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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俱舍论记五

俱舍论记卷第二(2/2)

佛藏 · 大藏经/论藏/论疏部 · 第 505–530 段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颂曰至心所法界者 后。谓意识。于六识中最居后故 依唯过去。由六识身无间灭已皆名为意。此与意识作所依根。是故意识唯依过去无间灭意 问此宗十八界皆通三世。如何说意唯过去耶 解云若据意体实通三世。约世据用就显以论故唯过去。故论云。过去名意。未来名心。现在名识。五识二依如文可解 显依不定。或同时依。或过去依。故引本文将所依性对等无间缘。问答以定。六根据势用增上故非心所。等无间缘据开避义。亦通心所不通色根。宽狭不同。引为问答以定依别 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依。而非等无间缘。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

解云若据依义理实如是。今此文中举识所依以为问答。罗汉后心更无后识。非是所问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中据体类说。不约作用。还是俱句摄。前解似胜。

何因识起至眼等非余者。此下第五明眼等得依名。如文可解。又正理第八云。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依 又彼论意。但据增.损明.昧差别。非一切同故有漏意生无漏识 问如眼识生。亦由空.明.能生作意。何故但约二缘为问 解云如正理论云。又眼识生必藉所依.所缘力故。及不共故。眼识生时必藉眼.色为所依.所缘。余法不定。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琉璃.颇胝迦等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 又云。能生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共。广如彼说。

何缘色等至及麦芽等者。此下第六明识随根立名。一由所依胜。二由不共因。根具二义随根说识。境即不然。法界虽是不共而非所依。五境二义俱阙。意根虽通六识为依。而言不共者。五识有二依。从别立名。意识无别所依。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意名不共。文中所以唯约五根解不共五境名共。不约意.法明者。谓五根不共。五境是共。义无杂乱所以偏举。意根不共即有所滥。若据别义亦五识依法非是共。所以不说意.及法界。又解所依.不共随有即立。不要具二。意是所依。法非所依。故名意识不名法识。不约不共以意亦能生五识故。虽法非为五识缘。唯意识缘边是不共。自他意缘亦名共。由唯一义故文不说。又有别过。若言色等识即滥意识。以彼意识亦缘色等 问五境二识缘可便有相滥。法唯一识缘。何不名法识 解云若据通法即滥色等。若约别法摄识不尽。所以不言法识。故正理第八云。岂不意识境不共故应名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种因故。谓通名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非遍摄识。又别法界虽不共余。而非意识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说识。色等不然。故不随彼说色等识(已上论文) 如名鼓声及麦芽等者。虽复手.鼓俱能生声。鼓依胜故声随鼓。变不共因故唯生鼓声故。但名鼓声。手是劣故非随手变是共因故亦生余声故。不言手声。水.土亦能生麦等芽麦等依胜故。芽随麦。变不共因故唯生麦芽故。但名麦芽。水等劣故非随彼。变是共因故亦生余芽故。不名水芽等。六识生时虽境亦生。以根胜故。不共因故。随根立名。又正理云。有言。根.识俱是内性。境唯是外。故随根说。有言。根.识俱有情数。色等不定故随根说。

随身所住至地皆同不者。此下第七明依地同异别。就中。初约法广明。次别显定相。

此即初文问起。先约眼问。后例余界 色形聚集总名为身。非独身根 随身所住在何地中。眼见色时。身.眼.色.识。地为同不。

应言此四至如理应思者。答。此约身生欲界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

生初静虑至如理应思者。此约此身生初定约诸地。明身.眼.色.识同异差别。如是若以三.四静虑地眼。见自地色或下.上色者。以色望身说自.下.上。谓身生初定。以三.四定眼。见初定色名自。见欲界色名下。见二定已上色名上。若以色望眼但有自.下不得言上。以下地眼不见上色故。

如是生二至如理应思者。生上三定类释应思。

余界亦应如是分别者。上来明初三界。余五三界亦应如是分别。

今当略辨至意不定应知者。此下别显定相。略举颂文。

论曰至欲界初定者。将辨差别。先明四种约地通局。

此中眼根至如色于识者。释初一颂。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终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胜眼不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胜眼故得身上 色.识望眼。或等.或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见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识不依下地眼。下地眼自有识故云识非眼上 问何故下眼不见上色 答以上色细故下不见上 问下识随上根随根了上色。亦可下眼随上识随识见上色。

答根是其主。识是其随只可识随根。无容根随识 问识得随根故随根了上色。识得随根故上识依下根 答下眼若无识可须上识依。下眼自有识上识不依下 问若下不能见可须上眼见。下眼见下色不须上眼见 答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 问上得兼于下上眼见下色。上得兼于下上身觉下触 答下触是粗上身非觉 问下触是其粗上身不能觉。下色是其粗上眼不能见 答色是离中知兼能取下粗。触是合中觉故非取下粗 色望于识或等.或上.或下 色识望身或等.或上.或下。如色望识思之可知。

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者。释第五句。类解可知。

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者。释第六.第七句 鼻.舌.身三总皆自地。多分同故香.味二识唯欲界故。鼻.舌唯取至境界故。

于中别者谓身与触其地必同。取至境故。

识望已下。可知。

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者。释第八句。指同下释。思亦可知。

傍论已周至并内界十二者。此下第二十诸识所识门。二十一常.无常门。二十二是根.非根门。颂中第一句明识所识。第二句解常.无常。下两句释根.非根。颂文中略但言二所识。是常.是根。义准应知所余唯是一识所识.无常.非根。

论曰至所缘境故者。五境二识所识。十三界唯意识所识。故杂心云。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者。十八界中法界中一分是常。谓三无为。义准无常即法界中除三无为诸余法界。故言法余及余十七界也。

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者。释下两句。将释根.非根。依经列名。会释次第。经据六根次第故。意在男.女根前。对法据有所缘.无所缘故。说意根在命根后。以命等八无所缘故作一类说。意等十四有所缘故复为一类。

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者。如是所说二十二根。十八界中内十二界。法界一分摄。此即开章 言法一分者。命等十一。谓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及后三一分者。谓二十二中后三无漏根。此三根此以九根为体。谓意.喜.乐.舍.信等五根。于九根中后八是法界摄。故言后三一分。此等并是法界一分摄 言内十二者。眼等五根如自名相摄。意根通是七心界摄。后三一分即是意根。是意.意识摄。女.男二根身一分摄。如后根品当辨。此等并是内十二摄。义准所余色等五界。及法界一分。皆体非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