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地焉。太宰以八则治都鄙,盖自县鄙至都家,通六乡以外之地言也都鄙固是野,而遂非国中,鄙又不当别出遂外,今云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盖沿郑康成相沿之误。
译地。太宰用八则治理都鄙,大概是自县鄙到都家,统括六乡以外的土地而言。都鄙固然属于野,而遂也不在国中,鄙又不应当另外分出遂之外,现在说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大概是沿袭郑康成相沿的错误。
丈夫之冠也,四句。此是孟子约略分言之耳。按冠礼无父命之文,宾则有三加祝辞,又有醴辞、字辞。冠后以贽见于乡大夫、乡先生,如晋赵文子冠见栾武子、范文子、韩献子、智武子,皆有言以劝勉之。盖父之命辞不言,可知父不自命,而以其命之意出于宾,亦不亲教子之义也。至于女子之嫁,士昏礼云:父醴女而俟迎者,西面戒之;母戒诸西阶上。父命女之辞曰:「戒之,敬之,夙夜无违命。」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庶母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聴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鞶。」据此,则时文家妄云女子嫁父不命而母命之者,瞽说也。
陈仲子于陵属济南郡见《国策》鲍注《国策》赵威后问齐使于陵子仲尚存乎鲍注谓此自一人若孟子所称已是七八十年矣【陈仲子宣王时赵威后在王建时】但云其为人率其民而出于无用者又絶似孟子所称恐不应更有一仲子如是者也
曹交,曹亡于鲁哀公八年,孟子时久已无曹矣。注:曹交为曹君之弟,非也。盖以国为氏者。
王子有其母死者,仪礼丧服: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縁,既塟除之。郑氏注云: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父卒始得服大功。盖诸侯尊絶旁期之服,不服妾公子为所厌降,亦不敢服其母也。又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盖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虽父已殁,亦不得服其母大功,而惟服缌也。此诸侯庶子之礼。若大夫之庶子,父在为其母大功,父卒得伸至三年。士之庶子,虽父在为母,皆如众人。士卑无厌也。厌之义,属于父,不属于适母。若厌于适母,则以上差等之制俱无所施矣。朱子从赵岐注“为厌于适母”,殆不然也。
是为冯妇。节则之野,则字接上欠妥。不如士则之为句,野有众逐虎为句。先则之后,笑之正相照应。
译男子行冠礼时,(孟子所说)那四句话,只是孟子大略地分开来说罢了。查考冠礼的仪节,并没有父亲亲自训命的记载,但宾主有三加的祝辞,又有醴辞和字辞。冠礼之后,以贽礼拜见乡大夫、乡先生,如晋国的赵文子冠礼后拜见栾武子、范文子、韩献子、智武子,都有言语来劝勉他。大概父亲训命的言辞没有记载,可知父亲不亲自训命,而是将训命的意思寄托在宾主身上,这也是不亲自教导儿子的道理。至于女子出嫁,《士昏礼》说:父亲用甜酒招待女儿并等待迎亲的人,面向西方告诫她;母亲在西阶上告诫她。父亲训命女儿的言辞说:“要警惕,要恭敬,早晚不要违背命令。”母亲给她系上佩巾,说:“要勤勉,要恭敬,早晚不要违背家务事。”庶母给她系上鞶囊,重申父母的命令,说:“恭敬地听从你父母的话,早晚不要有过失,看看这佩巾和鞶囊。”根据这些记载,当时文士妄言女子出嫁时父亲不训命而由母亲训命的说法,是瞎说。
陈仲子,于陵属于济南郡,见《战国策》鲍彪注。《战国策》中赵威后问齐国使者:“于陵的子仲还在吗?”鲍彪注认为这是同一个人。如果孟子所称的陈仲子已是七八十年前的人了(陈仲子是齐宣王时人,赵威后是齐王建时人),但只说他的为人是率领百姓走向无用之地,又极像孟子所称的陈仲子,恐怕不应该再有一个叫陈仲子的人如此吧。
曹交,曹国在鲁哀公八年灭亡,孟子时早已没有曹国了。注解说曹交是曹国国君的弟弟,这是错误的。大概是以国名为姓氏的人。
王子有母亲去世的,《仪礼·丧服》规定:公子为母亲服练冠麻衣红缘的丧服,下葬后就除服。郑玄注说:诸侯的妾子被父亲压制,为母亲服丧,不能伸张权宜之制,制定这种丧服,是不剥夺他们的恩情。父亲去世后才得以服大功之丧。大概因为诸侯尊贵,断绝了旁系期年的丧服,不服妾公子被压制而降低的丧服,也不敢为母亲服丧。又,庶子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为母亲服缌麻之丧。大概因为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的丧服,即使父亲已去世,也不能为母亲服大功之丧,而只服缌麻之丧。这是诸侯庶子的礼制。如果是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之丧,父亲去世后可以伸张到三年之丧。士的庶子,即使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也都像一般人一样。士地位低微,没有压制。压制的意义,属于父亲,不属于嫡母。如果被嫡母压制,那么以上差等的制度就都无法施行了。朱熹遵从赵岐注“被嫡母压制”的说法,大概是不对的。
这就是冯妇。节则之野,则字承接上文欠妥。不如以“士则”为句,“野有众逐虎”为句。先说“则”,后说“笑之”,正好相互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