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威仪门(3/4)
△入厕第十三欲大小便。即当行。莫待内逼仓卒。
仓卒即有失仪之过。故须及时当行。
於竹竿上。挂直裰。折令齐整。以手巾或腰绦系之。一作记认。二恐堕地。
直裰。相传前辈见僧有偏衫。而无裙。有裙而无偏衫。遂合二衣为直裰。当折迭挂竹竿上。着内衣入。大律令着覆肩衣入厕。
须脱换鞋履。不可净鞋入厕。
须脱鞋换屐。若鞋曾经入厕。践僧净地。及入堂殿。获报非轻。罪如经说。古云。衩袒登溷。草履游山。莫践法堂。回互耆旧。
至。当三弹指。使内人知。不得迫促内人使出。
三弹指。内人不出。自当待之。或过余厕。
已上。复当三弹指。默念云。大小便时。当愿众生。弃贪瞋痴。蠲除罪法。
已上。登上厕也。今此三弹指。是警觉厕中啖不净鬼等。无致触忤。彼此两损。譬喻经云。有一沙门不弹指小便。溅中厕中鬼面。鬼大瞋。欲杀沙门。沙门持戒。鬼不得便。
不得低头视下。
视下。或令不净心生也。若人后至。须弹指令觉。
不得持草画地。
不摄正念。故画地画壁。
不得努气作声。
一自失仪。二动他念。
不得隔壁共人说话。
文殊经云。大小便时。身口及木石。不得作声。
不得唾壁。
一恐误触非人。二令人心生厌恶。亦不得污厕两缘。
逢人不得作礼。宜侧身避之。
一身仪不恭。二处非礼所。
不得沿路行系衣带。
余时脱衣系带。尚不得沿路。况入厕乎。
便毕。当净澡手。未澡。不得持物。
今言澡手。不言洗净者。略也。先须取瓶添水令满。安洗净处。如无另洗净处。可持入厕。便讫。先以物拭。后用水洗。以左手无名指小指。揩洗令净。拳其左手。右手抽衣。开户。提瓶而出。至洗手处。用灰。或土。先洗左手七度。次两手俱洗七度。留少水洗瓶内外。还置本处。归房以净水再三漱口。便事乃毕。详载大律。凡为师者。当如法教授。佛言。如是洗净。有大利益。凡为出家。归依於我。以我为师者。咸应洗净。若不如法洗净者。不应绕塔行道。不合礼佛诵经。自不礼他。亦不受他礼。不应啖食。不坐僧床。不得入众。所持咒法。皆无效验。若作斋供。书经。造像。得福寡薄。汝等皆当依我言教。无得自欺。作不净业。懈怠放逸。为下品行。当堕恶道。云云。今时纵有洗者。全不依法。反成秽污。为师不教弟子。两皆招罪。俱堕三途。如佛所说。可不慎哉。
洗手默念云。以水盥掌。当愿众生。得清净手。受持佛法。唵。主迦啰耶娑诃。
上偈念一遍。下咒当念七遍。其入厕洗净去秽。各各有咒。详如余处。清规云。按大藏缨络经云。夫登溷者。不念此咒。假使十恒河水。洗至金刚际。亦不能净。律中小遗。亦洗之。然后以土。洗手一二度。
附 若小解。要须收起衣袖。又不可着褊衫小解。
不净污身污衣。受礼礼他。皆得罪。小解时。须在缸边。不得向缸中解作声。及臭气熏人。褊衫是衬法衣。礼敬之服。故不宜着小便也。偏衫。原非佛制。乃此方所造。昔魏帝请僧入内供养。宫人见僧偏袒右肩。不以为善。遂作偏衫。施缀於左边覆肩衣上。而覆右肩。因名为偏衫。今隐覆肩衣名。通号两袖者曰偏衫。如欲作者。须开后缝。截领。方合原式。
△睡卧第十四卧须右胁。名吉祥睡。不得仰覆卧。及左胁卧。
凡卧须安枕。或曲肱为枕。不得头着席。仰是修罗卧。覆是饿鬼卧。左胁是贪欲人卧。沙门应如师子王卧。顺身右胁着席。累足合口。头枕右手。舒左手顺身上。不舍念慧。思惟起想。至后夜即起正座。思惟己业。亦不得齁声卧。云何如师王卧。谓一切兽中。勇捍坚猛。师子最为第一。出家人。亦以发勤精进。勇捍坚猛最第一。由是因缘。与师子王卧法相似。如是卧时。身无掉乱。念无忘失。睡不极重。不见恶梦。故名吉祥也。
不得与师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为防恶人。恐有梵行难。故听同室也。
亦不得与同事沙弥共榻。
同事。谓同沙弥所施行事。或同师学者。如僧护比丘见地狱二沙弥眠卧相抱。猛火烧身。苦不休息。佛言。迦叶佛时。是二沙弥。共一被褥中相抱眠卧。以是因缘入地狱中。火烧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挂鞋履小衣等。不得过人头面。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挂。
附 不得脱里衣卧。
里衣。是近身着者。若上若下。皆名里衣也。
不得床上笑语高声。
前诫禅堂中卧语话。此诫房中睡时语声。
不得圣像及法堂前。携溺器过。
圣像是佛菩萨像。或罗汉祖师像。溺同尿。小便也。
△围炉第十五不得交头接耳说话。不得弹垢腻火中。
交头是杂话之端。弹垢则臭气熏人。大律云。若毛发。爪甲。涕唾。皮血。饼果。毒药。着火中。皆得罪。清规云。不得拨火飞灰。
不得烘焙鞋袜。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后人。稍暖便宜归位。
烘焙与太久。皆妨碍他人。箴规云。净发围炉。礼宜谦让。佛言。向火有五过失。一令人无颜色。二令人无力。三令人眼暗。四令多人闹集。五多说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更相问讯。须知大小。
问讯。谓发言询问。生年戒腊。及兴居安利否。学业日进否。若有得失言语。即乞欢喜。不得经宿。互相赞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灯火入。预告房内知云。火入。欲灭灯火。预问同房人。更用灯否。
入时预告。免彼有失仪仓卒。灭时预问。虑他须用。亦不得钉破墙壁挂灯悬物。果报如僧护经说。时时须检点火烛。勿令失误。
灭灯火。不得口吹。念诵不得高声。
口吹即失仪。复令臭气熏人。及伤食火之虫。亦不得以手风扇灭。当用物折去残炷。徐隐油中。高声则动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当慈心始终看之。
经云。八福田中。看病为第一。善生经佛说偈言。人当瞻疾病。问讯诸危厄。善恶有报应。如种果获实。世尊则为父。经法以为母。同学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云。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恶贱便利唾吐。三有慈愍心。不为名利。四能经营汤药至瘥或终。五能为病人说法。令生欢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向。及高声语笑。
向同响。物应声也。
不得无故入他房院。
谓无事之故。不得轻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有异座方坐。无异座不得坐。
异座谓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别。座必须分。故也。
不得为非时之说。
谓非宜说法之时。则不应为说。
若还。不得说其好丑。
谓不得论说其是非好恶。及彼形貌也。
不得书疏往来。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书以达意。疏以陈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缝补。洗浣即浆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惭染。及招讥谤。故不听也。
不得手为净发。
谓不得亲手。为其剃发。成范云。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厨教作美食。非师差使。纵过尼寺门。不得擅入。
不得屏处共坐。
一生渐染。二令他疑谤。
附 无二人。不得单进。不得彼此送礼。
单进则令他讥议。送礼即非出家所宜。
不得嘱托尼僧。入豪贵家化缘。及求念经忏等。
求念经忏。自失清高。托化缘。招他讥嫌。
不得与尼僧结拜父母姊妹道友。
一为世俗嫌疑。二重结生死之累。大非释子出世人之所为也。
△至人家第十八有异座当坐。不宜杂坐。
谓不得与俗共相杂坐。当自别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胫坐。摇身坐。摇足坐。数起数坐等。
人问经。当知时。慎勿为非时之说。
若戏问。若难问等。皆不应说。当观前人根器。宜闻何法。应说多少。不得过说。仪则经云。说法不当机。他闻心不喜。命终受大苦。大经云。若有受持读诵书写宣说。非时非国。不请而说。轻心。轻他。自叹。随处而说。反灭佛法。乃至令无量人死堕地狱。则是众生恶知识也。大律云。有五种人问法。皆不应为说。一试问。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故问。四不受语故问。五诘难故问。并不得答。若前人实有好心。不具前五意。为欲生善灭恶者。乃随机方便好心为说。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则不得为说。恐令前人有错传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痴笑。狂笑。无缘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讥嫌也。
主人设食。虽非法会。亦勿失仪轨。
凡为受食。须具威仪轨则。如同众食法会无别。故行护云。入俗家坐起。须具威仪。发言慈善。不得粗犷。勿说世间事。当说法语增其善心。常摄六根。不得放逸。
无犯夜行。
夜则勿去。早须归寺。
不得空室内。或屏处。与女人共坐共语。
一恐渐染情生。二令他人讥议。
不得书信往来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与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诣俗省亲。当先入中堂礼佛。或家堂圣像。端庄问讯。次父母眷属等。一一问讯。
此言问讯。谓合掌低头而已。长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观音菩萨像。应礼。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头。父母等。当加讯问兴居。
不得向父母说师法严。出家难。寂寥淡薄。艰辛苦屈等事。宜为说佛法。令生信增福。
说师法严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爱心。於三宝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长沦苦海。若为说佛法。则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长。超越轮回。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与亲俗小儿等。久坐久立。杂话戏笑。亦不得问族中是非好恶。
与小儿坐立杂笑。非出家仪。问俗是非好恶。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当独处一榻。多坐少卧。一心念佛。事讫即还。不得留连。
不得与小儿仆婢。同床被席。故独处一榻。以防梵行难。复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卧。离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忆师诲。如子念母。故不留连。
附 不得左右邪视。不得杂语。若与女人语。不得低声密语。不得多语。
言无有私。故不低声密语。发言合则。故不杂语多语。
不得诈现威仪。假妆禅相。求彼恭敬。
沙门虽具威仪。而不诈现求恭。虽具禅默。而不假妆邀名。
不得妄说佛法。乱答他问。自卖多闻。求彼恭敬。
妄说佛法。言无宗绪。故失旨乱答。欲求恭敬。乱答失旨。而反招他轻慢。
不得送盒礼。效白衣往还。
送往酬还。乃俗家所作。交结世情。非释子所应。大集经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树园。饮食。资生。床褥。卧具。汤药。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狱所受果报。复说偈言。宁以利刀自割身。肢节身分肌肤肉。所有信心舍施物。俗人食者实为难。宁吞大赤热铁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众僧饮食具。不应与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贮积贩卖。出贵收贱。与世争利。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别众而食。如昔目连携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见一大向树。多虫围唼其身。乃至枝叶无有空处。大叫震动。如地狱声。福增问目连。目连答曰。此树是昔营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饮食。送与白衣。今受此花报。后堕地狱。唼树诸虫。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胜光寺。沙门孝贽。亲姻往来。数以寺果啖之。未几得呕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见赤衣使者。将往黑林中。大风吹散枝节。顷之又引向台观上。一人仪容可畏。厉声责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饲亲姻。言已而失。贽惧。即计直偿众僧。月余乃免。如此因果历然。闻者可不惧哉。
不得管人家务。
此有三过。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讥谤。
不得杂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为。诸过由此而生。
不得结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时此类颇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颠倒而不自知。故辅行云。舍所亲。弃恩爱。居兰若。修三昧。更结异姓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说僧中过失。
人非圣哲。孰能无过。迦叶起舞。尧舜病诸。自无慧目。岂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犹亲赞。若生诽说。自招苦报。
△乞食第十九当与老成人俱。若无人俱。当知所可行处。
乞食有十利。一活命自属。不属他故。二施我食者。令住三宝。然后当食。三常生悲心。四随顺佛教。五易灭易养。六破憍慢幢。七无见顶善根。八余善人见。当效之。九不与男女相亲。十次第乞。生平等心。若与老人耆宿俱。则过失不生。离五家。故曰所可行处。一唱令家。二淫女家。三酤酒家。四王宫。五屠杀家。
到人门户。宜审举措。不得失威仪。
举措犹动静也。审谓谛观自身威仪。而令详序也。
家无男子。不可入门。
一令他疑谤。二防梵行难。
若欲坐。先当瞻视座席。有刀兵不宜坐。有宝物不宜坐。有妇人衣被庄严等。不宜坐。
瞻视者。观察也。刀兵谓兵家器仗。刀斧矛稍弓箭等。坐则必有所伤。或令彼生瞋怒。故不宜坐。宝物及妇人衣等。坐则令人讥议。彼后有失。即於己生疑。故亦不宜坐也。
欲说经。当知所应说时。不应说时。
若无男子老人在傍。乃至戏问等。皆是不应说时。若有信心。为分别戒定慧。令增信敬。是应说时。
不得说与我食。令尔得福。
自忖何德何行。致他得福。自赞得食。可不羞颜。
附 凡乞食。不得哀求苦索。
哀求则自失清高。苦索则令他生厌。
不得广谈因果。望彼多施。
有希望心。纵令少施。亦不得受。诸佛常法。为彼说法。然后施者佛即不受。况有希望心。而可受耶。
多得勿生贪着。少得勿生忧恼。
一切饮食。从粪壤中来。故勿生贪着。为治饥疮。趣得支身便足。故勿生忧恼。
不得专向熟情施主家及熟情庵院索食。
不畏人厌。故数向熟情。自无惭耻。故每索他食。佛言。畜生尚畏人乞。况於人乎。
△入聚落第二十无切缘不得入。
聚。众也。落。居也。谓众人所共居住。故名聚落。切缘者。为三宝常住。师长父母。切要之事。非为募缘及己私务等。如无切缘。不得轻入聚落。以污自六根。或为人所犯。佛话经云。比丘在聚。身口精进。诸佛咸忧比丘在山。息事安卧。诸佛皆喜。故古德云。僧住城隍佛祖呵。先贤都是隐岩阿。山泉流出人间去。清水依然成浊波。
不得驰行。
驰。即奔走也。
不得摇臂行。
谓垂手掉臂也。行护云。不得垂手八行。
不得数数傍视人物行。
谓左右顾视也。行护云。行常直视。看地七尺。勿[跳-兆+(焰-火)]伤虫蚁。
不得共沙弥小儿谈笑行。
一自散乱身心。二令见者不生信敬。清规云。不得把手共行。说世谛是非。
不得与女人前后互随行。不得与尼僧前后互随行。
僧俗有别。男女须分。无令他讥谤。玷辱法门路中相逢。善自回避。正法念处经云。若比丘畏於恶名。则离诸过。乃至不近黄门女人。同路一步。
不得与醉人狂人。前后互随行。
随行必有所损。路逢即当远避。或别道而去。凡车马狂犬。恶兽等。亦须远避之。
不得后故视女人。
智度论佛说偈云。宁以赤铜宛转眼中。不以散心邪视女色。
不得眼角傍看女人。
经云。禁闭六情。莫睹美色。目不瞻眄。心无念淫。口无言调。迹不相寻。无同船载。道逢无谈。若持异物。无察视之。
或逢尊宿亲识。俱立下傍。先意问讯。
若路逢出家在家知识。皆须立道下傍。待彼前过。犹当先意低头合掌问言。何所之适。彼既答已。复言好行。好行者。意谓愿彼现前离於疾病水火兵贼毒虫王难等。当来於人天中往还也。
或逢戏幻奇怪等。俱不宜看惟端身正道而行。
摄念则身端。不看故正道而行。戏谓唱令歌曲。乃至一切戏弄之技。幻谓幻术。种种变现惑人。奇怪谓一切骇人心目者。是也。
凡遇水坑水缺。不得跳越。有路当绕行。无路。众皆跳越则得。
虽得。亦自量能。及有人伴。方可跳越。
非病缘及急事。不得乘马。乃至戏心鞭策驰骤。
骤音驺。走马曰驰。疾速曰骤。大律听老病者骑乘。但不得乘母畜。分女乘。
附 凡遇官府。无论大小。俱宜回避。
或避入人门首。或端立檐下。或拱立道傍。待过方行。
遇斗诤者亦远避之。不得住看。
看则失仪。或招非祸。大律云。若看象牛马乃至鸡斗。及人口诤者。得罪。
不得回寺夸张。所见城中华美之事。
华美。是坏人心之劫贼。流转生死之苦因。古人目不接非礼之色。口不谈市井巷里之言出世之宾。不染俗尘。何足夸张。唯当思念苦空无常无我。始是释子之所宜也。
△市物第二十一无诤贵贱。
须顺时偿。不可减与。亏损彼利。不宜过与。浪费信施常住。
无坐女肆。
陈货之店。谓之曰肆。
若为人所犯。方便避之。勿从求直。
直是价直。若为他人侵犯诤买。即宜善自避去。
已许甲物。虽复更贱。无舍彼取此。令主有恨。
先甲后乙。谓已先许买彼人物。后虽更有贱者。无得舍彼先贵。取后贱者。令先物主瞋恨。复非道人之心。
慎无保任致愆负人。
信於人者曰保任。愆谓罪愆。负谓负债。若保任彼之愆负。终成怨谤。乃自招殃累也。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凡出入往来。当先白师。
大律云。唯余五事不白师。自外一一皆须白师。不白得罪。一嚼杨枝。二饮水。三大便。四小便。五界内四十九寻内礼佛塔。师乃量事度时。与其进止。
作新法衣。当先白师。着新法衣。当先白师。
法衣即缦衣。及涅盘僧也。纵非法衣。但是新衣。皆当白师。师当察其来处。及衣色制造。如法不如法。方与着之。以色量制度应法。故云法衣。
剃头。当先白师。
白言。某人为我某甲剃头。师许然后剃。
疾病服药。当先白师。
才觉有病。即当白师令知。若服何药。师许方服。
作众僧事。当先白师。
或师有所教敕。复无失侍之过。故须先白。
欲有私具纸笔之辈。当先白师。
纸笔有废禅诵正务。师许然后具之。
若讽起经呗。当先白师。
呗是梵音赞诵也。凡初起讽诵。当先白之。
若人以物惠施。当先白师已。然后受。己物惠施人。当先白师。师听然后与。
师许乃受。师听方与。始免讥议。后患之非。
人从己假借。当先白师。师听然后与。己欲从人借物。当先白师。师听得去。
智见未深。可否宁识。故须先白。若师听许。然后与取。不知时宜。错失难追。
白师听不听。皆当作礼。不听。不得有恨意。
凡所白事。听否随师教敕。若心生不喜。即自获愆过。
附 乃至大事。或游方。或听讲。或入众或守山。或兴缘事。皆当白师。不得自用。
凡所施为行事。不得自用己情。故曰皆当白师。游方谓参访知识。听讲谓听讲三藏圣教。入众谓入大僧众中。守山谓守护山门竹木等。兴缘谓兴建寺院。装塑等缘。然游方兴缘。原非沙弥所应为。沙弥只宜学习禅诵。禅诵通利。为之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