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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表无表章栖玩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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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 · 续藏经/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法相宗 · 第 1–200 段

续藏经 表无表章栖玩记宋 守千述表无表章栖玩记表无表章者。表及无表。表无表之章二释如次。

章。若有不欲等者。

此是不与身语俱者。身语俱者相难知故。问。唯意表者有三思不。答。有如欲修於四无量者。先自审虑合与不合。何时何处当端寂定。自法作之名审虑。思既审虑已知可宜为克择处。其心决定更无改。名决定思。后至时处独坐静思。於苦有情想令离苦。於无乐者想之与乐。诸如是等名动发思。作动意故。已前加行未正想与不名根本。如是亦成三思业道。问。唯身语者与三俱者其相云何。身语必须由意发故。答。本发诚心。身礼语赞。虽由意发但名二业。其有发心至时专志。策身谛语并策其意谛想形像。名为三业之动发也。自从加行心便别故。

章。其此意表等者。

辨无表中此第一师唯善乃发。言发无意表者者。意字似剩。然其文理。拣但发於不表。他者加以意字。明辨发於不自表者方名无表。问。一切种子皆不表知。约何义故别说无表。答。约倍增者方名无表。其不增者虽自不知不名无表。何以故。由有胜能而不了知立为无表。泛所不知何足别立。如世贤达令誉不彰。人所共意呼为隐士。其余无名何足呼。

然言菩萨亦成者。二乘定无。

章。唯有三支者。

无贪无嗔无痴为三。

章。余染无记者。

染及无记。不善有覆。并名为染。余处若言不善无记。无记之中便摄有覆。

章。业增上者等者。

亦同七支。上品方发。中下即非。有说处中为下品者。约别义说。若实下品以此知非。此中必定通处中故。义灯指故。

章。有义不善等者。

此第二解。二性皆发。

章。十恶等道业者。

后三意业成波罗夷。如何不发殊胜无表。

章。宁但发身语思种等者。

此下复以二业相例。言独意种。二者共引周法师善与不善名之为二。今问此言为对於谁。前师已说善者发故。又有说云。不善无记名之为二。此说颇非。不可此师无记发故。今意解此。所言二者。即是异义。不同身语名之为二。或远乘上十重之理。宁由何也。何但身语重成无表。独意有异不成无表。问。何故二者乃是异义。答。彼此不同。何非二耶。世有此语。好相看者便言无二。

章。三罚业中者。

身语意三治罚有情。名三罚业。更捡明文。

章。然意无表等者。

由此唯识不说於此。彼论是说无表色故。

章。有义意表等者。

此第三师。一切不发。先教后理。其理大意不外彰他即非上品。故无无表。

章。虽发十善等者。

恐外问云。说十善戒岂无意三。以此答之。十善之戒依主为名。业宽戒狭。

章。此二说中等诸。

云三师。前二师合。同说发故。今解此言虽有三师。於善不善各但二说发不发故。灯第二云。法苑二说云。任意用不断后说义为决定。今者意准定发无表。既菩萨戒具防三业。胜於二乘。尽未来际。云何不发殊胜无表。前二说者据处中说。非约律仪。此言已前只同於后。处中虽诤其律不律。定发无表不可诤也。问。如是前后有何差别。答。此辨能发三业之门。下辨无表体类多少复有二师。师虽无异义门有别。诸师皆断发者为正。二性皆然。处中亦尔。对法.唯识约通三乘立为色者。故不相违。

章。无表色中者。

於无表中此为初解。无表具三。有义之下为第二解。无表但二。问。向下所辨应无意三。答。标狭释宽。标随诸教但言其色。释中尽理通十支也。或下唯色十支之者。随教略示。又前表中已诤意发。足显无表有之与无。此遂但标无表色也。前后相彰文方具矣。问。前於表中何无此三。答。持犯正在无表位故。表极时促何为律等。

章。若布施等者。

善非律仪不善非是不律仪者。名为处中。非是一体。下文但有一体之解。如下当知。如此既亦名为无表。必须期愿。非只泛尔为布施等名为处中。唯识论中与律不律一处说故。故彼论言。然依思愿乃至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此中七义无简别故。枢前灯后说通处中。故亦上品期愿分限。纂有说此为下品者。约其事相不期活命。未入法律名为下品。不约发心名为下品。故发心之处须要上品。不尔。即无倍增之理。无倍增者不名无表。问。若尔。如何是此别相。答。且其律仪但有七众。支条分限不可阙故。法律仪轨非不尔故。如是分受时少等者并名处中。纂第十二有此明文。下辨舍众处中内有摄善法戒。由摄善法内有处中。由此今言布施等也。问。优婆塞.夷内有分受。何非七众。答。在彼分出便是处中。约类或全或分之故。纂疏亦有比丘戒中说出少时名为处中。其不律仪翻律仪者。须要活命为业者故。其余杀等非以为业。而活命者名处中故。如此中言欧击等者亦要期愿分限者也。问。活命之理宁翻律仪。答。诸律仪者。道活命故名为命道。如纂亦有少时不具。然此非余。暂节会者并名处中。欧者击也。名训双彰。

章。决择等者。

自前再牒无表之下。对下后师别成处中。前辨体相此下引文。其五十三正说处中。所除之二具足十支。言一切者於有期愿。上品之者一切是也。非泛善恶。

章。五十四说等者。

文虽说三正为处中。言其色用必非意三。

章。说有布施等者。

体相既见。教文又明。故处中业亦有无表。

章。有义处中等者。

此师亦附唯识论文。须要上品方成无表。此既非胜故无无表。

章。此亦不然等者。

此下文征。先难后师大意。处中为下下立无表。此定通上而违彼也。问。如何律仪而有中品却违唯识。依胜思故。答。唯识之中大分三品。胜劣如此。今约其内品类无量。如是胜中更细论之。不遮律仪劣於处中。但约支条及以时分具阙分故。不约发心。以分二故。且今支阙。何癈当时发心乞受胜具支者。其布施等有如此故。问。中此言思却名为胜。如何相状为其胜也。答。殷勤三业尽其力用名之为胜。不必悲涕面门出血与身毛竖名之为中。

章。法处虽说等者。

集玄法字改为诸字。此下会违。先牒后会。正同分受於近事中而分之也。约类则分。谈性在内或三或二。并不相违。

章。一切处中等者。

此下后师却难前师。既言处中何有上品。故无无表。

章。於二说中等者。

虽有此语。前解为正。顺多教故。理亦长故。准灯指前意表发中亦是处中。如是三业律不律仪曾无异诤。唯於处中有两说也。前辨意表发与不发。即准意中有无无表。此中说其施欧等类。正在身语有无无表。亦见二表发与不发。前来不曾诤其身语。此中不曾辨其意中。两处相显文义已足。若皆具述却成繁癈。

章。谓诸根大种造色等者。

初之四句举体总释。次之三句复更指陈。前为三类后为两对。体性无别。五根为一。大种为一。造色为一。造色即是所造四尘。此与五根同为所造。大种能造。如是根合总立一名。次下纵夺但要别身。以表依此名为依身。不是建立。问。如何身根别得总名。答。此为本故。众聚於此故此得名。余皆不立。

章。又依止义等者。

此第二义更有体性名身一义。此中略之。

章。而众多法等者。

此亦通妨。外应问云。若依止义名为身者。其眼等根岂不亦尔。以此答云。彼非与多为所依故。此与乃至眼等为依。彼彼各为自尘识依。非一切故。不得其名。

章。表谓表示等者。

身表之业只有一义。不同语表表有二义。内字之上加以自意。读之即显。

章。依身之表者。

身是身根不表内心。但取依身屈申等色表示内心。故依主释。不同语表。语能示心令他知故。彼是持业。

章。此能表了等者两解别者。

前解表字不对所诠。直对内心表了为训。后解表字对於所诠。展转望心诠表为训。故是不同。问。前解可尔。后解云何名此表业。此中正要表示内心令他知故。答。亦须令他知所欲说。举为诠表可示他故。或此二义合之方具。表於能说说所说故。有作是说。两解皆是。取其假声。前解非名。后解兼名。为不同者。非也。今谓决定取其实声。要令他闻方表自故。摄假归实名等无失。孤用不然。

章。语体即表者。

后解共语亦直得名。带彼名等语便能表。摄假归实以用显体。故持业释。直取名等能诠所诠。无表心义。名等作用只对所诠。除此更无别作用故。别说作用只在於声。非名等故。於名等故无表心义。故义灯云。名等诠所待。不得名语表。

章。皆邻近释者。

与意相应及作动意二义不同。并作邻近。意表亦即业同身语假。作持业释。故更不言。问。此表於谁。答。但自表知。自心知故。问。同时王所不互相缘。云何能知成此表义。答。以前表后。后知前故。剎那似俱。实理前后。问。何异无表。他不知故。答。无表自亦不能知故。问。如来如何。答。可思。

章。戒即解脱者。

属而释之。非是作释。亦非训释。

章。旧言定共戒者。

共由俱也。道即无漏。共义同此。禅即静虑。华梵为别。

章。古有释言等者。

古意善恶随其所应。一流一类名之为律。亦随善恶各有仪轨名之为仪。如优婆塞自为一类。所有仪轨年三常等。其不律仪且沽酒家别为一类。如是乃至设望置座春秋改卖亦有仪轨。仍言不者。不善名。不不律仪名之律仪。

章。今解唯彼善戒得名等者。

言可法轨不通不善。彼设成轨不堪可故。如染虽懃亦名懈怠。

章。别解脱即律仪者。

问。律仪之名岂非相用。今此无表云何持业。答。本从现立。无表从名。或先有财方作持业。上下颇多。下解更有无表之名。

章。性离嚣高等者。

高下悉是。不寂静故。离之为静。

章。律仪是思等者。

此定无表依现思故。作邻近释。之是语词。或有邻近亦置隔法。或意兼带。影依主释。问。虽是现思立为无表。法处色摄云何邻近。答。以用从体作邻近释。今又解云。邻近不唯心.心所作。俱是兼带从彼为名。非所有财。非所能依。二名双现皆邻近释。直取无表亦可作也。此之无表不依定立。又不以彼定名呼此。故为邻近。胜而从之故邻近释。

章。圣所爱之戒者。

集玄等者所爱是总通诸无漏。戒是其别。或戒是通。所爱是别。故依主释。今解所爱通因通果。所爱若因。所爱即戒。圣之所爱戒。所爱若果。圣之所爱。圣所爱之戒。并依主释。

章。不律仪者等者。

问。不相违因。不相违即因。作持业释。今何不尔。答。此是不字望所律仪。如无明等不作六释。不相违因是所不中相望违作。今此若准不相违因。亦可不律即仪作也。彼若准此亦可说不作六释。

章。如恶尸罗等者。

恶(乌故切)防染义。同尸罗之恶名恶尸罗。今此举例诸十恶法不名律仪。如此不得名尸罗也。非是举例不作六释。恶字与不义不同故。如何不作六合释也。问。曾有戒人可置此名。曾无戒人恶於何耶。答。谈性恶彼。非必有所方能恶也。或有恶他具尸罗者。故佛诫之令不亲近。

章。古人解云等者。

古解尸罗即戒。名善染。亦名戒。名尸罗也。

章。由此难言等者。

既即是恶。故不防非。准此恶法不得名戒。

章。难今解云等者。

此难尸罗。若难戒者亦准此知。或戒尸罗名义不同。尸罗清凉。定非染恶。戒若防非。其义即同。若云防发义义即宽。防恶发善。防善发恶。并得名故。若以此义对前难者。不善解名。我谁唯以防非解戒。但以防发解於戒故。防发之名同造作故。据难今解只难尸罗。可有此理。然前解胜。有戒无戒受戒舍戒只是善故。问。如邪受於鸡狗戒等。既不防非云何名戒。答。约彼执为防非法故。名义亦同。但妄别也。

章。非律仪等者。

两个非字望律不律。皆不作释。若非律仪。望非不律仪作相违释。善者非不律。不善之者非律仪。体不同故。作相违释。於此段中影此释也。前来已示布施欧击见体不同。故影略之。若非此中影作相违。释如下置亦可之言。若云此中两名相望。既但双非。双非之言无所表故。不作释者。此亦不然。何以故。纵为一体义相违者。亦可作故。若非是说。约是一体。又但双非无所表故。虽是两非不可离之。如非空有离便成失。故不作释。此解顺文。

章。亦可解言等者。

乘前一体双得二名。既俱双非不入六释。未尽理故更为此解。随善不善皆得二名。以遮诠中立此名故。如布施等非是律仪。亦非不律。欧等准此故持业释。然以理准可相违释。亦不全同非空非有。然唯随文以之为正。名处中故不可。当曰持业可尔。

章。律仪是种子等者。

无表色能依所依相从得名。此举所依。意显律仪即防非体。不自加行发身语思。故持业释。下依主者。取前及后诸现行思名为律仪。体非无表故依主释。定道不可作此两释。随心现行思上立故。只同善来。持业释者名为不尔。问。律仪为体。所依现思。无表是用能依假色。作依主释云何不可。答。此即可尔。依种子者亦可此释。文中且约体性无别。摄用归体以体从用。不依百法别建立说。故不相违。下出体中即别分别。或前举等但要所等。假无表色作持业释。仍言种者言总意别。举总之语显是律仪。种子上立亦得其名。作持业释。若依此义。定道虽可作其二释。然不依种名为不尔。又其依主。行相亦别名为不尔。此是前后现行之思。彼定道者是体用故。又或前解等取无表及现行思。都名律仪一分持业。亦通持业名为持业。为别后解唯持业故。不言依主。举种即显并依主也。所言皆者并不律等。若依此义。定道作释虽亦有二。然无总通种子之理。名为不尔。於持业中只有现行及无表也。问。定道无表依现思立。即自表。如何名无表。答。别脱无表。自亦不知。定道但约他不知立。或增长用。自亦不觉。除佛知尔。可思。

章。表色为体者。

有作是说。准灯亦取形色为体。

章。意业取前等者。

且随小教。要思身语作如此配。理实意业。亦为动发。如前已解。

章。其处中业者。

辨表业也。此中初解诸不具者。唯有漏故。

章。及佛余善者。

饶益有情摄善法戒名为处中。问。下有章文纂意亦许摄善法戒名为处中。云何断此以为不正。答。因摄善戒可为处中。今并佛位故为不正。所以者何。因摄善法戒有未具足。未可法轨有名处中。佛位不尔。一切善法无不具成。正可法轨名律仪故。前解为正。问。佛虽可尔。因中无漏云何不许。言唯有漏以为正也。答。因中无漏亦随所应无不具足。於一行中行一切等亦可法轨。非处中故不通无漏。下文直依有漏摄善。不云皆故。问。回心二乘见前无漏既不具成。一切一切何非处中。若尔初解还非为正。答。彼受之表唯有漏故。此约受体不论行业。故唯有漏。问。何故但言佛身无漏可法可轨。不言余也。答。且言极成例於十地。无漏之处必律仪故。下第六门地起之中却唯后解。须思。

章。许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无漏发。十地位中亦为无漏。发於身语二表业故。所发假业虽是有漏。能发之思通无漏故。

章。其别解脱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无表。处中无表虽分二性。亦不别配非律不律。故不相违。

章。由愿制思等者。

上并三类总入此文。故处中者不可别说。非胜期愿。

章。唯识云等者。

下引诸文并成假立。此言愿者。制戒之愿非菩提愿。其菩提愿初引一切菩萨行故。此中识疏自解此云。由愿显成无表之相乃至随作善恶多少时节限故。其菩提愿制於何。故此中乃至不律处中。枢要具说如何说为等愿也。又此正是色支戒愿其等愿如何相。故诸未达者其类颇多。皆於此文证等愿极。疎谬矣。妄为师矣。全不思矣。应疾改矣。尚有固执不惭所陋。当大众前曲配会云。制尽未来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无义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言无此语故。又此中愿通不善故。

章。谓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於此文中具有七义。彼疏前五后复二义。文不具次。今随论文略次叙之。一者依义。显假依实。二者发义。取其正发。拣前二思及后剎那并拣中间不发身语之思。彼连身语故拣不发。三者胜义。拣中下思虽熏种子不发无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语。显得色名之所因处。五者善恶。拣其无记不立无表。六者思种。拣现行思别脱不依现思立故。七者增长。拣羯磨前犯舍之后。彼前后位非无表故。此不约佛。佛位已满。虽不增长名无表故。今详文理依常拣法。思种之言可为二义。思拣其余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义拣法。疏略一义。

章。虽非形色等者。

既非实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间禅名为十七。如是皆止欲恶立名。戒本止於不善而立。恐堕恶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问。常说静虑只是四禅。云何此说十七地也。答。名狭体宽。本名只云定律仪故。名体俱宽。言禅律仪名狭。准此有说准此静虑名通。非也。

章。此说道俱无漏戒等者。

周法师云。此释定共不通无漏之所以也。显道共胜。不言定共通於无漏。或顺小乘。或示条然。理实定共亦通无漏。与道共戒一体义分。与定俱故。与慧俱故。立为二戒。

章。对法云等者。

此对法文自已会讫。今借引会然更释成。

章。十地随应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间。无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随应者。其不还应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为有现行定慧相应。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语。或遍大文。

章。二业三业者。

周法师云。身语为二并意为三。何须二三而别说者。为约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无表名之为二。此二业中各有三业。故云尔也。

章。实是色是表者。

二义为实。称实各实。非别有体。

章。然是非业等者。

是一义假。

章。身语等者。

上辨假业。此辨实业。一义是实。二义是假。三个非字是三义也。相从得名名之为假。非于无体。

章。其无表色中等者。

一实一假。义准可知。

章。不现行法者。

所防者也。所发或有。故不说之。其不律仪定有所发。无则不成七业道故。

章。一者分义等者。

周法师云。一一别说名之为分。多类合说名之为类。故二义别。今解分者即是位义。约位辨之名为支分。故并受学皆名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将受学品分勒之。后解为胜。类者体类。即七支类名为支类。如下自悉。

章。苾刍律仪者。

若言苾刍及具足者。非菩萨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时名为一支。

章。谓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数表白。名为第四。以举两头不言中间。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资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摄受等者。

粗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后略为指示四波罗夷粗罪之相。令彼摄受。已上并约受者为支。不取受者。问。准瑜伽论。先略开示四波罗夷持犯之相。令生爱乐方得与授。今何授已方略说也。又彼何无先表白也。答。彼说菩萨。此声闻故。何故不同。释曰。菩萨寻师初遇。须先说示令乐。声闻先自为优婆塞.沙弥之时。已体量故。不须先说令其爱乐。既与授已。若不为说持犯何也。又声闻人从众乞受。若不先白便说羯磨。众不齐故听不专故。菩萨不尔。只从师受。白於谁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弥.沙弥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众。自从归依至於说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随法学处支者。

受已随学名受随法学处支也。学即行持。

章。自初受后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义是初支后受之随等。

章。於毗奈耶者。

此广律也。次别解脱是略戒本。於此二中所有随顺。解其随字。随顺前受。名为随也。苾刍尸罗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学处。於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显等者。

此下章释配属可知。

章。谓止持等者。

解於彼下示其所学初支四重。此顺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杀人等在初支中。杀傍生等在於此支。是其性罪。其畜养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护说法等。所等者内等明多。问。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为性罪。因制成罪非关本性。名为遮罪。於应止作皆为此二。於此二中。应止即止应作即作。名之为戒。性遮之戒依主释也。於遮罪中遮意颇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或无利益或妨道业。诸如是等皆在此支。并是随顺前受支故。更有为护佗信心者。不是顺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问。於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师。不看尊病。诸如是等岂须制之方成罪也。余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后更细对一一戒条而料简之。

章。三随护他心支者。

随亦随顺。随顺前支而护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随义由谓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随前。言所有轨则具足者。此一义也。所行具足是第二义。

章。此意即显等者。

此下次第释前二义。此释轨则即是威仪。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义所行具足。所行处所不如法处不应行往。义灯第二旃陀罗者。严炽上屠也。羯耻罗者云断狱家。纂第四云。西域别立断狱之人求财活命。周法师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当引。

章。四随护如所学处支者。

随亦随顺。随顺守护如前所立所学处支不令为罪。言於微细罪中深见怖畏等者。此第一义。谓字已下连前进起。由聪睿故第二义也。牒前见怖欲增聪睿。此虽二义并微细罪。显扬论云。所犯可出名微细罪。理应更有於深重罪及随法罪深见怖畏。此中但言微细罪者。举小况大乃至小罪亦见怖也。即瑜伽论。无有毁犯犯已还净。

章。第二十卷。

脱落个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诸苾刍尸罗成就为第一住者。

乍观住字似连於下。今捡二论皆属於上。瑜伽论云。云何名为安住具戒。谓於所受所有学处不亏身业.不亏语业。无缺无穿。如是名为安住具戒。显扬论云。此中尸罗成就住者。谓於所受学处身业无犯.语业无犯。不破无穿。如是名为尸罗成就住。

章。守别解脱律仪为第二义者。

瑜伽论云。云何名为善能守护别脱律仪。谓能守护七众所受别脱律仪。即此律仪众差别故成多律仪。今此义中唯依比丘律仪处说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显扬论云。守别解脱者。谓七众尸罗名别解脱。即此尸罗众差别故建立多种。此中义者。唯依比丘相说。是名守别解脱律仪。前二别者。第一约总。不犯身语。第二约别。差别戒相。

章。轨则所行者。

轨则第三。所行第四。於轨则中复有三种。一威仪路成就轨则。即四威仪。不越世间随顺世间。不越毗奈耶随顺毗奈耶。於所应行如所应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正志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二於所作事成就轨则。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设卧具等事。乃至复有余事。不越世间云云同前。三於诸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若於正法受持读诵。若於尊长修和敬业。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间云云同前。第四所行圆满之中复有五种非所行处。一唱令家。二淫女家。三沽酒家。四国王家。五旃荼罗羯耻罗家。

章。於微细罪等者。

微据小也。细即随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见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证得所未证得乃至世间恶名云。

章。受学学处为第六者。

受即当此四中第一。学即当此四中第二。瑜伽论云。谓於先受别解脱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时从戒师所得闻少分学处体性。当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罗夷。或总相少。此受具足当此第一。次下彼学当此第二。彼论次云。彼从现教轨范师处得闻所余别解脱经。总略宣说过於一百五十学处。皆自誓言一切当学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学处。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於大罪中总别本末如次。皆为守护无犯。犯已还净。问。四波罗夷如何还净。答。亦许忏悔不堕恶道。但求不共。不许重摄。

章。故苾刍等者。

此有五众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刍。无此等字。

章。近事律仪者。

正理论云。彼先归依佛法僧已。亲近承事所尊重师便护尸罗。故名近事。或能习近如理所为坏恶事业。或能亲近事佛为师。

章。即离杀生者。

离损他命。后二可知。文上互影。

章。三违越等者。

此言违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过名。违於越故名为违越。若不尔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违越同下不越。勿同后云便多违越。彼违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语等者。

周法师云。由妄语故覆藏己罪。不肯忏悔熏修戒也。

章。离沽酒家放逸处者。

恐饮等者。

章。近住律仪者。

正理论云。谓此律仪近阿罗汉住。以随学彼故有说此近尽寿戒住。有说此戒近时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谓日夜持离欲恶二行。与尽形持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远离等者。

唯有杀盗。

章。二受远离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与初合。此并遮自。故别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