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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清会典台湾事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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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109 段

清会典台湾事例 据清光绪朝纂修「大清会典」选辑

 ●清会典台湾事例目录

  吏部

  官制

  各省督抚(一)

  各省学政等官(二)

  各省布政使司(四)

  各省按察使司(五)

  各省道员(六)

  各省知府等官(八)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一○)

  各省知县等官(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一二)

  台湾调补(一三)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二一)

  边远事件展限(二一)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二二)

  文凭定限(二二)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二二)

  严禁幕友(二三)

  书役(二三)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二四)

  军政(二四)

  边禁(二七)

  海防(三○)

  外省承审事件(三二)

  禁止聚众(三三)

  修造(三四)

  各省吏额

  台湾(三五)

  户部

  疆理

  福建台湾(三六)

  户口

  丁银摊征(三七)

  保甲(三八)

  流寓异地(三八)

  番民归化(三九)

  安集流民(四○)

  田赋

  田赋科则(四一)

  随征耗羡(四二)

  屯田(四二)

  开垦(四三)

  存留钱粮(四四)

  耗羡动支(四五)

  归辖改征(四七)

  库藏

  分储(四七)

  寄储(四八)

  仓庾

  采买米石(四九)

  积储

  常平榖本(五一)

  常平榖数(五一)

  丰年备储(五二)

  裕备仓储(五二)

  仓储耗折(五三)

  仓储交代(五三)

  营仓积储(五四)

  钱法

  直省鼓铸(五四)

  搭放省钱(五五)

  盐法

  福建(五五)

  关税

  闽海关(五七)

  直省关差(五八)

  禁令(五八)

  厘税

  直省厘局(六○)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六○)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六一)

  各省兵饷(六二)

  优恤俸饷(六五)

  外官养廉(六五)

  蠲恤

  赐复(六八)

  免科(六九)

  救灾(七○)

  赈饥(七一)

  贷粟(七二)

  蠲赋(七三)

  缓征(七四)

  贩运(七五)

  礼部

  朝会

  万寿圣节(七六)

  颁诏

  颁诏事宜(七七)

  铸印

  铸造(七七)

  贡举

  录送乡试(七九)

  起送会试(七九)

  外帘事宜(八○)

  乡试中额(八○)

  捐输加广定额(八二)

  会试中额(八三)

  覆试(八六)

译清会典台湾事例 根据清光绪朝纂修的「大清会典」选辑而成

●清会典台湾事例目录

(目录部分为篇目及页码索引,含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都察院、通政使司、翰林院、八旗都统、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等各部门下设的官制、政务条目,以及附录的台湾各图,此处不逐条译出,仅作目录呈现。)

●吏部

官制、汉员遴选、处分例、各省吏额

·官制·

各省督抚、各省学政等官、各省布政使司、各省按察使司、各省道员、各省知府等官、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各省知县等官

·各省督抚

直隶总督一人,驻扎在保定府;两江总督一人,驻扎在江宁府;闽浙总督一人,驻扎在福州府;湖广总督一人,驻扎在武昌府;陕甘总督一人,驻扎在兰州府;四川总督一人,驻扎在成都府;两广总督一人,驻扎在广州府;云贵总督一人,驻扎在云南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人,驻扎在山东济宁州;漕运总督一人,驻扎在江苏淮安府。直隶巡抚,由总督兼管;山东巡抚一人,驻扎在济南府;山西巡抚一人,驻扎在太原府;河南巡抚一人,驻扎在开封府;江苏巡抚一人,驻扎在苏州府;安徽巡抚一人,驻扎在安庆府;江西巡抚一人,驻扎在南昌府;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扎在台北府;浙江巡抚一人,驻扎在杭州府;湖北巡抚一人,驻扎在武昌府;湖南巡抚一人,驻扎在长沙府;陕西巡抚一人,驻扎在西安府;甘肃新疆巡抚一人,驻扎在乌鲁木齐;四川巡抚,由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一人,驻扎在广州府;广西巡抚一人,驻扎在桂林府;云南巡抚一人,驻扎在云南府;贵州巡抚一人,驻扎在贵阳府。凡总督照例兼任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是否应当兼任兵部尚书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巡抚照例兼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是否应当兼任兵部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山东、山西、河南、安

  榜录(八六)

  下第(八六)

  学校

  学校设官(八七)

  学政考核(八八)

  福建台湾学额(八八)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九四)

  增广学额(九五)

  拔贡事宜(九五)

  优贡、优监事宜(九七)

  例贡、例监事宜(九七)

  考试条规(九八)

  生童户籍(九八)

  各省书院(九九)

  中祀

  祭岳镇海渎(一○一)

  群祀

  直省山川诸祭(一○一)

  直省祭厉坛(一○二)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一○二)

  昭忠祠(一○四)

  直省昭忠祠(一○六)

  功臣专祠(一○五)

  直省功臣专嗣(一○八)

  方伎

  僧道(一○九)

  朝贡

  敕封(一○九)

  朝仪(一○九)

  赐予(一一○)

  拯救(一一○)

  馆舍(一一一)

  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一一二)

  兵部

  官制

  福建绿营(一一二)

  台湾绿营(一一三)

  职制

  武职开列(一一七)

  武职陛见(一一七)

  铨选(一一八)

  铨选论俸(一一九)

  千总俸满(一二一)

  保举(一二三)

  题补(一二三)

  调补(一二四)

  升衔留任(一二六)

  仪式

  仪饰(一二七)

  随从(一二八)

  出征

  亲征(一二九)

  军令(一二九)

  恩锡

  袭次(一三二)

  绿旗营制

  福建台湾巡抚(一三四)

  台湾镇总兵官(一三四)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一三六)

  议叙通例

  军功议叙(一三六)

  军功优叙(一三七)

  绿营处分例

  限期(一四一)

  解运(一四二)

  奏章文册(一四二)

  仪制(一四三)

  拔补(一四三)

  军器(一四五)

  约束(一四五)

  保甲(一四六)

  边禁(一四六)

  海禁(一四八)

  巡洋捕盗(一五一)

  外海巡防(一五二)

  简阅

  绿营简阅营伍(一五三)

  恤赏

  恤赏阵亡官员(一五五)

  恤赏绿营兵丁(一五七)

  恤赏阵亡兵丁(一五七)

  马政

  绿营马(一五八)

  邮政

  管驿(一五九)

  军器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一六○)

  兵籍

  各省考拔营兵(一六一)

  刑部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一六二)

  犯罪存留养亲(一六三)

  徒流迁徙地方(一六三)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一六五)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一六六)

译徽、江西五省巡抚,都兼任提督衔;贵州巡抚,兼任节制兵马衔)。

光绪十一年上谕:「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长期驻扎台湾。福建巡抚的事务,就交给闽浙总督兼管」。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学政等官

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设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学政一人,福建台湾巡抚兼管台湾等府学政事务一人。满洲教授,顺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一人、直隶九人、山东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苏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湾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陕西七人、甘肃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广东九人、广西十一人、云南十七人、贵州十二人。学正,奉天五人、黑龙江一人、顺天五人、直隶十七人、山东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苏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陕西十人、甘肃八人、四川十八人、广东十一人、广西十九人、云南三十人、贵州十四人。教谕,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十四人、直隶九十九人、山东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苏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湾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陕西四十四人、甘肃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广东七十一人、广西四十一人、云南三十二人、贵州三十二人。满洲训导,顺天一人;训导,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顺天二十二人、直隶一百一十五人、山东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湾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陕西八十

  私藏应禁军器(一六七)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一六七)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一六八)

  刑律盗贼

  谋反大逆(一七三)

  谋叛(一七三)

  白昼抢夺(一七五)

  恐吓取财(一七五)

  起除刺字(一七六)

  刑律人命

  谋杀人(一七六)

  斗殴及杀人(一七六)

  刑律诉讼

  诬告(一七七)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一七八)

  鞫狱停囚待对(一七九)

  有司决囚等第(一七九)

  工部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一八一)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程建(一八二)

  仓廒

  各省仓廒(一八二)

  营房

  各省营房(一八三)

  军火

  铸炮(一八四)

  火药(一八四)

  直省火器(一八五)

  船政

  战船(一八六)

  浮梁渡船(一八九)

  都察院

  宪纲

  谕旨(一九○)

  六科

  文赋画凭(一九○)

  各道

  巡察台湾(一九一)

  巡察台湾(一九二)

  通政使司

  题本

  程限(一九五)

  翰林院

  职掌

  纂修书史(一九六)

  八旗都统

  兵制

  火器(一九六)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职掌(一九七)

  各馆教习(一九八)

  出使(一九九)

  交涉

  条约(二○一)

  摧税(二○四)

  附录

  台湾炮图(二○六)

  台湾省全图(二○八)

  台湾府图(二一○)

  台北府图(二一二)

  台南府图(二一四)

  台东州图(二一六)

  ●吏部

  官制

  汉员遴选

  处分例

  各省吏额

  ·官制·

  各省督抚

  各省学政等官

  各省布政使司

  各省按察使司

  各省道员

  各省知府等官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各省知县等官

  ·各省督抚

  直隶总督一人,驻保定府;两江总督一人,驻江宁府;闽浙总督一人,驻福州府;湖广总督一人,驻武昌府;陕甘总督一人,驻兰州府;四川总督一人,驻成都府;两广总督一人,驻广州府;云贵总督一人,驻云南府;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人,驻山东济宁州;漕运总督一人,驻江苏淮安府。

译人、甘肃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广东九十人、广西六十二人、云南七十六人、贵州五十九人。开国之初,各省都设督学道兼带按察司佥事衔,由各部郎中中出身进士的人按资历补任;只有顺天、江南、浙江设提督学政。凡府、厅儒学,设教授、训导;州儒学,设学正、训导;县儒学,设教谕、训导:都是根据地方情况设置员额。

雍正三年议定批准:福建设台湾府彰化县教谕一人。

雍正五年上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亲临考试,因此把学政交给台湾道兼管。朕考虑到道员本有管理地方的职责;又兼管学政,未免过于繁重。每年既已派遣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应当把学政交给汉御史管理,比较妥当;此后永远作为定例」。

雍正十一年,福建设台湾府学以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导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议定批准:提督福建台湾学政的关防,仍归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把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的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设复设训导一人。

光绪二年奏准:台湾的考试,归巡抚主持办理。

光绪四年,福建台湾设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设新竹、宜兰二县训导各一人。

又议定批准:台湾新竹县训导,作为经制的正式缺额;宜兰县训导是由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设而来,仍作为复设训导的缺额。

又把台湾淡水厅复设教谕改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又裁撤台湾县、嘉义县训导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山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

直隶巡抚,总督兼管;山东巡抚一人,驻济南府;山西巡抚一人,驻太原府;河南巡抚一人,驻开封府;江苏巡抚一人,驻苏州府;安徽巡抚一人,驻安庆府;江西巡抚一人,驻南昌府;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台北府;浙江巡抚一人,驻杭州府;湖北巡抚一人,驻武昌府;湖南巡抚一人,驻长沙府;陕西巡抚一人,驻西安府;甘肃新疆巡抚一人,驻乌鲁木齐;四川巡抚,总督兼管;广东巡抚一人,驻广州府;广西巡抚一人,驻桂林府;云南巡抚一人,驻云南府;贵州巡抚一人,驻贵阳府。凡总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尚书衔,由吏部请旨定夺;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其应否兼兵部侍郎街,由吏部请旨定夺(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

  光绪十一年谕:『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浙闽总督兼管』。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学政等官

  学政,顺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学政一人,福建台湾巡抚兼管台湾等府学政事务一人。满洲教授,顺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一人、直隶九人、山东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苏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台湾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陕西七人、甘肃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广东九人、广西十一人、云南十七人、贵州十二人。学正,奉天五人、黑龙江一人、顺天五人、直隶十七人、山东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苏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陕西十人、甘肃八人、四川十八人、广东十一人、广西十九人、云南三十人、贵州十四人。教谕,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顺天十四人、直隶九十九人、山东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苏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台湾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陕西四十四人、甘肃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广东七十一人、广西四十一人、云南三十二人、贵州三十二人。满洲训导,顺天一人;训导,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顺天二十二人、直隶一百一十五人、山东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苏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台湾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陕西八十人、甘肃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广东九十人、广西六十二人、云南七十六人、贵州五十九人。

译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苏苏州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江宁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仓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台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陕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甘肃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布都事兼粮道库大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云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贵州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隶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江苏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司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

国初,各省并设督学道带按察司佥事衔,以各部郎中由进士出身者循资补用;惟顺天、江南、浙江为提督学政。凡府、厅儒学,设教授、训导;州儒学,设学正、训导;县儒学,设教谕、训导:皆因地置员。

  雍正三年议准:福建设台湾府彰化县教谕一人。

  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案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有管理地方之责;又兼学致,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嗣后永着为例』。

  十一年,福建设台湾府学并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议准:提督福建台湾学政关防,仍归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设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人。

  光绪二年奏准:台湾考试,归巡抚主政。

  四年,福建台湾设台北府教授一人,改设新竹、宜兰二县训导各一人。

  又议准:台湾新竹县训导,作为经制之缺;宜兰县训导系由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设,仍为复设训导之缺。

  又改台湾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又裁台湾、嘉义二县训导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隶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山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苏苏州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江宁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仓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台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陕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理问一人、库大使一人;甘肃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布都事兼粮道库大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东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库大使一人;广西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云南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贵州布政使一人、经历一人、库大使一人。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设布政使一人,库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隶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江苏

  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司狱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陕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甘肃按察使一人、司狱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司狱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东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译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广西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云南按察使一人、经历一人、司狱一人;贵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狱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来兼任按察使衔,所有刑名案件都归其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员

直隶设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设驿巡道、奉锦山海道、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设分巡道一人。山东设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设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设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设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设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设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设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设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设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设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设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干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设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设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设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绵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广东设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设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设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一切刑名均归管理;设司狱一人,作为按察司司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员

  直隶,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热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关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库大使一人、霸昌道关大使一人;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道、东边道各一人;东边道库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东,济东泰武临道、登莱青道、兖沂曹济道、督粮道、运河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山西,冀宁道、雁平道、归绥道、河东道各一人;河东道库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陕汝道、河北道、粮盐道、开归陈许兼理河务道各一人。江苏,苏松太道、常镇通海道、淮扬海道、徐州道、盐法道、苏松粮道、江安粮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庐滁和道、徽宁池太广道、凤颖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广饶九南道、赣南吉宁道、督粮兼巡南抚建道、盐法兼巡瑞袁临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福建,粮储兼巡福宁道、盐法道、兴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龙道各一人。台湾,台湾道兼按察使衔一人;台湾盐道库大使一人、司狱一人。浙江,督粮道、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各一人。湖北,督粮道、汉黄德道、安襄郧荆道、荆宜施道、盐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湖南,粮储道、岳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盐法兼分巡长宝道各一人;粮道库大使一人。陕西,潼商道、陕安道、延榆绥道、督粮兼分守西干鄜道、盐法兼分巡凤邠道各一人;粮道仓大使一人。甘肃,甘凉道、兰州道、盐法兼分巡平庆泾固化道、巩秦阶道、西宁道、安肃道、盐法兼分巡宁夏道各一人。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衔一人,伊塔道、阿克苏道、喀什噶尔道各一人;道库大使三人,兼按司狱一人。四川,川东道、川北道、川南永宁道、建昌道、成绵龙茂道、盐茶道各一人;盐茶道库大使一人。广东,肇罗道、惠潮嘉道、南韶连道、高廉钦道、雷琼道、督粮道各一人;高廉、雷琼道库大使各一人。广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顺道、盐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顺道各一人。云南,盐法道、迤东道、迤西道、迤南道、粮储道、临安开广道各一人;盐法、临安道库大使各一人。贵州,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巡海道衔,移扎厦门;改台厦道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均加兵备衔。

  五十三年谕:『凡遇有补放台湾道员者,俱着加按察使衔,俾得自行奏事』。

译。贵州设贵西道、贵东道、粮储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兴泉道加授巡海道衔,移驻厦门;把台厦道改为台湾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兴泉永道、汀漳龙道、台湾道都加授兵备衔。

乾隆五十三年上谕:「凡是遇到补放台湾道员的,都要加授按察使衔,使他能够自行奏事」。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所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扎水沙连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设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雍正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扎澎湖;裁撤澎湖巡检一人。

雍正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扎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撤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因为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的番社民众很少,把海防同知改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乾隆三十二年,把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的八里岔巡检改为淡水厅所属的新庄巡检。

乾隆五十一年,把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改为驻扎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扎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管司狱事务。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撤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把福建台湾澎湖厅所属(按应为彰化县所属)噶玛兰通判改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扎基隆;把台湾南路同知移驻卑南;把北路同知改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光绪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扎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

  光绪十三年,福建台湾道设司狱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台湾省属台湾、台南、台北知府各一人,抚民理番同知驻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经历一人、经历兼司狱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检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府,设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台湾府设淡水捕盗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设台湾府通判一人,驻澎湖;裁澎湖巡检一人。

  九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驻竹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仓同知,改设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为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岔巡检为淡水厅属新庄巡检。

  五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理番同知驻鹿仔港。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一人,驻五围;设罗东巡检一人,兼司狱事。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置台北府,设知府一人;裁淡水厅同知一人。

  又改台湾澎湖厅属(按应为彰化县属)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驻基隆;移台湾南路同知驻卑南;改北路同知为中路同知,驻扎水沙连:各加「抚民」字样。

  八年,福建台湾府设抚民通判一人,驻埔里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隶州知州等官

  台湾省,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置彰化县,仍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台湾县县丞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移原设淡水巡检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添设县丞一人;移原设之佳里兴巡检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驻阿里港,移台湾县新港司巡检驻郡城。

译设台东直隶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县等官

福建台湾,台湾府所属台湾、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台南府所属安平、凤山、嘉义、恒春四县,台北府所属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知县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凤山、嘉义三县县丞各一人,噶玛兰县丞一人,台湾县葫芦墩、彰化县、淡水厅大甲、凤山县枋寮、嘉义县斗六门、佳里兴巡检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设置台湾、凤山、诸罗三县,隶属台湾府;各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划出福建台湾府诸罗县北半线地方设置彰化县,仍隶属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

雍正九年,把福建台湾县县丞移驻罗汉门;凤山县万丹地方,增设县丞一人,管辖淡水、枋寮口等处;把原设的淡水巡检移驻大崑麓;诸罗县笨港地方,增设县丞一人;把原设的佳里兴巡检移驻盐水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把福建台湾府凤山县万丹县丞移驻阿里港,把台湾县新港司巡检移驻郡城。

乾隆五十二年,把福建台湾府诸罗县改为嘉义县。

又在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埤头街改建县城,把下淡水巡检移驻旧城,把阿里港县丞移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管辖;把原设巡检移驻大武。

乾隆五十四年,把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改为罗汉门巡检,把新庄巡检改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属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把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改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把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把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移驻枋寮。

光绪元年,在福建台湾设置台北府,把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划归其管辖;各设知

  五十二年,改福建台湾府诸罗县为嘉义县。

  又改建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城于埤头街,移下淡水巡检驻旧城,移阿里港县丞驻下淡水。设北路斗六门县丞一人,归嘉义县辖;移原设巡检驻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台湾县罗汉门县丞为罗汉门巡检,改新庄巡检为新庄县丞。

  嘉庆十六年,福建设台湾府噶玛兰通判所属县丞一人,隶彰化县。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义县斗六门县丞归嘉义、彰化二县管辖。又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归台湾、凤山二县管辖。

  同治八年,移福建台湾府凤山县兴隆里巡检驻枋寮。

  光绪元年,于福建台湾置台北府,以淡水、新竹、宜兰三县隶之;各设知县、典史等官。又于台湾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隶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改台湾县罗汉门巡检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

  台湾调补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内地调补;既应核其年力,又须察其办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满始准调补,恐合例者未即胜任、胜任者又难合例;于海外要区,鲜有裨益。嗣后内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台属各官无论阅俸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俸期满人员,奏明如有内地应升缺出,即与内地应升人员分缺间用;并添设噶玛兰通判等官,照台俸升用。

  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军机处请旨简用。其余各缺,俱令该督于内地属员内拣选贤能之员,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

译县、典史等官。又在台湾南猴洞地方设置恒春县,隶属台湾府;设知县、典史等官。并把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为彰化县南投社巡检,裁撤彰化县艋舺县丞一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十一。

·汉员遴选·

台湾各员题补、台湾调补

·台湾各员题补

乾隆十四年议定批准:福建台湾一府远在海外,官员都由内地调补;既应当考核年龄精力,又必须考察办事的才能情形。如果也要等到三年俸满才准予调补,恐怕符合条例的人未必能立即胜任、能够胜任的人又难以符合条例;这样对海外的重要地区,很少有益处。此后内地各官缺不得援引比照此例,只有台湾所属各官不论已任职多少年限,仍照旧例遴选题补。

嘉庆十六年奏准:台湾任期届满的人员,奏明如果有内地应升的官缺出现,就与内地应升的人员分配官缺轮流任用;并增设噶玛兰通判等官,也照台湾任期升用的办法办理。

嘉庆十九年定:台湾道、府的官缺出现,都由吏部通知军机处请旨简派任用。其余各官缺,都命令该省总督在内地属员中挑选贤能的人,调补升用。

同治九年上谕:「此后遇到台湾……

(原文至此中断,后续内容未完)

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府知府一缺,如闽、浙两省知府中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中之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拣选,奏请升补。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王乔〉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曰台北府;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曰淡水县;又裁汰淡水厅同知,于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改噶玛兰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俱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题准:台湾各官,均令遴选调补;三年俸满,如能称职,以应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题准:凡调往台湾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该督、抚于本省内地属官内遴选贤能之人,乘冬月北风之时到台,与旧员协办;至半年之后,则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协办之时,一体算俸。其调往官员内,除庸劣不堪者该督、抚随时题参外,其余官员均于期满调回内地之日,该督、抚查核,分别具题:如果实心办事、地方宁谧,道、府由该督、抚给咨送部引见,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县均留于本省,遇有应升之缺,该督、抚即行具题升补。至经历、县丞以下佐杂微员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少,毋庸协办。俟到任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部以应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抚于各官将满三年之时,即豫行拣选内地人员调往,令俸满之人交代清楚,回内地候升。

译府缺出现空缺时,就由该总督、巡抚上奏说明,请旨从福建、浙江两省知府中挑选人员调补。倘若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也准许从应当升任的人员中挑选与该职地相宜的人,上奏题请补授,以重视这个重要的职缺。钦此。』遵照旨意商议决定:台湾府知府一职,如果闽、浙两省知府中都没有可以调用的人,准许从候补知府中曾经担任过实缺知府的、以及由曾任地方正印官保举升为知府的和应当升任的人员中一并挑选,奏请升补。

  光绪元年,福建台湾府琅■〈王乔〉猴洞地方设立县治,命名为恒春,作为调缺。

  又,福建台北艋舺地方增设知府一缺,命名为台北府;附属于府又增设知县一缺,命名为淡水县;又裁撤淡水厅同知,在竹堑地方改设新竹县知县一缺;并在噶玛兰旧治,增设宜兰县知县一缺;把噶玛兰通判改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驻鸡笼地方:这些都作为调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

  ·台湾调补

  康熙三十三年议定核准:台湾各官,都令挑选调补;任满三年,如果能够称职,就用应当升任的职缺任用。

  雍正七年议定核准:凡调往台湾的各官,道员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由该总督、巡抚从本省内地所属官员中挑选贤能的人,趁冬季北风的时候到台湾,与原任官员协同办事;到半年之后,就让原任官员趁夏季南风之便返回内地。协同办事期间,一律计算俸期。这些调往的官员中,除了庸劣不堪任用的由该总督、巡抚随时题参之外,其余官员都在任期届满调回内地之日,由该总督、巡抚查核,分别具题:如果确实用心办事、地方安宁,道员、知府由该总督、巡抚给予咨文送往吏部引见,等候旨意升用;同知、通判、知县都留在本省,遇有应当升任的职缺,该总督、巡抚就随即具题升补。至于经历、县丞以下的佐杂微员以及教职等官,事务简单事情少,不必协同办事。等到任满三年,如果称职,出具考语,咨送吏部以应当升任的职缺任用;仍旧让总督、巡抚在各官将要任满三年的时候,就预先挑选内地人员调往,让任期届满的人交代清楚,返回内地等候升迁。

乾隆五年议准:台湾各官既从内地拣选,则内地员缺又需人署理;该督、抚酌量需人之时,即奏闻请旨拣发,以备台疆、内地两处调补委署之用。

  七年议准:台湾调回官员如一时无应升之缺,令该督、抚分别题咨,以原官补用;将应升之处带于新任至调往所遗内地等缺,咨部别行铨选。

  又议准:知府督催钱粮,较承追经征钱粮之州、县责任稍轻;嗣后台湾府知府员缺,倘所属知府内实无合例可调之人,其任内有督催钱粮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于题覆本内声明请旨。其台湾知县员缺,仍令该督、抚将应行调补之人,题讲调补;如实无可以调补之人,于应升人员内拣选升补,毋庸将钱粮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题请调补。

  八年议准: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亦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一例三年期满;督、抚于五月以前先行于内地人员内遴选调补。其旧员期满后,即调回内地,毋庸协办;该督、抚仍照例查核具题,分别升用。

  三十四年议准:嗣后台湾文职各官,凡籍隶广东人员,俱令回避,不准升调。

  三十六谕:『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职者,概令回避」一摺,彼时以其为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间闽、粤庄民雠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者分庄晓谕,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现在台湾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雠衅;若不过私相聚斗,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辑,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仕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更改,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亦嫌疑,且可资以消弭衅斗。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钟音,将此另行详细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调台文员,照武职不回避闽人之例,无分粤籍。惟知县与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属人员不预选调外,余俱奥别省通行精择。

译乾隆五年议定:台湾各官既然从内地挑选调派,那么内地官员出缺的地方也需要人代理;该总督、巡抚要酌情估算需要人员的时间,随即上奏请旨挑选派遣,以备台湾和内地两处调补、代理之用。

乾隆七年议定:台湾调回的官员如果一时没有应升的空缺,命该总督、巡抚分别以题本、咨文奏报,让其以原官职补用;将应升的资格带到新任职位;至于调走后所遗留的内地等空缺,咨文吏部另行选拔官员。

又议定:知府督促催收钱粮,比起负责征收钱粮的州、县官员责任稍轻;此后台湾府知府一职出缺,倘若所属知府中确实没有合乎条例可以调任的人,其任内如有督催钱粮未完成一分以下的,由吏部在题覆本内声明请旨。至于台湾知县一职出缺,仍命该总督、巡抚将应当调补的人,以题本请求调补;如果确实没有可以调补的人,就从应升的人员中挑选升任补缺,不必将钱粮未完成一分以下的人题请调补。

乾隆八年议定:台湾知府、同知、通判、知县,也照道员、佐杂、教职等官的规定,一律三年期满;总督、巡抚在五月以前先从内地人员中挑选调补。原任官员期满后,就调回内地,不必协办;该总督、巡抚仍照旧例查核后上奏,分别升任任用。

乾隆三十四年议定:此后台湾文职各官,凡是籍贯为广东的人员,都命令回避,不准升迁调任。

乾隆三十六年谕旨:『先前崔应阶奏称「台湾地方一半是广东村庄,都是广东百姓居住。如果地方官也是广东人,恐怕不免徇私偏袒同乡;即使遇事秉公办理,又容易招致怨恨滋生事端,办理起来颇受牵制。请此后广东人担任台湾文职的,一概命令回避」一折,当时因为这是为调剂官民关系着想,似乎也是防微杜渐的办法,所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如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见问对之时,询问台湾地方情形;据说「前年冬天闽、粤村庄百姓仇杀一案,曾经派遣籍贯为闽、粤的文武官员分别到各村庄晓谕,他们因为是同乡而相信,容易听从劝导,随即解散。况且现在台湾郡武职官员中福建籍的并不回避,而文职却一概排除广东人;假设遇到两个村庄之间有争执的事,如果只命福建籍的武官前往广东村庄晓谕,未必不会被怀疑偏袒,恐怕不足以让人信服,对海外的实际情形反而没有好处」等语。所奏似乎有道理。台湾地方闽、粤百姓杂居,容易产生仇怨嫌隙;如果只是私下相互斗殴,怎能都用官府的法律来约束!又不能听任他们积累嫌隙滋生事端。因此官员们随情势调解安抚,也是不可缺少的;而佐杂官员兼用广东人,倒是颇为合适。况且福建人在台湾担任武职的成例并未更改,唯独对广东籍文官申明禁例,事理上也有失公允。即使因为县令职责在于治理百姓,倘若对寄居的广东籍住户徇私偏袒乡情,公事难免受牵制,尚可说是防微杜渐;至于佐杂这样的小官本来就不是亲自治理百姓的官职,既不必担心他们也会有徇私嫌疑,而且可以用来消除争端斗殴。谨慎挑选广东籍中明白干练的人,调迁数人到台湾郡任职,对地方公务实在有益而无害。崔应阶先前的奏折

其佐杂中但有粤籍明白干练之员,仍旧选调。

  三十九年议准:泉州府属之晋江、安溪、同安三学、漳州府属之龙溪、漳浦、平和、诏安四学各教谕、训导,均改为调缺。嗣后缺出,于现任内拣选调补。至台湾府学训导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等四学各教谕、训导,遇有缺出,先尽漳、泉七学调缺教职内拣调;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调补。

  四十一年谕:『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无子者,方准携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时,殊可不必。该处虽远隔重洋,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宁谧,与闽省内地无异;且各员携眷赴任,不致内顾分心,于办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旧例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岁若干、有无子嗣,如有愿带眷口者,俱准其携带;其不愿带者,亦听其自便。着为令』。

  四十四年谕:『三宝奏:「福建台湾道张栋三年届满,应遴员更调;请将兴泉永道俞成调补』等语。俞成着准其调补台湾道员缺。至摺内称「兴泉永道系由部请旨之缺,应请简员补用」,固属照例办理;但俞成员缺既请员简放,而张栋回至内地又复空闲待补,仍须另请题缺。与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对调之为直捷耶!所有兴泉永道员缺,着即令张栋补授。嗣后如有台湾道、府期满调回者,即照此办理。着为令』。

  又议准:嗣后台湾俸满各员调回之日,令该督、抚详加甄别,果系才守兼优、政绩卓着,保题升用。如无实在政绩而年力壮强、尚堪驱策者,将俸满应升之处查销,仍以原官补用。其有虽无劣述而办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参,勒令休致;悉照烟瘴报满之员,一例办理。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各员轮间更换,每过两年更换一员。该处前后交代,常有久任熟谙之员经理,于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轮年更换之处?着军机大臣会同吏、兵二部妥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概以五年报满。如遇升迁事故、因事更换,其总兵、道、府三员内有一员在台湾已历二年者,其两员届应报满之期,俱准其调回内地。如未有历俸二年之员,两员同年报满,不得一律更换;应令该督、抚酌定一员,奏明留任。俟未满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将俸满留任之员调回。

  五十六年议准:嗣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俸满调回内地之例,一并停止。其中如有办事熟谙之员,计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无论该省有无荐举卓异,遇有台湾应升之缺,该督、抚即按其品级,随时酌量题请升用。

译仍不分大小文官一概命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这就是所谓知其一不知其二。传谕钟音,将此事另行详细妥善商议后上奏。钦此』。遵旨议定:此后调往台湾的文官,照武职不回避福建人的成例,不分广东籍与否。只是知县与百姓关系密切,除惠州、潮州、嘉应三属的人员不参与选调外,其余都在广东以外各省普遍精心挑选。至于佐杂官员中如有广东籍明白干练的人员,仍旧选调。

乾隆三十九年议定:泉州府所属的晋江、安溪、同安三个县学、漳州府所属的龙溪、漳浦、平和、诏安四个县学各教谕、训导,都改为调补的职缺。此后出缺时,从现任官员中挑选调补。至于台湾府学训导以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等四个县学各教谕、训导,遇到出缺,先在漳州、泉州七个县学的调缺教职中挑选调用;倘若人数不够或人地不相宜,仍从全省教职中一并挑选调补。

乾隆四十一年谕旨:『台湾文职官员知县以上年过四十而没有儿子的,才准携带家眷前往;这条成例不知起始于何时,实在没有必要。该处虽然远隔重洋,但自设立府县以来地方安宁,与福建省内地没有差别;而且各官携带家眷赴任,不至于分心挂念家中,对办理公务也很有好处。王道本乎人情,旧例并不妥当。此后台湾文武各官,无论年龄多大、有无子嗣,如有愿意携带家眷的,都准许携带;不愿携带的,也听凭自便。着定为规矩』。

乾隆四十四年谕旨:『三宝奏称:「福建台湾道张栋三年任期届满,应挑选人员更换;请将兴泉永道俞成调补」等语。俞成准其调补台湾道员一职。至于奏折中说「兴泉永道是由吏部请旨的职缺,应请挑选人员补用」,固然是照例办理;但俞成的职缺既然要请人员补放,而张栋回到内地又要空闲等待补缺,仍需另外请题职缺。与其这样多费周折,不如直接让他们对调来得直接了当!所有兴泉永道的职缺,就命令张栋补授。此后如有台湾道、台湾府任期届满调回的,就照此办理。着定为规矩』。

又议定:此后台湾任期届满各官调回之日,命该总督、巡抚详加甄别考核,如果确实才能操守都优良、政绩卓著,保举题请升用。如果没有实在的政绩但年龄精力壮健、还能任用差遣的,将任期届满应升的资格取消,仍以原官补用。其中虽无劣迹但办事因循苟且、年龄精力已经衰退的,立即查参,勒令退休;一律照瘴疠之地任期届满官员的成例办理。

乾隆四十八年谕旨:『此后台湾总兵、道员、知府各官,都改为五年任期届满。如果一齐更换,未免都是生手;将总兵、道员、知府各官轮流更换,每隔两年更换一人。该处前后交接,常有任职长久、熟悉情况的官员管理,对海疆重地自有益处。至于如何轮年更换的问题?命军机大臣会同吏部、兵部两部妥善商议后上奏。钦此』。遵旨议定:此后台湾总兵、道员、知府各官,一律以五年为期满。如遇升迁、事故、因事更换,总兵、道员、知府三人中如有一人在台湾已经任职二年的,另外两人到期满之时,都准其调回内地。如果没有已任职二年的官

其内地应升之缺,仍照历俸五年之例,一体分别题咨办理。至该员等论俸推升,应与内地人员通行较俸。其调补台湾到任未届五年者,虽底俸较深,亦不准其升用;令扣满五年,再行按班升选。再,台湾巡检一项,并无应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办事谙习,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衔;俟再满三年后,查系始终奋勉者,照升衔遇缺升转。

  嘉庆十五年议准:嗣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俸满,除台湾应升缺出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分之缺,即照广东琼州府属之例,先升台俸期满一人、次用内地应升一人,分班轮用。

  十六年议准: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缺,驻扎五围。缺出时,即于台地现任人员内酌量调补。

  又奏准:玛噶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于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司狱事。

  十九年议定:台湾道并台湾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请旨简用。

  同治九年谕:『嗣后遇有台湾府缺出,即着该督、抚奏明请旨,于闽、浙两省知府内拣员调补。倘一时不得其人,并准于应升人员内择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题补,以重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缺出,如闽、浙两省均无可调之员,准于候补知府及应升人员内一体遴选。惟初任人员难胜海外要缺之任,应于曾任实缺知府并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员内拣选请补。

  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复设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噶玛兰厅添复设训导,均作为台湾调补要缺,于泉、漳七学教职内拣选调补。倘人地未宜,仍于通省教职内一体拣选。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履勘琅■〈王乔〉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摺,沈葆桢于上年十二月亲往琅■〈王乔〉详加履勘,拟于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名曰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资治理,系为因地制宜起见;即着照所议行』。

  又奏:请添设台北府,自彰化以北直达后山,胥归控制。奉谕:『前据沈葆桢等先后具奏「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属考试请归巡抚主政」各摺片,当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议具奏。兹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节,系为因时制宜起见;自应准如所请」等语。着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于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缺,名为台北府,仍隶于台湾兵备道;附府添设知县一缺,名为淡水县;其竹堑地方原设淡水厅同知,即行裁汰,改设新竹知县一缺;并于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缺;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鸡笼地方』。

  又议准:台湾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连,均改为「抚民同知」。

译员,两人同年任期届满,不得一律更换;应让该总督、巡抚酌定一人,奏明留任。等未满二年的人任满二年后,再将任期届满留任的人调回。

乾隆五十六年议定:此后同知、通判、知县以及佐杂等官任期届满调回内地的成例,一并停止。其中如有办事熟练精通的官员,计算其到任已经在五年以上的,无论该省有没有举荐卓异,遇到台湾应升的职缺,该总督、巡抚就按其品级,随时酌量题请升用。其内地应升的职缺,仍照任职五年的成例,一并分别题咨办理。至于这些官员论资历推升,应与内地人员一并比较资历。其调补台湾到任未满五年的,虽然底层资历较深,也不准其升用;命其等满五年,再按班次升选。再者,台湾巡检一职,并没有应升的职缺;其到任五年以上确实能办事熟练的,就照苗疆、海疆的成例,酌量给予主簿的升衔;等再满三年后,查明是始终奋发勤勉的,就照升衔遇缺升转。

嘉庆十五年议定:此后台湾厅、县等官五年任期届满,除台湾应升的职缺出来仍照例先尽升用外,遇有内地应分的职缺,就照广东琼州府所属的成例,先升任满台湾资历的一人、其次用内地应升的一人,分班轮流任用。

嘉庆十六年议定:台湾府添设噶玛兰通判一职,驻扎五围。职缺出来时,就在台湾地方现任人员中酌量调补。

又奏准:噶玛兰添设县丞一员,分驻头围;并在罗东地方添设巡检一员,管理司狱事务。

嘉庆十九年议定:台湾道以及台湾府知府职缺出来,都由吏部请旨挑选任用。

同治九年谕旨:『此后遇有台湾府职缺出来,命该总督、巡抚奏明请旨,在福建、浙江两省知府中挑选人员调补。倘若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也准在应升人员中挑选人地相宜的奏明题请补用,以重视这个要缺。钦此』。遵旨议定:台湾知府职缺出来,如果福建、浙江两省都没有可调的人员,准在候补知府以及应升人员中一并挑选。只是初次任职的人员难以胜任海外要职,应从曾任实缺知府以及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的各员中挑选请补。

同治十一年奏定:台湾府淡水厅原有恢复设置的训导改为恢复设置教谕、噶玛兰厅添设恢复设置的训导,都作为台湾调补的要缺,从泉州、漳州七个县学教职中挑选调补。倘若人地不相宜,仍在全省教职中一并挑选。

光绪元年谕旨:『沈葆桢等奏称「亲自查勘琅峤情形拟建城设官」一折,沈葆桢于去年十二月亲往琅峤详细查勘,拟在车城南猴洞地方建设县治,命名为恒春,先设知县一员以便治理,这是因地制宜的做法;就照所议施行』。

又奏称:请添设台北府,从彰化以北一直到后山,都归其管辖控制。奉谕旨:『先前沈葆桢等先后奏称「台北拟建府厅县治、请移驻南北路同知、酌改台湾营制、台湾属地考试请归巡抚主管」各折片,当时派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妥善商议后上奏。现在据奏称:「沈葆桢等所奏各项事宜,是为因时制宜着想;自应照所请准行」等语。就照军机大臣等所议,准其在台北艋舺地方添设知府一职,名为台北府,仍隶

  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均作为要缺,由泉、漳七学调补;倘有不敷,仍于通省教职内拣选调补。

  五年议准: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调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要缺,于现任人员拣选升调;如无堪以升调之员,即以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调要缺,新竹县、宜兰县并台湾府属之恒春县均作为中缺,于内地拣选调补;如无堪调之员,即以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汰,改为台北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汰,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汰,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扎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南投社,属彰化县。佐杂各缺,均作为海外调缺;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十年议准: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于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无人,以现任人员请升并候补人员酌补。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扎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于现任人员调补,或以候补人员酌补。

  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筹海防善后事宜」摺内奏称:「台湾要区,宜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着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着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该督、抚详细筹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行省,仿照甘肃新疆,名曰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考核大计,均由巡抚主政,仍照旧会总督衔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另设臬司,添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皆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如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行查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之文职,亦照不行察报例降一级留任。

译属于台湾兵备道;府衙附设知县一职,名为淡水县;竹堑地方原设的淡水厅同知,就予以裁撤,改设新竹知县一职;并在噶玛兰厅旧治,添设宜兰县知县一职;随即改噶玛兰厅通判为台北府分防通判,移驻鸡笼地方』。

又议定:台湾南路同知移驻埤南、北路同知移驻水沙连,都改为「抚民同知」。

光绪四年议定:台北府添设教授一名,新竹、宜兰县各设训导一名,淡水厅教谕改为淡水县教谕,都作为要缺,由泉州、漳州七个县学调补;倘若人数不够,仍在全省教职中挑选调补。

光绪五年议定:台北府知府,作为题请调补的要缺。台北府分防鸡笼通判(由噶玛兰通判改设)作为升调的要缺,在现任人员中挑选升调;如果没有可以升调的人员,就用候补人员请补。淡水县知县作为题请调补的要缺,新竹县、宜兰县以及台湾府所属的恒春县都作为中等职缺,在内地挑选调补;如果没有可调的人员,就用曾任实缺的候补人员以及进士即用者请补。彰化县艋舺县丞裁撤,改为台北府经历兼司狱;淡水厅竹堑巡检裁撤,改为新竹县典史;噶玛兰罗东巡检裁撤,改为宜兰县典史,并添设淡水县典史;彰化县南投社县丞,移驻鹿港;台湾县罗汉门巡检改设到南投社,隶属彰化县。佐杂各职缺,都作为海外调补的职缺;由内地现任人员调补,或由候补人员请补。

光绪十年议定:台湾埔里社添设抚民通判,归台湾府考核,由内地现任人员调补;如果没有人选,就用现任人员请求升任并候补人员酌量补用。台湾县罗汉门巡检移驻八罩地方,归澎湖通判管辖;由现任人员调补,或用候补人员酌量补用。

光绪十一年,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醇亲王奕譞等「遵旨筹划海防善后事宜」折内奏称:「台湾是要害地区,应有大员驻扎」等语。台湾是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便控制。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年驻扎。福建巡抚的事务,就命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的事宜,命该总督、巡抚详细筹划商议,奏明办理。钦此』。遵旨议定:台湾改设为行省,仿照甘肃新疆的例子,命名为福建台湾巡抚;司、道以下各官的考核大计,都由巡抚主持,仍照旧例会衔总督办理。添设福建台湾布政使一员、布库大使一员;台湾道向来兼任按察使衔,不必另设按察司,添设按司狱一员。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十五。

·处分例·

外官甄别去留

边远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文凭定限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严查幕友

书役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军政

边禁

海防

外省承审事件

禁止聚众

修造

·外官甄别去留

雍正六年议定: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如有贪婪残暴、行为乖张以致引发事端的,将不予揭报的道员、知府降三级调用,不予查参的巡台御史降二级调用;徇私隐瞒、不告知总督、巡抚的武职官员,都照不予查报的成例降一级留任。如果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有贪婪残暴、行为乖张以致引发事端的,将不予揭报的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予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准:福建督、抚管理台湾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

  二十五年覆准:台湾钦部事件,限十个月具题。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属承办钦部事件及承查等项展限一月,台湾展限两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定:台湾巡抚衙门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准:各官自京赴任,计道里远近酌量凭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百有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于正限两月外,再展限两月)。起解各项人犯于两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命案于六月正限外,再展限两月。官员归旗,仍限三月内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幕友,该地方官并不认真驱逐或于内地幕友任其私渡,经该督、抚题参,即照两司不实力访查例:系徇庇,降三级调用;系失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准:上司滥邀属员充当幕友进署办事者,革职;其滥充幕友之属员,亦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徐嗣曾奏:台地府、县差役,胆敢私设班馆,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党盘踞,肆恶殃民。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拟斩决,所办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为耳目,不肖者纵其贪婪、昏聩者受其蒙蔽;以致该役等有恃无恐,扰害良善。于吏治民生,大有关系。台湾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传谕各督、抚,务严饬问刑衙门将班房等项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绝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设立班馆、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经发觉,不特将纵容之地方官从重治罪,并将失察之各上司一并严加议处,决不姑贷。仍着年终奏闻有无此弊』。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将拿获之该地方文武官弁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数递加议叙。倘不实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别经发觉,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

译查参的总兵官降二级调用;徇私隐瞒,不告知提督、总兵的文职官员,也照不予查报的成例降一级留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二

·边远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议定:福建总督、巡抚管理台湾府的事务,因阻隔重洋,以八个月为限期。

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台湾涉及吏部的事务,限十个月内题奏。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广东琼州府所属承办涉及吏部的事务以及承查等项事务展限一个月,台湾展限两个月。

·行查外省职名限期

光绪十一年议定:台湾巡抚衙门到京城七千二百五十里,限期七十二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凭定限

雍正七年议定:各官从京城赴任,按路途远近酌量凭证期限造册移送吏科,台湾限期一百一十日。

·台湾、琼州给凭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议定: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任官员领取凭证在交接的两个月正限之外,再展限两个月;教职官员领取凭证在一个月正限之外,再展限一个月(道光四年规定:在两个月正限之外,再展限两个月)。押解各类犯人在两个月正限之外,再展限两个月;命案在六个月正限之外,再展限两个月。官员归旗,仍限三个月内回旗,不必展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

·严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准:台湾地方如有闲居的幕友,该地方官若不认真驱逐,或对内地幕友任其私自渡台,一经该总督、巡抚题参,就照两司不切实查访的成例:如属徇私包庇,降三级调用;如属失于查察,降一级留任。又议定:上司随意邀请属员担任幕友进署办事的,革职;那随意充任幕友的属员,也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七。

·书役

乾隆五十三年谕旨:『据徐嗣曾奏称:台湾地方府、县的差役,胆敢私自设立班馆,擅自设置刑板、拶指等刑具,勾结党羽盘踞地方,肆意作恶祸害百姓。徐嗣曾将为首各犯定为斩决,办理很得当。但这类蠹役,本来就是地方官倚重作为耳目的人,不肖官员纵容他们贪婪、昏庸官员被他们蒙蔽;以致这些差役有恃无恐,扰害善良百姓。这对吏治民生,关系重大。台湾既然查出有这样的弊端,恐怕各省也难免有此情形。传谕各总督、巡抚,务必严令负责刑案的衙门将班房等名目永久禁止革除,以清除奸恶蠹役、杜绝弊端。如有放任差役等设立班馆、私设刑具等情事,一经查出,不但要把纵容的地方官从重治罪,并要把失于查察的各上司一并从严议处,绝不宽贷。仍命年终奏报有无这类弊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八。

·台湾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准:台湾百姓偷越进入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能切实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的,将拿获的该地方文武官弁记录一次功劳;再有拿获,按数目递加议叙嘉奖。倘若不切实巡查,以至有偷越之事另外被查出,将该管文武官弁照失察百姓擅自进入苗地的成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受贿纵容的情弊,照私自放行出关的成例,

如兵役人等不实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纵情弊,将失察兵役之该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军政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铁并私造旗帜者,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应照失察军器例分别议处。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令台湾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造册,委员限十二月内到省,藩司立时确核,于开印后发文差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饷船只,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何员迟延,照迟延兵饷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请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年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核;事竣,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员弁给饷稽迟,以致兵逃、兵譁;或将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报及报不以实者,俱革职。若该管各官已将此等情由揭报,而督、抚不行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安定者,免议。

  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例得自行奏事;责令每月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呈报督、抚查核。倘有营伍废弛,该道徇隐不报者,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有贪酷乖张情事,该道、府失于揭报,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若徇隐纵容以致启衅生事者,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酷乖张之员,文职不告知提、镇者,降一级留任。

译将该管官革职,按所受赃款论罪。如兵役等不切实巡查,导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无受贿故意纵容的情弊,将失察的兵役所属该管文武官弁,如属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的成例议处;如属故意纵容,照纵容差役贪赃的成例革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十九。

·军政

雍正六年议定:凡是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到应修年限就损坏的,让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于修造战船,应在规定期限之外稍微放宽期限,小修限四个月完工,大修拆造限六个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到修造年份,各该协营在修造期限的两个月之前,预先估算,造册申报总督、巡抚;一面题奏,一面行文督促监修官预先拨发银两,随即办理材料。只有广东的琼州、福建的台湾远隔重洋,在修造期限的四个月之前领银备办。

乾隆五十三年覆准: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的器械以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将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之类一概禁止。倘若有私藏兵器以及私造旗帜的,即从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之事的,都应照失察军器的成例分别议处。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兵饷,命台湾镇官在每年十一月内核实次年应抵、应领银两数目造册,委派官员限十二月内送到省城,藩司立即核实,在开印后发文差派官员,限二月初旬运至厦门。其接运军饷的船只,也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厦门,三月到台湾。如有延误,查明是哪位官员延迟,照延误兵饷的成例参处。

嘉庆十一年谕旨:『兵部议定「将福建省陆路各营协酌情归将军统辖」一折,就照所议,福建省除总督标营、巡抚标营、提督标营各有专属统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都交该将军一并统辖;其训练操防等各项事宜,也都照所请办理。只是所议尚有不周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分年亲自前往巡阅的成例;但近年来该将军等畏惧涉险,因循懈怠,实在不是慎重海防的做法。此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以及水师、陆路两位提督,都从今年开始,轮流亲自前往台湾,将该处各营汛的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查核;事情完毕后,专折奏报。今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命其在内渡时查阅后具奏。将来该总督、巡抚等,就依次轮流照此办理;务必做到训练精良纯熟、操防严格整肃,以副朕整饬武备、安定海疆的心意』。

道光八年奏准:台湾地方官弁发放兵饷迟延,以致兵丁逃亡、兵丁哗变;或将兵逃、兵哗的情由隐瞒不报以及报告不实的,都革职。如果该管各官已将这类情由揭报,而总督、巡抚不予揭参,降二级调用;已经平定的,免予议处。

道光十年奏准:台湾道加按察使衔,按例可以自行奏事;责令其每月将该镇总兵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是否操演的情况?呈报总督、巡抚查核。倘若有营伍废弛而该道徇私隐瞒不报的,革职治罪。

又奏准:台湾地方文职自同知以下若有贪婪残暴、行为乖张的情事,该道员、知府失于揭报的,知府降三级调用、道员降二级调用;如果徇私隐瞒纵容以致引发事端的,革职治罪;如武职游击以下有贪婪残暴、行为乖张的官员,文职不告知提督、总兵的,降一级留任。

又奏准

  又奏准:台湾地方民人不法,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地方官关会营员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罚俸一年;有意徇纵者,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诈害闾阎,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戍兵包庇娼赌,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容隐、不呈报镇、道惩办,即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已经呈报而镇、道不为究办,亦分别知情、受财,按律定拟。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边禁

  乾隆二年议准:台湾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许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扰,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如有彼此推诿者,照推诿例罚俸一年。并饬各该地方汛防员弁实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纵,将该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

  又议准:台湾汉民不得擅娶番妇。违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例,降一级调用。

  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设立界址、严密巡查,而突行戕杀之事仍所时有。向来该督、抚等将该管文武员弁开参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盗案件,均有承缉年限;限满不获,始行降调。至生番杀人之案,一经指参,即罹降调,恐承缉之员明知降调在迩,不上紧设法缉拿;或畏避处分,有讳匿不报情事。嗣后生番杀人之案,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拿。限内拿获,准其开复;不获,照所降之级调用。

  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藉句缉罪犯为名或因催粮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扰害闾阎,即无诈赃情事,亦照凶恶棍徒例发遣;倘或藉端诈赃,一经发觉,即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该督等严参革职。

  五十三年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碛,别经发觉,将未经参核之员从重治罪』。

  又覆准:台湾远在海外,道员加按察使衔,自行奏事(谨案:光绪十一年设台湾巡抚,道员不奏事),将该镇将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曾否操演之处?按月呈报督、抚查核。倘该道徇隐不报,即照故纵律治罪。

  又覆准:台湾戍兵包庇娼赌、照例治罪外,其该管地方文武员弁、兵役人等并邻汛弁目不行查察举报,即行分别严参治罪。

译:台湾地方百姓不法,准许武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也准许地方官会同营员责令惩处。如有彼此推诿的,罚俸一年;有意徇私纵容的,降三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兵役借缉拿罪犯为名,或借催收粮饷、巡查哨探等事,抑压勒索良善百姓、诈骗祸害乡里,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事的,革职;失于察觉的,降一级调用。

又奏准:台湾驻防士兵包庇娼妓赌博,地方各官失察的,降一级调用。如徇情包庇隐瞒、不呈报总兵、道员惩办,就照知情故意纵容的律条治罪;受贿的,按所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若已经呈报而总兵、道员不予究办,也分别按知情、受贿,依律定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边禁

乾隆二年议定:台湾地方如有百姓不法等事,准许武官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骚扰,也准许文官会同营伍责令惩处。如有彼此推诿的,照推诿的成例罚俸一年。并饬令各该地方汛防官弁切实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并无兵丁滋扰」的印结,转报该上司查核。如有意徇私纵容,将该地方官照徇庇的成例议处。

又议定:台湾汉人不得擅自娶番妇。违犯的,土司、通事照民苗结亲媒人减一等的成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结亲的成例,降一级调用。

乾隆十九年覆准:台湾地方逼近生番,虽然设立界址、严密巡查,但突然发生杀戮之事仍时有发生。向来该总督、巡抚等将该管文武官弁疏于防范开列参处,都照民苗出入的成例,议以降一级调用。但内地命案、盗案,都有承办缉拿的年限;限满未能缉获,才予以降调。至于生番杀人的案件,一经参劾,就立即遭降调,恐怕承办缉拿的官员明知降调将至,反而不肯抓紧设法缉拿;或者畏惧处分,有隐瞒不报的情事。此后生番杀人的案件,照内地命案、盗案承办缉拿的成例,都以六个月为限查参;将地方文武各官议以降一级留任,限期一年缉拿。限期内拿获的,准其官复原级;未能拿获的,照所降之级调用。

乾隆四十八年覆准:台湾不法兵役,借缉拿罪犯为名,或借催收粮饷、巡查哨探等事,多方抑压勒索、骚扰祸害乡里,即使没有敲诈钱财的情事,也照凶恶棍徒的成例发遣;倘若借机敲诈钱财,一经查出,就从重严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事的,该总督等从严参处革职。

乾隆五十三年谕旨:『台湾镇总兵、道员各官,命将军、总督、巡抚、提督等大员每年轮流前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县以及备弁佐杂各官一并查核后具奏。倘若有贪婪纵容祸害百姓的劣迹,另外被查出,将未经参核的官员从重治罪』。

又覆准:台湾远在海外,道员加按察使衔,可自行奏事(按:光绪十一年设台湾巡抚后,道员不再自行奏事),将该镇总兵营伍是否整饬、兵丁是否操演的情况?按月呈报总督、巡抚查核。倘若该道员徇私隐瞒不报,就照故意纵容的律条治罪。

又覆准:台湾驻防士兵包庇娼妓赌博,照例治罪外,其该管地方文武官弁、兵役人等以及邻近汛地弁目不予查察举报的,即分别从严参处治罪。

该管地方官徇庇容隐,不行呈报镇、道;或已呈报,镇、道不行究办:照知情故纵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失于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台湾地方向有小典质押零星衣物、重利盘剥,令地方文武员弁一体严禁;违者,从重治罪。地方官任听开设及不行严究者,降一级调用;止于失察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据报不行查拿,照讳盗例革职。若有心故纵及获犯到案不行严惩、代犯开脱,或有增减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于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级调用。

  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将不行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之武职,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守以下等官有以贪酷乖张生事者,文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提、镇,均降一级留任;将不行揭报之副将参将、不查参之总兵,俱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民人偷越番地,该地方文武员弁如能实力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者,纪录一次;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倘有民人偷越,别经发觉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将该管官革职,计赃论罪。如兵役受贿故纵,该管文武员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议处;系故纵,照纵役贪赃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于居民内派委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如有扰累番民者,该管官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倘该管官于委派时先有冒滥取结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往台湾之人,该县给发照单。如地方官滥给往台湾照单,经该督、抚题参一次者,罚俸六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留任;四次者,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若台湾府、厅、县官不行查明以致奸宄丛杂居住,经

译该管地方官徇私包庇隐瞒,不予呈报总兵、道员;或已呈报,总兵、道员不予究办的:照知情故意纵容的律条治罪。受贿的,按所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其失于觉察的,照约束不严的成例,降一级调用。

又覆准:台湾地方向来有小当铺押质零星衣物、重利盘剥的情事,命地方文武官弁一并严禁;违犯的,从重治罪。地方官任其开设以及不予严查究办的,降一级调用;仅是失察的,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台湾地方遇有聚众抢夺以及械斗案件,地方官接到报案不予查拿的,照讳匿盗案的成例革职。若有意故意纵容,以及拿获犯人到案后不予严惩、替罪犯开脱,或有增减改写捏造的情弊,都照故意出入人罪的成例治罪;其仅是失察而不予查拿的,照不能查拿的成例降一级调用。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地方文职同知以下等官如有贪婪残暴、行为乖张以致引发事端的,将不予揭报的道员、知府降三级调用;徇私隐瞒,不告知总督、巡抚的武职官员,交兵部照例议处。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如有贪婪残暴、行为乖张而生事的,文职徇私隐瞒,不告知提督、总兵的,都降一级留任;将不予揭报的副将、参将,不予查参的总兵,都交兵部议处。

又奏准:台湾百姓偷越进入番地,该地方文武官弁如能切实巡查、一年之内拿获十名的,记录一次功劳;再有拿获,按其名数递加议叙嘉奖。倘若有百姓偷越,另外被查出的,照失察百姓擅自进入苗地的成例,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若有受贿纵容的情弊,照私自放行出关的成例,将该管官革职,按所受赃款论罪。如兵役受贿故意纵容,该管文武官弁如属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赃的成例议处;如属故意纵容,照纵容差役贪赃的成例革职。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一带地区,命地方官在居民中委派社长,让全社百姓听其约束。如有骚扰欺压番民的,该管官照约束不严的成例降一级调用;倘若该管官在委派时先有冒滥虚报取结的情弊,降三级调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准:内地前往台湾的人,由该县发给通行证。如果地方官滥发前往台湾的通行证,经该总督、巡抚题参一次的,罚俸六个月;两次的,罚俸一年;三次的,降一级留任;四次的,降一级调用。如有良民自愿迁入台湾户籍居住的,命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交内地府、县知照,该县申报该道稽查,仍命报明该总督、巡抚存案。若台湾府、厅、县官不切实查明以致奸恶之徒混杂居住,经

该督、抚查出题参,照隐讳例议处。

  雍正七年议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罚俸一年。如文武衙门隐匿不报者,或被告发、或被上司查参,将该管之兼专文武各官,皆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译该总督、巡抚查出后要上报参劾,按照隐瞒不报的条例处置。

雍正七年议定核准:凡是抓获偷渡到台湾的人犯,要审问清楚是从哪里开船的,将失察的水汛及当地文武各官,按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的条例,罚俸一年。如果文武衙门隐瞒不报,一旦被人告发,或被上司查处参劾,该管辖的兼职、专职文武各官,都按照隐瞒盗案的条例分别予以处置。

乾隆元年议准:船户贪图获利,在沿海地方私揽无照之人装载偷渡过台,该地方文武官弁失于觉察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议处;如有意隐匿不报,照讳盗例议处。

  二年议准:过台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该舵水年貌、乡贯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别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明放行。台地各官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明所司察核。如有违碍,一经发觉,将出结船户人等照例治罪;不行实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该督、抚查明参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别议处。

  三十年奏准:台湾一郡,令地方官编排保甲,即于现在居民内查有人材出众、实系随征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结,给予外委功加扎劄,委为社长;阖社民人令其约束,统属地方文武管辖。三年之内果能约束有方、民番和辑,该管官出具考语,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扰累番民,该管官约束不严,降一级调用。倘有冒滥情弊,将该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

  三十五年覆准: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必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文武员弁或系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别参处。至沿海陆路文武员弁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照拿获偷渡,按起奖励;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者,审实即行从重参处。

  五十三年覆准:台湾每多偷渡,不如明设口岸以便商民。将八里岔对渡五虎口,一体开设;令淡水同知(今改为县)就近稽查船只出入,即行挂验。如有藉端需索,将专管官照海关需索故意留难例,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

  嘉庆五年奏准:拿获偷渡过台人犯,问明何处开船,将失察口岸官无论名数多寡,系携眷渡台者,降二级调用;系只身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如口岸各官隐匿不报,照讳盗例分别议处。

  又奏准:逸犯逃遣窜入台湾,经口岸官拿获,每一名纪录二次;携带妻子脱逃之犯全获者,每一次加一级。又奏准:逸犯逃遣藏匿台湾,失察之员弁降一级调用;自行拿获者,照汛口官例议叙。

  又奏准:台湾流寓有妻室产业良民情愿入台籍居住者,令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内地原籍府、县申报海道稽察,仍令报明该督、抚存案。其无妻室产业者,均逐令过水。如有缘事到官,犯该徒罪以上及一应奸盗诈伪、恃强生事、习为游荡,素不安分者,不论有无妻室产业,一概押令过水,分别发落,交与原籍管束;不许再行越渡。如不行递逐容留一、二名者,将该管官罚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级调用。

译乾隆元年议定批准:船户贪图获利,在沿海地方私自招揽没有照票的人装船偷渡到台湾,当地文武官员失于察觉的,按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的条例予以议处;如果是有意隐瞒不报的,按照包庇盗贼的条例议处。

二年议定批准:渡台商船上的舵手、水手等人,命原籍州、县官将各该舵手、水手的年龄相貌、籍贯写明在照票上;如果因有事另外雇用的,就地发给单据填注清楚,取得船户、行保的保证书,各汛口官员查验明白后放行。台湾各地官员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制度,登记造册实际的籍贯、人口确切数目以及从事何种营生,遇有变故,一律予以除名,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的结状,呈报主管衙门查核。如有违反的情况,一经查出,将出具保结的船户等人按律治罪;不切实认真稽查的当地各官员,由该督、抚查明参劾送到之日,照失察偷渡的条例分别议处。

三十年上奏批准:台湾一郡,命地方官编排保甲,就在现有居民中查访有才干出众、确实是随军征战特别有功劳的人,提取印结、保结,发给外委功加札劄,委任为社长;全社百姓命其约束管理,统一归属地方文武官员管辖。三年之内如果确能约束有方、百姓与番民和睦,该管官员出具考语,保荐录用。如果有仗势欺压侵扰番民百姓、该管官员约束不严的,降一级调用。倘若有徇私冒滥的弊端,将该管官员按照徇私包庇的条例降三级调用。

三十五年复议批准:捕获偷渡到台湾的百姓,必须严格追查沿海陆路是在哪个村镇的客店聚集,将该处文武官员是知情、还是仅是失察,一律照水路汛口失察偷渡的原有条例,分别参劾处置。至于沿海陆路的文武官员如能在客店聚集时拿获或首先报告偷渡百姓的,即使不在本汛口,也照拿获偷渡的标准,按批次给予奖励;如果把并非偷渡的人随意乱抓、贪图立功邀赏的,审实之后立即从重参劾处置。

五十三年复议批准:台湾常常发生偷渡的情况,不如明确设立口岸以方便商民。将八里岔对渡的五虎口,一并开设;命淡水同知(现改为县)就近稽查船只出入,随即办理挂验放行。如果有借机勒索的,将专管官员照海关勒索故意刁难的条例,降二级调用;兼管官员,降一级调用。

嘉庆五年上奏批准:捕获偷渡到台湾的犯人,问明是从何处开船的,把失察的口岸官员,不论人数多少,如果是携带家眷渡台的,降二级调用;如果是只身偷渡的,降一级调用。如果口岸各官隐瞒不报,照包庇盗贼的条例分别议处。

又上奏批准:逃犯或被遣散的人逃窜进入台湾,经口岸官员拿获的,每一名记录二次功劳;携带妻子儿女逃亡的犯人全部抓获的,每一次加一级。又上奏批准:逃犯或被遣散的人逃匿到台湾,失察的官员降一级调用;自行拿获的,照汛口官员例给予议叙。

又上奏批准:流寓台湾有妻室产业的良民,情愿入台湾籍居住的,命台湾府、县查明,出具印文,移文告知内地原籍府、县申报海道稽察,仍命报明该督、抚存案。那些没有妻室产业的,一律驱逐令其渡海回籍。如果有涉案到官的,犯了徒罪以上以及一切奸盗诈骗

该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奸宄丛杂居住、聚众滋事者,题参革职。其因寻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产业不能远离者,仍免其驱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审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准:台湾承审事件,初参、复参盗案,厅、县限四日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十月完结。命案,厅、县限三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八月完结。其抢窃等项杂案,厅、县限两月解府,府连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抚,督、抚限一月咨题;统限七月完结。其命、盗重案,府审后,即解巡道勘问,解司审解督、抚题咨完结;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三月限内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内地承审例,将迟延之员分别查参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众

  嘉庆十五年谕:『方维甸奏「遵旨酌筹约束械斗章程」一摺,台湾远隔重洋,漳、泉、粤三处民人在彼错处,各分气类,动滋事端;必须约束严明,经筹久远。前经节降谕旨,谆饬方维甸到彼熟筹办理。兹据该督体察南、北两路情形,酌议奏闻。内如总董一项,向在村庄包庇违抗;甚至地方官号令不行,诸多掣肘。而隶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党护,不服拘传,最为该处恶习:自应亟行革除。所有方维旬奏请严禁总董及本保隶役党护把持,立法究治;并佥设约长、族长,责令管束本庄、本族等事:均照所议办理。嗣后倘有纠斗之案,即并未杀伤,亦将为首究办。如不听晓谕,即行派兵严拿,以示惩儆。至所请酌减官员处分一节,地方官遇有械斗、会匪抢夺之案,其失察处分,均予降调,每有讳饰情弊。嗣后如该地方官果能随时访查、据实禀报,俾奸党得以破露;虽不能全宽处分,该督等具奏到时,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实降实革。若能认真缉获首伙多名,办理迅速,则不但宽其处分,并当施恩鼓励。设仍前讳饰疏纵,即着照方维甸所奏,分别革职治罪不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修造

  雍正六年议准:凡修造战船不能坚固,未至应修年限损坏者,着落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仍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修造战船,应于定限之外稍宽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届修造年分,各该协营于修期两月之前,豫先估计,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檄行监修官豫先拨银,即行办料。

译、恃强生事、习惯游荡不务正业、素来不安分的人,不论有无妻室产业,一概押令渡海回籍,分别发落,交由原籍管束;不许再次偷渡过来。如果不予押解遣送而私自容留一、二名的,将该管官员罚俸九个月;三名以上的,罚俸一年;五名以上的,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的,降一级调用。该管地方官不予查明以致流寓的奸邪之徒混杂居住、聚众滋事的,题参革职。那些因寻常小事到官、罪止于杖刑笞刑、有妻室产业不能远离的,仍免予驱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审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复议批准:台湾承审案件,初参、复参的盗案,厅、县限四日解送到府,府加上海洋路程共限四个月解送到司,司限一个月解送督、抚,督、抚限一个月咨文题奏;总共限十个月完结。命案,厅、县限三个月解送到府,府加上海洋路程共限三个月解送到司,司限一个月解送督、抚,督、抚限一个月咨文题奏;总共限八个月完结。至于抢窃等项杂案,厅、县限两个月解送到府,府加上海洋路程也限三个月解送到司,司限一个月解送督、抚,督、抚限一个月咨文题奏;总共限七个月完结。至于命案、盗案等重案,府审理后,即解送巡道审理,再解送司审理解送督、抚题奏咨文完结;巡道审转的限期,即在府审的三个月限期内通融计算。如果有超过限期尚未完结的,即照内地承审案件的条例,将迟延的官员分别查参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众

嘉庆十五年谕旨:『方维甸奏「遵旨酌定筹划约束械斗的章程」一折,台湾远隔重洋,漳州、泉州、广东三处的百姓在那里混杂居住,各自分门别类,动辄滋生事端;必须约束严明,作长远的谋划。此前已多次降下谕旨,反复告诫方维甸到那里详细筹划办理。如今据该督体察南、北两路的情形,斟酌议定后奏闻。其中如总董一项,向来在村庄里包庇违抗官府的人;甚至地方官的号令都行不通,多受牵制阻挠。而差役等人也擅自分保、互相结党庇护,不服拘传,是那里最坏的恶习:自然应当尽快革除。方维甸所奏请的严禁总董及本保差役结党庇护、把持地方,立法惩治;并佥派设立约长、族长,责令他们管束本庄、本族等事:都照所议办理。今后倘若有聚众斗殴的案件,即使并未造成杀伤,也要将为首者予以究办。如果不听晓谕,就派兵严加缉拿,以示惩戒。至于所请求酌减官员处分的一节,地方官遇有械斗、会党抢夺的案件,其失察的处分,都要给予降调,往往有隐瞒掩饰的弊端。今后如果该地方官确实能随时访查、如实禀报,使奸党得以查获败露;即使不能全部宽免处分,该督等人上奏到时,朕还可以酌情加恩,免除其实际的降职革职。如果能认真缉获首犯从犯多名,办理迅速,那么不但宽免其处分,还应当给予施恩鼓励。如果仍像从前那样隐瞒放纵,就照方维甸所奏,分别革职治罪,决不宽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

惟广东之琼州、福建之台湾远隔重洋,于修期四月之前,领银备办。如承修官玩视船工,将应领之帑延挨请领者,照迟延豫备军需例,降一级调用。倘该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迟延者,将承修之官免议;其抑勒之该上司,照抑勒不收漕运例,降二级调用。如承修官将未经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转报,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承修官申报未完、督修官作完申报者,督修官革职,承修官照限议处;如承修督修官申报未完、督抚捏报完工者,督、抚革职,承修、督修官照限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额·

  台湾

  ·台湾

  巡抚,书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库大使,攒典一人)。台湾道,典吏二人(司狱,攒典一人)。台湾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经历、县丞、澎湖巡检、照磨、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经历、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南府,典吏十八人(经历、噶理兰头巡检、儒学,攒典各一人)。台东直隶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攒典各一人)。台湾县,典吏十有二人(葫芦墩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凤山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枋寮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嘉义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斗六门巡检、佳里兴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彰化县,典吏十有二人(县丞、大甲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恒春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淡水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新竹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宜兰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安平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攒典一人)。云林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苗,粟县,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户部

  疆理

  户口

  田赋

  库藏

  仓庾

  积储

  钱法

  盐法

  关税

  厘税

  杂赋

  俸饷

  蠲恤

  ·疆理·

  福建台湾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定:台湾府,领台湾、凤山、诸罗等县三,淡水、澎湖等厅二。

  雍正三年,析诸罗地置彰化县,隶台湾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于艋舺地方设台北府,裁淡水厅;置淡水、新竹二县。

译三十二。

·修造

雍正六年议定批准:凡是修造战船不够坚固、未到应修年限就损坏的,责令承修官赔修六分、督修官赔修四分,同时将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至于修造战船,应在规定期限之外稍微放宽期限,小修限四个月完工,大修拆造限六个月完工。广东、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广等省,凡遇到修造的年份,各该协营在修造期限两个月之前,预先估算,造册申报督、抚;一面具题上报,一面行文通知监修官预先拨发银两,随即办理物料。只有广东的琼州、福建的台湾远隔重洋,在修造期限四个月之前,就要领银备办。如果承修官轻视怠慢船工,把应领的钱粮拖延请领的,照迟延预备军需的条例,降一级调用。倘若该上司等人故意抑勒刁难以致迟延的,将承修官免予议处;对那抑勒的上司,照抑勒不收漕运的条例,降二级调用。如果承修官把尚未修完的船只捏报为完工的,承修官革职、督修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如果承修官申报未完、督修官作为已完成上报的,督修官革职,承修官照期限议处;如果承修、督修官申报未完、督抚捏报为已完工的,督、抚革职,承修、督修官照期限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额·

台湾

·台湾

巡抚,书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库大使,攒典一人)。台湾道,典吏二人(司狱,攒典一人)。台湾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经历、县丞、澎湖巡检、照磨、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经历、儒学,攒典各一人)。台南府,典吏十八人(经历、噶理兰头巡检、儒学,攒典各一人)。台东直隶州,典吏十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攒典各一人)。台湾县,典吏十二人(葫芦墩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凤山县,典吏十二人(县丞、枋寮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嘉义县,典吏十二人(县丞、斗六门巡检、佳里兴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彰化县,典吏十二人(县丞、大甲巡检、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恒春县,典吏十二人(典史,攒典一人)。淡水县,典吏十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新竹县,典吏十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宜兰县,典吏十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安平县,典吏十二人(典史,攒典一人)。云林县,典吏十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苗栗县,典吏十二人(典史、儒学,攒典各一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户部

疆理 户口 田赋 库藏 仓庾 积储 钱法 盐法 关税 厘税 杂赋 俸饷 蠲恤

·疆理·

福建台湾

·福建台湾

康熙二十四年规定:台湾府,管辖台湾、凤山、诸罗等三县,淡水、澎湖等二厅。

雍正三年,划出诸罗的地方设置彰化县,隶属台湾府。

乾隆五

又于噶玛兰厅地方,改置宜兰县:均隶台北府。又设基隆厅,移噶玛兰通判驻扎。设卑南厅,以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埔里社抚民通判;又于南猴洞地方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为省。

  十三年,析彰化县地置台湾县暨云林、苗粟二县,并旧有之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均隶新设台湾府;改旧台湾府为台南府,改奋台湾县为安平县,裁鹿港厅。

  十五年,以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均隶台南府,又改卑南厅为台东直隶州。

  今定府三、直隶州一、厅三、县十一。台湾府领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粟等县四,埔里社厅一;台南府领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等县四,澎湖厅一;台北府领淡水(附郭)、新竹、宜兰等县三,基隆厅一。直隶台东州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保甲

  流寓异地

  番民归化

  安集流民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零,每亩匀丁银四厘一毫零至八厘六毫不等;共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匀入田园征收。至各番众所耕田地概不完赋,止就丁纳银;仍照旧完纳,毋庸摊入田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准:福建台属村庄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人,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业主、房主、邻佑保结匪人,事发连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准:粤省在台湾人民情愿携眷者,止许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照内填占注名数。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给照,照滥给印结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

  十二年题准:携眷赴台湾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邻佑保结,将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几名口填注照内。如乘机携带亲族、混行给照者,地方官照滥给印票例议处;本人严加治罪。其亲族有暂时赴台湾探视者,开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注册,仍填给印照,定限五月回内地销照。若届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台地印官于回籍文内声明;凡州、县填照给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厦防、台防二厅。两经拆验,易文封照,交本人亲投台属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台回籍,亦照此查验。凡内外台地给照销案缘由,月终通报督、抚稽察,岁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覆准:台湾流寓民人搬眷过台一年期满,内外各地方官毋再滥行给照。

译十二年,改诸罗县为嘉义县。

嘉庆十八年,设立噶玛兰、鹿港二厅。

光绪元年,在艋舺地方设立台北府,裁撤淡水厅;设置淡水、新竹二县。又在噶玛兰厅地方,改设宜兰县:都隶属台北府。又设立基隆厅,把噶玛兰通判移驻此地。设立卑南厅,由南路同知驻扎。

十年,设立埔里社抚民通判;又在南猴洞地方设置恒春县。

十一年,分设为省。

十三年,划出彰化县的地方设置台湾县以及云林、苗栗二县,并连同原有的凤山、嘉义、彰化及埔里社厅都隶属新设立的台湾府;把旧台湾府改为台南府,把旧台湾县改为安平县,裁撤鹿港厅。

十五年,把恒春、嘉义、凤山三县、澎湖一厅都归属台南府,又把卑南厅改为台东直隶州。

如今规定为三府、一直隶州、三厅、十一县。台湾府管辖台湾(附郭)、彰化、云林、苗栗四县,埔里社厅一处;台南府管辖安平(附郭)、凤山、嘉义、恒春四县,澎湖厅一处;台北府管辖淡水(附郭)、新竹、宜兰三县,基隆厅一处。直隶台东州一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户口·

丁银摊征 保甲 流寓异地 番民归化 安集流民

·丁银摊征

乾隆十二年题奏批准:福建台湾府的官庄田园共五十八万三千三百七十八亩多,每亩平均分摊丁银四厘一毫多到八厘六毫不等;共计人丁银三千六百六十五两四钱,均摊入田园中征收。至于各番人所耕种的田地一概不缴纳赋税,只按丁口交纳银两;仍照旧例完纳,不必摊入田亩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复议批准:福建台湾所属村庄流寓居住的人很多,除了自有产业并有父母、妻子的,自然有十家甲牌可以稽查;那些没有家室产业的,如佃户、雇工、做买卖的人,取得业主、房主、邻居的担保文书附在甲牌之末,汇报督、抚稽查。如果业主、房主、邻居担保了不良之人,事发后一并连坐;先自首的,免罪。

·流寓异地

乾隆十年题奏批准:广东省在台湾的百姓情愿携带家眷的,只准搬取妻子;命地方官取得邻居的保证书,按照名单在照票内注明人数。如果地方官不查明就随意发给照票的,照滥发印结的条例议处;本人从严治罪。

十二年题奏批准:携眷到台湾团聚的,地方官取得邻居的保证书,把要搬取的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的人数姓名填注在照票内。如果借机携带亲族、随意发给照票的,地方官照滥发印票的条例议处;本人从严治罪。那些亲族有暂时到台湾探视的,写明姓名、年龄相貌呈报本籍地方官注册,仍旧发给印照,规定五个月内回内地销照。如果到期有疾病、事故滞留的,台湾的印官在回籍文书内说明;凡是州、县发给照票文书的,密封交由本人携带投递厦防、台防二厅。两处经过拆验,更换文书照票,交由本人亲自投递台湾所属的厅、县验明,留照注册;有照票与本人不符的即予遣回。如果是由台湾回籍的,也照此查验。凡内地、台湾两地发给照票、销

有遇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均照客头包揽过台之例治罪;仍严查前项船只系何船户连环互结,并究明原报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一体惩儆;船只变价充公。其澳甲务选家道殷实、小心诚谨之人,取具族保、邻佑切结详充;令其将客头姓名、籍贯及寄居处所,开册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其拿获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之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查参,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每十名赏银四两,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赏项令地方官于偷渡船只变价内支销。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准:福建台湾府属彰化县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版籍(岁贡鹿皮折银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准:台湾府属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妇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属版图(岁贡鹿,獐皮各一张,变价充饷)。

  三十二年奏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一十三社虽俱系内山生番,但向属安分;今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秋毫无犯,众番社畏威怀德,俱愿输诚归化,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准:噶玛兰归化社番留给余埔三十余里,以资生计;栽树为界,毋许汉人侵越。如情愿贌给汉人耕佃取租,听其自便。每届三十年,清厘一次。如有奸民欺占或贌耕之后久假不归,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准:闽人往番年久,准其携带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遗妻子等许其在番亲戚、故旧带回。若无亲故,许将故父乡贯族属并随带人口书单,交给船户齎回,入口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按单点验,将单转发本籍,令族属保领。如无保领及姓名互异,即行究治;其所带回妻妾,不许别嫁,以杜拐贩。

  ——以上见「钦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新辟噶玛兰地方垦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园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租榖六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租榖四石,内划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垦熟田九十五亩有奇,园二十六甲有奇。

译案的缘由,月终汇报督、抚稽察,年终报部考核。

二十六年复议批准:台湾流寓的百姓搬取家眷渡台一年期满后,内外各地方官不得再滥行发给照票。如遇拿获偷载偷渡船只的,将载运大船以及雇用的小船,各船户,都照客头包揽偷渡过台的条例治罪;仍要严查这些船只是何船户互相连环担保,并追查原来登记的澳甲以及开设歇宿之处的人,一并予以惩戒;船只变卖价银充公。那澳甲一定要选择家道殷实、小心谨慎诚实的人,取得族人保证、邻居担保详细呈报后充任;命令他把客头的姓名、籍贯以及寄居的处所,开列册子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别押送收管。捕获的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送回去。一名到十名以及十名以上的,将本籍地方官分别议处;并追查是从何处出口、入口的,把失察的官员照议处本籍地方官的条例查参,兵役予以治罪。至于兵丁保甲、澳甲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连同船户、客头一并抓获的,每十名奖赏银四两,十名以上按数递加;赏银由地方官在偷渡船只变价银中支付。

·番民归化

雍正十三年题奏批准:福建台湾府所属彰化县的生番一百九十九名,汇入彰化县的版籍(每年进贡鹿皮折算银两二两四钱,汇入奏销)。

乾隆三年题奏批准:台湾府所属各番社归顺教化的生番男女二百八十五名,附入台湾所属版图(每年进贡鹿皮、獐皮各一张,变卖价银充作军饷)。

三十二年上奏批准:台湾屋鏊末毒狮子等十三个社虽然都属于内山生番,但一向安分守法;如今看到攸武乃社的凶番被官兵剿灭,官兵路过时,秋毫无犯,众番社敬畏官府德泽,都愿意归顺教化,每年进贡鹿皮四张、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议定批准:噶玛兰归化的番社留给其余的土地三十余里,用以维持生计;栽种树木作为分界,不许汉人越界侵占。如果情愿典给汉人耕种取租的,听凭其自便。每隔三十年,清理厘定一次。如果有奸民欺凌侵占或者典耕之后长期不归还的,地方官随时惩办。

光绪十二年,招抚台湾生番四百余社,归化七万余人。又台湾中路所苏鲁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处的生番二十社,一律归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题奏批准:福建人在番地已久,准许其携带妻子儿女回籍。如果本人已经去世,所遗留的妻子等人许可由在番地的亲戚、故旧带回。如果没有亲戚故旧,允许把已故之人的原籍、族属登记造册,交给船户带回,进口时报明汛弁转报地方文武官员按名单核对,把名单转发本籍,命族属担保领回。如果没有担保领取以及姓名不符的,立即予以究治;对所带回的妻妾,不许另嫁他人,以杜绝拐骗贩卖。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赋·

田赋科则 随征耗羡 屯田 开垦 存留钱粮 耗羡动支 归辖改征

·田赋科则

道光六年议定批准:台湾新开辟的噶玛兰地方开垦成熟的田地四千七十三甲多,园地一千一百七十六甲多(每十一亩三分一厘为一甲)。田,每甲征收租谷六石,其中折算完纳正耗供谷一石九斗

每甲田征供耗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奏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垦透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零,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则田,每甲征租六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零;园,每甲征租四石,内划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征本色;余租,每石折番银一圆。下则田园,止征供耗,免纳余粮。自道光二十八年为始,归于奏销册内入额造报。

  光绪十三年覆准:台湾田园,无论新旧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别等则配征;化甲为亩,以一甲作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地丁粮米耗羡等款一并在内,并化折征榖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亳三丝二忽。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其下园及下下之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园照下下田递减。台地通用番银,应需纹银补水,每两随收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属每两收耗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连并余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东界内山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现令丈出已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内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垦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给月饷。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例治罪,追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民人开垦田亩,与生番日久相安,照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清查之后,再有越界私垦,从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各番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

  乾隆九年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

译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园,每甲征收租谷四石,其中折算完纳正耗供谷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议定批准:噶玛兰新兴汤卫、卒仔罕、白石、山脚四庄开垦成熟的田地九十五亩多,园地二十六甲多。每甲田征收供耗谷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园征收供耗谷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征余租。

咸丰元年上奏批准:台湾噶玛兰东西势、顶二结、辛仔罕、新福、庄圳头、抵百叶等庄开垦透熟的上则田园一百十七甲多,下则田园一千八百七十五甲多。上则田,每甲征收租谷六石,其中折算完纳正耗共谷一石九斗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余租四石六升多;园,每甲征收租谷四石,其中折算完纳正耗共谷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余租二石一斗一升多。正耗供谷,都征收实物;余租,每石折算番银一圆。下则田园,只征收供耗,免纳余粮。从道光二十八年开始,归入奏销册内入额造册呈报。

光绪十三年复议批准:台湾的田园,无论新旧一律照同安下沙的成例,分别等则配征;把甲折算为亩,一甲折算为十一亩。删去各项名目,凡是地丁、粮米、耗羡等款项一并包括在内,并折算所征谷价,提充正赋。每十一亩,上田,征银二两四钱六分八厘四毫八丝八忽;中田,征银二两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下田,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上园比照中田,中园比照下田;那下园以及下下等的田照下田核减二成,下下等的园照下下等的田递减。台湾当地通用番银,需要纹银补足水分的,每两随征一钱;并酌定平余银一钱五分,作为升科各县办公之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随征耗羡

福建各府、州所属每两收耗银一钱,台湾丁钱每两收耗七分;秋屯粮米每石收耗米一斗,加上余耗二升,共计一斗二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议定批准:台湾东界内山的番地,游民越界佃耕,渐渐成为熟地,以致引发争夺。现在命人丈量出已开垦的生地、熟地番人的埔地一万一千二百甲,每甲折合内地民田十一亩三分一厘。其中百姓租种的地和番社的田亩,免其升科征税;那卖断给百姓的,照同安县下沙的科则,按甲计亩征银。此外,未开垦的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以及入官的荒废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分给各社熟番新挑选的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命他们自行耕种;免其纳赋,不发给月饷。屯丁出现缺额,就挑选其子弟顶补,承受田亩。如果有私自典卖的,按律治罪,追回价银充公;这地仍归番社所有。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百姓开垦的田亩,与生番长久相安的,照百姓买番地的条例一体升科征税。清查之后,如果再有越界私自开垦的,从重治罪;失察的地方官,一并议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开垦

雍正二年复议批准:福建

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润,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招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踞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厘、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及与民、番并无争执之案者,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厘;民产归民,番地归番。此后台郡大小武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准:闽省台地绵亘二千余里,近山有水之处皆属膏腴,人力易施;种植之获,倍于内地。嗣后内地民人如有私买番地者,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照律计亩治罪;荒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其有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律严惩。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土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应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与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钱粮

  凡州、县经征钱粮扣留本地支给经费,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厘有奇。台湾新赋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有奇。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准:福建省并台湾府额定耗羡章程暨官庄、关税赢余、寺田租榖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有定款、有定数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繖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炮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余五十一款。内各属祭祀共二款祭品银七十两有奇、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齎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修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厘(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原额银三千两)、缮工书吏工食银四十八两、礼生月粮米折银四十两三钱二分、宣讲「圣谕广训」生员口粮米折银八两六钱四分、耤田佃户工食银十二两、看守教场门役工食银十两、三江口水饰旗营修整军械银二十八两、额派驿站不敷银七百四十两六钱、会操犒赏并演放火炮银一千八十两、奏销赏借筹备公用皮包纸劄银十二两四钱四分、省城定更号炮火药硝磺价银二十四两、普济育英二堂孤贫乳母人等口粮工食银五百两、省监囚犯薪水银六百两、户部地丁奏销及投册饭银一千一百九十五两六钱、地丁饭食水脚银四十两、户科饭银五百两、承办齎册脚费银七十二两、承造地丁兵马奏销纸劄银六十两、奏销皮包黄绫等项料价银五十五两、缮写册籍饭银十二两、承造奏销工食银六十五两四钱、各书吏饭食银一百二十两、刑部饭银二千两、秋审饭银一百八十两、刑部饭食水脚银五十两、吏部饭银一千两、兵部兵马奏销饭食银一千八十六两八钱八分、又饭食水脚银四十两、修办供应学政按临考棚执事等项银一千八百两、齎送表笺路费银二十二两五分、上游各属运米脚费银三千三百七两五钱八分四厘、上游各滩救生船并各处渡夫舵水工食银九百八十二两四钱(原额银一千一百二两四钱)、台澎各营并福州四旗水师营操演以及将军左右两营演炮备储暨领补演用火药铅子工价桶脚共银二千九百五两一钱五分八厘、各官养廉银十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五分八厘、采办颜料铜铅锡斤价脚银七千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二厘、采办沈速香银三千三百八十六两四钱二分、福州将军并左右两翼副都统衙门书吏工食银六十四两、修理乌龙江马船银六十五两四钱五分五厘、台湾供应考试棚厂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台湾道津贴船工银二千四百两、台湾各官养廉银一万一千两。

译台湾各番社闲置的鹿场空旷地方可以开垦种植的,命地方官晓谕,听凭各番出租给百姓耕种。

乾隆九年谕旨:『外省的镇将等官员,不许在任所置办产业,这本有明确的禁令。朕听说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地肥沃泉水丰润,那里的镇将大员没有不创立庄园产业、招募佃农开垦,作为自己的产业的。而且有百姓侵占番地,彼此争执,于是投献给武官,因而被侵占为己有的;也有接受前任官员已经建成的产业、相沿以为理所当然的。其中的来历,一概不清楚;所以百姓与番人互相控告的案件,接连不断。如果不彻底清理、严格禁绝,终究不是使番人、百姓安宁的办法。命人逐一查勘,凡是历任武职大员创立的庄园产业,查明确实没有侵占番地以及与百姓、番人并无争执案件的,都命令照旧管理产业,如果有侵占百姓、番人地界的地方,秉公清理;百姓的产业归还百姓,番地归还番人。此后台湾郡内大小武官创立庄园产业、开垦荒地,永远禁止。倘若有假借开垦名义的,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没收入官;该管官员如果通同隐瞒,一并议处』。

十一年题奏批准:福建省台湾地方绵延二千余里,靠近山地有水的地方都属于肥沃良田,容易施展人力;种植的收成,比内地多一倍。今后内地百姓如果有私自购买番地的,被告发之日,把田地归还番人,照律计亩治罪;荒地的减一等治罪,强买的各加一等治罪。那些有潜入生番地界内私自开垦的,照律严加惩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绪元年谕旨:『福建台湾全岛自归入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不同,曾经禁止内地百姓渡台以及私自进入番人地界,以杜绝滋生事端。现在经沈葆桢等人把后山地面设法开辟,空旷的土地急需招募垦殖;一切规章制度,自应根据时势加以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百姓渡台的各项禁令,都应予以废除;至于贩运铁器、竹子两项,也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钱粮

凡是州、县征收的钱粮扣留在本地支给经费的,叫做「存留」。福建存留正银,十九万八千七百六十二两六钱四分;耗银,四千八百六十四两四钱八分三厘;存留米折银,四百六十八两六分三厘多。台湾新赋的存留正银,二万五千三十三两六钱九分八厘多。

·耗羡动支

嘉庆二十五年题奏批准:福建省连同台湾府额定的耗羡章程以及官庄、关税盈余、寺田租谷共银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七两多。有固定款项、固定数目的共五十九款,除去裁汰的巡台御史车夫银一百八十两、辕役工食银二百七十二两八钱、繖扇夫银八十六两八钱、吹手炮手工食银四十九两六钱、火药银四十八两二钱、心红纸张银四十八两、修理督抚两院执事等银六百两、将军进表银四十四两共八款,其余五十一款。其中各属祭祀共两款祭品银七十两多、各祠香烛口粮银八十九两七钱六分、齎捧兵马奏销本章路费银六十两、总督衙门心红纸张银三百八十两(原额银四百二十两)、巡抚衙门心红纸张劄银二百两、鳌峰义学馆师束修供给银四百二十两、总督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一百四十七两四钱六分六厘(原额银三千四百四十两)、巡抚衙门书役工食银三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三分二厘(原额银四千三百二十八两)、提塘报资银一千二百两、布政司衙门书役饭食银二千八百八十二两一钱(原额银三千两)、缮工书吏工食银四十八两、礼生月粮米折银四十两三钱二分、宣讲「圣谕广训」生员口粮米折银八两六钱四分、耤田佃户工食银十二两、看守教场门役工食银十两、三江口水饰旗营修整军械银二十八两、额派驿站不敷银七百四十两六钱、会操犒赏并演放火炮银一千八十两、奏销赏借筹备公用皮包纸劄银十二两四钱四分、省城定更号炮火药硝磺价银二十四两、普济育英二堂孤贫乳母人等口粮工食银五百两、省监囚犯薪水银六百两、户部地丁奏销及投册饭银一千一百九十五两六钱、地丁饭食水脚银四十两、户科饭银五百两、承办齎册脚费银七十二两、承造地丁兵马奏销纸劄银六十两、奏销皮包黄绫等项料价银五十五两、缮写册籍饭银十二两、承造奏销工食银六十五两四钱、各书吏饭食银一百二十两、刑部饭银二千两、秋审饭银一百八十两、刑部饭食水脚银五十两、吏部饭银一千两、兵部兵马奏销饭食银一千八十六两八钱八分、又饭食水脚银四十两、修办供应学政按临考棚执事等项银一千八百两、齎送表笺路费银二十二两五分、上游各属运米脚费银三千三百七两五钱八分四厘、上游各滩救生船并各处渡夫舵水工食银九百八十二两四钱(原额银一千一百二两四钱)、台澎各营并福州四旗水师营操演以及将军左右两营演炮备储暨领补演用火药铅子工价桶脚共银二千九百五两一钱五分八厘、各官养廉银十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四两九钱五分八厘、采办颜料铜铅锡斤价脚银七千四百八十二两三钱五分二厘、采办沈速香银三千三百八十六两四钱二分、福州将军并左右两翼副都统衙门书吏工食银六十四两、修理乌龙江马船银六十五两四钱五分五厘、台湾供应考试棚厂银六十六两六钱六分七厘、台湾道津贴船工银二千四百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归辖改征

  嘉庆二十四年咨准:福建台湾府各属经征叛产租银,嗣后改归台湾府经征,按年造册报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

译、台湾各官养廉银一万一千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归辖改征

嘉庆二十四年咨文批准:福建台湾府各属征收的叛产租银,此后改归台湾府征收,按年造册报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七

十二。

  ·库藏·

  分储

  寄储

  ·分储

  道光六年议准:台湾开辟噶玛兰地方设立文武官兵弹压应行留备公用银两,在于司库拨银一万两解台,存储淡水厅库,以备缓急。

  十四年谕:『程祖洛等奏「酌筹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摺,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储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银两归补本省封储项下,酌拨十万两发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着照所请,准其如数酌拨。此项银两,着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储;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着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遇有新旧交代,责令后任盘查结报,造册详报咨部。倘有挪移短缺,据实参追。如遇将军、督、抚、提督渡台巡阅,照督、抚年终盘查司、道库款例,核实盘查;于奏报「巡阅事竣」摺内,声明有无亏短,分别究办』。

译十二。

  ·库藏·

  分储

  寄储

  ·分储

  道光六年议定核准:台湾开辟噶玛兰地方,设立文职武职官员兵丁弹压地方,应当留备公用的银两,从布政使司库中拨银一万两解送到台湾,存储在淡水厅库中,以备紧急之需。

  十四年皇帝谕旨:『程祖洛等人奏报「酌情筹划拨解台湾道库储备银两」一折,福建台湾一府孤悬于海外,必须库中储备充裕,方才可以应付缓急、足以依恃;据该总督等查明,请求将收捐监生的银两归入补充本省封存储备项下,酌情拨出十万两发交台湾道库,作为备用公款要需。着照所请,准许如数酌情拨给。这项银两,着责成台湾道专款加意谨慎封存储备;不得与台湾府库混杂纠缠,以致滋生弊端混乱。如遇重大紧要事件,着该道一面酌情拨用,一面自行具折奏报,并报明总督、巡抚、布政使司存案。事情办完之后,分别归还补足。此外寻常事件以及垫付发放官兵俸禄军饷等项,仍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措拨给,一概不准擅自动用。遇有新任旧任交接,责令继任官员盘查结报,造册详细呈报并咨报户部。倘若有挪移短缺的情形,据实参劾追究。如遇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渡海到台湾巡阅,照总督、巡抚年终盘查布政使司、道库款项的成例,核实盘查;在奏报「巡阅事竣」的折子内,声明有无亏空短缺,分别追究办理』。

又定:前项封储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二拨,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奏准:前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嗣节次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余两,实储不及万两;复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储道库备用。

  ·寄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饷,除直隶、贵州二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二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其山西之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之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之吉安等营、福建之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之象协各营、湖广之榖城、彝陵等营、陕西之固原等营、四川之松潘等营、广东之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之永宁等营、云南之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窵远,所需兵饷准赴藩库总领两季,领回之日寄储同城府、州、县库,交武弁拨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给。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仓庾·

  采买米石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给照?或糖船装载、或另船贩运,务期糖税仍无偷漏、米运并无留难,并核计该处时价及运津水脚每石应得价银若干?分析议定章程。该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市价而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召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只陆续开放;其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脚价每石俱六、七钱不等,按船给予免税印照,厅各自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稔,粮价已平;台商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价粜卖,必致赔累。自应酌量变通,官为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率。除该商等零星销售米石不计外,着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通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俸饷、建旷工程、平余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款,并令直隶总督拣派明干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给发。运米原船带回货物,官给印照;所过关津,一律免税。至各该商急公应募运米至十四万石之多,即分别生、监、民人,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四万石,连耗每石二两零七分:雇用火轮、夹板船装运赴津。

译译文:

  又规定:前项封存储备银十万两,每年春、秋两次拨发,造册送部备查。

  二十六年(乾隆)奏准:先前从闽省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拨银十万两解存台湾道库,后来陆续动拨银九万二千八百余两,实际储银不足万两;又从闽省现存收捐监生归补封储银内酌拨银十万两,解交道库储存备用。

  ·寄储

  雍正十年议定:各省官兵领取饷银,除直隶、贵州两省仍按季支给,山东、河南两省分拨附近州县按月支给外,山西的潞安、泽州、大同等营,江南的潜山、徽州等营及河标各营,江西的吉安等营,福建的台澎、南澳、延平、建宁等营,浙江的象协各营,湖广的榖城、彝陵等营,陕西的固原等营,四川的松潘等营,广东的琼州镇及水师营,广西的永宁等营,云南的照通、永北、永顺各镇营,均离省城甚远,所需兵饷准许到藩库一并领取两季,领回之日寄存在同城的府、州、县库,交武官拨兵看守;仍照旧例按季、按月发放。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仓庾·

  采买米石

  ·采买米石

  道光四年谕:「闽省台湾米多价贱,应如何招商发给运照?是用糖船装载、还是另派船只贩运,务必使糖税仍不致偷漏、米运也不至留难,并核算该处时价及运往天津的水脚每石应得价银多少?分析议定章程。该巡抚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即督饬迅速购运,并知照直隶总督饬令天津海口一体遵照,以平抑市价而充裕民食。钦此」。遵旨议奏:在台湾招募商民运米十四万石,用糖船、商船共七十四只陆续开行;其中鹿耳门、鹿子港两处米价每石二两六、七、八钱不等,淡水一处米价每石二两四、五钱不等,运费每石都是六、七钱不等,按船只给予免税印照,各厅自行投行。

  又奏准:本年直隶秋收一律丰收,粮价已经平稳;台湾商人等自备资本、远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市价出售,必然亏累。理应酌量变通,由官府收买。所有应给价值,即照福建巡抚所报米价、运费,每石以库平纹银三两六钱为标准。除该商人等零星销售的米石不计外,着发价先行收买米十万石,计价银三十六万两,从部库拨银二十万两、通济库拨银三万两、长芦运库、天津道库并天津关税各项下共同拨用银十三万两。所动用的部库银两,即在福建积存的俸饷、建旷工程、平余等款银内凑足二十万两解部归还,并令直隶总督选派精明能干的大员前往天津督办。所拨银两,交该员一手发放。运米原船带回的货物,官府给予印照;所经过的关津,一律免税。至于各商人急公应募运米多达十四万石的,即分别按生员、监生、平民身份,给予顶戴职衔,以示鼓励。

  同治九年奏准:闽省采办京米十万石全数运到天津交收,按时价据实报销:计台湾采办籼米六万石,连同耗损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四万石,连同耗损每石二两零七分:雇

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津运通剥价经费,照案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款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厘项下拨用,作正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照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耗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三万石,连耗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统共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敷之银在税厘项下支用,作正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积储·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数

  丰年备储

  裕备仓储

  仓储耗析

  仓储交代

  营仓积储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榖二十七万余石、常平仓榖约五十六万余石。其内地积榖,仍按原存州、县之额数存留;常平榖,照时价尽数发粜。至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榖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榖十一万石有奇;除每县应存之数加谨收储以备每岁出陈易新之用外,其余榖石尽行发粜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于常运平粜米五万石之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加增运储;仍令台湾商贩,得至福、泉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向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遇有内地需要,即于此内动拨,仍发藩库银交台属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存榖五万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榖,酌拨十万石赴福、兴、漳、泉四府分储;来岁将平粜银发交台湾,秋成采买还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运平粜米五万石外,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止可存储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兹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余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泉二府:永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兴、漳、泉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仰藉台湾运济;令台属各厅、县于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为定额。

译用火轮船、夹板船装运赴天津。由台湾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七分;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二分;由上海雇用火轮船,每石给水脚银八钱;夹板船,每石给水脚银七钱五分。由天津转运通州剥船的价钱经费,照旧例每百石给银八两一钱。所有需用的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各项银两,由闽海关四成洋税及福建税厘项下拨用,作为正项开销。

  十一年奏准:闽省购米四万石运津济赈,按市价采购:计台湾采办籼米一万石,连同耗损每石一两九钱六分;上海采办粳米三万石,连同耗损每石二两一钱:雇用轮船分批运往天津。所需米价、船费及运米杂支等项,共计用银十一万八千五百零一两;内拨闽海关四成洋税银五万两,不足之银在税厘项下支用,作为正项开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积储·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数

  丰年备储

  裕备仓储

  仓储耗析

  仓储交代

  营仓积储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现在捐输榖二十七万余石、常平仓榖约五十六万余石。其内地积榖,仍按原存州、县的额数存留;常平榖,照时价全数出售。至于台湾一府三县远在海外,现在捐输榖八千六百余石、常平仓榖十一万石有余;除每县应存的数目谨慎收储以备每年出陈易新之用外,其余榖石全部出售储银,遇荒年赈济。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在常年运出平粜的米五万石之外,动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放边海地方。若遇台湾丰收之年,再酌量增加运储;仍允许台湾商贩,可到福州、泉州等府贸易。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民食向来依靠台湾运济,令台湾各厅、县在本年二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远作为定额。遇内地需要,即从此内动拨,仍由藩库发银交台湾随时买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数

  乾隆五十二年议准:福建诸罗县改为嘉义县,常平仓仍额定存榖五万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丰年备储

  雍正十一年议准:福建台湾凤山县积榖,酌拨十万石运到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分储;来年将平粜所得银两发交台湾,秋收采买归还仓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备仓储

  雍正四年议准:福建台湾除常年运出平粜米五万石外,动用正项钱粮运米十万石存放边海地方备储;若遇台湾丰年,酌量加运。

  七年奏准:台湾粟石,只可存储供全台并厦门、金门等处兵粮之用。现将官庄现存粟四万九千余石、价银七万三千四百余两内,抽拨采买,运到漳州、泉州二府:永远作为定例。

  乾隆十一年议准:福建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民食仓储,不能不依靠台湾运济;令台湾各厅、县在本年三月内买足四十万石之榖,永

遇有内地拨用,即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榖数、价值分析造报。至运保搭运商船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船被阁损、漂失米榖及虽在外洋遭风、其船无实在击碎形迹、舵工水手皆存、牌照无失者,概不准豁免;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其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迹及在外洋横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即具切实供情印、甘各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情形、米榖数目逐案咨部查核,仍俟岁终将应豁各船米榖汇案报题豁免:永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榖之外,别有储榖。如福建之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资接济,皆不在常平额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榖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过三年、数在二万石以上者,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盘仓榖,勒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扣程途日期。广东、甘肃统照三个月例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盘该府属仓粮,亦准扣除程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成该管上司实力盘量,按照仓榖多寡、程途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藩司到任或与督、抚莅任同时、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盘查之际,均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甫经盘查,即遇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行委署在三个月以内,毋须再盘;令新任藩司出结详报督、抚报部查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榖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饷,扣除买补。共建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于正项银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钱法·

  直省鼓铸

  搭放省饷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鑪鼓铸,背铸清、汉字「台」字。

  三十一年,停广东及福建台湾铸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贱,暂停宝福局鑪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鑪,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者重五钱、当二十者倍之,当五十、当百者如数递增。其原设四鑪,仍按卯鼓铸常钱,并准民间缴铜赴局易钱以资铸造。

译远作为定额。遇内地拨用,即从实储四十万石内动拨;将藩库现存银两随时发交台湾买补足额,仍将买补榖数、价值分析造册上报。至于运保搭乘商船已到内港因驾驶不慎、船只搁浅损坏、漂失米榖,以及虽在外洋遭风、但船只没有确实击碎的痕迹、舵工水手都在、牌照没有遗失的,一概不准豁免;仍责令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若有在外洋遭风、舵工水手漂失无踪,以及在外洋触礁击碎、有确实痕迹可验的,即出具切实的供状、印结、甘结,先将商船遭风失水的情形、米榖数目逐案咨报户部查核,仍等到年终将应豁免的各船米榖汇总上报豁免:永远作为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准:常平仓榖之外,另有储榖。如福建的新设台湾仓,奏请备储四十万石,现存三十九万六千七百十几石有余。都是因地制宜以资接济,都不在常平仓额之内;令各省督、抚照旧存储。

  ·仓储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常平仓米榖杂粮,福建除台湾四县并屏南、连城、福安、大田、德化等县不准开报气头廒底外,其余各府州县收储已超过三年、数量在二万石以上的,每石报气头八合、廒底二合。

  ·仓储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议准:各省督、抚、藩司到任委派盘查仓榖,限三个月盘清结报,不准另外扣除路程日期。广东、甘肃统一照三个月的期限盘查,其地方道路远近按日扣除期限。福建台湾一府远隔重洋,藩司委派盘查该府所属仓粮,也准予扣除路程期限。奉天并未设有藩司,即责令该管上司切实盘量,按照仓榖多寡、路程远近,定限一个月、两个月盘量结报。至于藩司到任,或与督、抚到任同时、或相隔不久、或恰逢年例盘查之时,都令并案办理。藩司到任刚经盘查,就遇到升调,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暂时递补代理在三个月以内的,不需再盘查;令新任藩司出具结文详报督、抚报部查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营仓积储

  乾隆四年题准:福建省海坛、金门、澎湖、闽安、烽火、铜山等六镇协营共买榖二万石存储各镇协营,遇青黄不接之时,酌情借给兵丁,免其加息;秋收发放饷银时,扣除买补。共建仓库四十三间所需工料,在正项银两内动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钱法·

  直省鼓铸

  搭放省饷

  ·直省鼓铸

  康熙二十八年题准:福建台湾建设郡县,颁发样钱,就地开炉鼓铸,钱背铸满、汉文「台」字。

  三十一年,停止广东及福建台湾铸钱局。

  道光四年奏准:福建省钱价日渐降低,暂停宝福局炉鼓铸。

  咸丰三年奏准:福建省宝福局添设两炉,鼓铸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一百各项大钱;当十的重五钱、当二十的加倍,当五十、当百的依次递增。其原设四炉,仍按班次鼓铸常钱,并准许民间缴铜到局兑换钱币以供铸造。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余串运至台湾,搭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盐法·

  福建

  ·福建

  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之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谨案:旧系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于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余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输,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价,即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如销征缺额,着落赔补;仍将经征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属加征课厘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于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核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征正、溢两课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零(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厘、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核计考成;每年分造台湾正、溢两课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又定:台湾府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俱遵用部颁新法。

  又定:台湾府暨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认纳课银,不行盐引。台湾府(征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奇、赢余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奇)、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奇、赢余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奇)共征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关税·

  闽海关

  直省关差

  禁令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奇,赢余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疋、件、条、把、个、块,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

译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饷

  乾隆四年奏准:福建铸钱万余串运至台湾,搭配发放官兵月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盐法·

  福建

  ·福建

  福建盐,行销西路延平府、建宁府的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的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的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的闽县、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独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由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由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门管理(谨案:旧时是盐驿道,雍正十三年驿传事务归粮道管理,盐驿道改为盐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外余盐斤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给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收,入册奏销。如有缺误,照例参处。

  嘉庆二十年覆准:台湾府噶玛兰每年额定盐七千石(由府场拨运),每石征番广银三钱三分,共征番广银二千三百一十两,折给兰境兵饷;其晒盐的费用,即从课本内支销:责成该通判经理。若销售征收有缺额,责令赔补;仍将经征人的职名,造入奏销册内报参。

  道光四年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的引盐。

  同治十二年奏准:台湾府所属加征课厘银一万八千五百两,归入正课奏销册内另款开列,一并核计分数考成。其旧额应征正课、溢课两项银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两余(内正课银四千五十两二钱八分三厘、溢课银一万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五钱九分九厘),仍查照引章,年清年结,核计考成;每年分别造出台湾正课、溢课两项清册,随同奏销报部。

  又规定:台湾府所属洲南、洲北、濑东三场盐斤(每担一百斤,加耗盐十二斤)、濑南、濑北两场(每担一百斤,加耗盐二十四斤)盐斤,都遵用部颁新法。

  又规定:台湾府及府属云澳帮地方,由商人认纳课银,不发行盐引。台湾府(征盐埕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四钱有余、赢余银六千八百七十四两五钱有余)、云澳帮(额课银一十九两七钱有余、赢余银三百八十两二钱有余)共征盐埕等银一万三百九十九两八钱有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关税·

  闽海关

  直省关差

  禁令

  ·闽海关

  额税银七万三千五百四十九两有余,赢余十一万三千两。凡商船出洋及进口各种货物,按斤计税的居多;也有按疋、件、条、把、个、块计算的,各按其物品,分别按贵贱征收。船税按梁头尺寸计算:梁头宽七尺以外的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的作五尺四

船税按梁头尺寸:梁头阔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每尺科税银五钱,一年两次征收。至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捕,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内有一年两次征收者,有一年一次征收者(旧例因海船不除水沟,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一两;二丈以上,二两:额课稍重,舟民措纳维艰。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新造、新归各船,亦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寸画一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至厦门发卖者,令赴该关纳税;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在厦门停泊者,免其输税。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一府产米素饶,泉、漳诸府多仰给于台粟;今商、渔船搬运过多,以致漳、泉诸府失所援济。嗣后商船每船止许带食米六十石,于出鹿耳门之先,令台防同知查验;有多带者,分别责惩,余米就地起卖。倘不能验明、致有夹带,至入口盘出或别处发觉者,将该同知照例分别米榖多寡议处。其沿海港汊纷歧,难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实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属之蚶江口、台湾府彰化县属之鹿仔港,设口开渡;其厦门商运船只,仍照旧编记册档,出入挂验,不许越赴蚶江渡载。蚶江商、渔船只出口,责令蚶江通判验明编号,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纵失察,分别参处。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湾府属淡水八里岔对渡五虎门,设口开渡。所有渡往台湾商民,在福建省置货贸易、不能赴原籍领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结,报福防同知就近给照,移明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内渡,免其给照;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关津论;行保人等知情故纵,与偷渡之人一体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宁府属之南镇等汛、兴化府属之涵江等汛、厦门之大担、小担等汛、漳州府属之岛屿等汛,均可直达台湾;而淡水之八尺门、彰化县之海丰港、嘉义之虎尾溪、凤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力查禁。

译寸、九尺以外的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的作五尺八寸、一丈一二尺以外的作六尺四寸、一丈四五尺以外的作六尺八寸、一丈六七尺以外的作七尺五寸、一丈八尺的作八尺,这是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各号海船的计算方式;每尺征税银五钱,一年征收两次。至于各县小商、渔船仅在近地贸易捕鱼的,除照海船梁头减折丈尺外,每尺征银三钱至五钱;其中有一年征收两次的,也有一年征收一次的(旧例因海船不扣除水沟部分,丈量梁头五尺以上至一丈的,每尺征银五钱;一丈以上至二丈的,一两;二丈以上的,二两:税额稍重,船民缴纳困难。雍正七年题准:酌量减折丈尺,以示宽恤。至于新造、新归的各船,也照前项本船梁头丈尺一律减折)。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议准:福建糖船到厦门发卖的,令其到该关缴纳税款;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贸易而在厦门停泊的,免其缴税。

  ·直省关差

  同治三年,福建台南地方设立打狗口海关,归巡抚管理。

  光绪十三年奏准:福建省沪尾、打狗两海关税务,改归台湾巡抚监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一府向来产米丰饶,泉州、漳州诸府大多仰赖台湾谷米供给;如今商船、渔船搬运过多,以致漳州、泉州诸府失去接济。此后商船每船只许携带食米六十石,在出鹿耳门之前,令台防同知查验;有多带的,分别加以责罚,余米就地起卖。倘若不能验明、以致有夹带,在入口盘查出来或在别处被发觉的,将该同知照例按米榖多寡分别议处。其沿海港汊纵横交错,难免有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切实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准:福建省泉州府晋江县所属的蚶江口、台湾府彰化县所属的鹿仔港,设立口岸开放渡运;其厦门商运船只,仍照旧编列册档,出入查验,不许越境前往蚶江装载。蚶江商船、渔船出口,责令蚶江通判查验编号,查验放行。若有违例偷渡、人与执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情况,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员故意放纵或失于查察,分别参处。至于鹿仔港海口出入船只,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准:台湾府所属淡水八里岔对渡五虎门,设立口岸开放渡运。所有渡往台湾的商民,在福建省置办货物贸易、不能回原籍领取执照的,令行保查明具结,报福防同知就近发给执照,移文淡水互相稽核。其由淡水内渡的,免其发给执照;令取具行铺认保,写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官弁查验戳记放行。倘若商民不经行保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领取执照、私自偷渡的,以私渡关津论罪;行保等人明知情由故意放纵的,与偷渡之人一并治罪。至于沿海小港如福宁府所属的南镇等汛、兴化府所属的涵江等汛、厦门的大担、小担等汛、漳州府所属的岛屿等汛,都可以直达台湾;而淡水的八尺门、彰化县的海丰港、嘉义的虎尾溪、凤山的竹仔港,都可容小船出入: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官弁切实查

如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文武官员有故纵失察情弊,分别参处。其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验明牌照放行。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厘税·

  直省厘局

  ·直省厘局

  咸丰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货厘金,由司督属征解充饷。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设税厘总局,征收茶叶厘金;所有百货厘金亦归局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

  ·牙帖商行当铺税

  福建万一千三百五十两五钱五分有奇(内当税银七千八百九十五两、台湾当税银七百三十五两、牙帖银二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分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

  各省兵饷

  优恤俸饷

  外官养廉

  ·文武外官俸银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玛兰厅添设训导一员,岁给俸银四十两、斋银九两三钱;并廪膳、岁贡、旗扁、乡饮酒礼等项均照额编数目,在该厅征收余租项下动支。

  光绪七年奏准:福建台湾新设、移设、改设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员俸银一百零五两、府教授一员俸银四十五两、府经历兼司狱一员俸银四十两、基隆通判一员俸银六十两,淡水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新竹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宜兰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湾巡抚兼尚书衔者,岁支俸银一百八十两;兼侍郎衔者,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政使,岁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库大使,岁支俸银四十两;按司狱,岁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湾新设台湾府知府、基隆同知、埔里社通判、台湾、云林、苗粟、恒春等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莲港州判以及佐杂各缺俸银,均按品支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居海外,应解司库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就近所属额米支发外,不敷兵饷,向系折色。至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兵饷外,余米协运省仓,匀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台湾各营兵饷,例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征稻粟内就近碾支;节年所征粮米,先尽本地、次及邻近,业经题朋,永为定例。

译禁。若拿获无执照船只私渡的,船户照越渡边关塞口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若文武官员有故意放纵或失于查察的情弊,分别参处。其中有执照的商船因风漂泊靠岸的,查验牌照放行。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厘税·

  直省厘局

  ·直省厘局

  咸丰八年奏准:福建省抽收百货厘金,由布政使督属征收解送充作军饷。

  同治四年奏准:福建省另设税厘总局,征收茶叶厘金;所有百货厘金也归该局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杂赋·

  牙帖商行当铺税

  ·牙帖商行当铺税

  福建万一千三百五十两五钱五分有余(内含当税银七千八百九十五两、台湾当税银七百三十五两、牙帖银二千七百二十两五钱五分有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饷·

  文武外官俸银

  各省兵饷

  优恤俸饷

  外官养廉

  ·文武外官俸银

  同治十一年奏准:福建省噶玛兰厅添设训导一员,每年给俸银四十两、斋银九两三钱;并廪膳、岁贡、旗扁、乡饮酒礼等项都照定额编列数目,在该厅征收的余租项下动支。

  光绪七年奏准:福建台湾新设、移设、改设的各官,台北府知府一员俸银一百零五两、府教授一员俸银四十五两、府经历兼司狱一员俸银四十两、基隆通判一员俸银六十两,淡水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新竹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宜兰县知县一员俸银四十五两、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四年奏准:福建台湾巡抚兼尚书衔的,每年支俸银一百八十两;兼侍郎衔的,每年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政使,每年支俸银一百五十五两;布库大使,每年支俸银四十两;按司狱,每年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十五年覆准:福建台湾新设的台湾府知府、基隆同知、埔里社通判、台湾、云林、苗粟、恒春等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莲港州判以及佐杂各缺的俸银,都按品级支给。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饷

  康熙三十一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地处海外,应解送司库的钱粮,就近抵作本地兵饷。

  雍正二年题准:福建省兵多米少的福州驻防各营及泉州、漳州、福宁等府州各标协营,除拨给就近所属额定米粮支发外,不足的兵饷,向来是折算银两支给。至于兴化、延平、建宁、邵武、汀州五府所属各标协营米多兵少,除给发兵饷外,余米协运省仓,匀拨给驻防及绿营各营兵饷。至于台湾各营兵饷,例应从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三县额征稻粟内就近碾米支给;历年所征粮米,先供应本地、其次供应邻近地区,已经题准施行,永远作为定例。至于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

至各营建旷及各属升科米与征榖折米,岁有加增;仍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赴省领饷,重洋涉险,不免稽迟;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每年额征粟十有三万九千四百余石,止分征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余改为折价,即留充台、澎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岁需饷银,两季委官赴省关领,远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济;于藩库豫拨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逾饷期,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散给,一面详报查核;俟饷银领到,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间巡阅南、北两路营伍随带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之例,一体均给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内照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零;又照台湾戍兵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应支本色米石,于就近各厅、县仓榖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于应得钱粮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余等项下拨补。如有旷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议准:台湾兵饷,令镇官于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银数,委员赴司,勒限十二月内到省、二月初旬运至厦门、三月到台。如有延缓,查明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庆二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于两年内换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将起住粮饷日期,造报户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艋舺营水陆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岁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合银一两二钱,共需银三千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在地丁银内动支;给发淡水厅采买,按月开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营戍台班兵,每年于额饷外赏银四万两,分给该兵内地家口,以资养赡。又月给眷米一斗,遇闰加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等营,每石折给银九钱;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每石折给银二两。

  咸丰二年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裁马一千零九十匹,岁省马干银一万三千八十两、马价银四千七百九十六两,按年提扣入拨。

译米与征榖折米,逐年有所增加;仍供给兵食,免给折色。

  又题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官弁到省城领饷,重洋涉险,难免延误;将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仓粟留储三十六万石,备五年兵食之用。每年额征粟十三万九千四百余石,只分征七万二千石,供一年兵食;其余改为折价,即留作台湾、澎湖兵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省澎湖一协每年所需饷银,分两季委派官员到省城领取,远隔重洋,兵食难以接济;从藩库预先拨出一半饷银,运往澎湖通判库内。倘若超过发饷期限,该副将一面备文借领发放,一面详细上报查核;等到饷银领到,再归款备用。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总兵每年冬季巡阅南、北两路营伍所随带的兵丁,照内地出差官兵的旧例,一律给予盘费银两,造入本省公费册内报销。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添设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应得的恩赏银两,在每年给银四万两之内,按原额新添兵数按名均分,每名每月分给银二钱四分余;又照台湾戍兵旧例,每名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月加增。应支的本色米石,从就近各厅、县仓榖内动支。

  五十五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各营戍守兵丁在应得钱粮之外,每名每月加给饷银四钱,在叛产租息变价及盐课赢余等项下拨补。若有空缺,按日截除,留作公用。

  五十六年议准:台湾兵饷,令总兵在每年十一月内核明次年应抵、应领的银数,委派官员到布政使司,限定十二月内到省城、二月初旬运至厦门、三月运到台湾。若有延误,查明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庆二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分作四批派往,在两年内更换完毕。第一批,限正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初一日停止支给;第二批,限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十月初一日停止支给;第三、第四批,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营,粮饷以四月、十月初一日停止支给。将出营、停饷日期,造册上报户部。

  二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艋舺营水陆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每年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斗,每米一石折合银一两二钱,共需银三千七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在地丁银内动支;发给淡水厅采买,按月开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准:福建省各营戍守台湾的班兵,每年在额定饷银外赏银四万两,分给该兵内地家眷,以资赡养。又每月给眷米一斗,遇闰月加增。延平、建宁、邵武、汀州、福宁等营,每石折给银九钱;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每石折给银二两。

  咸丰二年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裁减马匹一千零九十匹,每年节省马干银一万三千八十两、马价银四千七百九十六两,按年提扣拨用。

  又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

  又奏准:福建内地及台湾各营原设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为步战,岁省兵饷银六千五百四十两,按年提扣入拨。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五年更换;由内地各营抽拨,分作五起派往厦门,听候水师、陆路提督点验配渡。每年调换一起,统限四年换竣,至第五年停换一年;周而复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营,新旧粮饷统于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给;该督仍按年将起住粮饷日期,报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准:台湾孤县海外,岛屿四通;水、陆各营兵丁,视地势之险易、营汛之繁简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减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马步守兵每名、官马每匹及添设稿识、号令,均照内地月加饷干、月给银米各数目,一体支给。

  十一年奏准:台、澎水陆各营增设公费,岁共给银五千八百十七两,在台、澎各营余賸米折银内动支。

  十二年奏准:戍台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银二两支给。福建内地及台湾水陆各营字识、号令手,照兵丁例,一体给予白事赏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优恤俸饷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兵丁之例,一体支给行粮、坐粮,以资养赡。

  又谕:『前因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甚为出力,已将额设土外委加给银两。此次儹拉捉浸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均属奋勇;所有额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俱照屯练土弁之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换防班兵应支粮饷,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该兵班满之日,即行停饷。今议定:班满候代兵丁,仍支饷银一半;新派换防兵丁,先予半饷。俟其到台后,再将旧班兵饷停止』。

译各营原设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为步战兵,每年节省兵饷银六千五百四十两,按年提扣拨用。

  九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澎湖等处戍守班兵,五年更换一次;由内地各营抽拨,分作五批派往厦门,听候水师、陆路提督点验配船渡海。每年调换一批,共限四年换完,到第五年停换一年;如此循环往复。每批都限七月初一日出营,新旧粮饷统一在十月初一日起停支给;该总督仍按年将出营、停饷日期,上报户部查核。

  同治七年奏准:台湾孤悬海外,岛屿四通八达;水、陆各营兵丁,根据地势的险易、营汛的繁简来决定多寡去留,分别裁减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马兵、步兵守兵每名、官马每匹以及添设的稿识、号令兵,都照内地月加的饷银、月给的银米各数目,一律支给。

  十一年奏准:台湾、澎湖水陆各营增设公费,每年共给银五千八百十七两,从台湾、澎湖各营的余剩米折银内动支。

  十二年奏准:戍守台湾的班兵,每名每月支给眷口米一斗;上下游都按每米一石,折银二两支给。福建内地及台湾水陆各营字识、号令手,照兵丁的旧例,一律给予白事赏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优恤俸饷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台湾换防兵丁远涉重洋,费用较多;照新疆换防兵丁的旧例,一律支给行粮、坐粮,以资赡养。

  又谕:「先前因为四川屯练降番派往台湾剿捕贼匪十分出力,已将额设土外委加给银两。这次儹拉捉浸带领降番随同官兵征剿,都很奋勇;所有额设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都照屯练土弁的旧例分别赏给钱粮,以示奖励」。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换防班兵应支的粮饷,旧例按四月、十月为起止期限;该兵班期满之日,即停止发饷。现在议定:班满等候换代的兵丁,仍支给饷银一半;新派换防的兵丁,先给予一半饷银。等到他们到台湾后,再将旧班兵的饷银停止」。

道光八年谕:自道光八年起,将台属应运眷米每石折银二两,由藩司筹款,随同眷银一并给发;仍于台饷内扣收归款。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养廉

  福建台湾巡抚,一万二千两;布政使,八千两;道员,二千六百两;知府,一千六百两;知县,台湾一千两、余各八百两;布政司库大使,六十两;同知,八百两;通判,五百两;府经历、司狱、巡检、典史,各四十两;县丞,各二十两。各省绿营提督,岁支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各十八两。福建台湾总兵,每员除养廉外,加赏银二百两。

译道光八年上谕:从道光八年起,将台湾所属官员应发运眷米每石折算银二两,由布政使筹措款项,随同眷银一并发放;仍在台饷内扣收归还此项款项。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养廉

福建台湾巡抚,一万二千两;布政使,八千两;道员,二千六百两;知府,一千六百两;知县,台湾的一千两、其余各处八百两;布政司库大使,六十两;同知,八百两;通判,五百两;府经历、司狱、巡检、典史,各四十两;县丞,各二十两。各省绿营提督,每年支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各十八两。福建台湾总兵,每员除养廉银外,另外加赏银二百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福建外道、外府并各府属同知、通判养廉,仍在县属就近支给。

  又谕:『国家设兵卫民,简核军实,期于行伍整齐、兵额充足。如兵丁等红、白事件,从前设有生息惠济银两,以资赏恤;后因生息名色有关国体,特敕停止。兹直隶、云南裁扣公粮以备赏用,殊非核实行伍之道。所有赏恤兵丁红、白银两,自乾隆四十七年为始,俱着于正项支给。各省武职,照文职之例,议给养廉。钦此』。遵旨议定:提督每员岁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每员十八两。云南省之提督、总兵、福建省之台湾总兵,于支给名粮外,复有动支耗羡等件银两自六百两至八百两不等。各员既已支给养廉,未便再行重给,并令一并删除。奉旨:『云南提督、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或地当烟瘴、或远隔重洋,均与腹地不同。着加恩于议给养廉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各加赏银二百两;着为令』。

  五十四年议准:福建调任台湾同知、抚民同知、巡检等边缺新任人员协办半年内,于额设养廉按照正任与协办各员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议准:福建省台湾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按外地县丞之例,岁给养廉银四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赐复

  免科

  救灾

  赈饥

  贷粟

  蠲赋

  缓征

  贩运

  ·赐复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湾府属康熙五十七年额征民番银二万一千二百两有奇、粟十三万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谕:『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湾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十一年额征供粟十有六万余石,全数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一厅、四县本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五十三年谕:『上年台湾办理军务,漳、泉等府属差务甚繁,资用民力之处最多。兹届春祺普锡之时,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优恤。所有泉州府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龙谿、漳浦、海澄、诏安等八县本年应征钱粮,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阳、建安、瓯宁、南平、古田、闽县、侯官、福清、莆田、仙游游等十二县应征钱粮,着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宁德、罗源、连江光泽等七县所有应征钱粮,着缓至五十四年麦熟后征收』。

译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议定核准:福建外道、外府以及各府所属的同知、通判的养廉银,仍在所属县就近支给。

又谕旨说:『国家设置军队护卫百姓,认真核查军队实力,务求做到军队编制整齐、兵额充足。像兵丁遇到红白喜丧等事,从前设有生息惠济银两,用来资助赏赐抚恤;后来因为放债生息这种名目有关国家体面,特下敕令停止。如今直隶、云南裁减扣留公粮以备赏赐之用,实在不是核实整顿军队的办法。所有用来赏恤兵丁的红白事银两,从乾隆四十七年开始,都从正项经费中支给。各省武职官员,比照文职的成例,议定给予养廉银。钦此』。遵照旨意议定:提督每员每年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每员十八两。云南省的提督、总兵,福建省的台湾总兵,在支给名粮之外,还另有动支耗羡等项银两从六百两到八百两不等。这些官员既然已经支给养廉银,就不便再重复给予,一并予以删除。奉旨说:『云南提督、总兵以及福建台湾总兵,或者所在地方瘴气弥漫、或者远隔重洋,都与内地不同。着加恩在议定的养廉银之外,云南提督加赏银五百两、云南总兵及福建台湾总兵各加赏银二百两;着定为法令』。

乾隆五十四年议定核准:福建调任台湾的同知、抚民同知、巡检等边远缺份新任人员协办事务的半年之内,就额定设置的养廉银按照正任官员与协办官员各自在任的月日,各按一半分别支给。

又议定核准:福建省台湾嘉义县添设斗六门县丞一员,比照外地县丞的成例,每年给养廉银四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赐复

免科

救灾

赈饥

贷粟

蠲赋

缓征

贩运

·赐复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台湾府所属康熙五十七年额定征收的民番银二万一千二百余两、粟米十三万八千九百余石。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谕旨:『福建乾隆十一年的地丁钱粮,已全部蠲免;只是台湾府所属一厅、四县的地亩额定钱粮向来是征收粟谷这种本色实物,如今内地各郡都已普遍蠲免,而台湾的地亩因为编列征收本色,不能一同蒙受免征,这不是朕普遍加恩的本意。着将台湾府所属一厅、四县乾隆十一年额定征收的供粟十六万余石,全数豁免』。

乾隆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所属一厅、四县辛卯年额定征收的供粟十六万余石。

乾隆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一厅、四县本年额定征收的供粟十六万余石。

乾隆五十三年谕旨:『上年台湾办理军务,漳州、泉州等府所属地方差役事务十分繁重,动用民力的地方最多。如今正值春天福祉普施之时,大功即将告成,自然应当特别广施殊恩,以示优加体恤。所有泉州府的晋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的龙溪、漳浦、海澄、诏安等八县本年应征收的钱粮,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浦城、崇安、建阳、建安、瓯宁、南平、古田、闽县、侯官、福清、莆田、仙游等十二县应征收的钱粮,着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旧额征收丁赋,番妇每口征榖二石,于康熙二十五年入于台湾奏销册内。今将凤山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为始,照诸罗(今改嘉义县)番妇一例免其纳赋。

  九年题准:福建省凤山县郑宗明等官庄园地被水冲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额无征银一百二十八两有奇;又王庄、李进等庄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额银五十九两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题准:福建省台湾于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风潮冲陷,难以垦复田园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无征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匀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又冲陷糖廍三张半,共无征廍饷银十九两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均予豁免。

  嘉庆二十年,免福建省台湾县沙压地亩一百七十甲有奇额赋。

  光绪三年谕:『福建台湾府属各项杂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湾府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零,自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灾

  康熙五十九年覆准:台湾飓风大作,伤损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赈例散给;其船坏淹溺兵丁,照出征病故绿旗兵丁之例赏给。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彰化等县城及村庄民房被贼焚毁,给银苫盖草寮,以资栖止。

  五十七年谕:『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坏房屋、压毙人口,殊堪悯恻!所有给银抚恤之处,着加倍给予,以示体恤』。

  嘉庆十二年谕:『台湾商、哨各船因飓风大作,换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悯!所有「万」字六号哨船被淹之把总、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着加恩照例恤赏。又递送文报、修驾哨船兵丁及遣护小船附载匠夫人等同时覆溺,均着加恩分别恤赏』。

  道光十九年谕:『台湾嘉义县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无坍塌,并塌倒民房、伤毙人口,情殊可悯!着桂良等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抚恤,给予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该郡孤悬海外,当此被灾之际,尤宜督饬地方文武员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间作奸或造谣煽惑、抢窃扰害者,立即严拿征办,毋稍疏纵』!

  二十五年谕:『本年正月台湾府彰化县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余户、压毙男妇三百八十余名口;此外,被压受伤者为数尚多;自应亟筹抚恤。

译福安、宁德、罗源、连江、光泽等七县所有应征收的钱粮,着缓征到五十四年麦子成熟之后再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核准定:福建省台湾凤山县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之后,照旧额征收丁赋,番妇每口征粟二石,于康熙二十五年编入台湾奏销册内。如今将凤山八社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纳粟三千六百八十石,从雍正四年开始,比照诸罗(今改为嘉义县)番妇的成例免除她们的赋税。

雍正九年题请核准:福建省凤山县郑宗明等官庄园地被水冲毁淹没,从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额无法征收的银两一百二十八余两;又王庄、李进等庄从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额银五十九余两:都予以豁免。

乾隆十八年题请核准:福建省台湾在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间突遭风潮冲毁淹没,难以垦复的田园五百四十九甲八分余,共计无法征收的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斗二升、折算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又冲毁淹没糖廍三张半,共计无法征收的廍饷银十九余两:从乾隆十八年开始,都予以豁免。

嘉庆二十年,免除福建省台湾县被沙淤压的地亩一百七十余甲的额定赋税。

光绪三年谕旨:『福建台湾府所属各项杂饷征收已久,弊端日益增多;小民困苦劳累的情形,实在令人怜念!所有台湾府所属厅、县港潭等项杂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余,从光绪三年起,永远一律蠲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灾

康熙五十九年覆核准定:台湾飓风大作,伤害损毁人民、吹倒房屋,照散赈的成例发放赈济;那些船只损坏淹溺的兵丁,照出征病故绿旗兵丁的成例赏给抚恤。

乾隆五十三年奏请核准:台湾彰化等县城以及村庄的民房被贼人焚毁,发给银两苫盖草寮,用来暂时栖身。

乾隆五十七年谕旨:『台湾地方远隔重洋,居民突然遭遇地震,房屋倒塌、有人被压死,实在令人怜悯!所有发给银两抚恤的事情,着加倍给予,以示体恤』。

嘉庆十二年谕旨:『台湾商船、哨船因为飓风大作,换班的兵丁等多有被淹溺的,情形实在令人怜悯!所有「万」字六号哨船被淹溺的把总、外委以及兵丁、舵手等人,都着加恩照例抚恤赏赐。又递送文报、修理驾驶哨船的兵丁以及派遣护送小船附载的工匠役夫等同时被淹没的,都着加恩分别抚恤赏赐』。

道光十九年谕旨:『台湾嘉义县地方于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发生地震,城墙、衙署难免有坍塌,并且塌倒民房、压死人口,情形实在令人怜悯!着桂良等派委精明能干的大员迅速前往查办抚恤,发给修缮费用银两。委员所带的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果不够用,就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必使实惠普遍沾及。该郡孤悬海外,正当此次受灾之际,尤其应当督促地方文武官员加意巡查;如果有匪徒趁机作奸犯科,或者造谣煽动、抢劫盗窃扰害百姓的,立即严加拿获惩办,不要稍有疏忽放纵』

现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会同该县查勘核实散给;仍着该督等饬台湾道、府亲赴被灾处所逐加履勘,妥为抚恤』。

  又谕:『台湾府境于六月初旬大雨连宵、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余人,殊堪悯恻!着刘韵珂派员详细查明被灾轻重,妥速经理。所请动用仓榖、银两,是否足敷赈济?务使海澨穷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赈饥

  乾隆四十七年谕:『福建台湾地方滨海居民猝遇风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伤损成灾;该督、抚务须实力抚恤,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各处被扰之难民,给予口粮一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台湾郡城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六、七月间先遭飓风、继被霖雨,并有飞蝗自山内飞出;虽勘未成灾,稻谷不无伤损。且因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抛荒焚毁之处。着加恩将被蝗伤损田禾地方,抚恤一月口粮;被抢贫民,抚恤三月口粮:以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十七年谕:『澎湖地方上年雨泽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连作,花生又多被吹毁。该处孤悬海岛,闾阎向鲜盖藏,贫民口食维艰。前据汪志伊等奏到时,业经批交该督等将被灾情形及应如何抚恤之处?查明速奏。着即遵前旨妥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赈福建省澎湖厅被风歉收灾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贷粟

  乾隆五十三年,贷福建省被扰之台湾各处贫民籽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赋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属三县上年被风田园应征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官庄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御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优赏。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所有台湾府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蠲免』。

  又谕:『据柴大纪奏:官军在诸罗城外剿杀贼匪,城内绅耆、铺民挑送饭食凉水,兵丁得不饥渴。又据常青等奏:牌腹村义民运粮接济诸罗城中等语。该处民人能各知大义,踊跃奉公,深堪嘉尚!着再加恩,将五十三年台湾府属应征钱粮,概行豁免』。

译!

道光二十五年谕旨:『本年正月台湾府彰化县地方突然遭遇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余户、压死男女三百八十余口;此外,被压受伤的人数还很多;自然应当赶紧筹划抚恤。现已由该总督等饬令布政使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派委员解送前往,会同该县查勘核实发放;仍着该总督等饬令台湾道、府亲自前往受灾地方逐一勘察,妥善抚恤』。

又谕旨说:『台湾府境内于六月初旬大雨连夜、飓风间歇发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死居民三千余人,实在令人怜悯!着刘韵珂派员详细查明受灾轻重情形,妥善迅速办理。所请动用的仓谷、银两,是否足够赈济之用?务必使沿海穷苦百姓,不至于有一人无处安身』。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赈饥

乾隆四十七年谕旨:『福建台湾地方沿海居民突然遭遇风潮,官署民房、田禾人口都遭受损伤成灾;该总督、巡抚务必切实抚恤,不要使一人无处安身』。

乾隆五十三年奏请核准:福建省台湾各处遭受骚扰的难民,发给一个月的口粮。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庆十一年谕旨:『台湾府城以及凤山、嘉义、彰化一带在六、七月间先遭飓风、接着又遭大雨,并且有飞蝗从山中飞出;虽然勘查未构成灾害,稻谷难免有所损伤。又因为械斗抢夺,田地、房屋间有荒废焚毁的地方。着加恩对被蝗虫损伤田禾的地方,抚恤一个月口粮;被抢劫的贫民,抚恤三个月口粮:以符合朕体恤怜念受灾百姓的深切心意』。

嘉庆十七年谕旨:『澎湖地方上年雨水延误农时,小米高粱收成歉薄;从八月二十一日以后飓风接连发作,花生又多被吹坏。该地孤悬海岛,民间向来少有储备,贫民口粮维持艰难。此前据汪志伊等人奏报到时,已经批交该总督等将受灾情形以及应当如何抚恤之处?查明后速速奏报。着即遵照前旨妥善迅速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赈济福建省澎湖厅遭遇风灾歉收的灾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贷粟

乾隆五十三年,借贷种子给福建省遭受骚扰的台湾各处贫民。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赋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府所属三县上年被风灾损害的田园应征收的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台湾官庄租息的十分之三。

乾隆五十三年谕旨:『这次台湾逆贼林爽文等人纠集众人谋反作乱,义民乡勇等随同官兵奋勇杀敌、守卫府城,十分值得嘉奖!已经降旨,命该总督等查明优加奖赏。只是想到逆贼作乱之初,所经过地方百姓的田庐、牲畜被他们蹂躏抢劫以及因此迁徙流离的,实在令人怜悯!所有台湾府乾隆五十二年应征收的地丁钱粮,全部蠲免』。

又谕旨说:『据柴大纪奏报:官军在诸罗城外剿杀贼匪,城内绅

  又谕:『台湾府属各厅、县本年应征兵榖、耗羡、庄租、杂税等项,固应照例征收,以备供支;但念该处贼匪滋扰后,被难归庄之民未遑耕种,生理维艰;若仍分限带征,民力不无拮据。所有本年应征兵榖、耗羡、租税,俱着加恩全行宽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庆十一年谕:『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洋匪肆逆,间被滋扰,小民耕种未免失时;朕心深为廑念!查明该处曾经被贼蹂躏各地方,加恩将应征地丁钱粮,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扰处所,并查明地方远近,酌量应行蠲免分数,奏请加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属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缓征

  雍正二年覆准:福建省台湾遭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凤、台二县三年分秋被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银米,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

  六年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纳课尤为竭蹶。多年旧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被风之澎湖厅新旧地种等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被灾之澎湖、平潭二厅暨南日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旧额赋暨杂款银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缓征福建省被旱之台湾县钱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扰之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厅州县额赋。缓征福建省本年被灾之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厅州县暨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华葑七县丞所属新旧额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贩运

  乾隆十二年奏准:福建台湾虽隔重洋,然与漳、泉二府同隶一省,商船、民船来往如织,原不在禁例。

译士耆老、店铺百姓挑送饭食凉水,兵丁得以不挨饿受渴。又据常青等人奏报:牌腹村的义民运送粮食接济诸罗城中等情。该地百姓能够各自明白大义,踊跃奉公效力,实在值得嘉奖赞许!着再加恩,将乾隆五十三年台湾府所属应征收的钱粮,一概豁免』。

又谕旨说:『台湾府所属各厅、县本年应征收的兵谷、耗羡、庄租、杂税等项,本应照例征收,用以备作供应支出;但想到该地遭受贼匪骚扰之后,遭难返回村庄的百姓还来不及耕种,生计维持艰难;如果仍分期限带征,百姓的财力难免拮据。所有本年应征收的兵谷、耗羡、租税,都着加恩全部宽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庆十一年谕旨:『闽省台湾府所属地方因为洋匪肆行作乱,间或遭受骚扰,小民耕种难免耽误农时;朕心中深为挂念!查明该地曾经被贼匪蹂躏的各个地方,加恩将应征收的地丁钱粮,一概蠲免。那些邻近受骚扰的地方,也要查明地方远近,酌情估量应当蠲免的分数,奏请加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绪三年,蠲免台湾府所属尚未完纳的同治十年份百姓所欠粟米。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缓征

雍正二年覆核准定:福建省台湾遭受匪类蹂躏,五十九年未完纳的稻粟,分作三年带征。

乾隆五年题请核准:福建省台湾府所属凤山、台湾二县在乾隆三年秋季遭受旱灾,其田园、官庄应征收的银米,受灾八、九、十分的,分作三年带征;受灾五、六、七分的,分作二年带征。

乾隆六年谕旨:『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歉薄;今年春天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生艰难,纳税尤其困窘。多年的旧欠,已经一概豁免;至于乾隆四年以后尚未完纳的银粟,一律等到本年十月庄稼成熟之后再征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庆十七年,缓征福建省遭受风灾的澎湖厅新旧地租等银两。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嘉庆二十一年,缓征福建省上年受灾的澎湖、平潭二厅以及南日县丞所属地方的新旧额定赋税。

道光十二年,缓征福建省歉收的澎湖厅新旧额定赋税以及杂款银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道光十六年,缓征福建省遭受旱灾的台湾县钱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丰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遭受骚扰的云霄、石马、厦防、永春、龙溪、漳浦、海澄、长泰、同安、安溪、仙游、沙县、永安、尤溪、德化、大田、凤山十七个厅州县的额定赋税。缓征福建省本年受灾的福安、福鼎、寿宁、霞浦、永定、上杭、淡水、台防、噶玛兰、平潭、蚶江、马港、龙岩、莆田、平和、诏安、南平、台湾、嘉义、福清、永福、闽清、古田、晋江、南安、惠安、南靖、顺昌、将乐、漳平、宁洋、彰化三十二个厅州县以及水口、南日、峡阳、罗溪、金门、佛昙桥

即如江南之崇明县,向有给照赴内地买米载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买运内地,与弛海禁者有异。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以致台郡米贵及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详报停止。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礼部(上)

  朝会

  颁诏

  铸印

  贡举

  学校

  ·朝会·

  万寿圣节

  ·万寿圣节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纯皇帝八旬万寿,。七月,驾驻避暑山庄,举行庆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萨克汗、台吉之子弟于初七、十二等日,内外札萨克诸蒙古汗、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台吉等、新封安南国王阮光平于初九日,朝鲜国王李算、南掌国王召温猛、新封缅甸国长孟陨皆遣陪臣于十一日,四川甘肃土司、台湾生番于十三日,俱叩觐于避暑山庄,仍入京称庆如礼。是月二十四日,启跸回御园。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王以下文武百官暨蒙古回部、安南国王、朝鲜、安南、南掌、缅甸等国使臣、金川土司、台湾生番等恭进万寿贺表,行庆贺礼如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颁诏·

  颁诏

  ·颁诏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闽浙总督,齎诏官一人,附誊黄十二道,分颁福建巡抚、福州将军、水师、陆路提督、金门、汀州、海坛、台湾、福宁、漳州、南澳、建宁等处总兵官。

  光绪十三年定:颁诏闽浙总督,减福建巡抚誊黄一道。又增甘肃新疆巡抚、福建台湾巡抚诏书各一道。

  十五年定:两次颁诏闽浙总督,减海坛总兵官、增台湾澎湖总兵官誊黄各一道。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铸印·

  铸造

  ·铸造

  道光七年,铸给福建省艋舺营水师参将及分驻噶玛兰营都司、头围守备各关防。

  八年,福建省台湾彰化县所辖之五条港改归嘉义县笨港县丞兼管,换铸嘉义县分驻笨港县丞兼管彰化县五条港口关防。

  十三年,换铸福建省台湾府印暨斗六门县丞关防。

  又,改铸福建省台湾水师副将关防。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绪四年,改福建省台湾艋舺地方为台北府,添设知府、通判及淡水、新竹、宜兰各知县,铸给印信、关防。

  十年,添铸福建省台湾府埔里社通判关防;改彰化县南投社巡检为澎湖八罩巡检,改铸印信。

  十二年,添铸福建台湾巡抚关防并布政使布库大使、按察使司狱各印信。

  十三年,添铸台湾府知府、台湾县知县、云林县知县、苗粟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各印信,台东直隶州州判关防。

译、华葑七个县丞所属地方的新旧额定赋税。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贩运

乾隆十二年奏请核准:福建台湾虽然远隔重洋,然而与漳州、泉州二府同属一省,商船、民船来往密集如织,本不在禁例之内。就像江南的崇明县,向来有发给凭照前往内地买米运回的成例;如今是把海外的米买运到内地,与放开海禁的情况有所不同。此后如果遇到台湾郡丰收的年份,应当允许漳州、泉州二府的商贾以及在台湾的漳州、泉州二府人民,从十月起、到次年二月止,向地方官处申请凭照购买运输。倘若购买运输过多以致台湾郡米价上涨,或者台湾郡并非丰收之年,仍然命该道、府详细上报停止此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礼部(上)

朝会

颁诏

铸印

贡举

学校

·朝会·

万寿圣节

·万寿圣节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纯皇帝八十岁万寿。七月,皇帝驾临驻跸避暑山庄,举行庆典;回部王公伯克以及哈萨克汗、台吉的子弟在初七、十二等日,内外札萨克各蒙古部的汗、王、贝勒、贝子、公、额驸、台吉等人以及新受封的安南国王阮光平在初九日,朝鲜国王李算、南掌国王召温猛、新受封的缅甸国长孟陨都派遣陪臣在十一日,四川甘肃土司、台湾生番在十三日,都前来叩拜朝觐于避暑山庄,仍然进京称贺庆祝,如同礼制规定。这个月二十四日,启程返回御园。八月十三日,皇帝驾临太和殿升座,亲王以下文武百官以及蒙古回部、安南国王、朝鲜、安南、南掌、缅甸等国的使臣、金川土司、台湾生番等恭敬进献万寿贺表,依照仪式举行庆贺典礼。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颁诏·

颁诏

·颁诏事宜

乾隆十七年规定:闽浙总督,派遣颁诏官一人,附带誊黄十二道,分别颁发给福建巡抚、福州将军、水师、陆路提督、金门、汀州、海坛、台湾、福宁、漳州、南澳、建宁等处总兵官。

光绪十三年规定:颁诏给闽浙总督,减去福建巡抚誊黄一道。又增加甘肃新疆巡抚、福建台湾巡抚的诏书各一道。

光绪十五年规定:两次颁诏给闽浙总督,减去海坛总兵官、增加台湾澎湖总兵官的誊黄各一道。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铸印·

铸造

·铸造

道光七年,铸造发给福建省艋舺营水师参将以及分驻噶玛兰营都司、头围守备各自的关防。

道光八年,福建省台湾彰化县所辖的五条港改归嘉义县笨港县丞兼管,换铸嘉义县分驻笨港县丞兼管彰化县五条港口的关防。

道光十三年,换铸福建省台湾府印以及斗六门县丞的关防。

又,改铸福建省台湾水师副将的关防。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绪四年,改福建省台湾艋舺地方为台北府,添设知府、通判以及淡水、新竹、宜兰各知县,铸造发给印信、关防。

光绪十年,添铸福建省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的关防;改彰化县南投社巡检为澎湖八罩巡检,改铸印信。

光绪十二年,添铸福建台湾巡抚的关防以及布政使

  又,改铸台南府知府、安平县知县各印信,基隆厅抚民理番同知关防。

  又,裁福建省海坛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改为澎湖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改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各另铸关防。

  又,福建省海坛右营守备改为澎湖左营守备兼理兵饷,另铸条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贡举·

  录送乡试

  起送会试

  外帘事宜

  乡试中额

  捐输加广定额

  会试中额

  覆试

  榜录

  下第

  ·录送乡试

  乾隆八年覆准:台湾孤悬海外,向来额中举人二名,录送乡试者约五百人;今遵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鼓励边远士子之心。嗣后许学臣将依额录送之例少加变通,于二百名外,再择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将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内地录科,不得援此为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十二年覆准:福建台湾府录送科举,应酌定为三百名;此外实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准于定额外量为宽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起送会试

  嘉庆十二年谕:『阿林保等奏:「新选江西长宁县知县郑兼才恳请仍改教职」等语。郑兼才前在台湾县教谕任内值蔡逆滋扰,率领生监守御出力,加恩以应升之缺尽先升用,由部签升知县。该员有志观光,情愿仍改教职以图会试;着照所请,郑兼才准其注销所选长宁县知县,加恩仍以教职即选,俾得一体会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外帘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台湾编「台」字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乡试中额

  康熙二十六年议准:丁卯乡试,台湾新奉开科,照甘肃宁夏生员之例,另号额中举人一名;俟数科后,仍撤另号,毋限额数。

  三十六年题准:台湾额外取中举人一名,今经四科;嗣后撤去另号,归闽省额内一体取中。

  雍正七年覆准:台湾五学应试士子,另编「台」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十三年议准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十三年议淮:闽省解额八十九名之外,将「台」字号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五经」,仍照例取中。

  乾隆九年议准:直省中额除零数不计外,于十分中酌减一分。顺天乡试,满洲、蒙古共额中三十名,酌减三名;汉军额中十三名,酌减一名。南、北皿均额中三十九名,各酌减三名;中皿向例十五卷中一名,今酌改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隶「贝」字号额中一百八名,内除「夹」「旦」字号各四名、「卤」字号一名均毋庸议减外,「贝」字号酌减九名。

译、布库大使、按察使司狱各自的印信。

光绪十三年,添铸台湾府知府、台湾县知县、云林县知县、苗栗县知县、台东直隶州知州各自的印信,台东直隶州州判的关防。

又,改铸台南府知府、安平县知县各自的印信,基隆厅抚民理番同知的关防。

又,裁撤福建省海坛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改为澎湖中军兼管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改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各自另铸关防。

又,福建省海坛右营守备改为澎湖左营守备兼理兵饷,另铸条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贡举·

录送乡试

起送会试

外帘事宜

乡试中额

捐输加广定额

会试中额

覆试

榜录

下第

·录送乡试

乾隆八年覆核准定:台湾孤悬海外,向来额定录取举人二名,录送参加乡试的约有五百人;如今遵照定额只送二百名,应当裁减过半,恐怕无法用来鼓励边远士子的求学之心。此后允许学臣将依额录送的成例稍加变通,在二百名之外,再选择文理清通的酌量增加;但不得把文理荒疏的人,普遍收录送考。至于内地的录科,不得援引这个作为成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庆十二年覆核准定:福建台湾府录送科举的名额,应当酌定为三百名;此外确实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的人才,准许在定额之外酌量放宽录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起送会试

嘉庆十二年谕旨:『阿林保等人奏报:「新选任江西长宁县知县的郑兼才恳请仍改任教职」等情。郑兼才此前在台湾县教谕任内正值蔡逆作乱骚扰,率领生员监生守城出力,加恩把他放在应升迁的官缺内尽先升用,由吏部签发升任知县。该员有志于观光赴考,情愿仍改任教职以图谋参加会试;着照他所请求的办理,郑兼才准许注销所选任的长宁县知县一职,加恩仍以教职身份即行选用,使他能够一并参加会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外帘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台湾编列「台」字号。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乡试中额

康熙二十六年议定核准:丁卯年乡试,台湾新奉旨开科取士,比照甘肃宁夏生员的成例,另编字号额定取中举人一名;等过了几科之后,仍撤销另编字号,不再限定名额。

康熙三十六年题请核准:台湾额外取中举人一名,如今已经过了四科;此后撤去另编字号,归入闽省额定名额内一并取中。

雍正七年覆核准定:台湾五学应试的士子,另编「台」字号,在闽省中额之内取中一名(雍正十三年议定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雍正十三年议定核准:闽省解额八十九名之外,将「台」字号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中「五经」,仍照旧例取中。

乾隆九年议定核准:直省中额除去零数不计外,从十分中酌减一分。顺天乡试,满洲、蒙古共额定中三十名,酌减三名;汉军额定中十三名,酌减一名。南、北皿都额定中三十九名,各自酌减三名;中皿向来的成例是十五卷中取一名,

江南省,上江额中五十名,酌减五名;下江额中七十六名,酌减七名。浙江、江西均额中一百四名,各酌减十名。福建额中九十四名,除「台」字号取中二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九名。广东额中七十九名,内除商籍一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七名。河南额中七十八名,酌减七名。山东额中七十六名,除四氏学三名毋庸议减外,酌减七名。陕西额中六十七名,除甘肃「聿」字号取中二名、宁夏「丁」字号取中二名、榆林等七处「木」字号取中一名均毋庸议减外,酌减六名。山西、四川均额中六十六名,各酌减六名。云南额中五十九名,酌减五名。湖北额中五十三名,酌减五名。湖南额中四十九名,酌减四名。广西额中五十名,酌减五名。贵州额中四十名,酌减四名。以乾隆丁卯科为始,通行各省一体遵行。

  嘉庆十二年议覆:福建台湾府前额中举人二名,另编「至」字号;现在有志观光者不下千余人,准其于「至」字号举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为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议准:上年钦奉恩诏,特开乡试,顺天「承」字号,向例止中一名,于嘉庆十一年定为三名;福建「至」字号,向例止中二名,于嘉庆十二年定为三名。均照山东四氏学「耳」字号例,于本省广额三十名内分中一名。

  八年议准:福建台湾孤悬海外,嗣后于闽籍中额三名之外,另编「田」字号;自本科为始,加设粤籍中额一名。

  ·捐输加广定额

  咸丰四年议准:福建乡试,台湾闽籍「至」字号向中三名、粤籍「田」字号向中一名。嗣后台属捐项划归台湾一府核计,分别闽、粤两籍:如闽籍捐数已敷,则加广「至」字号中额;粤籍捐数已敷,则加广「田」字号中额。倘粤籍指数不敷广额,俟有续捐,再行并算,不得牵入闽籍;仍各按十五万两以上,加定额一名。

  五年议准:福建台湾闽籍自本年乙卯科乡试起,加「至」字号永远中额一名。

  八年议准:福建台湾绅商捐助军饷,再加乡试定额二名,自本年戊午科为始;合前次定额一名,共作为「至」字号定额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会试中额

  乾隆三年议准:将来台郡士子来京会试果至十名以上之多,礼部再行奏闻,请钦定中额,以示鼓励。

  道光三年奏准:本科会试,台湾士子实在人数十一名,开单另请钦定中额;奉旨:『台湾取中一名。嗣后台湾会试士子至十名以上,于题请中额本内声明』。

  附载历科中额(按:台湾无中额各科均从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九名、江苏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台湾一名、广东十名、广西六名、四川七名、云南十名、贵州七名。

译如今酌改为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隶「贝」字号额定中一百八名,其中除了「夹」「旦」字号各四名、「卤」字号一名都不必议减外,「贝」字号酌减九名。江南省,上江额定中五十名,酌减五名;下江额定中七十六名,酌减七名。浙江、江西都额定中一百零四名,各自酌减十名。福建额定中九十四名,除了「台」字号取中二名不必议减外,酌减九名。广东额定中七十九名,其中除了商籍一名不必议减外,酌减七名。河南额定中七十八名,酌减七名。山东额定中七十六名,除了四氏学三名不必议减外,酌减七名。陕西额定中六十七名,除了甘肃「聿」字号取中二名、宁夏「丁」字号取中二名、榆林等七处「木」字号取中一名都不必议减外,酌减六名。山西、四川都额定中六十六名,各自酌减六名。云南额定中五十九名,酌减五名。湖北额定中五十三名,酌减五名。湖南额定中四十九名,酌减四名。广西额定中五十名,酌减五名。贵州额定中四十名,酌减四名。从乾隆丁卯科开始,通行各省一体遵照施行。

嘉庆十二年议定覆核:福建台湾府先前额定取中举人二名,另编「至」字号;现在有志于观光赴考的人不下千余人,准许在「至」字号举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为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议定核准:上年钦奉恩诏,特别开科乡试,顺天「承」字号,向例只取中一名,在嘉庆十一年定为三名;福建「至」字号,向例只取中二名,在嘉庆十二年定为三名。都比照山东四氏学「耳」字号的成例,在本省广额三十名之内分中一名。

道光八年议定核准:福建台湾孤悬海外,此后在闽籍中额三名之外,另编「田」字号;从本科开始,加设粤籍中额一名。

·捐输加广定额

咸丰四年议定核准:福建乡试,台湾闽籍「至」字号向来取中三名、粤籍「田」字号向来取中一名。此后台属捐款项目划归台湾一府核算统计,分别闽、粤两籍:如果闽籍捐款数目已经足够,就加广「至」字号中额;如果粤籍捐款数目已经足够,就加广「田」字号中额。倘若粤籍捐款数目不够广额之数,等有后续捐款,再合并计算,不得混入闽籍之内;仍各自按每满十五万两以上,加定额一名。

咸丰五年议定核准:福建台湾闽籍从本年乙卯科乡试起,加「至」字号永远中额一名。

咸丰八年议定核准:福建台湾绅商捐助军饷,再加乡试定额二名,从本年戊午科开始;连同前次定额一名,共作为「至」字号定额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会试中额

乾隆三年议定核准:将来台湾郡的士子来京参加会试如果果真达到十名以上之多,礼部再行奏闻,请皇帝钦定中额,以示鼓励。

道光三年奏请核准:本科会试,台湾士子实有人数十一名,开列名单另请皇帝钦定中额;奉旨:『台湾取中一名。此后台湾会试士子达到十名以上的,在题请中额的本内声明』。

附载历科中额(按:台湾没有中额的各科都从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九名、江苏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

  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满洲九名、蒙古四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九名、云南十一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满洲六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八名、云南八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满洲七名、蒙古一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名、奉天三名、山东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陕甘五名、江苏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五名、广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云南四名、贵州十名。

  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云南十一名、贵州十一名。

  十三年甲戌

译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台湾一名、广东十名、广西六名、四川七名、云南十名、贵州七名。

道光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满洲九名、蒙古四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九名、云南十一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道光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满洲六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陕甘十名、江苏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台湾一名、广东十一名、广西七名、四川八名、云南八名、贵州七名。又,钦赐殿试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满洲七名、蒙古一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名、奉天三名、山东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陕甘五名、江苏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五名、广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云南四名、贵州十名。

同治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二名、汉军五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云南十一名、贵州十一名。

同治十三年甲戌

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三名、广东十七名、广西十四名、云南十三名、贵州十三名。

  光绪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四名、贵州十二名(谨案:陕西、甘肃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译这一科,录取三百四十五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甘二十四名、江苏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三名、广东十七名、广西十四名、云南十三名、贵州十三名。

光绪二年丙子恩科,录取三百三十九名:满洲九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东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四名、贵州十二名(谨按:陕西、甘肃分省录取,就是从这一科开始的)。

三年丁丑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各、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试

  咸丰九年谕:『福建台湾举人王献瑶,前次会试,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风,以致迟误。虽已满三科覆试例限,惟远隔重洋,事出有因,着准其明年补行覆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录

  康熙三十六年谕:『乡试为抡才大典,出题理宜详慎。今览各省所进题名录中,其题目多有未当。如福建三场策问「台湾事宜」一道,于地方情形事势毫未通晓,乃茫昧命题,殊为悖谬!其余各省,亦未尽当。尔等将各省呈览题目及题名录详加检阅,若有悖谬最甚者,查出参奏。钦此』。大学士等遵旨察看福建、云南、河南三省第三场策问命题,辞义多有未当,均属悖谬;将主考等分别各降级调用。

  ·下第

  乾隆三十六年议准:教官会试回任,虽有揭晓后五日领照之限;恐出京后,或稽留亲友任所、或乘便回籍,应酌定限期处分,以杜迁延。嗣后教官会试回任限期及违限处分,俱照回任官员例办理;礼部于给发执照内按照省分远近,填明限期。

译三年丁丑科,录取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录取三百二十三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五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录取三百一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录取三百一十六名:满洲八名、蒙古三名、汉军六名,直隶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东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陕西十四名、甘肃九名、江苏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台湾二名、广东十六名、广西十三名、云南十二名、贵州十一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试

咸丰九年上谕:「福建台湾举人王献瑶,上次会试时因道路阻塞而折返;这次又在渡海时遭遇风暴,以致延误。虽然已超过三科的覆试期限,但因他远隔重洋,事出有因,准许他明年补行覆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录

康熙三十六年上谕:「乡试是选拔人才的大典,出题理应审慎详细。如今看到各省呈报的题名录,其中题目有很多不妥当的。比如福建三场策问中有一道「台湾事宜」,出题者对当地的情形事势完全不了解,竟然懵懵懂懂地出题,实在荒谬悖理!其余各省,也未必都妥当。你们要把各省呈览的题目和题名录仔细检阅,如有特别荒谬的,查出后参奏。钦此。」大学士等奉旨查看福建、云南、河南三省第三场策问的命题,发现文辞含义多有不妥,都属于悖谬;将主考等官员分别降级调用。

·下第

乾隆三十六年议定核准:教官参加会试后返回任所,虽然有发榜后五日内领取执照的期限;但担心他们出京后,或者滞留在亲友任所、或者顺便回乡,应当酌情规定期限并制定处分办法,以杜绝拖延。此后教官会试后返任的期限和逾期的处分,都照回任官员的成例办理;礼部在发放执照时,按照各省距离远近,填明期限。该员回任后,该省督、抚将原领的执照咨送礼部查核。如有迟延超过期限,咨送吏部查议处理。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

该员回任后,该督、抚将原领执照咨缴礼部查核。若有迟逾,咨送吏部察议。福建省,福州、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龙岩限一百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学校·

  学校设官

  学政考核

  福建台湾学额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增广学额

  拔贡事宜

  优贡、优监事宜

  例贡、例监事宜

  考试规条

  生童户籍

  各省书院

  ·学校设官

  康熙二十四年,设福建台湾府府学教授一员,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教谕各一员。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查,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着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着为例』。

  十一年,设福建台湾府学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导各一员。

  乾隆十七年议准:福建巡台御史,定为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台湾学政关防,仍令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训导为复设教谕,增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员。

  光绪四年,设福建台湾台北府教授一员,改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为宜兰县复设训道,改淡水厅复设教谕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学政考核

  雍正六年奏准:嗣后福建台湾考试解部文册,由兼理台湾学政将一应册卷别具印文,附于福建学政一并送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台湾学额

  台湾府学,闽籍额进十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台湾县学、彰化县学,各额进十名,廪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贡。云林县学,额进六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苗粟县学,额进二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贡。台南府学,闽籍额进十一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澎湖厅,额进二名(附入府学取进)。安平县学、凤山县学,各额进十五名,廪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贡。嘉义县学,额进十二名,廪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两贡。台北府学,闽籍额进十三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额进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

译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龙岩限一百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学校·

学校设官

学政考核

福建台湾学额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增广学额

拔贡事宜

优贡、优监事宜

例贡、例监事宜

考试规条

生童户籍

各省书院

·学校设官

康熙二十四年,设立福建台湾府府学教授一员,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教谕各一员。

雍正五年上谕:「台湾远隔重洋,历来督学官员难以亲临考试,因此把学政事务交由台湾道兼管。朕想,道员既要管理地方事务,又兼管学政,未免过于繁重。每年既已派遣御史二员前往台湾巡查,应把学政事务交给汉御史管理,这样比较妥当。现在御史已在那里,就着他们即刻办理台湾学政事务。此后永远作为定例。」

十一年,设立福建台湾府学以及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学训导各一员。

乾隆十七年议定核准:福建巡台御史,定为三年派遣一次,事务办完即返回。台湾学政的关防,仍旧由台湾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把福建台湾府淡水厅复设的训导改为复设教谕,增设噶玛兰厅复设训导一员。

光绪四年,设立福建台湾台北府教授一员,把噶玛兰厅复设训导改为宜兰县复设训导,把淡水厅复设教谕改为淡水县复设教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学政考核

雍正六年奏准:此后福建台湾的考试文册解送礼部时,由兼理台湾学政的官员把相关册卷另外附上印文,附在福建学政的文册中一并送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台湾学额

台湾府学,福建籍录取名额十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出两次贡;广东籍录取名额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出一次贡。台湾县学、彰化县学,各录取名额十名,廪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出一次贡。云林县学,录取名额六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出一次贡。苗栗县学,录取名额二名,廪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出一次贡。台南府学,福建籍录取名额十一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出两次贡;广东籍录取名额三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出一次贡。澎湖厅,录取名额二名(附入府学录取)。安平县学、凤山县学,各录取名额十五名,廪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两年出一次贡。嘉义县学,录取名额十二名,廪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出两次贡。台北府学,福建籍录取名额十三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出两次贡;广东籍录取名额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出一次贡。番童,录取名额一名(附入府学录取)。淡水县学、宜兰县学,各录取名额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出一次贡。新竹县学,录取名额四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出一次贡。

雍正十三年议定核准:彰化县文风日渐兴盛,设立廪生、增生各十名;十年之后,四年出一次贡。等到人文更加

番童,额进一名(附入府学取进)。淡水县学、宜兰县学,各额进五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新竹县学,额进四名,廪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贡。

  雍正十三年议准:彰化县文风日盛,设廪、增各十名;十年之后,四年一贡。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县学之例,题增廪额,并二年出贡一次。

  乾隆六年议准:粤民流寓台湾府年久入籍者,台属四邑均有户册可稽,应童试者七百余人,另编为「新」字号;于四邑内通较粤童文字,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再有续出应试者,总以八名为额。俟岁、科数次之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应设廪、增题请定议。

  五十六年议准:彰化县自雍正元年增设,并设淡水厅;其淡水厅所属童生,即附彰化县考试。彼时缘新设之县,照小学额取八名。阅今六十余载,文风日盛,于额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岁、科两试,各取进文童十二名。其廪生出贡,即以下次岁试为始,按照食饩年分二年一贡,以昭画一。

  嘉庆十二议准:台湾府学,额进闽籍文童二十名、粤籍文童八名,额设廪、增各二十名,系粤籍与闽籍生员一体挨补;应以原定廪、增各二十名专归闽籍生员充补,粤籍另设廪、增各八名。除将现在实廪、实增拨归新额外,余缺俟下届岁、科考为始,专将粤籍生员挨次帮补;仍与闽籍生员统较补廪日期,先后出贡。并于该府学内闽籍加进文童一名、粤籍加进文童一名,四县学内各加进文童一名;各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十五年议准:台湾府学,额进文童二十一名,与闽省内地各府学额进名数相同;而闽省府学廪、增均各四十名,独台湾府学廪、增仅各二十名。又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额进文童十三名,与闽省内地各县中学额进名数大略相同;而闽省县学廪、增均各二十名,惟台属四县学廪、增仅各十名。各省府学,如山西之宁武、朔平、湖南之沅州、云南之广南、顺宁等府均设廪、增各三十名,今台湾府学除原设粤籍廪、增各八名专归粤籍生员帮补外,其闽籍生员酌量比照增设廪、增各十名,合原设廪、增各二十名,作为廪、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县学现设廪、增各十五名,今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酌量比照增设廪、增各五名,合原设廪、增各十名,均作为廪、增各十五名。其府学一年一贡、县学二年一贡,仍照旧例办理。

  道光八年议准: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应试人多,比照福建中学之额于台湾等四县原额十三名外,各加进额二名,作为十五名定额。

  又议准:澎湖厅孤悬大海,应试文童向附入台湾县学,并未明着进额。

译兴盛之日,再照县学的成例,申请增加廪生名额,并改为两年出贡一次。

乾隆六年议定核准:广东移民流寓台湾府、入籍已久的人,台湾各县都有户册可查,应参加童试的有七百余人,另外编为「新」字号;在四县内一同考较广东籍童生的文字,共录取八名,附入府学。此后再有陆续应试的人,总以八名为限额。等到岁试、科试举行多次之后,录取人数逐渐增多,再另行奏请题定应设的廪生、增生名额。

乾隆五十六年议定核准:彰化县自雍正元年增设以来,并设立淡水厅;淡水厅所属的童生,就附在彰化县考试。当时因为是新设的县,照小县的名额录取八名。到如今已过六十余年,文风日渐兴盛,在原来录取八名之外,再增加四名;每逢岁试、科试两次考试,各录取文童十二名。其中廪生出贡,从下次岁试开始,按照获得廪生资格的年份,两年出贡一次,以求划一。

嘉庆十二年议定核准:台湾府学,录取名额福建籍文童二十名、广东籍文童八名,设立廪生、增生各二十名,本是由广东籍与福建籍生员一同依次递补;应把原定的廪生、增生各二十名专门归福建籍生员递补,广东籍另设廪生、增生各八名。除把现有实际在职的廪生、增生名额划归新的名额外,其余空缺从下届岁试、科试开始,专门按顺序让广东籍生员递补;仍然与福建籍生员统一比较补廪的日期,先后出贡。并在该府学内增加福建籍文童一名、广东籍文童一名的录取名额,四县学内各增加文童一名录取名额;各学生员中被评为优等的,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的优等生一同参加会考。

嘉庆十五年议定核准:台湾府学,录取文童二十一名,与福建省内地各府学的录取名额大致相同;然而福建省的府学廪生、增生都各有四十名,唯独台湾府学廪生、增生只各有二十名。又,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录取文童十三名,与福建省内地各县中等学额的录取名额大致相同;然而福建省的县学廪生、增生都各有二十名,唯独台湾所属四县学廪生、增生只各有十名。各省的府学,如山西的宁武、朔平,湖南的沅州,云南的广南、顺宁等府都设有廪生、增生各三十名,如今台湾府学除原设广东籍廪生、增生各八名专门归广东籍生员递补外,其福建籍生员应酌量比照,增设廪生、增生各十名,连同原设的各二十名,共作为廪生、增生各三十名。又,福建的古田县学现在设有廪生、增生各十五名,如今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学应酌量比照,增设廪生、增生各五名,连同原设的各十名,都作为廪生、增生各十五名。府学一年出贡一次、县学两年出贡一次,仍照旧例办理。

道光八年议定核准: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应试人数众多,比照福建中等县学的名额,在台湾等四县原额十三名之外,各增加二名录取名额,作为十五名的定额。

又议定核准:澎湖厅孤悬海外,应试文童向来附入台湾县学,并未明确规定录取名额。现在该厅应试文童已近百人,与淡水厅设学之初的人数相当;另设录取名额二名

现在该厅应试文童已及百人,与淡水厅设学之初人数相等;另设进额二名,照粤籍例附入府学取进,以昭画一。

  十七年题准:嘉义县弯里溪迤南各庄划归台湾县管辖,考试人数较多,县学学额有定;所有取进文童,责成台湾道于拨进府学内通融酌取,务须妥为办理,俾免争端。

  二十二年议准:噶玛兰厅向附淡水厅学取进,道路窵远,跋涉维艰;现在人文渐盛,应试文童至三百余名,于淡水厅额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为淡水额,编「炎」字号;以三名为噶玛兰额,编「柬」字号。各由该厅考取,径送道试。至噶玛兰厅学额既增二名,其廪、增亦各加二名,于兰、淡二厅附生内分别考补。

  同治十一年议准:淡水厅、噶玛兰厅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厅学额八名,除噶玛兰分进三名,实止五名。今以八名专为淡水厅学额,毋庸分给噶玛兰厅取进;至噶玛兰厅另立专学,以五名为该厅学额。其廪、增各缺,淡水厅仍照旧额定为廪、增各六名,噶玛兰厅定为廪、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贡。

  光绪三年议准:台湾所属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进成案,嗣后岁、科考试另编字号,于正额外量取一名,不必作为定额;如应试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滥。

  四年议准:裁并淡水、噶玛兰二厅设台北府,分其地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创建学校。所有府学闽、粤两籍应设定额,台北本二厅旧地,即照二厅原额,由台湾府学分拨三名外,再加十名,定为闽籍额进文童十三名;粤籍由台湾府学分拨四名,再加一名,定为粤籍额进文童五名。淡水厅原额八名,分归淡水、新竹两县,再各加一名,定为淡水县学额进文童五名、新竹县学额进文童五名;噶玛兰厅原额五名,即作为宜兰县学额,毋庸再加。台北府既设进额,廪、增亦一律加增:定为闽籍廪、增生各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由台湾府学拨分廪、增生各四名,定为四年一贡。其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照粤籍例,均定为廪、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贡。至台湾府学,闽籍原额二十一名,裁拨三名,定为额进文童十八名;粤籍原额九名,裁拨四名,定为额进文童五名。该府学闽籍廪、增额缺,仍各照旧;粤籍廪、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拨四名,改为廪、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贡。

  十三年议准:台湾建立行省,改原设之台湾府为台南府、台湾县为安平县,复于彰化桥孜图地方设台湾府,划彰化、嘉义、新竹县界设台湾、云林、苗粟三县,建立学校,增置学额。所有台湾府学额,于台南府学闽籍内抽拨七名、粤籍内抽拨二名外,再加闽籍三名、粤籍一名,定为台湾府学闽籍额进十名、粤籍额进三名。

译,照广东籍的成例附入府学录取,以求划一。

道光十七年题请核准:嘉义县弯里溪以南各庄划归台湾县管辖,应试人数较多,而县学名额有定数;所有录取的文童名额,责成台湾道在拨给府学的录取名额内通融酌量录取,务必妥善办理,以免引发争端。

道光二十二年议定核准:噶玛兰厅向来附在淡水厅学录取,道路遥远,跋涉艰难;现在人文逐渐兴盛,应试文童已达三百余名,在淡水厅原额六名之外,酌情增加二名。以五名作为淡水厅名额,编为「炎」字号;以三名作为噶玛兰厅名额,编为「柬」字号。各自由该厅考取,直接送交道试。至于噶玛兰厅学额既已增加二名,其廪生、增生也各增加二名,从兰、淡二厅的附学生员中分别考选补充。

同治十一年议定核准:淡水厅、噶玛兰厅人文日渐兴盛,淡水厅原有学额八名,除分给噶玛兰厅三名外,实际只剩五名。如今把八名全部作为淡水厅学额,不再分给噶玛兰厅录取;至于噶玛兰厅另立专门学额,以五名作为该厅学额。廪生、增生的名额,淡水厅仍照原额定为廪生、增生各六名,噶玛兰厅定为廪生、增生各四名;都是四年出贡一次。

光绪三年议定核准:台湾所属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瑶童录取的成案,此后岁试、科试另编字号,在正额之外酌量录取一名,不必作为固定名额;如应试人数少、文理平常,宁可空缺也不滥竽充数。

光绪四年议定核准:裁并淡水、噶玛兰二厅,设立台北府,把该地分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创建学校。府学福建、广东两籍应设的定额,台北原本是二厅的旧地,就照二厅原额,从台湾府学分拨三名之外,再增加十名,定为福建籍录取文童十三名;广东籍从台湾府学分拨四名,再增加一名,定为广东籍录取文童五名。淡水厅原额八名,分给淡水、新竹两县,再各增加一名,定为淡水县学录取文童五名、新竹县学录取文童五名;噶玛兰厅原额五名,就作为宜兰县学名额,不再增加。台北府既已设立录取名额,廪生、增生也一律增加:定为福建籍廪生、增生各二十名,三年出贡两次;广东籍从台湾府学分拨廪生、增生各四名,定为四年出贡一次。淡水、新竹、宜兰三县,照广东籍的成例,都定为廪生、增生各四名,四年出贡一次。至于台湾府学,福建籍原额二十一名,裁拨三名,定为录取文童十八名;广东籍原额九名,裁拨四名,定为录取文童五名。该府学福建籍廪生、增生名额,仍各照旧;广东籍廪生、增生原各八名,如今裁拨四名,改为廪生、增生各四名:四年出贡一次。

光绪十三年议定核准:台湾建立行省,把原设的台湾府改为台南府、台湾县改为安平县,又在彰化桥孜图地方新设台湾府,划出彰化、嘉义、新竹县的部分辖境设立台湾、云林、苗栗三县,建立学校,增设学额。台湾府学的名额,从台南府学福建籍内抽拨七名、广东籍内抽拨二名之外,再增加福建籍三名、广东籍一名,定为台湾府学福建籍录取十名、广东籍录取三名。台湾县学名额

台湾县学额,于彰化县学抽拨五名,再加五名,定为台湾县学额进十名。云林县学额,于嘉义县学抽拨三名,再加三名,定为云林县学额进六名。苗粟县学额,于新竹县学抽拨一名,再加一名,定为苗粟县学额进二名。其廪、增各额,台湾府学,于台南府学抽拨闽籍廪、增各十名,再加闽籍廪增各十名、粤籍廪增各四名。定为台湾府学闽籍廪、增额各二十名,三年两贡;粤籍廪、增额各四名,四年一贡。台湾县学,抽拨彰化县学廪、增各五名,再加廪、增各五名;定为台湾县学廪、增额各十名,三年一贡。云林县学,抽拨嘉义县学廪、增各三名,再加廪、增各一名;定为云林县学廪、增额各四名,四年一贡。苗栗县学,设廪、增额各二名,六年一贡。台南府学额,除拨归台湾府学闽籍七名、粤籍二名外,尚存闽籍十一名、粤籍三名;廪增额拨归台湾府学各十名,尚存闽籍廪、增各二十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三年两贡。嘉义县学额,拨归云林县学三名,尚存十二名;廪增额,拨归云林县学各三名,尚存廪、增各十二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五年两贡。彰化县学额,拨归台湾县学五名,尚存十名;廪增额,拨归台湾县学各五名,尚存廪、增各十名。均作为定额,改为三年一贡。新竹县学额,拨归苗粟县学一名,尚存四名;即作为该学定额。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台湾府学,闽籍永广四名。台湾县学,永广二名。彰化县学,永广一名。台南府学,闽籍永广五名、粤籍永广一名。安平县学,永广二名。凤山县学,永广二名。嘉义县学,永广二名。台北府学,粤籍永广一名。淡水县学,永广一名。新竹县学,永广一名。宜兰县学,永广一名。

  咸丰四年议准:台湾远隔重洋,所有捐输军饷请广学额,若造册详报汇同内地核办,文报往来动辄数月,未免稽迟。所有文童学额,即于本年科试查照取进,另摺奏报清单以备查核。

  八年,以绅商捐助军饷,加台湾府闽籍永远学额九名、粤籍永远学额二名,彰化县永远学额三名,淡水、台湾、凤山、嘉义四厅县永远学额各二名,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

  光绪四年,以新设台北府,裁淡水、噶玛兰二厅分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拨咸丰八年捐助军饷加台湾府学粤籍额内永远学额一名归台北府,淡水厅永远学额二名归淡水、新竹二县,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归宜兰县。

  十三年,以台湾建立行省,改原设之台湾府为台南府、台湾县为安平县,复设台湾府暨台湾等县,拨咸丰八年捐助军饷加台南府学闽籍额内永远学额四名归台湾府,彰化县永远学额二名归台湾县。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译,从彰化县学抽拨五名,再增加五名,定为台湾县学录取十名。云林县学名额,从嘉义县学抽拨三名,再增加三名,定为云林县学录取六名。苗栗县学名额,从新竹县学抽拨一名,再增加一名,定为苗栗县学录取二名。廪生、增生各名额,台湾府学从台南府学抽拨福建籍廪生、增生各十名,再增加福建籍廪生、增生各十名、广东籍廪生、增生各四名。定为台湾府学福建籍廪生、增生名额各二十名,三年出贡两次;广东籍廪生、增生名额各四名,四年出贡一次。台湾县学,抽拨彰化县学廪生、增生各五名,再增加各五名;定为台湾县学廪生、增生名额各十名,三年出贡一次。云林县学,抽拨嘉义县学廪生、增生各三名,再增加各一名;定为云林县学廪生、增生名额各四名,四年出贡一次。苗栗县学,设廪生、增生名额各二名,六年出贡一次。台南府学名额,除拨归台湾府学福建籍七名、广东籍二名外,还剩福建籍十一名、广东籍三名;廪生、增生名额拨归台湾府学各十名,还剩福建籍廪生、增生各二十名。都作为定额,改为三年出贡两次。嘉义县学名额,拨归云林县学三名,还剩十二名;廪生、增生名额,拨归云林县学各三名,还剩廪生、增生各十二名。都作为定额,改为五年出贡两次。彰化县学名额,拨归台湾县学五名,还剩十名;廪生、增生名额,拨归台湾县学各五名,还剩廪生、增生各十名。都作为定额,改为三年出贡一次。新竹县学名额,拨归苗栗县学一名,还剩四名;就作为该学的定额。

·福建台湾永广学额

台湾府学,福建籍永广名额四名。台湾县学,永广二名。彰化县学,永广一名。台南府学,福建籍永广五名、广东籍永广一名。安平县学,永广二名。凤山县学,永广二名。嘉义县学,永广二名。台北府学,广东籍永广一名。淡水县学,永广一名。新竹县学,永广一名。宜兰县学,永广一名。

咸丰四年议定核准:台湾远隔重洋,所有因捐输军饷而请求扩广学额的事,如果都要造册详报、汇同内地一并核办,文书往来动辄要好几个月,未免拖延。所有文童学额,就在本年科试时查照录取,另行奏报清单以备查核。

咸丰八年,因绅商捐助军饷,增加台湾府福建籍永远学额九名、广东籍永远学额二名,彰化县永远学额三名,淡水、台湾、凤山、嘉义四厅县永远学额各二名,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

光绪四年,因新设台北府,裁撤淡水、噶玛兰二厅分为淡水、新竹、宜兰三县,把咸丰八年捐助军饷所增加台湾府学广东籍名额内的永远学额一名拨归台北府,淡水厅永远学额二名拨归淡水、新竹二县,噶玛兰厅永远学额一名拨归宜兰县。

光绪十三年,因台湾建立行省,把原设的台湾府改为台南府、台湾县改为安平县,又新设台湾府和台湾等县,把咸丰八年捐助军饷所增加台南府学福建籍名额内的永远学额四名拨归台湾府,彰化县永远学额二名拨归台湾县。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增广学额

乾隆六十年覆议核准:福

  ·增广学额

  乾隆六十年覆准:福建省台湾府属四县附入府学之粤籍文童,向皆额进八名;今增广学额,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贡事宜

  乾隆十六年谕:『各省选拔贡生,经朕降旨以十二年举行。惟是来京朝考,拣选引见,发监读书,或以知县等官试用、或以教职即用、或以教职归班序选,条例屡经更定。朕思选拔于数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书,可以验其人材、考其素行,自当精择以充其选。应令该学政于试列前茅之士,举其文行兼优、才品出众者,会同督、抚抡采,以杜滥冒。至庠序为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职率多昏耄龙钟,滥竽恋栈;虽定以六年甄别,而上官以闲曹,多方宽假,非国家设官敷教本意。应分以年限,详加澄汰。所汰之员,即以应授教职之选拔充补,于教士当有裨益。凡选拔贡生赴部验到作何定限、朝考录用一应规条,应详细酌定,永着为令。大学士、九卿集议以闻。钦此』。遵旨议定:嗣后直省学政于岁、科两试时,凡文理优通之廪、增、附生,观其才品、接其言论,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时悉心体访,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竞。照例试以两场,于屡次优等及现列前茅之士择其文优品端者,秉公选拔;即随场咨明督、抚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乡试以前学政到省录遗时,传齐通省选拔之人,有总督驻扎之所会同督、抚,仅巡抚驻扎之地会同巡抚,就学政考院通行覆试一场,酌用四书文、经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抚署中会同验看,仍将选拔原卷通行校阅;如果文品兼优、年力富强,即通出一榜,该学政给予贡单咨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顺天学政选拔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应于乡试前奏请钦命大臣会同覆试验看;奉天由府丞选拔,应会同府尹在公所覆试验看;福建台湾府由台湾道选拔,移送福建学政会同督、抚覆试验看(光绪二年,改归巡抚选拔)。如督、抚等别有见闻或验试不堪充选,仍发回原学肄业。至到部之期,统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定限八月,于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限六月,于次年三月到部;直隶、奉天、河南、山东、山西、江南限四月,于次年正月到部。礼部即照定限,奏请钦命大臣于午门内考试,分别三等进呈。如有文理荒谬不入等之人,学政照例议处外,该督、抚亦应一并议处。至朝考取列优等,复经九卿拣选引见,或以知县、或以知县以下等官录用。再,直省府、州、县教职,饬令督、抚三年一次澄汰,将实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员缺,即将拣选引见之拔贡,照依朝考名次先后充补。

译建省台湾府所属四县附入府学的广东籍文童,向来都是录取八名;如今增广学额,照六名以上的成例,加取三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贡事宜

乾隆十六年上谕:「各省选拔贡生,经朕降旨定为十二年举行一次。至于赴京朝考、拣选引见、发送国子监读书,或以知县等官试用、或以教职即用、或以教职按班次依序选用,条例屡次更改。朕想,在数十百人中选拔一二人,且不糊名、不誊录,可以查验其人才、考察其平素品行,本当精心挑选以充实这一选拔。应让该学政对考试名列前茅的士子,推举那些文章品行兼优、才能人品出众的人,会同督、抚一同选拔,以杜绝滥竽充数、冒名顶替。至于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根本,如今教官大多年老昏聩、老态龙钟,滥竽充数、恋栈不去;虽然规定六年考核一次,但上级官员因视其为闲职,多方宽容放任,这不是国家设官施教的本意。应当按年限,仔细甄别淘汰。所淘汰的职位,就用应授教职的选拔人员充补,这对培养人才应当有益。凡选拔贡生赴部报到应定何种期限、朝考录用的相关规定,应详细酌定,永远作为定例。着大学士、九卿共同商议后奏报。钦此。」奉旨议定:此后各省学政在岁试、科试两次考试时,凡文理优良通达的廪生、增生、附生,观察其才能品行、接触其言论,结合其文章大体已可了解。到考核拔贡时用心体察访问,不得委托教官办理,以杜绝钻营。仍照惯例考两场,从历次成绩优等以及现列前茅的士子中,挑选文章优秀、品行端正的人,秉公选拔;并随场咨报督、抚存案。等科考事务完毕,在八月乡试之前学政到省录取遗漏人才时,把全省选拔的人召集齐全,有总督驻扎的地方会同督、抚,只有巡抚驻扎的地方会同巡抚,在学政考院一并再考一场,酌用四书文、经文策各一篇。第二天,在督、抚衙署中会同验看,并把选拔原卷一并校阅;如果文章品行都优秀、年龄体力健壮,就一并公布一个名单,该学政发给贡单和咨文,让他们赴部。正卷、覆卷,都送部磨勘。再者,顺天学政选拔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应在乡试之前奏请钦命大臣会同复试验看;奉天由府丞选拔,应会同府尹在公所复试验看;福建台湾府由台湾道选拔,移送福建学政会同督、抚复试验看(光绪二年,改为归巡抚选拔)。如督、抚等另有所闻,或复试验看不合格,仍发回原学继续学习。至于到部的期限,都以当年十月起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定为八月,于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定为六月,于次年三月到部;直隶、奉天、河南、山东、山西、江南定为四月,于次年正月到部。礼部即照规定期限,奏请钦命大臣在午门内考试,分别评为三等呈报。如有文理荒谬、不入等的人,学政除按例议处外,该督、抚也应一并议处。至于朝考取列优等的,再经九卿拣选引见,或以知县、或以知县以下等官录用。再者,各省府、州、县教职,饬令督、抚三年澄汰一次,把实际上年老力衰的人勒令退休;澄汰出的空缺,就用拣选引见

其补授训导者,以教谕衔管训导事,仍照原衔升转。俟拣选引见之人用完,照旧例铨选。未入拣选者,仍劄监肄业,悉照旧例遵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准:台湾府学及所属四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准:台湾府学及所属四学生员报优者,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生一体会考。

  ·例贡、例监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准:台湾府仓暨各州、县册报现共存榖七十余万石,即内地漳、泉等府属仓储亦皆足额,正无藉收捐监生,始足以裕备储。所有台湾捐监之例,一并饬停,以昭画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试规条

  同治十三年议准:台湾淡、兰两属道阻且长,现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栅;嗣后巡抚于阅兵台北时,顺便案临考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户籍

  雍正五年议准:台湾岁、科两试,饬令该地方官查明现住台地置有田产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邻里结状,方许送考。如有冒籍台地入学者察出,将该地方官题参议处,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从前已经冒籍进学之文武诸生,限两月内具呈自首;该地方官会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归原籍考试。如过期不行呈首,一经发觉,黜革治罪。

  八年议准:福建省各郡、县冒籍生员,照台湾改归之例,该地方官会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两月内许其自首,改归原籍,以便就近稽察。过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廪、增改归者,俱改为候廪、候增;俟改归后考居优等,准其与原籍诸生一体按名次帮补,仍照原食饩年分挨次出贡。

  乾隆二十九年议准:台湾四县多福、兴、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台居住者,认为弟侄赴考。嗣后交该督、抚及台湾道转饬地方官查明的系入籍二十年以上并无原籍可归者,方准考试。如有冒籍赴考,除将本童及廪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并查参议处。至现在已经冒籍入学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归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该督、抚指名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书院

  乾隆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地方现有海东书院,据贡生施士安愿捐水田千亩,以充膏火之资。照省会书院之例,每学各保数人,择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业;令该府教授兼司训课,酌量田租多寡,以供书院之用。至该府教授缺出,令该抚于通省现任教授内由进士、举人出身,择其文理优长者,具题调补。

译的拔贡,按朝考名次先后依序补充。补授训导的,以教谕衔管理训导事务,仍照原衔升转。等拣选引见的人用完,再照旧例铨选。未被拣选的,仍留在国子监学习,一切照旧例执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定核准:台湾府学以及所属四学生员中被评为优等的,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等生一同参加会考。

·优贡、优监事宜

嘉庆十二年议定核准:台湾府学以及所属四学生员中被评为优等的,由台湾道造册送交福建学政,与内地各府优等生一同参加会考。

·例贡、例监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议核准:台湾府仓和各州、县册报现共存谷七十余万石,就是内地漳州、泉州等府所属仓储也都足额,实在无须再靠收纳捐监生的方式,才足以充实储备。所有台湾捐监的成例,一并饬令停止,以求划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试规条

同治十三年议定核准:台湾淡水、噶玛兰两地道路阻隔且遥远,现在艋舺地方已捐建考栅;此后巡抚在台北阅兵时,顺便亲临考试。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户籍

雍正五年议定核准:台湾岁试、科试两次考试,饬令当地官员查明现居台湾、置有田产、已定入籍的人,取得邻里出具的保结状,才准许送考。如有假冒台湾籍贯入学的人被查出,把该地方官题参议处,本童照假冒籍贯的成例治罪。至于从前已经假冒籍贯进学的文武诸生,限两个月内自行呈报;该地方官会同教官逐一查明,都令他们改归原籍考试。如超过期限不呈报,一经查出,革除功名治罪。

雍正八年议定核准:福建省各郡、县假冒籍贯的生员,照台湾改归原籍的成例,该地方官会同教官从部文到达之日起,限两个月内许其自首,改归原籍,以便就近稽查。超过期限不自首的,革除功名治罪。其中廪生、增生改归原籍的,都改为候廪、候增;等改归原籍后考试列为优等,准许他们与原籍生员一同按名次递补,仍照原来获得廪生资格的年份依序出贡。

乾隆二十九年议定核准:台湾四县多是福州、兴化、泉州、漳州人的后裔,常常有人指认同姓在台湾居住的人为弟侄,冒名赴考。此后转饬该督、抚以及台湾道令地方官查明,确实入籍二十年以上且没有原籍可归的人,才准许考试。如有假冒籍贯赴考的,除把本童及作保的廪生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并被查参议处。至于现在已假冒籍贯入学的各生员,照例限期一年内改归原籍;如地方官执行不力,该督、抚指名参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书院

乾隆五年议定核准:福建台湾地方现有海东书院,据贡生施士安愿意捐献水田千亩,作为供给膏火费用的资本。照省会书院的成例,每学各保荐数人,挑选其中文章可造就的,送到书院学习;命该府教授兼任训课之职,酌量田租多寡,用以供给书院开支。至该府教授出缺时,命该巡抚在全省

照例三年报满,如果着有成效,将该员酌量议叙;倘不实心训课,即行题参。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礼部(下)

  中祀

  群祀

  方伎

  朝贡

  饩廪

  ·中祀·

  祭岳镇海渎

  ·祭岳镇海渎

  光绪元年,敕加福建台湾海神「敷仁」封号,并于安平海口建庙;列入「祀典」,春秋致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群祀·

  直省山川诸祭

  直省祭厉坛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

  昭忠祠

  直省昭忠祠

  功臣专祠

  直省功臣专祠

  ·直省山川诸祭

  乾隆五十二年,以台湾官兵渡洋稳顺,敕加天后「显神赞顺」封号。

  五十三年谕:『沿海处所敕建天后神庙,屡着灵应。而福建湄洲系神原籍,现在台湾大功告成,仰荷神庥,叠昭灵贶;允宜特着明禋,用彰崇报。嗣后该督、抚于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谨官为致祭,以隆祀典而答嘉庥;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直省祭厉坛

  光绪元年,敕封福建台湾嘉义县绥靖城隍之神。

  十一年,敕封福建台湾澎湖灵应城隍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

  乾隆五十三年谕:『据福康安等奏:凯旋官兵分起渡洋,内福州驻防一起官兵在鹿仔港更换大船、候风放洋,有领催苏楞额等乘坐哨船已至港口、未上大船,陡起风暴,飘至大洋;正在危急,忽有异鸟飞集船头,船户等谓得神佑,必无可虞。适于黑水洋遇见他船兵丁等救护过船,见原坐船下有数丈大鱼浮出水面,原船登时沈没等语。此次派往台湾剿捕官兵及运送钱粮、铅药等项渡洋,多获平稳;前次福康安自崇武澳放洋前抵鹿仔港,千里洋面,一昼夜即已遄达:皆仰赖天后助顺,灵应垂庥,实深钦感!兹福康安等奏福州驻防官兵内渡船只在港口被风,遇危获安,叠征灵异;允宜增益鸿称,封崇号。着于天后旧有封号上加增「显神赞顺」四字,用答神庥而隆妥侑』。

  又谕:『沿海

译现任教授中,挑选出身进士、举人、且文理优秀的人,据实上奏题请调补。照例三年任满,如果确有成效,将该员酌量议叙加以奖励;若不实心训课,就立即题参。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礼部(下)

中祀

群祀

方伎

朝贡

饩廪

·中祀·

祭岳镇海渎

·祭岳镇海渎

光绪元年,敕令加封福建台湾海神「敷仁」的封号,并在安平海口建庙;列入「祀典」,春秋两季致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群祀·

直省山川诸祭

直省祭厉坛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

昭忠祠

直省昭忠祠

功臣专祠

直省功臣专祠

·直省山川诸祭

乾隆五十二年,因台湾官兵渡海平稳顺利,敕令加封天后「显神赞顺」的封号。

乾隆五十三年上谕:「沿海各处敕建的天后神庙,屡次显灵应验。而福建湄洲是天后的原籍所在,如今台湾大功告成,仰赖天后庇佑,屡次显示灵验恩赐;理应特加隆重祭祀,以彰显尊崇报答之意。此后该督、抚在天后本籍的祠宇,春秋两季恭敬地由官府主持致祭,以隆重祀典而报答神明的恩德;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直省祭厉坛

光绪元年,敕封福建台湾嘉义县绥靖城隍之神。

光绪十一年,敕封福建台湾澎湖灵应城隍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直省御灾扞患诸神祠庙

乾隆五十三年上谕:「据福康安等人奏报:得胜回朝的官兵分批渡海,其中福州驻防的一批官兵在鹿仔港更换大船、等候顺风起航时,有领催苏楞额等人乘坐哨船已到达港口、尚未换乘大船,突然遭遇风暴,被吹到大洋之中;正当危急之时,忽然有一只奇异的鸟飞落在船头,船夫等人说这是得到神明保佑,必定不会有危险。恰好在黑水洋遇见其他船只上的兵丁救护,转移到别的船上后,见原来乘坐的船下有数丈长的大鱼浮出水面,原船顿时沉没等情。这次派往台湾剿捕的官兵以及运送钱粮、铅药等物资渡海,大多平安顺利;上次福康安从崇武澳起航,前往抵达鹿仔港,千里洋面,一昼夜就已顺利到达:这都是仰赖天后帮助护佑,灵验庇佑,实在深感钦佩感激!如今福康安等人奏报福州驻防官兵渡海船只在港口遭遇风暴、化险为夷,屡次显现灵异;理应增加尊号,加封荣衔。着在天后原有封号上加增「显神赞顺」四字,用以答谢神恩而隆重优待。」

又上谕:「沿海……

处所敕建天后神庙,屡着灵应。而福建湄州系神原籍,现在台湾大功告成,官兵凯旋一路遄行安稳,仰赖神庥,叠昭灵贶;允宜特着明禋,用彰崇报。着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嗣后该督、抚于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谨蠲洁,读文致祭,以隆祀事而答嘉庥;仍交该部载入「祀典」』。

译此处敕命建造的天后神庙,屡次显现灵验感应。而福建湄州是天后神明的原籍所在,如今台湾大功告成,官兵凯旋归来,一路行军安稳顺畅,仰赖神明庇佑,一再彰显灵验恩赐;理应特别举行隆重的祭祀,以表彰崇敬报答之意。着翰林院撰写祭文发往当地,此后该总督、巡抚在天后本籍的祠庙,于春秋二季,恭敬虔诚地斋戒沐浴、洁净身心,宣读祭文举行祭祀,以隆重祭祀之礼来答谢神明的恩德;同时交由该部门载入《祀典》。

又谕:『据李奉翰奏:清口惠济祠天后神庙岁时报祭,未着祀典;请一体颁发祭文,于春秋二季致祭等语。前因派往台湾官兵渡洋稳顺,仰庇神庥,特于天后封号上加「显神赞顺」四字,并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灵感。今清口惠济祠供奉天后神像,屡着灵应。本年河流顺轨,运道深通,自应一体特着明禋,以光祀典。着交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于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诚致祭;并着李奉翰将新加封号四字敬谨增入神牌,俾河工永庆安澜,益昭灵贶』。

  嘉庆五年谕:『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承灵佑昭垂,历征显应。现在各洋面巡缉兵船及商船往来,均赖神力庇佑。着该衙门再拟加增四字,并着翰林院衙门撰拟祭文,即交此次册封琉球国正使赵文楷齎往福建,敬谨致祭』。

  又,加封天后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宏仁普济、福佑群生、诚感咸孚、显神赞顺、垂慈笃祜天后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昭忠祠

  雍正二年谕:『朕惟「周礼」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书名太常,祭于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则祀之」;凡以崇德报功,风励忠节也。我太祖高皇帝肇造鸿图、太宗文皇帝式廓区夏、世祖章皇帝奄有万邦,自创业以至定鼎,将帅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圣祖仁皇帝临御六十一年,中间歼灭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台湾,虽天戈所指如疾风振槁,而师旅之臣捐躯马革及守土之官见危授命者,所在多有。迩者青海荡平、西域效顺,然自用兵以来将土奋勇前驱,亦有殁于行阵者。此皆尽忠报国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悯之!当于京师建立祠庙,春秋妥侑,世世血食。其偏裨士卒力战敌忾、舍生取义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裦崇大节、扬表芳徽,俾远近观听,勃然生忠义之心,于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贯事蹟,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九卿、詹事、科道悉心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交兵部详考案卷,行文八旗、直隶、各省督抚,凡临阵捐躯、守土授命之文武诸臣以及偏裨士卒赤心报国、奋不顾身者,将籍贯事蹟详晰缮册具奏。其建祠之处,交兵部于京城内相度地方,鸠工庀材建立祠宇;制造神牌,恭请钦定扁额字样,行令钦天监择吉悬挂。将文武诸臣之位,安设正祠;偏将士卒之位,安设两庑。入祠之日,太常寺前期奏遣大臣一人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拟,祭祀事宜由太常寺豫备。每年春秋二祭,均由太常寺办理。仍交翰林院详稽「实录」、「国史方略」、各馆册籍,移取兵部清册,各为立传,汇成一编,垂诸永久。

  乾隆五十四年议准:平定台湾阵亡浙江温州镇总兵贵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译又下谕:『据李奉翰奏报:清口惠济祠天后神庙每年按时祭祀,但尚未列入祀典;请求一并颁发祭文,在春秋二季举行祭祀等语。此前因派往台湾的官兵渡海平稳顺利,仰赖神明庇佑,特在天后封号上加"显神赞顺"四字,并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显神灵感应。如今清口惠济祠供奉天后神像,屡次显应灵验。今年河流顺畅,运道畅通,理应一并特别隆重祭祀,以光大祀典。着交由翰林院撰拟祭文发往,于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诚致祭;并着李奉翰将新加的封号四字恭敬地增入神牌,使河工永保安澜太平,更加彰显神灵恩赐』。

  嘉庆五年谕:『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赖神灵庇佑昭示垂顾,历来屡显灵应。如今各海面巡逻缉查的兵船以及商船往来,都依赖神力庇佑。着该衙门再拟加增四字封号,并着翰林院衙门撰拟祭文,即交由此次册封琉球国正使赵文楷携往福建,恭敬致祭』。

  又,加封天后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宏仁普济、福佑群生、诚感咸孚、显神赞顺、垂慈笃祜天后之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昭忠祠

  雍正二年谕:『朕想到「周礼」设有司勳之官,凡有功之人都将姓名记录于太常,在大烝之礼中祭祀。祭法说:"因为死于王事而勤劳国事的,就应当祭祀他";这都是为了崇尚德行、报答功勋,以此劝勉忠义节操。我太祖高皇帝开创宏图大业、太宗文皇帝拓展疆域、世祖章皇帝拥有天下,从创业到定都建国,将帅之臣舍命立功的人不在少数。圣祖仁皇帝在位六十一年,其间歼灭三藩之乱、永远肃清北方沙漠地区以及平定西藏、台湾,虽然天子的军威所指之处如疾风扫落叶一般,但军中之臣马革裹尸捐躯以及镇守地方的官员临危受命、以身殉职的,各处都有不少。近来青海平定、西域归顺,然而自用兵以来,将士奋勇冲锋在前,也有战死沙场的。这些都是尽忠报国之臣,朕深为嘉许他们、也深为哀怜他们!应当在京师建立祠庙,春秋两季妥善祭祀安置,世世代代享受祭祀香火。那些副将、士卒中奋力作战、同仇敌忾、舍生取义的人,也一并附祀于左右两侧,用来褒扬崇尚重大节操、宣扬表彰美德,使远近之人见闻此事,都能奋然生出忠义之心,这对治国之道也有裨益。仍命翰林官编纂他们的籍贯事迹,各自为他们立传,汇编成一册,永久流传。九卿、詹事、科道各官悉心详细商议后奏报。钦此』。遵旨商议决定:交由兵部详细查考案卷档案,行文八旗、直隶、各省督抚,凡是临阵捐躯、镇守地方而以身殉职的文武各位大臣以及副将士卒忠心报国、奋不顾身的人,将其籍贯事迹详细清楚地缮写成册奏报。至于建祠之事,交由兵部在京城内勘察选定地方,招募工匠、备办材料建立祠宇;制造神牌,恭请皇帝钦定匾额字样,命令钦天监选择吉日悬挂。将文武各位大臣的牌位,安放在正祠;副将士卒的牌位,安放在两侧廊庑。入祠之日,太常寺预先奏请派遣大臣一人前往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拟,祭祀事宜由太常寺预先备办。每年春秋两次祭祀,都由

  六十年议准:办理台匪及剿捕苗匪各案被戕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谕:『上年冬间福建台湾逆匪张丙等戕官围城,贼党窥觊斗六门,屡次攻扰。署守备马步衢筑建围栅、开浚沟濠,与县丞方振声协力抵御;把总陈玉威乘贼未备,施抛火器以遏贼势。贼众夤夜纵火,蜂拥而入;马步衢等持刀巷战,各杀毙数贼,力竭遇害。方振声着加恩照阵亡知府例赐恤,赐谥「义烈」,赏给骑都尉世职。马步衢着加恩照游击例赐恤,赐谥「刚烈」,赏给骑都尉世职。陈玉威着加恩照都司例赐恤,赐谥「勇烈」,赏给云骑尉世职。幕友沈志勇赏给六品职衔,伊子沈联辉赏给七品职衔,均着加恩照例赐恤。俱入祀京师昭忠祠』。

  又议准:剿办台匪阵亡副将周承恩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直省昭忠祠

  嘉庆十年议准:剿捕台湾洋匪阵亡都司黄云台等七员、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议准:福建派赴台湾捕盗伤亡把总饶成基等二员、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议准:福建派赴台湾在洋漂没外委刘元得一员入祀。

  道光二年议准:福建台湾阵亡外委张坤有等十一员、淹毙兵五名、出洋遇贼被戕外委朱雄一员、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议准:福建剿办台匪阵亡县丞朱懋护等二员、廪生古嘉会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洋淹毙外委谢得高等五员、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议准:追捕台匪被戕知府吕志恒等二员入祀。

  十七年议准:福建台湾捕贼被戕把总柯青山等二员、兵一名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功臣专祠

  嘉庆元年,钦奉高宗纯皇帝敕谕:『大学士贝子福康安,秉性公忠,才猷敏练;扬历中外,懋着殊勳。年当弱冠,即出师金川,着有劳绩;曾赏给巴图鲁名号,特封男爵。嗣又平定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处,宣劳边徼,屡奏肤功;复节次晋封至一等忠锐嘉勇公,简直纶扉,赞襄机务。且历任封圻以来,筹办地方事务,无不悉心整顿,经理得宜。此次督剿苗匪,涉历险阻,不辞劳瘁;亲带官兵,所向克捷。上年特降恩旨,赏戴三眼花翎,晋封贝子爵衔,仍带荣赏四字佳号。福康安年力富强,正资倚毗;乃当大功垂成之际,积劳成疾,遽尔溘逝,实深震悼!着晋赠郡王职衔,仍着于伊家宗祠之旁实为相度地基,建盖专祠,以时致祭,用妥忠魂。钦此』。遵旨建奖忠祠于东安门外,祀郡王衔大学士谥「文襄」福康安;岁以春秋仲月诹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十年谕:『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都统三等公额勒登保,秉志忠诚,夙嫺韬略。

译太常寺办理。仍命翰林院详细查考「实录」、「国史方略」、各馆册籍,调取兵部的清册,各自为他们立传,汇编成一册,永久流传。

  乾隆五十四年商议核准:平定台湾阵亡的浙江温州镇总兵贵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六十年商议核准:办理台湾匪乱及剿捕苗匪各案中被杀害的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谕:『上年冬天福建台湾逆匪张丙等人杀害官员、围攻城池,贼党窥伺斗六门,屡次进攻骚扰。署理守备马步衢修筑围栅、开挖沟濠,与县丞方振声协力抵御;把总陈玉威趁贼人尚未防备,施放火器以遏制贼人的攻势。贼众趁夜纵火,蜂拥而入;马步衢等人持刀展开巷战,各自杀死数名贼人,力竭殉难。方振声着加恩按照阵亡知府的规格赐予抚恤,赐谥号「义烈」,赏给骑都尉世袭官职。马步衢着加恩按照游击的规格赐予抚恤,赐谥号「刚烈」,赏给骑都尉世袭官职。陈玉威着加恩按照都司的规格赐予抚恤,赐谥号「勇烈」,赏给云骑尉世袭官职。幕友沈志勇赏给六品官职头衔,他的儿子沈联辉赏给七品官职头衔,都着加恩按例赐予抚恤。都入祀京师昭忠祠』。

  又商议核准:剿办台湾匪乱阵亡的副将周承恩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直省昭忠祠

  嘉庆十年商议核准:剿捕台湾洋面匪徒阵亡的都司黄云台等七员、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商议核准:福建派赴台湾捕盗而伤亡的把总饶成基等二员、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商议核准:福建派赴台湾在海上遭遇漂没的外委刘元得一员入祀。

  道光二年商议核准:福建台湾阵亡的外委张坤有等十一员、淹死的兵五名、出海遭贼人杀害的外委朱雄一员、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商议核准:福建剿办台湾匪乱阵亡的县丞朱懋护等二员、廪生古嘉会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海淹死的外委谢得高等五员、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商议核准:追捕台湾匪徒被杀害的知府吕志恒等二员入祀。

  十七年商议核准:福建台湾捕贼被杀害的把总柯青山等二员、兵一名入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功臣专祠

  嘉庆元年,恭奉高宗纯皇帝敕谕:『大学士贝子福康安,秉性公正忠诚,才能谋略敏捷干练;历经中外各种历练,建立了显赫的功勋。年方二十岁,就出兵征讨金川,立有功劳;曾赏给巴图鲁名号,特封为男爵。此后又平定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地,在边疆立功,屡次奏报显赫战功;又逐次晋封至一等忠锐嘉勇公,直接进入内阁,协助处理机要政务。而且历任封疆大吏以来,筹办地方事务,无不悉心整顿,处理得当。这次督师剿灭苗匪,经历艰险,不辞劳苦;亲自率领官兵,所到之处都能取胜。上年特降恩旨,赏戴三眼花翎,晋封贝子爵位,仍带"荣赏"这样美好的封号字样。福康安正当年富力强之时,正需倚重;不料在大功即将告成之际,积劳成疾,突然去世,朕实在深感震惊哀悼!着晋赠郡王头衔,仍着在他家宗祠旁边切实勘

从前朕在藩邸时,充谙达有年,小心勤恪。曾出师缅甸、金川、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处,久经行阵,累立战功。嗣又平定苗疆,蒙高宗纯皇帝锡封侯爵。旋因教匪滋事,简畀戎行;始以迟缓获愆,终能奋勇克捷。自朕授为经略大臣,实力督师,冲冒雪霜,屡阅寒暑;身经百战,艰险备尝;将数万凶渠扫除净尽,三省地方咸臻安辑,实能为国宣劳。且其宅心公正,力矢清操;中外满、汉臣工及外藩蒙古等即素不相识者,亦人无闲言,尤为不可多得。是以特加恩奖,仍锡通侯,授以御前大臣,晋加宫保;并赐双眼花翎、紫缰,用昭殊锡。此次感患病证,即因积劳所致。目前启跸时,伊正当乞假,不克扈从前来;朕怀日切萦廑,屡命留京办事王大臣等往看病状,谕令安心调养,并亲解佩囊寄京赏给。昨谒陵礼成,特晋封为三等公;复命干清门侍卫庆惠驰往看视,赉赐荷囊、玉韘、鹿雉等物。方冀日渐痊愈,长被恩光。今据留京王大臣驰奏:额勒登保溘逝;披览遗章,实深震悼!念其一生忠荩,不禁涕泗交集。允宜宠锡饰终,以示酬庸。朕于回銮后新临祭奠,并着庆惠到京后将朕赉赐物件陈之幕前,烹饪赐酹;并加恩建立专祠,岁时赐祭。着禄康于地安门外相度地基,动用官项,营建祠宇;所有工程,即着禄康督率办理。钦旨』。遵旨建裦忠祠于地安门外,岁以春秋仲月诹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实五盘、尊一、爵三。

  ·直省功臣专祠

  道光十三年,敕建福建台湾县丞谥「义烈」方振声、署守备谥「刚烈」马步衢、把总谥「勇烈」陈玉威祠于斗六门。

  咸丰五年,敕建福建彰化县知县高鹏飞祠于台湾县城。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准:捐建福建台湾道谥「刚介」孔昭慈祠于台湾府。

  六年议准:捐建福建台湾道洪毓琛祠于台湾府。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请将明室遗臣赐谥建祠」一摺,前明故藩朱成功,曾于康熙年间奉旨准在南安地方建祠;兹据奏称该故藩仗节守义,忠烈昭然,遇有水旱祈祷辄应,尤属有功台郡。着照所请,准于台湾府城建立专祠,并予追谥,以顺舆情』。

  又奏准:捐建福建巡抚谥「文勤」王凯泰祠于省城及台湾府。

  四年奏准:捐建前署福建陆路提督福宁镇总兵官谥「刚愍」林文察祠于漳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方伎·

  僧道

  ·僧道

  康熙二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新度牒。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

  ·朝贡·

  敕封

  朝仪

  赐予

  拯救

  馆舍

  ·敕封

  康熙三年,以荷兰国王助兵克取厦门、金门,颁敕谕二道裦奖。

译察地基,建造专祠,按时致祭,用以安顿忠魂。钦此』。遵旨在东安门外建造奖忠祠,祭祀郡王衔大学士谥号「文襄」的福康安;每年在春秋两季的中间月份择吉日致祭,用素帛一份、羊一只、猪一头、果品五盘、酒尊一个、酒爵三个。

  十年谕:『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都统、三等公额勒登保,秉性忠诚,向来熟习军事韬略。从前朕在藩邸之时,他担任谙达多年,小心谨慎、勤勉恭敬。曾出师缅甸、金川、石峰保、台湾、廓尔喀等地,长期经历战阵,屡立战功。此后又平定苗疆,承蒙高宗纯皇帝赐封侯爵。后来因白莲教匪徒滋事,被委以军事重任;起初因行动迟缓而获罪,最终能够奋勇作战、连连获胜。自从朕授任他为经略大臣以来,切实督师作战,冒着风雪严寒,历经多年寒暑;亲身经历上百场战斗,历尽艰险;将数万凶恶的贼首扫荡肃清,三省地方都得以安定,实在能够为国家效力。而且他为人公正,坚守清廉操守;无论中外满、汉大臣以及外藩蒙古等,即使是素不相识的人,也没有人有闲言碎语,这尤其难得。因此特加恩表彰,仍赐予通侯爵位,授任御前大臣,晋加宫保头衔;并赐双眼花翎、紫缰,以彰显特殊恩赐。这次他所患的病症,就是因积劳所致。前不久启程巡幸之时,他正在告假,未能随驾前来;朕心中每日惦念牵挂,屡次命令留京办事的王大臣等前往探视病情,谕令他安心调养,并亲自解下佩囊寄往京城赏赐给他。昨日祭陵礼成之后,特晋封他为三等公;又命令干清门侍卫庆惠驰驱前往探视,赏赐荷囊、玉韘、鹿雉等物品。正盼望他日渐痊愈,长久蒙受恩泽。如今据留京王大臣飞驰奏报:额勒登保已经去世;披阅遗奏,朕实在深感震惊哀悼!念及他一生忠诚,不禁涕泪交流。理应恩赐优厚的丧葬礼遇,以表彰其功勋。朕回銮之后将亲临祭奠,并着庆惠到京之后将朕赏赐的物件陈列在灵前,烹祭酹酒;并加恩建立专祠,按时赐祭。着禄康在地安门外勘察地基,动用官款,营建祠宇;所有工程,就着禄康督率办理。钦旨』。遵旨在地安门外建造裦忠祠,每年在春秋两季的中间月份择吉日致祭,用素帛一份、羊一只、猪一头、果品五盘、酒尊一个、酒爵三个。

  ·直省功臣专祠

  道光十三年,敕令在斗六门为福建台湾县丞谥号「义烈」的方振声、署理守备谥号「刚烈」的马步衢、把总谥号「勇烈」的陈玉威建造祠堂。

  咸丰五年,敕令在台湾县城为福建彰化县知县高鹏飞建造祠堂。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请核准:捐资在台湾府为福建台湾道谥号「刚介」的孔昭慈建造祠堂。

  六年商议核准:捐资在台湾府为福建台湾道洪毓琛建造祠堂。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人奏请"请求为明朝遗留下来的臣子赐谥号、建祠堂"一折,前明故藩朱成功,曾在康熙年间奉旨准许在南安地方建立祠堂;如今据奏称这位故藩坚守节操、忠义昭彰,遇到水灾旱灾祈祷总能应验,对台湾郡尤其有功。着照所请求的,准予在台湾府城建立专祠,并追加谥号,以顺应民心舆情』。

  又奏请核准:捐资在省城及台湾府为福建巡抚谥号「文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

  ·朝仪

  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台湾生番义民于十二月到京,恭遇驾幸瀛台,带领瞻觐。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

  ·赐予

  康熙三年,荷兰国王遣陪臣助克金门、厦门,赐银千两,大蟒缎、糚缎、锦缎各四疋,彩缎表里各二十有四疋;又赐国王银二千两,大蟒缎、糚缎、倭缎、锦缎、闪缎、片金缎各五疋,彩缎表里各三十有五疋。遣本部笔帖式賫往,同闽浙总督给付该国人带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

  ·拯救

  乾隆十七年,朝鲜国人七名飘至福建台湾地方,照例送京安插,附贡使归国。

  嘉庆八年谕:『据闽浙总督奏「查明琉球国二号贡船在洋遭风,飘至台湾地方冲礁击碎,救援人口上岸抚恤缘由」一摺,外藩寻常贸易船只遭风飘至内洋,尚当量加抚恤;此次琉球国在大武仑洋面冲礁击碎船只,系属遣使入贡、装载贡品之船,尤应如意优恤。其捞救得生之官伴、水手人等,着照常例加倍给赏。至所装贡物,除常贡各件业经沈失外,其正贡船只据称既与常贡船同时开驾,至今尚未到闽,自系同时遭风;现经移知浙、粤等省沿海口岸,一体确查。如查无踪迹,或亦已飘没沈失。所有正贡、常贡物件,均毋庸另备呈进。该督等即缮写照会行知该国王,以此次该国遣使入贡船只在洋遭风冲礁击碎,人口幸无伤损,所有贡物、行李尽皆沈失;此实人力难施,并非该使臣等不能小心护视所致。现已奏明,特奉恩旨优加抚恤。其沈失贡物,远道申虔,即与賫呈赏收无异;谕令不必另行备进。所有此次賫贡使臣等回国,该国王毋庸加以罪责,以副天朝柔怀远人至意。嗣后遇有外藩贡船遭风飘没、沈失贡物之事,均着照此办理』。

  道光十一年谕:『广东巡抚朱桂桢奏:「据暹罗国大库呸雅打侃禀称:上年十二月,该国六坤洋面捞救遭风厦门船一只,询系福建署台湾澎湖通判乌竹芳眷属;报经该国王谕令迎接资赡。兹值例贡之便,附载送回粤省。并据南海县具报,该眷属附坐贡船,业已护送登岸」等语。暹罗国远隔重洋,素称恭顺;今该国王因内地官员眷属遭风飘收到境,拯救资赡,附载贡船到粤,诚款可嘉!着赏赐该国王蟒缎二疋、闪缎二疋、锦缎二疋、彩缎四疋、素缎四疋,以示嘉奖。其大库呸雅打侃,亦着该督、抚优加赏赉,交该国王颁给:俱俟贡使回国之便带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馆舍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生番人等到京,照缅甸之例送交内务府经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译勤」的王凯泰建造祠堂。

  四年奏请核准:捐资在漳州为前署理福建陆路提督福宁镇总兵官谥号「刚愍」的林文察建造祠堂。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方伎·

  僧道

  ·僧道

  康熙二十三年商议核准:福建台湾僧道的旧度牒追缴送交礼部,换发新度牒。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

  ·朝贡·

  敕封

  朝仪

  赐予

  拯救

  馆舍

  ·敕封

  康熙三年,因荷兰国王出兵协助攻取厦门、金门,颁发两道敕谕加以褒奖。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

  ·朝仪

  乾隆五十三年奏请核准:台湾生番义民于十二月抵京,恰逢皇帝驾临瀛台,带领他们前往瞻仰觐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

  ·赐予

  康熙三年,荷兰国王派遣陪臣协助攻取金门、厦门,赏赐白银一千两,大蟒缎、糚缎、锦缎各四匹,彩缎表里各二十四匹;又赏赐国王白银二千两,大蟒缎、糚缎、倭缎、锦缎、闪缎、片金缎各五匹,彩缎表里各三十五匹。派遣本部笔帖式携带前往,会同闽浙总督交付给该国人带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

  ·拯救

  乾隆十七年,朝鲜国人七名漂流到福建台湾地方,照例送往京城安置,随附贡使一起归国。

  嘉庆八年谕:『据闽浙总督奏报"查明琉球国二号贡船在海上遭遇风灾,漂流到台湾地方触礁击碎,救援登岸人员予以抚恤的缘由"一折,外藩寻常贸易船只遭风漂流到内海洋面,尚且应当酌量给予抚恤;这次琉球国在大武仑洋面触礁击碎的船只,是遣使入贡、装载贡品的船只,尤其应当格外优厚抚恤。其中被打捞救活的官员随从、水手等人,着照常例加倍给予赏赐。至于所装载的贡物,除常贡各项已经沉失外,那正贡船只据称本与常贡船同时启航,至今尚未抵达福建,自然是同时遭遇风灾;现已行文通知浙江、广东等省沿海口岸,一并确切查访。如果查无踪迹,或许也已经漂没沉失。所有正贡、常贡物件,都不必另行备办呈进。该督等即刻缮写照会通知该国国王,告知这次该国遣使入贡的船只在海上遭风触礁击碎,人员幸而没有伤亡损失,所有贡物、行李全部沉失;这实在是人力难以施为,并非该使臣等未能小心护送所致。现已奏明,特奉恩旨优加抚恤。所沉失的贡物,远道之上诚心呈献之意,即与实际携带呈献并蒙赏收没有区别;谕令不必另行备办呈进。所有这次携带贡物的使臣等回国之时,该国王不必对他们加以罪责,以符合天朝安抚怀柔远方之人的本意。此后遇到外藩贡船遭风漂没、沉失贡物之事,都着照此办理』。

  道光十一年谕:『广东巡抚朱桂桢奏报:"据暹罗国大库呸雅打侃禀报称:上年十二月,该国六坤洋面打捞救起遭风的厦门船一只,询问得知是福建署理台湾澎湖通判乌竹芳的眷属;报告后经该国王谕令予以迎接资助赡养。如今恰逢例贡之便,附载送回广东省。并据南海县具报

  ·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

  乾隆五十三年定:台湾生番来京,每十人日给羊一,每人日给盐一两五钱、腌菜二两、对茶麦面一两六钱、牛乳四两,每四人茶一包,烛共四十二枝;均给好米(谨案是年台湾生番来京,系送交内务府居住供支)。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

  ●兵部

  官制

  职制

  仪式

  出征

  恩锡

  绿旗营制

  议叙通例

  绿营处分例

  简阅

  恤赏

  马政

  邮政

  军器

  兵籍

  ·官制·

  福建绿营

  台湾绿营

  ·福建绿营

  光绪十三年,以澎湖协副将与海坛镇总兵对调驻扎,其海坛协副将仍为外海水师。改海坛镇标中军兼中营游击为澎湖中军兼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海坛右营守备为澎湖左营守备、海坛协左营都司为福建外海水师。海坛协副将,归福建水师提督节制;海坛、闽安两协副将,均归福宁镇总兵管辖。

  ·台湾绿营

  总兵官一人、副将三人、参将四人、游击四人、都司九人、守备十人、千总十七人、把总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设台湾镇总兵官,镇标中、左、右二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设台湾协副将,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协副将驻澎湖,左、右二营仍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裁中营游击、守备,改设城守守备。设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淡水营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台湾镇左营把总一人。

  五十七年,设淡水营,归北路营参将管辖。移兴化城守右营守备驻淡水;改台湾镇标中营千总一人、台湾协左营把总一人为淡水营千总、把总,每半年轮派分防鸡笼。

  六十年,移台湾镇总兵官驻澎湖,移澎湖协副将驻台湾。

  六十一年,以移扎澎湖之台湾镇总兵官仍驻台湾;其澎湖仍设水师副将。又,设台湾镇右营守备一人,裁分巡厦门道标守备、千总各一人、把总二人。

  雍正元年,设台湾水师协右营守备一人。以台湾镇标右营守备一人、把总一人驻岗山,左营守备一人驻下加冬,台湾协水师中营千总一人驻盐水港,左营千总一人驻笨港,水师副将及守备一人驻安平镇城内。

  九年,改台湾北路淡水营守备为都司。

  十一年,增设台湾镇标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又,设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守备二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为左、右二营。裁北路营参将,改设北路协副将;并设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四人、把总八人。

译,该眷属已附搭贡船,已经护送登岸"等语。暹罗国远隔重洋,向来以恭顺著称;如今该国王因内地官员眷属遭风漂流到该国境内,予以拯救资助赡养,附载贡船送到广东,实在诚恳可嘉!着赏赐该国王蟒缎二匹、闪缎二匹、锦缎二匹、彩缎四匹、素缎四匹,以示嘉奖。那位大库呸雅打侃,也着该督、抚从优给予赏赐,交由该国王颁发给他:都等候贡使回国之便一同带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馆舍

  乾隆五十五年,台湾生番人等抵京,照缅甸的先例送交内务府经理接待。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

  ·新附人等饩廪

  乾隆五十三年规定:台湾生番来京,每十人每日供给羊一只,每人每日供给盐一两五钱、腌菜二两、对茶麦面一两六钱、牛乳四两,每四人供茶一包,蜡烛共四十二支:都供给上好的米(谨案:这一年台湾生番来京,是送交内务府居住供给接待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

  ●兵部

  官制

  职制

  仪式

  出征

  恩锡

  绿旗营制

  议叙通例

  绿营处分例

  简阅

  恤赏

  马政

  邮政

  军器

  兵籍

  ·官制·

  福建绿营

  台湾绿营

  ·福建绿营

  光绪十三年,将澎湖协副将与海坛镇总兵对调驻扎,海坛协副将仍然作为外海水师。改海坛镇标中军兼中营游击为澎湖中军兼左营游击、澎湖左营都司为海坛左营都司兼管中军、海坛右营守备为澎湖左营守备、海坛协左营都司为福建外海水师。海坛协副将,归福建水师提督节制;海坛、闽安两协副将,都归福宁镇总兵管辖。

  ·台湾绿营

  总兵官一人、副将三人、参将四人、游击四人、都司九人、守备十人、千总十七人、把总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设立台湾镇总兵官,镇标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设立台湾协副将,中、左、右三营各设游击以下等官。移驻漳州城守协副将于澎湖,左、右二营仍各设游击以下等官。裁撤中营游击、守备,改设城守守备。设立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南路营参将以下等官、淡水营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撤台湾镇左营把总一人。

  五十七年,设立淡水营,归北路营参将管辖。移驻兴化城守右营守备于淡水;改台湾镇标中营千总一人、台湾协左营把总一人为淡水营千总、把总,每半年轮派分防鸡笼。

  六十年,移驻台湾镇总兵官于澎湖,移驻澎湖协副将于台湾。

  六十一年,将已移驻澎湖的台湾镇总兵官仍驻台湾;澎湖仍设水师副将。又设立台湾镇右营守备一人,裁撤分巡厦门道标守备、千总各一人、把总二人。

  雍正元年,设立台湾水师协右营守备一人。将台湾镇标右营守备一人、把总一人驻岗山,左营守备一人驻下加冬,台湾协水师中营千总一人驻盐水港,左营千总一人

分中、左、右三营,中营设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营各设守备以下等官。又,设南路营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淡水营把总一人,台湾水师协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

  十三年,移台湾镇标守备一人驻春牛埔,移水师千总一人驻小南门。

  乾隆二十五年,移盐水港汛把总一人驻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台湾北路左营守备自嘉义县城驻斗六门,嘉义县城改设都司一人。

  嘉庆十三年,改台湾协右营游击为艋舺营游击,改延平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中军守备;同驻艋舺,管辖陆路弁兵。改兴化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水师守备,驻沪尾炮台。拨淡水营千总、把总十人隶水师守备管辖。改淡水营都司为台湾协右营都司,驻安平。

  十六年,于噶玛兰地方之五围设守备一人、存城把总一人、协防外委一人、额外外委二人,头围设千总一人、外委一人,嶐嶐岭设额外外委一人,溪州设把总一人:归艋舺营兼辖。

  道光七年,移台湾镇标右营游击一人驻彰化县竹堑,为北路右营游击。移原驻竹堑守备一人并右营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驻大甲,又右营把总一人驻铜锣湾,又外委一人驻斗换坪。

  十三年,复设台湾镇标右营游击。改原设台湾北路左营为嘉义营,设参将一人,驻嘉义城;归台湾镇总兵统辖。移原设北路左营都司驻斗六门,为斗六门营都司;归嘉义营参将兼辖。移原设斗六门汛守备驻嘉义,为嘉义营参将中军守备。

  十四年,移加溜湾汛外委一人驻台湾城守营,属萧壠汛;移旧社汛外委一人驻茅港尾汛、移猫雾捒汛千总一人驻葫芦墩、移原设葫芦墩外委一人驻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驻吞霄汛、移下淡水营随防把总一人驻阿缑汛、移南路营把总一人驻阿里港汛,归下淡水营管辖。移下淡水营额外外委一人驻九槐厝,归阿里港汛管辖。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驻湖州庄。

  同治八年,拨台湾镇标右营游击、守备各一人归道标,并设都司、千总各一人;隶台湾道管辖。裁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协中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游击一人,改设都司一人。裁噶玛兰守备一人,改设把总一人。裁台湾协中、右二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守备一人,裁台湾镇中、左二营、台湾城守右军、北路协中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噶玛兰营、沪尾营各千总一人,裁南路营、嘉义营、北路协右营各千总二人,裁台湾镇标中营、南路下淡水营、北路协中营、台湾协右营、沪尾营各把总一人,裁澎湖协右营把总二人、台湾协中、左二营各把总三人、北路协右营把总四人。裁台湾镇标中、左二营同新改道标之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北路协中、右二营、嘉义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左、右二营、艋舺营、沪尾营噶玛兰各外委四十六人。

译驻笨港,水师副将及守备一人驻安平镇城内。

  九年,改台湾北路淡水营守备为都司。

  十一年,增设台湾镇标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又设立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守备二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分为左、右二营。裁撤北路营参将,改设北路协副将;并设立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四人、把总八人。分为中、左、右三营,中营设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营各设守备以下等官。又设立南路营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淡水营把总一人,台湾水师协左营千总、把总各一人,右营把总一人。

  十三年,移驻台湾镇标守备一人于春牛埔,移驻水师千总一人于小南门。

  乾隆二十五年,移驻盐水港汛把总一人于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驻台湾北路左营守备自嘉义县城驻斗六门,嘉义县城改设都司一人。

  嘉庆十三年,改台湾协右营游击为艋舺营游击,改延平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中军守备;同驻艋舺,管辖陆路兵弁。改兴化协左营守备为艋舺营水师守备,驻沪尾炮台。拨淡水营千总、把总十人隶属水师守备管辖。改淡水营都司为台湾协右营都司,驻安平。

  十六年,在噶玛兰地方的五围设立守备一人、存城把总一人、协防外委一人、额外外委二人,头围设立千总一人、外委一人,嶐嶐岭设立额外外委一人,溪州设立把总一人:都归艋舺营兼辖。

  道光七年,移驻台湾镇标右营游击一人于彰化县竹堑,作为北路右营游击。移驻原驻竹堑的守备一人以及右营千总、把总、外委各一人同驻大甲,又右营把总一人驻铜锣湾,又外委一人驻斗换坪。

  十三年,恢复设立台湾镇标右营游击。改原设台湾北路左营为嘉义营,设立参将一人,驻嘉义城;归台湾镇总兵统辖。移驻原设北路左营都司于斗六门,作为斗六门营都司;归嘉义营参将兼辖。移驻原设斗六门汛守备于嘉义,作为嘉义营参将中军守备。

  十四年,移驻加溜湾汛外委一人于台湾城守营,属萧壠汛;移驻旧社汛外委一人于茅港尾汛、移驻猫雾捒汛千总一人于葫芦墩、移驻原设葫芦墩外委一人于大墩汛、移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于吞霄汛、移驻下淡水营随防把总一人于阿缑汛、移驻南路营把总一人于阿里港汛,归下淡水营管辖。移驻下淡水营额外外委一人于九槐厝,归阿里港汛管辖。移驻枋寮汛外委一人于湖州庄。

  同治八年,拨台湾镇标右营游击、守备各一人归道标,并设立都司、千总各一人;隶属台湾道管辖。裁撤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协中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游击一人,改设都司一人。裁撤噶玛兰守备一人,改设把总一人。裁撤台湾协中、右二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各守备一人,裁撤台湾镇中、左二营、台湾城守右军、北路协中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协左、右二营、噶玛兰营、沪尾营各千总一人,裁撤南路营、嘉义营、北路协右营各千总二人,裁撤台湾镇标中营、南路下淡水营、北路协中营、台湾协右营、沪尾营各把总一人,裁撤澎湖协右营把总二人、台湾协中、左二营各把总三人、北路协右营把总四人。裁撤台湾镇标中、左二营以及新改道标的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北路协中、右二营、嘉

又移台湾道标千总一人驻枋寮。

  光绪元年奏定:福建巡抚驻台湾,其台地自千总以下,由巡抚考拔;守备以上,仍会同总督拣选题补。台湾总兵撤去「桂印」字样,归巡抚节制。又裁安平协副将。

  四年,奏拨台湾左营游击以下等官归抚标左营,驻郡城;台湾中营游击以下等官,随台湾镇移扎安平。改台湾协中、右两营都司为台湾镇标陆路,又拨左、右两营所属千、把、外委归镇标左右营。改台湾水师协左营游击为北路协陆路左营。改原驻省城之抚标左营参将为中营参将,所属备弁改为中营名目;原设台湾水师协左营守备、中、右两营水师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为陆路。

  五年奏定:督标轮流赴台,抚标及台湾改设水陆各缺,仍应复旧。移台湾镇标左营游击一人驻恒春县,为恒春营游击。其守备以下,一律改隶台湾镇节制,作为游击中军,分驻车城;以千总同驻恒春为专营。以把总、外委派拨县属枫港大树房。

  九年,移分防车城汛守备一人驻鹅銮埔石厝口,仍留把总一人驻车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

  十三年,拨新改之澎湖镇标左营游击、守备归台湾外海水师左营;台湾镇总兵官及澎湖镇总兵官均归闽浙总督、福建台湾巡抚、福建水师提督节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职制·

  武职开列

  武职陛见

  铨选

  铨选论俸

  千总俸满

  保举

  题补

  调补

  升衔留任

  ·武职开列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台湾水师营副将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题报;遇有水师总兵官员缺,于开列本内将俸满之处声明。

  ·武职陛见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远隔重徉,在海疆中尤为最要之区。该处文武大员惟镇、道二人管辖兵民,职守綦重;虽洋面肃清、漳泉客民斗案亦俱完结,但地处重镇,时资弹压,该镇岂容暂离!即如新疆办事大臣,从无奏请陛见之事。边疆、外海,宜同一例;嗣后台湾镇总兵,除有升调准其奏请陛见外,余俱不得奏请陛见。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铨选

  康熙十一年(?)题准:双月守备员缺,以开复、降调、捐还三项相间轮用一人(为还班一);武进士用二人(为科班二),年满保送千总注册候推者用二人(为委班二),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用一人(为扎班一),无职任之功加应用守备考验一等者用一人(为功班一),效劳期满以营用者用一人(为劳班一),候补候选守备捐即用者用一人(为捐班一),武进士充补提塘年满者用一人(为效力班一),分发各省题补之千总用一人(为分发千总班一),巡捕营当差千总用一人(为当差千总班一),荫生改武以营用者用一人(为荫生改武班一)。

译义营、台湾协中、左、右三营、澎湖左、右二营、艋舺营、沪尾营噶玛兰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驻台湾道标千总一人于枋寮。

  光绪元年奏请核定:福建巡抚驻扎台湾,台湾地方自千总以下官员,由巡抚考核选拔;守备以上官员,仍会同总督拣选题请补授。台湾总兵撤去"桂印"字样,归巡抚节制。又裁撤安平协副将。

  四年,奏请拨台湾左营游击以下等官归抚标左营,驻扎郡城;台湾中营游击以下等官,随台湾镇移驻安平。改台湾协中、右两营都司为台湾镇标陆路,又拨左、右两营所属千总、把总、外委归镇标左右营。改台湾水师协左营游击为北路协陆路左营。改原驻省城的抚标左营参将为中营参将,所属备弁改为中营名目;原设台湾水师协左营守备、中、右两营水师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改为陆路。

  五年奏请核定:督标轮流赴台,抚标及台湾改设的水陆各缺,仍应恢复旧制。移驻台湾镇标左营游击一人于恒春县,作为恒春营游击。守备以下官员,一律改隶台湾镇节制,作为游击中军,分驻车城;千总同驻恒春作为专营。把总、外委派拨驻扎县属枫港大树房。

  九年,移驻分防车城汛守备一人于鹅銮埔石厝口,仍留把总一人驻车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

  十三年,拨新改的澎湖镇标左营游击、守备归台湾外海水师左营;台湾镇总兵官及澎湖镇总兵官都归闽浙总督、福建台湾巡抚、福建水师提督节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职制·

  武职开列

  武职陛见

  铨选

  铨选论俸

  千总俸满

  保举

  题补

  调补

  升衔留任

  ·武职开列

  雍正八年商议核准:福建台湾水师营副将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后题报;遇有水师总兵官员出缺,在开列的名册内将俸满的情况注明。

  ·武职陛见

  嘉庆十五年谕:『台湾远隔重洋,在海疆之中尤其是最重要的地区。该处文武大员只有镇、道二人管辖兵民,职责非常重大;虽然洋面已经肃清、漳州泉州客民的械斗案件也都已完结,但此地是重要军镇,时刻需要弹压镇守,该镇总兵怎能容许暂时离开!就如同新疆办事大臣,从来没有奏请陛见之事。边疆与外海,应当一同对待;此后台湾镇总兵,除了有升迁调任准许奏请陛见外,其余都不得奏请陛见。着定为法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铨选

  康熙十一年(?)题请核准:双月守备职位空缺,以开复、降调、捐还三项相间轮流用一人(作为还班一人);武进士用二人(作为科班二人),年满保送千总注册候选推补的用二人(作为委班二人),澎湖、台湾俸满的千总与难荫守备中以营用者相间轮用一人(作为扎班一人),无职任的功加应用守备考验一等的用一人(作为功班一人),效劳期满以营用者用一人(作为劳班一人),候补候选守备捐纳即用的用一人(作为捐班一人),武进士充补提塘期满的用一人(作为效力班一人),分发各省题补的千总用一人(作为分发千总班一人),巡捕营当差千总用一人(作为当差千总班一人),荫生改武以营用者用一人(作为荫生改武班一人)。

 

  乾隆十五年奏准:随营候推之年满千总壅滞甚多,虽经疏通,约计每年选用不过十余人;而未经选用者日渐加增,铨选竟无限期。按双月选用守备扎班,系澎、台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以营用者相间轮补。令难荫无人,澎、台俸满千总注册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无人轮用,将缺归于下班用别项之人。嗣后双月轮用扎班之时,如遇本班有应用之人,先尽本班选用;如无应用之人,即将随营候推千总选用。

  十八年议定:各省副将之中军多系都司,惟台湾、澎湖、兴化、闽安、延平、张家口之副将中军现系游击,陕甘督标、河东河标、两广督标、广州将军标及江南太湖营之副将中军现系守备,体制皆未画一。除澎、台系海外重地,应仍留游击以资弹压,毋庸议改;其余游击、守备,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员,以为守备升用之地。其现任游、守,仍照原官升转,离任后陆续更换。

  五十六年谕:『台湾虽在海外,非若烟瘴地面例须更换者可比。嗣后俸满更调之例,并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澎、台武职人员俸满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时各按本任历俸五年之后,照常俸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庆六年奏准:澎、台俸满保送千总与难荫守备,以单月扎班相间轮补一员。澎、台千总俸满既经停止,将单月扎班改为难荫班、当差班改为差班、双月三委班改为三候推班、当差班改为差班、荫生改武班改为荫生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铨选论俸

  顺治初年(?)定: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

译 乾隆十五年奏请核准:随营候补推选的期满千总积压滞留很多,虽经疏通,估计每年选用不过十几人;而未经选用的人日渐增多,铨选竟然没有期限。按双月选用守备扎班,是澎湖、台湾俸满千总与难荫守备中以营用者相间轮补的。如今难荫无人可用,澎湖、台湾俸满千总注册候选推补的人也很少;每次轮到此班,因为没有人可轮用,就将该缺归到下一班用其他项目的人。此后双月轮用扎班的时候,如果遇到本班有应当选用的人,先尽本班选用;如果没有应当选用的人,就将随营候选推补的千总选用。

  十八年商议决定:各省副将手下的中军多是都司,只有台湾、澎湖、兴化、闽安、延平、张家口的副将中军现在是游击,陕甘督标、河东河标、两广督标、广州将军标以及江南太湖营的副将中军现在是守备,体制都未能统一。除了澎湖、台湾是海外重要地区,应当仍然保留游击职位以资弹压,不必更改;其余的游击、守备,都改为都司。合计各省,共改都司八十员,用以作为守备升用的地方。现任的游击、守备,仍照原官升转,离任之后再陆续更换。

  五十六年谕:『台湾虽然在海外,不像烟瘴地区那样例须轮换。此后俸满更调的先例,一并停止。钦此』。遵旨商议决定:澎湖、台湾武职人员俸满保送升用的先例停止,推选升任时各按本任职务已历俸五年之后,照常规俸限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庆六年奏请核准:澎湖、台湾俸满保送千总与难荫守备,以单月扎班相间轮补一员。澎湖、台湾千总俸满既已停止,将单月扎班改为难荫班、当差班改为差班、双月三委班改为三候推班、当差班改为差班、荫生改武班改为荫生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铨选论俸

  顺治初年(?)规定: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后文缺)

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均于内地各营内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副将三年俸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二年俸满,该督、提会核题报;于即升官员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内有水师各官,照衔缺升用后调回内地,以水师各营员缺调补。千总咨部调补,不算前俸;三年满日,考验保送。把总咨部拔补;三年满日,以内地千总拔补。

译水营、南路下淡水营的各都司,都要从内地各营中挑选品级相当、熟悉当地风土的官员,题请调补。副将任职满三年、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任职满二年,由该管总督、提督会同核实题报;在应当即升用的官员中,又优先予以升用。其中水师各官,按其官衔缺出升用之后调回内地,用水师各营的员缺进行调补。千总咨请兵部调补,不计算此前的俸期;任满三年之日,经考核后保送。把总咨请兵部拔补;任满三年之日,用内地千总的员缺拔补。

十一年(?)议准:铨选次序,如注册千总、澎台千总、均按引见日期先后用。如同日引见,将俸满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议准:嗣后调赴台湾武职各官,无论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别报满。

  十八年议定:台、澎俸满水师人员题报俸满后,行文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水师应升题补之缺,即行题补。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师人员于题报俸满后,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题补之缺系其应升者,即行题补。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改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调回内地注销边俸人员,毋庸送部。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湾俸满人员,其升用之期较常俸倍速,与保送、保题人员无异。自应一体调取引见,恭候钦定。至循分供职,调回内地之员将俸满先行升用之处注销,毋庸送部。此内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该督、抚随时参劾。

  咸丰六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缺出,如台地无人可升、内地无人可调,准于内地拣选熟悉风土、谙练营务之员升补;历俸五年期满,果能整饬营伍、抚绥地方,悉照各省边俸之例,由该督、抚出具切实考语,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引见后发回题补候升者,均调回内地候升。

  二十八年题准:澎、台俸满把总以千总候补者,令该督于甄别年满千总时,一体甄别;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议准:澎、台千总照内地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毋庸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各员弁准其留台升拔并嗣后予以限制」一摺,台湾千、把、外委等官,旧例于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缉匪着有微劳,以次拔补者。该弁等本系土着,于该处地方情形素为熟悉,缉捕自较得力;若调至内地,转属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团聚,一旦因换班内渡,无力搬移,不能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亦可悯!着照该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募兵及义民首内除先经拔补各员外,嗣后定以限制:千总准其拔补三名、把总准其拔补五名、外委准其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计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册咨部,以备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

译十一年(?)议定并获准:铨选(官员)的先后次序,如注册的千总、澎湖台湾千总,均按引见(皇帝接见)日期的先后顺序录用。如果是同一天引见的,则将俸满日期在前的先录用。

乾隆十年议定并获准:此后调往台湾任武职的各官员,无论职位大小,均从到达台湾之日起计算俸期,分别报俸满。

乾隆十八年议定:台湾、澎湖俸满的水师人员上报俸满后,行文该总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水师应升迁题补的缺额,即行题补。

又奏准:福建省澎湖、台湾水师人员在题报俸满后,该总督应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题补的缺额是该员应升迁的,即行题补。

乾隆二十六年复准:福建省澎湖、台湾的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改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照例优先升用。

乾隆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湖、台湾调回内地、注销边俸的人员,不必再送部(审核)。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湾俸满人员,其升用的期限比常规俸期快一倍,与保送、保题的人员没有区别。理应一并调取引见,恭候皇帝钦定。至于恪尽职守、调回内地的官员,将其俸满可先行升用的资格予以注销,不必送部。此中如有年老体衰、才能技艺平庸的,该总督、巡抚应随时参劾。

咸丰六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的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缺出,如果台湾本地无人可升、内地也无人可调,准许在内地选拔熟悉当地风土、精通营务的人员升补;任满五年俸期届满后,如果确实能够整顿营务、安抚地方,全部照各省边俸的成例,由该总督、巡抚出具切实的考评,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台湾三年俸满的千总,引见后被发回题补候升的,均调回内地候升。

乾隆二十八年题准:澎湖、台湾俸满、以千总候补的把总,令该总督在甄别年满的千总时,一并甄别;如有衰弱怠惰的,即行退休。

乾隆五十六年议定并获准:澎湖、台湾的千总照内地的成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不必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湾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的各员弁准许其留台升拔,并此后予以限制」一折,台湾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按旧例在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但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湾募兵中因作战缉匪立有微功、依次拔补的。这些弁员本是本地人,对当地情形素来熟悉,缉捕自然较为得力;若调至内地,反而成了生手。况且他们的父母、妻子儿女向来都在附近团聚,一旦因换班而内渡,无力搬迁,无法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理上也令人怜悯!着照兵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招募的兵丁及义民首内,除先前已经拔补的各员外,此后定下限制:千总准许拔补三名、把总准许拔补五名、外委准许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额计算,都准许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的,依次升拔。仍须造册咨部,以备查核』

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举

  嘉庆十五年议准:福建陆路题补缺出,仍照旧例于现任属员内拣选差操勤慎、着有劳绩者,豫行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应用豫保时,内地将备缺出,内地豫保人员与台湾豫保人员一体掣补。其台湾将备缺出,遇应用豫保时,尽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无豫保人员,仍令该督于台地人员拣选题补。至豫保游击内有籍隶本省者,遇有广东应掣之缺,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题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缺出时,即于台湾所属人员内拣选题补;如无合例可题之人,再于内地各营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其台湾武职人员,俱按在台历俸五年后,方准其升补内地之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俱定为题补之缺。

  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职升转之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调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具题,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员缺,该督、抚拣选谙练老成、熟习风土之人题请调补。

译。

道光四年奉旨:『先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的成例计算俸期升补」,当时已交兵部议奏。现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官员久已停止更调,而千总、把总以下仍是纷纷更换,对海疆情形不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此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员三年期满,都不必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事,均照所议施行。至于该总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一事,未免过于优厚;况且留台的将备官员向来没有这个成例,也显得两相矛盾。所请,不准施行。该处营员,现在虽然更定了章程,但班兵仍照旧三年一换。只是兵丁中也有由台湾招募本地人入伍的;一旦立有功劳,不能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的渐多,则营弁半数属于台湾本地人,容易滋生流弊;这绝非防微杜渐之道。着该总督等遇有千总、把总、外委等缺额,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的章程办理:凡由台湾募集的兵丁经甄拔的,以及招募的台湾本地兵丁,均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以符合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举

嘉庆十五年议定并获准:福建陆路题补的缺额出现时,仍照旧例在现任属员中选拔差操勤慎、立有功劳的人,预先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到应当使用预保人员时,内地的将备缺额出现,内地预保人员与台湾预保人员一并按序掣补。若台湾的将备缺额出现,遇到应当使用预保人员时,全部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没有预保人员,仍令该总督在台湾本地人员中选拔题补。至于预保游击中有本省籍贯的,遇有广东应掣的缺额,可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题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有缺额出现时,即在台湾所属人员中选拔题补;如没有合乎条例可题补的人,再在内地各营中选拔品级相当、熟悉当地风土的人员题请调补。台湾的武职人员,都须按在台任职满五年后,才准许其升补内地的缺额。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扎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扎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扎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都定为题补的缺额。

嘉庆十六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的缺额;遇有缺额出现,照台湾本地武职升转的成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调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兵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上奏,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游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届期调补。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具题,调回内地;俟本省水师员缺,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员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二十七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历俸三年届满,于五月以前,先行遴员调补;仍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轮间更换,每遇两年更调一员』。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为全郡适中之地;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出,于内地现任都司内拣选调补。其原设守备,即移扎斗六门;仍作为题调之缺。

  五十六年谕:『台湾副将一缺,关系紧要;必得谙习风土、熟悉情形之员,方与营伍有益。嗣后所有俸满更调之例,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福建台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向例三年俸满调回内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转。其千、把、外委,仍照旧例办理』。

  嘉庆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新设噶玛兰守备一缺,如台地无可升之员,于内地各员内择其曾任台疆、熟悉风土者题请调补。

  咸丰六年议准:台湾武职缺出,如台地无员可升、内地亦无员可调,准于内地拣员题请升补;历俸五年期满,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光绪十三年谕:『杨岐珍系实缺人员,现经留办台防,四川又无军务;该督所请调赴川省差委之处,着不准行。实缺提、镇,武职大员,体制较崇;近来狃于积习,各督、抚因其曾膺保荐,往往奏调差委,视同部曲。而该提、镇亦遂甘听指麾,仅顾私恩,罔知大体;既失朝廷建立专阃之意,又开夤缘依附之门;此风断不可长!嗣后各督、抚于实缺提、镇,概不准率行奏调,以符定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衔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准:台湾现任游击如值较俸推升之时,停其推升他省;加衔一等,仍留原任。俟该员台俸期满,该督、提题报,照例升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仪式·

  仪饰

  随从

  ·仪饰

  嘉庆九年谕:『兵部奏「遵旨查明军功名目」一摺,此项军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湾用兵时福康安因该处义民等守城打仗、奋勉出力,赏给五、六品及七、八品顶戴为数甚多;彼时福康安曾经专摺奏明,现俱有案可查。

译、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缺额,该总督、巡抚选拔精通熟练、熟悉当地风土的人题请调补。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将游击都司在任二年、千总把总在任三年,都到期调补。

雍正八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总督、提督查核后上题,调回内地;等本省水师有缺额,再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的缺额,都从台湾兵丁中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乾隆二十七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任职满三年届满的,于五月以前,先行选员调补;仍需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乾隆四十八年谕:『此后台湾总兵、道员、知府各员,都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齐更换,未免都成生手;着将总兵、道员、知府轮流间隔更换,每隔两年更调一员』。

乾隆五十三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是全郡最适中的地方;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额出现,从内地现任都司中选拔调补。原设的守备,即移驻扎斗六门;仍作为题调的缺额。

乾隆五十六年谕:『台湾副将这一缺额,关系紧要;必须得到熟悉当地风土、了解情形的人员,才对营务有益。此后所有俸满更调的成例,一律停止。钦此』。遵旨议定:福建台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向例三年俸满调回内地的成例一概停止,都准许在台湾升转。千总、把总、外委,仍照旧例办理』。

嘉庆十六年议定并获准:福建省台湾新设噶玛兰守备一缺,如台湾本地没有可升迁的人员,从内地各员中选拔曾任职台湾、熟悉当地风土的人员题请调补。

咸丰六年议定并获准:台湾武职缺额出现,如果台湾本地无人可升、内地也无人可调,准许在内地选拔人员题请升补;任满五年俸期届满,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光绪十三年谕:『杨岐珍是实缺人员,现在正留下办理台湾防务,四川又没有军务;该总督所请调其赴四川差委一事,不准施行。实缺提督、总兵,是武职大员,体制较为尊崇;近来沾染积习,各总督、巡抚因其曾获保荐,往往奏请调用差委,视同部下属员。而该提督、总兵也就甘心听从指挥,只顾私恩,不知大体;这既失去朝廷设立方面重臣的本意,又开启了攀附之门;此风绝不可助长!此后各总督、巡抚对实缺提督、总兵,一概不准随意奏请调用,以符合定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衔留任

乾隆十五年复准:台湾现任游击如果恰逢按俸期该升迁的时候,停止其升迁他省;加一等衔,仍留任原职。等该员台湾任职俸期满,该总督、提督上题奏报,照例升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仪式·

仪饰

随从

·仪饰

嘉庆九年谕:『兵部所奏「遵旨查明军功名目」一折,此项军功,自乾隆五十一年台湾用

迨川、陕、楚邪匪滋事,各乡勇随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经略、参赞、督、抚、提、镇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赏给顶戴,甚至有给予四品者;直至补用员弁,始行随摺声叙。而其初并未奏明赏给,实属不成事体!乡勇皆朕子民,为朕出力,非为领兵大臣等出力;若据实具奏,朕加赏顶戴,名达于朝,方为荣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赏给,受大臣之虚惠,实功朕不得知,是欲荣反辱矣。况顶戴为名器攸关,无论四、五品阶级渐崇,即八、九品虚顶藉以荣身,亦当奏请赏给。且军营奏请加恩,朕从不稍为靳惜;即二、三品大员如果带兵出力,一经保奏,无不立加奖擢。然必须奏准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军功乡勇,如有情愿随营补用者,将来得有实缺,部中亦可按册稽核,杜其冒滥;岂该大臣等所得任意给予!此次军兴已阅九载,各省军功得邀顶戴者甚多;前经部臣议定章程,饬遵办理。其从前擅给之大臣官员等,本难辞咎。惟其事始于福康安,后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经身故,其余亦概免深究。但赏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后遇有应行奖励之处,俱当奏明请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给,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随从

  乾隆五十三年谕:『福康安等奏「清查台湾积弊酌筹善后事宜」一摺,已令大学士、九卿议奏矣。内称:「向来台湾各营自总兵至守备衙门,皆有兵丁听候差遣:分为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各有目兵管领。总兵署内多至三百人;副将以至守备依次递减,至少亦有三十余人。请嗣后将四项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内酌留该班兵丁轮流亲自上班」等语。额设兵丁,原以备差操、防守之用。乃台湾镇将各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等四项名目,管领额兵,总兵署内至有三百余人之多,以致各该兵丁分班轮直,其余俱在外自谋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实属不成事体!不可不严加禁革。披阅之下,殊为骇异!但台湾既有此等情弊,恐别省提、镇、将弁各署亦有似此者。着各省督、抚即行详悉严查,毋许各提、镇、将弁设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辖兵丁在署差用。设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数人听用。如有仍前设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许之多者,即将该提、镇、将弁严参治罪;务令额兵一体照常操演,毋许藉端旷伍,致滋他弊』!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出征·

  亲征

  军令

  ·亲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军中豫备火器,八旗满洲每旗马驮子母等炮各五位,汉军每旗马驮子母等炮各九位、龙炮各一位、每翼冲天炮各一位。

译兵时,福康安因当地义民等守城作战、奋勉出力,赏给五、六品及七、八品顶戴为数甚多;当时福康安曾专折奏明,现在都有案可查。到川、陕、楚地邪教滋事时,各乡勇随同官兵剿捕,遇有作战立功的,经略、参赞、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以至司、道等官都曾赏给顶戴,甚至有给予四品的;直到补用员弁时,才随折陈奏。而当初并未奏明赏给,实在不成体统!乡勇都是朕的子民,为朕出力,不是为领兵大臣等出力;若如实上奏,朕加赏顶戴,名声上达于朝廷,才是荣耀。若隐匿不奏、私自赏给,(乡勇)受大臣的虚惠,实际功劳朕却无从知晓,这是想要荣耀反而受辱了。况且顶戴关系到名器,无论四、五品等级渐高,即便八、九品的虚顶用来使自身荣耀,也应当奏请赏给。而且军营中奏请加恩,朕从来不曾稍加吝惜;即便二、三品大员如果带兵出力,一经保奏,无不立即加以奖擢。但必须经奏准施行,才符合「恩出自上」的道理。而且军功乡勇,如有情愿随营补用的,将来得到实缺,兵部也可以按册稽核,杜绝其中的冒滥;这岂是该大臣等所能任意给予的!此次用兵已经历九年,各省因军功获得顶戴的人很多;先前兵部已议定章程,饬令遵照办理。那些从前擅自赏给的大臣官员等,本来难辞其咎。但此事始于福康安,后来便相继效法;现在福康安早已去世,其余的人也一概不再深究。但赏功的典章,不可以此来市取私恩。此后遇有应当奖励之处,都应当奏明请旨加恩,不得再像以前那样擅自赏给,以示慎重对待名器的用意』。

·随从

乾隆五十三年谕:『福康安等奏「清查台湾积弊、酌筹善后事宜」一折,已命大学士、九卿议奏。折内称:「向来台湾各营,从总兵到守备衙门,都有兵丁听候差遣:分为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各由目兵管领。总兵署内多达三百人;副将以至守备依次递减,最少也有三十余人。请此后将四项名目全部禁革,各衙署内酌情留下值班的兵丁轮流亲自上班」等语。额设的兵丁,本是用来备作差操、防守之用。而台湾镇将各衙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等四项名目,管领额定的兵丁,总兵署内多达三百余人,以致这些兵丁分班轮值,其余的都在外自谋生计;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端,实在不成体统!不能不严加禁革。看到这些,实在令人骇异!但台湾既有这样的弊情,恐怕别省提督、总兵、将弁各署也有类似情况。着各省总督、巡抚立即详细严查,不许各提督、总兵、将弁设立旗牌等名目,私自命令所辖兵丁在衙署中差用。假使署中需要人差遣,本也不妨酌情留几人使用。如有仍像从前一样设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到如此多人数的,即将该提督、总兵、将弁严加参奏治罪;务必使额定兵丁一律照常操演,不许借此旷废军伍,以致滋生其他弊端』!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出

大同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该总兵賫赴西路大军;宣化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该总兵賫赴中路大军。其台湾解到神威炮约重四百斤,携行轻便,应将此炮每旗各增携一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军令

  乾隆五十二年谕:『昨据柴大纪奏:将刘钦等三名正法示众,又将强取民物之兵丁陈恩成审明正法,衣物给还原主;所办俱属公当严明,已将该镇交部议叙矣。武职大员如或心存私见,所属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挟嫌专戮情事,不但当革职治罪,即予以抵偿亦所应得。若行军之际,纪律贵在严明。绿营恶习,最为可恶;平时则强取民物,临阵则恇怯退回。此而不诛,其何以照军令而肃戎行!柴大纪深明纪律,将临阵退缩之弁兵立正典刑,并将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军法从事;是以将弁民丁共知儆惧,用命争先,得以屡次克捷。而郝壮猷驻守凤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纪之策励士卒抵御贼匪,且畏怯幸生,从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诛。朕于军务,从来信赏必罚。其奋勇出力者,必从优甄录;而畏葸退缩者,亦必重治示惩。国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前于甘肃剿捕逆回蒇事后,曾命军机大臣会同该部将行军纪律择其紧要数条,颁发各营操演讲习;乃尚有郝壮猷等畏葸偷生者!着将柴大纪用法严明、得邀奖叙,郝壮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处,补行载入,通行晓谕各营伍。俾专阃大员晓然于敌忾大义,共矢尽忱;而将备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军纪,尽成劲旅:以副朕整饬戎行、谆切诰诫之至意。钦此』。遵旨议定:补入行军纪律曰:『用命者赏,不用命者戮;而临阵之时,赏罚尤贵严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贼退缩者,领兵大员立时诛戮数人,其余弁兵知所畏惮,不惟不敢退缩,转可奋勇争先。即如台湾贼匪攻犯诸罗时,柴大纪将退回之外委及抢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军前正法示众,遂得屡次克捷,特邀恩旨奖叙;而原任总兵郝壮猷于贼匪攻犯凤山时,既不能策励士卒、奋勇杀贼,且敢畏怯幸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辟。可见用法者得以转怯为勇,不用法者反致戮及其身。凡属专阃大员,平时各宜讲明军纪,临时实力奉行;而将备兵丁,亦当时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道光十三年谕:』国家设兵卫民,所以戢奸禁暴。凡有将帅之责者,训练于无事之时,固宜技艺精良,足资扞卫;尤须讲明纪律,俾之有勇知方:庶为节制之师,克备干城之选。乃近日台匪不靖,调派河南等省官兵进剿。旋因首犯就擒、余匪殆尽,中途停撤;尚未临阵杀贼,而沿途滋事之案业已层见叠出。

译征·

亲征

军令

·亲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军中预备的火器,八旗满洲每旗以马驮运子母等炮各五位,汉军每旗以马驮运子母等炮各九位、龙炮各一位,每翼冲天炮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该总兵携带赴西路大军;宣化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该总兵携带赴中路大军。台湾解送到的神威炮约重四百斤,携行轻便,应将此炮每旗各增携一位。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军令

乾隆五十二年谕:『昨天据柴大纪奏报:将刘钦等三人正法示众,又将强取百姓财物的兵丁陈恩成审明正法,衣物发还原主;所办之事都很公正严明,已将该总兵交部议叙了。武职大员如果心存私念,所属弁兵有勒索不成及挟嫌专擅诛杀的情事,不但应当革职治罪,即使予以抵命也是应得的。至于行军之际,纪律贵在严明。绿营的恶习,最为可恶;平时就强取百姓财物,临阵就胆怯退缩。这种情况若不加以诛杀,又怎能整肃军令、严明军纪!柴大纪深明纪律,将临阵退缩的弁兵立即正法,并将私取百姓衣物的兵丁也按军法处置;因此将弁兵丁都心存戒惧,奋勇争先,得以屡次获胜。而郝壮猷驻守凤山,不但不能像柴大纪那样激励士卒抵御贼匪,而且畏怯偷生,从而逃回;因此身遭刑戮。朕对于军务,向来是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凡奋勇出力的,必定从优录用;而畏缩不前的,也必定严惩以示儆戒。国家累世承平、政治清明,军队可以百年不用,却不能一日无备。先前在甘肃剿捕叛逆回民事竣之后,曾命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将行军纪律中紧要的几条择出,颁发各营操演讲习;不料仍有郝壮猷等畏怯偷生的人!着将柴大纪执法严明、得到嘉奖,郝壮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事,补行记载,通行晓谕各营伍。使统兵大员明白敌忾大义,共同尽忠效力;而将备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守军纪,全都成为精锐之师:以不辜负朕整饬军纪、谆谆告诫的深意。钦此』。遵旨议定:补入行军纪律曰:『服从命令的赏,不服从命令的杀;而临阵之时,赏罚尤其贵在严明。若有兵丁怯懦畏惧敌人而退缩的,领兵大员应立即诛杀数人,其余弁兵知道畏惧,不但不敢退缩,反而能奋勇争先。就如台湾贼匪攻打诸罗时,柴大纪将退缩的外委以及抢夺百姓衣物的兵丁都在军前正法示众,于是得以屡次获胜,特蒙皇恩奖叙;而原任总兵郝壮猷在贼匪攻打凤山时,既不能激励士卒、奋勇杀敌,又敢畏怯偷生、弃城逃跑,以致身遭重罚。可见执法严明的能转怯为勇,不执法的反而致祸及自身。凡是统兵大员,平时都应讲明军纪,临事切实奉行;而将备兵丁,也应时时自我警惕,共知利害:这样便可期望有勇知方,蒙受拔擢』。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道光十三年谕:『国家设立军队保卫百姓,是用来禁除奸邪暴乱的。凡是负有将帅职责的人,在无事之时训练兵马,固然应该使技艺精良,足以捍卫;更须讲明纪律,使士兵有勇知方:才能

如御史周涛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殴毙人命;撤回时,又携带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价,殴毙夫头。游击庚音保任听兵丁定期不行,开单令地方官应付;千总李福祥勒借番银,又有兵丁强抢盐馆之案。种种不法,皆由平日训练不明、因循废弛,以致恃强藐法,罔知顾忌;甚至带兵员弁通同需索。似此骄纵,又何以戢奸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业经饬交该督、抚等从严惩办。嗣后各将军、都统、督、抚、提、镇务须申明纪律,实心教导,示以法无可宽、令不可犯。偶有桀骜不驯者,即随时惩创,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气,戢其犷悍之心,使一律精纯,悉成劲旅。倘仍前废弛,必将管辖大员惩处不贷;慎勿视为具文,以副朕整饬戎行、谆谆诰诫之至意』。

  光绪三年谕:『何璟、丁日昌奏「特参废弛营伍之守备」等语。台湾沪尾营水师守备嘉朝泰,平日不能约束兵丁、整顿营伍,以致该营犯事及老弱充数至八十余名之多,实属荒怠不职!嘉朝泰着即革职,永不叙用;以为玩视营务者戒』!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恩锡·

  袭次

  ·袭次

  乾隆三十二年谕:『朕恭阅「实录」内所载:海澄公黄芳度阖门殉节,忠荩可嘉;业经准袭公爵十二次,以酬义烈。因思绿旗世职,尚无承袭罔替之条;但如黄芳度之捐躯授命,大义炳然,自应破格施恩,延赏于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剿吴逆时将军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平定噶尔丹时提督孙思克诸人,并各懋建勳庸,昭垂史册;其承袭世职,亦当一体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陈福于王辅臣之乱,勤劳阃寄,被贼暗戕;及近日剿平回部时提督豆斌、总兵高天喜等虽不如张勇等之勳劳茂着,然均奋勇疆场,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恤,用慰忠魂。其袭次满时,俱着照八旗之例,赏给恩骑尉;俾其子孙得资以上进,永远承恩,世食忠贞之报。此外有似此等应行分别加以优恤者,着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详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谕旨。国家承平百余年,中外一统,满洲、汉人皆我臣仆,朕亦从不肯稍分畛域;绿旗将弁中,果有荩诚为国、克奏肤功者,自应录叙从优,恩施后裔。若其身历戎行而巽软恇怯、偾事失机,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师武臣知所儆戒!总之,示惩示劝,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无所容心曲徇于其间;所以昭信赏必罚之大经,皆于是乎在。将此通谕中外知之。钦此』。遵旨具奏,按吏部进呈黄册及兵部历年档案,将汉世职各该员事蹟详加查阅,分缮清单具奏。奉旨:『向来绿旗世职,无承袭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勳猷卓越,则国家延赏酬庸,谊无歧视。

译成为有节制的军队,堪备干城之选。而近来台湾匪患不靖,调派河南等省官兵前往进剿。不久因首犯已被擒获、余匪基本剿灭,中途停止调遣;尚未临阵杀敌,而沿途滋事的案件已经屡屡发生。如御史周涛所奏:河南征调的兵丁行至宿州,殴打致死人命;撤回时,又携带幼童多达十七名。福建的兵丁,勒索折算夫价,殴打致死夫头。游击庚音保任由兵丁自定行期不出发,开列清单让地方官应付;千总李福祥勒索借取番银,又有兵丁强抢盐馆的案件。种种不法行为,都是由于平日训练不明、因循废弛,以致仗势违法、无所顾忌;甚至带兵的员弁也一同勒索。如此骄纵,又怎能禁除奸邪暴乱呢!所有滋事的弁兵,已经饬令交该总督、巡抚等从严惩办。此后各将军、都统、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务必申明纪律,用心教导,晓谕士兵法度不可宽纵、军令不可触犯。偶有桀骜不驯的,应立即惩戒,不可稍加姑息;培养其果敢之气,戢除其凶悍之心,使全军一律精纯,都成为精锐之师。倘若仍像以前一样废弛,必将管辖大员严惩不贷;千万不要将此视为一纸空文,以不辜负朕整饬军纪、谆谆告诫的深意』。

光绪三年谕:『何璟、丁日昌所奏「特别参劾废弛营务的守备」等语。台湾沪尾营水师守备嘉朝泰,平日不能约束兵丁、整顿营务,以致该营犯事和老弱充数的兵员多达八十余名,实在荒怠失职!嘉朝泰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以此警戒那些玩忽军务的人』!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恩锡·

袭次

·袭次

乾隆三十二年谕:『朕恭读「实录」中所记载:海澄公黄芳度全家为国殉节,忠义可嘉;已经准许承袭公爵十二次,以酬答其忠义。因而想到绿旗世职,尚没有世代承袭、永不降等的条例;但如黄芳度那样捐躯授命,大义昭彰,理应破格施恩,延及后世承袭,以彰显褒扬忠烈的盛典。至于像征讨吴三桂叛乱时的将军张勇、赵良栋、王进宝,平定噶尔丹时的提督孙思克等人,都各自建立了勋业,昭垂史册;他们承袭世职之事,也应当一并加恩,予以永不降等承袭。又如提督陈福在王辅臣叛乱时,勤劳于阃外之寄,被叛贼暗中杀害;以及近日平定回部叛乱时提督豆斌、总兵高天喜等人,虽比不上张勇等人勋劳显着,但都在战场上奋勇效命:都应当从厚给予恩恤,以告慰忠魂。他们的承袭次数满时,都照八旗的成例,赏给恩骑尉;使其子孙得以凭此上进,永远承受皇恩,世代享受忠贞的回报。此外若还有类似应当分别加以优恤的,着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详细查明后奏报,等候朕再降谕旨。国家承平百余年,中外一统,满洲人、汉人都是朕的臣仆,朕也从不肯稍有分别;绿旗将弁中,如果确有忠诚为国、建立功勋的,自应从优录叙,恩及后代。若其人身经战阵而怯懦畏缩、误事失机,也必定明正典刑,使统兵武臣知所儆戒!总之,惩戒或勉励,全凭其人功罪自取,其中不掺杂任何私情偏袒;这正是

前经降旨将黄芳度、张勇等特予加恩,准其子孙永远承袭世职;并令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详查国初以来凡有功册可稽者,分别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请旨。兹据覆奏,内有殉节阵亡之张国彦、徐勇、郑之文、贾大第、郑钰、房星、赵邦试、林芳、康泰、康海、许云、游崇功、罗万苍、徐宗仁、李国勳、刘贵才、刘芳雨等十七员,又军功较着之惠应诏、梁化凤、仝光英、黄熙瓒、李皇诏、李之芳、陈世凯、许正、蒋懋勳、赵应奎、潘育龙、蓝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员,核其事蹟,或致命疆场,克昭义烈;或折冲阃外,茂着勤劳。均宜锡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劝。所有张国彦等子孙,其世职有尚应承袭者,俟将来袭次满时,着加恩各赏给恩骑尉;其现在袭次已满者,亦着一体赏给恩骑尉:并准其世袭罔替,庶荩臣后裔得以长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绩褒忠之至意』。

  嘉庆六年奉旨:『台湾剿匪案内阵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费艰难,以致验看逾限;该省距京较远,其世职各员家道寒微,无力进京,自系实在情形。嗣后遇有边省学习期满世职人员实在无力进京者,着加恩赏借年半俸银,俾资路费,以示体恤。倘借俸之后,仍有耽延逾限者,该督、抚即参奏,照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绿旗营制·

  福建台湾巡抚

  台湾镇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福建台湾巡抚

  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扎台湾府城,节制二镇)。

  ·台湾镇总兵官

  台湾镇总兵官一人(驻扎台湾府中路口,兼辖台湾北路、台湾水师二协、台湾城守、台湾南路、台湾嘉义、台湾艋舺、台湾恒春、台湾道标、台湾南路下淡水七营)。中营中军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台湾北路协副将一人(驻扎埔里社,统辖本标中、右二营)。中营中军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营游击一人(驻扎台湾府)、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台湾水师协外海水师副将一人(驻扎安平,统辖本标中、左、右三营)。中营中军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左管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一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驻扎台湾府北路口,统辖本标左、右二营)。

译彰显信赏必罚这一大原则所在。将此通谕中外知晓。钦此』。遵旨具奏,按照吏部进呈的黄册及兵部历年的档案,将汉人世职的各官事迹详加查阅,分别缮写清单具奏。奉旨:『向来绿旗世职,没有世代承袭永不降等的成例;但念官弁等如果确实能够效忠国家、建立卓越功勋,那么国家延续恩赏、酬答功勋,理应一视同仁。先前已降旨对黄芳度、张勇等特别加恩,准许他们的子孙永远承袭世职;并命令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详细查考国初以来凡有功绩可考的人员,分别等次,通盘列名具奏请旨。现据覆奏,其中有殉节阵亡的张国彦、徐勇、郑之文、贾大第、郑钰、房星、赵邦试、林芳、康泰、康海、许云、游崇功、罗万苍、徐宗仁、李国勳、刘贵才、刘芳雨等十七员,又有军功较为显着的惠应诏、梁化凤、仝光英、黄熙瓒、李皇诏、李之芳、陈世凯、许正、蒋懋勳、赵应奎、潘育龙、蓝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员,考核他们的事迹,或是在战场上捐躯,彰显忠义;或是在境外征战克敌,屡建功劳。都应当给予特殊的恩典,使臣工共知这是一种激励。所有张国彦等人的子孙,其世职中还应当承袭的,等到将来承袭次数期满时,加恩各赏给恩骑尉;那些现在承袭次数已经期满的,也一并赏给恩骑尉:并准许世代承袭永不降等,使忠臣的后代得以长久蒙受深恩,以符合朕格外嘉许功绩、褒扬忠义的深意』。

嘉庆六年奉旨:『台湾剿匪一案中阵亡各弁的子弟,因筹措费用困难,以致验看逾期;该省距京城较远,这些世职人员家境贫寒,无力进京,确实是实在情形。此后遇有边疆省份学习期满的世职人员实在无力进京的,加恩赏借一年半的俸银,以助其路费,以示体恤。倘若借俸之后,仍有拖延逾期的,该总督、巡抚立即参奏,照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绿旗营制·

福建台湾巡抚

台湾镇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福建台湾巡抚

福建台湾巡抚一人(驻扎台湾府城,节制两镇)。

·台湾镇总兵官

台湾镇总兵官一人(驻扎台湾府中路口,兼辖台湾北路、台湾水师二协,台湾城守、台湾南路、台湾嘉义、台湾艋舺、台湾恒春、台湾道标、台湾南路下淡水七营)。中营中军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台湾北路协副将一人(驻扎埔里社,统辖本标中、右二营)。中营中军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营游击一人(驻扎台湾府)、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六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台湾水师协外海水师副将一人(驻扎安平,统辖本标中、左、右三营)。中营中军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左营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一人、外委一人、额外外

左军守备一人(驻扎〔南』路岗山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军守备一人(驻扎北路下加冬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南路营参将一人(驻扎凤山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水底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台湾嘉义营参将一人、都司一人(均驻扎嘉义县)、守备一人(驻扎斗六门)、千总二人、把总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台湾艋舺营外海水师参将一人(驻扎艋舺渡,兼辖沪尾、噶吗兰二营)。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沪尾营外海水师守备一人(驻扎沪尾炮台塘)、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玛兰营都司一人(驻扎五围)、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恒春营游击一人(驻扎恒春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鹅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台湾道标都司一人(驻扎台湾府南路口)、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台湾南路下淡水营都司一人(驻扎猪毛口)、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一人(驻扎澎湖妈宫汛,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营兼中军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议叙通例·

  军功议叙

  军功优叙

  ·军功议叙

  雍正元年谕:『进藏及克复台湾有功人员,其现在者俱已议叙,惟已经身故者未得议叙。同为国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后,不得均沾恩恤,朕心深为悯恻!着即酌加议叙,着为定例,以副朕裦录有功之至意。钦此』

译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台湾城守营参将一人(驻扎台湾府北路口,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军守备一人(驻扎南路岗山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军守备一人(驻扎北路下加冬汛)、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四人、额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南路营参将一人(驻扎凤山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水底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台湾嘉义营参将一人、都司一人(都驻扎嘉义县)、守备一人(驻扎斗六门)、千总二人、把总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台湾艋舺营外海水师参将一人(驻扎艋舺渡,兼辖沪尾、噶玛兰二营)。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沪尾营外海水师守备一人(驻扎沪尾炮台塘)、把总一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玛兰营都司一人(驻扎五围)、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二人、额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台湾恒春营游击一人(驻扎恒春县)、中军守备一人(驻扎鹅銮)、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台湾道标都司一人(驻扎台湾府南路口)、千总一人、把总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台湾南路下淡水营都司一人(驻扎猪毛口)、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三人、额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

澎湖镇外海水师总兵官一人(驻扎澎湖妈宫汛,统辖本标左、右二营)。左营兼中军外海水师游击一人、中军守备一人、千总一人、把总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营外海水师都司一人、千总一人、把总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议叙通例·

军功议叙

军功优叙

·军功议叙

雍正元年谕:『进军西藏及收复台湾的有功人员,其中现今在世者都已经议叙了,只有已经身故的人尚未得到议叙。同样是为国家立功的人,却因为身故之后,不能一同沾受恩恤,朕心中深感悲悯!应当立即酌情加以议叙,并定为常例,以符合朕表彰有功之人的深意。钦此』

。遵旨议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议叙身故者,统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别等第,造册送部。系一等、二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三等、四等军功,给一子监生;遇外委、把总员缺,该督、抚拣选拔补。五等军功,给一子监生;或愿应试、或愿随营食粮,各听其便。

译遵旨议定:文武官员出征立功,还没来得及评定叙功等级就已身故的,由统兵官按其立功大小,分别评定等第,造册送交兵部。凡属一等、二等军功的,给其一子入监生,遇有把总缺出,由该省总督、巡抚拣选拔补。属三等、四等军功的,给其一子入监生,遇有外委、把总缺出,由该省总督、巡抚拣选拔补。属五等军功的,给其一子入监生,或愿意参加考试、或愿意随军领饷,都听凭本人自愿选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

  ·军功优叙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台湾,奉旨:『在事官员各加一级,兵丁各赏一次』。

  又奉旨:『官兵远抵海疆,冒险剿寇,非陆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员着各再加一级、兵丁着再赏一次,以示特加优渥至意』。

  是年,议叙福建克复海疆各岛厦门、金门等处有功官弁,例应功加一等者加二等、应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递加,分别议叙。

  雍正元年,议叙克复台湾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营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厦门各官,各加一级。奉旨:『台湾地方,自古未属中国;皇考以圣略神威,取入版图。逆贼倡乱,占据台地;皇考筹画精详,指授地方官员遣调官兵,七日之内克服全台。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奋勇攻取,甚属可嘉!兹仰副皇考从优议叙之旨,官员现行议叙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台湾北路议叙,总督加三级、提督功加三等,其余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纪录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纪录一次,三等者纪录三次。

  五十二年谕:『逆匪林爽文纠集贼党,滋扰嘉义县城,围攻数月;经常青等屡次派兵往援,俱被贼匪阻截。柴大纪在城内率领官兵义民,悉力保护;正在急迫之际,福康安、海兰察督率将弁官兵鼓勇直进,并不俟贵州、湖南续调兵丁到齐,即将现有兵民分为五队,派鄂辉等分队带领、沿途剿杀贼匪,俱能奋勇直前、不避险阻,将各处村庄屯聚之贼匪痛加歼杀,直抵县城。数月之围应手而解,城内数万生灵得获更生之庆;并将贼人存贮粮米运入县城,军糈民食益资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调度有方,振作士气;用能克敌致果,迅奏捷音,自应优加宠锡。福康安、海兰察现俱系侯爵,着晋封公爵,以示优异。其鄂辉、舒亮、普尔普等及巴图鲁侍卫章京并在事出力之镇将、弁员等,俱能领率兵民,鼓勇奏绩;着查明咨部,一并从优议叙』。

  五十三年谕:『逆首林爽文经福康安等设法生擒,办理周妥,实属可嘉!在事出力将弁,查明咨部议叙;随征兵丁,分别奖赏。大学士和珅始终承旨书谕,于一切清满事件钜细无遗,懋着勤劳;自应特加优赏。和珅本系一等男爵,着跟从前大学士张廷玉之例,晋封为三等伯。大学士阿桂、王杰、尚书福长安、董诰,夙兴夜寐,一体宣勤;俱着交部议叙。孙士毅以邻省总督,一闻逆匪滋事之信,节次派调兵丁,拨运军饷、火药、铅丸等项源源接济,迅速周妥;甚为出力。着照从前大学士蒋廷锡之例,赏轻车都尉世职』。

  又以台湾南、北两路贼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将军福康安、参赞大臣海兰察、鄂辉暨在事出力大小将弁等优叙;随征兵丁,查明分别奖赏。

译——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

·军功优叙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台湾,奉旨:「在事官员各加一级,兵丁各赏一次」。

又奉旨:「官兵远赴海疆,冒险剿灭敌寇,不是陆路用兵可以相比的。在事官员再各加一级、兵丁再各赏一次,以表示特别优厚的用意」。

这一年,评定叙功福建收复海疆各岛厦门、金门等处有功的官员将弁,按例应功加一等的加二等、应功加二等的加四等,依次递加,分别评叙。

雍正元年,评叙收复台湾的官员将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营的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厦门的各官,各加一级。奉旨:「台湾这个地方,自古以来不曾归属中国;皇考凭借圣明的谋略和神威,将其收入版图。逆贼发动叛乱,占据台湾;皇考筹划周密详尽,指授地方官员调遣官兵,七天之内就收复了全台。官兵感念皇考教化养育之恩,奋勇进攻夺取,十分可嘉!现在为了体现皇考从优评叙的旨意,官员在现行评叙功加之外,一律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台湾北路事,评叙:总督加三级、提督功加三等,其余有功的官员将弁,一等的功加一等、纪录二次,二等的功加一等、纪录一次,三等的纪录三次。

五十二年谕旨:「逆贼林爽文纠集党羽,扰乱嘉义县城,围攻数月;常青等人屡次派兵前往救援,都被贼匪阻截。柴大纪在城内率领官兵百姓,竭力保护;正在情势危急之时,福康安、海兰察督率将弁官兵鼓足勇气直进,并不等贵州、湖南陆续调来的兵丁到齐,就把现有兵民分为五队,派鄂辉等分队率领、沿途剿杀贼匪,都能奋勇向前、不避艰险,把各处村庄屯聚的贼匪痛加歼杀,直抵县城。数月的围困应手而解,城内数万百姓得以重生;并且把贼人存贮的粮米运入县城,军粮民食更加充裕。这都是福康安等人调度得法,振奋士气;因而能够战胜敌人取得战果,迅速奏报捷报,理应从优加以恩赐。福康安、海兰察现在都是侯爵,晋封为公爵,以示优异。其鄂辉、舒亮、普尔普等以及巴图鲁侍卫章京并在事出力的镇将、弁员等,都能率领兵民,鼓勇立功;着查明咨报兵部,一并从优评叙」。

五十三年谕旨:「逆首林爽文经福康安等人设法生擒,办理周到妥当,实在可嘉!在事出力的将弁,查明咨报兵部评叙;随征兵丁,分别奖赏。大学士和珅始终秉承旨意书写谕旨,对一切满文事件事无巨细都办理妥当,勤劳可嘉;理应特别加以优厚赏赐。和珅本是一等男爵,着照从前大学士张廷玉的先例,晋封为三等伯。大学士阿桂、王杰,尚书福长安、董诰,日夜辛劳,一同尽力办事;都着交兵部评叙。孙士毅作为邻省总督,一听到逆匪滋事的消息,就接连派调兵丁,拨运军饷、火药、铅丸等物资源源不断地接济,迅速周到;十分出力。着照从前大学士蒋廷锡的先例,赏给轻车都尉世职」。

又因台湾南、北两路贼首都已被俘获,全郡平定,给予将军福康安、参赞大臣海兰察、鄂辉以及在事出力的大小将弁等从优评叙;随征兵丁,查明分别奖赏。

——以上见《钦定大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庆十一年谕:『本日赛冲阿奏「节次垂询谕旨」并「巡洋官兵拿获贼目匪伙审明分别办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间窜至台湾地方,勾结陆路匪徒肆行滋扰,公然竖旗称王,焚劫凤山县城,并将郡城围次数月之久;彼时内地大兵未及配渡,台郡兵力较单,爱新泰、庆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随宜援应,悉力拒守,俱以无虞,其功甚伟。前命赛冲阿查明据实保奏,兹复据赛冲阿奏称:「当蔡逆匪船进口之时原有一百余只,维时李长庚在鹿耳门招外寄碇,爱新泰、庆保与该提督约信会合,用计火攻,前后焚烧大小贼船计七十余只;匪船驶近招口,经李长庚督兵攻剿,不能出口。适风顺潮长,贼始乘机窜逃」等语。是蔡逆之不能久于窥伺台湾,实系伊二人同李长庚夹攻之力。李长庚亦并无玩纵情事,惟伊究系专管水师之员,疏防之咎实无可辞;是以将伊革去顶戴,责令自效。至爱新泰、庆保原在陆路防守,今余匪搜捕将净,全郡敉宁,允宜褒奖勤劳,以昭懋赏。爱新泰前因收复凤山、肃清南路,已赏给云骑尉世职;着再施恩,加赏为骑都尉世职。庆保着加恩赏给云骑尉世职,并赏戴花翎。副将金殿安、什格、参将英林、同知吴应魁,前此进兵斗六门,与贼匪打仗得胜,歼获多名;兹既据赛冲阿查明尚无捏饰情事,着施恩均交部议叙。其余员弁、兵勇、屯番内有实在出力应行保奏者,着赛冲阿确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备王赞,前此堵御蔡逆本属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复能实力巡缉,拿获贼目、贼伙多名,殊属奋勉!着加恩照赛冲阿所请,再行赏戴蓝翎』。

  又以克复台湾凤山县城,赏还总兵爱新泰花翎。

  又谕:『李长庚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摺,览奏实深怜悯!此次李长庚督兵围捕蔡逆,歼擒盗匪多名;且能不遗余力,拢船擒捕,以致身受多伤,实为奋勉。本应即予甄叙,特以前在鹿耳门不能截拿蔡逆,曾经革去翎顶,责令立功自赎;兹着加恩先行赏还顶戴。该提督惟当益矢感奋,果能乘蔡逆穷蹙之时设法擒获,捷音奏到,不特赏还花翎,仍当锡以世职之封。黄飞鹏系浙江总兵,协剿出力,致被炮弹掷伤腰骽,亦属可嘉!着交部议叙』。

  十三年,以舟师搜剿蔡、朱二逆伙党并续获艇匪船炮,予游击陈梦熊参将,戴花翎。

  十四年谕:『张师诚等奏:歼除海洋积年首逆蔡牵,将逆船二百余犯全数击沈落海,并生擒助恶各伙党;览奏欣慰之至!王得禄、邱良功协力奋追,歼除首恶,均属可嘉。而王得禄额角手捥各受重伤,仍复奋不顾身,赶拢贼船追剿,致该逆登时落海,厥功尤伟!

译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庆十一年谕旨:「今天赛冲阿呈奏「依次垂询谕旨」以及「巡洋官兵拿获贼首匪伙审明分别办理」各奏折,蔡逆自去年冬天起窜至台湾地方,勾结陆路匪徒肆意滋扰,公然竖旗称王,焚烧劫掠凤山县城,并将郡城围困数月之久;当时内地大军还没来得及渡海,台郡兵力比较单薄,爱新泰、庆保二人率领当地兵勇随机应援,竭力据守,都得以平安无事,功劳很大。此前已命赛冲阿查明据实上奏,现在赛冲阿又奏称:「当蔡逆匪船进港之时原有一百多艘,当时李长庚在鹿耳门驻扎在外面,爱新泰、庆保与该提督约定信号会合,用火攻之计,前后焚烧大小贼船共七十多艘;匪船驶近港口,经李长庚督兵攻剿,无法出港。恰逢风顺潮涨,贼匪才乘机逃窜」等语。可见蔡逆之所以不能长久窥伺台湾,实在是他们二人与李长庚夹攻的功劳。李长庚也并没有玩忽纵敌的情事,只是他毕竟是专门管理水师的官员,防范疏忽的过错实在难辞其咎;因此把他革去顶戴,责令戴罪立功。至于爱新泰、庆保原本在陆路防守,如今余匪搜捕将尽,全郡安定,理应嘉奖他们的辛劳,以示厚赏。爱新泰此前因收复凤山、肃清南路,已赏给云骑尉世职;再施恩,加赏为骑都尉世职。庆保加恩赏给云骑尉世职,并赏戴花翎。副将金殿安、什格,参将英林,同知吴应魁,此前进兵斗六门,与贼匪打仗获胜,歼灭俘获多名;如今赛冲阿既已查明并无捏造粉饰的情事,施恩都交兵部评叙。其余官员将弁、兵勇、屯番中确实出力应当保奏的,着赛冲阿确实查明,再遵照前旨保奏。至于守备王赞,此前抵御蔡逆本已出力,因此加以恩擢;这次又能切实巡查缉捕,拿获贼首、贼伙多名,实在勤勉!着照赛冲阿所请施恩,再赏戴蓝翎」。

又因收复台湾凤山县城,赏还总兵爱新泰花翎。

又谕旨:「李长庚呈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折,看了奏折实在深感怜悯!这次李长庚督兵围捕蔡逆,歼灭擒获盗匪多名;并且能够不遗余力,靠近敌船擒捕,以致身受多处伤害,实在勤勉。本应立即予以评叙,只因此前在鹿耳门未能截拿蔡逆,曾被革去顶戴翎子,责令立功自赎;现在加恩先行赏还顶戴。该提督惟应更加发愤感奋,如果真能趁蔡逆穷途末路之时设法擒获,捷报奏到,不仅赏还花翎,还会加封世职。黄飞鹏是浙江总兵,协助剿灭出力,以致被炮弹击伤腰腿,也十分可嘉!着交兵部评叙」。

十三年,因水师搜剿蔡、朱两逆的党羽并连续缴获艇匪船炮,赏给游击陈梦熊参将职衔,戴花翎。

十四年谕旨:「张师诚等呈奏:歼灭多年来海上积恶的首恶蔡牵,将逆船二百多艘全数击沉落海,并生擒助恶的各党羽;看了奏折十分欣慰!王得禄、邱良功合力奋勇追击,歼灭首恶,都十分可嘉。而王得禄额角和手腕都受了重伤,仍然奋不顾身,赶上贼船追剿,以致该逆当场落海,功劳尤其大!王得禄加恩晋封子爵,并赏给双眼花翎、白玉翎

王得禄着加恩晋封子爵,并赏给双眼花翎、白玉翎管一个。邱良功左骽受伤,本船被贼艘碰坏,不能前进,劳绩稍逊;邱良功着加恩晋封男爵。至该逆用番银作为炮子,可见铅丸已属罄尽;总由阿林保、张师诚年来于各海口巡防严密,使一切火药、米石概行杜绝,不得稍有透漏。该逆乃日益穷蹙,立行歼灭,办理实属认真。总督阿林保、巡抚张师诚,均着交部从优议叙,以示嘉奖』。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绿营处分例·

  限期

  解运

  奏章文册

  仪制

  拔补

  军器

  约束

  保甲

  边禁

  海禁

  巡洋捕盗

  外海巡防

  ·限期

  康熙十一年(?)题准:凡钦部事件,督、抚、提、镇皆以文到日为始,限四月具题;兼管二省之总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题。福建之台湾、广东之琼州、湖南、广西、云南、贵州之苗疆、陕西之安西、四川之宁远府所属州县,各该督、抚于正限之外,分别展限;该省提、镇,亦照巡抚例展限。江南等处提督管两省者,照总督例展限。至违限月日,皆专责督、抚、提、镇计月议处。不分坐属官,若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违限一月者罚俸三月,二月者罚俸六月,三月者罚俸九月,四、五月者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级调用。倘事属繁重,限内难结者,承查、承办官将情由申详该督、抚、提、镇题明展限。如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结情由不申详督、抚、提、镇,将属官题参;或限内并违限不及一月者,将承查、承办官罚俸三月。若事已完结,将属官以迟延题参违限不及一月者,督、抚、提、镇免议,属宜亦免议。若违限一月,承查、承办官罚俸一年,督、抚、提、镇仍计月处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之台湾、澎湖升任官,均令新旧交代。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运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运解兵饷,原例定有限期。惟该处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倘因守风信致稽时日者,取具该管地方官印结报部,免其迟延处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册

  道光七年谕:『明保系总兵降用副将人员,例本不应递摺。其在署台湾镇总兵任内,因所属安平协地方有营兵抢毁米船一案意存诿卸,被参降调,毫无屈抑,自应静候部选;辄敢呈递封章求赏差使,实属不安本分,胆大妄为!明保着即革职,交该旗严加管束』。

  十三年谕:『瑚松额等奏:查明提督马济胜因节次奏报各摺迟延,误以为传牌内不填里数所致;率于奏报驰赴凤山拿办粤匪一摺传牌内填写「限行六百里」字样,实属错误!

译管一个。邱良功左腿受伤,本船被贼船撞坏,无法前进,功劳稍逊;邱良功加恩晋封男爵。至于该逆用番银当作炮弹,可见铅弹已经用尽;这都是因为阿林保、张师诚近年来在各海口巡防严密,使一切火药、粮食一概杜绝,不能有丝毫透漏。该逆因而日益穷途末路,立即被歼灭,办理确实认真。总督阿林保、巡抚张师诚,都着交兵部从优评叙,以示嘉奖」。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绿营处分例·

限期

解运

奏章文册

仪制

拔补

军器

约束

保甲

边禁

海禁

巡洋捕盗

外海巡防

·限期

康熙十一年(?)题准:凡是钦部事件,督、抚、提、镇都以公文到达之日为起始,限四个月内具题;兼管两省的总督所管辖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内具题。福建的台湾、广东的琼州、湖南、广西、云南、贵州的苗疆、陕西的安西、四川宁远府所属州县,各该督、抚在正限之外,分别展限;该省提、镇,也照巡抚的例展限。江南等处兼管两省的提督,照总督的例展限。至于超过限期的天数,都专门责成督、抚、提、镇按月评议处分。不分坐属官,如果超过限期不满一个月的免予议处;超过限期一个月的罚俸三个月,两个月的罚俸六个月,三个月的罚俸九个月,四、五个月的罚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级留任,两年以上降三级调用。倘若事情繁重,限内难以了结的,承查、承办官员将情由申报详情给该督、抚、提、镇题请展限。如果把容易了结的事情拖延不办、或者把难以了结的情由不申报详情给督、抚、提、镇,就把属官题参;或者限内并超过限期不满一个月的,将承查、承办官罚俸三个月。如果事情已经完结,将属官以拖延题参而超过限期不满一个月的,督、抚、提、镇免予议处,属官也免予议处。如果超过限期一个月,承查、承办官罚俸一年,督、抚、提、镇仍按月加以处分。

三十二年覆准:福建的台湾、澎湖升任官员,都要办理新旧交接。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运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运解兵饷,原例定有限期。只是那地方远隔重洋,风信不定;如果因为等候顺风而延误时日的,取得该管地方官的印结报兵部,免予迟延处分。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册

道光七年谕旨:「明保是由总兵降级任用的副将人员,按例本不应该呈递奏折。他在署理台湾镇总兵任内,因所属安平协地方有营兵抢毁米船一案存心推诿卸责,被参劾降调,毫无冤屈,理应静候兵部选用;竟然敢呈递密封奏章求赏差使,实在是不安分守己、胆大妄为!明保着即革职,交该旗严加管束」。

十三年谕旨:「瑚松额等呈奏:查明提督马济胜因为屡次奏报各折延迟,误以为是传牌内不填写里数所致;随即在奏报驰赴凤山拿办粤匪的一折传牌内填写「限行六百里」字样,实在是错误!马济胜着交兵部议处。钦此」。遵旨议定:此后寻常奏折由驿站传递,不得随意限定四、五、六百里。倘若有随意填写发出的,降

马济胜着交部议处。钦此』。遵旨议准:嗣后寻常摺奏由驿接递,不得辄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发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仪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定数多带者,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补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雍正五年奉旨:『台湾换班兵丁,着该管官选勤慎可用之人拨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发觉、或被驻台官参出,将选拨之该管官一并议处』。

  乾隆六年奏准:台湾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选拨。如到台生事不法,将原选拨官降一级调用。

  道光四年谕:『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有由台召募土着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召募台地土着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军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器械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项及私造各色旗帜,该地方官均照失察贩卖军器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译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仪制

道光三年奏定:调补台湾武职所带的随从人役,总兵、副将三十名,参将、游击、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等官十名。旗员外任绿营武职,照汉官加一倍。违反规定人数多带的,降一级调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补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期满,由内地各营选拔年轻力壮、有家产的士兵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龄相貌、籍贯并注明疤痣、指纹的清册三本,一本存原营、一本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本交台湾验明收编入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查,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的兵额,不得在当地招募补充;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就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军、陆军,凑够十名以上,就委派千总、把总等一名搭船押送,前往归伍。如果换班时有私相顶替以及换名不换人的情况,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加以稽查的,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吏部审议。如果查出揭报题参的,免予议处。

雍正五年奉旨:「台湾换班兵丁,着该管官选拔勤谨谨慎可用之人拨往。倘若兵丁到当地有生事不法的,或者被发觉、或者被驻台官员参劾出来,将选拨的该管官一并议处」。

乾隆六年奏准:台湾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选拨。如果到台湾生事不法,将原来选拨的官员降一级调用。

道光四年谕旨:「此前赵慎畛奏称:台湾营弁,请求照海疆久任的先例,按任职年限计算升补;当时已交兵部议奏。现在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早已停止调换,而千总、把总以下仍然纷纷调换,对海疆情形不能周知,不足以约束士兵。此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都不必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的事宜,都照所议施行。至于该总督奏请千总任期满先加升官衔,未免过于优厚;而且留台将备等向来没有这个先例,也觉得两不一致。所奏请的,着不予批准施行。该处营员现在虽已更改制定章程,但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只是兵丁中有由台湾招募当地土著入伍的,一旦立下功劳,不得不加以提拔;如果时间久了拔补渐多,那么营弁会有一半是台湾本地人,容易滋生弊端,实在不是防微杜渐之道。着该总督等遇有千总、把总、外委等缺额,仍按照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的章程:凡由台湾招募兵丁提拔以及招募台湾当地土著兵丁,都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以符合定额」。

·军器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地方,除熟番、屯丁应用的器械以及民间菜刀、农具外,如果有私藏弓箭、腰刀、挞刀、半截刀、标枪、长矛等物件以及私造各色旗帜的,该地方官都照失察贩卖军器的先例分别议处。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约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逃跑,管带官防范不严的,每一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的官员,每一名罚

  ·约束

  嘉庆十二年议定:台湾换班兵丁脱逃,管带官防范不严,每名降一级留任;其原营派拨不慎之员,每名罚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徇庇不行揭报者,均降三级调用;止于失察者,均降一级调用。若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酷乖张,武职瞻徇隐匿不行告知督、抚者,降一级留任。

  又奏定:台湾系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遴选,将动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当即革伍,不准派往。至到台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行约束。如兵丁酗酒殴毙人命,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之员均罚俸一年。若结会拜盟、纠伙持械欺压良善及逼索诈奸、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者,将台营约束不严之该管官革职,兼辖、统辖各官均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原营派拨不慎之员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议准:台湾多流寓之人,除立有产业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并无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类,取具业主、房主、邻佑保结,附于甲牌之末汇报,以备稽察。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边禁

  乾隆五十四年谕:『大黄药料为民间疗病所必需,前因不准与俄罗斯交通贸易,恐奸商私行偷漏,是以谕令沿海各省督、抚饬属实力稽查。旋经续降谕旨,不可查办过当,以致因噎废食;并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发给官票,以凭查验。原恐各处海口地方偷贩出洋,转售俄罗斯希图厚利,必须严加查禁。至内地各州、县本可任其商贩流通,若一概令请宫票始准采买行运,地方官办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扰累商人,而各州县不肖官员亦难保无从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贩裹足,药材短缺,于民间多有未便,殊非朕惠爱闾阎之意。嗣后大黄一种,止须于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隶之山海关等关口近边地方严行饬禁,母许丝毫偷漏;即陕、甘两省,亦止当于嘉峪关、榆林等处加意查察。其内地省分,如台湾、琼州、崇明等处地悬海外,仍着各该地方官酌定限制,给予官票呈验,以防私贩偷漏;其余各州、县,均听其照常贩运,毋庸给发官票,以免纷扰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谕:『赵慎畛等奏「请严禁民人私垦生番境内地亩」一摺,福建台湾彰化县所辖水里、埔里两社系在生番界内,向以堆筑土牛为限,民人樵采例禁侵越;近年以来,该处生番因不谙耕作,将熟番招入开垦。

译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台湾游击、守备等官,有贪婪残暴乖张以致引发事端的,革职提问。参将、副将、总兵如果徇私庇护不加以揭报的,都降三级调用;只是失察的,都降一级调用。如果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有贪婪残暴乖张的情事,武职徇私隐瞒不向督、抚告知的,降一级留任。

又奏定:台湾是海疆重地,换班兵丁由内地各营派往,该管官详加选拔,把勤谨谨慎安分的人派往;其中不安分的,当即革除军籍,不准派往。到台湾以后,责令台营该管各官严加约束。如果兵丁酗酒殴打致死人命,把台营约束不严的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原营派拨不慎的官员都罚俸一年。如果结党拜盟、纠集同伙持械欺压良善以及逼索勒诈、扰害地方以致酿成事端的,把台营约束不严的该管官革职,兼辖、统辖各官都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原营派拨不慎的官员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议准:台湾多流寓的人,除了置有产业并有父母、妻子的,自然有十家甲牌可以查考。其中没有家室产业如佃户、佣工、贸易之类的人,取得业主、房主、邻居的保结,附在甲牌末尾一并汇报,以备查考。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边禁

乾隆五十四年谕旨:「大黄药材是民间治病所必需的,此前因为不准与俄罗斯交往贸易,恐怕奸商私自偷运漏出,因此谕令沿海各省督、抚饬令属下切实稽查。随后接连颁降谕旨,不可查办过当,以致因噎废食;并令各地就当地情形妥善订立章程,发给官方凭票,以便凭证查验。原本是担心各处海口地方偷贩出洋,转卖给俄罗斯图谋厚利,必须严加查禁。至于内地各州、县本可以任其商贩流通,如果一律要求领取官票才准采买运送,地方官办理不善,不仅胥吏会借机勒索扰累商人,各州县不肖官员也难保没有从中染指的弊端,以致商贩望而却步,药材短缺,对民间多有不便,实在不是朕爱惜百姓的本意。此后大黄这一种药材,只需在各省沿途口岸以及直隶的山海关等关口靠近边境的地方严加禁止,不许有丝毫偷漏;即便是陕西、甘肃两省,也只应在嘉峪关、榆林等处加意查察。至于内地省份,如台湾、琼州、崇明等悬于海外的地方,仍着各该地方官酌定限制,发给官票查验,以防止私贩偷漏;其余各州、县,都听任照常贩运,不必发给官票,以免烦扰而方便百姓使用」。

道光四年谕旨:「赵慎畛等呈奏「请求严禁民人私自开垦生番境内地亩」一折,福建台湾彰化县所辖水里、埔里两社在生番地界之内,向来以堆筑土牛为界限,民人按例禁止越界砍柴;近年以来,那地方的生番因为不懂耕作,把熟番招入开垦。据该总督等查明,该熟番与汉民订立契约、结为姻亲的颇多,恐怕汉奸私自混入,混杂难以查考。或者因为生番懦弱,被人恃强欺占;该生番本性还没有驯服,必然导致争斗引

据该督等查明,该熟番与汉民交契、结姻者颇多,恐汉奸私入,溷杂难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强欺占;该生番野性未驯,必致争斗肇衅,酿成巨案,不可不严行饬禁。现在农事已毕,着即饬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准逗遛在内;以后,亦不许再有潜往。如敢抗违,该厅、县等立即会营拿究。并着于集集铺、内木栅二处隘口设立专汛,即饬北路协副将于彰化营内就近移拨弁兵,实力防堵,毋许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县每年分上下两班轮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结,由厅、县加结通报。并责成台湾镇会同该道、府严行查察,该弁兵如有疏懈徇纵情弊,即行分别斥革治罪;倘该厅、县视为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据实参奏,交部议处。该处开垦一事,嗣后不必开端,永当禁止。该督等务饬属认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台湾产米,不许私运出洋贩卖。至漳、泉、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从台湾带米至该处者,准其照时价粜卖。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南路、北路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听生番采捕。如民人越界垦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挟货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若有贿纵情弊,该管官革职,计赃治罪。如三年之内民番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录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该督、抚酌加奖赏。

  十年议准:台湾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贪酷乖张以致起衅生事者,如系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题参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文职降一级留任;如系文职同知以下等官,将不揭报之道、府降三级调用,不告知督、抚之武职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谕:『此后台湾武职大小各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二十六年奏准:内地民人无照偷渡台湾者,该地方官拿获人犯,详报该总督、提督讯明由何处出口、入口,一名至九名者,将守口员弁罚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级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级调用。其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拿获者,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户、客头并获者,赏银四两;每十名以上,照数递加。如偷渡船只尚未出洋,别汛兵目、澳保盘获者,减半赏给。所赏银两,即令地方官先行垫给;候定案后,于偷渡船只变价充公银内给还。

译发事端,酿成大案,不能不严加禁止。现在农事已经完毕,着即饬令各社屯弁以及通事、土目等查明越界进入的各熟番,一律召回,不准逗留在内;此后,也不许再有偷偷前往的。如果胆敢违抗,该厅、县等要立即会同营兵拿获治罪。并着在集集铺、内木栅两处隘口设立专门汛防,即饬令北路协副将从彰化营内就近调拨弁兵,切实防堵,不许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县每年分上下两班轮流前往巡查一次,仍每月取具汛弁以及屯弁、通事、土目等出具的切结,由厅、县加具结文通报。并责成台湾镇会同该道、府严加查察,该弁兵如果有疏懈徇私放纵的弊端,即行分别革职治罪;如果该厅、县把这当作应付了事,督查不力,也立即据实参奏,交部议处。那地方开垦的事,此后不必再开先例,永远应当禁止。该总督等务必督饬所属认真稽查,不得日久生懈,以安定地方」。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准:台湾出产的米,不许私自运出海洋贩卖。至于漳州、泉州、厦门等处米少价贵,有船只从台湾带米到那些地方的,准其照时价出售。

雍正七年议准:台湾南路、北路一带山口,生番、熟番分界立石为记,界线以外任由生番采捕。如果民人越界开垦土地、搭建寮舍、抽藤、猎鹿以及私自携带货物擅自出界的,失察的该管官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如果有受贿纵容的弊端,该管官革职,按赃款治罪。如果三年之内番民相安无事,将该管官纪录一次;社甲兵丁等人,该督、抚酌情加以奖赏。

十年议准:台湾是海外重地,文武官员将弁必须互相稽查。如果有贪婪残暴乖张以致引发事端的,如果是武职游击、守备以下等官,把不加以揭报的副将、参将降三级调用,不题参的总兵官降二级调用,不告知督、抚的文职降一级留任;如果是文职同知以下等官,把不加以揭报的道、府降三级调用,不告知督、抚的武职降一级留任。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谕旨:「此后台湾武职大小各官创立庄产、开垦荒地,永远禁止。倘若有假托名义开垦的,把本官交兵部严加议处,地亩没收归官;该管官如果通同隐瞒,一并议处」。

二十六年奏准:内地民人没有凭照偷渡台湾的,该地方官拿获犯人,详细报告该总督、提督审问明白是从何处出海口、进海口的,一名到九名的,把守口官员将弁罚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级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级调用。其中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拿获的,不用给赏。如果在海面拿获偷渡人犯十名以上连同船户、客头一并拿获的,赏银四两;每增十名以上,照数递加。如果偷渡船只还没有出海,其他汛地兵目、澳保查获的,减半赏给。所赏银两,即令地方官先行垫付;等定案后,从偷渡船只变卖价款充公的银两内拨还。守口官员将弁每拿获一起,准予记功一次注册;累积到十次的,查看其平日为官确实才干优异的,就酌量提拔。如果不是

守口员弁拿获一起,准其记功一次注册;积至十次者,查其平日居官果属才优,即量予拔擢。若非偷渡之人,而员弁、兵役敢于妄拿图功邀赏者,一经审出,即行严参,从重治罪。

  又奏准:厦门为渡台之总路,而台属淡水厅及台湾、凤山、诸罗(今改嘉义)、彰化四县所辖各小港,均为进台咽喉;拿获偷渡人犯,究明由何处出口、入口,将失察纵放出入之口岸员弁,一并严行参处。

  四十九年奏准:台湾流寓民人情愿回籍者,概免给照,准其自赴鹿耳门总口,将姓名年貌、在台湾在籍住址告知船户开列总单,由船户持交口岸员弁验戳挂号,随时放行。其南、北一带口岸不许内地船只往来之处,仍照旧例严禁,不许私越。

  又奏准:内地民人往台湾者,该地方官给予照票,由厦门盘验出口;其无照偷渡者,严行禁止。若拿获偷渡之人,详报该总督、提督讯系逸犯逃遣,问明沿海陆路在何处进口、何处藏匿;如知情卖放窝隐者俱革职治罪外,其失察进口员弁降二级调用,失察藏匿地方员弁降一级调用。如失察无照民人春属偷渡过台者,降二级调用;失察只身民人偷渡者,降一级调用;徇隐不报者,革职。该地方官能盘获逸犯逃遣,每一名准予纪录二次;拿获携带妻子脱逃者,每一起准予加一级。其兵目、澳保能将偷渡各项人犯在洋拿获,讯明属实,即将船只货物赏给兵丁,以示奖励。其有照商船因风飘泊到岸者,验明牌照,立即放行;如兵役藉端需索,将该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倘有积惯船户、客头在于内地沿海小港揽载图利致奸民私越出洋,地方官能拿获者,即照拿获逸犯逃遣之例议叙;如不实力查拿,照偷渡之例查议。至官兵因公差委,将所乘船只偷渡无照人等,专管官知情者革职提问,不知情者革职;兼辖、统辖官不行揭报,均降一级调用;总兵降一级留任;提督不行题参,罚俸一年;总督不行题参,交吏部察议。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严,凡有搭载前往台湾民人,非由正口无从径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从中多索钱文,即守口文武员弁亦难保无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绝,而勒掯卖放之端即由此起。总在该督、抚及台湾镇、道等督饬守口文武员弁实力稽查,随时严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严办示惩;不得视为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后,再有多索搭载船租饭食银两、故意刁难及得赃放行、私越海口诸弊,惟该督、抚及镇、道等是问,不仅将海口文武员弁从重治罪已也』。

  嘉庆六年奏准:台湾南、北一带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将不行查禁之口岸员弁罚俸一年。

译偷渡的人,而官员将弁、兵役竟敢妄加拿捕图谋邀功领赏的,一经审查出来,即行严加参劾,从重治罪。

又奏准:厦门是渡台的总路口,而台湾所属淡水厅以及台湾、凤山、诸罗(现改称嘉义)、彰化四县所辖的各小港,都是进入台湾的咽喉;拿获偷渡犯人,追究明白是从何处出海、何处进海,把失察放纵出入的口岸官员将弁,一并严加参处。

四十九年奏准:台湾流寓民人愿意返回原籍的,一概免于发给凭照,准许自行前往鹿耳门总口,把姓名年貌、在台湾和在原籍的住址告诉船户,开列总名单,由船户拿去交口岸官员将弁验戳挂号,随时放行。其南、北一带口岸不许内地船只往来的地方,仍照旧例严加禁止,不许私自越过。

又奏准:内地民人前往台湾的,该地方官发给凭照,由厦门检查验明后出海;其中没有凭照偷渡的,严加禁止。如果拿获偷渡的人,详细报告该总督、提督,审明是逃犯罪犯逃遣者,问明是从沿海陆路何处进海口、何处藏匿;如果知情放纵窝藏隐匿的都革职治罪外,其失察进海口的官员降二级调用,失察藏匿地方的官员降一级调用。如果失察没有凭照的民人携眷偷渡过台湾的,降二级调用;失察单身民人偷渡的,降一级调用;徇私隐瞒不报的,革职。该地方官能够查获逃犯罪犯逃遣者,每一名准予纪录二次;拿获携带妻子儿女逃脱的,每一起准予加一级。其中兵目、澳保能够把偷渡各类人犯在海上拿获,审明属实的,就把船只货物赏给兵丁,以示奖励。其中有凭照的商船因风飘泊到岸的,验明船牌执照,立即放行;如果兵役借机需索的,把该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倘若有惯犯船户、客头在内地沿海小港招揽装载图谋私利以致奸民私自越海出洋的,地方官能够拿获的,就照拿获逃犯罪犯逃遣者的先例评叙;如果不切实查拿的,照偷渡的先例查处议处。至于官兵因公差遣,把所乘船只偷渡无凭照的人等,专管官知情的革职提问,不知情的革职;兼辖、统辖官不加以揭报的,都降一级调用;总兵降一级留任;提督不题参的,罚俸一年;总督不题参的,交吏部审议。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然严格,凡是有搭载前往台湾的民人,若不是从正规口岸就无法直接渡海;恐怕不仅胥吏、兵役等人会从中多方索取钱财,就是守口的文武官员将弁也难保没有通同染指。这样私渡的弊端或许可以禁绝,但勒索卖放的祸端就会由此兴起。总要靠该督、抚以及台湾镇、道等督饬守口文武官员将弁切实稽查,随时严密防范。如果查出胥吏、兵役等人贪索私放的,即行严办以示惩戒;不得视为一纸空文,日久生懈。从这次订立章程之后,如果再有多索搭载船租饭食银两、故意刁难以及得赃放行、私自越过海口等弊端,只追究该督、抚以及镇、道等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把海口文武官员将弁从重治罪而已」。

嘉庆六年奏准:台湾南、北一带口岸如果有私自越过的人,把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巡洋捕盗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水师将弁按照巡期亲历各处,实力巡哨。遇有失事,若于巡期内将本境应行缉捕之犯能于疏防限内拿获及半者,免其议处;一案盗犯全行拿获者,准其加一级;疏防限外全获者,准其纪录二次;能首先拿获邻境劫掠盗犯一案、本任并无承缉逃者,准其送部引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三营、台湾水师三营分拨兵船,各书本营旗号,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旗为验。如由西路去者,提标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台湾交旗,皆送台湾镇查验;由东路来者,台湾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厦门交旗,皆送督、抚查验。如某月无旗交验,遇有失事,照例题参。

  五十六年覆准:福建省台湾、澎湖两协副将,岁率三船亲身出洋,总巡各本管洋面;两协游、守,分巡各本汛洋面。海坛、金门二镇,各分疆界为南北总巡;每岁提标拨出十船,以六船归巡哨南洋总兵官调度、四船归巡哨北洋总兵官调度。其台、澎二协副将、金门、海坛总兵官,均于二月初一日起,九月底止,期满撤回。至各营分巡官兵,挨次更换。如遇失事,各照例题参。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简阅·

  绿营简阅营伍

  ·绿营简阅营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营伍离提、镇辽远,不能亲身稽察;该督、抚酌量地方营制,如何令提、镇等隔数年一次亲身查阅?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福建总督(今改闽浙总督)到任后,阅一次。水师提督(今裁缺),一年阅海坛、闽安、烽火门等处,一年阅金门、南澳、铜山等处,以二年而遍。陆路提督,一年阅兴化、福州、福宁、建宁、延平等处,一年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等处,以二年而遍。海坛、金门、南澳、台湾四镇水师营汛,每年阅一次;福宁、汀州、建宁、漳州四镇陆路营汛,每年阅一次。各将出巡回任日期及各营汛官兵技艺是否纯熟、军装器械是否齐全?具本题报

译不加以查禁的口岸官员将弁罚俸一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巡洋捕盗

乾隆五十九年奏准:台湾水师将弁按照巡查期限亲自巡历各处,切实巡查。遇有失事,如果在巡查期限内能把本境应当缉捕的犯人在疏防限期内拿获过半的,免予议处;一案盗犯全部拿获的,准予加一级;在疏防限期外全部拿获的,准予纪录二次;能首先拿获邻境劫掠盗犯一案、本任并无承缉逃犯的,准予送兵部引见。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福建省水师提标五营、澎湖水师三营、台湾水师三营分拨兵船,各自书写本营旗号,每月会哨一次,彼此交换旗号作为凭证。如果从西路去的,提标巡至澎湖交换旗号、澎湖巡至台湾交换旗号,都送台湾镇查验;从东路来的,台湾巡至澎湖交换旗号、澎湖巡至厦门交换旗号,都送督、抚查验。如果某个月没有旗号交验,遇有失事,照例题参。

五十六年覆准:福建省台湾、澎湖两协副将,每年率领三艘船亲自出海,总巡各自所管辖的海面;两协的游击、守备,分巡各自所辖的汛地海面。海坛、金门两镇,各自划分疆界为南北总巡;每年提标拨出十艘船,其中六艘船归巡哨南洋的总兵官调度、四艘船归巡哨北洋的总兵官调度。其中台湾、澎湖两协副将、金门、海坛总兵官,都从二月初一日起,到九月底止,期满撤回。至于各营分巡的官兵,依次轮流更换。如果遇有失事,各自照例题参。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简阅·

绿营简阅营伍

·绿营简阅营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营伍距离提督、总兵驻地遥远,不能亲自稽查;该督、抚酌量当地营制,如何让提督、总兵等隔几年亲自巡查一次?详加议定后奏报。钦此」。遵旨议定:福建总督(现改称闽浙总督)到任后,巡阅一次。水师提督(现已裁撤此缺),一年巡阅海坛、闽安、烽火门等处,一年巡阅金门、南澳、铜山等处,两年巡阅一遍。陆路提督,一年巡阅兴化、福州、福宁、建宁、延平等处,一年巡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等处,两年巡阅一遍。海坛、金门、南澳、台湾四镇水师营汛,每年巡阅一次;福宁、汀州、建宁、漳州四镇陆路营汛,每年巡阅一次。各自把出巡回任的日期以及各营汛官兵技艺是否娴熟、军装器械是否齐全的情况,具本题报。

。

  五十一年谕:『前因台湾孤悬海外、远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于滋事,向来亲派御史前往巡视;职分较小,且不能备悉该处情形,实属有名无实。是以降旨将请派巡台御史之例停止,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输值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察;如地方文武有骪法营私、扰累兵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据实参奏。今思福州将军亦系该省大员,自应一体轮派。嗣后着该省将军与督、抚、提、督分年轮值一人前渡台湾,实力稽查整顿,以期永靖海疆。倘有仍前骪法贪黩等情,即行据实参办。至海洋风信靡常,前已降旨令该督、抚等止须俟风信平稳时配渡前往,不必拘定时日。但远渡重洋,究系涉险;如该将军、督、抚、提督内有年逾七十者,着免其前往,以示体恤』。

译五十一年上谕说:"以前因为台湾孤悬海外、远隔重洋,民风刁悍,奸邪之徒容易滋事生非,向来是特派御史前往巡视;但御史职分较小,又不能完全了解该地的情形,实在是有名无实。因此降旨停止派遣巡台御史的成例,命令该省总督、巡抚以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流派一人前往台湾,严格稽查;如果地方文武官员有枉法营私、扰害兵民百姓的事情,就可以就近查明,据实参奏。如今想到福州将军也是该省的大员,自然应当一并轮流派遣。此后该省将军应与总督、巡抚、水师提督、陆路提督分年轮流派一人前往台湾,切实稽查整顿,以求海疆永远安定。倘若仍有像从前那样枉法贪污的情形,就立即据实参奏查办。至于海上风信变化无常,此前已降旨命令该总督、巡抚等只需等到风信平稳时才配船渡海前往,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日期。但是远渡重洋,终究是涉险之事;如果该将军、总督、巡抚、提督之中有年过七十的,就免除他前往,以示体恤。"

五十三年谕:『额设兵丁,原以备差操、防守之用。乃台湾镇将各署内竟设有旗牌、伴当、内丁、管班四项名目,总兵署内至有三百余人之多;以致各设兵丁分班轮值,其余俱在外自谋生理,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实属不成事体!不可不严加禁革。恐别省提、镇、将弁各署,亦有似此者。着各省督、抚即行详悉严查,如有仍前设立名自、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许之多者,即将该提、镇、将弁严参治罪;务令额兵一体照常操演,毋许藉端旷伍,致滋他弊。第恐日久因循,不能认真整饬;嗣后该将军等每年轮往查察,务宜实力整顿,秉公办理』。

  又谕:『台湾镇、道各员,令将军、督、抚、提督大员于每年轮往查察,将镇、道、府、厅备弁佐杂各员通行查核具奏。倘有贪纵殃民款迹别经发觉,将未经参劾之员从重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庆十一年谕:『兵部议「将闽省陆路各营协酌归将军统辖」一摺,着照所议,闽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辖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体统辖;其训练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请办理。惟所议,尚有未周到处。台湾远隔重洋,向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镇分年亲往巡阅之例;乃近来该将军等惮于涉险,因循废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均着自本年为始,轮次亲赴台湾,将该处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察核;事竣后,专摺奏报。本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台督剿,着于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即挨次遵照办理,务期训练精纯、操防严肃,用副朕整饬武备、绥靖海隅之至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恤赏·

  恤赏阵亡官员

  恤赏绿营兵丁

  恤赏阵亡兵丁

  ·恤赏阵亡官员

  嘉庆十二年谕:『赛冲阿奏「上年蔡逆滋扰凤山时所有台湾阵亡义勇,查明奏请量加优恤」一摺,凤山县武举张元英、革职福宁镇标右营千总陈艺、凤山县幕友监生周莲当蔡逆勾结台匪滋事时,均能奋身敌忾,效命疆场,洵为义烈可嘉!张元英、陈艺,着加等照守备阵亡例赐恤;周莲,加等照知县阵亡例赐恤。其打仗阵亡之千总林士辉、署把总张朝龙、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铋、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陈加驹、林荣光等,着照例咨部议恤』。

  十三年谕:『浙江提督李长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辞劳瘁,懋着威声。数年以来,因闽、浙一带洋盗滋事,经朕特命为总统大员,督率各镇舟师在洋剿捕。李长庚身先士卒,锐意擒渠;统兵在闽、浙、台湾及粤省洋面往来跟剿,艰苦备尝;破浪冲风,实已数历寒暑。

译(乾隆)五十三年上谕:设置的兵丁,本来是用来备差操、防守之用的。可是台湾镇、将官各衙署内竟然设有旗牌、伴当、内丁、管班这四种名目,总兵衙署内竟多达三百余人;以致各营兵丁只能分班轮值,其余的都在外面自谋生计,甚至有挂名在内、贴钱包揽差事、代人当班操练等弊病;实在不成体统!不能不严加禁止革除。恐怕别的省份提督、总兵、将弁各衙署,也有类似的情况。着令各省督、抚立即详细严查,如果仍有像从前那样设立各种名目、任意役使兵丁多达如此之众的,就将该提督、总兵、将弁严加参劾治罪;务必使额定的兵员一律照常操练演习,不许借故旷废军伍,以致滋生别的弊端。只是恐怕日子久了因循懈怠,不能认真整饬;此后该将军等每年轮流前往查察,务必切实整顿,秉公办理。

又上谕:台湾镇、道各官员,命令将军、督、抚、提督等大员每年轮流前往查察,把镇、道、府、厅所属备弁佐杂各员一并查核后具奏。倘若有贪婪放纵、殃害百姓的行迹另外被发觉,就把没有被参劾的官员从重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庆)十一年上谕:兵部议奏"将福建省陆路各营协酌情归并将军统辖"一折,着照所议办理,福建省除督标、抚标、提标各有专门管辖之外,其余陆路各营协均交该将军一并统辖;其训练、操练、防务等各项事宜,也都照所请求的办理。只是所议之中,还有不够周全之处。台湾远隔重洋,历来该处营伍原有本省将军、总督、巡抚、提督、总兵按年轮流亲自前往巡阅的惯例;可近来该将军等害怕涉险,因循废弛,实在不是慎重海防之道。此后该省将军、总督、巡抚以及水师、陆路两提督,都着从今年开始,轮流亲自前往台湾,把那里营汛操防等事逐一认真详细察核;事情办完后,专折奏报。今年已有将军赛冲阿渡海赴台督师剿匪,着他内渡时查阅具奏。将来该督、抚等就依次遵照办理,务必要求训练精纯、操防严肃,以不辜负朕整饬武备、绥靖海疆的至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恤赏·

恤赏阵亡官员

恤赏绿营兵丁

恤赏阵亡兵丁

·恤赏阵亡官员

(嘉庆)十二年上谕:赛冲阿奏"上年蔡逆滋扰凤山时,所有台湾阵亡的义勇,查明后奏请酌量加以优恤"一折,凤山县武举张元英、革职福宁镇标右营千总陈艺、凤山县幕友监生周莲,当蔡逆勾结台湾匪徒滋事之时,都能奋不顾身、同仇敌忾,效命疆场,实在是忠义可嘉!张元英、陈艺,着加等按照守备阵亡的先例赐予抚恤;周莲,加等按照知县阵亡的先例赐予抚恤。其中打仗阵亡的千总林士辉、署把总张朝龙、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铋、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陈加驹、林荣光等人,着照惯例咨行兵部议定抚恤。

(嘉庆)十三年上谕:浙江提督李长庚,效力海洋,忠诚勤勉、勇敢无畏;不辞辛劳,威名远扬。数年以来,因为福建、浙江一带海盗滋事,经朕特命他担任总统大员,督率各镇舟师在海上剿捕。李长庚身先士卒,一心要擒获匪首;统兵在福建、浙江、台湾以及广东海面往来追剿,历尽艰辛;破浪冲风,实在已经经历了多年寒暑。每次追上

每次赶上贼船,无不痛加剿杀,前后歼毙贼匪无数,擒获贼船多只。蔡逆亡魂丧胆,畏惧已极;闻李长庚兵船所至,四处奔逃。正在盼望大捷之际,乃昨据阿林保等奏到:李长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面驶入粤洋追捕蔡逆,望见贼船止剩三只,穷蹙已甚;官兵专注蔡逆,穷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面,已将蔡逆本般击坏。李长庚又用火攻船一只乘风驶近,挂住贼船后艄,正可上前擒获;忽暴风陡作,兵船上下颠播,李长庚奋勇攻捕,被贼船炮子中伤咽喉、额角,竟于二十五日未时身故。览奏,为之心摇手战,震悼之至!朕于李长庚素未识面,因其在洋出力,叠经降旨裦嘉;并许以奏报擒获巨魁之时,优予世职。李长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荩;不意其功届垂成之际,临阵捐躯!朕披阅奏章,不禁为之堕泪。李长庚办贼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获巨憝;朕原欲俟捷奏到,将伊封授伯爵。此时李长庚虽已身故,而贼匪经伊连年痛剿之后,残败已极,势不能再延残喘;指日舟师紧捕,自当缚致渠魁。况李长庚以提督大员总统各路舟师,今殁于王事,必当优加懋奖,用示酬庸。李长庚着加恩追封伯爵,赏银一千两经理丧事;并着于伊原籍同安县地方,官为建立祠宇,春秋祭祀。其灵柩护送到日,着派巡抚张师诚亲往同安代朕赐奠;并查明伊子现有几人?其应袭封爵,俟伊子服阕之日,交该督、抚照例送部引见承袭。其李长庚任内各处分,着悉予开复。所有应得恤典,仍着该部察例具奏』。

  又谕:『据阿林保等奏「提督李长庚等在粤洋追剿蔡逆匪船并闽、浙两洋舟师剿捕分帮土盗,各获胜仗缘由」等摺,除李长庚中炮身故,已另降恩旨优恤外,所有随同在事出力之提督张见升、总兵许松年等,均着交部议叙;护副将项统打仗受伤,即着以副将升用。其伤亡兵丁,均照外委例赐恤;线民等,均着照例赏恤。其余受伤弁兵除例赏外,如有因伤身故者,仍照阵亡例赐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恤赏绿营兵丁

  道光十七年覆准:福建省内地绿、旗营兵红白赏项,岁支地丁银一万七千八百四十两六钱;台湾岁支地丁银二千七百九十一两。

  ·恤赏阵亡兵丁

  嘉庆十七年谕:『汪志伊等奏「台湾换回弁兵在洋遭风淹毙」一摺,据称「此次台湾换回之督标五营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于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面陡遇暴风,至外洋小金屿地方冲礁击碎,淹毙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余人」等语;可悯之极,不忍览视!向来官兵因公差委、遭风飘没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毙之例办理。此次淹毙弁兵九十余员名内,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着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例赐恤。

译贼船,无不痛加剿杀,前后歼灭杀死盗匪无数,缴获贼船多艘。蔡逆吓得魂飞魄散,畏惧至极;一听说李长庚的兵船到了,就四处逃窜。正在盼望大捷之际,昨天却接到阿林保等人奏报:李长庚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从南澳海面驶入广东海面追捕蔡逆,望见贼船只剩三艘,已经穷途末路;官兵专门盯住蔡逆,穷追不舍,追至黑水洋面,已经把蔡逆本人所乘的船击毁。李长庚又用一艘火攻船乘风驶近,钩住贼船的船尾,正可以上前擒获;忽然狂风骤起,兵船上下颠簸,李长庚奋勇进攻捕杀,被贼船炮弹击中咽喉、额角,竟于二十五日未时身亡。看了奏报,朕心惊手颤,悲痛震悼至极!朕与李长庚素未谋面,因为他在海上出力有功,屡次降旨嘉奖褒扬;并且许诺等他奏报擒获匪首之时,从优授予世袭官职。李长庚感激朕的恩典,加倍立志效忠;不料他大功即将告成之际,竟然临阵捐躯!朕披阅奏章,不禁为之落泪。李长庚办理剿匪多年,所向克捷,必定能够擒获元凶巨恶;朕本打算等到捷报送到,把他封为伯爵。此时李长庚虽然已经去世,但贼匪经过他连年痛加剿杀之后,已经残败到极点,势必不能再苟延残喘;不日舟师加紧追捕,自当能够擒获匪首。况且李长庚以提督大员的身份统率各路舟师,如今为国事而死,理当从优褒奖,以示酬答其功劳。李长庚着加恩追封伯爵,赏银一千两办理丧事;并着在他原籍同安县地方,由官府建立祠堂,春秋两季祭祀。他的灵柩护送到家那天,着派巡抚张师诚亲自前往同安,代朕祭奠;并查明他现有几个儿子?他应当承袭的爵位,等他儿子服丧期满之日,交该督、抚照例送到部里引见承袭。李长庚任内的各项处分,着一律予以开复。所有应得的抚恤典礼,仍着该部按照惯例查核具奏。

又上谕:据阿林保等人奏报"提督李长庚等在广东海面追剿蔡逆匪船,以及福建、浙江两省海面分路剿捕土盗,各自获胜"等情由的奏折,除了李长庚中炮身亡、已经另外降旨从优抚恤之外,所有随同办事出力的提督张见升、总兵许松年等,都着交兵部议叙;护理副将项统作战受伤,就着以副将升用。其中伤亡的兵丁,都照外委的先例赐予抚恤;线民等人,都着照例赏恤。其余受伤的弁兵除按例赏赐外,如果有因伤而死的,仍照阵亡的先例赐予抚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恤赏绿营兵丁

(道光)十七年批复核准:福建省内地绿营、旗营兵丁的红白事赏项,每年支用地丁银一万七千八百四十两六钱;台湾每年支用地丁银二千七百九十一两。

·恤赏阵亡兵丁

(嘉庆)十七年上谕:汪志伊等人奏报"台湾换防返回的弁兵在海上遭遇风暴淹死"一折,据说"这次台湾换防返回的督标五营第四批弁兵伍得喜等人搭乘商船,二月初七日夜里在澎湖海面突然遭遇暴风,被吹到外洋小金屿地方撞礁破碎,淹死弁兵及水手等一百多人"等语;实在可悲之极,令人不忍卒读!历来官兵因公差遣、遭遇风暴而漂没的,都是照巡洋官兵淹死的先例办理。这次淹死的九十多名弁兵中,如果有曾经出兵打仗以及杀贼受伤的,着该督、抚查明,加恩照阵亡的先例赐予抚恤。这

该弁兵等均有名册可稽,即据实查核,毋稍冒滥。其未经出兵受伤,仍照巡洋例议恤。嗣后弁兵设遭风淹毙,均着照此例分别核办。至其余淹毙水手及凫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赏。沈失官制军械,均查明照例咨部办理。再,海洋风涛危险,官兵远涉,亦应加以慎重。着该督、抚饬知各将领于往来配渡时,均宜察看风汛,诹吉开行,俾资顺利;毋得冒险轻涉,致有疏虞。钦此』。遵旨议定:巡洋官兵遭风淹毙,如有曾经出兵打仗及杀贼受伤者,照阵亡例议恤;其未经出兵受伤,仍照巡洋例议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马政·

  绿营马

  ·绿营马

  福建督标,官例马八十四匹、兵丁马四十六匹;抚标,官例马三十四匹、兵丁马二十八匹;陆路提标,官例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马一百二十七匹;水师提标,官例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马无。漳州镇,官例马一百四十匹、兵丁马九十八匹;建宁镇,官例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马五十二匹;汀州镇,官例马九十六匹、兵丁马五十七匹;福宁镇,官例马二百二十匹、兵丁马四十七匹;南澳镇,官例马五十四匹、兵丁马无;澎湖镇,官例马四十六匹、兵丁马无;台湾镇,官例马三百十匹、兵丁马七十匹。共官例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朋银二千八百三十八两六钱五分,马每匹例价银十九两。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邮政·

  管驿

  ·管驿

  乾隆四十四年覆准:福建粮道原分巡福州、福宁二府;该二府所属驿务,仍令粮道管理。兴化、泉州、永春等府州属驿务,令兴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龙岩等府州属驿务,令汀漳龙道管理;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属驿务,令延建邵道管理:总以臬司总其成。其台湾一府,并无驿站;惟所属递送公文,责令该道随时督察,以专责成。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军器·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长龙船一、舢板十九(提标中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金门营、湄州营、闽安协左营各二,提标右营、前营、后营、闽安协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南澳镇标左营各一)、小艇船十四(福宁镇标左营、烽火营各三,南澳镇标左营二,提镇后营、海坛镇标左营、金门营、铜山营、闽安协左营、右营各一)、哨船十四(提标中营、左营、右营、铜山营、海坛镇标右营、湄州营各二,督标中营四)、龙槽船二(金门营、铜山营各一)、拖罾船一(闽安协右营)。

译些弁兵都有名册可以查考,就应据实查核,不得稍有冒滥。其中没有出兵受伤的,仍照巡洋的先例议定抚恤。此后弁兵如果遇到遭风淹死的情况,都着照此先例分别核办。至于其余淹死的水手以及泅水得生的兵丁,仍照惯例予以抚恤赏赐。沉失的官方器械军械,都要查明后照例咨行有关部门办理。再者,海洋风涛险恶,官兵远行涉海,也应当格外谨慎。着该督、抚饬令各将领在往来换防渡海之时,都要注意观察风汛,选择吉日出行,以便顺利;不得冒险轻率涉海,以致发生疏忽差错。钦此。遵旨议定:巡洋官兵遭风淹死,如果有曾经出兵打仗以及杀贼受伤的,照阵亡的先例议定抚恤;其中没有出兵受伤的,仍照巡洋的先例议定抚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马政·

绿营马

·绿营马

福建督标,官例马八十四匹、兵丁马四十六匹;抚标,官例马三十四匹、兵丁马二十八匹;陆路提标,官例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马一百二十七匹;水师提标,官例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马没有。漳州镇,官例马一百四十匹、兵丁马九十八匹;建宁镇,官例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马五十二匹;汀州镇,官例马九十六匹、兵丁马五十七匹;福宁镇,官例马二百二十匹、兵丁马四十七匹;南澳镇,官例马五十四匹、兵丁马没有;澎湖镇,官例马四十六匹、兵丁马没有;台湾镇,官例马三百十匹、兵丁马七十匹。共计官例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除朋银二千八百三十八两六钱五分,马每匹按照惯例价值银十九两。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邮政·

管驿

·管驿

(乾隆)四十四年批复核准:福建粮道原本分巡福州、福宁两府;这两府所属的驿务,仍令粮道管理。兴化、泉州、永春等府州所属的驿务,令兴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龙岩等府州所属的驿务,令汀漳龙道管理;延平、建宁、邵武三府所属的驿务,令延建邵道管理:总的由臬司总管统辖。至于台湾一府,并没有驿站;只是所属的递送公文事务,责令该道随时督察,以便专责有人承担。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军器·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外海内河长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长龙船一艘,舢板十九艘(提标中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金门营、湄州营、闽安协左营各二艘,提标右营、前营、后营、闽安协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南澳镇标左营各一艘)、小艇船十四艘(福宁镇标左营、烽火营各三艘,南澳镇标左营二艘,提镇后营、海坛镇标左营、金门营、铜山营、闽安协左营、右营各一艘)、哨船十四艘(提标中营、左营、右营、铜山营、海坛镇标右营、湄州营各二艘,督标中营四艘)、龙槽船二艘(金门营、铜山营各一艘)、拖罾船一艘(闽安协右营)。

原来设置的督标水师营、提标中营、左营、右营、前营、后营、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南澳镇标左营、福宁镇标左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台湾水师

  原设督标水师营、提标中营、左营、右营、前营、后营、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南澳镇标左营、福宁镇标左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烽火营、铜山营、台湾水师协中营、左营、右营、澎湖协左营、右营、三江口、淡水营同安船二十二,水师提标中营、前营、左营、右营、台湾水师协左营、右营、澎湖协右营赶缯船十,澎湖协左营、右营双篷艍船二,烽火营双篷艍船一、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米艇船三十,台湾水师协右营杉板船一,台湾水师协左营横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议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副、参会同文职道、府领价督修,委都司协同文职府佐等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之船,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凡届修造之年,各该营于五月前将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报该上司照例题咨,承修官照额定小修、大修拆造价值,备具册结支领。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等省,于届修两月之前领银备料;台湾、琼州于四月前领银备料;天津、山东,于八月前领银备料。各该营均于届修前一月底将船驾赴厂所,承修官即于次月兴工,依限报竣。如该营员于届修造之年不依限申报及届修之前一月底不将船驾赴厂所者,皆照迟延事件例议处。若承修官玩视船工将价值延挨请领者,降一级调用;该上司故意留难以致迟延者,将该上司降一级调用,承修官免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兵籍·

  各省考拔营兵

  ·各省考拔营兵

  康熙五十二年议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满,由内地各营选年力精壮、有身家者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箕斗清册三本,一存原营、一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交台湾验明收伍。换回之日,仍照册稽察,发回各原营。其在台湾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补;于台湾呈报到日,各原营即照数选兵拨往厦门。无论水陆,计有十名以上,即委干、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换班时有私相顶替及换名不换人者,将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与吏部察议;如查出揭报题参者,免议。

  光绪六年奉旨:『沿海各营,向有额设外海水师。自轮船驶行后,额设战船全无所用;亦宜变通旧制,分别裁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刑部

  名例律

  户律仓库

  兵律军政

  兵律关津

  刑律贼盗

  刑律人命

  刑律诉讼

  刑律断狱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养亲

  徒流迁徙地方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谕:『京师自春徂夏,总未得有透雨。

译协中营、左营、右营、澎湖协左营、右营、三江口、淡水营的同安船共二十二艘,水师提标中营、前营、左营、右营、台湾水师协左营、右营、澎湖协右营的赶缯船十艘,澎湖协左营、右营的双篷艍船二艘,烽火营双篷艍船一艘、金门镇标左营、右营、海坛镇标左营、右营、闽安协左营、右营的米艇船三十艘,台湾水师协右营杉板船一艘,台湾水师协左营横洋船一艘;如今都已裁撤改制。

雍正十年议定核准:各省修造战船,由督、抚、提、镇委派副将、参将会同文职道、府,领取价银督理修造,委派都司协同文职府佐等官员办理物料修造;如果是将军标下的船只,就委派参领以下的官员共同领取、共同办理。凡是遇到应修造的年份,各该营在五月之前把需要小修、大修的船只分别呈报该上司,照例题报咨行,承修的官员按照规定的小修、大修拆造价值,备具册结领取。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广东等省,在修造前两个月领取银两备料;台湾、琼州,在四个月前领取银两备料;天津、山东,在八个月前领取银两备料。各该营都要在修造前一个月月底,把船只驾驶到船厂,承修官就在下个月开工,按期限完工报竣。如果该营官员在应修造的年份不按期限申报,以及在修造前一个月月底不把船只驾驶到船厂的,都照迟延事件的惯例议处。如果承修官不重视船工,把价银拖延领取的,降一级调用;该上司故意刁难以致耽误的,把该上司降一级调用,承修官不予追究。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兵籍·

各省考拔营兵

·各省考拔营兵

康熙五十二年议定核准:台湾营兵以三年为期满,由内地各营挑选年富力强、有家产的兵丁拨往换班;各该营造具年貌、籍贯并注明疤痣、指纹的清册三份,一份留存原营、一份交厦门点兵官核验、一份交台湾验明后收入兵伍。换防回来那天,仍按册子稽查,发回各原营。至于在台湾逃亡、被裁革的兵额,不得在当地招募补充;等台湾呈报到那天,各原营就按数目挑选兵丁拨往厦门。不论水师陆师,凡是有十名以上的,就委派干总、把总等一名押船管押,前往归伍。如果换班时有私相顶替以及换名不换人的情况,把管押官革职,内地该管官与台湾该管官各降二级调用。总兵官不稽查的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给吏部查议;如果查出后揭报题参的,不予追究。

光绪六年奉旨:沿海各营,向来设有额定的外海水师。自从轮船行驶以后,额定的战船已全然无用;也应当变通旧制,分别裁减淘汰。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刑部

名例律

户律仓库

兵律军政

兵律关津

刑律贼盗

刑律人命

刑律诉讼

刑律断狱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养亲

徒流迁徙地方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上谕:京师从春到夏,一直没有下过透雨。朕斋戒诚心祈祷,仰望云天瞻礼祈求,日夜不得安宁;屡次降旨施加恩泽,希望能感召甘霖,遍沾雨露。十来天以来,还在盼望下雨而不得,朕心实在更加焦急。因此想到近年来台湾海面盗匪气焰十分嚣张,曾经降旨命该省督、抚从重惩处;本来是希望禁绝凶暴之徒,以安抚善良百姓。可是历年来附近海洋各省的督、抚等人奏报拿获海盗,大多是一边奏闻、一边

朕斋心虔祷,望云瞻礼,宵旰靡宁;节经降旨屡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泽。旬日以来,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实增焦切。因思近年来台湾海洋盗氛甚炽,曾谕该省督、抚从重示惩;原期禁城凶暴,以安良善。乃积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抚等奏报拿获洋盗,多系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虽属「辟以止辟」之意,第恐所获之犯未必尽系正盗,甚至重利轻生、顶凶认盗,而正盗转至远扬,又或奸民因雠诬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盗安民之本意。

  各省用刑失当,虽距辇毂甚远,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师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远近岂有歧视!此后台湾地方拿获盗犯,该督、抚审明后如果系首盗,自应即行正法以儆凶顽;若止系随从伙党及把风接赃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别办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盗等案,俱应细心研讯,务期情真罪当,按例办理;不得有意从严,株连拖累!此系朕吁天祈泽、夙夜焦劳之极思,各督、抚等尚其敬体朕意,详慎庶狱;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养亲

  一、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应发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准声请留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喀什噶尔、乌什、叶尔羌、阿克苏、和阗等处先尽大小伯克酌给为奴,再分给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余各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改发新疆人犯,均面剌「外遣」二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酌给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余有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译就立即正法;虽说这是"用刑罚制止刑罚"的意思,但只怕所抓获的犯人未必都是真正的盗贼,甚至有为了重利而轻生、顶替凶犯认作盗贼的情况,而真正的盗贼却借机远逃,又或者有奸民因为仇怨而诬告指认,这其中或许有冤屈也未可知,这实在不是朕平定盗贼、安定百姓的本意。

各省用刑如果失当,虽然距离京城很远,但都是朕统治下的百姓;京师缺雨,或许就是由此而来吧?朕体恤爱护天下百姓,远近怎能有所区别!此后台湾地方拿获盗匪犯人,该督、抚审明之后,如果确实是首要盗匪,自然应当立即正法以警戒凶顽之徒;如果只是随从的党羽以及把风接赃等犯人,仍旧按照常例分别办理。至于附近海洋以及各直省,凡是遇到人命、盗窃等案件,都应当细心审讯,务必做到情节真实、罪罚相当,按例办理;不得存心从严处置,株连拖累无辜!这是朕仰天祈求雨泽、日夜焦劳所思虑的极致,各督、抚等要体谅朕的心意,谨慎对待各种案件审理;以期共同迎来祥和景象,希望能早日普降甘霖!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养亲

一、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引诱他人偷渡、包揽过台,中途图谋加害人但未致死、共谋的从犯,应发配台湾的无籍游民凶恶不守法、所犯罪行在徒罪以上情节严重的,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女多达三十人以上的,一律不准申请留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条例中,如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引诱他人偷渡、包揽过台,中途图谋加害人但未致死作为从犯共谋的,一律改发回城喀什噶尔、乌什、叶尔羌、阿克苏、和阗等处,先尽量给大小伯克酌情充当奴仆,其余分给有能力管束的回子为奴,都要在脸上刺"外遣"字样。如果有不服管教以及脱逃被抓获的,除了用药迷惑人骗取钱财作为从犯的一项按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之外,其余各条犯人都在流配之地戴重枷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交给主人严加管束;仍要把一年内发配到的犯人有多少、现存有多少名,在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总开列清单具奏。

一、应发往台湾的游民凶悍蛮横肆意不守法、所犯罪行在徒罪、流罪以上情节严重的,一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改发新疆的犯人,都要在脸上刺"外遣"二字。

一、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条例中,如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引诱他人偷渡、包揽过台,中途图谋加害人但未致死作为从犯共谋的,一律改发回城酌情充当大小伯克(现已裁撤)以及有能力管束的回子为奴,脸上刺"外遣"字样。如果有不服管教以及脱逃被抓获的,除了用药迷惑人骗取钱财作为从犯的一项按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之外,其余有关条例的犯人都在流配之地戴重枷枷号三个月、杖打一百,交给主人严加管束;仍要把一年内发配到的犯人有多少、现存有多少名,在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总开列清单具奏。

一、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条例中,如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引诱他人偷渡、包揽过台,中途图谋加害人但未致死作为从犯共谋的,共有十条,都一律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其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条,俱仍复旧例,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照例刺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及停发新疆改发内地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以上改发驻防及内地充军者,俱面刺「改发」二字;有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八条,俱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毋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拿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

  ·钱粮互相觉察

  乾隆五十四年谕:『伍拉纳等奏「审明营书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知情朋分,将黄国材拟斩立决、陈得拟绞监候,请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营书黄国材胆敢于进剿台湾贼匪之际乘机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陈得通同容隐,分得银三十两:均属目无法纪,情节实为可恶!闽省营伍废弛已久,而台湾弁兵等庇赌包差、得受陋规诸弊,接踵破露。现在正须严加整顿,从重惩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黄国材、陈得二犯既据该督等审明盗用钤记冒领饷银,彼此分用属实,自应一面正法、一面奏闻;有何屈彼处?乃伍拉纳等犹待请旨遵行,殊属失之拘泥。伍拉纳、徐嗣曾俱着传旨申饬』。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

  私藏应禁军器

  ·纵军掳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籍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谕:『程祖洛奏「请将纵容弁兵勒索滋事之游击庚音保等分别革审」一摺,此案征调剿捕台匪之福宁营兵,内有驻防宁德县兵定期不行,需索轿价银两;该管游击庚音保开送清单,索用轿夫多名,该县照单付给。该兵丁等又讹抢林世通盐馆及民人黄连清、张宜等家钱物,并将哨捕林东海殴伤;管领千总李祥福索借番银二十圆,又与管领把总张世泰纵兵勒索;把总阮飞凤并非管领之弁,率以该县未备摃夫、请改行期,又于兵丁讹抢等情代为支饰。

译恢复旧例,发往黑龙江交给披甲人为奴,照例刺字。

一、应发往黑龙江等处以及停止发配新疆改发内地的条例中,如台湾的游民凶悍蛮横肆意不守法、所犯罪行在徒罪、流罪以上情节严重的,共有三十五条,都改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以上改发驻防及内地充军的,都要在脸上刺"改发"二字;有应当刺明事由的,仍要刺明事由。

一、应当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的犯人,除了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的条例中,如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私自充当客头、包揽过台引诱他人偷渡,中途图谋加害但未致死作为从犯共谋的,共有十八条,都改为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不必以凑足四千里为限,脸上刺"改发"二字。如果在流配地脱逃被抓获的,戴重枷枷号三个月。倘若在流配地滋事以及逃脱后行凶为非作歹并且在被抓获时有拒捕情形的,都照普通遣犯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

·钱粮互相觉察

乾隆五十四年上谕:伍拉纳等人奏报"审明营中书吏盗用钤记冒领军饷、把总知情分赃,将黄国材拟判斩立决、陈得拟判绞监候,请求圣旨批准立即正法"一折,此案营中书吏黄国材竟敢在进剿台湾贼匪之际乘机盗用钤记,冒领军饷;把总陈得知情容隐,分得银子三十两:都属于目无法纪,情节实在可恶!福建省营伍废弛已久,而台湾弁兵等庇护赌博、包揽差事、收受陋规等种种弊端,接连败露。现在正需要严加整顿,从重惩治,使弁兵等人知所警惧,不敢再像从前那样藐视王法。如今黄国材、陈得二犯既然据该督等审明确实盗用钤记冒领军饷、双方分赃属实,自然应当一边正法、一边奏闻;有什么冤屈之处?可伍拉纳等人竟然还要等候请旨才遵行,实在是失之拘泥。伍拉纳、徐嗣曾都着传旨申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

私藏应禁军器

·纵军掳掠

一、调派赴台的兵丁以及台湾催饷的社丁,如果借端敲诈勒索、骚扰祸害番社的,依照恐吓诈骗的先例,按赃物数额从重论处;没有赃物的,照不应重的律条杖打八十、革退。该管官员如果徇私隐瞒、失于查察的,交部分别议处(谨按:这一条是乾隆五年制定的)。

(道光)十三年上谕:程祖洛奏报"请求把纵容弁兵勒索滋事的游击庚音保等人分别革职审讯"一折,此案征调剿捕台湾匪徒的福宁营兵,其中有驻防宁德县的兵丁按期不出发,索要轿价银两;该管游击庚音保开列清单,索要轿夫多名,该县照单支付。这些兵丁又敲诈抢夺林世通的盐馆以及百姓黄连清、张宜等人的家产钱物,并且把哨捕林东海殴打受伤;管领千总李祥福索借番银二十圆,又与管领把总张世泰一起纵容兵丁勒索;把总阮飞凤并不是管领的将弁,却率意以该县没有备好轿夫、请求改变出发日期为由,又对兵丁敲诈抢夺的情形代为掩饰粉饰。庚音保是统辖大员,不知道严加约束,任凭滋事,反而以该县延误军行作为托词;实在荒谬!所有福宁镇标右营游击庚音保、千

庚音保系统辖大员,不知严加约束,任令滋事,转以该县迟误军行为词;实属荒谬!所有福宁镇标右营游击庚音保、千总李祥福、把总张世泰、阮飞凤,俱着革职;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证、卷宗,秉公审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枪;违者照例治罪(谨案: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内地奸民在产硝磺地方私行煎挖,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同治元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盘诘奸细

  嘉庆十二年谕:『汉人私入番地,来往句结,甚且透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其酿患不可胜言。嗣后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内地民人凡有通晓番语者私自潜往,即系汉奸;亦当普行禁止,以杜句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句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谨案;以上三条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拿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拿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拿,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讥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又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

译总李祥福、把总张世泰、阮飞凤,都着革职;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证、卷宗,秉公审理办案。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百姓禁止制造鸟枪;违反的照例治罪(谨按:这一条是乾隆二年制定的条例)。一、内地不守法的奸民在出产硝磺的地方私自煎炼开采的,不论是否已经贩卖,照台湾的先例科断:十斤以下的,杖打一百,刺字;十斤以上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每增加十斤加一等处罚。一百斤以上以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的,发配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以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的,照私自铸造红衣等大小炮位的先例处斩,妻子儿女连坐、财产没收入官。如果把硝磺接济匪徒的,以通匪论处:知情故意放纵以及隐匿不告发的,都与本犯同罪,罪至死者减一等。等到军务办理完毕,仍照旧例办理(谨按:这一条是同治元年制定的)。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盘诘奸细

(嘉庆)十二年上谕:汉人私自进入番地,来往勾结,甚至泄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其酿成的祸患不可胜言。此后不但通事等人不准私自进入番地,就是内地百姓中凡是通晓番语的私自前往,就属于汉奸;也应当一律禁止,以杜绝勾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的百姓中凡是没有妻室的,应当勒令渡水返回,交由原籍收管。至于有妻子儿女、田产的,如果犯有歃血订盟、诱骗番人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充当强盗窝主、制造贩卖赌具,应当拟判斩、绞、军、流等罪的,除了本犯依照律例定罪之外,此案中罪行较轻的从犯以及教唆的讼师,都应当审明后勒令渡水返回。至于越界生事的汉奸,如果在生番地方谋占番人田产以及勾结恶徒包揽偷渡以及贩卖鸦片烟的,也分别治罪,勒令渡水返回(谨按:以上三条是雍正八年制定的)。

一、洋船挂验出口的时候,该处关卡将弁详细验明,押交给沿途各关卡押送;等到放洋以后,才准许返回本汛。如果船户有违禁招揽偷渡的情形,一经查获,就严加追究判罪。兵丁差役按照拿获偷渡人犯的名数给予奖赏:十名以上的,各赏银二两;每达到十名,递增二两;到五十名以上的,各赏银十两:都从该船户名下追缴充作赏用。倘若不切实查拿,以致疏漏放走十名以上的,兵丁差役各责打二十板;每超过十名,加打十板;到四十名以上的,各责打四十板,革职;到五十名以上的,枷号一个月发落,专管兼辖的官员分别处分。至于洋船返回的时候,如果有按照执照多载或者顶替偷渡、又潜藏不回的等等弊端,船户、舵工水手都照窝藏盗贼的先例治罪;出具保结的族邻、行保,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承办查验出结以及关卡盘查的各员,交部议处;如有受贿的革职,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仍按照赃物数额从重论处。如果出洋的人确实有病故等情形的,令同行的人以及船户、舵工水手出具保结存案(谨按:以上二条是雍正十二年制定的)。

一

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水具结存案(谨案:以上二条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请旨正法(谨案:此条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贿纵,计赃从重论(谨案:此条乾隆二年定)。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边卫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船户、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谋害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户私揽无照之人偷载过台及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俱照此例分别治罪。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为从之犯,于乾隆八年改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

译、在番地居住的福建人如果确实是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海的,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许他们搭船返回原籍,交给地方官交由他的亲属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果返回原籍的人中,查出有捏造混充冒名顶替、明显不是善良之人的,充发烟瘴地方。至于定例之后,仍有借故不归、又偷渡私自返回的,一经拿获,就立即请旨正法(谨按:这一条是乾隆元年制定的)。

一、凡是百姓偷越规定的界限私自进入台湾番人境地的,杖打一百;如果在靠近番地的地方偷偷进入深山采藤、猎鹿、伐木、采棕等等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该管的头目约束不严的,杖打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处罚。巡查不力的当日值班兵丁差役,杖打一百;如果有受贿放纵的,按照赃物数额从重论处(谨按:这一条是乾隆二年制定的)。

一、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如果有充当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的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后又转上大船的,为首的发配边卫充军;为从的以及澳甲、地保、船户、舵工等人知情而不举报的,都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都不准折抵赎罪。这些偷渡的人,照私渡关津的律条杖打八十,遣返原籍。倘若恶徒中途有图谋加害的情事、人已经被害身死的,把图谋加害的人不分首犯从犯,都照江洋行劫大盗的先例,拟判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被害人没有致死,把为首的人比照强盗伤人的先例,拟判斩立决。同谋的人,照没有伤人的伙同盗匪免死减等的先例,发配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交给该地方官严加管束;即使没有共同谋划下手,但是同船知情不举报告发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有船户私自招揽没有执照的人偷渡运载过台,以及把哨船偷偷载人图利的,都照此先例分别治罪。至于拿获偷渡的人犯,审讯清楚从何处开船,把失察的奸船以及隐匿不报的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谨按:这一条是乾隆五年制定的。其中被害未死的从犯,在乾隆八年改发宁古塔等处交给披甲人为奴)。

一、福建省不守法的恶徒如果有充当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的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后又转上大船的,为首的发配近边充军;为从的以及澳甲、地保、舵工等人知情而不举报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遇到拿获招揽偷渡的船只,把搭载的大船以及雇用的小船,各船户都照客头的先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卖价银充公;出具连环互结的船户以及原保澳甲和开设歇息旅店……

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谋案:此条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项同谋之犯改发回城为奴,已于嘉庆六年将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发回城为奴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为发往黑龙江为奴)。

译知情容留窝藏的人,都杖打一百,枷号一个月,都不准折抵赎罪。那偷渡的人,按照私自渡越关津的律条杖打八十,押送回原籍。如果有人用哨船偷载偷渡者图利的,也照此例分别治罪。倘若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经被害身死的,将同谋的人不分首犯从犯,都照江洋行劫大盗的条例,判处斩立决并枭首示众。如果被害人未死,将为首的人比照强盗伤人的条例,判处斩立决。同谋的人,照未伤人的伙盗免死减等的条例,发配到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虽然没有同谋动手,但同船知情却不首告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至于抓获偷渡的人犯,审问明白是从何处开船的,将失于查察的奸船以及隐瞒不报的文武官员,交部分别议处(按:此条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这项同谋的罪犯改发回城为奴,已经在嘉庆六年将条例文字遵旨改正。二十二年,为调剂新疆的遣犯,将条例内发回城为奴改为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咸丰二年,改为发往黑龙江为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恃强生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查参,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十六年定)。

  一、台湾地方拿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发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台湾奸民私煎硝磺,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拿获者,免议(谨案:以上二条道光十四年定)。

  一、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户、客民俱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户、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巳、未登舟,一经拿获,即将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拿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拿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谨案:此条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引诱包揽之客头、船户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乾隆六十年谕:『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佥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

译——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是流寓台湾的人,如果犯有杖笞以下的过错、又查明有妻室田产的,照常发落,免于驱逐。至于犯该判徒罪以上以及奸盗诈伪、恃强生事、扰累地方的,审明之后,一律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渡海前往台湾。承审的各官若不予押解驱逐、容留其留在台湾的,由该省督、抚查明参奏,交部分别议处(谨按:此条乾隆十六年制定)。

一、台湾地方拿获"番割"(私自与生番往来、改换装束之人),除确实犯有死罪者外,只要经审讯查有散发改装、擅自娶生番妇女之情事的,即照台湾无籍游民凶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的条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发配充军。其中仅仅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的,杖一百、徒三年。

一、台湾奸民私自熬煎硝磺,不论已经贩卖还是尚未贩卖,如数量在十斤以下的,杖一百、刺字、逐出遣返;十斤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增加十斤加重一等;多至一百斤以上以及配成火药在十斤以下的,发配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以及配成火药在十斤以上的,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之例处斩,妻子连坐、财产没收入官。如果将硝磺与生番交易货物以及偷运出海的,一律以通贼论罪;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报的,一并连坐。因失察而未查获的各官,照例议处;若是自行拿获的,免予议处(谨按:以上两条道光十四年制定)。

一、拿获偷渡到台湾的客民,如果还在陆路客店道路上、尚未登船之前,客头、船户、客民都照本条例减一等发落;如果已经登船,无论大船小船、已出海口还是未出海口,客头、船户、客民都照偷渡本条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之中有惯常在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女老幼多达三十人以上的,不论已登船还是未登船,一经拿获,就把客头、船户中年壮力强的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的改发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至于拿获偷渡的客民,务必严查沿海陆路是在哪个村镇客店聚集,把该处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查明追究。如果只是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果有受贿放纵的弊情,按赃款计算从重论处。兵役、澳甲等人若能在客店聚集时拿获、或首告偷渡客民的,即便在本汛内,也按拿获偷渡客民之例,计人数给予奖赏;若把并非偷渡的人擅自妄拿以图邀功请赏,或借机挟嫌敲诈的,仍各照本条例分别从重治罪(谨按:此条乾隆三十五年制定。道光六年,为调剂新疆遣犯,将条例中引诱包揽的客头、船户都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仍照旧发往,恢复原来的条例)。

乾隆六十年谕旨:『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发遣,并在海口枷号示众;等到又有拿获人犯枷号示众之后,再释去枷锁发遣。这些偷渡为首的犯人既已判定发遣,若要等到又有拿获的犯人才释枷发解,假使日久无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台湾后山亟须耕垦,请开旧禁」一摺,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士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宜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予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并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贼盗·

  谋反大逆

  谋叛

  白画抢夺

  恐吓取材

  起除刺字

  ·谋反大逆

  雍正元年谕:『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等语。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予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谋叛

  一、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嘉庆十六年改定)。

  慕庆五年,台湾镇总兵奏「拿获叛案陈锡宗等分别办理」一案,奉旨:『爱新泰等奏「续拿获盐水港滋事匪犯并闻拿投出匪伙审明办理」一摺,此案结会纠众、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听纠随从滋事、节次打仗之匪伙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续经拿获;爱新泰等于审明后即将各犯按律定以凌迟斩决,分别正法,传首枭示,所办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谢琦等六名,爱新泰等因例无自首减等之文,仍将谢崎等牢固监禁,请旨定夺一节,谢崎等即系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与甘心从逆者有间;自可贷其一死。着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嗣后遇有投出之犯,并即着照此办理,毋庸再行请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译人再被拿获,那要等到何时为止?反而不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实在不妥当。此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的犯人,着枷号海口半年,期满即行发遣』。

光绪元年谕旨:『沈葆桢等奏「台湾后山急需耕垦,请开除旧有的禁令」一折,福建台湾全岛自归入版图以来,因为后山各番社的习俗不同,曾禁止内地民人渡台以及私自进入番境,用以杜绝滋生事端。现在沈葆桢等已设法开辟后山地面,空旷之地急需招民垦殖;一切规章制度,自然应当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的各项禁例,都着一律开除;贩卖铁、竹两项物资,也一律弛禁,以广招徕移民』。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贼盗·

谋反大逆

谋叛

白昼抢夺

恐吓取财

起除刺字

·谋反大逆

雍正元年谕旨:『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属应分别定罪」等语。凡是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都不可宽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的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的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论是否已分家,男子十六岁以上,不论是笃疾还是废疾都要斩首。但此案事发仓促,又远隔海洋,亲属之中有身在台湾的,也有身在内地的;如果一概处死,情理上实在令人怜悯!除了身在台湾的按律正法之外,身在内地的从宽免死,解送刑部赏给功臣之家为奴。该省督、抚要逐一详查,应当正法的正法,应当解部的解部』。

·谋叛

一、台湾不法匪徒暗中谋划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的,首犯以及曾经纠集他人及情愿入伙图谋抢劫的犯人,都判处斩立决;其中并未转而纠集党羽、或是被诱骗胁迫而平素并非良善之人的,都判处绞立决。等到数年之后此风渐渐平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按:此条为乾隆五十七年制定的条例)。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暗中谋划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的,首犯以及曾经纠集他人及情愿入伙图谋抢劫的犯人,都判处斩立决;其中并未转而纠集党羽、或是被诱骗胁迫而平素并非良善之人的,都判处绞立决。如果平日并未为匪、只是一时随同入会的,都发配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等到数年之后此风渐渐平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按:此条嘉庆十六年改定)。

嘉庆五年,台湾镇总兵奏报「拿获叛案陈锡宗等分别办理」一案,奉旨:『爱新泰等奏「续拿获盐水港滋事匪犯并闻拿投案自首的匪伙审明办理」一折,此案纠众结会、杀官烧汛的匪首胡杜猴等四犯以及听从纠集随从滋事、多次交战的匪伙胡登元等五十三犯,都已相继拿获;爱新泰等审明之后,即将各犯按律分别判处凌迟、斩决,分别正法,传首示众,所办理的很得当。其中悔罪自首投案的谢琦等六名,爱新泰等因条例中没有自首减等的条文,仍将谢崎等牢固监禁,请旨定夺一节,谢崎等人既是被胁迫入伙、并无随同烧毁汛地、杀官抗拒官兵的情事,一听说官府查拿,就悔罪自行投案,与心甘情愿从逆之人

  ·白画抢夺

  一、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扎竖旗、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均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谨案:此条乾隆十四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斗殴及杀人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均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

译不同;自然可以饶恕他们一死。着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此后遇有投案自首的犯人,都照此办理,不必再行请旨』。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白昼抢夺

一、台湾盗劫案件中罪应斩立决的,照江洋大盗之例斩决枭首示众。此外如聚众扎营竖旗、妄自散布邪言、书写张贴告示、煽动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上行走的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结怨仇杀、聚众抢夺杀人等案件中的造意首犯,罪应立决的,都照贵州、湖广两省之例,斩决枭首示众。正法之后,即传首犯案发生地示众。其中附和为从犯的,不得援引此例;仍应在各案审结上疏时另行声明(谨按:此条乾隆十四年制定)。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吓取财

一、凡台湾无籍游民凶悍作恶、肆意为非作歹,犯该死罪的,即照光棍之例判处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的,照棍徒生事扰害之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再酌量其情节罪行较重的,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明是被人诱骗随从、只犯枷杖之罪的,一律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按: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制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一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为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一句改为「改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仍照旧发往,恢复原来的条例)。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了犯该徒、流以上的仍照定例办理外,如果只犯枷杖之罪、按例应逐回原籍管束的,在脸上刺"逐水"字样(谨按: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制定)。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斗殴及杀人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谋财害命的案件,都照苗人谋财害命之例,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与命案、盗案中按例应斩枭的犯人,都传首厦门示众;并将犯罪的事由,张榜贴在原犯案地方(谨按: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制定)。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相殴斗的案件,除了寻常共同殴斗、谋殴虽人数众多但并非械斗以及台湾械斗的案件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果审明是预先敛集经费、约定日期进行械斗仇杀,纠集众人一二十人以上、致死对方四人以上的,主谋纠斗的首犯判处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死对方四命以上、或者不到三十人而致死对方十命以上的,首犯判处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死对方十命以上、或者不到四十人而致死对方二十命以上的,首犯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所纠集的人数虽多、但只致死对方一命的,首犯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致死两命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致死三命的,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死对方一家两三口的,主谋纠斗

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诉讼·

  诬告

  ·诬告

  乾隆五十四年谕:『掳奎林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之县丞史■〈日奂〉彩」一摺,内称「讯明所诬匪犯简武、李廉二名,实无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拿到案。该县丞因循拖延,发原差张连庄茂管押;简武等并无银钱送给,该差因将简武等用竹根撑开两手、绳吊屋梁,连夜叠加拷打,以致简武等诬认从逆为匪。请将张连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满日发遣」等语。张连庄茂因本官发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属不法;复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滥行叠加吊打,以致畏刑诬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按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连庄茂,着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鞫狱停囚待对

  有司决囚等第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覆准:秋审情实人犯,应仍照旧例分禁各州县,毋庸留禁省监。除台湾府斩绞监候人犯系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监,并离省窵远府分,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外,其余各省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如此,省监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处正法,不特乡党可以触目儆心,即尸亲人等见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递解重囚,仍严饬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员差派兵役,逐程小心护解,不得稍有疏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谨案:以上二条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载「吏律」「官文书稽程律」后,乾隆五年移附此)。

译的首犯,按例应分别判处斩、绞立决的,各按其中较重的论罪;其余随从下手伤重致人死亡、应当抵命的,都依照本律例判处抵命;伤人及未伤人的,也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于对方仓促间邀集人手抵御、并非有心械斗的,仍照共同殴斗本条例定罪。地方官若不将主谋首犯审查究办、以及有心袒护将械斗案分开办理的,由该省督、抚严加参奏;照官吏出入人罪之例,议处治罪。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诉讼·

诬告

·诬告

乾隆五十四年谕旨:『掳奎林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的县丞史■〈日奂〉彩」一折,内称「审明所诬指的匪犯简武、李廉二人,确实没有为匪的情事;因为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役将他们拿到案。该县丞因循拖延,把人交给原差役张连、庄茂看管。简武等人没有送钱给差役,该差役因此将简武等人用竹根撑开两手、绳索吊在屋梁上,连夜多次加以拷打,以致简武等屈打成招,诬认自己从逆为匪。请将张连、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期满后发遣」等语。张连、庄茂因为本官交付看管之人恣意勒索,已属不法;又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人肆意多次吊打,以致他们畏惧刑罚而屈打成招,连累良民,情节实在可恶!台湾民风刁悍,若只是照内地案件按定例办理,不足以警戒刁民恶徒、安抚善良百姓;张连、庄茂,着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个月,然后枷号半年,期满后再依判决发遣』。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鞫狱停囚待对

有司决囚等第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批复准行:秋审情实的人犯,仍应照旧例分别囚禁在各州县,不必留禁在省城的监狱。除台湾府斩绞监候的人犯因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在省监,以及离省城遥远府分的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之外,其余各省的斩绞重犯,等督、抚审勘之后,都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就在犯案的地方处决示众。这样,省监就不至于聚集太多凶犯;而且在犯案本地正法,不仅乡里可以耳闻目睹以为警戒,即便死者亲属见到凶犯伏法,也可以消解他们的冤愤。往返押解重犯,仍需严令沿途地方官照例委派官员、差派兵役,全程小心护送,不得稍有疏漏。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是刑部等钦办事件,各省督、抚都以文书到达之日为始,限四个月内具题;总督兼辖两省的,涉及隔省事件的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的琼州,也照隔省之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的二十六个州县以及干州、平溪等卫,因距省城遥远,凡命案、盗案等案件都在定限之外,各展限两个月。

一、督、抚新任职以及署理印务的,如果钦办等事件在原定期限内难以完结,准予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的展两个月,原限六个月的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广东之琼州府属、甘肃哈密斩绞人犯应监候者,于定案后俱解交该按察使监禁;俟三届秋审后,发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收监,毋庸发回。其应支钱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谨案:此条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即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倘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谨案:此条道光五年后四次增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议准:闽省所属州、县,程途离省多有阻长之处,提解不易。除台湾府属审拟斩、绞罪犯向以远隔重洋、俱留禁省监,福州、兴化二府所属之县附近省城,尚易提审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府州所属各县,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抚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属各县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抚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审。路远各处在三月十五日以后准咨、次远各处在四月初一日以后准咨者,俱汇入来年秋审。部文随到随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则人犯免跋涉之苦,佥差无疏虞之咎。各省亦应划一办理。俟行令直省督、抚、将军将各该省所属州、县离省远近,照闽省所定日期斟酌办理;咨部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本具题。着为定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坛庙规制

  城垣

  仓廒

  营房

  军火

  船政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

  ·直省坛庙

  嘉庆十八年,福建凤山县修盖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

  十九年,福建嘉义县修葺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彰化县修葺文庙。

  二十二年,福建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社稷坛、神只坛。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准:福建省台湾府城垣原系木栅、改建土城、并将嘉义县土城加高培厚,以资扞卫。

译三个月。遇公事出省境,一切事件准予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天数扣除期限;隔省提审人犯的,准以到达之日起扣除期限(谨按:以上两条都是雍正五年奏定的。原记载在「吏律」「官文书稽程律」之后,乾隆五年移附于此)。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广东的琼州府属、甘肃哈密斩绞人犯应监候的,定案之后都解交该按察使监禁;等经过三届秋审之后,再发回原犯案地方收监。若是福建台湾府属斩绞监候的人犯,专门交由按察使收监,不必发回。其应支给的钱粮、衣药以及遇有疏漏逃脱、监中病故等事件,都照定例一并办理(谨按:此条乾隆十五年制定)。

一、各省秋审的斩绞重犯,等督、抚审勘之后,即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到部里的文书后,就在犯案的地方处决。只有福建的台湾府属、甘肃的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的人犯,专门交由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给的囚粮、衣药以及遇有疏漏逃脱、监中病故等事件,都照定例一并办理。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城遥远的府、厅、州所属的各厅州县,寻常发遣军、流、徒的人犯以及命案判处徒刑的人犯,都不必解送省城;如福建省台湾府所属的,解送台湾道。就近审转,详细报送院司核办。倘若有喊冤翻供的,分别提审解送省城。命案中判处遣、军的犯人,仍各解送省城覆审(谨按:此条道光五年之后经四次增补制定)。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议定核准:福建省所属的州、县,路程距省城多有阻隔遥远之处,提审押解不易。除台湾府属审拟斩、绞罪犯因远隔重洋,一向留禁省监,福州、兴化二府所属的县靠近省城,尚容易提审之外,其余路远的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府州所属各县,凡在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抚准予咨复到部的案件,都并入本年秋审;次远的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属各县,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抚准予咨复的案件,也都并入本年秋审。路远各处在三月十五日以后准予咨复的、次远各处在四月初一日以后准予咨复的,都并入来年秋审。部里的文书随到随提,不必预先一概提解;这样人犯就免于跋涉之苦,差役也不会有疏漏之责。各省也应统一办理。着令各省督、抚、将军将该省所属州、县距省城的远近,比照福建省所定的日期斟酌办理;各处咨复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总具题。定为定例。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坛庙规制

城垣

仓廒

营房

军火

船政

·坛庙规制·

直省坛庙

·直省坛庙

嘉庆十八年,福建凤山县修盖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

十九年,福建嘉义县修葺关帝庙、先农坛、山川坛,彰化县修葺文庙。

二十二年,福建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社稷坛、神只坛。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仓廒·

  各省仓廒

  ·各省仓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台湾府添建仓房一百五十七间。

  慕庆十八年,福建省凤山县修建仓房三十五间,嘉义县修建仓房三十八间、笨港仓房十间,彰化县修建鹿港仓房一百二十间、半线仓房六十三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修建仓廒五十间。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玛兰地方于五围城内添建仓廒二十五间、头围营盘地方建盖仓廒十五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营房·

  各省营房

  ·各省营房

  嘉庆四年,台湾添设兵丁,建造营房三百二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地方建校场演武厅共十四间。

  十七年,福建省台湾镇竹堑守备旧署改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游击衙署,其竹堑守备移于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于镇标右营调拨千总、把总、外委各一员、步战兵二百名,于大甲地方建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并军装火药库局、演武厅、箭道亭。裁台湾镇标左营把总一员、战守兵六十名,移扎铜锣湾;建把总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间。又拨台湾镇左营外委一员、战守兵四十名移扎斗换坪,建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八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军火·

  铸炮

  火药

  直省火器

  ·铸炮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炮,铸以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钵;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用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炮车全。

  ·火药

  乾隆十三年议准: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饬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谕:『磺斤采自山中,如果开采时毫无透漏,则该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药,又从何而来?即此次贼人枪炮内所用火药不少,岂尽由抢夺所得!可见开采磺山,虽派员驻扎,仍不能保无透漏。此事惟在该督、抚等平日严加查察,总期先于军营无亏;即或民间铺户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绝,亦当防其太甚。

译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请核准:福建省台湾府城垣原本是木栅栏,改建为土城,并将嘉义县的土城加高加厚,用以加强防卫。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仓廒·

各省仓廒

·各省仓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台湾府添建仓房一百五十七间。

嘉庆十八年,福建省凤山县修建仓房三十五间,嘉义县修建仓房三十八间、笨港仓房十间,彰化县修建鹿港仓房一百二十间、半线仓房六十三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修建仓廒五十间。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玛兰地方在五围城内添建仓廒二十五间、头围营盘地方建盖仓廒十五间。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营房·

各省营房

·各省营房

嘉庆四年,台湾添设兵丁,建造营房三百二间。

二十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五围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间。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地方建校场演武厅共十四间。

十七年,福建省台湾镇竹堑守备旧署改为台湾北路协标右营游击衙署,把原来的竹堑守备移驻淡水与彰化交界的大甲;另在镇标右营调拨千总、把总、外委各一员、步战兵二百名,在大甲地方建守备、千总、把总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四十间,以及军装火药库局、演武厅、箭道亭。裁撤台湾镇标左营把总一员、战守兵六十名,移驻铜锣湾;建把总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间。又调拨台湾镇左营外委一员、战守兵四十名移驻斗换坪,建外委公所三间、兵房八间。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军火·

铸炮

火药

直省火器

·铸炮

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缴获他们所制造的炮,用铜重新铸造。炮身前窄、后部略粗,炮口形状如钵;重量从三百斤到七千斤、长度从四尺三寸到一丈二寸,隆起十道纹路,中间铸成龙纹双钮,可以穿绳悬挂。每炮用火药从一斤一两到十斤、铁弹从二斤二两到二十斤。炮车配备齐全。

·火药

乾隆十三年议定核准:琉球国按额进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斤之外,夷目、水手大多携带多余的硫磺,向来有奸商代为出售;应命该国使者据实呈报,由官府收购。查明福建省各标协营操演所用火药,每年都以贡磺拨用;遇有不足时,就前往台湾郡的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地方生番、汉民杂处,磺厂一开,恐怕聚集匪徒滋生事端;如果收购琉球多余的硫磺,就可免于到淡水开采,海防区域也可更加严密。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谕旨:『硫磺是从山中开采的,如果开采时毫无泄漏透露,那么该省民人制造烟花爆竹以及打猎所用配备的火药,又从哪里来?就此次贼人枪炮中所用的火药数量不少,怎能都是从抢夺中得来的!可见开采磺山,即使派员驻扎看管,仍不能保证没有透漏。此事只有靠该省督、抚等平日严加查察,总要先保证军营用度不亏缺;即便民间铺户所需之磺不能全部禁绝,

至台湾地方向产磺斤,前据逆匪林爽文供称「将墙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里私换硫磺,配作火药」等语。生番山里既产硫磺,则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换或帮同偷采,亦未可定。现据福康安奏:将台湾民间私用鸟枪撤回烧毁,改铸农器;而私换硫磺及偷采之弊,尤应严切查禁。着传谕福康安,务饬该地方官严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纵;并着李侍尧、徐嗣曾各于内外时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军营存剩火药、铅弹,现建火药局配留应用;余俱运回内地。至闽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县郭车乡矿产尽足敷用;已将淡水磺山封闭』。奉旨:『所办均为妥协;即照所奏办理。其磺斤一项,既查明上杭县地方所产已敷各营军火之用,则台湾淡水磺山自不必复行开采。现经福康安等严行封禁,但恐该处仍有私行偷采及官吏等庇纵透漏情事,并责成巡查之将军、督、抚一体严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参奏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准:台湾淡水厅开采硫磺,以资军火。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庆五年奏准:崇文、朝阳、东直、安定、德胜、西直等六门存储木镶铜炮十一位,东便、右安、广渠、西便等四门存储台湾浑铜神功、铁神机、神枢等炮三十七位,交造办处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谕:『台湾水师关系紧要,前经玉德等奏请添造梭船三十只;当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项船只应配大小炮位,据玉德等奏称「查明水陆各营并无余炮堪以抽拨」;着照所请,即行动项如数制造,以资缉捕之用;照例核实报销』。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战船

  浮梁渡船

  ·战船

  雍正三年覆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设一厂,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其两厂监督副、参将遴委之营弁均报部。台湾水师等营战船,于台湾设厂,文官委台湾道、武官委台协副将会同监督修造。

  七年议准:福建省金门、海坛二镇战船,另于泉州设厂,专委兴泉道:福厂,专委粮驿道监造。其泉厂协办武官,于金门、海坛镇标游击内遴委。

  十一年议准:直省修造战船报销限期,直隶限以四月;福建台湾限以十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山东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广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广东琼州限六月,其余各厂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议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澎战哨船届修之年,分案估报;经管官弁将应修之船于届期后一月内驾赴本厂,承修之官验明收管。

译也应当防止过量。至于台湾地方向来出产硫磺,此前据逆贼林爽文供称「把墙上年久的石灰熬制成硝,在北路生番山中私自换取硫磺,配制火药」等语。生番山中既然出产硫磺,那么奸民不仅可能向他们私下换取,也未必没有帮着偷采。现据福康安上奏:已将台湾民间私用的鸟枪撤回销毁,改铸成农具;而私自换取硫磺以及偷采的弊端,尤其应当严加查禁。着传谕福康安,务必命该地方官严密稽查,不得像以前那样疏纵;并着李侍尧、徐嗣曾各自在内外时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松懈,滋生弊端事端』。

福康安又上奏说:『军营中剩余的火药、铅弹,现在建造火药局配存备用;其余的都运回内地。至于福建省所需的磺斤,查明上杭县郭车乡的矿产足够供应;已将淡水磺山封闭』。奉旨:『所办理的都很妥当;即照所奏办理。硫磺这一项,既然查明上杭县地方所产的已足够供应各营军火所用,那么台湾淡水磺山自然不必再开采。现在福康安等已严令封禁,只是恐怕该处仍有私自偷采以及官吏等庇护纵容、透漏私磺的情事,一并责成负责巡查的将军、督、抚一体严查;如有这样的弊情,即行参奏治罪』。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请核准:台湾淡水厅开采硫磺,用来供给军火。

——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庆五年奏请核准:崇文、朝阳、东直、安定、德胜、西直等六门存储的木镶铜炮十一位,东便、右安、广渠、西便等四门存储的台湾浑铜神功炮、铁神机炮、神枢炮等三十七位,交造办处添装星斗(瞄准装置),修理完好。

十年谕旨:『台湾水师关系紧要,此前玉德等奏请添造梭船三十只;当即降旨准行。所有这些船只应当配备的大小炮位,据玉德等奏称「查明水陆各营并没有多余的炮可以抽拨」;着照所请,即行动用款项按数制造,用以供缉捕之用;照例核实报销』。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战船

浮梁渡船

·战船

雍正三年批复核准:福建省福州、漳州两府各设一厂,福厂由粮驿道、兴泉道轮流按年监修,漳厂由汀漳龙道监修;两厂监督的副将、参将由所遴选委派的营弁担任,均需报部备案。台湾水师等营的战船,在台湾设厂,文官由台湾道负责委派、武官由台协副将会同监督修造。

七年议定核准:福建省金门、海坛二镇的战船,另在泉州设厂,专门委派兴泉道负责:福厂,专门委派粮驿道监造。泉厂协办的武官,从金门、海坛镇标游击中遴选委派。

十一年议定核准:各省修造战船报销限期,直隶限四个月;福建台湾限十个月,其余各厂限四个月;山东限六个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个月,小修限两个月;江南限四个月;湖广大修拆造限六个月,小修限四个月;浙江限四个月;广东琼州限六个月,其余各厂限四个月:都以工程完竣之日起算期限。

乾隆二年议定核准:福建省内地及台湾、澎湖战哨船到应修之年,分别案件估报;经管的官弁将应修的船只在届期之后一个月

其估报核题,内地限一月,台湾再展限两月。倘不依期解厂,该督即将经管官弁参处;如船已到厂而承修之官不即验勘、勒索收管并逾限不行覆题,致迟误船工,将承修之官照例参处。

  六年议准:闽省战船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

  八年议准:福建省修造战船津贴银,福、泉、漳三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部价百两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覆准:闽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议准:闽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船;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以应操防。

  嘉庆十五年,台湾厂「善」字号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汰。

  二十三年覆准:台湾厂添造「知」、「方」二字号守港八桨等船三十二只奉部准销之工料,以一半为正价;尚余一半,内以七成为津贴、三成为另加。嗣后如从新造补前船,应即照数核计;并原准之加二运费,一并给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谕:『孙尔准等奏「巡洋兵船请酌量分别裁改」一摺,台湾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须因时制宜,方资驾驶。据该督等查明台、澎水师各营原存战船,内「善」字号船只过于笨重,「知」、「方」两字号船只不利水深,均于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驶风折戗最为灵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请酌量分别裁

译内驾驶到该厂,承修的官员验明后收管。其估报核题,内地限一个月,台湾再展限两个月。若不依期送到船厂,该省督即将经管的官弁参处;如果船已到厂而承修的官员不立即验收、勒索才肯收管,以及超过期限不上报覆题,以致耽误船只修造工程的,将承修的官员照例参处。

六年议定核准:福建省战船的桅木,仍令各道采办。除台湾远隔海洋,仍循旧例外,兴泉永道承修的泉厂,令兴化、泉州、永春三府州协办;汀漳龙道承修的漳厂,令汀州、漳州、龙岩三府州协办;盐法道承修的福厂,令延平、建宁、邵武三府协办。

八年议定核准:福建省修造战船的津贴银,福州、泉州、漳州三厂小修,每百两工价加津贴银一百三十两,大修加一百二十两、拆造加一百十两;台厂小修,每百两工价加津贴银一百十两,大修加一百两、拆造加九十两。

十二年批复核准:福建省台厂修造战船,照内地之例给予津贴并另加三分之外,再加运费银二分。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议定核准:福建省裁汰水师提标前营"年"字十四号,后营"清"字十四号,金门镇标左营"金"字十七号,铜山营"纪"字十六号,海坛镇标左营"永"字十二号,右营"固"字十四号、十五号,澎湖协右营"宁"字十三号、十七号、十八号,台协中营十七号、十八号等十二艘船只;并将澎湖协左营"绥"字十八号一船拨补右营,台协右营"波"字八号一船拨补中营,用以补足操防需要。

嘉庆十五年,台湾厂"善"字号大同安梭船九只裁撤。

二十三年批复核准:台湾厂添造"知"、"方"二字号守港八桨等船三十二只,经部核准报销的工料款项,以一半作为正价;剩余的一半,其中七成作为津贴、三成作为另加。此后若从新造补前船,应即照此数目核算;原准的加二运费,也一并给予。

——以上见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谕旨:『孙尔准等奏「巡洋兵船请酌量分别裁改」一折,台湾洋面,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须因时制宜,才能有利驾驶。据该省督等查明台湾、澎湖水师各营原存的战船,其中"善"字号船只过于笨重,"知"、"方"两字号船只不利于深水航行,都对巡防不太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顺风逆风都最为灵便;用来追捕,可以取得实效。请酌量分别裁

改,自系实在情形。着照所请,将「善」字号船九只并「知」、「方」两字号船三十二只一并裁汰,照商船白底艍船式样另造三十二只,以抵「知」、「方」两字号船之额;合计台、澎各营战船,足数应用。该督等即饬台湾厂、道将旧船估变,完解司库报拨;雇觅工匠,赶紧估计造办,以资配缉』。

  十五年奏准:将台湾道厂未经修造战船改为拆造十七只,再于历年遭风击碎、延未详题造补船二十三只内拨出十三只,共船三十只,添设府厂,分作五年造办完竣。其改为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届年限请领银两;不敷之项,归于台湾道、府、厅、县分作十四年匀捐归款。尚有应行造补船十只,仍归道厂带造。至道厂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只,仿照内地各厂奏准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闰月加修一只。

译这一情况改动,确实符合实际情形。准如所请,将"善"字号船九只以及"知"、"方"两字号船三十二只一并裁撤,照商船白底艍船的样式另行建造三十二只,用以顶替"知"、"方"两字号船的定额;合计台湾、澎湖各营的战船,数目已足够使用。该总督等应即饬令台湾厂、道将旧船估价变卖,变卖所得完解司库以备报拨;雇请工匠,抓紧估算办理建造事宜,以供配置巡缉之用。

十五年奏准:将台湾道厂尚未修造的战船改为拆造十七只,再从历年遭风击碎、拖延尚未奏请建造补足的二十三只船内拨出十三只,共计三十只船,添设府厂,分作五年建造完竣。其中改为拆造的十七只船,仍按原定期限请领银两;银两不足之处,归由台湾道、府、厅、县分作十四年平均捐款归款。尚有应当建造补足的船十只,仍归道厂一并建造。至于道厂每年常规的大修、小修以及拆造船只事宜,仿照内地各厂奏准的月修章程办理,每年修造船十二只,遇闰月加修一只。

同治六年奏准:福建台湾镇在澎湖添设广艇一只、安平添设广艇二只、沪尾添设广艇二只、并鸡笼改造龙艚船四号,兼巡鹿耳门、旗后、东港、鹿港各驻二号,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驻二号,艋舺驻五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境内淡水溪、湾里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处水深湍急,徒涉为艰;每处设渡船二。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宪纲

  六科

  各道

  ·宪纲·

  谕旨

  ·谕旨

  乾隆二十九年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摺,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略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摺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同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职画凭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领凭于交代两月定限外,再展限两月;教职领凭于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准:凡官员领凭赴京师至该省,扣算限期;但各省会城及所属之府治距京远近不一,其凭限日期自应详加分别。嗣后自京领凭赴任者,福建之福洲、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宁限八十五日,台湾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选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见官员,将文凭封发该省督、抚验看给发者,除将发凭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应以得官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比较远近定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台湾

  ·巡察台湾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员,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务之废弛。近因按年轮派,遂均视为泛常,毫无裨益,反于地方滋扰,殊非设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应查之时特派专员往查,尚于事务有益。盛京等处巡察官员,即令撤回;每届三年,该衙门将应否差员之处请旨。其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存留之处?着交该督、抚定拟具奏;到日,再降谕旨』。

译同治六年奏准:福建台湾镇在澎湖增设广艇一只、安平增设广艇二只、沪尾增设广艇二只,并将鸡笼的船改造为龙艚船四号,兼巡鹿耳门、旗后、东港、鹿港,各处驻扎二号,笨港、下湖、布袋觜各处驻扎二号,艋舺驻扎五号。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梁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议定核准:福建省台湾境内的淡水溪、湾里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处水深流急,徒步涉水很困难;每处设渡船二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宪纲

六科

各道

·宪纲·

谕旨

·谕旨

乾隆二十九年降谕:『御史李宜青所上「条陈台湾事宜」一摺,其中所奏之事应否施行,姑且不论;但他这种取巧、器量狭小的用意,已经大大有损言官应有的体统。该御史奉命前往巡视台湾,地方上的事情本来都是他职分内难以推卸的。况且与他同差的满、汉二员,考核成绩都是一体连坐;凡耳闻目睹之事,理应齐心协力共同商议,联名奏报。即便意见略有分歧,也应据实说明,专摺奏请。可是李宜青在台湾任职期间既不与同僚商议,回京复命时也未提及此事一字。直到差期已满很久,才拿这当作自己独得的秘密,罗列出来以显示自己见识高明;他把这种借建言来博取名声的做法,用心如此鄙陋琐屑,怎么可以这样做呢?这种伎俩,难道还能靠尝试来达到目的吗?李宜青,着传旨申斥。至于他所奏的各项条款,也不必因人废言;仍旧交部议奏』。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职画凭

·文职画凭

康熙四十三年议定核准:福建台湾、广东琼州远隔海洋,升迁人员在交代任务两个月的期限之外,领取任命文书再展限两个月;教职人员在一个月正常期限之外,领取任命文书再展限一个月。

雍正七年复议核准:凡官员从领取任命文书到赴京师再到该省任职,需按期限计算;但各省省会及所属府治距京城远近不一,其文书期限自应详加区分。此后从京城领取文书赴任的,福建的福州、兴化、泉州、邵武限八十天,延平、建宁、汀州限七十天,漳州、福宁限八十五天,台湾限一百一十天。至于八品以下在籍候选以及在外推举升迁、按例不必引见的官员,将其文凭封送该省督、抚查验发放的,除按发文到省日期逐一计算外,应以所任官职所在省分与原籍、原任地方的距离远近来确定期限。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台湾

·巡察台湾

乾隆十二年奉旨:『派遣巡察官员,本是为了让他们稽查地方事务的废弛情况。近来因为按年轮流派遣,官员们都把这当作寻常之事,毫无益处,反而对地方造成滋扰,这完全不是设立巡察制度的本意。如果不必限定年限轮换,等到需要查察时特派专人前往查办,反而对事务更有益处。盛京等处的巡察官员,即令撤回;每隔三年,由该衙门奏请是否需要派员。至于台湾巡察官员是否应当保留,着交该督、抚拟定意见

  巡察台湾

  康熙六十年谕:『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台湾巡察。此御史往来行走,彼处一切消息可得速闻。凡有应奏事宜亦可条奏,彼处之人,皆知畏惧。至地方事务,御史不必管理。钦此』。遵旨议定:每年差满、汉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应行条奏事件,具本条奏。

  雍正五年谕:『台湾远隔海洋,向来督学官员难以按临考试,是以将学政交与台湾道兼管。朕思道员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学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台湾巡察,应将学政交与汉御史管理,甚为妥协。现今御史在彼,着即办理台湾学政。嗣后永着为例』。

  九年谕:『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兼用,始为有益。满御史已留任一年,汉御史亦着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察弹压、除剔弊端。近据该抚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直,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皆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官极意承应;虽有情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恬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御史,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文武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可不必别差巡察,以滋烦扰。着大学士、九卿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定:台湾巡察,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迄今二十余载,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谧,遽弛防范。应仍旧设立,毋庸撤回。台湾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随从太多,或致滋扰;嗣后令其于每年农隙之时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带仆隶,以省烦费。

  十七年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代,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堕颓: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节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三十年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

译具奏;到时候,再降谕旨』。

巡察台湾

康熙六十年降谕:『每年从京城派遣御史一人,前往台湾巡察。这位御史往来行走,那边一切消息可以很快得知。凡有应当奏报的事情也可以据实条陈上奏,那边的人,都会知道畏惧。至于地方具体事务,御史不必去管理。钦此』。遵照谕旨议定:每年派满、汉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轮换一次;如有应当条陈上奏的事情,据实上本奏报。

雍正五年降谕:『台湾远隔海洋,历来督学官员难以亲临考试,因此把学政之事交由台湾道兼管。朕想道员既要管理地方事务,又兼管学政,未免过于繁重。每年既然派遣御史二人前往台湾巡察,应当把学政交由汉御史管理,这样比较妥当。现在御史正在那边,就令其立即办理台湾学政。此后永远作为定例』。

雍正九年降谕:『台湾地方关系紧要,巡察御史新旧兼用,才能有益。满御史已经留任一年,汉御史也着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降谕:『先前因为台湾是海外要地,设立巡察御史,本意是要表彰端正风俗、稽查弹压、革除弊端。近据该抚奏报:「该御史等在养廉银之外,又分派台湾、凤山、诸罗、彰化四县轮流值守,每季约需费用三、四百两银子。他们出巡南、北两路的车马夫役、厨房传递、赏赐给各社番民、操演阅兵犒赏士兵等费用,都命各县筹措供给。该衙门滥受词讼,派差役拘捕滋扰百姓,在额定编制的胥吏差役之外,更有奸民冒名挂靠,倚仗官府符信生事作乱。该巡察既有独揽一方权力之意,而属下官员就极力奉承逢迎;即使有情弊存在,也上下互相包庇隐瞒」等语。大凡巡察这一职务,如果是因一、二件具体事情而随时特派,尚能对地方有益。至于限年轮换的做法,该巡察等人奉命远行,既然已经把这差事当作暂住的驿站看待;等到了那边,积习相沿,因循苟且反而滋生弊端。懦弱的人只求侥幸无过,坐等任满期到;喜欢生事的人擅自作威作福,各种事情多受其牵制阻碍。御史,本是用来稽查纠察别人的;如今却自己弄出弊端,前后相沿袭,习以为常不以为怪,这难道是朕派遣他们的本意吗!乾隆五年以后担任巡台御史的人,着交部严加查察议奏。台湾本来就有总兵、道员、知府等文武大员足以镇压弹压,一切案件本来就应归本省督、抚查核处理,可以不必另外派遣巡察,以免徒增烦扰。着大学士、九卿详加商议后具奏。钦此』。遵照谕旨议定:台湾的巡察制度,自康熙年间设立以来,至今已二十多年,兵民都各自安居;不能因为海疆安宁,就轻易废弛防范。应当仍旧照旧设立,不必撤回。台湾向来分为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只巡察一路,随从人员太多,或许会造成滋扰;此后命他们在每年农闲时节分路各巡察一次,不必多带仆役随从,以节省费用。

乾隆十七年降谕:『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以镇压弹压。巡察三年轮换一次,只是空有虚名而已;论职权则不如督、抚,论亲近切实则又不如地方守、令。介于两者之间,那些有志上进的人,或许因多管闲事而招致失败;而安分守职的人,又大多意志消沉懈怠:这对公事实在没有什么益处。

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察,候朕随时酌量办理』。

  四十六年谕:『台湾孤县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积弊相仍,可谓废弛已极!乃本日据巡视台湾御史塞岱、雷轮奏「巡视台湾应行查办各事宜」内称「城垣稳固,弁兵技艺认真,库帑、仓榖并无短少亏缺」各等语,所奏不实;已于摺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视一次,所有该处地方一切事务皆应实力查察,随时据实奏闻。现在该处地方官玩误疏纵之案,经杨魁查明参奏者不一而足。该御史等岂无闻见?何竟无一语入告!虽该抚等业经查参办理,而该御史等亦应细加察访,据实具奏;即该抚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处,亦应据实为之申理。今所奏不过敷衍了事,仍属有名无实,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责;则巡台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轮,俱着交部察议』。

  四十七年谕:『本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递到奏摺,一系接奉朱批,自陈惶悚并请交部议处摺,于十二月初五日拜发;一系巡查台湾北路情形摺,于十二月十七日拜发。两摺先后不同,俱于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内所奏诸罗县盗犯洪笼一案,乃该处紧要事务;何以并未详晰声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贼犯二十余名俱经抚臣杨魁行提过海审办及续获贼匪陈明等八名已飞饬各县严究办理之处,殊属非是!台湾地处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视一次;遇有紧要事件,自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如此案缉获贼匪陈明等八名事关要案,该御史等即应就近审办,再行移交抚臣归案完结;何得仅饬各县审究,可谓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过巡视地方情形,敷衍塞责;而于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无实,又安用此巡台御史为乎!塞岱、雷轮,仍着交部议处』。

  五十二年谕:『福建台湾府,向来三年一次止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分较小,且由京派往,岂能备悉该处情形,易为地方官欺蔽;不过虚应故事,仍属有名无实。嗣后着照四川查促浸攒拉之例,令该督、抚及水师、陆路两提督每年轮直一人前渡台湾,严行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为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通政使司

  题本

  ·题本·

  程限

  ·程限

  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提、镇本章到京限期,闽浙总督、福州将军、副都统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镇限十日。

译所有巡察台湾的御史,着改为三年一次奉命前往;事情办完就回来,不必留驻等候接替。着定为常例』。

乾隆三十年降谕:『巡视台湾御史,先前已降旨改为三年简派一次,事情办完即回,不必留驻等候接替。如今想到那边现有道、镇大员驻扎,一切地方事务都可以随时处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那边并未听说有什么建言,实在是有名无实。若是就此裁撤,那么地方官或许会以为远隔重洋,无人稽查,日久天长难免废弛,也不能不防患于未然。此后每逢三年应当请派之期,该衙门仍旧照例奏请;或暂停派遣、或隔几次再派员前往巡察,等朕随时酌情决定办理』。

乾隆四十六年降谕:『台湾孤悬海外,最关紧要。该地方官平日因循苟且、玩忽懈怠,以至积弊相沿,可以说是废弛到了极点!可是今天据巡视台湾御史塞岱、雷轮奏报「巡视台湾应当查办的各项事宜」,内称「城垣坚固,士兵武艺认真操练,库银、仓米也没有短缺亏空」等语,所奏并不属实;已在奏摺内批示。巡台御史三年才派往巡视一次,那边地方一切事务都应当切实查察,随时据实上奏。现在那边地方官玩忽疏纵的案件,经杨魁查明参奏的不在少数。该御史等难道会毫无耳闻目睹?为何竟然没有一句话上奏!即便该抚等已经查核参办,该御史等也应当仔细察访,据实具奏;即使该抚所奏或许有冤枉地方官的地方,也应当据实为其申辩澄清。如今所奏不过是敷衍了事,仍旧有名无实,又何必用这样一份奏摺来搪塞责任;那么巡台御史,可以不必派遣了。塞岱、雷轮,都着交部议处』。

乾隆四十七年降谕:『今日据巡台御史塞岱、雷轮呈递的奏摺,一份是接奉朱批后自陈惶恐并请求交部议处的奏摺,于十二月初五日发出;一份是巡查台湾北路情形的奏摺,于十二月十七日发出。两份奏摺前后时间不同,却在同一天送达。其中初五日的摺子里所奏诸罗县盗匪洪笼一案,本是那边紧要的事务;为何并未详细说明?即所称该厅、县先后拿获盗贼二十余名,都已经由抚臣杨魁转解过海审办,续获盗匪陈明等八名也已经飞速命令各县严加追究办理,这种处理方式实在不妥当!台湾地处海外,因此按惯例每三年派御史巡视一次;遇到紧要事件,理应一面提审办理、一面奏闻朝廷。像这次抓获盗匪陈明等八名这样关系重大的案件,该御史等就应当就近亲自审办,再移交抚臣归案处理完结;怎么能只是命令各县审理追究了事呢?至于十七日所奏的那份摺子,又不过是巡视地方的一般情形,敷衍塞责;而对初五日所奏诸罗县盗匪的事情,完全没有提及。像这样有名无实,又哪里用得着这个巡台御史呢!塞岱、雷轮,仍旧着交部议处』。

乾隆五十二年降谕:『福建台湾府,向来每三年一次只派巡台御史满、汉各一员前往巡视。该御史职位较低,又是从京城派遣前往,怎能完全了解那边的详情,容易被地方官蒙蔽欺骗;不过是敷衍应付走个形式,仍旧有名无实。此后着仿照四川查促浸攒拉的成例,命该督、抚以及水师、陆路两提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翰林院

  职掌

  ·职掌·

  纂修书史

  ·纂修书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台湾纪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八旗都院

  兵制

  ·兵制·

  火器

  ·火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进台湾铜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交涉

  ·官制·

  职掌

  各馆教习

  出使

  ·职掌

  咸丰十年,设抚局于地安门外之嘉兴寺。

  设同文馆。

  设办理江、浙、粤、闽、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以江苏巡抚兼领,为南洋大臣;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为北洋大臣。

  设总务税司一员。

  十一年,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亲郡王、贝勒、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部院尚书、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设清档处,责成两班章京办理;军机处兼行章京,帮同校对。

  又设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

  又将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统辖。

  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一员。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归两江总督经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归直隶总督经理。

  又奏准:山东省东海关、奉天省牛庄关归北洋大臣统辖。

  十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二员。

  ·各馆教习

  咸丰十年奏准:于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选入馆,学习外国语言、文字;知照俄罗斯文馆,妥议章程。

  十一年议准:俄罗斯文馆,归并英、法、美三学一体办理。

  又议准:英、美同文,不设美文之学。

  同治元年奏准:每馆额设学生十名。

  又议准:设英文前馆,习英吉利国语言、文字。

  二年,设法文前馆,习法兰西国语言、文字。

  十年,添设天文、化学、算学、格致、医学各馆,每馆额增学生十名。

  又设德文前馆,习德意志国语言、文字。

  光绪十年奏准:在江南黄浦地方设立水雷学堂,考取学生十四名、选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学习。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设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弁兵,专课海防战守技艺方略。

  十三年奏催:广东省设水陆师学堂,曰博学馆。水师学英国语文,分管轮、驾驶两项;管轮堂学机轮理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天文、海道、驾驶攻战之法。

译每年轮流一人前往台湾,严格稽查;所有请派巡察台湾御史的旧例,一律停止。着定为法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通政使司

题本

·题本·

程限

·程限

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副都统、提督、总兵的本章送到京城的期限,闽浙总督、福州将军、副都统都限二十七天,澎湖镇限十天。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翰林院

职掌

·职掌·

纂修书史

·纂修书史

乾隆五十三年,奉敕纂修「平定台湾纪略」。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八旗都院

兵制

·兵制·

火器

·火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进献台湾铜炮。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官制

交涉

·官制·

职掌

各馆教习

出使

·职掌

咸丰十年,在地安门外的嘉兴寺设立抚局。

设立同文馆。

设立办理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由江苏巡抚兼任,称为南洋大臣;设立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称为北洋大臣。

设立总税务司一员。

咸丰十一年,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由亲王、郡王、贝勒、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部院尚书、侍郎等负责管理。

同治元年,奏请设立清档处,责成两班章京负责办理;军机处兼职章京,协助校对。

又设立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苏、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口岸,驻扎上海。

又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驻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宜,以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官员都归通商大臣统辖。

同治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一员。

同治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归两江总督管理。

同治九年,裁撤三口通商大臣,改归直隶总督管理。

又奏准:山东省东海关、奉天省牛庄关归北洋大臣统辖。

同治十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二员。

·各馆教习

咸丰十年奏准:在八旗子弟中挑选年纪十三、四岁以下者,选入馆中,学习外国语言、文字;通知俄罗斯文馆,妥善拟定章程。

咸丰十一年议定核准:俄罗斯文馆,并入英、法、美三学一并办理。

又议定核准:英、美语言相通,不设专门的美文学科。

同治元年奏准:每馆额定设学生十名。

又议定核准:设立英文前馆,学习英吉利国语言、文字。

同治二年,设立法文前馆,学习法兰西国语言、文字。

同治十年,添设天文、化学、算学、格致、医学各馆,每馆名额增加学生十名。

又设立德文前馆,学习德意志国语言、文字。

光绪十年奏准:在江南黄浦地方设立水雷学堂,考取学生十四名、招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学习。

光绪十一年奏准:在天津设立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士兵,专门教授海防作战守卫技艺方略。

光绪十三年奏请督办:广东省设立水陆师学堂,名叫博学馆。水师学习英国语言文字,分为管轮、驾驶两科;管轮堂学习机轮理论方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习天文、海道、驾驶作战之法。陆师学习德国语

陆师学德国语文,分马、步、枪炮营造三项。天津、大沽、威海卫分设水师学堂,专管驾驶、管理学生功课及武职应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弇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板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六年,出使驻英、俄、法三国一人。

  又停派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七年,停派驻日本国副使。

  九年,设纽约领事一人。

  十年,出使驻英、俄二国一人。

  十一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二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三年,设大坂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交涉·

  条约

  摧税

  ·条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立恰克图界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道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译言文字,分马、步、枪炮营造三科。天津、大沽、威海卫分别设立水师学堂,专门负责驾驶、管理学生功课以及武职人员的应试考核事宜。

·出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自推举所知具备出使人才资格的人,恭候朝廷简选任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果确实了解有熟悉洋务、洞察边防又能胜任出使职责的人,可具疏保荐。

这一年,设立出使英国大臣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立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来设有领事,这时改设)。

又设立出使美、日、秘三国大臣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光绪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由一、二品官员充任,每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由二、三品官员充任,每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由三、四品官员充任,三品每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每月给俸薪八百两,署理职务的每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每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每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每月给俸薪四百两;署理领事官,每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每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每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每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每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翻译官,每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翻译官,每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翻译官,每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翻译官,每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每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务开支,准许据实报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从中国启程以及从任所回国,应当发给的置装费、归国装费,各按照三个月俸薪的数额支给。

光绪四年奏准:不是实任一、二品大员以及没有应办紧要事件的,不必加「全权」字样。

这一年,设立出使英、法二国大臣一人,不设副使。

又设立出使俄国大臣一人。

又设立日本国神户、大阪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光绪五年,设立旧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光绪六年,设立出使英、俄、法三国大臣一人。

又停止派遣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光绪七年,停止派遣驻日本国副使。

光绪九年,设立纽约领事一人。

光绪十年,设立出使英、俄二国大臣一人。

光绪十一年,设立出使俄、德、奥、荷四国大臣一人,参赞一人。

光绪十二年设立出使俄、德、奥、荷四国大臣一人,参赞一人。

光绪十三年,设立大阪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交涉·

条约

榷税

·条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条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订立恰克图边界条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议定通商事宜,在江宁订立条约十三条。

道光二十四年,与美利坚国通商,在广东订立条约三十四条。

道光二十七年,与瑞典挪威国通商,在广东订立条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奥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译

咸丰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订立条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以及通商章程十条,美利坚国三十款以及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以及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订立瑷珲城条约三款。

咸丰十年,在京城续订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咸丰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订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普鲁士国订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以及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就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用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同治二年,与丹麦国订立条约五十五款以及通商章程九款,又与荷兰国订立十六款。

同治三年,与西班牙国订立条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订立塔城记约十条。

同治四年,与法兰西国订立更改商船完纳船钞的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订立条约四十七款以及通商章程九款。

同治五年,与英吉利国订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国订立条约五十五款以及通商章程九款。

同治六年,与西班牙国订立换约文凭一件。

同治七年,与美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同治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订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匈帝国订立条约四十五条以及通商章程九款。

同治九年,与俄罗斯国订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同治十年,与日本国订立修好条约十八款以及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同治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条约记文。

同治十三年,与秘鲁国订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光绪三年,与西班牙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光绪六年,与美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普鲁士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与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光绪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订立条约十七条。

光绪八年,与俄罗斯国订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光绪九年,与俄罗斯国订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光绪十年,与俄罗斯国增订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光绪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订立条约十款,在京城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光绪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城订立条约十九款,名叫「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光绪十三年,与法兰西国订立界约五条,其中包括未定商约九条;都在京城签订画押。

又与葡萄牙国订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榷税

咸丰十一年议定核准:征收子口税,须选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这是专指洋货进口、土货出口而言,与土货出口后又复进口的情形不同,自然应当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经过关卡时的准照为凭证;洋货进口,以进入关卡时的准照为凭断。总要求进口、出口货物完纳一道正税,就要有一道子税。这项子税,既然是条约中应当执行的事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摧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征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贷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余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光绪十二年议准:查各国通商条约内载:凡洋商运洋药进通商口岸,每百斤应纳税银三十两。该商止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准华商运入内地,沿途如何征收厘税,厅凭中国办理。

  十三年议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纳正税三十两外,须并纳厘金八十两,计共一百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附录

  台湾炮图

  台湾省全图

  台湾府图

  台北府图

  台南府图

  台东州图

  ·台湾炮图

  台湾炮,铸铜。前弇、后微丰,口形如钵。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长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杂锲花文、蕉叶文,蟠螭人兽形,间以番书。隆起十道;中为龙文双钮,可贯绳悬之。受药自一斤一两至十斤、铁子自二斤二两至二十斤。载以四轮车,通髹朱。横梁承炮,辕长一丈二尺七寸、轮各十有八辐。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获其所制炮,藏之武库,以备军行之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图」卷一百(「武备」(+)「枪炮」(三))。

  ·台湾省全图

  台湾省,在京师东南;台湾府为省治,台湾巡抚、布政司共治焉。统府三、州一:台湾府西南台南府、东北台北府、东南台东州。海环省四面,浊水、合水、大甲溪并出台湾府境,西流入于海;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东港、四重溪、龙銮潭并出台南府境,西流入于海;磺溪、凤山崎溪、隙仔溪并出台北府境,西北流入于海;大清水溪、花莲港、打马栏溪、新武洛溪、虷子仑溪并出台东州境,东流入于海。四面俱至海。

  ·台湾府图

  台湾府,为台湾省治;至京师六千二百二十六里。领厅一、县四,治台湾;南云林、西彰化,北苗栗,东南埔里厅。海在府西北;北接台北府新竹县界,为苗栗县西北境;又南为府治西北境,又南为彰化县、云林县西北境,又南接台南府嘉义县界。

译项,而且属于内地税,可以不扣除二成。

同治元年议定核准:洋商运货,由出口的海关发给总单,到所经过的通商口岸如果要卸下货物,由该船船主将总单呈交海关查验,才准许卸货。

同治四年议定核准:洋税原来分为十成,其中四成解交户部国库,由户部奏销;其余用来偿还洋款。现在偿还的款项既已还清,就从第二十二结起(按:从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的第一结算起,此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交户部国库外,其余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急需之用。

光绪十二年议定核准:查各国通商条约中记载:凡洋商运洋药进入通商口岸的,每百斤应当缴纳税银三十两。该商人只准在口岸销售;一旦离开口岸,准许华商运入内地,沿途该如何征收厘税,全凭中国自行办理。

光绪十三年议定核准:从光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缴纳正税三十两外,还须一并缴纳厘金八十两,共计一百一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附录

台湾炮图

台湾省全图

台湾府图

台北府图

台南府图

台东州图

·台湾炮图

台湾炮,是用铜铸造的。炮口前端收窄、后端略微丰厚,炮口形状像钵。重量从三百斤到七千斤不等,长度从四尺三寸到一丈二寸不等。杂刻着花纹、蕉叶纹,以及盘绕的螭龙、人兽形象,间或有番文字样。炮身隆起十道棱线;中央是龙纹双钮,可以贯穿绳索悬挂。装药量从一斤一两到十斤不等、铁弹从二斤二两到二十斤不等。用四轮车装载,车身全部漆成朱红色。用横梁承托炮身,车辕长一丈二尺七寸、每个车轮各十八根辐条。康熙二十二年圣祖仁皇帝平定台湾,缴获了他们所制造的炮,收藏在武库中,以备行军作战之用。

——见「钦定大清会典图」卷一百(「武备」(十)「枪炮」(三))。

·台湾省全图

台湾省,位于京师东南方向;台湾府是省治所在,台湾巡抚、布政司都设在这里治理。统辖三府一州:台湾府在西南、台南府在东北、台北府、以及东南方向的台东州(编者按:原文府州排列似有讹误,依原文照译)。大海环绕全省四面,浊水溪、合水溪、大甲溪都发源于台湾府境内,向西流入大海;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东港、四重溪、龙銮潭都发源于台南府境内,向西流入大海;磺溪、凤山崎溪、隙仔溪都发源于台北府境内,向西北流入大海;大清水溪、花莲港、打马栏溪、新武洛溪、虷子仑溪都发源于台东州境内,向东流入大海。四面都到达海边。

·台湾府图

台湾府,是台湾省的治所所在;距京师六千二百二十六里。领辖一厅、四县,治所在台湾(县);南边是云林县、西边是彰化县,北边是苗栗县,东南是埔里厅。海在府城西北方向;北面接台北府新竹县边界,是苗栗县的西北境;再往南是府治的西北境,再往南是彰化县、云林县的西北境,再往南接台南府嘉义县边界。浊水溪发源于埔里厅东南的山中,向西南流,左边汇合两条水流经云林县东北,又有一条水流从南边来汇入;转而向北,右边汇纳一条水流,经过县城北边,再向西北又有一条水流从嘉义县流来,向北流汇入。再向西流经牛埔厝,分为三支:一支叫石龟

浊水出埔里厅东南山,西南流,左合二水经云林县东北,一水自南来注之;曲北,右纳一水,经县北,又西北一水自嘉义县来,北流注之。又西经牛埔厝,歧为三支:一支曰石龟溪,西为牛黭溪;一支曰虎尾溪,经汕头厝为麦寮港,并经县西入于海;一支为东螺溪。又歧为三:曰刺桐港,即番挖港;曰鹿港、曰二林港,并经彰化县西入于海。大肚溪上源曰合水溪,出埔里厅东南鱼池仔,西北流,合南硿溪,经厅西北,北港溪、北硿溪并西流注之;又西,珠子山二水合西北流注之。经府治南,左右各纳一水;经大肚街为大肚溪,又西北入于海。大甲溪出苗栗县东南,合数小水西南流,右出支津,注于吞霄溪;正渠南流,左纳一水,折西北经铁砧山南,又西北入于海。吞霄溪出苗栗县东南,合大甲溪支津,经县南西北流,入于海。后壠溪出苗栗县东南山,合一水西北流,经五鹤山南,至铜罗湾夹二洲;又西北经县治北,右通中港溪、左纳一水入于海。中港溪出县东山,缘界西北流经县治,左出支津,合后壠港支水为乌眉溪;与正渠,并西北入于海。内山在府东,府东及东南界台东州;西至北界海,南及西南界台南府,东北界台北府。

  ·台北府图

  台北府,在省治东北二百五十里,至京师五千九百七十六里。领厅一、县三,治淡水;东北基隆厅,东南宜兰,西南新竹。海环府东、北、西三面;东接台东州界,西接台湾府界。基隆口,在基隆厅东北;沪尾口,在府治西北。矿溪出府治南山,合石头溪东北流,左、右各纳一小水;至枋桥街,红仙水合摆接溪诸水西流注之。又北经府治西艋舺,十八重溪水北流折东注之;至大稻埕,大隆洞溪出基隆厅东鸡笼山合一水西流注之;又西北分流复合,经沪尾港入于海。南崁港上流为大过溪,在府治西北。中沥溪、土牛沟、红毛港、凤山崎溪、旧港、油车港、香山港,并在新竹县西北,俱入于海。三貂溪,在基隆厅东南。草岭大溪、加礼远港、苏澳门,并在宜兰县南,俱入于海。鸡笼山,在基隆厅东。府东、北、西三面界海;南界台东州,西南界台湾府。

  ·台南府图

  台南府,在

译溪,向西为牛黭溪;一支叫虎尾溪,经过汕头厝为麦寮港,都经过县城西边流入大海;一支为东螺溪。再分为三支:叫刺桐港,即番挖港;叫鹿港、叫二林港,都经过彰化县西边流入大海。大肚溪的上游叫合水溪,发源于埔里厅东南的鱼池仔,向西北流,汇合南硿溪,经过厅城西北,北港溪、北硿溪都向西流来汇入;再向西,珠子山的两条水流汇合后向西北流来汇入。经过府治南边,左右各汇纳一条水流;经过大肚街成为大肚溪,再向西北流入大海。大甲溪发源于苗栗县东南,汇合数条小水向西南流,右边分出支流,注入吞霄溪;主流向南流,左边汇纳一条水流,转向西北经过铁砧山南边,再向西北流入大海。吞霄溪发源于苗栗县东南,汇合大甲溪的支流,经过县城南边向西北流,流入大海。后壠溪发源于苗栗县东南的山中,汇合一条水流向西北流,经过五鹤山南边,到铜罗湾夹成两个沙洲;再向西北经过县治北边,右边通中港溪、左边汇纳一条水流流入大海。中港溪发源于县城东边的山中,沿着边界向西北流经过县治,左边分出支流,与后壠港的支流汇合成为乌眉溪;与主流一起,向西北流入大海。内山在府城东边,府城东面及东南面与台东州接界;西面到北面临海,南面及西南面与台南府接界,东北面与台北府接界。

·台北府图

台北府,在省治东北二百五十里,距京师五千九百七十六里。领辖一厅、三县,治所在淡水(县);东北是基隆厅,东南是宜兰县,西南是新竹县。大海环绕府城东、北、西三面;东面接台东州边界,西面接台湾府边界。基隆口,在基隆厅东北;沪尾口,在府治西北。矿溪发源于府治南边的山中,汇合石头溪向东北流,左、右两边各汇纳一条小水;到枋桥街,红仙水汇合摆接溪等水流向西流来汇入。再向北流经府治西边的艋舺,十八重溪水向北流转而向东流来汇入;到大稻埕,大隆洞溪发源于基隆厅东边的鸡笼山,汇合一条水流向西流来汇入;再向西北分流后又重新汇合,经过沪尾港流入大海。南崁港的上游是大过溪,在府治西北。中沥溪、土牛沟、红毛港、凤山崎溪、旧港、油车港、香山港,都在新竹县西北,都流入大海。三貂溪,在基隆厅东南。草岭大溪、加礼远港、苏澳门,都在宜兰县南边,都流入大海。鸡笼山,在基隆厅东边。府城东、北、西三面都与海为界;南面与台东州为界,西南面与台湾府为界。

·台南府图

台南府,在……(原文至此中断)

省治西南二百里,至京师六千四百二十六里。领厅一、县四,治安平;;东南凤山、恒春,东北嘉义,西北澎湖厅。海在府西南;北接台湾府云林县界,南接台东州界;澎湖厅悬居海中。牛椆溪出嘉义县东,西北流经治北,与布袋嘴港并西流入于海。八掌溪出云林县界,西北流经平鼻山北、半月山南,合瀵箕湖及一小水,西流至盐水港入于海。急水溪二源,并出云林县西界;经嘉义县东南合西流,又经急水铺南,左纳十八重溪;又经铁线桥街北,又西入于海。曾文溪出府治东北,西北流经大武陇北,右纳茄拔溪、左纳一小水,经府治北,又西经倒风港,入于海。柴头港出府治东北山,西北流经治北;又西合德庆港为安平港,入于海。二层行溪出府治东、茄定港出雁门关岭、阿公店溪出凤山县东北,并西流入于海。淡水溪出府治东六张犁,西南流、右纳一水、左纳二水,经下淡水西、凤山县治东,至潮州厝汛北,西冷水沟水出县东芋匏山,合二水西南流注之;又西南,汇为东港入于海。茄藤港在凤山县南西,流入于海。率芒溪出恒春县北武吉山,合一水西流,入于海。刺桐港、枫港、五重溪、三重溪、射寮溪,并在恒春县北,西流入于海。龙銮潭在恒春县南西,北流入于海。猪■〈犭劳〉束港在恒春县东,东流入于海。傀儡山,俗曰加礼山;在凤山县东。府东及东南界台东州,西至南界海,北及东北界台湾府。

译省治在西南二百里处,距京师六千四百二十六里。管辖一厅、四县,治所设在安平;东南是凤山、恒春二县,东北是嘉义县,西北是澎湖厅。海在府城西南;北面与台湾府云林县接界,南面与台东州接界;澎湖厅悬于海中。

牛椆溪发源于嘉义县东,向西北流经治所之北,与布袋嘴港一并向西流入海。八掌溪发源于云林县界,向西北流经平鼻山北、半月山南,汇合瀵箕湖及一条小水,向西流至盐水港入海。急水溪有两个源头,都发源于云林县西界;流经嘉义县东南汇合后向西流,又流经急水铺南,左边汇入十八重溪;又流经铁线桥街北,再向西流入海。

曾文溪发源于府治东北,向西北流经大武陇北,右边汇入茄拔溪、左边汇入一条小水,经过府治之北,又向西流经倒风港,入海。柴头港发源于府治东北的山中,向西北流经治所之北;又向西与德庆港汇合成为安平港,入海。二层行溪发源于府治之东、茄定港发源于雁门关岭、阿公店溪发源于凤山县东北,都向西流入海。

淡水溪发源于府治东面的六张犁,向西南流,右边汇入一条水、左边汇入两条水,流经下淡水西面、凤山县治之东,到潮州厝汛北,西面的冷水沟水发源于该县东面的芋匏山,汇合两条水向西南流注入淡水溪;又向西南流,汇聚成东港入海。茄藤港在凤山县南面偏西,向流入海。

率芒溪发源于恒春县北面的武吉山,汇合一条水向西流,入海。刺桐港、枫港、五重溪、三重溪、射寮溪,都在恒春县北面,向西流入海。龙銮潭在恒春县南面偏西,向北流入海。猪■〈犭劳〉束港在恒春县东面,向东流入海。

傀儡山,俗称加礼山;在凤山县东面。府境东面及东南面与台东州接界,西面至南面临海,北面及东北面与台湾府接界。

·台东州图

  台东州,在省治东南五百里,至京师六千二百二十六里。海在州东;北接台北府宜兰县界,南接台南府恒春县界。大港上源曰打马槛溪,出秀姑峦山;东流经治北,右合网网溪、左合一水,经奇密社北入于海。卑南大溪出州西南新武洛社,合三水东南流,入于海。花莲港二源,并出州西北;合数小水,经太平厂南,入于海。东澳、南澳、大浊水溪、大清水溪、小清水溪、得其黎溪、三栈溪、尤丹溪、米仑港,并在州东北,入于海。红虾港、黎仔坑溪、郎阿郎溪、马武窟溪、八里芒溪、吕家望溪、知本溪、大苗里溪、虷子仑溪、大足高溪、干子壁溪、大乌万溪、巴望卫溪、鲁木鹿溪、牡丹湾、八磘湾,并在州东南,入于海。州东至南界海,西及西北界台湾府,北界台北府,西南界台南府。

  ——以上各图见「钦定大清会典图」卷一百八十八(「舆图」(五十))。

译台东州图

台东州,在省治东南五百里,到京师有六千二百二十六里。大海在州的东面;北面与台北府宜兰县交界,南面与台南府恒春县交界。大港的上游叫打马槛溪,发源于秀姑峦山;向东流经州治的北面,右边汇合网网溪、左边汇合一条水流,经奇密社北面注入大海。卑南大溪发源于州西南的新武洛社,汇合三条水流后向东南流,注入大海。花莲港有两个源头,都发源于州西北;汇合几条小水流,经太平厂南面,注入大海。东澳、南澳、大浊水溪、大清水溪、小清水溪、得其黎溪、三栈溪、尤丹溪、米仑港,都在州的东北,注入大海。红虾港、黎仔坑溪、郎阿郎溪、马武窟溪、八里芒溪、吕家望溪、知本溪、大苗里溪、虷子仑溪、大足高溪、干子壁溪、大乌万溪、巴望卫溪、鲁木鹿溪、牡丹湾、八磘湾,都在州的东南,注入大海。州的东面到南面以海为界,西面及西北面与台湾府交界,北面与台北府交界,西南面与台南府交界。

——以上各图见《钦定大清会典图》卷一百八十八(《舆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