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春秋左传小疏一

第 1 页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11 段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五

  春秋左氏传小疏    春秋类

  提要

【臣】等谨案《春秋左氏传小疏》一卷。

国朝沈彤撰。彤有《尚书小疏》已著录。是编以赵汸、顾炎武所补《左传》杜注为未尽,更为订正。其中得失互见。如文公二十六年传:“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彤谓八邑、六邑其数少,乃司勲所云赏地,非采邑之加田,疏亦误。今考司勲曰:“凡颁赏地,参之一食。”惟加田无国。正注曰:“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据此,则是特以赏田有所未尽,更加以赏,未有赏田反少,加田反多者。今彤谓八邑、六邑为数少,当是赏地,则加田为数当多矣,与《周礼》殊为未合。葢彤着周官禄田考》,误以大司徒注小都、大都旁加之数,即为司勲之加田,故今以子展、子产皆国卿,若受加田,则约得小都旁加四里。传云“八邑”者,据注不过三十二井;“云六邑”者不过二十四井,故疑其数少,非加田,其实皆不然也。又如文公元年传:“归余于终。”彤谓积气朔余日以置闰,在四季月,故曰“归余于终”。经传所书闰月皆不得其正,惟昭公二十年闰八月,于夏时适为闰六月,偶合耳。今考昭公二十年书“春王正月”,传曰:“二十年春二月己丑,日南至。”杜注谓当言正月己丑日南至,时史失闰更在二月后,故经因史而书正月,传更具于二月。疏谓厯之正法,往年十二月后宜置闰月,即此年正月当是往年闰月,此年二月乃是正月,时史于往年错不置闰,闰更在二月之后。传于八月之下乃云“闰月戊辰杀宣姜”是也。注不言在八月后,而云在二月后者,以正月之前当置闰,二月之后即不可也。据此,则是年八月置闰,正史官之失,彤反以为偶合,亦非也。然如襄公二十八年传:“今倍其赋。”孔疏谓赏地之税三分,王食其一,二入于王臣,此采邑贡王之数。然则诸侯之臣受采地者,亦当三分之一归于公,言重倍其赋,当以三分而二入公。今考采邑贡王大司徒注曰:「采地食者,皆四之一。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其赏地贡王,则孔疏所引司勲注三分计税,王食其一,是也。然则采地、赏地贡数显异。今孔疏于侯国采地之赋,不计四分之一,而计三分之一,是误以赏地为采地矣。彤辨正其非,足辟相沿之谬。」又如文公二十五年传:「赋车兵徒兵。」杜注云:「车兵甲士。」孔疏云:「知非兵器者,上云数甲兵,下云甲楯之数,故知此谓人也。」顾炎武谓执兵者之称,兵自秦汉始,三代以上无之。凡杜之以士卒解兵者,皆非。彤引隠公五年传:「诸侯之师败郑徒兵。」襄公元年传:「败其徒兵于洧上。」云「徒兵」则不得谓非士卒矣,亦可以补正顾氏之失。虽未完之书,录而存之于读《左传》者,亦有所禆也。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 校 官 【臣】 陆 费 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小疏

  呉江沈彤撰

隠公元年,经春,王正月。书王正月」,乃列国史官记事之常法,否则嫌于不禀正朔矣。周时月并改,而此不去「王春」者,春,天时不可系于王也。然「王」在「春」下,「正」上,则时月亦兼统之。古书法有如此者。

郑伯克段于鄢。段固强大,隽杰而以出奔共,未见获,故传以如二君解之。杜谓即得隽例误。

传不如早为之所,为之所谓居以可制之邑。

  无使滋蔓 滋蔓喻居京

如二君,故曰克。非得隽而曰克,故传别解之。赵子常以此为《春秋》特笔,是也。

谓之郑志,郑伯志于克,不志于杀。若请制而即使居之,则志于杀矣。解据《谷梁传》误。

吊生不及哀,自始死及殡,自启及反哭,皆主人所至哀,故哭踊无算。否亦代哭不絶声。此句主吊塟言,

译钦定四库全书,经部五,春秋左氏传小疏,春秋类。

提要:

臣等谨按《春秋左氏传小疏》一卷,本朝沈彤撰写。沈彤著有《尚书小疏》,已著录。此书认为赵汸、顾炎武所补《左传》杜预注尚未尽善,因而进一步订正。其中得失互见。例如文公二十六年传:“宴请子展,赐给他先路(大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给子产,次路(次等车),再命之服,先六邑。”沈彤认为八邑、六邑数量太少,乃是《周礼·司勲》所说的赏赐土地,而非采邑的加田,杜预的疏解也有误。如今考证《司勲》说:“凡是颁赐赏地,按三份取一份作为食邑。”只有加田没有国。杜预注说:“加田是在赏赐之后,又额外赐予田地,用来厚待恩惠。”据此,这是因为特以赏田有所未尽,更加以赏赐,没有赏田反而少、加田反而多的道理。如今沈彤认为八邑、六邑数量少,应当是赏地,那么加田的数量应当多了,这与《周礼》非常不合。大概沈彤撰写《周官禄田考》时,误将大司徒注中小都、大都旁加之数,当作司勲的加田,所以如今认为子展、子产都是国卿,如果受加田,则大约得到小都旁加四里。传中所说“八邑”,根据注不过三十二井;“六邑”不过二十四井,所以怀疑其数少,不是加田,其实都不对。又如文公元年传:“归余于终。”沈彤认为积累气朔余日以置闰,在四季月,所以说“归余于终”。经传所记载的闰月都不得其正,只有昭公二十年闰八月,在夏历恰好是闰六月,只是偶然符合罢了。如今考证昭公二十年记载“春王正月”,传曰:“二十年春二月己丑,日南至。”杜注认为应当说正月己丑日南至,当时史官失闰,闰月更在二月之后,所以经文因史而书正月,传文更详细地在二月说明。疏说历法的正法,往年十二月后宜置闰月,即此年正月当是往年闰月,此年二月乃是正月,当时史官在往年错不置闰,闰月更在二月之后。传在八月之下才说“闰月戊辰杀宣姜”是正确的。注不说在八月后,而说在二月后,是因为正月之前当置闰,二月之后即不可了。据此,则是年八月置闰,正是史官的失误,沈彤反而认为是偶然符合,也不对。然而如襄公二十八年传:“今倍其赋。”孔颖达疏认为赏地之税三分,王食其一,二入于王臣,这是采邑贡王的数量。那么诸侯之臣受采地者,也应当三分之一归于公,说重倍其赋,当以三分而二入公。如今考证采邑贡王,大司徒注说:“采地食者,皆四之一。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其赏地贡王,则孔疏所引司勲注三分计税,王食其一,是正确的。”那么采地、赏地贡数明显不同。如今孔疏对于侯国采地之赋,不计四分之一,而计三分之一,是误以赏地为采地了。沈彤辨正其非,足以破除相沿之谬。又如文公二十五年传:“赋车兵徒兵。”杜注云:“车兵甲士。”孔疏云:“知道不是兵器,因为上文说数甲兵,下文说甲楯之数,所以知道这里指人。”顾炎武认为执兵者之称,兵自秦汉始,三代以上无之。凡杜预以士卒解释兵的,都不对。沈彤引隐公五年传:“诸侯之师败郑徒兵。”襄公元年传:“败其徒兵于洧上。”说“徒兵”则不得谓非士卒了,也可以补正顾氏之失。虽然是未完之书,记录存之于读《左传》者,也有所裨益。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臣陆费墀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左传小疏

吴江沈彤撰

隐公元年,经文:春,王正月。书写“王正月”,乃是列国史官记事的常法,否则就嫌不禀承正朔了。周时月并改,而这里不去掉“王春”的,是因为春是天时,不可系于王。然而“王”在“春”下,“正”上,则时月也兼统之。古书法有如此者。

郑伯克段于鄢。段本来强大,隽杰而以出奔共,未见获,所以传以如二君解释之。杜预认为即得隽例,是错误的。

传文:不如早为之所,为之所谓居以可制之邑。

无使滋蔓,滋蔓喻居京。

如二君,所以说克。非得隽而曰克,所以传别解之。赵子常以此为《春秋》特笔,是对的。

谓之郑志,郑伯志于克,不志于杀。若请制而即使居之,则志于杀矣。解据《谷梁传》是错误的。

吊生不及哀,自始死及殡,自启及反哭,皆主人所至哀,故哭踊无算。否亦代哭不绝声。此句主吊葬言,

则所谓哀者,指自启至反哭时也。吊塟之礼,凡有五节:一、启殡而吊,既夕云「请启期,告于宾」,正义云「使知而来赴吊」,下经遂云「主人拜宾」,檀弓亦云「君于大夫将塟,吊于宫」,是也。一、祖而吊,既夕云「有司请祖期」,注云「当以告宾」,下经遂云「宾出,主人送」,檀弓亦云「君于大夫将塟,吊于朝」,是也【檀弓所云「吊于朝」亦行于祖后】一、柩车将行而吊,既夕云「宾入者拜之」,正义云「吊塟之宾」,下经遂云「乃行」,是也。一、哀次而吊,檀弓云「君于大夫将塟,吊于哀次」,是也。一、反哭而吊,既夕云「乃反哭,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檀弓亦云「周反哭而吊」,是也。所以有此五节者,或恩义有厚薄,道路有逺近,事势有顺逆,故早晚正变不必齐同,然其在塟时则一也。今宰咺之来吊,逾塟期以月数矣,故曰「不及哀」。顾氏杜解补正云「不及哀,谓不当既封反哭之时」。彤按檀弓疏论君于大夫将塟吊于宫、朝、哀次之义,云「君吊正礼当于殡宫,或于朝、祖庙,无门外。君吊之礼,君来吊或晚,有邂逅于哀次吊焉」,此明吊之正必于门内也。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夫吊宾于哀次,已有随分而退者,是哀次之吊已缓,况既封与反哭耶?又既封、反哭之吊,当即相见,朋友之未退者为之,非必至是方来之宾也。顾说未尽。

译那么所谓的“哀”,指的是从开棺到反哭这段时间。吊唁安葬的礼仪,共有五个阶段:第一,开棺时吊唁,《既夕礼》说“请确定开棺的日期,告知宾客”,《正义》说“让宾客知道前来吊唁”,下文接着说“主人拜谢宾客”,《檀弓》也说“国君对于大夫将安葬,在殡宫吊唁”,就是这种情况。第二,祖祭时吊唁,《既夕礼》说“有司请确定祖祭的日期”,注解说“应当告知宾客”,下文接着说“宾客退出,主人送行”,《檀弓》也说“国君对于大夫将安葬,在朝廷吊唁”,就是这种情况【《檀弓》所说的“在朝廷吊唁”也是在祖祭之后进行的】。第三,灵车将要出发时吊唁,《既夕礼》说“进入的宾客拜谢”,《正义》说“这是吊唁安葬的宾客”,下文接着说“于是出发”,就是这种情况。第四,在哀次吊唁,《檀弓》说“国君对于大夫将安葬,在哀次吊唁”,就是这种情况。第五,反哭时吊唁,《既夕礼》说“于是反哭,前来吊唁的宾客从西阶上堂说‘如何是好’”,《檀弓》也说“周代在反哭时吊唁”,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有这五个阶段,是因为恩情道义有厚薄,路途有远近,事势有顺逆,所以早晚正变不必完全相同,然而在安葬之时则是一致的。现在宰咺前来吊唁,已经超过安葬的日期好几个月了,所以说“不及哀”。顾氏在《杜解补正》中说“不及哀,是指不应当在已经封土、反哭的时候”。彤按:《檀弓》疏论及国君对于大夫将安葬而在殡宫、朝廷、哀次吊唁的意义,说“国君吊唁的正礼应当在殡宫,或者在朝廷、祖庙,没有在家门外的。国君吊唁的礼仪,如果国君来吊唁较晚,有在哀次邂逅吊唁的情况”,这说明吊唁的正礼必定在家门内。又《杂记》说“互相小步快走,出殡宫就退下;互相作揖,在哀次就退下;互相慰问,已经封土就退下;互相见面,反哭就退下;朋友在虞祭、祔祭后就退下”。吊唁宾客在哀次,已经有随分而退下的,这说明在哀次吊唁已经迟缓了,何况是已经封土和反哭的时候呢?又已经封土、反哭时的吊唁,应当就是互相见面,由朋友中尚未退下的人进行,不一定非要等到这时才来的宾客。顾氏的说法未尽妥当。

三年经春王二月。按《考古图》载晋姜鼎铭曰:「维王九月。」《博古图》载周仲偁父鼎铭曰:「维王五月。」敔敦铭曰:「维王十月。」是每月皆书王也。此惟春三月书王,余月可以例推,必兼书王二月、王三月者,明商正改为二月,夏正改为三月也。此《春秋》文外之意,盖周公旧典则然。传「王曰无之」,「无之」约无怨与贰。

命以义夫?谓宣公立穆公之命出于义也。正义误。《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引《商颂》美宣公与穆公也。不及殇公,且殇公亦非所谓“百禄是荷”者。解非。

十一年,传而况能禋祀许乎?言子孙不能禋祀许,所以决许公之将复奉社稷也。

不惟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许国之为,结吾子奉许叔,聊以固吾圉。结无滋,他族偪处。

庄二十二年传遇观之否,此与哀九年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一例之,亦适也。洪氏《容斋三笔》训为变,按系词云:“唯变所适”,是变而后有所之也。之字自包训变义,而以变为之字正训则非。

二十八年,传臧孙辰告籴于齐,礼也。按《周礼》大司徒职:“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小行人职:“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不闻有告籴之礼也。外传称为古制,其始于西周之衰乎【逸周书·籴匡篇》云:“大荒,卿参告籴。”盖亦记哀周之制】

闵元年传:「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天子曰兆民,若《尚书·吕刑》所称「兆民赖之」是也;诸侯曰万民,若《鲁颂·閟宫》之美,僖公曰「万民」是若是也。但《盘庚》云:「汝万民,乃不生生。」则天子亦有称万民者。《周礼》疏云:「兆民据天下而言,万民据畿内而言也。」

二年传尨凉,恵定宁云。说文引作牻防,云牻白黑杂毛牛,防牻牛也。古文省少,或借凉为防。彤按广韵云防牻,牛驳色。盖说文脱二字,牻防谓牻服色驳也。否则冬与金玦皆有义,而牻独无乎?上文偏衣即牻服,盖分织牻牛白黑毛为之下,所谓奇无常也。

僖二年传:「冀之既病,则亦惟君故。」盖称虞之能报讐、雪耻,以引起己之请罪于虢,使假道之言易入。解云:「称其强,误。」

十一年,传赐晋侯命,受玉惰。命谓策命,周礼内史职,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典命云:「侯伯七命」,玉谓命圭。古礼诸侯薨,还圭【见《白虎通》崩薨篇】策命新君,仍赐之。十二年,传有天子之二守,国髙在。《王制》曰:「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正义云:「次国侯伯也。」齐侯爵,故二卿命于天子。命于天子者,皆谓上卿;命于其君者,谓之下卿。

十五年,传涉河,侯车败。此五字正卜人之言,乃明所以吉之义也。当从杜解,顾说非。

三败及韩,正义谓晋之车乘三度与秦战而败坏是也。顾依刘光伯说,非。

侄其从姑解离,为震妹于火,为姑。火当作兑。

二十三年,传而享其生禄。《楚语》观射父云:“能知四时之生。”韦昭云:“生,嘉谷、韭、卵之属。”《汉书·郊祀志》云:“神降之嘉生。”应劭云:“嘉谷也。”此“生”字,当亦谓谷,不如正义所云也。《尚书》“克绥先生之禄,永底烝民之生”,亦以“生”与“禄”对言。

二十四年,传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作下当有乐字,其字」。

三十一年,传「礼不卜常祀」,谓常祀必以时,祀不更卜祀之吉凶。经下疏以为「不卜日误」。

三十二年,传勤而无所,必有悖心。无所无以自处,谓徙劳无功;悖背上命,谓舍郑他图。定宇云:“袭郑不能,而生灭滑之心,是也。”

文元年,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周书·周月篇》云:“敬授人时。”巡狩祭享,犹自夏焉。夫闰,

以正时时,以作事,则此所谓时,乃夏时也。始中终,即每时而言。履端于始,谓测算斗建,以纪启闭,在四孟月也。《淮南·天文训》称:“斗杓正月建寅,月从左行十二辰。”以厯家实测追溯之,周与汉固同建

译鲁隐公三年,经文记载“春王二月”。查考《考古图》所载晋姜鼎铭文说:“维王九月。”《博古图》所载周仲偁父鼎铭文说:“维王五月。”敔敦铭文说:“维王十月。”由此可见,每月都书写“王”字。这里只有春三月书写“王”字,其余月份可以类推,必定同时书写“王二月”、“王三月”,是为了明确商朝的正月改为二月,夏朝的正月改为三月。这是《春秋》文字之外的深意,大概周公的旧典就是这样规定的。传文中说“王说没有这件事”,“没有这件事”大约是指没有怨恨和背叛之心。

“命以义夫?”是说宣公确立穆公的君位是出于道义。《正义》的解释是错误的。《商颂》说:“殷商承受天命全都适宜,承受百种福禄。”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引用《商颂》是为了赞美宣公和穆公。没有提到殇公,况且殇公也不是所谓“承受百种福禄”的人。《正义》的解释不对。

鲁桓公十一年,传文说“何况能够祭祀许国呢?”意思是说子孙不能祭祀许国,以此断定许公将会重新侍奉社稷。

“不惟许国之为,亦聊以固吾圉也。”许国之所为,是结好我们的儿子侍奉许叔,暂且用来巩固我们的边疆。结好没有滋生事端,其他家族逼近居住。

鲁庄公二十二年传文说“遇到观卦的否”,这与哀公九年赵鞅占卜救援郑国遇到水适火的情况是一类的,也是“适”的意思。洪氏在《容斋三笔》中解释为“变”,查考《系辞》说:“唯变所适”,意思是变化之后有所去往。“之”字本身就包含“变”的含义,而把“变”作为“之”字的正式解释则是不对的。

鲁僖公二十八年,传文说“臧孙辰向齐国请求借粮,符合礼制。”查考《周礼》大司徒的职责:“发生大荒年或大瘟疫,就命令各国迁移人口、互通财物。”小行人的职责:“如果国家遭遇凶荒,就命令救济和委托物资。”没听说过有请求借粮的礼制。外传称之为古制,大概始于西周衰微之时吧【《逸周书·籴匡篇》说:“发生大荒年,卿大夫三次请求借粮。”大概也是记载哀周时期的制度】

鲁闵公元年传文说:“天子称为兆民,诸侯称为万民。”天子称为兆民,就像《尚书·吕刑》中所称的“兆民依赖他”那样;诸侯称为万民,就像《鲁颂·閟宫》赞美僖公时所说的“万民”那样。但是《盘庚》说:“你们万民,竟然不努力生存。”那么天子也有称万民的情况。《周礼》疏说:“兆民是针对天下而言,万民是针对王畿之内而言。”

鲁僖公二年传文说“尨凉,恵定宁云。”《说文》引用作“牻防”,说“牻”是白黑杂毛的牛,“防”是牻牛。古文省略了“少”字,或者借用“凉”字代替“防”。彤按:《广韵》说“防牻”,是牛毛色驳杂。大概《说文》脱漏了两个字,“牻防”是说牻牛毛色驳杂。否则“冬”与“金玦”都有意义,而“牻”唯独没有意义吗?上文“偏衣”就是“牻服”,大概是将牻牛的黑白毛分开织成衣服的下摆,所谓“奇无常”就是这种意思。

鲁僖公二年传文说:“冀国既然已经受害,那么也是因为您的缘故。”大概是称赞虞国能够报仇、雪耻,以此引出自己向虢国请罪,使借道的言辞容易被人接受。《正义》解释说:“称赞其强大”,这是错误的。

鲁僖公十一年,传文说“赐予晋侯策命,接受玉圭时态度怠慢。”“命”指的是策命,《周礼》内史的职责,凡是任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就用策书任命。《典命》说:“侯伯为七命”,“玉”指的是命圭。古礼诸侯去世,归还玉圭【见《白虎通》崩薨篇】,策命新君时,仍然赐予玉圭。鲁僖公十二年,传文说“有天子两位守臣,国高在。”《王制》说:“次国设三卿,两卿由天子任命,一卿由其国君任命。”《正义》说:“次国指侯伯。”齐侯是侯爵,所以两卿由天子任命。由天子任命的,都指上卿;由其国君任命的,指下卿。

鲁僖公十五年,传文说“渡过黄河,侯车的车轴断了。”这五个字正是卜人的话,从而阐明之所以吉利的原因。应当采纳杜预的解释,顾炎武的说法不对。

“三败及韩”,《正义》认为晋国的战车三次与秦国交战而败坏,这是正确的。顾炎武依据刘光伯的说法,是不对的。

“侄其从姑解离”,“为震妹于火”,“为姑”。“火”应当改为“兑”。

鲁僖公二十三年,传文说“而享受他生存的福禄。”《楚语》中观射父说:“能知道四季的生机。”韦昭说:“生,指嘉谷、韭菜、鸟卵之类。”《汉书·郊祀志》说:“神灵降下嘉生。”应劭说:“嘉谷。”这里的“生”字,也应当指谷物,不如《正义》所说的那样。《尚书》中“克绥先生之禄,永底烝民之生”,也是将“生”与“禄”对举而言。

鲁僖公二十四年,传文说“所以,在成周纠合宗族,而作诗说:‘作’字下面应当有‘乐’字,‘其’字。”

鲁僖公三十一年,传文说“礼制不占卜常规祭祀”,意思是常规祭祀必定按时进行,不再占卜祭祀的吉凶。经文下面的疏认为“不占卜日期”是错误的。

鲁僖公三十二年,传文说“劳苦而没有收获,必定会产生悖逆之心。”“无所”指没有地方安身,意思是徒劳无功;“悖”指违背君命,意思是舍弃郑国另谋他图。定宇说:“袭击郑国不能成功,却产生了消灭滑国的心思,这是正确的。”

鲁文公元年,先王确定历法。在岁首确立开端,在年中校正历法,在岁末归置闰余。《周书·周月篇》说:“恭敬地授予人们时节。”巡狩祭祀,仍然沿用夏历。至于闰月,

用来校正时节,用来安排事务,那么这里所说的“时”,就是夏历。始、中、终,是针对每个时节而言的。在岁首确立开端,指测算北斗斗柄的指向,以记录四季的开启和闭合,在四个孟月进行。《淮南子·天文训》称:“北斗斗柄正月指向寅位,月亮从左向右运行经过十二辰。”根据历法家的实测追溯,周朝与汉朝原本都建寅。

也。举正于中,谓厯象日景中星,以纪分至,在四仲月也。按《隋厯志》:“尧时冬至日躔危。”《唐厯志》云:“躔虚。”《宋天文志》:“西周以前冬至日躔女。”《元厯志》谓:“尧时冬至日在女虚之交。”皆在正北之位。冬至在正北,则夏至在正南,春秋分在正东正西,可知。故指其所在之位而称为正也。杜解举中气以正月,则以正为月,以中为气,文义不可通矣。归余于终,谓积气朔余日以置闰,在四季月也。《周礼·太史职》:“闰月诏王居门终月。”疏云:“明堂路寝及宗庙皆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月听朔于十二堂,闰月各于时之门。”是周本于四季月置闰也。经传所书闰月,皆不得其月,惟昭二十年闰八月,于夏时适为闰六月,此偶合耳。

译也。所谓“举正于中”,是指观测历象、日影和中星,以此来记录二分二至,这些节气发生在四个仲月。查《隋书·历志》记载:“尧帝时冬至太阳运行至危宿。”《唐书·历志》说:“运行至虚宿。”《宋史·天文志》称:“西周以前冬至太阳运行至女宿。”《元史·历志》认为:“尧帝时冬至太阳位于女宿与虚宿的交界处。”这些位置都在正北方。既然冬至在正北,那么夏至就在正南,春分和秋分在正东和正西,这是可以推知的。所以指出它们所在的方位而称之为“正”。杜预解释“举中气以正月”,将“正”理解为月份,将“中”理解为中气,这在文义上是讲不通的。所谓“归余于终”,是指累积节气和朔望的余数来设置闰月,这发生在四季月。《周礼·太史职》记载:“闰月时告知君王居住在门终之月。”孔颖达疏解释说:“明堂的路寝以及宗庙都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个月在十二堂听朔,闰月则各自在当时的门。”这说明周代原本是在四季月设置闰月的。经传中记载的闰月,大多无法确定其具体月份,只有鲁昭公二十年的闰八月,按照夏历恰好是闰六月,这只是偶然巧合罢了。

归余于终,事则不悖。凡作事,必顺时序。闰每时季月,则毕所未及作者,不至过时,故曰不悖。若闰在嵗末,则过时而悖者有矣。

十六年,传使帅甸攻而杀之。解帅甸,郊甸之帅。郊当作邦。《周礼·天官》三曰:“邦甸之赋。”本亦误邦为郊。正义谓杜举类言之,乃为之辞也。

宣六年传:「使疾其民以盈其贯。」疾,害也。若《酒诰》「厥心疾很」之「疾」,疾其民,谓重民赋役也。贯,刘光伯谓如物在绳索之贯也【定宇云:韩非子亦有满贯之云,刘说是】盖上数战,则赋役必重,而害民之恶遂如物之满于绳索矣。杜云:「为民所疾」,又云:「贯犹习也」,恐于文意隔阂。

十二年,传其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阙】

<经部,春秋类,春秋左传小疏,春秋左传小疏》。>

<经部,春秋类,春秋左传小疏,春秋左传小疏》。>

<经部,春秋类,春秋左传小疏,春秋左传小疏》。>

<经部,春秋类,春秋左传小疏,春秋左传小疏》。>

  【以上原阙四叶八行】

发而后结为紒,其他则亦如防头之制耳。屈布为崇,巾着于颡上。此制直始于汉,古者有冠无巾【本《后汉舆服志】宁有妇人之颡而独着巾者?然则三说之得失,皆可知矣。妇人吊服,详见《檀弓》记注。

九年传使伯氏司里。解「司里」,里宰。正义云:此言司城内之民,若今城内之坊里也。里必有长,不知其官之名。《周礼》有里宰,故以宰言之,非是郊外二十五家之长。按宋,当以百户为里,里长当名里尹。《杂记》里尹主之。注云:里尹,闾胥、里宰之属。《王度记》曰:百戸为里,里一尹,其禄如庶人在官者。正义云:按《周礼》六乡之内,二十五家为闾,闾置一胥,中士也;六遂之内,二十五家为里,里置一宰,下士也。《别录》云:《王度记》似齐宣王时淳于髠等所说也。又按《撰考》云:古者七十二家为里,《洛诰》传云:古者八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郑云:盖虞、夏时制也。其百户为里,未知何代,或云殷制。彤谓:百户为里,如周侯国之遂之鄼里尹,如鄼长,鄼长为下士【详余《周官禄田考】里尹之禄如庶人在官者,即《孟子·王制》所谓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也。《孟子·王制》多周所沿夏商之制,则殷制之云当然,故知宋以百户为里,而里长名里尹也。但城内、郊外之同异,则无从考耳。

十三年,传小人农力以事其上。陈少章云:「宋本农作展,当从之【唐石经初刻作展,后改农】

先王卜征五年,此盖楚先王之故事。因楚子伐郑不利,在不能修徳,故援此立说。卜征,谓卜伐国,尊楚,故以上伐下之名归之。注云:巡狩,似与本事无干【廷芳按:以十八年楚康王告子庚语参之,则小疏良是】

十四年,传:「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主当作「生」,「乏」当作「之」。

十八年传「天道多在西北」。解云「嵗在豕韦」。疏云「豕韦一名娵訾」。按《说文》「韦,相背也,从舛,口声。兽皮之韦,可以束枉戾,相韦背,故借以为皮韦。彤谓室壁二宿合为娵訾,当属豕之亥次,而其形两两相背,故亦名豕韦也。」十七年传「唯卿为大夫」。《王制》曰「诸侯之上大夫卿」,故晏子言「唯卿乃得称大夫而行大夫之礼耳」。王肃云「谓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见《杂记》疏】周无是制也」。

二十一年,传轨度其信可明徴也。谓上所行之轨迹,自度有实可明,验诸人而无不慊也。

夏书》曰:「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将谓由己壹也?信由己壹,而后功可念也。八「兹」字隠注下,「功」字释,则不念「允出」,则未及「名言」,皆预形帝念意。功谓治人之功,由己壹谓帝所以如是念之者,由其人之能诚壹也。末句咏叹以结,之所以劝季孙之有功。

二十四年,传「乐防」,君子注云:「言君子乐美其道。」防诗作「只」,笺云:「只之言是也。」字与训俱当从彼。

二十二

译回归于终始,行事就不会违背常理。凡是做事,一定要顺应时序。闰月设在每季的末月,就能完成那些来不及做的事,不至于错过时节,所以说不会违背常理。如果闰月设在年末,那么错过时节而违背常理的情况就存在了。

鲁宣公十六年,《传》文记载派遣帅甸进攻并杀死了他。解释“帅甸”,是郊甸的长官。“郊”字应当是“邦”字。《周礼·天官》第三篇说:“邦甸之赋。”原本也误将“邦”写成了“郊”。《正义》认为杜预是举同类事物来说,这是为他找借口。

鲁宣公六年《传》文说:“使疾其民以盈其贯。”“疾”,是伤害的意思。如果像《酒诰》中“厥心疾很”的“疾”,“疾其民”就是指加重百姓的赋税徭役。“贯”,刘光伯认为就像物品穿在绳索上的样子【定宇说:《韩非子》也有“满贯”的说法,刘光的说法是对的】。大概因为多次战争,赋税徭役必然加重,而伤害百姓的罪恶就像物品装满绳索一样。杜预说:“被百姓所痛恨”,又说:“贯通‘习’”,恐怕与文意隔阂。

鲁宣公十二年,《传》文记载他们的军队分为二广。一广有一卒,一卒相当于两偏【此处原文缺失】

【以上原缺失四叶八行】

头发散开后再束发成髻,其他方面也像防头巾的制度一样。弯曲布料做成高耸的形状,头巾戴在额头上方。这种制度直接始于汉代,古代有冠没有巾【本于《后汉书·舆服志》】。难道有妇女的额头只戴头巾的吗?那么三种说法的得失,都可以知道了。妇女的吊丧服饰,详见《檀弓》的记注。

鲁宣公九年《传》文记载派遣伯氏管理里政。解释“司里”,是里宰。《正义》说:这是说管理城内百姓,就像现在城内的坊里一样。里一定有长官,不知道其官职名称。《周礼》中有里宰,所以用“宰”来称呼,并不是郊外二十五家的长官。按宋代,应当以百户为里,里长应当名叫里尹。《杂记》中说里尹主持。注解说:里尹,是闾胥、里宰一类的人。《王度记》说:百户为里,里设一尹,其俸禄如同在官府服役的庶人。《正义》说:按《周礼》六乡之内,二十五家为闾,闾设一胥,是中士;六遂之内,二十五家为里,里设一宰,是下士。《别录》说:《王度记》似乎是齐宣王时淳于髡等人所说的。又按《撰考》说:古代七十二家为里,《洛诰》传文说:古代八家为邻,三邻为朋,三朋为里。郑玄说:大概是虞、夏时的制度。那百户为里,不知是哪个朝代的制度,有人说殷代的制度。彤认为:百户为里,如同周代侯国之遂的鄼里尹,如同鄼长,鄼长为下士【详见我《周官禄田考》】。里尹的俸禄如同在官府服役的庶人,就是《孟子·王制》所说的下士与在官府服役的庶人同俸禄。《孟子·王制》多沿袭夏商周代的制度,那么说是殷代制度当然合理,所以知道宋国以百户为里,而里长名叫里尹。但是城内、郊外的同异,则无从考证了。

鲁宣公十三年,《传》文记载小人从事农业劳作以侍奉他们的上级。陈少章说:“宋本‘农’字作‘展’,应当遵从它【唐石经初刻作‘展’,后改为‘农’】”

先王占卜征伐五年,这大概是楚国先王的旧事。因为楚子伐郑不利,在于不能修养德行,所以引用这个来立论。卜征,是说占卜伐国,尊重楚国,所以以上伐下的名义归之于它。注解说:巡狩,似乎与本事无关【廷芳按:拿十八年楚康王告诉子庚的话来参证,那么小疏确实是对的】

鲁宣公十四年,《传》文说:“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主”字应当是“生”字,“乏”字应当是“之”字。

鲁宣公十八年《传》文说“天道多在西北”。解释说“岁星在豕韦”。疏文说“豕韦一名娵訾”。按《说文》:“韦,相背也,从舛,口声。兽皮之韦,可以束枉戾,相韦背,故借以为皮韦。”彤认为室壁二宿合为娵訾,应当属于豕的亥次,而其形状两两相背,所以也叫豕韦。鲁宣公十七年《传》文说“唯卿为大夫”。《王制》说“诸侯之上大夫卿”,所以晏子说“只有卿才能称大夫而行大夫之礼”。王肃说“谓诸侯之卿当天子之大夫【见《杂记》疏】周代没有这种制度”。

鲁宣公二十一年,《传》文说轨度其信可明徴也。是说上面所行的轨迹,自己度量有实据可以明证,验证于众人而没有不满意的。

《夏书》说:“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只有帝念功。将要说由己壹也?确实由己壹,而后功可念也。八个“兹”字隐含注下,“功”字解释,如果不念“允出”,则未及“名言”,都预先形成帝念意。功谓治人之功,由己壹谓帝所以如是念之者,由其人之能诚壹也。末句咏叹以结,之所以劝季孙之有功。

鲁宣公二十四年,《传》文说“乐防”,君子注说:“言君子乐美其道。”《防诗》作“只”,笺说:“只之言是也。”字与训都应当从彼。

二十二

年,传令倍其赋。按《周礼》大司徒,子男之地,王食者四之一。康成注:「小司徒谓畿内采地,其税皆入四之一于王。」从子男例推也。然则侯国采地之入税,当亦如之。「倍其赋」者,入其赋之半也。疏谓当以三分之二入公,误以司勲之赏地为采地矣。

译当年,传令加倍征收赋税。按照《周礼》大司徒的规定,子爵和男爵的封地,供君王食用的部分占四分之一。郑康成注解说:“小司徒所说的王畿内的采邑,其赋税都有四分之一上缴给君王。”这是依据子爵、男爵的例子推论出来的。那么,侯国采邑所缴纳的赋税,应当也是如此。“倍其赋”的意思,是缴纳赋税的一半。疏文认为应当将三分之二上缴给公室,这是错误地将司勋的赏赐之地当作采邑了。

二十四年,经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孔氏正义据刘歆《三统厯以为前月日食既,而后月又食于推步之术,必无是理。盖古书磨灭,致有错误,其说当矣。而二事孰误,则未之决。案极西汤若望《古今交食考》云:鲁《春秋》用周正,七月乃夏正建寅之五月也。今以法考之,是月甲子日未正二刻定朔,申初初刻十八分,食甚实交周午宫星三度二十二分二十秒,实距度一十七分三十二秒,因在黄道北,减气差一十六分一十二秒,得视距一分二十秒,应见全食。且本月径大于日径,掩太阳边周有奇,经称食既,正与法密合。由是观之,其误在八月朔之食也。

二十五年,传赋车兵徒兵。杜云:车兵,甲士;徒兵,步卒。孔云:知非兵器者。上云:数甲兵;下云:甲楯之数。故知此兵谓人也。盖以谓兵器,则嫌于上下重叠矣。按:发首言使庀赋数甲兵,则子木使蒍掩之事自书;土田至甲揗之数,则蒍掩受命庀赋数甲兵之事,固相须成文也。至兵与甲楯,明属异器,又何嫌重叠乎?刘▯云:兵者,战器;车上甲士与步卒所执兵各异也。司兵掌五兵。郑众云:五兵,戈、殳、防、酋矛、夷矛。又曰:军事建车之五兵。郑▯云: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无夷矛,而有弓矢。孔附载其说,当定从之。

或据顾氏《日知录》谓执兵者之称兵,自秦汉始,三代以上无之。凡杜之以士卒解兵者,皆非也。此又不然。隠五年,诸侯之师败郑徒兵;襄元年,败其徒兵于洧上。本文明以败为言,将亦谓之非士卒耶?此等宜各据文意为断。

二十六年,传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按《王制》: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此享时赐三命之服,盖先得请于王,而以享命之也。又《周礼·大宗伯》:再命受服,三命受位,此三命赐服者兼之也【详《通典·职官之秩品篇】又按《典命》: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产已立为卿而再命者,盖其位在四,逾数非法,郑伯不敢闻于王,而仍以大夫之爵请也。注疏皆未及八邑、六邑,其数少,乃司勲所云赏地,非采邑之加田,疏亦误。

二十七年,传食。言者不病,不病言?岂不病也?莫之与,故病。

又不及是,言亦不必计及于是。是谓致死,倍楚正义非。

吾庸多矣。庸止训用与成。十八年「吾庸多矣」同言。楚不信而吾信。吾用此多于楚矣。杜解庸为功。何功之有。二十九年传季武子取卞。传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玺说文作「玺」。云王者印也。所以主土。从土尔声。又曰籀文作「玺」。彤谓「壐」。从土以其主土。「玺」从玉以其刻于玉。各有取义。然在古则皆尊卑共之。故大夫而亦有玺也。说文但云王者印。只据秦汉言耳。又大夫食邑者亦主土。则大夫之玺亦可作「玺」。

三十年传与之田,使为君,复陶以为绛县师。按《周礼》官禄,自食邑者外,无大小皆收公田之谷,分给之,故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匪颁中禄居大半焉【详余《周官禄田考】春秋时,若《管子·大匡》篇桓公赋禄以粟,昭元年秦、楚二公子同食百人之饩,皆仍给以谷也。此赵孟之于绛县老人,虽使为小官,而亦与之田矣。《晋语》所谓“士食田”,盖兼此二法。战国时之禄,或一官而半田、半谷。《商子·境内》篇云:“爵五大夫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言田税,言谷也,皆不尽如《周官》本制。

昭元年传:「以什共车,必克困诸阨,又克。」共如字读,谓彼以什徒共当一车,必克困此车于阨,又必克,皆承上而言,以明欲去车为卒之故,解误。

两于前伍于后専为右角参为左角偏为前拒。正义曰:服防引《司马法》云:五十乘为两,百二十乘为伍,八十一乘为专二十九乘为参,二十五乘为偏。其名与人数不可得知。按服说有脱误,百二十下当有五字,八十一当为百字,二十九当为七十五。盖二十五乘为偏二,其偏为两。然

译鲁昭公二十四年,经文记载:秋季七月甲子日初一,发生日全食;八月癸巳日初一,又发生日食。孔颖达《正义》依据刘歆《三统历》认为,前一个月日食全食,后一个月又发生日食,按照推算历法的方法,绝无这种道理。大概是古书磨损缺失,导致出现错误,孔氏的说法是正确的。至于这两件事哪一件有误,则未能决断。查考西洋人汤若望的《古今交食考》说:鲁国《春秋》使用周历,七月相当于夏历建寅之月的五月。如今用历法推算,这个月甲子日未时正二刻定朔,申时初刻十八分,食甚时实际交于周历午宫星三度二十二分二十秒,实际距离为一十七分三十二秒,因为位于黄道以北,减去气差一十六分一十二秒,得到视距一分二十秒,应当看到全食。况且本月的月径大于日径,遮蔽太阳边缘有余,经文称“食既”(全食),正与历法严密吻合。由此看来,错误在于八月初一的日食记载。

鲁昭公二十五年,传文记载:统计车兵、徒兵。杜预说:车兵,是甲士;徒兵,是步卒。孔颖达说:知道“兵”不是指兵器。上文说“统计甲兵”;下文说“甲和盾的数量”。所以知道这里的“兵”是指人。大概如果认为“兵”是兵器,那么上下文就嫌重复了。按:开头说“命令准备统计甲兵”,那么子木命令蒍掩的事自然记载;从土地到甲盾的数量,那么蒍掩受命准备统计甲兵的事,本来相互依存构成文章。至于“兵”与“甲盾”,明显属于不同的器物,又有什么嫌重复的呢?刘炫说:“兵”,是作战的器械;车上的甲士与步卒所执持的兵器各不相同。司兵掌管五种兵器。郑众说:五种兵器,是戈、殳、防、酋矛、夷矛。又说:军事中战车配备五种兵器。郑玄说:战车的五种兵器,就是郑司农所说的那些。步卒的五种兵器,没有夷矛,而有弓矢。孔颖达附载这种说法,应当确定采纳。

有人依据顾炎武《日知录》说,称执兵器的人为“兵”,是从秦汉开始的,三代以上没有这种说法。凡是杜预用士卒来解释“兵”的,都是错误的。这又不对。隐公五年,诸侯的军队打败了郑国的徒兵;襄公元年,在洧水之上打败了他们的徒兵。本文明确用“败”字来说,难道也将“徒兵”不称为士卒吗?这类问题应当各自根据文意来判断。

鲁昭公二十六年,传文记载:宴请子展,赐给他先路车,三命之服,先赐八邑;赐给子产生路车,再命之服,先赐六邑。按《王制》:次国三卿,其中二卿由天子任命,这次宴请时赐给三命之服,大概是先向周王请求,然后借宴请之机任命。又《周礼·大宗伯》:再命受服,三命受位,这里三命赐服是兼而有之【详见《通典·职官之秩品篇》】。又按《典命》:伯爵的卿三命,大夫再命。子产已经立为卿却只有再命,大概他的位次在第四,超过常规不合礼法,郑伯不敢向周王报告,仍然以大夫的爵位来请求。注疏都没有提到八邑、六邑,数量少,乃是司勋所说的赏赐土地,不是采邑的加田,疏文也错了。

鲁昭公二十七年,传文记载:吃饭。说话的人不生病,不生病说话?难道是不生病吗?没有人赞同他,所以生病。

又不及此,意思是说话也不必考虑到这一点。这是说致死,倍楚的正义说法不对。

我们用的多了。“庸”只解释为“用”和“成”。十八年“吾庸多矣”说法相同。楚国不信而我们信。我们使用这个比楚国多了。杜预把“庸”解释为“功”。有什么功呢。

鲁昭公二十九年,传文记载:季武子夺取卞地。传文记载:公冶问玺书,追上去给他。“玺”字,《说文》写作“玺”。说这是王者的印信。用来主管土地。从土,尔声。又说籀文写作“玺”。彤说“壐”。从土是因为它主管土地。“玺”从玉是因为它刻在玉上。各有取义。然而在古代则尊卑共用。所以大夫也有玺。《说文》只说王者的印信,只是依据秦汉的情况而言罢了。又大夫有食邑的也主管土地。那么大夫的玺也可以写作“玺”。

鲁昭公三十年,传文记载:给他田地,让他做官,让陶复任绛县师。按《周礼》官禄,除了食邑者之外,无论大小都收取公田的谷物,分发给官员,所以廪人掌管九谷的数量,用来等待国家的匪颁、赒赐、稍食。匪颁中俸禄占大半【详见余《周官禄田考》】。春秋时,如《管子·大匡》篇桓公赋禄以粟,昭公元年秦、楚二公子同食百人之饩,都是仍然供给谷物。这里赵孟对于绛县老人,虽然让他做小官,但也给他田地了。《晋语》所谓“士食田”,大概兼用这两种方法。战国时的俸禄,有的一个官职半田半谷。《商君书·境内》篇说:“爵位五大夫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说田税,说谷物,都不完全符合《周官》的本制。

昭公元年传文:“以什共车,必克困诸阨,又克。”“共”按本字读,意思是他们以十个步兵共同抵挡一辆战车,必定能在险隘处困住这辆车,又必定能战胜,都是承接上文而言,用以说明想要去掉战车改为步兵的原因,解释错了。

两于前,伍于后,专为右角,参为左角,偏为前拒。《正义》说:服虔引用《司马法》说:五十乘为两,百二十乘为伍,八十一乘为专,二十九乘为参,二十五乘为偏。它们的名称与人数无法得知。按服虔的说法有脱误,百二十下应当有“五”字,八十一应当为“百”字,二十九应当为“七十五”。大概二十五乘为偏,两个偏为两。然而

则三其偏为参,五其偏为伍,而四其偏为专矣。三其偏故七十五也,四其偏故百也,五其偏故百二十五也。百乘名专者,《广韵》云:专单也。一言曰百,两言曰一百。是百虽成数,亦单数也。故百乘为专也。其人数则一乘百人,总三百七十五乘,适三万七千五百人,是三军之数也。以每五乘三百七十五人为三伍计之,甲士当二百二十五伍,卒当五千四百伍。凡去二万八千一百二十五人,余九千三百七十五人,则将重车也。二年传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易》谓《周易》,穆子之生也,庄叔以《周易》筮之【见昭五年】明鲁有《周易》也。象谓六官所布于邦国者,若治象、教象之类。盖布治、布教则必并其象而布之。桓僖庙灾,命藏象曰:「旧章不可忘【见哀三年】明鲁有所布之象也。鲁《春秋》谓据旧典礼经所记之史五十,凡谓之礼经。盖《易》者,占人、簭人所以辨吉凶;象者,六官所县于象魏。此皆周之礼也。鲁《春秋》遵五十凡为之,亦周礼所在,故曰「周礼尽在鲁也」。此《周礼》非书名。

译那么,将偏军乘以三称为“参”,乘以五称为“伍”,乘以四则称为“专”。乘以三所以是七十五,乘以四所以是一百,乘以五所以是一百二十五。一百辆战车称为“专”的原因,《广韵》解释说:专就是单。说一百是一句话,说一百是两句话。这说明一百虽然是整十的数,也是单数。所以一百辆战车称为“专”。就人数而言,一乘战车配属一百人,总共三百七十五乘,恰好是三万七千五百人,这就是三军的总数。以每五乘战车三百七十五人作为一个“三伍”来计算,甲士应当占二百二十五伍,步兵应当占五千四百伍。总共减去二万八千一百二十五人,剩下的九千三百七十五人,就是驾驶重车的人员。鲁昭公二年,穆子在太史氏那里观看典籍,看到《周易》的卦象和鲁国的《春秋》,说:“周代的礼制全在鲁国了。”《易》指的是《周易》,穆子出生时,庄叔用《周易》为他占卜(见昭公五年),这说明鲁国拥有《周易》。象指的是六官颁布到各国的制度,比如治象、教象之类。大概颁布治理、教育制度时,必定连同其象征性的条文一起颁布。桓公、僖公的宗庙发生火灾,命令收藏这些象,说:“旧有的典章不可遗忘”(见哀公三年),这说明鲁国有所颁布的象。鲁《春秋》指的是依据旧典礼经所记载的史实,凡是被称为礼经的。大概《周易》是占卜者用来辨别吉凶的;象是六官悬挂在象魏上的。这些都是周代的礼制。鲁《春秋》是遵循五十条凡例而编纂的,也是周礼所在的地方,所以说“周代的礼制全在鲁国了”。这里的《周礼》不是指书名。

吾乃今知周公之徳与周之所以王也。《易》爻辞多周公作【详见余《易爻辞辨】六官之象,鲁《春秋》所据之礼经,皆周公所定【五十凡虽不皆周公之旧,然变易者少】故曰:周公之徳,以三者颁诸邦国,使玩辞占卦,以趋吉避凶;修治教等法,以治其国;守五十凡以记事,昭劝戒。是周公之所以临天下者也。畏大国也,犹有所易,是以乱作。犹有所易,先明齐意,非正言改易礼制作如《周礼》司士作六军之士之作使也。乱作谓送女不使公族大夫而使上大夫,失送从逆班之制也。明齐已逾礼,晋不当嫌无宇。非卿解以为执辱无宇,则少姜敢指斥晋侯乎?且亦非所以为之请矣。廷芳按:少姜四语辨而婉,信为有辞。

三年传足以昭礼命事谋阙而已。礼必有事,事恐有阙。命事谓告所有事也。谋阙谓计虑使无阙也。三者皆总上朝聘防盟吊塟言解非。

其相胡公,胡公为周公始封陈之祖,则相乃祖字之误。正义末云:“今定本相作祖”,是也。其说与服说并误。箕伯与胡公六人传,只平数之。

则使宅人反之,此下当脱邻人辞室一句,下文违卜不详等语,乃喻使勿辞也。晏子语亦有脱文,或“且”字为“曰”字之误。

为其复取之之故,传者即宣子为伯石请州预,释七年复州取州之故,非宣子悬度也,为当如字读,解与音并误。

四年传郑子产作丘赋,服防以为一丘之田出一马三牛,复古法。彤谓:既云作,则非复古,况又国人谤其为虿尾,浑罕讥其作法于贪乎?但杜解如鲁之田赋,则病民已甚,子产安得自谓为善,而引礼义不愆之诗?盖其赋视古法稍加以济国用,若鲁丘甲之类耳。

七年,传盗所隠器。当作隠所盗器,观杜解可见。曰:“我先君共王。”曰,发语辞。

七年传「日月之防是谓辰」。不曰「日月所防」而曰「日月之防」者,曰「所主次」,言曰之主防言也,主防言,故谓之辰。正义曰:「辰,时也。言日月聚防有时也。」廷芳按:《尧典》「厯象日月星辰」,《洪范》四曰「星辰」,《大宗伯》「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冯相氏掌十有二辰之位,其所谓辰者,皆十二次也,故孔郑以「日月所防」训之。若《▯征》「辰弗集于房」,「房」即次也,而「辰」又主次为训,则文字重叠矣。此断宜易以文伯本语也。僖五年「龙尾伏辰」,杜解亦用文伯本语,但其所以用之者有异耳。

十三年,传「无为为善矣」,无为,无助也。言「无人助我为善矣」。正义非。

二十五年传,此之谓不能庸先君之庙。先君谓襄公,不能庸礼,指万者二八言。盖典祀之丰于昵旧矣。万者止二八,而其众万于季氏,则尤一时非常之失礼也。故臧孙讥切之。

二十六年,传苑子之御曰:“视下,顾。”视下,句絶。顾者,记御者言时,既视苑子,又视林雍之足也。

定十五年,经九月丁巳塟我君定公,雨不克塟。戊午,日下昃,乃克塟。辛巳,塟定姒。李文贞云:「春秋闰月纪事有矣,不书防上月也,失礼则书不告月及塟齐景公是也。塟景公何以为失礼?丧以年断者,不以闰数,诸侯五月而塟,齐侯卒以九月塟,以闰月是数闰也,故以失礼书。塟定姒闰九月也,而不书,则妾母之丧得以闰数矣【见《春秋随笔】彤按:《仪礼·丧服》云:「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注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疏云:「今庶子承重,故缌。」是嗣君及公子于妾母之丧,皆不以年断,故得数闰月也。但以定姒为妾,乃从《公羊传》,若据《左氏》则实是夫人,为哀公嫡母丧,不得数闰,经宜书闰月,而辛巳上有脱文矣。

哀三年传:「命藏象魏。」此「象魏」当作「魏象」,谓魏之象也,因上「象魏」而误倒耳。象可藏,魏岂可藏乎?下文「旧章正」,专指「象」而言。

十四年,传叔孙氏之车子鉏商获麟。解:车子,微者,鉏商名。按《孔子家语·辨物》篇:叔孙氏之车士曰子鉏商,采薪于大野,获麟焉。王肃注:车士,将

译我到现在才知道周公的德行以及周朝之所以能称王天下的原因。《易经》的爻辞大多是周公所作(详见我的《易爻辞辨》),六官的象征,以及鲁国《春秋》所依据的礼经,都是周公所制定的(虽然五十凡并不全是周公的旧制,但变更的部分很少)。所以说:周公的德行,通过这三者颁布给各国,让百姓玩味爻辞、占卜卦象,以趋吉避凶;修治教化等法度,以治理国家;遵守五十凡来记录史事,以昭示劝诫。这就是周公治理天下的方法。因为畏惧大国,还曾有所变通,因此祸乱就产生了。所谓“有所变通”,先说明齐国的意图,并非正式言明要改变礼制,就像《周礼》中司士设立六军之士的职官一样。祸乱产生,是指送嫁女子不使用公族大夫,而使用上大夫,失去了送嫁随从的等级制度。齐国已经逾越礼制,晋国不应当因无宇而有所忌讳。如果解释为执意羞辱无宇,那么少姜怎敢指斥晋侯呢?况且这也不是替晋侯求情的方式。廷芳按:少姜的四句话辨析分明且委婉,确实是有辞令修养的表现。

鲁襄公三年的传文,足以彰显礼制、使命、事务、谋略的缺失罢了。礼制必定伴随事务,事务恐怕会有缺失。使命事务,是指告知所有的事务;谋略缺失,是指计虑周全使没有缺失。这三者都是总括上文关于朝聘、防盟、吊唁、丧葬而言的,解释并非如此。

“其相胡公”,胡公是周公最初封陈国的祖先,那么“相”字乃是“祖”字的误写。《正义》末尾说:“现在定本中‘相’字作‘祖’字”,这是对的。这种说法与服虔的说法都错了。箕伯与胡公等六人的传文,只是平列数说而已。

“则使宅人反之”,此处下面应当脱漏了“邻人辞室”一句,下文“违卜不详”等语,是比喻让邻人不要推辞。晏子的话也有脱漏的文字,或者“且”字是“曰”字的误写。

“为其复取之之故”,传文者就是宣子为伯石请求州预,解释七年复州取州的原因,并非宣子凭空揣度。“为”字应当按本字读,解释与读音都错了。

鲁襄公四年传文,郑国子产实行丘赋,服虔认为一丘的田地出一匹马三头牛,是恢复古法。彤认为:既然说“作”(创立),那就不是恢复古法,况且国人又诽谤他像蝎子尾巴一样毒辣,浑罕讥讽他制定法度出于贪婪呢?但是杜预的解释如同鲁国的田赋,那么祸害百姓已经太严重了,子产怎能自称是善政,并引用“礼义不愆”的诗句呢?大概他的赋税比古法稍加增加以济国用,就像鲁国的丘甲之类罢了。

鲁襄公七年传文,“盗所隠器”,应当作“隠所盗器”,看杜预的解释就可以明白。“曰:‘我先君共王。’”这里的“曰”,是发语词。

鲁襄公七年传文“日月之防是谓辰”。不说“日月所防”而说“日月之防”,是因为“所主次”,意思是说“主防”是“曰”的主语,主防言,所以称之为辰。《正义》说:“辰,就是时。意思是日月聚合有时。”廷芳按:《尧典》“历象日月星辰”,《洪范》第四项“星辰”,《大宗伯》“以实柴祭祀日月星辰”,冯相氏掌管十二辰的位置,它们所说的“辰”,都是十二次,所以孔颖达、郑玄用“日月所防”来训释。如果《胤征》“辰弗集于房”,“房”就是次,而“辰”又训释为“主次”,那么文字就重叠了。这断然应当改用文伯的本语。僖公五年“龙尾伏辰”,杜预的解释也用了文伯的本语,但他使用的原因有所不同罢了。

鲁昭公十三年传文“无为为善矣”,无为,就是无助。意思是“没有人帮助我为善了”。《正义》的解释不对。

鲁襄公二十五年传文,这就叫做不能尊崇先君的宗庙。先君指襄公,不能尊崇礼制,是指“万舞”只有二八(十六人)而言。大概典祀的丰盛在近亲中已经是旧例了。“万舞”只有二八,而其众多却超过了季氏,那就更是当时非常失礼的行为。所以臧孙讥讽切责他。

鲁襄公二十六年传文,苑子的驾车人说:“视下,顾。”“视下”是一句结束。“顾”者,是记录驾车人说话时,既看了苑子,又看了林雍的脚。

鲁定公十五年,经文九月丁巳日安葬我们的国君定公,下雨没能安葬。戊午日,太阳偏西,才安葬。辛巳日,安葬定姒。李文贞说:“春秋记载闰月记事是有的,不记载闰上月,如果失礼就记载不告月以及安葬齐景公等。安葬齐景公为什么算失礼?丧事以年断限的,不计算闰月,诸侯五月安葬,齐侯九月安葬,因为闰月所以计算闰月,因此以失礼记载。安葬定姒是闰九月,却不记载,那么妾母的丧事就可以计算闰月了(见《春秋随笔》)。彤按:《仪礼·丧服》说:‘庶子继承父位的人,为他母亲服缌麻。’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注解说:‘国君去世,庶子为母亲服大功。’疏解说:‘现在庶子承重,所以服缌麻。’这是嗣君及公子对于妾母的丧事,都不以年断限,所以可以计算闰月。但是把定姒当作妾,是跟随《公羊传》,如果依据《左氏传》则实际上是夫人,是哀公的嫡母丧,不得计算闰月,经文应当记载闰月,而辛巳上面有脱漏的文字了。

鲁哀公三年传文:“命藏象魏。”这里的“象魏”应当作“魏象”,意思是魏的象,因为上文“象魏”而误倒罢了。象可以收藏,魏怎么可以收藏呢?下文“旧章正”,专门指“象”而言。

鲁哀公十四年传文,叔孙氏的车子鉏商捕获麒麟。解释:车子,是微贱的人,鉏商是名字。按《孔子家语·辨物》篇:叔孙氏的车士叫子鉏商,在大野采薪,捕获麒麟。王肃注:车士,是将

车者【将近刻作持误】子,姓;鉏商,名。是传于车下脱“士”字也。周制,将重车者二十五人,二十四人为卒,一人则士,故谓之车士。犹将兵车者七十五人,七十二人为卒,三人为军士也。

译车是子,姓;鉏商,名。这是《传》在“车下”脱漏了“士”字。周代的制度,统领重车的是二十五人,其中二十四人是卒,一人是士,所以称为车士。就像统领兵车的是七十五人,其中七十二人是卒,三人是军士一样。

春秋左传小疏

译《春秋左传》的小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