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凡祭,有其废之莫敢举也,有其举之莫敢废也。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
「淫祀」本为求福,语以无福,立义斩然。(卷一○,页一○)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索牛」,左传襄二年:「以索马牛,皆百匹。」杜注「索」谓:「简择好者。」此「索」字应同其解,谓「不及诸侯之肥,但简择好者用之耳。」郑氏曰:「肥,豢于涤也,索求得而用之。」盖以大夫牲不养于涤也,甚无据。孔氏曰:「楚语观射父云:『大者牛羊,必在涤三月;小者犬豕,不过十日』。大夫索牛,士羊豕,既不在涤三月,当十日以上,但不知其日数耳。」由疏所引观之,则「索」者岂是「临时求得而用之」之义耶!(卷一○,页一一)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此谓支子欲祭其先,必告宗子而后行。郑氏谓:「宗子有故,支子当摄而祭。」夫宗子若有故,必命支子代祭,支子何必又告之耶!(卷一○,页一○)
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鱼曰商祭,鲜鱼曰脡祭,水曰清涤,酒曰清酌,黍曰芗合,罪曰芗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豊本,盐曰咸鹾,玉曰嘉玉,币曰量币。
此节之义有不可解者,不必强解。「蔬」,说文云:「凡草菜可食者,通名为蔬。」则稻亦蔬属。陈可大谓「蔬与疏同」非。(卷一○,页一二)
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
「皇」,说文:「大也」。尔雅:「君也。」称君者,亦大之义,古尊死之号,「皇」为通称。注单释为「君」,谓「有君德」,后世不敢用「皇」字,以注疏之说也。(卷一○,页一五)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
易、尚书称「父」曰「考」,不必死也。自有此文,后世从之矣!「嫔」之称,后世不用。(卷一○,页一五—一六)
寿考曰卒,短折曰不禄。
郑氏曰:「谓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老而死,从大夫之称,少而死,从士之称。」郑意谓疑大夫不寿考,寿考不为大夫,何以曰「卒」?士不短折,短折不为士,何以曰「不禄」?两说相妨,于是以为「有德行任为大夫士而不为者」,何其迂折之甚乎?曲礼本杂取诸说,不必纽合。陈可大曰:「彼以位之尊卑言,此以数之修短言也」是。(卷一○,页一六)
天子,视不上于祫,不下于带;国君,绥视;大夫,衡视;士,视五步。凡视:上于面则敖,下于带则忧,倾则奸。
玉藻云:「凡侍于君,……视带以及祫」,即此「视不上于祫,不下于带」之义也。陆农师曰:「不敢言视天子,恭也。国君、大夫放此。绥视,以所视绥之远近为节。衡视,以所视衡之远近为节。绥视游目远于祫矣,衡视游目又远于绥矣,直言士视五步耳,与上相备也。然则天子、国君、大夫游目亦不过此。」按:此解「绥」、「衡」之说是也。但士相见礼云:「若父则游目」,则天子、国君、大夫悉下得游目可知,更详之。(卷一○,页一七)
大飨不问卜,不饶富。
「大飨」,谓郊祀天地大祫禘之类,日月素定,故不问卜。周礼大祭皆言卜,不可从。郑氏谓「祭于明堂,莫适卜。」此亦附周礼「莫适卜」之文,故以五帝属之,殊迂僻。陈用之谓「飨宾」。按:以人交人,本不用卜,何必言之,此亦狃于周礼「大祭祀皆卜言卜」,故别立一说耳。(卷一○,页一九)
凡执,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鴈,士雉,庶人之挚匹;童子委挚而退,野外军中无挚,以缨,拾,矢,可也。妇人之挚,椇榣脯修枣栗。纳女于天子,曰备百姓;于国君,曰备酒浆;于大夫,曰备埽洒。
此言问名之答词,上而以「纳女」该之。郑氏狃「纳女」二字,而云为「不亲迎,故自致女」,不亦迂乎。(卷一○,
译凡是祭祀,有的已经废止,没有人敢再举行;有的已经举行,没有人敢废止。不是应当祭祀的对象却去祭祀,叫做淫祀。淫祀没有福报。
“淫祀”本来是为了求福,说它没有福报,确立的道理非常明确。(卷一○,页一○)
天子用纯色毛的牛,诸侯用肥壮的牛,大夫用挑选出来的牛,士用羊和猪。
“索牛”,《左传》襄公二年记载:“用挑选出来的马和牛,都是百匹。”杜预注解说“索”的意思是:“挑选好的。”这里的“索”字应该与此解释相同,意思是“不如诸侯用的牛肥壮,只是挑选好的来用罢了。”郑玄说:“肥,是指在涤宫饲养的,索是求得而用之。”大概是因为大夫的祭牲不在涤宫饲养,这说法很没有根据。孔颖达说:“《楚语》观射父说:‘大的牛羊,必须在涤宫饲养三个月;小的犬猪,不超过十日’。大夫用挑选的牛,士用羊猪,既然不在涤宫饲养三个月,应当在十日以上,只是不知道具体天数罢了。”从疏文所引来看,那么“索”难道是“临时求得而用之”的意思吗!(卷一○,页一一)
支子不主持祭祀,如果要祭祀,必须告知宗子。
这是说支子想要祭祀祖先,必须告知宗子然后才能进行。郑玄说:“宗子如果有事,支子应当代理祭祀。”如果宗子有事,必定会命令支子代祭,支子何必又去告知他呢!(卷一○,页一○)
凡是祭祀宗庙的礼仪:牛叫做一元大武,猪叫做刚鬣,小猪叫做腯肥,羊叫做柔毛,鸡叫做翰音,狗叫做羹献,野鸡叫做疏趾,兔子叫做明视,肉干叫做尹祭,干鱼叫做商祭,鲜鱼叫做脡祭,水叫做清涤,酒叫做清酌,黍叫做芗合,稗叫做芗萁,稷叫做明粢,稻叫做嘉蔬,韭菜叫做豊本,盐叫做咸鹾,玉叫做嘉玉,帛叫做量币。
这一节的意思有难以解释的地方,不必强行解释。“蔬”,《说文解字》说:“凡是草菜可以吃的,通称为蔬。”那么稻也属于蔬类。陈可大说“蔬与疏相同”是不对的。(卷一○,页一二)
祭祀祖父叫做皇祖考,祖母叫做皇祖妣。父亲叫做皇考,母亲叫做皇妣。丈夫叫做皇辟。
“皇”,《说文解字》:“大也”。《尔雅》:“君也。”称君,也是大的意思,古代尊称死者的称号,“皇”是通称。注疏单独解释为“君”,说是“有君德”,后世不敢用“皇”字,是因为注疏的说法。(卷一○,页一五)
活着叫父叫母叫妻,死了叫考叫妣叫嫔。
《易经》、《尚书》称“父”为“考”,不一定是指死了。自从有了这段文字,后世就沿用了。“嫔”这个称呼,后世不再使用。(卷一○,页一五—一六)
长寿而死叫做卒,短命而死叫做不禄。
郑玄说:“是指有德行可以担任大夫士却未担任的人,年老而死,沿用大夫的称呼;年少而死,沿用士的称呼。”郑玄的意思是怀疑大夫不长寿,长寿的人不做大夫,为什么说“卒”?士不短命,短命的人不做士,为什么说“不禄”?两种说法互相妨碍,于是认为“有德行可以担任大夫士却未担任的人”,这迂腐曲折到了极点!《曲礼》本是杂取各种说法,不必强行拼凑。陈可大说:“那是根据地位的高低来说,这是根据寿命的长短来说”是对的。(卷一○,页一六)
天子,视线不高于衣领,不低于腰带;国君,视线随和;大夫,视线平视;士,视线看五步远。凡是视线:高于面部就是傲慢,低于腰带就是忧愁,倾斜就是奸邪。
《玉藻》说:“凡是侍奉君主,……视线从腰带直到衣领”,就是这里“视线不高于衣领,不低于腰带”的意思。陆农师说:“不敢说直视天子,是恭敬。国君、大夫也是这样。绥视,以视线所及的远近为节制。衡视,以视线所及的远近为节制。绥视游目比衣领远了,衡视游目又比绥视远了,直接说士看五步远,与上面相配合。那么天子、国君、大夫游目也不过如此。”按:这个解释“绥”、“衡”的说法是对的。但是《士相见礼》说:“如果是父亲就游目”,那么天子、国君、大夫都可以游目就可知了,再详细考察一下。(卷一○,页一七)
大飨不用占卜,不追求丰盛。
“大飨”,是指郊祀天地大祫禘之类,日期早已确定,所以不用占卜。《周礼》大祭都说占卜,不能采纳。郑玄说“在明堂祭祀,没有适合占卜的。”这也是附会《周礼》“莫适卜”的文字,所以把五帝归入其中,非常迂腐偏僻。陈用之说“飨宾”。按:以人交往人,本来不用占卜,何必说它,这也是拘泥于《周礼》“大祭祀皆卜言卜”,所以另立一说罢了。(卷一○,页一九)
凡是拿着信物,天子用鬯酒,诸侯用圭,卿用羔羊,大夫用大雁,士用野鸡,庶人的信物是布匹;童子放下信物就退下,野外军中不用信物,用帽带、箭袋、箭,也可以。妇女的信物,是椇、榣、肉干、枣、栗。把女子嫁给天子,说备办百姓;嫁给国君,说备办酒浆;嫁给大夫,说备办洒扫。
这是说问名的答词,上面用“纳女”来概括。郑玄拘泥于“纳女”二字,而说因为“不亲迎,所以亲自送女”,不是太迂腐了吗。(卷一○,
页二一)
檀弓上
此篇疑义特多,伪言百出,观其文儇便隽利,亦可知是贤者过之一流人,故不必言之,其皆实与义之皆正尔,列下帖。然其中亦有可采者,学者宜分别择焉可也。篇中凡言春秋事与经传多错互。夫明明经传而且异之,况其无可证据者乎?读檀弓者当知之。此篇为子游门人之后人所记,疑义各详文下。(卷一一,页一)
译(卷十一,页二十一)
《檀弓上》
这一篇可疑的义理特别多,虚假的言论层出不穷,看它文辞轻捷巧妙、锋利隽永,也可以知道这是贤者中过于巧辩的一类人所写的,所以不必细究其言辞,只要其中的事实与义理都正确就行了,列在下帖。然而其中也有值得采纳的内容,治学的人应当分别选择才是。篇中凡是说到春秋时期的事情,与经传多有错乱互相矛盾之处。既然明明是经传却尚且与之不同,何况那些没有证据可考的呢?读《檀弓》的人应当明白这一点。这一篇是子游门人的后人所记录的,可疑的义理各自详细写在文下。(卷十一,页一)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
「檀弓免焉」,郑氏谓:「故非为礼以非仲子。」以下章「子游麻衰吊,谓子司寇知之」或有然,然欲正人非礼,已而先为非礼,甚迂而不可训也。伯子答后,檀弓不复再语,另接子游问孔子。则记者归重子游,初未尝以檀弓为知礼也。故谓此篇为子游门人之后人所记不误(卷一一,页三)
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致丧三年。事君有犯而无隐,左右就养有方,服勤至死,方丧三年。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丧三年。
「隐」、「犯」皆指谏言。「事亲有隐无犯」,即论语「几谏」之义。「事君有犯无隐」,即论语「勿欺而犯」之义。郑氏看「隐」、「犯」作两义,故别以「隐」为「不称扬过失」,误矣!此处诸儒己多驳过,然郑之以「隐」、「犯」为两义者,以「事师曰无犯无隐」有难通也。而前儒于此则不能了,不知此「隐」、「犯」亦与上同义,既为人师,安有过失使弟子谏。盖记文亦就「君、亲之隐、犯」为凑合而言耳。「养」,说文:「供养也。」非独指饮食,凡供养皆是。故郑解「有方」为「不可侵官」,若「无方」是无专职,事事皆当为之也。「方丧」,方字已为后世以日易月开端矣!「心丧三年」,曰「心」,似乎无服。故郑引「若丧父而无服」以证之。然愚谓师恩有重轻,任人为之。故丧服不言,以其无一定之服耳,非竟无服也。(卷一一,页五—六)
季武子成寝,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吾取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命之哭。
凡古事、古礼有与后世悬殊者,不可执今以疑古也。如记文明谓「武子成寝室,而存杜氏之葬于西阶下」,当时容有此事,而郑氏谓:「夷人冢墓以为寝。」按:杜氏仍来请合葬,则未尝夷可知也。张子厚谓「此必是殡,岂容城中有墓」,皆非也。「请合葬焉」,张子厚又谓:「掘其柩以归合葬。」陆农师亦谓:「请迁于外而合葬之。」皆非也。(卷一一,页八)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
诸儒解此事或谓「礼宜为出母齐衰、杖、期」;或谓「礼不宜丧出母」;或谓「丧出母为圣人处权,不丧出母为子思守礼」;或谓「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伯鱼、子上皆为父后,伯者乃贤者之过子思正欲用礼」,纷纷诸辨皆可不必。孔子必无三世出妻之事也。黄叔阳曰:「夫子年十九娶宋亓史记注作上,家语作亓,并字误。官氏。明年生子适,鲁昭公赐之二史记无「二」字。鲤鱼,夫子荣君之赐,因以名其子而字之曰伯鱼,至六十六而夫人亓官氏卒。传记之所可考者昭然如此,岂可以为世出其妻乎?」按:黄之前说乃史记注引家语,其「六十六夫人卒」之事史记、家语皆无之。彼说固难信,今欲辟彼说而伪撰其事以为证,又乌乎可?(卷一一,页一○)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颓乎其顺也;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
此云「稽颡后拜」,士丧礼皆云「拜稽颡」,丧大记亦云「每拜稽颡」,与此不同。孔氏谓:「士丧礼诸文拜稽颡者,为拜之时先稽颡。」此执礼解礼之曲说也。又「孟子述子思「再拜稽首而受,稽首再拜而不受」是
译公仪仲子办丧事时,檀弓为他除去丧冠的系带。仲子舍弃他的孙子而拥立他的儿子,檀弓说:“这是什么道理?我从未听说过这样的事。”快步走到门右侧,向子服伯子问道:“仲子舍弃他的孙子而拥立他的儿子,这是为什么呢?”伯子说:“仲子也是遵循古道的做法。从前周文王舍弃伯邑考而拥立武王;微子舍弃他的孙子腯而拥立衍;仲子也是遵循古道的做法。”子游向孔子询问这件事,孔子说:“不对!应当拥立孙子。”
“檀弓免焉”,郑玄认为:“这是因为檀弓不认为这是礼,以此来非议仲子。”以下章节中“子游穿麻布丧服去吊唁,说子司寇知道这件事”或许有这种情况,然而想要纠正别人不合礼的行为,自己却先做出不合礼的事,这非常迂腐且不可作为训诫。伯子回答后,檀弓不再说话,接着叙述子游向孔子请教。那么记录者重视的是子游,起初并没有认为檀弓是懂礼的人。所以说这篇是子游门人的后人所记录,没有错误。(卷一一,页三)
侍奉父母有隐忍而不冒犯,在身边侍奉供养没有固定的方式,勤劳服侍直到父母去世,服丧三年。侍奉君主有冒犯而不隐忍,在身边侍奉供养有固定的方式,勤劳服侍直到君主去世,服丧三年。侍奉老师既不冒犯也不隐忍,在身边侍奉供养没有固定的方式,勤劳服侍直到老师去世,心中哀悼三年。
“隐”、“犯”都指劝谏之言。“侍奉父母有隐忍而不冒犯”,就是《论语》中“委婉劝谏”的意思。“侍奉君主有冒犯而不隐忍”,就是《论语》中“不欺骗而敢于冒犯”的意思。郑玄把“隐”、“犯”看作两种不同的含义,所以另外把“隐”解释为“不宣扬过失”,这是错误的!这里许多儒者已经驳斥过,然而郑玄之所以把“隐”、“犯”看作两种含义,是因为“侍奉老师说既不冒犯也不隐忍”难以通顺。而前代儒者对此不能明白,不知道这里的“隐”、“犯”与上面意思相同,既然做了老师,哪里会有过失让弟子劝谏呢?大概记载的文字也是就“君主、父母的隐忍与冒犯”来凑合而言罢了。“养”,《说文解字》:“供养。”不仅仅指饮食,凡是供养都是。所以郑玄解释“有方”为“不可侵扰官职”,如果“无方”就是没有专职,事事都应当去做。“方丧”,“方”字已经是后世用日代替月的开端了!“心丧三年”,说“心”,似乎没有丧服。所以郑玄引用“如同丧父却没有丧服”来证明。然而我认为老师的恩情有重有轻,由人决定。所以丧服制度中没有提及,是因为没有固定的丧服,并不是完全没有丧服。(卷一一,页五—六)
季武子建成寝宫,杜氏的墓在西阶下面,请求合葬,季武子答应了。进入宫室却不敢哭。武子说:“合葬不是古制,自从周公以来,没有改变过。我取其大体而不允许其细节,这是什么道理?”命令他哭。
凡是古代的事情、古代的礼仪有与后世悬殊的,不可以用现在的眼光去怀疑古代。比如记载明确说“武子建成寝室,而杜氏的墓在西阶下”,当时可能有这样的事,而郑玄说:“夷人把坟墓当作寝宫。”按:杜氏仍然来请求合葬,那么未曾夷平可知。张子厚说“这一定是殡,哪里容得下城中有墓”,都不对。“请求合葬”,张子厚又说:“挖掘棺木回来合葬。”陆农师也说:“请求迁到外面去合葬。”都不对。(卷一一,页八)
子上母亲去世而不为她服丧。门人问子思说:“从前您的先君子为出母服丧吗?”“是的。”“您不让子上为她服丧,为什么呢?”子思说:“从前我的先君子没有失去正道;道义隆盛就随之隆盛,道义污浊就随之污浊。伋怎么能做到呢?作为伋妻子的,就是白的母亲;不作为伋妻子的,就不是白的母亲。”所以孔氏不为出母服丧,从子思开始。
各位儒者解释这件事,有的说“礼制应当为出母服齐衰、持杖、一年”;有的说“礼制不应当为出母服丧”;有的说“为出母服丧是圣人权变,不为出母服丧是子思守礼”;有的说“礼制为出母服齐衰、持杖、一年,而继承父亲爵位的人没有丧服,伯鱼、子上都是继承父亲爵位的人,伯鱼是贤者的过错,子思正是要用礼”,种种辨析都可以不必。孔子必定没有三世出妻的事情。黄叔阳说:“夫子十九岁娶宋亓(史记注作上,《家语》作亓,都是字误)官氏。第二年生子适,鲁昭公赐给他两条(史记无“二”字)鲤鱼,夫子荣耀君主的赏赐,因此用这个名字命名他的儿子并取字叫伯鱼,到六十六岁夫人亓官氏去世。传记中可以考证的明白如此,怎么可以说他一世一世地休妻呢?”按:黄的前说乃是史记注引用《家语》,其中“六十六岁夫人去世”的事,史记、《家语》都没有。他的说法固然难以相信,现在想要驳斥他的说法而伪造事情作为证据,又怎么可以呢?(卷一一,页一○)
孔子说:“先拜而后叩头,颓然顺从的样子;先叩头而后拜,恳切至极的样子。三年的丧礼,我遵从恳切至极的那种。”
这里说“先叩头后拜”,《士丧礼》都说“拜稽颡”,《丧大记》也说“每次拜都稽颡”,与这里不同。孔氏说:“《士丧礼》中各种‘拜稽颡’的文字,是指在拜的时候先叩头。”这是拘泥于礼制来解释礼制的曲说。又“孟子叙述子思‘再拜稽首而接受,稽首再拜而不接受’是
吉礼,其于受不受亦分拜于稽首之先后,与凶礼同。此等礼今无由考,不必强为之说也。郑氏以「拜稽颡」、「稽颡拜」分周、殷益谬。若「拜」与「稽首」、「稽颡」诸义则有可考者。「拜」者,字从两手从下,两手为拜也。内则云:「凡男拜,尚左手。……凡女拜,尚右手。」则拜之用手之为义甚明。尚书云「拜手」,少仪:「手拜」皆是也。先两膝着地,次用两手相交,但折腰俯首而巳。荀卿云「平衡曰拜」,谓「首与腰齐也」,吉凶礼皆用之。「稽首」者,先两膝着地,次两手到地,乃俯其首下至于手。荀卿云「下衡曰稽首」。谓「首下于腰也」,吉礼用之。「稽颡」者,较稽首之首至手者为重,首至地其两手开也。凡首至地惟颡贴地,故谓之稽颡。荀卿云「至地曰稽颡」,凶礼用之。此三者之大较也。惟「拜」则即起,以用手不用首故也。「稽首」、「稽颡」则迟起,故曰「稽」。「稽」者,稽皋之义,以迟为敬,以用首故也。惟「拜」又为总名,亦兼「稽首」而言。「拜」通「稽首」,「稽首」不通「拜」也。如尚书「拜手、稽首」,则分别言之。其余若论语「拜下,礼也」,孟子「使己仆仆尔亟拜」之类,皆兼「稽首」而言也。又少仪「妇人肃拜」,此立拜也,亦名「拜」,皆不可以辞害意。此外又有「顿首」者,不见于诸经,惟左传:「穆嬴日抱太子,……顿首于宣子」,及「申包胥乞秦师,……九顿首而坐」,为「陡顿」之义,与「稽」义正相反,以首叩地而速起,凡急遽有求,仓卒致情时用之,此礼之变,非列于「拜」礼中也。自周礼作,妄为列于九拜之一,而注者不达,释为平常吉拜,是误以「顿首」为「稽首」矣!其后遂以「顿首」易「稽首」之称,无复有「稽首」者,沿流及今,反以「稽首」为凶拜,尤谬误之可笑者也。又「立而折腰曰揖」,论语「揖所与立」;乡饮酒礼作「?」,亦曰「肃」;曲礼「肃客而入」;左传「三肃使者」,大抵与今之「拱」同,今则以鞠躬俯首近地为揖,微鞠躬俯首举手为拱,又不同。(卷一一,页一七—一八)
译吉礼中,关于接受或不接受(馈赠),也根据拜礼中“拜”与“稽首”的先后顺序来区分,这与凶礼相同。这类礼仪如今已无从考证,不必强行加以解说。郑玄将“拜稽颡”与“稽颡拜”分别对应周代和殷代,更是谬误。至于“拜”与“稽首”、“稽颡”等含义,则是有据可查的。“拜”字,字形从两手从下,表示用两手行礼即为拜。《内则》说:“凡是男子行拜礼,崇尚左手。……凡是女子行拜礼,崇尚右手。”那么拜礼中用手的意义就非常明确了。《尚书》所说的“拜手”,《少仪》所说的“手拜”,都是这个意思。先双膝着地,接着两手相交,只是弯腰低头罢了。荀子说“平衡曰拜”,意思是“头与腰齐平”,吉礼和凶礼都使用这种拜礼。“稽首”,先双膝着地,接着两手触地,然后低下头,额头低至手部。荀子说“下衡曰稽首”,意思是“头低于腰”,吉礼使用这种拜礼。“稽颡”,比稽首中头低至手部的程度更重,头低至地面,两手分开。凡是头低至地面,只有额头贴地,所以称为稽颡。荀子说“至地曰稽颡”,凶礼使用这种拜礼。这就是这三种拜礼的大致区别。只有“拜”礼是立即起身,因为是用两手行礼而不用头触地。“稽首”和“稽颡”则是迟缓起身,所以称为“稽”。“稽”有稽留、停留的意思,以迟缓表示恭敬,因为是用头行礼的缘故。只有“拜”又作为总称,也兼指“稽首”而言。“拜”可以通指“稽首”,但“稽首”不能通指“拜”。比如《尚书》中的“拜手、稽首”,就是分别叙述的。其余如《论语》中的“拜下,礼也”,《孟子》中的“使己仆仆尔亟拜”之类,都是兼指“稽首”而言的。又如《少仪》中的“妇人肃拜”,这是站立行礼的拜礼,也叫“拜”,都不能因为字面意思而损害对原意的理解。此外还有“顿首”,不见于其他经典,只有《左传》中记载:“穆嬴每天抱着太子,……向宣子顿首”,以及“申包胥向秦国乞求军队,……九次顿首后坐下”,这是“陡然停顿”的意思,与“稽”的意义正好相反,是以头叩地而迅速起身,凡是在急切有所求、仓促表达情意时使用,这是礼的变通,并不列在正式的“拜”礼之中。自从《周礼》成书,妄自将其列为九拜之一,而注释者不通晓,解释为平常的吉拜,这是错误地将“顿首”当作“稽首”了!后来于是用“顿首”取代了“稽首”的称呼,不再有“稽首”这一说法,沿袭至今,反而把“稽首”当作凶拜,这更是谬误可笑至极。另外,“站立弯腰称为揖”,《论语》中的“揖所与立”;《乡饮酒礼》中写作“?”(注:此处原文可能有缺字或异体,依文意指揖礼),也叫“肃”;《曲礼》中的“肃客而入”;《左传》中的“三肃使者”,大体上与现在的“拱手”相同,如今则将鞠躬低头接近地面称为揖,微微鞠躬低头举手称为拱,又有所不同。
孔子既得合葬于防,曰:「吾闻之,古也墓而不坟;今丘也,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孔子先反,门人后,雨甚,至,孔子问焉曰:「尔来何迟也?」曰:「防墓崩。」孔子不应。三,孔子泫然流涕曰:「吾闻之,古不修墓。」
「古也墓而不坟」,今则坟矣!岂生今反古乎?「东西南北之人」,在后人目孔子则可,安有孔子预知自疑之理?「古不修墓」,不知古果有此制否?即有之,任其崩坏而不修,则是失于本心,又不止于生今反古之愆矣!(卷一一,页二○)
子思曰:「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丧三年以为极,亡则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终身之忧,而无一朝之患。故忌日不乐。」
「丧三年以为极,亡则弗之忘」,言丧虽三年为极,但既亡则终弗之能忘矣!故即以「故君子」云云。陈可大谓:「既葬曰亡。」此本中庸章句解「事亡如事存」。「亡」字以为「既葬」,则曰「反而忘焉」之说,此解殊牵强。今陈直以「亡」为「既葬」,益非矣!「君子有终身之忧,无一朝之患」,从来解者皆贴「亲丧」说,殊不然。「终身之忧」,似「忌日」矣。「一朝之患」,郑氏谓「毁不灭性」;陈可大谓「指上必诚必信,所以无冢宅崩毁之事」,并迂,又与下「故忌日不乐」义不贯。按:此二句乃古语,孟子引之,故此用「故」字,孟子用「是故」字。记文取「有终身之忧」句,唤起「忌日不乐」义,「无一朝之患」是陪说。孟子则取「无一朝之患」句,以明上文「横逆」之事,「有终身之忧」是陪说。孟子又解「有终身之忧」为「忧其未能如舜」。观此同一「有终身之忧」句:记文作「忌日」用,孟子作「如舜」用,则释古人之书者,其可粘滞执着死古人句下哉!祭义作「君子有终身之丧」,此方专指「忌日」。(卷二二,页二二—二三)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也,盖殡也。问于聊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
此伪妄之说,前儒多辨之,不更赘。(卷一一,页二五)
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戎事乘骊,牲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乘騵,牲用骍。
此文巳为不韦月令开端,「尚黑、白、赤」,未详其义。疏引旧说谓:「正色有三。」然青、黄非正色乎?郑氏以「物生色黑,及芽白、萌赤」解之,此纬书注甚凿。陈可大谓:「禹治水,尚水色。水非黑色,观禹贡别言黑水可见。汤征伐得天下,尚金色。」于周无可言,乃取五行相?之义,以为「火胜金」。吴幼清祖其说,变相?为相生,谓:「夏以金德主,黑,水色;水者,金之所生。周以木德王,赤,火色;火者,木之所生。」于殷无可言,为「以水德王,白,金色;金者,水之所从生」。又与上义反,皆凿谬。揆此则三代尚色之义,恐附会也。「周戎事乘騵」,取大雅「驷騵彭彭」为说,而因以为夏「乘骊」、殷「乘翰」耳。然六月诗「比物四骊」,采?诗「乘其四骐」,周岂端用「騵」乎?「殷戎事乘翰」,取易「白马翰如」为说,以「翰」字代「白马」,义甚?谬。陆德明谓「翰又作●」,无据。(卷一一,页三○—三一)
穆公之母卒,使人问于曾子曰:「如之何?」对曰:「申也闻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达。布幕,卫也;縿幕,鲁也。」
「器泣之哀」数句,似从孟子来,以其易「齐疏」为「齐斩」也。语、孟中未有「斩」字,「幕」分「布」、「縿」,或是当时奢俭之别。郑氏「布为诸侯,縿为天子」,殊武断。若谓曾申以鲁僭用天子礼,讽穆公不宜用先世所习用者,而申欲一旦异之,亦迂矣。(卷一,页三一)
晋献公将杀其世子申生,公子重耳谓之曰:「子盍言子之志
译孔子已经将父母合葬在防地,说:“我听说,古代只设墓穴而不堆土坟;如今我孔丘是四处奔波的人,不能没有标记。”于是堆起坟头,高四尺。孔子先返回,弟子们随后,雨下得很大,到达后,孔子问他们说:“你们为什么来得这么晚?”弟子们说:“防地的坟墓崩塌了。”孔子没有回答。弟子们说了三次,孔子流泪地说:“我听说,古代不修治坟墓。”
“古代只设墓穴而不堆土坟”,如今却堆土坟了!难道生于今世却要复古吗?“四处奔波的人”,在后人眼中说孔子是可以的,哪有孔子预先知道并自我怀疑的道理?“古代不修治坟墓”,不知道古代果真有这样的制度吗?即使有,任其崩塌而不修治,那就是违背本心,不止是生于今世却复古的过错了!(卷一一,页二○)
子思说:“丧事三天后停殡,凡是附在身上的物品,一定要真诚守信,不要有后悔罢了。三个月后下葬,凡是附在棺木上的物品,一定要真诚守信,不要有后悔罢了。守丧三年作为极限,亲人亡故就不能忘记。所以君子有终身的忧虑,而没有一时的祸患。所以忌日不欢乐。”
“守丧三年作为极限,亲人亡故就不能忘记”,是说丧期虽然以三年为极限,但既然亲人亡故就终究不能忘记!所以接着说“所以君子”等等。陈可大说:“下葬后称为亡。”这是本于《中庸》章句解释“事亡如事存”。把“亡”字理解为“下葬后”,那么“反而忘记”的说法,这种解释很牵强。现在陈直把“亡”理解为“下葬后”,更加错误了!“君子有终身的忧虑,没有一时的祸患”,历来解释的人都贴合“亲人丧事”来说,很不对。“终身的忧虑”,似乎指“忌日”。“一时的祸患”,郑氏说是“毁伤不灭绝天性”;陈可大说是“指上面说的真诚守信,所以没有坟墓崩塌毁坏的事”,都很迂腐,又与下面“所以忌日不欢乐”的意思不连贯。按:这两句是古语,孟子引用它,所以这里用“故”字,孟子用“是故”字。《礼记》取“有终身的忧虑”一句,唤起“忌日不欢乐”的意思,“没有一时的祸患”是陪衬说法。孟子则取“没有一时的祸患”一句,来阐明上文“横逆”的事,“有终身的忧虑”是陪衬说法。孟子又把“有终身的忧虑”解释为“忧虑自己不能像舜那样”。看这同一句“有终身的忧虑”:《礼记》用作“忌日”的意思,孟子用作“像舜”的意思,那么解释古人的书的人,怎么可以粘滞执着死在古人的句子下呢!《祭义》作“君子有终身的丧”,这才专门指“忌日”。(卷二二,页二二—二三)
孔子幼年丧父,不知道父亲的墓在哪里。把灵柩停放在五父的路口。看见的人,都以为是下葬。他的谨慎,大概是停放灵柩。向聊曼父的母亲询问,然后才能在防地合葬。
这是虚伪荒谬的说法,前代儒者大多辨明过,不再赘述。(卷一一,页二五)
夏后氏崇尚黑色,大事敛尸在黄昏,军事行动乘黑马,牺牲用黑色。殷人崇尚白色,大事敛尸在中午,军事行动乘白马,牺牲用白色。周人崇尚红色,大事敛尸在日出,军事行动乘赤黄色马,牺牲用赤色。
这篇文章已经为《吕氏春秋·月令》开了端,“崇尚黑、白、红”,不清楚其含义。疏引旧说认为:“正色有三种。”然而青、黄不是正色吗?郑氏用“万物初生色黑,发芽白、萌芽赤”来解释,这是纬书注疏很凿空。陈可大说:“禹治水,崇尚水色。水不是黑色,看《禹贡》另外说黑水可见。汤征伐得天下,崇尚金色。”对周朝无话可说,于是取五行相克的含义,认为“火胜金”。吴幼清继承他的说法,把相克变为相生,说:“夏以金德为主,黑,是水色;水,是金所生。周以木德为王,赤,是火色;火,是木所生。”对殷朝无话可说,说是“以水德为王,白,是金色;金,是水所从生”。又与上面的含义相反,都是凿空谬误。推究这些,三代崇尚颜色的含义,恐怕是附会。“周朝军事行动乘赤黄色马”,取《大雅》“驷騵彭彭”作为说法,因而认为夏朝“乘黑马”、殷朝“乘白马”。然而《六月》诗“比物四骊”,《采芑》诗“乘其四骐”,周朝难道专专用“騵”吗?“殷朝军事行动乘白马”,取《易经》“白马翰如”作为说法,用“翰”字代替“白马”,含义很谬误。陆德明说“翰又作●”,没有根据。(卷一一,页三○—三一)
穆公的母亲去世,派人问曾子说:“该怎么办?”回答说:“申听父亲说:哭泣的悲哀,齐衰斩衰的情谊,稀粥的饮食,从天子到平民都一样。布幕,是卫国的做法;縿幕,是鲁国的做法。”
“哭泣的悲哀”几句,似乎从孟子来,因为它把“齐疏”改为“齐斩”。《论语》、《孟子》中没有“斩”字,“幕”分“布”、“縿”,或许是当时奢俭的区别。郑氏说“布是诸侯,縿是天子”,很武断。如果说曾申认为鲁僭用天子礼,讽谏穆公不宜用先世所习用的,而曾申想一下子改变它,也很迂腐。(卷一,页三一)
晋献公将要杀他的世子申生,公子重耳对他说:“你为什么不表达你的志向
于公乎?」世子曰:「不可,君安骊姬,是我伤公之心也。」曰:「然则盍行乎?」世子曰:「不可,君谓我欲弒君也,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吾何行如之?」使人辞于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于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共世子也。
译“于公乎?”世子说:“不行,国君宠信骊姬,如果我这样做,就是伤害国君的心意。”狐突说:“既然如此,那何不离开呢?”世子说:“不行,国君会认为我想弑君,天下哪有没有父亲的国家呢!我为什么要逃亡呢?”于是派人向狐突辞别说:“申生有罪,没有听从伯父您的教诲,以至于落到死亡的境地,申生不敢吝惜自己的生命。虽然如此,但我们的国君年老了,太子年幼,国家多难,伯父您不出来为国君谋划。伯父您如果出来为国君谋划,申生即使死了也感到受赐。”拜了两拜,叩头至地,然后自杀。因此被称为共世子。
「以为共世子」,郑氏曰:「可以共,孝则未之有。」若然,凡孝子必当谥以孝,而后可为孝乎?迂亦甚矣。郑氏之说盖误本于梁余子养曰:「死而不孝,不如逃之。」不知此乃当时谏阻申生伐皋落氏,故为耸其言以希动听。若羊舌大夫曰:「违命不孝,……子其死之!」非又以死为孝耶!孔氏援春秋曰:「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父不义也。陷亲于不义,故曰不孝。」其说尤悖。人子以孝名者,多不幸处其变,即以舜之大孝,尚不能掩其父母之顽嚚,亦可曰「陷亲于不义,而非孝」乎?后儒因郑、孔此说,遂群以申生为不孝,陈守之尤极诋之曰:「申生之死于亲,可言而不言,而且惧伤公之心;于义可逃而不逃,而且谓天下岂有无父之国;以至忘其躬之不阅,而且恤国家之多难;不顾生死之大节,而且谨再拜之末仪。」呜呼!申生之孝,孰有加于此数言也!惟以伤亲之心为大,故不言;惟以不可处无父之国为大,故不逃;忘躬而且恤国家之多难,死不忘忠也;临死而且谨拜之末仪,死不忘敬也。其极诋之者,非所以极赞之乎!至谓「其可以言」,何以知之?谓「其躬之不阅」,何以见之?尤妄矣!吁!人臣、人子不幸而遭逢事穷势竭,乃为此死忠、死孝之事,千古岂有印板之忠孝乎哉!后此宋儒高托中行,以千古瑰异崭?之行,?加抑下不之许可,皆自此一种议论有以启之耳。若是,则人心益无感激,风俗日以偷漓,徒取便于拘文牵义,旅进旅退之俦耳,岂不可叹哉!(卷一一,页三三—三四)
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这于人,终无己夫?三年之丧,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则其善也。」
论语记孔子问者,出后而有言者二:一为南宫适出,赞其「为君子,尚德」;一为宰我出,斥其「不孝,不仁」。赞与斥皆不必面尽,故待其出尔。若「朝祥莫歌」之非,子路笑之既是,奚为面故斥之,而引其旨待其出后始发乎?圣人教人必不如是也。(卷一二,页一)
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县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败绩,公队,佐车授绥。公曰:「未之卜也。」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诔之。士之有诔,自此始也。
「末之卜」,郑氏解谓:「微哉!卜国无勇。」然古无但称人之氏者,况君乎?或以「卜」为「卜筮」,皆未详也。郑解此为「这卜国」,意疑不及县贲父,则县贲父不当独死,遂谓二人皆死,尤臆测。「士之有诔,自此始」,郑引士冠礼「生无爵,死无谥」。按:「诔」与「谥」有别,郑以「诔」为「谥」,非。后放此。檀弓所记事实,多与春秋经、传无似,而又多互异,当以经、传为正,不必为之附会求合也。庄十年经云:「公败宋师于乘邱。」非鲁败也。陈用之以为「庄公败于二人未死之前,宋人败于二人既死之后」。吕东莱以为「止是马惊败,不预军之胜负」。此皆曲为附会者。(卷一二,页二—三)
曾子寝疾,病。乐正子春坐于床下,曾元、曾申坐于足,童子隅坐而执烛。童子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子春曰:「止!」曾子闻之,瞿然曰:「呼!」曰:「华而睆,大夫之箦与?」曾子曰:「然,斯季孙之赐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箦。」曾元曰:「夫子之疾革矣,不可以变,幸而至于旦,请敬易之。」曾子曰:「尔之爱我也不如彼;君子之爱人也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举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没。
檀弓多毁曾子而誉子游,此一章亦毁曾子也。曾子于大夫之箦已不当受,即受之亦不当服用,乃于临没之顷,因人言而始易之,岂死不可僭踰,生独可僭踰乎?使非执烛之童子,曾子不将以不正毙耶!且谓以执烛之童子能别服制之宜否,知义理之是非,而子春、曾元辈乃罔知匡正,且为其隐讳不即救止
译“认为共世子(谥号为孝)”,郑玄说:“可以称为共,但称孝则未曾有过。”如果这样,凡是孝子必定要等到死后谥号为孝,然后才能算是孝吗?这种说法迂腐得太过分了。郑玄的说法大概错误地源自梁余子养所说的:“死而不孝,不如逃跑。”不知道这原本是当时劝谏阻止申生去讨伐皋落氏,所以用耸人听闻的话来希望打动他。如果羊舌大夫说:“违背君命是不孝,……你应当去死!”难道不是又把死当作孝吗!孔颖达引用《春秋》说:“晋侯杀了他的世子申生,父亲不义。使亲人陷入不义,所以说不孝。”这种说法尤其悖谬。以孝闻名的人,大多不幸遭遇变故,即使像舜那样的大孝,尚且不能掩盖他父母的愚顽,难道也能说“使亲人陷入不义,所以不孝”吗?后儒因为郑玄、孔颖达的这种说法,于是众口一词认为申生不孝,陈守之尤其极力诋毁他说:“申生在亲人面前,可以说话却不说,而且怕伤害国君的心;在道义上可以逃跑却不逃,而且说天下哪有没有父亲的国家;以至于忘记自身的不幸,而且忧虑国家的多难;不顾生死的大节,而且谨慎地遵守再拜的末节礼仪。”唉!申生的孝,谁能比得上这几句话所描述的呢!只有以伤害亲人心为大,所以不说话;只有以不能处于没有父亲的国家为大,所以不逃跑;忘记自身而且忧虑国家的多难,是死不忘忠;临死而且谨慎遵守再拜的末节礼仪,是死不忘敬。那些极力诋毁他的人,难道不是极力赞美他吗!至于说“他本可以说话”,怎么知道的呢?说“他自身的不幸”,怎么看出来的呢?尤其荒谬了!唉!人臣、人子不幸遭遇事穷势竭,才做出这种死忠、死孝的事,千古难道有固定不变的忠孝模式吗!后来宋儒高谈阔论中庸之道,对千古瑰丽奇特、崭露头角的品行,加以压抑贬低不予认可,都是从此种议论有所启发而来的。如果是这样,那么人心更加没有感激之情,风俗一天比一天苟且轻薄,只是取便于拘泥文辞牵强附会、随大流进退的那类人罢了,难道不可叹吗!(卷一一,页三三—三四)
鲁国有个人早上刚举行除丧仪式,晚上就唱歌,子路嘲笑他。孔子说:“仲由,你对这个人,终究不能停止(批评)吗?三年的丧期,也已经很久了。”子路出去后,孔子说:“这难道还多吗?过了一个月就能做到这样,也是好的了。”
《论语》记载孔子问话后,有人出去后孔子才发表议论的有两处:一处是南宫适出去后,称赞他“是君子,崇尚道德”;一处是宰我出去后,斥责他“不孝,不仁”。称赞和斥责都不必当面说尽,所以等他出去后才说。至于“朝祥莫歌”的错误,子路嘲笑他已经是正确的,为什么当面故意斥责他,却把他的主旨留待他出去后才发表呢?圣人教导人必定不会是这样。(卷一二,页一)
鲁庄公和宋人在乘丘作战。县贲父驾车,卜国担任车右。马受惊,军队溃败,庄公从车上摔下来,副车的人递上绳子。庄公说:“没有占卜。”县贲父说:“往日没有溃败,现在溃败,这是没有勇气。”于是自杀。养马人给马洗澡,发现白肉里有流矢。庄公说:“不是他的罪过。”于是为他作诔文。士人有诔文,从此开始。
“未之卜”,郑玄解释说:“微妙啊!卜国没有勇气。”然而古代没有只称人氏的,何况是国君呢?或者把“卜”当作“占卜”,都不详细。郑玄解释这是“这卜国”,意思怀疑不及县贲父,那么县贲父就不应当独自死去,于是说两人都死了,尤其臆测。“士人有诔文,从此开始”,郑玄引用《士冠礼》“生无爵位,死无谥号”。按:“诔”与“谥”有别,郑玄把“诔”当作“谥”,不对。后面放此。《檀弓》所记事实,大多与《春秋》经、传不相似,而又多有互相矛盾之处,应当以经、传为准,不必为之附会求合。庄公十年《春秋》经文说:“公败宋师于乘邱。”不是鲁国战败。陈用之认为“庄公在两人未死之前战败,宋人在两人既死之后战败”。吕东莱认为“只是马惊败,不预先决定军队的胜负”。这些都是曲意附会者。(卷一二,页二—三)
曾子卧病在床,病情严重。乐正子春坐在床下,曾元、曾申坐在脚边,童子坐在角落拿着蜡烛。童子说:“华丽而光滑,是大夫的席子吗?”子春说:“住口!”曾子听到,惊惧地说:“唉!”童子说:“华丽而光滑,是大夫的席子吗?”曾子说:“是的,这是季孙赐给我的,我没能更换。元,起来换席子。”曾元说:“父亲的病危急了,不可以变动,幸好能活到天亮,请恭敬地更换它。”曾子说:“你爱护我不如那个童子;君子爱护人用道德,小人爱护人用姑息。我还有什么可求的呢?我得以正礼而死就可以了。”众人扶起他换席子。回到席上还没安顿好就去世了。
《檀弓》多毁谤曾子而赞誉子游,这一章也是毁谤曾子。曾子对于大夫的席子本就不应当接受,即使接受了也不应当使用,却在临死之际,因为别人的话才开始更换,难道死时不可以僭越,活着时却可以僭越吗?如果不是拿着蜡烛的童子,曾子难道不将以不正而死吗!而且认为拿着蜡烛的童子能辨别服制的适宜与否,知道义理的是非,而子春、曾元等人却不知匡正,而且为他隐讳不立即救止
,是曾子之门人子弟尚不及童子之识,为深可耻也。千载之下,动以此事啧啧言「曾子因于人死称易箦」奉为美谈,殊不知记文之诬焉耳!盖附会论语「曾子有疾」章造此一事,其云「举扶而易之」,仿「启予手!启予足!」而云也;曰「吾得正而毙焉斯已矣」,放「而今而后,吾知勉夫」而云也。(卷一二,页五—六)
译这是曾子的门人弟子还不如童子的见识,实在是很可耻的。千年之后,人们动不动就对此事啧啧称奇,把“曾子因为别人死了就换席子”当作美谈来传颂,却不知道这是记载文章的诬妄罢了!大概是附会《论语》中“曾子有疾”一章而编造了这件事,其中说“让人扶起他并换掉席子”,是模仿“看看我的手!看看我的脚!”而说的;说“我能够正当地死去也就罢了”,是仿照“从今以后,我知道要努力了”而说的。
始死,充充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练而慨然,祥而廓然。
郑氏曰:「皆忧悼在心之貌。」颟顸不分,殊谬。按:「廓」,开也,廓然闭塞之久,至此始稍开也。孔氏谓:「寥廓,情意不同而己。」亦岂可通。大抵人子有「终身之丧」固然已,此文则从「始死」至「大祥」,别形孝子为哀之隆杀,酌人情事理以言之,另是一义,初不相妨,解者必欲据「终身之丧」为说,其亦固矣!(卷一二,页七)
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鲁妇人之髽而吊也,自败于台鲐始也。
言妇人吊,意欲见无男子耳。然妇人夫死又吊他人,于情事未协。(卷一二,页九)
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
下二句是记者语,因言「髽」而「笄」、「总」之制,故加「盖」字以别之。此檀弓用字法,篇中多有之。孔氏皆以「盖」字从疑辞,岂下章「孔子盖寝疾七日而没」亦疑辞乎?孔之以此为疑辞者,其说曰:「恶?或用栉,或用榣。故丧服有栉?,故夫子称盖以疑之。」此执仪礼之「栉?」意,谓不当云「榣?也」。然则孔子读仪礼不熟耶!可笑也。按:「栉」者,梳也,非木名。丧服郑注云:「以栉之木为之,或曰榣?。」贾疏云:「玉藻云:『沐用樿栉,发晞用象栉。』故郑云:『栉?者,以节之木为?。』则是谓樿木也。」其说详明。据孔意云:亦当「恶?」,或用「樿同栉」,或用「榣」。今但以「栉」对「榣」言,混甚。然其误实始于郑也。丧服言「栉之木」,檀弓言「榣」,礼言不同,何必辄为附合,致妄以「盖」字为疑辞耶!(卷一二,页九—一○)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夫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
按:孔、孟之说,皆言「三年之丧」,未有二十几月之说,亦未有大小祥、禫之名,其短折于二十几月者,不知起于何时?自诸礼始有「祥」、「禫」之名,而「短折者」始一定,而不可复变矣!兹不具论。至于「禫月」以及「作乐」,礼又无明文,则所谓「短折者」,仍无一定之说,今从之者,不过东汉、晋儒悬揣臆断而已,又可笑也。试详之。郑氏谓:「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二十八月作乐。」孔氏疏之曰:「郑据杂记云:『父「父」字下,原衍「母」字,今删。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祥、禫异月,岂容三年之丧,乃祥、禫同月?』又据间传「士礼」云:「中月而禫。」「中月」,间一月也。据丧服小记云:「妾附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附。」又学记云:「中年考校。」皆以中间。又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谓「大祥」者,缟冠;「是月禫」,谓「是此月而禫」,各自为义。又文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讥其「丧娶」。又以「鲁人朝祥而莫歌」,及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及「孔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县之乐」皆据省乐忘哀,非正乐也。此郑氏之说也。王子雍谓:「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孔氏疏之曰:「王据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徒月乐。』又与上『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曰:踰月则善。』是皆祥之后月作乐也。」又据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谓「身之中间」同。又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是僖公之丧至此二十六月。左氏曰:「纳币,礼也。」此王氏之说也。按:郑氏、王氏二说皆谬执于一,故未尽然。何则?自圣人制三年之丧,其后变礼者,又非一人,后人必欲执一说以?而通之,自有所不能也。今愚于记中凡言「禫」与「作乐」之不合者,悉平心意其文以解,不稍有牵强,而得其说为三焉。三年问云:「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是谓「禫
译人刚死时,心中空虚怅惘,好像穷困无助;安葬入棺后,惊惧不安,好像有所寻求却得不到;下葬之后,心神不宁,好像有所盼望却盼不到。练祭之后,感慨叹息;祥祭之后,心境才稍稍开阔。
郑玄说:“这都是忧愁哀悼在心中流露出的样子。”这种解释含糊不清,非常错误。按:“廓”字意为开阔,心境闭塞了许久,到这时才稍稍开阔。孔颖达认为:“寥廓,只是情意不同罢了。”这又怎么讲得通呢?大体上,人子有“终身之丧”固然没错,但这段文字是从“始死”到“大祥”,分别形容孝子哀痛的隆重与减杀,是斟酌人情事理来说的,这是另一层意思,起初并不妨碍,解释者一定要依据“终身之丧”来解说,这也太固执了!(卷一二,页七)
邾娄国用箭招魂,大概是从升陉之战开始的。鲁国妇人披发结髽去吊唁,是从台鲐之战失败开始的。
说妇人去吊唁,意思是想表明没有男子。然而妇人丈夫死了又去吊唁别人,在情理上并不协调。(卷一二,页九)
南宫绦妻子的婆婆去世,孔子教她如何结髽,说:“你不要弄得蓬松杂乱,也不要弄得粗疏散乱,大概用榛木做发笄,长一尺,发总长八寸。”
下面两句是记录者的话,因为说到“髽”而涉及“笄”、“总”的制度,所以加“盖”字来区别。这是《檀弓》的用字法,篇中多有此类情况。孔颖达都把“盖”字当作表怀疑的副词,难道下一章“孔子盖寝疾七日而没”也是表怀疑吗?孔颖达之所以认为这是表怀疑,他的说法是:“为什么?有的用栉木,有的用榣木。所以丧服中有栉木,因此孔子用‘盖’字来表示怀疑。”这是拘泥于《仪礼》中“栉木”的意思,认为不应该说“榣木”。那么孔子读《仪礼》不熟吗?真是可笑。按:“栉”是梳子,不是木名。《丧服》郑玄注说:“用栉木来做它,有的说是榣木。”贾公彦疏说:“《玉藻》说:‘洗头用樿木梳,头发干后用象牙梳。’所以郑玄说:‘栉木,是用樿木做的。’这就是指樿木。”他的说法详细明白。按照孔颖达的意思说:也应当是“为什么”,有的用“樿木同栉”,有的用“榣木”。现在只把“栉”和“榣”相对举,混淆得很厉害。然而他的错误实际上始于郑玄。《丧服》说“栉木”,《檀弓》说“榣木”,礼书记载不同,何必强行附会,以致妄把“盖”字当作表怀疑的副词呢!(卷一二,页九—一○)
孟献子禫祭,悬挂乐器但不演奏,靠近车驾但不进入。孔子说:“献子比一般人高出一等啊!”
按:孔子、孟子的说法,都说“三年之丧”,没有二十几个月的说法,也没有大小祥、禫的名目,那些缩短到二十几个月的,不知起源于何时?自从各种礼书开始有“祥”、“禫”的名目,而“缩短者”才确定下来,不能再改变了!这里不再详细论述。至于“禫月”以及“作乐”,礼书中又没有明文,那么所谓“缩短者”,仍然没有确定的说法,现在跟随这种说法的,不过是东汉、晋代儒者凭空揣测罢了,更是可笑。试详细分析一下。郑玄说:“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二十八月作乐。”孔颖达疏解说:“郑玄依据《杂记》说:‘父亲(‘父’字下,原衍‘母’字,今删。)在为母、为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为母、为妻尚且祥、禫不同月,难道三年之丧,反而祥、禫同月吗?”又依据《间传》“士礼”说:“中月而禫。”“中月”,是间隔一个月。依据《丧服小记》说:“妾附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附。”又《学记》说:“中年考校。”都是以中间。又下文说:“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认为“大祥”时戴缟冠;“是月禫”,是说“在这个月禫”,各自有各自的意思。又文公二年:“公子遂到齐国纳币。”《公羊传》讥讽他“丧娶”。又依据“鲁人朝祥而莫歌”,以及《丧服四制》说“祥之日,鼓素琴”,以及“孔子五日弹琴不成声,十日成笙歌”,并此“献子禫,悬挂乐器”都依据省乐忘哀,不是正式作乐。这是郑玄的说法。王子雍说:“二十五月大祥,这个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孔颖达疏解说:“王肃依据下文说:‘祥而缟,是月禫,徒月乐。’又与上文‘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说:超过一个月就好。’这都是祥祭之后的下一个月作乐。”又依据《三年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又《士虞礼》“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与《尚书》“文王中身享国”,说“身之中间”相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到齐国纳币”,是僖公之丧到此二十六月。《左传》说:“纳币,合乎礼。”这是王肃的说法。按:郑玄、王肃两说都固执于一端,所以都不完全正确。为什么呢?自从圣人制定三年之丧,其后改变礼制的人,又不止一个,后人一定要执着一说去牵强附会,自然不能做到。现在我在记中凡是说“禫”与“作乐”不相合的,都平心静气推究文意来解释,不稍有牵强,而得出三种说法。《三年问》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这是说“禫
」即在「祥月」之内。又丧服四制云:「祥之日,鼓素琴。」又下「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此以二十五月为「禫」,亦以二十五月「作乐」,一说也。上云:「鲁人朝祥而莫歌。孔子曰:踰月则善。」二十五月「大祥」,踰月是二十六月,「禫」可以「作乐」。此云「孟献子禫,县而不乐」,亦当是二十六月「禫」,「禫」祭后即可「作乐」。又丧记云:「禅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以此二十六月为「禫」,亦以二十六月「作乐」,一说也。间传及士虞礼皆云:「中月而禫。」「中月」,是间一月。二十五月「大祥」,则二十七月「禫」。又杂记云:「期,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与此亦合。又下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是月」者,对「徙月」而言。若二十六月「禫」,则二十七月「乐」。郑若依二十七月「禫」,则二十八月「乐」。此以二十七月为「禫」,或二十七月、二十八月「作乐」,一说也。然则曷为其说之?或迟、或蚤,不同若是,曰变礼者非一时,记礼者非一人,故其言互异也。郑、王各执一说,凡于诸礼文及他经事迹,其合可「合可」二字,疑应作「可合」。者合之,其不可合者必逞其辞以强合,所以礼愈杂而多端,而后人究不得一是之从。予故悉取其不合者疏列如右,使学者览之,自可了然于心目之间,而亦可择而从焉矣!其择而从焉,奈何曰「与为其蚤者,宁为其迟者」,何也?昔者圣人之制三年之丧也,而何以短折之也?既以短折之,则本吾仁孝之心,从其短之长,犹愈乎其短之短也云尔。
译这便是在“祥月”之内。又《丧服四制》说:“大祥之日,弹奏素琴。”又下文说:“孔子举行大祥祭后,过了五天弹琴却弹不出调子,过了十天才能演奏笙歌。”这是以第二十五个月为“禫祭”,也以第二十五个月“开始奏乐”,这是一种说法。上文说:“鲁国人早晨举行大祥祭,傍晚就唱歌。孔子说:‘过了一个月再唱歌才好。’”第二十五个月是“大祥”,过了一个月就是第二十六个月,“禫祭”时可以“奏乐”。这里说“孟献子举行禫祭,悬挂乐器却不演奏”,也应当是第二十六个月举行“禫祭”,“禫祭”之后就可以“奏乐”。又《丧记》说:“禫祭时屋内没有哭泣的人,是因为音乐已经奏响了。”这是以第二十六个月为“禫祭”,也以第二十六个月“奏乐”,这是另一种说法。《间传》和《士虞礼》都说:“中间隔一个月举行禫祭。”“中月”,就是间隔一个月。第二十五个月是“大祥”,那么第二十七个月就是“禫祭”。又《杂记》说:“为期一年的丧礼,第十三个月大祥,第十五个月禫祭。”这与上述说法也相符合。又下文说:“大祥祭后穿白色熟绢,当月举行禫祭,下个月奏乐。”“是月”是相对于“徙月”而言的。如果第二十六个月举行“禫祭”,那么第二十七个月就“奏乐”。郑玄如果依照第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那么第二十八个月就“奏乐”。这是以第二十七个月为“禫祭”,或者在第二十七个月、第二十八个月“奏乐”,这是又一种说法。那么为什么说法会有所不同呢?有的晚、有的早,差异如此之大,这是因为制定变通礼仪的人不是同一时代的人,记录礼仪的人也不是同一个人,所以他们的说法互相矛盾。郑玄、王肃各自坚持一种说法,凡是对于各种礼文及其他经典中的事迹,那些可以吻合的就加以吻合,那些不能吻合的必定强词夺理地强行附会,因此礼仪更加繁杂多样,而后人终究无法确定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我详细选取那些不能吻合的说法,像上面那样分条列出,让学者们阅览后,自然能在心中明白,并且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遵循。选择哪一种来遵循呢?回答说“与其选择较早的,不如选择较晚的”,为什么呢?从前圣人制定三年之丧的制度,为什么要缩短它呢?既然已经缩短了,那么本着我们的仁孝之心,选择缩短后较长的期限,总比选择缩短后更短的期限要好一些罢了。
夫曰「三年之丧」,则是三期也。自春秋时蔑礼成风,始有「短折为一期」者,故宰我亦有「期可已矣」之问,而夫子力折之。孟子劝滕文公行三年之丧,而父兄百官皆不欲,此又可证也。于是秦汉诸儒起而斟酌于其间,定为二期又加三月之禫,着于礼文,较之一期虽若犹愈,而所歉者固已多矣!呜呼!父母之丧何事也?而可以调停斟酌于其间乎?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不知此三年亦短折否?试以此诘之,应无不怃然者矣!昔者唐王元感曾建三年之议,而世迄无从之者,其亦滔滔之势,固有所不可返者与!
丧大记云:「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又云:「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则是禫祭后则可以乐,可以御,而献子独否。夫子所以叹其加于人一等也。此善之之辞,而陈晋之。陆农师之徒皆言献子过于礼,夫子非以为得礼,特称其加于人一等而已。呜呼!礼虽不可过,不可不及,然丧礼非他礼可比,「三年」又非「期」、「功」可比,丧过乎哀,不愈于不及乎!且可食而不食则灭性,可除服而不除则为失礼,谓之「过」,可也。此第「不乐」、「不御」耳,岂可谓之为「过」哉!(卷一二,页一二—一五)
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
此与上「鲁人朝祥而暮歌」章之义悖违,则记者之妄可知矣!郑氏曰:「谓踰月且异旬。祥亦凶事用远日。」孔氏曰:「祥是凶事用远日,故十日得踰月。若其卜远不吉,虽祥后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踰月也。」按:本文但言十日,不言踰月,郑孔虽极意斡旋,终是未通。(卷一二,页一七)
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
玩「盖」字「而」字,郑氏讥有子,近是。孔氏「孔氏」二字,原误作「孔子」,今径改。亦以为疑辞,不知何疑之有?(卷一二,页一八)
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
「行道」,郑氏谓「行仁义」。以「道」为「道理之道」,非。方性夫、胡邦衡皆谓与孟子「行道之人弗受」同义。是指道路之人,然未免轻道路之人而重吾党,亦失礼。今按:先王制礼宜作一顿,谓先王制礼如此,若论弗忍,即行道之人死亦不忍也,而任情,而违礼乎!(卷一二,页二○)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母死期年哭,而讶其甚以禁抑之,虽常人亦不尔。又父岂不识其子之声者,而问其为谁?显见其造作也。(卷一二,页二三)
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季武子曰:「周公盖祔。」
孟子云:「舜卒于鸿条。」当以孟子为正,此谓「葬于苍梧之野」不足信。尧二女,尚书、孟子皆同,是二妃也。此「三」字,或「二」字之误。张衡思元赋:「哀二妃之未从」。李善注引礼记亦云:「二妃。」郑氏直据「三」字为解,引昏义「天子后一、夫人三」云:「不立正妃,但三妃,谓之三夫人。」诞妄殊甚!昏义岂作于唐虞之世乎?疏引帝王世纪之说,亦附会记文者,不足取证。(卷一二,页二五)
曾子之丧,浴于爨室。
亲死不浴于适室,而浴于爨室。前文毁曾子,此又毁曾元一辈也。(卷一二,页二六)
大功废业。或曰:「大功,诵可也。」
诗大雅「虡业维枞」,周颂「设业设虡」,尔雅「大版谓之业」,乃县钟磬之架也,故谓习乐为业。「诵」,谓诵其诗,不作乐也。(卷一二,页二七)
子张病,召申详而语之曰:「君子曰终,小人曰死;吾今日其庶几乎?」
此亦袭曾子「吾知免夫」之义,然其言有弊。生死者,人道之常,恒言曰生死。若死为小人,则生为君子乎?为小人乎?书言「舜陟方乃死」,孔子谓颜渊「吾以女为死
译所谓“三年之丧”,就是三个周年。自从春秋时期蔑视礼制的风气盛行,才开始有将短命夭折者丧期定为一年的人,所以宰我才有“一年就可以结束了”的疑问,而孔子极力驳斥他。孟子劝滕文公实行三年之丧,而滕国的父兄百官都不愿意,这也可以作为证明。于是秦汉时期的儒者们起来在其中斟酌折中,定为两个周年再加上三个月的禫祭,写入礼制条文,比起一年虽然似乎还好一些,但所欠缺的本来就已经很多了!唉!父母的丧事是什么事呢?怎么可以在其中调和折中呢?孔子说:“孩子出生后三年,然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不知道这三年是否也短命夭折呢?试着用这个去质问他们,回答的人没有不怅然若失的!从前唐代的王元感曾提出实行三年之丧的建议,而世人最终没有听从他,那也是因为滔滔大势,本来就有不可挽回的地方吧!
《丧大记》说:“禫祭之后,屋内没有哭的人,是因为可以奏乐了。”又说:“禫祭之后可以侍奉君王,吉祭之后可以恢复寝居。”那么禫祭之后就可以奏乐,可以侍奉君王,而献子却独自不这样做。孔子之所以感叹他比一般人高出一等,就是因此。这是赞许他的话,而陈晋之、陆农师之流都说献子超过了礼制,孔子并不是认为他符合礼制,只是称赞他比一般人高出一等罢了。唉!礼制虽然不可超过,也不可不及,然而丧礼不同于其他礼制,“三年”又不同于“一年”、“大功”,丧事超过哀痛程度,不也比不及哀痛程度好吗!况且可以吃而不吃就会灭绝天性,可以除服而不除服就是失礼,称之为“过”,是可以的。这仅仅是“不奏乐”、“不侍奉君王”罢了,怎么可以说这是“过”呢!
孔子在祥祭之后,过了五天弹琴却弹不出声调,过了十天才完成了笙歌。
这与上面“鲁国人早上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一章的意思相违背,那么记录者的妄言就可以知道了!郑玄说:“意思是超过一个月并且跨越了旬。祥祭也是凶事,使用远日。”孔颖达说:“祥祭是凶事使用远日,所以十天能够超过一个月。如果占卜远日不吉利,即使是祥祭后十天,也不能完成笙歌,因为还没有超过一个月。”按:本文只说十天,没说超过一个月,郑玄、孔颖达虽然极力斡旋,终究是不通顺的。
有子大概是在祥祭之后,穿着丝鞋,系着丝带。
玩味“盖”字和“而”字,郑玄讥讽有子,接近正确。孔颖达(原文误作“孔子”,今直接改正)也认为是疑问语气,不知道有什么可疑问的?
子路有姐姐的丧事,可以除服了,却没有除服。孔子说:“为什么不除服呢?”子路说:“我兄弟少,不忍心。”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路上的人都不忍心。”子路听了,于是除服。
“行道”,郑玄认为是“行仁义”。把“道”解释为“道理的道”,不对。方性夫、胡邦衡都认为与孟子“路上的人不接受”同义。是指道路上的人,然而未免轻视道路上的人而重视我们这一党,也失礼。现在按:先王制定礼制应当停顿一下,意思是先王制定礼制如此,如果论说不忍心,即使是路上的人死了也不忍心,而放任情感,而违背礼制吗!
伯鱼的母亲死了,一年之后还在哭。孔子听说后说:“是谁在哭?”门人说:“是鲤。”孔子说:“唉!太过分了。”伯鱼听说后,于是除服。
母亲死了一年还在哭,而惊讶其过分以禁止压抑他,即使是常人也不这样。况且父亲难道不认识自己儿子的声音吗,却问他是谁?明显是造作的。
舜葬在苍梧的荒野,大概三位妃子没有跟随他。季武子说:“周公大概祔祭。”
孟子说:“舜死在鸿条。”应当以孟子为正确,这里说“葬在苍梧的荒野”不足信。尧的两个女儿,《尚书》、孟子都相同,是二妃。这里“三”字,或者是“二”字的错误。张衡《思元赋》:“哀二妃之未从”。李善注引《礼记》也说:“二妃。”郑玄直接依据“三”字来解释,引用《昏义》“天子后一、夫人三”说:“不立正妃,只有三妃,称为三夫人。”荒诞虚妄非常严重!《昏义》难道作于唐虞之世吗?疏引《帝王世纪》的说法,也是附会《礼记》文辞的,不足以作为证据。
曾子的丧事,在厨房洗澡。
亲人死了不在正室洗澡,而在厨房洗澡。前文毁谤曾子,这里又毁谤曾元这一辈人。
大功之丧停止学业。有人说:“大功之丧,诵读是可以的。”
《诗·大雅》“虡业维枞”,《周颂》“设业设虡”,《尔雅》“大版谓之业”,是悬挂钟磬的架子,所以称习乐为业。“诵”,指诵读其诗,不演奏音乐。
子张生病,召申详并对他说:“君子说终,小人说死;我今天大概差不多了吧?”
这也沿袭曾子“我知道免于祸患了”的意思,然而他的话有弊病。生死,是人道的常态,常话说生死。如果死是小人,那么生是君子吗?是小人吗?《书》说“舜陟方乃死”,孔子对颜渊说“我以为你死了
矣」,舜与颜子亦小人乎?曲礼曰:「庶人曰死。」此分贵贱而言也。今分品诣而言,便不可通。且曾子述「战兢」之诗而曰:「吾知免夫!」何尝自诩为君子,而诋世为小人耶!(卷一二,页二八)
译「矣」,舜和颜回也是小人吗?《曲礼》说:「平民百姓叫死。」这是从区分贵贱的角度来说的。如今若从区分品格高低的层面来谈,便行不通了。况且曾子引述「战战兢兢」的诗句而说:「我知道可以免祸了!」他何曾自夸为君子,而贬低世人为小人呢!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余阁也与?」
「阁」,庋藏食物之名。「始死之奠,用阁之余」,此注疏说,似是。「阁余」作「余阁」,亦倒装字法也。陆农师曰:「其余幸得更生,若有待焉!如先儒说『以阁之余奠』,不惟于文不安,亦大夫七十而有阁,则大夫死有无阁者矣!」此说新巧,然近牵强。至于「大夫七十而有阁」,乃王制之说,不当驳于此。(卷一二,页二九)
曾子曰:「小功不为位也者,是委巷之礼也。子思之哭嫂也为位,妇人倡踊。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
马彦醇曰「记曰:『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子为主,袒免哭踊,夫入门右』,异于叔嫂之丧,以子为主,则妇人不当倡踊也。」愚按:哭异姓之亲,而使其子为主,亦迂。反不若使其妻倡踊而哭之可也。然以为「言思为申祥妻之昆弟」者,出郑注。彼谓「说者云」,然是在郑亦未定之辞,恐未可全据作解耳。
曾子在圣门首得闻道,后世有颜、曾之目,子思、申祥皆其后进,曾子乃举二人以为行礼之法,亦恐未然。(卷一二,页三○)
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
孔氏曰:「古吉、凶冠同直缝,周吉冠横缝,若丧冠犹直缝,是丧冠与吉冠相反,故曰『丧冠之反吉』。恐时人因谓古亦丧冠与吉冠反,故释云『非古也』。按:吉、凶之制正宜有别,如其说,反谓古之无别为是,而今之有别为非矣,不可通。此盖谓古之丧冠直缝,吉冠横缝,后世丧冠亦皆横缝,是丧冠反同于吉冠,非古也。(卷一二,页三二)
曾子谓子思曰:「伋!吾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口」字,原误作「日」,依今本改。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执亲之丧也,水浆不入于口者三日,杖而后能起。」
曾子宁不达礼而过情若此,且以是夸于示人,迨子思以中道折之而始沮,安有此事乎?且水浆不入于口七日,亦无生理。(卷一三,页一)
曾子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
丧服小记云:「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是正小功不税也,与此异。(卷一三,页三)
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于伯高。」
此仿论语「冉子与子华之母粟五秉」为说,不足信。(卷一三,页三)
伯高死于卫,赴于孔子。孔子曰:「吾恶乎哭诸?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夫由赐也见我,吾哭诸赐氏。」遂命子贡为之主,曰:「为尔哭也来者,拜之;知伯高而来者,勿拜也。」
此云「兄弟,吾哭诸庙」,杂记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之侧室;若无殡,当哭诸正寝。」此云:「师,吾哭诸寝」,奔丧云:「师,哭诸庙门外。」与此不同。当以杂记、奔丧为正。郑、孔分杂记、奔丧为周礼,此为殷礼,非。此增「所知,哭诸野」甚迂。伯高死,哭诸子贡家,而命子贡为主,尤迂。(卷一三,页五)
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曾子吊之曰:「吾闻之也,朋友丧明则哭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无罪也。」曾子怒曰:「商,女何无罪也?吾与女事夫子于洙泗之间,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女于夫子,尔罪一也;丧尔亲,使民未有闻焉,尔罪二也;丧尔子,丧尔明,尔罪三也。而曰尔何无罪与!」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过矣!吾过矣!吾离群而索居,亦已久矣。」
子夏曰:「商闻之矣,死生有命。」则其「丧子」、「丧明」之事,必不足信。「朋友丧明则哭之」,此礼明系捏造。呼友以名,无礼孰甚!师其人而使人疑其为师,此真得师传之善者,乃以为罪乎!下章云:「子夏既除丧,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哀
译曾子说:“刚死时的祭奠,是用阁中剩余的食物吗?”
“阁”,是储藏食物的名称。“刚死时的祭奠,使用阁中剩余的食物”,这是注疏的说法,似乎是对的。“阁余”写成“余阁”,也是倒装的语法。陆农师说:“那剩余的食物幸好还能再次使用,好像有所等待!如果按照先儒所说‘用阁中剩余的食物来祭奠’,不仅在文义上不通顺,而且大夫七十岁才有阁,那么大夫死了就没有阁的情况了!”这个说法新颖巧妙,但近乎牵强。至于“大夫七十岁才有阁”,这是《王制》中的说法,不应当在这里驳斥。(卷一二,页二九)
曾子说:“小功之丧不设位,这是委巷之礼。子思哭嫂子时设了位,妇人带头跳跃痛哭。申祥哭言思时也是这样。”
马彦醇说:“《礼记》说:‘妻子的兄弟为父亲继承宗庙而死,在正室哭他,儿子做主人,袒露左臂、免冠哭踊,丈夫入门站在右边’,这与叔嫂之丧不同,因为以儿子做主人,所以妇人不当带头跳跃痛哭。”我认为:哭异姓的亲人,却让他的儿子做主人,也很迂腐。不如让他的妻子带头跳跃痛哭反而可以。然而认为“言思是申祥妻子兄弟”的说法,出自郑玄的注。他说“有人说”,这在郑玄那里也是未定的说法,恐怕不能完全依据来解释。
曾子在圣门中首先得闻大道,后世有颜回、曾子的并称,子思、申祥都是他的后辈,曾子却举这两个人作为行礼的法则,恐怕未必正确。(卷一二,页三○)
古代,帽子是直缝的,现在,是横缝的。所以丧冠与吉冠相反,这不是古制。
孔氏说:“古代吉冠、凶冠都是直缝,周代吉冠横缝,如果丧冠还是直缝,这是丧冠与吉冠相反,所以说‘丧冠与吉冠相反’。恐怕时人因此认为古代也是丧冠与吉冠相反,所以解释说‘这不是古制’。按:吉、凶的形制正应当有别,如果按照他的说法,反而认为古代没有区别是对的,而现在有区别是错的,这说不通。这大概是说古代的丧冠直缝,吉冠横缝,后世的丧冠也都横缝,这是丧冠反而与吉冠相同,不是古制。(卷一二,页三二)
曾子对子思说:“伋!我服侍父母的丧礼时,七天不喝水浆。”“口”字,原误作“日”,依据今本改正。子思说:“先王制定礼法,超过礼制的人俯身就之,达不到礼制的人踮脚及之。所以君子服侍父母的丧礼时,三天不喝水浆,拄着拐杖才能起来。”
曾子难道不懂礼而感情用事到这种地步,并且以此夸示于人,等到子思用中道折服他才停止,哪有这种事呢?而且七天不喝水浆,也没有活命的道理。(卷一三,页一)
曾子说:“小功之丧不追服,那么远兄弟最终就没有丧服了,这可以吗?”
《丧服小记》说:“降等而在缌麻、小功的,就追服。”这正是小功不追服,与此不同。(卷一三,页三)
伯高的丧事,孔家的使者还没到,冉有就代理拿着束帛和乘马去送丧。孔子说:“奇怪啊,这徒然使我对伯高不真诚。”
这是仿照《论语》中“冉有给子华的母亲五秉小米”的说法,不足信。(卷一三,页三)
伯高死在卫国,派人通知孔子。孔子说:“我在哪里哭他呢?兄弟,我在庙里哭;父亲的友人,我在庙门外哭;老师,我在寝室哭;朋友,我在寝门外哭;所认识的人,我在野外哭。在野外,就太疏远了;在寝室,就太隆重了。伯高是由子贡介绍给我认识的,我在子贡家哭他。”于是命令子贡做主人,说:“为了哭丧而来的人,拜谢他们;知道伯高而来的人,不拜谢他们。”
这里说“兄弟,我在庙里哭”,《杂记》说:“有殡,听到远兄弟的丧事,在侧室哭;如果没有殡,应当在正寝哭。”这里说“老师,我在寝室哭”,《奔丧》说:“老师,在庙门外哭。”与此不同。应当以《杂记》、《奔丧》为准。郑玄、孔颖达分《杂记》、《奔丧》为周礼,此为殷礼,不对。这里增加“所认识的人,在野外哭”很迂腐。伯高死了,在子贡家哭,而命令子贡做主人,尤其迂腐。(卷一三,页五)
子夏死了儿子而哭瞎了眼睛。曾子去吊唁他说:“我听说,朋友丧明就哭他。”曾子哭,子夏也哭,说:“天啊!我没有罪过啊。”曾子生气地说:“商,你怎么没有罪过呢?我和你侍奉夫子在洙泗之间,退而老于西河之上,使西河的百姓,怀疑你像夫子,这是你的第一个罪过;死了亲人,使百姓没有听说,这是你的第二个罪过;死了儿子,哭瞎了眼睛,这是你的第三个罪过。却说你怎么没有罪过呢!”子夏扔掉拐杖拜谢说:“我错了!我错了!我离群索居,也很久了。”
子夏说:“商听说了,死生有命。”那么他的“丧子”、“丧明”之事,必定不足信。“朋友丧明就哭他”,这礼明显是捏造的。直呼朋友的名字,没有比这更无礼的了!老师那样的人而使人怀疑他是老师,这真是得到老师传授的善者,却认为是罪过吗!下一章说:“子夏刚除丧,给他琴,调音而不和,弹奏而不成声。哀
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
「不当物」,郑氏谓:「粗精广狭,不应法制。」然则以制度之小失,而谓「并衰,可无服」,理岂可通!按:左传曰:「服以将礼,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即此「物」字义,谓「服不称其情实也。」然此自一说,夫人无哀戚之心固为不孝,若并其丧服而去之,则与禽兽何异?记言未免过激而有弊耳。(卷一三,页一○)
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
「齐衰不以边坐」与「有丧者专席而坐」同义。(卷一三,页一一)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夫子曰:「予乡者入而哭之,遇于一哀而出涕。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
圣人安有吊而不哭,哭而不哀者。亦安有无涕者,而谓之「遇于一哀而出」可异。郑氏知其不可通,解「遇哀」为「遇主人哀」。陈可大驳以为「上既云入而哭之哀,何必迂其说以为主人哀」,是也。然本文「一」字自明,正与「遇」字相应,若主人何为称「一哀」乎?(卷一三,页一一)
颜渊之丧,馈祥肉,孔子出受之,入,弹琴而后食之。
程正叔谓:「受祥弹琴,殆非圣人举动。」此疑其说之诬也。吴幼清谓:「孔子此日弹琴,适在受祥肉之先,记者不悟云然。」此疑其说之讹也。然大抵诬尔,非讹也。(卷一三,页一三)
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学也,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字皆尚左。
孔子有姊丧,其立必用此?手尚右法,甚迂。二三子不知,群学孔子?手尚右法,更迂。(卷一三,页一四)
孔子蚤作,负手曳杖,消摇于门,歌曰:「泰山其颓乎?梁木其坏乎?哲人其萎乎?」既歌而入,当户而坐。子贡闻之曰:「泰山其颓,则吾将安仰?梁木其坏、哲人其萎,则吾将安放?夫子殆将病也。」遂趋而人。夫子曰:「赐!尔来何迟也?夏后氏殡于东阶之上,则犹在阼也;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则与宾主夹之也;周人殡于西阶之上,则犹宾之也。而丘也殷人也。予畴昔之夜,梦坐奠于两楹之间。夫明王不兴,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将死也。」盖寝疾七日而没。
圣人将死,负手曳杖,消摇门闾,又作歌示死,以庄生放达之习●点圣人,令人可憾!孔子平日不居圣人,安得以泰山、梁木、哲人自居?说梦言死,尽属荒唐,其诬妄不辨可知。吴幼清亦指此章为妄,然又谓「圣人自应知此,岂待占梦」,以此作驳。郝仲舆亦祖其说,其理流入异端,不可不辨。圣人生死亦与常人同,安能预知?故死生之说,圣人所不道,观答季路「未知生,焉知死」可见矣!夫预知死期,端坐示寂,此浮屠氏之所震而惊焉者也,而以是为圣人重乎?是不必以梦而知,亦不必以不梦而知,正怪记文附会孔子预知死,乃驳之者反加甚焉!不犹抱薪而救火哉。(卷一三,页一五)
孔子之丧,门入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既曰「若丧父」,又曰「无服」,其语终有碍,说见前「事亲有隐」章。(卷一三,页一六)
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褚幕丹质,蚁结于四隅,殷士也。
孔子以子路使门人为臣尚云「欺天」,岂有其丧兼用三代之礼乎?又记子张之丧云「殷士」者,所以别于孔子之兼用三代也,夫孔子、子张皆周人也,一则兼用三代,一则纯用前代,诬罔圣贤,以生今反古,其可乎?(卷一三,页一八—一九)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
译衰服,与其不符合丧礼的规格,宁可不用衰服。
“不符合规格”,郑玄解释说:“粗精、宽窄,不符合法度。”然而因为制度上的小失误,就认为“连衰服都可以不穿”,这在道理上怎么讲得通呢?查考《左传》说:“服饰用来表达礼意,礼用来处理事务,事务有其对应的物品,物品有其相应的形制。现在您的形制,不符合其物品。”这就是此处“物”字的含义,指“服饰与内心的哀情不相称”。然而这只是其中一种说法。一个人如果没有哀痛的心情,固然是不孝;但如果连丧服都一并去掉,那与禽兽有什么区别呢?《礼记》的言论未免过于偏激而有弊端。(卷一三,页一○)
穿齐衰丧服的人不坐在席子的边缘,穿大功丧服的人不从事劳役。
“齐衰不以边坐”与“有丧事的人专门坐在席子的中央”意思相同。(卷一三,页一一)
孔子到卫国去,遇到以前馆舍主人的丧事,进去哭得很哀痛。出来后,派子贡解下车右边的马作为赙赠。子贡说:“对于门人的丧事,还没有解过马;对旧馆舍主人解马,恐怕太重了吧?”孔子说:“我刚才进去哭他,遇到一种哀痛之情而流下了眼泪。我讨厌眼泪没有相应的行动来伴随,你去办吧。”
圣人怎么会有吊唁却不哭,哭了却不哀痛的情况呢?又怎么会有没有眼泪的情况,而说“遇到一种哀痛而流出”是可以怀疑的呢?郑玄知道这讲不通,把“遇哀”解释为“遇到主人的哀痛”。陈可大反驳说:“上面已经说了进去哭得很哀痛,何必绕弯子说是主人的哀痛”,这是对的。然而原文中“一”字意思明确,正与“遇”字相应,如果是主人,为什么称“一哀”呢?(卷一三,页一一)
颜渊去世,有人送来祭肉,孔子出来接受,进去后,弹琴然后才吃。
程正叔说:“接受祭肉后弹琴,大概不是圣人的举动。”这是怀疑这种说法是诬蔑。吴幼清说:“孔子这天弹琴,恰好在接受祭肉之前,记录的人没有明白所以这样说。”这是怀疑这种说法是错误。然而大体上是诬蔑,不是错误。(卷一三,页一三)
孔子与门人站立,拱手时右手在上,二三子也都右手在上。孔子说:“你们喜好学习啊,我这是因为有姐姐的丧事所以这样。”二三子都改为左手在上。
孔子有姐姐的丧事,他站立一定要用这个?右手在上的方法,很迂腐。二三子不知道,都学习孔子?右手在上的方法,更迂腐。(卷一三,页一四)
孔子早起,背着手拄着拐杖,在门前逍遥自在,唱道:“泰山将要崩塌吗?梁木将要毁坏吗?哲人将要枯萎吗?”唱完进去,对着门坐下。子贡听到后说:“泰山崩塌,我将仰望谁?梁木毁坏、哲人枯萎,我将安放谁?老师大概要病重了。”于是快步进去。孔子说:“赐!你为什么来得这么晚?夏后氏把灵柩停在东阶上,那是还在主位;殷人把灵柩停在两根柱子之间,那是与宾客夹着;周人把灵柩停在西阶上,那是如同宾客。而我丘是殷人。我前晚梦见坐在两根柱子之间祭奠。明王不兴起,天下谁能尊崇我?我大概要死了。”大概卧床七天就去世了。
圣人将死,背着手拄着拐杖,在门间逍遥,又作歌预示死亡,用庄子的放达习气来点缀圣人,令人遗憾!孔子平日不居圣人之位,怎么能以泰山、梁木、哲人自居?说梦话预示死亡,全是荒唐,其诬妄不辨可知。吴幼清也指这一章为妄,然而又说“圣人自应知道这个,岂待占梦”,以此作为反驳。郝仲舆也继承他的说法,其理流入异端,不可不辨。圣人生死也与常人相同,怎么能预知?所以死生的说法,圣人不谈论,看回答季路“未知生,焉知死”就可以知道了!预知死期,端坐示寂,这是佛教徒所震惊的,而把这当作圣人重视的吗?这不必以梦而知,也不必以不梦而知,正怪记录的文字附会孔子预知死亡,反驳的人反而更加严重!不就像抱着柴草去救火吗。(卷一三,页一五)
孔子去世,门人怀疑该穿什么丧服。子贡说:“从前夫子为颜渊办丧事,像丧子一样却没有丧服,为子路办丧事也是这样。请为夫子办丧事,像丧父一样却没有丧服。”
既然说“像丧父”,又说“没有丧服”,这话终究有碍,说法见前文“事亲有隐”章。(卷一三,页一六)
子张去世,公明仪为他做志。褚幕丹质,蚂蚁结在四角,这是殷士的礼仪。
孔子让子路派门人做臣尚且说“欺天”,哪有他的丧事兼用三代之礼的呢?又记录子张的丧事说“殷士”,是为了区别于孔子兼用三代,孔子、子张都是周人,一个兼用三代,一个纯用前代,诬罔圣贤,以生今反古,这可以吗?(卷一三,页一八—一九)
子夏问孔子说:“对待父母的仇人怎么办?”孔子说:“睡在草席上枕着盾牌,不做官,不与他共享天下,如果在市朝遇到,不放下武器就杀了他。”子夏说:“请问对待兄弟的仇人怎么办?”孔子说:“不做同国的官,带着君命出使,即使遇到也不杀他。”子夏说:“请问对待堂兄弟的仇人怎么办?”孔子说:“不
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较曲礼又多「从父昆弟」一节。此等大抵皆战国游侠之风,故认为正事,着为常言而不之觉也。此以作圣贤答问犹可恨。(卷一三,页一九)
译魁,如果主人有才能,就拿着兵器跟在他后面。”
《曲礼》又多出“从父昆弟”这一条。这些大概都是战国时期游侠的风气,所以人们把它当作正经事,把它当作常理而不觉察。这用来作为圣贤的问答,尤其令人愤恨。(卷一三,页一九)
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
郑氏谓「群」为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服。张子厚谓:「群居则绖,出则否,丧常之礼。绖而出,特厚于孔子。」陆农师为「二三子」谓「七十子」,「群」谓「三千之徒」,其不一如此。(卷一三,页二一)
易墓,非古也。
墓苟完固,自不必易;有所损坏,易亦自可礼宜变通,何必执古以诏今耶!此与前孔子谓「古不修墓」之说同。(卷一三,页二三)
子路曰:「吾闻诸夫子: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
此「礼」字自指在外仪文及用财言,不可油。(卷一二,页二三)
曾子吊于负夏,主人既祖,填池,推柩而反之,降妇人而后行礼。从者曰:「礼与?」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胡为其不可以反宿也。」从者又问诸子游曰:「礼与?」子游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故丧事有进而无退。」曾子闻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
「填池」,郑氏改为「彻奠」,谬。「池」,以竹为之,衣以青布,所谓「池」,视重溜也。「填」,谓悬铜鱼以实之也。陆农师以「池」为殡坎,「填」为填土,臆解也。「多矣乎,予出祖者」,此句文虽古而义疏脱。注疏谓:「言子游所说出祖之事,胜于我所说出祖。」郝仲舆以「多」为「多言」,谓「曾子自悔出祖之说为多」。成容若谓:「自悔其于出祖之事,多此一吊,使主人至于反柩受吊而违礼。」其使解者多端如此。(卷一三,页二四—二五)
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为习于礼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主人既小敛、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绖而入。曾子曰:「我过矣,我过矣,夫夫是也。」
记者之义,是以未小敛前之吊,裼裘为是,袭裘为非,故以此志曾子之过。今按:未小敛前,主人尚未成服,则吊者原无一定服制。然主人未变服者,以昏迷不暇且或未备也。若吊者先变服自无不可,况主人已徒跣,亦不当服吉服矣。安见子游之是而曾子之非乎?曾子于此遂逊过不遑,夫岂其然,此与上章皆誉子游而毁曾子。(卷一三,页二七)
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生制礼,不敢不至焉。」
陆农师曰:「师也过,商也不及。今其除丧者如此,盖学之之力也。」李氏曰:「此亦见师也过,商也不及也。由此则子夏过者也,子张不及者也。而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盖夫子之言,言其学道也。惟其情之过,故于学为不及;惟其情之不及,故于学为过。」愚按:记者之语,本欲附会论语:「师过,商不及。」故为此说。然言子夏之事,反属之过;子张之事,反属之不及,乃其误也。观下又作「子夏弗敢过,子张不敢不至」之言,则可知其意本欲以「子夏为不及,子张为过者」也,首尾之义颇为衡决。陆李二说皆为之迂回其解,而李说尤刻入,然总不得记者之意。
按:桧风素冠毛传曰:「子夏三年之丧毕,见于夫子。授琴而弦,衎衎而乐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及。』夫子曰:『君子也。』」与此正相反。于此可见此等之说,大抵附会,安可尽信哉!(卷一三,页二八)
司寇惠子之丧,子游为之麻衰,矣麻绖。文子辞曰:「子辱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敢辞。」子游曰:「礼也。」文子退反哭,子游趋而就诸臣之位,文子又辞曰:「子邕与弥牟之弟游,又辱为之服,又辱临其丧,敢辞。」子游曰:「固以请。」文子退,扶适子南面而立曰:「子邕与弥牟之弟游,又邕为之服,又辱临其丧,虎也敢不复位。」子游趋而就客位。
译孔子去世,弟子们都戴上丧带出门。大家聚在一起时戴丧带,出门时就不戴。
郑玄认为“群”是指七十二位弟子互相为朋友服丧。张载认为:“聚在一起时戴丧带,出门时不戴,这是丧礼的常规。戴着丧带出门,是对孔子特别厚待。”陆佃认为“二三子”是指“七十子”,“群”是指“三千弟子”,他们的说法不一,就像这样。(卷一三,页二一)
更换墓地,不是古礼。
如果墓地坚固完整,自然不必更换;如果有损坏,更换也是合乎礼制的变通,何必拘泥于古礼来教导今人呢!这与前面孔子说“古人不修缮坟墓”的说法相同。(卷一三,页二三)
子路说:“我听老师说过:丧礼,与其哀痛不足而礼仪有余,不如礼仪不足而哀痛有余。祭礼,与其恭敬不足而礼仪有余,不如礼仪不足而恭敬有余。”
这里的“礼”字自然是指外在的仪节和花费的财物而言,不能含糊。(卷一二,页二三)
曾子到负夏去吊丧,主人已经举行过祖祭,填塞了池,把灵柩推回去,让妇人走下台阶之后才举行吊唁之礼。随从的人问:“这合乎礼吗?”曾子说:“祖祭是暂且的意思。既然是暂且,为什么不可以返回住宿呢。”随从的人又问子游:“这合乎礼吗?”子游说:“在窗下饭含,在门内小敛,在东阶大敛,在客位停殡,在庭院祖祭,在墓地安葬,这都是为了逐渐远离死者。所以丧事只有前进而没有后退。”曾子听了说:“我出去主持祖祭的事,真是太多了啊。”
“填池”,郑玄改为“彻奠”,是错误的。“池”,是用竹子做的,外面蒙上青布,所谓的“池”,是视同重溜。“填”,是说悬挂铜鱼来充实它。陆佃把“池”当作殡坎,“填”当作填土,这是主观臆测。“多矣乎,予出祖者”,这句话文字虽然古老但意义疏漏脱节。注疏认为:“是说子游所说的出祖之事,胜过我所说的出祖。”郝懿行把“多”当作“多言”,认为“曾子自己后悔出祖的说法是多余的”。成德认为:“曾子自己后悔在出祖这件事上,多此一举去吊唁,致使主人不得不把灵柩推回来接受吊唁而违背了礼。”他们的解释多种多样,就像这样。(卷一三,页二四—二五)
曾子穿着皮衣去吊丧,子游露出衬里穿着皮衣去吊丧。曾子指着子游给别人看说:“那个人,是熟悉礼制的人,怎么能露出衬里穿着皮衣去吊丧呢。”主人已经小敛,袒露左臂,束发;子游快步走出,穿上皮衣系上丧带再进去。曾子说:“我错了,我错了,那个人是对的。”
记录者的用意,是认为在小敛之前的吊唁,露出衬里穿皮衣是对的,穿着皮衣是错的,所以用这个来记载曾子的过错。现在考察:在小敛之前,主人还没有成服,那么吊唁者本来就没有一定的服制。然而主人没有改变服饰,是因为昏迷不暇且可能还没有准备。如果吊唁者先改变服饰自然没有不可以的,何况主人已经赤脚,也不应当穿吉服了。怎么见得子游是对的而曾子是错的呢?曾子在这里于是谦让认错来不及,难道真是这样吗,这与上一章都是赞誉子游而诋毁曾子。(卷一三,页二七)
子夏除去丧服后去见孔子,给他琴,调音而不和谐,弹奏而不能成声。站起来说:“哀痛还没有忘记。先王制定礼制,不敢超过它。”子张除去丧服后去见孔子,给他琴,调音而和谐,弹奏而成声,站起来说:“先生制定礼制,不敢不达到它。”
陆佃说:“师也过,商也不及。现在他们除去丧服后这样,大概是学习用力的结果。”李氏说:“这也看出师也过,商也不及。由此则子夏是过,子张是不及。而孔子说:‘师也过,商也不及。’大概孔子的话,是说他们学道。正因为情感的过,所以在学上为不及;正因为情感的不及,所以在学上为过。”我按:记录者的话,本欲附会《论语》:‘师过,商不及。’所以这样说。然而说子夏的事,反而归于过;子张的事,反而归于不及,这是他的错误。看下面又说‘子夏不敢过,子张不敢不至’的话,就可以知道他的意思本欲以‘子夏为不及,子张为过’,首尾的意义颇为矛盾。陆李二说都为之迂回其解,而李说尤其刻入,但总不得记录者的意思。
按:《桧风·素冠》毛传曰:‘子夏三年之丧毕,见于夫子。授琴而弦,衎衎而乐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及。’夫子曰:‘君子也。’与此正相反。于此可见此等之说,大抵附会,安可尽信哉!(卷一三,页二八)
司寇惠子的丧事,子游为他穿麻衰,系麻绖。文子推辞说:“您屈尊与弥牟的弟弟交游,又屈尊为他服丧,敢辞谢。”子游说:“这是礼。”文子退下反哭,子游快步走到诸臣的位置,文子又推辞说:“子邕与弥牟的弟弟交游,又屈尊为他服丧,又屈尊临吊他的丧事,敢辞谢。”子游说:“本来已经请求了。”文子退下,扶着嫡子面向南而立说:“子邕与弥牟的弟弟交游,又为他服丧,又屈尊临吊他的丧事,虎也敢不回到原位。”子游快步走到客位。
将军文子之丧,既除丧,而后越人来吊。主人深衣练冠,待于庙,垂涕洟。子游观之曰:「将军文氏之子其庶几乎!亡于礼者之礼也,其动也中。」
按:士丧礼「始死为君出,小敛以后为大夫出」,是始死且迎宾,况除丧乎?此礼可疑。(卷一三,页三一)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
此云「冠字,五十以伯仲」,士冠礼云:「二十称伯某甫仲叔季。」与此不同。按:士冠礼之说是。「字」本无伯仲,曲礼云:「女子许嫁,笄而字。」女子之「字」,单指「伯」、「仲」,则男子「字」时,亦加以「伯」、「仲」可知也。记文分别「字」与「伯」「仲」为非说。孔氏曰:「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者,二十为字之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至五十直呼伯仲尔。」此执仪礼强解曲说也。古有单以「伯」「仲」名者,以南仲是也。此自以「仲」为「字」,非必五十始呼,而其前别有「字」也。又如仲山甫、仲尼、仲弓,岂皆二十时所称之「字」哉,必不然矣!贾氏仪礼疏曰:「殷质,二十为字之时,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以仪礼为殷礼,尤谬。
记文谓周之学者行殷礼,今反古,岂可为训。(卷一三,页三一—三二)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子柳曰:「不可,吾闻之也,君子不家于丧,请班诸兄弟之贫者。」
粥庶弟之母,以葬其母,苟稍具人性者,亦必不为此。何以见子柳之贤而记之乎?(卷一三,页三三)
君子曰:「谋人之军师,败则死之;谋人之邦邑,危则亡之。」
「危则亡之」,解者或谓「亡为亡去」,或谓「亡亦为死」。论事理,见危授命,无教人亡去者。然论文义,则上下「死」「亡」二字,当有别。「亡乃是亡去」,其义非矣。(卷一三,页三四)
叔孙武叔之母死,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子游曰:「知礼?」
论人自当明示得失,今作子游为反语刺讥,非宜。(卷一三,页三五)
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
郑氏援周礼「太仆」职,谓「卜人当为仆人」,谬。(卷一三,页三六)
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君子未之言也。或白同爨缌。
郑氏曰:「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也。时有此二人同居,死相为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此解「相为」二字固明,而「甥非之」之义系添出,未允。张子厚曰:「此是甥自幼居从母之家或舅之家,孤稚恩养,直如父母,不可无服,所以为之服也。非是从母之夫,与舅之妻相对,如何得此称?既言从母与舅,故知是甥为二夫人者为之服也。」此说是已,但「相为」二字未明,「二夫人」三字亦欠自然。吴幼清曰:「有妻之姊妹子,依从母家同居者;又有夫之甥,依舅家同居者,念其鞠育之恩,故一为从母之夫服,一为舅之妻服。二夫人,谓妻之姊妹之子与从母之夫也,谓夫之甥与舅之妻也。」此说即张说,较张为明。郝仲舆曰:「母之姊妹曰从母,其夫则今谓之母姨夫也。母之兄弟曰舅,其妻则今谓舅母也。礼为从母小功,从母之夫无服;为舅缌,舅之妻无服。二夫人,犹言此二人。一人则妻之姊妹子也,幼依母姨夫家;一人则夫之外甥也,幼依舅母家。同居恩养如父母,故一人为母姨夫服,一人为舅母服,故曰相为服。此礼所不载,故曰:『君子未之言。』因引或人语明之。」此说即吴说,较吴说为尤明。何也?张以「二夫人」皆指死者;吴以「二夫人」一指生者,一指死者;郝则以二人皆指生者,「相为」二字既甚明,「二夫人」三字亦自然。愚尝谓「解经以后出者为胜」,此可见也,故备载之。(卷一三,
译将军文子去世,在除去丧服之后,越国的人才来吊唁。主人穿着深衣、戴着练冠,在宗庙里等待,眼泪鼻涕直流。子游看了说:“将军文氏的儿子大概差不多符合礼了吧!这是失礼之人的礼,他的举动合乎中道。”
按:《士丧礼》规定“刚死时为君主出门,小敛以后为大夫出门”,这是刚死时还要迎宾,何况除去丧服之后呢?这个礼值得怀疑。(卷一三,页三一)
小时候有名,行冠礼时有字,五十岁用伯仲称呼,死后有谥号,这是周代的制度。
这里说“行冠礼时有字,五十岁用伯仲称呼”,而《士冠礼》说:“二十岁称伯某甫、仲叔季。”这与这里不同。按:《士冠礼》的说法是对的。“字”本来没有伯仲,《曲礼》说:“女子许嫁,加笄时取字。”女子的“字”,单指“伯”、“仲”,那么男子取“字”时,也加上“伯”、“仲”就可以知道了。经文分别“字”与“伯”、“仲”的说法是不对的。孔氏说:“《士冠礼》‘二十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二十岁是取字的时候,虽然说是伯仲,都是配合某甫来说的,到了五十岁才直接称呼伯仲。”这是拘泥于《仪礼》强行解释的曲说。古代有单用“伯”、“仲”作为名字的人,比如南仲。这里自然是以“仲”作为“字”,不一定非要到五十岁才称呼,而在此之前另有“字”。又如仲山甫、仲尼、仲弓,难道都是二十岁时所取的“字”吗,一定不是这样!贾氏《仪礼疏》说:“殷代质朴,二十岁取字的时候,兼用伯仲叔季称呼。周代文饰,二十岁取字的时候,不用伯仲,到了五十岁才加上伯仲称呼。所以《檀弓》说‘五十岁用伯仲’,是周代的制度。”把《仪礼》当作殷礼,尤其错误。
经文说周代的学者实行殷礼,现在反而复古,怎么能作为准则呢。(卷一三,页三一—三二)
子柳的母亲死了,子硕请求准备丧葬用品。子柳说:“用什么来准备呢?”子硕说:“请求卖掉庶弟的母亲。”子柳说:“怎么能卖掉别人的母亲来安葬自己的母亲呢,不可以。”安葬之后,子硕想用赠送丧事的布匹剩余部分来准备祭器。子柳说:“不可以,我听说,君子不在丧事中谋取私利,请把这些分给贫穷的兄弟。”
卖掉庶弟的母亲来安葬自己的母亲,稍微有点人性的人,也一定不做这种事。怎么能看出子柳贤德而记载他呢?(卷一三,页三三)
君子说:“为人谋划军师,失败了就为他死;为人谋划邦邑,有危险就为他逃亡。”
“有危险就为他逃亡”,解释的人有的说“亡是逃亡”,有的说“亡也是死”。从事理上讲,见到危险献出生命,没有教人逃亡的道理。然而从文义上讲,上下“死”、“亡”二字,应当有别。“亡是逃亡”,这个意思不对。(卷一三,页三四)
叔孙武叔的母亲死了,已经小敛,抬棺的人出门,出门时袒露左臂,并且扔掉帽子,束发。子游说:“知道礼吗?”
评论人应当明确指示得失,现在让子游用反语讽刺,不合适。(卷一三,页三五)
扶着君主,卜人师扶右边,射人师扶左边。君主去世时也是这样抬举。
郑氏引用《周礼》“太仆”的职掌,说“卜人应当是仆人”,错误。(卷一三,页三六)
母亲的丈夫,舅舅的妻子,这两个人互相服丧,君子没有说过。有人说同灶缌麻。
郑氏说:“二夫人,就是说这两个人。当时有这两个人同居,死后互相服丧,外甥住在外家而不认可。”这个解释“相为”二字固然明白,而“外甥不认可”的意思却是添出来的,不妥当。张子厚说:“这是外甥从小住在从母的家或舅舅的家,孤弱受恩抚养,简直像父母一样,不能没有丧服,所以为他们服丧。不是从母的丈夫,与舅舅的妻子相对,怎么能这样称呼?既然说了从母与舅舅,就知道是外甥为这两个人服丧。”这个说法是对的,但“相为”二字不明白,“二夫人”三字也不自然。吴幼清说:“有妻子的姊妹的儿子,依从母家同居的;又有丈夫的外甥,依舅家同居的,念及他们抚养的恩情,所以一个为从母的丈夫服丧,一个为舅舅的妻子服丧。二夫人,指妻子的姊妹的儿子与从母的丈夫,指丈夫的外甥与舅舅的妻子。”这个说法就是张说,比张说更明白。郝仲舆说:“母亲的姊妹叫从母,她的丈夫现在叫母姨夫。母亲的兄弟叫舅舅,他的妻子现在叫舅母。礼制为从母服小功,从母的丈夫无服;为舅舅服缌麻,舅舅的妻子无服。二夫人,就是说这两个人。一个人是妻子的姊妹的儿子,从小依从母姨夫家;一个人是丈夫的外甥,从小依舅母家。同居恩养像父母,所以一个人为母姨夫服丧,一个人为舅母服丧,所以说互相服丧。这个礼制没有记载,所以说:‘君子没有说过。’引用或人的话来说明。”这个说法就是吴说,比吴说更明白。为什么呢?张以“二夫人”都指死者;吴以“二夫人”一个指生者,一个指死者;郝则以二人都指生者,“相为”二字既很明白,“二夫人”三字也自然。我曾经说“解释经典以后出的更好”,这里可以看出来,所以详细记载。(卷一三,
页三七—三九)
曾子与客立于门侧,其徒趋而出。曾子曰:「尔将何之?」曰:「吾父死,将出哭于巷。」曰:「反,哭于尔次。」曾子北面而吊焉。
译(页三七—三九)
曾子和客人站在门边,他的学生快步跑出来。曾子问:“你要去哪里?”学生说:“我的父亲去世了,我将到街巷中去哭丧。”曾子说:“回去,在你的住处哭丧。”曾子面向北方,前去吊唁。
闻父死,择地而哭,夫岂人情?且曾子立于门侧,赴者适从门入,岂有不知而问其徒者,事情亦不似。(卷一四,页一)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斲,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钟磬而无簨虡,其曰明器,神明之也。」
此一段言理甚正。(卷一四,页二)
有子问于曾子曰:「问丧于夫子乎?」曰:「闻之矣: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参也闻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参也与子游闻之。」有子曰:「然,然则夫子有为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于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于宋,见桓司马自为石?,三年而不成。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欲速朽,为桓司马言之也。南宫敬叔反,必载宝而朝。夫子曰:『若是其货也,丧不如速贫之愈也。』丧之欲速贫,为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于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以斯知不欲速朽也。昔者夫子失鲁司寇,将之荆,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贫也。」
此亦誉子游而毁曾子。曾子既与子游同闻之夫子,何以子游知之而己不知?告于有子,何以有子又知之也?且既闻子游之解释矣,何以犹不知而又问于有子曰:「子何以知之?」记者一则曰「曾子以斯言告于子游」,再则曰「曾子以子游之言告于有子」,总说得曾子如木偶人一般。嗟乎!以「诏吾道而即唯」之人,乃于此何等事而茫昧若此。宗圣何酣,遭此诬罔,可恨也!观其亦欲以有子为先知愈于曾子,于曾子曰:「参也与子游闻之。」而有子即曰:「然,则夫子有为言之。」正不知参与子游共闻之言,何以便知「夫子有为言之」也?此等处情理舛?,杜撰之?尤着。此不惟其事之诬,其理尤悖。「棺?之制」,孟子言「无使土亲肤,尽于人心而已」,亦非欲不朽也。使存此心,势必将仍为向魋之石?而后可矣。说圣人之仕为「不欲速贫」,其妄尤不待辨。又史记「孔子失鲁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六年」,相隔甚远,焉得有失鲁司寇之荆之事?其子夏、冉有之荆,尤莫须有。盖家语有此二事,作者借之衍成一篇文字,以行其毁誉之私耳。(卷一四,页四)
仲宪言于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
自古用明器,其后渐有用祭器者。下章孔子所叹「为死者而用生者之器,殆于用殉」是也。仲宪见时人有用明器者,有用祭器者,遂谓「夏用明器,殷用祭器,周人兼用之」,此无稽之说。故曾子重言「其不然」,谓「明器,鬼器也,可用;祭器,人器也,不可用」。谓若殷用人器,为不死其亲,则古人何为用鬼器,而死其亲乎?甚言祭器之不可用也!周人兼用,其非自见,故曾子不复辨。自注疏以来皆误认仲宪三代所用之言以为实然,谓此是夏殷质文异尚,曾子但辨其「无知」「有知」诸说之非,而不辨其三代所用之说之非,岂不误乎?观其文但举「明器」「祭器」为言,不以「无知」「有知」为言,自可见。盖辨「明器」「祭器」之说明,而「无知」「有知」诸说,可不攻而自破矣。此与上「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章,下「宋襄公葬其夫人」章,「孔子谓为明器」章皆通。不然如旧解谓「曾子未尝非祭器」,则与前后章皆为不通矣。余说见下两章。(卷一四,页七—八)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
译听说父亲去世,选择地方哭泣,这难道是人之常情吗?况且曾子站在门边,报丧的人正好从门进入,怎么会有不知道而询问他弟子的情况,事情也不像这样。(卷一四,页一)
孔子说:“对待死者像对待活人一样,是不仁的,不可以这样做;对待死者像对待死人一样,是不智的,也不可以这样做。因此,竹器做得不能实用,瓦器做得不能盛物,木器不加雕琢,琴瑟张弦而不调音,竽笙具备而不和谐,有钟磬而没有悬挂钟磬的架子,这些叫做明器,是为了表示对死者的神明敬意。”
这一段论述道理非常正确。(卷一四,页二)
有子问曾子说:“你向夫子请教过丧礼吗?”曾子说:“听说了:丧事希望迅速贫困,死亡希望迅速腐朽。”有子说:“这不是君子说的话。”曾子说:“我是从夫子那里听来的。”有子又说:“这不是君子说的话。”曾子说:“我和子游一起听来的。”有子说:“那么,夫子是有特定对象才说这些话的。”曾子把这话告诉了子游。子游说:“有子的话很像夫子啊。从前夫子住在宋国,看见桓司马为自己制作石椁,三年还没完成。夫子说:‘像这样奢侈,死了还不如迅速腐朽的好。’希望迅速腐朽的话,是针对桓司马说的。南宫敬叔回国,一定带着宝物去朝见。夫子说:‘像这样贪财,丧事还不如迅速贫困的好。’希望迅速贫困的话,是针对南宫敬叔说的。”曾子把子游的话告诉有子,有子说:“对,我本来就说:这不是夫子说的话。”曾子说:“你怎么知道的?”有子说:“夫子在中都制定礼制,棺木厚四寸,椁木厚五寸,由此知道他不希望迅速腐朽。从前夫子失去鲁国司寇的职位,将要到楚国去,先派子夏去,又派冉有去,由此知道他不希望迅速贫困。”
这也是赞扬子游而贬低曾子。曾子既然和子游一起从夫子那里听到这话,为什么子游知道而他自己不知道?告诉有子,为什么有子又知道呢?况且已经听了子游的解释,为什么还不懂而又问有子说:“你怎么知道的?”记录者一处说“曾子把这话告诉子游”,另一处说“曾子把子游的话告诉有子”,总之把曾子说得像个木偶人一样。唉!以“教导我的道就只回答‘唯’”的人,竟然在这等事情上如此糊涂。宗圣曾子多么令人遗憾,遭受这种诬蔑,真是可恨啊!看他也想以有子为先知胜过曾子,对曾子说:“我和子游一起听来的。”而有子就说:“对,那么夫子是有特定对象才说这些话的。”正不知道参与子游共同听到的话,怎么就能知道“夫子是有特定对象才说这些话”呢?这些地方情理错乱,杜撰的痕迹尤其明显。这不仅事情是诬蔑的,道理更是违背常理的。“棺椁的制度”,孟子说“不让泥土直接接触皮肤,尽到人心罢了”,也不是希望不朽。如果存有这种心,势必还要做向魋那样的石椁才可以。说圣人做官是“不希望迅速贫困”,其荒谬更不必辩驳。又《史记》记载“孔子失去鲁国司寇的职位,在定公十四年;到楚国,在哀公六年”,相隔很远,怎么会有失去鲁国司寇后去楚国的事呢?子夏、冉有去楚国,更是无中生有。大概《家语》有这两件事,作者借此演绎成一篇文字,以行其褒贬的私心罢了。(卷一四,页四)
仲宪对曾子说:“夏后氏使用明器,表示百姓无知;殷人使用祭器,表示百姓有知;周人兼用,表示百姓疑惑。”曾子说:“恐怕不是这样吧!恐怕不是这样吧!明器,是鬼器;祭器,是人器。古人,为什么要把亲人当作死人对待呢?”
自古以来使用明器,后来渐渐有人使用祭器。下一章孔子所感叹的“为死者使用生者的器具,几乎等同于用人殉葬”就是这个意思。仲宪看到当时有人使用明器,有人使用祭器,于是说“夏用明器,殷用祭器,周人兼用”,这是没有根据的说法。所以曾子重复说“恐怕不是这样”,意思是“明器是鬼器,可以使用;祭器是人器,不可以使用”。如果说殷人使用人器,是因为不把亲人当作死人,那么古人为什么使用鬼器,而把亲人当作死人呢?极力说明祭器不可以使用!周人兼用,其不合理显而易见,所以曾子不再辩驳。自从注疏以来,都错误地认为仲宪关于三代使用的说法是真实的,认为这是夏殷质文的不同崇尚,曾子只是辩驳“无知”“有知”等说法的错误,而不辩驳三代使用的说法的错误,难道不是错误吗?看他的文章只举“明器”“祭器”来说,不以“无知”“有知”来说,自然可以看出。因为辩驳“明器”“祭器”的说法,而“无知”“有知”等说法,不攻自破。这与上面“孔子说:对待死者像对待活人一样”一章,下面“宋襄公葬其夫人”一章,“孔子论明器”一章都相通。否则如旧解认为“曾子不曾否定祭器”,则与前后章都不通了。我的说法见下面两章。(卷一四,页七—八)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去世,问子游。子游说:“应该穿大功服吧!”狄仪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去世,问子夏。子夏说:“我没听说过
按:妇人夫死携其子改嫁,故其子有异父,又谓之继父。今世委巷间有之,若士大夫家自无此。据公叔木、狄仪皆母改嫁所携之子,故俱曰:「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夫失礼之礼何足为问?而圣门诸贤且与之谆谆议礼。观子夏及记者之言,皆举鲁俗说,则是比比者皆是矣,亦可怪也。又按:「公叔木」,郑氏谓:「木当为朱,春秋作戍,卫公叔文子之子。」夫公叔文子,卫大夫也,文子卒,其妻岂容改嫁?而且使其子养于异父家,有异父昆弟死之事乎?左传「史?称戍骄殆亡。文子卒,卫侯始恶之,以其富也,逐之奔鲁」。若然,则必无是事也。或曰:「此出母也。」夫文子即出妻,何至使其子随母而嫁,亦必无是事也。然曰:「公叔即非戍,亦自是他公族矣。」总之必无此,记言不足信也。(卷一四,页九—一○)
子思之母死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盖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吾何慎哉。」
伯鱼之妻未必有他适之事,子思亦必不以亲丧而作「吾何慎哉」之语。(卷一四,页一三)
县子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
孔氏谓「上其字,指滕伯文;下其字,指孟皮」。二句文同,不应异说。马彦醇谓:「二其字,皆指二孟。」郝仲舆谓:「皆指滕伯文。」郝说似长。(卷一四,页一五)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
曾子与仲梁子二说,记者两存之,不置是非。解者以仲梁子之说为非,恐失其意。观下曾子、子游二说,记者直断曾子为非可见矣。(卷一四,页一七)
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敛斯席矣。」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
此亦誉子游而毁曾子。(卷一四,页一八)
县子曰:「绤衰繐「繐」字,原作「缌」,依今本改。裳,非古也。」子蒲卒,哭者呼灭。子臬曰:「若是野哉。」哭者改之。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也。
「沽」与士丧礼记姚氏所引为既夕礼文,作士丧礼记者,误。云「弓矢之新沽功」同义。(卷一四,页一八)
夫子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而已。」羔裘元冠,夫子不以吊。
上言「小敛前吊丧之礼」,下因引夫子之事以明之。孔氏解「始死」为「亲始死」。按: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则孝子当投冠扱?以示凶变,岂但云「易之而巳」乎?云「易之而巳」者,指吊者之辞也。又上下两「羔裘元冠」,亦不应一指孝子,一指吊宾,此与「曾子袭裘而吊」正合,记者前后摭拾为说,亦不自知其矛盾耳。孔因其与「子游裼裘」相妨,故解为「亲始死」,其实非也。(卷一四,页一九—二○)
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亡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
记中「封」字,郑氏皆改作「窆」,非。(卷一四,页二○)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床。」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
此亦誉子游。此语虽似嘲讽,寔以见子游之知礼也。(卷一四,页二一)
宋襄公葬其夫人,酰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
按: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至文十六年襄公夫人犹在,安得有此事,其诬可知。孔氏谓襄公初取夫人死在前,后取夫人死在后。此曲说无稽。且襄公夫人为襄王姊,必不为襄公后取夫人也。曾子此言援古之但用明器,以证不当实之之义也。若既夕礼「陈明器有麦、稷、酰、醢、酒、醴」,此自春秋以来之礼。郑、孔见「士礼实明器」与此说相
译按:妇人丈夫死后带着儿子改嫁,所以她的儿子有异父兄弟,又称作继父。如今市井里巷间有这种情况,如果是士大夫家庭则没有这种事。根据公叔木、狄仪都是母亲改嫁所带的儿子,所以都说:“有同母异父的兄弟死了。”对于失礼的礼仪有什么值得询问的呢?而孔子门下的贤人却与他们反复讨论礼仪。看子夏和记录者的话,都引用鲁国的习俗来说明,那么这种情况到处都是,也真是奇怪了。又按:“公叔木”,郑玄说:“木应当是朱,春秋时期写作戍,是卫国公叔文子的儿子。”公叔文子是卫国的大夫,文子死后,他的妻子怎么能够改嫁呢?而且让他的儿子在异父家中抚养,会有异父兄弟死的事吗?《左传》记载“史称戍骄横几乎亡国。文子死后,卫侯开始厌恶他,因为他的富有,驱逐他逃到鲁国”。如果这样,就一定没有这种事。有人说:“这是被休弃的母亲。”即使文子休弃了妻子,怎么会让他儿子跟随母亲改嫁,也一定没有这种事。然而说:“公叔即使不是戍,也是其他的公族成员。”总之一定没有这种事,记录的话不足信。(卷一四,页九—一○)
子思的母亲死在卫国。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四方的人都从您这里观察礼仪,您大概要慎重些。”子思说:“我有什么可慎重的呢?我听说:有相应的礼仪,没有相应的财物,君子不实行;有相应的礼仪,有相应的财物,没有相应的时机,君子不实行,我有什么可慎重的呢。”
伯鱼的妻子未必有改嫁的事,子思也一定不会因为亲人去世而说“我有什么可慎重的”这样的话。(卷一四,页一三)
县子琐说:“我听说:古代不降低服制,上下各自按照亲属关系服丧。滕伯文为孟虎服齐衰,是他的叔父;为孟皮服齐衰,也是他的叔父。”
孔颖达说“上其字,指滕伯文;下其字,指孟皮”。两句话文字相同,不应该有不同的解释。马彦醇说:“两个其字,都指两个孟。”郝仲舆说:“都指滕伯文。”郝的说法似乎更合理。(卷一四,页一五)
曾子说:“尸体还没有装饰,所以用帷帐围住厅堂,小敛后撤去帷帐。”仲梁子说:“夫妇关系刚刚混乱,所以用帷帐围住厅堂,小敛后撤去帷帐。”
曾子和仲梁子的两种说法,记录者都保留下来,不判断是非。解释者认为仲梁子的说法是错误的,恐怕失去了本意。看下面曾子、子游的两种说法,记录者直接判定曾子是错的,就可以明白了。(卷一四,页一七)
小敛时的祭奠,子游说:“在东方。”曾子说:“在西方,小敛时铺设席子。”小敛时的祭奠在西方,是鲁国礼仪的末流失误。
这也是赞扬子游而贬低曾子。(卷一四,页一八)
县子说:“绤衰繐裳,不是古礼。”子蒲去世,哭丧的人呼喊灭。子臬说:“这样太粗野了。”哭丧的人改正了。杜桥母亲去世,宫中没有人引导,认为是沽名钓誉。
“沽”与《士丧礼记》姚氏所引作为《既夕礼》文,作《士丧礼》记者,错误。说“弓矢的新沽功”同义。(卷一四,页一八)
孔子说:“刚死时,穿羔裘戴黑帽的人,更换一下就可以了。”羔裘黑帽,孔子不用于吊丧。
上面说“小敛前吊丧的礼仪”,下面引用孔子的事来说明。孔颖达解释“始死”为“亲人刚死”。按:《问丧》说:“亲人刚死,鸡斯徒跣,扱上。”那么孝子应当脱帽露发以示凶变,难道只是说“更换一下就可以了”吗?说“更换一下就可以了”,是指吊丧者的言辞。又上下两个“羔裘黑帽”,也不应该一个指孝子,一个指吊丧宾客,这与“曾子袭裘而吊”正相符合,记录者前后搜集说法,也不自知其矛盾。孔颖达因为与“子游裼裘”相冲突,所以解释为“亲人刚死”,其实不对。(卷一四,页一九—二○)
子游问丧具。孔子说:“根据家庭的有无。”子游说:“有无怎么衡量?”孔子说:“有,不要超过礼仪;如果没有,收敛头脚成形,返回安葬,悬挂棺木封闭,人们难道会非议吗?”
记录中“封”字,郑玄都改为“窆”,不对。(卷一四,页二○)
司士贲告诉子游说:“请在床上穿衣。”子游说:“好。”县子听说后说:“叔氏太放肆了,专门用礼仪许诺给人。”
这也是赞扬子游。这话虽然看似嘲讽,实际上显示子游懂礼仪。(卷一四,页二一)
宋襄公安葬他的夫人,用了百瓮醢醢。曾子说:“既然说是明器了,却又装满实物。”
按:春秋宋襄公死在僖公二十三年,到文公十六年襄公夫人还在,怎么会有这种事,其虚假可知。孔颖达说襄公初娶夫人死在前,后娶夫人死在后。这种曲解无根据。而且襄公夫人是襄王的姐姐,一定不会是襄公后娶的夫人。曾子这话引用古代只用明器,来证明不应该装满实物的道理。如果《既夕礼》“陈列明器有麦、稷、醢、醢、酒、醴”,这是自春秋以来的礼仪。郑玄、孔颖达见“士礼实明器”与此说相
妨,遂以大夫以上人鬼兼用,宜空鬼实人。今「明器」「祭器」皆实,故讥之。此臆说也。又谓夏专用明器,半实之;殷专用祭器,半虚之;周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实之,明器虚之,故误认前章「仲宪之言」为实然,而又据臆妄分虚寔,此郑、孔之礼耳。(卷一四,页二三)
译妨害,于是将大夫以上的人鬼兼用,应当空于鬼而实于人。如今“明器”与“祭器”都做得实在,所以讥讽它。这是主观臆测的说法。又说夏代专用明器,一半是实在的;殷代专用祭器,一半是空虚的;周代兼用明器和人器,人器做得实在,明器做得空虚,因此误把前章“仲宪之言”当作确实如此,又根据臆测妄自区分虚实,这只是郑玄、孔颖达的礼学见解罢了。
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归四布。夫子曰「可也」。
「司徒」,鲁之上卿。「旅归四布」,献子以赙布上之司徒,司徒使其旅归之四方也。疏引熊氏曰:「献子家臣为司徒,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马也。」此说非。孟献子家臣安得称「司徒」?传所云者,叔孙为司马,其陪臣亦得称司马,故云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此语可不出。(卷一四,页二五)
宾客至,无所馆。夫子曰:「生于我乎馆,死于我乎殡。」
此仿论语「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为说。然客方至而儗其死,殊不通。(卷一四,页二五)
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周于棺,土周于?,反壤树之哉。」
孟子称墨之治丧,以薄为其道。此是其一种议论。(卷一四,页二五)
孔子之丧,有自燕来观者,舍于子夏氏。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见若坊者矣,见若覆夏屋者矣,见若斧者矣。』从若斧者焉,马鬣封之谓也。今一日而三斩板,而己已封,尚行夫子之志乎哉。」
王子雍以「圣人之葬人与」句绝,是也。郑释「与」字为「及」字,以「圣人之葬人」句绝。孔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皆用一礼,而子远来何所为观乎?」殊非语气。郑、孔所以为此解者,恐谓「人之葬圣人无足观」,则与前章「公西赤为志,?用三代之礼」相矛盾耳。不知此明言「一日三板,以若斧封」,与前「翣、披、崇旐」丰俭正自矛盾,安能为之掩乎?(卷一四,页二七)
君即位而为椑,岁一漆之,藏焉。
按:下云「天子之棺四重,以水兕革棺亲身」,则此「椑」非「亲身」矣。诸侯无兕革亲身,乃以椑耳。(卷一四,页二八)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父兄命赴者。
「父兄」,从父从兄也。奔丧云:「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即丧主,又为何人命之?非亲父可知。父母丧,兄即丧主,非亲兄可知。士丧礼「主人命赴者」而作云「父兄命赴者」,似不同。然此以孝子昏迷,不必定出诸己,故曰「父兄」。士丧礼「主人」亦大?言之。郑氏遂谓上为「大夫以上」。然则大夫以上无父兄,则将如何?(卷一四,页二八)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
「剥」,?露也。「奠」,谓脯醢。「祭肉」,谓牲肉。玩语气二「也与」字平列,不当是否。谓丧之不?露用巾有此二者。郑氏谓「脯醢之奠不巾」,此据士丧礼「始死,及殡后,朝夕奠,皆无巾」而云,不知礼言不同,不必强合。孔氏又以「既夕『朝庙礼奠用巾』,是脯醢亦巾。为其在堂,恐埃尘,故巾之。记文据室内。」按记文未必如此分别耳。(卷一四,页三○)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逮日」,逮日未没也。郑氏谓:「阴阳交接,庶几遇「遇」字,原作「过」,今径改之。」按:阴阳交接乃子午二时,非日出日没也。方性夫谓:「象生时之食。」张氏谓:「不以阴幽死其亲。」其说皆得之。(卷一四,页三○)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
「父母之丧」,虽未殡前,哭不绝声;若殡后,朝夕哭,哀至则哭,故有无时之哭。气绝复续曰「反」。哭虽无时,但不可使灭性,故曰「使必知其反也」。间传云:「斩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即此「反」字意。彼分别「斩」「齐」言之,此则总言「斩」「齐」之哭,不可灭性也。旧解皆以「使」为「出使」,非。(卷一四,页三一)
练,练衣黄里、縓缘,葛要绖,绳屦无絇,角填,鹿裘衡长袪,袪裼之可也。
说文云:「縓,亦黄色。纁,浅绛色。」尔雅云:「一染谓之縓,再谓之赪,三染谓之纁。」则「縓」是一染之色,微兼赤黄。「纁」,
译孟献子去世,司徒将赙赠的布匹分发给四方。孔子说:“这样做是可以的。”
“司徒”,是鲁国的上卿。“旅归四布”,是指孟献子将赙赠的布匹交给司徒,司徒让他的属吏将其分发给四方。疏引熊氏说:“孟献子的家臣中有人担任司徒,所以《左传》中有‘叔孙氏的司马戾’,这说明家臣中也有司徒、司马。”这种说法不对。孟献子的家臣怎么能称为“司徒”呢?传文中所说的,是叔孙氏担任司马,他的陪臣也可以称为司马,所以说子夏向孔子问:“住在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的丧期。”“起居、言语、饮食都安适。”这句话可以不出自此处。(卷一四,页二五)
宾客到来,没有地方安置。孔子说:“活着时在我这里安置,死后在我这里停灵。”
这是仿照《论语》中“朋友死了,无处安葬,在我这里停灵”的说法。然而宾客刚到就拟议其死,实在不通。(卷一四,页二五)
国子高说:“葬,就是藏;藏,就是希望人们看不见。因此,衣服足以装饰身体,棺材足以包裹衣服,椁足以包裹棺材,泥土足以包裹椁,还要堆土植树吗?”
孟子称墨家治丧,以薄葬为道。这是墨家的一种议论。(卷一四,页二五)
孔子去世,有从燕国来观看的人,住在子夏家。子夏说:“是圣人葬人呢,还是人葬圣人呢?你有什么可看的?从前夫子说过:‘我见过像堂基一样的坟堆,见过像堤岸一样的坟堆,见过像覆盖夏屋一样的坟堆,见过像斧头一样的坟堆。’我选择像斧头一样的坟堆,这就是马鬣封的意思。现在一天之内就砍削了三块木板,已经封土了,这还符合夫子的意愿吗?”
王子雍在“圣人之葬人与”处断句,是对的。郑玄将“与”字解释为“及”字,在“圣人之葬人”处断句。孔颖达说:“圣人葬人和人葬圣人都用同样的礼,你为何远道而来观看呢?”这完全不符合语气。郑玄、孔颖达之所以这样解释,恐怕是认为“人葬圣人没有什么可看的”,这就与前章“公西赤为志,用三代的礼”相矛盾了。不知道这里明明说“一天三板,像斧头一样封土”,与前文“翣、披、崇旐”的丰俭本就矛盾,怎么能掩盖呢?(卷一四,页二七)
国君即位就制作椑,每年漆一次,收藏起来。
按:下文说“天子的棺材有四层,用水牛皮和犀牛皮做的棺材贴身”,那么这里的“椑”就不是“贴身”的了。诸侯没有犀牛皮做的贴身棺材,而是用椑。(卷一四,页二八)
招魂、楔齿、缀足、饭含、设饰、帷堂同时进行。父兄命令赴告的人。
“父兄”,指从父和从兄。《奔丧》说:“凡丧事,父亲在世,父亲为主。”那么父亲就是丧主,又为何命令别人呢?可见不是亲父。父母丧事,兄长就是丧主,可见不是亲兄。《士丧礼》说“主人命令赴告的人”而作,这里说“父兄命令赴告的人”,似乎不同。然而这里因为孝子昏迷,不必一定出自自己,所以说“父兄”。《士丧礼》中的“主人”也是泛称。郑氏于是说上面是“大夫以上”。那么大夫以上没有父兄,将怎么办?(卷一四,页二八)
丧礼中不剥去覆盖物,是因为有奠祭吗?是因为有祭肉吗?
“剥”,是裸露的意思。“奠”,指脯醢。“祭肉”,指牲肉。玩味语气,两个“也与”字平列,不应当是否定。意思是丧礼中不裸露,是因为有这两种东西。郑氏说“脯醢的奠祭不用巾覆盖”,这是根据《士丧礼》“始死,及殡后,朝夕奠,都没有巾”而说的,不知道礼制说法不同,不必强求一致。孔氏又说“既夕祭‘朝庙礼奠用巾’,所以脯醢也用巾。因为在堂上,怕灰尘,所以用巾覆盖。记文是根据室内。”按记文未必这样分别。(卷一四,页三○)
朝奠在日出时,夕奠在日落前。
“逮日”,是日落前。郑氏说:“阴阳交接,庶几遇。”按:阴阳交接是子午二时,不是日出日落。方性夫说:“象征活着时的饮食。”张氏说:“不以阴幽对待死去的亲人。”他们的说法都正确。(卷一四,页三○)
父母的丧事,哭没有定时,但必须知道哭后会恢复常态。
“父母的丧事”,即使未殡前,哭不绝声;如果殡后,朝夕哭,哀痛至极则哭,所以有无时之哭。气绝后恢复叫“反”。哭虽然无时,但不可使灭绝天性,所以说“使必知其反也”。《间传》说:“斩衰的哭,像去而不返;齐衰的哭,像去而返。”就是这“反”字的意思。那里分别“斩”“齐”来说,这里则总说“斩”“齐”之哭,不可灭绝天性。旧解都将“使”解释为“出使”,不对。(卷一四,页三一)
练祭时,穿练衣,黄色里子,浅绛色边缘,葛布的腰绖,绳屦无絇,角填,鹿裘横长袖,用袖披在外面也可以。
《说文》说:“縓,也是黄色。纁,浅绛色。”《尔雅》说:“一染叫縓,再染叫赪,三染叫纁。”那么“縓”是一染的颜色,微兼赤黄。“纁”,
浅绛乃始成赤也。郑氏曰:「縓,纁之类。」于间传又曰『浅绛色』,则直以縓为纁矣,殊混。「裼」,裘上加衣之名,吉时用之,练以前不用,故曰「裼之可也」。但「裼」上多一「袪」字,未详。郑氏谓「有袪而裼之」,似非语气。郝仲舆谓:「见裘曰裼,裘在练衣内,微露其袖口。」亦非。郝凡解「裼」字,皆以「见裘」为说,最属杜撰。诗「载衣之裼」,明以襁褓类,岂但「露见」之义乎?(卷一四,页三二)
译浅绛是刚开始变成赤色的样子。郑玄说:“縓,属于纁这一类。”在《间传》中又说“浅绛色”,这就直接把縓当作纁了,实在混淆不清。“裼”,是指在皮袍外面加穿外衣的名称,吉礼时使用,练祭之前不使用,所以说“可以裼之”。但是“裼”字上面多了一个“袪”字,原因不详。郑玄说“有袪而裼之”,似乎不符合语气。郝仲舆说:“看见皮袍叫裼,皮袍在练衣里面,微微露出袖口。”这也是不对的。郝氏凡是解释“裼”字,都以“露出皮袍”来解说,最属凭空捏造。《诗经》中“载衣之裼”,明确是指襁褓之类,哪里仅仅是“露出看见”的意思呢?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非兄弟,虽邻不往。
此段疑有误字,不必强解。(卷一四,页三四)
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柏?以端长六尺。
「衽」,未详其制,必是与「束」同类所用之物,物故五束有五衽也。注疏谓:「小要,其形两头广,中央小。先凿棺边及两头合际处作坎形,以小要连之,令固棺,縢相对每束之处,以一行之衽连之。」此说未然。「小要」之名,据郑谓汉时所用,然则岂即是「衽」?士丧礼云「掘肂见衽」,丧大记云「士殡见衽」,岂有既纳坎中而又得见者乎?其对棺与盖际为坎连之者,乃是钻也。说见丧大记「君?棺」下。(卷一四,页三六)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衣。或曰:使有司哭之,为之不以乐食。
郑氏以「绖」为衍字,此误执周礼「王吊诸侯弁绖缌衰」,故以此为不见尸柩不吊服,故不应绖也。不知吊既弁绖,遥哭亦可弁绖,何得因周礼吊服用绖,遂去此处「绖」字乎?其欲去「绖」字,又为之说曰「麻不加于采」,不知此言常礼,天子至尊,似未可以拘也。(卷一四,页三八)
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加斧于?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
下篇云:「天子龙輴为?帱,诸侯輴而设帱。」此不言「帱」而言「?」,盖言诸侯不得为象?之制,故此惟言「?」,而曰:「天子之礼也。」(卷一四,页三九)
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
郑氏曰:「尼父,因其字以为之谥。」盖「父」乃丈夫之美称,岂谥乎?郑欲以诔为谥,故为此妄。(卷一四,页四○)
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于大庙,三日,君不举。或曰:君举而哭于后土。
言失师丧地,乃春秋时事也。(卷一四,页四○)
孔子恶野哭者。
此「野」自是郊野之野,但与前孔子云「所知,吾哭诸野」矛盾,檀弓多有如此者。今解者或谓是「子皋讥野哭」之「野」,或谓「哭不以礼曰野」,皆曲说。(卷一四,页四一)
未仕者,不敢税人,如税人,则以父兄之命。
「税」「裞」同,通作「襚」,以衣赠死也。按:此说亦可商,未仕而亲没者,其何以税人乎?玉藻云:「亲在,行礼于人称父。」则已仕而亲在者,固可不必称父也。(卷一四,页四二)
祥而缟,是月禫,徒月乐。
说见前「孟献子禫」下。按:禫而徙祭之后可以作乐。此云「徙月乐」者,或后贤以不忍而迟之,故为是说与。据文义「禫」字作「祥」字为顺,或字误。朱仲晦遂谓「丧礼只二十五月」。马彦醇祖述之,以其不合于「鲁人朝祥暮歌。孔子谓:踰月则善」;「孟献子禫而不乐。孔子谓:加人一等」;及「孔子既祥,十日成笙歌」诸章之义,乃极论魏王氏「二十五月服终」之是,郑氏「二十七月服终」之非。嗟乎!即如郑说,三年之丧已短去九月,而若辈必欲短去其十一月者,是诚何心哉!(卷一四,页四二)
檀弓下
君之适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适长殇,车一乘。
郝仲舆曰:「郑以此车为殉葬之隅车,载牲体藏之圹中者,即所谓遣车。非也。又杂记云:『遣车视牢具。……置于四隅。』故郑以四隅为圹中,而以遣车为明器。又后章『晏子遣车一乘,及墓而反』,云『及墓反』,则是人所乘车明矣。」愚按:郑于杂记:「遣车视牢具」下有此说,然亦用「与」字为疑词。而杂记又云「既遣而包其余」,既夕礼云「包牲取下体」,是当日实有此等礼。又左传定三年「邾子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亦可证。余说见杂记上。若下云「晏子遗车一乘,及墓而反」,是谓「遣车」止一乘,以其俭于亲礼,窆后皋宾拜送宾。今「窆讫即反」「以其俭于宾」,乃是两事,非一事也。邾子丧礼之车,必谓人所乘者,非
译有丧事在身,听到远方兄弟去世的消息,即使关系疏远到只服缌麻,也必须前往吊唁;如果不是兄弟,即使是邻居也不前往。
这段文字疑似有错字,不必强行解释。(卷一四,页三四)
天子的棺木有四层;用水牛皮制成的棺覆盖在上面,厚度为三寸,杝木棺一层,梓木棺两层,这四层棺木都包裹严密。棺束纵向两道,横向三道,每道束带处各用一块衽木。柏木做的榫头,长度为六尺。
“衽”的具体形制不详,必定是与“束”同类使用的物品,所以五道束带就有五块衽木。注疏认为:“小要,形状是两头宽,中间窄。先在棺边及两头合缝处凿成坎形,用小要将它们连接起来,使棺木坚固,在每一道束带相对的地方,用一行衽木连接起来。”这种说法不对。“小要”这个名称,据郑玄说是汉代所用的,那么它难道就是“衽”吗?《士丧礼》说“挖掘墓穴露出衽木”,《丧大记》说“士人殡殓时露出衽木”,哪有已经放入墓穴中又能看见的呢?那种在棺与盖的接缝处凿坎连接的东西,其实是钻木。说法见《丧大记》“君棺”条下。(卷一四,页三六)
天子哭吊诸侯时,戴爵弁,系麻绖,穿?衣。有人说:让有司去哭吊,为此不奏乐进食。
郑玄认为“绖”是衍文,这是错误地拘泥于《周礼》中“王吊诸侯戴弁系绖穿缌衰”的规定,认为这是不见尸柩的吊唁,所以不应系绖。他不知道既然吊唁时戴弁系绖,那么遥哭也可以戴弁系绖,怎么能因为《周礼》中吊唁服饰用了绖,就删去这里的“绖”字呢?他想删去“绖”字,又解释说“麻不用于采色之上”,不知道这是常礼,天子至尊,似乎不能拘泥于此。(卷一四,页三八)
天子的殡殓,用涂泥覆盖龙輴来?,在?上加斧,最后涂泥成屋状,这是天子的礼仪。
下篇说:“天子用龙輴做?帱,诸侯用輴并设置帱。”这里不说“帱”而说“?”,大概是说诸侯不能采用象?的制度,所以这里只说“?”,并说:“这是天子的礼仪。”(卷一四,页三九)
鲁哀公诔孔子说:“上天不留下这位老人,没有人辅佐我的职位了,唉,真令人悲哀啊!尼父!”
郑玄说:“尼父,是根据他的字来给他定的谥号。”大概“父”是对男子的美称,哪里是谥号呢?郑玄想把诔当作谥号,所以说了这种妄语。(卷一四,页四○)
国家丧失了重要的县邑,公卿大夫士都戴上厌冠,在大庙哭吊,三天,国君不举乐。有人说:国君举乐而在后土哭吊。
说的是丧失军队和土地,这是春秋时期的事情。(卷一四,页四○)
孔子厌恶在野外哭吊的人。
这个“野”自然是郊野的野,但与前文孔子说“我所知道的,我在野外哭吊”相矛盾,《檀弓》中多有此类情况。现在的解释者有的说是“子皋讥笑野哭”的“野”,有的说“哭吊不合礼仪叫野”,都是牵强的说法。(卷一四,页四一)
没有做官的人,不敢接受别人的赠衣,如果接受了,就说是奉父兄之命。
“税”与“裞”同,通作“襚”,指赠送衣物给死者。按:这种说法也可商榷,没有做官而亲人去世的人,他怎么能接受别人的赠衣呢?《玉藻》说:“父母在世,行礼时自称父命。”那么已经做官而父母在世的人,本来就不必自称父命了。(卷一四,页四二)
祥祭时穿缟衣,这月举行禫祭,下个月作乐。
说法见前文“孟献子禫”条下。按:禫祭并迁移祭位之后可以作乐。这里说“下个月作乐”,或许是后贤因为不忍心而推迟,所以有这样的说法。根据文义,“禫”字作“祥”字更通顺,或许是文字错误。朱熹于是认为“丧礼只有二十五月”。马彦醇沿袭他的说法,因为他不符合“鲁人早晨祥祭晚上唱歌。孔子说:超过一个月就好”;“孟献子禫祭而不作乐。孔子说:比一般人高出一等”;以及“孔子祥祭后,十天完成笙歌”等章节的意思,于是极力论证魏王氏“二十五月服丧结束”是对的,郑玄“二十七月服丧结束”是错的。唉!即使按照郑玄的说法,三年之丧已经缩短了九月,而这些人一定要再缩短十一月,这究竟是什么用心呢!(卷一四,页四二)
檀弓下
国君嫡长子长殇,用车三乘;公室庶子长殇,用车一乘;大夫嫡长子长殇,用车一乘。
郝仲舆说:“郑玄认为这些车是殉葬的隅车,装载牲体埋在墓穴中,即所谓的遣车。不对。又《杂记》说:‘遣车参照牢具。……放在四角。’所以郑玄认为四角是墓穴中,而把遣车当作明器。又后文‘晏子遣车一乘,到了墓地就返回’,说‘到了墓地就返回’,那么显然是人所乘的车了。”我按:郑玄在《杂记》“遣车参照牢具”下有这种说法,但也用“与”字表示怀疑。而《杂记》又说“既遣而包其余”,《既夕礼》说“包牲取下体”,说明当时确实有这种礼仪。又《左传》定公三年“邾子先葬用五乘车,五人殉葬”,也可以证明。其余说法见《杂记》上。如果下面说“晏子遗车一乘,到了墓地就返回”,是说“遣车”只有一乘,因为他对亲人礼仪节俭,下葬后皋宾拜送宾客。现在“下葬完毕就返回”“因为他对宾客节俭”,这是两件事,不是一件事。邾子丧礼的车,必定是指人所乘的,不是
是,故辨之。(卷一五,页二)
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如是者三,君退;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
译因此,必须加以辨别。(卷一五,页二)
国君对于大夫,在大夫将下葬时,国君到大夫家中吊唁;等到灵柩出殡时,国君命令牵引灵车的人前行,走三步便停下,像这样重复三次,国君便退下;早晨的吊唁也照此办理,在丧次(灵堂)的吊唁也照此办理。
「引」「纼」同,柩车索也。下云「吊于葬者必「必」字,原作「不」,今改。执引」,君尊,故命人引之。「三命引」,犹耕三推之义。注疏以「引」为「引去之引」,谓「夺孝子情」,甚迂。(卷一五,页四)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衰。」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及其丧也,曾点倚其门而歌。
记者举蟜固着凶服问疾,曾点倚门而歌,皆以见武子为人所恶耳。陈可大谓:「善蟜固之存礼,讥曾点之废礼。」分别优劣,大失记者之意。按:武子虽当卒,时其势自盛,其后即悼子、平子。蟜固何人,敢以凶服入武子之门?而武子不得已而佯喜之乎?其门又安得容人倚而歌乎?其言曾点者,以其为狂故也;云歌者,亦附会论语「言志时,鼓瑟也」。余友阎百诗曰:「按:武子卒于昭七年,而襄二十二年孔子生。襄公三十一年薨,至昭七年孔子十七岁。史记仲尼弟子传惟子路最长,少孔子九岁,即以点同子路之岁,是时仅七八龄,其能倚门而歌乎?况未必同子路之岁,则更幼矣。」尤足证其妄。(卷一五,页五)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子为主,袒免哭踊,夫入门右,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父在,哭于妻之室;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
孔氏「孔氏」,原误作「孔子」,今径改。曰:「此云:『子为主,袒免哭踊,则夫入门右,亦哭踊。』知者以上文『申祥「祥」字,原误作「详」,今径改。之哭言思,妇人倡踊』,故知夫入门右亦踊,但文不备耳。」按:彼云「妇人倡踊」,此云:「子为主,袒免哭踊」,彼此不同,安得妄为纽合乎?余说详上「小功不为位」章。(卷一五,页九)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同国,则往哭之。
据此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各哭于家,同国往哭」,上篇但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未免欠分明。(卷一五,页一○—一一)
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曾子曰:「我吊也与哉?」
此亦似毁曾子。曾子尝问:「三年之丧吊乎?」夫子曰:「三年之丧而哭吊,不亦虚乎?」则曾子果不应吊矣。或谓此为「伤死非吊生也」,然杂记云:「三年之丧不吊。如有服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曾子于子张无服,则亦不应往伤其死也。(卷一五,页一一)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子游摈,由左。
此誉子游。礼,凶事尚右,摈由左,则尊者居右。(卷一五,页一三)
齐谷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
记礼者但言服制之事,说者必谓「鲁庄公不应服▯国之丧」,非记文意。「王姬」,齐襄公夫人。鲁庄公母文姜,齐襄公女弟,王姬乃鲁庄公母舅之妻,或何以有外祖母之说?此赘。(卷一五,页一三)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敬姜朝夕哭,垂其帷,是能守礼别嫌。今男子从之,故曰「非古也」。与杂记「朝夕哭,不帷」之说同。(卷一五,页一五)
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北面,求诸幽之义也。
此言「复」,而郑氏「祷五祀」,其舛。(卷一五,页一六)
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
「隐」,痛也。上言「拜稽颡」,大?论人子丧亲为此拜稽颡之礼,乃哀戚之至痛也。下文当言「稽颡」,为痛之甚,所以释「稽颡」之义也,不必求深。孔氏曰:「就拜与稽颡二事之中,稽颡为痛之甚。」按:凶通用拜,若谓以「拜」与「稽颡」二事较,而「稽颡」为痛之甚,不成拜虽非痛之甚而亦为痛也,不可通矣。孔氏以其不合于「稽颡而后拜」之义,分周礼殷礼,尤非。(卷一五,页一六)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
译“引”和“纼”相同,都是牵引灵柩车的绳索。下文说“参加葬礼吊唁的人,必定手持引索”,因为国君尊贵,所以命令别人来牵引。“三次命令牵引”,就像天子耕田时三次推犁的意义一样。注疏把“引”解释为“牵引离去的引”,认为这是“剥夺孝子的哀情”,这种说法非常迂腐。(卷一五,页四)
季武子卧病在床,蟜固不脱去丧服就进去探视,说:“这条道路,将要灭亡了;士人只有在公门才脱去丧服。”武子说:“不也很好吗,君子表彰细微的礼仪。”等到武子去世,曾点倚靠在他的门边唱歌。
记录者列举蟜固穿着凶服去探病,曾点倚门唱歌,都是为了显示武子被人厌恶罢了。陈可大说:“这是赞扬蟜固保存礼制,讥讽曾点废弃礼制。”这样分别优劣,大大违背了记录者的本意。按:武子虽然当时即将去世,但他的权势自然很盛,他之后就是悼子、平子。蟜固是什么人,敢穿着凶服进入武子的家门?而武子不得已假装高兴吗?他的家门又怎么能容人倚靠唱歌呢?提到曾点,是因为他狂放;说唱歌,也是附会《论语》中“言志时,鼓瑟”的说法。我的朋友阎百诗说:“按:武子死于昭公七年,而襄公二十二年孔子出生。襄公三十一年去世,到昭公七年孔子十七岁。《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只有子路最长,比孔子小九岁,即使曾点和子路同岁,这时也才七八岁,他能倚门唱歌吗?况且未必和子路同岁,那就更年幼了。”这足以证明其荒谬。(卷一五,页五)
妻子兄弟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去世,在正室哭他,儿子做主,袒露左臂、免冠哭泣并跳跃,丈夫进门站在右边,派人站在门外告诉来者,关系亲近的就进来哭。父亲在世,在妻子的房间哭;不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在其他房间哭。
孔氏说:“这里说:‘儿子做主,袒露左臂、免冠哭泣并跳跃,那么丈夫进门站在右边,也哭泣跳跃。’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上文‘申祥的哭言思,妇人倡导跳跃’,所以知道丈夫进门站在右边也跳跃,只是文字不完整罢了。”按:那里说“妇人倡导跳跃”,这里说:“儿子做主,袒露左臂、免冠哭泣并跳跃”,彼此不同,怎么能胡乱牵强附会呢?我的说法详见上文“小功不为位”章。(卷一五,页九)
家里有灵柩,听说远方兄弟去世,在侧室哭,没有侧室,在门内右边哭。同在一国,就去哭他。
根据这里说:“家里有灵柩,听说远方兄弟去世,各自在家哭,同在一国就去哭”,上篇只说“家里有灵柩,听说远方兄弟去世,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定去”,未免不够明确。(卷一五,页一○—一一)
子张去世,曾子有母亲的丧事,穿着齐衰去哭他。有人说:“穿着齐衰不去吊唁。”曾子说:“我是去吊唁吗?”
这也像是诋毁曾子。曾子曾经问:“守三年丧期间去吊唁吗?”夫子说:“守三年丧而哭吊,不也空虚吗?”那么曾子果然不应该去吊唁。有人说这是“哀悼死者而不是吊唁生者”,然而《杂记》说:“守三年丧不去吊唁。如果有服丧的人将要去哭他,就穿着相应的丧服去。”曾子对子张没有服丧,那么也不应该去哀悼他的死亡。(卷一五,页一一)
有若去世,悼公去吊唁,子游做傧相,从左边引导。
这是赞扬子游。礼制,凶事崇尚右边,傧相从左边引导,那么尊贵的人就站在右边。(卷一五,页一三)
齐国谷邑王姬去世,鲁庄公为她穿大功丧服。有人说:“因为是从鲁国嫁出去的,所以为她穿姊妹的丧服。”有人说:“是外祖母,所以为她穿丧服。”
记录礼制的人只说丧服制度的事情,解说的人必定说“鲁庄公不应该为别国的丧事服丧”,这不是记录文字的本意。“王姬”,是齐襄公的夫人。鲁庄公的母亲文姜,是齐襄公的妹妹,王姬是鲁庄公母舅的妻子,哪里会有外祖母的说法?这是多余的。(卷一五,页一三)
用帷帐遮蔽灵柩,不是古礼,从敬姜哭穆伯开始。
敬姜早晚哭,垂下帷帐,这是能遵守礼制、区别嫌疑。现在男子跟随她,所以说“不是古礼”。与《杂记》“早晚哭,不挂帷帐”的说法相同。(卷一五,页一五)
招魂,是尽爱的道,有祈祷祭祀的心;希望返回幽暗之处,是寻求鬼神的道;面向北,是寻求幽暗之处的意义。
这里说“招魂”,而郑氏“祈祷五祀”,这是错误的。(卷一五,页一六)
拜并叩头至地,是哀痛隐忍到极点的表现;叩头至地,是隐忍到极点的表现。
“隐”,痛也。上文说“拜并叩头至地”,大概论述人子丧亲行此拜叩头至地的礼节,是哀痛隐忍到极点的痛苦。下文应当说“叩头至地”,是痛苦到极点,用来解释“叩头至地”的意义,不必深求。孔氏说:“在拜与叩头至地两件事中,叩头至地是痛苦到极点。”按:凶事通用拜,如果说以“拜”与“叩头至地”两件事比较,而“叩头至地”是痛苦到极点,不成拜虽然不是痛苦到极点但也算是痛苦吗,这讲不通。孔氏因为不符合“先叩头至地后拜”的意义,区分周礼殷礼,尤其不对。(卷一五,页一六)
奠祭用素色器皿,因为生者有哀素之
心也。惟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齐,侧皆反。
译这是心的作用。只有祭祀的礼仪,是主人自己尽心竭力罢了,哪里知道神灵所享用的,也是因为主人有斋戒恭敬之心呢。齐,读作侧皆反。
杨慈湖曰:「此章及下子游曰:『既葬而食之,未见其有享之者。』呜呼!鬼神之道不如是也。形有生死,神无生死。故孔子之祭,如鬼神之实在。今子游以为未见其享之,是求鬼神之道于形也。」愚按:记文「岂知神之所飨」与「未见其有飨」,本说得执滞不通,而杨氏以「形亡神在」释氏之说驳之,尤为纰缪,不可不辨。惟孔子曰「祭如在」,一「如」字下得甚活,至哉言乎!二说皆折倒。(卷一五,页一九)
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有敬心焉。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
注疏谓「冠素弁,以葛为环绖,其要带仍用麻」,或谓「葛为葛带」,未详孰是。然葬时用此冠带恐未宜,故郑氏谓:「天子诸侯礼者,以大夫士三月而葬,则其时尤近。」故不得不作「天子诸侯礼」耳。(卷一六,页三)
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
成容若曰:「亲丧三日不食,过此恐致灭性。惟士则邻里劝其食糜粥,大夫以上则君之糜粥命之食,故曰:『歠主人主妇室老。』歠,使之歠粥也。」疏云:「为其歠粥病困故,君命食疏饭。」是以「食之」与「歠」分为二矣。此本陆氏说。愚按: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是三日后本应食粥,不必君为之劝也。今解为过三日不食,记「记」字,原误作「说」,今径改。文无此义,未免添补,当以疏说为是。(卷一六,页四)
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
古皆葬于北方,后世乃有择地之说。(卷一六,页六)
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归也。
上云「是日也,以虞易奠」,盖未葬曰「奠」,虞始曰「祭」也;此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盖虞曰「丧祭」,卒哭始曰「吉祭」也。「明日,祔于祖父」者,卒哭祭之,明日,祔于祖庙而为祔祭也。「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者,「变」字即上「易」字,承上言,自丧祭易为卒哭之吉祭也。比至于明日,祔祭必于卒哭祭之日接而行之,不忍其一日未有所归也,与上「弗忍一日离」对。上言「是日葬」「是日虞」,故为弗忍己之一日离其亲;此言「今日卒哭」「明日祔庙」,故为弗忍使其亲每一日无有所归,其义如此。郑氏以此「变」字引士虞礼「他用刚日」,即谓「他」字。孔氏引丧服小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谓「不及时而葬为变」。此即郑注士虞礼之说。皆牵强附会,不可从。(卷一六,页一二—一三)
君临臣丧,以祝桃茢执戈恶之也,所以异于生也。丧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难言也。
按: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往,……巫止于门外,……祝先入」,又士丧礼云「大敛而往,……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当以此二说为正。此增「桃茢」之文,乃附会襄二十九年左传「使巫以桃、茢先袚殡」,此盖为恶臣之死非礼也,而孔氏以「此为天子礼,彼为诸侯礼」,尤臆说。(卷一六,页一六)
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
「周朝而遂葬」,既夕朝与之合。然僖八年「致哀姜」,左传云:「不殡于庙,……则茀致也。」则周亦殡于祖矣,与此不合。或春秋礼而此说非,周初礼而春秋变之,皆未可知,不必强合也。乃服氏解「庙」为「殡宫」,杜氏谓「不以殡朝庙」,皆未允。郑氏谓:「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此用何休之说,尤谬。从来皆谓周末文胜,如其说,则是周末质胜矣。(卷一六,页一七)
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哉?
此意盖疑时代递迁,从葬者日趋新巧,所以防其流弊也。意谓惟为明器者知丧道,其后渐有用生者之器者,不殆于用象人殉葬乎哉?其后果
译杨慈湖说:“这一章以及下面子游说:‘已经安葬后还进食,没见鬼神享用。’唉!鬼神的道理不是这样的。形体有生死,精神没有生死。所以孔子祭祀时,好像鬼神真实存在。现在子游认为没见鬼神享用,这是在形体上寻求鬼神的道理。”我认为:《礼记》原文“岂知神之所飨”与“未见其有飨”,本来说得固执不通,而杨氏用佛教“形体消亡精神存在”的说法来驳斥,尤其错误荒谬,不能不辨明。只有孔子说“祭祀时好像(鬼神)在”,一个“如”字用得十分灵活,真是至理名言啊!两种说法都站不住脚。(卷一五,页一九)
戴弁、系葛绖而安葬,是与鬼神交接的道理,其中含有敬意。周人戴弁而安葬,殷人戴冔而安葬。
注疏说“戴素弁,用葛做环绖,腰带仍用麻”,有人说“葛指葛带”,不知哪种说法正确。然而安葬时使用这种冠带恐怕不合适,所以郑玄说:“天子诸侯的礼仪,因为大夫士三个月就安葬,那时尤其接近(丧期)。”所以不得不把它解释为“天子诸侯的礼仪”。(卷一六,页三)
给主人、主妇、室老喝粥,是因为他们生病,国君命令他们进食。
成容若说:“亲人去世三天不进食,超过这个时间恐怕会损害性命。只有士人由邻里劝他们喝糜粥,大夫以上则由国君命令喝糜粥,所以说:‘给主人、主妇、室老喝粥。’歠,是让他们喝粥。”疏文说:“因为他们喝粥病困,所以国君命令吃粗饭。”于是把“食之”与“歠”分为两件事。这原本采用陆氏的说法。我认为:《丧大记》说:“大夫的丧事,主人、室老、子姓都喝粥。”这是三天后本来就应该喝粥,不必国君来劝食。现在解释为超过三天不进食,原文“记”字,原本误作“说”,现在直接改正。文中没有这个意思,未免添补,应当以疏文的说法为正确。(卷一六,页四)
安葬在北方,头朝北,是夏商周三代通行的礼仪,是为了归于幽暗的缘故。
古代都安葬在北方,后世才有选择墓地的说法。(卷一六,页六)
当丧礼转变为吉祭时,直到附祭,必定在这天衔接,不忍心让亡者一天没有归宿。
上面说“这天,用虞祭代替奠祭”,大概未安葬叫“奠”,虞祭开始叫“祭”;这里说“这天,用吉祭代替丧祭”,大概虞祭叫“丧祭”,卒哭祭开始叫“吉祭”。“第二天,附祭于祖父”,是卒哭祭之后,第二天,附祭于祖庙进行附祭。“当丧礼转变为吉祭时,直到附祭,必定在这天衔接”,“变”字就是上面的“易”字,承接上文,指从丧祭转变为卒哭的吉祭。等到第二天,附祭必定在卒哭祭的那天衔接进行,不忍心让亡者一天没有归宿,与上面“不忍心一天分离”相对。上面说“这天安葬”“这天虞祭”,所以是不忍心自己一天离开亲人;这里说“今天卒哭”“明天附庙”,所以是不忍心让亲人每天没有归宿,意义就是这样。郑玄用这个“变”字引用《士虞礼》“他用刚日”,就是指“他”字。孔颖达引用《丧服小记》“赴葬者赴虞者,三个月后才卒哭”,认为“不及时安葬是变”。这就是郑玄注释《士虞礼》的说法。都牵强附会,不可采纳。(卷一六,页一二—一三)
国君亲临臣下的丧事,让祝官拿着桃枝和苕帚,拿着戈驱邪,这是为了与生时区别。丧事有死亡的道理,是先王难以言说的。
按:《丧大记》说“大夫的丧事,将要大敛,……国君前往,……巫在门外停止,……祝官先进入”,又《士丧礼》说“大敛时前往,……巫在庙门外停止,祝官代替,小臣两人拿戈在前,两人在后”,应当以这两种说法为正确。这里增加“桃茢”的文字,是附会《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让巫官用桃、苕帚先祓除殡宫”,这大概是因为厌恶臣下之死不合礼仪,而孔颖达认为“这是天子礼仪,那是诸侯礼仪”,更是主观臆测。(卷一六,页一六)
丧事的朝祖,是顺承死者的孝心,因为哀痛离开居室,所以到祖考庙堂后才出发。殷人朝祖后在祖庙停灵,周人朝祖后直接安葬。
“周人朝祖后直接安葬”,与《既夕礼》相合。然而僖公八年“送还哀姜”,《左传》说:“不在庙里停灵,……就用草席包裹送还。”那么周人也曾在祖庙停灵,与这里不合。或者是春秋时期的礼仪而这里说法不对,或者是周初的礼仪而春秋时期改变了它,都难以确定,不必强行吻合。于是服虔把“庙”解释为“殡宫”,杜预说“不因为停灵而朝庙”,都不妥当。郑玄说:“春秋改变周朝的繁琐,遵循殷朝的质朴。”这是采用何休的说法,尤其错误。历来都说周末繁琐胜过质朴,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就是周末质朴胜过繁琐了。(卷一六,页一七)
那些称为明器的东西,是将其视为神明的。泥车草人,自古就有,是明器的道理。孔子认为制作草人的好,认为制作俑的不仁,这不是接近用人殉葬吗?
这个意思大概是怀疑时代变迁,陪葬品日趋新奇巧妙,所以防止其流弊。意思是只有制作明器的人懂得丧道,后来渐渐有用生者器物的,这不是接近用像人的俑殉葬吗?后来果然
有为俑以象人者,不殆于用人乎哉?「用殉」「用人」有分别,凡物从葬通曰「殉」,故「殉」亦训「从」,孟子以身殉道是也。由是用偶人从葬亦曰「殉」,用人从葬通曰「殉」也。郑氏不识「殉」字义,徒以人从葬为「殉」,因曰「杀人以卫死者曰殉」。若然,则「用殉」「用人」了无分别,记文何为前后分言之乎?
译有人制作陶俑来模拟真人,这难道不比直接使用真人更危险吗?“用殉”和“用人”是有区别的,凡是物品陪葬都统称为“殉”,所以“殉”也解释为“跟随”,就像孟子所说的“以身殉道”一样。因此,使用偶人陪葬也称为“殉”,使用真人陪葬也统称为“殉”。郑玄不理解“殉”字的含义,仅仅认为真人陪葬才叫“殉”,因而说“杀人来护卫死者叫做殉”。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用殉”和“用人”就完全没有区别了,为什么《礼记》的文本要前后分开来说呢?
上章仲宪言于曾子谓:「夏用明器,殷用祭器,周人兼用。」此无稽之说,故曾子辨之。从来解者皆误认为实然,于此章亦以明器属夏,生者之器属殷,为俑属周,谓孔子善夏而非殷周,殊缪。况此言生者之器,非祭器也;言为俑,非兼周也,亦绝不相通。若必据三代为说,则为俑岂文武制耶?固执可笑如此。生者之器必不定是祭器,上章言「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斲皆明器也」,反是,则皆生者之器。(卷一六,页一九)
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与?」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今之君子,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队诸渊,毋为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礼之有?」
仿孟子「礼为旧君有服」章为说。(卷一七,页一)
卫司徒敬子死,子夏吊焉,主人未小敛,绖而往。子游吊焉,主人既小敛,子游出绖反哭。子夏曰:「闻之也与?」曰:「闻诸夫子,主人未改服则不绖。」
此言子夏事,与「曾子袭裘而吊」同,总以子游为知礼也。然此事频见,亦可厌。(卷一七,页二)
曾子曰:「晏子可谓知礼也已,恭敬之有焉。」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车一乘,及墓而反。国君七?,遣车七乘;大夫五?,遣车五乘。晏子焉知礼?」曾子曰:「国无道,君子耻盈礼焉。国奢,则示之以俭;国俭,则示之以礼。」
郝仲舆曰:「『?』『介』同。礼器云:『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又杂记云:『遣车视牢具。』『遣』,奠牲体包裹送死者,俗世用牢车载而之墓,故有子讥其非礼。郑氏读『?』为『个』,为『包肉之数』,以『遣车为涂车,载其包埋之圹中』,附会其谬也。」按:郝谓「?」「介」同,驳郑附会为「个」,是也。其谓「遣车为送葬之车,非载牲体之车」,则非,说详上「君之适长殇」下。此「以遣车视介之数」,犹杂记云「遣车视牢具」也。有子讥其不当用「牲粻」,当用「脯醢」,非讥其用「牢车」也。郝故错解以附会之耳。(卷一七,页五)
国昭子之母死,问于子张曰:「葬及墓,男子妇人安位?」子张曰:「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乡,妇人东乡。」曰:「噫!毋。」曰:「我丧也斯沾。尔专之,宾为宾焉,主为主焉,妇人从男子皆西乡。」
郑氏以「我丧也斯沾」句,注「注」字,原误作「住」,今径改。谓:「沾读曰觇。国昭子自言之大家,有事人尽视之。专,犹司也。」于语气未协。郝仲舆以「我丧也斯沾尔专之」为一句,谓:「沾尔,犹言沾沾尔,自我貌。戒子张曰:尔无谓我丧,我遂沾然自主之。」孙文融曰:「本欲自专,却用『毋曰』字唤起,正是恣肆人气。」●此二说互相明,似得之。(卷一七,页六—七)
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文伯之丧,敬姜据其床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吾未尝以就公室;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于礼矣夫。」
「旷于礼」,大约谓「好内而远贤」,孔氏谓「疏薄宾客朋友之礼」,吴幼清谓:「旷废居室之礼,而溺于燕私好内之情。」俱偏。(卷一七,页八)
季得子之母死,陈亵衣。敬姜曰:「妇人不饰,不敢见舅姑,将有四方之宾来。亵衣何为陈于斯?」命彻之。
郑氏曰:「言四方之宾,严于舅姑。」按:此义非。舅姑不当与四方之宾较量严否也。意谓妇人在生不饰不敢见舅姑,今其死也,有四方之人来,何为不饰乎?盖以生喻死,以舅姑喻四方之宾耳。(卷一七,页九)
有子与子游立,见孺子慕者,有子谓子游曰:「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于斯,其是也夫?」子游曰:「礼,有微情者,有以故兴物者,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礼道则不然,人喜则斯陶,陶斯?,?斯犹,犹斯舞
译上一章仲宪对曾子说:“夏代使用明器,殷代使用祭器,周代两者兼用。”这是没有根据的说法,所以曾子加以辩驳。历来解释的人都将此误认为是事实,在这一章里也将明器归于夏代,将生者使用的器物归于殷代,将俑归于周代,认为孔子推崇夏代而不推崇殷周,这完全错误。况且这里所说的生者之器,并非祭器;所说的制作俑,并非兼用周制,这也完全讲不通。如果一定要依据三代来解释,那么制作俑难道是周文王、周武王制定的制度吗?如此固执真是可笑。生者使用的器物不一定就是祭器,上一章说“竹子不成器用,陶瓦不能盛味,木头未经雕琢,这些都是明器”,反之,则都是生者使用的器物。(卷一六,页一九)
鲁穆公向子思问道:“为旧君服丧,这是古礼吗?”子思说:“古代的君子,进用人才依照礼制,辞退人才也依照礼制,所以有为旧君服丧的礼制。现在的君子,进用人才时好像要把他捧到膝盖上,辞退人才时好像要把他推入深渊,只要不让他成为战争的祸首,不也很好吗!又哪里还有为旧君服丧的礼制呢?”
这是仿照孟子“礼为旧君有服”一章的说法。(卷一七,页一)
卫国的司徒敬子去世,子夏去吊唁,主人还没有进行小敛,子夏就戴上丧绖前往。子游去吊唁,主人已经小敛,子游便摘下丧绖回去哭吊。子夏说:“你听说这种说法吗?”子游说:“我听夫子说过,主人还没有更换丧服,吊唁者就不戴丧绖。”
这是讲述子夏的事,与“曾子穿着皮衣去吊唁”一样,总之是以子游为通晓礼制。然而这类事情频繁出现,也令人厌烦。(卷一七,页二)
曾子说:“晏子可以说通晓礼制了,恭敬的态度具备在其中。”有若说:“晏子一件狐皮袍子穿了三十年,送葬的车只有一辆,到了墓地就返回。国君七介,送葬的车七辆;大夫五介,送葬的车五辆。晏子哪里通晓礼制?”曾子说:“国家无道,君子以超过礼制为耻。国家奢侈,就展示节俭;国家节俭,就展示礼制。”
郝仲舆说:“‘介’与‘介’相同。《礼器》说:‘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又《杂记》说:‘送葬的车视同牢具。’‘遣’,是包裹祭牲肢体送死者,世俗用牢车装载到墓地,所以有子讥讽其不合礼。郑氏将‘介’读作‘个’,作为‘包肉的数量’,认为‘送葬的车是涂车,装载包裹埋入墓穴’,这是附会错误。”按:郝氏认为“介”与“介”相同,驳斥郑氏附会为“个”,这是对的。但他认为“送葬的车是送葬的车,不是装载牲体的车”,则不对,详细说法见上文“君之适长殇”下。这里“以送葬的车数视同介的数量”,如同《杂记》所说“送葬的车视同牢具”。有子讥讽其不应当用“牲粻”,应当用“脯醢”,并非讥讽其使用“牢车”。郝氏故意错解以附会罢了。(卷一七,页五)
国昭子的母亲去世,向子张问道:“下葬到达墓地,男子和妇人应该站在什么位置?”子张说:“司徒敬子去世时,夫子主持礼仪,男子面向西,妇人面向东。”国昭子说:“唉!不要这样。”子张说:“我的丧事就这样沾沾自喜。你专断吧,宾客作为宾客,主人作为主人,妇人跟随男子都面向西。”
郑氏将“我丧也斯沾”一句,注“注”字,原误作“住”,现在直接改正。他说:“沾读作觇。国昭子自称大家,有事时人们都注视他。专,如同司。”这在语气上不协调。郝仲舆将“我丧也斯沾尔专之”作为一句,说:“沾尔,犹言沾沾尔,自我貌。告诫子张说:你不要认为我的丧事,我就沾沾自喜地自主决定。”孙文融说:“本想自己专断,却用‘毋曰’字唤起,正是恣肆人的口气。”●这两种说法互相阐明,似乎得其要领。(卷一七,页六—七)
穆伯去世,敬姜白天哭;文伯去世,敬姜昼夜哭。孔子说:“通晓礼制了。”文伯去世,敬姜靠着他的床而不哭,说:“从前我有这个儿子,我以为他会成为贤人,我未曾让他去公室任职;现在他死了,朋友和臣子没有流出眼泪的,而内室的人都哭得失声。这个儿子,必定在礼制上多有缺失吧。”
“旷于礼”,大约是指“好内而远贤”,孔氏认为是“疏薄宾客朋友之礼”,吴幼清认为是:“旷废居室之礼,而溺于燕私好内之情。”都偏颇。(卷一七,页八)
季得子的母亲去世,陈列了亵衣。敬姜说:“妇人如果不修饰,不敢见公婆,将有四方来的宾客。亵衣为什么陈列在这里?”命令撤去。
郑氏说:“提到四方来的宾客,严于公婆。”按:此义不对。公婆不应当与四方来的宾客比较谁更严。意思是妇人在世时不修饰不敢见公婆,现在她死了,有四方的人来,为什么不修饰呢?大概是以生者比喻死者,以公婆比喻四方来的宾客罢了。(卷一七,页九)
有子和子游站着,看见一个依恋父母的幼儿,有子对子游说:“我真不知道丧礼中的踊,我想废除它很久了。情感在于这里,这才是对的吧?”子游说:“礼,有含蓄情感的,有凭借旧事兴起事物的,有直接表达情感而径直行动的,这是戎狄的做法。礼道则不然,人喜悦就陶然,陶然就跳跃,跳跃就舞蹈,舞蹈就
,舞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品节斯,斯之谓礼。人死,斯恶之矣,无能也,斯倍之矣。是故,制绞衾,设篓翣,为使人勿恶也。始死,脯醢之奠,将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未有见其飨之者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也,为使人勿倍也。故子之所刺于礼者,亦非礼之訾也。」
译跳舞时如果愤怒,愤怒就会悲伤,悲伤就会叹息,叹息就会跳跃,跳跃就会顿足,将这些环节加以规范,这就叫做礼。人死了,人们就会厌恶他,因为死者没有能力了,人们就会违背他。因此,制作绞衾,设置篓翣,是为了让人们不要厌恶死者。刚死时,用干肉和肉酱祭奠,将要出殡时,带着祭品送行,安葬之后才进食,从未见过死者真正享用这些祭品。自从上古以来,从未有人舍弃这些仪式,是为了让人们不要违背死者。所以,您所指责的礼,并不是礼本身的过错。
犹郑氏谓:「当为摇,言身动摇也。」岂有歌而摇者?吴幼清祖郑说谓:「当为手动,舞为足蹈。」尤杜撰。郝仲舆谓:「犹如字,与由通,自然向赴之意,人歌则抵掌顿足,按节而应,谓之犹。」若是,则仍与「摇」之说相似矣。按:说文「嗂」字,徐锴引礼「?斯犹」谓:「犹即嗂;嗂,喜也。」其说似是。「舞斯愠」一句,诸家之说尤不一。陆德明谓「衍文」。孔氏谓「郑本无此句」,又谓「郑又一本云:舞斯蹈,蹈斯愠」。刘原父改记文云:「人喜则斯陶,陶斯?,?斯犹,犹斯舞,舞斯蹈矣。人恼则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孔氏又依文为解曰:「且喜怒相对,哀乐相生,若舞而无节,形疲倦厌,事与心违,所以怒生。曲礼云『乐不可极』,即此谓也。」按:以上诸说,凭臆增删者,既未足据;顺文解释者,又不可通,然则如何?盖作者之意,本取喜之为舞,愠之为踊,以见其皆当品节也。其文却于「舞」字之下,「愠」字上,顺势直下,即用「斯」字为过接,不得更端另起耳,而循环相生之义,亦是隐然可见。必如孔氏油定作解,岂不死古人句下;必如刘氏之属对整齐,古人又安有此印板文字哉?(卷一七,页一二—一三)
吴侵陈,斩祀杀厉,师还出竟,陈太宰?使于师。夫差谓行人仪曰:「是夫也多言,盍尝问焉?师必有名,人之称斯师也者,则谓之何?」太宰?曰:「古之侵伐者,不斩按:?祀、不杀厉、不获二毛;今斯师也,杀厉与?其不谓之杀厉之师与?」曰:「反尔地,归尔子,则谓之何?」曰:「吾王讨敝邑之罪,又矜而赦之,师与,有无名乎?」
按?乃吴之太宰,仪乃陈之行人,恰好更换,岂记者有意为戏耶?(卷一七,页一五)
颜丁善居丧。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殡,望望焉如有从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
此与上篇「始死,充充如有穷」章各自为义,不必强合。(卷一七,页一七)
子张问曰:「书曰: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诸?」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
仿论语,无谓。(卷一七,页一七)
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鼓钟。杜篑自外来,闻钟声,曰:「安在?」曰:「在寝。」杜蒉入寝,历阶而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饮之。降,趋而出。平公呼而进之,曰:「蒉,曩者尔心或开予,是以不与尔言。尔饮旷何也?」曰:「子卯不乐。知悼子在堂,斯其为子卯也大矣。旷也太师也,不以诏,是以饮之也。」「尔饮调何也?」曰:「调也君之亵臣也,为一饮一食,妄君之疾,是以饮之也。」「尔饮何也?」曰:「蒉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与知防,是以饮之也。」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杜篑洗而扬觯。公谓侍者曰:「如我死,则必毋废斯爵也。」至于今,既毕献,斯扬觯,谓之「杜举」。
知悼子,郑氏谓「晋大夫荀盈是也。盈,荀罃之子。」陈可大谓「荀罃」,误。徐伯鲁谓「盈亦作罃」,尤欠分晓。(卷一七,页一九)
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于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君曰:「昔者卫国凶饥,夫子为粥与国之饿者,是不亦惠乎?昔者卫国有难,夫子以其死卫寡人,不亦贞乎?夫子听卫国之政,修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邕,不亦文乎?故谓夫子贞惠文子。」
文子以死卫君,经传不见,其余之说悉不足据可知矣。(卷一七,页二○)
石骀仲卒,无适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为后者。曰:「沐浴佩玉则兆。」五人者皆沐浴佩玉。石祁子曰:「孰有执视之丧,而沐浴佩玉者乎?」不沐浴佩玉。石祁子兆,卫人以龟为有知也。
此与左传昭十三年楚共王埋璧事相类。又昭二十六年左传云:「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
译郑玄说:“‘犹’应当是‘摇’,意思是身体动摇。”哪有唱歌时身体动摇的呢?吴幼清承袭郑玄的说法说:“‘犹’应当是手动,‘舞’是足蹈。”这更是凭空捏造。郝仲舆说:“‘犹’如同‘由’字,与‘由’相通,是自然趋向奔赴的意思,人唱歌时击掌顿足,按着节拍应和,这就叫‘犹’。”如果这样,那就仍然与“摇”的说法相似了。查考《说文解字》中的“嗂”字,徐锴引用《礼记》中的“陶斯犹”说:“‘犹’就是‘嗂’;‘嗂’,是喜悦。”这个说法似乎有道理。“舞斯愠”这一句,各家的说法尤其不统一。陆德明认为是“衍文”。孔颖达说“郑玄的本子没有这一句”,又说“郑玄另一个本子说:舞斯蹈,蹈斯愠”。刘敞修改《礼记》的文字说:“人喜悦就陶然,陶然就嗂,嗂就犹,犹就舞,舞就蹈了。人恼怒就愠,愠就戚,戚就叹,叹就辟,辟就踊了。”孔颖达又顺着文意解释说:“况且喜怒相对,哀乐相生,如果舞蹈没有节制,形体疲倦厌弃,事情与心意违背,所以怒气产生。《曲礼》说‘快乐不可过度’,说的就是这个。”查考:以上各种说法,凭主观臆断增删的,既然不足以作为依据;顺着文意解释的,又讲不通,那么该怎么办呢?大概作者的本意,是取喜悦导致舞蹈,恼怒导致跳跃,以表明它们都应当有品节。其文却在“舞”字之下,“愠”字之上,顺势直下,就用“斯”字作为过渡衔接,不能再另起头绪罢了,而循环相生的意义,也是隐约可见的。一定像孔颖达那样强行定下解释,岂不僵死在古人的句子里;一定像刘敞那样对仗整齐,古人又哪有这种刻板的文字呢?(卷十七,页十二—十三)
吴国侵犯陈国,斩杀祭祀的人,杀害有疾病的人,军队回国出境,陈国太宰嚭出使吴军。夫差对行人仪说:“这个人多嘴多舌,何不试探问问他?军队出征必定有名目,人们称呼这支军队,会怎么说呢?”太宰嚭说:“古代侵犯讨伐的军队,不斩杀祭祀的人、不杀害有疾病的人、不俘虏头发花白的老人;现在这支军队,杀害有疾病的人,难道不叫它‘杀厉之师’吗?”夫差说:“归还你们的土地,送回你们的儿子,那又会怎么说呢?”太宰嚭说:“我们君王讨伐敝国的罪过,又怜悯而赦免我们,这支军队,难道没有名目吗?”
查考:嚭是吴国的太宰,仪是陈国的行人,恰好名字互换,难道是记录者有意开玩笑吗?(卷十七,页十五)
颜丁善于居丧。刚死时,惶惶不安的样子,好像有所寻求却得不到;等到下葬时,怅望的样子,好像有所跟随却跟不上;已经安葬后,感慨的样子,好像来不及返回而休息。
这与上篇“刚死时,充充不安的样子,好像有所穷尽”一章各自意义不同,不必强行合并。(卷十七,页十七)
子张问:“《尚书》说:高宗三年不说话,说话后大家才欢呼。有这回事吗?”孔子说:“为什么说不然呢?古代天子去世,王世子听命于冢宰三年。”
模仿《论语》,没有意义。(卷十七,页十七)
知悼子去世,还没有安葬,晋平公饮酒,师旷、李调在旁侍奉,敲钟击鼓。杜蒉从外面进来,听到钟声,说:“国君在哪里?”回答说:“在寝宫。”杜蒉进入寝宫,登阶而上,斟酒,说:“师旷喝这杯。”又斟酒,说:“李调喝这杯。”又斟酒,在堂上北面坐着喝了。走下台阶,快步走出。平公呼唤他进来,说:“杜蒉,刚才你的心意或许开导了我,所以没有和你说话。你让师旷喝酒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子卯之日不奏乐。知悼子在堂上,这比子卯之日更严重了。师旷是太师,不劝谏,所以让他喝酒。”“你让李调喝酒是为什么呢?”回答说:“李调是国君的亲近之臣,为了吃喝,忘却国君的过错,所以让他喝酒。”“你自己喝酒是为什么呢?”回答说:“杜蒉是厨师,不是掌管刀匕的,又敢参与防范国君的过错,所以自己喝酒。”平公说:“我也有过错,斟酒让我喝。”杜蒉洗杯并举起酒杯。平公对侍从说:“如果我死了,一定不要废弃这个酒杯。”直到今天,祭祀完毕献酒后,举起酒杯,叫做“杜举”。
知悼子,郑玄说“是晋国大夫荀盈。荀盈,是荀罃的儿子。”陈可大说是“荀罃”,错了。徐伯鲁说“荀盈也写作荀罃”,尤其不够清楚。(卷十七,页十九)
公叔文子去世,他的儿子公叔戍向国君请求谥号说:“日期有时限,将要安葬了,请求用来改变他名字的字。”国君说:“从前卫国遭遇饥荒,夫子施粥给国家的饥饿者,这不也是惠吗?从前卫国有难,夫子以死保卫寡人,这不也是贞吗?夫子治理卫国的政事,修明等级制度,用来与四邻交往,卫国的社稷不混乱,这不也是文吗?所以称夫子为贞惠文子。”
文子以死保卫国君,经传中没有记载,其余的说法都不足以作为依据,可以知道了。(卷十七,页二十)
石骀仲去世,没有嫡子,有庶子六人,占卜决定谁做继承人。说:“沐浴佩玉就出现吉兆。”五个人都沐浴佩玉。石祁子说:“哪有主持丧事,却沐浴佩玉的呢?”不沐浴佩玉。石祁子出现吉兆,卫国人认为龟甲有灵性。
这与《左传》昭公十三年楚共王埋璧的事相似。又昭公二十六年《左传》说:“王后没有嫡子,就选择立年长的。年龄相同看德行,德行
钧以卜。」故后世凡适死,即立庶之长者,此循古制,必年钧始以德,德钧始以卜耳。今观楚共王、石骀仲未闻年德之钧,而辄鬼神用卜,疑皆非古制矣。此石骀仲事于卜之中而见其德,固甚奇,然石祁子不沐浴佩玉,而卜者何以必先谓「沐浴佩玉则兆」,此处恐难通,当是寓言耳。又后以龟有知,以其能知吉凶,非以其能知邪正也。义亦未确。(卷一七,页二○)
译以年龄相同来占卜。」所以后世凡是嫡长子去世,就立庶子中年长的人,这是遵循古制,必定是年龄相同才比较德行,德行相同才用占卜罢了。现在看楚共王、石骀仲,没听说他们年龄和德行相同,却动不动就借助鬼神来占卜,怀疑这都不是古制了。这件事在占卜中显现出德行,固然很奇特,然而石祁子不沐浴佩玉,占卜的人为什么一定先说「沐浴佩玉才会出现吉兆」,这里恐怕难以讲通,应当是寓言罢了。又后来认为龟有智慧,是因为它能知道吉凶,不是因为它能知道邪正。这个说法也不确切。(卷一七,页二○)
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首足形,还葬而无?,称其财,斯之谓礼。」
按:「啜菽饮水尽其欢,斯谓之孝」,此非圣人之言,孟子称墨为「以薄为道」,斯其殆类之矣。王制云:「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违寝,膳饮从于游可也。」又云:「六十非肉不饱。」孟子曰:「七十非肉不饱。」观此则菽水之不可为饱也,明矣。孝亲以养志为上,然而曾子养志必有酒肉,曾元养口体亦必有酒肉,则菽水非养亲之餐具,又明矣。夫养口体者,此酒肉;养志者,亦此酒肉,可曰「吾养志也,而遂不需此」哉!苟养志而不需此,是反不若养口体者之为愈也。彼将曰:「我以菽水尽其欢,较胜于以三牲之养而不尽其欢者。」然而欢则尽矣,其如亲之腹馁何?亲之腹馁而犹曰「吾能尽其欢」,吾不信也。按:内则所详旨甘柔滑诸餐具,皆所以诏人子养亲者,此岂独为富者设,而贫者固无与乎?彼汉之茅容非贫者乎?后世之士有家贫无以养亲,志气衰惰,辄用此语以借口,不知古人正不然,家贫亲老,不择官而仕,如三釜心乐捧檄色喜,此皆为人子之恒理。盖孟子谓「仕有时乎为贫」,则父母在,益可知矣。大抵贫而负高隐之志者,亲没为之可也,亲在故降志以求之。一介不取,立身之大节也,使亲而饥饿,亦当稍贬以遇之。后汉啬夫孙姓赋民钱,市衣与父。吴佑谓:「揰以亲故,受污辱之名,所谓『观过知仁』是也。」此足见一班。则庶乎亲之志与体皆获所养,斯乃谓之孝矣。记文偏而有弊,殊非吾儒中正之道,特为拈出以破从来之惑焉。又传称子路自食藜藿,为亲负米二百里之外。然则虽以子路之贫,固未尝以菽水养也。
王子雍曰:「熬而食曰啜。孔子曰:「以菽水为粥,以常啜之饮水更无余物,以水而已。」吴幼清曰:「澄尝食于北方至贫者之家,不惟无饭亦无粥,但以豆煮汤,每人所食约豆一掌所掬,杂以米一二十粒,煮汤一盂,揽起啜之而以疗饥,始悟古所谓啜菽盖如此。无蔬菜可羹,但熟煮白水饮之,故啜菽饮水为至贫者之家。」孔疏谓:「以豆为粥,非也。」观此上诸说,其解「菽」「水」者若此。呜呼!此其以为养亲之餐具乎哉?仁人孝子当必有恻然于心者矣。(卷一七,页二二—二四)
卫有太史曰柳庄,寝疾。公曰:「若疾革,虽当祭必告。」公再拜稽首请于尸曰:「有臣柳庄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闻之死,请往。」不释服而往,遂以襚之。与之邑裘氏与县潘氏,书而纳诸棺,曰:「世世万子孙,毋变也」。
柳庄于卫为社稷之臣,经传未见。「当祭必告」,非;谓「不释祭服而往,襚也」,皆不足据。(卷一七,页二五)
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钥。仲尼曰:「非礼也,卿卒不绎。」
述春秋事不误。但谓「仲尼谓非礼」则不然,此循汉人之说也。(卷十七,页二十六)
季得子之母死,公输若方小。敛,般请以机封,将从之,公肩假曰:「不可!夫鲁有初,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般,尔以人之母尝巧,则岂不得以?其毋以尝巧者乎?则病者乎?噫!」弗果从。
公输若名般,与于小敛之事,郑氏解若、般为两人,断「方小」为句,谬也。「般,尔以人之母尝巧」至「病者乎」,谓:「尔以他人之母试巧,则何不如己母试巧乎?不以己母试巧,则亦有所病之乎?」郑氏又断「则岂不得己」为句,谓「以」「己」字同,解为「岂不得休己」,亦谬也。(卷一七,页二七—二八)
工尹商阳与陈?疾追吴师,及之。陈?疾谓工尹商阳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诸。」射之,毙一人,韔弓。又及,谓之,又毙二人。每毙一人,揜其目。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与,杀三人,亦足以反命矣。」孔子曰:「杀人之中,亦有礼焉。」
按:昭公二
译子路说:“贫穷真是可悲啊,活着时没有东西供养父母,死后没有财物办理丧礼。”孔子说:“喝着豆粥、喝着白水,却能让他们心情愉悦,这就叫做孝;收敛遗体时只露出头部和脚部,安葬时没有棺椁,但花费符合自己的财力,这就叫做礼。”
按:“喝着豆粥、喝着白水,却能让他们心情愉悦,这就叫做孝”,这并非圣人的言论。孟子称墨家为“以节俭为道”,这大概与墨家类似了。《王制》说:“五十岁的人粮食要单独储备,六十岁的人要常备肉食,七十岁的人饭菜要加倍丰盛,八十岁的人要常有珍馐,九十岁的人饮食不离开寝宫,膳食饮水跟随出游也可以。”又说:“六十岁不吃肉就吃不饱。”孟子说:“七十岁不吃肉就吃不饱。”观察这些记载,那么豆粥白水不能让人吃饱,是很明显的了。孝敬父母以培养其心志为上,然而曾子培养父母的心志必定有酒肉,曾元供养父母的口腹也必定有酒肉,那么豆粥白水不是供养父母的饮食器具,也很明显了。供养口腹的,是酒肉;培养心志的,也是酒肉,能说“我培养心志,因此就不需要这些”吗!如果培养心志不需要这些,那反而不如供养口腹的人做得好了。他们将会说:“我用豆粥白水让他们心情愉悦,胜过用三牲供养却不能让他们心情愉悦的人。”然而心情愉悦了,那父母肚子饥饿怎么办呢?父母肚子饥饿却还说“我能让他们心情愉悦”,我不相信。按:《内则》中详细列举的甜美、柔软、滑润等各种饮食器具,都是用来教导人子如何供养父母的,这难道只是为富人设置的,而穷人本来就没有资格参与吗?那汉代的茅容不是穷人吗?后世士人有家境贫困无法供养父母,志气衰颓懒惰,常常用这话作为借口,不知道古人正不是这样,家境贫困父母年老,不挑选官职就去做官,如三釜俸禄心中快乐,捧着檄文脸色喜悦,这都是为人子的常理。大概孟子说“做官有时是因为贫穷”,那么父母在世,更可以知道了。大体上贫穷而怀有高洁隐居志向的人,父母去世后可以这样做,父母在世所以降低志向去求取俸禄。一点不义之财都不取,是立身的大节,但如果让父母挨饿,也应当稍微降低标准来应对。后汉啬夫孙姓征收百姓的钱,买衣服给父亲。吴佑说:“因为亲人的缘故,承受污辱的名声,这就是所谓的‘观察过错知道仁德’。”这足以看出一个班底。那么庶几父母的志趣和身体都得到了供养,这才叫做孝。这篇记文偏颇而有弊端,实在不符合我们儒家中正的道理,特意提出以破除历来人们的疑惑。又传说子路自己吃藜藿,为父母从二百里外背米。那么即使像子路那样贫穷,本来也没有用豆粥白水供养父母。
王子雍说:“熬煮后食用叫做啜。孔子说:‘用豆和水做粥,经常啜饮,喝水再无其他东西,只有水而已。’”吴幼清说:“澄曾在北方最贫穷的人家吃饭,不仅没有米饭也没有粥,只是用豆子煮汤,每个人所吃的豆大约一掌所抓的量,混杂米一二十粒,煮汤一盂,捞起来啜饮以此来疗饥,才开始领悟古代所谓啜菽大概就是这样。没有蔬菜可以煮羹,只是煮熟白水饮用,所以啜菽饮水是极度贫穷人家的饮食。”孔疏说:“用豆做粥,不对。”观察上面各种说法,他们对“菽”“水”的解释就是这样。唉!这能说是供养父母的饮食器具吗?仁人孝子应当必定会在心中感到悲悯。(卷一七,页二二—二四)
卫国有个太史叫柳庄,卧病在床。国君说:“如果病情危急,即使正值祭祀也必须告知。”国君再次拜稽首向尸祝祷告说:“有位臣子柳庄,不是我的臣子,是国家的臣子,听说他死了,请让我前往。”没有脱下祭服就前往,于是用襚衣送给他。赐给他裘氏和潘氏两个县邑,写在简册上放入棺材,说:“世代万子孙,不要改变。”
柳庄在卫国是国家的臣子,经传中没有记载。“当祭必告”,不对;说“不脱下祭服前往,送襚衣”,都不足以依据。(卷一七,页二五)
仲遂死在垂地,壬午日还在举行绎祭,万舞进入,去掉钥。孔子说:“不合礼,卿大夫死了不举行绎祭。”
叙述春秋的事没有错误。但说“孔子认为不合礼”则不对,这是沿袭汉人的说法。(卷十七,页二十六)
季得子的母亲死了,公输若正在主持小敛。收敛时,公输般请求用机械封闭棺材,将要听从他,公肩假说:“不行!鲁国有旧例,公室看丰碑,三家看桓楹。般,你用别人的母亲来尝试技巧,那么难道不可以吗?其毋以尝巧者乎?那么生病的人吗?唉!”最终没有听从。
公输若名般,参与小敛之事,郑氏解释若、般为两个人,断“方小”为句,错误。“般,尔以人之母尝巧”至“病者乎”,说:“你用他人的母亲尝试技巧,那么何如不用自己的母亲尝试技巧呢?不用自己的母亲尝试技巧,那么也有所病吗?”郑氏又断“则岂不得己”为句,说“以”“己”字相同,解释为“岂不得休己”,也错误。(卷一七,页二七—二八)
工尹商阳与陈?疾追赶吴军,追上了。陈?疾对工尹商阳说:“这是君王的事,你拿着弓就可以。”拿着弓。“你射他们。”射杀一人,把弓装入弓袋。又追上,叫他,又射杀两人。每射杀一人,遮住眼睛。制止他的车夫说:“朝坐不坐,燕不与,杀三人,也足以回报君王了。”孔子说:“杀人之中,也有礼。”
按:昭公二
年左传「楚子使荡侯、潘子、司马督、嚣尹午、陵尹喜帅师围徐以惧吴」,未尝有追吴师之事。又商阳临敌不用命,而以私怨其君,何礼之有?(卷一七,页三一)
译《左传》记载:“楚王派遣荡侯、潘子、司马督、嚣尹午、陵尹喜率领军队包围徐国,以威慑吴国”,并没有追击吴国军队的记载。况且商阳临阵抗命,是因为对君主怀有私怨,这还有什么礼法可言呢?
诸侯伐秦,曹共公卒于会。诸侯请含,使之袭。襄公朝于荆,得王卒。荆人曰:「必请袭。」鲁人曰:「非礼也。」荆人强之。巫先拂柩。荆人悔之。
按:此亦与春秋传互异。襄「襄」字,原误作「哀」,不今径改。二十八年十二月,楚得王薨。是时公方及汉,初欲止,卒至楚。诸侯五日而殡,至时得王已在殡矣。二十九年正月,有楚人使公亲襚之事,盖致襚诸礼,可在殡后。杂记上云「致礼,委衣于殡东」是也。此易「请襚」为「请袭」,易「拂殡」为「拂柩」,盖误以得王为犹未殡也。(卷一七,页三一—三二)
滕成公之丧,使子叔敬叔吊,进书,子服惠伯为介。及郊,为懿伯之忌,不入。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将公事。」遂入。
此鲁昭三年事,郑氏以「忌」为「怨」,左传杜注亦同,孔氏「孔氏」,原误作「孔子」,今径改。遂谓「敬叔杀懿伯」,此附会之说也。刘氏以「忌」为「忌日」,似非。(卷一七,页三三)
孺子●之丧,哀公欲设拨,问于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輴而?帱,诸侯輴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而君何学焉?」
「天子龙輴而?帱,诸侯輴而设帱」,孔氏曰:「天子之殡,载柩于龙輴,累材作?,而题凑其木帱,覆棺上而后涂之;诸侯以輴载柩,不画为龙,亦累木为?,设木于上以梼之,不(「不」字原敓,今径补)为题凑,有横木覆之,亦油涂。其上。」按:孔言诸侯之制非是。诸侯明言设帱,是无?矣,安得云「亦累木为?」乎?盖?帱者,▯木作四柱,加以题凑,架屋其上,如?之周棺梼则垂地,而后涂之。故?帱诸侯则但▯木环缭,不列四柱,象?亦题凑其上,如?帱之四垂而已,故曰:「设帱亦油涂之。」帱,帐也,孔以帱为盖棺物,故有「设木于上以帱之,而为题凑,有横木覆之」之说,皆臆度也。「为榆沈故设拨」,郑氏曰:「以水洗榆白皮之汁,以播于地,引輴车滑。」此说迂。陆农师曰:「榆性坚忍,所谓『不剥不沐,十年成毂』是也。然以性沈难转,亦所载沉也,故须拨。」「拨」,虽不可知,然谓之「拨」,则以「拨輴」可知。郑氏谓「拨,所谓绋」,非是。按:丧大记「大夫二綍二碑」,废輴用轴而设拨,故曰「窃礼之不中者也」,此说近是。然「拨」终无解,郝仲舆谓:「拨作綍,大绳即绋也。棺自有引,别用大绳以引柩车。」此乃郑解,亦臆说。(卷一八,页二—三)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申详以告曰:「请庚之。」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朋友不以是弃予,以吾为邑长于斯也,买道而葬,后难继也。」
郑氏谓「季子皋恃橱虐民」,是。但谓「即高柴或氏季」,恐未然。高柴为费宰,下文子皋为成宰,费为季氏邑,成为孟氏邑也。又家语称柴足不履,影启蛰不杀,方长不折,此禾己成而反犯之,正与相反也。后儒以其为柴也,多曲护之。陈可大谓「夫子尝曰柴也愚」,按:此亦愚而过虑之一端,就「愚」字上作解,致为可笑。郝仲舆谓「子皋知大体」,其说尤非理。(卷一八,页五)
土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违而君薨,弗为服也。
「仕而未有禄」,即仕而不受禄也。「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谓君有馈不曰赐,而曰献;其将命之使不曰君,而曰寡君,所以隆礼之也。注疏以「仕未有禄」引王制「位定然后禄之」之义为解,所以于下文皆说不去。谓「君有馈焉曰献」为「有馈于君曰献」,「使焉曰寡君」为「使他国自称己君曰寡君」,然则仕而得禄者,独不当然耶。孔氏曲为说曰:「嫌其或异,故明之也」。于「违而君薨」,更说不去,则曰「此一条则异也」,辞遁如此。(卷一八,页六—七)
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
译诸侯讨伐秦国,曹共公在会盟期间去世。诸侯请求进行含礼,并让他穿好衣服。鲁襄公到楚国朝见,恰逢楚灵王去世。楚国人说:“一定要请求送衣服。”鲁国人说:“这不符合礼制。”楚国人强行要求。巫师先拂拭棺木。楚国人对此感到后悔。
按:这也与《春秋传》互相矛盾。襄公的“襄”字,原本误作“哀”,现在直接改正。二十八年十二月,楚灵王去世。当时鲁公刚到汉水,起初想停止行程,最终到达了楚国。诸侯五天后才停灵,等到那时楚灵王已经停灵了。二十九年正月,有楚国人让鲁公亲自送衣服的事,大概致送衣物的礼仪,可以在停灵之后进行。《杂记》上记载“致送礼物,把衣服放在停灵处的东边”就是这个意思。这里把“请送衣服”改为“请穿好衣服”,把“拂拭停灵处”改为“拂拭棺木”,大概是因为错误地认为楚灵王还没有停灵。(卷一七,页三一—三二)
滕成公去世,派子叔敬叔去吊唁,递交吊唁文书,子服惠伯作为副使。到达郊外时,因为遇到懿伯的忌日,没有进城。惠伯说:“这是政事,不能因为叔父的私事,而不办理公事。”于是进城。
这是鲁昭公三年的事,郑玄把“忌”解释为“怨恨”,《左传》杜预的注也相同,孔颖达的“孔氏”,原本误作“孔子”,现在直接改正。于是认为“敬叔杀了懿伯”,这是牵强附会的说法。刘氏把“忌”解释为“忌日”,似乎不对。(卷一七,页三三)
孺子丰去世,鲁哀公想设置拨木,问有若,有若说:“可以吗,君主的三位大臣还设置拨木。”颜柳说:“天子用龙輴而设帱,诸侯用輴而设帱,为了榆木沉重,所以设置拨木。那三位大臣废除了輴而设置拨木,是窃取礼制而不恰当的人,您为什么要效法他们呢?”
“天子用龙輴而设帱,诸侯用輴而设帱”,孔颖达说:“天子的停灵,把棺木载在龙輴上,堆积木材做成帱,而在四周排列木材覆盖,覆盖棺木上面然后再涂上泥;诸侯用輴载棺木,不画成龙,也堆积木材做成帱,在上面设置木材来覆盖,不排列木材,有横木覆盖在上面,也涂上泥。上面。”按:孔颖达说诸侯的制度不是这样。诸侯明确说设帱,就没有帱了,怎么能说“也堆积木材做成帱”呢?大概帱,是用木材做四根柱子,加上排列木材,在上面架屋,像帱的四周覆盖棺木然后涂上泥。所以诸侯设帱就只是用木材环绕,不排列四根柱子,像帱也排列木材在上面,像帱的四周下垂而已,所以说:“设帱也涂上泥。”帱,是帐子,孔颖达把帱当作覆盖棺木的东西,所以有“在上面设置木材来覆盖,而排列木材,有横木覆盖在上面”的说法,都是主观臆测。“为了榆木沉重所以设置拨木”,郑玄说:“用水洗榆树白皮的汁液,洒在地上,使輴车滑动。”这种说法迂腐。陆农师说:“榆木性质坚硬,所谓‘不剥皮不洗澡,十年才能做成车轮’就是这样。但是因为性质沉重难以转动,也是所载的东西沉重,所以需要拨木。”“拨”,虽然不知道是什么,但是叫它“拨”,那么从“拨輴”可以知道。郑玄说“拨,就是所谓的绋”,不对。按:《丧大记》“大夫两条绋两条碑”,废除輴用轴而设置拨木,所以说“窃取礼制而不恰当的人”,这种说法接近正确。但是“拨”终究没有解释,郝仲舆说:“拨当作绋,大绳就是绋。棺木自己有牵引,另外用大绳来牵引柩车。”这是郑玄的解释,也是主观臆测。(卷一八,页二—三)
季子皋埋葬他的妻子,践踏了别人的庄稼,申详来告诉他说:“请赔偿他。”子皋说:“孟氏不会因此怪罪我,朋友不会因此抛弃我,因为我是这里的邑长,买路而埋葬,以后难以继续。”
郑玄说“季子皋依仗权势虐待百姓”,是对的。但是说“就是高柴或者氏季”,恐怕不一定。高柴做费邑的宰,下文子皋做成邑的宰,费邑是季氏的封邑,成邑是孟氏的封邑。又《家语》说高柴脚不践踏,影子不惊醒蛰虫,不杀害,不折断正在生长的东西,这庄稼已经成熟反而践踏它,正与这相反。后儒因为他是高柴,多曲意庇护。陈可大说“孔子曾经说高柴愚笨”,按:这也是愚笨而过虑的一方面,从“愚”字上作解释,以致可笑。郝仲舆说“子皋知道大体”,这种说法尤其不合情理。(卷一八,页五)
做官而没有俸禄的人,君主有馈赠叫献,派遣他叫寡君。离开而君主去世,不为他服丧。
“做官而没有俸禄”,就是做官而不接受俸禄。“君主有馈赠叫献,派遣他叫寡君”,是说君主有馈赠不叫赐,而叫献;其传达命令的使者不叫君,而叫寡君,这是为了尊崇礼制。注疏用“做官而没有俸禄”引用《王制》“职位确定然后给俸禄”的意思来解释,所以对于下文都说不过去。说“君主有馈赠叫献”是“有馈赠给君主叫献”,“派遣他叫寡君”是“派往他国自称自己的君主叫寡君”,那么做官而得到俸禄的人,难道不这样吗。孔颖达曲意解释说:“担心他们可能不同,所以明确说明。”对于“离开而君主去世”,更说不过去,就说“这一条则不同”,言辞逃避如此。(卷一八,页六—七)
虞祭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
未葬以生事之,既葬以鬼事之,故虞而立尸,有几筵。虞以前祭无尸,但有奠席(「席」字,原误作「疾」,今径改。)而无几筵,此谓通礼皆然。孔氏曰:「此虞祭而有几,谓士大夫礼。故士虞礼云『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是也。若天子诸侯则葬前有几,故周礼司几筵云(「云」字,原误作「公」,今径改。)丧事。」案「几」,按:周礼之说不足据,且此章云「虞而立尸,有筵。卒哭而讳」之法相同,下言「讳事」云「执木铎命于宫」,而上言「虞事」,亦属天子诸侯可知,岂必士大夫乎?「舍故讳新」,郑氏谓「故为高祖之父当迁者」,此易纬(「纬」字,原误作「讳」,今径改。)之说,不可从。曲礼云「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岂应讳及四世乎?此是谓孝子之父平日讳父与祖,今为孝子之祖与曾祖,故舍其曾祖之故讳,而讳父之新讳也。(卷一八,页八—九)
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赴车不载●韔。
「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此亦据左传「秦穆公败于殽,素服郊次,向师而哭」之事为说。(卷一八,页九)
有焚其先人之室,则三日哭。故曰:「新宫火,亦三日哭。」
此援春秋成三年「新宫灾,三日哭」之事为说。「先人之室」,即宗庙也,按:「新宫」,宣公之宫,以其新成,故曰新宫。其三日哭,礼也。春秋公谷传及礼郑注皆无异词,惟胡得侯曰:「新宫者,宣宫也,不曰宣公宫者,神主未迁也。礼有『焚其先人之室,则三日哭』。先人之室,盖尝寝于斯,食于斯,会族属于斯,故有焚其室则哭之礼,神主未迁而哭,于人情何居?」按:胡以「新宫」为「神主未迁」,以记文「先人之室」为「居室」,皆谬。既以哭焚先人之室为礼,又以哭新宫为非礼,则记文取证前后不符矣。释礼之家多援其说,是误解春秋而并及于礼也。(卷一八,页一○)
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
此全类诸子寓言,吕览淮南之俦也。(卷一八,页一一)
鲁人有周丰也者,哀公执挚请见之,而曰不可。公曰:「我其已夫。」使人问焉。曰:「有虞氏未施信于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于民而民敬之,何施而得斯于民也?」对曰:「●墓之间,未施哀于民而民哀;社稷宗庙之中,未施敬于民而民敬。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会而民始疑。苟无礼义忠信诚悫之心以?之,虽固结之,民其不解乎?」
说者多以「殷人作誓」谓「夏书已有甘誓」,「周人作会」谓「左传巳有禹会涂山之说」,为之斡旋其意,不知此二句自不可易,不必斡旋也。「殷人作誓」,指汤誓以臣伐君者而言,非甘誓可比;「周人作会」,指春秋五霸而言,周初固无此礼,其禹会涂山之说,恐荒远未可信也。然此二句又自谷梁「告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皇」中来。(卷一八,页一一)
延陵季子适齐,于其反也,其长子死,葬于●博之间。孔子曰:「延陵季子,吴之习于礼者也。」往而观其葬焉。其坎深不至于泉,其敛以时服。既葬而封,广轮揜坎,其高可隐也。既封,左袒,右还其封且号者三,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而遂行。孔子曰:「延陵季子之于礼也,其合矣乎。」
季子,吴人,不以长子之柩归●于祖墓,俾得遂丘首之愿,乃葬于齐地,何也?及葬,魂则曰「魂气无不之」,此释氏之说,所谓「形灭神不灭也」。左袒为吉事,凶事尚右,如是岂得为合礼?(卷一八,页一四)
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曰:「寡君使容居坐含进侯玉,其使容居以含。」有司曰:「诸侯之来邕敝邑者,易则易,于则于,易
译未安葬时,按生者的礼仪侍奉他;安葬后,按鬼神的礼仪侍奉他。所以虞祭时设立尸位,并陈设几案和筵席。虞祭之前祭祀不设尸位,只有奠席而没有几案和筵席,这是指通行的礼仪都是如此。孔氏说:“这里说虞祭设有几案,是指士大夫的礼仪。所以《士虞礼》记载‘祝官除去免冠,洗手,戴上葛绖和带子,在室内铺设布席,向东面,右边放置几案’,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是天子诸侯,则在安葬前就设有几案,所以《周礼·司几筵》记载‘丧事’。”按:“几”字,按:《周礼》的说法不足以作为依据,况且本章说“虞祭设立尸位,有筵席。卒哭时避讳”的方法相同,下文说“避讳之事”提到“手持木铎在宫中宣告”,而上文说“虞祭之事”,也属于天子诸侯可知,难道一定是士大夫吗?“舍弃旧的避讳,采用新的避讳”,郑氏认为“旧是指高祖之父应当迁出宗庙的”,这是《易纬》的说法,不可采纳。《曲礼》说“侍奉父母时,就避讳祖父母”,难道应该避讳到四世吗?这是指孝子的父亲平日避讳父亲和祖父,现在对于孝子来说是祖父和曾祖父,所以舍弃曾祖父的旧避讳,而避讳父亲的新避讳。(卷一八,页八—九)
军队中有忧患,就穿着素服在库门外哭丧,赴告的车上不装载弓袋和箭袋。
“军队中有忧患,就穿着素服在库门外哭丧”,这也是依据《左传》中“秦穆公在殽地战败,穿着素服在郊外等候,面向军队哭丧”的事情来说的。(卷一八,页九)
有人烧毁了先人的居室,就哭丧三天。所以说:“新宫发生火灾,也哭丧三天。”
这是援引《春秋》成公三年“新宫发生火灾,哭丧三天”的事情来说的。“先人的居室”,就是宗庙。按:“新宫”,是宣公的宫室,因为它刚建成,所以叫新宫。哭丧三天,是符合礼制的。《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以及《礼记》郑玄注都没有不同的说法,只有胡得侯说:“新宫,是宣公的宫室,不叫宣公宫的原因是,神主还没有迁入。礼制有‘烧毁先人的居室,就哭丧三天’。先人的居室,大概曾经在这里睡觉,在这里吃饭,在这里聚会族属,所以有烧毁居室就哭丧的礼制,神主没有迁入却哭丧,在人情上怎么讲得通呢?”按:胡氏把“新宫”解释为“神主未迁”,把《礼记》文中的“先人之室”解释为“居室”,都是错误的。既然把哭丧烧毁先人居室当作礼制,又把哭丧新宫当作非礼,那么《礼记》文中的取证前后就不相符了。解释礼制的学者多援引他的说法,这是误解了《春秋》并且波及到礼制。(卷一八,页一○)
孔子经过泰山旁边,有一个妇人在墓前哭丧,声音很悲哀,孔子扶着车轼听她哭。派子路去问她说:“您的哭丧,好像有很深的忧愁。”妇人回答说:“是的,从前我的公公死于老虎,我的丈夫又死于此,现在我的儿子又死于此。”孔子说:“为什么不离开这里呢?”妇人说:“没有苛刻的政令。”孔子说:“学生们记住,苛刻的政令比老虎还凶猛。”
这完全类似于诸子的寓言,和《吕氏春秋》《淮南子》之类相同。(卷一八,页一一)
鲁国有个叫周丰的人,鲁哀公拿着礼物请求见他,周丰说不可。哀公说:“我就算了吧。”派人去问他。问:“虞舜没有对百姓施予信用而百姓信任他,夏禹没有对百姓施予恭敬而百姓恭敬他,施予什么才能得到百姓这样的信任恭敬呢?”回答说:“在坟墓之间,没有对百姓施予悲哀而百姓悲哀;在社稷宗庙之中,没有对百姓施予恭敬而百姓恭敬。殷人作誓约而百姓开始背叛,周人作盟会而百姓开始怀疑。如果没有礼义忠信诚恳之心来约束他们,即使牢固地团结他们,百姓难道会不解散吗?”
解说者多认为“殷人作誓”是指“《夏书》中已有《甘誓》”,“周人作会”是指“《左传》中已有禹在涂山会盟的说法”,为此斡旋其意,不知道这两句话本来就不可以更改,不必斡旋。“殷人作誓”,是指以臣伐君的《汤誓》而言,不是《甘誓》可比;“周人作会”,是指春秋五霸而言,周初本来没有这种礼制,那禹在涂山会盟的说法,恐怕荒远不可信。然而这两句话又出自《谷梁传》“告誓不及五帝,盟诅不及三皇”。(卷一八,页一一)
延陵季子到齐国去,在他返回的时候,他的长子死了,葬在嬴博之间。孔子说:“延陵季子,是吴国熟悉礼制的人。”前往观看他的葬礼。他的墓穴深度没有到达泉水,他的敛葬用当时的衣服。安葬后封土,宽度覆盖墓穴,高度可以隐蔽身体。封土后,袒露左臂,向右环绕封土并且号哭三次,说:“骨肉回归泥土,是命运。至于魂气就没有不到的地方,没有不到的地方。”于是离去。孔子说:“延陵季子对于礼制,大概很符合了吧。”
季子是吴国人,不把长子的灵柩运回安葬在祖墓,让他得以实现头朝丘首的愿望,却葬在齐地,为什么呢?等到安葬时,说魂气“没有不到的地方”,这是佛教的说法,所谓“形体毁灭精神不灭”。袒露左臂是吉事,凶事崇尚右边,这样难道能符合礼制吗?(卷一八,页一四)
邾娄考公的丧事,徐君派容居来吊唁并致含,说:“我们国君派容居坐含,进献侯玉,让容居致含。”有司说:“诸侯来到我们国家,容易的就容易,困难的就困难,容易
于杂者未之有也。」容居对曰:「容居闻之:事君不敢幽其君,亦不敢遗其祖。昔我先君驹王西讨济于河,无所不用斯言也。容居,鲁人也,不敢忘其祖。」
译对于混杂不纯的人,是从来没有的。」容居回答说:「我容居听说:侍奉君主不敢使君主处于昏暗不明的境地,也不敢遗忘自己的祖先。从前我们的先君驹王向西征讨,渡过了黄河,没有哪件事不使用这句话。我容居是鲁国人,不敢遗忘自己的祖先。」
春秋时,推鲁人知礼,故曰「鲁人」,下章「仲叔妻丧夫」亦同,郑氏以「鲁钝」解,非。「易于」二字甚奇,然终费解。(卷一八,页一六)
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
檀弓于「伯鱼妻再嫁」事屡见,可厌。前以子思为「吾何慎哉」之语,此又以子思自以其哭为过,皆不似。(卷一八,页一六)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三月天下服。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为棺椁者斩之,不至者,废其祀,刎其人。
「官长」,士在其中。丧服四制云「七日授士杖」,而此云「五日」,礼言不同。孔氏分别「士之有地德深,无地德薄」,又引崔氏说分「朝廷之土,邑宰之士」,皆臆断也。「虞人致百祀之木」以下,其说不经。(卷一八,页一七—一八)
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有饿者蒙袂辑屦贸贸然来。黔敖左奉食,右执饮,曰:「嗟来食。」扬其目而视之,曰:「予惟不食嗟来之食,以至于斯也。」从而谢焉,终不食而死。曾子闻之曰:「微与?其嗟也可去,其谢也可食。」
此似仿孟子「?尔而与之,行道之人不受」之语造出此事,然又增曾子之说于后,大失孟子之旨矣,千古志士为之损气。(卷一八,页二二)
邾娄定公之时,有弒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弒父,凡在宫者杀无赦。杀其人,坏其室,●其宫而猪焉。盖君踰月而后举爵。」
「臣弒君」两段,郑氏曰:「言诸臣子孙无尊卑,皆得杀之,其罪无赦。」孔氏驳之曰:「子孙无问尊卑,皆得杀之,则似父之杀祖,子得杀父矣。」陆农师亦驳之曰:「弒父者,凡在宫子孙皆得杀之,是父子兄弟相杀,终无已时也。」其说皆是已。陆又曰:「凡在官者杀无赦,谓杀君者,同一官府亦坐焉耳。杀父放此。」吴幼清驳之曰:「陆谓『同一官府之人亦坐杀君之罪』,果是,逆杀之党则自应杀之,若不与杀谋,而一府一宫之人皆连坐刑,不亦滥乎?」其说亦是已。又曰:「在官、在宫,谓被者之群臣、子孙,非谓行弒者之群臣、子孙也。然则被杀者为祖,行弒者为父,犹之子得杀父矣。」成容若曰:「诸儒议论纷纷,皆因『凡在宫』句,似子亦可以杀弒祖之父,于情性有碍耳。若从疏中所云『在宫,诸本或为在官』,则于文义顺矣。」此改记文,亦不足信。又引汪氏曰:「谓讨其与弒君父之人,凡闻乎故者,皆诛之而不赦,非谓在官、在宫者尽诛之也。」如此解亦非本文义。愚按:诸说之中,似陆说为顺,此是邾娄定公一时忿激不暇循理亦为此言,观下「杀其人,坏其室,●其宫」等语,正是一例,在定公则为失言,在记者可以无记。(卷一八,页二二—二三)
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张老曰:「美哉轮焉!美哉奂焉!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文子曰:「武也得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于九京也。」北面再拜稽首。君子谓之善颂善祷。
献文子似即赵武,然武未尝谥献文。郑氏以「晋」为「晋君」,以「献」为「贺」,殊迂。「发」,似即落成之意。「轮」,郑氏谓「轮囷」,然是「盘曲」意,非「高大」也。此指节梲之盘曲。「奂」,宽广意,诗「伴奂尔游」,此指舍宇之宽广。「歌」「哭」取哀乐二义为言,郑氏谓「歌」为「祭祀奏乐」,拘也。孔氏又谓「大夫祭无乐,而春秋时或有之」,尤拘。「要领」,孔氏谓「古者重罪要斩」,亦非也。周穆王作吕刑,惟举墨、劓、剕、宫、大辟之五刑,未有所谓「要斩」者。大抵「要斩」「车殉」皆起于战国申商之法,春秋时亦无之。此云「要领」,盖作记者之语耳。又按:晋语「赵文子为室,张老谏其砻椽」,
译春秋时期,推崇鲁国人懂得礼制,所以称“鲁人”,下一章“仲叔妻丧夫”也是同样的情况,郑玄用“鲁钝”来解释,是不对的。“易于”这两个字很奇特,但终究难以理解。(卷一八,页一六)
子思的母亲在卫国去世,有人向子思报丧,子思在宗庙里哭泣。学生来到说:“庶氏的母亲死了,为什么要在孔氏的宗庙里哭呢?”子思说:“我错了!我错了!”于是改在别的屋子里哭泣。
《檀弓》篇关于“伯鱼的妻子再嫁”的事情屡次出现,令人厌烦。前面把子思说成是“我有什么可谨慎的呢”的语气,这里又说子思自己认为哭泣是过错,都不像真的。(卷一八,页一六)
天子驾崩,三天后祝官先穿丧服,五天后官长穿丧服,七天后全国男女穿丧服,三个月后天下人都穿丧服。虞人呈上用于各种祭祀的木材,可以制作棺椁的就砍伐下来,不呈交的,废除他的祭祀,杀他的人。
“官长”,士在其中。《丧服四制》说“第七天授予士手杖”,而这里说“第五天”,礼书的说法不同。孔颖达分别“士中有地位德行深厚的,没有地位德行浅薄的”,又引用崔氏的说法区分“朝廷的士,邑宰的士”,都是主观臆断。“虞人呈上各种祭祀的木材”以下,其说法不合常理。(卷一八,页一七—一八)
齐国发生大饥荒,黔敖在路上摆设食物,等待饥饿的人来吃。有一个饥饿的人用袖子蒙着脸,拖着鞋子,昏昏沉沉地走来。黔敖左手端着食物,右手拿着饮料,说:“喂,来吃。”那人抬起头看着他,说:“我就是因为不吃这种带有侮辱性的施舍,才落到这个地步的。”黔敖于是向他道歉,那人始终不吃,最终饿死。曾子听说后说:“黔敖做得过分了吧?他吆喝时可以离开,他道歉后就可以吃了。”
这似乎是模仿孟子“吆喝着给他,路上的行人也不接受”的话编造出这件事,却又在后面增加了曾子的说法,大大违背了孟子的本意,使千古志士为之丧气。(卷一八,页二二)
邾娄定公的时候,有弑父的人。官吏报告给定公,定公惊愕得离开了席位说:“这是我的罪过。”说:“我曾经学过审理这类案件:臣子弑君,凡在官府任职的人都杀无赦;儿子弑父,凡在宫室居住的人都杀无赦。杀掉那个人,毁坏他的房屋,填平他的宫室并把它当作猪圈。大概君主过了一个月才举行饮酒仪式。”
“臣子弑君”这两段,郑玄说:“意思是说各位臣子的子孙无论尊卑,都可以被杀,他们的罪行没有赦免。”孔颖达驳斥他说:“子孙不问尊卑,都可以被杀,那就好像父亲杀祖父,儿子可以杀父亲了。”陆农师也驳斥他说:“弑父的人,凡在宫室的子孙都可以被杀,这是父子兄弟互相残杀,永远没有止境的时候。”他们的说法都是对的。陆又说:“凡在官府任职的人杀无赦,意思是说弑君的人,同一官府的人也受牵连。弑父的情况也是这样。”吴幼清驳斥他说:“陆说‘同一官府的人也受弑君罪的牵连’,如果是这样,叛逆弑杀的同党本来就应该被杀,如果不参与弑杀的谋划,而一府一宫的人都连坐受刑,不也太滥了吗?”他的说法也是对的。又说:“在官、在宫,是指被害者的群臣、子孙,不是指行弑者的群臣、子孙。那么被害者是祖父,行弑者是父亲,还是等于儿子可以杀父亲了。”成容若说:“各位儒者议论纷纷,都是因为‘凡在宫’这句话,似乎儿子也可以杀弑祖的父亲,在情理上有所阻碍。如果按照疏中所说‘在宫,各本有的作在官’,那么在文义上就顺畅了。”这种改动经文,也不足为信。又引用汪氏说:“意思是说讨伐参与弑君弑父的人,凡是听到这件事的,都诛杀而不赦免,不是说在官、在宫的人都全部诛杀。”这样解释也不符合本文的意思。我认为:各种说法之中,似乎陆的说法比较顺畅,这是邾娄定公一时愤怒激动来不及遵循常理也说出了这样的话,看下面“杀掉那个人,毁坏他的房屋,填平他的宫室”等话,正是一例,在定公来说是失言,在记录者来说可以不记录。(卷一八,页二二—二三)
晋献文子建成房屋,晋国大夫去祝贺。张老说:“多么高大啊!多么华美啊!在这里唱歌,在这里哭泣,在这里聚集同国同族的人。”文子说:“武我能在这里唱歌,在这里哭泣,在这里聚集同国同族的人,这是保全了颈项和腰身来跟随先大夫在九京啊。”面向北拜了两拜叩头。君子称赞他善于颂扬,善于祈祷。
献文子似乎就是赵武,但赵武未曾谥号献文。郑玄把“晋”解释为“晋君”,把“献”解释为“贺”,非常迂腐。“发”,似乎就是落成的意思。“轮”,郑玄解释为“轮囷”,但这是“盘曲”的意思,不是“高大”。这里指节梲的盘曲。“奂”,宽广的意思,《诗经》“伴奂尔游”,这里指舍宇的宽广。“歌”“哭”取哀乐两方面的意思来说,郑玄解释“歌”为“祭祀奏乐”,太拘泥。孔颖达又说“大夫祭祀没有音乐,而春秋时或许有”,更加拘泥。“要领”,孔颖达解释为“古代重罪腰斩”,也不对。周穆王制定吕刑,只列举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没有所谓“腰斩”的。大概“腰斩”“车殉”都起源于战国申商的法律,春秋时也没有。这里说“要领”,大概是作记者的话罢了。又按:《晋语》“赵文子建房屋,张老劝谏他打磨椽子”,
仲尼之畜狗死,使子贡埋之,曰:「吾闻之也,敝帷不弃,为埋马也;敝盖不弃,为埋狗也。丘也贫,无盖,于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路马死,埋「埋」字,原误作「理」,依今本改。之以帷。
此谓「丘也贫,无盖」,家语亦知孔子将行,雨而无盖。夫「盖」之为物甚微,孔子虽贫未必至是,即至是,亦奚足为圣人重。若谓「盖」为「车盖」,则孔子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矣,此皆附会之言。「路马死,埋之以帷」,亦似本「鲁公乘马,堑而死,以帷裹之」为说。(卷一八,页二五—二六)
季孙之母死,哀公吊焉,曾子与子贡吊焉,阍人为君在,弗内也。曾子与子贡入于其▯而修容焉。子贡先入,阍人曰:「乡者已告矣。」曾子后入,阍人辟之。涉内溜,卿大夫皆辟位,公降一等而揖之。君子言之曰:「尽饰之道,斯其行者远矣。」
此又毁曾子而及子贡。君在辄欲阑,入而为阍人所拒,入马▯而修容,因修容而卿大夫辟位,君降等而揖之,皆齐东野人之语也。(卷一八,页二—七)
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椁。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托于音也。」歌曰:「狸首之班然,执女手之卷然。」夫子为弗闻也者而过之,从者曰:「子未可以已乎?」夫子曰:「丘闻之,亲者毋失其为亲也,故者毋失其为故也。」
前儒谓此歌即诸侯大射狸首之歌,或者是也。但其所谓「狸首之斑然」,虽不可知其义,然必非如孔疏所云「斲棺材文采似狸之首也」。「执女手之卷然」,「女」音「汝」,谓「两手相执而卷然,以见亲厚之意」,亦非如疏所云「孔子之手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也」。盖诗意言「天子致亲于其臣」,原壤引之,以况「己之致亲于孔子」耳。
此与论语「原壤夷俟」章有不可比合而论者。盖檀弓率多附会,难以尽信也,宋儒必欲取而较论,或谓「彼为尽朋友之义,此为全故旧之恩」;或谓「夫子周旋中礼」;或谓「夫子经权得宜」;或谓「夷俟不可不教诲,歌乃大恶,若要理会,不可但已,只得且休」。凡此诸说为圣人解驳,皆似可已。(卷一八,页二九—三○)
赵文子与叔誉观于九原。文子曰:「死者如可作也,吾谁与归?」叔誉曰:「其阳处父乎?」文子曰:「行并植于晋国,不没其身,其知不足称也。」「其舅犯乎?」文子曰:「见利不顾其君,其仁不足称也。我则随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谋其身不遗其友。」晋人谓文子知人。文子其中退然如不胜衣,其吶吶然如不出诸其口。所举于晋国管库之士七十有余家,生不交利,死不属其子焉。
此与晋语多同。「并植」二字乃「廉直」二字之讹。(卷一八,页三二)
叔仲皮学子柳。叔仲皮死,其妻鲁人也,衣衰而缪绖。叔仲衍以告,请繐衰而环绖,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退,使其妻繐衰而环绖。
以子柳为「皮之子」;以上「其妻」为「子柳之妻」;以「衍」为「皮之弟」;子柳之叔以告,为告子柳;以「请」为「子柳请」;以「曰」为「衍答」;以「退」为「子柳退」;以下「其妻」亦为「子柳之妻」,此郑孔之说也。以「子柳」为「皮之子」;以上「其妻」为「子柳之妻」;以「衍」为「子柳之兄弟」;以「告」为「告子柳」;以「请」亦为「衍请」;以「曰」亦为「衍语」;以「退」为「子柳退」;以下「其妻」亦为「子柳之妻」,此近世成容若之说也。以「子柳」为「皮之师」;以上「其妻」为「皮之妻」;以「衍」为「皮之弟」;以「告」为「告子柳」;以「请」亦为「衍请」;以「曰」亦为「衍语」;以「退」为「衍退」;以下「其妻」为「衍之妻为夫之兄服」,此郝仲舆之说也。以「子柳」为「皮之师」;以上「其妻」为「皮之妻」;以「衍」为「皮之子」;以「告」为「告其母」;以「请」亦为「衍请」;以「曰」为「皮妻答」;以「退」为「衍
译孔子养的狗死了,派子贡去埋葬,说:“我听说,破旧的帷帐不丢弃,是用来埋马的;破旧的伞盖不丢弃,是用来埋狗的。我贫穷,没有伞盖,在封土的时候,也给他垫上席子,不要让他的头陷进土里。”路马死了,用帷帐埋葬它。“埋”字,原本误作“理”,依据今本改正。
这里说“我贫穷,没有伞盖”,《家语》也知道孔子将要出行,下雨却没有伞盖。那“伞盖”这种东西很轻微,孔子虽然贫穷未必到这种地步,即使到了这种地步,也哪里值得作为圣人的重要事迹。如果说“盖”是“车盖”,那么孔子跟随在大夫之后,不可能徒步行走了,这些都是牵强附会的说法。“路马死了,用帷帐埋葬它”,也似乎是依据“鲁公的乘马,掉进坑里死了,用帷帐包裹它”的说法。(卷一八,页二五—二六)
季孙的母亲死了,鲁哀公去吊唁,曾子和子贡也去吊唁,守门的人因为国君在,不让他们进去。曾子和子贡进入内室整理仪容。子贡先进去,守门的人说:“刚才已经报告过了。”曾子后进去,守门的人为他避开。跨过内室的屋脊,卿大夫都避开位置,国君走下一级台阶向他们作揖。君子评论说:“竭尽修饰的道理,这样行事的人影响就深远了。”
这又是诋毁曾子并牵连到子贡。国君在却想擅自闯入,被守门人拒绝,进入内室整理仪容,因为整理仪容而卿大夫避开位置,国君走下台阶作揖,这些都是齐地乡下人的荒诞之语。(卷一八,页二—七)
孔子的老朋友叫原壤,他的母亲死了,孔子帮助他给棺材洗澡。原壤跳上棺材说:“我很久没有借助音乐了。”唱道:“狸首斑斑然,执汝手卷卷然。”孔子装作没听见而走过,跟随的人说:“您不可以停止了吗?”孔子说:“我听说,亲近的人不要失去他们作为亲人的身份,老朋友不要失去他们作为老朋友的身份。”
前代儒者说这首歌就是诸侯大射礼上《狸首》的歌,或许是对的。但他们所说的“狸首之斑然”,虽然不知道它的意思,但一定不是像孔颖达疏所说“砍棺材的纹理像狸的头”。 “执女手之卷然”,“女”读作“汝”,意思是“两手相握而卷曲,以显示亲厚之意”,也不是像疏所说“孔子的手像女子的手,卷曲而柔弱”。大概诗意是说“天子对臣下表示亲厚”,原壤引用它,来比喻“自己对孔子表示亲厚”罢了。
这与《论语》中“原壤夷俟”一章有不可合并论述的地方。因为《檀弓》大多牵强附会,难以完全相信,宋儒一定要拿来比较议论,有的说“那是尽朋友之义,这是全故旧之恩”;有的说“孔子周旋合乎礼制”;有的说“孔子经权得当”;有的说“夷俟不可不教诲,唱歌是大恶,如果要理会,不能就这样算了,只好暂且作罢”。所有这些为圣人辩解驳斥的说法,似乎都可以省略。(卷一八,页二九—三○)
赵文子和叔誉在九原观看。文子说:“死者如果可以复活,我跟谁一道去呢?”叔誉说:“是阳处父吗?”文子说:“他在晋国行为正直,不能保全自身,他的智慧不足以称道。”“是舅犯吗?”文子说:“见到利益不顾他的君主,他的仁德不足以称道。我则是随武子,有利于他的君主而不忘记自身,谋划自身而不遗漏朋友。”晋国人说文子了解人。文子外表谦退好像承受不住衣服,说话迟钝好像说不出话来。他在晋国举荐的管库之士七十多家,生前不结交利益,死后不嘱托他的儿子。
这与《晋语》大多相同。“并植”二字是“廉直”二字的讹误。(卷一八,页三二)
叔仲皮向子柳学习。叔仲皮死了,他的妻子是鲁国人,穿着粗麻丧服而系着麻绖。叔仲衍把这事告诉子柳,请求穿细麻丧服而系着环绖,说:“从前我丧姑姊妹也像这样,没有禁止我。”退下,让他的妻子穿细麻丧服而系着环绖。
把子柳当作“皮之子”;把上文“其妻”当作“子柳之妻”;把“衍”当作“皮之弟”;子柳的叔父告诉,是告诉子柳;把“请”当作“子柳请”;把“曰”当作“衍答”;把“退”当作“子柳退”;下文“其妻”也当作“子柳之妻”,这是郑玄、孔颖达的说法。把“子柳”当作“皮之子”;把上文“其妻”当作“子柳之妻”;把“衍”当作“子柳之兄弟”;把“告”当作“告子柳”;把“请”也当作“衍请”;把“曰”也当作“衍语”;把“退”当作“子柳退”;下文“其妻”也当作“子柳之妻”,这是近代成容若的说法。把“子柳”当作“皮之师”;把上文“其妻”当作“皮之妻”;把“衍”当作“皮之弟”;把“告”当作“告子柳”;把“请”也当作“衍请”;把“曰”也当作“衍语”;把“退”当作“衍退”;下文“其妻”当作“衍之妻为夫之兄服”,这是郝仲舆的说法。把“子柳”当作“皮之师”;把上文“其妻”当作“皮之妻”;把“衍”当作“皮之子”;把“告”当作“告其母”;把“请”也当作“衍请”;把“曰”当作“皮妻答”;把“退”当作“衍
退」;以下「其妻」为「衍之妻为舅服」,此孙文融之说也。按:如郑氏及成氏之说,皆以首句「学」字训作「?」字,解未安。而郑作「衍既告子柳,又请衍又告」,更迂折。如郝氏孙氏之说,于首句顺矣,但郝说无子柳之答,似疏;孙说于首句之子柳全失照应,更?。且皆以两「其妻」为「两人」,亦不协。四说之中似成说较直捷,然终以「学」字未安为难通耳。大抵檀弓系高才人手笔,不肯为旨明辞顺之文,故时似脱略,其义卒难通晓,解者各竭所见以求之,而终不可尽通,则非解者之故,乃作者之故矣。然于此亦正见古文之妙。郑氏以此章「鲁人」为「鲁钝之人」,尤凿。上「邾娄考公」章犹为「男子」,此则「妇人」难这以知礼,岂亦以鲁钝论耶?盖檀弓必鲁士所作,以鲁为知礼之国,故特举此妇人亦较胜于男子,为「衣衰缪绖」之重服,而不为「繐衰环绖(「绖」字,原误作「经」,今径改。)」之轻服也。(卷一八,页三三—三四)
译“退”;以下“其妻”解释为“衍的妻子为舅父服丧”,这是孙文融的说法。考察:如果按照郑氏和成氏的说法,都将首句的“学”字训释为“?”字,这种解释并不妥当。而郑氏将“衍既告子柳,又请衍又告”解释为“衍已经告诉子柳,又请求衍再次告诉”,更加迂回曲折。如果按照郝氏和孙氏的说法,对首句的解释虽然顺畅,但郝氏的说法缺少子柳的回答,似乎有所疏漏;孙氏的说法在首句中完全失去了对子柳的照应,更加……。而且他们都把两个“其妻”理解为“两个人”,也不协调。这四种说法之中,似乎成氏的说法较为直截了当,但终究因为“学”字的解释不妥当而难以通顺。大概《檀弓》是高才之人的手笔,不肯写成旨意明白、文辞顺达的文章,所以时常显得简略脱漏,其含义最终难以通晓,解释者各自竭尽所能去探求,但最终无法完全通晓,这并非解释者的过错,而是作者的缘故。然而在这里也正好体现了古文的妙处。郑氏将本章的“鲁人”解释为“鲁钝之人”,尤其牵强。上面“邾娄考公”一章尚且解释为“男子”,这里则是“妇人”难以以此知晓礼制,难道也是用鲁钝来评判吗?大概《檀弓》必定是鲁国士人所作,因为鲁国是知礼的国家,所以特意举出这位妇人比男子更胜一筹,穿着“衣衰缪绖”的重丧服,而不穿“繐衰环绖”(“绖”字,原误作“经”,现直接改正。)的轻丧服。(卷一八,页三三—三四)
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
郑孔以「乐正子春之悔」为「悔其不以实情,勉强而至五日」,似非语气,当以「悔其不能如曾子七日」之说为是。(卷一八,页三五)
岁旱,穆公召县子而问然,曰:「天久不雨,吾欲暴?,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与?」「然则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于以求之,毋乃己疏乎?」「徙市则奚若?」曰:「天子崩,巷市七日;诸侯薨,巷市三日。为之徒市,不亦可乎。」
此附会左传僖二十一年「公欲焚巫、?」之事。(卷一八,页三六)
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
郑孔以「祔」为「合葬」,以「离之」为「有以间其?中」,以「合之」为「合葬两棺置?中」,皆似臆说。陈用之曰:「卫之俗有存于殷,鲁之俗一本于周。殷之所尚者尊尊,故凡昭穆之附于庙者,离之而不亲;周之所尚者亲亲,故凡昭穆之附于庙者,合之而不尊。」按:此说虽辨,但昭穆既附庙,又何以离之?义亦未允,当阙。(卷一八,页三七—三八)
王制
说者多以周礼、王制、孟子三书并言,为之较量异同,此无识之士也。乃有信周礼疑王制,甚至有信周礼、王制疑孟子者,尤无识之甚者也。王制非周礼可比,孟子又非王制可比;出于王莽、刘歆之书,宁足敌汉文令博士所集之书;汉文令博士所集之书,又宁足敌孟子之书耶?又曰:「王制所言皆周制也,其与孟子异者,以其故易孟子之文故耳;其与周礼异者,则以周礼本非周制也。」郑氏解王制,尽举而归之于夏、殷;朱仲晦解孟子,则又以其与周礼、王制异,而疑之而阙之,何哉?
按:史记封禅书云:「文帝使博士诸生剌六经作王制。」唐陆氏、孔氏皆谓出卢植所云,未悉其由来也。
「王制虽采剌群言而成,然其中之文有同有异,其义有得有失。」兹特详为明辨云。(卷一九,页一—二)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按:周室爵禄之制,孟子有之,然谓:「诸侯去籍,仅闻其略。」汉博士去孟子又数百年,且经秦火,岂反得闻其详?此义固夫人知之矣。故其言「爵禄」,大率依仿孟子,其与孟子异者,愚必以孟子为正,为之详别其下,然其所以与孟子异者,皆是欲避雷同之?耳,非有他义也,知此可尽免纷纷之疑矣。
此取孟子之文而小异之也。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王制去「天子」分「分」「男」为二,亦凡五等。孟子曰:「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孟子言「臣」,王制言「诸侯臣」;孟子连「君」为六等,王制去「诸侯」为五等,凡此皆与孟子异也。然上何以不连言「天子」合「子男」为五等,而「诸侯臣」之爵,即「王臣」之爵,下何以不言「王臣」,而言「诸侯臣」?且以不连言「诸侯」为六等?其如此者,所以避雷同之?也。然而辞异则义亦异,而是非出焉矣,故必当以孟子为正。
今按:后儒解此节,牵合王制以从孟子者,曲说也;反以王制为正者,悖见也。如孟子首言「天下之爵」,列「天子」与「君」亦为一位,以见先生制爵与群臣共天下而不自私之心,今去之,则失其义矣。陈用之曰:「此言制爵之法。孟子言班爵之法,制出于天子,故不必言天子,班首于天子与君,故兼天子与君言之。」按:「制爵」即所以为「班」,「班」即出于所「制」,「班」「制」二字有何分别?此曲说也。徐伯鲁曰:「天子制礼,君与臣异,则王制为长。」,此悖见也。又如孟子以「子男」同禄,故亦同爵,曰「同一位,列为一等」,王制分为二等,未免近混。方性夫曰:「孟子以『
译乐正子春的母亲去世,他五天不吃东西。他说:“我后悔啊,自从我的母亲去世,我就不能表达我的真情,我又哪里还能运用我的真情呢?”
郑玄和孔颖达把“乐正子春的后悔”解释为“后悔自己没有用真情实意,而是勉强做到了五天”,这似乎不符合语气,应当以“后悔自己不能像曾子那样守丧七天”的说法为正确。(卷一八,页三五)
遇到大旱,鲁穆公召见县子询问该怎么办,说:“天长时间不下雨,我想晒祭品,怎么样?”县子说:“天不下雨,却去晒祭品,这太暴虐了,恐怕不可以吧?”穆公说:“那么我想晒巫祝,怎么样?”县子说:“天不下雨,却去指望愚昧的妇人,以此来求雨,恐怕太疏远了吧?”穆公说:“迁移集市怎么样?”县子说:“天子去世,街市停业七天;诸侯去世,街市停业三天。为了这件事迁移集市,不也可以吗。”
这是附会《左传》僖公二十一年“公欲焚巫、尪”的事情。(卷一八,页三六)
孔子说:“卫国人的祔祭,是分离的;鲁国人的祔祭,是合并的,鲁国人的做法好啊。”
郑玄和孔颖达把“祔”解释为“合葬”,把“离之”解释为“中间有东西隔开”,把“合之”解释为“合葬两具棺材放在中间”,这些都是似是而非的臆测。陈用之说:“卫国的习俗保留着殷商的遗风,鲁国的习俗完全遵循周礼。殷商崇尚尊卑有序,所以凡是昭穆附祭于宗庙的,都分开而不亲近;周朝崇尚亲爱族人,所以凡是昭穆附祭于宗庙的,都合并而不强调尊卑。”按:这种说法虽然辨析得很清楚,但是昭穆既然已经附祭于宗庙,又为什么要分开呢?道理也不通,应当存疑。(卷一八,页三七—三八)
《王制》
解说的人大多把《周礼》、《王制》、《孟子》三本书并列讨论,比较它们的异同,这是没有见识的人。甚至有人相信《周礼》而怀疑《王制》,更有相信《周礼》、《王制》而怀疑《孟子》的,这是更加没有见识的人。《王制》不能与《周礼》相比,《孟子》又不能与《王制》相比;出自王莽、刘歆的书,哪里抵得过汉文帝命令博士们编纂的书;汉文帝命令博士们编纂的书,又哪里抵得过《孟子》呢?又说:“《王制》所说的都是周朝的制度,它与《孟子》不同的地方,是因为它改动了《孟子》的文字;它与《周礼》不同的地方,是因为《周礼》本来就不是周朝的制度。”郑玄解释《王制》,全部归结到夏、殷;朱熹解释《孟子》,又因为《孟子》与《周礼》、《王制》不同,而怀疑它并把它空缺下来,这是为什么呢?
按:《史记·封禅书》说:“文帝让博士和诸生采录六经编写《王制》。”唐代的陆德明、孔颖达都说出自卢植所说,没有完全了解它的由来。
“《王制》虽然是采录群言而成的,但是其中的文字有相同有差异,其义理有对有错。”这里特别详细地加以明辨。(卷一九,页一—二)
王者制定的禄位爵级:公、侯、伯、子、男,共五等;诸侯的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共五等。
按:周朝的爵位俸禄制度,《孟子》中有记载,然而说:“诸侯离开籍田,只听说大概。”汉代的博士距离《孟子》又几百年,而且经过秦朝焚书,难道反而能听到详细的记载吗?这个道理本来人人都知道。所以它说“爵位俸禄”,大体上模仿《孟子》,它与《孟子》不同的地方,我必定以《孟子》为正确,在下面详细区别,然而它与《孟子》不同的原因,都是为了避免雷同罢了,没有其他含义,知道这一点就可以完全免除纷纷的疑惑了。
这是取用《孟子》的文字而稍作改动。《孟子》说:“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共五等。”《王制》去掉“天子”,把“子”和“男”分为两位,也是五等。《孟子》说:“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共六等。”《孟子》说“臣”,《王制》说“诸侯的臣”;《孟子》连同“君”算作六等,《王制》去掉“诸侯”算作五等,所有这些都与《孟子》不同。然而上面为什么不连同“天子”把“子男”合并为五等,而“诸侯臣”的爵位,就是“王臣”的爵位,下面为什么不提“王臣”,而提“诸侯臣”?而且不把“诸侯”连在一起算作六等?之所以这样,是为了避免雷同。然而言辞不同则意义也不同,是非就由此产生了,所以必须以《孟子》为正确。
现在按:后来的儒者解释这一节,牵强附会《王制》以顺从《孟子》的,是曲解;反而以《王制》为正确的,是悖谬的看法。比如《孟子》首先说“天下的爵位”,把“天子”与“君”也列为一位,以显示先生制定爵位与群臣共享天下而不自私的心,现在去掉它,就失去了它的意义。陈用之说:“这是说制定爵位的方法。《孟子》说的是分封爵位的方法,制度出自天子,所以不必说天子,分封始于天子与君,所以兼说天子与君。”按:“制爵”就是用来“分封”,“分封”就是出自所“制定”,“分封”“制定”两个字有什么分别?这是曲解。徐伯鲁说:“天子制定礼制,君与臣不同,那么《王制》就更好。”这是悖谬的看法。又如《孟子》把“子男”的俸禄相同,所以爵位也相同,说“同一位,列为一等”,《王制》分为二等,未免近于混乱。方性夫说:“《孟子》以‘
子男』合为一,此则离为二者,盖彼所言者,位之等;此所言者,名之等。」按:孟子言「一位」,此不言者,文从省耳,安得泥孟子「位」字,而于此添一「名」字乎?此曲说也。又如王制不言「王臣」之爵,言「诸侯臣」之爵,下又言「王臣」之禄,前后参差,亦较孟子为疏。孔氏曰:「王朝之臣本是事王,今王制统天下,故不自在其数,谓制统(「制统」,原误作「统制」,今径改。)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对,故不取王臣也。」按:先有王臣而后有天下之臣,若不取王臣,何以通明爵制?且下言「王臣」之禄,何以又不取君臣相对乎?周希圣曰:「王朝之臣入则为公卿,出则为公、侯、伯、子、男,而其禄又同,故言五等之,君则兼之矣。」按:「出」「入」本无常法,非可举以为论爵禄之制,内外相维安得云「言外则兼内」乎?此皆曲说也。(卷一九,页七—九)
译“子男”合为一类,这是将二者分开的情形。大概前者所说的是爵位的等级,后者所说的是名称的等级。按:孟子说“一位”,这里不说,是因为行文从简罢了,怎么能拘泥于孟子的“位”字,而在这里添上一个“名”字呢?这是牵强的解说。又如《王制》不提及“王臣”的爵位,只提及“诸侯臣”的爵位,下文又提及“王臣”的俸禄,前后参差不齐,也比孟子的说法疏漏。孔氏说:“王朝的臣子本来就是侍奉天王的,现在《王制》统辖天下,所以不把王臣算在其中,是说制度统辖天下的君主及天下的臣子,取君臣各自相对,所以不取王臣。”按:先有王臣而后有天下之臣,如果不取王臣,怎么能阐明爵位制度?况且下文提及“王臣”的俸禄,怎么又不取君臣相对呢?周希圣说:“王朝的臣子在内就是公卿,在外就是公、侯、伯、子、男,而他们的俸禄又相同,所以说到五等之君就兼括了。”按:“出”“入”本来没有固定的法则,不能拿来作为论述爵禄制度的依据,内外相互维系,怎么能说“说到外就兼括内”呢?这些都是牵强的解说。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取孟子之文而易「地」字为「田」字也。孟子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今王制取其文而易「地」字为「田」字,亦所以避雷同也。
陈用之谓:「禄以田为主,以其制禄,故虽地亦谓之田。」此解近之。乃有好为穿凿者,实以「田亩」为解,如:陈可大则与孟子全异矣;季明德且以孟子之「地」而亦为「田」矣;叶少蕴又牵合乎周礼矣,皆足惑世,故辨之。陈氏曰:「天子以下,皆言田而不言地者,以地有山林、川泽、原隰、夷险之不同,若限以地里,而不计田里,则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矣。」按:后章言「田」之实数,曰「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不知此所云「天子之田千里者」,已三分去一乎?抑未乎?如未三分去一,则「天子之田」仅为六百余里,而不得谓之千里;既谓「实田」,必已三分去一矣,则「天子之地」又为一千三百余里,而不得谓之千里。若是,不与孟子之文全相剌缪乎?且「井地不均,谷禄不平」,为有国者禁毫强兼并而言,若先王画地分封之初,岂为是乎?又曰:「田数有二:分田之里以方计,如方里而井是也;分服之田以袤计,如二十五家为里是也。」不知此云「天子之田」者,以方计耶?以袤计耶?季氏曰:「三分去一之说本王制,然考之孟子:『天子之制,地方千里,不千里不足以待诸侯。』则畿内天子之地当实田,田既损除,用必不足。故王制于此亦言方千里云云,而不言地。」按:此谓孟子之「地」当为王制之「田」者,屈孟子以从汉儒,殊为悖妄。且千载而下,重代古人忧乏用,又可笑也。叶氏曰:「周官大司徒言『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下至诸男,犹方百里』,与此制异者。周官合山林川泽而言,则谓之『地』;王制止于可食之地,则谓之『田』。以其地方五百里,而去山林川泽,取其可食者半,则是附庸在其中;以其田方百里皆可食之地,而山林川泽不在焉,则是附庸在其外。由此观之,周公斥大九州岛之界,公侯之国盖有增多附庸,而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制亦无增损,然百里、七十里之国其大足以兼附庸,五十里之国小不足以兼附庸。故司徒之职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是去山林川泽而其一,应于实封五十里;『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乃止于二十五里,不应实封之数,何也?则疑诸男为附庸之国,此周司徒所以列于殷以备五等,而其实则附庸也。」按:此说窃周礼司徒先郑之注,最为牵合无理据。云五百里去山林川泽可食者半,则为二百五十里,附庸在其中,除应得一百里,附庸乃有一百五十里,不几末大于本乎?又谓诸子地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固合五十里之数,然王制诸男亦五十里,周礼则一百里,如其四分之一,仅得二十五里,又不合于五十里之数,于是疑周礼为附庸,然终以王制明分子男与附庸,则谓王制诸男为殷礼焉。呜呼!岂有王制公侯伯子皆言周,而男独言殷乎?即三尺之童亦知其谬矣!已上三说皆误,以「田」字实作「田亩」解故至此。然则实王制偶易孟子之一字使然耳,君子立言固不可不慎哉。
若郑氏之说,则又异是。其言曰:「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九州岛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太平,斥大九州岛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按:郑解王制皆以与周礼不合,故执周礼
译天子的封地纵横千里,公和侯的封地纵横百里,伯的封地纵横七十里,子和男的封地纵横五十里。封地不足五十里的,不能直接朝见天子,依附于诸侯,称为附庸。
这是采用了孟子的文字,而将“地”字改为了“田”字。孟子说:“天子的制度,封地纵横千里,公和侯都纵横百里,伯纵横七十里,子和男纵横五十里,总共四个等级。封地不足五十里的,不能通达于天子,依附于诸侯,称为附庸。”现在《王制》采纳了孟子的文字,将“地”字改为“田”字,这也是为了避免雷同。
陈用之说:“俸禄以田地为主,因为用它来制定俸禄,所以即使是土地也称为田。”这种解释比较接近。于是有喜欢穿凿附会的人,确实以“田亩”来解释,比如:陈可大的说法就与孟子完全不同了;季明德甚至把孟子的“地”也解释为“田”了;叶少蕴又牵强附会地符合《周礼》,这些都足以迷惑世人,所以加以辨析。陈氏说:“天子以下,都说田而不说地,是因为土地有山林、川泽、原野、低湿、平坦、险峻的不同,如果只限制土地的面积,而不计算田地的面积,那么井田制度就不均等,谷物俸禄就不公平了。”按:后文说到“田”的实际数量,说“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道路街巷,占去三分之一的面积”,不知道这里所说的“天子的田纵横千里”,是已经减去三分之一了呢?还是没有减去呢?如果没有减去三分之一,那么“天子的田”就只有六百余里,而不能称为千里;既然说是“实田”,必定已经减去了三分之一,那么“天子的地”就是一千三百余里,而不能称为千里。如果是这样,不与孟子的文字完全相矛盾吗?而且“井田不均,谷禄不平”,是针对有国家的人禁止豪强兼并而言的,如果是先王划定土地分封之初,难道是为了这个吗?又说:“田的数量有两种:划分田地的面积以正方形计算,比如一平方里为一井;划分服属的田地以长度计算,比如二十五家为一里。”不知道这里所说的“天子的田”,是以正方形计算呢?还是以长度计算呢?季氏说:“减去三分之一的说法本于《王制》,然而考察孟子:‘天子的制度,封地纵横千里,不到千里不足以接待诸侯。’那么畿内天子的土地应当是实田,田地既然有所减除,用度必定不足。所以《王制》在这里也说纵横千里等等,而不说地。”按:这种说法认为孟子的“地”应当是《王制》的“田”,屈从孟子来顺从汉儒,非常悖谬狂妄。而且千年之后,重新为古人担忧用度不足,又可笑啊。叶氏说:“《周官》大司徒说‘诸公的土地,封疆纵横五百里,下到诸男,还纵横百里’,这与这里的制度不同。《周官》包括山林川泽来说,就称为‘地’;《王制》只限于可以食用的土地,就称为‘田’。因为它的土地纵横五百里,减去山林川泽,取其可以食用的一半,那么附庸就在其中;因为它的田地纵横百里都是可以食用的土地,而山林川泽不在其中,那么附庸就在其外。由此看来,周公扩大九州的边界,公侯的国家大概有增多的附庸,而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的制度也没有增减,然而百里、七十里的国家其大足以兼有附庸,五十里的国家小不足以兼有附庸。所以司徒的职责说‘诸子的土地,封疆纵横二百里,其中食用的占四分之一’,这是减去山林川泽而取其四分之一,应当对应实封五十里;‘诸男的土地,封疆纵横百里,其中食用的占四分之一’,却只到二十五里,不符合实封的数量,为什么呢?那么怀疑诸男是附庸的国家,这是周司徒所以列于殷代以备五等爵位,而其实则是附庸。”按:这种说法窃取《周礼》司徒先郑的注解,最为牵强附会没有理据。说五百里减去山林川泽可食用的一半,就是二百五十里,附庸在其中,除去应得的一百里,附庸就有一百五十里,不是几乎末大于本吗?又说诸子的土地二百里,其中食用的占四分之一,固然符合五十里的数量,然而《王制》诸男也是五十里,《周礼》却是一百里,如果取其四分之一,仅得二十五里,又不符合五十里的数量,于是怀疑《周礼》是附庸,然而终究以《王制》明确区分子男与附庸,那么说《王制》诸男是殷礼。唉!哪有《王制》公侯伯子都说周,而男独说殷的呢?即使是三尺孩童也知道这是错误的!以上三种说法都错了,因为把“田”字实在当作“田亩”解释所以至此。然而这实在是《王制》偶然更改孟子一个字造成的罢了,君子立言本来就不可以不谨慎啊。
如果郑氏的说法,则又不同于此。他说:“这是殷代沿袭夏代爵位三等制度的土地。殷代有鬼侯、梅伯,春秋时改变周代的文饰而顺从殷代的质朴,合并伯、子、男为一等,那么殷代爵位三等的是,公、侯、伯。畿内称为‘子’。周武王刚平定天下,重新设立五等爵位,增加了‘子’‘男’,而仍然沿袭殷代的土地,九州的边界尚且狭窄。周公摄政达到太平,扩大九州的边界,制定礼乐完成武王的意愿,封王者的后代为公,以及有功的诸侯,大的地方纵横五百里,其次侯纵横四百里,其次伯纵横三百里,其次子纵横二百里,其次男纵横百里。”按:郑氏解释《王制》都因为与《周礼》不合,所以坚持《周礼》
之说而以王制为殷礼,此其谬之始见者也。其谓夏殷爵三等者,元命苞云:「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说者因以为文家爵五等,质家爵三等。又礼纬含文嘉云:「殷爵三等,夏亦三等。」皆纬言不经之说。疏驳纬书为不可用,可为有见。又引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以证郑(「周」字,原误作「郑」,今径改。),武王初定天下之说,则误。盖郑不见古文也。又谓「殷爵惟公侯伯三等」,然以殷有箕子、微子,则曰:「异畿内谓之子。」不审何以知「子属畿内采地之爵」乎?即曰「属之畿内」,何以遂不得列于公侯伯乎?又桓十一年,公羊传云:「郑忽何以名伯子男一也?」何休云:「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命伯子男以为一。」何休之说亦属乖违。若公羊之意本谓合「伯子男」皆称「子」,此自成说。郑引证之意,乃是谓合「伯子男」皆称「伯」,说同而义不同,不可通矣。郑本欲执周礼「五等之爵」「五等之土」为主,而以王制为殷制,然王制「土为三等」与周礼异,「爵为五等」与周礼同,于是介于殷与周之间,而曰:「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九州岛之界尚狭也。」如此乃得伸其周礼之说,其用意可谓巧矣。岂知周公于武王相去几何?而遽能斥大武王时地界,使百里而为五百里,七十里而为三百、四百里,五十里而为百里、二百里,虽稚子亦不信之矣。王介甫曰:「王制封国三等,古者九州岛之地以及四海之内莫不各有君长,苟斥而大之,而增百里至五百里,则所绌废削灭非一国也,此于人情似不合也。且孟子之言何可废也?孟子之言乃与鲁人之言不同,此时鲁已不知其始封之大小,又子产一同之言与孟子合,则五百里之言亦不足信也。」按:介甫本信周礼以致误天下,此亦能辨之,则周礼之荒诞为何如,又足哂也。(卷一九,页一二—一六)
译将这种说法作为依据,认为《王制》记载的是殷代的礼制,这是其谬误开始显现的地方。那些声称夏、殷两代爵位分为三等的说法,源自《元命苞》记载:“周代爵位分五等,效法五行之精;春秋时期爵位分三等,象征日、月、星三光。”解说的人因此认为,文治之世爵位分五等,质朴之世爵位分三等。又有《礼纬·含文嘉》记载:“殷代爵位分三等,夏代也分三等。”这些都是纬书中不合常理的说法。疏文驳斥纬书不可采信,可以说是有见识的。又引用《尚书·武成》中“列爵惟五,分土惟三”的话,来证明郑玄关于周代爵位制度的说法,以及武王刚平定天下时的制度,这就错了。因为郑玄没有见过古文《尚书》。又说“殷代爵位只有公、侯、伯三等”,然而殷代有箕子、微子,于是解释说:“异畿之内称为‘子’。”却不考虑怎么知道“子”属于畿内采地的爵位呢?即使说“属于畿内”,为什么就不能列入公、侯、伯之中呢?又《春秋》桓公十一年,《公羊传》说:“郑忽为什么称名?因为伯、子、男是一等的。”何休说:“《春秋》改变周代的文饰,遵循殷代的质朴,将伯、子、男合并为一等。”何休的说法也属于违背情理。如果《公羊传》的本意是说将“伯、子、男”都称为“子”,这自成一说。郑玄引证的用意,却是说将“伯、子、男”都称为“伯”,说法相同但含义不同,这就无法贯通了。郑玄本想以《周礼》中的“五等之爵”、“五等之土”作为主要依据,而将《王制》视为殷代的制度,然而《王制》中“土地分三等”与《周礼》不同,“爵位分五等”与《周礼》相同,于是介于殷代与周代之间,说:“武王刚平定天下,重新设立五等爵位,增加了子、男两等,但仍然沿用殷代的土地制度,九州的边界尚且狭窄。”这样才得推行他的《周礼》之说,他的用心可谓巧妙了。哪里知道周公与武王相隔时间有多久?怎么能突然扩大武王时期的土地边界,使百里之地变为五百里,七十里之地变为三百里、四百里,五十里之地变为百里、二百里,即使是小孩子也不会相信。王安石说:“《王制》规定封国分三等,古时候九州之地以及四海之内无不各有君主,如果扩大并增加百里至五百里,那么被削减、废除、消灭的就不仅仅是一个国家了,这在人情上似乎不合道理。况且孟子的话怎么能废弃呢?孟子的话与鲁人的说法不同,此时鲁国已经不知道其始封时的大小,又子产‘一同’的说法与孟子相合,那么‘五百里’的说法也就不足信了。”按:王安石原本相信《周礼》以致误导天下,这里却能辨别出来,那么《周礼》的荒诞到了何种程度,又足以让人讥笑了。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取盂子之文而与之皆差一等也。孟子「天子之卿受地视侯」,此言「视伯」;孟子「大夫受地视伯」,此言「视子男」;孟子「元士受地视子、男」,此言「视附庸」,然皆当以孟子为正。孟子不言「公」者,巳将「公」属于五等,而不属于六等。周初「上公」皆出封,其在内者,不过留相王室,故不言也。若言「公受地视公」,亦失言之法矣。「附庸」既不达于天子,自不列天子「公侯伯子男」四等之内,故曰「元士受地视子男」。若曰「视附庸」,则天子班禄于天下者凡四等,而班禄于王朝者反五等,何其参差不伦乎?要之王制以「天子之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如此则内外齐等,孰不知之不知孟子以「卿之宜视伯者」而「视侯」,以「大夫之宜视子男者」而「视伯」,以「元士之宜视附庸者」而视「子男」,以「中、下士视附庸」自不言可知,皆升一等为言者。盖天下之势,在外者恒易重,在内者恒易轻,惟以此制禄则内外常得其平,且使内者亦乐于出,外者不忧于入,而人情亦均矣,此内外相维之正法。若夫为「强干弱枝」之说,以机权测圣心者,犹未足语此耳。自平王以后,外之势日重,内之势日轻,尾大之势成,而王室寝微矣,然后知先王之制为不可易也。呜呼!汉之博士诸生似未喻此,又奚怪夫后世之儒?反是王制而心疑孟子哉!
其曲解此文以合孟子者有三家:陈用之曰:「周官有卿而无三孤与上大夫,是孤与上大夫同为六卿。故上大夫之为卿,则受地不过七十里,此王制所谓『天子之卿视伯』也。孤之为卿,则受地有至于百里,此孟子所谓『天子之卿受地视侯』也。孟子又曰『大夫受地视伯』者,言『上大夫』也。『附庸』虽不能五十里,总大率而言之,亦可谓之五十里,此所以或言『元士视子男』,或言『元士视附庸』。」按:王制本言「卿」,今必改为「大夫」,以凑合孟子「大夫视伯」之说;孟子王制本同言「附庸不能五十里」,今必曰「亦可谓之五十里」,以凑合孟子「元士视子男」之说。呜呼!何其妄与?叶少蕴曰:「入而与王论道为三公,出而居六卿则为大夫,是公卿大夫士固有相同者也。故三公与六卿其田同视公侯,卿与大夫其田同视伯,大夫与元士其田同视子男及附庸。」此说合「公卿大夫」而为一,益混。陆农师曰:「此与孟子所言各差一等,非不同也。孟子言『受地』尔,盖天子之卿之田视伯,即受地视侯,他放此。」按:谓「视伯即视侯」,是以上所言「公侯田方百里者,三分去一,而为田七十里也。」然记文均一言「田」,此既以「天子之三公之田」为「实田」,上何得又以「公侯田方百里者」为「非实田」耶?(卷一九,页一八—二○)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士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此取孟子之文也。孟子分「上」「上次」「中」「中次」「下」为五等,此但以「上」「次」「下」为五等,所以避与孟子雷同也,然而稍混矣周礼则为三等,与此又异,所以避与孟子、王制雷同也。孔氏强执周礼以解曰:「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凡三等。郑注云:『自二人至十人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举中而言也。』如郑言,上地家七人者,谓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谓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则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此经地惟有五等者,大司徒所云『农夫授田实有九等』,此经据准庶人在官者之禄最下者五人,故从上农夫至五人而已。」按:郑注周礼三等附会
译天子的三公的封地比照公侯,天子的卿比照伯,天子的大夫比照子男,天子的元士比照附庸。
这是采纳《孟子》的文字,但都比《孟子》低一等。《孟子》说“天子的卿受地比照侯”,这里说“比照伯”;《孟子》说“大夫受地比照伯”,这里说“比照子男”;《孟子》说“元士受地比照子、男”,这里说“比照附庸”,然而都应当以《孟子》为准。《孟子》没有提到“公”,是因为已经将“公”归入五等爵位,而不归入六等。周初的“上公”都是出外封国的,那些留在朝廷内部的,不过是留守辅佐王室,所以《孟子》没有提及。如果说“公受地比照公”,也失去了言语的规范。“附庸”既然不能直接朝见天子,自然不列入天子“公侯伯子男”这四等之内,所以说“元士受地比照子男”。如果说“比照附庸”,那么天子分封俸禄给天下只有四等,而分封俸禄给王朝内部反而有五等,为何如此参差不齐、不合条理呢?总之,《王制》认为“天子的卿比照伯,大夫比照子男,元士比照附庸”,这样内外等级就齐平了,谁不知道呢?只是不知道《孟子》认为“卿本该比照伯”却“比照侯”,“大夫本该比照子男”却“比照伯”,“元士本该比照附庸”却比照“子男”,至于“中士、下士比照附庸”自然不言而喻,这都是提升一等的说法。大概天下的形势,在外面的势力总是容易加重,在内部的势力总是容易变轻,只有用这种制度来规定俸禄,才能使内外经常保持平衡,并且使内部的人乐于出外任职,外部的人不担忧调入朝廷,这样人情也就均衡了,这是内外相互维系的正道。至于那些主张“强干弱枝”的说法,用权谋机变去揣测圣人心意的人,还不足以谈论这个道理。自从周平王以后,外部的势力日益加重,内部的势力日益变轻,尾大不掉的局面形成,而王室逐渐衰微了,然后才知道先王的制度是不可改变的。唉!汉朝的博士诸生似乎没有明白这个道理,又怎么怪得后世的儒者呢?他们反而违背《王制》而心中怀疑《孟子》!
曲解这段文字以迎合《孟子》的有三家:陈用之说:“《周官》有卿而没有三孤和上大夫,因此三孤和上大夫同为六卿。所以上大夫作为卿,受地不超过七十里,这就是《王制》所说的‘天子的卿比照伯’。三孤作为卿,受地达到百里,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天子的卿受地比照侯’。《孟子》又说‘大夫受地比照伯’,是指‘上大夫’。‘附庸’虽然不能达到五十里,但大致说来,也可以说是五十里,这就是为什么有的说‘元士比照子男’,有的说‘元士比照附庸’。”按:《王制》原本说的是“卿”,现在一定要改为“大夫”,以凑合《孟子》“大夫比照伯”的说法;《孟子》和《王制》原本都说“附庸不能五十里”,现在一定要说“也可以说是五十里”,以凑合《孟子》“元士比照子男”的说法。唉!多么荒谬啊!叶少蕴说:“入朝与君王讨论大道的是三公,出外担任六卿的是大夫,因此公、卿、大夫、士本来就有相同之处。所以三公与六卿的封地都比照公侯,卿与大夫的封地都比照伯,大夫与元士的封地都比照子男及附庸。”这种说法将“公卿大夫”合为一类,更加混乱。陆农师说:“这与《孟子》所说的各差一等,并非不同。《孟子》说的是‘受地’,大概天子的卿的封地比照伯,就是受地比照侯,其他类推。”按:说“比照伯就是比照侯”,是以上文所说的“公侯封地方圆百里,减去三分之一,成为七十里的封地”为依据。然而《礼记》文中都只说“田”,这里既然将“天子的三公的田”视为“实田”,上文怎么能又将“公侯封地方圆百里”视为“非实田”呢?(卷一九,页一八—二○)
制度规定:农田一百亩。一百亩的分配:上等农夫养活九人,次一等养活八人,再次一等养活七人,再次一等养活六人,下等农夫养活五人。在官府服役的平民,他们的俸禄以此作为差别。
这是采纳《孟子》的文字。《孟子》将“上”、“上次”、“中”、“中次”、“下”分为五等,这里只以“上”、“次”、“下”分为五等,是为了避免与《孟子》雷同,然而稍微有些混淆了。《周礼》则分为三等,这与这里又不同,是为了避免与《孟子》、《王制》雷同。孔氏强行依据《周礼》解释说:“司徒规定上等土地每家七人,中等土地每家六人,下等土地每家五人,共三等。郑玄注说:‘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就授予上等土地,因为所供养的人多;男女五人以下,就授予下等土地,因为所供养的人少;只以七人、六人、五人为标准,是举出中间的情况而言。’按照郑玄的说法,上等土地每家七人,是指中等土地的上等家庭;六人,是指中等土地的中等家庭;五人,是指中等土地的下等家庭;以此类推,下等土地的上等家庭四人,下等土地的中等家庭三人,下等土地的下等家庭二人,那么上等土地的上等家庭十人,上等土地的中等家庭九人,上等土地的下等家庭八人,这样就有九等。这里经文只有五等,是因为大司徒所说的‘农夫授田实际上有九等’,而这里经文依据标准是庶人在官府任职者中俸禄最低的为五人,所以从上等农夫到五人而已。”按:郑玄对《周礼》三等的附会解释
为九等者,欲以包孟子、王制之五等而阴合之也。其为说固谬,孔氏又引周礼郑注以释王制,是承其谬也。陈用之又承之而为说曰:「周官『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则农夫之差三等而已。此则五等者,先王之于民,养之欲其富,保之欲其庶,故家七人者,必授以九人之上地;家六人者,必授以七人之中地;下地则以地称人而巳。」如其说,下地家五人者,亦当授以六人之中地矣,然于五人之下地,推说不去,则曰「以地称人」,其辞遁如此。又曰:「郑氏谓『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则是『二人』『三人』『四人』,下地之三等也;『五人』『六人』『七人』,中地之三等也;『八人』『九人』『十人』,上地之三等也。孟子、王制举『上中地』而不及『下』,周礼举『中地』而不及『上』『下』,然周礼言『上地』『中地』『下地』,而孟子、王制或言『上次』『下次』,孟子无下次。或言『上』『中』『下』,王制「上」「次」「下」。是九等之地在其中矣,孰谓各举其偏哉!」此说既屈孟子、王制以从周礼,又屈孟子、王制、周礼以从郑注。噫!礼书之言其悖如此,误世者不浅矣!(卷一九,页二二—二四)
译将土地分为九等,是想把《孟子》和《王制》中的五等包含在内并暗中使之相合。这种说法本来就很荒谬,孔氏又引用《周礼》郑玄的注来解释《王制》,这是沿袭了这种谬误。陈用之又承袭这种谬误并解释说:“《周官》说‘上等土地每户七人,中等土地每户六人,下等土地每户五人’,那么农夫的差别只有三等罢了。这五等,是先王对于百姓,供养他们希望他们富裕,保护他们希望他们人口众多,所以每户七人的,必定授予上等土地中供九人使用的土地;每户六人的,必定授予中等土地中供七人使用的土地;下等土地则只是根据土地来对应人口罢了。”按照他的说法,下等土地每户五人的,也应当授予中等土地中供六人使用的土地了,然而对于五人对应的下等土地,推论说不通,就说“根据土地来对应人口”,他的言辞逃避真相竟到了这种地步。又说:“郑玄认为‘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那么‘二人’‘三人’‘四人’,是下等土地的三等;‘五人’‘六人’‘七人’,是中等土地的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等土地的三等。《孟子》和《王制》列举‘上等、中等土地’而没有提到‘下等’,《周礼》列举‘中等土地’而没有提到‘上等’‘下等’,然而《周礼》说了‘上等土地’‘中等土地’‘下等土地’,而《孟子》和《王制》有时说‘上次’‘下次’,《孟子》没有下次;有时说‘上’‘中’‘下’,《王制》说‘上’‘次’‘下’。这样九等土地就在其中了,谁说它们各自只列举了偏颇的一面呢!”这种说法既迫使《孟子》和《王制》顺从《周礼》,又迫使《孟子》、《王制》和《周礼》顺从郑玄的注。唉!礼书上的言论荒谬到这种地步,误导世人的程度可不浅啊!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此取孟子之文也。于孟子「大国」一段,从卑逆叙至尊,而田禄之积者愈明;于孟子「次国」「小国」二段,删繁并归于简,而卿禄之异者特着,大见手法必如是之避雷同而后乃可也。程正叔曰:「孟子之时去先王未远,载籍未经秦火,然而班爵禄之制巳不闻其详,令之礼书皆掇拾于灰烬之余,而多出于汉儒一时之附会,奈何欲尽信而句为之解乎?」愚谓「谓王制不必句为之解」是已,然诸儒之执周礼以解王制者可不辨乎?屈孟子以从王制者更可不辨乎?必芟除其谬说,而后王制之真面目见矣,王制之真面见,而后亦可不必句为之解矣。又曰「已上皆王制取孟子之文」,愚谓既有孟子,则王制之言可废。(卷一九,页二六—二七)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
此取左传成三年,臧宣叔之言也。按:上云「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此又有「中卿」「下卿」之名,与上「诸侯之臣,五等」抵牾。又其言「小国有上、中、下卿」,亦与下「小国:二卿」抵牾也。(卷一九,页二八)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郑氏曰:「谓其为介,若特行而并会也。」黄叔旸驳之曰:「士皆有职,岂有为介而行,空国而出乎?」是矣。郑又曰:「此据大国而言,大国之士为上,次国之士为中,小国之士为下。士之数,国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孔氏疏以为「各居上三分之二」,胡邦衡驳之曰:「先儒谓『居上三分之二』,据经只云『居其上之三分』,并不云『三分之二』。又前云『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岂亦是大国士为上,次国士为中,小国士为下。」亦是矣。然其为说曰:「士之数,各二十七人,三分之,上士之数居大半,中士、下士之数各居上士之三。」亦非也。后章「三等侯国」皆云「上士二十七人」,如其说,不与后相违背乎?方性夫曰:「言三等之国,止曰『上士二十七人』,则知中、下之士,诸侯之国或有或亡矣。故以其有言之,其有者,一有一亡之辞也。三分者,三分而等之也。上士二十七人,中、下之士与之为三分焉,则合焉而八十一士矣。『数各居其上之三分』,犹言各与上为三分也。」按:上云「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何得云「或有」「或亡」?且以「各居其上之三分」为「各与上为三分」,语义亦不协。陆农师曰:「后言『上士二十七人』,未有中士、下士之数,故此言之『三分』,分字读如去声,谓若上士二十七人,则中士、下士各八十一人。」此说似可通,然天子之中、下士其数不知几何?记文未详「天子中、下士之数」,反详「侯国」,终有未晓。(卷一九,页二九—三○)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鸐,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
此一章三段,「凡四海之内」一段为畿外,「天子之县内」一段为畿内,「凡九州岛」一段总结之。自注疏而下,诸儒所解致为繁多,如牛毛茧丝不易析理。大抵郑氏执周礼之说,而以畿外一段为殷制,畿内一段为夏制,其说固非矣。诸儒多驳郑而或以为皆三代地制,又或执周礼之说以强通为周制者,亦非也。然诸儒止知驳郑,后儒又止知驳前儒,反不察记文之是非,则是循其流而忘其源也。今先取诸儒驳记文之说节录之,而附以鄙见于后,以俟来哲之参稽云。王介甫曰:「九州岛之地今可以见,若皆以为国,则山川沮泽不可以居民,独立一君,孰为之民乎?此盖去古久远,书籍散亡,自孟子时已不得周家班爵禄之详,况于焚书之
译诸侯的下士俸禄相当于上等农夫,俸禄足以替代他们的耕作。中士俸禄是下士的两倍,上士俸禄是中士的两倍,下大夫俸禄是上士的两倍;卿的俸禄是四个大夫的俸禄;国君的俸禄是十个卿的俸禄。中等国家的卿,俸禄是三个大夫的俸禄;国君的俸禄是十个卿的俸禄。小国的卿,俸禄是大夫的两倍,国君的俸禄是十个卿的俸禄。
这是采纳《孟子》的文本。对于《孟子》中“大国”那一段,从地位低微者逆向叙述到至尊者,使得田禄的累积更加清晰;对于《孟子》中“次国”“小国”那两段,删减繁杂并归为简略,使得卿俸禄的差异特别显著,这充分显示出手法必须如此以避免雷同,然后才可以。程正叔说:“孟子所处的时代距离先王不远,典籍尚未经受秦火的焚烧,然而分封爵位俸禄的制度已经听不到其详细情况,现在的礼书都是从灰烬之余拾取,而大多出于汉代儒生一时的附会,怎么能够完全相信并逐句为之解释呢?”我认为“说《王制》不必逐句为之解释”是对的,但是那些执着用《周礼》来解释《王制》的儒生难道可以不辨明吗?屈就《孟子》来顺从《王制》的难道更可以不辨明吗?必须剔除那些错误的说法,然后《王制》的真面目才能显现;《王制》的真面目显现,然后也可以不必逐句为之解释了。又说“以上都是《王制》采纳《孟子》的文本”,我认为既然已有《孟子》,那么《王制》的话就可以废弃。(卷一九,页二六—二七)
中等国家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中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小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大国的上大夫,下卿相当于大国的下大夫。
这是采纳《左传》成公三年臧宣叔的话。按:上文说“诸侯的上大夫即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共五等”,这里又有“中卿”“下卿”的名称,与上文“诸侯的臣属,五等”相矛盾。又说“小国有上、中、下卿”,也与下文“小国:二卿”相矛盾。(卷一九,页二八)
其中有中士、下士的,人数各自占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一。
郑氏说:“是说他们作为副使,如果单独出行而一同会盟。”黄叔旸驳斥他说:“士都有职务,哪有作为副使出行,让国家空虚而出的呢?”这是对的。郑氏又说:“这是根据大国来说的,大国的士为上士,次国的士为中士,小国的士为下士。士的人数,各国都是二十七人,各分为三份,上士九人,中士九人,下士九人。”孔氏疏认为“各自占上一级的三分之二”,胡邦衡驳斥他说:“先儒说‘占上一级的三分之二’,根据经文只说‘占上一级的三分’,并没有说‘三分之二’。又前文说‘上士是中士的两倍’,‘中士是下士的两倍’,难道也是大国的士为上士,次国的士为中士,小国的士为下士吗?”这也是对的。然而他的解释说:“士的人数,各为二十七人,分为三份,上士的人数占大半,中士、下士的人数各占上士的三分之一。”这也是不对的。后文“三等侯国”都说“上士二十七人”,如果按照他的说法,不与后文相违背吗?方性夫说:“说到三等之国,只说‘上士二十七人’,那么就知道中士、下士,诸侯之国有的有,有的没有。所以用其有的来说,其有的,是一有一无的说法。三分,是分为三等。上士二十七人,中士、下士与之分为三份,那么合起来就是八十一士。‘人数各自占上一级的三分’,是说各自与上士分为三份。”按:上文说“中士是下士的两倍,上士是中士的两倍”,怎么能说“有的有”“有的没有”呢?而且把“各自占上一级的三分”解释为“各自与上士分为三份”,语义也不协调。陆农师说:“后文说‘上士二十七人’,没有中士、下士的人数,所以这里说的‘三分’,‘分’字读去声,是说如果上士二十七人,那么中士、下士各八十一人。”这个说法似乎可以讲通,但是天子的中士、下士人数不知有多少?《礼记》没有详细记载“天子中、下士的人数”,反而详细记载“侯国”,终究有不清楚的地方。(卷一九,页二九—三○)
天子王畿之内,方圆百里的国家九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二十一个,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六十三个,共九十三个国家;名山大泽不封给诸侯,其余的土地用来俸禄士人,作为间田。
这一章分三段,“凡四海之内”一段为畿外,“天子之县内”一段为畿内,“凡九州”一段总结之。从注疏以下,诸儒的解释极为繁多,像牛毛茧丝一样不容易理清头绪。大致郑氏坚持《周礼》的说法,而把畿外一段当作殷制,畿内一段当作夏制,他的说法固然不对。诸儒大多驳斥郑氏,有的认为都是三代的地制,又有的坚持《周礼》的说法强行通解为周制,也不对。然而诸儒只知道驳斥郑氏,后儒又只知道驳斥前儒,反而不考察《礼记》文本的是非,这就是顺着水流而忘记了源头。现在先摘录诸儒驳斥《礼记》文本的说法,并在后面附上我的浅见,以等待后来的贤者参酌考证。王介甫说:“九州之地现在可以看到,如果都作为国家,那么山川沼泽不能居住人民,单独设立一个君主,谁来做他的百姓呢?这大概是距离古代久远,书籍散失,从孟子时已经得不到周代分封爵位俸禄的详细情况,何况在焚书之
后,汉文之世乎?」杨敬仲曰:「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孝经说亦云周千八百诸侯,此或据古志而云。汉博士求其说而不获,遂为之说曰:『四海之内九州岛,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八州,千百八十国。』又『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合为千七百七十三国。』以应周千八百诸侯之数。」又曰:「诸侯之建不知其所自始。人群生天地之间,皆有血气,不能以无欲。欲则争,争则图,斗则伤,伤则杀。其天地之美,稍公且正者,则足以服其比邻,比邻归之凡百取平焉。则五有长,十有长,百有长,千有长,其德愈大,所服愈广,是故有小国之君,有大国之君。其为君为长者,地丑德齐莫能相尚,其间有圣人出焉,举天下咸归服之,是为帝为王。夫所谓为君为长者,皆诸侯也,大小多寡之数,岂得而预定?既弗克预定矣,则又岂能新立法更易之、增损之,以合王制所言之数耶?虽有更世易代,武王克商,灭国五十尔,余率因其旧,则周所封建亦不多矣。」朱仲晦曰:「封国之制,汉儒之说只是立下一个算法,非惟施之当今不可行,求之昔时亦有难晓。且如九州岛之地,冀州极阔,河东、河北皆属焉;雍州亦阔,陕西五路皆属焉;若青徐豫则疆界有不足者矣。设如夏时封建之国至商革命之后,不成地多者却其国以予少者,如此则彼必不服,或以生乱。又如周王以原田与晋文,其民不服至于伐之,盖世守其地不肯遽从他人。」又曰:「建国必因山川形势,无截然可方之理。」石梁王氏曰:「天子县内以封者,或三分之一,或半之,又除山川城郭涂巷沟渠,则奉上几何?」李氏曰:「此以九州岛千七百七十三国,未必皆实数也。故春秋之世见于经者九十余国,而吴楚与焉,疑其无如是之多也。」按:已上诸儒之说,犹皆未得要领也。记文所言地理之数,颇为错杂不齐,周章无定,今欲断其事理之是非,必先考求其文义,文义得而事理之是非自见矣,亦可不必辨矣。「凡四海之内」为一段,「天子之县内」为一段,其篇末记者亦作两段,文自释之。今必合篇末之文并论,而后此两段之文可明,学者合前后观之可也。「凡四海之内」一段言畿外八州之制。天下九州岛,王畿居中,其外八州,州各方千里;画为百区,区方百里,是为方百里者百。此以开方之法推之,千里合之万里,所谓百里开方者也。封公侯方百里之国三十,去三十区,尚余七十区,是方百里者七十也。此下伯子男之国,又变言此七十区为区方千里,此以再倍开方之法推之,千里合十万里,所谓千里开方者也。伯七十里之国,开方四百九十里,一区建七十里之国二,尚余二十里;凡六十国,共去二十九区四十里,尚余四十区六十里。此余数仍以百里开方者言。子男五十里之国,开方二百五十里,一区建五十里之国四,凡百二十国,共去三十区,尚余十区六十里。此余数仍以百里开方者言。以是为附庸间田。「天子之县内」一段,言畿内一州之制。百里之国亦以百里开方者言,七十、五十里之国亦以千里开方者言,今按:记者之言所以如此者何也?盖其意谓以「地」言,则禹贡之「九州岛」,孟子「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其数固不可增减矣。以「禄」言,则孟子「天子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四等之地」,上既取而述之,其数亦不可增减矣。以「国」言,则当时古志有周千八百国说见郑注。又欲合之而不可少矣。于是欲以「四等之地」,分之于九千里之中,厘而为千八百国之数,然诚有所甚难计数,推之是必畿外八州,每州为二百一十国,畿内一州为九十三国,如是乃得千七百七十三国之数。既得千七百七十三国之数,而其于千八百国之数亦所差无几,而可合其说矣。故其谓畿外每州千里,凡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
译后来,是汉文帝的时代吗?」杨敬仲说:「《公羊传》说殷朝有三千诸侯,周朝有一千八百诸侯;《孝经》也说周朝有一千八百诸侯,这可能是依据古代记载而说的。汉代博士寻求这种说法的依据而没找到,于是编造出一种说法说:『四海之内有九州,每州方圆千里。每州建立方圆百里的国家三十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六十个,方圆五十里的国家一百二十个,总共二百一十个国家。八州共有一千六百八十个国家。』又说『天子直辖的县内,方圆百里的国家九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二十一个,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六十三个,总共九十三个国家。合计为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以此来符合周朝一千八百诸侯的数字。」又说:「诸侯的建立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人类生活在天地之间,都有血气,不可能没有欲望。有欲望就会争夺,争夺就会算计,打斗就会受伤,受伤就会杀人。那些天地之间美好、公正的人,就足以使他的邻居信服,邻居归附他,大家都取法于他。于是五个人有首领,十个人有首领,一百个人有首领,一千个人有首领,他们的德行越大,所服众的范围就越广,因此有小国的君主,有大国的君主。那些作为君主和首领的人,土地相等、德行相当,谁也不能超过谁,这时如果有圣人出现,举天下都归附信服他,这就是帝和王。所谓作为君主和首领的人,都是诸侯,大小多寡的数量,怎么能预先确定呢?既然不能预先确定,又怎么能新立法规来更改它、增减它,以符合《王制》所说的数字呢?即使改朝换代,武王攻克商朝,灭掉的也不过五十个国家,其余都沿袭旧制,那么周朝所分封的国家也不多了。」朱仲晦说:「分封国家的制度,汉代儒者的说法只是立下了一个计算法则,不仅施行于当今不可行,推求于过去也难以理解。比如九州之地,冀州极宽阔,河东、河北都属于它;雍州也宽阔,陕西五路都属于它;如果青、徐、豫三州,疆界就有不足的了。假设夏朝分封的国家到了商朝革命之后,难道不是土地多的国家却把土地给土地少的国家吗,这样他们必定不服,或者会引发战乱。又如周王把原田给晋文公,那里的百姓不服,以至于周王讨伐他们,大概是因为世代守护着土地不肯立刻听从他人。」又说:「建立国家必定依据山川形势,没有截然方正的道理。」石梁王氏说:「天子直辖县内用来分封的,有的占三分之一,有的占一半,又除去山川、城郭、道路、沟渠,那么供奉天子的还有多少呢?」李氏说:「这用九州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未必都是实数。所以春秋时代见于经书的有九十几个国家,其中包括吴、楚,怀疑没有这么多。」按:以上各位儒者的说法,都还没有抓住要领。《王制》文中所说的地理数字,颇为错杂不齐,周章无定,现在想要判断事理的是非,必须先考求其文义,文义弄清楚了,事理的是非自然显现,也可以不必争辩了。「凡四海之内」为一段,「天子之县内」为一段,篇末记载的也分为两段,文字自身解释。现在必须把篇末的文字合并讨论,然后这两段文字才能明白,学者前后合起来看就可以了。「凡四海之内」一段讲畿外八州的制度。天下九州,王畿在中间,外面八州,每州方圆千里;划分为百个区域,每个区域方圆百里,这就是方圆百里的有一百个。这是用开方的方法推算的,千里合起来是万里,所谓百里开方。分封公侯方圆百里的国家三十个,去掉三十个区域,还剩下七十个区域,这就是方圆百里的有七十。下面伯子男的国家,又变换说法把这七十个区域说成区域方圆千里,这是用再倍开方的方法推算的,千里合起来是十万里,所谓千里开方。伯方圆七十里的国家,开方四百九十里,一个区域建立方圆七十里的国家两个,还剩下二十里;总共六十个国家,共去掉二十九个区域四十里,还剩下四十个区域六十里。这剩下的数字仍然用百里开方来说。子男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开方二百五十里,一个区域建立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四个,总共一百二十个国家,共去掉三十个区域,还剩下十个区域六十里。这剩下的数字仍然用百里开方来说。用这些作为附庸间的田地。「天子之县内」一段,讲畿内一州的制度。方圆百里的国家也用百里开方来说,方圆七十、五十里的国家也用千里开方来说,现在按:记载者的话之所以这样,为什么呢?大概他的意思是说,从「地」来说,那么《禹贡》的「九州」,孟子说的「海内之地」,方圆千里的有九个,这个数字本来就不能增减了。从「禄」来说,那么孟子说的「天子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四等之地」,上面已经取而叙述它,这个数字也不能增减了。从「国」来说,那么当时古代记载有周朝一千八百国的说法见于郑玄注。又想合并它而不可少了。于是想用「四等之地」,分在九千里之中,厘定为千八百国的数字,然而确实很难计数,推想这一定是畿外八州,每州为二百一十个国家,畿内一州为九十三个国家,这样才得到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的数字。既然得到一千七百七十三个国家的数字,而它与一千八百国的数字也相差无几,就可以符合它的说法了。所以说畿外每州千里,总共方圆百里的国家三十个,方圆七十里的国家六十个,方圆
里之国百有二十,大国少而小国多者,亦欲便于以一州为有二百一十国也。然而犹有所不能合,何则假如开方之法,千里而为万里,从横四达尽之矣,此恒法也。使皆以此言之,则百里之国三十,去三千里矣;七十里之国六十,去四千二百里矣;五十里之国百二十,去六千里矣,如是共有一万三千二百里,其数且溢于万里之外,更于何处得有余地可为附庸间田耶!于是不得已,又以七十、五十里之国,以再倍开方之法言之,千里而为万里,万里而为十万里焉,以是参错其间,使地不增而自多,里不减而各足,而寔则缩小之以凑合其正余之数。至三等所余之地,既于「百里之国」下曰「其余方百里者七十」,是以百里开方者言矣。七十、五十里之国之余地,不便更以千里开方者言,故亦同百里之国云,作者之意如此。虽然试以实数稽之,公侯之国固各得百里矣;伯七十里之国,二国合于百里之内且有余焉,于是三分中除去一分,寔得四十六里有奇;子男五十里之国,四国合于百里之内,是于十分中除去其半,寔得二十五里。若然,伯国尚不及子男之数,子男仅得其半且不及附庸之数,大国自多,小国愈少,名存寔亡,斯岂先王分封之意乎?且均此地也,何以倏而十倍之数算?倏而以百倍之数算?又倏而仍以十倍之数算?如是之错杂不齐,周章无定,是其徒事巧于纽合,而不顾其说之荒诞也。诸儒作文为解者,既昧于此,其能疑而辨者,固不为无见,然终不知其所以然,犹之乎弗得也。今察出记者之意昭昭如是,则其言之不足为典要明矣。而自注疏以下纷纷争主为何代之制者,不亦可以群息其喙哉!(卷一九,页三四—四○)
译方圆一里的国家有一百二十个,大国少而小国多,这也是为了便于将一州视为拥有二百一十个国家。然而仍然有所不能契合,为什么呢?假如按照开方计算的方法,千里见方即为万里,纵横四向都穷尽了,这是恒定的法则。如果都以此来说,那么百里见方的国家有三十个,距离就达三千里了;七十里见方的国家有六十个,距离就达四千二百里了;五十里见方的国家有一百二十个,距离就达六千里了,像这样总共有一万三千二百里,其数目将超出万里之外,还从哪里能得到多余的土地作为附庸国的间田呢!于是不得已,又对七十里、五十里见方的国家,用再次开方的方法来计算,千里见方为万里,万里见方为十万里,以此参差错落其间,使得土地不增加而自然显得多,里程不减少而各自充足,但实际上是缩小了它们以凑合那正余的数目。至于三等所剩余的土地,既然在“百里见方的国家”之下说“其余方圆百里的有七十”,这是以百里开方来说的。七十里、五十里见方国家的剩余土地,不便再用千里开方来说,所以也同百里见方的国家一样,作者的意思就是这样。虽然如此,试着用实际数目来考察,公侯的国家固然各自得到百里了;伯七十里见方的国家,两个国家合在百里之内还有剩余,于是在三分中除去一分,实际得到四十六里有余;子男五十里见方的国家,四个国家合在百里之内,这是在十分中除去其一半,实际得到二十五里。如果这样,伯国尚且不及子男的数目,子男仅得其一半尚且不及附庸的数目,大国自然多,小国愈发少,名义存在实际消亡,这难道是先王分封的本意吗?况且同样是这些土地,为什么忽然用十倍的数量计算?忽然用百倍的数量计算?又忽然仍然用十倍的数量计算?像这样错杂不齐,周折不定,这是他们徒然在巧于牵强附会,而不顾其说法的荒诞。众儒生作文解释,既然对此不明,那些能怀疑并辩驳的,固然不是没有见解,然而终究不知道其所以然,还是如同没有得到一样。现在察看出记载者的意思如此明显,那么其言论不足以作为经典要义就明白了。而从注疏以下纷纷争论主张是哪一个朝代的制度,不也可以一起停止议论了吗!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
「百里以供官」则过约,「千里以为御」则过侈,皆非允当。(卷二○,页一)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
王制皆刺群言而作,前后所言不必符合,如上言畿外「公」「侯」「伯」「子」「男」,此言「属长」「连帅」「卒正」「州伯」,不知又本何书而云?故绝不相同。陈用之曰:「古之官,有常名,有异名,外而『公』『侯』『伯』『子』『男』,此常名也;及寄以连属之法,则为『属长』『连帅』『卒正』『州伯』,此异名也。」此曲说,不足辨。然「州伯」「二伯」则有之,曲礼「九州岛之长,入于天子之国曰牧」,即此「州伯」也;「五官之长,曰伯」,即此「二伯」也。又诗周南召南及公羊传「自陕而东,周公主之;自陕而西,召公主之」之说,即此「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左右,曰二伯也」。郑氏以「州伯」属殷,谓「唐虞及周皆曰牧」,又以「二伯」属周。其谓「周曰牧」者,据周礼云「八命作牧」也;其以「二伯」属周者,据周礼云「九命作伯」也。若然,则以殷之州伯属于周之二伯,斯可矣?不为笑资乎?(卷二○,页三)
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按:禹贡「五日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于百里荒服」,是谓「五服」。洛诰(按洛诰无「五服」之文,「五服」在得诰。)有「侯」「甸」「男邦」「采」「卫」,亦谓「五服」。夏周服数之可征信者惟此。周礼职方氏以洛诰「五服」增「蛮」「夷」「镇」「蕃」为「九服」;又大行人易「蛮服」为「要服」,以「夷」「镇」「蕃」为「九州岛之外,世壹见」,其余「六服」每岁壹见,故又有「六服」之名,悉不足据。此云「千里内曰甸,千里外,曰采曰流」,「甸」「采」见于禹贡、洛诰,「流」则未闻。其余服又皆无之,此或出他书,或文有脱误;皆不可知,可置勿论,而诸儒必欲附会牵合之,甚无谓也。其执禹贡以解者,郑氏曰「流」:「谓九州岛之外。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蛮,二百里流。」陈用之曰:「『采』则禹贡所谓『侯服之百里采』也,『流』则禹贡所谓『荒服之二百里流』也。『侯服』近,故举其内者,则凡服之在内者可知。『荒服』远,故举其外者,则凡服之在外者可知。」刘原父曰:「此据『绥服居中』而言。『内千里』『外千里』,则五服可知。『采』亦当作『菜』,声误也。」刘孟治曰:「荒服之内有流。王制自千里之『甸』直言及于二千里之『流』。」其执周礼以解者,孔氏曰:「千里之外,谓规方千里之外,若于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国方三千里耳。采取美物故曰采,周则王畿之外,面别三千里采取美物,则大行人六服所贡物是也。」马彦醇曰:「均是采也,而周官之于贡,有祀、嫔、器、币之异者,有远近之差也。」已上诸说皆于本文毫无交涉,可不辨自明,载之以见牵附之谬耳。又陈可大曰:「尚书之于六服,或言『侯』『甸』而不及『采』『男』『卫』,或言『侯』『甸』『男』『卫』而不及『采』,与此『甸』『采』『流』同。」按:尚书叙事之文,故可略举以为说,记文摭述典故,安得亦尔?此又曲说也。(卷二○,页六)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郑氏曰:「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官百』,举成数也。」按:郑以周官三百六十,故不谓之周明堂位;殷官三百,故亦不谓之殷,而独谓之夏。不知彼言「百」,此言「百二十」,而犹曰「举成数」,谬矣。石梁王氏曰:「唐虞稽古建古惟百,夏商官倍。注独引明堂位谓『夏官百』,非也。」按:尚书周官乃伪
译天子在百里以内的地区设置供给官府的物资,在千里以内的地区设置供天子使用的物资。
“百里以供官”就过于简约,“千里以为御”就过于奢侈,都不恰当。
千里以外,设置方伯。五国组成一个属,属设有长官。十国组成一个连,连设有统帅。三十国组成一个卒,卒设有正官。二百一十国组成一个州,州设有州伯。八个州有八个州伯,五十六个正官,一百六十八个统帅,三百三十六个属长。八个州伯各自率领他们的属国,隶属于天子身边的两位老臣,将天下分为左右两部分,称为二伯。
《王制》是杂采各种言论而编成的,前后所说的内容不一定一致,比如前面说畿外有“公”“侯”“伯”“子”“男”,这里却说“属长”“连帅”“卒正”“州伯”,不知道又是依据哪本书说的?所以完全不同。陈用之说:“古代的官职,有常名,有异名,外朝的‘公’‘侯’‘伯’‘子’‘男’,这是常名;等到寄托于连属的制度,就成了‘属长’‘连帅’‘卒正’‘州伯’,这是异名。”这是牵强的说法,不值得辩驳。然而“州伯”“二伯”是确实存在的,《曲礼》说“九州之长,进入天子国都称为牧”,就是这里的“州伯”;“五官之长,称为伯”,就是这里的“二伯”。又如《诗经》周南、召南以及《公羊传》所说“从陕地以东,由周公管理;从陕地以西,由召公管理”的说法,就是这里所说的“天子身边的两位老臣,将天下分为左右,称为二伯”。郑玄将“州伯”归为殷制,认为“唐尧、虞舜以及周朝都称为牧”,又将“二伯”归为周制。他说“周朝称为牧”,是依据《周礼》所说的“八命作牧”;他将“二伯”归为周制,是依据《周礼》所说的“九命作伯”。如果这样,那么将殷朝的州伯隶属于周朝的二伯,可以吗?这不是成为笑料吗?
千里以内称为甸,千里以外,称为采、称为流。
按:《禹贡》说“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这叫“五服”。《洛诰》(按:《洛诰》中没有“五服”的文字,“五服”在《多诰》中)有“侯”“甸”“男邦”“采”“卫”,也叫“五服”。夏、周两代服制中可以信服的只有这些。《周礼》职方氏将《洛诰》的“五服”增加“蛮”“夷”“镇”“蕃”成为“九服”;又大行人将“蛮服”改为“要服”,以“夷”“镇”“蕃”为“九州之外,每年朝见一次”,其余“六服”每年朝见一次,所以又有“六服”的名称,这些都不可凭信。这里说“千里以内称为甸,千里以外,称为采、称为流”,“甸”“采”见于《禹贡》、《洛诰》,“流”则未曾听说。其他的服制也都没有,这或许出自其他书籍,或许文字有脱漏错误;都不可知,可以搁置不论,而众儒一定要附会牵合,非常没有意义。那些执着于用《禹贡》来解释的,郑玄说“流”:“是指九州之外。《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为蛮,二百里为流。”陈用之说:“‘采’就是《禹贡》所说的‘侯服中的百里采’,‘流’就是《禹贡》所说的‘荒服中的二百里流’。‘侯服’近,所以举其内部,那么所有服制中内部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荒服’远,所以举其外部,那么所有服制中外部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刘原父说:“这是依据‘绥服居中’来说的。‘内千里’‘外千里’,那么五服就可以知道了。‘采’也应该写作‘菜’,是声音错误。”刘孟治说:“荒服之内有流。《王制》从千里之‘甸’直接说到二千里之‘流’。”那些执着于用《周礼》来解释的,孔颖达说:“千里以外,是指方圆千里以外,如果在王城五百里以外,用殷制来说,中国方圆三千里罢了。采取美好的物品所以称为采,周朝王畿以外,每面分别三千里采取美好物品,就是大行人六服所贡的物品。”马彦醇说:“都是采,而《周官》对于贡品,有祭祀、嫔妃、器物、币帛的不同,是因为有远近的差别。”以上各种说法都与本文毫无关联,可以不辩自明,记载它们是为了显示牵强附会的谬误。又陈可大说:“《尚书》对于六服,有时说‘侯’‘甸’而不提及‘采’‘男’‘卫’,有时说‘侯’‘甸’‘男’‘卫’而不提及‘采’,与这里的‘甸’‘采’‘流’相同。”按:《尚书》是叙事的文章,所以可以略举作为说明,《礼记》是摘录典故,怎么能这样呢?这又是牵强的说法。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郑玄说:“这是夏代的制度。《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是举整数而言。”按:郑玄因为周朝官职三百六十,所以不称之为周《明堂位》;殷朝官职三百,所以也不称之为殷,而唯独称之为夏。不知道那里说“百”,这里说“百二十”,还说“举整数”,真是谬误。石梁王氏说:“唐尧、虞舜考察古制建立官职只有一百,夏、商官职加倍。注释只引用《明堂位》说‘夏官百’,是不对的。”按:《尚书》周官是伪
按:「三公」之名见于老子,「九卿」之名见于考工记。周礼不列「三公」正职,惟散见之文中。尚书周官列「三公」于「六卿」之前,其「九卿」则周礼、周官皆无之,而「六卿」则王制又无之,是「九卿」者,或当为周制也。以周礼、周官皆伪,而考工记乃周时之书也。后儒皆不识「九卿」主何官?或谓合「三少」「六卿」为九。「三少」「六卿」见于周礼、周官,皆不足据。又「司徒」「司马」「司空」即三公也,不可又列于「六卿」,说详下节及古文尚书周官。(卷二○,页七—八)
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按:前章云「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则是小国亦有「上」「中」「下」之卿,此云「小国二卿」,与前抵牾。后章云「小国之卿一命」;此云「皆命于其君」,与后抵牾。盖博士泛乘礼文为之,故其言不同如此。郑氏曰:「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脱误耳。」郑之意则不因与前后抵牾而云,盖执周礼言之也。「太宰职:设其参,傅其伍」,「参」谓「三卿」,「伍」谓「五大夫」,小国亦同,故曰「小国亦三卿」也。「大司马……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国」字,原误作「卿」,今径改。)一军,皆命卿为之」,故曰「一卿命于天子」也。若是,则据周礼以改礼记,益妄矣!又其于上段「天子三公」既言「夏制」,此处不得再言「周制」,故亦不言为何代制,而孔氏不喻郑意,反从更之以为夏制。盖以上段「天子三公」,郑云「夏制」,又以下段「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不合周礼故也。然又曰:「冢宰云:『设其参,傅其伍。』郑云:『参谓三卿,伍谓五大夫。』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与此同。且曾子问是明当时周法而云『国家五官』,则五大夫。」观孔此说则又不能坚其为夏制之说矣。其矛盾又如此。吁!郑孔过信周礼,即此以观两人周章回惑之状,亦可想见矣。又郑云:「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此则无聊迁就之辞耳,而宋儒乃以为实然。李氏曰:「畿外举大国、次国以见小国,畿内举上卿以见大夫。」陆农师曰:「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此非脱误,着畿内之国二卿耳。上言畿外,下言畿内,亦互相挟。」此二说殆又扬郑之波也。又曰:「崔氏曰:『大国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大夫何以五人?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小宰,一小司徒;司空之下置小卿二人:一小司寇,一小司空;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何休注公羊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愚按:何休又注公羊年公羊传云:「天子有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皆三公官名也;诸侯有司徒、司马、司空,皆卿官也。」其说是第不能通其说于「九卿」「五大夫」之下,故注襄十一年,又有此说,而崔氏从而附会之,悉臆说也。盖「天子三公」为「司徒」「司马」「司空」,「九卿」即如王制所言「大宗」「大乐正」「司寇」,及曲礼所言「六大」「五官」之类。若冢宰则三公兼之,诸侯三卿亦「司徒」「司马」「司空」,五大夫亦如上所言「九卿」诸官,但今不可明考。其「小国二卿」,「五大夫」以二司属二卿,余一司亦大夫为之,不然三司当缺何一司乎?太抵「公」「卿」「大夫」是「爵」,「三」「九」等是「数」,「司徒」等是「官」,爵数自是爵数,官名自是官名,凡司徒以下之官,天子有之,诸侯亦有之,大国诸侯有之,小国诸侯
译按:“三公”的名称见于《老子》,“九卿”的名称见于《考工记》。《周礼》不列“三公”的正职,只是散见于文中。《尚书·周官》将“三公”列在“六卿”之前,其“九卿”则《周礼》、《周官》都没有,而“六卿”则《王制》又没有,这样看来,“九卿”或许应当是周代的制度。因为《周礼》、《周官》都是伪书,而《考工记》才是周代的书。后来的儒者都不明白“九卿”主管什么官职?有人说是把“三少”、“六卿”合起来为九。“三少”、“六卿”见于《周礼》、《周官》,都不足以凭据。又“司徒”、“司马”、“司空”就是三公,不可又列在“六卿”之中,说法详见下文及《古文尚书·周官》。(卷二十,页七—八)
大国三位卿都由天子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位卿,其中两位由天子任命,一位由其国君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两位卿都由其国君任命,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按:前一章说“小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其上大夫,下卿相当于其下大夫”,那么小国也有“上”、“中”、“下”之卿,这里说“小国二卿”,与前文相抵触。后一章说“小国之卿一命”;这里说“皆命于其君”,与后文相抵触。大概是博士泛泛地依据礼文编造,所以其说法不同如此。郑玄说:“小国也是三卿:一卿由天子任命,二卿由其国君任命。此文似乎有脱漏错误。”郑玄的意思不是因为与前后文相抵触而这样说,大概是执《周礼》而言的。《周礼·太宰职》说:“设其参,傅其伍”,“参”指“三卿”,“伍”指“五大夫”,小国也相同,所以说“小国亦三卿”。“大司马……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都任命卿来担任”,所以说“一卿命于天子”。如果这样,那么依据《周礼》来修改《礼记》,就更加荒谬了!又他对于上段“天子三公”既已说是“夏制”,此处不得再说是“周制”,所以也不说是什么代制,而孔颖达不明白郑玄的意思,反而更改它认为是夏制。大概是上段“天子三公”,郑玄说是“夏制”,又下段“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也不符合《周礼》,所以如此。然而又说:“冢宰说:‘设其参,傅其伍。’郑玄说:‘参谓三卿,伍谓五大夫。’《周礼》五等之国,全是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与此相同。且《曾子问》是明确当时的周法而说‘国家五官’,那就是五大夫。”看孔颖达这个说法,则又不能坚持其为夏制的说法了。其矛盾又如此。唉!郑玄、孔颖达过于相信《周礼》,仅由此就可以看出两人周章困惑的样子,也可想见了。又郑玄说:“或许是想显示畿内之国二卿吧?”这是无聊迁就的话,而宋儒却认为确实如此。李氏说:“畿外举大国、次国以见小国,畿内举上卿以见大夫。”陆农师说:“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这不是脱误,是特指畿内之国二卿。上文说畿外,下文说畿内,也是互相补充。”这两种说法大概又是助长郑玄的谬误。又说:“崔氏说:‘大国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所以《左传》说‘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这就是三卿。”由此推之,所以知道诸侯不设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大夫为什么是五人?是说司徒之下设置小卿二人:一小宰,一小司徒;司空之下设置小卿二人:一小司寇,一小司空;司马之下只设置一小卿,小司马。所以何休注《公羊传》说:“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我按:何休又注《公羊传》说:“天子有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都是三公官名;诸侯有司徒、司马、司空,都是卿官。”他的说法只是不能贯通于“九卿”、“五大夫”之下,所以注《襄公十一年》,又有此说,而崔氏从而附会,全是臆说。大概“天子三公”为“司徒”、“司马”、“司空”,“九卿”即如《王制》所言“大宗”、“大乐正”、“司寇”,及《曲礼》所言“六大”、“五官”之类。至于冢宰则由三公兼任,诸侯三卿也是“司徒”、“司马”、“司空”,五大夫也如上所言“九卿”诸官,只是现在不能明确考证。其“小国二卿”,“五大夫”以二司属二卿,余一司也由大夫担任,不然三司当缺哪一司呢?大概“公”、“卿”、“大夫”是“爵”,“三”、“九”等是“数”,“司徒”等是“官”,爵数自是爵数,官名自是官名,凡司徒以下之官,天子有之,诸侯亦有之,大国诸侯有之,小国诸侯
亦有之,不若是,诸侯无以为国矣。第其爵数则有异耳。自周礼以「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平列为「六官」,而古文尚书周官因袭其说,至今遂不可动摇矣。又周官以「三公」列「六官」之前,不知「三公」即「司徒」「司马」「司空」,安得又为「六官」乎?牧誓有「司徒」「司马」「司空」,即诸侯三卿,后人第见侯国之官止于此,所以又有诸侯无「冢宰」「宗伯」「司寇」之说,皆是以?传?者也。吁!周之官制散佚于他经传间有可考者,而自伪周礼、周官一切浠乱之,古义沦亡,世人之耳目蔽锢久矣。其说并详古文尚书周官。又曰:「此文所言诸侯卿大夫似合周制,但谓『小(「小」字,原作「二」,今径改。)国:二卿』与上『小国之上卿』一段,谓小国有三卿者,原自抵牾。有谓大国三卿皆命;次国二命一不命;小国二卿皆不命。」夫诸侯之臣皆王臣,合则皆命,何独以小国而不命?又何独以次国而一命一不命?尤不无可疑。宋儒曲解之,有谓:「受命于天子为隆,受命于其君为杀。」不知所谓「隆」者,隆大夫乎?抑隆诸侯乎?自必曰:「隆诸侯也,以其大国皆命而知之也。」然如是,则天子得以操其权,掣其肘,反不若小国之黜陟自由矣。命是爵命,固非,天子择其人,然用其人则必请命于天子,黜其人亦然,故曰:二国不得黜陟自由。岂可谓之隆乎?因此又有谓「控制大邦,优假小国」者,然圣人立制之初,必不以机权待下如此也,皆非确义。(卷二○,页八—一二)
译也有这样的说法,如果不这样,诸侯就无法治理国家了。只是爵位和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罢了。自从《周礼》将“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平列为“六官”,而伪古文《尚书·周官》沿袭了这一说法,至今便不可动摇了。又《周官》将“三公”列在“六官”之前,却不知“三公”就是“司徒”“司马”“司空”,怎么又能另列为“六官”呢?《牧誓》中有“司徒”“司马”“司空”,即诸侯国的三卿,后人只见诸侯国的官职止于此,所以又有诸侯国没有“冢宰”“宗伯”“司寇”的说法,这都是以讹传讹的结果。唉!周代的官制散见于其他经传中,尚有可考证之处,而自从伪《周礼》、《周官》将其一概混淆扰乱后,古义沦丧,世人的耳目被蒙蔽禁锢已久了。其说法并详细见于伪古文《尚书·周官》。又说:“此文所说的诸侯卿大夫似乎符合周制,但说‘小国:二卿’与上文‘小国之上卿’一段,谓小国有三卿的说法,原本就自相矛盾。有说法认为大国三卿皆受命;次国二卿受命、一卿不受命;小国二卿皆不受命。”夫诸侯的臣子都是天子的臣子,合起来都受命,为何唯独小国不受命?又为何唯独次国一命一不命?尤其不可不怀疑。宋儒曲解此意,有说:“受命于天子为尊崇,受命于其君为轻贱。”不知所谓“尊崇”者,是尊崇大夫呢?还是尊崇诸侯呢?自必回答说:“尊崇诸侯,因为大国皆受命可知。”然而如此,则天子得以操持权柄,掣肘诸侯,反而不如小国黜陟自由了。命是爵命,固然不是天子亲自挑选其人,但任用其人则必请命于天子,罢黜其人亦然,所以说:次国、小国不得黜陟自由。这难道能称为尊崇吗?因此又有说“控制大邦,优待小国”的,然而圣人立制之初,必定不会以权术对待下属如此,都不是确切的义理。(卷二○,页八—一二)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据「方伯」者,天子选于二百一十国之中而任之也。其德隆,其位尊矣。乃以三大夫监之何与?按:书序大诰有「三监」之说,旧以为管蔡霍监武庚,此得无取而附会为说耶。(卷二○,页一四)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县内诸侯」世禄而不嗣位,「外诸侯」得嗣位。郑氏分「县内诸侯」为「贤」,「外诸侯」为「有功」,其说是。但「县内诸侯」止属「卿大夫」言,复云「大夫不世爵」即此,且单言「大夫」不言「卿」矣。孔氏乃谓「畿内公卿大夫」,非也。公爵非有大勋劳者不得为,如周召为公,虽皋相王室,自有封国,子岂不嗣乎?但记文内外诸侯之称义本不甚明,所以郝仲舆疑之曰:「畿内诸侯不得赐爵,畿外诸侯享国继世,是使内臣不如外臣也。如谓内诸侯不皆贤,外诸侯岂尽贤乎?」苟不得斯旨,鲜有不如郝氏之疑者矣!又如内官世禄,外官世爵,先王不过揆天下之理与势使之,初不能尽计其后之流弊也。而后儒于内诸侯不得世爵,必举春秋「讥尹氏、武氏仍叔」为说,谓「卿既世袭,权移于下,驯至三家专鲁,六卿分晋,则内诸侯不世官之制,先王防微杜渐之意深矣」。不知此仅见得一边,若春秋以后,外诸侯侵却王室以底于亡,不又是先王之?耶!宋儒解礼全务肤辞蔓衍,而不归于理,率此类也。(卷三○,页一六—一七)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卷」音「●」,古本反。
郑氏曰:「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礼曰: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按:记文云「三公一命卷」者,谓公本八命,加一命,则服衮也。故周礼司服袭之曰:「公之服,自▯冕而下,如王之服。」郑因信以为周制,其又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盖因典命有「上公九命(「命」字,原作「章」,今径改。),衣服(「服」下原衍「章」字,今删。)皆以九为节」,故以「虞十二章之制」,去「日月星辰」,杜撰为「九章」以合之,其说最为乖谬,世儒巳多不信而辨之,不更详赘。
按:记文前以公侯为大国,伯为次国,今又以侯为次国,亦参差。(卷二○,页一九—二○)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郑孔以上「三公」「次国之君(「君」字,原作「命」,今径改。)」「小国君」合于典命,以为周制,又以此「小国卿之命」不合于典命,以为夏殷制。夫均此王制之文也,倏而言周倏而言夏殷,所谓虽童稚亦不信之矣。陆农师谓:「周礼『小国再命』,此云『一命』,盖言『畿内小国之卿』如此,与上『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同。郑氏谓『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是也。」李氏谓:「大国所谓诸侯之国,小国则所谓庶方小侯之国。」此二说又欲牵合周礼而强同之,盖亦巧言之俦也。(卷二○,页二一)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其实自「任事」以后即「爵之」,「爵之」斯「禄之」矣。「然后」欴辞以见「慎重」之义,不必油定为解。孔氏疏檀弓「仕而未有禄者」,引此「位定然后禄之」之文为证,不知彼言「仕」而「不受禄」者,如所谓「宾师之位」,若平常之仕,无禄何以劝士乎?「爵之」通卿大夫士言,陈可大第谓:「爵以一命之位。」其说浅陋拘狭,亦误油其辞而云然耳。(卷二○,页二二)
爵人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
「爵人」「刑人」二义,即孟子「国人皆曰贤,……皆曰可杀」之意,士亦当为众,此特变文耳,实作「士」字解便滞。「示弗故生也」,疑有脱误字,似
译天子派遣他的大夫担任三监,去监督方伯的封国,每国三人。
所谓“方伯”,是天子从二百一十个诸侯国中选拔出来委以重任的。他们的德行崇高,地位尊贵。那么用三大夫去监督他们,是为什么呢?查考:《尚书·大诰》的序言中有“三监”的说法,旧说认为是管叔、蔡叔、霍叔监督武庚,这难道不是选取这个说法来附会解释的吗?(卷二十,页十四)
天子直辖地区内的诸侯,享有俸禄;天子直辖地区外的诸侯,可以世袭爵位。
“畿内诸侯”世袭俸禄但不能世袭爵位,“畿外诸侯”可以世袭爵位。郑玄把“畿内诸侯”解释为“贤人”,把“畿外诸侯”解释为“有功之人”,他的说法是对的。但“畿内诸侯”只指“卿大夫”而言,再说“大夫不世袭爵位”就是此意,而且只说“大夫”而不说“卿”了。孔颖达却说是“畿内的公、卿、大夫”,这是不对的。公爵不是有大功勋的人不能担任,像周公、召公担任公爵,虽然辅佐王室,自有封国,他们的儿子难道不世袭吗?只是《礼记》中关于内外诸侯称呼的含义本来就不很明确,所以郝敬怀疑说:“畿内诸侯不能赐予爵位,畿外诸侯享有封国并世代继承,这是让内臣不如外臣啊。如果说内诸侯不都是贤人,外诸侯难道都是贤人吗?”如果不能领会这个主旨,很少有人能像郝氏那样提出怀疑的!又如内官世袭俸禄,外官世袭爵位,先王不过是衡量天下的情理和形势来这样规定的,起初并不能完全预料到后来的流弊。而后儒对于内诸侯不能世袭爵位,必定举出《春秋》中“讥讽尹氏、武氏、仍叔”的例子来说明,认为“卿既已世袭,权力下移,逐渐发展到三家专权鲁国,六卿瓜分晋国,那么内诸侯不世袭官职的制度,是先王防微杜渐的深意啊”。不知道这只是看到了一方面,如果春秋以后,外诸侯侵夺王室导致灭亡,不又是先王的过失吗!宋儒解释礼制,全在言辞上肤浅冗长,而不归结于事理,大抵都是这类情况。(卷三十,页十六—十七)
制度规定:三公受一命,穿卷衣,如果有加封,则是赐命,不超过九命。次国之君,不超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超过五命。“卷”音“●”,古本反切。
郑玄说:“虞夏的制度,天子的服饰上有日月星辰。《周礼》说:诸公的服饰,从衮冕以下,如同天子的服饰。”查考:《礼记》说“三公一命卷”,是说公本来受八命,加一命,就穿衮服。所以《周礼·司服》沿袭说:“公的服饰,从〇冕以下,如同天子的服饰。”郑玄因此相信这是周代的制度,他又说“虞夏的制度,天子的服饰上有日月星辰”,大概是因为《典命》中有“上公九命(‘命’字,原作‘章’,今直接改正。),衣服(‘服’下原衍‘章’字,今删去。)都以九为节度”,所以用“虞十二章的制度”,去掉“日月星辰”,杜撰为“九章”来凑合,他的说法最为荒谬,世儒已经大多不信并加以辩驳,不再详细赘述。
查考:《礼记》前面以公、侯为大国,伯为次国,现在又说侯为次国,也是参差不齐。(卷二十,页十九—二十)
大国的卿,不超过三命,下卿受再命,小国的卿与下大夫受一命。
郑玄、孔颖达认为上面“三公”、“次国之君(‘君’字,原作‘命’,今直接改正。)”、“小国君”符合《典命》,认为是周制,又认为这里“小国卿的命数”不符合《典命》,认为是夏殷制度。既然都是《王制》的文字,忽然说周制忽然说夏殷制,所谓即使是小孩也不相信了。陆佃说:“《周礼》‘小国再命’,这里说‘一命’,大概是说‘畿内小国的卿’如此,与上面‘小国二卿,都由其君任命’相同。郑玄说‘或许是想表明畿内之国的二卿’是对的。”李氏说:“大国所谓诸侯之国,小国则所谓四方小侯之国。”这两种说法又想牵强附会《周礼》而强行统一,大概也是巧言令色之流。(卷二十,页二十一)
凡是考察百姓的才能,必须先加以评议。评议辨别之后才任用他,承担事务之后才授予爵位,职位确定之后才给予俸禄。
“承担事务之后才授予爵位,职位确定之后才给予俸禄”,其实从“承担事务”以后就“授予爵位”,“授予爵位”也就“给予俸禄”了。“然后”是虚词,用来表示“慎重”的意思,不必拘泥于字面去解释。孔颖达疏解《檀弓》“做官而没有俸禄的人”,引用这里“职位确定之后才给予俸禄”的文字作为证据,不知道那里说“做官”而“不接受俸禄”的人,是指所谓“宾师之位”,如果是平常的做官,没有俸禄怎么勉励士人呢?“授予爵位”是通指卿、大夫、士而言,陈可大只说:“爵位以一命的职位。”他的说法浅陋狭隘,也是误拘泥于言辞而这样说罢了。(卷二十,页二十二)
授予爵位在朝廷,与士人共同决定。惩罚人在市场,与众人共同抛弃他。所以公家不收养罪犯,大夫不供养他们,士人在路上遇到他们也不和他们说话。把他们放逐到四方,任凭他们去,不让他们参与政事,表示不故意让他们活着。
“授予爵位”、“惩罚人”两层意思,就是孟子“国人皆曰贤,……皆曰可杀”的意思,士也应当理解为众人,这里只是变换文辞罢了,实在作“士”字解释就滞涩了。“表示不故意让他们活着”,怀疑有脱漏或错误的字,似乎
谓「不欲其生也」。郑氏谓「不畜刑人,……屏四方」,即「虞书五流,五宅。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者使守积」。按:「公家不畜刑人」与公羊传「君子不近刑人」之说同,自是正论,此谓周制无疑,周礼则以刑余戮邕之人,分属五者之守,最为乖谬。此春秋侈肆之主所为,岂可为法?然亦偶用之,不一一尽如周礼云也。至谓此以周以前之制,夫云「士遇之涂弗与言,且屏之远方,不欲其生」,其严绝之如此,周家乃悉取而置之宫苑关津积贮要地,不啻心膂之任,何其与前代之制大相剌谬耶?必不然矣!孔氏因以为「爵人于朝,刑人于市,亦皆殷法。周则爵人特假祖庙而拜授之」,举洛诰为说。「有爵者,刑于甸师氏」,举周礼为说。夫册命周公,此系大事,自应特祭文武之庙,若授一卑爵,定不必尔,且「朝庙」一体,云「庙」亦自该「庙」也。又谓「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引祭统「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云云。按:祭统此文上云「古者明君」,孔若主非周制之说,恐又以「古者」为夏殷矣。周礼甸师氏之言必不可据,且「刑人于市」亦大概言之,岂必定此有爵者而举此为证耶?尤可笑也。(卷二○,页二三—二四)
译说“是不希望他活着”。郑氏说“不收养受过刑罚的人,……将四方的人排斥出去”,这就是《虞书》所说的“五流、五宅”。周朝则是让受墨刑的人守门,受劓刑的人守关,受宫刑的人守内宫,受刖刑的人守园囿,受髡刑的人守仓库。按:“公家不收养受过刑罚的人”与《公羊传》“君子不接近受过刑罚的人”的说法相同,这自然是正确的议论,这说的是周朝的制度无疑。《周礼》却把受过刑罚和羞辱的人,分别安排到五种守卫的职位上,最为荒谬。这是春秋时期放纵无度的君主所做的事,怎么能作为法则呢?然而偶尔也采用这种做法,并不是每一条都完全像《周礼》所说的那样。至于说这是周朝以前的制度,如果说“士人在路上遇到他们不与说话,并且将他们放逐到远方,不希望他们活着”,其严厉决绝到了这种地步,周朝却全部把他们安置在宫苑、关隘、津渡、仓库这些重要地方,简直像是心腹重任,这与前代的制度怎么如此大相径庭呢?一定不是这样的!孔氏因此认为“在朝廷上封爵,在集市上施刑,也都是殷朝的制度。周朝封爵则专门借祖庙来拜授”,举《洛诰》作为论据。“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受刑”,举《周礼》作为论据。册命周公,这是大事,自然应该专门祭祀文武的庙宇,如果是授予低微的爵位,一定不必这样,况且“朝”和“庙”是一体的,说“庙”自然也包括“庙”了。又说“诸侯封爵人在尝祭的日子”,引用《祭统》“一献,君主走下台阶站在阼阶的南面”等语。按:《祭统》这段文字上面说“古时候贤明的君主”,孔氏如果主张这不是周朝制度的说法,恐怕又把“古时候”当作夏、殷了。《周礼》甸师氏的话绝对不可依据,况且“在集市上施刑”也是大概而言,难道一定要针对有爵位的人而举这个作为证据吗?尤其可笑。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
此取左传之文而小异之也。按:昭三年左传:「子大叔云: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又昭十三年左传:「叔向云:明王之制,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云云。按:此周制本三年一朝,其后晋文、襄欲不烦诸侯,故简为五年一朝。但子太叔语无「比年一小聘」句,「三岁而聘」亦无「大」字,此必春秋后人据晋文、襄之制为说,又增以「小聘」之文,而汉博士采之以为周制耳。然则此是诸侯朝霸主之法,乃以为诸侯朝天子乎?且聘者诸侯使大夫相问之名,起于春秋之世,周初亦无诸侯聘者,况以为诸侯聘天子乎?诸侯有朝天子无聘天子也。郑氏曰:「此大聘与朝,晋文、襄霸时所制。」此说是。又曰:「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此说非也。尧典「五载一巡狩,群后四朝」,是谓巡狩之年,诸侯朝于方服之下;其间四年,四方诸侯各一朝,非谓四方诸侯每岁朝?也。若其周礼六年六服递一朝之说,不足据也。(卷二○,页二六—二七)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假」音「格」。「祢」,乃礼反。
此取虞书之文而增益之也。「五年一巡守」恐亦是周治虞制,如虞书云「格于艺祖(「艺祖」,原误作「祖艺」,今径改。),用特」,此亦云「格于祖祢,用特」。观洛诰「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正合,则知虞、周有同制也。若十二年一巡守,此伪周礼周官之说,不足据。详古文尚书周官(卷二○,页三四—三五)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上帝」,天也。郑氏谓「五德之帝,所祭于南郊者」,妄也。(卷二○,页三五)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
此取谷梁传文也。隐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传曰:「天子无事与诸侯相朝,正也。考礼修德,所以尊天子也。」(卷二○,页三六)
天小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将之。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
赐「弓矢」「铁钺」,然后淂「征」「杀」,此衰世之事,非盛王之制也。史记文王囚羑里,纣释之,赐弓矢鈇钺使得征伐,此必当时有此(此处原重「当时有此」四字,误衍,今删。)说,而史记采之以为说耳,然其事非寔也。文王大圣人,必不以美女文马逢君之恶,自求苟免。即云其臣为之,文王岂不知而听之耳?且所求者释罪耳,既释之矣,又赐之弓矢鈇钺使得专征,揆之情理,亦所必无也。骎骎乎三分有二之势,纣岂不知之?以纣为荒淫则可,以纣为愚騃则未也。若夫文王伐崇伐密,见之于诗。当时以邻国而伐之不恭,其或受命于天子;或请于天子;均未可知,然借曰:「文王受赐专征也。」自古及今如文王之得专征,而终恪守臣节者,能有几人?而可于有道之世预立其制曰:「赐弓矢然后征,赐鈇钺然后杀乎?」今以周之赐臣者证之:平王赐晋文公秬鬯一卣,彤弓卢弓一,彤矢卢矢百,马四匹;襄王赐晋文公大辂戎辂之服,彤弓一,彤矢百,●弓矢千,秬鬯一卣,虎贲三百人,渐而侈矣。其弓矢之赐,则皆以诸侯强大,征伐有功而赐,非赐而后得征也,非可并论。则夫「赐鈇钺」则从未有闻者,以周之季世,卑事诸侯尚无之,而谓殷纣之世已有乎?谓周世立其制乎?吁!自当时好事者为「西伯得专征」之说,而因之贻夫春秋桓、文之悖逆,汉世篡莽之篡弒,其害不可胜言矣。管仲曰:「五侯九伯,女寔征之。」此假召公命太公之言,当时止为搂诸侯以伐诸侯张本夸大其辞耳。彼召公亦人臣,何以得命太公征
译诸侯对于天子,每年进行一次小聘,每三年进行一次大聘,每五年去朝见一次。
这是采纳《左传》的文字而稍作改动。查考:《左传》昭公三年记载:“子大叔说:‘文公、襄公称霸时,他们的政令不烦扰诸侯,命令诸侯每三年聘问一次,每五年朝见一次。’”又《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叔向说:‘贤明君王的制度,诸侯每年聘问以记录功业,隔年朝见以讲习礼仪。’”等等。查考:周朝的制度原本就是三年一朝,后来晋文公、襄公想要不烦扰诸侯,所以简化为五年一朝。但是子太叔的话中没有“每年一次小聘”这一句,“三年聘问”也没有“大”字,这一定是春秋以后的人根据晋文公、襄公的制度来说的,又增加了“小聘”的文字,而汉朝的博士采纳它作为周朝的制度罢了。那么这是诸侯朝见霸主的法则,却把它当作诸侯朝见天子吗?况且聘问是诸侯派遣大夫相互问候的名称,兴起于春秋时代,周朝初期也没有诸侯聘问的,何况说是诸侯聘问天子呢?诸侯有朝见天子,没有聘问天子。郑玄说:“这大聘和朝见,是晋文公、襄公称霸时所制定的。”这个说法是对的。又说:“虞夏的制度,诸侯每年朝见;周朝的制度,侯、甸、男、采、卫、要服这六种服属各自按照服属的数目来朝见。”这个说法不对。《尧典》说“每五年一次巡狩,诸侯四方朝见”,是说巡狩的那一年,诸侯在方岳之下朝见;那中间的四年,四方诸侯各自朝见一次,并不是说四方诸侯每年朝见。至于《周礼》所说的六年六服轮流朝见的说法,不足以作为依据。(卷二十,页二十六—二十七)
五月,向南巡狩到达南岳,礼仪如同向东巡狩一样。八月,向西巡狩到达西岳,礼仪如同向南巡狩一样。十一月,向北巡狩到达北岳,礼仪如同向西巡狩一样。回来,告祭于祖庙和父庙,用一头纯色牛祭祀。“假”音“格”。“祢”,音“乃礼反”。
这是采纳《虞书》的文字而加以增益的。“五年一次巡狩”恐怕也是周朝治理虞朝的制度,如同《虞书》所说“告祭于艺祖,用一头纯色牛”,这里也说“告祭于祖庙和父庙,用一头纯色牛”。看《洛诰》中“文王用一头赤色牛,武王用一头赤色牛”正好符合,就知道虞、周有相同的制度。至于十二年一次巡狩,这是伪《周礼》《周官》的说法,不足以作为依据。详见《古文尚书·周官》(卷二十,页三十四—三十五)
天子将要出行,向上帝祭告,向社神祭告,向父庙祭告。诸侯将要出行,向社神祭告,向父庙祭告。
“上帝”,就是天。郑玄说“是五德之帝,在南郊所祭祀的”,这是荒谬的。(卷二十,页三十五)
天子没有战事与诸侯相见叫做朝,考核礼仪、端正刑罚、统一德行,以此来尊崇天子。
这是采纳《谷梁传》的文字。隐公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见。传文说:“天子没有战事与诸侯相互朝见,是正当的。考核礼仪、修养德行,是用来尊崇天子的。”(卷二十,页三十六)
天子赐给诸侯音乐,就用柷来引导;赐给伯、子、男音乐,就用敔来引导。诸侯,赐给弓矢然后才能征伐,赐给斧钺然后才能杀戮,赐给圭瓒然后才能制作鬯酒;没有赐给圭瓒,就从天子那里获取鬯酒。
赐给“弓矢”“斧钺”,然后才能“征伐”“杀戮”,这是衰败时代的做法,不是盛世君王的制度。《史记》记载文王被囚禁在羑里,纣王释放了他,赐给他弓矢斧钺使得他可以征伐,这一定是当时有这种说法,而《史记》采纳它作为说法罢了,然而那件事并不是事实。文王是大圣人,一定不会用美女文马来迎合君王的恶行,自己谋求苟且免祸。即使说是他的臣子做的,文王难道不知道而听任吗?况且所求的是释放罪责罢了,既然已经释放了,又赐给他弓矢斧钺使得他专门征伐,推究情理,也是必定没有的。文王势力渐渐达到三分天下有其二的态势,纣王难道不知道吗?认为纣王荒淫是可以的,认为纣王愚蠢则未必。至于文王讨伐崇国、密国,在《诗经》中有记载。当时因为邻国不恭敬而讨伐它,或许是受命于天子;或许是向天子请示;都还不可知,然而假使说:“文王受赐专门征伐。”从古至今像文王那样得到专门征伐的权力,而最终恪守臣子节操的,能有几人?而在有道的时代预先设立制度说:“赐给弓矢然后征伐,赐给斧钺然后杀戮吗?”现在用周朝赐给臣下的情况来证明:平王赐给晋文公秬鬯一壶,彤弓卢弓各一张,彤矢卢矢各一百支,马四匹;襄王赐给晋文公大辂戎辂的服饰,彤弓一张,彤矢一百支,黑弓矢一千支,秬鬯一壶,虎贲三百人,逐渐变得奢侈了。那些赐给弓矢的情况,都是因为诸侯强大,征伐有功而赐给,不是赐给之后才得到征伐的权力,不能相提并论。那么“赐给斧钺”则从未听说过,以周朝末代,卑贱侍奉诸侯尚且没有,却说殷纣王时代已经有了吗?说周朝设立了这种制度吗?唉!自从当时好事的人有“西伯得到专门征伐”的说法,因而导致春秋桓公、文公的悖逆,汉朝王莽的篡弑,其危害不可胜数。管仲说:“五侯九伯,你确实征伐他们。”这是假借召公命令太公的话,当时只是为了搂抱诸侯以讨伐诸侯张本夸大其辞罢了。那召公也是人臣,凭什么命令太公征伐
伐耶?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此不易之常经,诸侯即有征伐,亦必天子命之,暂假事权,事毕则已,非常法也。后儒误信记文,又为之拘牵比儗,尤属失礼。疏引崔氏谓晋文。「虽受弓矢,不受鈇钺,不得专杀,故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夫卫侯无大罪恶,即使晋文受鈇钺,安得杀之乎?公谷以晋文所为,春秋恶之,而况杀耶?孔氏曰:「鲁无弓矢之赐,陈恒弒君,孔子请讨之者,春秋之时,见邻国篡逆,亦得与征伐。」按:孔子请讨,自是正义,即不必春秋之时亦宜然也。然则「赐弓矢然后征」之说,又未为确论矣。又曰:惟「赐圭瓒然后为鬯」,此是周时之制。盖本江汉诗「厘尔圭瓒,秬鬯一卣」为说。又以文侯之命云「赐秬鬯一卣」,则圭瓒自在其中可知。礼器云「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此后来之僣用者。(卷二○,页三七—三九)
译讨伐吗?孔子说:“天下政治清明,那么礼乐和征伐的权力都出自天子。”这是不可改变的常理。诸侯即使有征伐行动,也必定是天子的命令,暂时授予事权,事情结束后就收回,这不是常规的法度。后来的儒者误信《左传》的记载,又为此拘泥牵强地进行类比,尤其属于失礼。疏文引用崔氏的说法,认为晋文公“虽然接受了弓矢,但没有接受斧钺,没有专断杀人的权力,所以将卫侯抓获后押解到京师”。卫侯并没有大的罪恶,即使晋文公接受了斧钺,怎么能杀他呢?《公羊传》和《谷梁传》认为晋文公的行为,《春秋》已经表示厌恶,更何况是杀人呢?孔氏说:“鲁国没有接受弓矢的赏赐,陈恒弑杀国君,孔子请求讨伐他,这是因为在春秋时期,看到邻国发生篡逆,也可以参与征伐。”按:孔子请求讨伐,自然是出于正义,即使不是在春秋时期,也应该如此。那么,“赐予弓矢然后才能征伐”的说法,又未必是确切的论断了。又说:只有“赐予圭瓒然后才能制作鬯酒”,这是周代的制度。大概是根据《诗经·江汉》中“赐你圭瓒,秬鬯一卣”的说法。又根据《文侯之命》中说“赐予秬鬯一卣”,那么圭瓒自然包含在其中可知。《礼器》中说“诸侯互相朝见,灌礼使用郁鬯”,这是后来僭越使用的人。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雍侯曰頖宫。
郑氏曰:「此大学、小学,殷之制。」孔氏曰:「郑知然者,以下文『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则左学小,右学大。此云『小学在公宫南之左』,故知殷制也。」其说皆凿谬。夫以「在公宫南之左」即为「左学」,何知「在郊」者即为「右学」乎?则「右学在公宫南之左」,又何以知「郊在公宫南之右」乎?是其徒事臆测而无所稽也。且「辟廱」「頖宫」皆为周制,岂有方言殷又言周而不别以时代者?又此所言乃「诸侯之学」,下文殷人「右学」「左学」乃「天子之学」也,以是为证,尤失考矣。
「天子辟廱」取大雅「镐京辟廱」为说也。「诸侯頖宫」取鲁颂「既作泮宫」为说也。昔人谓「辟廱」「頖宫」皆非学名,极论其妄,甚是。详见诗大雅、鲁颂。(卷二○,页四一—四二)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禡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
「类」「禡」取诗「是类是禡」。「执以罪,反」以下取诗「执讯获丑」及「在頖献馘」为说也。然此节疑非一处之文,故「受命」二句言「祖」不言「祢」。「执有罪,反」以下第取诗说,又不及「祖」「祢」与「社」,解者必为之处处补衬,无谓。(卷二○,页四四)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此取谷梁传文也。桓四年,公狩于郎。传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四时之田用三焉。惟其所先得,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故此亦云「岁三田」。郑氏曰:「三田者,夏不田,盖夏时也。周礼:春曰搜,夏曰苗,秋曰甐,冬日狩。」郑据周礼以周为四时田,故取纬书之说,以三时田属夏制,不知周制正用三时田也。考之公、谷与王制皆合,则周礼谓「四时田」者妄可知矣。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此列三时,谷梁列四时者,古有是说故左传亦云,然而谷梁下文即有「用三」之语,公羊无「用三」之语,而止列三时,一也。孔氏曰:「又郑释『废疾』云:岁三田,谓以三事为田,即下一曰(此处误衍「即下一曰」四字,今删。)干豆之等。休之言当以证为正云。」观此孔巳将郑之别说不用为正,而后儒反全遵郑何耶?谷梁之文犹可强解作「三事」,若公羊则明列「三时」而无夏,而王制「岁三田」,自谓「一岁三田」,果如郑之别说以「三田」为「以三事为田」,则「岁」字不为闲文乎。(卷二一,页一—二)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疏引熊氏曰:「天子四时田猎皆围,但不合耳。若诸侯虽春田不围,夏秋冬皆得围,亦不合耳。故曲礼云『国君春田不围泽』。此诸侯是畿内诸侯,为天子大夫者,故曲礼云『大夫不掩群』。」按:如其说,本文「天子」下当有「四时」二字,又「诸侯」上当有「内」字,且无下上言「天子」下即言「大夫」者,其中又当有「诸侯」一句,岂一一皆漏乎?执礼解礼,其弊如此。余说详曲礼。「下大绥」「下小绥」,周礼大司马取以为「旗弊」之说,「佐车」大司马(「马」字,原误作「司」,今径改。)取以为「乃设驱逆车」之说,故田仆又云「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是也。郑执周礼解此不误,但不知周礼袭此耳。然「旗弊」「弊」字用意过深,「驱逆」之意全失古意,皆足见其为伪也。(卷二一,页三—四)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本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
前云「天子岁三田」,此云「豺祭兽,然后田猎」。曲礼云「士不取麋
译天子颁布教令之后,才设立学校。小学设在公宫南面的左侧,大学设在郊外。天子设立的学校叫辟雍,诸侯设立的学校叫頖宫。
郑玄说:“这里的大学、小学,是殷代的制度。”孔颖达说:“郑玄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下文提到‘殷人在右学供养国老,在左学供养庶老’,那么左学就是小学,右学就是大学。这里说‘小学在公宫南面的左侧’,所以知道这是殷代的制度。”他们的说法都是穿凿谬误的。如果认为“在公宫南面的左侧”就是“左学”,怎么知道“在郊外”的就是“右学”呢?那么“右学在公宫南面的左侧”,又怎么知道“郊外在公宫南面的右侧”呢?这是他们仅仅从事主观臆测而没有考证。况且“辟雍”“頖宫”都是周代的制度,哪有前面说殷代,后面又说周代,却不加以时代区分的?又,这里所说的乃是“诸侯的学校”,下文殷人的“右学”“左学”乃是“天子的学校”,拿这个作为证据,更是考察失误了。
“天子辟雍”是取《大雅》中“镐京辟雍”的说法。“诸侯頖宫”是取《鲁颂》中“既作泮宫”的说法。前人认为“辟雍”“頖宫”都不是学校的名称,极力驳斥其荒谬,非常正确。详见《诗·大雅》、《鲁颂》。(卷二十,页四十一至四十二)
天子将要出征,向上帝举行类祭,向社神举行宜祭,向父庙举行造祭,在征伐之地举行禡祭。在祖庙接受命令,在学宫接受成法。出征时,抓获罪人;返回时,在学宫举行释奠礼,用讯问俘虏和割下的左耳来报告战功。
“类”“禡”取《诗》中“是类是禡”的说法。“执有罪,反”以下取《诗》中“执讯获丑”及“在頖献馘”的说法。然而这一节怀疑不是同一处的文字,所以“受命”两句只说“祖”不说“祢”。“执有罪,反”以下只是取《诗》的说法,又没有提到“祖”“祢”与“社”,解释的人必定要处处加以补充衬托,毫无意义。(卷二十,页四十四)
天子诸侯,没有战事,就每年打三次猎。第一次为了制作干肉供奉祖先,第二次为了招待宾客,第三次为了充实君主的厨房。没有战事而不打猎,叫做不敬;打猎不按照礼制,叫做残害天物。
这是取用《谷梁传》的文字。桓公四年,鲁桓公在郎地打猎。《传》说:“春天叫田,夏天叫苗,秋天叫搜,冬天叫狩。四季的打猎只用三次。只取最先获得的,第一次为了制作干肉供奉祖先,第二次为了招待宾客,第三次为了充实君主的厨房。”所以这里也说“每年打三次猎”。郑玄说:“三次打猎,是指夏天不打猎,大概是夏代的制度。《周礼》:春天叫搜,夏天叫苗,秋天叫狝,冬天叫狩。”郑玄根据《周礼》认为周代是四季打猎,所以取用纬书的说法,把三次打猎归为夏代制度,不知道周代制度正是三次打猎。考察《公羊传》《谷梁传》与《王制》都相符合,那么《周礼》所谓“四季打猎”的谬误就可以知道了。《公羊传》说:“春天叫苗,秋天叫搜,冬天叫狩。”这里列出三个季节,《谷梁传》列出四个季节,是因为古代有这样的说法,所以《左传》也这样说,然而《谷梁传》下文就有“用三”的话,《公羊传》没有“用三”的话,而只列出三个季节,这是一点。孔颖达说:“又郑玄解释‘废疾’时说:每年打三次猎,是说以三件事作为打猎的目的,即下文的干豆之类。‘休’字应当以‘证’字为正确。”看这个,孔颖达已经将郑玄的别解不作为正解,而后世儒者反而完全遵从郑玄,为什么呢?《谷梁传》的文字还可以勉强解释为“三件事”,如果《公羊传》则明确列出“三个季节”而没有夏天,而《王制》“每年打三次猎”,自是指“一年打三次猎”,果真像郑玄的别解那样把“三田”解释为“以三件事作为打猎”,那么“岁”字不就成为多余的文字了吗?(卷二十一,页一至二)
天子打猎不包围四周,诸侯打猎不掩捕成群野兽。天子杀野兽就放下大绥旗,诸侯杀野兽就放下小绥旗,大夫杀野兽就停止佐车。佐车停止,百姓就可以打猎。
疏引熊氏说:“天子四季打猎都包围,只是不包围四周罢了。如果诸侯虽然春天打猎不包围,夏秋冬都可以包围,也不包围四周罢了。所以《曲礼》说‘国君春天打猎不包围沼泽’。这里的诸侯是畿内的诸侯,作为天子大夫的,所以《曲礼》说‘大夫不掩捕成群野兽’。”按:如果按照他的说法,本文“天子”下面应当有“四时”两个字,又“诸侯”上面应当有“内”字,况且没有上面说“天子”下面就说“大夫”的,其中又应当有“诸侯”一句,难道一一都遗漏了吗?执着于礼制来解释礼制,弊端就是这样。我的说法详见《曲礼》。“下大绥”“下小绥”,《周礼·大司马》取用作为“旗弊”的说法,“佐车”《大司马》取用作为“乃设驱逆车”的说法,所以田仆又说“掌管佐车的政令,设置驱逆的车”,这是正确的。郑玄执《周礼》解释这个没有错误,只是不知道《周礼》是袭用这个罢了。然而“旗弊”的“弊”字用意过深,“驱逆”的意思完全失去了古意,都足以证明它是伪作。(卷二十一,页三至四)
水獭陈列鱼,然后虞人进入沼泽设置鱼梁。豺狼陈列兽,然后打猎。斑鸠化为鹰,然后设置罗网。草木凋零,然后进入山林。昆虫没有蛰伏,不用火打猎。不取幼兽,不取鸟卵,不杀怀孕的母兽,不杀幼小的动物,不翻覆鸟巢。
前面说“天子每年打三次猎”,这里说“豺狼陈列兽,然后打猎”。《曲礼》说“士不取麋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注疏皆平列说,非。盖用平地小大校之,则所入之多寡可以观年之丰耗也。「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说见下。(卷二一,页六)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丧,三年不祭」,或谓「三年宜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或谓「亦不宜越绋行事」,致辨纷纷。郝仲舆曰:「按:丧、祭皆大,礼皆至祭;礼则祭为重,情则丧为切。如以情,三年不祭可也;如以礼,郊社越绋未为不可,而说者疑之?尝观周书顾命成王初丧,嗣君冕服受命,见诸侯于内朝,受圭币乘黄,而后释冕,反丧服。此非周公之礼与?则祭天地越绋于何不可?」此说可谓通达矣。
程正叔曰:「古人居丧,百事皆如礼,虽废祭祀可也。今人百事皆如常,特于祭祀废之,则不若无废为愈也。」按:儒者论古各主一说,固自无妨,第谓今人居丧百事皆如常,其立说则有弊,不可为训。人子于亲丧,其哀本出至情,不假强饰,圣人又制为丧礼,使之百事皆变易其常,而后情文备至,固不以古而隆,不以今而替也。今愤世俗之有不孝者,百事皆如常,遂谓不若无废祭祀为愈,是以礼分今古,预料丧礼惟古人能行,今人不能行矣。若是何不并丧礼而废之?吁!古礼具在也,后世皆有君师之教也,固可晏然而听世之居丧者,百事皆如常乎!今欲其不废祭祀而目之以百事皆如常,则是坚其百事如常之心,而必不可反于百事皆如礼矣!且以此百事皆如常之人,而这之以祭祀,又安贵有此祭祀哉!
按:僖二十三年左传曰:「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尝、蒸、禘于庙。」「尝」「蒸」「禘」,四时吉祭也,与此「三年不祭」之说异。据葬后亦可祭,左传说似长。
「暴」,急也;即下「无六年之畜曰急」之意。「凶年不俭」,虽似曰凶年用凶年之仂,然或引杂记「以下牲」之语,恐未然,二处语意不同,不必强合也。(卷二一,页七—九)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畜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此取谷梁传文也。庄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传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按:「三年耕,必有一年(此处原作「一年年」误衍一「年」字,今删。)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此是立个式样,必须「以三十年之通」而计之,故曰「以三十年之通」。盖天道虽不可知,然其间或一二年一见;或五六年一见;通计之者:三年内外必有一年之灾,故三年当有一年之食;三倍推之,九年当有三年之食;又三倍推之,二十七年当有九年之食,三十年者,举成数也。苟一二年一灾,则三年不能有一年之食者有之,五六年一灾则三年不止于一年之食者有之,惟于三十年之中,通计有九年之灾,则亦通计有九年之蓄,于是随时取给灾多者,虽尽用之,不患不足。灾少者,即存皋之,不妨有余。故曰:「以三十年之通,有旱干水溢,民无菜也。」上节所谓「以三十之通制国用」者,其亦如此。(卷二一,页一一)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此取左传之文而增益以为说也。隐元年传曰:「天子七日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故此以为「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又因以「殡日」同其「葬月」之数,而为「天子七日殡,诸侯五日殡,大夫士
译冢宰制定国家的经费,一定要在年终,五谷都收获入库之后,才制定国家的经费。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参照年成的丰歉。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来制定国家经费,根据收入来安排支出。
“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参照年成的丰歉”,注疏都将其并列解说,这是不对的。大概是用平地的面积大小来比较,那么收入的多少就可以用来观察年成的丰歉了。“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来制定国家经费”,解说见下文。(卷二十一,页六)
祭祀用经费的十分之一。居丧期间,三年不举行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才可以越过丧绳而举行仪式。居丧用三年经费的十分之一。居丧和祭祀,用度不足叫做急躁,用度有余叫做浩大。祭祀,丰年不奢侈,凶年不节俭。
“居丧期间,三年不举行祭祀”,有人认为是“三年适宜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丧绳而举行仪式”,有人认为是“也不适宜越过丧绳举行仪式”,导致争论纷纷。郝仲舆说:“按:丧事和祭祀都是大事,礼节都涉及到祭祀;礼节上祭祀为重,情感上丧事为切。如果依据情感,三年不祭祀是可以的;如果依据礼节,郊社祭祀越过丧绳也未尝不可,而解说者却怀疑它?我曾看过《周书·顾命》,成王刚去世,继位的君主戴着冕服接受遗命,在内朝接见诸侯,接受圭璧币帛,乘坐黄马,然后脱去冕服,换回丧服。这难道不是周公的礼节吗?那么祭祀天地越过丧绳有什么不可以呢?”这种说法可谓通达了。
程正叔说:“古人守丧,百事都依照礼节,即使废除祭祀也可以。今人百事都照常进行,唯独废除祭祀,那么不如不废除祭祀更好。”按:儒者议论古事各自主张一种说法,本来没有什么妨碍,只是说今人守丧百事都照常进行,这种立论有弊病,不能作为准则。人子对于父母的丧事,其悲哀本出于至情,不需要勉强修饰,圣人又制定了丧礼,使得百事都改变常态,然后情感和文饰都完备,本来不因古代而隆重,不因今世而衰替。现在愤恨世俗中有不孝的人,百事都照常进行,于是认为不如不废除祭祀更好,这是用礼节区分今古,预料丧礼只有古人能实行,今人不能实行了。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连丧礼也一并废除呢?唉!古礼具在,后世都有君师的教育,难道可以安然听任世间守丧的人,百事都照常进行吗!现在想要他们不废除祭祀,却指责他们百事都照常进行,这是坚定了他们百事照常进行的心,而必然不能使百事都回归到依照礼节了!况且对于这种百事都照常进行的人,勉强加上祭祀,又怎么看重这祭祀呢!
按:《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卒哭之后附祭,附祭之后制作神主,在神主前单独祭祀,在宗庙举行尝、蒸、禘祭。”“尝”“蒸”“禘”,是四季的吉祭,这与“三年不祭”的说法不同。根据葬后也可以祭祀,《左传》的说法似乎更优。
“暴”,急躁的意思;即下文“没有六年的积蓄叫做急躁”的意思。“凶年不节俭”,虽然似乎说凶年用凶年的十分之一,但有人引用《杂记》“用下等牺牲”的话,恐怕不对,两处语意不同,不必强行合并。(卷二十一,页七—九)
国家没有九年的积蓄叫做不足,没有六年的积蓄叫做急躁,没有三年的积蓄叫做国家不像国家。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耕种九年,必定有三年的粮食。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即使有凶旱水涝,百姓也没有饥色,然后天子进食,每天奏乐。
这是选取《谷梁传》的文字。庄公二十八年,臧孙辰向齐国请求买粮。传文说:“国家没有九年的积蓄叫做不足,没有六年的积蓄叫做急躁,没有三年的积蓄叫做国家不像国家。”按:“耕种三年,必定有一年的粮食;耕种九年,必定有三年的粮食。”这是树立一个模式,必须“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来计算,所以说“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大概天道虽然不可预知,但其中或许一二年出现一次;或许五六年出现一次;通盘计算:三年内外必定有一年的灾害,所以三年应当有一年的粮食;三倍推算,九年应当有三年的粮食;又三倍推算,二十七年应当有九年的粮食,三十年,是举整数而言。如果一二年一次灾害,那么三年不能有一年粮食的情况是有的,五六年一次灾害那么三年不止一年粮食的情况也是有的,只有在三十年之中,通盘计算有九年的灾害,那么也就通盘计算有九年的积蓄,于是随时取给,灾害多的时候,即使全部用完,也不担心不足。灾害少的时候,即使储存起来,也不妨碍有余。所以说:“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即使有旱灾水涝,百姓也没有饥色。”上文所谓“以三十年收支相抵的常例制定国家经费”,也是这样的。(卷二十一,页一一)
天子七天入殓,七个月下葬。诸侯五天入殓,五个月下葬。大夫、士、庶人,三天入殓,三个月下葬。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平民都实行。
这是选取《左传》的文字并加以增益来说明的。隐公元年传文说:“天子七天入殓,同轨之内的诸侯都到;诸侯五个月,同盟的诸侯到;大夫三个月,同位的诸侯到;士超过一个月,外姻的诸侯到。”所以这里说“天子七个月下葬,诸侯五个月下葬,大夫、士、庶人三个月下葬”。又因为“入殓的天数”与“下葬的月数”相同,所以说是“天子七天入殓,诸侯五天入殓,大夫士
、庶人(「士、庶人」,原误作「三日人」,今径改。)三日殡也」。其不言「士踰月葬,踰日殡」者,又因士丧礼、虞礼本是「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故不得言之。然则大夫与士同,未免混矣;且兼庶人言,大夫与庶人同,尤混矣。孔氏曰:「左传云『大夫三月,士踰月』,此摠云『大夫士三月而葬』者,其实大夫三月者,除死月为三月;士三月者,数死月为三月,正是踰越一月,故言踰月耳。」此说陈氏集说巳驳之,不复赘。大抵左传之说,第以其某某至而言,未必足为葬期之成法。其言「士踰月」既与丧礼抵牾,而其言「天子、诸侯葬期」,亦不无可疑。何则?葬后为虞,虞后为卒哭,人子同此哀,哀同此哭,何以天子卒哭如是之迟?士庶人卒哭如是之蚤?人有崇卑,岂哭有隆杀与?所以杂记又(此处原误衍一「又」字,今删。)有「卒哭之期」,亦难通,说见彼文。至于五日、七日不殡,不独夏时必不可行,即余三时亦有未便者,此亦可疑也。(卷二一,页一一—一三)
译“士、庶人三日殡”。这里没有说“士超过一个月下葬,超过一天殡殓”,是因为士的丧礼和虞礼原本就是“三天殡殓,三个月下葬”,所以不能那样说。然而这样一来,大夫与士就相同了,未免混淆;况且连带庶人一起说,大夫与庶人也相同了,更加混淆。孔氏说:“《左传》说‘大夫三个月,士超过一个月’,这里总说‘大夫、士三个月下葬’,其实大夫的三个月,是除去死亡当月算作三个月;士的三个月,是连同死亡当月算作三个月,正是超过一个月,所以说超过一个月。”这个说法陈氏在《集说》中已经驳斥,不再赘述。大致上,《左传》的说法,只是以某某至某某而言,未必足以作为下葬日期的定法。它说“士超过一个月”,既与丧礼相抵触,而它所说的“天子、诸侯的下葬日期”,也有可疑之处。为什么呢?下葬后举行虞祭,虞祭后举行卒哭,为人子者的哀痛相同,哀痛相同则哭泣相同,为什么天子的卒哭如此迟缓?士、庶人的卒哭如此早?人有尊卑,难道哭泣也有隆重与简略的区别吗?所以《杂记》中又有“卒哭的期限”,也难以讲通,解说见彼文。至于五天、七天不殡殓,不仅夏季绝对不可行,即使其余三个季节也有不便之处,这也可疑。(卷二十一,页十一至十三)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此节分为四段,共详于下。
陈用之曰:「县封,县棺而下之封士(「士」字,原误作「土」,今径改。)而痊之。」方性夫曰:「封之名虽一,然有所谓『掩坎之封』,有所谓『积土之封』。若檀弓言『县棺而封』,即『掩坎之封』也;若礼器言『邱封之大』,即『积土之封』也。此言『不封』亦『不积土』而巳。」按:此二说为两「封」字分解,是已。然云「不封」终有可疑。上古「不封不树」,周世日趋天文,何独庶人犹掩坎而不得积土?不使数世后之子孙悉不知祖宗?乎?故曰可疑也。「不为雨止」,亦因春秋书「敬嬴定公之葬,雨,不克」,而左传以为「礼」,故以为庶人则当不为雨止,而与诸侯异也。
陈用之曰:「天子崩,王世子听于冢宰三年,则丧不贰事,亦不特庶人而已。」愚按:「丧不贰事」句本不连上「庶人」句,皆解者之自误也。且自「天子」句更不连下「丧从死者」二句,何也?「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此礼如中庸所言大夫士则可,若继世为天子及创业而王者,丧祭皆用天子之礼,岂得犹云「丧从死者,祭从生者」乎?故以「丧不贰事」句连上「庶人」句既误,以「自天子」句连下「丧从死者」二句亦误也,今特正之。(卷二一,页一四)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今以此节分为三项:一庙制,一昭穆之亲,一昭穆之位,逐项详之。如左所谓「庙制」者,郑氏谓「此为周制」,是也。记礼者皆周末秦汉间人,凡其所言自属周制,鲜有及于周以上者,有之则必冠以时代,故以此谓「周制」为是。凡礼器、曾子问、谷梁、家语、荀卿所言「七庙」皆同。若夏殷「庙制」,经传既无明文,不可考也。郑又谓「殷则六庙,夏则五(「五」字,原作「六」,今径改。)庙」,此据礼纬稽命征?命决诸说,全不在信。所以王子雍别立为异说以排之,谓「凡七庙者皆不称周室」,意谓夏殷皆然,故伪古文尚书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则殷亦俨然七庙。此出萧手改易吕览中所引商书「五世之庙」语。说详古文尚书本篇。是其谓夏、殷七庙者,亦不可信也。所谓「昭穆之亲」者,王子雍谓:「文、武不在常庙之数。三昭三穆,是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庙为二祧,并亲庙四,是也。」郑氏曰「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与亲庙四」,此说非。朱仲晦述郑意而阐明之,其言曰:「谓后稷始封,文、武受命而王,故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七」字,原作「四」,今径改。)。武王初有天下之时,后稷为大祖,而祖绀居昭之北庙,太王居穆之北庙,王季居昭之南庙,文王居穆之南庙,犹为五庙而已。至成王时,则祖绀祧,王季迁,而武王祔。至得王时,则大王祧,文王迁,而成王祔。至昭王时,则王季祧,武王迁,而得王祔。自此以上,亦皆且为五庙,而祧(「祧」字,原作「祔」,今径改。)者藏于太祖之庙。至穆王时,则文王亲尽当祧,而别以有功当宗,则别立一庙于西北,而谓之文世室。于是成王迁,昭王祔,而为六庙矣。至共王时,武王亲尽当祧,而亦以有功当宗,故别立一庙于东北,谓之武世室。于是得王迁,昭王祔,而为七庙矣。自是以后,则穆之祧者藏于文世室,昭之祧者藏于武世室,而不复藏于大庙矣。」按:如此凭臆说,礼则亦何难?但谓「文、武在三昭三穆之中」,不知此制定于文武乎?抑定于周公乎?如谓定于文武,未有预立其制,诏子孙曰:「勿祧吾庙也。」如谓定于周公,则文、武方在祖祢四亲庙之中也。然定于共王乎?又未闻其有制礼之名,而为此七庙之制也。且谓「文武当祧,而以有功不祧」,自此而下,设又有大功者崛起,必不可祧,将易其
译庶人下葬时,棺木悬吊而下,不堆土为坟,不植树为标记,不因下雨而停止下葬,居丧期间不做其他事情,从天子到庶人都一样。丧礼依从死者生前的身份,祭祀依从生者的身份。支子不参与祭祀。这一节分为四段,详细内容如下。
陈用之说:“‘县封’,就是悬吊棺木下葬,用土覆盖坑穴并夯实。”方性夫说:“‘封’的名称虽然只有一个,但有所谓‘掩埋坑穴的封’,有所谓‘堆积泥土的封’。如果《檀弓》说‘悬棺而封’,那就是‘掩埋坑穴的封’;如果《礼器》说‘邱封之大’,那就是‘堆积泥土的封’。这里说的‘不封’,也只是‘不堆积泥土’罢了。”按:这两种说法对两个“封”字进行分解,是正确的。然而说“不封”终究有可疑之处。上古时期“不封不树”,周代日益崇尚天文礼制,为何唯独庶人只掩埋坑穴而不能堆积泥土?难道不让几代以后的子孙完全不知道祖先吗?所以说可疑。“不为雨止”,也是因为《春秋》记载“敬嬴定公下葬,下雨,没能完成”,而《左传》认为这是“合乎礼制”,所以认为庶人应当不因下雨而停止,这与诸侯不同。
陈用之说:“天子去世,王世子在冢宰那里听政三年,那么‘丧不贰事’,也不仅仅是庶人如此。”我按:“丧不贰事”这句话本来不与上面的“庶人”句相连,都是解释者的错误。而且从“天子”句更不与下面的“丧从死者”两句相连,为什么呢?“丧从死者,祭从生者”,这种礼制对于《中庸》所说的大夫和士来说是可以的,但如果继位成为天子以及创业称王的人,丧祭都使用天子的礼制,怎么能还说“丧从死者,祭从生者”呢?所以把“丧不贰事”句连在上面的“庶人”句是错误的,把“自天子”句连在下面的“丧从死者”两句也是错误的,现在特别予以纠正。(卷二十一,页十四)
天子设立七座宗庙,三座昭庙,三座穆庙,加上太祖的庙共七座。诸侯设立五座宗庙,两座昭庙,两座穆庙,加上太祖的庙共五座。大夫设立三座宗庙,一座昭庙,一座穆庙,加上太祖的庙共三座。士设立一座宗庙,庶人在寝宫祭祀。
现在将这一节分为三项:一是宗庙制度,二是昭穆的亲疏关系,三是昭穆的位置,逐项详细说明。如下面所说的“宗庙制度”,郑氏认为“这是周代的制度”,这是正确的。记载礼制的人都是周末秦汉之间的人,凡他们所讲的自然属于周代制度,很少涉及周代以前的,有的话必定冠以时代名称,所以认为这是“周代制度”是正确的。凡《礼器》、《曾子问》、《谷梁传》、《孔子家语》、荀子所说的“七庙”都相同。至于夏、殷的“宗庙制度”,经传中没有明文记载,无法考证。郑氏又说“殷代是六座庙,夏代是五座庙”,这是根据《礼纬稽命征》等说法,完全不可信。所以王子雍另外立为异说来排斥它,说“凡是七庙的都不称周室”,意思是夏、殷都是这样,所以伪《古文尚书·咸有一德》说:“七世之庙,可以观德。”那么殷代也俨然有七座庙。这是萧何篡改《吕览》中所引商书“五世之庙”的话。说法详见《古文尚书》本篇。因此他说夏、殷有七座庙,也不可相信。所谓“昭穆的亲疏关系”,王子雍说:“文王、武王不在常庙的数目之中。三昭三穆,是高祖的父亲及高祖的祖父庙作为二祧,加上亲庙四座,这是正确的。”郑氏说“七座,是太祖及文王、武王的祧庙与亲庙四座”,这种说法不对。朱熹阐述郑氏的意思并加以阐明,他说:“说后稷开始受封,文王、武王受命称王,所以三座庙不毁,加上亲庙四座共七座。武王刚拥有天下时,后稷为太祖,而祖绀居昭的北庙,太王居穆的北庙,王季居昭的南庙,文王居穆的南庙,还是五座庙而已。到成王时,祖绀祧迁,王季迁升,而武王附祭。到康王时,太王祧迁,文王迁升,而成王附祭。到昭王时,王季祧迁,武王迁升,而康王附祭。从此以上,也都只有五座庙,而祧迁的藏于太祖的庙中。到穆王时,文王亲尽应当祧迁,而另外因为有功应当宗祀,所以另外立一座庙在西北,称为文世室。于是成王迁升,昭王附祭,成为六座庙了。到共王时,武王亲尽应当祧迁,而也因为有功应当宗祀,所以另外立一座庙在东北,称为武世室。于是康王迁升,昭王附祭,成为七座庙了。从此以后,穆的祧迁者藏于文世室,昭的祧迁者藏于武世室,而不再藏于大庙了。”按:如此凭空臆说,礼制又有什么难的呢?但说“文王、武王在三昭三穆之中”,不知道这制度是制定于文王、武王之时呢?还是制定于周公之时呢?如果说制定于文王、武王,没有预先立下制度,告诫子孙说:“不要祧迁我的庙。”如果说制定于周公,那么文王、武王正处在祖祢四亲庙之中。然而制定于共王之时呢?又没听说他有制定礼制的名声,而为此七庙之制。况且说“文王、武王应当祧迁,而因为有功不祧迁”,从此以后,假使又有大功的人崛起,必定不能祧迁,将改变其
制为八庙乎?抑去其四亲之一,而仍为七庙乎?则谓「文武在三昭三穆之中」者,不可通矣。况本文云「三昭三穆」,明是顺下之词,不当有文武在内也。至于「文世室」「武世室」乃明堂位不经之言,不足为据,说详本篇。又谓「藏祧主于二世室」,尤杜撰。所谓「昭穆之位」者,从来有两说:一为张氏璪。郑氏未详何名。何氏洵直。之说;一为陆氏佃之说。今先节录各说于前,其后则申以鄙论焉。张氏曰:「周制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则所谓父昭子穆也。然则王季亲尽,其庙既迁,武王自右而上,从王季之位,而不嫌于尊文王,何也?盖昭穆以定位也。武王既为昭矣,则其位在左,自为尊卑而无与于文王之穆也。又四时常祀,各于其庙,不偶坐而相临,此其所以进居王季之位,而不嫌于尊文王也。及乎合食于太祖之庙,则王季、文王更为昭穆,而世次虽远,不可谓无尊卑之序矣。盖礼有三本,而祖者类之本。故孙常从祖而不从父,武王常从王季而为昭,成王常从文王而为穆,所以『庙制』『世次』并行而不相害。今若以王季亲尽毁庙,文王自右而左居昭位,武王自下而上居穆位,及合飨之祭(「祭」字,原作「际」,今径改。),而文王复为穆,武王更为昭,则是一身既为昭矣,又有时而为穆;既为穆矣,复有时而为昭,不惟乱昭穆之名,又考之经传无所据矣。且生而居处,没而殡葬,以至祔祭入庙,为尸赐爵,皆孙从祖而不从(「不从父」,原作「不居父」,今径改。)父。所以昭穆常用世次,奚至于庙次独不然乎?」郑氏曰:「王季(「季」字,原作「祭」,今径改。)之时,以大王为穆,至惠王时,历十八君而谓之穆;文王之时,以王季为昭,至惠王时,历十八君而谓之昭。宫之奇曰:『大伯、虞仲、大王之昭。虢仲,虢叔,王季之穆。』大伯、虞仲者,大王之子;虢仲、虢叔者,王季之子。大王于『庙次』『世次』为穆,故谓(「谓」字,原作「为」,今径改。)其子为昭;王季于『庙次』『世次』为昭,故谓其子为穆。武王时,庙次以文王为穆,得王时,庙次以武王为昭,至襄王之世,亦谓其子曰:『文王之昭,武王之穆。』周大夫富辰既言之矣,曹伯之臣候儒又曰:『曹叔振铎,文之昭也。先君唐叔,武之穆(「穆」字,原误作「论」,今径改。)也。』襄王距文王之时,无虑十有八世,景王之子恭王距襄王又七世而远,定四年,卫大夫(「夫」字,原敓,今径补。)祝驼之言犹曰:『曹,文之昭;晋,武之穆。』由此论之,昭常为昭,穆常为穆,虽百世无易也。」何氏曰:「说者谓『父昭子穆,何常之有』?其意以谓『庙次与世次不同,故昭穆迁徙无常位』。不知庙次(「次」字,原误作「又」,今径改。)与世次一也。说者引鲁语曰:『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知庙次昭穆与世次异。』臣以为不然。工史所书者,帝系世本之属;宗祝所书者,几筵表着之位;自其谱牒则谓之世,据其班秩则谓之昭穆,此离而言之者也。又楚语曰『宗庙之事,昭穆之世』,此合而言之者也。既曰『昭穆之世』,则庙次昭穆果与世次不同乎?」此一说也。陆氏曰:「昭穆者,父子之号;昭以明下为义,穆以恭上为义。方其为父则称昭,方其为子则称穆,岂不胶哉?张璪、何洵直是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左不可迁于右,右不可迁于左;既为昭矣,有又时而为穆,是乱昭穆之名,此说非也。苟为昭者不复为穆,为穆者不复为昭,则是昔常事父为之者;今虽有子不得为父,苟复为父,则巳为是乱父子之名,可乎?如以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得王为昭,昭王为穆。其后穆王入庙,王季亲尽而迁,则王文宜自右而左居昭位,武王宜自下而上居穆位,成王、昭王宜居昭位,得王、穆王宜居穆位,所谓父昭子穆是也。说者或以左传:『大伯、虞仲,太王之昭。虢仲、虢叔,王季之穆。』『管、蔡、郕、霍,文之
译是设立八座宗庙呢?还是去掉四亲中的一位,仍然设立七座宗庙呢?那么说“文王、武王在三昭三穆之中”的观点,就无法讲通了。况且原文说“三昭三穆”,明显是顺着下文而言,不应该把文王、武王包括在内。至于“文世室”“武世室”,乃是《明堂位》这部非正经典籍中的言论,不足以作为依据,详细论述见本篇。又说“将迁出的神主藏于二世室”,更是凭空捏造。所谓“昭穆之位”,历来有两种说法:一是张璪、郑氏(不详其名)、何洵直的说法;二是陆佃的说法。现在先摘录各家的说法于前,后面再阐述我的观点。张璪说:“周代的制度,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这就是所谓的父昭子穆。那么王季亲尽,他的宗庙已经迁出,武王从右边向上,跟随王季的位置,却不嫌尊崇文王,为什么呢?因为昭穆是用来确定位置的。武王既然是昭,那么他的位置在左边,自然有尊卑之分,与文王的穆无关。又因为四季常规祭祀,各自在其宗庙进行,不并排而坐相对,这就是武王进居王季之位,却不嫌尊崇文王的原因。等到在太祖宗庙合祭时,王季、文王又互为昭穆,虽然世次遥远,不能说没有尊卑的次序。因为礼有三本,而祖是类的根本。所以孙子常跟随祖父而不跟随父亲,武王常跟随王季而为昭,成王常跟随文王而为穆,因此‘庙制’与‘世次’并行而不相妨害。现在如果认为王季亲尽毁庙,文王从右边向左居昭位,武王从下向上居穆位,等到合祭时,文王又为穆,武王又为昭,那么一个人既然已经是昭了,有时又为穆;既然已经是穆了,有时又为昭,这不仅扰乱了昭穆的名分,而且考察经传也没有依据。况且生前居住,死后殡葬,直到附祭入庙,作为尸接受爵位,都是孙子跟随祖父而不跟随父亲。所以昭穆常用世次,为什么唯独在庙次上就不这样呢?”郑氏说:“王季之时,以大王为穆,到惠王时,历经十八位君主而称为穆;文王之时,以王季为昭,到惠王时,历经十八位君主而称为昭。宫之奇说:‘大伯、虞仲、大王之昭。虢仲,虢叔,王季之穆。’大伯、虞仲,是大王的儿子;虢仲、虢叔,是王季的儿子。大王在‘庙次’‘世次’中为穆,所以称他的儿子为昭;王季在‘庙次’‘世次’中为昭,所以称他的儿子为穆。武王时,庙次以文王为穆,成王时,庙次以武王为昭,到襄王之世,也说他的儿子:‘文王之昭,武王之穆。’周大夫富辰已经说过了,曹伯的臣子候儒又说:‘曹叔振铎,文之昭也。先君唐叔,武之穆也。’襄王距离文王之时,大概有十八世,景王的儿子恭王距离襄王又七世而远,定公四年,卫国大夫祝驼的话还说:‘曹,文之昭;晋,武之穆。’由此推论,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即使百世也不会改变。”何洵直说:“解说的人说‘父昭子穆,有什么固定的呢’?他的意思认为‘庙次与世次不同,所以昭穆迁徙没有固定位置’。不知道庙次与世次是一样的。解说的人引用《鲁语》说:‘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知道庙次昭穆与世次不同。’我认为不对。工史所书写的是帝系世本之类;宗祝所书写的是几筵表着的位次;从谱牒来说称为世,根据班秩来说称为昭穆,这是分开来说的。又《楚语》说‘宗庙之事,昭穆之世’,这是合起来说的。既然说‘昭穆之世’,那么庙次昭穆果真与世次不同吗?”这是第一种说法。陆佃说:“昭穆,是父子的称号;昭以明下为义,穆以恭上为义。当他为父时称昭,当他为子时称穆,难道不固定吗?张璪、何洵直认为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左边不可迁到右边,右边不可迁到左边;既然为昭了,有时又为穆,这是扰乱昭穆的名分,这种说法不对。如果为昭的不再为穆,为穆的不再为昭,那么就是过去常侍奉父亲的人;现在虽然有儿子却不能为父,如果又为父,那么就已经扰乱了父子的名分,可以吗?如果以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成王为穆;康王为昭,昭王为穆。其后穆王入庙,王季亲尽而迁,那么文王应当从右边向左居昭位,武王应当从下向上居穆位,成王、昭王应当居昭位,康王、穆王应当居穆位,这就是所谓的父昭子穆。解说的人引用《左传》:‘大伯、虞仲,太王之昭。虢仲、虢叔,王季之穆。’‘管、蔡、郕、霍,文之
昭也。?、晋、应、韩,武之穆也。』又以书称『穆考文王』,乃谓『文王世次居穆,武王世次居昭。王季亲尽而迁(「迁」字,原误作「亲」,今径改。),则武王入王季之庙为昭,文王仍为穆,得王入武王之庙为昭,成王仍为穆,穆王入康王之庙为昭,昭王仍为穆』。即是观之,子复为昭,父更为穆,尊卑失序,乱昭穆,非礼意。窃以为世次与庙制不同,世次无迁法,而庙制亲尽则移。盖周自后稷至文、武十有六世,此世次也。世次自不窋为昭,鞠陶为穆,推迁而下至季当昭次,文王当穆次。故左传以世次推之,则昭生穆,穆生昭,而太伯、虞仲、管、蔡、郕、霍,于周为昭;虢仲、虢叔、?、晋、应、韩,于周为穆。杜预所谓以世次计,是也。王者世次虽历无穷,而庙祀七世礼有迭毁,如王季亲尽而迁,则昭穆移易;有如文王今弗与王季对而对武王,则父道在文王,武王宜居穆庙。岂可不即七庙分定昭穆,而欲仿先儒远攀世次,令文王庙常为穆,武王庙常为昭乎?至于酒诰所谓『穆考文王』,则如诗之『昭考』『烈考』云尔。且孙从王父之说,本施于祔。故礼曰「从祖●食」。●庙与迁庙异,迁则不得谓之从也。祭统曰:「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故有事于大庙,则昭穆咸在而不失其伦。」若昭常为昭,穆常为穆,则子或压父,尊卑失序,岂所谓「不失其伦也」?此一说也。今以愚按之,二说皆未然也。若从张、郑、何三氏之说,则谓「昭常从昭,穆常从穆」,如祖绀、王季、武王三昭,得王入则祧祖绀,升王季、武王,而康王居武王之庙穆不动;大王、文王、成王三穆,昭王入则祧大王,升文王、成王,而昭王居成王之庙昭不动。所谓「子复为昭,父更为穆,尊卑失序,诚有然已」,此固必不可通。若从陆氏之说,从来祖考相承,庙次应同世次,不当庙次自庙次,世次自世次。又如左传所称大王之昭,王季之穆,文之昭,武之穆等语,果以昭穆一定不移,庙次与世次无别者,不然所谓文之昭者(「文之昭者」,原作「之文昭者」,今径改。),以文为穆而昭其子也;今文有时而为昭。武之穆者,以武为昭而穆其子也;今武有时而为穆。然则历久而犹称文之昭,武之穆者,何耶?而谓「庙次」与「世次」果不同耶?借曰:「庙次与世次不同也。」称「世次」者,何为必以昭穆言?即此亦可了然矣,则其说仍有难通也。然则昭穆之位果何?若曰:「庙次依世次(「次」字,原敓,今径补。)而定,世次依庙次而称。」「庙次」「世次」自当合一,必无有二之理,其谓不同者,妄也。盖三昭三穆之制,定于周公,行于成王,当时祖绀为昭,大王为穆,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迨成王崩而为穆,其时适当六庙整齐,制度已毕,不复更益,故后之称「世次」者,一准乎成王时。周公初定昭穆之称,与夫得王时方六庙整齐,所以有昭穆之称耳。其后得王崩,始入成王之庙,祧祖维,而昭穆一变矣。以文、武言之,文王居穆者,居昭;武王居昭者,居穆。至祧大王时而昭又不变穆,文王仍居穆,武王仍居昭。凡三易而迁六庙已尽于是所藏祧主之庙若文武自别立庙。与合食太祖之如祖绀、太王王季文王武王成王六世,一依得王时之庙次,而世次自同。则所谓「庙次之昭穆者」,此也;所谓「世次之昭穆者」,亦此也。故后世昭穆之称,既本于成得时之昭穆,又本于「合食大庙,永永不变之昭穆」而云。而其六庙递迁之,或变,或不变者,不与焉,以其为暂而非常法也。故曰:「庙次与世次合一也。」若国语云:「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纪世者,本史职;纪昭穆者,本祝职,此一事而两用者。又云:「宗庙之事,昭穆之世。」此则单以庙中而言,前儒各见一隅不能通达。主「昭常为昭,穆常为穆」者,油昭穆之名,而紊父子之序,岂可为训?主「昭复为穆,穆复为昭」者,固得之矣,举以左传诸说则不能达;而始以「庙次
译昭也。虢、晋、应、韩,是武王的穆派。』又因为《尚书》中称‘穆考文王’,于是认为‘文王在世次中属穆,武王在世次中属昭。王季亲尽而迁出,那么武王进入王季的庙位为昭,文王仍为穆;成王进入武王的庙位为昭,康王仍为穆;穆王进入康王的庙位为昭,昭王仍为穆’。由此看来,儿子复为昭,父亲反为穆,尊卑次序混乱,扰乱了昭穆之序,不符合礼的本意。我私下认为,世次与庙制是不同的,世次没有迁移之法,而庙制则是亲尽则移。大概周朝从后稷到文王、武王共十六代,这是世次。世次自不窋为昭,鞠陶为穆,推演下去,到王季当昭次,文王当穆次。所以《左传》根据世次推演,则是昭生穆,穆生昭,而太伯、虞仲、管、蔡、郕、霍,对于周朝来说是昭;虢仲、虢叔、虢、晋、应、韩,对于周朝来说是穆。杜预所说的以世次计算,是对的。王者的世次虽然历经无穷,但庙祀七代,礼制有迭毁,如王季亲尽而迁出,那么昭穆就会移易;如果像文王现在不与王季相对,而与武王相对,那么父道在文王,武王就应居于穆庙。怎么可以不就在七庙中分定昭穆,而想要效仿先儒远攀世次,让文王的庙常为穆,武王的庙常为昭呢?至于《酒诰》所说的‘穆考文王’,就像《诗经》中的‘昭考’、‘烈考’那样罢了。而且孙从祖父的说法,本应用于祔祭。所以《礼》说‘从祖配食’。配食之庙与迁庙不同,迁出就不能称为从了。《祭统》说:‘昭穆,是用来区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的次序。所以在太庙有事时,昭穆都在而不失其伦常。’如果昭常为昭,穆常为穆,那么儿子有时就会压制父亲,尊卑失序,这哪里是所谓的‘不失其伦常’呢?这是一种说法。现在据我分析,两种说法都不对。如果依照张、郑、何三家的说法,那么说‘昭常从昭,穆常从穆’,如祖绀、王季、武王三昭,成王入庙则祧出祖绀,升入王季、武王,而康王居于武王之庙,穆位不动;大王、文王、成王三穆,昭王入庙则祧出大王,升入文王、成王,而昭王居于成王之庙,昭位不动。所谓‘子复为昭,父更为穆,尊卑失序’,确实如此,这固然绝对行不通。如果依照陆氏的说法,历来祖考相承,庙次应当同于世次,不应当庙次自庙次,世次自世次。又如《左传》所称大王之昭,王季之穆,文之昭,武之穆等语,如果昭穆一定不移,庙次与世次没有区别,那么所谓文之昭者,是以文为穆而昭其子;现在文王有时为昭。武之穆者,是以武为昭而穆其子;现在武王有时为穆。那么历经久远仍然称文之昭,武之穆,是为什么呢?而说‘庙次’与‘世次’果然不同吗?假使说:‘庙次与世次不同。’称‘世次’者,为什么一定要用昭穆来说?仅凭这一点也可以明白了,那么这种说法仍有难以通顺之处。那么昭穆之位究竟是什么呢?如果说:‘庙次依世次而定,世次依庙次而称。’‘庙次’‘世次’自当合一,必无有二之理,说它们不同的,是妄说。大概三昭三穆的制度,定于周公,行于成王,当时祖绀为昭,大王为穆,王季为昭,文王为穆,武王为昭,等到成王崩而为穆,那时正好六庙整齐,制度已毕,不再增加,所以后来称‘世次’者,一律以成王时为准。周公初定昭穆之称,与夫成王时方六庙整齐,所以有昭穆之称。其后成王崩,始入成王之庙,祧出祖绀,而昭穆一变。以文、武言之,文王居穆者,居昭;武王居昭者,居穆。至祧大王时而昭又不变穆,文王仍居穆,武王仍居昭。凡三易而迁六庙已尽,于是所藏祧主之庙若文武自别立庙。与合食太祖之如祖绀、太王、王季、文王、武王、成王六世,一依成王时之庙次,而世次自同。那么所谓‘庙次之昭穆者’,就是这个;所谓‘世次之昭穆者’,也是这个。所以后世昭穆之称,既本于成王时之昭穆,又本于‘合食大庙,永永不变之昭穆’而言。而其六庙递迁之,或变,或不变者,不与焉,以其为暂而非常法也。所以说:‘庙次与世次合一也。’如果《国语》云:‘工史书世,宗祝书昭穆。’纪世者,本史职;纪昭穆者,本祝职,此一事而两用者。又云:‘宗庙之事,昭穆之世。’此则单以庙中而言,前儒各见一隅不能通达。主‘昭常为昭,穆常为穆’者,拘泥昭穆之名,而紊乱父子之序,岂可为训?主‘昭复为穆,穆复为昭’者,固得之矣,举以左传诸说则不能达;而始以‘庙次
」「世次」不同为解,亦混而失理也。又曰:「祭法云『适士二庙』,而此云『士一庙』,取左传『降杀以两』为说,故不云『二庙』,而亦但云『士』也。」此疑附会郑氏曰「谓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师者上士二庙」,是则然矣。然举上可知中下,未有举中下以知上者也。郝仲与曰:「大夫祭不得越祢祖,士庶人则并王父母不得祭。」岂人情乎?此说非也。大夫以下庙制虽递减,而祧者仍祭,非不祭也。或奉祀于适寝群主合享,与后世祠堂之制相似。祭法「墠鬼」说虽为不经(「经」字,原误作「轻」,今径改。),然亦云「官师一庙,……王考无庙而祭之」可见矣。但郑氏于「官师一庙」注云「祖祢同庙」,则又谬。庙无二主,自天子至士庶皆然。所以定其庙制之数,若数主可合一庙,则又如后世祠堂之制,虽千百主一庙足矣,何必为之定其庙数哉?(卷二一,页一七—二五)
译“世次”不同而加以解释,也是混淆不清、违背事理的。又说:“《祭法》说‘适士二庙’,而这里说‘士一庙’,是依据《左传》‘降杀以两’的说法,所以不说‘二庙’,而只说‘士’。”这大概是附会郑玄所说“诸侯中的中士、下士,名叫官师的上士有二庙”,如果是这样,那就对了。然而举出上级可以推知中下级,没有举出中下级来推知上级的道理。郝仲与说:“大夫祭祀不能超过父祖,士和庶人则连祖父母都不能祭祀。”这难道合乎人情吗?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大夫以下的宗庙制度虽然逐级递减,但迁入远祖庙的祖先仍然祭祀,并非不祭祀。或者是在正寝供奉神主,合祭群主,这与后世的祠堂制度相似。《祭法》中关于“墠鬼”的说法虽然不合常理(“经”字,原误作“轻”,今直接改正),但也说“官师一庙,……高祖没有宗庙而祭祀他”,由此可见。只是郑玄对“官师一庙”注释说“祖和父同在一庙”,这就又错了。宗庙不能有两个主位,从天子到士庶都是如此。之所以要确定宗庙的数量,如果多个神主可以合在一庙,那就如同后世的祠堂制度,即使千百个神主一庙也足够了,何必为他们确定宗庙的数量呢?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
按:四时祭名,诸经传于「秋」「冬」皆无异,惟「春」「夏」则不同。王制「春曰礿,夏曰禘」,祭统同此,一说也。郊特牲及祭义皆云「春禘」,此一说也。天保诗云「禴祠烝尝」,桓八年公羊传云「春曰祠,夏曰礿」,周礼同,皆无「禘」名,此一说也。礼言不同盖如此,然人亦未有异说也。自周礼为「春祠,夏礿」之说,而异说乃▯起矣。如郑氏以王制为夏、殷祭名;以郊特牲「春禘」「禘」字为误,当为「礿」;又以祭义「春禘」为夏、殷礼。陈用之以郊特牲、祭义为夏礼。马彦醇以王制为虞、夏礼。虙氏以王制、祭统为殷礼,郊特牲、祭义夏礼。陆农师谓:「春可以谓之礿,亦可以谓之禘;夏可以谓之禘,亦可以谓之礿。」吴幼清谓:「春、夏祭名皆记者之误,礿当为祠,禘当为禴。」凡此诸说,或以礼记诸篇所言为前代礼;或以为误;或改其字以从周礼,则皆溺于周礼之故也。
愚按:「礿」「禘」「尝」「烝」当是周礼,其周礼「祠」「礿」「尝」「烝」乃殷礼也,何也?「禴」「祠」「烝」「尝」之诗在于文武初,其时或尚未行「禘礼」,故举前代之礼为言耳。若「禘」则始于周,祭法谓「虞、夏、殷皆用之」,未然。后儒因诗与周礼无「禘」,遂谓「禘」非时祭,亦未然。
诸侯不当用禘,此以天子诸侯连言,非是。说俱详于「天子犆禘」节。(卷二二,页二—三)
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五祀」之名由来已久。月令谓:「户、?、中溜、门、行。」又曲礼「天子、诸侯、大夫,皆祭五祀」,此云「大夫祭五祀」,即曲礼之「五祀」。盖云「天子祭天地」,自得「兼祭社稷、五祀」可知云;「诸侯祭社稷」,自得「兼祭五祀」可知,而其名亦即月令之名也。自祭法增「司命」「泰厉」为七祀,属之天子;又有「三祀」「二祀」「一祀」,其说皆不经。郑氏独信为周礼,而以曲礼所言为殷礼,又欲以此之所言为周礼,故谓此「五祀」为「司命、中溜、门、行、厉」,以合于祭法「诸侯之五祀」。又谓:「此祭谓大夫有地者,其无地祭三祀。」是其以祭法「诸侯之五祀」,强合于此处「大夫」;以祭法「大夫之三祀」,撰出一「无地之大夫」而属之,其诪张惑乱可胜道哉!又曰「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此取僖公元年(所引见僖公三十一年,作「元年」者,误。)公羊传曰:「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卷二二,页四—五)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因国」本左传「晏子曰:爽鸠氏始居此地,而后季萴因之」之「因」。(卷二二,页八)
天子犆礿,祫禘,袷尝,祫烝。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诸侯礿犆;禘,一犆一袷(「袷」字,原作「礿」,今径改。);尝祫,烝袷。
王者之祭曰「禘」。「禘」,帝也;祭帝之称。丧服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大传同。按:周之始祖所自出本帝也,故曰「禘」。尔雅云:「禘,大祭也。」若「祫」之名,惟见于曾子问「祫祭于祖」「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惟祫祭」及王制其文言「天子诸侯三时之祫」而已。又文二年经云:「大事于太庙。」杜预以「大事」为「禘」,是也。惟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毁庙之主,陈于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然小记之称「禘」,谓「以其祖配之」者,即是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配之也。故韩诗外传云「禘取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是也。则公羊之云亦即是「禘」。第其时鲁未必「禘其祖之所出」,故公羊特变文以起例尔。是知「袷」即「禘」之别名也。贾逵、刘歆谓「一祭
译天子与诸侯宗庙的祭祀:春季称为礿,夏季称为禘,秋季称为尝,冬季称为烝。
按:四季祭祀的名称,各经传在“秋”“冬”上都没有异议,唯独在“春”“夏”上有所不同。《王制》说“春曰礿,夏曰禘”,《祭统》与此相同,这是一说。《郊特牲》和《祭义》都说“春禘”,这是另一说。《天保》诗说“禴祠烝尝”,《公羊传》桓公八年说“春曰祠,夏曰礿”,《周礼》与此相同,都没有“禘”这个名称,这又是一说。礼书说法不同大致如此,但人们也没有产生异议。自从《周礼》提出“春祠,夏礿”的说法后,不同的说法才纷纷兴起。例如郑玄认为《王制》是夏、殷的祭祀名称;认为《郊特牲》中的“春禘”,“禘”字是错字,应当是“礿”;又认为《祭义》中的“春禘”是夏、殷的礼制。陈用之认为《郊特牲》、《祭义》是夏礼。马彦醇认为《王制》是虞、夏礼。虙氏认为《王制》、《祭统》是殷礼,《郊特牲》、《祭义》是夏礼。陆农师说:“春季可以称为礿,也可以称为禘;夏季可以称为禘,也可以称为礿。”吴幼清说:“春、夏祭祀的名称都是记录者的错误,礿应当是祠,禘应当是禴。”所有这些说法,有的认为《礼记》各篇所说的是前代的礼制;有的认为是错误;有的修改文字以顺从《周礼》,这都是沉溺于《周礼》的缘故。
我按:“礿”“禘”“尝”“烝”应当是周礼,而《周礼》中的“祠”“礿”“尝”“烝”则是殷礼,为什么呢?“禴”“祠”“烝”“尝”的诗句出现在文王、武王初期,那时或许尚未实行“禘礼”,所以列举前代的礼制来说罢了。至于“禘”则始于周代,《祭法》说“虞、夏、殷都使用它”,这是不对的。后儒因为《诗经》和《周礼》没有“禘”,于是说“禘”不是四季常祭,这也是不对的。
诸侯不应当使用禘,这里将天子与诸侯连在一起说,是不对的。说法都详细见于“天子犆禘”一节。(卷二二,页二—三)
天子祭祀天地,诸侯祭祀社稷,大夫祭祀五祀。天子祭祀天下的名山大川,五岳的规格比照三公,四渎的规格比照诸侯。诸侯祭祀在其封地内的名山大川。
“五祀”的名称由来已久。《月令》说:“户、灶、中溜、门、行。”又《曲礼》说“天子、诸侯、大夫,都祭祀五祀”,这里说“大夫祭祀五祀”,就是《曲礼》所说的“五祀”。大概说“天子祭祀天地”,自然可以推知他也兼祭社稷、五祀;说“诸侯祭祀社稷”,自然可以推知他也兼祭五祀,而其名称也就是《月令》中的名称。自从《祭法》增加“司命”“泰厉”成为七祀,归属于天子;又有“三祀”“二祀”“一祀”,这些说法都不合常理。郑玄唯独相信这是周礼,而认为《曲礼》所说的是殷礼,又想以此处的说法为周礼,所以认为这“五祀”是“司命、中溜、门、行、厉”,以符合《祭法》中“诸侯的五祀”。又说:“这里说的祭祀是指有封地的大夫,没有封地的大夫祭祀三祀。”这是用《祭法》中“诸侯的五祀”,强行附会到这里的“大夫”身上;用《祭法》中“大夫的三祀”,编造出一个“没有封地的大夫”并归属于它,其牵强附会、迷惑混乱的程度岂止于此!又说“天子祭祀天下的名山大川,诸侯祭祀在其封地内的名山大川”,这是取自《僖公三十一年》(所引见于僖公三十一年,写作“元年”的,是错误的。)《公羊传》说:“天子有方望之祭,无所不通。诸侯的山川有不在其封地内的,就不祭祀。”(卷二二,页四—五)
天子与诸侯祭祀因国(前代遗留下来的国家)在其封地内而没有后代主持祭祀的。
“因国”本于《左传》“晏子说:爽鸠氏开始居住在这里,后来季萴因袭它”中的“因”。(卷二二,页八)
天子单独举行礿祭,合祭举行禘祭,合祭举行尝祭,合祭举行烝祭。诸侯举行礿祭就不举行禘祭,举行禘祭就不举行尝祭,举行尝祭就不举行烝祭,举行烝祭就不举行礿祭。诸侯举行礿祭是单独祭祀;举行禘祭,有时单独祭祀有时合祭;举行尝祭是合祭,举行烝祭是合祭。
王者的祭祀称为“禘”。“禘”,就是帝;是祭祀帝的称呼。《丧服小记》说“王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帝,用其祖先配享”,《大传》相同。按:周的始祖所从出的本来就是帝,所以称为“禘”。《尔雅》说:“禘,是大祭。”至于“祫”这个名称,只见于《曾子问》“祫祭于祖”“七庙五庙没有空着的神主,空着神主只有祫祭”以及《王制》其中说“天子诸侯三时的祫祭”而已。又《文公二年》经文说:“在太庙举行大事。”杜预认为“大事”是“禘”,这是对的。只有《公羊传》说:“大事是什么?是大祫。毁弃的庙主,陈列在太庙,未毁弃的庙主都升堂,合食于太祖。”然而《小记》所称的“禘”,说“用其祖先配享”的,就是合“毁庙”“未毁庙”的神主而配享。所以《韩诗外传》说“禘取毁庙的神主都升堂,合食于太祖”,这是对的。那么《公羊传》所说的也就是“禘”。只是那时鲁国未必“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帝”,所以《公羊传》特意变换文辞以确立体例罢了。由此可知“袷”就是“禘”的别名。贾逵、刘歆认为“一祭
而二名」。孔氏曰:「左传无『祫』文,『祫』即『禘』也;取其叙昭穆谓之『禘』,取其合群祖谓之『祫』。」诸说皆是。但王者得以祭帝,故谓之「禘」。诸侯不得行「禘」,则以「袷」属诸侯为宜。然曾子问以「袷」兼天子言者,因虚主为说,故以「七庙」「五庙」连言,不得油也。总之天子大祭惟此「禘」,春秋诸侯如鲁与晋所行者亦此「禘」。惟文二年经有「大事」之文,公羊因而别名为「祫」,且云「五年而再殷祭」,则俨若「禘」与「祫」为二者,于是后之言「禘」与「祫」者,始皆以为二矣。
译而二名」。孔氏说:「《左传》中没有『祫』的文字,『祫』就是『禘』;取它排列昭穆次序的意思称为『禘』,取它合祭群祖的意思称为『祫』。」各种说法都有道理。但只有天子能够祭祀天帝,所以称为『禘』。诸侯不能举行『禘』祭,那么将『祫』归于诸侯是合适的。然而曾子问中将『祫』兼用于天子,是因为以虚设神主为说,所以将『七庙』『五庙』连称,并非错乱。总之天子的大祭只有这『禘』,春秋时期诸侯如鲁国和晋国所行的也是这『禘』。只有《春秋》文公二年经文中出现了『大事』的字样,《公羊传》因此另命名为『祫』,并且说『五年举行两次大祭』,这就好像『禘』与『祫』是两种不同的祭祀,于是后来谈论『禘』与『祫』的人,才开始都把它们视为两种不同的祭祀了。
自有公羊传文而以「禘」与「祫」为二者。纬书云:「三年一袷,五年一禘。」其云「三年」者,即本公羊以文二年「大事为祫」之说也。其云「五年」者,即本公羊五年「而再殷祭」之说也。于是韦玄成议礼谓「一禘一祫」,张纯陈奏直据纬书,以及郑氏作注,且?之又?矣。赵伯循谓「以其祖配之」,仅是始祖,不合群祖,此言「禘自禘也」。如是则使子孙不得见祖宗之源远,祖宗不得见子孙之流长,于祖宗之精神隔绝不通,殊非所宜。而庙堂之上,寥寥两主,群昭群穆咸不在,又何以称大祭乎?后儒信公羊之说,谓之「大祫」,此言「祫自祫也」。于是有以为「禘」大于「祫」者,此马融、王肃、孔晁据逸礼而云也。有以为「祫」大于「禘」者,此郑氏据公羊而云也。有以「禘」为「三年丧毕之祭」者,此杜预据春秋而云也。「禘」「祫」本三年丧毕之所有事,何也?以丧三年不祭也。春秋闵二年:「吉禘于庄公。」左传云:「速也。」公羊云:「吉者,未可吉者也。」谷梁云:「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之也。」是吉禘者,本非所宜行。左襄十五年,「晋人曰:以寡君之未禘祀」,亦同此义。诸儒不达,遂以「禘」为「三年丧毕之祭」,此误解春秋「吉禘」二字也。于是有「以吉禘列干大禘之外,别为一禘」者;又有谓「新君即位,新主入庙审谛昭穆,为此一禘不再禘」者,皆瞽说也。禘应于太庙,而云「庄公」者,此春秋沿袭之失。有以「祫」为「三年丧毕之祭」者,此郑氏据公羊而云也。若士虞礼云「哀荐祫事」,此言「三虞」之礼,分「祫事」「虞事」「成事」以为辞耳,不足之为据。即曰:「丧毕而祫,岂葬毕而祫耶?凡此诸说皆非也。
即王制所云「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亦本公羊而云也。公羊以「大事」为「大祫」,故王制特举「祫」义为言,而以「祫」配入「禘」「尝」「烝」三祭之中,不知可曰「祫尝」「祫烝」,而不可曰「祫禘」,何也?「尝」「蒸」惟合群庙,「禘」为大祭,不止于合群庙,且「禘」其祖之所自出也。则「禘」自该「祫」,何必又云「祫禘」乎?若夫「礿」「禘」「尝」「烝」自为天子每岁四时之祭。夏者,大也;百物壮盛,致享得豊,故于此时行「禘」而以为大祭。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太庙。」今四月也。杂记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今五月也。祭统亦云「夏禘」,则「禘」在夏可知。「禘」既在夏,则每岁行之,又可知所谓「大祭」者,此也;所谓「时祭」者,亦此也。自王制特举「祫」义为言,而以「祫」配入「禘」,于是后之言「祫」者又以为二,言「禘」者又以为二矣。
自有王制此文而以「祫」为二者,杨氏复。曰:「祫祭有二:曾子问云:『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王制云:『天子祫尝、祫烝。』此时祫也。公羊传:『公毁庙之主,陈于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此大祫也。」陈用之曰:「有三年之祫,有时祭之祫。时祭之祫,小祫也;三年之祫,大祫也。」不知「祫」无有二。「祫」者,合也;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名也。时祭既合之矣,三年而又合之何为乎?三年之合有加于此时祭之合乎?曰「无加也」,无加何以分大小也?凡此诸说皆非也。陈又曰:「小祫止于未毁庙之主,大祫则及于毁庙之主。礼记曰:『周旅酬六口。』又曰:『祫于太庙,祝迎四庙之主。』夫天子旅酬止于六尸,诸侯迎主止于四庙,非小祫而何?」按:「旅酬六尸」,此礼器文。孔氏曰「大祫多主而惟六尸者,先儒与王肃并云:『毁庙无尸,但有主也。』」又陆农师曰:「周九庙而旅酬六尸,盖言成、得之世,文、武亲未尽犹在七庙之数,此时祭何必大祫?」此说是。又按:「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此曾子问文。迎主止四庙者,其毁庙之主,藏于太庙故也。以「禘」为二者,郑氏据周礼「春祠、夏礿」,则
译自从有了《公羊传》的经文,就把“禘”和“祫”分为两种不同的祭祀了。纬书说:“三年举行一次祫祭,五年举行一次禘祭。”其中说“三年”的,就是依据《公羊传》关于文公二年“大事为祫”的说法;说“五年”的,就是依据《公羊传》关于五年“而再殷祭”的说法。于是韦玄成在议礼时说“一禘一祫”,张纯陈述奏议直接依据纬书,以及郑玄作注,更是错上加错了。赵伯循说“以其祖配之”,仅仅是指始祖,不包括群祖,这是说“禘就是禘”。这样的话,就使得子孙不能见到祖宗源头的深远,祖宗也不能见到子孙流派的绵长,在祖宗的精神上隔绝不通,实在是不合适的。而在庙堂之上,只有寥寥两个神主,群昭群穆都不在,又怎么能称为大祭呢?后来的儒者相信《公羊传》的说法,称之为“大祫”,这是说“祫就是祫”。于是有人认为“禘”大于“祫”,这是马融、王肃、孔晁依据《逸礼》所说的;有人认为“祫”大于“禘”,这是郑玄依据《公羊传》所说的;有人认为“禘”是“三年丧期结束后的祭祀”,这是杜预依据《春秋》所说的。“禘”和“祫”本来就是三年丧期结束后才有的事,为什么呢?因为丧期三年不祭祀。《春秋》闵公二年:“在庄公庙举行吉禘。”《左传》说:“太快了。”《公羊传》说:“吉,是不可以吉的。”《谷梁传》说:“丧事没有结束就举行吉祭,所以批评它。”这说明吉禘,本来就不应该举行。《左传》襄公十五年,“晋人说:因为寡君还没有举行禘祀”,也是同样的意思。各位儒者不明白,于是把“禘”当作“三年丧期结束后的祭祀”,这是对《春秋》“吉禘”二字的误解。于是有人把“吉禘”列在“大禘”之外,另立为一个禘;又有人说“新君即位,新神主入庙审定昭穆,为此举行一次禘,不再举行第二次禘”,这些都是瞎说。禘应该在太庙举行,却说“庄公”,这是《春秋》沿袭下来的错误。有人认为“祫”是“三年丧期结束后的祭祀”,这是郑玄依据《公羊传》所说的。如果《士虞礼》说“哀荐祫事”,这是说“三虞”的礼仪,分别用“祫事”“虞事”“成事”作为辞令罢了,不足以作为依据。即使说:“丧期结束才举行祫祭,难道是葬期结束就举行祫祭吗?”凡是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
即使《王制》所说“天子单独举行礿祭,合祭禘祭,合祭尝祭,合祭烝祭”,也是依据《公羊传》所说的。《公羊传》把“大事”当作“大祫”,所以《王制》特意举出“祫”的意义来说,而把“祫”配入“禘”“尝”“烝”三种祭祀之中,不知道可以说“祫尝”“祫烝”,却不可以说“祫禘”,为什么呢?“尝”“烝”只是合祭群庙,“禘”是大祭,不止于合祭群庙,而且“禘”是祭祀祖先所从出的神。那么“禘”本身就包含了“祫”,何必又说“祫禘”呢?至于“礿”“禘”“尝”“烝”自然是天子每年四季的祭祀。夏,是大;百物壮盛,致享丰盛,所以在这个时候举行“禘”而把它作为大祭。《明堂位》说:“季夏六月,用禘礼在太庙祭祀周公。”现在是四月。《杂记》说:“七月夏至,可以祭祀祖先。”现在是五月。《祭统》也说“夏禘”,那么“禘”在夏天就可以知道了。“禘”既然在夏天,那么每年举行,也可以知道所谓“大祭”的,就是这个;所谓“时祭”的,也是这个。自从《王制》特意举出“祫”的意义来说,而把“祫”配入“禘”,于是后来谈“祫”的又把它分为两种,谈“禘”的又把它分为两种了。
自从有了《王制》这段文字而把“祫”分为两种的,杨氏又说:“祫祭有两种:《曾子问》说:‘在祖庙举行祫祭,那么祝官迎接四庙的神主。’《王制》说:‘天子合祭尝祭、合祭烝祭。’这是时祫。《公羊传》:‘已毁庙的神主,陈列在太庙,未毁庙的神主都升位,在太祖庙合食。’这是大祫。”陈用之说:“有三年之祫,有时祭之祫。时祭之祫,是小祫;三年之祫,是大祫。”不知道“祫”没有两种。“祫”,是合;合“毁庙”“未毁庙”的神主而得名。时祭已经合祭了,三年又合祭做什么呢?三年之合比时祭之合有什么增加吗?回答说“没有增加”,没有增加凭什么区分大小呢?凡是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陈又说:“小祫只限于未毁庙的神主,大祫则涉及毁庙的神主。《礼记》说:‘周代旅酬六尸。’又说:‘在太庙祫祭,祝官迎接四庙的神主。’天子旅酬只限于六尸,诸侯迎主只限于四庙,这不是小祫是什么?”按:“旅酬六尸”,这是《礼器》的文本。孔氏说“大祫神主多而只有六尸的原因是,先儒和王肃都说:‘毁庙没有尸,只有神主。’”又陆农师说:“周代九庙而旅酬六尸,大概说的是成王、康王时代,文王、武王的亲未尽还在七庙的数目中,这时祭何必是大祫?”这个说法是对的。又按:“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这是《曾子问》的文本。迎主只限于四庙的原因是,毁庙的神主,藏在太庙的缘故。把“禘”分为两种的,郑玄依据《周礼》“春祠、夏礿”,则
「禘」别为「殷祭」,此以「禘」为「大祭」也。以王制「春礿、夏禘」为「殷礼」,此以「禘」为「时祭」也。陈用之曰:「殷礼春礿、夏禘,而五年之禘为大禘。诗颂长发『大禘』,是也。周礼春祠、夏礿,而五年之禘不称大禘。诗颂雝『禘太祖』,是也。」此即祖郑说,其引诗序为证,又误。诗序以长发为「大禘」以雝为「禘太祖」,前儒多辨其非。杨氏曰:「长发诗但述玄王以下不及所自出。」何玄子曰:「周人禘喾,以后稷配之。」今雝诗无及于喾稷者,且篇末又以文母为言,于禘何与?马端临曰:「大传所谓『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大禘也。祭义所谓『春禘秋尝』,王制所谓『天子祫禘』,时禘也。」不知「禘」无有二。王制所言之「禘」,即「大禘」也。大传所言之「禘」,即「时禘」也。中庸「禘尝」之义,乃撮取四时中二祭为言。所以取对「郊社」。曾子问亦云:「尝禘郊社。」祭统亦云:「莫重于禘尝。」僖三十三年左传云:「烝、尝、禘于庙。」则「禘」即在「时祭」之中,而非别有「大禘」明矣。夫「禘」必以「时举」,若谓「时举」者便非「大禘」,则「大禘」必将不以「时举」而后可乎?凡此诸说皆非也。王制此一节可疑者五:「禘」不当加以「祫」名,一也。「诸侯不当有禘」,此云者祗缘见春秋诸侯用「禘」故耳。二也。又「礿则不禘」四句,谓「诸侯岁阙一时之祭」,亦有难通。下云「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云云,夫士无田与庶人亦皆得荐,岂诸侯反不得四时祭乎?郑无以通之,则谓:「虞夏诸侯岁朝,废一时祭。」此不惟虞书「群后四朝」之文,非如此解,若道远之国有须经数时者,又不止之废一时矣,则将如何?此岂可通!又因此文通谓「诸侯岁阙一祭为不禘」,不知曰「禘则不尝」。又曰「禘,一犆一祫,则禘自可知」,何得云然乎?三也。「禘一犆一祫」,「禘」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岂有「犆」者?亦缘见春秋:「吉禘于庄公」。左传云「禘于武公(「公」字,原误作「宫」,今径改。)、僖公、襄公」,故云耳。不知鲁之用「禘」以得祀文王之故,不过用天子之礼乐,亦如歌雍舞俏之类已耳。而「禘」之义则已失之,故有「不禘其祖之所自出,而但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庙」者,又有「不于太庙,而于群庙」者,皆不足为据。四也。天子曰「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曰「礿犆,禘祫,尝祫,烝祫」,其文与天子倒,不知何意?郑氏谓:「天子先祫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若然,既有「礿」「禘」「尝」「烝」四时之祭,又有「大祫」在此三时祭之先后,不惟误分「祫」与「时祭」,且祭不欲数,安有一岁之中如是之数者?必不可通。陈用之以其不可通又谓:「天子言『犆礿』,诸侯言『礿犆』;天子言『祫禘』『祫尝』『祫烝』,诸侯言『尝祫』『烝祫』,此特变文而巳,非有异也。」若然,直是稚子之以文为戏耳,岂煌煌谈典制之文而如此乎?五也。
译「禘」被区别为「殷祭」,这是把「禘」当作「大祭」来解释。依据《王制》中「春礿、夏禘」的说法,将其视为「殷礼」,这是把「禘」当作「时祭」来解释。陈用之说:「殷礼中的春礿、夏禘,而五年举行一次的禘祭称为大禘。《诗经·周颂·长发》中的『大禘』,就是这种说法。周礼中的春祠、夏礿,而五年举行一次的禘祭不称为大禘。《诗经·周颂·雍》中的『禘太祖』,就是这种说法。」这实际上是沿袭郑玄的说法,他引用《诗序》作为证据,又是错误的。《诗序》把《长发》解释为「大禘」,把《雍》解释为「禘太祖」,前代儒者大多辩驳其错误。杨氏说:「《长发》这首诗只叙述玄王以下的事迹,没有提及祖先所从出的源头。」何玄子说:「周人禘祭喾,以后稷配享。」现在《雍》诗中没有提及喾和后稷,况且篇末又提到文母,这与禘祭有什么关系呢?马端临说:「《大传》所说的『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大禘。《祭义》所说的『春禘秋尝』,《王制》所说的『天子祫禘』,是时禘。」不知道「禘」并没有两种。《王制》中所说的「禘」,就是「大禘」。《大传》中所说的「禘」,就是「时禘」。《中庸》中「禘尝」的含义,是选取四时祭祀中的两种来说。之所以选取它们,是为了与「郊社」相对。《曾子问》也说:「尝禘郊社。」《祭统》也说:「没有比禘尝更重的了。」《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说:「在宗庙举行烝、尝、禘祭。」那么「禘」就在「时祭」之中,而不是另外有一个「大禘」,这是很明显的。既然「禘」必须按时举行,如果说按时举行的就不是「大禘」,那么「大禘」难道必须不按时举行才可以吗?所有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王制》这一节有五个可疑之处:第一,「禘」不应当加上「祫」的名称。第二,「诸侯不应当有禘祭」,这样说只是因为看到《春秋》中诸侯使用「禘」祭的缘故。第三,又说「礿则不禘」等四句话,意思是「诸侯每年缺少一个时节的祭祀」,这也难以讲通。下文说「士有田就祭祀,无田就荐献。庶人春天荐韭,夏天荐麦,秋天荐黍,冬天荐稻」等等,那么士没有田地和庶人都可以进行荐献,难道诸侯反而不能进行四时祭祀吗?郑玄无法讲通,就说:「虞夏时期的诸侯每年朝见,废除一个时节的祭祀。」这不仅与《虞书》中「群后四朝」的文字不符,如果路途遥远的国家需要经过几个时节,那就不止废除一个时节的祭祀了,那该怎么办呢?这怎么能讲通!又因此文通认为「诸侯每年缺少一个祭祀称为不禘」,不知道文中说「禘则不尝」。又说「禘,一犆一祫,那么禘自然可知」,怎么能这样说呢?第四,「禘一犆一祫」,「禘」的意思是「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怎么会有「犆」祭呢?也是因为看到《春秋》中有:「吉禘于庄公」。《左传》说「禘于武公(「公」字,原误作「宫」,现在直接改正。)、僖公、襄公」,所以这样说。不知道鲁国使用「禘」祭是为了祭祀文王,不过是使用天子的礼乐,也像歌《雍》舞《韶》之类而已。而「禘」的含义已经丢失,所以有「不禘其祖之所自出,而只把已毁庙和未毁庙的神主合祭于太庙」的情况,又有「不在太庙,而在群庙」的情况,都不足以作为依据。第五,天子说「犆礿,祫禘,祫尝,祫烝」,诸侯说「礿犆,禘祫,尝祫,烝祫」,其文字与天子相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郑氏说:「天子先祫祭而后时祭,诸侯先时祭而后祫祭。」如果这样,既有「礿」「禘」「尝」「烝」四时之祭,又有「大祫」在这三个时祭的先后,不仅错误地分割了「祫」与「时祭」,而且祭祀不想要频繁,怎么一年之中有这么多祭祀呢?绝对讲不通。陈用之因为讲不通,又说:「天子说『犆礿』,诸侯说『礿犆』;天子说『祫禘』『祫尝』『祫烝』,诸侯说『尝祫』『烝祫』,这不过是变换文字而已,没有不同。」如果这样,简直是小孩子以文字为戏弄,难道煌煌谈论典章制度的文章会这样吗?
郑氏曰:「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后因以为常。鲁礼:三年丧毕,而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自尔之后,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按:文二年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祫也。」何休云:「又从僖八年数之知为大祫。」传又云:「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三年祫,五年禘。」又礼纬亦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按:郑皆本公羊何休传注及礼纬为说,前巳胪列其非矣,然亦不胜辨,惟一说可以直破其妄,故附于后。据公羊之意,谓僖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从此以后,「三年一祫」数,则十一年祫,十四年祫,十七年祫,二十年祫,二十三年祫,二十六年祫,二十九年祫,三十二年祫,文二年祫也。「五年一禘」数,则从僖八年禘,十三年禘,十八年禘,二十三年禘,二十八年禘,三十三年禘,文五年禘。则文二年正当「祫」,故知经「大事为祫」矣。不知从僖八年数之,则十一年祫,十三年禘,随次而下至僖二十三年,当并为「禘祫」,何得云「五年而再殷祭」也?公羊之说既非,而郑之非,可不攻而自破矣。(卷二二,页九—一五)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鴈。
孟子曰:「惟士无田,则亦不祭。」此多「大夫」或俱以失位言则可耳。黄叔阳谓「大夫士无功德而未赐圭田者」。然则大夫竟不得祭乎?此谬解也。
前云「庶人祭于寝」,此云「大夫士无田则荐」,则大夫士且有不得祭者,况庶人乎?要之祭为总名。王制摭拾礼文,故语多不一,不得油也。
凡庶人之荐,盖以韭长适当卵育,稻豋适当鴈来,取时物之相配,其它意亦相似。方性夫以阴阳相配,甚凿。以麦黍属南方之谷,为阳;稻属西方之谷,为阴。夫麦黍正属西方之谷,稻正属南方之谷。若以成熟之时,则秋荐黍,黍亦属西也。(卷二二,页一八)
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庶羞不踰牲,燕衣不踰祭服,寝不踰庙。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大夫祭器不假」,此说是。礼运以「大夫祭器不假,为非礼」,非也。皇氏以「有地」「无地」大夫别之,未确。按:曲礼「无田禄者不设祭器」,前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则无田禄者始无祭器,安得竟谓大夫不当有祭器乎?曲礼又云「士寓祭器于士」,则士亦得有祭器矣。又曰「祭器未成,不造燕器」,与曲礼「祭器为先,养器为后」义同。(卷二二,页二○)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田里不粥,墓地不请。
此章皆取孟子之文而以言周制也。「古者」云者,乃秦汉时人称周之辞。「公田,藉而不税」,即孟子「助者,藉也」之义。郑氏因孟子「殷人七十而助」,便为殷制。不知孟子不又曰「虽周亦助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即孟子「市,廛而不征。关,讥而不征」,及述文王洽岐之政曰「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是也。郑氏谓「周礼国凶札则无门关之征」,其意亦欲以此市关不税、不征为殷制。果尔,殷家何宽,周家何酷耶!且此为文王之政,焉有文王定其制,而周公敢改之乎?「夫圭田无征」,「夫」字或为「余夫」,脱「余」字。「余夫」与「圭田」,即孟子「卿以下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而云,「无征」足补孟子所未备。郑又谓「此即周礼载师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税什一」,其意亦欲以此「无征」为殷制,不知孟子告滕文公为国,皆述周家分田制禄之法,至以殷制而引大田之诗,曰「虽周亦助」,则其前后皆言周制自可知,岂有「圭田」「余夫」独为殷制乎?夫周之卿以下,圭田
译郑玄说:“天子与诸侯丧期结束后,将历代先君的牌位合于祖庙进行祭祀,称为祫祭。后来这成为常例。鲁国的礼制是:三年丧期结束后,在太祖庙举行祫祭。第二年春天,在群庙举行禘祭。从此以后,每五年举行两次大祭,一次祫祭,一次禘祭。”考察:《公羊传》文公二年记载说:“什么是大事?是大祫祭。”何休说:“又从僖公八年推算可知是大祫祭。”《公羊传》又说:“每五年举行两次大祭。”何休说:“三年举行祫祭,五年举行禘祭。”又《礼纬》也说:“三年一次祫祭,五年一次禘祭。”考察:郑玄都是依据《公羊传》何休的传注以及《礼纬》来立论的,前面已经列举其错误了,但也不胜辩驳,只有一种说法可以直接驳破其谬误,所以附在后面。根据《公羊传》的意思,是说僖公八年,秋七月,在太庙举行禘祭。从此以后,按“三年一次祫祭”推算,则是十一年祫祭,十四年祫祭,十七年祫祭,二十年祫祭,二十三年祫祭,二十六年祫祭,二十九年祫祭,三十二年祫祭,文公二年祫祭。按“五年一次禘祭”推算,则是从僖公八年禘祭,十三年禘祭,十八年禘祭,二十三年禘祭,二十八年禘祭,三十三年禘祭,文公五年禘祭。那么文公二年正当“祫祭”,所以知道经文中“大事”是指祫祭。不知道从僖公八年推算,那么十一年祫祭,十三年禘祭,依次往下到僖公二十三年,应当同时是“禘祭”和“祫祭”,怎么能说“五年举行两次大祭”呢?《公羊传》的说法既然不对,那么郑玄的错误,不用攻驳也就自然破灭了。(卷二二,页九—一五)
天子祭祀社稷都用大牢,诸侯祭祀社稷都用少牢。大夫和士祭祀宗庙,有田地就祭祀,没有田地就进献。平民春天进献韭菜,夏天进献麦子,秋天进献黄米,冬天进献稻米。韭菜配鸡蛋,麦子配鱼,黄米配小猪,稻米配大雁。
孟子说:“只有士没有田地,也就不祭祀。”这里多出的“大夫”二字,或者都是指失去职位的情况,这样解释还可以。黄叔阳认为“大夫和士没有功德而没有赐给圭田的人”。那么大夫竟然不能祭祀吗?这是错误的解释。
前面说“平民在寝宫祭祀”,这里说“大夫和士没有田地就进献”,那么大夫和士尚且有不能祭祀的情况,何况平民呢?总之,祭祀是总称。《王制》杂取礼制文献,所以言语多有不一致,不能苛求。(卷二二,页一八)
诸侯没有缘故不杀牛,大夫没有缘故不杀羊,士没有缘故不杀狗猪,平民没有缘故不吃珍馐。日常菜肴不超过祭祀用的牺牲,燕居的衣服不超过祭祀的礼服,寝宫的规格不超过宗庙。大夫的祭器不借用,祭器没有制成,不制作日常器具。
“大夫的祭器不借用”,这种说法是对的。《礼运》认为“大夫的祭器不借用,是不合礼的”,这是不对的。皇氏以“有地”“无地”的大夫来区分,不够确切。考察:《曲礼》说“没有田禄的人不设祭器”,前面说“大夫和士有田地就祭祀,没有田地就进献”,那么没有田禄的人才没有祭器,怎么能竟然说大夫不应该有祭器呢?《曲礼》又说“士把祭器寄放在士那里”,那么士也可以有祭器了。又说“祭器没有制成,不制作日常器具”,与《曲礼》“祭器为先,养器为后”的意思相同。(卷二二,页二○)
古时候:公田,只借民力耕种而不收税。市场,只收摊位费而不收税。关卡,只稽查而不征税。山林川泽,按时进入而不禁止。夫圭田不征税,使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田地不买卖,墓地不请托。
这一章都取用孟子的文字来说周代的制度。“古时候”这样的说法,乃是秦汉时期人称周代的言辞。“公田,只借民力耕种而不收税”,就是孟子“助法,就是借民力”的意思。郑氏因为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便认为是殷代的制度。不知道孟子不又说“虽然周代也是助法吗”?“市场,只收摊位费而不收税。关卡,只稽查而不征税。山林川泽,按时进入而不禁止”,就是孟子“市场,只收摊位费而不征税。关卡,只稽查而不征税”,以及叙述文王治理岐山的政治说“关卡市场只稽查而不征税,沼泽桥梁不禁止”,是这样的。郑氏说“《周礼》国家遭遇凶荒疫病则没有门关的征税”,他的意思也想把这市场关卡不税、不征当作殷代的制度。果真如此,殷代多么宽厚,周代多么残酷呢!况且这是文王的政治,哪有文王制定制度,而周公敢改变它的道理?“夫圭田不征税”,“夫”字或者是“余夫”,脱漏了“余”字。“余夫”与“圭田”,就是孟子“卿以下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所说的,“不征税”足以补充孟子没有完备的地方。郑氏又说“这就是《周礼》载师中的士田用来承担近郊的土地,税率为十分之一”,他的意思也想把这“不征税”当作殷代的制度,不知道孟子告诉滕文公治国,都是叙述周代分田制禄的方法,至于用殷代制度来引用《大田》的诗,说“虽然周代也是助法”,那么其前后都说周代制度自然可知,哪有“圭田”“余夫”唯独是殷代制度呢?周代的卿以下,圭田
皆无征,而郑必谓「士田有征」,何也?孔氏曰:「殷政宽厚重贤人,周则税之。」嗟乎!周家以忠厚立国,故开基八百年,为前古后今之所无,奈何诬之至此乎?此固郑执礼解礼之谬,而实周礼之诬周以启之也。
译都没有征税,而郑玄却一定说“士田有征”,为什么呢?孔氏说:“殷朝政治宽厚,尊重贤人,周朝则对士田征税。”唉!周朝以忠厚立国,所以基业长达八百年,是前古后今所没有的,怎么竟被诬蔑到这种地步呢?这固然有郑玄执礼、解礼的谬误,但实际上是《周礼》诬蔑周朝而开了这种风气。
孔氏以「用民力,岁不过三日」,强合周礼均人「丰年,公旬用三日;中年,公旬用二日;无年,公旬用一日」之说,又以此为周制。何王制所言,倏殷倏周若此乎?周礼「公旬」「旬」字本是「十日之旬」。郑注周礼欲牵合王制以「旬」作「均」,亦无周礼上「均人」如是,而下「均」字又作「旬」字者,大抵郑孔解礼记本意,未尝不欲以为周制,凡周礼之不合而可以强合者,亦必强合之;其必不可强合者,乃始以为殷制而已。又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呜呼!此先王不忍人之心,不忍人之政也。周礼重征繁役,悉乱世之政,后儒反执之以解礼,其贻害后世有不可胜言者,可胜叹哉!(卷二二,页二一—二二)
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
周之官制,周礼既伪,而尚书周官又伪,皆不足据。赖有王制略叙「冢宰」「司徒」「司马」「司空」诸职,尚足见当时官制什之二三焉。后人反因周礼、周官而疑王制,非所谓颠倒见乎?或曰:「前于祫禘之说多不谓然,兹独官制而信之,何耶?」曰:「祫禘之说盖本春秋时沿者而言,故多疑互,若夫官制即春秋、战国尚多与周初未甚变更,汉初去古未远,博士必有考据,而以较夫王莽时之周礼,东晋出之周官,相越万万矣。向来习闻习见之耳目,得此为之顿易,则此篇之传好古尚论者其亦曷可少哉!各职俱详论其下。」按:「司空」之名见于虞书。尧时以平水土为亟,故首命禹宅百揆而兼其职。周制多本于虞,是以王制亦首叙「司空」焉。自周礼以「司空」为掌邦事,而以度地居民之政属之「司徒」。盖其意欲以「司徒」配「地官」故耳。然于「司空」更无可言,则不得不阙之,诪张为幻紊乱巳极。致后人又以考工(「工」字,原作「功」,今径改。)记续补,不知考工记本六工之书,与「司空」了无干涉,后世之人竟不知「司空」专职为何事矣,得此尚见「司空」之真面目也。此谓「平水土,安居民」为「司空」之职,首言取丈尺之度,度地方为城邑井疆以居民也。因地之山川沮泽,因天之四时,于是量地远近,制为城邑井疆,使民兴事任力,而其所使民者,又宽其劳,厚其糈有如此。(卷二二,页二四—二五)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
上言「度地居民」,谓「定其城邑井疆」;此言「凡居民材」,谓「定其民居宫室」。观下总叙「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可见「凡居民材」即上「凡官民材」,「材」字不必油解。言凡所以居民材者,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如寒者墐塞之,暖者疏通之,燥者处之以低,湿者处之以高,又因川谷之势而为之,凡此皆异制也。而民生其间亦异俗,因而性情、五味、器械、衣服皆异齐、异和、异制、异宜矣。但在修其教,不必易其俗,齐其政,不必易其宜耳。郑氏谓「居民材」为「使其材艺堪地气」,非也。人生于寒地,自能堪寒;生于暖地,自能堪暖,岂必待上之人择其材艺堪地之气寒暖者,而使之居寒居暖乎?陈可大因郑释「材」为「材艺」有所难通,又谓「居为储积。材为日用所须之物。如毡裘可以备冬,絺络可以备暑,车以行陆,舟以行水」。若是,又与下「衣服、器械」复,亦非也。(卷二二,页二八)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无旷土(「土」字,原作「士」,依今本改。),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
按:虞书命禹作司空,继以命弃播百谷,又继以命契作司徒。此言「地、邑、民、居相参。斯无旷土、游民,然后兴学」,故下接「司徒」之事。盖仿虞书为言,尚存古意
译孔氏依据“使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的说法,强行附会《周礼·均人》中“丰年,公家每十日用民力三天;中年,公家每十日用民力两天;荒年,公家每十日用民力一天”的论述,并以此作为周代的制度。为何《王制》中所说的内容,忽而是殷代制度,忽而是周代制度,如此混乱呢?《周礼》中“公旬”的“旬”字,本义是“十日为一旬”。郑玄注解《周礼》时,为了牵强附会《王制》,将“旬”解释为“均”,但《周礼》上文中“均人”的“均”字,下文却作“旬”字,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大致上,郑玄和孔颖达解释《礼记》的本意,并非不想将其视为周代制度,凡是《周礼》中不相符但能够强行附会的,也一定要强行附会;那些绝对无法强行附会的,才勉强说是殷代制度。又说“使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唉!这是先王不忍心伤害百姓的仁爱之心,是不忍心伤害百姓的仁政。《周礼》中赋税沉重、劳役繁多,全是乱世的政治,后世儒者反而拿着它来解释《礼记》,给后世带来的危害不可胜言,真是令人感叹啊!
司空掌管度量,测量土地,安排居民居住在山川、沼泽之地,顺应四季的时令。衡量土地的远近,兴办事务,任用民力。凡是役使百姓:让老年人做力所能及的事,却供给壮年人吃的食物。
周代的官制,《周礼》既然是伪书,而《尚书·周官》也是伪书,都不足以作为依据。幸好《王制》简要叙述了“冢宰”、“司徒”、“司马”、“司空”等官职,尚且能看出当时官制的十分之二三。后人反而因为《周礼》、《周官》而怀疑《王制》,这不是颠倒黑白吗?有人问:“以前对于祫祭、禘祭的说法多不以为然,现在唯独相信官制,为什么呢?”回答说:“祫祭、禘祭的说法大概是依据春秋时期沿袭下来的说法而言的,所以多有疑义和矛盾;至于官制,即使是春秋、战国时期,与周初相比也没有太大变更,汉初距离古代不远,博士们必定有考证依据,拿它来比较王莽时期的《周礼》、东晋出现的《周官》,相差十万八千里。向来习以为常的耳目,得到这篇文献后顿时改变,那么这篇流传的好古尚论的文章,又怎么能缺少呢!各官职的详细论述见下文。”按:“司空”这个名称见于《尚书·虞书》。尧时以平治水土最为急迫,所以首先任命禹担任百揆并兼任司空之职。周代制度多本于虞代,所以《王制》也首先叙述“司空”。自从《周礼》将“司空”定为掌管邦国事务,而将测量土地、安排居民的政务归属于“司徒”。大概其意图是想让“司徒”配合“地官”的缘故。然而对于“司空”再无话可说,就不得不空缺,胡编乱造、扰乱至极。导致后人又用《考工记》来续补,不知道《考工记》本是六工的书,与“司空”毫无关联,后世的人竟然不知道“司空”的专职是什么了,有了这篇文献尚且能见到“司空”的真面目。这里说“平治水土,安定居民”是“司空”的职责,首先说要取丈尺的度量,测量土地划分为城邑井田疆界以安置居民。依据土地的山川沼泽,顺应天时的四季,于是衡量土地远近,制定城邑井田疆界,让百姓兴办事务、承担劳力,而役使百姓时,又放宽他们的劳役,厚待他们的粮食供给,就是如此。
凡是安置居民,一定要依据天地寒暖燥湿的不同,广阔山谷与大江大河有不同的制度。生活在那里的人风俗不同:性格刚柔、轻重、迟速有不同的整齐标准,五味有不同的调和,器械有不同的制作,衣服有不同的适宜。修明教化,不改变他们的风俗;统一政令,不改变他们的适宜。
上文说“测量土地安置居民”,意思是“确定城邑井田疆界”;这里说“凡是安置居民”,意思是“确定居民的宫室住所”。看下文总叙“中国、夷、蛮、戎、狄,都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可见“凡是安置居民”即上文“凡是安置百姓”,“材”字不必另作解释。说凡是安置百姓的方法,一定要依据天地寒暖燥湿,广阔山谷与大江大河有不同的制度。比如寒冷地区要堵塞缝隙,温暖地区要疏通通风,干燥地区要住在低处,潮湿地区要住在高处,又依据川谷的地势来安排,所有这些都有不同的制度。而生活在那里的人风俗也不同,因而性情、五味、器械、衣服都有不同的整齐标准、不同的调和、不同的制作、不同的适宜。只是在修明教化时,不必改变他们的风俗;在统一政令时,不必改变他们的适宜。郑玄认为“居民材”是“使百姓的材艺适应地气”,这是错误的。人生在寒冷之地,自然能忍受寒冷;生在温暖之地,自然能忍受温暖,难道一定要等待上面的人选择那些材艺能忍受地气寒暖的人,让他们住在寒冷或温暖的地方吗?陈可大因为郑玄将“材”解释为“材艺”有所不通,又说“居是储存,材是日常所需之物。如毡裘可以防备冬天,细葛布可以防备夏天,车用来在陆地行走,船用来在水上行走”。如果是这样,又与下文“衣服、器械”重复,也是错误的。
凡是安置居民,要衡量土地来制定城邑,测量土地来安置居民。土地、城邑、百姓、住所,必须相互配合得当。没有荒废的土地,没有游荡的百姓,饮食有节制,做事有时令,百姓都安居乐业,乐于做事并努力建功,尊敬君主、亲近上级,然后才兴办学校。
按:《尚书·虞书》任命禹担任司空,接着任命弃播种百谷,又接着任命契担任司徒。这里说“土地、城邑、百姓、住所相互配合。这样就没有荒废的土地和游荡的百姓,然后才兴办学校”,所以下文接着叙述“司徒”的事务。大概是模仿《虞书》的说法,还保留着古意。
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
虞书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王制本此为言,易「五」数为「七」。按:「司徒」本主「教」,周礼以「司徒」为「地官」,故全杂入「司空」之事,甚谬。又按:「司徒」主「教」,「教」者,教以人伦也;人伦即礼也。故此先言「礼」,后言「教」,若大宗则掌其仪文,大史则掌其典册耳。故周礼谓「宗伯掌邦礼」者,亦谬也。(卷二三,页二)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
注疏执周礼解此者有二谬:「乡」,乡之有司也。注疏以「乡」为「乡大夫」,又以「遂」为「遂大夫」,皆合周礼,于「郊」则无可言,曰「此亦乡大夫临之」,一谬也。「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即「乡射」「乡饮酒礼」。谓自元日始皆于乡之庠习之也。注疏:「周礼州长『射于州序,在州学』;党正『酒以正齿位,在党学』。谓初时耆老聚会于庠学,党择元日州学习射,「党学」「习乡」各在一处,不得同日。」若是,则有「庠学」「州学」「党学」三学矣。支蔓殊甚,更不知「州」何以必习射?「党」何以必习乡耳?二谬也。
此文凡四不变,三初如礼。盖「元日」是一年,「三不变」「三如初礼」是二年至四年,「不变乃屏之远方」是五年,然不寔下年数,亦大?言之耳。郑氏又执学记「九年大成」以解此文,于「每年」之下加以「中年」;「中年」者,间一年也。于「不变,屏之远方」下已足「九年」之数,又不复云「中年」;孔氏为之说曰:「九日限极,不须云『中年』也。」郑孔执礼解礼,率合无理如此。果尔,亦当以王制所言为「七年,小不成;九年,大不成」矣,岂非笑资乎?
又云王制或言「司徒」或言「大司徒」,一也。「司空」「司马」「司寇」等官同其云「大」者,必以后以诸侯有此等官,故加天子以「大」字别之耳。周礼之分大小皆非古制。方性夫曰:「此言大司徒,则知上所言司徒者,兼小司徒也。盖欲俊士执事以激群众,非大司徒躬率之不可。然则上文修六礼七教诸事,又可不必大司徒躬率。」即如此解经,触着成碍矣。王制「乐正」分「大」「小」,其「司徒」则有「大」无「小」,足证「司徒」等官「大」字者非「小」矣。(卷二三,页五—六)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学」,国学也。「升之学,曰俊士」,郑氏曰:「可使习礼者。」夫既升于学,其人岂仅能习礼而已乎?此附会书传「适子二十入大学」之文,不可从。
「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升于学者,本是俊士,但自此「不征于司徒」,而为乐正所造之士,故又曰:「造士,其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二句,只是带说连类以明之之义,与「曰造士」意不贯。已上言「司徒」之职。(卷二三,页八—九)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主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
此本虞书「命夔典乐(「乐」字,原作「学」,今径改。),教冑子」为言。说者谓「即宗伯之大司乐」,固不足据;又有据王制谓「大司乐不当属宗伯,当属司徒」,亦非也。典乐在虞为九官之一,故知亦不属于司徒也。上言「贱者必四不变,然后屏之」;今贵者二不变,而即屏之,岂贵者反严
译司徒修明六礼以节制百姓的本性,彰明七教以兴发百姓的德行,整齐八政以防止淫邪,统一道德以同化风俗,奉养老人以倡导孝道,抚恤孤寡以惠及贫乏,尊崇贤人以推崇德行,简黜不肖以贬斥恶行。
《虞书》说:“百姓不亲近,五伦不顺从,你担任司徒,恭敬地广泛施行五教,在于宽厚。”《王制》本此而言,将“五”数改为“七”。按:“司徒”原本主管“教化”,《周礼》以“司徒”为“地官”,所以完全杂入了“司空”的事务,非常荒谬。又按:“司徒”主管“教化”,“教化”者,是教人以人伦;人伦即是礼。所以这里先说“礼”,后说“教”,至于大宗伯则掌管礼仪的仪节文辞,大史则掌管典籍册命罢了。所以《周礼》说“宗伯掌管邦礼”,也是荒谬的。
命令乡官,简选不遵从教化的人上报。老人都到乡校朝见,元旦那天,练习射箭崇尚功劳,练习乡饮酒礼崇尚年长,大司徒率领国家的俊士和办事人员参与。如果不改变,命令国家的右乡,简选不遵从教化的人移到左乡,命令国家的左乡,简选不遵从教化的人移到右乡,如同最初的礼仪。如果不改变,移到郊外,如同最初的礼仪。如果不改变,移到遂地,如同最初的礼仪。如果不改变,放逐到远方,终身不被齿录(不被社会接纳)。
注疏家依据《周礼》解释这段文字有两处错误:“乡”,是乡里的有司。注疏家把“乡”当作“乡大夫”,又把“遂”当作“遂大夫”,都符合《周礼》,对于“郊”则无话可说,说“这也是乡大夫临视”,这是第一处错误。“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就是“乡射礼”和“乡饮酒礼”。意思是自从元旦开始都在乡里的庠学练习这些。注疏家说:“《周礼》州长‘在州序射箭,在州学’;党正‘用酒来端正齿位,在党学’。意思是起初老人聚会于庠学,党择定元旦在州学习射,‘党学’‘习乡’各在一处,不能同日进行。”如果是这样,就有“庠学”“州学”“党学”三所学校了。枝蔓特别严重,更不知道“州”为什么一定要习射?“党”为什么一定要习乡呢?这是第二处错误。
这段文字共有四次“不变”,三次“如初礼”。大概“元日”是一年,“三不变”“三如初礼”是二年至四年,“不变乃屏之远方”是五年,虽然没有明确写下年数,也是大致而言罢了。郑氏又依据《学记》“九年大成”来解释这段文字,在“每年”之下加上“中年”;“中年”者,是隔一年。在“不变,屏之远方”下已经凑足“九年”之数,又不再说“中年”;孔氏为之解释说:“九年期限已到,不需要说‘中年’了。”郑、孔二人执泥于礼制来解释礼制,大率如此不合情理。果真如此,也应当把《王制》所说的当作“七年,小不成;九年,大不成”了,岂不是笑料吗?
又说《王制》有时说“司徒”,有时说“大司徒”,是一样的。“司空”“司马”“司寇”等官职中那些加上“大”字的,一定是因为后来诸侯也有这些官职,所以在天子官职前加“大”字以区别罢了。《周礼》区分大小都不是古制。方性夫说:“这里说大司徒,就知道上面所说的司徒,是兼有小司徒的。大概想要俊士执事以激励众人,非大司徒亲自率领不可。然而上文修明六礼七教等事,又未必需要大司徒亲自率领。”如果这样解释经文,处处都会遇到阻碍。《王制》“乐正”分“大”“小”,其“司徒”则有“大”无“小”,足以证明“司徒”等官职中加“大”字的并非“小”官。
命令乡官,评定秀士,升送到司徒,称为选士。司徒评定选士中的优秀者而升送到学校,称为俊士。升送到司徒的,不在乡里征召;升送到学校的,不在司徒那里征召,称为造士。
“学”,是国学。“升送到学校,称为俊士”,郑氏说:“是可以让他学习礼的人。”既然已经升送到学校,那些人难道仅仅能学习礼而已吗?这是附会《书传》“适子二十入大学”的文字,不可遵从。
“升送到学校的,不在司徒那里征召,称为造士”,升送到学校的,本来是俊士,只是从此“不在司徒那里征召”,而成为乐正所造就的人才,所以又说:“造士,是升送到司徒的人。”“不在乡里征召”两句,只是连带说明同类以阐明其义,与“称为造士”的意思不连贯。以上说的是“司徒”的职责。
将要出学校时,小胥、大胥、小乐正,简选不遵从教化的人上报给大乐正。大乐正上报给国王。国王命令三公九卿大夫元士都入学。如果不改变,国王亲自视察学校。如果不改变,国王三天不举乐,放逐到远方。西方称为棘,东方称为寄,终身不被齿录。
这本是依据《虞书》“命令夔主管音乐(‘乐’字,原作‘学’,现在直接改正),教导贵族子弟”而言。解说者说“就是宗伯的大司乐”,固然不足以依据;又有依据《王制》说“大司乐不当属于宗伯,应当属于司徒”,也不对。典乐在虞代是九官之一,所以知道也不属于司徒。上文说“卑贱者必须四次不变,然后才放逐”;现在尊贵者两次不变,就立即放逐,难道尊贵者反而更严厉
于贱者哉?不然也。王制掇拾群书,其言故多不合,后儒犹欲执礼解礼,不亦惑乎?或谓「乡遂为三年大比之时,国子为九年大成之后」,亦臆意。(卷二三,页一三—一四)
译难道是因为地位低贱吗?不是这样的。《王制》是杂采群书而成,其中的言论本来大多不合,后世的儒生还想要执着于礼制来解释礼制,不也很糊涂吗?有人说是“乡遂之制是在三年大比的时候,国子之制是在九年大成之后”,这也只是主观臆测。(卷二三,页一三—一四)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
若以大乐正为即周礼宗伯之大司乐,则大司乐为中大夫,岂以司徒贵卿不得告于王,而反籍此中大夫乎?非可知矣。盖大乐正即虞廷典乐之官,所以教冑子者,国学人材是其专这,故得告于王,而司徒不复与与耳。已言「乐正」之职。(卷二三,页一四—一五)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司徒教养之,司马爵禄之,二者相参焉。周礼司马有司士一条,正袭其意,后人遂得借口以释此文耳。(卷二三,页一七)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上以车甲。
此又言司徒与司相参之事也。但司马虽任进退爵禄,然军政乃其本职,王制所言正似略,岂示治世右文而左武之意与?已上言「司马」之职。(卷二三,页一八)
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工」字,原误作「上」,今径改。)。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出乡不与士齿。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此言技人之事,不知何属?(卷二三,页二○)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听。附从轻,赦从重。
按:「刺」字从刀,以刀却牍书名于简曰「刺」。「三刺」者,覆按狱辞凡三以求其情,其或但有旨意而无核实者不听也。「刺」之为「杀」,又别一义。自周礼大司寇袭此「三刺」为说,曰「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而郑氏引之为证。今按王制「三刺」,使果如其「讯群臣」诸说,宁有不自疏明之理?且「刺」与「讯」又绝不同,周礼以「刺」为「讯」甚属乖异,然终以「刺」字无着落,则曰「听民之所刺宥」。既以「刺」为「讯」,又以「刺」为「杀」,何周章至此耶?说者曰:「刺而谓之讯者,讯之然后刺故也。」夫所谓「讯」者,必虚其中而听之,凡「刺」与「宥」皆先无所主方可,岂可先以「刺」为主乎?且其于司刺职则直云「壹刺曰讯群臣」矣,则又岂物讯之然后刺乎?缪乱如此,而郑注王制必以周礼实之,千载人群相信,从无有疑而辨者,良可叹也!
「无简不听」,本吕刑语。「附从轻,赦从重」,亦本尚书「与其杀不酣,宁失不轻」及「省灾肆赦」之义。(卷二三,页二一—二二)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即天论」,即皋陶谟「天讨有罪」及吕刑「非尔惟作天牧」之意。「丽于事」,即吕刑「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之意。
郑氏曰「即或为则,论或为伦」,亦近是。但于下「父子君臣」义复。郝仲舆以「天」字句绝,亦非。(卷二三,页二三)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意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疑狱,●与众共之;众疑,赦之」为一义,「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为一义;「比」,犹例也;所以比例成狱,与上义不蒙,然郄联下节。此曰「以成之」,下曰「成狱辞」,是也。自孔氏误解,以为「此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而赦,当必察旧法轻重之例以成于事」。夫既已赦之矣,又云「不可直尔而赦,当必察按」云云,以误解书之故而立意残酷,使人遵其言而用之,其不造福于斯民甚矣。诸家多仍其误,惟陈可大曰:「比,犹例也;小者有小罪之比,大者有大罪之比,察而成之无往非公也。」其说与上不蒙,得之。(卷二三,页二四)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郑氏以执周礼谓「正」为「乡师之属」,「棘木」为「左右九棘之位」,以「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解此三「又」,皆非也。
译大乐正推举培养出的优秀士人,向君王报告,并升送他们到司马那里,称为进士。
如果认为大乐正就是《周礼》宗伯下属的大司乐,那么大司乐只是中大夫,难道因为司徒位高权重不能直接向君王报告,反而要借助这位中大夫吗?这显然说不通。大概大乐正就是虞舜时代掌管音乐的官职,专门负责教导贵族子弟,国学的人才培养是他的专职,所以他能够直接向君王报告,司徒不再参与罢了。以上论述了“乐正”的职责。(卷二三,页一四—一五)
大夫废弃了自己的职责,终身不再做官,死后用士的礼仪安葬。
司徒负责教养,司马负责爵禄,两者相互配合。《周礼》司马下属有司士一职,正是沿袭了这个意思,后人于是借此来解释这段文字罢了。(卷二三,页一七)
如果有战事发生,就命令大司徒教习民众使用车马和铠甲。
这又是论述司徒与司马相互配合的事宜。但是司马虽然掌管爵禄的升降,然而军政才是他的本职,《王制》所说的似乎有所省略,难道是为了显示太平盛世重文轻武的意思吗?以上论述了“司马”的职责。(卷二三,页一八)
凡是凭借技艺论力气的人,到四方去,裸露臂膀,通过射箭和驾车来决胜负。凡是凭借技艺侍奉君主的人:祝官、史官、射手、驭手、医生、占卜者以及各类工匠(“工”字,原误作“上”,现在直接改正)。凡是凭借技艺侍奉君主的人:不兼任其他职务,不调动官职,离开本乡就不与士人同列。在卿大夫家任职的人,离开本乡也不与士人同列。
这说的是技艺人员的事,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类?(卷二三,页二○)
司寇端正刑罚、明确法律来审理狱讼,必须经过三次审问,只有意图而没有证据的不予审理。定罪从轻,赦免从重。
按:“刺”字从刀,用刀刮去简牍上的字并写上新的名字叫做“刺”。“三刺”,是指反复核查狱辞三次以求得实情,那些只有意图而没有核实证据的不予审理。“刺”作为“杀”讲,又是另一层意思。自从《周礼》大司寇沿袭这个“三刺”的说法,说“用三刺来断决庶民的狱讼:一是询问群臣,二是询问群吏,三是询问万民。听从民众所主张的杀或赦”,而郑玄引用来作为证据。现在考察《王制》的“三刺”,如果真像他说的“询问群臣”等说法,难道没有自我阐明清楚的理由吗?况且“刺”与“讯”完全不同,《周礼》把“刺”当作“讯”非常荒谬,然而终究因为“刺”字没有着落,就说“听从民众所主张的杀或赦”。既然把“刺”当作“讯”,又把“刺”当作“杀”,为什么如此混乱呢?解释说:“刺而称为讯,是因为讯问之后才刺。”所谓“讯”,一定是虚心听取,凡是“刺”与“宥”都事先没有主见才可以,怎么能先以“刺”为主呢?况且在司刺的职掌中直接说“一刺曰讯群臣”,那么又怎么是讯问之后才刺呢?谬误混乱到这种地步,而郑玄注释《王制》一定要用《周礼》来充实它,千年来人们都相信,从来没有怀疑并辩驳的,实在令人叹息!
“无简不听”,本于《吕刑》的话。“附从轻,赦从重”,也本于《尚书》“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以及“省灾肆赦”的意思。(卷二三,页二一—二二)
凡是制定五刑,一定要依据天理,刑罚要附着于具体罪行。
“即天论”,就是《皋陶谟》“天讨有罪”以及《吕刑》“非尔惟作天牧”的意思。“丽于事”,就是《吕刑》“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的意思。
郑玄说“即或许作则,论或许作伦”,也接近正确。但在下面“父子君臣”的意义上重复了。郝仲舆把“天”字断句,也不对。(卷二三,页二三)
凡是审理五刑的狱讼,一定要推究父子的亲情,确立君臣的道义来权衡。考虑轻重次序,谨慎衡量深浅程度来区别。竭尽聪明才智,表达忠诚仁爱来穷尽道理。疑难的案件,与众人共同商议;众人仍有疑虑,就赦免。一定要考察大小案例来定案。
“疑狱,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是一个意思,“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是另一个意思;“比”,就是案例;用来参照案例定案,与上面的意思不连贯,然而却连接下文。这里说“以成之”,下文说“成狱辞”,是对的。自从孔颖达误解,认为“这是说虽然疑难而赦免,不能直接赦免,应当一定要考察旧法轻重的案例来定案”。既然已经赦免了,又说“不能直接赦免,应当一定要考察”等等,因为误解书本的缘故而立意残酷,让人遵循他的话去使用,这对百姓不造福反而有害了。各家大多沿袭他的错误,只有陈可大说:“比,就是案例;小的有轻罪的案例,大的有重罪的案例,考察并定案没有不公正的。”他的说法与上文不连贯,是对的。(卷二三,页二四)
狱辞定案,史官把定案的狱情报告给正官,正官审理。正官把定案的狱情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下审理。大司寇把定案的狱情报告给君王,君王命令三公参与审理。三公把定案的狱情报告给君王,君王三次表示同意,然后制定刑罚。
郑玄执守《周礼》认为“正”是“乡师的属官”,“棘木”是“左右九棘之位”,把“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解释这三个“又”,都不对。
「正」何以知是「乡师之属」?周礼「左右九棘」附会此「棘木」之下为说也。「又」当作「宥」,是已。「三宥」即如文王世子所言「三宥」之意,不必定以三事寔之,且其以为「不识」「过失」「遗忘」,尤有可议。王制所言是「听讼,察小大之比。成狱辞,以来史以成告于正,正以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以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三公又告于王」,如此详慎,岂尚有「不识」「过失」「遗忘」之浅显易见者而不知「宥」,直待王始「宥」之乎?周礼之诬说不可用明矣。使「三刺」「三宥」果皆如周礼所言,王制何以隐而不以示人?即不明于此,亦当明于后。如「六礼」「七教」之类,乃必待周礼一一详释之,则又是礼记为经,周礼为传耶,可笑也。
译“正”怎么知道是“乡师的属官”呢?《周礼》中“左右九棘”的说法,是附会在这“棘木”之下进行解释的。“又”应当作“宥”,这是已经确定的。“三宥”就像《文王世子》中所说的“三宥”的意思,不必一定要用三件事来实指它,而且它认为“不识”“过失”“遗忘”这三者,尤其值得商榷。《王制》中所说的是“审理诉讼,考察大小案件的比照。狱辞定案后,由史官将定案情况报告给‘正’,‘正’将定案情况报告给大司寇,大司寇将定案情况报告给君王,君王命令三公参与审理。三公又向君王报告”,如此详尽谨慎,难道还有“不识”“过失”“遗忘”这样浅显易见的情形而不知道“宽宥”,非要等到君王才开始“宽宥”吗?《周礼》的虚妄之说不可采用,这就很明白了。假如“三刺”“三宥”果真都像《周礼》所说的那样,《王制》为什么隐而不说,不展示给人看呢?即使前面没有说明,也应当在后面说明。像“六礼”“七教”之类,难道一定要等待《周礼》一一详细解释吗?那岂不是《礼记》成了经,而《周礼》成了传吗?真是可笑啊。
究之「三宥」之说亦有可商。先王行法以诚实为主,疑狱合宜详慎再三;至于果有确当其罪无可疑者,亦岂必如是乎?是徒为虚文,而启人主市恩于已,委过于下之心矣。(卷二二,页二六—二七)
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居子尽心焉。
「轻无赦」即无轻赦,乃倒装字法;谓轻易为赦,则民多犯法,故不可也。若云「虽轻不赦」,其言则峻刻矣。(卷二三,页二八)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
「命服,不粥于市」,则他服可粥矣。云「五谷不时,果食未熟,鸟兽鱼?不中杀,不粥于市」,则「时熟」「中杀」者,可粥矣。又云「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不可晓。孔氏以为与珠玉连文,据华美者言,此为饰说耳。已上言「司市」之职。(卷二三,页三一)
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郑氏以「国」为「国中小学」,「学」为「大学」者,因下文「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遂附会上文「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而因以此「国」为「国中小学」,「学」为「大学」也。不知「右学」「左学」绝不合「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之文,而「小学」「大学」又绝不合「养于国,养于学」之文,皆牵合无谓。且此文明分「国」与「学」为言,岂得谓「国」亦为「学」乎?按:「养于乡」「养于国」犹「杖于乡」「杖于国」之义,「养于学」即下文「养于庠、序、学、胶」诸义耳。(卷二四,页四)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
此与孟子「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之文不同。「非人不暖」之人,当这之人子与。(卷二四,页六)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九十,天子有问」,方性夫曰:「前言巡守之礼曰:『问百年者,就见之』,而此言『九十者』,何也?彼之所言则一国之老,又不必有爵者,故其礼为杀;此之所言则天下之老,惟有爵者而已,故其礼为备。」按:此说亦未悉。此所问者,问其道德及政事;彼所问者,但问其年耳,非仅谓「有爵」与「无爵」也。(卷二四,页七)
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
「告存」,谓每月遣人告问而抚存。孔氏谓「告问存否」,非也。(卷二四,页七)
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
「五十不从力政」,其义是周礼乡大夫「国中以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苛政,不可用也。又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则未六十即不与服戎矣。其说不同。陆农师曰:「祭义『五十不为甸徒』,即此所谓『不与力政』,虽不为『徒』,犹以为『士』,是未免服戎之事也。」此曲说。(卷二四,页八)
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唯衰麻为丧。
「五十而爵」与曲礼「艾,服官政」同,或以为「士」,或以为「大夫」也。郑氏必谓「命大夫」者,以王制为殷法,殷则士无爵故也,不可从。「不亲学」,或谓「不能备弟子之礼」;或谓「以前未学,至六十始亲学,晚矣,故不亲学」。二说未知孰是。(卷二四,页九)
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
译探究起来,“三宥”的说法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先王施行法令以诚实为主,对于疑难案件应当详细谨慎地反复推敲;至于确实罪证确凿、无可怀疑的,难道也一定要这样吗?这不过是徒具虚文,从而开启君主自我施恩、将过错推给下属的心思罢了。(卷二二,页二六—二七)
凡是制定刑罚,轻罪也不赦免。刑就是侀,侀就是成,一旦成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要尽心于此。
“轻无赦”即没有轻率的赦免,这是倒装的句式;意思是如果轻易赦免,百姓就会多犯法,所以不可以。如果说“即使是轻罪也不赦免”,那话就太严酷了。(卷二三,页二八)
凡是掌管禁令以整顿众人,不赦免过错。有圭璧金璋,不在市场上卖。有命服命车,不在市场上卖。宗庙的器物,不在市场上卖。祭祀用的牺牲,不在市场上卖。兵器,不在市场上卖。日用器物不符合法度,不在市场上卖。兵车不符合法度,不在市场上卖。布帛精细粗糙不符合规定,幅面宽窄不符合度量,不在市场上卖。邪色扰乱正色,不在市场上卖。锦绣珠玉制成的器物,不在市场上卖。衣服饮食,不在市场上卖。五谷不合时令,果实未成熟,不在市场上卖。树木不合砍伐时节,不在市场上卖,禽兽鱼鳖不合捕杀时节,不在市场上卖。关隘掌管禁令以稽查,禁止奇异服饰,识别奇异言语。
“命服,不在市场上卖”,那么其他服饰就可以卖了。说“五谷不合时令,果实未成熟,鸟兽鱼鳖不合捕杀时节,不在市场上卖”,那么“合时令成熟”“合捕杀时节”的,就可以卖了。又说“衣服饮食,不在市场上卖”,让人无法理解。孔氏认为这与珠玉连文,是就华美之物而言,这不过是牵强附会的解说罢了。以上说的是“司市”的职责。(卷二三,页三一)
五十岁在乡里供养,六十岁在国都供养,七十岁在学宫供养,通达于诸侯。八十岁拜受君命,一次坐下,使者两次到达,盲人也是如此。九十岁派人接受。
郑氏把“国”解释为“国中小学”,把“学”解释为“大学”,是因为下文有“殷人在右学供养国老,在左学供养庶老”,于是附会上文“小学在公宫南面的左边,大学在郊外”,从而把这里的“国”当作“国中小学”,“学”当作“大学”。不知道“右学”“左学”完全不符合“小学在公宫南面的左边,大学在郊外”的文字,而“小学”“大学”又完全不符合“在国供养,在学供养”的文字,都是牵强附会毫无意义。况且这文明白地把“国”与“学”分开来说,怎么能说“国”也是“学”呢?按:“在乡供养”“在国供养”如同“在乡赐杖”“在国赐杖”的意思,“在学供养”就是下文“在庠、序、学、胶供养”等意思。(卷二四,页四)
五十岁开始衰老,六十岁不吃肉不饱,七十岁不穿丝绸不暖,八十岁没有人伺候不暖,九十岁,即使有人伺候也不暖了。
这与孟子“五十岁不穿丝绸不暖,七十岁不吃肉不饱”的文字不同。“非人不暖”的人,应当指侍奉他的人。(卷二四,页六)
五十岁在家赐杖,六十岁在乡里赐杖,七十岁在国都赐杖。八十岁在朝廷赐杖,九十岁,天子如果有事要问,就到他家里去,带着珍味随从。
“九十岁,天子有问”,方性夫说:“前面说巡守之礼说:‘询问百岁老人,去见他’,而这里说‘九十岁’,为什么呢?那里说的是一个国家的老人,又不一定有爵位的,所以礼节较简;这里说的是天下的老人,只有有爵位的,所以礼节完备。”按:这个说法也不完全正确。这里询问的,是询问他的道德和政事;那里询问的,只是询问他的年龄,不仅仅是说“有爵位”与“无爵位”的区别。(卷二四,页七)
七十岁不等待上朝,八十岁每月告知存问,九十岁每日有秩禄。
“告知存问”,意思是每月派人告知问候并抚恤存问。孔氏说“告知询问是否存活”,不对。(卷二四,页七)
五十岁不服劳役,六十岁不服兵役,七十岁不参与宾客之事,八十岁斋戒丧事也不参与了。
“五十岁不服劳役”,其意思是《周礼》乡大夫规定“国中从七尺到六十岁,野外从六尺到六十五岁,都征发”,这是苛政,不可采用。又《祭义》说“五十岁不做甸徒”,那么未满六十岁就不服兵役了。说法不同。陆农师说:“《祭义》‘五十岁不做甸徒’,就是这里所说的‘不服劳役’,虽然不做‘徒’,但还是作为‘士’,这就难免有服兵役的事了。”这是曲解。(卷二四,页八)
五十岁授爵位,六十岁不亲自入学,七十岁退休。只有穿丧服办丧事。
“五十岁授爵位”与《曲礼》“艾,服官政”相同,有的认为是“士”,有的认为是“大夫”。郑氏一定说是“命大夫”,因为《王制》是殷法,殷朝士没有爵位,这不可从。“不亲自入学”,有的说“不能具备弟子的礼节”;有的说“以前没学过,到六十岁才亲自入学,太晚了,所以不亲自入学”。两种说法不知哪个正确。(卷二四,页九)
有虞氏在上庠供养国老,在下庠供养庶老。夏后氏在东序供养国老,在西序供养庶老
郑氏曰:「皆学名也。异者,四代相变耳,或上西,或上东。」按:郑注惟此数语是,其余之说,皆附会前「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之文也。其注「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则曰「殷之制」,又附会此处「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之文也。何以见之?其云「上庠、右学,大学也,在西郊」,此本「大学在郊」为说也;其云「下庠、左学,小学也。在国中王宫之东」,此本「小学在公宫南之左」为说也。盖以云:「虞、殷同制也。」其云「东序、东胶,亦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此又反「大学在郊」为说也。其云「西序、虞庠,亦小学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学于西郊」,此又反「小学在公宫南之左」为说也。盖以为夏、周与虞、殷异制也。后世鄙儒见郑此等之说,以为得、成去古未远,其言典制必有所据,而遵信之,即有心疑其非者,然亦不得究其说之所从来,则亦姑置之。今为摘抉其根柢,以见郑之执礼解礼,其武断欺世如此。郑又谓「或贵在郊」,据本文惟谓「虞庠在国之西郊」,初未尝以为贵,则其妄亦可见矣。又谓「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其云「周之小学」固非,其云「有虞氏之庠制」亦非也。岂有大学为东胶,而反以小学法有虞氏之庠制乎?此必谓周养庶老之地,适在昔日虞庠之地,其虞庠之地在国之西郊耳。
此外别有解者,又有二家陆农师曰:「三老五更者,天子之大老也,故于大学养之。记曰『养三老五更于大学』,是也。国老、庶老则养于小学而巳。」按:王制无「养三老五更于大学」之文,何以知其皆为小学?此臆解也。郝仲舆曰:「上庠,国学;下庠,乡学。夏以东序为国学,西序为乡学,上左也。殷以右为国学,左为乡学,上右也。周建东胶于国东,为国学;建庠于西郊,为乡学,亦尚左也。」此说虽近是,然亦无征,未敢以为必然耳。(卷二四,页一○—一一)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郑氏曰:「夏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缟衣裳;周则兼用之,玄衣、素裳。」郑欲强合上「修而兼用之」之文,故为此说。但据朝服或是素裳,而玄端则玄裳、黄裳、杂裳,爵弁亦纁裳,周人何尝皆用素服乎?谓「夏黑裳,殷缟裳」,尤武断。
按:记文但言「衣」,不必增以「裳」,然以「玄衣」论之,是「纁裳」。何也?记文云「冕而祭,玄衣而养老」,则此为冕服,衣以象天,故用玄服以象地,故用纁。玉藻云:「衣正色,裳间色。」纁,赤黄色,间色也。郑注周礼司服亦云「凡冕服,皆玄衣、纁裳」,正此之证。彼以不合「素裳」之说,故隐其「冕服」,而用「朝服」为说耳。(卷二四,页一六)
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
引尔雅「陈也」谓「陈其年数」,如八十、九十分别而存恤之也。
按:以上言「养老之政」可谓详悉矣。然犹是枝叶耳。孟子曰「西伯善养老,制其田里,教之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此养老之根本也。(卷二四,页一七)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此取孟子述「文王治岐之政」语。「天民」,犹天下之民。(卷二四,页一九)
瘖、聋、跛、?、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
此取国语:「八疾」为说。荀子「五疾」亦同。(卷二四,页一九)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踰。轻任并,重任分,班白者不提挈。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徒行」出论语,遂
译郑玄说:“这些都是学校的名称。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四个朝代制度相互变革,有的崇尚西方,有的崇尚东方。”按:郑玄的注释只有这几句话是对的,其余的说法,都是附会前面“小学在公宫南面左边,大学在郊外”的文字。他注释“小学在公宫南面左边,大学在郊外”时,说这是“殷代的制度”,又附会此处“殷人在右学奉养国老,在左学奉养庶老”的文字。怎么看出来的呢?他说“上庠、右学,是大学,在西郊”,这是本于“大学在郊外”的说法;他说“下庠、左学,是小学,在国都中王宫的东面”,这是本于“小学在公宫南面左边”的说法。大概他认为:“虞代和殷代制度相同。”他说“东序、东胶,也是大学,在国都中王宫的东面”,这又反过来违背了“大学在郊外”的说法。他说“西序、虞庠,也是小学;西序在西郊,周代在西郊设立小学”,这又反过来违背了“小学在公宫南面左边”的说法。大概他认为夏、周与虞、殷制度不同。后世浅陋的儒生看到郑玄这类说法,认为郑玄、成玄英距离古代不远,他们关于典章制度的言论必定有所依据,于是遵从信奉;即使有人怀疑其错误,但也无法探究其说法的来源,也就暂且搁置不管。现在摘取剖析其根本,以显示郑玄固执己见、解释礼制,其武断欺世到了这种地步。郑玄又说“有的尊贵者在郊外”,根据本文只说“虞庠在国都的西郊”,起初并没有认为尊贵,那么他的荒谬也就显而易见了。他又说“周代的小学采用有虞氏的庠制”,他说“周代的小学”固然不对,他说“有虞氏的庠制”也不对。哪有大学是东胶,反而让小学效法有虞氏的庠制呢?这必定是说周代奉养庶老的地方,恰好位于昔日虞庠的地方,而虞庠的地方在国都的西郊罢了。
此外另有解释的,还有两家。陆农师说:“三老五更,是天子的老臣,所以在大学奉养他们。《礼记》说‘在大学奉养三老五更’,就是这样。国老、庶老则在小学奉养罢了。”按:《王制》没有“在大学奉养三老五更”的文字,怎么知道他们都在小学?这是主观臆测的解释。郝仲舆说:“上庠,是国学;下庠,是乡学。夏代以东序为国学,西序为乡学,崇尚左边。殷代以右边为国学,左边为乡学,崇尚右边。周代在东面建立东胶,作为国学;在西郊建立庠,作为乡学,也崇尚左边。”这种说法虽然接近正确,但也没有证据,不敢认为必然如此。(卷二四,页一○—一一)
有虞氏戴着皇冠祭祀,穿着深衣奉养老人。夏后氏戴着收冠祭祀,穿着燕衣奉养老人。殷人戴着冔冠祭祀,穿着缟衣奉养老人。周人戴着冕冠祭祀,穿着玄衣奉养老人。
郑玄说:“夏代崇尚黑色,所以穿黑色衣裳;殷代崇尚白色,所以穿缟色衣裳;周代则兼用,玄色上衣,素色下裳。”郑玄想要强行迎合上面“修而兼用之”的文字,所以做出这种说法。但根据朝服或许是素色下裳,而玄端则有玄色下裳、黄色下裳、杂色下裳,爵弁也有纁色下裳,周人何曾都穿素色衣服呢?说“夏代黑色下裳,殷代缟色下裳”,尤其武断。
按:《礼记》文字只说“衣”,不必增加“裳”,但根据“玄衣”来推论,应该是“纁色下裳”。为什么呢?《礼记》文字说“戴着冕冠祭祀,穿着玄衣奉养老人”,那么这是冕服,上衣象征天,所以用玄色;下裳象征地,所以用纁色。《玉藻》说:“上衣用正色,下裳用间色。”纁色,是赤黄色,属于间色。郑玄注释《周礼·司服》也说“凡是冕服,都是玄色上衣、纁色下裳”,正是这个证明。他因为不符合“素色下裳”的说法,所以隐去“冕服”,而用“朝服”来解释罢了。(卷二四,页一六)
凡是三位先王奉养老人,都依据年龄。八十岁的老人,一个儿子不服从政事;九十岁的老人,全家不服从政事;残疾非人照顾不能生活的,一个人不服从政事。父母去世,三年不服从政事。齐衰、大功等级的丧事,三个月不服从政事。将要迁徙到诸侯国去,三个月不服从政事。从诸侯国迁徙家来,一年不服从政事。
引用《尔雅》“陈也”来解释,意思是“陈列他们的年龄”,比如八十、九十岁分别给予存恤。
按:以上所说的“奉养老人的政令”可以说很详细了。但这还是枝叶罢了。孟子说“西伯善于奉养老人,制定田里制度,教导种植畜牧,引导他们的妻子儿女,使他们奉养老人”,这才是奉养老人的根本。(卷二四,页一七)
年少而没有父亲的叫做孤,年老而没有儿子的叫做独,年老而没有妻子的叫做矜,年老而没有丈夫的叫做寡。这四类人,是天下百姓中穷困而无告的人,都有固定的供给。
这是取自孟子叙述“文王治理岐地政事”的话。“天民”,就是天下百姓。(卷二四,页一九)
哑巴、聋子、跛子、盲人、断肢者、侏儒、各种工匠,各自凭借他们的器具来供养他们。
这是取自《国语》关于“八疾”的说法。荀子“五疾”的说法也相同。(卷二四,页一九)
道路上:男子走右边,妇女走左边,车辆走中间。遇到父亲辈的人,跟随其后;遇到兄长辈的人,像大雁飞行那样依次排列;朋友之间不超越。轻的担子一起抬,重的担子分担,头发花白的人不让他们提重物。君子中的老人不独自步行,平民中的老人不独自进食。
“徒行”出自《论语》,于是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取孟子「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之文。已下以开方之法推之,十里为百里,是十倍也。「九万亿亩」,当是九千亿亩,旧说是。(卷二四,页二一)
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
「东不尽东海」「西不尽流沙」,取禹贡「东渐于海,西被于流沙」为说,又变「朔南暨」之文,以为「南不尽衡山」「北不尽恒山」也。其云「不尽」者,亦较禹贡为说,彼言「声教之所讫」,此言「疆理之所讫」也。(卷二四,页二六)
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林、陵麓、州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
按:孟子曰「海内之地方千里者九」,而前亦云「凡四海之内九州岛,州方千里」。此云「方三千里」自属误文。孔氏以「三三而九」曲解之,固是不得巳之见。陈可大又以为「方百里」为「田九十亿亩,则方三千里,当云『八万一千亿亩』,如疏义亦沿误释之也。」此说?「三千里」之误,反以疏义为误,益足以欺后学。徐伯鲁又谓:「若九千里则下文亩数合,若三千里则不合,必有一误。」此又持两端之见,无取也。郝仲舆曰:「此明前文『千里内曰甸,外曰采曰流』。州制九州岛之地,自禹贡(「禹贡」,原误作「贡禹」,今径改。)『五服』称『五千里』,周礼『九服』称『六千里』,秦、汉以后开拓至万里。今(「今」字,原误作「金」,今径改。)据所记『甸』『采』『流』,四方不过三千里,盖周衰以后之地。」此说亦非也。前文「甸」「采」「流」之说因宜脱误,而此一段又不尽合,必云「据『甸』『采』『流』方四方三千里,周衰以后之地」,不知周衰何所指?若春秋、战国之周,何有三千里?若通言列国,又奚啻三千里?则孟子「方千里者」之说,反不足凭。何且本文明曰「四海之内,断长补短」,则亦不止言「甸」「采」「流」三千而巳,何必执一说以强通耶。(卷二四,页二七—二八)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郑氏曰:「周尺之数未尝闻之。按礼制周田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是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尺八寸。」按:郑谓「周田以十寸为尺」者,疏以职据玉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及「桓圭九寸」之说也。但王制言「八尺为步」,不言「寸数」。说文有云:「尺八寸,周尺也。」郑云「或言周尺八寸」者,必是当时之书有此说耳。其以「十寸为尺」者,见周礼考工记诸文。其云「周尺十寸」,他经传未有其说,郑误信周礼,谓「六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尺以为十寸,后世尺为八寸」,谬矣。盖王制所两云「周尺」乃「八寸尺」也。后世变乱法度,以「八寸尺六尺四寸」变乱「八寸尺八尺」,故王制之言曰「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以见今之曰田里增多于古如此也。若谓以「八寸尺八尺」为变乱「十寸尺八尺」,此岂本文意乎?又「六尺四寸」者,短于又尺十分之二,不可油。六尺四寸以为八八六十四言之。陈用之曰:「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后世四寸乃八尺耳。」方性夫曰:「古者以八尺为步,后世则以六尺四寸为步者,以八八六十四言之,则以古尺当今适八寸尔。」此二说亦谬。若是,「十寸尺六尺四寸」即是「八寸尺八尺」,正是相合,何必言之?下文何以云「古
译边长一里的地方,田地有九百亩。边长十里的地方,相当于边长一里的地方一百个,田地有九万亩。边长百里的地方,相当于边长十里的地方一百个,田地有九十亿亩。边长千里的地方,相当于边长百里的地方一百个,田地有九万亿亩。
“边长一里的地方,田地有九百亩”,是引用孟子“边长一里划分井田,一井九百亩”的说法。以下根据开方法推算,十里到百里,是十倍的关系。“九万亿亩”,应当是九千亿亩,旧有的说法是这样。(卷二四,页二一)
从恒山到南河,距离不到千里。从南河到长江,距离不到千里。从长江到衡山,距离超过千里。从东河到东海,距离超过千里。从东河到西河,距离不到千里。从西河到流沙,距离超过千里。西边不到流沙,南边不到衡山,东边不到东海,北边不到恒山,大抵四海之内,截长补短,边长三千里,田地有八十万亿一万亿亩。
“东边不到东海”“西边不到流沙”,是引用《禹贡》“东边延伸到海,西边覆盖到流沙”的说法,又改变“朔南暨”的文字,作为“南边不到衡山”“北边不到恒山”的依据。这里说“不到”,也是与《禹贡》的说法相比,那里说的是“声教所及的终点”,这里说的是“疆域治理所及的终点”。(卷二四,页二六)
边长百里的地方,田地有九十亿亩:山林、丘陵、沼泽、沟渠、城墙、宫室、道路街巷,去掉三分之一,剩下的有六十亿亩。
按:孟子说“海内边长千里的地方有九个”,而前面也说“大抵四海之内九州,每州边长千里”。这里说“边长三千里”自然是错误的文字。孔氏用“三三得九”来曲解它,固然也是不得已的看法。陈可大又认为“边长百里的地方,田地有九十亿亩,那么边长三千里,应当说‘八万一千亿亩’,如果注疏也沿袭错误来解释它。”这种说法?“三千里”的错误,反而认为注疏是错误的,更加足以欺骗后学。徐伯鲁又说:“如果是九千里则下文亩数符合,如果是三千里则不符合,必定有一个错误。”这又是持两端的看法,没有可取之处。郝仲舆说:“这明显是前文‘千里以内叫甸,以外叫采叫流’。州的制度九州之地,从《禹贡》‘五服’称‘五千里’,《周礼》‘九服’称‘六千里’,秦、汉以后开拓到万里。现在根据所记载的‘甸’‘采’‘流’,四方不过三千里,大概是周朝衰微以后的土地。”这种说法也是不对的。前文“甸”“采”“流”的说法因为适宜脱误,而这一段又不完全符合,必定说“根据‘甸’‘采’‘流’四方三千里,是周朝衰微以后的土地”,不知道周朝衰微指什么?如果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周朝,怎么会有三千里?如果通说列国,又岂止三千里?那么孟子“边长千里”的说法,反而不足为凭。何况本文明确说“四海之内,截长补短”,那么也不只是说“甸”“采”“流”三千里而已,何必固执一种说法来强行贯通呢。(卷二四,页二七—二八)
古代用周尺八尺作为一步,现在用周尺六尺四寸作为一步。古代的百亩,相当于现在的东田一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代的百里,相当于现在的一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郑氏说:“周尺的数量未曾听说过。按照礼制周朝田地以十寸为一尺,大概六国那时多改变法度,有人说尺八寸。”按:郑氏说“周朝田地以十寸为一尺”,注疏以职掌根据《玉人职》说“镇圭一尺二寸”及“桓圭九寸”的说法。但是《王制》说“八尺为步”,不说“寸数”。《说文》有说:“尺八寸,是周尺。”郑氏说“有人说周尺八寸”,必定是当时的书有这种说法。那以“十寸为一尺”的,见于《周礼·考工记》各篇。那说“周尺十寸”,其他经传没有这种说法,郑氏误信《周礼》,说“六国时多改变法度,有人说周尺八寸尺以为十寸,后世尺为八寸”,是错误的。大概《王制》两处说“周尺”乃是“八寸尺”。后世改变法度,以“八寸尺六尺四寸”改变“八寸尺八尺”,所以《王制》的话说“古代用周尺八尺作为一步,现在用周尺六尺四寸作为一步”,以显示现在的田地里程比古代增多这样。如果说以“八寸尺八尺”为改变“十寸尺八尺”,这难道是本文的意思吗?又“六尺四寸”,短于八尺十分之二,不可信。六尺四寸以八八六十四来说。陈用之说:“周尺八尺为步,现在用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后世四寸乃是八尺。”方性夫说:“古代以八尺为步,后世则以六尺四寸为步者,以八八六十四来说,则以古尺相当于现在恰好八寸。”这两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如果是这样,“十寸尺六尺四寸”即是“八寸尺八尺”,正是相合,何必说呢?下文为什么说“古
者百亩」云云乎?此全不察本文,且即如其说,以「八尺之八寸尺」曰「周尺」,以「六尺四寸」为「十寸尺」亦曰「周尺」,不有两周耶?所以陈用之、蔡元定之徒皆以周法「十尺八尺」为文。嗟乎!使周尺果有两,孔子何以曰「谨权量,审法度」乎?故知本文两周尺,皆「八寸」无疑也。若其分步数之古大,王制乃汉儒作是也,以古为周,今为秦汉,史记言「秦以六尺为步」,是也。然管子、司马法亦皆言「六尺为步」,则春秋以来已有。自其所谓「古者」,指「周初」而言,与陈用之以「春秋时六尺为步」,遂谓「古者六尺为步」,而疑王制「八尺」之不同。季明德又袭其说,一以司马为宗,极论王制之附会。其以宗藩司举所得周尺为据,盖言漫无稽矣。
译“者百亩”等等吗?这完全是不考察原文的本意。况且即使按照他们的说法,把“八尺八寸”称为“周尺”,把“六尺四寸”称为“十寸尺”也叫作“周尺”,那不就存在两个周尺了吗?因此陈用之、蔡元定等人,都将周代的制度“十尺八尺”作为定论。唉!如果周尺真的有两个,孔子为什么说“谨慎地权衡度量,审慎地确立法度”呢?所以知道原文中的两个周尺,都是“八寸”无疑。至于它分步数的古制较大,《王制》乃是汉代儒生所作,这是正确的。以古代为周代,现在为秦汉,《史记》说“秦代以六尺为一步”,这是对的。然而《管子》、《司马法》也都说“六尺为一步”,那么春秋以来就已经有了。从它所说的“古者”,是指“周初”而言,与陈用之因为“春秋时六尺为一步”,就认为“古者六尺为一步”,从而怀疑《王制》中“八尺”的不同。季明德又沿袭他的说法,一概以司马迁为宗,极力论证《王制》是附会之作。他拿宗藩司举所得的周尺作为依据,大概是言论漫无根据了。
「古者百亩」以下之(文「文」字,原作「下」,今径改。),考之古皆不合,而不合之中解者又有不同焉。郑氏曰:「或曰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当今百二百五里。」孔子曰:「古者以八寸为尺,今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十四寸。令以周尺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以此计之,为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也。又今步每步剩古出十二寸,以此计之,则古之百里当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一十寸,与此言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十二寸二分又不相应。」陈可大曰:「愚按疏义所算亦误,当云: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一寸六分有奇,与此百四十六亩二十步不相应。里亦微此推之。」愚按:陈说即注说也。疏第以「六尺四寸」之「四寸」,寸分为「寸」,则以「八分」为「寸」,所以不同耳。又曰「东田」亦未详。方性夫谓诗所为「南东其亩」,然此言「东」无「南」字。郝仲舆谓:「古帝都西北,垦田偏在东南。周(原作「用」字,依文意改。)、秦、汉偏居西,中原称东土,故曰:东田。」按:古于本时各地,在后稷开粒食之先,公刘往彻田之至,皆在于西河,曾在东且南耶?(卷二四,页三一—三三)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此从孟子「上农夫食九人」一句推出。(卷二四,页三八)
月令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
尝考二十八宿之名,三代未有,即尔雅星名亦不全合,而月令昏旦之中其不全合亦然。盖月令自据当时周历而云也。尧典唯见「虚」「昴」二星,而「火」非「房星」,「鸟」又无可征。自孔传以「鸟」为「南方朱鸟」,谓「朱鸟该南方七宿」,不知「朱雀」「玄武」「青龙」「白虎」等名,此后世之说,始见于曲礼,而史记以列宿分属之尧时,宁有此乎?且于彼三时不言「元武」「青龙」「白虎」,何独于春言「朱雀」?又「虚」「昴」以宿言,何独于「房」「心」之宿言「火」?又「虚」「昴」各属秋冬,何独以「房」「心」二宿为夏,且以「朱鸟该七宿」属春?观此则其不可以列宿强合尧典明甚。况月令于列宿尚不全合,而后人乃欲以月令强合尧典,尤惑之甚者也。下「仲春,昏弧中,旦建星中」,郑氏曰:「孤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孔氏曰:「仲夏,昏亢中,尚书云『日永、星火』。不同者,星火总为大火;月令举其月初,尚书总举一月,故不同也。仲秋,昏牵牛中,尚书云『峨中、星虚』。仲冬,昏壁中,尚书云『日短、星昴』。不同者,亦是月令举其初朔,尚书总举一月之中,理亦不异。熊氏云:「弧与建星非二十八宿,而昏明举之者,由弧星近井,建星近斗;井有三十三度,斗有二十六度;其度既宽,不知何日的至井斗之中,故举孤星、建星也。」郑惟云『弧在鬼南』,其实仍在「井」之分域。此『仲春,昏弧中』,尚书云『日中、星鸟』。不同者,如郑意;南方七宿总为鸟星,井星(「星」字,原作「鬼」,今径改。)则鸟星之分,故曰星鸟,与此同也。」愚按:此说无论,「鸟」非「朱鸟七星」。即日「弧星」当「井」「鬼」之间,属之朱鸟七宿矣;若谓「建星」近「斗」,「斗」属「北方玄武」,岂属「朱鸟」乎?孔明知之,所以但举「井」「鬼」,而不言「斗」也
译“古者百亩”以下的文字,考证古代制度都不相符,而在不相符的解释中又有不同的说法。郑玄说:“有人说周尺八寸,那么一步就是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算,古代的百亩相当于当今的一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代的百里相当于当今的一百二十三里。”孔子说:“古代以八寸为尺,现在以周尺八尺为一步,那么一步有六十四寸。现在以周尺六尺四寸为一步,那么一步有五十二寸,这是现在的步比古代的步,每步多出一尺二寸。以此计算,古代的百亩,相当于当今东田的一百五十二亩七十一步有余,这与前面说的一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符合。又现在的步每步比古代多出十二寸,以此计算,那么古代的百里相当于当今的一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十寸,这与前面说的一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十二寸二分又不相符合。”陈可大说:“我按疏义所算也有错误,应当说:古代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一步,那么一步有六尺四寸。现在以周尺六尺四寸为一步,那么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这是现在的步比古代的步每步多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计算,那么古代的百亩,相当于当今东田的一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一寸六分有余,这与前面说的一百四十六亩二十步不相符合。里数也大致这样推算。”我按:陈说的意思就是注说的意思。疏只是把“六尺四寸”的“四寸”,把寸分为寸,那么就把“八分”当作“寸”,所以不同罢了。又说“东田”也不详。方性夫认为《诗经》所说的“南东其亩”,然而这里说“东”没有“南”字。郝仲舆说:“古代帝都在西北,开垦的田地偏在东南。周、秦、汉偏居西方,中原称为东土,所以叫:东田。”按:古代在本时各地,在后稷开创粮食种植之前,公刘前往彻底整治田地之时,都在西河,曾在东且南吗?(卷二四,页三一—三三)
天子直辖的县内:方圆千里的是方圆百里的百个。分封方圆百里的九个,其余方圆百里的九十一个。又分封方圆七十里的二十一个,相当于方圆百里的十个,方圆十里的二十九个,其余方圆百里的八十,方圆十里的七十一个。又分封方圆五十里的六十三,相当于方圆百里的十五,方圆十里的七十五,其余方圆百里的六十四,方圆十里的九十六。
这是从孟子“上农夫食九人”一句推导出来的。(卷二四,页三八)
月令
孟春之月,太阳在营室,黄昏时参星中天,清晨时尾星中天。
我曾考证二十八宿的名称,三代时还没有,即使《尔雅》中的星名也不完全符合,而《月令》中黄昏和清晨中天的星宿也不完全符合也是如此。大概《月令》是依据当时的周历来说的。《尧典》只见到“虚”“昴”二星,而“火”不是“房星”,“鸟”又无可考证。自从孔传把“鸟”当作“南方朱鸟”,说“朱鸟包括南方七宿”,不知道“朱雀”“玄武”“青龙”“白虎”等名称,是后世的说法,始见于《曲礼》,而《史记》把列宿分属到尧时,哪有这种事呢?而且在那三个季节不说“玄武”“青龙”“白虎”,为什么唯独在春季说“朱雀”?又“虚”“昴”以宿来说,为什么唯独在“房”“心”之宿说“火”?又“虚”“昴”各属秋冬,为什么唯独以“房”“心”二宿为夏,并且以“朱鸟包括七宿”属春?看这些,那么不能用列宿强行符合《尧典》就很明显了。况且《月令》对于列宿尚且不完全符合,而后人却想用《月令》强行符合《尧典》,更是迷惑得很。下面“仲春,黄昏弧星中天,清晨建星中天”,郑玄说:“弧星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孔颖达说:“仲夏,黄昏亢星中天,《尚书》说‘日永、星火’。不同的原因,星火总称为大火;《月令》举其月初,《尚书》总举一月,所以不同。仲秋,黄昏牵牛中天,《尚书》说‘峨中、星虚’。仲冬,黄昏壁星中天,《尚书》说‘日短、星昴’。不同的原因,也是《月令》举其初朔,《尚书》总举一月之中,道理也不异。熊氏说:‘弧与建星不是二十八宿,而黄昏清晨举出它们的原因,是因为弧星靠近井宿,建星靠近斗宿;井宿有三十三度,斗宿有二十六度;它们的度数既宽,不知道哪一天到达井斗之中,所以举出弧星、建星。’郑只说‘弧在鬼南’,其实仍在‘井’的分域。这‘仲春,黄昏弧星中天’,《尚书》说‘日中、星鸟’。不同的原因,如郑意;南方七宿总为鸟星,井星则鸟星的分野,所以说星鸟,与此相同。”我按:此说不论,“鸟”不是“朱鸟七星”。即使说“弧星”当“井”“鬼”之间,属于朱鸟七宿了;如果说“建星”近“斗”,“斗”属“北方玄武”,难道属于“朱鸟”吗?孔明知之,所以只举“井”“鬼”,而不言“斗”也
。陈用之曰:「书于仲夏举『房』『心』,而月令举『亢』;书于仲秋举『虚』,而月令举『牛』;书于仲冬举『昴』,而月令举『壁』;则书之『中星』常在后,而月令『中星』常在前,盖月令举月本,书举月中也。」按:此即袭孔说,其言夏、秋、冬而不言春,与孔正同。大抵义理有所不通,故其辞遁穷如此。孔氏曰:「三统历:『立春昏毕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正月中昏井二度中,去日九十三度。』元嘉历:『立春昏昴九度中,月半昏觜觿一度中,皆不昏参中。』计正月昏参中,依三统历,在立春后六日,参星初度,昏得中也。盖月令昏明中星,在一月之内有中者,皆得载之。但二十八宿,其星体有广狭,相去远近;或月节月中之日,昏明之时,前星已过于午,后星未至正南;又星有明暗,见有早晚,明者,则昏早见而旦晚没;暗者,则昏晚见而旦早没,所以昏明之星,不可正依历法,但举大略耳。」按:孔举汉二历以见日躔中星之不同,乃是岁差之法也。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岁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天度四分之一有余,岁日四分之一不足;故天渐差而西,岁渐差而东,所谓岁差者如此。自晋虞喜发其端,而唐一行阐而已。孔似未达斯旨,乃谓「星体有广狭」,及「星有明暗,见有早晚」,未免鹘突耳。(卷二五,页五—七)
译陈用之说:“《尚书》在仲夏提到‘房’‘心’,而《月令》提到‘亢’;《尚书》在仲秋提到‘虚’,而《月令》提到‘牛’;《尚书》在仲冬提到‘昴’,而《月令》提到‘壁’;那么《尚书》的‘中星’常在后,而《月令》的‘中星’常在前,大概是因为《月令》列举的是月初,而《尚书》列举的是月中。”按:这即是沿袭孔颖达的说法,他谈论夏、秋、冬而不谈论春,与孔颖达完全相同。大抵是因为义理有所不通,所以他的言辞才如此躲闪穷尽。孔颖达说:“《三统历》:‘立春黄昏时毕宿度中,距离太阳八十九度;正月十五黄昏时井宿二度中,距离太阳九十三度。’《元嘉历》:‘立春黄昏时昴宿九度中,月中黄昏时觜觿一度中,都不在黄昏时参宿中。’计算正月十五黄昏时参宿中,依照《三统历》,在立春后六日,参宿初度,黄昏时得以居中。大概《月令》黄昏和黎明时的中星,在一个月之内居中的,都得以记载。只是二十八宿,其星体有宽窄,相距有远近;或者在月节、月中之日,黄昏黎明之时,前面的星已经过了子午线,后面的星还未到正南;又星有明暗,出现有早晚,明亮的,则黄昏早现而黎明晚没;昏暗的,则黄昏晚现而黎明早没,所以黄昏黎明的中星,不能严格依照历法,只是列举大概罢了。”按:孔颖达列举汉代两部历法以显示太阳运行和中星的差异,这乃是岁差的方法。天有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度,岁有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日;天度的四分之一有余,岁日的四分之一不足;所以天逐渐偏差向西,岁逐渐偏差向东,所谓的岁差就是这样。自从晋代虞喜发起端绪,而唐代一行阐发完备。孔颖达似乎未达此主旨,竟说“星体有宽窄”,以及“星有明暗,出现有早晚”,未免含糊不清。
其日甲乙
甲丙戊庚壬为阳,乙丁己辛癸为阴。阴所以佐阳。故郑氏曰:「乙不为月名者,君统臣功(「功」字,原作「故」,今径改。)也。」孔疏未明。(卷二五,页九)
其帝大皞,其神勾芒。
圣人不语:怪、力、乱、神。自左氏记蔡氏之言,有「句芒」等五官名,及「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诸说,本属荒诞,而月令因之,以为五神,又增配五帝,后人遂以为君臣之号,悉不足信也。(卷二五,页一○)
其虫鳞。
尚书于「鸟兽」言「孳尾」「希革」「毛毨」「氄毛」,皆体察造物化生之意,以知时令,自是确当不易。此以「鳞」「羽」「?」「毛」「介」五虫,分配「四季」「五行」,殊凿,且无意义。(卷二五,页一一)
其音角律中太蔟。
以「五音」配「四季」「五行」,可;余说见「中央土」,下同。以「十二律」配「十二月」,可。(卷二五,页一二)
其数八。
郑氏曰:「数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次之。木生数三,成数八;但言八者,举其成数。」孔氏曰:「郑注易系辞云:『天一生水于北,地二生火于南,天三生木于东,地四生金于西,天五生土于中;地六成水于北,与天一并;天七成火于南,与地二并;地八成木于东,与天三并;天九成金于西,与地四并;地十成土于中,与天五并也。』是水数一,成数六;火数二,成数七;木数三,成数八;金数四,成数九;土数五,成数十。故此云『木生数三,成数八』,云『举其成数者,金、木、水、火以成数为功也』。皇氏用先儒之义,以为『金、木、水、火得土而成。以水数一,得土数五,故六也;火数二,得土数五,为成数七;木数三,得土数五,为成数八;金数四,得土数五,为成数九』,此非郑义,今所不取。」愚按:书之洪致自言「五行」,易之系辞自言「阴阳奇耦」,各不相通。郑据「五行」解易辞,分别天地生成之数,今又以解易辞者解月令,縢谬也。月令所谓「其数八」者,固以「五行」言,然亦非天地生成之谓。孔疏引皇氏之说,所不取者,乃是也。盖五行之始于一,而至于五,故一二三四合五而成六七八九,以见土无定位,无成名,无专气,必以水火木金四者合之,而水火木金成,土亦成矣。若如郑分成之数,月令何为但言「成数」而遗「生数」乎?若曰:「以成数为功,故举之。」夫「生数」统于「成数」,「成数」本之「生数」,「生数」岂反无功乎?于是于「中央」推说不去,则又曰:「言生数」。窃恐作月令者,必不举此遗彼,及此同彼异之若是耳。(卷二五,页一三—一四)
其味酸,其臭膻。
「五味」配「五行」本洪致,「五臭」则月令所增也。(卷二五,页一四)
其祀户,祭先脾。
「五祀」之说见于曲礼、王制及士丧礼,其以「户」「?」「中溜」「门」「行」之名,分配于「四时」「中央」者,则见于月令也。「春祭先脾,夏祭先肺,中央祭先心,秋祭先肝,冬祭先肾」,皆无意义,所以诸家之解,悉不可通。郑氏曰:「祀之先祭脾者,春为阳中,于藏值脾,脾为尊。」按:五藏之位:肺在前,心次之,肝次之,脾次之,肾为下。则肝为中,可直阴中之秋矣;脾非中,何以直阳中之春?一合一否,余可类推。此一说之不可通也。孔氏曰:「所以春位当脾者:牲立南首,肺最在前而当夏,肾最在后而当冬,从冬稍前而当春,从肾稍前而当脾,故春位当脾;从肺稍却而当心,故中央主心;从心稍却而当肝,故秋位主肝;此直据牲之五藏,而当春夏秋冬之位。」按:谓肾则在后而当冬,则肺在前宜当春矣,何以当夏?其或云「稍前」,或云「稍却」,可见无一定之位,故辞费如此。何得据牲之五藏,而当四时之位乎?此二说之不可通
译那日的天干是甲、乙。
甲、丙、戊、庚、壬属于阳,乙、丁、己、辛、癸属于阴。阴是用来辅佐阳的。所以郑玄说:“乙不作为月份名称,是因为君主统领臣下的功绩。”孔颖达的疏解未能阐明此理。(卷二五,页九)
那位的帝王是大皞,那位的神灵是勾芒。
圣人不言说怪异、勇力、叛乱、鬼神之事。自从《左传》记载蔡墨的话,有了“勾芒”等五官的名称,以及“承受氏姓,封为上公,祭祀为贵神”等说法,这些原本就属于荒诞不经,而《月令》沿袭了这些说法,将其定为五神,又增配了五帝,后人于是将其视为君臣的称号,这些都是完全不可信的。(卷二五,页一○)
那类的虫属鳞虫。
《尚书》在讲到“鸟兽”时,提到“孳尾”、“希革”、“毛毨”、“氄毛”,这些都是体察造物化生的意旨,以此来知晓时令,自然是确切恰当、不可更改的。这里将“鳞”、“羽”、“? ”、“毛”、“介”五类虫,分别对应“四季”、“五行”,实在牵强附会,且毫无意义。(卷二五,页一一)
那类的音律是角音,律管对应太蔟。
将“五音”对应“四季”、“五行”,是可以的;其余的说法见“中央土”条,下文相同。将“十二律”对应“十二月”,也是可以的。(卷二五,页一二)
那类的数字是八。
郑玄说:“数,是五行辅佐天地生成万物的次序。《易经》说‘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五行从水开始,火其次,木其次,金其次,土其次。木的生数是三,成数是八;这里只说八,是举出它的成数。”孔颖达说:“郑玄注释《易经·系辞》说:‘天一生水于北,地二生火于南,天三生木于东,地四生金于西,天五生土于中;地六成水于北,与天一合并;天七成火于南,与地二合并;地八成木于东,与天三合并;天九成金于西,与地四合并;地十成土于中,与天五合并。’所以水的生数是一,成数是六;火的生数是二,成数是七;木的生数是三,成数是八;金的生数是四,成数是九;土的生数是五,成数是十。因此这里说‘木的生数是三,成数是八’,说‘举出成数,是因为金、木、水、火以成数为功’。皇氏采用先儒的意见,认为‘金、木、水、火得到土才能完成。用水数一,得到土数五,所以是六;用火数二,得到土数五,成为成数七;用木数三,得到土数五,成为成数八;用金数四,得到土数五,成为成数九’,这不是郑玄的意思,现在不予采纳。”我按:《尚书·洪范》自己谈论“五行”,《易经·系辞》自己谈论“阴阳奇偶”,两者互不相通。郑玄依据“五行”来解释《易经》的辞句,分别天地生成之数,现在又用解释《易经》辞句的方法来解释《月令》,这是错误的。《月令》所说的“其数八”,固然可以从“五行”来说,但也不是指天地生成之数。孔颖达疏引皇氏的说法,认为不可采纳,这是对的。大概五行从一到五,所以一、二、三、四合五而成为六、七、八、九,以此显示土没有固定的方位,没有专门的名称,没有专属的气,必须用水、火、木、金四者来配合,水、火、木、金得以完成,土也得以完成了。如果像郑玄那样区分生数与成数,《月令》为什么只说“成数”而遗漏“生数”呢?如果说:“因为以成数为功,所以举出它。”那么“生数”统摄于“成数”,“成数”本源于“生数”,“生数”难道反而没有功吗?于是又在“中央”推说不通,便又说:“说生数”。我私下担心,撰写《月令》的人,必定不会举此遗彼,以及对此同彼异到如此地步。(卷二五,页一三—一四)
那类的味道是酸,那类的气味是膻。
“五味”对应“五行”本源于《洪范》,“五臭”则是《月令》所增加的。(卷二五,页一四)
那类的祭祀是户祭,祭祀先祭脾。
“五祀”的说法见于《曲礼》、《王制》及《士丧礼》,其中将“户”、“? ”、“中溜”、“门”、“行”的名称,分配给“四时”、“中央”的,则见于《月令》。“春祭先祭脾,夏祭先祭肺,中央祭先祭心,秋祭先祭肝,冬祭先祭肾”,这些都毫无意义,所以各家的解释,全都行不通。郑玄说:“祭祀中先祭脾的原因,是因为春天是阳的中位,在五脏中对应脾,脾为尊贵。”按:五脏的位置:肺在最前,心其次,肝其次,脾其次,肾在最下。那么肝在中间,可以对应阴中之秋;脾不在中间,怎么对应阳中之春?一个符合,一个不符合,其余可以类推。这是第一种说法行不通。孔颖达说:“所以春天对应脾的原因是:牺牲站立时头朝南,肺在最前而对应夏,肾在最后而对应冬,从冬稍向前对应春,从肾稍向前对应脾,所以春天对应脾;从肺稍向后对应心,所以中央主心;从心稍向后对应肝,所以秋天主肝;这直接依据牺牲的五脏,来对应春夏秋冬的位置。”按:如果说肾在后而对应冬,那么肺在前就应当对应春了,为什么对应夏?有的说“稍前”,有的说“稍后”,可见没有固定的位置,所以言辞如此冗杂。怎么能依据牺牲的五脏,来对应四时的位置呢?这是第二种说法行不通。
也。马彦醇曰:「春祭先脾,为其木胜而养土;夏祭先肺,为其火胜而养金;秋祭先肝,为其金胜而养木;至其静而辩于物,于道为复,于时为藏,各反其木,冬祭先肾为是故也。土于气为中,而主五行;心于形为中,而主五官;中央祭先心为是故也。」按:此说尤混。于「春」「夏」「秋」以「相先」言,于「冬」以「所属者」言,于「中央」以「居中」言,一事而分三义,此三说之不可通也。吴幼清曰:「以人身五藏之次明之,肺最在上,心次于肺,故候心肺二脉皆在中部;肾最在下,故候肾脉在下部。四时之则,夏至,日近北极,去地最高,肺之位象之,故夏祭先肺。夏至后,日渐南,夏末比夏至之日微下,心之位象之,故中央先祭心。秋分、春分,日在赤道,平分天地之半,而当其腰,脾肝之位象之,故春先祭脾,秋祭先肝。冬至,日近南极,最下,肾之位象之,故冬祭先肾。」按:如其「脉部」之说,肝、脾在中部,土在中央,正宜取脾、肝,何以反取上部之心乎?如其「日行」之说,肝、脾俱在中位,何以知脾单属春,肝单属秋乎?亦无确义。且脾本次于肝,其谓肝之于脾者,妄矣。此四说之不可通也。至明张氏执「五行相胜」之说,谓「中央先祭心,心当作肾,冬祭先肾,肾当作心」。改古人之书以就己说,益妄不足辨。(卷二五,页一五—一七)
译也。马彦醇说:“春季祭祀先祭脾,是因为木气旺盛而需要养护土气;夏季祭祀先祭肺,是因为火气旺盛而需要养护金气;秋季祭祀先祭肝,是因为金气旺盛而需要养护木气;等到万物静止而能辨别事物,在大道上称为‘复’,在时令上称为‘藏’,各自返回其本源,冬季祭祀先祭肾就是因此缘故。土在气中处于中位,而主宰五行;心在形体中处于中位,而主宰五官;中央祭祀先祭心就是因此缘故。”按:这种说法尤其混乱。在“春”“夏”“秋”是以“相先”来论述,在“冬”是以“所属者”来论述,在“中央”是以“居中”来论述,同一件事却分出三种含义,这三种说法无法贯通。吴幼清说:“用人身五脏的次序来阐明,肺最在上,心次于肺,所以诊察心肺二脉都在中部;肾最在下,所以诊察肾脉在下部。四时的法则,夏至时,太阳靠近北极,离地面最高,肺的位置象征它,所以夏季祭祀先祭肺。夏至后,太阳日渐南移,夏末比夏至时的太阳略微低一些,心的位置象征它,所以中央先祭心。秋分、春分时,太阳在赤道,平分天地的一半,正当腰部,脾肝的位置象征它,所以春季先祭脾,秋季先祭肝。冬至时,太阳靠近南极,位置最低,肾的位置象征它,所以冬季祭祀先祭肾。”按:如果按照他的“脉部”说法,肝、脾在中部,土在中央,正应该选取脾、肝,为什么反而选取上部的心呢?如果按照他的“日行”说法,肝、脾都在中位,怎么知道脾单独属于春,肝单独属于秋呢?也没有确切的道理。况且脾本在肝之后,他说肝在脾之前,是荒谬的。这四种说法都无法贯通。到了明代张氏坚持“五行相胜”的说法,认为“中央先祭心,心应当是肾,冬祭先肾,肾应当是心”。修改古人的书来迎合自己的说法,更加荒谬,不值得辩驳。(卷二五,页一五—一七)
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鸿雁来。
凡十二月,每月二气,为二十四气;每月六侯,为七十二候,皆后世所造,月令固无之。二十四气始于汉太初历,七十二候后魏始入于历,而伪周书始妆点之为「五日一候」,故孔氏:「凡二十四气,每三分之,七十二气,气间五日有余,故一年有七十二候也。」据此皆撮取月令之文为之者也,而月令则不然,其纪候每月多寡不一,寡则或四,多则或九;又叙参差,每月取行文章法相配,不于一处见之也。徐伯鲁习见后世历书整排六候,以月令之叙次隔越,每指为错简,大可嗤也。且月令纪候中多兼叙事,如「孟春,草木萌动」,下言「王命布农事」;「仲春,玄鸟至」,下言「祀高媒」事;「雷乃发声,始电」,下言「木铎令民」事,余不备述,未尝止为一句,如后世之纪候也。又如:季春,以「鸣鸠拂羽,戴胜降桑」,叙于「毋伐桑柘」之下;孟夏,以「靡草死,麦秋至」,叙于「聚畜百药」之下;季夏,以「土润溽暑,大雨时行」,叙于「烧薙行水」之上,余不备述,此取上下文义联属也,此之不辨,安得溺今以疑古乎?上古作历无所谓「气」,但有「候」耳。尧时敬授人时,既审日月星辰,又必验之民与禽兽之间,此纪候之祖也。下此多散见于春秋内、外传,其夏小正则专述其义,盖古人见候之所著,即可以定时,以是令民事而布政尔。若夫所谓「气」,「分」「至」「启」「闭」此八者,春、秋分,夏、冬至,立春、立夏为「启」,立秋、立冬为「闭」。乃四递嬗之大端,不可与其它縢列为二十四,况其它亦即是候,何必多增以名色乎?观此则月令犹为近古矣。后世二十四气固多增设,而七十二候尤为附会也。谓「五日一候」于何验之?谓「每三分之,以为七十二候」,夫气之所至即为候,气与候又何以别之?且必欲取盈此数,便多牵凑之弊。今以气候二者考之,于月令如:「仲春,始雨水」;「仲夏,小暑至」;「孟秋,白露降」;「季秋,霜始降」皆是也。乃取以为气,何耶?「白露降」既取以为「气」,又仍列于「候」,「气」「候」相重,犹可笑也。言「候」者必准于六,故于月令之多者删之,而月令「孟冬」止有「四候」,曰「水始涸,地始冻。雉入大水为蜃,虹藏不见」,于是无以足其数,乃取其命有司之辞曰「天气上腾,地气下降,闭塞而成冬」,以为「二候」焉。不知「孟春」亦曰「天气下降,地气上腾」,正与此反正,何为取此而遗彼乎?且命有司之辞曰「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四句文义贯通直下,岂可截作「二候」乎?更不通也。「鸿雁来」,吕纪作「候雁北」,是不应「仲秋」言「来」;「孟春」亦言「来」,说见「季秋」下。(卷二五,页一九—二○)
天子居青阳左?乘鸾路,驾仓龙,载青旗,衣青衣,服仓玉。食麦与羊,其器「器」字,原作「气」,依今本改。疏以达。
郑氏曰:「凡此车马衣服,皆取于殷时而有变焉,非周制也。周朝祀礼、戎猎、车服,各以其时,不以四时异。」按:周礼亦非周制,月令亦非殷制;执周礼为周制,谓月令为殷制,是两误耳。殷礼,孔子无征,岂吕不韦反得征之?孟子曰:「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则是王者听政之所,南面向明而治,终岁有大事,必在于是焉可知矣。而月令曰「春,居青阳」;「夏、居明堂」「秋,居总章」;「冬,居玄堂」。如是,则「春」「秋」「冬」三时,皆不得「居明堂」矣,而「冬时北面」尤非所宜。又以中央正位名为「大室」,仅于每季月之十八日居之。如是,则四时之正皆不居中央矣。其以「青阳」「明堂」「总章」「玄堂」之大庙,取配四时;以各分之以为「左、右?」,取配十二月;以「大室」取配土王月,计天子一岁之中,凡迁徙其居者一十有六次,十二月徙十二次,季月徙四次,是十六次也。又如朱元晦「九室」之说:「
译东风解冻,蛰伏的昆虫开始活动,鱼儿浮上冰面,水獭把捕到的鱼陈列在岸边如同祭祀,大雁从南方飞来。
大凡一年十二个月,每月有两个节气,共为二十四节气;每月有六个物候,共为七十二候,这都是后世所创设的,《月令》原本并没有这些说法。二十四节气始于汉代《太初历》,七十二候到北魏时才纳入历法,而伪《周书》开始粉饰为“五日为一候”,所以孔氏说:“大凡二十四节气,每三分之,得七十二气,每气之间相隔五日有余,所以一年有七十二候。”据此可知,这些都是摘取《月令》的文字编造出来的,而《月令》并非如此,它记载的物候每月多少不一,少的只有四个,多的有九个;而且叙述参差交错,每月选取与行文章法相配合的内容,并不集中在一个地方出现。徐伯鲁习惯于后世历书中整齐排列的六候,因为《月令》的叙述次序间隔跳跃,就每每指责为错简,这真是可笑。况且《月令》记载物候时多兼带叙述政事,如“孟春,草木萌动”,下面接着说“君王命令颁布农事”;“仲春,玄鸟至”,下面接着说“祭祀高媒”的事;“雷乃发声,始电”,下面接着说“摇动木铎命令百姓”的事,其余不再详述,从未仅仅只是一句话,像后世记载物候那样。又如:季春,将“鸣鸠拂羽,戴胜降桑”,叙述在“不要砍伐桑柘”之下;孟夏,将“靡草死,麦秋至”,叙述在“聚集各种药材”之下;季夏,将“土润溽暑,大雨时行”,叙述在“焚烧杂草疏通水道”之上,其余不再详述,这是为了取上下文义连贯,如果不分辨这一点,怎么能沉溺于今人之见而怀疑古人呢?上古制定历法无所谓“气”,只有“候”罢了。尧帝时恭敬地授民以时,既观测日月星辰,又必须在百姓和禽兽之间进行验证,这就是记载物候的起源。此后多散见于《春秋》内、外传,其中《夏小正》专门阐述其义理,大概古人看到物候所显现的现象,就可以确定时节,以此来命令民事而颁布政令。至于所谓的“气”,“分”“至”“启”“闭”这八个,春分、秋分,夏至、冬至,立春、立夏为“启”,立秋、立冬为“闭”。这是四季更替的大纲,不能与其他混同列为二十四气,况且其他也就是物候,何必多增加名目呢?观察这些,可知《月令》还比较接近古法。后世的二十四节气固然多有增设,而七十二候更是附会之说。说“五日为一候”有什么验证?说“每三分之,以为七十二候”,气所到达的地方就是候,气与候又怎么区分呢?况且一定要凑足这个数目,就多牵强附会的弊端。现在用气和候两者来考察,在《月令》中如:“仲春,始雨水”;“仲夏,小暑至”;“孟秋,白露降”;“季秋,霜始降”等都是。却取这些作为气,为什么呢?“白露降”既然取作为“气”,又仍然列在“候”中,“气”“候”重复,更是可笑。说“候”的一定以六为标准,所以对于《月令》中多的就删减,而《月令》“孟冬”只有“四候”,即“水始涸,地始冻。雉入大水为蜃,虹藏不见”,于是无法凑足数目,就取其命令官吏的话说“天气上腾,地气下降,闭塞而成冬”,作为“二候”。不知道“孟春”也说“天气下降,地气上腾”,正与此相反,为什么取这个而舍弃那个呢?况且命令官吏的话说“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四句话文义贯通直下,怎么可以截断作为“二候”呢?更不通了。“鸿雁来”,《吕氏春秋》记载作“候雁北”,这与“仲秋”说“来”不符;“孟春”也说“来”,说法见“季秋”下。(卷二五,页一九—二○)
天子居住在青阳左个?乘坐鸾路车,驾驭苍龙,车上载着青旗,穿着青衣,佩戴苍玉。吃麦子和羊肉,使用的器物疏朗通达。
郑氏说:“大凡这些车马衣服,都是取法于殷代而有变化,不是周代的制度。周代朝见祭祀、军事狩猎、车马服饰,都各自符合当时的情况,不随四季不同而改变。”按:《周礼》也不是周代制度,《月令》也不是殷代制度;执《周礼》为周制,说《月令》为殷制,这是两处都错了。殷代礼制,孔子都没有确证,难道吕不韦反而能确证吗?孟子说:“那明堂,是王者的殿堂。”那就是王者听政的地方,面南背北向着光明而治理,终年有大事,必定在这里举行,由此可知。而《月令》说“春季,居住在青阳”;“夏季,居住在明堂”;“秋季,居住在总章”;“冬季,居住在玄堂”。如果是这样,那么“春”“秋”“冬”三季,都不能“居住在明堂”了,而“冬季面北”尤其不合适。又将中央正位命名为“大室”,仅在每季月的十八日居住。如果是这样,那么四季的正月都不居住在中央了。它将“青阳”“明堂”“总章”“玄堂”这样的大庙,配合四季;将各庙分为“左、右个”,配合十二月;将“大室”配合土王月,计算天子一年之中,总共迁徙住所十六次,十二月迁徙十二次,季月迁徙四次,共十六次。又如朱熹“九室”之说:
十二月徙八次,余以随室之方位开门故也,四季月徙四次,则亦十二次也。」不将日无宁处乎?又车马旗衣服悉分五色,几同近世梨园子弟演剧花簇好看矣。人之食性嗜好不同,恐不能拘某时而食某物,又一切器用什物熟习既久,岂能屡易?大抵皆可言而必不可行者也。「仓龙」,释者曰「马八尺以上为龙」,若然,则龙马岂能必得,尤不可训。「食麦与羊」亦无意义,郑氏谓「麦实有孚甲,属木」;或谓「麦为火谷」;或谓「麦以金王而生,当属金」,皆无定论。郑氏谓:「羊火畜,时尚寒,食之以安性。」夫曰御寒,则冬时尤宜食,何以不食乎?或谓「羊属土」;或谓「兑为羊,当属金」;亦无定论。余三时放此,不详辨。(卷二五,页二二—二三)
译十二月迁徙八次,这是因为随着居室方位的变化而开门的缘故;四季的月份各迁徙四次,加起来也是十二次。难道太阳没有安宁的地方吗?又用车马、旗帜、衣服全都分为五种颜色,几乎和近世梨园子弟演戏时花团锦簇、追求好看一样了。人的饮食习性嗜好各不相同,恐怕不能拘泥于在某个时辰吃某种食物;而且一切器具用品,既然已经熟习已久,怎么能屡次更换呢?大抵这些说法都可以讲得通,但必定是不可行的。“仓龙”,解释的人说“马身高八尺以上称为龙”,如果这样,那么龙马岂能必定得到,尤其不能这样训释。“食麦与羊”也没有意义,郑氏认为“麦实有孚甲,属于木”;有人说“麦是火谷”;有人说“麦在金旺时生长,应当属于金”,都没有定论。郑氏说:“羊是火畜,当时气候尚寒,吃它来安定性情。”如果说为了御寒,那么冬天尤其适宜吃,为什么不吃呢?有人说“羊属于土”;有人说“兑卦为羊,应当属于金”,也没有定论。我其余三个季节的类似情况都放在这里,不详细辨析。(卷二五,页二二—二三)
是月也,以立春。先立春三日,大史谒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木」字,原作「本」,依今本改。)。」天子乃斋。立春之日,天子亲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春于东郊,还反,赏公、卿、诸侯、大夫于朝,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
按:「帝大皞」「神句芒」等名本左传,其所言「迎春于东郊」,或如贾、马、蔡、王之说,谓即迎大皞、句芒犹可也。郑又别据纬文谓「苍帝灵威仰,炎帝亦熪怒,白帝白招拒,黑帝?光纪」,尤为诬诞矣。孔氏曰:「郑独以为『苍帝灵威仰』者,以礼器云:『飨帝于郊,而风雨节,寒暑时。』大皞是人帝,何能使风雨寒暑得时?」按:礼器「飨帝于郊」,即郊祀上帝之礼,岂所谓「灵威仰」乎?且既曰「人帝」,亦当能使风雨寒暑得时,不然祀之何为乎?然记文亦祗言「迎春于东郊」,未尝言「祭某帝」,总不必以某帝实之耳。(卷二五,页二六—二七)
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货,毋失经纪,以初为常。
郑氏多以月令为殷礼,独因此处「典」「法」二字可合于周礼「六典」「八法」,遂以「凡日月行度之离宿」,谓「离,读如俪;宿俪,谓其属冯相氏、保章氏,相与宿偶当审候伺,」甚矣,其妄也。「宿」,皋止也。「离」,经历也。即诗「月离于毕」之「离」,谓候日月星辰皋止经历之处,为祥为灾,无令差货也。(卷二五,页二八—二九)
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反,执爵于大寝,三公、九卿、诸候、大夫皆御,命曰劳酒。
此言「祈谷」不言「郊」,然亦可谓「郊」。左传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是也,乃祈谷之郊,而非郊天大祭之郊也。「上帝」即「天」;郑谓「大微之帝」。「帝籍」,即「天子之田」;郑谓「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皆诞妄。孔氏疏「天神之田」,曰:「国语谓:『宣王不籍千亩。虢文公谏曰: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粢盛于是乎出。』是籍田共上帝,故曰『为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按:虢文公又曰「民之蕃庶于是乎生」,则何不可谓之「民田」,而必谓之「天神之田」乎?曲说如此。「保介」,即「田官之副」;郑氏谓「车右」,亦非周颂「吁嗟保介」,而云「如何新畬?于皇来牟」。若车右之勇士,何必问之以「新畬」「来牟」乎?「御」,车右也。(卷二五,页三一)
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
「审端径术」,郑执周礼「夫间有遂,遂上有径」,以「术」作「遂」,不知「术」「遂」古字通。春秋文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公羊作「遂」。(卷二五,页三四)
是月也,命乐正入学习舞。
郑氏曰:「习舞,为仲春将释菜。」又于「仲春上丁,命乐习舞,释菜」,下云:「将舞,必释菜于先师以礼之。」郑谓前「习舞」为「将释菜」,是释菜用舞也;后谓「将舞,必先释菜」,是释菜本不用舞也,前后矛盾。按:文王世子曰「择菜,不舞」,则释菜本不用舞,故孔氏无说而详于「仲春」之下,余亦详彼处。(卷二五,页三六)
毋聚大众,毋置城郭。
「毋卵」,王制云「春荐韭」「韭以卵」与此不合。「毋置城郭」,大抵谓「春方发阳,勿为蔽固」之义。(卷二五,页三九)
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草木蚤落,国时有恐。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猋风暴雨总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入。
「挚」「至」同。尚书西伯戡黎「大命不挚」,蔡氏谓「伤折」,非。月令于每月之末皆作此一段,注疏各有误解,向来皆踵其误无有
译这个月,正值立春。在立春前三天,太史向天子禀告说:“某日立春,旺盛的德行在于木。”天子于是斋戒。到了立春这一天,天子亲自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到东郊去迎春,返回后,在朝廷上赏赐公、卿、诸侯、大夫,命令宰相布施德政、调和政令,施行庆贺、施予恩惠,恩泽下及天下百姓。庆贺赏赐随即施行,没有不恰当的。
按:“帝大皞”“神句芒”等名称本于《左传》,其中所说的“到东郊迎春”,或许像贾逵、马融、蔡邕、王肃的说法,认为就是迎接大皞、句芒,这还可以说得通。郑玄又另外依据纬书,说“苍帝是灵威仰,炎帝是熪怒,白帝是白招拒,黑帝是光纪”,这尤其荒诞不经了。孔颖达说:“郑玄唯独认为‘苍帝是灵威仰’,是因为《礼器》篇说:‘在郊外祭祀天帝,风雨就按时节,寒暑就合时令。’大皞是人帝,怎么能使得风雨寒暑合时令呢?”按:《礼器》中的“在郊外祭祀天帝”,就是郊祀上帝的礼仪,难道就是所谓的“灵威仰”吗?况且既然称为“人帝”,也应当能使得风雨寒暑合时令,否则祭祀他做什么呢?然而《月令》原文也只说“到东郊迎春”,并没有说“祭祀某位天帝”,总之不必用某位天帝来具体指实。
于是命令太史坚守典章、奉行法度,观测天象中日月星辰的运行,星宿的停留与经过不要有差错,不要失去常轨,以初始的状态为常规。
郑玄大多认为《月令》是殷代的礼仪,唯独因为此处“典”“法”二字可以符合《周礼》中的“六典”“八法”,于是将“凡日月运行度数的停留与经过”,解释为“离,读如俪;宿俪,是说其属官冯相氏、保章氏,相互配合驻守观测”,这太荒谬了。“宿”,是停留的意思。“离”,是经过的意思。就是《诗经》中“月离于毕”的“离”,意思是观测日月星辰停留和经过的地方,以判断是祥瑞还是灾祸,不要有差错。
这个月,天子在初一这天向上帝祈求五谷丰登。于是选择吉利的日子,天子亲自装载耒耜,放置在参乘和介士之间的御者旁边,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自耕种帝籍之田。天子推土三次,三公推土五次,卿和诸侯推土九次。返回后,在大寝殿拿着酒爵,三公、九卿、诸侯、大夫都进献酒,这叫做劳酒。
这里说“祈谷”而不说“郊”,但也可以称为“郊”。《左传》说“在郊外祭祀后稷以祈求农事顺利”,就是这样,这是祈求谷物的郊祭,而不是郊祭天帝的重大祭祀。“上帝”就是“天”;郑玄说是“大微之帝”。“帝籍”,就是“天子的田地”;郑玄说是“天神借民力所治理的田地”,都是荒诞虚妄的。孔颖达疏解“天神之田”,说:“《国语》说:‘宣王不耕种千亩之田。虢文公劝谏说:百姓的大事在于农业,上帝的祭品粮食从这里出产。’这是籍田供奉上帝,所以说‘是借民力所治理的天神之田’。”按:虢文公又说“百姓的繁衍众多从这里产生”,那么为什么不可以称为“民田”,而一定要称为“天神之田”呢?曲解就是这样。“保介”,就是“田官的副职”;郑玄说是“车右”,也不符合《周颂》中“吁嗟保介”,以及“如何新畬?于皇来牟”。如果是车右的勇士,何必问他“新畬”“来牟”呢?“御”,是车右。
君王命令颁布农事,命令田舍设在东郊,都要修治疆界,审察端正道路,善于观察丘陵、山坡、险地、原野、低湿之地土地所适宜种植的,五谷所生长的,以此教导引导百姓,一定要亲身去做。农事已经整顿,先确定标准,农人就不会迷惑。
“审端径术”,郑玄依据《周礼》“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将“术”当作“遂”,不知道“术”“遂”古字相通。《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派术来聘”,《公羊传》写作“遂”。
这个月,命令乐正进入学校练习舞蹈。
郑玄说:“练习舞蹈,是为了仲春将要释菜。”又在“仲春上丁,命令乐正练习舞蹈,释菜”之下说:“将要舞蹈,一定要向先师释菜以礼敬之。”郑玄说前一个“练习舞蹈”是“将要释菜”,这是说释菜要用舞蹈;后一个说“将要舞蹈,必须先释菜”,这是说释菜本来不用舞蹈,前后矛盾。按:《文王世子》说“择菜,不舞”,那么释菜本来不用舞蹈,所以孔颖达没有解说而详细解释在“仲春”之下,我也在那处详细解释。
不要聚集大众,不要修筑城郭。
“毋卵”,《王制》说“春天进献韭菜”“韭菜用卵”,这与此处不合。“毋置城郭”,大致是说“春天阳气刚发,不要做遮蔽坚固之物”的意思。
孟春施行夏令,那么雨水就不按时节,草木过早凋落,国家时常有恐慌。施行秋令,那么百姓就会发生大瘟疫,暴风暴雨一起到来,藜莠蓬蒿一起生长。施行冬令,那么水涝就会造成破坏,雪霜严重,头茬种子无法入土。
“挚”与“至”相同。《尚书·西伯戡黎》“大命不挚”,蔡沈说是“伤折”,不对。《月令》在每个月的末尾都有这样一段,注疏各有误解,向来都沿袭其错误而没有
觉者,今详之。其云「孟春」「仲春」「季春」行夏令者,于此则分言三月,于彼则统言一时,不定谓「孟春行孟夏令」也。郑氏于「孟春行夏令」曰「巳之气乘之」。按:「孟春行夏令」曰「雨水不时」,「仲春行夏令」曰「国乃大旱」,「季春行夏令」曰「时雨不降」,此三句文异义同,不过谓「夏属火」,则水少之义,何所别「巳气乘之」为「雨水不时」,「午气乘之」为「国乃大旱」,「未气乘之」为「时雨不降」乎?余仿此,不备论。且本文亦有不足尽据者,如:「草木蚤落」当属「秋」,何以属「夏」?「孟春行秋令」曰「其民大疫」,「季春行夏令」曰「民多疾疫」,「民疫」属「秋」,又属「夏」,其义何居?余亦不备论。是其正言四时且多游移之病,况可谓此之「孟」「仲」「季月」必合彼之「孟」「仲」「季月」乎?此注之误解者也。若其谓「每月行某令则应某事」者,盖指天道变常,阴阳舛错,则灾沴之应乃有如此,而人主鉴是,所当「预为修省以维持调护之」之意,自在言外。如:「孟春行夏令,国时有恐」,则当防患;「行秋令,其民大疫」,则当救疾;「行冬令,首种不入」,则当备荒,其义如是焉尔。而孔氏曰:「从上以来,论当月施令之事,施之顺时则气序调适,施令失所则灾害滋兴;此以下,论政失致灾之事。」此盖拾刘向五行传之余说,初非记文意也。试即依其以「孟春行孟夏令」言之,孟夏之月所施之政,如:「命乐师,习合礼乐。命大尉,赞杰俊,遂贤良,行爵出禄,必当其位」;「毋大田猎」;「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等事,岂天子于孟春时或一行之,即足以招灾致害乎?余不备论。是其说必不可通,所以后儒多疑之。黄叔阳曰:「四时之令,分而言之,虽有对时育物之异;合而言之,亦有相通互法之机。此篇云反某令则有某应,则是四时各专其政而不可相通者,其限于时而废阙者多矣。洪致论『休』『咎』?丑五行,孔子作春秋不着事应,欲人君无所不谨也。若必着之,一有不中,其不怠且玩乎?」郝仲舆曰:「王者奉天时,行四时之令,虽有先后,而通融调剂,权时用中,非举一废余也。若谓某时反某令则召某灾,十二月各专一事而不相通,政之拘于时废阁者多矣。」
译关于“觉者”这一说法,我现在详细加以辨析。文中说“孟春”、“仲春”、“季春”施行夏令的情况,在这里是分别论述三个月,在那里则是统括论述一个季节,并不是固定指“孟春施行孟夏之令”。郑玄在解释“孟春行夏令”时说“巳月的气运乘袭它”。按照:“孟春行夏令”说“雨水不时”,“仲春行夏令”说“国家就会大旱”,“季春行夏令”说“应时的雨水不降”,这三句话文字不同但意义相同,不过是说“夏属火”,那么就是水少的意思,哪里能区别“巳气乘袭”就是“雨水不时”,“午气乘袭”就是“国家大旱”,“未气乘袭”就是“时雨不降”呢?其余类推,不再详细论述。况且本文也有不能完全依据的地方,例如:“草木早落”应当属于“秋”,为什么归属于“夏”?“孟春行秋令”说“百姓发生大瘟疫”,“季春行夏令”说“百姓多患疾病”,“百姓瘟疫”既属于“秋”,又属于“夏”,这其中的道理何在?我也不再详细论述。由此可见,它正面论述四时就已经多有游移不定的毛病,何况能说这里的“孟”、“仲”、“季月”必定符合那里的“孟”、“仲”、“季月”呢?这是注疏的误解。至于它说“每月施行某令就会应验某事”,大概是指天道反常,阴阳错乱,那么灾祸的应验就有如此情况,而君主以此为鉴,应当“预先修身反省以维持调护”的意思,自然蕴含在言外。例如:“孟春行夏令,国家时常有恐惧”,就应当防止祸患;“行秋令,百姓发生大瘟疫”,就应当救治疾病;“行冬令,初种的庄稼不生长”,就应当储备粮食防备荒年,其意义就是这样罢了。而孔颖达说:“从上面以来,论述当月施行政令的事情,施行顺应时令则气序调和适宜,施行政令失当则灾害滋生兴起;从这里以下,论述政令失误导致灾害的事情。”这大概是拾取刘向《五行传》的残余学说,起初并不是经文的本意。试着就依照他说的“孟春行孟夏令”来论述,孟夏之月所施行的政令,如:“命令乐师,练习合于礼乐的演奏。命令大尉,举荐杰出俊才,成就贤良之士,授予爵位发放俸禄,一定要与其职位相称”;“不要大规模田猎”;“判决轻刑,决断小罪,释放轻罪囚犯”等事,难道天子在孟春之时偶尔施行一次,就足以招致灾害祸害吗?其余不再详细论述。因此他的说法必然不通,所以后世儒者大多怀疑它。黄叔阳说:“四时的政令,分开来说,虽然有对应时节养育万物的不同;合起来说,也有相通互用的契机。这篇说违背某令就有某应验,那么就是四时各自专管其政令而不能相通,受限于时节而废弃缺漏的就多了。洪致论述‘休咎’?丑化五行,孔子作《春秋》不记载事应,是想要君主无所不谨慎。如果一定要记载,一旦有不中肯的,难道不会懈怠且玩忽职守吗?”郝仲舆说:“王者奉行天时,施行四时的政令,虽然有先后次序,但通融调剂,权衡时宜取其中道,不是举一废余。如果说某时违背某令就招致某灾,十二月各自专管一事而不相通,政令受限于时节而废弃搁置的就多了。”
按:上二说固是,但不辨疏之误解,而咎于记文,非也,此疏之误解者也。(卷二五,页四二—四四)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
仲春昏旦,举「弧」与「建星」,二者皆非宿名,注疏曲说非是,余详「孟春」。(卷二六,页一)
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
孙文融曰:「全同孟春,独『夹锺』二字异,何不用简叙法?下节亦只『大庙』二字异。」按:此驳月令之为文诚是。(卷二六,页二)
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囹圄」,旧说皆谓「周曰圜土,乃秦狱名」,非也。「圜土」之名出周礼,未足据。按:宣四年,左传曰「圄伯嬴于轑阳而杀之」,则「囹圄」正是周狱名也。(卷二六,页五)
是月也,玄鸟至。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媒。天子亲往,后妃率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媒之前。
此附会商颂玄鸟之诗为此说也。(卷二六,页六)
先雷三日,奋木铎以令兆民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
「先雷三日」,此语未允。天官家推日月星辰行度,故能逆知日月之食;若雷之发声,则无由知之。解者或以为春分前三日;或以为春分后三日;或以为惊蛰前数日,欲为记文弥缝,无非臆论。(卷二六,页一○)
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
按:虞书:「岁二月,东巡守。同律、度、量、衡。」此因巡守其方而校验之耳,今亦谓二月日夜分之时而始平之,未免附会矣。「量」者,龠合升斗斛之总名。「甬」,据旧解为「斛」,「衡石」亦「权」类,义皆重复。又「仲秋(「秋」字,原作「夏」,今径改。)」曰「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此不过变文以示异耳。陆农师曰:「仲春,钧衡石,以角斗甬,以正权概,变也,变者阳事;仲秋,平权衡,以正钧石,以角斗甬,阴有顺而已。」此求之过深,况记文「仲春」「钧」字作「均平」解,「仲秋」「钧」字乃「三十斤」之谓,字且异义,乃欲拘牵文法以求之乎?(卷二六,页一二)
是月也,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
以网罟入水曰「漉」,陆德明亦谓「竭」,非。(卷二六,页一四)
天子乃鲜羔开冰,先荐寝庙。
「鲜」,吕纪作「献」,是昭四年,左传曰「祭寒而藏之,献羔而启之」是也。又曰「火出而毕赋」,「火出」,季春也,此于「仲春」言之,不合。郑氏谓「后乃赋之」者,既主传文,兼主周礼凌人「夏颁冰」为说,然岂有二月开冰,而四月始颁者乎?(卷二六,页一六)
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仲丁,又命乐正入学习乐。
祭用丁日,未详。郑氏但引夏小正「丁亥,万舞入学」,而不详其义,疏亦无论。马彦醇曰:「释菜,用丁为文明故也。」此世俗之说,仪礼少牢「祭祖日用丁巳」,岂亦为文明耶?陈可大曰:「必用丁者,以先庚三日,后甲三日也。」按:以易释月令,说巳非,撮取易中两处之文,又两处每二句仅撮取一句,合夹出「丁」字,与猜谜相似,大可笑也。此本刘原父言。郝仲舆曰:「丁,当也,当祭日也;丁,成也,乐以教成也。」亦臆说。愚前谓郑氏于「孟春」曰「习舞,为仲春将释菜」,是「释菜,用舞」;于「仲春」曰「将舞,必释菜于先师」,是「释菜,不用舞」,前后矛盾。今据孔疏犹足为证,其言曰:「郑以经『习舞,释菜』,恐共是一事,故云『将欲习舞,必先释菜』。必知然者,按:文王世子云『释菜,不舞』,是知『释菜,不为舞』也。必知先有『释菜』者,以大胥云『舍菜,合舞』。『舍』即『释』也。」观孔疏此说,非矛盾而何?郑因月令「习舞」在前,「释菜」在后,故云:「习舞,为仲春将释菜。」有因周礼「释菜」在前,「习舞」在后,故又云:「将
译按:上述两种说法固然正确,但不辨明郑玄注疏的误解,反而归咎于《礼记》原文,这是不对的,这恰恰是郑玄注疏的误解之处。(卷二五,页四二—四四)
仲春之月,太阳在奎宿,黄昏时弧星位于中天,清晨时建星位于中天。
仲春黄昏和清晨,举出“弧”与“建星”,这两者都不是二十八宿的名称,注疏的曲解是不对的,其余详情参见“孟春”条。(卷二六,页一)
其味酸,其气膻,祭祀户神,祭品用脾脏。
孙文融说:“全同于孟春,只有‘夹锺’二字不同,为何不采用简略叙述的方法?下节也只有‘大庙’二字不同。”按:此驳斥《月令》行文确实有理。(卷二六,页二)
命令有关官员检查监狱,去掉刑具,不要肆意拷打,停止诉讼案件。
“囹圄”,旧说都认为“周朝叫圜土,乃是秦朝的监狱名称”,这是不对的。“圜土”之名出自《周礼》,不足以作为依据。按:《左传》宣公四年记载“将伯嬴囚禁在轑阳并杀了她”,那么“囹圄”正是周朝的监狱名称。(卷二六,页五)
这个月,玄鸟到来。到来的那天,用太牢祭祀高媒。天子亲自前往,后妃率领九嫔侍奉,于是礼遇天子所宠幸的妃嫔,给她们带上弓套,授予弓矢,在高媒面前进行。
这是附会《商颂·玄鸟》的诗句而形成的说法。(卷二六,页六)
在雷声响起前三天,摇动木铎来命令百姓说:“雷将要发声,有不警戒自己仪容举止的人,生下的孩子就不完备,必定有凶灾。”
“先雷三日”,这句话不妥当。天官家推算日月星辰的运行度数,所以能预先知道日食月食;至于雷声响起,则没有方法预先知道。解释的人有的认为是春分前三天;有的认为是春分后三天;有的认为是惊蛰前数天,想要为《月令》原文弥缝漏洞,无非是主观臆测。(卷二六,页一○)
昼夜平分,就统一度量衡,校正斗甬,端正权概。
按:《虞书》记载:“二月,东巡守。统一律、度、量、衡。”这是因为巡守四方而校验它们,现在也说二月昼夜平分之时才开始平定它们,未免附会了。“量”,是龠、合、升、斗、斛的总称。“甬”,据旧解为“斛”,“衡石”也属于“权”类,意义都重复了。又“仲秋(‘秋’字,原作‘夏’,现在直接改正。)”说“统一度量衡,平定权衡,端正钧石,角斗甬”,这不过是变换文字以示区别罢了。陆农师说:“仲春,钧衡石,用来角斗甬,用来正权概,是变,变是阳事;仲秋,平权衡,用来正钧石,用来角斗甬,阴只是顺从罢了。”这是求之过深,况且《礼记》原文“仲春”的“钧”字作“均平”解,“仲秋”的“钧”字乃是“三十斤”的意思,字义尚且不同,却想要拘泥文法来探求吗?(卷二六,页一二)
这个月,不要竭泽而渔,不要抽干池塘,不要焚烧山林。
用网罟入水捕鱼叫“漉”,陆德明也认为“漉”是“竭”的意思,不对。(卷二六,页一四)
天子于是杀羔羊开启冰窖,先进献于寝庙。
“鲜”,吕纪作“献”,是对的,昭公四年《左传》说“祭寒而藏之,献羔而启之”就是如此。又说“火出而毕赋”,“火出”,是季春,这在“仲春”提及,不合。郑氏认为“后乃赋之”,既然依据传文,又依据《周礼》凌人“夏颁冰”的说法,然而哪有二月开冰,而四月才开始颁赐的呢?(卷二六,页一六)
上丁日,命令乐正练习舞蹈,释菜祭祀。天子于是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自前往观看。仲丁日,又命令乐正进入学校学习音乐。
祭祀用丁日,不详。郑氏只引用《夏小正》“丁亥,万舞入学”,而不详述其义,疏也没有议论。马彦醇说:“释菜,用丁日是因为文明故。”这是世俗的说法,《仪礼·少牢》“祭祖日用丁巳”,难道也是因为文明吗?陈可大说:“必用丁日,是因为先庚三日,后甲三日。”按:用《易经》解释《月令》,说法已经不对,摘取《易经》中两处文字,又两处每两句仅摘取一句,凑出“丁”字,与猜谜相似,非常可笑。这本是刘原父的话。郝仲舆说:“丁,当也,当祭日也;丁,成也,乐以教成也。”也是主观臆测。我从前说郑氏在“孟春”说“习舞,为仲春将释菜”,是“释菜,用舞”;在“仲春”说“将舞,必释菜于先师”,是“释菜,不用舞”,前后矛盾。现在根据孔颖达疏还足以作为证据,他说:“郑玄认为经文‘习舞,释菜’,恐怕是一件事,所以说‘将欲习舞,必先释菜’。必定知道这样,按:《文王世子》说‘释菜,不舞’,就知道‘释菜,不为舞’。必定知道先有‘释菜’的,因为大胥说‘舍菜,合舞’。‘舍’即‘释’也。”看孔颖达疏此说,不是矛盾又是什么?郑玄因为《月令》“习舞”在前,“释菜”在后,所以说:“习舞,为仲春将释菜。”有因为《周礼》“释菜”在前,“习舞”在后,所以又说:“将
舞,必释菜于先师。」若是,则何取于注经哉?按:「习舞,释菜」,吕纪作「入舞,舍菜」,高注曰:「命乐官正率卿大夫之子,入学宫习舞也。舍,犹置也。初入学宫,必礼先师,置彩帛于前,以贽神也。」按:诸礼云「释菜」,或云「奠菜」,解者皆以「菜」为「芹藻」之类,惟吕纪高注不同,今摘出亦可以广异闻。(卷二六,页一八)
译“跳舞时,必定向先师释菜。”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于注经有什么可取之处呢?查考:“习舞,释菜”,吕纪写作“入舞,舍菜”,高诱注解说:“命令乐官正率领卿大夫的子弟,进入学宫练习舞蹈。舍,就是放置的意思。刚入学宫,必定要礼敬先师,将彩帛放置在面前,作为献给神灵的见面礼。”查考:各种礼书说“释菜”,有的说“奠菜”,解释者都将“菜”理解为“芹藻”之类,只有吕纪和高注的说法不同,现在摘录出来,也可以用来拓宽见闻。(卷二六,页一八)
是月也,祀不用牺牲,用圭璧,更皮币。
记文前云「祀高禖用大牢」,又云「献羔开冰」,此云「祀不用牺牲」,是自为矛盾也。黄叔阳曰:「此虽云爱物之仁,其流之弊将至以●为牺牲,非古礼也。」此说甚是。「用圭璧,更皮币」,孔氏曰:「应祀之时,圭璧更易此牺牲,非但用圭璧更易,又用皮币以更之。」此解迂曲,非记意。盖亦谓以主璧更其皮币,以皮亦兽皮故耳。(卷二六,页二○)
仲春行秋令,则其国大水,寒气总至,寇戎来征。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民多相掠。行夏令,则国乃大旱,暖气早来,虫螟为害。
「寇戎来征」,郑氏曰:「金气动也。」然则非特八月矣,余不备论。(卷二六,页二一)
是月也,天子乃荐鞠衣于先帝。
「鞠」「菊」通。「鞠衣」,未详所用之意。郑氏谓「鞠衣,黄桑之服,为将蚕求福祥之服」,此因周礼内司服之「鞠衣」而混解及之也。夫曰「鞠衣」,取象鞠之黄也,何以又谓之「黄桑之服」?何不直曰「黄桑衣」,而曰「鞠衣」乎?古无祈蚕之礼,亦似杜撰。借曰有之,下文明曰「麦祈实(「麦祈实」三字,原作「祈麦实」,今径改。)」,此何以不言「祈蚕」?且下文别言别言「蚕事」,则此处必非言蚕矣。或谓即下「祈麦」,然尚间「命舟牧覆舟」一节,安得通之?(卷二六,页二四)
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备具于天子焉,天子始乘舟。荐鲔于寝庙,乃为麦祈实。
潜诗序曰:「季冬荐鱼,春荐鲔。」月令于「季春」「季冬」言「荐鲔」「荐鱼」与之合。「祈麦」,亦祈于上帝也。郑氏曰:「不言所祈,承寝庙可知。」按:谷麦一类,孟春祈谷于上帝,此何以祈于寝庙乎?不可通。(卷二六,页二五)
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
「名士」,郑氏谓「不仕者」,近是。疏引皇氏谓「贤者,名士之次」,较量高下,非。(卷二六,页二七)
田猎罝罘罗网毕翳餧兽之药,母出九门。
「九门」,郑氏曰:「天子九门者,路门、应门、雉门、库门、皋门、城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按:周礼阍人郑司农注云:「王之五门,皋门、雉门、库门、应门、路门。」郑氏增以「城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记所谓「九门」,非实有称九,如「九逵」「九衢」之谓,即曰实有之,亦是秦制,安得以周之门制混填而妄凑之耶?又若「路门」以内天子之居,当曰「入」,不当曰「出」矣。而「九门」为天子都城之门,皆可称「城门」,何得以为一门?其「郊门」「关门」亦取孟子「臣闻郊关之内」为说,悉杜撰也。孔氏曰:「自路门、皋门以内,皆宫殿所在,非田猎之处,亦禁罗网毒药,不得出者。此等门内虽有宫殿所在,亦有林苑及空闲之处,得有罗网及毒药所施。」按: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别属郊野之地,故刍荛、雉兔皆得以往。若天子「路门」「皋门」「宫寝」「林苑」所在,百姓安敢以罗网毒药入之,岂有空闲之处乎?如孔氏之说,可谓欲盖弥彰矣。(卷二六,页二八)
是月也,命野虞毋伐桑柘。鸣鸠拂其羽,戴胜降于桑,具曲植籧筐。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共郊庙之服,毋有敢惰。
「禁妇女毋观」,吕纪高注以为「游观」是也。古人称「游」为「观」,齐景公问晏子:「吾何修而可以比于先王观?」即此义。郑氏以为「去容饰」,非。(卷二六,页三一)
是月之末,择吉日,大合乐,天子乃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
按:「乐」为总名,「吹」与「舞」皆「乐」中之事。凡或言「习舞」,或言「大合乐」,或言「大合吹」,亦各出以见异耳,解者不必油。(卷二六,页三四)
命国傩,九门磔攘,以毕春气。
郑氏
译这个月,祭祀不使用牺牲,改用圭璧,替代皮币。
记载在前文说“祭祀高禖使用大牢”,又说“献羔开冰”,这里说“祭祀不使用牺牲”,这是自相矛盾的。黄叔阳说:“这里虽然说是爱护生灵的仁德,但其流弊将导致用●作为牺牲,这不符合古礼。”这个说法很对。“用圭璧,替代皮币”,孔氏说:“应当祭祀的时候,圭璧替代这些牺牲,不只是用圭璧替代,还用皮币来替代。”这个解释迂回曲折,不符合《月令》的本意。大概也是说用主璧替代皮币,因为皮也是兽皮,所以这样说。(卷二六,页二○)
仲春行秋令,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发生大水,寒气汇聚而至,敌寇来征伐。行冬令,那么阳气就不能战胜阴气,麦子就不能成熟,百姓多互相掠夺。行夏令,那么国家就会大旱,暖气过早到来,螟虫造成灾害。
“敌寇来征伐”,郑氏说:“这是金气发动的缘故。”然而这就不只是八月了,其余不再详细论述。(卷二六,页二一)
这个月,天子于是向先帝进献鞠衣。
“鞠”与“菊”相通。“鞠衣”,不知道所用的意思。郑氏认为“鞠衣,是黄桑的服饰,是为将要养蚕祈求福祥的服饰”,这是因《周礼》内司服的“鞠衣”而混淆解释的。既然叫“鞠衣”,取象于鞠的黄色,为什么又叫做“黄桑的服饰”?为什么不直接说“黄桑衣”,而说“鞠衣”呢?古代没有祈蚕的礼仪,这也似乎是杜撰的。假使有,下文明明说“麦祈实(‘麦祈实’三字,原作‘祈麦实’,现在直接改正。)”,这里为什么不说“祈蚕”?而且下文另外说“蚕事”,那么这里一定不是说蚕了。有人说就是下文的“祈麦”,然而中间还隔着“命舟牧覆舟”一节,怎么能贯通呢?(卷二六,页二四)
命令舟牧翻船,五次翻覆五次返回。于是向天子报告船只准备就绪,天子开始乘船。向寝庙进献鲔鱼,于是为麦子祈求丰实。
《潜》诗序说:“季冬进献鱼,春天进献鲔。”《月令》在“季春”“季冬”说“进献鲔”“进献鱼”与之相符。“祈麦”,也是向天帝祈求。郑氏说:“不说祈求的对象,承接寝庙可知。”按:谷麦一类,孟春向天帝祈求谷物,这里为什么向寝庙祈求呢?讲不通。(卷二六,页二五)
天子布施德行施予恩惠,命令官吏打开仓廪,赏赐贫穷的人,救济匮乏断绝的人,打开府库,拿出币帛,周济天下。勉励诸侯,聘问名士,礼遇贤者。
“名士”,郑氏认为“是不做官的人”,接近正确。疏引皇氏认为“贤者,是名士的次等”,比较高低,不对。(卷二六,页二七)
田猎用的罝罘罗网毕翳和喂兽的药,不要出九门。
“九门”,郑氏说:“天子九门,是路门、应门、雉门、库门、皋门、城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按:《周礼》阍人郑司农注说:“天子的五门,是皋门、雉门、库门、应门、路门。”郑氏增加了“城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月令》所说的“九门”,不是实有称为九,像“九逵”“九衢”的说法,即使说实有,也是秦代的制度,怎么能用周代的门制混杂填充而胡乱凑合呢?又如果“路门”以内是天子的居所,应当说“入”,不应当说“出”了。而“九门”是天子的都城之门,都可以称为“城门”,怎么能作为一门呢?其“郊门”“关门”也取自孟子“臣闻郊关之内”的说法,都是杜撰的。孔氏说:“从路门、皋门以内,都是宫殿所在,不是田猎的地方,也禁止罗网毒药,不得出的人。这些门内虽然有宫殿所在,也有林苑及空闲的地方,可以有罗网及毒药所施。”按:文王的苑囿方圆七十里,另属郊野之地,所以砍柴打草、捕兔打雉的人都可以去。如果天子“路门”“皋门”“宫寝”“林苑”所在,百姓怎么敢用罗网毒药进入,难道有空闲的地方吗?像孔氏的说法,可以说是欲盖弥彰了。(卷二六,页二八)
这个月,命令野虞不要砍伐桑柘。鸣鸠抖动它的羽毛,戴胜降落在桑树上,准备好曲植籧筐。后妃斋戒,亲自面向东躬身采桑。禁止妇女观看,减少妇女的使役以鼓励蚕事。蚕事已经完成,分茧称丝考核功效,以供给郊庙的服饰,不要有敢懈怠的。
“禁止妇女观看”,吕纪高注认为是“游观”是对的。古人称“游”为“观”,齐景公问晏子:“我修养什么可以比得上先王的观?”就是这个意思。郑氏认为是“去掉容饰”,不对。(卷二六,页三一)
这个月的末尾,选择吉日,大规模合乐,天子于是率领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自前往观看。
按:“乐”是总名,“吹”与“舞”都是“乐”中的事。凡是或说“习舞”,或说“大合乐”,或说“大合吹”,也是各自说出以示区别,解释的人不必多事。(卷二六,页三四)
命令国傩,在九门磔牲攘除,以结束春气。
郑氏
曰:「此难,难阴气也。阴寒至此不止,害将及人,所以及人者,阴气右行。」又于「仲秋,天子乃难」下云:「此难,难阳气也。阳气至此不衰,害将及人者,阳气左行。」又于「季冬,命有司大难」下云:「此难,难阴气也。难阴始于此,阴气右行。」按:郑于此三时之「难」,其说之谬有六:于「季春」「季冬」皆云「难阴气」,而一云「阴寒害人」;一不云「阴寒害人」。所以然者,据彼以春时贵阳气,故以阴气右行为害;秋时贵阴气,故以阳气左行为害;若冬时则正贵阴气,所以不能云「阴寒害人」,然则何以难耶?其说不一,一谬也。若以「季春」为「阴寒害人」,亦当于「季秋」为「阳暑害人」;若于「仲秋」为「阳暑害人」,亦当于「仲春」为「阴寒害人」;今无「仲春」「季秋」之「难」,何也?二谬也。「季冬」谓「难阴始于此者,阴气右行」,则「季夏」亦当谓「难阳始于此,阳气左行」,今无「季夏」之「难」,何也?三谬也。又于「季春」下曰「此月之中,日行历昴,昴有大陵积尸之气,气佚则厉鬼随而出」;又于「仲秋」下曰「此月宿直昴毕,昴毕亦得大陵积尸之气,气佚则厉鬼亦随而出」;又于「季冬」下曰「此月之中,日历虚危,虚危有坟墓四司之气,为厉鬼将随强阴出害人」。按:星经:「司命」「司禄」「司危」「司非」各二星在虚北,各主天下「寿命」「爵禄」「安泰」「危败」「是非」之事,本非凶星,第史迁云:「四司,鬼官之长。」故郑即以「鬼官之长」附会为「厉鬼将随强阴出害人」,诞妄难信,四谬也。据云「昴毕亦得大陵积尸之气」,则孟夏日在毕,何以不难?五谬也。据云「仲秋月宿直昴毕」,是仲冬月宿则虚危;季冬日历虚危既难,则仲冬月直虚危,何以不难?六谬也。孔疏之谬亦有三:于「仲秋」下曰:「十一月阳气至于虚危而不难,十二月阴气至于虚危而为难者,以十一月阳气初起,未能与阴相竞,故无疾疫可难。六月宿直柳鬼,阴气至微,阴始动未能与阳相竞,故无疾害可难也。季冬亦阳初起而为难者,以阴气居虚危。」按:郑谓「阴气」「阳气」者,皆是宜阴而阴,宜阳而阳,而阳过时阴阳之邪气也。其谓「季冬日历虚危,虚危有坟墓四司之邪气」,为阴气也。今谓「十一月阳气至虚危」;又曰「阳气初起」;又曰「六月阴气至微」,则是以「阳生于子」「阴生于什」之阴阳,为过时之阴阳矣,混杂不楚,一谬也。又曰:「季冬行大难,称大则贵贱皆为也。」「季春」云「国难」,熊氏云:「惟天子诸侯有国为难,此云『天子乃难』,惟天子得难阳气,阳是君象,则诸侯以下不得难阳气也。」按:谓「阳气害人」,则此阳是属邪气,若「君象之阳」乃正阳之气,可云「天子难此君象之阳」乎?然则邪气之阳,即庶人亦可难,何得谓天子得难,诸侯亦不得难也?二谬也。「季春」「季冬」皆难阴气,何以一则有国者始可为;一则贵贱皆为之?三谬也。「难」虽非古礼,然论语有之,乡俗所行,由来久矣,大?是袪疫除沴之义。据郑引「王居明堂礼」云「季春出疫于郊,以禳春气」,汉时三月三日,临水修禊,袚除灾衅即其意。又曰「仲秋九门磔攘,以发陈气,御止疾疫」,其义不过如此,特月令不言耳,非如郑孔创为诞妄不经之说,以致种种?谬如此也。其本文云「国难」「天子难」「大难」者,皆取行文立异,非有殊别,观逸礼不分可见。又云「以毕春气」,「以达秋气」「以送寒气」。「毕春气」,谓「毕止春灾之气」。「送寒气」,以「寒」字代「冬」字,以「送」字代「毕」字,亦取行文立异,非有殊别也。若「仲秋」未「毕」则言「达」而已。孔疏及诸解亦皆屑屑比拟,殊无谓。(卷二六,页三五—三八)
译说:“这‘难’,是抵御阴气。阴寒之气到了这里还不止息,祸害将波及人,之所以波及人,是因为阴气向右运行。”又在“仲秋,天子乃难”下说:“这‘难’,是抵御阳气。阳气到了这里还不衰退,祸害将波及人,是因为阳气向左运行。”又在“季冬,命有司大难”下说:“这‘难’,是抵御阴气。抵御阴气始于这里,因为阴气向右运行。”按:郑玄对于这三个时节的“难”,其说法的谬误有六点:在“季春”和“季冬”都说“抵御阴气”,却一个说“阴寒害人”,一个不说“阴寒害人”。之所以这样,是依据那种认为春季崇尚阳气,所以以阴气右行为害;秋季崇尚阴气,所以以阳气左行为害;至于冬季则正是崇尚阴气,所以不能说“阴寒害人”,然而那么为什么要举行“难”呢?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这是第一点谬误。如果以“季春”为“阴寒害人”,也应当在“季秋”为“阳暑害人”;如果在“仲秋”为“阳暑害人”,也应当在“仲春”为“阴寒害人”;现在没有“仲春”和“季秋”的“难”,为什么呢?这是第二点谬误。“季冬”说“抵御阴气始于这里,阴气向右运行”,那么“季夏”也应当说“抵御阳气始于这里,阳气向左运行”,现在没有“季夏”的“难”,为什么呢?这是第三点谬误。又在“季春”下说“这个月之中,太阳运行经过昴宿,昴宿有大陵积尸之气,气逸散则厉鬼随之而出”;又在“仲秋”下说“这个月星宿正值昴宿和毕宿,昴宿和毕宿也得到大陵积尸之气,气逸散则厉鬼也随之而出”;又在“季冬”下说“这个月之中,太阳历次经过虚宿和危宿,虚宿和危宿有坟墓四司之气,作为厉鬼将随着强盛的阴气出来害人”。按:《星经》记载:“司命”、“司禄”、“司危”、“司非”各有二颗星在虚宿北面,分别主管天下的“寿命”、“爵禄”、“安泰”、“危败”、“是非”之事,本来不是凶星,只是司马迁说:“四司,是鬼官的首领。”所以郑玄就用“鬼官的首领”附会为“厉鬼将随着强盛的阴气出来害人”,荒诞虚妄难以相信,这是第四点谬误。根据说“昴宿和毕宿也得到大陵积尸之气”,那么孟夏太阳在毕宿,为什么不难?这是第五点谬误。根据说“仲秋星宿正值昴宿和毕宿”,那么仲冬星宿就正值虚宿和危宿;季冬太阳历次经过虚宿和危宿既举行“难”,那么仲冬星宿正值虚宿和危宿,为什么不难?这是第六点谬误。孔颖达疏的谬误也有三点:在“仲秋”下说:“十一月阳气到达虚宿和危宿却不举行‘难’,十二月阴气到达虚宿和危宿却举行‘难’,是因为十一月阳气初起,未能与阴气相竞争,所以没有疾疫可以抵御。六月星宿正值柳宿和鬼宿,阴气极微,阴气刚开始发动未能与阳气相竞争,所以没有疾害可以抵御。季冬也是阳气初起却举行‘难’,是因为阴气居于虚宿和危宿。”按:郑玄所说的“阴气”、“阳气”,都是指应当阴而阴、应当阳而阳,以及阳气过时或阴气过时的邪气。他说“季冬太阳历次经过虚宿和危宿,虚宿和危宿有坟墓四司的邪气”,这是指阴气。现在说“十一月阳气到达虚宿和危宿”;又说“阳气初起”;又说“六月阴气极微”,这是把“阳生于子”、“阴生于午”的阴阳,当作过时的阴阳了,混杂不清,这是第一点谬误。又说:“季冬举行大难,称为‘大’则贵贱都参与。‘季春’说‘国难’,熊氏说:‘只有天子诸侯有国才举行国难,这里说‘天子乃难’,只有天子能抵御阳气,阳是君主的象征,那么诸侯以下就不能抵御阳气了。’”按:如果说“阳气害人”,那么这阳是属于邪气,如果“君象之阳”是正阳之气,能说“天子抵御这君象之阳”吗?那么邪气之阳,即使是庶民也可以抵御,怎么能说天子能抵御,诸侯也不能抵御呢?这是第二点谬误。“季春”和“季冬”都抵御阴气,为什么一个只有有国者才能做;一个贵贱都参与?这是第三点谬误。“难”虽然不是古礼,但《论语》中有记载,乡间习俗所实行,由来已久,大体是驱疫除秽的意义。根据郑玄引用《王居明堂礼》说“季春在郊外驱除疫气,以禳解春气”,汉代三月三日,临水修禊,祓除灾祸就是此意。又说“仲秋在九门磔牲攘除,以发散陈气,抵御止息疾疫”,其意义不过如此,只是《月令》没有明说罢了,不像郑玄和孔颖达凭空捏造荒诞不经的说法,以致种种谬误如此。其原文说“国难”、“天子难”、“大难”,都是取行文立异,没有特殊区别,看逸礼不分就可以知道。又说“以毕春气”、“以达秋气”、“以送寒气”。“毕春气”,是说“毕止春灾之气”。“送寒气”,用“寒”字代替“冬”字,用“送”字代替“毕”字,也是取行文立异,没有特殊区别。如果“仲秋”未“毕”则只说“达”而已。孔疏及诸解也都琐碎比拟,毫无意义。
季春行冬令,则寒气时发,草木皆肃,国有大恐。行夏令,则民多疾疫,时雨不降,山林不收。行秋令,则天多沈阴,淫雨早降,兵革并起。
「民多疾疫」,郑氏曰:「六月宿直鬼,鬼为天尸。」按:「孟春」亦言「行秋令,则其民大疫」,「七月宿直觜参」,岂亦「天尸」乎?既可见其强合月令之非,又可见其附会列宿之谬。(卷二六,页三九)
蝼蝈呜,蚯蚓出,王瓜生,苦菜秀。
「蝼蝈」,郑氏谓「蛙」,非。郝仲舆谓「土狗似蟋蛴者」,是也。「王瓜」,郑氏曰:「萆挈也。今月令云:王萯生。夏小正云:王萯秀。」如郑说,「王瓜」即「王萯」无疑。「王萯」,本草谓「菝?」,俗名「土茯觔」。兼明书谓「栝楼」,非;或又谓「即今所食俗名之黄瓜」,益谬。(卷二七,页四—五)
命大尉,赞桀俊,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
「大尉」,秦官;而上言「封诸侯」,又非秦事也,月令之庞杂可见。(卷二七,页七)
农乃登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
王制「庶人荐麦以鱼」,而此云「天子以彘尝麦」,不知皆何所分别取义也。(卷二七,页一一)
蚕事毕,后妃献茧。乃收茧税,以桑为均,贵贱长幼如一,以给郊庙之服。
祭义云:「世妇奉茧以示于君,遂以献夫人。」故郑云:「后妃受内命妇献茧。」然礼言不同,不必强合。(卷二七,页一三)
是月也,天子饮酎,用礼乐。
郑氏曰:「酎谓重酿之酒,春酒至此始成,与群臣以礼乐饮之于朝。」此说据左传襄二十二年「见于尝酎」,及史汉「尝酎献金」,皆是「在庙之祭」,非「在朝燕饮」也。(卷二七,页一四)
孟夏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滋,四鄙入保。行冬令,则草木蚤枯,后乃大水,败其城郭。行春令,则蝗虫为灾,暴风来格,秀草不实。
「四鄙入保」,谓乡鄙之民,或避寇,或就食,以入城堡。(卷二七,页一五)
毋烧灰,毋暴布。
「灰」,吕纪作「炭」,是。高注谓:「草木未成,不欲夭物,若灰则何以禁其烧乎?」(卷二七,页二三)
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君子斋戒,处必掩身,毋躁。止声色,毋或进。薄滋味,毋致和。节耆欲,定心气,百官静事毋刑,以定晏阴之所成。
月令以「夏至」为「长至」,「冬至」为「短至」。郊特牲言「迎长日之至」,盖以「冬日」为「长至」。盖月令指「冬」「夏至」而言,以「至」训「极」;郊特牲指「冬至之后」而言,以「至」训「到」,似郊特牲之说为长,故今世以「夏至」为「短至」,「冬至」为「长至」也。「止声色」,郑氏引纬书及干凿度谓「人主与群臣,从八能之士,作乐五日」,证月令为非,人皆知其妄,不复辨。「晏」,晚也。阳乘朝气,阴乘暮气,故曰「晏阴」。郑氏训「晏」为「安」,孔疏谓「正定身中安阴之所成」。牵强殊甚。(卷二七,页二六—二七)
温风始至,蟋蟀居壁,鹰乃学习,腐草为萤。
「温风」,吕纪作「凉风」,是。高注曰「夏至后四十六日立秋节,故曰:凉风始至。」按:「孟秋」曰「凉风至」,此于「季夏」故曰「始至」。又「蟋蟀居壁,鹰乃学习」,以蟋蟀之秋吟者,而此时已居壁矣;以鹰隼之秋挚者,而此时已学习矣。是皆取物之感气候之先者为言也。若温风则四月已至,何待六月乎?陈可大不达乎此,以其难通,训「至」为「极」。按:下「凉风」「盲风之至」皆非训「极」,安得此独训「极」乎?且曰「始极」,文义岂通?(卷二八,页二—三)
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
「命渔师」,郑氏曰:「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周礼曰『秋献龟鱼』;又曰『凡取龟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于此,似误也。」按:郑执周礼强解月令,故谓周礼据夏
译季春如果施行冬令,那么寒气时常发作,草木都凋零肃杀,国家会有大的惊恐。如果施行夏令,那么百姓多患疾疫,应时的雨水不降,山林的物产不能收获。如果施行秋令,那么天空多阴沉,大雨过早降落,战争同时兴起。
“民多疾疫”,郑玄说:“六月星宿值鬼宿,鬼宿是天尸。”按:“孟春”也说“施行秋令,那么百姓大疫”,“七月星宿值觜宿、参宿”,难道也是“天尸”吗?这既可见他强行附会月令的错误,又可见他牵强比附星宿的谬误。(卷二六,页三九)
蝼蝈鸣叫,蚯蚓出土,王瓜生长,苦菜茂盛。
“蝼蝈”,郑玄说是“蛙”,不对。郝仲舆说是“像蟋蟀一样的土狗”,是对的。“王瓜”,郑玄说:“是萆挈。现在的月令说:王萯生长。《夏小正》说:王萯茂盛。”如果按照郑玄的说法,“王瓜”就是“王萯”无疑。“王萯”,《本草》说是“菝葜”,俗名“土茯�”。《兼明书》说是“栝楼”,不对;又有人说“就是现在食用的俗名黄瓜”,更加错误。(卷二七,页四—五)
任命太尉,奖赏豪杰俊才,成就贤良之士,推举高大魁梧的人,授予爵位发放俸禄,一定要与其职位相称。
“太尉”,是秦朝的官职;而前面说“分封诸侯”,又不是秦朝的事,《月令》的庞杂由此可见。(卷二七,页七)
农夫于是收割麦子,天子于是用猪来尝新麦,先献给寝庙。
《王制》说“庶人献麦用鱼”,而这里说“天子用猪尝麦”,不知道它们分别取义的依据是什么。(卷二七,页一一)
蚕事完毕,后妃献茧。于是征收茧税,以桑树多少为均平标准,无论贵贱长幼都一样,用来供给郊庙祭祀的服饰。
《祭义》说:“世妇捧着茧向国君展示,于是献给夫人。”所以郑玄说:“后妃接受内命妇献茧。”然而礼书记载不同,不必强行统一。(卷二七,页一三)
这个月,天子饮酎酒,使用礼乐。
郑玄说:“酎是指重酿的酒,春酒到这时才酿成,与群臣在朝廷上以礼乐饮酒。”这个说法依据《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见于尝酎”,以及《史记》《汉书》“尝酎献金”,这些都是“在宗庙祭祀”,不是“在朝廷宴饮”。(卷二七,页一四)
孟夏如果施行秋令,那么苦雨频繁到来,五谷不生长,四方边远地区的百姓进入城堡避难。如果施行冬令,那么草木过早枯萎,随后发生大水,毁坏城郭。如果施行春令,那么蝗虫成为灾害,暴风袭来,秀美的草木不结实。
“四鄙入保”,是说乡野的百姓,或者躲避寇盗,或者前往就食,从而进入城堡。(卷二七,页一五)
不要烧草木成灰,不要曝晒布匹。
“灰”,《吕氏春秋·十二纪》作“炭”,是对的。高诱注说:“草木尚未长成,不想夭折万物,如果是灰,那么为什么要禁止烧呢?”(卷二七,页二三)
这个月,白昼最长,阴阳相争,死生分界。君子斋戒,居处必定遮蔽身体,不要躁动。停止声色享乐,不要进献。减少滋味,不要追求调和。节制嗜欲,安定心气,百官安静办事不用刑罚,以此来安定晚阴所形成的事物。
《月令》把“夏至”称为“长至”,“冬至”称为“短至”。《郊特牲》说“迎接长日的到来”,大概把“冬日”称为“长至”。大概《月令》是指“冬”“夏”二至而言,把“至”解释为“极”;《郊特牲》是指“冬至之后”而言,把“至”解释为“到”,似乎《郊特牲》的说法更合理,所以今世把“夏至”称为“短至”,“冬至”称为“长至”。“止声色”,郑玄引用纬书及《干凿度》说“君主与群臣,跟随八能之士,作乐五日”,证明《月令》不对,人们都知道这是妄说,不再辩驳。“晏”,晚的意思。阳气乘着朝气,阴气乘着暮气,所以叫“晏阴”。郑玄把“晏”解释为“安”,孔颖达疏说“正定身中安阴之所成”。牵强得很厉害。(卷二七,页二六—二七)
温风刚开始吹来,蟋蟀住在墙壁里,鹰开始学习捕猎,腐草化为萤火虫。
“温风”,《吕氏春秋·十二纪》作“凉风”,是对的。高诱注说“夏至后四十六天立秋节,所以说:凉风刚开始吹来。”按:“孟秋”说“凉风至”,这在“季夏”所以说“始至”。又“蟋蟀居壁,鹰乃学习”,是说蟋蟀在秋天鸣叫,而这时已经住在墙壁里了;鹰隼在秋天搏击,而这时已经学习了。这都是取那些感应气候先兆的事物来说的。如果是温风,四月就已经来了,何必等到六月呢?陈可大不懂这个道理,因为难以通顺,把“至”解释为“极”。按:下面“凉风”“盲风之至”都不解释为“极”,怎么能唯独这里解释为“极”呢?而且说“始极”,文义难道通顺吗?(卷二八,页二—三)
命令渔师斩杀蛟龙捕捉鼍,登上高岸捕捉龟和鼋。
“命渔师”,郑玄说:“这四种都是甲类,秋天才坚硬成熟。《周礼》说‘秋天献龟鱼’;又说‘凡取龟用秋时’,这是夏历的秋天。撰写《月令》的人,认为这个秋天,依据的是周历,周历的八月,是夏历的六月,因此写在这里,似乎错了。”按:郑玄执守《周礼》强行解释《月令》,所以认为《周礼》依据夏
时,月令误据周时,如是以纽合之,不知月令皆据夏时,必无此独据周时者,且问周礼宜据周时,何以反据夏时耶?可为一笑。(卷二八,页四)
译当时,《月令》错误地依据周历,于是以此牵强附会,却不知道《月令》全都依据夏历,绝不可能唯独这一处依据周历。况且,《周礼》理应依据周历,为何反而依据夏历呢?这真令人发笑。
是月也,命妇官染采,黼黻文章,必以法故,无或差货。黑黄苍赤,莫不质良,毋敢诈伪,以给郊庙祭祀之服,以为旗章,以别贵贱等给之度。
「给」,吕纪作「级」,是。(卷二八,页七)
不可以兴土功,不可以合诸侯,不可以起兵动众,毋举大事,以摇养气。毋发令而待,以妨神农之事也。水潦盛昌,神农将持功,举大事必有天殃。
「仲春」云「以妨农之事」,此言「以妨神农之事」。「神农之事」即「农事」也,特变文耳。郑氏遂谓为「土神」。「『发令而待』,出慏役之令,以豫惊民,民惊则心动,是害土神之气」,皆妄。(卷二八,页九)
季夏行春令,则谷实鲜落,国多风欬,民乃迁徙。行秋令则邱隰水潦,禾稼不熟,乃多女灾。行冬令,则风寒不时,鹰隼蚤鸷,四鄙入保。
「鲜落」之「鲜」,平声。方性夫谓:「即庄子所谓『草木不待黄而落』。」是。(卷二八,页一一)
其帝黄帝,其神后土。
郑氏曰:「后土亦颛顼氏之子曰黎兼,为土官。」孔氏曰:「昭二十九年,左传:『颛顼氏有子曰黎,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知此经『后土』非句龙而为黎者,以句龙初为后土,后转为社,后土官阙,黎则兼之。」邱氏驳之曰:「五行独土神称后者,后,君也,位居中,统领四行,故称君也。按:左传云『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则是句龙一人而配两祭位,非转为社神也。月令土既是五行之神,以句龙配之,正与左传文合。得成失之于前,颖达徇之于后,皆非也。」愚按:不特郑谓「黎兼土官」,孔谓「句龙转社神」之非,即以「后土」为句龙以合左传,又安足据耶?古以天为上帝,地为后土,是后土乃地之总名。今月令因中央属土,遂以后土为神,其实附会也。又因黄为中色属土,遂以帝为黄帝,亦附会也。(卷二八,页一四)
其虫?。
郑氏曰:「象物露不隐藏,虎豹之属恒浅毛。」孔氏曰:「大戴礼及乐纬云:鳞虫三百六十,龙为之长;羽虫三百六十,凤为之长;毛虫三百六十,麟为之长;介虫三百六十,龟为之长;?虫三百六十,圣人为之长。郑所云皆据四时之物与鳞、羽、毛、介相似者言之,不取五灵之长,故中央不言人,西方狐貉之属,东方兼言蛇,北方兼?也。」陈可大曰:「人为?虫之长,郑氏以为虎豹之属。」吴幼清遂祖陈说为「人类之贵,犹土之尊」,以郑为非。不知此说已属孔疏驳过不用者也。按:大戴礼诸子书谓「?虫三百六十,圣人为长」,其说自属不经,然亦第取「?」字为义,非以圣人为虫也。今油之以月令「其虫?」为人,然则月令呼人为虫乎?谬妄可笑如此。然郑谓「?虫」为「虎豹之属」亦非也。?虫乃?螾之属,郑意亦以土为尊,须得虫之尊大者当之,故曰「虎豹之属」;又明知虎豹为毛虫,不得为?虫,而曰「象物露见不隐藏,恒浅毛」,斯其为诐遁之辞也与?(卷二八,页一五)
其音宫,律中黄锺之宫。
月令以五音配五行,以十二律配十二月,皆可也。今以土为宫音矣,于十二律之外无律可配,乃以为律中黄锺之宫,非也,若是则有十三律矣。郑氏谓:「十二律转相为声,具终(「终」字,原作「中」,今径改。)于六十。」按:「六十」者,声也,非律也。今云「律中黄锺之宫」,若从此推之,又云「黄锺之商」云云,不更有六十律乎?且黄锺属子月,而黄锺之宫分属四季土王之月,此又何理与?郑又谓「十二管,还相为宫」,而不得谓之黄锺之宫矣。孔疏引贺玚曰:「黄锺是十一月管,何缘复应此月?」此说已能见其大意,而孔乃曲为解曰:「土无候气之法,取黄锺宫声以应土耳,非候气也,别无候土气之管故也。」按:谓取声相应,非候气。夫气应斯声应,岂声应者气反不应乎?又谓「土无候气之管」,夫截竹曰管,斯名曰律,若既无管,何得名之?不与本文「律中」之说相背戾乎?虽然
译这个月,命令掌管染色的官吏进行染色,礼服上的黼黻纹饰,必须遵循法度,不要有差错。黑、黄、苍、赤等颜色,没有不是质地优良的,不敢有欺诈虚伪,用来供给郊庙祭祀的服饰,用来制作旗帜徽识,用来区分贵贱等级的尺度。
“给”,吕纪写作“级”,是对的。(卷二八,页七)
不可以兴修土木工程,不可以会合诸侯,不可以发动军队、调动民众,不要举行大事,以免动摇养成的阳气。不要发布命令而等待执行,以免妨碍神农的农事。雨水充沛,神农将成就功业,如果举行大事必定会有天灾。
“仲春”说“以妨碍农事”,这里说“以妨碍神农之事”。“神农之事”就是“农事”,只是变换了文字而已。郑玄却认为是“土神”。“‘发令而待’,是发出劳役的命令,以预先惊扰百姓,百姓惊扰则心动,这是损害土神之气”,都是荒谬的。(卷二八,页九)
季夏如果施行春令,谷物果实就会稀疏脱落,国家多患风咳之病,百姓就会迁徙。如果施行秋令,低洼之地就会积水成涝,庄稼不能成熟,就会多发生女灾。如果施行冬令,风寒就会不时而至,鹰隼就会过早地凶猛,四方边远地区的人就会进入城堡防守。
“鲜落”的“鲜”,读平声。方性夫说:“就是《庄子》所说的‘草木不等到变黄就脱落’。”是对的。(卷二八,页一一)
这个月的帝是黄帝,神是后土。
郑玄说:“后土也是颛顼氏的儿子叫黎兼,担任土官。”孔颖达说:“《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颛顼氏有个儿子叫黎,担任祝融;共工氏有个儿子叫句龙,担任后土。’知道这部经书中的‘后土’不是句龙而是黎,是因为句龙起初担任后土,后来转为社神,后土官职空缺,黎就兼任了。”邱氏驳斥说:“五行中唯独土神称为‘后’,后,就是君,位居中央,统领四行,所以称为君。查:《左传》说‘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那么就是句龙一个人配享两个祭祀的位置,并不是转为社神。《月令》中的土既然是五行之神,用句龙来配享,正与《左传》的文字相合。郑玄的错误在前,孔颖达盲从在后,都不对。”我按语:不仅郑玄说“黎兼任土官”、孔颖达说“句龙转为社神”是错误的,即使以“后土”为句龙来迎合《左传》,又怎么足以作为依据呢?古代以天为上帝,地为后土,后土是地的总称。现在《月令》因为中央属土,就把后土当作神,这其实是牵强附会。又因为黄色是中央之色属土,就把帝定为黄帝,也是牵强附会。(卷二八,页一四)
这个月的虫是?。
郑玄说:“象征物体显露不隐藏,虎豹之类通常毛色浅淡。”孔颖达说:“《大戴礼记》及《乐纬》说:鳞虫三百六十,龙是它们的头领;羽虫三百六十,凤是它们的头领;毛虫三百六十,麟是它们的头领;介虫三百六十,龟是它们的头领;?虫三百六十,圣人是它们的头领。郑玄所说的都是依据四季之物中与鳞、羽、毛、介相似的东西来说的,不取五灵的头领,所以中央不说人,西方说狐貉之类,东方兼说蛇,北方兼说?。”陈可大说:“人是?虫的头领,郑玄认为是虎豹之类。”吴幼清于是祖述陈可大的说法,认为“人类的尊贵,就像土的尊贵”,认为郑玄不对。不知道这种说法已经被孔颖达的疏文驳斥过而不采用了。查:《大戴礼记》等诸子书说“?虫三百六十,圣人是头领”,这种说法自然不合常理,但也只是取“?”字的含义,并不是把圣人当作虫。现在吴幼清把《月令》中的“其虫?”解释为人,那么《月令》是称呼人为虫吗?谬误荒谬可笑到了这种地步。然而郑玄认为“?虫”是“虎豹之类”也是不对的。?虫是?螾之类,郑玄的意思也是认为土尊贵,必须得到虫中尊大者来担当,所以说“虎豹之类”;又明知虎豹是毛虫,不能成为?虫,却说“象征物体显露不隐藏,通常毛色浅淡”,这难道不是诡辩遁辞吗?(卷二八,页一五)
这个月的音律是宫,律吕对应黄锺之宫。
《月令》用五音配合五行,用十二律配合十二月,都是可以的。现在把土定为宫音了,在十二律之外没有律可以配合,却说是律吕对应黄锺之宫,这是不对的,如果是这样就有十三律了。郑玄说:“十二律转相为声,全部终结(‘终’字,原作‘中’,现在直接改为‘终’。)于六十。”查:“六十”指的是声,不是律。现在说“律吕对应黄锺之宫”,如果由此推演,又说“黄锺之商”等等,不更有六十律吗?况且黄锺属于子月,而黄锺之宫分属四季土旺的月份,这又是什么道理呢?郑玄又说“十二管,还相为宫”,那就不能称为黄锺之宫了。孔颖达的疏文引用贺玚说:“黄锺是十一月的律管,怎么又应和这个月呢?”这种说法已经能看出大意,而孔颖达却曲解说:“土没有候气的方法,取黄锺的宫声来应和土,不是候气,因为没有另外候土气的律管。”查:说是取声相应,不是候气。既然气应则声应,难道声应者气反而不应吗?又说“土没有候气的律管”,截竹叫管,这就叫律,如果既没有管,怎么能叫律呢?不与本文“律吕对应”的说法相违背吗?虽然
所谓「土无候气之管」之说,于本文固相背戾,于理则为不诬也。于理既为不诬,则本文「律中」之说,吾安得而信之哉!(卷二八,页一七—一八)
译所谓“土没有候气之管”的说法,虽然与本文相违背,但在道理上却是真实的。既然在道理上是真实的,那么本文关于“律中”的说法,我怎么能相信呢!
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
「用始行戮」,下云:「戮有罪,严断刑。」故郑氏蒙上「鹰乃祭鸟」解,然语义终不类。(卷二八,页二八)
是月也,毋以封诸候,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
郑氏执祭统之说谓:「古者于尝出田邑,此其月也。而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按:月令主「夏出」「秋取」之义,不必执祭统之说以驳之也。孔氏曰:「郑惟云:『不封诸候及割地,失其义』。则毋立大官,毋行大使,无出大币为得理,以其收敛之月故也。」按:月令之辞等尔,何以一是一否?注疏执礼解礼之谬如此。(卷二八,页三六)
盲风至,鸿鴈来,玄鸟归,群鸟养羞。
「鸿鴈来」,吕纪作「侯鴈来」,是。不应「仲秋」言「鸿鴈」,「季秋」又言「鸿鴈」也,说见「季秋」下。(卷二九,页二)
是月也,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
此与郊特牲「秋食(「食」字,原作「养」,今径改。)耆老」之说同。(卷二九,页四)
乃命司服,具饬衣裳,文绣有恒,制有小大,度有长短。衣服有量,必循其故,冠带有常。
「具饬衣裳」,谓秋当授衣之节,此时乃宜具饬,先统言之也。「文绣有恒」,指衣裳之文绣,必须有常,制有小大,度有长短也。「衣服有量,必循其故」,指衣裳之制度,必须有量,以循其故也,其义如此。郑氏分「衣裳」为「祭服」;「衣服」为「朝燕及他服」,迂滞特甚。(卷二九,页五)
是月也,日夜分,雷始收声。蛰虫坯户,杀气浸盛,阳气日衰,水始涸。
「水始涸」,郑氏谓:「八月宿直毕,雨未止。」及引周语:「天根见而水涸,为九月。」以月令为非,亦拘也。云「始涸」者,非必谓「尽涸」耳。陈可大曰:「水本气之所为,春夏气至,故长;秋冬气返,故涸。」(卷二九,页一三)
鸿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鞠有黄华,豺乃祭兽戮禽。
考月令从吕纪。「季冬」言「鴈北乡」者,雁始回北乡也。夏小正所谓「见鴈而后数其乡」,是也。「孟春」言「候鴈北」者:「候鴈」,候时之鴈;「北」,自南至北也。「仲秋(「秋」字,原误作「夏」,今径改。)」言「候鴈来」者:「来」,自北至南也。「季秋」又言「鸿鴈来宾」者:「鸿」乃鴈之大者;「宾」「滨」同。王莽传:「率土之宾,以其时更寒,鸿鴈悉来南,而宅于水滨也。」郑氏以「宾」为「宾客之宾」,谓「客至未去」,殊迂。陈可大又以为「仲秋先至者为主,季秋后至者为宾」,尤无理。(卷二九,页二○)
是月也,申严号令。命百官贵贱无不务内,以会天地之藏,无有宣出。
孟子曰:「秋省敛而助不给。」则此时遇有歉乏,必宜发藏捐赈。月令务为此胶滞之说,使人主法之,岂不误乎?(卷二九,页二二—二三)
是月也,大飨帝,尝,牺牲告备于天子。
「大响帝」,祭天也。「尝」,时祭祖庙也,其牺牲皆告备于天子。(卷二九,页二六)
合诸侯,制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贡职之数,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以给郊庙之事,无有所私。
「为来岁」者,为来岁之正月也。盖受来岁之朔日与税贡之法,诸侯有地远者,必于九月定其制。郑氏曰:「秦以建亥之月为岁首,于是岁终使诸侯及乡遂之国受此法焉。」然则诸侯之地远者,岂能至乎?月令主夏时,非以建亥为岁首,说详「孟冬」。(卷二九,页二九)
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旌旐,授车以级,整设于屏外。司徒搢扑,北面誓之。
「仆」,指御车之人。郑氏以周礼「戎仆」及「御夫」释之。「七驺」,亦当时之制。郑氏以周礼「趋马职」释之。疏引皇氏以「七驺」为「六马」,亦谬。「旌」「旐」二物也。郑氏以周礼司马之「七旗」释之,疏直以司常之「九旗」言。皆绝不合,大抵郑执周礼解月令,尤谬。
译凉风到来,白露降落,寒蝉鸣叫。鹰开始陈列捕获的鸟,因此开始执行杀戮。
“用始行戮”,下文说:“诛杀有罪之人,严肃执行刑罚。”所以郑玄承袭上文“鹰乃祭鸟”来解释,然而语义终究不类似。(卷二八,页二八)
这个月,不要分封诸侯,设立大官。不要割让土地,派遣大使,支出大额财物。
郑玄依据《祭统》的说法认为:“古代在尝祭时分出田邑,就是这个月。而禁止分封诸侯、割让土地,是失去了其本义。”按:《月令》主要体现“夏季施予”“秋季收取”的道理,不必拘泥于《祭统》的说法来驳斥它。孔颖达说:“郑玄只说:‘不分封诸侯及割让土地,失去了其本义’。那么不设立大官,不派遣大使,不支出大额财物,是合乎道理的,因为这是收敛的月份。”按:《月令》的文辞同等重要,为什么一个正确一个错误?注疏拘泥于礼制来解释礼制的谬误就是这样。(卷二八,页三六)
盲风到来,大雁飞来,燕子回归,众鸟储存食物。
“鸿鴈来”,《吕氏春秋》作“侯鴈来”,是正确的。不应该在“仲秋”说“鸿鴈”,在“季秋”又说“鸿鴈”,说法见“季秋”下。(卷二九,页二)
这个月,赡养衰老之人,授予拐杖,供给糜粥饮食。
这与《郊特牲》“秋天供养老人”的说法相同。(卷二九,页四)
于是命令司服,准备整治衣裳,文绣有常规,制作有小大,尺寸有长短。衣服有定数,必须遵循旧制,冠带有常法。
“具饬衣裳”,是说秋天到了授衣的时节,此时才适宜准备整治,这是先总体说明。“文绣有恒”,指衣裳的文绣,必须有常规,制作有小大,尺寸有长短。“衣服有量,必循其故”,指衣裳的制度,必须有定数,以遵循旧制,其义理如此。郑玄将“衣裳”分为“祭服”;将“衣服”分为“朝服、燕服及其他服饰”,迂腐滞涩特别严重。(卷二九,页五)
这个月,昼夜平分,雷声开始收敛。蛰虫堵塞洞穴,杀气逐渐旺盛,阳气日渐衰退,水开始干涸。
“水始涸”,郑玄说:“八月星宿正值毕宿,雨还没有停止。”并引用《国语》:“天根出现而水干涸,是九月。”认为《月令》不对,也是拘泥。说“始涸”,并非一定指“完全干涸”。陈可大说:“水本是气所形成的,春夏气至,所以水涨;秋冬气返,所以水涸。”(卷二九,页一三)
大雁作为宾客到来。雀进入大水变成蛤蜊。鞠草开出黄花,豺狼开始陈列捕获的野兽和禽鸟。
考证《月令》沿袭《吕氏春秋》。“季冬”说“鴈北乡”,是指雁开始向北转方向。《夏小正》所谓“看见雁然后数其方向”,是正确的。“孟春”说“候鴈北”:“候鴈”,是候时的雁;“北”,是从南到北。“仲秋”说“候鴈来”:“来”,是从北到南。“季秋”又说“鸿鴈来宾”:“鸿”是大的雁;“宾”与“滨”同义。《王莽传》:“率土之滨,因为时节更替寒冷,鸿鴈全部来到南方,而居住在水边。”郑玄将“宾”解释为“宾客的宾”,认为“客人到来没有离去”,特别迂腐。陈可大又认为“仲秋先到的为主,季秋后到的为宾”,更加无理。(卷二九,页二○)
这个月,重申严明的号令。命令百官无论贵贱无不致力于内务,以汇聚天地的储藏,没有向外宣发支出。
孟子说:“秋天省察收敛并帮助匮乏者。”那么此时如果遇到歉收匮乏,必定适宜开仓捐赈。《月令》致力于这种胶着滞涩的说法,让君主效法它,岂不错误吗?(卷二九,页二二—二三)
这个月,盛大地祭祀天帝,举行尝祭,牺牲完备后报告给天子。
“大飨帝”,是祭祀天帝。“尝”,是按时祭祀祖庙,其牺牲都报告完备给天子。(卷二九,页二六)
会合诸侯,制定百县的制度,为来年接受朔日,以及诸侯向百姓征税轻重的法则,贡职的数量,以远近土地所适宜的为尺度,用来供给郊庙的祭祀,没有私心。
“为来岁”,是为来年的正月。大概接受来年的朔日与税贡的法则,诸侯中有地处偏远者,必定在九月确定其制度。郑玄说:“秦以建亥之月为岁首,于是在岁终让诸侯及乡遂之国接受此法。”那么诸侯中地处偏远者,难道能到达吗?《月令》主要依据夏时,不是以建亥为岁首,说法详见“孟冬”。(卷二九,页二九)
命令仆从及七驺全都驾车,装载旌旗,按等级授予车辆,在屏风外整齐设置。司徒手持扑刑,面向北方宣誓。
“仆”,指驾车的人。郑玄用《周礼》“戎仆”及“御夫”来解释。“七驺”,也是当时的制度。郑玄用《周礼》“趋马职”来解释。疏引皇氏将“七驺”解释为“六马”,也是错误的。“旌”“旐”是两种物品。郑玄用《周礼》司马的“七旗”来解释,疏直接用司常的“九旗”来说。都完全不合,大抵郑玄拘泥于《周礼》来解释《月令》,尤其谬误。
据其谓:「周礼,周之礼也。」而以释秦礼,何耶?至于「司徒之誓」,郑注司马「仲冬,大阅」,则以月令之「季秋」为误。注司马「有司表貉誓民」,则又谓「有司」为「大司徒」,以合于月令,其或从或否;前后矛盾又如此。(卷二九,页三二)
译依据他所说的:“《周礼》是周代的礼制”,却用它来解释秦代的礼制,这是为什么呢?至于“司徒之誓”,郑玄在注释《司马法》“仲冬,大阅”时,认为《月令》中的“季秋”是错误的。而在注释《司马法》“有司表貉誓民”时,他又说“有司”指的是“大司徒”,以符合《月令》的记载。他有时遵从《月令》,有时又不遵从;前后矛盾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天子乃厉饰,执弓挟矢以猎,命主祠祭禽于四方。
郑氏曰:「司马职曰:罗弊致禽以祀祊。」按:此「司马:中秋,治兵」之文,其于「司马:中冬,大阅,致禽馌兽于郊。」注云:「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郑既以周礼「中秋」释月令「季秋」,又以月令「季秋」释周礼「中冬」,其展转谬误如此。(卷二九,页三五)
蛰虫咸俯在内,皆墐其户。乃趋狱刑,毋皋有罪。收禄秩之不当,供养之不宜者。
「禄秩不当,供养不宜」,终岁宜然,不必此时始收也。前后多放此,不一一悉。(卷二九,页三七)
其祀行,祭先肾。
「行」,谓道路往来之处。冬时祀此,殊无义,亦可见配合之强矣。郑氏曰:「冬阴盛,寒于水,祀之于行,从辟除之类也。」按:下云「盛德在水」;又「仲冬,命有司祈祀四海大川名源渊泽」,是方祈祀之不暇,反辟除之乎?谬矣。又因檀弓有「毁宗躐行」,遂以为「行在庙门外之西」,及「祀之于●上」,亦凿矣。淮南子时则训:「冬祀井。」故陈用之以「行」字为「井」字解。然观「仲冬,命有司祀井泉」,则此处必非「井」字也。郝仲舆曰:「谓『行』即『井』,古者井间有道,道间有沟,故曰『井』。按:『道』亦谓之『井』者,以井田阡陌之道得名,非泉井之井也。解者以『行』为『泉井』之『井』,不过合冬时水之所有事耳。」如郝说,不仍是「行」乎?(卷三○,页四)
水始冰,地始冻。雉入大水为蜃,虹藏不见。
郑氏曰:「大蛤曰蜃。」晋语、吕纪、韦注、高注皆无异说,独陈可大以为「蛟属」,引晋张华「识蛇化为雉」以证,不知「蛇化为雉」何以证「雉化为蛟」?又按:晋语赵简子曰:「雀入于海曰蛤,雉入于淮为蜃,鼋鼍鱼?莫不能化。」据文义为「蜃」「蛤」一类,故下推广为语曰「鼋鼍鱼?莫不能化」,若果「蛤」为「蛟属」,「蛟」即「鼋之属」矣,何必推广为说乎?(卷三○,页五—六)
是月也,命大史衅龟筴,芮城日句。占兆句。审卦吉凶,是察阿党,则罪无有掩蔽。
郑氏执周礼龟人「上春衅龟」,为「上春建寅之月,秦以十月建亥为正,欲以岁首衅龟」。按:月令縢非以「建亥为岁首」,说见下。
吕纪作「察阿上乱法者则罪「罪」字,原作「逐」,今依吕氏春秋改。之,无有掩蔽」,是「则罪」乃绝句也。(卷三○,页九)
命有司曰:「天气上腾,地气下降,天地不通,闭塞而成冬。」
自此下三节亦皆「命辞」,所以详其事也。(卷三○,页一一)
坏城郭,戒门闾,修键闭,慎管钥,固封疆,备边竟,完要塞,谨关梁,塞蹊径。
何氏曰:「键是门闾之后,树两木穿上端为孔。闭者,谓将扃关门以内孔中。」吴幼清曰:「键闭二字,何氏说得之。管者,?之牝。钥者,?之矣。郑氏注误以键闭为?之牝牡,遂别释管钥为搏键器。孔氏亦从其误,是以徒费辞,而义愈不明。」愚按:「键」字从金,属金为之;楗字从木,属木为之,皆所以为关门止限之具。何氏之说,但是木键耳。(卷三○,页一三)
饬丧纪,辨衣裳,审棺椁之厚薄,茔丘垄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
「茔」,吕纪作「营」,是。(卷三○,页一四)
是月也,大饮烝。
此言「烝祭」也。月令于「季冬」言「尝」,于此言「烝」,四时之祭所见者二,或作者错举为说,不必备也。郑氏执豳风「十月涤场」之诗,以为「十月农功毕,天子以其诸侯群臣饮酒于大学,以正齿位,谓之大饮」,其礼亡,又引周礼党正职为证。按:豳诗所言,止谓「农功己毕,小民尊君亲上,故跻堂称觥,以祝天子万寿耳」。诗及序既无「饮烝」之说,而月令又涉豳诗一字,何得妄援以相合耶?其曰「饮酒于大学」者,据毛传也。
「以正齿位」,即党正职文,岂天子与群臣亦正齿位耶?
译天子于是整肃仪容,手持弓箭、挟带箭矢去狩猎,命令主管祭祀的官员在四方祭祀所猎获的禽兽。
郑玄说:“《司马职》记载:‘网罗撤去后,将猎获的禽兽用来祭祀宗庙。’”按:这是《司马职》中“仲秋,整治军队”的条文,对于《司马职》中“仲冬,大规模检阅军队,将猎获的禽兽和野兽送到郊外祭祀”的注解说:“《月令》记载:‘季秋,天子田猎后,命令主管祭祀的官员在四方祭祀禽兽。’”郑玄既用《周礼》的“仲秋”来解释《月令》的“季秋”,又用《月令》的“季秋”来解释《周礼》的“仲冬”,其辗转谬误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卷二九,页三五)
冬眠的虫子都蜷缩在洞穴深处,都用泥巴封住它们的洞口。于是加紧审理刑狱案件,不要拖延有罪之人的判决。收回那些不恰当的俸禄,以及供养那些不应供养的人。
“俸禄不恰当,供养不适宜”,整年都应当如此,不必等到这个时候才开始收回。前后许多地方都是这样,不一一详述。(卷二九,页三七)
此时祭祀道路之神,祭祀先肾。
“行”,指的是道路往来的地方。冬天祭祀这个神,完全没有道理,也可以看出这是牵强附会的配合。郑玄说:“冬天阴气盛,寒冷如同水,在道路之神处祭祀,属于辟除灾祸之类。”按:下文说“盛德在水”;又说“仲冬,命令有司祈祷祭祀四海、大川、名源、渊泽”,这是正忙着祈祷祭祀,反而去辟除灾祸吗?荒谬啊。又因为《檀弓》中有“毁宗躐行”,就认为“行在庙门外的西边”,以及“在道路上祭祀”,这也太穿凿了。《淮南子·时则训》说:“冬天祭祀井。”所以陈用之以“行”字解释为“井”字。然而看“仲冬,命令有司祭祀井泉”,那么这里必定不是“井”字。郝仲舆说:“说‘行’就是‘井’,古代井间有道路,道路间有沟渠,所以称为‘井’。按:‘道’也称为‘井’,是因为井田阡陌的道路得名,不是泉水井的井。解释者把‘行’当作‘泉井’的‘井’,不过是迎合冬天水所做的事罢了。”如果按照郝说,不仍然是“行”吗?(卷三○,页四)
水开始结冰,地开始冻结。野鸡进入大水变成大蛤,彩虹隐藏不见。
郑玄说:“大蛤叫蜃。”《晋语》、《吕氏春秋》、韦昭注、高诱注都没有不同的说法,只有陈可大认为是“蛟属”,引用晋代张华“蛇化为雉”来证明,不知道“蛇化为雉”怎么能证明“雉化为蛟”?又按:《晋语》赵简子说:“雀进入海里叫蛤,雉进入淮河变成蜃,鼋鼍鱼鳖没有不能变化的。”根据文义是“蜃”、“蛤”一类,所以下面推广说“鼋鼍鱼鳖没有不能变化的”,如果真是“蛤”为“蛟属”,“蛟”就是“鼋的属类”了,何必推广来说呢?(卷三○,页五—六)
这个月,命令太史用血涂抹龟甲和蓍草,芮城日句。占卜兆象句。审查卦象的吉凶,于是考察结党营私的人,那么罪行就没有被掩盖的。
郑玄依据《周礼》龟人“上春衅龟”,认为是“上春建寅之月,秦以十月建亥为正,想要在岁首衅龟”。按:《月令》并非以“建亥为岁首”,说法见下文。
《吕氏春秋》作“考察阿附上级扰乱法纪的人,那么罪行,‘罪’字,原作‘逐’,现在依据《吕氏春秋》改正。就没有被掩盖的”,这是“那么罪行”是断句的地方。(卷三○,页九)
命令有司说:“天气上升,地气下降,天地不相通,闭塞而形成冬天。”
从这里往下三节也都是“命令的言辞”,所以详细叙述其事。(卷三○,页一一)
毁坏城郭,警戒门闾,修理门闩和门栓,谨慎管理钥匙,巩固封疆,防备边境,完善要塞,谨慎把关津桥梁,堵塞小路。
何氏说:“键是门闾之后,树立两根木头穿上端作为孔。闭者,是说将门闩关进门内的孔中。”吴幼清说:“键闭二字,何氏说得对。管者,是锁的母。钥者,是锁的子。郑氏注错误地把键闭当作锁的母,于是另外解释管钥为搏键器。孔氏也跟随他的错误,因此徒费言辞,而意义更加不明。”我按:“键”字从金,是用金属做的;楗字从木,是用木头做的,都是用来关门止限的工具。何氏的说法,只是木键罢了。(卷三○,页一三)
整顿丧礼纪事,辨别衣裳,审查棺椁的厚薄,墓地土丘的大小、高低、厚薄的尺度,贵贱的等级。
“茔”,《吕氏春秋》作“营”,是对的。(卷三○,页一四)
这个月,举行大饮烝。
这是说“烝祭”。《月令》在“季冬”说“尝”,在这里说“烝”,四季的祭祀只提到两种,或者作者错举来说,不必具备。郑玄依据《豳风》“十月涤场”的诗,认为“十月农事完毕,天子在太学与诸侯群臣饮酒,以正齿位,称为大饮”,其礼仪已失传,又引用《周礼》党正职来证明。按:《豳诗》所说的,只是“农事已毕,小民尊君亲上,所以登堂举杯,以祝天子万寿罢了”。诗及序既无“饮烝”之说,而《月令》又涉及《豳诗》一字,怎么能妄加援引以相合呢?其说“饮酒于太学”者,依据毛传也。
“以正齿位”,即党正职文,难道天子与群臣也正齿位吗?
天子乃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
郑氏曰:「此周礼所谓蜡祭也。」按:周礼党正:「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此即指「蜡祭」。而郑于上「大饮烝」己引党正职文,于此「劳农休息」句又引之,故于「天子祈年」下不能再引,但曰:「周礼蜡祭。」此辞遁处也。则其前后所引党正「蜡祭」事,皆无一合可知。又党正饮酒在蜡之后,今大饮在蜡祭前,孔氏乃为之说曰「天子诸侯群臣大饮在蜡祭之前」,其可笑如此。月令相传作于不韦,其纪月悉用夏时,縢非以「建亥之月为岁首」也。观其于「十月」而曰「祈来年」,则「十月」非「岁首」矣。于「十二月」而曰:「数将几终,岁且更始。」且又曰:「以待来岁之宜。」则十二月为岁终矣。按:秦政二十六年,始以「十月为岁首」,而不韦十二年己死,其作月令正为相之时,故悬之国门莫,敢易其一字,则谓月令「十月为岁首」,其妄可知。自郑氏于「季秋,合诸侯,制(「制」字,原作「之」,今径改。)百县」下,主「建亥」之说,诸家误从至今,皆聋瞽相传者也。宋儒目左传为秦人所作,举宫之奇曰「虞不腊矣」为证,谓秦始用「腊」。按:史秦惠文王十二年,初腊。正义曰:「始效中国为之,故曰『初腊』。」是「腊」乃周制,而秦因之也。又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改「腊」曰「嘉平」,则秦正不名「腊」也。晋侯以十二月灭虢,遂袭虞。宫之奇有「不腊」之说。周腊在十二月,此叙于十月,是皆建亥之月,正本左传,乃反因月令以疑左传乎?宋儒坐不考如此。秋既「祀门」,此又云「门闾」,既以「五祀」分配「四时」「中央」,此又云「腊五祀」,错杂不一。(卷三○,页一九—二○)
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
郑氏曰:「为仲冬,将大阅。」按:月令「仲冬」无「大阅」之文,安得以周礼强入之?(卷三○,页二二)
饬死事。
此犹「孟冬」言「饬丧纪」之义。前「饬其纪」,此「饬其事」也。盖冬为收藏,故言死丧之事。郑氏以为「饬军士,战必有死志」。其意欲暗合「仲冬大阅」,附会可笑,且与下「命有司,毋起大众」之义相左也。(卷三○,页二八)
命有司曰:土事毋作,慎毋发盖,毋发室屋,及起大众,以固而闭。地气沮泄,是谓发天地之房,诸蛰则死,民必疾疫,又随以丧。命之曰畅月。
「命之曰畅月」,根上文来,皆反说也。云如是之泄发,则以闭藏之时,而为宣畅之月,非宜也。后人不喻,称十一月为畅月,误矣。(卷三○,页二九)
是月也,命奄尹,申宫令,审门闾,谨房室,必重闭。省妇事毋得淫,虽有贵戚近习,毋有不禁。
「奄尹」,陈可大谓「群奄之长」是也。郑氏欲强合周礼内宰「掌治王之内政」,故以为「领率群奄之官」,可不从。(卷三○,页三一)
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
陈可大分「大曰竹,小曰箭」。成容若明其为一物以驳陈,故是。然又以「竹箭为竹之可为箭者」,非也。「竹箭」,谓「竹之细美而锐者」。故尔雅云:「东南之美,有会稽之竹箭焉。」礼器云:「如竹箭之有筠也。」皆非谓「竹之可为箭」也。且古名「矢」,亦不名「箭」。自刘熙释名始曰:「矢亦谓之箭」,则「箭」其实俗称耳。取「竹箭」者,以为诸器物之用,亦不专为作矢也。(卷三○,页三八)
命有司大难,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气。
陈用之曰:「土胜水,牛善?。胜水,故可以胜寒气;善耕,故可以示农耕之早晚。」按:此取「月建丑」及「土胜水」之义,故曰「无取寒气」,「牛善耕」意在内。(卷三○,页四三)
是月也,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乃尝鱼,先荐寝庙。
「尝鱼」,必先荐寝庙而后尝也。(卷三○,页四五)
命乐师大合吹而罢。
郑氏曰:「岁将终
译天子于是向天宗祈求来年的丰收,在公社和里门进行大规模的宰杀祭祀。祭祀祖先和五种家神,慰劳农夫让他们得以休息。
郑玄说:“这就是《周礼》所说的蜡祭。”按:《周礼·党正》记载:“国家搜寻鬼神而祭祀时,就依照礼仪召集百姓在序堂饮酒,以端正长幼尊卑的次序。”这指的就是“蜡祭”。而郑玄在上面的“大饮烝”处已经引用了党正的职文,在此处“慰劳农夫休息”的句子又引用它,所以在“天子祈年”下面不能再引用,只说:“《周礼》蜡祭。”这是郑玄逃避矛盾之处。那么他前后所引用的党正关于“蜡祭”的事,都不相符是可以知道的。又党正饮酒在蜡祭之后,如今大饮在蜡祭之前,孔颖达于是为之解释说“天子诸侯群臣大饮在蜡祭之前”,其可笑如此。《月令》相传为吕不韦所作,其记载月份全都使用夏历,并非以“建亥之月为岁首”。看它在“十月”时说“祈求来年”,那么“十月”就不是“岁首”了。在“十二月”时说:“岁数将尽,一年即将重新开始。”并且又说:“以等待来年的适宜。”那么十二月就是岁终了。按:秦始皇二十六年,才开始以“十月为岁首”,而吕不韦在十二年时已经死了,他作《月令》正是在为相的时候,所以悬挂在国家城门上,没有人敢更改一个字,那么说《月令》“以十月为岁首”,其荒谬可知。自从郑玄在“季秋,会合诸侯,制定百县”下面,主张“建亥”之说,各家误从至今,都是聋盲相传罢了。宋儒认为《左传》是秦人所作,举宫之奇说“虞国将不举行腊祭”作为证据,说秦朝才开始使用“腊”。按:《史记》秦惠文王十二年,初次举行腊祭。正义说:“开始效法中原地区这样做,所以说‘初腊’。”可见“腊”是周朝的制度,而秦朝沿袭它。又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改“腊”为“嘉平”,那么秦朝的正月不叫“腊”。晋侯在十二月灭掉虢国,于是袭击虞国。宫之奇有“不腊”的说法。周朝的腊祭在十二月,这叙述在十月,都是建亥之月,原本依据《左传》,反而因为《月令》而怀疑《左传》吗?宋儒因为不考证如此。秋天已经“祭祀门神”,这里又说“门闾”,既然把“五祀”分配给“四时”和“中央”,这里又说“腊祭五祀”,错杂不一。
天子于是命令将帅讲习武事,练习射箭、驾车和角力。
郑玄说:“为了仲冬,将要大阅。”按:《月令》“仲冬”没有“大阅”的文字,怎么能把《周礼》强行加入呢?
整顿丧事。
这如同“孟冬”说“整顿丧纪”的意思。前面说“整顿其纲纪”,这里说“整顿其事”。大概冬天是收藏的季节,所以谈论死丧之事。郑玄认为是“整顿军士,作战必有死志”。他的意思想要暗中契合“仲冬大阅”,牵强附会可笑,而且与下面“命令有司,不要发动大众”的意思相违背。
命令有司说:不要兴土木之事,谨慎不要打开覆盖物,不要打开室屋,以及发动大众,来巩固封闭。地气如果泄出,这就叫做打开天地的房室,各种冬眠的动物就会死亡,百姓必定发生瘟疫,又随之而来丧事。称之为畅月。
“称之为畅月”,根源于上文,都是反说。说如果这样泄发,那么在闭藏之时,却成为宣畅之月,是不适宜的。后人不明白,称十一月为畅月,错了。
这个月,命令奄尹,重申宫中的法令,审察门闾,谨慎房室,一定要重重关闭。减少妇人的事务不得淫佚,虽然有贵戚近习,也没有不禁止的。
“奄尹”,陈可大说“群奄之长”是对的。郑玄想要强行契合《周礼》内宰“掌管治理王宫内部政务”,所以认为是“统领率领群奄的官员”,可以不采纳。
日短至,就伐木,取竹箭。
陈可大区分“大的叫竹,小的叫箭”。成容若说明它是一物来驳斥陈可大,所以是对的。然而又说“竹箭是竹之可以做箭的”,不对。“竹箭”,是说“竹之细美而尖锐的”。所以《尔雅》说:“东南之美,有会稽的竹箭。”《礼器》说:“如竹箭之有筠。”都不是说“竹之可以做箭”的。而且古名“矢”,也不名“箭”。自从刘熙《释名》开始说:“矢也谓之箭”,那么“箭”其实是俗称罢了。取“竹箭”的,是为了各种器物的使用,也不专为做矢。
命令有司大难,旁磔,出土牛,来送寒气。
陈用之说:“土胜水,牛善耕。胜水,所以可以胜寒气;善耕,所以可以示农耕之早晚。”按:这里取“月建丑”及“土胜水”的意思,所以说“无取寒气”,“牛善耕”的意思在内。
这个月,命令渔师开始捕鱼,天子亲自前往,于是尝鱼,先荐寝庙。
“尝鱼”,必定先荐寝庙而后尝。
命令乐师大合吹而罢。
郑玄说:“岁将终
,与族人大饮,作乐于大寝,以缀恩也。王居明堂礼:季冬,命国为酒,以合三族。君子说,小人乐。」今按:月令不言「饮酒之事」;王居明堂礼不言「作乐之事」,如何合得来?郑之牵合类如此。(卷三○,页四七)
译(君王)与同族之人纵情饮酒,在大寝宫中奏乐,以此来联结恩情。《王居明堂礼》记载:季冬之月,命令国家酿酒,以聚合三族。君子喜悦,小人快乐。」现在考察:《月令》并未提及“饮酒之事”;《王居明堂礼》也未提及“作乐之事”,怎么能将它们牵合在一起呢?郑玄的牵强附会大概就是这样。(卷三○,页四七)
是月也,日穷于次,月穷于纪,星回于天。数将几终,岁且更始。专而农民,毋有所使。
此节皆协韵,或分「岁且更始」三句别为一节;或分「专而农民」二句别为一节者,皆非。(卷三○,页四八)
曾子问
当时老子之徒欲绌吾儒以崇其师,故庄子有孔子问礼于老聃之说,而史迁妄述之,世俗遂为口实,可叹也。此篇多作「吾闻诸老聃」及「老聃云」之语,论语孔子之徒多曰「吾闻诸夫子」,此用其说,以见孔子为老子之弟子也。夫老子「绝仁义、毁礼」,孔子必不问礼于彼,而津津述其所闻如此,此为老庄之徒所作无疑。后儒无识,漫采入记,遂致以儒书而甘心崇老绌儒,更可恨也。至其问答多近迂僻,鲜可施之实用,而蹖驳处时见。(卷三一,页三—四)
三日,众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太宰、太祝、太宗皆裨冕,少师奉子以衰,祝先,子从,宰、宗人从,八门,哭者止,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祝声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祝、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东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奠,出。太宰命祝、史以名?告于五祀山川。
子生三日,少师奉而稽颡哭踊,以尽丧礼,恐不协于事情。(卷三二,页八)
曾子问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孔子曰:「太宰、太宗从太祝而告于祢。三月,乃名于祢,以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
按:天子诸侯之适子皆称「世子」。君薨无子,如后宫有遗腹将举;或已有庶子,后夫人有遗腹将举。是月宜暂命摄主行事以待,生男则立之犹可也。若云「已葬而世子生」,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此云「摄主」,不知何人?盖以国不可一日无君,故须摄主也。然岂可摄至「七月」「五月」之久,而又移易之乎?况男女未可卜,若非男则又如何?此礼恐未可通。(卷三二、页一四)
孔子曰:「诸侯适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冕而出视朝,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道而出。告者,五日而?,过是,非礼也。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
「冕而出视朝」,尊天子也。郑氏曰:「为将庙受也。」孔氏曰:「诸侯视朝,当用元冠、缁衣、素裳。今视朝而服裨冕之服者。按:觐礼:『侯氏裨冕,天子受之于庙。』故郑云:为将庙受也。」愚按:祭义云:「诸侯为籍百亩,冕而青纮。」乐记云:「魏文侯曰:吾端冕而听古乐。」此亦「将为庙受」乎?下「诸侯相朝」亦于「庙受」,又何以仅服朝服乎?孔又曰:「为将庙受习其礼,故着冕服。」其说尤陋,皆执礼解礼之谬也。「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宗庙」谓「祖祢以上之庙」。统言之,郑谓:「临行又?告宗庙。」孔谓:「一告再告,则记文为重复矣。」「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五官」者,三卿为司徒、司马、司空之官,并中大夫二人,亦有专职,故同谓之五官。说详古文尚书周官。郑氏谓「五官」为「五大夫」,岂有诸侯出,不命卿而命大夫者乎?孔氏曰:「卿或从君行,或虽在国皋守,如三公。然总主群吏,不专主一事,且尊之。既命五大夫,则卿亦命之可知。」此皆枝辞遁说也。陆农师曰:「言命五官,其一官盖从行矣。春秋传『六卿和公室』,宋也,二王之后六官备与。」按:左传宋六卿有「右师」「司城」诸名,非周礼之六卿,安得谓宋备六官?且谓此言宋乎?又谓「一官从行」,曲礼「五官」,岂亦「一官从行」乎?郝仲舆曰:「五官,卿、大夫、上、中、下士。」按:此是「爵之五等」,非「五官」也。从无合称「卿」「大夫」「士」为「五官」者,且出行亦不必?命及士也。巳上诸说于「五官」皆不能通,如此故详之。「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郑谓「『牲』当为『制』字之误」。孔氏曰:「必知诸侯不用牲
译这个月,太阳运行到最北的星次,月亮运行到最北的星纪,星辰回归到原来的位置。岁数即将终结,一年又将重新开始。专心务农,不要役使农民。
这一节都押韵,有人把“岁且更始”三句单独分为一节;有人把“专而农民”两句单独分为一节,都是不对的。(卷三十,页四八)
曾子问
当时老子的门徒想要贬低我们儒家来推崇他们的老师,所以庄子有孔子向老聃问礼的说法,而司马迁胡乱记述,世俗便当作谈资,可叹啊。这一篇多处出现“我听说老聃”以及“老聃说”的话,《论语》中孔子的门徒多称“我听说老师”,这里采用这种说法,以显示孔子是老子的弟子。老聃“断绝仁义、毁坏礼制”,孔子必定不会向他问礼,却津津有味地叙述所听到的话,这无疑是老庄门徒所作。后来的儒者没有见识,随意采录编入《礼记》,于是导致用儒家的书来甘心推崇老子、贬低儒家,更可恨啊。至于其中的问答多近迂腐偏僻,很少可以应用于实际,而且错乱驳杂之处时常可见。(卷三十一,页三—四)
第三天,众主人、卿大夫、士像以前一样就位,面朝北,太宰、太祝、太宗都穿着裨冕,少师抱着婴儿穿着丧服,祝官走在前面,婴儿跟随,宰、宗人跟随,经过八道门,哭丧的人停止哭泣,婴儿从西阶上去。在灵柩前面面朝北,祝官站在灵柩的东南角。祝官高声三次,说:“某人的儿子某,跟随执事的人敢来相见。”婴儿拜叩头至地,哭泣,祝官、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泣,跳跃三次,下去,向东回到原位,都袒露左臂。婴儿跳跃,房中的人也跳跃三次,穿上衣服,穿上丧服,拄着拐杖,设下祭品,出来。太宰命令祝官、史官用名字向五祀山川报告。
婴儿出生三天,少师抱着他叩头哭泣跳跃,以尽丧礼,恐怕不符合实际情况。(卷三十二,页八)
曾子问:“如果已经安葬而世子出生,该怎么办?”孔子说:“太宰、太宗跟随太祝向父庙报告。三个月后,在父庙命名,用名字报告,以及社稷、宗庙、山川。”
按:天子诸侯的嫡子都称“世子”。君主去世没有儿子,如果后宫有遗腹将生;或者已有庶子,后夫人有遗腹将生。这个月应该暂时任命摄主行事以等待,生男孩则立他还可以。如果说“已葬而世子生”,天子七月安葬,诸侯五月安葬,这里说“摄主”,不知道是谁?大概因为国家不可一日无君,所以需要摄主。然而怎么能摄政到“七月”“五月”之久,而又更换呢?况且男女不可预测,如果不是男孩又怎么办?这个礼恐怕行不通。(卷三十二、页一四)
孔子说:“诸侯朝见天子,一定要向祖庙报告,在父庙设奠。戴着冕出来视朝,命令祝官、史官向社稷、宗庙、山川报告。然后命令国家五官之后才出发,从正道出发。报告的人,五天而回报,超过这个时间,不符合礼。凡是报告,用牲和币。回来也这样。”
“戴着冕出来视朝”,是尊重天子。郑氏说:“是为了将在宗庙接受册命。”孔氏说:“诸侯视朝,应当用元冠、缁衣、素裳。现在视朝却穿着裨冕之服。按:《觐礼》:‘侯氏穿着裨冕,天子在宗庙接受。’所以郑氏说:是为了将在宗庙接受册命。”我按:《祭义》说:“诸侯为籍百亩,戴着冕和青纮。”《乐记》说:“魏文侯说:我戴着端冕听古乐。”这也是“将在宗庙接受册命”吗?下面“诸侯相朝”也在“宗庙接受”,又为什么只穿朝服呢?孔氏又说:“是为了将在宗庙接受册命练习礼仪,所以穿着冕服。”这个说法尤其浅陋,都是拘泥于礼来解释礼的错误。“命令祝官史官向社稷宗庙山川报告”,“宗庙”指“祖祢以上的庙”。统而言之,郑氏说:“临行又报告宗庙。”孔氏说:“一告再告,那么《礼记》文字就重复了。”“然后命令国家五官之后才出发”,“五官”者,三卿为司徒、司马、司空之官,加上中大夫二人,也有专职,所以同称为五官。详细说法见古文尚书《周官》。郑氏认为“五官”是“五大夫”,哪有诸侯出行,不命令卿而命令大夫的呢?孔氏说:“卿或者跟随君主出行,或者虽然在国都留守,像三公。然而总主管群吏,不专管一事,而且尊重他们。既然命令五大夫,那么卿也被命令可知。”这些都是支离的遁辞。陆农师说:“说命令五官,其中一个官大概跟随出行了。《春秋传》‘六卿和公室’,是宋国,二王之后六官完备。”按:《左传》宋六卿有“右师”“司城”等名,不是《周礼》的六卿,怎么能说宋国完备六官?而且说这是指宋国吗?又说“一官从行”,《曲礼》“五官”,难道也是“一官从行”吗?郝仲舆说:“五官,卿、大夫、上、中、下士。”按:这是“爵位的五等”,不是“五官”。从来没有合称“卿”“大夫”“士”为“五官”的,而且出行也不必命令到士。以上各种说法对“五官”都不能通,所以详细论述。“凡是报告,用牲和币。回来,也这样”,郑氏认为“‘牲’应当是‘制’字的错误”。孔氏说:“必定知道诸侯不用牲
者,约下文云『币帛皮圭以告』,故知不用牲。」不知上言『牲』,下言『皮圭』者,互见也,岂必执油。(卷三二,页一七—一八)
译上文说“币帛皮圭以告”,因此知道不使用牺牲。不明白上面说“牺牲”,下面说“皮圭”的原因,这是互相补充说明,哪里一定要拘泥于字面意思。(卷三二,页一七—一八)
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自启及葬,不奠,行葬不哀次;反葬奠,而后辞于殡,遂修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服丧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犹可也。此谓「母丧,自启及葬,不奠,行不哀次」,何异路人乎?郑氏以其未可通,作「不奠父」解。然本文明云「奠,先重而后轻」矣。(卷三二,页二一)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
郝仲舆曰:「此章亦不似圣人语。七十之宗子继娶,取老妇乎?取幼女乎?幼则非偶,老则改节,乌可为宗致?」其言良是。(卷三六,页二二—二三)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扫,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
按:檀弓云:「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同国往哭;异国乃哭于家。」则门外之丧,皆当往哭,何为哭于家乎?况冠之时,冠毕往哭可也,奚为彻奠扫哭于冠位,岂不甚迂乎?(卷三二,页二三)
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
「因丧而冠」,亦迂。「期年」「数月期」皆未远,何不待丧毕而冠乎?(卷三二,页二四)
除丧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是乎有冠醮,无冠醴。」
「有冠醮,无冠醴」,郑氏曰「醴重醮轻」。按:士冠礼:「醴质醮文。醴一酌而已,醮则三酌。」安得云「醴重醮轻」乎?郑依违迁就如此。徐伯鲁曰:「二句有误。当云:『有冠醴,无冠醮。』」则又未然。此或礼言不同,姑阙之。(卷三二,页二五)
曾子问曰:「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举,礼也。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弗举,亦非礼也。」
昭公取同姓,孔子尚云「知礼」,此以行祭之小失,而并上及孝公皆曰「非礼」,其得为孔子之言乎?(卷三三,页一)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
「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据上应云:「相识之丧,可与于祭?」盖以「朋友」称「相识」,以「缌服」称「丧服」耳。故应之曰:「缌尚不得祭已之宗庙,何得助他人之祭乎?」郑氏谓:「已有丧(「丧」字下,原衍「祭服」二字,今删。),可以助所识者祭否?」如此解,不但不合文义,且与上两问亦复。盖「大功」「小功」即「丧服」也。「与馈奠」「与祭」,即所识者祭也。岂有不相识,而与其「馈奠」及「祭」者乎?(卷三三,页九—一○)
曾子问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孔子曰:「脱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
此篇大抵每章有数问者,皆是一事。而更端起义,解者必须联贯始得。如此章曾子初问「大功可以与他人之馈奠乎?」孔子不答问意,但答以「唯有服之人可为所服者奠」。曾子又疑「小功轻于大功,或可与他人之祭乎?」又答以「唯有服之人可为所服者奠」。曾子又疑「缌轻于小功,可以与他人之祭乎?」始直答以「缌尚不得祭已之宗庙,何得助他人之祭乎?」曾子又疑「缌服虽不可祭,或脱缌服可以与他人之馈奠乎?」答以「脱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凡曰「馈奠」曰「祭」,皆指「丧祭」而言,不必添出「吉祭」。自方性夫于「第三问」曰:「此所谓祭,盖吉祭,故虽缌麻之轻亦不与。」吴幼清郝仲舆皆仍之。如是则另生枝节,使前后之旨皆不联贯矣,故正之。(卷三三、页一二)
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
译曾子问道:“如果同时遭遇两桩丧事,该怎么办?哪件先办,哪件后办?”孔子说:“下葬时,先办轻的,后办重的;设奠时,先办重的,后办轻的,这是合乎礼制的。从启殡到下葬这段时间,不设奠礼,举行葬礼时不按哀悼的次序进行;返回后设奠,然后向殡宫告辞,接着办理葬礼事宜。举行虞祭时,先祭重的,后祭轻的,这是合乎礼制的。”
《服丧小记》说:“父母同时去世,先下葬的那位不举行虞祭和祔祭,要等后下葬的那位办完丧事。”这种说法还可以接受。但这里说“母亲去世,从启殡到下葬,不设奠礼,行礼时不按哀悼次序”,这与对待路人有什么不同呢?郑玄认为这样解释不通,便把“不奠”解释为“不奠祭父亲”。然而原文明明说了“设奠时,先重后轻”。(卷三二,页二一)
孔子说:“宗子即使七十岁了,也不能没有主妇;如果不是宗子,即使没有主妇也可以。”
郝仲舆说:“这一章也不像是圣人的话。七十岁的宗子再娶,是娶老妇人呢,还是娶年轻女子呢?娶年轻的,年龄不相当;娶年老的,恐怕改嫁失节,怎么能为宗庙的缘故这样做呢?”他的话说得很对。(卷三六,页二二—二三)
曾子问道:“将要给儿子行冠礼,宾客到了,揖让进入,这时听到了齐衰、大功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如果是内亲的丧事,就废除冠礼;如果是外亲的丧事,就举行冠礼但不行醴礼,撤去酒食,打扫场地,就位哭丧。如果宾客还没到,就废除冠礼。”
按:《檀弓》说:“家里有殡,听到远方兄弟的丧事,同国的要去哭丧;异国的就在家哭丧。”那么门外的丧事,都应当去哭丧,为什么要在家里哭呢?况且在行冠礼的时候,冠礼结束后再去哭丧也可以,为什么要撤去酒食、打扫场地并在冠礼的位置哭丧呢?这岂不是太迂腐了吗?(卷三二,页二三)
如果将要给儿子行冠礼但还没到约定的日子,却遭遇了齐衰、大功、小功的丧事,就穿着丧服行冠礼。
“因丧事而行冠礼”,也很迂腐。“期年”、“数月期”都还不算久远,为什么不等丧事办完再行冠礼呢?(卷三二,页二四)
除去丧服不改换帽子吗?孔子说:“天子在太庙赐给诸侯、大夫冕弁服,回去后设奠,穿上赐给的服饰,这时举行冠醮礼,而不举行冠醴礼。”
“有冠醮,无冠醴”,郑玄说“醴重醮轻”。按:《士冠礼》说:“醴质朴,醮文饰。醴只酌一次,醮则酌三次。”怎么能说“醴重醮轻”呢?郑玄就是这样模棱两可、牵强附会。徐伯鲁说:“这两句有误。应当说:‘有冠醴,无冠醮。’”这又不对了。这可能是礼制说法不同,暂且存疑。(卷三二,页二五)
曾子问道:“祭祀时,怎么做就不举行旅酬之礼了呢?”孔子说:“我听说,小祥祭时,主人举行练祭而不旅酬,向宾客奠酬,宾客不举杯,这是合乎礼制的。从前,鲁昭公在小祥祭时举杯旅酬,不合礼制;鲁孝公在大祥祭时,奠酬不举杯,也不合礼制。”
昭公娶同姓女,孔子尚且说“知礼”,这里因为祭祀的小失误,连带把孝公也说成“非礼”,这能是孔子的话吗?(卷三三,页一)
曾子问道:“相识的人?有丧服可以参与祭祀吗?”孔子说:“缌麻之丧不能参与祭祀,又怎么能帮助别人祭祀呢。”
“相识的人?有丧服可以参与祭祀吗?”根据上文应当说:“相识的人去世,可以参与祭祀吗?”大概是用“朋友”称“相识”,用“缌服”称“丧服”。所以回答说:“缌麻之丧尚且不能祭祀自己的宗庙,怎么能帮助别人祭祀呢?”郑玄认为:“自己有丧事(“丧”字下,原衍“祭服”二字,今删),可以帮所相识的人祭祀吗?”这样解释,不仅不合文义,而且与上面的两个问题重复。因为“大功”、“小功”就是“丧服”。“与馈奠”、“与祭”,就是所相识的人的祭祀。难道有不相识,而参与其“馈奠”及“祭”的人吗?(卷三三,页九—一○)
曾子问道:“除去丧服,可以参与馈奠之事吗?”孔子说:“脱下丧服参与奠祭,不合礼制;作为傧相是可以的。”
这一篇大致每章有几个问题的,都是一件事。而另起头绪,解释者必须连贯才能理解。像这一章,曾子起初问“大功之丧可以参与别人的馈奠吗?”孔子不直接回答问意,只回答说“只有有服的人可以为所服的人设奠”。曾子又怀疑“小功轻于大功,或许可以参与别人的祭祀吗?”又回答说“只有有服的人可以为所服的人设奠”。曾子又怀疑“缌麻轻于小功,可以参与别人的祭祀吗?”这才直接回答说“缌麻尚且不能祭祀自己的宗庙,怎么能帮助别人祭祀呢?”曾子又怀疑“缌服虽不可祭,或许脱去缌服可以参与别人的馈奠吗?”回答说“脱下丧服参与奠祭,不合礼制;作为傧相是可以的。”凡说“馈奠”说“祭”,都指“丧祭”而言,不必添出“吉祭”。自从方性夫在“第三问”中说:“这所谓的祭,大概是吉祭,所以即使是缌麻之轻也不参与。”吴幼清、郝仲舆都沿袭此说。这样就另生枝节,使前后的主旨都不连贯了,所以予以纠正。(卷三三、页一二)
曾子问道:“婚礼已经纳币,有了吉日,女方的父母去世,该怎么办?”孔子说:“派人去吊唁,如果男方的父母去世,女方的家也派人去吊唁。父亲去世称
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译父亲去世,母亲去世,都称为母亲去世。父母都不在世,就称伯父和伯母。女婿已经下葬,女婿的伯父向女方家传达话说:“某某的儿子遭遇父母丧事,不能继续作为兄弟(即完成婚礼),派我来传达这个意思。”女方家答应,但不敢再嫁女儿,这是合乎礼制的。女婿,守丧期满,女方父母派人请求,女婿不娶,然后才嫁女儿,这是合乎礼制的。女方父母去世,女婿也这样做。
此章之义人皆知其乖舛,不复赘。其曲解者皆非。(卷三三,页二八)
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位而哭。」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昏礼乎?」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
以齐衰大功之丧,而废昏礼「见舅姑宗庙之礼」,亦乖舛。诸儒多驳,不复赘。(卷三三,页三六)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女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三月而庙见」四句,孔氏曰:「舅姑既没,昏夕同牢,礼毕,三月乃奠菜于舅姑之庙。故昏礼云:『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是也。昏礼:奠菜之后,更无祭舅姑之事。此云『祭于祢』者,盖谓『奠菜也』。则『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事也。」按:孔此说本是,但本文四句似乎重复,尚有所未详,故后儒多疑为两事。不知士昏礼「舅姑没,则三月庙见」,是「庙见祭祢」,下云「女未庙见」亦同。其必云「择日而祭祢」者,盖谓「时至三月,又须卜日也」。如此则本文不为之重复,可免纷纷之有疑议矣。(卷三四,页六)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此释上义,然亦疑其过;「归葬女氏之党」,尤过。虽曰「成妇为大」,此「未成妇」,但共牢合卺,妻道已成,生而迎之,死而归之,可乎?(卷三四,页八)
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夫死亦如之」,郑氏补「斩衰」,亦是。但本文与注皆不言「除服后若何」?夫男除服后自应再取矣,女既斩衰而吊于夫家,可归而再适乎?后世虽有未嫁夫死终身不适人者,甚至有往殉于夫家者,然此等节烈至行,人所难为之事,圣人亦祇任人自为,初不以是立教也。今记文必云「夫死亦如之」,郑又为之实其事,曰「女服斩衰」,则其后若何?此处当酌。(卷三四,页九—一○)
丧之二孤,则昔者卫灵公适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入吊。得子立于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得子拜稽颡于位,有司弗辨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
郑氏以「得子拜稽颡为非,当哭踊」,其说未然,岂有客吊而主人不拜稽颡者?况邻国之君乎?当云「哀公不当哭,得子当哭踊」,庶可。按:卫灵公以鲁哀公二年先季桓子卒,不应有此事,郑氏改为卫出公,并无稽。(卷三四,页一三)
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唯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于祖,为无主耳。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诸侯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君去其国,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礼也。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主,出庙入庙必跸;老聃云。」
郑氏曰:「老聃,古寿考者之号。」石梁王氏曰:「此老聃非作五千言者。」按:庄子载孔子与老聃问对之语,史老庄传云:「姓李名耳,谥聃。」然则皆非与。此皆欲为记文盖护,而为此语耳,并可恨。(卷三五,页一)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将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
按:仪礼丧服「齐衰三年」章云:「慈母如母。」又「小功」章云:
译这一章的含义,人们都知道它乖谬错乱,不再赘述。那些曲解的人,都是不对的。(卷三三,页二八)
比如女婿亲自去迎娶新娘,新娘还没到,却发生了齐衰、大功等级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男方不进门,在外的次舍更换丧服;女方进门,在内的次舍更换丧服;然后各自就位哭泣。”曾子问道:“除去丧服后,就不再举行婚礼了吗?”孔子说:“祭祀,过了时节就不祭祀,这是礼制,又何必回到最初的状态呢?”
因为齐衰、大功的丧事,而废除婚礼中“拜见公婆和宗庙的礼节”,这也是乖谬错乱的。许多儒者多已驳斥,不再赘述。(卷三三,页三六)
孔子说:“嫁女儿的人家,三夜不熄灭蜡烛,是思念与女儿离别。娶媳妇的人家,三天不奏乐,是思念继承祖先。三个月后在宗庙拜见公婆,称为‘来妇’。选择吉日在父亲庙中祭祀,是成就媳妇的道义。”
“三个月后在宗庙拜见”这四句话,孔氏说:“公婆已经去世,婚礼当晚同牢而食,礼成之后,三个月后才在公婆的宗庙中奠菜。所以《昏礼》说:‘公婆已经去世,那么媳妇进门三个月后才奠菜’,就是这个意思。《昏礼》中,奠菜之后,再也没有祭祀公婆的事。这里说‘在父亲庙中祭祀’,大概就是指‘奠菜’。那么‘庙见’、‘奠菜’、‘祭祢’是一件事。”按:孔氏的这种说法原本是正确的,但本文这四句话似乎重复,还有未详细阐明的地方,所以后来的儒者多怀疑是两件事。不知道《士昏礼》中“公婆去世,那么三个月后庙见”,就是“庙见祭祢”,下面说“女未庙见”也是同样的意思。它必定说“选择吉日在父亲庙中祭祀”,大概是指“时间到了三个月,又需要占卜吉日”。这样本文就不显得重复,可以避免纷纷的疑议了。(卷三四,页六)
曾子问道:“新娘还没在宗庙拜见公婆就死了,该怎么办?”孔子说:“不迁葬到祖庙,不附祭于皇姑,女婿不拄丧杖、不穿丧鞋、不居丧次,将新娘归葬到女方家族,表示她还没成为媳妇。”
这是解释上面的含义,但也怀疑它过分;“归葬到女方家族”,尤其过分。虽然说“成为媳妇是大事”,但这“未成妇”,只是共牢合卺,妻道已经形成,活着时迎接她,死了却归葬她,可以吗?(卷三四,页八)
曾子问道:“娶新娘,有吉日而新娘死了,怎么办?”孔子说:“女婿穿齐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这样。”
“丈夫死了也这样”,郑氏补上“斩衰”,也是对的。但本文和注都不说“除去丧服后怎么办”?男子除去丧服后自然应该再娶,女子既然穿斩衰到夫家吊唁,可以回去再嫁吗?后世虽有未婚夫死终身不嫁人的,甚至有前往夫家殉节的,但这些节烈至行,是常人难以做到的事,圣人也只任人自己去做,起初并不以此立教。现在记文必定说“丈夫死了也这样”,郑氏又具体说明其事,说“女子服斩衰”,那么之后怎么办?此处应当斟酌。(卷三四,页九—一○)
丧礼中的两个孤子,从前卫灵公到鲁国,遭遇季桓子的丧事,卫君请求吊唁,鲁哀公推辞不了,于是鲁哀公做主人,客人入内吊唁。得子站在门右边,面向北;鲁哀公作揖谦让,从东阶上去,面向西;客人从西阶上去吊唁。鲁哀公拜谢,起身,哭泣;得子在位上拜稽颡,有司无法分辨。现在的两个孤子,是从季康子开始的过错。
郑氏认为“得子拜稽颡是不对的,应当哭踊”,他的说法不对,哪有客人吊唁而主人不拜稽颡的?何况是邻国的国君呢?应当说“鲁哀公不该哭,得子应当哭踊”,或许可以。按:卫灵公在鲁哀公二年先于季桓子去世,不应有此事,郑氏改为卫出公,并没有根据。(卷三四,页一三)
当七庙、五庙没有空着的主牌;空着主牌的,只有天子驾崩,诸侯薨逝,以及离开本国,和在祖庙举行祫祭时,才是没有主牌。我听老聃说:“天子驾崩,诸侯薨逝,那么祝官取各庙的主牌,藏在祖庙,这是礼制。卒哭成事后,主牌各自返回其庙。国君离开本国,大宰取各庙的主牌跟随,这是礼制。在祖庙举行祫祭,那么祝官迎接四庙的主牌。主牌,出庙入庙必须清道;这是老聃说的。”
郑氏说:“老聃,是古代长寿者的称号。”石梁王氏说:“这个老聃不是作五千言的人。”按:《庄子》记载孔子与老聃问答的话,《史记》老庄传说:“姓李名耳,谥聃。”那么都不是。这些都是想为记文掩饰,才说这些话,都可恨。(卷三五,页一)
子游问道:“为慈母服丧像为母亲一样,是礼吗?”孔子说:“不是礼。古时候,男子外面有傅,里面有慈母,是国君命令来教孩子的,有什么丧服呢?从前,鲁昭公小时候死了母亲,有个慈母很好,等到她死了,昭公不忍心,想为她服丧,有司报告说:‘古礼,慈母没有丧服,现在国君为她服丧,这是违背古礼而扰乱国法;如果将要实行,那么有司将记录它留给后世,恐怕不可以吧?’昭公说:‘古时候天子戴练冠以闲居。’昭公不忍心,于是戴练冠为慈母服丧。为慈母服丧,是从鲁昭公开始的。
按:《仪礼·丧服》“齐衰三年”章说:“慈母如母。”又“小功”章说:
「君之子为庶慈己者。」郑氏引此二条以为彼皆言「大夫以下」,此子游与夫子间答皆言「国君」,故无服,不知天子诸侯绝期于庶母缌,庶母慈已者小功,固无服矣。若慈母既谓如母,则父在期,父卒三年,国君亦绝乎?则如父之义云何也?即曰:「不必如是之重服,而昭公之欲丧,亦非全不合礼者,有司何至谓之「逆礼乱法也」。可见此章之义与仪礼原自不同,郑氏为之牵引证合,反使两处之义皆不能明,亦何必然也。郝仲舆以其难通,解「慈母」为「外人妇」,则又武断矣。郑氏曰:「昭公年三十乃丧,齐归又无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于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按:郑谓非昭公亦是,又不强实以何公尤是,而孔氏据伪撰家语以为孝公,殊无谓。此篇所言春秋之事,类多无稽。如:上章卫灵公吊季得子,既非灵公,亦非孝公;此章既非昭公,亦非孝公,何必自为纷扰乎?大抵此章之说,因昭公娶同姓为不知礼,故附会其不知礼之事如此耳。(卷三五,页四—五)
译“君之子为庶母慈爱己者服丧。”郑玄引用这两条,认为那两条都说“大夫以下”,而这里子游与夫子问答都说“国君”,所以没有服丧,却不知道天子、诸侯对庶母斩衰期服是断绝的,对慈爱己的庶母小功服也是断绝的,本来就没有服丧。如果慈母既然称为如同母亲,那么父亲在世时服期丧,父亲去世服三年丧,国君也断绝吗?那么“如同父亲”的道理又怎么说呢?即使说:“不必像这样重服,而昭公想要服丧,也并非完全不合礼,有司何至于称之为‘违背礼制、扰乱法度’。”可见这一章的含义与《仪礼》原本就不同,郑玄强行牵合证明,反而使两处的含义都不能明白,又有什么必要呢?郝仲舆因为难以贯通,将“慈母”解释为“外人的妾妇”,这就又太武断了。郑玄说:“昭公三十岁才服丧,齐归又没有哀戚的表情,这不是不多,又怎么能不忍心于慈母?这显然不是昭公,不知道是哪位国君?”按:郑玄说不是昭公是对的,又不强行确定是哪位国君更是正确,而孔颖达依据伪撰的《家语》认为是孝公,毫无意义。这一篇所说的春秋之事,大多没有根据。比如:上一章卫灵公吊唁季得子,既不是灵公,也不是孝公;这一章既不是昭公,也不是孝公,何必自找麻烦呢?大体上这一章的说法,因为昭公娶同姓女子被认为是不知礼,所以附会他不知礼的事情如此罢了。
曾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
此等问礼之事,有之未尝用,无之未尝阙。(卷三五,页一一)
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伞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杀,则废。」
此与曲礼皆云「天子五祀」,郑氏必主祭法「七祀」,而云「关中言之」,执礼解礼之谬也。郑氏曰:「接祭而已,疏曰:「接,捷也。」不迎尸也。」非是。郊特牲云「既灌,然后迎牲」,则「迎尸」本在「杀牲」前。今以「接祭」为「不迎尸」,下文云「如牲至,未杀」,则是「杀牲」在「迎尸」前矣。孔氏曰:「迎尸有二:祭初,迎尸于奥,行灌礼。灌毕而后出迎牲,行朝践礼是一。然后退而合享,更迎尸入坐于奥,行馈熟礼,是二。」愚按:郑谓「不迎尸」者,自谓祭初若退,复迎尸入奥,祭已将毕,又何必言乎?明是曲说。陈可大因谓「接祭」为「概无迎尸于奥,及迎尸入坐等礼」,尤误矣。
日食与火不同,日食虽当救,然亦不必废祭也。至于火,其在太庙,固无论矣;即在群庙,又岂可晏然而祭乎?(卷三五,页一三—一四)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毕献而已。
王制云:「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前儒已有疑之者。今云:「天子崩,既殡,即祭五祀。」但杀其礼,何耶?疏引郑氏谓:「天地社稷去殡处远,则踰越此绋而往;五祀去殡处近,暂往则还,故不为越绋。」如其说则王制当云:「丧三年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矣。」甚矣,执礼解礼之谬也。(卷三五,页一五)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矣。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
凡以上此等问答,皆类琐细迂僻,鲜可见诸日用。苟逆料未然之事以言礼,天下事何可尽耶?(卷三五,页一七)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
此说与檀弓「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不合,似檀弓是。(卷三五,页一八)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不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勿能弗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郑孔释「殷祭」为「大、小二祥」,释「过时不祭」为「时祭」。按:谓「过时弗举,礼也」,统凡礼言之,然则二祥过时,何以独举?不可通矣。徐氏集注用张氏之说曰:「殷祭,宗庙之盛祭,必君服除而后行宗庙(「庙」字原阙,今径补。)之殷祭,谓不复行除丧之祭也。」徐伯鲁曰:「郑注:『君服除而后行二祥祭。』则与下节相戾,然亦自知其不通,故以适子追祭,支子不追祭为言。愚以经无明文,故不敢从。」曾子因孔子「殷祭」之言,以不复有祥禫之祭,故又问如此。孔子答以先王制礼,各以其时,若已过时,则不追举,今此弗除父母之丧者,非弗能弗除也,恐其踰礼制而不敢也。再言「过时不祭,为礼」,以明弗除之为不可也。此说得记文之意矣,然愚以为记文之义非也,虽曰「祥禫过时」,其祭自不可不行,否则父母之丧终身不除矣。曾子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此驳良是,故曰记文之义非也,
译曾子问道:“诸侯相见,作揖谦让进入大门,如果不能完成全部礼仪,需要废止的情况有几种?”孔子说:“六种。”曾子请求详细询问。孔子说:“天子去世,太庙发生火灾,发生日食,王后或夫人的丧事,雨水打湿礼服导致仪容失态,这些情况都要废止礼仪。”
这类关于礼仪的问答,有的情况从未实际使用过,有的情况也从未缺失过。(卷三五,页一一)
曾子问道:“天子举行尝、禘、郊、社、五祀等祭祀,伞和簋已经陈列好,这时天子去世,或者王后去世,该怎么办?”孔子说:“废止祭祀。”曾子又问:“正当祭祀时发生日食,或者太庙发生火灾,祭祀该怎么办?”孔子说:“只进行接续的祭祀就可以了。如果牺牲已经到达,但还没有宰杀,就废止祭祀。”
这里与《曲礼》都提到“天子五祀”,郑玄一定要依据《祭法》中的“七祀”,并解释说这是“就关中地区而言”,这是拘泥于礼制而解释礼制的错误。郑玄说:“只进行接续的祭祀就可以了。”《疏》解释说:“接,就是捷(快速)的意思。”意思是“不迎接尸(代表死者受祭的人)”。这是不对的。《郊特牲》说:“已经灌酒,然后才迎接牺牲”,那么“迎接尸”本来就在“宰杀牺牲”之前。现在把“接续祭祀”解释为“不迎接尸”,下文说“如果牺牲到达,还没有宰杀”,那就是“宰杀牺牲”在“迎接尸”之前了。孔颖达说:“迎接尸有两种情况:祭祀开始时,在奥室迎接尸,举行灌酒礼。灌酒礼结束后,再出去迎接牺牲,举行朝践礼,这是第一种。然后退下合并享用,再次迎接尸进入奥室坐下,举行馈熟礼,这是第二种。”我认为:郑玄所说的“不迎接尸”,自是指祭祀开始时如果退下,再迎接尸进入奥室,祭祀即将结束,又何必多此一举呢?这显然是牵强的解释。陈可大因此认为“接续祭祀”是“完全没有在奥室迎接尸,以及迎接尸入坐等礼仪”,更是错误了。
日食与火灾不同,日食虽然应当救助,但也不必废止祭祀。至于火灾,如果在太庙,那自不必说;即使在群庙,又怎么能安然地进行祭祀呢?(卷三五,页一三—一四)
天子去世,尚未入殓,五祀的祭祀不举行;已经入殓后举行祭祀,祭祀时,尸进入,吃三口饭不劝食,漱口不酬答罢了。从启殡到返回哭丧,五祀的祭祀不举行;已经安葬后举行祭祀,祝官献完酒就罢了。
《王制》说:“丧期三年不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可以越过绋绳(丧车上的绳索)去行事。”以前的儒者已经对此有疑问。现在说:“天子去世,已经入殓,就祭祀五祀。”只是简化了礼仪,为什么呢?《疏》引用郑玄的话说:“天地社稷距离殡宫远,就越过绋绳前往;五祀距离殡宫近,暂时前往就回来,所以不算越过绋绳。”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王制》应当说:“丧期三年祭祀,只有祭祀天地社稷,是越过绋绳去行事。”拘泥于礼制而解释礼制的错误,真是严重啊!(卷三五,页一五)
曾子问道:“大夫举行祭祀,鼎和俎已经陈列,笾和豆已经设置,如果不能完成礼仪,需要废止的情况有几种?”孔子说:“九种。”曾子请求详细询问。孔子说:“天子去世,王后去世,国君去世,夫人去世,国君太庙发生火灾,发生日食,三年的丧期,齐衰的丧期,大功的丧期,都要废止。外亲的丧事,从齐衰以下,可以举行。在齐衰丧期举行的祭祀,尸进入,吃三口饭不劝食,漱口不酬答罢了;大功丧期,酬答罢了;小功、缌麻丧期,只在室内行事罢了。士与大夫不同的地方是,缌麻丧期不祭祀,所祭祀的是死者,如果没有服丧关系,就祭祀。”
以上这类问答,都琐碎迂腐偏僻,很少能在日常生活中见到。如果预先推测未发生的事来谈论礼仪,天下的事怎么能穷尽呢?(卷三五,页一七)
曾子问道:“处于三年丧期,可以吊唁吗?”孔子说:“处于三年丧期,练祭之后,不聚在一起站立,不结伴旅行。君子用礼仪来修饰情感,处于三年丧期却去吊唁哭泣,不也是虚伪吗?”
这种说法与《檀弓》中“有殡在,听说远方兄弟去世,即使是缌麻之亲也必须前往”的说法不合,似乎《檀弓》的说法是对的。(卷三五,页一八)
曾子问道:“父母的丧事,不除去丧服可以吗?”孔子说:“先王制定礼仪,过了时节就不举行,这是礼仪;不是不能不除去丧服,而是担心超过制度的规定,所以君子过了时节不祭祀,这是礼仪。”
郑玄和孔颖达将“殷祭”解释为“大祥、小祥”,将“过时不祭”解释为“时祭”。按:说“过了时节不举行,是礼仪”,是统括所有礼仪而言,那么小祥、大祥过了时节,为什么单独提起?这讲不通。徐氏《集注》采用张氏的说法说:“殷祭,是宗庙盛大的祭祀,必须君主除去丧服后才举行宗庙的殷祭,意思是说不再举行除去丧服的祭祀了。”徐伯鲁说:“郑玄注:‘君主除去丧服后才举行小祥、大祥祭。’这与下文相矛盾,但他自己也知道讲不通,所以用嫡子追祭、庶子不追祭来解释。我认为经文没有明文规定,所以不敢采纳。”曾子因为孔子提到“殷祭”,认为不再有祥、禫的祭祀,所以又这样问。孔子回答说先王制定礼仪,各自按照时节,如果已经过了时节,就不追补举行,现在这不除去父母丧服的人,不是不能不除去,而是害怕超过礼制而不敢。再说“过了时节不祭祀,是礼仪”,以说明不除去丧服是不可以的。这种说法理解了《记》文的意思,但我认为《记》文的含义是不对的,虽然说“祥、禫过了时节”,祭祀自然不可不举行,否则父母的丧服就终身不除去了。曾子说:“父母的丧服不除去可以吗?”这种驳斥是很对的,所以说《记》文的含义是不对的,
文王世子
按:此篇之首「文王之为世子」一章,「文王谓武王曰」一章,「成王幼」一章,及「仲尼曰:昔者周公」一章,皆系妄夫窜入,自余之文,凡为四义,教世子及士之法:(此下原有「后附世子之记。四、此原文也。」等字,为衍文,今删。)一、庶子正公族之礼。二、天子视学养老之礼。三、后附世子之记。四、此原文也。其所以窜入者何?盖当新莽之世,谶纬繁兴,波及经传,谄谀之徒造为「周公践祚」,本篇。及「践天子之位」诸说。明堂位。邪说有作,往圣受诬,此记中凡有窜入所由来也。其于是篇欲言「周公践阼」,然意以为宜先言文、武而后及于公,方为联贯。于是首言文王,次言武王。其言文王,则以此篇本言「世子事」,乃取后附世子记依仿其文,以文王砌入,复将其文增益,见文王之为圣,不同于寻常世子,事事有加焉,其为实避雷同之故也。以是冠于篇首,而命其篇名曰:文王世子。其言武王,则第从文王为世子带入,谓武王亦然,复谓文王有疾,武王不寝,迨愈而寝,寝而梦,遂生出「武王梦与九龄」一事,然后及于「周公践阼」焉。盖作伪之人之大旨如此也,不知是篇本与文王无涉,其首曰「凡学世子」,乃言「教世子之法」,非言「世子所自行事」,后附世子记始言「所自行宜如此耳」。今首言「文王之为世子」,便失本篇之意,又与后世子记多不合,岂有出一人之手而前后自为抵牾如此者?其窜入自灼然易明。不然,依其前后之文,直儿童而已矣,曾是古人而有此乎?或者曰:「文王为世子之孝行,后世流传已久,今以为伪作,岂文王不当若是耶?」不知非也。自古无不大孝之圣人,如舜与文王、周公、孔子应无不同,然其孝有传有不传者,则以所处之地异也。舜以父母之顽嚚,而其孝益着,此固人子之所不忍言,而亦其所不得辞者也。若文王之父王季,因心则友,其为慈父可知,纵使文王尽孝,亦无所流传于简策,而为后世所称述,然千之下,无不共其孝者,则以其为圣人也。圣人五伦咸尽,固不特孝之一端,而其所以为孝者,又不特此区区「问视」之节,以是而言文王亦浅哉。其测之矣,虽然此于文王固无损,可不必辨。辨之者,以其言「周公践阼」之谬妄也,而自不得不并及之以见其伪。首章既伪,则下二章之伪,亦何俟辨之而后见哉!(卷三六,页一—三)
武王帅而行之,不敢有加焉。文王有疾,武王不说冠带而养。文王一饭,亦一饭;文王再饭,亦再饭。旬有二日乃闲。文王谓武王曰:「女何梦矣?」武王对曰:「梦帝与我九龄。」文王曰:「女以为何也?」武王曰:「西方有九国焉,君王其终抚诸?」文王曰:「非也。古者谓年龄,齿亦龄也。我百尔九十,吾与尔三焉。」文王九十七乃终,武王九十三而终。
按:作伪者欲言周公事,故此处先言文王,袭后世子记附会其事,又欲避忌雷同,每事增加之,以见文王为圣人,不同于寻常世子,以此欺世人。而郑孔不达情理,果受其欺,且为之曲解焉。其曲解处凡三,今并论之:郑氏于世子记「朝夕至于大寝之门外」曰:「日中又朝,文王之为世子,非礼之制。」孔氏曰:「文王为世子,是圣人之法,不可以为常行,故此记寻常世子之礼。」按:礼一而已,圣人此礼,常人亦此礼,何有圣人、常人之分?且他礼皆不分圣常,何独于世子礼而分之乎?人皆可为尧舜,自当以圣人为法,取法圣人,尚有仅得乎常人者?况取法常人,将并不得为常人矣。凡经书之言,皆所以垂世立教,今既谓:「文王所为非礼之制。」若是,则常人固不能行,而圣人又不待教,不知存此章于简策何为乎?孔氏曰:「凡常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今文王增一时,又三者皆称朝,并是圣人之法。」按:朝夕见父母之礼,圣人不过立此法以诏人子耳。苟使无事,虽终日不离亲侧可也;使有事,即偶阙一二时,亦无不可也。今必增一时为圣人,岂属当论
译文王世子
按:本篇开头“文王之为世子”一章、“文王谓武王曰”一章、“成王幼”一章,以及“仲尼曰:昔者周公”一章,都是妄人窜入的。其余文字,大旨有四:一是庶子正公族之礼;二是天子视学养老之礼;三是后附世子之记;四是此原文也。它们之所以被窜入,是因为什么?大概在新莽时期,谶纬之学盛行,波及经传,谄谀之徒编造了“周公践祚”、“践天子之位”等邪说。邪说既起,往圣受诬,此篇中凡有窜入之处,皆由此而来。作伪者想在此篇中宣扬“周公践阼”,但他认为应当先说文王、武王,然后才说到周公,这样才连贯。于是首先说文王,其次说武王。说到文王时,因为本篇本来说的是“世子之事”,他便取后附世子记,模仿其文,将文王砌入其中,又对其文进行增益,以显示文王作为圣人,不同于寻常世子,事事都有加等,这是为了实际上避免雷同的缘故。以此冠于篇首,而命篇名为《文王世子》。说到武王,则只是从文王为世子带入,说武王也是如此,又说文王有病,武王不脱冠带侍养,等到文王病愈才睡,睡了又做梦,于是生出“武王梦与九龄”一事,然后才说到“周公践阼”。作伪者的主旨大概就是这样。他们不知道本篇本来与文王无关,开头说“凡学世子”,是讲“教世子之法”,而不是讲“世子所自行事”,后附世子记才开始讲“所自行宜如此耳”。现在开头就说“文王之为世子”,便失去了本篇的本意,又与后附世子记多有不合,哪有出自一人之手而前后自相矛盾到这种地步的?其窜入之迹,显然易见。不然的话,依照其前后文意,简直如同儿童所作,古人难道会这样吗?有人或许会说:“文王作为世子的孝行,后世流传已久,现在认为是伪作,难道文王不应当这样吗?”不知道这是不对的。自古没有不极尽大孝的圣人,如舜与文王、周公、孔子应该没有不同,然而他们的孝有的有传,有的没有传,这是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舜因为父母顽固愚昧,而他的孝行更加显著,这固然为人子者所不忍言,但也无法推辞。至于文王的父亲王季,因心则友,可知他是慈父,纵使文王尽孝,也没有流传于简策,而为后世所称述,然而千载之下,无不共称其孝,是因为他是圣人。圣人五伦都尽,固不仅仅在孝这一端,而他所以为孝的,又不止于这区区“问视”之节,因此这样来说文王,也太浅薄了。虽然这对文王本来无损,可以不辩。之所以辩,是因为“周公践阼”之说谬妄,而不得不连带提及以见其伪。首章既然为伪,那么下面两章之伪,又何须辩明后才可见呢!
武王遵循并实行它,不敢有所增加。文王有病,武王不脱去冠带而侍养。文王吃一顿饭,武王也吃一顿饭;文王吃两顿饭,武王也吃两顿饭。过了十二天,文王的病才痊愈。文王对武王说:“你做了什么梦?”武王回答说:“梦见上帝给了我九个年龄。”文王说:“你认为这是什么意思?”武王说:“西方有九个国家,君王大概最终会安抚他们吧?”文王说:“不是的。古人所说的年龄,齿数也是年龄。我一百岁,你九十岁,我与你共享三十岁。”文王九十七岁去世,武王九十三岁去世。
按:作伪者想要说周公的事,所以此处先说文王,袭用后附世子记附会其事,又想要避免雷同,每件事都加以增加,以显示文王为圣人,不同于寻常世子,以此来欺骗世人。而郑玄、孔颖达不通情理,果然受其欺骗,并且为之曲解。其曲解之处有三,现在一并论述:郑氏在解释世子记中“朝夕至于大寝之门外”时说:“日中又朝,文王之为世子,非礼之制。”孔氏说:“文王为世子,是圣人之法,不可以为常行,故此记寻常世子之礼。”按:礼只有一种,圣人的礼,常人也是这种礼,哪有圣人、常人之分?况且其他礼都不分圣常,为何唯独在世子礼上区分呢?人皆可为尧舜,自当以圣人为法,取法圣人,尚且还有仅得为常人者吗?何况取法常人,将连常人都做不成了。凡是经书之言,都是为了垂世立教,现在既然说:“文王所为非礼之制。”如果是这样,那么常人固然不能行,而圣人又不待教,不知道将此章存于简策是为了什么?孔氏说:“凡常世子朝见父母,每日只有两次。现在文王增加了一次,而且三者都称为朝,都是圣人之法。”按:朝夕见父母之礼,圣人不过是立此法以教导人子罢了。假如无事,即使终日不离亲侧也可以;假如有事,即使偶尔缺少一两个时辰,也没有不可的。现在一定要增加一次作为圣人,难道属于应当论
?曲解一也。郑氏于世子记「色忧不满容」曰:「不及文王行不能正履。」按:既云「色忧不满容」,则其行止自不能如常可知,何必又申「行不能正履」一句,今乃为之强分等级,曲解二也。郑氏于世子记「尝馔」曰:「又不及文王一饭再饭。」按:礼,亲死后,人子饮食始为之限。若亲疾之时,原未有限制,此等处亦听人子自尽。曲礼云:「父母有疾,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世子记云:「亦不能饱。」此可以见大意矣。今必以一饭再饭便为圣人,窃恐圣人无此印板法。推其说,亲既没,将终不饭乎?曲解三也。观郑孔之曲解,益明文本之伪矣。
译曲解之一。郑玄在解释《世子记》中“面色忧愁,不满于容”时说:“这还比不上周文王行走时步伐端正。”按:既然已经说“面色忧愁,不满于容”,那么他的行为举止自然不能像平常一样,这是显而易见的,何必又补充“行走时步伐不能端正”这一句呢?现在却强行区分等级,这是曲解之二。郑玄在解释《世子记》中“品尝食物”时说:“这又比不上周文王一顿饭只吃两碗。”按:礼制规定,亲人去世后,子女的饮食才开始有所限制。如果是在亲人患病期间,原本并没有限制,这些地方都任由子女自行尽孝。《曲礼》说:“父母有病,吃肉不到改变口味的程度,喝酒不到改变面容的程度。”《世子记》说:“也不能吃饱。”这足以看出大致的意思了。现在一定要把一顿饭吃两碗当作圣人的标准,恐怕圣人并没有这种刻板的方法。推究这种说法,亲人既然已经去世,难道最终就不吃饭了吗?这是曲解之三。观察郑玄、孔颖达的曲解,更加明白文本是伪作了。
问人何梦?妄一。武不解字,妄二。预知年数,妄三。以年与人,妄四。父益子算,妄五。子受不辞,妄六。呜呼!齐谐志怪,不意乃见于世之所为经者,而况又为冷淡之齐谐、阘茸之志怪也耶!(卷三六,页七—八)
成王幼,不能莅阼。周公相,践阼而治。抗世子法于伯禽,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长幼之道也;成王有过,则挞伯禽,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也。文王之为世子也。
谓「周公践阼」,罔诬先圣,人尽知之,不辨。作伪者主言「周公践阼」,第云:「成王幼,示之以为君臣之道耳,乃必言示成王世子之道,何与?盖欲与本篇言世子相关会,又所以接上之言文武为世子事也。不知武王既崩,何必更教成王以世子之道?成王已为君,何不教成王以为君之道,而教以世子之道乎?迂凿无理之甚矣。终以成王无父,何由教以世子之道?于是扯伯禽来曰「抗世子之法于伯禽」,而伯禽无酣,代人受挞,则又极冤枉。总之为齐东野人之语也。(卷三六,页一二—一三)
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钥,皆于东序。小学正学干,大胥赞之。钥师学干戈,钥师丞赞之。胥鼓南。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秋学礼,执礼者诏之;冬读书,典书者诏之。礼在瞽宗,书在上庠。
此节之义,郑孔执周礼以解者,其谬有三:此言「小乐正」,下节言「大乐正」,郑执周礼有「大司乐」有「乐师」,因以「大乐正」当「大司乐」,「小乐正」当「乐师」,不知周礼官名悉不足据。孔又谓:「诸侯谓之小乐正,天子谓之乐师。」亦无稽。谬一。此言「钥师」「钥师丞」,孔执周礼有「钥师」无「钥师丞」,因谓:「钥师丞,或诸侯之礼;或异代之法」。谬二。「南」,谓「象箾南钥」,郑执周礼旄人「舞夷乐」谓:「南为南夷乐,而胥以鼓节之。」按:旄人止言「夷乐」,无「南」名,亦无「胥以鼓节之」之文。唯纬书有「四方夷乐」之说,及明堂位有「南蛮之乐」之说,其于周礼亦不相涉牵引,尤无谓。且教世子不以雅乐而以夷乐,可乎?又四夷何以唯一?谬三。
王制云:「春秋教以学礼,冬夏教以学书。」此云:「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钥。」又云:「春诵夏弦,秋学礼,冬读书。」礼言不同,此在一节且然,况他篇乎?陈用之谓:「此主教世子(「世」字下原敓「子」字,今补。),王制主教造士。」未然。(卷三六,页一七—一八)
凡侍坐于大司成者,远近间三席,可以问。终则负墙,列事未尽,不问。
「大司成」,总司成均之官。郑氏谓:「即周礼师氏。」新安王氏谓:「即周礼大司乐。」皆执周礼解此,谬。「远近间三席」,郑氏曰:「闲,犹容也。席之制广三尺三寸三分,则是所谓函丈也。」按:郑解曲礼:「若非饮食之客,则布席,席间函丈。」妄欲附会此处「大司成」为「讲问之客」,说见曲礼。故于此处「远近间三席」,亦附会为「函丈」也。不知曲礼自云「若非饮食之客」,此自云「大司成」,两处所指之人绝不相类,安得妄合为一?又「间」,去声,隔也。谓国子于大司成尊卑分严,凡远近间隔三席之地,不敢相逼,但可以问而止耳。郑欲附会「函丈」,则以「闲」为「如字」,谓「犹容也」。按:「函」为「容」,「闲」岂为「容」乎?其曰「犹容」,辞遁可见矣。又谓「席制广三尺三寸三分」,此盖以一丈破而为三之数,尤迂凿可笑。不知当时制度之人,何故欲以三席合一丈之数,而定其制为三尺三寸三分乎?其必预知后人欲合曲礼「函丈」之说故然耶!噫!(卷三六,页二一—二二)
凡始立学者,必释奠于先圣先师,及行事,必以币。
作此篇者不知何时人?其所云「先圣先师」亦不知何指?郑氏谓:「先圣若周公孔子,鲁国祀之;先师若礼高堂生等。」按:周以前未闻有圣人,而在下位若孔子者,安得举孔子作证?自汉高祖始以大牢祀孔子,后世乃
译问人做了什么梦?这是第一处虚妄。武王不懂“梦”字的含义,这是第二处虚妄。预先知道年寿长短,这是第三处虚妄。把年寿赋予他人,这是第四处虚妄。父亲增加儿子的寿命,这是第五处虚妄。儿子接受而不推辞,这是第六处虚妄。唉!《齐谐》记载怪异之事,没想到竟然出现在世人所尊崇的经典中,更何况这又是冷淡的《齐谐》、卑劣的志怪呢!
成王年幼,不能登位治国。周公辅政,登位而治理国家。在伯禽那里施行世子的法度,是想让成王懂得父子、君臣、长幼的道理;成王有过错,就鞭打伯禽,这是用来向成王展示世子应遵循的道理。这是关于文王作为世子时的情况。
说“周公登位”,诬蔑先圣,人人都知道,不必辩驳。伪造者主要说“周公登位”,只是说:“成王年幼,展示给他作为君臣的道理罢了。”却一定要说展示给成王作为世子的道理,为什么呢?大概是想与本篇讲世子的内容相契合,又用来承接上文讲文武作为世子的事。不知道武王既然已经去世,何必再教成王作为世子的道理?成王已经是君主,为什么不教成王作为君主的道理,反而教他作为世子的道理呢?迂腐穿凿,毫无道理到了极点。终究因为成王没有父亲,怎么教他作为世子的道理?于是拉来伯禽,说“在伯禽那里施行世子的法度”,而伯禽没有罪过,代人受罚,那就太冤枉了。总之,这都是齐东野人的荒诞之语。
凡是学习世子以及学士,必须按时令进行。春夏学习干戈舞,秋冬学习羽钥舞,都在东序进行。小乐正学习干舞,大胥辅助他。钥师学习干戈舞,钥师丞辅助他。胥在南方击鼓。春天诵读,夏天弹琴,大师教导他们。瞽宗秋天学习礼仪,执礼者教导他们;冬天读书,典书者教导他们。礼仪在瞽宗学习,书籍在上庠学习。
这一节的含义,郑玄和孔颖达依据《周礼》来解释,有三处错误:这里说“小乐正”,下一节说“大乐正”,郑玄依据《周礼》有“大司乐”有“乐师”,因此把“大乐正”当作“大司乐”,“小乐正”当作“乐师”,不知道《周礼》的官名全都不足为据。孔颖达又说:“诸侯称为小乐正,天子称为乐师。”也没有根据。这是第一处错误。这里说“钥师”“钥师丞”,孔颖达依据《周礼》有“钥师”没有“钥师丞”,因此说:“钥师丞,或者是诸侯的礼制;或者是不同时代的法度。”这是第二处错误。“南”,指“象舞和南舞”,郑玄依据《周礼》旄人“舞夷乐”说:“南是南夷乐,而胥用鼓来节制节奏。”查考:旄人只说“夷乐”,没有“南”的名称,也没有“胥用鼓来节制节奏”的文字。只有纬书有“四方夷乐”的说法,以及《明堂位》有“南蛮之乐”的说法,这与《周礼》也不相干,牵强附会,尤其没有意义。况且教导世子不用雅乐而用夷乐,可以吗?而且四夷为什么只有南夷?这是第三处错误。
《王制》说:“春秋教导学习礼仪,冬夏教导学习书籍。”这里说:“春夏学习干戈,秋冬学习羽钥。”又说:“春天诵读,夏天弹琴,秋天学习礼仪,冬天读书。”说法不同,这一节尚且如此,何况其他篇章呢?陈用之说:“这里主要教导世子(“世”字下原本漏掉“子”字,现在补上),《王制》主要教导造士。”这种说法不对。
凡是陪坐在大司成身边的人,远近间隔三张席子的距离,可以提问。结束后就背靠墙壁,列举的事情没有说完,不提问。
“大司成”,是总管成均教育的官员。郑氏说:“就是《周礼》中的师氏。”新安王氏说:“就是《周礼》中的大司乐。”都依据《周礼》来解释这里,是错误的。“远近间隔三席”,郑氏说:“间,如同容纳的意思。席子的规格宽三尺三寸三分,这就是所谓的函丈。”查考:郑玄解释《曲礼》:“如果不是饮食的客人,就铺设席子,席子之间间隔函丈。”妄图附会这里的“大司成”为“讲问的客人”,说法见《曲礼》。所以在这里“远近间隔三席”,也附会为“函丈”。不知道《曲礼》自己说“如果不是饮食的客人”,这里自己说“大司成”,两处所指的人完全不同,怎么能妄自合并为一?又“间”,读去声,间隔的意思。是说国子对于大司成尊卑界限严格,凡是远近间隔三张席子的地方,不敢互相逼近,只是可以提问而止。郑玄想附会“函丈”,就把“间”读作平声,说“如同容纳的意思”。查考:“函”是“容纳”,“间”难道是“容纳”吗?他说“如同容纳”,辞不达意,可见其逃避逻辑。又说“席子规格宽三尺三寸三分”,这大概是用一丈除以三的数字,尤其迂腐穿凿可笑。不知道当时制定制度的人,为什么想要用三张席子合一丈的数字,而确定其规格为三尺三寸三分呢?他一定是预先知道后人想要合并《曲礼》“函丈”的说法才这样做的吧!唉!
凡是开始设立学校,一定要向先圣先师释奠,以及举行仪式,一定要用币帛。
写这篇文章的人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的人?他所说的“先圣先师”也不知道指谁?郑氏说:“先圣如周公、孔子,鲁国祭祀他们;先师如礼高堂生等人。”查考:周朝以前没听说过有圣人,而在下位如孔子这样的人,怎么能举孔子作为证据?自从汉高祖开始用太牢祭祀孔子,后世才
祀孔子于学,则此所言者岂汉后礼耶?不然也。其所谓「先圣」者,殆指前代有天下之圣人与。若「先师」者,古人凡诗、书、礼、乐以及百工技艺皆有之,所谓一家之师,志不忘初也。以为若礼高堂生等,义亦不备。(卷三七,页二—三)
译在学宫祭祀孔子,那么这里所说的难道是汉代以后的礼制吗?不是这样的。这里所说的“先圣”,大概是指前代拥有天下的圣人吧。至于“先师”,古人凡是诗、书、礼、乐以及各种工匠技艺都有这样的称呼,所谓的一家之师,是为了铭记不忘根本。如果认为像礼高堂生等人那样的情况,在义理上也是不完善的。(卷三七,页二—三)
凡大合乐,必遂养老。
「释奠,必有合」,为合乐。「有国故则否」,为岁凶。后儒皆如此解,不用郑说,不复缀。「凡大合乐,必遂养老」,郑引仪礼乡饮酒乡射「明日,息司正」之文,解「遂」字为「用」,附合其「明日」,皆无理。(卷三七,页五)
凡语于郊者,必取贤敛才焉。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曲艺皆誓之,以待又语。三而一有焉,乃进其等,以其序,谓之郊人。远之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也。
孔氏曰:「郊,西郊也。周以虞庠为小学,在西郊。」按:此取王制「虞庠在国之西郊」之说,然王制不又云「大学在郊」乎?吴幼清谓:「即王制:不率教者,自乡移之郊。」夫既为不率教者,尚有待于教矣;今不详教之之方,而但曰「必取贤敛才」云云,语亦未协。大抵礼言不同,执礼解礼俱无是处耳。
「谓之郊人」至未,重申「语于郊」之义。盖谓「成均」,天子之学,成均之士皆得取爵于上尊。今以其初在郊,故谓之「郊人」,为其远之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也。「远」字贯下。(卷三七,页六—七)
始立学者,既兴器用币,然后释菜,不舞不受器,乃退。傧于东序,一献,无介语可也。
「不舞」,孔氏曰:「大胥云:『春舍菜,合舞。』似释『菜』为『舞』者,彼谓春欲合舞之时,先行释菜之礼;不谓释菜之时,则合舞也。」按:周礼本不足据,况今执其不合者以强通之,益谬矣。「东序」,即国学之东庑。郑氏据王制:「虞庠在西郊,东序在东郊,此为虞庠之西郊,而乃退,傧于东郊。」甚迂。「无介语可也」,孔氏谓:「无介无语。」非也。胡邦衡谓:「无介但语可也。」是。如此乃与上「合语之礼,诏之于东序」合。朱仲晦曰:「语,即前经『合语』之等;言『可』也,明释菜时未可语,礼尚严也。」按:合语者,祭毕旅酬之时,言说先王礼法合相告语也。若释菜时本无可语,乌得云:「礼尚严乎?可也。」文法对上「一献,无介」而言,非对「释菜」时而言,此又祖胡氏说而误者也。(卷三七,页九—一○)
立大傅少傅以养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大傅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观太傅之德行而审喻之。太傅在前,少傅在后;入则有保,出则有师,是以教喻而德成也。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记曰:「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设四辅及三公。不必备,唯其人。「语使能也。
「四辅」,自谓「师」「保」「疑」「丞」。「三公」乃「司徒」「司马」「司空」,非「太师」「太傅」「太保」也。自伪书周官袭前人之说,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说详本篇。后人信之,所以于此所言「四辅」,皆疑而不能解。盖以若为「师」「保」「疑」「丞」,则「三公」即缺其一,而下文又不当云及「三公」矣。吴幼清谓:「四辅为疑、丞、辅、弼。」削去「师」「保」,增出「辅」「弼」,殊妄。且以「辅」又为「辅」,尤不协。观此则「三公」非「师傅」「师保」明甚,而伪书之不合于古者,于此益可见矣。(卷三七,页一五)
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唯世子而已。其齿于学之谓也。故世子齿于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父在则礼然,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君在则礼然,然而众着于君臣之义也。」其三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长长也,然而众知长幼之节矣。」故父在斯为子,君在斯谓之臣,居子与臣之节,所以尊君亲亲也。故学之为父子焉,学之为君臣焉,学之为长幼焉,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得而国治。语曰:「乐正司业,父师司成,一有元良,万国以贞。」世子之谓也。
说详篇名下及「成王幼」章。此章又假仲尼之言以诬周公践阼也。其云「为人子然后可以为人父」云云
译凡举行盛大的合乐仪式,必定紧接着进行养老的礼仪。
“释奠礼,必定要有合乐”,这是为了配合合乐。“如果有国家变故就不举行”,这是因为遭遇荒年。后世儒者都这样解释,不采用郑玄的说法,这里不再赘述。“凡举行盛大的合乐,必定紧接着进行养老”,郑玄引用《仪礼·乡饮酒》和《乡射礼》中“第二天,让司正休息”的条文,将“遂”字解释为“用”,以附会其中的“第二天”,这都是没有道理的。(卷三七,页五)
凡是在西郊进行教学的人,必定是选取贤能、聚集人才。有的凭借德行被进用,有的凭借事功被举荐,有的凭借言论被宣扬。各种技艺都让他们宣誓效忠,以等待再次教学。如果三次考核中有一次合格,就提升他的等级,按照他的次序,称他们为“郊人”。这是为了让他们远离成均(最高学府)以及在上尊取爵的待遇。
孔颖达说:“郊,指西郊。周代以虞庠作为小学,位于西郊。”按:这是采纳《王制》中“虞庠在国之西郊”的说法,然而《王制》不是又说“大学在郊”吗?吴幼清认为:“这就是《王制》所说的:不听从教导的人,从乡学迁移到郊学。”既然是不听从教导的人,还值得等待教导;现在不详细说明教导他们的方法,只是说“必定选取贤能、聚集人才”等等,言语也不协调。大体上礼书的说法不同,拘泥于礼文来解释礼义都没有恰当之处。
“称他们为郊人”直到末尾,是重申“在西郊教学”的意义。大概意思是说,“成均”是天子的学校,成均的士人都能享有在上尊取爵的待遇。现在因为他们起初在西郊,所以称他们为“郊人”,是为了让他们远离成均以及在上尊取爵的待遇。“远”字统领下文。(卷三七,页六—七)
刚开始设立学校时,既已兴起乐器并陈列币帛,然后举行释菜礼,不跳舞也不接受乐器,于是退下。在东序举行傧相之礼,行一献之礼,没有介者也可以说话。
“不跳舞”,孔颖达说:“《大胥》篇说:‘春天舍菜,合舞。’似乎将‘菜’解释为‘舞’,那是说春天想要合舞的时候,先举行释菜礼;不是说在释菜的时候,就合舞。”按:《周礼》本来就不值得依据,何况现在拿着它不相合的地方来强行贯通,更加谬误了。“东序”,就是国学东面的廊屋。郑玄依据《王制》:“虞庠在西郊,东序在东郊,这是虞庠的西郊,于是退下,在东郊举行傧相之礼。”非常迂腐。“没有介者也可以说话”,孔颖达认为:“没有介者也没有话语。”不对。胡邦衡认为:“没有介者只说话也可以。”这是对的。这样才与上文“合语之礼,在东序教导”相合。朱熹说:“语,就是前文‘合语’的等级;说‘可以’,是明白释菜时不可以说话,礼仪崇尚严肃。”按:合语,是祭祀完毕旅酬的时候,言说先王的礼法,互相告语。如果释菜时本来无可说的,怎么能说:“礼仪崇尚严肃呢?可以。”文法是对上文“一献,无介”而言,不是对“释菜”时而言,这是又沿袭胡氏的说法而错误了。(卷三七,页九—一○)
设立太傅、少傅来抚养他,想要让他懂得父子君臣的道理。太傅审察父子君臣的道理来展示给他,少傅侍奉世子,观察太傅的德行来审察并开导他。太傅在前面,少傅在后面;进入内室则有保傅,外出则有师傅,因此通过教导开导而德行成就。师傅,是用事务来教导他并开导他关于德行的;保傅,是谨慎他的自身来辅佐他并使他归于正道。《记》说:“虞、夏、商、周,有师保,有疑丞,设立四辅以及三公。不一定都具备,只看其人。”这是说任用有才能的人。
“四辅”,自是指“师”、“保”、“疑”、“丞”。“三公”是“司徒”、“司马”、“司空”,不是“太师”、“太傅”、“太保”。自从伪书《周官》袭用前人的说法,将“太师”、“太傅”、“太保”作为“三公”,说法详见本篇。后人相信它,所以对于这里所说的“四辅”,都疑惑而不能解释。大概认为如果是“师”、“保”、“疑”、“丞”,那么“三公”就缺少一个,而下文又不应当说以及“三公”了。吴幼清认为:“四辅是疑、丞、辅、弼。”削去“师”、“保”,增加“辅”、“弼”,特别荒谬。而且将“辅”又作为“辅”,尤其不协调。看这里就知道“三公”不是“师傅”、“师保”非常明显,而伪书不合于古的地方,在这里更加可以看见了。(卷三七,页一五)
实行一件事而三种善德都能得到的,只有世子而已。这就是指世子在学校中按年龄排序。所以世子在学校中按年龄排序,国人看见说:“将要统治我们的人却与我们按年龄排序谦让,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有父亲在,礼仪就是这样,然而众人就懂得父子之道了。”第二种情况说:“将要统治我们的人却与我们按年龄排序谦让,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有君主在,礼仪就是这样,然而众人就明白君臣之义了。”第三种情况说:“将要统治我们的人却与我们按年龄排序谦让,为什么呢?”回答说:“尊重年长的人,然而众人就懂得长幼的节度了。”所以父亲在就称为子,君主在就称为臣,处于子与臣的节度,是用来尊崇君主、亲近亲人的。所以学校是父子关系的体现,学校是君臣关系的体现,学校是长幼关系的体现,父子君臣长幼的道理得到而国家治理。古语说:“乐正掌管学业,父师掌管成就,一旦有了元良(贤德之人),万国就安定。”这是指世子。
说法详见篇名之下及“成王幼”章。这一章又假借仲尼的话来诬蔑周公践阼。它说“为人子然后可以为人父”等等
,皆一派矫饰之辞,所以斡旋成王无父之故也。又云:「以为世子则无为也。」尤毕露其遁辞矣。
译(这)全都是同一套矫揉造作的言辞,以此来为成王无父这件事进行辩解和周旋。又说:“如果让他做世子,那么(他)就没有作为。”这就更加彻底地暴露了其逃避责任的托词了。
刘氏云:「此言周公践阼,遂启明堂位『周公践天子之位』之说。其后驯致新莽居摄篡汉之祸,实此语基之。」按:刘氏谓记文在新莽之前故为此说,不知此正新莽时之言也。若非谄附新莽,何为无故而罔诬先圣?此可断之以理者也。礼记为戴圣所删,其人在成帝前后。即其删后至后汉马融尚增入月令、明堂位、乐记诸篇。自郑氏作注,礼记始为定本,传之至今矣。然则以前为人所妄窜者,何可悉计耶?(卷三七,页二五—二六)
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
「庶子」与燕义及燕礼之「庶子」名同而实异。彼职甚卑,在士之后;此以为正公族之官,故不同。郑氏曰:「庶子,司马之属,掌国子之倅,为政于公族者。」按:周礼庶子职袭此。庶子而为诸子,取「庶」「诸」音近。郑引以释此,谬。
「司士」,亦司马之属,掌群臣之班,正朝仪之位也。按:周礼司士职即袭此,郑引以释此亦谬。(卷三八,页一)
若公与族燕,则异姓为宾,膳宰为主人,公与父兄齿。族食,世降一等。
「世降一等」,孔氏曰:「假令本是齐衰一年四会食,大功则三会食,小功则再会食,缌麻则一会食。」郝仲舆曰:「品物隆杀,会遇疏密,视世次亲疏。如从兄弟比兄弟降一等之类。」以郝说为该,且不凿。(卷三八,页六)
其在军,则守于公祢。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大庙,诸父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
「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此句虽总下文,然但总「诸父」「诸子」二句,不总「正室守大庙」句也。孔氏以「正室」为「公卿大夫之适子」,非也。此自指嗣君,以其承重为祭主,故守太庙。若公卿大夫之适子则何与矣?下章言君臣之道,其为嗣君尤可见。「贵宫贵室」「下宫下室」,郑氏以「贵宫贵室」为「路寝」,以「下宫」为「亲庙」,以「下室」为「燕寝」,殊属参差。陆农师谓:「贵宫贵室,若鲁公之庙;下宫下室,若群公之庙。」此以「宫室」皆为「庙」也。方性夫亦主「宫室皆为庙」,言曰:「贵宫贵室为昭庙,下宫下室为穆庙。父为昭,故诸父诸兄守昭庙;子为穆,故诸子诸孙守穆庙。」然孙非穆,何以亦守穆庙?则说不去,故益无取。胡邦衡谓:「贵宫、下宫,皆人所居之宫;贵室、下室,皆亲庙。」此以「宫」为「居」,以「室」为「庙」也。陈可大谓:「宫以庙言,室以居言。」此以「宫」为「庙」,以「室」为「居」也。按:古人言人所居与庙,或曰「宫」,或曰「室」,本无定论,故致纷纷之解。然观下章单以「贵室」「下室」与「大庙」并言,则「室」或是指「庙」,如胡氏所云耳。(卷三八,页八—九)
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赗赙承含,皆有正焉。
「承」,襚衣也。衣承于身,珠玉含于口。(卷三八,页一○)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旬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无服,亲哭之。
「磬」「罄」同,尽也;谓「尽命于甸人」。郑氏曰:「县缢杀之。」盖附会「县磬之说」,谓:「县之如磬然。」凿甚。「告」,如字。郑氏谓:「读鞠」。亦非。
张氏曰:「『公曰:宥之』下脱『有司曰:在辟。公又曰:宥之』十字。」朱仲晦曰:「『素服』下脱『居外不听乐』五字。『亲哭』之下脱『于异姓之庙』五字。」按:「公曰:宥之」一宥
译刘氏说:“这段话是说周公践位,从而开启了明堂位中‘周公践天子之位’的说法。后来逐渐导致王莽居摄篡汉的祸患,实际上是以这句话为基础的。”按:刘氏认为《礼记》成书在新莽之前,所以这样说,不知道这正好是新莽时期的言论。如果不是谄媚依附新莽,为什么毫无缘由地诬蔑先圣?这是可以用道理来断定的。《礼记》是戴圣删定的,他生活在汉成帝前后。即使在他删定之后,直到东汉马融还增入了《月令》、《明堂位》、《乐记》等篇章。自从郑玄作注,《礼记》才成为定本,流传至今。那么在此之前被人随意窜改的内容,哪里能全部计算清楚呢?(卷三七,页二五—二六)
庶子管理公族子弟的职责,是教导他们孝顺父母、友爱兄弟、和睦友善、慈爱子女,明确父子之间的道义,长幼之间的次序。
这里的“庶子”与《燕义》及《燕礼》中的“庶子”名称相同但实质不同。彼处的职位很低微,在士之后;此处是管理公族子弟的官员,所以不同。郑氏说:“庶子,是司马的属官,掌管国君的副车,在公族中执政。”按:《周礼》中庶子的职掌袭用了这里的内容。庶子被称为诸子,是取“庶”“诸”读音相近。郑氏引用《周礼》来解释这里,是错误的。
“司士”,也是司马的属官,掌管群臣的班次,端正朝仪的位置。按:《周礼》中司士的职掌即袭用了这里的内容,郑氏引用《周礼》来解释这里也是错误的。(卷三八,页一)
如果国君与公族宴饮,那么异姓的人作为宾客,膳宰作为主人,国君与父兄按年龄排定座次。公族聚餐,亲疏关系每降一代,礼仪规格降低一等。
“世降一等”,孔氏说:“假设原本是齐衰服期一年四次聚餐,大功服期则三次聚餐,小功服期则两次聚餐,缌麻服期则一次聚餐。”郝仲舆说:“物品的丰俭,会面的疏密,看世次亲疏。如同从兄弟比亲兄弟降低一等之类。”以郝氏的说法为完备,且不牵强附会。(卷三八,页六)
在军队中,则守护在国君父亲的宗庙。国君如果有出疆处理政务的情况,庶子率领公族中没有事务的人守护在国君的宫殿,正室守护太庙,诸父守护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护下宫下室。
“庶子率领公族中没有事务的人守护在国君的宫殿”这句话虽然总领下文,但只总领“诸父”“诸子”两句,不总领“正室守护太庙”这句。孔氏把“正室”解释为“公卿大夫的嫡长子”,是不对的。这里自然是指嗣君,因为他承担重任作为祭祀的主持者,所以守护太庙。如果是公卿大夫的嫡长子,那有什么关系呢?下一章讲君臣之道,其为嗣君尤其明显。“贵宫贵室”“下宫下室”,郑氏把“贵宫贵室”解释为“路寝”,把“下宫”解释为“亲庙”,把“下室”解释为“燕寝”,非常杂乱。陆农师说:“贵宫贵室,如同鲁公的庙;下宫下室,如同群公的庙。”这是把“宫室”都解释为“庙”。方性夫也主张“宫室皆为庙”,说:“贵宫贵室为昭庙,下宫下室为穆庙。父亲为昭,所以诸父诸兄守护昭庙;儿子为穆,所以诸子诸孙守护穆庙。”然而孙子不是穆,为什么也守护穆庙?那么这种说法行不通,所以更加没有可取之处。胡邦衡说:“贵宫、下宫,都是人所居住的宫;贵室、下室,都是亲庙。”这是把“宫”解释为“居”,把“室”解释为“庙”。陈可大说:“宫以庙来说,室以居来说。”这是把“宫”解释为“庙”,把“室”解释为“居”。按:古人说人所居住的地方和庙,有时叫“宫”,有时叫“室”,本来没有定论,所以导致纷纷的解释。然而看下一章单独把“贵室”“下室”与“大庙”并列提及,那么“室”或许是指“庙”,如胡氏所说的那样。(卷三八,页八—九)
五庙之孙,祖庙没有毁弃,即使是庶人,行冠礼、娶妻,必须告知;死了,必须报丧;练祭、祥祭则告知。族人之间互相对待,应当吊唁而不吊唁,应当免丧而不免丧,由有司处罚。至于赗赠、赙助、承含,都有定规。
“承”,是襚衣。衣服承托于身体,珠玉含于口中。(卷三八,页一○)
公族如果有死罪,则交给甸人执行死刑。如果有刑罪,则断指割肉,也告知甸人。公族没有宫刑。狱案判决后,有司向国君复命。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的罪在大辟;如果是刑罪,就说某人的罪在小辟。国君说:“宽恕他。”有司又说:“罪在必罚。”国君又说:“宽恕他。”有司又说:“罪在必罚。”等到三次宽恕,有司不再回答,走出,把刑罚交给甸人执行。国君又派人追赶说:“虽然如此,一定要赦免他。”有司回答说:“来不及了!”回来向国君复命,国君穿素服不举乐,为他改变常礼,如同同辈的丧礼。没有服制,亲自为他哭丧。
“磬”与“罄”同,是尽的意思;意思是“把性命交给甸人”。郑氏说:“悬挂缢杀。”大概是附会“县磬之说”,说:“悬挂得像磬一样。”非常牵强。“告”,按本字读。郑氏说:“读作鞠”。也不对。
张氏说:“‘国君说:宽恕他’下面脱漏了‘有司说:罪在必罚。国君又说:宽恕他’十个字。”朱仲晦说:“‘素服’下面脱漏了‘居外不听乐’五个字。‘亲哭’的下面脱漏了‘于异姓之庙’五个字。”按:“国君说:宽恕他”第一次宽恕
也,「公又曰:宥之」二宥之也,「及三宥」,三宥也。何尝脱?「居外不听乐」五字,「于异姓之庙」五字,下章固有之,然下章所释与前文多不同,古人文正以变化见长,亦何尝脱?
译「公又曰:宥之」是第二次宽恕,「及三宥」是第三次宽恕。哪里会有脱漏呢?「居外不听乐」这五个字,「于异姓之庙」这五个字,下一章本来就有,然而下一章所解释的内容与前文大多不同,古人的文章正是以变化见长,又哪里会有脱漏呢?
王者奉天以行赏罚,虽公族不可容以私,有司又不可违王命而专杀。则王三宥而追之曰:「必赦。」有司对曰:「无及!」是上下交为欺诈矣,乌乎可?(卷三八,页一二)
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数节本释前文,而多与前文参差,于此正见古文之妙解者。必欲其前后字字相符,恐古人无此印板文字耳。(卷三八,页一四—一五)
始之养也:适东序,释奠于先老,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适馔省醴,养老之珍具;遂发?焉,退修之以孝养也。
「东序」,说见前。「三老五更」,始见于此。「五更」,解者谓「更事之更」;或谓:「更,当为叟。」皆非。盖取年之最高者三人为三老,次高者五人为五更。此五人将来更迭为三老,故曰「五更。」(卷三八,页一六—一七)
礼运
此周秦间子书,老庄之徒所撰,礼运乃其书中之篇名也。后儒寡识,第以篇名言礼,故采之。后来二氏多窃其旨,而号为吾儒者亦与焉,详篇内。诚恐惑世乱道之书也。(卷三九,页二)
昔者仲尼与于蜡宾,事毕,出游于观之上,喟然而叹。仲尼之叹,益叹鲁也。言偃在侧曰:「君子何叹?」孔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
一起便类南华家法。
郑氏谓:「蜡亦祭宗庙。」孔氏引月令「孟冬,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以证,不知月令自杂秦法,若郊特牲「八蜡」,则未尝言「祭宗庙也」。孔氏又曰:「祭百神曰『蜡』,祭宗庙曰『息民』。郑注郊特牲云:『息民与蜡异。』今以下云『出游于观之上』,故知是祭宗庙也。定二年,『雉门灾及两观』,鲁之宗庙在雉门外左。」按,孔谓「宗庙在雉门外左」者,据祭义云:「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也。」然则孔子焉知非出自公社耶?何必以此牵合而自违郑注郊特牲之说哉!(卷三九,页三—四)
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着其义,以考其信,着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得。
以老庄解此文者。郑氏于「兵由此起」下,曰:「老子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于「是谓小得」下,曰:「大道之人,以礼于忠信为薄。」陈用之曰:「庄子述伯成子高对禹之辞:『尧治天下,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今子赏罚(「赏」字下原敓「罚」字,今补。)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大同小得之辨也。」观郑陈之解,不烦更驳矣。又庄子呼尧、舜、禹、汤、文、武曰「此六子者」;此文呼禹、汤、文、武、成、周曰「此六君子者」,笔法亦相类。
观分别大同小得之旨,全是以尧、舜传贤,禹、汤传子为分别。战国异端之徒本有「至于禹而德衰,不传贤而传子」之说,孟子之门人述以为问,非孟子力辟之,无以解当时之惑。不意后人犹以此等文采入礼记,岂目未睹孔孟之书者耶?孟子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此吾儒之道也。此文曰:「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是谓大同。」此墨子之道也。(卷三九,页九—一○)
言偃复问曰:「如此乎礼之急也?」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
前文轻礼,则根柢于老庄;此文重礼,又特貌似圣人言耳,全不计其矛盾也。此篇皆一人之作,不知者
译君王奉行天道来施行赏罚,即使是同宗族的人也不能因私情而宽容,执法官员也不能违背君王的命令而擅自处死。于是君王三次宽恕并追令赦免,说:“一定要赦免。”执法官员回答说:“来不及了!”这样上下互相欺诈,怎么可以呢?
穿着素服住在外面,不听音乐,这是为私亲服丧,骨肉至亲的关系不能断绝。同宗族的人不施以宫刑,这是不剪除自己的同类。
这几节本是解释前文的,却与前文多有参差不合,在这里正可见出古文之妙。如果一定要前后字字相符,恐怕古人没有这种刻板印制的文字吧。
开始养老的时候:前往东序,在已故的老者神位前举行释奠礼,于是设置三老、五更和众老的席位。前往膳所省视醴酒,这是养老的珍贵器具;于是发出(或开启)它,退下后修习孝道来奉养他们。
“东序”,解释见前文。“三老五更”,首次见于此处。“五更”,解释者说“更”是“更事”的更;有人说:“更,应当是叟。”都不对。大概是选取年纪最高的三个人作为三老,次高的五个人作为五更。这五个人将来更迭担任三老,所以叫“五更”。
礼运
这是周秦之间的诸子著作,是老庄学派的人所撰写的,《礼运》是其中的篇名。后来的儒者见识浅陋,只以篇名来称呼礼,所以将其采录。后来佛道二家多窃取其旨意,而号称儒者也参与其中,详见篇内。这确实是惑乱世道人心的书。
从前仲尼参与蜡祭的宾客,事情完毕后,出游到观楼上,感慨地叹息。仲尼的叹息,更是叹息鲁国。言偃在旁边说:“君子为什么叹息?”孔子说:“大道实行的时代,以及三代英主的时代,我没有赶上,但心向往之。”
开篇便类似《南华经》(庄子)的笔法。
郑氏说:“蜡祭也是祭祀宗庙。”孔氏引用《月令》中“孟冬,向天宗祈求来年丰收,在公社及门闾进行大割祠,在腊日祭祀先祖和五祀”来证明,不知道《月令》本身混杂了秦代的法令,至于《郊特牲》中的“八蜡”,却从未说过是“祭祀宗庙”。孔氏又说:“祭祀百神叫‘蜡’,祭祀宗庙叫‘息民’。郑玄注《郊特牲》说:‘息民与蜡祭不同。’现在根据下文说‘出游于观楼上’,所以知道是祭祀宗庙。定公二年,‘雉门发生火灾波及两观’,鲁国的宗庙在雉门外左侧。”按,孔氏说“宗庙在雉门外左侧”,是根据《祭义》所说:“建立国家的神位;右边是社稷,左边是宗庙。”然而孔子怎么知道不是出自公社呢?何必以此牵强附会而违背郑玄注《郊特牲》的说法呢!
现在大道已经隐没,天下成为一家私有,各自亲近自己的亲人,各自抚养自己的子女,财物和劳力都是为了自己,大人世代继承作为礼制,城墙和护城河作为坚固的防御,礼义作为纲纪;用来端正君臣关系,用来敦厚父子关系,用来和睦兄弟关系,用来和谐夫妇关系,用来设立制度,用来划定田地和居所,以贤能和勇武智慧为标准,以功绩为私己。所以阴谋由此产生,战争由此兴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是由此选拔出来的。这六位君子,没有不谨慎于礼的。用来彰显道义,用来考察诚信,彰显过错,宣扬仁德讲求谦让,向民众展示常道。如果有不遵循这些的,在位者就会被罢黜,民众视其为灾祸,这叫小得。
用老庄思想来解释这段文字的人。郑氏在“兵由此起”下面说:“老子说:法令越繁密,盗贼越多。”在“是谓小得”下面说:“大道之人,认为礼对于忠信来说是薄弱的。”陈用之说:“庄子叙述伯成子高回答禹的话:‘尧治理天下,不奖赏而民众勤勉,不惩罚而民众敬畏。现在你奖赏惩罚而民众尚且不仁,道德从此衰败,刑罚从此确立。’这是大同与小得的分别。”看郑氏和陈用之的解释,就不必再驳斥了。又庄子称尧、舜、禹、汤、文、武为“这六个人”;这段文字称禹、汤、文、武、成、周为“这六位君子”,笔法也很相似。
观察分别大同与小得的旨意,完全是以尧、舜传贤,禹、汤传子作为分别。战国时期异端学派本来就有“到了禹道德就衰败,不传贤而传子”的说法,孟子的门人叙述作为问题提出,如果不是孟子极力驳斥,无法解除当时的疑惑。没想到后人还将这类文采写入《礼记》,难道是没有见过孔孟之书的人吗?孟子说:“人人亲近自己的亲人,敬重自己的长辈,天下就太平了。”这是我们儒家的道理。这段文字说:“人不只是亲近自己的亲人,抚养自己的子女,这叫大同。”这是墨家的道理。
言偃又问:“礼是这样紧迫吗?”孔子说:“礼,先王用它来承接天道,来治理人情。所以失去它的人死,得到它的人生。《诗经》说:‘看那老鼠还有形体,人却没有礼,人如果没有礼,为什么不快点死!’因此礼,必定以天为本,以地为杂糅,排列于鬼神,通达于丧祭、射御、冠婚、朝聘。所以圣人用礼来示教,所以天下国家可以治理端正。”
前文轻视礼,则根源于老庄;这段文字重视礼,又特别貌似圣人的言语,完全不计较其矛盾。这篇都是一个人所作,不知道的人
言偃复问曰:「夫子之极言礼也,可得而闻与?」孔子曰:「我欲观夏道,是故之杞,而不足征也;吾得夏时焉。我欲观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征也;吾得坤干焉。坤干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
夏殷之礼,孔子既叹不足征,若又赘此二语于下,则是足征也。文义且不通,况其诬妄乎?夏时取孔子行夏之时为说,坤干取孔子乘殷之辂为说。地,地载物,故以为首,悉荒谬不足辨。后儒以大戴记之夏小正实夏时,以周礼之归藏实坤干,总同一无稽也。(卷三九,页一五—一六)
故玄酒在室,醴醆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陈其牺牲,备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钟鼓,修其祝嘏,以降上神与其先祖。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齐上下,夫妇有所。是谓承天之祜。
「醴醆」「粢醍」「澄酒」,郑氏强执周礼酒正「泛齐」「醴齐」「盎齐」「醍齐」「沈齐」之五齐以配合之,不知周礼本袭此等字义,以为五齐之名,不得复引为证也。且此是四,周礼五;此无「泛齐」字义,周礼无「元酒」,皆不合,而以周礼五之四,配合此四之三,尤谬。(卷三九,页二三)
然后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实其伞簋笾豆铏羹。祝以孝告,嘏以慈告,是谓大祥。此礼之大成也。
祭礼不过五礼之一端,不得谓「礼之大成」。(卷三九,页二七)
孔子曰:「呜呼哀哉!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适矣!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是天子之事守也。故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
「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奚适矣!」此依左传孙湫谓「鲁秉周礼」,及韩宣子谓「周礼尽在鲁」为说,然不明言「鲁秉周礼」之故,而第以周与鲁较,恐当时之鲁未必遂愈于周,其言殊有碍。「鲁之郊禘,非礼也,周公其衰矣」又与上「舍鲁奚适」之旨不蒙,且孔子必不谓「鲁郊禘」为非礼,此因论语「禘自既灌而往」与「或问禘之说」两章附会为说也。谓:「周公其衰」尤谬。孔子叹吾衰而不梦见周公,岂及叹周公之衰乎?杞、宋郊禹、契,其事亦属无稽,孔子既称杞、宋文献无征,安得又以郊天配祖之典凿凿而言之乎?即以杞言,史称殷时禹后封已绝,至武王求禹后得东楼公,封之于杞,其国甚微,则殷周之世,必无得郊之礼可知。孔氏又谓:「祭法:『夏郊鲧,殷郊冥。』今以鲧、冥之德薄,故更郊禹、契,盖时王所命。」此说尤武断,不知出何典记?然祭法:「郊鲧」、「郊冥」本之国语,此云「禹」、「契」与之异,亦足见其非确矣。(卷四○,页一—三)
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此数节文义多有可疑。「祝嘏莫敢易其常古」,亦非礼之要,何为「大假」?郑氏曰:「假亦大也」。「祝嘏辞说」自是宗祝巫史职掌之事;「藏于宗祝巫史」,何得便谓「幽国」?孔氏于「宗祝巫史」添「之家」二字。士亦有祭器,安得大夫无之?世无以「假」为礼之事,则安得可以「不假」为非礼乎?不独与王制「大夫祭器不假」抵牾己也。「三年之丧」,何以期即可使?「新有昏者」,何以期不可使?「新有昏」之说本庄子曰:「取妻者止于外,不得复使也。」愚谓此篇为老、庄之徒所撰,复何疑乎?「与家仆杂居齐齿」,亦有不可尽拘者,公叔文子与家臣僎,同升诸公,孔子贤之矣。谓:「天子、诸侯、大夫有『田』『国』『采』以处子孙,为制度。」尤未允。夫不以嘉谋善政遗子孙为制度,而但以有田禄、家国即为制度,其可训乎?子孙贤能守之,不贤其何以守也?天子言田,亦不可解。(卷四○,页九—一○)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是故夫政必本于天,殽以降命。命降于社之谓殽地;降于祖庙之谓仁义,降于山川之谓兴作,降于五祀之谓制度。此圣人所以藏身之固也。
谓「政为藏身」,是老子:「其政闷闷,其民醇醇;……光而不耀。
译言偃又问:“老师极力阐述礼的道理,可以让我们听听吗?”孔子说:“我想考察夏代的道,所以去了杞国,但不足以验证;我只得到了夏代的历法。我想考察殷代的道,所以去了宋国,但不足以验证;我只得到了殷代的辂车。辂车的意义,夏历的等级,我通过这些来观察。
夏、殷的礼,孔子既然感叹不足以验证,如果又在下面加上这两句话,那就是足以验证了。文义尚且不通,何况是虚妄呢?夏历是取孔子‘行夏之时’的说法,辂车是取孔子‘乘殷之辂’的说法。地,地承载万物,所以把它放在首位,全都荒谬得不足以辩驳。后儒用《大戴礼记》中的《夏小正》来证实夏历,用《周礼》中的《归藏》来证实辂车,总之都是毫无根据的。(卷三九,页一五—一六)
所以玄酒放在室内,醴酒放在门口,醍酒放在厅堂,清酒放在下面。陈列好牺牲,备齐鼎俎,排列好琴瑟、管磬、钟鼓,修好祝辞和嘏辞,来降引上神和祖先。以此来端正君臣关系,使父子感情笃厚,使兄弟和睦,使上下整齐,夫妇各有职分。这叫做承受上天的福佑。
“醴酒”“醍酒”“清酒”,郑氏强行依据《周礼》酒正中“泛齐”“醴齐”“盎齐”“醍齐”“沈齐”的五齐来配合,不知道《周礼》原本袭用这些字义,作为五齐的名称,不能再引为证据。而且这里是四种,《周礼》是五种;这里没有“泛齐”的字义,《周礼》没有“元酒”,都不符合,而用《周礼》五种中的四种,来配合这里的四种中的三种,尤其错误。(卷三九,页二三)
然后退下来一起烹煮,分割犬、猪、牛、羊的肉,装满伞、簋、笾、豆、铏羹。祝官以孝道告祭,嘏官以慈爱告祭,这叫做大祥。这是礼的大成。
祭礼不过是五礼中的一端,不能说是“礼的大成”。(卷三九,页二七)
孔子说:“唉,悲哀啊!我观察周代的道,周幽王、周厉王损害了它,我除了鲁国还能去哪里呢!鲁国的郊祭和禘祭,是不合礼的,周公大概衰微了!杞国的郊祭是祭禹,宋国的郊祭是祭契,这是天子的事务和职守。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
“我观察周代的道,周幽王、周厉王损害了它,我除了鲁国还能去哪里呢!”这是依据《左传》孙湫说“鲁国秉持周礼”,以及韩宣子说“周礼全在鲁国”的说法,但没有明说“鲁国秉持周礼”的原因,只是拿周和鲁比较,恐怕当时的鲁国未必就比周好,这话很有妨碍。“鲁国的郊祭和禘祭,是不合礼的,周公大概衰微了”又与上面“除了鲁国还能去哪里”的意思不相符,而且孔子一定不会说“鲁国郊祭和禘祭”是不合礼的,这是因为《论语》中“禘自既灌而往”和“或问禘之说”两章附会而成的说法。说“周公大概衰微了”尤其错误。孔子感叹自己衰老而不梦见周公,难道会感叹周公的衰微吗?杞、宋郊祭禹、契,这事也属于毫无根据,孔子既然称杞、宋文献无征,怎么又能对郊天配祖的典章说得确凿无疑呢?就拿杞国来说,史称殷代时禹的后代封国已绝,到武王寻找禹的后代得到东楼公,封他在杞,那个国家很微小,那么殷周时代,必定没有郊祭的礼仪可知。孔氏又说:“《祭法》:‘夏郊祭鲧,殷郊祭冥。’现在因为鲧、冥的德行浅薄,所以改郊祭禹、契,大概是当时王命所定。”这说法尤其武断,不知道出自什么典籍?然而《祭法》:“郊祭鲧”、“郊祭冥”本于《国语》,这里说“禹”、“契”与它不同,也足以见其不确切了。(卷四○,页一—三)
诸侯如果不是问疾吊丧而进入臣下的家,这叫做君臣戏谑。
这几节文义多有可疑。“祝嘏不敢改变其常古”,也不是礼的要领,为什么是“大假”?郑氏说:“假也是大。”“祝嘏辞说”自然是宗祝巫史的职掌之事;“藏在宗祝巫史”,怎么能就说“幽国”?孔氏在“宗祝巫史”加上“之家”二字。士也有祭器,怎么大夫就没有呢?世上没有以“假”为礼的事,那么怎么能以“不假”为非礼呢?不仅与《王制》“大夫祭器不假”相抵触而已。“三年之丧”,为什么期年就可以役使?“新有昏者”,为什么期年不可役使?“新有昏”的说法本于《庄子》说:“娶妻的人住在外面,不能再役使。”我认为这篇是老、庄之徒所撰,还有什么可疑的呢?“与家仆杂居齐齿”,也有不可尽拘的,公叔文子与家臣僎,同升诸公,孔子认为他贤德了。说:“天子、诸侯、大夫有‘田’‘国’‘采’来安置子孙,作为制度。”尤其不妥。不把嘉谋善政留给子孙作为制度,而只把有田禄、家国就作为制度,这可以作为训诫吗?子孙贤能可以守住,不贤能怎么守住呢?天子说田,也不可理解。(卷四○,页九—一○)
所以政是君主用来藏身的方法。因此政必定本于天,通过地来降命。命降于社叫做殽地;降于祖庙叫做仁义,降于山川叫做兴作,降于五祀叫做制度。这是圣人用来藏身坚固的方法。
说“政为藏身”,是老子:“其政闷闷,其民醇醇;……光而不耀。
」诸说之旨。郑氏曰:「藏,谓光辉于外而形体不见。」盖得之。此是老子柔退家法。(卷四○,页一二)
译这是各种学说的主旨。郑玄说:“藏,是指光辉显耀于外而形体不显露。”这大概说对了。这是老子柔退一派的法则。
故天生时而地生财,人其父生而师教之,四者,君以正用之,故君者立于无过之地也。
「玩其所乐,民之治也」,是老子「小国寡民,……甘食,美服,安居,乐俗」之旨。「天生时而地生财,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是老子「我无为而民自化,我无事而民自富」之旨。又易系辞曰:「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所乐而玩者,爻之辞也。」此似袭其文法。上二句语义费解,下二句「玩」字亦不协。(卷四○,页一六)
故君者所明也,非明人者也。君者所养也,非养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故君明人则有过,养人则不足,事人则失位。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故人皆爱其死而患其生。
「非明人者也」,是老子「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及庄子「朝三暮四」之旨。孔子曰:「民可使由,不可使知。」以使民由为主,与此义殊别。「则君」,「则」字,郑氏谓:「明字。」是观下「养君」「事君」一例应上,可见后儒因其说之未允。黄氏以郑谓「则为明」为非。陈可大据「则」字,反以上三「明」字为俱误,皆失之。「明」字,郑氏释为「尊」;或释为「视」;或释为「明辨观法」;或释为「指人之失」,此又皆因其说之未允,而曲为辞也。谓「君非养人,民当养君」,是启人主汰侈之心也。孟子曰:「劳心者治人。治人者食于人。」此不言「劳心」,义别。谓「君非事人,民当事君」,是启人主骄蹇之心也。孟子引子思曰:「古之人有言曰:『事之云乎?』岂曰友之云乎?」谓「礼达分定,人当爱死患生」,是启人主残虐之心也。爱生恶死,人心所同。孟子曰:「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此言「生人羞恶之良,君子省察之功」,非是言「君上于民,礼达分定」之谓也。悉不可为训,此是老子忍刻家法。(卷四○,页一八—一九)
故用人之知去其诈,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贪。
「用人之智去其诈」,此是老子权术家法,所谓斸张者也。仁何以近贪?说不去。朱仲晦竭力为之斡旋,未见其可也。(卷四○,页二○—二一)
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
博施济众,尧舜犹病,此吾儒之旨也。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此老子之旨,而流为墨子之兼爱也。宋儒装大冒头,作西铭全本此。(卷四○,页二二)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故(「故」字原误作「吹」,今改。)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
中庸「喜、怒、哀、乐」四者,人情之大端,亦该之矣。今曰「七情」,遗中庸之「乐」而增「惧、爱、恶、欲」,似不成文理。若必如此说,则古人一字本有一义,凡「悦」「好」「忻」「忧」「悲」「伤」等字,亦何莫非情乎?故知「七情」之说非确。佛氏「爱」「欲」为「五欲根尘」等说同此。且情之出于正者为善,流于邪者为恶。孟子曰:「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今概谓:「七情非善,须圣人治以礼。」,谬也。(卷四○,页二三)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凶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
又谓:「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凶贫苦,人之大恶存焉。」佛氏「爱」「憎」二境同此。此「欲」「恶」二端,盖凡有生之所不能无,固非不善,但当勿为其非礼者可也。今谓:「美恶在中不见于色,藏而不可测,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谓「以礼穷人心」,亦难通。大抵欲合礼运篇名,故强增「礼」字,非
译所以天产生时序,地产生财物,人由父亲生养,由老师教导,这四个方面,君主用来正确地加以运用,所以君主处于没有过错的地位。
“玩味他们所喜爱的,是治理百姓的方法”,这是老子“小国寡民,……吃得香甜,穿得漂亮,住得安稳,乐于风俗”的宗旨。“天产生时序,地产生财物,人由父亲生养,由老师教导”,这是老子“我无为而百姓自然教化,我无事而百姓自然富足”的宗旨。又《易·系辞》说:“所居住而安定的,是《易》的秩序;所喜爱而玩味的,是爻辞。”这似乎沿袭了它的文法。上面两句语义费解,下面两句“玩”字也不协调。(卷四〇,页一六)
所以君主是被人尊明的,不是去尊明别人的。君主是被人供养的,不是去供养别人的。君主是被人侍奉的,不是去侍奉别人的。所以君主去尊明别人就会有错,去供养别人就会不足,去侍奉别人就会失去地位。所以百姓尊明君主来治理自己,供养君主来安定自己,侍奉君主来显耀自己。所以礼制通达而名分确定,所以人们都爱惜死亡而忧患生存。
“不是去尊明别人的”,这是老子“不是用来使百姓明智,而是用来使他们愚昧”以及庄子“朝三暮四”的宗旨。孔子说:“百姓可以让他们遵循,不可以让他们知道。”以让百姓遵循为主,与此义截然不同。“则君”,“则”字,郑氏认为:“是‘明’字。”看下面“养君”“事君”一例对应上文,可见后世儒者因为他的说法不恰当。黄氏认为郑氏说“则”为“明”是错误的。陈可大根据“则”字,反而认为上面三个“明”字都是错的,都失之偏颇。“明”字,郑氏解释为“尊”;或解释为“视”;或解释为“明辨观法”;或解释为“指出人的过失”,这又都是因为他的说法不恰当,而曲意辩解。说“君主不供养人,百姓应当供养君主”,这是开启人主奢侈之心。孟子说:“劳心的人治理人。治理人的人靠别人供养。”这里不说“劳心”,意义不同。说“君主不侍奉人,百姓应当侍奉君主”,这是开启人主骄横之心。孟子引子思说:“古人有话说:‘侍奉他罢了?’难道说‘以朋友相待罢了?’”说“礼制通达名分确定,人们应当爱惜死亡忧患生存”,这是开启人主残虐之心。爱生恶死,人心相同。孟子说:“有所欲求的比生命更重要,有所厌恶的比死亡更严重。”这里说“生人羞恶的良知,君子省察的功夫”,不是说“君上对百姓,礼制通达名分确定”的意思。全不可作为准则,这是老子忍刻的家法。(卷四〇,页一八—一九)
所以利用人的智慧去除他的欺诈,利用人的勇力去除他的愤怒,利用人的仁爱去除他的贪婪。
“利用人的智慧去除他的欺诈”,这是老子权术的家法,所谓斸张。仁爱怎么接近贪婪?说不通。朱仲晦竭力为之斡旋,未见其可。(卷四〇,页二〇—二一)
所以圣人能够把天下看作一家,把中国看作一人,不是凭空想象的,必定了解他的实情,通晓他的义理,明白他的利益,通达他的祸患,然后才能做到。
博施济众,尧舜尚且认为困难,这是我们儒家的宗旨。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这是老子的宗旨,而流变为墨子的兼爱。宋儒装大冒头,作《西铭》全本此。(卷四〇,页二二)
什么叫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这七种,不学就会。什么叫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这十种,叫作人义。讲究信用,修好和睦,叫作人利。争夺相杀,叫作人患。所以(“故”字原误作“吹”,今改。)圣人用来治理人的七情,修治十义,讲究信用,修好和睦,崇尚辞让,去除争夺,除了礼用什么来治理呢?
《中庸》“喜、怒、哀、乐”四种,是人情的大端,也概括了。现在说“七情”,遗漏《中庸》的“乐”而增加“惧、爱、恶、欲”,似乎不成文理。如果一定要这样说,那么古人一字本有一义,凡“悦”“好”“忻”“忧”“悲”“伤”等字,又何尝不是情呢?所以知道“七情”的说法不确切。佛氏“爱”“欲”为“五欲根尘”等说同此。而且情出于正的是善,流于邪的是恶。孟子说:“至于他的情,是可以为善的。”现在一概说:“七情不是善,须圣人用礼来治理。”,谬误。(卷四〇,页二三)
饮食男女,人的大欲存在其中。死亡凶险贫困困苦,人的大恶存在其中。所以欲和恶,是心的大端。人隐藏他的心,不可测度,美恶都在他的心中,不显露于神色,想要一概穷尽它,除了礼用什么呢?
又说:“饮食男女,人的大欲存在其中。死亡凶险贫困困苦,人的大恶存在其中。”佛氏“爱”“憎”二境同此。这“欲”“恶”二端,大概凡有生之所不能无,固然不是不善,但应当不要做非礼的事就可以了。现在说:“美恶在心中不显露于神色,隐藏而不可测,想要一概穷尽它,除了礼用什么?”说“用礼穷尽人心”,也难通。大抵欲合《礼运》篇名,故强增“礼”字,非
其本旨也。其言?深察隐以逆为治,非圣王顺人情感人心之教,势必流于捐饮食,绝男女,以断除其欲;学无生,度苦厄,以解脱其恶而后已。吁!此释氏「虚无寂灭」之学,预见于此者也。其中言「十义」,又以儒言夹杂之而掩其迹,其诪张如此。
译这是它的根本宗旨。它所说的?深入考察隐微之处,以违背常理为治理之道,并非圣王顺应人情、感化人心的教化,其势必将导致抛弃饮食,断绝男女关系,以此来断除人的欲望;学习无生之法,超度苦难厄运,以此来解脱人的恶念而后才罢休。唉!这就是佛教“虚无寂灭”的学说,预先在这里显现出来了。其中所说的“十义”,又夹杂儒家的言论来掩盖其踪迹,其虚妄夸张竟到了这种地步。
谓「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于理亦未协。孟子曰:「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此美恶皆可见也。又曰:「其生色也晬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此美之可见者也。(卷四○,页二五)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
此本体仿易系辞曰「干道成男,坤道成女」,及「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为说,展转附益,更流异端。后来二氏之徒多窃其旨,如宋道士陈抟之太极图,宋儒之图说是也。其一图分黑白者也,阴阳也。一图土居中,水、金居右,火、木居左,五行也。以画?连下一图者,朱仲晦曰:「此无极二五所以妙合而无间也。下二图者,成男成女也,万物化生也。」朱又曰:「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则所谓人道者,于是乎在矣。」太极图窃其旨也。图说曰:「无极而太极。」即此「天地之德」之说也。曰:「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即此「阴阳之交」之说也。曰:「分阴分阳,两仪立焉。阳变阴合而生水、火、木、金、土,五气顺布,四时行焉,五行一阴阳也。」即此「五行」之说也。曰:「无极之真,二五之生。」即此「鬼神之会」之说也。曰:「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行既生矣,神发智矣。」即此「五行之秀气」之说也。是图说窃其旨也。至若西铭曰:「圣其合德。」亦即此「人者,天地之德」之说也。曰:「贤其秀也。」亦即此「五行之秀气」之说也。大抵礼运为道家的脉,魏伯阳、见后。陈抟以道家而阐发之,宋儒以儒家而阴托之,惑世滋甚。乃有无识之士谓:「礼运真圣贤之遗言,汉儒所不能道。」盖以其言之有合于宋儒也,不知宋儒正从此出耳。(卷四一,页二—三)
故天秉阳,垂日星;地秉阴,窍于山川。播五行于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阙」字,原误作「关」,今改。)。
郑氏曰:「必三五者,播五行于四时也。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合为十五之成数也。」陆农师曰:「垂,阳也。窍,阴也。播,阴阳也。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阴阳冲气也,五行是矣。三,然后有中;五,然后有中;和,中之所生也。和而后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此言阴阳中而为五行,五行播而为四时,四时和而十有二月生焉。月以盈阙为节,故皆以三五。」按:陆氏于记文「三五」之说,推其本于老子,较郑为确矣。今更详之。记文之「三五」,盖谓「播五行于四时」:天三生木而播于春,地二生火而播于夏,一五也;地四生金而播于秋,天一生水而播于冬,一五也;天五生土而播于四时之间,一五也。三五成十五之数也,此四时之所以定也。所播者既和,而十有二月生焉,以一月言之,月之盈阙一如其数,此十二月之所以定也。故曰:「三五而盈,三五而阙。」寔则其所谓「三」者,本老子「道生三」之说也。所谓「五」者,本老子「三生万物,冲气以为和」之说也。所以曰:「播五行于四时,和而后月生也。」易惟言「阴阳生万物」,此云「三生万物」,盖以有三斯有中,冲气即中,有中斯育五行,乃中和之妙用也。不言「四五」者,既从省文,又藏五行于三之中而不露也,其本老子盖如此。
又东汉魏伯阳作参同契本此「三五」为说,参同契古本原有二图,见道藏。今世行本为人删去,其图即宋儒所传之陈抟太极图。盖陈抟窃之者,其分黑白为阴阳者,乃水火匡廓图也。「水」「火」即「坎」「离」也。朱仲晦曰:参同以坎离为药,余者为火候。土中,水金右,火木左,以画?连下一图者,乃三五至精图也。三五者,子水数一,午火数二,是为三;戊己土数五,是为五,与此又微不同。
又唐清凉国师华严疏序解曰:「天地未分谓之一气,
译说“美丑都在内心,外表看不出来”,在道理上也不相合。孟子说:“内心端正,眼睛就明亮;内心不端正,眼睛就昏暗。”这说明美丑都是可见的。又说:“那种由内而外焕发的光泽,和悦地显现在脸上,充盈地流露在背上,延伸到四肢,四肢自然明白,无需言语。”这是美可见的体现。(卷四十,页二十五)
所以人,是天地之德的体现,阴阳的交汇,鬼神的汇聚,五行的精华。
这段本体的论述,模仿《易·系辞》中“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以及“确立天的道理,叫做阴与阳;确立地的道理,叫做柔与刚;确立人的道理,叫做仁与义”的说法,辗转附会增益,更加流于异端。后来佛道两家的信徒多窃取其宗旨,如宋代道士陈抟的太极图,宋代儒者的图说就是如此。其中一图分黑白,代表阴阳;一图土居中央,水、金居右,火、木居左,代表五行。用线条连接下一图的,朱熹说:“这是无极与二五(阴阳五行)所以精妙结合而没有间隙的意思。下面两图,代表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万物化生。”朱熹又说:“只有人,得到精华而最为灵秀,那么所谓人道,就在这里了。”太极图窃取了它的宗旨。图说中讲:“无极而太极。”这就是“天地之德”的说法。讲:“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复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这就是“阴阳之交”的说法。讲:“分阴分阳,两仪确立。阳变阴合而生水、火、木、金、土,五气顺次布列,四时运行,五行统一于阴阳。”这就是“五行”的说法。讲:“无极之真,二五之生。”这就是“鬼神之会”的说法。讲:“只有人,得到精华而最为灵秀,形体既已生成,精神就发显出智慧。”这就是“五行之秀气”的说法。可见图说窃取了它的宗旨。至于《西铭》中说:“圣人契合于德。”也就是“人者,天地之德”的说法。说:“贤人具备精华。”也就是“五行之秀气”的说法。大体上,《礼运》是道家的脉络,魏伯阳(见后文)、陈抟以道家身份阐发它,宋代儒者以儒家身份暗中依托它,迷惑世人更加严重。于是有无知的士人说:“《礼运》真是圣贤的遗言,汉代儒者所不能道的。”大概是因为它的话与宋代儒者相合,却不知道宋代儒者正是从这里出来的。(卷四十一,页二至三)
所以天秉持阳气,垂示日星;地秉持阴气,开窍于山川。将五行播散于四时,和谐之后月亮才生成。因此十五天而满,十五天而缺(“阙”字,原误作“关”,今改)。
郑玄说:“必定是三五,是因为将五行播散于四时。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合为十五的成数。”陆佃(农师)说:“垂,是阳;窍,是阴;播,是阴阳。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是阴阳冲气,五行就是如此。三,然后有中;五,然后有中;和,是中产生的。和谐之后月亮才生成。‘因此十五天而满,十五天而缺’,这是说阴阳居中而化为五行,五行播散而化为四时,四时和谐而十二个月生成。月亮以盈缺为节律,所以都用三五。”按:陆氏对于经文“三五”的说法,推究其本源出于老子,比郑玄更准确。现在再详细论述。经文的“三五”,大概是说“将五行播散于四时”:天三生木而播于春,地二生火而播于夏,这是一个五;地四生金而播于秋,天一生水而播于冬,这是一个五;天五生土而播于四时之间,这是一个五。三五成为十五之数,这是四时得以确定的原因。所播散的既已和谐,而十二个月生成,以一个月来说,月亮的盈缺一如其数,这是十二个月得以确定的原因。所以说:“十五天而满,十五天而缺。”实际上,它所谓的“三”,本于老子“道生三”的说法。所谓的“五”,本于老子“三生万物,冲气以为和”的说法。所以说:“将五行播散于四时,和谐之后月亮才生成。”《易经》只说“阴阳生万物”,这里说“三生万物”,大概是因为有三就有中,冲气就是中,有中就能孕育五行,这是中和的妙用。不说“四五”,既是从简略行文,又隐藏五行于三之中而不显露,其本于老子大概就是这样。
又东汉魏伯阳作《参同契》,本于此“三五”的说法,《参同契》古本原有两幅图,见《道藏》。现在世间流行的本子被人删去,其图就是宋代儒者所传的陈抟太极图。大概陈抟窃取它,其中分黑白为阴阳的,是水火匡廓图。“水”“火”即“坎”“离”。朱熹说:《参同契》以坎离为药,其余为火候。土居中央,水金居右,火木居左,用线条连接下一图的,是三五至精图。三五者,子水数一,午火数二,这是三;戊己土数五,这是五,与此又略有不同。
又唐代清凉国师《华严疏序解》说:“天地未分叫做一气,
天地始分即有五运,形质已具谓之太极,转变五气遂成五会。」其说亦本此。图说「五气」与此同。唐圭峰禅师图觉疏讲易四德曰「惟此四故是五行,故其以五行列四时之先」亦本此。故曰:「二氏之徒多窃其旨也。」(卷四一,页五—六)
译天地刚刚分开时就有了五运,形体和质地已经具备就称为太极,五气相互转化于是形成了五会。他们的说法也源于此。《图说》中的“五气”与此相同。唐代圭峰禅师在《图觉疏》中讲解《易经》四德时说:“正因为有这四者,所以是五行,因此将五行排列在四时之前”,这也是源于此。所以说:“佛道两家的门徒大多窃取其中的宗旨。”
五色六章十二衣,还相为质也。
以「六和」「六章」取配「六律」,以「十二食」「十二衣」取配「十二月」「十二管」,悉不经之说。
月令四时中央衣食各别已属不经,况谓:「十二月有十二衣,十二食」乎?庄子有「正味」「正色」之语,此云「还相为质」,「质」即「正」义,亦同庄子。(卷四一,页一六)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
郑氏曰:「此言兼气性之效也。」按:西铭曰「天地之塞吾其体」,即此「五行之端」之说也。盖以「五行」为「五气」,以又郑谓「此为气之效」,故用孟子:「塞乎天地之间。」「塞」字曰「天地之帅吾其性」,即此「天地之心」之说也。盖以郑谓:「此为性之效」,故用孟子:「气之帅也。」「帅」字,其借吾儒以饰其异说者如此。西铭如此,宜乎正蒙以礼运为礼之达也与?
此只说得「人生成形赋性,甘食悦色」上半截事,其下半截「践形尽性」以及「动心忍性之功」全然遗却,所以为异端之学。看他下节又说入肤廓大话去便知。(卷四一,页一八)
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故龙以为畜,故鱼鲔不淰。凤以为畜,故鸟不獝。麟以为畜,故兽不狘。龟以为畜,故人情不失。
此亦依仿易文言「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为说。然彼亦祇言「与」「合」,此言「为本」「为端」「为柄」「为纪」「为量」「为徒」,更执滞难通矣。「礼义以为器」,亦是视礼义为在外之物,非由内出,与告子「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桊」之说同。「以天地为本」以下复释上文,又全属空衍无义味,皆所谓「肤廓大话也。」「麟」「凤」「龙」何从而畜?更迂诞。(卷四一,页二五)
故先王患礼之不达于下也,故祭帝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祖庙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傧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故宗祝在庙,三公在朝,三老在学。王,前巫而后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无为也,以守至正。
宗庙委之宗祝,朝廷委之三公,学校委之三老。前巫后史,祷祠纷若;卜筮瞽侑,尊信鬼神,王居于中,其心无为,以守至正。画出一清净黄老面目来。吁!王道岂如是乎?孔子言舜无为而治,非言心无为也。老庄之学只是心无为,后来释氏又将此心看成空空洞洞,本来无一物,驱入涅盘中去,谓之形灭神存,则更幽渺矣。又太极图说曰:「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中正」即此「中正」,改为「主静」而增以「仁义」。(卷四二,页三)
故礼行于郊,而百神受职焉。礼行于社,而百货可极焉。礼行于祖庙,而孝慈服焉。礼行于五祀,而正法则焉。故自郊社祖庙山川五祀,义之修而礼之藏也。
上云:「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此云:「礼行于社,而百货可极。」「郊」「社」并为国之大典,如其说,则为货利而已矣,谬甚!郑氏释「货」为「金玉之属」,本是。孔氏以其义之未允,增入「五谷」,不知「食」「货」有别,洪致「八政」分「食」与「货」为二也。(卷四二,页七)
是故夫礼,必本于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其官于天也。
「大一」,本庄子「大一形虚」及「主之以大一」。又荀子以「归大一」,吕览强为之名谓之「大一」。又「太一」,星名,丹元子作「太乙」,又易名「太一」,干凿度有「太乙下九宫法」,又作数名,有「君基太乙」「五福太乙」诸名,皆道家及谶数之学也。「分而为天地」,即老子「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之说。「列而为鬼神」,即老子「神得一以灵」之说。「官于天」,亦本庄子。(卷四二,页九)
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其居人也曰养,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
译五色、六章、十二种衣物,是相互作为本质的。
用“六和”“六章”去配“六律”,用“十二食”“十二衣”去配“十二月”“十二管”,全都是不合常理的说法。
《月令》中四季中央的衣食各不相同,这已经是不合常理的了,何况说“十二月有十二种衣物,十二种食物”呢?《庄子》中有“正味”“正色”的说法,这里说“还相为质”,“质”就是“正”的意思,也与《庄子》相同。(卷四一,页一六)
所以人,是天地的中心,是五行的开端,是品尝味道、辨别声音、穿着色彩而生存的。
郑玄说:“这是说兼有气与性的效验。”按:《西铭》说“天地充满之气构成我的身体”,就是这里“五行之端”的说法。大概是将“五行”视为“五气”,又因为郑玄说“这是气的效验”,所以借用孟子的话:“充满于天地之间。”“塞”字;说“天地的主帅构成我的本性”,就是这里“天地之心”的说法。大概是因为郑玄说:“这是性的效验”,所以借用孟子的话:“气的主帅。”“帅”字,他借我们儒家来修饰他的异端学说就是这样。《西铭》如此,难怪《正蒙》将《礼运》视为礼的通达之处了吗?
这仅仅说到了“人生成形赋性,甘食悦色”的上半部分事情,其下半部分“践形尽性”以及“动心忍性之功”全然遗漏,所以是异端之学。看他下一节又说入空泛的大话去便知道了。(卷四一,页一八)
什么叫四灵?麒麟、凤凰、乌龟、龙,称为四灵。所以把龙当作牲畜来养,所以鱼鲔不惊慌。把凤凰当作牲畜来养,所以鸟不飞散。把麒麟当作牲畜来养,所以兽不奔逃。把乌龟当作牲畜来养,所以人情不迷失。
这也是模仿《易·文言》中“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的说法。然而那里只说“与”“合”,这里说“为本”“为端”“为柄”“为纪”“为量”“为徒”,更加固执拘泥难以通晓了。“礼义以为器”,也是将礼义视为外在之物,不是从内心发出的,与告子“以人性为仁义,就像用杞柳制作杯桊”的说法相同。“以天地为本”以下又解释上文,又全属空泛衍义没有意义,都是所谓的“空泛大话”。“麟”“凤”“龙”从哪里来当作牲畜养?更加迂腐荒诞。(卷四一,页二五)
所以先王担忧礼不能通达于下层,所以在郊外祭祀天帝,用来确定天的地位;在国都祭祀社神,用来陈列地的利益;宗庙用来根本仁德;山川用来接待鬼神;五祀用来根本事务。所以宗祝在宗庙,三公在朝廷,三老在学校。君王,前面是巫,后面是史,卜筮、瞽、侑都在左右,君王心中无所作为,来守住至正。
宗庙委托给宗祝,朝廷委托给三公,学校委托给三老。前面是巫后面是史,祈祷祭祀纷繁众多;卜筮、瞽、侑,尊崇信奉鬼神,君王居于中间,心中无所作为,来守住至正。画出一个清净的黄老面目来。唉!王道难道是这样吗?孔子说舜无为而治,不是说心中无所作为。老庄的学问只是心中无所作为,后来佛教又将此心看成空空洞洞,本来无一物,驱入涅槃中去,称为形灭神存,那就更加幽深渺茫了。又《太极图说》说:“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中正”即此“中正”,改为“主静”而增加“仁义”。(卷四二,页三)
所以礼施行于郊外,百神就接受职司。礼施行于社坛,百货就可以极尽。礼施行于祖庙,孝慈就顺服。礼施行于五祀,正法则就确立。所以从郊社、祖庙、山川、五祀,是义的修明和礼的储藏。
上面说:“在国都祭祀社神,用来陈列地的利益。”这里说:“礼施行于社坛,百货就可以极尽。”“郊”“社”都是国家的大典,如果按他的说法,那就是为了货利而已,谬误得很!郑玄解释“货”为“金玉之类”,本来是对的。孔颖达因为他的意思不够妥当,增入“五谷”,不知道“食”“货”有别,洪致“八政”将“食”与“货”分为二项。(卷四二,页七)
因此礼,必定以大一为根本,分化成为天地,运转成为阴阳,变化成为四时,排列成为鬼神。它降下称为命,它在天上称为官。
“大一”,本于《庄子》“大一形虚”及“主之以大一”。又《荀子》以“归大一”,《吕览》强为之名谓之“大一”。又“太一”,星名,丹元子作“太乙”,又易名“太一”,《干凿度》有“太乙下九宫法”,又作数名,有“君基太乙”“五福太乙”诸名,都是道家及谶纬术数之学。“分而为天地”,即老子“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的说法。“列而为鬼神”,即老子“神得一以灵”的说法。“官于天”,也本于《庄子》。(卷四二,页九)
礼必定以天为根本,行动顺应地,排列顺应事,变化顺应时,协调于分艺,它居于人称为养,它施行依靠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
、御、朝、聘。
上云「礼必本于大一,分而为天地」,此又云「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皆空泛不实,游移无定之语,所谓强纳以礼者也。(卷四二,页一一)
译、御、朝、聘。
上面说“礼必定以大一为根本,分化而形成天地”,这里又说“礼必定以天为根本,变动而及于地”,这些都是空泛不实、游移无定的话,也就是所谓强行将事物纳入礼的范畴。(卷四二,页一一)
故礼义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讲信修睦而固人肌肤之会、筋骸之束也;所以养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达天道、顺人情之大窦也。故唯圣人为知礼之不可以已也,故坏国、丧家、亡人,必先去其礼。
祇缘见礼在外,故以为「固肌肤之会,筋骸之束」而已。(卷四二,页一四)
故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
前云「礼也者君之大柄」,此又云「圣王修义之柄,礼之序」,可见皆是游移无定之言。又前云:「以四时为柄。」(卷四二,页一六)
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
孔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此云:「礼也者,义之实也。」则是「礼以为质,义以行之矣」,与孔子说正相反,且云「礼为义之实」,则「义为礼之文」乎?礼器云:「义理,礼之文也。」辨见本篇。又孟子「以礼为义之节」文,而此「以礼为义之实」,与孟子说亦相反,此皆告子义外之旨,故与圣贤之说乖反如此。「协诸义而协,则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此又与上所言之旨违。既是「礼为义之实」,「义为礼之文」,何得又谓「礼协诸义而协,未有者,可以义起」乎?此正合「义以为质,礼以行之」之说矣。惟「义以为质,礼以行之」,所以「礼协诸义而协,未有者,可以义起也」。其自相乖反,又如此。(卷四二,页一九)
故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为礼不本于义,犹耕而弗种也。为义而不讲之以(「不讲之以学」,原缺「以」字,据今本补。)学,犹种而弗耨也。讲之以学而不合之以(「不合之以仁」,原缺「以」字,据今本补。)仁,犹耨而弗获也。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乐,犹获而弗食也。安之以乐而不达于顺,犹食而弗肥也。
「礼」「义」「学」「仁」「乐」「顺」六者,不相交粘。「礼」「乐」一例,「仁」「义」一例。今曰「从礼为义,从义为学,从学为仁,从仁为顺」,可通乎?又「学」是总名,可括「礼」「乐」「仁」「义」,不得间于其中。「顺」字尤无意义,悉欠达。(卷四二,页二三)
故圣王所以顺,山者不使居川,不使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用水火金木,饮食必时。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用民必顺。故无水旱昆虫之灾,民无凶饥妖孽之疾。故天不爱其道,地不爱其宝,人不爱其情。故天降甘露,地出醴泉,山出器车,河出马图,凤皇麒麟皆在郊棷,龟龙在宫沼,其余鸟兽之卵胎,皆可俯而窥也。则是无故,先王能修礼以达义,体信以达顺故,此顺之实也。
此纯乎谶纬之言。据郑注:「器谓银瓮丹甑,出援神契。」据孔疏,「山出器车」,出礼纬斗威仪。「河出马图,凤皇麒麟皆在郊棷」,出中候握河纪。尧时河图龙衔亦文绿色。注云:「龙而形象马,故云马图。」及凤皇巢阿阁,鸟兽之卵胎,皆可俯而窥,本庄子:「至德之世,……鸟鹊之巢可攀援而窥。」(卷四二,页二七)
礼器
篇名礼器。郑氏谓:「其记礼使人成器。」徐伯鲁谓:「明礼乐之不可无,犹器用之不可阙。」并非。陈可大谓:「行礼者明用器之制。」近是,然有未尽也。作此篇者,乃当时之儒而杂老氏之教者,故见礼为后起,不过器而已。于是言多少、大小、高下、文质之不同,而取以名篇尔。此篇固有踳驳处,然较礼运犹胜。又多取郊特牲之文为说,尚不失典刑,未可全弃,列中帖。知其取郊特性者,观篇中文辞格制自可了然。后儒第见礼器4.于郊特牲之前,遂谓:「礼器在前,郊特牲在后。」失之矣。(卷四三,页一)
礼器是故大备。大备,盛德也。礼释回,增美质。措则正,施则行。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如松柏之有心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故贯四时而不改柯易叶。故君子有礼,则外谐而内
译所以礼义,是人的根本,是用来讲求诚信、增进和睦,从而巩固人体关节和筋骨的束缚的;是养生、送死、侍奉鬼神的大根本;是通达天道、顺应人情的大途径。所以只有圣人知道礼是不可废止的,所以国家败坏、家族灭亡、个人丧命,必定是先抛弃了礼。
只因为看见礼在外在形式上,所以认为它不过是“巩固关节,束缚筋骨”罢了。(卷四二,页一四)
所以圣王修持义的准则,礼的秩序,来治理人情。所以人情,是圣王的田地。修礼来耕种它,陈义来播种它,讲学来除草它,以仁为本来聚集它,传播乐来安定它。
前面说“礼是君主的大权柄”,这里又说“圣王修持义的权柄,礼的秩序”,可见这些都是游移不定的言论。又前面说:“以四时为权柄。”(卷四二,页一六)
所以礼,是义的实质。与义相协调而协调,那么即使先王没有过的礼,也可以根据义来创立。
孔子说:“君子以义为本质,用礼来实行。”这里说:“礼是义的实质。”那就是“以礼为本质,用义来实行了”,与孔子的说法正好相反,况且说“礼是义的实质”,那么“义是礼的文饰”吗?《礼器》说:“义理,是礼的文饰。”辨析见本篇。又孟子“以礼为义的节制”的说法,而这里“以礼为义的实质”,与孟子的说法也相反,这都是告子“义在外”的主旨,所以与圣贤的说法如此违背。“与义相协调而协调,那么即使先王没有过的礼,也可以根据义来创立”,这又与上面所说的宗旨相违背。既然“礼是义的实质”,“义是礼的文饰”,怎么能又说“礼与义相协调而协调,没有过的,可以根据义来创立”呢?这正符合“以义为本质,用礼来实行”的说法了。只有“以义为本质,用礼来实行”,所以“礼与义相协调而协调,没有过的,可以根据义来创立”。其自相矛盾,又如此。(卷四二,页一九)
所以治国不用礼,就像没有耜去耕种一样。制定礼不本于义,就像耕种而不播种一样。实行义而不通过学习来阐明它,就像播种而不除草一样。通过学习来阐明它而不以仁来融合它,就像除草而不收获一样。以仁来融合它而不用乐来安定它,就像收获而不食用一样。用乐来安定它而不通达于顺,就像食用而不肥壮一样。
“礼”“义”“学”“仁”“乐”“顺”这六者,不相粘连。“礼”“乐”是一类,“仁”“义”是一类。现在说“从礼到义,从义到学,从学到仁,从仁到顺”,能通吗?又“学”是总名,可以概括“礼”“乐”“仁”“义”,不能夹杂在中间。“顺”字尤其没有意义,全都欠通达。(卷四二,页二三)
所以圣王所顺应的,山居者不让他们住在川谷,水居者不让他们住在中原,从而不使他们疲惫。用水火金木,饮食必定按时。婚配男女,分封爵位,必定符合年龄和德行,使用民力必定顺应。所以没有水旱虫灾,百姓没有凶饥妖孽的疾病。所以天不吝惜它的道,地不吝惜它的宝物,人不吝惜他的真情。所以天降甘露,地出甜泉,山出银瓮丹甑等器物,河出马图,凤凰麒麟都在郊野,龟龙在宫苑池沼,其余鸟兽的卵胎,都可以俯身窥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先王能修礼来通达义,体信来通达顺,这就是顺的实质。
这纯粹是谶纬之语。根据郑注:“器指银瓮丹甑,出自《援神契》。”根据孔疏,“山出器车”,出自《礼纬斗威仪》。“河出马图,凤凰麒麟都在郊野”,出自《中候握河纪》。尧时河图龙衔也是文绿色。注云:“龙的形象像马,所以说马图。”以及凤凰巢于阿阁,鸟兽的卵胎,都可以俯身窥视,本于《庄子》:“至德之世,……鸟鹊的巢可以攀援而窥。”(卷四二,页二七)
礼器
篇名《礼器》。郑氏说:“这篇记述礼使人成为器物。”徐伯鲁说:“阐明礼乐不可无,就像器物不可缺。”都不是。陈可大说:“行礼的人明白使用器物的制度。”接近正确,然而有未尽之处。写这篇的人,是当时的儒者而夹杂老子教义的人,所以看见礼是后起的,不过是器物而已。于是说多少、大小、高下、文质的不同,而取来命名篇目。这篇固然有驳杂之处,然而比《礼运》还好。又多取《郊特牲》的文字来说,尚不失典范,不可全弃,列为中帖。知道它取《郊特牲》的原因,看篇中的文辞格制自然可以明白。后儒只看见《礼器》在《郊特牲》之前,就说:“《礼器》在前,《郊特牲》在后。”错了。(卷四三,页一)
《礼器》所以说大备。大备,是盛德。礼消除邪曲,增加美质。放置就端正,施行就通行。它在人身上,就像竹箭有筠,松柏有心。这两者居于天下的大根本。所以贯穿四时而不改变枝柯和叶子。所以君子有礼,就外
「筠」,竹节也,竹节均,故曰筠。谓竹箭无心,而其劲在节;松柏无节,而其坚在心。二者大端可见,所以能贯四时而不改柯易叶也。在人有礼,亦如竹箭之有筠,松柏之有心也。人既有礼,则外谐内无怨,物怀仁,鬼神飨德。亦如竹箭有筠,松柏有心,则贯四时而不改柯易叶也。郑氏以「筠」为「竹之青皮」,又因下有「外」「内」字,遂以「竹箭」贴「外谐」,以「松柏」贴「内无怨」,使前后文义杂乱不明,诸解皆从之,何与?(卷四二,页三)
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
礼具于四德,非吾心以外物,所谓「辞让之心」是也。若忠信,则是此心诚实无妄之谓,又别一义,非可以忠信与礼并言也,况谓忠信为礼之本乎?祇缘老氏崇尚虚无朴素,见得此礼,只是玉帛纷华,故深嫉之,以为忠信之薄而乱之首。此云:「忠信,礼之本也。」忠信既为之本,则礼为礼忠信之薄矣!儒言而老义,似是而实非,学者读之不觉也。至云:「义理,礼之文也。」尤悖。孔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孟子曰:「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是礼所以行义,而义理皆吾心之物,何得谓礼之文乎?且忠信亦无非义理也,忠信即理,其所以宜忠宜信处,即义,又不得将义理与忠信对言也。孔子曰:「信以成之。」则信亦所以成义,而忠信又不得较义理为文本也。老子以仁义为后起,故见得义理甚粗,且好质恶文,欲尽去其文,而自守其率易俭啬。故其学大抵以义理为礼之文,以义理为礼之文,则此外别无所谓礼之文,是之谓「无体之礼」。将一切揖让、周旋、恭敬、交际,必欲尽灭而后已。噫!如此言礼,实同毁礼,于吾儒有毫厘千之别,乌可以弗辨哉!(卷四三,页五—六)
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是故天时有生也,地理有宜也,人官有能也,物曲有利也。故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鬼神弗飨也。居山以鱼?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君子谓之不知礼。
「人官有能」顶上「人心」言。「官」,司也。如所谓「心之官」。旧解谓:「爵位之官。」非是。居山不以鱼虌为礼,居泽不以鹿豕为礼,如此言礼甚粗。然第谓贫贱之民力难远物,不以为贵则可耳。即如下士、庶人祭用特豚,及夏有鱼麦之荐,使其居山将不用鱼,居泽将不用豕乎?非通论矣。(卷四三,页七)
故必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礼之大伦,以地广狭;礼之厚薄,与年之上下。是故年虽大杀,众不匡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
此与王制「制国用,必于岁之杪」及「用地小大,视年丰凶」诸说同义。然此亦是制耳,而谓礼之大经、大伦,得无过与?(卷四三,页八—九)
礼,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尧授舜,舜授禹,汤放桀,武王伐纣,时也。诗云:「匪革其犹,聿追来孝。」天地之祭,宗庙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体也。丧祭之用,宾客之交,义也。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大牢而祭,不必有余,此之谓称也。诸侯以龟为宝,以圭为瑞。家不宝龟,不藏圭,不台门,言有称也。
「羔豚」「大牢」,总言天子诸侯之祭。言「羔豚」以见小,言「大牢」以见大耳。(卷四三,页一○)
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之席五重,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为贵也。
豆数,郑氏执仪礼周礼解之,惟聘礼「八豆,为上大夫」,及公食大夫「六豆,为下大夫」,与此合,其余悉否。周礼掌客:「公之豆四十,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子
译“筠”,是竹节,因为竹节均匀,所以称为筠。意思是说竹箭没有中心,而它的刚劲在于节;松柏没有节,而它的坚固在于心。这两者的主要方面显而易见,所以能够贯穿四季而不改变枝干和叶子。人在有礼,也像竹箭有筠、松柏有心一样。人既然有礼,就会对外和谐对内没有怨恨,万物怀有仁德,鬼神享用恩德。也像竹箭有筠、松柏有心,就能贯穿四季而不改变枝干和叶子。郑氏把“筠”解释为“竹的青皮”,又因为下文有“外”“内”二字,于是用“竹箭”对应“外谐”,用“松柏”对应“内无怨”,使得前后文义杂乱不明,各种解说都跟随他,这怎么可以呢?(卷四二,页三)
先王制定礼,有根本有文饰。忠信,是礼的根本;义理,是礼的文饰。没有根本就不能确立,没有文饰就不能推行。
礼具备于四德之中,并非我心灵之外的东西,所谓“辞让之心”就是。至于忠信,则是此心诚实无妄的意思,又是另一层含义,不能把忠信与礼并列而言,何况说忠信是礼的根本呢?只因为老子崇尚虚无朴素,看到这种礼,只是玉帛繁华,所以深深憎恶它,认为是忠信淡薄而混乱的开端。这里说:“忠信,是礼的根本。”忠信既然作为根本,那么礼就是忠信淡薄了!儒家言语而老子义理,看似正确实则错误,学者读它却没有察觉。至于说:“义理,是礼的文饰。”尤其违背常理。孔子说:“君子以义为本质,用礼来推行它。”孟子说:“心所共同认可的,是什么?说是理,说是义。”这是礼用来推行义,而义理都是我心灵中的东西,怎么能说是礼的文饰呢?况且忠信也无非是义理,忠信就是理,那些适宜忠适宜信的地方,就是义,又不可以把义理与忠信对立而言。孔子说:“用信来完成它。”那么信也是用来完成义的,而忠信又不可以比义理更作为根本。老子认为仁义是后起的,所以看到义理很粗浅,而且喜好质朴厌恶文饰,想要完全去除文饰,而独自保持率直简易俭朴。所以他的学问大体上以义理为礼的文饰,以义理为礼的文饰,那么此外就没有所谓礼的文饰,这就是“无体之礼”。将一切揖让、周旋、恭敬、交际,一定要完全消灭才罢休。唉!这样谈论礼,实际上等同于毁坏礼,与我们儒家有毫厘千里之别,怎么能不辨别呢!(卷四三,页五—六)
礼,是符合天时,设立于地财,顺从鬼神,契合人心,治理万物的。所以天时有生长,地理有适宜,人的官职有才能,事物曲折有利益。所以天不生长,地不养育,君子不把它作为礼,鬼神不享用。住在山里却用鱼鳖作为礼,住在沼泽却用鹿猪作为礼,君子说这是不知礼。
“人官有能”紧接上文“人心”而言。“官”,是主管的意思。如所谓“心之官”。旧解认为:“爵位之官。”不对。住在山里不用鱼鳖作为礼,住在沼泽不用鹿猪作为礼,这样谈论礼很粗浅。然而只是说贫贱之民力量难以获取远方之物,不把它作为贵重之物则可以。就像如下士、庶人祭祀用特豚,以及夏朝有鱼麦的进献,如果他们住在山里将不用鱼,住在沼泽将不用猪吗?这不是通论。(卷四三,页七)
所以一定要举出确定国家的数目,作为礼的大经。礼的大伦,依据土地广狭;礼的厚薄,依据年成上下。所以年成虽然大歉收,众人不恐慌畏惧,那么上面制定礼就节制了。
这与《王制》“制定国家用度,一定在岁末”以及“用地大小,看年成丰歉”等说法同义。然而这也是制定而已,而说礼的大经、大伦,难道不过分吗?(卷四三,页八—九)
礼,以时为大,顺次之,体次之,宜次之,称次之。尧传位给舜,舜传位给禹,汤流放桀,武王讨伐纣,这是时。《诗经》说:“不改变他们的谋略,于是追念先王的孝道。”天地之祭,宗庙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义,这是伦。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这是体。丧祭之用,宾客之交,这是义。用羔豚祭祀,百官都充足;用大牢祭祀,不一定有余,这叫做称。诸侯以龟为宝,以圭为瑞。家不宝龟,不藏圭,不建台门,说是有称。
“羔豚”“大牢”,总说天子诸侯之祭。说“羔豚”以见小,说“大牢”以见大而已。(卷四三,页一○)
礼,有以多为贵的: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天子的豆二十六,诸公十六,诸侯十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的席五重,诸侯的席三重,大夫的席再重。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这是以多为贵。
豆数,郑氏执《仪礼》《周礼》解释,只有《聘礼》“八豆,为上大夫”,及《公食大夫》“六豆,为下大夫”,与此合,其余都不合。《周礼》掌客:“公之豆四十,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子
男之豆二十有四。」与此皆不合。周礼大抵极尚繁侈,如膳夫「王之食品」,致为不经。此饔饩之数,亦自应不合也。郑以此所言为「堂上之数,如公十六,加东、西夹各十二,为四十;侯十二,加东、西夹各十,为三十二;子男十二,加东、西夹各六,为二十四。」按:「东、西夹」者,聘有「西夹六豆」及「东方亦如之」之文。郑因取而附会之,以礼记之少,凑合周礼之多。谓礼器所言者,「堂上也」;周礼所余者,「夹室也」。不知礼器、周礼皆直言「豆数」,礼器未尝独举「堂上」,周礼未尝分别「堂上」与「夹室」;礼器与周礼不相谋,礼器、周礼与仪礼又不相谋也。孔氏亦谓「郑以意量之」,盖已不能为之揜矣。且据其意,应以周礼「子男」合此「上大夫」,而周礼「子男」除「夹室各六,则为十二」,又不合「上大夫八」矣。然何不云「子男堂上八」?如是既可与「侯伯」不同,说见下。又可合「上大夫八」。而其不能云「子男堂上八」者,则以仪礼「夹室各六,止于二十」,又不合周礼「二十四」故也。然何不云「子男堂上八,夹室各八」?如是乃可合周礼「二十四」。而其不能云「子男,夹室各八」者,则又以仪礼止言「夹室六」,不合仪礼故也。所以于此竟不言之,辞穷昭然可见,若然徒虚举周礼「子男」何为可笑乎?又其谓周礼「侯伯十二,子男亦十二」,全无降杀,亦未允,总之渗漏百出也。「介」,副也,字与「?」通。檀弓下「国君七?,大夫五?」,与此同。「天子之席五重」,周礼司几筵「天子席惟三重」,疏引熊氏谓:「天子祫祭席五重,禘则宜四重,时祭三重。」此亦曲说。「天子葬时五重」,郑引士丧礼下篇:「陈器曰抗木,横三缩二,加抗席,加茵,用疏布,缁剪有幅,亦缩二横三,此士礼一重,天子则五重。」或谓:「棺四重与?而五。」此亦一说。(卷四三,页一二—一三)
译男子用豆二十四。”这与上述记载都不相符。《周礼》大体上极其崇尚繁复奢侈,如膳夫关于“王的食品”的记载,极为不合常理。这饔饩的数量,自然也应该不相符合。郑玄认为这里所说的是“堂上的数量,如公爵十六豆,加上东、西夹室各十二豆,共为四十豆;侯爵十二豆,加上东、西夹室各十豆,共为三十二豆;子爵、男爵十二豆,加上东、西夹室各六豆,共为二十四豆。”按:“东、西夹室”的说法,源自《仪礼·聘礼》中有“西夹六豆”及“东方也如此”的记载。郑玄便取此加以附会,用《礼记》中较少的数量,去凑合《周礼》中较多的数量。他说《礼器》所言的是“堂上”;《周礼》中剩余的是“夹室”。却不知道《礼器》、《周礼》都直说“豆数”,《礼器》未曾单独列举“堂上”,《周礼》未曾分别“堂上”与“夹室”;《礼器》与《周礼》彼此不相谋合,《礼器》、《周礼》与《仪礼》也不相谋合。孔颖达也说“郑玄是凭主观臆测来估量的”,大概已经无法为他遮掩了。况且按照他的意思,应该将《周礼》中的“子男”与此处的“上大夫”相合,而《周礼》中“子男”除去“夹室各六豆”,则为十二豆,又不符合“上大夫八豆”了。然而为何不说“子男堂上八豆”?这样既可与“侯伯”不同,理由见下文。又可以符合“上大夫八豆”。而他之所以不能说“子男堂上八豆”,是因为《仪礼》中“夹室各六豆,总共二十豆”,又不符合《周礼》的“二十四豆”的缘故。然而为何不说“子男堂上八豆,夹室各八豆”?这样才可以符合《周礼》的“二十四豆”。而他之所以不能说“子男,夹室各八豆”,又是因《仪礼》只说“夹室六豆”,不符合《仪礼》的缘故。所以在这里竟然不再提及,理屈词穷显而易见,既然如此,空提《周礼》“子男”有何可笑之处呢?又他所说的《周礼》“侯伯十二豆,子男也是十二豆”,完全没有等级递减的区别,也不恰当,总之漏洞百出。“介”,副职的意思,字与“介”相通。《檀弓下》“国君七介,大夫五介”,与此相同。“天子的席五重”,《周礼·司几筵》“天子的席惟三重”,疏引熊氏说:“天子祫祭时席五重,禘祭则应是四重,时祭三重。”这也是牵强的说法。“天子葬时五重”,郑玄引《士丧礼》下篇:“陈设器物时,抗木横三缩二,加上抗席,加上茵,用疏布,黑色边缘有幅,也是缩二横三,这是士的礼仪一重,天子则是五重。”有人说:“棺四重加上抗木,所以是五重。”这也是一种说法。(卷四三,页一二—一三)
有以少为贵者:天子无介,祭天特牲。天子适诸侯,诸侯膳以犊。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大夫聘,礼以脯醢。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圭璋特,琥璜爵。鬼神之祭单席。诸侯视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以少为贵也。
此节之文可疑者二:一则「食数」也。仪礼特牲「祭尸九饭」,少牢:「祭尸十一饭」,应以多为贵,岂反贵少乎?论语鲁有「三饭」「四饭」之乐官,则诸侯亦非止于再矣。陈用之谓:「正饭贵多,加饭贵少。」恐臆说。徐伯鲁谓:「此皆公庭礼会之食,私食则否。」若然,公少而私多,益失理矣。一则「鬼神之祭单席」也。顾命四席皆曰「敷重」,即「重席」也。今以单席为贵,何与?至若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此后世诸侯僭用者,亦不得举以为礼。洛诰「秬鬯二卣」,君赐之。王制云:「诸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是也。
「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郊特牲云:「大路繁缨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郑注郊特牲谓「礼器『七』字误」,于义或然。盖此篇多取郊特牲为说,如此节云:「祭天特牲。天子适诸侯,诸侯膳以犊。」此郊特牲文,则此处亦取之,可知。但郑执周礼巾车:「五路,如玉路,……繁缨十有二就」之类,是以多为贵,与此不合,因谓「此为殷祭天之车」则妄矣。按:顾命「四辂」:路同大辂、缀辂、先辂、次辂,此周之辂也。而郊特牲「大路、先路、次路」,有其三,第少「缀路」耳。岂得遂谓殷制乎?大抵顾命「四路」执周礼「五路」解者并误,兹不详。(卷四三,页一六—一七)
有以小为贵者: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此以小为贵也。
孔氏曰:「特牲、少牢礼『尸入,举奠觯』,是尊者举觯。特牲『主人受尸酢,受角饮』,是卑者举角。」按:特牲又云:「酌尸以角,旅?以觯。」然此未可单举一边而言之矣。「五献」,郑氏执周礼大行人「子男享礼五献」,以此为「子男之享礼」,亦未然。据义例,为贵者皆指天子、诸侯,诸侯以下渐不为实矣。则此亦指诸侯可知也。(卷四三,页一九—二○)
有以下为贵者:至敬不坛,扫地而祭。天子诸侯之尊废禁。大夫士棜禁,此以下为贵也。
「废禁」,无足故曰废。「棜禁」,有足。郑氏以「棜禁」为「无足」,非。
此云「大夫士棜禁」,玉藻云「大夫用棜,士用禁」,亦相合,何也?承酒尊皆谓之禁。大夫之禁足稍低,形制似棜,故谓之棜,实无大分别,故此言大夫兼士也。郑氏曰:「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谬。按:仪礼乡饮酒「斯禁」,「斯禁」即「禁」。此言士礼,而郑强执周礼「乡大夫职」以解「乡饮酒礼」,故以「斯禁」为大夫所用,特于此处明之。不知玉藻云「大夫用杅,士用禁」,今云:「大夫用斯禁,士用杅禁」,则全与玉藻违矣。此云「大夫士杅禁」,本以大夫为主,兼士而言。今云「士用杅禁」,则别去所主而反卑属所兼矣。郑武断一经,而必多方以为之地以误及他经类如此。余见玉藻。(卷四三,页二一)
礼有以文为贵者:天子龙衮,诸侯黼,大夫黻,士元衣纁裳。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此以文为贵也。
「天子龙衮」以下,孔氏执周礼:「上公亦衮,又侯伯鷩,子男毳,孤、卿肴絺,大夫玄士爵弁元衣纁裳。」而以此为夏、殷礼。「天子之冕朱绿藻」,郑氏执周礼「天子五采藻」,而以此为似夏、殷礼,皆非也。方性夫曰:「藻以五采,特曰朱绿,则举其华者以该之也,亦与杂带「君,朱绿」同义。注疏必以为前代而非周,甚不必也。」按:此虽属调和之说,然义亦自通。「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孔氏执周礼「旒数随命数」,而以此为夏、殷礼,亦
译有以少为尊贵的:天子不穿铠甲,祭天只用一头牲畜。天子前往诸侯国,诸侯用犊牛作为膳食。诸侯相互朝见,灌地礼只用郁鬯酒,没有笾豆等祭品的进献。大夫聘问,礼仪只用肉干和肉酱。天子吃饭一次,诸侯两次,大夫和士三次,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吃饭次数没有定数。大路(天子所乘之车)的繁缨只有一就,次路的繁缨有七就。圭和璋单独使用,琥和璜作为酒器。祭祀鬼神只用单席。诸侯上朝,大夫单独站立,士则列队站立。这就是以少为尊贵的道理。
这一节文字中有两处可疑:一是“吃饭的次数”。《仪礼·特牲馈食礼》中“祭尸九饭”,《少牢馈食礼》中“祭尸十一饭”,应当是以多为尊贵,难道反而以少为尊贵吗?《论语》中鲁国有“三饭”“四饭”的乐官,那么诸侯也不只是吃两次了。陈用之说:“正饭以多为贵,加饭以少为贵。”这恐怕是主观臆断。徐伯鲁说:“这些都是公庭礼会时的饮食,私下吃饭则不然。”如果这样,公庭少而私下多,更加不合情理了。二是“祭祀鬼神用单席”。《顾命》中四张席子都说“敷重”,也就是“重席”。现在说以单席为尊贵,为什么呢?至于诸侯相互朝见,灌地礼只用郁鬯酒,这是后世诸侯僭越使用的,也不能拿它作为礼制的依据。《洛诰》中说“秬鬯二卣”,是君王赏赐的。《王制》说:“诸侯如果没有被赐予圭瓒,就要向天子借鬯酒。”这才是正确的。
“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郊特牲》说:“大路繁缨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郑玄注《郊特牲》认为《礼器》中的“七”字是误字,在义理上或许如此。大概这一篇多取《郊特牲》的说法,比如这一节说:“祭天特牲。天子适诸侯,诸侯膳以犊。”这是《郊特牲》的文字,那么这里也取用它的说法,是可以知道的。但是郑玄依据《周礼·巾车》:“五路,如玉路,……繁缨十二就”之类,认为以多为贵,与这里不合,因此说“这是殷代祭天所用的车”,这就错了。查考:《顾命》中的“四辂”:路同大辂、缀辂、先辂、次辂,这是周代的辂车。而《郊特牲》中的“大路、先路、次路”,有其中三种,只是少了“缀路”罢了。怎么能就此说是殷代的制度呢?大概用《顾命》的“四路”去解释《周礼》的“五路”的都是错误的,这里不详述。(卷四三,页一六—一七)
有以小为尊贵的:宗庙祭祀,尊贵的人用爵献酒,卑贱的人用散献酒;尊贵的人举起觯,卑贱的人举起角。五献之礼的酒器:门外用缶,门内用壶,君王的酒器用瓦甒。这就是以小为尊贵的道理。
孔颖达说:“《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中‘尸入,举奠觯’,是尊贵的人举起觯。《特牲馈食礼》中‘主人受尸酢,受角饮’,是卑贱的人举起角。”查考:《特牲馈食礼》又说:“酌尸以角,旅?以觯。”然而这不能只举一方面来说。“五献”,郑玄依据《周礼·大行人》“子男享礼五献”,认为这是“子男的享礼”,也不对。根据义例,尊贵的人都是指天子、诸侯,诸侯以下逐渐不再使用实器了。那么这里指诸侯是可以知道的。(卷四三,页一九—二○)
有以下为尊贵的:最恭敬的祭祀不筑坛,扫地而祭。天子和诸侯的酒器用废禁。大夫和士用棜禁,这就是以下为尊贵的道理。
“废禁”,没有脚所以叫废。“棜禁”,有脚。郑玄认为“棜禁”是“无足”,不对。
这里说“大夫士棜禁”,《玉藻》说“大夫用棜,士用禁”,也相符合,为什么呢?承托酒尊的都叫做禁。大夫的禁脚稍低,形制像棜,所以叫棜,实际上没有大分别,所以这里说大夫兼士而言。郑玄说:“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错了。查考:《仪礼·乡饮酒礼》中的“斯禁”,“斯禁”就是“禁”。这里说的是士的礼仪,而郑玄强行依据《周礼》“乡大夫职”来解释“乡饮酒礼”,所以认为“斯禁”是大夫所用的,特意在这里说明。不知道《玉藻》说“大夫用杅,士用禁”,现在说:“大夫用斯禁,士用杅禁”,那就完全与《玉藻》违背了。这里说“大夫士杅禁”,本来是以大夫为主,兼及士而言。现在说“士用杅禁”,那就撇开了所主而反而让卑属所兼的了。郑玄武断地解释一经,而一定要多方为之辩解以误导其他经典,就像这样。其余见《玉藻》。(卷四三,页二一)
礼有以文采为尊贵的:天子穿龙衮,诸侯穿黼,大夫穿黻,士穿元衣纁裳。天子的冕朱绿藻,十二旒,诸侯九旒,上大夫七旒,下大夫五旒,士三旒。这就是以文采为尊贵的道理。
“天子龙衮”以下,孔颖达依据《周礼》:“上公也穿衮,又侯伯穿鷩,子男穿毳,孤、卿穿絺,大夫穿玄,士穿爵弁元衣纁裳。”而认为这是夏、殷的礼制。“天子之冕朱绿藻”,郑玄依据《周礼》“天子五采藻”,而认为这是似夏、殷的礼制,都不对。方性夫说:“藻用五采,特称朱绿,是举其华美的来概括它,也与杂带‘君,朱绿’同义。注疏一定要认为是前代而非周代,非常不必要。”查考:这虽然属于调和的说法,但义理也自通。“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孔颖达依据《周礼》“旒数随命数”,而认为这是夏、殷的礼制,也
非也。尝叹郑孔于王制之不合周礼者,皆以为夏殷礼,今于礼器亦然。孔子于夏、殷礼已无征,而周末秦汉之人,反能征之。噫!愚亦甚矣。(卷四三,页二二—二三)
译不是这样的。我曾经感叹,郑玄和孔颖达对于《王制》中与《周礼》不相符合的地方,都认为是夏、殷两代的礼制,如今在《礼器》篇上也是这样。孔子对于夏、殷两代的礼制已经无法考证,而周代末期和秦汉时期的人,反而能够考证出来。唉!这真是愚蠢到极点了。
有以素为贵者:至敬无文,父党无容,大圭不琢,大羹不和,大路素而越席,牺尊疏布鼏,樿杓。此以素为贵也。
郑氏以「琢」为「篆」之误,以「牺」为「娑」,皆谬。而即孔氏亦不从之。(卷四三,页二四)
古之圣人,内之为尊,外之为乐,少之为贵,多之为美。是故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称也。
上数节大意言礼之有称,因历举多少、大小、高下、文质、诸器之不同,两两相对为言。但取行文章法好看,其实只在器数上见礼,与圣人「礼云礼云」之旨正相刺谬。吁!此其所以为礼器与。(卷四四,页三)
管仲镂簋朱纮,山节藻梲,君子以为滥矣。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澣衣濯冠以朝,君子以为隘矣。
按:「山节藻梲」,论语本指臧文仲,今指管仲,杂记亦同。然则臧文仲亦有所效法耶?抑后之记者之附会也。(卷四四,页五)
孔子曰:「我战则克,祭则受福,盖得其逆矣。」
「我战则克」二句,本效特性结春田之语。盖田以习战,因取其获以供祭祀,故有此二句。今列于此,颇不协,故知礼器引郊特牲也。孔氏曰:「祗应云祭受福,连言战者,以二句相连,故引之。」然上亦何尝专言祭乎?又此二句在郊特牲结田猎之义犹可,今作孔子之言,并非矣。圣人不应如此自诩,且战岂能必克?孔子「临事而惧」之说谓何?祭先岂为邀福?下文「祭祀不祈」之说又谓何?(卷四四,页六)
君子曰:「祭祀不祈,不麾蚤,不乐葆大,不善嘉事,牲不及肥大,荐不美多品。」
「祭祀不祈」,谓祭先也,若祈年、祈縠则可。「牲不及肥大,荐不美多品」,按:左传云「博硕肥腯」祭统云「苟可荐者,莫不咸在」,郊特牲云「不敢用常亵味而贵多品」,则此二句未免义邻俭啬矣。(卷四四,页六—七)
孔子曰:「臧文仲安知礼!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燔柴于奥,夫奥者,老妇之祭也,盛于盆,尊于瓶。
郑氏曰:「奥为爨字之误,或作?。按:论语王孙贾论「奥」「?」,则「奥」「?」有别,奈何以「奥」为「爨」,或为「?」乎?(卷四五,页一)
礼也者,犹体也。体不备,君子谓之不成人。设之不当,犹不备也。体有大有小,有显有微。大者不可损,小者不可益,显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其致一也。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
中庸云「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皆言仪也。此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似放其语,然亦失之。夫经礼者,五品之人伦尽之矣,安得有三百乎?自有此说,而后之解中庸者,又据此以「礼仪」为「经礼」,「威仪」为「曲礼」,误之误也。然此「经礼」「曲礼」,亦不过谓礼之大小有如此耳,初未尝指一书而言之也。郑氏则以周礼为经礼,朱仲晦则以仪礼为经礼,夫作礼器者,大抵周、秦间人,其时周礼未出,安得预指之?至于仪礼其书,本名为「仪」,正是曲礼之类,乃反以为经礼,何耶?且必欲各凭臆见,求一书以实之,古今陋学洵有同揆矣。
「其致一也」,谓虽有三百、三之多,要其极致,则一而已矣。郑氏以「一」为「诚」,陈可大以「一」为「敬」,皆谬。郑、陈以下文有「诚」「敬」字,故云。然不知记文每段为义,初何尝联合乎?(卷四五,页二—三)
周坐尸,诏侑武方,其礼亦然,其道一也;夏立尸而卒祭;殷坐尸。周旅酬六尸,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
「立尸」「坐尸」,说见郊特牲「举斝角」下。「武」,郑氏谓「无」字,声之误。郝仲舆曰:「武,步也。方,谓行礼进退之方。尸不动而诏侑行礼,皆祝与佐食辈行之。」三说未详孰是。(卷四五,页七)
君子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郊血,不大腥,三献爓,一献孰。
按「郊」与「大飨」「三献」「皆有血」「腥」「爓」「孰」。郑氏曰:「远近备古今也。尊者
译有以素色为尊贵的:极致的恭敬不尚文饰,父系亲属之间不讲究仪容,大圭不加雕琢,大羹不加调和,大路用素色装饰且铺着蒲席,牺尊用粗布做盖,樿木做勺。这就是以素色为尊贵的道理。
郑玄认为“琢”是“篆”的误字,认为“牺”是“娑”,这都是错误的。而即使是孔颖达也不采纳他的说法。(卷四三,页二四)
古代的圣人,以内敛为尊,以外放为乐,以简少为贵,以繁多为美。所以先王制定礼仪,不可过多,也不可过少,只在于合乎分宜。
以上几节的大意是说礼仪要合乎分宜,因此历举多少、大小、高下、文质、各种器物的不同,两两相对而言。这只是取行文篇章的法度好看,其实只在器物的数量上体现礼仪,这与圣人“礼啊礼啊”的宗旨正好相违背。唉!这就是它被称为《礼器》的原因吧。(卷四四,页三)
管仲在簋上雕刻花纹,用朱红色的丝带系冠,君子认为他过分了。晏平仲祭祀祖先,猪肩肉盖不住豆器,穿着洗过的衣服、戴着洗过的帽子去朝见,君子认为他过于吝啬了。
按:“山节藻梲”,《论语》原本是指臧文仲,现在指管仲,《杂记》也相同。那么臧文仲也是有所效法吗?还是后来的记录者附会呢?(卷四四,页五)
孔子说:“我作战就能获胜,祭祀就能得到福佑,大概是因为我顺应了天道。”
“我作战就能获胜”这两句,本是《郊特牲》总结春猎时的话。因为田猎是为了练习作战,因此取其猎物来供给祭祀,所以有这两句话。现在列在这里,颇不协调,所以知道《礼器》是引用《郊特牲》。孔颖达说:“只应说祭祀受福,连带说作战,是因为这两句相连,所以引用。”然而上文又何曾专门说祭祀呢?又这两句话在《郊特牲》总结田猎的意义时还可以,现在作为孔子的话,就并非正确了。圣人不应如此自夸,而且作战岂能必定获胜?孔子“临事而惧”的说法又怎么说呢?祭祀祖先岂是为了求福?下文“祭祀不祈求”的说法又怎么说呢?(卷四四,页六)
君子说:“祭祀不祈求,不挥动扫帚驱赶早来的鸟雀,不以乐舞盛大为乐,不以嘉美的事为善,牺牲不追求肥大,进献的祭品不追求精美多样。”
“祭祀不祈求”,是指祭祀祖先,如果是祈年、祈谷则可以。“牺牲不追求肥大,进献的祭品不追求精美多样”,按:《左传》说“博硕肥腯”,《祭统》说“凡可进献的,没有不在其中的”,《郊特牲》说“不敢用平常亵渎的味道而崇尚多样”,那么这两句话未免意义接近吝啬了。(卷四四,页六—七)
孔子说:“臧文仲哪里懂得礼!夏父弗綦逆序祭祀,而他不停止。在奥室焚烧柴薪,那奥室,是老妇人的祭祀,盛在盆里,尊在瓶里。”
郑玄说:“奥是爨字的误写,或者写作?。按:《论语》王孙贾论‘奥’‘?’,那么‘奥’‘?’有别,怎么能以‘奥’为‘爨’,或者为‘?’呢?”(卷四五,页一)
礼仪,就像身体一样。身体不完备,君子称为不成人。设置得不恰当,就像不完备一样。身体有大有小,有显有微。大的不可减损,小的不可增加,显的不可掩盖,微的不可夸大。所以经礼三百,曲礼三千,它们的归趣是一致的。没有进入室内而不从门户走的。
《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都是说仪。这里说“经礼三百,曲礼三千”,似乎放大了它的说法,然而也失之偏颇。那经礼,五品的人伦已经穷尽了,怎么会有三百呢?自从有了这种说法,后来的解释《中庸》的人,又据此以“礼仪”为“经礼”,“威仪”为“曲礼”,错误中的错误。然而这“经礼”“曲礼”,也不过是说礼的大小有如此而已,起初未曾指某一本书而言。郑玄则以《周礼》为经礼,朱熹则以《仪礼》为经礼,那作《礼器》的人,大抵是周、秦之间的人,那时《周礼》尚未出现,怎么能预先指它呢?至于《仪礼》这本书,本名为“仪”,正是曲礼之类,反而以为经礼,为什么呢?而且一定要各凭臆见,求一书来证实它,古今陋学确实有相同的准则了。
“其致一也”,是说虽然有三百、三千之多,要其极致,则一而已。郑玄以“一”为“诚”,陈可大以“一”为“敬”,都错了。郑、陈因为下文有“诚”“敬”字,所以说。然而不知道记文每段为义,起初何尝联合呢?(卷四五,页二—三)
周朝让尸坐着,诏告侑武方,其礼也这样,其道也是一样的;夏朝让尸站着而结束祭祀;殷朝让尸坐着。周朝旅酬六尸,曾子说:“周礼大概就像凑钱饮酒吧!”
“立尸”“坐尸”,说法见《郊特牲》“举斝角”下。“武”,郑玄说是“无”字,声音的误写。郝仲舆说:“武,步也。方,谓行礼进退之方。尸不动而诏侑行礼,都是祝与佐食辈行之。”三说未详孰是。(卷四五,页七)
君子说:礼仪中接近人情的,不是它最精妙的。郊祭用血,大飨不用大腥,三献用爓,一献用孰。
按“郊”与“大飨”“三献”“皆有血”“腥”“爓”“孰”。郑玄说:“远近备古今也。尊者
先远。」此善斡旋记文处。然谓:「三献为祭社稷五祀,一献为祭群小祀。」盖比拟周礼司服「絺冕」「玄冕」,由子男五献以下差之则无谓耳,郊特牲以此为「不飨味而贵气臭」,此云「礼近人情,非其至」,未免过于作意,便成语病。礼岂有不出于人情者,而曰:「近之,非其至」乎?(卷四五,页九—一○)
译先远。」这是善于斡旋记文的地方。然而说:“三献是祭祀社稷五祀,一献是祭祀群小祀。”这大概是比照《周礼》司服中“絺冕”“玄冕”,由子男五献以下类推,这样就没有意义了。《郊特牲》认为这是“不享受味道而重视气味”,这里却说“礼接近人情,并非极致”,未免过于刻意,便成了语病。礼哪有不出于人情的,却说:“接近它,并非极致”吗?(卷四五,页九—一○)
郊特牲
此篇立义多醇正,而文气亦古,礼器多本此,详篇内。则作者之时代亦约略可知矣。篇中述「冠」「昏」之义两章,记后有冠义昏义两篇,说者谓此两章本于后两篇,今误在此,不知后两篇皆掇拾此两章而为之,其所增者,义多蹖驳,绝不相类,明者当自知之。(卷四六,页一)
郊特牲,而社稷大牢。天子适诸侯,诸侯膳以犊;诸侯适天子,天子赐之礼大牢,贵诚之义也。故天子牲孕弗食也,祭帝弗用也。
孔氏谓此以郊祭名篇。先儒说「郊」,其义有二:郑氏以为「天有六天,丘郊各异」,王氏难郑以「天体无二,郊即圜丘,圜丘即郊」,此郑王二家之大旨也。愚按:郑说皆本周礼及纬书。周礼如司服「王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小宗伯「兆五帝于四郊」之类是也。纬书如「紫微宫为天帝。太微宫有五帝座星:青帝曰灵威仰,赤帝曰赤熪怒,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汴光纪,黄帝曰含枢纽」之类是也。故郑谓:「冬至,祀于圜丘者,天皇六帝也。夏至,祀于南郊者,感生帝也。五时迎气者,五天帝也。感生帝别于四帝,是有六天。」后儒因谓:「凡祭之数,圜丘与郊,二;五时迎气,五;通为七;九月大飨,八;雩祭,九;是有九祭也。」呜呼!天何如是之多?祭何如是之数耶?自古惟冬至祀天于南郊,下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是也。周礼「圜丘」之名,盖不可信。此外惟孟春祈縠亦名郊,止此二郊而巳。说详下「郊之用辛也」下。至于经传或称帝,或称上帝者,皆天也。若周礼称天曰「昊天上帝」,曰「天神」,曰「大神」;纬书称天曰「天皇大帝」,曰「紫微大帝」,曰「北极耀」,曰「魄宝」,皆不经之说也。五帝之名,诗书无之,始见于月令,为大皞、炎帝、少皞、颛顼、黄帝。后儒以周礼为五天帝,因谓月令为五人帝,马、贾、王之徒则以周礼同月令,皆为人帝,不主天帝之说。夫月令「迎四时于四郊」,亦止言「迎时」不言「迎帝」。自周礼有「兆五帝于四郊」之文,而郑氏遂附会以为「迎帝」焉;以及周礼言「祀五帝」等,诸「祀昊天上帝,服大裘而冕」;纬书「灵威仰」「赤熪怒」诸名,亦皆不经之说也。凡此皆不辨可知其妄矣。第郑谓「六天郊丘异祭」,王谓「一天郊丘同祭」,即无论有识者,亦知是王而非郑。然而当日王之难郑,终不足以尽折其非,而后世之儒又多持依违两可之见者何也?则皆以周礼一书误之也。郑倚周礼为经,得以阴用其纬书之邪说。当西汉之末,谶纬盛行,周礼亦显于其际,安知周礼之「五帝」非即如纬书所云乎?则周礼几何而不同于纬书也。而王主月令「五人帝」之说,按之周礼自为不合,乃不能明言周礼之伪,而其云「郊丘同祭」,仍惑于周礼为说,此非王之难郑,终不足以尽折其非者乎?历视宋儒所说,如刘执中谓郑「天有六」为误。又谓周礼「五帝」为正经。唐与政谓肃谓:「迎气、明堂皆祭人帝。」若是,则周礼「烟祀五帝」皆非「祭天」可也。陈用之谓:「肃合郊、丘而一,则是以五帝为人帝,则非有天地则有五方,有五方则有五帝,果以月令五人帝为五帝,则前此岂无司四时者乎?」此皆执周礼以伸王者。陆农师谓:「合郑、王而以理折之,天固有六,而祭寔无异。」此祖述郑说而以示为郑王调停者,其识尤陋,此非后世之儒多持依违两可之见者乎?故曰:「皆周礼一书误之也。」礼器郊特牲各自为书,辑记者偶萃为一处,又适叙礼器于郊特牲之前耳。其实作礼器者在郊特牲之后,何以见之?礼器分别「大小」「多少」等义,皆摭拾诸礼文为之。其云「祭天特牲。天子适诸侯,诸侯膳以犊」,及「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皆取郊特牲之文而小变之者。郑氏于此节曰:「此以小为贵也。」孔氏曰:「郊特牲文承礼器之下,覆说以小为贵之事。」郑氏又于「大路繁缨」节曰:「此因上说以少为贵者。」嗟乎!礼记四十
译郊特牲
这一篇所确立的道理大多纯正,文风也古朴,许多关于礼器的记载都依据于此,详见本篇内部。由此,作者的时代也就大致可以推知了。篇中论述“冠礼”和“婚礼”意义的两章,在《礼记》后面有《冠义》和《昏义》两篇,解说的人认为这两章原本属于后面的两篇,现在误置于此,殊不知后面的两篇都是摘取这两章的内容来编写的,其中增加的部分,道理大多杂乱驳杂,与原文截然不同,明理的人自然能够分辨清楚。(卷四六,页一)
郊祭使用特牲,而社稷祭祀使用大牢。天子前往诸侯国,诸侯用牛犊作为膳食;诸侯前往天子处,天子赐给他们大牢作为礼遇,这是崇尚诚意的体现。所以天子不吃怀孕的牲畜,祭祀天帝也不用怀孕的牲畜。
孔颖达认为本篇以郊祭命名。先儒解释“郊”,其含义有两种:郑玄认为“天有六天,丘郊各异”,王肃反驳郑玄说“天体只有一个,郊就是圜丘,圜丘就是郊”,这是郑、王两家的主要观点。我认为:郑玄的说法都依据《周礼》和纬书。《周礼》如司服篇说“王祭祀昊天上帝,则穿大裘戴冕,祭祀五帝,也这样”,小宗伯篇说“在四郊为五帝立坛”之类就是。纬书如“紫微宫是天帝。太微宫有五帝座星:青帝叫灵威仰,赤帝叫赤熪怒,白帝叫白招拒,黑帝叫汴光纪,黄帝叫含枢纽”之类就是。所以郑玄说:“冬至,在圜丘祭祀的是天皇六帝。夏至,在南郊祭祀的是感生帝。五时迎气祭祀的是五天帝。感生帝区别于四帝,所以有六天。”后来的儒者因此说:“凡是祭祀的数量,圜丘与郊,是二;五时迎气,是五;总共是七;九月大飨,是八;雩祭,是九;所以有九种祭祀。”唉!天怎么会有这么多?祭祀怎么会有这么多呢?自古以来只有冬至在南郊祭祀天帝,下文说“郊祭,是迎接长日到来”就是证明。《周礼》中“圜丘”的名称,大概不可信。此外只有孟春祈谷也叫郊,仅此二郊而已。详细解说见下文“郊之用辛也”之下。至于经传中有时称帝,有时称上帝,都是指天。如果《周礼》称天为“昊天上帝”,为“天神”,为“大神”;纬书称天为“天皇大帝”,为“紫微大帝”,为“北极耀”,为“魄宝”,都是不合常理的说法。五帝的名称,《诗》《书》中没有,开始见于《月令》,是大皞、炎帝、少皞、颛顼、黄帝。后来的儒者以《周礼》为五天帝,因此说《月令》是五人帝,马融、贾逵、王肃等人则认为《周礼》同《月令》,都是人帝,不主张天帝的说法。《月令》“在四郊迎接四时”,也只说“迎时”不说“迎帝”。自从《周礼》有“在四郊为五帝立坛”的文字,郑玄就附会说是“迎帝”;以及《周礼》说“祭祀五帝”等,各种“祭祀昊天上帝,穿大裘戴冕”;纬书“灵威仰”“赤熪怒”等名称,也都是不合常理的说法。所有这些,不辨自明其荒谬。只是郑玄说“六天郊丘异祭”,王肃说“一天郊丘同祭”,即使不论有见识的人,也知道是王肃对而郑玄错。然而当时王肃反驳郑玄,终究不足以完全驳倒他的错误,而后世的儒者又多持模棱两可的看法,为什么呢?都是因为《周礼》一书误导了他们。郑玄倚仗《周礼》作为经典,得以暗中使用纬书的邪说。在西汉末年,谶纬盛行,《周礼》也在那时显现,怎么知道《周礼》的“五帝”不是就像纬书所说的那样呢?那么《周礼》与纬书有什么不同呢?而王肃主张《月令》“五人帝”的说法,对照《周礼》自然不合,却不能明确说《周礼》是伪书,而他所说的“郊丘同祭”,仍然被《周礼》的说法所迷惑,这不是王肃反驳郑玄,终究不足以完全驳倒他的错误的原因吗?纵观宋儒的说法,如刘执中说郑玄“天有六”是错误的。又说《周礼》“五帝”是正经。唐与政说肃说:“迎气、明堂都祭祀人帝。”如果是这样,那么《周礼》“烟祀五帝”都不是“祭天”了。陈用之说:“肃合并郊、丘为一,那么就是把五帝当作人帝,那么不是有天地就有五方,有五方就有五帝,果真以《月令》五人帝为五帝,那么此前难道没有掌管四时的人吗?”这都是坚持《周礼》来伸张王肃观点的。陆农师说:“合并郑、王而用道理来折中,天固然有六,而祭祀实际上没有区别。”这是继承郑玄说法而表示为郑王调停的人,他的见识尤其浅陋,这不是后世的儒者多持模棱两可看法的原因吗?所以说:“都是因为《周礼》一书误导了他们。”《礼器》《郊特牲》各自成书,编辑者偶然汇集在一起,又恰好把《礼器》叙述在《郊特牲》之前罢了。其实写作《礼器》的在《郊特牲》之后,怎么看出来的?《礼器》分别“大小”“多少”等意义,都是摘取各种礼文来写的。它说“祭天用特牲。天子前往诸侯国,诸侯用牛犊作为膳食”,以及“大路繁缨一就,次路繁缨七就”,都是取用《郊特牲》的文字而稍作改变的。郑玄在这一节说:“这是以小为贵。”孔颖达说:“《郊特牲》的文字承接在《礼器》之下,重复说以小为贵的事情。”郑玄又在“大路繁缨”节说:“这是因上文说以少为贵。”唉!《礼记》四十
九篇,果为一人之作乎?其在前者,果其人之前作;在后者,果其人之后作乎?甚可嗤也!此节本文明言「贵诚」,其无「贵小之意」;「大路繁缨」节是说「尊卑之制」,亦并无「贵少之意」。今悉外本文而远承前篇立说,亦可谓:「固哉!为礼矣。」(卷四六,页四—七)
译这九篇文章,果真出自同一人之手吗?前面的文章,果真就是此人的早期作品;后面的文章,果真就是此人的晚期作品吗?这种看法真是可笑!这一节原文明确强调“崇尚诚信”,并没有“崇尚幼小”的意思;“大路繁缨”这一节讲的是“尊卑的礼制”,也并没有“崇尚年少”的意思。如今完全脱离本文,远远地承接前篇来立论,也可以说:“拘泥不化啊,这些讲礼的人!”(卷四六,页四—七)
大路繁缨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郊血,大飨腥,三献爓,一献孰,至敬不飨味而贵气臭也。诸侯为宾,灌用郁鬯,灌用臭也。大飨,尚腶修而已矣。
说见上。郑氏以礼器「次路七就」「七」字为误,不知礼器取此也,而其或小变之,或字误,均未可知,余详礼器。「郊血」四句,及「诸侯为宾」二句,皆言「不飨味而贵气臭」之义,其文亦错落浑古。礼器以「郊血」四句,言「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以「诸侯为宾」二句,言「礼之以少为贵」,则礼器之取此明矣。孙文融曰:「腶修非气臭,但不极味。言尚此,则此外皆飨其臭耳。」此论甚细。郑氏释为「亦不享味」,诸家皆混承之非是。(卷四六,页九)
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
陈用之谓:「周礼,天子之席不过三重,诸侯之席止于二重,则国君之席三重者,是殷之制。」如其说,则殷礼反文于周礼耶!「三献之介」,大夫也。「君专席而酢」,则大夫亦应是专席。礼器谓:「大夫之席再重」,亦所谓小变之者。孔氏曲解以为:「大夫席虽再重,今为介,降一席,祗合专席。」孔氏之礼也。(卷四六,页一二—一三)
飨褅有乐,而食尝无乐,阴阳之义也。凡饮,养阳气也;凡食,养阴气也。故春褅而秋尝;春享孤子,秋食耆老,其义一也。而食尝无乐。饮,养阳气也,故有乐;食,养阴气也,故无声。凡声,阳也。
郑氏曰:「褅,当为禴之误。王制曰:春禴,夏褅。」按:郑据周礼以王制为夏、殷礼,而又改此文以合王制,可谓紊乱礼文之甚矣!礼言从来不同。祭义亦曰「春褅秋尝」,岂皆误耶!按商颂「顾子烝尝」,鲁颂「秋而载尝」,皆有乐。又祭统:「大尝褅,升歌清庙,下管象。」而此谓「无乐者」,意欲以阴阳分「有乐」「无乐」,因以「有乐」「无乐」分「褅」「尝」耳。欲伸已说,未免有凑合之弊。凡祭未有「无乐者」,或以仪礼三篇言「卿大夫之祭,皆无乐」,不知仪礼不言乐耳,非无乐也。(卷四六,页一四)
鼎狙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笾豆之寔,水土之品也。不敢用亵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旦明之义也。
按:有司彻言「陈六豆」,乡饮酒义言「六十者三豆,……八十者五豆」,则此奇偶之说,恐未尽然,诸家曲解之,非是。(卷四六,页一七)
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卒爵而乐阕,孔子屡叹之。奠?而工升歌,发德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乐由阳来者也,礼由阴作者也,阴阳和而万物得。
孔氏曰:「飨礼已亡,今约大射及燕礼解之。按大射礼:『主人纳宾,宾入及庭,公升即席,乃奏肆夏。』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入庭,奏肆夏。』此云『宾入大门』,谓朝聘既毕,受燕享之时。燕则大门是寝门,飨则大门是庙门。」愚按:谓「燕则入寝门,飨则入庙门」,又谓「朝聘既毕,受燕飨之时」,不知此之入门,入寝门乎?入庙门乎?何混而不分也。陈用之曰:「哀公问(按陈氏所引实为仲尼燕居篇文。)言『入门而金作』,则不止肆夏,言『升歌』则止于清庙,言『下管』则止于象。此言『入门而奏』则止于肆夏,言『升歌』则不止于清庙,言『匏竹则不止于象」。招陈说其不同又如此。然陈又分「哀公问为飨礼,此兼燕礼。」亦臆说。记文无分别「燕」「飨」之义,大抵本之襄四年左传「金奏肆夏之三」,及「三夏,天子所以飨元侯也」诸说。其谓「入门而奏肆夏」与家语「入门而金作」,未始不同,即左传所谓「金奏肆夏」也。此等处正不必以牵缀强解为能事耳。(卷四六,页一八—一九)
旅币无方,所以刖土地之宜,而节远迩之期也。龟为前列,先知也,以钟次之,以和居参之也。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
孔氏谓:「往德,北本为任德。」按:当以「任德」为是。又礼器言「尊
译大路车的繁缨装饰为一套,先路车为三套,次路车为五套。郊祀时进献血祭,大飨礼时进献生肉,三献礼时进献烤熟的肉,一献礼时进献熟肉,这是极致的敬意不追求味觉享受而重视香气的原因。诸侯作为宾客,灌礼使用郁鬯酒,灌礼重视的是香气。大飨礼,崇尚腶修这类干肉罢了。
上述说法见于前文。郑玄认为《礼器》篇中“次路七就”的“七”字是错字,却不知《礼器》正是引用了这里的说法,只是它或许有所小变,或许文字有误,都难以确定,我在《礼器》篇中已有详细论述。“郊血”四句以及“诸侯为宾”两句,都在阐述“不追求味觉享受而重视香气”的道理,其文辞也错落古朴。《礼器》用“郊血”四句来说明“礼中接近人情味的,并非极致”;用“诸侯为宾”两句来说明“礼中以少为贵”,那么《礼器》引用此处就很明白了。孙文融说:“腶修并非依靠香气,只是不追求极致的味道。说崇尚它,那么除此之外都是享用其香气罢了。”这个论述非常细致。郑玄解释为“也不享用味道”,各家都混杂地沿袭这种说法,这是不对的。(卷四六,页九)
大飨礼,国君铺三重席而向宾客回敬酒。三献礼中的副宾,国君铺专席而向其回敬酒。这是降低尊位以亲近卑位的表现。
陈用之说:“《周礼》规定,天子的席不超过三重,诸侯的席止于二重,那么国君用三重席,是殷代的制度。”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么殷礼反而违背周礼了吗!“三献之介”,指的是大夫。“君专席而酢”,那么大夫也应该是专席。《礼器》说:“大夫的席铺两重”,这也是所谓的小变。孔颖达曲解认为:“大夫的席虽然铺两重,现在作为副宾,降低一席,只合用专席。”这是孔颖达对礼制的误解。(卷四六,页一二—一三)
飨礼和禴祭有音乐,而食礼和尝祭没有音乐,这是阴阳的道理。凡是饮酒,是培养阳气;凡是进食,是培养阴气。所以春天举行禴祭而秋天举行尝祭;春天宴请孤子,秋天宴请老人,其道理是一样的。而食礼和尝祭没有音乐。饮酒,培养阳气,所以有音乐;进食,培养阴气,所以没有声音。凡是声音,属于阳。
郑玄说:“禴,应当是‘禴’的错字。《王制》说:春禴,夏禴。”按:郑玄根据《周礼》认为《王制》是夏、殷的礼制,又修改此文以符合《王制》,可以说是极大地扰乱了礼文了!礼书的说法从来不同。《祭义》也说“春禴秋尝”,难道都是错字吗!按《商颂》“顾子烝尝”,《鲁颂》“秋而载尝”,都有音乐。又《祭统》说:“大尝禴,升歌清庙,下管象。”而这里说“无乐”,意图是用阴阳来区分“有乐”和“无乐”,进而用“有乐”和“无乐”来区分“禴”和“尝”罢了。为了伸张自己的学说,不免有牵强附会的弊端。凡是祭祀没有“无乐”的,或许有人根据《仪礼》三篇说“卿大夫的祭祀,都没有音乐”,却不知道《仪礼》只是没有提及音乐罢了,并非没有音乐。(卷四六,页一四)
鼎的数量是奇数而笾豆的数量是偶数,这是阴阳的道理。笾豆里的食物,是水土所产的品类。不敢用日常轻慢的食物而重视品类繁多,这是与神明相交的道理。
按:《有司彻》说“陈列六豆”,《乡饮酒义》说“六十岁的人用三豆,……八十岁的人用五豆”,那么这种奇偶的说法,恐怕并不完全正确,各家曲解它,是不对的。(卷四六,页一七)
宾客进入大门而演奏《肆夏》,表示平易而恭敬。喝完酒而音乐结束,孔子多次感叹。放置酒器而乐工升堂歌唱,是发扬德行。歌唱者在上面,匏竹乐器在下面,是重视人声。音乐由阳产生,礼仪由阴制定,阴阳和谐而万物得以生长。
孔颖达说:“飨礼已经失传,现在大约依据大射礼和燕礼来解释。按大射礼:‘主人接纳宾客,宾客进入庭院,国君升堂就席,于是演奏《肆夏》。’燕礼记说:‘如果用音乐接纳宾客,那么宾客进入庭院,演奏《肆夏》。’这里说‘宾客进入大门’,是指朝聘结束后,接受燕享的时候。燕礼的大门是寝门,飨礼的大门是庙门。”我按:说“燕礼进入寝门,飨礼进入庙门”,又说“朝聘结束后,接受燕飨的时候”,不知道这里的入门,是进入寝门呢?还是进入庙门呢?为什么混淆而不加区分呢。陈用之说:“《哀公问》(按陈氏所引实为《仲尼燕居篇》的文字。)说‘入门而金作’,那么不止是《肆夏》,说‘升歌’那么止于《清庙》,说‘下管’那么止于《象》。这里说‘入门而奏’那么止于《肆夏》,说‘升歌’那么不止于《清庙》,说‘匏竹’那么不止于《象》。”陈氏所说的不同又如此。然而陈氏又区分“《哀公问》是飨礼,这里兼有燕礼。”这也是臆说。经文没有分别“燕”和“飨”的意义,大抵本于《左传》襄公四年“金奏肆夏之三”,以及“三夏,天子用来宴请元侯”等说法。他说“入门而奏《肆夏》”与《家语》“入门而金作”,未必不同,就是《左传》所说的“金奏《肆夏》”。这些地方正不必以牵强附会作为能事。(卷四六,页一八—一九)
旅币没有固定的规格,用来裁断土地的适宜,而节制远近的期限。龟甲排在前列,因为能先知,用钟次之,用和居参之。虎豹的皮,表示制服猛兽。束帛加上璧玉,表示前往施德。
孔颖达说:“往德,北本为任德。”按:应当以“任德”为是。又《礼器》说“尊
朝觐,大夫之私觌,非礼也。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不敢私觌,所以致敬也。而庭寔私觌,何为乎诸侯之庭?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
据文义,首言「国君朝觐于邻国,大夫从君而行私觌,非礼也。其大夫执圭专使而聘,所以申信也;亦不敢私觌,所以致敬也。然而庭寔私觌,何为乎诸侯之庭哉?为人臣者,无外交,示不敢贰君也。」自注疏解此文因乡党:「孔子执圭,私觌。」故于「大夫执圭而使」二句,补「聘宜私觌」之义;于「不敢私觌」二句,又遥缴上「朝觐之大夫不宜私觌」之义,甚为迂折,全失本文两所以直下语气。按:古者相见必以礼,故「朝」「觐」「聘」「使」,皆有私觌之礼。记者必以「私」字为不可训,故言此。不知言「私」者,所以别于「公」耳,人臣固不可有外交,私觌不得遂为外交也。记文本属过而曲解之,则又非记文意矣。(卷四六,页二一)
大夫而飨君,非礼也。大夫强而君杀之,义也,由三桓始也。
「杀」乃「降杀之杀」。注疏作「杀戮之杀」,非。孔氏曰:「按三桓之前,齐公孙无知、卫州吁、宋长万皆以强盛被杀。此云『由三桓始』者,据鲁而言。」按:上云「由齐桓公始」「由赵文子始」皆统天下言,非言鲁国,何独此言鲁国乎?辞遁可知。然三桓不见有飨君事,不知记文何据而云?(卷四六,页二二)
诸侯之宫县,而祭以白牡,击玉磬,朱干设钖,冕而舞大武,乘大辂,诸侯之僭礼也。台门而旅树,反坫,绣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僭礼。故天子微,诸侯僭。大夫强,诸侯胁。于此相贵以等,相觌以货,相赂以利,而天下之礼乱矣。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公庙之设于私家,非礼也,由三桓始也。
「白牡」「大路」,皆指周言。郑氏谓:「殷天子礼。」盖因明堂位「殷白牡」及「大路,殷路也」而云。不知鲁颂:「白牡骍刚。」顾命:「大辂在宾阶面。」周何尝不用「白牡」「大路」乎?明堂位之言决不可信。且亦未闻殷诸侯有僭礼者,郑氏之言何其不审量而出乎?「绣黼」,谓衣领上刺绣为黼形,释器所谓「黼领」是也。「绣」即尚书「黼、黻、絺绣」之「绣」。郑氏改「绣」为「绡」,非。孔氏曰:「五色备曰绣,白与黑曰黼,不得共为一物,故以绣为绡。」按:「白与黑曰黼,五色备曰绣」,此考工记云。对举则其义如是,分言则「绣」为「黼形」,何以不可共为一物之有?「诸侯」五句文亦主三桓而言,以其祖桓公,而以桓庙设于私家也。故言「大夫不敢祖诸侯」,而先以「诸侯不敢祖天子」作起,故于「大夫」下有说,而于「诸侯」下无说也。于诸侯无说者,鲁有文王庙,自周公时已有之矣。然据正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此二语凛如冰霜烈日,不独「大夫祖诸侯」之非,而「诸侯祖天子」其非自同。不得以鲁有周庙,郑祖厉王遂谓:「大勋懿戚所宜有也。」孔氏于「大夫不敢祖诸侯」引左传「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以为之说。左传乃春秋时制,不可援以说礼也。(卷四七,页三)
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尊贤不过二代。
此节之义向有两说:一云二王之前,更立三代之后为三恪。据乐记:「武王克商,未及下车封黄帝、尧、舜之后,及下车封夏、殷之后也。」一云二王之前,但存一代,通二王为三恪;存三恪者,不过于三以通三正。此据左传「封胡公,以备三恪」之语也。崔氏曰:「郊特牲云:『存二代之后,尊贤不过二代。』又诗二王之后来助祭。又公羊说云:『存二王之后,所以通三正。』以上皆无谓。『二王之后为三恪』之文,若更立一代通备三恪,则非『不过二代』之意。左传云『封胡公,以备三恪』者,谓上同黄帝、尧、舜,非下同夏、殷为三恪也。」此主前一说也。唐天宝议曰:「按二王三恪,经无正文。崔灵恩据礼记陈武王之封,遂以为通存五代,窃恐未安。
译朝觐时,大夫进行私觌,是不合礼制的。大夫手持玉圭出使,是为了申明诚信;不敢私下拜见,是为了表达敬意。然而在朝庭上进行私觌,为什么要出现在诸侯的朝庭上呢?作为臣子的人没有外交,是不敢对君主怀有二心的。
根据文义,开头说:“国君朝觐邻国,大夫跟随国君而行私觌,是不合礼的。那些大夫手持玉圭专使聘问,是为了申明诚信;也不敢私下拜见,是为了表达敬意。然而在朝庭上进行私觌,为什么要出现在诸侯的朝庭上呢?作为臣子的人,没有外交,表示不敢对君主怀有二心。”自注疏解释这段文字,因为《乡党》篇说:“孔子手持玉圭,进行私觌。”所以在“大夫执圭而使”这两句,补充了“聘问适宜私觌”的意思;在“不敢私觌”这两句,又遥相呼应上文“朝觐的大夫不宜私觌”的意思,非常迂回曲折,完全失去了原文两个“所以”直接陈述的语气。按:古代相见必定依循礼制,所以“朝”、“觐”、“聘”、“使”,都有私觌的礼仪。记录者必定认为“私”字不可训释,所以这样说。不知道所谓“私”,是用来区别于“公”的,人臣固然不可以有外交,私觌不能因此就变成外交。记文原本属于错误而曲解了它,那就又不是记文的本意了。(卷四六,页二一)
大夫宴请国君,是不合礼制的。大夫强横而国君降减其礼遇,是合乎义的,这是从三桓开始的。
“杀”是“降杀之杀”。注疏解释为“杀戮之杀”,不对。孔氏说:“查考三桓之前,齐国的公孙无知、卫国的州吁、宋国的长万都因为强盛而被杀。这里说‘从三桓开始’,是就鲁国而言。”按:上文说“从齐桓公开始”、“从赵文子开始”都是统括天下而言,不是说鲁国,为什么唯独这里说鲁国呢?言辞逃避真相可以知道了。然而三桓没有见到有宴请国君的事情,不知道记文依据什么这样说?(卷四六,页二二)
诸侯使用天子悬挂钟磬的宫县,祭祀用白色的牡牛,敲击玉磬,拿着红色的盾和镶金的钖,戴着冕舞《大武》,乘坐大辂,这是诸侯僭越礼制的表现。大夫建造台门并种植旅树,设置反坫,衣领绣有黼纹,穿着丹朱色的中衣,这是大夫僭越礼制的表现。所以天子衰微,诸侯僭越。大夫强横,诸侯受胁迫。在这里互相以等级为贵,互相以财物相见,互相以利益贿赂,于是天下的礼制就混乱了。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而在私家设立公庙,是不合礼制的,这是从三桓开始的。
“白牡”、“大路”,都是指周朝而言。郑氏说:“是殷朝天子的礼制。”大概是因为《明堂位》说“殷朝用白牡”以及“大路,是殷朝的车”而这样说。不知道《鲁颂》说:“白牡骍刚。”《顾命》说:“大辂在宾阶前面。”周朝何尝不使用“白牡”、“大路”呢?《明堂位》的话决不可信。况且也没有听说殷朝的诸侯有僭越礼制的,郑氏的话为什么不经慎重考量就说出呢?“绣黼”,是说衣领上刺绣成黼的形状,《释器》所说的“黼领”就是这样。“绣”就是《尚书》“黼、黻、絺绣”中的“绣”。郑氏把“绣”改为“绡”,不对。孔氏说:“五色具备叫绣,白与黑叫黼,不能合为一物,所以把绣当作绡。”按:“白与黑叫黼,五色具备叫绣”,这是《考工记》说的。对举而言其义如此,分言而言“绣”为“黼形”,为什么不可以合为一物呢?“诸侯”五句话也是主要针对三桓而言,因为他们以桓公为祖先,而把桓公的庙设在私家。所以说“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而先以“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作为起笔,所以在“大夫”下有解说,而在“诸侯”下没有解说。对诸侯没有解说,是因为鲁国有文王庙,从周公时就已经有了。然而根据正义:“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先,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这两句话凛然如冰霜烈日,不仅“大夫以诸侯为祖先”是不对的,而且“诸侯以天子为祖先”其错误也是相同的。不能因为鲁国有周庙,郑国祖厉王,就说:“是大功勋懿亲所应该有的。”孔氏在“大夫不敢以诸侯为祖先”引用《左传》“凡邑,有宗庙先君的主牌叫都”作为解说。《左传》是春秋时的制度,不可以援引来解说礼制。(卷四七,页三)
天子保存前两代王朝的后裔,还是尊重贤人的表现。尊重贤人不超过前两代。
这一节的意义向来有两种说法:一种说前两代之前,再立第三代之后作为三恪。依据《乐记》:“武王攻克商朝,还没有下车就封黄帝、尧、舜的后裔,下车后封夏、殷的后裔。”一种说前两代之前,只保存一代,连同前两代作为三恪;保存三恪,不超过三代以贯通三正。这是依据《左传》“封胡公,以具备三恪”的话。崔氏说:“《郊特牲》说:‘保存前两代之后,尊重贤人不超过前两代。’又《诗》说前两代之后来助祭。又《公羊传》说:‘保存前两代之后,是为了贯通三正。’以上都是没有意义的。‘前两代之后作为三恪’的文字,如果再立一代以具备三恪,那就不是‘不超过前两代’的意思了。《左传》说‘封胡公,以具备三恪’,是说上同黄帝、尧、舜,不是下同夏、殷作为三恪。”这是主张前一种说法。唐天宝议说:“查考两王三恪,经典没有正文。崔灵恩依据《礼记》陈述武王的封爵,于是认为通存五代,恐怕不安定。”
今据二代之后,即谓之二王;三代之后,即谓之三恪。武王所封,偶契二王之后,非历代通法。故记云『尊贤不过二代』,示政必由旧,因取通已为三也。其二代之前,第三代者,虽远难师法,岂不得录其后?故亦存之。因谓之三恪。左传云『封胡公以备三恪』是也。是知无五代也。」此主后一说也。今列之于上,以备参考。然此等之礼,亦第可行于周,而不能通其说于周以后何也?如秦亦一代,汉兴将与周并封之乎?是则所谓「天子存二代之后」者,亦非百世通行之礼矣。又按:崔氏之说与记文之义相合,徐伯鲁本之,故曰:「存夏、殷二王之后,而封黄帝尧舜之后,谓之三恪。」通典之说与记文相违,郝仲舆本之,故云:「凡古神明后,先王皆欲存之。今谓尊贤不过二代,何居?」(卷四七,页七—八)
译如今依据前两代之后,就称为二王;前三代之后,就称为三恪。周武王所分封的,恰好契合前两代之后,并非历代通用的法则。所以《礼记》说“尊崇贤者不超过前两代”,表明政治必须遵循旧制,因此将通行的做法定为三代。那前两代之前的第三代,虽然年代久远难以效法,难道就不能记录他们的后代吗?所以也保留他们。因此称为三恪。《左传》说“分封胡公以凑足三恪”,就是这个意思。由此可知没有五代之后。”这是主张后一种说法的观点。现在把它列在上面,以备参考。然而这种礼制,也只可行于周代,而不能将其说法通用于周代以后,为什么呢?比如秦朝也是一代,汉朝兴起时难道要和周朝一起分封秦的后代吗?这就说明所谓“天子保留前两代之后”的说法,也不是百世通行的礼制了。又查:崔氏的说法与《礼记》文义相合,徐伯鲁采纳了它,所以说:“保留夏、殷两代之后,而分封黄帝、尧、舜的后代,称为三恪。”《通典》的说法与《礼记》文义相违背,郝仲舆采纳了它,所以说:“凡是古代神明的后代、先王,都想保留他们。现在说尊崇贤者不超过前两代,这是什么道理呢?”(卷四七,页七—八)
君子南向,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
「君之南向,答阳之义」,所谓「南面而听天下,向明而治」是也,非为答臣之故。若「臣之北面」,则为「答君」故也,又非「答阴之义」,语似对而义实异。大夫为诸侯之臣,于其君不使稽首,所以尊诸侯也。诸侯之为天子之臣,于其臣必用答拜,所以尊天子也。然则实似大夫尊家臣,诸侯尊大夫矣,恐致后如鲁之政逮于大夫与三桓,子孙微则奈何?故有制礼本善,而积久不能无弊者,此类是也。记文曰「非尊家臣」,此一语殊有关系。(卷四七,页一○)
孔子曰:「三日齐,一日用之,犹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
家语云:「季桓子将祭,齐三日,而二日钟鼓之音不绝。」与此文合。(卷四七,页一一)
孔子曰:「绎之于库门内,祊之于东方,朝市之于西方,失之矣。」
郑氏诸解多混「祊」「绎」为一。又以「祊」为「祭于门外」,且以为「绎,祭于门外」皆误。凡祭,从无在庙门外者。楚茨诗曰:「祝祭于祊。」毛传曰:「祊,门内也。」释宫曰:「閍,即祊。谓之门。」李巡曰:「閍,庙门名。」孙炎曰:「祊,谓庙门也。」其「谓之门」「谓之庙门」者,皆指「门内」非「门外」也。假如言「堂」言「室」,自谓「堂内」「室内」,非「堂外」「室外」可知。本篇后云:「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诸远人乎?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盖室与堂庭在内为近,庙门在外为远,故曰「求诸远」也。祭统曰「诏祝于室,而出于祊」,盖本此「求诸远」之文,以「远」为「出」,谓「由室出也」。礼器曰:「设祭于堂,为祊于外,故曰:于彼乎?于此乎?」亦本此「求诸远」之文,以「远」为「外」,谓「堂之外也」。今本文谓「祊之于东方为失」,则祊宜在庙门内之西方也。此经传言「祊」义也。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縠梁曰:「绎者,祭之明日之享宾也。」公羊曰:「绎者何?祭之明日也。」祭义曰:「祭之明日,明发不寐,享而致之,又从而思之。」尔雅曰:「绎,又祭也。」丝衣诗序曰:「绎,宾尸也。」今本文谓「绎之于库门,为失」,则绎应在庙门内,在库门内是庙门外也。下云:「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命,戒百姓也。」则库门在庙门外可知。又家语:卫庄公变宗庙,易市朝。高子问孔子,孔子答之如此云。此经传言「绎」之义也。总而论之,「祊」与「绎」名不同也。「祊」是「求索于门」之义,「绎」是「绎思无已」之义,义不同也。「祊」是「今日之祭」,「绎」为「明日又祭」,时不同也。「绎」不可在库门内,「祊」不可在东方,地不同也。则「祊」与「绎」其不可混也明矣。郑氏于楚茨诗曰「祊,门内平生待宾客之处,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博求之,礼宜于庙门外之西室」,又以「祊」为「门外」矣。于楚茨诗曰「与祭同日」,既以「祊」为「祭之日」矣。于礼器「为祊乎外」曰:「枋祭,明日之绎祭也。」又以「祊」为「祭之明日」矣。于此章曰「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与下文「索祭祝于祊」曰:「谓之祊者,以于绎祭名也。」则又混「祊」于「绎」矣。于此章曰:「绎又于其堂,神位于西也。」孔氏曰:「绎祭之礼,当于庙门外之西堂。」则并以「绎」为「门外」矣。凡如是之错乱无定,不一其说者何也?盖由误泥祭统「出于祊」与礼器「为祊于外」之文,而认「祊」为「门外」也。然又见言「祊」之文本在门内,于是以「门内之祊」属之「正祭」,而「门外之祊」则属之于「绎」焉,故不难混「祊」于「绎」;既以「祊」属之于「绎」,又不难以「祊」为「祭之明日」;既以「祊」为「门外」,又不难并以「绎」为「门外」,其相因致误如此。孔氏曰:「凡祊有二种,一是正祭之时,既设祭于庙,又求神于庙门之内。诗楚茨云
译君子面向南方,是顺应阳气之义。臣子面向北方,是回应君主。大夫的家臣不行稽首礼,并非尊崇家臣,而是为了避讳君主。
“君主面向南方,是顺应阳气之义”,这就是所说的“面南而治理天下,面向光明而施政”,并不是为了回应臣子。至于“臣子面向北方”,则是为了回应君主,又不是“顺应阴气之义”,话语看似对应,但含义实际上不同。大夫作为诸侯的臣子,对他的君主不行稽首礼,是为了尊崇诸侯。诸侯作为天子的臣子,对他的臣子必定行答拜礼,是为了尊崇天子。那么,实际上似乎是大夫尊崇家臣,诸侯尊崇大夫了,恐怕会导致后来像鲁国那样政令下达到大夫和三桓手中,子孙衰微该怎么办呢?所以有制定礼制本意是好的,但积累久了不能没有弊端的,这类情况就是如此。经文说“并非尊崇家臣”,这一句话关系重大。(卷四七,页一○)
孔子说:“斋戒三天,一天用来祭祀,还担心不够恭敬;斋戒两天就敲鼓奏乐,这是什么道理呢?”
《家语》记载:“季桓子将要祭祀,斋戒三天,但其中两天钟鼓的声音没有断绝。”这与本文相合。(卷四七,页一一)
孔子说:“绎祭在库门内进行,祊祭在东方进行,朝市在西方进行,这都是错误的。”
郑玄等人的解释大多把“祊”和“绎”混为一谈。又把“祊”解释为“在门外祭祀”,并且认为“绎祭在门外”都是错误的。凡是祭祀,从来没有在庙门外进行的。《楚茨》诗说:“祝官在祊处祭祀。”毛传解释说:“祊,是门内。”《释宫》说:“閍,就是祊。称为门。”李巡说:“閍,是庙门的名称。”孙炎说:“祊,就是庙门。”那些说“称为门”“称为庙门”的,都是指“门内”而不是“门外”。假如说“堂”说“室”,自然是指“堂内”“室内”,而不是“堂外”“室外”,这是显而易见的。本篇后面说:“索祭,祝官在祊处。不知道神灵在哪里,在那里呢还是在这里呢?或者在远方的人那里呢?在祊处祭祀,大概是说寻求远方的人吧?”大概室与堂庭在内为近,庙门在外为远,所以说“寻求远方”。《祭统》说“在室内告诉祝官,然后出到祊处”,大概是依据这“寻求远方”的文字,把“远”理解为“出”,意思是“从室内出来”。《礼器》说:“在堂上设置祭品,在外面进行祊祭,所以说:在那里呢?在这里呢?”也是依据这“寻求远方”的文字,把“远”理解为“外”,意思是“堂之外”。现在本文说“祊祭在东方是错误的”,那么祊祭应该在庙门内的西方。这是经文和传文解释“祊”的含义。《春秋》宣公八年:“壬午,仍然进行绎祭。”《穀梁传》说:“绎,是祭祀第二天宴请宾客。”《公羊传》说:“绎是什么?是祭祀的第二天。”《祭义》说:“祭祀的第二天,天亮就起床不睡觉,宴请并致送祭品,又接着思念。”《尔雅》说:“绎,是再次祭祀。”《丝衣》诗序说:“绎,是宴请尸。”现在本文说“绎祭在库门内进行是错误的”,那么绎祭应该在庙门内,在库门内就是庙门外了。下面说:“库门之内,警戒百官。太庙的命令,警戒百姓。”那么库门在庙门外就可以知道了。又《家语》记载:卫庄公改变宗庙,更换市场和朝廷。高子问孔子,孔子回答如此这般。这是经文和传文解释“绎”的含义。总括来说,“祊”和“绎”名称不同。“祊”是“在门处寻求”的意思,“绎”是“连续思念不停止”的意思,含义不同。“祊”是“当天的祭祀”,“绎”是“第二天再次祭祀”,时间不同。“绎”不能在库门内,“祊”不能在东方,地点不同。那么“祊”和“绎”不可混淆就很明白了。郑玄在解释《楚茨》诗时说“祊,是门内平时接待宾客的地方,孝子不知道神灵在哪里,所以广泛寻求,礼制适宜在庙门外的西室”,又把“祊”当作“门外”了。在解释《楚茨》诗时说“与祭祀同一天”,既然把“祊”当作“祭祀当天”了。在解释《礼器》“在外面进行祊祭”时说:“枋祭,是第二天绎祭。”又把“祊”当作“祭祀的第二天”了。在这一章说“这两者同时,而大名叫绎”,与下文“索祭祝官在祊处”说:“称为祊的,是因为在绎祭中命名。”又把“祊”混入“绎”了。在这一章说:“绎祭又在它的堂上,神位在西边。”孔颖达说:“绎祭的礼仪,应当在庙门外的西堂。”又把“绎”当作“门外”了。凡是这样错乱没有定论,说法不统一的是什么原因呢?大概是因为错误地拘泥于《祭统》“出到祊处”和《礼器》“在外面进行祊祭”的文字,而认定“祊”是“门外”。但又看到说“祊”的文字本来在门内,于是把“门内的祊”归属于“正祭”,而“门外的祊”则归属于“绎”,所以不难把“祊”混入“绎”;既然把“祊”归属于“绎”,又不难把“祊”当作“祭祀的第二天”;既然把“祊”当作“门外”,又不难把“绎”也当作“门外”,其相互沿袭导致错误就是这样。孔颖达说:“凡是祊有两种,一种是正祭的时候,既在庙内设置祭品,又在庙门之内寻求神灵。《诗·楚茨》说”
:『祝祭于祊。』注云:祊门内平生宾客之处,与祭同日也。』二是明日绎祭之时,设馔于庙门外之西室,方谓祊。即上文云『祊之于东方』,注云:『祊之礼,宜于庙门外之西室是也。』此循郑之?。其解礼有若儿戏。而陈氏礼书、严氏诗缉悉本之。」呜呼!郑氏释礼不惮一人而先后异词,一事而彼此异义,故礼文因郑氏之注而紊乱寔甚矣。陆农师及近世朱汝砺亦皆驳郑「纺」「绎」相混之非,然未尝为之考订「祊」「绎」之正义,与郑所以致误之由,及凡祭从无在庙门外者,则人终未能晓然,故详辨之如此。(卷四七,页一三—一五)
译“祝祭于祊。”注解说:“祊是门内日常接待宾客的地方,与祭祀同日进行。”二是第二天绎祭的时候,在庙门外西边的房间摆设祭品,这才称为祊。即上文所说“祊在东方”,注解说:“祊的礼仪,适宜在庙门外西边的房间,就是这样。”这是沿袭郑玄的谬误。他解释礼制简直像儿戏一样。而陈氏的《礼书》、严氏的《诗缉》全都依据他的说法。唉!郑玄解释礼制,不怕一个人前后说法不一,同一件事彼此含义不同,所以礼制的文辞因为郑玄的注解而混乱得实在厉害。陆农师以及近世的朱汝砺也都驳斥郑玄混淆“纺”与“绎”的错误,然而未曾考订“祊”与“绎”的正确含义,以及郑玄导致错误的原因,还有凡是祭祀从来没有在庙门外举行的道理,所以人们终究不能明白,因此详细辨析如下。(卷四七,页一三—一五)
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
按:「社」是祭地名,与「郊」祭天为对立。社祭地,因名「社」,犹于郊祭天,因名「郊」也。记文此节及下节是言「社」,「天子适四方」以下是言「郊」,其文亦两两相对。如「郊」曰「大报天而主日也」,「社」曰「社祭土而主阴气也」。「郊」曰「兆于南郊,就阳位也」,「社」曰「君南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郊」曰「郊所以明天道也」,「社」曰「社所以神地之道也」。「郊」曰「用辛」,「社」曰「用甲」。「郊」曰「大报本反始也」,「社」曰「所以报本反始也」。则「社」为「祭地」明矣。至所谓「社稷」者,稷统五谷而言,以其首种先成也。稷从土生,故稷附于社,土以生稷,故祭社亦兼祈报农事也。荀子曰:「社,祭社;稷,祭稷。」然祭社必及稷,祭稷必及社,故有言社而该稷者。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马融曰:「言社则稷在其中。」是也。其于祈谷农事,有单言社者:诗甫田曰:「以社以方。」云汉曰:「方社不莫。」是也。有兼言社稷者:载芟诗序:「春藉田而祈社稷。」良耜诗序:「秋报社稷。」是也。是故王者有天下,必立社。此「社」即记文所谓「大社」也。此外惟「亡国之社」,即记文所谓「丧国之社」及「薄社」也。立亡国之社,所以寓鉴戒之意。而侯国亦社之,侯国以本朝之社,谓之「周社」。见左传。其「亳社」,春秋书「亳社灾」,左传「阳货盟亳社」,此鲁之「亳社」也。左传「鸣于亳社」,此宋之亳社也。又左传「闲于两社」,杜注谓「周社、亳社」,是也。是王者祇有「大社」及「亡国之社」,别无他社明矣。自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其云「大社」「国社」是已,云「王社」「侯社」则杜撰之名,他经传无见也。因而自汉以后,类皆二社亡国社不立。一稷,议者纷然,或欲合二社以为一;或欲异二社之所向,其于王社,或谓:「建于大社之西」;或谓:「建于藉田」;或谓「在库门内之右」,皆莫能定其处。陈用之又谓「王社、侯社为国中之土朮,无预农事,不置稷。大社、国社,农之祈谷在焉,皆有稷。」凡此者,皆祭法之言误之也。至于周礼大司乐:「夏日至,祭泽中之方丘。」不言社而言地,非也,而「方丘」之名亦无稽。又昭二十九年,左传:「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为五祀之一。稷,为田正。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周弃亦为稷。」国语亦云:「农能植百谷,周弃继之,祀以为稷,后土能平九州岛,祀以为社。」祭法本之。亦皆不经,未敢信。而郑氏谓:「社,五土之神。稷,为原隰之神,是谓地神。其祭配以句龙、后稷。」贾、马、王之徒谓:「社祭句龙,稷祭后稷。」是谓人鬼纷纷,各主神鬼以相争难,皆一扫而空之可也。若郊则惟天子得祭,而社则自天子至庶民皆得祭之。所以然者,尊父亲母之义也。大夫不得别立社。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谓大夫以下,成群是也。置社,立社之名。亦杜撰。说者谓:「大夫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共立一社,庶民则二十五家为一社。」见杜注。后世里社即其遗意也。下云:「惟为社事,单出里。」左传云:「书社」「千」「清邱之社」。月令云:「仲春,命民社。」此皆言「民社」也。下云「惟社,邱乘供粢盛」,此言大夫社也。凡「郊」「社」之义,郊特牲为近古,故予以是为主,而详注其说焉。此云「日用甲」,而召诰「用戊」则不同。(卷四七,页一六—一九)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故教民美报焉。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惟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
译社祭是祭祀土地,以阴气为主。国君在北墙下朝南而立,这是回应阴气的意义。祭祀日期选用甲日,这是取用日子的开始。天子的大社必须直接承受霜露风雨,以便通达天地之气。因此,亡国的社坛要加盖屋顶,使其不承受天阳之气。薄社的窗户开在北面,使阴气明朗。
按:“社”是祭祀土地的名称,与“郊”祭天相对立。社祭地,所以叫“社”,就像在郊外祭天,所以叫“郊”一样。《礼记》本文这一节及下一节是讲“社”,“天子适四方”以下是讲“郊”,其文辞也是两两相对。比如“郊”说“大报天而主日也”,“社”说“社祭土而主阴气也”。“郊”说“兆于南郊,就阳位也”,“社”说“君南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郊”说“郊所以明天道也”,“社”说“社所以神地之道也”。“郊”说“用辛”,“社”说“用甲”。“郊”说“大报本反始也”,“社”说“所以报本反始也”。那么“社”是“祭地”就很明白了。至于所谓“社稷”,稷是统指五谷而言,因为它是首先播种且最先成熟的。稷从土中生长,所以稷依附于社,土地用来生长稷,所以祭社也兼有祈求和报答农事的意思。荀子说:“社,祭社;稷,祭稷。”然而祭社必定涉及稷,祭稷必定涉及社,所以有只说社而包含稷的情况:《诗经·召诰》说:“戊午,乃社于新邑。”马融说:“说社则稷在其中。”这是对的。在祈求谷物农事方面,有单说社的:《诗经·甫田》说:“以社以方。”《云汉》说:“方社不莫。”这是对的。有兼说社稷的:《载芟》诗序说:“春藉田而祈社稷。”《良耜》诗序说:“秋报社稷。”这是对的。所以王者拥有天下,必定设立社。这“社”就是《礼记》本文所说的“大社”。此外只有“亡国之社”,即《礼记》本文所说的“丧国之社”及“薄社”。设立亡国之社,是为了寄托鉴戒之意。而诸侯国也设立社,诸侯国以本朝的社,称为“周社”。见于《左传》。那“亳社”,《春秋》记载“亳社灾”,《左传》记载“阳货盟亳社”,这是鲁国的“亳社”。《左传》记载“鸣于亳社”,这是宋国的亳社。又《左传》记载“闲于两社”,杜预注说是“周社、亳社”,这是对的。所以王者只有“大社”及“亡国之社”,没有其他社,这很明白。《祭法》说:“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其中说“大社”“国社”是对的,说“王社”“侯社”则是杜撰的名称,其他经传中没有见到。因此自汉代以后,大抵都是二社,亡国社不设立。关于一稷,议论者纷纭,有的想把二社合并为一;有的想让二社的朝向不同,对于王社,有的说:“建在大社的西边”;有的说:“建在藉田”;有的说“在库门内的右边”,都不能确定其位置。陈用之又认为“王社、侯社是国中的土神,与农事无关,不设稷。大社、国社,农事祈求谷物在其中,都有稷。”所有这些,都是《祭法》的话误导的。至于《周礼·大司乐》:“夏日至,祭泽中之方丘。”不说社而说地,不对,而“方丘”的名称也没有根据。又《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为五祀之一。稷,为田正。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周弃亦为稷。”《国语》也说:“农能植百谷,周弃继之,祀以为稷,后土能平九州,祀以为社。”《祭法》本于此。也都荒谬不经,不敢相信。而郑玄认为:“社,五土之神。稷,为原隰之神,是谓地神。其祭配以句龙、后稷。”贾、马、王之徒认为:“社祭句龙,稷祭后稷。”这是说人鬼纷纷,各自主张神鬼以相争难,都可以一扫而空之。如果郊祭只有天子才能祭祀,而社祭则从天子到庶民都能祭祀。之所以这样,是尊父亲母的意义。大夫不得另外立社。《祭法》说:“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是说大夫以下,成群结队是对的。置社,是立社的名称。也是杜撰。解说者认为:“大夫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共立一社,庶民则二十五家为一社。”见于杜预注。后世的里社就是其遗意。下文说:“惟为社事,单出里。”《左传》说:“书社”“千”“清邱之社”。《月令》说:“仲春,命民社。”这都是说“民社”。下文说“惟社,邱乘供粢盛”,这是说大夫社。凡“郊”“社”的意义,《郊特牲》较为近古,所以我以它为主,而详细注释其说法。这里说“日用甲”,而《召诰》“用戊”则不同。(卷四七,页一六—一九)
社是用来神化地道的方式。大地承载万物,上天垂示天象,从大地获取财物,从天上取法,所以尊崇天而亲近地,因此教导百姓美好地报答。家以中溜为主,国以社为主,显示根本。只有为了社事,才单独从里中派出。只有为了社田
「唯为社事,单出里」,此言民社也。郑氏执周礼:「都鄙,公卿大夫之采地。」谓:「往祭社于都鄙。」非也。「唯为社田,国人毕作」,此言天子诸侯社也,为祭社田猎也。「唯社,邱乘共粢盛」,此言大夫社也。疏引皇氏谓:「大夫以下无藉田,故以邱乘之民共之。」是也。(卷四七,页二○—二一)
季春出火,为焚也。然后简其车赋,而历其卒伍,而君亲誓社,以习军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观其习变也;而流示之禽,而盐诸利,以观其不犯命也。求服其志,不贪其得,故以战则克,以祭则受福。
此因言社而及田猎之事。盖以凡田者,必誓于社,以习军旅故也。下以「祭则受福」句,泛言田猎获禽以祭之事,非单指祭社也。周礼大司马:「仲春,搜田、祭社。」即袭此文为说,而易「季春」为「仲春」。其云「祭社」,即附会「以祭则受福」之文也。郑氏执周礼解此文,亦以此为「田以祭社」,既已自谬,又见周礼「祭社」是「仲春」,心疑此云「季春」为误,于是又执司爟:「季春出火,而民用火。」遂谓记者误以「季春出火」为「亲誓社」,如是则其「田以祭社」者,自在仲春,而非季春矣。不知司爟「季春出火」,亦即袭此文也。况豳诗田事本行于季月,周礼之「仲春」岂可为据?乃谓作记人为误。呜呼!周礼出西汉之末曾,是周秦闲人而误读之乎?既取周礼「仲春」之事,以此「季春」为误;又取周礼「季春」之事,以此「季春」为误,令作记之人直无处开口矣!(卷四七,页二二—二三)
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兆于南郊,就阳位也。扫地而祭,于其质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于郊,故谓之郊。牲用骍,尚赤也。用犊,贵诚也。
「天子适四方,先柴。」诸本多别为一节,郝氏本合之,皆作「郊祀之礼」,谓此为「在外告天之礼」,以下为「每岁祭天之礼」,从之。孔氏谓:「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按:此文本谓王者郊祭在子月冬至之日,故云「迎长日之至」,此自为不易之典。周礼大司乐「冬日至,祭天于圜丘」,即袭此为说,而易「郊」以为「圜丘」,郑见周礼与此不合,故以彼为「子月,祭天于圜丘之事」,此为「寅月,郊天之事」,「郊」自「郊」,「圜丘」自「圜丘」,也不知经传从来言「郊祀」「郊社」,其事祗行于郊,所谓于郊,故谓之「郊」者,别无有「圜丘」之名。「圜丘」,周礼杜撰之说也。王子雍以为「郊」即「圜丘」,「圜丘」即「郊」,犹不能出周礼之致围耳。郑既用易纬之说,以此为「建寅之月」,而于「迎长日之至」句无以通之,则曰:「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按「长日之至」,谓前此日已极短,自冬至而日长复至焉。月令以「夏至」为「长至」。「至」作「极」解,此「至」作「到」解,又不同。此第以日之长短论也。若云「建卯昼夜分,而日长」,则以日与夜较而分长短矣。其一味欺世,不顾有识者勘破如此。且以寅月而即迎卯月之日,抑何豫事乃尔?又可发哂也。「天报天而主日」,天体为阳,日又阳气也。长日至又阳气始生也,故曰:「主日。」犹上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祭义云「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者,盖天地虽分祀,而祭天之时,地亦从祀,则主日亦宜配以月耳。周希圣谓:「大报天,当以昊天为主。此言主日,误。」郝仲舆谓:「以日主天,则是日尊而帝反卑。」此皆油其辞而不能通者。然则「社祭土而主阴气」,何不亦驳之云:「主阴气,误。」「阴气尊而土反卑」乎?若郑谓「天之神,日为尊」,此本周礼「天神」为说,殊诞。周、郝之说又误于郑耳。「兆于南郊,就阳位也」,南方为阳,人君南郊行郊礼,答阳之义,犹上云:「君南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郑氏曰:「日,太阳之精也。」蒙上「主日」
译“只有为了社祭的事,才单独出里”,这是说民社。郑玄依据《周礼》:“都鄙,是公卿大夫的采地。”认为:“前往都鄙祭祀社。”这是不对的。“只有为了社田,国人都去劳作”,这是说天子诸侯的社,是为了祭祀社而田猎。“只有社祭,邱乘共同供给祭品”,这是说大夫的社。疏引皇氏认为:“大夫以下没有藉田,所以用邱乘的百姓共同供给。”这是对的。(卷四七,页二○—二一)
季春发布火禁,是为了防止火灾。然后检阅车赋,巡视卒伍,国君亲自到社坛誓师,来操练军队。向左、向右,坐下、站起,来观察他们适应变化的能力;驱赶禽兽给他们看,并展示利益,来观察他们是否违抗命令。要求他们顺服意志,不贪图所得,所以作战就能取胜,祭祀就能受福。
这是因言社而涉及田猎之事。大概凡是田猎,一定要在社坛誓师,因为要操练军队。下面用“祭祀则受福”一句,泛言田猎获禽以祭祀之事,并非单指祭社。《周礼·大司马》:“仲春,搜田、祭社。”即袭用此文为说,而把“季春”改为“仲春”。其说“祭社”,就是附会“以祭则受福”的文句。郑玄依据《周礼》解释此文,也认为这是“田猎以祭社”,既然已经自相矛盾,又见《周礼》“祭社”是“仲春”,心中怀疑此云“季春”为误,于是又依据《司爟》:“季春出火,民用火。”便说记录者误以“季春出火”为“亲誓社”,这样那么其“田猎以祭社”的事,自在仲春,而非季春了。不知道《司爟》“季春出火”,也是袭用此文。况且《豳诗》田事本行于季月,《周礼》的“仲春”岂可作为依据?却认为作记的人有误。唉!《周礼》出于西汉之末,是周秦间人而误读之吗?既取《周礼》“仲春”之事,以此“季春”为误;又取《周礼》“季春”之事,以此“季春”为误,让作记的人简直无处开口了!(卷四七,页二二—二三)
郊祭,是迎接长日之至,大报天而主祭日。在南郊立坛,是就阳位。扫地而祭,在于其质朴。器用陶匏,以象征天地之性。在郊外,所以称为郊。牲用骍牛,崇尚赤色。用犊,贵在诚敬。
“天子适四方,先柴。”诸本多别为一节,郝氏本合之,皆作“郊祀之礼”,谓此为“在外告天之礼”,以下为“每岁祭天之礼”,从之。孔氏谓:“《易说》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也。”按:此文本谓王者郊祭在子月冬至之日,故云“迎长日之至”,此自为不易之典。《周礼·大司乐》“冬日至,祭天于圜丘”,即袭此为说,而把“郊”改为“圜丘”,郑玄见《周礼》与此不合,故以彼为“子月,祭天于圜丘之事”,此为“寅月,郊天之事”,“郊”自“郊”,“圜丘”自“圜丘”,也不知道经传从来言“郊祀”“郊社”,其事祗行于郊,所谓于郊,故谓之“郊”者,别无有“圜丘”之名。“圜丘”,是《周礼》杜撰之说。王子雍以为“郊”即“圜丘”,“圜丘”即“郊”,犹不能出《周礼》之致围耳。郑玄既用《易纬》之说,以此为“建寅之月”,而于“迎长日之至”句无以通之,则曰:“建卯而昼夜分,分而日长。”按“长日之至”,谓前此日已极短,自冬至而日长复至焉。《月令》以“夏至”为“长至”。“至”作“极”解,此“至”作“到”解,又不同。此第以日之长短论也。若云“建卯昼夜分,而日长”,则以日与夜较而分长短矣。其一味欺世,不顾有识者勘破如此。且以寅月而即迎卯月之日,抑何豫事乃尔?又可发哂也。“大报天而主日”,天体为阳,日又阳气也。长日至又阳气始生也,故曰:“主日。”犹上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祭义》云“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者,盖天地虽分祀,而祭天之时,地亦从祀,则主日亦宜配以月耳。周希圣谓:“大报天,当以昊天为主。此言主日,误。”郝仲舆谓:“以日主天,则是日尊而帝反卑。”此皆油其辞而不能通者。然则“社祭土而主阴气”,何不亦驳之云:“主阴气,误。”“阴气尊而土反卑”乎?若郑谓“天之神,日为尊”,此本《周礼》“天神”为说,殊诞。周、郝之说又误于郑耳。“兆于南郊,就阳位也”,南方为阳,人君南郊行郊礼,答阳之义,犹上云:“君南乡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郑氏曰:“日,太阳之精也。”蒙上“主日”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郑氏曰:「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于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有事也。用辛日者,凡为人君当齐戒自新耳。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按:郑谓「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此说非」者,此董仲舒、刘向之说也,不知其说正是。何则「日以至」即上「长日之至」,同指「冬至之郊」?言郑执周礼「圜丘」之说,以「郊」与「圜丘」异,故以上节为「寅月之郊」,曲解「长」字,谓「迎卯月长日」。而此云「日以至」,并无「长」字,则其为「日至」更无以辨矣,于是不得已以为「子月之冬至」焉。然又意此为「子月」,不仍混于周礼之「子月」乎?于是以为非「子月之圜丘」而「子月之郊」焉。然又意王者从无子月祭圜丘,又子月郊者,于是以为鲁无子月之圜丘,而有子月之郊焉。然又意本文明云「周之始郊日以至」,安得以为鲁事乎?于是驳记文曰:「周衰礼废,儒者见周礼尽在鲁,因推鲁礼以言周事焉!」鸣呼!其作伪亦良拙,而其用心亦良苦矣,则皆误信周礼之过也。诸儒自王子雍而下,亦多知郑解上节为「寅月之郊」之非,及解此节为「鲁郊」之非,然终不知周礼之「圜丘」不足据,故其言多格格不达,又不得郑之隐意,亦不能尽发其纰缪,而使人信也。孟子曰:「我知言」,盖以此哉。董仲舒、刘向解「冬至」不误,而解「辛」字为「阳气辛用事」亦非也。郑非其言冬至,故亦不用其解「辛」字之说,而别以为「人君当齐戒自新」,尤非也。夫凡祭独不当齐戒自新乎?王子雍用董、刘之说,又曰:「始者,对建寅祈壳之郊为始。」张子厚曰:「自冬至之日,以乐降神,为郊之始,而未祀;既降神,乃用辛日,而祀。」陆农师曰:「郊之用,绝句。言郊之用者,辛也。今周之始郊日以至。」已上诸解亦皆迂折且失语气。陈可大曰:「问郊之用辛者何谓?谓周家始郊祀,适遇冬至之辛日,自后用冬至后辛日也。」此解于上下文意贯通,呼应了然,尝谓「解经以后出而胜者」此也。第谓「自后用冬至后辛日」犹欠分明,冬至后三辛皆可用,但必卜之。故春秋书「卜郊」,壳梁传有「上辛」「中辛」「下辛」之说也,下云「卜郊」,亦是也。徐氏集注既用陈解,又谓记文以「用辛」为非礼,记文无非之之意。王者之郊惟冬至为最大,此正郊也。外此则孟春祈壳,亦名郊,此郊之小者,犹之「夏大雩」之类耳。「冬至之郊」以郊特牲此文为正,「孟春之郊」则月令:「孟春,元日祈谷于上帝。」及左传:「孟献子曰:祀郊后稷,以祈农事。是故启蛰而郊。」是也。然此孟献子言「郊」,月令不言「郊」也。王子雍虽分「冬至」「建寅」为二郊,以排郑说然王者实惟一郊而已,其正郊与非正郊,王有所未达耳。(卷四八,页六—八)
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尊祖亲考之义也。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内,戒百姓也。
「卜郊」,卜子月三辛也。陈可大引曲礼「大飨不问卜」之语,谓:「大飨不宜卜。」按:礼言不同,不必执此例彼,况大飨有数义,曲礼未尝专谓:「郊祭之大飨也。」又谓:「卜既用冬至,则有定日。」此油前解「用冬至后辛日」之说,不知春秋卜三辛,非定用冬至后辛日也。春秋卜,安知春秋以前不亦卜,奚必始于鲁乎?又谓:「但云卜郊,则非卜日。」不知春秋云「卜郊」,即「卜日」也。又谓:「下文言『帝牛不吉』,或为卜牲。」不知春秋原分「卜郊」「卜牛」。此文是「卜郊」,下文「帝牛不吉」是「卜牛」也。「百官」「百姓」之分未详。郑氏以「百姓」为「王之亲」,方性夫以为「诸侯」,陈可大以为「族姓之臣」,郝仲舆以为「勋业世家」,皆臆测无
译郊祭之所以选用辛日,是因为周代开始举行郊祭是在冬至之日。
郑玄说:“意思是说,冬至之日在周代郊祭天神的月份到来,阳气刚刚开始发挥作用,顺应这一时势而选用辛日。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冬至之日在郊祭天神的月份到来,这是鲁国的礼制。三代君王郊祭,都使用夏历,鲁国因为没有在冬至日祭天于圜丘的仪式,所以在建子之月(十一月)郊祭天神,以示有所行事。选用辛日,是因为凡是作为人君都应当斋戒自新。周朝衰微礼制废弛,儒者看到周代的礼制都保存在鲁国,于是推演鲁国的礼制来谈论周代的事情。”
按:郑玄说“冬至之日在周代郊祭天神的月份到来,这种说法不对”,这是董仲舒、刘向的说法,却不知道这种说法正是正确的。为什么呢?“日以至”就是上文所说的“长日之至”,同指“冬至之郊”。郑玄坚持《周礼》中“圜丘”的说法,认为“郊”与“圜丘”不同,所以上文一节被解释为“寅月之郊”,曲解“长”字,说是“迎接卯月长日”。而这里说“日以至”,并没有“长”字,那么其为“冬至”更是无可辩驳了,于是不得已将其解释为“子月的冬至”。然而又担心这既然是“子月”,不就与《周礼》中的“子月”混淆了吗?于是认为这不是“子月的圜丘祭”,而是“子月的郊祭”。然而又担心君王从未在子月祭圜丘,又在子月行郊祭,于是认为鲁国没有子月的圜丘祭,而有子月的郊祭。然而又担心本文明明说“周之始郊日以至”,怎么能认为是鲁国的事呢?于是驳斥《礼记》说:“周朝衰微礼制废弛,儒者看到周代的礼制都保存在鲁国,于是推演鲁国的礼制来谈论周代的事情啊!”唉!他们伪造说辞也太笨拙了,而其用心也太苦了,这都是误信《周礼》的过错。诸儒从王子雍以下,也多知道郑玄将上文解释为“寅月之郊”是错误的,以及将本节解释为“鲁郊”也是错误的,然而终究不知道《周礼》中的“圜丘”之说不足为据,所以他们的言论多不通达,又不得郑玄的隐意,也不能完全揭发其谬误,从而使人信服。孟子说:“我善于分析别人的言辞”,大概就是指这种情况吧。董仲舒、刘向解释“冬至”没有错误,而将“辛”字解释为“阳气辛用事”也是不对的。郑玄不认同他们关于冬至的说法,所以也不采用他们解释“辛”字的说法,而另认为“人君应当斋戒自新”,更是错误。凡是祭祀难道不应当斋戒自新吗?王子雍采用董、刘的说法,又说:“始,是相对于建寅祈谷的郊祭而言的起始。”张子厚说:“从冬至之日,用乐降神,是郊祭的开始,但尚未祭祀;既已降神,才用辛日,进行祭祀。”陆农师说:“郊之用,断句。意思是说,郊祭所用的,是辛日。如今周代开始郊祭是在冬至之日。”以上诸种解释也都迂曲且失语气。陈可大说:“问郊祭为什么用辛日?意思是说,周家开始郊祀,恰好遇到冬至的辛日,此后就用冬至后的辛日。”这种解释与上下文意贯通,呼应了然,我曾说“解释经义以后出而胜过前人的”,这就是了。只是说“此后就用冬至后的辛日”还欠分明,冬至后的三个辛日都可以用,但必须占卜。所以《春秋》记载“卜郊”,《左传》有“上辛”“中辛”“下辛”的说法,下文说“卜郊”,也是这个意思。徐氏集注既采用陈可大的解释,又说《礼记》认为“用辛”是不合礼的,《礼记》并没有非难的意思。王者郊祭只有冬至最为重大,这是正郊。除此之外,孟春祈谷,也叫郊,这是郊祭中的小者,犹如“夏大雩”之类。“冬至之郊”以《郊特牲》此文为正,“孟春之郊”则是《月令》:“孟春,元日祈谷于上帝。”以及《左传》:“孟献子曰:祀郊后稷,以祈农事。是故启蛰而郊。”是正确的。然而这里孟献子说“郊”,《月令》不说“郊”。王子雍虽然将“冬至”“建寅”分为二郊,以排斥郑玄的说法,然而王者实际上只有一个郊祭,其正郊与非正郊,王子雍有所未达。
占卜郊祭,在祖庙接受天命,在祢宫钻灼龟甲,这是尊崇祖先、亲近父考的意义。占卜之日,君王站在沼泽之地,亲自听取誓命,这是接受教谏的意义。在库门之内传达誓命,是告诫百官;在大庙之内传达誓命,是告诫百姓。
“卜郊”,是占卜子月的三个辛日。陈可大引用《曲礼》“大飨不问卜”的话,说:“大飨不宜占卜。”按:礼制的说法不同,不必执此例彼,况且大飨有多种含义,《曲礼》未曾专门指“郊祭的大飨”。又说:“既然占卜用冬至,就有固定的日期。”这是沿袭前文“用冬至后辛日”的说法,不知道《春秋》占卜三个辛日,并非固定使用冬至后的辛日。《春秋》占卜,怎么知道《春秋》以前不也占卜,何必始于鲁国呢?又说:“只说卜郊,就不是占卜日期。”不知道《春秋》说“卜郊”,就是“卜日”。又说:“下文说‘帝牛不吉’,或者是占卜牺牲。”不知道《春秋》原本区分“卜郊”“卜牛”。此文是“卜郊”,下文“帝牛不吉”是“卜牛”。“百官”“百姓”的区分不详。郑玄以“百姓”为“王之亲”,方性夫认为是“诸侯”,陈可大认为是“族姓之臣”,郝仲舆认为是“勋业世家”,都是臆测无
祭之日,王皮弁以听祭报,示民严上也。丧者不哭,不敢凶服,汜埽反道,乡为田烛,弗命而民听上。祭之日,王被衮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三旒,则天数也。乘素车,贵其质也。旗十有二旒,龙章而设日月,以象天也。天垂象,圣人则之,郊所以明天道也。
记文前后言「郊社之礼」,皆指「王者」,非指「诸侯」甚明。郑氏以其云「被衮」,不合周礼「王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之文;以其云「象天」,不合其所谓「冕衣裳九章,无日月星辰」,故曰:「此鲁礼也。」后儒依阿其说,皇氏曰:「鲁用王礼,故称王。」孔氏曰:「作记者既以鲁礼而云周郊,遂以鲁侯而称王。」俱属不通之论。郑氏又以「素车」为「殷路」,谓:「周公之郊用殷礼。」不知鲁既僭用郊,何为不用本朝礼,而用殷礼乎?孔氏曰:「公羊传云:『周公用白矣,鲁公用骍刚。』周公既用殷之白牡,故知用殷礼也。」夫诗言「白牡骍刚」,不过取其色之红白斑然,以为文章尔。谓祀周公、鲁公分殷、周礼,尤可笑。至若方性夫、周希圣亦皆目记文为前代礼,凡此皆执周礼以误解礼记者也。陈用之曰:「王之祀天,内服大裘外服龙衮,衮所以袭大裘也。」若是,则周礼何以遗言衮?记文何以遗言裘乎?陆农师云:「周礼:『祭天,王乘玉辂,建大常。』郊特牲:『祭天,王乘素车,建大旗。』则祭天有『两旗』『两车』也。『乘玉路,建大常』,即道之车也,驭之以适郊。『乘素车,建大旗』,即事之车也,驭之以赴坛。」尤迂凿可笑。又曰:「司常:『日月为常,交龙为旗。』旗有升降之龙,盖无三辰,而郊特牲云『龙章而设日月』,何也?曰此大旗也,非诸侯之所常建。」若然,则周礼「交龙之旗」反为小旗,非王者所用乎?凡此皆执周礼以牵合礼记者也,皆无是处。(卷四八,页一二—一三)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
孝经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此言:「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又言:「所以配上帝也。」天即上帝,记文之言为是。(卷四八,页一六)
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
「大蜡八」,郑氏以为「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防六,水庸七,昆虫八」,方性夫去「昆虫」而分「猫」「虎」,张子厚去「昆虫」而增「百种」,说者多以张说为是。「伊耆氏」,郑氏以为「古天子号」,陈用之以为「古官名」,孔氏以为「神农」,陈可大以为「尧」。「十二月」,郑氏以为「建亥」,周希圣以为「建丑」,皇氏以为「三代各以十二月为蜡」,皆未详孰是也。(卷四八,页一八)
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祭百种以报啬也。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仁之至,义之尽也。古之君子,使之必报之。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祭坊与水庸,事(「事」,原作「是」,据今本改。)也。
郑氏以「先啬」为「神农」,以「司啬」为「后稷」。陆农师以「先啬」为「田祖」,「司啬」为「田畯」。谓:「若稷则自于秋报之矣。」陆说似优。「水庸」,郑氏以为「沟」。陆农师谓:「水,绝句。庸,事也,为句。」陆说似未然。(卷四八,页二○)
曰:「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木归其泽。」皮弁素服而祭。素服,以送终也。葛带榣杖,丧杀也。蜡之祭,仁之至,义之尽也。黄衣黄冠而祭,息田夫也。野夫黄冠,黄冠,草服也。
徐伯鲁曰:「『土反』四句,祝辞也。方氏:『言其时事如此。』是也。或油『毋』字以为『祈祷之辞』,不知礼有报有祈,本不相通,方报而即祈,非礼也。」愚按:此正是油处,方报之时,亦自可祈。观甫田之诗:「秋,田祭方社,报田祖,而云:祈甘雨,求仓、箱。」盖可证矣。杂记云「
译祭祀那天,天子穿着皮弁服来听取祭祀的汇报,以此向百姓显示对尊长的严肃态度。居丧的人不哭,不敢穿凶服,普遍清扫并返回道路,乡里为田间照明,没有命令而百姓听从上级的安排。祭祀那天,天子穿着衮服来象征天,戴着冕,冕上有十三旒的璪,这是天的数目。乘坐素车,崇尚它的质朴。旗帜有十二旒,绣有龙纹并设置日月,用来象征天。天垂示象,圣人效法它,郊祀所以用来阐明天道。
记文前后所说的“郊社之礼”,都指“王者”,并非指“诸侯”,这很明确。郑玄因为文中说“被衮”,不符合《周礼》中“王祭祀昊天上帝,则穿大裘戴冕”的记载;因为文中说“象天”,不符合他所说的“冕服衣裳九章,没有日月星辰”,所以说:“这是鲁国的礼制。”后来的儒者附和郑玄的说法,皇侃说:“鲁国使用王礼,所以称王。”孔颖达说:“撰写记文的人既然用鲁礼而说周郊,于是用鲁侯而称王。”这些都属于不通的言论。郑玄又把“素车”当作“殷路”,说:“周公的郊祀使用殷礼。”不知道鲁国既然僭用郊祀,为什么不用本朝的礼制,而用殷礼呢?孔颖达说:“《公羊传》说:‘周公用白色,鲁公用红色。’周公既然用殷朝的白牡,所以知道用殷礼。”《诗经》说“白牡骍刚”,不过是取颜色的红白斑白,作为纹饰罢了。说祭祀周公、鲁公分别用殷、周礼,尤其可笑。至于方性夫、周希圣也都把记文看作前代礼制,凡此都是拘泥于《周礼》来误解《礼记》的。陈用之说:“王祭祀天,内穿大裘外穿龙衮,衮是用来覆盖大裘的。”如果这样,那么《周礼》为什么遗漏说衮?记文为什么遗漏说裘呢?陆佃说:“《周礼》:‘祭天,王乘坐玉辂,树立大常。’《郊特牲》:‘祭天,王乘坐素车,树立大旗。’那么祭天有‘两旗’‘两车’。‘乘坐玉辂,树立大常’,就是道车,驾驭它去郊外。‘乘坐素车,树立大旗’,就是事车,驾驭它去祭坛。”尤其迂腐穿凿可笑。又说:“《司常》:‘日月为常,交龙为旗。’旗有升降的龙,大概没有三辰,而《郊特牲》说‘龙章而设日月’,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大旗,不是诸侯所常树立的。”如果这样,那么《周礼》“交龙之旗”反而成为小旗,不是王者所用的吗?凡此都是拘泥于《周礼》来牵强附会《礼记》的,都没有道理。(卷四八,页一二—一三)
万物根本于天,人根本于祖先,这就是用来配享上帝的原因。郊祀的祭祀,是大大报答根本、返归初始。
《孝经》说:“郊祀后稷,用来配享天,在明堂宗祀文王,用来配享上帝。”这里说:“万物根本于天,人根本于祖先。”又说:“用来配享上帝。”天就是上帝,记文的话是对的。(卷四八,页一六)
天子举行大蜡祭,祭祀八神。伊耆氏开始设立蜡祭,蜡,就是搜索。岁末十二月,聚合万物而搜索享祭它们。
“大蜡八”,郑玄认为是“先啬一,司啬二,农三,邮表畷四,猫虎五,防六,水庸七,昆虫八”,方性夫去掉“昆虫”而分开“猫”“虎”,张载去掉“昆虫”而增加“百种”,解说的人多认为张载的说法对。“伊耆氏”,郑玄认为是“古天子称号”,陈用之认为是“古官名”,孔颖达认为是“神农”,陈可大认为是“尧”。“十二月”,郑玄认为是“建亥”,周希圣认为是“建丑”,皇侃认为是“三代各自以十二月为蜡”,都不详细知道哪个对。(卷四八,页一八)
蜡祭,主祭先啬而配祭司啬,祭祀百种来报答啬神。享祭农神以及邮表畷、禽兽,是仁的极致,义的尽处。古代的君子,役使他们一定要报答他们。迎接猫,因为猫吃田鼠;迎接虎,因为虎吃田猪,迎接它们而祭祀它们。祭祀坊与水庸,是事。(“事”,原作“是”,据今本改。)
郑玄把“先啬”当作“神农”,把“司啬”当作“后稷”。陆佃把“先啬”当作“田祖”,“司啬”当作“田畯”。说:“如果是稷,那么自从秋天报答它了。”陆佃的说法似乎更好。“水庸”,郑玄认为是“沟”。陆佃说:“水,断句。庸,事,为句。”陆佃的说法似乎不对。(卷四八,页二○)
说:“土返回它的宅院,水回归它的沟壑,昆虫不要作祟,草木回归它们的沼泽。”穿着皮弁素服而祭祀。素服,用来送终。葛带榣杖,是丧服的减杀。蜡祭,是仁的极致,义的尽处。穿着黄衣黄冠而祭祀,是休息田夫。野夫黄冠,黄冠,是草服。
徐伯鲁说:“‘土反’四句,是祝辞。方氏:‘说当时的事如此。’是对的。有人把‘毋’字当作‘祈祷之辞’,不知道礼有报答有祈求,本来不相通,刚报答就祈求,不符合礼。”我认为:这正是穿凿之处,刚报答的时候,自然也可以祈求。看《甫田》的诗:“秋,田祭方社,报答田祖,而说:祈求甘雨,求仓、箱。”大概可以证明。《杂记》说“
大夫弁而祭」,今谓:「王皮弁素服」,已属过,况「葛带榣杖」俨然丧服乎?记文似迂。陈用之谓:「执事者之服。」未见其必然也。「黄衣黄冠而祭」,郑氏谓:「既蜡,腊先祖五祀。」此臆说,又与下「息田夫」一句,又不相贯。「野夫黄冠,草服」,岂王者同于野夫乎?方性夫谓:「助祭者之服。」亦未见其必然也。记文此等处不必强解。(卷四八,页二二—二三)
译“大夫戴弁帽祭祀”,现在有人说:“君王戴皮弁、穿素服”,这已经属于过分了,何况“葛布腰带、榣木手杖”俨然就是丧服呢?《礼记》的记载似乎迂腐。陈用之说:“这是执事人员的服饰。”看不出这一定是必然的。“穿黄衣、戴黄帽祭祀”,郑玄说:“这是蜡祭、腊祭时祭祀先祖和五祀。”这是主观臆测,而且与下文“让农夫休息”一句,也不相贯通。“乡野之人戴黄帽,穿草服”,难道君王与乡野之人相同吗?方性夫说:“这是助祭者的服饰。”也看不出这一定是必然的。《礼记》在这些地方不必强行解释。
大罗氏,天子之掌鸟兽者也,诸侯贡属焉。草笠而至,尊野服也。罗氏致鹿与女,而诏客告也。以戒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国。天子树瓜华,不敛藏之种也。」
「大罗氏」一段,似不涉「蜡祭」之事;「天子树瓜华」,又不接「诏告」之事,且文义多未详,不必强解。(卷四九,页一)
八蜡以记四方。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以谨民财也。顺成之方,其蜡乃通,以移民也。既蜡而收,民息已。故既蜡,君子不兴功。
「移」,宽纵意,与玉藻「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毋移」,「移」字同。郑氏以此「移」字为「羡」,以玉藻「移」字为「靡迤」,皆未然。(卷四九,页三)
恒豆之菹,水草之和气也;其醢,陆产之物也。加豆,陆产也;其醢,水物也。笾豆之荐,水土之品也,不敢用常亵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神明之义也,非食味之道也。
此言天子之「恒豆」「加豆」也。郑氏执周礼醢人之说,与此不同,遂以此属诸侯,谬矣。(卷四九,页四)
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阳」,原作「鼎」,据今本改。)之义也。黄目,郁气之上尊也。黄者中也,目者气之清明者也。言酌于中而清明于外也。
「鼎俎奇」二句重出。「黄目」为「上尊」,明堂位云「周以黄目」,盖天子礼也。郑氏执周礼司尊彝,列「黄彝」于六彝之四,遂谓:「周所造于诸侯为上。」其用意用辞可恨如此。(卷四九,页八)
冠义:始冠之,缁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冠而敝之可也。
玉藻「缁布冠缋緌」,则此言「无緌」者,殆真属大古与?士冠礼「乃易服,服元冠」,元冠,帛为之。易其缁布冠为元冠以见君,其居常必仍服缁布冠。敝乃弃之,其此与士冠礼合。(卷四九,页一○—一一)
适子冠于阼,以着代也。醮于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弥尊,喻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
孔氏曰:「若夏、殷醮用酒,每一加则一醮于客位。周则用醴,三加毕,乃一醮于客位。」按:此乃误解士冠礼「若不醴,则醮用酒」之文也。士冠礼本谓国俗不同有此两义,皆可行之,非以醮用酒为夏、殷礼也。诸解皆仍之,非。(卷四九,页一一)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周弁,殷冔,夏收。三王共皮弁素积。
孔氏曰:「委貌一条,谓三加始加之冠。周弁一条,谓第三所加之冠。皮弁一条,谓弟二所加之冠。」按:此因士冠礼:「始冠,为缁布冠;再冠,为皮弁;三冠,为爵弁。」故为此说,诸家皆漫不加察而仍之,今证其解之误有六:白虎通曰:「夏冠饰最大;毋追,言其追大也。商饰微大;章甫者,尚未与极其本相当也。周饰最小;委貌,委曲有貌也。」则三冠之制既别,安得同谓之「缁布冠」乎?一也。前文云「大古冠布」,则二代之冠非布可知也。二也。贾公彦曰:「庶人虽服委貌,而俭者服缁布。」陈用之曰:「论语云:『羔裘元冠不以吊。』左传:『刘定公谓赵孟:吾与子弁冕端委,以治民、临诸侯。』『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门。』国语:『晋侯端委以入武宫。董安于曰:端委以随宰人。』盖端衣委貌,士以为祭服,大夫士以为朝服,私朝服之。天子至士亦以为齐服。故刘定公、晋侯、董安于皆得以服之。范文子以杖击其子,折委笄。士冠礼『缁布冠有缨无笄』,则『委貌』与『缁布』异矣。」观上二说则二冠不同。三也。论语云:「端章甫。」儒行云:「孔子冠章甫之冠。」则非缁布冠可知。四也。以「周弁」为「爵弁」,似可,然其余则非弁也。五也。其所配第一条言「始加」,第二条言「三加」,第三条言「再加」,参错不顺。六也。(卷四九,页一二—一三)
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以官爵人,德之杀也。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
合上「无大夫」
译大罗氏,是天子的掌管鸟兽的官,诸侯向他进贡并隶属。他戴着草帽前来,是尊重野外的服饰。大罗氏献上鹿和美女,并告诉宾客来宣告。以此警戒诸侯说:“喜好田猎和女色的人会亡国。天子种植瓜果,不收藏它们的种子。”
“大罗氏”这一段,似乎不涉及“蜡祭”的事情;“天子树瓜华”,又与“诏告”的事情不衔接,而且文义大多不详,不必强行解释。(卷四九,页一)
八蜡祭用来记录四方。四方年成不顺,八蜡祭就不举行,这是为了谨慎地节省民财。年成顺遂的地方,八蜡祭才举行,这是为了宽纵百姓。已经举行过蜡祭并收割完毕,百姓就休息了。所以蜡祭之后,君子不再兴办工程。
“移”,是宽纵的意思,与《玉藻》中“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毋移”的“移”字相同。郑氏把这个“移”字解释为“羡”,把《玉藻》中的“移”字解释为“靡迤”,都不对。(卷四九,页三)
恒豆里的腌菜,是水草的和谐之气;它的肉酱,是陆地产的东西。加豆,是陆地产的东西;它的肉酱,是水里的东西。笾豆所进献的,是水土的佳品,不敢用平常轻慢的味道而重视多品种,这是用来与神明交往的道义,不是品尝食物味道的方法。
这是说天子的“恒豆”和“加豆”。郑氏坚持《周礼》中醢人的说法,与这里不同,于是把这归为诸侯的,错了。(卷四九,页四)
鼎和俎是奇数,笾和豆是偶数,这是阴阳的道义。黄目,是郁酒的上等酒尊。黄是中间,目是气的清明之处。说的是在中间斟酒而在外面清明。
“鼎俎奇”这两句重复出现。“黄目”作为“上尊”,《明堂位》说“周以黄目”,大概是天子的礼仪。郑氏坚持《周礼》司尊彝的说法,把“黄彝”列在六彝的第四位,于是说:“周代在诸侯中造作为上等。”他的用意和用辞令人遗憾。(卷四九,页八)
冠义:刚开始行冠礼时,戴的是缁布冠。远古时期冠用布,斋戒时把它染成黑色。它的垂带,孔子说:“我没有听说过。”冠戴破了可以丢弃。
《玉藻》说“缁布冠缋緌”,那么这里说“无緌”的,大概真的属于远古时期吧?《士冠礼》说“于是换衣服,戴元冠”,元冠,是用帛做的。把缁布冠换成元冠去见君主,平时居住必定仍然戴缁布冠。破了才丢弃,这与《士冠礼》相符。(卷四九,页一○—一一)
嫡子在阼阶行冠礼,是为了显明继承。在客位饮酒,是为了表示加冠有成。三次加冠越来越尊贵,是为了开导他的志向。冠礼后给他取字,是为了尊重他的名。
孔氏说:“如果夏、殷时期醮礼用酒,每一次加冠就在客位醮一次。周代则用醴,三次加冠完毕,才在客位醮一次。”按:这是对《士冠礼》“若不醴,则醮用酒”这句话的误解。《士冠礼》本来说各国风俗不同有两种做法,都可以实行,并不是说醮用酒是夏、殷的礼仪。各种解释都沿袭它,不对。(卷四九,页一一)
委貌,是周代的道。章甫,是殷代的道。毋追,是夏后氏的道。周弁,殷冔,夏收。三王共用皮弁和素积。
孔氏说:“委貌一条,说的是三次加冠中第一次加的冠。周弁一条,说的是第三次加的冠。皮弁一条,说的是第二次加的冠。”按:这是因为《士冠礼》说:“第一次加冠,是缁布冠;第二次加冠,是皮弁;第三次加冠,是爵弁。”所以这样说,各家都漫不经心地沿袭它,现在证明他的解释有六处错误:《白虎通》说:“夏冠装饰最大;毋追,是说它追随着大的。商代装饰稍微大;章甫,还没有与它的根本相当。周代装饰最小;委貌,委曲有貌。”那么三种冠的制度既然不同,怎么能都叫“缁布冠”呢?这是第一。前文说“远古冠用布”,那么二代的冠不是布做的可以知道。这是第二。贾公彦说:“庶人虽然穿委貌,而节俭的人穿缁布。”陈用之说:“《论语》说:‘羔裘元冠不以吊。’《左传》:‘刘定公对赵孟说:我和您戴弁冕穿端委,来治理百姓、面对诸侯。’‘晏平仲穿端委站在虎门。’《国语》:‘晋侯穿端委进入武宫。董安于说:穿端委跟随宰人。’大概端衣委貌,士人作为祭服,大夫士人作为朝服,私下朝服也穿它。天子到士人也把它作为斋服。所以刘定公、晋侯、董安于都可以穿它。范文子用杖打他的儿子,折断了委笄。《士冠礼》‘缁布冠有缨无笄’,那么‘委貌’与‘缁布’不同了。”看上面两种说法那么两种冠不同。这是第三。《论语》说:“端章甫。”《儒行》说:“孔子戴章甫冠。”那么不是缁布冠可以知道。这是第四。把“周弁”作为“爵弁”,似乎可以,然而其余的不是弁。这是第五。它所配的第一条说“始加”,第二条说“三加”,第三条说“再加”,参差错乱不顺。这是第六。(卷四九,页一二—一三)
天子的嫡长子,是士,天下没有生来就尊贵的人。继承世袭来确立诸侯,是效法贤人。用官爵封人,是德行的递减。死后有谥号,是现在的做法。古代人生前没有爵位,死后没有谥号。
结合上文“无大夫”
节为一节,解此节文者,注疏悉误,宋明诸家亦多未协。今以愚意解之曰:此释有士冠礼,无大夫冠礼之义。谓从来无大夫冠礼,第有昏礼,「有昏礼」,未详,或云:「备再娶。」何也?五十始爵为大夫,冠礼行在二十时,何大夫冠礼之有?微特大夫无冠礼,即诸侯亦无冠礼。盖夏以前,天子诸侯皆传贤,故诸侯不必皆继世。其初亦行士礼,无诸侯冠礼,诸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也。以正论微特诸侯之世子,即天子之元子亦士也,亦宜行士冠礼。盖必有是德乃能任是位,天下无生而贵者也,而况诸侯乎?而况大夫乎?诚以夏之末造为诸侯者,因其祖父德隆,子孙得以继世而立,谓之象贤。遂有未冠而父没者,所以有诸侯冠礼耳。言诸侯,则天子可知。若大夫则择贤,如故,官爵其人不得世,因其德之杀也,所以无大夫冠礼也。辟如谥典谥及无爵者,此今之失礼也。若古周初则生无爵,死亦无谥。言此以况今世有诸侯冠礼之失,古者,诸侯与大夫皆无冠礼也,以上言冠义,记后冠义盖拾此之余也。此可摘出以为冠义一篇。(卷四九,页一六)
译“节为一节”,解释这一节文字的人,注疏全都错了,宋明诸家也大多不恰当。现在用我的意思来解释它说:这是解释有士冠礼、没有大夫冠礼的意义。是说从来就没有大夫冠礼,只有昏礼,“有昏礼”这一句,尚不明确,有人说:“这是为了完备再娶之礼。”为什么呢?五十岁才开始受爵成为大夫,冠礼是在二十岁时举行的,哪里会有大夫冠礼呢?不仅仅是大夫没有冠礼,就是诸侯也没有冠礼。因为在夏朝以前,天子诸侯都传位给贤人,所以诸侯不一定都是世袭的。他们起初也实行士的礼仪,没有诸侯冠礼,诸侯有了冠礼,是夏朝末期的事。按照正统的理论,不仅仅是诸侯的世子,就是天子的长子也是士,也应该实行士冠礼。因为必定要有这样的德行才能担任这样的职位,天下没有生来就尊贵的人,何况是诸侯呢?何况是大夫呢?确实是因为夏朝末期成为诸侯的人,由于他们的祖父亲德高望重,子孙得以世袭而立,这叫做“象贤”。于是有了尚未行冠礼父亲就去世的情况,所以就有了诸侯冠礼。说到诸侯,那么天子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至于大夫则是选拔贤能,和以前一样,官爵授予个人而不能世袭,因为他们的德行有所递减,所以没有大夫冠礼。譬如谥法,谥号也授予没有爵位的人,这是当今失礼的地方。如果在古代周初,活着没有爵位,死了也没有谥号。说这些是为了类比当今世上有诸侯冠礼的失误,古时候,诸侯和大夫都没有冠礼。以上说的是冠礼的意义,《记》后面关于冠礼的意义大概是拾取这些内容的余绪。这可以摘出来作为《冠义》一篇。(卷四九,页一六)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虽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此合论语「义以为质,礼以行之」之义。(卷四九,页一七)
婿亲御授绥,亲之也。亲之也者,亲之也。敬而亲之,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
「夫也者,夫也」,下「夫」字当音「扶」,扶持之义。扶持云者,能以其知帅人者也。(卷五○,页三)
昏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昏礼不贺,人之序也。
「昏礼不用乐」一段与曾子问「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之义同。「幽阴之义」,以孝子思嗣亲,则思入于幽阴,所以不用乐。若用乐,则气象阳矣,故曰:「幽阴之义也。」郑氏谓:「欲使妇深思其义。」非也。徐伯鲁谓:「思嗣亲于幽阴而感伤。」亦非。「嗣亲」岂是嗣于幽阴耶?「人之序」,即嗣亲义。「天地合」以下至此言「昏义」,记后昏义盖拾此之余也。此可摘出以为昏义一篇。(卷五○,页四—五)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爓祭,用气也。
记文凡分别虞、夏、殷、周之所尚,亦以意为行文如此,不必深油。如谓有虞之祭,尚气而不尚声。虞书:「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祖考来格。」非尚声乎?孔氏谓:「记文为四时常祭,虞书为大袷祭。」此曲说也。(卷五○,页七)
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涤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声音之号,所以诏告于天地之间也。
此谓「殷人尚声」者,因那诗「奏鼓,磬、管」之文而云。下谓「周人尚臭」者,因生民诗:「香升,居歆」之文而云。(卷五○,页七)
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郁合鬯。臭,阴达于渊泉。灌以圭璋,用玉气也。既灌,然后迎牲,致阴气也。萧合黍稷;臭,阳达于墙屋。故既奠,然后墙萧合膻芗。
陈用之曰:「言既灌然后迎牲,既奠然后?萧,是『迎牲』『奠盎』皆在既灌之后,而?萧又在既奠之后。祭义『设燔燎膻芗,见以萧光』,在『朝事』之节,而朝事之初有『迎牲』『奠盎』之礼。祭义、郊特牲之文虽异,其事一也。郑以祭义所言为『朝事之?萧』,以郊特牲所言为『馈食之?萧。』非矣。」愚按:陈说是已。然第驳郑之非,尚未详郑之所以非也。祭止有一「朝事?萧」,即祭义所谓:「建设朝事,燔燎膻芗,见以萧光。」是也。若「馈食」则别无「?萧」之礼,郑见此文「?萧」在既奠之后,疑非「朝事?萧」,而祭义之「朝事?萧」反无所属,乃以汉礼取牲膟墙燎于炉炭,制肝于郁鬯而燔之,谓之「朝事?萧」。其注礼器「天子制祭」详本篇。及下文「诏祝于室,坐尸于堂」,亦皆云然,以实祭义之说,则此处「馈食?萧」之说自坚矣。其武断欺世如此。故祭义孔疏曰:「一祭之中,再度?萧,朝践燔膟墙之时,亦有萧也。」此孔之曲?郑失也。又郑曰:「染以脂,合黍稷烧之。诗云:取萧祭脂。」据其说明是「脂」为「膻黍稷为芗矣」,乃又以「膻」为「馨」,何耶?吴幼清曰:「郁合鬯,臭。萧合黍稷,臭。当作『臭』字绝句。郑以『臭』字属下句者,非。」按:「臭」字绝句,乃释文也。「臭」字属下句,乃庾氏,非郑氏也。吴皆失考。(卷五○,页八—九)
诏祝于室,坐尸于堂,用牲于庭,升首于室。直祭,祝于主;索祭,祝于祊。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或诸远人乎?祭于祊,尚曰求诸远者与?
礼器「血毛诏于室」,即本此「诏祝于室」也。「羹定诏于堂」,即本此「坐尸于堂」也。「纳牲诏于庭」,即本此「用牲于庭」也。「于彼于此」,礼器指「堂」与「祊」言,以「堂」该「室」「庭」;此指「堂」「室」「庭」言,而别以「祊祭」作「惝怳之辞」,其
译礼所尊重的,是它的义理。丧失了义理,只罗列它的仪节,那是祝官和史官的事。所以仪节可以罗列,义理虽然可以知晓。知晓义理并恭敬地遵守它,这是天子用来治理天下的方法。
这符合《论语》中“以义为根本,用礼来实行”的含义。(卷四九,页一七)
新郎亲自驾车并递上车绳,这是表示亲近。所谓亲近,就是亲近她。既尊敬又亲近,这是先王得以获得天下的原因。走出大门时新郎走在前面,这是男子率领女子,女子顺从男子,夫妇之间的义理从此开始。妇人,是顺从别人的人。年幼时顺从父亲和兄长,出嫁后顺从丈夫,丈夫死后顺从儿子。所谓丈夫,就是丈夫;所谓丈夫,就是凭借智慧来率领别人的人。
“所谓丈夫,就是丈夫”,下面的“夫”字应当读作“扶”,是扶持的意思。所谓扶持,就是能够凭借智慧来率领别人的人。(卷五○,页三)
婚礼不使用音乐,这是幽暗阴柔的义理。音乐,属于阳气。婚礼不祝贺,这是人的伦常秩序。
“婚礼不使用音乐”这一段,与《曾子问》中“娶妻的人家,三天不奏乐,思念继承祖先”的含义相同。“幽暗阴柔的义理”,是因为孝子思念继承祖先,就会思绪进入幽暗阴柔的境界,所以不使用音乐。如果使用音乐,那么气象就属于阳了,所以说:“这是幽暗阴柔的义理。”郑玄认为:“想要让妇人深思其中的义理。”这是不对的。徐伯鲁认为:“在幽暗阴柔中思念继承祖先而感到悲伤。”这也是不对的。“继承祖先”难道是继承于幽暗阴柔吗?“人的伦常秩序”,就是继承祖先的含义。“天地合”以下到这里讲述“婚礼的义理”,《记》篇后面关于婚礼义理的记载大概是拾取这里的余意。这可以摘录出来作为《昏义》一篇。(卷五○,页四—五)
有虞氏的祭祀,崇尚使用气味。用血腥和烧肉祭祀,这是使用气味。
经文凡是分别虞、夏、殷、周所崇尚的,也是根据意思这样行文,不必深究。如果说有虞氏的祭祀,崇尚气味而不崇尚声音。《虞书》说:“敲击鸣球,拍打琴瑟,来歌唱,祖先神灵来降临。”这不是崇尚声音吗?孔颖达认为:“经文说的是四季常祭,《虞书》说的是大合祭。”这是牵强附会的说法。(卷五○,页七)
殷人崇尚声音。气味还没有形成,就洗涤震荡出声音。音乐奏完三遍,然后出迎牺牲。声音的号令,是用来向天地之间宣告的。
这里说“殷人崇尚声音”,是因为《诗经》中有“奏鼓,磬、管”的文字而这样说。下面说“周人崇尚气味”,是因为《生民》诗中有“香气上升,神灵享用”的文字而这样说。(卷五○,页七)
周人崇尚气味,灌注祭祀用香酒的气味,郁金混合香酒。气味,阴气通达于深渊泉水。用圭璋灌注,是利用玉的气。灌注之后,然后迎牺牲,这是致阴气。萧草混合黍稷;气味,阳气通达于墙壁房屋。所以奠祭之后,然后烧萧草混合膻香。
陈用之说:“说既灌注然后迎牺牲,既奠祭然后烧萧,这是‘迎牺牲’‘奠盎’都在既灌注之后,而烧萧又在既奠祭之后。《祭义》说‘设置燔燎膻香,通过萧草的光亮显现’,在‘朝事’的环节,而朝事的开始有‘迎牺牲’‘奠盎’的礼仪。《祭义》、《郊特牲》的文字虽然不同,但事情是一样的。郑玄把《祭义》所说的当作‘朝事的烧萧’,把《郊特牲》所说的当作‘馈食的烧萧’,这是不对的。”我认为:陈说的观点是正确的。然而只是驳斥郑玄的错误,还没有详细阐明郑玄为什么错误。祭祀只有一种‘朝事烧萧’,就是《祭义》所说的:‘设置朝事,燔燎膻香,通过萧草的光亮显现。’如果是‘馈食’则没有另外的‘烧萧’礼仪,郑玄看到此文‘烧萧’在既奠祭之后,怀疑不是‘朝事烧萧’,而《祭义》的‘朝事烧萧’反而没有归属,于是用汉礼取牺牲的膟墙燎于炉炭,制作肝于郁鬯而焚烧,称之为‘朝事烧萧’。他注解《礼器》‘天子制祭’详见本篇。以及下文‘在室内告诉祝官,让尸坐在堂上’,也都这样说,来充实《祭义》的说法,那么这里‘馈食烧萧’的说法就自然坚固了。他武断欺世到了这种地步。所以《祭义》孔颖达疏说:‘一次祭祀之中,两次烧萧,朝践燔膟墙的时候,也有萧草。’这是孔颖达曲解郑玄的错误。又郑玄说:‘染上油脂,混合黍稷烧它。《诗经》说:取萧草祭油脂。’根据他的说明,‘脂’是‘膻’,‘黍稷’是‘芗’,却又把‘膻’当作‘馨’,为什么呢?吴幼清说:‘郁金混合香酒,气味。萧草混合黍稷,气味。应当在‘气味’字处断句。郑玄把‘气味’字属下句,这是不对的。’我认为:‘气味’字断句,是《释文》的说法。‘气味’字属下句,是庾氏的说法,不是郑玄的说法。吴幼清都没有考证清楚。(卷五○,页八—九)
在室内告诉祝官,让尸坐在堂上,在庭院使用牺牲,把牲首升进室内。直接的祭祀,祝官对着神主;搜索的祭祀,祝官对着祊室。不知道神灵在哪里,在那里吗?在这里吗?还是在远方的人那里吗?在祊室祭祀,还说是寻求远方的人吗?
《礼器》中“血毛在室内宣告”,就是本于此“在室内告诉祝官”。“羹定在堂上宣告”,就是本于此“让尸坐在堂上”。“纳牲在庭院宣告”,就是本于此“在庭院使用牺牲”。“在那里在这里”,《礼器》是指“堂”与“祊”而言,用“堂”概括“室”“庭”;这里是指“堂”“室”“庭”而言,而另外把“祊祭”作为“恍惚之辞”,其
文古,其义赡,则此为胜矣。故知礼器本此也。「诏祝于室,坐尸于堂」,郑氏谓:「朝事时。」是也。但谓:「洗肝于郁鬯。主人亲制其肝,所谓制祭也。」此以汉礼解礼器「制祭」之文,又以解「制祭」者解此文,欲附会「朝事」「馈食」有两「?萧」之说。详上陆农师不知其出于汉礼,求其说而不得,乃以为殷礼。(卷五○,页一一—一二)
译文辞古奥,其义理丰富,那么这就算是胜出了。所以知道《礼器》的本义在于此。「在室内进行诏祝,让尸在堂上就坐」,郑玄说:「这是朝事的时候。」这是正确的。但他又说:「在郁鬯中清洗肝脏。主人亲自处理肝脏,这就是所谓的制祭。」这是用汉代的礼仪来解释《礼器》中关于「制祭」的文字,又用对「制祭」的解释来解释这段文字,想要附会「朝事」和「馈食」有两处「萧」的说法。详细参见上文,陆农师不知道这出自汉礼,寻求其说法而不得,于是认为这是殷代的礼仪。
祊之为言倞也,肵之为言敬也。富也者,福也。首也者,直也。相,飨之也。嘏,长也,大也。尸,陈也。
「倞」,郑氏谓「索」,方性夫谓,「强」,俱非。郝仲舆谓「掠」,尤非。陈可大谓「远近之」,愚谓当是「远大」之意。「尸陈也」,谓「象神而陈」,郑氏谓:「宜为主不宜为陈。」亦非。「祊之为言倞也」至「飨之也」,此是训;「嘏,长也」至「陈也」,此是诂。(卷五○,页一二—一三)
毛血,告幽全之物也。告幽全之物者,贵纯之道也。血祭,盛气也(原阙「也」字,今补。)。祭肺肝心,贵气主也。祭黍稷加肺,祭齐加明水,报阴也。取膟膋燔燎,升首,报阳也。
左传观射父曰:「毛以示物,血以告杀。」又曰:「祀以一纯。」此似本之为说。既曰「告全」「贵纯」,则一牲而「肺」「肝」「心」皆祭,无去此取彼可知。故曰:「祭肺肝心,贵气主也。」月令以三者分配「夏」「秋」「季夏」,近凿。郑氏依明堂位不经之言,分配夏、殷、周,亦不可从也。按:祭义云:「荐黍稷,羞肺肝首心。」又特牲馈食云:「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又云:「宾长以肝从。」又云:「肵俎,心舌。」少牢馈食亦同,则凡祭于三者,皆用之自可知。又牲有五藏,此言「肺」「肝」「心」者,取其皆在上为气主,「脾」「肾」在下,不为气言,故不言也。「肺」尤在上,故特牲、少牢皆首举之。此文下亦云「黍稷加肺」,唯言「肺」也。不然依分时代,牲藏有五,而代止三,若一并来更不知作何分配,岂不可笑乎?记文但云「齐」,未云「五齐」。郑氏曰:「五齐加明水。」此误执周礼解礼记也。又曰:「则三酒加元酒也。」周礼无「元酒」,此并误解周礼矣。(卷五○,页一四)
明水涗齐,贵新也。凡涗,新之也。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着此水也。
此释上「祭齐加明水」之义,「明水涗齐」即「祭齐加明水」也。观此云「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着此水也」,则周礼司烜所谓「以鉴取明水于月」者,其妄可知矣。(卷五○,页一五)
君再拜稽首,肉袒亲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肉袒,服之尽也。
「肉袒,服之尽也」,孔氏曰:「言心虽内服,外貌不尽;今肉袒,是服之竭尽。」孔意谓:「拜稽首,外貌犹不尽,以肉袒为尽。」陈可大误解其旨,谓:「拜稽首,言服顺之诚在内,今肉袒,则内袒皆服矣。」分拜稽首为内,肉袒为外,岂可通?(卷五○,页一六)
祭称孝孙孝子(「孝孙为孝子」,原误作「孝子孝孙」,据今本改。),以其义称也;称曾孙某,谓国家也。祭祀之相,主人自致其敬,尽其嘉,而无与让也。
「称曾孙某,谓国家也」,郑氏谓:「诸侯祀五庙也,于曾祖以上,称曾孙而已。」皇氏又补「大夫三庙,亦得称曾孙。」皆非。按:曲礼「诸侯临祭祀,内事曰孝子某,外事曰曾孙某。」此言「谓国家」,正与「外事」之说同。又庾氏谓:「士宾主之礼,相告以揖让之仪;祭祀之礼,则是主人自致其敬,尽其善。故诏侑尸者,不告尸以让,是其无所与让也。」此一说也。陆农师曰:「相,主妇也。故曰:『尽其嘉,而无所与让也。』是之谓:夫妇亲之,让宾客之事也,嘉夫妇之事也。」此一说也。郝仲舆曰:「凡称辞皆相礼者,称之称孝;称曾,不谦让者;主人自致子孙之敬,尽礼仪之善,相与其致尽,不与其让也。」此一说也。按:庾说谓「不告尸以让」,似牵强。陆说谓「相,为主妇」,尤凿。郝说谓「相称孝称曾不谦让」,「称曾」岂得谓之「不谦让」?愚意谓「相」是「相祭祀之礼者」,祭祀虽用相,然主人有时自致其敬,尽其嘉,而不复让相之诏告也。下「腥肆」三句,亦皆贴「主人」说,其义庶上下联贯云。(卷五○,页一六—一七)
腥肆爓腍祭,岂知神之所飨也?主人自尽(「尽」字,原
译祊,意思是倞;肵,意思是敬。富,就是福。首,就是直。相,是助主人献祭。嘏,是长,是大。尸,是陈列。
“倞”字,郑玄解释为“索”,方性夫解释为“强”,都不对。郝仲舆解释为“掠”,更不对。陈可大解释为“远近之”,我认为应当是“远大”的意思。“尸陈也”,意思是“像神一样陈列”,郑玄说:“应当是主而不是陈。”也不对。“祊之为言倞也”到“飨之也”,这是训诂;“嘏,长也”到“陈也”,这是解释。
毛和血,是向幽隐处报告祭品完整之物。报告祭品完整之物,是崇尚纯一之道。血祭,是盛满精气(原文缺“也”字,今补上)。祭肺、肝、心,是崇尚精气的主宰。祭黍稷加上肺,祭酒加上明水,是报答阴气。取出膟膋焚烧燎祭,献上牲首,是报答阳气。
《左传》观射父说:“用毛来展示祭物,用血来报告杀牲。”又说:“祭祀用一种纯一之物。”这似乎就是本段论述的依据。既然说“报告完整”、“崇尚纯一”,那么一头牲口的“肺”、“肝”、“心”都用来祭祀,没有舍弃这个选取那个的道理可知。所以说:“祭肺肝心,是崇尚精气的主宰。”《月令》将这三者分别配属“夏”、“秋”、“季夏”,近乎穿凿。郑玄依据《明堂位》中不合理的说法,将其分配给夏、殷、周,也不可采纳。查考:《祭义》说:“进献黍稷,进上肺、肝、首、心。”又《特牲馈食礼》说:“佐食取黍稷和肺祭授给尸。”又说:“宾长以肝跟随。”又说:“肵俎,有心和舌。”《少牢馈食礼》也相同,那么凡是祭祀这三者,都使用它们自然可知。又牲口有五脏,这里只说“肺”、“肝”、“心”,是取它们都在上面作为精气的主宰,“脾”、“肾”在下面,不作为精气来讲,所以不说。“肺”尤其在上面,所以《特牲》、《少牢》都首先列举它。这段文字下面也说“黍稷加肺”,只说“肺”。如果不这样,依照分配时代,牲脏有五种,而朝代只有三个,如果一并拿来更不知道如何分配,岂不可笑吗?经文只说“齐”,没说“五齐”。郑玄说:“五齐加上明水。”这是错误地拘泥于《周礼》来解释《礼记》。又说:“那么三酒加上元酒。”《周礼》中没有“元酒”,这也一并误解了《周礼》。
明水用来洗涤酒,是崇尚新鲜。凡是洗涤,都是使之新鲜。它之所以称为明水,是因为主人的洁净体现在这水上。
这是解释上文“祭齐加明水”的意思,“明水涗齐”就是“祭齐加明水”。看这里说“它之所以称为明水,是因为主人的洁净体现在这水上”,那么《周礼》司烜氏所谓“用鉴从月亮中取明水”的说法,其虚妄就可知了。
君主再拜稽首,裸露上身亲自割牲,是恭敬到了极点。恭敬到了极点,就是顺服。拜,是顺服;稽首,是顺服得很深;肉袒,是顺服得彻底。
“肉袒,是顺服得彻底”,孔颖达说:“意思是内心虽然顺服,外貌还没有尽;现在肉袒,是顺服得竭尽。”孔颖达的意思是:“拜稽首,外貌还没有尽,以肉袒为尽。”陈可大误解其旨,说:“拜稽首,是说顺服的诚意在内,现在肉袒,则内外都顺服了。”把拜稽首分为内,肉袒分为外,岂能讲通?
祭祀时称孝孙孝子(“孝孙为孝子”,原文误作“孝子孝孙”,据今本改正),是依照其义理来称呼;称曾孙某,是指国家。祭祀时的相,主人自己表达恭敬,尽善尽美,而没有谦让。
“称曾孙某,是指国家”,郑玄说:“诸侯祭祀五庙,对于曾祖以上,只称曾孙而已。”皇氏又补充“大夫三庙,也可以称曾孙。”都不对。查考:《曲礼》“诸侯临祭祀,内事称孝子某,外事称曾孙某。”这里说“谓国家”,正与“外事”的说法相同。又庾氏说:“士的宾主之礼,互相告知揖让的礼仪;祭祀之礼,则是主人自己表达恭敬,尽善尽美。所以教导劝侑尸的人,不告诉尸要谦让,就是无所与让的意思。”这是一种说法。陆农师说:“相,是主妇。所以说:‘尽善尽美,而无所与让。’这就是说:夫妇亲自参与,谦让宾客之事,是夫妇之事的美好。”这是一种说法。郝仲舆说:“凡是称辞都是相礼者,称孝;称曾,不谦让者;主人自己表达子孙的恭敬,尽礼仪的善,相与其致尽,不与其让。”这是一种说法。查考:庾氏说“不告诉尸要谦让”,似乎牵强。陆氏说“相,是主妇”,尤其穿凿。郝氏说“相称孝称曾不谦让”,“称曾”岂能称为“不谦让”?我认为“相”是“辅助祭祀礼仪的人”,祭祀虽然用相,但主人有时自己表达恭敬,尽善尽美,而不再谦让相的诏告。下面“腥肆”三句,也都贴合“主人”来说,其义理大概上下连贯。
腥、肆、爓、腍用来祭祀,难道知道神所享用的是什么吗?主人自己尽
误作「致」,据今本改。)其敬而已矣。举斝角,诏妥尸。古者,尸无事则立,有事而后坐也。尸,神象也。祝,将命也。
译误作“致”,根据今本改正。)只要恭敬就行了。举起斝和角,告谕安顿尸。古时候,尸没有事情时就站立,有事情之后才坐下。尸,是神的象征。祝,是传达命令的人。
「古者,尸无事则立」,固是周人称夏、殷之礼,然礼器遂谓:「夏立尸,殷坐尸,周坐尸。」必凿分三代为说,而殷、周又同,此礼器之附会也。(卷五○,页一八)
缩酌用茅,明酌也。醆酒涗于清,汁献涗于醆酒;犹明清与醆酒于旧泽之酒也。
按:周礼司尊彝曰「郁齐献酌」,即袭此「汁献涗于醆酒」也。曰「醴齐缩酌」,即袭此「缩酌(「缩酌」,原误作「酌缩」,今径改。)用茅」也。曰「盎齐涗酌」,即袭此「醆酒涗于清」也。又酒正:「五齐:一日泛齐,二日醴齐,三日盎齐,四日醍祭,五日沈齐。」又「三酒: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观司尊彝之文止用二齐,而又增「郁齐」,其袭记文处,弊窦显然。故其言率佛彷规模,初无实义也。郑氏不悟,反执周礼以解,则惑之甚矣。见虎贲貌类中郎似亦不误,乃直以虎贲为中郎,且舍中郎而从虎贲,其可乎?试详其说。记曰「缩酌」,并非「醴齐」也;郑则以周礼「醴齐缩酌」,谓:「泲醴齐以明酌。」又谓:「五齐醴尤浊。」欺世不已甚乎?孔氏曰「不言泛齐,与醴齐同」,又曰「其实泛酒亦浊」,可见终不能为之掩护矣。郑又欲以「明酌」配「事酒」,但以「三酒之中,事酒为(浊「浊」字,原误作「渴」,今径改。)」,本文既曰「明酌」,不便以配「事酒」,因而但曰「事酒之上」,其辞遁又可见。记曰「醆酒」,并非「盎齐」也;郑则以周礼「盎齐」为「醆酒」。记言「醆酒涗于清」,以醆酒之浊也。今郑以「清」配「清酒」,谓「盎齐差清,和之以清酒,泲之」亦谬也。然终以「清酒」与「盎齐」不甚胶粘,又曰:「盎齐必和之以清酒,皆久味相得。」若是,则混「清酒」于「昔酒」,并误解周礼矣。记曰「汁献涗于醆酒」,周礼本袭之,以为「郁齐献酌」,郑何以独不合之为说,盖有所不能也,何也?司尊彝分「郁齐」「醴齐」「盎齐」为三,今既以「醆酒」为「盎齐」,若以「汁献涗于醆酒」合于「郁齐献酌」,不又以「郁齐」为「盎齐」乎?故不能也。于是谓「献,读为莎」,有意与周礼「郁齐」异尔。然既谓「事酒泲醴齐」「清酒泲盎齐」,何不并谓「昔酒泲汁献」,如是,则使「三酒」整齐,亦奚不可?盖又有所不能也,何也?既谓「清酒泲盎齐」,如其说,则「汁献涗于醆酒」当是「盎齐泲汁献」,岂复得曰「昔酒泲汁献」乎?故又不能也。于是为之说曰:「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也。」嗟乎!郑为此狡狯伎俩,而底里终毕露若此,复何益哉!记谓「旧泽之酒」,当时自必有说,今不可考。周礼袭此,以为「昔酒」,郑反以「昔酒」解「旧泽之酒」,亦皆谬也。或曰:「子之驳郑,披肤见髓,得毋伤干刻乎?」曰:「欲明记文,不得复顾注矣!」曰:「然则记文宜如何解?」曰:「记为注疏尘封久矣!今为辨明,则记文之真面目悉出,任人寻绎,皆可自得,何必复为之训诂乎?」(卷五○,页一九—二○)
祭有祈焉,有报焉,有由辟焉。
「由」,用也。「辟」,除也。用以攘除灾祸也。(卷五○,页二二)
内则
此「内」字兼男女而言。篇中于「二十而冠」曰「内而不出」,则即此「内」字义也。此篇足与曲礼相辅而行,曲礼之文精练,内则之文郁勃,皆三代之遗也。篇中多详饮食之制,或者因是而少之,非也。此正教孝之大者也。王制云:「六十非肉不饱」。孟子曰:「七十非肉不饱」。盖六十、七十,气血已衰,必藉此血肉之物以补虚益羸,是肉食诚不可离,而求尽其燔炙脍切调和烹饪诸法,以悦其口而养其体者,端有赖于子若妇矣。至于稻米浆饮饵粢之属,其拣择方法又不待言也。檀弓「菽水尽欢也」之说,此墨者以薄为道,不可训世。详本篇。使示以内则之篇,能无怃然自失者乎?昔孟子论曾子为养志,曾元为养口体。要之养志大孝也,养口体亦小孝也。苟但以菽水为养,曾养口体之不
译“古时候,尸在无事时站立”,这固然是周人所说的夏、殷之礼,然而《礼器》却认为:“夏朝尸站立,殷朝尸坐着,周朝尸坐着。”必定生硬地将三代分开来说,而且殷、周又相同,这是《礼器》的附会之辞。(卷五○,页一八)
用茅草过滤酒,是为了使酒清澈。醆酒过滤于清酒,汁献过滤于醆酒;这就像清酒与醆酒都过滤于旧泽之酒一样。
按:《周礼·司尊彝》说“郁齐献酌”,就是沿袭这里“汁献涗于醆酒”的说法。说“醴齐缩酌”,就是沿袭这里“缩酌(‘缩酌’,原误作‘酌缩’,现在直接改正。)用茅”的说法。说“盎齐涗酌”,就是沿袭这里“醆酒涗于清”的说法。又《酒正》说:“五齐:第一是泛齐,第二是醴齐,第三是盎齐,第四是醍祭,第五是沈齐。”又说“三酒:一是事酒,二是昔酒,三是清酒。”看《司尊彝》的文字只用两种齐,却又增加了“郁齐”,它沿袭《礼记》文辞的地方,破绽显然。所以它的言辞大抵只是模仿规模,本来没有实际意义。郑玄没有觉悟,反而拿着《周礼》来解释,那就迷惑得太厉害了。看见虎贲貌类中郎似也不误,却直接把虎贲当作中郎,而且舍弃中郎而遵从虎贲,这可以吗?试详细说说。《礼记》说“缩酌”,并不是“醴齐”;郑玄却根据《周礼》“醴齐缩酌”,说:“过滤醴齐以明酌。”又说:“五齐中醴齐尤其浑浊。”欺骗世人不是太厉害了吗?孔颖达说“不说泛齐,与醴齐相同”,又说“其实泛酒也浑浊”,可见终究不能为他掩护了。郑玄又想以“明酌”配“事酒”,但因为“三酒之中,事酒为(浊‘浊’字,原误作‘渴’,现在直接改正。)”,本文既然说“明酌”,不便配“事酒”,因而只说“事酒之上”,其言辞遁辞又可见。《礼记》说“醆酒”,并不是“盎齐”;郑玄却把《周礼》“盎齐”当作“醆酒”。《礼记》说“醆酒涗于清”,是因为醆酒浑浊。现在郑玄以“清”配“清酒”,说“盎齐稍微清澈,和之以清酒,过滤之”也是错误的。然而终究因为“清酒”与“盎齐”不太贴合,又说:“盎齐必须和之以清酒,都是久味相得。”如果是这样,那就混淆了“清酒”与“昔酒”,并且误解了《周礼》。《礼记》说“汁献涗于醆酒”,《周礼》本来沿袭它,作为“郁齐献酌”,郑玄为什么唯独不把它合起来解释,大概是有所不能吧,为什么呢?《司尊彝》把“郁齐”“醴齐”“盎齐”分为三,现在既然以“醆酒”为“盎齐”,如果把“汁献涗于醆酒”合于“郁齐献酌”,不又把“郁齐”当作“盎齐”了吗?所以不能。于是说“献,读为莎”,有意与《周礼》“郁齐”不同罢了。然而既然说“事酒过滤醴齐”“清酒过滤盎齐”,为什么不并说“昔酒过滤汁献”,如果是这样,那就使“三酒”整齐,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大概又有所不能吧,为什么呢?既然说“清酒过滤盎齐”,按照他的说法,那么“汁献涗于醆酒”应当是“盎齐过滤汁献”,难道还能说“昔酒过滤汁献”吗?所以又不能。于是解释说:“不用三酒过滤秬鬯者,因为秬鬯,尊贵。”唉!郑玄使用这种狡狯伎俩,而底里终究完全暴露如此,还有什么益处呢!《礼记》说“旧泽之酒”,当时自必有说法,现在不可考。《周礼》沿袭此,作为“昔酒”,郑玄反而以“昔酒”解释“旧泽之酒”,也都是错误的。有人说:“你驳斥郑玄,披肤见髓,难道不伤害苛刻吗?”回答说:“想要阐明《礼记》文辞,不得再顾念注疏了!”说:“那么《礼记》文辞应当如何解释?”回答说:“《礼记》被注疏尘封久了!现在为它辨明,那么《礼记》文辞的真面目全部出现,任凭人寻绎,都可以自得,何必再为它训诂呢?”(卷五○,页一九—二○)
祭祀有祈求的,有报答的,有用来辟除的。
“由”,用也。“辟”,除也。用来攘除灾祸也。(卷五○,页二二)
内则
这个“内”字兼男女而言。篇中于“二十而冠”说“内而不出”,就是此“内”字的意义。此篇足以与《曲礼》相辅而行,《曲礼》的文辞精练,《内则》的文辞郁勃,都是三代的遗存。篇中多详述饮食的制度,或许因此而轻视它,不对。这正是教孝的大道。《王制》说:“六十岁不吃肉不饱。”孟子说:“七十岁不吃肉不饱。”大概六十、七十岁,气血已经衰弱,必须借此血肉之物以补虚益羸,所以肉食确实不可离开,而求尽其燔炙脍切调和烹饪诸法,以悦其口而养其体者,端赖于子若妇了。至于稻米浆饮饵粢之类,其拣择方法又不待言了。《檀弓》“菽水尽欢也”的说法,这是墨者以薄为道,不可训世。详本篇。如果示以《内则》之篇,能不怃然自失吗?昔孟子论曾子为养志,曾元为养口体。总之养志是大孝,养口体也是小孝。如果只以菽水为养,连养口体都不
若矣。虽然养志与养口体皆曰「必有酒肉」,则养志亦必藉养口体以见,而此篇为教孝之大,又何疑哉?首(「首」字,原误作「昔」,今径改。)源子读内则至「父母唾洟不见,冠带垢,和灰请漱;衣裳垢,和灰请澣;衣裳绽裂,纫箴请补。五日,则燂汤请浴,三日具沐,其间面垢,燂汤请?;足垢,燂汤请洗」。而又曰:「若饮食之,虽不耆,必尝而待;加之衣服,虽不欲,必服而待;加之事,人代之,已虽弗(「弗」字下原有「与」字,衍,今删。)欲,姑与之,而姑使之,而后复之。」曰:「嗟乎!此真孝经也。」世有为人子者,能竭其力如此哉!能视听于无形与声如此哉!世传孝经率肤语尔,世人贵耳贱目,循名忘实类如此。不孝壮失父母亦非幼矣,回念实愚无知也,及稍有知,而父母已不逮事,读内则一篇,辄不觉其泪之淫淫也。亦愿世之读内则者,及父母之存,毋忽焉。凡内则所言事父母之事,皆人情之所最难而不肯为者。夫为人所难能,斯所以为孝也。予尝欲摘取内则,去其非事亲之文以为孝书,俾人人习读,是固皆切实可行,非同肤词泛说,虽不能尽法,然必有以感发其天良而不能自己者,此其为益良非浅矣。第世无从予,如何如何?即以是为孝经,亦奚不可者?宋人于礼记摘取大学,予摘取内则,未知孰为优劣也?(卷五一,页一—三)
译这样罢了。虽然如此,修养心志与奉养身体都说是“必须有酒肉”,那么修养心志也必然凭借奉养身体来体现,而这一篇作为教导孝道的根本,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源头子读到《内则》中“父母的唾沫鼻涕不让看见,帽子带子脏了,调和灰水请求漱口;衣服脏了,调和灰水请求洗涤;衣服绽裂,拿着针线请求缝补。每五天,烧热水请求沐浴;每三天准备好洗头的水,这期间如果脸上脏了,烧热水请求洗脸;脚脏了,烧热水请求洗脚”。又说:“如果给父母饮食,即使他们不喜欢,也一定要尝过然后等待;给他们衣服,即使他们不想穿,也一定要穿上然后等待;让他们做事,别人代劳了,自己即使不想做,也暂且答应,并暂且让他们去做,然后再回报。”说:“唉!这才是真正的《孝经》啊。”世上做子女的,能像这样竭尽自己的力量吗?能像这样在无声无息中察知父母的意旨吗?世上流传的《孝经》大都是空洞的言辞罢了,世人重视耳闻而轻视眼见,拘泥于名目而忘记实质,大抵都是这样。不孝之子我在壮年时失去了父母,那时也并非年幼,回想起来实在是愚昧无知,等到稍微懂事时,父母已经不在身边无法侍奉了,每次读到《内则》这一篇,就不由得泪水滚滚而下。也希望世上读《内则》的人,趁着父母健在,不要忽视它。凡是《内则》中所说的侍奉父母的事情,都是人情中最难做到而不愿意去做的。既然做了别人难以做到的事,这就是孝道的所在。我曾经想摘录《内则》,去掉那些不是侍奉双亲的文字,把它作为孝道之书,让每个人学习阅读,这固然都是切实可行、非同空洞泛泛之谈的,虽然不能全部效法,但一定能感发人的良知而不能自制,这其中的益处实在不小。只是世人不会听从我的建议,该怎么办呢?就把它当作《孝经》,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宋人从《礼记》中摘录出《大学》,我摘录《内则》,不知道哪个更好些?
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
首二句乃后人妄加也,其文义与本篇绝不相类,此正如后世文章家作冠冕冒子,自是后人见识,古人决不为此也。盖缘篇中多详饮食之制,周礼冢宰皆剽窃之,而后之崇尚周礼者,妄加于首以见与内则相符合耳,今为拈出,将来巨眼者自能辨之,必不以愚言为谬也。燕义首章亦与此同,说详彼处。又郑氏因周礼司徒掌教,冢宰不掌教,故谓此「后王」为「诸侯」,「冢宰」为「司徒」兼职,作如是之曲解。不知周礼饮食诸官,正属于冢宰,郑意不及耳。后儒徒辨其释「后王」「冢宰」之谬,更不知其种种之由也。(卷五一,页三—四)
子事父母,鸡初鸣,咸颖漱,栉縰笄总,拂髦冠緌缨,端?绅,搢笏。左右佩用,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偪屦着綦。
「纷帨」,郑氏谓:「拭物之佩巾。」固是,但于「纷」字不加详。按:顾命「玄纷纯」,孔注云:「纷,即组之小别。」则「组」亦织类,「纷帨」谓「组织之帨」云尔,后儒疑为二物。陈用之谓:「自巾言之谓之纷,自拭物言之谓之帨。」陈可大谓:「纷以拭器,帨以拭手。」皆臆说。郝仲舆谓:「纷即帨。」尤混。「觿」,郑谓:「象骨为之。」按:上古制物多用牛角,故字从角,至三代始用玉。今世传古玉小觿多有之,未有象骨为者。玦有数种:一为平时所佩,以取决断之义。庄子曰:「佩玦(「玦」字,原误作「决」,今径改。)者,事至而断。」是也。一为着于右手大指,以?弦开弓体者,即诗「决拾」之「决」,其制又别,今世传古玉名「指机决」是也。一为大戴记曰:「得玦乃去。」其所指乃今世传古玉如环而中断者是,其物俗又名「裂」也。此是以上二「玦」非「裂」也。「裂」则不当佩矣。「捍」,未详。郑谓:「即决拾之拾。」恐臆说。「管」,未详。郑谓:「笔彄。」尤无据。按:「彄」,说文:「弓弩端,弦所居也。」非笔所用,且古未有笔,笔即刀也,不知其所谓笔者,刀乎?抑毛颖乎?亦未详悉也。「遰」,未详。郑谓:「刀?。」亦未可信。经传言「刀?」,即曰「?」,未有言「遰」者。郝仲舆谓「遰」「●」通。按:「遰」音「逝」,「●」音「位」。郝必以「●」音「彘」故云耳。尤可笑。「金燧」「木燧」,皆取火物,其金燧又可鉴容,但必用二燧,未详。郑执周礼司烜「夫遂取明(原敓「明」字,今径补。)火于日」,遂以「金遂」为「夫燧」。不知周礼「夫燧」即袭内则「木燧」也。详本书。且周礼亦谓:「夫遂取明火于日,鉴取明水于月,以其祭祀之用。」与此「取火以供日用者」不同,安得牵合之?皇氏因附会为「晴用金燧,阴用木燧。」按:论语「钻燧改火」,但言「木燧」,则阴晴皆用可知。若是,又何必金燧耶?(卷五一,页五—七)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鸡初呜,咸颖漱,栉縰,笄总,衣绅。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线纩,施縏?,大觿木燧衿缨,綦屦。
「縏」「鞶」通。按:下云:「男鞶革,女鞶丝。」「鞶」本以皮为之,后用丝,又作「縏」。「缨」有二:曲礼云:「女子许嫁缨。」此「缨」是笄上所垂之饰,即如男冠緌缨也,此许嫁之缨也。此云「衿缨」,下云「男女未冠笄者,衿缨」,此衣之缨也。女子未嫁、已嫁,及男童皆有之。郑氏谓此为「示系属」,主许嫁之缨言,非矣。故陈用之驳之,以为「许嫁之缨,既嫁夫说之,无所复用」,是也。陈可大谓「缨为香囊」,尤误。下云「男女未冠笄者,衿缨,皆佩容臭」,即今「香囊」也。使「缨」为「香囊」,则「容臭」又是何物乎?(卷五一,页九)
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昧爽而朝,慈以旨甘,日出而退,各从其事,日入而夕,慈以旨甘。
「父子异宫」,郑氏曰:「崇敬。」其说未明。从来解者皆以为「父与子异宫」,非也。古人聚族而居,凡疏者异宫,
译后王命令冢宰,将恩德降施给众多的百姓。
前两句是后人妄自添加的,其文义与本篇完全不类,这正如同后世文章家写冠冕堂皇的套话,这是后人的见识,古人绝不会这样做。大概是因为篇中多详述饮食的制度,周礼中的冢宰都剽窃了这些内容,而后世崇尚周礼的人,妄加在篇首以显示与《内则》相符合罢了,现在将其指出,将来有眼光的人自然能辨别,必定不会认为我的话是错误的。《燕义》首章也与此相同,详细解说见彼处。又郑氏因为周礼中司徒掌管教化,冢宰不掌管教化,所以认为这里的“后王”是“诸侯”,“冢宰”是“司徒”兼职,做出这样的曲解。不知道周礼中饮食诸官,正属于冢宰,郑氏的意思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后儒只辩驳他解释“后王”“冢宰”的错误,更不知道他种种错误的缘由了。(卷五一,页三—四)
儿子侍奉父母,鸡刚叫时,都含米漱口,梳头束发,插簪结发,拂拭鬓发,戴冠系缨,穿端冕,系绅带,插笏板。左右佩戴用品,左边佩戴纷帨、刀、砺石、小觿、金燧,右边佩戴玦、捍、管、遰、大觿、木燧,穿紧鞋系鞋带。
“纷帨”,郑氏说:“是擦拭物品的佩巾。”固然正确,但对“纷”字没有详加说明。查:《顾命》中有“玄纷纯”,孔颖达注说:“纷,是组带的小类。”那么“组”也是编织一类,“纷帨”是说“编织的帨巾”罢了,后儒怀疑是两种物品。陈用之说:“从巾的角度说叫纷,从擦拭物品的角度说叫帨。”陈可大说:“纷用来擦拭器物,帨用来擦拭手。”都是主观臆测。郝仲舆说:“纷就是帨。”尤其混淆。“觿”,郑氏说:“用象牙骨制作。”查:上古制作物品多用牛角,所以字从角,到三代才开始用玉。现在世上流传的古玉小觿很多,没有用象牙骨制作的。玦有几种:一种是平时佩戴,取决断之意。《庄子》说:“佩戴玦(“玦”字,原误作“决”,现在直接改正。)的人,事情到来就决断。”就是这个意思。一种是戴在右手大拇指上,用来勾弦开弓的,即《诗经》“决拾”中的“决”,其形制又不同,现在世上流传的古玉名“指机决”就是这个。一种是《大戴记》说:“得到玦就离去。”它所指的正是现在世上流传的古玉像环而中间断开的,这种东西俗名又叫“裂”。这是以上两种“玦”不是“裂”。“裂”就不应当佩戴了。“捍”,不详。郑氏说:“就是决拾中的拾。”恐怕是主观臆测。“管”,不详。郑氏说:“笔套。”尤其没有根据。查:“彄”,《说文》:“弓弩的末端,弦所居的地方。”不是笔所用的,况且古代没有笔,笔就是刀,不知道他所说的笔,是刀呢?还是毛笔呢?也不详悉。“遰”,不详。郑氏说:“刀鞘。”也不可信。经传中说“刀鞘”,就说“鞘”,没有说“遰”的。郝仲舆说“遰”“●”通用。查:“遰”音“逝”,“●”音“位”。郝氏必定以“●”音“彘”所以才这样说。尤其可笑。“金燧”“木燧”,都是取火的器具,那金燧又可以照容,但必须用两种燧,不详。郑氏拘泥于周礼司烜“夫遂取明火于日”,于是把“金燧”当作“夫燧”。不知道周礼“夫燧”就是袭用《内则》“木燧”。详见本书。况且周礼也说:“夫遂取明火于日,鉴取明水于月,用于祭祀。”这与“取火以供日常使用”不同,怎么能牵强附会呢?皇氏因为附会为“晴天用金燧,阴天用木燧。”查:《论语》“钻燧改火”,只说“木燧”,那么阴晴都用木燧可知。如果是这样,又何必用金燧呢?(卷五一,页五—七)
妇人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鸡刚叫时,都含米漱口,梳头束发,插簪结发,穿衣系绅。左边佩戴纷帨、刀、砺石、小觿、金燧,右边佩戴针、管、线、纩,穿上縏囊,大觿、木燧、衿缨,系鞋带穿鞋。
“縏”“鞶”通用。查:下文说:“男鞶革,女鞶丝。”“鞶”本来用皮制作,后来用丝,又写作“縏”。“缨”有两种:《曲礼》说:“女子许配人家系缨。”这个“缨”是笄上垂下的装饰,就像男子冠上的緌缨一样,这是许配人家的缨。这里说“衿缨”,下文说“男女未冠笄者,衿缨”,这是衣服上的缨。女子未嫁、已嫁,以及男童都有。郑氏说这是“表示系属”,主要针对许配人家的缨来说,不对。所以陈用之驳斥他,认为“许配人家的缨,既已出嫁丈夫解下,没有再用的地方”,是对的。陈可大说“缨是香囊”,尤其错误。下文说“男女未冠笄者,衿缨,都佩戴容臭”,就是现在的“香囊”。如果“缨”是“香囊”,那么“容臭”又是什么东西呢?(卷五一,页九)
从命士以上,父子都住在不同的宫室。天将亮时朝见,慈爱地献上甘甜的食物,太阳出来后退下,各自从事自己的事务,太阳落山时晚上朝见,慈爱地献上甘甜的食物。
“父子异宫”,郑氏说:“表示崇敬。”他的说法不明确。历来解释的人都认为是“父与子住在不同的宫室”,不对。古人聚族而居,凡是关系疏远的住在不同的宫室,
亲兄弟皆同宫,无异宫者,况父子乎?此所云「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者,以命士以上,其禄丰厚,宫室可广,兄弟之子繁多,凡为父子者,皆得异宫以处。故曰:「父子皆异宫也。」谓「父子皆异宫」,实则为兄弟异宫,父子同宫耳。彼误认为父与子异宫者,昧「皆」字之义矣。又按:丧服:「世父母,叔父母;传曰: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此正明「父子皆异宫」之义。注疏执礼解礼,多不合。此宜执仪礼为解,而顾昧之,何耶?张子厚虽亦引此为说,然其旨仍是前说也。命士以上,昧爽时有朝君之事。此云「昧爽而朝」,亦是立个方法如此,及凡非朝时,及家居者言耳。(卷五一,页一三—一四)
译亲兄弟都住在同一宫室,没有住在不同宫室的,何况父子呢?这里所说的“由命士以上,父子皆异宫”,是因为命士以上的人俸禄丰厚,宫室可以宽敞,兄弟的儿子众多,凡是作为父子的,都能各自住在不同的宫室。所以说:“父子都住在不同的宫室。”说“父子都住在不同的宫室”,实际上是指兄弟住在不同的宫室,而父子住在同一宫室罢了。那些误认为父亲与儿子住在不同宫室的人,是弄不懂“皆”字的含义了。又查《丧服》篇:“世父母、叔父母;传文说:兄弟的情义本无分别,然而有了分别,是为了避开儿子对父亲的私情;儿子如果对父亲没有私情,就不能成为儿子。所以有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居住分开但财产共同。”这正好阐明了“父子皆异宫”的含义。注疏拘泥于礼制来解释礼义,大多不合情理。这里应当依据《仪礼》来解释,却反而不明白,为什么呢?张子厚虽然也引用这条作为论据,但他的主旨仍然是前面的说法。命士以上的人,在天将亮时有时有朝见君主的事情。这里说“天将亮时去朝见”,也只是确立这样一个规矩,以及针对所有非朝见之时,以及居家的人而言罢了。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睡洟;寒不敢袭,痒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不涉不撅,亵衾不见里。父母唾洟不见,冠带垢,和灰请漱;衣裳垢,和灰请澣;衣裳绽裂,纫箴请补缀。五日,则燂汤请浴,三日具沐,其间面垢,燂燔请?;足垢,燂汤请洗。少事长,贱事贵,共帅时。
「不有敬事,不敢袒裼」,玉藻曰:「裘之裼也,见美也。」即此「袒裼」之义。谓有敬事,始裼以见美,否则父母之前,不敢为容饰也。曰「袒裼」者,连袒为辞耳。朱仲晦谓:「父母之前不敢袒裼裸裎。敬事,如习射之类。」按:「习射」不可谓「敬事」,且安有人子袒裼裸裎于父母之前,而烦告诫者哉?(卷五一,页一七—一八)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男子入内,不啸」,郑谓:「啸为叱,嫌有隐使也。」疏谓:「如有奸私,不以言语,显使人但讽叱而已。」陈可大曰:「啸为异声,骇人之听闻,故家庭之间不可。郑读啸为叱,不如本字为是,如有非礼举动,安得不叱以儆之?」愚按:「不啸」不过谓「不可异声,骇人之听闻」,此义已足。郑说固非,陈说亦有误处。「啸」为蹙口出声,不定为高声也。后世云「长啸」,乃始长而高矣。郑改为「叱」者,必误以「啸」为「高声也」。陈驳郑,谓「不可改」,为「如有非礼,安得不叱以儆之」,郑所谓「叱」者,乃隐使人也。陈误认为「呵叱」之「叱」,又足笑也。(卷五一,页一九—二○)
子妇有勤劳之事,虽甚爱之,姑纵之,而宁数休之。子妇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后怒之,不可怒,子放妇出,而不表礼焉。
「子妇孝者敬者」,此提语,谓「子妇孝者敬者」当如下文所云也。又对下「子妇未孝未敬」而言。郑氏解为「恃孝敬之爱」,殊迂。既逆与怠矣,父母尚以为孝敬而爱之乎?「表」,外示之意。「不表礼」,谓不外示以礼貌也。(卷五二,页一)
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悦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论语数言耳,将来写得郁勃淋漓如许。(卷五二,页三)
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孙,甚爱之,虽父母没,没身敬之不衰。
「婢子」,郑氏谓「所通贱人之子」,非也。「婢子」,即女婢之通称。曲礼:「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左传:「秦穆姬曰:若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檀弓:「陈干昔曰:使吾二婢子夹我。」是也。此婢子乃是父母平日怜爱之传婢,没后无子而弗嫁者也。谓此婢子及庶子、庶孙此三种人,俱为父母所甚爱,虽父母没,必没身敬之不衰焉。若庶子之母,自为庶母敬之,不待言矣。即父妾之无子而弗嫁者,敬之亦不待言矣。自古正室之外,凡所生子不论妾婢皆名庶子。经传从未闻于庶子之下,别有婢子一等也。曾是既有子,而尚称其母为婢者乎?母以子贵之义安在矣!且如其说,本文何为列婢子于上,庶子于下乎?无一可通。嗟乎!郑以闾阎细民,不知礼义之称,而以解先贤之礼,真足贻笑千矣!(卷五七,页三—四)
子有二妾,父母爱一人焉,子爱一人焉,由衣服饮食,由执事,毋敢视父母所爱,虽父母没不衰。
家庭琐事写得委曲如许,文心精妙,不独立义之严正也。此等不必定有其事,皆写意法。此与上「不欲食,必尝而待;不欲衣,必服而待」皆人情之所最难而不肯为者,能之,所以为孝也。(卷五二,页四)
译在父母和公婆所在的地方,如果有命令,应当恭敬地应答。进退周旋要谨慎整齐,上下出入要作揖从容,不敢打嗝、叹气、打喷嚏、咳嗽、打哈欠、伸懒腰、跛行、倚靠、斜视,不敢流鼻涕;天冷不敢加衣,发痒不敢抓挠;没有恭敬的事情,不敢裸露身体,不涉水不撩起衣服,贴身寝具不露出内里。父母吐出的唾液鼻涕不让人看见,冠带脏了,和着灰请人漱口;衣裳脏了,和着灰请人洗涤;衣裳绽裂,拿着针线请人补缀。每五天,就烧热水请人沐浴,每三天准备洗头,这期间如果脸上脏了,烧热水请人洗脸;脚脏了,烧热水请人洗脚。年少者侍奉年长者,卑贱者侍奉尊贵者,都遵循这个准则。
“没有恭敬的事情,不敢裸露身体”,《玉藻》说:“皮衣外面加罩衣,是为了显示美观。”这就是这里“袒裼”的意思。是说有了恭敬的事情,才加罩衣以显示美观,否则在父母面前,不敢修饰容貌。说“袒裼”,是连带“袒”字来说罢了。朱熹认为:“在父母面前不敢裸露身体。恭敬的事情,比如练习射箭之类。”按:练习射箭不能称为恭敬的事情,况且哪有儿子在父母面前裸露身体,还需要告诫的呢?(卷五一,页一七—一八)
男子不谈论内室之事,女子不谈论外室之事。不是祭祀也不是丧事,男女不互相递送器物。如果互相递送,女子用筐接受,如果没有筐,就都坐下放下器物然后再取。内外不共用井,不共用浴室,不共用寝席,不互相借贷,男女不互通衣裳,内室的话不传到外面,外面的话不传到内室。男子进入内室,不吹口哨不指指点点,夜间行走要有蜡烛,没有蜡烛就停止。女子出门,一定要遮住脸,夜间行走要有蜡烛,没有蜡烛就停止。在路上,男子走右边,女子走左边。
“男子进入内室,不吹口哨”,郑玄认为:“啸是呵斥,嫌有暗中使唤的意思。”疏说:“如果有奸私之事,不用言语,明显地使人,只是讽喻呵斥罢了。”陈可大说:“啸是异样的声音,骇人听闻,所以家庭之间不可以。郑玄把啸读作叱,不如本字正确,如果有非礼的举动,怎么能不呵斥以警戒他呢?”我按:“不啸”不过是说“不可以发出异样的声音,骇人听闻”,这个意思已经足够了。郑玄的说法固然不对,陈可大的说法也有错误。“啸”是缩口出声,不一定就是高声。后世说“长啸”,才开始变得长而高。郑玄改为“叱”,一定是误以为“啸”是“高声”。陈可大反驳郑玄,说“不可改”,理由是“如果有非礼,怎么能不呵斥以警戒他”,郑玄所说的“叱”,是暗中使唤的意思。陈可大误认为是“呵叱”的“叱”,更可笑。(卷五一,页一九—二○)
儿媳有勤劳的事情,即使很疼爱她,婆婆也要让她去做,而宁可多次让她休息。儿媳不孝顺不恭敬,不要急于怨恨,婆婆要教导她,如果不可教导,然后才发怒,如果不可发怒,儿子放逐,儿媳休出,而不表示礼貌。
“儿媳孝顺恭敬的”,这是提语,说“儿媳孝顺恭敬的”应当如下文所说。又对应下面的“儿媳不孝顺不恭敬”而言。郑氏解释为“凭借孝敬的爱心”,太迂腐。既然已经忤逆和怠慢了,父母还会因为孝敬而爱他们吗?“表”,是外示的意思。“不表礼”,是说对外不表示礼貌。(卷五二,页一)
父母有过错,要低声和气、脸色温和、声音柔和地劝谏,劝谏如果不被接受,要更加恭敬孝顺,父母高兴了就再次劝谏;如果不高兴,与其得罪乡党州闾,宁可反复劝谏。父母发怒不高兴,甚至用鞭子打出血,也不敢怨恨,要更加恭敬孝顺。
《论语》只说了几句,将来写得如此郁勃淋漓。(卷五二,页三)
父母有婢女或庶子庶孙,非常疼爱他们,即使父母去世,终身恭敬他们也不衰减。
“婢子”,郑氏说“是所通贱人之子”,不对。“婢子”,就是女婢的通称。《曲礼》:“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左传》:“秦穆姬说:如果晋君早晨入宫,那么婢子晚上就死。”《檀弓》:“陈干昔说:让我的两个婢女夹着我。”就是这样。这里的婢女是父母平日怜爱的传婢,死后无子而不嫁的人。说这婢女以及庶子、庶孙这三种人,都是父母所非常疼爱的,即使父母去世,必须终身恭敬他们也不衰减。至于庶子的母亲,自然作为庶母恭敬她,不用说了。即使父亲妾室中没有孩子而不嫁的,恭敬她也不用说了。自古正室之外,凡所生的孩子不论妾婢都叫庶子。经传从未听说在庶子之下,别有婢子一等。难道是既有孩子,还称其母亲为婢女吗?母以子贵的道理在哪里呢!况且如果按他的说法,本文为什么把婢女列在上面,庶子列在下面呢?无一可通。唉!郑玄以民间细民,不知礼义的称呼,来解释先贤的礼,真足以贻笑千年!(卷五七,页三—四)
儿子有两个妾,父母爱一个人,儿子爱一个人,从衣服饮食,从执事,不敢看父母所爱的人,即使父母去世也不衰减。
家庭琐事写得如此委曲,文心精妙,不仅在于义理的严正。这类不必定有其事,都是写意法。这与上面“不欲食,必尝而待;不欲衣,必服而待”都是人情中最难而不肯做的,能做到,所以为孝。(卷五二,页四)
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译儿子非常喜爱他的妻子,父母却不高兴,儿子就把妻子休弃了。儿子不喜爱他的妻子,父母却说:“她善于侍奉我们。”儿子按照夫妻的礼节对待妻子,终身都不懈怠。
郝仲舆曰:「此章之言未免少偏,如舜之父母未必说二女,则将出之乎?若妇犯淫、妒诸恶,纵容之,亦礼之不衰乎?」予谓此执礼以求之之过也。记文之意只是矫人情之私妻子而不顾父母者,读之不觉通身汗下。此言其常,若其变则自别有以处此,岂得油乎?(卷五二,页四—五)
父母虽没,将为善,思贻父母令名,必果。将为不善,思贻父母羞邕,必不果。
此「孝弟为仁之本」脚注也。(卷五二,页五)
舅没则姑老,家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于姑,介妇请于冢妇。舅姑使冢妇,毋怠不友无无礼于介妇。舅姑若使介妇,毋敢敌耦于冢妇,不敢并行,不敢并命,不敢并坐。
「不友无礼于介妇」,承上「毋」字言,谓冢妇不可恃其尊,而不友爱以无礼于介也。「毋敢敌耦」,即领下「三不敢」之义。郑氏以「敌耦」为「掉磬」,非。陈可大以「敌耦」为「欲求分任劳逸」,而以下「三不敢」另讲,亦非。(卷五二,页六)
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妇或赐之饮食衣服布帛佩帨●兰,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如新受赐,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藏以待乏。妇若有私亲兄弟将与之,则必复请其故,赐而后与之。
一赐而曰「如新受赐」,曰「如更受赐」,曰「请其故赐」,描摹工妙。「佩帨●兰」,贴妇人用物亦雅。(卷五二,页八)
适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后敢私祭。
「子弟犹归」,疑有误字,不必强解。(卷五二,页九)
饭:黍、稷、稻、罪、白黍、黄粱,稰、穛。膳:膷、臐、膮、醢、牛炙。醢、牛胾、醢、牛脍、羊炙、羊胾、醢、豕炙、醢、豕胾、芥酱、鱼脍、雉、兔、鹑、鷃。
「饭」一段,孔氏执周礼膳夫:「六谷食酱。」六食有「麦」「?」,是天子礼;以此「黍」「稷」「稻」「罪」,为诸侯礼。不知周礼乃袭后「牛宜稌」之文,不足据。详后。「膳」一段,与仪礼公食大夫陈设次第略同,惟「膮」「牛炙」间,多一「醢」字,故郑氏以为衍。按:此以内则名篇,本训门内法则,首详「子妇事父母舅姑」之节,次详「饮食之制」,所以养亲者。虽其中不无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之不同,然记者亦但举此为训,使凡子妇之养亲者,虽不必备具,或于其中取法焉,要亦圣王之所不禁也。若篇名公食大夫,其义自别,不可执以证此。内则、仪礼孰为前后?固不可考,大抵后人虽用前人之文,然其立义则各有。在后人第依其义以释其文可矣,何必改此以从彼乎?自此下言「饮食之制」,郑、孔执滞用周礼,妄释者尤多,逐段详辨于下。(卷五二,页一二)
饮: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罪醴清、糟,或以酏为醴,黍酏、浆、水、醷、滥。酒:清、白。羞:糗饵、粉酏。
郑、孔执周礼酒正、浆人以解此文,不知皆周礼袭此也。酒正、浆人二职,以「四饮」属「酒正」,以「六饮」属「浆人」。「四饮」:一曰「清」,即此「重醴清糟」之「清」也;不言「糟」者,意以王礼不去糟,后夫人各有清糟,见酒正、浆人二职文。取其与此别也。二曰「医」,即此「醷」也,以音近亦取别也。三曰「浆」,即此「黍酏」也。「六饮」:一曰「水」,即此「水」也。二曰「浆」,即此「浆」也。三曰「醴」,即此「重醴」也。四曰「凉」,即此「滥」也,以音近亦取别也。五曰「医」,即「醷」也,说见上。但「四饮」即「六饮」中之四,彼意欲分为「酒」「浆」二职,故变此文之六以为十,但不知「浆
译郝仲舆说:“这一章的言论未免有些偏颇,比如舜的父母未必会提及那两位女儿,难道要把她们赶出去吗?如果媳妇犯了淫乱、嫉妒等恶行,纵容她们,也是礼制衰败的表现吗?”我认为这是拘泥于礼制去探求的过错。《内则》一文的用意,只是矫正人们偏爱妻子儿女而不管父母的私心,读起来让人不觉汗流浃背。这是说通常的情况,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自然另有处理办法,难道能拘泥不变吗?
父母虽然已经去世,将要行善时,想到能给父母留下美名,就一定去做;将要作恶时,想到会给父母带来羞辱,就一定不做。
这是“孝悌是仁的根本”这句话的脚注。
公公去世后,婆婆年老,家中媳妇在祭祀、接待宾客等每件事上,一定要向婆婆请示;小媳妇向大媳妇请示。公公婆婆使唤大媳妇,大媳妇不可怠慢,也不可对小媳妇不友爱、无礼。公公婆婆如果使唤小媳妇,小媳妇不敢与大媳妇平起平坐,不敢与大媳妇并行,不敢与大媳妇同时受命,不敢与大媳妇同坐。
“不友爱、无礼于小媳妇”,是承接上面的“毋”字来说的,意思是说大媳妇不可仗着自己的尊贵,而不友爱小媳妇、对小媳妇无礼。“毋敢敌耦”,就是统领下面“三不敢”的意思。郑玄把“敌耦”解释为“掉磬”,不对。陈可大把“敌耦”解释为“想要分担辛劳与安逸”,而把下面的“三不敢”另外解释,也不对。
凡是媳妇,没有命令去私室,不敢退下。媳妇将要做事,无论大小,一定要向公公婆婆请示。媳妇没有私人的财物,没有私养的牲畜,没有私人的器物,不敢私自借出,不敢私自给予。如果媳妇被赐予饮食、衣服、布帛、佩巾、兰草,就接受后献给公公婆婆,公公婆婆接受了就高兴,就像新受赐一样;如果公公婆婆回赐给她,她就推辞,如果推辞不掉,就像再次受赐一样,收藏起来以备匮乏。如果媳妇有私人的亲戚兄弟想要给予东西,就一定要反复请示原因,得到允许后才给予。
一次赐予就说“像新受赐”,说“像再次受赐”,说“请示原因后赐予”,描摹得十分工妙。“佩巾、兰草”,贴合妇人的用品,也很雅致。
嫡子、庶子恭敬地侍奉宗子和宗妇,即使富贵,也不敢带着富贵的气派进入宗子家,即使有很多车马随从,也停在外面,以简朴的姿态进入。子弟如果归还器物、衣服、皮裘、被褥、车马,就一定会先献上最好的,然后才敢使用次等的;如果不是所献之物,就不敢带入宗子家门,不敢用富贵凌驾于父兄和宗族之上。如果富有,就备齐两种牺牲,把其中较好的献给宗子,夫妇都斋戒而恭敬地侍奉,事情结束后才敢私下祭祀。
“子弟犹归”,怀疑有错字,不必强行解释。
饭:黍、稷、稻、粱、白黍、黄粱,糙米、精米。膳食:牛骨髓、狗肉、猪肉、肉酱、烤牛肉。肉酱、牛肉块、肉酱、牛肉片、烤羊肉、羊肉块、肉酱、烤猪肉、肉酱、猪肉块、芥末酱、鱼片、野鸡、兔子、鹌鹑、鷃鸟。
“饭”这一段,孔颖达依据《周礼》膳夫:“六谷食酱。”六食中有“麦”、“稻”,这是天子的礼制;以此“黍”、“稷”、“稻”、“粱”,为诸侯的礼制。不知道《周礼》是沿袭后来“牛宜稌”的文字,不足以作为依据。详见后文。“膳”这一段,与《仪礼》公食大夫的陈设次序大致相同,只是在“膮”、“牛炙”之间,多了一个“醢”字,所以郑玄认为是衍文。按:这篇以《内则》为名,本意是训示门内的法则,首先详细叙述“子妇侍奉父母公婆”的礼节,其次详细叙述“饮食的制度”,用来奉养亲人。虽然其中不无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的不同,但记录者也只是举此为训,让所有奉养亲人的子妇,即使不能全部具备,也可以从中取法,这大概是圣王所不禁止的。如果篇名是《公食大夫》,其意义自然不同,不可拿它来证明这里。《内则》、《仪礼》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固然不可考证,大体上后人虽然使用前人的文字,但其立义则各有不同。后人只需依据其义来解释其文即可,何必改这里以顺从那里呢?从这里往下讲“饮食的制度”,郑玄、孔颖达拘泥于《周礼》,妄加解释的尤其多,逐段在下面详细辨析。
饮料: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或者用酏做醴,黍酏、浆、水、醷、滥。酒:清、白。下酒菜:糗饵、粉酏。
郑玄、孔颖达依据《周礼》酒正、浆人来解释这段文字,不知道都是《周礼》沿袭这里的文字。酒正、浆人两个职官,把“四饮”归入“酒正”,把“六饮”归入“浆人”。“四饮”:一是“清”,就是这里“重醴清糟”的“清”;不说“糟”,意思是以王礼不去糟,后夫人各有清糟,见酒正、浆人二职文。取其与此不同。二是“医”,就是这里“醷”,因为音近也取不同。三是“浆”,就是这里“黍酏”。“六饮”:一是“水”,就是这里“水”。二是“浆”,就是这里“浆”。三是“醴”,就是这里“重醴”。四是“凉”,就是这里“滥”,因为音近也取不同。五是“医”,就是“醷”,说法见上。但“四饮”即“六饮”中的四种,他们的意思想要分为“酒”、“浆”二职,所以把这里的六种变成十种,只是不知道“浆
人」何以取「六饮」中之一为名?而「酒正」中何以又有「浆」?其中错互重复,无聊填凑之状,显然可见,然则执周礼以解礼记者,不亦可以已乎?
译“人”为何选取“六饮”中的一种作为名称?而“酒正”中为何又出现“浆”?其中交错重复、无聊拼凑的情形,显然可见,那么拿着《周礼》来解释《礼记》,不也可以停止了吗?
酒分清白二种,清言其质,白言其色也。周礼酒正袭此变为三,酒以清为「清酒」,别立「事酒」「昔酒」二名,杜撰迂僻。郑氏因以「事」「昔」二酒释此「白」字,不独二不可合一,且「白」何以为「事」「昔」?「事」「昔」何以为「白」?可笑殊甚。「糗饵粉酏」,周礼笾人袭此为「糗饵粉餈」,易「酏」为「餈」,亦取音近;而移「酏」字于醢人「羞豆」曰:「酏食糁食。」郑乃以此文为脱「餈」字;而于「酏」字则以醢人「酏食糁食」为证,谓当为「餰」;又转合于内则「饘酏」及「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酏」之「酏」。据郑之见,于周礼之合者合之,其不合者便为脱为误,则一周礼足矣,余不可尽废乎?予谓礼因注疏而亡不诬也。陆农师曰:「糗饵,笾人所谓糗饵。粉餈,醢人所谓酏食。言糗饵则餈可知,言粉酏则糁可知」。此又执周礼以调和礼记,其于郑亦鲁、卫之间也。然犹赖此等说,礼记得以不废,则较郑为优耳。(卷五二,页一四—一五)
食:蜗醢而?食,雉羹;麦食,脯羹、鸡羹;折稌、犬羹、兔羹;和糁不蒌。
郑氏曰:「目人君燕食所用也。」此执周礼食医「六食」,故以上「饭」一段「黍」「稷」「稻」「罪」为诸侯,此有「?」「麦」当为天子。然前后又多与周礼不合,则似诸侯。故于此处但曰「人君」,以为为天子可。于后言诸侯者,曰「一十六物,似皆人君燕所食也」,以为为诸侯可。其含糊两端如此。(卷五二,页一七)
濡豚,包苦实蒌;濡鸡,醢酱实蓼;濡鱼,卵酱实蓼;濡?,醢酱实蓼。腶修、蚳醢、脯羹、兔醢、麋肤、鱼醢、鱼脍、芥酱、麋腥、醢、酱、桃诸、梅诸、卵盐。
「卵酱」,郑氏谓:「卵,读为鲲;鲲,鱼子。」盖以鸟卵不可为酱,鱼子乃湿生非卵生故耳,其实未必然也。后儒竟释「卵酱」为「鱼子酱」,不考郑改字之由,益陋矣。按:「卵酱」疑「卵盐」为之,故名与。古人食物多与今人殊,五味皆兼,如「苦」乃「荼」也,「蒌」味亦非止辛。周颂:「予又集于蓼。」此辛苦之菜,故以为多难之喻。下云:「夏多苦。」观此则今人罕食苦,止食四味耳。郑氏曰:「自蜗醢至此一十六物,似皆人君燕所食也。其馔则乱。」孔氏曰:「似皆人君燕所食也者,按周礼掌客云:『诸侯相食,皆鼎簋十有二』,其正馔与此不同。其食臣下,则公食大夫礼具其文,与此又异,故疑是人君燕食也。云其馔则乱者,按上陈庶羞,有『膷、臐、膮』,有『牛炙、牛胾』。始云『羊炙,豕炙』,而依牲大小先后而陈。此则先云『雉羹』,后云『脯羹』;又先云『鸡羹』,后云『犬羹』,不依牲之次第。又饭食在簋,醢羹之属在豆,是上下杂乱,故云:其馔则乱也。」按:此为人子养亲之礼,郑、孔不知,以天子诸侯比儗,固己不殊说梦,且于其为周礼所袭用者,皆得以牵合伸其论说,其为周礼所遗,又与仪礼不合者,便不能通之,辞穷若此,则何为矣?(卷五二,页一八—一九)
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罪,雁宜麦,鱼宜?。
孔氏曰:「依经方:『春不食酸,夏不食苦,秋不食辛,冬不食咸。四时各减其时昧。』此与经文及郑注『多其时味以养气』不同者。经方所云:『谓时气壮者,减其时味以杀盛气。』此经所云:食以养人,恐气虚羸,故多其时味以养气也。」按:世无两是之理,食以养人为主,皆取其补虚助气,何分壮老?且饮食之道,顺之则益,违之则损,若谓壮者宜杀盛气,不必养气,则壮者几何不逆其卫生之宜,而致病且死哉!假如依其说,春时,老少共食一处,其于酸味,老者不但(「但」字下,原误衍「不」字,今删。)食,而且多之;壮者不但不多,而且不食,有是事理乎?以理揆之,记云:「多食。」注云:「多其时味以
译酒分为清、白两种,清说的是它的质地,白说的是它的颜色。《周礼》中的酒正沿袭此说却变为三种,将酒以清称为“清酒”,另外设立“事酒”“昔酒”两个名称,这是杜撰且迂腐偏僻的。郑玄因此用“事”“昔”两种酒来解释这个“白”字,不仅两种不能合为一种,而且“白”怎么能是“事”“昔”?“事”“昔”又怎么能是“白”?可笑极了。“糗饵粉酏”,《周礼》中的笾人沿袭此说改为“糗饵粉餈”,把“酏”改为“餈”,也是取音近;而把“酏”字移到醢人“羞豆”中,说:“酏食糁食。”郑玄于是认为这段文字是脱漏了“餈”字;而对于“酏”字,则用醢人“酏食糁食”作为证据,说应当是“餰”;又转而与《内则》中的“饘酏”以及“狼臅膏,以与稻米为酏”中的“酏”相合。根据郑玄的看法,对于《周礼》中相合的就合并,不相合的就说是脱漏或错误,那么一部《周礼》就足够了,其他的难道都可以废弃吗?我说礼仪因为注疏而消亡,这话不假。陆农师说:“糗饵,就是笾人所说的糗饵。粉餈,就是醢人所说的酏食。说到糗饵那么餈就可以知道了,说到粉酏那么糁就可以知道了”。这又是拿着《周礼》来调和《礼记》,对于郑玄来说,也处于鲁、卫之间(意指模棱两可、不彻底)。然而还是依赖这类说法,《礼记》才得以不被废弃,那么比郑玄要好一些罢了。
饮食:用蜗牛肉酱配稌饭,配雉羹;用麦饭,配肉干羹、鸡羹;用稻饭、配犬羹、兔羹;调和肉酱不加蒌。
郑玄说:“这是说君主宴饮时所用的食物。”这是拘泥于《周礼》食医的“六食”,所以把上面“饭”一段中的“黍”“稷”“稻”“粱”当作诸侯,这里有了“粱”“麦”就应当是天子的。然而前后又多与《周礼》不合,那么又像是诸侯。所以在这里只说“人君”,认为说是天子也可以。在后面说到诸侯的地方,说“十六种物品,似乎都是人君宴饮时吃的”,认为说是诸侯也可以。他这样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煮熟的猪肉,包裹苦菜并填入蒌;煮熟的鸡肉,填入肉酱和蓼;煮熟的鱼,填入鱼子酱和蓼;煮熟的鳖,填入肉酱和蓼。干肉脯、螺蛳酱、肉干羹、兔肉酱、麋鹿皮、鱼酱、鱼生肉片、芥末酱、麋鹿腥肉、肉酱、酱、桃诸、梅诸、卵盐。
“卵酱”,郑玄说:“卵,读作鲲;鲲,是鱼子。”大概是因为鸟卵不能做成酱,鱼子是湿生而非卵生所以这样认为,其实不一定如此。后儒竟然把“卵酱”解释为“鱼子酱”,不考察郑玄改字的缘由,更加浅陋了。按:“卵酱”怀疑是“卵盐”的误写,所以名字才这样。古人的食物大多与今人不同,五味都兼备,比如“苦”就是“荼”,“蒌”的味道也不只是辛辣。《周颂》说:“予又集于蓼。”这是辛苦味的菜,所以用来比喻多难。下面说:“夏多苦。”看这个就知道现在的人很少吃苦味,只吃四种味道罢了。郑玄说:“从蜗牛肉酱到这里十六种物品,似乎都是人君宴饮时吃的。它的菜肴排列杂乱。”孔颖达说:“‘似乎都是人君宴饮时吃的’,按《周礼》掌客说:‘诸侯互相宴请,都用十二个鼎簋’,它的正式菜肴与此不同。它宴请臣下,那么《公食大夫礼》具备其文,与此又不同,所以怀疑是人君宴饮。说‘它的菜肴杂乱’,按上面陈列庶羞,有‘膷、臐、膮’,有‘牛炙、牛胾’。开始说‘羊炙,豕炙’,是按照牲畜大小的先后顺序陈列。这里却先说‘雉羹’,后说‘脯羹’;又先说‘鸡羹’,后说‘犬羹’,不按照牲畜的次序。又饭食在簋里,酱羹之类在豆里,是上下杂乱,所以说:它的菜肴杂乱。”按:这是人子供养父母的礼仪,郑玄、孔颖达不知道,用天子诸侯来比拟,本来就已经不像说梦话了,而且对于被《周礼》沿袭使用的,都能牵强附会来伸展他们的论说,对于《周礼》所遗漏的,又与《仪礼》不合的,就不能贯通了,言辞穷尽到这种地步,那该怎么办呢?
凡是饭食的调和看春季的气候,羹汤的调和看夏季的气候,酱料的调和看秋季的气候,饮料的调和看冬季的气候。凡是调和味道,春季多酸,夏季多苦,秋季多辛,冬季多咸,用滑润甘甜来调和。牛肉适合配稻饭,羊肉适合配黍饭,猪肉适合配稷饭,狗肉适合配粱饭,雁肉适合配麦饭,鱼肉适合配粱饭。
孔颖达说:“依照《经方》:‘春季不吃酸,夏季不吃苦,秋季不吃辛,冬季不吃咸。四季各自减少当时的味道。’这与经文以及郑注‘多其时味以养气’不同。《经方》所说:‘是说时气旺盛的人,减少当时的味道来抑制旺盛的气。’这里经文所说:饮食用来养人,恐怕气虚羸弱,所以多其时味来养气。”按:世上没有两样都对的道理,饮食以养人为主要目的,都取其补虚助气,何必区分强壮和年老?而且饮食的道理,顺应它就有益,违背它就有害,如果说强壮的人适宜抑制旺盛的气,不必养气,那么强壮的人有多少不违背卫生的适宜,从而致病甚至死亡呢!假如依照他的说法,春季,老少共同在一个地方吃饭,对于酸味,年老的人不但吃,而且多吃;强壮的人不但不多吃,而且不吃,有这样的道理吗?以道理来衡量,记载说:“多吃。”注释说:“多其时味以
养气者。」是也。经方之言非也。孔又曰:「此云:『牛宜稌,犬宜罪。』而上云『折稌,用犬羹』者,此据尊者正食,上据人君燕食,以滋味为美故也。」按:记文前后之说不同,此疑从两处之文采入,正不必为之曲解。然观一篇之中而异同若是,则执他经以求尽同者,亦可以已矣。周礼食医袭此文,易「视」为「?」。「牛宜稌」六句,大抵谓「谷食、肉食相宜之法」。自周礼袭之,注疏便以为「天子之食」,而以黍、稷、稻、罪为「诸侯之食」,非也。(卷五二,页二○—二一)
译“养气者。”这是正确的。经方中的说法是不对的。孔颖达又说:“这里说‘牛宜稌,犬宜罪’,而上面说‘折稌,用犬羹’,这是因为这里依据的是尊者的正式饮食,上面依据的是人君的宴饮,以滋味鲜美为美,所以如此。”按:《礼记》前后说法不同,这大概是从两处的文采角度进入的,正不必为此曲加解释。然而看一篇之中差异如此之大,那么执着于其他经典以求完全相同的人,也可以停止这种行为了。《周礼》食医袭用此文,将“视”改为“?”。“牛宜稌”等六句,大抵是说“谷物与肉类相宜的方法”。自从《周礼》袭用之后,注疏便认为是“天子的饮食”,并将黍、稷、稻、罪视为“诸侯的饮食”,这是不对的。(卷五二,页二○—二一)
春宜羔豚膳膏芗,夏宜腒鱐膳膏臊,禾宜犊麛膳膏腥,冬宜鲜羽膳膏膻。
凡肉干者,皆名「腒」;鱼干者,皆名「鱐」。郑氏谓「腒」为「干雉。」孔氏曰:「士相见礼云:『冬执雉,夏执腒。』故知腒为干雉」。按:士相见礼「腒」字蒙上「雉」而言,自应属「雉」,他处之「腒」,岂犹属「雉」耶?如此释经,亦为不善变矣。「羽」者,凡羽族皆是,亦不独雁。郑独以为「雁」者,又岂以雉为士所执,雁为大夫所执耶?皆可笑也。「膏」之「芗」「臊」「腥」「膻」,俱未详。郑氏谓:「牛膏芗,犬膏臊,鸡膏腥,羊膏膻。」按:后云「羊冷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以「臊」属「犬」,「膻」属「羊」,似合。然后以「豕」为「腥」,非鸡也;以「牛」为「●」,非芗也,又不合。则以为牛犬鸡羊者,似未确然也。郑氏曰:「八物四时肥美,为其大盛,煎以休废之膏,节其气也。」孔氏曰:「八物得四时之气尤盛,为人食之弗胜。」按:禽兽之肉皆足养人,故人食之,何为大盛?何为有食之弗胜者?苟食之弗胜,不如弗食矣。且「腒鱐」乃干物,又何为得时气,肥美而大盛乎?尤不可通。孔疏郑「休废之膏」以「牛」「犬」「鸡」「羊」,本五行传「土」「金」「木」「火」,谓:「春宜羔豚膳膏芗者,春为木王,牛中央土;木克土,木盛则土休废,故用休废之牛膏。」下仿此。按:以「芗」「臊」「腥」「膻」属「牛」「犬」「鸡」「羊」尚未确然,见上。若以「牛」「犬」「鸡」「羊」属「土」「金」「木」「火」,尤不合也。「思」「言」「貌」「视」何以应「牛」「犬」「鸡」「羊」?传语固自无稽。今郑孔之说,其谬有三:传以「豕」应「听」,属木;此则春宜豚,又食土(「土」字,原误作「水」,今径改。)畜以生木,何也?一谬也。且祇四物,于五行阙水,何可配属?如其说,亦当补一条云:「豕北方水,土克水,土盛则水休废,宜用休废之豕膏。」而且四时皆宜用之,何以不言也?二谬也。又其说当云:春木盛,木克土,土衰故食土畜之膏以助之,今云木盛,用休废土畜之膏,正相反。下仿此。三谬也。方性夫曰:「春木用事之时,脾土有所不胜,故以牛芗之土气助养脾也。」此反郑说而正之,与愚所驳第三谬正同,然其说当乎?亦非也。于五行则阙水,于五脏则阙肾,肾独不当养乎?其谬与郑等耳。周礼庖人袭此文,易「宜」为「行」,「鲜」字作「?」字(卷五二,页二一—二三)
牛修,鹿脯,田豕脯,麋脯,?脯,麋鹿田豕?,皆有轩,雉兔皆有芼。爵,鷃,蜩,范,芝栭,菱,椇,枣,栗,榣,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
按:「修」「脯」「轩」皆腌渍物之名;大概长者为修,大而重者为脯,薄而轻者为轩。郑氏谓:「轩读为宪;宪,藿叶切也。」孔氏谓:「麋鹿田豕?,非但为脯,又可生食。大切为轩。」其说皆非。盖由于误解下「肉腥细者为脍,大者为轩」之文也。下文谓:「凡肉腥之物,细切者可以为脍,大切者可以为轩。」今郑孔认为「切之细者名为脍,切之大者名为轩」,故误以「轩」为「切为大切耳」。下文又曰「野豕为轩」,与此「田豕皆有轩」正同。其「野豕为轩」承上「麋鹿鱼为菹」之文,郑于此不能通其说,又曰:「轩,菹类。」按:「腌渍菜」名「菹」,后因以「腌渍肉之湿者」为「菹」。「轩」乃「腌渍之干者」,则「轩」正是「菹类」,其解为是。然则前谓之「为切为大切者」误可知矣,不然一「轩」字岂有两义乎?又:按少仪曰:「牛与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麋鹿为菹,野豕为轩。」而「聂而不切」谓「大切也」;「切」谓「细切也」。则「聂」乃是「大切」,而「轩」之「非大切」明矣。此言禽兽、昆虫、诸果、草木之类,凡三十一物,皆诏子妇事亲以奉饮食者所宜知也。第天子可备用,庶人不可备用耳。故下有「大夫燕
译春天适宜吃小羊和小猪,配以香味的油脂;夏天适宜吃干肉和干鱼,配以臊味的油脂;秋天适宜吃小牛和小鹿,配以腥味的油脂;冬天适宜吃新鲜的水鸟,配以膻味的油脂。
凡是干肉,都称为“腒”;干鱼,都称为“鱐”。郑玄认为“腒”是“干雉鸡”。孔颖达说:“《士相见礼》中说:‘冬天拿着活雉鸡,夏天拿着干雉鸡。’所以知道腒是干雉鸡。”按:《士相见礼》中的“腒”字是承上文“雉”而言,自然属于“雉”,但其他地方的“腒”,难道也都属于“雉”吗?这样解释经文,也是不懂得变通。“羽”,泛指所有羽毛类的禽鸟,也不仅仅是大雁。郑玄唯独认为是“大雁”,难道是因为雉鸡是士所持的礼物,而大雁是大夫所持的礼物吗?这都很可笑。“膏”的“芗”、“臊”、“腥”、“膻”,都不详细。郑玄说:“牛脂是芗味,犬脂是臊味,鸡脂是腥味,羊脂是膻味。”按:后文说“羊冷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将“臊”归于“犬”,“膻”归于“羊”,似乎符合。但后来将“猪”归为“腥”,而不是鸡;将“牛”归为“芗”,而不是其他,又不符合。那么认为牛、犬、鸡、羊的说法,似乎并不确切。郑玄说:“这八种食物在四季最为肥美,因为它们正值丰盛之时,煎煮时加入废弃不用的油脂,以节制其气味。”孔颖达说:“这八种食物得到四季之气尤其旺盛,人吃了难以承受。”按:禽兽的肉都足以滋养人,所以人吃它,为什么说是过于丰盛?为什么有吃了难以承受的情况?如果吃了难以承受,不如不吃。况且“腒鱐”是干物,又怎么能得到时令之气,变得肥美而过于丰盛呢?尤其说不通。孔颖达疏解郑玄“休废之膏”以“牛”、“犬”、“鸡”、“羊”,本于五行传“土”、“金”、“木”、“火”,说:“春天适宜吃小羊小猪配芗味油脂,春天是木旺,牛属中央土;木克土,木盛则土休废,所以用休废的牛脂。”以下类推。按:将“芗”、“臊”、“腥”、“膻”归于“牛”、“犬”、“鸡”、“羊”尚未确切,见上文。如果将“牛”、“犬”、“鸡”、“羊”归于“土”、“金”、“木”、“火”,尤其不合。“思”、“言”、“貌”、“视”怎么对应“牛”、“犬”、“鸡”、“羊”?传文本来就没有根据。现在郑玄、孔颖达的说法,谬误有三:传文以“猪”对应“听”,属木;这里说春天适宜吃小猪,又吃属土的牲畜以生木,为什么呢?这是第一个谬误。况且只有四物,在五行中缺少水,怎么可以配属?如果按他们的说法,也应该补一条说:“猪属北方水,土克水,土盛则水休废,适宜用休废的猪脂。”而且四季都适宜使用,为什么不说呢?这是第二个谬误。又说他们的说法应当是:春天木盛,木克土,土衰所以吃属土牲畜的油脂来辅助它,现在说木盛,用休废的属土牲畜的油脂,正好相反。以下类推。这是第三个谬误。方性夫说:“春天木用事的时候,脾土有所不胜,所以用牛芗的土气来辅助滋养脾脏。”这反驳郑玄的说法而纠正它,与我驳斥的第三个谬误正好相同,但他的说法恰当吗?也不对。在五行中缺少水,在五脏中缺少肾,肾难道就不应当滋养吗?他的谬误与郑玄一样。《周礼》庖人沿袭此文,将“宜”改为“行”,“鲜”字作“?”字(卷五二,页二一—二三)
牛肉干,鹿肉干,野猪干肉,麋鹿干肉,?干肉,麋鹿野猪的?,都有轩,雉鸡和兔子都有芼。雀,鷃,蝉,范,芝栭,菱,椇,枣,栗,榣,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
按:“修”、“脯”、“轩”都是腌渍物的名称;大概长条形的叫修,大而重的叫脯,薄而轻的叫轩。郑玄说:“轩读为宪;宪,是切碎的藿叶。”孔颖达说:“麋鹿野猪的?,不仅是干肉,还可以生吃。大切为轩。”他们的说法都不对。大概是由于误解了下文“肉腥细者为脍,大者为轩”的文字。下文说:“凡是生肉,细切的可以做脍,大切的可以做轩。”现在郑玄、孔颖达认为“切得细的叫脍,切得大的叫轩”,所以错误地认为“轩”就是“切得大”。下文又说“野豕为轩”,与此“田豕皆有轩”正相同。其“野豕为轩”承接上文“麋鹿鱼为菹”的文字,郑玄在这里不能贯通他的说法,又说:“轩,是菹类。”按:“腌渍菜”名叫“菹”,后来把“腌渍肉的湿者”也称为“菹”。“轩”是“腌渍的干者”,那么“轩”正是“菹类”,他的解释是对的。然而前面说“切得大”的错误就显而易见了,否则一个“轩”字怎么会有两个意思呢?又:按《少仪》说:“牛与羊鱼的生肉,聂而切之为脍;麋鹿为菹,野豕为轩。”而“聂而不切”意思是“大切”;“切”意思是“细切”。那么“聂”乃是“大切”,而“轩”的“非大切”就明白了。这里所说的禽兽、昆虫、各种果实、草木之类,共三十一物,都是教导子妇侍奉双亲以供奉饮食所应当知道的。只是天子可以备齐,庶人不可以备齐罢了。所以下文说“大夫燕
食」一节,略以明大夫士庶之羞焉。郑氏执周礼膳夫「羞用百有二十品」,谓此为「人君燕食所加庶羞。疏谓「人君」为「诸侯」。周礼『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记者不能次录」。以己之误反咎记者,不亦冤乎?(卷五二,页二四—二五)
译“食”这一节,大致用来阐明大夫、士和庶人所进献的菜肴。郑玄依据《周礼》膳夫“羞用百有二十品”的记载,认为这是“人君宴饮时额外增加的庶羞”。《疏》将“人君”解释为“诸侯”。《周礼》中明明记载“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而郑玄不能按次序记录。郑玄用自己的错误反过来归咎于记录者,岂不是太冤枉了吗?(卷五二,页二四—二五)
大夫燕食,有脍无脯,有脯无脍。士不贰羹胾,庶人耆老不徒食。
「燕食」,燕居之常食也。郑氏以「燕食」为「飨礼」,岂有大夫燕宾而脍脯不备者乎?孔氏曰:「士不贰羹胾,谓士燕食也。若朝夕常食则不二(「不二」,原误作「下云」,今径改。)。羹食,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无等。」又岂有士常食得贰羹胾,而燕宾反不得贰者乎?余说见后「羹食」下。(卷五三,页一)
脍:春用葱,秋用芥豚;春用韭,秋用蒌。脂用葱,膏用薤,三牲用藙,和用醢,兽用梅。鹑羹,鸡羹,鴽,酿之蒌。鲂鱮烝,雏烧,雉,芗无蓼。
芥,辛菜,用之即如葱?之调和食物也。郑独以「芥」为「芥酱」,盖上云「鱼脍,芥酱」,不知此总论「脍」,非单属「鱼」也,郑之附会类此。(卷五三,页二)
不食雏?,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乙,?去丑。
凡云「不食」、云「去」者,其「不利人」与「不堪食」两义皆在内。郑氏皆以为「不利人」,非,后儒皆从此推说殊凿。「不食雏?」,陆农师谓:「?固美矣,然犹不食雏,他物可知。」此又近戒杀之说,非记文意。「乙」,尔雅云:「鱼肠谓之乙。」此说甚明。郑氏谓:「东海鰫鱼有骨名乙,在目傍,状如篆乙,食之鲠人不可出。」此颇附会,且本文但言鱼,不言何鱼也。(卷五三,页二—三)
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狗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郁,豕望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漏,雏尾不盈握,弗食,舒鴈翠,鹄鸮胖,舒凫翠,鸡肝,鴈肾,鸨奥,鹿胃。
「泠」「零」通。「泠毛而毳」,谓羊毛零落而细。「腥」,如字,郑改为「星」,非。其改之意,想以上「春宜羔豚」一节,以「腥」属「鸡」,此以「腥」属「豕」,因其不合,故改耶!「庮」「膻」「臊」「腥」「漏」皆古文字法。周礼易「漏」为「蝼」,无意义,郑反据之谓:「漏当为蝼,如蝼蛄臭。」尤不通。周礼内饔袭此文,易「郁」为「狸」,「望视」为「盲胝」,「漏」为「蝼」。(卷五三,页四)
肉腥细者为脍,大者为轩,或曰麋鹿鱼为菹,?为辟鸡,野豕为轩,兔为宛脾,切葱若薤,实诸醢以柔之。
「大者为轩」与「野豕为轩」,「轩」字同义,盖菹类也,言切之大者可以为轩,说见前「牛修」下。郑氏于「大者为轩」,则曰「大切」;于「野豕为轩」,又曰「菹类」。其以「轩」为「大切」,非也;以「轩」为「菹类」,是也。郑又于「细者为脍」曰:「脍者必先轩之,所谓聂而切之也。」以「聂」证「轩」,即谓「轩为大切之意」,非也。于「麋鹿鱼为菹」「野豕为轩」,曰「菹轩聂而不切」,即谓「轩为菹类之意」,是也。或曰:「以下乃少仪之文,则知少仪在内则之前。」以上言饮食之制,凡宜食不宜食之物,乃造作煎和之法,多有不可详者,又有不合于今者。盖古今异制,土地异俗,食性异宜,或有然也。然不可详而必求详之,则凿;不合于今而必牵强以为说,则违心矣。(卷五三,页五)
羹食,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无等。大夫无秩膳,大夫七十而有阁,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公侯伯于房中五,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
前云「士不贰羹胾」,此云「羹食,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无等」,毕竟两说有碍。此疑从两处采入,不必曲解。天子、诸侯庙制,皆有东西房及东西夹室。知诸侯有东西夹室者,公食大夫「立(「立」字,原误作「豆」,今径改。)于东夹南,……宰东夹北」是也。大夫、士皆东西房,说见礼器「天道至教」下。但无夹室。下「妻将生子,居侧室。」指大夫士言,此「侧室」非「夹室」也。庙制若此,正寝可知。尔雅云:「无东西房有室曰寝。」陈用之曰:「其文对庙言之,则庙寝也。」此文谓「天子之阁五,左、右达各五」者,在于「左、右夹室」也。「公侯伯于房中五」者
译大夫日常闲居时的饮食,有肉脍就没有肉干,有肉干就没有肉脍。士人的饮食不兼用两种羹汤和肉块,平民中的老人不单独吃饭(需有配菜)。
“燕食”,指闲居时的日常饮食。郑玄将“燕食”解释为“飨礼”,难道有大夫宴请宾客时,肉脍和肉干却不齐备的情况吗?孔颖达说:“士不兼用两种羹汤和肉块,是指士人闲居时的饮食。如果是早晚日常饮食,则不兼用两种(‘不二’,原误作‘下云’,今直接改正)。羹汤饮食,从诸侯以下直到平民,没有等级差别。”又难道有士人日常饮食可以兼用两种羹汤和肉块,而宴请宾客反而不可以兼用的情况吗?我的说法见后文“羹食”条下。(卷五三,页一)
制作肉脍:春天用葱,秋天用芥菜和豚肉;春天用韭菜,秋天用蒌蒿。油脂用葱调味,膏脂用薤白调味,牛、羊、猪三牲用藙(一种香草)调味,调和用肉酱,野兽肉用梅子调味。鹌鹑羹、鸡羹、小雁,用蒌蒿酿制。鲂鱼和鱮鱼蒸食,雏鸟烧烤,野鸡,加香料但不加蓼草。
芥,是辛辣的菜,用它调和食物就像用葱一样。郑玄唯独将“芥”解释为“芥酱”,大概是看到上文说“鱼脍,芥酱”,不知道这里是在总论“肉脍”,并非单指“鱼脍”,郑玄的牵强附会类同于此。(卷五三,页二)
不吃雏鸟,狼去掉肠子,狗去掉肾脏,狸去掉正脊骨,兔去掉屁股,狐去掉头,小猪去掉脑,鱼去掉肠子,鳖去掉甲壳下的肉。
凡是说“不吃”、说“去掉”的,其中包含“对人不利”和“不堪食用”两重意思。郑玄都解释为“对人不利”,这是不对的,后世儒者都据此推演解说,特别牵强。“不吃雏鸟”,陆农师说:“雏鸟固然美味,但尚且不吃雏鸟,其他事物可想而知。”这又接近于戒杀的说法,不符合《礼记》的本意。“乙”,《尔雅》说:“鱼肠叫做乙。”这个说法很明白。郑玄说:“东海有一种鰫鱼,有骨头名叫乙,在眼睛旁边,形状像篆书的‘乙’字,吃了会卡住喉咙无法取出。”这颇为牵强附会,况且原文只说鱼,没说是什么鱼。(卷五三,页二—三)
牛夜间鸣叫则肉臭,羊毛稀疏细软则膻味重,狗大腿发红则臊味重,鸟颜色暗淡且叫声沙哑则气味郁结,猪直视且睫毛相交则腥味重,马黑脊且前腿有斑纹则气味泄漏,雏鸟尾巴不满一握,都不吃。舒雁(野鹅)的翠羽,鹄和鸮的胖肉,舒凫(野鸭)的翠羽,鸡肝,雁肾,鸨的奥肉,鹿胃。
“泠”与“零”通用。“泠毛而毳”,指羊毛零落而细软。“腥”,按本字读,郑玄改为“星”,不对。他改字的意思,大概是以上“春天适宜吃羔羊和小猪”一节,将“腥”归属于“鸡”,这里将“腥”归属于“猪”,因为前后不合,所以改字吗!“庮”、“膻”、“臊”、“腥”、“漏”都是古文字用法。《周礼》将“漏”改为“蝼”,没有意义,郑玄反而依据它说:“漏应当是蝼,像蝼蛄的臭味。”尤其不通。《周礼·内饔》袭用此文,将“郁”改为“狸”,“望视”改为“盲胝”,“漏”改为“蝼”。(卷五三,页四)
肉切得细碎的叫脍,切得大的叫轩,有人说麋鹿和鱼做成菹,鸡做成辟鸡,野猪做成轩,兔做成宛脾,切葱或薤白,放入肉酱中用来柔化肉质。
“大者为轩”与“野豕为轩”,“轩”字意义相同,大概是菹类,意思是切得大的可以做成轩,说法见前文“牛修”条下。郑玄对于“大者为轩”,说“大切”;对于“野豕为轩”,又说“菹类”。他将“轩”解释为“大切”,不对;将“轩”解释为“菹类”,是对的。郑玄又对于“细者为脍”说:“做脍必须先轩之,所谓聂而切之。”用“聂”来证明“轩”,即认为“轩是大切的意思”,不对。对于“麋鹿鱼为菹”、“野豕为轩”,说“菹轩聂而不切”,即认为“轩是菹类的意思”,是对的。有人说:“以下乃是《少仪》的文本,则可知《少仪》在《内则》之前。”以上论述饮食的制度,凡是适宜吃和不适宜吃的东西,以及制作煎和的方法,多有不可详知的,又有不符合当今情况的。大概是古今制度不同,各地风俗不同,饮食习性不同,或许如此。但不可详知而一定要详知,则牵强;不符合当今而一定要牵强解释,则违背本心了。(卷五三,页五)
羹汤饮食,从诸侯以下直到平民,没有等级差别。大夫没有固定的膳食,大夫七十岁才有阁(储藏食物的房间),天子的阁,左边通达五间,右边通达五间,公侯伯在房中五间,大夫在阁三间,士在坫一间。
前文说“士不兼用两种羹汤和肉块”,这里说“羹汤饮食,从诸侯以下直到平民,没有等级差别”,毕竟两种说法有矛盾。这怀疑是从两处采入的,不必曲解。天子、诸侯的庙制,都有东西房以及东西夹室。知道诸侯有东西夹室,是因为《公食大夫礼》中“立于东夹南,……宰东夹北”的记载。大夫、士都有东西房,说法见《礼器》“天道至教”条下。但没有夹室。下文“妻将生子,居侧室”,是指大夫士而言,这里的“侧室”不是“夹室”。庙制如此,正寝可想而知。《尔雅》说:“没有东西房有室叫做寝。”陈用之说:“其文对庙而言,则是庙寝。”此文说“天子的阁五,左、右各通达五间”,是在“左、右夹室”。“公侯伯在房中五间”,
,公侯伯虽有夹室,但以阁之五分,设于东西房中,渐近也。「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者,蒙上言,皆在东西房可知。孔氏「诸大夫于夹室」,误也。岂诸侯不得于夹室,而大夫反得于夹室乎?此误本于郑氏曰:「大夫言于阁,与天子同处。」又谓「士于室中为土坫」,此既不知为房,又未敢直言夹室,而但曰室中,其含糊可见。「阁」,木为之,有门。「坫」,土为之,犹爵之坫。陆农师谓:「凡阁皆用坫。」非。大夫七十始有阁,士为坫,则无阁。陆谓「士亦有阁」亦非。(卷五三,页七)
译公侯伯虽然有夹室,但只将阁的容量分为五份,设置在东西厢房中,这是逐渐接近(天子规格)的表现。“大夫在阁设三个,士在坫设一个”这一说法,是承接上文而言,可知它们都位于东西厢房中。孔氏说“各位大夫在夹室中”,这是错误的。难道诸侯不能在夹室中,而大夫反而能在夹室中吗?这个错误源于郑氏的说法:“大夫说在阁中,是与天子同处。”又说“士在室内设置土坫”,这既不知道那是厢房,又不敢直接说是夹室,而只说是室内,其含糊其辞可见一斑。“阁”,是用木头做的,有门。“坫”,是用土做的,就像放置酒爵的土台。陆农师说:“凡是阁都使用坫。”这是不对的。大夫七十岁才开始有阁,士设置的是坫,那么就没有阁。陆氏说“士也有阁”也是不对的。(卷五三,页七)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凡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者使人受。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违寝,膳饮从于游可也。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绞紟衾冒,死而后制。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五十丈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凡自七十以上,唯衰麻为丧。凡三壬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瞽亦如之。凡父母在,子虽老不坐。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自「凡养老」至此六章,除「不坐」一章外,王制与此同,论见王制,以注疏皆详于彼也。(卷五三,页一一)
凡养老,五帝宪,三王有乞言。五帝宪,养气体而不乞言,有善则记之为惇史。三王亦宪,既养老而后乞言,亦微其礼,皆有惇史。
「亦微其礼」,郑氏郑谓:「依违言之,求而不切。」若然,是以虚伪从事矣,可乎?孔氏曲解「不切」,以为「不偪切」,非也。陈可大直解「亦微其礼」为「不诚切以求之」,忘本文而从郑,尤可笑。孙文融曰:「微其礼者,盖以为余事,所重仍在宪。」得之。此一章言养老,辞义古奥,而王制独无之,故知以上王制取内则也。(卷五三,页一二)
淳熬煎醢,加于陆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淳毋本段「毋」字,皆误作「母」,今径改。煎醢,加于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毋。
「陆稻」,未详。孔氏谓:「陆地之稻。」郝仲舆驳之,谓:「稻乌有陆种者?」是也。然自解「陆」为「干燥」,历「陆」则不通矣。「毋」,郑氏谓:「读为模;模,象也,作此象淳熬。」甚迂。按:凡煎膏味厚者为母,从其中所出味薄者为子,故曰淳毋。(卷五二,页一三)
炮,取豚若将,刲之刳之,实枣于其腹中,编萑以苴之,涂之以谨(「谨」字,原误作「墐」,今径改。)涂,炮之,涂皆干,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皽,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以付豚煎诸膏,膏必灭之,雊镬汤以小鼎芗脯于其中,使其汤毋灭鼎,三日三夜毋绝火,而后调之以酰醢。
此节但言「炮豚」一物。「将」,如字,谓若刲之刳之,须实枣于腹也。云「若将」者,以见未刲刳前,宜备枣以实之也。郑氏欲强合周礼膳夫「八珍」之数,以「将」为「牂」,详后。谓此节言「炮豚」「炮牂」二物,谬妄殊甚。观下云「以付豚」,何以不言「付将」?且前后皆言「羊」,下节即言「捣珍:取牛羊」,此何以独为「牂」?且不为「牂」而为「将」,此亦浅鲜易见其谬妄者。而世儒以其所言合于周礼「八珍」之说,遂漫不加察,至今贸贸焉从其说,无敢异者,可叹也。「芗」,即上「芗无蒌」之「芗」,郑谓:「使之香美。」亦非。(卷五三,页一四)
捣珍:取牛羊麋鹿?之肉必韧,每物与牛若一捶,反侧之,去其饵,孰出之,去其皽,柔其肉。
「饵」即上「为稻粉糔溲之以为酏,以付于肉」者,亦即下「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是也。郑氏谓:「筋腱。」殊杜撰。「饵」之非「筋腱」,不辨自明,且牛羊麋鹿?之筋腱皆可食,古自与今同,何必去之乎?孔氏曰:「饵,筋腱也者。以经云『去其饵』,又『去其皽』,『皽』既(「既」字,
译大凡养老的礼制:有虞氏用燕礼,夏后氏用飨礼,殷人用食礼,周人则加以修定并兼用这些礼制。凡是五十岁的人在乡里受养,六十岁的人在国都受养,七十岁的人在学宫受养,这种制度一直通达于诸侯国。八十岁的人,拜受君命时,可以一次坐着,两次起身,盲人也是如此;九十岁的人,则派人代为接受。五十岁的人供给不同的粮食,六十岁的人供给常备的肉,七十岁的人供给双份的膳食,八十岁的人供给常备的珍味,九十岁的人饮食不离开寝室,膳食和饮品跟随他出游也可以。六十岁的人按季节规定供给,七十岁的人按时令规定供给,八十岁的人按月规定供给,九十岁的人每天修整供给,只有绞、紟、衾、冒这些丧葬用品,是死后才制备的。五十岁开始衰老,六十岁不吃肉就吃不饱,七十岁不穿丝绸就不暖和,八十岁不靠人搀扶就不暖和,九十岁即使有人搀扶也不暖和。五十岁在家里拄杖,六十岁在乡里拄杖,七十岁在国都拄杖,八十岁在朝廷拄杖,九十岁的人,天子如果有事要询问,就到他居室去,并带着珍味随从。七十岁的人不必等待上朝,八十岁的人每月告知存亡,九十岁的人每天由官吏供给。五十岁不服力役,六十岁不服兵役,七十岁不参与接待宾客的事务,八十岁不参与斋戒和丧事。五十岁授予爵位,六十岁不再亲自入学,七十岁交还政事;大凡七十岁以上的人,只有穿衰麻服丧。大凡三次养老的典礼都依据年龄,八十岁的人,一个儿子不服政事,九十岁的人,全家不服政事,盲人也是如此。大凡父母在世,儿子即使年老也不坐着。有虞氏在上学供养国老,在下学供养庶老;夏后氏在东序供养国老,在西序供养庶老;殷人在右学供养国老,在左学供养庶老;周人在东胶供养国老,在虞庠供养庶老,虞庠设在国都的西郊。有虞氏戴皇冠祭祀,穿深衣养老;夏后氏戴收冠祭祀,穿燕衣养老;殷人戴冔冠祭祀,穿缟衣养老;周人戴冕冠祭祀,穿玄衣养老。
从“凡养老”到这里共六章,除“不坐”一章外,《王制》与此相同,论述见《王制》,因为注疏在那里都详细。
大凡养老,五帝制定宪章,三王有乞言的礼节。五帝制定宪章,只调养老人的身体而不乞言,有善行就记录下来作为惇史。三王也制定宪章,既养老然后乞言,也稍微简化礼节,都有惇史。
“亦微其礼”,郑氏说:“依违而言,请求但不迫切。”如果这样,那就是以虚伪从事了,可以吗?孔氏曲解“不切”,认为是“不逼迫”,不对。陈可大直解“亦微其礼”为“不诚恳迫切地请求”,忘记本文而跟随郑氏,尤其可笑。孙文融说:“微其礼者,大概是把它当作次要的事,所重视的仍在宪章。”说得对。这一章讲养老,辞义古奥,而《王制》唯独没有,所以知道以上《王制》取自《内则》。
淳熬,把煎好的肉酱加在陆稻上,浇上肉汁叫淳熬。淳毋,本段“毋”字,都误作“母”,现在直接改正。煎好的肉酱,加在黍饭上,浇上肉汁叫淳毋。
“陆稻”,不详。孔氏说:“陆地种的稻。”郝仲舆驳斥他,说:“哪有陆地种的稻?”是对的。然而自己解释“陆”为“干燥”,经历“陆”就不通了。“毋”,郑氏说:“读为模;模,象也,做这个像淳熬的样子。”很迂腐。按:凡是煎膏味厚的是母,从其中出来的味薄的是子,所以叫淳毋。
炮,取小猪或羊,宰杀并挖空内脏,把枣塞进腹中,编萑草包裹它,涂上谨(“谨”字,原误作“墐”,现在直接改正。)泥,炮烤它,泥都干了,剥开它,洗手摩擦它,去掉它的皮,用稻粉和米混合做成酏,用来涂抹小猪,在肉汁中煎它,肉汁必须淹没它,用小鼎在沸汤中煮香脯,使汤不淹没鼎,三天三夜不熄火,然后调和酰醢。
这一节只讲“炮豚”一样东西。“将”,按字面意思,是说如果宰杀挖空,必须把枣塞进腹中。说“若将”,是为了显示在宰杀挖空前,应该准备好枣来塞入。郑氏想强行符合《周礼》膳夫“八珍”的数量,把“将”当作“牂”,详见后文。说这一节讲“炮豚”“炮牂”两样东西,谬误极大。看下面说“以付豚”,为什么不说“付将”?而且前后都讲“羊”,下一节就说“捣珍:取牛羊”,这里为什么独独是“牂”?而且不是“牂”而是“将”,这也是浅显易见其谬误的。而世儒因为他的说法符合《周礼》“八珍”的说法,于是漫不经心不加考察,至今盲目跟随他的说法,不敢有异议,可叹啊。“芗”,就是上面“芗无蒌”的“芗”,郑氏说:“使它香美。”也不对。
捣珍:取牛、羊、麋、鹿、麇的肉必须坚韧,每种肉和牛一样捶打,翻过来侧过去,去掉它的饵,煮熟取出,去掉它的皮,使肉柔软。
“饵”就是上面“用稻粉和米混合做成酏,用来涂抹肉”的东西,也就是下面“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的东西。郑氏说:“筋腱。”完全是杜撰。“饵”不是“筋腱”,不辩自明,而且牛、羊、麋、鹿、麇的筋腱都可以吃,古代自然和现在一样,何必去掉它呢?孔氏说:“饵,是筋腱。因为经文说‘去掉它的饵’,又说‘去掉它的皮’,‘皮’既(“既”字,
原误作「即」,今径改。)为『皮莫』,则『饵』非复是『皮莫』,故以为筋腱。」如疏说使下无「去其皽」之文,则又必以「饵」为「皮莫」矣,可笑哉!是疏之说要亦不得已而从之尔,其每为注之供状如此。郝仲与解「饵」不误,然谓:「饵,干肉;熟则去饵。」又非也。下云「孰出之」,则此承「捶,反侧之」句,肉固未尝孰也。盖饵易熟,肉难熟,饵煎熟,即去其皽也。郑若死油「去」字解,所以误耳。(卷五三,页一五—一六)
译“原误作‘即’,今径改。”将“皮莫”作为“饵”,那么“饵”就不再是“皮莫”了,所以认为它是筋腱。如果按照孔颖达疏的说法,使得下面没有“去其皽”的文字,那么又一定会把“饵”当作“皮莫”了,真是可笑啊!这是孔疏的要旨,也不过是不得已而顺从罢了,它每次为郑玄注作供状都是这样。郝仲舆解释“饵”没有错误,然而他说:“饵,干肉;煮熟了就去掉饵。”这又不对了。下文说“孰出之”,那么此处承接“捶,反侧之”一句,肉本来就没有煮熟。大概是因为饵容易熟,肉难熟,饵煎熟了,就去掉它的皽。郑玄如果死板地解释“去”字,所以错了。(卷五三,页一五—一六)
为熬:捶之,去其皽,编萑布牛肉焉,屑桂与姜,以酒诸上而盐之,干而食之。施羊亦如之,施麋施鹿施?,皆如牛羊。欲濡肉,则释而煎之以醢,欲干肉,则捶而食之。
郑氏曰:「此七者,周礼八珍,其一肝膋,是也。」孔氏曰:「七者谓:一淳熬,二淳模,三、四炮取豚若牂,五捣珍,六渍,七熬。云其一肝膋,则糁下肝膋也。但作记之人,文不依次,故在糁下陈之。」按:郑执周礼膳夫「珍用八物」之文,以此章妄合其数,最为可笑,后世皆承其谬误而罔觉也。此章亦不过列叙饮食之制,与前数章等并未尝以此章为「八」,亦未尝以为「珍」也。自周礼袭此为「八珍」之说,其「珍」字即取文中「捣珍」「珍」字也。若记文果以「八」为「珍」,何以竟无其说?且何为独以「捣」云「珍」,而他处不云「珍」乎?不必辨而可明者。但周礼所取之八,今不可知其意,姑以数按之,亦不合。如一淳熬,二淳母,三炮豚,四捣,五渍,六熬,「熬」即上「淳熬」之「熬」,即此见记文初无分别也。七糁,八肝膋,九酏,则为九,而非八。如郑意,又以「糁」与「酏」合,醢人「糁食酏食」,谓「羞豆之食」不在其数,则为七而非八,于是无以合之,乃以「将」字作「牂」字,增一「炮羊」以为八焉,其妄诞欺世如此。说见前。郝仲舆不从郑「炮羊」之说,并连「糁酏」以为八,驳郑谓:「若糁酏非珍,乃豆羞之实,然则珍岂不荐之豆乎?」其说若是,但自列其数仍是九而非八,且堕周礼及郑氏之云雾不浅也。孔氏又因「肝膋」在「糁」下,反冤作记之人,文不依次。嗟乎!自周礼有「八珍」之文,郑氏牵合于内则,后之解内则者,无不逐段详列其数,甚至有以为错为脱者。即此而观礼经残阙,不幸又有周礼以乱之,始于郑氏误信周礼,继以诸儒误信郑注,其相沿致误至于如此,礼虽欲不亡,何可得哉?故曰:礼亡自汉至今矣!(卷五三,页一六—一八)
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
郑氏以此节并下取稻米节强合周礼醢人:「糁食酏食。」不知周礼正袭此也。孔氏又曰:「此先陈糁食者,亦记人不次。」冤哉!(卷五三,页一八)
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将御者,齐,漱澣,慎衣服,栉縰笄总,角拂髦,衿缨綦屦。虽婢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
「必与五日之御」,男子五日一接妇人。「与」音预。郑氏谓:「此为诸侯礼,五日御九女?。」附会谬说也。「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郑谓:「避女君之御日。」尤谬。盖既以上分别夫人以下,两两而御、则是当夕矣。于此说不去,故又为此谬解也。又郑于此以「当夕」为「女君之御日」,而于小星之诗又引此文谓:「凡妾御于君,不当夕。」尤自露破绽如此。(卷五四,页三)
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至于子生,夫复使人日再问之,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
孔氏曰:「妻既居侧室,则妾亦当然。」按:侧室,妻暂居也,妾则常居也,何必言乎?(卷五四,页六)
国君世子生,告于君,接以大牢,宰掌具。三日,卜士负之,吉者宿齐朝服寝门外,诗负之,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保受乃负之,宰醴负子,赐之束帛,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
按:桓六年左传:「子同生。接以大牢,卜士负之,士妻食之。」此与同。郑氏谓:「接为捷,捷,食其母。」甚迂。杜注谓:「世子生,以大牢之礼接见之。」亦未然。按:生子得以接续宗祀,故名接,其礼用大牢以飨祀。下云「接子择日」,是也。「诗」,孔氏谓:「持也,以手维持。」其说是。仪礼少牢「诗怀之」之「诗」亦同。郑氏训为「承」,未然。陆农师
译制作熬肉:捶打牛肉,去掉筋膜,铺上编好的芦苇席,将牛肉放在上面,撒上桂皮和姜末,淋上酒并加盐,晾干后食用。制作羊熬、麋熬、鹿熬、獐熬,都如同牛羊熬一样。如果想吃湿肉,就解开晾干的过程,用肉酱煎煮;如果想吃干肉,就捶打后食用。
郑玄说:“这七种,是《周礼》中的八珍,其中一种是肝膋,就是这里说的。”孔颖达说:“这七种是指:一淳熬,二淳模,三、四炮豚或炮牂,五捣珍,六渍,七熬。说其中一种是肝膋,那就是下文糁后面的肝膋。只是写《内则》的人,文章没有按顺序排列,所以在糁后面陈述它。”按:郑玄拘泥于《周礼》膳夫“珍用八物”的文字,把这一章强行凑成八珍之数,最为可笑,后世都承袭他的错误而没有察觉。这一章也不过是列举饮食的制度,与前几章一样,并没有把这一章当作“八”,也没有当作“珍”。自从《周礼》沿袭这种说法称为“八珍”,其“珍”字就是取自文中“捣珍”的“珍”字。如果《内则》果真以“八”为“珍”,为什么竟然没有说明?况且为什么唯独在“捣”字后称“珍”,而其他地方不称“珍”呢?不必辩驳就明白了。只是《周礼》所取的八种,现在不知其意,姑且按数目推算,也不符合。如一淳熬,二淳母,三炮豚,四捣,五渍,六熬,“熬”就是上文“淳熬”的“熬”,由此可知《内则》起初并没有分别。七糁,八肝膋,九酏,那就是九种,而不是八种。如果按郑玄的意思,又把“糁”与“酏”合并,根据《周礼》醢人“糁食酏食”,说“羞豆之食”不在其数,那就是七种而不是八种,于是无法凑合,就把“将”字当作“牂”字,增加一个“炮羊”来凑成八种,其荒诞欺世到了这种地步。说法见前文。郝仲舆不听从郑玄“炮羊”的说法,并把“糁”和“酏”连在一起凑成八种,驳斥郑玄说:“如果糁和酏不是珍馐,而是豆器中的食物,那么珍馐难道不放在豆器中进献吗?”他的说法虽然如此,但自行列举数目仍然是九种而不是八种,而且陷入《周礼》及郑玄的迷雾中不浅。孔颖达又因为“肝膋”在“糁”后面,反而冤枉写《内则》的人,文章没有按顺序。唉!自从《周礼》有“八珍”的文字,郑玄在《内则》中牵强附会,后来解释《内则》的人,无不逐段详细列举其数目,甚至有认为是错简或脱文的。由此看来,礼经残缺,不幸又有《周礼》来扰乱,开始于郑玄误信《周礼》,接着是诸儒误信郑玄的注,他们沿袭导致错误到了这种地步,礼制即使想不灭亡,怎么可能呢?所以说:礼制从汉朝到现在已经灭亡了!(卷五三,页一六—一八)
糁:取牛、羊、猪的肉,三种肉份量相等,切成小块,与稻米混合,稻米两份,肉一份,混合做成饵饼煎熟。
郑玄把这一节和下面取稻米一节强行合并到《周礼》醢人的“糁食酏食”。不知道《周礼》正是沿袭这一章的。孔颖达又说:“这里先陈述糁食,也是写《内则》的人没有按顺序。”冤枉啊!(卷五三,页一八)
所以妾即使年老,年龄未满五十岁,必须享有五天一次的侍寝。将要侍寝的人,要斋戒,漱口洗衣,谨慎整理衣服,梳理头发插簪束发,用角梳梳理鬓发,系好衣襟带子和鞋带。即使是婢妾,衣服饮食,也必须排在长者之后。妻子不在,妾侍寝不敢当夜。
“必与五日之御”,男子五天一次性生活。“与”音预。郑玄说:“这是诸侯的礼制,五天侍寝九个女子。”附会谬论啊。“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郑玄说:“避开女君侍寝的日子。”尤其荒谬。既然上面分别夫人以下,两两侍寝,那就是当夜了。因为不去除这种说法,所以又做出这种谬误的解释。又郑玄在这里把“当夕”当作“女君侍寝的日子”,而在《小星》诗中又引用此文说:“凡是妾侍奉君主,不当夜。”尤其暴露破绽如此。(卷五四,页三)
妻子将要生孩子,到了预产期,住在侧室,丈夫派人每天两次问候,起身亲自问候,妻子不敢见面,让保姆穿着衣服回答。直到孩子出生,丈夫又派人每天两次问候,丈夫斋戒,就不进入侧室的门。孩子出生,如果是男孩,在门左挂弓;如果是女孩,在门右挂佩巾。三天后,开始背负孩子,男孩射箭,女孩不射。
孔颖达说:“妻子既然住在侧室,那么妾也应当如此。”按:侧室,是妻子暂时居住的地方,妾则是常居的地方,何必说呢?(卷五四,页六)
国君世子出生,报告给君主,用大牢之礼迎接,宰官掌管器具。三天后,占卜选士背负孩子,吉利的士斋戒一夜,穿着朝服在寝门外,手持孩子,射人用桑木弓蓬草箭六支,射向天地四方,保母接受后背负孩子,宰官用甜酒招待背负孩子的士,赐给他束帛,占卜选士的妻子、大夫的妾,让她们哺育孩子。
按:《左传》桓公六年:“子同出生。用大牢之礼迎接,占卜选士背负孩子,士妻哺育他。”这与上文相同。郑玄说:“接是捷,捷,是吃他母亲。”非常迂腐。杜预注说:“世子出生,用大牢之礼接见他。”也不对。按:生子得以接续宗祀,所以名叫接,其礼仪用大牢来飨祀。下文说“接子择日”,是对的。“诗”,孔颖达说:“持也,用手维持。”他的说法是对的。《仪礼》少牢“诗怀之”的“诗”也相同。郑玄解释为“承”,不对。陆农师
指为斯干之诗。方性夫谓:「使明诗者负子,期于能言。」皆凿甚。按:贾谊新书论悬弧之礼曰:「东方射东,南方射南,中央射高,西方射西,北方射北。」其说犹近理。此以中央为天地,夫射天则是商武乙也,而可训乎?(卷五四,页八)
译(有人)将其解释为《斯干》这首诗。方性夫说:“让通晓《诗经》的人背着孩子,期望他能够说话。”这些说法都过于穿凿附会。查考贾谊《新书》中论述悬挂弓弧礼仪时说道:“东方射东,南方射南,中央射高,西方射西,北方射北。”这种说法尚且接近事理。这里把中央解释为天地,那么射天就是商朝武乙的行为,这难道可以作为训诫吗?(卷五四,页八)
凡接子,择日,冢子则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国君世子大牢,其非冢子,则皆降一等。
上云「三日」,文在「接以大牢」之下。盖指下「士负之」以下诸事也。解者皆以「接子」亦为「三日」,则与此处「择日」矛盾矣,于是为之斡旋,是自误也。(卷五四,页九—一○)
三月之末,择日翦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是日也,妻以子见于父,贵人则为衣服,由命士以下,皆漱澣,男女夙兴,沐浴衣服,具视朔食,夫入门,升自阼阶,立于阼西乡,妻抱子出自房,当楣立东面。
「夫入门」,此寝门也,故有阼阶。郑氏因上节言「妻生子,居侧室」,谓此为「侧室门」,非也。下文「妻遂适寝」,谓「复夫之燕寝」,与下「妾遂入御」同。不可误油为以前在侧室也。(卷五四,页一一)
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时日祇见孺子。」夫对曰:「钦有帅」。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妻对曰:「记有成。」遂左还,授师子,师辩(「辩」字,原误作「辨」,今径改。)告诸妇诸母名,妻遂适寝。
「执子之右手」者,即下「子能食食,教以右手」之意。(卷五四,页一二)
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告闾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州史献诸州伯,州伯命藏诸州府。夫入食如养礼。
「诸男」对上「诸妇」言,犹男妇同族尊卑皆该之。下之「诸母」指「慈母」「乳母」之类也。注疏以「诸妇为同族卑者之妻,诸母为尊者之妻」,又以「诸男为举其卑者,卑者尚告,则告诸父可知」。如其说,上何以列「诸母」于「诸妇」下?此又何以举「诸男」而遗「诸父」?皆是自作漏阙耳。(卷五四,页一三)
适子庶子见于外寝,抚其首咳而名之,礼帅初,无辞。
郑氏于上节谓「人君见世子于路寝」;于此节「适子庶子见于外寝」谓「外寝,君燕寝也」;于下节「妾将生子。三月之末,见于内寝」,谓「内寝,适妻寝也」。孔氏曰:「宫至之制;前有路寝,次有君燕寝,次夫人正寝。卿大夫以下,前有适室,次有燕寝,次有适妻之寝。但夫人燕寝,对夫人及适妻之寝及侧室,为在外。故郑前注云:外寝,君燕寝也。」注疏说是。陆农师谓:「内寝为适寝,外寝为路寝。」以郑谓「外寝」为「燕寝」为非。然则适庶既见于路寝,世子亦见于路寝可知,不将混而无别耶?故辨之。(卷五四,页一五)
公庶子生,就侧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见于君,摈者以其子见,君所有赐,君名之。众子,则使有司名之。
上节「适子庶子见于外寝」,此又言「公见庶子」者,既加详其礼,又以见「庶子自名」「众子使有司名之」之不同也。「众子」,孔氏谓:「众妾之子。」非也。陆农师曰:「经有世子,有适子,有庶子,有众子。适子,世子之母弟,众子,庶子之弟。」此说甚明。(卷五四,页一八—一九)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见,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
郑氏谓:「旬为均。」非。朱仲晦谓:「旬如字。别记异闻,不待三月。」亦非。此承上言,谓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既见之后,自此每旬而见。盖有慈母及食母之类,示有期也。若下士及庶人,则妻自养子,其见无期,不必言矣。(卷五四,页二二)
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此谓天子诸侯见子之礼也。旧以上「由命士以上」三句合此为一节,所以于「旬而见」之文,从来不得其解,今正之。「未食」「已食」,当如孔氏谓:「与后夫人礼食之前后。」郝仲舆以「食」为「朝食」。按:上言卿大夫见子,具视朔食,岂有天子诸侯反未朝食而行见子之礼乎?(卷五四,页二三)
六年,教之数与方名。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
译凡是迎接新生儿,要挑选吉日。嫡长子用太牢(牛、羊、猪三牲),平民用特豚(一头猪),士用特豕(一头猪),大夫用少牢(羊、猪),国君的世子用太牢;如果不是嫡长子,则都降低一等。
上文说“三日”,文字在“接以大牢”之后。大概是指下文“士负之”等诸事而言。解释者都把“接子”也当作“三日”,这就与这里的“择日”相矛盾了,于是为此进行调和辩解,这是自误。(卷五四,页九—一○)
三个月末,挑选吉日剪下头发做成鬌(发髻),男孩梳角形发髻,女孩梳羁形发髻;如果不这样做,则男孩头发偏左,女孩头发偏右。这一天,妻子抱着孩子去见丈夫,地位尊贵的人就准备衣服,从命士以下,都漱口洗衣,男女早起,沐浴穿戴,饮食器具参照初一的饮食标准。丈夫进门,从东阶登上,站在东阶西侧面向西,妻子抱着孩子从内室出来,站在门楣下面向东。
“夫入门”,这是寝室的门,所以有东阶。郑氏因为上节说“妻生子,居侧室”,认为这是“侧室的门”,不对。下文说“妻遂适寝”,意思是“回到丈夫的燕寝”,与下文“妾遂入御”相同。不能误认为以前在侧室。(卷五四,页一一)
女师先行,引导说:“母亲某敢在吉日恭敬地让孺子拜见。”丈夫回答说:“恭敬地遵循教诲。”父亲握住孩子的右手,咳嗽一声并给他命名。妻子回答说:“记住会有成就。”于是向左转身,把孩子交给老师,老师分别告知各位妇女和母亲孩子的名字,妻子于是回到寝宫。
“执子之右手”,就是下文“孩子能吃东西时,教他用右手”的意思。(卷五四,页一二)
丈夫告知家宰孩子的名字,家宰分别告知各位男子孩子的名字,记录说某年某月某日某人出生并收藏起来,家宰告知闾史,闾史记录两份,一份收藏在闾府;一份献给州史,州史献给州伯,州伯命令收藏在州府。丈夫进食如同养育时的礼仪。
“诸男”对应上文的“诸妇”,意思是男女同族尊卑都包括在内。下文的“诸母”指“慈母”“乳母”之类的人。注疏认为“诸妇是同族卑者的妻子,诸母是尊者的妻子”,又认为“诸男是举其卑者,卑者尚且告知,那么告知诸父可知”。如果按这种说法,上文为什么把“诸母”列在“诸妇”之下?这里为什么举“诸男”而遗漏“诸父”?这都是自作漏缺罢了。(卷五四,页一三)
嫡子庶子在外寝拜见,抚摸他们的头,咳嗽一声并给他们命名,礼仪遵循初次拜见,没有辞令。
郑氏在上节认为“人君在路寝见世子”;在这一节“适子庶子见于外寝”认为“外寝,是君燕寝”;在下节“妾将生子。三月之末,见于内寝”,认为“内寝,是适妻寝”。孔氏说:“宫室制度;前面有路寝,其次有君燕寝,其次有夫人正寝。卿大夫以下,前面有适室,其次有燕寝,其次有适妻之寝。只是夫人燕寝,相对于夫人及适妻之寝及侧室,算是在外。所以郑前注说:外寝,是君燕寝。”注疏说得对。陆农师认为:“内寝是适寝,外寝是路寝。”认为郑谓“外寝”为“燕寝”是错误的。然而嫡子庶子既然在路寝拜见,世子也在路寝拜见可知,不就将混淆而没有区别了吗?所以加以辨析。(卷五四,页一五)
公的庶子出生,在侧室。三个月末,他的母亲沐浴穿朝服去见君主,摈者带着孩子拜见,君主有所赏赐,君主给他命名。众子,则让有司给他命名。
上节“适子庶子见于外寝”,这里又说“公见庶子”,既详细说明了礼仪,又可以看出“庶子自己命名”“众子让有司命名”的不同。“众子”,孔氏认为:“众妾之子。”不对。陆农师说:“经中有世子,有适子,有庶子,有众子。适子,是世子的同母弟,众子,是庶子的弟弟。”这种说法很明白。(卷五四,页一八—一九)
从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每十天拜见一次,嫡长子未进食前拜见,一定握住他的右手,嫡子庶子已进食后拜见,一定抚摸他的头。
郑氏认为:“旬为均。”不对。朱仲晦认为:“旬如字。别记异闻,不待三月。”也不对。这是承接上文,说从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既见之后,从此每十天拜见一次。大概有慈母及食母之类,表示有定期。如果是下士及庶人,则妻子自己养孩子,拜见没有定期,不必说了。(卷五四,页二二)
嫡长子未进食前拜见,一定握住他的右手,嫡子庶子已进食后拜见,一定抚摸他的头。
这是说天子诸侯见子的礼仪。旧说将上文“由命士以上”三句与此合并为一节,所以对“旬而见”的文字,从来不得其解,现在纠正它。“未食”“已食”,应当如孔氏所说:“与后夫人礼食的前后。”郝仲舆以“食”为“朝食”。按:上文说卿大夫见子,饮食器具参照初一的饮食标准,难道天子诸侯反而未朝食而行见子之礼吗?(卷五四,页二三)
六岁,教他数数和方名。七岁,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岁,出入门户及即席饮食,必后长者
,始教之让。九年,教之数日(「日」字,原误作「目」,今径改。)。十年,出就外傅,居宿于外,学书计,衣不帛襦?,礼帅初,朝夕学幼仪,请肄简谅。
译开始教导他谦让。九年,教导他计算日期。十年,外出跟随外部的老师学习,住宿在外,学习书写和计算,衣服不穿丝绸短袄,礼仪遵循初始的规范,早晚学习幼年的仪态,请求练习简朴和诚信。
「内而不出」,以尚未有室,未理男事,常宜在家之内,勤学而不出也。「出」,如负笈从师、经营四方之类,又非「出就外传」之「出」也。(卷五四,页二五)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凡女拜,尚右手。
郑氏曰:「婉,谓言语也。娩之言媚也。媚,谓容貌也。」其谓「婉为言语」,谬。按:孔氏曰:「按九嫔注云:『妇德贞顺,妇言辞令,妇容婉娩,妇功丝枲。』则婉娩合为妇容,此分婉为言语,娩为容貌者,郑意以此上下备其四德,以婉为妇言,娩为妇容,听从为妇顺,执麻枲以下为妇功。」如疏之说,郑于「婉」字两处作两解。但欲迁就本文,不顾所解字义,前后矛盾,其不足凭如此。「奔则为妾」,如从媵,或买之,未有六礼,闻命即往趋焉,谓之奔。左传「疲于奔命」,是也。非是自往而奔,如所谓「淫奔」者。郑氏曰:「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此误以「奔」为「淫奔」也。闻彼有礼,女子何以知其然?且以有礼之人而与淫奔之人合,安在其为有礼乎?又收皋逃亡之身,犯大律,其可笑如此。(卷五四,页三一)
译“内而不出”,是因为女子尚未许配人家,没有处理男子事务的责任,所以应当常在家中,勤奋学习而不外出。“出”,是指像背着书箱跟随老师、到各地经商谋生这类情况,并不是“出就外传”中的“出”。
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如果有特殊情况,二十三岁出嫁。经过正式聘礼迎娶的成为正妻,私奔结合的成为妾室。凡是女子行拜礼,都以右手在上。
郑玄说:“婉,是指言语。娩,意思是媚。媚,是指容貌。”他将“婉”解释为言语,是错误的。查考孔颖达说:“根据《周礼·九嫔》的注疏:‘妇德是贞顺,妇言是辞令,妇容是婉娩,妇功是丝麻。’那么婉娩应当合起来作为妇容,这里将婉分为言语,娩分为容貌,郑玄的意思是以此上下完备四德,以婉作为妇言,娩作为妇容,听从作为妇顺,执持麻枲等作为妇功。”如果按照孔颖达疏中的说法,郑玄对“婉”字在两处作了两种解释。他只是想要迁就原文,不顾所解释的字义,前后矛盾,其不可信赖就像这样。“奔则为妾”,比如跟随媵妾,或者被购买,没有经过六礼,听到命令就前往趋奉,这叫做奔。《左传》中“疲于奔命”,就是这种情况。并不是自己前往而奔,像所谓“淫奔”那样。郑玄说:“妾的意思是接,听到对方有礼,跑着前往,以便得以接见君子。”这是错误地将“奔”理解为“淫奔”。听到对方有礼,女子怎么知道是这样呢?况且把有礼的人和淫奔的人合在一起,哪里还称得上是有礼呢?又收容逃亡之身,触犯重大律法,其可笑就像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