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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译文中内嵌的原文不完整,故以断句原文为准,白话按可对应处挂出;部分段落无对照译文。
璜川吴氏旧钞本粗解刑统赋《刑统赋》序规矩者,刑法之体也。刑法者,规矩之用。夫人外规矩则罹于刑法矣,盖执法者可不知所畏哉!大抵古人用心于刑法者,莫非齐人于规矩之域耶?律学博士傅先生择律为赋,举纲立法,列韵分条,对偶问答而律法可寻,赃罪轻重而尊卑易晓,使人熟读玩味,久则自然贯通,其用心也不浅矣。前辈律士详论精微,发明蕴奥,或文或歌,无不备具。惜乎泥于傍蹊曲径,巧于赘辞强解。殊使初学之士骤不能知,展转昏晦难明而失其本意,愚也。孤陋无学,敢误后人而以俗语粗解,故不揣也。然世之蹈规矩而明刑法者,幸勿以画虎效颦为哂。
译璜川吴氏旧抄本 《粗解刑统赋》《刑统赋》序 规矩,是刑法的根本;刑法,是规矩的实际运用。人如果违背规矩,就会遭受刑法惩处。执掌法律的人,难道可以不知道敬畏吗?大体说来,古人用心研究刑法,无非是要使人们整齐地生活在规矩的范围内。律学博士傅先生选择律文撰成赋,提纲挈领,确立法则,分列韵脚和条文,通过对偶问答使律法可以寻求理解;又根据赃罪的轻重,使尊卑等级容易明白,让人熟读玩味,时间久了自然能够融会贯通,他的用心可谓深远。前辈律学之士详细论述其中精微,阐明深奥义理,有的写成文章,有的编成歌诀,无不完备。可惜他们拘泥于旁门曲径,擅长堆砌赘词、强作解释,使初学之人一下子不能理解,辗转陷入昏暗难明之中,反而失去了原意,这是我的看法。我孤陋寡闻,没有学问,竟敢用通俗语言作粗浅解释,以免贻误后人,所以也不再顾虑浅陋了。但世上那些遵循规矩、通晓刑法的人,希望不要因为这只是画虎不成反类犬、东施效颦之作而讥笑它。至正庚辰年仲夏,邹人孟奎文卿自序 刑法有律,就像音乐有律一样。音乐的律,是用来求得声调气息的和谐;刑法的律,是用来确定赏罚是否得当的。它对于世道的关系太广了。前任律学博士傅霖押唐律的韵写成赋,邹邑孟氏文卿略加笺注,于是其中数十条大义就像日月星辰一样明白,他的用心也很勤勉。读者幸不要因为它是粗浅的解释就轻视它。至正壬辰年仲秋,前乡贡进士沈维时谨题 《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粗解刑统赋》一卷,旧抄本,题作邹人孟奎解说,前面有至正壬辰年的自序以及沈维时的跋。考察孟奎字文卿,是元代至正年间人。他的解释都浅显易懂,使人便于诵读学习。篇末的总论对于刑法之事十分谨慎,指出知道并不困难,真正实行却很困难;法律是固定的,而人情却有万般变化。固定的一条法律不足以穷尽万般人情,因此不能拘泥于纸面上的法律而不察看百姓的实际情状。只有谨慎审察真伪,使曲直、轻重各自得到恰当处理,百姓没有受到冤枉和滥刑,才算做得好。如果任凭一己的喜怒,导致已经判决的案件无法挽回,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复生,阴德并非轻微,报应又来得很快,难道不可悲吗?它用来警戒那些审理案件的人,意义十分深切。世上掌管刑狱的人,应当把这部书放在座位右边,时时拿来省察阅读。卷首有皇父五经朱记。《粗解刑统赋》律学博士傅霖撰 邹人孟奎解 律法的义理虽然深远,人情却可以由此推知 古今制定和运用法律,都是为了使百姓整齐守法。舜任用咎繇,于是确立了五刑;周朝悬挂象魏,三种法典由此彰明;子产在郑国铸造刑书;萧何在汉朝制定法律;金朝把唐律改为《律义》;宋朝设立律学并置博士;傅霖又把律文改写成赋。大概刑统的源流,由来已经很久远了。律法所包含的义理,虽然深远而广大,却从来不难于推究事理;因此,人情有万般变化,尤其可以据此推求明白。能够提纲挈领而不混乱,判决案件还有什么疑难 掌管法律的人,如果能够掌握它的纲领而不使其繁乱,那么运用到审判案件时,触类旁通便能明白,又有什么可疑难的呢?为万世确立准绳,使百姓容易避开 即使到了千万世以后,仍然确立这样的标准和准绳,使百姓知道有所畏惧而容易避开违法之事,不至于误陷刑法。撮取各条律文的关键要点,触类旁通而周遍知晓 这篇赋选取《唐律》各条中的枢要和大略,使人心领神会;遇到重要事项时,根据情形相近的情形,举出同类便无不知晓。这就是灵活运用的法律,不像条例那样每一项都已经确定为不可更改的文字。私下考察原著,其中有固定的,是律文;律文随着变化而无穷的,是法律的意义 赋中的文字有固定形式,是因为对偶文法受到拘束;至于人情的变化,以及随情势施行的法律条文,则是无法穷尽的。文字有不完备之处,已经在问答中设置说明 律文有不能完全说明的地方,就在下文设置问答来阐明。义理有尚未显明之处,又在疏议中详细说明 律法的意义有尚未显明的地方,又在疏文的议论中加以详细解释。刑罚分为五等 古代的五刑,是墨、劓、刖、宫、大辟。自汉、唐以来,改为笞、杖、徒、流、绞,一直流传到今天。说刑罚有五等而归属的条文有三千条,是说条文很多;如果按照刑罚类别来分别计算条数,就没有可以考察的依据。例分为八个字 所谓八字,就是“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这八个字的意义,是条例用它们来分类、汇集轻重,分别采用不同用法,随着文字转变意义,反复提示而曲折周详,指向具体事实,灵活运用法律,条理井然,不至于杂乱,又何必铺陈成拘执而不通的做法呢?这是拟定条例的方法。比如议论盗贼案件,一起使用这八个字:如果以众人为盗,应该按照什么规定确定谁是首犯;所有人到了盗窃地点,各自拿着什么东西;偷的是谁的财物,又涉及什么物品;也就是本家自己的财物。如果依照哪一条例,就应当判处哪一种杖刑。累计赃物而不加倍的有三种 赃罪有六类: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以及《杂律》所说的坐赃。只是主管官员与同事共同接受同一件财物,或者多次接受监临之人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这三种情况都是倚仗权势故意犯罪,虽累计计算也不加倍。给予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有四种 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窃盗两类以外,其余都是通过经营求取、由对方自愿给予财物。接受财物的人已经依法获罪,那么给予财物的人怎么能没有罪呢?所以按照对犯人的减等来处理;如今对于不应当这样处理的情况,则随案情自首。私下贩卖、私下借贷,都以“字”为法则 金银珠宝称作“贷”,钱财物品称作“借”。古人办理移交、借贷之事,都以所用的字为依据,写入文书契约。余亲、余赃各自随着文字来理解其意义 周亲以外的亲属称为余亲,就是现在所说的四门亲属。正赃以外的赃物称为余赃,就是现在所说的倍赃。余亲没有服制,和普通人相同,不适用亲属之间干犯及容隐的条文。如果是在盗窃以前,曾经寄存、停放过自己的财物,才适用相应条文,所以说要随着文字来理解其意义。子孙不属于周亲,有时却与周亲相同 穿外服的子孙,不属于周亲。祖父没有后嗣,立其为继承人,那么就属于周亲。曾祖、高祖与祖父同属一系,有时却与祖父不同 祖父与伯父、叔父同出于曾祖、高祖,但祖父去世服丧要穿斩衰三年,而伯父、叔父则有所不同。现在所说的为祖父服丧,却不为伯父、叔父服丧,就是这个道理。赃罪不是多次连续犯下的,后一次发觉时必须与前一次合并计算 两件事情分别接受财物,先后发觉,称为连续犯,因此不累计赃物,只处理已经发觉的那一件。一件事情分两次接受财物,先后发觉,称为不是连续犯,必须合并累计赃物来定罪。亲自使自己伤残的人,即使没有规避,也等同于有规避 既然没有规避之处,就只应当到官府接受审理、申明情理;至于亲自伤残自己的人,首先已经损害了父母所遗留的身体。如今按图谋染病的罪名论处,就是这种情况。殴打不一定要告发;有些殴打必须告发才定罪 卑幼触犯尊长,犯罪不必等到告发。夫妻因义结合,伤势轻微的就应分离,伤势严重的就断绝夫妻情义,必须告发才定罪。辱骂不一定要亲耳听见;有些辱骂必须由亲自听见才成立 辱骂公婆,是违逆伦理的罪,何必等他们亲耳听见?毁谤辱骂本部亲属,恐怕其中有进谗和嫉妒,必须等被辱骂者亲自听见才定罪。不是所属部属的百姓,减一等定罪。盗窃亲属的财物尚且减等,何况欺诈 凡是亲属之间,关系近的按服制论,关系远的按亲情义理论。女婿与岳父之间,或者彼此盗取有份额的财物,尚且对减等定罪还有可议之处,何况是欺诈呢?诅咒父母属于不孝,明白这一点,就更不用说魇魅了 诅咒之事虚妄无形,难以考察,主观意图又疑似较轻,尚且列入十恶,何况魇魅呢?虽然未造成伤害,但意图在于残害;蛊毒、魇魅之术,只要能够使人死亡,普通人伤害性命尚且如此,何况子孙对父母呢?应当按大逆论处。已经许嫁而有私下约定,知悉对方有残疾、收养子女、庶出等情况 人的婚姻订立,先要凭借媒妁往来沟通;如果没有私下约定,而双方都知道其中有疾病、残缺、乞养、庶出,或者年龄长幼不相称等情况,后来一方反悔,法律不予容许。婚姻订立之后,男子犯奸盗之罪,女子犯十恶之罪,双方都可以反悔。损害他人按通常情形论处,是指斗殴杀人、伤害之类 因斗殴而杀人、伤人,或者损伤、折断肢体,以至于造成他人死亡的,父亲、儿子、兄长、弟弟都依照首犯、从犯的法律定罪。如果是过失误伤,没有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属于辱骂之类,罪责归于家长。考察首犯、从犯的法律,有正法,也有权宜变通
时至正庚辰仲夏,邹人孟奎文卿自序夫刑之有律犹乐之有律也。乐之律以求声气之和,刑之律以定赏罚之当,其有关于世道博矣。旧律学博士傅霖韵唐律为赋,邹邑孟氏文卿略加笺注,然后大义数十,炳如日星,其用心亦勤矣。观者幸勿以为粗解而略之。
至正壬辰仲秋,前乡贡进士沈维时谨题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粗解刑统赋》一卷旧抄本,题邹人孟奎解,前有至正壬辰自序及沈维时跋。案奎字文卿,元至正间人,所解皆浅显易明,令人便于诵习。其篇末总论兢兢于刑法之事,知之匪艰,而用之惟艰,谓法律一定,人情万端。一定之法不足以尽万情,故不可泥于纸上之法而不察斯民之情。惟慎详真伪,使曲直轻重各得其宜,民无枉滥,斯为善矣。使其恣一己之喜怒,致断者不复续,死者不复生,阴骘非轻,报应甚速,岂不哀哉!其所以儆夫折狱者深矣。世之司刑者,当置此书于座右,时为省览也,卷目有皇父五经朱记。粗解刑统赋律学博士傅霖撰邹人 孟奎解律义虽远,人情可推古今用律所以齐民也。舜任咎繇而五刑立,周悬象魏而三典明,子产铸书于郑,萧何立法于汉,金改唐律为律义,宋立律学而博士,傅霖变律以为赋,盖刑统之源其来远矣。律之为义,虽远且大,而未尝难乎理,故人情之万变,尤可即此而推明也。
能举纲而不紊,用断狱以何疑掌法者,能举其纲领不致烦乱,则施于断狱之际触类而明,复何疑哉?
立万世之准绳,使民易避虽千万世之下立此标准绳墨,使民知所畏而易避,不误陷于刑法也。
撮诸条之机要,触类周知此赋择《唐律》众条之枢机要略,使人心领神会,因要事之,仿佛情之相若者,举其类而无不知之,此则活法耳。非若例之一一已定不易之文也。
窃原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赋内之文有定者,对偶文法之拘也。若人情之变.随法所施之条则不能穷矣。
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律文有所不能备晓者,下文设问答明之。
意有未显,又详于疏议律意有所未显然者,又复详解于疏文之议也。
刑异五等古之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也。自汉唐以来改为笞、杖、徒、流、绞而传至今矣。刑五而属三千条者,言其多也。若以刑类而分条数则无所考。
例分八字八字者,以、准、皆、各、其、及、即、若是也。八字之义,例用此以分类,萃轻重,用各不同,随文转意,提撕宛曲,指实活法,井然有条,不至杂乱,又何必展为固执不通。
此拟例之法,譬如拟贼,一起用此八字,若以众人为盗,合准何为首,皆至盗所各执何物,偷其何人之物,又及何物,即是本家之物。若以何例得何杖罪。
累赃而不倍者三赃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 《杂律》坐赃是也。但主司同事共受一事,频受监临,频盗,此三者,恃势故犯,累而不倍也。
与财而有罪者四六赃之内,除强、窃二色外,皆营求愿与之财,受财之人既得罪于法,而与财者乌得无罪?故比犯人之减等,今之不应者随状出首。
私货私借,皆以字为法金银宝贝曰贷,钱物曰借。古人移借,皆以字为法而行于文约。
余亲余赃各随文见义周亲之外曰余亲,今之所谓四门亲也。正赃之外曰余赃,今之所谓倍赃也。盖余亲无服与常人同,不准干犯容隐之文。若未盗之前,有寄顿自已财物者,方准其文,故曰随文见义。
子孙非周亲也,或与周亲同外服子孙,非周亲也。祖父绝嗣,立以承继即周亲也。
曾高同祖父也,或与祖父异祖父伯叔同一曾高也,但祖父居忧斩衰三年,而伯叔则有异也。今之所谓丁祖父之忧,不丁伯叔忧者,此也。
赃非频犯者,后发须累于前发二事各受财者,先后事发,谓之频犯,故不累赃而止理见发也。一事二次受财者,先后事发,谓之非频犯,须合累赃科罪。
身自伤残者,无避亦等于有避既无窥避,止合赴官理直,其自伤残害者,先居不孝父母之遗体也。今坐以图染之罪是也。
殴不必告也,有须告乃坐之殴卑幼触尊长,罪不待告。夫妻义聚,伤轻则失别,伤重则绝义,必告乃坐。
詈不必闻也,有亲闻乃成之詈骂詈翁姑,逆理之罪,何待亲闻?毁骂本部,恐有谮嫉,必待亲闻乃坐。不系所属之民者,减一等科罪。
盗亲属犹减等,何况于诈欺凡亲属之间,近则以服,远则以义。子婿父岳,或有分之物自相盗者,减等之犹有议焉,况诈欺乎!
诅父母为不孝,可明于魇魅呪诅之事,虚无难考,意疑涉轻,犹入于十恶,况魇魅乎?虽不致伤,意在残害,蛊毒魇魅,但可以死人者,凡人伤命,况子孙乎?合从大逆。
许嫁有私约,知残疾养庶之流人之婚定,先凭媒妁交通,如无私约,其间疾病、残毁、乞养、庶出、老幼年不相若,彼此俱知,或有悔者,法所不容。婚定之后,男犯奸盗,女犯十恶,彼此容悔。
损人以凡论,谓斗殴杀伤之类斗殴杀伤或损折肢体,致伤人命者,父子兄弟俱依首从法科。若过失误伤,不致人命,或骂詈之类,罪坐家长。
观夫首从之法,有正而有权强盗之下,以首从论罪。始谋以甲为正,以乙为从。上盗之时,甲避罪,以乙权为正,甲反为从。然乙虽为正,终权一时起情,发意系甲主谋,合拟造意之人为首。
译对于强盗,应按照首犯、从犯来定罪。起初谋划时,以甲为正犯,以乙为从犯。上盗时,甲为逃避罪责,暂以乙为正犯,甲反而成为从犯。然而,乙虽一时被视为正犯,但事情终究只是临时起意,最初发意并实际主谋的是甲,所以应把最初谋划的人定为首犯。关于加罪、减罪的规定,有时后来发生的情形反而应按先前的情形处理。斗殴、辱骂必然有先后之分,依照规定应按先后加罪或减罪。毁坏官府财物的,不赔偿;但既要定罪又要赔偿的,要看他属于持有还是保管的区别。官府所属的财物,被持有者误行毁坏的,只定罪而不赔偿。保管者收存不合法,导致财物损坏的,责任有所归属,所以既要定罪又必须赔偿。盗窃众人的财物,必定追缴双倍赃物;累加计算而不追缴双倍赃物的,仍是因为只掌管一人的财物。盗窃众人的财物,必须追缴双倍赃物;如果盗窃一人所掌管的众人财物,只累加计算原赃而不追缴双倍赃物,仍按盗窃一人财物处理。如果众人各自掌管自己的财物而被盗,赃物就必须按双倍追缴。罪行是通过搜查检验发现的,可以在原来指控的罪状之外继续推究。凡人供认,有正供和又供。正供,是供认原来罪状中的正犯;又供,是因搜查检验而发现的罪行。这就是罪状之外的罪,并不是罪状之外的其他事情。事情必须追究,而确实应当改正的,即使发生在赦免以前,也允许提出。对已经过去的事情再次推究,叫作追事。即使按道理确实应当改正,赦免之后,如果事情尚未结绝,仍允许提出控告要求改正。例如以欺诈冒充的方式成婚,以及曾经违法印造伪钞,赦免后又加以使用之类,都确实应当改正,不属于不许以赦免以前的事情相互告发的范围。出借资本取得的利息,不属于物品自身的繁殖增益。用资本经营而取得的利息,应归物主;物品自身繁殖增益所得,应归后来取得该物的人。遗弃囚犯、囚犯拒捕,都有其事情发生的缘由。囚犯,是有罪的人;把他遗弃不管,必然有原因。既然遗弃了他,后来又去捕捉,他拒捕也必然有原因。所以说事情都有因缘,这种情形不同于越过禁令劫夺监狱。诬告轻罪为重罪的,按所诬告罪名中多出的部分定罪。凡人提起诉讼,应当陈述事实,官府按照事情的轻重定罪。如果捏造言辞诬告,把轻罪说成重罪,除被告人按本罪定罪外,多出的罪责还要归到原告身上。比如本应判罪五十,而诬告成一百,那么多出的五十就由原告承担,所以说按多出的部分反坐。本应判杖刑却改判徒刑的,应按全部徒刑罪论处。“杖”,就是持杖,指拿杖击打;“徒”,就是奴,指以徒刑使人受奴役之辱。杖刑为六十至一百杖,若依法按刑簿执行,受刑即可;徒刑为一年至五年,若判得不合道理而曾经超过应判刑期,也要承担责任。这两者差别很大。本应判杖刑却反而判处徒刑的,掌管法律的人应按全部徒刑罪论处。这就是今天所谓故意加重他人罪名。遇到赦免、降等,其宽轻程度不如遇到特旨宽免。赦,是免除罪责;降,是免除较重部分;“虑”则是特别诏旨。虽遇到赦、降的恩典,释放后仍可能刺字并充任警役;如果导致伤害人命,仍要追缴烧埋费用的银钱。若遇到制书中特别宽免的“虑”,则全部免除。这是因为赦、降属于有固定条文的常规恩典,而“虑”是只针对一人的特别诏旨,是特殊恩典,没有成例。在八议中,议亲、议故反而排在议贤之前。选举的制度有八种名目:贤、能、功、贵、勤、宾、亲、故,称为“八议”。若论贤、能,是出于公心,应当先于议亲、议故;议亲、议故出于私情,应当排在后面。如今选法中推举茂才、台宪推举廉能之人,就是这种情形。这里的“议”不是议论罪行。在配所再犯徒刑,所加杖刑不得超过二百。配徒的制度,体现古人怜恤刑罚、不忍伤害生命的意思,认为刑法虽重,仍应对死刑有所怜悯。判徒半年至三年、五年,是希望罪犯改过自新。如果在配所又触犯徒刑规定,折算劳役的杖数可以累加到原来所犯的杖数上,但不得超过二百杖。例如前一次犯杖刑一百七十杖,这一次就不能再在一百七十杖以上增加;若再增加,就超过二百了。流刑再加役罪,里数也只限于三千里。判处流刑时又加役罪,流放里数以三千里为限,计算前一次所犯的里数,不得超过三千里。例如前一次流放二千里,这一次就不能再增加超过一千里;若超过一千里,就不止三千里了。还要以原来发配地点的里数相互比较。即使亲姑被休弃,她仍然是亲姑。“姑”,指丈夫的母亲;“亲姑”,指丈夫的生母。即使她被休弃,或者改嫁给别人,也仍应按照亲姑服丧。继母改嫁后,就不再是继母。父亲续娶的妻子叫继母。起家承继祖先宗祧,虽然可以让她承续宗祧,但如果父亲去世后,或父亲在世时她改嫁给别人,即使曾经被休弃,恩义也已经断绝,便与普通人相同。若按已经越过来定罪,那么尚未越过者的罪就应当重于尚未越度者吗?出城叫作“过”,出关叫作“度”;“越”则是已经离开城或关。现在既然按已经越过来定罪,那么尚未过城的罪反而较重,而尚未度关的罪较轻。只是想出城而尚未越过的,比已经越过的减一等;想度关而尚未越过的,比已经越过的减五等,所以后文说“冒度而自首者获免”。这样看来,未度较轻,未过反而较重。怜恤其只是稍微远离职守之处,所以不举发;这比不纠察还要轻。凡是官府都有所属官员,距离稍远,便受职分限制,所以法律加以怜恤。州县官有过失,监察官应当纠察,路官应当举发。监察官虽然距离较远,但其职掌与此事相近;路官虽然距离较近,但职分有限。因此,不举发的罪较轻,不纠察的罪较重。故意隔绝衣服饮食的,按斗殴伤害论罪。法律中使用“故”字,是专指有意谋划,罪责必然加重。用衣服使人免受寒冷,用食物使人免受饥饿,关系到人的生死。故意不给人衣服和食物,使其不能抵御饥寒而死亡的,即使没有外伤痕迹,也应按故意殴打杀人治罪。买卖官府婢女的,等同于和诱、略卖良人。系属于官府的奴婢,要经过三次转卖才可以归为良民。“贸”是买,“易”是用物品相互交换。官婢虽然身份低贱,但如果有人用钱物买卖她,就与买卖有主婢女以及和诱、略卖良人相同。赃物和罪法都要合并计算,但罪法适用于赃物所涉及的全部情形。一件事情被揭发,赃物必须合并计算,罪法也必须合并适用,因为罪法是随着赃物累加形成的。两种罪都被揭发时,应按赃物较重的一项定罪,只定一项罪,却追缴两项罪所涉及的赃物。本部如同本属,但本属比本部更尊。“部”取官长之义,“属”含亲族之恩,都应当尊敬,所以说“如”;“如”就是相同的意思。但本属有服丧关系,本部却没有服丧关系,所以说本属比本部尊贵。诈传制书,情形类似于诈为制书。防微杜渐,是国政的根本。按照自己的意图,欺诈冒充并虚传天子的命令,与诈为制书的罪没有区别。私自制造兵器,罪责重于私自藏有兵器。私人擅自制造兵器的,与私自隐藏兵器相比,罪应加等。私造酒、饮用私酒的,也按此办理。说到事情的变化,有时应严究事情尚未取得时的起初情形。事情已经完成后,有时改称为“变”,例如错认财物,事情被发现并告到官府后又悔悟,改变说法,这本身无罪;但应当严加追究他当初认取财物的情形。事情尚未取得之初,若确实有自己的财物而误认,或为欺诈冒领、企图谋取而故意认取,罪责本来就不同。说到通常情形,则都重在事情已经确定之后。
加减之例,或后而后先斗殴骂詈必有先后,例宜加减科罪毁官物不偿也,坐而又偿者,以持守之别系官之物,持者误毁,止坐罪而不偿。守者收贮不如法,致使损坏者,责有所归,故坐罪而必偿。
盗众财必倍也,累而非倍者,犹掌当之专盗众人之财者,必追倍赃,盗一人掌众人之财者,累正赃而不追倍赃,犹盗一人之财也。若众人自掌当而被盗者,赃必倍追也。
罪因搜检而得者,许推于状外凡人之招,有正招,有又招。正招者,招其状之正犯。又招者,因其搜检而得,此即状外之罪,非状外之余事也。
事须追究,而正者听言乎赦前已往再推,谓之追事,虽枉理而必合改正者,释免之后,然未结绝听言告改正,如诈冒为婚,凡经枉法革然印造伪钞,革后行使之类,必合改正,不在敢以赦前事相告言之例。
出举得利,非物之蕃息用资本而得利者,合归物主。物自蕃息者,合归后人。
弃囚拒捕以事之因缘囚者,有罪之人也,弃而遗之,必有其故。既弃之而复捕,则拒之必有故。故曰事有因缘,此非越禁劫狱之比也。
诬轻为重者,坐反所剩凡人论诉,指陈实事,官以事之轻重坐罪。若捏词诬告,以轻为重者,除被告合坐本罪之外,余罪坐及原告。谓如罪该五十,诬罪一百,则五十坐原告,故曰坐反所剩。
从杖入徒者,罪论以全杖者,持也,谓持而击之也。徒者,奴也,谓以奴辱之也。杖者,六十至一百,不枉理以刑簿则受之。徒者,一年至五年,枉于理而曾过则受之。二者大有异也。应得杖罪而却徒者,则掌法之人合全论其徒。今之所谓故入人罪是也。
会赦会降,有轻于会虑赦者,免罪。降者,免轻。虑则特旨也。赦降之恩虽遇,释之仍刺充警。致伤人命,仍追烧埋之银。若制虑,则全免之也。盖赦降常恩而有条,虑则特旨一人,异恩而无例也。
议亲议故,独先于议贤选举之法,其名有八:贤、能、功、贵、勤、宾、亲、故,谓之八议也。其贤能为公,必先于议亲、故,为私当后于议。今之选法举茂才,台宪举廉能者是也。此议字非议罪也。
配所犯徒,杖不过于二百配徒之法,古人恤刑不忍害生之意,谓法重犹矜于死也。徒半年以至三年五年者,欲其改过自新耳。若配所更犯徒法者,其折役之杖累其前犯杖数加之,不出二百。如前犯一百七,今不得加一百七之上。若加上则过二百矣。
流刑加役,里亦止于三千应流之日更加役罪,止于三千里,计其前犯里数不出三千里之外。如前犯流二千里,今不得加一千里之外。若一千里之外,则不止于三千里矣。加以原发地所里数较之。
又若亲姑被出,亦是亲姑姑者,夫之母也。亲姑者,夫之所生母也,虽被出及改嫁他人者,亦当服亲姑之服也。
继母改嫁即非继母父续娶曰继母。起家承祖,虽得以继其宗祧,若父死、父在而改嫁他人者,虽有出而恩义绝矣,比同凡人。
责其已越,则未过重乎未度出城曰过,出关曰度,越则已离乎城关矣。今以已越而论罪,则未过之罪重,而未度之罪轻也。但意欲出城而未过者,比已越减一等。欲度关而未逾者,比已越减五等,故下文谓“冒度而自首者获免”。是则未度轻,未过重也。
矜其稍远则不举,轻乎不纠凡官有属,稍远则职分所拘,故律矜恤焉。州县官有过,监察宜纠,路官宜举。监察虽远而职掌则近,路官虽近而职分有限,故不举轻而不纠重也。
故屏服食,论以斗殴律犯“故”之一字,是专主于谋,罪必致重。寒之以衣,饥之以食,人之死生系焉。故意屏去其服食,不得以御其饥寒而致死者,虽无痕伤,宜以故殴杀人科罪。
贸易官婢,同于和诱系官奴婢,三转而方从良。贸买也,以物相换曰易。官婢虽贱,或以钱物而买易者,即有主之婢与和诱略卖良人同。
并赃累并法也,而法兼于赃一事发露,赃必并而法必并也,盖法因赃而累成。二罪俱发,从赃重而论罪,止坐一事之罪,而追二罪之赃也。
本部如本属也,而属尊于部部以官长之义,属以亲族之恩,皆当尊敬,故曰如如者同也。但属则有服,而部则无服矣,故曰尊于部。
诈传制书,情类诈为防微杜渐,国政之本。以己意诈冒虚传天子之命,则与诈为制书之罪不异矣。
私造兵器,罪加私有私家造作兵器者,比与隐藏者,罪当加等。造私酒,饮私酒者同此。
言其变,则或严未得之始事已成而或改曰变,谓如错认财物,事发到官或悔,变其事宜,无罪也。当严究其认物。未得之初,自有其物而误认,诈冒欲图而故认,罪故有异。
语其常,则皆重已然之后一定不移者谓之常,如甲与乙丙丁同盗,甲主谋为首,此即常也。上盗之时,却以乙为首,此即权也。然上盗之时,系主谋已定之后,则当从已定。主谋者为首,其罪为重。
译确定不变的叫作“常”。例如甲与乙、丙、丁共同盗窃,甲是主谋并作为首犯,这就是常例。上盗时却以乙为首犯,这就是权宜处理。然而,上盗时已经是在主谋身份确定以后,所以应当依照已经确定的情形处理:主谋者为首犯,罪责较重。主典的罪责,不因举发揭露而得到宽免。“主典”是各官司主领人员的总称。事情如果发生过失差错,责任应归于本人,且以是否先行举发揭露为准。既然失去了举发揭露的机会,罪责就不能宽免,所以自己先行发觉的,也只能比犯人减二等。对于官府财物,在发放和接受时都应当谨慎节省。《论语》说:“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所以官府财物发放过多就会亏损,官员接受过多就会损害百姓,二者都应当谨慎节省。已经成为囚犯后再偷窃,亲属也按他人看待。在禁所中叫作囚犯;不悔改过错而再次偷窃的,亲属不能以容隐亲属的规定为其隐瞒,囚犯也不能通过攀引亲属来开脱;偷窃亲属财物的,和偷窃犯人的财物相同论处。囚犯逃跑而被杀,持杖等武器者也按空手者论处。囚犯为逃避罪责而逃跑,必然已经越过禁令。即使拒捕者持有器械、杖棒而被杀,也仍按空手杀人处理。若按无罪论处,未免太宽;若按杀人论处,又未免太重,所以只判徒二年。妄认,有时是由于误认。妄认,是指用欺诈冒充的手段图谋财物,按与真正盗窃相同论处。错认,就是误认。妄认即使没有得到财物,也仍视为盗窃已成;尚未得手的,依错认定罪。公开取走和偷偷取走,难道有什么不同吗?不避讳被人看见,公然取走的,叫作公取;隐藏身形、避开他人取走的,叫作窃取。这两种都属于盗窃,有什么不同呢?丢失器物,要分别辨明是官物还是私物。属于官府的器物,没有查点保管而丢失的,按罪责令赔偿官府;私人家的器物因误失而丢失的,只赔偿器物,不定罪。借贷和交易的罪责,从监临与主守的区别开始分别论定。监临官向民间借用财物而不归还的,就等同于强行索取,按照盗窃罪减一等定罪。至于主守官,也应依盗窃罪论处并加二等。推究其原因,是监临官离百姓较远,而主守官与所守之物较近。这两种情形都要根据最初的动机推定罪责。使人迷乱昏惑,本来就应当加用药物这一情节来从重论处。所谓迷谬,是使人颠倒迷惑,什么都不知道;又在饮食中加入药物,借此取得他人财物的,即使受害者后来获救而未死亡,也按强盗罪论处。既然能够造成死亡或伤害,谁能说扼住喉咙只属于轻微殴打呢?揪住鬓发发髻、扼住喉咙、揪住衣领,只要足以致人死亡的,都依杀人罪论处,不能按轻微殴打论罪。议论制度,不必把一切都完备说明,只要设立条例作为总纲即可。制度,是天子的命令所由出,用来作为号令,难道要等到把一切都详细说明才算明白吗?只要能够作为设立条例的总纲就可以了。条文不必逐一端正完备,只要举出同类事例就可以说明。树枝和树干都称为条。条,是条例事项的名称,只是作为标准和纲要罢了。只要举出相类似的类别,自然就可以说明。这两句与上文合为一联。制度好比树根,条例好比树干,条文好比树枝,类别好比树叶。这两句说明援引条例、取法定罪的要领。官府追捕罪犯时,法律对于救助行为反而规定得较宽。在杀伤人命、强盗作乱等危急情势下进行追捕时,所在官司如果当即救助,却推诿退避、不肯上前,就要依重法处置,所以并不禁止人们前去救助。主守官故意放纵,情理不同于听任罪行发生。私自逃避徭役、逃亡,而主管官包庇他、不予举发,叫作故纵;对不合情理的欺诈冒充,主管官接受贿赂而放走,叫作听行。由此可知,听行罪重,故纵罪轻。监临官借用民间物品时,车按雇工价计算,船按租赁钱计算。监临官借用百姓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品,要把这些物品所产生的收益累计起来,作为赃物论处。如今车按雇工价计算,船按租赁钱计算;这是举例而言,马、牛、驴、骡、碾、磨、店、作坊等也都属于这种情形。购买赃物而不是盗窃、诈伪所得的,流刑按重罪论,徒刑按轻罪论。故意购买盗贼的赃物,除去由窃盗、诈伪所得的情形外,按不应故犯论处。其余情形中,如购买六十七犯徒刑年限的赃物,罪稍轻于购买九十七犯流配刑的赃物。若是民间误买,则不定罪。罪犯不亲自自首,也可以与自首同论。罪行在尚未被发觉以前隐瞒不自首,如果由犯人的尊长出面首告,就与自首相同。因为尊长可以首告卑幼,卑幼却不能首告尊长。例如儿子盗窃父亲,由父亲首告;奴仆盗窃主人,由主人首告;女婿盗窃妻子的父亲或兄长,由妻子的父亲或兄长首告。盗窃已经完成,仍可视为尚未完成。凡是盗取的财物,只是搬到别处但尚未离开原来的地方,或者还没有装载运走,或者已经后悔而没有分赃,或者盗取仓粮但尚未运出敖所,都属于这种情形。如果义理胜过服制,就舍弃服制而依义理论处。外祖父母按理似乎是尊亲,但服制只属于小功。殴打他们却加一等处罚,就是按义理尊重他们。如今结义的亲属,也准许按照有服亲属论处。如果情节重于财物,就舍弃财物数额而追究情节。强盗只因微小财物而杀人,监临官凭借权势强行索取,都是财物很少而情节严重,所以舍弃财物数额而按情节论罪。手足造成伤害,法律上与使用其他物品造成伤害相同。用手足殴打并伤害官长、尊长的,比殴打普通人加一等,按使用其他物品造成伤害论处。用脚伤人,见血而且造成内部损伤的,也按使用其他物品造成伤害论处。继父母的抚养恩情,轻于亲生父母。父母的恩德如昊天一样无穷无尽。继父、继母抚养子女成人,难道会没有恩德吗?只是与亲生父母的服制稍有不同。孙子在某些方面与儿子相同,是因为要由他承继祖父。长孙与儿子相同,儿子死后由长孙承立。享受荫叙待遇的孙子,比儿子降低一等。契与符相同,都可以用来发布调兵命令。这里的“契”就是契约的契,也就是刻字的“锲”字,指在木头上刻字以取得信验。古代称为右契,是用来取物的凭证;例如征兵、取物,都可以使用它。符用玉或铜刻成,刻有义字,就是现在所说的勘合。因为调遣军队的方法以取得信验为要,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只拿一半符契,恐怕会误事;但契与符可以相互通用,大同小异,都是出于取信的目的。替代流刑的劳役,即使家中没有成年男丁,也不能折抵为徒刑,只能加杖处罚。所谓替流,是指在配所再次犯流罪,必须用服劳役来替代。即使家中没有成年的男丁,也不得折抵为徒刑,只能加杖处罚。同罪的刑罚达到绞刑时,就依条例除名。甲和乙犯的是同一罪,甲是正犯,刑罚虽不到死刑,也应当除名;乙是杂犯,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才依条例除名。总的说来,人情真伪没有常态,应当随着万般变化灵活处理。这是说人的情状和真伪难以测度,没有固定的规律,所以刑法应当适应变化,随着事情的轻重而处理得当。身份类别各不相同,很难一概而论。贵贱、士人、百姓和杂户各不相同,他们所犯的罪,在加刑、减刑、赎罪、处罚以及刑法轻重方面也可能不同,很难一概而论。这两句感叹刑法的运用并非容易之事。留住之法,本来是为工匠和乐人设置的。留住之法,自古就有。乐艺之人如果犯了应判徒刑或流刑的罪,只加杖刑而免除服役。大体上,这是专为工匠和乐人设置的。近来,诸王的官婢也都属于上面所说的有用之人,若将她们流配便会妨碍使用,因此可以留住,于是形成了留住之法。称人为人,不包括奴婢。被盗之家称“人”而不包括婢女,各条文中有时包括婢女却不称“人”,是因为婢女地位低贱。官婢已经从良的,可以称为“人”;尚未从良却称为“人”的,与诈冒同罪。
主典不原于举觉主典者,百司主领之总名也。事或过失差谬,责归于已,举觉为先。既失举觉,罪莫能原,故自觉者止减犯人二等。
官物宜吝于给受《论语》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故官司财物多给则亏,官多受则损民,必皆宜吝。
已囚而窃,则亲等他人在禁曰囚,不悛过而复窃,则亲不得以容隐,囚不得以攀指,窃亲之物与犯人同。
囚走而杀,则仗等空手夫囚避罪而逃,必越禁也。拒捍者,虽持器仗而杀之,亦犹空手。若论以无罪,则太宽,论以杀人,则太重,故止徒二年也。
妄认或依于错认妄认者,诈冒图财,比同真盗。错认者,误也。妄认虽不得财,亦犹盗已成,而未成合依错认作罪。
公取岂殊于窃取不避人见,公然取去者,谓之公取。潜形避人取去者,谓之窃取。皆即盗也,何殊之有?
失器物者,方辩于官私系官器者,不检举而失去者,坐以偿官。私家器物误失去者,止偿物而无罪。
贷市易者,始分于监守监临之官借贷民间财物而不还者,即系强索,准盗减一等而科罪。若主守之官亦台准盗而加二等,原其监临去民远而守主近也,二者俱推初情而坐罪。
使之迷谬,固宜加药以从良迷谬使人颠倒迷惑,罔无所知,更于饮食之内者,加之以药而取其财物者,虽获生免,亦从强盗论。
可以杀伤,孰谓扼喉而轻殴挽撮鬓髻、扼喉、撮领,但可以致命者,皆依杀人之罪,非轻殴论也。
议夫制不必备也,立例以为总制者,天子之命所出,以为号令,岂待备悉而明?但可以为立例之总而已。
条不必正也,举类而可明枝干曰条。条者,例事之名,标准梯楣而已。但举其类之相似者,自可明也。此通上文为一联。制者,木之根。例者,木之身。条者,木之枝。类者,木之叶。此二句明其用例取法之要文也。
官司捕逐,法宽于救助杀伤人命,强盗危逆捕逐之际,所在官司划时救助,推避不前,处以重法,故不禁人之救助也。
主守故纵,理异于听行私自避役逃亡,主司容之不举,曰故纵。罔理诈冒,主司受贿走透,曰听行。是知听行重而故纵轻也。
借物系监临者,车计庸而船计赁监临之官借民可以滋生之物者,计累其滋生以为赃论。今日车计其庸价,船计其赁钱者,举类而言,如马牛、驴骡、碾磨、店坊皆是也。
买赃非盗诈者,流从重而徒从轻故买贼赃,除窃盗、诈伪而来者,以不应故犯论。其余若六十七犯徒年之赃者,稍轻于九十七犯流配之赃也。若民间误买者,不坐。
罪不首亦同自首罪于未获之前隐匿不首,其犯人尊长首之者,即与自首同。盖大得以首小,小不得以首大。如子盗父首,奴盗主首,婿盗妻父兄首是也。
盗已成犹为未成凡所盗之物,但移置他处,未离本所,或未得驮载,或悔过不分赃,或盗仓粮而未出敖所之类是也。
义胜于服,则舍服而论义外祖父母宜若尊也,但服小功而已。殴之却加一等者,则尊之以义也。今结义之亲,故听有服。
情重于物,则置物而责情强盗以微物而杀人,监临以挟势而强索,物微而情重也,故置之以论情。
手足法齐于他物手足殴伤官长、尊长者,加凡人一等,比同他物伤论。于足伤人,见血而内损者,同他物伤论。
继养恩轻于本生父母之恩,昊天罔极。继父继母,抚字成人,岂无恩乎?但与本生之服制稍异。
孙同于子者,立以承祖长孙同子,子死孙立。荫叙者孙,降子一等。
契同于符者,用而发兵契当作契,即此锲字,以木刻字而取信。古者谓之右契,乃取物之券也。如征兵取物,皆用之也。符以玉或以铜刻,以义字即今之勘合是也。盖遣兵之法,取信为要。急速之际执一于符,则恐误事,但契之与符可相权用,大同小异,同出于信也。
替流之役,无丁难准徒加杖替流者,配所更犯流罪,必以役替之。纵家无兼丁,亦不得以准徒,但以杖加之。
同罪之刑至绞,即依例除名甲与乙同罪犯刑,甲正犯而不至死,亦合除名。乙杂犯而法当至死.方依例除名。
大抵情伪不常也,宜以万变通此言人情之真伪难测,无常则也,宜乎刑法之应变,随事之轻重得宜也。
色目有异也,难乎一概理贵贱、士民、杂户之不齐,其所犯,加减赎罚,刑法轻重之或异,难以一概而论之。此二句嗟悼刑法之用不易言也。
留住本为于工乐留住之法,自古有之。乐艺之人合犯徒流者,但加之以杖而免其役。大抵专为乎工乐。近视诸王官婢,皆上有用之人,流之则妨其用,因得以留之,故为留住法。
称人不及于奴婢被盗之家称人而不及婢,诸条之中及婢而不称人者,言其贱也。官婢从良者,得以称人,未从良而称人者,与诈冒同。
部曲优娶于杂户部曲之家得以娶杂户、良人之女,杂户不得以娶部曲与良人。盖部曲乃仙音教坊之正户,故其娶可得以优于杂户也。
译部曲在婚娶方面优于杂户。部曲之家可以娶杂户、良人的女儿,杂户却不可以娶部曲和良人的女儿。这大概是因为部曲属于“仙音教坊”的正户,所以他们在婚娶方面可以优于杂户。伯叔的亲爱之情重于对刺史的敬意。刺史是本属的官员,按理应当着重尊敬;伯叔是有服的宗族亲属,按理应当着重亲爱。因此,对伯叔的亲爱重于对刺史的敬意。妻子本来不是卑幼,却按卑幼对待。妻子本是共同居住、因婚姻结合的亲属,只是说与夫家有区别,并不属于卑幼一类。然而丈夫死后妻子要听从儿子,所以按理可以比照卑幼。女儿称为子,却不同于儿子。女儿出嫁后随从丈夫的姓,虽然说是没有儿子,也允许由女婿承继户籍,似乎与儿子相同;但服制与儿子不同,定罪时也不相同。依五服确定罪责时,有些亲属虽亲近,却按疏远亲属论处。因为尊长欺凌卑幼,所以杀害子孙,以及凡是违背常理、异于常情,因斗殴而折伤肢体、致人死亡之类的行为,即使亲属关系已经断绝,也难以按照服制来论罪,只能比照常人减一等。六种赃罪计算贯数,有的始终相同。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和《杂律》所规定的坐赃,这六种赃罪都有起初和后来两种情况:起初情节轻,后来情节重;其罪行和赃物贯数未必相同。有的后来所得赃物,按贯数计算却与起初的赃物相同,不能一概而论。相互侵害时,不因尊卑而区别。如果妄自尊大,侵害、损伤他人,甚至造成死亡之类,就必须与普通人同样论罪,不适用按尊卑区别的议论。这就是上文所说的有亲属关系而等同于疏远关系的情形。相互侵犯时,各自对对方加罪。嫂嫂和叔叔不相互通问,大概是古代礼制。然而,殴打兄长的妻子,并不属于犯上;殴打丈夫的姊妹,也不能比作卑幼。因此,律文规定:“殴打兄长的妻子,杖八十;殴打丈夫的弟妹,杖六十。”之所以对相互侵犯者分别加罪,是因为双方的罪责不同于普通殴打;后出手而理直的一方,减等定罪。误杀尊长,应按过失论罪。祖父母、父母都属于尊长;有时他们与他人争斗行凶,其有服亲属中的子孙因出面劝解,误将器械迎向而导致尊长死亡。如果判其偿命,因为死者是有服的尊长,又不是故意杀人,应按过失论罪。延烧非积聚之物,按弃毁论罪。“对烧”就是延烧。有的是遗火,有的是放火,各有其本罪。但延烧他人的财物,或官府房屋、器物之类,若是聚积起来而不能移动的物品,就属于成器之物,所以罪较重。若物品不能堆积,只是散放而可以移动,自然不能与因不迁移而导致烧毁相比,应按无用之物论罪,所以罪较轻。重病、痴呆愚昧,也应列入三赦。十五岁以前称为幼,七岁称为悼,九十岁称为耄。这三类人犯罪,不加罪、不施刑,大概是古代礼制,所以称为三赦。重病、残疾、痴呆愚昧的人,凡属废疾之人犯罪,都按规定赎免。轻罪囚犯移送重罪处,可以在百里以内移交。同一件事在两个地方被发现并立案,且都有案卷;如果两地相距百里,就将案件移送重罪较重的一处合并审理。如果超过百里,则分别由事情发生的地方结案。事情重大,不能按过失论处。军国重大事务,或因过失使城池陷落之类,属于重大事情,不能按照过失处理。即使法律规定罪重,对死刑仍应加以怜悯。人犯法,罪没有比死刑更大的。然而已经判到绞刑的,只要犯了罪而可以免除绞刑就可以了。古代法律之所以怜悯死刑案件就是这个道理,《书》说:“罪行有疑问时,只从轻处理。” 亲属之间为罪行互相隐瞒,范围只到祖孙。所谓九服,从曾祖、高祖一直到玄孙,超过这个范围就没有服制了。因此,有服的亲属可以互相容许隐瞒罪行,没有服的亲属则不可以。所以奴婢可以替主人隐瞒;如果主人替奴婢隐瞒,就要按纵容犯法论罪。理直而减罪,不适用于兄姊。律文规定,普通人互相殴打,后出手而理直的一方,仍依例定罪。兄姊互相殴打时,弟姊即使后出手,只要理直,也依例定罪。确实是触犯了亲属关系但事先不知道的,轻罪不依本来身份论处。凡是有服的亲属,生来彼此不相识,因不知情而互相殴打,即使造成伤害,到了官府审问才知道对方是有服的尊长,也只按照普通人论罪,因为当时本来确实不知道对方身份。所以,罪轻时依照其未相识时的实际情形处理;罪重时则不能依此处理。亲属之间相互杀害,律法一概按常人处理。亲戚之间,无论有服还是无服,互相杀害而致死,卑幼杀害尊长,当然有相应的罪;即使尊长杀害卑幼,也属于触犯刑律,都各自按照常人的法律处理。即使属于戏弄或过失,也不按戏弄、过失处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之间,都应当恭敬相待。戏弄官府,失言说出狂妄的话,侮辱怠慢父兄,因而斗殴造成伤害的,都依照通常条文定罪,不能与戏弄、过失之罪相同。不是殴打,也不是通常所说的伤害,却与殴打伤害同样论处。殴打他人,笞四十;伤害他人,杖六十。有的人用蜂、蝎、蛇螫伤他人并导致死亡,虽然不是殴打伤害,也必须依照殴打伤害的条例论处。渡关有三种情形,自首而可以免罪的,是冒渡。关、津、渡口、栈道都有通常的禁令。没有文引而自行渡过的,叫作私渡;不走正规道路而已经越过的,叫作越渡;借用他人姓名的文引渡过的,叫作冒渡。这三种情形中,只有冒渡允许自首而免罪,因为最终还是有文引。六种赃罪中共同犯罪并合并计算的,按盗赃处理。赃罪虽有六种,但要根据情节区分轻重。强盗、窃盗所得的赃物,是违法强取他人之物,或者导致人命,情节较重,所以合并赃物数额并累计罪责。至于其他赃罪,属于违法收取、给予或请托所得的财物,只依本罪论处。由他人捕获,也可以等同于自行捕获。盗贼罪囚逃跑藏匿,主管看守的人有怠慢失职之罪;在限期以内,即使由其他人捕获并完整交付,也等同于主管看守者自行捕获。囚犯逃亡与徒犯逃亡有所不同。徒囚,是指在外服徒役的囚犯。虽然各地官府都有禁锢的规定,但还要根据年限和罪情轻重区别;毕竟他们已经实际受过刑,所以囚犯在途中或服役地点乘机逃亡,罪稍轻。在禁锢中的囚犯,如果主管看守故意放纵或失于看守而使其逃走,主管看守、监临者的罪比徒囚逃亡更重。律文没有规定过失减等的,应当依照减三等的过失处理。律文没有过失减等的条例;如果科举中因过失滥放一人及第,原应徒一年,就减三等定罪。罪名本来较轻却被强行加重的,不适用加二等的强加之罪。犯罪者本来罪轻,有司强行加重罪名而使罪责变重;如果依法告到官府,只加一等定罪,没有加二等的道理。误杀私有牛马,法律只判无罪。官府的牛马不允许误杀,误杀要徒一年半并加倍赔偿;如果是私家的牛马,因为毛色相近,或者夜间昏暗,误将其宰杀,终究没有特别的犯罪情节,所以只免罪并按价加倍赔偿。故意伤害亲属的牲畜财产,连价钱也不赔偿。亲属既然有服制,财物也有分别;即使故意损伤、毁坏亲属的牲畜财产,也等同于主人自己损伤。所谓无罪而不赔偿,是因为亲属之义较重,而牲畜财产较轻。查户时正在服官役,脱漏户籍的只按漏口处理。抄查户籍的法律规定,漏报一户,徒二年;漏报一口,杖九十。如果抄查户籍时,户主正在别处任官或服役,并非故意漏报而是不得已,法律从宽,只按漏口论处。特别下诏免除死罪,杀人者仍须迁徙千里。君主的命令极其重要,但杀人者的罪责也不能完全逃脱。既然敬重君主的命令,就免除死罪而迁徙千里,使人知道法律仍然存在。重要的是,罪责有的应当累计加重,有的不应累计加重。
伯叔爱隆于刺史刺史,本属之官,宜主于敬。伯叔,有服之宗亲,宜乎主爱。是伯叔之爱重于刺史之敬也。
妻非幼而准于幼妻本同居义聚,但曰有别,非卑幼之比。然夫死从子,故宜乎准于卑幼也。
女称子而异于子女嫁从夫之姓,虽曰无子,许婿承户似同于子也。但服与子异而坐亦不同耳。
五服定罪,有亲同于疏以尊陵卑,故杀子孙,凡所以逆理倍常,斗殴而折伤肢体人命之类者,虽亲义绝,难以服论罪,但比常人减等。
六赃计贯,或终如其始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杂律》坐赃,此六者皆有始终始初之意,轻而终后之意。重者,其罪与赃贯必不同也。或有终后之赃,计之贯数却与始初之赃同者,难以一概论也。
相侵不辨于尊卑妄自尊大而侵损伤害人命之类,必与凡人同,不准荨卑之议。即上文所谓有亲同于疏者是也。
相犯各加于彼此嫂叔不通问,盖古礼也。然殴兄之妻,非犯上同也。殴夫姊妹,非卑幼比也。故律“殴兄之妻者,杖八十。殴夫弟妹者,杖六十”。所以相犯者,彼此加罪与凡殴不同,后下手理直者减科。
误杀系尊长者,科之以过失祖父母、父母,俱系尊长,或与他人争殴行凶,其子孙有服之人因解劝,误迎器仗身死者,若拟偿命,缘系有服尊长,又非故杀,宜科之以过失。
对烧非积聚者,论之以弃毁对烧,即沿烧也。或遗漏,或放火,各有本罪。但沿烧他人之物,或官府屋物之类,积聚而不可移者,乃成器之物,故其罪重。不能堆垛散顿而可移者,自不及迁移以致烧毁,论之以无用之物,故其罪轻。
笃疾戆愚,亦合于三赦十五之前曰幼,七岁曰悼,九十曰耄。此三者, (犯)罪不加(罪)刑,盖古礼也,故曰三赦。笃、疾、戆愚,凡废疾之人,有罪皆准赎免。
轻囚就重,听移于百里一事而二处觉发者,俱有文案,相离百里,以轻就重而并勘之。若百里之外,各从事发处归结。
事大不论乎失军国重事或误陷城池之类,此大事也,难准过失。
法重犹矜于死人之犯法,罪莫大焉。然死而至绞者,但犯而免绞可也。古律所以矜其死而然,《书》曰:“罪疑惟轻。”罪相为隐,外止及于祖孙夫九服者,曾高至玄孙则无服矣。故有服者得相容隐,无服则不容矣。所以奴为主隐,若主为奴隐,则有纵容犯法之罪。
理直减科,不行于兄秭律有凡人相殴,后下手理直者,依例当罪。兄姊相殴,弟姊虽后下手,理直者依例当罪。
信夫犯不知者,轻不从本凡亲有服者,生不相识,因他(不)相殴,虽有伤,到官推问,始知系是有服尊长,但依凡人论。缘其本情之未识也,故从其始。轻则从其未识之本情,重则不可从也。
亲相杀者,律并依常亲戚之间,有服无服相杀致命,小而杀大者,罪宜有之。虽大而杀小,系犯刑也,各当常人之法。
虽戏虽失,而不从戏失君臣父子,夫妇昆弟,当以恭敬。戏弄官府,失口大言,侮慢父兄,因斗殴伤害者,并依常条科罪,难同戏失之罪。
非殴非伤,而有同殴伤殴人者笞四十,伤人者杖六十。其或以蜂蝎蛇螫伤害致命者,非殴伤也,必依殴伤之例。
渡关三等,自首而获免者冒渡关津渡栈,俱有常禁。无文引而自渡者,谓之私渡。不以正道而已过者,谓之越渡。假以他人名字之文引而渡者,谓之冒渡。此三者,惟冒渡者容首而免罪,谓其终有文引耳。
赃罪六色,共犯而合并者盗赃赃虽有六,情拘轻重。除强、窃盗赃系罔理取人之物,或致人命,情由重也,故并赃而累其罪。若其他赃滥系取与求请之财,止依本罪。
他捕或同于自捕盗贼罪囚逃避隐匿,主守有怠慢之罪,立限之内虽诸人捕获得完者,即与主守自行捕完同。
囚亡有异于徒亡徒囚者,徒役在外之囚。虽所在官司有禁锢之例,必有年限轻重,终系已行受刑,因囚或沿途或地所因而逃亡者,其罪稍轻。在禁之囚,故纵失放,主守监临罪重于徒亡也。
文无失减者,必依减三等之失律文无过失减等之例,若科举滥放一人及第者,徒一年而减三等科罪。
罪有强加者,不准加二等之强犯罪者轻,有司强加罪名而至重,若理告到官,止加一等科罪,无加二等之理也。
误杀私牛马者,法止无罪官司牛马不准误杀,徒一年半而倍偿,若私已牛马,毛色相彷或夜昏暗,误失宰杀者,终无特情,故无罪而止倍减价。
故伤亲畜产者,价亦不偿亲既有服,物必有分,虽故意伤毁畜产与主自伤同也。谓无罪而不偿者,为其亲义重而畜产轻也。
见役在官,脱户止从于漏口抄户之法,漏户徒二年,漏口杖九十。其有抄户之际,居官他处,非故漏而不得已也,法宽而止论漏口。
特敕免死,杀人须至于移乡君命至重,而杀人者罪莫能逃。既钦君命,当免罪而移乡千里,使知有法。
大哉,罪有累加不累加凡人罪至官司,始招不实,再审实之,始不实之罪轻而后实之罪重,宜累加其罪也。见犯在官而又犯之,亦宜累之。若始招重而后招轻,止从重而不加。
译凡有人被押到官府,起初招供不实,经过再次审问才招供属实,起初不实供词所涉之罪较轻,后来供认的罪较重,就应当累计加重其罪。在已经因犯罪被官府拘捕之后又犯罪,也应当累计加罪。如果起初招供较重、后来改招较轻,只按较重的罪处理,不再加重。赃物有的应合并计算,有的不应合并计算。偷盗牛马,其他物主告发时,有时应将所偷的匹数一并计算,有时应将母子牲畜的匹数一并计算。如果其他牲畜是自行跟随而来,并非故意谋取,就不计入合并计算的罪数。公事办理中有人出于私心,应与公事失误同样处理。官府办理公事时,一名官员怀有私心并主持该事,其他官员并不知道,应按过失论处。主持该事的官员虽然怀有私意,但最终是在公事程序中办理的,也应按办理公事的过失论处。谋杀既然属于故意杀人,主犯和从犯都依谋杀的规定处理。谋划杀人的事情,往往由来已久。谋划并故意行凶,是从产生杀人情意、萌发动机推知的,必定是长期怀有此意,也必定挟有怨恨,都是出于自己的意图。若论其故意杀人的性质,本来就与谋杀相同,哪里还分什么主犯、从犯?大体上,两人共同谋划称为谋,三人共同谋划才分首从。窃盗罪分首从,强盗罪不分首从。但凡犯故杀罪的,就应依谋杀论处;因此不分首从,一律依谋杀条例处理,因为这种行为既有谋划又有故意。小功、大功,若对尊长犯罪,还要加等。亲属有九族,罪行有轻有重。丧服关系每尊贵一等,罪刑就加重一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详细斟酌,并没有固定的制度。“听赎”和“收赎”这两个说法,没有另外的条例。官员犯罪称为“听赎”,百姓犯罪称为“收赎”。年满七十岁以上、不满十五岁以及废疾的人,除正犯之外,以下各等罪都依照条例允许赎罪。伤势严重而加重刑罚,凡因斗殴致伤的,并不只是内在损伤才加重。用拳头、手伤人的,笞四十;见血的,加二等。用其他器物伤人的,杖六十;见血的,加二等。如果伤势严重,就应酌情加重,并不是只有造成内在损伤的才加重,而其他较重的伤情不加重。如果亲属之间伤害严重,处罚同于伤害犯人本人,所以说“损人以凡论”就是这个意思。女子出嫁后,丧服等级降低;按照本来的丧服关系定罪时,也兼须说明出继给外姓、承继宗祧的情况。女子出嫁后,丧服等级降低一级。如果彼此相犯,就按照原来的丧服关系定罪;至于出继给别人、承继外姓宗祧的情况,又与此不同,应当按照与普通人相犯来论处。士人和庶民之间相互馈赠,即使已经离任,仍然要按此定罪。关于馈赠的规定,即使数额很少,也按照赃罪论处。一贯笞二十,五贯加一等;已经离任的,减三等。官员虽然已经离任,但向其馈送财物仍然是不应当的。亲属和故旧之间乞求索取财物,不按倚仗权势论处。原文缺佚。唉,官吏对于法律,知道它并不难,却把依法施行看作困难;在用刑的时候,应当竭尽心力。原文缺佚。
赃有并计不并计偷盗牛马,余主告发,或总偷匹数,或子母之匹,当并计也。若余匹自随而来者,非故图也,不入并计之罪。
公坐为私者,官当同公坐之法官司公坐之际,一官挟私而首主其事,余官不知,当以失论。其主私之官虽挟私意,终于公坐为之,当论公坐之失。
谋杀从故者,首从依谋杀之制谋之一事,其来甚远。谋故行凶者,以生情发意推之,必久怀,必挟恨,皆出已意。若论其故,必同此谋也,何首从之有?大抵二人曰谋,三人曰首从。窃盗分首从,强盗无首从。但犯故杀者,即合依谋杀论也,故不分首从,俱依谋杀之例,谓其谋而又故也。
小功大功,尊又加等亲有九族,罪有轻重。服尊一分,而罪加一等。随宜详酌,无定制也。
听赎收赎,语无别例官罪曰听赎,民罪曰收赎。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除正犯以下并依例赎之。
伤重加凡斗者,非止内损拳手伤人笞四十,见血者加二等。他物伤人杖六十,见血者加二等。若伤重者随意加之,非独内损加而余重不加也。若亲属伤重者,与犯人同,故曰损人以凡论是也。
出降依本服者,兼明外继女人出嫁者,服降一等。若相犯则依本服之罪,其与人外继宗祧者又不同也,与凡人论。
士庶馈与,犹坐于去官馈送之例,虽微而准赃论。一贯笞二十,五贯加一等,去官减三等。官虽去而送之不宜也。
亲故乞索,不论于挟势解佚。
噫,吏之于法也,知非艰而用为艰,宜尽心于用刑之际解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