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也。象臥之形。凡尸之屬皆从尸。
说文解字
終主。从尸从死。
说文解字注
陈也。陈当作敶。攴部曰:敶,列也。小雅祈父传曰:尸,敶也。按凡祭祀之尸训主。郊特牲曰:尸,陈也。注曰:此尸神象,当从主训之,言陈非也。玉裁谓:祭祀之尸本象神而陈之,而祭者因主之,二义实相因而生也。故许但言陈,至于在床曰尸,其字从尸从死。别为一字,而经籍多借尸为之。象卧之形。卧下曰伏也。此字象首俯而曲背之形。式脂切。十五部。凡尸之属皆从尸。
终主也。终主者,方死无所主,以是为主也。曲礼曰:在床曰尸。今经传字多作尸,同音假借也。亦尚有作尸者。从尸死。死者,终也。尸者,主也。故曰终主。式脂切。十五部。
康熙字典
【廣韻】【正韻】申之切【集韻】【韻會】升脂切,□音施。【說文】終主也,从尸死,會意。【禮曲禮】在牀曰屍,在棺曰柩。【左傳文三年】秦伯濟河焚舟,封殽屍而還。
【正字通】古尸作屍。【易師卦】弟子輿屍,《石經》省作尸。尸屍通用,但祭祀之尸不可借用屍字。互詳尸字註。屍字从尸从□作。
《广韵》《正韵》读作“申之切”,《集韵》《韵会》读作“升脂切”,读音同“施”。《说文解字》:终主,即死者。字形从“尸”从“死”,是会意字。《礼记·曲礼》:死在床上叫“屍”,死在棺材里叫“柩”。《左传·文公三年》:秦伯渡过黄河烧毁船只,掩埋殽山的尸体后返回。《正字通》:古时“尸”写作“屍”。《易经·师卦》:“弟子舆屍”,《石经》省写作“尸”。“尸”和“屍”通用,但祭祀时代表受祭者的“尸”不可借用“屍”字。详见“尸”字注。“屍”字由“尸”和“□”组成。
【寅集中】【山字部】
【廣韻】式之切【集韻】升脂切【正韵】申之切,□音蓍。【說文】尸,□也。象臥之形。【釋名】尸,舒也。骨節解舒。不能復自勝斂也。【論語】寢不尸。【禮喪大記】凡馮尸。興必踊。
又神象也。古者祭祀,皆有尸以依神。【詩小雅】皇尸載起。【大雅】公尸來燕來寧。【朱子曰】古人於祭祀,必立之尸。因祖考遺體,以凝聚祖考之氣。氣與質合,則散者庶乎復聚。此敎之至也。
又主也。【詩召南】誰其尸之,有齊季女。【箋】主設羹之事。
又□也。【左傳莊四年】楚武王荆尸,授師孑焉,以伐隨。【註】謂□師於荆也。
又【禮表記】事君,近而不諫,則尸利也。【前漢鮑宣傳】以拱默尸祿爲智。【註】言不憂其職,但知食祿而已。又姓。【廣韻】秦尸佼爲商君師,著書。
又三尸,神名。
【正字通】本作□,俗作尸。考證:〔【禮表記】事君,近而不諫,則是尸利也。〕
謹照原文省是字。
【广韵】式之切【集韵】升脂切【正韵】申之切,音蓍。【说文】尸,陈也。象卧之形。【释名】尸,舒也。骨节舒展。不能再自己收敛。【论语】寝不尸。【礼记·丧大记】凡冯尸。兴必踊。又神象。古代祭祀,都有尸来依神。【诗经·小雅】皇尸载起。【大雅】公尸来燕来宁。【朱子曰】古人祭祀,必立尸。凭借祖考的遗体,来凝聚祖考之气。气与质合,那么散去的或许能重新聚集。这是教化的极致。又主。【诗经·召南】谁其尸之,有齐季女。【笺】主持设羹之事。又陈。【左传·庄四年】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注】指陈师于荆。又【礼记·表记】事君,近而不谏,则尸利也。【前汉书·鲍宣传】以拱默尸禄为智。【注】说不担忧其职,只知道食禄而已。又姓。【广韵】秦尸佼为商君师,著书。又三尸,神名。【正字通】本作“屍”,俗作尸。考证:【礼记·表记】事君,近而不谏,则是尸利也。谨照原文省是字。
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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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条依据
- 尸 Unihan:尸 的繁体 屍(kTraditionalVariant)
- 尸 Unihan:尸、屍(kSemanticVariant)
只列字书里直接写明的关系:说文段注的重文,康熙的「古文某字」「俗某字」「同某」「或作某」,广韵玉篇的「上同」「古文」「俗」,以及 Unicode 官方 Unihan 的繁简与异体。不辗转相连(甲是乙的异体、乙又是丙的异体,不因此把丙算作甲的异体,否则会越连越远)。
古文字形
甲骨文 17 形 · 据《甲骨文编》 · 字头作 尸、夷 小学堂原页 出处简称表

















金文 52 形 · 据《金文编》(1985) · 字头作 尸、夷 小学堂原页






























展开其余 22 形






















字形与出处取自中央研究院「小学堂」各资料库(底本见各组标题),按字头的楷书对应到本字;金文下注器名与《殷周金文集成》编号,甲骨下注著录与组类,简帛下注出处简称。
用例
古文字字形: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小学堂」甲骨文、金文、楚系简帛、秦系简牍资料库,依其版权声明以 CC0 1.0 使用。
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