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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注

康熙字典

【酉集上】【言字部】 《康熙字典》第 1519 段

【唐韻】【正韻】敷尾切【集韻】【韻會】妃尾切,□音斐。【說文】謗也。【博雅】也。【史記高祖紀】誹謗者族。【莊子刻意篇】高論怨誹。【戰國策】國必有誹譽,忠臣令誹在己,譽在上。

又【集韻】或省作非。【前漢鼂錯傳】非謗不治。【師古註】非讀曰誹。

又【集韻】府尾切,非上聲。義同。

又【集韻】【韻會】匪微切【正韻】芳微切。□與非通。【類篇】謗言也。【增韻】非議也。【史記平準書】張湯奏顏異當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前漢食貨志】作腹非。【註】口不言,心非之也。又【廣韻】方味切【集韻】【韻會】【正韻】方未切,□非去聲。義同。【史記文帝紀】誹謗之木。【索隱】誹,音非,亦音沸。尸子云:堯立誹謗之木。韋昭云:慮政有缺失,使書于木,後代遂因以爲飾。今宮牆橋樑頭四柱木是也。

译

【唐韻】【正韻】讀作敷尾切,【集韻】【韻會】讀作妃尾切,音同斐。【說文】指誹謗。【博雅】同義。【史記·高祖紀】誹謗者滅族。【莊子·刻意篇】高論怨誹。【戰國策】國家必有誹謗和讚譽,忠臣讓誹謗落在自己身上,讚譽歸於君主。 又【集韻】有時省略作非。【前漢書·鼂錯傳】非謗不治。【師古註】非讀作誹。 又【集韻】讀作府尾切,非的上聲。意義相同。 又【集韻】【韻會】讀作匪微切,【正韻】讀作芳微切。都與“非”通用。【類篇】指誹謗之言。【增韻】指非議。【史記·平準書】張湯上奏顏異當九卿,見法令不便,不進言而腹誹。【前漢書·食貨志】寫作腹非。【註】口不言,心非之。又【廣韻】讀作方味切,【集韻】【韻會】【正韻】讀作方未切,都讀作非的去聲。意義相同。【史記·文帝紀】誹謗之木。【索隱】誹,音非,也音沸。尸子說:堯立誹謗之木。韋昭說:考慮政事有缺失,讓人在木上書寫,後代遂因以爲裝飾。現在宮牆橋樑頭四柱木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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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条依据
  • 诽 Unihan:诽 的繁体 誹(kTraditionalVari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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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例

一切斗诤诽谤犯罪和合事。现前毗尼所摄。唯有下四事。用上七毗尼灭无余也。
广福山胜觉寺密印禅师语录 · 佛藏 · 广福山胜觉寺密印禅师语录》卷第十一 #780
赠云岸禅人长年沥胆,为林泉引水,开池应有缘。一任鱼龙生诽谤,何曾枉使昧心钱。
修西辑要 · 佛藏 #61
…佛。十方众生。至心信乐。欲生我国。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觉。唯除五逆诽谤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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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