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也。从言公聲。曰:謌訟。
说文解字
说文解字注
争也。公言之也。汉书吕后纪:未敢讼言诛之。邓展曰:讼言,公言也。从言公声。此形声包会意。似用切。九部。一曰歌讼。讼、颂古今字。古作讼,后人假颂皃字为之。□,古文讼。从谷声。
康熙字典
〔古文〕□吅【唐韻】【集韻】【韻會】【正韻】□似用切,音頌。【說文】爭也。【六書故】爭曲直于官有司也。又【易訟卦疏】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爭而致其訟。【註】爭辯也。又【雜卦】訟,不親也。【周禮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聽而斷之。【註】爭罪曰獄,爭財曰訟。【疏】對文例也。若獄訟不相對,則爭財亦爲獄。
又衆論異同錯互也。【後漢曹褒傳】會禮之家,名爲聚訟。【註】言相爭不定也。
又上書爲人雪冤曰訟。【前漢王莽傳】吏民上書冤訟莽者,以百數。
又責也。【論語】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註】訟,猶責也。又公也。【史記呂后紀】未敢訟言誅之。【註】訟,公也。猶明言也。【韻會小補】通作誦。【前漢呂后紀鄧展註】誦言,公言也。【正字通】訟,亦音工。與公通。
又【韻會】通作頌。【說文】謌訟也。【徐鉉曰】古本《毛詩》雅頌字多作訟。
又【廣韻】【集韻】【韻會】□祥容切,頌平聲。亦爭獄也。【詩召南】何以速我訟,叶上墉下從。毛氏曰:《易》註:訟,爭也,言之于公也,从言从公,蓋會意也。且諧公聲,是以《詩》協從韻,《易》獨音去聲,未爲允當。合依《詩》音,二韻通用。
又【集韻】餘封切,音容。諍也。【書堯典】嚚訟可乎。馬融本作庸。
又容也。【史記吳王濞傳】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訟共禁弗予。【註】訟音容。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
又叶古東切,音公。【潘岳關中詩】旣征爾辭,復蔽爾訟。當乃明實,否則證空。
又叶徂郞切,音藏。【魏武帝對酒曲】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禮讓,民無所爭訟。
况且谐和公的声调,因此《诗经》中协从韵,《易经》中独音去声,并不恰当。应当依据《诗经》的读音,两个韵部通用。
又【集韵】余封切,音容。意为争讼。【尚书·尧典】“嚚讼可乎”,马融的本作“庸”。
又意为宽容。【史记·吴王濞传】“其他郡国的官吏想要来抓捕逃犯,争着共同禁止不给他们”,【注】“讼”音容。意思是说他们互相宽容禁止而不给予。
又叶古东切,音公。【潘岳《关中诗》】“既然征询了你的言辞,又遮蔽了你的争讼。应当明察实情,否则证据落空。”
又叶徂郎切,音藏。【魏武帝《对酒曲》】“宰相和股肱之臣都是忠良,都讲究礼让,百姓没有争讼。”
异体字
共 2 个;另有 1 个在《康熙字典》原书中字形缺失,列不出来。点字看它的字义。
各条依据
- 訟 Unihan:讼 的繁体 訟(kTraditionalVariant)
- 吅 康熙:〔古文〕□吅
- □ 康熙(字形缺失):【玉篇】古文訟字。
只列字书里直接写明的关系:说文段注的重文,康熙的「古文某字」「俗某字」「同某」「或作某」,广韵玉篇的「上同」「古文」「俗」,以及 Unicode 官方 Unihan 的繁简与异体。不辗转相连(甲是乙的异体、乙又是丙的异体,不因此把丙算作甲的异体,否则会越连越远)。
古文字形
金文 5 形 · 据《金文编》(1985) · 字头作 訟 小学堂原页





楚系简帛 29 形 · 据《楚系简帛文字编》(增订本) · 字头作 訟 小学堂原页 出处简称表





























字形与出处取自中央研究院「小学堂」各资料库(底本见各组标题),按字头的楷书对应到本字;金文下注器名与《殷周金文集成》编号,甲骨下注著录与组类,简帛下注出处简称。
用例
古文字字形: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小学堂」甲骨文、金文、楚系简帛、秦系简牍资料库,依其版权声明以 CC0 1.0 使用。
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