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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深衣考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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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7 段

深衣考误 清 江永

提要

深衣考误

提要

  《深衣考误》一卷,国朝江永撰。深衣之制,众说纠纷。永据《玉藻》“深衣三袪,缝齐倍要,衽当旁”云:“如裳前后当中者,为襟为裾,皆不名衽。惟当旁而斜杀者乃名衽。”今以永说求之训诂诸书,虽有合有不合,而衷诸《经》文,其义最当。考《说文》曰:“衽,衣衤金也。”衤金即襟,永以裳之前为襟,而旁为衽。《说文》乃以衣襟为衽,则不独裳为衽矣。又《尔雅》曰:“执衽谓之袺,扱衽谓之襭。”李巡曰:“衽者,裳之下也。”云下则裳之下皆名衽,不独旁矣。然《方言》曰:“褛谓之衽。”郭璞《注》曰:“衣襟也。”与《说文》前襟名衽义正同。而郭《注》又云:“或曰衽,裳际也。”云裳际则据两旁矣。永之所考,盖据璞《注》后说也。又刘熙《释名》云:“襟,禁也,交于前,所以禁御风寒也。裾,倨也,倨倨然直,亦言在后当见倨也。衽,襜也,在旁襜襜然也。”证以永说,谓裳前襟后裾,皆直幅不交裂,则即《释名》所云“倨倨然直”也。谓在旁者乃名衽,则即《释名》“在旁襜襜”之义也。其释《经》文“衽,在旁”三字实非孔《疏》所能及。其后辨续衽钩边一条,谓续衽在左,前后相属,钩边在右,前后不相属。钩边在汉时谓之曲裾,乃别以裳之一幅斜裁之,缀于右后衽之上,使钩而前。孔《疏》误合续衽、钩边为一。其说亦考证精核,胜前人多矣。

深衣考误

  深衣

  郑氏曰: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孔氏正义曰:所以称深衣者,以余服则上衣下裳不相连,此深衣衣裳相连,被体深邃,故谓之深衣。

  (永)按:深衣之义,郑注孔疏皆得之,独其裳衽之制,裁布之法与续衽钩边之文,郑氏本不误,而疏家皇氏熊氏孔氏皆不能细绎郑说,遂失其制度,后儒承讹(通讹)习舛,或以臆为之,考辩愈详而误愈甚,其失自玉藻疏始,今为考订如左。

  玉藻曰:深衣三祛,缝齐倍要。(缝音逢,齐音咨,要,一遥反。)

  郑氏曰:三祛者,谓要中之数也。祛尺二寸,围之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缝,紩也,紩下齐倍要中,齐丈四尺四寸。

  疏曰:祛,谓袂末,言深衣之广,三倍于袂末。齐谓裳之下畔,要谓裳之上畔,言缝下畔之广,倍于要中之广。谓齐广一丈四尺四寸,要广七尺二寸。又曰,云三之,七十二寸者,案深衣云幅十有二以计之,幅广二尺二寸,一幅破为二,四边各去一寸,余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阔头广尺二寸,窄头广六寸,此宽头向下,窄头向上,要中十二幅,广各六寸,故为七尺二寸,下齐十二幅,各广尺二寸,故为一丈四尺四寸。

  (永)按:深衣者,圣贤之法服,衣用正幅,裳之中幅亦以正裁之,唯衽在裳旁,始用斜裁。古者布幅阔二尺二寸,深衣裳用布六幅,裁为十二幅。其当裳之前后正处者,以布四幅正裁为八幅,上下皆广一尺一寸,各边去一寸为缝,一幅上下皆正,得九寸,八幅七尺二寸,其在上者既足要中之数矣,下齐当倍于要,又以布二幅斜裁为四幅,窄头二寸,宽头二尺各去一寸为缝,狭头成角,宽头得一尺八寸,皆以成角者向上,以广一尺八寸者向下,则四幅,下广亦得七尺二寸,合于齐,得一丈四尺四寸,此四幅连属于裳之两旁,别名为衽,下文衽当旁是也。深衣裳裁缝之法本如此,玩下文郑注,可见疏家不得其说,妄谓六幅皆用交解,狭头去边缝广六寸,阔头去边缝广一尺二寸,于是裳之前后,惟中缝正直,其余皆成奇衺不正之缝,可谓服之不衷,曾谓圣贤法服而有是哉?下文衽当旁疏及续衽钩边诸说之纷拏,皆由六幅皆交解之说误之耳。

  衽当旁。

  郑氏曰:衽谓裳幅所交裂也。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衽属衣则垂而方之,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上下相变。

  (永)按:衽者,斜杀以掩裳际之名。深衣裳前后当

译《深衣考误》一卷,清代江永撰写。关于深衣的形制,各种说法纷纭杂乱。江永依据《玉藻》中“深衣三祛,缝齐倍要,衽当旁”的记载说:“如果裳的前后正中间部分,称为襟和裾,都不叫衽。只有位于两侧并斜着收窄的部分才叫衽。”如今用江永的说法去对照训诂类书籍,虽然有的符合有的不符合,但契合《经》文原意,他的解释最为恰当。考查《说文解字》说:“衽,衣衤金也。”衤金就是襟,江永认为裳的前面叫襟,而两侧叫衽。《说文解字》却把衣襟称为衽,那么就不只是裳的两侧叫衽了。又《尔雅》说:“提起衽叫袺,塞进衽叫襭。”李巡说:“衽,是裳的下部。”说下部,那么裳的下部都叫衽,不只是两侧了。然而《方言》说:“褛叫衽。”郭璞注说:“衣襟。”这与《说文解字》前襟叫衽的意思完全相同。而郭璞注又说:“有人说衽,是裳的边缘。”说裳的边缘,那就是指两侧了。江永的考证,大概是依据郭璞注的后一种说法。又刘熙《释名》说:“襟,禁也,交叉在前面,用来抵御风寒。裾,倨也,倨倨然挺直,也说是因为后面应当看见它挺直。衽,襜也,在两侧襜襜然的样子。”用江永的说法来验证,说裳的前襟后裾,都是直幅不交叉裂开的,那就是《释名》所说的“倨倨然直”的意思。说在两侧的才叫衽,那就是《释名》“在两侧襜襜然”的意思。他对《经》文中“衽,在旁”三字的解释,确实不是孔颖达的《疏》所能企及的。后来他辨析“续衽钩边”这一条,说续衽在左边,前后相连属,钩边在右边,前后不相连属。钩边在汉代叫曲裾,是另外取裳的一幅斜着裁剪,缀在右后侧衽的上面,使之钩曲向前。孔颖达的《疏》错误地把续衽、钩边合为一谈。他的说法也考证精审,胜过前人很多了。

深衣

郑玄说:深衣,是将上衣和下裳连在一起,并用彩色丝线镶边的衣服。孔颖达正义说:之所以称为深衣,是因为其他衣服都是上衣下裳不相连,这深衣衣裳相连,覆盖身体深邃,所以叫深衣。

江永按:深衣的含义,郑玄注和孔颖达疏都理解正确,唯独关于裳的衽的形制,裁剪布料的方法以及续衽钩边的文句,郑玄原本没有错,而疏家皇侃、熊安生、孔颖达都不能仔细推究郑玄的说法,于是弄错了制度,后儒沿袭错误,习以为常,有的凭主观臆断,考证辨析越详细错误越严重,他们的失误从《玉藻》疏开始,现在考证订正如下。

《玉藻》说:深衣三祛,缝齐倍要。(缝音逢,齐音咨,要,一遥反。)

郑玄说:三祛,是指腰围的尺度。祛长一尺二寸,围起来是二尺四寸,三倍就是七尺二寸,缝,是缝合的意思,缝合下摆的宽度是腰围的两倍,下摆宽一丈四尺四寸。

疏说:祛,指袖口,说深衣的宽度,是袖口的三倍。齐指裳的下边缘,要指裳的上边缘,说缝合下边缘的宽度,是腰围宽度的两倍。说下摆宽一丈四尺四寸,腰围宽七尺二寸。又说,说三倍,七尺二寸,是根据深衣用十二幅布来计算的,布幅宽二尺二寸,一幅破成两半,四边各去掉一寸,剩下一尺八寸,每幅交叉解开,宽头宽一尺二寸,窄头宽六寸,这宽头向下,窄头向上,腰围十二幅,各宽六寸,所以是七尺二寸,下摆十二幅,各宽一尺二寸,所以是一丈四尺四寸。

江永按:深衣,是圣贤的法服,上衣用完整的布幅,裳的中间部分也用正裁,只有衽在裳的两侧,才开始用斜裁。古代布幅宽二尺二寸,深衣的上衣和裳共用布六幅,裁成十二幅。那些位于裳前后正中间的部分,用布四幅正裁成八幅,上下都宽一尺一寸,各边去掉一寸作为缝份,一幅上下都正,得到九寸,八幅共七尺二寸,那在上边的已经足够腰围的尺度了,下摆应当是腰围的两倍,又用布二幅斜裁成四幅,窄头二寸,宽头二尺,各去掉一寸作为缝份,窄头形成角,宽头得一尺八寸,都把形成角的部分向上,以宽一尺八寸的部分向下,那么四幅,下边宽也得到七尺二寸,合起来下摆得一丈四尺四寸,这四幅连接在裳的两侧,另外叫作衽,下文“衽当旁”说的就是这个。深衣裳的裁剪缝合方法本来就是这样,玩味下文郑玄的注,可以看出疏家没有理解这个说法,妄说六幅都用交叉解开的办法,窄头去掉边缝宽六寸,宽头去掉边缝宽一尺二寸,于是裳的前后,只有中缝是正直的,其余都成了歪斜不正的缝,可以说是衣服不端正,难道圣贤的法服会有这样吗?下文“衽当旁”的疏以及续衽钩边各种说法的纷乱,都是由六幅都交叉解开的说法错误导致的。

衽当旁。

郑玄说:衽指裳幅交叉裂开的地方。凡衽,有的向下收窄,有的向上收窄,因此取小腰的意思命名。衽属于上衣就垂下来使之方正,属于下裳就缝合它来使前后上下相互变化。

江永按:衽,是斜着收窄以遮盖裳边缘的名称。深衣裳前后正

中者,不名衽。唯当旁而斜杀者名衽。故经云衽当旁。明其不当中也。当中则前襟而后裾是也。郑云,衽为裳幅所交裂也。玩所之一字,明其唯在裳旁而名衽者交裂,其余幅不交裂也。交裂者,以布二幅,交皆为四幅,狭头二寸,去边缝成角,宽头二尺,去边缝一尺八寸也。又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此广解凡裳之衽也。衽有二,朝服祭服丧服皆用帷裳,前三服后四幅,裳际不连,有衽掩之,用布交解,宽头在上,合缝之,窄头在下,如燕尾之形,即丧服篇衽二尺有五寸是也。此衽之杀而下者也。深衣制祛(原文如此,当作衽)当裳旁 ,亦交解,而以狭头向上,宽头向下,此衽之杀而上者也。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为棺上合缝之木亦名为衽也。丧大记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郑注云,衽,小要也。盖小要之形,上下广而中狭,以掩棺盖,合缝之际,上半则杀而下,下半则杀而上,似衣衽之上杀下杀以掩裳际,是以有衽之名。此借衣衽名小要,故郑连及之也。云衽属于衣,则垂而放之,谓朝祭丧服之衽。云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即此深衣之衽也。其缝之以合前后者,唯左旁为然,若右旁,则不能缝合,别有钩边,见深衣篇,郑亦略言之耳。此经与郑注甚明,又以他文证之:问丧云扱上衽,谓裳之两角插于带间也。论语云左衽,谓夷俗衽掩于左,其缝合者在右也,皆衽当旁之证也,而疏家忽之,并失小要之义。

译中,不称为衽。只有位于旁边且斜向收窄的部分才称为衽。所以经文说“衽在旁”,表明它不在中间。如果在中间,那就是前襟和后裾了。郑玄说,衽是裳幅相交裂开的部分。玩味“所”这个字,表明只有裳旁相交裂开的部分才称为衽,其余的幅面并不相交裂开。所谓相交裂开,是用两块布,相交后都成为四块,窄头宽二寸,去掉边缘缝线形成角,宽头宽二尺,去掉边缘缝线剩一尺八寸。又说,凡是衽,有的向下收窄,有的向上收窄,这是对一般裳的衽的广泛解释。衽有两种,朝服、祭服、丧服都使用帷裳,前三幅后四幅,裳的边缘不相连,有衽遮盖,用布相交解开,宽头在上,缝合,窄头在下,像燕尾的形状,这就是《丧服篇》中“衽二尺有五寸”的意思。这是衽向下收窄的情况。深衣的制式,衽在裳的旁边,也相交解开,但窄头向上,宽头向下,这是衽向上收窄的情况。说“因此取‘小要’(细腰)之名”,是因为棺盖上合缝的木头也称为衽。《丧大记》说,国君的棺盖用漆,有三道衽三道束。郑玄注说,衽,就是小要。棺盖小要的形状,上下宽而中间窄,用来遮盖棺盖,在合缝的地方,上半部分向下收窄,下半部分向上收窄,像衣衽的上杀下杀用来遮盖裳际,因此有衽的名称。这是借用衣衽的名称来指代小要,所以郑玄连带提及。说衽属于衣,就垂下放开,指的是朝服、祭服、丧服的衽。说衽属于裳,就缝合以连接前后,就是这深衣的衽。那缝合以连接前后的,只有左边是这样,如果是右边,就不能缝合,另有钩边,见于《深衣篇》,郑玄也略加提及罢了。这段经文和郑玄的注释非常明白,又用其他文献来证明:《问丧》说“扱上衽”,指的是裳的两个角插在带子之间。《论语》说“左衽”,指的是夷狄风俗衽掩在左边,其缝合处在右边,这都是衽在旁边的证据,而疏家忽略了这一点,并且失去了小要的意义。

疏曰:衽为裳幅所交裂也者,裳幅下广尺二寸,上阔六寸,狭头向上,交裂一幅而为之。(案,裳幅不皆交裂,孔氏误谓十二幅皆交裂,是未绎“所”字之意。)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者,皇氏云:言凡衽,非一之辞,非独深衣也,广头在上,狭头在下。(按朝祭服,亦如丧服之制。皇氏不及朝祭服,非也。)或杀而上,谓深衣之衽,宽头在下,狭头在上。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谓深衣与丧服相对,为小要两旁皆有此衽。(按小要者,棺上合缝之木也,皇说误。)熊氏大意与皇氏同,或杀而下谓朝祭之服耳。(按,熊氏又不及丧服,亦非也。合皇熊二说乃备。)云衽属衣则垂而放之者,谓丧服及熊氏朝祭之衽。(按,此说是。)云属于裳而缝之以合前后者,谓深衣之衽。云上下相变者,上体是阳,阳体舒散,故垂而下,下体是阴,阴主收敛,故缝而合之。(按,此皆得之。)今删定深衣之上,独得衽名,不应假他余服相对为衽,何以知之?深衣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相对,为衽。(按,丧服篇言衽二尺有五寸。孔氏乃谓深衣独得衽名,何耶?杀下杀上,明是与他服相对。孔是乃谓深衣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相对为衽。衣下属幅,何以谓之杀耶?且下文,衽属衣则垂而放之,岂得谓是深衣之衽耶?删定之说,大失郑注之意。)郑注,深衣钩边,今之曲裾,则宜两边而有也。(按,钩边别是一物,此经未及深衣,疏一旁有曲裾,此云宜两边有,与彼疏亦自相抵啎。)但次等无文言之,且从先儒之业。

  深衣云:续衽钩边。

  郑氏曰: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读如乌喙必钩之钩,钩边若今曲裾也。

  (永)按:续衽,谓裳之左旁缝合其衽也,钩边谓裳之右旁别用一幅布斜裁之,缀于右后衽之上,使钩而前也。汉时谓之曲裾,盖裳后为裾,缀于裾,曲而前,故名曲裾也。所以必用钩边者,裳之右畔前后衽不合,若无钩边,则行步之际露其后,衽之里有钩边而后可以揜裳际也。郑氏特引孝经,援神契乌喙必钩之钩读如之,明其为钩曲之义,使非别缀一幅曲而前,不得谓之钩也。裳十二幅象十二月又有钩边,其以象闰欤?郑氏不言左续衽右钩边者,衣裳自左揜右,左可连,右不可连,其事易明,故不必言左右也。续衽钩边之义,郑注分明,疏家汨之,后儒之说并钩边,失之,详见后。

  疏曰:衽为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为衽。(按,裳幅不皆下阔上狭,说已见前。)按,续此衽而钩其旁边,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按,此说似合续衽钩边而一之,若两旁皆续衽而钩边者,其说误矣。)又曰,衽当旁者,凡深衣之裳十二幅,皆宽头在下,狭头在上。(按,此说甚误,前已辨之。)皆似小要之衽。(按,小要,上半杀而下,下半杀而上,须合他衽之杀而下者方似小要。)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今云衽当旁者,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谓余衽悉当旁也。(按,裳幅当前后者不名衽,安得有余衽?经明言衽当旁,安得谓前后左右皆有衽?)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若丧服,其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为之,不相连也。今深衣,裳一旁则连之相着,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按,一旁连之相着,谓在左者也,一旁有曲裾掩之,谓在右者也。此二句分明最为得之,然有云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恐非郑注之意。续衽钩边,郑氏分别言之,右边曲裾掩裳际,不可谓属连之也。)

  云若今曲裾也。郑以后汉之时,裳有曲裾,故意续衽钩边似汉时曲裾。今时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所为,则郑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按,孔氏王薄疏谓曲裾两边宜有似唐时朝服有两曲裾,然以经文绎之,一边既续衽,则曲裾唯宜施于右耳。)

  家礼,深衣制度云:衣全四幅,其长过胁,下属于裳。

  注云:用布

译疏说:衽是裳幅相交裂的部分,裳幅下宽一尺二寸,上宽六寸,窄头向上,将一幅布交裂做成。(按,裳幅并非都交裂,孔氏错误地认为十二幅都交裂,这是没有理解“所”字的含义。)说凡是衽,有的窄头向下,有的窄头向上,皇氏说:说凡是衽,是表示不止一种,并非只有深衣如此,宽头在上,窄头在下。(按,朝祭服,也像丧服一样。皇氏没有提到朝祭服,是不对的。)有的窄头向上,是指深衣的衽,宽头在下,窄头在上。说因此取小要的名字,是指深衣与丧服相对,小要两旁都有这种衽。(按,小要是棺盖上合缝的木头,皇氏的说法错了。)熊氏的大意与皇氏相同,窄头向下是指朝祭服的衽。(按,熊氏又没有提到丧服,也是不对的。合并皇氏和熊氏的说法才完备。)说衽属于衣就垂下来放开,是指丧服以及熊氏所说的朝祭服的衽。(按,这种说法是对的。)说属于裳就缝合以连接前后,是指深衣的衽。说上下相互变化,上体属阳,阳体舒展散开,所以垂下来向下,下体属阴,阴主收敛,所以缝合连接。(按,这些都说对了。)现在删定说深衣的上部,唯独得到衽的名称,不应该借用其他衣服相对称为衽,怎么知道的呢?深衣衣的下部连着裳幅,而下裳下部连着裳幅而上部相对,称为衽。(按,丧服篇说衽长二尺五寸。孔氏却说深衣唯独得到衽的名称,为什么呢?窄头向下向上,明显是与其他衣服相对。孔氏却说深衣衣的下部连着裳幅,而下裳下部连着裳幅而上部相对称为衽。衣的下部连着裳幅,怎么能称为杀呢?而且下文说,衽属于衣就垂下来放开,怎么能说是深衣的衽呢?删定的说法,大大违背了郑注的意思。)郑注,深衣钩边,就是现在的曲裾,那么应该两边都有。(按,钩边是另一样东西,此经没有提到深衣,疏一旁有曲裾,这里说应该两边都有,与那边的疏也自相矛盾。)但次等没有文字说明,暂且遵循先儒的学说。

深衣说:续衽钩边。

郑氏说:续就是属。衽,在裳的旁边。属连它,不分开裳的前后。钩,读如乌喙必钩的钩,钩边就像现在的曲裾。

(永)按:续衽,是说裳的左旁缝合它的衽,钩边是说裳的右旁另外用一幅布斜裁,缀在右后衽上,使它钩曲向前。汉朝时称为曲裾,大概裳的后部叫裾,缀在裾上,曲向前,所以叫曲裾。之所以必须用钩边,是因为裳的右畔前后衽不闭合,如果没有钩边,那么行走时就会露出后面,衽的里面有钩边然后才能遮盖裳的接缝处。郑氏特意引用孝经援神契乌喙必钩的钩读如之,明确它是钩曲的意思,如果不是另外缀一幅曲向前,就不能称为钩。裳十二幅象征十二月又有钩边,这难道是用以象征闰月吗?郑氏不说左续衽右钩边,是因为衣裳自然左掩右,左边可以连接,右边不可以连接,这件事容易明白,所以不必说左右。续衽钩边的意思,郑注很明白,疏家混淆了,后儒的说法把钩边也并入,错了,详见后文。

疏说:衽是深衣的裳,以下宽上窄称为衽。(按,裳幅并非都下宽上窄,前面已经说过。)按,续这个衽而钩它的旁边,就是现在的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边的那种。(按,这种说法似乎把续衽钩边合而为一,如果两旁都续衽而钩边,这种说法就错了。)又说,衽在旁边的,凡是深衣的裳十二幅,都是宽头在下,窄头在上。(按,这种说法很错,前面已经辨析过了。)都像小要的衽。(按,小要,上半部窄头向下,下半部窄头向上,必须合并其他衽的窄头向下的才像小要。)这样前后左右都有衽。现在说衽在旁边的,是说所续的衽在身体的一旁,不是说其余的衽都在旁边。(按,裳幅在前后的不叫衽,哪来的其余衽?经文明说衽在旁边,怎么能说前后左右都有衽?)说属连它,不分开裳的前后,像丧服,它的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做成,不相连。现在深衣,裳的一旁则连接相着,一旁则有曲裾遮盖,与相连没有区别,所以说属连它,不分开裳的前后。(按,一旁连接相着,是指在左边的,一旁有曲裾遮盖,是指在右边的。这两句分明最得要领,然而有说与相连无异所以说属连它不分开裳的前后,恐怕不是郑注的意思。续衽钩边,郑氏分别说,右边曲裾遮盖裳的接缝处,不可以说是属连它。)

说就像现在的曲裾。郑氏因为后汉时,裳有曲裾,所以故意说续衽钩边像汉朝时的曲裾。现在的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开始,那么郑氏说今曲裾,是今朝服的曲裾。(按,孔氏王薄疏说曲裾两边应该有像唐朝时朝服有两曲裾,然而用经文推究,一边既然续衽,那么曲裾只应该用在右边。)

家礼,深衣制度说:衣全四幅,它的长度超过胁,下连着裳。

注说:用布

二幅,中屈,下垂,前后共为四幅,如今之直领衫,但不裁破。腋下,其下过胁而属于裳处约围七尺二寸,每幅属裳三幅。

译两幅布,在中间折叠,向下垂挂,前后总共成为四幅,就像现在的直领衫,只是没有裁开。在腋下,其下方经过胁部而连接到下裳的地方,周长约七尺二寸,每幅上裳连接三幅下裳。

(永)按,深衣之领,自左而掩于右,前襟亦自左掩右,右襟有表有里,则前后当有五幅,如后世之袍制,而家礼谓衣前后四幅,如今之直领衫,恐误矣。家礼深衣图亦是两襟相掩,既相掩则领不直,而衣不止四幅,岂朱子未定之说乎?又云每幅属裳三幅,亦演习旧说之误。前后四幅,每幅属裳二幅,而衽之四幅在两旁,衽之上头但有角,属于衣,前襟之里一幅则有曲裾属之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属于衣,其长及踝。

  注云:用布六幅,每幅裁为二副,一头广,一头狭,狭头当广头之半,以下头向上而连其缝以属于衣,其属处约围七尺二寸,每三幅属衣一幅,其下边及踝处,约围丈四尺四寸。

  (永)按,孔氏误释玉藻裳幅皆交解,家礼遂承其误,当以玉藻衽当旁郑注为正,又按深衣篇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郑注云裳有六幅,幅分之以为上下之杀,此注亦略言裳以六幅分为十二幅,下齐广于要中耳,其为上下之杀者,在当旁之衽,非谓十二幅皆杀也。

  又云方领。

  注云,两襟相掩,衽在腋下,则两领之会自方。

  (永)按,深衣云,曲恰如矩以应方注,袷,交领也。古者方领如今小儿衣领。孔疏云,郑以汉时领皆向下交垂,方领似今拥咽,故云若今小儿衣领,但方折之也。司马温公引后汉马援传朱勃衣方领能矩步注,谓颈下别施一衿,映所交领,使之方正尺,引后汉儒林传服方领注,方领,直领也。左传衣有襘注,襘,领会也。曲礼注,袷,交领也。谓领之交会处自方,即谓袷,疑更无它物。朱子此说,盖从温公后说也。郑氏谓如今小儿衣领,岂汉时小儿衣领亦但曲之而自方,非如孔氏拥咽之说乎?但领既交会,则不直,而在右之前襟必有表里,前谓布四幅,不知何以制之也。

  曲裾。

  注云,用布一幅如裳之长,交解裁之,如裳之制,但以广头向上,布边向外,左掩其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状,又稍裁其内旁大半之下,令渐如鱼腹而末为乌喙,内向缀于裳之右旁。礼记深衣,续衽钩边,郑注,钩边若今曲裾。

  (永)按,曲裾别用一幅布裁之,缀于裳之右旁,是已然谓交解裁之,广头向上,左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状,则似朝服祭服丧服之衽,非钩边之制也。郑注,读如乌喙必钩之钩,此引孝经纬文,明钩字之义,非谓末为乌喙也,此条朱子后自有说。

  蔡氏渊曰,司马所载方领与续衽钩边之制,引证虽详而不得古意,先生并之,尝以理玩经文与身服之宜,而得其说。谓方领者,只是衣领既交且有如矩之象,谓续衽钩边者,只是连续裳旁,无前后幅之缝,左右交钩,即为钩边,非有别布一幅裁之如钩而缀于裳旁也。先生之说已修之家礼矣,而续衽钩边则未及修焉。

  (永)按,续衽钩边,朱子前后有三说,谓别布一幅裁之如钩缀于裳之右旁,此家礼之说也。谓左边既合缝了,再覆缝。以合缝者为续衽,覆缝为钩边。此衣图之说也。谓只是连续裳旁,无前后幅之缝,左右交钩即为钩边,此蔡氏所闻之说也。三说似皆未确定,其源皆由孔氏释玉藻误之,使其不谓六幅皆交解,则当旁之衽,左边连属之,右边必须有别布一幅为曲裾以掩之,非如合缝覆缝,左右交钩之说矣。其有别布一幅也,亦但缀于裳之后裾,钩曲而前,非如交裁为燕尾之说矣。

  杨氏复曰,深衣制度,唯续衽钩边一节难考。按玉藻深衣疏,皇氏熊氏孔氏三说皆不同,皇氏以丧服之衽广头在上,深衣之衽广头在下,丧服与深衣,二者相对为衽。孔氏以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衣裳二者相对为衽,此其不同者一也。(按,二说孔氏失之,皇氏但失不兼朝幅祭服耳。)皇氏以衽为裳之两旁皆有,孔氏以衽为裳之一边所有,此其不同者二也。(按,孔氏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谓衽谓裳之一边所有也。)皇氏所谓广头在上为丧服之衽者,熊氏又以此为朝祭服之衽,一以为吉服之衽,一

译(永)按,深衣的衣领,是从左边掩向右边,前襟也是从左边掩向右边,右襟有表有里,那么前后应当有五幅,如同后世的袍制,而《家礼》说衣前后四幅,如同现在的直领衫,恐怕是错误的。《家礼》中的深衣图也是两襟相掩,既然相掩,那么领子就不是直的,而衣服也不止四幅,这难道是朱子尚未定论的说法吗?又说每幅衣身连接裳的三幅,这也是沿袭旧说的错误。前后四幅,每幅衣身连接裳的两幅,而衽的四幅在两旁,衽的上头只有角,属于衣身,前襟里面的一幅则有曲裾连接罢了。

裳的交解共有十二幅,上面连接于衣身,其长度到达脚踝。

注解说:用六幅布,每幅裁成两幅,一头宽,一头窄,窄头是宽头的一半,以下头向上而连接其缝以连接于衣身,其连接处大约围长七尺二寸,每三幅裳连接衣身一幅,其下边到达脚踝处,大约围长一丈四尺四寸。

(永)按,孔氏错误地解释了《玉藻》中“裳幅皆交解”的说法,《家礼》于是承袭了这个错误,应当以《玉藻》中“衽当旁”郑玄的注为正解。又按深衣的形制,十二幅以应合十二月,郑注说裳有六幅,将幅分开作为上下的收杀,此注也简略地说裳以六幅分为十二幅,下边比腰部宽罢了,所谓上下收杀的,在于当旁的衽,不是说十二幅都收杀。

又说方领。

注解说,两襟相掩,衽在腋下,那么两领的交会处自然成方形。

(永)按,深衣说,曲恰如矩以应方,注解说,袷,是交领。古时候的方领如同现在小儿的衣领。孔颖达疏说,郑玄认为汉朝时领子都向下交垂,方领似乎像现在拥咽(高领),所以说像现在小儿的衣领,只是方折罢了。司马光引用后汉马援传中朱勃“衣方领能矩步”的注,说颈下另外施加一衿,映衬所交的领子,使之方正如尺,又引用后汉儒林传中“服方领”的注,方领,就是直领。《左传》中“衣有襘”的注,襘,是领会。《曲礼》注,袷,是交领。说领的交会处自然成方形,就是说袷,怀疑没有别的物件。朱子这个说法,大概是从司马光后面的说法来的。郑氏说如同现在小儿的衣领,难道汉朝小儿的衣领也只是弯曲而自然成方形,不像孔氏拥咽的说法吗?但领子既然交会,就不是直的,而在右边的前襟必有表里,前面说布四幅,不知道如何制作呢。

曲裾。

注解说,用一幅布如同裳的长度,交解裁之,如同裳的形制,只是以宽头向上,布边向外,左边掩住右边,交映垂下,如同燕尾状,又稍微裁剪其内旁大半的下部,使其渐渐像鱼腹而末端为乌喙状,向内缀于裳的右旁。《礼记·深衣》篇说“续衽钩边”,郑注说,钩边如同现在的曲裾。

(永)按,曲裾另外用一幅布裁之,缀于裳的右旁,这是已经确定的说法,说交解裁之,宽头向上,左右交映垂下如燕尾状,那么似乎朝服、祭服、丧服的衽,不是钩边的形制。郑注,读如乌喙的“钩”字,必是钩曲的钩,这里引用《孝经纬》的文字,明确“钩”字的意义,不是说末端为乌喙状,这条朱子后面自有说法。

蔡渊说,司马光所记载的方领与续衽钩边的形制,引证虽然详细但不得古意,先生一并采纳,曾经以理玩味经文与身穿的适宜,而得到说法。说方领,只是衣领既交且有如矩的形状,说续衽钩边,只是连续裳的旁边,没有前后幅的缝,左右交钩,就是钩边,不是有别布一幅裁之如钩而缀于裳旁。先生的说法已经修订于《家礼》了,而续衽钩边则未及修订。

(永)按,续衽钩边,朱子前后有三种说法,说别用一幅布裁之如钩缀于裳的右旁,这是《家礼》的说法。说左边既合缝了,再覆缝。以合缝者为续衽,覆缝为钩边。这是《衣图》的说法。说只是连续裳的旁边,没有前后幅的缝,左右交钩就是钩边,这是蔡氏所听到的说法。三种说法似乎都未确定,其根源都由孔氏解释《玉藻》错误所致,如果他不认为六幅都交解,那么当旁的衽,左边连属之,右边必须有别布一幅为曲裾以掩之,不像合缝覆缝,左右交钩的说法了。有别布一幅的,也只是缀于裳的后裾,钩曲而前,不像交裁为燕尾的说法了。

杨复说,深衣制度,唯有续衽钩边一节难以考证。按《玉藻》深衣疏,皇氏、熊氏、孔氏三说都不同,皇氏以丧服的衽宽头在上,深衣的衽宽头在下,丧服与深衣,二者相对为衽。孔氏以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衣裳二者相对为衽,这是不同的第一点。(按,二说孔氏失之,皇氏但失不兼朝幅祭服耳。)皇氏以衽为裳的两旁都有,孔氏以衽为裳的一边所有,这是不同的第二点。(按,孔氏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谓衽谓裳之一边所有也。)皇氏所谓宽头在上为丧服的衽者,熊氏又以此为朝祭服的衽,一以为吉服的衽,一

以为凶服之衽,此其不同者三也。(按,此非不同也,皇熊各举一边耳。)家礼以深衣续衽之制,两广头向上,似与皇氏丧服之衽,熊氏朝祭服之衽相类,此谓可疑。是以先生晚岁所服深衣去家礼就说曲裾之制而不用。(按,郑氏解钩边为曲裾,分明别有一物,但非如燕尾下垂耳。去而不用,恐乖郑义。)盖有深意,恨未得闻其说之详也。及得蔡渊所闻,始知先师所以去旧说曲裾之意,复又取礼记深衣篇熟读之,始知郑注续衽二字文意甚明,特疏家乱之耳。(按,续衽与钩边是二事,郑注分言之,而杨氏即以续衽当钩边,是误读郑注耳。)按郑注曰,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按,郑注别解钩边为曲裾,此独删去,何也?)郑注之意,盖谓凡裳前三幅后四幅,夫既分前后,则其旁两幅分开而不相属。唯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为衽。(按,此沿孔疏之误。)见玉藻衽当旁注。(按,郑注衽,谓裳幅所交裂也。言唯衽之四幅交裂,其余八幅则不交裂也。杨氏亦未细绎郑注耳。)所谓续衽者,指在裳旁两幅言之,谓属连裳旁,两幅不殊裳前后也。(按,属连之者,裳之左旁也,若右旁,两幅各开,是以别有曲裾以掩裳际。杨氏但言裳旁,不辨左右,则右边岂可属连乎?)疏家不详考其文义,但见衽在裳旁一句,意谓别用布一幅裁之如钩而垂于裳旁,妄生穿凿,纷纷异同,愈多愈乱。(按,孔疏深衣,裳一旁连之相着,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二句最分明的确,郑注既解钩边为曲裾,则安得混钩边于续衽而谓非别用一幅布为之乎?)自汉至今两千余年,读者皆求之于别用一幅布之中,而注之本意为其掩盖而不可见。(按,钩边别用一幅布,正得郑注之意,唯玉藻疏误谓深衣裳皆名衽,十二幅皆交解,于是注之本意为其掩盖而不可见耳。)夫疏,所以释注也,今推寻郑注本文,其义如此,而皇氏熊氏等所释其谬如彼,皆可以一扫而去之矣。(按,皇熊之说未尝缪。)先师晚岁知疏家之失而未及修定。愚故着郑注于家礼深衣曲裾之下,以破疏家之谬,且以见先师晚岁已定之说云。

译认为凶服的衣襟,这是三者不同的地方。(按,这并非不同,皇氏和熊氏各自只举出了一方面的情况罢了。)《家礼》中关于深衣“续衽”的制度,两广地区的做法是衣襟向上,似乎与皇氏所说的丧服衣襟、熊氏所说的朝祭服衣襟相类似,这被认为是可疑的。因此,先生晚年所穿的深衣,摒弃了《家礼》的说法,采用了曲裾的制度,而不再使用(《家礼》的续衽制)。(按,郑玄将“钩边”解释为“曲裾”,这分明是另一种形制,只是不像燕尾那样垂下罢了。摒弃《家礼》之说而不用,恐怕违背了郑玄的本意。)这里大概有深意,遗憾的是没能听到他详细阐述其中的道理。等到得知蔡渊所听到的说法,才了解先师摒弃旧说、采用曲裾的原因;又再次仔细研读《礼记·深衣》篇,才明白郑玄对“续衽”二字的注解文意非常明确,只是孔颖达等疏家将其搞乱了而已。(按,“续衽”与“钩边”是两回事,郑玄的注解是分开论述的,而杨氏却把“续衽”当作“钩边”,这是误读了郑玄的注解。)查郑玄的注解说:“续”就是“属”(连接)的意思,“衽”在裳的旁边,连接它使得裳的前后没有分别。(按,郑玄另外将“钩边”解释为“曲裾”,这里却独独删去了,为什么呢?)郑玄注解的意思,大概是说:一般的裳前面三幅、后面四幅,既然分开了前后,那么旁边的两幅就是分开而不相连属的。只有深衣的裳是十二幅交叠裁裂的,都称为“衽”。(按,这是沿袭了孔颖达疏的谬误。)参见《玉藻》篇中“衽当旁”的注解。(按,郑玄注解中的“衽”,是指裳幅交叠裁裂的部分。意思是只有“衽”的四幅是交叠裁裂的,其余八幅则不交叠裁裂。杨氏也没有仔细推究郑玄的注解。)所谓“续衽”,是指裳旁边的两幅而言,意思是连接裳的旁边,使得两幅裳不区分前后。(按,所连接的是裳的左旁,如果是右旁,两幅各自分开,所以另外有曲裾来遮盖裳的接缝处。杨氏只说裳旁,不区分左右,那么右边怎么可以连接呢?)疏家没有详细考究文义,只看到“衽在裳旁”这一句,就以为另外用一块布裁成钩形垂在裳的旁边,胡乱穿凿附会,众说纷纭,越说越混乱。(按,孔颖达疏中说深衣“裳一旁连之相着,一旁则有曲裾掩之”,这两句话最分明确切。郑玄既然将“钩边”解释为“曲裾”,怎么能把“钩边”混同于“续衽”,而说不是另外用一块布做的呢?)从汉朝到现在两千多年,读者都在另外使用一块布的做法中去寻求答案,而注解的本意因此被掩盖而不可见。(按,“钩边”另外使用一块布,正符合郑玄注解的本意。只是《玉藻》的疏误以为深衣的裳都称为“衽”,十二幅都交叠裁裂,于是注解的本意被掩盖而不可见罢了。)疏,是用来解释注的。如今推寻郑玄注解的原文,其义理是这样的,而皇氏、熊氏等人所解释的谬误如彼,都可以一扫而除了。(按,皇氏和熊氏的说法并非谬误。)先师晚年知道疏家的错误,但来不及修订。我因此在《家礼》深衣曲裾之下著录郑玄的注解,以破除疏家的谬误,并且以此显示先师晚年已经确定的学说。

(永)按,杨氏之说,虽谓以郑注破疏家之谬,而玉藻衽当旁之经文及郑注衽为裳幅所交裂也所字之意未尝细玩,又引深衣续衽钩边之注,但及其释续衽者而遗其曲裾之说,于是疏说本不误者以为误,而其真误如孔氏所谓裳幅皆交解者,反忽之甚矣。注疏亦未易读也,深衣裳之误以久,以圣贤法服而反类于奇衺不正,是以详为之考,俟当世君子定论焉。(今世万斯之说尤误,亦不必辨。)

译(永)按,杨氏的说法,虽然声称是用郑玄的注来驳斥疏家的谬误,但他没有仔细推敲《玉藻》中“衽当旁”的经文以及郑注中“衽为裳幅所交裂也”里“所”字的含义;他又引用《深衣》中“续衽钩边”的注,只涉及对“续衽”的解释,却遗漏了关于“曲裾”的说法,于是把原本没有错误的疏说当作错误,而真正错误的、如孔氏所说的“裳幅皆交解”的观点,反而被严重忽视了。注疏确实不容易读懂,深衣和裳的错误由来已久,致使圣贤的法服反而类似于怪异不正的样子,因此我详细地加以考证,等待当代君子来定论。(当今万斯的说法尤其错误,也不必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