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尺也。从又持十。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注
十尺也。从又持十。夫部曰:周制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然则伸臂一寻,周之丈也。故从又持十。直□切。十部。
康熙字典
【唐韻】直兩切【集韻】【韻會】雉兩切【正韻】呈兩切,□長上聲。十尺曰丈。【前漢律歷志】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又【左傳昭三十二年】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疏】屬聚下役,課賦尺丈。又【哀元年】廣丈高倍。【註】壘厚一丈高二万。又【禮曲禮】若非飮食之客,則布席,席閒函丈。【註】函,容也。
又長老之稱。【易師卦】師貞丈人吉。又朋友尊稱。【長編】富鄭公稱范文正公曰范十二丈。
又釋氏所居曰方丈。【杜甫詩】方丈渾連水。
又【杜甫詩】百丈誰家上瀨船。【註】百丈,牽船篾也。【說文】从又持十。俗加點,非。【正譌】丈借爲扶行之杖。老人持杖,故曰丈人。別作杖,通。考證:〔【左傳昭二十三年】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
謹照原文二十三年改三十二年。〔【杜甫詩】百丈牽來上瀨船。〕
謹照原文牽來改誰家。〔【註】百丈,牽船筏也。〕
謹照原註筏改篾。
【唐韵》读作直两切;【集韵》、【韵会》读作雉两切;【正韵》读作呈两切,都是“长”字的上声。十尺叫做一丈。【前汉书·律历志》记载: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又【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记载:以此命令诸侯服役,统计赋税和丈尺。【疏》解释:聚集下属的劳役,考核赋税的尺丈。又【左传·哀元年》记载:城墙宽一丈,高两倍。【注】城墙厚一丈,高二万。又【礼记·曲礼》记载:如果不是饮食之客,就铺设席子,席子之间相距一函丈。【注】函,容纳的意思。又,对长辈的尊称。【易经·师卦》记载:师贞丈人吉。又,对朋友的尊称。【长编》记载:富郑公称范文正公为范十二丈。又,佛教僧人所居之处称为方丈。【杜甫诗》写道:方丈浑然连接着水。又【杜甫诗》写道:百丈是谁家的上濑船?【注】百丈,是牵船的篾绳。【说文解字》解释:字形从“又”手持“十”。俗体字加点,是错误的。【正讹》记载:“丈”借用作扶行的拐杖。老人手持拐杖,所以称为丈人。另外写作“杖”,通用。考证:【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应改为昭公三十二年。【杜甫诗》“百丈牵来上濑船”应改为“百丈谁家上濑船”。【注】“百丈,牵船筏也”应改为“百丈,牵船篾也”。
异体字
本库字书与 Unihan 里没有找到「丈」的异体。
只列字书里直接写明的关系:说文段注的重文,康熙的「古文某字」「俗某字」「同某」「或作某」,广韵玉篇的「上同」「古文」「俗」,以及 Unicode 官方 Unihan 的繁简与异体。不辗转相连(甲是乙的异体、乙又是丙的异体,不因此把丙算作甲的异体,否则会越连越远)。
古文字形
字形与出处取自中央研究院「小学堂」各资料库(底本见各组标题),按字头的楷书对应到本字;金文下注器名与《殷周金文集成》编号,甲骨下注著录与组类,简帛下注出处简称。
用例
古文字字形: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小学堂」甲骨文、金文、楚系简帛、秦系简牍资料库,依其版权声明以 CC0 1.0 使用。
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