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卷二百二十一至二百二十二)理藩院
录勋清吏司
爵级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亲,或以举国输服,封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秩皆照内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级。设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照内管理。盖国家一体之仁,周遍如此。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议叙,身故者,一体题请赐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内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披甲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十家各设一长,六佐领总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外藩各旗都统以下员缺,令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王、贝勒等,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其顶带坐褥,悉与内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照在内官员分别给与。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顶带坐褥,比内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卑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之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者裁汰,少者添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始从其主归降,及随军向导有功,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者,其顶带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与。永袭者同都统,虽永袭而功少者,同副都统。袭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参领。袭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之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之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之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子弟概为四品,俱于十八岁给与爵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许以一子袭职外,余子概为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议。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分家,管辖所属,不拘岁数,即给爵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者,量功给与爵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者为一等,三个以上者为二等,一二个者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者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诰皆令亲身赴领。若应袭之人未经出痘者,其册、诰本院差官赍送。
八年复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总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诸旗,各于旗内选择贤能,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缺出,择在内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授都统由本院题补,不会同兵部。
译录勋清吏司
爵级
当初,外藩四十九旗,有的因为立功,有的因为是皇亲,有的因为举国归顺效忠,被封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品秩都比照内地王等的规格。台吉、塔布囊等,都加授品级。设置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等官职,比照内地的方式管理。这体现了国家一视同仁的仁德,普及到如此地步。
国初规定: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军功的,酌量其功劳大小加以议叙,去世的,一律题请赐予抚恤。
顺治九年题准:外藩王以下的服饰色彩,全部照内地王以下的定例执行。
十六年题准: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为一佐领,配备披甲兵五十副,设骁骑校各一员,领催各六名。每十家设一个长,六佐领共设参领一员。
十七年谕旨:外藩各旗都统以下的员缺,让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酌量补授。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王、贝勒,各照内地王、贝勒等的规制,设长史、司仪、长护卫。此外,亲王设四品典仪一员,五品典仪一员。郡王设五品典仪一员,六品典仪一员。多罗贝勒设五品典仪一员。固山贝子设六品典仪一员。公等设七品典仪一员。他们的顶带坐褥,都与内地相同。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顶带坐褥按内地官员分别给予。一等的等同一品,二等的等同二品,三等的等同三品,四等的等同四品。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的顶带坐褥,比内地的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各低一级。
又题准:外藩佐领众多的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二员。有十佐领以下的旗,设都统一员,副都统一员。多的裁减,少的增设。
又题准:外藩人有自开始就跟从其主归降的,以及随军充当向导立功的,敕给达尔汉职衔世袭的,其顶带坐褥,按外藩各旗官员分别给予。永远承袭的等同都统,虽是永袭但功劳较少的,等同副都统。承袭六次、五次、四次的,等同参领。承袭三次、二次以及只授予本人一次的,等同佐领。
康熙元年题准:公主之子、亲王的子弟为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贝勒的子弟为二品,县主、郡君、县君之子,贝子、公的子弟为三品,台吉、塔布囊等的子弟一概为四品,都在十八岁时授予爵级。
又题准:一二等台吉允许以一个儿子承袭职位,其余的儿子一概为四品。如果有功劳,酌情另行议定。
又题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亲去世后分家、管辖所属的,不拘年龄,即刻授予爵级。
二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有军功的,酌量功劳授予爵级。有头等功牌六个以上的为一等,三个以上的为二等,一二个的为三等。有二等功牌二个以下的一概为四等。
三年题准:承袭王、贝勒、贝子、公等,册书、诰命都要令本人亲自前往领取。如果应承袭之人还未出过天花的,其册书、诰命由本院派官员送去。
八年又核准:索伦总管为三品,副总管为四品。
二十一年题准:外藩各旗,各自在旗内选择贤能之人,协理事务。
二十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出缺,选择在京的贤能官员,会同兵部引见补授(补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俱照内都统印,各铸给印一颗。
二十八年复准:喇嘛阿齐图绰尔济,差往厄鲁特地方,给与爵级,比都统。
三十年复准:外藩内拖沙喇哈番非阵亡者,不准承袭。
又题准:理藩院旗员四十四员,各处差遣,留院办事者甚少。今喀尔喀内属后,俱照四十九旗管理,愈加繁冗。将八旗添设员外郎一员,不令出差,专委办事,其升转仍与各旗应升之员较俸。
又索伦达虎尔总管员缺,奉旨:交该将军会同总管等拣选应补之员,一并咨送具奏引见。
三十一年复准:编喀尔喀旗分佐领,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级,给与册、诰、俸禄,照四十九旗之例,办理各旗公务,总众部落,分为三路。将土谢图汗之十七札萨克为后路,车臣汗之十二札萨克为东路,札萨克图汗之九札萨克为西路,各按旗分铸给印信。其印文兼满洲、蒙古字样印式,与四十九旗同。
三十三年谕:此后一应补授协理旗务台吉,开列姓名引见。
又复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员,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员。
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二十二佐领一旗下,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添设参领一员。行文该将军,将应补参领贤能之员,拟正陪咨送引见。
三十五年复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者,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者,升为郡王,该部撰给册命。
四十年议准:外藩额驸等,郡主亡后未曾另娶者,仍留职衔,给与俸禄,永为定例。
四十一年复准:嗣后外藩诰命、敕书,果被水火盗贼失去者,准其复给,免罚俸议罪。
四十四年复准:自都统以下凡有职人等,内有年老残疾人不及者,分别斥革,于台吉中拣选贤能,按缺补授。又台吉等不立族长,无所统属,应每族各设一首领,严查各族内饮酒行凶等事。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级以上缺出,于应升之员内拣选咨送本院,引见补授。参领缺出,俱从骁骑校挨升。若骁骑校缺出,拣选兵丁内弓马精熟、能管辖人者擢用。
俱令该都统右卫将军咨送本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守城都司一员,把总二员,所辖兵丁五百名,并无别事,相应裁革,改设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门居住,铸给料理蒙古人民等关防字样。凡系沿边地方蒙古事件,俱会同该札萨克等完结。设有不能完结之事,许令报部。其前都司所辖五百兵丁内,拨三百名与二把总管辖,照常守城。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办快手。理事官既同札萨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举满州旗员及理藩院蒙古旗员引见补授,三年一换。
雍正元年议准:查哈拉右翼捕盗官,照左翼例一体给与六品顶带,食半俸。
译授都统由本院题请补授,不会同兵部)。
二十五年题准: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萨克及索伦总管,都比照内地都统印,各铸给一颗印。
二十八年又核准:喇嘛阿齐图绰尔济,被派往厄鲁特地方,授予爵级,比同都统。
三十年又核准:外藩内的拖沙喇哈番不是阵亡的,不准承袭。
又题准:理藩院旗员四十四员,被派往各处差遣,留院办事的很少。如今喀尔喀内属之后,都要照四十九旗的方式管理,事务更加繁重。将八旗添设员外郎一员,不让他出差,专门委派办理事务,其升转仍与各旗应升之员一并比较俸次。
又,索伦达虎尔总管员缺,奉旨:交由该将军会同总管等挑选应补之员,一并咨送并具奏引见。
三十一年又核准:编制喀尔喀旗分佐领,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级,给予册书、诰命、俸禄,比照四十九旗的成例,办理各旗公务,统辖各部落,分为三路。将土谢图汗的十七个札萨克作为后路,车臣汗的十二个札萨克作为东路,札萨克图汗的九个札萨克作为西路,各按旗分铸给印信。其印文兼用满洲、蒙古字样,印式与四十九旗相同。
三十三年谕旨:此后凡是补授协理旗务的台吉,都要开列姓名引见。
又核准:归化城两旗,一旗二十五佐领,设参领五员,一旗二十二佐领,设参领四员。
如今将蒿齐忒二佐领,归并到二十二佐领的一旗之下,共二十四佐领,应照例添设参领一员。行文给该将军,将应补参领的贤能之员,拟正陪咨送引见。
三十五年又核准:喀尔喀郡王有军功的,升为亲王,贝子有军功的,升为郡王,由该部撰写册命颁给。
四十年议准:外藩额驸等,郡主去世后未曾另娶的,仍保留职衔,给予俸禄,永远作为定例。
四十一年又核准:此后外藩的诰命、敕书,果真被水火盗贼遗失的,准许重新给予,免除罚俸议罪。
四十四年又核准:从都统以下凡有职之人,其中有年老残疾不能胜任的,分别斥退革职,从台吉中挑选贤能之人,按缺补授。又,台吉等没有设立族长,无所统属,应当每族各设一位首领,严查各族内饮酒行凶等事。
四十五年题准:归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级以上出缺,从应升之员内挑选咨送本院,引见补授。参领出缺,都从骁骑校依次升补。若骁骑校出缺,从兵丁中挑选弓马精熟、能管辖人的擢用。
都令该都统、右卫将军咨送本院,引见补授。
四十七年题准:宁夏有守城都司一员,把总二员,所辖兵丁五百名,并没有别的事务,应当裁减革除,改设理事官,就让他在都司衙门居住,铸给"料理蒙古人民"等字样的关防。凡是沿边地方蒙古事务,都会同该札萨克等一同办理完结。如有不能办结的事,允许上报理藩院。原都司所辖五百名兵丁中,拨三百名给二把总管辖,照常守城。其余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办、快手。理事官既然与札萨克等一同治理蒙古事务,令各部院保举满洲旗员及理藩院蒙古旗员引见补授,三年更换一次。
雍正元年议准:查哈拉右翼捕盗官,比照左翼的成例一体给予六品顶带,
又谕:朕观土默特人材可造就,能与内地人一体当差,著将土默特什长等俱给蓝翎。
又谕:归化城都统及两旗官兵,前者圣祖皇考由宁夏亲征漠北时,巡狩归化城地方,见尔等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官兵,士众委靡,弓马不习,法度日以废弛,因将两旗都统革退,另选在京都统、副都统、参领等员管辖,历年训练有方,军律严整,旧习渐改,有志向上。是以数年以来,选用在京人员之例已经停止。今尔保送之官兵人等,尽皆弓马娴熟。且两旗兵弁,行伍整齐,凡有行围及出征等事,与内地兵丁一体效力。此皆我皇考教育尔等所致也。
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在四十九札萨克内,其都统、副都统等官,皆系国初归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孙世职。今念尔等既已弃旧存忠,允宜尊复旧例,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内应补人员,与原任都统、副都统世家子孙及参领内人材可用、仪表修伟、向能管辖兵丁、曾经效力行间人等,查明保送引见,朕将亲擢焉。
三年,奏请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不准行。奉旨:此等人若系佐领内推升者,著照尔等所议,只送二人前来。若系于参领及阖旗内拣送者,著照伊等所请,将送来人员引见,择其可用者照缺补用。其余亦择其可用者记名,俟缺出录用。如此,不致往返劳苦,而伊等亦得瞻仰朕颜矣。
四年谕:厄鲁特之官爵,原因伊等归顺,故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无世袭之旨,而伊等各有效力之处。嗣后厄鲁特之官员病故,若有效力之人,俱著降一等承袭议奏。如承袭人员或能守分勤谨、克尽职业者,仍将所降品级赏给。理藩院将此存档,再将朕恩旨晓谕厄鲁特等。
会集
国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
顺治九年题准:往会敕书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及传召之事不来者,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如期至者,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二十七。如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齐集者,照外藩副都统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照外藩参领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往会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用。
译食半俸。
又谕旨:朕看土默特人材可以造就,能与内地人一样当差,著将土默特什长等都赏给蓝翎。
又谕旨:归化城都统及两旗官兵,从前圣祖皇考由宁夏亲征漠北之时,巡视归化城地方,见你们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官兵,士气委靡,弓马不熟练,法度日渐废弛,因而将两旗都统革退,另选在京都统、副都统、参领等官员管辖,历年训练有方,军律严整,旧习渐渐改变,有向上之志。因此几年来,选用在京人员的成例已经停止。如今你们保送的官兵人等,都已弓马娴熟。而且两旗兵弁,行伍整齐,凡有行围及出征等事,都能与内地兵丁一同效力。这都是我皇考教育你们的结果。
归化城土默特两旗,原本在四十九札萨克之内,其都统、副都统等官,都是国初归附的土默特功臣子孙世职。如今念及你们既已弃旧存忠,理当尊重恢复旧例,都统、副都统员缺,著将两旗内应补之人,与原任都统、副都统的世家子孙以及参领内人材可用、仪表出众、向来能管辖兵丁、曾经在军中效力的人等,查明保送引见,朕将亲自选拔。
三年,奏请归化城都统所请引见官员,每一员缺送四五人引见之处,应当不准施行。奉旨:这些人如果是从佐领内推升的,就照你们所议,只送二人前来。如果是从参领及全旗内挑选的,就照他们所请,将送来的人员引见,选择可用的按缺补用。其余的也选择可用的记名,等有缺时录用。这样,就不至于让他们往返劳苦,而他们也得以瞻仰朕的天颜了。
四年谕旨:厄鲁特的官爵,原本是因为他们归顺,所以圣祖仁皇帝特恩加授,虽然没有世袭的旨意,但他们各自都有效力之处。此后厄鲁特的官员病故,如果有效力之人,都著降一等承袭并议奏。如果承袭之人能够安分勤谨、克尽职守的,仍将所降的品级赏给他。理藩院将此存档,再将朕的恩旨晓谕厄鲁特等人。
会集
国初规定:外藩蒙古三年一次会集,清理刑狱,编审壮丁。
又规定:不来参加会集的,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按期到达的,按日罚马(凡是罚没的牲畜,一律入官;不入官的,见本条内说明)。
顺治九年题准:前往会集的敕书由内阁撰写。
康熙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会集,以及传召之事不来的,都统各罚马五匹,副都统各罚马四匹,参领各罚马三匹,佐领各罚马二匹,骁骑校各罚马一匹,领催各罚牛一头,十家长各罚犋牛一头。不按期到达的,都统各罚马四匹,副都统各罚马三匹,参领各罚马二匹,佐领各罚马一匹,骁骑校各罚犍牛一头,领催各罚犋牛一头,十家长鞭打二十七下。如果八旗游牧管旗总管及索伦总管不到齐的,比照外藩副都统的成例,游牧副管、索伦副管比照外藩参领的成例,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比照外藩佐领、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的成例治罪。
十七年题准:差遣前往会集的大臣,将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书、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的职名一并开列,请旨简派任用。随往的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
随往官员除本院官员笔帖式外,仍选择各部院官一员,笔帖式一员带往。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应照四十九旗例,永定会盟之典。其台吉等有远住外边者,著理藩院差官预行调取,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复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祭祀坛庙斋戒行礼处停其齐集,于午门外按翼排班,候圣驾出入时,与不陪祀内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
国初定:外藩壮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编入丁册,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丁时若数目开载不全,后虽声明,仍以隐丁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横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壮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同,县君、乡君与其夫同。其大臣护卫,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首告隐丁者,准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首告者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于本旗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照户部例详开具题。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壮丁,虽额驸身故,不许裁汰。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时,隐丁之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论罚详见理刑司,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给出首人。领催、十家长各鞭一百。归化城二旗,无王、贝勒等者,如有隐丁,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给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并所隐之丁,各留旧佐领,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隐丁人之子弟在所隐内者,俱准于旗内听所欲往。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随嫁人,许其守墓及作护卫并闲散使令,不许披甲。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出首本主隐丁者,照例于旗内听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许出户,所罚牲畜,给出首人。
二十六年复准:索伦贫人求入内地当差者,著在索伦地方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披甲者,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拣选才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黑龙江将军,给与钱粮军器;其不愿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译官员一员、笔帖式一员一同带往。
二十九年又核准: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等内属之后,应照四十九旗的成例,永远确定会盟的典制。其中台吉等有远住外边的,让理藩院派官员预先调取,在会盟日期齐集。
三十九年又核准:外藩王、贝勒、台吉等,凡在祭祀坛庙斋戒行礼之处停止让他们齐集,改为在午门外按翼排班,等候圣驾出入之时,与不陪祀的内地王、贝勒等一体迎送。
丁册
国初规定:外藩壮丁年龄在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的,都编入丁册,有疾病的除外。每三丁配备披甲兵一副。
又规定:外藩壮丁每三年编审一次,有隐瞒丁数的,所隐瞒的丁口收归入官。隐瞒的丁口达到十户的,管旗王、贝勒等按此比例罚没一户,出首告发的人可让他前往自己愿去的旗分。
顺治四年题准:审查丁口时如果数目开列不全,之后即使声明,仍按隐瞒丁口治罪。
五年题准:亲王壮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贝勒四十名,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伦额驸四十名,和硕额驸三十名,多罗额驸二十名,用以供其役使。
七年题准: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给地宽一里,长二百里。
九年题准:外藩台吉等以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的各给壮丁十五名,二等的十二名,三等的八名,四等的四名。
又题准:外藩亲王的守墓人十户,郡王八户,固伦公主与郡王相同,贝勒、贝子等六户,和硕公主、郡主与贝勒相同,镇国公、辅国公四户,郡君与镇国公相同,县君、乡君与其夫相同。其大臣护卫,以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许守墓。
十二年题准:外藩人首告隐瞒丁口的,准许在编审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后再首告的不准。
康熙三年题准:外藩蒙古都统,配备亲随兵丁四名,副都统二名,各自从本旗中选择。参领、佐领各一名,从本佐领中选择。
五年题准:外藩编审丁册,比照户部成例详细开列题报。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使的壮丁,即使额驸本人去世,也不许裁撤。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编审壮丁之时,隐瞒丁口的旗,都统、副都统罚三九(以九为单位论罚,详见理刑司条),参领、佐领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赏给出首告发之人。领催、十家长各鞭打一百。归化城两旗,没有王、贝勒等的,如果有隐瞒丁口,都统、副都统罚五九;参领罚三九;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赏给出首告发之人。其出首告发之人,以及所隐瞒的丁口,各自留在原佐领;家奴如果是蒙古人的,收归入官。
十八年题准:出首告发隐瞒丁口者的子弟在所隐瞒之列内的,都准许在旗内听凭其想去的地方。
二十一年题准:公主、郡主等的随嫁人,允许他们守墓以及担任护卫并作闲散使令,不许配备披甲兵。
二十二年题准:属下奴仆首告本主隐瞒丁口的,照例可以在旗内听凭其想去之处;首告他人的,不许出户,所罚的牲畜,赏给首告之人。
二十六年又核准:索伦贫穷之人请求入内地当差的,让索伦地方的郎中、总管逐一查问,有情愿配披甲兵的,安置在默尔根、爱浑等处,挑选有才能的,授为佐领、骁骑校,归并旗分管理,交由黑龙江将军,给
二十九年定:索伦贫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复准:比丁之年,传示四十九旗,著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查核,分户比丁数目,俱保造印册,令协理旗务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其索伦、达虎尔人丁,亦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俱限十月内赍到。
三十三年复准:巴尔虎二次迁来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营生者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牲畜少而贫者,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选六十名披甲,余二十二丁,候缺顶补;拣选材能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之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照前给索伦穷披甲之列,给与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拣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职,训练教习伊等,令知礼法,及时耕耨。所给伊等盔甲、军器,交工部造发。将博尔得村仓米给与口粮。其买备马牛银三千九百两,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跟随附丁。今拣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各职分,仍将伊附丁随侍行走,不许以披甲人为跟役。
又复准:嗣后出首隐丁之人,照例准其开户,令于贫穷之台吉内择主。
五十一年复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披甲人口、或逃散口者甚多,遣官查明,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前未协理旗务及补授后不察明呈报之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未卖人丁,听属下逃散不能收养者,贝勒罚俸年半,协理台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其擅卖人丁之台吉罚二九,台吉已故者,妻罚一九;擅卖人丁之披甲人各鞭一百,披甲人已故者,妻罚牲畜五个。知买主有地方姓名者,行文该管札萨克地方官等,不给原价,追还人丁,仍交各该旗分;不知地方姓名者,行文内札萨克、众喀尔喀、沿边神木等处,概行严查,限一年内送还。如一年内不能察交,或被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其察出送还者,该旗收领行文报部。嗣后各旗养育人丁,不时严察,若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者,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俱从重治罪。
五十四年复准:郭尔罗斯原台吉察希查所进佐领迁在白都纳处安置者,不必归并原札萨克地方。嗣后佐领无应袭之人,应归公者,即住原籍在公差上行走,该札萨克照常管束,不必迁移,永为定例。
译予钱粮、军器;那些不愿配披甲兵的人,仍留在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规定:索伦贫穷之人编入旗分,每佐领给马各三匹,牛各三头;每骁骑校给马各二匹,牛各二头;披甲之人等给马各一匹,牛各一头。
又核准:比丁的年份,传示四十九旗,让该管王、贝勒、都统以下、十家长以上,按佐领核查,分户比对丁数,都要造具印册,令协理旗务的台吉会同都统等送部。索伦、达虎尔的人丁,也照此例查核造册,令总管一员送部。都限十月内送到。
三十三年又核准:巴尔虎二次迁来的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户,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其中有牲畜谋生的四百三十四户,五百一十一丁,编为佐领,挑选有才能的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胡朱尔河游牧。其中牲畜较少而贫穷的,二百零三户,三百二十八丁,编为四佐领,每一佐领各八十二丁,挑选六十名配披甲兵,其余二十二丁,等有缺时顶补;挑选有才能的授为佐领、骁骑校,安插在纳默尔河的博尔得村地方,与达古尔四佐领一处居住,比照之前给索伦穷困披甲之人的成例,给予盔甲、军器、牛畜,令该将军挑选原任人员咨送到部,补授原来的职位,训练教习他们,让他们懂得礼法,并按时耕种。所给他们的盔甲、军器,交工部制造发放。将博尔得村仓米发给他们作口粮。购买马牛所用银两三千九百两,从盛京户部预备银内照数支给。
四十四年又核准:按定例台吉等各有跟随的附丁。如今挑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各职分的,仍让他们的附丁随侍行走,不许把配披甲兵之人当作跟役使用。
又核准:此后出首告发隐瞒丁口之人,照例准许他另立门户,让他从贫穷的台吉中选择投靠对象。
五十一年又核准:鄂尔多斯六旗内,有卖去壮丁、附丁及披甲人口、或逃散人口的很多,派官员查明,该管王、贝勒、贝子等罚俸三年,协理台吉等罚三九,都统、副都统等罚二九,其中之前未曾协理旗务以及补授后没有察明呈报的台吉等罚一九。本旗没有卖出人丁,而是任由属下逃散不能收养的,贝勒罚俸一年半,协理台吉罚二九,都统、副都统罚一九。擅自卖出人丁的台吉罚二九,台吉已经去世的,其妻罚一九;擅自卖出人丁的披甲之人各鞭打一百下,披甲之人已经去世的,其妻罚牲畜五个。知道买主所在地方姓名的,行文给该管札萨克地方官等,不给原价,追还人丁,仍交回各该旗分;不知道地方姓名的,行文给内札萨克、众喀尔喀、沿边神木等处,一概严查,限一年内送还。如果一年内不能查明交回,或者被人告发,将该管札萨克官员等治罪。凡查出送还的,由该旗收领,行文报部。此后各旗养育人丁,要时时严加查察,如再有卖去壮丁及逃散人口的,将该札萨克、经管之人,都从重治罪。
五十四年又核准:郭尔罗斯原台吉察希查所进献的佐领,迁到白都纳处安置的,不必归并回原札萨克地方。此后佐领若无应承袭之人,应当归公的,就住在原籍在
六十年题准:厄鲁特策妄阿拉布坦处归顺及擒来之人,应另编一佐领,安插于正白旗察哈尔地方,给与产业,照例领粮当差。
雍正元年题准:喀尔喀和硕额驸编入镶黄旗下查哈位佐领。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之入质者,在边外乘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乘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于十月至三月使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者准给口粮草料。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特,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差遣,准给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止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遣祭外藩使臣,道近或值夏秋时,俱令自备马匹。如道远及值冬春时者,各给信牌,许乘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领催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达赖喇嘛处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俱五匹,车俱二辆。笔帖式马三匹,车一辆。护军、领催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车一辆。
康熙三年题准:往会大臣,随从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领催六名,俱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宿,尚书、侍郎等,各带本身执事。尚书准骑马二十匹,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驼各二匹。有品级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笔帖式各马五匹。领催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差遣笔帖式,不准给信牌,如衙门官员缺乏,止遣笔帖式,则题请给与。
九年题准: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诏等事,自内地驰驿外,仍给信牌,许乘边外驿马。往会所历之旗地方遥远,亦给信牌,乘边外驿马。余惟遣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鄂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者,给本院印文,照内地所乘驿马数,乘边外驿马。遣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者,冬春给院文,乘边外马,夏秋各乘自备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者,概令自备马匹。其达赖喇嘛峨齐尔汗之使,给驿至西宁。遣往喀尔喀、厄鲁特之使,自归化城给与马驼。
十七年题准:往会自备马匹,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急事驱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驿递人为盗,照例治罪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其领催鞭八十。
二十七年谕:科尔沁和硕达尔汉亲王额驸班第,凡哨地遇有紧急事务,通令驰驿。
译公差上行走,由该札萨克照常管束,不必迁移,永远作为定例。
六十年题准:厄鲁特策妄阿拉布坦处归顺以及擒来的人,应当另编一佐领,安插在正白旗察哈尔地方,给予产业,照例领取粮饷当差。
雍正元年题准:喀尔喀和硕额驸编入镶黄旗下查哈位佐领。
驿递
顺治十二年题准:索伦入质之人,在边外乘坐蒙古驿马,支给食物;入边之后,乘坐内地驿马,支给行粮。
又题准:本院官员、领催等,在十月至三月间被派往蒙古地方,自备马匹的准许给予口粮草料。前往张家口迎送喀尔喀、厄鲁特,以及喜峰口、独石口、古北口等处的差遣,准许给予口粮马草;四月至九月间,只给口粮,不给草料。
十三年题准:派遣祭祀外藩的使臣,路程近或正值夏秋季节的,都要自备马匹。如果路程远以及正值冬春季节的,各给信牌,允许乘坐驿马。一品给十五匹,二品给十二匹,三品给七匹,四品给六匹,笔帖式给四匹,领催二匹,兵丁一匹。
又题准:前往达赖喇嘛处的使者,精奇尼哈番给驿马十三匹,车七辆。阿思哈尼哈番给驿马十匹,车四辆。郎中、员外郎马都是五匹,车都是二辆。笔帖式马三匹,车一辆。护军、领催等,马各三匹,每二人共乘一辆车。
康熙三年题准:前往会集的大臣,随从的郎中、员外郎共六员,主事一员,笔帖式七员,领催六名,都携带帐房粮米,在野外行走住宿;尚书、侍郎等,各自携带本身的执事人员。尚书准许骑马二十匹,骆驼七匹。侍郎马十八匹,骆驼六匹。郎中马八匹,骆驼二匹。员外郎、主事马各七匹,骆驼各二匹。有品级的笔帖式各马六匹。无品级的笔帖式各马五匹。领催各马三匹。兵丁各马一匹。
又题准:凡是差遣笔帖式的,不准给予信牌,如果衙门官员缺乏,只派遣笔帖式的,则题请给予。
九年题准:凡是奉旨特别派遣,以及本院前往各旗遍传事务紧急差遣,或是巡察斥堠、送达诏书等事,从内地驰驿之外,仍给予信牌,允许乘坐边外驿马。前往会集所经历的旗地方遥远的,也给予信牌,乘坐边外驿马。其余只有派往札赖忒、杜尔伯特、鄂尔罗斯、席北、索伦、达固尔、宁古塔、卦尔察等处的,给予本院印文,按内地所乘驿马的数目,乘坐边外驿马。派往科尔沁、乌朱穆秦、蒿齐忒、吴喇忒、鄂尔多斯等处的,冬春季节给予院文,乘坐边外马,夏秋季节各自乘坐自备的马匹。派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汉、柰曼、翁牛特、巴林、札鲁特、克西克腾、苏尼特、阿鲁科尔沁、喀尔喀、阿霸垓、阿霸哈纳尔、四子、毛明安、归化城、盛京、西勒图库伦等处的,一概让他们自备马匹。达赖喇嘛、峨齐尔汗的使者,给驿一直到西宁。派往喀尔喀、厄鲁特的使者,从归化城给予马、驼。
十七年题准:前往会集的自备马匹的,仍各给信牌印文,以备紧急事务时驱使调遣。
二十五年题准:凡是驿递人员做盗贼的,照例治罪之外,驿递官员罚牲畜一九,骁骑校罚五头,领催鞭打八十。
二十七年谕旨:科尔沁和硕达
如有紧急事务,别旗札萨克等亦令驰驿。
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离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查原立胡七特口子四十户,驿站接近镶蓝旗,甚属无用,移在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年复准:外藩驿站,差役繁多,嗣后除特奉钦大差紧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审理事务、查点马群一应平常事件,俱汇集一年两次,于四、九月间差往,均令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门前去,不许强乘度冬马匹,宰杀孳生羊只。如敢浮派勒索,令该札萨克举报到院,系官员、笔帖式革职,系领催拿送刑部。如笔帖式、领催等私行骚扰,许官员查举免议,若失察,一并议处。其无文书谎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者,交刑部从重治罪。
又复准:晓谕四十九旗,照本院给发印文应供差马、饩羊,不许规避。如有不给应供差马者,罚牲畜三九,不给应供饩羊者,罚牛一头。其归诚之喀尔喀有杂处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处与何旗相近,即照该旗定例,给付差马、饩羊,违者俱照罚例。如奉差官员人等勒索扰害,亦令喀尔喀举报到院治罪,永远遵行。
三十一年谕:外藩蒙古按各旗形势地方,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去百里,查贫人给与役食应差,俟年例朝觐王等来时议奏。遵旨议准:众蒙古安设驿站,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出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不另立驿站外,自喜峰口至札赖特为一路,一千六百余里,见有管城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十四,即于此路十九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六百名。自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为一路,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诸驿,除地三百里,安驿六,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三百名。自独石口至蒿齐忒为一路,九百余里,安驿九,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四百五十名。自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为一路,五百余里,安驿五,即于此路五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二百五十名。又自张家口至归化城六百余里,安驿六,共置驿丁三百名,亦从此地六旗内派出,仍为张家口一路。自杀虎口至吴喇特为一路,九百余里,见有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七,即于此路七旗内,查派穷民,共置驿丁三百五十名。
又自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八百余里,安驿八,共置驿丁四百名,亦于鄂尔多斯六旗内派出,仍为杀虎口一路。此路派大臣一员,率该札萨克周视各地方,有水泉形势之处安设。每路设管驿官、蒙古员外郎各一员,令掌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较俸升转。笔帖式各二名,八年满日更替,照常给与俸禄。若侵欺怠玩,以及驿站马匹损伤者,题参治罪。
译尔汉亲王额驸班第,凡是哨地遇有紧急事务,一律通令驰驿。如果有紧急事务,别的旗的札萨克等也让他驰驿。
二十八年题准:杀虎口距离归化城二百余里,驿站劳苦。查原来设立的胡七特口子四十户,驿站接近镶蓝旗,甚为无用,应移到归化城中间,酌量安设。
三十年又核准:外藩驿站,差役繁多,此后除特奉钦命大差紧要事件之外,凡是封王致祭、审理事务、查点马群等一应平常事件,都要汇集在一年两次,于四月、九月间派遣前往,都要经由山海关出奉天法库门前去,不许强行乘用度冬的马匹,宰杀孳生的羊只。如敢浮派勒索的,令该札萨克举报到理藩院,是官员、笔帖式的革职,是领催的拿送刑部。如果笔帖式、领催等私自骚扰的,允许官员查举而免于连坐;若失察,一并议处。其中无文书而谎称公差勒索马匹财帛的,交刑部从重治罪。
又核准:晓谕四十九旗,按本院所发印文应当供给的差马、饩羊,不许规避。如有不给应供差马的,罚牲畜三九,不给应供饩羊的,罚牛一头。归诚的喀尔喀有杂处在四十九旗地方的,看其居处与哪个旗相近,就照该旗的定例,给付差马、饩羊,违者一律照罚例处理。如奉差的官员人等勒索扰害的,也让喀尔喀举报到院治罪,永远遵行。
三十一年谕旨:外藩蒙古按各旗的地势形势,动用部帑设立驿站,中间相距一百里,查明贫穷之人给予役食应差,等年例朝觐王等前来之时再议奏。遵旨议准:众蒙古安设驿站,除二土默特、奈曼、喀尔喀、科尔沁二郡王等六旗在山海关边外行走,二郭罗斯、杜尔伯特等三旗在黑龙江大路,此九旗不另立驿站之外,从喜峰口至札赖特为一路,一千六百余里,现有管城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十四,就在此路十九旗内,查派贫穷之人,共置驿丁六百名。从古北口至乌朱穆秦为一路,九百余里,有鞍子村、江乡、十八里台等驿,除地三百里,安驿六,就在此路七旗内,查派贫穷之人,共置驿丁三百名。从独石口至蒿齐忒为一路,九百余里,安驿九,就在此路七旗内,查派贫穷之人,共置驿丁四百五十名。从张家口至四子部落为一路,五百余里,安驿五,就在此路五旗内,查派贫穷之人,共置驿丁二百五十名。又从张家口至归化城六百余里,安驿六,共置驿丁三百名,也从此地六旗内派出,仍归为张家口一路。从杀虎口至吴喇特为一路,九百余里,现有二驿,除地二百里,安驿七,就在此路七旗内,查派贫穷之人,共置驿丁三百五十名。
又从归化城至鄂尔多斯八百余里,安驿八,共置驿丁四百名,也从鄂尔多斯六旗内派出,仍归为杀虎口一路。此路派大臣一员,率领该札萨克巡视各地方,在有水泉形势之处安设驿站。每路设管驿官、蒙古员外郎各一员,让他们掌管关防,与在京员外郎一体比较俸次升转。笔帖式各二名,八年期满更替,照常给予俸禄。若有侵吞欺瞒怠慢玩忽,以及驿站马匹损伤的,题参治罪。凡是差官经由驿路行走,各旗
凡差官由驿路行走,其各旗札萨克王等除有公务外,伊等私事勿得驰驿,永著为例。每驿设骁骑校一员,驿丁五十户,驿马五十匹。每丁给乳牛各五头,羊各三十只,俾得养育营生。每马给价各五两,共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既好,其草料价停给。惟给与一年倒毙马价,以一半为度,给银一百二十五两,仍将补买数目造册报部。再,此五路差遣,较黑龙江尤繁,并给各驿买备供应羊只价银五十两。
三十二年复准:蒙古驿站未设车辆,用时觅车恐致迟误。将喜峰口一路驿站设车五辆,余四路驿站各设车二辆,其驾车马于见今设立马群内拣选,车价照兵部买车例给发。惟进贡并要紧事使用,小事毋得滥给。
又复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前因未设管驿官员,暂令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今已各设管驿员外郎,凡蒙古往来事件,专委料理,以归画一。惟古北口一路紧要,已特设管驿同知一员。嗣后驿务,著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料理。
三十六年复准:驿站苦累外藩,嗣后除特旨紧差仍准驰驿外,各项事务,停其驰驿。将佐领下喂养马匹,准照兵部所给驿马之数给与,并量地远近给与月粮,令照蒙古定价,买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无房屋,止宿帐房,恐其游牧迁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处蒙古人等即与指示站道相连之处。若所乘马匹倒毙遗失,俱著照数赔偿。其差官回日,仍照兵部给马之数交还。
三十八年复准:蒙古驿地差事既少,将历年所给倒毙马二十五匹,价银一百二十五两内减裁六匹,以十九匹为度,每马价五两,增加一两五钱,以六两五钱计算,每驿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所给公用羊一百只,价银五十两内减裁四十只,以六十只为度,每羊价五钱,增加二钱,以七钱计算,每驿公用羊六十只,各给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将差官人等用过羊只数目注册报部,有余银两令其次年使用。
四十四年复准:蒙古等一有公务,俱于每佐领下醵敛供给,原非启奏所定之例。属下人甚为苦累,现合禁止。各札萨克等将各旗内所有罪罚牲畜,贮存于该札萨克处,勿令倒毙,预备公务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
译札萨克王等除有公务之外,他们的私事不得驰驿,永远作为定例。每驿设骁骑校一员,驿丁五十户,驿马五十匹。每丁给乳牛各五头,羊各三十只,使他们得以养育营生。每匹马给价各五两,共二百五十两。蒙古地方水草既好,其草料价钱停止发给。只给予一年之内马匹倒毙的赔偿价钱,以一半为限度,给银一百二十五两,仍将补买的数目造册报部。再者,此五路差遣,比黑龙江更加繁重,并给各驿购买供应羊只的价银五十两。
三十二年又核准:蒙古驿站未设车辆,用时寻觅车辆恐怕耽误延误。将喜峰口一路驿站设车五辆,其余四路驿站各设车二辆,其驾车之马从现今设立的马群内挑选,车价照兵部买车的成例给发。只有进贡以及紧要事务才使用,小事不得滥用。
又核准:喜峰口、独石口、张家口、杀虎口驿站,之前因为没有设立管驿官员,暂时让关口守备、把总等管理。如今已各设管驿员外郎,凡是蒙古往来的事务,专门委派料理,以求统一规范。只有古北口一路紧要,已特设管驿同知一员。此后驿务,由该管员外郎与同知会同料理。
三十六年又核准:驿站使外藩苦累,此后除特旨紧急差遣仍准驰驿之外,各项事务,停止驰驿。将佐领下喂养的马匹,照兵部所给驿马的数目给予,并按地方远近给予月粮,让他们照蒙古的定价,买羊食用。所派遣的蒙古地方,多没有房屋,只能住宿帐房,恐怕游牧迁移之后,奉差之人不知去向,就在每处宿处让蒙古人指示与站道相连之处。若所乘的马匹倒毙遗失,都要照数赔偿。差官返回之日,仍照兵部给马的数目交还。
三十八年又核准:蒙古驿地差事既然减少,将历年所给马匹倒毙价银一百二十五两(二十五匹)内减去六匹,以十九匹为限度,每匹马价五两,增加一两五钱,按六两五钱计算,每驿倒毙马十九匹,各给银一百二十三两五钱;所给公用羊一百只、价银五十两内减去四十只,以六十只为限度,每羊价五钱,增加二钱,按七钱计算,每驿公用羊六十只,各给银四十二两。该管官员将差官人等所用过的羊只数目登记造册报部,剩余的银两留待次年使用。
四十四年又核准:蒙古等一有公务,都要在每个佐领下摊派敛取供给,原本不是启奏所定的成例。属下之人极为苦累,现在合应禁止。各札萨克等要将各旗内所有罪罚牲畜,贮存在该札萨克处,不要让其倒毙,以预备公务时支用。
五十九年题准:喀尔(原文至此中断)
喀地方驿站,数年军务,往来甚多扰累。嗣后差遣大人官员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行文该将军,俱用营中军需,照品级给与行粮。其取索喀尔喀食用之例著停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解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及耕地器皿等项,又押解发遣犯人,护送投顺人等,接连驰驿,甚属劳顿。若蒙古力不能支,恐误军机。特派大臣一员,总统驿站,带领各驿官员巡查。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驿官所领每年添补一半银两交与众札萨克,速将肥壮牲畜买足充用外,支库银一万两,付派去大臣带领,如额数仍缺,即动此项钱粮采买补垫,务令驿站整理,勿致疲敝。又查前种地器皿送至屯兵地方时,俱交山西巡抚由归化城雇赁骆驼车辆。嗣后凡解送各项,自京城驰运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抚支用大同府银两,雇赁驼马,运至屯兵之处。
译喀尔喀地方的驿站,数年来因军务往来频繁,扰累甚多。此后凡差遣的大人、官员以及坐台官员,并部院官员、笔帖式、领催等人,行文该将军处,都应使用营中军需,按品级发给行粮。至于向喀尔喀索取食用的旧例,著即停止。
六十年题准:蒙古驿站自屯兵以来,传报公务,解送军饷、火药、钱粮、器械以及耕地器皿等项,又要押解发遣的犯人,护送前来投顺的人等,接连不断地驰驿传送,十分劳顿。若蒙古力量不能支撑,恐怕会耽误军机。特派大臣一员,总管驿站事务,带领各驿官员巡查。若缺少马匹、损伤牲畜,将驿官所领每年添补的银两拿出一半,交给众札萨克,尽快买足肥壮的牲畜以供使用;此外再支出库银一万两,交由所派大臣带领,若额数仍有不足,即动用这笔钱粮采买补足,务必使驿站整顿妥当,不致疲敝。又查以前所种地的器皿送到屯兵地方时,都是交由山西巡抚经归化城雇赁骆驼车辆运送。此后凡是解送的各项物资,自京城驰运至口外,仍交由山西巡抚支用大同府的银两,雇赁驼马,运至屯兵之处。
雍正元年谕:塞外居住之八旗察哈尔蒙古护军骁骑之器械,三年查看一次。而前往之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骚扰蒙古,勒索马羊等物,其三年一往比丁之官员,亦有勒索之处,朕所洞悉。再,察哈尔蒙古内,未曾出痘者甚多,若来年挑选护军,倘遇出痘,恐有伤损。
嗣后察哈尔八旗护军缺出,即著察哈尔总管、副总管、参领等公同阅看,人材可用者挑补。
其挑补之护军,俟三年查看军器时,从京中奏派大臣一员前往,查看军器时,将所挑之护军一并验看。其三年比丁,亦照外省例,交与该总管等详查明白,将比过丁数,造册送各旗都统。则众蒙古无骚扰之患,亦无往返京师之事,于伊等大有裨益。
又谕理藩院:尔衙门人员,来往蒙古地方者,闻有不肖之徒,肆行无礼,勒索陵虐。夫外藩之与天朝,不但伊札萨克王,即台吉亦系宾客,岂可令领催等卑贱之人肆其欺凌乎?著尔衙门严行中禁,详定条例,俾嗣后来之人永远遵行。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统陈明,违者,将失于觉察之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偷卖马匹,被人执送者,以其半给执送之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欲向归化城买马驼者,报院奏请得旨,给本院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向归化城买马驼者,遣往人数报院题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买兵器带往者,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开某佐领下某人,买何器械,数目若干,具文遣官报院。不遣官不详开者,不准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坏者,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亦罚五头。若盔甲袍褂无名,及军器马绊上无字者,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者,罚犙牛一头,俱给拿获之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若离汛地者,佐领、骁骑校俱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少者,各罚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入斥堠窃盗牲畜,追贼被杀,同往兵丁退缩不战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人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有以本旗地方无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内者,于七月内来请,本院遣官查视。所居地如果无草,请移处草果茂者,如其所请。如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请移他处者,将所请札萨克议处。
译雍正元年谕旨:塞外居住的八旗察哈尔蒙古护军、骁骑的器械,三年检查一次。而前往检查的护军参领、骁骑参领等人,骚扰蒙古,勒索马匹羊只等物;那三年一次前往核查丁口的官员,也有勒索的情况,朕对此都了如指掌。再者,察哈尔蒙古之中,未曾出过痘的人很多,如果来年挑选护军,倘若遇上出痘,恐怕会有损伤。
此后察哈尔八旗护军出现空缺,就由察哈尔总管、副总管、参领等人共同查看,选取人材可用者挑补。
所挑补的护军,等到三年检查军器时,从京中奏派大臣一员前往,检查军器时,将所挑选的护军一并查验。那三年一次核查丁口,也照外省的成例,交给该总管等人详细查清,将核查过的丁口数目,造册送交各旗都统。这样众蒙古就没有被骚扰之患,也没有往返京师的事情,对他们大有裨益。
又谕理藩院:你衙门人员,往来蒙古地方的,听说有不肖之徒,肆意无礼,勒索凌虐。外藩对于天朝,不但他们的札萨克王,即便台吉也是宾客,怎能让领催等卑贱之人肆意欺凌他们呢?著你衙门严加禁止,详细制定条例,使此后前往的人永远遵行。
防汛
顺治七年题准:外藩人出境,必须向本旗都统陈明,违反者,将失于觉察的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十家长一并议处。如果偷卖马匹,被人抓获送交者,将其一半给捉送之人。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想到归化城买马驼的,报告理藩院奏请,得到旨意后,发给本院印文让其前往,不得擅自行动。
十二年题准:公主、郡主、王、贝勒、额驸等,到归化城买马驼的,派遣前往的人数要报告理藩院题明,不得多派。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不得越旗打猎。
二年题准:外藩蒙古购买兵器带往的,命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详细开列某佐领属下某人,购买何种器械,数目多少,具文派官报告理藩院。不派官、不详细开列的,不准发给出口票。
十三年题准:外藩蒙古兵器缺少破损的,本旗札萨克王罚三九牲畜,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等罚一九,其兵丁也罚五头。如果盔甲袍褂没有名字,以及军器马绊上没有字的,罚三头。马匹不用印记不系牌的,罚犙牛一头,都给捉获的人。
又题准:失误斥堠(哨所)者,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兵丁鞭一百。如果离开汛地的,佐领、骁骑校都革职,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本身器械短少的,各罚二九,兵丁鞭八十。佐领、骁骑校所辖斥堠人器械缺少,失于觉察的,各罚一九。
十五年题准:贼人闯入斥堠盗窃牲畜,追贼时被杀,同去的兵丁退缩不战的,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给被杀者的妻子。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如有因本旗地方无草,想迁移到相近旗分及斥堠内的,于七月内前来请示,本院派官查看。所居之地如果确实无草,请求迁移到草长得茂盛的地方,就依照所请。如果所居之地生草很茂盛,却请求迁往他处的,将请求迁移
他月来请者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参领不发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而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者,参领、佐领俱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复准:兴安后济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胡私进哨地游牧。
又复准:嗣后著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毋得擅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相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自大兴安岭以至于海,山阳为内地,山阴为鄂罗斯地。
二十九年复准:哨地接连边外,方得整齐。除索伦、达虎尔五哨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哨地,原设哈达雅地方,与默尔根村庄相近,著移在席令吉齐河山顶安设。其札赖特之哨,亦近索伦游牧之处,著将东头哨地移在柴河北山顶安设,中哨地移在伊罕克勒河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库勒勒齐山顶安设。至科尔沁三哨坐落内地,与各哨窎远,著将东哨地移在哈布齐河山头安设,中哨地移在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安设,西哨地移在哈嘛尔口北山顶安设。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有私越边界者,拿送各管属官员,照所犯轻重治罪。今鄂罗斯复有潜至景齐礼乌嘛等处打貂行走,恐伊等头目不知。著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并申饬国人,嗣后不许超过界地。如城守尉不速严查,即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自归化城至杀虎口方二百里,前经安设六处哨地。今查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路,东路岭隘河多,雨雪时行走甚难,应将所设六哨撤去;西路平稳,应于束尔昆东口安设二十户为驿。再,额伦布塔处,将土默特人安设二十户。喀拉巴拉郎孙处,将镶蓝旗察哈尔人安设二十户。共六十户,派官三员,令其管辖,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少,嗣后于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俱以西台为界。自西台之外,察汉托合处暂许蒙古游牧。至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人民,原于察汉托合地方采取柴薪。今限一月内采取五次。其采取时给与号牌,著人监管,来往之人并令该地方严查。
五十一年议准:察汉托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暂给蒙古游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杂处,必致争讼,嗣后以黄河为界,永禁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处铅多,查明地方许开铅矿,属汉地者准汉人开矿,属蒙古地者准蒙古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一员监视。其所定课,即令每年纳铅交入钱局,但不许造房种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树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公同勘验,派为三分,明定界限。
译的札萨克议处。其他月份来请求的一概不准。
二十年题准:在斥堠的参领不派遣兵丁前往各防汛地,以及佐领、骁骑校不在各汛地而前往参领处同住,或在汛地而马匹被盗的,参领、佐领都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兵丁鞭八十。巡逻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年复准:兴安后济达齐牢地方,禁止巴尔胡私自进入哨地游牧。
又复准:此后命喀尔喀车臣汗严禁所属部众,不得擅自进入哨地游牧。
二十八年议准:黑龙江后绰罗那乌母河附近,以格勒必齐河为界,从大兴安岭一直到海边,山南为内地,山北为鄂罗斯(俄罗斯)之地。
二十九年复准:哨地要与边外相接,才算整齐。除索伦、达虎尔五处哨所相连,不必挪移外,杜尔伯特、郭尔罗斯二旗的哨地,原设在哈达雅地方,与默尔根村庄相近,命迁移到席令吉齐河山顶设置。札赖特的哨所,也靠近索伦游牧的地方,命将东头哨地迁移到柴河北山顶设置,中哨地迁移到伊罕克勒河山顶设置,西哨地迁移到库勒勒齐山顶设置。至于科尔沁三处哨所坐落在内地,与各哨相隔遥远,命将东哨地迁移到哈布齐河山头设置,中哨地迁移到纳哈拜齐札尔汉山顶设置,西哨地迁移到哈嘛尔口北山顶设置。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如有私自越过边界的,捉拿送交各管属官员,按所犯轻重治罪。如今鄂罗斯又有人潜入景齐礼乌嘛等地打貂行走,恐怕他们的头目并不知情。命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并申饬其国人,此后不许超越界地。如果城守尉不迅速严查,就行文察汗汉,将城守尉一并治罪。
四十年题准:从归化城到杀虎口方圆二百里,此前已设置六处哨地。如今查看杀虎口、归化城之间有东西两条路,东路山岭险隘、河流众多,雨雪天行走十分困难,应将所设六处哨所撤去;西路平坦,应在束尔昆东口设置二十户作为驿站。再者,在额伦布塔处,安设二十户土默特人。喀拉巴拉郎孙处,安设镶蓝旗察哈尔人二十户。共计六十户,派官三员,命他们管辖,往返巡查,以方便公务使者。
四十七年复准:王宋拉布所属蒙古人等游牧地方太少,此后在黄河、西河之间,柳延河以西,所有柳墩、刚柳墩、西墩,都以西台为界。从西台以外,察汗托合一带地方暂时准许蒙古游牧。至于宁夏平罗营一带地方的百姓,原本在察汗托合地方采伐柴薪。如今限定一个月内采伐五次。采伐时发给号牌,派人监管,来往之人也命该地方严加查察。
五十一年议准:察汗托合地方,此前四十七年暂时准给蒙古游牧,如今居民耕种不便,如果长久混杂居处,必定导致争讼,此后以黄河为界,永远禁止游牧。
又复准:喀喇沁杨树沟、雅图沟、大博罗树等地铅矿丰富,查明地方后准许开采铅矿,属汉地的准许汉人开矿,属蒙古地的准许蒙古人开矿,户部、理藩院各派贤能官员一员监督。所定的赋税,命每年缴纳铅料交入钱局,但不许建造房屋、耕种土地,以免滋生事端。
五十六年复准:翁牛特、巴林、克什克腾交界地方的树木,行文三旗,各命本旗协理台吉、都统、副都统等共同勘验,划分为三份,明确界限。此后如
嗣后如有越界斫伐树木者治罪。将分定界限,令各旗缮造印册送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关国用,但只令来往贸易商人纳税,其请安进贡之蒙古等并无收税之例。今闻将伊等余带马匹、乘载口粮之车辆及买去之茶叶,勒令停止,私行收税,并索取零星物件。又闻有奸恶商人,希图匿税,专雇蒙古车辆偷载商货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员及收税官不严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该管官员严行禁止。
严禁逃人
国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即刻往追,以军法从事。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札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中道而返者,为首罚牲畜一九,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逃故纵者,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拨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无奴仆,向逃人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牲畜三九赏给。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时不曾抗拒被获,将为首一人斩,余绞,如持兵抗拒俱斩。逃往外国被执送者,伤人斩,未伤人者鞭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逃走自归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产牲畜给之,不更给赏。如无可给者,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缎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民人及满洲家下逃人窝留,以为奴仆子孙妻妾者甚多。嗣后蒙古等雇内地民人耕种之处,永远禁止。凡边外生事流民及满洲家下逃人,交与该管札萨克等各旗佐领,不时严查缉捕送理藩院,照例从重治罪。窝留内地逃人民人之窝主,系官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系闲散人鞭一百,亦罚牲畜三九,将此所罚牲畜俱给拿获之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加严查,或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将窝隐正犯照例治罪外,出首之人系奴仆,开为另户,系闲散人,从窝主罚出牲畜三九给与出首之人。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行严查,札萨克王、协理旗务台吉罚牲畜九九入官;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牲畜五九入官;佐领、骁骑校皆革职,罚牲畜三九入官;领催、十家长等鞭一百。
译有越界砍伐树木的,治罪。将划定的界限,命各旗缮写造册送交理藩院。
雍正三年谕:边关城门收税,虽然关系国家用度,但只应命来往贸易的商人纳税,那些前来请安进贡的蒙古人等并无收税的先例。如今听说将他们额外携带的马匹、装载口粮的车辆以及买去的茶叶,强令停止,私自征税,并索取零星物品。又听说有奸恶商人,图谋隐匿税款,专门雇用蒙古车辆偷运商货出入的很多。这都是因为把守关口的旗员及收税官员没有严格约束胥役的缘故,可行文该管官员严加禁止。
严禁逃人
国初规定:外藩全旗逃走的,不论何旗,立即前去追捕,按军法处置。若王等不追捕的,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规定:携带弓箭逃走的,二十人以下,只命本旗追捕,二十人以上,相邻旗分的札萨克王、贝勒等,根据逃人多少,备好马匹粮饷,视逃往方向迅速穷追。若有不追捕的,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中途返回的,为首者罚牲畜一九,其余各罚五头。将逃走一事不及时题报的,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罚七匹,台吉等各罚五匹。
又规定:见逃人而故意放纵的,王等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平民罚牲畜三九。与逃人格斗而死的,逃人如果有奴仆,须赔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规定:逃人被抓获的,罚逃人之主拨出牛一头,给抓获之人,逃人鞭打一百。窝藏逃人被罚者,罚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所在的十家长牲畜一九,给逃主所在的十家长。
康熙五年题准:与逃人格斗而死的,逃人若无奴仆,就向逃人所属的札萨克王、贝勒处,取牲畜三九赏给。
十三年题准:出斥堠逃往外国之人,如追捕时没有抗拒而被抓获的,将为首一人处斩,其余绞死;如果持兵器抗拒的都处斩。逃往外国被人捉送的,若伤人则处斩,未伤人的鞭打一百,交还原主。未伤人而逃走后自行归来的,免罪,交还原主。
十六年题准:追杀率先逃走者的人,即将该人的家产牲畜给他,不再另给赏赐。如果没有可给的,斥堠佐领赏给蟒镶领缎袍一件,缎三匹,布二十匹。骁骑校赏妆缎镶领缎袍一件,缎二匹,布十五匹。兵丁赏缎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复准:四十九旗的索伦、达虎儿等,将内地百姓及满洲家下逃人窝藏,作为奴仆子孙妻妾的很多。此后蒙古等人雇用内地百姓耕种之事,永远禁止。凡是边外滋事的流民及满洲家下逃人,交给该管札萨克等各旗佐领,不时严查缉捕送交理藩院,照例从重治罪。窝藏内地逃人、百姓的窝主,若是官员则革职,鞭打一百,罚牲畜三九;若是闲散之人则鞭打一百,也罚牲畜三九,所罚的牲畜都给抓获的人。若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严加查察,或被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告发,除将窝藏的正犯依例治罪外,出首告发的人若是奴仆,开为另户,若是闲散人,从窝主所罚的牲畜三九中拨给出首之人。该札萨克所管人等不严加查察的,札萨克王、协理旗务台吉罚牲畜九九入官;都统、副都统、参领等罚牲畜五九入官;佐领、骁骑校都革职,罚牲畜三九入官;领催、十家长等鞭打一百。
又议准:有俸之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失察窝留逃人者,罚俸一年。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黑龙江将军,嗣后有伊国逃人潜往索伦等处者,查出奏闻给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口之民被获,责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关外辽阳等处。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前噶尔丹之乱,失散人口,若于会集处未经收回之人,离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编佐领,载入丁册,难以给还,嗣后有恳请归族等事,概不准行。如从久住地方逃往别处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隐匿者,照隐匿逃人之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厄鲁特、察哈尔各旗下,永著为例。
抚辑降人国初定:擅杀降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马七匹,台吉马五匹,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余免死,罚三九,俱给其人所投之王、贝勒等。
若所投之人未定,则以一半给出首之人,余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有他处来投之人,于二日内将为首之人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有图来内地者,一概发还。
又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者,如系汉人,俱交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自他处来逃来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于所投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所属,或单身来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内在外,一概请旨。如庶人逃来者,拨给内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汉籍蒙古王等及官员未给人口者,亲王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给过者不再给,迁改者照品秩补给。
八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蒙古,如系来寻兄弟亲戚者,问实,即令完聚,不给赏。如欲居内地来投者分别给赏,拨给缺丁之旗。
十年题准:自喀尔喀来投之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杀来投人者,为首一人绞,余革职,罚三九牲畜。
十四年题准:调来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给旗内为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还其主。
宾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岁时至阙下者,使之分年相代,免其劳顿也,给之刍粟,恤其匮乏也。
译
又议准:有俸禄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因失察而窝藏逃人的,罚俸一年。
三十二年复准:鄂罗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命理藩院行文嘉奖,并咨文黑龙江将军,此后如有该国逃人潜往索伦等处的,查出后奏闻送回。
又复准:凡无票私自出关的百姓被抓获的,责打四十板,其妻子及未分居的儿子,安置到山海关外辽阳等地。
五十一年复准:喀尔喀因先前噶尔丹之乱,人口流散,若在会集处尚未被收回的人,离开原地已久,都已在各旗分编佐领,登入丁册,难以归还,此后如有恳请归宗归族等事,一概不准。如果从久住之地逃往别处的,追回后按照逃人的成例治罪。有不追回而隐匿的,按照隐匿逃人的律例治罪。晓谕八旗内外众札萨克、厄鲁特、察哈尔各旗,永远作为定例。
抚辑降人
国初规定:擅自杀害降人的,王等隐匿不报者罚十户,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
被人告发的,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给告发的人,任其前往自己愿意去的旗分。为首杀人者处斩,仍罚牲畜三九,其余人免死,罚牲畜三九,都给该人所投奔的王、贝勒等。
若所投奔的人尚未确定,就将一半给告发之人,其余的没入官府。
又规定:王、贝勒等,如有从别处前来投奔的人,须在两日内将为首之人尽快解送理藩院。若超过两日,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札萨克的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顺治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等所属人员,如有图谋前来内地的,一律遣返。
又题准:从喀尔喀前来投奔的,若是汉人,都交给户部。
康熙五年题准:从别处逃来投奔到各斥堠的人,斥堠人员即送到其所投奔的王、贝勒等处。
七年题准:喀尔喀台吉等,或率领所属,或单身前来投奔的,其安置之地,在内地还是在外地,一概请旨定夺。如果是平民逃来的,拨给内地王、贝勒、贝子、公、大臣等抚养。
又题准:入了汉籍的蒙古王等及官员未曾拨给人口的,亲王给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贝勒二十名,贝子十五名,镇国公十二名,辅国公、民公十名,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辅国将军、多罗额驸、二品官各六名,奉国将军、固山额驸、参领、一等侍卫、侍读学士、郎中各四名,员外郎等官各二名。已给过的不再给,迁职改任的按品级补给。
八年题准:从喀尔喀前来投奔的蒙古人,如果是寻找兄弟亲戚的,问明属实后,即令其团聚,不给赏赐。如果是想在内地居住而来投奔的,分别给予赏赐,拨给缺丁的旗分。
十年题准:从喀尔喀前来投奔的人,不许收留。
十三年题准:官员擅自杀害前来投奔的人,为首一人处以绞刑,其余革职,罚牲畜三九。
十四年题准:被征调而来的兵丁逃回的,鞭打一百,编入该旗为奴。若是家奴,鞭打一百,交还其主人。
宾客清吏司
四十九旗,从王以下,每年在特定时节到京城朝见,让他们分年轮流前
朝集
国初定:外藩王、贝勒等,年节皆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头礼。
顺治五年定: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等来往,自喀喇沁塔以内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额外旨,不支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来朝,限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至。
八年题准:年节王、贝勒、贝子、公等令分两班,循环来朝。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来时,亲王及随从人马十五匹,郡王及从人马十匹,贝勒及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来者,止许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视亲王,郡主视郡王,县主视贝勒,郡君视贝子,县君视公,都统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本身马一匹,俱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亲王下,郡王在内郡王下,贝勒在内贝勒下,贝子在内贝子下,公在内公下,接坐。如在一处,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者,俱报院请旨,不许私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故,其承袭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节来朝。
至十八岁,始令入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入内随侍者,本院具题,交与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同来,随从人员照来数俱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来,固伦额驸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来朝,或进杂贡,或会集坐次,一二等台吉后精奇尼哈番,其次为三等台吉,又其次为都统,又其次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又其次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级分别叙坐。
康熙六年题准:每年元旦,令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一人来朝,四副都统轮流同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于内大臣之下。
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十旗王以下、台吉等以上请安进贡,今年停其在皇城内拨房,安顿于会同馆内。
又议定,外藩蒙古王、贝子、公等祭祀不斋戒,朝会不齐集者,罚俸六个月。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贝勒下,车臣汗之弟坐公下,余台吉坐内大臣下,著为例。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居住蒙古宾客,原派理藩院、光禄寺官员笔帖式各二员验看,给发各物,户部、礼部、工部止派官员、笔帖式各一员,以一人两处验给,实难周遍。
译来,是为了免除他们的劳顿;发给他们粮草,是为了体恤他们的匮乏。
朝集
国初规定:外藩王、贝勒等,每逢年节都要身着朝服望阙行三跪九叩之礼。
顺治五年规定:年节前来朝见的王、贝勒、贝子等人往来,自喀喇沁塔以内的地方,不许围猎。
又题准:外藩王等前来时,随从人员亲王准带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贝勒四十人,贝子三十五人,镇国公、辅国公各三十人,台吉、大臣等各十人。超额的人,不发给食物草料。
六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大臣等年节前来朝见,限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二十五日以前齐集到达。
八年题准:年节王、贝勒、贝子、公等命分为两班,循环前来朝见。
十年题准:外藩王等前来时,亲王及随从人马十五匹,郡王及随从人马十匹,贝勒及随从人马八匹,贝子、固伦额驸等及随从人马六匹,公、和硕额驸、多罗额驸等及随从人马四匹,公主之子及随从人马三匹,台吉等及随从人马二匹。若台吉等随其王、贝勒一同前来的,只准本身马一匹。固伦公主比照亲王,郡主比照郡王,县主比照贝勒,郡君比照贝子,县君比照公,都统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准本身马一匹,都行文户部支给草料,此外马驼交礼部饲养。
又题准:外藩亲王在内地亲王之下,郡王在内地郡王之下,贝勒在内地贝勒之下,贝子在内地贝子之下,公在内地公之下,依次相接就坐。如果在同一处,或分左右翼,各按爵位次第就坐。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若因朝贡,或因嫁娶,以及探亲等事想要前来的,都须报告理藩院请旨,不许私自前来。
十五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等已经去世,其承袭之子年龄未满十八岁的,免其年节前来朝见。
到十八岁时,才命其加入朝班。
十六年题准:台吉等有愿意入内随侍的,本院具题奏请,交给侍卫内大臣。
十八年题准:公主、郡主等与额驸一同前来的,随从人员按照所来人数都支给食物草料。若额驸等自行前来,固伦额驸带四十人,和硕额驸三十人,多罗额驸、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额驸十五人。其余人不准支给食物草料。
又题准:年节前来朝见,或进献杂贡,或聚会排定座次,一二等台吉排在精奇尼哈番之后,其次为三等台吉,再其次为都统,再其次为四等台吉、副都统,再其次为参领、佐领,其阿思哈尼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按品级分别排定座次。
康熙六年题准:每年元旦,命归化城土默特二都统轮流一人前来朝见,四位副都统轮流一同前来。
五年谕:一二等台吉坐在内大臣之下。
二十六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自王以下、台吉以上前来请安进贡,今年停止在皇城内拨给房屋,安置在会同馆内。
又议定,外藩蒙古王、贝子、公等祭祀不斋戒、朝会不齐集的,罚俸六个月。
二十九年复准:喀尔喀土谢图汗之子坐在贝勒之下,车臣汗之弟坐在公之下,其余台吉坐在内大臣之下,定为成例。
三十三年复准:内外馆居住的蒙古宾客,原本派理藩院、光禄寺官员、笔帖式各二员验看,发给各项物品,户部、礼部、工部却只各派官员、笔帖
嗣后户部、工部加派旗员、笔帖式各二员分行内外馆,遇宾客到日,各项应给之物照数速发,所给草束照谷草之斤之数,若有短少,将专管官员、笔帖式及承发人等一并题参。
又复准:外藩王等随来兵丁络绎不绝,著按各旗台吉、塔布囊、参领、骁骑校内拣选一人为首领监管,倘有抢掠盗窃事发,一并议处。并行文各札萨克,嗣后凡无贡物空身来者,停其给发印文。今来人盈至万余,会同馆已满,俱令沿皇城根居住,派理藩院官员一员巡察,令提督管理。
五十九年题准:年例朝觐,外藩五十旗定例为两班,其喀尔喀札萨克等,亦经具体为四班,今将班次通行晓谕应来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令其照常朝集。若有事故,令伊协理旗务台吉、塔布囊各一员前来,或台吉、塔布囊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派遣本旗内大台吉、塔布囊各一员,仍将失误情由用印文呈明送部查核。如并无事务,托故不朝者,事发,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四年谕:自来四十九旗王、台吉派为两班来往京城,本家即有要务,或身抱疾疴,亦必前来,交春始回本地,明岁冬季,又复该班,日期既近,冬寒往返劳苦,深可轸念。伊等内有愿请朕安者,当于草青时,照常前来。其年例应分为三班,二年一次,俾伊等得以休息。
贡献
国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来听事。
康熙四年题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即准其来。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听事。
十三年题准:年节科尔沁十旗,共进十二九,羊一百八只,乳酒一百八瓶。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其进九九,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余二十五旗,二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遣使进贡者,准。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阿霸哈那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与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外藩年节进贡,每旗止进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交与礼部。
二十九年谕:科尔沁王、台吉并王妃夫人等所进汤羊,照历年定例进贡,殊属太多,嗣后进羊勿得过二三只。
四十一年,科尔沁旗分塔布囊等之妻进贡汤羊。奉旨:蒙古进羊亦非容易,嗣后进纳皇太后前者,照常入贡,进于朕前者,著停止。
宴赉
国初定:赏赐外藩王、贝勒等,俱在理藩院颁给。
顺治十一年题准:年节来朝,外藩王、贝勒等赏物,皆于午门外颁给。
十四年题准:来朝王等各赏鞍马一匹。
译式各一员,以一人同时兼顾两处验发,实在难以周全。此后户部、工部各加派旗员、笔帖式各二员分赴内外馆,遇宾客到来之日,各项应给之物照数尽速发放,所给草束按谷草的斤数,如有短缺,将专管官员、笔帖式及承办发放的人员一并题参。
又复准:外藩王等随行前来的兵丁络绎不绝,命从各旗台吉、塔布囊、参领、骁骑校中挑选一人为首领监管,倘若发生抢掠盗窃之事,一并议处。并行文各札萨克,此后凡是没有贡物空身前来的,停止发给印文。如今前来的人已达一万余人,会同馆已经住满,都命沿皇城根居住,派理藩院官员一员巡察,命提督管理。
五十九年题准:年例朝觐,外藩五十旗定例分为两班,喀尔喀札萨克等,也已经确定为四班,如今将班次通行晓谕应当前来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命他们照常前来朝集。若有事故,命其协理旗务台吉、塔布囊各一员前来,或台吉、塔布囊也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派遣本旗内大台吉、塔布囊各一员前来,仍将耽误的缘由用印文呈明,送部查核。如果并无事务,托故不来朝见的,一旦事发,将该管札萨克等一并题参治罪。
雍正四年谕:向来四十九旗王、台吉分为两班往来京城,本家即便有要务,或身患疾病,也必定前来,到春天才回本地,第二年冬季,又轮到该班,日期已经很近,冬寒往返劳苦,深为体恤怜念。他们之中有愿意来向朕请安的,应当在草青之时,照常前来。年例应当分为三班,两年一次,使他们能够得以休息。
贡献
国初规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派遣一人前来听候差遣。
康熙四年题准: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若是为进贡而前来的,不必题请,即准其前来。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也在每年四季,各旗派遣一人前来听候差遣。
十三年题准:年节科尔沁十旗,共进贡十二九牲畜,羊一百零八只,乳酒一百零八瓶。鄂尔多斯六旗、吴喇忒三旗,进贡九九,羊八十一只,乳酒八十一瓶。其余二十五旗,两旗共进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理藩院查收,交给礼部。
又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病,不能亲自前来,派使者进贡的,准许。年轻力壮无病却派使者的,不准。
二十三年题准:年节阿霸哈那尔二旗,喀尔喀一旗,共进贡三九,羊二十七只,乳酒二十七瓶。由理藩院查收,交给礼部。
二十四年题准:外藩年节进贡,每旗只进献羊各一只,乳酒各一瓶,交给礼部。
二十九年谕:科尔沁王、台吉并王妃夫人等所进献的汤羊,按历年定例进贡,实在太多,此后进羊不得超过二三只。
四十一年,科尔沁旗分塔布囊等人的妻子进贡汤羊。奉旨:蒙古进献羊只也不容易,此后进献给皇太后的,照常进贡,进献给朕的,著予停止。
宴赉
国初规定:赏赐外藩王、贝勒等,都在理藩院颁发。
顺治十一年题准:年节前来朝见,外藩王、贝勒等的赏物,都在午门外颁发。
十四年题准:前来朝见的王等各赏鞍马一匹。
十八年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以私事来者,不给赏,止给行粮。
康熙元年题准:年节来朝,王等俱不赏马。
九年题准:年节来朝,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副,缎七匹,茶叶一篓。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以事至京病故者,交与礼部议恤。
十三年题准:赏年节来朝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亲王雕鞍一副,银茶筒茶盆各一个,缎三十六匹,茶五篓。郡王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九匹,茶四篓。
贝勒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二匹,茶三篓。贝子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四匹,茶二篓。镇国公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匹,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七匹,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缎五匹,茶一篓。此外,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礼克图亲王,达尔汉巴图鲁亲王,加赏甲一副,缎八匹。查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个,缎六匹。
十五年谕:令进贡副都统、长史等,皆入内赐食。
五十四年复准:赏年例来朝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缎匹、雕鞍、银筒、银盆、茶叶等物,各照价值给与银两,其有加赏盔甲缎匹者,亦按数加赏银两。
又复准:赏年例来朝喀尔喀亲王视蒙古郡王例,郡王、贝勒视贝子例,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视其品级为差等,所赏缎匹、雕鞍、银筒、银盆、茶叶等物,嗣后各照价值,由户部折给银两。
又复准:虎枯诺尔喇藏汗、厄鲁特、鄂尔多斯等外藩之人,请安进贡,照伊使品级赏给诸物,交与内务府武备院制造,俟起程时赏给。
柔远清吏司
外藩四十九旗,比内八旗。至蒙古诸部喇嘛、厄鲁特、喀尔喀视四十九旗为外。国家溥柔怀之仁,所及者远矣。本司专掌其事焉。
喇嘛
顺治九年题准:后黄寺每岁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诵经,凡需用物,俱由该部取给。
十年,给达赖喇嘛金册印。又给厄鲁特顾实罕金册印。
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三人学习汤古忒字义,给教习人六品俸。
又题准:京城设四札萨克喇嘛。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首领之下各设德木齐一名。
又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喇嘛班第定为四百名。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为人所召诵经治病,必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违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庙者,照律治罪。除院册有名喇嘛外,不许添设。外来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违者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鲁特、喀尔喀处去者,俱具题请往,都统不时稽察,不许妄为。厄鲁特、喀尔喀往来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译题准:外藩蒙古因私事前来的,不给赏赐,只给行粮。
康熙元年题准:年节前来朝见,王等都不赏赐马匹。
九年题准:年节前来朝见,归化城土默特都统等,各赏三等漆鞍一副,缎七匹,茶叶一篓。
十一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因公务到京病故的,交给礼部议定抚恤。
十三年题准:赏赐年节前来朝见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亲王赏雕鞍一副,银茶筒、茶盆各一个,缎三十六匹,茶五篓。郡王赏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九匹,茶四篓。
贝勒赏雕鞍一副,银茶筒一个,缎二十二匹,茶三篓。贝子赏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四匹,茶二篓。镇国公赏漆鞍一副,银茶盆一个,缎十匹,茶二篓。一二等台吉、塔布囊赏漆鞍一副,缎七匹,茶一篓。三四等台吉、塔布囊赏漆鞍一副,缎五匹,茶一篓。此外,科尔沁土谢图亲王、卓礼克图亲王、达尔汉巴图鲁亲王,加赏甲一副,缎八匹。查萨克图郡王加赏银茶盆一个,缎六匹。
十五年谕:命前来进贡的副都统、长史等,都入内赐食。
五十四年复准:赏赐年例前来朝见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的缎匹、雕鞍、银筒、银盆、茶叶等物,各按价值折给银两,其中有加赏盔甲缎匹的,也按数额加赏银两。
又复准:赏赐年例前来朝见的喀尔喀亲王比照蒙古郡王之例,郡王、贝勒比照贝子之例,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按其品级分别定等次,所赏赐的缎匹、雕鞍、银筒、银盆、茶叶等物,此后各按价值,由户部折算给银两。
又复准:虎枯诺尔喇藏汗、厄鲁特、鄂尔多斯等外藩之人,前来请安进贡,按其使者的品级赏给各种物品,交给内务府武备院制造,等到起程时赏给。
柔远清吏司
外藩四十九旗,比同内八旗。至于蒙古各部的喇嘛、厄鲁特、喀尔喀,则视为在四十九旗之外。国家广施柔远怀柔的仁德,惠及范围十分深远。本司专门掌管这方面的事务。
喇嘛
顺治九年题准:后黄寺每年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合喇嘛班第诵经,凡所需物品,都由该部支给。
十年,赐给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又赐给厄鲁特顾实罕金册金印。
十四年题准:每旗各选三人学习汤古忒(藏)文字义,教习之人给予六品俸禄。
又题准:京城设四名札萨克喇嘛。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等处,各设首领喇嘛。首领之下各设德木齐一名。
又题准:后黄寺每年诵经的喇嘛、班第定为四百名。
又题准:喇嘛班第等被人请去诵经治病,必须向首领言明,限定日期。如果私自前往以及超过期限,或擅自留宿人家,或借故留妇女在庙中的,照律治罪。除院册中登记有名的喇嘛外,不许再添设。外来私自行走的喇嘛班第等,也不得擅自收留,违者治罪。
十七年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要前往厄鲁特、喀尔喀等处的,都须具题请示后前往,都统随时稽查,不许妄为。厄鲁特、喀尔喀往来之人,以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自收留,违者治罪。
十八年,赐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书、印
十八年,给喀尔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诸人,欲令家人为喇嘛班第,及留各处所来喇嘛班第,皆开写数目送院注册,违者治罪。凡隐喇嘛班第不载入册者,以隐丁论。
三年题准:盛京四塔各设首领喇嘛一员,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题准:喇嘛等使往达赖喇嘛处,擅带被处喇嘛班第来者,从重治罪。
六年题准:喇嘛格隆等许服金黄、鹅黄、大红等色,班第等许服大红色,余人不许擅服。
曾被上赐者,各色俱准服。若违禁服用者,大喇嘛罚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题准:汤古忒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
十一年题准:内王等取充后黄寺班第一百八名额缺,将墨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有名班第顶补。若无额外册内有名班第,仍行礼部于各主下取人补充。逃走自归者,革去班第,交还原主。
十三年,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印。
十六年题准:札萨克首领喇嘛,给与印信,其余喇嘛班第等,给与禁条度牒。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亦给印信。部册有名喇嘛班第,给与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给与度牒。
二十八年议准:喇嘛库土克图咨送班第十名,准照后黄寺班第例,三年给衣一套,每月给与米肉茶油等物。
又复准:番经场太监,除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者,仍准容留外,年少太监永行裁革。其庙拨学诵经典格隆班第等二十名居住,拣选一名为首领,俱令隆善寺大喇嘛管理,钱米衣服等项照妙应寺例赏给。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喇嘛自伊祖顾实罕以来,敬谨纳贡,今达赖喇嘛复来进贡,给与敕书。
四十二年,札萨克大喇嘛奏请原籍巩昌洮州卫所属卓鼐克忒庙改建大寺,以便集众诵经,其庙东有官地,每年交粮六石者,恳祈恩赐。奉旨:以民田展修庙宇,有关民生。嗣后凡修庙碍民房地者,著永行停止。
四十八年谕:喇嘛每说念经可救生灵,凡为尔等念经杀牲供食者,岂非生灵。尔等若能不食,并传内外寺庙众喇嘛俱照此例
译信。
康熙元年题准:外藩蒙古、察哈尔游牧蒙古各人,若想让家人出家为喇嘛班第,以及留住各处前来的喇嘛班第,都要开列数目送理藩院注册,违者治罪。凡是隐瞒不载入册籍的喇嘛班第,以隐瞒丁口论处。
三年题准:盛京四塔各设首领喇嘛一员,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题准:喇嘛出使前往达赖喇嘛处,擅自带回被处分的喇嘛班第的,从重治罪。
六年题准:喇嘛格隆等准许穿着金黄、鹅黄、大红等颜色,班第等准许穿着大红色,其余人不许擅自穿用。
曾受皇上恩赐的,各种颜色都准许穿用。若违禁穿用的,大喇嘛罚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打一百。
十年题准:汤古忒喇嘛,非奉旨意不许随意前来。
十一年题准:内地王等选取充任后黄寺班第一百零八名的定额,从墨尔根绰尔济额外册内登记有名的班第中顶补。若额外册内没有登记有名的班第,仍行文礼部从各主名下选取人员补充。逃走后自行归来的,革去班第身份,交还原主。
十三年,赐给喀尔喀札萨克阿海代青台吉敕书、印信。
十六年题准:札萨克首领喇嘛,发给印信;其余喇嘛班第等,发给禁条度牒。盛京、西勒图库伦、归化城首领喇嘛,也发给印信。理藩院册籍中登记有名的喇嘛班第,发给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设首领喇嘛一员,发给度牒。
二十八年议准:喇嘛库土克图咨送班第十名,准照后黄寺班第之例,三年发给衣服一套,每月发给米肉茶油等物。
又复准:番经场的太监,除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者仍准留用外,年少的太监一律裁革。该庙拨给学诵经典的格隆、班第等二十名居住,选拔一名为首领,都命隆善寺大喇嘛管理,钱米衣服等项照妙应寺之例赏给。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喇嘛自其祖顾实罕以来,一直恭敬纳贡,如今达赖喇嘛再次前来进贡,赐给敕书。
四十二年,札萨克大喇嘛奏请将原籍巩昌洮州卫所属的卓鼐克忒庙改建为大寺,以便聚集众人诵经,该庙东边有官地,每年缴纳粮六石,恳请恩赐。奉旨:以民田扩建庙宇,事关民生。此后凡是修庙妨碍民房、民地的,永远停止。
四十八年谕:喇嘛常说念经可以救度生灵,但凡是为你们念经而宰杀牲畜供奉食用的,难道不也是生灵吗?你们若能不食用,就一并传令内外寺庙众喇嘛都照此例(办理)。
,一年可活二三十万生灵,如此乃合喇嘛之道,尔等会议具奏。京城喇嘛张家库土克图、阿王巴尔柱尔库土克图、阿王札木素格隆等,遵旨议准:嗣后凡进内廷念经,及佛生日、朔望等日与凡往人家念经,俱停止食肉,传知盛京、五台山、归化城、察哈尔八旗、西安等处众寺庙住持喇嘛一体遵行。
译一年可以救活二三十万条生灵,这样做才符合喇嘛的教义,你们要开会商议后奏报。京城喇嘛张家库土克图、阿王巴尔柱尔库土克图、阿王札木素格隆等人,遵照旨意商议决定:此后凡是进入内廷念经,以及佛诞日、朔望等日子,以及凡是到人家中念经,一律停止食肉,并传知盛京、五台山、归化城、察哈尔八旗、西安等地各寺庙的住持喇嘛一体遵照执行。
五十一年谕:闻鄂尔多斯六旗阿木岛及桑额斯巴等处,行劣之喇嘛甚多,欺诱蒙古,侵占产业。该王、台吉等供养,伊等行邪左道,不念下人穷苦。差大臣二员往查,将此等喇嘛缉拿至京,发给江南杭州等处驻防兵为奴。即用六旗穷人辑拿。如能拿获,将所拿喇嘛牲畜赏给穷人。恐喇嘛闻知逃进口内,著理藩院知会宁夏横城等处有出入边口者,即令拿获,交与往查官员。
六十年复准:京城喇嘛自札萨克大喇嘛以下、格苏尔班第以上共九百三十八名,每日应给茶油盐柴面煤炭等项,以各物时价折算,一年共银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五两有奇。移咨户部,照前给衣服折银之例,每两扣银一钱,每十两扣银一两,按小建闰月增减给与。
六十一年议准:喇嘛讽经时,设立大格斯奎四人为主规,秩比副首领。
雍正元年议准:里野乌齐喇嘛阿王查布陈勒库土克图,给与封号敕印。
三年题准:洮岷地方阿木岛喇嘛等,以治病消灾为名,诓骗蒙古,行文该札萨克严查。
如果治病有益者,该札萨克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若有隐藏事发,将札萨克一并议处。
朝贡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贡缎匹。
十二年题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进贡白驼各一匹,白马各八匹,照例各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三年题准:厄鲁特达赖汗等使人还者,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其带来马驼,每宿处给与草料,至西宁止。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石青二千斤。
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特之使同来,令厄鲁特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鄂尔多斯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八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官领催兵丁等,即为护送,转交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本院。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二十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又题准:厄鲁特、喀尔喀来使,遇万寿元旦冬至,令厄鲁特在右翼,喀尔喀在左翼行礼。
译五十一年谕:闻鄂尔多斯六旗阿木岛及桑额斯巴等处,行劣之喇嘛甚多,欺诱蒙古,侵占产业。该王、台吉等供养,伊等行邪左道,不念下人穷苦。差大臣二员往查,将此等喇嘛缉拿至京,发给江南杭州等处驻防兵为奴。即用六旗穷人辑拿。如能拿获,将所拿喇嘛牲畜赏给穷人。恐喇嘛闻知逃进口内,著理藩院知会宁夏横城等处有出入边口者,即令拿获,交与往查官员。
——五十一年的谕旨说:听说鄂尔多斯六旗阿木岛以及桑额斯巴等地方,品行恶劣的喇嘛很多,欺骗引诱蒙古人,侵占他们的产业。当地的王、台吉等人还供养他们,这些喇嘛行邪门左道,不顾念下面百姓的贫苦。派遣两名大臣前往查办,将这些喇嘛缉拿到京城,发配给江南杭州等处的驻防兵做奴仆。就用六旗中的穷人去缉拿。如果能够拿获,把抓到的喇嘛的牲畜赏给这些穷人。担心喇嘛听到消息逃进关口以内,著理藩院通知宁夏横城等处凡有出入边口的人,一经发现即令拿获,交给前往查办的官员。
六十年复准:京城喇嘛自札萨克大喇嘛以下、格苏尔班第以上共九百三十八名,每日应给茶油盐柴面煤炭等项,以各物时价折算,一年共银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五两有奇。移咨户部,照前给衣服折银之例,每两扣银一钱,每十两扣银一两,按小建闰月增减给与。
——六十年又批准:京城喇嘛,从札萨克大喇嘛以下到格苏尔班第以上,共九百三十八名,每天应发给的茶、油、盐、柴、面、煤炭等物,按各种物品当时的价格折算,一年共计银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五两有余。移文咨会户部,按照以前发给衣服折成银两的成例,每一两扣银一钱,每十两扣银一两,按月份大小及闰月增减发给。
六十一年议准:喇嘛讽经时,设立大格斯奎四人为主规,秩比副首领。
——六十一年议定批准:喇嘛诵经的时候,设立大格斯奎四人主持规矩,品级比照副首领。
雍正元年议准:里野乌齐喇嘛阿王查布陈勒库土克图,给与封号敕印。
——雍正元年议定批准:给里野乌齐喇嘛阿王查布陈勒库土克图授予封号和敕印。
三年题准:洮岷地方阿木岛喇嘛等,以治病消灾为名,诓骗蒙古,行文该札萨克严查。
——三年题请批准:洮岷地方阿木岛的喇嘛等人,以治病消灾为名,诓骗蒙古人,行文命令该处札萨克严加查办。
如果治病有益者,该札萨克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若有隐藏事发,将札萨克一并议处。
——如果确实能治病有益的,该札萨克可以留用,其余的一律驱逐回原籍。此后如有隐藏不报而事发的,连同该札萨克一并议处。
朝贡
——朝贡
国初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国初规定: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进贡马一百匹,缎一百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又规定:发给信牌,使持牌人在边外能够乘用驿马,投宿处应供给食物。不供给食物的,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的,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的,罚一九。没有信牌而冒名索要驿马、食物的,拿送理藩院治罪。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投宿处不给食物的,罚牛一头。非札萨克贝勒等擅自支取食物的,罚马一匹。
顺治二年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贡缎匹。
——顺治二年题请批准: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进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免除进贡缎匹。
十二年题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进贡白驼各一匹,白马各八匹,照例各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二年题请批准:喀尔喀八札萨克,每年各进贡白驼一匹,白马八匹,照例各自赏给银茶筒、茶盆、蟒缎、缎布等物。
十三年题准:厄鲁特达赖汗等使人还者,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其带来马驼,每宿处给与草料,至西宁止。
——十三年题请批准:厄鲁特达赖汗等派来的使者返回时,给驿马二十五匹,马车十二辆,他们带来的马驼,每到投宿处给予草料,直到西宁为止。
十四年题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石青二千斤。
——十四年题请批准:归化城二旗,每年进贡石青二千斤。
康熙七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之使与厄鲁特之使同来,令厄鲁特之使首坐,喀尔喀等使接坐,其次令鄂尔多斯之使坐。台吉等之使来,令各按旗坐。
——康熙七年题请批准:喀尔喀进贡的使者与厄鲁特的使者一同前来时,让厄鲁特的使者坐首位,喀尔喀等使者接着就坐,其次让鄂尔多斯的使者就坐。台吉等的使者前来时,让他们各按本旗就坐。
八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进贡之人,经由何旗斥堠,该旗斥堠官领催兵丁等,即为护送,转交相接之旗,至张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员交讫准回,违者治罪。若途中强行换买马驼者,护送官兵拿送本院。
——八年题请批准:厄鲁特、喀尔喀进贡的人,经过哪个旗的哨所,该旗哨所官员、领催、兵丁等,就负责护送,转交给相邻接应的旗,一直送到张家口,等理藩院派出的接应官员交接完毕才准许返回,违反的治罪。如果途中强行换买马驼的,护送官兵将其拿送理藩院。
十七年题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称台吉进贡者,鞭一百,罚三九。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者,革职罚三九。同来台吉知情冒赏者,革去台吉,罚五九。
——十七年题请批准:外藩各旗中平民冒称台吉进贡的,鞭打一百,罚三九。骁骑校冒称佐领进贡的,革职并罚三九。同来的台吉明知情弊而冒领赏赐的,革去台吉爵位,罚五九。
二十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来使,不令同日行礼。
——二十年题请批准:厄鲁特、喀尔喀前来的使者,不让他们在同一天行礼。
又题准:厄鲁特、喀尔喀来使,遇万寿元旦冬至,令厄鲁特在右翼,喀尔喀在左翼行礼。
——又题请批准:厄鲁特、喀尔喀前来的使者,遇到万寿节、元旦、冬至时,让厄鲁特在右翼、喀尔喀在左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特、喀尔喀等处人,诓骗取进贡物件,或将进贡物件,或将贡物沿途货买,及进馆后进贡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领催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馆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领催、兵丁,各鞭五十。进贡事毕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其有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二年题准:厄鲁特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二十八年题准:圣驾巡幸后行文张家口总管,如遇喀尔喀小台吉使臣等照常放入;其札萨克诺颜大台吉等,不必令其前来,或有所赍奏,亦待禀报到院之日,行文前去,照验放进。
又谕:喀尔喀具题前来之使,嗣后著张家口驻防官兵带进。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喇嘛历年来使从人多至数百名,嗣后使人至西宁关口时,令西宁总兵官查明人数,注册报部。其本处差往喇嘛人役亦应裁减。倘有隐瞒数目多带人来往者治罪。
又复准:鄂罗斯察汗汉奏文与外国奏文式不合,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伊国地远,不知中国事例,将奏文不合式处明白教谕来使,引见时照常恩赐。其带来货物,仍令如前贸易。鄂罗斯自请定边界后来使不绝,与往年不同,凡奏文纳贡行礼谢恩等仪,俱定例永远遵行。嗣后察汗汉奏文,先著黑龙江将军开看,若有不合式处,即自边地发回,验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奏闻之时,令来使于午门前跪捧置黄案上,行三跪九叩头礼。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喜庆升殿日期,令鄂罗斯人在众官后行礼,首领使人坐诸执事后。其有顶带人,俱令坐镶蓝旗之末,赐茶及引见赐食时,令行三跪九叩头礼。将首领使人坐头等侍卫前内大臣后。其余有顶带人,俱令坐头等侍卫后。此行礼之处,令一通使传达言语,立于赞礼官傍。至食毕令行一跪三叩头礼,退。永著为例。
三十四年谕: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后马鹿雀鹰等贡,永行停止。
三十五年,厄鲁特台吉策妄阿喇布坦来使所带贩货人等九十六名。奉旨:准其带至甘州贸易,著地方官员看守,勿致争竞。嗣后策妄阿喇布坦来使,许带三百名来京贸易。
四十三年议准:外藩五十旗分台吉等一年一次进贡外,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旗员查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
译翼行礼。
又题准:凡冒取出边票,往接厄鲁特、喀尔喀等处人,诓骗取进贡物件,或将进贡物件,或将贡物沿途货买,及进馆后进贡未毕,先自货买,而擅为通事者,系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领催鞭五十。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该管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二十板。护送官及看馆官,失于缉获,各罚俸三个月。领催、兵丁,各鞭五十。进贡事毕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视贸易,其有泄漏内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又题请批准:凡冒领出边通行票、前往迎接厄鲁特、喀尔喀等处来人,诓骗取得进贡物件,或者将进贡物件、贡物沿途私自买卖,以及进入会馆之后进贡尚未完毕就先行私自买卖、并擅自充当翻译的,如果是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其家主是官员的,罚俸六个月;如果是平民,鞭打八十,佐领、骁骑校罚俸三个月,领催鞭打五十。如果是民人,枷号三个月,责打四十板,管辖的官员罚俸三个月,总甲责打二十板。护送官员及看守会馆的官员,因失察未能缉获的,各自罚俸三个月。领催、兵丁,各鞭打五十。进贡事情完毕之后,本院派出官员、笔帖式监督贸易,其中有泄漏内部事情的,按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题准:厄鲁特、喀尔喀等人谢恩,不得过二百人,若来者众多,分为数次。
——二十一年题请批准:厄鲁特、喀尔喀等人前来谢恩,不得超过二百人,如果来人众多,分成几次进行。
二十二年题准:厄鲁特噶尔丹进贡使臣,有印凭者,许进内。其噶尔玛等四台吉使人,无印凭亦准进内,皆不得过二百人。余者令在张家口、归化城贸易。
——二十二年题请批准:厄鲁特噶尔丹进贡的使臣,持有印信凭证的,准许进入内地。噶尔玛等四位台吉派来的人,没有印信凭证的也准许进入,但都不得超过二百人。其余的人让他们在张家口、归化城进行贸易。
二十八年题准:圣驾巡幸后行文张家口总管,如遇喀尔喀小台吉使臣等照常放入;其札萨克诺颜大台吉等,不必令其前来,或有所赍奏,亦待禀报到院之日,行文前去,照验放进。
——二十八年题请批准:皇帝巡幸之后行文张家口总管,如果遇到喀尔喀小台吉的使臣等,照常放入;那些札萨克诺颜、大台吉等,不必让他们前来,如果有奏章要呈递,也要等到禀报到理藩院的当天,再行文过去,核验后放入。
又谕:喀尔喀具题前来之使,嗣后著张家口驻防官兵带进。
——又谕旨说:喀尔喀具本请求前来的使者,此后由张家口驻防官兵带领进入。
三十二年复准:达赖喇嘛历年来使从人多至数百名,嗣后使人至西宁关口时,令西宁总兵官查明人数,注册报部。其本处差往喇嘛人役亦应裁减。倘有隐瞒数目多带人来往者治罪。
——三十二年又批准:达赖喇嘛历年派来的使者随从人数多达数百名,此后使者到达西宁关口时,命西宁总兵官查明人数,登记造册报部。达赖喇嘛处派往的喇嘛差役人员也应当裁减。若有隐瞒人数、多带人来往的,予以治罪。
又复准:鄂罗斯察汗汉奏文与外国奏文式不合,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伊国地远,不知中国事例,将奏文不合式处明白教谕来使,引见时照常恩赐。其带来货物,仍令如前贸易。鄂罗斯自请定边界后来使不绝,与往年不同,凡奏文纳贡行礼谢恩等仪,俱定例永远遵行。嗣后察汗汉奏文,先著黑龙江将军开看,若有不合式处,即自边地发回,验明合式,方令入奏。
——又批准:俄罗斯察汗汗的奏文与外国奏文的格式不合,贡物、奏文一并发回。他们国家地处遥远,不知道中国的成例,将奏文不合格式之处明白晓谕给来使,引见时仍照常给予恩赏。他们带来的货物,仍让照旧进行贸易。俄罗斯自从请求划定边界之后,使者往来不断,与往年不同,凡是奏文、纳贡、行礼、谢恩等仪式,都定为永远遵行的成例。此后察汗汗的奏文,先由黑龙江将军拆开查看,如果有不合格式之处,就在边地发回,验明合乎格式后,才准予呈入奏报。
到京奏闻之时,令来使于午门前跪捧置黄案上,行三跪九叩头礼。凡遇年节冬至与各喜庆升殿日期,令鄂罗斯人在众官后行礼,首领使人坐诸执事后。其有顶带人,俱令坐镶蓝旗之末,赐茶及引见赐食时,令行三跪九叩头礼。将首领使人坐头等侍卫前内大臣后。其余有顶带人,俱令坐头等侍卫后。此行礼之处,令一通使传达言语,立于赞礼官傍。至食毕令行一跪三叩头礼,退。永著为例。
——到达京城奏闻之时,让来使在午门前跪着捧上黄案,行三跪九叩之礼。凡遇年节、冬至以及各种喜庆升殿的日子,让俄罗斯人在众官员之后行礼,首领使者坐在各执事人员之后。其中有顶戴的人,都安排坐在镶蓝旗末位,赐茶以及引见赐食时,让他们行三跪九叩之礼。首领使者安排坐在头等侍卫之前、内大臣之后。其余有顶戴的人,都安排坐在头等侍卫之后。行礼的时候,让一名通事传达话语,站在赞礼官旁边。等到用食完毕,让他们行一跪三叩之礼,然后退下。此规定永远作为定例。
三十四年谕: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后马鹿雀鹰等贡,永行停止。
——三十四年谕旨说:土默特效力十分辛苦,此后马、鹿、雀鹰等贡物,永远停止进贡。
三十五年,厄鲁特台吉策妄阿喇布坦来使所带贩货人等九十六名。奉旨:准其带至甘州贸易,著地方官员看守,勿致争竞。嗣后策妄阿喇布坦来使,许带三百名来京贸易。
——三十五年,厄鲁特台吉策妄阿喇布坦派来的使者所带的贩货人等九十六名。奉旨:准许他们带到甘州进行贸易,命地方官员看守,不要发生争执。此后策妄阿喇布坦派来的使者,允许带三百人来京城贸易。
四十三年议准:外藩五十旗分台吉等一年一次进贡外,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旗员查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其札萨克印文,查馆官员详勘呈部,令照进贡例安插。
——四十三年议定批准:外藩五十旗分的台吉等除每年一次进贡外,如有愿意再来进贡的,准许他们进贡。该处札萨克将台吉等人的职名、贡物,写
其札萨克印文,查馆官员详勘呈部,令照进贡例安插。
五十六年复准:行文边口官员,外藩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查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该部严究议罪。
雍正元年议准:土鲁番爱西拉拉伯克土克图遣使进贡,著伊使臣随蒙古王、台吉等引见,王、台吉行礼毕另换一班行礼。
又议准:元旦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在朝鲜国来使后第三班行礼。
赏给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特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八年题准:来投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狐皮端罩,无马者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三十一年题准:飞呀哈毕度克图屯头目厄席尔滚、博穆都屯头目闯奇努,归顺进贡,照例赏末等蟒缎披头袍各一件。
又复准:喀尔喀多罗贝勒,初次请安进贡,赏给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个,狐皮黑蟒一件,染貂帽一顶,镀金鞋带连小刀、手帕、荷包一副,头等斜皮净面靴及缎袜各一双,缎十五匹,毛青布一百五十匹。
三十一年谕: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初次进京引见者,仍照原赏喀尔喀例赏给,其后再来者,俱照四十九旗例赏给,著理藩院存案为例遵行。
三十三年题准:喀尔喀和托呼特之根敦代青,初次请安进贡,照三十年赏多罗贝勒例赏给。
又喀尔喀王等,与四十九旗年例朝觐。奉旨:凡来请安适逢元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俱著一例赏给。
五十二年复准:休窝姓波卓泥玲、佳努克、贫姓平阿思、多姓松结达等,纳贡貂皮,照例将此四名头目,各赏末等蟒缎披头领袍一件。
雍正元年谕: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布债等,各赏缎四匹,蓝布二十四匹,从人各赏彭缎二匹,蓝布八匹。
又谕:郭尔罗斯乏食,白都纳仓粮颇多,即将此米散赈。但止给与米粮糊口,并无产业,何以为生。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俱派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并不得实惠。科尔沁一旗与其他蒙古不同,太祖高皇帝时首先臣服,且为朕皇曾祖妣孝庄文皇后、皇祖妣孝惠章皇后之母家,世为国戚,恪恭巽顺,历今百有余年。
译入印文,入关时该旗官员查明人数、贡物,也用印文派绿旗步兵护送。他们的札萨克印文,由查验会馆的官员详细核勘后呈报理藩院,命令照进贡的成例安置。
五十六年复准:行文边口官员,外藩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查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该部严究议罪。
——五十六年又批准:行文边口官员,外藩台吉等进贡的人入关时,查明贡物,就用印文,交步兵护送,不得迟延勒索。如有违反,交该部严加追究议罪。
雍正元年议准:土鲁番爱西拉拉伯克土克图遣使进贡,著伊使臣随蒙古王、台吉等引见,王、台吉行礼毕另换一班行礼。
——雍正元年议定批准:吐鲁番爱西拉拉伯克土克图派使者进贡,命他的使臣随同蒙古王、台吉等一起引见,等王、台吉行礼完毕后,另换一班再行礼。
又议准:元旦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在朝鲜国来使后第三班行礼。
——又议定批准:元旦时策妄阿拉布坦派来的使者,在朝鲜国使者之后排在第三班行礼。
赏给国初定:凡喀尔喀、厄鲁特汗、台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卫及本院官员往祭。
——赏给。国初规定:凡喀尔喀、厄鲁特的汗、台吉、喇嘛等去世,都派遣大臣、侍卫以及本院官员前往祭奠。
又定:赏归化城进贡官员裘帽带靴、弓箭、鞍辔、银两。
——又规定:赏赐归化城进贡官员皮裘、帽子、腰带、靴子、弓箭、鞍辔、银两。
顺治十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亲王、郡王、公者,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大臣亦分别给赏有差。
——顺治十年题请批准:喀尔喀归顺的人,被封为亲王、郡王、公的,按等次赏赐皮裘、帽子、腰带、靴子、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随从的大臣也按等次分别给予赏赐。
十四年题准:后黄寺诵经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取给。
——十四年题请批准:后黄寺诵经的喇嘛,每年赏银一千两,由户部拨给。
十八年题准:来投喀尔喀人,遣还时,按时给与衣帽靴袜等物,冬时添狐皮端罩,无马者给马一匹。
——十八年题请批准:前来归附的喀尔喀人,遣返时,按季节给予衣、帽、靴、袜等物,冬天加发狐皮端罩,没有马的给马一匹。
康熙四年题准:喀尔喀投诚人,封贝勒、贝子及一二三四等台吉者,各赏裘帽带靴、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有差。随从人员亦分别给赏有差。
——康熙四年题请批准:喀尔喀归顺的人,被封为贝勒、贝子以及一、二、三、四等台吉的,各按等次赏赐皮裘、帽子、腰带、靴子、盔甲、弓箭、鞍马、缎布、皮张、银器。随从人员也按等次分别给予赏赐。
七年题准:投诚人观其较射分为四等,赏给人口衣帽带靴及房地器皿、牛马、鞍辔有差。
——七年题请批准:归顺的人根据其比试射箭的成绩分为四等,按等次赏给人口、衣帽、腰带、靴子以及房屋、田地、器皿、牛马、鞍辔。
三十一年题准:飞呀哈毕度克图屯头目厄席尔滚、博穆都屯头目闯奇努,归顺进贡,照例赏末等蟒缎披头袍各一件。
——三十一年题请批准:飞呀哈毕度克图屯头目厄席尔滚、博穆都屯头目闯奇努,归顺进贡,照例各赏末等蟒缎披头袍一件。
又复准:喀尔喀多罗贝勒,初次请安进贡,赏给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个,狐皮黑蟒一件,染貂帽一顶,镀金鞋带连小刀、手帕、荷包一副,头等斜皮净面靴及缎袜各一双,缎十五匹,毛青布一百五十匹。
——又批准:喀尔喀多罗贝勒,初次请安进贡,赏给漆鞍马一匹,银茶盆一个,狐皮黑蟒袍一件,染貂帽一顶,镀金鞋带连小刀、手帕、荷包一副,头等斜皮净面靴及缎袜各一双,缎十五匹,毛青布一百五十匹。
三十一年谕: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初次进京引见者,仍照原赏喀尔喀例赏给,其后再来者,俱照四十九旗例赏给,著理藩院存案为例遵行。
——三十一年谕旨说:喀尔喀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第一次进京引见的,仍照原来赏赐喀尔喀的成例赏给;此后再来的,都照四十九旗的成例赏给,命理藩院存案作为定例遵行。
三十三年题准:喀尔喀和托呼特之根敦代青,初次请安进贡,照三十年赏多罗贝勒例赏给。
——三十三年题请批准:喀尔喀和托呼特的根敦代青,初次请安进贡,照三十年赏赐多罗贝勒的成例赏给。
又喀尔喀王等,与四十九旗年例朝觐。奉旨:凡来请安适逢元旦者,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俱著一例赏给。
——又,喀尔喀王等与四十九旗按年例朝觐。奉旨:凡是前来请安恰逢元旦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都按同一成例赏给。
五十二年复准:休窝姓波卓泥玲、佳努克、贫姓平阿思、多姓松结达等,纳贡貂皮,照例将此四名头目,各赏末等蟒缎披头领袍一件。
——五十二年又批准:休窝姓波卓泥玲、佳努克,贫姓平阿思、多姓松结达等人,进贡貂皮,照例把这四名头目,各赏末等蟒缎披头领袍一件。
雍正元年谕:策妄阿拉布坦来使布债等,各赏缎四匹,蓝布二十四匹,从人各赏彭缎二匹,蓝布八匹。
——雍正元年谕旨说:策妄阿拉布坦派来的使者布债等人,各赏缎四匹,蓝布二十四匹,随从人员各赏彭缎二匹,蓝布八匹。
又谕:郭尔罗斯乏食,白都纳仓粮颇多,即将此米散赈。但止给与米粮糊口,并无产业,何以为生。向者给产业买牲饩之事,俱派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并不得实惠。科尔沁一旗与其他蒙古不同,太祖高皇帝时首先臣服,且为朕皇曾祖妣孝庄文皇后、皇祖妣孝惠章皇后之母家,世为国戚,恪恭巽顺,历今百有余年。今闻伊属下之人乏食,朕心轸恻。著即动用正项钱粮三万两往赈。再派出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往郭尔罗斯旗下,将实在穷苦并无牲饩之人查明数目,按伊户口足用之数给与乳牛羊只。
——又谕旨说:郭尔罗斯缺粮,白都纳仓的粮食颇多,就把这些米拿去散发赈济。但只给米粮糊口,并没有产业,靠什么维持生计呢?以往给产业、买牲畜的事情,都是派给富户去办,富户敷衍塞责,报给蒙古人的物品数目虚报了好几倍,蒙古人并没有得到实惠。科尔沁这一旗与其他蒙古不同,在太祖高皇帝的时候最先臣服,而且
今闻伊属下之人乏食,朕心轸恻。著即动用正项钱粮三万两往赈。再派出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往郭尔罗斯旗下,将实在穷苦并无牲饩之人查明数目,按伊户口足用之数给与乳牛羊只。
五年谕:闻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饩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著动户部库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
又谕: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然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六处札萨克地方,闻得收获未甚丰盛,此等旗分宜加特恩,科尔沁地方五旗著赏银三千两,此项银两著交与现今在京科尔沁王等带去,将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处五旗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敖汉等十一处札萨克地方著赏银六千两,此项银两,尔衙门可派司官二员分两路带去,会同各处札萨克,将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
理刑清吏司
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不易其俗,而归于仁厚,功令如左。
刑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城二旗,不许卖汉人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五九。
译是朕的皇曾祖母孝庄文皇后、皇祖母孝惠章皇后的娘家,世代都是国家的姻亲,一向恭敬顺从,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年。如今听说他们属下的百姓缺粮,朕心中十分怜悯。着即动用正项钱粮三万两前往赈济。再派出大臣一员、司官一员前往郭尔罗斯旗下,把确实贫苦、并无牲畜的人查明数目,按照他们户口够用的数目给予乳牛、羊只。
五年谕:闻索伦、达虎里等处,两年马匹牲饩多有倒毙,丰欠不一,兵丁生计稍艰。著动户部库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公同商酌,养育索伦穷苦之人,及赏给效力兵丁。
——五年谕旨说:听说索伦、达虎里等地方,两年来马匹牲畜多有死亡,收成丰歉不一,兵丁的生计有些艰难。着动用户部库银五千两,交总管副都统与将军共同商议,用来养育索伦贫苦的百姓,以及赏给效力的兵丁。
又谕: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然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六处札萨克地方,闻得收获未甚丰盛,此等旗分宜加特恩,科尔沁地方五旗著赏银三千两,此项银两著交与现今在京科尔沁王等带去,将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处五旗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敖汉等十一处札萨克地方著赏银六千两,此项银两,尔衙门可派司官二员分两路带去,会同各处札萨克,将未能丰收者查明赏给。
——又谕旨说:今年口外蒙古地方虽然丰收,但科尔沁、敖汉等十六处札萨克地方,听说收成不太丰盛,这些旗分应当加以特别恩典。科尔沁地方五旗着赏银三千两,这笔银两交给现在在京的科尔沁王等人带回去,把科尔沁土谢图亲王等处五旗中收成不好的,查明后赏给。敖汉等十一处札萨克地方着赏银六千两,这笔银两,你衙门可以派司官二员分两路带去,会同各处札萨克,把收成不好的查明后赏给。
理刑清吏司
——理刑清吏司
国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条,期于宽简,不易其俗,而归于仁厚,功令如左。
——国家对待外藩,立定制度、分列条文,力求宽厚简明,不改变他们原有的习俗,而归于仁厚,所定的法令条例如下。
刑例
——刑律条例
国初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国初规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按内地法律治罪;边外人在边内犯罪,按外藩法律治罪。八旗游牧蒙古的苏鲁克人等,都按外藩法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规定:凡按"九"计算处罚的,为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犋牛二头、犙牛一头。按"五"计算处罚的,为犍牛一头、乳牛一头、犋牛一头、犙牛二头。
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复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
——又规定:凡是王等审理已经判决的事情,又重新提起控告,复审后并无冤屈的,罚告状人一九;由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审理的,罚告状人一五;由官员审理的,罚告状人马一匹。
又定:凡罪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规定:凡罪案已经审结,本人并未提告,而由旁人代为申诉的,罚马一匹,给原审理的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
——又规定:有罪应罚牲畜而声称没有的,处罚三九以上的,挑选本旗内大臣立誓;处罚一九以下的,挑选佐领内的人立誓。
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逾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礼。
——又规定:民间结亲,聘礼准许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超过这个数目多给的,充公。订婚后男方去世的,准许取回聘礼。女方去世的,取回聘礼的一半。已经订婚的女子,如果男方嫌弃不肯迎娶,不准取回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虽非面言而审实者,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规定:平民在王面前当面说出恶言的,罚三九;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这样做的,罚二九;对台吉这样做的,罚一九。即使不是当面所说,但经审查属实的,也一律治罪。辱骂大臣的,罚一九;辱骂副都统的,罚牛七头;辱骂参领的,罚牛五头;辱骂佐领的,罚牛三头。
又定:札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规定:札萨克王等所派遣的人,如果被贝勒等擅自责罚,罚三九;被平民擅自责罚的,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规定:外藩蒙古买人出关的做法,永远停止。
又定:归化城二旗,不许卖汉人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规定:归化城二旗,不许把汉人男女老幼卖给尚未归降的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朝者,系王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十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规定:外藩蒙古若擅自把其他日子当作年节庆贺,是王的罚一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牛十头,台吉等罚牛五头,平民罚马一匹,赏给告发的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又规定:不设立十家长的,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顺治四年题准:科尔沁十旗,违禁遣人向黑龙江等处买貂皮者,系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顺治四年题请批准:科尔沁十旗,违禁派人到黑龙江等地购买貂皮的,是王的罚九九,札萨克贝勒等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前往贸易的人,为
往贸易人,为首者斩,余各罚三九,携往之赀入官。迎往贸易者,概罚三九,赀亦入官。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见在者一概给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准。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见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
译首者斩首,其余的各罚三九,携带前去的钱财充公。前去迎接贸易的人,一律罚三九,钱财也充公。
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有讼,赴各管旗王、贝勒等处伸告,若审理不结,令会同会审旗分之王贝勒等审,仍不结,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处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发回。
——八年题请批准:外藩蒙古人有诉讼,须到各自所属旗的王、贝勒等处申告,如果审理不能了结,就命令与会审旗分的王、贝勒等一同审理,仍然不能了结的,由王等派送到理藩院。如果没有在王等处申告,而越级直接到理藩院的,一律发回。
十四年题准:休妻者,妻带来之物,见在者一概给还。
——十四年题请批准:休妻的,妻子带来的财物,现存的一律归还。
十五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产旧给该管主,今不准。
——十五年题请批准:外藩蒙古人去世而没有儿子的,原先命其兄弟继承家产、交给管辖的主人,如今不再准许这样做。
十八年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若抱养弃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身殁后见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十八年题请批准:外藩蒙古人去世而没有后嗣的,如果生前曾经具保将族中兄弟之子交给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说明加以抚养的,准许其承受家产。如果是抱养的弃子、异姓人之子、家奴之子的,不准承受家产。生前没有立嗣的,家产由近族继承。没有族中兄弟之子,生前曾在王、贝勒等处禀明、抚养异姓人之子的,也准许承受家产。本人去世后,若有同姓的人在,而其妻却抚养异姓人的,不准承受。如果所抚养的是妾所生之子并立为儿子的,生育此子的妾不得被卖嫁,如果被卖嫁,则不准该子承受家产。既没有近族,也没有异姓养子的,其家产交给管辖他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人。
康熙元年题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犯人,照刑部例会同九卿议奏。
——康熙元年题请批准:拟定死罪、监候秋后处决的犯人,按照刑部的成例,会同九卿商议奏报。
九年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九年题请批准:凡是已经了结的案件,声称有冤枉的,仍可到本院申告;如果再次声称冤枉,允许到通政司鼓厅申告。
十三年题准:庶人在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前,明出恶言者,照札萨克例罚给牲畜。
——十三年题请批准:平民在非札萨克的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面前当面说出恶言的,照对待札萨克的成例罚给牲畜。
又题准:喀尔喀、厄鲁特、汤古忒、巴尔虎等处,私遣人往贸易,遣人探亲,出斥堠迎往贸易招揽贸易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什家长鞭一百,罚一九,赀财入官。为首贸易之人绞,籍其家;余各鞭一百,罚三九,赀财入官。
——又题请批准:喀尔喀、厄鲁特、汤古忒、巴尔虎等地方,私自派人前往贸易,派人探亲,出哨所迎接前去贸易、招揽贸易的,是王的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都统、副都统革职并罚五九;参领、佐领革职并罚三九;骁骑校革职并罚二九;领催、什家长鞭打一百并罚一九,钱财充公。为首进行贸易的人处以绞刑,抄没其家产;其余的人各鞭打一百并罚三九,钱财充公。
如斥堠人不行缉获,被人首发者,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半入官,半给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如果哨所人员没有缉拿,被人告发的,官员革职并抄没其家产;兵丁鞭打一百并罚三九,一半充公,一半给告发人,让他前往愿意去的旗分。
又题准:非札萨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萨克贝勒等一例议处。
——又题请批准:非札萨克的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犯罪的,照对待札萨克贝勒等的成例一并议处。
十四年题准:凡审定死罪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在附管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审过处决。不与附管札萨克王等说明审过处决,以私杀论。会集所审死罪人,即于会集处处决。
——十四年题请批准:凡是审定为死罪的犯人,札萨克王、贝勒等要在附管的札萨克王、贝勒等处说明情况,审理之后再处决。如果没有向附管的札萨克王等说明就审理处决,按私自杀人论处。会集起来一同审理的死罪犯人,就在会集的地方处决。
十五年题准:凡死罪不令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于本旗内择令台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准死罪人以九九马匹赎。
——十五年题请批准:凡是死罪案件不让王、贝勒、贝子、公、额驸立誓,而在本旗内挑选台吉、塔布囊立誓,如果立了誓,准许死罪犯人用九九之数的马匹赎罪。
十八年题准:台吉等擅与喀尔喀、厄鲁特人婚姻往来者,革去爵级,不准承袭,所属人全给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俱入官。所属人随往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将所属人女遣令随嫁。女父不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属人不自说明者,亦鞭一百。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十八年题请批准:台吉等擅自与喀尔喀、厄鲁特人通婚往来的,革去爵位品级,不准承袭,所属的人全部交给他的近族兄弟,除妻子之外,家产牲畜全部充公。跟随前往的所属人员,各鞭打一百并罚三九,将所属人的女儿发送随嫁。女方的父亲没有向札萨克王、贝勒处说明的,鞭打一百。护送陪嫁
失于觉察斥堠官员,革职,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罚三九。若将所遣送嫁人误以为逃人解院者,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买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及买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立绞,余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有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该札萨克处,令送所罚牲畜。
二十六年题准:旗分贝子于行大礼处失仪,酌议罚马五十匹。
又议准:食俸蒙古王、贝子、公、官员等,凡治罪者停罚牲畜,照伊所坐之罪罚俸,永远为例。
又题准:王以下至闲散人等,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汤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等,至闲散人等,量其品级治罪。
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总管等各罚五九牲畜,尽行入官。
佐领以下至小领催等十家长有乱行者,俱照治外藩蒙古例治罪。
二十七年议准:喀尔喀入克西克腾哨地夺人财物,其夺物人该台吉查明追赃议处,其疏旷哨地之骁骑校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入官,兵丁各鞭一百。
二十八年议准:喀尔喀台吉从人在库尔奇勒地方违禁放枪游猎,将该台吉罚牲畜五九入官,放枪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等人众事繁,当使各知法度,亦照传谕四十九旗例,每札萨克各给律书一部。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等事,旧例俱由盛京刑部行文,著理藩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凡干连人等,守候往来,迟延日月,寒暑疾疫为患。嗣后拣放应升蒙古旗员一员、笔帖式二员往盛京居住,除系人命要事,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小事即会同盛京刑部审结。其有口外札萨克会审,并与该将军会审之事,俱令一并审结,不致迟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罚三九。
人命
国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仇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
译的属人不自行说明的,也鞭打一百。因失察未能觉察的哨所官员,革职并抄没其家产;兵丁鞭打一百并罚三九。如果把陪嫁护送的人误当作逃人押解到理藩院的,札萨克王等罚五九。
二十二年题准:凡外藩蒙古人,诱卖内地人及为买妻妾奴仆者,为首人拟绞,解院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为从人鞭一百,罚三九。止一人者以为首论。诱卖蒙古人及买为妻妾奴仆者,为首人立绞,余照前例。串诱买卖者,鞭一百,罚三九,被诱人鞭一百。
——二十二年题请批准:凡外藩蒙古人,引诱贩卖内地人以及买作妻妾奴仆的,为首之人拟处绞刑,押解理藩院转送刑部监候,秋后处决;从犯鞭打一百并罚三九。只有一人作案的,按为首论处。引诱贩卖蒙古人以及买作妻妾奴仆的,为首之人立即处以绞刑,其余照前例。勾结引诱进行买卖的,鞭打一百并罚三九,被引诱的人鞭打一百。
二十四年题准:喀尔喀进贡人违禁有罪者,大事照内例治罪,小事行文该札萨克处,令送所罚牲畜。
——二十四年题请批准:喀尔喀进贡的人违禁犯罪的,大事照内地成例治罪,小事行文给该处札萨克,命令送来所罚的牲畜。
二十六年题准:旗分贝子于行大礼处失仪,酌议罚马五十匹。
——二十六年题请批准:旗分中的贝子在举行大礼的场合失仪的,酌情议罚马五十匹。
又议准:食俸蒙古王、贝子、公、官员等,凡治罪者停罚牲畜,照伊所坐之罪罚俸,永远为例。
——又议定批准:食俸的蒙古王、贝子、公、官员等,凡是被治罪的,停止罚给牲畜,改按其所犯之罪罚俸,永远作为定例。
又题准:王以下至闲散人等,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汤古特、巴尔虎等贸易结亲,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协理旗务人等,及归化城二旗都统等,至闲散人等,量其品级治罪。
——又题请批准:从王以下到闲散人等,违禁与喀尔喀、厄鲁特、汤古特、巴尔虎等进行贸易或结亲的,照定例治罪。四十九旗协理旗务的人员,以及归化城二旗的都统等,直到闲散人等,都按其品级治罪。
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总管等各罚五九牲畜,尽行入官。
——归化城都统、副都统,管理索伦的总管等,各罚马五十匹;副总管等各罚五九牲畜,全部充公。
佐领以下至小领催等十家长有乱行者,俱照治外藩蒙古例治罪。
——从佐领以下到小领催等十家长,有违法行为的,都照处治外藩蒙古的成例治罪。
二十七年议准:喀尔喀入克西克腾哨地夺人财物,其夺物人该台吉查明追赃议处,其疏旷哨地之骁骑校革职,鞭一百,罚牲畜三九入官,兵丁各鞭一百。
——二十七年议定批准:喀尔喀人进入克西克腾的哨地抢夺他人财物,抢夺财物的人由该台吉查明追缴赃物并议处;因疏于防守哨地的骁骑校革职,鞭打一百,罚牲畜三九充公;兵丁各鞭打一百。
二十八年议准:喀尔喀台吉从人在库尔奇勒地方违禁放枪游猎,将该台吉罚牲畜五九入官,放枪人鞭八十。
——二十八年议定批准:喀尔喀台吉的随从人员在库尔奇勒地方违禁放枪打猎,把该台吉罚牲畜五九充公,放枪的人鞭打八十。
三十一年复准:喀尔喀等人众事繁,当使各知法度,亦照传谕四十九旗例,每札萨克各给律书一部。
——三十一年又批准:喀尔喀等地人口众多、事务繁杂,应当让他们各自知晓法度,也照传谕四十九旗的成例,每个札萨克各发给律书一部。
三十三年复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盗争夺等事,旧例俱由盛京刑部行文,著理藩院会审,往返定议,方得完结。凡干连人等,守候往来,迟延日月,寒暑疾疫为患。嗣后拣放应升蒙古旗员一员、笔帖式二员往盛京居住,除系人命要事,确审取供咨部具题外,一应小事即会同盛京刑部审结。其有口外札萨克会审,并与该将军会审之事,俱令一并审结,不致迟延。
——三十三年又批准:山海关外科尔沁、土默特等旗,凡是偷盗、争夺等案件,按旧例都要由盛京刑部行文,命理藩院会审,往返商议才能了结。凡是牵连在内的人等,须守候往来,拖延时日,遭受寒暑疾病之苦。此后挑选放任应当升职的蒙古旗员一员、笔帖式二员前往盛京居住,除了人命大案要确实审理、取得供词咨报理藩院题奏之外,一应小事就会同盛京刑部审结。其中有需要口外札萨克会审、以及与该处将军会审的事情,都命令一并审结,不致拖延。
雍正二年议准:蒙古人告状,必列姓名,方与准理。若诬告者,原告及见证罚三九。
——雍正二年议定批准:蒙古人告状,必须列明姓名,才准予受理。如果是诬告的,原告及见证人罚三九。
人命
——人命案件
国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仇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仇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国初规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意杀害或因仇怨杀死各自属下的人以及家奴的,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交给死者的亲属,本旗内任凭死者亲属愿意去往何处。如果并无仇怨而是误伤致死的,须自行说明缘由,所罚的牲畜充公,不准由死者亲属领取。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规定:用箭射、用刀砍家奴,或割截其耳鼻的,王等罚牲畜五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平民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棒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
——又规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的,罚牲畜三九;能够痊愈的罚一九。打伤孕妇致使流产的,罚一九。打掉人牙齿的,罚一九;剪断人的头发及帽缨的,罚牛五头。用棍棒及鞭杆打人的,罚牛五头。
互打者无罪。
——双方互相殴打的,不予治罪。
用棒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
互打者无罪。
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至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余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顺治十五年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六年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十三年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札萨克处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人之妻子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贼盗
国初定:失走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札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
亡失牲畜冒称己有者,罚三九。借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
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伙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伙盗者,为首二人斩,余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译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至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
——又规定:用烟熏野兽洞穴以致失火的,罚一九,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亡的,罚三九,给死者家属。
余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
——其余因过失失火的,罚牲畜五头,给见证人;延烧致人死亡的,罚一九,给死者家属。延烧致牲畜死亡的,照数赔偿。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
——又规定:用箭射、用刀砍致他人牲畜死亡的,除照数赔偿之外,罚一九;如果是马,须加倍赔偿;如果没有致死,罚犙牛。
顺治十五年题准:夫故杀妻者抵绞。
——顺治十五年题请批准:丈夫故意杀害妻子的,处以绞刑抵罪。
又题准: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抵绞。
——又题请批准:斗殴受伤严重、五十日之内死亡的,处以绞刑抵罪。
康熙五年题准: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杀、仇杀论。
——康熙五年题请批准:用箭射、用刀砍家奴,割截其耳鼻致死的,按故意杀人、因仇杀人论处。
六年题准:家奴杀主者凌迟。
——六年题请批准:家奴杀害主人的,处以凌迟之刑。
十三年题准:官民人等失误伤人致死,有人见证承认者,罚给三九。若无见证可疑者,择令旗内人立誓。若立誓,罚给三九,不立誓,抵绞。
——十三年题请批准:官员、百姓因过失伤人致死,有见证人认定的,罚三九。如果没有见证、案情可疑的,挑选本旗内的人立誓;如果立了誓,罚三九,不立誓的,处以绞刑抵罪。
又题准:官民人等与妻斗殴误伤妻死者,罚三九给妻家。妻有过犯,不行首告,擅杀死者,罚三九入官。
——又题请批准:官员、百姓与妻子斗殴,因过失致使妻子死亡的,罚三九给妻子的娘家。妻子有过错,不去告发而擅自将她杀死的,罚三九充公。
又题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杀、仇杀、谋杀他旗人者,除偿人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给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斩,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亦给死者妻子。
——又题请批准:蒙古王、贝勒等,故意杀害、因仇杀害、图谋杀害其他旗人的,除了偿命之外,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都交给死者的妻子。如果是平民,处以斩刑抵罪,除妻子外,家产牲畜也交给死者的妻子。
又题准:塔布囊等,杀死属下人及家奴者,照台吉例罚。系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庶人罚一九,俱给死者妻子,并其兄弟,俱令出旗。误伤致死者,向札萨克处说明,若无仇隙,不准出旗,所罚入官。
——又题请批准:塔布囊等人,杀死属下人及家奴的,照台吉的成例处罚。如果是都统、副都统罚三九,参领、佐领、骁骑校罚二九,平民罚一九,都交给死者的妻子;死者的兄弟,都命令他们出旗。因过失致死的,须向札萨克处说明,如果并无仇怨,不准出旗,所罚的充公。
又题准:官民人等,挟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绞,庶人斩。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职,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产牲畜悉给被害人之妻子又题准:官员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罚二九,致死者,以故杀论。
——又题请批准:官员、百姓因怀恨放火致人死亡的,是官员的处绞刑,是平民的处斩刑。致使牲畜死亡的,是官员的革职,是平民的鞭打一百;除妻子之外,家产牲畜全部交给被害人的妻子。又题请批准:官员用箭射、用刀砍家奴,割截其耳鼻的,罚二九;致死的,按故意杀人论处。
贼盗
——盗贼
国初定:失走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札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
——国初规定:牲畜走失超过三天,须向附近的札萨克禀明并加以缉获;如果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
亡失牲畜冒称己有者,罚三九。借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
——把丢失的牲畜冒称是自己所有的,罚三九。借故认领的,罚一九。因为找不到失主而隐匿不报的,罚一九。擅自骑用走失牲畜的,罚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
——又规定:路人擅自收留走失的牲畜的,按盗窃论处。
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规定:告发盗贼而案情可疑的,让盗贼本人立誓,不让告发的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规定:窝藏盗贼的,王罚九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本人做盗贼的,罚七九。如果事发而不肯承认的,让他的伯叔立誓;没有伯叔的,让伯叔的儿子立誓。
又定:伙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规定:合伙窝藏盗贼而不告发的,王罚三九,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伙盗者,为首二人斩,余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规定:凡是骆驼、马、牛、羊等一人独自偷盗的,不分主仆都处以绞刑。二人合伙偷盗的,斩一人。三人合伙偷盗的,斩二人。众人合伙偷盗的,为首的二人处斩,其余的都作为从犯,鞭打一百并罚三九。家奴偷盗的,鞭打一百,追缴其所有财物;没有可追缴的,就从其主人名下加倍追缴。抄没为首之人的妻子、家产、牲畜,以及从犯被罚的牲畜,都交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又规定:凡是偷盗骆驼、马、牛、羊而案情可疑的,让其立誓;如果立了誓,免除其罪;不立誓的,照前例治罪,但其妻子、家奴免于被抄没,追缴其所有牲畜,并向管辖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犋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致十岁者,不以盗论。
康熙元年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二年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领催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五年题准:众人为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余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一人斩,二人斩一人,余各鞭一
译的主人罚一九牲畜,交给失主。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规定:盗贼已经被发觉,而王等不予捉拿解送,以致使其逃脱的,按窝藏盗贼论处。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犋牛一头。
——又规定:盗窃财物的,除照数赔偿之外,所盗财物价值在犙牛以上的,罚三九;价值相当于羊的,罚一九;再往下的罚犋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致十岁者,不以盗论。
——又规定:盗贼未满十岁的,不按盗窃论处。
康熙元年题准:台吉官员等,携家擅出斥堠游牧,及窝隐偷盗喀尔喀马匹贼人,擅责喀尔喀人劫夺马匹什物者,革职,家产籍没。从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员革职,罚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统等官不知情者免议。所没家产及罚物,给喀尔喀失主。其妻子不准给,取赎价与之。
——康熙元年题请批准:台吉、官员等,携带家眷擅自出哨所游牧,以及窝藏偷盗喀尔喀马匹的贼人,擅自惩罚喀尔喀人、劫夺马匹财物的,革职并抄没家产;跟随前往的人各鞭打一百。哨所官员革职并罚三九,兵丁鞭打一百。都统等官员如不知情的,免于议处。所抄没的家产及所罚的物品,交给喀尔喀的失主。其妻子不准一并交给,用赎金给他们。
二年题准:死犯逃脱者,收管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罚二九,领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脱逃不系死犯者,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获,即以所罚给捉获人,如无捉获人,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二年题请批准:死罪犯人逃脱的,看管的官员罚三九,骁骑校革职并罚二九,领催鞭打一百,兵丁鞭打八十。如果逃脱的不是死罪犯人,官员罚二九,骁骑校罚一九,领催鞭打八十,兵丁鞭打五十。逃犯如果被旁人捉获,就把所罚的给捉获的人;如果没有捉获的人,就给札萨克王、贝勒等。
四年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领催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四年题请批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之下如有人做盗贼的,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领催牛七头,十家长鞭打一百并罚一九。一个佐领之下出现两次盗案的,佐领革职并罚二九,骁骑校革职并罚一九,领催鞭打一百并罚一九,十家长鞭打一百并抄没家产。一个参领之下出现三次盗案的,参领罚三九。一个旗之下出现三次盗案的,管旗的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之人偷盗的,该处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平民、家奴偷盗的,罚其主人一九。王以下如果能够严格稽查所属,将做盗贼的人拿获解送的,可以免罪,仍给予所罚之数的一半。如果因失于稽查、被其他旗的人捉获的,都统以下所罚的一并交给(捉获者),王等所罚的充公。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做盗贼,被捉获两次的,该管官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领催、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的成例治罪。苏鲁克人做盗贼的,其头目也照佐领的成例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就送到该处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随即拨人连同失主、捉获人一起解送理藩院。
五年题准:众人为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数赔还外,共罚给一九,所余家产妻子入官。若喀尔喀人将失物多捏谎报,令其为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数赔给,不立誓,止照现在之数赔给。若喀尔喀人为伙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一人斩,二人斩一人,余各鞭一(原文残缺)
——五年题请批准:众人合伙盗劫喀尔喀马匹等物的,除照例治罪、照数赔还之外,共罚一九,其余的家产、妻子充公。如果喀尔喀人虚报失物数目、谎报较多的,让他们的为首之人立誓,如果立了誓,就照数赔给;不立誓的,只按现有的数目赔给。如果喀尔喀人合伙盗劫内地的马匹等物的,一人为首的处斩,二人合伙的斩其一人,其余各鞭打一(原文至此残缺)。
百,罚该管主一九,移交令其送至。
六年题准:捉获贼盗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十三年题准:凡明行抢劫者,系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行劫杀人者,罚马外,顶替赔人。以兵器伤人致成残疾者,罚马外,仍以身价之半给二九。官民人行劫杀人伤人者,不分首从俱斩,妻子家产籍没。不曾杀人伤人者,为首二人绞,妻子家产籍没,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没家产,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为首,余为从,所罚没俱给失主。
译该管主人罚一个九(九头牲畜),移交给他,令其押送到案。
六年题准:捉获盗贼后不解送衙门审理,而私自协议了结的,以盗窃罪论处,所罚的财物发给出首告发之人。管旗王以下直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十三年题准:凡是公然抢劫的,王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抢劫杀人的,除罚马外,还要顶命赔偿人命。用兵器伤人致成残疾的,除罚马外,仍按身价的一半赔给二九(牲畜)。官员百姓抢劫杀人伤人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妻子儿女、家产没收入官。没有杀人伤人的,为首二人处绞刑,妻子儿女、家产没收入官,为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牲畜)。如果只有一人作案,鞭一百,没收家产,免其妻子儿女。若是二三人共同作案,以一人为首犯,其余为从犯,所罚没的财物都发给失主。
又题准:台吉等亲身为盗者,革去爵级,追取所属人,免没家产。
又题准:发掘王、贝勒、贝子、公等墓者,为首一人斩,妻子家产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发台吉、塔布囊墓者,为首一人绞,余各鞭一百,罚二九。发官员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余各鞭一百,罚一九。发庶人墓者,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余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家产牲畜,俱给墓主。
又题准:劫夺死罪犯人者,不分首众俱斩。劫夺罪不至死犯人者,为首人罚三九,余各罚一九。
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
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十七年题准:旁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又题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采参者,为首人斩,妻子家产牲畜并所获俱入官;为从者鞭一百,家产牲畜并所获入官,免其妻子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职。领催、十家长另户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领催、十家长,各罚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产并牲畜所获俱入官。遣另户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户人家及家奴偷采,该管人并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罚三九。偷采参,旁人首发者,其参入官,交户部,折半价给出首人。私买卖者,系蒙古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
十九年题准:边禁等地方劫盗者,巡察官兵缉拿时,如抗拒,即斩。不曾抗拒被获者,果系盗贼,俱斩,妻子家产牲畜籍没,给与失主。不系盗贼,因其坏边,为首一人绞,除妻子外,家产牲畜籍没,余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劫盗者,官兵拿获,照内律治罪。
如内外官兵失于觉察,或失主或旁人捉获者,内地官革职,鞭一百,折赎。外地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之主知而不举,被旁人出首者,以窝盗治罪。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若出首情虚,系官革职,罚三九,庶人鞭一百,罚一九。
二十二年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二十八年复准:喀尔喀投诚人拨在哨地内居住,严禁所属人等抢掠偷盗,犯者照律例正法。此外,有先奉旨拨住哨地内之人劫盗事觉,亦照例治罪。
三十年,遣官五路分查蒙古各旗佐领内贫人。奉旨:前蒙古等处盗贼稀少,今乃日见奏闻,良由穷困所致。且彼携妻挟子前来,若尽行收留,彼无遗类矣。
译又议准:台吉等亲自当强盗的,革除爵位品级,追查其所属人等,免予没收家产。
又议准:盗掘王、贝勒、贝子、公等人坟墓的,为首一人处斩,妻子儿女、家产全部没收,其余从犯各鞭一百,罚三九(二十七头牲畜)。盗掘台吉、塔布囊坟墓的,为首一人处绞刑,其余从犯各鞭一百,罚二九。盗掘官员坟墓的,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三九,其余从犯各鞭一百,罚一九。盗掘平民坟墓的,为首一人鞭一百,罚一九,其余从犯各鞭八十,罚一九。罚没的家产牲畜,都判给墓主。
又议准:抢劫死罪犯人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抢劫罪不至死犯人的,为首之人罚三九,其余从犯各罚一九。
十六年议准:在边界禁地偷窃抢劫的,一旦被抓获,管辖该旗的王、贝勒等以下,连同该管主一并严加治罪。若未能抓获,则治处该盗贼所入汛地管辖旗分之王、贝勒等的罪,并令其赔偿被窃抢之物。
十七年议准:旁人抓获盗马贼的,所没收的家产牲畜,两分给捕获者,一分给失主。
又议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的家人、旗人偷偷前往禁地采参的,为首之人处斩,妻子儿女、家产牲畜连同所获之物一并入官;从犯鞭一百,家产牲畜连同所获之物入官,免除其妻子儿女被籍没。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若派遣家奴前往的,各罚九九。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派遣家奴前往的,一律革职。领催、十家长及另户之主派遣家奴前往的,鞭一百,革去领催、十家长之职,各罚一九,所派遣的家奴本人及其妻子儿女、家产连同所获之物一并入官。派遣另户人前往的,管旗王以下、十家长以上,都照派遣家奴之例治罪。另户人家及家奴私自采参,若该管人员及各主人不知情的,都鞭一百,罚三九。有人告发偷采参者的,所采之参入官,交户部,折价一半给出首告发之人。私自买卖人参的,若是蒙古人,鞭一百,罚一九;内地人交刑部处理。
十九年议准:在边禁等地方抢劫行盗的,巡察官兵缉拿时,若抗拒抓捕,即行处斩。未曾抗拒而被抓获的,若确系盗贼,一律处斩,妻子儿女、家产牲畜没收,判给失主。若非盗贼,因其破坏边禁,为首一人处绞,除妻子儿女外,家产牲畜没收,其余从犯各鞭一百,罚三九。内地人出禁地行劫的,官兵拿获后,按内地律法治罪。
若内外官兵疏于觉察,而由失主或旁人捉获的,内地官员革职,鞭一百,可以折赎。外地官员革职,罚三九。内外兵丁各鞭一百。盗贼的主人明知而不举报的,若被旁人告发,以窝藏盗贼论罪。出首告发之人,准许其前往愿去的旗分。若告发情况不实,若是官员则革职,罚三九,平民鞭一百,罚一九。
二十二年议准:外藩蒙古人进入内地为盗的,事发之后,酌量赔偿所盗之物,其妻子儿女、家产牲畜没收,连同所罚一并入官。
二十八年又议准:喀尔喀投诚之人被拨往哨地内居住,严禁其所属人等抢掠偷盗,违犯者按律例正法。此外,先前奉旨拨住哨地内的人若发生劫盗之事被察觉,也照例治罪。
三十年,派
彼首领沉缅于酒,不恤人民生死。朕边口所积粮米,屡赈贫人,俱已罄尽。今尔等往会同彼属王、贝勒等及耆老辈计议,作何长久营生,使贫人得所,不致边上流亡,确议具奏。遵旨复准:严行晓谕各旗,嗣后俱择好水草处游牧,轻役减税,务求永远营生之道。今先查明穷人,著本旗札萨克及富户喇嘛等抚养,不足,则众旗公助牛羊。每贫台吉给牛三头,羊十五只,每贫民给牛二头,羊十只,俾各喂养孳育,永作生理,勿为盗贼,亦不致流亡。取具之旗承领养赡贫人数目印结,一并交理藩院存册。倘后有以贫穷告部者,照册将该管札萨克议处,其假告贫穷者,从重治罪。
四十四年谕:闻蒙古缉盗,盗俱投喇嘛藏匿。嗣后喇嘛等如将罪犯容留,查出一体治罪。
著为例。
又复准:蒙古等野外游牧,并无墙垣,但倚牲畜为生,地方盗贼屡有残害。将旗员发往札赖特旗分与札萨克等加意料理,如有盗贼,著严行查缉。又蒙古丰尼绰尔河外,丰尼河内相隔地方甚远,无专委巡捕盗贼之员,嗣后于每翼派出官兵,按各翼形势地方安置,令其严责。
又谕:此数年口外偷马之事断绝,今又有盗,殊属可恶。将此从贼人等俱解进京城,给与大臣之家为奴。
又复准:偷马从贼,仍留在外,必复为贼。应将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首贼之妻子,在逃首贼之妻子,俱解内务府。其疏脱贼之骁骑校,俱著带至京城,当苦差行走。
又复准:札赖特旗分居住喀尔喀人为盗,既经拿获,即著差往稽查盗贼官员会同该札萨克贝子等详取口供,定议咨部。
五十一年谕:鄂尔多斯闻有盗贼,差大臣二员往会同札萨克等严行察拿,审得实情即在彼处正法。但审贼时须公正执中,不必因朕有严旨,行法过甚。
雍正元年谕:偷盗一二牲饩,即将蒙古立绞,人命重大。嗣后应定拟绞监候之罪,尔等遵旨暂行一年,与往年盗案相较,若蒙古从此盗案渐少,则照此例行。倘蒙古无知,法轻易既而盗案比往年较多,则仍照原定之例拟罪。
军法
国初定:派令出兵规避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九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
译遣官员分五路查访蒙古各旗佐领内的贫困之人。奉旨:从前蒙古各处盗贼稀少,如今却日渐见奏报,实在是因为穷困所致。况且他们携妻带子前来,若全部收留,他们那边就没有人了。他们的首领沉溺于酒,不顾念百姓的生死。朕在边口积存的粮米,屡次赈济贫困之人,都已用尽。如今你们前往会同他们所属的王、贝勒等及年长者商议,怎样才能长久谋生,使贫困之人各得其所,不致于在边境流亡,确切商议后具奏。遵旨复议准:严令晓谕各旗,此后都要选择水草好的地方游牧,减轻徭役、减少赋税,务必寻求永久的营生之道。如今先查明穷苦之人,交由本旗札萨克及富户、喇嘛等抚养,若仍不足,则由众旗共同资助牛羊。每户贫困台吉给牛三头、羊十五只,每户贫民给牛两头、羊十只,让他们各自喂养繁殖,作为长久生计,不再为盗,也不致流亡。取得各旗承领赡养贫民数目的印结,一并交理藩院存档。倘若日后有人以贫穷为由向理藩院告状的,按册查明,将该管札萨克予以议处;若有假借贫穷告状的,从重治罪。
四十四年谕旨:听闻蒙古缉拿盗贼时,盗贼都投奔喇嘛处藏匿。此后喇嘛等若容留罪犯,一经查出,一并治罪。定为常例。
又复议准:蒙古人在野外游牧,并无墙垣防护,只是依靠牲畜为生,地方上盗贼屡次为害。将旗员派往札赉特旗,交由札萨克等用心料理,若有盗贼,要严加查缉。此外,蒙古丰尼绰尔河外与丰尼河内相隔地方甚远,没有专门委派缉捕盗贼的官员,此后应在每翼派出官兵,按各翼地势安置,令其严加负责。
又谕旨:这几年口外偷马之事已经绝迹,如今又有盗案发生,实在可恶。将这些从犯盗贼一律解送进京城,赏给大臣家中为奴。
又复议准:偷马从犯若仍留在外面,必定会重新为盗。应将他们本人及妻子儿女,以及被正法首犯的妻子儿女、在逃首犯的妻子儿女,一律解送内务府。至于失职漏放盗贼的骁骑校,一律带至京城,服苦差役。
又复议准:札赉特旗内居住的喀尔喀人若为盗,一经拿获,即派遣稽查盗贼的官员会同该札萨克贝子等详细录取口供,议定后咨报理藩院。
五十一年谕旨:鄂尔多斯听闻有盗贼,派遣两名大臣前往会同札萨克等严加查拿,审得实情即在当地正法。但审讯盗贼时须公正持平,不必因朕有严旨而用刑过重。
雍正元年谕旨:偷盗一两头牲畜,就将蒙古人立即处绞,人命关系重大。此后应改定为绞监候之罪,你们遵旨暂行一年,与往年盗案相比较,若蒙古从此盗案逐渐减少,则照此例施行。倘若蒙古人无知,因法律从轻而盗案反比往年增多,则仍照原定之例定罪。
军法
国初规定:被派遣出兵而规避不去的,王等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若率领全旗都不前往的,按军法治罪。约定期限内迟到一日不至的,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九日的,按日累加罚取。
又规定:出征时将禁马骑瘦的,王罚马三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
又定:越已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证人。
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题准:得出征人遗失马驼各物及逃人者,俱收养送还。隐匿不送者,以盗论。
康熙五年题准:擅以甲胄弓矢兵器卖与喀尔喀、厄鲁特等及给亲戚者,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系庶人,为首者绞,家产牲畜籍没;从者各鞭一百,罚三九,半给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许出户。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买兵器带往者,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官买各罚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题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他旗败遁,一旗王、贝勒等攻战,有裨于他旗者,将败遁之旗一佐领人丁,给与攻战之人。他旗俱战,一旗败遁者,革去爵级为庶人,将人丁尽给攻战王等。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将败遁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级为庶人,人丁尽给本旗无罪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给赏。若本旗未及准备,一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得准备攻战,视其功之大小,获之多寡给赏。凡旷野攻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不行问明,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不照对敌前进,尾附他队,或离本伍入他伍,或他队俱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际,有一二人离伍抢掠被害者,将妻子入官,该管官治罪。失火者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拆散夫妇。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凡出征王、贝勒等,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民为贱,妄行杀戳者,从重治罪。与敌人相敌,正混战时,有将落马之人救出与马骑者,系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庶人给马二匹。俱于落马人名下追给。
十五年题准:派出从征官员规避不去者,革职,罚三九,交于该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军前。
十九年题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遣往官兵阵亡者,照都统例,给身价银两。阵亡中伤残疾病故官兵身价赏恤等银,俱照内例给与。
译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
又规定:出征围猎时不等众人先行返回的,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员罚取其所骑之马。
又规定:越境游牧的,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平民罚牛一头。
又规定:越出已分地界另行游牧的,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平民本人连同家产一并罚给见证之人。
又规定:凡邻旗有敌兵侵犯而不全部率领所属甲兵迅速集合商议征讨的,王罚马一百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顺治三年议准:凡拾得出征之人遗失的马、驼及各种物品,以及逃亡之人,都要收留养护并送还。隐匿不送还的,以盗窃论罪。
康熙五年议准:擅自将甲胄、弓矢、兵器出卖给喀尔喀、厄鲁特等,以及赠给亲戚的,王等罚马一百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塔布囊罚马五十匹。若是平民,为首者处绞,家产牲畜没收;从犯各鞭一百,罚三九,一半给出首告发之人,一半入官。告发自己主人的,准许其脱离原户籍。蒙古人来京,不向本院说明,私自购买兵器带走的,王等罚三九;台吉、塔布囊、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护卫等官购买的各罚一九,平民鞭八十。
十三年议准:外藩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遇敌交锋时,若他旗败退逃遁,而本旗王、贝勒等奋力攻战,有助于他旗的,将败退之旗的一个佐领的人丁,判给攻战之人。若各旗都在作战,唯独一旗败退,则革去其爵位降为平民,将其人丁全部判给攻战之王等。若一旗之内一半奋战、一半败退,将败退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革去爵位降为平民,其人丁全部判给本旗无罪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各予赏赐。若本旗尚未及准备,而另一旗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已经准备好攻战,则视其战功大小、缴获多寡给予赏赐。凡在旷野作战,王、贝勒、贝子、公、大臣不遵照队伍编列,轻率冲入敌阵,或见敌兵人少,不问明情况便擅自奔驰进击的,将其所乘之马以及此次所获人口没收入官。
凡列阵攻战之时,须从容驾马,各自朝对面之敌前进。若不朝对面之敌前进,而是尾随他队,或离开本队进入他队,或他队都在前进而自己却停立不前的,各按其所犯之罪治罪。行军之际,若有一两人离队抢掠而遭受祸害的,将其妻子儿女没收入官,该管官员治罪。因失火者处斩。不许拆毁庙宇。不许妄杀平民。抗拒的予以击杀,投降归顺的予以安抚。所俘获的人,不得剥取其衣服,不得拆散其夫妇。至于不堪俘获的人,也不得加以伤害、剥取衣服。俘获之人,不得令其看守马匹。凡出征的王、贝勒等,务必平定地方、救济百姓,严令官兵不许抢掠,不许陷害良民。平定之日,一定升赏。若纵容士兵抢掠,把良民指为贱民妄加杀戮的,从重治罪。与敌人交战、正在混战之时,有将坠马之人救出并给以马匹的,若是公以下、副都统以上,给马十匹;参领、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请旨与追剿厄鲁特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侍卫暨兵丁等,尔等一闻厄鲁特潜近,俱各亲率兵丁奋力追剿,诛斩擒获,无一漏网,甚属可嘉。尔等皆用感戴圣祖皇帝仁恩,所以为朕抒诚效力。如此次贼人无多,尔等尚且亲率兵丁追剿,如遇大敌,其必努力前驱,更不待言矣。尔等忠诚,朕将深悉,甚为欣悦。凡效力之人,著查明具奏,朕将特加恩赉。将此谕旨缮写,交与来京之护军、领催赍回,通行传谕。
又谕:绰木聘等逃遁,本属小事,蒙古人等凡遇之者,俱各不顾身命努力追擒。伊等感激皇考抚育深恩,竭诚仰报,朕览奏章,为之堕泪,嘉叹不已。将此旨缮写发与,令将效力人等查明具奏,毋使一人遗漏,朕将加以特恩。
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七十九至八十)理藩院
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满洲,或以蒙古补授,额外侍郎一人特简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能者任之,掌内外藩蒙古回部之政令,控驭抚绥,以固邦翰。所属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
旗籍清吏司,郎中满二人、蒙古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掌蒙古科尔沁等诸部落封爵、会盟,及归化城索伦除授官校之事。
王会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三人、蒙古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科尔沁等诸部落朝贡禄赐之事。
典属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五人、蒙古四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喀尔喀及西徼蒙古厄鲁特诸部落封爵、会盟,准疆屯田游牧、察哈尔喇嘛番僧承袭之事。
柔远清吏司,郎中满一人,员外郎满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喀尔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
徕远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爵禄贡赋,并移驻回民耕牧之事。
理刑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三人,主事满一人,掌蒙古及番回刑罚之事。
银库,司官二人于本院司官内奏委,司库满一人,笔帖式满二人,库使满二人,掌帑金出纳。
蒙古翻译房,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于本院司官内简委。
唐古忒学,司业、助教各一人,笔帖式蒙古四人。
稽察内馆外馆,二人由科道各部司官内奏委。
堂主事,满二人,蒙古三人,汉军一人。译书汉文堂主事,满洲、汉军各一人。校正汉文官二人于内阁、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内奏委,每三年更代。
司务,满洲、蒙古各一人。
笔帖式,满三十六人,蒙古五十五人,汉军六人,分隶各司,视事之繁简以为额。
译阿达哈哈番以下给马六匹;平民给马二匹,都从坠马者名下追取给予。
十五年议准:被派遣从征的官员若规避不前的,革职,罚三九,交由该管王等处置,仍令其披甲随军赴前线效力。
十九年议准:外藩蒙古四等台吉以上,若被派遣从军的官兵阵亡,照都统之例,给予身价银两。阵亡、负伤致残、患病故去官兵的身价、赏恤等银两,都照内地之例给予。
雍正元年谕理藩院:请旨前往追剿厄鲁特的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侍卫以及兵丁等,你们一听闻厄鲁特军队逼近,都各自亲自率领兵丁奋力追剿,斩杀擒获,无一漏网,实在可嘉。你们都是感念圣祖皇帝的仁恩,所以为朕竭诚效力。此次贼人数量不多,你们尚且亲率兵丁追剿,若遇上强敌,必定会更加奋力冲杀在前,更是不必说了。你们的忠诚,朕深为了解,十分欣慰。凡是出力效劳之人,要查明后奏报,朕将特加恩赏。将此谕旨誊写,交给来京的护军、领催带回,广为传谕。
又谕旨:绰木聘等人逃遁,本属小事,蒙古人等凡是遇到的,都各自不顾性命奋力追捕擒拿。他们感激皇考抚育的深恩,竭诚报效,朕阅览奏章,为之落泪,赞叹不已。将此谕旨誊写发下,令查明出力效劳之人后奏报,不要遗漏一人,朕将给予特别恩赏。
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
(原卷七十九至八十)理藩院
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为满洲人,或可用蒙古人补授,额外侍郎一人特选贤能的蒙古贝勒、贝子担任,掌管内外藩蒙古回部的政令,加以控制驾驭、安抚绥靖,以此巩固边疆屏藩。所属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
旗籍清吏司,郎中满人二人、蒙古人一人,员外郎满人三人、蒙古人四人,主事蒙古人一人,掌管蒙古科尔沁等诸部落封爵、会盟,以及归化城索伦地区任免官校之事。
王会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人三人、蒙古人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管科尔沁等诸部落朝贡、俸禄赏赐之事。
典属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人五人、蒙古人四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管喀尔喀及西部边境蒙古厄鲁特诸部落封爵、会盟,划定疆界屯田游牧、察哈尔喇嘛番僧承袭之事。
柔远清吏司,郎中满人一人,员外郎满人二人、蒙古人三人,主事蒙古人一人,掌管喀尔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贡、俸禄赏赐之事。
徕远清吏司,郎中蒙古人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二人,主事满洲、蒙古各一人,掌管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的爵位俸禄贡赋,以及移驻回民耕种放牧之事。
理刑清吏司,郎中满洲、蒙古各一人,员外郎满洲、蒙古各三人,主事满人一人,掌管蒙古及番回刑罚之事。
银库,司官二人从本院司官内奏请委任,司库满人一人,笔帖式满人二人,库使满人二人,掌管钱粮出纳。
蒙古翻译房,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从本院司官内选委。
唐古忒学,司业、助教各一人,笔帖式蒙古人四人。
稽察内馆外馆,二人由科道各部司官内奏请委任。
堂主事,满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