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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藏成唯识论观心法要七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2/2)

佛藏 · 藏外 · 第 592–708 段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丑)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办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子)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丑)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丑)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寅)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寅)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赢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乃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丑)三结判二。初结。二判。(寅)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寅)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见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癸)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辛)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壬)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壬)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二门。二释不可知门。(癸)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子)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丑)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丑)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三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子)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丑)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寅)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寅)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卯)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辰)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辰)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辰)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卯)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辰)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巳)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巳)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辰)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卯)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辰)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

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证及证自证)二(分)是内(体)。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分。)非(缘)第二(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比。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辰)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著。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指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寅)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丑)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总结所缘。(寅)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卯)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辰)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巳)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根身。(午)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徧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共所起故。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浓河猛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尘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午)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午)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地。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根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已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幷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巳)二明定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切此)。若(佛菩萨及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续者。初正释竟。

(辰)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卯)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初(因缘变。)必有(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境。(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变(境)。但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变(为)心等。便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缘(虑)故。须彼(有)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徧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变竟。

(寅)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其名三类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癸)二释不可知问。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徧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