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藏蔡东藩民国演义十五 [[第五章 国务员]] [[第五章 国务员]] 书签 集藏 · 演义 · 第 176–177 段 ¶ [[第五章 国务员]] ¶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六章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