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元史纪事本末 陈邦瞻
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三
元史纪事本末
纪事本末类
提要
(臣)等谨案《元史纪事本末》四卷,明陈邦瞻撰。凡列目二十有七。其律令之定一条,下注一补字,则归安臧懋修所増也。明修《元史》仅八月而成,书潦草殊甚。后商辂等撰《续纲目》,不能旁征博采,于元事亦多不详。此书采掇不出二书之外,故未能及《宋史纪事》之赅博。又于元明间事,皆以为应入明国史,于徐达破大都,顺帝驻应昌诸事,皆畧而不书。夫元初草创之迹,邦瞻既列于宋编,又以燕京不守,元帝北徂为当入明史,是一代兴废之大纲,皆没而不着,揆以史例,未见其然。至至正二十六年,韩林儿之死,乃廖永忠沈之瓜步,洪武中宁王权作《通鉴博论》,已明着其事,不过以太祖尝奉其年号,嫌于项羽义帝之事,归其狱于永忠耳。邦瞻更讳之,书卒尤为曲笔。库库特穆尔自顺帝北迁之后,尚为元尽力,屡用兵以图兴复,故太祖称王巴拜「真男子」,以为胜常遇春。后秦王樉妃即纳其女,邦瞻乃以为不知所终,亦不免于失实。特是元代推步之法,科举学校之制,以及漕运河渠诸大政措置极详,邦瞻于此数端纪载颇为明晰。其它治乱之迹,亦尚能撮举大槩,揽其指要,固未尝不可以资考镜也。
乾隆四十六年四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 (臣)陆费墀
元史纪事本末卷一
(明)陈邦瞻 撰
江南羣盗之平
译《元史纪事本末》,陈邦瞻撰。钦定《四库全书》。史部三。《元史纪事本末》。纪事本末类。提要。臣等恭敬地查考:《元史纪事本末》四卷,是明代陈邦瞻撰写的。全书列有二十七个条目。其中“律令之定”一条下面注有“补”字,是归安人臧懋修增补的。明代修撰《元史》只用了八个月便完成,书写得十分草率。后来商辂等人撰写《续纲目》,也不能广泛征引、博采材料,对于元代的事情记载也有许多不详细之处。这部书所采材料不超出这两部书的范围,所以不能达到《宋史纪事》那样完备博洽。又因为元、明之间的事情,都认为应当收入明代国史,对于徐达攻破大都、顺帝驻留应昌等事,都略去不记。元朝初年草创时期的事迹,陈邦瞻既然列入宋代编年,又认为燕京失守、元帝北去应当收入明史,于是一个朝代兴亡的大纲全都被埋没而没有记载。按照史书体例衡量,这种做法实在没有先例。至正二十六年,韩林儿之死,是廖永忠在瓜步将他沉入水中;洪武年间宁王朱权撰写《通鉴博论》,已经明确记载了这件事,只不过因为太祖曾奉用韩林儿的年号,怕与项羽拥立义帝的事情相类,所以把罪责归给廖永忠罢了。陈邦瞻却进一步加以隐讳,书中对此事的记载尤其歪曲。库库特穆尔自顺帝北迁以后,仍然为元朝竭力,多次用兵图谋复兴元朝,所以太祖称王保保为“真男子”,认为他胜过常遇春。后来秦王樉的妃子正是娶了库库特穆尔的女儿,陈邦瞻却说她不知所终,也难免有失实之处。只是元代推算历法的方法、科举和学校制度,以及漕运、河渠等重大政务的设置办理,都记载得非常详细;陈邦瞻在这几个方面的记述颇为明晰。其他有关政治治乱的事迹,也还能够概括列举大概,掌握其中的要旨,确实未尝不可以作为考察借鉴的资料。乾隆四十六年四月恭敬校订后进呈。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总校官:臣陆费墀。《元史纪事本末》卷一。明代陈邦瞻撰。江南群盗的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