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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蝗考(清)陈芳生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三
捕蝗考
政书类三
邦计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捕蝗考》一卷,国朝陈芳生撰。芳生,字潄六,仁和人。螽蝝之害,春秋屡见于策书。《诗》大田篇:“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穉。”田祖有神,秉畀炎火。毛、郑之说,以炎火为盛阳,谓田祖不受此害,持之付与炎火,使自销亡,并非实火。是汉时尚未详除蝗之制也。至唐姚崇作相,遣使捕蝗,引《诗》此语以为证。朱子本义亦从其说,于是捕蝗之法始稍稍见于纪述。芳生此书,取史册所载事迹议论,彚为一编。首备蝗事宜十条,次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启奏疏最为详核,则全録其文,附以陈龙正语及芳生自识二条。大旨在先事则预为消弭,临时则竭力剪除,而责成于地方有司之实心经理,条分缕晰,颇为详备。虽卷帙寥寥,然颇有禆于实用也。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 臣陆费墀
钦定四库全书
捕蝗考
陈芳生 撰
○备蝗事宜
一《王祯农书》言:蝗不食芋、桑与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豆、豌豆、豇豆、大麻、苘麻、芝麻、薯蓣。吴遵路知蝗不食豆苖,且虑其遗种为患,广收豌豆,教民种植。次年三四月,民大获其利。
一飞蝗见树木成行,或旌旗森列,毎翔而不下。农家多用长竿挂红白衣裙,羣逐之,亦不下也。又畏金声、炮声,闻之逺举。鸟铳入铁砂,或稻米击其前行,前行惊奋,后者随之去矣。
一用秆草灰、石灰等分细末筛罗禾稻之上,蝗即不食。
一蝗最难死。初生如蚁之时,用竹作搭,非惟击之不死,且易损壊。宜用旧皮鞋底或草鞋、旧鞋之类,蹲地掴搭,应手而毙。且狭小不伤损苗种。一张牛皮可裁数十枚,散与甲头,复收之。
一蝗在麦田禾稼深草中者,毎日侵晨尽聚草梢,食露体重,不能飞跃,宜用筲箕、栲栳之属左右抄掠,倾入布袋,蒸焙、泡煮,随便。或掘坑焚火,倾入其中;若只瘗埋,隔宿多能穴地而出。
一蝗有在光地者,宜掘坑于前,长阔为佳,两傍用板及门扇接连,八字摆列,集众发喊,推门捍逐入坑。又于对坑用扫箒十数把,见其跳跃而上者,尽行扫入,覆以亁草,发火焚之。然其下终是不死,须以土压之,过宿方死。
一烧蝗法,掘一坑,深广约五尺,长倍之。下用干茅草发火,正炎将袋中蝗倾入坑中。一经火气,无能跳跃。诗云:「秉畀炎火,是也。」
一、捕蝗不可差官下鄊一行人从,蚕食里正,里正又只取之民户,未见捕蝗之利,先被捕蝗之扰。谢绛论救蝗曰:「窃见比日蝗虫亘野坌入郛郭,而使者数出,府县监捕驱逐,蹂践田舍,民不聊生。
译捕蝗考(清)陈芳生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十三
捕蝗考
政书类三
邦计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捕蝗考》一卷,是本朝陈芳生所撰。陈芳生,字漱六,仁和人。蝗虫的灾害,春秋时代就屡次见于史书记载。《诗经·大田》篇说:"去除那螟虫、螣虫,以及那蟊虫、贼虫,不要伤害我田里的禾苗。"田祖有神灵,把它们交付给烈火焚烧。毛亨、郑玄的解说,认为"炎火"是指盛阳之气,说田祖不愿受此虫害,就把害虫交付给炎火,使它们自行消亡,并非真的用火焚烧。可见汉代时还没有详细制定除蝗的办法。到了唐代姚崇担任宰相,派人捕蝗,引用《诗经》这句话作为依据。朱熹《诗集传》也采用了这种说法,于是捕蝗的方法才逐渐见于记载。陈芳生这部书,取史册所记载的相关事迹和议论,汇编成一册。开头是备蝗事宜十条,其次是前代捕蝗法。而明末徐光启的奏疏最为详细精核,就全文收录,并附上陈龙正的话和陈芳生自己的按语两条。全书的主旨在于:事情发生之前就预先设法消除,事到临头就竭力剪除,而责成地方官吏切实用心办理。条理清晰分明,颇为详尽完备。虽然篇幅不多,但对实际应用颇有裨益。
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 臣陆费墀
钦定四库全书
捕蝗考
陈芳生 撰
○备蝗事宜
一、《王祯农书》说:蝗虫不吃芋头、桑叶以及水中的菱角、芡实。也有人说蝗虫不吃绿豆、豌豆、豇豆、大麻、苘麻、芝麻、山药。吴遵路知道蝗虫不吃豆苗,又担心蝗虫遗留虫卵成为祸患,便广泛收购豌豆,教百姓种植。第二年三四月间,百姓大获其利。
一、飞蝗看见成行的树木,或者密密排列的旌旗,往往盘旋而不落下。农家大多用长竿挂上红白衣裙,成群驱赶,蝗虫也不敢落下。蝗虫又害怕金属敲击声、炮声,一听见就飞得远远的。用鸟铳装入铁砂,或用稻米打击蝗群的前部,前部受惊奋飞,后面的也就跟着飞走了。
一、用秸秆灰、石灰按等分磨成细末,筛撒在禾苗稻子上面,蝗虫就不肯来吃了。
一、蝗虫最难打死。刚孵化像蚂蚁那么大的时候,用竹片做成的工具去拍打,不但打不死,反而容易损坏工具。应该用旧皮鞋底、草鞋、旧鞋之类的东西,蹲在地上拍打,一击即中就能打死。而且这类工具狭小,不会伤及庄稼禾苗。一张牛皮可以裁成几十个鞋底状的工具,分发给甲头,用完再收回来。
一、蝗虫躲在麦田、禾稼、深草之中的,每天清晨都会聚集到草梢上,因沾满露水身体沉重,飞不起来,这时应该用筲箕、栲栳一类的器具左右抄捕,倒入布袋,或蒸或焙或煮,随意处理。也可以挖坑点火,把蝗虫倒进坑里;如果只是掩埋,隔一夜蝗虫大多能从地里钻出来。
一、蝗虫在空旷平地上的,应在其前方挖坑,坑要挖得长而宽,坑两旁用木板和门板衔接起来,摆成八字形,召集众人齐声呐喊,用门板驱赶蝗虫进坑。又在坑对面用十几把扫帚,见蝗虫往上跳的就用扫帚扫入坑中,盖上干草,点火焚烧。但坑底的蝗虫终究不会全死,还须用土压实,过一夜才会死尽。
一、烧蝗法:挖一个坑,深宽约五尺,长度加倍。坑里铺上干茅草点燃,火烧正旺时把袋中的蝗虫倒入坑中。一沾火气,蝗虫就无法跳跃了。《诗经》说"秉畀炎火",说的就是这个方法。
一、捕蝗不可派遣官员带一班随从下乡,(否则这些随从)会蚕食里正,里正又只能向百姓摊派索取,还没见到捕蝗的好处,先受到了捕蝗的骚扰。谢绛论救蝗时说:"我私下见到近日蝗虫布满原野,深入城郭,而使者屡屡出巡,府县派人监督捕捉驱逐,践踏田舍,百姓无法生活。谨按《春秋》记载螟灾,是哀公横征暴敛所致,又汉代儒者认为蝗灾是用兵的征兆。我希望令公卿以下推举州府长官,让他们自行选拔属下县令县长,务必讲求方略,不拘资历限制,然后放宽约束,允许他们便宜行事。满一年将治理成效上报,
谨按《春秋》书螟,为哀公赋敛之虐,又汉儒推蝗为兵象。臣愿令公卿以下举州府守臣,而使自辟属县令长,务求方略,不限资格,然后寛以约束,许便宜从事。期年条上理状,参考不诬,奏之朝廷,旌赏録用,以示激劝。」
一附郭乡村,即印刷捕蝗法作手榜吿示,毎米一升换蝗一斗,不问妇人小儿,携到实时交支,如此则回环数十里内者可尽。
一严督保甲,使知不可不捕。然其要法,只在不惜常平义仓糓米博换。蝗虫虽不驱之使捕,而四逺自辐辏矣。倘或克减邀勒,则捕者气阻。
○前代捕蝗法
宋熈宁八年,诏有蝗蝻处,委县令佐躬亲打扑,如地里广阔,分差通判、职官、监司、提举,仍募人,得蝻五升或蝗一斗,给细糓一斗,蝗种一升,给粗糓二升,给价钱者,作中等寔直,仍委官烧瘗,监司差官覆按以闻。朱子绍兴捕蝗,募民得大者一斗,给钱一百文,小者毎升给钱五百文。
元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翻覆壊尽。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
明永乐元年,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捕扑,务要尽絶。如或坐视,致令滋蔓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毎年九月行文,至十月再令兵部行文军卫,永为定例。宣徳九年,差给事中、御史、锦衣卫官往山东、河南捕蝗。万厯四十四年,御史过庭训山东赈饥疏:「捕蝗男妇皆饥饿之人,如一面捕蝗,一面归家吃饭,未免稽迟时候,遂向市上买现成面做饼子,担在有蝗去处,不论逺近大小,男妇但能捉得蝗虫与蝗子一升者,换饼三十个。」又查得崓山邻近两厂领粮饥民一千二十名,可乗机拨用,即传吿示云:「朝廷自去年十一月养尔等饥民,使免于逃死,当知効报。今蝗虫生发,正尔等报効之日也。自今以后,能将近地蝗虫或蝗子捕得半升者,才给米面一升,为五日之粮。如无不许准给。」
崇祯时,徐光启除蝗疏:国家不务畜积,不备凶饥,人事之失也。凶饥之因有三,曰水,曰旱,曰蝗。地有髙卑,雨泽有偏被。水旱为灾,尚多幸免之处,惟旱极而蝗,数千里间,草木皆尽,或牛马幡帜皆尽,其害尤惨,过于水旱者也。虽然,水旱二灾有重有轻,欲求恒稔,虽唐尧之世,犹不可得,此殆由天之所设。惟蝗不然,先事修备,既事修救,人力苟尽,固可殄灭之无遗育,此其与水旱异者也。虽然,水而得一丘一垤,旱而得一井一池,即单寒孤子,聊足自救。惟蝗又不然,必藉国家之功令,必须羣邑之协心,必頼千万人之同力,一身一家,无戮力自免之理,此又与水旱异者也。
译考核属实无误,奏报朝廷,予以表彰奖赏、量才录用,以示激励。"
一、靠近城郭的乡村,可立即印发捕蝗方法,张贴告示,每一升米可换蝗虫一斗,不论是妇人还是小孩,捕到蝗虫就立刻兑换,这样一来,方圆数十里之内的蝗虫就能捕尽。
一、严令督促保甲,让百姓知道不能不去捕蝗。但最重要的方法,只在于不吝惜动用常平仓、义仓的粮食来换取蝗虫。蝗虫虽不驱使百姓去捕,百姓也会从四面八方自动聚集而来。倘若官府克扣勒索,捕蝗者的士气就会受挫。
○前代捕蝗法
宋熙宁八年,下诏凡有蝗蝻发生的地方,委派县令、县丞亲自督率捕打,如果地域广阔,就分派通判、职官、监司、提举一同办理,同时招募百姓,凡捕得蝻虫五升或蝗虫一斗,就给细粮一斗;缴纳蝗虫卵一升,给粗粮二升;给发价钱的,按中等价格给付。还要委派官员焚烧掩埋,由监司差人核查后上报。朱熹在绍兴年间捕蝗,招募百姓,捕得大蝗虫一斗给钱一百文,小蝗虫每升给钱五百文。
元仁宗皇庆二年,又重申秋耕的法令。因为秋耕的好处在于把阳气埋入地下,蝗虫遗留的虫种会被翻覆破坏殆尽。第二年种的庄稼,一定比往常茂盛。
明永乐元年,命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就派人巡视境内,遇到蝗虫刚孵化,就设法捕灭,务必要斩尽杀绝。如果坐视不管,导致蔓延成灾的,要治罪。若布政使、按察使二司官员不严格督促所属官员巡视捕打的,也要治罪。每年九月行文,到十月再命兵部行文军卫,永远定为常例。宣德九年,派遣给事中、御史、锦衣卫官员前往山东、河南捕蝗。万历四十四年,御史过庭训在山东赈灾的奏疏中说:"捕蝗的男女都是饥饿之人,如果一边捕蝗一边回家吃饭,难免耽误时间,于是就到集市上买现成的面饼,挑到有蝗虫的地方,不论远近大小,凡是男女能捉到一升蝗虫或蝗虫卵的,就换给饼三十个。"又查得崓山附近两个厂领粮的饥民一千零二十名,可以趁机调用,于是发出告示说:"朝廷从去年十一月就开始供养你们这些饥民,使你们免于逃亡饿死,你们应当知道要报答朝廷。如今蝗虫滋生,正是你们报效朝廷的时候。从今以后,凡能在附近捕得蝗虫或虫卵半升的,就给米面一升,作五天的口粮。若捕不到,就不准给。"
崇祯年间,徐光启上《除蝗疏》:国家不注重储蓄,不防备灾荒,这是人事上的过失。造成灾荒的原因有三种:水灾、旱灾、蝗灾。地势有高有低,雨水分布也不均匀。水灾旱灾为患,尚且多有能够幸免的地方;唯独大旱之后而生蝗虫,数千里之间,草木都被吃光,甚至连牛马身上的毛、旗帜都被啃尽,其危害之惨烈,超过水旱之灾。虽然如此,水灾旱灾这两种灾害有轻有重,想要年年丰收,即使在唐尧的时代也做不到,这大概是上天注定的。唯独蝗灾不是这样,事前做好防备,事发时加以补救,只要人力用尽,本可以将蝗虫彻底消灭,不留后患,这是蝗灾与水旱之灾不同的地方。虽然如此,遇上水灾能找到一处高地,遇上旱灾能找到一口井、一处池塘,即使是孤苦无依的人,也勉强能够自救。唯独蝗灾又不是这样,必须依靠国家的法令,必须依靠各地百姓齐心协力,必须依靠千万人共同出力,一个人、一家人,没有独自出力就能幸免的道理,这又是蝗灾与水旱之灾不同的地方。总而言之,蝗灾祸患极重,但要除灭它却比较容易,只要合众人之力共同除灭,然后才容易成功,这就是大概的要旨。谨条列如下。
一、蝗灾发生的时节。谨按《春秋》直到元朝,其间蝗灾按月记载的共一百一十一次,记为二月的两次,记为三月的三次,记为四月的十九次,记为五月的二十次,记为六月的三十一次,记为七月的二十次,记为八月的十二次,记为九月的一次,记为十二月的三次。可见蝗灾最盛于夏秋之间,正与各种庄
总而论之,蝗灾甚重,除之则易,必合众力共除之,然后易,此其大指矣。谨条列如左。
一蝗灾之时,谨按《春秋》至于胜国,其间蝗灾书月者一百一十有一书二月者二,书三月者三,书四月者十九,书五月者二十,书六月者三十一,书七月者二十,书八月者十二,书九月者一,书十二月者三。是最盛于夏秋之间,与百糓长养成熟之时,正相值也,故为害最广。小民遇此,乏絶最甚。若二三月蝗者,按《宋史》言,二月开封府等百三十州县蝗蝻复生,多去岁蛰者。《汉书》安帝永和四年、五年,比岁书夏蝗,而六月、三月书去岁蝗处复蝗。子生曰蝗蝻,蝗子,则是去岁之种蝗,非蛰蝗也。闻之老农言,蝗初生如粟米,数日旋大如蝇,能跳跃,羣行,是名为蝻。又数日即羣飞,是名为蝗。所止之处,喙不停啮,故《易林》名为饥虫也。又数日孕子于地矣。地下之子,十八日复为蝻,蝻复为蝗,如是传生,害之所以广也。秋月下子者,则依附草木,枵然枯朽,非能蛰蔵过冬也。然秋月下子者,十有八九,而灾于冬春者,百止一二,则三冬之候,雨雪所摧损灭者多矣。其自四月以后而书灾者,皆本岁之初蝗,非遗种也。故详其所自生,与其所自灭,可得殄絶之法矣。
一蝗生之地,谨按蝗之所生,必于大泽之涯。然而洞庭、彭蠡、具区之旁,终古无蝗也。必也骤盈骤涸之处,如幽涿以南,长淮以北,青兖以西,梁宋以东诸郡之地,湖漅广衍,暵隘无常,谓之涸泽,蝗则生之。歴稽前代及耳目所覩,记大都若此。若地方被灾,皆有延及与其传生者耳。略摭往牍,如《元史》百年之间所载灾伤路郡州县,几及四百。而西至秦晋,称平阳、解州、华州各二;称陇陕、河中,称绛、耀、同、陕、鳯翔、岐山、武功、灵寳者各一。大江以南,称江浙、龙兴、南康、镇江、丹徒各一。合之二十有二,于四百为二十之一耳。自万厯三十三年北上,至天启元年南还七年之间,见蝗灾者六,而莫盛于丁巳。是秋奉使夏州,则闗陕邠岐之间,徧地皆蝗,而土人云百年来所无也。江南人不识蝗为何物,而是年亦南至常州,有司士民尽力扑灭乃尽。故涸泽者,蝗之本原也。欲除蝗,图之此其地矣。
一蝗生之縁必于大泽之旁者,职所见,万厯庚戌,滕邹之间皆言起于昭阳吕孟湖,任邱之人言蝗起于赵堡口,或言来从苇地,苇之所生亦水涯也,则蝗为水种,无足疑矣。或言是鱼子所化,而职独断以为鰕子,何也?凡倮虫、介虫与羽虫则能相变,如螟蛉为蜾蠃,蛣蜣为蝉,水蛆为蚊,是也。若鳞虫能变为异类,未之见矣,此一证也。《尔雅翼》言鰕善游而好跃,蝻亦善跃,此二证也。
译稼生长成熟的时节相重合,所以危害最广。百姓遇上这种情况,缺粮断绝最为严重。至于二三月发生蝗灾的,按《宋史》记载,二月开封府等一百三十个州县蝗蝻复生,大多是去年蛰伏下来的。《汉书》记载安帝永和四年、五年,连年记载夏季蝗灾,而六月、三月记载去年发生蝗灾的地方又重新生蝗。虫卵孵化叫做蝗蝻,蝗虫的卵,就是去年的种子所生的蝗虫,并非蛰伏的成年蝗虫。听老农说,蝗虫刚孵化时像小米粒那么大,几天后很快长得像苍蝇那么大,能跳跃,成群行动,这时叫做蝻。再过几天就能成群飞翔,这时叫做蝗。蝗虫所停留之处,口器不停啃食,所以《易林》把它叫做饥虫。再过几天就在地里产卵了。埋在地下的卵,十八天后又变成蝻,蝻又变成蝗,就这样一代代繁衍,这就是危害如此广泛的原因。秋季产的卵,依附在草木上,草木干枯朽败,卵并非能蛰伏过冬。然而秋季产卵的,十有八九,而在冬春季节成灾的,百次里只有一二次,可见严冬时节,雨雪能摧毁消灭大部分虫卵。至于四月以后发生的蝗灾,都是当年新孵化的蝗虫,并非上年遗留的种子。所以详细考察它产生的根源与消灭的途径,就可以找到彻底根除的方法了。
一、蝗虫产生的地方。谨按蝗虫产生,必定在大湖大泽的边缘。然而洞庭湖、彭蠡湖、具区(太湖)一带,自古以来就没有蝗灾。一定是那种忽然涨满、忽然干涸的地方,比如幽州、涿州以南,长淮以北,青州、兖州以西,梁州、宋州以东各郡的地界,湖泊沼泽广阔平坦,或干或涝变化无常,这种地方叫做"涸泽",蝗虫就在这种地方产生。综合历代记载以及亲眼所见,大致都是如此。至于有的地方遭受蝗灾,都是蝗虫蔓延波及、辗转传播所致罢了。略举以往的记载,如《元史》一百年间所记载受灾的路、郡、州、县,将近四百处。而西面到秦晋地区,记为平阳、解州、华州各两次;记为陇陕、河中,记为绛州、耀州、同州、陕州、凤翔、岐山、武功、灵宝的各一次。长江以南,记为江浙、龙兴、南康、镇江、丹徒各一次。合计二十二次,占四百次的二十分之一。从万历三十三年北上,到天启元年南还,这七年之间,我亲眼见到蝗灾六次,而以丁巳年最为严重。那年秋天我奉命出使夏州,那时关中、陕西、邠州、岐山一带,遍地都是蝗虫,当地人说这是百年来所未见的。江南人不认识蝗虫是什么,但那一年蝗虫也南下到了常州,官府和百姓竭力扑灭才彻底消灭。所以说涸泽是蝗虫产生的根源。想要除蝗,就应该从这类地方入手谋划。
一、蝗虫产生的缘由,一定与大泽之旁有关,这是我亲眼所见。万历庚戌年,滕县、邹县一带的人都说蝗虫起于昭阳湖的吕孟湖,任丘的人说蝗虫起于赵堡口,也有人说来自芦苇地,而芦苇生长的地方也是水边,那么蝗虫是水中所生之物,这是无可怀疑的了。有人说蝗虫是鱼卵变化而成,而我独自断定它是虾卵变的,为什么呢?大凡裸虫、介虫和羽虫之间能相互变化,比如螟蛉变为蜾蠃,蛣蜣变为蝉,水蛆变为蚊,都是这样。至于鳞虫(鱼类)能变为另类,还没有见过,这是第一个证据。《尔雅翼》说虾善于游动而喜欢跳跃,蝻也善于跳跃,这是第二个证据。物种虽然能相互变化,但大都是蜕壳之后就变成了新的形态,所以彼此形状相似。蝗虫的形状酷似虾,它的身体、头部、纹理脉络、肉的味道,以及虫卵的形状味道,无一不像虾,这是第三个证据。又蚕变为蛾,蛾产的卵又变为蚕,《太平御览》说丰年时蝗虫会变为虾,可知虾也能变为蝗虫,这是第四个证据。虾有多个品种,白色而壳软的在初夏产卵,红色而壳硬的在夏末产卵,所以蝗蝻孵化的时间也有早有晚。长江以南多发大水却没有蝗灾,大概是因为湖泊沼泽积水常满,水草丛生,南方的水草常被农家取来当肥料,即便不
物虽相变,大都蜕殻即成,故多相肖。若蝗之形酷类鰕,其身、其首、其纹脉、肉味,其子之形味,无非鰕者,此三证也。又蚕变为蛾,蛾之子复为蚕,《太平御览》言丰年蝗变为鰕,知鰕之亦变为蝗也,此四证也。鰕有诸种,白色而殻柔者散子于夏初,赤色而殻坚者散子于夏末,故蝗蝻之生亦早晚不一也。江以南多大水而无蝗,盖湖漅积潴,水草生之,南方水草农家多取以壅田,就不其然而湖水常盈,草恒在水,鰕子附之则复为鰕而已。北方之湖盈则四溢,草随水上,迨其既涸,草流涯际,鰕子附于草间,既不得水,春夏郁蒸,乘湿热之气变为蝗蝻,其势然也。故知蝗生于鰕,鰕子之为蝗则因于水草之积也。
一考昔人治蝗之法,载籍所记颇多,其最著者则唐之姚崇,最严者则宋之淳熙勅也。崇传曰:“开元四年,山东大蝗,民祭且拜,坐视食苗,不敢捕。崇奏诗云:‘秉彼蟊贼,付畀炎火。’汉光武诏曰:‘勉顺时政,劝督农桑,去彼螟蜮,以及蟊贼。’此除蝗诏也。蝗畏人易驱,又田皆有主,使自救其地,必不惮勤,请夜设火,坎其旁,且焚且瘗,乃可尽。古有讨除不胜者,特人不用命耳。”乃出御史为捕蝗使,分道杀蝗。汴州刺史倪若水上言:“除天灾者,当以徳。昔刘聪除蝗不克,而害愈甚,拒御史,不应命。”崇移书谓之曰:“聪伪主,徳不胜妖,今妖不胜徳。古者良守,蝗避其境,谓修徳可免,彼将无徳致然乎?今坐视食苖,忍而不救,因以无年,刺史其谓徳何?”若水惧,乃縦捕,得蝗十四万石。时议者諠哗,帝疑,复以问崇。对曰:“庸儒泥文,不知变事,固有违经而合道,反道而适权者。昔魏世山东蝗,小忍不除,至人相食。后秦有蝗,草木皆尽,牛马至相噉毛。今飞蝗所在充满,加复蕃息,且河南河北,家无宿藏,一不获则流离,安危系之。且讨蝗縦不能尽,不愈于养以遗患乎?”帝然之。黄门监卢懐慎曰:“凡天灾,安可以人力制也?且杀蝗多,必戾和气,愿公思之。”崇曰:“昔楚王吞蛭而疾瘳,叔敖断蛇而福降,今蝗幸可驱,若縦之榖且尽,如百姓何?杀虫救人,祸归于崇,不以累公也。”蝗害讫息。宋淳熙勅:“诸蝗虫初生,若飞落地,主邻人隐蔽不言,耆保不实时申举扑除者,各杖一百。许人告报,当职官承报不受理及受理而不即亲临扑除,或扑除未尽而妄申尽净者,各加二等。诸官司荒田牧地,经飞蝗住落处,令佐应差募人取掘虫子,而取不尽,因致次年生发者,杖一百。诸蝗虫生发飞落及遗子而扑掘不尽,致再生发者,地主耆保各杖一百。诸给散捕取虫蝗谷而减克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
译是这样,湖水常年充盈,水草始终浸在水中,虾卵依附在水草上,就仍旧孵化成虾罢了。北方的湖水涨满就四处漫溢,水草随水漂到岸上,等到湖水干涸后,水草便滞留在水边,虾卵附着在草间,得不到水,经过春夏的湿热蒸郁之气,就变成了蝗蝻,这是自然的道理。所以可知蝗虫产生于虾,而虾卵变为蝗虫,是因为水草的堆积所致。
一、考察前人治理蝗灾的方法,史书记载的很多,其中最著名的是唐代的姚崇,最严厉的是宋代的淳熙敕令。姚崇本传记载:开元四年,山东发生大蝗灾,百姓设祭跪拜,眼睁睁看着蝗虫吃庄稼,不敢捕捉。姚崇上奏引用《诗经》说:"秉彼蟊贼,付畀炎火。"又引汉光武帝诏书说:"勉励顺应时令,勉力督促农桑,除去那螟蜮,以及蟊贼。"这就是除蝗的诏令。蝗虫害怕人,容易驱赶,况且田地都有主人,让他们自己救护自己的田地,一定不会怕辛苦,请允许夜里点火,在旁边挖坑,边烧边埋,才能除尽。古代有讨伐除灭却没能成功的,只是因为人们不肯听从命令罢了。于是朝廷派出御史担任捕蝗使,分道捕杀蝗虫。汴州刺史倪若水上奏说:"消除天灾,应当靠德政。从前刘聪除蝗没能成功,反而灾害更加严重。"他拒绝御史,不听从命令。姚崇写信责问他说:"刘聪是伪主,德行胜不过妖气,如今是妖气胜不过德行。古代的良吏在任,蝗虫都会避开他的辖境,如果说修德就可以免除蝗灾,那么他刺史治下发生蝗灾,难道是没有德行所致吗?如今你眼睁睁看着蝗虫吃庄稼,狠心不去救,因而导致歉收,你这个刺史还谈什么德行?"倪若水感到害怕,于是放手捕蝗,捕得十四万石。当时议论纷纷,皇帝也心生疑虑,又拿这事问姚崇。姚崇回答说:"庸俗的儒生拘泥于文字,不懂得随机应变,本来就有违背经文却合乎道理,表面反道而实则合乎权变的做法。从前魏朝时山东发生蝗灾,稍加隐忍不加除灭,以致后来人吃人。后来秦朝有蝗灾,草木被吃光,牛马竟至相互啃食毛发。如今飞蝗到处都是,加上还在繁殖,况且河南河北一带,百姓家里没有存粮,一旦歉收就要流离失所,这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况且讨伐蝗虫即使不能全部消灭,难道不比放任它们养患成灾要好吗?"皇帝认为他说得对。黄门监卢怀慎说:"凡是天灾,怎么能靠人力去制止呢?况且杀蝗太多,一定会伤害和气,希望您三思。"姚崇说:"从前楚王吞食水蛭而治愈了疾病,孙叔敖斩断两头蛇而降下福报,如今蝗虫幸好可以驱除,如果放纵不管,庄稼将被吃尽,那百姓怎么办?杀虫救人,若有祸患归于我姚崇一人承担,不会连累到您。"于是蝗灾终于平息。宋代淳熙敕令规定:"凡蝗虫刚孵化,或者飞落到地面,主人、邻人隐瞒不报,耆保(乡里保长)不及时申报督促铲除的,各杖打一百。允许他人举报,若主管官员接到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立即亲自到场督促铲除,或铲除不彻底却谎称已经除尽的,各加重处罚两等。凡官府所属的荒田、牧场,是飞蝗停落之处,若命令县令、县丞应当差派人员招募百姓挖掘虫卵,却挖掘不彻底,以致第二年再度孳生的,杖打一百。凡蝗虫孳生飞落以及遗留虫卵,因铲除挖掘不彻底,导致再次孳生的,地主、耆保各杖打一百。凡负责发放钱粮换取捕来的蝗虫、虫卵而克扣的,按胥吏、乡书手侵吞税款的罪论处。凡官府差派的工人借捕捉铲除蝗虫之机向百姓索取财物的,按官吏贪污受贿的罪论处。凡县令、县丞遇到蝗虫孳生,虽然已经外出但没有离开本辖境,若因蝗虫问题被追究罪责,也按在任官员在任期间犯罪来处理。"又下诏,因挖掘捕打而损坏庄稼的,免除该田的赋税,并按价折算,由官府发给地主钱款,但每户最多不超过一顷田。此外还有两种办法,一种叫"以粟易蝗",晋代天福七
”税受乞财物法,诸系工人因扑掘虫蝗乞取人户财物者,论如重禄。工人因职受乞法,诸令佐遇有虫蝗生发,虽已差出而不离本界者,若縁虫蝗论罪,并在任法。又诏因穿掘打扑损苖种者,除其税,仍计价官给地主钱数,毋过一顷。此外复有二法,一曰以粟易蝗,晋天福七年命百姓捕蝗一斗以粟一斗偿之,此类是也。一曰食蝗,唐贞元元年夏蝗,民蒸蝗暴亁扬去翅足而食之。臣谨按蝗虫之灾,不捕不止,倪若水、卢懐慎之说谬也。不忍于蝗而忍于民之饥而死乎?为民御灾捍患,正应经义,亦何违经反道之有?修徳修刑,理无相左。敌国盗贼,比于蝗灾,总为民害,宁云修徳可弭一切攘却,捕治之法废而不为也?淳熙之勅,初生飞落,咸应申报,扑除取掘,悉有条章。今之官民所未闻见,似应依仿申严,定为功罪,着之甲令也。食蝗之事,载籍所书不过二三,唐太宗吞蝗以为代民受患,传述千古矣。乃今东省畿南用为常食,登之盘飱。臣尝治田天津,适遇此灾,田间小民不论蝗蝻,悉将烹食,城市之内用相馈遗,亦有熟而干之鬻于市者,则数文钱可易一斗噉食之,余家户囷积以为冬储,质味与干鰕无异。其朝晡不充,恒食此者,亦至今无恙也。而同时所见山陕之民,犹惑于祭拜,以伤触为戒,谓为可食即复骇然,盖妄信流传,谓戾气所化,是以疑神疑鬼,甘受戕害。东省畿南既明知鰕子一物,在水为鰕,在陆为蝗,即终岁食蝗与食鰕无异,不复疑虑矣。
一、今拟先事消弭之法。臣窃谓既知蝗生之縁,即当于原本处计划。令山东、河南、南北直隶有司衙门,凡地方有湖荡垫洼积水之处,遇霜降水落之后,即亲临勘视。本年潦水所至,到今水涯有水草存积,即多集夫众侵水芟刈,敛置髙处,风戾日曝,待其干燥,以供薪燎。如不堪用,就地焚烧,务求浄尽。此须抚按道府实心主持,令州县官各各同心协力,方为有益。若一方怠事,就此生发,蔓及他方矣。姚崇所谓讨除不尽者,人不用命,此之谓也。若春夏之月,居民于波湖中捕得子鰕,一石减蝗百石,干鰕一石减蝗千石。但令民通知此理,当自为之,不烦吿戒矣。
一水草既去,鰕子之附草者可无生发矣。若鰕子在地,明年春夏得水土之气,未免复生,则须临时捕治。其法有三:其一,臣见湖旁居民言,蝗初生时最易扑治,宿昔变异便成蝻子,散漫跳跃,势不可遏矣。法当令居民里老时加察视,但见土脉坟起,便即报官,集众扑灭,此时措手力省功倍。其二,已成蝻子跳跃行动,便须开沟打捕。其法视蝻将到处,预掘长沟,深广各二尺,沟中相去丈许,即作一坑,以便埋掩。多集人众,不论老弱,悉要趋赴,沿沟摆列,或持箒,或持扑打器具,或持锹锸。
译年下令百姓每捕蝗虫一斗,用粟米一斗偿付,这是同类做法。一种叫"食蝗",唐代贞元元年夏天发生蝗灾,百姓把蝗虫蒸熟晒干,去掉翅膀腿脚后食用。臣谨案:蝗灾这种祸患,不捕捉就不会停止,倪若水、卢怀慎的说法是错误的。难道不忍心对蝗虫下手,却忍心让百姓饿死吗?为百姓抵御灾害、防范祸患,正合乎经文的大义,又何谈违背经文、反其道而行呢?修养德行与执行刑法,道理上并不相悖。敌国与盗贼相比于蝗灾,同样都是百姓的祸害,难道说凭借修德就可以消弭一切,而捕捉治理的方法就可以废弃不用了吗?淳熙年间的敕令,从蝗虫刚孵化、飞落,都要一一申报,捕捉挖掘,都有条文规定。如今的官吏百姓大多没有听闻见过这些规定,似乎应当仿照这套办法重新申明并从严执行,明定功过赏罚,写入法令之中。至于食蝗这件事,史籍记载的不过两三处,唐太宗吞食蝗虫,以此表示代百姓承受灾患,这件事流传千古。而如今山东东部、京畿以南一带,把蝗虫当作日常食物,端上餐桌。我曾经在天津治理田地,恰好遇上这种蝗灾,田间的百姓不论蝗还是蝻,全都拿来烹食,城里的人还相互馈赠,也有煮熟晒干后拿到集市上卖的,只要几文钱就能换来一斗,买去食用,多余的各家储存起来作为冬季的存粮,味道质地与晒干的虾米没有差别。那些一日三餐不能吃饱、常年靠这个充饥的人,到现在也没什么不好。而同一时期我所见到的山西、陕西一带的百姓,还沉迷于祭拜蝗虫,以碰触伤害它为忌讳,说到可以食用蝗虫就大惊失色,大概是盲目相信流传的说法,认为蝗虫是戾气所化,因而疑神疑鬼,甘愿忍受灾害。山东东部、京畿以南一带的百姓既然明白虾卵这种东西,在水中就是虾,在陆地就是蝗,那么整年吃蝗虫和吃虾就没有区别了,也就不再心存疑虑了。
一、如今拟定预先消弭蝗灾的方法。我私下认为,既然已经知道蝗虫产生的缘由,就应当从源头处着手谋划。命令山东、河南、南北直隶的有司衙门,凡是地方上有湖泊沼泽、低洼积水的地方,遇上霜降水位下落之后,就要亲自前往勘察查看。凡是当年洪水所到、如今水边留有积存水草的地方,就要多召集民夫,涉水割除水草,堆放到高处,经风吹日晒,等它晒干,用来当柴烧。如果不堪使用,就地焚烧,务求彻底干净。这件事必须由巡抚、按察使、道台、知府亲自主持,命令州县官员齐心协力,才能有效。如果一处地方懈怠不办,蝗虫就会在那里孳生,蔓延到别的地方去。姚崇所说的"讨除不尽,是因为人不听命令",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若春夏之时,居民在湖泊中捕得幼虾,捕获一石虾就能减少蝗虫一百石,捕获干虾一石就能减少蝗虫一千石。只要让百姓知道这个道理,他们自然会主动去做,不用再费口舌劝导。
一、水草既已清除,附着在水草上的虾卵就不会再孳生了。但如果虾卵留在地里,第二年春夏得到水土之气的滋养,难免又会孳生,这时就须临时捕治了。方法有三种:其一,我曾听湖边居民说,蝗虫刚孵化时最容易扑灭,可是一夜之间就会变化成蝻子,四处跳跃分散,情势就无法遏制了。所以应命令居民、里正随时留心察看,只要看见土地隆起,便立刻报官,召集众人前来扑灭,这时下手,最省力而效果最好。其二,已经变成蝻子、四处跳跃活动的,就须挖沟捕打。方法是:预先估计蝻虫将要到达的地方,提前挖长沟,深宽各二尺,沟中每隔一丈左右,就挖一个坑,以便掩埋。多召集人手,不论老幼,都要赶来参与,沿着沟排列开来,有的拿扫帚,有的拿扑打的工具,有的拿锹锸。每五十人配一人敲锣,蝻虫听到锣声,会拼命跳跃,时动时停,逐渐逼近沟边,一到沟边就大力敲锣不停,蝻虫受惊跳入沟中,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众人各尽其力,扫的人只管扫,打的人只管打,埋的人只管埋,直到沟坑填满为止。前面的村子这样做了,后面的村子也
毎五十人用一人鸣锣,其后蝻闻金声,努力跳跃,或作或止,渐令近沟,临沟即大击不止,蝻惊入沟中,势如注水。众各致力,扫者自扫,扑者自扑,埋者自埋,至沟坑具满而止。前村如此,后村复然,一邑如此,他邑复然,当浄尽矣。若蝗如豆大,尚未可食,长寸以上,即燕齐之民,畚盛嚢括,负戴而归,烹煮暴干,以供食也。其三,振羽能飞,飞即蔽天,又能渡水,扑治不及,则视其落处,纠集人众,各用绳兜兜取,布嚢盛贮,官司以粟易之。大都粟一石易蝗一石,杀而埋之。然论粟易则有一说,先儒有言,救荒莫要乎近其人。假令乡民去邑数十里,负蝗易米,一往一返即二日矣。臣所见蝗盛时,幕天匝地,一落田间,广数里,厚数尺,行二三日乃尽。此时蝗极易得,官粟有几,乃令人往返道路乎?若以金钱近其人而易之,随收随给,即以数文钱易蝗一石,民犹劝为之矣。或言差官下乡一行人従,未免蚕食里正民户,不可不戒。臣以为不然也,此时为民除患,肤髪可捐,更率人蚕食,尚可谓官乎?佐贰为此,正官安在?正官为此,院道安在?不于此辈创一警百,而惩噎废食,亦复何官不可废,何事不可已耶?且一郡一邑,岂乏义士?若绅若弁,青衿义民,择其善者,无不可使,亦且有自愿捐赀。者何必官也?其给粟,则以得蝗之难易为差,无须预定矣。
一事后剪除之法,则淳熙令之取掘虫子是也。元史食货志亦云:毎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臣按:蝗虫遗子,必择坚垎黑土髙亢之处用尾栽入土中,下子深不及一寸,仍留孔窍且同生而羣飞羣食。其下子必同时同地势如蜂窠易寻觅也。一蝗所下,十余形如豆粒,中止白汁,渐次充实因而分颗一粒中即有细子百余,或云一生九十九子,不然也。夏月之子易成,八日内遇雨则烂壊,否则至十八日生蝗矣。冬月之子难成,至春而后生蝻,故遇腊雪春雨则烂壊不成,亦非能入地千尺也。此种传生,一石可至千石,故冬月掘除尤为急务且农力方闲可以从容搜索,官司即以数石粟易一石子,犹不足惜。苐得子有难易,受粟宜有等差,且念其冲冒严寒,尤应厚给使民乐趋其事可矣。臣按:已上诸事,皆须集合众力,无论一身一家一邑一郡,不能独成其功。即百举一隳,犹足偾事。唐开元四年夏五月,勅委使者详察州县勤惰者,各以名闻由是连岁蝗灾不至大饥盖以此也。臣故谓主持在各抚按,勤事在各郡邑,尽力在各郡邑之民。所惜者,北土闲旷之地,土旷人稀,毎遇灾时蝗阵如云荒田如海,集合佃众犹如晨星,毕力讨除,百不及一,徒有伤心惨目而已。
译照做,一个县这样做了,别的县也照做,蝗虫自然就能消灭干净了。如果蝗虫只有豆粒大小,还不能吃,长到一寸以上,那么燕、齐一带的百姓,就用畚箕装、口袋盛,背着扛着回家,煮熟晒干,用来食用。其三,蝗虫已经长出翅膀能飞的时候,一飞起来就遮天蔽日,还能渡水,扑打已经来不及,这时就要看它落下的地方,召集众人,各自用绳网兜取,用布袋装好,官府用粮食来交换。一般是粮食一石换蝗虫一石,杀死后掩埋。不过说到用粮食交换,还有一个说法:先儒说过,救荒最重要的是要贴近灾民的实际情况。假使乡民要走几十里路进城,背着蝗虫去换米,一来一回就要两天了。我所见过蝗虫盛发之时,铺天盖地,一落到田间,方圆有好几里,厚达几尺,要两三天才能过完。这种时候蝗虫极容易捕得,官府的粮食能有多少,怎能让人来回奔波在路上呢?如果用现钱就近兑换,随收随给,用几文钱就能换一石蝗虫,百姓还是愿意去做的。有人说,派官员下乡带一班随从,难免会有人蚕食里正、百姓,不能不加以防范。我认为不是这样,这个时候是为百姓除害,即使肌肤毛发都可以牺牲,如果还带头蚕食百姓,还能算是官吗?佐贰官这样做,正官在哪里管着?正官这样做,院道又在哪里管着?如果不在这类人身上杀一儆百,反而因噎废食,那么还有什么官不能废、什么事不能罢休呢?况且一郡一县,难道会缺少义士?无论是士绅还是武弁、有功名的读书人,选择其中善良可靠的人,没有不能用的,还有人愿意自己出钱出力的,何必事事都靠官府呢?至于发给粮食的多少,应按捕获蝗虫的难易程度作为标准,不必事先规定死。
一、事后剪除的方法,就是淳熙令中所说的挖掘虫卵。《元史·食货志》也说:每年十月,命令州县正官一人巡视境内有蝗虫遗留虫卵的地方,想尽办法予以铲除。我按:蝗虫产卵,一定选择坚硬板结的黑土高地,用尾部插入土中产卵,深度不到一寸,还留有孔洞。蝗虫本来就是共同孵化、成群飞行、成群觅食的,它们产卵也必定同时同地,形状就像蜂窝一样容易寻找。一处蝗虫所产的卵,有十几粒,形状像豆粒,里面只是白色的汁液,逐渐充实,然后分裂成一颗颗,一粒卵中就有细小的虫卵一百多个,有人说是九十九个,其实不确切。夏天产的卵容易孵化,八天之内遇雨就会烂坏,否则十八天就能孵化出蝗虫了。冬天产的卵不容易孵化,要到春天才孵化成蝻,所以遇上腊月的雪、春天的雨就会烂坏孵不成,也并非说虫卵能钻入地下千尺深。这种卵一代代传下去,一石虫卵能繁殖出千石蝗虫,所以冬天挖掘铲除尤其是当务之急,而且这时农事清闲,可以从容搜寻,官府用几石粮食换取一石虫卵,也不值得吝惜。只是挖掘卵的难易程度不同,给发粮食也应有所区别,而且要念及百姓冒着严寒挖卵的辛劳,尤其应该厚加发给,使百姓乐意去做这件事才行。我认为:以上所说的这些事情,都必须靠大家齐心协力,无论是一个人、一家人,还是一个县、一个郡,都不能独自成功。即使一百件事有一件疏漏,也足以坏了大事。唐开元四年夏五月,皇帝下令委派使者详细考察州县官员办事勤勉与懈怠的情况,各自据实上报,因此连年发生蝗灾却没有酿成大饥荒,大概就是这个原因。所以我认为,此事应由各巡抚、按察使主持,由各郡县官员勤于办理,由各郡县百姓竭力去做。所遗憾的是,北方地广人稀的地方,土地空旷人口稀少,每逢蝗灾发生,蝗阵铺天盖地如同云雾,荒芜的田野一望如海,而能召集来的佃户百姓却如同晨星般稀少,即便竭尽全力铲除,百中也除不了一,只能徒然令人伤心惨目而已。当年蝗虫飞到常州,几天之内就被消灭干净,虽然是官府勤于办事,但也是因为民众人数众多的缘故,由此想来,就
昔年蝗至常州,数日而尽虽縁官勤,亦因民众以此思之,乃愈见均民之不可已也。
陈龙正曰:「蝗可和野菜煮食,见于范仲淹疏。又曝亁可代鰕米,尽力捕之,既除害,又佐食,何惮不为?然西北人肯食,东南人不肯食,亦以水区被蝗时少,不习见闻,故耳。」崇祯辛巳,嘉湖旱蝗,鄊民捕蝗饲鸭,鸭极易肥大。又山中人畜猪不能买食,试以蝗饲之,其猪初重二十斤,旬日肥大至五十余斤,可见世间物性,宜于鸟兽食者,人食之未必宜。若人可食者,鸟兽无反不可食之理,蝗可供猪鸭,无怪也。推之恐不止此,特表而出之。
陈芳生曰:「蝗未作,修徳以弭之;蝗既作,必捕杀以殄之。虽为事不同,而道则无二。」疽已发于背,而进以调元气之说曰:「吾何事乎刀针?吾知元气未及调,而毒已内攻心肺,死矣。」倪若水、卢懐慎所见,殆调元气于疽发之际者与?大约鄙劣惰懦之夫,视生民之死生、国家之存亡,都无与于已,而惟恐我之稍拂乎鬼,则祸将立至。使朝廷下一令曰:「蝗初作,守令捕不尽,致为民害,夺其职,没入其家以备赈。」则畏祸之念更切于谄鬼,而蝗可立尽。淳熙之勅,似犹未严也。盖天下之祸,易于漫衍者,必于初发;治之则为力易,而所害不大。而鄙夫非祸将切身,必不肯竭力以从。事故愚谓捕蝗之令,必严其法以督之,盖亦一家哭不如一路哭之意。且古良吏,蝗毎不入其境,今有事于捕,已可愧矣;捕之而复不力,则良心已无,虽严罚,岂为过耶?
译更能明白百姓齐心协力是不可缺少的了。
陈龙正说:"蝗虫可以和野菜一起煮着吃,这见于范仲淹的奏疏。又可以晒干代替虾米,全力去捕捉蝗虫,既能除害,又能佐餐,何乐而不为?然而西北人肯吃,东南人却不肯吃,这也是因为水乡遭受蝗灾较少,不常见惯罢了。"崇祯辛巳年,嘉兴、湖州一带大旱又生蝗,乡民捕蝗喂鸭,鸭子长得极为肥大。又山中有人家养猪买不起饲料,试着用蝗虫喂猪,那头猪原本才二十斤重,十来天后就肥大到五十多斤,可见世间物性,适宜给鸟兽吃的东西,人吃了未必合适;反过来,人可以吃的东西,鸟兽没有反而不能吃的道理,蝗虫可以拿来喂猪喂鸭,也就不奇怪了。推而广之,恐怕蝗虫的用处还不止于此,特地把这件事表述出来。
陈芳生说:"蝗灾还没有发生时,就修养德行来消弭它;蝗灾已经发生,就必须捕杀来消灭它。虽然做法不同,道理却是一致的。"譬如毒疮已经在背上溃发,却还进献调理元气的说法说:"我何必用刀针?我知道元气还没来得及调理好,而毒素已经内攻心肺,人就要死了。"倪若水、卢怀慎的见解,大概就是在毒疮已经溃发之际,还妄谈调理元气的那种人吧?大概那些鄙陋懦弱的人,看待百姓的生死、国家的存亡,都认为与自己无关,唯独害怕自己稍有违逆鬼神之意,祸患就会立刻降临。假使朝廷下一道命令说:"蝗灾刚发生时,地方官若不能捕灭干净,导致成为百姓的祸患,就革除他的职务,抄没他的家产用来赈灾。"那么这些人害怕祸患降临自身的念头,就会比谄媚鬼神的念头更加迫切,蝗虫就能立刻被消灭干净。淳熙年间的敕令,似乎还不够严厉。大凡天下的祸患,容易蔓延扩散的,一定要在刚发生的时候,加以治理,那时用力容易,而危害也不大。而那些鄙陋之人,若不是祸患切身,一定不肯竭力去做。所以我认为,捕蝗的法令,一定要严明法度来督促执行,这也就是"一家哭不如一路哭"的道理。况且古代的良吏,蝗虫常常都不敢进入他的辖境,如今地方官员还要费事去捕蝗,本已经很惭愧了;捕蝗还不尽力,那就是良心已经泯灭,即使严加惩处,难道算是过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