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藏蔡东藩民国演义十六 [[第六章 法院]] [[第六章 法院]] 书签 集藏 · 演义 · 第 178–180 段 ¶ [[第六章 法院]] ¶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 [[第五章 国务员]] [[第七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