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从言非聲。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注
谤也。诽之言非也,言非其实。从言非声。敷尾切。十五部。
康熙字典
【唐韻】【正韻】敷尾切【集韻】【韻會】妃尾切,□音斐。【說文】謗也。【博雅】也。【史記高祖紀】誹謗者族。【莊子刻意篇】高論怨誹。【戰國策】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
又【集韻】或省作非。【前漢鼂錯傳】非謗不治。【師古註】非讀曰誹。
又【集韻】府尾切,非上聲。義同。
又【集韻】【韻會】匪微切【正韻】芳微切。□與非通。【類篇】謗言也。【增韻】非議也。【史記平準書】張湯奏顏異當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前漢食貨志】作腹非。【註】口不言,心非之也。又【廣韻】方味切【集韻】【韻會】【正韻】方未切,□非去聲。義同。【史記文帝紀】誹謗之木。【索隱】誹,音非,亦音沸。尸子云:堯立誹謗之木。韋昭云:慮政有缺失,使書于木,後代遂因以爲飾。今宮牆橋樑頭四柱木是也。
【唐韻】【正韻】讀作敷尾切,【集韻】【韻會】讀作妃尾切,音同斐。【說文】指誹謗。【博雅】同義。【史記·高祖紀】誹謗者滅族。【莊子·刻意篇】高論怨誹。【戰國策】國家必有誹謗和讚譽,忠臣讓誹謗落在自己身上,讚譽歸於君主。 又【集韻】有時省略作非。【前漢書·鼂錯傳】非謗不治。【師古註】非讀作誹。 又【集韻】讀作府尾切,非的上聲。意義相同。 又【集韻】【韻會】讀作匪微切,【正韻】讀作芳微切。都與“非”通用。【類篇】指誹謗之言。【增韻】指非議。【史記·平準書】張湯上奏顏異當九卿,見法令不便,不進言而腹誹。【前漢書·食貨志】寫作腹非。【註】口不言,心非之。又【廣韻】讀作方味切,【集韻】【韻會】【正韻】讀作方未切,都讀作非的去聲。意義相同。【史記·文帝紀】誹謗之木。【索隱】誹,音非,也音沸。尸子說:堯立誹謗之木。韋昭說:考慮政事有缺失,讓人在木上書寫,後代遂因以爲裝飾。現在宮牆橋樑頭四柱木是也。
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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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条依据
- 诽 Unihan:诽 的繁体 誹(kTraditionalVariant)
只列字书里直接写明的关系:说文段注的重文,康熙的「古文某字」「俗某字」「同某」「或作某」,广韵玉篇的「上同」「古文」「俗」,以及 Unicode 官方 Unihan 的繁简与异体。不辗转相连(甲是乙的异体、乙又是丙的异体,不因此把丙算作甲的异体,否则会越连越远)。
用例
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