(卷首)
古文尚书通论辑本礼记通论辑本清姚际恒
一、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二、礼记通论辑本
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总论
某之攻伪古文也,直搜根柢而略于文辞,然其句字诚有显然易见者,篇中不暇枚举,特统论于此。句法则如或排对、或四字或四六之类是也,字法则如以「敬」作「钦」、「善」作「臧」、「治」作「ㄨ」、作「乱」、「顺」作「若」、「信」作「允」、「用」作「庸」、「汝」作「乃」、「无」作「罔」、「非」作「匪」、「是」作「时」、「其」作「厥」、「不」作「弗」、「此」作「兹」、「所」作「攸」、「故」作「肆」之类是也。此等字法固多起伏氏书,然取伏书读之,无论易解难解之句皆有,天然意度,浑沦不凿,奥义古气,旁礡其中,而诘曲聱牙之处全不系此。梅氏书则全藉此以为诘曲聱牙,且细咀之中,枵然无有也。譬之楚人学吴语,终不免舌本闲强耳。观凡于逸书「不」皆改作「弗」、「无」皆改作「罔」、尤可类推。(尚书古文疏证,卷八,页一八—一九)
舜典
浚哲文明,温恭允塞。
「浚哲文明,温恭允塞」八字,袭诗与易,夫人知之。独不知王延寿鲁灵光殿赋云:「粤若稽古,帝汉祖宗,浚哲钦明。」王粲七释云:「稽若古则,叡哲文明,允恭玄塞。」方兴所上,较延寿赋易「钦」为「文」,粲七释易「叡」为「浚」、「允」为「温」,而「玄」字乃移用于下,则是皆袭前人之文,又不得谓袭诗与易也。夫舜典出于南齐,延寿汉人,粲汉魏人,何由皆与舜典增加之字预相暗合耶?其为方兴所袭自明。又汉魏时人以诗易所称称后王可也,今以商王之「浚哲温恭」、周王之「允塞」混加之于舜,乌乎可也?(疏证,卷五上,页二—三)
大禹谟
六府三事允治。
凡左传文皆顺释于后者,兹皆逆释于前,又藏却六府三事字面别出于下文帝舜口中,至原有「义而行之,谓之得礼」,亦系释书辞,竟忘着落。且「戒之用休」三句文固联贯而义自为三,据此既将九歌之义层层逆释,下即当接以「劝之以九歌」一句方直捷,不得又照逸书原辞,将「戒之用休」二句别自二义者夹于中闲,使九歌之义上下隔越,悉欠文理也。
使书辞果有「水火金木土谷」等句,左氏不当屑屑释之矣!可不辨自明。(疏证,卷五下,页二八)
五子之歌
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
因五子称子,凭空撰出一母,彷佛与凯风七子相似,相似者本意为用此一怨字耳。盖孟子有「凯风何以不怨」?则凯风不宜怨,此与小弁之诗亲与兄之过大,皆宜怨者也。(疏证,卷七,页二四)
胤征
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
伪作古文者,改夏四月为季秋月朔,意谓夏与周制异,若然,则太史引证不合,平子亦当折之矣,何为噤不一语?「瞽奏鼓」二句,逸书原谓急于救日食,非怠惰不救,填入殊不相合。(疏证,卷一,页二五)
仲虺之诰
成汤放桀于南巢,惟有?德。
襄二十九年传:「季札曰:『圣人之弘也,而犹有?德。』」案,札之观乐,闻声审音即能知帝王之德、辨众国之风,史迁称其见微而知清浊是也。自虞夏以讫春秋,皆札自为论撰,绝无一语扳据诗书之文,若谓尚书先有此语,而札乃扳据为说,安在其为知乐耶?其见舞象箾、南钥者曰:「美哉!犹有憾。」与「犹有?德」正是一例句法,若是,则文王亦当自为有憾耶?札之此语乃是评汤之韶濩,即如孔子谓武未尽善意。邢邵甘露颂「乐无?德」,沈约谢示乐歌「启观乐帝所,远有?德」皆足证。若是,则武王亦当自为未尽善耶?今误以评乐之言加之成汤之身,而仲虺释之,史臣书之,将圣人青天白日心事全驱入模餬暧昧之乡,岂不重可叹耶!(疏证,卷八,页四四)
圣人之道顺时而巳,时常揖让则为揖让,时当征诛则为征诛,易曰:「汤武革命,
译《古文尚书通论辑本》《礼记通论辑本》清姚际恒
一、《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二、《礼记通论辑本》
《古文尚书通论辑本》
总论
我攻击伪古文《尚书》,是直接探究其根本而略去文辞方面的考证,然而其中句字确实有显而易见的问题,篇中来不及一一列举,特此在此统论。句法方面,如有的排比对偶、有的四字句或四六句之类就是;字法方面,如用“敬”代替“钦”、“善”代替“臧”、“治”代替“ㄨ”、用“乱”代替“治”、“顺”代替“若”、“信”代替“允”、“用”代替“庸”、“汝”代替“乃”、“无”代替“罔”、“非”代替“匪”、“是”代替“时”、“其”代替“厥”、“不”代替“弗”、“此”代替“兹”、“所”代替“攸”、“故”代替“肆”之类就是。这些字法固然多出自伏生所传的《尚书》,然而取伏生本阅读,无论易解难解的句子都有,天然意度,浑然天成不显雕琢,奥义古气,磅礴其中,而诘屈聱牙之处完全不依赖这些。梅赜所献之书则全凭这些来制造诘屈聱牙,而且细细品味之中,空虚无物。好比楚人学吴语,终究难免舌根僵硬。看凡是逸书(伪古文)中“不”都改作“弗”、“无”都改作“罔”,尤其可以类推。(《尚书古文疏证》,卷八,页一八—一九)
舜典
浚哲文明,温恭允塞。
“浚哲文明,温恭允塞”这八个字,袭用《诗经》与《易经》,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只是不知道王延寿《鲁灵光殿赋》说:“粤若稽古,帝汉祖宗,浚哲钦明。”王粲《七释》说:“稽若古则,叡哲文明,允恭玄塞。”方兴所献的伪古文,较之王延寿赋将“钦”改为“文”,王粲《七释》将“叡”改为“浚”、“允”改为“温”,而“玄”字则移用于下句,那么这些都是袭用前人的文字,又不能说袭用《诗经》与《易经》了。况且《舜典》出自南齐,王延寿是汉代人,王粲是汉魏人,怎么都能与《舜典》增加的字预先暗中契合呢?其为方兴所袭用自然明白。又汉魏时人用《诗经》《易经》所称来称颂后王是可以的,现在将商王的“浚哲温恭”、周王的“允塞”混加于舜,怎么可以呢?(《疏证》,卷五上,页二—三)
大禹谟
六府三事允治。
凡是《左传》中顺释于后的文字,这里都逆释于前,又藏起“六府三事”的字面别出于下文帝舜口中,至于原有的“义而行之,谓之得礼”,也是解释《尚书》辞句的,竟然忘记着落。况且“戒之用休”三句文字固然连贯而意义各自为三,据此既然将九歌的意义层层逆释,下面就应当接以“劝之以九歌”一句才直截了当,不得又照逸书原辞,将“戒之用休”二句别自二义者夹于中间,使九歌的意义上下隔越,全欠文理。
如果《尚书》辞句果真有“水火金木土谷”等句,《左传》不当细细解释它了!可不辨自明。(《疏证》,卷五下,页二八)
五子之歌
厥弟五人,御其母以从。
因为五子称子,凭空撰出一位母亲,仿佛与《凯风》七子相似,相似者本意是用这一个“怨”字罢了。盖孟子有“《凯风》何以不怨”?则《凯风》不宜怨,这与《小弁》之诗亲与兄的过错大,都宜怨的相反。(《疏证》,卷七,页二四)
胤征
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
伪作古文者,改夏四月为季秋月朔,意谓夏与周制不同,如果这样,那么太史引证不合,平子也应当驳斥他了,为何噤声不语?“瞽奏鼓”二句,逸书原意是急于救日食,并非怠惰不救,填入此处殊不相合。(《疏证》,卷一,页二五)
仲虺之诰
成汤放桀于南巢,惟有?德。
《襄二十九年传》:“季札说:‘圣人的弘大啊,而还有?德。’”按,季札观乐,闻声审音就能知道帝王的德行、辨别各国的风俗,司马迁称他见微而知清浊就是这样。自虞夏直到春秋,都是季札自己论述撰作,绝无一语援引《诗经》《尚书》的文字,如果说《尚书》先有此语,而季札才援引为说,哪里体现他知乐呢?他看到舞象箾、南钥时说:“美哉!犹有憾。”与“犹有?德”正是一例句法,如果这样,那么文王也应当自认为有憾吗?季札此语乃是评汤的韶濩之乐,就像孔子说武王未尽善。邢邵《甘露颂》“乐无?德”,沈约《谢示乐歌》“启观乐帝所,远有?德”都足以证明。如果这样,那么武王也应当自认为未尽善吗?现在误将评乐之言加于成汤身上,而仲虺解释它,史臣记载它,将圣人青天白日的心事全驱入模煳暧昧之乡,岂不重可叹吗!(《疏证》,卷八,页四四)
圣人之道顺时而巳,时常揖让则为揖让,时当征诛则为征诛,《易》曰:“汤武革命,
顺乎天而应乎人。」是俯仰皆无?矣。苟有丝毫之?,圣人必不为之,观汤誓「今朕必往」之辞,及论语「玄矣昭告」之语,岂是抱?负恧者耶?(疏证,卷八,页四四)
译顺应天道而应合人心。”这样上下之间就没有什么遗憾了。如果有一丝一毫的愧疚,圣人必定不会去做。看《汤誓》中“现在我一定要前往”的言辞,以及《论语》中“玄矣昭告”的话语,难道是怀着愧疚羞惭的人吗?
兼弱攻昧,取乱侮亡;推亡固存,邦乃其昌。
「取乱侮亡」填左传引仲虺语,「兼弱攻昧」及「推亡固存」皆袭左传语,「邦乃其昌」仿左传「国之道也」「国之利也」等语。宣十二年随武子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军之善政也,兼弱攻昧,武之善经也,子姑整军而经武乎!犹有弱而昧者,何必楚?仲虺有言曰:『取乱侮亡。』兼弱也。汋曰:『于铄王师,遵养时晦。』耆昧也。武「武」字下,误衍「王」字,今删。曰:『无竞惟烈』,抚弱耆昧,以务烈所,可也。」案,左传惟「取乱侮亡」一句为仲虺语,「兼弱攻昧」为古武经语,故引书以明「兼弱」,引诗以明「耆昧」,又引诗以明「抚弱耆昧」也。若书辞果有「兼弱攻昧,取乱侮亡」二句,左传安得分「取乱侮亡」句为仲虺之言,分「兼弱攻昧」句为武之善经乎?又安得以「兼弱攻昧」句为提纲,以「取乱侮亡」句为条目乎?此弊窦之了然者。孙文融批点左传云:「仲虺之诰中原有兼弱二字,此以『作断语,觉未妥。』」阅此不觉捧腹。夫左氏之文为千古绝调,安得此未妥之义皋后人指摘乎?使左氏受冤久矣,今日始雪。(疏证,卷八,页四二)
汤诰
凡我造邦,无从匪彝,无即慆淫,各守尔典,以承天休。
作伪者误以文武之教令为汤之教令,所谓张帽李戴者是。其原文以「天道赏善而罚淫」领句,下用「故」字接曰「故凡我造邦,无从非彝,无即慆淫,各守尔典,以承天休」,「彝」字即应上「善」字、「慆淫」即应上「淫」字、「天」字即应上「天道」。今割去领句,别置于前,此处数句全失照应。剽敓古义既已乖舛不符,又复隔越不贯,胡其至此耶!(疏证,卷八,页四一)
伊训
臣下不匡,其刑墨。
「臣下不匡,其刑墨」,安国传:「墨刑,凿其额,涅以墨」、颖达疏:「犯颜而谏,臣之所难,故设不谏之刑,以励臣下」,此特据伪孔传杜撰,别无所出。蔡氏引刘侍讲曰:「墨即叔向所谓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贪以败官为墨。」案,左引夏书谓昏墨贼三者皆当杀,非刑名也,此云其刑墨,乃五刑涅额之名也,且此非贪罪,作伪者原自不引左传,其意欲以为不谏者有刑,然又以不谏之刑本无所出,因之姑从轻典云尔。刘氏以左传宜杀之墨解伪书涅额之墨,是伪书之墨本是刑名者,反不谓之刑名,左传之墨本非刑名者,反谓之刑名矣!何两误也?(疏证,卷八,页四三)
太甲上
先王昧爽丕显,坐以待旦。
「先王昧爽丕显」易左传「旦」字为「爽」字者,避下句袭孟子「坐以待旦」旦字也。(疏证,卷四,页四八)
咸有一德
详篇义,疑史臣所纪,当是尹与汤如虞之君臣作明良喜起歌相似,故曰「咸有一德」,但此不为歌为文耳。诸经传记于伊尹并无告归致仕之事,作伪者见书序茫无可据,遂凿空撰出伊尹复政一节,以取配合周公复政之意,将咸有一德篇本属尹在汤朝赞襄于汤者,移入在太甲朝陈戒于太甲。夫赞襄于汤而曰「咸有一德」,似乎喜君臣同德之助,庆明良交泰之休,于义可也,若陈戒于太甲而曰「咸有一德」,是尹以己德告太甲,则为矜功伐善,非人臣对君之言矣。且事其孙而追述与其祖为一德,得无鞅鞅非少主臣乎!此是非之至明而易晓者,司马贞反据此以史迁记于成汤朝为颠倒失序,某尝谓其?一经而?及他经,至此又知?及诸史传志者更不少,可慨也。(疏证卷二,页四六—四七)
伊尹既复政厥辟,将告归,乃陈戒于德。
篇中凡句末用「德」字者十一:「乃陈戒于德」「常厥德」「夏王弗克庸德」「眷求一德」「咸有一德」「惟天佑于一德」「惟民归于一德」「惟天降灾祥在德」「惟新厥德」「臣为上为德」「可以观德」是也。句末用一字者四:「德惟一」「终始为一」「惟和惟一」「协于克一」是也。句末用一德字者四:「眷求一德」「咸有一德」
译兼并弱国,攻取昏昧之国;夺取动乱之国,轻侮将亡之国;推助将亡之国,巩固现存之国,国家才能昌盛。
“取乱侮亡”是《左传》中引用的仲虺的话,“兼弱攻昧”和“推亡固存”都是沿袭《左传》的用语,“邦乃其昌”是模仿《左传》中“国之道也”、“国之利也”等句式。《左传》宣公十二年随武子说:“看到有利就前进,知道困难就退却,这是军队良好的政令;兼并弱国,攻取昏昧之国,这是用兵良好的法则,您暂且整顿军队并遵循用兵的法则吧!还有弱小而昏昧的国家,何必一定是楚国呢?仲虺有话说:‘夺取动乱之国,轻侮将亡之国。’这就是兼并弱国。《诗经·周颂·酌》说:‘啊,伟大的王师,遵循并滋养那晦暗之时。’这就是攻取昏昧之国。《尚书·武成》说:‘没有比功业更伟大的了。’安抚弱小而昏昧的国家,以致力于伟大的功业,是可以的。”按,《左传》中只有“取乱侮亡”一句是仲虺的话,“兼弱攻昧”是古代《武经》中的话,所以引用《尚书》来阐明“兼弱”,引用《诗经》来阐明“耆昧”,又引用《诗经》来阐明“抚弱耆昧”。如果《尚书》的辞句中真的有“兼弱攻昧,取乱侮亡”这两句,《左传》怎么会把“取乱侮亡”一句作为仲虺的话,把“兼弱攻昧”一句作为用兵良好的法则呢?又怎么能以“兼弱攻昧”一句为提纲,以“取乱侮亡”一句为条目呢?这是显而易见的破绽。孙文融批点《左传》说:“《仲虺之诰》原文中有‘兼弱’二字,这里把它作为断语,觉得不太妥当。”看了这话不禁捧腹大笑。《左传》的文章是千古绝唱,怎么会有这种不妥当的意思让后人指摘呢?这让《左传》蒙冤很久了,今天才得以昭雪。(《疏证》,卷八,页四二)
《汤诰》
我们所有建立国家的人,不要做不合常理的事,不要沉溺于骄奢淫逸,各自遵守你们的法度,来承受上天的福佑。
作伪者错误地把周文王、周武王的教令当作商汤的教令,这就是所谓的张冠李戴。原文以“天道赏善而罚淫”作为领起句,下面用“故”字连接说“所以我们要建立国家的人,不要做不合常理的事,不要沉溺于骄奢淫逸,各自遵守你们的法度,来承受上天的福佑”,“彝”字对应上面的“善”字,“慆淫”对应上面的“淫”字,“天”字对应上面的“天道”。现在割去了领起句,另外放在前面,这里的几句完全失去了照应。剽窃古义已经乖谬不符,又显得隔阂不贯通,怎么会到这种地步呢!(《疏证》,卷八,页四一)
《伊训》
臣下不纠正君主的过失,他的刑罚是墨刑。
“臣下不匡,其刑墨”,安国传:“墨刑,是在额头上凿孔,用墨填入”;颖达疏:“冒犯君颜进谏,是臣子难以做到的,所以设立不谏的刑罚,来激励臣下”,这仅仅是根据伪孔传杜撰的,别无所出。蔡氏引用刘侍讲说:“墨就是叔向所说的《夏书》:昏、墨、贼,杀。皋陶的刑罚,贪婪以致败坏官职的为墨。”按,《左传》引用《夏书》说昏、墨、贼三者都应当处死,并不是刑罚的名称,这里说“其刑墨”,是五刑中在额头上刺字的名称,而且这不是贪婪的罪名,作伪者原本就不引用《左传》,他的意思是想说不进谏的人有刑罚,但又因为不进谏的刑罚本来没有出处,所以姑且从轻典说起。刘氏用《左传》中应当处死的“墨”来解释伪书中刺额的“墨”,这是把伪书中本是刑罚名称的“墨”,反而不称为刑罚名称,把《左传》中本不是刑罚名称的“墨”,反而称为刑罚名称了!为什么两处都错了呢?(《疏证》,卷八,页四三)
《太甲上》
先王天未亮就起身,坐着等待天亮。
“先王昧爽丕显”把《左传》中的“旦”字改为“爽”字,是为了避开下面一句袭用《孟子》“坐以待旦”中的“旦”字。(《疏证》,卷四,页四八)
《咸有一德》
详细考察篇义,怀疑这是史官所记载的,应当是伊尹与商汤像虞舜与君臣作《明良喜起歌》那样,所以说“咸有一德”,但这不是歌而是文章罢了。各种经传中对于伊尹并没有告老还乡、辞去官职的事情,作伪者看到《书序》茫无可据,于是凭空编造出伊尹复政这一节,以配合周公复政的意思,将《咸有一德》篇原本属于伊尹在商汤朝赞襄商汤的内容,移入在太甲朝陈戒太甲。在商汤朝赞襄商汤而说“咸有一德”,似乎是喜悦君臣同德的相助,庆贺明君良臣交泰的福佑,在义理上是说得通的;如果在太甲朝陈戒太甲而说“咸有一德”,那就是伊尹以自己的德行告诫太甲,那就是矜夸功劳、炫耀善行,不是人臣对君主说的话了。而且侍奉太甲(商汤之孙)却追述与太甲的祖父(商汤)为一德,难道不会显得傲慢,不像侍奉少主的大臣吗!这是是非非常明白且容易理解的,司马贞反而据此认为司马迁记载在成汤朝是颠倒失序的,我曾经说这种错误一经出现就会波及其他的经书,至此又知道波及各种史传志的更多了,令人感慨。(《疏证》卷二,页四六—四七)
伊尹既已恢复政权给君主,将要告老还乡,于是陈说戒辞关于德行。
篇中凡是句末用“德”字的有十一处:“乃陈戒于德”、“常厥德”、“夏王弗克庸德”、“眷求一德”、“咸有一德”、“惟天佑于一德”、“惟民归于一德”、“惟天降灾祥在德”、“惟新厥德”、“臣为上为德”、“可以观德”是也。句末用一个字的有四处:“德惟一”、“终始为一”、“惟和惟一”、“协于克一”是也。句末用“一德”二字的有四处:“眷求一德”、“咸有一德”
「惟天佑于一德」「惟民归于一德」是也。其句内所用「一」字「德」字又不在此数。通篇将题字面纠缠缴绕,此殆学语者所为耳。(疏证,卷四,页四八)
译“惟天佑于一德”、“惟民归于一德”便是如此。其句中所用的“一”字、“德”字,又不在此数。通篇将题字面纠缠缴绕,这大概是初学者所为罢了。
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
「后非民罔使,民非后罔事」,本仿国语:「夏书曰:『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礼记:「太甲曰:『民非后无能胥以宁,后非民无以辟四方。』」但二者皆以「民非后」在上,兴起下「后非民」,乃是告君语义,今倒置之,则是告民语义,不容出伊尹对太甲之口矣。(疏证,卷八,页四三)
说命上
王宅忧亮阴三祀,既免丧,其惟弗言。
无逸篇「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说命上则「亮阴三祀,既免丧,其惟弗言」以为相表里矣,不知无逸「其惟」二字本是承接上句「三年不言」语气,则上句「不言」二字不可删也,又是唤起下句「言乃雍」语气,则下句「言乃雍」不可删也。今上下皆删,独皋此句,其「惟」二字竟无着落,语气不完,何以便住?(疏证,卷八,页四三)
泰誓
伏书之誓,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秦誓,凡五篇。誓辞之体告众,皆以行军政令及赏罚之法为主。告以左右御马之攻正、用命弗用命之赏罚者,甘誓也;告以不宜惮此征役,明其赏罚者,汤誓也;告以称比立之法、步伐之数者,牧誓也;告以戎器、牛马、刍粮、期会诸事者,费誓也。若秦誓则因败悔过,别是一格。大抵古誓虽识当时告众之言,然后人亦可藉以见一代之兵制,岂徒然丑诋敌国,如后世檄文已乎?中亦有略数敌罪,如甘誓曰:「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汤誓举桀之「时日曷丧」语,牧誓举「受用妇言」与「崇信多罪」者。今泰誓上中下三篇仅有赏罚二语,绝口不及军政,惟是张目疾首,洗垢索瘢若恐不尽,呜呼!誓辞至此,荡然扫地矣。(疏证,卷七,页三)
融此言本辨伪书,乃竟教人以作伪书法矣。按此条为阎氏引马融辨伪泰誓后,所引姚氏之按语。(疏证,卷一,页二○)
同力度德,同德度义。
昭二十四年传,刘子谓苌弘曰:「甘氏又往矣。」对曰:「何害?同德度义。大誓曰:『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余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是「同德度义」本苌弘语,所以兴起大誓「离德」「同德」之义也,今贸贸不察,袭左此语于引大誓之前,而又列诸泰誓中,岂有「同德度义」为大誓之辞,而下接以「太誓曰」耶?古人袭左其显露败阙多此类。但左氏之书岂能掩人不见,而天下万世人日读左氏之书,卒亦无厘订及此者何也?杜预注:「度,谋也。言唯同心同德,则能谋义。子朝不能,于我何害。」其义本与逸书四句联属,今将逸书四句另置于中篇,此下接之曰「受有臣亿万,惟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彼有「德」字兼「心」字,此仅有「心」字无「德」字,全不照应。又增「同力度德」一句以配合「同德度义」,左氏「度」字本谋度之度,今作揆度之度,「同力度德」犹可解,「同德度义」便不可解矣。而孔传乃强为之解曰:「德钧则秉义者强。」夫德既钧矣,又何谓之秉义乎?岂义在德之外,更居德之上乎?岂纣与武之德钧,而武独为秉义者乎?即如其解,又何以兴起下引大誓离德同德之义乎?种种述谬,摘不胜摘。刘炫左传注:「案,孔安国云德钧则秉义者强,苌弘此言取彼为说,必其与彼德同,乃度义之胜负,但使德胜不畏彼强,故即引泰誓而劝其务德,杜为不见古文,故致此谬。」颖达曰:「彼尚书之文论两敌对战,揆度有义者强,此论甘氏又往,既不能同德,何能度义?属意有异,与书义不同,刘以为杜违尚书之文而规其过,非也。」案刘炫反据伪传以诋杜之非,颖达又驳刘注,以证杜之是,刘孔诸君皆不幸生古文之后,徒作此纷纭耳。(疏证,卷八,页四二—四四)
旅獒
蔡氏解西旅贡獒,召公以为非所宜受,作训以戒王。窃以前此驱虎豹犀象而远之,此反有取于一獒,恐无是理。武成篇既言归马矣,此又虑其畜马而谆戒何耶?「獒」当如马郑二家作「豪」解尚可。(疏证,卷五下,页
译君主没有百姓就无人可供驱使,百姓没有君主就无事可做。
“君主没有百姓就无人可供驱使,百姓没有君主就无事可做”,这句话本仿效《国语》:“《夏书》说:‘众人如果没有君主,拥戴谁呢?君主如果没有众人,就没有人与他共同守护国家。’”以及《礼记》:“《太甲》说:‘百姓没有君主就不能互相安宁,君主没有百姓就无法开辟四方。’”但这两处都是把“百姓没有君主”放在上面,从而引出下面“君主没有百姓”,这是告诫君主的语义;现在却倒置过来,就成了告诫百姓的语义,这就不可能是伊尹对太甲说的话了。(《疏证》,卷八,页四三)
《说命上》
王居丧守孝三年,刚脱去丧服,他就不说话。
《无逸》篇说:“于是有时守孝,三年不说话。他如果不说话,说话就和谐。”《说命上》则说“守孝三年,刚脱去丧服,他就不说话”,以此作为表里呼应,却不知《无逸》中“其惟”二字本是承接上句“三年不说话”的语气,那么上句“不说话”二字不可删去;又是唤起下句“说话就和谐”的语气,那么下句“说话就和谐”也不可删去。现在上下都删去了,只留下这一句,其中的“惟”字竟无处着落,语气不完整,怎么就停住了呢?(《疏证》,卷八,页四三)
《泰誓》
伏生所传的《尚书》中的誓辞,有《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秦誓》,共五篇。誓辞的体裁是告谕众人,都以行军政令及赏罚之法为主。告谕左右御马的攻击准则、顺命与违命的赏罚的,是《甘誓》;告谕不应畏惧这次征役,明确其赏罚的,是《汤誓》;告谕排列队形的法则、步伐的数量的,是《牧誓》;告谕兵器、牛马、草料粮食、会合日期等事的,是《费誓》。至于《秦誓》则是因战败而悔过,别是一格。大体上古誓虽然记录当时告谕众人的言语,但后人也可以借此了解一个时代的兵制,难道仅仅是像后世檄文那样丑化诋毁敌国吗?其中也有简略列举敌人罪状的,如《甘誓》说:“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汤誓》列举桀的“时日曷丧”之语,《牧誓》列举“受用妇言”与“崇信多罪”者。现在《泰誓》上中下三篇仅有赏罚两句,绝口不提军政,只是瞪大眼睛、头痛欲裂,洗垢索瘢唯恐不尽,唉!誓辞到了这种地步,荡然无存了。(《疏证》,卷七,页三)
马融这番话本意是辨明伪书,却竟然教人作伪书的方法了。按此条为阎若璩引用马融辨伪《泰誓》后,所引姚际恒的按语。(《疏证》,卷一,页二○)
力量相同则衡量德行,德行相同则衡量道义。
《左传》昭公二十四年传,刘子对苌弘说:“甘氏又去了。”苌弘回答说:“有什么害处?德行相同则衡量道义。《大誓》说:‘纣有亿兆夷人,也有离德。我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可见“同德度义”本是苌弘的话,用来兴起《大誓》中“离德”“同德”的意义,现在不加考察,将《左传》此语袭用于引用《大誓》之前,而又列在《泰誓》中,哪有“同德度义”是《大誓》之辞,下面接着又说“太誓曰”的呢?古人袭用《左传》其显露的破绽多属此类。但《左传》一书岂能掩人耳目,而天下万世人日日读《左传》,最终也没有人厘订此处的,为什么呢?杜预注:“度,谋划也。意思是只有同心同德,才能谋划道义。子朝不能,对我有什么害处。”其义本与逸书四句联属,现在将逸书四句另置于中篇,下面接着说“受有臣亿万,惟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彼处有“德”字兼“心”字,此处仅有“心”字无“德”字,全不照应。又增加“同力度德”一句以配合“同德度义”,《左传》“度”字本为谋划之度,现在作揣度之度,“同力度德”还可解释,“同德度义”便不可解释了。而孔安国传却强为之解曰:“德行相等则秉义者强。”德行既然相等了,又何谓秉义呢?难道义在德之外,更居德之上吗?难道纣与武王的德行相等,而武王独为秉义者吗?即使按他的解释,又何以兴起下面引用《大誓》离德同德的意义呢?种种谬误,摘不胜摘。刘炫《左传注》:“案,孔安国云德行相等则秉义者强,苌弘此言取彼为说,必其与彼德行相同,乃揣度道义之胜负,只要德行胜过就不畏彼强,故即引《泰誓》而劝其务德,杜预因不见古文,故致此谬。”孔颖达曰:“《尚书》之文论两敌对战,揣度有义者强,此论甘氏又往,既不能同德,何能度义?属意有异,与《书》义不同,刘炫认为杜预违背《尚书》之文而规其过,不对。”按刘炫反据伪传以诋杜预之非,孔颖达又驳刘炫注,以证杜预之是,刘炫、孔安国诸君皆不幸生于古文之后,徒作此纷纭耳。(《疏证》,卷八,页四二—四四)
《旅獒》
蔡氏解释西旅进贡獒犬,召公认为不应接受,作训诫以警戒王。我私下认为此前驱赶虎豹犀象而远离它们,这里反而取用一只獒犬,恐怕没有这样的道理。《武成》篇既已说归马于华山之阳了,这里又担心其畜养马匹而谆谆告诫什么呢?“獒”应当如马融、郑玄二家作“豪”解释尚可。(《疏证》,卷五下,页
二○)
周官
周本纪云:「成王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与书序同。而鲁周公世家则云:「成王在丰,天下已安,周之官政未次序,于是周公作周官,官别其宜,作立政。」其云成王作者,不必成王自作,云周公作者,亦奉成王命为之也。君臣一体,正可想见。序与史本不抵梧,作伪者仅见序合周纪,不参以鲁世家,遂谓成王作周官矣。考立政所?官名,与周官之六卿,卿有其四,而爵位复迥别,自余则无一同者,作伪者盖以立政周公作,周官成王作,庶可掩其不同之?。不知成王作周官时,周公尚在乎?不应成王显与之违;周公既没乎?又可以周公肉未寒而尽反之乎?必不尔矣。况立政、周官实皆出周公一人手笔,决不自矛盾,祗惜秦火以后无由睹当日真周官云何耳。
译二○)
《周官》
《周本纪》记载:“成王既已废除殷商的统治,征讨淮夷,回到丰邑,于是作《周官》。”这与《尚书序》相同。而《鲁周公世家》则记载:“成王在丰邑,天下已经安定,周朝的官制政令尚未有条理,于是周公作《周官》,使各官职符合其适宜的职责,又作《立政》。”其中说成王所作的,不一定就是成王亲自所作;说周公所作的,也是奉成王的命令而作的。君臣一体,正可以由此想见。《尚书序》与《史记》原本并不矛盾,作伪的人只看到《尚书序》与《周本纪》相合,没有参考《鲁周公世家》,于是就说成王作了《周官》。考察《立政》中所列举的官名,与《周官》中的六卿相比,六卿中有四个官职与之相同,但爵位却截然不同,其余的则没有一个相同的。作伪的人大概是认为《立政》是周公所作,《周官》是成王所作,或许可以掩盖它们之间的不同。却不知道成王作《周官》时,周公还活着,成王不应公然违背他;如果周公已经去世,难道可以在周公尸骨未寒时就完全推翻他的制度吗?必定不是这样的。况且《立政》和《周官》实际上都出自周公一人之手笔,绝不会自相矛盾,只可惜秦朝焚书之后,没有办法看到当时真正的《周官》究竟是怎样的了。
自「阜成兆民」以上,皆为王言,下又「王曰」,忽于中闲入「六年」至「大明黜陟」一段,为史臣纪事语,夹杂凌乱,无此体格。(疏证,卷四,页四九)
六年五服一朝。
周家想三年一朝,故叔向曰:「明王之制,使诸侯闲朝以讲礼。」杜注谓十二年有四朝是也。逮春秋降,文襄世霸简之,至五岁而朝,子大叔称其不烦诸侯。果如伪书六年一朝,子大叔不妄语乎?且上云「六服」,此云「五服」,少却一服,则多却一年,又不知如何分年作朝法耳?(疏证,卷四,页四八)
君陈
至治馨香,感于神明。
僖五年传,曰:「详宫之奇原文,所谓馨香本属黍稷而言,黍稷者本属祀神言,意谓祀神所重在德,苟有德矣,其馨香非第黍稷而巳,乃明德之馨香也。今其上既无「黍稷」字,突然曰「至治馨香」,夫馨香于至治何与耶?此处既不言祀神事,下又突然曰「黍稷非馨」,夫黍稷于治民何与耶?种种述谬,皆为吞剥周书成语。故余读三国志张纮传,纮笺曰:「自古有国有家者,咸欲修德政以比隆盛世,至于其治,多不馨香。」窃以此伪作者之所本。(疏证,卷八,页四四)
毕命
越三日壬申,王朝步自宗周,于至丰。
今毕命较三统历所引增「至于丰」者,案:宅洛系大事,须告文王之庙,故言「至于丰」,命毕公,何必尔?且君陈毕公等果至丰告庙,两人自当一例,而独毕命云然者,盖因逸书毕命有「丰刑」二字,既不可解,故就用其「丰」字傅会,以为「至于丰」,亦犹今伊训以逸书伊训「方明」作「乃明」耳。(疏证,卷五上,页一六)
冏命
周本纪:「王道衰微,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冏申诫太仆国之政,作冏命,复宁。」纪谓太仆国之政,非太仆正也,命伯冏申诫之,非命伯冏为太仆正也,与书序绝不相侔。(疏证,卷七,页一一)
附录
姚际恒立方亦以经与传同出一手,伪则俱伪,笑世人但知辨伪传而不知辨伪经,未免触处成碍耳,似暗指朱子言。余问何谓也?立方曰:「如辨伊训传,太甲继汤而立之非矣,则于伪经「王徂桐宫居忧」不能通,盖未有太甲服仲壬之丧而处祖墓旁者。辨泰誓上传武王承袭父年之非矣,则于伪经「大勋未集」、「九年大统未集」不能通,盖未有文王不受命改元而得称「九年」者。蔡沈徒为曲解,不足据。故莫若俱伪之,俱伪之,斩却葛藤矣。(疏证,卷八,页一○)
癸酉冬,薄游西泠,闻休宁姚际恒字立方,闭户著书,攻伪古文。萧山毛大可告余:「此子之廖偁也,日望子来,不可不见之。」介以交余,少余十一岁。出示其书,凡十卷,亦有失有得,失与上梅氏、郝氏同,得则多超人意见外,喜而手自缮写散各条下。其尤害义理者,为录于此。论「威克厥爱,允济」四句曰:「此袭左传吴公子光曰:『吾闻之曰:作事威克其爱,虽小,必济。』」任威灭爱之言,必是祖述桀纣之残虐而云者,且又出乱臣贼子口,其不可为训明甚。光所与处者鱄诸之辈,所习谋者弒逆之事,焉知诗书者耶?后世申商之法厥由以兴。今作伪者但以「吾闻之曰」为书辞,不知既载圣经,生心而害政,发政而害事,罪可胜诛乎!李卫公问对:「臣按,孙子曰: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此言凡将先有爱结于士,然后可以严刑也,若爱未加而独用峻法,鲜克济焉。太宗曰:尚书云: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何谓也?靖曰:爱设于先,威设于后,不可反是也。若威加于先,爱救于后,无益于事矣。故惟孙子之法万代不刊。」案,卫公问对亦系假托,然尚知辨正尚书之非,可为有识。又东坡书传:「先王之用威爱,称事当理而已,不惟不使威胜爱,若曰:与其杀不酣,宁失不经。又曰:不幸而过,宁僣无滥。是尧舜以来常务使爱胜威也,今乃谓威胜爱则事济,爱胜威则无功,是为尧舜不如申商也,而可乎?此
译从“阜成兆民”以上,都是周王的言语,下面又出现“王曰”,却在中间突然插入“六年”到“大明黜陟”这一段,这是史官记录史事的语言,夹杂凌乱,没有这样的文体格式。(《疏证》,卷四,页四九)
六年五服一朝。
周朝大概是三年一朝见,所以叔向说:“圣明君王的制度,让诸侯间隔一段时间来朝见,以讲习礼制。”杜预的注解认为十二年有四次朝见,这是对的。等到春秋时代,文公、襄公称霸时简化了朝见制度,到了五年一朝,子大叔称赞他不烦扰诸侯。如果真的像伪书所说六年一朝,子大叔岂不是说谎话了吗?况且上面说“六服”,这里说“五服”,少了一个服,就多了一年,又不知道是如何分配年份进行朝见的呢?(《疏证》,卷四,页四八)
《君陈》
至治馨香,感于神明。
《左传》僖公五年传中,宫之奇原文说:“所谓馨香,本来是指黍稷而言,黍稷本来是用于祭祀神明的,意思是说祭祀神明所重在德行,如果有德行,那馨香就不只是黍稷而已,而是明德之馨香。现在上面既没有‘黍稷’二字,突然说‘至治馨香’,那馨香与至治有什么关系呢?这里既不说祭祀神明的事,下面又突然说‘黍稷非馨’,那黍稷与治理百姓有什么关系呢?种种叙述谬误,都是因为吞并剽窃《周书》的成语。所以我读《三国志》张纮传,张纮上笺说:‘自古有国有家的人,都想修德行德政以比隆盛世,至于他们的治理,大多不馨香。’我私下认为这是伪作者所依据的来源。”(《疏证》,卷八,页四四)
《毕命》
越三日壬申,王朝步自宗周,于至丰。
现在《毕命》比《三统历》所引用的增加了“至于丰”三个字,考察:定都洛邑是大事,必须告知文王的庙宇,所以说“至于丰”,任命毕公,何必这样呢?况且君陈、毕公等人如果到了丰地告庙,两人应当同等对待,而唯独《毕命》这样说,大概是因为逸书《毕命》中有“丰刑”二字,既然不可解释,就借用这个“丰”字附会,作为“至于丰”,也就像现在《伊训》把逸书《伊训》中的“方明”改为“乃明”一样。(《疏证》,卷五上,页一六)
《冏命》
《周本纪》:“王道衰微,穆王哀叹文武之道缺失,于是命令伯冏重申告诫太仆管理国家的政事,作《冏命》,国家复归安宁。”《史记》说太仆管理国家的政事,不是太仆正,命令伯冏重申告诫他,不是命令伯冏担任太仆正,这与《尚书》序言完全不相符。(《疏证》,卷七,页一一)
附录
姚际恒(字立方)也认为经与传同出一手,如果是伪作则都是伪作,嘲笑世人只知道辨别伪传而不知道辨别伪经,未免处处遇到障碍,似乎暗指朱熹的话。我问这是什么意思?立方说:“比如辨别《伊训》传,太甲继承汤而立的说法不对,那么在伪经‘王徂桐宫居忧’就无法讲通,因为从来没有太甲为仲壬服丧而住在祖墓旁边的。辨别《泰誓》上传武王承袭父年数的说法不对,那么在伪经‘大勋未集’、‘九年大统未集’就无法讲通,因为从来没有文王不接受天命改元而能称‘九年’的。蔡沈只是曲解,不足以依据。所以不如都认为是伪作,都认为是伪作,斩断葛藤了。”(《疏证》,卷八,页一○)
癸酉年冬天,我短暂游览西泠,听说休宁人姚际恒,字立方,闭门著书,攻讦伪古文。萧山人毛大可告诉我:“这个人是廖偁,日夜盼望你来,不可不见他。”通过他介绍与我结交,他比我小十一岁。出示他的书,共十卷,也有失误也有收获,失误与梅氏、郝氏相同,收获则多超出常人意料之外,我高兴地亲手抄写散在各条之下。其中尤其危害义理的,记录在这里。论及“威克厥爱,允济”四句时说:“这是袭用《左传》吴公子光的话:‘我听说:做事威严胜过仁爱,即使事情小,也必定成功。’”任威灭爱的言论,必定是祖述桀纣的残虐才说的,而且又出自乱臣贼子之口,其不可作为准则非常明显。公子光所交往的是鱄诸之类的人,所习谋的是弑逆之事,哪里懂得《诗》《书》呢?后世申不害、商鞅的法家学说由此兴起。现在作伪的人只把“吾闻之曰”当作书中的言辞,不知道既然载入圣经,就会生出邪心而危害政治,发布政令而危害事务,罪过难道可以尽数诛杀吗!《李卫公问对》:“臣按,孙子说:士兵没有亲近依附就惩罚他们,他们就不会服从;已经亲近依附而惩罚不执行,就不能使用。这是说凡是将领先对士兵有仁爱结下感情,然后才可以施行严刑,如果仁爱没有施加而单独使用峻法,很少能成功的。太宗说:《尚书》说:威严胜过仁爱,必定成功;仁爱胜过威严,必定无功。这是什么意思?李靖说:仁爱设立在先,威严设立在后,不可反过来。如果威严加在先,仁爱补救在后,对事情没有益处。所以只有孙子的方法万代不可更改。”考察,《卫公问对》也是假托,但还知道辨正《尚书》的错误,可以算是有见识。又苏东坡《书传》:“先王使用威严和仁爱,称量事情合乎道理而已,不仅不使威严胜过仁爱,如果说:与其杀人不尽兴,宁可违背常法。又说:不幸而过错,宁可僭越不可滥杀。这是尧舜以来一直努力使仁爱胜过威严,现在却说威严胜过仁爱则事情成功,仁爱胜过威严则无功,这是说尧舜不如申商,可以吗?这
胤后之党临敌誓师一切之言,当与申商之言同弃不齿,而近世儒者欲行猛政,辄以此借口,某不可以不辨。」案,苏氏驳辨可谓当矣!其所斥近世儒者,必王安石与?盘庚传「后之君子」同。论「小大战战」四句曰:「据说,我若不除桀,桀必除我,是汤之伐桀全是为自全免祸计,非为救民涂炭也。若圣人果非以救民为亟,则为其臣子自宜生死惟命,岂可作平等一辈观,为此先发制人之策耶?说得成汤全是一片小人心肠,绝不知有君臣之分者,殊可怪叹。如此实乃增汤之?,岂惟不能释汤之?已乎!」。论「将告归」曰:「此既造为复政,因造为告归,下又有「今嗣王新服厥命」则是太甲归亳后,尹辄翩然归矣,殊谬不然。君奭曰:「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保衡,伊尹也。襄二十一年左传曰:「伊尹放太甲而相之,卒无怨色。」是尹奉太甲归后作相之日方长。今据其说,伊尹于太甲初丧时即放之而自摄,奉太甲归后旋即复政,若始终竟未尝相太甲者。太甲去而我皋,太甲来而我去,何相避之深也?唐孔氏曰:「殷本纪云:太甲崩,子沃丁立。沃丁序云:沃丁既葬伊尹于亳。则伊尹犹及沃丁之世。汤为诸侯已得伊尹,比至沃丁始卒,伊尹寿年百有余岁,此告归之时,已应七十左右也。」案,孔疏,伊尹以百余齿之人七十左右未名为老,太甲后为贤君称,太宗享国绵长,乃竟置伊尹于不问,未尝一日皋相王室,伊尹亦优游私邑,安享以没而终其身,恝然其君,盖万万无是理也。」(疏证,卷八,页三九—四○)
译伊尹后来党羽在临敌誓师时所说的一切言论,应当与申不害、商鞅的言论一同被抛弃而不值一提,而近世的儒者想要施行严酷的政治,就常常以此作为借口,这一点我不得不加以辩驳。」按:苏氏的辩驳可以说是恰当的!他所斥责的近世儒者,必定是王安石吧?《盘庚》传中的“后之君子”与此相同。论述“小大战战”这四句时说:“据说,我若不除掉夏桀,夏桀必定会除掉我,这是商汤讨伐夏桀完全是为了保全自己、免除祸患的计谋,而不是为了拯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如果圣人确实不是以拯救百姓为急务,那么作为他的臣子自然应当生死听命,怎么可以看作是与君主平起平坐的人,从而采取这种先发制人的策略呢?这说得商汤完全是一副小人的心肠,完全不知道有君臣的区别,实在令人奇怪和叹息。这样做实际上是增加了商汤的罪过,哪里仅仅是不能洗脱商汤的罪过呢!”论述“将告归”时说:“这里既然虚构了还政于君的情节,因而又虚构了告老归乡的情节,下文又有‘如今嗣王刚刚接受天命’的话,那么就是太甲回到亳都之后,伊尹就轻快地离开了,这完全错误,并非如此。《君奭》篇说:‘在太甲时期,当时就有像伊尹这样的辅佐大臣。’保衡就是伊尹。《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说:‘伊尹放逐太甲又辅佐他,最终太甲没有怨恨的神色。’这说明伊尹在奉送太甲回归之后,担任宰相的日子还很长久。现在根据这种说法,伊尹在太甲刚去世时就放逐了他并自己摄政,奉送太甲回归之后随即还政,好像从头到尾都没有辅佐过太甲一样。太甲离开我就留守,太甲回来我就离去,为什么避讳得这么深呢?唐代的孔颖达说:‘《殷本纪》记载:太甲去世,儿子沃丁即位。《沃丁序》记载:沃丁在亳都安葬了伊尹。那么伊尹还活到了沃丁的时代。商汤作为诸侯时就已经得到伊尹,等到沃丁即位时伊尹才去世,伊尹活了一百多岁,那么他告老归乡的时候,应该七十岁左右了。」按:孔颖达的疏证认为,伊尹以一百多岁的年纪,七十岁左右还不能称为老,太甲后来成为贤君,号称太宗,在位时间长久,竟然对伊尹置之不理,不曾有一天让他留守辅佐王室,伊尹也在自己的封地悠闲自得,安享晚年直至去世,对君主漠不关心,这大概是万万没有的道理。」(《疏证》,卷八,页三九—四○)
礼记通论辑本(上)
曲礼上
是篇兼记礼之经、曲。经者,君臣上下吉凶朝觐之仪;曲者,饮食居处进退步趋之节。其曰「曲礼」者,惟举其细者为名,盖谦辞也。诸儒纷纷解释,俱无是处。若因「曲」字便以为有「曲」而无「经」,则春、秋止纪二时,无冬、夏矣。曲礼多精要语,上篇尤为初学切用。虽不无未醇处,及间杂后世事,然不以累全篇也。又上篇疑有窜入处,详文下。(卷一,页一—二)
曲礼曰: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安民哉!
夫学者如此,则可以安民矣,不必主出仕者。注疏主人君言,尤非。下同。陈氏集说载刘氏说。黄叔阳曰:「敬,不专指容貌。刘氏失之。」按:黄说亦非也。刘以曾子「动容貌」三段,分配「毋不敬」三句,固属纽合;然「敬」字,文不从心,说文「肃也」,仪文整肃之义。宋儒全认作心,谓之「主一无适」。将「敬」字说作老氏「抱一无为之旨」,使学者流入虚寂上去,最是害事。黄说盖本宋儒也,因附辨于此。(卷一,页四)
敖不可长,欲不可从,志不可满,乐不可极。
「敖」,王肃音五高反,遨游也。「长」,卢植、马融并音直良反。「乐」,皇氏音岳。皆可从。「从」,胡邦衡谓如字,左传「鲁君世从其失」,亦非。然则孔子不云「从心欲」乎?(卷一,页六)
贤者狎而敬之,畏而爱之。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积而能散,安安而能迁。
「安安而能迁」从来鲜有明解。郑氏曰:「谓己今安此之安,图有后害,则当能迁。」甚迂曲费解。吕与叔曰:「安安者,不能迁怀于居也。」按:「士而怀居」,以贫未能安居,故其未免求安,若己自安居,何必欲其迁乎?朱仲晦曰:「虽安安而能徙义。」增「虽」字,既非语气;又增「义」字,以孟子云「处仁迁义」也。然则记文岂歇后耶?六句中,每二句义自为对,若将「安安能迁」说入学问,则与上「积而能散」判然不侔。假使「积而能散」用字不若此之显然,恐亦要说入学问矣!宋儒解经,务求幽深,最是弊处。按:此句与易系辞「井居其所而迁」义同。「安安」者,安其所安,常若不动,而自能迁流及物,与「积而能散」正是一例语。大抵此六字,皆取人所不易能者言之。故冠以贤者,狎者不易敬,故贵敬;畏者,不易爱,故贵爱;爱者,不易知恶,故贵知恶;憎者,不易知善,故贵知善;积者,不易散,故贵能散;安安者,不易迁,故贵能迁也。(卷一,页八—九)
疑事毋质直而勿有。
「疑事毋质」二句,亦从来鲜有明解。凡每节数「不可」字,数「毋」字皆一例语。若如旧解,以「疑」为心疑,「直」为直道,将二句或合说,或分说,不知上四句言「财」、「难」、「?」、「分」之事,下二句必无忽说入学问者,从此为解,所以愈不明耳。按:少仪「毋身质言语」即此义。今合两处参之,「疑事」为人所疑之事,凡为人所疑,毋亟面质于人,久之其事自直,待其直也,彼甚愧悔,仍勿自有,可也。汉直不疑为人疑盗金,正得此意。少仪「毋身质言语」,亦谓人之言语及我,毋身质之。「毋身质」,犹言毋面质也。(卷一,页一二—一三)
礼从宜,使从俗。
二「如」字一例,二「从」字一例。「礼」与「使」非一例,祗取从宜、从俗为一例耳。解者疑「礼」与「使」非一例,多作别解。疏引皇氏谓:「礼从宜,亦属出使。」郝仲与谓:「礼从宜为统语,使从俗为举一事明之。」俱非。「使」,谓出使,或谓役使人,亦非。(卷一,页一五)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徐伯鲁曰:「孔氏曰:『嫌疑、同异、是非之属,在礼甚众,今姑各举一事为证。』愚按:疏义如此,而集说引之不详,遂使读者谓此章,专为丧礼而发,误矣。」按:徐氏之说,是巳。然疏独引丧礼,误在疏而不在集说。咎集说不当引则可,柰何咎其引之
译《礼记通论辑本》(上)
《曲礼上》
这一篇兼记礼的经义与细节。经,是指君臣上下、吉凶祭祀、朝见觐见的仪制;曲,是指饮食起居、进退步行的节度。之所以称为“曲礼”,只是列举其细微之处作为名称,大概是谦辞罢了。众儒纷纷解释,都没有说对的地方。如果因为“曲”字就认为有“曲”而无“经”,那么《春秋》只记载春、秋两季,就没有冬、夏了。《曲礼》多精要之语,上篇尤其为初学者切近实用。虽然不免有不纯熟之处,以及夹杂后世的事例,但不足以损害全篇的价值。又上篇疑似有窜入的文字,详见下文。(卷一,页一—二)
《曲礼》说:没有不恭敬的时候,庄重得像在思考,言语安定从容。这样就能安抚百姓了!
学者如此,就可以安抚百姓了,不必专指出仕的人。注疏认为是针对君主而言,尤其不对。以下同。陈氏《集说》载刘氏之说。黄叔阳说:“敬,不专指容貌。刘氏失之。”按:黄的说法也不对。刘氏用曾子“动容貌”三段,分配对应“毋不敬”三句,固然属于牵强附会;然而“敬”字,文不从心,《说文》解释为“肃也”,是仪文整肃的意思。宋儒全当作内心讲,称之为“主一无适”。把“敬”字说成老子“抱一无为”的宗旨,使学者流入虚寂的境地,最是有害。黄的说法大概本于宋儒,因此附在此处辨析。(卷一,页四)
傲慢不可滋长,欲望不可顺从,志向不可自满,快乐不可至极。
“敖”,王肃注音五高反,意为遨游。“长”,卢植、马融都注音直良反。“乐”,皇氏注音岳。都可以依从。“从”,胡邦衡说读如字,《左传》“鲁君世从其失”,也不是这样。那么孔子不是说“从心所欲”吗?(卷一,页六)
对贤者亲近而尊敬,敬畏而爱护。喜爱他而知道他的恶,憎恶他而知道他的善。积聚而能分散,安于其所安而能迁变。
“安安而能迁”历来很少有明确的解释。郑氏说:“谓己今安此之安,图有后害,则当能迁。”非常迂曲费解。吕与叔说:“安安者,不能迁怀于居也。”按:“士而怀居”,是因为贫穷未能安居,所以难免追求安逸,如果自己已经安居,何必想要他迁变呢?朱仲晦说:“虽安安而能徙义。”增加“虽”字,既不符合语气;又增加“义”字,是因为孟子说“处仁迁义”。那么经文难道是歇后语吗?六句中,每两句意义自成对仗,如果把“安安能迁”说成学问,那么与上面“积而能散”截然不同。假使“积而能散”用字不像这样明显,恐怕也要说成学问了!宋儒解经,务求幽深,最是弊病。按:此句与《易·系辞》“井居其所而迁”意义相同。“安安”,是安于其所安,常像不动,而自然能迁变并惠及万物,与“积而能散”正是一类话。大抵这六句话,都是取人所不易做到的来说。所以冠以贤者,亲近的人不易尊敬,所以贵在尊敬;敬畏的人不易爱护,所以贵在爱护;喜爱的人不易知道其恶,所以贵在知道其恶;憎恶的人不易知道其善,所以贵在知道其善;积聚不易分散,所以贵在能分散;安于其所安不易迁变,所以贵在能迁变。(卷一,页八—九)
可疑之事不要当面质问,正直而不要自以为是。
“疑事毋质”两句,也历来很少有明确的解释。凡是每节中的几个“不可”字,几个“毋”字,都是一类话。如果像旧解那样,以“疑”为心中怀疑,“直”为直道,将两句或合说或分说,不知道上面四句讲的是“财”、“难”、“疑”、“分”之事,下面两句决不会忽然说入学问,从此解释,所以更加不明。按:《少仪》“毋身质言语”即此义。现在合两处参看,“疑事”是被人怀疑之事,凡是被人怀疑,不要急于当面质问于人,时间久了事情自然明白,等待其明白,对方很惭愧悔恨,仍然不要自以为是,可以了。汉直不疑被人怀疑偷金,正得此意。《少仪》“毋身质言语”,也是说人的言语涉及我,不要亲身质问。“毋身质”,犹言不要当面质问。(卷一,页一二—一三)
礼要顺从时宜,出使要顺从风俗。
两个“如”字是一类,两个“从”字是一类。“礼”与“使”不是一类,只是取从宜、从俗为一类罢了。解释者怀疑“礼”与“使”不是一类,多作别解。疏引皇氏说:“礼从宜,也属于出使。”郝仲与说:“礼从宜是总语,使从俗是举一事说明。”都不对。“使”,谓出使,或谓役使人,也不对。(卷一,页一五)
礼,是用来确定亲疏,决断嫌疑,区别同异,明辨是非的。
徐伯鲁说:“孔氏说:‘嫌疑、同异、是非之类,在礼中很多,现在暂且各举一事为证。’我按:疏义如此,而《集说》引用不详,遂使读者认为此章专为丧礼而发,错了。”按:徐氏之说,是对的。然而疏只引丧礼,错误在疏而不在《集说》。责怪《集说》不当引用则可以,怎么责怪它引用
礼,不妄说人,不辞费。
此二句,下三句,两举「礼」字,各一例。「礼」,不妄求说人。「辞」,即辞命之辞;不烦费以为佞,亦不妄说人之类也。胡邦衡谓「不辞烦费」,殊与圣人宁俭之旨反,且贫者不以货财为礼,不可通矣。吴幼清之祖以「说」作「税」,谓:「以物遗人。妄说人,是不当用而用,辞费是当用而不用。」益穿凿。孙文融评「辞费」二字为例字法,知言哉。(卷一,页一八—一九)
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朱仲晦曰:「此两段,其寔互明一事。取于人者,童蒙求我;取人者,我求童蒙;取于人,所以彼有来学;无取人,所以我无往教。」黄叔阳曰:「记者,两举礼闻,似不专明一事。礼闻取于人,必待君求而后出;不取于人,必不枉道以徇人;礼闻来学,童蒙求我;不闻往教,匪我求童蒙。」按:朱说合四句为一,黄说分四句为二,皆有未安。此处二「礼」字既各一例,四「闻」字又共一例,分而合者也。陈用之曰:「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所以勉其学者;礼闻来学,不闻往教,所以戒其教者。」此说得之。(卷一,页二一)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共由之谓「道」,存心之谓「德」;「礼」之所共由处,即是「道」,「礼」之存心处,即是「德」。「道德」统名「礼」,则实有是心,而行之一端也。不得将「礼」与「道德」分别比论,况可谓「道德」由「礼」而成乎?中庸言:「亲亲为仁,尊贤为义,其等杀,礼之所生。」
是「礼」由「仁」、「义」而生,岂可谓「仁」、「义」由「礼」而成乎?孟子谓:「仁、义、礼、智根于心,而分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又岂可谓「恻隐」、「羞恶」之心,由「辞让」之心而成乎?以理按之,无一是处。(卷一,页二三)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自「道德仁义」至「则志不慑」,凡五段,皆举「礼」字极论之,文既浅率,义亦乖舛,与前后文不类。曲礼本摭拾群言,其不加以简择,与抑后之庸妄者,有所窜入与摘出,各详其下。(卷一,页二八)
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说得圣人制礼,全是为使人别于禽兽,免为聚麀之行耳!何以麤鄙至此?(卷一,页三○)
大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此全是老氏之学。孔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玉帛正是「施报」、「往来」之物,而反务之尚之乎?孟子曰:「辞让之心,礼之端也。」又曰:「仁、义、礼、智根于心。」是礼者本心而具,由德而出也。德与礼不可分别为说,今将来分别上次,则是太古之时,解者谓太上为帝皇之世。原未尝有是礼,礼特起于衰世。解者谓其次为三王之世。其事不出于「施报」、「往来」,与德绝无与矣!此与老子「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同义,又与老子「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之誉之」,句法相同,义亦相近。或疑「施报」是玉帛,「德」即指在玉帛之先者。不知其「往来」,即释「施报」字,而曰「礼尚」,又为「往不来」、「来不往」为非礼,则其以无礼为德,施报为礼,而分别德礼为说,明矣。且上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此云:「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亦相矛盾。或又谓老子云「上德不德」;又云「民之老死不相往来」,何也?曰「上德不德」,本为重道而言,今云「太上贵德」,未曾根「道」字,故也「老死不相往来」即「太上贵德」之义,若礼则尚往来,故非所贵耳,正是一例语。吁!言礼若此,岂得为圣人之徒与。(卷一,页三一)
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
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而况富贵乎?此二句分别「负贩」与「富贵」为说,有重「富贵」,轻「贫贱」之意,不可为训
译礼,不妄说人,不辞费。
这两句,以及下面的三句,两次提到“礼”字,各举一个例子。“礼”,不随意取悦他人。“辞”,即辞令的辞;不烦琐费事以显巧言令色,也属于不随意取悦他人的一类。胡邦衡认为“不辞烦费”,这与圣人崇尚节俭的宗旨相反,况且贫穷的人不以财物作为礼,这是讲不通的。吴幼清的祖父把“说”当作“税”,说:“用物品赠送人。妄说人,是不该用却用了,辞费是该用却不用。”这更加穿凿附会。孙文融评论“辞费”二字是举例的写法,真是知言啊。(卷一,页一八—一九)
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
朱仲晦说:“这两段,实际上互相阐明一件事。取于人,是童蒙来求我;取人,是我去求童蒙;取于人,所以对方有来学;不取人,所以我没有往教。”黄叔阳说:“记录者,两次提到礼闻,似乎不专门阐明一件事。礼闻取于人,必定等待君主求取而后出仕;不取于人,必定不违背正道去顺从人;礼闻来学,是童蒙来求我;不闻往教,不是我求童蒙。”按:朱说将四句合为一事,黄说将四句分为两事,都有不妥之处。这里两个“礼”字各举一例,四个“闻”字又共举一例,是分而合的。陈用之说:“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是用来勉励求学的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是用来告诫施教的人。”这个说法是对的。(卷一,页二一)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共同遵循的叫做“道”,存于心中的叫做“德”;“礼”所共同遵循的地方,就是“道”,“礼”存于心中的地方,就是“德”。“道德”统称为“礼”,那么实际上是有这种心,并且实行其中一端。不能将“礼”与“道德”分别比较论述,何况能说“道德”由“礼”而成呢?《中庸》说:“亲近亲人为仁,尊重贤人为义,它们的等级差别,是礼产生的根源。”
这是“礼”由“仁”、“义”而产生,怎么能说“仁”、“义”由“礼”而成呢?孟子说:“仁、义、礼、智根植于心,而分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端绪。”又怎么能说“恻隐”、“羞恶”之心,由“辞让”之心而成呢?用道理来衡量,没有一处是对的。(卷一,页二三)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从“道德仁义”到“则志不慑”,共五段,都举“礼”字极力论述,文辞既浅显粗率,意义也乖谬错乱,与前后文不协调。《曲礼》原本采集群言,如果不加以简择,与后来平庸妄诞的人有所窜入或摘出,各自在下面详细说明。(卷一,页二八)
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说圣人制定礼,完全是为了让人们区别于禽兽,避免聚麀(人兽杂居)的行为罢了!为什么粗鄙到这种地步?(卷一,页三○)
大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这完全是老子的学说。孔子说:“礼啊礼啊,难道只是玉帛吗?”玉帛正是“施报”、“往来”的物品,反而去追求崇尚它吗?孟子说:“辞让之心,是礼的端绪。”又说:“仁、义、礼、智根植于心。”这是礼本于内心而具备,由德而发出的。德与礼不能分别论述,现在将德与礼分别论述,那么上古之时,解释者说太上为帝皇之世。原本没有这种礼,礼只是兴起于衰世。解释者说其次为三王之世。其事不出于“施报”、“往来”,与德完全没有关系了!这与老子“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同义,又与老子“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之誉之”,句法相同,意义也相近。有人怀疑“施报”是玉帛,“德”即指在玉帛之前的东西。不知道其“往来”,即解释“施报”字,而说“礼尚”,又说“往不来”、“来不往”为非礼,那么其以无礼为德,施报为礼,而分别德礼来论述,就明白了。况且上面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这里说:“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也自相矛盾。有人又说老子说“上德不德”;又说“民之老死不相往来”,为什么呢?说“上德不德”,本是为重道而言,现在说“太上贵德”,未曾根“道”字,所以“老死不相往来”即“太上贵德”之义,若礼则尚往来,故非所贵耳,正是一例语。唉!谈论礼像这样,难道能算是圣人的门徒吗。(卷一,页三一)
富贵而知好礼,则不骄不淫;贫贱而知好礼,则志不慑。
即使是小贩,也必有尊贵之处,何况富贵的人呢?这两句分别“负贩”与“富贵”来论述,有重视“富贵”,轻视“贫贱”的意思,不能作为准则。
,且其语义亦未明了,一解谓「虽负贩者,犹知有所尊,况富贵乎」?一解谓「虽负贩之至贱,犹不敢慢,而必有所尊,况富贵者,人之所共敬者乎」?(卷一,页三三)
译况且其语义也尚未明确,一种解释认为:“即使是小商贩,尚且知道有所尊敬,何况是富贵之人呢?”另一种解释认为:“即使是小商贩这样极其卑贱的人,尚且不敢怠慢,必定有所尊敬,何况是富贵之人,这是人们共同尊敬的人呢?”
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百年曰期,颐。
「艾」、「耆」,从鲁颂「俾尔耆而艾」分出;「老」、「耄」,从左传「老将至而耄及之」分出;「老,而传」,郑氏曰:「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之父。」按宗子在,又传子为宗子,是有两宗子矣!可乎?曾子:问「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则宗子七十犹祭,不传也。(卷一,页三六)
越国而问焉,必告之以其制。
「越国而问」,孔氏曰:「越国,犹他国也,他国问己国君之政。」按:「越」字而可训「他」字。左传云:「古者越国而谋。」当谓此老臣越他国,他国问之也。(卷一,页三八—三九)
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长者问,不辞让而对,非礼也。
「操几杖以从之」,此写意法。盖以示不可与谋于敌者同耳。(卷二,页一)
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在丑夷不争。
「在丑夷不争」,解者皆以「一朝之岔,忘身及亲」为说,未免太粗。且与冬夏晨昏居家之节不类。而「丑夷」二字亦未醒。不若取棠棣诗之义言之,一家之中,妻子兄弟,所谓「丑夷」也;好合既翕,所谓「不争」也,而父母其顺矣!(卷二,页二)
夫为人子者,三赐不及车马。故州闾乡党称其孝也,兄弟亲戚称其慈也,僚友称其弟也,执友称其仁也,交游称其信也。
「三赐不及车马」,郑氏以「不及」为「不受」。按:「及」字不可训「受」,又妄援伪周礼:「大宗伯,……三命受位」之文,以「三命」为「三赐」,以「受位」为「受车马」,尤谬。且君赐安可辞?凡卿大夫有父在者,悉不得乘车马而徒行矣!必不可通。郝仲舆谓:「三赐三命,虽有车马,入里门不乘。」以「不及」为「不乘」,亦牵强。按:坊记曰:「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此处语意与同,当即是其解,但「三赐」二字,终觉鹘突,更详之。(卷二,页四)
群居五人,则长者必异席。
此指乡里中父兄之党而言,然「父事」、「兄事」之文,不可油。王制云:「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鴈行。」「父事」、「兄事」亦即此意。观「肩随」二字,可见不然。即父兄之党而以父兄事之,不为兼爱乎?「肩随」即「鴈行」,此分长十年、五年,以为「兄事」与「肩随」,礼言之不同也。(卷二,页九—一○)
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
「不服闇」,谓不从事于幽暗之地,恐致跌仆或生嫌。「不登危」,即不登高之义。曲礼皆杂取古语,此两处语故上有「孝子」字也。凡跌堕毁伤肢体皆邕亲事,故云「惧邕亲」。后儒恐复上登高诸义,以「不服闇」为不欺人所不见,「不登危」为不行险以徼幸,说入「立身行己」上去,不协。「父母存,不许友以死」,父母即不存,亦可许友以死乎?此报仇之说,不可训。(卷二,页一四)
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
无父曰「孤」。「当室」,嫡子为父后者。此人虽无丧,冠衣之纯,犹不采也。若不当室则否。盖父为长子三年,故长子亦异于众子耳!深衣云「孤子,衣纯以素」与此同。不言「当室」,略也。郝仲舆谓「纯为如字」,与深衣之文不合,不可从。且此为倒字文法,犹云「不素纯、采纯耳」。(卷二,页一五)
长者与之提携,则两手奉长者之手。负剑辟咡诏之,则掩口而对。
「负剑」,郑氏谓:「负,为置之于背;剑,为挟之于旁;辟咡诏之,谓倾头与语。」按:古文用字,虽间有奇险,然未有称「挟之于旁」为「剑」者,且亦扶挟小儿于胁下而行者。胡邦衡引欧阳氏阡表「剑汝立于旁」为证,不知彼正循郑之误解耳!且少仪云:「有问焉,则辟咡而对。」是「辟咡」者,本教童子
译人出生十年称为幼,开始学习。二十岁称为弱,行冠礼。三十岁称为壮,娶妻成家。四十岁称为强,出仕做官。五十岁称为艾,担任官职处理政务。六十岁称为耆,可以指使他人。七十岁称为老,将家事传给子孙。八十、九十岁称为耄,七岁称为悼,悼与耄,即使有罪,也不施加刑罚。百岁称为期,需要颐养。
“艾”、“耆”,是从《鲁颂》中“俾尔耆而艾”一语中分别出来的;“老”、“耄”,是从《左传》中“老将至而耄及之”一语中分别出来的;“老,而传”,郑氏说:“传家事,任用子孙,这叫做宗子的父亲。”然而宗子还在,又传位给儿子做宗子,这就有两个宗子了!可以吗?曾子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也不能没有主妇。”那么宗子七十岁仍然主持祭祀,并不传位啊。(卷一,页三六)
跨越国界去询问,必定把那里的制度告诉他。
“越国而问”,孔氏说:“越国,就是其他国家,其他国家询问本国国君的政事。”按:“越”字可以解释为“他”字。《左传》说:“古时候跨越国界去谋划。”应当是说这位老臣跨越其他国家,其他国家询问他。(卷一,页三八—三九)
向长辈谋划事情,一定要拿着几案和手杖跟随他。长辈询问,不谦让就回答,是不符合礼节的。
“操几杖以从之”,这是写意的手法。大概是为了显示不能与向敌人谋划相同罢了。(卷二,页一)
大凡做儿子的礼节:冬天使父母温暖,夏天使父母凉爽,晚上安顿父母就寝,早晨省视父母,在平辈中不争执。
“在丑夷不争”,解释者都以“一朝的岔子,忘记自身和亲人”来解说,未免太粗疏。而且这与冬夏晨昏居家之节不相类。而“丑夷”二字也未阐明。不如取《棠棣》诗的意义来说,一家之中,妻子兄弟,就是所谓的“丑夷”;和睦融洽,就是所谓的“不争”,这样父母就顺心了!(卷二,页二)
做儿子的,三次赏赐也不接受车马。所以州闾乡党称赞他的孝,兄弟亲戚称赞他的慈,同僚朋友称赞他的悌,志同道合的朋友称赞他的仁,交往游历的朋友称赞他的信。
“三赐不及车马”,郑氏把“不及”解释为“不接受”。按:“及”字不能解释为“受”,又胡乱引用伪《周礼》:“大宗伯,……三命受位”的文字,把“三命”当作“三赐”,把“受位”当作“受车马”,尤其错误。况且君王的赏赐怎么能推辞?凡是卿大夫有父亲在世的,全都不得乘车马而徒步行走了!这绝对讲不通。郝仲舆说:“三赐三命,虽然有车马,进入里门不乘。”把“不及”解释为“不乘”,也牵强。按:《坊记》说:“父母在,馈赠进献不及车马。”这里语意相同,应当就是它的解释,但“三赐”二字,终究觉得突兀,再详细考究。(卷二,页四)
五人一起居住,那么长辈必定使用不同的席子。
这是指乡里中的父兄辈而言,然而“父事”、“兄事”的文字,不能忽略。《王制》说:“对父亲辈的年龄随行,对兄长辈的年龄鴈行。”“父事”、“兄事”也就是这个意思。看“肩随”二字,可见不然。即使是父兄辈而以父兄之礼对待他们,不是兼爱吗?“肩随”就是“鴈行”,这区分长十年、五年,作为“兄事”与“肩随”,是礼的说法不同。(卷二,页九—一○)
父母在世,不答应朋友以死相托。不拥有私财。
“不服闇”,说不从事于幽暗之地,恐怕导致跌倒或产生嫌疑。“不登危”,就是不登高的意思。《曲礼》都杂取古语,这两处语句所以前面有“孝子”二字。凡是跌倒坠落毁伤肢体都是惊扰亲人的事,所以说“惧邕亲”。后儒恐怕重复上面登高诸义,把“不服闇”解释为不欺瞒人所不见之处,“不登危”解释为不行险以侥幸,说成“立身行己”上去,不协调。“父母存,不许友以死”,父母即使不在了,也可以答应朋友以死相托吗?这是报仇的说法,不能这样解释。(卷二,页一四)
做儿子的:父母在世,帽子和衣服不用纯素色。孤子当家,帽子和衣服不用纯彩色。
没有父亲叫做“孤”。“当室”,是嫡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这个人虽然没有丧事,帽子和衣服的镶边,仍然不用彩色。如果不当家则不然。大概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所以长子也不同于众子啊!《深衣》说“孤子,衣纯以素”与此相同。不说“当室”,是省略。郝仲舆说“纯为如字”,与《深衣》的文字不合,不能采纳。而且这是倒字文法,犹如说“不素纯、采纯耳”。(卷二,页一五)
长辈与他携手,就用双手捧着长辈的手。长辈背着剑侧着脸教导他,就掩着嘴回答。
“负剑”,郑氏说:“负,是置于背上;剑,是挟于身旁;辟咡诏之,是说侧着头说话。”按:古文用字,虽然偶尔有奇险的,然而没有称“挟于身旁”为“剑”的,况且也是扶挟小儿于胁下而行的。胡邦衡引用欧阳氏《阡表》“剑汝立于旁”为证,不知道那正是遵循郑氏的误解罢了!况且《少仪》说:“有问焉,则辟咡而对。”是“辟咡”者,本是教导童子
对问之理,今属长者言,是反教长者以语童子之礼矣!不可通。孔氏曰:「亦令见长者所谓,而复习之。」此曲说也。且以扶持之婴儿,不知诏之何语?欲令其对何语,而能遽教其为掩口之礼乎?孔氏又曰:「童子虽未能掩口而对,长者教其为之,以为后法。」此亦曲说也。黄氏谓:「长者之身或负剑者,将诏告幼童,不便于屈身俯临,而语之辟咡者,偏就近耳而诏之也。」此本说童子对问之礼,郄说长者负剑,无谓。刘孟冶谓:「长者或从童子背后而俯首与之语,则童子如负长者然;长者以手挟童子于?下,则如带剑然;长者俯与童子语,有负剑之状,非真负剑也。」此以童子为如负长者,以长者挟童子为如带剑,尤足发哂。徐伯鲁谓:「长者负小儿于背,如负剑然。史记:『左右谓秦王曰:王负剑。』负剑,即其证也」。按:彼负剑实是剑,据此负剑是负小儿,乌足为证?愚按:曲礼杂取古语,「负剑辟咡」本古语,乃是二事,谓童子当为长者负剑,犹操几杖之意;对长者问,当辟咡也。记者恐人未解「辟咡」二字,故复释之曰:「诏之,则掩口而对」,与少仪「有问焉,则辟咡而对」同。(卷二,页一七—一八)
译关于回答提问的礼仪,如今却由长者来讲述,这反而是用教导孩童的礼节来教导长者了!这是讲不通的。孔颖达说:“这也是让童子看见长者的说法,从而复习它。”这是牵强的解释。况且对于需要扶持的婴儿,不知道教导他什么话?想让他回答什么话,就能立刻教他行掩口的礼节吗?孔颖达又说:“童子虽然还不会掩口回答,但长者教导他这样做,作为以后的规范。”这也是牵强的解释。黄氏认为:“长者的身上或许背着剑,将要告诉幼童,不便于弯腰俯身靠近,而说‘辟咡’的,是偏向靠近耳朵来告诉他。”这原本是说童子回答提问的礼节,却扯到长者背剑,毫无意义。刘孟冶认为:“长者或许从童子背后俯身与他说话,那么童子就像背着长者一样;长者用手夹着童子腋下,就像佩带剑一样;长者俯身与童子说话,有背剑的样子,并非真的背剑。”这以童子像背着长者,以长者夹童子像佩带剑,尤其令人发笑。徐伯鲁认为:“长者背着小儿在背上,像背剑一样。《史记》记载:‘左右对秦王说:王背剑。’背剑,就是它的证据。”我认为:那个背剑确实是剑,根据这个背剑是背小儿,哪里足以作为证据?我认为:《曲礼》杂取古语,“负剑辟咡”本是古语,却是两件事,是说童子应当为长者背剑,如同拿着几杖的意思;回答长者的提问,应当偏转侧耳。记录者恐怕人们不理解“辟咡”二字,所以又解释它说:“教导他,就掩口回答”,与《少仪》中“有人提问,就偏转侧耳回答”相同。(卷二,页一七—一八)
从长者而上丘陵,则必乡长者所视。
曲礼皆杂取古语,凡其所言「先生」、「长者」、「君子」,皆不必分疏。(卷二,页二○)
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户开亦开,户阖亦阖;有后人者,阖而弗遂。
疏引熊氏曰:「少仪云:『排闼脱屦于户内者,一人而己矣!』一人之屦在户内,其户外有二屦,则三人也。下文云:『离坐离立,毋往参焉。』则知户内二人不得参之;故知户外二屦,当有三人。」按:户外二屦,亦祗户内二人耳,不必与少仪之文关会。此等执礼解礼最为穿凿。礼言本不同,故难执礼解礼。其间有切合者,引之可也,然甚少;其余不合者,必强合之。则横生枝节,断乎不可,后放此。下文「离坐离立」,谓两人并在一处坐立,不得相参,又别一义。非从户外来,本欲入户之说也。今如其说,将户内二人,言闻亦不可入矣,不与本文之义戾乎?「奉扃」,未详。孔氏谓:「凡当奉扃之时,必两手乡心而奉之,今人户虽不奉扃,其手若奉之者然」。甚迂曲。陆农师谓「小启之两手奉户志扃处」。此说姑存之。(卷二,页二二)
毋践屦,毋踖席,抠衣趋隅。必慎唯诺。
「踖」,蹴也,即「践」;意谓不蹴他人之席,与不践他人之屦。系一例语,而与玉藻「登席不由前,为躐席」义异。「躐席」,乃超躐之意,即学记「学不躐等」之「躐」也。(卷二,页二四)
大夫士出入君门,由闑右,不践阈。
此本论语「立不中门,行不履阈」为说。「由闑右」,即释所以「不中门」之意也。下云:「主人入门而右」。(卷二,页二五)
主人与客让登,主人先登,客从之,拾级聚足,连步以上。上于东阶则先右足,上于西阶则先左足。
「肃客」,成十六年左传云:「三肃使者。」杜云:「肃,手至地。」盖犹今之俯手拱也。「拾级」:「拾」,更也。主先登一级,然后客等一级,自此主客更迭皆然。射者,拾发;投壶者,拾投;踊者,抬踊,皆同此义。郑氏谓「读为陟」,非。(卷二,页二七—二八)
并坐不横肱。授立不跪,授坐不立。
解礼不可执礼。如此云:「堂上接武,堂下布武。」「接武」者,足相接也;「布武」者,布散其武,不相接也。玉藻云:「君与尸行接武,大夫继武,士中武。」则彼「接武」者,是每移足,半蹑之;「继武」者,是足相接,即此处之「接武」也;「中武」者,是迹间容足,即此处之「布武」也。盖作者非一人,又「武」名,此处二,彼处三,所以不同,不得比合而言也。郑氏于此处「接武」,解为「每移足,半蹑之」,以合于玉藻之「接武」;于此处「布武」,解为「每移足,各自成迹,不半相蹑」,以合于玉藻之「继武」。不知此处但言凡人行堂上堂下之礼,非指君与尸,及大夫行之礼。凡人行堂上,既非君与尸,若每移足,半蹑之,不亦缓乎?堂上不趋,则堂下宜趋,可知若仅以足相接,尤非所宜。而于「布」字义,亦不协。至于玉藻之「中武」又当施之何所乎?所谓不可执礼解礼者,如此类是矣!(卷二,页二九—三○)
奉席如桥衡。
曰「桥」,郑氏谓「桔?」,未知是否?陈可大以「桥梁之桥」,成容若驳之,谓:「古称梁,不称桥」是也。(卷三,页三)
请席何乡,请衽何趾。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
「请衽何趾」,玉藻云:「寝恒东首。」此与之违。(卷三,页四)
主人不问,客不先举。
此一节,教弟子布宾主相见之席法,其下因详宾主相见之仪也。「若非饮食之客」,则客之非饮食者,是但为相见之客耳!盖「饮食之客」,其席宜密迩,方足酬酢尽欢。若宾客相见,其席务须开广容丈,方足周旋揖让于其间,而不至于相亵也。此即下「虚坐尽后,食坐尽前」之意。郑氏以记云:「若非饮食之客」,遂杜撰为「讲问之客」。盖执文王世
译跟随长辈登上丘陵,一定要面向长辈所注视的方向。
《曲礼》中的礼仪都是杂取古代语汇,凡是其中所说的“先生”、“长者”、“君子”,都不必加以区分辨析。(卷二,页二○)
将要进入门内,目光必须向下。进入门内捧着门闩,目光注视不要回转;门开着就跟着开,门关着就跟着关;如果有后来的人,就关门但不要关死。
疏文引用熊氏说:“《少仪》说:‘推门脱鞋在门内的,只有一个人罢了!’一个人的鞋在门内,门外有两双鞋,那就是三个人了。下文说:‘分开坐或分开站,不要前去凑成三人。’由此可知门内两个人不能凑成三人;所以知道门外两双鞋,应当有三人。”按:门外两双鞋,也只是门内两个人罢了,不必与《少仪》的文字相互关联印证。这类拘泥于礼文来解释礼义的做法最为牵强附会。礼书的说法本来不同,所以难以拘泥于礼文来解释礼义。其中如果有切合的,引用它是可以的,然而很少;其余不切合的,一定要强行凑合。这就横生枝节,绝对不可取,后面都仿照此例。下文“离坐离立”,是说两人并在一起坐或站,不得相参杂,这是另一层意思。并不是从门外来,本来想进门的说法。现在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么门内的两个人,即使听到声音也不可以进去了,这不与本文的意思相违背吗?“奉扃”,不详。孔氏说:“凡是应当捧着门闩的时候,必定双手朝向心口捧着它,现在人进门虽然不捧门闩,但手好像捧着它一样”。这很迂腐曲折。陆农师说“稍微开启,双手捧着门闩所在之处”。这个说法姑且保留。(卷二,页二二)
不要踩到鞋子,不要踩踏席子,提起衣襟快步走到角落。一定要谨慎地应答。
“踖”,是蹴踏的意思,即“践”;意思是说不蹴踏别人的席子,与不践踩别人的鞋子。这是一类话,但与《玉藻》中“登席不从前面,叫做躐席”的意思不同。“躐席”,是超越的意思,即《学记》中“学习不超越等级”的“躐”。(卷二,页二四)
大夫和士出入国君的门,从门栓右边出入,不踩踏门槛。
这本是依据《论语》中“站立不站在门中间,行走不踩踏门槛”的说法。“由闑右”,就是解释为什么“不中门”的意思。下面说:“主人进门后向右。”(卷二,页二五)
主人与客人谦让登阶,主人先登,客人跟随,拾级而上,聚足连步向上。登上东阶就先迈右足,登上西阶就先迈左足。
“肃客”,《左传》成公十六年说:“三次肃使者。”杜预说:“肃,手俯至地。”大概就像现在的俯手拱手。“拾级”:“拾”,是更替的意思。主人先登一级,然后客人登一级,从此主客更替都是这样。射箭,更替发射;投壶,更替投掷;跳跃,更替跳跃,都与此义相同。郑氏说“读为陟”,不对。(卷二,页二七—二八)
并排坐不横放胳膊。站立时接受东西不跪下,坐着时接受东西不站起来。
解释礼义不可拘泥于礼文。比如这样说:“堂上接武,堂下布武。”“接武”,是脚相接;“布武”,是散布足迹,不相接。《玉藻》说:“国君和尸行走接武,大夫继武,士中武。”那么那里的“接武”,是每移动脚,半踩着前脚印;“继武”,是脚相接,即这里的“接武”;“中武”,是足迹间容得下脚,即这里的“布武”。大概作者不是一个人,又“武”的名称,这里有两个,那里有三个,所以不同,不能比较合并而言。郑氏在这里的“接武”,解释为“每移动脚,半踩着前脚印”,以符合《玉藻》的“接武”;在这里的“布武”,解释为“每移动脚,各自成迹,不半相踩”,以符合《玉藻》的“继武”。不知道这里只是说一般人走堂上堂下的礼节,不是指国君与尸,以及大夫行走的礼节。一般人走堂上,既然不是国君与尸,如果每移动脚,半踩着前脚印,不也太缓慢了吗?堂上不快步走,那么堂下应该快步走,可知如果仅仅以脚相接,尤其不合适。而对于“布”字的意义,也不协调。至于《玉藻》的“中武”又应当用在什么地方呢?所谓不可拘泥于礼文来解释礼义的,就是这类情况!(卷二,页二九—三○)
捧着席子像桥的横木。
说“桥”,郑氏说是“桔槔”,不知道是否?陈可大以“桥梁的桥”解释,成容若驳斥他,说:“古代称梁,不称桥”是对的。(卷三,页三)
请问席子朝向何方,请问躺卧时脚朝向何方。席子:朝南朝北,以西方为上;朝东朝西,以南方为上。
“请衽何趾”,《玉藻》说:“睡觉通常头朝东。”这与它相违背。(卷三,页四)
主人不问,客人不先举杯。
这一节,教导弟子布置宾主相见席位的法则,下面因此详细叙述宾主相见的礼仪。“若非饮食之客”,那么不是饮食的客人,只是相见的客人罢了!大概“饮食之客”,他们的席位应该靠近,才足以酬酢尽欢。如果是宾客相见,他们的席位务必宽敞容丈,才足以在其中周旋揖让,而不至于互相亵渎。这就是下面“虚坐尽后,食坐尽前”的意思。郑氏因为记文说:“若非饮食之客”,于是杜撰为“讲问之客”。大概是拘泥于文
子「凡侍坐于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之文,而附会之也。即云「讲问之客」,亦与「侍坐于大司成者」绝不类。国子于大司成尊卑分严,故必须间三席,若为平常讲问,自宜稍近,何必亦如大司成之远乎?下云:「侍坐于所尊敬,无余席。」如其解,则曲礼自为矛盾矣!此「席间」之「间」,如字。文王世子「远近间三席」之「间」,去声。二「间」字,亦不同。郑于文王世子「间」字,亦为如字,作「容」训。尤谬。说详本篇。夫来讲问者,非弟子于师,即卑幼于尊长,不当称客。今俨然主客相敌,而雍容揖逊,至于主人跪而正席,在教者不应过贬若是也。郑又曰:「虽来讲问,犹以客礼待之,异于弟子。」其辞遁可见。又客既来问,何为反待主人先问,其非讲问之客为尤明。后世踵郑之误解,称师席为函丈,若是,则师亦当跪而正弟子之席矣!可为发噱。执礼解礼之误如此。「跪」,即两膝着地之跪。「坐」,通名跪;「跪」,不通名坐也。(卷三,页五—六)
译子夏“凡侍坐于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的经文,是后人附会而成的。即便说是“讲问之客”,也与“侍坐于大司成者”截然不同。国子对于大司成,尊卑界限分明,所以必须间隔三席;如果是平常的讲问,自然应当稍近一些,何必也像对待大司成那样远呢?下文说:“侍坐于所尊敬的人,没有多余的席位。”如果按照那种解释,《曲礼》就自相矛盾了!这里的“席间”的“间”,应读本音。《文王世子》中“远近间三席”的“间”,读去声。这两个“间”字,意义也不同。郑玄对《文王世子》中的“间”字,也读本音,训为“容”,尤其荒谬。详情见本篇。前来讲问的人,不是弟子对老师,就是卑幼对尊长,不应当称为客。现在俨然以主客对等相待,从容地揖让谦退,以至于主人跪下整理席位,作为教育者不应如此过分贬低自己。郑玄又说:“虽然是来讲问,仍然以客礼对待他,不同于弟子。”其言辞的逃避真相显而易见。又,客人既然来问,为什么反而等待主人先问,这就更明显地表明他不是讲问之客。后世沿袭郑玄的误解,称师席为函丈,如果这样,那么老师也应当跪下整理弟子的席位了!真是令人发笑。执礼、解礼的错误竟至于此。“跪”,就是双膝着地的跪。“坐”,通称为跪;“跪”,不称为坐。(卷三,页五—六)
侍坐于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
「撰」,治具之意。郑氏谓「犹持也」,非。(卷三,页一一)
侍坐于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闲,愿有复也;则左右屏而待。
「间」,去声,隙也。郑氏以为「空间」,音「闲」。非。(卷三,页一二)
乡长者而屦;跪而迁屦,俯而纳屦。
郑氏曰:「就屦,谓独退也;乡长者而屦,谓长者送之也。朱仲晦曰:「长者送之,非是,但谓虽降阶出户,犹乡长者不敢背耳!」按:郑谓「长者送之」,固未然,然郑分为两时事解,则是。不然既云「跪而举之」,不当又云「跪而迁屦」矣!此疑两处之文。(卷三,页一五)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
若后人行文,第云;姊妹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云云足矣!必连姑与女子子言者,以出嫁有此三等也。此古人迂执处,更不补兄弟之子与父耳。(卷三。页二○)
故日月以告君,齐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
按:取妻日月告君,此疑春秋时制,亦属有位者言,非庶民也。周礼「凡取判妻入子者,皆书之」。正袭此,不得引以为证。齐戒以告鬼神,左传郑公子忽取于陈,陈针子讥其先配而后祖,以未告鬼神也。(卷三,页二二)
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按: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妇人……如不知姓则书氏。」盖姓与氏别,常有氏之传远寖微,而昧其姓者,若今人不分姓氏,统名为姓,则岂有不知姓之人哉!说详丧服小记下。(卷三,页二三)
寡妇之子,非有见焉,弗与为友。
此谓寡妇之子,非有先见于我,我则弗与为友。盖我若先往见,恐致嫌也。郑氏曰:「有谓其奇才卓然,众人所知。」若是寡妇之子,其得齿于人者,鲜矣!幼既无父,天又不授以奇才异能,使其不得齿于人,数而无与为友,岂不可哀哉!(卷三,页二四)
名子者不以国,不以日月,不以隐疾,不以山川。
左传鲁申繻所言,较此无「不以日月」,多「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卷四,页一)
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女子许嫁,笄而字。
内则云:「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则十五以后,二十以前,皆笄之时,故不言年数,可与内则互相备。
曲礼诸文,每段皆取文义相生,委委属属,若断若连,极为有致。如此节,本言男女之字,因男子之字,遂及君父前名之义,以之厕于中间,何其绝去板腐比偶之迹。善读书者,兼以此意处处检校,最得古文之妙。因叹后儒将礼记割裂分类,岂非夏虫之见耶!(卷四,页二—三)
主人未辩,客不虚口。
仪礼、曲礼古人各自为书,未尝相通。郑氏执礼解礼,牵强附会,反使本文诸义皆误,最为害事。如「葱?处末」,则曰:「殊加也。」盖因公食礼,正馔惟有「葱酰」无「葱?」,故云「殊加」。不知既谓此为士大夫与宾客燕食之礼,何为反殊加于公食大夫礼乎?一也。于「酒浆处右」,则曰:「此言若酒若浆耳!两言之,则左酒右浆。」盖因公食礼,设酒于豆东,又设浆饮于稻西,郑氏注云:「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今以但云「酒浆处右」,不合「左酒右浆」之说,乃以为若酒若浆之一,记文明言二,郑言一,何耶?且据彼处右者浆也,若酒亦处右,不仍不合其「左酒右浆」之说乎?二也。于「主人未辩,客不虚口」。则曰:「虚口,谓酳也。」据「酳」是食竟饮酒荡口之名,今以虚口为「酳」也,盖因公食礼:「宾三饭,……宰夫执觯浆饮,……宾坐祭,遂饮。」是彼三饭竟,饮浆而漱,故谓此三饭竟,饮酒而酳,以见其事相当;而彼为漱,此为「酳」,又以见私客异于公食之礼也。不知虚口者,是为主人食殽未?,客不敢先虚其口以示食竟,所以俟主人也。今
译侍奉君子坐着,如果君子打哈欠、伸懒腰,整理手杖和鞋子,看天色早晚,侍奉的人就该请求退出了。
“撰”,是整治器具的意思。郑玄说“就是拿着”,这是不对的。(卷三,页一一)
侍奉君子坐着,如果有传话的人说:稍微空闲一下,希望能回复您;那么左右的人就退避一旁等待。
“间”,读去声,意思是空隙。郑玄认为是“空间”,读“闲”。这是不对的。(卷三,页一二)
面向长者穿鞋;跪着移动鞋子,俯身把脚伸进鞋里。
郑玄说:“就屦,是说独自退下;面向长者穿鞋,是说长者送行。朱熹说:‘长者送行,不对,只是说即使下台阶出门户,仍然面向长者不敢背对罢了!’按:郑玄说‘长者送行’,固然不对,但郑玄分作两件事来解释,则是对的。否则既然说了‘跪着举起它’,就不该又说‘跪着移动鞋子’了!这怀疑是两处不同的文字。(卷三,页一五)
姑姑、姐姐、妹妹、女儿,已经出嫁又回娘家的,兄弟不和她们同席而坐,不和她们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
如果后人写文章,只说:姐妹出嫁后回娘家,兄弟不和她们同席等等就够了!一定要连带姑姑和女儿一起说的,是因为出嫁的有三类。这是古人迂腐固执的地方,更没有补充兄弟的儿子和父亲的情况。(卷三,页二○)
所以用日月来禀告君主,斋戒来禀告鬼神,准备酒食来召集同乡和僚友,以此来加厚他们的区别。
按:娶妻的日期禀告君主,这怀疑是春秋时的制度,也是针对有位者而言,不是庶民。《周礼》说“凡是娶妻生子的人,都登记在册”。正是沿袭这个,不能拿来作为证据。斋戒来禀告鬼神,《左传》郑公子忽娶陈国女子,陈针子讥讽他先同房后祭祖,是因为没有禀告鬼神。(卷三,页二二)
娶妻不娶同姓,所以买妾如果不知道她的姓就占卜。
按:《丧服小记》说:“复魂和书写铭旌,……妇人……如果不知道姓就写氏。”大概姓和氏是不同的,常常有氏的传承久远逐渐微弱,而不知道姓的,像现在人不分姓氏,统称为姓,那么哪有不知道姓的人呢!详细说法见《丧服小记》下。(卷三,页二三)
寡妇的儿子,如果没有先见到他,就不和他做朋友。
这是说寡妇的儿子,如果没有先见到我,我就不和他做朋友。大概如果我先去看他,恐怕会引起嫌疑。郑玄说:“有,是说他有奇才卓然,众人所知。”如果是寡妇的儿子,他能被人尊重的,很少了!幼年既没有父亲,上天又不赋予他奇才异能,使他不能被人尊重,屡次没有人和他做朋友,岂不可哀哉!(卷三,页二四)
给儿子取名不用国名,不用日月,不用隐疾,不用山川。
《左传》鲁申繻所说的,比这里没有“不用日月”,多了“不用官名”、“不用畜牲”、“不用器币”。(卷四,页一)
在父亲面前,儿子称名;在君主面前,臣下称名。女子许嫁,加笄取字。
《内则》说:“十五岁加笄,二十岁出嫁。”那么十五岁以后,二十岁以前,都是加笄的时候,所以不说具体年龄,可以和《内则》互相补充。
《曲礼》各段文字,每段都取文义相生,连绵不断,似断似连,极为有致。如这一节,本来说男女取字,因为男子取字,就涉及君父面前称名的意义,把它插在中间,多么绝去板滞腐俗对偶的痕迹。善于读书的人,兼用这种意思处处检校,最得古文之妙。因此感叹后儒将《礼记》割裂分类,岂不是夏虫之见呢!(卷四,页二—三)
主人没有吃完,客人不空口。
《仪礼》、《曲礼》古人各自成书,不曾相通。郑玄执礼解礼,牵强附会,反而使本文各种意义都错了,最为害事。如“葱?处末”,就说:“是特别加上的。”大概因为《公食礼》,正菜只有“葱酰”没有“葱?”,所以说“特别加”。不知道既然说这是士大夫与宾客宴饮的礼节,为什么反而特别加在《公食大夫礼》上呢?一也。于“酒浆处右”,就说:“这是说若酒若浆罢了!两样说,就是左酒右浆。”大概因为《公食礼》,设酒在豆东,又设浆饮在稻西,郑玄注说:“酒在东,浆在西,所谓左酒右浆是也。”现在只说“酒浆处右”,不合“左酒右浆”之说,乃以为若酒若浆之一,记文明言二,郑言一,何耶?且据彼处右者浆也,若酒亦处右,不仍不合其“左酒右浆”之说乎?二也。于“主人未辩,客不虚口”。就说:“虚口,是说酳。”据“酳”是食毕饮酒荡口的名字,现在以虚口为“酳”也,大概因为《公食礼》:“宾三饭,……宰夫执觯浆饮,……宾坐祭,遂饮。”是彼三饭毕,饮浆而漱,故谓此三饭毕,饮酒而酳,以见其事相当;而彼为漱,此为“酳”,又以见私客异于公食之礼也。不知道虚口者,是为主人食殽未?,客不敢先虚其口以示食毕,所以等待主人也。今
共食不饱,共饭不泽手。
「泽」,沾渍也。古之饭者,以手着盛器中,故与人饭,手须洁净,不可用汗污沾渍其手也。玉藻「父没而不能读父之书,手泽存焉尔」。「泽」字与此同。(卷四,页九)
毋●羹,毋絮羹,毋刺齿,毋歠醢。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辞以窭。濡肉齿决,干肉不齿决,毋嘬炙。
古人取饭以手着器中,故有「抟饭」之说。「放饭」,孟子赵注曰:「大饭是也。」少仪「毋放饭」,下曰:「小饭而亟之。」则「放饭」为「大饭」可知。「大饭」谓含餔多,「小饭」谓含餔少也。郑氏曰:「放饭,弃手余饭于器中,人所秽」。孔氏曰:「手取饭若黏着手,不得弗放本器中,当弃于篚;无篚弃于会;会簋盖也。」郑注既迂,孔疏尤凿。弃于篚与会,已固不食之矣!然则终弃之乎?抑使仆隶贱人食乎?既在篚与会,是不终弃,而与仆隶贱人食明矣!彼亦人子,其能堪耶!「絮羹」,「絮」字如澡絮之「絮」,谓以箸旋转之也。此共十五「毋」字,一「不」字,「不」字指齿决干肉。孟子曰:「放饭流歠,而问无齿决。」可见「毋」字重,「不」字轻,古人用字,不苟如此。(卷四,页一一)
卒食,客自前跪,彻饭齐以授相者,主人兴辞于客,然后客坐。
「齐」,酱齐也。按:「齐」与「?」同。?葅之属,菜肉通称。内则所引为曲礼之文,非内则。曰:「献孰食者操酱齐。」此不言「酱」,但言「齐」,略也。郑氏以为「酱属」,混。此一节若在「口不虚客」之下为顺,但记者于中间杂入「侍食礼」及「零星食礼」,讫,然后以「卒食之礼」终之,下另言「侍饮之礼」,此与前「男子二十,冠而字」一节相似。记中此类甚多。徐氏集注载张氏说,谓此为错简,当在「客不虚口原作「口不虚客」,今径改。」之下。按:礼记传于汉世,未经壁藏火焚,安得有错简。凡集注中所载张说错简者,皆妄也。今集注之书重刻盛行,恐人惑其说,故辨之,后仿此。(卷四,页一二—一三)
侍饮「饮」字,原作「食」,依今本改。于长者,酒进则起,拜受于尊所。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
礼言不同。此节注疏执礼解礼之谬有二:「拜受于尊所」,郑氏执燕礼曰:「燕饮之礼,向尊。」然遗「拜受」之义。孔为之说曰:「燕礼、大射设尊在东楹之西。……尊面有鼻,鼻向尊,示君有此惠也。乡饮酒及卿大夫燕,则设尊于房亡户间,……宾主得夹尊,示不敢专惠也。今云『拜受于尊所』,当是燕礼。燕礼不云『拜受于尊所』,乡饮酒亦无此语,宜是文不具耳!」孔欲牵合此文,反疑彼文为不具,一也。「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郑氏执燕礼曰「君卒爵,而后饮」,孔氏曰:「此与燕礼合,而与士相见及玉藻违。」孔盖以士「士」字,原作「是」,今径改。相见及玉藻皆云:「卒爵而俟君卒爵」故也,于是谓此为燕饮正礼。玉藻及士相见为私燕之礼,其偶合者,合之;其不合者,则加以武断,二也。郝仲舆曰:按「玉藻及士相见礼皆云:君赐爵卒爵而俟君卒爵。」是以先饮为礼也。故礼不必强同,敏于从尊者之命,先饮可也;让以待尊者之命,后饮亦可也。解者谓公私不同饮,岂私燕遂无导饮之礼乎?此说调停二礼之异,亦可通,附载之。(卷四,页一三—一四)
长者赐,少者、贱者不敢辞。
上言「侍食」、「侍饮」,下言「赐果」、「赐余」,则此「赐」,当亦指饮食也。苟不明此义,启「少」、「贱」贪得之心也。(卷四,页一七)
御食于君,君赐余,器之溉者不写,其余皆写。
郑氏谓:「溉为陶梓器,若萑竹器则不溉。」殊杜撰。凡器无不可溉涤,岂萑竹之器便不可溉涤乎?且即陶梓器不溉,遂呼以为溉,尤不可通。按:「溉」即「既」字,史五帝纪「溉执中而?天下」,徐广注:「古既字,作水旁。」说文:既,
译共同进食时不要吃得过饱,共同用餐时不要用手去擦拭沾湿的手。
“泽”,是沾湿的意思。古人吃饭时,用手伸入盛饭的容器中抓取,所以与人共餐时,手必须洁净,不能用汗水污渍沾湿手。《玉藻》篇说:“父亲去世而不能诵读父亲的书,因为书上还留着父亲手泽的痕迹。”这里的“泽”字与此处相同。(卷四,页九)
不要搅动羹汤,不要过滤羹汤,不要剔牙,不要吸食肉酱。如果客人过滤羹汤,主人要推辞说不会烹饪;如果客人吸食肉酱,主人要推辞说家中贫乏。吃湿润的肉可以用牙齿咬断,吃干肉不能用牙齿咬断,不要吸吮烤肉。
古人用手伸入容器中取饭,所以有“抟饭”的说法。“放饭”,孟子赵岐注说:“就是大口吃饭。”《少仪》篇说“不要放饭”,下面又说:“小口吃饭且频繁。”由此可知“放饭”是指“大口吃饭”。“大口吃饭”指含在嘴里的饭多,“小口吃饭”指含在嘴里的饭少。郑玄说:“放饭,是把手上剩余的饭丢弃在容器中,这是人们所厌恶的。”孔颖达说:“用手取饭如果粘在手上,不能不把它放回原来的容器中,应当丢弃在篚里;没有篚就丢弃在会里;会是簋的盖子。”郑玄的注解已经迂腐,孔颖达的疏解更加穿凿。丢弃在篚与会中,本来就是不再食用的东西!那么最终是抛弃它呢?还是让仆隶贱人吃呢?既然放在篚与会中,说明不是最终抛弃,而是让仆隶贱人吃,这很明显!那些仆隶贱人也是父母所生,他们能忍受吗!“絮羹”,“絮”字如同洗澡用的絮巾的“絮”,意思是用筷子旋转搅动。这一节共有十五个“毋”字,一个“不”字,“不”字指的是用牙齿咬断干肉。孟子说:“大口吃饭、大口喝汤,却询问是否可以用牙齿咬断。”可见“毋”字语气重,“不”字语气轻,古人用字严谨,不随便如此。(卷四,页一一)
吃完饭后,客人从前面跪下,撤去饭和酱菜交给相礼的人,主人起身向客人推辞,然后客人才坐下。
“齐”,是酱菜的意思。按:“齐”与“齑”相同。齑是腌菜一类的东西,蔬菜和肉类的通称。《内则》所引用的为《曲礼》的文字,并非《内则》。说:“进献熟食的人拿着酱菜。”这里不说“酱”,只说“齐”,是省略的说法。郑玄认为是“酱类”,混淆了。这一节如果放在“口不虚客”之下比较顺畅,但记录者在中间夹杂了“侍食礼”及“零星食礼”,结束后,然后用“卒食之礼”来终结,下面另说“侍饮之礼”,这与前面“男子二十,加冠取字”那一节相似。《礼记》中这类情况很多。徐氏《集注》记载张氏的说法,认为这是错简,应当在“客不虚口”(原作“口不虚客”,现在直接改正)之下。按:《礼记》在汉代流传,没有经过墙壁埋藏和火灾焚烧,怎么会有错简。凡是《集注》中所记载张氏说的错简,都是荒谬的。现在《集注》一书重刻流行,恐怕人们被其说法迷惑,所以加以辩驳,后面仿照此例。(卷四,页一二—一三)
侍奉长者饮酒(“饮”字,原作“食”,依照今本改正),酒递过来就起身,在酒樽所在的地方拜谢接受。长者推辞,年轻人回到席上饮酒。长者举杯,没有饮尽,年轻人不敢饮酒。
礼的说法不同。这一节的注疏在执礼解礼方面有两个错误:“拜受于尊所”,郑玄依据《燕礼》说:“燕饮之礼,面向酒樽。”然而遗漏了“拜受”的意义。孔颖达为此解释说:“《燕礼》、《大射》设置酒樽在东楹的西侧。……酒樽正面有鼻,鼻向着酒樽,表示君主有此恩惠。乡饮酒礼及卿大夫燕礼,则设置酒樽在房与户之间,……宾主能够夹着酒樽,表示不敢专享恩惠。现在说‘拜受于尊所’,应当是燕礼。燕礼不说‘拜受于尊所’,乡饮酒礼也没有这句话,应该是文字不完整!”孔颖达想要牵强附会这篇文章,反而怀疑那篇文章文字不完整,这是第一个错误。“长者举杯,没有饮尽,年轻人不敢饮酒”。郑玄依据《燕礼》说“君主饮尽爵,然后饮酒”,孔颖达说:“这与《燕礼》相合,而与《士相见礼》及《玉藻》相违背。”孔颖达大概因为《士相见礼》(“士”字,原作“是”,现在直接改正)及《玉藻》都说:“饮尽爵而等待君主饮尽爵”,所以认为这是燕饮的正礼。《玉藻》及《士相见礼》是私燕的礼仪,其中相合的,就相合;不相合的,就加以武断,这是第二个错误。郝仲舆说:按《玉藻》及《士相见礼》都说:“君主赐爵,饮尽爵而等待君主饮尽爵。”这是以先饮酒为礼。所以礼仪不必强求相同,敏捷地听从尊者的命令,先饮酒可以;谦让以等待尊者的命令,后饮酒也可以。解释者说公私不同饮,难道私燕就没有引导饮酒的礼仪吗?这种说法调和两种礼仪的差异,也可以讲通,附载于此。(卷四,页一三—一四)
长者赏赐,年轻人、地位低的人不敢推辞。
上面说“侍食”、“侍饮”,下面说“赐果”、“赐余”,那么这里的“赐”,应当也指饮食。如果不明确这个意义,会开启“少”、“贱”贪得之心。(卷四,页一七)
在君主面前进膳,君主赏赐剩余的食物,经过清洗的器皿中的食物不倾倒出来,其余的都倾倒出来。
郑玄说:“溉是陶器和梓木器,如果是萑竹器则不溉。”完全是杜撰。凡是器皿没有不可清洗的,难道萑竹的器皿就不可以清洗吗?而且即使陶器和梓木器不清洗,就称之为溉,尤其不通。按:“溉”即“既”字,《史记·五帝纪》“溉执中而?天下”,徐广注:“古既字,作水旁。”《说文》:既,
小食也,「既」与「饩」、「气」通。中庸「既禀称事」,又「气」与「既」通,论语「肉虽多,不使胜食气」。「写」即「泻」事,此谓惟气之小食,在正馔之外者,不泻于他器,其余皆泻于他器,而后食也。释礼者于「溉」字有边旁,不知即古「既」字;于「写」字无边旁,不知即今「泻」字,其不谙字义如此。(卷四,页一七—一八)
译“既”是小食的意思,“既”与“饩”、“气”相通。《中庸》中的“既禀称事”,又“气”与“既”相通,《论语》中说“肉虽多,不使胜食气”。“写”就是“泻”的意思,这里说的是只有作为小食的“气”,是在正餐之外的,不倾倒在别的器皿里,其余的都倾倒在别的器皿里,然后才进食。解释礼制的人对“溉”字加了偏旁,不知道它就是古体的“既”字;对“写”字不加偏旁,不知道它就是现在的“泻”字,他们不通晓字义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馂余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
陈可大曰:「此谓助祭执事,或为尸而所得馂之余肉以归,则不可以之祭其先。虽父之尊,亦不以祭其子;夫之尊,亦不以祭其妻。」此说本朱仲晦。是盖承上「馂余不祭」言,且合孔子:「君赐食,先尝不祭,惟腥,则熟以荐也。」郝仲舆曰:「子生则馂父之余,子死则父不得以所食之余祭之;妻生则馂夫之余,妻死则夫不得以所食之余祭之。」此说亦可存。孔氏曰:「馂者,食余之名。祭,谓祭先也。……凡食余悉祭,……若父得子余,夫得妻余,不须祭者,言其卑故也。」按此谓豆间之祭者,古人每食必祭,不分卑者之食,况父得子余,夫得妻余,此事不当有,太迂曲。熊氏谓:「年老传家事于子孙,子孙有宾客之事,故父得馂其子余;夫得馂其妻余者,谓宗妇与族人妇燕饮,有余,夫得食之。其迂曲如此。且于文义亦不甚协。陈可大又一说,曰:「此祭是每食必祭之祭,食人之余,及子进馔于父,妻进馔于夫皆不祭而食。」按:妻主中馈,凡夫之食皆妻为之,及其年高为子所养,若是,则人一生每食终无祭之日矣!尤难通。(卷四,页一九)
御同于长者,虽贰不辞,偶坐不辞。
「偶坐不辞」,另为一义,不连「御同于长者」。(卷四,页二一)
为天子却瓜者副之,巾以絺。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为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龁之。
尝疑却瓜细事,当日礼记及此,不知何故?「四析」「半剖」奚与尊卑,「横断」「中裂」宁皆犯礼,故孔氏为之说曰:「非为平常之日,当时大会公庭之时也。」此说虽于庶人有碍,庶人不当有公庭会食之事,然不得不作如是解耳!黄、郝二氏极驳疏义之非,谓:「礼不可欺于暗室,公庭有礼,平日岂遂无礼?」求之太深,正不必耳!(卷四,页二二)
父母有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
「言不惰」,对医及问疾者言,必勤恳。「变味」,谓兼味也,顺对下「变貌」为言。古人之文随意不拘如此,然以「兼味」为「变味」,亦殊可会。(卷五,页一)
有忧者侧席而坐,有丧者专席而坐。
此承上节,则「有忧」单指亲疾也。「侧席」,席不正也。「专席」,不与人共也。郑氏以「侧」为「特」,「侧」与「专」同义,于是训「专」为「单」,皆牵强。(卷五,页二)
水潦降,不献鱼?。
「水潦降」,疏引左传:「水潦方降,以为天降下水潦,鱼?难得,故不献。」又谓:「或谓鱼?豊足,故不献。」二说正相反,未知孰是也?徐氏集注引张氏谓:「水潦降时,鱼?方孕,故不取以献。」胡邦衡以「水潦降为水涸,鱼?易得,故不献」。皆非。(卷五,页三)
献田宅者操书致。
「献田宅者操书致」,知在阡陌之后,汉儒之言也。(卷五,页五)
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执箫,左手承弣。尊卑垂帨。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乡与客并,然后受。
「尊卑垂帨」,郑氏曰:「授受之仪,尊卑一。」诸解皆承之,非也。此句单承「客授」而言。凡敌者曰「予」,上遗下曰「赐」,下予上曰「献」。此本言敌者相遗之礼,今特与尊卑而言,以该敌者,凡馈物必拜送,今左右皆有执持,凡于尊卑一皆磬折垂帨而已,不拜送也。故下节云:「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虽主人拜受,亦不答拜也。下文方言主人受之礼,曰:「主人自受」,极然后受也。若上节言主人受而亦垂帨,失文理矣!(卷五,页六—七)
进剑者左首。
「剑首」,琫也。小雅「鞞琫有珌」。少仪云:「泽剑首」,即泽此也。孔氏谓「拊环」,非。(卷五,页八)
饰羔鴈者以缋。
「饰羔鴈者以缋」,郑氏谓:「诸侯大夫布,天子大夫以画。」此本士相见
译剩饭剩菜不再用于祭祀。父亲不用祭祀儿子,丈夫不用祭祀妻子。
陈可大说:“这是说参与祭祀的执事人员,或者担任尸(代表受祭者的人)而得到的剩余祭肉带回家,就不能用它来祭祀自己的祖先。即使是父亲这样尊贵,也不用来祭祀儿子;即使是丈夫这样尊贵,也不用来祭祀妻子。”这个说法本于朱熹。这大概是承接上文“剩饭剩菜不再用于祭祀”而言,并且符合孔子所说的:“国君赐给食物,先品尝后不祭祀,只有生鲜肉类,才煮熟后献祭。”郝仲舆说:“儿子活着时吃父亲剩下的食物,儿子死后父亲就不能用吃剩的食物祭祀他;妻子活着时吃丈夫剩下的食物,妻子死后丈夫就不能用吃剩的食物祭祀她。”这个说法也可以保留。孔颖达说:“馂,是吃剩食物的名称。祭,是说祭祀祖先。……凡是吃剩的食物都要祭祀,……如果父亲得到儿子剩下的食物,丈夫得到妻子剩下的食物,不需要祭祀,是说因为他们是卑下的缘故。”按:这是指在豆(盛肉酱的器皿)间进行的祭祀,古人每次吃饭必定祭祀,不分卑下者的食物,何况父亲得到儿子剩下的食物,丈夫得到妻子剩下的食物,这种事不应当发生,太迂腐曲折了。熊氏认为:“年老时将家事传给子孙,子孙有接待宾客的事,所以父亲吃儿子剩下的食物;丈夫吃妻子剩下的食物,是说宗妇与族人的妻子宴饮,有剩余,丈夫可以吃。其迂腐曲折如此。而且与文义也不很协调。陈可大又有一种说法,说:‘这里的祭是每次吃饭必祭的祭,吃别人的剩余食物,以及儿子进献食物给父亲,妻子进献食物给丈夫,都不祭祀而吃。’按:妻子主持家中饮食,凡是丈夫的食物都是妻子做的,等到丈夫年老由儿子供养,如果是这样,那么人一生中每次吃饭最终就没有祭祀的日子了!尤其难以讲通。”(卷四,页一九)
侍奉长者一同乘车,即使有副车也不推辞,并排坐也不推辞。
“并排坐也不推辞”,是另一层意思,不连在“侍奉长者一同乘车”之后。(卷四,页二一)
给天子进献瓜的人要剖开它,用细葛布包裹。给国君进献瓜的人要雕饰它,用粗葛布包裹。给大夫进献瓜的人要堆叠它,士人咬开它,平民直接啃食它。
曾怀疑剖瓜是小事,当时《礼记》竟然提及,不知是何缘故?“四分”、“半剖”与尊卑有什么关系,“横断”、“中裂”难道都违犯礼制,所以孔颖达解释说:“这不是平常的日子,是当时在公庭大会的时候。”这个说法虽然对平民有阻碍,平民不应当有公庭会食的事,但不得不作这样的解释!黄、郝两家极力驳斥疏义的错误,说:“礼制不能在暗室中欺骗,公庭有礼,平日难道就没有礼?”探究得太深,正不必如此!(卷四,页二二)
父母有病,成年男子不梳头,走路不摇摆,说话不怠慢,不弹琴瑟,吃肉不追求美味,喝酒不改变脸色,笑不露齿,怒不骂人。病好了恢复原状。
“说话不怠慢”,是对医生及探病者而言,必须诚恳勤勉。“变味”,是说多种味道,顺承下文“变貌”而言。古人的文章随意不拘谨如此,然而把“多种味道”当作“变味”,也完全可以理解。(卷五,页一)
有忧患的人侧身而坐,有丧事的人独坐一席。
这承接上一节,那么“有忧患”单指亲人有病。“侧席”,是席子不正。“专席”,是不与人共用。郑玄把“侧”解释为“特”,“侧”与“专”同义,于是把“专”解释为“单”,都牵强附会。(卷五,页二)
大水降下,不献鱼鳖?
“大水降下”,疏引《左传》:“大水方降,以为天降下水潦,鱼鳖难得,所以不献。”又说:“有人说鱼鳖丰盛,所以不献。”两种说法正相反,不知哪个对?徐氏集注引张氏说:“大水降下时,鱼鳖正在孕育,所以不取来进献。”胡邦衡把“大水降下”解释为水干涸,鱼鳖易得,所以不献。都不对。(卷五,页三)
进献田地房屋的人拿着文书送达。
“进献田地房屋的人拿着文书送达”,知道这是在阡陌之后,是汉儒的话。(卷五,页五)
凡是赠送别人弓的人:拉开弓崇尚筋,放松弓崇尚角。右手拿着弓弰,左手托着弓弣。无论尊卑都垂下佩巾。如果主人拜谢,那么客人退避,退避后拜谢。主人亲自接受,从客人的左边,接下托着弓弣;面向与客人并排,然后接受。
“无论尊卑都垂下佩巾”,郑玄说:“授受的礼仪,尊卑一样。”各种解释都承袭他,不对。这句单独承接“客人授予”而言。凡是地位相等的人说“予”,上级给下级说“赐”,下级给上级说“献”。这本是说地位相等的人互相赠送的礼仪,现在特意与尊卑而言,以涵盖地位相等的人,凡是馈赠物品必拜送,现在左右都有手持物品,凡是对尊卑一律磬折垂下佩巾而已,不拜送。所以下节说:“如果主人拜谢,那么客人退避,退避后拜谢。”即使主人拜谢接受,也不答拜。下文才说主人接受的礼仪,说:“主人亲自接受”,极然后接受。如果上节说主人接受也垂下佩巾,就失去文理了!(卷五,页六—七)
进献剑的人剑首朝左。
“剑首”,是琫。《小雅》“鞞琫有珌”。《少仪》说:“泽剑首”,就是润泽这个。孔颖达说“拊环”,不对。(卷五,页八)
装饰羔雁的人用彩绘。
“装饰羔雁的人用彩绘”,郑玄说:“诸侯大夫用布,天子大夫用画。”这本是士相见
礼「下大夫以鴈,饰之以布」为说也。不知此第论「缋」,非论「布帛」,「布」独不可「缋」乎!(卷五,页九—一○)
译这是以礼制中“下大夫用雁,并用布加以装饰”的说法为依据。却不知道这里仅仅讨论的是“绘”,并非讨论“布帛”,难道“布”就不能“绘”吗!
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吕与叔曰:「欢,谓好于我也;忠,谓尽心于我也。好于我者,望之不深;尽心于我者,不要其必致,则不至于难继也。」此说是。刘执中谓:「人致其欢与忠于我,而益加恐惧谦晦,不敢竭尽人之欢与忠焉。」此说虽工,却于全交之义不协。方性夫谓:「竭尽人之欢与忠,则人之所以施我者,厚矣!我或无以报之,则人将这我,而交亏矣!」此说逆料人施而望报,非也。(卷五,页一三)
为君尸者,大夫士见之,则下之。君知所以为尸者,则自下之,尸必式。乘必以几。
「君知所以为尸」者,此句重拈有意。盖为尸者,皆君之臣,君知所以为尸,则弗臣矣!郑氏谓:「幼不能尽识,有告者乃下之。」迂甚!(卷五,页一五)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
「升降不由阼阶」,孔氏据士虞礼「士虞礼」,原误作「士于周礼」,今径改。「祔祭称孝子」,同于吉,得升阼阶。案:圣人制为三年之丧,以立其大防,其小者,如升阶出入之类,皆后之推人子之心为言,所以佐礼所未逮,亦以听人子之自尽而已。孔氏必为之定其不由阼阶休止之日,其执礼解礼,不迂且凿乎?杂记上云「孤子降自阼阶」,与此不同。说见杂记。(卷五,页一六—一七)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
凡殡、殓、葬、卒哭、虞、祔、祥、禫等期,在生者皆为来日,在死者皆为往日;故曰生与其为来日,死与其为往日,而其使孝子尽礼于来日,追丧于往日之意,自在言表,其义不过如此。郑氏曰:「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殓,以死日数也。此士礼……丈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殓,又厥明大殓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按:郑谓士死殡殓,与生者成服杖不同日,故纽合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为「生与来日」;殡殓,以死日数,为「死与往日」。然丧大记云:「士之丧,二日为殡。」则是死之第三日也。仍是以死明日数,何得为「死数往日」乎?且以「成服仗」释「生」字、以「殡殓」释「死」字,以「数」字释「与」字,以「死明日」释「来日」,以「死日」释「往日」,当日记者,岂皋如许字义不发,但为此浑沦之辞,以待后人释乎?吾不敢信也!(卷五,页一八—一九)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
此谓礼贵乎诚,不容伪也。然亦惟古礼为然。若今世与人之子为友,其父死,不能不伤其死矣!与人之父为友,父死,而于其子不能不吊其生矣!又古云生者为吊,死者伤;今人谓生者为伤,死者为吊。正相反。然于死者,伤吊亦得通称。(卷五,页一九—二○)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
「赐人者,不曰来取;与人者,不问其所欲」。王介甫谓「为人养廉」。得之。朱仲晦分君子、小人说,乃承方性夫解玉藻「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之误也。(卷五,页二一)
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
「相」,诗歌名;荀卿有成相篇,汉志有成相杂辞。意古舂者,或歌之。郑氏以「相」为送杵声,无据。(卷五,页二二)
适墓不歌。哭日不歌。送丧不由径,送葬不辟涂潦。临丧则必有哀色,执绋不笑。
讲义谓:「送丧则知生者,送葬则知死者。」陆农师谓:「送丧有服者,送葬不必有服。」皆似凿。按:「送丧」,言其在途;「送葬」,言其在墓。(卷五,页二二)
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此语若鹘突,赖有注疏为之斡旋。郑氏曰:「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孔氏曰:「酬酢之礼,不及庶人。」皆是也。黄敏求疑庶人不可无礼,乃谓其文连续上文,为
译君子不让人对自己的喜爱之情达到极点,也不让人对自己的忠诚之心耗尽到底,以此来保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吕与叔说:“欢,是指对我有好感;忠,是指对我尽心竭力。对我有好感的人,不要期望太深;对我尽心竭力的人,不要要求他一定做到,这样就不会导致难以持续。”这种说法是对的。刘执中说:“别人把喜爱和忠诚奉献给我,我反而更加恐惧、谦虚、隐晦,不敢让人把喜爱和忠诚全部用尽。”这种说法虽然精巧,但却与保全交往的道义不相符合。方性夫说:“如果让人把喜爱和忠诚全部用尽,那么别人给予我的恩惠就太厚重了!我或许没有东西来报答他,那么别人就会怨恨我,交往也就亏损了!”这种说法是预先推测别人给予恩惠而期望报答,这是不对的。(卷五,页一三)
作为君主替身受祭的人,大夫和士见到他,就要下车表示敬意。君主知道他是作为替身受祭的人,就自己下车表示敬意,替身受祭的人一定要俯身行礼。乘车一定要靠着几案。
“君主知道他是作为替身受祭的人”,这句话特意重提是有深意的。因为作为替身受祭的人,都是君主的臣子,君主知道他是作为替身受祭的人,就不把他当作臣子看待了!郑氏说:“年幼的人不能全部识别,有人告知后才下车表示敬意。”这太迂腐了!(卷五,页一五)
居丧的礼仪,身体消瘦憔悴但不显露于外,视力和听力不衰退。上下台阶不通过东阶,出入不经过门道。
“上下台阶不通过东阶”,孔氏依据《士虞礼》,“士虞礼”原本误作“士于周礼”,现在直接改正。“祔祭称孝子”,与吉礼相同,可以登上东阶。考察:圣人制定三年的丧礼,以确立大的界限,那些小的方面,如上下台阶、出入等,都是后人推究为人子女之心而言说的,用来辅助礼仪所未能达到的地方,也是为了让为人子女的人自我尽孝而已。孔氏一定要确定不通过东阶停止的日子,他执着于礼仪、解释礼仪,难道不迂腐且穿凿附会吗?《杂记上》说“孤子从东阶下来”,这与这里不同。说法见《杂记》。(卷五,页一六—一七)
活着的人与未来的日子相关,死去的人与过去的日子相关。
凡是殡、殓、葬、卒哭、虞、祔、祥、禫等期限,对于活着的人来说都是未来的日子,对于死去的人来说都是过去的日子;所以说活着的人与未来的日子相关,死去的人与过去的日子相关,而让孝子在未来的日子里尽礼,在追悼过去的日子里治丧的意思,自然在言语之外,其意义不过如此。郑氏说:“活着的人计算未来的日子,指的是成服持杖,从死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死去的人计算过去的日子,指的是殡殓,从死的那天开始计算。这是士的礼仪……成年男子以上,都从未来的日子计算。《士丧礼》说:‘死的那天穿衣,第二天小殓,又第二天大殓并殡。’那么死后三天,又说三天成服持杖,似乎是不同的日子了!《丧大记》说:‘士的丧事,第二天殡,第三天的早晨,主人持杖。’两者相互推究,其理就明白了!”按:郑氏认为士死后殡殓,与活着的人成服持杖不在同一天,所以把成服持杖,从死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作为“活着的人与未来的日子相关”;殡殓,从死的那天开始计算,作为“死去的人与过去的日子相关”。然而《丧大记》说:“士的丧事,第二天殡。”这就是死后的第三天。仍然是从死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怎么能说是“死去的人计算过去的日子”呢?而且用“成服持杖”解释“生”字,用“殡殓”解释“死”字,用“计算”解释“与”字,用“死后的第二天”解释“未来的日子”,用“死的那天”解释“过去的日子”,当时的记录者,难道皋如许字义没有发挥,只为此含糊其辞,以等待后人解释吗?我不敢相信!(卷五,页一八—一九)
认识活着的人去吊唁,认识死去的人去哀伤。认识活着的人而不认识死去的人,只吊唁而不哀伤;认识死去的人而不认识活着的人,只哀伤而不吊唁。
这是说礼仪贵在真诚,不容许虚伪。然而也只有古礼是这样。如果现在世人与别人的儿子交朋友,他的父亲死了,不能不哀伤他的死!与别人的父亲交朋友,父亲死了,而对于他的儿子不能不吊唁他的生!又古话说活着的人去吊唁,死去的人去哀伤;现在的人说活着的人去哀伤,死去的人去吊唁。正好相反。然而对于死去的人,哀伤和吊唁也可以通称。(卷五,页一九—二○)
赐给别人东西的人,不说“来取”;给别人东西的人,不问他想要什么。
“赐给别人东西的人,不说‘来取’;给别人东西的人,不问他想要什么”。王介甫说“为人培养廉洁”。说得对。朱仲晦分君子、小人来说,乃是承袭方性夫解释《玉藻》“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的错误。(卷五,页二一)
邻居有丧事,舂米时不唱歌。乡里有殡,不在巷子里唱歌。
“相”,是诗歌的名称;荀卿有《成相篇》,《汉书·艺文志》有《成相杂辞》。意思是古代舂米的人,或许会唱歌。郑氏把“相”当作送杵的声音,没有根据。(卷五,页二二)
到墓地不唱歌。哭的日子不唱歌。送丧不走小路,送葬不避开泥泞积水。临丧一定要有哀伤的神色,拉着引车绳不笑。
讲义说:“送丧则知道活着的人,送葬则知道死去的人。”陆农师说:“送丧有穿丧服的人,送葬不必有穿丧服的人。”都似乎穿凿附会。按:“送丧”,是说在途中;“送葬”,是说在墓地。(卷五,页二二)
礼仪不施用于庶人。
“礼仪不施用于庶人”,这句话如果含糊不清,幸亏有注疏为之斡旋。郑氏说:“因为他们忙于事务,而且不能备齐物品。”孔氏说:“酬酢的礼仪,不及庶人。”都是对的。黄敏求怀疑庶人不可以没有礼仪,于是说其文连续上文,为
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郑氏执周礼之说谓:「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夫议其轻重,非即刑书乎?又引周礼:「掌囚:……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夫既云刑杀,何云刑不上大夫乎?愚按:其解莫备于贾谊之说矣!曰:「古者礼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所以厉橱臣之节也。……其在大谴大诃之域者,闻谴诃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造寝室而请其罪耳!上弗使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颈盩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人捽抑而行之也。」今家语亦有此,乃撮取贾文耳!此正释「刑不上大夫」之义,颇为明白正大,何必引周礼不经之说,而且与本文仍无交涉者哉!(卷五,页二五)
史载笔,士载言。前有水,则载青旌。前有尘埃,则载鸣鸢。前有车骑,则载飞鸿。前有士师,则载虎皮。前有挚兽,则载貔貅。行:前朱雀而后玄武,左青龙而右白虎。招摇在上,急缮其怒。进退有度,左右有局,各司其局。
「载笔」,载言春秋会盟之事。「骑」始见于春秋,渐行于战国,皆后世之说也。以四兽为招摇,星画旗,尤纬稗之说,无与礼事,可删也。(卷六,页一)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此亦衰世之习,非先王之法也。圣人「以直报怨」之旨谓何?「交游之雠」更入游侠,尤不可训。(卷六,页四)
凡祭于公者,必自彻其俎。
疏言谓「士」,非。(卷六,页六)
夫人之讳,虽质君之前,臣不讳也;妇讳不出门。大功小功不讳。
「卒哭乃讳」,古礼与今异,今生时己讳矣!「二名不偏讳」,或云「偏」当作「?」,如是文义更明。「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其言亦有渗漏处,若不逮事父母,而王父母抚之者,亦将不讳乎?郑氏以其未可通,谓此为「庶人适士以上,庙事祖,虽不逮事父母犹讳祖。」又非。按:中下士祖祢共一庙,庶人祭寝,亦共事祖祢,岂以有庙无庙而分讳不讳乎?此何礼也!君所无私讳,则公讳自可知;大夫之所有公讳辟君讳。,则私讳亦可知也!此古人立言之妙。或因有「大夫」字,遂于玉藻「士于君所言,大夫没矣」之文,谓言公讳,则君与大夫凡所当讳者,皆在其中。此不谙文义而作为支蔓也。凡讳,至期而止,大功、小功不讳是也。杂记下云:「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按:「王父母」于父为祖,于己为曾祖,服小功;于父为兄弟,于己为世父、叔父、服期;于父为世叔、叔父姑,于己为从祖、从姑,服小功;于父为姊妹,于己为姑,服期与大功,则是大小功皆讳矣!繁缛难行,礼言之不同也。马彦醇执杂记之文为杂记言,以父之讳而讳之,是大功小功有所谓讳也。「大功小功不讳」,言其不与父同讳者而已。按:此但言大小功不讳,未尝有所分别,如上文「逮事父母」、「不逮事父母」之例,何必强为纽合乎?皆执礼解礼之谬。(卷六,页八—九)
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
「刚日」,谓甲丙戊庚壬。「柔日」,谓乙丁己辛癸。郑氏谓「出郊为外事」。是「郊」亦为外事。春秋传曰:「甲午治兵」。孔氏谓:「外事,郊外之事。」俱是已。然郊特牲曰:「郊之用辛」,又春秋凡郊皆用辛,何也?孔氏谓:「内事,郊内之事。」社稷是郊内是巳。然郊特牲曰:「祀社,日用甲。」书召诰曰:「戊午,社于新邑。」何也?孔又谓:「郊、社尊,不敢同外、内之义。」此自谓郊、社之外他礼,然则果何礼乎?此一说之不可通也。崔氏以其不可通,谓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用兵之事」谓诗「吉日庚午」。春秋「壬午,大阅」。「甲午,治兵」是已。然春秋「乙卯,战于邲」。「己巳,战于城濮「濮」字,原阙,今补。」、「辛巳,战于殽」之类何也?「宗庙之事」谓:「少
译刑罚不施加于大夫。
“刑罚不施加于大夫”,郑玄依据《周礼》的说法认为:“在于八议中斟酌罪行的轻重,而不在于刑书的规定。”然而斟酌罪行的轻重,不就是刑书的内容吗?他又引用《周礼》:“掌囚……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与君王同宗族的人,由掌囚奉命送到甸师氏那里,等待刑杀。”既然说等待刑杀,怎么能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呢?我认为:对这句话解释最完备的,莫过于贾谊的说法了!他说:“古代礼仪不普及到庶人,刑罚不施加于君子,这是用来激励大臣保持节操的。……那些处于被严厉谴责和呵斥范围内的人,听到谴责呵斥就戴上白冠、系上黑缨,在盘中盛水并加上剑,到寝室去请求治罪!君王不让他们被捆绑牵引着走。那些犯中等罪行的人,听到命令就自己解除衣带自尽,君王不让人用绳索勒住他们的脖子去执行。那些犯大罪的人,听到命令就面向北再次拜谢,跪下自杀,君王不让人揪着头发压制他们去执行。”现在《家语》中也有这些话,不过是摘取了贾谊的文章罢了!这正好解释了“刑罚不施加于大夫”的含义,颇为明白正大,何必引用《周礼》中不合常理的说法,而且这些说法与本文仍然没有关联呢!(卷五,页二五)
史官记载笔法,士人记载言论。前面有水,就举着青色的旌旗。前面有尘埃,就举着鸣鸢的旗帜。前面有车骑,就举着飞鸿的旗帜。前面有士师(法官),就举着虎皮的旗帜。前面有猛兽,就举着貔貅的旗帜。行军时:前面是朱雀,后面是玄武,左边是青龙,右边是白虎。招摇星在上空,急忙整顿军容以显示威怒。进退有法度,左右有界限,各自坚守自己的界限。
“载笔”,记载春秋会盟之事。“骑”字开始见于春秋时期,逐渐流行于战国时期,这都是后世的说法。用四兽作为招摇星,在旗帜上画星象,尤其属于谶纬稗官的说法,与礼仪之事无关,可以删去。(卷六,页一)
父亲的仇人,不与他共同仰望同一片天空。兄弟的仇人,不返回家中放下兵器。朋友之间的仇人,不在同一个国家居住。
这也是衰败时代的习俗,不是先王的法则。圣人“以直报怨”的宗旨是什么意思呢?“朋友之间的仇人”更是进入了游侠的范畴,尤其不可作为训诫。(卷六,页四)
凡是到公家祭祀的人,一定要亲自撤去自己的祭肉。
疏文说指的是“士”,这是不对的。(卷六,页六)
对于夫人的名讳,即使在君王面前,臣子也不避讳;妇人避讳的名讳不出家门。大功、小功亲属的名讳不避讳。
“卒哭之后才避讳”,古礼与今礼不同,现在人生前就已经避讳了!“二名不偏讳”,有人说“偏”应当作“遍”,如果是这样,文义更明白。“不赶上侍奉父母,就不避讳祖父母的名讳”,这话也有漏洞,如果不赶上侍奉父母,而祖父母抚养了他,难道也不避讳吗?郑玄因为此说不通,认为这是“庶人升为士以上,在宗庙祭祀祖先,虽然不赶上侍奉父母,仍然避讳祖先的名讳。”这又错了。按:中下士祖庙和父庙共用一个庙,庶人在寝庙祭祀,也共同祭祀祖父母和父亲,难道因为有庙无庙而区分避讳与不避讳吗?这是什么礼仪!君王没有私人的避讳,那么公家的避讳自然可知;大夫有公家的避讳以避开君王的避讳,那么私人的避讳也自然可知!这是古人立言的精妙之处。或许是因为有“大夫”二字,于是根据《玉藻》中“士在君王面前说话,大夫去世了”的文句,认为说公家避讳,那么君王和大夫凡应当避讳的,都包含在其中。这是不通晓文义而做出的枝蔓附会。凡是避讳,到期年(一年)就停止,大功、小功不避讳就是这样。《杂记下》说:“祖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母、姐妹。儿子与父亲避讳相同的名讳。”按:“祖父母”对于父亲来说是祖辈,对于自己来说是曾祖辈,服小功;对于父亲来说是兄弟,对于自己来说是伯父、叔父,服期年;对于父亲来说是伯叔、叔父姑母,对于自己来说是堂祖、堂姑,服小功;对于父亲来说是姐妹,对于自己来说是姑母,服期年与大功,那么大小功都避讳了!繁琐难以实行,礼仪的说法不同。马彦醇坚持《杂记》的文句,认为《杂记》是说,因为父亲的避讳而避讳,是大功小功有所谓避讳。“大功小功不避讳”,是说他们不与父亲避讳相同的名讳而已。按:这里只说大小功不避讳,未曾有所分别,像上文“赶上侍奉父母”、“不赶上侍奉父母”的例子,何必强行牵强附会呢?这都是拘泥于礼仪来解释礼仪的错误。(卷六,页八—九)
外事在刚日进行,内事在柔日进行。
“刚日”,指甲、丙、戊、庚、壬。“柔日”,指乙、丁、己、辛、癸。郑玄说“出郊为外事”。那么“郊”也是外事。《春秋传》说:“甲午日治兵”。孔颖达说:“外事,是郊外之事。”都是对的。然而《郊特牲》说:“郊祭用辛日”,又《春秋》凡是郊祭都用辛日,为什么呢?孔颖达说:“内事,是郊内之事。”社稷是郊内之事,是对的。然而《郊特牲》说:“祭祀社神,日用甲日。”《尚书·召诰》说:“戊午日,在新邑祭祀社神。”为什么呢?孔颖达又说:“郊、社尊贵,不敢同于外、内的意义。”这是自说郊、社之外的其他礼仪,那么究竟是什么礼仪呢?这一说法不通。崔氏因为此说不通,认为外事指用兵之事,内事指宗庙之祭。“用兵之事”指《诗经》“吉日庚午”。《春秋》“壬午,大阅”。“甲午,治兵”是对的。然而《春秋》“乙卯,战于邲”。“己巳,战于城濮”(“濮”字,原缺,今补)、“辛巳,战于殽”之类又是怎么回事呢?“宗庙之事”指:“少
牢馈食,用丁巳」。春秋「己卯,蒸」。「乙酉,吉禘于庄公」。「丁丑,作僖公主」。「辛巳,有事于大庙」是已。然洛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崔氏谓:「告祭非常礼。」此曲说。士虞礼「始虞用柔日。……三虞作哭,俱用刚日」。何也?此又一说之不可通也。陈可大谓:「巡狩、朝聘、会盟,皆外事;冠、昏皆内事。然春秋盟会多柔日,何也?「丧」、「祭」鬼事或用柔日,「冠」、「昏」人事用柔日,何也?女昏或称内,男冠称内,何也?此又一说之不可通也。然则内、外事必当属何等事耶?郝仲舆曰:「其说附会,小雅吉日诗未足凭。」或有然。(卷六,页一○—一一)
译牢馈食,用丁巳」。春秋记载「己卯,蒸」。「乙酉,吉禘于庄公」。「丁丑,作僖公主」。「辛巳,有事于大庙」就是如此。然而《洛诰》记载「戊辰,王在新邑,烝,祭岁」。崔氏说:「告祭不是常礼。」这是牵强的解说。《士虞礼》规定「始虞用柔日。……三虞作哭,都用刚日」。为什么呢?这又是另一种说法讲不通的地方。陈可大说:「巡狩、朝聘、会盟,都是外事;冠礼、婚礼都是内事。然而春秋时期盟会多用柔日,为什么呢?「丧」、「祭」是鬼事有时用柔日,「冠」、「昏」是人事用柔日,为什么呢?婚礼有时称为内事,男子冠礼称为内事,为什么呢?这又是另一种说法讲不通的地方。那么内事、外事必定属于哪类事情呢?郝仲舆说:「这种说法是附会,《小雅·吉日》诗不足以作为凭据。」或许有道理。(卷六,页一○—一一)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近某日。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
礼文本明,大半为注疏解坏,其尤误世者,多在强分天子、诸侯、大夫、士也。如既文曰「凡」,则天子至士皆在其内矣!孔曰:「以旬之外曰远某日,为大夫礼,旬之内曰近某日,为士礼。」执仪礼少牢、特牲以证,无论少牢非专言大夫礼,特牲非专言士礼,而凡卜筮日之非专言祭日也。即下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岂大夫惟丧事?士惟吉事乎?不可通矣!乃又谓:「丧事先远日,虽士亦应今月下旬,先卜来月下旬。」则亦不能坚持其「旬外远某日」为大夫礼之说矣!「丧事先远日」,本宣八年左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卷六,页十二)
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卜筮不过三,卜筮不相袭。
「卜筮不过三」,因鲁四卜郊,春秋讥之而云。「卜筮不相袭」,因左传晋献公卜取骊姬,不吉。公曰:「筮之」而云。注说不误。表记亦有此文,郑又曰:「袭,因也。大事则卜,小事则筮。」分大事、小事非也。然不相袭之义,于洪致「谋及卜筮。……龟从,筮从」之说,未免不合。诸家以其不合,多曲为之说,吕与叔曰:「凡常事,卜,不吉,则不筮;筮,不吉,则不卜。若大事,则先筮而后卜。此周礼说。洪致龟、筮并用,故知不相袭者,非大事也。」陆农师曰:「大事先筮而后卜,筮,不吉,虽卜,可也。非所谓袭,谓若卜筮不吉,又卜筮之。」方性夫曰:「三卜之矣,而又卜之,是卜与卜相袭也,筮亦然。」马彦醇曰:「大事有时曰,而用卜,小事无时日而用筮,天子无筮而以卜为主,诸侯有守筮而以筮为主,以故不相袭也。」按:吕说分「常事」「大事」,记文无此义;陆说亦迂折;方说仍是「卜筮不过三」之义;马说即表记之文,分「大事」「小事」「天子」「诸侯」,记文皆无此义。大抵古人之言,多有不合者,如曲礼与洪致正不为之隐避耳。(卷六,页一二—一三)
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于马前。已驾,仆展軨效驾,奋衣由右上取贰绥,跪乘,执策分辔,驱之五步而立。君出就车,则仆并辔授绥。左右攘辟,车驱而驺。至于大门,君抚仆之手而顾,命车右就车;门闾沟渠,必步。
「效」,犹前文「效马效羊」之「效」,谓进献也。郑氏谓「白巳驾」。此臆解。「奋」,说文「翚也,大飞」。「奋衣」,谓衣如飞鸟鼓趐,此古人用字之妙。郑谓「振去尘」,何其迂执乎?「驺」、「骤」通。马疾行曰「驰」,不驰而小疾曰「骤」,缓行曰「步」,上文「五步」,下「步路马」,皆此义。故天子车驾出行因曰「步」。洛诰所引为武成文,作洛诰,误。「王朝步自周」是也。「门闾沟渠,必步」,谓君车所过,凡道有门闾●隘,则不可疾行,沟渠高下,疾行恐致倾覆,仆御者法当以步也。「门闾,必步」,即下「国中以策彗恤勿驱」及「入国不驰」之义,「步」字与上「骤」字相应,此句不蒙上「顾,命车右就车」,另为一义。郑、孔误连上文作解,谓:「君子不诬十室,过门闾必式,则臣下步行;沟渠是险阻,恐有倾覆,故勇士亦须下扶持之。」此车右勇士之礼。按:君式贤人之礼则有之,从无?式庶民门闾之事,若然,何独曰「式某贤之闾」乎?下「君子入里必式」,谓入乡里始式,则其余不式。可知人君岂反?式乎?必不然矣!所谓「不诬十室」,此即论语「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之说,曲引无涉。「车右」,君车之右,即所以扶持君车也,岂必下车步行?始必扶持乎?以诏仆御之礼而谓之诏勇士之礼,皆迂拙之甚者也。(卷六,页一○—一八)
客车不入大门。妇人不立乘。犬马不上于堂。故君子式黄发,下卿位,入国不驰,入里必式。
「卿位」,郑氏谓「卿之朝位」,则是人君下臣之虚位,必无此理。吕与叔谓:「卿立于位,以候君过,君过之则下,非卿之虚
译凡是占卜选择日期:超过一旬的称为远某日,在一旬以内的称为近某日。丧事优先选择远日,吉事优先选择近日。
礼经的文本原本明白,大半被注疏解释坏了,其中尤其误导世人的,大多在于强行区分天子、诸侯、大夫、士的等级。比如经文说“凡”,那么从天子到士都包含在内了!孔颖达说:“把‘旬之外曰远某日’当作大夫的礼,‘旬之内曰近某日’当作士的礼。”拿着《仪礼》中的《少牢馈食礼》、《特牲馈食礼》来证明,且不说《少牢》并非专门讲大夫的礼,《特牲》并非专门讲士的礼,而且凡是占卜日期也并非专门讲祭祀的日期。况且下文说:“丧事先选远日,吉事先选近日。”难道大夫只有丧事?士只有吉事吗?这讲不通啊!于是又说:“丧事先选远日,即使是士也应该在本月下旬先占卜,再来月下旬。”这也无法坚持他“旬外远某日”是大夫之礼的说法了!“丧事先选远日”,本来《左传》宣公八年说:“礼,占卜安葬日期先选远日,避开不吉利的日子。”
说:“选择日期,借你的大龟有常法,借你的大蓍有常法。”占卜不超过三次,占卜和筮占不重复使用。
“占卜不超过三次”,是因为鲁国四次占卜郊祀,所以《春秋》讥讽它而这样说。“占卜和筮占不重复使用”,是因为《左传》记载晋献公占卜娶骊姬,不吉利。献公说:“用筮占吧”,所以这样说。注疏的解释没有错误。《表记》也有这段文字,郑玄又说:“袭,就是因循。大事就占卜,小事就筮占。”区分大事、小事是不对的。然而“不相袭”的含义,与《洪范》中“谋及卜筮。……龟从,筮从”的说法,未免不合。各家因为这种不合,大多曲折地为之解释,吕与叔说:“凡是平常的事,占卜不吉利,就不筮占;筮占不吉利,就不占卜。如果是大事,就先筮占而后占卜。这是《周礼》的说法。《洪范》龟、筮并用,所以知道‘不相袭’指的不是大事。”陆农师说:“大事先筮占而后占卜,筮占不吉利,即使再占卜,也可以。这不叫‘袭’,是说如果占卜筮占都不吉利,又去占卜筮占。”方性夫说:“已经占卜三次了,又去占卜,这是占卜与占卜相袭,筮占也是这样。”马彦醇说:“大事有时日而用占卜,小事无时日而用筮占,天子不用筮而以占卜为主,诸侯有守筮而以筮占为主,因此不相袭。”按:吕说区分“常事”“大事”,经文没有这个意思;陆说也迂回曲折;方说仍然是“占卜不超过三次”的意思;马说就是《表记》的文字,区分“大事”“小事”“天子”“诸侯”,经文都没有这些意思。大抵古人的言论,多有不合之处,比如《曲礼》与《洪范》正不避讳这种不合。
国君的车将要驾马时,仆人就拿着马鞭站在马前。已经驾好马,仆人展示车厢前横木,效法驾车,振起衣服从右边上车,抓住副绥,跪着上车,拿着马鞭分开缰绳,驱赶五步然后停下。国君出来上车,仆人并拢缰绳递上绥带。左右的人避开,车快跑而驺从。到了大门,国君抚摸仆人的手而回头,命令车右上车;经过门闾沟渠,一定要慢行。
“效”,就像前文“效马效羊”的“效”,意思是进献。郑玄说“白巳驾”。这是臆测的解释。“奋”,《说文》说是“翚也,大飞”。“奋衣”,意思是衣服像飞鸟鼓动翅膀,这是古人用字的妙处。郑玄说“振去灰尘”,多么迂腐固执啊!“驺”、“骤”相通。马快跑叫“驰”,不快跑而稍快叫“骤”,慢走叫“步”,上文“五步”,下文“步路马”,都是这个意思。所以天子车驾出行因而叫“步”。《洛诰》所引为《武成》的文字,作《洛诰》,是错误的。“王朝步自周”才是对的。“门闾沟渠,必步”,意思是国君的车经过,凡是道路有门闾狭窄的地方,就不能快跑,沟渠高低不平,快跑恐怕导致倾覆,仆御者依法应当慢行。“门闾,必步”,就是下文“国中以策彗恤勿驱”以及“入国不驰”的意思,“步”字与上文“骤”字相应,这句话不承接上文“顾,命车右就车”,另有一种含义。郑玄、孔颖达错误地连上文解释,说:“君子不欺骗十室,经过门闾必定下车致敬,那么臣下步行;沟渠是险阻,恐怕有倾覆,所以勇士也必须下车扶持。”这是车右勇士的礼节。按:国君为贤人下车致敬的礼节是有,但从来没有为庶民门闾下车致敬的事,如果这样,为什么只说“为某贤人的门闾下车致敬”呢?下文“君子入里必式”,意思是进入乡里才下车致敬,那么其余就不下车致敬。可知国君难道反而下车致敬吗?一定不是这样!所谓“不诬十室”,这就是《论语》“十室之邑,必有忠信”的说法,牵强附会毫无关联。“车右”,国君车的右边,就是用来扶持国君车的,难道一定要下车步行?开始才扶持吗?把诏告仆御的礼节说成是诏告勇士的礼节,都是极其迂腐拙劣的。
客车的车不入大门。妇人不站立乘车。犬马不上堂。所以君子为黄发老人下车致敬,为卿大夫的位次下车,进入国都不停车,进入乡里必定下车致敬。
“卿位”,郑玄说“卿的朝位”,那就是国君下车向臣下的空位致敬,一定没有这种道理。吕与叔说:“卿站在位子上,等候国君经过,国君经过就下车,不是卿的空
位也。」亦迂折,且如是何不避之,无使君劳乎?愚按:此「君子」,指人臣而言。故下曰:「入国」、「入里」,谓凡为大夫、士者,必下卿之位,贵贵也,此「位」字,亦不必定于朝位。(卷六,页二○)
译这就是‘位’的意思。”这种说法也显得迂曲,况且既然如此,为什么不避开呢,以免让国君劳神呢?我按:这里的“君子”,是指人臣而言。所以下文说:“入国”、“入里”,意思是凡是大夫、士,都必须降低卿的位次,这是尊重尊贵者的表现,这个“位”字,也不必一定限定在朝廷的位次上。(卷六,页二○)
君命召,虽贱人,大夫士必自御之。
「御」,郑氏训「迓」,自当如是解。但前后言「御车」,此独以「御」为「迓」,终可疑。(卷六,页二一)
介者不拜,为其拜而蓌拜。
「蓌」从,似谓尨茸,不谓顺之象。唐陆氏、孔氏谓:「挫也,挫损其威。」恐非古人用字之义。郑氏谓「犹诈也」。益属臆说。字书竟以「蓌」字义为「诈」,且音「诈」,可笑也。(卷六,页二一)
国君不乘奇车。
「奇」,读如奇耦之「奇」,犹郊特牲云「鼎俎奇」。「奇车」,犹后世言单车。君行必有陪乘,谓之副车,上文之「乘君乘车」是也。所以备非常,故国君不乘单车而出。郑氏释为奇正之「奇」。非。(卷六,页二二—二三)
国中以策彗恤勿驱。尘不出轨。慧音遂。徐,虽醉反。恤勿旧读窣没,今如字。
「策彗」,策之如彗者;「彗」,帚也。「恤」者,少少不加深策也;「勿驱」,所以明其恤也;「尘不出轨」,所以状其勿驱也;「勿驱」,犹入国勿驰。郑氏读「恤勿」谓「搔摩」,杜撰。(卷六,页二四)
乘路马,必朝服载鞭策,不敢授绥,左必式。步路马,必中道。以足蹙路马刍,有诛。齿路马,有诛。
「国君下齐牛,式宗庙」,熊氏谓:「宜云:下宗庙,式齐牛。」是也。「以足蹙路马,皆有诛」,即以「诛」训「这」,然亦过严,非先王之典礼也。(卷六,页二五)
曲礼下
执行子之器则上衡,国君则平衡,大夫则绥之,士则提之。
「衡」与「绥」皆准车上之器为言。「衡」,高七尺七寸,中人八尺,「衡」盖与眉齐。「绥」,登车之索,正立执绥,盖与手齐。上「衡」者,在眉之上。平「衡」者,与眉齐。「绥之」者,在心之下与手齐,当执绥处;曰「绥之」,如挽其绥也。后云「国君绥视,大夫衡视」与此同。但此以高下言,彼以远近言也。郑氏以「衡」为「心」,以「绥」为「妥」,非。又此处以「绥」为下,后「国君,绥视」,以「绥」为高,前后游移,故益知不足凭也。(卷七,页一)
立则磬折垂佩。主佩倚,则臣佩垂。主佩垂,则臣佩委。
「立则磬折垂佩」一句,汛言立容宜如此也。因「垂佩」而及主臣縢立之仪,君有时不垂佩者,则「佩倚」是也;臣有时不止垂佩者,则「佩委」是也。孔氏谓此是「授受时礼」,盖附会上「尊卑垂帨」而云,绝不足据。何独不得曰言语时,即古者君受朝觐皆立。(卷七,页二)
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则袭「袭」字,原作「亵」,依今本改。。
郑氏曰:「藉,藻也。……有藻为文,裼见美亦文;无藻为质,袭充美亦质。」按:「藻」「缫」通,郑此说盖误。执觐礼「奠圭于缫上」及周礼「典瑞,……缫藉」之文也。孔氏引皇氏义谓聘礼有「垂缫」、「屈缫」。以「垂缫」为「有藉」,「屈缫」为「无藉」,不知「缫」者,连缀于「圭」上,可垂可屈,非此之所谓「有藉」「无藉」者也。觐礼因「圭」本「无藉」,故拜时谓以「缫」奠,非「缫」即「藉」也,典瑞以「缫」「藉」连言,非是。而与此「有藉」、「无藉」亦别,况为「藉」即「缫」,又不应谓之「缫藉」矣!聘礼云:「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聘礼记云:「凡执玉无藉者袭。」则是「屈缫」与「无藉」自分两义,安得合而为一乎?且聘礼「执圭皆袭,惟执璧无缫」,安得谓「垂缫」为有藉则裼乎?又「垂缫」可谓之「无藉」,而反谓之「有藉」;「屈缫」可谓之「有藉」,而反谓之「无藉」,皆不可通也。郑又曰:「圭璋特而袭,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此本聘礼为说。盖以「有束帛」为「有藉」,「无束帛」为「无藉」,正是此文之义,不当以为后一说耳!孔氏不谙注意,又误疏之曰:「聘礼云:『宾袭执圭。』又云:『公袭受玉。』于时圭璧皆屈缫,聘礼:一「屈」一垂,介既「屈缫」,则宾授,公受不言
译国君下令召见,即使是地位卑贱的人,大夫和士也必须亲自驾车前往。
“御”,郑玄解释为“迎接”,应当这样理解。但前后文都提到“驾车”,唯独这里将“御”解释为“迎接”,终究令人怀疑。(卷六,页二一)
披甲的人不行拜礼,因为担心拜礼时甲胄散乱不整。
“蓌”字从“从”,似乎是指杂乱的样子,而不是顺从的象征。唐代陆德明、孔颖达认为:“蓌”意为“挫”,即挫损其威严。恐怕这不符合古人用字的本义。郑玄认为“蓌”意为“诈”。更加属于主观臆测。字书竟然将“蓌”字的意义定为“诈”,并且读音也定为“诈”,真是可笑。(卷六,页二一)
国君不乘坐没有陪乘的车。
“奇”,读音同“奇偶”的“奇”,就像《郊特牲》中所说的“鼎俎奇”。“奇车”,就像后世所说的单车。国君出行必定有陪乘,称为副车,上文所说的“乘坐国君的车”就是这种情况。为了防备意外,所以国君不单独乘车出行。郑玄将“奇”解释为奇正之“奇”。这是错误的。(卷六,页二二—二三)
在国都内,用马鞭轻打马背,缓慢小心地驱赶,尘土不飞扬出车辙。慧音遂。徐,虽醉反。恤勿旧读窣没,今如字。
“策彗”,指像扫帚一样轻打马背;“彗”,即扫帚。“恤”,指稍微用力而不加重鞭策;“勿驱”,是为了说明其小心谨慎;“尘不出轨”,是为了形容其不猛驱;“勿驱”,就像进入国都不要快跑。郑玄将“恤勿”读作“搔摩”,是凭空捏造。(卷六,页二四)
乘坐国君的马,必须穿着朝服,带上马鞭和缰绳,不敢直接拉住登车绳,左边必须俯身行礼。步行跟随国君的马,必须走在道路中间。用脚践踏国君马的草料,要受惩罚。数国君马的牙齿,要受惩罚。
“国君下齐牛,式宗庙”,熊氏说:“应当说:下宗庙,式齐牛。”这是正确的。“以足蹙路马,皆有诛”,即用“诛”来训释“这”,然而这也过于严厉,不符合先王的典礼。(卷六,页二五)
曲礼下
捧着执行子(大夫)的器物,要举到眉毛以上;捧着国君的器物,要与眉毛平齐;大夫则举到与手平齐;士则提在手中。
“衡”与“绥”都是依据车上的器物来说的。“衡”,高七尺七寸,中等身材的人高八尺,“衡”大概与眉毛平齐。“绥”,是登车时拉的绳索,直立拿着绥,大概与手平齐。举到“衡”以上,即在眉毛之上。与“衡”平齐,即与眉毛平齐。“绥之”,即在心脏之下与手平齐,应当是手握绥的地方;说“绥之”,就像拉着绥一样。后文说“国君绥视,大夫衡视”与此相同。但这里是从高低来说,那里是从远近来说。郑玄将“衡”解释为“心”,将“绥”解释为“妥”,是错误的。又此处将“绥”作为低处,后文“国君,绥视”,将“绥”作为高处,前后说法游移不定,所以更知道不足为凭。(卷七,页一)
站立时要像石磬一样弯腰,佩玉下垂。主人佩玉倾斜,则臣子佩玉下垂。主人佩玉下垂,则臣子佩玉委地。
“立则磬折垂佩”这一句,泛泛地说站立的仪容应当如此。因为“垂佩”而涉及到主臣站立时的礼仪,君主有时不垂佩,那就是“佩倚”;臣子有时不止垂佩,那就是“佩委”。孔颖达认为这是“授受时的礼仪”,大概是附会上“尊卑垂帨”而说的,完全不足为据。为什么不能说这是言语时的礼仪呢,古代君主接受朝见都是站立的。(卷七,页二)
拿着玉器,如果有垫衬的就袒露上衣;没有垫衬的就穿着上衣。“袭”字,原作“亵”,依据今本改正。
郑玄说:“藉,即藻。……有藻为文饰,袒露上衣显示美也是文饰;无藻为质朴,穿着上衣充实美也是质朴。”按:“藻”与“缫”通用,郑玄这个说法大概是错误的。依据《觐礼》“奠圭于缫上”以及《周礼》“典瑞,……缫藉”的文字。孔颖达引用皇氏的意见,说《聘礼》中有“垂缫”、“屈缫”。将“垂缫”作为“有藉”,“屈缫”作为“无藉”,不知道“缫”是连缀在“圭”上的,可以垂下也可以弯曲,不是这里所说的“有藉”“无藉”。《觐礼》因为“圭”本来“无藉”,所以拜时说是用“缫”垫着,并不是“缫”就是“藉”,《典瑞》将“缫”“藉”连称,不对。而且与这里的“有藉”、“无藉”也不同,况且如果“藉”就是“缫”,又不应该称为“缫藉”了!《聘礼》说:“上介不穿外衣,拿着弯曲的缫的圭授予宾客。”《聘礼记》说:“凡是拿着没有垫衬的玉器要穿外衣。”那么“屈缫”与“无藉”各自分为两义,怎么能合而为一呢?况且《聘礼》中“拿着圭都穿外衣,只有拿着璧没有缫”,怎么能说“垂缫”是有垫衬就袒露上衣呢?又说“垂缫”可以称为“无藉”,反而称为“有藉”;“屈缫”可以称为“有藉”,反而称为“无藉”,都讲不通。郑玄又说:“圭璋单独拿着就穿外衣,璧琮加上束帛就袒露上衣,也是对的。”这本是依据《聘礼》说的。大概将“有束帛”作为“有藉”,“无束帛”作为“无藉”,正是本文的意思,不应当作为后一种说法!孔颖达不注意这一点,又错误地疏解道:“《聘礼》说:‘宾客穿外衣拿着圭。’又说:‘国君穿外衣接受玉器。’当时圭璧都弯曲着缫,《聘礼》:一个‘屈’一个垂,上介既然‘屈缫’,那么宾客授予,国君接受不说
「垂缫」自可知。此以为「屈缫」,亦误。所谓无藉者袭。『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是谓有藉者裼。」按:以「缫」为「藉」者,郑前一说也;以「束帛」为「藉」者,郑后一说也;今以郑前一说释「无藉者袭」,以郑后一说释「有藉者裼」,尤失礼。如其壁无缫正自宜袭,今乃反裼何得取为「有藉则裼」之证乎?疏又有因郑后一说而更误者,引皇氏曰:「郑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袭,其玉亦有裼袭,云圭「圭」字,原作「主」,今径改。璋特而袭者,上公享王,圭以马;享后,璋以皮。皮马既不上堂,惟特有圭璋,不可露见,必以物覆袭之也。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既有束帛承玉上,惟用轻细之物蒙覆以裼之也。」按:「袭裼」从来指人,无指玉者,岂容杜撰。且所谓以物覆袭,与用轻细之物蒙覆以裼者,此二物果何物耶?郝仲舆踵其说,而又变之,谓「以赤手执之为裼,以衣重掩其手执之为袭。」按:聘礼云:「公侧受宰玉,裼降立。」如郝义,「裼」字不当在「受」之下矣!又曰:「宾袭,迎于外,门外宾亦迎。」如郝义,「袭裼」字不当在「迎」之上矣!又玉藻上言「裘之裼袭」,下接「执玉龟袭」,亦可云「以衣重掩其手」乎?郝又曰:「行礼之服无倏裼倏袭,升降授受,须臾不上堂,不入次,易服何所?然则执玉必冬裘而后可乎?按古人行礼多有如此迂重者。」郝溺今以疑古,故不谓然,其实非也。檀弓记子游一吊之顷,亦先裼后袭,固不嫌于倏变也。裼袭不必专指裘,夏月,衣亦有裼袭也。郝又引诗「载衣之裼」,谓「单曰裼」。然则亦是「单」,非「赤手」矣!与己说矛盾,引之何为乎?此本无足辨,恐人惑其说,故辨之。此与聘礼记「凡执玉无藉者袭」之说同,「无藉者袭」则「有藉者裼」矣!(卷七,页五—七)
译“垂缫”的意思本来就可以知道。这里把它解释为“屈缫”,也是错误的。所谓“无藉者袭”,是指没有衬垫的玉要穿着外衣(袭);“宾裼,奉束帛加璧享”,这是说“有藉者裼”,即有衬垫的玉要露出中衣(裼)。按:把“缫”解释为“藉”的,是郑玄前一种说法;把“束帛”解释为“藉”的,是郑玄后一种说法;现在用郑玄前一种说法来解释“无藉者袭”,用郑玄后一种说法来解释“有藉者裼”,更是违背礼制。如果璧没有缫,本来就应该穿着外衣(袭),现在反而露出中衣(裼),怎么能拿它作为“有藉则裼”的证据呢?孔颖达的疏又因为采纳郑玄后一种说法而更加错误,引用皇侃的话说:“郑玄说‘亦是’,意思是不仅人有裼袭之分,玉也有裼袭之分。说圭璋单独出现时穿着外衣(袭),是因为上公向周王进献时,圭配马;向王后进献时,璋配皮。皮和马既不上堂,只有单独拿着圭璋,不能裸露看见,必定要用物品覆盖穿着外衣(袭)。说璧琮加上束帛时露出中衣(裼),是因为既然有束帛承托在玉上面,只用轻薄细密的物品覆盖露出中衣(裼)就可以了。”按:“袭裼”历来是指人,没有指玉的,哪里容许杜撰。况且所谓用物品覆盖穿着外衣(袭),与用轻薄细密的物品覆盖露出中衣(裼),这两样物品究竟是什么呢?郝懿行沿袭他的说法,而又加以改变,说“用赤手拿着叫裼,用衣服重重地掩盖手拿着叫袭”。按:《聘礼》说:“国君在旁边接受宰官的玉,露出中衣(裼)走下台阶站立。”如果按照郝懿行的意思,“裼”字不应当放在“受”字之后了!又说:“宾客穿着外衣(袭),在门外迎接;门外宾客也迎接。”如果按照郝懿行的意思,“袭裼”二字不应当放在“迎”字之前了!又《玉藻》上文说“裘的裼袭”,下文接着说“拿着玉龟穿着外衣(袭)”,也可以说“用衣服重重地掩盖手”吗?郝懿行又说:“行礼的衣服不会忽然裼忽然袭,升降授受,片刻不上堂,不入次,换衣服的地方在哪里?那么拿着玉必定是冬天穿皮袄才可以吗?按古人行礼多有如此迂腐繁重的。”郝懿行拘泥于今人以怀疑古礼,所以我不认为他是对的,其实他是不对的。《檀弓》记载子游一次吊唁的时候,也是先裼后袭,本来不嫌忽然变化。裼袭不必专指皮袄,夏天,衣服也有裼袭。郝懿行又引用《诗经》“载衣之裼”,说“单衣叫裼”。那么这也是“单衣”,不是“赤手”了!与自己说法矛盾,引用它做什么呢?这本不值得辩驳,恐怕人们被他的说法迷惑,所以辩驳它。这与《聘礼记》“凡执玉无藉者袭”的说法相同,“无藉者袭”那么“有藉者裼”了!
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
不能而托疾,此恐未宜。(卷七,页九)
侍于君子,不顾望而对,非礼也。
前云「辞让而对」,言其出之口也;此云「顾望而对」,言其见之形也,更深妙可思。(卷七,页一○)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器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
郑氏以下文言「去国之事」,遂以此节亦作「去国」解,非也。文无「去国」字,其云「谨修……审行」,乃是有治民之这者,岂「去国」之曰乎?曲礼文固皆相因,此云「如其国之故」,故下云「人臣去国也」;非下云「去国」,此亦云「去国」也。(卷七,页一○)
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
陈用之曰:「非丧而读丧礼,非人子之情;非葬而读祭礼,则非孝子之情。」此说释记文自是,然毕竟丧、祭二礼,平时不一寓目,临时读之能一一自尽否?得无犯临渴掘井之诮乎?此处似当更详,不可全油也。(卷七,页一三)
龟筴,几杖,席盖,重素,袗絺绤,不入公门。苞屦,扱?,厌冠,不入公门。书方,衰,凶器,不以告,不入公门。
「席盖」,吕与叔谓「坐席御日前雨之盖」,此说是,又与「几杖」为一类也。郑氏谓「载丧车」,引杂记「士輤苇席以为屋,蒲席以为裳帷」。然则何独举士之丧车为言乎?此执礼解礼之谬也。孔氏曰:「举士为例,卿大夫丧车亦不「不」字原敓,今径补。得入。」此辞遁处。成容若主郑说,驳吕说,谓:「卿大夫公门内听事,岂容不敷席而坐?又岂容不以盖蔽雨日?」按:若加隆大臣,则席盖亦或得入,如「尸与七十得入几杖」是也,若其常,恐未宜。(卷七,页一四—一五)
公事不私议。
「公事不私议」,谓议公事者,当公议之,不可私也。郑氏谓「嫌若奸」,是也。马彦醇曰:「季孙使冉有访田赋于仲尼。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季孙用田赋,非孔子所能止,其私于冉有岂得已哉!」按:孔子本无公议之这,又季孙使人访,则是反属于私,尤非公也。比拟皆失,安得取彼文「私」字,证此「私」字而为孔子斡旋乎?无谓甚矣!集说、集注皆载其说,故辨之。(卷七,页一五—一六)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
「凡家造」,亦统言之,不必以家为大。夫下云「大夫士祭器不踰竟」,则士亦有祭器矣!「牺赋」,吕与叔曰:「亦器也。牺牲之器如:牢、互、盆、簝之属;赋,兵赋也,其器如:弓、矢、旗、物、弓剑之属。」愚按:「牺」亦祭器,但其粗而易为者耳。(卷七,页一六—一七)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
「先为祭服」则得设祭器可知,此对仗立言之妙,又以祭服易成故耳!郑氏谓「器可假,祭服宜自有」。然则祭器可不必自有矣!不知不然。此执则礼运「大夫祭器不假,为非礼」之说也。按:王制以「大夫祭器不假,为礼」,则礼运之说,非也。郑既不别是非,又强添「假」字以解此文,皆谬。孔氏曰:「缘人形参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祭器之品,量同官同,既可暂假,故营之在后。」虽极意挽回,然而费辞甚矣!(卷七,页一七)
大夫士去国:踰竟,为坛位,乡国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彻缘,鞮屦、素?,乘髦马,不蚤鬋,不祭食,不说人以无罪;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
孔氏曰:「此大夫士三谏而不从。」又曰:「大戴礼云『大夫俟放于郊三年,得环乃还,得玦乃去』。此国踰三月乃得不同者,得玦之后,从郊至竟,三月之内行此礼。」按:记文言大夫士去国,不必定是三谏不从,若果三谏不能,则当逃之矣!即下文。即不然如孟子三宿出昼是也。乃引大戴记「被放,俟郊三年」之说,有何交涉乎?且大戴记言「三年」,言「郊」;曲礼言「三月」,言「竟」,又
译君主让士人射箭,如果射不中,就推说有病,说:“我有背柴草的劳累之病。”
不能射却托辞有病,这恐怕不太合适。(卷七,页九)
侍奉君子,不看顾四周就回答,是不符合礼的。
前面说“谦让着回答”,说的是说话的态度;这里说“看顾四周才回答”,说的是表现出的仪态,更加精妙值得深思。(卷七,页一○)
君子施行礼仪,不要求改变当地的习俗。祭祀的礼仪,居丧的服饰,器物哭泣的位置,都依照那个国家的旧制,谨慎地修习其法度并审慎地执行。
郑玄根据下面的文字说这是“离开国家的事情”,于是把这一节也解释为“离开国家”,这是不对的。文中没有“离开国家”的字样,所说的“谨慎修习……审慎执行”,是有治理百姓职责的人,难道是“离开国家”时说的吗?《曲礼》的文字本来都是相互关联的,这里说“依照那个国家的旧制”,所以下面才说“人臣离开国家”;并不是下面说“离开国家”,这里也就说“离开国家”。(卷七,页一○)
居丧期间,还没有安葬,诵读丧礼;已经安葬,诵读祭礼;丧期结束恢复常态,诵读乐章。
陈用之说:“不是丧期却诵读丧礼,不符合为人子女的情感;不是安葬却诵读祭礼,也不符合孝子的情感。”这种说法解释经文自然是对的,但毕竟丧礼、祭礼这两种礼仪,平时并不常看,临时诵读能一一完全掌握吗?岂不是犯了临渴掘井的讥讽吗?这里似乎应当更加详细,不能完全含糊。(卷七,页一三)
龟甲蓍草,几案手杖,坐席伞盖,纯白的丧服,单层的细葛布衣,不进入公门。包鞋,衣襟敞开,压低的帽子,不进入公门。方形的丧服,凶器,不向人告知,不进入公门。
“席盖”,吕与叔认为是“坐席和遮阳挡雨的伞盖”,这个说法是对的,又和“几杖”属于一类。郑玄认为是“载丧的车”,引用《杂记》“士人的丧车用苇席做车顶,用蒲席做车帷”。然而为什么只举士人的丧车来说呢?这是执礼解礼的错误。孔颖达说:“举士人为例,卿大夫的丧车也不‘不’字原缺,今径补。得进入。”这是逃避问题的言辞。成容若主张郑玄的说法,驳斥吕与叔的说法,认为:“卿大夫在公门内听事,难道允许不铺席而坐吗?又难道允许不用伞盖遮挡雨日吗?”按:如果是对大臣格外尊崇,那么席盖或许可以进入,比如“尸和七十岁老人可以进入几杖”就是这样,如果是常规情况,恐怕不合适。(卷七,页一四—一五)
公事不在私下议论。
“公事不私议”,意思是议论公事的人,应当公开议论,不可以私下进行。郑玄认为“担心像奸邪”,是对的。马彦醇说:“季孙派冉有向孔子询问田赋。孔子不直接回答,而是私下告诉冉有。季孙采用田赋,不是孔子所能阻止的,他私下告诉冉有难道是不得已吗!”按:孔子本来就没有公开议论的意思,而且季孙派人来询问,这反而属于私下,尤其不是公开。比拟都失去了本意,怎么能取那篇文字中的“私”字,来证明这里的“私”字而为孔子辩解呢?太荒谬了!《集说》、《集注》都记载了他的说法,所以加以辨正。(卷七,页一五—一六)
凡是家庭制造物品:祭器排在最先,牺牲赋税排在其次,养生的器具排在最后。
“凡家造”,也是统而言之,不必认为家就是大家。下面说“大夫士的祭器不越过国境”,那么士也有祭器了!“牺赋”,吕与叔说:“也是器具。牺牲的器具如:牢、互、盆、簝之类;赋,是兵赋,其器具如:弓、矢、旗、物、弓剑之类。”我按:“牺”也是祭器,只是比较粗糙容易制作的罢了。(卷七,页一六—一七)
没有田禄的人,不设祭器;有田禄的人,先制作祭服。
“先制作祭服”就可以知道能够设置祭器,这是对仗立言的妙处,又因为祭服容易制成所以如此!郑玄认为“祭器可以借用,祭服应当自有”。那么祭器就不必自有了吗?不知道不是这样。这是执着于《礼运》中“大夫祭器不借用,是不合礼”的说法。按:《王制》以“大夫祭器不借用,是合礼”,那么《礼运》的说法,是不对的。郑玄既不分清是非,又强行添加“借”字来解释这段文字,都是错误的。孔颖达说:“因为人的身形参差不齐,衣服有大小,不可借用,所以应当先制作。祭器的品类,量同官同,既然可以暂时借用,所以经营它在后。”虽然极力挽回,但是费辞太多了!(卷七,页一七)
大夫士离开国家:越过国境,筑坛设位,面向祖国哭泣,穿素衣、素裳、素冠,去掉边缘装饰,穿皮底鞋、素袜,骑杂色马,不修剪指甲胡须,不祭祀食物,不告诉别人自己无罪;妇人不当侍奉,三个月后恢复常服。
孔颖达说:“这是大夫士三次劝谏而不被听从。”又说:“《大戴礼》说‘大夫等待被放逐到郊外三年,得到玉环就回来,得到玉玦就离开’。这里国家过了三个月才不同的,是在得到玉玦之后,从郊外到国境,三个月之内行此礼。”按:经文说大夫士离开国家,不一定一定是三次劝谏不从,如果真的三次劝谏不能,就应当逃走了!即下文。如果不这样,就像孟子在昼地住了三晚才离开一样。于是引用《大戴记》“被放逐,在郊外等待三年”的说法,有什么关联呢?而且《大戴记》说“三年”,说“郊”;《曲礼》说“三月”,说“竟”,又
无得玦之说,何得曰得玦之后,从郊至竟三月之内行此礼乎?孔氏好为附会如此。(卷八,页一—二)
译既然没有获得玦的说法,怎么能说在获得玦之后,从郊祀到结束这三个月之内举行这种礼仪呢?孔氏喜欢这样牵强附会。
大夫士见于国君,君若劳之,则还辟,再拜稽首。君若迎拜,则还辟,不敢答拜。
此言大夫士初见于君之礼也。大夫士从外来,故君有「劳之」之礼,及「迎拜」之礼。郑以聘礼释之,非是。记文但言「大夫士」,不言「大夫士聘」;言「国君」,不言「他国之君」也。按:聘礼:致馆,受几、受币、私觌、君劳归饔饩,宾莫不稽首,何独以「劳之」之一端偶合,而遂谓聘礼乎?聘礼:君拜迎,宾不答拜;君拜送,宾不顾。不顾即不答拜,使果为聘礼,又安得但言答拜不言拜送乎?郑于「君劳」前补曰:「宾见君既拜矣!」聘礼:「宾私觌,己拜主君,后主君始劳。」故补之。孔氏曰:「聘礼无『还辟』之文,文不备耳!」皆执礼解礼,穿凿附会之甚者也。注疏之以为聘礼者,有故。以下云「君于士不答拜」,此处言「君拜士」,似不合,故以为聘礼耳!不知云「君若迎拜」,「若」者,未定之辞,有迎拜,亦有不迎拜者。在内,君若劳之,亦同。释经不可以辞害意,况其辞本自明白,何烦他说乎?又聘礼、士相见礼「君亦皆拜士」,说见后。(卷八,页三—四)
大夫士相见,虽贵贱不敌,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
此言大夫士初相见之礼也。大夫士互为主客,各以相敬而先拜,不论主客,亦不论大夫士也。郑氏但曰「尊贤」,尤不分同国异国。孔氏乃以为「使臣受劳己竟,次见彼国卿大夫。……异国则尔,同国则否。」若然,尊卑之礼不施于同国乎?按:士相见礼云:「先生、异爵者,请见之则辞,辞不得命,先见之。」与此微不同。(卷八,页四—五)
凡非吊丧,非见国君,无不答拜者。
此言答拜之礼,而举不答拜者以见之也。「见国君」,即前文「大夫士见于国君,君若迎拜,不敢答拜」之义,嫌与君亢宾之礼也。郑氏谓:「国君见士,不答拜。」若然,当云「国君见士」,不当云「见国君」矣!又「吊丧」、「见君」皆一例,指往吊往见之人。若于「吊」,指往吊者;于「见」,又指受见者,亦无此文理,且于下文「君于士,不答拜」复。(卷八,页五)
大夫见于国君,国君拜其邕。士见于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国始相见,主人拜其邕。
此言「拜邕」之礼也。「大夫见于国君」、「士见于大夫」,言初为大夫与士,见于君与大夫,君与大夫拜其邕。此指尊者之拜辱,礼贤也。「同国始相见」,言同在一国,初为大夫,见大夫;初为士,见士,主人拜其邕。此指敌者之拜辱,谢先施也。曰「同国」者,盖以若云「大夫见大夫,大夫拜其邕。士见士,士拜其辱。」岂成文理?故曰「同国」,曰「主人」,所以包括之。此正文章善断制处。孔氏油「同国」字,便以为上四句是异国,亦以聘礼释上四句,误矣!且因此「同国」字,并上文数处,皆以为异国,更误矣!(卷八,页六—七)
君于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则答拜之。大夫于其臣,虽贱,必答拜之。男女相答拜也。
此又言「答拜」、「不答拜」之礼也。按:「拜邕」与「答拜」均是君之拜。上言「君拜大夫邕」,不言「拜士辱」;此言「君于士,不答拜」,义正同。则上言「拜大夫辱」者,其指本国明矣!若为异国,何不亦连言士乎?又此处始言「非其臣」,则上文数处皆指本国更明矣!按:聘礼云「聘使还,士、介、君皆答拜。」士相见礼云「士见国君,君答壹拜」,与此不同。孔氏曲解之,皆非已。上五节皆言大夫士见国君与大夫士相见之礼,郑、孔不察乎此,惟执聘礼为说,所谓执礼解礼之谬如此。诸解皆从之,吁!礼之汨没于注疏者多矣!(卷八,页七—八)
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
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此云:「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不同者,盖末世诸侯儗天子,大夫拟诸侯,故记者各举所闻言之,其实无不同也。孔氏以与
译大夫和士拜见国君,国君如果慰劳他们,他们就退避一旁,行两次拜礼并叩头至地。国君如果迎上前去拜礼,他们就退避一旁,不敢回拜。
这是说大夫和士初次拜见国君时的礼仪。大夫和士从外地来,所以国君有“慰劳”的礼仪,以及“迎拜”的礼仪。郑玄用聘礼来解释,是不对的。经文只说“大夫和士”,并没有说“大夫和士出使聘问”;只说“国君”,并没有说“别国的国君”。查考聘礼:在致馆、接受几案、接受币帛、私觌、国君慰劳归饔饩时,宾客没有不叩头至地的,怎么能仅凭“慰劳”这一端偶然相合,就断定是聘礼呢?聘礼中:国君迎拜,宾客不回拜;国君送拜,宾客不回头。不回头就是不回拜,假如真的是聘礼,又怎么只说回拜而不说送拜呢?郑玄在“国君慰劳”前面补说:“宾客拜见国君已经拜过了!”聘礼中:“宾客私觌,先拜主君,然后主君才慰劳。”所以郑玄才补上这句话。孔颖达说:“聘礼中没有‘退避’的文字,只是文辞不完备罢了!”这都是拘泥于礼制条文来解释礼制,穿凿附会到了极点。注疏之所以认为这是聘礼,是有原因的。下文说“国君对士不回拜”,这里说“国君拜士”,似乎不相合,所以认为这是聘礼。却不知道文中说“国君如果迎拜”,“如果”是不确定的词,有迎拜的情况,也有不迎拜的情况。在国内,国君如果慰劳他们,道理也一样。解释经文不可以因文辞而损害原意,何况文辞本来就很明白,何必另作他解呢?又聘礼、士相见礼中“国君也都拜士”,说法在后面。(卷八,页三—四)
大夫和士互相拜见,虽然地位贵贱不相等,主人敬重客人,就先拜客人;客人敬重主人,就先拜主人。
这是说大夫和士初次互相拜见时的礼仪。大夫和士互为主客,各自因为互相敬重而先拜,不论主客,也不论是大夫还是士。郑玄只说“尊重贤人”,尤其不区分同国还是异国。孔颖达却认为是“使臣受劳完毕,接着拜见别国的卿大夫。……异国是这样,同国就不是这样。”如果这样,尊卑的礼仪就不施行于同国了吗?查考《士相见礼》说:“先生、爵位不同的人,请求拜见就推辞,推辞不掉,就先拜见。”这与这里略有不同。(卷八,页四—五)
凡不是吊丧,不是拜见国君,没有不回拜的。
这是说回拜的礼仪,而举出不回拜的情况来表明这一点。“拜见国君”,就是前文“大夫和士拜见国君,国君如果迎拜,不敢回拜”的意思,是嫌与国君平起平坐的礼仪。郑玄说:“国君拜见士,不回拜。”如果这样,应当说“国君拜见士”,不应当说“拜见国君”了!又“吊丧”、“拜见国君”都是一类,指的是前往吊丧、前往拜见的人。如果在“吊丧”中,指前往吊丧的人;在“拜见”中,又指接受拜见的人,也没有这样的文理,而且与下文“国君对士,不回拜”重复。(卷八,页五)
大夫拜见国君,国君拜谢他的辛劳。士拜见大夫,大夫拜谢他的屈尊。同国初次拜见,主人拜谢对方的辛劳。
这是说“拜谢辛劳”的礼仪。“大夫拜见国君”、“士拜见大夫”,是说刚成为大夫和士,拜见国君和大夫,国君和大夫拜谢他们的辛劳。这是指尊者拜谢屈尊,礼贤下士。“同国初次拜见”,是说同在同一个国家,刚成为大夫,拜见大夫;刚成为士,拜见士,主人拜谢对方的辛劳。这是指地位相当者拜谢屈尊,感谢先施予的恩惠。说“同国”,大概是因为如果说“大夫拜见大夫,大夫拜谢辛劳。士拜见士,士拜谢屈尊。”怎么能成文理呢?所以说“同国”,说“主人”,用来概括这些情况。这正是文章善于断制的地方。孔颖达因为“同国”二字,就认为上面四句是异国,也用聘礼来解释上面四句,错了!而且因为“同国”二字,把上文几处都认为是异国,更错了!(卷八,页六—七)
国君对士,不回拜;如果不是他的臣子,就回拜。大夫对他的臣子,即使卑贱,一定回拜。男女互相回拜。
这又说“回拜”、“不回拜”的礼仪。查考:“拜谢辛劳”与“回拜”都是国君的拜礼。上文说“国君拜大夫辛劳”,不说“拜士屈尊”;这里说“国君对士,不回拜”,意义正相同。那么上文说“拜大夫辛劳”的,其指本国就明白了!如果是异国,为什么不也连带说士呢?又这里才开始说“不是他的臣子”,那么上文几处都指本国就更明白了!查考聘礼说“聘使回国,士、介、国君都回拜。”《士相见礼》说“士拜见国君,国君回拜一次”,这与这里不同。孔颖达曲解这些,都不对。上面五节都说大夫和士拜见国君以及大夫和士互相拜见的礼仪,郑玄、孔颖达不察究这一点,只拘泥于聘礼来解说,所谓拘泥于礼制条文来解释礼制的谬误就是这样。各种解说都跟随他们,唉!礼制被注疏所淹没的太多了!(卷八,页七—八)
国君春天打猎不包围沼泽;大夫不掩捕成群的野兽,士不取幼兽和鸟卵。
《王制》说:“天子不包围四周,诸侯不掩捕成群的野兽。”这里说:“国君春天打猎不包围沼泽,大夫不掩捕成群的野兽。”不同的原因,大概是末世诸侯比拟天子,大夫比拟诸侯,所以记述者各自举出所听到的来说,其实没有不同。孔颖达认为与
王制不同而曰:「王制上文云:『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郑谓:『夏不田,谓夏时也。』周礼四时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围。则知彼亦夏礼也。」按:周礼田四时,不可信。王制三田自是周制,郑因周礼四时田,而疑王制三田为夏制,孔又因郑以三田为夏制,而并疑王制不合围为夏制,所谓以讹传讹者是矣!」(卷八,页八)
译《王制》的体例与《周礼》不同,然而有人却说:“《王制》上文记载:‘天子与诸侯,若无战事,则每年举行三次田猎。’郑玄认为:‘夏季不田猎,指的是夏季时节。’《周礼》规定四季皆行田猎,而此处说三次田猎,是因为下文接着说‘不合围’。由此可知,那(不合围)也是夏代的礼制。”按:《周礼》规定四季田猎,是不可信的。《王制》中的三次田猎自然是周代的制度,郑玄因为《周礼》有四季田猎的记载,便怀疑《王制》的三次田猎是夏代的制度;孔颖达又因为郑玄将三次田猎视为夏制,进而怀疑《王制》中不合围的做法也是夏代的制度,这真是所谓以讹传讹了!
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告。君劳之,则拜;问其行,拜而后对。
大夫士有献,又私行出疆,似皆衰世之礼。(卷八,页一○)
国君去其国,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庙也!士,曰奈何去坟墓也!国君死社稷,大夫死众,士死制。
此两节自注疏以来,皆误合为一节,以致混乱不楚。又泛引古事分别经权,此皆不察文义及事理漫为说者也。两节各自为义,因上有「社稷」字,遂生出下节,曲礼文多如此。观大夫士言「死众」、「死制」,不言「宗庙」、「坟墓」可见矣!即止「国君去社稷」与「国君死社稷」似同一事而寔别。何则?去社稷者,可以不去,故人止之,如卫成、鲁昭之类,宗社未亡,不得因内乱而辄去也。死社稷者,不可以去,故须死之!如宗社已亡,不得尚流离琐尾于他国,及如后世欸降之事是也。孔氏不得此旨,谓「国君死社稷,不去国为正礼。太王去国为权法。」夫太王为狄所侵,非自致内乱之比,固可以去。故盂子有请择二者之说。又宗社未亡,邑于岐山以图兴复,亦非流离他国之比,岂可遂这以死,而谓不死为权法乎?且其时,邠人从之如归市,未闻有止其去国者,何得纽合两节之文,而以太王作证也?如其说,去国既为权法,臣民奈何止之,岂止其夫国,乃是欲其死也。至于大夫与士,则谓去宗庙坟墓,为三谏不从,及或以罪见黜,谓「死众」、「死制」为冠难及教令。若是,此两处之文既别,何为独于去国死社稷而纽合之耶!黄叔阳拾疏之余说,竟以上节为「权」,下节为「经」;上节为「下人为上」之义,下节为「上人守正」之义。尤凿谬不足辨。(卷八,页一一—一二)
君天下,曰天子。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曰予一人。
「天子」,通称。「予一人」,自称。郑氏谓「皆摈者辞」,非也。(卷八,页一三)
崩,曰天王崩。复,曰天子复矣。告丧,曰天王豋假。措之庙,立之主,曰帝。
按:「天王」之称,始见于春秋。周祔庙不称帝,而此称帝,秦汉之礼也。吕与叔疑为殷世,未然。(卷八,页一五)
天子未除丧,曰予小子;生名之,死亦名之。
此说考于周初则不合,如周颂「闵予小子」。洛诰「以予小子,扬文武烈」,非尽「未除丧」之称,而顾命称「予一人钊」,又非尽「予小子」也。郑氏于前「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称曰余小子」,以为「未除丧」称,正未考耳!郑氏曰:「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名之,曰:小子王。晋有小子侯,是僭取于天子号也」。按:郑因上有「予小子」之称,遂撰一「小子王」之名,以实其「生名」、「死名」。以侯证王既不类,又谓「小子侯」为僭天子号,尤无据。吕与叔祖其说,反疑上「予小子」予字为衍,益可笑。又曰:「春秋书王子猛卒。不言小子者,臣下之称,与史策之词异也。」夫春秋非即史策乎?史策非即臣下之称乎?此何说也,吴「吴」字,原误作「吕」,今径改。幼清曰:「春秋:景王崩,悼王未踰年,入于王城,不称天王而称王子猛,所谓生名之也。死不称天王崩而称王子猛卒,所谓死亦名之也。」按:此说似是而亦非也。春秋称王子猛者,所以别于王子朝也。又子猛以秋入,而十月卒,未成乎为君,故仅称名。设令子猛无子朝之嫌,而位又踰一、二年之久,虽「未除丧」而死,春秋亦必不称其名也。使记文果如其说,以为春秋辞例,则记文误矣!(卷八,页一五—一六)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曲礼此文但为列名,不为定数,犹存古意。若周礼之错杂侈陈;昏义之附会定数;郑氏之谬妄定夕,皆一扫而空之,可也。按:此叙嫔于世妇下,则世妇贵于嫔也。昏义乃云:「九嫔、二十七世妇。」周礼袭之,世儒但传习彼说,而于曲礼之近古者,反不一及焉,何也?妻为对夫人通称,诗「艳妻煽方处
译大夫私自出行离开国境,必须请示。返回时,必须有进献。士私自出行离开国境,必须请示。返回时,必须报告。国君慰劳他,就拜谢;询问他的行程,拜谢之后才回答。
大夫和士有进献,又私自出行离开国境,似乎都是衰微时代的礼制。(卷八,页一○)
国君离开他的国家,人们阻止他说:怎么能离开社稷呢!大夫,说:怎么能离开宗庙呢!士,说:怎么能离开坟墓呢!国君为社稷而死,大夫为民众而死,士为法度而死。
这两节文字自注疏以来,都被错误地合并为一节,导致混乱不清。又广泛引用古代事例来分别常礼与权变,这都是不考察文义及事理而随意解说的人。两节各自有各自的含义,因为上面有“社稷”二字,于是引出了下面一节,《曲礼》的文字大多如此。看大夫和士说“死众”、“死制”,不说“宗庙”、“坟墓”,就可以明白了!即使“国君离开社稷”与“国君为社稷而死”看似同一件事,但实际上不同。为什么呢?离开社稷,是可以不离开,所以人们阻止他,像卫成公、鲁昭公之类,宗庙社稷尚未灭亡,不能因为内乱就擅自离开。为社稷而死,是不可以离开,所以必须为之而死!像宗庙社稷已经灭亡,不能还流离失所于他国,以及像后世投降之事一样。孔氏不懂得这个旨意,说“国君为社稷而死,不离开国家是正礼。太王离开国家是权法。”太王被狄人侵扰,不是自己招致内乱的情况,本来可以离开。所以孟子有请择二者之说。又宗庙社稷尚未灭亡,在岐山建邑以图复兴,也不是流离他国的情况,怎么可以就这样死去,而说不死是权法呢?况且当时,邠人跟随他像赶集一样,没听说有人阻止他离开国家,怎么能牵强合并两节的文字,而以太王作为证据呢?如果按照他的说法,离开国家既然是权法,臣民为什么阻止他,难道阻止他离开国家,是想要他死吗。至于大夫和士,则认为离开宗庙坟墓,是因为三次劝谏不听,以及因为犯罪被罢黜;说“死众”、“死制”是因为遭遇危难以及执行教令。如果是这样,这两处文字既然不同,为什么唯独在离开国家、为社稷而死这一项上牵强合并呢!黄叔阳拾取注疏的余说,竟然以上节为“权”,下节为“经”;上节为“下人为上”之义,下节为“上人守正”之义。尤其牵强荒谬,不值得辩驳。(卷八,页一一—一二)
统治天下,称为天子。朝见诸侯,分派职事、授予政令、任用功劳,称为予一人。
“天子”,是通称。“予一人”,是自称。郑氏说“都是傧相的辞令”,不对。(卷八,页一三)
崩,称为天王崩。招魂,称为天子复矣。报告丧事,称为天王豋假。安放于宗庙,树立的主牌,称为帝。
按:“天王”的称呼,开始见于《春秋》。周朝附庙不称帝,而这里称帝,是秦汉的礼制。吕与叔怀疑是殷商时代,不对。(卷八,页一五)
天子没有脱去丧服,称为予小子;活着时称名,死了也称名。
这种说法考察周初则不合,如《周颂》“闵予小子”。《洛诰》“以予小子,扬文武烈”,不全是“未除丧”的称呼,而《顾命》称“予一人钊”,又不全是“予小子”。郑氏对于前面“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称曰余小子”,认为是“未除丧”的称呼,正是没有考察清楚!郑氏说:“活着称名,叫:小子王;死了也称名,叫:小子王。晋国有小子侯,是僭越取用天子的称号。”按:郑氏因为上面有“予小子”的称呼,于是编造一个“小子王”的名字,来证实他的“生名”、“死名”。用侯来证明王本来就不类似,又说“小子侯”是僭越天子的称号,尤其没有根据。吕与叔祖述他的说法,反而怀疑上面“予小子”的“予”字是衍文,更加可笑。又说:“《春秋》记载王子猛去世。不说小子的,是臣下的称呼,与史策的词语不同。”《春秋》不就是史策吗?史策不就是臣下的称呼吗?这是什么说法,吴“吴”字,原误作“吕”,现在直接改正。吴幼清说:“《春秋》:景王去世,悼王未满一年,进入王城,不称天王而称王子猛,这就是所谓的活着称名。死不称天王崩而称王子猛卒,这就是所谓的死了也称名。”按:这种说法看似正确但实际上不对。《春秋》称王子猛,是为了区别于王子朝。又子猛在秋天即位,而十月去世,没有成为正式的君主,所以只称名。假设子猛没有王子朝的嫌疑,而地位又超过一、二年之久,即使“未除丧”而死,《春秋》也一定不会称他的名字。如果《礼记》的文字果真如他所说,认为这是《春秋》的辞例,那么《礼记》的文字就错了!(卷八,页一五—一六)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曲礼》这段文字只是列举名称,不规定数量,还保留古意。如果《周礼》的错杂侈陈;《昏义》的附会定数;郑氏的谬妄定夕,都一扫而空,就可以了。按:这里叙述嫔在世妇之下,那么世妇比嫔尊贵。《昏义》却说:“九嫔、二十七世妇。”《周礼》沿袭它,世俗儒生只传习那种说法,而对于《曲礼》中接近古意的,反而一概不涉及,为什么呢?妻是对夫人的通称,《诗经》“艳妻煽方处
」,则后亦称妻也。或者「取妻」为「栖息」之义。妾为接见之礼,以见天子之妻、妾备耳!不必油。孔氏引郑注内则:「妻之言齐也,与夫敌体。谓彼是判合齐体,此是进御于王之时,暂有齐同之义。」然则世妇、嫔、妾亦暂有齐同,何以不名妻也?可笑如此。(卷九,页一—二)
译」,那么后来也就称妻了。或许「取妻」是「栖息」的意思。妾是接见的礼仪,用以表明天子的妻、妾都齐备罢了!不必多言。孔氏引用郑玄对《内则》的注解说:「妻的意思是齐,与丈夫地位对等。是说那男女结合成为齐同之体,这是进御于君王的时候,暂时有齐同的意义。」既然如此,世妇、嫔、妾也暂时有齐同的意义,为什么却不称她们为妻呢?可笑到如此地步。(卷九,页一—二)
五官致贡,曰享。
此皆周制,郑氏谓「殷制」,非也。按:记中,如:旧称中庸子思作,缁衣公孙尼子作,三年问荀卿作,月令吕不韦作,王制汉博士集,此其可知者,其不可知者,大抵不出周、秦、汉初人也。夫以周、秦、汉初之人,其于载籍所遗皋,耳目所?记,不过周之中叶以后为多,若文武之制,固以邈若隔代,况能及于文武以前,孔子所叹为不足征者乎?郑氏以误信周礼之故,其注礼记,凡于周礼不合者:或曰「殷制」,或曰「夏、殷制」,或曰「虞、夏、殷制」,而目为殷制者尤多,以其尚近周也。一切武断紊乱礼文,莫斯为甚!记中间有取周以上之制,与周比类而言者,此固载籍耳目所仅得什一于千百者也。如:檀弓于「棺制」;王制「养老礼,分虞、夏、殷、周」;郊特牲于「祭之所尚,分虞、殷、周;檀弓于「色之所尚」,礼器于「尸礼」,郊特牲于「冠礼」,分夏、殷、周。虽其中亦不无附会,然必皆标举时代,疏析名目,末尝蒙混紊越于其间,则其不加标举疏析者,统属之周,是可知矣!故此章所言,不能果必其为文武之制,但在伪周礼未出以前,要为近古而可信。无如今人耳目全受蔽于周礼,又加郑氏以此等记文断为殷礼,宜乎日有真周礼在前,直摈弃而不道也,岂不重可叹哉!按「天官」乃总名,配「天王」而言,非别有「天官」,如周礼专属之「大宰」也。以下「六大」、「五官」、「六府」、「六工」,皆「天官」也。「六府」、「六工」卑于「六大」、「五官」,又以「五官」为主。「五官」者:「司空」、「司徒」虞廷有之;周初增以「司马」,见于牧誓;详古文尚书。又有「司寇」见于立政;「司士」则惟见于此,其名既多近古,而官亦备是焉。「六大」者,「大宰」即「冢宰」,有代君摄百官之任;「大宗」即虞之「秩宗」,主祭祀天地、鬼神者,故皆不列「五官」之内。若「大史」以下,职次渐轻,以及「六府」、「六工」,自皆不敌「五官」。其受「大宗」以下,及「六府」、「六工」之成,以质于天子者,亦惟「五官」,故曰「五官致贡,曰享」。试观此文,「六大」、「五官」、「六府」、「六工」之职,何详而别也;「六典」、「五众」、「六职」、「六材」之名,何典而该也,即此已足见其大?,又何取于繁文侈义,贻误人国之周礼哉!(卷九,页六—八)
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其摈于天子也,曰天子之吏。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
「五官」,即上「司徒」等官,证疏是。疏别引熊氏为「五等诸侯」,吴幼清谓「五侯」,不可从。「五官」之中有「司徒」、「司马」、「司空」,其爵为三公,其出封于畿外以统诸侯,则号曰「伯」。「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者,谓以五官之长者谓之,是职主四方者也。此与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一节之义略同。「方伯」,即「州伯」。王制云:「八州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下」字,原作「子」,今径改。以为左右,曰二伯。」此云「五官之长,曰伯」,下文又称「天子之老」,当是此「二伯」无疑,但未云「二」耳!郑氏于上之不合周礼者,则属之殷;于此可合公羊传「周公主陕东,召公主陕西」之说,又属之周,倏殷倏周,前后移夺,即此可见其谬妄矣!孔氏为之说曰:「殷改置二伯,与周同。」尤足哂也。「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外」,他国也。「曰公」、「曰君」,皆他人称之也。郑皆以为自称,而解「外」为「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何其费如许曲折耶!下「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亦同此解。(卷九,页八—九)
九州岛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
「五官之长」,合五官之长也。「九州岛之长」,每一州之长也。不可油上为解。此
译五官向天子进献贡品,称为“享”。
这些都属于周代的制度,郑玄认为是“殷代制度”,这是错误的。考按:《礼记》中,如:旧称《中庸》是子思所作,《缁衣》是公孙尼子所作,《三年问》是荀卿所作,《月令》是吕不韦所作,《王制》是汉代博士集体编撰的,这些是可以确知的;那些无法确知的,大抵不出周、秦、汉初之人之手。凭借周、秦、汉初之人,对于典籍所遗留的记载,耳目所听闻的记录,不过是周代中期以后为多,至于文王、武王的制度,本来已经遥远得像隔了一代,何况能追溯到文王、武王以前,孔子所感叹为不足取信的时代呢?郑玄因为误信《周礼》,他在注解《礼记》时,凡是与《周礼》不合的地方:有的说是“殷制”,有的说是“夏、殷制”,有的说是“虞、夏、殷制”,而称为殷制的尤其多,因为殷代尚且接近周代。一切武断地扰乱礼制条文,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礼记》中间有取用周代以上制度,与周代制度类比而言的,这本来就是典籍和耳目所仅能得到的千百中的一二。如:《檀弓》关于“棺制”;《王制》关于“养老礼,区分虞、夏、殷、周”;《郊特牲》关于“祭祀所崇尚的,区分虞、殷、周”;《檀弓》关于“颜色所崇尚的”;《礼器》关于“尸礼”;《郊特牲》关于“冠礼”,区分夏、殷、周。虽然其中也不无附会之处,但必定都标举时代,疏析名目,未曾混淆错乱其间,那么那些没有标举疏析的,统属周代,这是可以知道的!所以本章所言,不能断定必定是文王、武王的制度,但在伪《周礼》出现以前,终究是接近古代而可信的。无奈今人的耳目完全被《周礼》所蒙蔽,又加上郑玄将这些记文断定为殷礼,难怪人们即使有真正的周礼在面前,也直接摒弃而不谈论,岂不更加可叹!考按:“天官”是总名,配合“天王”而言,并非另有“天官”,如《周礼》专属的“大宰”那样。以下“六大”、“五官”、“六府”、“六工”,都是“天官”。“六府”、“六工”地位低于“六大”、“五官”,又以“五官”为主。“五官”者:“司空”、“司徒”在虞舜朝廷就有;周初增加了“司马”,见于《牧誓》;详见《古文尚书》。又有“司寇”见于《立政》;“司士”则只见于此处,其名称既多接近古代,而官职也完备于此。“六大”者,“大宰”即“冢宰”,有代替君主统摄百官的职责;“大宗”即虞代的“秩宗”,主管祭祀天地、鬼神,所以都不列在“五官”之内。至于“大史”以下,职位逐渐轻微,以及“六府”、“六工”,自然都不敌“五官”。他们接受“大宗”以下,以及“六府”、“六工”的成命,以禀告天子的,也只有“五官”,所以说“五官致贡,曰享”。试看此文,“六大”、“五官”、“六府”、“六工”的职责,多么详细而区别分明;“六典”、“五众”、“六职”、“六材”的名称,多么典雅而概括全面,仅凭这些就足以见其大略,又何必取用那些繁文缛节、夸大其义,贻误人国的《周礼》呢!
五官之长,称为“伯”:这是主管四方事务的。他们在天子面前作为傧相时,称为天子的官吏。与天子同姓的,称为伯父;异姓的称为伯舅。自称于诸侯,称为天子的老臣;在外国称为公;在其本国称为君。
“五官”,即上文“司徒”等官,孔颖达疏证是正确的。孔疏另外引用熊氏认为是“五等诸侯”,吴幼清认为是“五侯”,不可采纳。“五官”之中有“司徒”、“司马”、“司空”,其爵位为三公,他们出封于王畿以外以统领诸侯,则号称“伯”。“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者,是说以五官之长称为伯,这是主管四方事务的。这与《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一节的意义大致相同。“方伯”,即“州伯”。《王制》说:“八州八伯各以其所属,归属于天子的两位老臣,分天下(‘下’字,原作‘子’,今径改)以为左右,称为二伯。”这里说“五官之长,曰伯”,下文又称“天子之老”,应当就是这“二伯”无疑,只是没有说“二”罢了!郑玄对于上文不合《周礼》的,则归之于殷代;对于此处可以符合《公羊传》“周公主陕东,召公主陕西”之说的,又归之于周代,忽而殷忽而周,前后移夺,由此即可见其谬妄了!孔颖达为之解释说:“殷代改置二伯,与周代相同。”尤其可笑。“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外”,是他国。“曰公”、“曰君”,都是他人称呼他们。郑玄都认为是自称,而解释“外”为“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内”。为何如此曲折费解呢!下文“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也同此解释。
九州之长,进入天子之国称为牧。与天子同姓的,称为叔父;异姓的称为叔舅,在外国称为侯,在其本国称为君。
“五官之长”,是合称五官之长。“九州之长”,是每一州之长。不可沿用上文来解释。
即王制之「州伯」,盖诸侯也。王制言「八州」,除「畿内」而言。此言「九州岛」,并「畿内」而言。「伯」,不言「入天子之国」,而此云「入」者,「伯」自内而出,故不言「入」,「牧」自外而入,故言「入」也。孔氏谓「伯不出,故不言入」。非是。「二伯」,称「伯父」、「伯舅」。「州牧」,称「叔父」、「叔舅」。按:觐礼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则曰叔舅。」但以侯国之大小为言,非复「二伯」、「周牧」之义,此属春秋辞命所称,与曲礼又别矣!郑氏曰:「牧尊于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也。」亦以此为尊。郑意盖见觐礼「大国之君称伯」,此处「牧」亦为大国之君,称「叔」与之不合,故为是迂曲之解。不知曲礼言在前之制,觐礼言在后之制,无是纽合也。观此以仪礼为经,礼记为传者,可知其妄矣!二伯同姓称伯父,州牧同姓称叔父,晋文公霸类二伯,而僖二十八年左传「王曰叔父」,此等处有合有否,然义亦不甚殊,不必曲为解释也。(卷九,页一一—一二)
译这就是《王制》中所说的“州伯”,大概是指诸侯。《王制》提到“八州”,是排除了“王畿之内”而言的。这里说“九州”,是包含了“王畿之内”而言的。“伯”不说“进入天子之国”,而这里说“入”,是因为“伯”是从王畿内部出发向外,所以不说“入”;“牧”是从外部进入王畿,所以说“入”。孔氏认为“伯不外出,所以不说入”,这是不对的。“二伯”,被称为“伯父”、“伯舅”。“州牧”,被称为“叔父”、“叔舅”。查考《觐礼》说:“同姓的大国君主称为伯父,异姓的称为伯舅;同姓的小国君主称为叔父,异姓的称为叔舅。”这仅仅是根据诸侯国的大小来称呼,不再具有“二伯”、“州牧”的含义,这属于春秋时期外交辞令中的称呼,与《曲礼》又有所不同了!郑氏说:“州牧地位高于大国君主,却称为叔父,是为了避开与二伯相同的称呼。”这也是认为州牧地位尊贵。郑玄的意思大概是看到《觐礼》中“大国君主称伯”,而这里的“牧”也是大国君主,却称“叔”,两者不相符合,所以做出了这种迂回曲折的解释。他不知道《曲礼》说的是前代的制度,《觐礼》说的是后代的制度,没有必要强行将它们牵合在一起。观察那些以《仪礼》为经、以《礼记》为传的人,就可以知道他们的错误了!二伯若是同姓则称伯父,州牧若是同姓则称叔父,晋文公称霸类似于二伯,而《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天子称他为叔父”,这些地方有的符合有的不符合,但意义也不相差太远,不必刻意去曲解。
其在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虽大曰子。于内自称曰不谷,于外自称曰王老。
「夷、狄、戎、蛮、虽大曰子」,此本春秋传例称楚为子为言,惟实正其爵曰子,非夷之也。(卷九,页一三)
庶方小侯,人天子之国曰某人,于外曰子,自称曰孤。
「庶方小侯」,旧解皆蒙上节谓「戎狄子男君」,不知此是附庸小国之君,以其地小,其列于四夷之后,夷地亦有大者,所以上曰「虽大曰子」,张氏以为错简,谓当在上节之上,则又谬矣!(卷九,页一四)
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
按:「朝觐」二字,始见于虞书「群后四朝」及「日,觐四岳群牧,……肆觐东后」之文。古惟天子受群臣朝此音招。见之朝曰「朝」,又诸侯自本国来亦曰「朝」。若「觐」,则释诂祗属「见」义,故凡「上见下」、「下见上」皆曰「觐」。大雅有「韩侯入觐」之文,于是后人乃以诸侯自本国来朝天子为「觐」。仪礼有觐礼是也。然「朝」终属正名。觐礼云:「诸侯前朝。」又云:「乘墨车,载龙旗、弧、韣乃朝。」以觐礼而仍云「朝」,意可见矣!又春秋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亦是也。此分「朝觐」为二义,未甚确。至于周礼大宗伯:「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此袭大戴记尤不足据。意欲凑合四时,故其言「朝觐」,即取此「朝觐」;其言「遇」,则取下「诸侯未及期相见」之「遇」;其言「宗」,乃其所增,则又取「江汉朝宗于海」,然彼云水,与朝君何涉哉?郑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然则余三时皆不尊王乎?「会遇」自是春秋诸侯之事,周初盛王无此。今郑氏妄执以解,谓「朝」为「春见」,「觐」为「秋见」。则记文先秋后春,何其倒置。又谓「夏宗依春,冬偶依秋」。则记文阙言「宗」、「遇」礼,待其补之矣!又谓「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是曲礼既阙言「宗」、「遇」礼,仪礼又阙「朝」、「宗」、「遇」礼,何二礼均有所阙?而周礼独完耶!种种?谬不可殚述。愚按:此分「朝觐」,以「觐」是诸侯自本国来朝,故但言诸侯,诸侯在外者也。「朝」是天子受群臣之朝见,故兼言诸公,诸公在内者也。天子南面、北面者,面天子也;东面、西面者,公侯自相面也。公侯北面天子,其前后则皆东西分次序立,若行觐礼,则诸侯北面之前后亦西面可知。觐礼云:「诸侯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诸侯觐,不言西面;公侯朝,不言北面,文互见也。郑谓东面、西面为生气,文;北面为杀气,质。孔释之谓「东面、西面则气分布,北面则气不分布。皆稚说也。(卷九,页一五—一七)
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于却地曰会。诸侯使大夫问于诸侯曰聘,约信曰誓,?牲曰盟。
此皆本春秋例为说。天子无过会礼,或援周礼「冬日遇」为「天子」,此所言「遇」为「诸侯」。周礼「时见曰会」为「天子」,此所言「会」为「诸侯」者,皆非。「聘」者,左传云:「明王之制,岁聘以志业。」中庸云:「朝聘以时。」以聘天子言,此言诸侯自相聘,亦春秋时事也。誓盟亦春秋诸侯事,若尚书誓辞乃征伐告众之言,郑举以为证,亦?。谷梁云:「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卷九,页一八)
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
「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犹玉藻「诸侯之于天子,曰某地之守臣某」。郑氏曰:「其为州牧,则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盖以觐礼大国之君,天子称伯,前文「州牧」亦类大国之君,天子称叔,不相合。说详本文。故又于此处补其所称,此郑氏之礼也。夫二伯自称于诸侯曰天子之老,今州牧见天子得称天子之老,不反踰于二伯乎!尤谬。「自称曰寡人」,犹玉藻「于敌以下,曰寡人。」(卷九,页二○)
其在凶服,曰适子孤。临祭
译对于东夷、北狄、西戎、南蛮这些地区,即使爵位很高,也称他们为“子”。他们在国内自称“不谷”,在国外自称“王老”。
“夷、狄、戎、蛮,即使爵位高也称子”,这是依据《春秋传》中称楚君为“子”的体例而言的,实际上只是正确地称其爵位为“子”,并非将其视为夷狄。(卷九,页一三)
四方小国的诸侯,进入天子之国时称“某人”,在国外称“子”,自称“孤”。
“庶方小侯”,旧的注解都承袭上节,认为是“戎狄子男之君”,不知道这里指的是附庸小国的君主,因为他们的地盘小,排列在四夷之后,夷地也有大的,所以上文说“即使大也称子”,张氏认为这是错简,说应当放在上一节之上,这就又错了!(卷九,页一四)
天子应当背对着门屏站立。诸侯面向北朝见天子,这叫“觐”。天子应当背对着宁台站立,诸公面向东,诸侯面向西,这叫“朝”。
按:“朝觐”二字,最早见于《虞书》中的“群后四朝”以及“日,觐四岳群牧,……肆觐东后”的记载。古代只有天子接受群臣的朝见,这种朝见称为“朝”,另外诸侯从本国来朝见天子也称为“朝”。至于“觐”,《释诂》只解释为“见”的意思,所以凡是“上级见下级”、“下级见上级”都叫“觐”。《大雅》中有“韩侯入觐”的文字,于是后人就把诸侯从本国来朝见天子称为“觐”。《仪礼》中有《觐礼》就是如此。然而“朝”终究是正名。《觐礼》中说:“诸侯前行朝见。”又说:“乘坐墨车,载着龙旗、弓、弓套,于是朝见。”既然是《觐礼》却仍然说“朝”,意思就可以明白了!又如《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也是这样。这里将“朝觐”分为两种含义,并不很确切。至于《周礼·大宗伯》说:“春天叫朝,夏天叫宗,秋天叫觐,冬天叫遇。”这是沿袭《大戴记》,尤其不足为据。它想凑合四季,所以说到“朝觐”,就取这里的“朝觐”;说到“遇”,就取下文“诸侯未到期相见”的“遇”;说到“宗”,则是它增加的,于是取“江汉朝宗于海”之意,然而那里说的是水,与朝见君主有什么关系呢?郑玄注说:“宗,尊也。”想要尊崇王,那么其余三个季节就不尊崇王了吗?“会遇”自然是春秋时期诸侯之间的事,周初盛世没有这种情况。现在郑氏强行以此解释,说“朝”是“春天朝见”,“觐”是“秋天朝见”。那么经文先说秋后说春,为何如此颠倒?又说“夏宗依春,冬遇依秋”。那么经文省略了“宗”、“遇”的礼仪,等待他补充吗!又说“觐”礼现在还存在,“朝”、“宗”、“遇”礼现在已失传。既然《曲礼》省略了“宗”、“遇”礼,《仪礼》又省略了“朝”、“宗”、“遇”礼,为什么两部礼书都有缺失?而唯独《周礼》完整呢!种种谬误,说不尽。我按:这里区分“朝觐”,因为“觐”是诸侯从本国来朝见,所以只说诸侯,诸侯是在外的人。“朝”是天子接受群臣的朝见,所以兼说诸公,诸公是在内的人。天子南面、北面,是面向天子;东面、西面,是公侯互相面对。公侯面向北对着天子,他们的前后则都按东西次序站立,如果举行觐礼,那么诸侯面向北的前后也面向西是可以推知的。《觐礼》说:“诸侯都在朝中接受馆舍,同姓面向西,以北为上;异姓面向东,以北为上。”诸侯觐见,不说面向西;公侯朝见,不说面向北,这是文字互见。郑玄说东面、西面是生气,文;北面是杀气,质。孔颖达解释说“东面、西面则气分布,北面则气不分布。都是幼稚的说法。(卷九,页一五—一七)
诸侯未到期相见叫“遇”,在边境之地相见叫“会”。诸侯派遣大夫问候诸侯叫“聘”,约定信用叫“誓”,杀牲歃血叫“盟”。
这些都是依据《春秋》的体例来说的。天子没有超过“会”的礼仪,有人援引《周礼》“冬日遇”作为“天子”的礼仪,这里所说的“遇”是“诸侯”的事。《周礼》“时见曰会”是“天子”的礼仪,这里所说的“会”是“诸侯”的事,都不对。“聘”,《左传》说:“明王的制度,每年聘问以记录功业。”《中庸》说:“朝聘按时进行。”从聘问天子来说,这里说诸侯互相聘问,也是春秋时期的事情。誓盟也是春秋诸侯的事,如果《尚书》中的誓辞是征伐时告谕众人的言语,郑玄举它作为证据,也错了。《谷梁传》说:“诰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王。”(卷九,页一八)
诸侯朝见天子说“臣某侯某”,他与百姓说话,自称“寡人”。
“诸侯朝见天子说‘臣某侯某’”,就像《玉藻》中“诸侯对于天子,说‘某地的守臣某’”。郑氏说:“如果是州牧,就说‘天子之老臣某侯某’”,大概是因为《觐礼》中大国的君主,天子称伯,前文“州牧”也类似大国的君主,天子称叔,不相符合。详细说法见本文。所以又在这里补充他的称呼,这是郑氏的礼制。两位方伯自称于诸侯说“天子之老”,现在州牧朝见天子得以称“天子之老”,岂不是反而超过了两位方伯吗!尤其荒谬。“自称曰寡人”,就像《玉藻》中“对于敌国以下,说‘寡人’。”(卷九,页二○)
在穿凶服的时候,称为“适子孤”。临祭
前文云「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称曰嗣子某」,则「诸侯子未除丧,称嗣子某」矣!此又云「适子孤」,是有两称,即一篇之中其不合如此,况他篇他经乎!益可见其不可执礼以解礼矣。(卷九,页二三)
死曰薨,复曰某甫复矣。既葬见天子曰类见。言谥曰类。
「类」,郑氏谓「犹象」,又以上「类」字为「象诸侯」,下「类」字皆「象聘问」,皆凿且谬。王子雍以下「类」字为「请谥必以其实,类于生平之行」。其说近是。然于上「类见」,未有发明。郝仲舆谓:「诸侯将葬,类举其生平行事,请于天子为谥曰类。既葬,嗣君入见天子,即称先君之谥,明以类见也。言谥曰类,择类之义也。」其说似上下贯通,然必须于文前补「未葬」一层,终觉牵强,姑且阙疑。「既葬见天子」,此礼亦可疑,郑氏执周礼典命「以皮帛继子男」之说不足据。故孔氏亦谓:「春秋之义,三年除丧之后,乃见天子也。」然考文元年左传「晋襄公既祥,先且居劝其朝王。」则「既祥」亦可见,但不必「既葬」耳。(卷九,页二三—二四)
诸侯使人使于诸侯,使者自称曰寡君之老。
郑氏谓:「此诸侯之卿上大夫」。以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也。」然此处不分「上、下大夫」,又彼是「摈辞」,此是「自称」,无庸强合。(卷九,页二四)
天子穆穆,诸侯皇皇,大夫济济,士跄跄,庶人僬僬。
此等是形容之辞,全不必油。(卷九,页二五)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大夫妻称「世妇」,未闻称「孺人」,「孺人」之名始见于此。又「妇人」,对男子之称,妻对夫之称。「后」、「夫人」亦皆「妇人」,皆「妻」也。以此分别贵贱恐未允。(卷九,页二五)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夫人自称于天子,曰老妇;自称于诸侯,曰寡小君;自称于其君,曰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子于父母则自名也。
「老妇」之称,恐少者非所宜。「寡小君」,论语是「邦人称诸异邦」。亦非夫人自称也。(卷九,页二六)
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自称曰陪臣某。于外曰子,于其国曰寡君之老,使者自称曰某。
「于其国曰寡君之老」,疏谓:「其国为自国中。」若是则对本国人不当代君称寡,且于前文「诸侯使人使于诸侯,自称曰寡君之老」相类,悉不协。吕与叔谓:「其国蒙上于外之辞,亦谓异邦。」义或然也。(卷九,页二七)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
「出」与「名」亦本春秋传例而误。其谓「天子不言出」者,以春秋:「天王出居于郑也。」不知天子何不可出言?但不可言奔,故曰居。当云「天子不言奔」可也。谓「诸侯不生名」,亦非。春秋诸侯出奔亦名。又谓「失地,名;灭同姓,名」。非其谓「失地,名」者,以春秋荆以蔡侯献舞归也」,此被执书「名」,非「失地」也。其谓「灭同姓,名」者,以春秋:「卫侯毁灭邢也」。不知其下书「卫侯毁卒」。因下书名而误连下也。「君子不亲恶」一句,郑氏承上作解谓:「天子、诸侯有大恶,君子所远,出、名以绝之。」按:上谓「不出」、「不名」正论其事也。若下谓「出」、「名」为恶,君子故不亲,多却一转,文义不贯。且以「天子诸侯为恶」,以书法「出」、「名」为「不亲」,甚牵强。郝仲舆谓:「亦是春秋辞例,为叛臣亡子不纳。」其疑举邾庶,其以漆闾邱来奔之事,总属臆测。愚按:当是「天子不言出」二句为一段,「君子不亲恶」为一段,「诸侯名」为一段。曲礼之文虽别为一段,恒复相连,有以意相似连言者,有以文相似连言者,如此句与下「死寇曰兵」之类,此以文相似连言也。(卷九,页二九)
为人臣之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
译前文说“大夫和士的儿子,不敢自称说嗣子某”,那么“诸侯的儿子在丧期未除时,称嗣子某”了!这里又说“嫡子称孤”,这样就有两种称呼,即使在同一篇中尚且如此不合,何况其他篇章和其他经典呢!更加可以看出不能拘泥于礼制来解释礼制了。(卷九,页二三)
国君死称为薨,招魂时称某甫复矣。安葬后去朝见天子称为类见。宣布谥号称为类。
“类”,郑玄认为“犹如象”,又把上面的“类”字解释为“象诸侯”,下面的“类”字都解释为“象聘问”,这种解释都穿凿而且错误。王子雍把下面的“类”字解释为“请谥号一定要依据实际情况,类似于生平的行为”。他的说法比较接近正确。然而对于上面的“类见”,却没有阐明。郝仲舆说:“诸侯将要安葬时,列举其生平行事,向天子请求谥号称为类。安葬后,嗣君入朝见天子,就称先君的谥号,明确地以类见。宣布谥号称为类,是选择类别的意思。”他的说法似乎上下贯通,然而必须在文前补充“未葬”一层意思,终究觉得牵强,暂且存疑。“既葬见天子”,这个礼制也可疑,郑玄坚持周礼典命中“以皮帛继子男”的说法不足以依据。所以孔颖达也说:“春秋的义理,是三年除丧之后,才去朝见天子。”然而考察文元年左传“晋襄公既祥,先且居劝其朝王。”那么“既祥”也可以朝见,但不必“既葬”罢了。(卷九,页二三—二四)
诸侯派使者出使诸侯,使者自称说寡君之老。
郑玄说:“这是诸侯的卿上大夫”。因为玉藻说:“上大夫称下臣,摈者称寡君之老。”然而这里不分“上、下大夫”,而且那里是“摈辞”,这里是“自称”,没有必要强行合并。(卷九,页二四)
天子穆穆,诸侯皇皇,大夫济济,士跄跄,庶人僬僬。
这些是形容之辞,全不必深究。(卷九,页二五)
天子的妃子称为后,诸侯称为夫人,大夫称为孺人,士称为妇人,庶人称为妻。
大夫的妻子称“世妇”,没听说过称“孺人”,“孺人”的名称始见于此。又“妇人”,是对男子的称呼,妻是对夫的称呼。“后”、“夫人”也都是“妇人”,也都是“妻”。以此来区分贵贱恐怕不妥。(卷九,页二五)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夫人自称于天子,说老妇;自称于诸侯,说寡小君;自称于其君,说小童。自世妇以下,自称说婢子。子女对父母则自名。
“老妇”的称呼,恐怕年轻者不宜使用。“寡小君”,论语中是“邦人称诸异邦”。也不是夫人自称。(卷九,页二六)
列国的大夫,进入天子的国家称为某士;自称说陪臣某。在国外称子,在其国称寡君之老,使者自称说某。
“于其国曰寡君之老”,疏说:“其国为自国中。”如果是这样,那么对本国人不应代替君主称寡,而且与前文“诸侯使人使于诸侯,自称曰寡君之老”类似,都不协调。吕与叔说:“其国蒙上于外之辞,也是指异邦。”意义或许如此。(卷九,页二七)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灭同姓,名。
“出”与“名”也是本于春秋传例而错误。其说“天子不言出”,是因为春秋:“天王出居于郑也。”不知天子为何不可说出?只是不可说奔,所以说居。应当说“天子不言奔”才对。说“诸侯不生名”,也不对。春秋诸侯出奔也名。又说“失地,名;灭同姓,名”。不是说“失地,名”,是因为春秋“荆以蔡侯献舞归也”,这是被执书“名”,不是“失地”。说“灭同姓,名”,是因为春秋:“卫侯毁灭邢也”。不知其下书“卫侯毁卒”。因下书名而误连下。“君子不亲恶”一句,郑玄承上作解说:“天子、诸侯有大恶,君子所远,出、名以绝之。”按:上谓“不出”、“不名”正论其事。若下谓“出”、“名”为恶,君子故不亲,多却一转,文义不贯。且以“天子诸侯为恶”,以书法“出”、“名”为“不亲”,甚牵强。郝仲舆说:“也是春秋辞例,为叛臣亡子不纳。”其疑举邾庶,其以漆闾邱来奔之事,总属臆测。愚按:当是“天子不言出”二句为一段,“君子不亲恶”为一段,“诸侯名”为一段。曲礼之文虽别为一段,恒复相连,有以意相似连言者,有以文相似连言者,如此句与下“死寇曰兵”之类,此以文相似连言也。(卷九,页二九)
为人臣的礼:不显谏。三谏而不听,则逃之。子之事亲也:三谏而不听,则号泣而
随之。
「三谏不听,则逃之」,与公羊传「曹羁三谏不从,遂去之」之说同。然其言臣子之谏,亦各有弊。人臣云「不显谏」,与论语「勿欺,而犯之」之意违,事亲直云「三谏」,即蒙上「人臣」之说。然此复论语「事父母几谏」一节,一段委宛曲折,蔼然纯孝之意。又「逃」者,以春秋时言则可,恐不能行于大一统之世也。(卷一○,页二)
译跟随他。
“三次劝谏而不被听从,就逃离他”,这与《公羊传》中“曹羁三次劝谏而不被听从,于是离开他”的说法相同。然而,关于臣子劝谏的言论,也各自存在弊端。人臣说“不显谏”,这与《论语》中“不要欺骗,但要冒犯(直言进谏)”的意思相违背;侍奉父母只说“三次劝谏”,即沿用了上述“人臣”的说法。然而这又违背了《论语》中“侍奉父母要委婉劝谏”这一节,那种委婉曲折、充满纯正孝意的意味。再说“逃离”,在春秋时代这样说还可以,恐怕在天下统一的时代就无法实行了。(卷十,页二)
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医不三世,不服其药。
此等言伎术亦可商和,扁未闻其上世,若庸医虽十世恐亦难服其药也。(卷一○,页三)
问天子之年,对曰:闻之,始服衣若干尺矣。问国君之年:长曰,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问大夫之子:长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问士之子:长曰,能典谒矣;幼曰,未能典谒也。问庶人之子:长曰,能负薪矣;幼曰,未能负薪也。
曲礼之文虽分段落,义多?连,如谓「儗人必于其伦」:即为下五对发端亦可,今故合为一节。若其不可合者,又不得因义之钩连而误合也。上言「国君之年」,下言「大夫、士、庶之子」,其文不同不必油,大抵皆问其子之年也。如曰「天子之年」,即天子之子之年也;「大夫之子」,即大夫之子之年也。少仪「国君亦言子」与此同。然此于「天子」、「国君」不言子也,不过以若言「天子、国君之子」嫌于「嫡」、「庶」无分,故直言「天子」、「国君」耳。郑氏曰:「四十强而仕,五十命为大夫。」郑见上言「天子」、「国君」,下言「大夫、士、庶之子」,故分别为解。以为天子、国君继统,其年不定,故问其年;士大夫四十、五十,年有定制,故问其子,如此分别,岂不滞甚可笑!彼盖不知「天子」、「国君」即天子、国君之子,与「士大夫之子」同,故以士大夫当生比论,以致不成一例语义也。「长」者亦祗出「幼」之名,非谓四十、五十。如其说,士大夫四十、五十不须问,则天子之年非有定制,四十、五十亦须问矣!何以曰「始服衣若干尺」乎?且庶人之年亦无定制,何以亦问其子乎?疏引熊氏曰:「庶人亦问其子者,顺上大夫士而言之。」辞遁可见。又其妄者,直谓「年」当作「子」,益可笑矣!「御」是御车,古人于射御之事,既长,则皆习之,不必为大夫之子讳,诗曰:「又良御忌。」(卷一○,页四—五)
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
叶少蕴以言不及义为耻,曷为问富?其言非也。先王之法,制禄分田,诸侯、大夫以及士、庶,凡封地、爵、禄、田、里、树、畜皆有品节限度,不可过,不可不及,故各有其富。如此设为问富,各以其富答之者,所示先王之法也。如是则上下相安于礼制,而天下均平矣。苟不循此,则在上者,畜聚敛之臣,与夫畜牛羊、察鸡豚以病乎下;庶人以封植之利,享王侯之奉,以僭乎上,或均失其富,则公卿而乘牛车,庶人而死道路者有之,此皆后人无其品节限度之所致也,则问富之说,盖亦有深意存焉,奚可贬之乎!(卷一○,页六—七)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大夫祭五祀,岁?。士祭其先。
「四方」,郑氏谓「句芒、祝融、后土、蓐收、玄冥,五官之神」。此左传之文,而月令有之。按:「五祀」即月令所谓「户?、中溜、门、行「行」字,原误作「户」,今径改。」,则「四方」或亦如月令之旨未可知?不然「四方」非可空向而祭,而虞书「望秩山川之礼」,又属祭山川,解者亦混入祭「四方」,非矣!郑又谓「祭于四郊」,此附会周礼小宗伯「兆五帝于四郊」之文,殊未然。记乃是「四方」,非「四郊」也。「天地」,郑无释,孔氏谓「五天帝配以五人帝」。又谓「天神有六,地神有二」。种种纬书非礼不经之说,悉不可用。然亦皆郑说而排纂于此也。「五祀」是周制,故王制、曾子问、士丧礼皆有之,而月令疏其名为「户、?、中溜、门、行也」。祭法增「司命」、「泰厉」为七,甚不经。郑氏因祭法之说,反目此为殷制,误矣!此文不言「士祭五祀」,士丧礼云:「祷于五祀」,与此不同。吕与叔疑「不得祭而得祷」,然未有祷而不祭者。(
译君主有病,服药时,臣子要先尝药。父母有病,服药时,子女要先尝药。如果医生不是三代行医,就不服用他的药。
这类话说明技艺也可以商量调和,扁鹊没听说他的上代,如果是庸医,即使十代恐怕也难以服用他的药。(卷一○,页三)
询问天子的年龄,回答说:听说,刚开始穿的衣服是若干尺长。询问国君的年龄:年长的说,能够参与宗庙社稷的事务了;年幼的说,还不能参与宗庙社稷的事务。询问大夫的子女:年长的说,能够驾车了;年幼的说,还不能驾车。询问士的子女:年长的说,能够接待宾客了;年幼的说,还不能接待宾客。询问平民的子女:年长的说,能够背柴火了;年幼的说,还不能背柴火。
《曲礼》的文字虽然分段落,但意义多相勾连,比如“拟人必于其伦”:作为下面五对的开端也可以,所以现在合并为一节。如果那些不能合并的,又不得因为意义的勾连而错误地合并。上面说“国君的年龄”,下面说“大夫、士、平民的子女”,文字不同不必拘泥,大抵都是询问他们的子女的年龄。如果说“天子的年龄”,就是天子的子女的年龄;“大夫的子女”,就是大夫的子女的年龄。《少仪》中“国君也说子女”与此相同。然而这里对“天子”、“国君”不说子女,不过是因为如果说“天子、国君的子女”,嫌于“嫡”、“庶”不分,所以直接说“天子”、“国君”罢了。郑氏说:“四十岁强壮而做官,五十岁任命为大夫。”郑氏看到上面说“天子”、“国君”,下面说“大夫、士、平民的子女”,所以分别解释。认为天子、国君继承统位,他们的年龄不固定,所以询问他们的年龄;士大夫四十、五十岁,年龄有固定制度,所以询问他们的子女,这样分别,难道不是滞涩得可笑吗!他大概不知道“天子”、“国君”就是天子、国君的子女,与“士大夫的子女”相同,所以用士大夫应当出生来比论,以致不成一个例子的语义。“长”者也只是出于“幼”的名义,不是说四十、五十岁。如果按照他的说法,士大夫四十、五十岁不需要询问,那么天子的年龄没有固定制度,四十、五十岁也需要询问了!为什么说“刚开始穿的衣服是若干尺”呢?况且平民的年龄也没有固定制度,为什么也询问他们的子女呢?疏引熊氏说:“平民也询问他们的子女,是顺着上面大夫士来说的。”言辞遁逃可见。又其荒谬的,直接说“年”应当作“子”,更加可笑了!“御”是驾车,古人在射御之事,既然年长,就都学习,不必为大夫的子女避讳,《诗》说:“又良御忌。”(卷一○,页四—五)
询问国君的财富,用土地的数量来回答,山泽所产出的。询问大夫的财富,回答说有宰夫供食力,祭祀的器皿衣服不假借。询问士的财富,用车的数量来回答。询问平民的财富,用牲畜的数量来回答。
叶少蕴以言不及义为耻,为什么询问财富?他的话不对。先王的法度,制定俸禄分配田地,诸侯、大夫以及士、平民,凡是封地、爵位、俸禄、田地、里数、树木、牲畜都有品节限度,不可超过,不可不足,所以各有其财富。这样设立询问财富,各自以其财富回答的,所显示的是先王的法度。如果是这样,那么上下相安于礼制,而天下均平了。如果不遵循这个,那么在上的,蓄养聚敛之臣,以及蓄养牛羊、察看鸡豚以损害下面的;平民以封植之利,享受王侯的奉养,以僭越上面的,或者都失去其财富,那么公卿而乘牛车,平民而死在道路上的有之,这都是后人没有其品节限度的所致,那么询问财富的说法,大概也有深意存在,怎么可以贬低它呢!(卷一○,页六—七)
天子祭祀天地,祭祀四方,祭祀山川,祭祀五祀,每年祭祀。诸侯祭祀四方。祭祀山川,祭祀五祀,每年祭祀。大夫祭祀五祀,每年祭祀。士祭祀其祖先。
“四方”,郑氏说是“句芒、祝融、后土、蓐收、玄冥,五官之神”。这是《左传》的文字,而《月令》有之。按:“五祀”就是《月令》所说的“户、灶、中溜、门、行”,“行”字,原误作“户”,现在直接改正。那么“四方”或者也像《月令》的宗旨未可知?不然“四方”不是可以空向而祭,而《虞书》“望秩山川之礼”,又属于祭祀山川,解释者也混入祭祀“四方”,不对了!郑氏又说“祭祀于四郊”,这是附会《周礼》小宗伯“兆五帝于四郊”的文字,实在不对。《记》乃是“四方”,不是“四郊”。“天地”,郑氏没有解释,孔氏说是“五天帝配以五人帝”。又说“天神有六,地神有二”。种种纬书非礼不经之说,全都不可用。然而也都是郑氏的说法而排纂于此。“五祀”是周制,所以《王制》、《曾子问》、《士丧礼》都有之,而《月令》疏其名为“户、灶、中溜、门、行也”。《祭法》增加“司命”、“泰厉”为七,非常不经。郑氏因为《祭法》的说法,反而目此为殷制,错了!这篇文章不说“士祭祀五祀”,《士丧礼》说:“祷于五祀”,与此不同。吕与叔怀疑“不得祭祀而得祈祷”,然而没有祈祷而不祭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