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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楷书
法
小篆
fǎ
广韵
方乏切
康熙部首
水部(巳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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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

《说文》不以「法」立字头,此字收在「灋」字下。据《段注》:「法,今文省」

灋 灋 □部 fǎ 方乏切 《说文解字》第 296 段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

说文解字注

《段注》不以「法」立字头,此字收在「灋」字下。据《段注》:「法,今文省」

灋 灋 fǎ 《说文解字注》第 11794 段

□也。□者,罚辠也。易曰:利用□人,以正法也。引伸为凡模笵之偁。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型者,铸器之法也。平之如水。从水,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所□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下□字今依韵会补。此说从□去之意。法之正人,如□之去恶也。方乏切。八部。法,今文省。许书无言今文者,此葢隶省之字,许书本无,或增之也。如艹部本有□无折。佱,古文。1611文四 重二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字部】 《康熙字典》第 5429 段

〔古文〕佱灋□【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偪也。偪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法也。【書呂□】惟作五虐之□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註】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叶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叶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爲予執法。

译

〔古文〕佱、灋。《唐韵》读作“方乏切”,《集韵》《韵会》读作“弗乏切”,都读作“翻”的入声。《尔雅·释诂》说:法,常道。《释名》说:法,逼迫。逼迫使人有所限制。《礼记·月令》记载:于是命令太史守护典籍,奉行法度。注释说:法,指八法。又指制度。《礼记·曲礼》记载:谨慎修明法度并审慎执行。又指礼法。《孝经·卿大夫章》记载:不是先王的法服不敢穿。又指刑法。《尚书·吕刑》记载:制定五种酷刑称为法。又指效法。《文心雕龙·书记篇》说:申明宪令叙述兵事,就有律令法制。法,就是象。兵谋没有定式,而奇正有象,所以称为法。又指效法。《易经·系辞》说:尊崇效法天,卑下效法地。又指执法星,星名。《史记·天官书》注释说:端门东侧第一颗星是左执法,象征廷尉。端门西侧第一颗星是右执法,象征御史大夫。又指姓氏。《后汉书·法雄传》记载:齐襄王法章的后代。又《韵补》叶音读作“敷弗切”,音同“拂”。《扬子·太玄经》写道:阳气高悬其法,万物仰视其墨线,无不遵循准则。又叶音读作“芳未切”,音同“废”。欧阳修铭文写道:奕奕明堂,万邦从祀,岂无臣工,为我执法。

异体字

共 2 个;另有 1 个在《康熙字典》原书中字形缺失,列不出来。点字看它的字义。

各条依据
  • 灋 广韵:灋【上同】
  • 灋 玉篇:灋【古文】
  • 灋 康熙:【玉篇】古文法字。
  • 灋 玉篇:灋【方业切,则也,今作法】
  • 灋 段注:法,今文省
  • 佱 玉篇:佱【甫劫切,古文法】
  • 佱 康熙:【玉篇】古文法字。
  • □ 康熙(字形缺失):【字彙補】古文法字。

只列字书里直接写明的关系:说文段注的重文,康熙的「古文某字」「俗某字」「同某」「或作某」,广韵玉篇的「上同」「古文」「俗」,以及 Unicode 官方 Unihan 的繁简与异体。不辗转相连(甲是乙的异体、乙又是丙的异体,不因此把丙算作甲的异体,否则会越连越远)。

用例

注肇论疏 · 佛藏 · 注肇论疏卷第三 #1541
是以经云诸法不异者。
宗门拈古汇集 · 佛藏 · 宗门拈古汇集卷第三十三 #4472
法眼益代光侍者云。和尚终不与么。
乐邦文类 · 佛藏 · 大宝积经无量寿如来会卷第十七十八 师字函 #80
此经与前般舟经。同本异译。此中所明中道观法。文相显著。故更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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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篆字形:崇羲篆體,王心怡书写,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研究所「小学堂」,依 CC BY-ND 3.0 台湾 授权使用,字体未经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