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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礼记通论辑本一

(卷首)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37 段

礼记通论辑本 清 姚际恒

  玉藻

  此篇多言天子诸侯服食起居之礼,威仪度数无不并详,真煌煌典礼之书也。与少仪、曲礼相似,而深邃过之,虽篇中间有脱误,要不害其全体,不必为之讳而强释也。(卷五五,页一)

  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后邃延,龙卷以祭。

  「以祭」,祭天也。郑氏谓「祭先王」,非也。郊特牲云:「祭之日,王被衮卷同。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则天数也。」此与郊特牲正同,其为郊祭天无疑。而郑以为「祭先王」者,执周礼司服「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及「享先王,则衮冕」之文也。周礼本袭下「礼不盛,服不充,故大裘不裼」之文而云,详下。不知「大裘不裼」乃是「袭裘」,取其至敬无文,充揜其美之义,非谓但着大裘也。岂有祀天但着大裘,外无裘衣之理?后儒知其难通,又以为内大裘而外衮衣,亦臆说也。且此篇开章首言「祭天」,次言「朝日」,以及「听朔视朝」,次第井然,若使首言「祭先王」,亦殊不伦矣。郑凡执礼解礼,多不合,而此文正与郊特牲合,则又以误信周礼之故,隐不示人,可恨也。(卷五五,页三)

  元端而朝日于东门之外,听朔于南门之外。

  「元端」,郑氏曰:「端当为冕,字之误。」孔氏曰:「知端当为冕者,凡衣服皮弁尊,次之诸侯之朝服,次以元端。按下『诸侯皮弁听朔,朝服视朝』,是视朝之服卑于听朔。今天子皮弁视朝,若元端听朔,则是听朔之服卑于视朝,故知端当为冕。」按:郑每于祭文之义求之不得,则改其字以为说,必不可从。陈用之曰:「古者端衣或施之于冕,或施之于冠。乐记曰『魏文侯端冕而听古乐』,此施之于冕者也。冠礼:『冠者,元端,缁布冠。既冠,易服,服元冠,元端。』内则:『子事父母,冠緌缨,端?绅。』公西华曰『端章甫以至』『晋侯端委以入武宫』『晏平仲端委以立于虎门」,此施之于冠者也。」方性夫曰:「元端,祭服、燕服之总名。衣元衣而加元冕,则为祭服;衣元衣而加元冠,则为燕服。或冠冕通谓之端。」二说可破郑改字之谬。朝日之礼,诗书无征,惟觐礼,拜日于东门之外,礼日于南门外,与此似同。而鲁语亦有「大采朝日,少采夕月」之文,解者以「大采」为「衮冕」,则又与「元端」不合,未详。或因以此为前代礼,其失正与改字同耳。(卷五五,页四—五)

  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

  「听朔亦于门外」,及「闰月阖门左扉,立于其中」,此等处记文皆迂。因「闰」字王在门中,故以闰月为王立门中。因以闰月为王立门中,故以听朔为门外耳。(卷五五,页八)

  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馂,奏而食。日少牢,朔月大牢;五饮:上水、浆、酒、醴、酏。

  此云「日中馂朝食之余。日少牢,朔月大牢」,虽天子亦崇俭约如此,可以为后世法。周礼膳夫:「膳用六牲。……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其说启人君奉养侈汰,害政害事之书也。郑氏乃谓:「礼记为后人所集,据时而言,当以经为正。」嗟乎!吾不知其何心矣。此「五饮」、周礼作「四饮」「六饮」,正避蹈袭之?耳。(卷五五,页一一)

  卒食,元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御瞽几声之上下。年不顺成,则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

  「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按:周有「太史」「内史」,见于洛诰(「太史」「内史」,实见于酒诰,姚氏误。)。「内史」疑即太史之佐,无分记事与策命也。左传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始见「左史」之名,但未见有「右史」,则左、右史或春秋时所置与。其曰「书动」「书言」,要亦大概言之耳。郑氏分左史为春秋,右史为尚书,其说本于汉志,而汉志以左史为记言,右史为记事,又与记文抵牾。孔氏则凿然以左史为太史,右史为内史,引襄二十五年「太史书:崔杼

译《礼记通论辑本》 清代 姚际恒

玉藻

这一篇主要论述天子、诸侯在服饰、饮食、起居方面的礼仪,威严仪态和法度细节无不详尽,确实是光辉灿烂的典礼之书。它与《少仪》、《曲礼》相似,但内涵更为深邃。虽然篇中偶尔有脱漏错误,但大体上不妨害其整体意义,不必为此避讳而强行解释。(卷五五,页一)

天子佩戴玉藻,有十二条旒,前后都有深邃的延,龙卷用于祭祀。

“以祭”,是指祭祀上天。郑玄认为是指“祭祀先王”,这是错误的。《郊特牲》说:“祭祀那天,君王穿着衮服,龙卷相同。用来象征上天,戴着冕,璪有十二条旒,这是天数的体现。”这与《郊特牲》完全一致,其为郊祭上天无疑。而郑玄认为是指“祭祀先王”,是依据《周礼》司服中“祭祀昊天上帝,则穿着大裘并戴冕”以及“享祭先王,则穿着衮冕”的文字。《周礼》本是袭用下文“礼不盛,服不充,所以大裘不袒露”的文字而言,详见下文。不知道“大裘不袒露”乃是“穿着裘衣”,取其至敬无文饰、充实掩盖其美之义,并非说只穿着大裘。哪有祭祀上天只穿着大裘,外面没有裘衣的道理?后世儒者知道这难以讲通,又认为里面穿大裘外面穿衮衣,这也是主观臆测。况且本篇开篇首先说“祭天”,其次说“朝日”,以及“听朔视朝”,次序井然,如果开头说“祭先王”,也极不伦类了。郑玄凡是依据礼文解释礼义,大多不合,而此文正与《郊特牲》相合,却又因为误信《周礼》的缘故,隐而不示人,令人可恨。(卷五五,页三)

穿着元端服在东门之外朝拜太阳,在南门之外听朔。

“元端”,郑玄说:“端应当是冕,是字的错误。”孔颖达说:“知道端应当是冕的原因是,凡是衣服,皮弁最尊贵,其次是诸侯的朝服,再次是元端。根据下文‘诸侯皮弁听朔,朝服视朝’,可知视朝的服饰低于听朔。现在天子皮弁视朝,如果元端听朔,那就是听朔的服饰低于视朝,所以知道端应当是冕。”按:郑玄每当在祭文的意义中求之不得,就改换文字来解说,绝对不可听从。陈用之说:“古代端衣有时用于冕,有时用于冠。《乐记》说‘魏文侯端冕而听古乐’,这是用于冕的。《冠礼》:‘冠者,元端,缁布冠。既冠,易服,服元冠,元端。’《内则》:‘子事父母,冠緌缨,端?绅。’公西华说‘端章甫以至’、‘晋侯端委以入武宫’、‘晏平仲端委以立于虎门’,这是用于冠的。”方性夫说:“元端,是祭服、燕服的总名。穿着元衣而加元冕,就是祭服;穿着元衣而加元冠,就是燕服。或者冠冕通称为端。”这两种说法可以破除郑玄改字的谬误。朝日之礼,《诗》《书》没有征引,只有《觐礼》拜日于东门之外,礼日于南门外,与此似乎相同。而《鲁语》也有“大采朝日,少采夕月”的文字,解释者以“大采”为“衮冕”,则又与“元端”不合,未详。或许因为这是前代礼制,其失误正与改字相同罢了。(卷五五,页四—五)

闰月就关闭门的左扇,站在其中。

“听朔也在门外”,以及“闰月关闭门的左扇,站在其中”,这些地方记载的文字都迂腐。因为“闰”字王在门中,所以认为闰月是王立在门中。因为认为闰月是王立在门中,所以认为听朔在门外罢了。(卷五五,页八)

穿着皮弁在白天视朝,接着就进食,日中时吃早饭的剩余食物,奏乐而进食。日常用少牢,朔月用大牢;五种饮品:上水、浆、酒、醴、酏。

这里说“日中吃早饭的剩余食物。日常用少牢,朔月用大牢”,即使是天子也崇尚节俭如此,可以作为后世的法则。《周礼》膳夫:“膳食用六种牲畜。……君王每天一次进膳,鼎有十二种物品,都有俎。”这种说法开启君主奉养奢侈浪费,是害政害事的书籍。郑玄却说:“《礼记》是后人所汇集,依据当时而言,应当以经为正。”唉!我不知道他是何居心。这“五饮”,《周礼》作“四饮”、“六饮”,正是为了避免蹈袭之嫌罢了。(卷五五,页一一)

吃完饭后,穿着元端服安居。行动则左史记录,言语则右史记录,御瞽几次声音的高低。年成不顺,则天子穿素服,乘素车,进食没有音乐。

“行动则左史记录,言语则右史记录”,按:周代有“太史”、“内史”,见于《洛诰》(“太史”、“内史”,实际上见于《酒诰》,姚氏误)。“内史”怀疑就是太史的佐官,没有分别记事与策命。《左传》襄公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昭公十二年:“楚左史倚相。”才见到“左史”的名称,但没有见到“右史”,那么左、右史或许是春秋时所设置的。所谓“记录行动”、“记录言语”,大概也是泛泛而言罢了。郑玄分别左史为《春秋》,右史为《尚书》,其说法本于《汉书·艺文志》,而《汉书·艺文志》以左史为记言,右史为记事,又与《礼记》文字相抵触。孔颖达则断然以左史为太史,右史为内史,引用襄公二十五年“太史书:崔杼

弒其君」为记动之事。然襄三十年:「郑使太史命伯石为卿。」又洛诰:「史逸命周公。」服虔注文十五年传云:「史逸,成王太史。」则太史亦皆主策命何也?乃为之说曰:「太史记行,内史记言,是正法。若其有阙,则交相摄代。洛诰、左传之事,皆太史主命,以内史阙故也。若太史有阙,则内史亦摄之。」如孔之说,不惟误解经传,其于前代典故,一切妄为武断以惑后人,诚足憾也。「御瞽几声之上下」,郑氏曰:「察其哀乐,以上下为哀乐。」亦非。陈用之曰:「乐以中声为本,而一上一下非所以为中也。古者神瞽考中声以作乐,盖本诸此。」按:若为「中声」,何不直曰「察中声」,而云「察上下」乎?亦凿。愚按:「上下」犹言「高下抑扬」,谓察声之上下,可以知乐之和违,知乐之和违,可以知政之得失也。(卷五五,页一三—一四)

译“弑其君”是记载行动的事。然而《襄公三十年》记载:“郑国派遣太史命令伯石担任卿。”又《洛诰》记载:“史逸命令周公。”服虔在《注》中解释《左传》十五年传时说:“史逸是成王的太史。”那么太史也都主持策命之事,这是为什么呢?于是有人解释说:“太史记载行动,内史记载言语,这是正常的制度。如果其中一方有缺位,就互相代理。《洛诰》和《左传》中的事例,都是太史主持策命,这是因为内史缺位的原因。如果太史缺位,内史也会代理他。”按照孔颖达的说法,不仅误解了经传,对于前代的典故,也一概妄加武断以迷惑后人,实在令人遗憾。“御瞽几声之上下”,郑玄说:“考察其中的哀乐,以上下来表示哀乐。”这也是不对的。陈用之说:“音乐以中正之声为根本,而一上一下并不是为了达到中正。古代神瞽考察中正之声来制作音乐,大概就源于此。”按:如果是为了“中正之声”,为什么不直接说“考察中正之声”,而要说“考察上下”呢?这也过于穿凿。我认为:“上下”相当于说“高下抑扬”,意思是考察声音的高低起伏,就可以知道音乐的和谐与否;知道了音乐的和谐与否,就可以知道政治的得失了。

诸侯元端以祭,裨冕以朝,皮弁以听朔于太庙,朝服以日视朝于内朝。

  「以祭」,祭社稷及群祀也。郑氏谓「祭先王」。亦非也,「裨冕」与觐礼「侯氏裨冕」同。郑执周礼分「衮」「鷩」「毳」,俱非。郝仲舆总论天子诸侯服制曰:「天子:冕而龙衮以祭,冕而元端以朝日听朔,皮弁元端以视朝食,元端而冠以居。诸侯:冕服朝天子,冕而元端以祭,皮弁裨服以听朔,皮弁元端以视朝,深衣而冠以居。」按:记文上下数节所言服制,从来解者或谓「字误」,或谓「非周制」,或执周礼强解,皆未若郝氏之凿凿矣。然愚谓记文所言服制,皆不必定以事之大小,分服之尊卑。古礼以今人心眼求之,多有不合,解者执油乎此,所以不能无悬揣臆度之病,郝氏亦未能免此。如谓:「诸侯视朝之朝服,即皮弁元端。」若是,则仍与天子视朝同矣。虽为之说曰「诸侯天子皮弁同而?采异」,此本周礼为说。然未见其确然也。又力辨郑以「朝服」为「素裳」之非,亦不尽然,说见王制。(卷五五,页一六)

  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视之,退适路寝,听政,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后适小寝,释服。

  「朝,辨色始入」,取诗「夜乡晨。……言观其旗」为说也。「君日出而视之」,取诗「东方明矣,朝既盈矣」为说也。「大夫退,然后适小寝,释服」,取诗「大夫夙退,无使君劳」为说也。释服后不知当服何服?郑氏谓:「服元端。」孔氏谓:「天子诸侯以朱为裳,则皆谓之元端,不得名为朝服。」若是,则第释素裳,郑谓「朝服」为「元端素裳」。易朱裳。下云「朝服以食」,又释朱裳,易素裳,此何义乎?郝仲舆以「朝服」为「皮弁元端」,若释之则又无服可服也,下此唯有深衣,下既云「夕深衣」,则非此时所宜服矣。此处当阙疑。(卷五五,页一八)

  又朝服以食,特牲三俎祭肺,夕深衣,祭牢肉,朔月少牢,五俎四簋,子卯稷食菜羹,夫人与君同庖。

  此篇言天子诸侯食制,多崇俭约,可以为法,较之周礼不啻霄壤矣。陈用之曰:「周官王之日食用六牲,则诸侯日食非止特牲也。王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则诸侯日与朔日非止三俎与五俎也。玉藻所记与周礼不类,则异代也。」此等之说全祖得成,可恨如此。又按:诸侯朔月四簋,则常食二簋,而秦诗「每食四簋」,以言大夫何与?恐诗之言不甚足据耳。(卷五五,页二○)

  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君子远庖厨,凡有血气之类,弗身践也。

  孔氏曰:「此君非一。据作记之时言之,此君得兼天子,以天子日食少牢;若据周礼正法言之,此君唯据诸侯,以天子日食太牢,无故得杀牛也。」按:凡家国祖宗必以俭而兴,其后子孙日趋于奢,以底于亡,此恒理也。今谓「周礼正法,天子日食太牢,无故得杀牛;据作记之时,天子日食少牢,无故不杀牛」,则是由奢返俭矣,违情悖理之论,可笑如此。凡有血气之类,弗身践也。践,履也。此二句即释「远庖厨」之义,谓:「血气之类,君子弗身践其处。」郑氏曰:「践当为翦,声之误也。翦,犹杀也,谓君子弗身杀。」粗浅无味,且与上「远庖厨」意别,不相连贯。陆农师谓:「践如字。血气之类,盖若蝼蚁。」此近佛氏说。盖总不知为释「远庖厨」也。(卷五五,页二二)

  至于八月不雨,君不举。年不顺成,君衣布搢本,关梁不租,山泽列而不赋,土功不兴,大夫不得造车马。

  「不雨」必云「八月」,据春秋传例「正月至于七月,不雨,不为灾」为说也。然焉有七月不雨,而不为灾者乎?恐未是。「搢本」,即下「本象可也」之「本」,谓笏之有本者,大夫士所用。详下「关梁不租」,郑氏谓:「此周礼,殷则但讥而不征。」此误执周礼司关有征,而以王制所言为殷制也。孟子曰「关市讥而不征」,自谓周初之制,盖周末时已征故也。作者亦直指时政言之,以为凶荒始不

译诸侯穿着黑色礼服祭祀,穿着裨冕朝见天子,穿着皮弁在太庙听朔,穿着朝服在内朝每日视朝。

“以祭”,是祭祀社稷及各类神祇。郑玄认为“祭先王”。这也是不对的,“裨冕”与觐礼中的“侯氏裨冕”相同。郑玄依据周礼区分“衮”、“鷩”、“毳”,都不对。郝仲舆总论天子诸侯的服制说:“天子:戴冕穿龙衮祭祀,戴冕穿黑色礼服朝日听朔,穿皮弁黑色礼服视朝进食,穿黑色礼服戴冠居家。诸侯:穿冕服朝见天子,戴冕穿黑色礼服祭祀,穿皮弁裨服听朔,穿皮弁黑色礼服视朝,穿深衣戴冠居家。”按:记文上下几节所说的服制,历来解释的人有的说是“文字错误”,有的说是“不是周代的制度”,有的依据周礼强行解释,都不如郝氏的论断确凿。然而我认为记文所说的服制,都不必一定根据事情的大小,来区分服饰的尊卑。用现在人的眼光去探求古礼,大多有不合之处,解释的人拘泥于此,所以不能没有凭空揣测的毛病,郝氏也不能免除这种毛病。比如他说:“诸侯视朝的朝服,就是皮弁黑色礼服。”如果是这样,那就仍然和天子视朝一样了。虽然为他解释说“诸侯天子皮弁相同而色彩不同”,这是依据周礼的说法。然而没有看到确实的证据。又极力辩驳郑玄把“朝服”当作“素裳”的错误,也不完全对,说法见王制。(卷五五,页一六)

上朝,天亮时开始进入。国君日出时视朝,退朝后到路寝,听政,派人查看大夫,大夫退朝,然后到小寝,脱下礼服。

“朝,辨色始入”,是取诗经“夜向晨。……言观其旗”的说法。“君日出而视之”,是取诗经“东方明矣,朝既盈矣”的说法。“大夫退,然后适小寝,释服”,是取诗经“大夫夙退,无使君劳”的说法。脱下礼服后不知道应当穿什么?郑玄说:“穿黑色礼服。”孔颖达说:“天子诸侯以红色为裳,都称为黑色礼服,不能称为朝服。”如果是这样,那就只是脱下素裳,郑玄说“朝服”是“黑色礼服素裳”。换上红裳。下文说“朝服以食”,又脱下红裳,换上素裳,这是什么意思呢?郝仲舆把“朝服”当作“皮弁黑色礼服”,如果脱下它就没有衣服可穿了,往下只有深衣,下文既说“晚上穿深衣”,那就不是此时适宜穿的了。此处应当存疑。(卷五五,页一八)

又穿着朝服进食,特牲三俎祭肺,晚上穿深衣,祭牢肉,朔月少牢,五俎四簋,子卯日吃稷食菜羹,夫人与国君同厨房。

此篇讲天子诸侯的饮食制度,多崇尚节俭,可以作为法则,与周礼相比简直天壤之别了。陈用之说:“周官王每日食用六牲,那么诸侯每日饮食不止特牲。王鼎十二物,都有俎,那么诸侯每日与朔月不止三俎与五俎。玉藻所记与周礼不类,那是不同时代的制度。”这种说法全祖得成,可恨如此。又按:诸侯朔月四簋,那么常食二簋,而秦诗“每食四簋”,用来讲大夫怎么讲?恐怕诗的话不太足以依据。(卷五五,页二○)

国君没有缘故不杀牛,大夫没有缘故不杀羊,士没有缘故不杀犬猪。君子远离厨房,凡是有血气的动物,不亲自践踏。

孔颖达说:“此君不唯一。根据作记的时候来说,此君可以兼指天子,因为天子每日饮食少牢;如果根据周礼正法来说,此君只指诸侯,因为天子每日饮食太牢,没有缘故可以杀牛。”按:凡是家国祖宗必定以节俭而兴盛,其后子孙日益趋向奢侈,以至于灭亡,这是常理。现在说“周礼正法,天子每日饮食太牢,没有缘故可以杀牛;根据作记的时候,天子每日饮食少牢,没有缘故不杀牛”,那就是由奢返俭了,违背情理的说法,可笑如此。凡是有血气的动物,不亲自践踏。践,践踏。这两句就是解释“远离厨房”的意思,说:“血气的动物,君子不亲自践踏其处。”郑玄说:“践应当是翦,声音的错误。翦,就是杀,说君子不亲自杀。”粗浅无味,而且与上文“远离厨房”意思不同,不相连贯。陆农师说:“践如字。血气的动物,大概像蝼蚁。”这接近佛家的说法。大概总不知道是解释“远离厨房”的意思。(卷五五,页二二)

到了八月不下雨,国君不举乐。年成不好,国君穿布衣插笏,关卡桥梁不征税,山泽陈列而不赋税,土木工程不兴,大夫不得造车马。

“不雨”必定说“八月”,根据春秋传例“正月到七月,不下雨,不算灾”的说法。然而哪有七月不下雨,而不算灾的呢?恐怕不对。“搢本”,就是下文“本象可也”的“本”,指有本的笏,大夫士所用。详下文“关梁不租”,郑玄说:“这是周礼,殷代只是讥察而不征税。”这是错误地执周礼司关有征,而把王制所说的当作殷代制度。孟子说“关市讥察而不征税”,自说是周初的制度,大概周末时已经征税了。作者也是直指时政来说,认为凶荒开始不

征耳。岂是殷礼平时不征,而周礼凶时始不征哉?「列」,遮列之义,后作「迾」。陈可大谓「列当作迾」,此不谙古字法。(卷五五,页二三—二四)

译征收罢了。难道殷代的礼制平时不征收,而周代的礼制在灾荒时才不征收吗?“列”,是遮拦排列的意思,后来写作“迾”。陈可大认为“列应当改为迾”,这是不熟悉古代用字规律。(卷五五,页二三—二四)

卜人定龟,史定墨,君定体。

  周礼占人:「君占体,……史占墨,卜人占圻。」袭此而倒其文。解者多执周礼以证,正不知其来历耳。(卷五五,页二五)

  君羔幦虎犆,大夫齐车,鹿幦豹犆,朝车,士齐车,鹿幦豹犆。

  郝仲舆曰:「羔非贵于鹿。君用羔,岂大夫士反用鹿与?占人裘皆羔,而弁用鹿,记言难据。」愚按:此节疑有错误,不必强解,观君下无「齐车」可见。(卷五五,页二六)

  日五颖,沐稷而?粱,栉用樿栉,发晞用象栉,进禨进羞,工乃升歌。

  此天子诸侯礼也。孔氏谓:「人君沐腼皆罪,此为大夫礼。」非。(卷五五,页二八)

  将适公所,宿齐戒,居外寝,沐浴,史进象笏,书思对命,既服,习容观玉声乃出,揖私朝,辉如也,登车则有光矣。

  此节注疏以为「大夫朝诸侯」,此承上节「为大夫礼」之误也。盖下言「笏,诸侯以象」,此云「象笏」,其指诸侯朝天子甚明,然疏终有所未安,以为「有地大夫」,曲说可见。「公所」对下「私朝」,天子为公,诸侯为私也。「史进象笏」,惟诸侯有史官,孔氏谓「大夫亦有史官」,非也。「乃出,揖私朝」至末,郝仲舆曰:「出,揖私朝,时天将明,而庭燎之光辉如也。诗云:『夜乡晨,庭燎有辉。』是也。登车则辨色有光矣,诗云:『君子至止,言观其旗。』是也。」观此则知记者本诗为说,其为朝天子更明。(卷五六,页一—二)

  天子搢珽,方正于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于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

  「珽」,圭属。左传云「衮、冕、敝、珽」,是此「珽」也。郑氏曰:「此亦笏也。」以「珽」为「笏」,混。又曰:「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按:此考工记玉人文,说文解「珽」字,亦同其说,而周礼典瑞「王搢大圭」即袭此文,则皆以「珽」为「大圭」矣。但玉人云「杼上终葵首」,此云「方正」,殊不相合。郑又曰:「相玉书云:珽玉六寸,明自照。」若是,则大圭长三尺,珽长六寸,又不相合也。故愚第谓「珽」为「圭属」,而不敢必其为大圭也。郑氏于「珽」既以为「笏」,合下「天子以球玉」之说;又以为「大圭」,合玉人「大圭三尺」之说;又以为「珽玉六寸」,合相玉书之说。其引相玉书,意以「终葵首」为六寸。说详「见于天子」下。何其缴绕纠纷之甚乎?以致陈用之作为礼书合「珽」「圭」「笏」为一物,适足以惑世耳。「珽」非「大圭」,后儒亦言之,如陆农师、马彦醇皆曰:「大圭长三尺,珽长六寸。先王执镇圭,搢大圭,以祀天,朝日,飨先王;执冒搢珽,以朝群臣。」但彼本周礼为说,亦不足据。而「珽」之非「笏」,则鲜有辨之者。说俱详下「见于天子」下。「诸侯荼」,诸侯之珽如荼,然前绌后直也,与考工记弓人:「斲目必荼」之「荼」同。徐伯鲁以荼为笏,尤杜撰。(卷五十六,页三)

  侍坐,则必退席,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登席不出前,为躐席。徒坐不尽席尺,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

  「登席不由前,为躐席」,徐伯鲁曰:「登,升也。前,犹下也。凡席升由下,降由上。孔氏、陈氏之说皆非也。」愚按:孔以「前」为「上」,谓:「不由前者,为躐席之故。」为字去声。陈亦以「前」为「上」,谓:「不由前,则为躐席。」为字平声。二说本皆非,徐说是矣。「读书,食,则齐,豆去席尺」,注疏谓:「读书,声则当闻长者;食,为其污席,坐则尽前,与席畔齐,以设豆去席尺,不得不前坐就豆也。」其说本是。成容若曰:「郑、孔以『齐』字句绝,而以『豆去席尺』释上句,似单为『食』而言,『读书』不属矣。」此说未然。「豆去席尺」,单释「食」,不释「读书」,古人行文多如此,不足为碍。且言「豆去席尺」,则「书去席尺」亦可知。第郑谓「读书,声当闻长者」,则迂耳。食齐席,为恐污席;读书齐席

译卜人确定龟甲的裂纹,史官确定墨线的走向,国君确定卦象的体例。

《周礼·占人》记载:“国君占断体例,……史官占断墨线,卜人占断裂纹。”这是沿袭了《周礼》的说法但颠倒了文句顺序。解释者大多拘泥于《周礼》来证明,其实并不知晓其来源罢了。(卷五五,页二五)

国君乘坐齐车,用羔羊皮做车轼上的垫子,用虎皮做车轼上的饰物;大夫乘坐齐车,用鹿皮做车轼上的垫子,用豹皮做车轼上的饰物;士乘坐齐车,也用鹿皮做车轼上的垫子,用豹皮做车轼上的饰物。

郝仲舆说:“羔羊皮并不比鹿皮尊贵。国君使用羔羊皮,难道大夫和士反而使用鹿皮吗?《占人》篇中皮衣都用羔羊皮,而皮弁却用鹿皮,记载的说法难以作为依据。”我认为:这一节文字疑似有错误,不必强行解释,从国君后面没有“齐车”二字就可以看出。(卷五五,页二六)

洗头用五颖草,沐浴用稷米,梳头用樿木梳,头发干后用象牙梳,进献禨巾和美味食物,乐工才开始升堂歌唱。

这是天子和诸侯的礼仪。孔氏说:“人君洗头沐浴都用稷米,这是大夫的礼仪。”这是错误的。(卷五五,页二八)

将要前往公所,前一晚斋戒,住在外寝,沐浴,史官进献象牙笏板,书写思考应对的命令,穿戴好礼服,练习仪容,观察玉佩的声音,然后出门,在私朝作揖,光辉灿烂的样子,登上车就有光彩了。

这一节注疏认为是“大夫朝见诸侯”,这是承袭了上一节“为大夫礼”的错误。大概下面说“笏板,诸侯用象牙”,这里说“象牙笏板”,其指诸侯朝见天子非常明确,然而疏文终究有所不安,认为是“有封地的大夫”,这种曲解显而易见。“公所”对应下面的“私朝”,天子为公,诸侯为私。“史官进献象牙笏板”,只有诸侯有史官,孔氏说“大夫也有史官”,这是错误的。“乃出,揖私朝”到最后,郝仲舆说:“出门,在私朝作揖,当时天将亮,庭院中火炬的光辉灿烂。《诗经》说:‘夜将尽,庭燎有辉。’就是这样。登上车则天色已明有光了,《诗经》说:‘君子来到,观看他的旗帜。’就是这样。”看这些就知道记录者本是根据《诗经》来说的,其为朝见天子更加明确。(卷五六,页一—二)

天子插着珽,方正于天下;诸侯插着荼,前曲后直,表示对天子的谦让;大夫前曲后曲,表示无所不让。

“珽”,是圭一类。《左传》说“衮、冕、敝、珽”,就是这个“珽”。郑氏说:“这也是笏板。”把“珽”当作“笏板”,混淆了。又说:“有人称为大圭,长三尺,上端削尖,末端像椎头。”按:这是《考工记·玉人》篇的文字,《说文解字》解释“珽”字,也同此说,而《周礼·典瑞》“王插大圭”就是沿袭此文,那么都把“珽”当作“大圭”了。但是玉人篇说“上端削尖,末端像椎头”,这里说“方正”,非常不相符合。郑氏又说:“《相玉书》说:珽玉六寸,明亮能自照。”如果是这样,那么大圭长三尺,珽长六寸,又不相符合。所以我只是说“珽”是“圭一类”,而不敢断定它是大圭。郑氏对于“珽”既认为是“笏板”,符合下面“天子用球玉”的说法;又认为是“大圭”,符合玉人篇“大圭三尺”的说法;又认为是“珽玉六寸”,符合《相玉书》的说法。他引用《相玉书》,意思是把“椎头”当作六寸。详细说法见下面“见于天子”一节。为什么如此纠缠不清呢?以至于陈用之编写礼书,把“珽”、“圭”、“笏”合为一物,正好足以迷惑世人。“珽”不是“大圭”,后世儒者也说过,如陆农师、马彦醇都说:“大圭长三尺,珽长六寸。先王执镇圭,插大圭,用来祭祀天,朝见日,宴飨先王;执冒插珽,用来朝见群臣。”但他们本于《周礼》来说,也不足以依据。而“珽”不是“笏板”,则很少有人辨析。详细说法都在下面“见于天子”一节。“诸侯荼”,诸侯的珽像荼,然而前曲后直,与《考工记·弓人》:“斲目必荼”的“荼”相同。徐伯鲁把荼当作笏板,更是杜撰。(卷五十六,页三)

陪坐,一定要退后席子,不退后,就一定要引开离开国君的同党。登席不从前面,就是躐席。独自坐不满席子一尺,读书、吃饭,就与席边齐平,豆器离开席子一尺。

“登席不从前面,就是躐席”,徐伯鲁说:“登,是升。前,是下。凡是席子上升从下,下降从上。孔氏、陈氏的说法都不对。”我认为:孔氏把“前”当作“上”,说:“不从前面,是躐席的缘故。”“为”字读去声。陈氏也把“前”当作“上”,说:“不从前面,就是躐席。”“为”字读平声。两种说法本来都不对,徐氏的说法是对的。“读书,吃饭,就齐平,豆器离开席子一尺”,注疏说:“读书,声音应当让长者听到;吃饭,为了防止弄脏席子,坐就尽量靠前,与席边齐平,因为设置豆器离开席子一尺,不得不靠前坐去取豆器。”这种说法本来是对的。成容若说:“郑氏、孔氏把‘齐’字断句,而用‘豆器离开席子一尺’解释上一句,似乎只为‘吃饭’而言,‘读书’就不属于了。”这种说法不对。“豆器离开席子一尺”,单独解释“吃饭”,不解释“读书”,古人行文多如此,不足以成为障碍。况且说“豆器离开席子一尺”,那么“书离开席子一尺”也可以知道。只是郑氏说“读书,声音应当让长者听到”,则迂腐了。吃饭齐平席边,是怕弄脏席子;读书齐平席边

,谓便于问也。大抵「徒坐不尽席尺,」即曲礼「虚坐尽后」之意。食齐席,即曲礼「食坐尽前」之意。而增以「读书」一项耳,奚必纷纷为。(卷五六,页五)

译说这样便于提问。大体上“徒坐不尽席尺”,就是《曲礼》中“虚坐尽后”的意思。食齐席,就是《曲礼》中“食坐尽前”的意思。只是增加了“读书”这一项罢了,何必纷纷议论呢。

若赐之食而君客之,则命之祭,然后祭,先饭辩(「辩」字,原作「辨」,依今本改。)尝羞,饮而俟。若有尝羞者,则俟君之食,然后食,饭、饮而俟。

  「命之祭,然后祭,先饭」,与论语「君祭,先饭」同义。「若有尝羞者」,即侍食之卑者,郑氏以「尝羞」属周礼膳宰(按周礼无「膳宰」,此处应作「膳夫」),非也。使平时既有膳宰尝羞,何得云「若有尝羞者」乎?且尝羞既是膳宰之职,今以已赐食之故而代之,殊迂,观此亦见周礼之说不足凭矣。孔氏以其不可通,则曰:「此谓臣侍食得赐食,而非君所客者。」如其说,本文当作转云「若非君所客」,不当云「若有尝羞者」矣。(卷五六,页七—八)

  君命之羞,羞近者,命之品尝之,然后唯所欲。凡尝远食,必顺近食。君未覆手,不敢飧;君既食,又饭飧,饭飧者,三饭也。君既彻,执饭与酱,乃出授从者。

  「覆手」,古人饭以手食毕也。郑氏谓「以手循口旁余粒」,亦迂。「三饭」,未详,方性夫属君言,以为即论语「三饭之乐师」,然阙「四饭」也。郝仲舆属臣言,以为即礼器「诸侯再,「大夫三」,亦凿。且礼器之说亦未可用也。(卷五六,页八—九)

  凡侑食,不尽食;食于人不饱。唯水浆不祭,若祭,为已●卑。

  「水浆不祭」,承上「凡」字来,兼上下言之。郑氏执公食大夫礼:「宰夫执觯浆以进。宾坐祭,遂饮浆。」以为臣于君则祭之,非也。礼言不必强合。(卷五六,页一○)

  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君子之饮酒也,受一爵而色酒如也,二爵而言言斯,礼已三爵,而油油以退,退则坐取屦,隐辟而后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

  此言「再拜稽首,而后授爵」,燕礼「兴受爵,降席(「降席」,原敓「席」字,今径补。)下奠爵,再拜稽首」,则先受爵,而后再拜,与此不同。此言「饮卒爵,而俟君卒爵」,曲礼「长者举,未釂,少者不敢饮」,及燕礼「公卒爵,而后饮」,与此亦不同,皆不必强解。孔氏分此为「朝夕侍君」,彼为「燕飨大礼」,曲说也。「三爵」,与诗「三爵不识,矧敢多又」,及左传「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之说同;又与燕礼「无算爵」异。盖三爵者,古初之严法也,后此则弥文而宽矣。若湛露「不醉无归」,又为诗人之咏歌,不必固执耳。孔氏亦以此为「朝夕侍君」,谓「若燕礼则非,惟三爵而已」,亦曲说也。「言言斯,礼已」,疑有脱误,郑氏以「斯」字句绝,「礼已」连下读,甚牵强;陆农师以「斯礼已」为句,亦非,岂有方二爵,而礼即已者乎?(卷五六,页一一—一二)

  凡尊必上玄酒,唯君面尊,唯飨野人皆酒,大夫侧尊用棜,士侧尊用禁。

  「侧尊」,侧,特也,与士冠礼「侧尊」同。孔氏曰:「一尊亦曰侧尊,士冠礼云:『侧尊一。』士冠礼「侧尊」为句,今连「一」字,误。无偶曰侧,与此别。」非也。「棜」,郑氏曰:「斯禁也。」孔氏曰:「乡饮酒礼:『设两「两」字,原误作「方」,今径故。壸于房户间,有斯禁。』彼是大夫礼,此云『大夫用棜』,故知棜是斯禁。」按:此郑误解仪礼因及于此也。乡饮酒礼乃乡人士饮酒,非大夫。郑又误执周礼乡大夫职,因以误解仪礼也。此云「士用禁」,乡饮酒云「斯禁」,正合,奈何反以「棜」为「斯禁」乎?大抵承酒尊之器,皆谓之禁,以禁戒为名也。棜与禁皆有足者,礼器云:「天子诸侯废禁。」废禁无足,以下为贵;大夫之禁有足,较士又为下,以其形制似棜,故又名棜。棜与禁无大分别,故礼器又云「大夫士棜禁」,得并称也。但此处既分「棜」与「禁」为言,而又以「棜」为「禁」可乎?以「棜」为「禁」,则「禁」又是何物乎?郑之展转成谬如此。(卷五六,页一三)

  玄冠朱组缨,天子之冠也。缁布冠缋绥,诸侯之冠也。玄冠丹组缨,诸侯之

译如果君主赐给他食物,并以宾客之礼对待他,那么君主命令他祭食,他随后才进行祭食;先吃饭,尝遍菜肴,饮酒后等待。如果有试尝菜肴的人,那就等待君主进食,然后自己才进食,吃饭、饮酒后等待。

“命令他祭食,然后才祭食,先吃饭”,与《论语》中“君主祭食,先吃饭”意思相同。“如果有试尝菜肴的人”,即指侍奉进食的卑贱之人,郑玄认为“尝羞”属于《周礼》中的膳宰(按《周礼》中没有“膳宰”,此处应作“膳夫”),这是错误的。如果平时已经有膳宰试尝菜肴,怎么能说“如果有试尝菜肴的人”呢?况且试尝菜肴既然是膳宰的职责,现在因为已经赐食的缘故而代替他做,非常迂腐,由此也可见《周礼》的说法不足为凭。孔颖达因为此说不通,就说:“这是说臣子侍奉君主进食得到赐食,而不是君主以宾客之礼对待的人。”按照他的说法,原文应当转而说“如果不是君主以宾客之礼对待的人”,而不应当说“如果有试尝菜肴的人”。

君主命令进献菜肴,进献近处的菜肴,命令他品尝,然后才可以随意食用。凡是试尝远处的食物,一定要顺着近处的食物试尝。君主没有放下手,不敢吃干饭;君主已经进食,又吃干饭,吃干饭,是指吃三口饭。君主已经撤去餐具,拿着饭和酱,才出去交给随从的人。

“覆手”,是古人用手吃饭完毕的意思。郑玄说“用手擦拭嘴边剩余的米粒”,也很迂腐。“三饭”,不详,方性夫将其归属于君主的言语,认为就是《论语》中的“三饭之乐师”,但缺少了“四饭”。郝仲舆将其归属于臣子的言语,认为就是《礼器》中的“诸侯再,大夫三”,也很牵强。况且《礼器》的说法也不可用。

凡是劝食,不把食物吃尽;在别人家吃饭不吃饱。只有水和浆不用祭食,如果祭食,就是把自己看得太卑下。

“水浆不祭”,承接上面的“凡”字而来,兼及上下文而言。郑玄拘泥于《公食大夫礼》:“宰夫拿着觯和浆进献。宾客坐下祭食,于是喝浆。”认为臣子对君主就要祭食,这是错误的。礼制的言语不必强行吻合。

君主如果赐给他酒爵,就越过席子再拜稽首接受,登上席子祭食,喝完酒爵后等待君主喝完酒爵,然后交出空酒爵。君子饮酒,接受一爵时脸色庄重,接受两爵时言语从容,礼数到了三爵,就从容地退下,退下就坐着取鞋,隐蔽地避开然后穿鞋,坐着左脚纳右鞋,坐着右脚纳左鞋。

这里说“再拜稽首,然后交出酒爵”,《燕礼》中说“起身接受酒爵,走下席子在下面放置酒爵,再拜稽首”,则是先接受酒爵,然后再拜,与此不同。这里说“喝完酒爵,等待君主喝完酒爵”,《曲礼》中说“长者举杯,未饮尽,年少者不敢饮”,以及《燕礼》中说“君主喝完酒爵,然后才饮”,与此也不同,都不必强行解释。孔颖达将此分为“朝夕侍奉君主”,彼为“燕飨大礼”,是牵强的说法。“三爵”,与《诗经》中“三爵不识,矧敢多又”,以及《左传》中“臣侍奉君主宴饮,超过三爵,不合礼”的说法相同;又与《燕礼》中的“无算爵”不同。大概三爵是古代初期的严法,后来则礼文更加繁复而宽松了。至于《湛露》中的“不醉无归”,又是诗人的咏歌,不必固执拘泥。孔颖达也以此作为“朝夕侍奉君主”,说“如果是燕礼则不然,只有三爵而已”,也是牵强的说法。“言言斯,礼已”,疑有脱误,郑玄以“斯”字断句,“礼已”连下文读,非常牵强;陆农师以“斯礼已”为句,也不对,哪有刚喝两爵,礼数就结束的呢?

凡是酒尊一定要把玄酒放在上面,只有君主面对酒尊,只有飨宴野人全用酒,大夫侧置酒尊用棜,士侧置酒尊用禁。

“侧尊”,侧,是特立的意思,与《士冠礼》中的“侧尊”相同。孔颖达说:“一尊也称为侧尊,《士冠礼》说:‘侧尊一。’《士冠礼》‘侧尊’成句,现在连‘一’字,是错误的。没有成对的称为侧,这与这里不同。”这是错误的。“棜”,郑玄说:“是斯禁。”孔颖达说:“《乡饮酒礼》:‘在房户间设置两个壶,有斯禁。’那是大夫的礼,这里说‘大夫用棜’,所以知道棜是斯禁。”按:这是郑玄误解《仪礼》因而涉及到这里。《乡饮酒礼》是乡人士饮酒,不是大夫。郑玄又错误地拘泥于《周礼》乡大夫的职掌,因而误解《仪礼》。这里说“士用禁”,《乡饮酒礼》说“斯禁”,正好吻合,怎么能反而把“棜”当作“斯禁”呢?大概承托酒尊的器具,都称为禁,以禁戒为名。棜和禁都有足,《礼器》说:“天子诸侯用废禁。”废禁没有足,以下为贵;大夫的禁有足,比士又低一等,因为它的形制像棜,所以又名棜。棜与禁没有大分别,所以《礼器》又说“大夫士棜禁”,可以并称。但这里既然分别说“棜”与“禁”,而又把“棜”当作“禁”可以吗?把“棜”当作“禁”,那么“禁”又是什么东西呢?郑玄辗转成谬如此。

玄冠朱组缨,是天子的冠。缁布冠缋绥,是诸侯的冠。玄冠丹组缨,是诸侯的

齐冠也。玄冠綦组缨,士之齐冠也。

译这是齐国的冠帽。黑色的冠帽配上青色的丝带作为冠缨,这是士人阶层在齐国所戴的冠帽。

朱与丹别,朱即五色之赤,正色也。「丹」,说文云「巴越之赤石」,即丹砂也。禹贡「砺砥砮丹」,是也。「丹」,山海经云「丹以赤为主,黑白皆丹之类」,则知丹非赤一种,后人因丹色多赤,故以为色之名耳。以意揆之,其色黯然如赤石色也。(卷五六,页一四—一五)

  缟冠玄武,子姓之冠也。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垂緌五寸,惰游之士也。玄冠缟武,不齿之服也。

  「缟冠玄武,子姓之冠」,郑氏曰:「父有丧服,子为之不纯吉。」按:郑以「子姓为孙」,故云然。但孙于祖自有齐衰杖期之服,若在服中,不应玄武,若已除服,不应缟冠,人第云「父有丧服,子为之不纯吉」,殊混。陆农师因凿然以为「孙为祖既祥之冠」,谓:「此时孙为祖服除矣,而父之服未除,不敢纯吉。」若然,则父丧三年,孙亦缟冠三年,先王杖期服制,其可不必遵矣,盖其误皆由于解「子姓为孙」也。按:丧大记云「父兄子姓立于东方」,特牲馈食亦云「子姓兄弟」,皆非言孙也。此云「子姓」,乃族子孙之通称,于尊长无服者,故为此以示变耳。旦丧大记诸篇所言子姓在五服之内,此则指五服之外,又不同。「垂緌」二说皆可疑,「垂緌五寸」「元冠缟武」其为「惰游」「不齿」者所自服乎?抑上之人使之服乎?若彼所自服,何能会合如一?且徒自标举其短耳?若为上之人使之,惰游者,警之可也,奚必加饰以邕之,且阻其自新乎?不齿者,既罪之矣,又奚烦为之制服乎?且惰游为轻,不齿为重,今垂緌五寸反重于玄冠缟武,又何也?所以陈用之亦心疑之,为之委曲以说也。见礼书。应子和谓:「玄冠缟武,未见其为邕。」是已。然解「不齿」为「爵高道尊而不与众齿」,益可笑。爵高道尊不与众齿,乃独与惰游齿耶?(卷五六,页一五—一六)

  居冠属武,自天子下达,有事然后緌。五十不散送,亲没不髦,大帛不绥。玄冠紫绥,自鲁桓公始也。

  「大帛」之「帛」,郑氏谓:「当为白。」盖以杂记云「大白冠,不绥」,与此同也。予谓杂记「白」乃当为「帛」,盖古字多通用,以「帛」作「白」耳。左传亦有:「卫文公大帛之冠。」(卷五六,页一八)

  朝玄端,夕深衣。深衣三袪,缝齐倍要,?当旁,袂可以回肘。

  「朝元端,夕深衣」,郑氏以天子皮弁视朝,诸侯朝服视朝,故以此为大夫士,陈用之亦以元端为上下可通也。郝仲舆以此为诸侯,谓:「元端即朝服。按上于诸侯言夕深衣,祭牢肉,则夕深衣,又合也。」二说未详孰是?深衣三袪,未详。郑氏谓:「三袪,为要中之数。袪,尺二寸,围之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郝仲舆谓:「三袪,为衣长广三倍袖头。下云『袪尺二寸』,展之则二尺四寸,三分其长则七尺二寸。人身长八尺,除首及足踝以下,衣不及身八寸。」按:如郑说,则要数太宽;如郝说,以为身长,近是。然下云「缝齐倍要」,故郑以七尺二寸为要制,而以倍要为一丈四尺四寸也。郝说则于倍要二字鲜着落,且如直依记文谓三袪,袪尺二寸,则仅三尺六寸,又为短狭。故上二说皆必须加以围之二尺四寸始可通,然又未免于文外作添补矣,所以俱不敢信也。「?当旁」,?,襟也,制亦未详。孔氏曰:「?,谓裳之交接处,当身之畔。」此足彷佛其意。郝仲舆则谓:「?,用布六幅,幅广二尺二寸,每幅齐裂合缝,下广一丈四尺二寸,要七尺二寸,亦三倍其袪。」按:此即深衣之裳也,然则?岂是裳乎?不可从。(卷五六,页二○—二一)

  长中继揜尺。袷二寸,袪尺二寸,缘广寸半,以帛裹「裹」字,原误作「里」,依今本改。布,非礼也。

  郝仲舆曰:「此节之义,郑多未详。深衣一而已,长衣、中衣岂别为三衣乎?袂,即袖也,袖之宽大,内可曲肘。长;即袂之长。中,犹齐也。宽可回肘,长与肘齐,而外又继续,使掩过肘一尺。深衣篇云:『袂之长短,反诎「诎」

译朱与丹的区别在于,朱是五色中的红色,属于正色。“丹”,《说文解字》说“是巴越地区的红色石头”,也就是丹砂。《禹贡》中提到的“砺、砥、砮、丹”,指的就是这种丹砂。“丹”,《山海经》说“丹以红色为主,黑色和白色都属于丹的类别”,由此可知丹并非只有红色一种,后人因为丹的颜色多为红色,所以把它当作颜色的名称罢了。根据我的推测,它的颜色暗沉,如同红色石头的颜色一样。

“缟冠玄武,是子姓所戴的冠冕。缟冠素纰,是丧期结束后的冠冕。垂緌五寸,是懒惰游荡之士所戴的冠冕。玄冠缟武,是不被齿列(不被尊重)之人所穿的服饰。”

“缟冠玄武,是子姓所戴的冠冕”,郑玄说:“父亲有丧服在身,儿子因此不能穿纯吉的服饰。”按照郑玄的说法,“子姓”指的是孙子,所以这样说。但是孙子对于祖父自有齐衰杖期的丧服,如果在服丧期间,不应该戴玄武;如果已经除服,不应该戴缟冠。人们只说“父亲有丧服,儿子因此不能穿纯吉的服饰”,这非常混淆。陆农师因此断定认为这是“孙子为祖父丧期结束后所戴的冠冕”,说:“此时孙子为祖父的丧服已经除去了,但父亲的丧服还未除去,不敢穿纯吉的服饰。”如果这样,那么父亲丧期三年,孙子也要戴缟冠三年,先王规定的杖期服制,岂不是可以不遵守了?大概他们的错误都源于把“子姓”解释为“孙子”。按照《丧大记》所说“父兄子姓站在东方”,《特牲馈食礼》也说“子姓兄弟”,都不是指孙子。这里说的“子姓”,是族中子孙的统称,指对尊长没有丧服关系的人,所以戴这种冠以示变化。然而《丧大记》等篇所说的子姓在五服之内,这里则指五服之外,又有所不同。“垂緌”两种说法都令人怀疑,“垂緌五寸”和“玄冠缟武”是“惰游”和“不齿”之人自己穿戴的吗?还是上面的人让他们穿戴的呢?如果是他们自己穿戴,怎么能会合得如此一致?况且只是白白地暴露自己的短处罢了?如果是上面的人让他们穿戴,对于惰游之人,警告他们就可以了,何必加上装饰来安抚他们,并且阻碍他们改过自新呢?对于不齿之人,既然已经定罪了,又何必麻烦为他们制定服饰呢?而且惰游罪轻,不齿罪重,现在垂緌五寸反而比玄冠缟武更重,又是为什么呢?所以陈用之也心中怀疑,为此曲折地加以解说。详见《礼书》。应子和说:“玄冠缟武,看不出它有安抚的意思。”这是对的。然而把“不齿”解释为“爵位高、道义尊而不与众人并列”,更加可笑。爵位高、道义尊而不与众人并列,难道唯独与惰游之人并列吗?

居家的冠冕属于武类,从天子到平民都是如此,有事时才加緌。五十岁不散发送,亲人去世不戴髦,大帛不系绥。玄冠紫绥,是从鲁桓公开始的。

“大帛”的“帛”,郑玄认为:“应当是‘白’。”大概因为《杂记》说“大白冠,不绥”,与此相同。我认为《杂记》中的“白”应当是“帛”,大概古字多通用,用“帛”代替“白”罢了。《左传》也有:“卫文公大帛之冠。”

早晨穿玄端,晚上穿深衣。深衣袖口宽三袪,下摆宽度是腰围的两倍,襟当在身旁,袖子可以回肘。

“朝玄端,夕深衣”,郑玄认为天子戴皮弁上朝,诸侯穿朝服上朝,所以认为这是大夫和士的服饰,陈用之也认为玄端是上下通用的。郝仲舆认为这是诸侯的服饰,说:“玄端就是朝服。按照上文对诸侯说晚上穿深衣,祭祀时吃牢肉,那么晚上穿深衣,又相符合。”两种说法未详究哪个正确?深衣三袪,未详究。郑玄说:“三袪,是腰围的尺度。袪,一尺二寸,围起来是二尺四寸,三倍就是七尺二寸。”郝仲舆说:“三袪,是衣长和宽度是袖头的三倍。下文说‘袪一尺二寸’,展开就是二尺四寸,三分其长就是七尺二寸。人身长八尺,除去头部和脚踝以下,衣服不到身体八寸。”按照郑玄的说法,腰围太宽;按照郝仲舆的说法,认为是身长,比较接近。然而下文说“缝齐倍要”,所以郑玄以七尺二寸为腰围,而以倍要为一丈四尺四寸。郝仲舆的说法对于“倍要”二字缺乏着落,而且如果直接依据经文说三袪,袪一尺二寸,那么只有一尺六寸,又太短窄。所以上述两种说法都必须加上围的二尺四寸才能讲通,然而又未免在文字之外添加补充了,所以都不敢相信。“?当旁”,?,是襟,制度也未详究。孔颖达说:“?,是指裳的交接处,在身体的旁边。”这足以大致了解其意。郝仲舆则认为:“?,用布六幅,每幅宽二尺二寸,每幅齐裂合缝,下宽一丈四尺二寸,腰围七尺二寸,也是三倍其袪。”按照这个说法,这就是深衣的裳,然而?难道是裳吗?不可采纳。

长中继揜尺。袷二寸,袪尺二寸,缘广寸半,用帛裹布,不符合礼制。

郝仲舆说:“这一节的含义,郑玄大多未详究。深衣只有一种,长衣、中衣难道另外分为三种衣服吗?袂,就是袖子,袖子宽大,里面可以弯曲手肘。长,就是袂的长度。中,如同齐。宽可以回肘,长与肘齐,而外面又继续,使掩过肘一尺。《深衣篇》说:‘袂的长短,反诎’”

字,原作「屈」,今径改。之及肘。』是也。袷,领也,领用袂,故曰『祫二寸』,宽二寸。缘,缘袖头,缘广一寸有半。深衣着朝服内,故用布,朝服用十五升布。若深衣用帛,则帛反居布内为裹以下三「裹」字,原皆误作「里」,今径改。也。以布裹帛则可,以帛里布则失宜,故深衣必以布。」愚按:郑以长中为长衣中衣,从来解者皆瞶瞶相承,郝独俱以为深衣之制,可谓昭若发蒙矣。第长中之非长衣中衣不得定论,然终无以袪人之惑,今为考之:杂记「史练冠长衣以筮」,聘礼「遭君夫人世子之丧,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郊特牲「绣黼,丹朱中衣」,则长衣中衣原有之第,此云长中则断乎非是。其不合有五:既曰深衣,则亦当曰长衣中衣,安有曰长中者,否则深衣亦可曰深乎,一也。长衣用于凶,此章惟详深衣之制,不详丧服,二也。深衣用布,绣黼丹朱中衣则帛矣。中衣既为朝祭服之里何以又曰以帛里礼乎?郑因此谓中衣用布,此饰说也,三也。袪尺二寸,正明上深衣三袪之说,岂必长衣中衣与深衣同袪乎?四也。缘广寸半,正合深衣篇之说,亦是明深衣之制,其非长衣中衣盖可知,五也。然继掩尺之义,郝以为即深衣篇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之说,终似牵强,便俟明者核之。(卷五六,页二三—二四)

译“字”原作“屈”,现在直接改为“字”。(原文)说“袖长及肘”,是正确的。袷,就是衣领,领子用袖子(的布料),所以说“袷宽二寸”,即宽二寸。缘,是袖口的镶边,镶边的宽度是一寸半。深衣穿在朝服里面,所以用布,朝服用十五升的布。如果深衣用丝帛,那么丝帛反而在布的里面作为裹衬——以下三个“裹”字,原来都误作“里”,现在直接改为“裹”。用布裹住丝帛是可以的,用丝帛衬在布里面就不合适了,所以深衣一定要用布。

我按:郑玄把“长中”解释为长衣和中衣,历来解释的人都是昏昧地沿袭,只有郝氏独自认为都是深衣的制度,可以说像揭开蒙昧一样昭然若揭了。只是“长中”不是长衣和中衣,还不能定为定论,终究无法消除人们的疑惑,现在来考证一下:《杂记》说“史官戴练冠、穿长衣来占卜”,《聘礼》说“遭遇国君、夫人、世子的丧事,主人穿长衣、戴练冠来接受吊唁”,《郊特牲》说“绣有黼纹,红色的中衣”,那么长衣和中衣原本就是有的。但是,这里说“长中”,就断定不是长衣和中衣。其不合之处有五点:既然叫深衣,那么也应该叫长衣中衣,哪有叫“长中”的?否则深衣也可以简称“深”吗?这是第一点。长衣用于凶事,这一章只详细讲述深衣的制度,不详细讲述丧服,这是第二点。深衣用布,绣黼丹朱中衣则是丝帛了。中衣既然是朝祭服的里衣,为什么又说“用丝帛衬在布里面”呢?郑玄因此说中衣用布,这是牵强的说法,这是第三点。袖口宽一尺二寸,正好说明上文深衣“三袪”的说法,难道长衣中衣一定要和深衣的袖口一样宽吗?这是第四点。镶边宽一寸半,正好符合《深衣》篇的说法,这也明显是深衣的制度,它不是长衣中衣大概可以知道了,这是第五点。

然而接着“掩尺”的意义,郝氏认为就是《深衣》篇中袖子长短弯曲及肘的说法,终究似乎牵强,就等待明白人来核实吧。(卷五六,页二三—二四)

士不衣织,无君者不贰采。衣正色,裳间色。

  「衣正色,裳间色」,郑氏谓冕服,非也。此即诗剌「绿衣黄裳」之意,谓衣裳宜分别正间之色耳。(卷五六,页二六)

  非列采不入公门,振絺绤不入公门,表裘不入公门,袭裘不入公门。

  列采,众采也。表裘,凡裘上必加裼衣,今但着裘无裼衣曰表裘,下云「犬羊之裘不裼,不文饰也,不裼」,是也。袭裘,裼衣上加袭衣也,下云「吊则袭」是也。故皆不可入公门。按:袭裘之义,注疏未明晰,后来解者更多纷纭。孔氏曰:「檀弓云裼裘袭裘,谓若子游裼裘而吊,曾子袭裘而吊,皆谓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袭衣,袭衣上有正服,但据露裼衣、不露裼衣为异耳。」愚按:檀弓子游裼裘,曾子袭裘,及曲礼执玉有藉则裼,无藉则袭;聘礼公与宾介宰,或裼或袭;凡此等处皆未尝于裼袭之外,别言有正服也,盖冬时着裘,裘上加裼衣即是正服。以其露见裘,故曰裼,见君之服也。于裼衣上又加袭衣,则全掩其裘,使不见美,故曰袭,吊丧之服也。是裼衣别无正服,况谓袭衣上又有正服乎?又谓袭衣露裼衣、不露裼衣为异,若是则袭衣亦可谓之裼,何必分裼袭之义乎?蒙混殊甚。陈用之曰:「孔子缁衣羔裘,则羔裘之上缁衣,其正服也,余仿此。郑注以为袒而有衣曰裼,若然,裘之上有裼衣,裼衣之上又有正服,则是裼袭在衣不在裘,而经言裼裘袭裘,何耶?」此说得之,但未辨及孔袭衣上有正服之说耳,则其义仍未了然。所以徐伯鲁求其说而不得,乃以为袭衣之制有二,其妄可知。见集注。郝仲舆则别创一说,谓裘皮里布帛表,表即裼衣,盖舛谬不足辨。(卷五六,页二七—二八)

  朝服之以缟也,自季得子始也。孔子曰:「朝服而朝,卒朔然后服之。」曰:「国家未道,则不充其服焉。」

  陈可大曰:「朝服之布十五升,先王之制也。季得子始用生绢,后人因之,故记者原其所自。」此说是,但缟字之义仍未明也。凡缯帛之细密者通名缟,所谓鲁缟是也。说文谓缟为鲜色,则以其初织未染之色而言,故言素白之色亦曰缟,上文缟冠是也。朝服用缁,若此缟则已缁色,但以其质言也。

  疑有阙文。(卷五六,页二九—三○)

  唯君有黼裘以誓省,大裘非古也。

  黼裘,织为斧形于裘领。释器云「斧谓之黼」,又云「黼领」,是也。中裘加以黼领曰黼裘,家语云「大裘以黼之」,亦此也。誓即郊特牲:「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之誓省。」省牲当时必有趋为简便,但着大裘以誓省者,故曰非古也。郑氏执周礼司服以解曰:「僭天子也,天子祭上帝则大裘而冕。」按:非古与僭礼两义迥别,安得以僭释非古乎?记文以大裘为非古,如其说反以大裘为古矣。陈可大为之说,曰:「此言非古则僭礼之失自见,可见明是两义,所谓欲盖而弥彰也。「郑于唯字难通,则又迂曲其说曰:「时大夫犹有大裘也。」孔氏曰:经直云黼裘以誓甐,大裘非古,而云大夫用大裘者,以经云唯君,则知臣亦为之,故云唯君以讥之。」嗟乎!既执周礼谓诸侯僭天子,又误解唯字谓大夫亦僭天子,凭臆乱拈,使本文真意竟不知何在也。又解誓省曰「省当作甐,狝,秋田也」,亦谬。解见上。孔氏曰:「冬始裘而秋云裘者,为秋杀始誓众须威,故秋而用黼为裘。」此又为郑改省为甐之供词云。(卷五六,页三一)

  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士不衣狐白。

  郑氏云:「诗云衣锦絅衣,裳锦絅裳。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按:郑第谓锦衣复有上衣,孔则谓袭衣上有正服,益过矣。说见上。然郑说亦未是也。诗言衣锦絅衣,祗谓锦衣加以絅衣,非必谓裘上之锦衣也。如此说诗,岂不成滞?且裼衣上加衣,即是袭矣,君无故何为袭乎?郑又曰:「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按:记文所言似本秦风「锦衣狐裘」而云,与前言天子皮弁视朝,不必强通。

译士人不穿织锦的衣服,没有国君的人不穿两种颜色的衣服。上衣穿正色,下裳穿间色。

“上衣穿正色,下裳穿间色”,郑玄认为是冕服,这是不对的。这就是《诗经》讽刺“绿衣黄裳”的意思,是说上衣和下裳应当分别使用正色和间色罢了。(卷五六,页二六)

穿着杂色衣服不进入公门,穿着细葛布衣服不进入公门,只穿裘皮而不加裼衣不进入公门,穿着裘皮外加袭衣不进入公门。

列采,就是杂色。表裘,凡是穿裘皮上面必定要加裼衣,现在只穿裘皮不加裼衣叫做表裘,下文说“犬羊的裘皮不加裼衣,因为不文饰,所以不加裼衣”,就是这个意思。袭裘,是在裼衣上面再加袭衣,下文说“吊丧就穿袭衣”就是这个意思。所以这些都不能进入公门。按:袭裘的含义,注疏没有讲清楚,后来的解释者更加纷纭。孔颖达说:“《檀弓》说裼裘袭裘,是说像子游裼裘而吊丧,曾子袭裘而吊丧,都是说裘皮上面有裼衣,裼衣上面有袭衣,袭衣上面有正服,只是根据露出裼衣、不露出裼衣来区别罢了。”我按:《檀弓》中子游裼裘,曾子袭裘,以及《曲礼》中执玉有衬垫就裼,没有衬垫就袭;《聘礼》中国君与宾客、介、宰,有的裼有的袭;所有这些地方都没有在裼袭之外,另外说还有正服,大概冬天穿裘皮,裘皮上面加裼衣就是正服。因为露出裘皮,所以叫裼,是见君主的礼服。在裼衣上面又加袭衣,就完全遮盖了裘皮,使看不见它的美,所以叫袭,是吊丧的礼服。这样裼衣并没有别的正服,何况说袭衣上面又有正服呢?又说袭衣露出裼衣、不露出裼衣来区别,如果是这样,那么袭衣也可以叫做裼,何必区分裼袭的含义呢?混淆得太过分了。陈用之说:“孔子穿黑色衣服配羔裘,那么羔裘上面的黑色衣服,就是正服,其余类推。郑玄注认为袒露而有衣叫裼,如果这样,裘皮上面有裼衣,裼衣上面又有正服,那么就是裼袭在衣服上不在裘皮上,而经文说裼裘袭裘,为什么呢?”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没有辨明孔颖达袭衣上面有正服的说法,那么其含义还是没有弄清楚。所以徐伯鲁寻求其说法而得不到,于是认为袭衣的制度有两种,其荒谬可想而知。见集注。郝仲舆则另外创立一种说法,说裘皮里面是皮外面是布帛,外面就是裼衣,大概错谬不值得辩驳。(卷五六,页二七—二八)

朝服用生绢,是从季得子开始的。孔子说:“穿着朝服上朝,等到初一祭祀完毕然后才穿它。”又说:“国家没有道义,就不穿完整的朝服。”

陈可大说:“朝服的布是十五升,是先王的制度。季得子开始用生绢,后人沿袭他,所以记录者推究其来源。”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缟字的含义还是没有弄清楚。凡是缯帛细密的通称缟,所说的鲁缟就是这样。《说文》说缟是鲜色,那么是根据它刚织成未染的颜色来说的,所以说素白的颜色也叫缟,上文缟冠就是这样。朝服用黑色,如果这个缟已经是黑色,只是根据其质地来说罢了。

怀疑有缺漏的文字。(卷五六,页二九—三○)

只有国君有黼裘用来誓师省牲,大裘不是古制。

黼裘,在裘领上织成斧形。《释器》说“斧叫做黼”,又说“黼领”,就是这样。中等的裘皮加上黼领叫黼裘,《家语》说“大裘加上黼”,也是这个意思。誓就是《郊特牲》:“占卜的那天,王站在沼泽边,亲自听誓命的誓省。”省牲当时必定有趋向简便的做法,只穿着大裘来誓师省牲,所以说不是古制。郑玄拿着《周礼》司服来解释说:“是僭越天子,天子祭祀上帝就穿大裘戴冕。”按:非古与僭礼两个意思截然不同,怎么能用僭越来解释非古呢?记文以大裘为非古,如果按照他的说法反而以大裘为古了。陈可大为他说,说:“这里说非古那么僭礼的过失自然显现,可见明显是两个意思,所谓欲盖而弥彰。”郑玄对唯字难以通顺,于是又迂回曲折地说:“当时大夫还有大裘。”孔颖达说:经文直接说黼裘用来誓省,大裘不是古制,而说大夫用大裘,是因为经文说唯君,就知道臣子也这样做,所以说唯君来讥讽他。”唉!既拿着《周礼》说诸侯僭越天子,又误解唯字说大夫也僭越天子,凭臆想乱加揣测,使本文真意竟然不知道在哪里了。又解释誓省说“省当作甐,狝,秋田也”,也是错误的。解释见上文。孔颖达说:“冬天开始穿裘皮而秋天说裘皮,是因为秋天肃杀开始誓众需要威严,所以秋天用黼作为裘皮。”这又是为郑玄改省为甐的供词。(卷五六,页三一)

国君穿狐白裘,用锦衣来裼之。国君右边是虎裘,左边是狼裘,士人不穿狐白裘。

郑玄说:“《诗经》说衣锦絅衣,裳锦絅裳。那么锦衣上面还有上衣,很明显了。”按:郑玄只说锦衣上面还有上衣,孔颖达则说袭衣上面有正服,更加过分了。说法见上文。但是郑玄的说法也不对。《诗经》说衣锦絅衣,只是说锦衣加上絅衣,不一定说是裘皮上面的锦衣。这样解释《诗经》,岂不成死板?而且裼衣上面加衣,就是袭了,国君没有缘故为什么要袭呢?郑玄又说:“天子狐白裘上面的上衣,是皮弁服吧。”按:记文所说的似乎本于《秦风》“锦衣狐裘”而说,与前面说天子皮弁视朝,不必强行贯通。

郑为此说者,盖谓皮弁之服白,故思附会之,不知皮弁亦非白服。郝仲舆谓:「皮弁服元端是矣。第玩郑用与字为语助,亦属疑辞。孔氏乃曰:必知狐白裘上皮弁服者,以狐白既白,皮弁服亦白,锦衣白,三者相称,皆为白也。」尤附会记文。下节言君子,本论语乡党而云;此言君,本秦风而云,不必贯通。不惟皮弁非白,且何以知此锦为白?况锦从无白者,其字从金,金黄色,即有白者,亦非纯白也,正不知天子视朝,白冠、白裘、白衣、白服,何为耳。(卷五七,页一—二)

译郑玄之所以这样说,大概是因为认为皮弁的服饰是白色的,所以想要附会这一说法,却不知道皮弁其实也不是白色的服饰。郝仲舆说:“皮弁服与元端服相同,这是对的。只是玩味郑玄用‘与’字作为语助词,也属于表示怀疑的措辞。孔氏却说:‘必定知道狐白裘上穿着皮弁服,是因为狐白裘已经是白色,皮弁服也是白色,锦衣也是白色,这三者相互协调,都是白色的。’这更是附会《礼记》的文字。下文提到‘君子’,是依据《论语·乡党》而言;这里提到‘君’,是依据《秦风》而言,不必强行贯通。不仅皮弁不是白色的,况且凭什么知道这里的锦是白色的呢?况且锦从来没有白色的,‘锦’字从金,指金黄色,即使有白色的,也不是纯白色。实在不知道天子临朝时,戴着白冠、穿着白裘、白衣、白服,是为了什么。”(卷五七,页一—二)

君子狐青裘豹褎,玄绡衣以裼之;麛裘青豻褎,绞衣以裼之;羔裘豹饰,缁衣以裼之;狐裘,黄衣以裼之。锦衣狐裘,诸侯之服也。

  羔裘豹饰,记文本郑风而云,因广之为狐青裘豹褎,麛裘青豻褎也。何以知之?唐风有「羔裘豹褎」,今变褎为饰,不依唐风而依郑风,以郑风美其武力故也。麛裘绞衣,羔裘缁衣,狐裘黄衣,本论语缁衣羔裘,素衣麛裘,黄衣狐裘而云,因广之为狐青裘豹褎,玄绡衣也。绞当作缟,或音近致讹,或古字本通,未可知。缟质本素,此亦以缟为素也,若直作绞,绞衣则无所出耳。郑以绞为苍黄之色,杜撰,绞固不可为色,况以为苍黄之色乎?其以为苍黄之色者,意欲合衣裘为一色。论语「素衣麛裘」原敓「裘」字,,则当以绞为素而不能者,盖已于上狐裘之锦衣为素锦,兹不得更以绞为素,而以麛鹿多苍黄色,故妄以绞为苍黄之色耳。至于论语之「素衣麛裘」,则任人以麛为白亦可,以素为苍黄色亦可,第顾此不得复顾彼矣。其狡狯如此,千载以下,皆瞶瞶相承,训绞为苍黄之色,而不知其由,如此岂不可笑哉?锦衣狐裘,诸侯之服也,即上节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之义,复言之者,以见大夫不得衣锦,惟诸侯乃得衣也;上狐裘黄衣,黄狐也,此狐裘,白狐也。则上言君本秦风,此言君子本论语自明,而锦衣之不必白,以与本论语者相贯通,益明矣。自注疏以来,解者皆以狐青裘为燕居服,麛裘为视朔受聘享服,羔裘为朝祭服,狐裘为蜡祭息民服,悉穿凿附会之谈,记文初无此义,一扫而空之,可也。(卷五七,页二—三)

  犬羊之裘,不裼,不文饰也。不裼,裘之裼也,见美也。吊则袭,不尽饰也。君在则裼,尽饰也。服之袭也,充美也,是故尸袭,执玉龟袭,无事则裼,弗敢充也。

  尸袭,郝仲舆谓人始死之尸,此义甚新而确,若祭为尸者,固不必袭也。其以执玉龟袭,谓指玉龟,则凿而无理矣。执玉云袭,曲礼下云:「执玉有藉者裼,无藉者袭。」不同者,此以圭璋为主。见聘礼。(卷五七,页四—五)

  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竹本象可也。

  「大夫以鱼须文竹,士竹本象可也」,郑氏谓「大夫士饰竹以为笏」,殊混。大夫饰笏以鱼须,士饰笏以象,则士贵于大夫矣。为此说者,大夫尊而屈,士卑而伸,此曲说也。且鱼须与象既同为饰竹,何以上曰文,下曰本,用字如是参差乎?解者于大夫句,或谓以鱼须饰文竹之边,或谓以鱼须及文竹为笏;于士句或谓竹字句绝,或谓本字句绝。凡此固非一说,而为士贵于大夫之弊则一耳。愚按:大夫以鱼须文饰其竹,士则直用竹而已。本象可也,双承大夫士言,谓其笏之本皆用象可也。天子诸侯之笏,其玉与象皆纯物,别无本,故上云年不顺成,天子衣布搢本,即以有本之笏谓之本也。(卷五七,页七)

  见于天子与射,无说笏。入大庙说笏,非礼也。小功不不说笏,当事免则说之。既搢必颖,虽有执于朝,弗有颖矣。凡有指画于君前,用笏造。受命于君前,则书于笏。笏毕用也,因饰焉。

  「笏毕用也」,郝仲舆曰:「毕,简也。学记云『占毕』,书记用之。又毕、跸通,止也。大射礼『司马以弓为毕』,大夫君前记事指挥,不敢以手,用笏当毕,故曰毕用。」此说特新,存之。(卷五七,页八)

  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

  笏度一段,上言天子至士之笏,其制不同,今谓其度同皆长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上则杀六分而去一,得二寸半也。知同者以记文不分天子、诸侯、大夫、士也,知杀单属上不属下者,上圆象天,下圆象地,且使下亦杀不便于执矣。徐伯鲁谓:「杀其下者,便于搢。杀其上者,便于执」。而搢之。」则便于搢,不便于执矣;便于执者,何尝便于搢耶?郑氏妄执玉人「杼上终葵首」之说,谓杀犹杼,不知玉人之说言长三尺之大圭也,大圭乃天

译君子穿着青狐皮袍,配上豹皮袖口,用玄色绡衣来袒露覆盖;穿着麛鹿皮袍,配上青豻皮袖口,用绞衣来袒露覆盖;穿着羔羊皮袍,配上豹皮装饰,用黑色衣服来袒露覆盖;穿着狐皮袍,用黄色衣服来袒露覆盖。锦衣配狐皮袍,是诸侯的服饰。

羔羊皮袍配豹皮装饰,这是《礼记》文本依据《郑风》而说的,因此推广为青狐皮袍配豹皮袖口、麛鹿皮袍配青豻皮袖口。怎么知道的呢?《唐风》中有“羔裘豹褎”,现在把“褎”改为“饰”,不依据《唐风》而依据《郑风》,是因为《郑风》赞美其武力的缘故。麛鹿皮袍配绞衣,羔羊皮袍配缁衣,狐皮袍配黄衣,这是依据《论语》中“缁衣羔裘,素衣麛裘,黄衣狐裘”而说的,因此推广为青狐皮袍配豹皮袖口、玄色绡衣。绞应当是缟,也许是音近导致错误,也许是古字本来通用,无法确定。缟的本质本是素色,这里也是把缟当作素色,如果直接写作绞,绞衣则没有出处。郑玄把绞解释为苍黄色,这是杜撰,绞本来就不能作为颜色,何况把它当作苍黄色呢?他认为绞是苍黄色,意图是让衣服和皮袍颜色一致。《论语》“素衣麛裘”原本脱漏了“裘”字,那么应当把绞当作素色而不能的,大概是因为上面狐皮袍的锦衣已经是素锦,这里不能再把绞当作素色,而因为麛鹿多呈苍黄色,所以妄自把绞当作苍黄色。至于《论语》的“素衣麛裘”,那么任凭人们把麛当作白色也可以,把素当作苍黄色也可以,只是顾此就不能复顾彼了。他的狡诈如此,千载以下,都盲目地沿袭,把绞解释为苍黄色,却不知道其缘由,这样岂不可笑吗?锦衣配狐皮袍,是诸侯的服饰,就是上一节君主穿狐白裘,用锦衣来袒露覆盖的意思,再次提及,是为了表明大夫不能穿锦衣,只有诸侯才能穿;上面狐皮袍配黄衣,是黄狐,这里狐皮袍,是白狐。那么上面说君主本于《秦风》,这里说君子本于《论语》自然明白,而锦衣不必是白色,以与本《论语》相贯通,更加明白了。自从注疏以来,解释者都把青狐皮袍当作燕居服,麛鹿皮袍当作视朔受聘享服,羔羊皮袍当作朝祭服,狐皮袍当作蜡祭息民服,全是穿凿附会的言论,《礼记》文本本来没有这个意思,一扫而空,就可以了。

犬羊的皮袍,不袒露覆盖,不加以文饰。不袒露覆盖,皮袍的袒露覆盖,是为了显露美。吊丧则穿着内衣,不尽情修饰。君主在则袒露覆盖,尽情修饰。穿着内衣,是为了充实美,所以尸穿着内衣,执玉龟穿着内衣,无事则袒露覆盖,不敢充实。

尸穿着内衣,郝仲舆说是人刚死时的尸体,这个意思很新颖而确切,如果是祭祀时的尸,本来就不必穿着内衣。他把执玉龟穿着内衣,解释为指着玉龟,则是穿凿而没有道理。执玉说穿着内衣,《曲礼下》说:“执玉有垫衬的袒露覆盖,没有垫衬的穿着内衣。”不同的是,这里以圭璋为主。参见《聘礼》。

笏板:天子用球玉,诸侯用象牙,大夫用鱼须文竹,士用竹本象牙也可以。

“大夫用鱼须文竹,士用竹本象牙也可以”,郑氏说“大夫士装饰竹作为笏板”,特别混乱。大夫用鱼须装饰笏板,士用象牙装饰笏板,那么士就比大夫尊贵了。提出这种说法的人,认为大夫尊贵而屈从,士卑贱而伸展,这是曲解。而且鱼须和象牙既然都是装饰竹,为什么上面说“文”,下面说“本”,用字如此参差呢?解释者在大夫句,有的说用鱼须装饰文竹的边缘,有的说用鱼须和文竹作为笏板;在士句,有的说竹字句绝,有的说本字句绝。所有这些本来不是一种说法,但士比大夫尊贵的弊端则是一样的。我认为:大夫用鱼须文饰其竹,士则直接用竹而已。本象牙也可以,双承大夫士说,谓其笏板的本质都用象牙也可以。天子诸侯的笏板,其玉和象牙都是纯物,没有别的本质,所以上面说年不顺成,天子穿布衣插笏,即以有本质的笏板称为本。

朝见天子与射箭,不取下笏板。进入太庙取下笏板,是不合礼的。小功丧不取下笏板,当事免则取下。既然插好必定要整齐,即使在朝堂上拿着,也不整齐了。凡是在君主面前指画,用笏板。在君主面前接受命令,就写在笏板上。笏板全部使用,因此加以装饰。

“笏板全部使用”,郝仲舆说:“毕,简也。《学记》说‘占毕’,书记用之。又毕、跸通,止也。《大射礼》‘司马以弓为毕’,大夫在君主面前记事指挥,不敢用手,用笏板当毕,所以说毕用。”这个说法特别新颖,存之。

笏板长度二尺六寸,中间宽三寸,其上则杀六分而去一。

笏板长度一段,上面说天子到士的笏板,其制度不同,现在说其长度相同都长二尺六寸,中间宽三寸,其上则杀六分而去一,得二寸半。知道相同的因为《礼记》文本不分天子、诸侯、大夫、士,知道杀单属上不属下的,上圆象天,下圆象地,而且使下也杀不便于执了。徐伯鲁说:“杀其下者,便于插。杀其上者,便于执”。而插之。”则便于插,不便于执了;便于执的,何尝便于插呢?郑氏妄执玉人“杼上终葵首”之说,谓杀犹杼,不知玉人的话说长三尺的大圭,大圭乃天

子所服,大夫士无圭。笏则天子至士皆有之,安得以大圭释笏乎?郑亦自知其不可通,故隐其大圭之名,而但以杼上终葵首言之也。

译孔子所穿戴的服饰中,大夫和士没有大圭。笏板则是从天子到士都有的,怎么能用大圭来解释笏呢?郑玄自己也知道这种说法讲不通,所以隐去了“大圭”的名称,只从“杼上终葵首”的角度来论述罢了。

天子杼上中葵首,诸侯不终葵首,大夫又杼其下,此不独误解杀义,又新安王氏谓:「天子至士,上下皆杀。」郝仲舆谓:「天子上中下广皆三寸,诸侯杀上,大夫上下杀。」纷纷之说,无非臆测。且若是则大夫士亦皆有圭矣。又郑于上「天子搢珽「珽」字,原误作「挺」,今径改。」云:「此亦笏也。……或谓『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相玉书云『珽玉六寸,明自照』。」于此处则但以杀为杼,意似以杀上为六寸者,大圭既是笏,则笏长三尺,杀上六寸。然以三尺去六寸按之,不合于二尺六寸之数;以二尺六寸加六寸按之,又不合于三尺之数。陈用之因此谓「玉藻所言,非天子之笏」,尤谬。郑亦自知其不可通,故隐其相玉之说,而但以杼上杼下言之也,其欺世也如此!

  笏与珽别。珽从玉,圭属,故上「天子搢珽」,不言士也。笏从竹,其初以竹为之,天子至士皆得用焉,其后日趋于文,尊卑有别,故又有球玉与象,及鱼须文竹之不同。夫笏既非珽,则其非大圭益可知,以珽亦非大圭也。郑前以珽为笏,又以大圭,此处又以笏为大圭,其欲以笏为大圭,故前以珽为大圭。珽与笏既同为大圭,故前以珽为笏。其展转胶结,可笑如此。(卷五七,页一○—一一)

  天子素带朱里终辟,而素带终辟,大夫素带辟垂,士练带率下辟,居士锦带,弟子缟带。并纽约,用组。

  郑以素带终辟属诸侯,似是,但陈可大必谓「而下阙诸侯字」,则非矣。惟天子有朱里,里素带,大夫素带皆不言里谓:「诸侯不朱里素为之。……士以下皆禅不合。」此因记文士以下与大夫以上之带无甚降杀,故为此说,然其实臆测也。辟,郑谓:「读如裨冕之裨,裨谓以缯采饰其侧。」陈可大谓:「读如前章缟冠素纰之纰,缘也。」方性夫谓:「读如问辟之辟。」郝仲舆谓:「辟襞通,裂也;古者裂帛为带,迭折缝之。」愚按:大抵辟是开裂其帛,方、郝之说。缘饰带侧陈、郑之说。而已。如是则诸家之说本自合一,何必各竖一义以示异乎?天子、诸侯、大夫皆素带,独居士锦带,未详。徐伯鲁谓:「不言率辟,则以不卒无辟为杀。」恐曲说。(卷五七,页一二)

  三寸,长齐于带,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子游曰:「参分带下,绅居二焉,绅?结三齐。」

  「三寸,长齐于带」,其上疑有脱。郝仲舆承上为解,谓:「后夫人之衣,不及绅三寸。妇人之带,长于衣。」曲说也。(卷五七,页一三)

  大夫大带四寸。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二寸,再缭四寸。凡带,有率无箴功,肆束及带勤者,有事则收之,走则拥之。

  此段之义多未详。大带疑即是正服之带,杂带疑即是杂服之带。陈氏集说后一说。然大带祗大夫一句,疑上下有脱误,或谓言四寸,则大夫以上皆四寸,未必然也。「杂」,郑谓「即上下之裨」,然未有前谓辟,后又谓杂者。孔氏不从郑注,又谓「即上之?」,然尤混矣。故疑杂带是杂服之带也。朱绿、玄华,郑分朱绿为上下,玄华为内外,亦无据。「华」,郑谓「黄色」,据或黄讹华则有之,若华则非黄色也。郝仲舆谓「华为有花文」,尤凿,朱绿以下皆言色,此何为独言花文乎?「士缁」,合士冠礼之说。「辟」,即上之辟,辟二寸,再缭四寸,郑单言士,非是,盖通承杂带言也。陆农师曰:「大带四寸,杂二寸,再缭四寸,杂带之二当大带之一。」此说虽明捷,第恐不止大夫大带耳。凡带有率无箴功,未详。郑:「凡带,为有司之带。」盖若解凡为大凡之凡,则辟乃是用箴功者,何云无箴功乎?然据文义,自指大带杂带言。此凡乃大凡之凡,非凡庸之凡也。下「有司二尺有五寸」,未尝云凡,又下「凡带必有佩玉」,岂亦指有司耶?陈可大因以为「箴线细密,若无箴功。」成容若谓「失之过巧」,是也。郝仲舆谓「不必箴线工致」,亦凿。方性夫曰:「凡带,率之而已,故无用箴之功以

译天子的大圭,上部和中部削去棱角,顶端呈平头状;诸侯的大圭不削去顶端;大夫的大圭则在下部削去棱角。这不仅是误解了“杀”字的含义,而且新安王氏说:“从天子到士,上下都削去棱角。”郝仲舆说:“天子的上部、中部、下部宽度都是三寸,诸侯削去上部,大夫上下都削去棱角。”这些纷纷的说法,无非是主观臆测。况且如果这样,大夫和士也都拥有大圭了。又郑玄在上文“天子搢珽”(“珽”字,原本误作“挺”,现在直接改正)处说:“这也是笏。……有人说‘大圭长三尺,上部削去棱角,顶端呈平头状’,……《相玉书》说‘珽玉六寸,明亮能自照’。”而在这里却只把“杀”解释为“杼”,意思似乎是把上部削去的部分当作六寸,大圭既然是笏,那么笏长三尺,上部削去六寸。然而用三尺减去六寸来推算,不符合二尺六寸的数目;用二尺六寸加上六寸来推算,又不符合三尺的数目。陈用之因此说“《玉藻》所说的,不是天子的笏”,尤其荒谬。郑玄自己也知道这讲不通,所以隐藏了《相玉书》的说法,只从上部削去、下部削去来说,他欺骗世人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笏和珽是不同的。珽从玉部,属于圭类,所以上文“天子搢珽”,没有提到士。笏从竹部,起初是用竹子做的,从天子到士都可以使用,后来逐渐趋向于文饰,尊卑有了区别,所以又有球玉、象牙,以及鱼须、文竹的不同。既然笏不是珽,那么它不是大圭就更可以知道了,因为珽也不是大圭。郑玄先前把珽当作笏,又把大圭当作珽,在这里又把笏当作大圭,他想要把笏当作大圭,所以先前把珽当作大圭。珽和笏既然都当作大圭,所以先前把珽当作笏。他辗转纠缠,可笑到了这种地步。(卷五七,页一○—一一)

天子用素色带子,内衬红色,两端都有装饰;诸侯用素色带子,两端都有装饰;大夫用素色带子,一端有装饰一端垂下;士用练过的带子,下端有装饰;居士用锦带;弟子用缟带。都系着纽结,用丝带。

郑玄把素带两端都有装饰归于诸侯,似乎是对的,但陈可大一定说“下面缺少诸侯二字”,那就错了。只有天子有红色内衬,内衬素带,大夫的素带都不说内衬,陈可大说:“诸侯不用红色内衬,用素色制作。……士以下都单层不缝合。”这是因为记载中士以下与大夫以上的带子没有明显的等级差别,所以这样说,但这其实是主观臆测。“辟”,郑玄说:“读如裨冕的裨,裨是说用缯彩装饰侧面。”陈可大说:“读如前章缟冠素纰的纰,是边缘的意思。”方性夫说:“读如问辟的辟。”郝仲舆说:“辟与襞相通,是裂开的意思;古人裂开帛做带子,折叠缝合。”我认为:大体上“辟”是裂开帛,这是方性夫、郝仲舆的说法;装饰带子侧面,这是陈可大、郑玄的说法。罢了。这样看来,各家的说法本来是一致的,何必各自树立一种意义来显示不同呢?天子、诸侯、大夫都用素带,只有居士用锦带,原因不详。徐伯鲁说:“不说率辟,那么以不完成无装饰作为降等。”恐怕是牵强附会。(卷五七,页一二)

三寸,长度与带子齐平,绅的长度,士三尺,有司二尺五寸。子游说:“把带子下面的部分分成三份,绅占两份,绅?结三次齐平。”

“三寸,长度与带子齐平”,上面怀疑有脱漏。郝仲舆承接上文解释,说:“后夫人的衣服,比绅短三寸。妇人的带子,比衣服长。”这是牵强附会。(卷五七,页一三)

大夫的大带四寸。杂带,国君用朱色和绿色,大夫用黑色和黄色,士用黑色带子,两端有装饰,二寸,再缠绕四寸。所有的带子,有编结没有针线缝制的工艺,松散地束在带子上,忙碌时,有事就收起来,跑动时就拥着它。

这段的意思大多不详。大带怀疑就是正服的带子,杂带怀疑就是杂服的带子。陈氏《集说》后一种说法。但是大带只提到大夫一句,怀疑上下有脱误,有人说四寸,那么大夫以上都是四寸,未必如此。“杂”,郑玄说“就是上下的裨”,然而没有前面说辟,后面又说杂的。孔氏不遵从郑注,又说“就是上面的?”,更加混乱了。所以怀疑杂带是杂服的带子。朱绿、玄华,郑玄分朱绿为上下,玄华为内外,也没有根据。“华”,郑玄说“黄色”,根据或者黄讹华为华是有的,如果华就不是黄色了。郝仲舆说“华是有花纹”,尤其牵强,朱绿以下都说颜色,这里为什么独说花纹呢?“士缁”,符合士冠礼的说法。“辟”,就是上面的辟,辟二寸,再缠绕四寸,郑玄只说士,不对,大概是通承杂带说的。陆农师说:“大带四寸,杂带二寸,再缠绕四寸,杂带的二寸相当于大带的一寸。”这个说法虽然明白快捷,但恐怕不止大夫的大带。所有的带子有编结没有针线缝制的工艺,不详。郑玄:“所有的带子,是有司的带子。”大概如果解释凡为大凡的凡,那么辟就是用针线缝制的,为什么说没有针线缝制的工艺呢?然而根据文义,自然是指大带杂带说的。这个凡是大凡的凡,不是凡庸的凡。下面“有司二尺五寸”,不曾说凡,又下面“凡带必有佩玉”,难道也指有司吗?陈可大因此认为“箴线细密,如果没有针线缝制的工艺。”成容若说“失之过巧”,是对的。郝仲舆说“不必针线工致”,也牵强。方性夫说:“所有的带子,编结而已,所以没有用针线缝制的工艺以

缝之。」此说较可,然带之有辟亦用箴矣,此所言谓率处无之耳,终费曲折。

译缝上它。”这种说法较为合理,然而带子上有辟邪之物时也会使用针线,这里所说的只是指通常情况下没有罢了,终究显得迂回曲折。

据郝仲舆悉依原文为解,但「天子素带朱里终辟」,似当在「而素带终辟」前。「三寸,长齐于带」,似不当在「夫人揄狄」下;「君命屈狄」,似当在「夫人揄狄」下。又后「有忧者」三字,及「勤者有事则收之,走则拥之」十一宇,明系阙失重出,必谓记文无脱误,亦未然。

  据郑氏以为错简而移易之,但「三寸长齐于带」,不当在「并纽约用组」下。「绅」一段,不当在「长齐于带」下。「以?」一段在后,此处不应先路?字也。「肆束及带」十五字,此属下文言童子事,移来言无谓。徐伯鲁又以「凡带有率无箴功」,当在「率下辟」下;「肆束及带」十五字,当在「绅」一段下。按:此两处之文,郑巳为错简而移易之矣。徐认为原文,复以为错简,尤足晒也。(卷五七,页一四—一六)

  ?:君朱,大夫素,士爵韦。圜杀直,天子直,公侯前后方,大夫前方后挫角,士前后正。

  郑玄曰:「此玄端服之?也。」孔氏曰:「士冠礼『玄端「端」字,原误作「冠」,分径改。、玄裳、黄裳、杂裳』,爵?,谓士玄端之?。此云士爵韦,故知是玄端之?也。」愚按:仪礼礼记不必相同,士冠礼称朝服为素?,玄端为爵?,士大夫应同,则不得独谓之玄端之?矣。郑又谓:「?,……象裳色,天子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按仪礼,素裳亦是朝服,非玄端也。?,蔽膝也。古用皮蔽前,因名蔽膝。?、韨、韐三者,解者以为一物而异名。今按:韨、芾通,诗言「蔽芾」,则韨之为蔽无疑矣。?之为蔽,或云音同。「韐」即诗「韎韐」,或合皮为之,故名韐。然皆不能悉考矣。郑于下「一命缊韨」谓韨为「玄冕爵弁服之?」,尊祭服,异其名耳。孔谓:「易困『九二,朱韨方来,利用享祀』。」据郑孔皆谓祭祀称韨,然小雅采?篇「朱芾斯皇」则又为戎服也。士冠礼「爵弁」「韎韐」,郑于下「一命缊韨」谓:「缊为赤黄之间色,所谓韎也。」遂据以为士服。然小雅瞻彼洛矣篇「韎韐有奭」,则又为诸侯服也,可见不能执一为说。如此,又考郑既韎韐为士服,其解瞻彼洛矣之「韎韐」无以言之,则谓:「诸侯世子除三年之丧,服士服。」其谓诸侯世子者,牵合王制「诸侯之世子未视爵,视天子之元士」之说也,其谓「除三年之丧,服士服」者,以在丧不宜服韎韐,若巳爵命,又服诸侯之赤韨,惟除丧以后,爵命以前,庶可服之,以见韎韐之为士服也。郑说诗之误,多因说礼及之,附志于此,以见一班。陈用之祖其说,谓:「芾与韎韐异其名,所以尊祭服。」又谓:「贵者以朱芾,卑者以韎韐。」无识甚矣。

  按:记文所言亦与诸经不能尽同,此云「?:君朱」,若小雅「朱芾」,则卿亦朱矣;曹风「赤芾」,则大夫亦赤矣。此云「大夫素?」,若曹风「素?」,则又为丧服矣。不特此也,此云「士爵韦」,下又云君子「齐则綪结佩而爵?」,则亦不独士矣。在本篇且然,况他经乎?(卷五七,二○—二一)

  一命缊韨幽衡,再命赤韨幽衡,三命赤韨葱衡。

  郑氏曰「此玄冕爵弁服之?」,此亦执士冠礼「爵弁韎韐」之文为说,犹之前以「君朱,大夫素,士爵韦」为「玄端服之?」之见也。盖前以记云「士爵韦」,可合士冠礼「玄端爵?」,故通以为玄端服。此以记云「一命缊韨」,可合士冠礼「爵弁韎韐」,故通以为玄冕爵弁服,郑执礼解礼之底里如此。缊,纩也,即上「缊为袍」之缊。缊韨谓以纩为韨,不言色,则不得用赤可知,郑以为「赤黄间色」,殊杜撰。又云「所谓韎也」,亦非。按:诗云「韎韐有奭」,言赤色也。土冠礼「爵弁韎韐」,取其衣之贵者言之,安得以缊韨为韎韐乎?孔氏曰:「此一命,谓公侯伯之士,士冠礼『爵弁韎韐』,此缊韨则当彼韎韐,若子男大夫俱名缊韨,不得为韎韐也,以其非士故耳。」其辞遁如此。幽即黑闇色,不必又读为黝。(卷五七,页二五)

  唯世妇命于奠茧

译依据郝仲舆完全依照原文进行解释,但“天子素带朱里终辟”一句,似乎应当排在“而素带终辟”之前。“三寸,长齐于带”一句,似乎不应当排在“夫人揄狄”之后;“君命屈狄”一句,似乎应当排在“夫人揄狄”之后。另外,后面出现的“有忧者”三个字,以及“勤者有事则收之,走则拥之”这十一个字,明显是缺失后重复出现,如果一定说记载的文字没有脱漏错误,也是不正确的。

依据郑氏认为是错简而加以移动调整,但“三寸长齐于带”一句,不应当排在“并纽约用组”之下。“绅”这一段,不应当排在“长齐于带”之下。“以?”这一段在后面,此处不应当先出现“?”字。“肆束及带”这十五个字,属于下文讲童子之事,移到这里讲没有意义。徐伯鲁又认为“凡带有率无箴功”一句,应当排在“率下辟”之下;“肆束及带”这十五个字,应当排在“绅”这一段之下。考察:这两处文字,郑氏已经认为是错简而加以移动调整了。徐氏认为是原文,又认为是错简,尤其值得讥笑。(卷五七,页一四—一六)

?:国君用朱色,大夫用素色,士用爵韦色。形状是上窄下宽,国君的是直的,公侯的是前后方正,大夫的是前面方正后面削角,士的是前后方正。

郑玄说:“这是玄端礼服的?。”孔氏说:“《士冠礼》中‘玄端’、‘玄裳’、‘黄裳’、‘杂裳’,爵?,是指士玄端礼服的?。这里说士用爵韦,所以知道是玄端礼服的?。”我按:《仪礼》和《礼记》不必相同,《士冠礼》称朝服为素?,玄端为爵?,士大夫应当相同,那么就不能单独称之为玄端礼服的?了。郑玄又说:“?,……象征下裳的颜色,天子诸侯玄端礼服配朱色下裳,大夫配素色下裳。”考察《仪礼》,素色下裳也是朝服,不是玄端礼服。?,就是蔽膝。古代用皮革遮蔽前面,因此名叫蔽膝。?、韨、韐三者,解释的人认为是一种东西而名称不同。现在考察:韨、芾相通,《诗经》说“蔽芾”,那么韨作为蔽膝是没有疑问的。?作为蔽膝,有人说读音相同。“韐”就是《诗经》中的“韎韐”,或许是用皮革合制而成,所以名叫韐。然而都不能完全考证清楚了。郑玄在下面“一命缊韨”处说韨是“玄冕爵弁礼服的?”,尊重的祭服,名称不同罢了。孔氏说:“《易经》困卦‘九二,朱韨方来,利用享祀’。”根据郑玄、孔氏都认为祭祀称韨,然而《小雅·采?》篇“朱芾斯皇”却又成为戎服了。《士冠礼》“爵弁”、“韎韐”,郑玄在下面“一命缊韨”处说:“缊是赤黄之间的颜色,所说的韎。”于是据此认为是士的服饰。然而《小雅·瞻彼洛矣》篇“韎韐有奭”,却又成为诸侯的服饰了,可见不能固执一种说法。像这样,又考察郑玄既然认为韎韐是士的服饰,他解释《瞻彼洛矣》中的“韎韐”就没有话说了,于是说:“诸侯世子除去三年丧期,穿士的服饰。”他说诸侯世子,是牵强附会《王制》“诸侯的世子未受爵位,视同天子的元士”的说法;他说“除去三年丧期,穿士的服饰”,是因为在丧期不宜穿韎韐,如果已经受爵位,又穿诸侯的赤色韨,只有除去丧期以后,受爵位以前,或许可以穿它,以此来表明韎韐是士的服饰。郑玄解释《诗经》的错误,大多是因为解释《礼》而牵连到的,附带记录在这里,以见一斑。陈用之继承他的说法,说:“芾与韎韐名称不同,所以尊重的祭服。”又说:“尊贵的人用朱芾,卑贱的人用韎韐。”无知得很了。

考察:《礼记》所说的也与各种经典不能完全相同,这里说“?:国君朱色”,如果像《小雅》“朱芾”,那么卿也是朱色了;《曹风》“赤芾”,那么大夫也是赤色了。这里说“大夫素?”,如果像《曹风》“素?”,那么又成为丧服了。不只是这样,这里说“士爵韦”,下面又说君子“斋戒时綪结佩而爵?”,那么也不只是士了。在本篇尚且如此,何况其他经典呢?(卷五七,二○—二一)

一命缊韨幽衡,再命赤韨幽衡,三命赤韨葱衡。

郑氏说“这是玄冕爵弁礼服的?”,这也是执守《士冠礼》“爵弁韎韐”的文字来说,就像之前以“君朱,大夫素,士爵韦”为“玄端礼服的?”的看法一样。大概之前因为《礼记》说“士爵韦”,可以符合《士冠礼》“玄端爵?”,所以通称为玄端礼服。这里因为《礼记》说“一命缊韨”,可以符合《士冠礼》“爵弁韎韐”,所以通称为玄冕爵弁礼服,郑玄执守《礼》解释《礼》的根本如此。缊,是丝绵,就是上面“缊为袍”的缊。缊韨是说用丝绵做韨,不说颜色,那么不能用赤色是显而易见的,郑玄认为是“赤黄间色”,完全是杜撰。又说“所说的韎”,也不对。考察:《诗经》说“韎韐有奭”,是说赤色。《士冠礼》“爵弁韎韐”,是取衣服中贵重的来说,怎么能把缊韨当作韎韐呢?孔氏说:“这一命,是指公侯伯的士,《士冠礼》‘爵弁韎韐’,这缊韨就应当对应那韎韐,如果子男大夫都名叫缊韨,就不能称为韎韐了,因为他们不是士的缘故。”他的言辞逃避事实如此。幽就是黑闇色,不必又读作黝。(卷五七,页二五)

只有世妇在奠茧时受命

,其它则皆从男子。

译其他方面则都跟随男子。

周礼内司服「王后之六服,阙狄、鞠衣、展衣、缘衣」,袭此,以屈作阙,以袆作鞠,鞠衣出杂记。以襢作展,以褖作缘。按:此节本多错互,君命二字不可详,据对下当云三命,然又无三命以上,袆字属误无疑,未有再命之服与王后同者也。故作伪周礼者,于此疑而难通,但混曰「王后之六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缘衣」而巳,然终以不能无别,则又曰「辨外内命妇之服,鞠衣,展衣、缘衣」而巳,其间剽窃敷衍之?,显然可见,不备详。郑氏妄执周礼解礼记,又不辨此文本有脱误,竟据周礼以改之,又取周礼爵命之数比儗刻画,意烦辞费,不殊说梦。迄宋明诸家之解,一切皆然,至其分疏内外命妇服之处,尤为紊乱,遂使本意全失。今将原文及脱误处,约略解之,曰:王后之服袆衣,夫人之服揄狄,唯世妇命于奠茧二句宜承此下,世妇卑于夫人,不遽命以服,于奠茧功成日命之,示奖也。凡后夫人暨内命妇之服如此,不必上补九嫔,下补御妻,此属昏义之文,不足据。观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下接以「有嫔、有妻、有妾」,则嫔在世妇下可见也。此文但记世妇,若嫔妾尤卑,故略之耳。其它皆从男子,此概指外命妇之服,言君命屈狄四句,宜承此下,所以分疏之也。君字下、命字上,疑有脱字。袆字误,未详何字。凡外命妇之服如此。(卷五七,页二八—二九)

  于大夫所,有公讳无私讳。凡祭不讳,庙中不讳,教学临文不讳。

  凡言不讳者,即二名皆不讳也。或以二名不偏讳解之,若然,仍是讳矣,恐非。(卷五七,页三二)

  古之君子必佩玉,右征角,左宫羽。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周还中规,折还中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故君子在车,则闻鸾和之声,行则鸣佩玉,是以非辟之心,无自入也。

  右征角,左「左」字,原误作「右」,今径改。宫羽,本以玉声中五音而言,今任文势之便,故去商字,且取羽,与下矩同韵,不必油;左右互见,亦不必泥。解者因五音遗商,及分左右,遂多穿凿附会之说,悉不可从。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周礼乐师袭之,改齐为荠。按:采齐、肆夏皆乐曲名,今不可考。黄叔旸以采齐为即小雅楚茨,肆夏为即周颂时迈。按:周礼先郑云:「肆夏采齐皆乐名,或曰皆逸诗。」又襄四年左传:「金奏肆夏。」杜注云:「肆夏,乐曲名。」周礼钟师「九夏」,郑注云:「国语曰『金奏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吕叔玉曰:「肆夏、繁遏、渠皆周颂。肆夏,时迈也。繁遏,执竞也。渠,思文也。观此采齐肆夏,诸家或为乐曲,或为逸诗,惟吕氏指肆夏为时迈,不无武断,黄氏盖从吕氏之说也。若采齐则从未指为何诗者,郑氏曰:「齐当为楚荠之荠」,此据周礼荠字为说耳。孔氏曰:「齐当为楚荠之荠者,按诗小雅有楚茨篇,此作齐字,故读为楚茨之茨。音同耳,其义则异。」观孔此说明以采齐为非楚茨矣,黄乃仍取楚茨以实采,不益妄乎?后儒皆漫同其说,从无考其来历者,故辨于此。(卷五八,页二—三)

  君在不佩玉,左结佩,右设佩,居则设佩,朝则结佩,齐则綪结佩而爵?。

  君在不佩玉,郑氏意以臣末可通,可谓「世子」,此臆解也。本文无世子之文,且亦无君在臣得佩玉,而世子反不得佩者。(卷五八,页六)

  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瓀玟而缊组绶,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綦组绶。

  白山玄水苍,以玉之色言。瑜瓀玟,以玉之质言。玄朱綦,以组绶之色言。纯缊,以组绶之质言。缊即纩,说见上缊韨。正见古文参差不板之妙。郑氏改纯为缁,解缊为赤黄,必一例以为色,是不知古文之法矣。且组绶皆言色,玉何以不皆言色,又足证也。孔子偶佩象环五寸耳,记者并记于此,亦见古文结法,饶有别趣,后儒遂多方讲论,殊无谓。又

译《周礼》内司服记载:“王后的六种礼服,有阙狄、鞠衣、展衣、缘衣”,此处沿袭此说,将“阙”写作“屈”,将“袆”写作“鞠”,而“鞠衣”出自《杂记》。将“襢”写作“展”,将“褖”写作“缘”。按:这一节原本多有错乱混杂,“君命”二字不可详考,根据下文对应应当说是“三命”,然而又没有三命以上的说法,“袆”字属于错误无疑,没有再命之服与王后相同的道理。所以伪造《周礼》的人,在这里疑惑而难以贯通,只是笼统地说“王后的六种礼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缘衣”罢了,然而终究不能没有区别,于是又说“辨别内外命妇的服饰,鞠衣、展衣、缘衣”罢了,其间剽窃敷衍的痕迹,显然可见,不再详细列举。郑氏妄自执持《周礼》来解释《礼记》,又不分辨此文本有脱漏错误,竟然依据《周礼》来修改它,又取《周礼》爵命之数来比拟刻画,心意烦杂辞费冗长,无异于说梦话。直到宋明各家解说,全都如此,至于他们分别疏解内外命妇服饰的地方,尤为紊乱,于是使得本意完全丧失。现在将原文及脱误之处,大约解说如下:王后的服饰是袆衣,夫人的服饰是揄狄,只有“世妇命于奠茧”这两句应当承接在此之下,世妇地位低于夫人,不立即赐给服饰,在奠茧功成之日赐给服饰,以示奖赏。凡是后、夫人以及内命妇的服饰如此,不必向上补入九嫔,向下补入御妻,这属于《昏义》的文字,不足以作为依据。看《曲礼》说“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下面接着说“有嫔、有妻、有妾”,那么嫔在世妇之下就可见了。此文只记载世妇,如果嫔妾尤其卑下,所以略去罢了。其它都跟随男子,这概指外命妇的服饰,说“君命屈狄”四句,应当承接在此之下,所以用来分别疏解。君字之下、命字之上,怀疑有脱字。“袆”字错误,未详为何字。凡是外命妇的服饰如此。(卷五七,页二八—二九)

在大夫那里,有公讳没有私讳。凡是祭祀不避讳,庙中不避讳,教学临文不避讳。

凡是说不避讳的,就是二名都不避讳。有人用二名不偏讳来解释,如果这样,仍然是避讳了,恐怕不对。(卷五七,页三二)

古代的君子必定佩玉,右边佩征角,左边佩宫羽。快走时奏《采齐》,慢走时奏《肆夏》,圆周回旋合乎圆规,折角回旋合乎矩尺,前进时作揖,后退时扬手,然后玉佩发出铿锵鸣响。所以君子在车上,就听到鸾和之声,行走时佩玉鸣响,因此邪僻的心思,无从进入。

右边征角,左边“左”字,原误作“右”,现在直接改正。宫羽,本以玉声中五音而言,现在任凭文势的方便,所以去掉商字,且取羽,与下面的矩同韵,不必拘泥;左右互见,也不必拘泥。解说者因为五音遗漏商,以及分左右,于是多有穿凿附会之说,全不可从。快走时奏《采齐》,慢走时奏《肆夏》,《周礼》乐师沿袭此说,改齐为荠。按:《采齐》、《肆夏》都是乐曲名,现在不可考。黄叔旸认为《采齐》就是《小雅·楚茨》,《肆夏》就是《周颂·时迈》。按:《周礼》先郑说:“《肆夏》《采齐》都是乐名,有人说都是逸诗。”又《襄四年》《左传》:“金奏《肆夏》。”杜注说:“《肆夏》,乐曲名。”《周礼》钟师“九夏”,郑注说:“《国语》说‘金奏《肆夏》’,繁遏渠,天子用来享元侯。”吕叔玉说:“《肆夏》、繁遏、渠都是《周颂》。《肆夏》,是《时迈》。繁遏,是《执竞》。渠,是《思文》。看这些《采齐》《肆夏》,各家或说是乐曲,或说是逸诗,只有吕氏指《肆夏》为《时迈》,不无武断,黄氏大概是从吕氏之说。如果《采齐》则从未指为何诗者,郑氏说:‘齐应当是楚荠的荠’,这是依据《周礼》荠字来说罢了。孔氏说:‘齐应当是楚荠的荠者,按《诗》小雅有《楚茨》篇,这里作齐字,所以读为楚茨的茨。音同罢了,其义则异。’看孔氏此说明以《采齐》为非《楚茨》矣,黄氏却仍取《楚茨》来实《采齐》,不是更妄吗?后儒都漫同其说,从未考其来历者,所以在此辨明。(卷五八,页二—三)

君主在时不佩玉,左边结佩,右边设佩,居处时设佩,上朝时结佩,斋戒时綪结佩而爵?。

君主在时不佩玉,郑氏意思以臣末可通,可谓“世子”,这是臆测解说。本文无世子之文,况且也没有君主在时臣得佩玉,而世子反而不得佩的道理。(卷五八,页六)

天子佩白玉而用玄色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用朱色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用纯色组绶,世子佩瑜玉而用綦色组绶,士佩瓀玟而用缊色组绶,孔子佩象环五寸而用綦色组绶。

白、山玄、水苍,以玉的颜色而言。瑜、瓀玟,以玉的质地而言。玄、朱、綦,以组绶的颜色而言。纯、缊,以组绶的质地而言。缊即纩,说见上文缊韨。正见古文参差不板的妙处。郑氏改纯为缁,解缊为赤黄,必一律以为色,是不知古文之法矣。况且组绶皆言色,玉何以不皆言色,又足证也。孔子偶然佩象环五寸耳,记者并记于此,亦见古文结法,饶有别趣,后儒遂多方讲论,殊无谓。又

按:世子綦组绶而孔子亦然,则记文所言,似亦不必尽拘矣。(卷五八,页七—八)

译按:世子佩戴綦组绶带,孔子也是如此,那么《礼记》文字中所说的,似乎也不必完全拘泥了。

童子不裘,不帛,不屦絇,无缌服。听事不麻,无事则立主人之北,南面。见先生,从人而入。

  问丧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较此加详。少仪曰:「童子曰听事。」与此同。(卷五八,页八)

  食枣桃李,弗致于核,瓜祭上环,食中弃所操。凡食果实者后君子,火孰者先君子。

  玉藻后言多与曲礼文异义同。如弗致于核,即曲礼「有核者怀其核」之意。弗致于核,犹「弗致其核」耳。或训致为极,谓不啮至核,不应与曲礼异也。(卷五八,页一○)

  有庆,非君赐不贺。有忧者。

  「有庆」上下疑有阙,观下「有忧」者可见。(卷五八,页一一)

  孔子食于季氏,不辞,不食肉而飧。

  观论语孔子待阳货之礼,犹婉曲如此,其待季氏未必尔。若云待以非礼,则不食可也,奚必简傲若是乎?此疑附会之辞。(卷五八,页一二)

  君赐车马,乘以拜赐;衣服,服以拜赐;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君赐,稽首,据掌致诸地,酒肉之赐,弗再拜。

  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郑氏谓:「卿大夫受赐于天子者,归必致于君,君有命乃服之。」如此为解,与上更端起义甚迂。陆农师以为「非经,赐虽有车马衣服,不敢辄乘」。按:命与赐字义有别,以命作赐,混。辅汉以为「君虽赐之而未有命,使之乘服,亦不敢乘服」,夫赐即有命矣,命与赐又不当如此分疏。应子和以为「臣闻君命,则必谦逊而致辞。辞焉而又命之,然后乘服以拜」,亦多曲折。愚按:命是爵命之数。君所赐车马衣服,命爵命之数,乃乘服以拜赐。若未有此车马衣服之爵命,虽赐之,但拜赐而弗敢乘服也。(卷五八,页一三)

  凡赐,君子与小人不同日。

  别尊卑也。方性夫以与与赐对,谓:「在君子赐之,小人则与之而已。」解者多从之,因谓:「将之以礼曰赐,惠之以物曰与」。按:赐、与从来通用,论语「与之釜,与之粟五秉,非与小人也」。又与、予同,小雅「虽无予之」及「天子所予」,岂言小人乎?(卷五八,页一四)

  凡献于君,大夫使宰,士亲,皆再拜稽首送之。膳于君,有荤桃茢,于大夫去茢,于士去荤,皆造于膳宰。大夫不亲拜,为君之答己也。

  皆再拜稽首送之者。大夫使宰于家,再拜稽首送之。士亲,则于君前,或君门,再拜稽首送之,皆字指大夫士言,第拜送之处不同耳。孔氏曰:「虽大夫使人初于家,亦自拜送,而宰将命,及士自送至于君门,付小臣之时宰及士,皆再拜而送之也。」按:此本言大夫士礼,若宰为将命小臣,其至君门拜送与否?言礼者何必及之。且拜送,一言宰,一言士,亦失皆字语气。张氏未详名。亦疑拜送,不当言宰。然以为「大夫拜送其宰,众士献则使一人亲往,故亦拜送之」,又迂凿矣。(卷五八,页一五—一六)

  大夫拜赐而退,士待诺而退,又拜,弗答拜。大夫亲赐士,士拜受,又拜于其室。衣服,弗服以拜。敌者不在,拜于其室。

  孟子曰:「大夫有赐于士,不得受于其家,则往拜其门,言大夫使人赐也。」此云大夫亲赐士,士拜受,又拜于其室,言大夫亲赐也,故与孟子「言大夫使人赐」异。此又云敌者不在,拜于其室,亦言敌者亲赐也,故与孟子言大夫使人赐同,大抵皆与孟子合。(卷五八,页一六—一七)

  礼不盛,服不充,故大裘不裼,乘路车不式。

  前云「服之袭也,充美也」,此云「礼不盛,服不充」即此义。盖礼盛服充,故大裘不裼而袭也,周礼司服「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袭此为说,然但云服大裘,殊混。郑反据彼证此,益混。(卷五八,页一八)

  父命呼,唯而不喏,手执业则投之,食在口则吐之,走而不趋。亲老,出不易方,复不过时。亲癠色容不盛,此孝子之疏节也。

  疏、麤同,疏节犹言麤节,人人可行,非精微之义也。郑以为「非至孝」,孔以为「疏简之节,孝心不笃」,非。(卷五八,

译童子不穿皮衣,不穿丝绸,不穿饰有玉饰的鞋,不穿细麻布制成的丧服。听候主人吩咐时,不戴麻绖;没有事的时候,就站在主人的北边,面向南方。见到先生,跟随别人进入。

问丧篇说:“童子不穿细麻布丧服,只有主持家事的童子,才穿细麻布丧服。”这里比前文更加详细。少仪篇说:“童子说听候吩咐。”这与上文相同。(卷五八,页八)

吃枣、桃、李,不要把核送到嘴边,吃瓜要祭祀上环部分,吃中间部分时丢弃手里拿着的部分。凡是吃果实类的食物,要在君子之后吃;用火煮熟的食物,要在君子之前吃。

玉藻篇后面所说的,大多与曲礼篇文字不同但意义相同。比如“弗致于核”,就是曲礼篇“有核者怀其核”的意思。“弗致于核”,也就是“弗致其核”罢了。有人把“致”解释为“极”,认为是不咬到核,这不应该与曲礼篇的意思不同。(卷五八,页一○)

有喜庆之事,如果不是君主的赏赐,就不祝贺。有忧患之事的人。

“有庆”上下文疑似有缺漏,从下文“有忧”的人可以看出。(卷五八,页一一)

孔子在季氏家吃饭,不推辞,不吃肉而只吃干饭。

看论语中孔子对待阳货的礼节,还如此委婉曲折,他对待季氏未必会这样。如果说季氏以非礼相待,那么不吃饭就可以了,何必如此简慢傲慢呢?这疑似是附会之辞。(卷五八,页一二)

君主赏赐车马,要乘坐车马去拜谢赏赐;赏赐衣服,要穿着衣服去拜谢赏赐;君主没有命令,不敢立即乘坐或穿着。君主赏赐,要叩头,手掌按地直至地面;赏赐酒肉,不再拜谢。

君主没有命令,不敢立即乘坐或穿着,郑氏认为:“卿大夫从天子那里接受赏赐,回去后必须禀报君主,君主有命令后才穿着使用。”这样解释,与上文另起话题的意思非常迂曲。陆农师认为“这不是经文,即使赏赐有车马衣服,也不敢擅自乘坐穿着”。按:命与赐字义有别,把命当作赐,混淆了。辅汉认为“君主虽然赏赐但没有命令让他乘坐穿着,也不敢乘坐穿着”,然而赏赐即含有命令的意思,命与赐又不应当这样区分。应子和认为“臣下听到君主命令,就必定谦逊致辞。致辞后君主再次命令,然后才乘坐穿着去拜谢”,这也过于曲折。我认为:命是指爵位命数的规定。君主赏赐车马衣服,符合爵位命数的规定,才乘坐穿着去拜谢赏赐。如果没有这种车马衣服对应的爵位命数,即使赏赐了,也只是拜谢赏赐而不敢乘坐穿着。(卷五八,页一三)

凡是赏赐,君子和小人不在同一天。

这是为了区别尊卑。方性夫把“与”和“赐”相对,认为:“对于君子是赐,对于小人则是与之而已。”解释者多跟随他,因此说:“以礼相送叫赐,以物品施惠叫与”。按:赐、与向来通用,论语中“与之釜,与之粟五秉”,难道是对小人吗?又与、予相同,小雅中“虽无予之”及“天子所予”,难道说的是小人吗?(卷五八,页一四)

凡是向君主进献,大夫派遣家宰,士亲自前往,都要再拜稽首送行。向君主进献膳食,有荤菜、桃枝和茢草,对大夫则去掉茢草,对士则去掉荤菜,都送到膳宰那里。大夫不亲自拜谢,因为这是君主回答自己。

都要再拜稽首送行的是指:大夫派遣家宰在家,再拜稽首送行。士亲自前往,则在君主面前,或者君主门前,再拜稽首送行,“皆”字是指大夫和士而言,只是拜送的地方不同罢了。孔氏说:“即使大夫派人,起初在家,也自己拜送,而家宰传达命令,等到士亲自送达到君主门前,交给小臣的时候,家宰和士,都再拜送行。”按:这本来说的是大夫和士的礼节,如果家宰是传达命令的小臣,他到达君主门前拜送与否?讲礼的人何必涉及这个。而且拜送,一说家宰,一说士,也失去了“皆”字的语气。张氏未详其名。也怀疑拜送,不应当说家宰。然而他认为“大夫拜送他的家宰,众士进献则派一人亲自前往,所以也拜送他”,又过于迂曲穿凿了。(卷五八,页一五—一六)

大夫拜谢赏赐后退出,士等待君主答应后退出,又拜谢,君主不答拜。大夫亲自赏赐士,士拜谢接受,又在其家中拜谢。衣服,不穿着去拜谢。地位相等的人不在,拜谢在其家中。

孟子说:“大夫对士有赏赐,不能在家里接受,就去拜谢他的家门,这是说大夫派人赏赐。”这里说大夫亲自赏赐士,士拜谢接受,又在其家中拜谢,是说大夫亲自赏赐,所以与孟子“说大夫派人赏赐”不同。这里又说地位相等的人不在,拜谢在其家中,也是说地位相等的人亲自赏赐,所以与孟子说大夫派人赏赐相同,大体都与孟子相合。(卷五八,页一六—一七)

礼节不隆重,服饰不充满,所以大裘不露出里衣,乘坐路车不俯身扶轼。

前面说“服饰的层叠,是充满美好”,这里说“礼节不隆重,服饰不充满”就是这个意思。大概礼节隆重服饰充满,所以大裘不露出里衣而层叠穿着,周礼司服说“祭祀昊天上帝就穿着大裘戴冕”,层叠穿着作为解释,然而只说穿着大裘,非常混淆。郑氏反而根据那个证明这个,更加混淆。(卷五八,页一八)

父亲命令呼唤,应答“唯”而不说“喏”,手里拿着东西就放下,嘴里有食物就吐出来,跑着而不快走。父母年老,出门不改变方向,回来不超过规定的时间。父母生病,脸色容貌不庄重,这是孝子的粗略礼节。

疏、麤相同,疏节就是说麤节,人人都能做到,不是精微的道理。郑氏认为“不是至孝”,孔氏认为“是疏简的礼节,孝心不笃”,不对。(卷五八,

页一九)

  君入门,介拂闑,大夫中枨与闑之闲,士介拂枨。宾入不中门,不履阈,公事自闑西,私事自闑东。

译主人进入大门,介者(持节者)擦过门栓;大夫走在门框与门栓之间;士的介者擦过门框。宾客进入时不穿过正门,不踩门槛;办理公事从门栓西侧进入,办理私事从门栓东侧进入。

大夫中枨与闑之闲,上下皆有拂字,此亦当是拂枨与闑之闲,今省拂字。又上曰介不曰卿,下曰大夫士不曰中介下介,古人文参差不板如此。(卷五八,页二○)

  君与尸行接武,大夫继武,士中武,徐趋皆用是。疾趋则欲发而手足毋移,圈豚行不举足,齐如流,席上亦然。端行,颐溜如矢,弁行,剡剡起履,执龟玉,举前曳踵,蹜蹜如也。

  君与尸尊,其行宜缓,故接武,郑谓君与尸同行,非也。大夫继武,士中武,此又大夫士徐行之法,郑亦谓大夫士与尸同行,益非也。徐趋皆用是,总结上谓君与尸及大夫士徐趋之法,皆各用此接武、继武、中武也。趋即行徐趋疾,趋即徐行疾行。陈可大谓「或徐或趋」,非也。圈豚行、弁行、执龟玉,此又历举行之之法。郑于此下口各分徐趋、疾趋,非也。圈豚行,据文义自谓旋转之行,取况圈豚。陆农师以圈字属上句,殊凿。端行,直行也。弁行,未详。孔氏以弁为急,未知是否?郝仲舆以为弁盘通,逍散貌,无据。陆农师又以端行为玄端,弁行为爵弁,皮弁豚行为冕,尤凿。(卷五八,页二一)

  凡行容惕惕,庙中齐齐,朝廷济济翔翔。

  惕如字,郑从易,音伤,非。(卷五八,页二四)

  君子之容舒迟,见所尊者齐遫。足容重,手容恭,目容端,口容止,声容静,头容直,气容肃,立容德,色容庄,坐如尸,燕居告温温。

  告字疑误。(卷五八,页二五)

  上大夫曰下臣,摈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摈者曰寡大夫。世子自名,摈者曰寡君之适。适、丁历反。

  此节于曲礼有不合者,不必比儗求合。「上大夫曰下臣」至末,皆言出使对他国君自称,及摈者之辞也,注疏以自称为对己君,非。(卷五八,页二八)

  明堂位

  明堂,蔡邕谓「明堂、太庙、辟雍,同实异名」,今不可详考,大抵以其向明,故曰明堂。若其制度,考工大戴二记各别,考工犹近古,大戴难信也。诸儒以明堂位尊美周公,夸饰鲁事,或云鲁人为之,或云三桓之徒为之,皆非也。春秋时,去周公已远,犹为此尊大之辞,恐无谓。此篇为马融所取入记,使为周末人作,不应直待融始收之矣。故予以为必新莽时人为之,盖借周公以谄莽者,而融无识而收之耳。说兼见文王世子。此篇自注疏而下,人应识其诬妄,不多赘。(卷五九,页二—三)

  昔者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天子负斧依南乡而立。

  郑氏亦以天子为周公,后儒多以为成王,驳郑为非,然下云「周公践天子之位」,则此处是否周公,亦不必致辨耳。(卷五九,页八)

  九采之国,应门之外,北面东上。四塞,世告至,此周公明堂之位也。

  夷、蛮、戎、狄,自论语云「九夷」而国语增以「百蛮」,此文与尔雅又增以「戎狄」,而其数不同,周礼又增以「闽貉」,其数亦不同,皆不足据,不必论。此谓九采之国,尤混谬。若以为王制「千里之外曰采」之采,郑谓「九州岛之牧」,是也,然则蛮夷等在宫门外而九牧反在应门外乎?若此以为服名,诸侯何独取采为言,且亦不应在蛮夷等外也,郑氏曰:「二伯率诸侯而入,牧居外而纠察之。」附会顾命「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召公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为说,尤凿。其位次尤舛?可笑。侯西面,伯东面,仿曲礼「诸公东面,诸侯西面」为说。不知曲礼东面、西面者以其对立而言,非朝也,朝无不北面者。说详曲礼。又因此遂分六服,四面环绕而朝,五狄则南面,夫人君南面;今南面朝南面,有是理乎?即此而言,此节文之荒诞,不辨可知矣。(卷五九,页一一—一二)

  昔殷纣乱天下,脯鬼侯以享诸侯。是以周公相武王以伐纣。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致政于成王,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于天下,是以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

译大夫中,枨与闑之间,上下都有“拂”字,这也应当是拂过枨与闑之间,如今省略了“拂”字。又上文说“介”而不说“卿”,下文说“大夫士”而不说“中介下介”,古人的文辞参差错落,不像这样刻板。(卷五八,页二○)

君与尸行走时脚跟相接,大夫行走时脚迹相承,士行走时脚迹居中,徐趋都采用这种方式。疾趋则想要出发而手脚不移动,圈豚行不抬起脚,整齐如流水,在席子上也是这样。端行,下巴像箭一样直;弁行,鞋子起落轻捷;执龟玉,提起前脚拖着后脚跟,小心翼翼的样子。

君与尸尊贵,他们的行走应当缓慢,所以脚跟相接,郑玄认为君与尸同行,不对。大夫继武,士中武,这又是大夫士徐行的方法,郑玄也认为大夫士与尸同行,更加不对。徐趋都采用这种方式,总结上文说君与尸以及大夫士徐趋的方法,都各自采用这种接武、继武、中武。趋就是行,徐趋就是疾,趋就是徐行疾行。陈可大说“或徐或趋”,不对。圈豚行、弁行、执龟玉,这又逐一列举行走的方法。郑玄在这里分别徐趋、疾趋,不对。圈豚行,根据文义自然是指旋转的行走,取象于圈养的猪。陆农师把“圈”字归入上句,非常牵强。端行,是直行。弁行,不详。孔氏认为弁是急,不知道是否对?郝仲舆认为弁盘通,是逍遥散漫的样子,没有根据。陆农师又把端行解释为玄端,弁行解释为爵弁,皮豚行解释为冕,尤其牵强。(卷五八,页二一)

大凡行走的仪容警惕谨慎,在庙中整齐严肃,在朝廷上济济翔翔。

惕按字面意思,郑玄从易,音伤,不对。(卷五八,页二四)

君子的仪容舒缓从容,见到所尊敬的人就整齐恭敬。脚的仪容稳重,手的仪容恭敬,眼的仪容端正,口的仪容静止,声音的仪容安静,头的仪容正直,气息的仪容严肃,站立的仪容有德,面色的仪容庄重,坐像尸一样,闲居时温和。

“告”字疑似错误。(卷五八,页二五)

上大夫自称下臣,摈者说寡君的老臣。下大夫自报姓名,摈者说寡大夫。世子自报姓名,摈者说寡君的嫡子。适,读丁历反。

这一节与《曲礼》有不合的地方,不必勉强求合。“上大夫曰下臣”到末尾,都是说出使对他国君主自称,以及摈者的言辞,注疏认为自称为对己君,不对。(卷五八,页二八)

明堂位

明堂,蔡邕说“明堂、太庙、辟雍,同实异名”,现在无法详细考证,大概因为它面向光明,所以叫明堂。至于它的制度,考察《考工记》和《大戴礼记》各不相同,《考工记》还接近古制,《大戴礼记》难以相信。诸儒认为《明堂位》尊崇美化周公,夸饰鲁国的事,有人说鲁国人做的,有人说三桓之类的人做的,都不对。春秋时,距离周公已经很远,还做这种尊大的言辞,恐怕没有意义。这篇文章被马融选入《礼记》,如果是周末人做的,不应该等到马融才开始收录。所以我认为是新莽时人做的,大概是借周公来谄媚王莽,而马融没有见识而收录了。说法兼见《文王世子》。这篇文章自注疏以来,人们应该知道它的诬妄,不多赘述。(卷五九,页二—三)

从前周公在明堂之位朝见诸侯,天子背着斧依面向南站立。

郑氏也认为天子是周公,后儒多认为是成王,驳斥郑玄不对,然而下文说“周公践天子之位”,那么这里是否是周公,也不必争辩。(卷五九,页八)

九采之国,在应门之外,面向北以东为上。四塞,世代报告到达,这是周公明堂之位。

夷、蛮、戎、狄,自从《论语》说“九夷”而《国语》增加“百蛮”,这篇文章和《尔雅》又增加“戎狄”,而它们的数目不同,《周礼》又增加“闽貉”,数目也不同,都不足以依据,不必讨论。这里说九采之国,尤其混乱错误。如果认为是《王制》“千里之外曰采”的采,郑玄说“九州之牧”,是对的,然而蛮夷等在宫门外而九牧反而在应门外吗?如果这里认为是服名,诸侯为什么只取采来说,而且也不应该在蛮夷等外面,郑玄说:“二伯率领诸侯进入,牧居外而纠察之。”附会《顾命》“毕公率领东方诸侯进入应门右,召公率领西方诸侯进入应门左”为说,尤其牵强。他们的位次尤其错乱?可笑。侯面向西,伯面向东,仿照《曲礼》“诸公东面,诸侯西面”为说。不知道《曲礼》东面、西面是以对立而言,不是朝见,朝见没有不面向北的。说法详见《曲礼》。又因此分六服,四面环绕而朝见,五狄则面向南,因为人君面向南;现在面向南朝南面,有这种道理吗?就此而言,这一节文字的荒诞,不辩可知。(卷五九,页一一—一二)

从前殷纣王扰乱天下,把鬼侯做成肉干来宴请诸侯。因此周公辅佐武王讨伐纣王。武王去世,成王年幼体弱,周公践天子之位,来治理天下。六年朝见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布度量而天下大服。七年把政权交给成王,成王因为周公对天下有功勋劳,所以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车千乘,命令鲁公世世代代用天子的礼仪祭祀周公

礼乐。

  七年致政于成王,本洛诰「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之语,不知洛诰叙周公治洛凡七年,非致政也。因作七年致政,遂谓六年朝诸侯,皆妄也。(卷五九,页一四)

译礼乐。

七年将政权交还成王,这是依据《洛诰》中“周公大力辅佐文王、武王承受天命,共七年”这句话,却不知《洛诰》叙述的是周公治理洛邑共七年,并非交还政权。因此编造出七年交还政权的说法,于是说六年时朝见诸侯,这些都是荒谬的。(卷五九,页一四)

是以鲁君,孟春乘大路,载弧韣,旗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配以后稷,天子之礼也。

  孟子言「公侯皆方百里」,又言「周公封于鲁,为方百里」,周礼「五百里」已不足信,此云七百里,盖妄以革车千乘为说。然天子地方千里为万乘,鲁既七百里,奚止千乘?盖袭诗而不计其说之?也。成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天子之礼乐,鲁祀帝于郊,配以后稷,悉诬妄。(卷五九,页一六—一七)

  季夏六月,以禘礼祀周公于太庙,牲用白矣,尊用牺、象、山罍,郁尊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篹,爵用玉琖,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梡嶡。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于大庙,言广鲁于天下也。

  悉诬妄之说,不备辨。(卷五九,页一九)

  是故,夏礿、秋尝、冬烝,春社、秋省而遂大蜡,天子之祭也。

  上言「季夏六月,禘周公于太庙」,故此不言禘,然据此当是春禘,上何以言夏禘?夏禘矣,此又何以言夏礿?明是凑杂成文。郑氏以其不言春禘,遂谓鲁在东方,王春东巡守,故鲁阙春禘,夫郊社既可同天子,岂庙祭反不得全乎?曲说可恨。(卷六○,页二)

  太庙,天子明堂。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振木铎于朝,天子之政也。

  天子诸侯之门,经无明文,自郑司农注周礼云:「天子五门,皋、库、雉、应、路。」郑氏本其说,谓:「天子五,鲁有雉、库、路,则诸侯三门欤?」按:郑说未可信,然犹作疑词,后儒不考,直据以为天子五门,诸侯三门矣,可哂也。刘原父曰:「以诗书礼春秋考之,天子有皋、应、诗。毕书。,无雉、库、路,诸侯有雉、春秋。、路,无皋、应、毕。」按:刘此论颇核然,其余之说,仍谓天子五门,诸侯三门,何也?(卷六○,页三—四)

  鸾车,有虞氏之路也。钩车,夏后氏之路也。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有虞氏之旗,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夏后氏鸰马,黑鬣。殷人白马,黑首。周人黄马,蕃鬣。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矣,周骍刚。泰,有虞氏之尊也。山罍,夏后氏之尊也。着,殷尊也。牺象,周尊也。爵,夏后氏以琖,殷以鸋,周以爵。灌尊,夏后氏以鸡彝,殷以鸋,周以黄目。其勺,夏后氏以龙勺,殷以疏勺,周以蒲勺。

  一味堆砌成文,罔顾其义之谬悠,辞之复迭也。(卷六○,页七)

  鲁公之庙,文世室也。武公之庙,武世室也。

  按:春秋文十三年「世室屋坏」,公羊曰:「周公为太庙,鲁公为世室,群公为宫。」此以鲁公为之庙为世室,与公羊同。然鲁止此一世室,今以武公之庙亦称世室,按:成六年「立武宫」,称曰宫,与所谓群公为宫者正合。岂世室乎?且以世室上加文武字,尤谬。意以其为武公故顺称武,则是鲁公以武公而得称文也,甚可笑。以鲁公当文王,以武公当武公,可谓痴绝,而后世庸鄙寡识之儒,宗郑氏以七庙为文武庙在其内之说,见王制。因此有文武世室之名,并为周之文王庙为文世室,武王庙为武世室,是又以文武而得文世室、武世室之名也。吁!文武之功德,何薄于周,乃降不祧之庙而称室耶?尤可嗤已。(卷六○,页九)

  米廪,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学也。頖宫,周学也。

  王制云:「天子曰璧雍,诸侯曰頖官。」或已疑其附会,此因鲁颂泮水之诗而谓之周学,更凿。(卷六○,页一○)

  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献豆。有虞氏服韨,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

  前后堆砌雕饰,悉无证据,或据此以议礼则失之矣。郑氏执周官「三百六十」,谓此云「三百」者,记时冬官亡矣。又谓昏义「官百二十」,是

译因此,鲁国国君在孟春之月乘坐大路车,车上装载着弓和弓袋,旗帜有十二旒,绘有日月的图案,在郊外祭祀天帝,以后稷配享,这是天子的礼仪。

孟子说“公侯的封地都是方圆百里”,又说“周公受封于鲁,方圆百里”,《周礼》所说的“五百里”已经不足为信,这里却说“七百里”,大概是妄用“革车千乘”的说法来解释。然而天子封地方圆千里,号称万乘,鲁国既然有七百里,岂止千乘?大概是沿袭《诗经》的说法而不考虑其逻辑的矛盾吧。成王命令鲁公世代用天子的礼乐祭祀周公,鲁国在郊外祭祀天帝,以后稷配享,全是荒谬虚妄的说法。(卷五九,页一六—一七)

季夏六月,用禘礼在太庙祭祀周公,牺牲用白色的,酒器用牺尊、象尊和山罍,郁鬯酒器用黄目,灌礼用玉瓒和大圭,进献的祭品用玉豆和雕篹,酒爵用玉琖,仍然雕刻,再加上璧散、璧角,俎用梡嶡。升堂歌唱《清庙》,堂下吹奏《象》乐,手持朱干玉戚,戴着冕冠舞蹈《大武》;穿着皮弁素积,袒露上身舞蹈《大夏》。昧,是东夷的音乐;任,是南蛮的音乐。将夷蛮的音乐纳入太庙,是说鲁国在天下广施恩德。

全是荒谬虚妄的说法,不必一一辩驳。(卷五九,页一九)

所以,夏礿、秋尝、冬烝,春社、秋省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蜡,是天子的祭祀。

上文说“季夏六月,在太庙禘祭周公”,所以这里不说禘,但根据这里的内容应当是春禘,上文为什么说夏禘?既然说了夏禘,这里又为什么说夏礿?明显是拼凑杂乱而成的文字。郑玄因为这里没提春禘,就认为鲁国在东方,天子春天东巡守,所以鲁国缺少春禘,既然郊社之祭都可以与天子相同,难道宗庙祭祀反而不能完备吗?这种牵强的说法令人愤恨。(卷六○,页二)

太庙,是天子的明堂。库门,是天子的皋门。雉门,是天子的应门。在朝廷上摇动木铎,是天子的政令。

天子和诸侯的门,经典中没有明确的记载,自从郑司农注释《周礼》说:“天子有五门,皋、库、雉、应、路。”郑玄依据他的说法,认为:“天子有五门,鲁国有雉、库、路,那么诸侯是三门吗?”按:郑玄的说法不可信,但他还用了疑问语气,后来的儒生不加考证,直接依据这说法认为天子五门,诸侯三门,真是可笑。刘原父说:“根据《诗》《书》《礼》《春秋》来考证,天子有皋、应、路,没有雉、库,诸侯有雉、路,没有皋、应、路。”按:刘原父的这个论述颇为确核,然而他其余的说法,仍然认为天子五门,诸侯三门,为什么呢?(卷六○,页三—四)

鸾车,是有虞氏的路车。钩车,是夏后氏的路车。大路,是殷代的路车。乘路,是周代的路车。有虞氏的旗帜,夏后氏的绥旗,殷代的大白旗,周代的大赤旗。夏后氏的马是鸰马,黑色的鬃毛。殷人的马是白马,黑色的头。周人的马是黄马,杂色的鬃毛。夏后氏祭祀崇尚黑色,殷代崇尚白色,周代崇尚赤色。泰,是有虞氏的酒器。山罍,是夏后氏的酒器。着,是殷代的酒器。牺象,是周代的酒器。爵,夏后氏用琖,殷代用鸋,周代用爵。灌尊,夏后氏用鸡彝,殷代用鸋,周代用黄目。它们的勺子,夏后氏用龙勺,殷代用疏勺,周代用蒲勺。

一味堆砌成文,完全不顾其意义的荒谬和辞藻的重复。(卷六○,页七)

鲁公的宗庙,是文世室。武公的宗庙,是武世室。

按:《春秋》文公十三年记载“世室屋坏”,《公羊传》说:“周公为太庙,鲁公为世室,群公为宫。”这里把鲁公的宗庙称为世室,与《公羊传》相同。然而鲁国只有这一个世室,现在把武公的宗庙也称为世室,按:成公六年记载“立武宫”,称为宫,与所谓群公为宫的说法正相符合。难道也是世室吗?而且在世室之上加上文武二字,尤其错误。大概因为它是武公的宗庙所以顺带称为武,那么鲁公是因为武公而得称文吗,非常可笑。把鲁公对应文王,把武公对应武王,可以说是痴绝,而后世庸俗浅陋的儒生,尊崇郑玄以七庙中包含文武庙的说法,见《王制》。因此有文武世室之名,并把周朝文王的宗庙称为文世室,武王的宗庙称为武世室,这又是以文武而得文世室、武世室之名。唉!文武的功德,难道比周朝还薄,竟然降低不迁之庙的地位而称为室吗?尤其可笑。(卷六○,页九)

米廪,是有虞氏的庠。序,是夏后氏的序。瞽宗,是殷代的学校。頖宫,是周代的学校。

《王制》说:“天子叫璧雍,诸侯叫頖官。”有人已经怀疑这是附会,这里因为《鲁颂·泮水》的诗而称之为周代的学校,更加穿凿。(卷六○,页一○)

夏后氏用楬豆,殷代用玉豆,周代用献豆。有虞氏的服饰有韨,夏后氏有山纹,殷代有火纹,周代有龙纹。有虞氏祭祀首,夏后氏祭祀心,殷代祭祀肝。周代祭祀肺,夏后氏崇尚明水,殷代崇尚醴,周代崇尚酒。有虞氏官制五十,夏后氏官制百,殷代二百,周代三百。

前后堆砌雕饰,全无证据,如果依据这些来议论礼制就错了。郑玄执《周官》“三百六十”之说,认为这里说“三百”是因为记述时冬官已经亡佚。又说《昏义》“官百二十”,是

夏时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以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殊梦中说梦。(卷六○,页一三)

译夏朝有虞氏的官职适宜设六十个,夏后氏适宜设一百二十个,殷朝适宜设二百四十个,这不过是梦中说梦罢了。

凡四代之服、器、官,鲁兼用之。是故,鲁,王礼也,天下传之久矣,君臣未尝相弒也,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天下以为有道之国。是故,天下资礼乐焉。

  周用一代之制,王礼也。鲁兼用四代之制,不但非王礼,亦并非帝礼制,是不知何礼也,而乃谓之王礼,文理且不通,更何论其义之谬妄乎?(卷六○,页一五)

  丧服小记

  朱仲晦曰:「仪礼丧服,子夏作传,小记是解传中之曲折。」按:丧服传为子夏作,斯言岂可信?且丧服既以有传,焉得传又有记?必无此理。况篇中于传有合有否,岂是解传者乎?为此记者,徒见篇名丧服二字相同,遂云然,实未尝读二篇之文耳。今以文按之,小记当在传前,是传乃解小记之曲折,非小记解传之曲折也。说见继父不同居章。黄叔阳曰:「朱子谓小记是解丧服传,据此则宜引丧服传正文解之,但小记琐碎,又无条序,故难引也。观此亦可见其真矣。」使小记果与传一一▯合,岂待黄氏而后能引乎?此篇言浅义深,直三代人手笔,谓之小记者,谦词也。郑氏曰「以其记丧服之小义」,夫丧服等耳,何分大、小之义哉。篇中言禘、言大小宗,恐非小义也。篇中有数条可商,岂以其近古而不及远之厘正者与?(卷六一,页一—二)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齐衰,恶笄以终丧。

  上云斩衰,下云为母,交互见而不排。(卷六一,页二)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言冠以见免,言笄以见髽,上句是陪说。孔氏以厌冠恶笄为言,非。(卷六一,页四)

  苴杖,竹也。却杖,桐也。

  按:仪礼丧服传亦有此文,则谓小记解传者,即可见其非矣。(卷六一,页五)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此谓无子而为之主后者言也,古惟大宗无子,始得立后,重宗也,小宗无子则绝,故曰男子必主同姓,妇主必使异姓也。后世宗法既废,凡无子者必立后,此文遂成虚言。(卷六一,页八)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上杀,由父以至高祖也。下杀、由长子以至元孙也。旁杀,固宜指兄弟而言,然上杀、下杀之中,亦皆有旁杀。疏所谓「发父而旁杀,如世叔期之类。发祖而旁杀,如叔祖小功之类。发兄弟而旁杀,如同祖兄弟大功之类。发子而旁杀,如犹子期之类」,其义乃备。陈可大第举兄弟推说,谓「同父期,同祖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缌麻」,尚未详耳。(卷六一,页九)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

  郑氏谓:此禘为郊周之祖所出,为灵威仰,人皆知其谬妄,不复辨。王制「七庙」,而此云四庙,礼言之不同也。陈用之据韦元成为「始受命而王,故立四庙,止于高祖」,方性夫谓「此据月祭之庙言之」,郝仲舆谓「据五服言之」,并非。陈可大直以七庙解四庙,益妄。庶子王亦如之,大抵谓世子早世,无子而庶子立,陈用之谓「此庶子为人后者」,陆农师谓「王者统序既绝,若汉光武后有天下者」,并支蔓,非。(卷六一,页二)

  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别子,郑氏曰:「诸侯之庶子。」孔氏曰:「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按:「疏说较明。盖总诸侯适子之次第也,不必分适庶,若正适之弟亦有同母,岂必是庶乎?或谓「自继世之子为适子,其余虽妻之子,亦庶子而已」,然必得如此发明乃可,岂其然乎?按:孔氏既曰「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似单以诸侯之次第一人为别子,是一君祗有一大宗者。后于大传又云「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祢先君,故曰别子」,又似凡为诸侯之弟皆为别子,是一君有无数大宗者,亦欠明了。吕与叔曰:「国君之适长为世子,继先君之统。自母弟而下,皆不得宗嗣君,又不可无统属,故次适为别子。别子为君一族

译凡是夏、商、周、汉四代的服饰、器物、官制,鲁国都兼而用之。因此,鲁国实行的是王礼,天下传颂它很久了,君臣之间未曾发生互相杀害的事,礼乐、刑法、政教、风俗未曾发生变革,天下人认为它是有道的国家。因此,天下都向鲁国取法礼乐。

周朝只采用一代的制度,这是王礼。鲁国兼用四代的制度,这不仅不是王礼,也不是帝礼的制度,这不知是什么礼,却把它称为王礼,文理尚且不通,更何谈其义理的荒谬呢?

丧服小记

朱熹说:“《仪礼·丧服》篇,子夏作了传,《小记》是解释传中曲折深意的。”按:《丧服传》是子夏所作,这话怎么可以相信?况且《丧服》既然已经有了传,怎么传又有记?必定没有这种道理。何况篇中内容与传有符合的,也有不符合的,这难道是解释传的人吗?写这篇记的人,只是看到篇名都有“丧服”二字,就如此说,实在是未曾读过这两篇的文章罢了。现在根据文意考察,《小记》应当在传之前,是传解释《小记》的曲折深意,而不是《小记》解释传的曲折深意。说法见《继父不同居》章。黄叔阳说:“朱子说《小记》是解释《丧服传》的,据此应当引用《丧服传》的正文来解释,但《小记》琐碎,又没有条理,所以难以引用。看这里也可以看出它的真实情况了。”如果《小记》果然与传一一吻合,难道要等到黄氏之后才能引用吗?这篇文章言辞浅显而义理深远,简直是三代圣人的手笔,称它为《小记者》,是谦词。郑玄说:“因为它记载了丧服的小义。”丧服都是一样的,怎么区分大、小之义呢?篇中谈到禘祭、谈到大小宗,恐怕不是小义吧。篇中有几条可以商讨,难道是因为它接近古制而不及远代的厘正吗?

斩衰之丧,用麻束发。为母亲服丧,用麻束发,脱去丧冠后用布包裹头发。齐衰之丧,用粗劣的笄一直用到丧期结束。

上面说斩衰,下面说为母,交互出现而不排斥。

男子行冠礼,妇人行笄礼;男子脱去丧冠,妇人结发成髽。其义理是:为男子则脱去丧冠,为妇人则结发成髽。

说冠礼是为了引出脱去丧冠,说笄礼是为了引出结发成髽,上句是陪衬的说法。孔颖达以厌冠、恶笄来解释,是不对的。

苴杖,是竹子做的。却杖,是桐木做的。

按:《仪礼·丧服传》也有这段文字,那么说《小记》解释传的人,就可以看出其错误了。

主持丧事的男性必定是同姓,主持丧事的女性必定是异姓。

这是针对没有儿子而为之立后的人说的,古代只有大宗没有儿子,才开始立后,重视宗法,小宗没有儿子就断绝了,所以说男性必定主持同姓,女性必定主持异姓。后世宗法已经废除,凡是无子的人必定立后,这段文字就成了空话。

亲爱亲人以三代为五服,以五服为九族,向上递减、向下递减,旁系递减,亲属关系就完备了。

向上递减,是从父亲到高祖。向下递减,是从长子到元孙。旁系递减,固然应当指兄弟而言,然而向上递减、向下递减之中,也都有旁系递减。疏文所说“从父亲出发旁系递减,如世叔期之类。从祖父出发旁系递减,如叔祖小功之类。从兄弟出发旁系递减,如同祖兄弟大功之类。从儿子出发旁系递减,如犹子期之类”,其义理才完备。陈可大只列举兄弟来推说,认为“同父期,同祖大功,同曾祖小功,同高祖缌麻”,还不够详细。

天子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神,以其祖先配享,并建立四座庙。庶子称王也如此。

郑玄说:这禘祭是郊祭周朝祖先所从出的神,即灵威仰,人人都知道其荒谬,不再辩驳。《王制》说“七庙”,而这里说四庙,礼制的说法不同。陈用之依据韦元成的说法认为是“始受命而王,所以立四庙,止于高祖”,方性夫说“这是依据月祭的庙而言”,郝仲舆说“依据五服而言”,都不对。陈可大直接用七庙解释四庙,更加荒谬。庶子称王也如此,大抵是说世子早逝,无子而庶子继位,陈用之说“这庶子是为别人立后的人”,陆农师说“王者统序已经断绝,如汉光武之后拥有天下的人”,都枝蔓繁杂,不对。

因此祖先神位迁于上,宗庙易于下。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为了尊崇祖先和父神。

别子,郑玄说:“诸侯的庶子。”孔颖达说:“诸侯嫡子的弟弟,区别于正嫡。”按:疏文解释较明白。大概是总括诸侯嫡子的次第,不必区分嫡庶,如果正嫡的弟弟也有同母的,难道一定是庶子吗?有人说“自继世之子为嫡子,其余虽是妻之子,也是庶子”,但必须如此阐明才可以,难道是这样吗?按:孔颖达既说“诸侯嫡子的弟弟,区别于正嫡”,似乎只把诸侯的次子作为别子,是一个君主只有一个大宗。后来在《大传》中又说“第二子以下,都不能祢祀先君,所以叫别子”,又似乎凡是诸侯的弟弟都是别子,是一个君主有无数大宗,也不够明白。吕与叔说:“国君的嫡长子为世子,继承先君的统绪。自母弟以下,都不能宗嗣君主,又不可没有统属,所以次嫡为别子。别子为一个族

大宗之祖,每一君有一宗。」此说可以正之。

译大宗的始祖,每一位君主都有一个宗庙。”这种说法可以用来纠正它。

郑氏又于大传曰:「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后世以为祖也。」孔氏曰:「若始来在此国者,此谓非君之亲,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故亦谓之别子,以其别于在本国不来者。」按:郑孔此说尤赘。郑谓若始来在此国者,似乎取譬为祖二字之义,未必实然,第其立说本自支蔓,而孔直认为实然,以此等亦谓之别子,是于本文外,增一别子矣。陈用之曰:「谷梁曰『燕周之分子也』,分子即别子也。然则别子不特公子而已,有来自他邦而为卿大夫者,有起于民庶而为卿大夫者,亦谓之别子。」是于本文外,又增一别子矣。孔说卿大夫自他国来奔,此不常有之事,何必为之立说乎?且别子者以其同为君之子,不得继为诸侯,因别其支,自为祖,故曰别。今乃谓别于本国不来,非其义矣。陈说在当时宗法,行于上自必及于下,但说文祗言在上者,且卿大夫起于民庶,其立宗则系适长,岂得谓之别子乎?陈可大因总合注疏及陈说而曰:「别子有三:其一即谓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适者;其一谓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本来者;其一谓庶姓起为卿大夫,别于不仕者。」以「别于不仕者」释卿大夫起于民庶之别子,即从孔氏别于本国之说生来,悉牵强无理。按:此惟第一说是,其余悉非本文之义,世人耳目为所眩惑,反于正义不明,特正之。继祢者为小宗,郑氏曰:「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孔氏曰:「弥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此说亦不然。祢谓别子之谓弟,凡母弟庶弟皆在内。诸弟既不得祢先君,则诸弟之子自不得以先君为祖,故诸弟之子,继此诸弟,仅止于祢日继祢也,此各为一小宗也。若如郑说继别大宗,既属别子二世矣;继祢小宗,又属别子三世,何其辽远乎?盖大宗之法,由别子二世而起,小宗之法,亦由别子之第二世而起,如此说方与记文为宗、为小宗之例相符。至于别子之长子,既继别为大宗,其次子所生之长子,继祢为小宗,自不必言。今第言二世,则三世自该其内,何必及举三世为说乎?且依其言,一若大小宗,同在别子一支,而诸公子并不得为小宗者,此义尤不可不申明之也。小宗亦是适为之,无适则庶。郑谓之庶,亦与言大宗之庶同为混耳。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诸解皆明,不更详。(卷六一,页一五—一七)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也。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此节上下不祭祖祢二义,共有两说:郑氏一说,陆农师、徐伯鲁、郝仲舆之徒不从郑氏,别为一说。郑氏曰:「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适士,得立祖祢庙者。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庶子不祭祢者,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祭祢庙也,按:此以上句属宗庶俱为适士者,言因适士得立祖庙,故曰庶子不祭祖。以下句属宗庶俱为下士者,言因下士祗得立祢庙,故曰庶子不祭祢。其义既多添设,亦未确当。何则?记文但论宗庶,不论爵位,即以爵位论,适士得立祖庙固矣。然宗子虽为庶人,庶子为适士,亦必立祖庙于继祖宗子之家,而不敢自祭祖,不必宗子亦为适士也。若庶子是祢,庶即为适士,其祢庙亦自在继祢宗子之家,何待下士而始言不祭祢乎?所以陈可大承其解,更为谬误,见集说而不知实自郑始。徐伯鲁曰陆、郝说同。:「庶子非继祖之宗,不得继祖,明继祖之宗有所在也。言祖则自祖而上可推矣,殇与无后皆谓庶子之子也,庶子不得祭此二者,盖以二者皆当祔食于祖庙,其祖即庶子之祢也,庶子不得立祢庙,但祭于继祢小宗之家已,既不祭祢则亦不得祭此二者矣。故下言不祭祢,明祭祢之宗有所在也,如此亦自可通,似不必为旧说所拘也。」按:此解虽谓不拘旧说,然于上下二句俱无关会,少实义,亦未可从。今愚为之解

译郑玄又在《大传》中说:“别子指的是公子,如果是刚来到这个国家的人,后世就把他当作祖先。”孔颖达说:“如果是刚来到这个国家的人,这里指的是并非国君亲属的人,或者是异姓刚来到这个国家的人,所以也称他们为别子,因为他们有别于留在本国没有来的人。”按:郑玄和孔颖达的这种说法尤其多余。郑玄说如果是刚来到这个国家的人,似乎只是取比喻来说明“为祖”这两个字的含义,未必是实际情况,但他的立论本来就支离蔓衍,而孔颖达直接认为是实际情况,把这类人也称为别子,这是在原文之外,增加了一种别子。陈用之说:“《谷梁传》说‘燕周之分子也’,分子就是别子。那么别子就不只是公子而已,有来自他国而成为卿大夫的人,有从平民百姓出身而成为卿大夫的人,也称他们为别子。”这是在原文之外,又增加了一种别子。孔颖达说卿大夫从他国来投奔,这不是常见的事,何必为此立论呢?况且别子是因为他们同为国君之子,不能继承诸侯之位,因此分出支系,自己作为祖先,所以称为别。现在却说有别于留在本国没有来的人,这不是它的本义。陈用之说在当时的宗法制度下,上行必然波及下行,但《礼记》只说在上位的人,而且卿大夫从平民出身,他们立宗则系于嫡长子,怎么能称为别子呢?陈可大于是总合注疏和陈用之说而说:“别子有三种:第一种就是诸侯嫡子的弟弟,有别于正嫡;第二种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有别于本国本来的人;第三种是庶姓出身成为卿大夫,有别于不做官的人。”用“有别于不做官的人”来解释从平民出身成为卿大夫的别子,就是从孔颖达有别于本国的说法衍生出来的,全都牵强无理。按:这里只有第一种说法是对的,其余都不是原文的意思,世人的耳目被这些说法迷惑,反而对正确的义理不明白,特地加以纠正。继承父亲的是小宗,郑玄说:“别子,是庶子的长子,为他兄弟做宗子。”孔颖达说:“祢指的是别子的庶子,用庶子所生的长子继承这个庶子,与兄弟一起作为小宗。”这种说法也不对。祢指的是别子的弟弟,凡是同母弟弟和庶母弟弟都包括在内。各位弟弟既然不能继承先君,那么各位弟弟的儿子自然不能以先君为祖先,所以各位弟弟的儿子,继承这些弟弟,仅仅止于继承父亲称为继祢,这各自成为一个小的宗族。如果像郑玄所说继承别子的是大宗,这已经是别子的第二代了;继承祢的是小宗,这又是别子的第三代,怎么这么遥远呢?大概大宗的制度,从别子的第二代开始,小宗的制度,也从别子的第二代开始,这样说法才与《礼记》中为宗、为小宗的例子相符。至于别子的长子,既然继承别子作为大宗,他的次子所生的长子,继承父亲作为小宗,自然不必多说。现在只说第二代,那么第三代自然包含在内,何必列举第三代来说呢?而且依照他的说法,好像大小宗,都在别子一支,而其他公子都不能作为小宗,这个义理尤其不可不申明。小宗也是由嫡子担任,没有嫡子则由庶子担任。郑玄称之为庶子,也与说大宗的庶子一样混淆。有五世而迁移的宗,这是继承高祖的。各种解释都很明白,不再详细论述。(卷六十一,页十五至十七)

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明确他的宗子。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丧,是因为他不继承祖先和父亲。庶子不祭祀夭折者和没有后代的人,夭折者和没有后代的人依附于祖先祭祀。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明确他的宗子。

这一节上下关于不祭祀祖先和父亲的两个含义,共有两种说法:郑玄一种说法,陆农师、徐伯鲁、郝仲舆等人不跟随郑玄,另外有一种说法。郑玄说:“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明确他尊崇宗子作为根本,父亲则不祭祀了。说不祭祀祖先,主要指的是宗子和庶子都是适士,能够设立祖先和父亲庙宇的人。凡是正体在上位的,说下面正当的仍然是庶子。”庶子不祭祀父亲,宗子和庶子都是下士,能够祭祀父亲庙宇的人。按:以上句属于宗庶都是适士的人,说因为适士能够设立祖先庙宇,所以说庶子不祭祀祖先。以下句属于宗庶都是下士的人,说因为下士只能设立父亲庙宇,所以说庶子不祭祀父亲。其义理既多添加假设,也不确切恰当。为什么呢?《礼记》只讨论宗庶,不讨论爵位,即使以爵位论,适士能够设立祖先庙宇固然如此。然而宗子虽然是庶人,庶子是适士,也必须在继承祖宗的宗子家中设立祖先庙宇,而不敢自己祭祀祖先,不必宗子也是适士。如果庶子是父亲,庶子就是适士,他的父亲庙宇也自在继承父亲宗子家中,何必等到下士才说不祭祀父亲呢?所以陈可大继承他的解释,更加错误,见集说而不知道实际始于郑玄。徐伯鲁说陆、郝说法相同:“庶子不是继承祖先的宗子,不能继承祖先,明确继承祖先的宗子有所在。说祖先,自然从祖先向上可以推究了,夭折者和没有后代都指的是庶子的儿子,庶子不能祭祀这两者,因为这两者都应当依附于祖先庙宇祭祀,他的祖先就是庶子的父亲,庶子不能设立父亲庙宇,只在继承父亲小宗家中祭祀罢了,既然不祭祀父亲,那么也不能祭祀这两者了。所以下面说不祭祀父亲,明确祭祀父亲的宗子有所在,这样也自然可以通顺,似乎不必被旧说所拘束。”按:这种解释虽然说不拘束旧说,但在上下两句都无关会,缺少实义,也不能采纳。现在我为它解释

曰:为祖庶父是庶子。祢适己是父适子。之庶子,则得自祭祢而不得自祭祖,以祖庙在继祖宗子之家故也,故曰庶子不祭祖。若仅为祢庶,己是父庶子。则并不得自祭祢,以祢庙在祭祢宗子之家故也,故又曰庶子不祭祢。如此解,似可免纷纷葛藤。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祭祖与祢故也。谓庶子不为长子斩,因此长子不继祖,以己之不继祢故也。云不继祖与祢,统言之尔。古人之文以意为主,不可以辞害之。郑孔因其言祖与祢,遂谓皆指死者之父必祖适父适,乃得为长子斩;若祖庶父适,亦得为长子斩。此执滞之见也。己是父适则应立庙,立庙则己长子传重,传重即当服斩,岂以己为庶孙之故,而遗其父哉?如其说,记文当曰庶孙,不当曰「庶子」矣。记文既曰庶子不为长子斩,则适子可为长子斩明矣。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此殇与无后者,自皆指庶子之子。郑孔谓不祭殇者,父之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不合立祖庙,故不得祭兄弟之无后者。此执滞之见也。其意以为祭殇,虽适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故以无后属兄弟言,不知所谓殇与无后者,亦是统言之尔,且以无后亦指适子言,何不可也。(卷六一,页一九—二一)

译说:如果祖父是庶父,那么自己是庶子;父亲是嫡子,那么自己是嫡子。如果是庶子,就可以自行祭祀父亲,但不能自行祭祀祖父,这是因为祖父的宗庙在继承祖宗的宗子家中,所以说庶子不祭祀祖父。如果仅仅是父亲是庶子,那么自己是父亲的庶子,就连自行祭祀父亲也不可以,这是因为父亲的宗庙在祭祀父亲的宗子家中,所以说庶子也不祭祀父亲。这样解释,似乎可以避免纷繁杂乱的纠缠。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丧,是因为不祭祀祖父和父亲。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丧,是因为长子不继承祖父,这是由于自己不能继承父亲。说“不继承祖父和父亲”,是笼统而言的。古人的文章以意旨为主,不能因为辞句而损害意旨。郑玄、孔颖达因为文中提到祖父和父亲,就认为都指死者的父亲必须是祖父的嫡子、父亲的嫡子,才能为长子服斩衰之丧;如果祖父是庶子、父亲是嫡子,也能为长子服斩衰之丧。这是拘泥固执的看法。自己是父亲的嫡子就应当立庙,立庙那么自己的长子就传承重任,传承重任就应当服斩衰之丧,怎么能因为自己是庶孙的缘故,而遗弃自己的父亲呢?如果按照他们的说法,经文应当说“庶孙”,而不应该说“庶子”了。经文既然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丧,那么嫡子可以为长子服斩衰之丧就明白了。庶子不祭祀夭折和没有后代的,这里的夭折和没有后代的,自然都是指庶子的儿子。郑玄、孔颖达认为不祭祀夭折的,是因为父亲的庶子不合立父亲的宗庙,所以不能自行祭祀自己的儿子;不祭祀没有后代的,是因为祖父的庶子不合立祖父的宗庙,所以不能祭祀兄弟中没有后代的。这是拘泥固执的看法。他们的意思是祭祀夭折的,即使是嫡出的夭折者尚且不祭祀,成人的没有后代的不祭祀就更不用说了。所以把没有后代的归属于兄弟来说,不知道所谓夭折和没有后代的,也是笼统而言的,而且把没有后代的也指嫡子来说,有什么不可以呢?

礼不王不禘。

  陆师农曰:「此文宜在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上。」(卷六一,页二五)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与大夫之嫡子同,谓与大夫适子为妻齐衰不杖期同。陈可大谓「与大夫服适子之服同」,谬。(卷六一,页二五)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此事不恒有,此以文胜而不必义胜者也。说者虽谓若桀纣然,其子皆封为王者,后亦非为士矣。郑氏曰:「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云……为士则择宗之贤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此亦曲说,周先封武庚,庚诛始择微子耳。(卷六一,页二六—二七)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妇当丧而出而反,此事即在古亦罕有,何必为此礼文也。(卷六一,页三○)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期而祭,兼练祥言。期而除丧,兼除首绖及衰言。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所以明祭不为除丧之义。盖三年有故不葬,其祭仍以时而举,而其服不除,以亲柩之在殡也,是祭不为除丧明矣。注疏悉未明。(卷六一,页二)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言大功者,以见期之主人丧,其为之再祭不待言矣。应子和曰:「体朋友死于我殡之义,练祥不必大功矣,亲党皆不得而辞也。推行有死人,尚或殣之之心,则虞祔不必朋友,而凡相识者皆不得而拒也。」按:记文言主丧举祭之事,非殡与殣可比,礼正以亲疏为等杀。如其说则类爱无差等之学矣,不可不辨。(卷六二,页三)

  生不及祖父母诸兄昆弟,而父税丧,己则否。

  按:檀弓曰:「小功而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而可乎?」小功如此,况期乎?此何礼也。(卷六二,页五)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檀弓谓「正小功当税」,此并谓降小功当税,然则上云期不税者,何耶?(卷六二,页六)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庶子既为适母后,岂可以适母之存没而异其礼乎?郑氏谓:「徒,从。」庶子后适母,不得为徒从也。(卷六二,页七)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男子称名,而云自天子达,此礼可疑,未有臣子称君父之名者。郑氏谓「殷礼质不重名」,殷礼虽质,奚至不重名,且亦安见此之所言为殷礼乎?如不知姓则书氏,郑氏无解,孔氏循郑殷礼之说,因附会为「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此邪说也。其释氏谓「如孟孙三家之属」,然则此岂殷世耶?又如孟孙三家,岂有不知其为姬姓者?其于本文之义全属茫昧,大抵郑孔于姓氏不能知其源委,兹详于下。(卷六二,页一○)按:姓氏之别,禹贡曰:「锡土姓。」左传:「众仲云:天子建德,因生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姓为人所自生,天子赐之,如伯益姓曰姜、禹姓曰姒、契姓曰子、稷姓曰姬之类是也。氏则诸侯所命卿大夫,或以爵,如公子、公孙。或以国,如齐鲁秦吴。或以官,如司马、司空。或以邑,如韩赵魏。或以王父之字,如孟仲季。或以先世之谥如文武桓宣。之类是也。姓所以系伦类之正统,百世而不变;氏所以别子孙之旁出,数世而一变。故三代以前姓氏为二,姓可兼称氏,氏不可称姓,男子则称氏,如鲁,姬姓而称孟叔仲氏;齐,姜姓而称栾高崔国氏之类。妇人则称姓。如王姬、伯姬、季姬,孟姜之类。男子称氏者,所以别贵贱也,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也。妇人称姓者,所以别昏姻也,异姓可昏,同姓不可昏也。假如昭公夫人本为吴孟姬,曰吴孟子,其弊立见矣。此文云书姓与

译礼制规定,只有天子才能举行禘祭。

陆师农说:“这段文字应该放在‘天子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神’那段话上面。”(卷六一,页二五)

世子不为妻子的父母降低丧服等级,他对待妻子的态度,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

所谓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是指与大夫的嫡长子为妻服齐衰不杖期之丧相同。陈可大说“与大夫为嫡长子所服的丧相同”,这是错误的。(卷六一,页二五)

父亲是士,儿子是天子的诸侯,那么祭祀时按天子诸侯的规格进行,但主祭者所扮演的尸穿着士的服饰。父亲是天子的诸侯,儿子是士,祭祀时按士的规格进行,主祭者所扮演的尸也穿着士的服饰。

父亲是天子的诸侯、儿子是士,这种情况并不常见,这是为了文辞的完整而未必符合实际义理的说法。解说者虽然说是像夏桀商纣那样,他们的儿子都被封为王,后来也不会成为士。郑玄说:“天子的儿子应当被封为王的后代,说……成为士,那就选择宗族中贤能的人像微子那样,不一定封自己的儿子为王的后代,以及所立为诸侯的人。”这也是牵强的说法,周朝先封武庚,武庚被诛杀后才选择微子。(卷六一,页二六—二七)

妇女在守丧期间被休弃,就除去丧服。为父母守丧,未满一年(未练)被休弃,就守满三年;已满一年(既练)被休弃,就停止守丧。未满一年返回夫家,就守一年;已满一年返回夫家,就继续守满三年。

妇女在守丧期间被休弃又返回夫家,这种事即使在古代也很少见,何必为此制定礼仪条文呢。(卷六一,页三○)

三年之后才安葬的,一定要再次祭祀,在两次祭祀之间不同时除去丧服。

一年时举行祭祀,兼指练祭和祥祭而言。一年时除去丧服,兼指除去首绖和衰衣而言。三年之后才安葬的,一定要再次祭祀,在两次祭祀之间不同时除去丧服,这是为了阐明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这一道理。大概是因为三年内有原因不能安葬,祭祀仍按时间举行,但丧服不除去,因为亲人的棺木还在殡宫,这样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就很明白了。注疏都没有阐明这一点。(卷六一,页二)

服大功丧的主人,如果有服三年丧的人,就一定要为他再次祭祀。对于朋友,只举行虞祭和祔祭罢了。

说服大功丧的人,是为了表明服期丧的主人的丧事,为他再次祭祀是不用说的。应子和说:“体现朋友死于我殡宫的道理,练祭和祥祭不一定限于大功亲,亲近的党属都不能推辞。推行有死人尚且掩埋的道理,那么虞祭和祔祭不一定限于朋友,凡是相识的人都不能拒绝。”按:《礼记》说的是主人丧事举行祭祀的事,这与殡殓和掩埋死人不可相比,礼仪正是以亲疏来区分等级的。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就类似于爱无差等的学说,不可不加以辨明。(卷六二,页三)

生前没赶上祖父母、各位兄长和兄弟,而父亲为远亲服丧,自己就不服丧。

按:《檀弓》说:“小功亲而不为远亲服丧,那么远兄弟就最终没有丧服了,这可以吗?”小功亲尚且如此,何况期亲呢?这是什么礼仪呢。(卷六二,页五)

降等为缌麻和小功的,就为远亲服丧。

《檀弓》说“正小功应当为远亲服丧”,这里又说降等的小功也应当为远亲服丧,那么上面说期亲不为远亲服丧,又是怎么回事呢?(卷六二,页六)

作为君母后继嗣的人,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

庶子既然作为嫡母的后嗣,怎么可以因为嫡母的存没而改变礼仪呢?郑玄说:“徒,是从。”庶子作为嫡母的后嗣,不能随从嫡母为她的亲属服丧。(卷六二,页七)

招魂和书写铭旌,从天子到士,其辞语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写姓和伯仲排行,如果不知道姓就写氏。

男子称名,却说从天子到士都一样,这种礼仪可疑,没有臣子称君主父亲名字的。郑玄说“殷礼质朴不重视名字”,殷礼虽然质朴,怎么会不重视名字,而且又怎么看出这里所说的是殷礼呢?如果不知道姓就写氏,郑玄没有解释,孔颖达沿袭郑玄殷礼的说法,因而附会为“殷无世,系六世而昏”,这是邪说。他解释氏说“像孟孙三家之类”,那么这难道是殷世吗?又如孟孙三家,难道有不知道他们是姬姓的吗?对于本文的意思完全茫然,大抵郑玄、孔颖达对于姓氏不能知道其源流,这在下面详细论述。(卷六二,页一○)按:姓氏的区别,《禹贡》说:“赐土姓。”《左传》:“众仲说:天子建立德行,根据出生赐姓,分封土地而命氏。”姓是人所从出的本源,由天子赐予,如伯益姓姜、禹姓姒、契姓子、稷姓姬之类。氏则由诸侯任命卿大夫,有的以爵位,如公子、公孙。有的以国名,如齐、鲁、秦、吴。有的以官职,如司马、司空。有的以封邑,如韩、赵、魏。有的以祖父的字,如孟、仲、季。有的以先世的谥号,如文、武、桓、宣之类。姓用来维系伦类的正统,百世不变;氏用来区别子孙的旁支,几代一变。所以三代以前姓氏分为二,姓可以兼称氏,氏不能称姓,男子则称氏,如鲁国,姬姓而称孟、叔、仲氏;齐国,姜姓而称栾、高、崔、国氏之类。妇人则称姓。如王姬、伯姬、季姬,孟姜之类。男子称氏,是为了区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妇人称姓,是为了区别婚姻,异姓可以通婚,同姓不可以通婚。假如昭公夫人本是吴孟姬,叫吴孟子,弊端立刻显现。这段文字说写姓和

伯仲,即如伯姬孟姜之类。然何以有不知其姓者也?降至于后,氏族益繁,千涂万彻,随时随地皆可为氏,如于居则东陵、北郭,于事则白马、青牛,于技则巫屠、陶卜,由是传远寝微,而致有昧其姓者,此所谓不知甚姓,乃女之父有氏而昧其姓者,书氏则书父之氏而已。因观记文之说,知古人姓氏之分,其流乃亦有弊,夫不知其姓,不将同姓为昏乎?故曲礼亦云「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是微特买妾而已,即娶妻亦有之,想亦卜之耶?迨秦汉以后,姓氏始混而为一,姓固姓,氏亦为姓矣。然则此所云不知甚姓者,固周之末世而巳,为秦汉以后,以氏为姓之滥觞与?(卷六二,页一○—一二)

译伯仲,就像伯姬、孟姜这类称呼。然而为什么会有不知道姓氏的情况呢?到了后世,氏族日益繁多,途径万千,随时随地都可以作为氏,比如以居住地为氏则有东陵、北郭,以职事为氏则有白马、青牛,以技艺为氏则有巫、屠、陶、卜,因此传承久远便逐渐衰微,导致有人不清楚自己的姓,这就是所说的“不知其姓”,乃是女子的父亲有氏却不清楚其姓,书写氏时只书写父亲的氏罢了。因为观察《记文》的说法,知道古人姓与氏的区分,其流变也产生了弊端,如果不知道其姓,不就会同姓通婚了吗?所以《曲礼》也说“买妾不知道她的姓,就占卜”,这不仅仅是买妾如此,即使是娶妻也有这种情况,想必也是占卜吧?等到秦汉以后,姓和氏才开始混同为一,姓依然是姓,氏也变成了姓。那么这里所说的“不知其姓”,固然已经是周朝末世的情况了,是秦汉以后以氏为姓的开端吗?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葛皆兼服之。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皆谓重丧之葛与轻之麻同也。盖男子重首,妇人重要,不可变。男子轻要,妇人轻首,麻可变葛,故曰麻葛皆兼服之。如斩衰卒哭,男子变首绖要带以葛,若又遭齐衰之丧,则以齐衰之麻易葛带,其首绖犹是斩衰之葛。妇人变首绖以葛,不变要带之麻,则以齐衰之易葛,其要带犹是斩衰之麻,齐衰遭大功之丧亦然。但男子首服葛,要服麻,可谓之麻葛兼服;妇人上下皆麻,似不可谓兼服,所以郑氏曰:「兼服之,谓服麻又服葛也。……兼服之文,主于男子。」然亦不可油也。妇人之首既尝服葛,今又服麻,兼服之文亦可该之,不必以辞害意。间传云「轻者包」,即谓男要女首为轻原有二「轻」字,下字误衍,今删。,新丧之麻可以包旧丧之葛,以麻包葛,包即兼也,间传又云:「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亦即明此义也。郝仲舆以其不该妇人而别为说曰:「兼服为斩衰卒哭后,遭齐衰之丧,服齐衰之麻绖可,服斩衰之葛绖亦可。齐衰卒哭后,遭大功之丧,服大功之麻绖可,服齐衰之葛绖亦可,服问云:『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是也。」其说益混。服问云「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则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服其功衰。大功之丧,亦如之。」此言期功之丧既葬者,若未葬岂可以葛代麻,而云此可彼亦可乎?又引「麻之有本者变三年之葛」之语为证,不知此正言大功以上,其要绖之麻不绝,本重于三年之葛,故必变之,其非此可彼亦可益明矣,奈何反取以证乎?(卷六二,页一二—一四)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郝仲舆曰:「如祖为大夫,祭用少牢,士祔食则易以特牲,不敢因祖之牲,盖主可祔礼,不可假也。郑谓不以卑牲祭尊,同用少牢,非也。后云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亦谓各异其牲耳。」此说是。又谓:「此是士死,无后主,祔于祖。」非也。此篇多言孙祔祖、孙妇祔祖姑、妾祔妾祖姑,皆谓卒哭之祔,非无后者祔食之祔也,不然何言无后者如是之多耶?惟上章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乃谓无后者耳。(卷六二,页一八—一九)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呼下有主后者为异居。有主后者为异居,即所谓必尝同居也,但有主后,便为异居耳,此文家呼应法。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此文家插叙法。云必尝同居,又见始终未尝同居者,便为路人而无服矣,此文家意外补衬法。丧服传云:「夫死妻?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即此所云皆无主后也。又云:「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即所云同财而祭其祖祢也。观小记惟一句传,以数句明之,则是传乃解小记之曲折,岂是小记解传之曲折乎?(卷六二,页一九—二○)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此为卒哭之祔「祔」字,原误作「附」,今径改。,旧说是。郝仲与曰:「此为为庶子无后而祔食于祖者之礼。郑以为既葬卒哭之祔,若是则庙制有常数,各祀其祖祢,各有小宗,焉得祔于诸祖?妻从夫,妾从嫡,焉符祔于诸祖姑?妾不世祭,焉得屡世有妾祖姑庙?」此说非也,按:卒哭之祔,其时新宫未作,三年丧毕,新宫成,始得专祀,何得为此纷纷之疑,而以此祔为无后祔食,且于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悉解不通矣。其曰:妾母不世祭,焉得屡世有妾祖姑庙?此因下有妾母不世祭之文,则不当有妾祖姑庙,遂以此节通主无后者言,而不知其误解妾母不世祭之文也。说见下。按:妾祔于妾祖姑

译斩衰的葛带与齐衰的麻带相同,齐衰的葛带与大功的麻带相同,麻和葛都是同时服用的。

斩衰的葛带与齐衰的麻带相同,齐衰的葛带与大功的麻带相同,这都是说重丧的葛带与轻丧的麻带相同。大概男子以头部为重,妇人以腰部为重,这是不可改变的。男子以腰部为轻,妇人以头部为轻,麻可以变为葛,所以说麻和葛都是同时服用的。例如斩衰丧期过了卒哭祭,男子将头部的绖带和腰部的带子都改为葛制,如果又遭遇齐衰的丧事,就用齐衰的麻带替换葛带,而他头部的绖带仍然是斩衰的葛带。妇人将头部的绖带改为葛制,不改变腰部带子的麻制,就用齐衰的葛带替换,而她腰部的带子仍然是斩衰的麻带,齐衰丧期又遭遇大功丧事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是男子头部服葛,腰部服麻,可以称为麻葛兼服;妇人上下都服麻,似乎不可以称为兼服,所以郑玄说:“兼服,是指既服麻又服葛。……兼服的说法,主要是针对男子而言的。”然而也不能拘泥。妇人的头部既然曾经服过葛,现在又服麻,兼服的说法也可以涵盖这种情况,不必因为文字而损害原意。《间传》说“轻者包”,就是指男子腰部和女子头部为轻,原本有两个“轻”字,下面的字是误衍,现在删去。新丧的麻可以包裹旧丧的葛,用麻包裹葛,包就是兼的意思,《间传》又说:“兼服的丧服中,重的就替换轻的。”也就是明确这个意思。郝仲舆认为这不适用于妇人,另外解释说:“兼服是指斩衰卒哭后,遭遇齐衰的丧事,服齐衰的麻绖可以,服斩衰的葛绖也可以。齐衰卒哭后,遭遇大功的丧事,服大功的麻绖可以,服齐衰的葛绖也可以,《服问》说:‘有本之麻变为三年之葛’就是这个意思。”他的说法更加混乱。《服问》说“三年的丧事,已经练祭了,有一年的丧事,已经安葬了,就佩戴原来的葛带,系一年的绖带,穿大功的衰服。大功的丧事,也是这样。”这是说一年和大功的丧事已经安葬的情况,如果没有安葬,难道可以用葛代替麻,而说这个可以那个也可以吗?又引用“有本之麻变为三年之葛”的话作为证据,不知道这正是说大功以上的丧事,其腰部绖带的麻没有断绝,根本重于三年之葛,所以必须改变,这并非这个可以那个也可以,更加明白了,为什么反而拿它来证明呢?

士附祭于大夫则更换牺牲。

郝仲舆说:“如果祖父是大夫,祭祀用少牢,士附食就更换为特牲,不敢沿用祖父的牺牲,大概主祭可以附祭,不可以假借。郑玄认为不用卑下的牺牲祭祀尊长,同样使用少牢,是不对的。后面说没有妾祖姑的妾更换牺牲,而附祭于女君,也是说各自使用不同的牺牲。”这个说法是对的。又说:“这是士死了,没有后代主持,附祭于祖父。”这是不对的。这一篇多讲孙子附祭祖父、孙媳妇附祭祖姑、妾附祭妾祖姑,都是指卒哭时的附祭,不是没有后代附食时的附祭,否则怎么会说没有后代的情况这么多呢?只有上一章说殇者和没有后代的人跟随祖父附食,才是指没有后代的人。

继父不同居的情况,一定是曾经同居。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共同财产并祭祀其祖父母和父亲称为同居,有主持祭祀的后代称为异居。

继父不同居的情况,一定是曾经同居,下面说主持祭祀的后代称为异居。有主持祭祀的后代称为异居,就是所谓的一定曾经同居,只要有主持祭祀的后代,就是异居罢了,这是文章呼应的写法。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共同财产并祭祀其祖父母和父亲称为同居,这是文章插叙的写法。说一定曾经同居,又表明始终未曾同居的人,就是路人而没有丧服了,这是文章意外补衬的写法。《丧服传》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孩子年幼,孩子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带着孩子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就是这里所说的都没有主持祭祀的后代。又说:“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她建造宫庙,按时令让她祭祀。”就是所说的共同财产并祭祀其祖父母和父亲。看《小记》只有一句传文,用几句话来阐明,那么传文是解释《小记》的曲折之处,难道是《小记》解释传文的曲折之处吗?

士大夫不能附祭于诸侯,附祭于那些是士大夫的诸祖父,他们的妻子附祭于诸祖姑,妾附祭于妾祖姑。没有庙宇就在中间以上附祭,附祭一定要按照昭穆次序。诸侯不能附祭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士。

这是卒哭时的附祭,“附”字,原本误作“附”,现在直接改正,旧说是正确的。郝仲与说:“这是为庶子没有后代而附食于祖父的礼仪。郑玄认为是既葬卒哭时的附祭,如果是这样,那么庙制有固定的数量,各自祭祀其祖父母和父亲,各自有小宗,怎么能附祭于诸祖父?妻子跟随丈夫,妾跟随嫡妻,怎么符合附祭于诸祖姑?妾不世代祭祀,怎么能历代都有妾祖姑的庙宇?”这个说法不对。按:卒哭时的附祭,那时新庙还没有建成,三年丧期结束,新庙建成,才开始专门祭祀,怎么能对此产生纷纷的疑问,而认为这种附祭是无后代的附食,而且对于诸侯不能附祭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祭于士,全都解释不通。他说:妾母不世代祭祀,怎么能历代都有妾祖姑的庙宇?这是因为下面有妾母不世代祭祀的文字,那么就不应该有妾祖姑的庙宇,于是认为这一节通篇都是说无后代的人,却不知道他误解了妾母不世代祭祀的文字。说法见下文。按:妾附祭于妾祖姑

,谓有子之妾也。妾无特庙,如始祖之妾,其初祔于嫡。下章谓妾无妾祖姑,易牲而祔于女君是也。自此孙妾祔于妾祖姑,即祖庙。无则中一以上祔于高祖之妾,又无则仍祔于女君也。此见下文。若妾母不世祭,此如下章所谓为庶母、为庶祖母之类,是先有子而子死,以他妾之子为之后者,与此不同。孔氏曰:「妾母不世祭于孙,否则妾无庙,今乃云祔于高祖者,当为坛祔之。」此说误后来。黄叔阳曰:「妾无世祭之理,则必无祔庙之礼,况大夫以上,已不为庶母服,又岂有葬毕而祔之之礼哉。故妾祔数句,宜为疑经。」此说益误。其谓大夫以上不为庶母服则不祔庙,此庶母自有子,焉得不祔庙乎?若竟谓妾不祔庙,则子亦不得祭其母矣,又岂特不世祭而巳耶?自孔氏始为此误解,而黄氏承之,郝氏又承之,遂不得明矣!张氏曰:「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指上三者,旧说专指妾言者。」非。愚谓:岂但不可专指妾言,妾本不当在内,因上二者而带言之耳。何则?下文云「妾无妾祖姑者,易姓而祔于女君」。(卷六二,页二三—二四)

译(这)说的是有子嗣的妾。妾没有专门的宗庙,就像始祖的妾,起初附祭于嫡妻。下一章说“妾没有妾的祖姑,更换牺牲附祭于女君”,就是这个意思。从此,孙辈的妾附祭于妾的祖姑,也就是祖庙;如果没有,那么中间隔一代以上的妾附祭于高祖的妾;如果再没有,仍然附祭于女君。这在下面有说明。如果妾母不被世代祭祀,这就如下章所说的为庶母、为庶祖母服丧之类,是先有儿子而儿子死了,用其他妾的儿子作为后嗣的情况,这与上述情况不同。孔氏说:“妾母不被孙辈世代祭祀,否则妾没有宗庙,现在却说附祭于高祖,应当是设坛附祭。”这种说法误导了后人。黄叔阳说:“妾没有世代祭祀的道理,就一定没有附祭宗庙的礼仪,何况大夫以上已经不为庶母服丧,又怎么会有葬毕后附祭的礼仪呢。所以关于妾附祭的几句经文,应当视为可疑。”这种说法更加错误。他说大夫以上不为庶母服丧就不附祭宗庙,但这庶母自己有儿子,怎么能不附祭宗庙呢?如果竟说妾不附祭宗庙,那么儿子也就不能祭祀自己的母亲了,这又岂止是不世代祭祀而已呢?自从孔氏开始产生这种误解,黄氏沿袭他,郝氏又沿袭黄氏,于是真相就弄不清了!张氏说:“‘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指的是上述三种情况,旧说专门指妾而言。”这是不对的。我认为:岂止不能专门指妾而言,妾本来就不应包含在内,是因为上述两种情况而连带提及罢了。为什么呢?下文说“妾没有妾的祖姑的,更换牺牲附祭于女君”。

宗子,母在为妻禫。

  疏引贺玚曰:「父在,适子为妻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存,则为妻得杖,又得禫。凡适子皆然,嫌畏宗子,尊严其妻,故特云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尚然,则其余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此一说也。卫氏集说取之,疏又引贺循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其非宗子,其余适子,父在为妻,并不得禫也。」此又一说也,徐伯鲁、郝仲舆皆从之,当以后一说为长。若陈氏集说上言适子母在则为妻禫,用贺玚之说,下又言非宗子而母在者不禫,用贺循之说,则相矛盾矣。(卷六三,页一)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为庶母可则为其子也,为祖庶母可则为其孙也。郝仲舆不得其义,乃谓:「已妾之子为父,妾无子者,后越昭穆之次。」非也。此亦疏说未明之故,徐氏集说则非。(卷六三,页三)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此即承上为慈母后者一节而言,古文节次多参错不联贯,如此慈母即上慈母,妾母即上庶母庶祖母之类,文从省而总名曰妾母。此皆无子,或前有子而子死者,故谓此慈母与妾母,虽皆继之为后而不世祭也。子祭而孙止也,孔氏以此妾母为庶子自为其母,误矣。若是,将孙不祭其祖母乎?余说见上。(卷六三,页五—六)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孔氏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为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此说是。盖此本不承上二句,另自为义也,后儒皆承上二句作解,所以皆误。陈可大谓:「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按:记文明云已冠不为殇,何尝云已冠可立后乎?徐伯鲁释后为丧主,谓:「既冠即笄则为成人,故兄弟为其主后者,以其服服之而不服殇。」按:丧主称后,似牵强。且曰为殇后则明是殇矣,何得又以为不为殇之成人乎?郝仲舆谓:「殇虽冠,无为父之道,若立后,但依本亲服服之。」按:小宗不立后,若立后乃是大宗,然则仍同疏义,何必又曰殇虽冠云云乎?徐郝二说又承陈氏之误如此。(卷六三,页七)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庶子在父之室,古以取妻为授室,在父室谓未授室成昏者,本是在父母之室,以母死故云在父之室也。为庶子又幼,故不为其母禫,若已成昏则禫矣。孔氏谓「此为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若异宫则禫」,谬甚。父子从无异宫,说见内则,且室与宫其立说意异,安可附会?又如其说士为母不禫,大夫为母则禫,未闻士大夫于父母之丧亦有等杀也,无贵贱一也之义谓何?(卷六三,页一一)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此即主妾祔于妾祖姑之妾,与上妾母不世祭之妾不同,解者疑之,非是,说见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下。女君则适妻,郑氏谓「适祖姑」,亦非凡上章言妾从女君而出,及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皆指正适而言,岂此独为祖姑乎?必不然矣。郑以女君为「祖姑」者,以孙祔祖列之,孙之妾既无妾祖姑可祔,故当祔于适祖姑,不知孙妇本祔于祖姑,若妾又祔于祖姑则适不分,为未宜,故宜祔于适妻也。又前章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此句无承,上三者则妾亦宜祔于高祖之妾,今又谓祔于女君,或以祖妾高祖妾皆亡,然后祔于女君耳。但古人之文前后错出,未尝屑屑求合,解者须以意通之。易牲见上「士祔于大夫则易牲」下。(卷六三,页一五—一六)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此谓大夫之丧无主后,士卑不得摄而主之,惟宗子为士乃可,宗子尊故也。郑孔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此说之误有三:不类本文语气,一

译宗子,在母亲健在时,为妻子服禫祭之礼。

疏文引用贺玚的话说:“父亲健在时,嫡长子为妻子不执丧杖,因此也不服禫祭。如果父亲去世而母亲健在,那么为妻子可以执丧杖,也可以服禫祭。凡是嫡长子都是这样,因为人们担心畏惧宗子的威严,从而尊崇其妻,所以特别指出‘宗子在母亲健在时为妻子服禫祭’,宗子尚且如此,那么其余嫡长子在母亲健在时为妻子服禫祭也就可想而知了。”这是第一种说法。卫氏的《集说》采纳了这种说法。疏文又引用贺循的话说:“宗子在母亲健在时为妻子服禫祭,那么那些不是宗子的其他嫡长子,在父亲健在时为妻子,都不能服禫祭。”这是第二种说法。徐伯鲁、郝仲舆都遵从这种说法,应当以第二种说法为更佳。至于陈氏《集说》前面说嫡长子在母亲健在时为妻子服禫祭,采用的是贺玚的说法,后面又说非宗子而母亲健在的不服禫祭,采用的是贺循的说法,这就自相矛盾了。(卷六三,页一)

为慈母立后的人,为庶母立后是可以的,为祖庶母立后也是可以的。

为庶母立后,就可以为其子立后;为祖庶母立后,就可以为其孙立后。郝仲舆不明白其中的道理,竟然说:“已故妾的儿子作为父亲,没有儿子的妾,其后人跨越昭穆的次序。”这是错误的。这也是因为疏文解释得不清楚,徐氏《集说》对此的批评是正确的。(卷六三,页三)

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

这就是承接上文“为慈母立后”一节而言的。古文的章节次序多参差错乱、不连贯,比如这里的慈母就是上文的慈母,妾母就是上文的庶母、庶祖母之类,文字从简而总称为妾母。这些都是没有儿子,或者先前有儿子但儿子已死的情况,所以说这些慈母与妾母,虽然都立了后人,但不世代祭祀。儿子祭祀而孙子停止,孔氏把这里的妾母理解为庶子自己为其母,这是错误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孙子难道不祭祀他的祖母吗?我的说法见上文。(卷六三,页五—六)

男子行过冠礼就不算作殇,女人行过笄礼就不算作殇。为殇者立后的人,按照殇者的服制来为他服丧。

为殇者立后的人按照殇者的服制来为他服丧,孔氏说:“大宗子在未成年时死去,族人立后于大宗,而不能立后于此殇者作为儿子,这是因为其父属于殇者的缘故。既然不立后于殇者,而宗统不可断绝,现在来为殇者立后的人不把殇者当作父亲,而是依照兄弟的服制为此殇者服丧。”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大概这句话本来不承接上两句,而是另外自成义理,后来的儒者都承接上两句来解释,所以都错了。陈可大认为:“这里应当立后的人,是已经行过冠礼的儿子。”按:《礼记》明文说已行冠礼的不算作殇,哪里说过已行冠礼的可以立后呢?徐伯鲁把“后”解释为丧主,说:“既行冠礼即行笄礼就是成人,所以兄弟作为其丧主立后的人,按照成人的服制为他服丧,而不按殇者的服制。”按:丧主称为“后”,似乎有些牵强。而且说为殇者立后,明明就是殇者了,怎么能又认为是不算作殇的成人呢?郝仲舆说:“殇者虽然行过冠礼,没有作为父亲的道理,如果立后,只按照原本亲属的服制为他服丧。”按:小宗不立后,如果立后就是大宗,那么仍然同于疏文的义理,何必又说“殇者虽然行过冠礼”等等呢?徐、郝两人的说法又承接了陈氏的错误。(卷六三,页七)

庶子在父亲的居室中,那么为他母亲不服禫祭。庶子不执丧杖就位,父亲不主持庶子的丧事,那么孙子执丧杖就位是可以的。父亲健在,庶子为妻子执丧杖就位是可以的。

庶子在父亲的居室中,古代把娶妻称为授室,在父亲居室中是指未授室成婚的人,本来是在父母的居室中,因为母亲去世所以说在父亲的居室中。因为是庶子又年幼,所以不为他母亲服禫祭,如果已经成婚就服禫祭了。孔氏说“这是指未被任命的士,父子同宫居住的情况,如果异宫居住就服禫祭”,错误得很严重。父子从来没有异宫居住的,说法见《内则》,而且室与宫其立说的用意不同,怎么可以附会?又如果按照他的说法,士为母亲不服禫祭,大夫为母亲就服禫祭,没听说过士大夫在父母之丧上也有等级差别,所谓“无贵贱一也”的道理怎么说呢?(卷六三,页一一)

妾没有妾祖姑的,更换祭牲而祔祭于女君是可以的。

这就是指主妾祔祭于妾祖姑的妾,与上文妾母不世代祭祀的妾不同,解释者对此有疑问,这是不对的,说法见“慈母与妾母不世代祭祀”下。女君就是正妻,郑氏说是“适祖姑”,也不是上文所说的普通情况,上文说妾跟随女君出嫁,以及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相同,都指正妻而言,难道这里唯独指祖姑吗?必然不是这样。郑氏把女君当作“祖姑”,是因为孙子祔祭于祖姑的行列,孙子的妾既然没有妾祖姑可以祔祭,所以应当祔祭于适祖姑,不知道孙妇本来祔祭于祖姑,如果妾又祔祭于祖姑,那么正妻与妾就不分,这是不适宜的,所以适宜祔祭于正妻。又前章说妾祔祭于妾祖姑,如果没有就祔祭于高祖以上的妾,这句话没有承接上文,那么妾也适宜祔祭于高祖的妾,现在又说祔祭于女君,或者是祖妾、高祖妾都已亡故,然后才祔祭于女君罢了。只是古人的文章前后错出,不曾琐碎地求其吻合,解释者必须凭意理贯通。易牲见上文“士祔祭于大夫则易牲”下。(卷六三,页一五—一六)

士不代理大夫。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

这是说大夫的丧事没有主后,士地位卑下不得代理主持,只有宗子是士才可以,因为宗子尊贵。郑、孔认为士的丧事没有主后,不敢让大夫兼代理为主,如果宗子是士而没有主后的,可以让大夫代理主持。这种说法的错误有三:不符合本文的语气,一

也。前章言大夫不主士之丧,此言士不主大夫之丧,义正相备,如其说则于大夫不主士之丧为复,二也。宗子无子,死自应立后,安得有无主后者?三也。(卷六三,页一七)

译前章说大夫不主持士的丧事,这里说士不主持大夫的丧事,义理正好互相完备,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么对于“大夫不主持士的丧事”这一条就是重复了,这是第二点。宗子没有儿子,死后自然应当立嗣,怎么会有没有主持丧事的人呢?这是第三点。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

  郑氏分多陈省纳为宾客所赠,省陈尽纳为主人自作,殊属武断。陆师农曰:「陈器之道如其陈之数而纳之正也,即虽多陈之少纳之,省陈之尽纳之,礼亦不禁,是之谓可。」此解亦通,第嫌稍混耳。郝仲舆曰:「宾客亲戚皆有器物赠死,故陈设多,然纳于圹中者有限,故省多则少纳,少则尽纳,适宜而止。不以财俭亲,不以美设礼,斯可矣。」此解特精。(卷六三,页一九)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陆农师谓「兄弟如此则诸父亦然」,郝仲舆谓「兄弟以上则本服此」,二者当以陆为正。(卷六三,页二○)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以报之本是期,降在小功,故视大功以报之,郑氏指带言谓「合而纠之」,非。(卷六三,页二一)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三字疑二字之误,不然何以再言继娶乎?郝氏仲舆曰「以三人为适继庶」,非也,庶为妾则祔于妾祖姑矣。(卷六三,页二二)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句。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句,依张氏读。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夫为大夫,即云其妻为大夫,秦汉人无此字法。又二处皆以而祔句绝,谓祔于祖姑。秦汉人无此句法。予于篇下谓三代人手笔,岂诬也哉。(卷六三,页二三)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为父后者一条,前文已有,此又解之(卷六三,页二四)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既葬则速反而虞,日中而行事,盖古人葬限以地。檀弓上云「葬于北方」,谓国北之地也,此云既葬而不报虞,岂以有葬地距家远者与?然谓虽主人皆免,恐未宜。(卷六二,页二五)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必玄者,对下而言,谓冠服也,而玄裳自在其中。郑氏必谓「黄裳」,以士冠礼云「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士冠礼本言其皆可,而郑分「元裳」为上士服,余为中下士服,因以黄裳为「释禫之服」,不敢服上士之服也。此除殇丧之服,宜服释禫之服,故黄裳也,如此展转迂折,当时得成知礼,知此等礼而已。(卷六三,页二七)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止,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

  奔丧篇「父母皆括发」,此云奔母丧不括发,与之不同。(卷六三,页二七)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适妇不为舅后,谓此适妇无子而死,其先时舅死,无为传重者,则姑为之小功,如庶妇服也。此不论适子在否皆然,故不言适子而言适妇也。若舅则先此适妇而死,故不言舅而言姑也,文体宜如此。郑氏谓「其夫有废疾他故,死而无子」,若是则不应独言适妇矣;又未释出舅死之由,若是则不应独言姑矣。文义不明,何以言礼。(卷六三,页二八—二九)

  大传

  此篇乃汉儒因袭丧服小记及仪礼丧服传而作,且多舛误。其名大传者,殆有凌驾小记之意。(卷六四,页一)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小记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云「礼,不王不禘」,此篇开口便袭之,取其大事为首,以见别于小记而名为大传也。丧服传齐衰不杖期章:「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此袭其诸侯及其太祖之文,而以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易为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按:合群祖之主于太庙,谓之祫。大夫

译陈设祭器的原则,多陈设而少纳于圹中是可以的,少陈设而全部纳于圹中也是可以的。

郑玄将“多陈省纳”解释为宾客所赠,将“省陈尽纳”解释为主人自作,这实在过于武断。陆佃说:“陈设祭器的原则,按照陈设的数量来纳于圹中是正当的,即使多陈设而少纳,少陈设而尽纳,礼制也不禁止,这就叫做‘可’。”这种解释也通顺,只是嫌有些混淆。郝敬说:“宾客亲戚都有器物赠送死者,所以陈设得多,然而纳于墓穴中的有限,所以陈设多就少纳,陈设少就尽纳,适宜而止。不因财物节俭而怠慢亲人,不因器物华美而僭越礼制,这样就可以了。”这种解释特别精当。(卷六三,页一九)

与诸侯结为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之丧。

陆佃说“兄弟如此,那么诸父也是如此”,郝敬说“兄弟以上的亲属原本就服此丧”,这两者应当以陆佃的说法为正确。(卷六三,页二○)

下殇服小功,腰带用澡麻制作,不断开麻根,弯曲后反折回来系结。

反折系结原本属于齐衰期服的制度,降等为小功,所以参照大功的服制来反折系结,郑玄针对腰带说“合而纠之”,这是错误的。(卷六三,页二一)

妇人祔祭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关系亲近的那位。

“三人”二字疑似“二人”之误,否则为何再次提到继娶呢?郝敬说“以三人为嫡、继、庶”,这是不对的,庶指妾,那就祔于妾祖姑了。(卷六三,页二二)

她的妻子身为大夫而去世,后来她的丈夫不再是大夫而祔祭。句读。对于她的妻子,则不改变牺牲。妻子去世后丈夫成为大夫而祔祭,句读,依张氏读法。对于她的妻子,则用大夫的牺牲。

丈夫身为大夫,就说他的妻子身为大夫,秦汉人没有这种写法。又两处都以“而祔”断句,意思是祔祭于祖姑,秦汉人没有这种句法。我在篇末说这是三代人的手笔,难道诬蔑了吗?(卷六三,页二三)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被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不服丧的原因,是丧主不祭祀的缘故。

“为父后者”这一条,前文已有,此处又加以解释(卷六三,页二四)

缌麻、小功之丧,虞祭、卒哭祭时则免冠。已经安葬而没有立即举行虞祭,那么即使是主人也都戴冠,等到虞祭时则都免冠。为兄弟已经除丧之后,等到安葬时,重新穿上丧服;报虞、卒哭祭时则免冠,如果不报虞祭则除去丧服。远途安葬的人,等到反哭时都戴冠,到达郊外后才免冠进行反哭。

安葬后就迅速返回举行虞祭,在日中行事,大概古人安葬以地域为限。《檀弓上》说“葬于北方”,指的是国都北面的土地,这里说安葬后没有立即报虞,难道是因为有葬地距离家远的情况吗?然而说即使是主人也都免冠,恐怕不太合适。(卷六二,页二五)

除去殇者的丧服,其祭祀必定穿黑色衣服。除去成人的丧服,其祭祀穿朝服、戴缟冠。

必定穿黑色衣服,是相对于下文而言,指的是冠服,而黑色下裳自然包含在内。郑玄必定说“黄色下裳”,因为《士冠礼》说“玄端、玄裳、黄裳、杂裳,都可以”,《士冠礼》本来是说都可以,而郑玄将“玄裳”定为上士的服饰,其余为中下士的服饰,因此将黄裳作为“释禫之服”,不敢穿上士的服饰。这是除去殇者丧服的服饰,适宜穿释禫之服,所以是黄裳,这样辗转迂回曲折,当时能算知礼,也就只知这些礼罢了。(卷六三,页二七)

奔赴父亲的丧事,在堂上括发,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踊哭,在东方袭衣加绖。奔赴母亲的丧事,不括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台阶踊哭,在东方袭衣免冠。加绖就位,完成踊哭,出门哭止。三天内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

《奔丧》篇说“父母都括发”,这里说奔赴母亲丧事不括发,与之不同。(卷六三,页二七)

嫡妇不作为舅父继承人的,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

嫡妇不作为舅父继承人,是说这位嫡妇无子而死,先前舅父已死,没有传重的人,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如同庶妇的服制一样。这与嫡子是否存在都无关,所以不说嫡子而说嫡妇。如果舅父先于这位嫡妇而死,所以不说舅父而说姑母,文体应当如此。郑玄说“她的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死后无子”,如果是这样,就不应只说嫡妇了;又没有解释舅父死亡的原因,如果是这样,就不应只说姑母了。文义不明,何以谈论礼制。(卷六三,页二八—二九)

大传

这一篇是汉儒沿袭《丧服小记》及《仪礼丧服传》而作,且多有错误。其名为《大传》,大概有凌驾于《小记》之上的意思。(卷六四,页一)

礼制,不是王者就不举行禘祭。王者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始祖,以其祖先配享。诸侯禘祭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向君主请示,祫祭及其高祖。

《小记》说“王者禘祭其祖先所由出的始祖,以其祖先配享”,又说“礼制,不是王者就不举行禘祭”,这一篇开头便沿袭它,取大事为首,以区别于《小记》而名为《大传》。《丧服传》齐衰不杖期章:“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这里沿袭其“诸侯及其太祖”的文字,而将“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改为“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按:将群祖的神主合于太庙,叫做祫。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