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也。从□、□。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注
引也。凡言争者,皆谓引之使归于己。从□□。从□犹从手。□,余制切,抴也。抴,引也。侧茎切。十二部。
康熙字典
〔古文〕□□【唐韻】側莖切【集韻】甾耕切,□音箏。【說文】引也。从□▯。【徐鉉曰】▯音曳。□二手而曳之,爭之道也。【廣韻】競也。【書大禹謨】汝惟不矜,天下莫與汝爭能。汝惟不伐,天下莫與汝爭功。
又【玉篇】諫也。
又訟也。【增韻】理也,辨也。【禮曲禮】分爭辨訟,非禮不決。
又姓。【正字通】印藪有爭不識,爭同。
又【集韻】側逬切,箏去聲。義同。
又【廣韻】本作諍,諫諍也,止也。【孝經諫諍章】天子有爭臣七人。
【韻會】俗作争,非。考證:〔【禮曲禮】非理不決。〕
謹照原文非理改非禮。
〔古文〕【唐韵】侧茎切【集韵】甾耕切,都读作音筝。【说文解字】牵引。从爪〇。【徐铉说】〇音曳。两只手牵引,是争的方法。【广韵】竞争。【尚书·大禹谟】你如果不自夸,天下没有人和你竞争才能。你如果不自夸,天下没有人和你竞争功劳。 又【玉篇】劝谏。 又诉讼。【增韵】审理,辩白。【礼记·曲礼】分辨争讼,不合礼制不能决断。 又姓。【正字通】《印藪》有争不识,争同。 又【集韵】侧迸切,筝去声。意义相同。 又【广韵】本作諍,劝谏,阻止。【孝经·谏诤章】天子有七位谏诤之臣。 【韵会】俗写作争,不对。考证:〔【礼记·曲礼】非理不决。〕 谨照原文将非理改为非礼。
异体字
共 2 个;另有 2 个在《康熙字典》原书中字形缺失,列不出来。点字看它的字义。
各条依据
- 争 Unihan:争 的繁体 爭(kTraditionalVariant)
- 争 Unihan:争、爭(kJapaneseOldVariant)
- 争 Unihan:争、爭(kSemanticVariant)
- 诤 广韵:诤【侧逬切,谏诤也,止也,亦作争,一】
- □ 康熙(字形缺失):【玉篇】古文爭字。
- □ 康熙(字形缺失):【字彙補】與爭同。
只列字书里直接写明的关系:说文段注的重文,康熙的「古文某字」「俗某字」「同某」「或作某」,广韵玉篇的「上同」「古文」「俗」,以及 Unicode 官方 Unihan 的繁简与异体。不辗转相连(甲是乙的异体、乙又是丙的异体,不因此把丙算作甲的异体,否则会越连越远)。
古文字形
甲骨文 31 形 · 据《甲骨文编》 小学堂原页 出处简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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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形与出处取自中央研究院「小学堂」各资料库(底本见各组标题),按字头的楷书对应到本字;金文下注器名与《殷周金文集成》编号,甲骨下注著录与组类,简帛下注出处简称。
用例
古文字字形: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小学堂」甲骨文、金文、楚系简帛、秦系简牍资料库,依其版权声明以 CC0 1.0 使用。
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