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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藏蔡东藩民国演义十一

[[第一章 总纲]]

集藏 · 演义 · 第 165–166 段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