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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制度考
●竹城沿革
一、淡厅建始系雍正元年,以竹堑为厅治地。所管区域,南自大甲溪,北至三貂岭,东极内山,西抵海面。
一、新竹城廓,系道光六年筑造。
一、废淡厅,置台北府,系光绪五年。
一、光绪五年置新竹县,分管竹堑、香山、新埔、大仑、中港、苗栗、吞霄、大甲八堡。
一、光绪十五年分割苗栗、吞霄、大甲三堡及中港堡南条溪以南地方,置苗栗县,隶属台湾府。
一、新竹支厅,开始系明治二十八年(光绪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竹县衙门组织
一、新设一县官长,办理百姓民事。遇有军情事件,则照会新竹武营游府办理。
一、新竹设一捕厅长,管理监狱等事;如有逃狱,系捕厅责任。遇大事,则县官下乡办断。若遇小事,则委捕厅代行下乡办事并收呈。其余田产各事,系县官当堂讯问。
一、另设八房,帮办衙门中各事。
一、吏房,管理乡绅丁忧、起服、在外省做官各事。
一、户房,管理粮、户等税各事。
一、礼房,管理历代皇上喜庆辰期并考试、烈女、节妇、祭神等事。
一、兵房,管理兵差并考武各事。
一、刑房,管理枷杀贼盗刑狱等事。
一、工房,管理起盖衙门、修理仓库各事。
一、承发房,应办所有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分发各房转办。
一、堂事房,应办传录口供堂谕等事。
●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
兹将前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人等开列:
一、正堂官长一名办理县中一切大小民情等事。
一、佐堂典史官一名,办理司狱等情。
一、刑席一名,办理批民情案件等件。
一、钱榖一名,办理征收钱粮、年中若干报销等事。
一、书启一名,办理来往信禀各事。
一、征比一名,办理汇收钱粮等事。
一、吏房总一名,办理百姓做官在外省者丁忧、起服等事。
一、户房总一名,办理下乡征收钱粮各事。
一、礼房总一名,办理考试、祭祀及非礼犯上等事。
一、兵房总一名,办理兵差及武试各事。
一、刑房总一名,办理刑法等事。
一、工房总一名,办理因公起盖房屋、桥梁、道路等事。
一、吏房之中,分有二房。
一、承发房办理收发公文信件以及转传各房总授事各务。
一、堂招房办理站堂、录供、堂谕各事。
一、门一名,办理收呈各事。
一、皂隶总一名,共皂隶十六名。旧时分为三皂,如一皂一堡之意也。究之皂隶即差役。
一、马快共十六名,并马步快总一名在内;如分一快、二快、三快之意。
译新竹县制度考
●竹城沿革
一、淡水厅设立之始,是在雍正元年,以竹堑作为厅治所在地。所管辖的区域,南边从大甲溪起,北边到三貂岭,东边至内山,西边到海边。
一、新竹城墙,是道光六年修筑的。
一、废除淡水厅、设置台北府,是在光绪五年。
一、光绪五年设置新竹县,分管竹堑、香山、新埔、大仑、中港、苗栗、吞霄、大甲八堡。
一、光绪十五年分割出苗栗、吞霄、大甲三堡以及中港堡南条溪以南的地方,设置苗栗县,隶属台湾府。
一、新竹支厅,开始设立是在明治二十八年(光绪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新竹县衙门组织
一、新设一名县官长,办理百姓民事。遇有军情事件,则照会新竹武营游府衙门办理。
一、新竹设一名捕厅长,管理监狱等事;如有囚犯逃狱,这属捕厅的责任。遇到大事,由县官下乡办理裁断。若遇小事,则委托捕厅代为下乡办事并收受呈文。其余田产等各项事务,由县官当堂审讯。
一、另设八房,协助办理衙门中的各项事务。
一、吏房,管理乡绅丁忧、起复任职、在外省做官等各事。
一、户房,管理粮、户等税各事。
一、礼房,管理历代皇上喜庆生辰以及考试、烈女、节妇、祭神等事。
一、兵房,管理兵差以及武试考核各事。
一、刑房,管理枷杀贼盗刑狱等事。
一、工房,管理营造衙门、修理仓库各事。
一、承发房,负责处理所有公文信札,都由此房登记挂号后分发给各房转办。
一、堂事房,负责办理传录口供、堂谕等事。
●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
现将以前新竹县所设官员及差役人员开列如下:
一、正堂官长一名,办理县中一切大小民情等事务。
一、佐堂典史官一名,办理司狱等事情。
一、刑席一名,办理批复民情案件等事。
一、钱榖一名,办理征收钱粮、每年若干报销等事。
一、书启一名,办理来往信函禀文各事。
一、征比一名,办理
如三快以一马步快为总,捉拿贼盗之责,今已传设不用(?)。
一、轿伞共七名,司理扛轿、执掌扇、伺候官长出门等事。
一、禁卒八名,司理看守监狱等事。
一、斗级四名,司理斗量仓榖等事。
一、民壮四十四名,管理侍候长官出入护卫等事。
以上除各房不计外,由门子起算至民壮止,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合共年应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二钱。
●各堡庄名
竹堑堡
隙仔溪、油车港、十块寮、杨寮埔、蟹仔埔、槺榔庄、新庄仔、鱼寮、麻园、外田心仔、下斗仑、番仔埤、南仔庄、豆仔埔、中斗仑、红毛田、番仔寮、湳仔庄、新社庄、溪洲庄、过港庄、金门厝、苦苓脚、杨寮庄、虎仔山、拔仔林、沙仑、大南势、仑仔庄、小南势、隙仔庄、中心苓、南势坑顶庄、南势坑、赤土崎、交皂庄、东势庄、南雅、水田、水田尾、麻园堵、鹿场、树林头、旧社、大张犁、芒头埔、安溪寮、鸭牳屈、内十块轑、东海屈、溢口庄、溢口后、白沙墩、溪埔庄、二十张犁、牛路口、托盆山、田心仔、九甲埔、捕顶庄、柴梳庄、石头坑、大埤坪、四重埔、三重埔、二重埔、头重埔、柯仔坜、何考地、牛路头、三崁店、枋寮、焿寮窝、十八份牌、沙坑仔、麻园窝庄、大窝上圆山、圆山头、圆山、鸡油林、圆山下、下圆山、树杞林、菜头寮、中心坝、下鸡油、石壆下、猴洞庄、鹿寮坑、九芎林、犁头水、土牛沟、内立、下南庄、打铁坑、流民窝、樟栳寮、小坪林、坪林口、上南庄、苎仔园、横坑口、内石硬、下横坑、上横坑、燥坑、石壁潭、王爷坑、大崩崁、内新城、老社寮、八十份、蛤仔屈、牛角窝、麻林窝、石门庄、二十四份、横坑仔、豆腐、太平崁、西坑仔、白石湖、下白石湖、二碓窝、新打坑、南窝庄、矺仔庄、下薯园、二十份、四份窝、内马鞍、矮祝仔、油罗庄、南河庄、矺仔水头、矺仔下坪、北窝庄、乌涂窟、藤寮坑、溪心坝、枧头坜、水头屋、横山庄、头份林、崁下庄、大倒庄、七份埔、大肚公馆、大肚庄、上公馆、公馆坪、昂天堀、小咸菜瓮、红土窟、火炭坑、柳树窝、坪林庄、直窝庄、伯公窝。
共计一百五十九庄。
香山堡
口墙围、中隘庄、顶寮、浸水庄、内湖庄、沸水港、香山塘、香山庄、南隘庄、海山署、韭菜坑、三块厝、牛埔庄、鹿仔坑、茄苳湖、矺仔坑、中坑、新城、竖林、八股湖、宝斗仁、深井庄、崎林庄、南坑庄、东坑庄、南坑、八份寮、油车坑、青草湖、十阄庄、客雅庄、竹仔坑、柑仔崎、大崎顶、水尾沟、洽水庄、软埤坑、三条坑、冢仔脚、乌邦崁、牛屎崎、大崎庄、双溪庄、方块寮、三叉河、鸡油凸、草山庄、大坜庄、永兴、上三合寮、三洽寮、顺兴庄、杠狗坑、金山面、上顺兴、枋屋坑、店仔岗、麻布柴排、五分八庄、四份仔、石井庄、水流东、大沙坑、枋树林庄、面盆寮、十四份、龙凤髻、沟背庄、北埔尾、洗衫坑、十磜仔、老藤坪、大份林、北埔庄、大湖庄、新藤坪、南埔、上中兴、中兴、番婆坑、九寮庄、社寮庄、小月眉、月眉、梯仔桄、内石梗、十寮庄、十五寮、十二寮、十四寮、焿仔寮、赤柯坪、吊望凸、花草林、三十二份、富兴庄、南湖上、上燥树林、燥树排、软桥庄、大乌龙、上坪庄、崩崁头、福兴庄。
译汇总收缴钱粮等事。
一、吏房总一名,办理百姓在外省做官者丁忧、起复等事。
一、户房总一名,办理下乡征收钱粮各事。
一、礼房总一名,办理考试、祭祀以及非礼犯上等事。
一、兵房总一名,办理兵差以及武试各事。
一、刑房总一名,办理刑法等事。
一、工房总一名,办理因公营造房屋、桥梁、道路等事。
一、吏房之中,又分为二房。
一、承发房办理收发公文信件以及转传各房总处理事务等各项事务。
一、堂招房办理站堂、录取口供、堂谕各事。
一、门子一名,办理收呈各事。
一、皂隶总一名,共有皂隶十六名。旧时分为三皂,如一皂管一堡的意思。究其实,皂隶即差役。
一、马快共十六名,连同马步快总一名在内;如同分一快、二快、三快的意思。三快中以一名马步快为总,负责捉拿贼盗,现今已传令撤设不用(?)。
一、轿伞共七名,负责扛轿、执掌扇、伺候官长出门等事。
一、禁卒八名,负责看守监狱等事。
一、斗级四名,负责斗量仓榖等事。
一、民壮四十四名,负责侍候长官出入护卫等事。
以上除各房不计外,从门子算起至民壮止,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合计每年应发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二钱。
●各堡庄名
竹堑堡
(以下为该堡所辖各庄地名,共计一百五十九庄)
香山堡
(以下为该堡所辖各庄地名,共计一百零四庄)
新埔堡
(以下为该堡所辖各庄地名,共计七十四庄)
大仑堡
(以下为该堡所辖各庄地名,共计一百十九庄)
中港堡
(以下为该堡所辖各庄地名,共计一百零六庄)
●分割苗栗县的地界
分界的时间,是在光绪十五年。新竹、苗栗分治之时,分出竹南之二堡、三堡、四堡以及竹南一堡中港南条溪以南的地方,改归苗栗县管辖。
●新竹县内所辖各堡名称的改称
把竹北一堡之地分为两堡,改名为竹北上一堡、竹北下一堡。又分割竹北二堡之地为两堡,改名为竹北上二堡、竹北下二堡。并将竹南一堡中港南条溪以北之地,仍称竹南一堡。
总计分为五堡,仍归新竹县管辖。到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将五堡再改为三堡,即把竹北上下一堡改为竹堑堡、竹北上下二堡改为竹北堡、竹南一堡改为竹南堡;各堡名称虽有改动而地界仍照旧,与各堡的钱粮税契以及一切公务并无妨碍。所以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起,奉上级府衙谕令规定:此后各堡都以三堡而言,一律
共计一百零四庄。
新埔堡
枋寮庄、水汴头、老坑庄、秀才窝、粪箕窝、大湖口、四脚亭、水流东、老寮坑、三礅仔、六股庄、岗顶庄、水坑口、旱抗口、火墘耳、老焿寮、新堡街、四座厝、五份埔、太平窝、杨梅坜、照镜庄、九芎湖、广和庄、大平庄、箭竹窝、樟树林、五平窝、矮坪仔、二重坑、头重坑、凉伞顶、土牛沟、铜锣圆、鹿鸣坑、鹿寮坑、打铁坑、北坑庄、南坑庄、黄梨坑、汶水坑、石门庄、旱坑庄、石岗仔、小茅埔、三洽水、大茅埔、大旱坑、深坑口、店仔岗、水头坡、扬树下庄、拱仔湖、拱仔沟、猫鼻崎、茄苳坑、南湖庄、暗潭庄、破仔寮、金沙庄、牛栏河、湖肚庄、十六张犁、粗坑口、苎仔园、石线潭、渡船头、上南片、樟栳寮、下南片、内立石头坑、山脚庄、石店仔、崁下庄。
共计七十四庄。
大仑堡
猫儿锭、崁顶后、竹围仔、崁仔下、大坵园、松柏树下、番仔湖、吴厝庄、下番仔湖、新庄仔、福兴圆山仔、外湖庄、青埔庄、青埔后湖、圆山仔、甲头厝、新庄下庄、圆笨庄、三座厝、上石排岭、赤牛栏思仔、红尾港后湖、蚵壳港、羊寮港、三脚寮、三条圳、上九斗庄、后厝仔、大潭后、后庄行、大牛栏、松仔脚、岭脚庄、苦练脚、树仔脚、下青埔庄、头家厝、泉州厝、槺榔山、石排岭、笨仔港、山仔庄、茄苳坑、新厝庄、九斗庄、上水流庄、水流庄、下水流庄、横圳头、大潭庄、石观音、水尾仔、分水庄、沟尾庄、坡寮庄、新坡庄、下庄仔、白沙墩、后湖庄、下东势、崁头厝、下犁头州、石磊仔、犁头州、三座厝、新厝庄、东势庄、大眉庄,北势庄、凤山崎、三股庄、波罗汶、水确东兴庄、水确庄、红瓦厝、溪州庄、伯公岭、双坑口、埔顶庄、田心仔、下九斗庄、下埔顶、崩坡庄、北分仔、崁头仔、树林仔、后湖庄、大堀庄、草漯庄、十五间、阴影窝、青草坡、上青埔、溪仔后、圳股头、许厝港、四湖庄、三湖庄、二湖庄、社仔庄、大仑庄、埔里庄、仑坪庄、营盘脚、水尾仔、后公馆、横山庄、过岭庄、埔心庄、湳仔庄、照镜庄、海丰坡、圳头庄、三块厝、永兴庄、倒厝庄、大坡肚、五块厝、沙仑庄。
共计一百十九庄。
中港堡
海口尾、澎湖厝、竹围仔、过沟仔、海口庄、水镜头、湖尾庄、大牛栏、山寮庄、顶桥仔头、草桥庄、中港街、营盘边、大坵园、炉竹湳、大庄口、营盘埔、崁顶庄、圆潭溪、后厝仔、后庄埔、车坪庄、滚水仔、公馆仔、内公馆、公馆背、下河背、流水潭、田心仔、水流潭、七份仔、五谷黄、乌树仔、竹窝厝、顶下山脚、山脚庄、牛埔庄、湳湖庄、大埠庄、后庄仔、三角仔、田寮庄、中肚庄、东庄仔、二十份、番婆庄、老崎坑、头份街、吊神牌、小坪庄、龚钩崎、斗换坪、上斗换、堀仔底、圆角仔、石头坑、水流东、大北埠、大铜锣圈、小北埠、坪潭庄、崁顶寮、小铜锣圈、赤崎仔、双合湾、焿仔寮、大坪林、桃仔园、鹿厨坑、茄苳坑、乌磜仔、庵缸凸、尖山下、尫仔上天、牛栏窝、屯营庄、二十四份、十份坑、南坑庄、双坑庄、溪心坝、土牛庄、牛栏堵、内湾庄、隘寮顶、永和山、北湾庄、二湾庄、南埔庄、大南埔、小南埔、三湾庄、圆林仔、大河底、四湾庄、坡塘窝、南崁田尾、象鼻嘴、接隘仔、十股庄、田尾庄、大桃坪、六份庄、八股河角、鹿厨坑、大北坑。
译遵照办理。
●新竹县治下的街庄路程站点
由沿海官道
一、新竹到香山街十里,街庄居民约有数百家。
一、香山至中港街二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百家。
一、中港至后垄街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百家。
以上新竹至后垄街为一站。
一、后垄至白沙墩庄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十家。
一、白沙墩至吞霄街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百家。
一、吞霄至房里街十里,街庄居民约有几百家。
以上后垄至房里街为一站。
一、房里街至大甲街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千家。
一、大甲街至牛骂头街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百家。
一、牛骂头街至彰化城十五里,街庄居民约有几千家。
以上房里街至彰化城为一站。
新竹至彰化路程共一百三十五里。
由山中官路
一、新竹城至新埔街二十里。
一、新埔街至九芎林街十里。
一、九芎林街至树杞林街十二里。
一、树杞林街至北埔街十里。
以上新竹城至北埔街为一站。
一、北埔街至中兴庄街五里。
一、中兴庄街至月眉街五里。
一、月眉街至三湾街二十里。
以上北埔街至三湾街为一站。
一、三湾街至吞营庄十五里。
一、吞营庄至大坪林庄三十里。
以上三湾至大坪林庄为一站。
一、大坪林庄至隘寮下街四十里。
以上大坪林庄至隘寮下街为一站。
新竹城至隘寮下街路程共一百六十七里。
由内山新垦官路
一、新竹城至咸菜瓮四十里为一站。
一、咸菜瓮至油罗庄五十里为一站。
一、油罗庄至狮潭庄五十里为一站。
一、狮潭庄至鸡笼仔庄五十里为一站(连同大湖庄在内)。
新竹城至鸡笼仔庄路程共一百九十里。
●治下各旧总理及澳甲
竹北一堡
一、油车港(即旧港),总理彭逢春。另有澳甲(即管船者)一名。
一、香山塘,总理卓清兰。
一、北埔庄,总理何廷辉。
一、九芎林,总理范士珍。
一、树杞林,总理贝登阙。
一、麻园庄,总理陈钦云。
竹北上二堡
一、崁头厝,总理黄瑞云。
一、杨梅坜,总理邱殿安。
一、大湖口,总理苏如海。
一、大溪墘(溪南),总理刘兆荣。
一、大溪墘(溪北),总理锺廷英。
一、许厝港,总理林清兰。
竹北下二堡
一、新埔街,总理朱逢光。
一、咸菜瓮,总理谢有时。
一、坪林上下南片,总理曾国南。
共计一百零六庄。
●分苗栗县之地界
其分界之时,在于光绪十五年。新、苗分治之时,分竹南之二堡、三堡、四堡及竹南一堡之中港南条溪以南之地,改归苗栗县管辖。
●新竹县内所管之地堡名改称
竹北一堡之地为两堡,更名竹北上一堡、竹北下一堡。又一析竹北二堡之地为两堡,更名竹北上二堡、竹北下二堡。并竹南一堡之中港南条溪以北之地,仍名竹南一堡。
计分五堡,仍归新竹县管辖。至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以五堡再改为三堡,即以竹北上下一堡改为竹堑堡、竹北上下二堡改为竹北〔堡〕、竹南一堡改为竹南堡;而各堡名虽改而界仍旧,与各堡之钱粮税契及一切公事并无窒碍。所以光绪二十一竿正月起,奉府宪谕定:嗣后各堡以三堡而言,俱各遵照。
●新竹县治下街庄路站
由海边官站
一、新竹到香山街十里,街庄民居约有数百家。
一、香山至中港街二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一、中港至后垄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以上新竹至后垄街一站。
一、后垄至白沙墩庄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十家。
一、白沙墩至吞霄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一、吞霄至房里街十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以上后垄至房里街一站。
一、房里街至大甲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千家。
一、大甲街至牛貌头街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百家。
一、牛貌头街至彰化城十五里,街庄民居约有几千家。
以上房里街至彰化城一站。
新竹至彰化路站一百三十五里。
由山中官路
一、新竹城至新埔街二十里。
一、新埔街至九芎林街十里。
一、九芎林街至树杞林街十二里。
一、树杞林街至北埔街十里。
以上新竹城至北埔街一站。
一、北埔街至中兴庄街五里。
一、中兴庄街至月眉街五里。
一、月眉街至三湾街二十里。
以上北埔街至三湾街一站。
一、三湾街至吞营庄十五里里。
一、吞营庄至大坪林庄三十里。
以上三湾至大坪林庄一站。
一、大坪林庄〔至〕隘寮下街四十里。
以上大坪林庄至隘寮下街一站。
新竹城至隘寮下街路站共一百六十七里。
由内山新垦官路
一、新竹城至咸菜瓮四十里一站。
一、咸菜瓮至油罗庄五十里一站。
一、油罗庄至狮潭庄五十里一站。
一、狮潭庄至鸡笼仔庄五十里一站(并大湖庄在内)。
新竹城至鸡笼仔庄路站共一百九十里。
●治下各旧总理及澳甲
竹北一堡
一、油车港(即旧港),彭逢春。
译 竹南一堡
一、头份街,总理陈光海。
一、中港街,总理陈如藩。
一、南隘庄,总理范克昌。
●新竹县团练各局
一、本城团练总局。
一、树杞林团练分局。
一、九芎林团练分局。
一、北埔团练分局。
一、新埔团练分局。
一、咸菜瓮团练分局。
一、大湖口团练分局。
一、红尾港团练分局。
一、芝巴里团练分局。
一、杨梅坜团练分局。
一、中港团练分局。
一、头份团练分局。
考查所设置的团练,如遇地方发生事端、盗贼四起时,奉上级命令举办招募练丁,以防备土匪抢掠为害;因担心乡村百姓遭遇不测,所以在各处设立总局、分局,办理保护民众的政务。所有设局的经费,都是由本地业户捐派筹集的。
●屯丁
新竹辖下十一社(屯丁共四百名,姓名、年龄、指纹箕斗清册在案)
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一、苑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一、猫盂社屯丁八名。
一、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
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
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
一、霄里社屯丁二十五名。
北路日北辖下(屯丁共三百名,姓名、年龄、指纹箕斗清册在案)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
一、日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日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
查这些屯丁社名,只有竹堑、中港二社归新竹管辖,其余全都归苗栗管辖。因为屯外委官邵长发是竹堑人,所以称为堑屯。
口粮每年由竹堑屯外委邵长发、日北屯外委潘有财前往布政司请领,是奉布政司之命就近由新竹应缴布政司的税契银中拨发,不属于新竹本身的收款事务。
●粮总存根款式及其他簿册
一、鱼鳞册田园款式共一百一十四本。用千字文编
又澳甲(即管船)一名。
一、香山塘,卓清兰。
一、北埔庄,何廷辉。
一、九芎林,范士珍。
一、树杞林,贝登阙。
一、麻园庄,陈钦云。
竹北上二堡
一、崁头厝,黄瑞云。
一、杨梅坜,邱殿安。
一、大湖口,苏如海。
一、大溪墘(溪南),刘兆荣。
一、大溪墘(溪北),锺廷英。
一、许厝港,林清兰。
竹北下二堡
一、新埔街,朱逢光。
一、咸菜瓮,谢有时。
一、坪林上下南片,曾国南。
竹南一堡
一、头份街,陈光海。
一、中港街,陈如藩。
一、南隘庄,范克昌。
●新竹县团练各局
一、本城团练总局。
一、树杞林团练分局。
一、九芎林团练分局。
一、北埔团练分局。
一、新埔团练分局。
一、咸菜瓮团练分局。
一、大湖口团练分局。
一、红尾港团练分局。
一、芝巴里团练分局。
一、杨梅坜团练分局。
一、中港团练分局。
一、头份团练分局。
查所设团练者,如遇地方有事,盗贼四起,奉宪举行开办招募练丁,以防土匪抢害;乡村人民恐有不虞,致有设各处总分局,办理保民政事。所有设局经费,系由本处业户捐派之资。
●屯丁
新竹辖下十一社(屯丁四百名。姓名、年岁、箕斗清册在案)
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一、苑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一、猫盂社屯丁八名。
一、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
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
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
一、霄里社屯丁二十五名。
北路日北辖下(屯丁三百名。姓名、年岁、箕斗清册在案)
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
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
一、日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日南社屯丁七十二名。
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
查此屯丁社名,惟有竹堑、中港二社归新竹管辖,余外概归苗栗管。因屯外委之官邵长发系竹堑人,故名堑屯。
口粮系每年由竹堑屯外委邵长发、日北屯外委潘有财赴布政司请领,奉布政司委就新竹应解布政司税契银给发,不干新竹收款之事。
●粮总存根款式及其它簿册
一、鱼鳞册田园款式一百一十四本。千字文四百七十七字。
一、各业户完纳钱粮花名册。
一、县丈量册(此册空白纸)。
译号,共四百七十七字。
一、各业户完纳钱粮花名册。
一、县丈量册(此册为空白纸)。
一、各堡钱粮日征册(自光绪十四年至十八年)。
一、实征花户册(自光绪十九年至二十年,各三十三本)。
一、各堡清丈戈声图。
一、复丈各堡田园戈声。
一、各堡总抄田园甲数。
一、各堡投税红契花名簿。
一、各堡庄户家甲册。
一、户部则例书一部。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三十年上下忙印串根。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二十年上下忙流水簿。
一、台北府新竹县简明总括总册。
●衙门八房经办案件编号
一、户房案卷。
一、粮房案卷。
一、税房案卷。
一、吏房案卷。
一、礼房案卷。
一、兵房案卷。
一、刑房案卷。
一、工房案卷。
一、承发房案卷。
一、各房按科日经办的案卷堆积如山。
●紧要案件目录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一案。此案按年一分计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一案。此案按年一分计息。
一、存放郑颖记生息银五百元一案。此案按年一分计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共有的登云会公款二千元一案。此案按年一分五厘计息。
一、新竹隆恩息租榖串票五本。
一、中港隆恩息庄租榖各佃户清册一本。
一、城工店公簿。
一、各屯社番租榖数目。
一、征收光绪十二年份各垦户缴到隘租的数目。
一、户粮总奉命举充担任庄书专责过户事务。
一、选举香山、中垄、大安等港口的书吏、澳甲以查验船只。
一、盐务:竹堑馆以及南北各晒盐厂的盐务归新竹县承办。
一、狮里兴化番社土目丝大尾禀请丈量新开辟的田园。
一、查明风雨大作时百姓田地有无被水冲坏并回覆上级。
一、苗栗县移文追缴叶阿崁义渡的银元。
一、盐水港渡夫杨调、杨荫请领
一、各堡钱粮日征册(自光绪十四年至十八年)。
一、实征花户册(自光绪十九年至二十年,各三十三本)。
一、各堡清丈戈声图。
一、复丈各堡田园戈声。
一、各堡总抄田园甲数。
一、各堡投税红契花名簿。
一、各堡庄户家甲册。
一、户部则例书一部。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三十年上下忙印串根。
一、光绪自十六年至二十年上下忙流水簿。
一、台北府新竹县简明总括总册。
●衙门八房经办案件列号
一、户房案卷。
一、粮房案卷。
一、税房案卷。
一、吏房案卷。
一、礼房案卷。
一、兵房案卷。
一、刑房案卷。
一、工房案卷。
一、承发房案卷。
一、各房科卯书案卷如山。
●紧要案件目录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生息银五百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有登云会公款艰二千元案件。前件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新竹隆恩息租榖串票五本。
一、中港隆恩息庄租榖各佃户清册一本。
一、城工店公簿。
一、各屯社番租榖数。
一、征收光绪十二年分各垦缴到隘租数目。
一、户粮总奉举充当庄书专责过户。
一、选举香山、中垄、大安等港口书、澳甲查验船只。
一、盐务竹堑馆暨南北各晒厂盐务归县承办。
一、狮里兴化番土目丝大尾禀请丈量新辟田园。
一、查风雨大作民田有无被水冲坏查覆。
一、苗栗县移追叶阿崁义渡银元。
一、盐水港渡夫杨调、杨荫请领工食。
一、被水冲案件。
一、征收屯租查明造册。
一、剿抚大嵙崁生番大概情形。
一、管收息庄租务。
一、税契炉课各款银两。
一、明善堂收德化社租榖。
一、给屯弁丁俸饷核实造册。
一、查屯租情形并查收租若干。
一、取具各廍户公平交易。
一、添设苗栗县绘图注说。
一、大甲东社业户陈福春等禀照汉人纳粮。
一、收丈费准抵新粮。
一、义渡佃首赖登贤管收淡邑渡租。
一、新竹县五堡改并三堡。
一、各属隘租、番租抽收数目。
一、新、淡交界之四股庄绘图定界。
一、经收钱粮遵式按旬折报。
一、各业户大租收六留四。
一、隆恩官庄田租糖廍所收租息会同清理。
译工食银。
一、被水冲毁的案件。
一、征收屯租并查明造册。
一、剿抚大嵙崁生番的大概情形。
一、管理收取息庄租务。
一、税契、炉课各项银两。
一、明善堂收取德化社租榖。
一、发给屯弁、屯丁俸饷并核实造册。
一、查明屯租情形并查收租额若干。
一、取具各廍户公平交易的凭证。
一、添设苗栗县时绘图并加以说明。
一、大甲东社业户陈福春等禀请照汉人一样纳粮。
一、收取丈量费用准予抵作新粮。
一、义渡佃首赖登贤管收淡水厅的渡租。
一、新竹县五堡改并为三堡。
一、各属隘租、番租抽收的数目。
一、新竹、淡水交界处四股庄绘图定界。
一、经收钱粮遵照规定按旬折报。
一、各业户大租收六成留四成。
一、隆恩官庄田租、糖廍所收租息一并会同清理。
一、民间开垦所需费用准许向本县借支。
一、抽收金砂厘饷。
一、修造石城并捐募银元。
一、征收钱粮以毫厘为准。
一、城垣被雨水冲坏,饬令工匠修理。
一、铺户保充柜书下乡收粮。
一、钱粮按期限缴纳。
一、本城内当铺共有几座,每年应贴税银若干及当限如何规定。
一、仓库银榖各项的交接。
一、钱粮平余、补水等项银款。
一、清赋完竣后核算粮额。
一、油罗庄百姓曾泰春请求丈量升科。
一、麻园庄百姓刘万明请求丈量升科。
一、清赋局内的经费以及所附鱼鳞册。
一、公捐存放的番银二千元,分存五处生息。
一、旧城门堆房修盖为店屋出租,由绅商轮流掌管。
一、淡水县所辖至头重坑土牛沟一带定界。
一、中港息庄各佃户催缴钱粮。
一、香山、中港二汛的荒地开辟成田后请求丈量升科。
一、竹北一堡社角庄欧马阳与曾粪互控的案卷(内有充公事项)。
一、孤贫月米暂时从剩余屯租款内开支。
一、
一、民间开辟敷费准向本县借给。
一、抽收金砂厘饷。
一、造石城并捐题银元。
一、征收钱粮而毫为断。
一、城垣被雨倒坏饬匠修理。
一、铺户保充柜书到乡收粮。
一、钱粮按卯限缴。
一、本城内当铺几座年贴税银并当限如何。
一、仓库银谷各款交代。
一、钱粮平余补水等项银款。
一、清赋完竣核算粮额。
一、油罗庄民曾泰春请丈升科。
一、麻园庄民刘万明请丈量升科。
一、清赋局内经费并附鱼鳞册。
一、公捐存番银二千元公存五处生息。
一、旧城门堆房筑盖店屋出赁绅商轮流掌。
一、淡水县管至头重坑土牛沟定界。
一、中港息庄各佃赶完钱粮。
一、香山、中港二汛旷地开辟成田请丈升科。
一、竹北一堡社角庄欧马阳与曾粪互控案卷(内有充公)。
一、孤贫月米暂剩屯租款内开支。
一、查存某庄家存贮义仓榖石。
一、地段丈量扣量给价。
一、林本源田建铁路扣粮五两。
一、实征册三十三本流水接办。
一、所辖沿海里数及地甲姓名图册造送。
一、完纳义渡租银以资渡夫工食榖。
一、中港渡夫林财请领工食。
一、捐设盐水港、大甲、中港等处义渡。
一、张义和田愿充为口公馆义渡租额。
一、陈朝纲奉施斗仑溪渡船一只。
一、建设几铺义仓多积谷食。
一、发监押犯人应给棉衣草席及囚粮等件。
一、举各番社头目承充给谕。
一、纂修通志事宜。
一、轮船保险证据。
一、台湾税厘出口厘金。
一、台湾出口厘金章程册。
一、完单存根。
一、狮潭下、捞下湖、八角林防番隘丁册。
一、义仓额榖总册。
一、义垫榖价支销束修。
一、新竹义仓榖石系林恒茂管办。
一、接收光绪十年义渡租银总簿。
一、各垦户佃名榖数清册共二十六本。
一、光绪十八、九年重修城图。
一、每任官经手正办库项流交各款监盘会算。
一、每任征收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钱粮存留各款数目清册。
一、每任给过孤贫口粮衣布清册。
一、每任额征当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额征炉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扣缺儒学俸、斋廪膳银数清册。
一、每任额征粮银解完数目。
一、每任带征民欠钱粮数目。
一、每任钱粮完欠分数清册。
一、每任各官扣缺养廉俸银数目。
一、每任额征地亩钱粮数目。
译查明存放某庄的义仓所贮谷石。
一、地段丈量后扣量给价。
一、林本源之田因修建铁路而扣粮五两。
一、实征册三十三本流水接办。
一、所辖沿海里数以及地甲姓名图册造送。
一、完纳义渡租银以供渡夫工食谷。
一、中港渡夫林财请领工食。
一、捐设盐水港、大甲、中港等处的义渡。
一、张义和田愿捐出充作口公馆义渡的租额。
一、陈朝纲奉命施舍斗仑溪渡船一只。
一、建设若干义仓多储存谷食。
一、发放监押犯人应给的棉衣、草席以及囚粮等物件。
一、举荐各番社头目承充职务并发给谕令。
一、纂修通志相关事宜。
一、轮船保险的证据。
一、台湾税厘及出口厘金。
一、台湾出口厘金章程册。
一、完税单存根。
一、狮潭下、捞下湖、八角林防番隘丁册。
一、义仓额榖总册。
一、义塾谷价支销束修。
一、新竹义仓谷石由林恒茂管理办理。
一、接收光绪十年义渡租银总簿。
一、各垦户佃户姓名谷数清册共二十六本。
一、光绪十八、九年重修城图。
一、每任官员经手正办库项流交各款监盘会算。
一、每任征收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钱粮存留各款数目清册。
一、每任发给孤贫口粮衣布清册。
一、每任额征当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额征炉税银两完解数目。
一、每任扣缺儒学俸禄、斋廪膳银数目清册。
一、每任额征粮银解完数目。
一、每任带征百姓拖欠钱粮数目。
一、每任钱粮完纳、拖欠分数清册。
一、每任各官扣缺养廉俸银数目。
一、每任额征地亩钱粮数目。
一、每任各官扣缺俸银清册。
一、霄里馆光绪十九年大租簿。
一、每任官员经手征解钱粮项下平余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员经手接收流交正杂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员接收各前任流交正
一、每任各官扣缺俸银清册。
一、霄里馆光绪十九年大租簿。
一、每任官经手征解钱粮项下平余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经手接收流交正杂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官接收各前任流交正供榖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并接收官民捐榖石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屯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学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各年分钱粮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扣手存减平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道辕书吏案费册银元清册。
一、每任请领布广号批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流交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请领契尾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并存留坐支各款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丈单经费抵完钱粮银两清册。
一、每任经收口费抵支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应领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捐收修理城
译供谷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并接收官民捐谷石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屯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学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各年分钱粮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扣手存减平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捐解道辕书吏案费银元清册。
一、每任请领布广号批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流交税契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请领契尾料价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并存留坐支各款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接收丈单经费抵完钱粮银两清册。
一、每任经收口费抵支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应领津贴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捐收修理城(原文至此中断)
垣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当税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义渡租银、工食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支给额内外孤贫月米折银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番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解炉课银两数目清册。
一、明善堂收结开支租额清册。
一、剿抚台湾生番缘由文书一件。
●新竹县全年额征
一、全年征额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九两零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内:竹北一堡二万零一百四十两有奇,竹北上二堡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两有奇,竹北下二堡九千八百两有奇,竹南一堡七千一百四十两有奇。
一、全年正耗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每年有多少之未完)。内:存留各款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
译城墙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收解缴当税银两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义渡租银、工食各数目清册。
一、每任支给额内外孤贫月米折银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收支番租银元数目清册。
一、每任经手征收解缴炉课银两数目清册。
一、明善堂收结开支租额清册。
一、剿抚台湾生番缘由文书一件。
●新竹县全年额征
一、全年征收额为五万一千二百一十九两零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其中:竹北一堡二万零一百四十两有余,竹北上二堡一万四千一百四十两有余,竹北下二堡九千八百两有余,竹南一堡七千一百四十两有余。
一、全年正税加耗共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每年都有或多或少未完成征收的部分)。其中:留存各项款目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
一、全年平余六千一百四十六两二钱八分六厘二毫五丝五忽(每年无未完)。
一、全年补水四千零九十七两五钱二分四厘一毫七丝(每年无未完)。
新竹县额征钱粮银两(光绪二十年五月查)
正耗:一、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内:除存留坐支各款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但此款衙门办公事开销。
实征:一、银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五两五钱一分一厘一毫。每一年三、四月开征起,收至明年五月为止。惟历年所收有九成六分,余外四分均系重大错误以及荒埔无人承完。
带征前年民欠钱粮项
旧管未完两钱分厘毫丝忽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二四三.九六二七○
一、同十五年分五七九一.八七七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九九二八.六二九二○
一、同十七年分一三、二二一.三二六八○
一、同十八年分一五、七六○.一○八八○
新收(光绪十九年新收)
一、光绪十四年分一二二二.四二二○○
一、光绪十五年分三一二.六○六四○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一三.五八○八○
一、同十七年分二、一五八.六六五六○
一、同十四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五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二.五○二四○
一、同十七年分一九六.九三一二○
一、同十八年分七八八.三一五二○
实在未完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一一○.九一一一○
一、同十五年分五、四七八.六四一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八、七○二.五四六○○
一、同十七年分一○、七六五.七三○○○
一、同十八年分一四、九七一.七九三六○
一、同十九年分一五、四六五.六二一六○
注意:光绪二十年征租数目未报。
应支存留各款银
一、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内:
一、知县俸银四十五两。
一、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一、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
一、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一、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六两。
一、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
一、习仪拜贺银六钱。
一、文庙、城隍社稷等坛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一、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译一、全年平余银六千一百四十六两二钱八分六厘二毫五丝五忽(每年都没有未完成的部分)。
一、全年补水银四千零九十七两五钱二分四厘一毫七丝(每年都没有未完成的部分)。
新竹县额定征收的钱粮银两(光绪二十年五月查核)
正耗:一、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其中:扣除留存本地坐支的各项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但这笔款项是衙门办理公事的开销。
实征:一、银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五两五钱一分一厘一毫。每年从三、四月开始征收,收到第二年五月为止。只是历年所收的有九成六分,剩下的四分都是因为重大错误以及荒地无人承担完纳所致。
带征前几年百姓所欠的钱粮项
旧管未完的两钱分厘毫丝忽数目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二四三.九六二七○
一、同十五年分五七九一.八七七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九九二八.六二九二○
一、同十七年分一三、二二一.三二六八○
一、同十八年分一五、七六○.一○八八○
新收(光绪十九年新收)
一、光绪十四年分一二二二.四二二○○
一、光绪十五年分三一二.六○六四○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一三.五八○八○
一、同十七年分二、一五八.六六五六○
一、同十四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五年分○○.六二九六○
一、同十六年分一一二.五○二四○
一、同十七年分一九六.九三一二○
一、同十八年分七八八.三一五二○
实际尚未完纳的
一、光绪十四年分二五、一一○.九一一一○
一、同十五年分五、四七八.六四一一九
一、同十六年分八、七○二.五四六○○
一、同十七年分一○、七六五.七三○○○
一、同十八年分一四、九七一.七九三六○
一、同十九年分一五、四六五.六二一六○
注意:光绪二十年征收租额的数目尚未申报。
应支付、留存本地的各项款银
一、银一千三百一十九两七钱三分零六毫,其中:
一、知县俸银四十五两。
一、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一、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的祭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
一、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
一、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六两。
一、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
一、习仪拜贺银六钱。
一、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的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一、新科举人的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会试举人的盘缠银三十两。
一、进士的花币旗匾银二两。
一、乡饮
一、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一、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一、乡饮银六两。
一、县学岁贡生旗匾六钱二分五厘。
一、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共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一、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
一、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廪生四名,廪粮艰一十二两五钱七分三厘。
一、膳夫一名,工养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一、孤贫四十六名口粮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囚粮银二十两。
一、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一、额廉银二十两。
一、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三十七两二钱。
一、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钱粮项下平余银两
一、年无定额。光绪十九年分平余银四千八百五十四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二丝二忽。
前抚宪刘于清赋案内奏明:自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起,每征正项银一两,随即收平余银一钱五分,以为津贴各州县办公之需。嗣又奉文饬将所收平余尽数解司,以备支给动用等因,通行遵照在案。理合登明。
钱粮项下补水银两
补水银向与钱粮银一同解送,故无补水数目清册。
正耗银一两,补水银一钱。
串票钱
一、上下忙征收钱粮每户填用串票二张,每张收串票钱三十文,二张共钱六十文。此项系征收钱粮之经办人自己收入开销,不是官长开销。
●正供榖石
查新升供榖与正供榖不同,光绪十四年未设钱粮以前,即有征收。后来改收钱粮,则不要收供榖。册内所写各前流交字样,系光绪十四年以前各任之官收存未解布政司;后来无解,一人交一人,故十八年尚有办理此项公事。
●田园租额
两钱分厘毫丝忽微
上则田每一甲,三.○八五六一○○
中则田二.五二三五一○○
下则田二.○八○五四○○
下下则田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则田减二成,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上则园二.五二三五一○○
中则园二.○八○五四○○
下则园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则园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一等沙田(一等不入田)一.三三一五四五六二等沙田(二等不入田)○.九三二五○○○三等沙田(三等不入田)○.六六六二五○○一等沙园(一等不入园)○.九三二五○○○二等沙园(二等不入园)○.六六六二五○○三等沙园(三等不入园)○.四○○○○○○
田园租额每甲应正耗银
两钱分厘毫丝忽微上则田二.四六八四九○○中则田二.○一八八一○○下则田一.六二四四三○○下下则田一.三三一五五○○下下则田减二成一.○六五二四○○上则园二.○一八八一○○中则园二.六六四四三○○下则园一.三三一五五○○
下下则园一.○六五二四○○
上则沙田(一等不入田)一.○六五二四○○
中则沙田(二等不入田)○.七四六○○○○
下则沙田(三等不入田)○.五三三○○○○
上则沙园(一等不入园)○.七四六○○○○
中则沙园(二等不入园)○.五三三○○○○
下则沙园(三等不入园)○.三二○○○○○
●田园甲数算法
台地田园论甲,每甲四方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
译银六两。
一、县学岁贡生的旗匾银六钱二分五厘。
一、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的铺司兵一十二名,共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一、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
一、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
一、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二两五钱七分三厘。
一、膳夫一名,工养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一、孤贫四十六名的口粮银一百六十五两六钱。又孤贫的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囚粮银二十两。
一、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一、额廉银二十两。
一、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共银三十七两二钱。
一、岁、科两试考棚的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钱粮项下的平余银两
一、每年没有固定数额。光绪十九年分平余银四千八百五十四两五钱一分二厘三毫二丝二忽。
前任巡抚刘铭传在清理田赋一案中奏明:从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开始,每征正项银一两,随即加收平余银一钱五分,用作补贴各州县办理公务的经费。此后又奉公文命令将所收的平余银全数解交布政司,以备支给动用等情,一直通行遵照办理在案。理应记录说明。
钱粮项下的补水银两
补水银向来与钱粮银一同解送,所以没有单独的补水数目清册。
正耗银一两,补水银一钱。
串票钱
一、上下忙征收钱粮时每户填用串票两张,每张收串票钱三十文,两张共钱六十文。这笔钱是经办征收钱粮的人自己收取开销,不是官长的开销。
●正供榖石
查新升科的供榖与正供榖不同,光绪十四年还没设立钱粮以前,就有征收。后来改收钱粮,就不再收供榖。册子里所写的各"前流交"字样,是光绪十四年以前各任官员收存但未解交布政司的;后来无从解送,就一人交一人接手,所以到十八年还有办理这项事务的。
●田园租额
两钱分厘毫丝忽微
上则田每一甲,三.○八五六一○○
中则田二.五二三五一○○
下则田二.○八○五四○○
下下则田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则田减二成,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上则园二.五二三五一○○
中则园二.○八○五四○○
下则园一.六六四四三二○
下下则园一.三三一五四五六
一等沙田(一等不入田)一.三三一五四五六,二等沙田(二等不入田)○.九三二五○○○,三等沙田(三等不入田)○.六六六二五○○,一等沙园(一等不入园)○.九三二五○○○,二等沙园(二等不入园)○.六六六二五○○,三等沙园(三等不入园)○.四○○○○○○
田园租额每甲应缴的正耗银
两钱分厘毫丝忽微:上则田二.四六八四九○○,中则田二.○一八八一○○,下则田一.六二四四三○○,下下则田一.三三一五五○○,下下则田减二成一.○六五二四○○,上则园二.○一八八一○○,中则园二.六六四四三○○,下则园一.三三一五五○○,
下下则园一.○六五二四○○
上则沙田(一等不入田)一.○六五二四○○
中则沙田(二等不入田)○.七四六○○○○
下则沙田(三等不入田)○.五三三○○○○
上则沙园(一等不入园)○.七四六○○○○
中则沙园(二等不入园)○.五三三○○○○
下则沙园(三等不入园)○.三二○○○○○
●田园甲数的算法
台湾本地的田园以"甲"计算,每甲是四方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每甲折合大陆(原文清国)的弓步计算,为十一亩四分一强。每亩以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见方为一弓;所以一甲相当于日本的九反十五步
每甲折大陆(原文清国)弓步计十一亩四分一强。每亩二百四十弓为亩,六尺四方为一弓;故一甲相均日本九反十五步。
●征税时期
每年向以二月初开征起收,至六月止为上忙;七月起收,至十二月止为下忙。第各业户不能如期起完,每须至四月底方即奏销造报。
所有收粮,乃由粮总派差下乡往催各业户赴柜完纳。所分上下忙字样,乃系办公事章程有分,而业户赴完乃作一次完清,无分上下忙两次。其实征册系于每年要开征起收之前先抄一付,以为收粮时夹销各号,庶不致临时有误。每抄实征册一付,须要三、四个月方得清楚。
●柜书及认充结状式
一、竹堑堡收钱粮柜书一名,许云汉总办。
一、竹北上堡收钱粮柜书一名,黎赐。
一、竹北下堡收钱粮柜书一名,曾新。
一、竹南堡收钱粮柜书一名,叶翔。
认充结状式
具认充结状人黎赐,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赐认充竹北上堡溪南柜书额缺,凡有征收钱粮,自当按卯摊缴足数,不敢有侵渔短欠以及舞弊情事。如有此情,愿甘坐罪。合具认充结状是实。
年月日具认充结状人黎赐。
保家结状式
具保状本城铺户甘永和号(即召棠),今当大老爷台前保结得黎赐一名充当竹北上堡溪南柜书额缺,凡有征收钱粮,自当按卯摊缴足数,不敢有侵渔短欠情事。如有此情,惟召棠赔缴清款,不敢冒保。合具保结状是实。
年月日具保结状人甘永和号。
●按卯阻缴钱粮银
每月分为三卯摊缴,十日为一卯,所有应收各业户粮银一同缴在粮总报数缴官。如有业户玩延,该由粮总拿禀追收。
●新竹县地亩及租银
一、上则田二千零三十五甲六分六厘八毫三丝九忽,租银五千零二十五两零二分二厘九毫六丝九忽九微七纤。
一、中则田四千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厘七毫零八忽七微,租银八千九百八十九两六钱零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四微一纤。
一、下则田八千五百二十二甲四分六厘二毫七丝一忽二微,租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五两零五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九纤。
一、下下则田六千零八十四甲六分九厘五毫三丝三忽二微,应征钱粮银八千一百零二两四分九厘三毫一丝三忽五微。
一、上则园二甲六分五厘七毫六丝,应征钱粮银五两三钱六分五厘一毫八丝四忽一微四纤。
一、中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三厘八毫九丝,应征钱粮银一百五十五两零二分三厘三毫六丝五忽六微。
一、下则园七百九十六甲零三厘七毫六丝六忽四微,应征钱粮银一千零五十九两九钱六分零四毫五丝五忽四微一纤。
译。
●征税的时期
每年向来从二月初开始征收,到六月止称为上忙;七月起征,到十二月止称为下忙。但各业户不能按期完纳,常常要到四月底才能造册奏销上报。
所有收粮,都是由粮总派差役下乡到各业户处催促他们到柜台完纳。所分上忙下忙的说法,是办理公务章程上的区分,业户来完纳则是一次完清,不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实征册是在每年即将开征之前先誊抄一份,用来在收粮时逐号核销,以免临时出错。每抄一份实征册,需要三、四个月才能弄清楚。
●柜书及认充结状的格式
一、竹堑堡收钱粮的柜书一名,由许云汉总办。
一、竹北上堡收钱粮的柜书一名,黎赐。
一、竹北下堡收钱粮的柜书一名,曾新。
一、竹南堡收钱粮的柜书一名,叶翔。
认充结状格式
具认充结状人黎赐,如今在大老爷台前具结,黎赐愿意认充竹北上堡溪南柜书的空缺,凡是征收钱粮,自当按期摊缴足数,不敢有侵吞、克扣拖欠以及舞弊的情事。如果有这种情事,甘愿承担罪责。特此具认充结状为实。
年月日具认充结状人黎赐。
保家结状格式
具保状本城铺户甘永和号(即召棠),如今在大老爷台前具保,保证黎赐一名充当竹北上堡溪南柜书的空缺,凡是征收钱粮,自当按期摊缴足数,不敢有侵吞、克扣拖欠的情事。如果有这种情事,由召棠赔缴清全部款项,不敢冒充担保。特此具保结状为实。
年月日具保结状人甘永和号。
●按期摊缴钱粮银
每月分为三期摊缴,十天为一期,所有应收的各业户粮银一同缴给粮总,由粮总报数缴官。如果有业户拖延,就由粮总具禀追缴。
●新竹县的地亩及租银
一、上则田二千零三十五甲六分六厘八毫三丝九忽,租银五千零二十五两零二分二厘九毫六丝九忽九微七纤。
一、中则田四千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厘七毫零八忽七微,租银八千九百八十九两六钱零四厘七毫八丝一忽四微一纤。
一、下则田八千五百二十二甲四分六厘二毫七丝一忽二微,租银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五两零五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九纤。
一、下下则田六千零八十四甲六分九厘五毫三丝三忽二微,应征钱粮银八千一百零二两四分九厘三毫一丝三忽五微。
一、上则园二甲六分五厘七毫六丝,应征钱粮银五两三钱六分五厘一毫八丝四忽一微四纤。
一、中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三厘八毫九丝,应征钱粮银一百五十五两零二分三厘三毫六丝五忽六微。
一、下则园七百九十六甲零三厘七毫六丝六忽四微,应征钱粮银一千零五十九两九钱六分零四毫五丝五忽四微一纤。
一、下下则园五百七十六甲零三厘四毫六丝二忽二微,应征钱粮银六百十三两六钱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五
一、下下则园五百七十六甲零三厘四毫六丝二忽二微,应征钱粮银六百十三两六钱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五忽四微七纤。
一、一等沙田一千一百四十六甲四分一厘一毫八丝四忽,应征钱粮银一千二百二十一两一钱九分九厘七毫一丝三忽零七纤。
一、二等沙田一十三甲零四厘一毫一丝,应征钱粮银九两七钱二分八厘六毫六丝零四微。
一、三等沙田四百二十八甲四分三厘九毫八丝,应征钱粮银二百二十八两三钱五分四毫一丝三忽四微。
一、二等沙园五十甲零六分七厘九毫八丝,应征钱粮银二十七两零一分二厘三毫六丝三忽四微。
一、三等沙园四千二百二十八甲八分八厘六毫八丝五忽四微,应征钱粮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四分三厘七毫九丝八忽九微。
以上共计地亩二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甲零八厘一毫七丝零一微,租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
实在田园(光绪十六年查察)
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万千百十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上则田二、○三五.六六八三九○应征银五、○二五.○二二九六二九七中则田四、四五二.九二七○八七应征银八、九八九.六○四七八一四一下则田八、五二二.四六二七二○应征银一四、一八五.○五九五八二三九下下则田六、○七八.八○八九二三应微银八、一○六.一九五二一三五○上则园二.六五七六○○应征银五.三六五一八四一四中则园九三.一三八九○○应征银一五五.○二三三六五六○下则园七九九.三一八六四四应征银一、○六四.三二九二五五四一下下则园五七六.九六七四二二应征银六一四.六○六七四五四七
减二成不入则田园
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万千百十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一等沙田一、一四六.四一一八四○应征银一、二二一.一九九七一三○七二等沙田一三.○四一一○○应征银九.七三八六六○四○三等沙田四二八.四三九八○○应征银二二八.三五八四一三四○二等沙园五○.六七九八○○应征银二七.○一二三三三四○三等沙园四、二二八.八八六八五四应征银一、三五三.二四三七九八九○每年共应征银四万零九百八十四两七钱五分。实在田共……………………。实在园共……………………。竹堑堡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上则田一一五九九○七七七四中则田一七一六二二五一三四下则田二七一○二六四○二八下下则田二六六四九二○一六
共田五八五二八八八九五二上则园一二一六中则园七四六一六七下则园三○七八六五七○八下下则园八七二七二七六
共园四七○九七一一六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五一五八八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无)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四七七二四三等沙园五二三七三○五四四
共沙田五一五八八
共沙园五二八五一二九九四香山堡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纤上田三七八四五七六中田四一二六九八三四二九八下田一二○四四八八四六下下田九四七六一八八六
共田一七六五七五四八三四九八上园(无)中园九四六一二下园二一八七二三六七八下下园一六八五六五四四
共园三九六七五○三一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
一、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三四九二等沙园六六二八八三等沙园一四五二五六一○四
共沙田○三四九
共沙园一四五九一八七八四新埔堡甲上田二四○一五七七四中田九一○六九三三下田八一六○一八七七八下下田一七七二二七五
共田二一四四○九七三一八中园○五四二五下园一七六八二四下下园五一九五四
共园七○八三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一七三○八六二等沙田一七四○四三等沙田二三九九三八
共沙田四三○四○八二等沙园三三三四九三等沙园三四七二四八
共沙园二八○五九九大仑堡甲上田九七三二三一中田三八九二九七四下田二八六三七二一九七四下下田五三二七一○八二五一六
共田八七二一四二五○一二
上园○六五○八中园三二五三二下园三五二九五一下下园一三八二四○八
共园一七七四三九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一一一三七三九九二二等沙田九二一一三等沙田四○二一七五三
共沙田一五二五一二六二二二等沙园五九二一六三等沙园一○四七三六三九二
共沙园一○五三七五五二中港堡甲上田九九二七二一六中田一○二六八五九七一下田九四○六四二四六四下下田一八七七四八五一四
共田二六五五一七七九○四上园○七九○八中园五二六五四下园二二一三三四一七八下下园一三七二九七六二二
共园三六四六八八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一○二○四五二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一八三一七
共沙田一二○三六二二一、二等沙园(无)三等沙园一○○五○二三一八
备考:以上系光绪十六年查察。
译忽四微七纤。
一、一等沙田一千一百四十六甲四分一厘一毫八丝四忽,应征钱粮银一千二百二十一两一钱九分九厘七毫一丝三忽零七纤。
一、二等沙田一十三甲零四厘一毫一丝,应征钱粮银九两七钱二分八厘六毫六丝零四微。
一、三等沙田四百二十八甲四分三厘九毫八丝,应征钱粮银二百二十八两三钱五分四毫一丝三忽四微。
一、二等沙园五十甲零六分七厘九毫八丝,应征钱粮银二十七两零一分二厘三毫六丝三忽四微。
一、三等沙园四千二百二十八甲八分八厘六毫八丝五忽四微,应征钱粮银一千三百五十三两二钱四分三厘七毫九丝八忽九微。
以上共计地亩二万八千四百三十一甲零八厘一毫七丝零一微,租银四万零九百七十五两二钱四分一厘七毫。
实在的田园数(光绪十六年查察)
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万千百十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上则田二、○三五.六六八三九○,应征银五、○二五.○二二九六二九七;中则田四、四五二.九二七○八七,应征银八、九八九.六○四七八一四一;下则田八、五二二.四六二七二○,应征银一四、一八五.○五九五八二三九;下下则田六、○七八.八○八九二三,应征银八、一○六.一九五二一三五○;上则园二.六五七六○○,应征银五.三六五一八四一四;中则园九三.一三八九○○,应征银一五五.○二三三六五六○;下则园七九九.三一八六四四,应征银一、○六四.三二九二五五四一;下下则园五七六.九六七四二二,应征银六一四.六○六七四五四七。
减二成不列入等级的田园
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万千百十两钱分厘毫丝忽微纤:一等沙田一、一四六.四一一八四○,应征银一、二二一.一九九七一三○七;二等沙田一三.○四一一○○,应征银九.七三八六六○四○;三等沙田四二八.四三九八○○,应征银二二八.三五八四一三四○;二等沙园五○.六七九八○○,应征银二七.○一二三三三四○;三等沙园四、二二八.八八六八五四,应征银一、三五三.二四三七九八九○。每年共应征银四万零九百八十四两七钱五分。实在的田共计……。实在的园共计……。竹堑堡: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上则田一一五九九○七七四,中则田一七一六二二五一三四,下则田二七一○二六四○二八,下下则田二六六四九二○一六,
共田五八五二八八八九五二;上则园一二一六,中则园七四六一六七,下则园三○七八六五七○八,下下则园八七二七二七六,
共园四七○九七一一六八。
另有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的田园:一等沙田五一五八八,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无),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四七七二四,三等沙园五二三七三○五四四,
共沙田五一五八八,
共沙园五二八五一二九九四。香山堡:万千百十甲分厘毫丝忽微纤:上田三七八四五七六,中田四一二六九八三四二九八,下田一二○四四八八四六,下下田九四七六一八八六,
共田一七六五七五四八三四九八;上园(无),中园九四六一二,下园二一八七二三六七八,下下园一六八五六五四四,
共园三九六七五○三一八。
另有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的田园:一、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三四九,二等沙园六六二八八,三等沙园一四五二五六一○四,
共沙田○三四九,
共沙园一四五九一八七八四。新埔堡:甲:上田二四○一五七七四,中田九一○六九三三,下田八一六○一八七七八,下下田一七七二二七五,
共田二一四四○九七三一八;中园○五四二五,下园一七六八二四,下下园五一九五四,
共园七○八三八。
另有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的田园:一等沙田一七三○八六,二等沙田一七四○四,三等沙田二三九九三八,
共沙田四三○四○八,二等沙园三三三四九,三等沙园三四七二四八,
共沙园二八○五九九。大仑堡:甲:上田九七三二三一,中田三八九二九七四,下田二八六三七二一九七四,下下田五三二七一○八二五一六,
共田八七二一四二五○一二;
上园○六五○八,中园三二五三二,下园三五二九五一,下下园一三八二四○八,
共园一七七四三九九。
另有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的田园:一等沙田一一一三七三九九二,二等沙田九二一一,三等沙田四○二一七五三,
共沙田一五二五一二六二二;二等沙园五九二一六,三等沙园一○四七三六三九二,
共沙园一○五三七五五二。中港堡:甲:上田九九二七二一六,中田一○二六八五九七一,下田九四○六四二四六四,下下田一八七七四八五一四,
共田二六五五一七七九○四;上园○七九○八,中园五二六五四,下园二二一三三四一七八,下下园一三七二九七六二二,
共园三六四六八八。
另有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的田园:一等沙田一○二○四五二,二等沙田(无),三等沙田一八三一七,
共沙田一二○三六二二;一、二等沙园(无),三等沙园一○○五○二三一八。
备考:以上是光绪十六年查察所得的数字。历年还有因水冲毁、以及新开垦丈
历年尚有水冲、报丈升科田甲变更,惟无近年之底册可以查察,故就此暂录,以备参考。
●林本源(即维源)在治下所有田园租银
百十甲分厘毫丝一、田园六四七.五三二五
百十两钱分厘一、税银六三六.五三八(内五两为铁路基地,减去)
内容
甲分厘毫丝两上田○.二六四○○.四○七三中田三.二九八○四.一六一三下田八.三一四四八.六四九九下下田一二四.九四四一一○三.九八一五减二成田一一七.二九五八七八.○八九六
二等不入田八.二三○四三.八三七四
三等不入田三一六.二七二六一○五.三五八三
三等不入园六八.九一三二三一.七八三六
●治下各业户大租户及其管下小租户
一、大租户林温记(即庆记)。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四十四户。
一、大租户高指一。管下竹北一堡东兴庄小租户共三十户。
一、大租户吴神求(即吴銮发、吴銮胜、吴銮镒)。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三十七户。
一、大租户刘清苑(即刘恒昌)。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三十一户。
一、大租户吴益春(即金盛吉)。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小租户共三十六户。
一、大租户陈源泰。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五户。
一、大租户曾金镕。管下竹北二堡猫儿锭庄小租户共十七户。
一、大租户曾国兴。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七户。
一、大租户曾祯祥。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八户。
一、大租户徐熙拱。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小租户共十六户。
●官有建物及诸庙宇
一、新竹衙门。
一、副总府,东门内。门一栋、堂一栋、庙二宇、兵舍十栋在前门左右。又左右后三面有连户兵舍三栋,门前空地约三百坪。
一、把总衙门,南门街。门一栋、堂一栋。
一、演武庭,北门内。堂二栋,前面空地约三千坪;一半官地,一半归林家。
一、明志书院,西门街。堂五栋、门一栋。
一、试院,南门街。门一栋、堂六栋、别院二栋。
一、义仓,门一栋、堂二栋、仓库二栋,堂后空地七十坪。
一、守门兵舍,东西南北四门内。瓦房四栋。
一、育婴堂,南门街。门一栋、堂二栋。又附属纳屋二栋,堂后空地大凡二百坪。
一、铁路地基,出东门由西至香山一带透枉菜坑有十八里大路,乃前欲造大车路,现造不成。此条系属官地。
一、铁路票房两门,在头亭溪街东铁路傍竹围内。现系空房。
一、孔子圣庙,东门内。正堂一栋、回廊三栋、门一栋,庭内阔大大凡二百七十坪,庭外空地大凡一百五十六坪。
译量升科而变更的田甲,只是没有近年的底册可以查核,所以暂且记录于此,以备参考。
●林本源(即维源)在此地所拥有的田园租银
百十甲分厘毫丝:一、田园六四七.五三二五
百十两钱分厘:一、税银六三六.五三八(其中五两是铁路基地用地,予以减去)
内容
甲分厘毫丝、两:上田○.二六四○,○.四○七三;中田三.二九八○,四.一六一三;下田八.三一四四,八.六四九九;下下田一二四.九四四一,一○三.九八一五;减二成田一一七.二九五八,七八.○八九六;
二等不入田八.二三○四,三.八三七四;
三等不入田三一六.二七二六,一○五.三五八三;
三等不入园六八.九一三二,三一.七八三六。
●此地各业户中的大租户及其管下的小租户
一、大租户林温记(即庆记)。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的小租户共四十四户。
一、大租户高指一。管下竹北一堡东兴庄的小租户共三十户。
一、大租户吴神求(即吴銮发、吴銮胜、吴銮镒)。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的小租户共三十七户。
一、大租户刘清苑(即刘恒昌)。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的小租户共三十一户。
一、大租户吴益春(即金盛吉)。管下竹北一堡东兴等庄的小租户共三十六户。
一、大租户陈源泰。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的小租户共十五户。
一、大租户曾金镕。管下竹北二堡猫儿锭庄的小租户共十七户。
一、大租户曾国兴。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的小租户共十七户。
一、大租户曾祯祥。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的小租户共十八户。
一、大租户徐熙拱。管下竹北二堡萃丰庄的小租户共十六户。
●官有建筑物及各庙宇
一、新竹衙门。
一、副总府,在东门内。门房一栋、正堂一栋、庙宇二栋,兵舍十栋在前门左右两侧。又左右后三面有相连的兵舍三栋,门前空地大约三百坪。
一、把总衙门,在南门街。门房一栋、正堂一栋。
一、演武庭,在北门内。正堂两栋,前面空地大约三千坪;一半是官地,一半归林家所有。
一、明志书院,在西门街。正堂五栋、门房一栋。
一、试院,在南门街。门房一栋、正堂六栋、别院两栋。
一、义仓,门房一栋、正堂两栋、仓库两栋,堂后空地七十坪。
一、守门兵舍,在东西南北四个城门内。瓦房四栋。
一、育婴堂,在南门街。门房一栋、正堂两栋。又附属的纳屋两栋,堂后空地大约二百坪。
一、铁路地基,从东门出发经西边到香山一带,直到枉菜坑,有十八里大路,本是先前打算修建大车路的,如今没有建成。这条路的用地属于官地。
一、铁路票房两处,在头亭溪街东铁路旁的竹围内。现在是空房。
一、孔子圣庙,在东门内。正堂一栋、回廊三栋、门房一栋,庭内宽阔大约二百七十坪,庭
又文昌庙、明伦堂、乡贤祠、忠义祠、名宦祠、节孝祠、福德祠、老师衙。
一、关帝庙,南门街。门一栋、堂四栋,门内空地大凡一百二十五坪。
一、城隍庙,东门街。门一栋、堂二栋。又观音庙一栋,门内空地大凡三十五坪。
一、东岳庙(又地藏、土庙同居),东门内。门一栋、附属家屋一栋,前面空地大凡一十五坪半。该庙归民人共有,地基归官有。
一、先农庙,东门外。堂一栋、门一栋,庭内空地大凡五十坪,周围水田大片。
一、天后宫(即妈祖庙),西门街。门一栋、堂一栋,前后有空地二处,共一百二十坪。
一、天后宫(即妈祖庙),北门外。门一栋、堂五栋,前面空地大凡一百四十五坪。又附属水仙尊王庙,后面尚有一栋庙(即长和宫),前面空地大凡一十坪。
一、南阜宫,南门外。堂一栋,堂前空地大凡十五坪。
一、龙王祠,南门街。门一栋、堂一栋,门前池水大凡六十坪,门内空地大凡二十六坪。
一、南坛大众庙,南门外。堂二栋、别堂二栋。又附属公房一栋,门前空地大凡十坪。
一、北坛,北门外。空地大凡五十坪,归官。
一、东坛大众庙,东门内。堂一栋,门外空地大凡一十七坪。
一、天君坛,西门外。门一栋、堂一栋。
一、证善堂(即菜堂,归民有),西门外一堂、东门内一堂、南门内外一堂、北门内外一堂。
一、竹莲寺,南门外。门一栋、堂三栋。庙门内空地大凡十二坪半,辕门内空地大凡一百零五坪。
一、福德祠(即土地庙,归民有),北门外一栋、东门内一栋、西门内一栋、南门外一栋。
●新竹竹堑堡隆恩息庄租榖
收项
一、每季共收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收浸水庄大租榖八石。
一、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元六角二瓣三周二末。
一、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元七角五点。
共收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元三角七瓣三周二末。
开销
一、总办馆中诸公事每季给辛工银一百二十元。
一、管账每季给辛工银七十二元。
一、管事二人往业户推收每季给辛工银一百零八元。
一、馆中杂差每季给辛工银二十四元。
一、厨子一名每季给辛工银二十四元。
一、每季开赏各工人三节银一十八元。
一、馆中油火纸张共银三十六元。
一、收冬之时办酒演戏请各业户议定榖价银三十元。
译外空地大约一百五十六坪。又有文昌庙、明伦堂、乡贤祠、忠义祠、名宦祠、节孝祠、福德祠、老师衙。
一、关帝庙,在南门街。门房一栋、正堂四栋,门内空地大约一百二十五坪。
一、城隍庙,在东门街。门房一栋、正堂两栋。又有观音庙一栋,门内空地大约三十五坪。
一、东岳庙(地藏庙、土地庙也一同在此),在东门内。门房一栋、附属家屋一栋,前面空地大约十五坪半。这座庙归百姓共同所有,地基归官方所有。
一、先农庙,在东门外。正堂一栋、门房一栋,庭内空地大约五十坪,周围有大片水田。
一、天后宫(即妈祖庙),在西门街。门房一栋、正堂一栋,前后有空地两处,共一百二十坪。
一、天后宫(即妈祖庙),在北门外。门房一栋、正堂五栋,前面空地大约一百四十五坪。又附属水仙尊王庙,后面还有一栋庙(即长和宫),前面空地大约十坪。
一、南阜宫,在南门外。正堂一栋,堂前空地大约十五坪。
一、龙王祠,在南门街。门房一栋、正堂一栋,门前池水大约六十坪,门内空地大约二十六坪。
一、南坛大众庙,在南门外。正堂两栋、别堂两栋。又附属公房一栋,门前空地大约十坪。
一、北坛,在北门外。空地大约五十坪,归官方所有。
一、东坛大众庙,在东门内。正堂一栋,门外空地大约十七坪。
一、天君坛,在西门外。门房一栋、正堂一栋。
一、证善堂(即菜堂,归百姓所有),西门外一堂、东门内一堂、南门内外一堂、北门内外一堂。
一、竹莲寺,在南门外。门房一栋、正堂三栋。庙门内空地大约十二坪半,辕门内空地大约一百零五坪。
一、福德祠(即土地庙,归百姓所有),北门外一栋、东门内一栋、西门内一栋、南门外一栋。
●新竹竹堑堡隆恩息庄的租榖
收入项目
一、每季共收各业主的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收萧文珍的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收浸水庄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收浸水庄的大租榖八石。
一、收各业户的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元六角二瓣三周二末。
一、收各业户的地基银一十九元七角五点。
共收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元三角七瓣三周二末。
开销
一、总办馆中各项公务,每季给辛工银一百二十元。
一、管账,每季给辛工银七十二元。
一、管事二人前往业户处推收租银,每季给辛工银一百零八元。
一、馆中杂差,每季给辛工银二十四元。
一、厨子一名,每季给辛工银二十四元。
一、每季给各工人的三节赏银十八元。
一、馆中油火纸张共银三十六元。
一、收冬时办酒演戏、请各业户商议榖价的银三十元。
一、七月庆赞中元办酒演戏及品物共费银三十二元。
共辛工并伙食银六百四十四元。
另有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乃是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理合并声明。
备考:一、此隆恩息庄租,台南府参将所管。一、经办人新竹县城内太爷街黄珍香(即加走)一、隆恩息庄田总名数存根簿在案。一、隆恩息庄田园糖廍所收租息,乃系隆恩租银之内亦有糖廍应纳隆恩庄租银,故有隆恩庄租银,故有隆恩息田园糖廍案卷。
●隆恩水圳租额及支用数目清册
收项
一、隆恩各佃全年早晚二季榖五百八十余石。据总巡蔡万俊、杨盘所言,水源由内山来至九芎林坡,又至六张犁坡,通流至九甲埔坡,引水入隆恩坡,又流通至隆恩圳并大崩隙,再分南北汴。其圳面九甲埔坡水入喉,阔二丈一尺五寸。又至隆恩坡,阔三丈,通流直至南北分汴,阔亦如是。其九芎林坡起至九甲埔上,约十一、二里;又分九甲埔坡之曲折,直透海口,约十五里许:二十六、七里。
开销
一、总巡蔡万俊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总巡杨盘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坡脚蔡宽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朱吉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杨清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陈开涂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曾水成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考棚院丁林保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龙王祠庙祝陈炳每年油香工食榖八十石。
一、考棚院丁许火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大众庙普度猪羊金纸每年谷十五石。
一、考棚魁星楼每年油香谷八石。
一、水龙会每年工食榖十二石。
一、每年年节敬奉坡头谷四石五斗。
一、每年买粪箕、沙把、藤、月桃、杨麻榖八石。
一、管数(?)陈金星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出庄蔡荣
译一、七月庆赞中元时办酒演戏及各种物品共费银三十二元。
共辛工并伙食银六百四十四元。
另有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这一项是台南城守衙门案牍老爷的油香钱,理应一并说明。
备考:一、这隆恩息庄的租额,由台南府参将所管。一、经办人是新竹县城内太爷街的黄珍香(即加走)。一、隆恩息庄田总的名数存根簿存档在案。一、隆恩息庄田园糖廍所收的租息,是隆恩租银之内的一部分,糖廍也有应缴纳隆恩庄租银的,所以有隆恩庄租银,也有隆恩息田园糖廍的案卷。
●隆恩水圳的租额及支用数目清册
收入项目
一、隆恩各佃户全年早晚两季共收榖五百八十余石。据总巡蔡万俊、杨盘所说,水源从内山流来,到九芎林坡,又到六张犁坡,通流到九甲埔坡,引水进入隆恩坡,又流通到隆恩圳并大崩隙,再分为南北两汴。这条圳的水面,在九甲埔坡入水口处,宽二丈一尺五寸。到隆恩坡处,宽三丈,一直通流到南北分汴处,宽度也是这样。从九芎林坡起到九甲埔为止,大约十一、二里;再加上九甲埔坡曲折的部分,一直通到海口,大约十五里左右:合计二十六、七里。
开销
一、总巡蔡万俊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总巡杨盘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坡脚蔡宽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职朱吉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职杨清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职陈开涂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同职曾水成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考棚院丁林保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龙王祠庙祝陈炳每年油香工食榖八十石。
一、考棚院丁许火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一、大众庙普度用的猪羊金纸每年榖十五石。
一、考棚魁星楼每年油香榖八石。
一、水龙会每年工食榖十二石。
一、每年年节敬奉坡头的榖四石五斗。
一、每年购买粪箕、沙把、藤、月桃的榖八石。
一、管数(?)陈金星每年工食榖五十石。
一、出庄蔡荣
每年工食榖二十石。
以上开各款共榖四百三十七石五斗。
备考:大崩隙,用石壆并竹笼截栏水上圳。每年此崩隙倘被洪水冲坏,每年除开销款外,尚剩租榖一百余石,作为修造之资。若无被水冲坏,所尚剩之榖租,陈朝龙、高廷琛开其夫价。理合声明。
其各佃花名簿底,陈朝龙带去内渡。若要查佃户名字,出示吊各佃户旧单底核明可也。
其隆恩之田,每年、每甲应纳谷一石,早季收谷五斗、晚季收谷五斗,全年早晚二季共收榖一石。理合声明。
●新竹隆恩之根源来历情由
但隆恩系乾隆年间在新竹城北北门口树林头庄王家与郑家互控官司,在台南府衙门较控几年,但王家开费不敷,因王家有与台南总爷相好,向其借银五千元。后因此总爷卸任,被借之银未有可还,不得已将此借项指为皇帝之库,将所存库银扣抵与总爷。原本每(?)此总爷之缺欠库五千元,指明是王家所借。无奈换过新任总爷,迫催勤讨,第王家无银可还,求将伊田地平价抵还清楚。至承买此田地以后,每任总爷收解库,名为隆恩也。
译每年工资谷二十石。
以上开列各项共谷四百三十七石五斗。
备考:大崩隙,用石壆并竹笼截拦水以上圳。每年这处崩隙如果被洪水冲坏,每年除开销各项费用外,还剩租谷一百余石,作为修造的资金。若没有被水冲坏,所剩下的谷租,由陈朝龙、高廷琛支付各自的工钱。理应说明。
各佃户的花名簿底册,陈朝龙带去内渡。若要查佃户的名字,出示、调取各佃户的旧单底册核对便可清楚。
那隆恩的田地,每年、每甲应纳谷一石,早季收谷五斗、晚季收谷五斗,全年早晚两季共收谷一石。理应说明。
●新竹隆恩的根源来历情由
这隆恩本是乾隆年间,在新竹城北门口树林头庄王家与郑家互相控告的官司,在台南府衙门打官司好几年,但王家开销费用不够,因为王家与台南总爷相好,向他借银五千元。后来因这位总爷卸任,所借的银两没有可以偿还的,不得已将这笔借款算作皇帝的库银,把所存的库银扣抵给总爷。原本这位总爷所欠缺的库银五千元,指明是王家所借。无奈换了新任总爷,急迫催讨,只是王家没有银两可还,请求将自己的田地按平价抵还清楚。到买下这块田地以后,每任总爷收解入库,名为隆恩也。
●新竹隆恩水圳根源
隆恩所买水圳来历情由,但系前温家有一条水圳,名为明元圳,在两边有埔地甚阔。后各业主要开成田,虽成田者无水可溉,各业主向温家商量,将此水圳边所要开田者,照各田甲按租纳与温家为水圳租榖;致因台南总爷前有谕嘱,承办隆恩之人倘有业产可买,准以报买者。时因温家乏银欠用,向与隆恩管事商酌,将水圳租踏明多少,卖于隆恩。该管事将所收隆恩租榖粜银付买温家明元圳租额,故名为隆恩水圳租也。
●中港隆恩官庄租榖根源
细查此项租榖,系因从前为佃户每年应完皇上租银无租银可完,积欠多半,后来即将所耕之田归皇上抵作欠银,每年征收租榖,故名曰隆恩租。
●中港隆恩息庄根源
稽查中港隆恩来历情形,查系从前台南府参将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每年所收租榖粜出艰元,若有人民要卖业产者,准予照价置买。所以至乾隆年间将租银加买中港庄张家田业等产,贌佃耕作,每年收租纳库。此业租息亦系新竹隆恩总馆收办,暨合各处隆恩租息银解艋舺参将查收转解皇上也。
●学租银元数目
收项
一、陈和兴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叶宜记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郑如沾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淡水董事金兴文每年学租银五百七十元。
一、金包里充公学租银每年二十九元五角五瓣六尖。
一、温阿满充公茶园租秋冬二季分六十五元。
一、张清元每年租榖三十六石折价银四十五元。
一、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榖每年三十四石折价银四十元五角。
共收银九百四十七元零五瓣六尖。外有五户公存登云会银二千元之利息三百元。
开销(光绪十九年)
一、支给小课一十五次观风分赏各生童膏伙银二百九十四元五角。
一、支送阅卷修金银一百二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十月起至年底止计三个月台北府考棚院丁工食银二十四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看书院院丁辛工银一十六元。
一、支给致祭朱夫子三次祭品银三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分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分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修理文庙东庑各捐欠找银一十元零五角二瓣八尖二周。
一、支给生童面包卷纸共银一十二元。
一、支给上馆牲醴银二元。
一、支给旧佃张秀生碛地银二十二元。
一、支给修理书院照墙屋顶工料共银一十元零八角四瓣。
一、支给定充公业温阿满界石工银十元六角。
译●新竹隆恩水圳来历
隆恩局所买水圳的来历情况是这样的:从前温家有一条水圳,名叫明元圳,两边有大片埔地。后来各业主想开垦成田,但开成田后没有水可以灌溉,各业主便向温家商量,凡是这条水圳边所要开垦的田,都按各田的田甲比例缴纳租谷给温家作为水圳租谷。后来因为台南总爷从前有谕令,承办隆恩的人如果有业产可以购买,准许报请购买。当时因温家缺银钱用度,便与隆恩管事商议,勘定水圳租额多少,卖给隆恩。该管事把所收隆恩的租谷卖出得银,用来支付购买温家明元圳租额的价银,所以称为隆恩水圳租。
●中港隆恩官庄租谷根源
细查这项租谷,是因为从前佃户每年应完纳皇粮租银,却没有租银可完,积欠了大半,后来便把所耕种的田归入皇产以抵偿欠银,每年征收租谷,所以叫做隆恩租。
●中港隆恩息庄根源
考查中港隆恩的来历情形,是从前台南府参将谕令承办隆恩的管事,把每年所收的租谷卖出得银,如果有百姓要出卖业产的,准许照价购买。所以到乾隆年间,用租银加买了中港庄张家的田业等产业,招佃耕作,每年收租纳入官库。这项业租利息也是由新竹隆恩总馆收办,并汇合各处隆恩租息银,解送艋舺参将查收,转解朝廷。
●学租银元数目
收项
一、陈和兴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叶宜记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郑如沾每年小课生息银五十元。
一、淡水董事金兴文每年学租银五百七十元。
一、金包里充公学租银每年二十九元五角五瓣六尖。
一、温阿满充公茶园租银秋冬两季共六十五元。
一、张清元每年租谷三十六石,折价银四十五元。
一、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谷每年三十四石,折价银四十元五角。
共收银九百四十七元零五瓣六尖。另外还有五户共同存放在登云会的银两二千元,其利息三百元。
开销(光绪十九年)
一、支给十五次小课观风分赏各生员童生膏火伙食银二百九十四元五角。
一、支付阅卷修金银一百二十元。
一、支给自光绪十八年十月起至年底止共三个月台北府考棚院丁的工食银二十四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正月起至十二月底止看守书院院丁的工钱银一十六元。
一、支给祭祀朱夫子三次的祭品银三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八年份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的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光绪十九年份龟仑岭义学塾师陈授羲的束修银四十元。
一、支给修理文庙东庑各项捐款不足找补的银一十元零五角二瓣八尖二周。
一、支给生员童生面包卷纸共银一十二元。
一、支给上馆牲礼银二元。
一、支给旧佃户张秀生
一、支给定充公业罗有生、罗仕生界石工银六元八角。
以上共除银六百九十元二角六瓣八尖二周。
●学租及支用数目清册(兴直堡新庄山人董事金兴文)
收项
一、收兴直堡新庄山脚十九年分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三百六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一、收八里坌十九年分计共六成租榖六百三十六石正。
以上二条计共收榖一千零零零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正。
开除谷额项下
一、除兴直存仓晒煽餂耗榖一十二石七斗二升四合正。
一、除兴直院夫工食榖一十八石正。
一、除兴直完纳武朥湾、摆接二社番租榖一十四石零零四合正。
一、除兴直旧明志书院朱夫子香灯去榖五石正。
一、除八里坌存仓晒煽餂耗榖二十三石七斗七升五合正。
一、除洪赞、江信二户被水冲崩无收(三石八斗半)共谷三石八斗五升正。
以上六条共除去榖七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正。
实存租榖项下
一、存兴直、八里坌两处早晚二季六成租榖九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一合三勺六撮(每石依时变价番银一元五角),计共番银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又收园租银项下
一、收摆接堡桕仔林十九年分浮复充公园税银一百二十元正。
以上征收实存三处计共番银一千五百零四元二角六瓣二尖正。
开除番银项下
一、除开兴直收榖入仓工钱一.二九五万折番银一十二元九角五瓣正。
一、除开兴直挑晒工钱一.九二千折番银一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买底板、篾篷、榖笨、气筒泥修理仓廒银九元七角五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雇工挑运老干坑下罟仔庄、长道坑挖仔尾庄、红水仙港过沟仔庄、八里坌等处租榖暂存埤仔头仓共用去钱三.九八二万折番银三十九元八角二瓣正。
一、除开八里坌存仓挑晒工钱三.九二千折番银三元九角二瓣正。
一、除缴新竹明志书院膏伙银五百七十元正。
一、除缴淡水学海书院经费银三百元正。
一、除发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考会文膏伙奖银八十元正。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春秋二祭朱夫子开银二十元正。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修理厅堂房屋开银二十元正。
一、除缴台北府城隍庙需费银六十元正。
一、除发淡水龟仑岭义塾束修银四十元正。
一、除兴直完纳摆接社六成饷银五两零四分折番银七元正。
一、除贴兴直胡焯猷裔孙祭墓银一十二元正。
一、除贴八里坌郭宗嘏裔孙祭墓银一十六元正。
译的碛地银二十二元。
一、支给修理书院照墙屋顶的工料共银一十元零八角四瓣。
一、支给勘定充公业温阿满界石工钱银十元六角。
一、支给勘定充公业罗有生、罗仕生界石工钱银六元八角。
以上共支出银六百九十元二角六瓣八尖二周。
●学租及支用数目清册(兴直堡新庄山人董事金兴文)
收项
一、收兴直堡新庄山脚十九年份早晚二季六成租谷三百六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
一、收八里坌十九年份共计六成租谷六百三十六石。
以上两项共收租谷一千零零零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六撮。
开除谷额项下
一、除兴直存仓晒扬耗损谷一十二石七斗二升四合。
一、除兴直院夫工食谷一十八石。
一、除兴直完纳武朥湾、摆接二社番租谷一十四石零零四合。
一、除兴直旧明志书院朱夫子香灯谷五石。
一、除八里坌存仓晒扬耗损谷二十三石七斗七升五合。
一、除洪赞、江信二户被水冲崩无收的谷(三石八斗半)共谷三石八斗五升。
以上六项共除去谷七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
实存租谷项下
一、存兴直、八里坌两处早晚二季六成租谷九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一合三勺六撮(每石依当时时价折银一元五角),共合番银一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六瓣二尖。
又收园租银项下
一、收摆接堡桕仔林十九年份浮复充公园地税银一百二十元。
以上征收实存三处共合番银一千五百零四元二角六瓣二尖。
开除番银项下
一、除开兴直收谷入仓工钱一万二千九百五十文,折番银一十二元九角五瓣。
一、除开兴直挑晒工钱一千九百二十文,折番银一元九角二瓣。
一、除开八里坌购买底板、篾篷、谷笨、气筒泥修理仓廒银九元七角五瓣。
一、除开八里坌雇工挑运老干坑下罟仔庄、长道坑挖仔尾庄、红水仙港过沟仔庄、八里坌等处租谷暂存埤仔头仓所用钱三万九千八百二十文,折番银三十九元八角二瓣。
一、除开八里坌存仓挑晒工钱三千九百二十文,折番银三元九角二瓣。
一、除缴新竹明志书院膏火伙食银五百七十元。
一、除缴淡水学海书院经费银三百元。
一、除发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考会文膏火奖银八十元。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春秋两祭朱夫子用银二十元。
一、除兴直堡新庄山脚旧明志书院修理厅堂房屋用银二十元。
一、除缴台北府城隍庙需用银六十元。
一、除发淡水龟仑岭义塾束修银四十元。
一、除兴直完纳摆接社六成饷银五两零四分,折番银七元。
一、除贴补兴直胡焯猷裔孙祭墓银一十二元。
一、除贴补八里坌郭宗嘏裔孙祭墓银一
一、除八里坌天后宫捐题油香普度银二元正。
一、除发承办董事薪水银一百一十六元正。
以上一十八条,计共银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六瓣正。
外实存番银项下
一、存开剩银一百五十二元九角零二尖正。
●学租所在及事由
一、年额征收新庄山脚、八里坌董事陈绳芳、张东峰学租榖折缴番银六百六十四元二角六瓣五尖七周。
前件向系拨充明志书院经费,嗣于淡、新分治案内奉府宪抄禀行知,以前项学租田亩坐落淡水,其租归淡水征收,而租仍归新竹县收用;历经遵办在案。旋有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为控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告以地属淡割,租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拨租银四百五十元解归新竹县作为膏伙经费。理合登明。
一、收龟仑社佃户陈清琳、武朥湾佃户苏国记承耕桕仔林溪边充公园地租银八十元。
前件案经厅任议定自同治辛未年起算至甲戌年后,年纳租银一百元;再自辛未年起算至十年后,年纳银一百二十元。除给龟仑岭义学修金外,尚存银八十元,拨充明志书院经费。旋有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为控争,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告以地属淡割,租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每年将前项租银一百二十元拨解新竹县作为膏伙经费。理合登明。
一、收金包里、大二坪等庄充公学租七十一元六角四瓣七尖六周。
一、收竹北二堡石岗仔佃户温阿满充公茶园租银六十五元。
前件系温阿满与范李养互相控争茶埔,经县诣勘讯结,将温阿满越界占茶二万余株之埔业断充明志书院,业经饬差定界,谕令董事陈朝纲经理承收;自光绪十九年秋季起,以后每年分作二季:早季征收银三十三元、晚季征收银三十二元。理合登明(经办人陈朝纲住五坌埔)。
一、又收竹南一堡大北埔佃户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榖三十四石。
前件系陈维藻与秀生互相控争,业经前县断将该业充入明志书院,并将该佃人罗有生等应完光绪十八年分租榖二十六石封存在佃。迨□县任内,又经提案覆讯,将封存在佃之谷,按照时价变粜,并分别立石定界在案。旋据黄如金赴案保耕,呈缴碛地银三十四元,除还前佃碛地银二十二元外,实缴存银一十二元;议定自光绪十九年起,每年认纳租榖三十四石,依时结价缴清。理合登明。
一、又收竹北堡大湖口四脚亭佃户张清元充公租榖三十六石。
前件系曾神从、曾清宽匿纳钱粮经前县查出,将曾神从佃租九十石封存在佃。嗣□县先后提讯,将榖起封,依时变价银一百一十元,并将该业一并充入明志书院;贌佃张清元耕作,年纳租榖前数。
译十六元。
一、除八里坌天后宫捐题油香普度银二元。
一、除发承办董事薪水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一十八项,共计银一千三百五十一元三角六瓣。
外实存番银项下
一、存开销后剩余银一百五十二元九角零二尖。
●学租所在及事由
一、每年额定征收新庄山脚、八里坌董事陈绳芳、张东峰经手的学租谷,折缴番银六百六十四元二角六瓣五尖七周。
此项从前拨充明志书院经费,后来在淡水厅、新竹县分治一案中,奉府宪抄发文书告知,因这项学租田亩坐落在淡水,其田租归淡水征收,但租银仍归新竹县收用;历来都遵照办理。后来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面争讼,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批示,因土地属淡水所割,租银应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拨租银四百五十元解归新竹县作为膏火经费。特此登记说明。
一、收龟仑社佃户陈清琳、武朥湾佃户苏国记承耕桕仔林溪边充公园地的租银八十元。
此项案子是厅任议定:自同治辛未年起算至甲戌年后,每年纳租银一百元;再自辛未年起算至第十年后,每年纳银一百二十元。除去龟仑岭义学的修金外,还剩银八十元,拨充明志书院经费。后来淡水生员邓岸登等出面争讼,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宪批示,因土地属淡水所割,租银应归淡水董事金兴文承收;自光绪十八年起,每年将此项租银一百二十元拨解新竹县作为膏火经费。特此登记说明。
一、收金包里、大二坪等庄充公学租七十一元六角四瓣七尖六周。
一、收竹北二堡石岗仔佃户温阿满充公茶园租银六十五元。
此项是因温阿满与范李养互相争讼茶埔一案,经县衙亲往勘查审讯定案,将温阿满越界占茶二万余株的埔地判定充入明志书院,已饬令差役定界,谕令董事陈朝纲经管收取;自光绪十九年秋季起,以后每年分作两季征收:早季征收银三十三元、晚季征收银三十二元。特此登记说明(经办人陈朝纲住五坌埔)。
一、又收竹南一堡大北埔佃户罗有生、罗仕生充公租谷三十四石。
此项是因陈维藻与秀生互相争讼,前任县官已判定将该业充入明志书院,并将佃户罗有生等应完纳光绪十八年份租谷二十六石封存在佃户处。到某任县官任内,又提案复审,把封存在佃户处的谷子按时价变卖,并分别立石定界在案。后来据黄如金到案申请承佃耕种,缴纳碛地银三十四元,除偿还前佃户碛地银二十二元外,实缴存银一十二元;议定自光绪十九年起,每年认纳租谷三十四石,按当时价格结算缴清。特此登记说明。
一、又收竹北堡大湖口四脚亭佃户张清元充公租谷三十六石。
此项是因曾神从、曾清宽隐匿不缴
理合登明。
●小课经费
一、存放陈和兴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郑如沾生息银五百元,前件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叶宜记、陈和兴二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一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一百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行息结状叶宜记,今当大老爷台前承领得明志书院备考小课经费番银共五百元,递年行息二分,作为四季匀缴。自本年十月初一日起,按季缴利息番银二十五元,不敢短少拖欠。除另具保结外,合具领银状是实。
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具领状叶宜记。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银状铺户陈和兴,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何锦泉认捐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元,每年每百元按贴利银一十元计,共全年应纳利息银五十元,分作两期认纳;年款年清,不敢过限蒂欠。合具领是实。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领状铺户陈和兴。
利息减一分具禀
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等,为生息维艰,乞恩一律施行酌减定案,以垂永久事。兹缘铺户叶宜记承前宪方谕交培英社小课会银五百元正,递年行息二分,计利银一百元,按四季匀纳缴清,作为膏伙之资;无如迩年市面光景歉薄,生息甚艰,万一措借不续,利息究从何生?但思当时陈和兴、叶宜记均有承交培英社之项,兴行息仅有一分,惟记行息较重,出借诚难,未免有彼此厚薄之殊。恳乞恩准酌减一分,俾记与兴同为一律缴纳,实为公便。爰敢联名佥恳,伏乞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俯如所请,沾感不忘。切叩。
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佥禀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
正堂沈批:叶宜记存款准如所禀酌减利息一分,与陈和兴一体遵缴,以免两歧。
一、郑如沾一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一宗,全年生利息五十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案
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借得明志书院膏伙款项母银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贴利息银十大元,计全年应纳利息五十元;该利款约分两季支取,不敢过限。合具领借银状是实。
光绪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即如沾)。
此款系高绅(廷琛)经手。
一、郑如梁、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公存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案一宗,全年生利三百元。
无公存案,录县正堂移交文以为查考:
原任台湾县前署新竹县正堂范家属为移交事,案奉陈前府宪前在淡水厅任内捐存登云会公款通用番银二千元,公存本城绅士李联萼暨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等五处,不计闰,全年生息银三百元,作为全淡南北乡试多士买卷之资。
译钱粮,经前任县官查出,把曾神从的佃租九十石封存在佃户处。后来某任县官先后提案审讯,把谷子起封,按当时价格折银一百一十元,并把该业一并充入明志书院;招佃张清元耕作,每年纳租谷如前数。特此登记说明。
●小课经费
一、存放陈和兴处生息银五百元,此项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叶宜记处生息银五百元,此项按年一分行息。
一、存放郑颖记、郑如沾处生息银五百元,此项按年一分行息。
一、李联萼、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共同存放登云会公款银二千元,按年一分五厘行息。
一、叶宜记、陈和兴二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一千元一案,全年生息一百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一案
具领银行息结状人叶宜记,如今在大老爷台前领得明志书院备用小课经费番银共五百元,每年行息二分,作为四季平均缴纳。自本年十月初一日起,按季缴利息番银二十五元,不敢短少拖欠。除另外具立保结外,特此具立领银状为凭。
光绪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具领状人叶宜记。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一案
具领银状铺户陈和兴,如今在大老爷台前领得何锦泉认捐培英社小课银五百元,每年每百元按贴利银一十元计算,共全年应纳利息银五十元,分作两期认纳;按年缴清,不敢过期拖欠。特此具立领状为凭。
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具领状铺户陈和兴。
利息减为一分的禀文
具联名禀文人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等,为生息艰难,恳请恩准一律施行酌减定案,以求长久之事。兹因铺户叶宜记承接前任官宪谕令交纳培英社小课会银五百元,每年行息二分,共利银一百元,按四季平均缴清,作为膏火之资;无奈近年来市面景况萧条,生息很艰难,万一借贷不能继续,利息又从何而生?但想到当时陈和兴、叶宜记都承交了培英社的款项,陈和兴一户行息仅一分,唯独郑记行息较重,借贷实在困难,未免有厚此薄彼之别。恳请恩准酌减为一分,使郑记与陈记同样一律缴纳,实在是为了公平方便。因此联名恳请,伏乞公祖大老爷明察施行,依照所请办理,感激不尽。恳切叩首。
光绪十七年七月初三日,具联名禀文人本城绅董高廷琛、吴逢清。
正堂沈批示:叶宜记存款准如所禀,酌减利息为一分,与陈和兴一体遵照缴纳,以免两处标准不一。
一、郑如沾一户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一案,全年生息银五十元。
承借书院公款银五百元一案
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如今在大老爷台前领借得明志书院膏火款项本银五百元,按定每百元每年贴利息银十大元计算,共全年应纳利息五十元;该利息款项约定分两季支取,不敢过期。特此具立领借银状为凭。
光绪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具领借银状业户郑颖记(即如沾)。
此款由高绅(廷琛)经手。
一、郑如梁、林汝梅、李联萼、翁林萃、吴士敬五户共同存放登
兹查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银三百元业经收清,未解存储。理合备文移送贵县,请烦查收备文批解。须至移者。
计移送:登云会息银通用番银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右移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
备考:一、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以明善堂收各款租榖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一、本社塾师修金榖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陈朝龙与曾四来互控浮复充公田在月眉庄,数有零甲七分余,租榖约有四、五十石,地方绅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绪二十年充公,尚未收榖,作为义塾经费。
●义渡租银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经办人五户:郑恒利、林寿记、高阳、曾绵、赖登贤。内:义渡田,本城郑恒利租银三百零二元。岁捐,本城林寿记租银三十二元。同,淡水高阳租银五十元。义渡田,淡水赖登贤租银一百元。岁捐,淡水曾绵租银五十二元。
开销
一、盐水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钱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九千六百文,小建每月给工食钱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三十元。
一、承办义渡专书每月给饭食纸张银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庙每月香灯银二元。
置买义渡田园
一、置买城厢堡民人孙振州田业一处,计七甲五分,坐落土名东势庄(即枕头山下),东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车路,北至林印田,各为界;配带大圳水,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五千元,立契存案,给绅士郑用锡(即郑恒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三百四十元。及至后来,每年仅据纳银三百零二元。
一、置买淡水芝兰堡民人何一宽、陈福、何振耀、陈涌泉等田业一处,坐落土名芝兰堡草山前山猪湖,东至旱溪,西至路,南至匠人许观梧树林,北至路,各为界;配带东西二圳,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给铺民金怡文招佃永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番银一百元。查金怡文至光绪二十年已改归赖登贤招佃承耕。
岁捐义渡租榖
一、据拳山堡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庄正林服、庄耆陈蓝、林德、黄良宽、高派贞、隘首高阳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五十二元,由耕佃曾绵按年起厅完纳。
一、据城厢堡佃民杨诸、杨三头、杨回、杨凤眼、杨贵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无分丰歉,每年配纳义渡租榖四十石折缴番银四十元。
译云会公款银二千元一案,全年生息三百元。
无公存案卷,抄录县正堂移交文书以供查考:
原任台湾县、前署新竹县正堂范,为移交事:本案奉陈前府宪从前在淡水厅任内捐存登云会公款,通用番银二千元,共同存放本城绅士李联萼以及林汝梅、郑如梁、翁林萃、吴士敬等五处,不计闰月,全年生息银三百元,作为全淡水南北乡试众生员购买试卷之资。现查自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全年利息银三百元已经收清,尚未解送储存。特此备文移送贵县,请查收并批复解交。特此移交。
计移送:登云会息银通用番银三百元。又原卷一宗(存房)。
此移交文送新任新竹正堂王。
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移交。
备考:一、本城明善堂义塾等项款三百六十二石,由明善堂收取各项租谷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一、本社塾师修金谷四十石,事由同上。一、陈朝龙与曾四来互相争讼浮复充公田,在月眉庄,数目有零余七分多,租谷约有四、五十石,由地方绅董高廷琛等收管。光绪二十年充公,尚未收谷,作为义塾经费。
●义渡租银
一、每年五百三十六元。经办人五户:郑恒利、林寿记、高阳、曾绵、赖登贤。其中:义渡田,本城郑恒利租银三百零二元。岁捐,本城林寿记租银三十二元。同上,淡水高阳租银五十元。义渡田,淡水赖登贤租银一百元。岁捐,淡水曾绵租银五十二元。
开销
一、盐水港渡夫大月每月给工食钱七千二百文,小月每月给工食钱六千九百六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钱一十二千文。
一、中港渡夫大月每月给工食钱三十九千六百文,小月每月给工食钱三十八千二百八十文。又全年支给修船经费三十元。
一、承办义渡的专职文书每月给饭食纸张银一元五角。
一、本城城隍庙每月香灯银二元。
购买义渡田园
一、购买城厢堡民人孙振州田业一处,共七甲五分,坐落地名东势庄(即枕头山下),东至水圳,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及车路,北至林印田,各以此为界;配带大圳水源,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五千元,立契存案,交给绅士郑用锡(即郑恒利)招佃承耕。自道光十八年起,无论丰收歉收,每年配纳义渡租谷番银三百四十元。到后来,每年只据实纳银三百零二元。
一、购买淡水芝兰堡民人何一宽、陈福、何振耀、陈涌泉等田业一处,坐落地名芝兰堡草山前山猪湖,东至旱溪,西至道路,南至工匠许观梧的树林,北至道路,各以此为界;配带东西两条水圳,灌溉充足。给发田价银一千二百五十元,立契存案,交给铺民金怡文招佃永久耕种。自道光十八年起,无论丰收歉收,每年配纳义渡租谷番银
查此条租银现归林寿记,每年纳银三十二元。
●明善堂收支各款租榖细帐清册
旧管原存仓榖结在(经办人林祥叆)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榖一千九百三十石六成折实谷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本城崁顶庄大租榖一百一十石六成折实谷六十六石。
一、收本城浸水庄小租榖二十九石。
以上共收大小租榖一千二百五十三石。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榖八十石。
一、本城中港瓦厝一座(现在林沧)。
开除代给德记社谷款项下
一、代给佃首巧胜材、巧妈愿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斗级巧振芳、巧万生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大甲司夫价去榖二十石。
一、代给本社塾师修金去榖四十石。
一、代给上房册费去榖二十四石。
一、代给慈安宫缘金去榖二石。
一、代给粮房经费去榖十石。
一、代给收谷上仓鼠耗去榖五十石。
一、代给本社中元去榖十石。
一、代给全年加闰月口粮四百二十一石二斗。
一、代给户房册费去榖四石。
一、代给经理夫价去榖五十石。
一、代给泐名条约等款去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
一、新港社刘乘先欠缴本年分大租榖六十石。
明善堂收结银钱代给动用各款清册
旧管
一、十五年报册尾不敷银九十元三角。
一、十五年报册尾存钱二百二十六文。
新收
一、收利源结德化社大租榖三百六十二石来银三百六十二元。
一、收合成栈结崁顶大租榖二十六石来银七十二元六角。
一、收杨卑结自耕租榖二十九石来银三十四元八角。
一、收溪心霸各园佃六成大租来银三十元。
一、收代给泐名榖八十四石八斗来银八十四元八角。
一、收杨赞厕池税来银十四元。
共收银五百九十八元二角。
开除
一、付十五年分下半届义塾六处修金一百二十元。
一、付本年分本城义塾两处修金八十元。
一、付经理修金一百元。
一、付堂丁二名工食去银七十二元。
一、付拾字纸一名工食银三十六元。
一、付本堂中元各用去银二十元。
一、付大成殿春秋两祭去银十元。
一、付纳隆恩大租去银三元五角零四厘。
一、付完浸水庄田租纳粮三元八角七点三厘。
一、付施舍药茶去银十二元八角。
一、付本城各庙油香去银六元。
一、付千家祠油香去银三元。
一、付户总册费去银八元。
一、付补漏修理工料去银十五元六角。
译一百元。查金怡文这一份到光绪二十年已改归赖登贤招佃承耕。
岁捐义渡租谷
一、据拳山堡万顺寮庄董事胡文货、庄正林服、庄耆陈蓝、林德、黄良宽、高派贞、隘首高阳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每年配纳义渡租谷四十石,折缴番银五十二元,由耕种佃户曾绵每年按期到厅完纳。
一、据城厢堡佃民杨诸、杨三头、杨回、杨凤眼、杨贵等呈请,自道光十八年起,无论丰收歉收,每年配纳义渡租谷四十石,折缴番银四十元。查此项租银现归林寿记经收,每年纳银三十二元。
●明善堂收支各款租谷细账清册
旧管原存仓谷结存(经办人林祥叆)
一、收大甲德化社大租谷一千九百三十石,六成折实谷一千一百五十八石。
一、收本城崁顶庄大租谷一百一十石,六成折实谷六十六石。
一、收本城浸水庄小租谷二十九石。
以上共收大小租谷一千二百五十三石。
一、红毛港徐熙拱原带纳大租谷八十石。
一、本城中港瓦厝一座(现在归林沧所有)。
开除代给德化社谷款项下
一、代给佃首巧胜材、巧妈愿去谷四十石。
一、代给斗级巧振芳、巧万生去谷二十石。
一、代给大甲司夫工价去谷二十石。
一、代给本社塾师修金去谷四十石。
一、代给上房册费去谷二十四石。
一、代给慈安宫缘金去谷二石。
一、代给粮房经费去谷十石。
一、代给收谷上仓鼠耗去谷五十石。
一、代给本社中元去谷十石。
一、代给全年加闰月口粮四百二十一石二斗。
一、代给户房册费去谷四石。
一、代给经理夫工价去谷五十石。
一、代给刻立条约等款去谷八十四石八斗。
一、代给本城明善堂义塾等款三百六十二石。
一、新港社刘乘先欠缴本年份大租谷六十石。
明善堂收结银钱代给动用各款清册
旧管
一、十五年报册结余不敷银九十元三角。
一、十五年报册结余存钱二百二十六文。
新收
一、收利源结算德化社大租谷三百六十二石,来银三百六十二元。
一、收合成栈结算崁顶大租谷二十六石,来银七十二元六角。
一、收杨卑结算自耕租谷二十九石,来银三十四元八角。
一、收溪心霸各园佃六成大租,来银三十元。
一、收代给刻立条约谷八十四石八斗,来银八十四元八角。
一、收杨赞厕池税,来银十四元。
共收银五百九十八元二角。
开除
一、付十五年份下半年义塾六处修金一百二十元。
一、付本年份本城义塾两处修金八十元。
一、付经理修金一百元。
一、付堂丁二名工食去银七十二元。
一、付拾字纸一名工食银三十六元。
一、付本堂中元各项用去银二十元。
一、付零星杂用催收饭食去银三元。
一、付林永记利息去银四十八元。
一、付杨卑利息去银十八元。
一、付杨赞利息银十四元。
以上除开去银五百七十三元六角九点。
●明善堂(新竹义仓内)
有埔园租税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谷将谷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各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列于左。
明善堂历年征收各佃户大租园税榖石
本城溪心霸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银
一、曾桑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吴接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曾向应完园租银六角九点。
一、曾强应完园租银一元五角。
一、吴銮镒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德芳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振利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象应完园租银九角一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曾水源应完园租银八角八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华士应完园租银六角三点。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智应完园租银五角零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二点六厘。
一、曾祖起应完园租银一元八角。
一、曾虞合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二厘。
一、陈基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曾象、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三点五厘。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四厘。
一、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陈勇应完园租银一元七角一点三厘。
一、戴断应完园租银七角一点三厘。
一、陈涂应完园租银八角六点四厘。
一、黄和成应完园租银一元一角八点八厘。
一、戴科应完园租银一元三角五点。
一、戴添应完园租银十二元零一点五厘。
一、戴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文宽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加禄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九点五厘。
一、曾伸福应完园租银五角二点八厘。
一、王全喜应完园租银四角五点。
一、戴章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曾双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和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吴士坚应完园租银一元二角。
译一、付大成殿春秋两祭去银十元。
一、付缴纳隆恩大租去银三元五角零四厘。
一、付完纳浸水庄田租粮银三元八角七点三厘。
一、付施舍药茶去银十二元八角。
一、付本城各庙油香去银六元。
一、付千家祠油香去银三元。
一、付户总册费去银八元。
一、付补漏修理工料去银十五元六角。
一、付零星杂用催收饭食去银三元。
一、付林永记利息去银四十八元。
一、付杨卑利息去银十八元。
一、付杨赞利息银十四元。
以上共除支出银五百七十三元六角九点。
●明善堂(在新竹义仓内)
有埔园租税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列款项支付以外,还剩余的谷子将其变卖折价,其银两一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处理,特此附上各款清折以及各佃户姓名清单列于后。
明善堂历年征收各佃户大租园税谷石
本城溪心霸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银
一、曾桑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吴接应纳园租银三角。
一、曾向应完园租银六角九点。
一、曾强应完园租银一元五角。
一、吴銮镒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德芳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振利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象应完园租银九角一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曾水源应完园租银八角八点二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华士应完园租银六角三点。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九角。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七点七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智应完园租银五角零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二点六厘。
一、曾祖起应完园租银一元八角。
一、曾虞合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二厘。
一、陈基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五厘。
一、曾象、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三点五厘。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园租银九角五点四厘。
一、曾竹应完园租银九角四点八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七厘。
一、陈勇应完园租银一元七角一点三厘。
一、戴断应完园租银七角一点三厘。
一、陈涂应完园租银八角六点四厘。
一、黄和成应完园租银一元一角八点八厘。
一、戴科应完园租银一元三角五点。
一、戴添应完园租银十二元零一点五厘。
一、戴和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文宽应完园租银二角三点六厘。
一、曾加禄应完园租银六角八点四厘。
一、同应完园租银四角九点五厘。
一、曾伸福应完园租银五角二点八厘。
一、王全喜应完园
一、戴允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戴兴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茂应完园租银三角三点。
一、曾乌临应完园租银一角二点。
以上共二十八佃,计完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三厘。
本城崁顶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榖
一、曾家公田应完租榖四石六斗六升八合。
一、曾加禄应完租榖三石九斗六升。
一、曾传(即振挑)应完租榖三石七斗二升。
一、曾竹、曾象共应完租榖一石零一升四合。
一、吴桃应完租榖四石六斗七升五合。
一、曾文宽应完租榖三石三斗一分九合。
一、曾水源应完租榖一石四斗四升。
一、曾和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石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茂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林恒茂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租榖一石零三升七合。
一、曾象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同应完租榖九斗。
一、同应完租榖三石三斗。
一、同应完租榖一石六斗五升。
一、同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曾华士应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榖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榖一石四斗九升三合。
一、陈基应完租榖六石。
一、曾吟风(即象)应完租榖六斗。
一、曾样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吴金泉应完租榖二石零四升。
以上共二十四佃,计完租榖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
大甲顶龟壳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榖
一、王宗乃应完租榖四十石零八斗。
一、宋寅、宋赐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宋盛宗应完租榖二十石零四斗。
一、李四美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康致随应完租榖二十石四斗。
一、林安时应完租榖十五石六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十三石三斗四升四合。
以上共九佃,计完租榖一百八十二石六斗四升。
下龟壳庄佃户
一、叶两全应完租榖四石
译租银四角五点。
一、戴章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曾双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吴和应完园租银六角。
一、吴士坚应完园租银一元二角。
一、戴允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戴兴应完园租银三角。
一、曾茂应完园租银三角三点。
一、曾乌临应完园租银一角二点。
以上共二十八户佃户,共完纳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三厘。
本城崁顶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谷
一、曾家公田应完租谷四石六斗六升八合。
一、曾加禄应完租谷三石九斗六升。
一、曾传(即振挑)应完租谷三石七斗二升。
一、曾竹、曾象共应完租谷一石零一升四合。
一、吴桃应完租谷四石六斗七升五合。
一、曾文宽应完租谷三石三斗一分九合。
一、曾水源应完租谷一石四斗四升。
一、曾和应完租谷三石六斗。
一、曾石应完租谷三石六斗。
一、曾茂应完租谷三石六斗。
一、林恒茂应完租谷三石六斗。
一、曾卑(即义美)应完租谷一石零三升七合。
一、曾象应完租谷三石六斗。
一、同应完租谷九斗。
一、同应完租谷三石三斗。
一、同应完租谷一石六斗五升。
一、同应完租谷三石六斗。
一、曾华士应完租谷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谷二石一斗。
一、同应完租谷一石四斗九升三合。
一、陈基应完租谷六石。
一、曾吟风(即象)应完租谷六斗。
一、曾样应完租谷二石四斗。
一、吴金泉应完租谷二石零四升。
以上共二十四户佃户,共完纳租谷六十八石零一升六合。
大甲顶龟壳庄佃户姓名每年应完租谷
一、王宗乃应完租谷四十石零八斗。
一、宋寅、宋赐共应完租谷十四石四斗。
一、宋盛宗应完租谷二十石零四斗。
一、李四美应完租谷十五石六斗。
一、林尚德应完租谷十五石六斗。
一、康致随应完租谷二十石四斗。
一、林安时应完租谷十五石六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谷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谷十三石三斗四升四合。
以上共九户佃户,共完纳租谷一百八十二石六斗四升。
下龟壳庄佃户
一、叶两全应完租谷四石
九斗八升。
一、陈荣合应完租榖十九石二斗。
一、同应完租榖十四石五斗八升。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三十八石七斗六升。
田心仔庄佃户
一、林玉锦应完租榖十二石。
一、纪分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林协齐、林国仲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同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哑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福星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七十六石二斗七升八合。
新庄仔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庄玉藩应完租榖五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十九石八斗。
译九斗八升。
一、陈荣合应缴纳租谷十九石二斗。
一、同应缴纳租谷十四石五斗八升。
以上共三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三十八石七斗六升。
田心仔庄佃户
一、林玉锦应缴纳租谷十二石。
一、纪分应缴纳租谷九石六斗。
一、张彩生应缴纳租谷四石八斗。
一、林协齐、林国仲共应缴纳租谷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同共应缴纳租谷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哑应缴纳租谷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福星应缴纳租谷五石五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七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七十六石二斗七升八合。
新庄仔佃户
一、张彩生应缴纳租谷十四石四斗。
一、庄玉藩应缴纳租谷五石四斗。
以上共二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十九石八斗。
社尾庄佃户
一、林本源应完租榖四十八石。
一、何柳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
一、林上品应完租榖二十五石九斗二升。
一、白达应完租榖八石六斗二升。
一、白大愩应完租榖九石七斗二升。
一、杨恭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林玉弦应完租榖十七石二斗八升。
一、陈九英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颜江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桂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清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远应完租榖十七石五斗九升。
一、林亮应完租榖三石三斗六升。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八石零四升。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余智仁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姚天来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九斗六升。
一、黄见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何万等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二升。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何万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以上共二十三佃,计完租榖二百八十八石四斗三升。
中庄佃户
一、陈荣胜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林国珍、林赞兴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湳底庄佃户
一、黄华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顶庄仔佃户
一、林对丹应完租榖十八石。
五甲庄佃户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六石一斗八升。
一、张富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二石一斗九升。
一、涂士鲸应完租榖三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一石三斗二升。
一、黄塔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陈益久应完租榖七石二斗。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三十三石一斗九升。
泉州厝庄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一、张东桂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三十石。
三十甲庄佃户
一、林尚德应亮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庆侯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黄俊恩、黄肇儒共应完租榖三十六石三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六石。
以上共五佃,共应完租榖一百十四石三斗。
横圳庄佃户
一、赖好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十三甲庄佃户
一、林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王瑶记应完租榖十五石。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五十七石。
译社尾庄佃户
一、林本源应缴纳租谷四十八石。
一、何柳应缴纳租谷二十六石四斗。
一、林上品应缴纳租谷二十五石九斗二升。
一、白达应缴纳租谷八石六斗二升。
一、白大愩应缴纳租谷九石七斗二升。
一、杨恭应缴纳租谷一石零八升。
一、林玉弦应缴纳租谷十七石二斗八升。
一、陈九英应缴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
一、颜江记应缴纳租谷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桂记应缴纳租谷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清记应缴纳租谷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远应缴纳租谷十七石五斗九升。
一、林亮应缴纳租谷三石三斗六升。
一、梁凤山应缴纳租谷八石零四升。
一、林尚德应缴纳租谷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余智仁应缴纳租谷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姚天来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一、林金顺应缴纳租谷九斗六升。
一、黄见应缴纳租谷三石八斗四升。
一、何万等应缴纳租谷五石五斗二升。
一、林金顺应缴纳租谷二石四斗。
一、梁凤山应缴纳租谷九石六斗。
一、何万生应缴纳租谷四石八斗。
以上共二十三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二百八十八石四斗三升。
中庄佃户
一、陈荣胜应缴纳租谷十四石四斗。
一、林国珍、林赞兴共同应缴纳租谷十四石四斗。
以上共两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二十八石八斗。
湳底庄佃户
一、黄华应缴纳租谷二石四斗。
顶庄仔佃户
一、林对丹应缴纳租谷十八石。
五甲庄佃户
一、张良弼应缴纳租谷六石一斗八升。
一、张富应缴纳租谷二石四斗。
一、张彩生应缴纳租谷十二石一斗九升。
一、涂士鲸应缴纳租谷三斗。
一、张良弼应缴纳租谷一石三斗二升。
一、黄塔应缴纳租谷三石六斗。
一、陈益久应缴纳租谷七石二斗。
以上共七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三十三石一斗九升。
泉州厝庄佃户
一、张彩生应缴纳租谷二十八石八斗。
一、张东桂应缴纳租谷一石二斗。
以上共两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三十石。
三十甲庄佃户
一、林尚德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一、林庆侯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一、林远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一、黄俊恩、黄肇儒共同应缴纳租谷三十六石三斗。
一、林祥记应缴纳租谷六石。
以上共五户佃农,共应缴纳租谷一百一十四石三斗。
横圳庄佃户
一、赖好应缴纳租谷三石七斗八升。
十三甲庄佃户
一、林胜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一、同上人应缴纳租谷十八石。
一、王瑶记应缴纳租谷十五石。
以上共三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五十七石。
顶大安庄佃户
一、林荣应缴纳租谷三石二斗一升六合
顶大安庄佃户
一、林荣应完租榖三石二斗一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六石九斗六升。
一、林大鹏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十一石九斗七升六合。
下大安庄佃户
一、张净夫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一、张本应完租榖一斗八升。
一、张注应完租榖三斗。
一、陈源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张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周乌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张举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陈宅应完租榖一斗二升。
一、谢玉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白水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许配应完租榖三十六石。
一、同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易意应完租榖十六石三斗二升。
一、林圳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九石九斗六升。
一、杜荣记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以上共十八佃,计完租榖一百四十四石二斗四升。
松仔脚庄佃户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大轨应完租榖一石六斗八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六石。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二石八斗八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圣王会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一、林旭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林盼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陈廷玺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黄德春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林子教应完租榖一石九斗二升。
一、林恭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以上共二十一佃,计完租榖一百零八石七斗八升。
以上本城及大甲德化社总合共庄村十八庄、佃户一百八十户,总共每年应完租榖一千二百二十六石三斗九升、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四厘。
●番租银年额征收(粮房应办公事)
一、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元。
一、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元。
共计银一百一十九元。此番租银,拨给额内外孤贫月米之需。其不敷支孤贫月米,饬县另行筹款抄详行知在案。番租给发孤贫尚有不敷,无论地方有何项公款,皆可以拨给。
译。
一、同上人应缴纳租谷六石九斗六升。
一、林大鹏应缴纳租谷一石八斗。
以上共三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十一石九斗七升六合。
下大安庄佃户
一、张净夫应缴纳租谷一石二斗。
一、张本应缴纳租谷一斗八升。
一、张注应缴纳租谷三斗。
一、陈源应缴纳租谷四石八斗。
一、张富应缴纳租谷十八石。
一、周乌应缴纳租谷一石零八升。
一、同上人应缴纳租谷四斗八升。
一、张举麟应缴纳租谷二石四斗。
一、陈宅应缴纳租谷一斗二升。
一、谢玉麟应缴纳租谷二石四斗。
一、同上人应缴纳租谷四斗八升。
一、白水应缴纳租谷七斗二升。
一、许配应缴纳租谷三十六石。
一、同上人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一、易意应缴纳租谷十六石三斗二升。
一、林圳应缴纳租谷一石八斗。
一、张良弼应缴纳租谷九石九斗六升。
一、杜荣记应缴纳租谷二十四石。
以上共十八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一百四十四石二斗四升。
松仔脚庄佃户
一、林贱甫应缴纳租谷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大轨应缴纳租谷一石六斗八升。
一、林富应缴纳租谷三石八斗四升。
一、林富应缴纳租谷六石。
一、林贱甫应缴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出应缴纳租谷二石八斗八升。
一、林发应缴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
一、陈田应缴纳租谷八石一斗六升。
一、圣王会应缴纳租谷三石七斗八升。
一、林旭应缴纳租谷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富应缴纳租谷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出应缴纳租谷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发应缴纳租谷四石三斗二升。
一、林盼应缴纳租谷四石三斗二升。
一、陈廷玺应缴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贱甫应缴纳租谷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发应缴纳租谷八石一斗六升。
一、陈田应缴纳租谷三石八斗四升。
一、黄德春应缴纳租谷七斗二升。
一、林子教应缴纳租谷一石九斗二升。
一、林恭应缴纳租谷八石六斗四升。
以上共二十一户佃农,共计应缴纳租谷一百零八石七斗八升。
以上本城及大甲德化社总共合计十八个庄村、一百八十户佃户,总共每年应缴纳租谷一千二百二十六石三斗九升、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四厘。
●番租银每年额定征收(粮房应办理的公事)
一、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元。
一、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元。
共计银一百一十九元。这项番租银,是拨给编入名册内外孤贫每月口粮所需之用的。若不足以支付孤贫每月口粮,则饬令县里另行筹款、上报存案。番租发给孤贫如仍有不足,无论地方有何项公款,都可以拨用补给。
给过孤贫口粮衣布姓名银数
一、给口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
一、应给冬夏衣布银二
给过孤贫口粮衣布姓名银数
一、给口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
一、应给冬夏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孤贫姓名列于左:
胡发、许陈氏、丁树、秦买、郑源、刘员、李叶氏、吴陈氏、胡刘氏、陈出、高王氏、刘陈氏、陈李氏、李张氏、麦柯氏、吴良、林陈氏、黄王氏、苏海、杨陈氏、方元、刘光明、彭桂、林凤、许扶、黄陈氏、许登、吴九、陈林氏、吴知、陈黄氏、黄连、林花水、刘林氏、骆鸦、丁燕山、苏皮、刘贤、卢双、林饶、张王氏、林得龙、许陈氏、张吕氏、林回、丁郑氏。
以上孤贫共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共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又每名给衣布银五钱四分五厘六毫,共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新竹营盘田租银
一、南崁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四十元。佃人李才。
一、霄里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十二元。佃人吴立。
一、高山脚营盘园,年贌租银四元。佃人古阿干。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又厝九间,每年厝银四元(破坏)。税厝人黄阿屘。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贌租银十六元。佃人际奇火。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贌租银三十二元。佃人方绅。
一、白沙墩营盘园,年贌租银十元。佃人陈谅、骆天金。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贌租银四十元。
一、桃仔园营盘一所。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租。
一、后布埔营盘租税银每年五十六元。
●营盘田园根由
查各营盘田园乃系兵丁从前内地初到之时,择其宽阔之处,为营盘驻扎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地经已无用,遂将该地开辟,作为田园,贌佃耕种,收租公用。亦有因其地作为营盘之外,前后左右尚有空地可开为田园者,即陆续开辟成为田园,故名曰营盘田;并非有出本承买。
●育婴堂递年应收各款及开销条目
收项
一、三脚寮现佃傅天富,全年实小租榖四十(?)折银四十元。
一、北门街店一座,现税林水生,全年税银六十元。
一、新庄仔戴戆九,全年园租银十三元。
一、台北八甲庄地基银全年二十四元。
一、育婴堂边小厝一间,现税麦尧巴,全年税银四元八角。
一、盛德庄现佃古阿恩,全年小租榖五十石。又家屋十一间。
开销
一、育婴堂董事傅兆祥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董事林亦图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堂丁傅添福、许火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内油香全年六元。
一、育婴堂年节牲醴金烛全年十二元。
译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孤贫姓名列于左:
胡发、许陈氏、丁树、秦买、郑源、刘员、李叶氏、吴陈氏、胡刘氏、陈出、高王氏、刘陈氏、陈李氏、李张氏、麦柯氏、吴良、林陈氏、黄王氏、苏海、杨陈氏、方元、刘光明、彭桂、林凤、许扶、黄陈氏、许登、吴九、陈林氏、吴知、陈黄氏、黄连、林花水、刘林氏、骆鸦、丁燕山、苏皮、刘贤、卢双、林饶、张王氏、林得龙、许陈氏、张吕氏、林回、丁郑氏。
以上孤贫共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共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又每名给衣布银五钱四分五厘六毫,共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新竹营盘田租银
一、南崁营盘田一处,每年出租承贌租银四十元。佃人李才。
一、霄里营盘田一处,每年出租承贌租银十二元。佃人吴立。
一、高山脚营盘园,每年出租承贌租银四元。佃人古阿干。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又房屋九间,每年房租银四元(房屋已破坏)。承租房屋人黄阿屘。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每年出租承贌租银十六元。佃人际奇火。
一、中港营盘一所,每年出租承贌租银三十二元。佃人方绅。
一、白沙墩营盘园,每年出租承贌租银十元。佃人陈谅、骆天金。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每年出租承贌租银四十元。
一、桃仔园营盘一所。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租。
一、后布埔营盘租税银每年五十六元。
●营盘田园的由来
查各处营盘田园,本是从前兵丁初从内地渡台之时,选择宽阔之地作为营盘驻扎之所。后来因移防到别的地方,便另设营盘,而旧日驻扎的营地已无用处,于是将该地开垦,辟为田园,招佃承租耕种,收取租金作公用。也有因为营盘之地以外,前后左右还有空地可以开垦为田园的,便陆续开垦成为田园,所以称之为营盘田;并非有人出资购买而来。
●育婴堂历年应收各项款项及开销条目
收项
一、三脚寮现佃户傅天富,全年实收小租谷四十石(?)折银四十元。
一、北门街店铺一座,现由林水生承租,全年租银六十元。
一、新庄仔戴戆九,全年园租银十三元。
一、台北八甲庄地基银全年二十四元。
一、育婴堂旁小屋一间,现由麦尧巴承租,全年租银四元八角。
一、盛德庄现佃户古阿恩,全年小租谷五十石。又房屋十一间。
开销
一、育婴堂董事傅兆祥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董事林亦图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堂丁傅添福、许火全年工钱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内香火用度全年六元。
一、育婴堂年节祭祀牲礼、金纸、烛火全年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七月普度银二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香油、茶炭、纸张等杂费全年十八元。
查育婴堂从前给发婴儿之费,是由本城糖米出口抽分款项下拨给的,
一、育婴堂内七月普度银二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香油茶炭纸张杂费全年十八元。
查育婴堂前给婴儿,系由本城糖米出口抽分项下提给,每婴儿每月给洋一元,付与本生母,自行抚养。每婴儿按给六个月,计洋六元,系由官专派司事经理。嗣抽分由官改归厘金,而每月按给婴儿之项,莫从提给,由此截止。理合声明。大约二十二多年,育婴儿截止。董事林亦图、傅兆祥现今不在家。
一、台北府育婴堂田业全年九十六元,上下忙分纳。枋寮溪洲庄民魏桐初承贌。
●义仓榖石
一、竹堑城绅董林恒茂收储捐榖七百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彭大福籴存新榖六十石。
一、六张犁庄绅董郑家茂籴存新榖一百三十二石三斗。
一、五和庄绅董罗在田籴存新榖六十九石三斗。
一、新埔庄绅董陈朝纲原存旧榖二百一十二石八斗。
一、新埔庄绅董潘澄汉原存旧榖三百零八石四斗。
一、新埔庄绅董蔡景熙原存旧榖一百五十七石。
一、新埔庄绅董张德渊原存旧榖一百六十七石三斗。
一、树杞林绅董彭殿华籴存新榖七十六石七斗。又籴存新榖二十四石七斗。
一、五和庄绅董曾云中籴存新榖八十三石。
一、九芎林庄绅董魏钻唐籴存新榖二十三石九斗五升。
一、九芎林庄绅董刘耀藜籴存新榖一十七石五斗五升。
一、北埔庄绅董姜绍祖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四石。
一、赤柯坪庄绅董黄廷亮籴存新榖一百七十石零八斗六升。
一、埔尾庄绅董彭捷和籴存新榖一百六十五石。
一、圭油凸庄绅董范清汉籴存新榖一百四十七石二斗。
一、树杞林庄绅董廖明兰籴存新榖八十六石七斗。
一、大潭庄绅董廖有化籴存新榖一十二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范姜俊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八石。又籴存新榖九十石。
备考:此项租榖于十九年四月米价昂贵之时,已将旧榖平粜。迨十九年早晚二季收成之后,即再籴新榖,数目多少不对,应照二十年正月所开之单方为实数。
官捐义仓系地方官恐年岁减收,青黄不接,致有捐派各业户,存仓以防地方粮食不敷;当此时亟应发榖平粜,以济民食。
新竹城林恒茂经理义仓榖之事
具禀新竹城内林恒茂号,为据情明白照章列单呈电。缘恒茂经理义仓之榖,此义仓设自前年严县主捐各殷户之榖计七百石零零二斗,以防饥年平粜。每年至三、四月新旧交接,预将旧榖发粜,其银项缴官收掌;至籴入新榖,其银项亦由官领出。历年总存榖七百石零零二斗。至本年四月间,王县主在仓有发谷兑米约有四百余石之数,及日军到处,仓内尚存榖二百余石,实属昭昭可考。
译每个婴儿每月给洋银一元,交给其生母,令其自行抚养。每个婴儿按规定给六个月,共计洋银六元,由官府专派人员经理此事。后来抽分改归厘金管理,而每月按规定给婴儿的这笔款项,便无从提拨,因此中止。理应予以说明。大约二十二年多前,育婴儿之事已经停止。董事林亦图、傅兆祥如今都不在家。
一、台北府育婴堂田产全年租银九十六元,分上下两期缴纳。由枋寮溪洲庄民魏桐初承租。
●义仓谷石
一、竹堑城绅董林恒茂收储捐谷七百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彭大福籴存新谷六十石。
一、六张犁庄绅董郑家茂籴存新谷一百三十二石三斗。
一、五和庄绅董罗在田籴存新谷六十九石三斗。
一、新埔庄绅董陈朝纲原存旧谷二百一十二石八斗。
一、新埔庄绅董潘澄汉原存旧谷三百零八石四斗。
一、新埔庄绅董蔡景熙原存旧谷一百五十七石。
一、新埔庄绅董张德渊原存旧谷一百六十七石三斗。
一、树杞林绅董彭殿华籴存新谷七十六石七斗。又籴存新谷二十四石七斗。
一、五和庄绅董曾云中籴存新谷八十三石。
一、九芎林庄绅董魏钻唐籴存新谷二十三石九斗五升。
一、九芎林庄绅董刘耀藜籴存新谷十七石五斗五升。
一、北埔庄绅董姜绍祖籴存新谷一百二十四石。
一、赤柯坪庄绅董黄廷亮籴存新谷一百七十石零八斗六升。
一、埔尾庄绅董彭捷和籴存新谷一百六十五石。
一、圭油凸庄绅董范清汉籴存新谷一百四十七石二斗。
一、树杞林庄绅董廖明兰籴存新谷八十六石七斗。
一、大潭庄绅董廖有化籴存新谷十二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范姜俊籴存新谷一百二十八石。又籴存新谷九十石。
备考:这些租谷是在光绪十九年四月米价高涨之时,已将旧谷平价出售。等到十九年早晚两季收成之后,便重新籴购新谷,其数目多少若有出入,应以光绪二十年正月所开列的清单为准确数目。
官府捐设义仓,是因为地方官担忧年成歉收,青黄不接,因此派捐各业户,将谷物存于仓中,以防地方粮食不足;一到这个时候便应立即发谷平粜,以救济百姓的粮食所需。
新竹城林恒茂经理义仓谷之事
具禀新竹城内林恒茂号,为将实情明白照章开列清单呈报之事。查恒茂经理义仓谷的情况:此义仓设立于前年,严县主捐集各殷实之家的谷物,共计七百石零二斗,以防饥荒之年平价出售。每年到三、四月新旧粮食交接之际,预先将旧谷发售,所得银两缴交官府收管;等到籴入新谷,其银两也由官府支出。历年总共存谷七百石零二斗。到本年四月间,王县主在仓内发谷兑换米粮约有四百余石,等到日军到来之时,仓内尚存谷二百余石,实在是清清楚楚可以查考的。至于明善堂也有埔园税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支给发之外,如有剩余的谷物,便将谷物变卖折价,其银两一并缴交县主自行设法处理。理应将相关
至明善堂亦有埔园税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榖,将榖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条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呈明,伏乞大人爱民如子,电夺施行,沾感切叩。
●修城经费
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
收项
一、光绪十九年分钱粮带捐修城经费银一千六百十八两一钱七分零七厘七丝六忽。
一、善后局宪垫发修城经费银二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零八厘八亳四丝。
以上二项,共收银三千九百零二两零七分九厘六毫一丝六忽。
开销
一、城工料银三千八百二十两三钱六分七厘八毫四丝。
实在
一、应交征收钱粮捐存光绪十九年分修城经费银七十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
宪定:自光绪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征正项钱粮银一两,随时带捐银五分(无平、无水)以为专款修城经费,敝县已将城垣一律修竣造报,所有支用各款,除钱粮带征成数解还归垫并经奉文遵照办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税(无案件可凭,录谕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据实禀复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间城工完竣,清出新旧北门内及旧西门内等处旧堆房基址起盖瓦屋十一间,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八元,经同治十年间前淡水厅陈谕饬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等六户轮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备岁修城工之费。现在城垣因岁久失修,以致坍塌甚多。此项屋租及历年生息,自必积成巨款。刻下正值兴修之际,亟应清查存款。除分谕查覆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董事某某立即遵照赶将轮管城工店屋历年收租生息银两,现存何处?共有若干?逐细按年按款明白据实开单,限即日内迅速禀复赴县,以凭察夺,毋稍迟延。切切特谕。
一、分谕城工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
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承工总吕祥。
特用同知直隶州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遵照事。案查本邑城垣原有建造店屋七座收租生息,留为岁修经费,系由该绅董等轮年经理。兹查该绅董等所呈城工簿开:城差两名,年支辛工银四十八元。本县到任以来,未见有城差,应将城差名目裁除,以归核实。合行谕知。为此,谕仰该城工绅董等立即遵照,所有城差名目,自光绪十九年以后,毋得开销。毋违,切切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郑恒升、林恒茂、郑恒利、吴万吉、李陵茂、翁贞记。
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土总。
译条款清单及各佃户姓名一并呈明,恳请大人爱民如子,明察裁定施行,不胜感激叩谢。
●修城经费
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光绪二十年二月修城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项数目。
收项
一、光绪十九年份钱粮附带捐纳修城经费银一千六百十八两一钱七分零七厘七丝六忽。
一、善后局宪垫发修城经费银二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零八厘八毫四丝。
以上两项,共收银三千九百零二两零七分九厘六毫一丝六忽。
开销
一、城工用料银三千八百二十两三钱六分七厘八毫四丝。
实存
一、应交征收钱粮项下捐存光绪十九年份修城经费银七十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
宪令规定:自光绪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征收正项钱粮银一两,随同带捐银五分(不加平余、不折水)作为修城经费专款,敝县已将城垣一律修缮完竣造册上报,所有支用各款,除按钱粮带征成数解还归垫之外,均已遵照文书办理在案。理应登记说明。
城工店税(无案卷可凭,录用谕示以代替案卷)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据实禀报回复之事。查本县城垣自道光九年间城工竣工后,清理出新旧北门内及旧西门内等处的旧堆房基址,起盖瓦屋十一间,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八元,于同治十年间经前淡水厅陈谕饬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等六户轮年管理收取店租、生息,以备日后修缮城工之用。现今城垣因年久失修,以致坍塌之处甚多。此项屋租及历年生息,必已积累成一笔巨款。目前正值兴工修缮之际,急应清查存款。除分别谕饬查复外,特此谕饬。为此,谕令该董事等立即遵照,赶紧将轮流管理城工店屋历年收取的租金、生息银两,现存放在何处?共有多少?逐项按年按款明白据实开列清单,限即日之内迅速禀报到县,以凭查核裁夺,不得稍有迟延。切切特此晓谕。
一、分别谕饬城工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
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承工总吕祥。
特用同知直隶州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遵照办理之事。查本县城垣原建有店屋七座,收取租金生息,留作岁修经费,由该绅董等轮年经理。现查该绅董等所呈城工簿册记载:城差两名,全年支付工钱银四十八元。本县到任以来,未见有城差之设,应将城差名目裁去,以求核实。为此谕知。为此,谕令该城工绅董等立即遵照,所有城差名目,自光绪十九年以后,不得再行开销。不得违误,切切特此晓谕。
一、谕令城工绅董郑恒升、林恒茂、郑恒利、吴万吉、李陵茂、翁贞记。
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土总。
禀为遵谕查明禀报回复之事。缘蒙谕令前往查看西门城何处损坏,禀报回复等情事。卑役遵谕立即前往查看西门城门,见其北侧门扇的轮枋下方已经蛀坏,轮底的石盘也已不见,
禀为遵查禀复事。缘蒙谕仰查视西门城何处损坏。禀复等因,役遵仰立即查视西门之城门,系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盘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理合将情禀复,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
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一皂头役洪泉禀。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饬赶紧修复事。照得本县访闻西门城门有损坏情事,即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差洪泉以奉谕前往,西门城门系依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等情,禀复前来。查城门有关启闭,自应赶紧修复,未便耽延。况现正有事之秋,更宜谨慎。除批示外,合行谕饬赶紧召匠修复。为此,谕仰城工绅董即便遵照,迅速往西门勘明城门、城楼究竟破坏何处?应如何修补?立即召匠赶紧修理,以固保障。应费若干,在于前历年所收店屋租税项下开支,限五日内告竣,仍将如何修复及收竣日期并用过木料各款开单禀报赶紧县,以备考查。该绅董毋稍迟延,切速。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林恒茂、郑恒利、李陵茂、郑恒升。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工总吕祥。
城工店税事由
配在城门之店,乃造城余伸之项,即买此店,以税人家。其税银每年收存,以俟修造城墙之用。
其城工之店一间,在北门街,现税义兴号(即蔡式),作木匠为活。四间在北 楼内,旧税永美号,现已回泉州,无人承税。一间现税顺发号(即吕俊),宰猪为活。一间现税复发号(即黄临),兑杂货为活。一间现税兴隆号(即吕折),兑杂货为活。五间其税银归林公馆存。
城工店(城工公簿在案)
一、西门内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元。
一、旧北门店一小进,年税银六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五十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四元。
一、新北门店二进,年税银四十二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三十四元。
以上店八座,年税银共计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榖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租榖……。
备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两姓作乱,将田充公,归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征收,作为闲款。惟新竹从前此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管辖仅有此一段而已。榖仅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县中向无经手,是以无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
译现所损坏之处形成一个空洞,人可以随意进出;而城楼上的顶盖,也已相当破碎损坏。理应将实情禀报,恳请大老爷裁夺施行。
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一皂头役洪泉禀报。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饬赶紧修复之事。查悉本县访得西门城门有损坏之事,即已饬令查察。现据该差役洪泉奉谕前往查看,禀报西门城门系北侧门扇轮枋下方已经蛀坏,轮底之石也已不见,现所损坏之处形成一个空洞,人可以随意出入;而城楼上的顶盖,也已相当破碎损坏等情。查城门关系到城池的开闭,理应赶紧修复,不宜耽延。况且目前正当多事之秋,更应谨慎从事。除批示外,特此谕饬赶紧召募工匠修复。为此,谕令城工绅董立即遵照,迅速前往西门勘察明白,城门、城楼究竟破坏在何处?应当如何修补?立即召募工匠赶紧修理,以巩固城池屏障。所需费用若干,在以前历年所收的店屋租税项下支付,限五日内完工,仍须将如何修复及完工日期,连同用过的木料等各项,开列清单禀报到县,以备查考。该绅董不得稍有迟延,切切从速办理。特此谕示。
一、谕令城工绅董林恒茂、郑恒利、李陵茂、郑恒升。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工总吕祥。
城工店税事由
配设在城门旁的店铺,是修造城墙剩余款项所购置,即用来买这些店铺出租给人居住。所收的租银每年存留,以备日后修造城墙之用。
其中城工的店铺一间,位于北门街,现由义兴号(即蔡式)承租,以做木匠为业。四间在北门楼内,从前由永美号承租,如今已回泉州,无人承租。一间现由顺发号(即吕俊)承租,以宰猪为业。一间现由复发号(即黄临)承租,以兑换杂货为业。一间现由兴隆号(即吕折)承租,以兑换杂货为业。这五间的租银归林公馆存管。
城工店(有城工公簿在案可查)
一、西门内店一间小进深,年租银二十元。
一、旧北门店一间小进深,年租银六元。
一、同一处店铺两进深,年租银五十元。
一、同一处店铺一进深,年租银三十六元。
一、同一处店铺一进深,年租银三十六元。
一、同一处店铺一间小进深,年租银二十四元。
一、新北门店两进深,年租银四十二元。
一、同一处店铺两进深,年租银三十四元。
以上店铺八座,年租银共计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谷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租谷……。
备考:抄封田租是因为林、戴两姓作乱,田产被充公,归属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征收,作为闲款。只是新竹从前这种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划归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所管辖的仅有这一段而已。谷物只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前往收取,所以称之为府抄封田。新竹县内向来无人经手此事,因此无案可查,也不知道每年收租多少。其应缴纳的钱粮,由台北
其应完钱粮,由台北府送赴新竹县投完。
●屯租
前此款屯租系在中港、杨梅坜、九芎林各处皆有,全年约有三千石有奇,每年给发屯丁口粮。自光绪十四年清丈改归,钱粮无收;此项租榖,即将前收开存银项拨给孤贫月米。
查屯丁每名全年给口粮银八元,如有事要叫来使用者,每月给口粮银四两二钱。
●隘租
查此款系因田园与内山生番相近,常被生番出山杀人,民不敢耕种,后即在险要之处雇丁设隘防守生番;即就近山田园抽收租榖,给为口粮,故名隘租。
隘租一款为数颇多。缘卑邑山溪丛杂,生番出没无常,沿山业佃不堪其扰,多有设隘防守而归隘首垦户承办防隘之事,由业佃鸠资,名曰隘租,均系隘首支销。现今奉文提归公用,其隘租悉数由县征收,每年约征二万余石,每石折收时市番银一元。卑县照垦收租,亦不知每甲纳租若干石,又无案卷可稽;唯前于查丈往乡,曾经询诸乡民,佥称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纳隘租八石至十八石者,乃北南各垦仅纳隘租二、三石至十石为限,是各垦之情形不一。理合登明。
隘租上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四石,续垦配租榖三石六斗。中则田每甲原垦配租二石四斗,续垦配租榖二石。下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一石五斗,续垦配租榖一石。园例减半。隘租园多田少,租榖旧由隘首自收,分给丁壮口粮。理合登明。
●官庄田租
查看此款,惟有淡水有此租。新竹向无此官庄田,莫知详细。市川彻弥、张寿图、黄鼎元。
●炉税
一、铸户苏景昌(招牌「永金」),炉税银五两。
●当租
一、当租协丰号,当租银五两。
●各廍户出息年额
一、年收银四十元。
一、廍户在豆仔埔、贡狗坑、中港、头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脚、苦苓脚、山寮埔、顶双溪,每年约有二、三十廍,余外尚未全知。
一、息银乃系台北府委员所收。
一、息银乃系制糖户所纳。
●税契银两数目
一、年无定额,年收约有一万二千元。此款税契凡民人置买田园,欲卖者须入契字付与买者收执为证据。买者即将契赴官投税,每契面银一百元收税银七元八角。内分三元解布政司、四元五角归地方官、一角五瓣归收契之税差、一角五瓣归书记办公之资。
如契未税者名曰白契,已税者名曰红契。另司单银每张九角,乃布政司领应给业户为凭,名曰契尾。此款契尾系民间有典卖田业,典卖者须立契与买主收执,买主即将契赴官投税,官即将此契尾粘在契内,盖用官印。另此款每张由官备银一钱五分,赴布政司衙门买来,每张司单收民间九角;内官收五角,余四角经办公事之人作分作工资。
译府送交新竹县投缴完纳。
●屯租
以前此项屯租,在中港、杨梅坜、九芎林各处都有,全年约有三千石有余,每年发给屯丁作口粮。自光绪十四年清丈土地后改归他管,钱粮无从收取;这项租谷,就将以前所收储存的银款拨给孤贫作月米之用。
查屯丁每名全年给口粮银八元,如有事务需要征调使用者,每月给口粮银四两二钱。
●隘租
查这项款项,是因为田园与内山生番相邻,常被生番出山杀人,百姓不敢耕种,后来便在险要之处雇请隘丁设立隘寮防守生番;就近向山田园抽收租谷,作为隘丁口粮,所以称为隘租。
隘租这一项为数颇多。因本县山溪交错纵横,生番出没无常,沿山的业户佃农不堪其扰,多有设立隘寮防守,此事归隘首垦户承办防隘事务,由业户佃农共同筹资,称为隘租,均由隘首支配开销。如今奉文提归公用,隘租全部由县衙征收,每年约征收二万余石,每石折收当时市价番银一元。本县照垦地收租,也不清楚每甲纳租多少石,又无案卷可查考;只是从前在查丈土地下乡之时,曾经询问乡民,都说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纳隘租八石至十八石的,而竹北以南各处垦地仅纳隘租二、三石至十石不等,可见各处垦地的情形并不一致。理应予以登记说明。
隘租上等田每甲原垦地配租谷四石,续垦地配租谷三石六斗。中等田每甲原垦地配租二石四斗,续垦地配租谷二石。下等田每甲原垦地配租谷一石五斗,续垦地配租谷一石。园地按此例减半。隘租田少园多,租谷从前由隘首自行收取,分发给隘丁口粮。理应予以登记说明。
●官庄田租
查考这一项,只有淡水才有此项租税。新竹向来没有这种官庄田,不清楚详情。市川彻弥、张寿图、黄鼎元。
●炉税
一、铸户苏景昌(招牌「永金」),炉税银五两。
●当租
一、当铺协丰号,当租银五两。
●各糖廍出息年额
一、年收银四十元。
一、糖廍分布在豆仔埔、贡狗坑、中港、头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脚、苦苓脚、山寮埔、顶双溪,每年约有二、三十座糖廍,其余尚未全部清楚。
一、这项息银是由台北府委派人员所收取的。
一、这项息银是由制糖户所缴纳的。
●税契银两数目
一、每年无固定额度,年收约有一万二千元。这项税契,凡是民间置买田园,出卖者须立契字交给买者收执,作为凭证。买者便将契字送交官府投税,每契面银一百元收取税银七元八角。其中三元解交布政司、四元五角归地方官、一角五分归收契的税差、一角五分归书记办理公事的费用。
凡是未曾投税的契字称为白契,已经投税的称为红契。另外司单银每张九角,是布政司发给业户收执为凭的,称为契尾。这项契尾,是因为民间有典卖田产之事,典卖者须立契交给买主收执,买主便将契字送交官府投税,官府便将此契尾粘贴在契字内,加盖官印。此外这一项每张由官府备银一钱五分,前往布政司
●口费
口费分为二,一曰文口,一曰武口。文口系文衙门新竹县所收,每年约有二千两。武口系武衙门北路右营参将所收,每年约有几百两而已。
收口费充津贴(地方官自己收口费、自己充津贴,与布政司无干。年收约二千两)
收项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三十日,计收口费银七十一两四钱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四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常年淡月九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八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
译衙门购来,每张向民间收取司单银九角;其中官府收取五角,其余四角由经办公事的人分作工作报酬。
●口费
口费分为两种,一种叫文口,一种叫武口。文口是由文衙门新竹县所收取的,每年约有二千两。武口是由武衙门北路右营参将所收取的,每年约有几百两而已。
收口费充作津贴(地方官自行收取口费、自行充作津贴,与布政司无关。每年收取约二千两)
收项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共三十日,计收口费银七十一两四钱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四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属于常年淡月共九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八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属于常年旺月共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属于常年淡月共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任前一日止,属于常年淡月共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扣除抵冲之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止,共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共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任前一日止,共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扣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存
一、口费不足以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份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取的津贴银两,每年到布政司领取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计七千两。
一、每年额定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谷项下
一、每年额定应捐款项,官方捐谷一石二斗。
一、每年额定应捐谷,民间捐谷三石。
这项租谷,每年由官府捐解上缴皇上。
●充公田租及其他官
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译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每年缴纳租谷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户古阿恩(地界:东至与徐家相邻为界,西至与陈家相邻为界,南至与范家相邻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的产业,是用作本地方的公费。所有充公的田产还有好几处,有的归义塾,有的归地方民间自行收取公用,不归官府所有;所以没有全部列在这里。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辖之下,小租谷二十石。但因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相争讼田产,此田被充入衙门案卷,作为祠堂每年祭祀的费用。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户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作为台北府育婴堂的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以前没有租银)。位于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以竹壆为界,因为十年前将行台迁建到中坜之后,这处行台便废弃作了菜园,是清代时办理公事的人耕种的。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译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由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号存放。
●抚垦局
垦户先前由官府发给垦照,在内山开垦,由官府收租。但因土地靠近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常骚扰耕种的民众,所以设立隘寮,雇用隘丁把守,以抵御生番。隘丁的口粮,由官府发给。自光绪十四年清丈土地以后,都改由垦户自己雇请壮丁、设置隘寮,凡新开垦的田产,都向官府呈报升科纳税,缴纳钱粮。所以官府就不再收取隘租,也不再发给隘丁口粮;即便过去设有铳柜,也改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若有人要开垦,就由抚垦局委员发给执照前往开垦,经过三年或五年成田后,即向官府申报丈量,由官府委员前往测量,发给印照,管业纳粮。
抚垦局设在五指山,有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管辖五十余社、五十余位土目,众人费用每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想要开垦,必须先到局里领取垦单,才可以进入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每年缴纳租谷二十六石。住在八张犁庄。
一、同佃户冯阿芳每年缴纳租谷五十九石。住处同上。
一、同佃户锺阿福每年缴纳租谷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佃户徐阿金每年缴纳租谷二十一石。住在坑阿底庄。
一、同佃户黄姓每年缴纳租谷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谷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明,文庙的租谷是先前林维源自愿捐献给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产出租给五名佃户耕种,每年所收租谷一百九十石。
一、又佃户杨灶生每年缴纳租谷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以上是郑永承自愿捐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地一处,每年收租谷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面一座,每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面一座,每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面一座,每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取利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谷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的租谷及所有店税银钱,都是用来支付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办理香火事务人员的工资,都从这笔款项中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谷
收入项目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谷,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此项先前归新竹文昌宫作为香灯之用,后来设立苗栗县,该山园被刘联科强占。理应在此声明。
以上共计收谷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支出项目
一、支付挑运字纸灰的工钱二十元。又支出香油银十六元。又支出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的工资口粮银二十元。又支出各处收谷的工食银三十元。
共支出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呈报)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的收入及各项支出开列于下:
一、支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献充北门内地基百间,计四十千按实收银三十元(此条有无纳者、有纳少者,故按三十元)。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献充银二十四元(此条一月起、至三月领清,四月至今未领。渡船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献充枋寮榖十八石,扣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按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开项
一、住持僧一名(当本庙之家)。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烧火煮饭菜一名,全年辛工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并往来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价银三元,计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计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计银十二元。
一、伙食油、点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价二元,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计二十四箱,按价一元五角,按银三十六元。
一、买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计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买茶烟每月按一元,全年银十二元。
一、擅柴香烛每月按二元,全年银二十四元。
译出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支出年节香油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支出雇人收内湾谷的工资谷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者所献(?)小租四十石,折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谷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的款项,除每年正常开销外,另外募捐所得的款项也一并支用。(武庙和尚妙慧呈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的租谷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谷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银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文。
以上所收的银钱,作为每年庙内香油及和尚费用之用。(看庙和尚妙慧呈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收、应支各款逐条开列如下:
收入项目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收取的枷钱一百八十千文,折银一百六十五元(此项今年全无收到)。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捐献瓦店一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这四条瓦店,历年都要修理,也就从这笔款项中扣抵,所以所收的租金并无实际结余)。
一、捐献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只收六十五元(此项每年租银本为三十三元,其余部分由林智记收取)。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五元。
一、城隍庙后瓦店一间,历年收租银七元。
一、王世杰捐献北门内地基百间,共计四十千文,实际只收银三十元(此项有人不纳、有人少纳,所以按三十元计)。
一、淡水厅将渡船经费内历年捐献的银二十四元(此项从一月起领到三月已领清,四月至今尚未领取。渡船设在盐水港、汫水港两处)。
一、曾作邦捐献枋寮谷十八石,扣除纳粮二石,实收十六石,折银十六元。
统计收银三百二十七元。
支出项目
一、住持僧一名(负责本庙)。
一、奉佛僧一名,全年工钱银三十元。
一、差遣一名,全年工钱银十二元。
一、烧火做饭菜一名,全年工钱银十八元。
一、打扫佛堂一名,全年工钱银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人,加上往来的客僧)每月按一石五斗计,全年十八石;按每石三元计,共银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计,全年共银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计,全年共银十二元。
一、伙食用油、点灯油每月按二矺计,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每矺二元计,共银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计,全年共二十四箱,按每箱一元五角计,共银三十六元。
一、购买伙食菜蔬每日一角二分,全年共银四十三元二角。
一、购买茶叶烟叶每月按一元计,全年银十二元。
一、供庙柴薪香烛每月按二元计,全年银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一角计,全年共银三十六元。
统计支出银三百七十二元。
收支相抵之后,尚亏空银四十五元。
一、每日零用按银一角,全年计银三十六元。
统计银三百七十二元。
对除收来以外,尚不敷银四十五元。此条不数,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题香资银元,方可抵足此数。
一、本年枷钱,缘因地方初平,纸枷给发无多,所收枷钱,城隍账孤、中元普度二款开用清二款开用清楚,乏钱给付僧人历年应款之额。故此条现年全无给领,合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系由淡水厅署给有簿据,逐月向署支领,后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至现年三月未领此款,仰乞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有赖矣。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控纳未清,恳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主持僧录呈。
●竹莲寺租榖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一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一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一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陈列姓名,乃是佃人。其租业皆王义记所献与佛祖点油香者,以作福食。
每年共现收六石六斗半,其余皆欠不纳。
译这个缺口,全靠四方善男信女乐捐的香资银元来补足。
一、本年的枷钱,因为地方刚刚平定,纸枷发放不多,所收的枷钱,已在城隍账孤、中元普度这两项开支中用完,没有余钱支付僧人历年应得的份额。所以此项本年全无收到,理应呈明。
一、内收渡船经费香灯银二十四元,向来由淡水厅署核发有簿据,逐月向署上支领,后来改由新竹署支领。历年收领至今年三月都未领取此款,恳请大人恩准向该渡船经费支领,则香灯费用便有着落了。
一、台北县新庄渡夫林发官、乌狮嫂每年应缴纳城隍庙香灯资十二两,此案历年追缴未清,恳请恩准追究,感激叩谢。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庙住持僧呈报。
●竹莲寺租谷
蜈蚣窝坑
一、郑清(即合生)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王乌番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江珠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景东小租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林来锦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陈水成(即陈乞)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蔡贯农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林春(即荣华)小租五石、大租七斗八升。
一、林连水小租十七石、大租二石五斗。
一、刘尾小租四石、大租六斗。
一、高九(即郑要)小租四石五斗、大租六斗七升五合。
一、麦饭(即吞)小租四石、大租三斗。
一、蔡文渊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土地公坑
一、林兴小租二石五斗、大租四斗。
一、黄海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吴永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一、庄钦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洪加和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黄望小租六石、大租七斗。
一、郑使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李大目小租三石、大租四斗五升。
一、林贮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蔡英也小租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南势庄
一、庄金水小租二百(石?)、大租二斗。
一、郑日嫂小租六石、大租九斗。
一、郑番江小租五石、大租七斗五升。
一、施天水小租二石、大租二斗。
一、林贮小租二石、大租三斗。
出栗湖
一、陈乞小租十石、大租一石五斗。
一、郭衮记小租十石、大租七斗。
以上所列的姓名,都是佃农。这些田产的租金,都是王义记所捐献给佛祖,作为香油之用的,用来供奉佛前福食。
每年实际收取六石六斗半,其余的都拖欠未纳。此外又实收董事和兴号所纳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实际收取用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入项目
一、槺榔庄年租小租谷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租小租谷九十石。佃人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租小租谷九十石。佃人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租小租谷五十五石。佃人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租小租谷六十七石三斗。佃人林立。
一、浸水庄年租小
又现收董事和兴号油四矺、大众庙租一车,现收以作福食。
●北门外长和宫、水仙王宫香油银
收项
一、槺榔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佃人彭况。
一、番仔碑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黄仔木。
一、番仔湖庄年贌小租榖九十石。同吴华。
一、泉州厝庄年贌小租榖五十五石。同郑青山。
一、凤鼻尾庄年贌小租榖六十七石。三斗同林立。
一、浸水庄年贌小租榖九十三石。同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榖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开销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去榖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去榖三十石。
一、完隆恩地基去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去银一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辛金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火烛鼓吹并杂费去银五元五角。
一、值年炉主去榖五十五石。
一、每年纳完钱粮去银一十九元九角三点三厘。
一、圣诞祭祀银六十二元一角。
一、宫内盂兰会去银五十七元五角。
一、圣母飞升诞共去银六十三元七角五点。
一、水仙王圣诞去银二十一元。
以上共计榖三百二十五石、银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点。
●救护船只章程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海关学政邵,为申明剀切谕事。照得沿海一带地方,时有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例向责成就近营汛居人实力援救。光绪二年五月间,又经前兼署督部堂文、抚部院丁妥立规条明定赏罚通饬营县勘分投落,责成地甲头人,以杜彼此推诿,奏明举办;并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奉谕旨,通饬沿海各省一律办理在案。
兹查台湾沿海居民遇有此等危险之船,均能认真保护,着有成效;仍恐日久弊生,亟宜刊布章程,再申告诫,俾沿海民人咸知重赏在前、严刑在后,相与救灾拯危,勉为良善。除分别咨行外,合再申明剀切谕。为此,谕仰沿海军民人等知悉:此后凡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一切危险之事务,必查照后开章程,实力拯救,本部院自当格外奖赏。倘敢阳奉阴违或乘机抢夺,一经发觉,定必按例严办,决不姑宽。其地方厅县并营汛员弁等,若不认真遵行,亦即一体按律参究。尔等须知船只遭风遇险,财命悬于呼吸;当其呼号逼切,属有天良,皆思援手。若复从而掠取,是岂尚有人心?方知功令严明,信赏必罚;经此再行晓谕,务当共相劝勉,切勿故伎复萌,以身试法。凛切!凛切!
译租谷九十三石。佃人杨富。
共计年收小租谷四百八十五石三斗。
一、北门外米市街瓦店三座,年税银六十元。
支出项目
一、水仙王二季祭祀,值年炉主支出谷一百二十石。
一、长和宫二季祭祀,值年炉主支出谷一百二十石。
一、宫内和尚全年伙食支出谷三十石。
一、完纳隆恩地基支出银四角。
一、完纳隆恩支出银十八元七角。
一、雇人出庄办事的工钱银三十二元。
一、上元节火烛鼓吹并杂费支出银五元五角。
一、值年炉主支出谷五十五石。
一、每年完纳钱粮支出银十九元九角三点三厘。
一、圣诞祭祀银六十二元一角。
一、宫内盂兰会支出银五十七元五角。
一、圣母飞升诞辰共支出银六十三元七角五点。
一、水仙王圣诞支出银二十一元。
以上共计谷三百二十五石、银二百七十九元八角三点。
●救护船只章程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台湾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盐课海关学政邵,为申明恳切晓谕事。查沿海一带地方,时常有中外船只遭遇风浪搁浅,按例应责成就近的营汛及当地居民尽力援救。光绪二年五月间,又经前任兼署督部堂文煜、抚部院丁日昌妥善订立规条,明确规定奖赏和惩罚,通饬各营县勘察分派责任,责成地甲头人,以杜绝彼此推诿,并已奏明举办;同时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请奉旨,通饬沿海各省一律照办,已有案可查。
现查台湾沿海居民遇到这类危险船只,都能认真施以保护,已有成效;但仍恐时间一久弊病再生,急需刊布章程,再次申明告诫,使沿海民众都知道重赏在前、严刑在后,共同救灾拯危,努力做善事。除分别行文各地外,特此再次申明恳切晓谕。为此,晓谕沿海军民人等知悉:此后凡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等一切危险事故,必须按照后开章程,尽力施救,本部院自当格外给予奖赏。倘若敢阳奉阴违,或趁机抢夺财物,一经查获,必定按律严办,绝不宽容。当地厅县以及营汛官员,若不认真执行,也一律按律参办追究。你们应当知道,船只遭风遇险,性命财产系于呼吸之间;当船上人呼救危急之时,凡有良心的人都会想到伸出援手。若反而趁机掠夺,岂还有人心?如今应知法令严明,有功必赏、有罪必罚;经此再次晓谕,务必彼此共勉,切勿重蹈故伎,以身试法。切切谨记!特此告示。
计开救护章程五条。
一、划定地段,以明确责任。查沿海岛屿星罗棋布,犬牙交错,若不明确划定界限,必然导致彼此推诿。现责成沿海厅县,会同营汛,划定各自管辖的界限,每十里为一段,饬令就近推举公正的绅耆担任地甲一人,岛屿则推举耆老头目一名,登记造册呈报,以明确责任。凡遇中外船只触礁搁浅等一切危险状况,白天悬挂白旗、夜间悬挂两盏灯,以示求救。当地居民渔户等人看见这类旗帜灯火,
特示。
计开救护章程五条。
一、定地段以专责成也。查沿海岛屿星罗,犬牙交错,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诿。兹责成沿海厅县,会同营汛,定明所辖界限,每十里为一段,饬令就近公正绅耆保举地甲一人,其岛屿则保举耆老头目一名,列名册报,以专责成。凡遇中外船只漂撞礁浅一切危险收船,日则高挂白旗、夜则接悬两灯,以示求救。在地之居民渔户人等见有此等旗灯,实时首报地甲头目,一面飞报文武汛官、一面酌量船夫数目,集派助救。其文武汛官闻报后,亦即督率兵役亲往勘验救护,不得稍有迟误。其往来报信之人一切费用,皆由失事船主给还,惟官役不得勒索使费。
一、明赏罚以免推诿也。查沿海文武汛官,如有救护船货至一万两以上、中外人等救至十名以上者,一经该管上司查明申报及领事官照会关道有案,藩司立即注明,记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详酌配记外奖(?),五品以上者分别详明题升,以示优奖。其地甲头目亦分别上次劳绩,随时赏给顶戴匾额,以昭激劝。倘文武汛官不肯认真办理,照例参惩;地甲头目若有援救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分别轻重严究。至于望见船只危险,先报知地甲头目及文武汛官者,应以初报之人为首功,由失事船主给与花红,大船多至三十两、中小船以十两为度。
一、定章程以免混乱也。凡遇险船只,其力尚可自存,船主并不愿他人上船者,则救援之人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须人援救,或系应先救船、或系应先救货、或系应先救人,均听船主指挥,不得自行动手。救起货物,应寄顿何处,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经船主及地甲头目指明,查有确据者,即行由官追究治罪。倘有人出首确凿者,亦赏以应赏之款;诬捏者不准,并行反坐。
一、定酬劳以资鼓励也。凡救起之货,须候文武汛官验报。如系外国船货,即并报明附近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抽拨充赏,多至三分之一,以赏援救之人。若有货无人,则须禀明就近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公将货酌赏。倘无货有人,则须将人救护;无论中国外国之人,均先行核给以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给船夫,分别资送回籍。倘系外国人无领事可交者,即报明通商局资给盘川,俾令自行归国。其小船出力救护,倘本人无力可以酬谢者,即就近禀报地方官,小船每救人一名,赏给洋银十元,就近由地方官先行核给,按月汇报通商局发还;虚捏者严究。至遇风涛汹涌,人力难施,或在大洋为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任意株连。
一、广晓谕以资劝戒也。
译立即报告地甲头目,一面飞报文武汛官、一面酌情召集船夫人手前往救援。文武汛官接报后,也应立即率领兵役亲自前往勘验救护,不得有丝毫迟延。往来报信之人的一切费用,都由遇险船主偿还,官吏差役不得借机勒索。
一、明确赏罚,以免互相推诿。查沿海文武汛官,凡救护船货价值一万两以上、救起中外人员十名以上者,一经该管上司查明呈报,以及领事官照会道台有案可查,藩司立即注明记功,三功以上者,文武汛官详加酌情给予外奖,五品以上者分别详报请求升职,以示优厚奖励。地甲头目也依据功劳大小,随时赏给顶戴匾额,以资鼓励。倘若文武汛官不肯认真办理,照例参办惩处;地甲头目若有救援不力,甚至企图从中分肥者,分别情节轻重严加追究。至于最先望见船只遇险、率先报告地甲头目及文武汛官者,应以最先报告之人为首功,由遇险船主给予花红,大船最多给三十两、中小船以十两为限。
一、订立章程,以免混乱。凡遇险船只,若还能自行维持,船主不愿他人上船,则救援人员不得强行上船。若船主需要援助,无论应先救船、应先救货、还是应先救人,都听从船主的指挥,救援人员不得擅自行动。救起的货物,应寄放何处,也由船主决定。若有人擅自搬取或私自藏匿,一经船主及地甲头目指出,查有确凿证据者,即由官府追究治罪。若有人出面举报属实者,也给予应得的奖赏;诬告者不予受理,并反坐其罪。
一、订立酬劳,以资鼓励。凡救起的货物,须等候文武汛官前来勘验登记。如系外国船货,还须同时报明附近的领事官会同查核,将货物估价,按照出力多寡难易的程度抽取一定比例奖赏,最多可达三分之一,用以奖赏救援人员。若只有货物而无人出力救援,则须禀明就近的地方官及领事官,秉公酌情赏给货物。若无货物但救了人,则须妥善救护人员;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先给予衣食,就近送交地方官、领事官,妥善安排船夫,分别护送回籍。若是外国人无领事可以交接的,即报明通商局资助路费,让其自行归国。若是小船出力救人,本人无力酬谢者,即就近禀报地方官,小船每救一人,赏给洋银十元,由地方官就近先行核给,按月汇报通商局发还;若有虚报者严加追究。至于遇到风浪汹涌、人力难以施救,或在大洋中救援力所不及的情况,都应各安天命,不得任意牵连追究。
一、广为晓谕,以资劝诫。凡沿海愚民百姓,都是因为不知道救船有奖赏、不救船有惩罚,所以坐视不救,甚至趁机抢夺。此后所有沿海文武官员,都应将以上告示条规,分别行文各汛,严加告诫;并将告示条规书写在木牌上,四处张挂,使一切渔户百姓,都知道遇险船只施救为有功、不救为有罪,使人人心中都有救船的念头,不再把这当作无关紧要的事。
右告晓谕通
凡海滨愚民,皆缘不知救船之有赏、不救船之有罚,是以坐视不救,或致乘机抢夺。此后所有沿海文武各官,均宜将以上告示条规,分别札行各汛,严加告诫;并将告示条规书写木牌,遍处悬挂,使一切渔户愚民,皆知遇险之船救护为有功、不救为有罪,庶人人有救船之念在其胸中,不致视为无足重轻之举矣。
右谕通知。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给。
救护船只章程告示实贴处所
计开:县署前、香山、旧港、下寮、溪州、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笨仔港、南崁港、凤鼻尾、咸水港、中港、中港渡头、山寮、纲弦仔、后垄、后垄外埔、后埔溪洲、湾坵沟、白沙墩、望高寮、吞霄、房里、苑里、土地公港、大甲、大安、脚踏港、羊寮。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同上
计开:县署前、香山、香山塘、隙仔溪、和雅庄、旧港、顶寮、下寮、溪洲、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鱼寮、羊寮、北沪、笨仔港、咸水港、凤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头、山寮、香山大庄、崁仔脚、树林仔、许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观音街。
光绪十八年二月。
●沿海道路段数
新竹县管辖沿海地方,自中港起,至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计九十里为九段(一段即十里)。
●地甲年籍姓名
一年分四季造报,而地甲所办之事,恐地方有遇中外船只遭风搁浅在于港口,该地甲立即随时救护,一面禀报地方官,而免被人所抢。向来无给口粮,须有船只遭风搁浅,伊地甲有为办事,或地方官有赏、或船主有自送保护之苦力银。此项地甲,或有地方官选择,亦有流处民人自禀举。
光绪二十一年春季,分沿海道路段数及地甲、年籍、姓名:
一、沿海道路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香山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如藩,年四十八岁,同安县人。
一、香山港起至旧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卓清兰,年五十一岁,同安县人。
一、旧港起至红毛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彭逢春,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蚵壳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佑,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至笨仔港止,计二十里二段。一段地甲许雨,年四十六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许狮,年五十六岁,同安县人。
一、笨仔港至大潭港止,计二十里为二段。一段地甲欧阿古,年四十三岁,陆丰县人。二段地甲锺廷英,年六十一岁,长乐县人。
一、大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计十里为一段。地甲曾房,年四十一岁,陆丰县人。
以上自苗栗分界之中港起,至淡水分界之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九十里,分为九段。
译知。
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发布。
救护船只章程告示张贴地点
计开:县署前、香山、旧港、下寮、溪州、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笨仔港、南崁港、凤鼻尾、咸水港、中港、中港渡头、山寮、纲弦仔、后垄、后垄外埔、后埔溪洲、湾坵沟、白沙墩、望高寮、吞霄、房里、苑里、土地公港、大甲、大安、脚踏港、羊寮。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
同上
计开:县署前、香山、香山塘、隙仔溪、和雅庄、旧港、顶寮、下寮、溪洲、油车港、红毛港、蚵壳港、鱼寮、羊寮、北沪、笨仔港、咸水港、凤鼻尾、中港、大溪墘、中港渡头、山寮、香山大庄、崁仔脚、树林仔、许厝港、大牛椆港、白沙墩、大潭港、石观音街。
光绪十八年二月。
●沿海道路段数
新竹县所辖沿海地区,从中港起,到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计九十里,分为九段(一段即十里)。
●地甲年籍姓名
一年分四季造册呈报,地甲所办理的事务,是恐怕地方遇到中外船只在港口遭风搁浅时,该地甲立即随时施救,一面禀报地方官,以免财物被人抢夺。地甲向来没有官府发给口粮,若遇船只遭风搁浅有为办事出力时,或由地方官给予奖赏、或由船主自愿赠送保护出力的酬劳银。此项地甲,有的由地方官选定,也有的由当地民人自愿禀请举荐。
光绪二十一年春季,分列沿海道路段数及地甲、年籍、姓名如下:
一、沿海道路自苗栗分界的中港起,到香山港止,共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如藩,年四十八岁,同安县人。
一、香山港起到旧港止,共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卓清兰,年五十一岁,同安县人。
一、旧港起到红毛港止,共计十里为一段。地甲彭逢春,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到蚵壳港止,共计十里为一段。地甲陈佑,年五十三岁,同安县人。
一、红毛港起到笨仔港止,共计二十里分两段。第一段地甲许雨,年四十六岁,陆丰县人;第二段地甲许狮,年五十六岁,同安县人。
一、笨仔港到大潭港止,共计二十里分两段。第一段地甲欧阿古,年四十三岁,陆丰县人。第二段地甲锺廷英,年六十一岁,长乐县人。
一、大潭港起到淡水分界的南崁港止,共计十里为一段。地甲曾房,年四十一岁,陆丰县人。
以上从苗栗分界的中港起,到淡水分界的南崁港止,沿海道路共九十里,分为九段。理应登记明确。
●义冢石碑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立碑晓谕禁令以垂久远之事。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星秀以及生员监生、总理、郊行、铺户等人联名禀报:五□界外的荒地,凡是无人耕种、无须纳税之地,或是山地或是山麓地区,都听凭流寓民人随处筑坟埋葬,此事已在嘉庆年间蒙皇上恩诏、大宪札行确立;本城自纳入版图以来,生于此、葬于此,相安相乐。查乾隆四十二年间,本地佃民及绅士等先后联名请求各前任长官,准许以香山、
理合登明。
●义冢石碑
署福建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勒石示禁以垂久远事。案据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叶星秀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佥禀:五□界外荒,凡无耕无赋之地、或畬或麓之区,均听流寓民人随处筑坟瘗葬,经于嘉庆年间钦奉皇上恩诏、大宪札行;即如我堑垣自入版图,生斯葬斯,相安相乐。查乾隆四十二汪间,息庄佃民及绅士人等先后佥请各前宪,准以香山、牛埔、内处狮山一带山麓旷地,并巡司埔、枕头山、蜈蜞窝、鸡卵面,设为义冢各在案。又蒙各大宪行饬准以界外番山之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至盐水港、荖衢崎止,概为冢坟之地。至道光年间,李前宪捐廉买郭、苏、陈之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以为义冢,俾民人随处埋葬,合堑久蒙厚泽。至道光十五年间,堑南界外之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谕设隘堵御凶番,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连络七十余里。未垦以前,附近民人葬坟不少;自垦以后,藉垦混界,残害甚多,破罐露体,漫山遍野,为子若孙,谁不酸鼻?往来行旅,莫不伤心。虽经咨前宪设立义冢,奈历年已久,生齿日众,各义冢已鱼鳞迭层,且被垦户藉垦需索,威逼迁移,稍拂所欲,辄加锄锥,盗挖碑记,抽灭骸罐。有力者用银买好,给予山批;无力者恳求还骸尚不得。纵令争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独不思皇恩广大,恩诏频颁;宪德高深,札饬屡催。是枯骨久沾厚泽,何市利竟敢居奇?实属上负皇上,下悖宪章也。爰是,相率筹议,将前定各处冢界,合请勒石严禁,毋许私垦田园,不便以耕种之山畬巅麓,应听附近人民随便安葬。该垦户佃人不得藉端刁难,亦不得恃为奇货,致起争端。即垦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如谓垦费所需、隘粮攸关,似应酌给帮贴,或五元、或三元,随力措办。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是否妥协?恳请鸿裁。佥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严禁,切禀等情。
据此,当经前分府朱饬差查勘,未据报到。分府莅任,据该差高升、蔡云勘明各处冢坟界址及金广福承垦地方山场,逐一绘明图说,明白禀复前来。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合属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尔等当知掩骨埋胔,古有明训,岂容藉端迁葬,任意践踏?自后如系山场埔地,经各前宪先后捐买义冢坟场界内,概听人民随处瘗葬。该处居民不得再行混占冢界,私垦耕种。即金广福界内旱瘠埔窝无碍田地坡圳者,亦应听人瘗葬。惟垦费所需、隘粮攸关,准予酌给番银帮贴垦户,或三元、或五元,随力措办。
译牛埔、内处狮山一带山麓空地,以及巡司埔、枕头山、蜈蜞窝、鸡卵面,设立为义冢,均有案可查。又蒙各大宪行文批准,将界外番山的金山面、大崎、双溪、青草湖、石碎仑、茄苳湖直到盐水港、荖衢崎为止,都划作坟地。到道光年间,李前任长官捐出俸禄购买郭、苏、陈三家的土地公坑以东大崎、双溪口、金山面等处,横直各三千余丈,作为义冢,使民众可以随处埋葬,本地长久蒙受此恩泽。到道光十五年间,本地南边界外的番山,有垦户金广福奉命设立隘寮防御凶恶的生番,从树杞林起、到中港三湾,连绵七十余里。未开垦之前,附近民众葬坟不少;开垦之后,垦户借开垦之名混占坟地边界,损害坟墓甚多,破棺露骨,遍布山野,作为子孙后代,谁能不心酸?往来行人,无不为之伤心。虽然曾禀请前任长官设立义冢,但历年已久,人口日渐增多,各义冢已经层层叠叠,况且又被垦户借开垦之名索要钱财,威逼迁移坟墓,稍有不从其意,便加以锄挖破坏,盗挖墓碑,毁灭骨罐。有钱财的人用银钱买通垦户,得到山批(准许保留的凭据);没有钱财的人恳求归还骨骸尚且不能如愿。以致引发争执互相控告,垦户反而辩称各物有主。他们竟不曾想到皇恩浩荡,恩诏屡次颁布;官府恩德深厚,札令屡次督促。这些枯骨已长久蒙受厚恩,怎能有人竟敢借此谋取私利?实在是上负皇恩、下违宪章。于是大家共同商议,将先前划定的各处坟界,一并请求刻石严禁,不准私自开垦田园,凡不便于耕种的山地畬地和山巅山麓,应当听凭附近居民随意安葬。垦户和佃人不得借故刁难,也不得倚仗坟地作为奇货,制造纠纷。即使是垦区内旱瘦贫瘠、不妨碍田地水圳的空地,也应当听凭民人埋葬。若说开垦费用所需、隘勇粮饷有关,似乎应当酌情给予一些贴补,或五元、或三元,量力筹办。若要修坟,不准阻挠勒索;即便平时,也应戒除损害坟墓的行为。是否妥当?恳请裁决。恳求恩准,依案出示公告,刻石严格禁止,特此禀报。
据此,当时前任分府朱某饬令差役查勘,未见回报。分府到任后,据差役高升、蔡云勘查明确各处坟地界址及金广福承垦的地方山场,逐一绘图说明,明白禀报上来。除批示外,特此出示刻石严禁。为此,晓谕辖区各绅耆、垦户、佃民人等知悉:你们应当知道掩埋骸骨、安葬遗体,自古便有明训,岂能容许借故迁坟,任意践踏?此后凡属山场埔地,经各前任长官先后捐买作为义冢坟场界内的土地,一律听凭民人随处埋葬。该处居民不得再混占坟地边界,私自开垦耕种。即使金广福垦区界内旱瘦贫瘠、不妨碍田地水圳的空地,也应听凭民人埋葬。但因开垦费用所需、隘勇粮饷有关,准予酌情给予番银贴补垦户,或三元、或五元,量力筹办。若要修坟,不准阻挠勒索;即便平时,也应戒除损害坟墓的行为。这样才能使生者有养、死者
倘若修筑,毋许阻索;即在平时,亦戒戕伤。庶几生养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该民人等亦不得在别人费买界内,藉端占筑虚堆,希图售卖渔利,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给。
立冢碑人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暨生监、总理、郊行、铺户人等同勒石。
十八尖山义冢
道光年间本城许举人禀:何、林、郭等户充出作为义山,仅可百姓葬地,不得勒索钱银。
枕头山义冢
东门外火车票房有(?)枕头山,乾隆年本县官议定作为冢地,以便民间葬地。其处有石碑为记,并无租粮公项等事。
●盐政
新竹盐商具禀
具禀新竹县盐商林裕丰,为私盐盛行、关系不小,恳乞提归官办,以充国课、以济民食事。窃裕自备本银,向得台北盐务总局贌办新竹城村各处盐馆,不料承贌未久,溃勇土匪抢劫滋事,官令不行,沿海奸民无所忌惮,将盐私相买卖。裕值此时,不特承贌本银无着,且馆租、馆费又贻赔垫之累。但念新竹盐食全赖南北二厂及时开晒,方足一年之用;若竟听奸民私相贩卖,不及早提归官办,则此时盐固充盛,倘到隆冬盐不可晒,民食难继,于地方大有关系。幸逢「大军」(按指日本军)到新竹,一切新政次第举行。裕恭属旧时贌办商人,深知新竹盐务情形,且闻台北盐馆早经「大军」到日提归官办;可否仿照办理之处,谨据情具禀,伏乞大人电鉴察夺施行,实为公便。谨禀。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七月日禀
商务章程
一、新竹盐馆向章每七二洋一圆卖盐九十斤,又厘金钱一百八十文。零售每斤十八文。全年城村各乡约销盐二万二、三千石。
一、所卖之盐,均系西南海口虎子山之南厂、油车港之北厂、十块寮三处之民人自建盐埕所晒。自四月开晒至九月停晒,在地所销之盐,全靠此晒收以济民。其各处均举有头目、户首管束晒丁,全年给以辛工。晒出之盐,每百斤给价三角三瓣。
一、盐馆及各厂盐仓均系民间租赁,馆中器具均系商家自行置用。
一、现存之盐一万余石,系商备本承买,约计本银五千圆。
一、新竹向来盐务著名不好办,近来政令不行,遍地皆私;若不速设法整顿,恐日见糜烂,更不好收拾。
一、新竹港■〈氵义〉分歧,内地私盐船时到地勾结海口奸民,私相贩卖,南北厂晒
译有葬,以安顿亡魂。民众也不得在别人出资购买的地界内,借故占用修建虚坟,企图出售牟利,以免遭查究。各方都应当遵照执行,不得违反。特此告示。
咸丰元年九月日发布。
立冢碑人举人许超英、贡生魏绍华以及生员监生、总理、郊行、铺户等人共同刻石。
十八尖山义冢
道光年间,本城许举人禀报:何、林、郭等姓氏捐出土地作为义山,只能供百姓作为坟地,不得借此勒索钱银。
枕头山义冢
东门外火车票房处有(?)枕头山,乾隆年间本县官府议定作为坟地,以方便民间安葬。此处立有石碑为凭,并无租粮公项等事。
●盐政
新竹盐商呈禀
新竹县盐商林裕丰呈禀,为私盐盛行、关系重大,恳请提归官府经营,以充实国库、保障民食之事。窃念裕丰自备本银,向台北盐务总局承贌新竹城内乡村各处盐馆,不料承贌不久,溃散的兵勇与土匪抢劫滋事,官令无法推行,沿海奸民无所忌惮,私相买卖食盐。裕丰此时,不仅承贌的本银无法收回,而且馆租、馆费又造成亏损拖累。但念及新竹的盐食全靠南北两处盐厂及时晒制,才足供一年之用;若任由奸民私相贩卖,不及早提归官府经营,眼下盐虽充足,等到隆冬盐无法晒制,民食就难以为继,对地方大有关系。幸逢「大军」(指日本军)到达新竹,各项新政逐步推行。裕丰本是从前承贌的商人,深知新竹盐务的情形,又听闻台北盐馆在「大军」到来之日已经提归官办;是否可以仿照办理,谨据实情呈禀,伏乞大人明察裁夺施行,实为公便。谨此呈禀。
光绪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七月日呈禀
商务章程
一、新竹盐馆向来的规矩是,每七二规格的洋银一圆可买盐九十斤,另加厘金钱一百八十文。零售每斤十八文。全年城内乡村各处约销盐二万二、三千石。
一、所卖的盐,都产自西南海口虎子山之南厂、油车港之北厂、十块寮三处民间自建盐埕所晒制。从四月开始晒制到九月停晒,本地所销售的盐,全靠这几处晒制以供应民食。各处都推举有头目、户首负责管理晒丁,全年发给工资。晒出的盐,每百斤给价三角三瓣。
一、盐馆及各盐厂的盐仓都是向民间租赁的,馆中的器具都是商家自行购置使用。
一、目前现存的盐有一万余石,是商家自备本钱购买,约计本银五千圆。
一、新竹的盐务向来素以难办著称,近来政令无法推行,各地私盐盛行;若不赶紧设法整顿,恐怕日渐糜烂,更加不可收拾。
一、新竹港汊分歧,内地私盐船不时来到本地,勾结海口的奸民,私相贩卖,南北两厂晒(后文缺)
丁多匿盐私偷散售。至四、五月,即要多募哨丁百十名到各处巡缉,以致用费浩大;约全年除盐本一切开销外,公家只能长余四、五千圆。
一、新竹分馆:新埔、大湖口、中港、头份、北埔、树杞林、九芎林、苦苓脚、香山、红毛港。
前新竹盐务委员奉加抽盐厘告示
办理新竹盐务总馆委员徐,出示晓谕事。本月十三日奉总办台北盐务总局宪顾谕开:照得本督办奉抚宪札开:准户部拟令有盐务省分,于盐价内每斤加制钱二文,以佐军需等因。奉此,现在台湾防务紧急,筹饷维艰,惟有于盐价内妥议酌加,以佐饷需。查台湾历年盐价每斤合制钱十六文,连厘金二文,原较各省盐价最轻;即再加二文,亦不过二十文。较之他省每斤四、五十文者,仍属最为便宜。况民间食盐聚则见多,分则一家每日所需固属有限;今当筹饷之际,暂行权宜加增二文,在民间当不致为难。兹经本督办妥筹议定,拟于全台盐务,除盐价原有之价加增厘金二文,详奉抚宪批准通行照准。为此,示仰绅商居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无论贩户、零售盐石,统以盐价外每斤共加增金钱四文发售,各该馆售出盐石均令公平足秤,断不致克扣短少。须知公家此次加增盐价,实因办理防务饷需攸关紧要起见。俟军务一平,仍当体察情形,停止加收。尔等食毛践土历有年所,自应激发天良,乐于从命,勿得观望。切切毋违。特示。并限文到三日内即为加增之期。等因,奉此,本委员自应照办。拟于是月十六日起,除将前有之盐价照旧列外,再加增厘金钱二文,每斤共计售收制钱二十文。各行照录晓谕。为此,示仰绅商居民人等一体遵照,切切毋违。特示。
译丁役们大多藏匿私盐,偷偷分散出售。到了四、五月间,就要多招募巡丁一百多名到各处巡查缉查,以致耗费巨大;估计全年除去盐本及一切开销外,公家只能剩余四、五千元。
一、新竹分馆:新埔、大湖口、中港、头份、北埔、树杞林、九芎林、苦苓脚、香山、红毛港。
前新竹盐务委员奉命加抽盐厘告示
办理新竹盐务总馆委员徐,发布告示晓谕此事。本月十三日奉总办台北盐务总局大人谕示:查本督办奉抚台宪令,准户部拟定令有盐务的省份,于盐价内每斤加征制钱二文,以补助军需等由。奉此令后,现今台湾防务紧急,筹措军饷艰难,只能在盐价内妥为议定酌量加征,以补助军饷之需。查台湾历年盐价每斤合制钱十六文,连同厘金二文,原本较各省盐价最为轻省;即便再加二文,也不过二十文。较之其他省份每斤四、五十文的,仍属最为便宜。况且民间食盐聚合起来看似多,分散到各家每日所需本就有限;如今正当筹饷之际,暂且权宜加增二文,对民间应当不致造成为难。兹经本督办妥善筹议核定,拟定全台盐务,除盐价原有之价外加增厘金二文,已详报并奉抚台宪批准通行照办。为此,晓谕绅商居民人等一体知悉:自此告示发布之后,无论贩户、零售盐石,一律在盐价外每斤共加增钱四文发售,各该馆售出盐石均须公平足秤,绝不致克扣短少。须知公家此次加增盐价,实因办理防务、饷需攸关紧要而起。待军务平定,仍当视情况,停止加收。你们食毛践土历年已久,自应激发天良,乐于从命,不得观望。切切不可违背。特此告示。并限告示到达三日内即为加增之日。等语,奉此令后,本委员自当照办。拟定自本月十六日起,除将原有的盐价照旧列出外,再加增厘金钱二文,每斤共计售收制钱二十文。各行照此录示晓谕。为此,晓谕绅商居民人等一体遵照,切切不可违背。特此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