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明代律例汇编
卷首
御制大明律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刺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进大明律表
臣闻天生蒸民,不能无欲。欲动情胜,诡伪日滋。强暴纵其侵陵,柔懦无以自立。故圣人者出?因时制治,设刑宪以为之防,欲使恶者知惧而善者获宁。传所谓狱者万民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羣生者也。譬诸禾黍,必刈稂莠而后苗始茂;方于白粲。必去沙砾而后食可餐。苟梗化败俗之徒:不有以诛之,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着,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一篇。大槩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
洪惟皇帝陆下,受亿兆君师之命,登大宝位,保乂臣民,慈孳弗怠。其训迪羣臣,谆复数千言。唯恐其有犯。慈爱仁厚之意,每见于言外,是大舜惟刑之恤之义也。矜悯愚民无知,陷于罪戾,法司奏谳,辄恻然弗宁,多所宽宥,是神禹见辜而泣之心也。唯贪墨之吏,承踵元弊,不异白粲中之沙砾,禾黍中之稂莠也。乃不得已,假峻法以绳之。是以临御以来,屡诏大臣,更定新律,至五六而弗倦者,凡欲生斯民也。今又特勑刑部尚书刘惟谦,重会众律,以协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为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翰墨,为之裁定。由是仰见陆下仁民爱物之心,与虞夏帝王同一哀矜也。
易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言狱不可不谨也。书曰:「刑期于无刑」,言辟以止辟,而民自不敢犯也。陛下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绳,实有易书之奥旨,行见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凡日月所照,霜露所坠,有血气者,莫不上承神化,改过迁善,而悉臻雍熙之治矣。何其盛哉!
臣惟谦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书成。篇目一准之于唐。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鬪讼,曰诈伪,曰杂犯,曰捕亡,曰断狱。
译明代律例汇编
卷首
御制大明律序
朕拥有天下,仿照古法来治理国家,用礼教来引导百姓,用律法来约束顽劣之人,颁布刊定为法令,施行已经很久了。可是犯法之人仍接连不断,因此又制定了五刑酷法来治理他们,希望百姓因畏惧而不敢犯法,又制作了《大诰》来昭示民间,使百姓知道该趋向什么、该避开什么,这样也有些年头了。然而法令掌握在有关官府手中,百姓并不完全知晓。特命六部及都察院官员,把《大诰》中的条目,摘取其要点简略,附载在律法之中。历年来一切榜文禁例,全部予以废除。今后司法官员只依照律法和《大诰》来定罪。应当施以黥刺之刑的,除了党附逆党的家属以及律法中原本载明应黥刺的以外,其余犯罪的人,一律不再黥刺。各种杂犯死罪以及徒刑、流刑、迁徙、笞刑、杖刑等,都按照现今制定的赎罪条例来判决处断。编写成书,刊印颁布于中外,使臣民都知道应当遵守的法令。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进大明律表
臣听闻上天生育众民,人不能没有欲望。欲望萌动而情感占了上风,虚伪欺诈便日益滋长。强横暴虐之人放纵地欺凌侵犯别人,柔弱怯懦之人无法自立。所以圣人出世,因应时势制定治国之法,设立刑法来加以防范,想要使作恶的人知道畏惧,而善良的人得以安宁。传书上说:"狱讼关系万民的性命,是用来禁止暴行、制止邪恶、养育众生的。"譬如禾黍,必须除去稂莠杂草,庄稼才能茂盛;又如白米,必须去掉沙砾,才能食用。倘若对败坏教化、损害风俗的人不加以惩处,即使是尧舜也无法把国家治理好。
自轩辕黄帝以来,历代都设有掌管刑罚的官员,五刑之法逐渐显著,其详细内容已无法完全知晓。到了魏文侯以李悝为师,才开始采集各国的刑法典籍,制作了《法经》六篇。汉代萧何又增加三篇,合称九章。曹魏刘劭又在汉律基础上扩展为十八篇。晋代贾充又参照魏律定为二十篇。唐代长孙无忌等人又采取汉、魏、晋三家律法,选择可以施行的,定为十一篇。大体上都以九章律为宗本。历代律法,到了唐代也可以说是集大成了。
伏思皇帝陛下,承受亿万百姓君师的使命,登上帝位,安抚治理臣民,慈爱勤勉从不懈怠。他训诫教导群臣,反复叮嘱多达数千言,唯恐他们有所触犯。慈爱仁厚之意,常常在言语之外流露出来,这正是虞舜"唯刑之恤"的用意。皇上怜悯愚昧无知的百姓陷入罪过,每当司法官员奏报审判结果,皇上便怅然不安,多加宽宥,这正是大禹见到罪人而落泪的心怀。只有那些贪赃枉法的官吏,承袭了元朝的弊端,无异于白米中的沙砾、禾黍中的稂莠。于是不得已,才借助严峻的法律来约束他们。因此皇上临朝以来,屡次下诏命大臣重新修订新律,多达五六次而不知疲倦,都是为了使百姓得以生存。如今又特别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重新会集众律,使之协调适中。而近代比附类推之例繁多,成为奸猾官吏得以徇私舞弊之处的,都一一予以彻底革除。每编成一篇,便随即誊写呈上,张贴在西厢房的墙壁上,皇上亲自动笔,为之裁定。由此可以仰见陛下仁爱百姓、爱惜万物的心意,与虞夏帝王的哀怜悲悯是相同的。
《易经》说:"山上有火,是旅卦,君子因此明察谨慎地使用刑罚,而不使案件拖延滞留。"这是说狱讼不可不谨慎。《尚书》
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三十卷。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重轻之宜云。
谨俯伏阙廷投进,奉表以闻。臣等诚惶诚恐,稽首顿首,谨言。
洪武七年 月 日刑部尚书等官刘惟谦等上表。
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太子太保尚书等官臣白昂等谨题,为开读事。本部等衙门会题前事。先该委官监察御史王鼎、署郎中事员外郎杨茂仁、顶亨明、署左寺副朱华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节该钦奉诏书,内一款:「法司问囚,近来条例太多,人难遵守。中间有可行者,三法司查议停当,条陈定夺。其余冗琐难行者,悉皆革去。钦此」钦遵,备(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备下有「仰」字)将法司历年见行及申明问囚条例,查出开呈,以凭会议,等因奉此,依奉查呈前来。会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闵珪等,大理寺卿等官王轼等,通行查议停当,除冗琐难行,遵奉明诏革去者不开外,,将情法适中,经久可行者,条陈上请定夺,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你每还会同各该衙门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
会同吏部等衙门太子太傅尚书等官屠滽等,将前项条例查照明白,再加议处停当。理合开陈具奏。伏候命下之日刊行。内外问刑衙门,问拟罪囚,悉照此例施行,永为遵守。等因开坐具题。奉圣旨:「是。有点的六条,还再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
续该本部等衙门会同将今奉钦依点出六条旧例再议明白具题。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旧行。钦此」钦遵。
一、奉诏查议
太子少保刑部尚书臣白昂
左侍郎臣屠勋
臣陈道
右侍郎臣何鉴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闵珪
右都御史臣佀锺
右副都御史臣顾佐
大理寺卿臣王轼
左少卿臣王鉴之
臣刘瓛
右少卿臣何钧
左寺丞臣刘宪
右寺丞臣吴一贯
一、奉旨会议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臣屠滽
左侍郎臣林瀚
右侍郎臣韩文
太子少保户部尚书臣周经
左侍郎臣许进
右侍郎臣李三旸
太子少保礼部尚书臣徐琼
左侍郎臣张升
右侍郎臣焦芳
少保兼太子太傅兵部尚书臣马文升
左侍郎臣王彝
右侍郎臣杨谧
太子太保工部尚书臣徐贯
左侍郎臣曾鉴
右侍郎臣史林
通政使司掌司事礼部左侍郎臣元守道
通政使臣沈禄
左通政臣王敞
右通政臣陈瑶
左参议臣姜清
右参议臣陈勖
臣李浩
(录自日本东京大学藏「皇明制书」卷十三「问刑条例」。是书为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无「奉诏查议」「奉旨会议」臣工官衔姓名。
译说:"用刑罚是为了达到不需要刑罚的境地。"这是说用刑罚来制止犯罪,百姓自然就不敢触犯了。陛下圣虑深远,上考天理,下揆人情,成就这百代的法度准绳,实在深得《易经》《尚书》的深奥旨意,将会看到好生之德,深洽于民心,凡是日月照耀、霜露降落之处,一切有血气的生灵,无不上承皇上神圣的教化,改过迁善,而全部达到雍容和乐的太平之治了。这是多么兴盛啊!
臣刘惟谦于洪武六年冬十一月接受诏命,第二年二月书稿完成。篇目一律依照唐律。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鬬讼、诈伪、杂犯、捕亡、断狱。采用已经颁布的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增律文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为律文三十六条,因事而制定的律文三十一条,摘取唐律以补充遗漏一百二十三条,合计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其中有的删减、有的增补、有的仍旧保留,务求使轻重适宜。
谨恭敬地俯伏在朝廷阶前进呈,奉上表章以闻。臣等实在诚惶诚恐,叩首再拜,谨此上言。
洪武七年 月 日刑部尚书等官刘惟谦等呈上表章。
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太子太保尚书等官臣白昂等谨此上题,为开读之事。本部等衙门会同题奏前事。此前委派官员监察御史王鼎、代理郎中事务员外郎杨茂仁、顶亨明、代理左寺副朱华呈报:各自奉本部院寺的札帖,弘治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恭逢皇上颁布诏书,内有一款:"司法官员审理囚犯案件,近来条例过多,人们难以遵守。其中有可以施行的,命三法司查核商议妥当后,条列陈奏以定夺。其余繁琐难行的,一律全部革除。钦此。"钦遵此旨,将司法机关历年现行以及申明的问刑条例,查出开列呈报,以便据此会商议定。等因奉此,依照旨意查核呈报前来。会同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等官闵珪等,大理寺卿等官王轼等,通盘查核商议妥当,除繁琐难行、遵照明诏革除者不再开列外,将情理法度适中、可以长久施行的条例,条列陈奏请求定夺,等因开列上奏。奉圣旨:"你们还要会同各该衙门再商议妥当后来奏报。钦此。"钦遵此旨。
会同吏部等衙门太子太傅尚书等官屠滽等,将前项条例查核明白,再加以商议处置妥当。理应开列陈奏。伏候皇命下达之日刊行。内外司法衙门,审判定罪囚犯,一律照此条例施行,永远遵守。等因开列上题。奉圣旨:"可以。已经圈点标出的六条,还要再商议妥当后来奏报。钦此。"钦遵此旨。
接续该本部等衙门会同将现今奉旨圈点出的六条旧例再商议明白后上题。弘治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奉圣旨:"都照旧施行。钦此。"钦遵此旨。
一、奉诏查议
太子少保刑部尚书臣白昂
左侍郎臣屠勋
臣陈道
右侍郎臣何鉴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闵珪
右都御史臣佀锺
右副都御史臣顾佐
大理寺卿臣王轼
左少卿臣王鉴之
臣刘瓛
右少卿臣何钧
左寺丞臣刘宪
右寺丞臣吴一贯
一、奉旨会议
太子太傅吏部尚书臣屠滽
左侍郎臣林瀚
右侍郎臣韩文
太子少保户部尚书臣周经
左侍郎臣许进
右侍郎臣李三旸
太子少保礼部尚书臣徐琼
左侍郎臣张升
右侍郎臣焦芳
少保兼太子太傅兵部尚书臣马文升
左侍郎臣王彝
右侍郎臣杨谧
太子太保工部尚书臣徐贯
左侍郎臣曾鉴
右侍郎臣史林
通政使
)
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顾应祥等谨题:为申明条例,以一法守事。
该委官先任湖广道监察御史、今升大理寺右寺丞胡植,云南清吏司郎中刘松,山东清吏司署郎中事主事吴维岳,先任左寺署左寺正事左评事、今升福建邵武府知府罗时霖,呈:各奉本部院寺札帖:
先该本部尚书喻茂坚等题,为奉命陈言以实修省事,内开一欵,前事。窃惟我国家稽古定律,以诘奸慝,而刑暴乱。又以民多法外之奸,律有未该之罪,累朝节有禁例,以辅律之不及。至弘治十三年,该多官会奏,钦定问刑条例,与大明律一体颁布,天下问刑衙门,永为遵守。法纪备矣。但自考定问刑条例,迄今将五十年,世变风移,自应通变以宜于民。节该法司议奏,及我皇上钦定条例数多,在京法司已知遵行,天下有司犹未通晓,中间有不谙例文,妄自摘引,或拘泥全例,添情就狱,以致引拟欠当,民多冤死,甚非慎重民命以召和气也。伏乞勑下臣等,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将问刑条例并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事例,通再申明,除简切易晓,引用无差者,照旧遵行外,中间如有例意本明,或罪状未合本例,妄自摘引;或例意有所专指,难以牵合者,容臣等逐一查议明白,刊示内外百司,通行讲读,永为遵行。其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虽系奉诏革除,中间有系因事条陈,议拟精当,有难尽废者,通加检查条件,并官司妄引条例,故入人罪者,明议黜罚之条,通行开具,奏请裁定施行。等因具题,节奉圣旨:「近年有司非法用刑,妄引条例,故入人罪。小民怨抑何伸。便会官备查各年问刑事例,定议来说。钦此。」
续该本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覆题前事。「照得弘治十三年奉诏议刊问刑条例,三法司各委官备查节年事例明白,各呈本部院寺会议定拟上请,仍勑下九卿衙门各堂上官会议刊行。诚以事关法纪,必须集众思以定国是,方可通行。即今欲将各年事例查议,必须通行检阅,方得明悉。但事在各衙门者,文移各有职掌。合候命下,咨行吏部等部及通政使司,各将历年题准事干问刑事例,开具情法适中,经久可行,条件咨送臣等酌议定拟,仍会同九卿衙门各堂上官会议,奏请刊行。」等因。奉圣旨:「是。依拟行。钦此。」钦遵。
行准户部等衙门先后查检见行事例,不次开送前来。已经行委原任监察御史王绅、郎中卢梦阳、杜拯、左寺正胡尧臣、周嶅,备将各衙门及本部院寺各年题准事干问刑事例,查呈。间缘本部尚书喻茂坚、刘讱、李士翱,及各委官陆续去任。复该本部院寺,备仰职等,遵照原题事理,逐一查检明白,通行开呈,以凭会议。
译司掌司事礼部左侍郎臣元守道
通政使臣沈禄
左通政臣王敞
右通政臣陈瑶
左参议臣姜清
右参议臣陈勖
臣李浩
(录自日本东京大学藏《皇明制书》卷十三《问刑条例》。此书为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无"奉诏查议""奉旨会议"臣工官衔姓名。)
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顾应祥等谨此上题:为申明条例,以统一法度之事。
由委派官员、先任湖广道监察御史、现升任大理寺右寺丞胡植,云南清吏司郎中刘松,山东清吏司代理郎中事务主事吴维岳,先任左寺代理左寺正事务左评事、现升任福建邵武府知府罗时霖呈报:各自奉本部院寺的札帖:
此前本部尚书喻茂坚等上题,为奉命进言以求真正反省之事,内有一款,前事。窃以为我朝考稽古法制定律典,用以查究奸邪,惩治暴乱。又因百姓中多有法律未能涵盖的奸邪之事,律典有未能包括的罪行,历朝历代陆续设有禁例,用来辅助律典的不足。到了弘治十三年,多位官员会同奏报,钦定问刑条例,与《大明律》一并颁布,天下司法衙门,永远遵守。法纪已经完备了。但是自考定问刑条例以来,至今将近五十年,世事变迁、风气转移,理应通融变通以适宜于百姓。据司法机关议奏,以及我皇上钦定的条例为数众多,京城的司法机关已经知晓遵行,天下的地方官员却还未能通晓,其中有的不熟悉条文,妄自摘引,有的拘泥于整条法条,添加情节以坐实罪状,以致援引判决不当,百姓多有冤死,很不符合慎重对待民命以召来和气的宗旨。恳请下令臣等,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将问刑条例以及我皇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的事例,重新加以申明,除简明易懂、引用无差错的照旧遵行外,其中如果有例文本意明确,但罪状与本例不符、被妄自摘引的;或者例文本意有专门所指、难以牵强附会的,容许臣等逐一查核商议明白,刊示于朝廷内外各衙门,通行讲解宣读,永远遵行。至于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的事例,虽然是奉诏革除的,其中有因事而条陈、议拟精当、难以全部废弃的,一并加以检查审核条款,以及官吏妄自援引条例、故意入人以罪的,明确议定黜罚的条款,一并开列,奏请裁定施行。等因具题,随后奉圣旨:"近年来有司衙门非法用刑,妄自援引条例,故意入人以罪,使小民的怨恨如何得以伸张?着即会同官员详细查核历年问刑事例,商议定夺后来奏报。钦此。"
接续该本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覆奏前事。"查得弘治十三年奉诏商议刊行问刑条例,三法司各自委派官员详细查核历年事例明白,各自呈报本部院寺会商拟定上奏请示,并下令九卿衙门各堂上官会商刊行。实因事关法纪,必须集众思以定国家大计,方可通行施行。现今要将各年事例查核商议,必须通行检阅,方能明白清楚。但事情涉及各衙门,公文往来各有职掌。恳请候皇命下达后,行文吏部等部及通政使司,各自将历年题准与问刑相关的事例,开列出情理法度适中、可以长久施行的,条款咨送臣等斟酌商议拟定,仍会同九卿衙门各堂上官会商,奏请刊行。"等因。奉圣旨:"可以。依照拟议施行。钦此。"钦遵此旨。
行文准许户部等衙门先后查检现行事例
等因奉此。职等依奉,会同备查明白,呈乞会议,题请施行,案呈前来。
臣等会同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侨等,大理左少卿臣沈良才等,逐一查得弘治十三年以后,及我皇上节年钦定各事例,悉皆情法适中,经久可行。其间一二,或议拟虽详,而语意未明;或处断已当,而事体未尽者,通行斟酌,稍加损益。其见行条例中,间或情法该载未尽,或事体偏滞难行,已经各衙门申明者,今并为一款,以便遵守。其或虽经申明,而拟议未详;或未经申明,而引用易差;与一切奸弊,例所未备者,亦斟酌损益,因事推广。皆务求文义简切,而人俱易晓;情罪适均,而法可久行。及将官司妄引条例故入人罪者,明议黜罚之条。仍照原题事理,会同吏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夏邦谟等,各再加议处停当。理合开陈具奏,伏乞皇上特赐裁定。恭候命下之日,将见行与今查议过新旧条例,伦次参付,总成一书,刊布内外问刑衙门,一体永为遵守。其余弘治十三年以后一切事例,窒碍难行,未经收入者,悉皆除去。不许援引比附。仍将新刊条例,各发一部,两直隶行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刻,给发各府州县卫所,以便遵照施行。复乞天语叮咛,今后凡问刑官,自此条例申明颁布之后,敢有仍前任情妄引,轻视民命者,定照今议事例,黜罚有差。庶法守画一,刑狱明允,民无冤苦,而和气充溢矣。
缘系申明条例以一法守,及节奉圣旨便会官备查各年问刑事例定议来说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刑部尚书臣顾应祥
左侍郎臣杨行中
右侍郎臣彭黯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侨
左副都御史臣商大节
大理寺左少卿臣沈良才
右少卿臣倪嵩
左寺丞臣陶谟
右寺丞臣胡植
吏部尚书臣夏邦谟
左侍郎臣李默
右侍郎臣应大猷
户部尚书臣孙应奎
左侍郎臣骆颙
总督仓场督理西宛农事户部左侍郎臣端廷赦
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臣徐阶
左侍郎臣王用宾
右侍郎臣程文德
兵部尚书臣王邦瑞
左侍郎臣王道
右侍郎臣聂豹
协理京营戎政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臣赵锦
工部尚书臣胡松
左侍郎臣龚辉
右侍郎臣梁尚德
兵部左侍郎掌通政使司事臣孙禬
左通政臣陈时
右通政臣赵文华
右参议臣李登云
十二月二十五日奉天门奏,奉圣旨:「这问刑条例,你每既会议停当,着刊布,内外衙门一体遵行。今后问刑官,敢有任情妄引、故入人罪的,依拟查参降黜。钦此。」
(录自美国国会图书馆藏顾应祥「重修问刑条例」单刻本。)
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舒化等谨题:为重修大明会典事。
译,陆续开列送来。已经委派原任监察御史王绅、郎中卢梦阳、杜拯、左寺正胡尧臣、周嶅,将各衙门以及本部院寺各年题准的与问刑相关的事例,详细查明呈报。其间因本部尚书喻茂坚、刘讱、李士翱,以及各委派官员陆续离任。又命本部院寺,令职等,遵照原来上题的事理,逐一查核检点明白,通行开列呈报,以便据此会商。等因奉此。职等遵旨,会同详细查核明白,呈请会商,题请施行,案呈前来。
臣等会同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侨等,大理寺左少卿臣沈良才等,逐一查得弘治十三年以后,以及我皇上历年钦定的各项事例,都情理法度适中,可以长久施行。其中有一二条,有的议拟虽然详细但语意不够明确;有的处断已经妥当但事理未尽周全的,一律加以斟酌,略作增减。其中现行条例中,有的情理法度记载未尽完备,有的事理有所偏颇滞碍难以施行,已经各衙门申明的,如今一并归为一条,以便遵守。其中有的虽已经申明但拟议尚未详尽;有的未经申明但引用容易出错的;以及一切奸弊之处、条例尚未涵盖的,也加以斟酌增减,据事推广。都务求文义简明扼要,使人容易明白;情节罪状适当均衡,使法度可以长久施行。以及将官吏妄自援引条例、故意入人以罪的,明确议定黜罚的条款。仍照原来上题的事理,会同吏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夏邦谟等,各自再加商议处置妥当。理应开列陈奏,恳请皇上特赐裁定。恭候皇命下达之日,将现行的以及如今查议过的新旧条例,依次编排,汇总成一部书,刊布于朝廷内外司法衙门,一并永远遵守。其余弘治十三年以后一切事例,凡窒碍难行、未被收入者,一律删除。不许援引比附。仍将新刊条例,各发一部,两直隶行文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文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刻,发给各府州县卫所,以便遵照施行。恳请皇上再次谆谆告诫,今后凡是审理刑案的官员,自此条例申明颁布之后,如敢仍如以前那样任意妄自援引,轻视民命的,一律按照如今议定的事例,分别黜罚。这样法度得以统一,刑狱审判明白公允,百姓没有冤屈痛苦,和顺之气就会充盈弥漫了。
因为事关申明条例以统一法度,以及奉圣旨命会同官员详细查核历年问刑事例商议定夺后来奏报的事理,不敢擅自决断,谨此上题请旨。
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刑部尚书臣顾应祥
左侍郎臣杨行中
右侍郎臣彭黯
都察院左都御史臣屠侨
左副都御史臣商大节
大理寺左少卿臣沈良才
右少卿臣倪嵩
左寺丞臣陶谟
右寺丞臣胡植
吏部尚书臣夏邦谟
左侍郎臣李默
右侍郎臣应大猷
户部尚书臣孙应奎
左侍郎臣骆颙
总督仓场督理西苑农事户部左侍郎臣端廷赦
太子太保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臣徐阶
左侍郎臣王用宾
右侍郎臣程文德
兵部尚书臣王邦瑞
左侍郎臣王道
右侍郎臣聂豹
协理京营戎政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臣赵锦
工部尚书臣胡松
左侍郎臣龚辉
右侍郎臣梁尚德
兵部左侍郎掌通政使司事臣孙禬
左通政臣陈时
右通政臣赵文华
右参议臣李登云
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奉天门奏报,奉圣旨:"这问刑条例,你们既已会商议定妥当,着即刊布,朝廷内外衙门一体遵行。今后审理刑案的官员,如敢任意妄自援引、故
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畴,会同浙江清吏司署郎中主事王炳璇、陕西清吏司员外郎章润、福建清吏司主事詹思谦案呈:
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该河南清吏司准礼部祠祭清吏司手本,该内阁题称:会典一书,先该科臣建议,该部题覆,钦奉明旨续修,相应及时举行,乞敕礼部行文各该衙门,选委司属官,将节年题准事例,分类编辑,堂上官校勘明白,送馆备录等因,奉圣旨:「是。礼部知道。钦此。」抄部送司,随准该司手本前来,相应遵照施行。
案查万历二年四月内,该刑科都给事中乌升等题:为仰遵先帝成命,恳乞严敕当事法臣,早定刑书等事。奉圣旨:「刑部知道。钦此。」该本部具覆,节奉圣旨:「是:问刑条例依拟参酌续附。钦此。」
万历三年七月内,该刑科给事中光懋题:为修明旧典,刊定章程,以清宿弊,以备臣工永远遵守事。奉圣旨:「该部知道,钦此。」覆奉圣旨:「是:钦此。」
随该本部移咨吏部等衙门,自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节次诏令及题奉钦依,但与刑名相关事例,查咨过部,等因去后,各该衙门陆续咨送前来。委官议修间,各因升迁去任,未经完辑。
万历四五等年,该原任本部尚书王崇古陆续札委原任四川清吏司郎中须用宾、湖广清吏司员外郎王贻德、河南清吏司员外郎王鏻、主事余国宾、谢良弼、山西清吏司主事邹德涵、四川清吏司主事刘东星、广东清吏司主事朱衣、王泮、张一坤、山东清吏司主事高文炳、刘禹谟、陕西清吏司主事张振先、云南清吏司主事沈思孝,接管纂修,具稿甫完,俱各升迁及因事去任讫。
万历六年二月内,该原任本部尚书严清札委本职及原任湖广清吏司主事李伯春、方范,将各条例及大明令、大明会典、累朝诏赦、宗藩军政条例、漕运议单,并节年各衙门题准事例,凡有关于刑名者,各查照本律,参酌事情,逐一呈堂,再三校勘,裒集成帙,仍誊写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门堂上官及该科,公同酌议,未经回复。
十一年三月内,该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陈荐题:为捕盗法严,狱滋冤滥等事。奉圣旨:「该部看了来说。钦此。」该原任本部尚书潘季驯具覆,节奉圣旨:「捕盗条格,你部里会同兵部议拟停当来行。钦此。」该本部行委本职,将条格逐一查议,分列六款呈部,覆奉圣旨:「这捕盗条格并各事例,既参酌议拟停当,着纂入问刑条例,刊布遵行。钦此。」
本年五月内,该刑科都给事中戴光启题:为请修问刑条例以饬法守事。内开称:要将条例逐一详议停当,仍集九卿衙门堂上官会议等因,奉圣旨:「法可知道。钦此。」该本部覆,奉圣旨:「是。钦此。
译意入人以罪的,依照拟议查处降职罢黜。钦此。"
(录自美国国会图书馆藏顾应祥《重修问刑条例》单刻本。)
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刑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舒化等谨此上题:为重修《大明会典》之事。
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畴,会同浙江清吏司代理郎中主事王炳璇、陕西清吏司员外郎章润、福建清吏司主事詹思谦案呈:
万历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司准礼部祠祭清吏司手本,该内阁题称:《会典》一书,此前已由科臣建议、本部题覆,钦奉皇上明旨继续修纂,理应及时举行,恳请敕令礼部行文各该衙门,选派委任司属官员,将历年题准的事例,分类编辑,堂上官校勘明白后,送交馆内备录等因,奉圣旨:"可以。礼部知道此事。钦此。"抄送本部转司,随即准许该司手本前来,理应遵照施行。
案查万历二年四月内,刑科都给事中乌升等上题:为遵循先帝的成命,恳请严令主事的法官大臣,尽早制定刑法典籍等事。奉圣旨:"刑部知道此事。钦此。"本部据此上覆,随后奉圣旨:"可以。问刑条例依照拟议斟酌续附。钦此。"
万历三年七月内,刑科给事中光懋上题:为修明旧有典章,刊定法度章程,以清除积存弊端,以备臣工永远遵守之事。奉圣旨:"本部知道此事。钦此。"覆奏后奉圣旨:"可以。钦此。"
随即本部行文咨询吏部等衙门,自嘉靖三十四年以后,历次诏令以及题奉钦依,但凡与刑名相关的事例,查核咨报本部,等因照此办理,各该衙门陆续咨报送来。委派官员正在议修期间,各自因升迁而离任,未能完成编辑。
万历四五等年间,原任本部尚书王崇古陆续札委原任四川清吏司郎中须用宾、湖广清吏司员外郎王贻德、河南清吏司员外郎王鏻、主事余国宾、谢良弼、山西清吏司主事邹德涵、四川清吏司主事刘东星、广东清吏司主事朱衣、王泮、张一坤、山东清吏司主事高文炳、刘禹谟、陕西清吏司主事张振先、云南清吏司主事沈思孝,接续管理纂修,草稿刚刚完成,都各自升迁以及因事离任了。
万历六年二月内,原任本部尚书严清札委本职以及原任湖广清吏司主事李伯春、方范,将各条例以及《大明令》、《大明会典》、历朝诏赦、宗藩军政条例、漕运议单,并历年各衙门题准的事例,凡有关于刑名的,各自查照本律,斟酌事情,逐一呈报堂上官,再三校勘,汇集成册,又誊写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门堂上官以及该科,共同斟酌商议,未及回复。
十一年三月内,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陈荐上题:为捕盗法度严格,狱讼滋生冤滥等事。奉圣旨:"本部看后再来奏报。钦此。"原任本部尚书潘季驯据此上覆,随后奉圣旨:"捕盗条格,你部里会同兵部商议拟定妥当后来施行。钦此。"本部行文委派本职,将条格逐一查议,分列六款呈报本部,覆奏后奉圣旨:"这捕盗条格并各项事例,既已斟酌商议拟定妥当,着纂入问刑条例,刊布遵行。钦此。"
本年五月内,刑科都给事中戴光启上题:为请求修订问刑条例以整饬法纪之事。内称:要将条例逐一详细商议妥当,仍须会集九卿衙门堂上官会商等因,奉圣旨:"本部知道此事。钦此。"本部据此上覆,奉圣旨:"可以。钦此。"
本年十一月内,
」
本年十一月内,该户科给事中萧彦题:为会典垂成,事例未一,乞赐详议,以定万世法守事。奉圣旨:「着法司便会同户部议拟归一,纂入会典。钦此。」该本部仍委本职,将漕运议单中系刑名者,逐一酌议呈部,覆奉圣旨:「这侵盗漕粮事例,既议拟停当,着纂入会典遵守。钦此。」通抄到部送司,案呈到部。该本部仍委本职,会同原任河南清吏司郎中冯孜、原任山东清吏司郎中施梦龙,重加详议,仍誊写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门堂上官,及该科,随据吏户礼兵工等部、都察院大理寺回咨前来,查其中少有异同,即行酌改,及将本部题准捕盗条格,并漕运议单,与一应钦奉明旨有关刑名者,通行查载。见今蒙本部催督仍委本职,会同郎中王炳璇、员外郎章润、主事詹思谦,再行逐条评议,编辑已完,呈乞题请施行等因,案呈到部。
臣等看得,问刑条例一书,先定于弘治十三年,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续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共三百八十五条,事例稽之累朝,损益成于列圣,遵行已久,固非臣等所敢轻议。但法因时变,情以世殊,其中或有举其一而未尽其详,亦有宜于前而不便于后,事本一类,乃分载于各条,罪本同科,或变文以异断。至若繁词冗义,未尽芟除,甲是乙非,未经归一,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律有重而难行,故例常从轻,不无过轻而失之纵;律有轻而易犯,故例常从重,不无过重而失于苛。诸如此类,亦略可言。
如强盗伤人,与杀人者,其情自异,难同枭示之条。私卖军器,比出境者,其罪既同,原无各斩之律。人命出辜限,而通拟抵偿,恐多冤狱。略卖至三犯,而照前发遣,未足惩奸。冒籍生员,非买文顶替之比,何以俱发口外。卖放军犯,有终身永远之别,岂容一概代当。至于加死为重,不引律而即引例。枭示尤重,律无斩而例即枭。凡此据文既有可訾,于律不无相碍。
今臣等所议,必求经久可行,明白易晓,务袪苛纵之弊,以协情法之中。校勘多年,粗有端绪。臣等再照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条。今条例亦多至三百八十余条。民之情伪既该,法之防范亦密。我皇上钦恤庶狱,命臣等重加酌议,盖将使上有画一之法,民知趋避之途。若题准颁布之后,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及将已前未经采入事例,辄擅比照,容臣等及该科参奏,照旧例分别重处,仍将本例增改,移附末简,以示申饬。庶法纪严而刑罚当,清净宁一之化,复见于今日矣。臣等遵奉前旨,仍会同吏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杨巍等,公同议拟,除各例妥当,相应照旧者,共一百九十一条;其应删应并应增者共一百九十一条,逐条开列前件,拟议上请,伏乞皇上特赐裁定。
译户科给事中萧彦上题:为《会典》即将修成,事例尚未统一,恳请详细商议,以定万世法度遵守之事。奉圣旨:"着法司即刻会同户部商议拟定归于统一,纂入会典。钦此。"本部仍委派本职,将漕运议单中属于刑名事项的,逐一斟酌商议呈报本部,覆奏后奉圣旨:"这侵盗漕粮事例,既已商议拟定妥当,着纂入会典遵守。钦此。"通行抄送到本部转司,案呈到本部。本部仍委派本职,会同原任河南清吏司郎中冯孜、原任山东清吏司郎中施梦龙,重新加以详细商议,又誊写三十余部,咨送各部院衙门堂上官以及该科,随即接到吏、户、礼、兵、工等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回咨,查得其中略有异同之处,即予斟酌修改,并将本部题准的捕盗条格,以及漕运议单,与一切钦奉皇上明旨、有关刑名的内容,一并查核载入。现今蒙本部督促,仍委派本职,会同郎中王炳璇、员外郎章润、主事詹思谦,再次逐条评议,编辑已经完成,呈请题奏施行等因,案呈到本部。
臣等看得,问刑条例这部书,最初制定于弘治十三年,重新修订于嘉靖二十九年,续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共三百八十五条,事例考稽于历朝,损益成于历代圣明皇帝,遵行已经很久,本非臣等所敢轻易议改。但法度随时势而变化,情理因世事而不同,其中有的只举其一而未能详尽阐明,也有的适宜于以前而不便于现今,事情本属一类,却分载于各条之中,罪行本属同一等级,却用不同的文字来分别判决。至于繁复冗长的词句,未能全部删除,甲对乙错,未能归于统一,大概设立条例是用来辅助律典,贵在依照律典来制定条例。律典有从重而难以施行的,所以条例常常从轻,不免有过轻而失于放纵的;律典有从轻而容易触犯的,所以条例常常从重,不免有过重而失于苛刻的。诸如此类情况,也可以略举一二。
比如强盗伤人与杀人的,二者情节本自有别,难以同样适用枭首示众的条文。私自出卖军器的,与私自出境的,二者罪行本来相同,原本没有各自判斩的律条。人命案件超出辜限期,却一律拟判抵偿,恐怕会造成许多冤狱。略卖人口至三次的,却仍照前例发配遣送,不足以惩戒奸恶。冒籍应考的生员,本非买通顶替的情形可比,为何都要发配口外?卖放军中罪犯的,有终身与永远的区别,怎能一概按同一等级处置?至于加重为死罪的,不援引律文而直接援引条例;枭首示众更为严重的,律典中原无斩刑而条例却直接判枭首。凡此种种,依据条文既有可以质疑之处,与律典也不无相抵触之处。
如今臣等所商议的,务必求得能够长久施行、明白易懂,务求革除苛刻放纵的弊端,以求情理与法度相协调适中。校勘多年,粗略有了头绪。臣等又查得《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条。如今条例也多达三百八十余条。百姓的实情虚伪既已涵盖,法律的防范也已周密。我皇上体恤各类狱讼案件,命臣等重新加以斟酌商议,正是要使朝廷有统一划一的法度,百姓知道趋利避害的途径。若题奏批准颁布之后,如有胆敢恣意妄为、随心所欲地援引判决的,以及将以前未经收入的事例擅自比照援引的,容许臣等以及该科参奏,照旧例分别加重处置,仍将此条例增改,附列于末尾,以示告诫警戒。这样法纪严明而刑罚得当,清净安宁、统一
恭候命下本部,容臣等将前例开送史馆,以凭纂入大明会典。仍将大明律逐款开列于前,各例附列于后,刊刻成书,颁布问刑衙门,永永遵守。仍各发一部,两直隶行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各布政司,照式翻刻,给发各府州县卫所,以便遵照施行。仍将所翻刻本呈送一部前来,以凭查对。更乞申饬内外问刑官,务要遵奉新定条例,不许任情妄引,以致罪有出入。缘系重修大明会典及节奉钦依参酌问刑条例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吏部尚书臣杨委巍
左侍郎臣李世达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沈一贯
户部署部事总督仓场左侍郎臣宋纁
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臣沈鲤
左侍郎兼功林院侍凯拳士臣朱赓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王弘诲
兵部尚书臣玉遴
左侍郎臣阴武卿
右侍郎臣石星
协理京营戎政左侍郎臣辛应干
太子少保工部尚书臣杨兆
左侍郎臣何起鸣
右侍郎臣王友贤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赵锦
左副都御史臣耿定向
右佥都御史臣张岳
工部尚书仍管通政使事臣倪光荐
右通政臣陈瓒
左参议臣杜其骄
右参议臣田蕙
大理寺卿臣曾同享
左少卿臣何源
右少卿臣王用汲
左寺丞臣敖鲲
右寺丞臣罗应鹤
四月十一日于皇极门奏奉圣旨:「是。这问刑条例,既会议详悉允当。着刊布,内外衙门永为遵守。仍送史馆,纂入会典。各该问刑官如有妄行引拟,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该科参奏治罪。钦此。」
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
刑部题:为重修大明会典事。河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该本部等衙门题称:万历四五等年,节该钦奉明旨,将问刑条例,重加纂修,已经会同吏部等衙门堂上官,逐条参酌,于十三年四月内纂修已完,伏乞圣明裁定,仍要将律合刻颁行等因,题奉圣旨:「是。这问刑条例既会议详悉允当,着刊布,内外衙门永为遵守。仍送史馆,纂入会典。问刑官如有妄行引拟,及故入人罪的,法司及该科参奏治罪。钦此」钦遵,抄部送司。
该本部仍行原委官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畴等,遵将内府所刻律文,与在外衙门刻本再三磨勘,逐条开载于前,各例附载于后。中间查得:内府律与在外刻本律文,增减差误共五十五字。遵照改正,刊刻成书,及将弘治十年题准真犯杂犯罪名,及节年题准见行纳赎事例,并收赎钱钞,细加查考,编写成图,一并附刻。见今刊刻已完,相应先进御览,然后颁布中外等因,案呈到部。
臣化臣定向等窃惟大明律一书,我圣祖参酌损益,至洪武三十年而后定,万世所宜遵守,一字不容差误。祇因传写多讹,翻刻互异,沿习岁久,莫觉其非。
译划一的教化,将重新出现于今日了。臣等遵奉先前的旨意,仍会同吏部等衙门尚书等官臣杨巍等,共同商议拟定,除各条条例本已妥当、理应照旧的,共一百九十一条;其中应当删除、应当合并、应当增补的,共一百九十一条,逐条开列前件,拟议上呈请示,恭请皇上特赐裁定。恭候皇命下达后,本部容许臣等将前项条例开送史馆,以便纂入《大明会典》。仍将《大明律》逐款开列在前,各条例附列在后,刊刻成书,颁布司法衙门,永远遵守。仍各发一部,两直隶行文顺天、应天二府,浙江等十三省行文各布政使司,照式翻刻,发给各府州县卫所,以便遵照施行。仍将所翻刻的版本呈送一部前来,以便查对。更恳请再次告诫朝廷内外司法官员,务必要遵奉新定条例,不许任意妄自援引,以致罪行判决出现差错。因事关重修《大明会典》以及奉旨斟酌问刑条例的事理,不敢擅自决断,谨此上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吏部尚书臣杨巍
左侍郎臣李世达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沈一贯
户部代理部事、总督仓场左侍郎臣宋纁
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臣沈鲤
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朱赓
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臣王弘诲
兵部尚书臣玉遴
左侍郎臣阴武卿
右侍郎臣石星
协理京营戎政左侍郎臣辛应干
太子少保工部尚书臣杨兆
左侍郎臣何起鸣
右侍郎臣王友贤
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臣赵锦
左副都御史臣耿定向
右佥都御史臣张岳
工部尚书仍兼管通政使事臣倪光荐
右通政臣陈瓒
左参议臣杜其骄
右参议臣田蕙
大理寺卿臣曾同享
左少卿臣何源
右少卿臣王用汲
左寺丞臣敖鲲
右寺丞臣罗应鹤
四月十一日在皇极门奏报,奉圣旨:"可以。这问刑条例,既已会商详细审议、允当无误。着即刊布,朝廷内外衙门永远遵守。仍送史馆,纂入会典。各该司法官员如有任意妄自援引以及故意入人以罪的,法司及该科参奏治罪。钦此。"
进新刻《大明律附例》题稿
刑部题奏:为重修《大明会典》之事。河南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本部等衙门题称:万历四五等年间,历次钦奉皇上明旨,将问刑条例,重新加以纂修,已经会同吏部等衙门堂上官,逐条斟酌,于十三年四月内纂修完成,恳请圣明裁定,仍要将律典条例合刻颁行等因,题奏后奉圣旨:"可以。这问刑条例既已会商详细审议、允当无误,着即刊布,朝廷内外衙门永远遵守。仍送史馆,纂入会典。司法官员如有任意妄自援引以及故意入人以罪的,法司及该科参奏治罪。钦此。"钦遵此旨,抄送本部转司。
本部仍行文原委派官员山西清吏司郎中沈九畴等,遵照将内府所刻的律文,与在外衙门的刻本再三反复核对,逐条开列在前,各条例附列在后。其中查得:内府所刻律文与在外刻本律文,增减差错共五十五字。遵照改正,刊刻成书,以及将弘治十年题准的真犯、杂犯罪名,以及历年题准的现行纳赎事例,并收赎钱钞,仔细加以查考,编写成图表,一并附刻。现今刊刻已经完成,理应先呈进御览,然后颁布于中外等因,案呈到本部。
臣舒化、臣耿定向等窃以为《大明律》这部书,是我朝圣祖斟酌损益,到洪武三十年才最终制定,是万世所应遵守的,一个字
今据五十五字,其中除字虽同异,罪无出入者,径行改正外,至若文武官犯私罪条,「凡文官」误作「凡文武官」;老小废疾收赎条,「谋叛缘坐应流」,误作「谋反逆叛缘坐应流」:「杀人应死」,误作「反逆杀人应死」;公事失错条,「失出人罪」误作「失出入人罪」;亲属相容隐条,「减凡人三等」误作「减犯人三等」;隐蔽差役条,「住支俸给一半」,误作「一年」;盗卖田宅条,「虚钱实契典买」,误作「典卖」;良贱为婚姻条,「娶良人女为妻」,误作「娶良人为妻」;造畜蛊毒杀人条,「造畜者财产入官」,误作「造意」;诈伪制书条,「诈伪」误作「诈为」;老幼不考讯条,「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误作「故出入人罪」。凡此字皆紧关,情因轻重,不可不亟为改正者也。
既经遵奉内府刻本,改定刊刻,理合先呈御览。谨将刻过律例,装钉成帙,具本投进。恭候命下,颁布拖行。仍乞申勑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问拟刑名,俱要照依今次所刻律例,以昭画一之法。缘系重修大明会典及奉钦依刊布遵守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九月初二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左侍郎臣耿定向
本月初四日于皇极门奏奉圣旨:「是。律例着留览。钦此。」
(录自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玄览堂丛书第三集本「左侍郎臣耿定向」下有「右侍郎臣萧廪」六字。)
五刑之图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谓人有轻罪,用小荆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谓人犯罪,用大荆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亦每一十下为一等加减。】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谓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盐炒铁,一应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
译都不容许有差错。只因传抄多有讹误,翻刻各本互有差异,沿袭已久,没有人察觉其中的错误。如今查得五十五字之中,除了字虽有异同但罪行判决没有出入的,径直予以改正之外,至于像"文武官犯私罪"条中,"凡文官"误写作"凡文武官";"老小废疾收赎"条中,"谋叛缘坐应流",误写作"谋反逆叛缘坐应流";"杀人应死",误写作"反逆杀人应死";"公事失错"条中,"失出人罪"误写作"失出入人罪";"亲属相容隐"条中,"减凡人三等"误写作"减犯人三等";"隐蔽差役"条中,"住支俸给一半",误写作"一年";"盗卖田宅"条中,"虚钱实契典买",误写作"典卖";"良贱为婚姻"条中,"娶良人女为妻",误写作"娶良人为妻";"造畜蛊毒杀人"条中,"造畜者财产入官",误写作"造意";"诈伪制书"条中,"诈伪"误写作"诈为";"老幼不考讯"条中,"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误写作"故出入人罪"。凡此文字都关系紧要,情节因此而轻重不同,不可不赶紧予以改正。
既已遵照内府刻本,改定刊刻,理应先呈进御览。谨将刻成的律例,装订成册,具本呈进。恭候皇命下达,颁布施行。仍恳请敕令朝廷内外司法衙门,今后审判刑案,都要照依这次所刻的律例,以昭示统一划一的法度。因事关重修《大明会典》以及奉旨刊布遵守的事理,不敢擅自决断,谨此上题请旨。
万历十三年九月初二日
刑部尚书臣舒化
左侍郎臣耿定向
本月初四日在皇极门奏报,奉圣旨:"可以。律例留下阅览。钦此。"
(录自美国国会图书馆藏《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玄览堂丛书第三集本"左侍郎臣耿定向"下有"右侍郎臣萧廪"六字。)
五刑之图
笞刑五等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笞,是指人犯了轻罪,用小荆条杖来打。从一十到五十分为五等,每十下为一等,依次增减。】
杖刑五等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杖,是指人犯罪,用大荆条杖来打。从六十到一百分为五等,也是每十下为一等,依次增减。】
徒刑五等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徒,是指人犯罪情节稍重,拘留收押在官府,从事煎盐、炒铁等一切需要出力辛苦的劳役。从一年到三年分为五等,每增加十杖及半年为一等,依次增减……
减。】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
死刑二 绞 【 全其肢体】
斩 【 身首异处】
刑之极者
迁徒 谓迁离乡土一千里之外
按:五刑图、狱见图、及丧服总图已见于「大明律直解」书首。日本蓬左文库藏朝鲜旧刊黑口本「大明律直解」「五刑图」「刑之极者」前有「绞斩二刑」四字。
译(减。】
流刑分三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流刑,是指人犯了重罪,不忍心用刑处死,便将其流放到远方,终身不得返回家乡。从二千里到三千里分为三等,每加减五百里为一等。】
死刑分二种:绞刑【保全其肢体】
斩刑【身首分离】
是刑罚中最严重的。
迁徙,是指迁离故乡一千里之外。
按:五刑图、狱见图以及丧服总图,已见于《大明律直解》一书之首。日本蓬左文库所藏朝鲜旧刊黑口本《大明律直解》中,"五刑图""刑之极者"前有"绞斩二刑"四字。
狱具之图
笞 大头径二分七厘
小头径一分七厘
长三尺五寸
【 以小荆条为之。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杖 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径二分二厘
长三尺五寸
【 以大荆条为之。亦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
讯杖 大头径四分五厘
小头径三分五厘
长三尺五寸
【 以荆杖为之,其犯重罪,赃证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臀腿受。】
枷 长五尺五寸
头阔一尺五寸
【 以干木?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徙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杻 长一尺六寸
厚一寸
【 以干木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妇人犯死罪者不用。】
铁索
长一丈
以铁为之,犯轻罪人用。
镣 连环
共重三斤
以铁为之。犯徒罪者,带镣工作。
丧服总图
三年杖期
【即一年】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斩衰三年 用至麤麻布为之,不缝下边 齐衰 不杖期【亦一年】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大功【九月】 用麤熟布为之 小功【五月】 用稍麤熟布之 缌麻【三月】 用稍细熟布为之
五月 三月 用稍麤麻布为之,缝下边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
凡嫡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为祖母,止服杖期。
凡男为人后者,为本生亲属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报服同。
族兄弟【缌麻】 族兄弟妻【无服】 【 谓三从兄弟。即同高祖兄弟】
族伯叔父母【缌麻】
【谓父之再从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 再从兄弟【小功】 再从兄弟妻【无服】【谓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 再从侄【缌麻】 再从侄妇【无服】 【谓再从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族伯叔祖父母【缌麻】【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 堂伯叔父母【小功】
【谓父之伯叔兄弟及妻】 堂兄弟【大功】堂兄弟妻【缌麻】 【谓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小功】
堂侄妇【缌麻】【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堂侄孙【缌麻】
堂侄孙妇
【无服】
【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孙】
族曾祖父母【缌麻】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 伯叔祖父母【小功】 【谓祖之亲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伯叔父母【期年】
【谓父之亲兄弟及妻。
译枉法赃一贯以下;坐赃四十贯。
杖七十:常人盗枉法一贯以下;坐赃五十贯。
杖八十:监守盗一贯以下;常人盗枉法一贯至五贯;窃盗不枉法二十贯;坐赃六十贯。
杖九十:监守盗一贯至二贯五百文;常人盗枉法十贯;窃盗不枉法三十贯;坐赃七十贯。
杖一百:监守盗五贯;常人盗枉法十五贯;窃盗不枉法四十贯;坐赃八十贯。
徒一年杖六十:监守盗七贯五百文;常人盗枉法二十贯;窃盗不枉法五十贯;坐赃一百贯。
徒一年半杖七十: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兄弟【期年】兄弟妻
【小功】【谓己之亲兄弟】 侄【期年】 侄妇【大功】【谓兄弟之子】 侄孙【小功】 侄孙妇【缌麻】【谓兄弟之孙】 曾侄孙【缌麻】 曾侄孙妇【无服】 【谓兄弟之曾孙】
高祖父母【齐衰三月】【即太太公太太婆】 曾祖父母【齐衰五月】【即太公太婆】 祖父母【齐衰不杖期】 【即公婆】 父母斩衰三年 己身 长子【期年】
长子妇【期年】众子【期年】 众子妇【大功】 嫡孙【期年】 嫡孙妇【小功】
众孙【大功】 众孙妇【缌麻】 曾孙【缌麻】【谓孙之子】 曾孙妇【无服】 玄孙【缌麻】【谓曾孙之子】玄孙妇【无服】
族曾祖姑【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从祖祖姑【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姑【谓父之亲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姊妹【谓己之亲姊妹在家期年。出嫁大功】 侄女【谓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侄孙女【谓兄弟之孙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侄曾孙女【谓兄弟之曾孙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族祖姑【谓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堂姑【谓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堂姊妹【谓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堂侄女【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堂侄孙女【谓同祖伯叔兄弟之孙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族姑【谓父之再从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再从姊妹【谓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再从侄女【谓再从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族姊妹【谓三从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凡姑姊妹女及孙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归,服并与男子同。出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兄弟姊妹及侄,皆不杖期。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祖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纒头。
妻为夫族服图
夫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并从夫服
夫族兄弟【无服】
夫族伯父母叔父母【无服】 夫再从兄弟【无服】 夫再从侄【缌麻】
夫族伯祖父母叔祖父母【无服】 夫堂伯父母堂叔父母【缌麻】 夫堂兄弟及妻【缌麻】 夫堂侄【小功】 夫堂侄妇【缌麻】 夫堂侄孙【缌麻】
夫族曾祖父母【无服】 夫伯祖父母叔祖父母【缌麻】
【即夫之伯公婆,叔公婆】 夫伯叔父母【大功】【即夫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夫兄弟及妻【小功】 【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 夫侄【期年】 夫侄妇【大功】 夫侄孙【小功】 夫侄孙妇【缌麻】 夫曾侄孙【缌麻】
夫高祖父母【缌麻】 夫曾祖父母【缌麻】 夫祖父母【大功】【即夫之公婆】 舅姑斩衰三年【即公即婆】 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齐衰杖期。
译监守盗十贯;常人盗枉法二十五贯;窃盗不枉法六十贯;坐赃二百贯。
徒二年杖八十:监守盗十二贯五百文;常人盗枉法三十贯;窃盗不枉法七十贯;坐赃三百贯。
徒二年半杖九十:监守盗十五贯;常人盗枉法三十五贯;窃盗不枉法八十贯;坐赃四百贯。
徒三年杖一百:监守盗十七贯五百文;常人盗枉法四十贯;窃盗不枉法九十贯;坐赃五百贯。
流二千里杖一百:监守盗二十贯;常人盗枉法四十五贯;窃盗不枉法一百贯。
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监守盗二十二贯五百文;常人盗枉法五十贯;窃盗
父母在,不杖】 长子【期年】 长子妇【期年】
众子【期年】众子妇【大功】 孙大功 孙妇【缌麻】 曾孙缌麻 玄孙缌麻
夫曾祖姑【无服】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亲姑【小功】【即夫之姑】 夫姊妹【小功】 【即姑】 夫侄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侄孙女【在室小功出麻缌麻】 夫曾侄孙女【缌麻】
夫堂祖姑【无服】 夫堂姑【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堂姊妹【缌麻】 夫堂侄女【在室小功出家缌麻】 夫堂侄孙女【缌麻】
夫族姑【无服】 夫再从姊妹【无服】 夫再从侄女【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夫族姊妹【无服】
夫为人后,其妻为本生舅姑服大功
妾为家长族服之图
家长【斩衰三年】 家长众子【期年】
家长父母【期年】 家长长子【期年】
正妻【期年】 为其子【期年】
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缌麻】 堂兄弟【小功】 【即同祖伯叔兄弟】 堂侄缌麻【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缌麻】 伯叔父母【大功】【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兄弟【大功】 兄弟子【即侄大功】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太太婆齐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齐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父母【期年】 己身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父姊妹【大功】【即姑】 姊妹【大功】 兄弟女【即侄女大功】
父堂姊妹【即父之叔伯姊妹在室缌麻出嫁无服】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缌麻】 堂侄女【缌麻】 【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
外亲服图
堂舅之子【无服】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舅之子【缌麻】【谓之内兄弟即舅姑兄弟】 舅之孙【无服】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无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小功】 己身 姑之子【缌麻】【谓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 姑之孙【无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两姨之子【即两姨兄弟缌麻】 姨之孙【无服】
堂姨之子【无服】
妻亲服图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无服】
妻伯叔【无服】 妻兄弟及妇【即舅舅母无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无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缌麻】 己身【为婿缌麻】 女之子【外孙缌麻】 女之孙【无服】
妻之姑【无服】 妻之姊妹【即姨无服】 妻姊妹子【无服】
三父八母服图
养母【斩衰三年】【谓自幼过房与人】
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亲谓继父无子己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期年】【两有大功亲谓继父有子孙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类 齐衰三月】 不同居继父【先曾与继父同居今不同居 齐衰三月】【自来不曾随母与继父同居 无服】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2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
译不枉法一百一十贯。
流三千里杖一百:监守盗二十五贯;常人盗枉法五十五贯;窃盗不枉法一百二十贯。
死罪杂犯,绞:常人盗枉法八十贯。
斩:监守盗四十贯。
按语:何广的《律解辩疑》以及《大明律直解》都没有「六赃图」。「六赃图」最早见于北平图书馆所藏张楷《律条疏议》卷首的「律条罪名图」,是「律条罪名图」中的一幅。将这幅图单独抽出、印在明律卷首,最早见于明正德年间刊本胡琼《大明律集解》。而嘉靖丙戌年刊本《大明律直引》以及《大明律疏附例》所载「六赃图」
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 【 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 【 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 【 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 【 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 【 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 【 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 【 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 【 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 【 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 【 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
译,格式都与胡琼之书相同。将它改为横列的格式,则是从应槚《大明律释义》开始,此后明律刊本的「六赃图」都以此为依据。崇祯年间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所载「六赃图」仍与胡琼之书相同。
清顺治年间律书刊本所附「六赃图」格式,与应槚刊本相同,只是把「贯」改为「两」,把「五百文」改为「五钱」;此外,流二千里枉法「四十五两」一栏旁有小字注说:「凡枉法受赃、有俸禄的官员,赃至四十五两以上、七十九两以下,判
【 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 【 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 【 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 【 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 【 即侄孙。】 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 【 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 【 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 【 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 【 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 【 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 【 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 【 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 【 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 【 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 【 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 【 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 【 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家者。 【 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 【 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 【 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 【 即曾侄孙】 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按:「服制」始见于嘉靖时雷梦麟「读律琐言」书末附录。
译杖一百,除妻子儿女外,其奴婢、家产、头畜都要没收入官。赃至八十两的,监候处以绞刑,家产则免于追缴。普通人(无俸禄者)盗窃不适用此例。」
流二千里不枉法「一百两」一栏旁有小字注说:「凡不枉法受赃、有俸禄的官员,赃自一百两至一百二十两,判杖一百,除妻子儿女外,其奴婢、家产、头畜都要没收入官;一百二十两以上的,监候处以绞刑,家产则免于追缴。」流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一栏旁有小字注说:「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
万历时陈遇文刊本「大明律解」将此采入明律卷首,于「服制」前,增一标题曰「大明律解名例」。其后衷贞吉、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则易名为「大明律集解名例」。遂为清顺治律刊本所本。
例分八字之义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贯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若在徒内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按:洪武十九年何广着「律解辩疑」,其书未有此图,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词云:
以犯文足合死。准言例免难诛。皆无首从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为连事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若有余情依律。
「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书有「例分八字之义」。明英宗时张楷「律条疏议」云:
隋唐立八字之义。至傅霖「刑统赋」始着,有王元长卿,用太史公诸表式,为唐律横图,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
是「例分八字之义」,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
今存明律刊本均作「例分八字之义」,惟应槚「大明律释义」作「例分八字之图」。
六赃图
(胡琼「大明律集解」)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绞 斩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 五贯 七贯五百文 十贯 一十二贯五百文 一十五贯 一十七贯五百文 二十贯 二十二贯五百文 二十五贯 四十贯
常人盗仓库钱粮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五贯 一十贯 一十五贯 二十贯 二十五贯 三十贯 三十五贯 四十贯 四十五贯 五十贯 五十五贯 八十贯
窃盗掏摸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九十贯 一百贯 一百一十贯 一百二十贯罪止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二年半 三年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绞
枉法赃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五贯 一十贯 一十五贯 二十贯 二十五贯 三十贯 三十五贯 四十贯 四十五贯 五十贯 五十五贯 八十贯
不枉法赃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九十贯 一百贯 一百一十贯 一百二十贯罪止
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 一贯之上至十贯 二十贯 三十贯 四十贯 五十贯 六十贯 七十贯 八十贯 一百贯 二百贯 三百贯 四百贯 五百贯之上罪止
六赃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
新增 六赃之图 监守盗 常人盗枉法 窃盗不枉法 坐赃
笞 二十 一贯以下
三十 一贯至一十贯
四十 二十贯
五十 三十贯
杖 六十 一贯以下 四十贯
七十 一贯以下 五十贯
八十 一贯以下 一贯至五贯 二十贯 六十贯
九十 一贯至二贯五百文 一十贯 三十贯 七十贯
一百 五贯 一十五贯 四十贯 八十贯
徒 一年杖六十 七贯五百文 二十贯 五十贯 一百贯
一年半杖七十 一十贯 二十五贯 六十贯 二百贯
二年杖八十 一十二贯五百文 二十贯 七十贯 三百贯
二年半杖九十 一十五贯 三十五贯 八十贯 四百贯
三年杖一百 一十七贯五百文 四十贯 九十贯 五百贯
流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十贯 四十五贯 一百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二十二贯五百文 五十贯 一百一十贯
三千里杖一百 二十五贯 五十五贯 一百二十贯
死杂犯 绞 八十贯
斩 四十贯
按:何广「律解辩疑」及「大明律直解」均无「六赃图」。
译,以及三次犯案的,都要处以真绞、监候。」这是清律与明律不同的地方。
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依据《大明律直引》)
笞十下:折合运灰一千二百斤,或运砖七十个,或运碎砖二千八百斤,或运水和炭二百斤,或运石一千二百斤,或缴米五斗,或做工一个月,或折钞二百贯,折合铜钱七十文。
笞二十下:折合运灰一千八百斤,或运砖一百零五个,或运碎砖四千二百斤,或运水和炭三百斤,或运石一千八百斤,或缴米一石,或做工一个半月,或折钞三百贯,折合铜钱一百四十文。
笞三十下:折合运灰二千四百斤,或运砖一百四十个,或运碎砖五千六百斤,或运水和炭四百斤,或运石二千四百斤,或缴米一石五斗,或做工二个月,或折钞四百五十贯,折合铜钱二百一十文。
笞四十下:折合运灰三千斤,或运砖一百七十五个,或运碎砖七
「六赃图」始见于北平图书馆藏张楷「律条疏议」卷首「律条罪名图」,为「律条罪名图」中之一图。将该图抽出,印于明律卷首,始见于明正德刊本胡琼「大明律集解」。而嘉靖丙戌刊本「大明律直引」及「大明律疏附例」所载六赃图均同胡书格武。其改为横列,则自应槚「大明律释义」始,为后此明律刊本「六赃图」所本。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所载「六赃图」仍与胡书同。
顺治律刊本所附六赃图格武,与应槚刊本同,惟改「贯」为「两」,改「五百文」为「五钱」;又流二千里枉法「四十五两」旁有小字注云:「惟枉法有禄人四十五两,至七十九两,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产头畜俱入官。八十两,监候绞,家产免追。常人盗不在此例。」
流二千里不枉法「一百两」旁有小字注云:「惟不枉法有禄人一百两至一百二十两,杖一百,除妻子外,其奴婢家产头畜俱入官,一百二十两以上,监候绞,家产免追。」三千里杖一百「一百二十两」旁有小字注云:「窃盗一百二十两,并三犯者,皆真绞监候。」此清律与明律不同处也。
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 【 (「大明律直引」)】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砖七十个 碎砖二十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米五斗 做工一个月 钞二百贯 折铜钱七十文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砖一百五个 碎砖二千五百斤(按:应作「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米一石 做工一个半月 钞三贯(「三」应作「三百」) 折铜钱一百四十文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砖一百四十个 碎砖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米一石五斗做工二个月 钞四百五十贯 折铜钱二百一十文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砖一百七十五个 碎砖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米二石 做工二个半月钞六百贯 折铜钱二百八十文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砖二百一十个 碎砖八千四十(「十」应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米二石五斗 做工三个月 钞七百五十贯 折铜钱三百五十文
杖六十 灰四千四百(四百应作二百)斤
译千斤,或运水和炭五百斤,或运石三千斤,或缴米二石,或做工二个半月,或折钞六百贯,折合铜钱二百八十文。
笞五十下:折合运灰三千六百斤,或运砖二百一十个,或运碎砖八千四百斤,或运水和炭六百斤,或运石三千六百斤,或缴米二石五斗,或做工三个月,或折钞七百五十贯,折合铜钱三百五十文。
杖六十下:折合运灰四千二百斤……(原文至此中断)
砖二百四十五个 碎砖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千二百斤 米八(应作六)石 做工四个月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 折铜钱四百六十文(六应作二)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砖二百八十个 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应作一万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石四千八百斤 米七石 做工四个半月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 折铜钱四百九十文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砖三百一十五个 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米八石 做工五个月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 折铜钱五百六十文
杖九十 灰五(应作六)千斤 砖三百五十个 碎砖一万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米九石做工五个半月 钞二千五十贯 折铜钱六百三十文
译杖六十:砖二百四十五个,碎砖九千八百斤,水和炭七百二十斤,石四千二百斤,米八(应作六)石,做工四个月,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六十文(六应作二)。
杖七十:灰四千八百斤,砖二百八十个,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应作一万一千二百斤),水和炭八百二十斤,石四千八百斤,米七石,做工四个半月,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九十文。
杖八十:灰五千四百斤,砖三百一十五个,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水和炭九百二十斤,石五千四百斤,米八石,做工五个月,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铜钱五百六十文。
杖九十:灰五(应作六)千斤,砖三百五十个,碎砖一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二十斤,石六千斤,米九石,做工五个半月,钞二千五十贯,折铜钱六百三十文。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砖三百八十五个 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米十石 做工六个月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 折铜钱七百文
徒一年 灰一万二千斤 砖六百个 碎砖二万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万二千斤 米一十五石
徒一年半 灰一万八千斤 砖九百个 碎砖三万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万八千斤 米二十石
徒二年 灰二万四千斤 砖一千二百个 碎砖四万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万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
徒二年半 灰三万斤 砖一千五百个 碎砖六万斤 水和炭四千三(应作四)百斤 石二(应作三)万斤米三十石
徒三年 灰三万六千斤 砖一千八百个 碎砖七万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应作三)百斤 石三万六千斤米三十五石
流 罪 灰四万二千斤 砖二千一百个 碎砖八万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应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万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
绞斩罪 灰六万四千二百斤 砖三千二百个 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万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按:「会定例」附于「直引」书末,今移附于卷首。今存「大明律直引」系嘉靖五年丙戌刊本,胡琼「大明律集解」系正德十六年序刊本。胡琼「律解」卷一云:「时估以定罪,(按时估指弘治二年所定「钦定时估则例」),法司所行会定例以罚赎,则因有力者以足国也。」此「会定例」即「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之简称。故今列「会定例」于胡琼「集解」「在京罚运则例」之前。
余昔年在南京国学图书馆,得见丁氏八千卷楼旧藏明刊黑口本大明律,该黑口本余曾定为明成化刊本,该本亦附有「会定运砖运灰等项仿工则例」,然则此「会定例」盖制定于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前,及弘治问刑条例颁布,此一会定例盖仍行用也。
明宪宗即位诏云:「法司今后问囚,一依大明律科断,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明万历会典(卷一七六,页七)书: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余(按:余字衍)斤。四笞五杖,炭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余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干二百斤。
译杖刑一百:石灰六千六百斤,砖三百八十五个,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掺水炭一千一百二十斤,石头六千六百斤,米十石,做工六个月,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合铜钱七百文。
徒刑一年:石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掺水炭一千七百斤,石头一万二千斤,米十五石。
徒刑一年半:石灰一万八千斤,砖九百个,碎砖三万六千斤,掺水炭二千六百斤,石头一万八千斤,米二十石。
徒刑二年:石灰二万四千斤,砖一千二百个,碎砖四万八千斤,掺水炭三千五百斤,石头二万四千斤,米二十五石。
徒刑二年半:石灰三万斤,砖一千五百个,碎砖六万斤,掺水炭四千三百斤(应作四千四百斤),石头二万斤(应作三万斤),米三十石。
徒刑三年:石灰三万六千斤,砖一千八百个,碎砖七万二千斤,掺水炭五千二百斤(应作五千三百斤),石头三万六千斤,米三十五石。
流罪:石灰四万二千斤,砖二千一百个,碎砖八万四千斤,掺水炭五千八百斤(应作六千二百斤),石头四万二千斤,做工四年,米四十石。
绞斩罪:石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十二万八千斤,掺水炭九千斤,石头六万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米五十石。
按:《会定例》附在《直引》一书之末,现今移放到卷首。现存的《大明律直引》是嘉靖五年丙戌的刊本,胡琼《大明律集解》是正德十六年作序的刊本。胡琼《律解》卷一说:"按当时的市价来定罪(按:"时估"指的是弘治二年所定的《钦定时估则例》),司法机构所执行的会定例是用来收取罚金赎罪的,这是因为有钱有势的人可以用钱财来充实国库。"这里所说的《会定例》,就是《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的简称。所以现在把《会定例》排在胡琼《集解》的《在京罚运则例》之前。
我早年在南京国学图书馆,见过丁氏八千卷楼旧藏的明刊黑口本《大明律》,这个黑口本我曾判定为明成化年间的刊本,此本也附有《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这样看来,这个《会定例》大概是在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之前制定的,等到弘治问刑条例颁布之后,这一《会定例》大概仍然继续沿用。
明宪宗即位时的诏书说:"司法机构今后审理囚犯,一律依照《大明律》定罪判决,照例发落运砖做工、纳米等事项。"明《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七页)记载:
天顺五年,命令官员和有钱有势的人,照例运砖运炭等物。每笞刑一十,运石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掺水炭二百斤,石头一千二百余斤(按:"余"字是衍文)。四等笞刑加五等杖刑,石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个,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掺水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头各递加六百斤。徒刑一年,运石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掺水炭一千七百斤,石头一万二千斤。其余四等徒刑及流罪,石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递加三百个,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掺水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头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之罪,各运石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十二万八千斤,
今会定例所载笞一十及杂犯绞斩罪犯运砖、炭、碎砖、灰、石数目,正与会典天顺五年所定者合,而其施行之对象则限于官员及有力之人也。万历会典(卷一七六,页二)记: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余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
此亦与「会定例」所载者合。万历会典同页又记: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亦照此数折收,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此所载赎钞折铜钱数目亦与会定例相合,惟「会定例」未载折银数耳。由弘治十四年所奏准,知所谓罪囚纳钞及折铜钱,其施行之对象则为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而所谓例难的决人犯则指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力士。(参看后文所引陈洪谟奏疏)。
胡琼「律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言:「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铜钱七百文;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三页)考之,系正德二年定。其施行之对象亦应限于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并妇人有力者,故「律解」所附应列于「大明律直引」「会定例」之后,此亦其一证也。
宪宗即位诏云:「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此运砖运炭运石仅限于在京有力之人,其无力之人则依律的决,或改罚作工。而在外之人有犯,「无力做工,有力纳米」,与在京不同也。
会定例言:「笞一十,米五斗」。胡琼「律解」「在京罚运则例」言:「笞一十,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六、页六),系正德二年议准。是年令「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赈」,则是此例行于在外州县,而胡琼列于「在京罚运则例」中,则此例固亦在京行用也。
会定例未分别有力无力,未分别「在京」「在外」,未指出此例施行之对象,此均不如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纳赎例图」之清晰也。
洪武三十五年五月太祖「御制大明律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为应付国家需要,赎罪条例,洪武以后,历朝均有更定,因时权宜,先后互异。以会典考之,运米赎罪,始于洪武;运砖运炭,始于永乐;运灰运石,始于景泰。
译掺水炭九千斤,石头六万四千二百斤。
现今《会定例》所记载的笞刑一十以及杂犯绞斩罪犯运砖、炭、碎砖、灰、石的数目,正与《会典》所载天顺五年所定的相合,而它施行的对象则仅限于官员及有钱有势的人。《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二页)记载:
天顺五年,令罪囚缴纳钞币,每笞刑一十,钞二百贯,其余四等笞刑,各递加一百五十贯,到杖刑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其余各等杖刑各递加二百贯。
这也与《会定例》所记载的相合。《万历会典》同页又记载: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审理完毕、按例难以立即处决的人犯,以及妇女、有钱有势的人,每杖刑一百该缴纳钞币二千二百五十贯,折合银一两。每减十等以二百贯递减,减到杖刑六十,为银六钱。笞刑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减十等以一百五十贯递减,减到笞刑二十,为银二钱;笞刑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果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除过失杀人以外,凡依律赎钞者,其余也照此数折收,按季度分类送交户部,明白立案,照数支给。
这里所记载的赎钞折铜钱的数目,也与《会定例》相合,只是《会定例》没有记载折银的数目。由弘治十四年所奏准的内容可知,所谓罪囚纳钞及折铜钱,其施行的对象是按例难以立即处决的人犯以及妇女、有钱有势的人,而所谓按例难以立即处决的人犯,是指守卫上直操备的官旗、舍余、将军、力士(参看后文所引陈洪谟的奏疏)。
胡琼《律解》所附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说:"杖刑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铜钱七百文;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三页)来考察,这是正德二年所定。它施行的对象也应当仅限于军职正妻、按例难以立即处决之人,以及妇女、有钱有势的人,所以《律解》所附的这条应当排列在《大明律直引》《会定例》之后,这也是一个证据。
宪宗即位的诏书说:"照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这里的运砖运炭运石,仅限于在京城有钱有势的人,那些没有钱财的人,则依律立即处决,或者改为罚做工。而在京城以外的人若有犯罪,是"无力做工,有力纳米",与在京城不同。
《会定例》说:"笞刑一十,米五斗。"胡琼《律解》的《在京罚运则例》说:"笞刑一十,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这个折谷比率,根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六页),是正德二年议定批准的。这一年下令:"罪人按例应当缴纳米的,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入预备仓以备赈灾。"这样看来这一则例是在京城以外的州县施行的,而胡琼把它列在《在京罚运则例》之中,那么这一则例本来也是在京城施行的。
《会定例》没有分别有钱无钱,没有分别"在京"、"在外",没有指出这一则例施行的对象,这些都不如后来明律刊本所附的《纳赎例图》清晰。
洪武三十五年五月太祖《御制大明律序》说:"杂犯死罪以及徒刑流放迁徙笞杖等刑罚,一律照现
运米于边,以供军需,以备饥荒。而兵仗局及工部军器局需用物料。砖、石、灰,则系京师营建所需也。
天顺五年,都察院以法司问拟囚人,罪名虽同,而赎罪运砖运炭运灰运石所费轻重不一,遂于是年十二月量路程远近,定拟适中则例,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纳赎例图,其记运砖、运炭、运石、运灰数目,即依天顺五年十二月所定也。
至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于徒流杂犯绞斩罪犯运砖、运炭、运灰数目,始略有更易。
实录书:太祖洪武八年二月甲午,敕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十六年一月丁卯,令刑部,「杂犯准工赎罪,真犯奏闻审决」。三十年五月甲寅,「大明律诰」成。命「议定赎罪事例,杂犯死罪者,自备车牛,运米输边,本身就彼为军」。成祖即位,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令:「自今除十恶死罪外,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正德会典(卷一三三,第八页)书:宣德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淮工,杖罪准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今「会定例」言绞斩罪做工五年,流罪做工四年,疑即依宣德五年定。「会定例」言:「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杖一百,做工六个月」,此则与宣德例不同,而为后此明律刊本所附纳赎例图所本。今考万历会典(卷一七六)书:「嘉靖七年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瞭外,笞一十。准工一个月,四笞递加半月;杖六十,准工四个月,四杖递加半个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此已在「会定例」后。会典未书「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杖一百,做工六个月」此一事例始制定年月,此则其疏略也。
明代纳赎事例源于洪武三十年所定大明律诰。会典卷一七六记五刑赎罪节年事例,多未分别在京在外有力无力,如前引天顺五年定运砖炭等物则例,即无「在京」字样,窃疑此亦会典编者之疏失也。
在京罚运则例 【 (胡琼「大明律集解」)】
在京折收钱钞则例 【 (同右)】
在京罚运则例
笞一十 灰一千二百斤 砖七十个 碎砖二千八百斤 水和炭二百斤 石一千二百斤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 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 做工一个月
笞二十 灰一千八百斤 砖一百五个 碎砖四千二百斤 水和炭三百斤 石一千八百斤 钱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 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 做工一个半月
笞三十 灰二千四百斤 砖一百四十个 碎砖五千六百斤 水和炭四百斤 石二千四百斤 钱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 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 做工二个月
笞四十 灰三千斤 砖一百七十五个 碎砖七千斤 水和炭五百斤 石三千斤 钱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米二石折谷三石 做工两个半月
笞五十 灰三千六百斤 砖二百一十个 碎砖八百(应作千)四十(应作百)斤 水和炭六百斤 石三千六百斤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 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半 做工三个月。
译今所定的赎罪条例科断。"为了应付国家的需要,赎罪条例,从洪武以后,历朝都有所更改制定,根据当时的情况权宜行事,前后互有不同。以《会典》来考察,运米赎罪,起始于洪武年间;运砖运炭,起始于永乐年间;运灰运石,起始于景泰年间。运米到边疆,是用来供应军需,防备饥荒。而兵仗局及工部军器局需要用到的物料,则是砖、石、灰,这是京师营建所需要的。
天顺五年,都察院因为司法机构审理判决囚犯,罪名虽然相同,但赎罪运砖运炭运灰运石所需要花费的轻重不一致,于是在这一年十二月,衡量路程的远近,制定了适中的则例,此后明律刊本所附的《纳赎例图》,其中所记载的运砖、运炭、运石、运灰的数目,就是依据天顺五年十二月所定的。
到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新刻的《大明律附例》,对徒刑、流放、杂犯绞斩罪犯所运的砖、炭、灰的数目,才略有更改。
实录记载:太祖洪武八年二月甲午日,敕令司法官员:"从今以后凡是杂犯死罪的人,免死罚做终身劳役。"十六年一月丁卯日,命令刑部:"杂犯准予做工赎罪,真正犯了重罪的要奏闻朝廷审理判决。"三十年五月甲寅日,《大明律诰》修成。命令"议定赎罪的事例,杂犯死罪的人,自备车牛,运米运送到边疆,本人就在那里充军。"成祖即位,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下令:"从今以后除十恶死罪以外,其余死罪及流罪,命令携带家眷前往北平种田,流罪的三年、死罪的五年之后,登记为平民。"《正德会典》(卷一三三,第八页)记载:宣德五年下令:"罪囚没有钱财运砖的,杂犯死罪的准予做杂工五年,徒刑流放各依照年限准予做工,杖罪准予做工十个月,笞罪五个月。"现今《会定例》说绞斩罪做工五年,流罪做工四年,怀疑就是依照宣德五年所定的。《会定例》说:"笞刑一十,做工一个月,杖刑一百,做工六个月",这与宣德年间的则例不同,而是后来明律刊本所附的《纳赎例图》的依据。现今考《万历会典》(卷一七六)记载:"嘉靖七年议准:军民犯罪,除了纳米摆站哨瞭之外,笞刑一十,准予做工一个月,四等笞刑各递加半个月;杖刑六十,准予做工四个月,四等杖刑各递加半个月;徒罪照徒刑年限,各自纳银。其中略有钱财的,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计十两八钱。至于较为贫困、略有钱财的近来通行的事例,每月工食银一钱,此项事例已被革除。"这已经在《会定例》之后了。《会典》没有记载"笞刑一十,做工一个月;杖刑一百,做工六个月"这一事例制定的年月,这是它的疏漏。
明代纳赎的事例,来源于洪武三十年所定的《大明律诰》。《会典》卷一七六记载五刑赎罪历年的事例,大多没有分别在京在外、有钱无钱,例如前面引用的天顺五年所定运砖炭等物的则例,就没有"在京"字样,我怀疑这也是《会典》编者的疏失。
在京罚运则例(胡琼《大明律集解》)
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同上)
在京罚运则例
笞刑一十:石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个,碎砖二千八百斤,掺水炭二百斤,石头一千二百斤,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做工一个月。
笞刑二十:石灰一千八百斤,砖一百零五个,碎砖四千二百斤,掺水炭三百斤,石头一千八百斤,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做工一个半月。
笞刑三十:石灰二千四百斤,砖一百四十个,碎砖五千六百斤,掺水炭四百斤,石头二千四百斤,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做工二个月。
杖六十 灰四千二百斤 砖二百四十五个 碎砖九千八百斤 水和炭七百二十斤 石四干二百斤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 米六百折谷九石 做工四个月
杖七十 灰四千八百斤 砖二百八十个 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 水和炭八百二十斤 石四千八百斤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 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 做工四个半月
杖八十 灰五千四百斤 砖三百一十五个 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 水和炭九百二十斤 石五千四百斤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 米八石折谷十二石 做工五个月
杖九十 灰六千斤 砖三百五十个 碎砖一万四千斤 水和炭一千二十斤 石六千斤 钱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 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 做工五个半月
杖一百 灰六千六百斤 砖三百八十五个 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 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 石六千六百斤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 米十石折谷十五石 做工六个月
杖六十徒一年 灰一万二千斤 砖六百个 碎砖二万四干斤 水和炭一千七百斤 石一万二千斤 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
杖七十徒一年半 灰一万八千斤 砖九百个 碎砖三万六千斤 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石一万八千斤 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
杖八十徒二年 灰二万四千斤 砖一千二百个 碎砖四万八千斤 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石二万四千斤 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
杖九十徒二年半 灰三万斤 砖一千五百个 碎砖六万斤 水和炭四千三(应作四)百斤 石三万斤 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
杖一百徒三年 灰三万六千斤 砖一千八百个 碎砖七万二千斤 水和炭五千二(应作三)百斤 石三万六千斤 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
流 罪 灰四万二千斤 砖二千一百个 碎砖八万四千斤 水和炭五千八百斤(应作六千二百斤) 石四万二千斤 做工四年 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
杂犯死罪 灰六万四千二百斤 砖三千二百个 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 水和炭九千斤 石六万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 米五十石
在京折收钱钞则例
笞一十 该钞一百五十贯,共折铜钱七十文。兼收钞一百贯,铜钱三十五文。
笞二十 该钞三百贯,折铜钱一百四十文。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铜钱七十文。
笞三十 该钞四百五十贯,折铜钱二百一十文。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铜钱一百五文。
笞四十 该钞六百贯,折铜钞二百八十文。兼收钞三百贯,铜钱一百四十文。
笞五十 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铜钱三百五十文。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铜钱一百七十五文。
杖六十 该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二十文。
译笞刑四十:石灰三千斤,砖一百七十五个,碎砖七千斤,掺水炭五百斤,石头三千斤,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米二石折谷三石,做工两个半月。
笞刑五十:石灰三千六百斤,砖二百一十个,碎砖八千四百斤,掺水炭六百斤,石头三千六百斤,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半,做工三个月。
杖刑六十:石灰四千二百斤,砖二百四十五个,碎砖九千八百斤,掺水炭七百二十斤,石头四千二百斤,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米六石折谷九石,做工四个月。
杖刑七十:石灰四千八百斤,砖二百八十个,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掺水炭八百二十斤,石头四千八百斤,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做工四个半月。
杖刑八十:石灰五千四百斤,砖三百一十五个,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掺水炭九百二十斤,石头五千四百斤,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米八石折谷十二石,做工五个月。
杖刑九十:石灰六千斤,砖三百五十个,碎砖一万四千斤,掺水炭一千零二十斤,石头六千斤,钞二千零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做工五个半月。
杖刑一百:石灰六千六百斤,砖三百八十五个,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掺水炭一千一百二十斤,石头六千六百斤,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米十石折谷十五石,做工六个月。
杖刑六十加徒刑一年:石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个,碎砖二万四千斤,掺水炭一千七百斤,石头一万二千斤,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
杖刑七十加徒刑一年半:石灰一万八千斤,砖九百个,碎砖三万六千斤,掺水炭二千六百斤,石头一万八千斤,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
杖刑八十加徒刑二年:石灰二万四千斤,砖一千二百个,碎砖四万八千斤,掺水炭三千五百斤,石头二万四千斤,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
杖刑九十加徒刑二年半:石灰三万斤,砖一千五百个,碎砖六万斤,掺水炭四千三百斤(应作四千四百斤),石头三万斤,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
杖刑一百加徒刑三年:石灰三万六千斤,砖一千八百个,碎砖七万二千斤,掺水炭五千二百斤(应作五千三百斤),石头三万六千斤,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
流罪:石灰四万二千斤,砖二千一百个,碎砖八万四千斤,掺水炭五千八百斤(应作六千二百斤),石头四万二千斤,做工四年,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
杂犯死罪:石灰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个,碎砖十二万八千斤,掺水炭九千斤,石头六万四千二百斤,做工五年,米五十石。
在京折收钱钞则例
笞刑一十:该钞一百五十贯,共折铜钱七十文。兼收钞一百贯,铜钱三十五文。
笞刑二十:该钞三百贯,折铜钱一百四十文。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铜钱七十文。
笞刑三十:该钞四百五十贯,折铜钱二百一十文。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铜钱一百零五文。
笞刑四十:该钞六百贯,折铜钱二百八十文。兼收钞三百贯,铜钱
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一十文。
杖七十 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九十文。兼收钞八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四十文。
杖八十 该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铜钱五百六十文。兼收钞九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八十文。
杖九十 该钞二千五十贯,折铜钱六百三十文。兼收钞一千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二十文。
杖一百 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铜钱七百文。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
按:此二例原附于胡琼「集解」卷一「五刑」条,今移附于卷首。此二例亦见王楠「大明律集解」嘉靖刊本。万历会典卷一七六记:
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余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此所记杖一百,钱钞兼收数目,正与胡琼「集解」「在京折收钱钞则例」相合,是此例即正德二年所定也。
「在京钱钞折收则例」记:「笞一十,该钞一百五十贯,共折铜钱七十文」,又正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罚运则例」所记同。考「大明律直引」「会定例」,则「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铜钱七十文」,作钞二百贯,非作一百五十贯。
考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二页)记: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余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余杖各递加二百贯。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审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
则是「笞一十,该钞二百贯」,非作「一百五十贯」。然天顺五年令:钞二百贯,余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考「会定例」、及胡琼「集解」「折收钱钞则例」、及上引会典弘治十四年奏准折银折钱数目,笞五十,均该钞七百五十贯;笞四十,均该钞六百贯;笞三十,均该钞四百五十贯:笞二十,均该钞三百贯;如笞一十,作该钞二百贯,则不得言笞一十外,余四笞(即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各递加一百五十贯。是天顺五年令作「钞二百贯」,可能于颁行时钞录有误。虽钞录有误,后人亦不敢擅更,故弘治十四年奏准折银折钱数目,仍作「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惟变更叙述方式,不言「递加」,而言「递减至笞二十」耳。以折银数目言,笞一十,钞二百贯,折银一钱;笞二十,钞三百贯,折银二钱;笞三十,钞四百五十贯,折银三钱;是亦以钞一百五十贯折银一钱为合理,此正德二年之所以终于改作「笞一十,该钞一百五十贯」也。
译一百四十文。
笞刑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铜钱三百五十文。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铜钱一百七十五文。
杖刑六十:该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二十文。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一十文。
杖刑七十: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九十文。兼收钞八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四十文。
杖刑八十:该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铜钱五百六十文。兼收钞九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八十文。
杖刑九十:该钞二千零五十贯,折铜钱六百三十文。兼收钞一千零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二十文。
杖刑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铜钱七百文。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
按:这两条则例原本附在胡琼《集解》卷一"五刑"条之下,现在移放到卷首。这两条则例也见于王楠《大明律集解》嘉靖刊本。《万历会典》卷一七六记载:
正德二年下令:囚犯赎罪,照旧钱钞兼收。比如杖刑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现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其余四等杖刑、五等笞刑,都照原来的比例递减钞的数目,钱钞各收一半。
这里所记载的杖刑一百、钱钞兼收的数目,正与胡琼《集解》《在京折收钱钞则例》相合,这说明这一则例就是正德二年所定的。
《在京钱钞折收则例》记载:"笞刑一十,该钞一百五十贯,共折铜钱七十文",这又正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罚运则例》所记载的相同。考《大明律直引》的《会定例》,则记作"笞刑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铜钱七十文",写作钞二百贯,而不是一百五十贯。
考《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二页)记载:
天顺五年下令:罪囚缴纳钞币,每笞刑一十,钞二百贯。其余四等笞刑,各递加一百五十贯,到杖刑六十,增为一千四百五十贯,其余各等杖刑各递加二百贯。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审理完毕、按例难以立即处决的人犯,以及妇女、经审查确实有钱财的人,每杖刑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减十等以二百贯递减,减到杖刑六十,为银六钱。笞刑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减十等以一百五十贯递减,减到笞刑二十,为银二钱。笞刑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果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
这样看来,"笞刑一十,该钞二百贯",并非"一百五十贯"。但天顺五年的法令说:钞二百贯,其余四等笞刑,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考《会定例》,以及胡琼《集解》的《折收钱钞则例》,以及上面所引《会典》弘治十四年奏准的折银折钱数目,笞刑五十,都是该钞七百五十贯;笞刑四十,都是该钞六百贯;笞刑三十,都是该钞四百五十贯;笞刑二十,都是该钞三百贯;如果笞刑一十记作该钞二百贯,那就不能说笞刑一十以外,其余四等笞刑(即笞刑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一百五十贯了。这说明天顺五年的法令写作"钞二百贯",可能是在颁行时抄录有误。虽然抄录有误,但后人也不敢擅自更改,所以弘治十四年奏准的折银折钱数目,仍旧写作"笞刑一十,该钞二百贯",只是改变了叙述方式,不说"递加",而说"递减至笞刑二十"罢了。以折银数目来说,笞刑一十,钞二百贯,折银一钱;
上引弘治十四年奏准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审有力者赎罪例钞折银折钱数目,系是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所奏定。今存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载有嘉靖四年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及嘉靖七年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题本,均引有闵珪弘治十四年奏准事例,均作「笞一十,该钞二百贯」。然今存「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读法(「读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引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议,均改作「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与胡琼「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事例」相合。
在此以后明律刊本所附图均作一百五十贯。惟隆庆二年重刊嘉靖本「大明律疏附例」及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读律琐言」仍沿讹作「二百贯」。
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新刻「大明律附例」,其所附图即改作一百五十贯。
胡琼「集解」所附「在京罚运则例」仍有讹字,今据会典诸书校正。胡书仅附「在京罚运则例」及「在京折收钱钞则例」,未言在外如何纳赎,又未分别有力无力,未分别此例施用对象,此均不如后来明律刊本所附图之清晰也。
胡琼「集解」「在京罚运则例」云:「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折谷比率系正德二年定。是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赈」(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六)。
胡琼「集解」所录「在京罚运则例」有误字,其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亦恐有误字。以「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诸赎罪例图」「钱钞兼收」一栏校之,「杖七十兼收钱二百四十五文」,胡书作「钱二百四十文」,「杖九十,兼收钱三百一十五文」,胡书作「兼收钱三百二十文」。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内所附「律例钱钞图」「妇人兼收钱钞」一栏所记与「大明律疏附例」所载全同。其兼收钱钞,不应后来仅更定此二处。窃疑胡书此处所记亦有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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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3
「大明律读法」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知府孙存编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稍次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律钞【据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校。「赎罪律钞」作「赎罪例钞」是也】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铜钱【出会典】【「铜钱」作「赎铜」,亦是也
】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纳工食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难」作「应」,误】 的决的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惟比工价减半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与例钞有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河南兵备周期雍呈行奏准轻则,每笞杖一十,釿银一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钱 一钱 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译笞刑二十,钞三百贯,折银二钱;笞刑三十,钞四百五十贯,折银三钱;这也是以钞一百五十贯折银一钱较为合理,这就是正德二年最终改作"笞刑一十,该钞一百五十贯"的原因。
上面引用的弘治十四年奏准的、按例难以立即处决的人犯以及妇女中经审查确实有钱财的人赎罪时钞折银折钱的数目,是这一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所奏定的。现存的明代抄本《嘉靖各部新例》载有嘉靖四年刑部答复都御史陈洪谟的奏疏以及嘉靖七年刑部答复都御史朱廷声的题本,都引用了闵珪弘治十四年奏准的事例,都写作"笞刑一十,该钞二百贯"。然而现存的《大明律例附解》所附的《大明律读法》(《读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所载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引都御史朱廷声的题本,照尚书闵珪的建议,都改作了"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与胡琼《集解》所载的《在京折收钱钞事例》相合。
在此以后明律刊本所附的图都写作一百五十贯。只有隆庆二年重刊的嘉靖本《大明律疏附例》以及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读律琐言》仍然沿袭错误写作"二百贯"。
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新刻的《大明律附例》,其中所附的图就已经改作了一百五十贯。
胡琼《集解》所附的《在京罚运则例》仍然有讹误的字,现在依据《会典》等书校正。胡琼的书只附了《在京罚运则例》及《在京折收钱钞则例》,没有说明在京城以外的人如何纳赎,又没有分别有钱无钱,没有分别这些则例施用的对象,这些都不如后来明律刊本所附的图清晰。
胡琼《集解》的《在京罚运则例》说:"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这个折谷比率是正德二年所定。这一年议准:"罪人按例应当纳米的,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入预备仓以备赈灾"(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六)。
胡琼《集解》所记录的《在京罚运则例》有误字,它所附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恐怕也有误字。用《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诸赎罪例图》"钱钞兼收"一栏来校对,"杖刑七十兼收钱二百四十五文",胡琼的书写作"钱二百四十文";"杖刑九十,兼收钱三百一十五文",胡琼的书写作"兼收钱三百二十文"。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的《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中所附的《律例钱钞图》"妇人兼收钱钞"一栏所记载的与《大明律疏附例》所载完全相同。这种兼收钱钞的做法,不应该后来只更改这两处。我怀疑胡琼的书在这里所记载的也有误。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3——
《大明律读法》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知府孙存编
(表格栏目:无力|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收赎律钞|赎罪律钞(据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校,"赎罪律钞"应作"赎罪例钞")|钱钞兼收|赎钞【杂犯又犯者】铜钱【出自会典】("铜钱"应作"赎铜",也是对的)
分项:依律|照例纳工价|纳工食|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以及其余各种轻微赎罪者|军职正妻、按例难以("难"应作"应",是误字)立即处决的人,有钱财的|即以上这些人犯中该赎钞的)
旧例:折银上缴国库|照仪从事例|只是比工价减半|刑部答复都御史陈洪谟的奏疏,与例钞有区别|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还重|在京城常用银钞,所以现今仍照办兼收
今定:折谷上缴粮仓|每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河南兵备道周期雍呈报奏准的从轻则例,每笞杖一十,只需银一钱|刑部答复都御史朱廷声的奏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都御史朱廷声题本,照尚书闵珪的建议,与工食相同|在京城以外钱钞不方便使用,所以奏请改行折银如上
笞刑一十:米五斗,折谷一石;工价三钱;工食一钱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二钱 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三钱 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二百一【一作二。】 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四钱 钱一【一作二,是也。】 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五钱 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每笞一十,赎铜十【「十」作半,是也。】斤
杖六十 米六石,谷一十二石 一两二钱 六钱 钱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二【二作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两三钱【「三钱」作「三钱五分」。】 七钱 钱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三百【「三百」作「一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两五钱 八钱 钱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一【一作二。】 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两六钱【六钱作六钱五分】 九钱 钱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二【二作三。】 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两八钱 一两 钱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钞六百【「六百」作「二千二百」,是也。】 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钱【「钱」作钞是也。】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每杖一十,赎铜一斤
连杖总折 每徒一月折银一钱 全钞【「钞」作赎,是也】 (?)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诬轻为重者
徒一年 以下民摆站,灶加煎,军瞭哨,军职立功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两六钱 一两二钱 钱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二十作四十,误。】 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一两八钱 钱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四十」作「五十」,误。
译;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杂犯再次犯罪的,笞杖判决之后,照前发遣。)
笞刑二十:米一石,折谷二石;工价四钱五分;工食二钱;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笞刑三十:米一石五斗,折谷三石;工价六钱;工食三钱;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钱一百五十文,钞二百一十五贯(一本作二百一十五贯)。
笞刑四十:米二石,折谷四石;工价七钱五分;工食四钱;钱一贯四百文(一本作二贯四百文,是对的)折银三分;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钱二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笞刑五十:米二石五斗,折谷五石;工价九钱;工食五钱;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每笞刑一十,赎铜十斤——"十"应作"半",是误字。)
杖刑六十:米六石,折谷十二石;工价一两二钱;工食六钱;钱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钱三百二十文(一本作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杖刑七十:米七石,折谷十四石;工价一两三钱(一本作一两三钱五分);工食七钱;钱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钱三百四十五文(一本作一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杖刑八十:米八石,折谷十六石;工价一两五钱;工食八钱;钱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一十五贯(一本作九百二十五贯)。
杖刑九十:米九石,折谷十八石;工价一两六钱(一本作一两六钱五分);工食九钱;钱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钞二千零五十贯,折钱六百二十文(一本作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零二十五贯。
杖刑一百(以上都是立即处决的):米十石,折谷二十石;工价一两八钱;工食一两;钱六贯,折银七分五厘;钞六百五十贯(应作二千二百五十贯,是对的),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钱三百五十文,钱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钱"应作"钞",是对的)。(每杖刑一十,赎铜一斤。)
(以下为"连杖总折"栏目:)
徒刑一年(以下:民户摆站,灶户加煎,军户瞭哨,军职立功):米十五石,折谷三十石;工价三两六钱;工食一两二钱;钱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妇人的其余罪行,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杖刑六十,连同徒刑共折杖刑一百二十(一本作一百四十,是误字);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次犯罪的,赎钞六贯。
徒刑一年半:米二十石,折谷四十石;工价五两四钱;工食一两八钱;钱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钞九贯,折钱四文半;杖刑七十,连同徒刑共折杖刑一百四
】 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二两四钱 钱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三两 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二厘」作「一厘」,误。】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三两六钱 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杖共折杖二百二十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钱三十三贯,折钱四钱一分一厘【「一厘」作「二厘」,是也。】 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钱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译十(一本作一百五十,是误字);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次犯罪的,赎钞九贯。
徒刑二年:米二十五石,折谷五十石;工价七两二钱;工食二两四钱;钱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钞十二贯,折钱六文;杖刑八十,连同徒刑共折杖刑一百六十;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次犯罪的,赎钞十二贯。
徒刑二年半:米三十石,折谷六十石;工价九两;工食三两;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一本作一厘,是误字);钞十五贯,折钱七文半;杖刑九十,连同徒刑共折杖刑一百八十;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次犯罪的,赎钞十五贯。
徒刑三年:米三十五石,折谷七十石;工价十两八钱;工食三两六钱;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钞十八贯,折钱九文;杖刑一百,连同徒刑共折杖刑二百;赎铜二百斤,杂犯再次犯罪的,赎钞十八贯。
流刑二千里: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比照此项充军;赎钞三十贯;流刑连同杖刑共折杖刑二百二十;赎铜二百二十斤。
流刑二千五百里:钱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一厘五毫(一本作二厘,是对的);流刑连同杖刑共折杖刑二百三十;赎铜二百四十斤。
流刑三千里:钱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流刑连同杖刑共折杖刑二百四十;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刑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四两八钱 迁徒【按会典,「徒」应作徙。】 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钱(按:会典作钞)一十二【二作三。会典亦作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译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四两八钱。
迁徙【按《会典》,"徒"字应作"徙"字。】比照徒刑二年论处,除去杖刑折赎部分,只需缴纳赎钱(按:《会典》作"钞")十二【"二"应作"三",《会典》也作"三"。】贯二百文。
干名犯义者,按实际服制虚加三等定罪,不折算为杖刑。
已经判处徒刑又再犯徒罪的,遇到减刑条例可减一年。
杂犯五年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两 六两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罪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每钞八贯,折银一钱,共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银一两,共十二两。载「法家要览」。
按:右图见「松坡图书馆」及「东京大学东方文化研究所」藏「大明律例附解」卷首。
明弘治时,军民人等犯罪,有力纳米等项赎罪,无力则做工摆站哨暸。正德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徒罪依罚充王府仪从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湖广按察司官聂贤援引两广等处便宜处置事例,具呈巡抚都御史秦金题准,「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之例,遂行于湖广。而在外巡抚便宜处置,于家道稍次者,令折纳工食,照前稍有力之数,量减一半,即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徒一年,折银一两八钱。嘉靖三年,河南兵备周期雍以纳工食之例,失之于重,犯者办纳不前,遂具呈河南巡抚王荩,奏请刑部题准:称有力,折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徒一年,折银三两六钱: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徒一年,折银一两二钱,俱依数准折纳谷,以备饥荒,而其例遂通行于天下。明制,无力赎罪,准其做工摆站哨瞭,而摆站哨瞭等项,徒资监守之人,诓诈卖放,官府不得实用,故定「稍有力折纳工价」之例,以备饥荒。其后欲得其升斗之粟,积少以为多,遂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之例,而其前「稍次有力,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之例仍未废止。故嘉靖七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俞□题本即谓近来有「颇有力」「稍有力」及「稍次有力」之例。犯该徒罪,审颇有力者,每月折银三钱;审稍有力者,每月折银一钱五分;审稍次有力者,每月折银一钱。
夫明制,有力赎罪,无力准工,此诸准工犯人本皆无力,今竟称其为「颇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故刑部覆御史俞某奏,即指出此于名实颠倒。且增「稍次有力纳工食」等名目,本期得升斗之粟,积少以成多,而其实则实降「有力者」为「稍有力」或「稍次有力」,徒使富厚者减降从轻,使奸民猾吏得以上下其手;名为积谷,实以长奸。故刑部覆奏即指出前此巡抚南赣都御史汪鋐(嘉靖六年十月任)奏要一切禁革,而刑部仅题留稍有力者折纳工价,而于稍次有力折纳工食,则命抚按查处回报;御史俞既继汪鋐之后,再论此事,故七年闰十月戊寅,刑部遂奏请稍次有力一例革去,仅存秦金所题准「稍有力纳工价」,为世宗所俞允。
译杂犯(判处杂犯之罪服劳役)五年 米五十石,折谷一百石 十八两 六两 钞四十二贯,折合银五钱二分五厘 诬告致人于死尚未判决的,流放三千里,不折抵杖刑 再次犯罪的,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刑、斩刑之罪 全属诬告的,流放三千里,另加劳役三年
过失杀人 依照法律应收赎钞四十二贯。其中钞占八成,合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占二成,合八千四百文,发给死者家属。每钞八贯,折合银一钱,共合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合银一两,共合十二两。此载于《法家要览》。
按:以上图表见于"松坡图书馆"及"东京大学东方文化研究所"所藏《大明律例附解》卷首。
明代弘治年间,军民人等犯罪,有钱财能力的可以缴纳米等物品来赎罪,没有能力的则罚做工、摆站、哨瞭。正德年间,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的则例,每日追缴银一分,如笞刑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徒罪则依照罚充王府仪从的成例,一年追缴银三两六钱。正德年间,湖广按察司官员聂贤援引两广等地便宜处置的成例,呈报巡抚都御史秦金题请获准,"稍有能力的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这一条例,于是在湖广施行。而在外地方巡抚便宜处置,对家境稍差的,命令折纳工食,按照前面"稍有力"数目的一半折算,即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徒一年,折银一两八钱。嘉靖三年,河南兵备道周期雍认为纳工食的条例定得过重,犯罪者办理缴纳有困难,于是呈报河南巡抚王荩,奏请刑部题准:称有能力者,折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徒一年,折银三两六钱;家境稍差有能力者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徒一年,折银一两二钱,都按数目折纳谷物,以备饥荒,此条例于是通行天下。明代制度规定,无能力赎罪的,准其做工、摆站、哨瞭,而摆站哨瞭等差役,白白让看管的人从中诓骗放纵,官府得不到实际用处,所以制定"稍有力折纳工价"的条例,以备饥荒。此后想要多收得些升斗之粟,积少成多,于是又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的条例,而先前"稍次有力,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的条例仍未废止。所以嘉靖七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俞□的题本便说近来有"颇有力""稍有力"及"稍次有力"的条例。犯徒罪的,审为颇有力者,每月折银三钱;审为稍有力者,每月折银一钱五分;审为稍次有力者,每月折银一钱。
明代制度,本是有能力者赎罪、无能力者准予做工,这些准予做工的犯人本来都是没有能力的,如今却称他们为"颇有力""稍有力""稍次有力",所以刑部答复御史俞某的奏疏,便指出这是名实颠倒。而且增设"稍次有力纳工食"等名目,本意是想多得些升斗之粟,积少成多,但实际上却是把"有力者"降格为"稍有力"或"稍次有力",白白让富裕的人减轻罪罚,使奸民猾吏得以从中舞弊;名义上是积谷,实际上是助长奸弊。所以刑部的回奏便指出,此前巡抚南赣都御史汪鋐(嘉靖六年十月上任)曾奏请将此一切禁革,而刑部当时只题请保留稍有力者折纳工价一项,至于稍次有力折纳工食一项,则命令巡抚、巡按查处后回报;御史俞在汪鋐之后又再论及此事,所以嘉靖七年闰十月戊寅,刑部于是奏请将稍次有力一例革去,只保留秦金所题准的"稍有力
(参看史语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及「条例备考」卷二第十至十二页。周期雍呈文则请参看彰健「汇编」卷一「五刑」条所附「新例」)今存明律刊本,如隆庆二年重刊嘉靖二十三四年刊本「大明律疏附例」、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其书首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即仅列「稍有力纳工价,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而无「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其故即在此。
北平松坡图书馆藏「大明律例附解」所附「大明律读法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下题「知府孙存编」。按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成书于嘉靖十一年,是年四月进呈,世宗以大明律乃太祖所钦定,孙存乃敢擅自增释,命毁其板。孙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收赎律钞」及「赎罪律(应作例)钞」项内,已征引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以实录证之,此系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事,已在七年闰十月戊寅革「稍次有力纳工食」事例之后,而孙书所附图仍列「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与时制抵触,此孙书之疏也。
北平松坡图书馆本「大明律例附解」所附「问刑条例」系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卷一首页题:「邗江书院原本重刊」。邗江书院本非官府刻本,其书已附「读法附考增例」,其据孙存「读法」增附此「纳赎诸例横图」,盖亦出于钞袭。不得以其刊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谓此图所列亦行用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也。今以孙存「读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故列此图于胡琼「集解」之后。
孙存此图,有力照例纳米,米五斗,折谷一石,较胡琼「在京罚运则例」所记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者为重。后此律图,在外纳赎,米五斗,折谷一石,即本此。而在京折纳,仍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盖米谷运自南方,有运费耗损,故折谷率不同也。孙存此图,分别「收赎律钞」及「赎罪律钞」二者。「赎罪律钞」疑系「赎罪例钞」之误。孙存此图「收赎律钞」栏内,引陈洪谟奏,谓律钞与「例钞」有别,此即「赎罪律钞」为「赎罪例钞」之误之最好证据,而后此明律刊本言及此,亦均作「赎罪例钞」也。
明制,赎法分律赎及例赎二者。明律「五刑」条:
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杖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杖一百,徒三年,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流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原注:余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杖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余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译纳工价",得到世宗批准。(参看中研院史语所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及《条例备考》卷二第十至十二页。周期雍的呈文可参看彰健《汇编》卷一"五刑"条所附"新例")现存明律刊本,如隆庆二年重刊嘉靖二十三四年刊本《大明律疏附例》、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其书前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就只列"稍有力纳工价,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而没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原因就在这里。
北平松坡图书馆所藏《大明律例附解》所附的《大明律读法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下面题署"知府孙存编"。按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成书于嘉靖十一年,这一年四月进呈朝廷,世宗认为《大明律》是太祖所钦定的,孙存竟敢擅自增释,下令毁掉其书板。孙存书中所附的在外纳赎诸例图,在"收赎律钞"及"赎罪律(应作"例")钞"项内,已经征引了刑部答复都御史朱廷声奏疏的内容,以《实录》核之,此事发生于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已经在七年闰十月戊寅革除"稍次有力纳工食"事例之后,而孙存书中所附的图表仍然列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与当时的制度相抵触,这是孙存书中的疏漏。
北平松坡图书馆本《大明律例附解》所附的《问刑条例》,是嘉靖二十九年重修的问刑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卷一首页题署:"邗江书院原本重刊"。邗江书院本并非官府刻本,其书已附有"读法附考增例",它依据孙存的《读法》增附了这幅"纳赎诸例横图",大概也是出于抄袭。不能因为它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便认为此图所列内容也是嘉靖二十九年以后所施行的。现在因为孙存的《读法》刊行于嘉靖十一年,所以将此图列于胡琼《集解》之后。
孙存此图规定,有能力者照例纳米,米五斗,折合谷一石,比胡琼《在京罚运则例》所记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要重。此后的律图,在外纳赎,米五斗折谷一石,就是本于此。而在京折纳,仍是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这是因为米谷从南方运来,有运费损耗,所以折谷率不同。孙存此图,分为"收赎律钞"及"赎罪律钞"两项。"赎罪律钞"疑是"赎罪例钞"之误。孙存此图"收赎律钞"栏内,引用陈洪谟的奏疏,说律钞与"例钞"有别,这正是"赎罪律钞"为"赎罪例钞"之误的最好证据,而此后的明律刊本谈及此事,也都写作"赎罪例钞"。
明代制度,赎法分为律赎及例赎两种。明律"五刑"条:
笞刑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杖刑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杖一百、徒三年,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流放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绞刑、斩刑,赎铜钱四十二贯。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的,三等流罪一律决杖一百,留住当地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学业已经学成,能专精其事,犯流罪及徒罪的,各决杖一百,其余罪行收赎。【原注:余罪收赎,是指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其余各条以此为准】其妇人犯罪……若犯徒罪、流罪的,决杖一百,其余罪行收赎。
《老小废疾收赎》条:
凡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残疾之人,犯流罪以下的,收赎。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重病残废
「老小废疾收赎」条: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条:
凡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犯罪存留养亲」条: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
「诬告」条:
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过失杀伤人」条:
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鬪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文武官犯公罪」条: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文武官犯私罪」条: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明律「五刑」条本定以铜钱收赎。然其时重钞,每钞一贯,值银一两,值铜钱一千文。为流通钞法,故令老小废疾,及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并诬轻为重反坐等项律该收赎者俱令纳钞,一视铜钱贯数为准。
以律文用「收赎」二字,系依正律所定纳钞,故律家称此为「律赎」、为「收赎律钞」、或简称为「律钞」,或简称为「收赎」。而「赎罪例钞」则系依据太祖大明律御制序:
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徙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
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律家称此为「例赎」,或称为「赎罪例钞」,或称为「赎罪」。明人论赎刑,谓「收赎与赎罪有异,在京与在外不同」。「收赎」与「赎罪」有异,其理由即在此。
明洪武时宝钞即已因发行太滥而贬值,故永乐以后,于「例赎」即屡有更易。天顺五年定: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所纳钞因罪刑等第各折银有差。其时所定:「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亦照此折收」。律赎,笞一十,即赎钞六百文。苟依弘治十四年所定,其折银即不及一厘,较例赎所定即轻甚矣。
以钞贬值,故文武官犯该收赎者,例仍拟运炭纳米等项。
过失杀伤人依律本应收赎钞四十二贯者,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死者之家。其后又令:每钞八贯,折银一钱,共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银一两,共十二两,合计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死者家属。与表所列收赎律钞,钞贯折银比率又不同也。
考胡琼「大明律集解」「老小废疾收赎」条附「在京老疾折钱例」云:
笞一十至三十,折钱一文。
译之人,犯……盗窃及伤人罪的,也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条:
凡犯罪时尚未年老、患疾,而案发时已年老、患疾的,按老疾之例论处。若在服徒刑年限内年老、患疾的,也是如此。
《犯罪存留养亲》条:
凡犯死罪而非常赦所不能宽宥的,若其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需要侍奉,家中又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须开列所犯罪名,奏报朝廷,听候皇上裁决。若犯徒罪、流罪的,只需杖打一百,其余罪行收赎。
《诬告》条:
告发两件事以上的:轻的事情告发属实,重的事情审出是虚假的,或者告发一件事把轻罪诬为重罪的,都按所诬告多出的部分反坐。若已经判决执行,全部抵销多诬的罪;若尚未判决执行,笞杖之罪收赎;徒罪、流罪只杖打一百,其余罪行也听凭收赎。
《过失杀伤人》条:
若因过失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之罪论处,依法收赎,赎金发给死伤者家属。
《文武官犯公罪》条: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的官吏,犯公罪应受笞刑的,由官府收赎。
《文武官犯私罪》条:
若军官犯私罪应受笞刑的,记过并收赎。
明律"五刑"条本来规定以铜钱收赎。然而当时重视宝钞,每钞一贯,值银一两,值铜钱一千文。为了推行流通钞法,所以命令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余罪收赎,以及诬轻为重反坐等依律应收赎的各项,都改令缴纳宝钞,一律按铜钱贯数为标准折算。
因为律文使用"收赎"二字,是依据正律所规定的纳钞标准,所以律学家称此为"律赎"、"收赎律钞",或简称"律钞",或简称"收赎"。而"赎罪例钞"则是依据太祖《大明律》御制序中所说:
杂犯死罪以及徒、流、迁徙、笞、杖等刑罚,都依照现今制定的赎罪条例科断。
因为是依据"赎罪条例"科断,所以律学家称此为"例赎",或称"赎罪例钞",或称"赎罪"。明代人论及赎刑,说"收赎与赎罪有别,在京与在外不同"。"收赎"与"赎罪"有别,原因就在这里。
明代洪武年间,宝钞就已经因为发行过滥而贬值,所以永乐以后,"例赎"屡次有所更改。天顺五年规定:官员与有能力的人,照例运送砖、炭等物。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审结的例难的决人犯以及有能力的妇人,所纳钞按罪刑等第各有不同折银标准。当时规定:"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果收铜钱,每银一两,折合七百文。其依律应赎钞的,除过失杀人外,其余也照此折收"。按律赎,笞一十,即赎钞六百文。若依弘治十四年所定标准折算,其折银不到一厘,比例赎所定的要轻得多。
因为宝钞贬值,所以文武官吏犯罪应收赎的,仍照例拟令运炭、纳米等项。
过失杀伤人依律本应收赎钞四十二贯,成化元年奏准,其中钞占八成,合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占二成,合八千四百文,发给死者家属。此后又规定:每钞八贯,折银一钱,共合四钱二分;每铜钱七百文,折银一两,共合十二两,合计十二两四钱二分,发给死者家属。这与表中所列收赎律钞的钞贯折银比率又不相同。
考察胡琼《大明律集解》"老小废疾收赎"条所附"在京老疾折钱例"说:
笞一十至三十,折钱一文。
笞四十至杖六十,折钱二文。
杖七十至一百,折钱三文。
杖六十、徒一年,折钱六文。
四十至杖六十,折钱二文。
杖七十至一百,折钱三文。
杖六十,徒一年,折钱六文。
杖八十,徒二年,折钱九文。
杖一百,徒三年,折钱十二文。
此疑系正德时所定。与孙存所附此图「收赎律钞」栏所记「老幼废疾一应轻赎者」系依据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所定者不同也。
嘉靖四年,巡抚江西都御史陈洪谟言:「老幼废疾及妇人余罪,系收赎律钞。审有力及命妇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俱系赎罪例钞。查得抚属问刑衙门,问拟妇人审有力及军职正妻笞杖罪名,系该纳钞赎罪者,俱混拟收赎。初不知律意所谓收赎,盖如杖六十徒一年,则应决杖一百,余罪赎铜钱六贯之类,自与赎罪例不同。又有将钞一贯折银三厘,令其上纳,如杖七十,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以三厘计之,则该折银四两九钱五分,比之军民人等纳工价等项,反为过重。
及查先年奏准事例,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余将军力士等项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犯笞杖律应的决者,审有力俱令纳钞。如笞一十,纳钞二百贯,……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缘在京自有钱钞兼收事例(按即前引正德二年奏准者),在外钞贯稀少,且江西钱不通,不过将破烂钞抵数,尤为无用,以此折银为便。
然估折无一定之规,吏胥不免掯勒囚犯。查得:弘治十四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奏将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人审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二十五贯,折银一两。……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银七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比例简明,公私两便。初止行于两京,或未通行于天下。以致江西去处,无凭查照。……除批行抚属衙门,将混拟收赎者改正,审有力纳钞者,暂照例收银发落。……乞法司参酌前项奏行事例,通行在外问刑衙门,今后犯妇审无力者,依律的决;如犯徒罪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其审有力者及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俱照前类折银。其依律收赎钞贯,亦照此类折收,俱贮官库.以为籴谷备赈」。陈氏疏奏:部覆依允(陈氏此奏,见史语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
嘉靖七年,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朱廷声言:「律钞,答一十,止赎六百文,比照例钞,折银不及一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及一分,似为太轻。(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作「重」,今据「条例备考」改)
窃见问刑衙门先年题准估贯(价)事例(按即弘治二年新奏准「时估则例」,每银一两,值钞八十贯;计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似应将律钞,比照此例折收,庶有依据。
今后除审有力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遵照近令(按:即正德二年令,见「汇编」卷首第五十六页)刑部题准折银外,其老幼废疾妇人余罪,其律内一应收赎钞贯,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杖六十,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全赎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杖一百流三千里,全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译
杖八十、徒二年,折钱九文。
杖一百、徒三年,折钱十二文。
这大概是正德年间制定的,与孙存所附此图"收赎律钞"栏所记"老幼废疾一应轻赎者"依据嘉靖七年十二月辛巳刑部答复都御史朱廷声奏所定的标准不同。
嘉靖四年,巡抚江西都御史陈洪谟上言:"老幼废疾及妇人余罪,属于收赎律钞。审为有能力者以及命妇、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都属于赎罪例钞。查得巡抚所属问刑衙门,审理拟定妇人审为有能力者及军职正妻的笞杖罪名,本应纳钞赎罪的,都混同拟为收赎。起初不明白律意所说的收赎,是指例如杖六十、徒一年,应决杖一百,余罪赎铜钱六贯之类,本来与赎罪例不同。又有把钞一贯折银三厘,令其缴纳,如杖七十,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按三厘计算,就该折银四两九钱五分,比起军民人等所纳的工价等项,反而过重。
又查得前几年奏准的成例,守卫上直、操备的官旗舍余、将军力士等例难的决之人,以及妇人犯笞杖律应予当场决罚者,审为有能力的都令其纳钞。如笞一十,纳钞二百贯……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由于在京自有钱钞兼收的成例(即前面引述的正德二年奏准者),而在外地钞贯稀少,况且江西一带钞不通行,不过是拿破烂的钞抵数,更加没有用处,所以改为折银较为便利。
然而估算折算没有一定的规矩,胥吏难免借机勒索囚犯。查得:弘治十四年七月刑部尚书闵珪奏请将例难的决之人与审为有能力的妇人犯,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二十五贯,折银一两……杖七十,纳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银七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比例简明,公私两便。当初只在两京施行,或许没有通行于全国。以致江西等地,无所依据查照。……除已批行所属问刑衙门,将混同拟为收赎的予以改正,审为有能力纳钞者,暂且照例收银发落。……恳请法司参酌前述奏准施行的事例,通行于在外问刑衙门,今后犯罪的妇女审为无能力的,依律当场决罚;若犯徒罪的,决杖一百,其余罪行收赎。其审为有能力者以及例难的决之人,笞杖都照前述比例折银。其依律应收赎的钞贯,也照此比例折收,都储存在官库,以备买谷赈济灾荒"。陈洪谟此疏奏上后,刑部答复予以准许(陈氏此奏,见于中研院史语所所藏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
嘉靖七年,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朱廷声上言:"律钞,笞一十,只赎六百文,比照例钞,折银不到一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不到一分,似乎太轻。(明钞本《嘉靖各部新例》作"重",现依据《条例备考》改正)
我私下见问刑衙门先前题准的估算钞贯价格的成例(即弘治二年新奏准的《时估则例》),每银一两,值钞八十贯;折算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似乎应将律钞比照此例折收,才有依据。
今后除审为有能力的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之人,遵照近来的法令(即正德二年令,见《汇编》卷首第五十六页)刑部题准折银外,其余老幼废疾及妇人余罪,凡律内一应应收赎的钞贯,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杖六十,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杖一百,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杖六十、徒一年,全赎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杖一百、流三千里,全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其妇人与天文生等项的余罪,除去杖罪的钞贯,余钞也照此例折算。都按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朱廷声这份奏疏本来只论及在外的赎例,而刑部答复上奏,于是通议两京内外。这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奏上,奉圣旨:"赎罪收赎钱钞则例
其妇人与天文生等项余罪,除去杖罪钞贯,余钞亦照此例准折。俱计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朱氏此疏本仅论在外赎例,而刑部覆奏,遂通议两京内外。是年十二月十二日刑部奏上,奉圣旨:「赎罪收赎钱钞则例依拟行」。朱疏既言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人犯遵照近令折银,而正德二年令言及钱钞照旧兼收,故孙存「律图」于「赎罪例钞」下复有「钱钞兼收」一项,并注云:「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在外钱钞不便。故见行折银」也。
明律「五刑」条:「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赎钱十二贯。」老幼废疾犯者全赎。依朱氏建议,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故实折银一钱五分。
明律五刑条:「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杖六十,徒一年,赎钞一十二贯。杖七十,徒一年半,赎铜钱十五贯」。妇人犯徒流,决杖一百,余罪收赎。犯杖六十,徒一年,以决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故其余罪,收赎钞六贯。犯杖七十,徒一年半,扣除杖罪一百赎铜钱六贯,余罪收赎钞九贯。此杖一百,依赎罪例钞,赎银一两;而余罪赎钞六贯九贯,则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六贯折银七分五厘,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如赎铜钱,则六贯折铜钱三文,九贯折铜钱四文半。以杖一百,依例钞赎银一两,或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如钱钞兼收,则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故孙存此图仍将妇人之为军职正妻,之为有力者之余罪收赎,仍列入「赎罪例钞」项下。其工乐户妇人及一应轻赎,与老幼废疾,仍依律文五刑条所定,准其连徒杖一并折银全赎,此亦刑部依朱氏建议奏定,较「赎罪例钞」所定为轻也
孙存此图言:「折杖,诬轻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以清顺治律图「妇人(有力者)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项下所记证之,「徒一年,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此所谓正罪赎银一两,即明制,赎罪例钞,杖一百,赎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其所谓余罪二十,折银七分五厘。此七分五厘,即明制妇人(有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赎钞六贯,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乃得此数也。清顺治时不行宝钞,故将钞贯数略去耳。
孙图「收赎律钞」「赎罪例钞」实兼在京在外言,故嘉靖二十二年应槚着「大明律释义」,即将「老幼收赎」「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徒限内老疾收赎」等项,另表为「新增收赎钞图」;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易名为「律例钱钞图」,「内容兼及「赎罪例钞」。
译依所拟施行"。朱氏疏中既然说到军职正妻与例难的决人犯遵照近来法令折银,而正德二年的法令谈到钱钞仍旧兼收,所以孙存的《律图》在"赎罪例钞"下又有"钱钞兼收"一项,并注解说:"在京常用银钞,所以现行兼收;在外钱钞不便,所以现行折银"。
明律"五刑"条:"徒刑分五等。徒一年,杖六十,赎钱十二贯。"老幼废疾犯者全部折赎。依朱廷声的建议,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所以实际折银一钱五分。
明律"五刑"条:"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杖六十、徒一年,赎钞一十二贯。杖七十、徒一年半,赎铜钱十五贯"。妇人犯徒罪、流罪的,决杖一百,其余罪行收赎。犯杖六十、徒一年的,因决杖一百,赎铜钱六贯,所以其余罪,收赎钞六贯。犯杖七十、徒一年半的,扣除杖罪一百应赎铜钱六贯,其余罪收赎钞九贯。这里杖一百,依赎罪例钞,赎银一两;而其余罪赎钞六贯、九贯,则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六贯折银七分五厘,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如果赎铜钱,则六贯折铜钱三文,九贯折铜钱四文半。因为杖一百,依例钞赎银一两,或收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如果钱钞兼收,则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所以孙存此图仍把妇人身为军职正妻、身为有能力者的余罪收赎,仍列入"赎罪例钞"项下。其工匠乐户、妇人以及一应轻罪的收赎,与老幼废疾,仍依照律文"五刑"条所定,准许将徒罪、杖罪一并折银全部赎免,这也是刑部依朱廷声的建议奏定的,比"赎罪例钞"所定的要轻。
孙存此图说:"折杖,诬轻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连徒罪一并折杖共一百二十"。以清顺治律图"妇人(有能力者)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项下所记来验证:"徒一年,杖六十,连徒罪一并折杖共一百二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其中二十是余罪,折银七分五厘"。这里所说正罪赎银一两,就是明代制度,赎罪例钞,杖一百,赎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所说的余罪二十,折银七分五厘。这七分五厘,就是明代制度妇人(有能力者)犯杖六十、徒一年,余罪收赎钞六贯,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才得出这个数目。清顺治时不再通行宝钞,所以把钞贯数目略去了。
孙存图中"收赎律钞""赎罪例钞"实际上是兼指在京、在外而言的,所以嘉靖二十二年应槚所著《大明律释义》,便把"老幼收赎""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徒限内老疾收赎"等项,另立一表,称为"新增收赎钞图";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改名为"律例钱钞图",内容兼及"赎罪例钞"。
孙存图中"赎钞赎铜"一栏,"赎铜"下面注解说:"出自《会典》"。按《会典》,这个赎铜制度是洪武年间制定的。《大明律疏附例》所附律图只列"赎钞"一栏,而把"赎铜"省略了。万历《会典》卷一百七十六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也把"赎铜"一项省去,只说:"杂犯再犯,笞杖决罚完毕,照前发遣",可见赎铜一项,后来本来就不再施行,孙存的图实在没有必要列出这项。孙
孙图「赎钞赎铜」一栏,「赎铜」下注云:「出会典」。按会典,此赎铜之制系洪武间定。「大明律疏附例」所附律图仅列「赎钞」一栏,而将「赎铜」省略。万历会典卷一七六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将「赠铜」一项省去,仅云:「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是赎铜一项,后来本不行用,孙图实无需列此。孙图既列此,遂为后来明律刊本所本。清顺治律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于赎铜一栏,增注云:「非奉旨于各布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并增注云:「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则是在清顺治时,此赎铜之制,复又实行矣。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仅录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未见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考「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条附该书著者按语云:
审有力则运砖、石、灰、炭;审无力则依做工等项,是又会定照例以赎罪者,合誊于左: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一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纳钞一百五十贯,纳米五斗,做工一个月,纳银三钱。
其所记与直引所载同,惟缺「折铜钱七十文」一项,而有「纳银」一项。又纳钞,直引作二百贯,此作一百五十贯。其纳银数目,今总述于下:
笞一十,纳银三钱,余四笞五杖递加三钱,至杖一百纳银三两。徒一年,纳银四两,余四徒递加二两,徒三年纳银十二两。流罪十四两,绞斩罪十六两。
于纳银数目后,「大明律例附解」续云:
按法司今有「兼纳钱钞新例」,如笞一十,纳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
此新例即正德二年定。似其所记纳银之例亦当甚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嘉靖二十九年重修条例,「大明律例附解」「在外纳赎例横图」系录自孙存「大明律读法」,其书较「直引」及胡琼「集解」为晚,故今仍将其录附于此,而此所记运砖石纳米纳钞纳银诸项,当系在京赎罪例也。
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其兼收数目多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与孙图及万历会典在外纳赎例图所载亦异。此固可谓「在京在外有异」,然实不近情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书「律例钱钞图」所载钱钞兼收数字,则与「在京折收」例多同,惟在外则改折以银耳。
新增收赎钞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赎 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贯二百文
三十 一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译存图既然列出了这项,于是就成为后来明律刊本所依据的蓝本。清顺治律所附的在外纳赎诸例图,在赎铜一栏,增加注解说:"若非奉旨在各布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自以此赎罪",并增加注解说:"每铜一斤折银五分",可见在清顺治时,这个赎铜制度又重新实行了。
《大明律例附解》卷首只收录了孙存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没见到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考察《大明律例附解》"五刑"条所附该书作者的按语说:
审为有能力者则运砖、石、灰、炭;审为无能力者则依做工等项处理,这又是会同规定的照例赎罪的方法,一并抄录如下: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一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纳钞一百五十贯,纳米五斗,做工一个月,纳银三钱。
这里所记与《直引》所载相同,只是缺少"折铜钱七十文"一项,而多了"纳银"一项。又纳钞一项,《直引》作二百贯,此处作一百五十贯。其纳银数目,现总述如下:
笞一十,纳银三钱,其余四笞五杖依次递加三钱,到杖一百纳银三两。徒一年,纳银四两,其余四等徒罪依次递加二两,徒三年纳银十二两。流罪纳银十四两,绞斩罪纳银十六两。
在纳银数目之后,《大明律例附解》接着说:
按法司现有"兼纳钱钞新例",如笞一十,纳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
这个新例就是正德二年制定的。看来其所记的纳银之例应当也相当早。《大明律例附解》已附有嘉靖二十九年重修的条例,《大明律例附解》的"在外纳赎例横图"是抄录自孙存的《大明律读法》,其书比《直引》及胡琼《集解》都晚,所以现在仍将其抄录附于此处,而这里所记的运砖石、纳米、纳钞、纳银各项,应当是在京的赎罪例。
孙存"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其兼收数目大多与胡琼《集解》所附"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不同,而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钱钞兼收"一栏,与孙存图及万历《会典》在外纳赎例图所载也不同。这固然可以说是"在京与在外有差异",但实际上并不合情理。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进呈的《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其书"律例钱钞图"所载钱钞兼收的数字,则与"在京折收"例大多相同,只是在外则改折为银两而已。
新增收赎钞图
(应槚《大明律释义》)【新例规定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老幼收赎 天文生、妇人余罪收赎 诬轻为重(已判决执行的全部抵销;剩余罪行未判决的,笞杖收赎;徒罪流罪杖一百,其余收赎) 徒刑期限内年老患病收赎
笞一十 六百文
二十 一贯二百文
三十 一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笞二十,其中只有一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二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二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其中只有一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三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三贯 假如告人笞五十,其中只有二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三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四十 二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三贯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四贯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四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六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赎一十二贯。杖该三贯六百文,徒该八贯四百文 全赎一十二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六贯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一【会典一作二,是也】 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十【 十应作百会典亦误作十】文
一年半杖七十 全赎一十五贯。杖该四贯二百文,徒该十贯八百文 全赎一十五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九贯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会典二作一,是也】 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赎十八贯。杖该四贯八百文,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 全赎十八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十二贯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琐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赎二十一贯。杖该五贯四百文,徒该一十五贯六百文 全赎二十一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五贯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六【六,会典误作四】 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琐言十下有五字,是也。】 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赎二十四贯,杖该六贯,徒该十八贯 全赎二十四贯。
译 三贯六百文 假如告人杖六十,其中只有二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四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四贯二百文 假如告人杖七十,其中只有三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四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四贯八百文 假如告人杖八十,其中只有三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五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三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假如告人杖九十,其中只有四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五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三贯。
一百 六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其中只有四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六十未判决的罪,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全赎一十二贯。杖折六十该三贯六百文,徒折该八贯四百文 全赎一十二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六贯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其中只有笞五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杖一十、徒一年未判决的罪,徒一年折杖六十,与前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一百文【《会典》作二百,是对的】。 除杖之外,徒罪该八贯四百文,折算未服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一百文【原文"十"应作"百",《会典》也误作"十"】
一年半杖七十 全赎一十五贯。杖折七十该四贯二百文,徒折该十贯八百文 全赎一十五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九贯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二年半【原文"二"应作"一",是对的】,其中只有杖八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徒一年半未判决的罪,徒一年半折杖七十,与前杖共一百四十,除去八十,剩下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之外,徒罪该十贯八百文,折算未服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每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全赎十八贯。杖折八十该四贯八百文,徒折该一十三贯二百文 全赎十八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十二贯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其中只有杖八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徒二年未判决的罪,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之外,徒罪该一十三贯二百文,折算未服役每日赎十八文三厘三毫四丝【《琐言》"文"字下有"三分"二字,是对的】,每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全赎二十一贯。杖折九十该五贯四百文,徒折该一十五贯六百文 全赎二十一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一十五贯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杖三十、徒一年半未判决的罪。徒一年半折杖七十,与三十相加共一百,收赎六贯【"六"字,《会典》误作"四"】。 除杖之外,徒罪该一十五贯六百文【《琐言》"十"下有"五"字,是对的】,折算未服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每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全赎二十四贯,杖折该六贯,徒折该十八贯 全赎二十
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一十八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赎三十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四贯 全赎三十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收赎二十四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三贯。杖该六贯,(流?)该二十七贯 全赎钞三十三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二十七贯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六贯。杖该六贯,(流?)该三十贯 全赎钞三十六贯。除杖一百准六贯,余赎三十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绞斩 全赎四十二贯
图终
按:应槚「大明律释义」成书于嘉靖二十二年,故今将其卷首所附律图,附列于此。
「大明律释义」未附在京在外「纳赎例图」。其「收赎钞图」「诬轻为重」「徒限
译四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一十八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只有杖八十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杖二十、徒三年未判决的罪。徒三年折杖一百,与二十相加共一百二十,只取一百,剩下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之外,徒罪该十八贯,折算未服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全赎三十贯。杖折该六贯,流折该二十四贯 全赎三十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二十四贯 假如告人未判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属实,剩下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判决的部分准折徒四年,除去属实部分全部抵销,剩下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三贯。杖折该六贯,流折该二十七贯 全赎钞三十三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二十七贯 假如告人未判决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属实,剩下一百一十,只取一百,其余收赎六百文。已判决的部分准折徒四年,除去属实部分全部抵销,剩下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全赎钞三十六贯。杖折该六贯,流折该三十贯 全赎钞三十六贯,除去杖一百折六贯,其余收赎三十贯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折徒四年,其中只有杖一百、流二千里准折徒三年属实,已判决的部分全部抵销,剩下徒一年未判决,折杖一百四十,除去一百二十,剩下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绞斩 全赎四十二贯
图表结束
按:应槚《大明律释义》成书于嘉靖二十二年,所以现在将其卷首所附的律图,附列于此。
《大明律释义》未附有在京、在外的"纳赎例图"。其"收赎钞图""诬轻为重""徒限
内老疾收赎」两栏,即为后来明律刊本「附收赎钞图」所本。
「新增收赎钞图」谓:「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此新例系嘉靖七年题准。
以胡琼「集解」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校之,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有误字,今据以改正。
译"内老疾收赎"两栏,就是后来明律刊本中"附收赎钞图"的依据。
《新增收赎钞图》说:"新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这条新例是嘉靖七年题准的。
用胡琼《集解》、雷梦麟《读律琐言》中所载的《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来校对,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也有错字,现在根据它来加以改正。
又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亦缺「总徒四年」、「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准赎钞数。而后来明律刊本所附「收赎钞图」亦缺此。「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见彰健「汇编」卷一(Ⅰ:22)「犯罪时未老疾」条。
附在京诸赎罪例(大明律疏附例)附在外诸赎罪例(同右)
附在京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做工 有力纳米 运灰石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钱钞兼收
笞一十 一个月 五斗 一千二百斤 七十个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钱三十五文
钞一百贯
二十 一个半月 一石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个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钱七十文
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二个月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个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钱一百五文
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 二个半月 二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个 七千斤 五百斤 钱一百四十文
钞三百贯
五十 三个月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个 八千四百斤 六百斤 钱一百七十五文
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四个月 六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个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钱二百一十文
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四个半月 七石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个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钱二百四十五文
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五个月 八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个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钱二百八十文
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五个半月 九石 六千斤 三百五十个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钱三百一十五文
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六个月 十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个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钱三百五十文
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徒一年 照徒年限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 六百个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徒流情重,例无纳钞
一年半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 九百个 三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二年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 一千二百个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年半 三十石 三万斤 一千五百个 六万斤 四千四百斤
三年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 一千八百个 七万二千斤 五千三百斤
流罪 四年 四十石 四万二千斤 二千一百个 八万四千斤 六千二百斤
杂犯死罪 五年 五十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个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4
附在外诸赎罪例
横看 无力徒流照例 稍有力纳工价 有力纳谷 纳银 收赎钞 赎罪钞 赎钞,杂犯死罪人又犯罪者
笞一十 笞杖俱依律的决 三钱 七斗五升 二钱五分 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二百贯,
译又应氏《徒年限内老疾》一栏,也缺"总徒四年""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应折算的赎钞数目。而后来明律刊本所附的《收赎钞图》也缺这部分。《徒年限内老疾收赎则例》,见黄彰健《汇编》卷一(Ⅰ:22)"犯罪时未老疾"条。
附在京诸赎罪例(《大明律疏附例》所附) 附在外诸赎罪例(同上)
**附在京诸赎罪例**
(横列项目:无力做工 有力纳米 运灰石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钱钞兼收)
笞一十:做工一个月,纳米五斗,运灰石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八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笞二十:做工一个半月,纳米一石,运灰石一千八百斤,运砖一百五个,运碎砖四千二百斤,运水和炭三百斤,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笞三十:做工二个月,纳米一石五斗,运灰石二千四百斤,运砖一百四十个,运碎砖五千六百斤,运水和炭四百斤,钱一百五文,钞二百二十五贯。
笞四十:做工二个半月,纳米二石,运灰石三千斤,运砖一百七十五个,运碎砖七千斤,运水和炭五百斤,钱一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笞五十:做工三个月,纳米二石五斗,运灰石三千六百斤,运砖二百一十个,运碎砖八千四百斤,运水和炭六百斤,钱一百七十五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做工四个月,纳米六石,运灰石四千二百斤,运砖二百四十五个,运碎砖九千八百斤,运水和炭七百二十斤,钱二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杖七十:做工四个半月,纳米七石,运灰石四千八百斤,运砖二百八十个,运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运水和炭八百二十斤,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杖八十:做工五个月,纳米八石,运灰石五千四百斤,运砖三百一十五个,运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运水和炭九百二十斤,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杖九十:做工五个半月,纳米九石,运灰石六千斤,运砖三百五十个,运碎砖一万四千斤,运水和炭一千二十斤,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杖一百:做工六个月,纳米十石,运灰石六千六百斤,运砖三百八十五个,运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运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徒一年:照徒年限做工,纳米十五石,运灰石一万二千斤,运砖六百个,运碎砖二万四千斤,运水和炭一千七百斤,徒流因情节重大,此例不再纳钞。
徒一年半:纳米二十石,运灰石一万八千斤,运砖九百个,运碎砖三万六千斤,运水和炭二千六百斤。
徒二年:纳米二十五石,运灰石二万四千斤,运砖一千二百个,运碎砖四万八千斤,运水和炭三千五百斤。
徒二年半:纳米三十石,运灰石三万斤,运砖一千五百个,运碎砖六万斤,运水和炭四千四百斤。
徒三年:纳米三十五石,运灰石三万六千斤,运砖一千八百个,运碎砖七万二千斤,运水和炭五千三百斤。
流罪(流四年):纳米四十石,运灰石四万二千斤,运砖二千一百个,运碎砖八万四千斤,运水和炭六千二百斤。
杂犯死罪(准徒五年):纳米五十石,运灰
折钱七十文,或折银一钱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落
二十 四钱五分 一石五斗 五钱 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三十 六钱 二石二斗五升 七钱五分 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四十 七钱五分 三石 一两 钱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五十 九钱 三石七斗五升 一两二钱五分 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杖六十 一两二钱 九石 三两 钱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七十 一两三钱五分 十石五斗 三两五钱 钱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八十 一两五钱 十二石 四两 钱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九十 一两六钱五分 十三石五斗 四两五钱 钱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一百 一两八钱 十五石 五两 钱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天文生妇人余罪钞
徒一年 以下系民摆站,军哨瞭,并免杖 三两六钱 二十二石五斗 七两五钱 钱一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决讫杖六十,准钞三贯六百文,再赎钞八贯四百文,照前发落
一年半 五两四钱 三十石 十两 钱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钞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决讫杖七十,准钞四贯二百文,再赎钞一十贯八百文
二年 七两二钱 三十七石五斗 十一两五钱 钱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决讫杖八十,准钞四贯八百文,再赎钞十二【二应作三】贯二百文
二年半 九两 四十五石 十五两 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决讫杖九十,准钞五贯四百文,再赎钞十五贯八百文
三年 十两八钱 五十二石五斗 十七两五钱 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决讫杖一百,准钞六贯,再赎钞十八贯
流二千里 三流并准徒四年 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决讫杖一百,准钞六贯,再赎钞二十四贯
二千五百里 钱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钞二十七贯,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 决讫杖数,再赎钞二十七贯
三千里 钱三十六贯,
译石六万四千二百斤,运砖三千二百个,运碎砖十二万八千斤,运水和炭九千斤。
黄彰健编《明代律例汇编》第4页
**附在外诸赎罪例**
(横列项目:无力徒流照例 稍有力纳工价 有力纳谷 纳银 收赎钞 赎罪钞 赎钞(杂犯死罪人又犯罪者))
笞一十:笞杖俱依律当场决打,纳工价三钱,纳谷七斗五升,纳银二钱五分,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赎罪钞二百贯(折钱七十文,或折银一钱)。杂犯再犯者,笞杖决打完毕,仍照前发落。
笞二十:纳工价四钱五分,纳谷一石五斗,纳银五钱,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赎罪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笞三十:纳工价六钱,纳谷二石二斗五升,纳银七钱五分,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赎罪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笞四十:纳工价七钱五分,纳谷三石,纳银一两,钱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赎罪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笞五十:纳工价九钱,纳谷三石七斗五升,纳银一两二钱五分,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赎罪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杖六十:纳工价一两二钱,纳谷九石,纳银三两,钱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赎罪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杖七十:纳工价一两三钱五分,纳谷十石五斗,纳银三两五钱,钱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赎罪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杖八十:纳工价一两五钱,纳谷十二石,纳银四两,钱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赎罪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杖九十:纳工价一两六钱五分,纳谷十三石五斗,纳银四两五钱,钱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赎罪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杖一百:纳工价一两八钱,纳谷十五石,纳银五两,钱六贯(折银七分五厘),赎罪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以下为天文生、妇人余罪钞。)
徒一年:以下适用于民户摆站、军户瞭望之人,均免去杖刑。纳工价三两六钱,纳谷二十二石五斗,纳银七两五钱,钱一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赎罪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决打杖六十完毕,折钞三贯六百文,再赎钞八贯四百文,照前发落。
徒一年半:纳工价五两四钱,纳谷三十石,纳银十两,钱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赎罪钞九贯(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决打杖七十完毕,折钞四贯二百文,再赎钞一十贯八百文。
徒二年:纳工价七两二钱,纳谷三十七石五斗,纳银十一两五钱,钱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赎罪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决打杖八十完毕,折钞四贯八百文,再赎钞十二贯(原文"二"应作"三")二百文。
徒二年半:纳工价九两,纳谷四十五石,纳银十五两,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赎罪钞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决打杖九十完毕,折钞五贯四百文,再赎钞十五贯八百文。
徒三年:纳工价十
折银四钱五分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决讫杖数,再赎钞三十贯
总徒四年 此重犯徒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决讫今得杖数,总徒不过四年 十四两四钱 二十两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止赎钱一十三贯二百文
杂犯死罪 准徒五年,军官立功限满还职带俸,其老小废疾者,运炭纳米等项发落 一十八两 七十五石 二十五两 钱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妇人余罪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决杖一百,除准钞六贯,再赎钞三十六贯,照前发落
按:「大明律疏附例」所收「问刑条例」系「弘治问刑条例」,其书所收新例有嘉靖二十年定者,而书末增附「新例补遗」则收有嘉靖二十三年定,是其成书当在嘉靖二十年以后。
译两八钱,纳谷五十二石五斗,纳银十七两五钱,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赎罪钞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决打杖一百完毕,折钞六贯,再赎钞十八贯。
流二千里:三种流刑均折准徒四年。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赎罪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决打杖一百完毕,折钞六贯,再赎钞二十四贯。
流二千五百里:钱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赎罪钞二十七贯(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决打杖数完毕,再赎钞二十七贯。
流三千里:钱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赎罪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决打杖数完毕,再赎钞三十贯。
总徒四年:此为重犯徒罪者,依律再计后来所犯之罪,决打完毕,累计所得杖数,但总徒不超过四年。纳银十四两四钱,纳银二十两,迁徙者折准徒二年,免除杖刑,只赎钱一十三贯二百
而「新例补遗」当系嘉靖二十三年以后,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制定以前写成,故今列「大明律疏附例」卷首所附律图于此。
此本律图已分「在京」「在外」,较前为进步。律图所载钱钞兼收,系正德二年定。
在外赎罪例:笞一十,纳谷七斗五升。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此一比率亦正德二年定,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图折谷一石者不同。后来明律刊本惟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作谷七斗五升。其余刊本均作折谷一石。
此本在外赎罪图所附「收赎钞」「赎罪钞」折银数目,系嘉靖七年十二月奏定。其时「稍次有力纳工食」之例已革,故此图未列。
「在外诸赎罪例」「纳谷」下有「纳银」一栏,恐系以银折谷之数。
原行赎罪则例 【 (雷梦麟「读律琐言」)】
原行赎罪则例
笞一十
在京做工一个月
纳米五斗
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运砖七十个,折银三钱
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五钱
运石一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银二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
赎罪钞二百贯,兼收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折银一钱
收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笞二十
在京做工一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一石
运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运砖一百五个,折银六钱
运炭三百斤,折银七钱五分
运石一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折银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四钱五分
赎罪钞三百贯,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钱七十文,折银二钱
收赎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笞三十
在京做工二个月
纳米一石五斗
运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运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九钱
运炭四百斤,折银一两
运石二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折银七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六钱
赎罪钞四百五十贯,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钱一百五文,折银三钱
收赎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亳
笞四十
在京做工二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二石
运灰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运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
运炭五百斤,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石,折谷三石,折银一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
赎罪钞六百贯,兼收钞三百贯,钱一百四十文,折银四钱
收赎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笞五十
在京做工三个月
纳米二石五斗
运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运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一两五钱
运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五钱
运石三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
译文。
杂犯死罪:折准徒五年,军官立功期满还职带俸,其中年老幼小及废疾之人,则以运炭、纳米等项目发落。纳银一十八两,纳谷七十五石,纳银二十五两,钱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妇人余罪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决打杖一百,扣除折钞六贯,再赎钞三十六贯,照前发落。
按:《大明律疏附例》所收的"问刑条例"是"弘治问刑条例",该书所收新例中有嘉靖二十年制定者,而书末又增附"新例补遗",其中收有嘉靖二十三年制定之例,可见此书成书当在嘉靖二十年以后。而"新例补遗"应是在嘉靖二十三年以后、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制定以前写成的,所以现在把《大明律疏附例》卷首所附的律图列在这里。
此本律图已分"在京""在外",比以前更为完备。律图所载钱钞兼收之例,是正德二年制定的。
在外赎罪例中,笞一十纳谷七斗五升。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这一比率也是正德二年制定的,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律图中折谷一石不同。后来明律刊本中只有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作谷七斗五升,其余刊本都作折谷一石。
此本在外赎罪图所附"收赎钞""赎罪钞"折银数目,是嘉靖七年十二月奏定的。当时"稍次有力纳工食"之例已经废除,所以此图未列此项。
"在外诸赎罪例"中"纳谷"栏下有"纳银"一栏,恐怕是以银折谷的数目。
原行赎罪则例【(雷梦麟《读律琐言》)】
原行赎罪则例
笞一十
在京做工一个月
纳米五斗
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运砖七十个,折银三钱
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五钱
运石一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银二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
赎罪钞二百贯,兼收钞一百贯,钱三十五文,折银一钱
收赎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笞二十
在京做工一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一石
运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运砖一百五个,折银六钱
运炭三百斤,折银七钱五分
运石一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折银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四钱五分
赎罪钞三百贯,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钱七十文,折银二钱
收赎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笞三十
在京做工二个月
纳米一石五斗
运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运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九钱
运炭四百斤,折银一两
运石二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折银七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六钱
赎罪钞四百五十贯,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钱一百五文,折银三钱
收赎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笞四十
在京做工二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二石
运灰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运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
运炭五百斤,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石,折谷三石,折银一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
赎罪钞六百贯,兼收钞三百贯,钱一百四十文,折银四钱
收赎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笞五十
在京做工三个
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九钱
赎罪钞七百五十贯,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钱一百七十五文,折银五钱
收赎钞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杖六十
在京做工四个月
纳米六石
运灰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运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一两八钱
运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
运石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六百,折谷九石,折银三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
赎罪钞一千四百五十贯,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钱二百一十文,折银六钱
收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杖七十
在京做工四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七石
运灰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运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二两一钱
运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五分
运石四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折银三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罪钞一千六百五十贯,兼收钞八百二十五贯,钱二百四十五文,折银七钱
收赎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
在京做工五个月
纳米八石
运灰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运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二两四钱
运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三钱
运石五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八石,折谷十二石,折银四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
赎罪钞一千八百五十贯,兼收钞九百二十五贯,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八钱
收赎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杖九十
在京做工五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九石
运灰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运砖三百五十个,折银二两七钱
运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五钱五分
运石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折银四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罪钞二千五十贯,兼收钞一千二十五贯,钱三百一十五文,折银九钱
收赎钞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杖一百
在京做工六个月
纳米十石
运灰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运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三两
运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八钱
运石六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十石,折谷十五石,折银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八钱
赎罪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一两
收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杖六十,徒一年
在京纳米一十五石
运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运砖六百个,折银四两
运炭一千七百斤,折银四两二钱五分
运石一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折银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三两六钱
收赎钞一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杖七十,徒一年半
在京有力纳米二十石
运灰一万八千斤,
译月
纳米二石五斗
运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运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一两五钱
运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五钱
运石三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稍有力纳工价银九钱
赎罪钞七百五十贯,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钱一百七十五文,折银五钱
收赎钞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杖六十
在京做工四个月
纳米六石
运灰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运砖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一两八钱
运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
运石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六石,折谷九石,折银三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
赎罪钞一千四百五十贯,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钱二百一十文,折银六钱
收赎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杖七十
在京做工四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七石
运灰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运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二两一钱
运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五分
运石四千八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折银三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罪钞一千六百五十贯,兼收钞八百二十五贯,钱二百四十五文,折银七钱
收赎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
在京做工五个月
纳米八石
运灰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运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二两四钱
运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三钱
运石五千四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八石,折谷十二石,折银四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
赎罪钞一千八百五十贯,兼收钞九百二十五贯,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八钱
收赎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杖九十
在京做工五个月零十五日
纳米九石
运灰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运砖三百五十个,折银二两七钱
运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五钱五分
运石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折银四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罪钞二千五十贯,兼收钞一千二十五贯,钱三百一十五文,折银九钱
收赎钞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杖一百
在京做工六个月
纳米十石
运灰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运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三两
运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八钱
运石六千六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十石,折谷十五石,折银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八钱
赎罪钞二千二百五十贯,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一两
收赎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杖六十,徒一年
在京纳米一十五石
运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运砖六百个,折银四两
运炭一千七百斤,折银四两二钱五分
运石一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一十五石,折谷二十二石五斗,折银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三两六钱
收赎钞一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杖七十,徒一年半
在京有力纳米二十石
运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运砖九百个,折银六两
运炭二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五钱
运石一万八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折银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四钱
收赎钞一十五贯,折银一钱
折银十六两二钱
运砖九百个,折银六两
运炭二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五钱
运石一万八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折银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四钱
收赎钞一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
在京纳米二十五石
运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运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八两
运炭三千五百斤,折银八两七钱五分
运石二万四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折银十二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二钱
收赎钞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在京有力纳米三十石
运灰三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运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两
运炭四千四百斤,折银一十一两
运石三万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折银一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九两
收赎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一百徒三年
在京有力纳米三十五石
运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运砖一千八百个,折银十二两
运炭五千三百斤,折银一十三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万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五石,折谷五十二石五斗,折银十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收赎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流二千里
收赎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流二千五百里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总徒四年
在京有力纳米四十石
运灰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运砖二千一百个,折银十四两
运炭六千二百斤,折银一十五两五钱
运石四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折银二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四两四钱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准徒五年
在京有力纳米五十石
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运砖三千二百个,折银十六两
运炭九千斤,折银二十二两五钱
运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折银二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收赎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
译八分七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
在京纳米二十五石
运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运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八两
运炭三千五百斤,折银八两七钱五分
运石二万四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七石五斗,折银十二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二钱
收赎钞一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在京有力纳米三十石
运灰三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运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两
运炭四千四百斤,折银一十一两
运石三万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折银一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九两
收赎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一百徒三年
在京有力纳米三十五石
运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运砖一千八百个,折银十二两
运炭五千三百斤,折银一十三两二钱五分
运石三万六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三十五石,折谷五十二石五斗,折银十七两五钱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收赎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流二千里
收赎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流二千五百里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总徒四年
在京有力纳米四十石
运灰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运砖二千一百个,折银十四两
运炭六千二百斤,折银十五两五钱
运石四万二千斤
在外有力纳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折银二十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十四两四钱
收赎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准徒五年
在京有力纳米五十石
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运砖三千二百个,折银十六两
运炭九千斤,折银二十二两五钱
运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有力纳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折银二十五两
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收赎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过失杀
依律应收赎钞四十二贯,其中钞占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占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在外钱钞不通行的地方,钱依照钞关的换算办法,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合银十二两;钞依照收赎的换算办法,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其家属。
雷氏书所载"原行赎罪则例"到此为止。
按:雷梦麟的《读律琐言》写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以后、三十八年六月以前,当时雷氏正任刑部郎中。该书是明代中期著名的律学著作,书末所附"原行赎罪则例",现移附于《汇编》卷首。雷氏曾对该则例作过说明,说:
以上赎罪则例,
在外钱钞不行去处,钱照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一十二两;钞照收赎事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一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付其家。
雷书所载「原行赎罪则例」止此。
按:雷梦麟「读律琐言」写成于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以后,三十八年六月以前,于时雷氏官刑部郎中。该书为明中期律学名著,该书书末附录「原行赎罪则例」今移附于「汇编」卷首。该则例雷氏曾予以说明云:
以上赎罪则例,系原行者,轻重适当,经久可行。其后虽有节年题准事例,如稍次有力则适于轻;如每徒一年折银十两: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则过于重。其户部等衙门有因救荒而题者,有因助边而题者,各轻重不等,要非适中之例。虽一时暂行,而不可以久远,故今重修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庶几较若画一,而无彼此异同之患,轻重适中,而为经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纳钞赎罪之法,止于笞杖,而不及徒流者,罪重而钞轻故也。
琐言谓,此系原行赎罪则例,题准于「稍次有力」诸例之前。按:稍次有力纳工食,答一十,每月折银一钱五分,其例定于正德时;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银一钱,其例定于嘉靖三年;此二例俱于嘉靖七年闰十月革去,仅行折纳工价,故「琐言」在外原行赎罪则例仅列「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其所列「赎罪钞」「收赎钞」折银数,则又系嘉靖七年十二月所定,然则此所谓「原行赎罪则例」,此原行二字,盖仅就「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言耳。
琐言谓:「今重修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拟断」。今考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名例律「五刑」条附嘉靖问刑条例一款云:
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余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嘉靖问刑条例此款正有「原行则例拟断」六字。故论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颁布之时所行用之赎罪则例当以雷书所记为正。
琐言记纳米折谷折银数目,与「大明律疏附例」所记同。「大明律疏附例」未记运灰运砖运水和炭折银数目。琐言谓:
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运砖七十筒折银三钱;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五钱。
万历会典「在京纳赎诸例图」所记与「琐言」同,惟水和炭,自笞一十至杂犯绞斩折银数目,与「琐言」异。
译是原来通行的,轻重适当,可以长久施行。此后虽然历年又有奏准的新事例,例如"稍次有力",用于较轻的情形;又如每徒一年折银十两,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就显得过重了。这些多是户部等衙门因救荒或因助边而奏请制定的,轻重各不相同,并不是真正适中的则例。虽然可以一时暂行,却不能长久沿用。所以这次重修问刑条例,特意加以说明,只按原来通行的则例断案,不许擅自援引别的条例。这样才能大致划一,不会出现彼此轻重不同的弊病,做到轻重适中,成为可以长久施行的制度。至于纳钞赎罪之法,只适用于笞杖,而不适用于徒流,是因为罪重而钞轻的缘故。
《读律琐言》说,这是原行赎罪则例,是在"稍次有力"等条例制定之前奏准的。按:稍次有力纳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银一钱五分,此例定于正德年间;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每月折银一钱,此例定于嘉靖三年;这两项条例都在嘉靖七年闰十月一并革除,只施行折纳工价一项,所以《琐言》所载"在外原行赎罪则例"只列出"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其中所列"赎罪钞""收赎钞"折银数目,则又是嘉靖七年十二月所定,那么所谓"原行赎罪则例",这"原行"二字,大概只是就"稍有力纳工价"一项而言的。
《琐言》说:"此次重修问刑条例,特意加以说明,只按原行则例断案。"如今考察嘉靖问刑条例单刻本,"名例律·五刑"条所附嘉靖问刑条例中有一款说:
赎罪的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者若审明为"有力""稍有力"两种情形,都照原行则例断案,不许擅自援引别的条例,以致轻重不一。若遇钱钞不通行的地方,如妇人审明有力、命妇军职正妻,以及依例难以当场决打之人赎罪,应当兼收钱钞的,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年老幼小、废疾之人及妇人、天文生的余罪收赎钞者,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若是钱钞通行的地方,仍照旧例收纳,不受此限制。
嘉靖问刑条例这一款正有"原行则例拟断"六字。所以论及嘉靖二十九年重修问刑条例颁布之时所行用的赎罪则例,应当以雷氏所记为准。
《琐言》所记纳米折谷折银的数目,与《大明律疏附例》所记相同。《大明律疏附例》没有记载运灰、运砖、运水和炭折银的数目。《琐言》说:
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运砖七十个,折银三钱;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五钱。
万历《会典》"在京纳赎诸例图"所记与《琐言》相同,只是运水和炭这一项,从笞一十到杂犯绞斩的折银数目,与《琐言》不同。
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附"纳赎例图",则规定: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运砖七十个折银九钱六分,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四钱,都与《琐言》及《会典》所记不同。
《琐言》所载大概是嘉靖二十九年的赎罪则例。《会典》成书于万历十三年,比《大明律附例》要早,所载大概是万历初年到十二年间施行的条例;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则应是万历十三年颁行万历问刑条例时新定的条例。
在天顺五年以前,运灰、运砖、运炭所花费用轻重
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附「纳赎例图」则定: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运砖七十个:折银九钱六分;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四钱。与「琐言」及「会典」所记均异。
「琐言」所载盖嘉靖二十九年赎罪则例。会典稿成于万历十三年,较「大明律附例」为早,其所载盖万历初年至十二年间所行例;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则当系万历十三年颁行万历问刑条例时新定例也。
在天顺五年以前,运灰,运砖,运炭,其所费轻重不一,故天顺五年遂量路程远近,定拟适中则例,则其赎罪所费当不致相绝太远。今由「琐言」观之,则运灰最重,其次运炭,其次为运砖。会典所载亦如是。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则运灰最重,运砖次之,运炭又次之。此或因物价因时代不同,供需有变异,而有此出入也。
明史刑法志言:
是时(嘉靖)重修条例,奏定赎例,在京则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至徒五年,折银十八两)。运囚粮(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运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至徒五年,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运砖(每笞一十,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至徒五年三千个,折银十七两)。运水和炭(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银四钱,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运灰最重,运炭最轻。
明史刑法志所录赎例,与舒化「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同,与嘉靖时明律刊本所记异。明史刑法志作者盖见会典(卷一七六,页一)言,万历时申明嘉靖时定制,遂以为二者全同,而不悟万历时虽申明其制,而于嘉靖时所定,仍有更易也。
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纳赎例图」原附按语云:
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
明史刑法志作者即忽略舒化刊本此处所加按语,遂有此误。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同右)】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无力做工 纳米 运灰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运石 老折疾钱
笞一十 一个月 米五斗,谷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 七十个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 米一石,谷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 一百五个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 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 一百四十个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个半月 米二石,谷三石 三千斤 一百七十五个 七千斤 五百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 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 二百一十个 八千四十【十,应作百】斤 六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 米六石,谷九石 四千二百斤 二百四十五个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个半月 米七石,谷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 二百八十个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 米八石,谷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 三百一十五个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 米九石,谷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 三百五十个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 六千斤
一百 六个月 米十石,谷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 三百八十五个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 六千六百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 六百个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 九百个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 一千二百个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 三万斤 一千五百个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 三万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 一千八百个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 三万六千斤 十二文
流罪 米四十石,谷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 二千一百个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 三千二百个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此图又见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初年王藻刊大明律例、皇明制书本大明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四年刊本三台明律正宗、万历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统宗、万历刊本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
译不一,所以天顺五年才根据路程远近,制定适中的则例,其赎罪所需费用应当不会相差太远。如今从《琐言》来看,运灰费用最重,其次是运炭,再次是运砖,《会典》所载也是如此。而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则是运灰最重,运砖次之,运炭又次之。这大概是因为物价随时代不同、供需有所变化,才造成了这种出入。
《明史·刑法志》说:
当时(嘉靖朝)重修条例,奏定赎罪的则例:在京则用做工赎(每笞一十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至徒五年折银十八两);运囚粮赎(每笞一十纳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至徒五年纳米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运灰赎(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至徒五年运灰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运砖赎(每笞一十运砖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至徒五年运砖三千个,折银十七两);运水和炭赎(每笞一十运水和炭二百斤,折银四钱,至徒五年运水和炭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运灰费用最重,运炭费用最轻。
《明史·刑法志》所录的赎例,与舒化《大明律附例》新刻本相同,与嘉靖时明律刊本所记不同。《明史·刑法志》的作者大概是看到《会典》(卷一七六,页一)说万历时申明嘉靖时所定的制度,便以为二者完全相同,却没有察觉到万历时虽然申明其制,但对嘉靖时所定的内容其实已有更改。
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纳赎例图"原有按语说:
现在把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按年限重新改正。
《明史·刑法志》的作者正是忽略了舒化刊本此处所加的按语,才产生了这个误解。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同上)】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横列项目:无力做工 纳米 运灰 运砖 运碎砖 运水和炭 运石 老幼废疾折钱)
笞一十:做工一个月,纳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运灰一千二百斤,运砖七十个,运碎砖二千八百斤,运水和炭二百斤,运石一千二百斤。
笞二十:做工一个半月,纳米一石(折谷一石五斗),运灰一千八百斤,运砖一百五个,运碎砖四千二百斤,运水和炭三百斤,运石一千八百斤。
笞三十:做工二个月,纳米一石五斗(折谷二石二斗五升),运灰二千四百斤,运砖一百四十个,运碎砖五千六百斤,运水和炭四百斤,运石二千四百斤,老幼废疾折钱都是一文。
笞四十:做工二个半月,纳米二石(折谷三石),运灰三千斤,运砖一百七十五个,运碎砖七千斤,运水和炭五百斤,运石三千斤。
笞五十:做工三个月,纳米二石五斗(折谷三石七斗五升),运灰三千六百斤,运砖二百一十个,运碎砖八千四百斤(原文"八千四十"应作"八千四百"),运水和炭六百斤,运石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做工四个月,纳米六石(折谷九石),运灰四千二百斤,运砖二百四十五个,运碎砖九千八百斤,运水和炭七百二十斤,运石四千二百斤,老幼废疾折钱都是二文。
杖七十:做工四个半月,纳米七石(折谷十石五斗),运灰四千八百斤,运砖二百八十个,运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运水和炭八百二十斤,运石四千八百斤。
杖八十:做工五个月,纳米八石(折谷十二石),运灰五千四百斤,运砖三百一十五个,运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运水和炭九百二十斤,运石五千四百斤。
杖九十:做工五个半月,纳米九石(折谷十三石五斗),运灰六千斤,运砖三百五十个,运碎砖一万四千斤,运水和炭一千二十斤,运石六千斤。
杖一百:做工六个月,纳米十石(折谷十五石),运灰六千六百斤,运砖三百八十五个,运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运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运石六千六百斤,老幼废疾折钱都是三文。
徒一年:照徒年限做工,纳米十五石(折谷二十一石五斗),运灰一万二千斤,运砖六百个,运碎砖二万四千斤,运水和炭一千七百斤,运石一万二千斤,老幼废疾折钱六文。
徒一年半:纳米二十石(折谷三十石),运灰一万八千斤,运砖九百个,运碎砖二万六千斤,运水和炭二千六百斤,运石一万八千斤。
徒二年:纳米二十五石(折谷三十二石五斗),运灰二万四千斤,运砖一千二百个,运碎砖四万八千斤,运水和炭三千五百斤,运石二万四千斤,老幼废疾折钱九文。
徒二年半:纳米三十石(折谷四十五石),运灰三万斤,运砖一千五百个,运碎砖六万斤,运水和炭四千三百斤,运石三万斤。
徒三年:纳米三十五石(折谷四十七石五斗),运灰三万六千斤,运砖一千八百个,运碎砖七万二千斤,运水和炭五千二百斤,运石三万六千斤,老幼废疾折钱十二文。
流罪:纳米四十石(折谷六十石),运灰四万二千斤,运砖二千一百个,运碎砖八万四千斤,运水和炭五千八百斤,运石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纳米五十石(折谷七十五石),运灰六万四千二百斤,运砖三千二百个,运碎砖十二万八千斤,运水和炭九千斤,运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此图又见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皇明制书》本《大明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四年刊本《三台明律正宗》、万历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统宗》、万历刊本《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
黄彰健编《明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5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赎铜【出会典】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译代律例汇编》第5页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横列项目: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赎铜(出自《会典》))
(分项: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癈疾工乐户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应【陈省刊本「应」作「难」是也】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闵珪,汪宗元刊本误作闪连。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闵瑶】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钱 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译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及其余罪行,以及一切应予轻罪赎免的人 军职官员的正妻,按律例本应【陈省刊本中"应"字作"难"字,是对的】被实际判决受刑的人中,家境富裕、有能力缴纳赎金者 也就是上述这些犯人中应当以钞纸赎罪的人
旧例 折合成银两上缴国库 按照仪制司成例办理 刑部批复都御史陈洪谟的奏疏,认为应与常例的钞法有所区别 先前规定:钞一贯折合银三厘,比起缴纳米粮负担还要重 在京城常用银、钞,所以现行是银、钞兼收
今定 折合成谷物上缴粮仓 每做工一个月,折合银三钱 刑部批复都御史朱廷声的奏疏:每贯折合银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上题本,依照尚书闵珪【闵珪,汪宗元刊本误作"闪连";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闵瑶"】所议,与工食银标准相同 因在京城以外地区使用钱钞不便,所以奏请施行折银,标准见上文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银三钱 钱六百文,折合银七厘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合钱七十文,折合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及再犯者,笞杖之刑执行完毕后,仍按先前规定发落遣送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琐言无「十」字】文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钱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琐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钞三【陈省刊本三作二,会典亦作二,误】 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琐言作一百七十五】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每笞一十赎铜半斤
杖六十 米六石,谷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钱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琐言三作二】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钱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厘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一】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钱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钱五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钱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每杖一十赎铜一斤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析杖【诬轻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钱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陈省刊本高举刊本误作一百四十,会典亦误作一百四十】 赎铜一百二十斤,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钱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 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一百五十】 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钱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铜二百六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钱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 钞二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钱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钱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充军终身例得收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钱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钱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钱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复职带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
译二十笞:米一石,谷二石;银四钱五分;钱一贯二百文,折合白银一分五厘;钞三百(贯),折合钱一百四十文,折合白银二钱;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笞:米一石五斗,谷三石;银六钱;钱一贯八百文,折合白银二分二厘五毫;钞四百五十(贯),折合钱二百一十文,折合白银三钱;钱一百五十文(琐言无"十"字),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十笞:米二石,谷四石;银七钱五分;钱二贯四百文,折合白银三分;钞六百贯,折合钱二百八十文,折合白银四钱;钱二百四十文(琐言"二"作"一"),钞三百贯(陈省刊本"三"作"二",会典亦作"二",误)。
五十笞:米二石五斗,谷五石;银九钱;钱三贯,折合白银三分七厘五毫;钞七百五十贯,折合钱三百五十文,折合白银五钱;钱二百七十文(琐言作"一百七十五"),钞三百七十五贯。每笞十下可折抵铜半斤。
杖六十:米六石,谷十二石;银一两二钱;钱三贯六百文,折合白银四分五厘;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合钱四百二十文,折合白银六钱;钱三百一十文(琐言"三"作"二"),钞七百二十五贯。
杖七十:米七石,谷十四石;银一两三钱五分;钱四贯二百文,折合白银五分二厘五毫;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合钱四百九十文,折合白银七钱;钱二百四十五文(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一"百四十五),钞八百二十五贯。
杖八十:米八石,谷十六石;银一两五钱;钱四贯八百文,折合白银六分;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合钱五百六十文,折合白银八钱;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杖九十:米九石,谷十八石;银一两六钱五分;钱五贯四百文,折合白银六分七厘五毫;钞二千五十贯,折合钱六百三十文,折合白银九钱;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零二十五贯。
杖一百(以上都是当场决罚,不折抵):米十石,谷二十石;银一两八钱;钱六贯,折合白银七分五厘;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合钱七百文,折合白银一两;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每杖十下可折抵铜一斤。
以下为"连杖总折""全部折抵为铜钱兼徒杖收折""徒流罪情节重不准折纳钞""析杖(把轻罪诬告为重罪的情形)"各栏:
徒刑一年(以下都是民户发配摆站,军户发配瞭望戍守):米十五石,谷三十石;银三两六钱;钱十二贯,折合白银一钱五分;妇人剩余的罪按收赎钞六贯折合钱三文;杖六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二十(陈省刊本、高举刊本误作"一百四十",会典亦误作"一百四十");折抵铜一百二十斤,若是杂犯再犯,折抵钞六贯。
徒刑一年半:米二十石,谷四十石;银五两四钱;钱十五贯,折合白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钞九贯折合钱四文半;杖七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四十(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误作"一百五十");折抵铜一百四十斤,若是杂犯再犯,折抵钞九贯。
徒刑二年: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银七两二钱;钱十八贯,折合白银二钱二分五厘;钞十二贯折合钱六文;杖八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六十;折抵铜二百六十斤,若是杂犯再犯,折抵钞十二贯。
徒刑二年半:米三十石,谷六十石;银九两;钱二十一贯,折合白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钞二十五贯折合钱七文半;杖九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八十;折抵铜一百八十斤,若是杂犯再犯,折抵钞十五贯。
徒刑三年: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银十两八钱;钱二十四贯,折合白银三钱;钞十八贯折合钱九文;杖一百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二百;折抵铜二百斤,若是杂犯再犯,折抵钞十八贯。
流放二千里:钱三十贯,折合白银三钱七分五厘;充军终身之例可折抵钞三十贯;流刑徒刑共折合杖二百二十;折抵铜二百二十斤。
流放二千五百里:钱三十三贯,折合白银四分一厘二厘五毫;流刑杖刑共折合杖二百三十;折抵铜二百四十斤。
流放三千里:钱三十六贯,折合白银四钱五分;流刑杖刑共折合杖二百四十;折抵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米四十石,谷八十石;银十四两四钱;迁徙罪比照徒二年,除去杖刑的折抵,仅折抵钱十三贯二百文;干犯名分者按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抵杖刑;已服过徒刑又再犯徒刑的,遇到条例可减一年。
杂犯罪当处死而援例减为五年徒刑:(军职人员立功且有力纳米的,期满后复职并支给俸禄)米五十石,谷一百石;银十八两;诬告致人死罪而尚未执行的,流放三千里,不折抵杖刑;再犯的,折抵钞三十六贯。
绞刑、斩刑:钞四十二贯,折合白银五钱二分五厘;全属诬告的,流放三千里,并加服劳役三年。
过失杀人:依律折抵钞四十二贯。其中钞占八分,为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占二分,为八千四百文,都给付死者家属。
按:这幅
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按:此图又见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刊本三台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及大明律集解附例。
汪宗元刊本所载在京运灰、运砖、运碎砖、运石、运水和炭数目,与天顺五年所定同。与琐言所载亦同。此数目至万历十三年修万历问刑条例时复有更定。据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大明律附例」所载纳赎例图,知:
徒一年半,运水和炭,由二六六0斤改为二五五0斤。
徒二年,运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为五一00斤。
徒二年半,运水和炭,由四四00斤改为四二五0斤。
徒三年,运水和炭,由五二00斤改为五一00斤。
流罪,运水和炭,由六二00斤改为六八00斤。
运灰,由四二000斤改为四八000斤。
运砖,由二一00个改为二四00个。
而上举明律刊本,如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所附条例已为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例图竟仍沿袭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明律正宗等书为坊间刻本,其有此种讹误,不足异,而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所附在京纳赎诸例横图竟仍沿袭汪图,郑氏曾任刑部郎中,此则郑书之疏也。
汪宗元刊本「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记有在京老疾,笞一十,折钱一文之例。按:此例始见于胡琼「大明律集解」所附「在京老疾折钱例」。而嘉靖七年刑部覆湖广巡抚都御史朱廷声题本,已奏准老幼废疾笞一十,赎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此例通行于内外问刑衙门,则此「在京老疾折钱」笞一十,折钱一文之例,当已废弃不行,故该例不见于成书于嘉靖二十四五年之「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赎罪例图」,亦不见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读律琐言」书末所附「原行赎罪则例」,而汪书「在京纳赎诸例横图」仍有此一栏,恐不足据。
考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之「大明律附例」,其纳赎例图无此一栏,其所附「律例钱钞图」云:「老小废疾收赎,笞一十,六百文,在京仍收钱钞,在外收赎钞,照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六百文正折银七厘五毫,是万历十三年时已确定废「在京老疾折钱笞一十,折钱一文」之例不行,而万历十三年以后之坊间明律刊本,如上举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所附纳赎例图竟仍有此例,此亦坊本之疏也。
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所附纳赎例图亦有此例,窃疑此与万历会典所载纳赎例图之有此例有关。
译图表又见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初年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刊本《三台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以及《大明律集解附例》。
汪宗元刊本所记载的在京运灰、运砖、运碎砖、运石、运水和炭的数目,与天顺五年所定相同,也与《琐言》所记载的相同。这一数目到万历十三年修订万历问刑条例时又有更改。据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所载纳赎例图,可知:
徒刑一年半,运水和炭,由二千六百六十斤改为二千五百五十斤。
徒刑二年,运水和炭,由五千二百斤改为五千一百斤。
徒刑二年半,运水和炭,由四千四百斤改为四千二百五十斤。
徒刑三年,运水和炭,由五千二百斤改为五千一百斤。
流罪,运水和炭,由六千二百斤改为六千八百斤;运灰,由四万二千斤改为四万八千斤;运砖,由二千一百个改为二千四百个。
而以上所举各种明律刊本,如《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所附的条例已经是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可是所附的在京纳赎例图竟然仍旧沿用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的旧数据。《明律正宗》等书是坊间刻本,出现这类讹误,不足为怪,但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所附的在京纳赎诸例横图竟然也仍旧沿用汪图,郑汝璧曾任刑部郎中,这就是郑氏之书的疏漏了。
汪宗元刊本《在京纳赎诸例横图》记载有在京老疾,笞十下,折合钱一文的条例。按:这条条例最早见于胡琼《大明律集解》所附的《在京老疾折钱例》。而嘉靖七年刑部覆奏湖广巡抚都御史朱廷声的题本,已经奏准老幼废疾笞十下,折抵赎钱六百文,折合白银七厘五毫,此例通行于朝廷内外各问刑衙门,那么这条"在京老疾折钱"笞十下折合钱一文的条例,应当已经废弃不用了,所以这条条例不见于成书于嘉靖二十四五年的《大明律疏附例》"在京赎罪例图",也不见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读律琐言》书末所附的《原行赎罪则例》,而汪氏所刻《在京纳赎诸例横图》仍保留这一栏,恐怕不足为凭。
考万历十三年刑部尚书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其纳赎例图中并无这一栏,其所附《律例钱钞图》说:"老小废疾收赎,笞十下,六百文,在京仍收钱钞,在外收赎钞,照例每贯折合白银一分二厘五毫",六百文正好折合白银七厘五毫,可见万历十三年时已经确定废止"在京老疾折钱笞十下、折钱一文"的旧例不再施行了,而万历十三年以后坊间所刻的明律刊本,如以上所举《明律正宗》《明律统宗》《致君奇术》《刑台法律》《一王令典》《折狱指南》,所附的纳赎例图竟然仍有这条旧例,这也是坊本的疏漏。
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所附的纳赎例图也有这条旧例,我怀疑这和万历《会典》所载纳赎例图仍有这条旧例有关。
万历《会典》所载在京纳赎诸例图,其中:
笞十下:运灰一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八分;运砖七十个,折合白银三钱。
笞二十下:运灰一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六钱二分;运砖一百零五个,折合白银六钱。
至于杂犯斩绞运灰运砖折合白银的数目,都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的《原行赎罪则例》相同,而与万历十三年舒化修订万历问刑条例时所进呈的《大
万历会典所载在京纳赎诸例图,其
笞一十 运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运砖七十个,折银三钱
笞二十 运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运砖一0五个,折银六钱
至杂犯斩绞运灰运砖折银数目,均与嘉靖四十二年刊本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相同,而与万历十三年舒化修万历问刑条例所进呈「大明律附例」新刻本所载折银数目相异。
万历会典所载徒流等罪犯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目,仍与读律琐言及旧图同,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异。舒化已明言将旧图改正,此均万历会典稿本撰成在万历十三年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之前之证。万历会典列行于万历十五年。因会典清稿已蒙钦定,臣下刊行时,不能擅更,而论万历十五年时刑部行用之纳赎例图,则固当仍以舒化刊本为正也。万历十三年后明律刊本之有误从早期旧图者,此亦当为其重要原因也。
万历四十年刊本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清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纳赎例图则无此误。
读律琐言谓「米一石,折谷二石,失之于重」,而汪宗元刊本所附图即米一石折谷二石,此亦可证汪图非颁行嘉靖二十九年问刑条例时所用原行赎罪则例。舒化「大明律附例」「纳赎例图」亦米一石折谷二石,此则汪图对后来之影响也。
附收赎钞图
(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诬轻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余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假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假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假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 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赎七百文
一年半杖七十 假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 假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琐言」「文」下有「三分」二字,是也。
译明律附例》新刻本所载折银数目不同。
万历《会典》所载徒流等罪犯运水和炭、运灰、运砖的数目,仍与《读律琐言》及旧图相同,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不同。舒化已经明言将旧图改正,这都可以证明万历《会典》的稿本撰成在万历十三年舒化进呈《大明律附例》之前。万历《会典》颁行于万历十五年。因为《会典》的清稿已经过皇帝钦定,臣下刊行时不能擅自更改,所以论万历十五年时刑部实际行用的纳赎例图,还应当以舒化刊本为准。万历十三年以后的明律刊本有沿袭早期旧图之误的,这也应当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万历四十年刊本王肯堂《大明律附例笺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清顺治四年《大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的纳赎例图就没有这个错误。
《读律琐言》说"米一石,折谷二石,失之于过重",而汪宗元刊本所附之图正是米一石折合谷二石,这也可以证明汪图并非嘉靖二十九年颁行问刑条例时所用的原行赎罪则例。舒化《大明律附例》的《纳赎例图》也是米一石折合谷二石,这就是汪图对后来的影响了。
附收赎钞图
(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
标题栏:诬告轻罪为重罪的情形,已决部分全数抵消,剩余未决之罪,笞杖按律折纳收赎,徒流杖一百,其余的折抵收赎;徒刑期限之内老疾折抵收赎。
笞十下:(无举例)
笞二十下:(无举例)
笞三十下: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笞三十,其中只有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二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一贯二百文。
笞四十下: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笞四十,其中只有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三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一贯八百文。
笞五十下: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笞五十,其中只有二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三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一贯八百文。
杖六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六十,其中只有二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四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二贯四百文。
杖七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七十,其中只有三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四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二贯四百文。
杖八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八十,其中只有三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五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三贯。
杖九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九十,其中只有四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五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三贯。
杖一百: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一百,其中只有四十下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六十下未执行之罪,折抵收赎三贯六百文。
徒一年杖六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六十徒一年,其中只有笞五十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杖十下徒一年的罪未执行,徒一年折合杖六十,加上原有杖数共七十,折抵收赎四贯二百文。除杖刑外,徒刑该折抵八贯四百文,按未服役的天数计算,每天折抵钞二十三文三分三厘三毫,每月折抵七百文。
一年半杖七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只有杖八十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徒一年半的罪未执行,徒一年半折合杖七十,加上原有杖数共一百四十,除去已实执行的八十,剩杖六十,折抵收赎三贯六百文。除杖刑外,徒刑该折抵十贯八百文,按未服役天数计算,每天折抵钞二十文,每月折抵钞六百文。
二年杖八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八十徒二年,其中只有杖八十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徒二年的罪未执行的,徒二年折合杖八十,折抵收赎四贯八百文。除杖刑外,徒刑该折抵十三贯二百文,按未服役天数计算,每天折抵十八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每月折抵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
】 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杖九十 假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六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琐言」「十」下有「五」字,是也。】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余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 假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按:此图又见于万历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大明律解附例、一王令典、祥刑氷鉴、龙头律法全书、三台明律正宗、明律附例批注、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附例笺释、折狱指南、及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
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十五页亦有此图。惟将「假如」之「假」字省略。
右图各本均有误字,今据「读律琐言」校正。
在京纳赎诸例图【(万历会典卷一七六)】
做工 米 灰 砖 碎砖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个月 米五斗,谷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个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 米一石,谷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个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 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个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个半月 米二石,谷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 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个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十应作百】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 米六石,
译数抵消,剩余杖三十徒一年半的罪未执行,徒一年半折合杖七十,加上剩余杖三十,共杖一百,折抵收赎六贯。除杖刑外,徒刑该折抵十五贯六百文,按未服役天数计算,每天折抵十七文三分三厘三毫四丝,每月折抵五百二十文。
三年杖一百: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只有杖八十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杖二十徒三年的罪未执行,徒三年折合杖一百,加上剩余杖二十,共杖一百二十,只执行杖一百,多余的二十折抵收赎一贯二百文。除杖刑外,徒刑该折抵十八贯,按未服役天数计算,每天折抵十六文六分七厘,每月折抵五百文。
流二千里杖一百:假如有人告发他人未执行的应处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合杖一百二十,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折合杖六十是实的,剩余杖一百,折抵收赎钞六贯;已执行的部分比照徒四年,除实际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外,剩余杖四十,折合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假如有人告发他人未执行的应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合杖一百三十,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折合杖六十是实的,剩余一百一十,只执行杖一百,其余折抵收赎六百文;已执行的部分比照徒四年,除实际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外,剩余杖四十,折合徒三年。
三千里杖一百:假如有人告发他人应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比照徒四年,其中只有杖一百流二千里比照徒三年是实的,已经执行的部分全数抵消,剩余徒二年未执行折合杖一百四十,除去已执行的一百二十,剩二十,折抵收赎一贯二百文。
按:这幅图又见于万历王藻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大明律解附例》《一王令典》《祥刑冰鉴》《龙头律法全书》《三台明律正宗》《明律附例批注》《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附例笺释》《折狱指南》以及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
万历《会典》卷一七六第十五页也有这幅图,只是把"假如"的"假"字省略了。
以上各刊本这幅图都有错字,现依据《读律琐言》校正。
在京纳赎诸例图(万历《会典》卷一七六)
表头:做工、米、灰、砖、碎砖、水和炭、石、老疾折钱。
笞十下:做工一个月;米五斗,谷七斗五升;灰一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八分;砖七十个折合白银三钱;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折合白银四钱;石一千二百斤。
笞二十下:做工一个半月;米一石,谷一石五斗;灰一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六钱二分;砖一百零五个折合白银六钱;碎砖四千二百斤;水和炭三百斤折合白银六钱;石一千八百斤。
笞三十下:做工二个月;米一石五斗,谷二石二斗五升;灰二千四百斤折合白银二两一钱六分;砖一百四十个折合白银九钱;碎砖五千六百斤;水和炭四百斤折合白银八钱;石二千四百斤。(老疾折钱都是一文)
笞四十下:做工二个半月;米二石,谷三石;灰三千斤折合白银二两七钱;砖一百七十五个折合白银一两二钱;碎砖七千斤;水和炭五百斤折合白银一两;石三千斤。
笞五十下:做工三个月;米二石五斗,谷三石七斗五升;灰三千六百斤折合白银三两二钱四分;砖二百一十个折合白银一两五钱;碎砖八千四百斤(原文"十"应作"百");水和炭六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石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做工四个月;米六石,谷九石;灰四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三两七钱八分;砖
谷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个半月 米七石,谷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个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 米八石,谷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 米九石,谷十二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个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个月 米十石,谷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 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个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个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个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一千 八百个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二文
流罪 米四十石,谷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个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个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6
在外纳赎诸例图
(万历会典)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乐户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
译二百四十五个折合白银一两八钱;碎砖九千八百斤;水和炭七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四钱四分;石四千二百斤。(老疾折钱都是二文)
杖七十:做工四个半月;米七石,谷十石五斗;灰四千八百斤折合白银四两三钱二分;砖二百八十个折合白银二两一钱;碎砖一万一千二百斤;水和炭八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六钱四分;石四千八百斤。
杖八十:做工五个月;米八石,谷十二石;灰五千四百斤折合白银四两八钱六分;砖三百一十五个折合白银二两四钱;碎砖一万二千六百斤;水和炭九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八钱四分;石五千四百斤。
杖九十:做工五个半月;米九石,谷十二石五斗;灰六千斤折合白银五两四钱;砖三百五十个折合白银二两七钱;碎砖一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二十斤折合白银二两四分;石六千斤。
杖一百:做工六个月;米十石,谷十五石;灰六千六百斤折合白银五两九钱四分;砖三百八十五个折合白银三两;碎砖一万五千四百斤;水和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二两二钱四分;石六千六百斤("六"字为衍文)。(老疾折钱都是三文)
徒一年:按徒刑年限做工;米十五石,谷二十一石五斗;灰一万二千斤折合白银十两八钱;砖六百个折合白银四两;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折合白银三两四钱;石一万二千斤。(老疾折钱六文)
一年半:米二十石,谷三十石;灰一万八千斤折合白银十六两二钱;砖九百个折合白银六两;碎砖二万六千斤;水和炭二千六百斤折合白银五两二钱;石一万八千斤。
二年:米二十五石,谷三十二石五斗;灰二万四千斤折合白银二十一两六钱;砖一千二百个折合白银八两;碎砖四万八千斤;水和炭三千五百斤折合白银七两;石二万四千斤。(老疾折钱九文)
二年半:米三十石,谷四十五石;灰二万斤折合白银二十七两;砖一千五百个折合白银十两;碎砖六万斤;水和炭四千三百斤折合白银八两六钱;石三万斤。
三年:米三十五石,谷四十七石五斗;灰三万六千斤折合白银三十二两四钱;砖一千八百个折合白银十二两;碎砖七万二千斤;水和炭五千二百斤折合白银十两四钱;石二万六千斤。(老疾折钱十二文)
流罪:米四十石,谷六十石;灰四万二千斤折合白银三十七两八钱;砖二千一百个折合白银十四两;碎砖八万四千斤;水和炭五千八百斤折合白银十一两六钱;石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米五十石,谷七十五石;灰六万四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砖三千二百个折合白银十六两;碎砖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折合白银十八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在外纳赎诸例图(万历《会典》)
表头分为"无力""有力""稍有力""收赎律钞""赎罪例钞""钱钞兼收""赎钞(杂犯又犯者)"几栏,下面又分列细目:
——依律 / 照例 / 纳工价 / 老幼废疾乐户妇人折杖及其余轻罪当收赎者 / 军职正妻按例难以当场决罚者 / 即上述人犯该收赎钞者。
——旧例:折合白银上缴国库 / 照仪从事之例 / 刑部覆奏都御史陈洪谟所奏,与例钞应当区分 / 先将钞一贯折合白银三厘,比缴纳米粮尤重 / 在京常用银钞,故沿用兼收 。
——今定:折合谷物上缴仓库 / 每做工一个月折合白银三钱 / 刑部覆奏都御史朱廷声所奏,每贯折合白银一分二厘五毫 /
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琐言无「十」字】文钞一【琐言一作二】 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琐言二作一】百四十文钞二【琐言二作三】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琐言作一百七十五】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厘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琐言三作二】 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毫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九十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厘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厘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诬轻为重者】
徒一年 以上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谷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
译 都御史朱廷声题奏,照尚书闵珪的建议,与工食同 / 在外用钱钞不便,故奏请改行折银,办法见上。
笞十下:米五斗,谷一石;银三钱;钞六百文折合白银七厘五毫;钞一百五十贯折合钱七十文,折合白银一钱;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杂犯再犯的,笞杖执行完毕后,照前发遣)
笞二十下:米一石,谷二石;银四钱五分;钞一贯二百文折合白银一分五厘;钞三百贯折合钱一百四十文,折合白银二钱;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笞三十下:米一石五斗,谷三石;银六钱;钞一贯八百文折合白银二分二厘五毫;钞四百五十贯折合钱二百一十文,折合白银三钱;钱一百五十文(《琐言》无"十"字),钞一百二十五贯(《琐言》"一"作"二")。
笞四十下:米二石,谷四石;银七钱五分;钞二贯四百文折合白银三分;钞六百贯折合钱二百八十文,折合白银四钱;钱二百四十文(《琐言》"二"作"一"),钞二百贯(《琐言》"二"作"三")。
笞五十下:米二石五斗,谷五石;银九钱;钞三贯折合白银三分七厘五毫;钞七百五十贯折合钱三百五十文,折合白银五钱;钱二百七十文(《琐言》作"一百七十五"),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米六石,谷十二石;银一两二钱;钞三贯六百文折合白银四分五厘;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合钱四百二十文,折合白银六钱;钱三百一十文(《琐言》"三"作"二"),钞七百二十五贯。
杖七十:米七石,谷十四石;银一两三钱五分;钞四贯二百文折合白银五分二厘五毫;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合钱四百九十文,折合白银七钱;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杖八十:米八石,谷十六石;银一两五钱;钞四贯八百文折合白银六分;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合钱五百六十文,折合白银八钱;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杖九十:米九石,谷十八石;银一两六钱五分;钞(原文误作"五百贯")四贯四百文折合白银六分七厘五毫;钞二千五十贯折合钱六百三十文,折合白银九钱;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零二十五贯。
杖一百(以上都是当场决罚):米十石,谷二十石;银一两八钱;钞六贯折合白银七分五厘;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合钱七百文,折合白银一两;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以下为"连杖总折""全部折抵为铜钱兼徒杖收折""徒流罪情节重不准折纳钞""析杖(把轻罪诬告为重罪的情形)"各栏:
徒一年(以上都是民户发配摆站,军户发配瞭望戍守):米十五石,谷三十石;银三两六钱;钞十二贯折合白银一钱五分;妇人剩余的罪折抵收赎钞六贯折合钱三文;杖六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五十;杂犯再犯的,折抵钞六贯。
一年半:米二十石,谷四十石;银五两四钱;钞十五贯折合白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钞九贯折合钱四文半;杖七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四十;折抵钞九贯。
二年: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银七两二钱;钞十八贯折合白银二钱二分五厘;钞十二贯折合钱六文;杖八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六十;折抵钞十二贯。
二年半:米三十石,谷六十石;银九两;钞二十一贯折合白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钞十五贯折合钱七文半;杖九十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一百八十;折抵钞十五贯。
三年: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银十两八钱;钞二十四贯折合白银三钱;钞十八贯折合钱九文;杖一百连同徒刑共折合杖二百;折抵钞十八贯。
流二千里:钞三十贯折合白银三钱七分五厘;充军比照此例折抵钞三十贯;流刑徒刑共折合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钞三十三贯折合白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流刑杖刑共折合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钞三十六贯折合白银四钱五分;流刑杖刑共折合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米四十石,谷八十石;银十四两四钱;迁徙罪比照徒二年,除去杖刑折抵,仅折抵钞十三贯二百文;干犯名分者按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抵杖刑;已服过徒刑又再犯徒刑的,遇到条例可减一年。
杂犯五年(军职人员立功且
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复职带俸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厘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译有力纳米的,期满后复职并支给俸禄):米五十石,谷一百石;银十八两;诬告致人死罪而尚未执行的,流放三千里,不折抵杖刑;再犯的,折抵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刑、斩刑:钞四十二贯,折合白银五钱二分五厘;全属诬告的,流放三千里,并加服劳役三年。
过失杀人:依律折抵收赎钞四十二贯,其中钞占八分,为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占二分,为八千四百文,都给付死者家属。
按:万历《会典》的稿本撰成于万历十三年乙酉,其正式刊行则在万历十五年。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成书于万历十三年,其刻成在十三年九月,已经改正了明律
按:万历会典稿成于万历十三年乙酉,其刊行则在万历十五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新刻本则成书于万历十三年,其刻成在十三年九月,已改正明律误字,而会典则仍沿误未改,故今列会典所附「纳赎诸例图」于舒化「大明律附例」之前。
会典所附图,其记运灰运砖、运炭、折银数目,与琐言「原行赎罪则例」及「大明律附例」附图所记不同。
又会典所附图仍有「老疾折钱」一栏,与琐言及「大明律附例」不同。
会典所附「收赎钞图」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同,惟省略「假如」为「假」。
附纳赎例图【(万历十三年舒化「大明律附例」)】
在京 凡五则见行 在外 凡二则见行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有力 稍有力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二百斤折银四钱 米五斗谷一石 工价三钱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银六钱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四百斤折银八钱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银一两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米六石谷十二石 一两二钱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米七石谷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五
译中的错字,而《会典》却仍旧沿袭旧误未改,所以现在把《会典》所附的《纳赎诸例图》排列在舒化《大明律附例》之前。
《会典》所附之图,其所记运灰、运砖、运炭折合白银的数目,与《琐言》所载"原行赎罪则例"及《大明律附例》所附之图所记的不同。
另外《会典》所附之图仍保留"老疾折钱"一栏,这也与《琐言》及《大明律附例》不同。
《会典》所附的《收赎钞图》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相同,只是把"假如"省略成了"假"字。
附纳赎例图(万历十三年舒化《大明律附例》)
表头:在京,凡有五则通行——做工、运囚粮、运灰、运砖、运水和炭;在外,凡有二则通行——有力、稍有力。
笞十下:在京,做工一个月折合白银三钱;运囚粮五斗;运灰一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六分;运砖七十个折合白银九钱一分;运水和炭二百斤折合白银四钱。在外,有力者米五斗谷一石;稍有力者工价三钱。
笞二十下:做工一个半月折合白银四钱五分;运囚粮一石;运灰一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八钱九分;运砖一百零五个折合白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运水和炭三百斤折合白银六钱。在外,有力者米一石谷二石;稍有力者四钱五分。
笞三十下:做工二个月折合白银六钱;运囚粮一石五斗;运灰二千四百斤折合白银二两五钱二分;运砖一百四十个折合白银一两八钱二分;运水和炭四百斤折合白银八钱。在外,有力者米一石五斗谷三石;稍有力者六钱。
笞四十下:做工二个半月折合白银七钱五分;运囚粮二石;运灰三千斤折合白银三两一钱五分;运砖一百七十五个折合白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运水和炭五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在外,有力者米二石谷四石;稍有力者七钱五分。
笞五十下:做工三个月折合白银九钱;运囚粮二石五斗;运灰三千六百斤折合白银三两七钱八分;运砖二百一十个折合白银二两七钱三分;运水和炭六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在外,有力者米二石五斗谷五石;稍有力者九钱。
杖六十:做工四个月折合白银一两二钱;运囚粮六石;运灰四千二百斤折合白银四两四钱一分;运砖二百四十五个折合白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运水和炭七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四钱四分。在外,有力者米六石谷十二石;稍有力者一两二钱。
杖七十:做工四个半月折合白银一两三钱五分;运囚粮七石;运灰四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五两零四分;运砖二百八十个折合白银三两六钱四分;运水和炭八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六钱四分。在外,有力者米七石谷十四石;稍有力者一两三钱五分。
杖八十:做工五个月折合白银一两五钱;运囚粮八石;运灰五千(后文未完)……
两六钱七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两五钱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四分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两六钱
一百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五两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两八钱
译两六钱七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合银子四两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合银子一两八钱四分 米八石、谷十六石 一两五钱
九十 五个半月折合银子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合银子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合银子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合银子二两四分 米九石、谷十八石 一两六钱
一百 六个月折合银子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合银子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五个折合银子五两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合银子二两二钱四分 米十石、谷二十石 一两八钱
徒一年 折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米十五石二十石 三两六钱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二年半 折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银一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银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五年 折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米五十石谷百石 十八两
按旧图流罪止加一等,盖因律文三流同为一减也。但流罪俱以大诰减尽,唯总徒四年及杂犯遇例减去一年者则实徒四年矣。难以止加一等。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唯纳米一项,奉有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相应照旧。
按:此图又见万历刊本大明律集说、大明律附例批注、大明律附例笺释。
附律例钱钞图【(舒化「大明律附例」)】 【 在京仍收钱钞。在外收赎钞,照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其妇人兼收钱钞及赎罪例钞,俱每笞杖一十,折银一钱。】
老小废疾收赎 妇人兼收钱钞 妇人余罪收赎 赎罪例钞
笞一十 六百文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一百五十贯
二十 一贯二百文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百贯
三十 一贯八百文 钱一百五文,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百五十贯
四十 二贯四百文 钱一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六百贯
五十 三贯 钱一百七十五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七百五十贯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钱二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一千四百五十贯
七十 四贯二百文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一千六百五十贯
八十 四贯八百文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一千八百五十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二千五十贯
一百 六贯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二千二百五十贯
徒一年 十二贯 钞六贯 徒流不准纳钞
一年半 十五贯 九贯
二年 十八贯 十二贯
二年半 二十一贯 十五贯
三年 二十四贯 十八贯
流二千里 三十贯,充军终身例得收赎准此
二千五百里 三十三贯
三千里 三十六贯
总徒四年 三十九贯
杂犯五年 四十二贯
过失杀人 收赎钞三十三贯六百文,折银四钱二分;铜钱八千四百文,折银一十二两,共十二两四钱二分
按:「大明律附例」于「律例钱钞图」后尚附有「收赎钞图」,与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同。
译服劳役一年 折合白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合白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合白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合白银三两四钱 米十五石、谷二十石 三两六钱
一年半 折合白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合白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合白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合白银五两一钱 米二十石、谷四十石 五两四钱
二年 折合白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合白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合白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合白银六两八钱 米二十五石、谷五十石 七两二钱
二年半 折合白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合白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合白银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合白银八两五钱 米三十石、谷六十石 九两
三年 折合白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合白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合白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合白银十两二钱 米三十五石、谷七十石 十两八钱
四年 折合白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合白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合白银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合白银十三两六钱 米四十石、谷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五年 折合白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合白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合白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合白银十七两 米五十石、谷一百石 十八两
按:旧图中流罪只加一等,是因为律文中三种流刑本来就合并为一次减刑处理。但流罪都已经依大诰减免殆尽,只有总徒四年及杂犯依例减去一年后实徒四年的,才是真正的徒四年,很难只加一等来处理。现在把做工、运灰、运砖、运炭这四项,按年限加以改正。只有纳米一项,因为有军职立功者每年纳米十石的定例,仍照旧不变。
按:此图又见于万历刊本《大明律集说》《大明律附例批注》《大明律附例笺释》。
附律例钱钞图【(舒化《大明律附例》)】【在京仍收钱钞。在外收赎钞,照例每贯折合白银一分二厘五毫。妇人兼收钱钞及赎罪例钞的,都是每笞杖一十,折合白银一钱。】
老小废疾收赎 妇人兼收钱钞 妇人余罪收赎 赎罪例钞
笞一十 六百文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一百五十贯
二十 一贯二百文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百贯
三十 一贯八百文 钱一百五文,钞二百二十五贯 四百五十贯
四十 二贯四百文 钱一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六百贯
五十 三贯 钱一百七十五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七百五十贯
杖六十 三贯六百文 钱二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一千四百五十贯
七十 四贯二百文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一千六百五十贯
八十 四贯八百文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一千八百五十贯
九十 五贯四百文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二千五十贯
一百 六贯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二千二百五十贯
徒一年 十二贯 钞六贯 徒流之罪不准纳钞
一年半 十五贯 九贯
二年 十八贯 十二贯
二年半 二十一贯 十五贯
三年 二十四贯 十八贯
流二千里 三十贯,充军终身依例得以收赎的,也照此办理
二千五百里 三十三贯
三千里 三十六贯
总徒四年 三十九贯
杂犯五年 四十二贯
过失杀人 收赎钞三十三贯六百文,折合白银四钱二分;铜钱八千四百文,折合白银十二两,共计十二两四钱二分
按:《大明律附例》在《律例钱钞图》之后还附有《收赎钞图》,与隆庆
「大明律附例」所附「律例钱钞图」,又见于万历刊本「大明律附例笺释」、「大明律附例批注」,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舒化于万历十三年九月进「大明律附例」,其「在京纳赎例图」与前此诸图不同,则在京纳赎做工项,徒一年至五年,列有折银数目;改纳米为运囚粮;又无运碎砖运石二项,而所定运灰运砖运炭数目及折银数目亦与旧图不同,为后此明律刊本律图所本。「大明律例致君奇术」及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四年刊本「三台明律正宗」、万历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统宗」、万历刊本「刑台法律」所附问刑条例均系「万历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例图」均沿袭汪宗元刊本旧图,竟忽略舒化所刊「大明律附例」于律图已有修改,此均其疏失之处也。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7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 (大明龙头便读傍训律法全书)】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 (同右)】
按:龙头律法所载条例系万历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诸例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图不同。
其做工一栏至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止。于徒流杂犯死罪仅注明「照徒年限做工」,未载折银数。运囚粮,仍依前此旧图作纳米,有折谷数及折银数。每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银二钱五分。
其运砖、运灰石、运碎砖、运水和炭数目,仍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所附律图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异。龙头律法亦未记此诸项折银数目,均与时制抵触,恐不足据。故此二图均从略不引。
其在外纳赎诸例图,亦因袭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惟省略「旧例」「今定」二栏;其「有力照例」一栏,注明:「笞一十纳米五斗,谷一石,折银俱同前」,与汪图异。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 【 (大明律例祥刑氷鉴)】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 (同右)】
按:祥刑氷鉴刊于万历二十七年,所载问刑条例系万历问刑条例。该书所附纳赎诸例图仍分「在京纳赎诸例横图」及「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其「在京纳赎诸例横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纳赎诸例图仍有不同。
「祥刑氷鉴」在京纳赎图改「运囚粮」为「纳米」,并附折谷折银数。其折谷比率为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米每五斗折银二钱五分。祥刑氷鉴改「运灰」为「运灰石」。其折银数目与舒图相同。
其运砖折银数目,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二钱六分五厘,「二钱」当依舒化刊本改为三钱,「运砖三千二百个」,当改为三千个。
运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一钱,当改为十两二钱;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二两六钱,十二两当改为十三两。
祥刑氷鉴仍依以前明律刊本旧图存运碎砖数目,然未载折银数。
译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所附的相同。
《大明律附例》所附的《律例钱钞图》,又见于万历刊本《大明律附例笺释》《大明律附例批注》,以及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舒化在万历十三年九月进呈《大明律附例》,其中的《在京纳赎例图》与此前诸图不同,就在京纳赎做工一项而言,徒一年至五年,列有折银数目;把纳米改为运囚粮;又没有运碎砖、运石两项,而所定运灰、运砖、运炭的数目及折银数目也与旧图不同,成为此后明律刊本律图所依据的蓝本。《大明律例致君奇术》以及万历二十二年刊本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四年刊本《三台明律正宗》、万历三十五年刊本《明律统宗》、万历刊本《刑台法律》所附的问刑条例,都是万历问刑条例,可是所附《在京纳赎例图》却都因袭汪宗元刊本的旧图,竟忽略了舒化所刊《大明律附例》在律图上已经作了修改,这都是它们疏漏之处。
明代律例汇编 黄彰健编 7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大明龙头便读傍训律法全书》)】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同上)】
按:龙头律法所载条例是万历问刑条例。而所附《在京纳赎诸例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所附之图不同。
其做工一栏到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为止。对于徒、流、杂犯死罪,只注明"照徒年限做工",没有记载折银数目。运囚粮,仍依此前旧图作纳米处理,附有折谷数及折银数。每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折银二钱五分。
其运砖、运灰石、运碎砖、运水和炭的数目,仍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所附律图相同,与舒化《大明律附例》不同。龙头律法也没有记载这几项的折银数目,都与当时制度相抵触,恐怕不足为凭。所以这两张图都从略不引。
其《在外纳赎诸例图》,也是因袭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只是省略了"旧例""今定"两栏;其"有力照例"一栏,注明:"笞一十纳米五斗,谷一石,折银都与前面相同",与汪本之图不同。
在京纳赎诸例横图【(《大明律例祥刑氷鉴》)】
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同上)】
按:《祥刑氷鉴》刊行于万历二十七年,所载问刑条例是万历问刑条例。该书所附的纳赎诸例图仍分为《在京纳赎诸例横图》及《在外纳赎诸例横图》。
其《在京纳赎诸例横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的纳赎诸例图仍有不同。
《祥刑氷鉴》在京纳赎图把"运囚粮"改为"纳米",并附有折谷、折银数目。其折谷比率为米五斗折谷七斗五升,米每五斗折银二钱五分。《祥刑氷鉴》把"运灰"改为"运灰石"。其折银数目与舒图相同。
其运砖折银数目,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二钱六分五厘,"二钱"应依舒化刊本改为"三钱","运砖三千二百个",应改为"三千个"。
运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一钱,应改为十两二钱;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二两六钱,"十二两"应改为"十三两"。
《祥刑氷鉴》仍依此前明律刊本旧图保留运碎砖数目,但没有记载折银数。
《祥刑氷鉴》所载《在外
「祥刑氷鉴」所载「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同,惟省略「旧例」「今定」二栏;其「有力照例纳米」附有折银数目,每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为汪宗元刊本所无。
祟祯刊本「临民宝镜」所附在京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与祥刑氷鉴同,并沿袭其误字。
祥刑氷鉴所附此二图,今省略不引。
附纳赎例图【(万历三十八年刊本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二百斤折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十【十应作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个折银五两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六【「六」字衍】斤
俱三文
徒一年 折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二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折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银一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银二【二字应改为三】十一两二钱 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旧图流罪止加一等,盖因律文三流同为一减也。
译纳赎诸例横图》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相同,只是省略了"旧例""今定"两栏;其"有力照例纳米"附有折银数目,每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是汪宗元刊本所没有的。
崇祯刊本《临民宝镜》所附在京、在外《纳赎诸例横图》与《祥刑氷鉴》相同,并沿袭了它的错字。
《祥刑氷鉴》所附的这两张图,现在省略不引。
附纳赎例图【(万历三十八年刊本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个月,折合白银三钱 五斗 一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六分 七十个,折合白银九钱一分 二百斤,折合白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合白银四钱五分 一石 一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八钱九分 一百五个,折合白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三百斤,折合白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合白银六钱 一石五斗 二千四百斤,折合白银二两五钱二分 一百四十个,折合白银一两八钱二分 四百斤,折合白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都是一文
四十 二个半月,折合白银七钱五分 二石 三千斤,折合白银三两一钱五分 一百七十五个,折合白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 五百斤,折合白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合白银九钱 二石五斗 三千六百斤,折合白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一十个,折合白银二两七钱三分 六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百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合白银一两二钱 六石 四千二百斤,折合白银四两四钱一分 二百四十五个,折合白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七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都是二文
七十 四个半月,折合白银一两三钱五分 七石 四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五两零四分 二百八十个,折合白银三两六钱四分 八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合白银一两五钱 八石 五千四百斤,折合白银五两六钱七分 三百一十五个,折合白银四两九分五厘 九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合白银一两六钱五分 九石 六千斤,折合白银六两三钱 三百五十个,折合白银四两五钱五分 一千二十斤,折合白银二两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 六个月,折合白银一两八钱 十石 六千六百斤,折合白银六两九钱三分 三百八十个,折合白银五两零五厘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斤
都是三文
服劳役一年 折合白银三两六钱 十五石 一万二千斤,折合白银十二两六钱 六百个,折合白银七两八钱 一千七百斤,折合白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折合白银五两四钱 二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合白银十八两九钱 九百个,折合白银十一两七钱 二千五百五十斤,折合白银五两一钱 二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合白银七两二钱 二十五石 二万四千斤,折合白银二十五两二钱 一千二百个,折合白银十五两六钱 三千四百斤,折合白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折合白银九两 三十石 三万斤,折合白银三十一两五钱 一千五百个,折合白银十九两五钱 四千二百五十斤,折合白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合白银十两八钱 三十五石 三万六千斤,折合白银三十七两八钱 一千八百个,折合白银二十三两四钱 五千一百斤,折合白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十二文
四年 折合白银十四两四钱 四十石 四万八千斤,折合白银五十两四钱 二千四百个,折合白银三十一两二钱("二"字应改为"三") 六千八百斤,折合白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合白银十八两 五十石 六万斤,折合白银六十三两 三千个,折合白银三十九两 八千五百斤,折合白
但流罪俱以大诰减尽,唯总徒四年及杂犯遇例减去一年者,则实徒四年矣,难以止加一等。今将做工运灰运砖运炭四项,照年限改正。唯纳米一项,奉有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相应照旧。
按:高举此书所载「纳赎例图」,纳上应补在京二字。其图系依据舒化「大明律附例」,惟增加运碎砖及老疾折钱二栏,此二栏数目字则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同。
高举此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与汪宗元刊本同,而讹字甚多,可参看前引汪本律图下彰健所作校语。
五刑定律【(万历刊本「折狱奇编」)】
赎米 有力纳工价 稍有力纳工价
笞一十 五斗 三钱五分 银三钱
二十 一石 五钱 四钱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钱五分 六钱
四十 二石 一两 七钱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两二钱五分 九钱
杖六十 六石 三两 一两二钱
七十 七石 三两五钱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八石 四两 一两五钱
九十 九石 四两五钱 一两六钱五分
一百 十石 五两 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两五钱 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两 五两四钱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两五钱 七两三钱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两 九两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两五钱 十两八钱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两 十四两四钱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两 一十八两
按:折狱奇编卷一「应议者犯罪」条后附有「五刑定律」,今据以制表。日本内阁文库藏新刻汤海若汇辑「古今律条公案」,其卷首亦有「五刑定律」,其内容与此同。
考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其时在外纳赎,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
其有力纳米,如折合银两,自应较纳工价为重。然考万历刊本「龙头律法」,则在京在外笞一十纳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而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反纳银三钱,较有力纳米为重,此其所以将纳米折银易名为「有力纳工价」,并将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定为纳银三钱五分也。
「折狱奇编」及「古今律条公案」未分别在京在外。此所附恐仍系在外纳赎则例。明史刑法志云:
万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并不见施行,而法益归一矣(明史卷九十三,页二十三)。
今考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仍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运炭等名目。清顺治律刊本所附图亦有运炭等项。疑亦曾施行,未必系具文,备而不用也。谨志于此以俟考。
附纳赎例图 【 (祟祯刊本「刑书据会」)】
附律例钱钞图 【 (同右)】
按:「刑书据会」刊于祟祯十一年后。
译银十七两 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二百斤
按:旧图中流罪只加一等,是因为律文中三种流刑本来就合并为一次减刑处理。但流罪都已经依大诰减免殆尽,只有总徒四年及杂犯依例减去一年后实徒四年的,才是真正的徒四年,很难只加一等来处理。现在把做工、运灰、运砖、运炭这四项,按年限加以改正。只有纳米一项,因为有军职立功者每年纳米十石的定例,仍照旧不变。
按:高举此书所载《纳赎例图》,"纳"字上面应补"在京"二字。此图是依据舒化《大明律附例》,只是增加了运碎砖及老疾折钱两栏,这两栏的数字则与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之图相同。
高举此书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与汪宗元刊本相同,而讹字很多,可参看前面所引汪本律图下彰健所作的校语。
五刑定律【(万历刊本《折狱奇编》)】
赎米 有力纳工价 稍有力纳工价
笞一十 五斗 三钱五分 白银三钱
二十 一石 五钱 四钱五分
三十 一石五斗 七钱五分 六钱
四十 二石 一两 七钱五分
五十 二石五斗 一两二钱五分 九钱
杖六十 六石 三两 一两二钱
七十 七石 三两五钱 一两三钱五分
八十 八石 四两 一两五钱
九十 九石 四两五钱 一两六钱五分
一百 十石 五两 一两八钱
杖六十徒一年 十五石 七两五钱 三两六钱
杖七十徒一年半 二十石 十两 五两四钱
八十徒二年 二十五石 十二两五钱 七两三钱
九十徒二年半 三十石 十五两 九两
一百徒三年 三十五石 十七两五钱 十两八钱
徒四年 四十石 二十两 十四两四钱
徒五年 五十石 二十五两 十八两
按:《折狱奇编》卷一"应议者犯罪"条后附有《五刑定律》,现据以制成此表。日本内阁文库所藏新刻汤海若汇辑《古今律条公案》,其卷首也有《五刑定律》,内容与此相同。
考察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当时在外纳赎,有力的纳米,稍有力的纳工价。
其中有力纳米,如果折合成银两,理应比纳工价重。但考察万历刊本《龙头律法》,则在京、在外笞一十纳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而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反而纳银三钱,比有力纳米还重,这就是为什么把纳米折银改名为"有力纳工价",并把有力纳工价,笞一十定为纳银三钱五分的原因。
《折狱奇编》及《古今律条公案》没有分别在京、在外。此处所附恐怕仍是在外纳赎的则例。《明史·刑法志》说:
万历中年,中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诸例都不见施行,而法令便归于统一了(《明史》卷九十三,页二十三)。
现在考察崇祯刊本《临民宝镜》《刑书据会》,仍然分在京、在外,在京仍有运炭等名目。清顺治律刊本所附之图也有运炭等项。疑心这也曾经施行过,未必只是一纸具文、备而不用。姑且记于此以俟后考。
附纳赎例图【(崇祯刊本《刑书据会》)】
附律例钱钞图
其所载「纳赎例图」「律例钱钞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同惟「纳赎例图」「运囚粮」旁有小字注云:「即是纳米。每斗折银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钱钞图」,改舒图「老小废疾收赎」为「收赎律钞,老小废疾工乐户同」;「妇人兼收钱钞」下增小字注云:「谓军职正妻及妇人犯该赎钞者」;「赎罪例钞」下增小字注云:「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与妇人犯笞杖之有力者」。「刑书据会」所载此二图,亦从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简说」
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健已汇编,并附考释,今再综合简说于左:
明律御制序云:「杂犯死罪,并徒流笞杖等刑,悉依赎罪条例科断」。此赎罪条例,累朝俱有更易。其初附于明律书末,(如「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或附于有关律文条后,(如胡琼「大明律集解」即以「在京罚运则例」附于五刑条)其后为断狱时查考方便,遂制图附于明律卷首,此则始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大明律读法」。
明制:据赎罪条例科断,在京在外有异。
在京,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有力则纳米运灰、运石、运砖、运碎砖、运水和炭。其运纳数量,明律刊本在京纳赎例图所载系依英宗天顺五年所定。至万历十三年,舒化奉敕修万历问刑条例,始于流徒等罪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量,有所更易。(万历会典刊行于万历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故其书所录运炭运灰运砖数量,仍同旧图,当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为正。)
明制,在外亦无力依律的决,或做工;而有力则纳米,或折谷或折银。明正德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罚充王府仪从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之例遂行于湖广。旋又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嘉靖三年又从河南兵备周期雍之请,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一钱,而旧定折银一钱五分之制仍未废止。故其时遂将在外做工折银分为三等。即:
颇有力,笞一十,纳工价,折银三钱
稍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
至嘉靖七年闰十月始依刑部奏请,仅存留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
孙存「大明律读法」所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已征引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覆都御史朱延声奏,而孙图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此则孙图之疏也。
明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问刑条例已为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则仍钞袭孙书。
译【(同上)】
按:《刑书据会》刊行于崇祯十一年之后。其所载《纳赎例图》《律例钱钞图》,与舒化《大明律附例》相同,只是《纳赎例图》"运囚粮"旁有小字注说:"即是纳米。每斗折银五分。若折谷,每斗加五升"。
其《律例钱钞图》,把舒图"老小废疾收赎"改为"收赎律钞,老小废疾工乐户同";"妇人兼收钱钞"下增加小字注说:"指军职正妻及妇人犯该赎钞的情况";"赎罪例钞"下增加小字注说:"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以及妇人犯笞杖而有力者"。《刑书据会》所载的这两张图,也从略不引。
附:《明律刊本所附纳赎诸例图简说》
明律刊本所附的纳赎诸例图,我已经汇编完毕,并附上考释,现在再综合简述如下:
明律御制序说:"杂犯死罪,以及徒、流、笞、杖等刑,都依照赎罪条例科断"。这个赎罪条例,历朝历代都有所更改。它起初附于明律书末(如《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或附于有关律文条目之后(如胡琼《大明律集解》就把《在京罚运则例》附于五刑条),后来为了方便断狱时查考,于是制成图表附于明律卷首,这始于嘉靖十一年孙存所编的《大明律读法》。
明制:依赎罪条例科断,在京、在外有所不同。
在京,无力的依律的决。或者做工,有力的则纳米、运灰、运石、运砖、运碎砖、运水和炭。其运纳的数量,明律刊本《在京纳赎例图》所载是依英宗天顺五年所定。到万历十三年,舒化奉敕修订万历问刑条例,才对流、徒等罪的运水和炭、运灰、运砖数量,有所更改。(万历会典刊行于万历十五年,但定稿在前,所以其书所录运炭、运灰、运砖数量,仍与旧图相同,应以舒化《大明律附例》所载为准。)
明制,在外也是无力的依律的决,或者做工;而有力的则纳米,或折谷或折银。明正德时,制定《在京囚犯折纳工银则例》,每日追银一分,如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徒罪照依罚充王府仪从的事例,一年追银三两六钱。正德时,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纳工价银三钱这一条例便在湖广施行。不久又制定稍次有力,折纳工食,笞一十,折银一钱五分;嘉靖三年又依从河南兵备周期雍的请求,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一钱,而原来规定折银一钱五分的制度仍未废止。所以当时便把在外做工折银分为三等,即:
颇有力,笞一十,纳工价,折银三钱
稍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五分
稍次有力,笞一十,纳工食,折银一钱
到嘉靖七年闰十月,才依刑部奏请,只保留有力纳米,稍有力纳工价,笞一十,折银三钱。
孙存《大明律读法》所附《在外纳赎诸例横图》已经引用了嘉靖七年十二月刑部批复都御史朱延声的奏议,而孙图所列仍有"稍次有力,纳工食"一项,这是孙图的疏漏。
明邗江书院重刊本《大明律解附例》所附问刑条例已经是嘉靖二十九年所定,而所附《在外纳赎诸例图》,却仍是抄袭孙书。不能因为它刊行于嘉靖二十九
不得以其刊行于嘉靖二十九年以后,遂以为其所附「纳赎诸例图」亦系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也。论嘉靖二十九年所行用纳赎例当以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为正,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图亦不足据。
「杂犯死罪并徒流答杖依赎罪条例科断」,此仅见明律御制序,而不见于明律正文,故明人遂称此为「例赎」;以系据「赎罪条例」科断,故又称之为「赎罪」,以与「律赎」亦即律文规定准许「收赎」者相别。
明律律文规定准予「收赎」者,计包含:
(1)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
(2)军官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
(3)家无次丁,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4)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徒流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5)老小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6)徒年限内老疾收赎。
(7)诬轻为重,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
(8)过失杀伤人收赎。
而赎铜钱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及银一两。故律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仍依钞计算。其后钞贬值,故依律收赎,势必失之于轻。
明律虽定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军官犯私罪该笞者收赎,然以其太轻,故其后则定:「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罪名,俱听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页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养亲,律虽有其文,并不实行。仅「两宫上徽号推恩,诏有司一行之」。
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有犯,依律,笞杖均的决,其犯徒流,则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条所定,全赎需铜钱三十六贯。今决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条,杖一百值铜钱六贯,故余罪需铜钱三十贯收赎)其后为培养妇人廉耻,遂定:
妇人有犯,除奸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依律的决。其余犯该笞杖或徒罪,律合决,并审有力者,俱各纳钞赎罪(成化八年定,见皇明条法事类纂,第九六页)
而本书所辑录「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胡琼「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罚运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数,「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所载「赎罪例钞」及「钱钞兼收」二栏,均系针对军职正妻及妇人审有力者而定。「赎罪例钞」所定,笞一十,赎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远较明律五刑条所定,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亦即钞六百文)者为重。以系依例赎罪,非依律所定收赎,故明人称此为「赎罪例钞。
译年之后,就认为它所附的《纳赎诸例图》也是嘉靖二十九年所施行的。要论嘉靖二十九年所施行的纳赎例,应以雷梦麟《读律琐言》所载为准,嘉靖三十三年汪宗元刊本《大明律例》所附之图也不足为凭。
"杂犯死罪并徒流笞杖依赎罪条例科断",这句话只见于明律御制序,而不见于明律正文,所以明人便称此为"例赎";因为是依据"赎罪条例"科断,所以又称之为"赎罪",用以与律文规定准许"收赎"的相区别。
明律律文规定准予"收赎"的,包括:
(1)文武官犯公罪该笞的,由官府收赎。
(2)军官犯私罪该笞的,附过收赎。
(3)家中没有次丁、犯徒流罪的,只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4)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徒流罪的,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5)老幼残疾犯流罪以下的收赎。
(6)徒刑年限之内老疾收赎。
(7)诬告轻罪为重罪、尚未论决的,笞杖收赎。徒流罪只杖一百,余罪也听凭收赎。
(8)过失杀伤人的收赎。
而赎铜钱的数目则见于明律五刑条。
明初推行钞法,钞一贯等于铜钱一贯以及银一两。所以律文所载赎铜钱数目实际上仍是依钞计算的。后来钞贬值,所以依律收赎,势必失之过轻。
明律虽然规定文武官犯公罪该笞的由官府收赎,军官犯私罪该笞的收赎,但因为太轻,所以后来又规定:"官吏一应公私杂犯准徒以下的罪名,都听凭运炭纳米等项赎罪"(见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页二十一,纂注)。
犯罪存留养亲,律文虽有此条文,但并不真正实行,只有"两宫上徽号推恩,诏令有司施行一次"。
工乐户、天文生及妇人犯罪,依律,笞杖都要的决,若犯徒流罪,则决杖一百,余罪收赎。(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依明律五刑条所定,全部收赎需铜钱三十六贯。现在决杖一百,依明律五刑条,杖一百值铜钱六贯,所以余罪需铜钱三十贯收赎)后来为了培养妇人的廉耻心,便规定:
妇人有犯,除奸盗不孝,并审明确无力的,与乐妇一样,依律的决。其余犯该笞杖或徒罪的,依律本应决杖,但审明有力的,都各自纳钞赎罪(成化八年制定,见《皇明条法事类纂》第九十六页)。
而本书所辑录的《会定运砖运灰等项做工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的数目,胡琼《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罚运则例》所定笞一十至杖一百纳钞及铜钱的数目,《大明律集解》所载《在京折收钱钞则例》以及孙存《大明律读法》《在外纳赎诸例横图》所载"赎罪例钞"及"钱钞兼收"两栏,都是针对军职正妻及审明有力的妇人而定的。"赎罪例钞"所定,笞一十,赎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远比明律五刑条所定,笞一十,赎铜钱六百文(也就是钞六百文)要重。因为是依例赎罪,不是依律所定的收赎,所以明人称此为"赎罪例钞"。
军职正妻、妇人中有力的,如果犯笞杖罪,可以依"赎罪例钞"准予
」
军职正妻、妇人有力者,如犯笞杖,可依「赎罪例钞」准赎。如犯徒流,则依律需决杖一百,此一百亦依「赎罪例钞」栏所载准赎,而余罪收赎,此余罪则依律所定钞贯,以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以杖一百系照赎罪例钞栏所定赎罪,故妇人余罪收赎,孙图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
于妇人有力者犯罪既有此定例,故于嘉靖七年遂从都御史朱廷声奏请,工乐户妇人犯罪许其轻赎者,许其连徒杖并折,不需计算余罪,许其依明律五刑条所定赎铜钱数,亦即赎钞数准其全赎。而其换算比率,亦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其所纳收赎律钞折银数目,亦自较妇人有力者依「赎罪例钞」所纳为轻也。
以其系按律所定钞数折银,故明人称此为收赎律钞,以与「赎罪例钞」分别。
其诬轻为重者,亦连徒共折杖,其杖一百则按「赎罪例钞」栏所载纳赎,故明律刊本「在外纳赎例横图」即将「诬轻为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其折杖一百后余罪,则仍依律所定余罪所纳钞贯数,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老幼废疾收赎,依律可全赎,故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纳赎横图」亦将其与妇人连徒杖并折,一应轻赎者,均列入「收赎律钞」栏内。
徒限内老疾收赎,其收赎钞亦依律所定,以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成化元年奏准,内钞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其后钱依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十二两。钞依收赎事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妇人有犯收赎,老小废疾收赎,过失杀人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其所施行地区本不限于京外,故应槚「大明律释义」及舒化「大明律附例」将其自「在外纳赎横图」中抽出,另编为图。而声明在京钱钞兼收,而在外则折银。
清顺治律所载在京在外「纳赎例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清律律图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赎银之数。
附纳赎例图【(清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在京】 【老疾收赎等罪俱照外赎例图】
依律决配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笞一十 一个月折银三钱 米五斗折银二钱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 砖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 炭二百斤折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银四钱五分 米一石折银五钱 灰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八钱九分 砖一百五个折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银六钱 米一石五斗折银七钱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五钱二分 砖一百四十个折银一两八钱二分 炭四百斤折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个半月折银七钱五分 米二石折银一两 灰三千斤折银三两一钱五分 砖一百七十五个折银一两二钱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银九钱 米二石五斗折银一两二钱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砖二百一十个折银二两七钱三分 炭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银一两二钱 米六石折银三两 灰四千二百斤折银四两四钱一分 砖
译收赎。如果犯徒流罪,则依律需决杖一百,这一百也依"赎罪例钞"栏所载准予收赎,而余罪收赎,则依律所定的钞贯数,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因为杖一百是依赎罪例钞栏所定赎罪的,所以妇人余罪收赎,孙图仍把它列入"赎罪例钞"栏内。
对于妇人有力者犯罪既有这样的定例,所以在嘉靖七年便依从都御史朱廷声的奏请,工乐户妇人犯罪允许其从轻收赎的,允许他们把徒杖合并折算,不需要计算余罪,允许他们依明律五刑条所定的赎铜钱数(也就是赎钞数)准予全部收赎。而其换算比率,也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所纳收赎律钞折银数目,也自然比妇人有力者依"赎罪例钞"所纳的要轻。
因为是按律所定的钞数折银,所以明人称此为收赎律钞,用以与"赎罪例钞"相区别。
诬告轻罪为重罪的,也把徒刑与杖刑合并折算,其杖一百按"赎罪例钞"栏所载纳赎,所以明律刊本《在外纳赎例横图》就把"诬轻为重"列入"赎罪例钞"栏内。折杖一百之后的余罪,则仍依律所定余罪应纳的钞贯数,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老幼废疾收赎,依律可以全部收赎,所以明律刊本所附《在外纳赎横图》也把它与妇人合并徒杖折算、一律从轻收赎的情形,都列入"收赎律钞"栏内。
徒刑年限之内老疾收赎,其收赎钞也依律所定,按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
过失杀人,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成化元年奏准,其中钞占八分,该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钱占二分,该钱八千四百文。后来钱依钞关事例,每钱七文折银一分,共银十二两。钞依收赎事例,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该银四钱二分,共该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妇人有犯收赎、老幼废疾收赎、过失杀人收赎、诬轻为重收赎,其施行地区本来不限于京城内外,所以应槚《大明律释义》及舒化《大明律附例》把它从《在外纳赎横图》中抽出,另编为图表,而说明在京钱钞兼收,在外则折银。
清顺治律所载在京、在外《纳赎例图》也依照明制。只是清初不施行钞法,所以清律律图把明律旧图中的钞贯,按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赎银的数目。
附纳赎例图【(清顺治四年三月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在京】【老疾收赎等罪都照在外赎例图办理】
依律决配 做工 运囚粮 运灰 运砖 运水和炭 运碎砖 运石
笞一十 一个月,折合白银三钱 米五斗,折合白银二钱五分 灰一千二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六分 砖七十个,折合白银九钱一分 炭二百斤,折合白银四钱 二千八百斤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个半月,折合白银四钱五分 米一石,折合白银五钱 灰一千八百斤,折合白银一两八钱九分 砖一百五个,折合白银一两三钱六分五厘 炭三百斤,折合白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个月,折合白银六钱 米一石五斗,折合白银七钱五分 灰二千四百斤,折合白银二两五钱二分 砖一百四十个,折合白银一两八钱二分 炭四百斤,折合白银八钱 五千六百斤 二千四百斤
四十 二个半月,折合白银七钱五分 米二石,折合白银一两 灰三千斤,折合白银三两一钱五分 砖一百七十五个,折合白银一两二钱七分五厘 炭五百斤,折合白银一两 七千斤 三千斤
五十 三个月,折合白银九钱 米二石五斗,折合白银一两二钱五分 灰三千六百斤,折合白银三两七钱八分 砖二百一十个,折合白银二两七钱三分 炭六百斤,折合白银一两二钱 八千四十一斤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个月,折合白银一两二钱 米六石,折合白银三两 灰四千二百斤,折合白银四两四钱一分 砖……(原文至此中断)
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米七石折银三两五钱 灰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米八石折银四两 灰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译二百四十五个,折银三两一钱八分五厘 炭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九千八百斤 四千二百斤
七十 四个半月,折银一两三钱五分 米七石,折银三两五钱 灰四千八百斤,折银五两零四分 砖二百八十个,折银三两六钱四分 炭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一万一千二百斤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个月,折银一两五钱 米八石,折银四两 灰五千四百斤,折银五两六钱七分 砖三百一十五个,折银四两九分五厘 炭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一万二千六百斤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个半月折银一两六钱五分 米九石折银四两五钱 灰六千斤折银六两三钱 砖三百五十个折银四两五钱五分 炭一千二十斤折银二两零四分 一万四千斤 六千斤
一百以上俱的决 六个月折银一两八钱 米十石折银五两 灰六千六百斤折银六两九钱三分 砖三百八十五个折银五两零五厘 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一万五千四百斤 六千六百斤
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瞭哨 折银三两六钱 米十五石折银七两五钱 灰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二两六钱 砖六百个折银七两八钱 炭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二万四千斤 一万二千斤
一年半 折银五两四钱 米二十石折银十两 灰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八两九钱 砖九百个折银十一两七钱 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银五两一钱 三万六千斤 一万八千斤
二年 折银七两二钱 米二十五石折银十二两五钱 灰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五两二钱 砖一千二百个折银十五两六钱 炭三千四百斤折银六两八钱 四万八千斤 二万四千斤
二年半 折银九两 米三十石折银十五两 灰三万斤折银三十一两五钱 砖一千五百个折银十九两五钱 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银八两五钱 六万斤 三万斤
三年 折银十两八钱 米三十五石折银十七两五钱 灰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砖一千八百个折银二十三两四钱 炭五千一百斤折银十两二钱 七万二千斤 三万六千斤
四年 折银十四两四钱 米四十石折银二十两 灰四万八千斤折银五十两四钱 砖二千四百个折银三十一两二钱 炭六千八百斤折银十三两六钱 八万四千斤 四万二千斤
五年 折银十八两 米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 灰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 砖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 炭八千五百斤折银十七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六万四千一【「明律集解附例」一作二】百斤
惟军职立功,每年纳米十石,定例俱纳本色,不许折银
按:此所定运囚粮运灰运砖运炭折银数目仍依舒化「大明律附例」所定。其增运碎砖运石数目,则依「祥刑氷鉴」及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纳赎例图」有老疾折钱一栏,则清律图省去。盖以其与「收赎律钞」抵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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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 赎罪 赎铜
依律决配 照例赎罪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折杖收赎律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及妇人有力者 非奉旨于各布政使司等衙门铸钱者,不许擅赎取罪
例 折银上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折谷上仓,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银五钱
笞一十 杖之小者 赎银二钱五分,如纳米五斗,如谷一石 赎银三钱 赎银七厘五毫 赎银一钱
二十 赎银五钱,如纳米一石,如谷二石 赎银四钱五分 赎银一分五厘 赎银二钱
三十 赎银七钱五分,如纳米一石五斗,如谷三石 赎银六钱 赎银一分二厘五毫 赎银三钱
四十 赎银一两,如纳米二石,如谷四石 赎银七钱五分 赎银三分 赎银四钱
五十 赎银一两二钱五分,如纳米二石五斗,如谷五石 赎银九钱 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赎银五钱 每笞一十赎铜半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杖六十 杖之大者 赎银三两,如纳米六石,如谷一十二石 赎银一两二钱 赎银四分五厘 赎银六钱
七十 赎银三两五钱,如纳米七石,如谷一十四石 赎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赎银七钱
八十 赎银四两,如纳米八石,如谷十六石 赎银一两五钱 赎银六分 赎银八钱
九十 赎银四两五钱,如纳米九石,如谷十八石 赎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银六分七厘五毫 赎银九钱
一百以上俱的决赎 赎银五两,如纳米十石,如谷二十石 赎银一两八钱 赎银七分五厘 赎银一两 每杖一十赎铜一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例并诬轻为重者
徒一年以下民摆站军瞭哨 赎银七两五钱,如纳米十五石,如谷三十石 赎银三两六钱 赎银一钱五分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二十,余罪,折银七分五厘 赎铜一百二十斤。
译杖九十:五个半月,折合白银一两六钱五分;米九石,折合白银四两五钱;石灰六千斤,折合白银六两三钱;砖三百五十块,折合白银四两五钱五分;木炭一千零二十斤,折合白银二两零四分;一万四千斤;六千斤。
一百以上者一律实杖决打:六个月,折合白银一两八钱;米十石,折合白银五两;石灰六千六百斤,折合白银六两九钱三分;砖三百八十五块,折合白银五两零五厘;木炭一千一百二十斤,折合白银二两二钱四分;一万五千四百斤;六千六百斤。
徒刑一年以下(发配充当摆站兵卒、军中瞭望哨探者):折合白银三两六钱;米十五石,折合白银七两五钱;石灰一万二千斤,折合白银十二两六钱;砖六百块,折合白银七两八钱;木炭一千七百斤,折合白银三两四钱;二万四千斤;一万二千斤。
一年半:折合白银五两四钱;米二十石,折合白银十两;石灰一万八千斤,折合白银十八两九钱;砖九百块,折合白银十一两七钱;木炭二千五百五十斤,折合白银五两一钱;三万六千斤;一万八千斤。
二年:折合白银七两二钱;米二十五石,折合白银十二两五钱;石灰二万四千斤,折合白银二十五两二钱;砖一千二百块,折合白银十五两六钱;木炭三千四百斤,折合白银六两八钱;四万八千斤;二万四千斤。
二年半:折合白银九两;米三十石,折合白银十五两;石灰三万斤,折合白银三十一两五钱;砖一千五百块,折合白银十九两五钱;木炭四千二百五十斤,折合白银八两五钱;六万斤;三万斤。
三年:折合白银十两八钱;米三十五石,折合白银十七两五钱;石灰三万六千斤,折合白银三十七两八钱;砖一千八百块,折合白银二十三两四钱;木炭五千一百斤,折合白银十两二钱;七万二千斤;三万六千斤。
四年:折合白银十四两四钱;米四十石,折合白银二十两;石灰四万八千斤,折合白银五十两四钱;砖二千四百块,折合白银三十一两二钱;木炭六千八百斤,折合白银十三两六钱;八万四千斤;四万二千斤。
五年:折合白银十八两;米五十石,折合白银二十五两;石灰六万斤,折合白银六十三两;砖三千块,折合白银三十九两;木炭八千五百斤,折合白银十七两;十二万八千斤;六万四千一百斤【《明律集解附例》作二百】。
至于军职人员立功者,每年须缴纳米十石,按定例一律缴纳实物,不许折成银两。
按语:此处所定运送囚粮、运送石灰、运送砖块、运送木炭折银的数目,仍依照舒化所撰《大明律附例》所定。其中增加的运送碎砖、运送石料的数目,则依据《祥刑冰鉴》及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高举《纳赎例图》中另有"老疾折钱"一栏,清律的图中则省略了它,大概是因为它与《收赎律钞》相抵触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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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 赎罪 赎铜
依律实行杖决发配 按例缴纳赎罪银 缴纳工价 老幼废疾服工役、乐户、妇人折杖收赎律 军职正妻按例难以实行杖决及有力的妇人 若非奉旨在各布政使司等衙门铸钱,不许擅自赎罪
条例 折银上缴国库 每做工一个月折银三钱
折谷上缴粮仓,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每米一石折银五钱
笞一十 杖之轻者 赎银二钱五分,若缴纳米则五斗,若缴纳谷则一石 赎银三钱 赎银七厘五毫 赎银一钱
二十 赎银五钱,若缴纳米则一石,若缴纳谷则二石 赎银四钱五分 赎银一分五厘 赎银二钱
三十 赎银七钱五分,若缴纳米则一石五斗,若缴纳谷则三石 赎银六钱 赎银一分二厘五毫 赎银三钱
四十 赎银一两,若缴纳米则二石,若缴纳谷则四石 赎银七钱五分 赎银三分 赎银四钱
五十 赎银一两二钱五分,若缴纳米则二石五斗,若缴纳谷则五石 赎银九钱 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赎银五钱 每笞一十赎铜半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杖六十 杖之重者 赎银三两,若缴纳米则六石,若缴纳谷则十二石 赎银一两二钱 赎银四分五厘 赎银六钱
七十 赎银三两五钱,若缴纳米则七石,若缴纳谷则十四石 赎银一两三钱五分 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赎银七钱
八十 赎银四两,若缴纳米则八石,若缴纳谷则十六石 赎银一两五钱 赎银六分 赎银八钱
九十 赎银四两五钱,若缴纳米则九石,若缴纳谷则十八石 赎银一两六钱五分 赎银六分七厘五毫 赎银九钱
一百以上一律实行杖决 赎银五两,若缴纳米则十石,若缴纳谷则二十石 赎银一两八钱 赎银七分五厘 赎银一两 每杖一十赎铜一斤,每铜一斤折银五分
妇人余罪收赎的条例,以及诬告轻罪为重罪者
徒一年以下(摆站兵卒、军中瞭望哨探者) 赎银七两五钱,若缴纳米则十五石,若缴纳谷则三十石 赎银三两六钱 赎银一钱五分 杖六十连同徒刑共折成杖一百二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二十是余罪,折银七分五厘 赎铜一百二十斤。若属杂犯再犯,又须赎铜七分五厘
一年半 赎银十两,若缴纳米则二十石,若缴纳谷则四十石 赎银五两四钱 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杖七十连同徒刑共折成杖二百四十。其中二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四十是余罪,
杂犯再犯,又赎铜七分五厘
一年半 赎银十两,如纳米二十石,如谷四十石 赎银五两四钱 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二百四十。其二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四十余罪,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赎铜一百四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二年 赎银十二两五钱,如纳米二十五石,如谷五十石 赎银七两二钱 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六十余罪折银一钱五分 赎铜一百六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五分
二年半 赎银十五两如纳米三十石如谷六十石 赎银九两 赎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八十余罪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赎铜一百八十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三年 赎银十七两五钱,如纳米三十五石,如谷七十石 赎银一十两零八钱 赎银三钱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余罪折银二钱二分五厘 赎铜二百斤。杂犯再犯,又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流二千里 赎银三钱七分五厘 该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二十余罪折银三钱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该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四十余罪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赎银四钱五分 该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赎银一两,其一百六十余罪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赎银二十两,如纳米四十石,如谷八十石 赎银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折赎罪银四钱五分 已徒犯徒遇例减一等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年满有力纳米俱复职带俸差操 赎银二十五两,如纳米五十石,如谷一百石 赎银一十八两 再犯赎银四钱五分
绞斩 赎银五钱二分五厘 除赎正罪银一两外,余罪折银四钱零五厘
过失杀 依律收赎,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被杀之家营葬,取领状
按:清律此图亦依明制。惟清初不行钞法,故将明律旧图中钞贯,以钞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折银之数。
诬轻为重栏、诬人犯流二千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二十,与明孙存「大明律读法」及万历会典所载「在外纳赎例图」同。
诬人犯流二千五百里罪,清律此图谓该折杖二百四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三十。
诬人犯流三千里罪,清律此图谓折杖二百六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四十。
盖清律律图系据诬告条律文小字注,诬近流为远流计算,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据律文小字注,诬徒为流计算。
译折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赎铜一百四十斤。若属杂犯再犯,又须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二年 赎银十二两五钱,若缴纳米则二十五石,若缴纳谷则五十石 赎银七两二钱 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八十连同徒刑共折成杖一百六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六十是余罪,折银一钱五分 赎铜一百六十斤。若属杂犯再犯,又须赎银一钱五分
二年半 赎银十五两,若缴纳米则三十石,若缴纳谷则六十石 赎银九两 赎银二钱六分二厘五毫 杖九十连同徒刑共折成杖一百八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八十是余罪,折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赎铜一百八十斤。若属杂犯再犯,又须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
三年 赎银十七两五钱,若缴纳米则三十五石,若缴纳谷则七十石 赎银十两零八钱 赎银三钱 杖一百连同徒刑共折成杖二百。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一百是余罪,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赎铜二百斤。若属杂犯再犯,又须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流二千里 赎银三钱七分五厘 应折成杖二百二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一百二十是余罪,折银三钱 赎铜二百二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银四钱一分二厘五毫 应折成杖二百四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一百四十是余罪,折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毫 赎铜二百四十斤
三千里 赎银四钱五分 应折成杖二百六十。其中一百是正罪,赎银一两;另外一百六十是余罪,折银三钱七分五厘 赎铜二百六十斤
总徒四年 赎银二十两,若缴纳米则四十石,若缴纳谷则八十石 赎银十四两四钱 迁徙比照徒刑二年,折算赎罪银四钱五分 已经服过徒刑者再犯徒罪,遇例减一等
杂犯五年 军职人员立功期满、有能力缴纳米粮者,一律恢复原职、带俸差遣操练 赎银二十五两,若缴纳米则五十石,若缴纳谷则一百石 赎银十八两 若再犯,赎银四钱五分
绞斩 赎银五钱二分五厘 除赎正罪银一两外,余罪折银四钱零五厘
过失杀人 依律准予收赎,折合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交给被杀之家用作安葬,并取具领状为凭
按语:清律此图也是依照明代旧制。只是清初不施行钞法,所以将明律旧图中钞贯的数目,按每贯钞折银一分二厘五毫的比例换算成折银之数。
诬轻为重一栏中,诬告他人犯流二千里之罪,清律此图称应折杖二百二十,与明代孙存《大明律读法》及万历《会典》所载《在外纳赎例图》相同。
诬告他人犯流二千五百里之罪,清律此图称应折杖二百四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三十。
诬告他人犯流三千里之罪,清律此图称折杖二百六十,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作折杖二百四十。
大概是清律的律图是依据诬告条律文中小字注、按诬告近流为远流的方式计算,而孙图及万历《会典》则依据律文小字注、按诬告徒罪为流罪的方式计算。
顺治律的诬告条是照抄明律的。顺治律"诬告"条小字注原本附有按语说:
按语:律文开头的收赎图与此处小字注的算法不同,但其归旨是一致的。
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诬告"条"纂注"说:
从徒罪算入流罪的注解说……那么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应折杖二百四十,这是没有疑问的。只有从近流算入远流的注解说……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
顺治律诬告条系钞明律。顺治律「诬告」条小字注原附按语云:
按:律首收赎图与此注算法不同,指归则一。
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诬告」条「纂注」云:
从徒入流者注云……则杖一百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惟近流入远流注云……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又无疑。
「纂注」所言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为清律纳赎例图「诬轻为重」栏所本。而
「纂注」谓:「从徒入流……皆折杖二百四十无疑」,又与孙图及会典不合。谨志于此以俟详考。
附限内老疾收赎
徒一年杖六十 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厘。剩徒一年,该赎银一钱零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八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八厘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个月该赎银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 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厘五毫,剩徒一年半该赎银一钱三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七厘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七厘五毫外,未役一十七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二分五厘。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该赎银一钱六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七毫五忽外,未役二十三个月该收赎银一钱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 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老疾,合计全赎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除已受杖九十准去六分七厘五毫。剩徒二年半该赎银一钱九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四毫六忽。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四毫六忽外,未役二十九个月该收赎银一钱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 凡犯杖一百徒三年老疾,合计全赎银三钱。除已受杖一百准去七分五厘。剩徒三年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计算每徒一月赎银六厘三毫。如已役一月准赎徒银六厘三毫外,未役三十五个月该收赎银二钱二分。
考此凡各受杖赎银,计算无异。惟已役徒一月有八厘七毫五忽者,七厘五毫者,六厘七毫五忽者,六厘四毫六忽者,六厘三毫者,其不同何也?盖徒之全赎,原有差等也。
按:「限内老疾收赎」与「诬轻为重收赎」,在明律刊本中本合为一图,清律则将其分作二图。明律本规定以铜钱收赎,然实依钞计算。明初钞一贯与铜钱一贯价值相等,其后钞轻遂改折银,以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清律即依此换算,实与明制同。
附诬轻为重收赎图
凡诬轻为重,如告人一百杖,内止四十得实,所诬六十杖被诬之人已经受决,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不准赎银。
译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十,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这也是没有疑问的。
"纂注"所说的折杖二百二十、二百四十、二百六十,似乎正是清律纳赎例图"诬轻为重"一栏所依据的。但是
"纂注"说:"从徒罪算入流罪……都应折杖二百四十,没有疑问",这又和孙图及《会典》不符。姑且记录于此,以待日后详加考证。
附限内老疾收赎
徒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又属老疾者,合计全部赎银一钱五分。扣除已受杖六十的部分,准予扣去四分五厘。剩下徒一年,应赎银一钱零五厘。折算每服徒刑一个月赎银八厘七毫五忽。若已服役一个月,则准予扣除赎银八厘七毫五忽,未服役的十一个月应收赎银九分六厘二毫五忽。
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又属老疾者,合计全部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毫。扣除已受杖七十的部分,准予扣去五分二厘五毫,剩下徒一年半应赎银一钱三分五厘。折算每服徒刑一个月赎银七厘五毫,若已服役一个月,则准予扣除赎徒银七厘五毫,未服役的十七个月应收赎银一钱二分七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又属老疾者,合计全部赎银二钱二分五厘。扣除已受杖八十的部分,准予扣去六分,剩下徒二年应赎银一钱六分五厘。折算每服徒刑一个月赎银六厘七毫五忽。若已服役一个月,则准予扣除赎徒银六厘七毫五忽,未服役的二十三个月应收赎银一钱四分五厘六忽。
二年半杖九十:凡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又属老疾者,合计全部赎银二钱六分一厘五毫。扣除已受杖九十的部分,准予扣去六分七厘五毫。剩下徒二年半应赎银一钱九分五厘。折算每服徒刑一个月赎银六厘四毫六忽。若已服役一个月,则准予扣除赎徒银六厘四毫六忽,未服役的二十九个月应收赎银一钱九分七厘一毫四忽。
三年杖一百:凡犯杖一百徒三年、又属老疾者,合计全部赎银三钱。扣除已受杖一百的部分,准予扣去七分五厘。剩下徒三年应赎银二钱二分五厘。折算每服徒刑一个月赎银六厘三毫。若已服役一个月,则准予扣除赎徒银六厘三毫,未服役的三十五个月应收赎银二钱二分。
考察这里,各种受杖的赎银,计算方法都相同。唯独已服徒刑一个月所对应的数目,有八厘七毫五忽的、七厘五毫的、六厘七毫五忽的、六厘四毫六忽的、六厘三毫的,为何不相同呢?这是因为徒刑全部赎银的数额,本来就有等级差别的缘故。
按语:《限内老疾收赎》与《诬轻为重收赎》,在明律的刊本中原本合为一图,清律则将它分成两图。明律本来规定用铜钱收赎,但实际上是依照钞来计算的。明初钞一贯与铜钱一贯价值相等,后来钞贬值,于是改为折银,以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计算。清律就是依此换算的,其实与明代制度相同。
附诬轻为重收赎图
凡是诬告轻罪为重罪,比如告发别人一百杖之罪,其中只有四十杖属实,所诬告多出的六十杖,若被诬告之人已经受了杖决,那么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相应处罚,杖决六十,不准予赎银。如果尚未行刑,才准照后面的规定收赎。
笞一十:杖之轻者,每一十赎银七厘五毫。杖罪也是同样。徒刑折成的杖罪也是同样。
二十:(同上)
三十:如果告发别人笞三十之罪,其中只有一十属实,所剩诬告的二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笞决二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一分五厘。
四十:如果告发别人笞四十之罪,其中只有一十属实,所剩诬告的三十,
如未决,方准照后收赎。
笞一十 杖之小者,每一十赎银七厘五毫。杖亦同之。徒折杖亦同之。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二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二十。如未决,准赎银一分五厘。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三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笞决三十。如未决,准赎银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四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四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五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五十。如未决,准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得实,所剩诬六十已经受决,将告诬者必全抵,杖决六十。如未决,准赎银四分五厘。
徒一年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杖共七十,准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七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准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徒二年之罪。如未决,徒二年折杖八十,准赎银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准赎银七分五厘。
三年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得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将告诬者必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未决,徒三年折杖一百,并剩杖共一百二十,仍实杖一百。余二十杖,方准赎银一分五厘。
流二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一等折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之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准收赎银七分五厘。
译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笞决三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二分二厘五毫。
五十:如果告发别人笞五十之罪,其中只有二十属实,所剩诬告的三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笞决三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二分五厘五毫。
杖六十:如果告发别人杖六十之罪,其中只有二十属实,所剩诬告的四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杖决四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三分。
七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七十之罪,其中只有三十属实,所剩诬告的四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杖决四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三分。
八十:如果告发别人杖八十之罪,其中只有三十属实,所剩诬告的五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杖决五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九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九十之罪,其中只有四十属实,所剩诬告的五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杖决五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三分七厘五毫。
一百:如果告发别人杖一百之罪,其中只有四十属实,所剩诬告的六十,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处罚,杖决六十。如果尚未行刑,准予赎银四分五厘。
徒一年杖六十:如果告发别人杖六十徒一年之罪,其中只有杖五十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剩下的杖一十徒一年之罪。如果尚未行刑,徒一年折成杖六十,连同笞杖共七十,准予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一年半杖七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七十徒一年半之罪,其中只有杖七十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剩下的徒一年半之罪。如果尚未行刑,徒一年半折成杖七十,准予赎银五分二厘五毫。
二年杖八十:如果告发别人杖八十徒二年之罪,其中只有杖八十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剩下的徒二年之罪。如果尚未行刑,徒二年折成杖八十,准予赎银六分。
二年半杖九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罪,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剩下的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如果尚未行刑,徒一年半折成杖七十,连同杖三十,共杖一百,准予赎银七分五厘。
三年杖一百:如果告发别人杖一百徒三年之罪,其中只有杖八十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将诬告者必须全部承担剩下的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如果尚未行刑,徒三年折成杖一百,连同所剩共一百二十,仍实际杖决一百。剩余的二十杖,才准予赎银一分五厘。
流二千里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连同徒刑折成杖二百,又从徒罪之上加流一等折成杖二十,共二百二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一百流二千里之罪,相当于徒四年,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诬告者除去属实的部分外,剩下的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部承担处罚。如果尚未行刑,除去属实的杖六十,加上徒一年折成的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下杖一百,准予收赎银七分五厘。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连同徒刑折成杖二百,又从徒罪之上加流二等,折成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罪,相当于徒四年,其中只有杖六十徒一年属实,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二等,折杖四十,共二百四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准徒四年,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告诬者除告实外,剩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抵。如未决,除告实杖六十,又徒一年折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杖一百二十,止杖一百,余二十,准收赎银一分五厘。
三千里杖一百 杖一百徒三年连徒折杖二百。又从徒上加流三等,折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是实。被诬人若经已决,除告实外,务必全抵徒一年。如未决,除告实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杖二百二十外,剩杖四十,该赎银二分。三流虽同准徒四年,必以一年为剩罪。
此赎与老幼妇人收赎不同。彼徒流皆宜照徒年限收赎。此徒流皆折杖,照杖收赎。
诬告收赎旧图,依唐律疏议前后参差。阅者多有不明,今特改正。 【 (此清律原附按语)】
按 【 (此亦清律原附按语)】 徒流已论决者,或云亦折杖,随所剩杖数多少全决之,不坐徒流。夫至重者为民命,死罪已决者,尚抵以死;未决者亦止减一等,而谓徒流不全抵可乎?或又云:律谓未论决徒流,止杖一百,则其已论决者,当无止法乎,此又非律意也。盖所诬者,若系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告实,止笞一十,其剩杖二百三十,亦将全决之乎?圣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杀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使可全决,则律以惩奸,将无制限,而杖可过一百矣。今决杖何止曰一百,而一百之外即减杖加徒也,正以笞轻于杖,故加以杖,而杖一百之外,又难复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谓止者止谓其杖一百之外,不可复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毙者百无一人耳。岂圣人仁民爱物之心哉?又按王肯堂笺释云,全抵剩罪,无力的决做工摆站哨瞭,有力纳米等项赎罪,亦如例,不在折杖收赎之限。今合二说参酌其宜,如有力则赎罪俱以纳米等项赎罪行之。如无力,则剩罪至杖一百以上者,实的决一百,其余罪亦着纳赎,但不用律赎每杖一十赎银七厘五毫之数,而用例赎,每杖一十,赎银一钱,则杖不过百,而赎不失轻,庶两得其平矣。若无力至一两之银亦不能纳者,则量从律赎,与未决余罪同临时酌之。
健按:以「明律集解附例」所戴「收赎钞图」校之,此图亦将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银数,与明制并无不同也。
附真犯杂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 (据正德会典迻录。顺治律改「弘治十年」为「顺治二年」)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1.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译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诬告者除去属实的部分外,剩下的杖四十徒三年,务必全部承担处罚。如果尚未行刑,除去属实的杖六十,加上徒一年折成的杖六十,共一百二十外,剩下杖一百二十,止杖决一百,多余的二十,准予收赎银一分五厘。
三千里杖一百:杖一百徒三年连同徒刑折成杖二百。又从徒罪之上加流三等,折成杖六十,共二百六十。如果告发别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相当于徒四年,其中只有杖一百流二千里属实。被诬告之人若已经受了杖决,除去属实的部分外,务必全部承担徒一年的处罚。如果尚未行刑,除去属实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共折成杖二百二十外,剩下杖四十,应赎银二分。三种流刑虽然都相当于徒四年,但必以其中的一年作为剩余之罪。
这种赎法与老幼妇人的收赎不同。那种情况下徒刑流刑都应照徒刑年限收赎,这种情况下徒刑流刑都折成杖数,照杖数收赎。
诬告收赎的旧图,是依照《唐律疏议》的,前后有出入。阅读的人多有不明白之处,如今特地加以改正。【(此为清律原附按语)】
按语【(此也是清律原附按语)】:徒刑流刑已经论决执行的,有人说也应折成杖数,按所剩杖数的多少全部执行完,不再定为徒刑流刑。要知道最重要的莫过于人命,死罪已经执行的,尚且要以死抵偿;未执行的也只是减一等,而说徒刑流刑不能全部承担处罚,这怎么可以呢?又有人说:律文说未论决的徒刑流刑,只杖一百,那么已论决的,难道就没有止杖的限制吗,这又不符合律文的本意。若所诬告的,是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罪,而实情只是笞一十,那所剩的二百三十杖,也要全部执行吗?圣人制定法律,是用来让百姓生存的,不是用来杀害百姓的,是不得已才使用的手段。假使可以全部执行,那么用法律来惩治奸邪,将没有限度,而杖数可以超过一百了。如今行刑最多也就是一百杖,超过一百之外就减杖加徒,正是因为笞刑轻于杖刑,所以加以杖刑,而杖一百之外,又难以再加,所以设立了徒刑流刑的办法。所谓"止",就是说杖一百之外,不可以再增加的意思。不然的话,百姓是我们的子民,却公然施加二百三十杖,恐怕百人当中没有一个能不因此而死。这难道是圣人仁爱百姓、爱护万物的本心吗?又按王肯堂的《笺释》说,全部承担剩余之罪,无力缴纳的实行杖决、做工、摆站、瞭哨,有力的缴纳米粮等项以赎罪,也依照条例办理,不在折杖收赎的范围之内。如今综合两种说法酌情处理,如果有能力,就用缴纳米粮等项赎罪的办法处理。如果无力,那么所剩之罪达到杖一百以上的,就实际杖决一百,其余的罪也准予纳赎,但不用律文规定的每杖一十赎银七厘五毫的数目,而用条例规定的赎法,每杖一十赎银一钱,这样杖数不超过一百,而赎金也不算太轻,大概两方面都能兼顾得当了。如果连一两银子都无力缴纳的,那就酌量依照律文的赎法,与未行刑的余罪一样,到时候再酌情处理。
再按:用《大明律集解附例》所载的《收赎钞图》来核对,这幅图也是把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成银两之数,与明代的制度并无不同。
附真犯杂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此条据正德《会典》抄录。顺治律将"弘治十年"改为"顺治二年")
真犯死罪不待秋后即行处决
凌迟处死
一、犯谋反及大逆之罪,凡共同谋划者,不分首犯从犯。
2.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3.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4.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5.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6.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杀夫者。
9.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10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11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按: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顺治例此下增「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款。)
2.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3.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4.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5.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6.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7.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8.盗乘舆服御物。
9.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10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11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12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13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14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本)
15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17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18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23殴受业师死者。
24奴婢殴家长死者。
25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26妻妾殴夫死者。
27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28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译
二、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杀死的。
三、奴婢及雇工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已经杀死的,罪与子孙相同。
四、妻妾因通奸,共同谋杀亲夫的。
五、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杀死的。
六、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肢解他人的。
七、采生折割他人的。
八、妻妾故意杀死丈夫的。
九、弟妹故意杀死兄姊,或侄子故意杀死伯叔父母姑母,以及外孙故意杀死外祖父母的。
十、奴婢殴打杀死家长的,或故意杀死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
十一、雇工故意杀死家长及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的。
按语: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条例,第十、第十一两款排在第八款之前;并另有第十三款:"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致死的"。
斩罪
一、收娶父祖之妾及伯叔母的。(按语:顺治条例此下增加"隐匿满洲逃亡的新旧家人"一款。)
二、犯谋反大逆之罪,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是否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的儿子,不论是否同籍,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不论是否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
三、犯谋反大逆之罪,明知情由却故意放纵隐藏的。
四、犯谋叛之罪,凡共同谋划者,不分首犯从犯。
五、逃避到山林湖泽,抗拒官兵的。
六、盗窃大祀所用的神祇、御用祭器等物,以及祭祀所用的玉帛之类的。
七、盗窃制书以及驿马、御宝、圣旨、行船符验的。
八、盗窃皇帝乘坐的车驾及所用服饰器物的。
九、强盗抢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
十、用药迷惑他人以图谋财物的,与强盗同罪,不分首犯从犯。
十一、强盗的主谋、出主意分赃的○若是共同谋划、参与行动却没有分赃,以及分了赃却没有参与行动的。
十二、谋杀他人因而得到财物的,与强盗同罪,不分首犯从犯。
十三、部民谋杀本属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杀死的。
十四、谋杀缌麻以上的尊长,已经杀死的。(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排在下一款之后,是后来的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依据的。)
十五、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着手行动的。
十六、奴婢及雇工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已经着手行动的○若是缌麻以上的亲属,已经杀死的,罪与子孙相同。
十七、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着手行动的。
十八、杀害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肢解他人,属从犯的。
十九、采生折割他人,属从犯的○若已经着手行动而未曾伤人的。
二十、制造、豢养蛊毒来杀人以及教唆他人这样做的。
二十一、制作魇魅符书,诅咒杀人的。
二十二、部民殴打本属的知府知州知县致死,军士殴打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致死,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致死的。
二十三、殴打授业师傅致死的。
二十四、奴婢殴打家长致死的。
二十五、雇工殴打家长致死的。
二十六、妻妾殴打丈夫致死的。
二十七、卑幼殴打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致死的。
二十八、弟妹殴打兄姊,或侄子殴打伯叔父母
29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0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31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2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3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2.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3.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4.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5.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7.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8.卑幼殴本宗小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9.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刅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10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译姑母,以及外孙殴打外祖父母致死的。
二十九、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三十、妻妾殴打丈夫的期亲以上尊长致死的,与丈夫殴打的罪名相同。
三十一、妻妾殴打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三十二、强奸小功以上亲属的。
三十三、强奸从祖祖母、姑母,在室的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的。
三十四、奸淫父祖之妾、伯叔母、姑母、姊妹、子孙的媳妇、兄弟的女儿,以及与之通奸的。
三十五、奴仆及雇工奸淫家长的妻子女儿的。
绞罪
一、兄长死后收娶嫂子,弟弟死后收娶弟妇的。
二、犯谋叛之罪,明知情由却故意放纵隐藏的○若只是谋划而尚未行动,为首者。
三、逃避到山林湖泽,不服从追捕召唤的。
四、部民谋杀本属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的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伤害的。
五、谋杀缌麻以上的尊长,已经伤害的。
六、奴婢及雇工谋杀家长的缌麻以上亲属,已经伤害的,罪与子孙相同。
七、妻妾殴打丈夫致其成为笃疾的。
八、卑幼殴打本宗小功兄姊尊属致其成为笃疾的。
九、弟妹殴打兄姊,或侄子殴打伯叔父母姑母,外孙殴打外祖父母,造成刀伤或折断肢体、瞎一只眼睛的。
十、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十一、妻妾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
十二、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妻妾控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属于诬告的。
十三、强奸从祖祖母姑母、在室的从祖伯叔母姑母、从父姊妹、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以及与之通奸的。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一、凡官员,擅自决定选用官吏的。
二、大臣的亲戚,未经特旨批准而擅自授予官职的。
三、文官若无重大功勋,而所属衙门朦胧奏请封为公侯爵位的,当事的官吏,以及受封的人。
四、奸邪之人进献谗言、唆使他人杀人的。
五、犯罪应当处死,却巧言劝谏求免、暗中收买人心的。
六、在朝官员,结交朋党、扰乱朝政的。
七、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故意出入人罪的。
八、各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露机密事情,攀附作弊,串通一气奏报的(顺治条例删去"与内官"三字)。
九、各衙门官吏以及士人百姓等,妄言称颂宰相大臣德政的。
十、官吏等人,挟诈欺瞒朝廷,妄生异议,变乱既定法度的。
十一、废弃毁坏制书以及驿马、御宝、圣旨、行船符验、各衙门印信,以及夜巡铜牌的。
十二、奏报事情及当事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要情节,朦胧奏请获准施行的。
十三、得知调兵讨伐外番,以及收捕反叛贼徒等机密大事,泄露给敌人的。
十四、近侍官员将机密重要事情泄露给他人的。
十五、增减官府文书,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丢失使用印信,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
十六、贩卖私盐并抗拒缉捕的。
十七、仪礼司将应当朝见的官员人等留难阻挠、不予及时引见的。
十八、百工技艺之人,若有可以进言之事,也准许奏闻,各衙门若有阻拦的。
十九、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的。
二十、文武官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的。
二十一、在京被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23飞报军情,隐匿不远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24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25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2
译处以极刑之人的家属,以及已经断罪之人,蒙混充当近侍以及守卫皇城、京城门禁的○当事官司知情包庇,以及受贿放任其充当的(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排在第二十款之前,是后来明律刊本及顺治条例所依据的)
二十二、贪图索取来降之人的财物,因而杀伤人,以及在中途逼迫其逃窜的。
二十三、飞报军情,隐匿不及时上奏,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
二十四、边将索取军器钱粮等物,不及时上奏,以及不按规定申报,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
二十五、军器粮草,在面临敌情时缺乏,以及承受调遣,不按期应援,报告军期违反期限,因而导致贻误军机的。
2……(原文至此中断)
6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27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28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29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30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32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34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译军队开赴敌境,借故违期三天不到的。
边关守将不坚守阵地,以及不设置守备,因而使城寨失陷的。
与敌军交战之际,负责登高巡哨的人,未能及时飞报军情,以致造成城池失陷、军队损失的。
官军临阵先行逃退,以及在围困敌城时反而逃跑的。
军人私自出境掳掠伤人的,为首之人。
在已经归附的地方掳掠的,不论首犯从犯。
守御官员导致所部军人反叛,弃城逃跑的。
牧民官逼反良民,致使城池失陷的。
擅自丢弃毁坏军器,二十件以上的。
犯夜禁而拒捕,以及抢夺,因而殴打致人死亡的。
36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37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40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41军需管送达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42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43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44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48白昼抢夺,伤人者○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舒化「大明律附例」无「失火」至「伤人者」十一字。陈省刊本、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刊本亦无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见高举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顺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50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53谋杀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55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56用毒药杀人者。
57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蛊(万历会典、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虫。陈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59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60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63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66奴婢殴良人死者。
67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68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69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71妾殴正妻死者。
72殴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74妻妾殴夫缌麻尊长至死者。
75殴继父至死者。
76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诈伪制书及增减者。(万历会典伪作为。隆庆刊本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亦作为。
译36境内奸细泄露消息给境外,以及境外奸细潜入境内刺探情报、接应策划谋逆之人的。
37把人口、军器带出境或下海,因而泄露军情事务的。
38实封公文,中途被拦截取回的。
39出使乘驿马而延误期限,因而贻误军机的。
40调遣军马及传报军务军情的文书,故意不派遣使者、不给驿马,因而贻误军机的。
41运送军需延误期限,以致临阵作战时缺乏军需,贻误军机的。
42编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播使用蛊惑众人的。
43盗窃各衙门印信,以及夜巡铜牌的。
44盗窃拒捕,并杀伤人的○以及因盗窃而奸淫的。
45劫夺囚犯的。
46私自放走囚犯使其逃走,因而杀人的。
47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以及捕获罪犯时,聚众抢夺、因而杀人,聚集至十人以上者,为首之人。
48白昼抢夺并伤人的○失火行船遇风,趁机抢夺伤人的。
49拐骗、拐卖良人,因而杀人的。
50卑幼掘毁尊长坟冢,开棺见尸的○以及丢弃尸体、出卖坟地的。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的。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尸体,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的。
53谋杀人,主谋策划者。
54奉朝廷命令出使,而官吏图谋杀害之。已经杀死的。
55因奸情共谋杀死亲夫的,奸夫。
56用毒药杀人的。
57故意杀人的。其余条款中以"故杀"论罪者,依此。
58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的。
59庸医故意违背药方,诈称医病,骗取钱财,因而致人死亡,以及借故用药杀人的。
60因奸淫或盗窃而威逼人致死的。
61殴打致死皇族袒免以上亲属的。
62奉朝廷命令出使,而官吏将其殴打致死的。
63吏卒殴打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致死的。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打长官致死的。
65官府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被殴打致死的。
66奴婢殴打良人致死的。
67奴婢殴伤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
68奴婢殴打家长的缌麻、小功、大功亲属致死的。
69雇工人殴打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致死的。
70雇工人殴打家长的缌麻、小功、大功亲属致死的。
71妾殴打正妻致死的。
72殴打妻子父母致死的。
73卑幼殴打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致死的。
74妻妾殴打丈夫的缌麻尊长致死的。
75殴打继父致死的。
76举报谋反叛逆,官府不立即受理、缉捕,以致贼众攻陷城池、抢掠百姓的。
77伪造诏书并增删其内容的。
78假传诏旨的。
79各衙门主管官吏,将奏准应施行之事,谎称奉旨追问的。
80伪造各衙门印信、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的。
81伪造宝钞,不论首犯从犯及窝藏之人,若明知情况而使用的。
82诈称官员,或将官职私授他人的
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伪)
78诈传诏旨者。
79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80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81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顺治例无此款)。
82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83假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扇惑人民者(顺治例改「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为「内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85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86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87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89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9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盗作窃)。
26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大明律附例」、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及聚」上有「杀人」二字,为另一节。
译。
83假称是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察访事务,煽动蛊惑百姓的。
84近侍之人,在外假称私自巡访察事,煽动蛊惑百姓的。
85奸淫缌麻亲属及其妻子、或妻子前夫之女、或同母异父姊妹,属强奸的。
86奸淫从祖祖姑、出嫁的从祖姑,属强奸的。
87男子诬陷岳父、弟妇诬陷夫兄有奸情的。
88奸淫家长缌麻以上亲属及其妻妾,属强奸的。
89纵火焚烧官民房屋及积存财物,趁机盗取财物的。
90故意纵火焚烧官民房屋,以及官署、仓库等属官府的积存财物的。
91犯罪拒捕并杀人的。
92罪囚越狱逃跑的。
93故意拷问平民致死的。
94逼死囚使其自杀的,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所逼者)。
绞罪
1.毁弃官府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的。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或配给子孙弟侄家人的。
3.背弃丈夫逃走,因而改嫁的。
4.税粮拖欠一年以上、负责征收调度的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他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的。
6.巫师假借降神欺骗惑人的。
7.凡是以左道邪术惑乱正道,煽动蛊惑百姓的,为首之人。
8.擅自闯入御膳所及皇帝所在之处的。
9.不是当值宿卫、按规定应持兵器之人,却携带兵刃进入宫殿门内的。
10随皇帝车驾出行时逃跑,官至百户以上的。
11在宫殿内营造,到申时应清点人数,逾时不出的。
12夜间持兵器进入殿门的。
13内使私自携带兵器进入宫殿门内的。
14朝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丸、投砖石的。
15越出皇城的。
16皇城门在不该开闭的时候擅自开闭的。
17文武官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之人,假冒朝参身份,及在外假称官员名号有所求索的。
18私自派军人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人拘执至三人的。
19官军出征讨伐时私自逃跑、再次犯逃的。
20军人逃跑第三次的。
21犯夜禁而拒捕、聚众抢夺,因而殴人致其折伤以上的。
22越过沿边关塞,因而逃到境外的。
23把人口、军器带出境或下海的。
24盗窃各衙门官府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的。
25私自放走囚犯使其逃走,因而伤人的。
26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犯时,聚众抢夺,因而伤人,聚集至十人以上、亲自动手致人受伤者。
27盗窃第三次犯案的○扒窃罪同此。
28拐骗、拐卖良人,因而伤人的。
29掘坟开棺见尸的。
30子孙在祖父母、父母,或奴婢雇工人在家长坟墓内熏赶狐狸、焚烧尸体的。
31共同谋杀人并出力协助者○若受伤未死,为主谋策划者。
32奉朝廷命令出使而官吏图谋杀害,已使其受伤的。
33奸夫自行杀死其夫,奸妇即使不知情(也照
「致命者」下有「率领家人随行打夺,家人亦曾伤人者」十五字,为顺治例所本。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
27窃盗三犯○掏摸罪同(舒化「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同下有「军人为盗三犯」六字)。
28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29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30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
31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3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33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34鬪殴杀人者。余条以鬪殴论者,依此。
35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36以他物置入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37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38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39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
40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41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42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43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44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45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46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47奴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48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49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50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51夫殴妻至死者。
52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5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54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55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56妻殴卑属至死者。
57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58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59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60奴婢骂家长者。
61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62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63诈伪(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64诈伪(大明律疏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顺治例改「五府」为「衙门」)。
65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66私铸铜钱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者」下有「匠人罪同」四字。
译此论罪)。
34斗殴杀人的。其余条款以"斗殴"论罪者,依此。
35共谋一起殴打人,因而致死,亲自动手者。
36用其他物品塞入人的耳鼻及各孔窍中,或断绝其饮食衣物,导致死亡的。
37威逼期亲尊长致死的。
38殴打皇族袒免以上亲属致成笃疾的。
39奉朝廷命令出使而官吏殴打之,以及百姓殴打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打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致其折伤的○或殴打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致成笃疾的。
40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打长官致成笃疾的。
41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被殴打致成笃疾的。
42以威力强行拘禁人,或私自拷打监禁,因而致死的。
43奴婢殴打良人致成笃疾的。
44良人殴打他人奴婢,致死或故意杀死的。
45故意杀死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的。
46殴打缌麻、小功、大功亲属的雇工人致死,以及故意杀害的。
47奴婢过失杀死家长的○以及殴打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
48雇工人殴打家长,及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致其折伤的。
49家长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故意杀死雇工人的。
50妾殴打正妻致成笃疾的。
51丈夫殴打妻子致死的。
52殴打妻子父母致成笃疾的。
53卑幼殴打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致成笃疾的。
54尊长殴打卑幼缌麻、小功、大功亲属致死的○故意杀死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的。
55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害子孙,致使绝嗣的。
56妻子殴打卑属致死的。
57故意杀死丈夫兄弟之子的。
58尊长殴打卑幼之妇、妾致死的。
59殴打妻子前夫之子致死的。
60奴婢辱骂家长的。
61投递匿名文书告发他人罪行的。
62诬告他人因而致死,其随行的有服亲属一人(受牵连)的。
63伪造制书,并增删内容而未及施行的。
64伪造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及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千户所的文书,套摹签押笔迹,盗用印信,及在空白纸张上盖用印信的。
65假传皇后懿旨、皇太子及亲王令旨的。
66私铸铜钱的。
67强奸者。奸淫十二岁以下幼女的(依强奸论)。
68奸淫从祖祖姑、出嫁的从祖姑的。
69奸淫亲属之妾,属强奸的。
70奴仆及雇工人奸淫家长的期亲或其妻子的。
71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的。
72犯罪拒捕殴人,致其折伤以上的。
73官吏怀挟私仇,故意拘禁平民,因而致死的。
74狱卒凌虐囚犯,克扣衣粮,因而致死的。
75狱卒将金属利器或其他物品给予囚犯,导致囚犯越狱,及杀人的。
杂犯死罪
斩罪
1.内府承运库交割剩余物品,蒙混私自
)
67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大明律附例无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九字)。
68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69奸亲属妾,强者(万历会典、大明律附例与正德会典同。明律集解附例此款下有「○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十一字,漏未提行。顺治例则将此十一字移于第63款「诈为制书」前)。
70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71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者。
72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73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74狱卒凌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75狱卒以金刅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
斩罪
1.内府承运库交割余剩之物,蒙胧擅将出外者。
2.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3.盗内府财物者。
4.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余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绞罪
1.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2.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3.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4.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5.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余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
6.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7.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余条以枉法论者依此(顺治例改贯为两,改此款为真犯绞罪监候)。
按: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记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杂犯死罪,均止于此。明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大明律附例」亦止于此。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则此下更有「边远充军」、「充军」等罪名,为顺治例所本。「边远充军」下,陈省刊本有小字注云:「续类抄者」,则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明矣。万历会典卷一七五仅录嘉靖二十九年及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所定充军条目。
边远充军
1.官员乞养子诈冒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顺治例官下有司字)知而听行者。
2.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3.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
4.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
5.从车驾行而逃者。
6.内使私将兵器进入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摉检者○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7.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8.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
译带出的。
2.谎称申诉冤情,借用印信封皮投递文书,出借者及借用者。
3.盗窃内府财物的。
4.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犯从犯,一并按赃论罪,达四十贯的。其余条款以"监守自盗"论罪者,依此。
绞罪
1.军官犯罪,不请示皇帝而擅自议处的经办官吏。
2.车驾出行时,军民冲入仪仗队伍中的。
3.冲入仪仗队伍,所诉之事不实的。
4.在京守御官军私自遣送逃军的妻女出京城的,及贿求此事的逃军。
5.常人盗窃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犯从犯,一并按赃论罪,达八十贯的。其余条款以"常人盗官物"论罪者,依此。
6.坟冢先已塌陷,及尸体尚未殡葬入土,开棺见尸的。
7.官吏受贿枉法,有俸禄之人受贿达八十贯、无俸禄之人达一百二十贯的。其余条款以"枉法"论罪者,依此。
按: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记载弘治十年奏定的真犯死罪、杂犯死罪,都止于此处。明万历十三年舒化所进呈的《大明律附例》也止于此。隆庆元年陈省刊本《大明律例》、万历刊本《致君奇术》、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衷贞吉《明律集解附例》、高举《明律集解附例》,则在此之后还有"边远充军""充军"等罪名,为顺治律例所本。"边远充军"条下,陈省刊本有小字注说:"续类抄者",可见这些并非弘治十年所奏定,很清楚。万历会典卷一七五只收录了嘉靖二十九年及万历十三年问刑条例所定的充军条目。
边远充军
1.官员乞养义子而诈冒承袭爵位职务的○教唆此事的他人○明知情况仍予放行的官员。
2.冒充军人身份、不承担军民差役的。
3.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创建增设,违反规定的。
4.不是当值宿卫、按规定应持兵器之人,却携带兵刃进入皇城门内的○门官及宿卫官军故意放纵的。
5.随皇帝车驾出行而逃跑的。
6.内使私自携带兵器进入皇城门内的○门官及守卫官疏于搜检的○皇城门该关闭而误未上锁的。
7.将帅擅自调动军马,及擅自应命调发的。
8.如不立即调遣会合,或不立即上报上司,以及邻近卫所不立即出兵策应的。
9.上司及大臣发文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若非奉皇帝御宝圣旨,不得擅自离开防区。若军官有调动改任别职或因犯罪被拘捕,如没有奏请皇帝旨意,也不许擅自行动,违反的。
10被贼寇侵入境内,掳掠百姓(负责防守者)。
11军人私自出境掳掠伤人,为从犯的。
12各处守御官不整肃军纪、不操练军士,以及城池不完备、衣甲器械不齐整的。再次违犯的小旗。
13防备不严、抚驭无方,以致所辖军人反叛的,其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14军人领取重要兵器却私自出卖的。
15若私自派人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
9.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发,如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10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
11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12各处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13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14军人关给重器私卖者。
15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
16军官军人听从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17从征守御官军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再犯。
18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19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20内外各卫指挥千百户镇抚总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顺治例无宝钞二字)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
充军
1.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2.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3.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余丁抵数。
4.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
5.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闻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罢职役。
6.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7.内使出入不服摉检者。
8.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9.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
10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11军官私卖军器者。
12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13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
14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15不行用心铃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16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17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押官故纵者。
18应充军囚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
真犯死罪 【 (嘉靖二十九年定,附三十一年续增)】
(据万历会典卷一七四迻录。明律刊本惟王肯堂「笺释」录有嘉靖万历时所增定。
译人拘执的○本管官吏隐瞒不报,以及谎称逃亡上报的。
16军官军人听从公侯役使,及非出征之时,却在公侯门首伺候侍立的。
17从征守御官军人逃跑,再次犯逃者○在京各卫及各处守御城池的军人逃跑,再次犯逃者。
18各处守御及屯田官军私自遣送逃军妻女的○贿求此事的逃军○知情故意放纵的守门之人。
19诬告他人充军的,百姓告发者抵充军役,军人告发者(也照此论)。
20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总旗、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赠宝钞、金银、绸缎、衣服、粮米、钱物,若接受的。
充军
1.军官犯私罪应判徒刑流刑的,按路程远近,发配各卫。
2.军官军人犯罪应判徒刑五等的,都发配二千里以内卫所。流刑三等的,按路程远近,发配各卫。
3.杀死军人的,依律处死。仍以正犯的余丁抵补名额。
4.在京军民若犯杖刑八十以上的,军人发配外卫。
5.守御之地千户、百户、镇抚出现空缺,应写具奏本奏闻朝廷选用。若先擅自委人代理而希图实授官职的,经办官吏一律革职罢役。
6.跟随官员而隐瞒逃避差役的。
7.内使出入不接受搜检的。
8.军人不亲自出征,雇人冒名代替的,替身收入军籍,本人依旧从军,二人一并充军。
9.边将私自命令军人到境外掳掠人口财物的。
10.军人出征所获马匹,被军官出卖的。
11.军官私自出卖军器的。
12.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到百里之外买卖,或耕种田地,或私自隐占、留在身边使唤,超过应服役期限的○以及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逃逸、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及经办首领官吏知情故纵不举报,及指挥、千户、镇抚故意纵放军人、百户总小旗知情而不检举揭发的。
13.军官军人随军出征讨伐,私自逃回家中,或逃往他处,再次犯逃的;在京各卫及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跑三次的;知情窝藏的○本管头目知情故意放纵的。
14.在京各卫军人初次逃跑的。
15.不用心约束管教,导致小旗所辖逃跑五名的。
16.军人外出百里之外,不领取通行文书的,按逃军论处。
17.押解应充军的囚徒,中途逃跑,押解人、领队官员故意放纵的。
18.应充军的囚徒,判决后,逾期无故滞留不予押送,因而逃跑的,将负责调度的官吏,按该囚犯本罪处置发配。
真犯死罪 (嘉靖二十九年制定,附三十一年续增)
斩罪
1.盗窃沿边沿海粮食四百石、草料八千束、银两二百两、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的。
2.盐贩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自使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杀伤达三人的,比照强盗得财律论处。
3.迤北小王子等差遣的使臣,前来京城朝贡
顺治律仅录弘治朝所奏定者,于嘉靖万历时所增定者则从略。)
斩罪
1.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2.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至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
3.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
4.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寇近边札营,犹未入境,官军觇知寡弱,乘机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升赏者。
5.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此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6.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军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7.擅造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刼掠良民者,正犯极刑。
8.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遇贼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被贼掩袭杀虏焚烧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两县同城,以贼从所管城分入城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及原无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9.盗弃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10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禁限内,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盗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
11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系强刼者,比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
12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刼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奸细律。
13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
14各边海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至四百两以上者。
15若盗、及弃毁、伪造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16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依诈假官律。
17私自净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18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斩罪免死充军者。
绞罪
1.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
2.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众打夺下手者律。
3.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还职着役。
译,官军人等若与其交易兵器及违禁铜铁等物的。
4.虏寇入侵边境,官军将被掳百姓妄加杀害,冒充贼级邀功,或虏寇在近边扎营、尚未入境,官军探知敌方兵力薄弱,趁机捣毁贼巢,斩杀老弱妇女,谎称是抵御来犯之敌,以图立功邀赏的。
5.打造违反规制的海船,出卖给外夷图利的,此依"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论处。
6.将应禁军器出卖给外夷图利的,比照"将军器出境走泄事情"律论处。
7.擅自建造违反规制的大船,携带违禁货物,前往外国买卖,暗中勾结海盗,共同图谋聚集,及充当向导,抢掠良民的,正犯处以极刑。
8.都司卫所独自驻守一城,或与府州县同驻一城,遇贼来攻,不予坚守,或提前逃离,或临阵弃城,致使贼寇攻陷城池,或防备不周,被贼寇袭击、杀掠焚烧的。都司及各该城分卫所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若两县同城,则依贼寇所侵入城分之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论;以及原本没有卫所而府州县负专城守责的各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都比照"失陷城寨"律论处。
9.盗窃丢弃皇帝仪仗服饰器物的,仍按真犯死罪论处。
10.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其山前山后禁限之内,若有盗砍树木的,比照"盗窃大祀神御物"律论处。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的,都依前述条款论处。
11.同居卑幼,引领他人盗窃本家财物,属强盗性质的,比照"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论处。
12.各处无赖之徒,引导贼寇抢掠以泄私愤,探报军情消息,致使贼寇逃脱的,比照"奸细"律论处。
13.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致其死亡的,都比照"殴打致死"律论处。
14.各边海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凡有敛财及扣减入己的赃私,达四百两以上的。
15.若盗窃、毁坏、伪造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所领钦赐关防,与伪造印信同罪。
16.广西、云南、贵州、湖广、四川等处,冒籍生员,冒名领粮、参加科考,及买通土人调换所司起送公文,冒名到吏部投考,若已授官职的,依"诈假官"律论处。
17.私自阉割身体的,本人及动手之人。
18.充军人犯逃回,原判罪为真犯斩罪、已免死充军的(再次逃回者)。
绞罪
1.强夺良家妻女,卖给他人为妻妾的,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论处。
2.盐贩聚众,仅十人以下,本无兵器响器,遇官府追捕,抗拒伤人达二命的,动手之人比照"罪人聚众打夺、下手者"律论处。
3.军官军人,出征起程时,畏难逃跑,被发配宣府、独石等
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4.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在逃,三次者。
5.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将军器出境律。
6.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并论。
7.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
8.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将人口出境律。
9.鬪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
10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
11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绞罪免死充军者。
真犯死罪(万历十三年定,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四)
斩罪
1.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者,比照强盗得财律。
2.聚众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拒敌伤至二人以上,为首者。
3.擅杀平人,及被虏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以故杀论。
4.各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遇贼攻围,不行固守,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刼掠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若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掌印、捕盗官,亦照前律。
5.私卖硝黄与外夷,及边海贼寇,为首者,比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6.盗沿边沿海银三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系监守者。
7.强盗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
8.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
绞罪
1.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律。
2.盗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三百两以上,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榻六百石以上,系常人者。
3.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
4.充军人犯,逃回三次,通系着伍以后者,依守御官军律。
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 【 (万历十三年奏定并新续题)】
(按:「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始见于郑汝璧「大明律解附例」,为高举「明律集解附例」所本。高书亦有增益。今据高书迻录,并注明清顺治四年所颁「清律集解附例」所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辞句异同。高书充军为民例每款开端均有「一」字,今改标阿刺伯数目字,将「一」字省略。)。
凌迟处死
1.〔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会审情真,即单详到院,院寺即行单奏,决单到日,御史即便处决。
译处沿边墩台哨望,半年后还职复役。若再次出征而又哨望在逃的,依"从征私逃再犯"律论处。
4.在京、在外守御城池军人逃跑三次的。
5.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给外夷的,不论多少,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论处。
6.盗窃内府财物,以及监守常人盗窃仓库钱粮等物,第三次犯罪的,不分革职前后,都比照"窃盗三犯"律并论。
7.抢夺满三次犯罪的,不分革职前后,都比照"窃盗三犯"律论处。
8.将内地人口,用强力拐卖至境外峒寨等地图利的,除杀伤人依律应处死者外,其中罪不至死的,比照"将人口出境"律论处。
9.斗殴伤人,在辜限内伤势未平复,延至限外死亡,情况属实的(依此论处)。
10.诬告他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确系平民,及因拷打拘禁而身死的,比照"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论处。
11.充军人犯逃回,原判真犯绞罪、已免死充军的(再次逃回者)。
真犯死罪(万历十三年制定,见万历会典卷一七四)
斩罪
1.盐贩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自使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若杀人,及伤达三人的,比照强盗得财律论处。
2.聚众十人以下,本无兵器响器,抗拒伤及二人以上的,为首之人。
3.擅自杀害平民,及被掳逃回的百姓,冒充贼级报功的,以"故杀"论处。
4.各府州县与卫所同驻一城,遇贼围攻,不予坚守,及防备不周,致使城池被贼攻陷、遭抢掠焚烧的,卫所掌印官与专职捕盗官,都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论处。若原本未设卫所、但负有专城守责的,掌印官、捕盗官,也照前律论处。
5.私卖硝黄给外夷,及边海贼寇,为首之人,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论处。
6.盗窃沿边沿海银三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二百两以上,或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属监守自盗的。
7.强盗伤人而未获得财物的,比照"抢夺伤人"律论处。
8.纠集众人挖坟起棺,勒索财物赎回的,比照"强盗得财"律论处。
绞罪
1.强夺良人妻女,卖给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和勋戚势豪之家的,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论处。
2.盗窃沿边沿海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值银三百两以上,或漕运钱粮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属常人所盗的。
3.因事威逼本管官员致死,为首之人,比照"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论处。
4.充军人犯,逃回第三次,都是已入伍服役以后逃跑的,依"守御官军"律论处。
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 (万历十三年奏定并新续题)
凌迟处死
1.〔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命〕:今后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的,巡按御史会审核实案情属实,即刻单独详报到院,都察院、大理寺即行单独奏报,判决下达之日,御史立即执行处决。如犯人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