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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译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世世代代由一系相承,永远受到尊崇拥戴。
二、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拥有钦定颁布法律以及将议案发交议院讨论的权力。凡法律即使已经议院议决,但若没有奉到诏命批准颁布,就不能付诸施行。
四、拥有召集、开会、闭会、延期及解散议院的权力。解散议院之时,即命令国民重新选举新议员,被解散的旧议员,就与普通百姓没有区别,如果有人抗拒违抗,视其情节轻重依相应的法律处置。
五、拥有设立官制、确定俸禄以及升降百官的权力。用人的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由大臣辅助处理,议院不得干预。
六、拥有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的权力。君主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员的定额,可以全权执行。凡是一切军事事务,都不是议院所能干预的。
七、拥有宣战、讲和、订立条约以及派遣使臣与接受使臣的权力。外交事务,由君主亲自裁决,不交议院议决。
八、拥有宣布戒严的权力。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用诏令限制臣民的自由。
九、拥有授爵、赏赐及恩赦的权力。恩典出自君主,不是臣下所能擅自专断的。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照钦定的法律执行,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权,掌握在君主手中,审判官本来就由君主委任,代行司法权,之所以不以诏令随时更改,是因为案件关系重大,所以必须以已经钦定的法律为准,以免出现分歧。
十一、拥有发布命令以及命人发布命令的权力。只是已经制定的法律,如果不是交议院协商议定后奏请钦定,就不能用命令来更改废止。法律是君主行使司法权所用的工具,命令是君主行使行政权所用的工具,两权分立,所以不能用命令更改或废除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期间,遇到紧急事务,可以发布代替法律的诏令,并可以用诏令筹措必需的财政费用。但到第二年开会之时,必须交议院协商议定。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主制定固定的数额,从国库中提取支用,议院不得置评议论。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主督率皇族以及特派大臣商议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详细条目应在起草宪法时斟酌确定)
一、臣民中凡符合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的人,都可以担任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臣民在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以及集会、结社等事项,都准许其自由进行。
三、臣民如果不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得对其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臣民可以请求法官审判自己呈诉的案件。
五、臣民应当只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审判衙门的审判。
六、臣民的财产及居住之所,不得无故加以侵扰。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规定,有纳税、当兵的义务。
八、臣民现今缴纳的赋税,如果不是经过新制定的法律加以更改,一律仍照旧缴纳。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