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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大乘中观释论三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一观缘品第一(2/3)

佛藏 · 乾隆藏/宋元续入藏诸论 · 第 202–401 段

有异人言。有果可生。由自因和合故。或种子等和合因性物体功能及彼业用此无差别。若不生者。云何自生他生而得成耶。由如是故。彼一切果于一切时及一切处。皆有所生。

论者言。所言和合者。为一性耶。为异性耶。或已生未生或复生时。自因彼果有和合耶。此所计执于一切处皆非道理。谓已生未生各无有性。彼因果二先性不立。无所诠表有性无体。是故汝所说种子等和合。已生未生皆无所有。已生未生各无性故。若有种子等和合。即所立相违。无未生性可诠表故。若其无者。如兔角等。是故无果和合可有。云何生法当有所得。又有人言。生法不相离。此说为生时。故颂遣言。

若生时有生  彼生相已破释曰。此非次第。此中云何若有若无亦有亦无。一切处离皆悉止遣。

又有人言。若此生法从缘生时。云何所生无道理耶。如名瓶生。瓶从缘生。如是生时乃有所成。

论者言。若彼生时决定有瓶。是瓶云何生已复生。彼瓶生时未有发起作用力故。是瓶云何别有生时别有生法而当得耶。且无瓶生之时。生已还有衣相可得。诸有所作若离所依。亦非道理。故颂遣言。

云何生时生  而说为缘起释曰。诸外道等。以巧辩才说缘生法。彼自相违。佛说缘生不同一切外道知解故。佛为破彼巧辩才勤求所知。彼所知法于胜义谛中伺察无义。彼外道等诬谤因果起恶见根本。佛以善法方便化度。为令彼断不正见故。如佛所言。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如是等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胜义谛者。

复次颂言。

若法众缘生  彼自性寂灭释曰。此义离自性故。如契经说。佛言。大慧。诸法自性本来不生。然以和合一切性亦非无自性。

复次颂言。

是故生时生  如是皆寂灭释曰。此无不和合对治过失。况复如是有所生耶。故前颂言。若法缘生自性寂灭。无复自性故。是故诸法。无实因缘发起所生及作用等。

又有人言。若法从缘生。可名生时耶。

故颂遣言。

若法未生时  如瓶等何有缘法假和合  生已复何生释曰。云何有体可生而无生时道理。谓所生非有故。譬如未生法。彼无自性。此说义成。

复次颂言。

若生时有生  是即有所生诸生性如幻  此生复谁生释曰。若法已生复有别异生者。生即无穷。是故决定无生法可作。亦非别有本生能生于生。

复次颂言。

若生已复生  是生即无穷释曰此无未生。亦无本生。能生道理。

复次颂言。

若无生而生  法皆如是生释曰。而彼生法亦然。何有意谓此生而为有生。真实理中无生可有。非意驰流谓一切有。

复次颂言。

有法不应生  无亦非道理有无俱不然  前品此已说释曰。证成前品云何生法而有所得。此中应问。灭时可有生法立耶。谓诸生相生已即坏。诸法坏性而同等故。

故颂答言。

若灭时有生  无体而可得释曰。此中不应生灭同时。生时分位亦无有灭。

复次颂言。

若法不灭时  彼体不可得释曰。如空花等。此中住法而非一向。有所住者。此说不成。

此中应问。为未住体住。为已住体住。为住时住耶。

故颂答言。

未住体不住  住不住相违住住时不住  此复何有住释曰。住者现在过去二法一处同时不生。是故无住。又离已住未住。住时无体。谓以胜义谛中无生法可得。从前广说。悉为证成无实生法。生法若无。云何有住。

复次颂言。

若灭时有住  彼无体可得住灭二相违  住位中无灭释曰。若说无灭时。彼体不可得。灭法随逐有为相故。若住时有灭。无此道理。此中所说。

复次颂言。

诸法于常时  皆有老死相释曰。老者衰变前相。死者坏灭为义。谓以自体于一切时而常转易。若有生时。即无老死法成。后亦不得生法可成。如火无冷性。今所观察。

复次颂言。

而有何等法  离老死有住此中应问。诸有住法。为自体住。为别有住法而成住耶。

故颂答言。

住不自相住  异住非道理如生不自生  亦不从他生复次如别颂言。

此住若未住  住体云何立此住若已住  复何住可成若已住更住  此住即无穷若或无住住  法皆如是住论者言。一切生法皆随顺说。若有灭处。即无生住。二法以相离性。彼不有故。如是生住灭法诸说皆然。

此中应问。所言灭者。为已灭灭耶。为灭时灭耶。

故颂答言。

已灭法不灭  未灭法灭空释曰。云何是已灭法不灭。谓法灭已灭即无体。此中灭法彼不生故。如是亦然。灭时及未灭二俱有过。何以故。谓一切法。于胜义谛中止遣其生。

复次颂言。

彼灭时亦然  无生何有灭释曰。生法既尔。何有住体。灭亦不可得。住灭二法。彼相违故。是故无住亦复无灭。彼无住者。住性离故。若除遣住法。灭法即成。是故无有诸物分位。如是亦无一切物体。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观有为品第七之三复次自部答异宗言。

此分位定住  先分位显明释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于此位灭。如前所说。有无二法。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异分位定住  先分位已灭释曰。如是决定住异位中若有所转如酪分位无别异灭。何以故。酪已成时。乳即不生。此中决定坏失次第。各别分位无异性故。若言物体不灭。此即相违。或计灭有所得。彼非道理。今当止遣。他法既无生住可止。自法亦无。今所说灭。以自法无故。复次颂言。

如彼一切法  生相不可得即此一切法  灭亦不可得释曰。此中云何。若一切处有灭法者。彼即无实。复次颂言。

若法是有者  灭即不可得不可于一处  有有无二性释曰。互相违故。复次颂言。

无法即无果  灭亦不可得如无第二头  不可言其断或有人言。依止灭体。是中欲令灭有所得。故颂答言。

法不自体灭  他体亦不灭如生不自生  他体亦不生此灭若未灭  自体可能灭此灭若已灭  灭已复何灭是灭若有异  灭即是无穷灭若无所灭  法皆如是灭或造释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说。即有对待过失。谓以胜义谛中有有为法对待无为。今对彼说。是故颂言。

生住灭不成  即无有为法有为法不成  何得有无为释曰。对待所起。此说毕竟。譬如石女不生于子。世俗决定物体不成。

此中应问。若无有为之法及有为相。云何世尊说有三种有为法相。故颂答言。

如梦亦如幻  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  其相亦如是释曰。诸法如梦幻及乾闼婆城。皆是分别智境界性。是故显示象马车步男子女人国城等相。彼体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发起。于胜义谛中所显无体自性空故。故佛欲令于诸行中舍离常见。令得调伏。乃作是说。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语有所得相违。是故颂言。

老亦不离老  老时无所有此性老不成  异性亦如是是故一法中  老即不可得老老而无老  非自体他体此老不自老  一切老亦然老若有别异  老即是无穷解脱出离道  自具足亦然若法离自相  果亦不可得释曰。如说解脱。诸有善法此即说为缘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说彼以为缘因。若尔而彼识等亦可说为缘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别性彼无体故。差别识性亦非自体。有善法性以其自体诸善法性为缘因故。于解脱中无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脱者。如是决定舍离自体。何以故。以所立诸法入自体故。若不尔者。如前所说。云何不以不善解脱而成善法解脱所作。若如前说。善法解脱此亦不离有分别故。是故当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二解脱因。彼即不生。复次颂言。

已脱不可说  未脱不可说脱未脱无说  脱时亦无说此解脱若异  解脱即无穷若无脱而脱  皆如是解脱释曰。若如是知。彼出离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说。诸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色法如聚沫  受即如浮泡想同阳焰生  行如芭蕉相识如彼幻法  显示所立法如梦如影像  亦同于响应复说。于诸行中一切法无我即无自性。当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别名。此中所说。彼真如法无有戏论。若说决定皆是虚诳妄取之法。观作者作业品第八或有人言。前品所说。破一切法诸有所作。有为不成故。何得有无为。若作此说。何故与彼阿含相违。如佛世尊。于契经中。有说颂言。

应修善法行  勿修恶法行修善法行人  二世安乐寂如此颂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复有果。所说是实如所观察。何故但言世俗。非胜义耶。

论者言。诸有作者。于胜义谛中。若实有若不实有。若亦实亦不实有。作业亦然。若实有若不实有。亦实亦不实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于所作中若实有作者。亦应实有作业。如是互推。作者作业皆无有实。若实不实二种俱于胜义谛中。无极微许决定实法。若作者有实。然亦无实作业可得。若作业有实。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复次颂言。

作者若有实  亦不作实业释曰。若如所说。何可信耶。故下颂言。

实所作无故  无所作差别释曰。若复止息善不善业。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复有二。亦非于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有业无作者释曰。若于作者作业中。执着所作生起。此即还成法自相相违。今当止遣。复次颂言。

无实所作故释曰。以无所生作用差别故。若复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业亦有二。亦非离其所作有业。此遣法自相。复次颂言。

有作者无业释曰。若所作业与作用法彼相离者。即能作所作二俱丛杂。此遣法自相。

复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业生起。应可说为实有作者。以作者生时业亦无异。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无别实有。此无过失。

论者言。何名无过。以作者作业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无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过如先说。若无所作。能作亦无。以离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业用。此如是故。余处亦然。随应遮遣。今此文广。恐繁且止。复有人言。作者所作之业不实可尔。而彼作者可应实有。今为对遣彼说。是故颂言。

作者亦无实释曰。若计作者作业为实。今此言中亦当止遣。复次颂言。

若实有作者  亦实有作业作者及作业  二俱堕无因释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业。若或所作离于作者有业可作。如是亦当但有作者无所作时应有作业。有即无因。若作者作业堕无因性。即有一向过失。此应思择。复次颂言。

若有果无因  因即非道理释曰。此言因者。即说为缘。若法有因转时缘即随摄。因若无体现事止息。此即是无。云何有义可摄于缘。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作作者无体  作用不和合释曰。如断薪等。若无所断果体。彼能断者及断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断所作用当何有依。彼无体故。作者作业无体亦然。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无法非法  所作等无体释曰。若离所作。能作作用即无有业。故下颂言。

法非法无故  从生果亦无释曰。此义云何。由此即无恶趣善趣及解脱道随应果等。复次颂言。

无果无解脱  亦无生天道非唯生天道  解脱道亦无释曰。若尔世间诸有一切作用。皆悉堕于无果利中。世间果者如种子等。作用随转即能生果。彼若无体即无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说作者无实。其义可尔。彼所作业此乃是实。以能作故。此无过失。

论者言。此何无过。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别名。业即是果。且非果法离因自体别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业。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业不异于作者。作者不异于作业。故所作业而亦不离。以差别因彼无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缘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说非不显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实亦不实故。作业亦实亦不实故。下颂答彼增上言。

作者实不实  亦不作二业有无互相违  一处即无二释曰。于一法中有无二法和合作用。彼即无体。非道理故。如是决定和合作者作业亦不可得。以相违故亦非道理。复次颂言。

作作者作用  所作实非实着即生过失  此因如先说释曰。此中应知。若实不实皆对待所说。故下颂言。

所作实不实  亦实亦不实作者及作业  此因如先说作者诸所作  非实非不实应知业亦然  此因如先说实所作即无  不实又无因有无互相违  一处何有二释曰。此中所说三种对待。如生法说。是故应知。非佛世尊于一切处而悉止遣作者作业及诸作用。此即不堕诸无因过。

论者言。此实无过。我亦不说无其作者及彼作业。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业互所成故。

复次颂言。

因作者有业  因业有作者释曰。应知此中随转施设皆无自体。作者作业。若成不成。离有离无。证成中义。世俗所得。故下颂言。

世俗遣异性  我见成就相释曰。若有人言。此与阿含相违者。彼因义不成。

有外人言。胜义谛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说有能取所取故。

论者言。今为遮遣彼说故说。于彼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坏。即作者随转亦不相离。如是应知。能取所取互所摄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胜义谛。今复云何。离彼作者作业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义。若或止遣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应离。

复次颂言。

若胜义谛中  有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  此亦应遮遣作者作业等  此义如是故余法自及他  相因义应观释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体有得。若言有因。即堕果数。如彼生法。若有义可取。即彼有性。若彼无者。非彼有生。色等诸法若无义可取。即彼无体可观。何况因果离于自体而有力能。若离自体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违。譬如离于泥团可有瓶邪。物体分位法中所起。此说即是瓶生泥团。譬如瓶水。无彼别异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团分位即说有瓶。犹如别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违。若乐等法因有力能。即有乐等果法。乐等有故即乐等差别有所发起。此中所说。有所得者。此说亦无少法相违。若离因果而有力能。说所成者。如是决定彼无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颠倒计执。或成决定。不共因中相违离因无体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体有性。如是所说因果二法。此中应知非胜义谛。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观先分位品第九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氎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观薪火品第十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释曰。有所安立。此说毕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师与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别。故下颂言。

若薪异于火  离薪应有火释曰。此中意者。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即无能烧所烧。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应思择。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可见。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异。如无经纬即氎等不成。

复次颂言。

异即应常然  火不因薪故薪即复无功  此业用相违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烧故。

复次颂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违此如先所说  离薪别有火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如是即无作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烧相业用无体。若谓烧时离火有薪。火不灭时异薪无体。若无有异。此岂无过。云何烧时中有其薪。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当火烧时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异性。此应思择。若言烧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异性。若谓烧时有薪。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异火即不到释曰。与到相违故。如别物体。故下颂言。

不到即不烧释曰。譬如别薪。故下颂言。

不烧即不灭释曰。若薪尽即火灭。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颂言。

不灭即常住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块。云何离火而有薪邪。以异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释曰。如是决定与到相违。若如是说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彼二互相离  薪火何能到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儿。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说一性异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后俱无体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颂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释曰。若自体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

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体  无不因薪火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火不余处来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余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着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

余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观薪火品第十之余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释曰。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释曰。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释曰。总遣异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异性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莲花。异性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释曰。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

余诸法皆同释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业一性可着。亦非异性所取。离亦不生。若异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烧。不烧即不灭。不灭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毕竟无体。若人计火从余方来。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义不成。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释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团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无体。此如是故。余处随应所说亦然。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是故不应取着。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  异复云何有如能取所取  诸所说亦然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  诸法有实性各各差别说  彼不解佛法观生死品第十一复有人言。胜义谛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所言。生死长远。众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尽生死。乃作是言。汝诸苾刍。应如是学。以此证知。胜义谛中有其生死。

论者言。如佛所说。皆是方便世俗施设。非胜义谛。亦非不有生死而说。长时有法可尽。彼生死者众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尽彼生死有性。此中先说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大牟尼所说  生死无先际释曰。此义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无际。无际即无始。今此义者。无最上无先际。故言无际。又非有彼先际。故名无际。故下颂言。

今此如是说  无先亦无后释曰。先后义无体无自性故。如兔角等。应如是见。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说。非不有故。如兔角等。

复次颂言。

若无有先后  中复云何有释曰。生死无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颂言。

是故此中无  先后共次第释曰。此中应问。如所表示。无先后共。即次第不生。而何有众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尽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颂答言。

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不老死有生释曰。若不离老死而有生者。应不离老而有死邪。故下颂言。

后老死非理释曰。若或异法有所成者。譬如牛马。异体应可同生。云何生不有死。又何不死有生。若生老死先有体者。即彼本来有其生死。

复次颂言。

若使后有生  先有老死者彼所有老死  无生即无因释曰。无因即无所依。无依即无生。无生即无相续有性。

复次颂言。

无此生老死  亦无有先后老死亦复然  亦应与生共释曰。此义云何。若言生时有其死者。以彼生灭二法无同时性。又复无因二俱不生。彼无性故。若或同生。又生老死无相待因性。

复次颂言。

若不生即无  先后共次第云何戏论言  有生老死合释曰。胜义谛中戏论不生故。

复次颂言。

若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所受及受者  真实义如是释曰。能知所知等一切法。先后共次第皆不和合。若先有果后有其因。果即无因。此即因有相违。若先有因后无果者。即因果不和合。若因果二法同时有者。如是决定彼因果性亦复无体。若已生若未生。二法相因俱无体故。能相所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非但说生死  先际不可得诸法亦复然  先际不可得观苦品第十二复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诸蕴苦所成性。如佛所言。略说五取蕴。由苦所得故。

论者言。此等所说皆世俗谛。非胜义谛。何以故。此苦果故。此苦果者多种分别。

复次颂言。

自作及他作  共作无因作释曰。有一类人。欲令此苦各别系属。故下颂言。

彼等于诸果  所作非道理复次颂言。

苦若自作者  即不从缘成释曰。若自作者。而彼诸法皆自体所成。非同生性故。若离自体即无对待因性。亦非同生可有。故下颂言。

以有此蕴故  有未来五蕴释曰。缘所成故。此中若法缘所成性。即无自作。此遣法自相。又复亦非他作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此五蕴  与未来蕴异于此彼蕴中  应有他作苦释曰。今此五蕴与未来五蕴诸有所作。非此二法互有他性。何以故。灭与未生二无性故。此中亦非苦能作苦。自作他作。云何可成。

复次颂言。

若人自作苦  离苦何有人云何自作中  离人而有苦释曰。若复离蕴无所施设。彼复云何有苦可作。

复次颂言。

若苦他人成  授与此人者他亦名自作  离苦何有苦释曰。此非离苦而复有苦。苦无异故。

复次颂言。

若他人作苦  离他何有苦亦非有作已  他能授于此复次颂言。

自作若不成  复何有他作若他人作苦  即亦名自作释曰。或有人言。若人自作苦。即非他所成。应有他作邪。对此异意。故下颂言。

苦不名自作  亦非他人作是故所作中  离苦人无体释曰。今此如是。非有所作。亦非有苦。若以彼苦自作苦者。即自所作。道理相违。是故此说以无有人何有他作。彼无性故。若复他无自体。是中云何他能作苦。若人自体不生。即无所有。他体不生。即无他作。是故无有他能作苦。若或自他二法共作苦者。亦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有自他作  即有共作苦今无自他共  无因亦非理如有颂言。

他相若自作  他相此无因此若有自因  何有无因作释曰。胜义谛中苦无体故。

复次颂言。

非但说于苦  四种俱不有释曰。此复云何。色等亦然。故下颂言。

外诸法皆同  四种俱不有释曰。色非自体作故。彼能作所作。若有若无。皆非所作。若有能作。即所作无体。无即非能作。云何无中计有我作。此即着于能作。亦非他法。成已复成色法作用。是中亦非他性可成。今此所说。若从缘生。彼即无有异法可得。亦非自他缘法不生。又一切法非无因故。由是胜义谛中。色等诸法体不可得。观行品第十三前品所说破色等蕴。此即亦有对治相违。何以故。如佛所言。诸苾刍。汝等应当如实了知。色是无常。乃至识法亦是无常。以此文证。有色等蕴。

论者言。此世俗谛增上所说。非胜义谛。故有颂言。

若彼虚妄法  是世俗有为无妄涅槃法  即是胜义谛释曰。此虚妄者。是邪智境界。愚人不实。于虚诳法无分位中。计色有性。

复次颂言。

彼虚妄法者  诸行妄取故释曰。此即无所得相违。故下颂言。

即彼虚妄法  是中何所取释曰。无所有故。譬如兔角。虚妄之法而不和合。是故虚妄法者。虽有所说皆是虚妄。故佛世尊广为开示。普尽一切若根若随烦恼所知二障等法。皆悉是空。使令除断即彼空性离二边故。此中所说诸虚妄法。决定皆是世俗谛有。若虚妄法。于胜义谛中。如乾闼婆城。又或虚妄法者。虽复所说是中亦非妄法可有。故佛世尊诸有所说。悉无相违。若言诸法不有。即是证成自性空义。遣妄执故。

复次颂言。

诸法无自性  见有异性故释曰。若见有法变异之性。彼即无我。无我即无常。无常即不有。如是所说。是为虚妄。此法如是。故下颂言。

无性法亦无  一切法空故释曰。虽说诸法皆空。即彼诸法犹如空花。亦非有彼无自性法。又或无所成故。

复次颂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