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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二
纲目续麟 编年类
提要
【臣】等谨按《纲目续麟》二十巻,《校正凡例》一巻,《附録》一巻,《彚覧》三巻,明张自勲撰。自勲字卓庵,南昌人。是编成于崇祯癸未。首为《校正凡例》一巻,列朱子凡例与刘友益书法凡例,而各着所疑。次为《附録》一巻,备列朱子论《纲目》手书十二篇,及李方子《纲目后序》,王柏书《纲目大全后》,徐昭文《纲目考证序》,证《纲目》一书,非惟分注非朱子手定,即正纲亦多出赵师渊手,并证刘友益误以晚年未定之本为中年已定之本,遂不求端讯末,强辨诬真。其《续麟》二十巻,则按原书次第,摘列《纲目》及考异书法,发明考证之文,而一一辨正其是非。《彚覧》三巻,则列増删正纲者三千六百四十余字,増删分注者四百四十余字。葢《彚覧》为改正之夲,而《续麟》则发明改正之所以然。分注之文,《彚覧》仅改其年号、君名、諡号之类,而其他所当改者,以其文太繁,则防见于《续麟》中。葢二书详畧互见,相辅为用者也。其宗方孝孺之论,不以统予秦、晋、隋,未免儒生胶固之见。然其他▯互比校毎,能推其致误之所以然。如唐以前太子即位皆书名,至唐独不书名,刘友益曲为之説,自勲则以为太子即位前史皆书名,至《唐书》本纪独不书名,《纲目》不过误从史文,不必强为穿凿。又如汉景帝中元年十二月晦日食,《纲目》漏书;三年九月晦日食既,《纲目》漏书「既」字。自勲以为皆《汉书》本纪先漏,《纲目》但据本纪而未见五行志,故有此失,别无他义,皆足破陋儒附防之説。他若唐太宗贞观元年书「徴隋秘书监刘子翼不至」,刘友益书法称「书不至」何美子翼也?尹起莘▯明,亦以特书隋官为美之。自勲则据《唐书》刘祎之传载子翼后复召拜呉王府功曹,▯军终著作郎,宏文馆直学士,谓《纲目》失考,误以为陶潜一例如是之类,其説皆凿凿有徴,非故与朱子为难者比。至于凡例称曺丕刘裕书姓而纲目,书宋王裕,乃无刘字。又凡例称宦者封爵,皆加宦者字,如郑众之属,而纲目书郑众封鄛乡侯,乃无宦者字。用证纲目传冩刋刻,不免讹脱,不必以钞胥刻工之失,执为朱子之笔削。为尤洞悉事理之言,视徒博尊朱子之名,而牵合迂谬,反晦朱子之本防者,相去逺矣。乾隆四十四年六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 校 官 【臣】 陆 费 墀
纲目续麟原序
士必通经而后可以学史。史者,经之翼也。经不明,则权衡轻重莫适主焉。余服膺六经四子有年,而取义尤在易与春秋。易、春秋葢名殊而实同者也。孔子本易以作春秋,而予本春秋以治纲目。虽大儒笔削,不能无议。诸家推扬过情,褒称失实,予不复置喙。独怪紫阳自谓纲欲谨严而无脱畧,目欲详备而不繁冗。予观其书,纲畧而不严,目冗而未备,何自相矛盾与?或曰属笔于门人赵氏,故欠详谨;或曰欲加更定而力未暇;或又曰仅能成编,每以未及修补为恨。然则纲目固未定之书,而説者断然谓朱子蚤歳所作,非晚年絶笔,不亦诬乎?乃若书法发明,据提要而背凡例;考异考证,泥凡例而戾书法。岂惟非春秋之旨,即纲目义例益抵牾不可信。予窃不自安,辄为订定,凡二十巻,名曰《纲目续麟》。虽未必尽当,要无失乎春秋之义而已。敢云知罪,俟后世哉!宜春张自勲谨书。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凡例
宜春张自勲撰
校正纲目凡例
春秋书二百四十二年之事,未尝立例【丹阳洪氏曰:春秋本无例,学者因行事之迹以为例】史氏有例,自纲目始。今观总列十九门【统系嵗年名号即位改元尊立崩▯簒贼废徙祭祀行幸恩泽朝防封拜征伐废黜罢免人事灾祥】分注六十四【如统系例分正统列国簒贼建国之类,详见各条凡例】非不明且悉也。然随事异文,有非例所可拘者。如王莽得政迁官,凡例既与董
译钦定四库全书 史部二
纲目续麟 编年类
提要
【臣】等谨按:《纲目续麟》二十卷,《校正凡例》一卷,《附录》一卷,《汇览》三卷,明代张自勋撰。张自勋字卓庵,南昌人。此书成于崇祯癸未年。首先为《校正凡例》一卷,列举朱子的凡例与刘友益的书法凡例,并各自注明所怀疑之处。其次为《附录》一卷,完备地列出朱子论述《纲目》的手书十二篇,以及李方子的《纲目后序》、王柏的《纲目大全后》、徐昭文的《纲目考证序》,证明《纲目》一书,不仅分注并非朱子亲手审定,即使正纲也多出自赵师渊之手,并证明刘友益错误地将晚年未定之本当作中年已定之本,于是不能追本溯源,强行辩白以诬蔑真相。其《续麟》二十卷,则按照原书的次序,摘录列出《纲目》及考异书法、发明考证的文字,并一一辨正其是非。《汇览》三卷,则列出增删正纲者三千六百四十余字,增删分注者四百四十余字。大概《汇览》是改正的底本,而《续麟》则是阐明改正的原因。分注的文字,《汇览》仅改正其年号、君主名、谥号之类,而其他应当改正的,因为文字太繁琐,则隐约见于《续麟》中。大概这两部书详略互见,相辅相成。其推崇方孝孺的论点,不把正统给予秦、晋、隋,未免有儒生拘泥固执的见解。然而其他互相比较校勘,每能推究其致误的原因。例如唐以前太子即位都书写名字,到唐代唯独不写名字,刘友益曲为之说,张自勋则认为太子即位前史书都写名字,到《唐书》本纪唯独不写名字,《纲目》不过是错误地沿袭史文,不必强行穿凿附会。又如汉景帝中元年十二月晦日日食,《纲目》漏写;三年九月晦日日食既,《纲目》漏写“既”字。张自勋认为这都是《汉书》本纪先漏写,《纲目》只依据本纪而未见五行志,所以有此失误,别无其他含义,都足以破除陋儒附会之说。其他如唐太宗贞观元年写“征隋秘书监刘子翼不至”,刘友益书法称“写不至”是赞美刘子翼吗?尹起莘阐明,也认为特别书写隋官是赞美他。张自勋则依据《唐书》刘祎之传记载刘子翼后来又被召拜为吴王府功曹,终任著作郎、宏文馆直学士,说《纲目》失于考证,误以为像陶潜一例,像这类情况,其说法都确凿有据,不是故意与朱子为难的人可比。至于凡例称曹丕、刘裕书姓而《纲目》写宋王裕,却没有刘字。又凡例称宦官封爵,都加宦者字,如郑众之类,而《纲目》写郑众封鄛乡侯,却没有宦者字。用以证明《纲目》传写刊刻,不免有讹误脱漏,不必把抄写刻工的失误,执认为是朱子的笔削。这是尤为洞悉事理的话,比起那些徒然博取尊崇朱子的名声,而牵强附会迂腐谬误,反而遮蔽朱子本意的人,相差远矣。乾隆四十四年六月,恭敬校订呈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錫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臣】陆费墀
纲目续麟原序
士人必须通晓经书然后才可以学习史书。史书,是经书的羽翼。经书不明,那么权衡轻重就没有主见了。我信奉六经四子多年,而取义尤其在于《易经》与《春秋》。《易经》、《春秋》大概是名殊而实同的。孔子依据《易经》来作《春秋》,而我依据《春秋》来治《纲目》。虽然大儒的笔削,不能没有议论。各家推扬过分,褒称失实,我不再置喙。唯独奇怪紫阳(朱熹)自称纲要谨严而没有脱略,目要详备而不繁冗。我看他的书,纲略而不严,目冗而未备,为何自相矛盾呢?有人说托付笔给门人赵氏,所以欠详谨;有人说想要加以更定而力未暇;又有人说仅能成编,每以未及修补为憾。那么《纲目》固然是未定之书,而说者断然认为朱子早年所作,不是晚年绝笔,不也是诬蔑吗?至于书法发明,依据提要而违背凡例;考异考证,拘泥凡例而违背书法。岂惟不是《春秋》的宗旨,即使《纲目》义例也抵触不可信。我私下不安,就为之订定,共二十卷,名叫《纲目续麟》。虽然未必尽当,但不要失去《春秋》之义罢了。敢言知罪,等待后世评判吧!宜春张自勋谨书。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凡例
宜春张自勋撰
校正纲目凡例
《春秋》记载二百四十二年的事,未曾立例【丹阳洪氏说:《春秋》本无例,学者因行事之迹以为例】。史书有例,从《纲目》开始。现在看总列十九门【统系、岁年、名号、即位、改元、尊立、崩、弑、篡贼、废徙、祭祀、行幸、恩泽、朝会、封拜、征伐、废黜、罢免、人事、灾祥】,分注六十四【如统系例分正统、列国、篡贼、建国之类,详见各条凡例】,不是不明且悉吗。然而随事异文,有非例所可拘的。如王莽得政迁官,凡例已与董
卓、曹操并称【簒贼例注云:王莽、董卓、曹操自其得政迁官建国,皆依范史直以自为自立书之】及莽为太傅加号升位九锡,纲目复以上命为辞【汉平帝元始元年,莽为太傅不书;自三年加安汉公莽宰衡,四年升宰衡位在诸侯王上,五年加安汉公莽九锡。书法云:曰升曰加,命犹自上出也】岂背例哉?良以莽之簒汉,由太后唘之也【莽恶易见后罪难知,故书法如此】考异不察,徒执例以绳纲目书法,虽以纲目为据,又与凡例矛盾,集中颇为论定,犹恐后世轇泥凡例而不可解,辄举一二未当者【自矛盾者并附已见,考异者不录】与夫刘氏之傅会、汪氏之妄驳,并着篇端,以明例不可执。要以义为主义,明而例自具,虽不言例可也。
译董卓、曹操并称为篡贼【《例注》说:王莽、董卓、曹操自从他们掌握政权、迁升官职、建立国号,都依据《范史》直接以“自为”、“自立”来记载】等到王莽担任太傅,加封尊号,升进爵位,接受九锡,《纲目》又用“皇上的命令”作为措辞【汉平帝元始元年,王莽担任太傅,《纲目》不记载;从元始三年加封安汉公、担任宰衡,四年升任宰衡,地位在诸侯王之上,五年加封安汉公、授予九锡。《书法》说:称“升”称“加”,意思是命令似乎还出自皇上】这难道违背了体例吗?实在是因为王莽篡夺汉朝,是由太后开启的【王莽的恶行容易看见,太后的罪责难以知晓,所以《书法》如此记载】《考异》没有明察,只是拘泥于体例来衡量《纲目》的书法,虽然以《纲目》为依据,却又与凡例相矛盾,集中对此已有充分的论定,还担心后世纠缠于凡例而无法理解,于是列举一两条不恰当的地方【自相矛盾的并附上我的见解,《考异》中不收录的】以及刘氏的牵强附会、汪氏的妄加驳斥,一并写在篇首,以表明体例不可拘泥。要以义理为主,义理明白了,体例自然具备,即使不谈论体例也可以。
朱子凡例
统系例曰:凡正统,谓周、秦、汉、晋、隋、唐。
愚按,秦、晋、隋不可谓正统,凡例与周、汉、唐并称,非是,详见秦、晋、隋始年大书【秦始皇二十六年,晋太康元年,隋开皇九年】
又曰:簒贼,谓簒位干统,不及传世者。注云:如汉之吕后、王莽,唐之武后之类。又名号例曰:簒贼曰某。注云:新莽之类。
凡例既以武后与王莽并称,莽称名【如云新莽始建国某年,及莽废孺子之类】而武后犹称氏【时武后自名曌,纲目不书周曌,仍称武氏,非是】亦自矛盾。
又曰:凡诸国号,从其本称,或屡更易,即从史家所称,而于建国之始,即注云“是为某国”。注云:如晋太元十年,乞伏国仁称单于,即注云“是为西秦”。
按姚苌自称秦王【晋孝武帝太元九年】是为后秦;孝静立于洛阳【梁中大通六年甲寅】是为东魏,并不见分注,何也【周太祖广顺五年,刘崇称帝,是为北汉,亦不注】
歳年例曰:凡正统大书,横行之下朱书君名,注云:如云午。又曰:惟篇首前无所承,故立此例,后有即位在今年内者用之。
按《纲目》始威烈二十三年,正前无所承者,午字宜大书,而反细注,何欤?他如汉昭烈、唐肃宗并即位在今年内者【昭烈即位在章武元年四月,肃宗即位在天宝十五载七月】而大书分注,并不列名,俱非。
又曰:凡天子继世,则但于行下朱书諡号。注云:如安王、二世皇帝之类,不名者,名已见。其后有被废无諡者,但曰帝某,而不用后人所贬之爵,以其非有天下之号也。被废无諡,如晋帝奕之类,固当然。汉后主亦无諡者【蜀諡曰思公,不称帝】不书帝禅,何也?○愚按:凡被废者,即有諡,亦不可书。如汉孝献,乃魏明帝所諡【昭烈諡帝孝愍,纲目不书】晋怀愍,乃汉刘聪所諡,今大书于册,是乱贼得諡,君父僣窃得諡,正统可乎?唯一凖帝奕例,书名,示不与其諡也【史纲于汉献但书帝协,不书孝献皇帝得之】
即位例曰:「凡正统,周王继世曰『子某立』,秦更号曰『王』,初并天下,更号曰『皇帝』,继世曰『某袭位』。」注云:「胡亥从本文,胡亥袭位,赵髙立之,也不当从本文,不可以胡亥为例。」
又曰:汉以后,创业中兴曰王,即皇帝位;继世曰太子,某即位。
太子即位,宜书名。朱子立例,非不正。惟唐世即位者,但书太子,不书名。自是因唐史之旧【唐书本纪但书皇太子即皇帝位,不书名】遂尔阙漏书法,以为例。不书名,非是朱子凡例耳。
又曰:凡无统,自汉、晋以后,用僭国例,但称帝者不书姓。注云:如晋王炎、齐王道成之类。
炎与道成亦当书姓,以明更姓之义,不必殊之于丕裕也【凡例:曹丕、刘裕书姓,然刋本宋王裕亦漏刘字,説见考异凡例】
改元例曰:「凡中歳改元无事义者,以后为正;其在废兴之际,关义理得失者,以前为正。」而注所改于下。注云:「如汉建安二十五年十月,魏始称帝,改元黄初,而通鉴从是年之首,即为魏黄初;又章武三年五月,后主即位,改元建兴,而通鉴于目録举要,自是年之首,即称建兴。凡若此类,非惟失其事实,而于君臣父子之教,所害尤大。故今正之。」
按建安二十五年,今已正之【分注:魏黄初元年】至章武三年,仍称建兴,与目録举要何异?他如晋武帝太康十一年四月,武帝始崩,而纲目于歳首即大书惠帝永熙元年,皆非【又如汉延熙十七年九月,司马师废魏主芳,十月立髦,分注即于是年之首书魏主髦正元元年,不録芳嘉平六年;景耀元年九月,孙琳废吴王亮,十月立景帝休,分注即于歳首书永安元年,不録吴太平三年,俱与例不合。○按纲目于齐昭业、魏闵帝皆以前为正,独建兴、永熙等不録先君之号,非自矛盾失扵更定耳,故当正之】
尊立例曰:凡正统尊立,皆书「尊」,曰「尊某为某」。注云:后凡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尊皇后为皇太后,皆用此例。按汉文帝尊母薄氏为皇太后,不书;景帝立妃薄氏为
译朱子凡例
统系例说:凡是正统,指的是周、秦、汉、晋、隋、唐。
我按:秦、晋、隋不能称为正统,凡例将它们与周、汉、唐并列,是不对的,详见秦、晋、隋起始年份的大字书写【秦始皇二十六年,晋太康元年,隋开皇元年】。
又说:篡贼,指篡夺皇位、干预正统,且未能传位给后代的人。注说:如汉朝的吕后、王莽,唐朝的武后之类。又名号例说:篡贼称某。注说:如新莽之类。
凡例既然将武后与王莽并列,王莽称名【如说新莽始建国某年,以及王莽废黜孺子之类的说法】,而武后却仍称氏【当时武后自名曌,纲目不写周曌,仍然称武氏,这是不对的】,这也自相矛盾。
又说:凡是各国国号,遵循其原本称呼,如果多次更改,就采用史家所称,而在建国之初,就注说“这就是某国”。注说:如晋太元十年,乞伏国仁自称单于,就注说“这就是西秦”。
按:姚苌自称秦王【晋孝武帝太元九年】,这就是后秦;孝静帝在洛阳即位【梁中大通六年甲寅】,这就是东魏,都没有分别加注,为什么呢【周太祖广顺五年,刘崇称帝,这就是北汉,也没有加注】。
岁年例说:凡是正统,大字书写,横行之下用朱笔书写君主名号,注说:如写午。又说:只有篇首前面没有承接,所以立下这个条例,后面有在今年内即位的就使用它。
按:《纲目》始于威烈二十三年,正是前面没有承接的情况,“午”字应当大字书写,反而细注,为什么呢?其他如汉昭烈、唐肃宗都在今年内即位的【昭烈即位在章武元年四月,肃宗即位在天宝十五载七月】,却大字书写分别加注,并不列出名号,都是不对的。
又说:凡是天子继承世位,就在行下用朱笔书写谥号。注说:如安王、二世皇帝之类,不写名号的,是因为名号已经出现。后来有被废黜没有谥号的,只说帝某,而不使用后人贬低的爵位,因为他们没有拥有天下的名号。被废黜没有谥号,如晋帝奕之类,本来应当如此。汉后主也没有谥号【蜀汉谥号为思公,不称帝】,不写帝禅,为什么呢?○我按:凡是被废黜的人,即使有谥号,也不可以书写。如汉孝献,是魏明帝所给的谥号【昭烈谥帝孝愍,纲目不写】,晋怀愍,是汉刘聪所给的谥号,现在大字书写在史册上,这是让乱贼得到谥号,让君父僭窃得到谥号,正统可以这样吗?唯一遵循帝奕的条例,书写名号,表示不承认他们的谥号【史纲对于汉献帝只写帝协,不写孝献皇帝,这是对的】。
即位例说:“凡是正统,周王继承世位说‘子某立’,秦更改称号说‘王’,初次统一天下,更改称号说‘皇帝’,继承世位说‘某袭位’。”注说:“胡亥遵循原文,胡亥袭位,赵高立他,也不应当遵循原文,不可以胡亥为例。”
又说:汉朝以后,创业中兴称王,即皇帝位;继承世位称太子,某即位。
太子即位,应当书写名号。朱子立下条例,并非不正确。只是唐朝即位的人,只写太子,不写名号。这是因为沿袭唐史的旧例【唐书本纪只写皇太子即皇帝位,不写名号】,于是缺失遗漏书法,作为条例。不写名号,不是朱子凡例的本意。
又说:凡是没有正统,从汉、晋以后,使用僭国条例,只称帝的不写姓氏。注说:如晋王炎、齐王道成之类。
炎与道成也应当写姓氏,以表明改换姓氏的意义,不必区别于丕裕【凡例:曹丕、刘裕写姓氏,然而刊本宋王裕也漏掉刘字,说法见考异凡例】。
改元例说:“凡是在年中改元没有事义关联的,以年后为正;如果在废兴之际,关乎义理得失的,以年前为正。”而在下面注出所改的年份。注说:“如汉建安二十五年十月,魏开始称帝,改元黄初,而《通鉴》从这一年的开头,就作为魏黄初;又章武三年五月,后主即位،改元建兴,而《通鉴》在目录举要中,从这一年的开头,就称建兴。凡是这类情况,不仅失去事实真相,而且对于君臣父子的教化,危害尤其大。所以现在纠正它。”
按:建安二十五年,现在已经纠正【分注:魏黄初元年】,至于章武三年,仍然称建兴,与目录举要有什么不同?其他如晋武帝太康十一年四月,武帝才去世,而纲目在岁首就大字书写惠帝永熙元年,都是不对的【又如汉延熙十七年九月,司马师废黜魏主芳,十月立髦,分注就在这一年的开头写魏主髦正元元年,不记录芳嘉平六年;景耀元年九月,孙𬘭废黜吴王亮,十月立景帝休,分注就在岁首写永安元年,不记录吴太平三年,都与条例不合。○按:纲目对于齐昭业、魏闵帝都以前为正,唯独建兴、永熙等不记录先君的年号,不是自相矛盾、失于更改吗,所以应当纠正】。
尊立例说:凡是正统尊立,都写“尊”,说“尊某为某”。注说:后来凡是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尊皇后为皇太后的,都使用这个条例。按:汉文帝尊母亲薄氏为皇太后,不写;景帝立妃薄氏为
皇后,不书【漏者尤众,不及备录】
崩▯例曰:凡正统皇后自杀,曰“自杀”;有罪,即加“有罪”字。注云:上文已书反逆者,不必加“有罪”字。如卫后、戾太子是。
译皇后,不记载【遗漏的人尤其多,来不及全部记录】
崩〇条例说:凡是正统皇后自杀,称“自杀”;如果有罪,就加上“有罪”二字。注释说:上文已经记载了反叛作乱的,就不必再加“有罪”二字。比如卫后、戾太子就是这样。
卫后非反者,今以之入有罪例,非是【详武帝征和二年】
又曰:「无罪而以幽死者,曰幽杀之。」
既以幽死,则幽即所以杀之也,不必更加幽字。
又曰:秦汉以后,王侯死皆曰“卒”。注曰:薨,乃臣子之辞,不当施之国史也。
王侯书卒不书薨立义甚正然公主妃妾亦有书薨者【唐武德九年书平阳公主薨▯宗开元二十五年书武惠妃薨】不尤甚于王侯乎又况王侯如襄王重茂【▯宗开元二年书襄王重茂薨于房州】寜王宪【二十九年书太尉寜王宪薨】并书薨何也考异但举刘从谏【昭义节度使见武宗防昌三年】刘瞻【同平章事见僖宗干符元年】书薨之误而不及诸王公主妃妾亦未详考
又曰:凡无统之君称帝者,曰某王,某殂;称王公者,曰某王公,某薨【隋义寜二年,犹无统也,而秦、楚之王率书卒,何欤】其后夫人如僭国例【僭国例书卒】
后夫人亦当书殂、书薨,如君王例。○愚按:无统之后夫人,犹正统之皇后也【观《春秋》公与夫人并称薨,无异文可证】正统皇后书崩,无异辞【凡例:正统曰崩,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曰「某后某氏崩】独于无统之后夫人有异例乎【按:陵庙例,后与君同,独「殂卒」殊科,非是】据晋武帝泰始四年太后王氏【十年,晋后杨氏亦书殂】后魏文帝太和十四年太后冯氏并书殂,则此条凡例宜改正。况僭国如刘宋路太后亦书殂【明帝泰始二年】例安在乎?
又曰:凡正统之后,特▯者,曰「▯某諡皇后于某合▯」,不地。注云:如汉光武、昭烈之类。
按昭烈▯惠陵,不见《纲目》,况后乎?此皆阙漏之显然者。后儒必谓《纲目》无阙漏,特未详考耳。○据正统后▯书諡,独诸帝但书▯某陵,不书諡,何也?愚于骊山、长陵皆加始皇、髙帝诸諡于上,葢亦推本朱子之例,非妄增也。
又曰凡蛮地君长曰死
此亦当从征伐例,分有主无主【凡例:中国有主,则外国曰入冦;无主,则但云入边,或云入某塞】中国有主,曰死;无主,曰卒【如宋文帝元嘉元年,吐谷浑书“卒”,得之考异,以为误,非也。然隋开皇十一年,夸吕书“死”,而十七年,髙丽王复书“卒”,亦自矛盾】春秋》于吴、楚,始举号,继书人,书爵,亦以中国衰则呉楚进。今概以“死”称于蛮戎,无辞。然中国无主,何以别焉?如南北朝、前后五代诸君,顾可以汉、唐全盛时待之哉【中国有主,割据书“死”;王公书“卒”。中国无主,割据书“卒”;王公书“薨”。宜着为例】
又曰凡正统追尊皆书
按:唐代宗追尊母为皇太后,僖宗追尊母为皇太后,皆不书。宣宗追尊母鼂氏为皇太后,亦不书。
簒贼例曰:凡以毒弑者,加进毒字,而不地注云不可得而地,故加进毒以着其实,如莽、冀之类,霍显又加使医字。
此条凡例与幽杀同,误不必从。○按许世子不甞药,春秋直书弑其君【见鲁昭公十九年左传,许悼公疟,饮太子止之药而卒】并未尝加进毒字【张氏曰:孟子云,杀人以刃与政有以异乎?曰无以异也。进药而药杀,可不谓之弑哉】葢既已弑矣,何毒之可言哉?必欲一一明着其实,则抽戈刺髦者,不又当书刺弑乎【汉后主禅景耀三年,魏司马昭弑其主髦于南阙下,分注成济抽戈刺髦,殒于车下。○语云:恶莫憯于意,镆邪为下。进毒抽戈虽殊,其弑君之意一也,固当畧其械而诛其意】据王莽、霍显皆不书进毒,使医或自觉其非而更定之,考异犹欲于韦后弑中宗补进毒二字,何其谬也。
又曰:疑者,曰中毒崩。注云:如晋惠帝之类。史言或曰司马越之鸩,而通鉴不着其语。今但如此书以传疑,而着史家本语于其下。
既云中毒,则鸩明矣,何疑之有?必欲传疑,或但书暴崩可也。然汉成帝之崩,分注亦言民间讙哗,咸归罪赵昭仪,纲目但书帝崩而不言中毒,何欤【按:梁冀弑质帝,亦于煑饼置毒,使左右进之,纲目特书弑帝;史称惠帝食饼中毒而崩。愚意但问其所食之麫何自而至,则弑否明矣。宫闱之事,深隐
译卫后并非谋反之人,如今将她列入有罪的条例中,这是不对的【详见汉武帝征和二年】。
又说:“没有罪过却被幽禁而死的人,称为‘幽杀之’。”
既然已经说是幽禁而死,那么“幽”字本身就包含了杀他的意思,不必再额外加上“幽”字。
又说:“秦汉以后,王侯去世都称为‘卒’。注释说:‘薨’是臣子对君主的称呼,不应当用于国史。”
王侯记载用“卒”而不用“薨”,确立的原则非常正确。然而公主、妃妾也有记载用“薨”的【唐高祖武德九年记载平阳公主薨,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记载武惠妃薨】,这难道不比王侯更严重吗?何况王侯如襄王李重茂【唐玄宗开元二年记载襄王李重茂在房州薨】、宁王李宪【开元二十九年记载太尉宁王李宪薨】也都记载用“薨”,这是为什么呢?《考异》只列举了刘从谏【昭义节度使,见唐武宗会昌三年】、刘瞻【同平章事,见唐僖宗乾符元年】记载用“薨”的错误,而没有提及各位王爷、公主、妃妾的情况,这也是考察得不详细。
又说:“凡是失去正统地位的君主,称帝的,称为‘某王,某殂’;称王公的,称为‘某王公,某薨’【隋朝义宁二年,仍然没有正统,而秦王、楚王都记载用‘卒’,为什么呢?】其后夫人按照僭越国家的例子【僭越国家的例子记载用‘卒’】。
后夫人也应当记载用‘殂’、‘薨’,如同君王一样。○我按:失去正统地位的后夫人,还相当于正统的皇后【看《春秋》中君主与夫人并称‘薨’,没有不同的文字可以证明】,正统皇后记载用‘崩’,没有不同的说法【凡例:正统称为‘崩’,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称为‘某后某氏崩’】,唯独对失去正统地位的后夫人有不同条例吗【按:陵庙条例,后与君主相同,唯独‘殂’‘卒’区别对待,这是不对的】。根据晋武帝泰始四年太后王氏【十年,晋皇后杨氏也记载用‘殂’】、后魏文帝太和十四年太后冯氏都记载用‘殂’,那么这条凡例应当改正。况且僭越国家如刘宋的路太后也记载用‘殂’【宋明帝泰始二年】,条例在哪里呢?
又说:“凡是正统的后,特〇的,称为‘〇某谥皇后于某合〇’,不记载地点。注释说:如汉光武帝、昭烈帝之类。
按:昭烈帝〇惠陵,不见于《纲目》,何况皇后呢?这些都是明显的缺失遗漏。后来的儒生必定认为《纲目》没有缺失遗漏,只是没有详细考察罢了。○根据正统后〇记载谥号,唯独各位皇帝只记载〇某陵,不记载谥号,为什么呢?我在骊山、长陵都加上始皇、高帝等谥号在上面,大概也是推究朱子的条例,并非随意增加。
又说:凡是蛮地君长称为‘死’。
这也应当遵循征伐条例,区分有主无主【凡例:中国有君主,则外国称为‘入寇’;无君主,则只说‘入边’,或说‘入某塞’】。中国有君主,称为‘死’;无君主,称为‘卒’【如宋文帝元嘉元年,吐谷浑记载用‘卒’,得到《考异》认为错误,其实不对。然而隋开皇十一年,夸吕记载用‘死’,而十七年,高丽王又记载用‘卒’,也是自相矛盾】。《春秋》对于吴、楚,开始举号,接着书人,书爵,也是因为中国衰落则吴楚进逼。现在一概用‘死’称呼蛮戎,没有辞令。然而中国无君主,怎么区别呢?如南北朝、前后五代各位君主,难道可以用汉、唐全盛时期来对待他们吗【中国有君主,割据记载用‘死’;王公记载用‘卒’。中国无君主,割据记载用‘卒’;王公记载用‘薨’。应当著立为条例】。
又说:凡是正统追尊都记载。
按:唐代宗追尊母亲为皇太后,唐僖宗追尊母亲为皇太后,都不记载。唐宣宗追尊母亲晁氏为皇太后,也不记载。
篡贼条例说:“凡是下毒弑杀的,加上‘进毒’二字,而不记载地点。注释说:无法确定地点,所以加上‘进毒’以表明事实,如王莽、梁冀之类,霍显又加上‘使医’二字。
这条凡例与‘幽杀’相同,错误不必遵从。○按:许世子没有尝药,《春秋》直接记载弑杀其君【见鲁昭公十九年《左传》,许悼公患疟疾,喝了太子止的药而死】,并没有加上‘进毒’二字【张氏说:孟子说,用刀剑杀人和用政治杀人有什么不同吗?回答说没有什么不同。进药而药死,能不称为弑杀吗?】大概既然已经弑杀了,还说什么毒呢?一定要一一明确表明事实,那么抽戈刺髦的人,不又应当记载‘刺弑’吗【汉后主刘禅景耀三年,魏司马昭弑杀其君主曹髦于南阙下,分注记载成济抽戈刺曹髦,曹髦死于车下。○俗话说:恶没有比心意更惨的,镆邪剑为下。进毒抽戈虽然不同,但弑杀君主的心意是一样的,固然应当略去器械而诛杀其心意】。根据王莽、霍显都不记载‘进毒’,‘使医’或许自觉不对而更改,而《考异》还想在韦后弑杀中宗中补上‘进毒’二字,是多么荒谬啊。
又说:“有疑问的,称为‘中毒崩’。注释说:如晋惠帝之类。史书说有人说司马越鸩杀,而《通鉴》不记载这句话。现在只这样记载以传疑,而在下面注明史家的本语。
既然说中毒,那么鸩杀就明白了,有什么疑问呢?一定要传疑,或者只记载‘暴崩’也可以。然而汉成帝的崩,分注也说民间喧哗,都归罪于赵昭仪,《纲目》只记载帝崩而不说中毒,为什么呢【按:梁冀弑杀质帝,也是在煮饼中下毒,让左右进献,《纲目》特别记载弑帝;史书称惠帝吃饼中毒而崩。我的意思是只问他所吃的面粉从何而来,那么是否弑杀就明白了。宫闱之事,深隐】
祭祀例》曰:「凡杂祠祭,因事乃书。或有得失可法戒,则特书之。」注云:「得如始皇祠舜、禹、髙祖祠孔子之类。」
始皇祠舜禹,不可与髙祖祠孔子同日语【详始皇三十七年】
又曰凡置酒宴飨因事乃书
秦王政十年,齐、赵入秦,置酒可不书【凡例见朝防条分注】
恩泽例曰:凡恩泽皆书。正统曰赦,○非正统者曰赦其境内。
非正统而赦者,既冠以国名【统系例曰:诸国事各冠以国号,不连书】则所赦之为境内,明矣。不必更书境内,如凡例所云,则正统不当书“赦天下”乎?既书境内以着其狭,不书“天下”,亦何以见其所赦之广乎?按宋武帝永初二年,书“大赦”;后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元年,书“大赦”,皆无“境内”字【非正统者书赦而去“大”字,宋、魏书“大”与正统无别,亦非】则此条凡例当是未经更定耳,不必从。
朝会例曰:「凡割地,从小入大,曰某献某地于某;从大入小,曰某与某。」某
周赧王入秦,可谓从大入小。而纲目书“献【赧王五十九年,书秦入冦,王入秦,尽献其地,归而卒】何与?
封拜例曰:凡正统封王,皆书曰「立某为某王」。注云:自武帝元朔以后,封王无事义者,皆不书。
按汉炎兴元年,汉亡,北地王谌死之,非无事义者。纲目不书,立子谌为某王,非是。
又曰:「封侯有故,乃书曰:『封某为某侯。』」
汉吕后封宦者张泽为建陵侯,景帝封匈奴降者徐卢等为列侯。匈奴宦者封侯,自吕景始。非无故者,纲目不书,非是。
又曰:「褒先代圣王之后,而封者悉书之。」注云:「武帝封姬嘉,成帝封孔吉。」
按元帝封孔霸为关内侯【初元元年】光武封姬常为周承休公【建武二年】皆不书【按建武五年封孔安为殷绍嘉公,十四年封孔志为褒成侯,晋太元十一年封孔靖之为奉圣侯,宋元嘉十九年封孔鲜为奉圣侯,北齐天保元年封孔渠为恭圣侯,隋文帝封孔长孙为邹国公,唐贞观十年封孔徳伦为褒圣侯,皆不见纲目】
又曰:凡宦者封爵,皆加宦者字。注云:如郑众之属,以着刑臣有功之始。
按郑众为鄛乡侯【和帝永元十四年】不书宦者,况其他乎?谓纲目无一字脱误者非也【李辅国进爵博陆王,不书宦者】
又曰:凡亲戚贵重者,书其属。注云:如元舅王凤之类,以着外家与政之祸。
按梁冀弑君,杨坚簒国,皆与政之祸,而不书属何欤?
又曰:凡正统命官,曰「以某人为某宰相」,皆书;余官非有故不书。注云:有功有事,若其人之贤否、用舎系时之治乱安危者,乃特书之。
按,贤如诸葛亮,系蜀汉安危,非无事功者,余官犹当特书。初除丞相,不特书【章武元年】谬甚。
又曰:凡宦者除拜当书者,皆加宦者字。注云:如石显之类,以着刑臣与政之端。
按赵髙为中丞相,髙力士为监门将军,知内侍省事,杨思朂为大将军,鱼朝恩为天下观军容宣慰处置使,总禁兵,皆不加宦者字。
又曰:凡录功臣子孙,皆书注云:「如宣帝求髙祖功臣子孙失侯者,赐金复其家,封萧何子孙之类。」
按景帝封萧何孙系【萧系,《汉书·功臣表》及《萧何传》皆作嘉,或疑其有二名,未知孰是】为武陵侯【景帝元年】武帝封髙祖功臣五人后为列侯【元光三年】不书。唐代宗录魏徴、王珪【李靖、李勣、房▯龄、杜如晦】等后【大厯五年】昭宗访武徳功臣子孙【大顺二年】皆不书。
征伐例曰:凡正统用兵于臣子之僭叛者,曰征,曰讨;于外国,若非其臣子者,曰伐,曰攻,曰击。
征讨攻伐,不必泥当以有罪无罪为主。彼有罪而我伐之,虽外国得称讨;彼无罪而我攻之,即臣子宜书击【春秋于齐桓公书伐,楚于晋定公则书侵,可见无定例,惟义是视而已。晋穆帝永和八年,谢尚激叛张遇,不书讨而书攻,可证】今不问其有罪无罪,概谓臣子不书攻击,外国不书征讨,则是玁狁宜猾夏,而汤武无天讨可乎?考异但举征、封、攻击之互误者为辞,而不知凡例之分别征讨攻击,非定论也
译《祭祀例》说:“凡是杂祠祭祀,因事才记载。如果有得失可以作为法戒,就特别记载。”注解说:“得如秦始皇祭祀舜、禹,汉高祖祭祀孔子之类。”
秦始皇祭祀舜、禹,不能与汉高祖祭祀孔子同日而语【详见秦始皇三十七年】。
又说:“凡是置酒宴飨,因事才记载。”
秦王政十年,齐、赵使者入秦,置酒宴飨可以不记载【凡例见朝防条分注】。
《恩泽例》说:“凡是恩泽都记载。正统王朝称为‘赦’,非正统王朝称为‘赦其境内’。”
非正统王朝而赦免的,既然冠以国名【《统系例》说:各国事务各自冠以国号,不连书】,那么所赦免的是境内,就很明白了。不必再写“境内”,如果按照凡例所说,那么正统王朝不应当写“赦天下”吗?既然写“境内”以彰显其范围狭小,不写“天下”,又怎么看出其所赦免的广阔呢?查宋武帝永初二年,记载“大赦”;后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元年记载“大赦”,都没有“境内”二字【非正统王朝记载赦免而去掉“大”字,宋、魏记载“大”与正统王朝没有区别,也不对】,那么这条凡例应当是未经修订的,不必遵从。
《朝会例》说:“凡是割让土地,从小国进入大国,说某献某地于某;从大国进入小国,说某与某。”
周赧王入秦,可以说是从大国进入小国。而《纲目》记载“献”【赧王五十九年,记载秦入侵,赧王入秦,全部献出土地,回去后去世】,为什么?
《封拜例》说:“凡是正统王朝封王,都记载说‘立某为某王’。”注解说:“自汉武帝元朔以后,封王没有事义的,都不记载。”
查汉炎兴元年,汉朝灭亡,北地王谌殉死,不是没有事义的。《纲目》不记载立子谌为某王,不对。
又说:“封侯有缘故,才记载说:‘封某为某侯。’”
汉吕后封宦官张泽为建陵侯,汉景帝封匈奴降将徐卢等为列侯。匈奴、宦官封侯,从吕后、景帝开始。不是没有缘故的,《纲目》不记载,不对。
又说:“褒奖先代圣王的后代,而封爵的都记载。”注解说:“汉武帝封姬嘉,汉成帝封孔吉。”
查汉元帝封孔霸为关内侯【初元元年】, 光武帝封姬常为周承休公【建武二年】, 都不记载【查建武五年封孔安为殷绍嘉公, 十四年封孔志为褒成侯, 晋太元十一年封孔靖之为奉圣侯, 宋元嘉十九年封孔鲜为奉圣侯, 北齐天保元年封孔渠为恭圣侯, 隋文帝封孔长孙为邹国公, 唐贞观十年封孔德伦为褒圣侯, 都不见于《纲目》】。
又说:“凡是宦官封爵,都加上‘宦者’二字。”注解说:“如郑众之类,以彰显刑臣有功的开始。”
查郑众封为鄛乡侯【和帝永元十四年】, 不记载“宦者”,何况其他人呢?说《纲目》没有一个字脱误,不对【李辅国进爵博陆王, 不记载“宦者”】。
又说:“凡是亲戚贵重的人,记载其亲属关系。”注解说:“如元舅王凤之类,以彰显外戚干政的祸患。”
查梁冀弑君,杨坚篡国,都是干政的祸患,而不记载亲属关系,为什么呢?
又说:“凡是正统王朝任命官员,说‘以某人为某宰相’,都记载;其余官员没有缘故不记载。”注解说:“有功有事,如果这个人的贤能与否、任用舍弃关系到时代的治乱安危,才特别记载。”
查,贤如诸葛亮,关系蜀汉安危,不是没有事功的,其余官员还应当特别记载。初次任命丞相,不特别记载【章武元年】, 错误得很。
又说:“凡是宦官除拜应当记载的,都加上‘宦者’二字。”注解说:“如石显之类,以彰显刑臣干政的开端。”
查赵高为中丞相,高力士为监门将军,知内侍省事,杨思勖为大将军,鱼朝恩为天下观军容宣慰处处置使,总禁兵,都不加上“宦者”二字。
又说:“凡是录用功臣子孙,都记载。”注解说:“如宣帝寻求高祖功臣子孙失侯者,赐金恢复其家,封萧何子孙之类。”
查汉景帝封萧何孙子萧系【萧系,《汉书·功臣表》及《萧何处传》都作嘉,或怀疑有两个名字,不知道哪个是对的】为武陵侯【景帝元年】, 汉武帝封高祖功臣五人后代为列侯【元光三年】, 不记载。唐代宗录用魏征、王珪【李靖、李勣、房玄龄、杜如晦】等后代【大历五年】, 唐昭宗访求武德功臣子孙【大顺二年】, 都不记载。
《征伐例》说:“凡是正统王朝对臣子的僭越叛乱用兵,说‘征’,说‘讨’;对外国,如果不是其臣子,说‘伐’,说‘攻’,说‘击’。”
征讨攻伐,不必拘泥,应当以有罪无罪为主。对方有罪而我讨伐他,虽然是外国也可以称‘讨’;对方无罪而我攻打他,即使是臣子也应当写‘击’【《春秋》对齐桓公写‘伐’,对楚对晋定公则写‘侵’,可见没有固定的例子,只看义理而已。晋穆帝永和八年,谢尚激怒叛将张遇,不写‘讨’而写‘攻’,可以证明】。现在不问其有罪无罪,一概认为臣子不写攻击,外国不写征讨,那么玁狁侵扰华夏,而商汤、周武没有天讨,可以吗?《考异》只举征、封、攻击互相错误的话作为辞令,而不知道凡例分别征讨攻击,不是定论。
马适求谋诛莽不克【新莽地皇元年】宜入此例书法,以死下阙之字【史纲有之字】遂谓与慷慨就义者异,非是。
又曰:「凡非正统而相攻,先发者不曰冦,陷后应者不曰征讨。」
按汉唐正统也,而隗嚣下陇不书陷【光武建武六年】吐畨陷长安而书入【代宗广徳元年】宋魏非正统也,而柔然侵魏书冦,宋攻杨难当书讨,皆误。
罢免例曰:凡谢病、请老、致仕,宰相、贤臣则书。注云:张良、王吉、二疏、韦贤之类。
许敬宗、宋齐丘,不可谓贤,亦书致仕。宦官杨复恭、仇士良,尤非敬宗、齐丘比,亦书致仕,尤误【按:范延光亦书致仕,益见此条凡例非定论】
诛杀例曰:凡诛杀叛逆或大罪,曰「某官伏诛」,或曰「诛某官某」,或曰「讨某官某,诛之」。
按诛杀例,宜分三等:罪大当诛者,曰某伏诛【髙肇宜入此例,魏文帝太和二十一年,穆泰、陆叡伏诛不书官,得之】当诛而失刑者,曰某死【刘腾、田承嗣宜入此例】罪微而无可称者,曰某卒而已【胡广、崔光等宜入此例】讨而诛者,曰讨某诛之【宇文防等宜入此例】不讨而诛者,曰诛某。纲目凡有罪者皆书,官是用人者不能无过,非所以治臣子也。
人事例曰:凡诸臣之卒,惟宰相悉书。
汉文帝十一年,丞相周勃卒,不书。晋武帝太康五年,杜预卒,不书【凡例:贤臣特书,依贤相例】
又曰:「贤者曰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諡。」
宇文士及、李勣等不当注諡,而注諡;魏徴、李靖、髙士廉宜注諡,而不注,皆非。
又曰:凡簒贼之臣书死。注云:如范增、王舜、扬雄之类。按项梁非簒贼之臣而书死【以贼目梁是予秦也与大书夺秦予汉之义矛盾】贾充、桓温辈与舜、雄无异,而书卒非是。○愚谓簒贼之君亦当书死。纲目于吕【汉吕后】武【唐武后】曹【魏曹丕】刘【宋刘裕】书崩、书卒,何其严于臣而寛于君也。
灾祥例曰凡灾异悉书
漏者甚众【如两汉灾异仅据本纪不攷天文五行志无怪其漏全史具存不能悉着】刘友益书法凡例。
正统例曰:凡天下混一,为正统【以混一为正统,金海陵王之言,非定论也】愚按:混一,止可谓大统,不可谓正统。正不在大,如以大统为正,则蜀汉偏安,宁得为正统乎【如孔子贤于尧舜,岂以位乎?可以类推】书法随例附会,不知辩正如此。
皇后例曰:「西汉书立夫人,或倢伃某氏为皇后;东汉书立贵人某氏为皇后,止书立皇后某氏。或书立某人女为皇后者,变例也。」
按朱子凡例云:「立后曰『立皇后某氏』,非正嫡曰『立某氏为皇后』,则止书『立皇后某氏』者,恒称也。」书法与书「立某人女」并为变例,非朱子本意。
皇太子例曰:「汉以下书『立子某为皇太子,继世』,书『太子某即位』,其不书名者,变例也。惟唐世例书太子即位,其【旧本作不误】书名者,变例也。」
唐世亦当书太子某即位【纲目不书名,据唐史耳。唐史皆称皇太子即皇帝位,不书名】如髙祖初立建成为太子,及即位乃世民,非建成也。不书世民,安见其庶夺嫡哉?况同一皇太子,汉以名为例,而唐以不名为例,亦自矛盾。
大臣例曰:「丞相、三公拜免,悉书之。」
按朱子封拜例注云:「自永初元年以后,三公因事乃书,故周章为司空不书,书司空周章自杀。」所谓因事而见书法,谓三公拜免悉书,非也。
又曰:「唐以来,丞相罢为他官,贤者则书『罢为某官』,否则书『罢而已』。」
按:牛僧孺不可谓贤,亦书「罢为某官」非是。
又曰:「两汉卒,具官爵,书姓者为美辞,不书姓者为恒辞。蜀汉至晋以后,无不书姓者,不书姓者,变例也。」
既以书姓为美辞,则蜀汉至晋以后,无不书姓者,岂皆美乎?始以不姓为恒辞,继以不姓为变例,姓之不书,一也,而有恒变之别,何欤?
又曰:「宋、魏至陈,无不具官者,非贤不录也。」
按褚渊、王俭、沈约、范云之流,纲目皆具,官【或书爵】録之,果可为贤乎?
又曰:「隋唐
译马适求谋划诛杀王莽未能成功【新莽地皇元年】,应当列入此例的书法,以“死”字下缺笔的字【《史纲》有“之”字】,于是认为这与慷慨就义的人不同,这是不对的。
又说:“凡是并非正统而相互攻伐,先发动进攻的不称为‘寇’,后响应而被攻陷的不称为‘征讨’。”
考察汉唐是正统,而隗嚣从陇地撤退不记载为“陷”【光武帝建武六年】,吐蕃攻陷长安却记载为“入”【唐代宗广德元年】;宋魏并非正统,而柔然侵犯魏国记载为“寇”,宋国攻打杨难当记载为“讨”,都是错误的。
罢免的条例说:凡是因病辞职、请求告老、退休,如果是宰相、贤臣就记载。注释说:像张良、王吉、两位疏广、韦贤这类人。
许敬宗、宋齐丘,不能说是贤臣,也记载为退休。宦官杨复恭、仇士良,尤其比不上许敬宗、宋齐丘,也记载为退休,更是错误【按:范延光也记载为退休,更加说明这条凡例并非定论】。
诛杀的条例说:凡是诛杀叛逆或犯有大罪的人,说“某官伏诛”,或者说“诛某官某”,或者说“讨某官某,诛之”。
考察诛杀的条例,应当分为三等:罪行重大应当诛杀的,说某伏诛【高肇应当列入此例,魏文帝太和二十一年,穆泰、陆睿伏诛不记载官职,是正确的】;应当诛杀但量刑失当的,说某死【刘腾、田承嗣应当列入此例】;罪行轻微且无可称道的,说某卒罢了【胡广、崔光等人应当列入此例】;讨伐后诛杀的,说讨某诛之【宇文防等人应当列入此例】;不讨伐而诛杀的,说诛某。《纲目》凡是有罪的人都记载官职,这是用人者不能没有过错,不是用来治理臣子的方法。
人事的条例说:凡是众臣去世,只有宰相全部记载。
汉文帝十一年,丞相周勃去世,不记载。晋武帝太康五年,杜预去世,不记载【凡例:贤臣特别记载,依照贤相的条例】。
又说:“贤者说某官某爵姓名卒,并注明其谥号。”
宇文士及、李勣等人不应当注明谥号,却注明了谥号;魏徵、李靖、高士廉应当注明谥号,却没有注明,都是不对的。
又说:凡是篡位贼臣记载为“死”。注释说:像范增、王舜、扬雄这类人。考察项梁并非篡位贼臣却记载为“死”【将项梁视为贼人,是给予秦国吗?这与大书特书夺取秦国给予汉朝的意义相矛盾】;贾充、桓温之人与王舜、扬雄没有区别,却记载为“卒”,是不对的。○我认为篡位的君主也应当记载为“死”。《纲目》对于吕【汉吕后】、武【唐武后】、曹【魏曹丕】、刘【宋刘裕】记载为“崩”、记载为“卒”,为什么对臣子严厉而对君主宽容呢?
灾祥的条例说:凡是灾异全部记载。
遗漏的非常多【如两汉的灾异仅依据本纪,不考察天文五行志,难怪会有遗漏,全史尚存,不能全部著录】。刘友益的书法凡例。
正统的条例说:凡是天下统一,就是正统【以统一作为正统,是金海陵王的话,并非定论】。我认为:统一,只能称为大统,不能称为正统。正不在大,如果以大统为正统,那么蜀汉偏安,难道能算是正统吗【如孔子贤于尧舜,难道是因为地位吗?可以类推】。书法随例附会,不知道辩正如此。
皇后的条例说:“西汉记载立夫人,或者婕妤某氏为皇后;东汉记载立贵人某氏为皇后,只记载立皇后某氏。或者记载立某人女为皇后的,是变例。”
考察朱子凡例说:“立皇后说‘立皇后某氏’,非正嫡说‘立某氏为皇后’,那么只记载‘立皇后某氏’的,是常例。”书法与记载“立某人女”并列为变例,不是朱子的本意。
皇太子的条例说:“汉以下记载‘立子某为皇太子,继世’,记载‘太子某即位’,不记载名字的,是变例。只有唐代惯例记载太子即位,其【旧本作不误】记载名字的,是变例。”
唐代也应当记载太子某即位【《纲目》不记载名字,是依据唐史。唐史都称皇太子即皇帝位,不记载名字】。如高祖初立建成为太子,等到即位却是世民,不是建成。不记载世民,怎么看出庶子夺取嫡位呢?况且同为皇太子,汉代以记载名字为惯例,而唐代以不记载名字为惯例,也是自相矛盾。
大臣的条例说:“丞相、三公拜免,全部记载。”
考察朱子封拜例注说:“自从永初元年以后,三公因事才记载,所以周章为司空不记载,记载司空周章自杀。”所谓因事而见书法,说三公拜免全部记载,是不对的。
又说:“唐以来,丞相罢免担任其他官职,贤者就记载‘罢为某官’,否则记载‘罢而已’。”
考察:牛僧孱不能说是贤者,也记载“罢为某官”,是不对的。
又说:“两汉去世,具备官爵,记载姓氏的是美辞,不记载姓氏的是常辞。蜀汉至晋以后,无不记载姓氏的,不记载姓氏的,是变例。”
既然以记载姓氏为美辞,那么蜀汉至晋以后,无不记载姓氏的,难道都是美辞吗?起初以不记载姓氏为常辞,后来以不记载姓氏为变例,不记载姓氏,是一样的,却有常变的区别,为什么呢?
又说:“宋、魏至陈,无不具备官职的,并非贤者才记录。”
考察褚渊、王俭、沈约、范云之类的人,《纲目》都具备官职【或记载爵位】记录他们,果真可以算是贤者吗?
又说:“隋唐
具官爵者,皆美甚者书諡。」
书諡,自纲目之误,朱子凡例注已言之【崩▯例注云:諡非生者之称,今加于薨卒之上,亦非是,今正之】书法犹谓甚者,书諡何弗察也?汪克寛考异凡例。
译凡是具备官爵的人,都详细记载那些德行显著的人,并为其书写谥号。”书写谥号,是从《纲目》的错误开始的,朱子在凡例注中已经指出【崩〇例注说:谥号不是活人的称呼,现在加在薨卒之上,也是不对的,现在予以纠正】,但书法中仍然称那些德行显著的人,为何对书写谥号这一点不加审察呢?汪克宽《考异凡例》。
即位例曰:「复号曰某国,复称王。」注曰:「如西秦之类。」今刋本《晋武帝太元十年书》:「乞伏国仁称单于。」注云:「是为西秦。」十三年书:「西秦王乞伏国仁卒,而不书西秦复称王。」疑脱简也。
西秦称王,自干归始【干归,国仁弟】然晋史谓义熙【晋安帝年号】三年僭称秦王,而纲目见于太元十九年分注,又不特书。至义熙五年始书西秦复称王。愚按:始不书称王【今据分注补书于太元十九年】而后书复称,既失縁起,考异不详其始,尤以已书者为脱简,俱谬。
簒贼例曰:凡以毒弑者,加进毒字,而不地注。曰霍显,又加使医字。今刋本但书曰:大将军光妻显弑皇后许氏,而不书使医进毒,恐漏。
使医进毒,例不必从驳。见朱子《凡例》考异,以为漏,非也。
封拜例曰:凡殊礼皆书。注曰:王莽加号九锡之属。王莽是自为之,以自为书。今刋本加安汉公莽号宰衡,升宰衡诸侯王上,加安汉公莽九锡,并不书自。愚按:簒贼例注曰:王莽、董卓、曹操等,自其得政迁官建国,皆依范史直以自为自立书之。今董卓、曹操、司马昭等迁官殊礼,皆称自。惟王莽不书自,葢误漏耳。
按范史无王莽未尝书自为【范史始光武不录莽事】凡例但以莽簒与操昭等,故一施之【唐太宗杀建成而代其位,视操昭一间耳,纲目见不逮此,何欤】然王莽不书自罪太后也,不得以曹董比曹董,乃真自为者,莽非太后,何自而进,故封为新都侯,曰太后弟子,为大司马,曰太皇太后,以皆罪始之者也。自莽弑帝以后【元始五年】归狱于莽,虽不书自为,亦不可掩矣,此条凡例不必从。
征伐例曰:僭名号曰称。注曰:周列国称王,今刋本《周显王三十五年》书齐、魏称王,四十四年书秦初称王,四十六年书韩、燕称王。注曰:时诸侯皆称王,赵武灵王独不肯令国人谓已曰君,而赧王十七年下注《赵惠文王元年》,则赵已称王矣,然不书赵称王,疑漏也。
赵称王,乃臣子之辞,不当以惠文为证【赵世家但云立子何为王,是为惠文王,亦不言惠文称王】如考异所云,则五国相王在武灵王八年,而世家于肃侯之卒,即称子武灵王立【史记六国表亦于显王四十四年书赵武灵王元年】亦将谓武灵已称王乎?况分注言不肯,亦曰武灵王,是知称王者,臣子尊上之辞,非当时已称王而纲目脱漏也【观赧王九年赵畧中山,纲目仍书赵君,不书王,益见考异之误】
克寛按:书肆所刋纲目,如英布误作黥布,狄道误作秋道,刘裕至彭城戒严误作解严之类,未可悉举。今取其关于义例之切要者,附攷凡例之后,庶初学受读者可以无惑云。
按英布,《史记》亦作黥布。云姓英氏,惟《前汉书》目录作英布,而本传仍从《史记》作黥布。或曰:布少时,有人相云当刑而王,故布改姓黥,以厌之【春秋时有英蓼,臯陶之后。后魏髙允谓布刑而王,乃臯陶用刑之余衅,姑借以警人主,慎刑之意,不可为定论】此《纲目》失于更定,非刋本误也【黥布之误,仅见汉四年立布为淮南王。前此吕臣得布军,项籍立布为九江王,皆作英。汪氏概指为误,非也】乃若刘裕至彭城,本属解严【详义熙十四年】考异以为误,何以解学者之惑耶【如唐中宗景龙元年,太子重俊起兵诛武三思、武崇训,分注明言杀三思、崇训于其第,本当作诛。考异亦以为误,非是】他如嫪毐作嫪毒【毐,依海切;毒,音读】击掳作掳击【订补仍作掳击,非是】遣樊哙作遗樊哙,吕氏五年作三年,戊午作庚午,田戎作田茂,西城作西域,西夷作两夷,梁州作凉州,左迁作差迁,乃书肆刋误耳【孝哀皇后就国自杀,国讹作园,并当改正】
甚矣,立言之难也!书法考异,岂乐以瑕疵示人哉?无亦寖淫而不自知耳。予虽订纲目,心未尝不凛凛焉。后有识者恕其僭而是正之,予不胜幸。若曰大儒成书,一字不可易,则非予所敢知也。卓庵氏又书。
纲目续麟凡例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附録
宜
译即位条例说:“恢复国号称为某国,恢复称王。”注释说:“如同西秦之类。”现在刊刻的本子《晋武帝太元十年》记载:“乞伏国仁称单于。”注释说:“这就是西秦。”十三年记载:“西秦王乞伏国仁去世,但没有记载西秦恢复称王。”怀疑是脱漏了简册。
西秦称王,是从干归开始的【干归,是国仁的弟弟】。然而晋史说义熙【晋安帝年号】三年僭越称秦王,而《纲目》在太元十九年的分注中提及,却没有单独书写。直到义熙五年才记载西秦恢复称王。我认为:开始不记载称王【现在根据分注补记在太元十九年】,后来却记载恢复称王,既失去了事件的起因,《考异》又不详细考察其起始,尤其把已经记载的当作脱漏,都是错误的。
篡贼条例说:凡是下毒弑杀的,加上“进毒”二字,而不注明地点。如霍显,又加上“使医”二字。现在刊刻的本子只记载说:大将军霍光的妻子霍显弑杀皇后许氏,而没有记载“使医进毒”,恐怕是遗漏了。
使医进毒,条例不必听从驳议。参见朱子《凡例》考异,认为这是遗漏,是不对的。
封拜条例说:凡是特殊的礼遇都记载。注释说:王莽加封九锡之类。王莽是自己做的,所以用“自为”来记载。现在刊刻的本子记载加封安汉公王莽为宰衡,升宰衡在诸侯王之上,加封安汉公王莽九锡,都没有记载“自”字。我认为:篡贼条例注释说:王莽、董卓、曹操等人,自从他们掌握政权、迁官建国,都依照范晔《后汉书》直接用“自为”、“自立”来记载。现在董卓、曹操、司马昭等人迁官享受特殊礼遇,都称“自”。只有王莽没有记载“自”,大概是错误遗漏吧。
查范晔《后汉书》没有王莽未曾记载“自为”【范晔《后汉书》从光武帝开始,不记录王莽的事】。凡例只是把王莽的篡位与曹操、司马昭等人等同,所以一概施用【唐太宗杀李建成而取代他的位置,与曹操、司马昭相差无几,《纲目》见识不及此,为什么呢】。然而王莽不记载“自”,是因为归罪于太后,不能与曹操、董卓相比。曹操、董卓,才是真正自己作为的,王莽如果没有太后,从哪里进身呢?所以封为新都侯,说是太后的弟弟;任为大司马,说是太皇太后的弟弟,这都是因为归罪于太后开始的。自从王莽弑杀皇帝以后【元始五年】,罪责归于王莽,即使不记载“自为”,也无法掩盖了,这条凡例不必遵从。
征伐条例说:僭越名号称为“称”。注释说:周朝列国称王。现在刊刻的本子《周显王三十五年》记载齐、魏称王,四十四年记载秦国初次称王,四十六年记载韩、燕称王。注释说:当时诸侯都称王,只有赵武灵王不肯让国人称他为君,而在赧王十七年下注《赵惠文王元年》时,赵已经称王了,然而没有记载赵称王,怀疑是遗漏了。
赵称王,是臣子的说法,不应当以惠文王为证据【《赵世家》只说立子何为王,这就是惠文王,也没有说惠文王称王】。如《考异》所说,那么五国相王在武灵王八年,而《世家》在肃侯去世时,就称子武灵王即位【《史记六国表》也在显王四十四年记载赵武灵王元年】,难道要说武灵王已经称王了吗?况且分注说不肯,也称武灵王,由此可知称王是臣子尊称上级的说法,并非当时已经称王而《纲目》脱漏【看赧王九年赵攻取中山,《纲目》仍记载赵君,不记载王,更可见《考异》的错误】
克宽按:书肆刊刻的《纲目》,如英布误作黥布,狄道误作狄道,刘裕到彭城戒严误作解严之类,不能一一列举。现在选取其中关于义例切要的部分,附考在凡例之后,希望初学受读者可以没有疑惑。
查英布,《史记》也作黥布。说姓英氏,只有《前汉书》目录作英布,而本传仍然跟随《史记》作黥布。有人说:布年轻时,有人相面说他会受刑而称王,所以布改姓黥,以压制它【春秋时有英蓼,是皋陶的后代。后魏高允说布受刑而称王,是皋陶用刑的余祸,姑且借以警戒君主,慎用刑罚的意思,不能作为定论】。这是《纲目》失于更定,不是刊本的错误【黥布的误写,仅见于汉四年立布为淮南王。在此之前吕臣得到布的军队,项籍立布为九江王,都作英。汪氏一概指为错误,是不对的】。至于刘裕到彭城,本属解严【详见义熙十四年】,《考异》认为是错误,怎么解除学者的疑惑呢【如唐中宗景龙元年,太子李重俊起兵诛杀武三思、武崇训,分注明言在其府第杀三思、崇训,本应当作诛。《考异》也认为是错误,不对】。其他如嫪毐作嫪毒【毐,音海;毒,音读】,击掳作掳击【订补仍作掣击,不对】,遣樊哙作遗樊哙,吕后五年作三年,戊午作庚午,田戎作刘茂,西城作西域,西夷作两夷,凉州作凉州,左迁作差迁,乃是书肆刊刻的错误【孝哀皇后就国自杀,国讹作国,并当改正】
立言的困难,真是严重啊!书法考异,难道乐于把瑕疵展示给人看吗?不过是逐渐浸淫而自己不知道罢了。我虽然订正《纲目》,心里未曾不敬畏。后来有见识的人宽恕我的僭越并纠正它,我将不胜荣幸。如果说大儒成书,一字不可更改,那就不是我敢知道的了。卓庵氏又书。
纲目续麟凡例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附录
宜
答吕伯恭
纲目,此中正自难得人。写亦苦无専一子细工夫,所修未必是当,请更须后也。
工夫不専一,子细如何能编纲目?朱子自知未必是当,后人必谓一字不可易,非也。
答蔡季通
纲目数日曾看得否?髙纪中数语极佳,如立口赋法及求贤诏,皆合入,更烦推此类添入。有看了册子,旋付此童来,幸甚。
推类添入,属之季通,可见纲目非出一手。刘氏定为朱子自作,非是。
又
视至《通鉴》本末并注,《纲目提要》第九、第十册,以是未定,未曾写此,物甚难作,书法固不可不本《春秋》,然又全用《春秋》不得,旧有例一册,不知曾并送去否?
纲目固不可与《春秋》同日语,然用其意以成书,未为不可。朱子谓全用不得,特未悉《春秋》之意耳。
答李滨老
通鉴之书,顷尝观攷,病其于正闰之际,名分之实有未安者,因尝窃取《春秋》条例,稍加櫽括,别为一书,而未及就,衰眊浸剧,草藁如山,大惧不能卒业,以为终身之恨。今闻足下亦尝有所论著,又恨其未得就正,以资博约之诲也。
观衰眊浸剧,大惧不卒之语,益信刘氏谓强仕成书,非晩年絶笔之谬。
答潘恭叔
纲目亦苦无心力了得,葢心目俱昏,不耐劳苦,且更看几时如何?如可勉强,或当以渐成之耳。
又
通鉴举要》详不能备首尾,畧不可供检阅,此《纲目》之书所为作也。但精力早衰,不能卒业,终为千古之恨耳。据此二书,知朱子始欲自为,独心昏力衰,不能卒业,故以付讷斋耳。合与讷斋诸书观之,自见。
与赵讷斋一
纲目看得如何?得为整顿续成一书,亦佳事也。
谓之续成,则前此犹未成也。可见谓纲目为朱子全书者,非是。
二
通鉴纲目》以眼疾不能细看,但观数处已颇详尽。东平王苍罢归藩,连下文“幸邺”事,原本漏,已依所示者补之矣。此书无他法,但其纲欲谨严而无脱落,目欲详备而不烦冗耳。
谨严详备,无脱落烦冗,尽纲目之法。惜书不副言耳。后世作史者,不可不知此义。
三
纲目想闲中整顿得尽可观,恨相去逺,不得相聚讨论也。
此书病▯在此。讷斋虽贤,未必可任纲目之责。而朱子専以整顿属之讷斋,又不获相聚讨论,无怪其误也。
四
所补纲目,幸早见示,及他巻,不知提要曾为一一看过否?若闲中能为整顿得一畨,亦幸事也。巡幸还宫,当如所谕,但其间有事者,自当随事笔削,不可拘一例耳。后汉单于继立,不书,本以匈奴已衰,不足详载,如封王侯、拜三公、行赦宥之类耳。更告详之,却于例中畧见其意【不见凡例,疑漏】
随事笔削,不拘一例,深得《春秋》书法之旨,益信例不可执。朱子已自言之,惜诸家弗察耳。至匈奴以盛衰为详畧亦当但例中止云。「蛮地君长曰:死无不详,继立之意何也?」
五
闲中整顿纲目,亦是一事。不知已至恁处。自古治日少,乱日多。史书不好看,损人神气。但又要知,不奈何耳【古人著书,皆不得已而后言。如朱子此等语,殊觉牵强】某今此大病几死,幸而复苏。未病时补得《稽古録》三四卷,今亦未敢接续整理。复欲续《大事记》,熙寜以后,亦觉难措手也。此恐他日并累贤者,用功亦不多也。
史书非独损神气,正恐放心耳。明道每谓玩物丧志,良是。但论世尚友,舍史书便无依据。大抵经以正心,史以考行。凡心有不可过当处,取古人事质之,善者从而,不善者改,庶无丧志之病,而有长善之益,此读史之法也。茍不以已为主,専欲成书以示后人,如朱子所云:“未病时补得稽古録,又欲续大事记”,此正所谓全体奔在册子上,更不知有已【见朱子与吕子约书】非善著述者也。
六
所补纲目,今附还,亦竟未及细看,不知此书更合如何整顿,恐须更以本书目录及《稽古录》《皇极经世》《编年通载》等参定其纲,先令大事都无遗漏,然后逐事考究首尾,以修其目【笔削之法,莫善于此,使予得参定
译回答吕伯恭:
《纲目》这部书,其中公正的史论自然很难找到合适的人来承担。抄写也苦于没有专心细致的功夫,所修订的内容未必恰当,请还是留待以后吧。
功夫不专心细致,怎么能编撰《纲目》呢?朱子自己也知道未必恰当,后人必定认为一字不可更改,这是不对的。
回答蔡季通:
《纲目》这几天曾看过吗?《高纪》中有几处话极好,比如确立口赋法以及求贤诏,都应当列入,再烦请推究这类事例添加进去。有看过的册子,随即派这个童子送来,那就太好了。
推究同类事例添加进去,托付给季通,可见《纲目》并非出自一人之手。刘氏断定是朱子自作,是不对的。
又:
查看直到《通鉴》本末以及注释,《纲目提要》第九、第十册,因为尚未定稿,未曾抄写,事物很难处理,书法固然不能不依据《春秋》,然而又不能完全照搬《春秋》,旧时有一册条例,不知是否一并送去了?
《纲目》固然不能与《春秋》同日而语,然而运用《春秋》的意旨来成书,也未尝不可。朱子说不能完全照搬,只是没有完全理解《春秋》的意旨罢了。
回答李滨老:
《通鉴》一书,近来曾观看考订,弊病在于对于正统与闰位之间,名分的实质有不安妥的地方,因此曾窃取《春秋》的条例,稍加剪裁概括,另写成一本书,但未及完成,衰老昏花日益严重,草稿堆积如山,非常害怕不能完成学业,成为终身的遗憾。现在听说您也曾有所论著,又遗憾未能得到您的指正,以资助我广博简约的教诲。
观看“衰老昏花日益严重,非常害怕不能完成”的话语,更加相信刘氏所谓壮年时写成此书,并非晚年绝笔的错误说法。
回答潘恭叔:
《纲目》也苦于没有心力来完成,大概眼睛和心神都昏花,不耐劳苦,且再看一段时间如何?如果可以勉强,或许应当逐渐完成它。
又:
《通鉴举要》详细则不能具备首尾,简略则不能供检阅,这就是《纲目》一书所作的原因。只是精力早衰,不能完成学业,终究成为千古的遗憾。根据这两封信,知道朱子起初想要自己撰写,但因心昏力衰,不能完成学业,所以托付给讷斋。结合与讷斋的其他书信观看,自然明白。
与赵讷斋一:
《纲目》看得如何?能够整理续成一书,也是好事。
称为续成,那么此前还未完成。可见认为《纲目》是朱子全书的说法,是不对的。
二:
《通鉴纲目》因眼疾不能细看,但观看几处已颇详尽。东平王苍罢官归藩,连下文“幸邺”的事,原本遗漏,已依照所示补上了。这本书没有别的法则,只是纲要严谨而没有遗漏,目次详备而不烦冗罢了。
严谨详备,无遗漏烦冗,尽得《纲目》之法。可惜书未能符合言论。后世作史的人,不可不知此义。
三:
《纲目》想必在闲暇中整理得相当可观,遗憾相隔遥远,不能相聚讨论。
这本书的弊病在此。讷斋虽然贤能,未必能承担《纲目》的责任。而朱子专门将整理之事托付给讷斋,又不能相聚讨论,难怪其有错误。
四:
所补的《纲目》,幸好早日示我,及其他卷,不知提要曾一一看过吗?若在闲暇中能为整理一番,也是幸事。巡幸还宫,应当如所指示,但其中有事者,自然应当随事笔削,不可拘泥于一例。后汉单于继立,不记载,本因匈奴已衰,不足详载,如同封王侯、拜三公、行赦宥之类。再告知详情,却在条例中略见其意【不见凡例,疑漏】
随事笔削,不拘泥于一例,深得《春秋》书法之旨,更加相信条例不可固执。朱子已自己说过,可惜诸家没有察觉。至于匈奴以盛衰为详略也恰当,但条例中只说:“蛮地君长曰:死无不详,继立的意旨何在?”
五:
闲暇中整理《纲目》,也是一件事。不知已到了何种程度。自古治世日少,乱世日多。史书不好看,损害人的神气。但又要知道,无可奈何【古人著书,都是不得已而后言。如朱子此等语,实在觉得牵强】我如今大病几乎死去,幸好复苏。未病时补得《稽古录》三四卷,现在也不敢接续整理。又想续《大事记》,熙宁以后,也觉得难以下手。这恐怕日后连累贤者,用功也不多了。
史书不仅损害神气,正恐怕放纵心志。明道常说玩物丧志,确实如此。但论世尚友,舍弃史书便无依据。大抵经书以正心,史书以考行。凡心有不可过当之处,取古人事迹质证,善者从而行之,不善者改正,庶几没有丧志之病,而有长善之益,这是读史之法。如果不以自己为主,专门想要成书以显示后人,如朱子所说:“未病时补得《稽古录》,又想续《大事记》”,这正是所谓全体奔在册子上,更不知有自己【见朱子与吕子约书】,不是善于著述的人。
六:
所补的《纲目》,现在附还,也终究未及细看,不知此书更应如何整理,恐怕须再拿本书目录及《稽古录》《皇极经世编年通载》等参定其纲,先让大事都没有遗漏,然后逐事考究首尾,以修订其目【笔削之法,莫善于此,使我得以参定
诸书,当更有可増损处,惜仅据廿一史稍识缘讫耳,可叹】其有一时讲论治道之言,无纲可附者,惟唐太宗纪中最多,虽以事类强而附之,然终未安,不知亦可去其太甚否,而于崩▯处作一总叙畧,依次序该载何如【新唐书概削太宗言论非是】某衰朽殊甚,次第只了得礼书,已无余力,此事全赖几道为结裹了却,亦是一事也。又如《稽古录》中书乱亡事,时或不着其用事人姓名,无以示惩而作戒,此亦一大眼目,不可不明着其人,与其交党之尤用力者,使其遗臭无穷,为万世之明鉴也。
译各书应当还有可以增删的地方,可惜我只依据《廿一史》略知始末罢了,实在可叹。其中有一些一时讲论治国之道的话语,没有纲目可以依附的,只有唐太宗本纪中最多,虽然勉强按事类附会进去,但终究觉得不妥,不知是否可以去掉那些太过分的言论,而在太宗驾崩之处作一个总的叙述略语,依次记载如何?《新唐书》大致删削太宗的言论是不对的。我衰老朽败得厉害,按次序只完成了礼书,已没有余力,这件事全靠几道来收尾了结,也是一件大事。又如《稽古录》中记载混乱灭亡的事,有时不写明当权者的姓名,无法用来示惩而作警戒,这也是一个大疏漏,不可不明确写出那些人,以及与他们勾结且特别卖力的党羽,使他们遗臭万年,作为万世的明鉴。
详按诸书,朱子之意,非不善。如云参定其纲,先令大事无遗,然后考究首尾,以修其目,便是谨严不漏,详备不冗之本。加以随事笔削,不拘一例,岂复有遗议哉?大抵此书多出讷斋手笔,未能尽如朱子之意。如云相去逺,不得相聚讨论,故虽诰诫谆复,卒不免误,惜哉。
李方子书纲目后序
自有史册,而有《春秋》;有《春秋》,而有《通鉴》;有《通鉴》,而有《纲目【通鉴纲目终不可与《春秋》同日语】其间葢欲晚歳稍加更定,以趋详宻,而力有未暇焉者。然其大经大法之所存,是岂秦汉以后操觚执简之士所能歴其庭而陟其级哉?歳在庚午,方子始得传此于嗣子寺正君,而服膺焉。
纲目宜更定者甚众,非仅一二巳也。朱子既知,亦是一事【见前书】复舍纲目而补《稽古续大事》,徒以未详未宻之书贻后人瑕疵,何哉?
王柏书纲目大全后语【畧】
一日观讷斋赵公文集,间有考亭往来书问,乃知纲下之目,葢属笔于讷斋,而昔未之闻。讷斋云:「凡例一册,已抄在此,信乎?果有是书也。」昔夫子之作《春秋》,因鲁史之旧文,不见其笔削之迹【无迹可寻,方是《春秋》;若复立例,则举一废百矣。《纲目》所以不逮《春秋》者,此也】正以无凡例之可证,今《纲目》之凡例,乃朱子所自定,其大义之炳如者,固一本于夫子。朱子亦谓《纲目》义例益精宻,乱臣贼子真无所匿其形矣。
详玩考亭书,问非独纲下之目属笔讷斋,即正纲亦有讷斋属笔者,观正纲与提要矛盾可见。据前书多商确整顿之语,而果斋【方子号】亦谓欲加更定而力未暇,则义例精宻之説未必朱子之言也。使果出朱子之言,则纲目宜精且宻,何以疎漏若此耶?所谓褒称失实者,此类是也。
徐昭文纲目考证序【畧】
初,朱子之修是书也,凡例既定,晚年付门人讷斋赵氏接续成之。今所存语录,多面命之辞,手书告戒,至甚谆切。其曰:“纲欲谨严而无脱落,目欲详备而不烦冗。”岂讷斋属笔之际,尚欠详谨,故有脱误,失朱子之本意?初学受读者,不能无疑也。果斋李氏曰:“朱子葢欲稍加更定而未暇焉。”勉斋黄氏亦曰:“纲目仅能成编,每以未及修补为恨。”
称纲目者数十家,有美无刺。至徐氏始疑其脱误。葢义理以渐而明,有非众誉所能掩者,益信予説非诬,而纲目诚未尽善。顾可舍已而徇人,违义以就例哉?或问贺善尝请于其师刘友益曰:“或者以是书为门人作,又或以为未脱稿之书。”刘氏力辩其误【刘氏曰:胡不观篇端之自叙乎?朱子固曰:“辄与同志取两公四书,别为义例,増损櫽括矣。”且如尚书集传止曰“订定”,岂肯夺门人之名以为已作哉?若以为未脱稿者,则又不然。朱子之修纲目也,书成之嵗仅逾强仕,非晚年之絶笔也。是后二十八年,修书者复九如诗传、易唘、防通书解诸书,皆在纲目已后成。安有书未脱稿而遽及他书耶?书未脱稿而可谓之通贯晓析,如指诸掌耶?即此二説,可以涣然冰释矣】今録王李诸序语,岂刘氏之説非欤?愚按刘氏所据者篇端自叙耳。自叙固云“辄与同志以就此编”,未尝谓已一人独作也。观其与讷斋书曰:“续成一书已颇详尽。”曰:“所补纲目幸早见示。”又曰:“了得纲目亦是一事,不知已至恁处。”又曰:“此事全赖几道为结裹了。”是知义例虽出朱子,而接续成书则讷斋也【朱子尝自言纲目成书不下通鉴许多文字,但恐精力有限未必能成耳。若度不能成,则须焚之。恐是未焚之书,非已定也】若以书传为证,则温公修通鉴,史事纷错者皆刘道原【名恕】任之。至今称通鉴者必曰司马光,又何疑于夺门人之名邪【如晋书本房乔等作总题,唐太宗御撰亦此类】且古有假其名以传书者,虽非所作,犹将称之。况纲目始于朱,而成于赵,又安得夺首事者之名而与其徒哉?至谓书未脱稿不应遽及他书,尤非所以测朱子者【南齐崔慰祖着海岱志未悉,又着迁国二史,今世如此者甚众,不独
译详细查考各种书籍,朱子的用意,并非不好。比如他说先审定大纲,先让大事没有遗漏,然后考究首尾,来修撰细目,这就是严谨周密不遗漏、详细完备不冗杂的根本。再加上根据具体事情进行删改,不拘泥于一种体例,难道还会有遗留的议论吗?大概这本书多出自讷斋之手笔,不能完全符合朱子的用意。比如他说相隔遥远,不能相聚讨论,所以虽然告诫反复叮咛,最终难免有错误,可惜啊。
李方子《纲目后序》
自有史册,就有《春秋》;有了《春秋》,就有《通鉴》;有了《通鉴》,就有《纲目》。其间大概朱子想要在晚年稍加修订,以趋向详细严密,但精力有限而未能做到。然而其中所蕴含的大经大法,这难道是秦汉以后那些舞文弄墨的文士所能登堂入室、逐步登高的吗?庚午年,方子才从嗣子寺正君那里得到这本书的传本,并衷心信服。
《纲目》中需要修订的地方很多,不仅仅是一两处而已。朱子既然知道,也是一件事(见前书),却又舍弃《纲目》去补写《稽古续大事》,只是把这部不够详细严密的著作留给后人作为瑕疵,为什么呢?
王柏《纲目大全后语》(节略)
有一天观看讷斋赵公的文集,中间有与考亭(朱子)往来的书信,才知道《纲目》中纲下的目,大概是讷斋执笔写的,过去未曾听说。讷斋说:“凡例一册,已经抄在这里,可信吗?果然有这本书。”从前孔子作《春秋》,依据鲁史的旧文,看不出删改的痕迹(没有痕迹可寻,才是《春秋》;如果再立凡例,就会举一废百了。《纲目》之所以不如《春秋》,就在于此),正因为没有凡例可以证明,现在《纲目》的凡例,却是朱子自己制定的,其中光明正大之义,固然本源于孔子。朱子也说《纲目》义例更加精密,乱臣贼子真的无处隐藏其形迹了。
详细玩味考亭的书信,发现不仅仅是纲下的目由讷斋执笔,就是正纲也有讷斋执笔的部分,从正纲与提要相矛盾就可以看出。根据前书多有商讨整顿的话语,而果斋(李方子的号)也说想要加以修订但精力未暇,那么义例精密的说法未必是朱子的话。如果真是出自朱子之口,那么《纲目》应当精密,为什么疏漏如此呢?所谓褒称失实的,这类就是。
徐昭《纲目考证序》(节略)
起初,朱子修撰这本书时,凡例已经确定,晚年托付给门人讷斋赵氏接续完成。现在保存的语录,多是当面教导的话,手书告诫,非常恳切。他说:“纲要严谨而没有脱落,目要详细完备而不烦冗。”难道讷斋执笔的时候,还欠缺详细严谨,所以有脱误,失去了朱子的本意?初学者阅读,不能没有疑问。果斋李氏说:“朱子大概想要稍加修订但未能做到。”勉斋黄氏也说:“《纲目》仅仅能够成编,常常以未能修补为遗憾。”
称赞《纲目》的有几十家,只有赞美没有批评。直到徐氏才开始怀疑其中有脱误。大概义理是逐渐明白的,不是众人的赞誉所能掩盖的,更加相信我的说法不是虚妄,而《纲目》确实未尽善美。难道可以舍弃自己而顺从别人,违背义理以迁就体例吗?有人问贺善曾经向他的老师刘友益请教说:“有人认为这本书是门人所作,又有人认为这是未脱稿的书。”刘氏极力辩驳这种错误(刘氏说:为什么不看看篇首的自叙呢?朱子本来就说:“就与同志选取两公四书,另立义例,增删概括了。”况且像《尚书集传》只说“订定”,难道肯夺取门人的名义作为自己的作品吗?如果认为是未脱稿的,那也不对。朱子修撰《纲目》,书成之年刚过四十岁,不是晚年的绝笔。此后二十八年,修撰的书又有《九如诗传》、《易启》、《防通书解》等,都在《纲目》之后完成。哪有书未脱稿就着手其他书的呢?书未脱稿而可以说通贯晓析,如指诸掌吗?仅凭这两点,就可以冰释前疑了)现在摘录王、李等人的序言,难道刘氏的说法不对吗?我认为刘氏所依据的是篇首的自叙。自叙固然说“就与同志以此成编”,未曾说是自己一人独自完成的。看他给讷斋的信说:“续成一书已经颇为详尽。”说:“所补《纲目》幸好早点给我看。”又说:“完成《纲目》也是一件事,不知道已经到了什么程度。”又说:“这件事全靠几道(赵师渊的字)来收尾。”由此可知义例虽然出自朱子,但接续成书的是讷斋(朱子曾自己说《纲目》成书不下《通鉴》那么多文字,只是恐怕精力有限未必能完成罢了。如果估计不能完成,就必须烧毁。恐怕是未烧毁的书,并非已定稿)如果用史传作为证据,那么温公修《通鉴》,史事纷杂错乱的都由刘道原(名恕)负责。至今称赞《通鉴》的必定说是司马光,又何必怀疑夺取门人的名义呢(如《晋书》本房乔等作总题,唐太宗御撰也属于此类)况且古代有借名以传书的,虽然不是所作,尚且称之。何况《纲目》始于朱子,而成于赵氏,又怎么能夺取创始者的名义而给他的门徒呢?至于说书未脱稿不应该着手其他书,尤其不是揣测朱子的方法(南齐崔慰祖著《海岱志》未完毕,又著《迁国二史》,现在世上这样的人很多,不独
朱子为然也】他不具论,即与讷斋书方言未病。时补得《稽古録》三、四巻,尚未接续整理。又欲续《大事记》,安在?必脱稿而后及他书邪?刘氏徒以《纲目》之后修书凡九,证其为朱子已定之书。予正为修书之多,而知《纲目》诚欲更定修补,而未暇也。勉斋亲受业于朱门,宜得其实。刘氏所云,特悬揣傅会耳,岂定论哉?
译朱子认为是这样的。】其他的不详细讨论,仅就他与讷斋书信中提到的“言语未病”这一点而言。当时补写了《稽古录》三四卷,还没有接续整理。又打算续写《大事记》,放在哪里呢?一定要等脱稿之后才来得及处理其他书籍吗?刘氏仅仅因为《纲目》之后修书共有九种,就证明它是朱子已经定稿的书。我正是因为修书数量之多,才知道《纲目》确实想要重新修订修补,只是没有空闲罢了。勉斋亲自从朱子门下受业,应当知道实际情况。刘氏所说的,不过是凭空猜测、牵强附会罢了,难道是定论吗?
纲目续麟附录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一
宜春张自勲撰
【戊寅】周威烈王【午】二十三年【秦简公十二年,晋烈公止十七年,齐康公贷二年,楚声公当五年,燕闵公二十一年。○魏文侯斯二十二年,赵烈侯籍六年,韩景侯防六年,皆始为侯。○统旧国五,新国三,凡八大国】
秦简公名悼子,分注不书,疑漏。或曰燕闵公不名,何与?曰:史逸其君,纲目无所考【凡例:君名注云无则阙之】非简公类也。魏文侯当列赵、韩后,义详初命条。
考异【威烈王名细注据凡例于正统君名下注曰如云午则此午字当比晋帝奕例大书】
午字宜大书,不当以晋奕比。奕,晋之废君;午,周之共主也。按凡例,君名注云:惟篇首前无所承,故立此例。又曰:后有即位在今年内者,用之。威烈即位虽在先,而纲目托始实于二十三年,正前无所承者,不大书其名,亦何以正始哉?乃若晋奕之大书,为无諡也【晋文帝咸安元年,桓温废奕为东海王,未尝諡为某帝,故书名】午諡威烈,而与无諡者比例,亦非。
初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防为诸侯【或谓书初当自桓王命晋曲沃始,愚曰不然,纲目不敢续《春秋》,故托始于威烈二十三年,犹《春秋》不敢及武王而始平王四十九年也。必欲追原所自,则汤、武尤为戎首,此仁山前编徒为貂续,而无当于《春秋》之义也。故惟知《春秋》者可以治纲目,纷纷聚讼,何与】
考异【提要:韩▯在魏斯、赵籍上后,凡大书分注,并韩▯在魏斯上】
当书赵籍韩▯于魏斯之上○按史记年表先魏次韩次赵然延陵季子之使晋也【见晋平公十三年】曰晋国之政卒归赵武韩宣魏献子之后矣是时赵武适为正卿则季子之言殆为赵发【季子语见赵韩世家魏世家不载此语固知非为魏发】书法宜先赵后韩葢韩不立赵后【韩厥言于晋景公立赵氏后是为赵武即程婴杵臼所全赵朔孤儿也】则晋无赵祸而韩魏无赵亦不克分晋国【王伯厚云三家之簒由赵鞅归晋始】是乱晋者韩赵也而赵为甚晋阳之甲鞅实始乱春秋特书叛以罪之【见鲁定公十三年】自是败中行灭智伯皆赵氏主而韩魏从也【尹氏发明谓秦并天下自三家分晋始三家分晋祸始于赵勲所以首赵也】惟先赵次韩次魏【晋世家书威烈赐三晋为侯亦先赵后魏纲目首魏将谓魏大于韩赵与然周衰郑为之齐晋虽大不以先郑所以罪郑也】庶轻重适平而赵以异姓踞同姓之上尤见韩魏附夷嬴以残本支【韩魏皆周同姓魏毕公髙之后韩之先亦出周武王惟赵与秦共祖】则又以罪韩魏也一举而数义备凡提要先韩与纲目首魏胥失之矣考异不加折衷徒彼此并存后之人安所从与
分注【司马公曰:礼,非名不着,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别之。故繁缨,小物也,而孔子惜之;正名,细务也,而孔子先之】
以名器别等威,固古人制礼之义。然繁缨正名,乃名器之大者。温公谓为小物细务,何哉?仲叔于奚之请繁缨以朝也,卫人许之。孔子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则国家从之【见鲁成公二年《左传】子路曰:“卫君待子为政,子将奚先?”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事不成;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由是观之,大邪、小邪、细邪、重邪,如温公所云,是于奚之请未为非,而季路之迂,孔子特未知谨防之道,初非大悖于理者。果孔子惜缨正名之义哉?且即如孔子之意,重缨与名,后世犹不知慎惜名器,况指为小物细务,欲使人见防而知著,恶可得哉【按罗仲素云:“名器贵,则君子勇于行道,而小人甘于下僚;名器贱,则小人勇于浮竞,而君子耻于求进。”益信名器不可不慎也】
【司马公曰:或者以为当是之时,周室防弱,三晋强盛,虽欲勿许,其可得乎?是大不然。夫三晋茍不顾天下之诛,则不请命而自立矣。不请命而自立,则为悖逆之臣。天下苟有桓文之君,必奉礼义而征之。
译《纲目续麟》附录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一
宜春张自勋撰
【戊寅年】周威烈王【名午】二十三年【秦简公十二年,晋烈公元止十七年,齐康公贷二年,楚声公元当五年,燕闵公二十一年。○魏文候斯二十二年,赵烈侯籍六年,韩景候虔六年,都刚开始称侯。○统辖旧国五个,新国三个,共八个大国】
秦简公名悼子,分注中没有记载,怀疑是遗漏。有人说:燕闵公也没有记载名字,为什么不同呢?回答说:史书遗漏了他们的君主名字,《纲目》没有可考证的依据【凡例规定:君主名字注云无则空缺】,这与秦简公的情况不同。魏文侯应当列在赵、韩之后,道理在“初命”条中详细阐述。
考异【威烈王名午,注据凡例在正统君主名下注曰:如云午,则此午字应当比照晋帝奕的例子大书】
“午”字应当大书,不应当比照晋帝奕。奕,是晋国的废君;午,是周朝的共主。按照凡例,君主名字注云:只有篇首前面没有承接,所以立下这个条例。又说:后面有即位在今年内的,使用这个条例。威烈王即位虽然在先,而《纲目》托始实际上在二十三年,正是前面没有承接的情况,如果不大书他的名字,又凭什么确立开端呢?至于晋奕的大书,是因为没有谥号【晋文帝咸安元年,桓温废奕为东海公,未曾谥为某帝,所以书写名字】,午有谥号威烈,却与没有谥号的人相比照,也是不对的。
初次任命晋国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有人说书写“初”应当从桓王任命晋国曲沃开始,我认为不对,《纲目》不敢续接《春秋》,所以托始于威烈王二十三年,就像《春秋》不敢涉及武王而始于平王四十九年一样。一定要追溯源头,那么商汤、周武王更是祸首,这是仁山前编只是徒劳地续貂,而不符合《春秋》的大义。所以只有懂得《春秋》的人才能治理《纲目》,纷纷争论,有什么关系呢】
考异【提要:韩〇在魏斯、赵之上后,凡是大书分注,都韩〇在魏斯之上】
应当把赵籍、韩〇写在魏斯之上○按照《史记》年表,先魏次韩次赵,然而延陵季子出使晋国时【见晋平公十三年】说:晋国的政权最终将归于赵武、韩宣、魏献子之后了。当时赵武恰好是正卿,那么季子的话大概是为赵国发的【季子的话见于《赵世家》《韩世家》《魏世家》不记载此语,固知不是为魏国发的】,书法应当先赵后韩。大概韩不立赵之后【韩厥对晋景公说,立赵氏之后,这就是赵武,即程婴、杵臼所保全的赵朔孤儿】,那么晋国就没有赵祸,而韩、魏没有赵,也不能瓜分晋国【王伯厚说:三家篡权,从赵鞅归晋开始】。扰乱晋国的是韩、赵,而赵尤其严重。晋阳的军队,赵鞅实际上开始扰乱春秋,特别书写“叛”来归罪他【见鲁定公十三年】。从此打败中行氏、消灭智伯,都是赵氏主导,而韩、魏跟随【尹氏发明说:秦并天下从三家分晋开始,三家分晋祸始于赵,勋所以首赵】。只有先赵次韩次魏【《晋世家》书写威烈王赐三晋为侯,也是先赵后魏,《纲目》首魏,将说魏大于韩、赵吗?然而周朝衰微,郑国为首,齐、晋虽然大,不以先郑,所以归罪郑国】,大概轻重才适宜平衡,而赵以异姓占据同姓之上,尤其显示韩、魏依附夷狄嬴姓以残害本支【韩、魏都是周同姓,魏是毕公高之后,韩的先祖也出自周武王,只有赵与秦共祖】,那么又归罪韩、魏了。一举而数义具备,凡提要首韩与《纲目》首魏,都失之矣。考异不加折衷,徒彼此并存,后之人安所从与?
分注【司马公说:礼,没有名字不显著,没有器物不形成。用名字来命名,用器物来区别。所以繁缨,是小物件,而孔子珍惜它;正名,是细微事务,而孔子先做它】
用名器区别等级威严,固然是古人制定礼义的道理。然而繁缨、正名,是名器中大的方面。温公说它是小物细务,为什么呢?仲叔于奚请求用繁缨上朝,卫国人答应了他。孔子说:“可惜啊!不如多给他封邑。只有名和器,不可以借给别人。如果借给别人,就是给人政权。政权灭亡,那么国家随之灭亡【见鲁成公二年《左传》】。子路说:“卫君等待您执政,您将先做什么?”孔子说:“一定要正名啊!名不正,则言不顺;事不成;礼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由此看来,大邪、小邪、细邪、重邪,像温公所说,是于奚的请求未为非,而季路的迂腐,孔子特别不知道谨防之道,起初并非大悖于理。果真是孔子惜缨正名的意义吗?况且即使如孔子的意思,重视缨与名,后世还不知道谨慎珍惜名器,何况指为小物细务,想要使人见微而知著,怎么可以得到呢【按罗仲素说:“名器贵,则君子勇于行道,而小人甘于下僚;名器贱,则小人勇于浮竞,君子耻于求进。”更加相信名器不可不慎】
【司马公说:有人认为当时周室微弱,三晋强盛,虽然想不允许,怎么可以呢?这是大错特错。三晋如果不顾天下的诛讨,就不请求命令而自立了。不请求命令而自立,就是悖逆之臣。天下如果有桓公、文公那样的君主,一定奉行礼义而征讨他们。
今请于天子而天子许之,是受天子之命而为诸侯也,谁得而讨之?故三晋之列于诸侯,非三晋之坏礼,天子自坏之也】
译如今向天子请求,天子也答应了,这就是接受了天子的命令而成为诸侯,谁还能去声讨他们呢?所以韩、赵、魏三家得以位列诸侯,并不是他们破坏了礼制,而是天子自己破坏了礼制。
以坏礼罪,天子固无辞矣。然周之衰也,齐、晋是依。晋不能禁韩、魏之不请,周能禁三晋之不侯乎?当时茍有桓、文之君,倡大义以征之,天子虽弱,何难违悖逆之臣,而从礼义之师哉?故三晋之得为诸侯,齐、晋诸大国之罪也。温公独以为天子罪,虽《春秋》正本之意,然揆诸当日情事,则失之矣。论者无泥温公之言,遂以寛三晋之诛可也。
【胡氏曰:君子为名誉而为善,则其善必不诚;人臣为利禄而効忠,则其忠必不尽。使智伯有后,而豫子为之报仇,其心未可知也。智伯无后矣,而让也不忘国士之遇,以死许之,至再三而愈笃,则无所为而为之者,真可谓义士矣。然襄子知其如此,而终杀之,何以为人臣之劝哉】
豫让之死,世多称之。先臣方正学独责其不恳諌于请地之日,而钓誉于既败之后。曾段规、任章、絺疵之不如,然则让虽杀身,特妇寺之忠耳,曷足道哉【国士之报,宜先生后,死生不闻其极諌,徒以一死塞责,感恩有之,知已则未也】胡氏且谓无所为而为,夫无所为而为者,岂以有后无后分邪【豫让自言「智伯国士遇我,故国士报之」,明属有为而为,益见胡氏之谬】使让诚于为善,智伯虽有后,不失为义士;今生不克救其失,死而以死报之,此与徒人费【徒役之人名费】石之纷如何异【费、纷如皆齐襄公嬖臣,鲁庄公八年,齐无知弑襄公,费、纷如死之】顾可与取义成仁同日语乎?且让至是亦无可为耳,襄子杀之,葢窥让之心也【让非死无以结局,襄子杀之所以成让也,胡氏殊不解此】胡氏独以为襄子罪,岂知让者哉?
【辛巳】安王二年
考异【提要有赵侯籍卒四字,今刋本漏】
据《书法纲目》不皆卒诸侯,则此当从提要。书赵侯籍卒,删后魏侯斯卒【见十五年】晋之亡,赵首祸也,而得安处以终,故卒一赵籍,而天子之不君与诸侯之失职并见矣。纲目录魏去赵,不知何据以为笔削【是年韩景侯卒,纲目不书】葢书赵可以该韩魏,录魏不足以着赵也。
【壬午】三年【秦惠公赵武侯韩烈侯取元年】虢山崩,壅河。
壅河二字宜载分注,不应大书。○按《春秋》鲁成公五年书「梁山崩」,传曰:「壅河三日不流。」然经书山崩,不书壅河,河之壅由山之崩也,此主次之别。纲目并及「壅河」,则赘矣。当依「梁山」例,删「壅河」二字,止于分注见之。
【甲午】十五年魏侯斯卒
宜删。○按书法云:纲目不皆卒诸侯有事而后卒【烈王五年书魏侯击卒,为不立太子,国内乱也】今卒魏斯而分注不载其事,是无事也。无事而书卒,则诸侯之卒者宜多矣。而赵籍仅见提要,韩防不载,纲目何与?
【乙未】十六年【秦出公,魏武侯击赵,敬侯章,韩文侯元年○田齐太公和元年○统秦、晋、楚、齐、燕、赵、魏、韩旧国八,田齐新国一,凡九大国】
歳首分注,前散后总,已见者不重列,此正例也。是年歳结,当从提要作,并晋、齐、楚、燕统旧国八,原本复数秦、赵、魏、韩,与例不合,宜改正。
初命齐田和为诸侯
考异【据巻首魏斯赵籍韩防称晋大夫,此田和上漏“大夫”字】
当从考异补大夫二字,初字可删。○按此再命也,不当书初。或曰:田和为诸侯始,此曷为不当书初?曰:书初,是无赵、韩、魏三大夫之命矣。《春秋》时诸侯益兵,自齐始,晋次之,故鲁作丘甲,不书初。以列国之事已见者,不复书初,则知同为王事而再书初,非也【此亦推本《春秋》之意,非必袭其辞。朱子谓全用《春秋》不得,非是】
【壬寅】二十三年【是歳齐亡统秦晋楚燕魏赵韩田齐凡八大国】齐侯贷卒,无子,田氏遂并齐。
书法【书遂何罪辞也?然上书卒无子,则愈于三晋矣】
无子二字宜分注不当大书【齐世家不言无子但云康公卒】○按田氏并齐之志匪伊朝夕当其迁君海上【见十一年】已匹夫置之贷虽有子齐宁不为田乎况周命三晋为侯在威烈二十三年至安王二十六年【自戊寅至乙巳凡二十八年】三晋始
译以败坏礼制的罪名,天子本来就没有借口了。然而周王室衰微时,齐、晋是依靠的对象。晋国不能禁止韩、魏不请求封侯,周天子能禁止三晋不封侯吗?当时如果有像齐桓公、晋文公那样的君主,倡导大义去征讨他们,天子虽然弱小,怎么会难以违背悖逆的臣子,而顺从遵循礼义的军队呢?所以三晋得以成为诸侯,是齐、晋等大国犯的罪。司马光唯独认为是天子的罪过,虽然符合《春秋》正本清源的意图,但衡量当时的情势,就失当了。议论的人不要拘泥于司马光的话,从而宽恕三晋的诛杀,是可以的。
【胡氏说:君子为了名誉而行善,那么他的善一定不真诚;臣子为了利禄而效忠,那么他的忠诚一定不竭尽。假使智伯有后代,而豫让为他报仇,他的用心就难以知晓了。智伯没有后代了,而豫让不忘国士的知遇之恩,以死相许,到了再三的地步而更加坚定,那么这是无所求而做的,真可以说是义士了。然而襄子知道他是这样,却最终杀了他,这怎么能作为鼓励人臣的榜样呢】
豫让的死,世人多称赞他。先臣方孝孺唯独指责他在请求封地的那天不诚恳进谏,而在失败之后钓取名誉。还不如段规、任章、絺疵,那么豫让虽然杀身成仁,不过是妇人和宦官的忠诚罢了,哪里值得称道呢【报答国士,应该先考虑后代,死生之间没听说他极力进谏,只是用一死来搪塞责任,有感恩之心,但算不上知己】胡氏还说他是无所求而做,那无所求而做的,难道会因为有没有后代来区分吗【豫让自己说“智伯以国士对待我,所以我以国士报答他”,明显是有求而做,更加显现胡氏的错误】假使豫让真诚行善,智伯即使有后代,也不失为义士;现在生前不能挽救他的过失,死后用死来报答,这与徒人费、石之纷如有什么不同呢【徒役之人名费】费、纷如都是齐襄公的宠臣,鲁庄公八年,齐无知杀了襄公,费、纷如为他们而死】怎么能与取义成仁同日而语呢?况且豫让到了这一步也无可奈何了,襄子杀他,大概是窥探到豫让的心思【豫让不死无法收场,襄子杀他是为了成全豫让,胡氏完全不懂这一点】胡氏唯独认为是襄子的罪过,哪里了解豫让呢?
【辛巳】安王二年
考异【提要里有赵侯籍卒四个字,现在刊本漏掉了】
根据《书法纲目》不都记载诸侯去世,那么这里应当遵从提要。记载赵侯籍去世,删去后面魏侯斯去世【见十五年】晋国的灭亡,赵国是祸首,却得以安度晚年,所以只记载赵籍去世,而天子不像天子与诸侯失职的情况就都显现了。纲目记载魏国而去掉赵国,不知道什么依据来作为笔削【这一年韩景侯去世,纲目没有记载】大概记载赵国可以概括韩魏,记载魏国不足以彰显赵国。
【壬午】三年【秦惠公、赵武侯、韩烈侯取元年】虢山崩塌,堵塞黄河。
“壅河”二字应当载入分注,不应当大书。○按《春秋》鲁成公五年记载“梁山崩”,传文说:“堵塞黄河三天不流。”然而经文记载山崩,不记载堵塞黄河,黄河被堵塞是因为山崩塌,这是主次之别。纲目都提到“壅河”,就多余了。应当依照“梁山”的例子,删去“壅河”二字,只在分注中体现。
【甲午】十五年魏侯斯去世
应当删去。○按书法说:纲目不都记载诸侯去世,有事才记载【烈王五年记载魏侯击去世,是因为不立太子,国内动乱】现在记载魏斯去世而分注不记载其事,就是无事。无事而记载去世,那么诸侯去世的应当很多了。而赵籍仅见于提要,韩防不记载,纲目凭什么呢?
【乙未】十六年【秦出公、魏武侯击赵、敬侯章、韩文侯元年○田齐太公和元年○统领秦、晋、楚、齐、燕、赵、魏韩旧国八,田齐新国一,共九大国】
岁首分注,前面分散后面汇总,已经见过的不重复列出,这是正例。这一年岁末总结,应当遵从提要,合并晋、齐、楚、燕统领旧国八,原本又数秦、赵、魏、韩,与例子不合,应当改正。
初任命齐田和为诸侯
考异【根据卷首魏斯、赵籍、韩防称晋大夫,这里田和上面漏了“大夫”二字】
应当遵从考异补上大夫二字,“初”字可以删去。○按这是再次任命,不应当写“初”。有人说:田和成为诸侯是开始,这为什么不应当写“初”?回答说:写“初”,就没有赵、韩、魏三大夫的任命了。《春秋》时诸侯增加兵力,从齐国开始,晋国其次,所以鲁国制作丘甲,不写“初”。因为列国的事已经见过的,不再写“初”,就知道同为王事而再写“初”,是不对的【这也是推究《春秋》的本意,不一定袭用它的言辞。朱子说完全用《春秋》不行,是不对的】
【壬寅】二十三年【这一年齐国灭亡,统领秦、晋、楚、燕、魏、赵、韩、田齐共八大国】齐侯贷去世,没有儿子,田氏于是兼并齐国。
书法【写“遂”是什么罪辞?然而上面写去世没有儿子,就比三晋好一些了】
“无子”二字应当分注,不应当大书【齐世家不说无子,只说康公去世】○按田氏兼并齐国的志向不是朝夕之事,当他把君主迁到海上【见十一年】时,就已经像匹夫一样对待他了。贷即使有儿子,齐国难道不会成为田氏的吗?况且周朝任命三晋为侯在威烈王二十三年,到安王二十六年【从戊寅到乙巳共二十八年】三晋才
废其君分其地乃若田和未侯而迁其君既侯而并其国皆在十余年间然则齐侯得保首领以殁特齐侯之幸非田氏之厚也书法以为愈于三晋岂知春秋诛意之法哉
译废除他的国君,瓜分他的土地,就像田和尚未封侯时就废黜齐君,既已封侯后就吞并齐国,都在十余年之间。那么齐侯能够保全性命而死,只是齐侯的幸运,并非田氏的宽厚。史书的笔法认为这比三晋更好,哪里懂得《春秋》诛讨动机的法则呢?
【庚戌】烈王五年,韩严遂弑其君。
分注【哀侯以韩廆为相,而爱严遂,二人相害,遂刺廆于朝,而并中哀侯】
书法【于是严遂刺廆于朝,并中哀侯何以不书?及其相韩廆,大臣非死国不书。廆遂二人相害,则两下相杀已耳。两下相杀不书】
不书廆,非两下相杀之谓也。并中哀侯,则弑君为重矣。《春秋》之义,书其重者。况哀侯以廆为相,廆宜有格心之功,乃不能使其君不为非道之悦,徒以私怨致戕其君,则廆之罪且不胜诛,何大臣之可言哉!不书,及其相韩廆,不足书也。
【辛亥】六年【魏惠王防韩懿侯元年】齐侯来朝。
书法【书来朝,何嘉尊周也?入纲目三十四年,非卒未有称爵者,称齐侯,嘉之也】
按齐虽来朝,然以大夫而为诸侯,其来朝也,非诚尊周也,所以安已之位,而免于诸侯之讨也。王既命之,复受其朝,所谓坏法乱纪,自王朝始,故书爵,书朝,交讥之耳。书法以为嘉尊周,非是。○据安王十三年,齐田和求为诸侯,书会魏侯【齐田和会魏侯、楚人、卫人于蜀泽,求为诸侯】是卒外亦有称爵者,书法未有称爵句,尤误。
【壬戌】显王十年,秦以卫鞅为左庶长,定变法之令。
分注【卫鞅定变法之令,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南门,募民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司马公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是以上下离心,以至于败。所利不能药其所伤,所获不能补其所亡,岂不哀哉!商君以刻薄之资,处攻战之世,犹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募民徙木,辄与五十金,此以诈民,非不欺也【观“恐民不信”四字可见】温公乃与王者之信并称,何与?且如鞅之信,正所谓利不药伤,获不补亡者。温公于彼则哀之,于此则称之,尤自矛盾。极鞅之害,逺则丧国,近且灭身【三十一年,秦诛卫鞅,车裂以殉,尽灭其家】上下离败,至于如此,犹谓不忘信以畜民,岂信亦有利不利哉?温公知信为人君之宝,而不知鞅之徙木不可以信言也【按熊勿轩説,同此,可谓先得我心。至谓扶苏赐死,不敢白赵髙,马鹿无间言,皆徙木所致,尤推见至隠,非浅人可及】
【戊辰】十六年,韩伐东周,取陵观、廪丘【周邑】
伐当作防。○按东周君也,韩安得书伐?据赧王三十四年,楚欲图周,纲目犹书入防【书曰:楚谋入防,王使东周公谕止之】安有显王之时,韩加兵于周,可以伐书者?此非编録之误,当是失于更定耳,故当改正。
【丁丑】二十五年,诸侯会于京师。
书法【会于京师,何非朝也?天威咫尺,而莫之朝焉。以是为不恭,故书诸侯不序,略之也】
京师者,天子之居。书诸侯会于京师而不曰朝,无君之罪莫大焉。寜独不恭而已哉?不序,非略也。専目诸侯而天子不君,与诸侯不臣,皆见矣。犹溴梁之会【见《春秋》鲁襄公十六年】诸侯皆在,独书大夫盟,义在于大夫,不系乎序与否也。书法肤甚。
【辛巳】二十九年,秦卫鞅伐魏,诱执其将公子卬而败之。魏献河西地于秦,徙都大梁。秦封鞅为商君。
考异【提要无于秦二字】
于“秦”二字不可省【按:秦王政二十一年,燕斩太子丹以献,犹书“于秦”,可证】提要不必从,葢此周编也。不书“于秦”,则疑于周矣。提要略之,非是。
【己丑】三十七年【燕易王、韩宣惠王、齐宣王辟疆元年】秦以齐、魏之师伐赵,苏秦去赵,适燕,从约皆解。
考异【提要:书曰,秦及齐、魏伐赵,从约解】
据分注,秦使公孙衍欺齐、魏以伐赵,赵肃侯让苏秦,秦恐,请使燕必报齐,乃去赵而从约,皆解。然则伐赵者虽齐、魏,特为秦所欺,非其本心也。纲目书以见齐、魏在秦术中而不知耳。若曰秦及齐、魏伐赵,则是齐、魏顺适
译【庚戌】烈王五年,韩国的严遂弑杀了他们的国君。
分注【哀侯任命韩廆为相国,却宠爱严遂,两人互相憎恨,严遂在朝廷上刺杀了韩廆,同时也射中了哀侯】
书法【既然严遂在朝廷上刺杀韩廆并射中哀侯,为什么《春秋》不记载?因为韩廆是相国,作为大臣,如果不是为国而死,就不予记载。韩廆与严遂互相憎恨,这就只是两个下属互相残杀罢了。两个下属互相残杀,不予记载】
不记载韩廆,并不是因为这是两个下属互相残杀的缘故。而是射中哀侯,那么弑君就是更严重的罪行。《春秋》的原则,是记载其中更严重的事件。况且哀侯任命韩廆为相,韩廆本应有匡正君心的功劳,却没能使国君不沉溺于不合道义的喜好,仅仅因为私怨导致国君被杀害,那么韩廆的罪行简直罪不容诛,哪里还配得上称为大臣呢!不记载,是因为韩廆身为相国,不值得记载。
【辛亥】六年【魏惠王、韩懿侯元年】齐侯来朝见。
书法【记载“来朝”,是赞美他尊崇周王室吗?在《纲目》三十四年之前,去世前没有称爵位的,这里称齐侯,是赞美他】
按:齐国虽然来朝见,但他是凭借大夫的身份成为诸侯的,他来朝见,并不是真心尊崇周王室,而是为了安定自己的地位,从而免于诸侯的讨伐。周王既然已经任命他,又接受他的朝见,这就是破坏法度、扰乱纲纪,从周王室开始,所以记载爵位和朝见,是互相讥讽罢了。书法认为这是赞美尊崇周王室,是不对的。○根据安王十三年,齐田和请求成为诸侯,记载“会魏侯”【齐田和与魏侯、楚人、卫人在蜀泽相会,请求成为诸侯】,可见在去世前也有称爵位的,书法说“未有称爵者”,更是错误。
【壬戌】显王十年,秦国任命卫鞅为左庶长,制定了变法的法令。
分注【卫鞅制定变法的法令,法令已经具备,尚未公布,担心百姓不相信,于是在国都南门树立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招募百姓能把它搬到北门的,给予十金。百姓对此感到奇怪,没有人敢搬。又宣布说:“能搬的人给予五十金。”有一个人把它搬了,立即给予五十金。于是颁布法令。○司马光说:信用,是君主最宝贵的东西。国家依靠百姓来保全,百姓依靠信用来保全。所以古代的王者不欺骗天下,霸主不欺骗邻国,善于治理国家的不欺骗他的百姓,善于治理家族的不欺骗他的亲人。不善于治理的则相反,因此上下离心,以至于败亡。所得到的利益不能医治所造成的伤害,所获得的不能弥补所损失的,难道不悲哀吗!商君凭借刻薄的资质,处于攻战的时代,尚且不敢忘记信用来养育百姓,何况治理天下太平的政务的人呢】
招募百姓搬木头,立即给予五十金,这是用欺诈的手段对待百姓,并不是不欺骗【从“恐民不信”四个字就可以看出】,司马光却把它与王者之信相提并论,为什么呢?况且像卫鞅这样的信用,正是所谓利益不能医治伤害,获得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司马光在那种情况下感到悲哀,在这里却加以称赞,尤其自相矛盾。极言卫鞅的危害,长远来看导致国家灭亡,近期甚至导致自身毁灭【三十一年,秦国诛杀卫鞅,车裂示众,并灭了他的全家】,上下离心败亡,到了这种地步,还说他没有忘记信用来养育百姓,难道信用也有有利和不利之分吗?司马光知道信用是君主的宝物,却不知道卫鞅徙木这件事不能用信用来解释【按:熊勿轩的说法与此相同,可以说先得我心。至于说扶苏被赐死,不敢向赵高辩白,指鹿为马无人敢言,都是徙木事件导致的,尤其推究到了极深的隐微之处,不是浅薄的人所能达到的】
【戊辰】十六年,韩国攻打东周,夺取了陵观、廪丘【周国的城邑】
“伐”应当改为“侵”。○按:东周是周天子,韩国怎么能记载为“伐”?根据赧王三十四年,楚国企图图谋周室,《纲目》还记载为“入侵”【记载说:楚国谋划入侵,周王派东周公去劝止】,怎么会有显王时期,韩国对周用兵,可以记载为“伐”的呢?这如果不是编纂记录的错误,就是失于修订,所以应当改正。
【丁丑】二十五年,诸侯在京城相会。
书法【在京城相会,是因为不是朝见吗?天子的威严近在咫尺,却没有人去朝见。因此认为这是不恭敬,所以记载诸侯而不排序,是略写罢了】
京城,是天子的居所。记载诸侯在京城相会而不说朝见,没有君主的罪过没有比这更大的了。难道仅仅是因为不恭敬而已吗?不排序,不是略写。专门列出诸侯而天子不像君主,以及诸侯不像臣子,都显现出来了。就像溴梁之会【见《春秋》鲁襄公十六篇】,诸侯都在,只记载大夫结盟,意义在于大夫,不在于是否排序。书法的看法很肤浅。
【辛巳】二十九年,秦国卫鞅攻打魏国,诱捕了魏将公子卬并击败魏军。魏国将河西之地献给秦国,迁都到大梁。秦国封卫鞅为商君。
考异【提要中没有“于秦”两个字】
“于秦”两个字不可省略【按:秦王政二十一年,燕国斩太子丹献给秦国,还记载“于秦”,可以证明】,提要不必遵从,因为这是周朝的编年史。不记载“于秦”,就会误以为是周朝了。提要省略它,是不对的。
【己丑】三十七年【燕易王、韩宜惠王、齐宣王辟疆元年】秦国借助齐国、魏国的军队攻打赵国,苏秦离开赵国,前往燕国,合纵的盟约全都解散。
考异【提要:记载说,秦国以及齐国、魏国攻打赵国,合纵盟约解散】
根据分注,秦国派公孙衍欺骗齐国、魏国去攻打赵国,赵肃侯责备苏秦,苏秦害怕,请求出使燕国必定报复齐国,于是离开赵国,合纵盟约全都解散。那么攻打赵国的虽然是齐国、魏国,只是被秦国欺骗,并非他们的本意。《纲目》记载是为了显示齐国、魏国落入秦国的圈套而不自知。如果说秦国以及齐国、魏国攻打赵国,那就是齐国、魏国顺从
其意而从之,非其实矣【春秋传云:及者内为志,又曰我所欲曰及】且明着苏秦去赵适燕,又以见从约不足恃【上年书六国合从以摈秦,以苏秦为从约长】而六国以秦为长,特廹于一时恫喝之言,非真有断金一徳之契足以固结而不解者。秦术穷,而六国之事亦去矣。明秦与六国相终始如此,法有宜详而不可略者,此类是也。提要不必从。
译顺从他们的意图而跟随他们,并不是实际情况【《春秋传》说:“及”字表示内部有这种意愿,又说“我想要的称为及”】。况且明确记载苏秦离开赵国前往燕国,又借此表明合纵盟约不足以依赖【上一年记载六国合纵以排斥秦国,以苏秦为合纵盟约之长】。而六国以秦国为长,只是被一时的恐吓之言所逼迫,并非真有像断金一样坚贞一致的契约足以牢固结合而不解散。秦国的计谋用尽,而六国的事也离散了。明确秦国与六国始终如此,史法有应当详细记载而不能简略的地方,这类情况就是如此。提要不必遵从。
【戊戌】四十六年韩燕称王
考异【据四十四年分注,赵武灵王,赧王十七年分注,赵惠文王,则赵亦称王矣。然诸国称王皆书,而赵独不书,疑漏】
按分注云:诸侯皆称王,赵武灵王独不肯,曰:“无其实,敢处其名。”令国人谓已曰“君”。然则称王者,诸国之名;而不称者,赵武之实也。观赧王九年,赵畧中山,《纲目》书“赵君”而不书“王”,可见分注所载,特本国常称【或劝张骏称凉王,骏不听,曰:“敢有言此者,罪不赦。”然境内皆称骏为王,即此类】犹《春秋》外称侯,内称公也。考异以为漏,非是。
【庚子】四十八年,齐号薛公田文为孟尝君。
考异【提要号作封】
当从提要作封○按纲目于平原信陵春申皆曰封【赧王十七年赵君封弟胜为平原君三十九年魏封公子无忌为信陵君五十二年楚以黄歇为相封春申君】此独书号非是至本传以孟尝为諡尤误【史记孟尝君传云文卒諡为孟尝君】夫孟尝招致賔客士多归之人人方自以为孟尝君亲已寜有生而称諡者乎或泥本传谓宜作齐以田文为薛公【见梅士亨订补纲目】勲按田氏为薛公自婴已然【婴孟尝君父详见分注】文特代立耳非至是而后以也不可从
分注【孟尝君聘于楚,楚王遗之象牀。登徒直送之,不欲行,谓公孙戍曰:“足下能使仆无行者,有先人之宝劒,愿献之。”戍许诺,入见曰:“小国所以皆致相印于君者,悦君之义,慕君之亷也。今始至楚而受象牀,则未至之国何以待君哉?”孟尝君曰:“善。”遂不受。乃书门版曰:“有能扬文之名,止文之过,私得宝于外者,疾入谏。”○司马公曰:孟尝君可谓能用谏矣。茍其言之善也,虽怀诈谖之心,犹将用之,况尽忠无私以事其上者乎?《诗》曰:“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孟尝君有焉】
孟尝君之用谏特为名耳【观书门版,先名后过可见】非真好善而乐受尽言者,他不具论。如魏子【魏子时为孟尝君舍人,史不载其名,索隐谓舍人官防记姓而畧其名,恐不然】为孟尝收邑入三反而不致,此与冯驩弃责何异【孟尝君使驩收息钱于薛,贫不能偿者,驩取其劵焚之】然孟尝于驩则谢之,于魏子则怒而▯岂非以彰君善声之故乎【驩曰:焚无用虚债之劵,捐不可得之虚计,令薛民亲君而彰君之善声也,君何疑】使驩不能为孟尝市重于齐,广其奉邑,虽有结辔下拜之言【详见本传】吾知其不用矣。夫为善而有名心,视小人穿窬一间耳,曷足道哉!温公乃与不遗葑菲并称【袁了凡主温公此説非是】得无过与?
【壬寅】慎靓王二年,魏君防卒,孟轲去魏,适齐。
考异【提要无孟轲去魏,适齐六字】
按前书孟轲至魏【显王三十三年】后书孟轲去齐【赧王元年】则此年去魏适齐四字不可少。况凡例云:「一人往来去就,关国家利害,系时世轻重者,不以贤否皆书」,注云「孟轲之类」,则提要不载「孟轲去魏适齐」,疑漏,当以纲目所书为正。
【乙巳】五年秦伐蜀取之
当直书秦灭蜀伐取之三字可删。○按《秦本纪》云司马错伐蜀灭之【六国表亦书灭】秦灭国自蜀始,故当直书以着其罪。后凡书「蜀相杀蜀侯【赧王四年】秦诛蜀相庄【五年】蜀守叛秦,秦诛之【十四年】皆可删【以上三条并见六国表,此《秦表》也,固当悉书。纲目尊周例,不得详秦事,删之为是】或曰:「秦虽取蜀,蜀犹在也,安得云灭?」勳谓:「蜀虽存,已为秦有,非灭而何况。陈庄之弑,蜀守之诛,皆始于此。葢秦志在灭蜀,非徒取之已也。《春秋》有诛意之法,书之以灭,又何过焉【始皇十九年灭赵,其子嘉立于代为代王,六歳始灭。纲目亦先书「灭赵」,况蜀之为国,尤其防者,书灭无疑】○按《本纪》「取之下」有「贬蜀王为侯,使陈庄相蜀,蜀既属秦,秦以益彊」云云,今分注不载,则蜀之本末未明。至「蜀相杀蜀侯」,又无分注,所称「杀蜀侯」者,安知其为陈庄邪?补书为是。
【戊申】赧王二年【齐湣王地元年】楚屈匄伐秦
译【戊戌】周赧王四十六年,韩国、燕国君主称王。
考异【根据四十四年的分注,赵武灵王,以及赧王十七年的分注,赵惠文王,那么赵国也称王了。然而各国称王都记载,唯独赵国不记载,怀疑是遗漏】
按分注说:诸侯都称王,只有赵武灵王不肯,说:“没有实际,怎敢占据这个名号。”命令国人称他为“君”。那么称王的,是各国的名号;而不称王的,是赵武灵王的实际。看赧王九年,赵国攻取中山,《纲目》记载“赵君”而不记载“王”,可见分注所载,只是本国的常称【有人劝张骏称凉王,张骏不听,说:“敢有说这个的,罪不赦。”然而境内都称张骏为王,就是这类情况】如同《春秋》对外称侯,对内称公。考异认为是遗漏,不对。
【庚子】周赧王四十八年,齐国封薛公田文为孟尝君。
考异【提要“号”作“封”】
应当从提要作“封”。按《纲目》对于平原君、信陵君、春申君都说“封”【赧王十七年赵君封弟弟赵胜为平原君,三十九年魏国封公子无忌为信陵君,五十二年楚国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这里唯独记载“号”不对。至于本传以孟尝为谥号更是错误【《史记·孟尝君传》说田文死后,谥号为孟尝君】。孟尝君招致宾客,士人多归附他,人们正自以为孟尝君亲近自己,哪有活着就称谥号的?有人拘泥于本传,认为应当作“齐以田文为薛公”【见梅士亨订补《纲目》】。勋按:田氏为薛公,从田婴开始就是这样【田婴是孟尝君的父亲,详见分注】,田文只是代替他罢了,不是到了这时才封的,不能从。
分注【孟尝君出使楚国,楚王送给他象牙床。登徒直送他,不想走,对公孙戍说:“您能让我不用走的,我有先人的宝剑,愿意献给您。”公孙戍答应,进去见孟尝君说:“小国之所以都把相印送给您,是喜欢您的义,羡慕您的廉洁。现在刚到楚国就接受象牙床,那么还没到的国家怎么对待您呢?”孟尝君说:“好。”于是没接受。就在门板上写:“有能宣扬我的名声,制止我的过错,在外面私下得到宝物的人,赶快进来劝谏。”○司马光说:孟尝君可以说能用谏言了。如果他的话好,即使怀着欺诈之心,还将任用他,何况尽忠无私侍奉上级的人呢?《诗经》说:“采蔓菁采萝卜,不要嫌弃根部。”孟尝君有这种胸怀】
孟尝君用谏言只是为名罢了【看写在门板上,先名后过可见】不是真正喜好善言而乐于接受直言的人,其他不详细论述。像魏子【魏子当时是孟尝君的舍人,史书不记载他的名字,索隐说舍人官职只记姓而略去名,恐怕不对】为孟尝君收取封地租税,三次回来都不上交,这与冯驩烧毁债券有什么不同【孟尝君派冯驩到薛地收取利息,贫穷不能偿还的,冯驩拿过债券烧掉】。然而孟尝君对冯驩则感谢,对魏子则愤怒而〇难道不是因为彰显君主善声的缘故吗【冯驩说:烧毁无用的虚假债券,捐弃不可得的虚假计算,让薛地百姓亲近君主而彰显君主的好名声,君主何必怀疑】。假如冯驩不能为孟尝君在齐国谋取重望,扩大他的封邑,即使有解下缰绳下拜的话【详见本传】,我知道他不会任用了。做善事而有求名之心,与小人偷盗只隔一层窗户罢了,哪里值得称道!司马光却与不嫌弃蔓菁萝卜并称【袁了凡主张司马光此说不对】,难道不过分吗?
【壬寅】周慎靓王二年,魏国君主魏罃去世,孟轲离开魏国,到齐国。
考异【提要没有“孟轲去魏,适齐”六个字】
按前面记载孟轲到魏国【显王三十三年】,后面记载孟轲离开齐国【赧王元年】,那么这一年离开魏国到齐国四个字不可少。况且凡例说:“一人往来去就,关系国家利害,系时世轻重者,不论贤否都记载”,注说“孟轲之类”,那么提要不记载“孟轲去魏适齐”,怀疑是遗漏,应当以《纲目》所记载的为正确。
【乙巳】周赧王五年,秦国攻打蜀国,夺取它。
应当直接写“秦灭蜀”,“伐取之”三个字可以删去。按《秦本纪》说司马错攻打蜀国,灭掉它【《六国表》也记载灭】,秦国灭国从蜀国开始,所以应当直接写以彰显其罪。后来凡是记载“蜀相杀蜀侯”【赧王四年】、“秦诛蜀相庄”【五年】、“蜀守叛秦,秦诛之”【十四年】都可以删去【以上三条都见于《六国表》,这是《秦表》,固然应当全部记载。《纲目》尊周的体例,不得详细记载秦国的事,删去是对的】。有人说:“秦国虽然夺取蜀国,蜀国还在,怎么能说灭?”勋说:“蜀国虽然存在,已经属于秦国,不是灭又是什么。陈庄的弑君,蜀守的被诛,都从这里开始。大概秦国的志向在于灭蜀,不只是夺取它而已。《春秋》有诛心的法则,记载为灭,又有什么过错【秦始皇十九年灭赵,其子赵嘉在代地立为代王,六年后才灭。《纲目》也先记载“灭赵”,何况蜀国作为国家,尤其弱小,记载灭无疑】。按《本纪》“取之下”有“贬蜀王为侯,派陈庄做蜀相,蜀既属于秦国,秦国因此更强”等话,现在分注不记载,那么蜀国的始末就不明了。至于“蜀相杀蜀侯”,又没有分注,所称“杀蜀侯”的人,怎么知道是陈庄呢?补写是对的。
【戊申】周赧王二年【齐湣王地元年】,楚国屈匄攻打秦国。
分注【秦欲伐齐,患其与楚从亲,乃使张仪説楚,使闭关絶约于齐,请献商于地六百里。楚王许之,陈轸谏,不听。乃使勇士北骂齐王,齐王大怒,折节事秦。齐秦之交合,仪乃谓楚使者受地自某至某,广袤六里。使者还报,楚王大怒,发兵攻秦。轸复谏,不听。使屈匄帅师伐秦,秦亦发兵,使庶长章击之】
当作楚使屈匄帅师伐秦。提要书「帅师」而不称「使」,亦非。○按分注,伐秦者王也【据楚王大怒,陈轸复谏不听可见】匄特奉行之耳。书「使」则咎在怀王,可知。尹氏徒以无名轻战【见下条发明】归狱于匄,非也。
【庚戌】四年【燕昭王平韩襄王仓元年】蜀相杀蜀侯。
考异【据后书,秦诛蜀相庄,则此当书蜀相庄弑其君】
书法【杀蜀侯者蜀相也,不书弑,何失国之君也?然则君失国,则固可杀与?不死社稷而见杀于其臣,亦不足以言君矣】
语云:「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蜀侯失国,为之相者与有罪焉。今以失地之责责君,而不以弑君之罪罪臣,可谓权衡之平乎?然此条本不当特书,置不论可也。
秦使张仪説楚、韩、齐、赵、燕连衡,以事秦。秦君卒,诸侯复合从。
考异【提要:事秦下有「秦封仪为武信君」七字】
按分注,秦封仪为武信君,在説齐之前,然纲目不书者,非畧也,欲以着衡从反复之速耳。且仪归报未至,而惠王薨,诸侯复合从,是诸侯未事秦,而仪之为武信君,亦虚矣,故削之【如提要以诸侯已事秦,便非事实,本条书法重在复从,不在封仪也】提要,此条不必从。
【辛亥】五年【秦武王元年】秦张仪复出相魏。
考异【提要出字在复字上】
分注【张仪诡説秦武王而相魏,一歳卒】
当作张仪出复相魏。○按上条分注谓武王自为太子时不説仪,则相魏者仪之诡辞,而避秦者仪之本心也,宜从提要,先书出,后书复【先出后复,义在出;出复两意,先复后出,义在复,仅相魏一事而已,故从提要】如纲目所云,虽能着仪之诡而避秦之私心,隐矣。仪之心葢惟恐其不能自脱,故急思所以避之,且先出后复,尤见仪出入自如,秦与魏皆堕其术而不知,其义不较着哉。
秦诛蜀相庄
书法【蜀侯不书弑矣,此其曰诛,何不诛?则乱臣贼子接迹于天下矣。蜀侯不书弑,所以示不君之讥;陈庄书诛,所以正不臣之罪】
是非不两立,君可杀则臣无罪【如汤武于桀纣是也】臣既书诛,君安得书杀?此纲目自相矛盾处,书法不察,犹以不书弑为讥君,书诛为罪臣勲,谓异事殊书,可也。即君即臣而两致其罪,寜有此中立之理哉?必若所云,是桀纣固可杀,汤武不尤为逋诛臣乎?义何可通?○按此与杀蜀侯条皆可删,葢秦既取蜀,则蜀之君臣死生惟秦制之,此周编也,寜得为秦详书邪?《春秋》之义,赴告则书,暴逆如秦,其不告于周明矣。累书于册,秦纪可也,恶有君编而详臣事者哉?况秦方图周,其不臣之罪,殆与庄等,又安得以诛义予之勲?故删此二条,而于五年特书灭蜀,庶得轻重详略之宜也。
【癸丑】七年,秦甘茂伐韩宜阳。
考异【提要甘茂上有使字】
分注【秦王使甘茂约魏以伐韩,茂至,魏使人还,谓王曰:魏听臣矣,然愿王勿伐。王迎茂息壤,问故,对曰:鲁人有与曽参同名者,杀人,人告其母,母织自若也;及三人告之,则其母投杼下机,逾墙而走。臣之贤不若曾参,王之信臣不如其母,疑臣者非特三人,臣恐大王之投杼也。魏文侯令乐羊攻中山,三年防之返,而论功。文侯示之谤书一箧,乐羊再拜稽首曰:此非臣之功,君之力也。今臣覊旅之臣也,樗里子、公孙奭挟韩而议之,王必听之,是王欺魏,而臣受公仲侈之怨也。故愿王之勿伐也。王曰:寡人勿听也,请与子盟。乃盟于息壤】
据分注,谓王使甘茂约魏伐韩,宜从提要书「使」然。茂虽受命于秦,比至魏而还,固请勿伐,复为投杼示书之论,以要胁其君,则宜阳之伐与否,惟茂自制耳。王安得而使之?削不书「
译分注【秦国想要讨伐齐国,担心齐国与楚国合纵亲善,于是派张仪游说楚国,让楚国关闭函谷关,断绝与齐国的盟约,请求献出商於之地六百里。楚王答应了,陈轸进谏,楚王不听。于是派勇士向北辱骂齐王,齐王大怒,降低身份侍奉秦国。齐秦两国交好,张仪才对楚国使者说接受土地从某地到某地,纵横六里。使者回报,楚王大怒,发兵攻打秦国。陈轸再次进谏,楚王不听。派屈匄率领军队讨伐秦国,秦国也发兵,派庶长章迎击他们】
应当写作楚派屈匄率领军队讨伐秦国。提要书写“帅师”而不称“使”,也是不对的。○按照分注,讨伐秦国的是楚王【根据楚王大怒,陈轸再次进谏楚王不听可以看出】屈匄只是奉命执行罢了。书写“使”字,那么罪责就在楚怀王,这是显而易见的。尹氏仅仅因为屈匄没有名声就轻率开战【见下条阐发】归罪于屈匄,是不对的。
【庚戌】四年【燕昭王平、韩襄王仓元年】蜀相杀害蜀侯。
考异【根据《后汉书》,秦国诛杀蜀相庄,那么这里应当书写蜀相庄弑杀其君】
书法【杀害蜀侯的是蜀相,不书写“弑”,为什么呢?因为蜀侯是失去国家的君主啊?那么君主失去国家,就固然可以被杀吗?不殉社稷而被其臣下杀害,也不足以称为君主了】
俗话说:“君主虽然不像君主,臣子不可以不像臣子。”蜀侯失去国家,作为他的相国是有罪的。现在用失去土地的罪责责备君主,而不用弑君的罪名惩治臣子,这可以说是权衡公平吗?然而这条本不应当特别记载,放置不论就可以了。
秦国派张仪游说楚国、韩国、齐国、赵国、燕国连横,来侍奉秦国。秦国国君去世,诸侯又合纵。
考异【提要:侍奉秦国有“秦国封张仪为武信君”七个字】
按照分注,秦国封张仪为武信君,在游说齐国之前,然而纲目不记载,不是省略,是想彰显连横合纵反复之快罢了。而且张仪回国报告还未到达,惠王就去世了,诸侯又合纵,这是诸侯还未侍奉秦国,而张仪成为武信君,也是虚名了,所以删去【如提要认为诸侯已侍奉秦国,便不符合事实,本条书法重在复从,不在封张仪】提要,这条不必采纳。
【辛亥】五年【秦武王元年】秦国张仪又出任魏国相国。
考异【提要“出”字在“复”字上面】
分注【张仪用诡计游说秦武王而出任魏国相国,一年去世】
应当写作张仪出使又出任魏国相国。○按照上一条分注说武王自做太子时就不听信张仪,那么出任魏国相国是张仪的诡辞,而躲避秦国是张仪的本心,应当采纳提要,先写“出”,后写“复”【先出后复,意义在于“出”;出复两意,先复后出,意义在于“复”,仅仅是出任魏相一事而已,所以采纳提要】如纲目所说,虽然能彰显张仪的诡计和躲避秦国的私心,但隐晦了。张仪的心大概是惟恐自己不能脱身,所以急忙想办法躲避,而且先出后复,更见张仪出入自如,秦国和魏国都落入他的计谋而不知道,其意义不是更明显吗。
秦国诛杀蜀相庄
书法【蜀侯不书写“弑”了,这里说“诛”,为什么不诛杀?那么乱臣贼子就会接踵出现在天下了。蜀侯不书写“弑”,是用来显示对不君主的讥讽;陈庄书写“诛”,是用来正定不臣子的罪责】
是非不能并存,君主可杀那么臣子无罪【如商汤周武王对夏桀商纣就是这样】臣子既然书写“诛”,君主怎么能书写“杀”?这是纲目自相矛盾之处,书法不察,还用不书写“弑”作为讥讽君主,书写“诛”作为惩治臣子的功勋,说是不同事情不同书写,可以。即对君主即对臣子都加以罪责,哪有这种中立的道理呢?必定像所说的,那么夏桀商纣固然可杀,商汤周武王不更是逃避诛杀的臣子吗?道理怎么讲得通?○按照这条与杀蜀侯条都可以删除,大概秦国已经夺取蜀国,那么蜀国的君臣生死由秦国控制,这是周朝的编年史,怎么能详细记载秦国的事呢?《春秋》的道义,报告才记载,暴虐逆理的秦国,它不向周朝报告是明显的。屡次记载在简册上,秦国纪事可以,哪有君主编年史而详细记载臣子事的呢?况且秦国正图谋周朝,它不臣子的罪责,大概与陈庄相等,又怎么能用诛杀的道义给予它功勋呢?所以删除这两条,而在五年特别记载灭蜀,大概符合轻重详略的适宜。
【癸丑】七年,秦国甘茂讨伐韩国宜阳。
考异【提要甘茂上面有“使”字】
分注【秦王派甘茂约请魏国讨伐韩国,甘茂到达,魏国人回来,对王说:魏国听从臣了,然而希望王不要讨伐。王在息壤迎接甘茂,问缘故,回答说:鲁国有个人与曾参同名,杀了人,有人告诉他的母亲,母亲织布如常;等到三个人告诉,那么他的母亲扔掉梭子离开织机,翻墙逃跑。臣的贤能不如曾参,王信任臣不如他的母亲,怀疑臣的不止三个人,臣担心大王扔掉梭子啊。魏文侯命令乐羊攻打中山,三年攻下返回,评定功劳。文侯给他看一箱诽谤信,乐羊再拜叩头说:这不是臣的功劳,是君的力量。现在臣是羁旅之臣,樗里子、公孙奭挟持韩国议论,王必定听从,这是王欺骗魏国,而臣承受公仲侈的怨恨。所以希望王不要讨伐。王说:寡人不听从,请与子结盟。于是在息壤结盟】
根据分注,说王派甘茂约请魏国讨伐韩国,应当采纳提要书写“使”字。然而甘茂虽然受命于秦国,等到到达魏国而回来,坚决请求不要讨伐,又用投杼示书的议论,来要挟他的君主,那么宜阳的讨伐与否,只有甘茂自己决定罢了。王怎么能派遣他呢?删去不书写“
使」,讥甘茂之专也【一「使」字,屈匄宜书而不书,甘茂不当书而书,皆非也】而秦之贪利忘义,以人主见胁于臣,若不复知有君者,其罪亦着矣。提要此条不必从。○或问:茂请勿伐,何「専」之有?勲曰:此茂之所以为「専」也。茂志在伐韩,特恐樗里【秦惠王弟名疾,所居里有樗树,因号樗里子】公孙【名奭】议其后,使已不获成功耳。岂本心哉?直书茂伐诛其意也。
译“使”字,是讥讽甘茂专权。【一、“使”字,屈匄应当记载却没有记载,甘茂不应当记载却记载了,这都是不对的】而秦国贪婪求利、背弃道义,致使君主被臣下胁迫,好像不再知道有君主一样,其罪过也就显明了。提要认为这条不必采纳。○有人问:甘茂请求不要讨伐,有什么“专权”的呢?勋回答说:这正是甘茂之所以被称为“专权”的原因。甘茂的志向在于讨伐韩国,只是担心樗里【秦惠王的弟弟,名叫疾,所居住的里有樗树,因此号称樗里子】和公孙【名叫奭】在后面议论反对,使得自己不能成功罢了。这难道是他的本心吗?直接记载甘茂讨伐,是为了揭示他的意图。
【乙卯】九年【秦昭襄王稷元年】赵君略中山及胡地,遣使约秦、韩、楚、魏、齐,并致胡兵。○楚、齐、韩合从。
考异【提要及胡地下作林胡献马,楚、齐、韩复合从】
按遣使约秦、韩者赵也,三国合从者楚也,一见《赵世家》,一见《楚世家》。纲目分书,以此提要,不必从。○勲意,此二条亦可删。纲目尊周,而列国惟秦最强,凡事系周、秦者宜悉书,他国举动无关大义者皆可不录。如赵略中山,致胡兵,总为明年伐中山计。十年既书伐中山,此条但当于分注见之。至楚、齐、韩虽合从,十一年楚与秦盟黄棘,十二年齐、韩伐楚,楚请救于秦,合从安在乎【秦不臣周,则周为秦耳,此世变升降之大机,不可不详。至合从,除摈秦外,皆可略。葢诸国贪利防义,无始终一徳者,或合或离,特小人反覆之常,曷足录哉】
【戊午】十二年彗星见
书法【十年书彗见矣,于是闲一歳耳,彗复见焉。纲目书彗十有七,未有一世再见者,一世再见惟赧而已。然则周之终于赧也,决矣】
彗不止十七特,纲目所书止此耳。非惟一世再见,且有一歳而再见者。始皇七年,彗星凡三见【先见北方,后两见西方】九年,彗星再见【先是竟天,后复见西方,又见北方,从斗以南八十日见。六国表纲目不书】然则谓一世再见,周终于赧,一歳再见而秦且兴【天官书云,始皇时十五年彗星四见,遂以兵灭六王,并中国】又何説焉?书法▯会,纲目多此类,由其不攷全史,徒以纲目为据,宜其説之悖也。
【庚申】十四年,蜀守叛秦,秦诛之。
考异【提要无此七字】
当从提要删此七字。○按秦之取蜀,非义服也。书叛,书诛,纲目何予秦而罪蜀之深邪?提要不书,良是纲目赘。
【壬戌】十六年,秦伐楚,取八城。遂诱楚君槐于武闗,执之以归。楚人立太子横。
考异【提要:书曰,秦诱楚君槐于武关,劫之以归。楚请太子横于齐,而立之】
分注【秦伐楚,取八城。秦王乃遗楚王书曰:“寡人愿与君王会武关,面相约结盟而去。”楚王欲往,恐见欺;欲不往,恐秦怒。王稚子子兰劝王行,王乃入秦。秦王令一将军诈为王,伏兵武关劫之,与西至咸阳,朝章台,如藩臣礼,要以割巫黔中郡。楚王怒,不许,遂留之。时,楚太子横方质于齐。楚大臣相与谋曰:“吾王不得还,而太子在齐,齐、秦合谋,则楚无国矣。”乃诈赴于齐。齐人或欲留太子以求楚之淮北,其相曰:“不可,郢中立王,是吾抱空质而行,不义于天下也。”其人曰:“郢中立王,吾与其新王市曰:‘予我下东国,吾为王杀太子;不然将与三国共立之。’”齐王卒用其相计,归楚太子,楚人立之】
当书秦伐楚,取八城,复诱楚君槐于武关,执之以归。楚请太子横于齐而立之。○按横以去年质于齐【十五年大书楚使太子横质于齐以请平】宜从提要书请于齐,然后横之本末明,而齐君不留太子以要地,其美亦着矣。如纲目所书,是时太子方在齐,楚人安得而立之?至诱楚君槐,书遂虽以形其狡速,然君重于地,宜稍进以罪之。若但言遂,特由此及彼之常辞,何以见轻重之分乎?况秦遗楚书,在取城之后,初非一时之举,安得合为一事邪?当以鄙説为正。
发明【自春秋昭十一年,楚子▯诱杀蔡侯般于申,始有诈诱之事。圣人深贬而名之。至昭之十六年,楚平复诱戎蛮子杀之,春秋亦直笔而书,则其恶楚尤为可知。去之二百载,其孙槐乃诱执于秦。出乎尔者,必反乎尔,是岂果无天道乎】
天道固不可诬,然安有去之二百载犹可以报?反言者,楚诱杀蔡般戎蛮,自是平防之恶;秦诱执楚槐,自是昭襄之恶。《春秋》与《纲目》直书,而罪自见。舍当境不言,而追咎既徃之失。若谓槐宜执于秦者,不且寛秦之罪乎?况谲暴如秦,槐即无先世之恶,其见执亦不免者。如前此诱执魏公子卬【显王二十九年,秦伐魏,诱执其将公子卬而败之】后此诱执赵公子胜【赧王五十六年,秦王欲为应侯报
译乙卯年,即秦昭襄王稷元年,赵国攻取中山国及胡地,派遣使者与秦、韩、楚、魏、齐五国结盟,并调集胡人军队。楚、齐、韩三国合纵抗秦。
考异:提要及胡地之下记载林胡进献马匹,楚、齐、韩再次合纵。
按:派遣使者与秦、韩结盟的是赵国,三国合纵的是楚国,一事见于《赵世家》,一事见于《楚世家》。《纲目》分别记载,以此作为提要,不必遵从。勋的意见,这两条也可以删除。《纲目》尊崇周室,而列国中秦国最强,凡是关系到周、秦的事情应当全部记载,其他国家的举动若无关大义,都可以不记录。例如赵国攻取中山,调集胡兵,都是为了第二年讨伐中山做计划。十年既然已经记载讨伐中山,这条只应当在分注中体现。至于楚、齐、韩虽然合纵,但十一年楚国与秦国在黄棘结盟,十二年齐、韩攻打楚国,楚国向秦国求救,合纵何在?秦国不臣服周室,那么周室就等同于秦国,这是世道升降的关键,不可不详细记载。至于合纵,除了排斥秦国外,其他都可以省略。因为各国贪图利益而违背道义,没有始终如一的美德,或合或离,只是小人反复无常的常态,哪里值得记录呢?
戊午年,十二年,出现彗星。
书法:十年已经记载彗星出现,这才隔了一年,彗星又出现了。《纲目》记载彗星共十七次,没有一代出现两次的,一代出现两次只有周赧王。那么周朝终结于赧王,是必然的了。
彗星不止十七次,只是《纲目》记载的只有这些。不仅有一代出现两次的,还有一年出现两次的。秦始皇七年,彗星共出现三次(先出现在北方,后来两次出现在西方);九年,彗星再次出现两次(先是横贯天空,后来又出现在西方,又出现在北方,从斗宿以南,八十天可见。《六国表》《纲目》没有记载)。那么说一代出现两次,周朝终结于赧王,一年出现两次而秦国将要兴起(《天官书》说,秦始皇时十五年彗星出现四次,于是用兵消灭六王,统一中国),又有什么说法呢?书法会,纲目多有这类情况,因为不考察完整的历史,只以《纲目》为依据,所以其说法违背常理。
庚申年,十四年,蜀郡守背叛秦国,秦国诛杀了他。
考异:提要没有这七个字。
应当遵从提要删除这七个字。按:秦国夺取蜀地,不是靠道义使其信服。记载“叛”,记载“诛”,《纲目》为什么偏袒秦国而深罪蜀地呢?提要不记载,确实如此,《纲目》是多余的。
壬戌年,十六年,秦国攻打楚国,夺取八座城池。于是诱骗楚君槐到武关,抓住他带回秦国。楚国人拥立太子横为王。
考异:提要记载:史书说,秦国在武关诱骗楚君槐,劫持他回国。楚国向齐国请求太子横回国,并拥立他为王。
分注:秦国攻打楚国,夺取八座城池。秦王于是给楚王写信说:“我希望能与君王在武关会面,当面结盟后离开。”楚王想去,怕被欺骗;不想去,怕秦国发怒。楚王的小儿子子兰劝楚王去,楚王于是进入秦国。秦王派一名将军假装成楚王,埋伏军队在武关劫持他,向西到达咸阳,在章台朝见,如同藩属臣子的礼节,胁迫割让巫郡和黔中郡。楚王愤怒,不答应,于是被扣留。当时,楚太子横正在齐国做人质。楚国大臣们互相商议说:“我们的君王不能回来,而太子在齐国,齐、秦合谋,那么楚国就没有国家了。”于是假装向齐国请求太子回国。齐国有人想扣留太子以索取楚国的淮北之地,齐国丞相说:“不可以,如果在郢都拥立新王,这是我们抱着空人质而行动,对天下不义。”那人说:“如果在郢都拥立新王,我们可以与新王做交易说:‘给我下东国,我为新王杀掉太子;不然就与三国共同拥立他。’”齐王最终采纳了丞相的计策,送还楚太子,楚国人拥立了他。
应当记载秦国攻打楚国,夺取八座城池,又在武关诱骗楚君槐,抓住他带回秦国。楚国向齐国请求太子横回国并拥立他为王。按:太子横去年在齐国做人质(十五年大字记载楚国派太子横到齐国做人质以请求讲和),应当遵从提要记载向齐国请求,然后太子横的始末才清楚,而齐君不扣留太子以索取土地,其美德也显著了。如《纲目》所记载,当时太子正在齐国,楚国人怎么能拥立他呢?至于诱骗楚君槐,记载“遂”虽然用来表现其狡诈迅速,但君主重于土地,应当稍微加重语气以谴责秦国。如果只说“遂”,只是由此及彼的常用词,怎么能体现轻重的区别呢?况且秦国给楚国的信,是在夺取城池之后,起初并非一时之举,怎么能合并为一件事呢?应当以鄙人的说法为正确。
发明:自从春秋昭公十一年,楚子诱骗杀害蔡侯般于申地,开始有诈诱之事。圣人深深贬斥并直呼其名。到昭公十六年,楚平王又诱骗戎蛮子杀害他,《春秋》也直笔记载,那么其厌恶楚国尤为可知。过了两百年,他的孙子槐却被秦国诱骗拘捕。出乎尔者,必反乎尔,这难道真的没有天道吗?
天道固然不可欺骗,但哪有过了两百年还可以报应的?反言之,楚诱杀蔡般、戎蛮,自是平王、灵王的恶行;秦诱执楚槐,自是昭襄王的恶行。《春秋》与《纲目》直笔记载,罪过自然显现。舍弃当时的情况不谈,而追究过去的过失。如果说槐应当被秦国拘捕,不更是宽恕秦国的罪过吗?况且像秦国这样诡诈残暴,槐即使没有先世的恶行,被拘捕也是难免的。如前此诱执魏公子卬(显王二十九年,秦国攻打魏国,诱骗拘捕其将领公子卬而击败他),后此诱执赵公子胜(赧王五十六年,秦王想为应侯报
【癸亥】十七年【楚顷襄王横赵惠文王何元年】齐、韩、魏伐秦,败其军于函谷关,河渭絶。一日,秦割河东三城以和三国,乃退。
书法【乃者,何缓辞也?伐秦之得志,此而已。然则予之与非也?恶秦而已矣】
当书齐、韩、魏伐秦,败其军于函谷关,秦割河东三城以和,三国还。河渭絶,一句宜删,乃退二字误【直书三国还,见其急于得地,贪小利而忘大义也,书乃近于不得已,非予而何】○按函谷之战,可谓壮矣,然始以义举,卒为利败【孟尝君从苏代计,欲秦令楚王割东国与齐,秦出楚王以为和,详见分注】曷足道哉,纲目宜防之以示贬,不应悉书而深予也。愚故去「河渭絶」一句,而以「还」字易「乃退」二字,见三国虽能胜秦,徒以三城而还,其为义不终之罪着矣。刘氏但知「书乃」为缓辞,不知以此为恶秦何如,贬三国之为恶之之深也。
【甲子】十八年,楚君槐自秦走赵,不纳。秦追及之,以归。
考异【提要:书曰,楚君槐亡走秦,追及之以归】
书「走愧槐也」,书「不纳罪赵也」,书「追及之以归甚秦也」,提要稍畧,不必从○槐不返国【明年槐卒于秦】赵为之也,上书赵君,封弟胜为平原君,下书楚君,槐走赵不纳,胜之为胜可知矣。
【丙寅】二十年【魏昭王韩厘王咎元年】赵主父以燕齐之师灭中山,归,大赦酺五日。
考异【提要:书曰,赵主父及燕、齐灭中山】
考证【归大赦下,当补书境内。○谨按凡例曰:凡恩泽皆书,非正统者必曰赦其境内,后仿此】
书以书大赦,所以甚主父之恶,而着见弑之本也。本乱末治,自昔所戒。主父不正其本,而连兵以灭人国,一旦祸起萧墙,身毙沙丘【下书弑主父于沙丘】向之羣饮肆赦,以鸣得意者,果安在哉?此纲目之意也。提要稍略。○境内二字可省,此条凡例不必从。当时列国各据其地,虽不言境内,寜能他及乎?观正统赦天下,纲目不书天下可见【汉书诸帝纪皆言赦天下,纲目止书赦】考证説泥。
赵故太子章作乱,公子成、李兑诛之,遂弑主父子沙丘。
考异【提要无于沙丘三字】
于沙丘,明其非在国也。主父力小谋大,欲西略胡,南袭秦,而不知祸之在萧墙也。故书以示戒。提要:不必从。
【庚午】二十四年,秦君封魏冉为穰侯,公子市为宛侯,公子悝为邓侯。
考异【提要:书曰,秦封魏冉为穰侯,芈戎为华阳君,弟市为髙陵君,悝为泾阳君】
据范雎谓秦有穰侯、华阳、髙陵、泾阳,不闻有王,当以提要所书为正。然《秦本纪》谓封公子市宛、公子悝邓宛为泾阳君封邑【本纪云泾阳君封宛,索隐谓泾阳名市,于《穰侯传》又云泾阳名悝,亦自矛盾】悝号髙陵君【索隠曰:悝号髙陵君,初封于彭,昭襄王弟也】则泾阳乃公子市,髙陵则公子悝也。今提要书市为髙陵,悝为泾阳,既与本纪不合;至芈戎为华阳,复不见本纪,何与【纲目》不书华阳,仅据本纪,故与提要异。然四十九年书逐魏冉、市、悝,仍录芈戎,则此又不可略】勲按:穰侯与市、悝等皆君母弟【穰侯、华阳,宣太后弟;髙陵、泾阳,昭王同母弟也】并载一传【见《穰侯传】宜得其实。《本纪》杂他事,容有抵牾者,况当时唯称华阳、髙陵、泾阳,不闻以宛、邓为名,则当从其常称,以明四贵之擅秦者,由秦君宠遇之厚也,庶几《春秋》垂训之意。
【癸酉】二十七年冬十月,秦君称西帝,遣使立齐君为东帝,已而皆去之。
考异【提要无遣使二字】
分注【齐王问于苏代:「秦使致帝,何如?」对曰:「愿王受之而勿称,以收天下之望,所谓以卑为尊也。」齐王从之。称帝二日而复归之。秦亦去帝号】
据分注称帝者秦也,去帝者齐也【齐不归帝号,秦未必去】书法宜予齐而罪秦,不书遣使,则首从无别,非所以罪秦也。遣使二字不可少【书遣使,専其责于秦也】提要略之,非是。
【乙亥】二十九年,秦击魏,魏献安邑以和秦,出其人,募民徙之。
考异【提要无“秦
译癸亥年,即楚顷襄王横、赵惠文王何元年。齐、韩、魏三国攻打秦国,在函谷关击败秦军,黄河与渭水断绝。一天后,秦国割让河东三座城池与三国讲和,三国才退兵。
书法:所谓“乃”字,是表示迟缓的措辞吗?攻打秦国所获得的胜利,仅止于此罢了。那么,这是赞许还是非议呢?不过是厌恶秦国罢了。
应当记载为:齐、韩、魏攻打秦国,在函谷关击败秦军,秦国割让河东三城讲和,三国返回。“河渭绝”这一句应当删去,“乃退”二字有误。直接记载三国返回,可以看出他们急于获取土地,贪图小利而忘记大义;记载“乃”字,显得像是不得已,这难道不是赞许吗?
按:函谷关之战,可以说很壮烈了,然而起初以正义名义起兵,最终却因利益而失败。孟尝君听从苏代的计谋,想让秦国命令楚王割让东国给齐国,秦国放出楚王以达成讲和,详见分注。这哪里值得称道呢?《纲目》应当加以防范以示贬斥,不应全部记载而深表赞许。所以我删去“河渭绝”一句,用“还”字替换“乃退”二字,表明三国虽然能战胜秦国,却仅仅为了三座城池就返回,其不能坚持正义的罪过就明显了。刘氏只知道“书乃”是迟缓的措辞,不知道以此来厌恶秦国如何,对三国行为的贬斥之深又该如何呢。
甲子年,即十八年,楚君槐从秦国逃往赵国,赵国不接纳。秦国追上了他,把他带回了秦国。
考异:提要记载:书上说,楚君槐逃亡到秦国,追上了他带回去。
记载“走”是羞愧槐,记载“不纳”是归罪于赵,记载“追及之以归”是严厉谴责秦国,提要略微简略,不必遵从。槐没有返回楚国,是因为赵国造成的。上文记载赵君封弟弟胜为平原君,下文记载楚君槐逃往赵国不被接纳,胜的作为可以知道了。
丙寅年,即二十年,魏昭王、韩厘王咎元年。赵主父率领燕、齐的军队灭掉中山国,回国后,大赦天下,聚众饮酒五日。
考异:提要记载:书上说,赵主父与燕、齐灭掉中山国。
考证:在“归大赦”之下,应当补写“境内”二字。谨按凡例说:凡是恩泽都记载,非正统者必须说赦其境内,以后仿照此例。
记载大赦,是为了严厉谴责主父的恶行,并显露他被杀的根本原因。根本混乱而末端治理,自古以来就是警戒的。主父不端正根本,却连年用兵灭人国家,一旦祸起萧墙,死在沙丘,先前那些聚众饮酒、大肆赦免以显示得意的人,究竟在哪里呢?这是《纲目》的用意。提要略微简略。“境内”二字可以省略,这条凡例不必遵从。当时各国各自占据自己的土地,即使不说境内,难道能波及他国吗?看正统皇帝赦免天下,《纲目》只记载赦免,可见考证的说法过于拘泥。
赵国原太子章作乱,公子成、李兑杀了他,于是弑杀主父于沙丘。
考异:提要没有“于沙丘”三字。
“于沙丘”,明确说明不是在国都。主父力量小而谋划大,想向西掠夺胡人,向南袭击秦国,却不知道祸患就在内部。所以记载以示警戒。提要不必遵从。
庚午年,即二十四年,秦君封魏冉为穰侯,封公子市为宛侯,封公子悝为邓侯。
考异:提要记载:书上说,秦国封魏冉为穰侯,芈戎为华阳君子,弟弟市为高陵君,悝为泾阳君。
根据范雎说秦国有穰侯、华阳、高陵、泾阳,没听说有王,应当以提要所记载的为正确。然而《秦本纪》说封公子市为宛侯、公子悝为邓侯,泾阳君封邑为宛。《本纪》说泾阳君封宛,索隐说泾阳名叫市,在《穰侯传》又说泾阳名叫悝,这也自相矛盾。悝号称高陵君,索隐说:悝号称高陵君,最初封在彭,是昭襄王的弟弟。那么泾阳就是公子市,高陵就是公子悝。现在提要记载市为高陵,悝为泾阳,既与《本纪》不合;至于芈戎为华阳,又不见于《本纪》,为什么这样呢?《纲目》不记载华阳,仅依据《本纪》,所以与提要不同。然而四十九年记载驱逐魏冉、市、悝,仍然记录芈戎,那么这里又不可省略。
勲按:穰侯与市、悝等都是君主的弟弟。穰侯、华阳是宣太后的弟弟;高陵、泾阳是昭王的同母弟弟。都记载在同一传记中,应当得到事实真相。《本纪》夹杂其他事情,容有抵牾之处,况且当时只称华阳、高陵、泾阳,没听说以宛、邓为名,那么应当采用通常的称呼,以表明四位权贵专权秦国,是由于秦君宠遇深厚,这才符合《春秋》垂训的用意。
癸酉年,即二十七年冬十月,秦君称西帝,派遣使者立齐君为东帝,不久都去掉了帝号。
考异:提要没有“遣使”二字。
分注:齐王问苏代:“秦国使者送来帝号,怎么样?”回答说:“希望大王接受但不称帝,以收揽天下的期望,这就是所谓以卑为尊。”齐王听从了。称帝两天后又归还帝号。秦国也去掉了帝号。
根据分注,称帝的是秦国,去掉帝号的是齐国。齐国不归还帝号,秦国未必会去掉。书法应当赞许齐国而谴责秦国,不记载“遣使”,那么首恶与从犯就没有区别,不足以谴责秦国。“遣使”二字不可少。提要省略了,不对。
乙亥年,即二十九年,秦国攻打魏国,魏国献出安邑与秦国讲和,迁出那里的人,招募百姓迁徙过去。
考异:提要没有“秦
出其人,募民徙之”八字】
当作秦击魏,获安邑,募民徙之。○按魏献安邑,不得不献者,获而已矣。书「募民徙之」,而秦出其人之恶,自见此书法也。提要不书徙民,则无以着秦之恶;纲目并书出人,则又近于分注,而非大书,皆非也。
译“出其人,募民徙之”这八个字,应当理解为:秦国攻打魏国,夺取了安邑,招募百姓迁居于此。○按:魏国献出安邑,不得不献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被秦国攻占罢了。史书特别记载“招募百姓迁居于此”,从而显露出秦国驱赶原有居民的恶劣行径,这正是史家笔法的体现。《提要》如果不记载迁徙百姓之事,就无法彰显秦国的恶行;《纲目》同时记载“驱赶原有居民”和“招募新民”,却又近乎分注,而非大字直书,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对的。
齐灭宋【此与秦伐蜀条正相反,彼宜重而轻,此宜轻而重,皆非权衡之平者】
分注【宋有雀生□,史占之曰:“吉,小而生巨,必霸天下。”康王喜,起兵灭滕,败齐、楚、魏,取地数百里,乃愈自信其霸,欲霸之亟成,射天笞地,斩社稷而焚灭之,为长夜之饮于室中。室中人呼“万歳”,则堂上之人应之,堂下之人应之,门外之人又应之,至于国中无敢不呼者。天下谓之桀。宋齐伐之,民散,城不守,王走死温】
当书齐伐宋灭之。○春秋之义,凡书灭者,其罪为重,所以减见灭者之罪辞。宋偃所为,乃自取灭亡,非独齐罪也。虽不得如春秋书梁亡之例【梁假秦,惧民非有伐之者,故不得例书,见鲁僖公十九年】亦当有以着其罪,故书伐、书灭之明。宋有可伐之罪,而齐一举灭之,既以见宋人不守之故,而齐人之暴亦着矣。若直书灭宋,则齐罪彰而宋罪隐,非春秋反已自治、未雨绸缪之意。
【丙子】三十年,齐杀狐咺。陈举,燕使亚卿乐毅如赵。
考异【提要无亚卿二字】
分注【齐湣王灭宋而骄,乃侵楚及三晋,欲并二周为天子,狐咺正议,斮之檀衢;陈举直言,杀之东闾。燕昭王日夜抚循其人,益以富贵,乃谋伐齐,使乐毅约赵嚪秦,连楚及魏,诸侯害齐之骄暴,皆许之】
咺举宜书官不书则与白起无异【五十八年秦杀白起书法云杀降不可不罪故不书□】纲目略之非是据聘问例非正统曰某使某如某注云燕乐毅则此条当从提要去亚卿二字
【丁丑】三十一年,燕上将军乐毅以秦、魏、韩、赵之师伐齐,入临淄,齐君地出走,其相淖齿杀之。毅下齐七十余城,燕封毅为昌国君。
考异【提要:杀作弑。今按簒贼例,曰“君出走而弑之”,曰“某君出走,某弑之”。注云:“淖齿之类。”据明年书“齐人讨杀淖齿”,窃意当从提要为是。葢书法杀其君长,皆以弑书,岂地非列国之君乎?尹氏发明曲为之説,非所以示戒也】
书法【名齐君何失国也?故淖齿书其相而不书弑】
发明【纲目于乐毅书上将军者,见其行兵有正大之意也。四国之师,书以者,着燕之得众也。淖齿实弑,而书杀者,正齐君自取灭亡之罪也】
毅下齐七十余城,句可省。既入其国,出其君,何城之可言哉?杀当作弑,虽无凡例,亦当以提要为正,况又有例可据乎?书法发明,▯会纲目不可从。○毅书上将军,特因事见官之义【凡例云:僭国之臣,不以贤否,皆因事乃见】非与其有正大之意也。谓书以为得众,亦非按三十六年齐破燕军,尽复齐地,发明复云:燕君臣伐齐,未得其道,无以服齐人之心。又曰:燕以弱小之国,借助诸侯,一旦兼并彊大之齐,固非诸侯所乐,可谓自相矛盾。
【戊寅】三十二年【齐襄王法章元年】齐人讨杀淖齿,而立其君之子法章,保莒城。
考异【按:凡例治其臣子之叛乱者书讨,讨而杀之曰诛,则此当书齐人讨淖齿,诛之】考证【杀当作诛。○谨按:凡例曰“君出走而弑之曰某君出走,某弑之”,注云“淖齿之类”,纲目特正淖齿之罪而立此例,可谓着明矣。凡例又曰“非正统而治其臣子之叛乱者曰讨,讨而杀之曰诛”。今诸刋本于齐君书“杀”而不曰“弑”,于淖齿书“杀”而不曰“诛”,此因旧文未经更定,非朱子之本意也。若弑君者曰“杀”,讨罪者亦曰“杀”,则凡例不必立,提要不必书矣。尹氏发明曰:“淖齿实弑而书‘杀’者,正齐君自取灭亡之罪也。”又曰:“前不书‘弑’者,着齐湣骄暴之罪;后书‘讨杀’者,正淖齿弑逆之谋。”岂尹氏不考凡例而曲为之説与?抑不见凡例而傅会其説与?是不可以不正也】
分注【淖齿之乱,湣王从者王孙贾失王处而归,其母曰:“汝朝出而晚来,则吾倚门而望;汝暮出而不还,则吾倚闾而望。”汝今事王,王走,汝不知其处,汝尚何归焉?贾乃入市呼曰:“淖齿乱齐国,弑湣王,欲与我诛之者袒右!”市人从者四百人,与攻淖齿,杀之。于是齐亡臣相与求湣王子立之】
译齐国灭掉宋国【这与秦国讨伐蜀国的条目正好相反,彼时应当重视却轻描淡写,此时应当轻描淡写却大书特书,都不是权衡得当的】
分注【宋国有雀鸟生出大鸟,史官占卜说:“吉利,小的生出大的,必定称霸天下。”宋康王很高兴,起兵灭掉滕国,击败齐、楚、魏,夺取土地数百里,于是更加自信能称霸,想尽快成就霸业,射天鞭地,斩断社稷神主并焚烧它,在室内进行长夜的宴饮。室内的人呼喊“万岁”,堂上的人应和,堂下的人应和,门外的人又应和,以至于国内没有不敢呼喊的人。天下人称他为夏桀。宋国和齐国讨伐他,百姓离散,城池无法防守,宋王逃跑死在温地】
应当记载为齐国讨伐宋国并灭掉它。○春秋的义理,凡是记载“灭”的,其罪行严重,所以减轻被灭者的罪责措辞。宋偃的行为,是自取灭亡,不只是齐国的罪过。虽然不能像春秋记载梁国灭亡那样【梁国依附秦国,恐惧百姓,没有讨伐它的人,所以不能按例记载,见鲁僖公十九年】,也应当有办法彰显它的罪过,所以明确记载“伐”和“灭”。宋国有可讨伐的罪过,而齐国一举灭掉它,既显示了宋国人不能坚守的原因,齐国人的暴虐也彰明了。如果直接记载灭宋,那么齐国的罪过彰显而宋国的罪过隐没,不符合春秋反求诸己、未雨绸缪的意旨。
【丙子】三十年,齐国杀死狐咺。陈举,燕国派亚卿乐毅出使赵国。
考异【提要没有“亚卿”二字】
分注【齐湣王灭掉宋国后骄傲,于是侵犯楚国及三晋,想兼并二周成为天子,狐咺发表正直的议论,在檀衢被斩;陈举直言进谏,在东闾被杀。燕昭王日夜安抚他的百姓,增加他们的富贵,于是谋划讨伐齐国,派乐毅联合赵国约请秦国,连接楚国及魏国,诸侯痛恨齐国的骄横暴虐,都答应了】
狐咺、陈举应当记载官职,不记载官职就与白起没有区别【五十八年秦国杀死白起,书法说“杀降者不可不罪,所以不记载官职”】。《纲目》省略了官职是不对的,根据聘问的体例,非正统国家说“某使某出使某”,注解说“燕国乐毅”,那么这条应当从提要,去掉“亚卿”二字。
【丁丑】三十一年,燕国上将军乐毅率领秦、魏、韩、赵的军队讨伐齐国,攻入临淄,齐国君主田地出逃,他的相国淖齿杀死了他。乐毅攻下齐国七十多座城池,燕国封乐毅为昌国君。
考异【提要:杀改为弑。现在按照篡贼的体例,说“君主出逃而被弑”,说“某君主出逃,某弑杀他”。注解说:“淖齿之类。”根据明年记载“齐国人讨伐杀死淖齿”,私下认为应当从提要是正确的。大概书法中杀死君主,都记载为“弑”,难道田地不是列国的君主吗?尹氏发明曲为之说,不足以作为警戒】
书法【直呼齐国君主的名字,是因为他失掉了国家,所以淖齿只记载他是相国而不记载“弑”】
发明【《纲目》在乐毅名字前记载上将军,是显示他行军有正大的意旨。四国的军队,用“以”字连接,是彰显燕国得到众人的支持。淖齿实际上是弑君,却记载为“杀”,是端正齐国君主自取灭亡的罪过】
乐毅攻下齐国七十多座城池,这句话可以省略。既然已经进入他的国家,赶出他的君主,还有什么城池可说呢?“杀”应当改为“弑”,虽然没有凡例,也应当以提要为正,何况又有例证可据呢?书法发明,○会《纲目》不可遵从。○乐毅记载上将军,只是因事见官的意义【凡例说:僭越国家的臣子,不论贤与不贤,都因事才显示官职】,并不是赞许他有正大的意旨。说记载“以”是为了显示得到众人支持,也不对。按三十六年齐国打败燕军,全部收复齐地,发明又说:燕国君臣讨伐齐国,没有得其道,无法使齐人心服。又说:燕国以弱小的国家,借助诸侯,一旦兼并强大的齐国,本来就不是诸侯所乐见的,可谓自相矛盾。
【戊寅】三十二年【齐襄王法章元年】,齐国人讨伐杀死淖齿,拥立君主田地之子法章,保卫莒城。
考异【按:凡例中治理臣子叛乱的记载为“讨”,讨伐并杀死的记载为“诛”,那么这里应当记载齐国人讨伐淖齿,诛杀他】
考证【“杀”应当改为“诛”。○谨按:凡例说“君主出逃而被弑,记载为某君主出逃,某弑杀他”,注解说“淖齿之类”,《纲目》特意纠正淖齿的罪过而立此例,可谓彰明了。凡例又说“非正统而治理臣子叛乱的记载为‘讨’,讨伐并杀死的记载为‘诛’”。现在各种刊本在齐国君主处记载“杀”而不说“弑”,在淖齿处记载“杀”而不说“诛”,这是因为旧文未经更定,不是朱子的本意。如果弑君者说“杀”,讨罪者也说“杀”,那么凡例不必设立,提要不必记载了。尹氏发明说:“淖齿实际上是弑君却记载‘杀’,是端正齐国君主自取灭亡的罪过。”又说:“前面不记载‘弑’,是彰显齐湣骄横暴虐的罪过;后面记载‘讨杀’,是纠正淖齿弑逆的阴谋。”难道尹氏不考察凡例而曲为之说吗?还是没看到凡例而附会其说吗?这是不能不纠正的】
分注【淖齿作乱时,湣王的随从王孙贾找不到湣王而回来,他的母亲说:“你早上出门晚上回来,我就倚着门盼望;你傍晚出门不回来,我就倚着巷门盼望。”你现在侍奉君王,君王逃跑,你不知道他的去处,你还回哪里去呢?王孙贾于是到市场上呼喊说:“淖齿扰乱齐国,弑杀湣王,愿意和我一起诛杀他袒露右臂!”市场上跟随的人有四百人,一起攻打淖齿,杀死了他。于是齐国逃亡的臣子互相寻找湣王的儿子拥立他】
当书齐人诛淖齿,立其君之子法章,保莒城,讨字宜删而字羡○勲按《书》杀之误,考异考证详矣。然观分注,王孙贾初无讨淖齿之意,徒以母言激而出此【非母言,贾亦无复此举,所谓诛意之法也】安得以讨义予之?今但书诛,以正淖齿之罪,而削不称讨,又以见齐人之不知义也。考异考证但知凡例宜遵,不知贾之讨齿,非可与治叛乱者同科。惟易以鄙説,庶几义昭而法安也。
译当记载齐人诛杀淖齿,拥立其君主之子法章,保卫莒城,讨伐淖齿,“字”字应当删去而“字”字多余。勲按:《春秋》中“杀”字有误,考异考证已详细阐明。然而观察分注,王孙贾起初并无讨伐淖齿的意图,只是因母亲的话激怒才做出此举【若非母亲的话,贾也不会再有此举,这就是所谓的诛意之法】,怎能以讨伐的名义给予他?现在只记载“诛”,以正淖齿之罪,而删去不称“讨”,又以此显示齐人不懂大义。考异考证只知道凡例应当遵循,却不知道贾讨伐淖齿,不能与治理叛乱者同列。只有改用鄙人的说法,或许能使义理昭明而法度安定。
赵使蔺相如献璧于秦
分注【赵得楚和氏璧,秦王请以十五城易之。赵欲勿与,畏秦彊;欲与之,恐见欺。蔺相如曰:“臣愿奉璧徃,城不入,则臣请完璧而归。”相如至秦,既献璧,视秦王无意偿城,乃绐取璧,遣从者间行归赵,而以身待命于秦。秦王贤而归之,赵以为大夫】
书法【书使献璧何非事也?故相如不书,官交讥之】
秦下宜书,既而归之,既明赵璧未尝入秦,又以见两国兵争之始也。盖秦自梗阳之后【二十七年,秦攻赵防梗阳】中阳与穰,凡再会矣【先年会中阳,是年会穰】自是三年之内,凡三见伐【明年拔两城,又明年拔石城,又明年取代光狼城】虽非専为一璧,要亦滋之衅也。今但曰「献璧于秦」,则璧已献矣,何以考其实邪?○相如不书官,非讥也。按凡例,献物曰「某使某献某于某」,注云「赵使蔺相如献璧于秦」,书法以为交讥,岂不攷凡例与?
【壬午】三十六年,秦、赵会于渑池。
分注【秦王告赵王,愿为好会于河外渑池。亷颇、蔺相如曰:「王不行,示赵弱且怯也。」赵王乃行,相如从,颇送至境,与王诀曰:「王行,度道里会遇之礼毕,不过三十日。过此不还,则请立太子以絶秦望。」王许之。及会,饮酒,秦王请赵王鼔瑟,赵王鼔之。相如请秦王击缶,秦王不肯。相如曰:「五步之内,臣得以颈血溅大王矣。」左右欲刃相如,相如张目叱之,左右皆靡。秦王乃一击缶。罢酒,秦终不能有加于赵,赵亦盛为之备,秦不敢动。○杨氏曰:古之智者,以小事大,有以皮币、犬马、珠玉而不得免者,至乃弃国而逃之,况一璧乎?虽与之可也。相如计不出此,而欲以身死,可谓失义而伤勇矣。及其完璧而归于赵,亦何益哉?至于渑池之会,则其危又甚矣。虽勿往可也。相如为国卿相,挟万乗之君以蹈危事,其智勇又不足重。赵使秦不敢惴焉,乃欲以颈血溅之,岂孔子所谓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与?而或者谓相如非战国之士,使居平世,可谓大臣,则吾不知其説也】
事有迹同而势异者,攷诸其时则得矣。赵之事秦,非若太王之于狄也。狄人所争者土地耳,秦之图赵,将并其君诛之。赵虽与秦璧,能保其不被兵邪?且赵安得与太王比?太王去邠,犹有岐阳惠【赵惠文王】如弃,赵将安所托足乎?夫有逺谋者能忍近诟,有大徳者能忘小怨。君非太王,臣非周召,不思所以捍国御敌,徒鳃鳃焉效古人之所为,此宋襄之愚,见讥于春秋,顾可为长计哉?乃若渑池之会,相如固曰不行,示赵弱且怯也,是亦不获已耳。杨氏乃谓不徃亦可夫?秦于六国无故,犹发大难,况请防弗许,能晏然已邪?以颈血溅大王,此相如所以重赵也。盖折强主宜用戅,相如固隂用不以语人。杨氏何以知之?且彼所为虽非中道,然赵能侧足强大间不至于速亡者,未必非相如诸人之力也【自是年会渑池至四十六年,秦虽连伐赵,皆未得志;至五十五年,孝王信秦间不用相如言,而使赵括代颇将,始有长平之祸,阬卒至四十万。回视亷蔺当国时,何如】使当时列国诸臣皆能如廉蔺协谋同力,先国后私,秦虽欲并天下,恶可得哉?杨氏不攷其世,至等之暴虎冯河,则吾又不知其説矣【按▯山此论,晦庵非之。但晦庵以璧为赵氏相传之宝,古人传国皆以宝玉为重,谓相如宜不与秦亦非也。使赵能嚪秦,虽多与秦璧,未为失策,如晋荀息假道灭虢,何有于璧?相如所以不与秦者,为秦欲无厌,得寸思尺,倘如其意与之,则后之诛求无已,故不与者示之难以絶其端,若曰一璧且不可,况其他乎?此相如苦心,为后儒淹没久矣,惜哉】
薛公田文卒
考异【提要:田文卒下有齐魏灭薛四字】
分注【初,齐湣王既灭宋,欲去孟尝君,孟尝君奔魏,魏以为相,与诸侯共伐破齐。襄王复国,而孟尝君中立,为诸侯无所属。襄王畏之,与连和。至是,卒诸子争立,齐、魏共灭之】
齐魏灭薛,四字可省。如提要,是罪在齐魏,而薛公之恶隐矣,故文不当卒,
译赵国派遣蔺相如向秦国进献和氏璧。
【赵国得到了楚国的和氏璧,秦王提出用十五座城池交换。赵国想不给,又害怕秦国强大;想给,又担心被欺骗。蔺相如说:“我愿意带着璧前往,如果秦国不割让城池,我就请求把璧完好地送回赵国。”蔺相如到了秦国,献上璧后,见秦王没有割让城池的意思,就骗回璧,派随从从小路送回赵国,而自己留在秦国听候发落。秦王认为他贤能,放他回国,赵国任命他为大夫】
【史书只写“派遣进献璧”,难道不是事实吗?所以不记载蔺相如的名字,官方的史评讥讽这种做法】
秦国下面应当记载,后来放他回去,这就明确了赵国的璧从未真正落入秦国,同时也显示出两国战争的开始。大概秦国自从梗阳之战后【二十七年,秦国攻打赵国的梗阳】,在中阳和穰地,总共会盟了两次【前一年会在中阳,这一年会在穰】,从此三年之内,秦国三次攻打赵国【第二年攻占两座城,又第二年攻占石城,再第二年攻取代国的光狼城】。虽然不完全是为了那一块璧,但也是加剧矛盾的祸端。现在只说“向秦国进献璧”,那就意味着璧已经献出了,怎么能考察事实真相呢?○不记载蔺相如的官职,并不是讥讽。按照凡例,进献物品说“某国派遣某人向某国进献某物”,注释说“赵国派遣蔺相如向秦国进献璧”,史评认为这是互相讥讽,难道不考察凡例吗?
【壬午】三十六年,秦国和赵国在渑池会盟。
【秦王告诉赵王,希望在河外的渑池友好会盟。廉颇、蔺相如说:“大王不去,显示赵国软弱且怯懦。”赵王于是前往,蔺相如随行,廉颇送到边境,与赵王诀别说:“大王出行,估计路程和会盟礼仪结束,不超过三十天。超过这个时间不回来,就请立太子以断绝秦国的指望。”赵王答应了他。等到会盟时,喝酒,秦王请赵王弹瑟,赵王弹了。蔺相如请秦王击缶,秦王不肯。蔺相如说:“五步之内,我可以用颈血溅到大王身上。”秦王左右的人想杀蔺相如,蔺相如瞪眼呵斥他们,左右的人都退缩了。秦王于是击了一下缶。酒宴结束,秦国终究不能凌驾于赵国之上,赵国也做了充分的防备,秦国不敢行动。○杨氏说:古代的智者,以小国侍奉大国,有用皮币、犬马、珠玉都不能免于祸患的,甚至抛弃国家逃跑,何况一块璧呢?即使给秦国也可以。蔺相如的计策不出于此,却想以死相拼,可以说是违背道义而伤害勇猛了。等到璧完好地回到赵国,又有什么益处呢?至于渑池之会,危险又更甚了。即使不去也可以。蔺相如身为赵国的卿相,挟持万乘之君去冒险,他的智勇又不值得看重。赵国让秦国不敢轻视,却想用颈血溅秦王,难道是孔子所说的徒手搏虎、徒步渡河,死了也不后悔的人吗?而有人说蔺相如不是战国之士,如果处在太平盛世,可以称为大臣,那么我不知道这种说法的依据】
事情有表象相同而形势不同的,考察当时的情况就能明白。赵国侍奉秦国,不像太王对待狄人那样。狄人所争夺的只是土地,秦国图谋赵国,是要吞并其君主并诛杀他。赵国即使把璧给秦国,能保证不被攻打吗?况且赵国怎么能与太王相比?太王离开邠地,还有岐阳的惠王【赵惠文王】可以依靠,赵国将把脚托在哪里呢?有远谋的人能忍受近处的耻辱,有大德的人能忘记小的怨恨。君主不是太王,臣子不是周公、召公,不考虑如何保卫国家抵御敌人,只是小心翼翼地效仿古人的做法,这是宋襄公的愚蠢,被《春秋》讥讽,难道可以作为长远的计策吗?至于渑池之会,蔺相如本来就说,不去,显示赵国软弱且怯懦,这也是不得已。杨氏却说不去也可以吗?秦国对六国没有缘故,尚且发动大难,何况请求会盟不允许,能安然无事吗?用颈血溅大王,这是蔺相如所以重视赵国的原因。大概折服强横的君主应当使用刚直,蔺相如本来暗中运用而不告诉别人。杨氏怎么知道呢?而且他的做法虽然不符合中道,但赵国能在强国之间立足不至于迅速灭亡,未必不是蔺相如等人的力量【从这一年会盟渑池到四十六年,秦国虽然连续攻打赵国,都没有得逞;到五十五年,孝王听信秦国的离间计,不采纳蔺相如的话,而让赵括代替廉颇领兵,才开始有长平之祸,坑杀士兵达四十万。回头看廉颇、蔺相如执政时,怎么样】假使当时列国的臣子都能像廉颇、蔺相如那样协谋同力,先国家后私利,秦国即使想吞并天下,怎么能做到呢?杨氏不考察时代,甚至把他比作徒手搏虎、徒步渡河,那么我又不知道他的说法了【按〇山此论,晦庵反对。但晦庵认为璧是赵氏相传的宝物,古人传国都以宝玉为重,说蔺相如不应该给秦国,这也是不对的。假使赵国能顺从秦国,即使多给秦国璧,也不算失策,如晋国荀息借道灭虢,璧算什么?蔺相如所以不给秦国,是因为秦国贪得无厌,得寸进尺,如果按他的意思给,那么后来的诛求就没有止境,所以不给是为了显示困难以断绝其开端,意思是说一块璧尚且不可,何况其他的呢?这是蔺相如的苦心,被后儒淹没很久了,可惜啊】
薛公田文去世
【提要:田文卒下有齐魏灭薛四字】
【起初,齐湣王灭宋后,想驱逐孟尝君,孟尝君逃到魏国,魏国任命他为相,与诸侯共同攻打并攻破齐国。襄王复国,而孟尝君保持中立,对诸侯无所归属。襄王害怕他,与他结盟。到这时,他的儿子们争位,齐国和魏国共同灭掉了薛地】
齐魏灭薛,这四个字可以省略。如提要所说,是罪在齐魏,而薛公的恶行就隐藏了,所以文不当卒,
而特书卒,欲使后世知文之为文如此耳【湣可伐,非文所当伐也。与伐齐,不与立君,薛之不祀,宜哉】略齐魏者,所以深罪文也。提要不必从【按梅氏订补,于文卒下详载冯驩事,非是。纲目凡卒下详载生时言行者,惟嘉言善行足为后法耳。驩虽有焚责、立庙等事,特侠客伎俩,彼方自谓为文营窟,顾可以示后乎?虽不录可也】
译特意记载他去世,是想让后世知道像他这样的所谓“文”不过是如此罢了【齐湣王可以讨伐,但这并非孟文子所应当讨伐的。赞同讨伐齐国,却不赞同拥立君主,导致薛国断绝祭祀,这是理所当然的】。对孟文子略去齐国和魏国的记载,是为了深深地谴责他。提要不必照搬【按梅氏的订补,在孟文子去世的记载下详细载入冯驩的事迹,这是不对的。《纲目》凡是在去世记载下详细载入生前言行的,只有嘉言善行足以作为后世的楷模才行。冯驩虽然有烧毁债券、建立祠堂等事迹,不过是侠客的伎俩,他当时自认为是在为孟文子营造巢穴,难道可以昭示后人吗?即使不收录也是可以的】
【戊子】四十二年,赵、魏伐韩,秦救之,大破其军。魏割南阳以和。
考异【提要:此句下有秦使楚使者黄歇归,约亲于楚】
分注【秦王将使武安与韩、魏伐楚。楚使者黄歇至秦,闻之,恐其一举而灭楚也,乃上书略曰:「楚国,援也;隣国,敌也。今王妬楚之不毁,而忘毁楚之彊韩、魏也。臣为王虑,莫若善楚。秦、楚合而为一,则韩、魏必为关内之侯。注地于齐,则齐右壤可拱手而取也。然后危动燕、赵,直摇齐、楚。此四国者,不待痛而服矣。」王从之,使歇归,约亲于楚。楚复使歇侍太子完质于秦】
此条提要不必从○按黄歇之使非秦意也,特歇恐秦一举灭楚,姑为此以缓师期耳。是歇之行为楚,非为秦也。纲目不书秦使楚使者归约亲于楚,而特书楚太子完质于秦【见明年】明其非秦意也。考异可删。
【辛夘】四十五年,秦以范雎为客卿。
考异【提要:书曰,魏人范雎入秦,秦以为客卿】
分注【初,魏人范雎从中大夫须贾使于齐,齐王闻其辩口,私赐之金。贾以为睢以国事隂告齐也,归告其相魏齐。齐怒,笞击睢,折胁折齿,置厠中。睢佯死得出。魏人郑安平持睢亡匿,更姓名曰张禄。秦谒者王稽使魏,载与俱归,荐之王。王以睢为客卿,与谋兵事】
当从提要,先书魏人范雎入秦,见魏有人不能用,弃以资秦,而须贾、魏齐诸人以小嫌而致重祸,皆可罪也。且系睢于魏,又以见睢本羁旅之客,秦一旦加之上位,间亲弃旧长君之恶【四十九年,秦君废其母,逐冉、戎、市、悝等,纲目讥之】则秦用人之失也。纲目略去「魏人」二字非是【睢本由魏入,不系之魏,若秦人然,则分注所载魏齐辱睢一段皆属羡语】
【戊戌】五十二年,楚太子完自秦逃归。楚君横卒,完立,以黄歇为相,封春申君。
考异【提要:书曰,楚太子完自秦逃归,君横卒嗣立】
分注【楚顷襄王疾病,黄歇侍太子于秦,闻之,言于应侯曰:“楚王疾,恐不起。秦若归其太子,则是亲与国而得储万乘也;不归,则咸阳布衣耳。楚更立君,必不事秦。”应侯以告王,王曰:“令太子▯先徃问疾,反而后图之。”歇与太子谋曰:“王疾病,而阳文君之子二人在中。王若卒大命,阳文君之子必立为后,太子不得奉宗庙矣。”乃敎太子变服为楚使者,御以出关,而自为守舍,谢病。度已逺,乃自言请死。王怒,欲听之。应侯曰:“歇出身以徇其主,太子立,必用歇。不如归之,以亲楚。”王从之。歇至三月,而楚王薨,太子即位,以歇为相,封之淮北】
太子之立,由黄歇也。非歇,则完且不得归,况君楚哉?以歇为相,情理宜然,故当特书,以明歇之为完与完之报歇,葢相当也。且当时称四君者,曰楚有春申。今按孟尝、平原、信陵皆已特书【显王四十八年,齐封田文为孟尝君;赧王十七年,赵封弟胜为平原君;三十九年,魏封公子无忌为信陵君】何独于歇而略之?当以纲目所书为正。提要疑漏。
【辛丑】五十五年,秦王龁攻赵上党,防之,白起代将,大破赵军,杀其将赵括,阬降卒四十万。
书法【上党书,赵何予赵之得?有上党也。赵之祸,自上党始。则曷为予之?予赵,所以恶秦也】
上党书赵罪赵也。圣人甚祸无故之利。平阳君已言之矣【冯亭以上党归赵。平阳君豹曰:秦服其劳而赵受其利,虽强大不能得之于弱小,弱小顾能得之于强大乎?不如勿受。平原君请受之,乃往受地】赵不量力,轻纳其地,至丧卒四十万,祸可胜道哉!书赵上党,着祸本也。何予之有?乃若秦之贪暴,书拔,书阬,其恶已着,奚俟予赵而后见哉?书法非是【一上党耳。韩欲逃死而嫁祸于赵,赵受其祸而韩卒不免。本不强而末自仆。六国至是,已无可为矣。惜哉】
【壬寅】五十六年,魏以孔斌为相,寻以病免。
考异【提要:书曰,魏相孔斌免】
分注【初,魏王闻子顺贤,聘以为相。子顺谓使者曰:“若王能信用吾道,吾道固为治世也。虽蔬食饮水,吾犹安之。若徒
译【戊子】四十二年,赵国、魏国攻打韩国,秦国出兵救援韩国,大败赵魏联军。魏国割让南阳之地以求和。
考异【提要:此句之下有“秦国派遣楚国使者黄歇回国,与楚国缔结友好盟约”】
分注【秦王打算派遣武安君与韩国、魏国一起攻打楚国。楚国使者黄歇到达秦国,听到这个消息,担心秦国一举灭掉楚国,于是上书大意说:“楚国是援助我们的国家;邻国是敌对的国家。现在大王嫉妒楚国没有被摧毁,却忘记了摧毁楚国会使韩国、魏国强大。臣为大王考虑,不如善待楚国。秦国与楚国合为一体,那么韩国、魏国必定成为关内的诸侯。如果土地连属齐国,那么齐国右边的土地就可以轻易取得。然后威胁动摇燕国、赵国,直接动摇齐国、楚国。这四个国家,不等到遭受痛苦就会臣服了。”秦王听从了他的建议,派遣黄歇回国,与楚国缔结友好盟约。楚国又派遣黄歇侍奉太子完到秦国做人质】
这条提要不必采纳○按黄歇出使并非秦国的本意,只是黄歇担心秦国一举灭楚,姑且这样做来延缓秦军出兵的时间罢了。这是黄歇为了楚国行事,并非为了秦国。《纲目》不记载“秦国派遣楚国使者回国缔结友好盟约”,而特意记载“楚国太子完到秦国做人质”【见明年】,表明这并非秦国的本意。考异可以删除。
【辛夘】四十五年,秦国任命范雎为客卿。
考异【提要:记载说,魏国人范雎进入秦国,秦国任命他为客卿】
分注【起初,魏国人范雎跟随中大夫须贾出使齐国,齐王听说他口才辩丽,私下赐给他黄金。须贾认为范雎把国家机密暗中告诉了齐国,回国后报告了相国魏齐。魏齐大怒,鞭打范雎,打折了他的肋骨和牙齿,把他扔在厕所里。范雎假装死去才得以逃脱。魏国人郑安平带着范雎逃亡隐藏,改换姓名叫张禄。秦国谒者王稽出使魏国,用车载着他一起回国,向秦王推荐了他。秦王任命范雎为客卿,与他谋划军事】
应当遵从提要,先记载“魏国人范雎进入秦国”,以显示魏国有人却不能用,抛弃人才以资助秦国,而须贾、魏齐等人因小嫌隙而导致重大灾祸,都应当受到谴责。并且将范雎系于魏国,又以显示范雎本是寄居他乡的客卿,秦国一旦将他提拔到高位,疏远亲近、抛弃旧主的恶行【四十九年,秦王废黜他的母亲,驱逐冉、戎、市、悝等人,《纲目》对此加以讥讽】,那么秦国用人失误的过错也就显现了。《纲目》略去“魏国人”二字是不对的【范雎本是从魏国进入秦国,不将他系于魏国,好像他是秦国人一样,那么分注所载魏齐侮辱范雎的一段就都是多余的话了】
【戊戌】五十二年,楚国太子完从秦国逃回。楚顷襄王熊横去世,熊完即位,任命黄歇为相国,封为春申君。
考异【提要:记载说,楚国太子完从秦国逃回,楚顷襄王熊横去世,熊完继位】
分注【楚顷襄王病重,黄歇在秦国侍奉太子,听到消息,对应侯说:“楚王病重,恐怕不能痊愈。秦国如果让太子回去,这就是亲近盟国而得到万乘之国的储君;如果不让回去,那么太子不过是咸阳的一个平民罢了。楚国另立君主,必定不会侍奉秦国。”应侯将这话报告给秦王,秦王说:“让太子〇先回去探问病情,回来后再作打算。”黄歇与太子谋划说:“大王病重,而阳文君的两个儿子在宫中。大王如果去世,阳文君的儿子必定被立为继承人,太子就不能奉祀宗庙了。”于是教太子改换服装扮作楚国使者,驾车出关,而自己留守客舍,称病不出。估计太子已经走远,才自己请求处死。秦王发怒,想听从他的请求。应侯说:“黄歇舍身效忠他的君主,太子即位,必定重用黄歇。不如让他回去,以亲近楚国。”秦王听从了。黄歇到达楚国三个月,楚王去世,太子即位,任命黄歇为相国,封给他淮北之地】
太子的即位,是靠黄歇的。如果没有黄歇,那么熊完尚且不能回国,何况能君临楚国呢?任命黄歇为相国,情理上是应当的,所以应当特别记载,以表明黄歇对熊完的辅佐与熊完对黄歇的报答,是相当的。况且当时号称四君子的,说楚国有春申君。现在查考孟尝君、平原君、信陵君都已经特别记载【显王四十八年,齐国封田文为孟尝君;赧王十七年赵国封弟弟胜为平原君;三十九年魏国封公子无忌为信陵君】,为什么唯独对黄歇略而不提呢?应当以《纲目》所记载的为正确。提要疑似遗漏。
【辛丑】五十五年,秦王龁攻打赵国上党,包围了它,白起接替担任将领,大败赵军,杀死了赵将赵括,活埋投降的士兵四十万人。
书法【上党记载赵国,赵国凭什么得到上党?赵国的灾祸,从上党开始。那么为什么要给予赵国?给予赵国,是为了憎恶秦国】
上党记载赵国是归罪于赵国。圣人非常憎恶无故之利。平阳君已经说过了【冯亭将上党献给赵国。平阳君豹说:秦国付出了辛劳而赵国得到利益,虽然强大不能从弱小那里得到,弱小反而能从强大那里得到吗?不如不接受。平原君请求接受,于是前往接受土地】赵国不估量自己的力量,轻易接纳那块土地,以至于丧失士兵四十万人,灾祸难道说得尽吗!记载赵国上党,是彰显灾祸的根本。有什么给予赵国的?至于秦国的贪婪暴虐,记载“拔取”,记载“活埋”,它的罪恶已经彰显,哪里需要给予赵国之后才显现呢?书法不对【一个上党罢了。韩国想逃避死亡而嫁祸给赵国,赵国承受了灾祸而韩国最终也没有幸免。本来不强而末端自己倒下。六国到了这时,已经无可作为了。可惜啊】
【壬寅】五十六年,魏国任命孔斌为相国,不久因病免职。
考异【提要:记载说,魏国相国孔斌免职】
分注【起初,魏王听说子顺贤能,聘请他担任相国。子顺对使者说:“如果大王能够信用我的主张,我的主张本来就能治理好天下。即使吃粗食喝冷水,我也安然接受。如果只是
欲制服吾身,委以重禄,吾犹一夫耳。魏王奚少于一夫?”使者固请,子顺乃之魏。改嬖宠之官以事贤才,夺无位之禄以赐有功。诸丧职秩者咸不悦,陈大计又不用,乃以病致仕。人谓之曰:“子其行乎?”答曰:“行将安之?”山东之国将并于秦,秦为不义,我所不入。遂寝于家,喟然叹曰:“死病无良医,不出二十年,天下其尽为秦乎】
译想要收服我这个人,授予我丰厚的俸禄,我也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罢了。魏王难道还缺一个普通人吗?”使者坚持邀请,子顺于是前往魏国。他改任受宠幸者的官职来任用贤才,剥夺没有职位者的俸禄来赏赐有功之人。那些失去职位和俸禄的人都不高兴,他陈述的重大计策又不被采纳,于是称病辞官。有人对他说:“您打算离开吗?”他回答说:“离开又能去哪里呢?”山东的各国将要被秦国兼并,秦国行事不义,是我不会去的地方。于是躺在家中,感慨地叹息道:“重病没有良医,不出二十年,天下大概都会成为秦国的了吧。”
以病者,斌也;寻免者,魏也。书「寻以病免」,惜斌而罪魏也。斌固贤者,使魏始终任之,国犹可为。陈计不用,遂以病免。魏用人若此,能保其不为秦乎?此纲目所深惜也,故书之异于常辞【以「寻」连书,具见知人不明,随声进退之误】如提要所书,与秦免范雎无异【秦昭襄五十二年书「秦丞相范雎免】何以着斌之贤哉?
【癸卯】五十七年,秦伐赵,围邯郸。
考异【提要:书曰,秦王龁伐赵】
分注【秦武安君病,使王陵伐赵,攻邯郸,少利,乃使王龁代陵。明年,分注云:王陵战不利,应侯乃任郑安平使将击赵】
据分注伐赵者非一将【始王陵次王龁又次郑安平,凡三易将】故不书主名。提要不必从。
【乙巳】五十九年,秦伐韩、赵。王命诸侯讨之,秦遂入冦。王入秦,尽献其地,归而卒。
考异【提要:书曰:秦伐韩,取阳城、负黍,伐赵,取二十县,王命诸侯讨之,秦遂入冦,京师陷,王卒】分注【秦伐韩,取阳城、负黍,斩首四万;伐赵,取二十余城,斩首九万。赧王恐,倍秦与诸侯约从,欲伐秦。秦使将军樛攻西周。赧王入秦,顿首受罪,尽献其邑三十六,口三万。秦受其献而归,赧王于周。是歳卒】
当书秦伐韩及赵王命诸侯讨之,秦遂入冦,京师陷,王卒。○按京师可陷,何有于列国?韩、赵所失之地,虽不书可也【提要取“阳城”“负黍”二语可删】纲目既冦秦,而周复书献,则典刑紊矣【书献乃本国之辞,纲目尊周,不应以秦纪为据。按凡例,割地从小入大曰献,书法亦云“献”者,下奉上之辞,周可谓小,赧可谓下乎?谬甚】勲故改从提要,而于伐韩下补书“及”字,明秦之贪暴无餍,天子之师初非得已者,又以恕王而深责秦也。若曰王入秦,尽献其地,则罪専在王。夫王之不王,寜待今日?且曰“陷”“曰卒【凡例正统曰崩,失尊曰卒】其罪已着,奚俟书献然后见哉?
纲目续麟巻一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二
宜春张自勲撰
资治通鉴纲目巻二
【起丙午,尽戊戌,西楚霸王四年,汉王四年】
考异【提要:丙午下有秦昭襄王五十二年,戊戌下无西楚霸王四年】
据巻一起尽戊寅下先书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此当从考异补。秦昭襄王五十二年,西楚不当与汉并称。提要无西楚四年,良是。目录亦书西楚而阙昭襄,并非当据提要更定。
【丙,秦昭襄王五十二楚考烈王八燕孝王三魏安厘王午二十二赵孝成王十一韩桓惠王十八齐王建十年。○凡七国】
考证【谨按:司马光《通鉴》秦自是年继周,汉自髙祖元年继秦,晋自泰始元年继魏,唐自武徳元年继隋。纲目则秦起于始皇帝并六国之后,汉起于灭楚之后,晋起于平吴之后,唐起于平羣盗之后,是谓之正统。古昔帝王之御天下也,典礼命讨,皆原于天,尊卑有分,内外有制,立纲振纪,人不敢紊。是以六经不言正统,统自正也。周衰圣贤不作,纲沦法斁,礼废乐崩,驯至强秦入冦,王室七国均敌,不相统一。后若南北朝、五代争攘之事,甚于七国,天下无主,不得已而谓之无统。大儒述作之义,在于贵正统而贱无统。故曰:是书后之君子,必有取焉】
书法【按:通鉴自是歳揭秦纪而大书之。葢周既亡而以秦继也。周亡而秦继之,则纲目大书其年可矣。此其与列国分注何?天下未一也。天下未一,秦亦列国耳。必至于始皇二十六年,秦并天下,始以正统例大书之。此纲目所以大一统也。故曰:统正于下,而人道定矣】
谓述作之义,贵正统而贱无统,可也。谓秦、晋、隋均为正统,则非也。葢谓之正统,以理论,非以势论也。茍不顾其理,徒以全有天下而称之,仍是以势论,而不以理论,不几自矛盾乎?故《纲目》于秦、晋之始,虽若可以救《通鉴》之失,然与周、汉例用大书,亦非所以垂训也。考证既指彊秦为冦,至与僣伪簒夺并数,而于秦之继周,习而不察,何与【欧阳永叔谓秦当继周,苏子瞻以正统为虚名,皆误】书法尤
译患病的是斌,不久被免职的是魏。史书记载“不久因病免职”,是爱惜斌而谴责魏。斌本来就是贤人,假如魏始终任用他,国家还可以有所作为。魏不采纳斌的计策,致使斌因病免职。魏用人如此,怎能保证他不沦为秦国呢?这是《纲目》深深惋惜的,所以记载的措辞不同于寻常【用“不久”连写,充分显示出魏识人不明、随声进退的错误】如同提要所记载的,与秦国罢免范雎没有区别【秦昭襄王五十二年记载“秦丞相范雎免职”,为什么要彰显斌的贤能呢?
【癸卯】五十七年,秦国攻打赵国,包围邯郸。
考异【提要:记载说,秦王龁攻打赵国】
分注【秦武安君生病,派王陵攻打赵国,进攻邯郸,略有战利,于是派王龁代替王陵。第二年,分注说:王陵作战不利,应侯于是任命郑安平率领军队攻打赵国】
根据分注,攻打赵国的不是一位将领【起初是王陵,接着是王龁,再后来是郑安平,总共更换了三位将领】所以不记载主将的名字。提要不必遵从。
【乙巳】五十九年,秦国攻打韩国、赵国。周王命令诸侯讨伐秦国,秦国于是入侵。周王进入秦国,全部献出他的土地,回国后去世。
考异【提要:记载说:秦国攻打韩国,夺取阳城、负黍,攻打赵国,夺取二十个县,周王命令诸侯讨伐秦国,秦国于是入侵,京城陷落,周王去世】分注【秦国攻打韩国,夺取阳城、负黍,斩首四万;攻打赵国,夺取二十多座城池,斩首九万。赧王害怕,背叛秦国与诸侯约定合纵,想要攻打秦国。秦国派遣将军樛攻打西周。赧王进入秦国,叩头认罪,全部献出他的城邑三十六座,人口三万。秦国接受他的献纳后回国,赧王在周去世。这一年去世】
应当记载秦国攻打韩国及赵国,周王命令诸侯讨伐秦国,秦国于是入侵京城陷落,周王去世。○按京城可以陷落,何况各国呢?韩国、赵国所失去的土地,即使不记载也可以【提要选取“阳城”“负黍”两句话可以删除】《纲目》既然记载秦国入侵,而周又记载献地,那么法度就混乱了【记载献地是本国的措辞,《纲目》尊崇周朝,不应以秦国的纪年为依据。按凡例,割地从小国进入大国称为献,书法也说“献”是下级侍奉上级的措辞,周可以称为小国,赧王可以称为下级吗?错误得很】勲因此改从提要,而在攻打韩国下补写“及”字,明确秦国贪婪残暴不知满足,天子的军队起初并非出于自愿,又以此来宽恕周王而深深谴责秦国。如果说周王进入秦国,全部献出他的土地,那么罪责完全在周王。周王不再像周王,难道要等到今天吗?况且记载“陷落”“去世【凡例正统称为崩,失去尊位称为卒】他的罪责已经明显,哪里需要等到记载献地然后才能显现呢?
《纲目续麟》卷一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二
宜春张自勲撰
《资治通鉴纲目》卷二
【从丙午开始,到戊戌结束,西楚霸王四年,汉王四年】
考异【提要:丙午下有秦昭襄王五十二年的记载,戊戌下没有西楚霸王四年的记载】
根据卷一从起始至戊寅下先记载周威烈王二十三年,这里应当根据考异补上。秦昭襄王五十二年,西楚不应当与汉朝并称。提要没有西楚四年的记载,确实正确。目录也记载西楚而缺失昭襄王,并非应当根据提要更改确定。
【丙午,秦昭襄王五十二年,楚考烈王八年,燕孝王三年,魏安厘王二十二年,赵孝成王十一年,韩桓惠王十八年,齐王建十年。○共七国】
考证【谨按:司马光《通鉴》秦国从这一年继承周朝,汉朝从高祖元年继承秦国,晋朝从泰始元年继承魏国,唐朝从武德元年继承隋朝。《纲目》则秦国从始皇帝兼并六国之后开始,汉朝从消灭楚国之后开始,晋朝从平定东吴之后开始,唐朝从平定群盗之后开始,这称为正统。古代帝王统治天下,典礼命令讨伐,都源于上天,尊卑有分别,内外有制度,确立纲常振兴纪纲,人们不敢混乱。因此六经不谈论正统,正统自然正当。周朝衰微圣贤不再出现,纲常沦丧法度败坏,礼制废弃音乐崩坏,逐渐发展到强秦入侵,王室与七国地位均等,不能统一。后来像南北朝、五代争夺的事情,比七国更严重,天下没有君主,不得已称为无统。大儒著述的意义,在于尊重正统而轻视无统。所以说:这本书后来的君子,必定会采纳】
书法【按:《通鉴》从这一年揭出秦国的纪年而大字书写。大概周朝已经灭亡而由秦国继承。周朝灭亡而秦国继承它,那么《纲目》大字书写它的年份是可以的。这里它与各国分注有什么区别呢?天下没有统一。天下没有统一,秦国也只是各国之一。必须等到始皇二十六年,秦国兼并天下,才开始以正统的体例大字书写。这是《纲目》所以强调大一统的原因。所以说:正统在下确立,而人道就安定了】
说著述的意义,尊重正统而轻视无统,可以。说秦、晋、隋都是正统,就不对了。大概称为正统,是根据道理,不是根据势力。如果不顾道理,仅仅因为完全拥有天下而称其为正统,仍然是根据势力,而不根据道理,不几乎自相矛盾吗?所以《纲目》对于秦、晋的开始,虽然好像可以补救《通鉴》的过失,然而与周、汉一样使用大字书写,也不是用来垂范训诫的。考证既然指出强秦为入侵者,以至于与僭越伪篡夺权者并列,而对于秦国继承周朝,习以为常而不察觉,为什么呢【欧阳修认为秦国应当继承周朝,苏轼认为正统是虚名,都是错误的】书法尤其
傅会,《纲目》不可从。按皇甫谧曰:“汉髙祖以秦昭王五十一年生,此赧王入秦之年也。周亡而代秦者,生于丰沛,天厌秦虐,监观四方,惟聪明神武而不杀,俾作民主,此天之所以为天也。”据此,则继周者汉也,秦焉得与汉齿哉?独怪先儒已有正议,而温公、紫阳皆莫之省,何也?胡旦修《汉书》,亦谓三代之后,惟汉为正统,论皆与鄙见合,益信黜秦之义,非妄。
译傅会之说,《纲目》不可采纳。查皇甫谧说:“汉高祖生于秦昭王五十一年,这正是周赧王入秦的年份。周朝灭亡而取代秦朝的,是生于丰沛的汉高祖,上天厌恶秦朝的暴虐,观察四方,只推举聪明神武而不滥杀的人,让他作为百姓的主宰,这就是上天之所以为天的道理。”根据这个说法,那么继承周朝正统的是汉朝,秦朝怎么能与汉朝并列呢?只是奇怪先代儒者已有正确的议论,而司马光、朱熹却都没有察觉,为什么呢?胡旦编修《汉书》,也说三代之后,只有汉朝是正统,议论都与我的见解相合,更加确信贬黜秦朝的正统地位这一主张,并非虚妄。
【庚秦五十六,楚十二,燕四,魏二十,戌六,赵十五,韩二十二,齐十四年】赵公子胜卒。
考异【提要无赵公子胜卒五字】
当从提要,删赵公子胜卒五字。○按纲目不皆卒诸侯,况大夫乎?四子之中,惟平原最劣【赧王十七年,赵封胜为平原君】既不知人,又无以自固,如定从之失,毛生与见执于秦而不克庇,一本国之臣【秦执胜以求魏齐,齐怒自杀,事见赧王五十六年。它如受上党至覆军杀将,阬卒四十万,皆平原误之也】皆其无益人国之大者。以视信陵,若碔砆之比美玉,何卒之有【丁巳,书魏公子无忌卒】
【壬秦庄襄王楚元楚十四燕六魏二子十八赵十七韩二十四齐十六年】秦灭东周,迁其君于阳人聚。
考异【按昭襄王五十二年书迁西周公定宇陈氏曰纲目书东西周之七而不书二周之分疑漏】
二周之分在纲目之前【二周分于考王威烈考王子故纲目不书陈氏疑纲目漏者非或谓分于显王二年亦误】而赧王徙都西周,史不言其年,故纲目无从执笔,详稽世表,皆无明据【史记索隐曰西周葢武公之太子文公也武公卒而立为秦所迁而东周亦不知其名号战国防虽有周文君亦不知灭时定当何主葢周室衰防略无纪録故太史公虽考众书以卒其事然二国代系甚不分明】勲按周自平王迁居洛邑,是为东都【平王以前号东都至敬王以后及战国为西周】春秋子朝之乱所称王城者是也【见鲁昭公二十二年】至考王封其弟于河南,是为西周桓公【名揭】桓公再传而惠公代立,乃封其少子于巩,以奉王号,东周惠公【名班,居洛阳,一本作考王所分】是考王之外又有二周,周且分而三矣【周本纪云赧王时东西周分治索隐曰赧防弱西周与东周分王政理各居一都故曰东西周】及赧王徙居西周,又合为二。秦昭王五十一年攻西周,赧王卒,周虽云亡,其东西二周尚在也,故五十二年周民东亡,秦迁西周公于▯【音惮】狐之聚。及是年秦灭东周,迁其君于阳人聚,然后周尽为秦,而周絶不祀。是二周之分在威烈之前,而二周之灭在赧王之后,人徒知赧王五十九年卒为周亡,而不知周之亡实在秦庄襄王之元年也。虽不能定其分于何年,灭于何主,而东迁以后之分崩离析,大畧可睹矣。益信通鉴以秦继周,大书于昭襄之世者,诚弗察也。
【甲秦三楚十六燕八魏三十赵寅十九韩二十六齐十八年】五月,秦王薨,子政立。
考异【提要:王下有“楚”字,此亦刋本阙漏,与孝文王同】
分注【政生十三年矣,国事皆委于文信侯,号仲父。○胡氏曰:孝文、庄襄二王之死,葢皆不韦之所为也】
书法【秦王,楚也。秦自书薨以来,未有不名者,其不名柱,与楚何疑也?何疑乎柱?楚不韦欲政之王久矣,而二王之享国皆不永,以是为可疑,故异其文。异其文者,异其事也。然则赵王丹、楚王悍,亦不称名,何也?六国之事故多略之矣】
按秦未并天下,犹列国也,安得详秦而略六国邪?楚、赵之君有名不书,奚以别于众侯之失名者?如以不名柱、楚为异,其文何如?大书其名,不尤见二王之死之速为可异邪?若曰:孝文王元年,秦王柱薨,子楚立【是为庄襄王】庄襄王三年,秦王楚薨,子政立【是为始皇帝】秦之先世,未有享国若斯之促者,亦足以起问者见是非矣。安在不名之为异邪?必以不名为异,则提要书名,又何説焉?史法▯信,《春秋》之卒诸侯,未有有名而不书者【春秋》诸侯卒不名者九,皆阙文也。左氏以为未同盟,先儒非之】当从提要补「柱、楚」二字,而赵丹、楚悍悉从此例,庶以▯信而别于失名者,以为阙疑可耳。若讳而不书,则似有隐乎?尔纲目何爱于不韦而为之隐邪?书法傅会,纲目不可从【凡例:君名但云「无」则阙之。初无讳名示异之説。信如书法所云,则赵丹、楚悍宜悉书名,然后有名不书者为可异耳。今楚、赵不名,与秦正同,书法于秦独以为异,非傅会而何】
【庚秦六,楚二十二,燕十四,魏二申,赵四,韩三十二,齐二十四年】楚、赵、魏
译庚年,秦五十六年,楚十二年,燕四年,魏二十年,戌六年,赵十五年,韩二十二年,齐十四年。赵公子胜去世。
考异:【提要中没有“赵公子胜卒”这五个字】
应当遵从提要,删去“赵公子胜卒”这五个字。○按:《纲目》并不都记载诸侯的去世,何况是大夫呢?在战国四公子中,只有平原君最为平庸【赧王十七年,赵国封胜为平原君】他既不能识人,又无法保全自己,比如合纵抗秦的失败,毛遂与他一起被秦国拘捕而不能庇护,以及像魏齐这样的本国大臣【秦国拘捕胜来索取魏齐,魏齐愤怒自杀,事见赧王五十六年。其他如接受上党导致军队覆没、将领被杀,坑杀士卒四十万,都是平原君的过错】这些都是他对国家毫无益处的大罪。与信陵君相比,就像碔砆(似玉的美石)与美玉相比,有什么值得记载他去世的呢【丁巳年,记载魏公子无忌去世】
壬年,秦庄襄王元年,楚元王十四年,燕六年,魏二年,子十八年,赵十七年,韩二十四年,齐十六年。秦国灭掉东周,将东周君迁到阳人聚。
考异:【按:昭襄王五十二年记载迁西周公定到宇陈氏说,《纲目》记载东西周分立而不记载二周分立的缘由,疑似遗漏】
二周的分立发生在《纲目》记事之前【二周分立是在考王、威烈王、考王之子时期,所以《纲目》不记载,陈氏怀疑《纲目》遗漏是不对的;有人说分立是在显王二年,也是错误的】而赧王迁都到西周,史书没有记载具体年份,所以《纲目》无从下笔,详细考察世系表,都没有明确的证据【《史记》索隐说:西周大概是武公的太子文公,武公去世后他继位,被秦国迁徙,而东周也不知道其名号,《战国策》虽然有周文君,也不知道灭国时定当是哪位君主,大概是周室衰微,几乎没有记录,所以太史公虽然考证众书来终结其事,但两国的世代系统很不分明】
勲按:周自平王迁居洛邑,称为东都【平王以前称为东都,到敬王以后及战国时期称为西周】,春秋时期子朝之乱所称的王城就是这里【见鲁昭公二十二年】。到考王封他的弟弟于河南,称为西周桓公【名揭】。桓公传了两代,惠公继位,于是封他的少子于巩,以奉周天子之号,称为东周惠公【名班,居住在洛阳,一本说是考王所分封】。这样考王之外又有二周,周朝已经分为三了【《周本纪》说赧王时东西周分治,索隐说:赧王势弱,西周与东周分掌王政,各居一都,所以叫东西周】。等到赧王迁居西周,又合并为二。秦昭王五十一年攻打西周,赧王去世,周朝虽然名义上灭亡,但其东西二周仍然存在,所以五十二年周人向东逃亡,秦国将西周公迁到〇【音惮】狐之聚。到了这一年,秦国灭掉东周,将东周君迁到阳人聚类,然后周地全部归秦,周朝彻底断绝祭祀。这样二周的分立在威烈王之前,而二周的灭亡在赧王之后,人们只知道赧王五十九年去世是周朝灭亡,却不知道周朝灭亡实际上是在秦庄襄王元年。虽然不能确定分立在哪一年,灭亡于哪位君主,但东迁以后的分崩离析,大致可以看出。更加确信《通鉴》以秦国继承周朝正统,在昭襄王时期大书特书,确实是考察不周。
甲年,秦三年,楚十六年,燕八年,魏三十年,赵寅十九年,韩二十六年,齐十八年。五月,秦王去世,儿子政继位。
考异:【提要:王字下面有“楚”字,这也是刊本缺失遗漏,与孝文王情况相同】
分注:【政已经十三岁了,国家大事都委托给文信侯,号称仲父。○胡氏说:孝文王、庄襄王两位国王的死,大概都是吕不韦所为】
书法:【秦王,就是楚。秦国自从记载“薨”以来,没有不称名的,这里不称柱,与楚有什么可疑的呢?为什么对柱有疑问?楚,吕不韦想让政称王很久了,而两位国王在位时间都不长,因此觉得可疑,所以用不同的文辞。用不同的文辞,是因为事情不同。那么赵王丹、楚王悍,也不称名,为什么呢?六国的事情本来就多省略】
按:秦国尚未兼并天下,还是列国之一,怎么能详记秦国而略记六国呢?楚、赵的君主有名却不记载,怎么区别于其他失名的诸侯呢?如果认为不称柱、楚是不同,那文辞如何?大书其名,不是更能显现两位国王死得迅速这一异常情况吗?如果说:孝文王元年,秦王柱去世,子楚继位【这就是庄襄王】;庄襄王三年,秦王楚去世,子政继位【这就是始皇帝】。秦国的先世,没有享国如此短暂的,也足以引起疑问,看出是非了。哪里有不称名才是不同呢?如果一定认为不称名是不同,那么提要称名,又有什么说法呢?史法〇信,《春秋》记载诸侯去世,没有有名而不记载的【《春秋》诸侯去世不称名的有九个,都是缺文。左氏认为没有同盟,先儒非议这种说法】应当遵从提要补上“柱、楚”二字,而赵丹、楚悍都依照这个例子,大概可以〇信而区别于失名者,作为阙疑是可以的。如果避讳而不记载,那就似乎有隐情了?《纲目》何必爱护吕不韦而为他隐讳呢?书法牵强附会,《纲目》不可遵从【凡例:君名只说“无”就空缺。本来没有避讳名字以示不同的说法。信如书法所说,那么赵丹、楚悍应当都称名,然后有名不称的才显得不同。现在楚、赵不称名,与秦国正相同,书法唯独对秦国认为不同,不是牵强附会是什么】
庚年,秦六年,楚二十二年,燕十四年,魏二申年,赵四年,韩三十二年,齐二十四年。楚、赵、魏
考异【据前后例,魏当在赵、韩上】
按《纲目》所书诸国先后,当因纪传旧文,初无定例。魏先韩、赵,一见于安王二年之伐楚,再见于二十二、二十四年之伐齐。至显王三十六年之摈秦,慎靓王三年之伐秦,则皆赵在韩、魏之上。自是或称韩、魏【赧王十七年伐秦】或称赵、魏【四十二年伐韩】皆未尝列魏于赵、韩之上。考异独以例绳《纲目》,谓魏当在赵、韩上,果何据与?
【癸秦九楚二十五燕十七魏五亥赵七韩王安元齐二十七年】夏四月,秦大寒,民有冻死者。
书法【四月大寒,异也。至有冻死者,甚异矣。故备书之,纲】
民有冻死,五字宜分注,不必大书。书「大寒」则冻死可知,非冻死亦不得谓之大寒矣。此相因互见之法,书法分异与甚异,作两层,非是。
【甲秦十楚幽王悍元燕十八魏子六赵八韩二齐二十八年】冬十月,秦相国吕不韦以罪免,出就国。
考异【提要:书曰,秦吕不韦以罪免相,就国】
当从提要,书吕不韦以罪免相,盖不韦于秦贼也,非能相秦者。前书以不韦为相国【壬子,庄襄王元年】自秦之误,惟书以罪免相。若曰非有罪也,秦犹相之耳,所以讥用人之失也。今正名其为秦相国,虽以罪免,犹未免轻绌大臣之嫌,非所以待不韦也【按,订补既驳秦政非不韦子,至论黄歇,又谓不鉴文信侯,亦自矛盾】
齐赵入秦置酒
书法【于是,通鉴不书纲目,特书之,何讥媚敌也?国几亡矣!所以自免者,如是而已】
此条可删。○按秦自灭周、韩,首入朝魏,且举国以听【并见秦昭襄王五十三年】况置酒乎?通鉴不书,良是。书法以为讥媚敌,特傅会纲目耳。
【乙秦十一,楚二,燕十九,魏七,丑赵九,韩三,齐二十九年】赵伐燕,取貍阳。秦伐赵,取九城。
考异【提要无赵伐燕,取貍阳六字】
按《赵世家》是年赵攻燕,取貍阳城,兵未罢,秦攻邺,拔之。书法云:「西支不暇,而暇北侵,合书之所以为谋人者之戒也。」提要不书,疑漏。
【戊秦十四,楚五,燕二十二,魏辰十,赵三,韩六,齐三十二年】韩遣使称藩于秦。
分注【初,韩诸公子非善刑名法术之学,见韩削弱,数以书干韩王,王不能用。至是,王使纳地效玺于秦,请为藩臣。非因説秦王曰:「大王诚听臣説,一举而天下之从不破,赵不举,韩不亡,荆、魏不臣,齐、燕不亲,则斩臣徇国,以戒为王谋不忠者。」王悦之,未用。李斯谮之下吏,自杀】
当书韩遣公子非称藩于秦。○按非之于韩,犹屈原之子楚也。原虽被放,犹不忘君;非一不用,遂欲亡韩以帝秦。逺惭屈子,近媿鲁连【连闻新垣衍説赵帝秦,责之曰:使秦肆然为帝,连惟蹈东海而死,不忍为之民也】罪可胜诛邪【春秋时鲁叔孙辄奔吴,吴将伐鲁,问于辄,辄谓伐之必得志。公山弗狃曰:非礼也,君子违,不适讐国云云,足正韩非之谬。他如乐毅奔赵,不忍与伐燕之谋;袁涣拘于吕布,不肯作骂刘之书,益令韩非媿死】纲目宜明着其名,若曰:非固韩之公子也,而受命称藩于秦,庶几君臣同责耳。今没而不书,则公子非之罪隐矣。岂以不辱命为嫌哉【汉王二年书法云:凡使称名,不辱命也。勲按:美恶不嫌同词,此当与南唐遣陈觉同例,不得以伊娄谦、姚汉英比】
【已秦十五,楚六,燕二十三,魏十,已一,赵四,韩六,齐三十三年】秦伐赵,取狼孟,畨吾,遇李牧而还。
书法【伐国未有书遇而还者,书遇李牧而还,予牧功也】
书遇李牧而还,非徒予牧功也,见秦本非无敌之师,而诸国不知自强,自取灭亡尔。前书以李牧为大将,秦师败绩【丁夘】此书秦伐赵,遇李牧而还;后书杀其大将李牧【壬申】秦灭赵【癸酉】胜败存亡,岂不以人哉?比事以观,六国之罪着矣。
燕太子丹自秦亡归
考异【提要无此八字】
分注【初,丹尝质于赵,与秦王善。及秦王即位,丹质于秦,秦王不礼。丹怒,亡归】
书太子丹自秦亡归,着燕祸之始也。秦之图燕,
译考异【根据前后的体例,魏国应当列在赵国、韩国之前】
查考《纲目》所记载各国先后顺序,应当是沿袭纪传体的旧文,起初并没有固定的体例。魏国排在韩国、赵国之前,一次见于安王二年伐楚,另一次见于二十二、二十四年伐齐。到了显王三十六年排斥秦国,慎靓王三年伐秦,则都是赵国排在韩国、魏国之前。从此以后,有时称韩国、魏国【赧王十七年伐秦】,有时称赵国、魏国【四十二年伐韩】,都未曾将魏国列在赵国、韩国之上。考异唯独用体例来衡量《纲目》,说魏国应当列在赵国、韩国之上,究竟有什么依据呢?
【癸秦九楚二十五燕十七魏五亥赵六韩王安元齐二十七年】夏四月,秦国大寒,百姓有冻死的。
书法【四月大寒,是异常现象。以至于有冻死的人,更是异常了。所以详细记载,纲目】
“民有冻死”这五个字适宜作为分注,不必大字书写。记载了“大寒”,那么冻死就可以知道了;如果没有冻死,也不能称之为大寒了。这是相互印证、互为表里的写法,书法将异常与更异常分为两层,是不对的。
【甲秦十楚幽王悍元燕十八魏六赵八韩二齐二十八年】冬十月,秦国相国吕不韦因罪被免职,出京回到封地。
考异【提要:史书说,秦国吕不韦因罪被免去相国职务,回到封地】
应当采纳提要的说法,记载吕不韦因罪被免去相国职务。因为吕不韦对于秦国来说是贼臣,并不是能辅佐秦国的人。之前记载以吕不韦为相国【壬子,庄襄王元年】, 是秦国的错误,只记载因罪免去相国职务。如果说他没有罪,秦国还让他做相国,这是为了讥讽用人失误。现在明确称他为秦国相国,虽然因罪被免,仍然有轻慢贬斥大臣的嫌疑,这不是对待吕不韦应有的态度【按,订补既然驳斥秦政不是吕不韦的儿子,那么在论述黄歇时,又说没有鉴戒文信侯,也是自相矛盾】
齐国、赵国进入秦国置办酒席
书法【于是,通鉴不记载,纲目特意记载,是讥讽他们谄媚敌国吗?国家几乎灭亡了!用来保全自己的,就是这样罢了】
这条可以删除。○查考秦国自从灭掉周、韩,首先入朝魏国,并且让魏国举国听命【并见秦昭襄王五十三年】,何况是置办酒席呢?通鉴不记载,是很正确的。书法认为这是讥讽谄媚敌国,只是特意附会纲目罢了。
【乙秦十一,楚二,燕十九,魏辰七,赵九,韩三,齐二十九年】赵国攻打燕国,夺取貍阳。秦国攻打赵国,夺取九座城池。
考异【提要没有“赵国攻打燕国,夺取貍阳”这六个字】
查考《赵世家》,这一年赵国攻打燕国,夺取貍阳城,军队还没有撤回,秦国攻打邺城,攻克了它。书法说:“西边无暇顾及,却有空闲向北侵略,合在一起记载是为了作为谋划者的警戒。”提要没有记载,怀疑是遗漏了。
【戊秦十四,楚五,燕二十二,魏十,赵三,韩六,齐三十二年】韩国派遣使者向秦国称臣纳贡。
分注【起初,韩国公子韩非擅长刑名法术之学,看到韩国衰弱,多次上书劝谏韩王,韩王不能采纳。到了这时,韩王派使者向秦国献地呈上印玺,请求做藩属臣子。韩非于是游说秦王说:“大王如果听从我的建议,一举就能使天下的合纵联盟破灭,赵国不被攻取,韩国不灭亡,楚国、魏国不臣服,齐国、燕国不亲近,那么就斩首我在全国示众,以警戒那些为王谋划不忠的人。”秦王很高兴,但没有任用他。李斯进谗言把他交给狱吏,韩非自杀】
应当记载韩国派遣公子韩非向秦国称臣纳贡。○查考韩非对于韩国,就像屈原对于楚国一样。屈原虽然被放逐,仍然不忘君主;韩非一次不被任用,就想要灭亡韩国来让秦国称帝。远则愧对屈原,近则愧对鲁仲连【鲁仲连听说新垣衍劝说赵国尊秦为帝,责备他说:如果秦国肆意称帝,我鲁仲连宁愿跳东海而死,也不忍心做它的百姓】,罪过难道可以胜数吗【春秋时鲁国叔孙辄逃奔吴国,吴国将要攻打鲁国,向叔孙辄询问,叔孙辄说攻打鲁国一定能得志。公山弗狃说:这不合乎礼,君子违离本国,不去敌国等等,足以纠正韩非的错误。其他如乐毅逃奔赵国,不忍心参与攻打燕国的谋划;袁涣被吕布拘禁,不肯写辱骂刘备的书信,更让韩非羞愧致死】纲目应当明确写出他的名字,如果说:韩非本来是韩国的公子,却接受命令向秦国称臣,大概君臣同担责任吧。现在隐去不写,那么公子韩非的罪过就隐藏了。难道是因为不辱使命而忌讳吗【汉王二年书法说:凡是出使称名,是不辱使命。勲按:美丑不忌讳用同样的词,这应当与南唐派遣陈觉同例,不能与伊娄谦、姚汉英相比】
【已秦十五,楚六,燕二十三,魏已十,赵四,韩六,齐三十三年】秦国攻打赵国,夺取狼孟、畨吾,遇到李牧就撤退了。
书法【攻打别国没有记载遇到就撤退的,记载遇到李牧就撤退,是赞许李牧的功劳】
记载遇到李牧就撤退,不只是赞许李牧的功劳,而是表明秦国本来不是无敌的军队,而各国不知道自强,自取灭亡罢了。之前记载以李牧为大将,秦军大败【丁夘】,这里记载秦国攻打赵国,遇到李牧就撤退;后来记载杀了大将李牧【壬申】,秦国灭掉赵国【癸酉】,胜败存亡,难道不是取决于人吗?对比这些事情来看,六国的罪过就明显了。
燕太子丹从秦国逃亡回国
考异【提要没有这八个字】
分注【起初,太子丹曾在赵国做人质,与秦王交好。等到秦王即位,太子丹在秦国做人质,秦王不礼遇他。太子丹发怒,逃亡回国】
记载太子丹从秦国逃亡回国,是彰显燕国祸乱的开始。秦国图谋燕国,
虽不自丹始,而燕之见灭于秦,则丹激成之也。一朝之忿,忘身及亲,丹之谓与?提要不书,非是。
译虽然荆轲刺秦并非从丹开始,但燕国被秦国灭亡,却是丹激怒秦国而促成的。因一时的愤怒,连自身和亲人都不顾,说的就是丹吧?《提要》不记载此事,是不对的。
【癸秦十九楚十燕二十七魏十五赵八酉齐三十七年○是歳赵亡凡五国】秦灭赵,掳王迁。秦王如邯郸。
分注【故与母家有仇者,皆杀之】
秦军屯中山以临燕
考异【提要:书曰,秦灭赵,虏王迁,秦王如邯郸,遂临燕】
补注【王翦尽取赵地,欲攻燕,秦王之邯郸,故与母家有仇怨者皆杀之。还,从太原、上郡归。太后薨,王翦屯中山,以临燕】
当书秦王翦灭赵掳王迁遂屯中山以临燕删秦王如邯郸及秦军七字【纲目书此特为母报怨耳然是时秦方灭六王并天下区区仇家何足恤虽不书可也且本纪方言太后薨纲目亦不书况如邯郸乎此轻重之权衡也】○按本纪始皇如邯郸已从太原上郡归屯中山者王翦也故纲目书秦军而不曰遂临燕葢事异辞殊不得而并书也如提要则臣事而君称之可乎【分注不载秦王归王翦屯中山遂以临燕系如邯郸后此编目者之过也】况是时秦未并天下犹列国也其出其入亦不必详勲故删此七字直书遂屯中山以临燕所谓乞其余不足又顾而之他其贪得无餍之状不尤俨然目中邪
楚王薨,弟郝立。三月,郝庶兄负刍杀之,自立。
考异【此据凡例,亦当书楚王悍薨,葢刋本漏悍字】
考证【杀当作弑。○谨按:春申君进李园妹为楚考烈王后,生太子悍,立为幽王。幽王本春申君子也,鬻熊之祀,隂絶十年。而幽王死,同母弟立,是为哀王。此真考烈子,在位三月,庶兄负刍弑而代之。或曰郝弟也,负刍兄也,孰可以弑加之乎?曰不然。凡例曰:列国弑君,事义不同者,随事异文。注曰:如元魏冯后显祖之事,虽其主母,亦不得免弑君之名。负刍亲则庶兄,分则臣下,冯后杀子,负刍杀弟,一例也。恶得不谓之弑哉】
书法【纲目之法:君没,叔侄兄弟争国,非下犯上,书“杀”而已矣】
当书楚王悍薨,弟郝立。三月,负刍弑之而自立,庶兄二字可删。○按《春秋》讥逆祀,谓升僖于闵之上也【僖本闵兄,然继闵而立,则臣不可先君,犹子不可先父,故谓之逆】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引此以例郝与负刍之事,则杀当作弑,不待辩而明矣【元顺帝祭太庙至寜宗室,问曰:“朕寜宗兄也,当拜否?”博士刘闻曰:“寜宗虽弟,其为帝时陛下为之臣,何可不拜?”皆以僖闵为据,益见《纲目》书“杀”之误】○书“楚王薨,弟郝立”,于是三月矣,而负刍杀之,非弑而何?嗣君继世,虽逾年然后改元,而定位实在初丧,恶有立巳三月【世家作二月余】犹比之叔侄兄弟争国之例哉?不书“庶兄”,絶不为亲也【当其杀郝,已无兄弟之谊,寜得复书其属邪?删之为是】彷佛《春秋》去族之义【如卫州吁、齐无知皆不书公子】书法傅会,《纲目》不可从。
【甲秦二十楚王负刍元燕二十八魏王假元齐三戌十八年○代王嘉元年○旧国五新国一凡六】燕太子丹使盗劫秦王不克,秦遂击破燕代,兵进围蓟。
考异【提要:书曰,秦遂进兵围蓟】
当从纲目书击破燕代兵。○按上书赵公子嘉自立为代王,与燕合兵军上谷【上年癸酉】是助燕者代也,不书击破燕代兵,则下书秦拔蓟【明年】无张本。况后五年书秦灭燕,掳王喜还灭代,掳王嘉,尤燕代相为存亡之始终也。提要稍畧。
【丙秦二十二,楚三,燕三十,魏三,齐四,子十,代三年○是歳,魏亡。凡五国】秦王贲伐魏,引河沟以灌城。魏王假降,杀之,遂灭魏。
考异【提要:书曰,秦王贲灭魏,王假降,杀之】
书法【伐未有书方畧者,书引灌,何始开河隙也】
当从提要,书“秦王贲灭魏,王假降,杀之”,此灭魏也,伐不足言矣。引河灌城,句宜删。○或曰:齐灭宋,何以书“伐”?曰:以着宋罪。然则魏无罪乎?曰:魏虽有罪,至是已无可为,惟灭而已矣。引河灌城,虽不书可也。书法以为始开河隙,不知灭国之罪大于开河。法有以重该轻者,未闻因轻释重者。书“引河灌城”,似秦之善攻,非魏不克自强,反以寛魏之罪。夫秦之灭魏,与魏之见灭,皆匪朝夕,即不引河灌城,魏寜能
译癸酉年,秦历十九年,楚历十年,燕历二十七年,魏历十五年,赵历八年,齐历三十七年。这一年赵国灭亡,总共五国。秦国灭掉赵国,俘虏了赵王迁。秦王前往邯郸。
分注说:凡是与太后母家有仇怨的人,都被杀掉了。
秦军驻扎在中山,以威胁燕国。
考异说:提要记载:史书写道,秦灭赵,俘虏王迁,秦王到邯郸,于是威胁燕国。
补注说:王翦全部夺取赵地,想要攻打燕国,秦王到邯郸,所以与母家有仇怨的人都被杀掉了。回来时,从太原、上郡返回。太后去世,王翦驻扎在中山,以威胁燕国。
应当记载秦王翦灭赵、俘虏王迁,于是驻扎中山以威胁燕国,删去“秦王到邯郸”及“秦军”这七个字。《纲目》记载此事,特别为了替母亲报仇,但此时秦国正灭六王、统一天下,区区仇家哪里值得顾惜?即使不记载也可以。况且《本纪》只说太后去世,《纲目》也不记载,何况是到邯郸呢?这是衡量轻重的标准。○按照《本纪》,始皇到邯郸后,已经从太原、上郡返回,驻扎中山的是王翦,所以《纲目》记载秦军,而不说于是威胁燕国,大概是因为事情不同,措辞也不同,不能合并记载。如果像提要那样,臣子做的事而用君主来称呼,可以吗?【分注不记载秦王返回、王翦驻扎中山,于是威胁燕国,却系于到邯郸之后,这是编纂者的过错。】况且此时秦国尚未统一天下,还是列国状态,他的出入也不必详细记载,所以删去这七个字,直接记载于是驻扎中山以威胁燕国,所谓乞求剩余不够,又回头去求别的,那种贪得无厌的样子,不是更加明显地摆在眼前吗?
楚王去世,弟弟郝即位。三月,郝的庶兄负刍杀了他,自立为王。
考异说:这是根据凡例,也应当记载楚王悍去世,大概是刊本漏掉了“悍”字。
考证说:杀应当改为弑。○谨按:春申君进献李园的妹妹给楚考烈王做王后,生下太子悍,立为幽王。幽王本是春申君的儿子,鬻熊的祭祀,暗中断绝了十年。而幽王死后,同母弟即位,是为哀王。这才是考烈王的真正儿子,在位三个月,庶兄负刍弑杀他并取而代之。有人说郝是弟弟,负刍是哥哥,怎么能用弑来加在他身上呢?回答说:不对。凡例说:列国弑君,事情和道义不同的,随着事情不同而用不同的文字。注说:比如北魏冯后杀显祖的事,虽然是君主母亲,也不能免除弑君的名号。负刍关系上是庶兄,身份上是臣下,冯后杀儿子,负刍杀弟弟,是一样的例子。怎么能不称为弑呢?
书法说:《纲目》的法则:君主去世,叔侄兄弟争夺国家,如果不是下犯上,只写“杀”就可以了。
应当记载楚王悍去世,弟弟郝即位。三月,负刍弑杀他并自立,可以删去“庶兄”二字。○按照《春秋》讥讽逆祀,是说把僖公排在闵公之上【僖公本是闵公的哥哥,但继承闵公即位,那么臣子不能排在君主之前,就像儿子不能排在父亲之前,所以称为逆】。君子不因为亲近亲属而损害尊卑秩序,引用这个来类比郝与负刍的事,那么杀应当改为弑,不用辩论就很明白了。【元顺帝祭祀太庙到宁宗室时,问说:“我是宁宗的哥哥,应当拜吗?”博士刘闻说:“宁宗虽然是弟弟,但他做皇帝时您是臣子,怎么可以不拜?”都以僖闵为根据,更加显现出《纲目》写“杀”的错误。】○记载“楚王去世,弟弟郝即位”,于是过了三个月,负刍杀了他,这不是弑又是什么?嗣君继承皇位,虽然过了一年才改元,但定位实在是在刚丧之时,哪有即位已经三个月【《世家》说是两个多月】还比作叔侄兄弟争国的例子呢?不写“庶兄”,完全是不承认亲属关系【当他杀郝时,已经没有兄弟情谊,难道还能再写他的亲属关系吗?删去是对的】。这仿佛《春秋》去掉族名的义理【如卫国的州吁、齐国的无知都不写公子】。书法牵强附会,《纲目》不可遵从。
甲戌年,秦历二十年,楚王负刍元年,燕历二十八年,魏王假元年,齐历三年,子年十八年。代王嘉元年。旧国五,新国一,总共六国。燕太子丹派刺客劫持秦王没有成功,秦国于是击破燕国和代国,军队进军包围蓟城。
考异说:提要记载:史书写道,秦国于是进军包围蓟城。
应当遵从《纲目》记载击破燕代军队。○按照上文记载赵公子嘉自立为代王,与燕国合兵驻扎在上谷【上年癸酉】,是代国帮助燕国,不记载击破燕代军队,那么下文记载秦国攻下蓟城【明年】就没有根据。况且后五年记载秦国灭燕,俘虏王喜,回来灭代,俘虏王嘉,更是燕代互为存亡的始终。提要稍微简略。
丙子年,秦历二十二年,楚历三年,燕历三十年,魏历三年,齐历四年,子年十年,代历三年。这一年魏国灭亡。总共五国。秦王贲攻打魏国,引黄河水沟灌城。魏王假投降,被杀,于是灭掉魏国。
考异说:提要记载:史书写道,秦王贲灭魏,王假投降,被杀。
书法说:攻打没有记载方略的,记载引水灌城,为什么?开始打开河道的缺口。
应当遵从提要,记载“秦王贲灭魏,王假投降,被杀”,这是灭魏,攻打不值得说了。引河灌城,这句应当删去。○有人说:齐国灭宋,为什么记载“伐”?回答说:为了彰显宋国的罪过。那么魏国没有罪吗?回答说:魏国虽然有罪,到这时已经无可救药,只有灭亡而已。引河灌城,即使不记载也可以。书法认为开始打开河道缺口,不知道灭国的罪过大于开河道。法律有以重罪涵盖轻罪的,没听说过因为轻罪而释放重罪的。记载“引河灌城”,似乎秦国善于进攻,不是魏国不能自强,反而宽恕了魏国的罪过。秦国灭魏,与魏国被灭,都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即使不引河灌城,魏国难道能
复存邪?惟先书“灭”,后书“降”,书“杀”,则知秦志在灭魏,故虽降而不免于杀。既以甚秦,又可为不死社稷之戒。若先书“杀”,后书“灭”,是魏之灭由假之杀,特一时纪事之文,非所语于诛意之法也。
译魏国又存在吗?只因为先记载“灭”,后记载“降”,又记载“杀”,所以知道秦国的意图在于灭亡魏国,因此魏国虽然投降,却未能免于被杀。这既用来严厉谴责秦国,又可以作为不殉国守节的警戒。如果先记载“杀”,后记载“灭”,那就是魏国的灭亡是由于假借杀害(君主)造成的,这仅仅是当时记录史事的文字,并非所谈论的通过笔法揭示诛讨意图的方法。
楚人大败秦军,李信奔还,秦王翦代之。
考异【提要秦下有使字】
分注【秦欲取荆,问兵数于李信。信曰:“不过二十万。”问王翦,翦曰:“非六十万不可。”王以翦为怯,乃使信信伐楚。时翦谢病归频阳。及信败犇还,王怒,自至频阳谢王翦。彊起之,翦曰:“老臣罢病悖乱,大王必不得已用臣,非六十万不可。”于是翦将六十万人伐楚,王自送至霸上】
据分注,当作秦遣王翦代之。葢翦之代信非翦意也,特王彊之行耳。纲目不书遣,非惟无以见翦强起之故,而不由王命,翦亦恶得而代之?字有不可畧者,此类是也【甘茂固请勿伐而不书,使王翦非六十万不可而书遣,皆所谓诛意之效也。提要彼此并称,特未明此义耳】
【已,秦二十五,燕三十三,齐四十三,夘代六年。○是年,燕、代亡,凡二国】五月,天下大酺。
考异【提要无此六字】
书法【不书秦,何秦已灭五国矣?故书天下】
秦虽灭五国,齐犹在也,安得亟以天下归秦?提要不书,良是无已。或仍书秦而删天下二字,若曰夏五月,秦大酺,以明秦之得意而已【灭五国而书大酺,着秦之骄恣所由始也,亦谨防之意】书法傅会《纲目》,非是。
【庚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
歳首当分注秦二十六,齐四十四年。是歳,齐亡,秦并天下,是为始皇帝。后凡歳首,但注秦帝某年于甲子下,不宜大书【按六国表齐有四十四年而灭,齐则书于秦二十七年,今大书秦二十六年,而于齐之四十四年不书,是齐未灭而先灭,秦未帝而先帝,皆非也】○按秦周臣也【秦之先非子善息焉,周孝王分土为附庸邑之秦,使续嬴氏祀,号曰嬴秦】以臣簒君,而得为正统,是徒唘奸雄僭窃之心,而天理民▯不复存于后世,岂春秋垂训之意哉?惟黜为闰位,不使上承姬绪,庶天下晓然知彊不敌义,势难灭理,而明道者终不为功利所夺也,不亦善乎?紫阳知帝蜀而不知闰秦,何其明于彼而闇于此也?况齐灭于建之四十四年,当秦之二十六年,是秦二十六年之初,齐犹在也。今于灭齐之上,先书秦始皇帝,是秦未更号之先【更号皇帝在是年三月】吾已皇帝秦矣,此鲁连所以斥新垣衍也【秦围赵,新垣衍欲令赵尊秦为帝,仲连责而归之曰:使秦肆然为帝,连有蹈东海而死耳,衍乃不敢复言帝秦】朱子独不闻与【按朱子云:有始不得正统而后方得者,是正统之始,如秦初犹未得正统,及始皇并天下方得正统。愚谓统之正否,当从始事而分,始正者终亦正,故周汉不以赧献而贬帝,其始不正,后安得为正统?必以秦并天下为正统,则蜀汉偏安,何复以正统予之?愚非敢背朱,特推帝蜀之意,而知秦终不可为正也。后之君子宜有取焉】
王贲袭齐王建降遂灭齐
考异【提要:书曰,王贲灭齐,王建降】
书法【四国皆书击伐,此其书袭,何齐不备也?后胜之罪大矣】
当书秦王贲袭齐灭之王建降。○书袭,着秦诡也;书灭,之罪秦暴也;书降,罪建也。若先书降,后书灭,是罪専在建,而秦灭国之罪减矣。纲目治秦,犹春秋治楚。凡书灭国,虽在已,不能无罪,然恶秦之意居多。书法独以书袭为齐罪,不知秦之袭齐非自今始,凡四十余年【见分注,一本作十五】不被兵者,皆袭齐之日也【于谷山以为君王后之力,非是】齐罪易见,而秦诡难知,故勲寜末齐以着秦罪。
王初并天下更号皇帝
王上宜加「秦」字,明年仍书「秦帝」,惟事有相连者,不复书。
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销兵器,一法度,徙豪桀于咸阳。当书「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更名民曰黔首,徙其豪富于咸阳」。销兵器,一法度六字可删。○按《秦纪》「分郡」下有「更名民曰黔首」六字,宜大书【不载分注尤谬】民为黔首,自秦始,不书则后云「使黔首自实田【三十一年】安所据邪?豪桀,本纪作「豪富」,当从本纪,葢秦所以徙之者,为其富也【书徙豪富,方见秦之私,曰豪桀,安知非选贤自近,可并讥邪】始皇方自谓功过
译楚军大败秦军,李信败逃回国,秦王派王翦代替他。
考异【提要中“秦”字下面有“使”字】
分注【秦国想要攻取楚国,向李信询问需要多少兵力。李信说:“不超过二十万。”问王翦,王翦说:“非六十万不可。”秦王认为王翦怯懦,于是派李信去攻打楚国。当时王翦称病辞职回到频阳。等到李信战败逃回,秦王发怒,亲自到频阳向王翦道歉。强行起用他,王翦说:“老臣疲病昏乱,大王如果不得已一定要用我,非六十万兵力不可。”于是王翦率领六十万军队攻打楚国,秦王亲自送到霸上】
根据分注,应当写作“秦派遣王翦代替他”。大概王翦代替李信并非王翦的本意,只是秦王强行让他出山罢了。《纲目》不写“遣”字,不仅无法体现王翦是被强行起用的原因,而且如果不是出自秦王命令,王翦又怎能代替李信呢?有的字是不可省略的,这类情况就是如此【甘茂坚决请求不要攻打楚国而《纲目》不写“使”字,王翦说非六十万不可而《纲目》写了“遣”字,这都是所谓探究作者意图的体现。提要两者都提及,只是没有阐明这个含义罢了】
【已,秦二十五年,燕三十三年,齐四十三年,代六年。○这一年,燕、代灭亡,共两个国家】五月,天下举行大规模的庆祝聚会。
考异【提要中没有这六个字】
书法【不写“秦”,为什么呢?因为秦国已经灭了五个国家了?所以写“天下”】
秦国虽然灭了五个国家,齐国还在,怎么能急于把天下归于秦国呢?提要不写,确实是没有办法。或者仍然写“秦”而删去“天下”二字,好比说“夏五月,秦大酺”,以表明秦国的得意罢了【灭了五个国家而写“大酺”,彰显秦国的骄横恣意由此开始,也有警戒防备的意思】书法附会《纲目》,是不对的。
【庚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
岁首应当分注秦二十六年,齐四十三年。这一年,齐国灭亡,秦国统一天下,这就是始皇帝。以后凡是岁首,只在干支下注秦帝某年,不宜大字书写【按《六国表》齐有四十三年而灭亡,齐则书于秦二十七年,现在大字书写秦二十六年,而在齐的四十三年不写,这是齐未灭而先写灭,秦未称帝而先称帝,都是不对的】○按秦国本是周的臣属【秦国的祖先非子善于养马,周孝王分给他土地作为附庸,封邑在秦,让他延续嬴氏的祭祀,号曰嬴秦】以臣子篡夺君位,却得以成为正统,这只会开启奸雄僭越窃位之心,而天理民心不再存在于后世,这难道是《春秋》垂示训诫的意思吗?只有贬黜秦为闰位,不使它上承周朝的统绪,或许天下人就能清楚地知道强暴敌不过道义,权势难以消灭天理,而明道的人终究不会被功利所夺,不也很好吗?朱熹知道蜀汉可以称帝却不知道秦为闰位,为什么在那方面明智而在这方面糊涂呢?况且齐国灭亡在建的四十三年,相当于秦的二十六年,这是秦二十六年之初,齐国还在。现在在灭齐之上,先写“秦始皇帝”,这是秦还没有改称皇帝之前【改称皇帝在这一年三月】我就已经称秦为皇帝了,这正是鲁仲连斥责新垣衍的原因【秦国围困赵国,新垣衍想让赵国尊秦为帝,鲁仲连责备并让他回去说:如果秦肆意称帝,我鲁仲连有跳东海死而已,新垣衍于是不敢再提尊秦为帝的事】朱熹难道没有听说过吗【按朱熹说:有开始不得正统而后才得的,是正统的开始,如秦起初还未得正统,等到始皇统一天下才得正统。我认为正统与否,应当从开始的事来区分,开始正的终究也正,所以周汉不因周赧王、汉献帝而贬低帝王,其开始不正,后来怎么能成为正统?如果以秦统一天下为正统,那么蜀汉偏安,又为何把正统给予它?我不敢违背朱熹,只是推究称帝蜀汉的意思,而知道秦终究不能成为正统。后来的君子应当有所采纳】
王贲偷袭齐国,齐王建投降,于是灭了齐国。
考异【提要:书写为,王贲灭齐,王建投降】
书法【四个国家都写“击”或“伐”,这里写“袭”,为什么呢?因为齐国没有防备。后胜的罪过太大了】
应当书写“秦王贲袭齐灭之,王建降”。○写“袭”,彰显秦国的诡诈;写“灭”,彰显秦国的暴虐;写“降”,归罪于齐王建。如果先写投降,后写灭亡,那是罪责专在齐王建,而秦国灭国的罪过就减轻了。《纲目》对待秦国,如同《春秋》对待楚国。凡是写灭国,虽然罪在己方,也不能说无罪,但厌恶秦国的意思居多。书法独独以写“袭”作为齐国的罪过,不知道秦国偷袭齐国并非从今开始,四十余年间【见分注,一本作十五年】没有遭受兵祸的,都是偷袭齐国的日子【于谷山认为是君王后的力量,不对】齐国的罪过容易看见,而秦国的诡诈难以知晓,所以勋宁末尾写齐以彰显秦国的罪过。
秦王刚刚统一天下,改称皇帝。
“王”字上面宜加“秦”字,明年仍写“秦帝”,只有事情相连的,不再重复书写。
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销毁兵器,统一法度,迁徙豪强到咸阳。应当书写“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更名民曰黔首,迁徙豪富到咸阳”。删除“销兵器,一法度”六个字。○按《秦纪》“分郡”下面有“更名民曰黔首”六个字,应当大字书写【不载入分注尤其错误】百姓称为黔首,从秦国开始,不写那么后来所说的“使黔首自实田【三十一年】”依据在哪里呢?豪桀,《本纪》作“豪富”,应当遵从《本纪》,大概秦国迁徙他们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富有【写迁徙豪富,才见秦国的私心,说豪桀,怎么知道不是选拔贤才亲近自己,可以一并讥讽吗】始皇正自认为功过
【辛巳】二十七年
当分注曰,秦帝政二十七年以后,但书秦某年【如吕后例】至易世,复书某帝某年。
帝巡陇西北地,至鸡头山,过回中。
书法【凡巡逰讥也,书巡始此。纲目书巡二十九始,皇居五焉,汉武帝居七焉,皆奢欲之主也】
按书巡虽讥然始皇不可与汉武比,武帝正而始皇非正也。方氏云:「非正统行幸,非关得失不书【见释统】则此条宜删,以无关得失也【如浮海求僊及张良狙击不可不书】始皇之可讥者众矣,独巡逰哉?讥不胜讥,则略之,所以殊于正统也。纲目大书悉纪,非是。
【壬午】二十八年,帝东巡,上邹峄山,立石颂功业,封泰山,立石,下禅梁父,遂登琅邪,立石,遣徐市入海求神僊,渡淮,浮江,至南郡而还。
考异【提要:书曰“帝东巡,立石邹峄山,封泰山,禅梁父,遂逰海上,求神僊,南渡江,乃还】书法【凡巡,讥也;书“遂”,讥忘返也。于是史曰“上邹峄山,立石颂徳”,纲目书“颂功业”;史曰“上自山阳至巅,立石颂德纲目止书“立石”,再不书“徳”,削之也】
此条当以提要所书为正,纲目三书立石赘甚。书法云:“再不书徳,削之也。”勲谓以业易徳为削其徳【三十七年仍书颂徳,何也】则去徳书业,将遂以为功乎?始皇万世罪首,与其削徳为业以示贬,何如并削之为愈邪?至入海求仙,虽出于徐市上书,亦始皇好僊有以致之耳。且市一方士,曷足録哉?
【癸未】二十九年,帝东逰至阳武,韩人张良狙击,误中副车,令天下大索十日,不得,遂登之罘,刻石而还。
分注【初,韩人张良,五世相韩。及韩亡,良散千金之产,弟死不▯,欲为韩报仇。始皇东逰至阳武博浪沙中,令力士操铁椎狙击始皇,误中副车。始皇惊,求弗得,令天下大索十日】
当云帝东逰至阳武,韩人张良击之,弗克,遂登之罘【质实云山名】山刻石而还。○称纲目者,纲举其义,目详其事。博浪一椎,开亡秦之端,宜予良而罪帝,况良虽佐汉,其始终为韩举动,可谓光明矣。曰狙击,曰误中,不亦诡且疎邪?勲故易其文如此。○书击之,贱帝也,不曰狙击误中,为良讳也【沙中狙击,终是少年举动,南轩谓急于复雠,初非轻举,未免傅会】大索十日,不得,自应于分注见之,必如旧文,则仅存大书足矣,何有于分注邪?
【丁亥】三十三年彗星见
书法【记异也。自是国无他变,间三歳而始皇死,天下乱。是故秦之将兴也,彗见之;其将乱也,彗复见之。葢以彗始终焉】
谓秦以彗始终,特据纲目所书耳。秦之先世未尝无彗,自周显王八年一书外,秦昭王四年彗,十年复彗,至始皇,或间歳一见,或一歳再见【始皇七年彗,九年彗再见,十三年又彗】安见其始终于彗邪?但纲目书彗止于昭四年,至是而后复书,刘氏遂为此説。是以书法之详略为天变之疎宻,岂定论哉?或曰:彗虽见,无所关系,故略之。勲按:周赧王十年、十二年亦无他变,纲目两书彗。况始皇九年,嫪毐【依海切,诸本作毒误】为乱,秦迁母于雍,一时谏而死者至二十七人,视赧王间歳何如?而纲目不书,又何説焉?
【庚寅】三十六年陨石东郡
分注【有陨石于东郡,或刻之曰:「始皇死而地分」,使御史逐问,莫服,尽诛石旁居人,燔其石】
当作有石陨于东郡。○按《春秋传》云:有者不常有也。石陨东郡,而曰始皇死而地分,则非常也。称有石,所以异之也。如旧文,特星陨常辞,而石刻之意隐矣。《纲目》书此为石刻,书也,非専为星陨也。
【辛夘】三十七年冬十月,帝东巡至云梦,祀虞舜。上会稽,祭大禹,立石颂徳。秋七月,至沙丘崩。丞相李斯、宦者赵髙矫遗诏,立少子胡亥为太子,杀扶苏、蒙恬。还至咸阳,胡亥袭位。九月,▯骊山【蔡沈书传作郦山,注音骊与纲目异】
考异【提要:无立石颂徳,矫遗诏七字。扶苏下有“及”字】
当云帝东巡至云梦,上会稽,立石。秋七月,崩于沙丘。丞相李
译【辛巳】二十七年
应当分注说,秦帝政二十七年以后,只记载秦某年【如同吕后的例子】直到改朝换代,再记载某帝某年。
皇帝巡视陇西、北地,到达鸡头山,经过回中。
书法【凡是巡视都含有讥讽之意,记载“巡”字从此开始。《纲目》记载“巡”共二十九次,其中汉武帝占七次,都是奢侈欲望的君主】
按:记载“巡”虽然含有讥讽,但秦始皇不能与汉武帝相比,汉武帝是正统而秦始皇不是正统。方氏说:“非正统的出行,不关乎得失就不记载【见《释统》】那么这条应当删除,因为不关乎得失【如同浮海求仙和张良狙击不能不记载】秦始皇可讥讽的地方很多,难道只有巡视吗?讥讽不过来,就略去,这是为了区别于正统。《纲目》大书特书全部记载,是不对的。
【壬午】二十八年,皇帝向东巡视,登上邹峄山,立石歌颂功业,封禅泰山,立石,下山禅祭梁父,于是登上琅邪,立石,派遣徐市入海寻求神仙,渡过淮河,泛舟长江,到达南郡后返回。
考异【提要:记载为“皇帝向东巡视,在邹峄山立石,封禅泰山,禅祭梁父,于是游览海上,寻求神仙,南渡长江,于是返回”】书法【凡是巡视,都含有讥讽;记载“遂”字,讥讽其流连忘返。于是史书说“登上邹峄山,立石颂德”,《纲目》记载“颂功业”;史书说“从山阳登上山顶,立石颂德”,《纲目》只记载“立石”,不再记载“德”,是删削之意】
这条应当以提要所记载的为正确,《纲目》三次记载立石过于繁琐。书法说:“不再记载‘德’,是删削之意。”勋认为用“业”代替“德”是删削其德【三十七年仍然记载颂德,为什么呢】那么去掉“德”字记载“业”,难道就认为是功绩吗?秦始皇是万世罪首,与其删去“德”改为“业”以示贬低,何不全部删去更好呢?至于入海求仙,虽然出于徐市上书,也是秦始皇喜好神仙导致的。况且徐市只是一个方士,哪里值得记载呢?
【癸未】二十九年,皇帝向东游览到达阳武,韩国人张良狙击,误中副车,命令天下大规模搜捕十天,没有找到,于是登上的罘山,刻石后返回。
分注【起初,韩国人张良,五世做韩国相国。等到韩国灭亡,张良散尽千金家产,弟弟死了也不办理丧事,想要为韩国报仇。秦始皇向东游览到达阳武博浪沙中,让力士拿着铁椎狙击秦始皇,误中副车。秦始皇惊恐,寻找没有找到,命令天下大规模搜捕十天】
应当说皇帝向东游览到达阳武,韩国人张良攻击他,没有成功,于是登上的罘【质实:山名】山刻石后返回。○所谓《纲目》,纲举其大义,目详其事迹。博浪沙的一椎,开启了秦朝灭亡的端绪,应当肯定张良而谴责皇帝,况且张良虽然辅佐汉朝,他始终是为韩国行动,可以说是光明磊落的。说“狙击”,说“误中”,不是既诡异又疏漏吗?勋所以这样修改文字。○记载“攻击他”,是轻视皇帝,不说“狙击误中”,是为张良避讳【沙中狙击,终究是少年举动,南轩说急于复仇,起初并非轻举妄动,未免牵强附会】大规模搜捕十天,没有找到,自然应当在分注中体现,如果像旧文那样,那么只保留大书就足够了,哪里还需要分注呢?
【丁亥】三十三年彗星出现
书法【记载异常现象。从此国家没有其他变故,过了三年秦始皇死去,天下大乱。所以秦朝将要兴起时,彗星出现;将要动乱时,彗星再次出现。大概用彗星作为始终的标志】
说秦朝以彗星作为始终,只是根据《纲目》所记载的。秦朝的先世并非没有彗星,除了周显王八年记载一次外,秦昭王四年彗星出现,十年再次出现,到秦始皇时,有时隔一年出现一次,有时一年出现两次【秦始皇七年彗星出现,九年彗星再次出现,十三年又出现彗星】哪里见得是以彗星作为始终呢?只是《纲目》记载彗星只到昭王四年,到这里才再次记载,刘氏于是有了这种说法。这是把书法的详略当作天象的疏密,难道是定论吗?有人说:彗星虽然出现,没有关系,所以略去。勋按:周赧王十年、十二年也没有其他变故,《纲目》两次记载彗星。况且秦始皇九年,嫪毐【依海切,各本作毒是错误】作乱,秦朝将太后迁到雍地,一时进谏而死的人多达二十七人,比起赧王隔年出现彗星怎么样?而《纲目》不记载,又有什么说法呢?
【庚寅】三十六年陨石落在东郡
分注【有陨石落在东郡,有人在上面刻字说:“秦始皇死而土地分裂”,派御史追查审问,没有人认罪,全部诛杀石头旁边居住的人,烧毁那块石头】
应当写成有石头陨落在东郡。○按《春秋传》说:“有”表示不常有。石头陨落在东郡,而且刻字说秦始皇死而土地分裂,这是不寻常的。称“有石”,所以表示不同。如果像旧文,只是星陨的常辞,而石刻的意思就隐晦了。《纲目》记载这件事为石刻,是记载石刻,不是专门记载星陨。
【辛夘】三十七年冬十月,皇帝向东巡视到达云梦,祭祀虞舜。登上会稽,祭祀大禹,立石颂德。秋七月,到达沙丘去世。丞相李斯、宦官赵高伪造遗诏,立小儿子胡亥为太子,杀死扶苏、蒙恬。返回到达咸阳,胡亥即位。九月,〇骊山【蔡沈《书传》作郦山,注音骊与《纲目》不同】
考异【提要:没有立石颂德,没有“矫遗诏”七个字。扶苏下有“及”字】
应当说皇帝向东巡视到达云梦,登上会稽,立石。秋七月,在沙丘去世。丞相李
斯、宦者赵髙立少子胡亥为帝,杀其兄扶苏及将军蒙恬。九月,▯始皇帝于骊山【后凡书▯者仿此】○按虞舜、大禹,非始皇所得祀者,在舜禹亦自不享其祭【左传云:周公其不享鲁祭矣,周公享义,鲁无义,可以类推】特具文而已,虽不书可也。且帝志在巡幸,因而祀之初,非从舜禹起见者,安得累书不絶邪?据二十八年纲目三书立石提要,止于首句载立石二字,则此亦当从提要,但书立石,不必更言颂徳。况书法谓纲目再不书徳,削之也。此又何以特书邪?提要无矫遗诏三字,良是。葢胡亥之立,直斯髙所为,本无遗诏【本纪云: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何矫之有?至蒙恬书及,尤不可略。葢恬所以见杀,徒以与太子亲信耳。温公称恬为守死不贰,则恬虽不仁,犹秦之忠臣也【分注:恬曰:吾将兵三十余万,其势足以倍畔,然自知必死而守义者,不敢辱先人之敎也,吞药自杀】春秋》之义,大臣无罪而死于其主者,皆书及而存其官。今以斯髙之甚有罪,而杀无罪,亦当为恬存其官而书及。乃若嗣子称太子、君在之文也,君没则所立者即为帝,何太子之可言哉?且▯者后人之所为也。《春秋》书▯外则曰“▯某侯”,内则曰“▯我君某公”,未有不书諡号,但言“▯某地”者。纲目自帝东巡直书至“▯骊山”,而中列胡亥袭位,略无异文,则“▯”者与受“▯”者皆安所别邪?当以鄙书为正。○其削舜禹之祭,何不予秦之祀舜禹也【秦反其道而窃其位,故不予,凡例以为得礼,尤误】但纪其荒逰之迹而已。书“崩于沙丘”,何志其地以实之?见秦筑阿房,方不示人以处【见三十五年分注所行幸有言其处者死】自谓莫能测矣。及其死也,乃于沙丘,孰不知之?又何有于阿房邪?所以深讥之为。世戒也。史本言,斯髙杀扶苏、蒙恬而归狱于胡亥。何书斯髙立胡亥?则知扶苏、蒙恬之死,斯髙之所为也。而胡亥与闻乎?故不为讨贼,则是胡亥杀之而已矣【分注:髙与胡亥谋诈,以始皇命诛扶苏,立亥为太子。胡亥然之】况斯髙所以杀二子者,为立胡亥也。亦犹赵穿弑君而书赵盾【见春秋鲁宣公二年】楚弃疾弑君而书楚公子比【见鲁昭公十三年】皆所谓诛意之效也。
译李斯、宦官赵高拥立小儿子胡亥为皇帝,杀害了他的兄长扶苏以及将军蒙恬。九月,〇秦始皇帝于骊山【此后凡是书写〇字的都仿照此例】○按虞舜、大禹,不是秦始皇所应该祭祀的对象,对于舜禹来说,他们自己也不会享用这种祭祀【《左传》说:周公大概不会享用鲁国的祭祀了,周公享用的是道义,鲁国没有道义,可以由此类推】,这不过是具备形式罢了,即使不记载也可以。况且皇帝的本意在于巡游,因而祭祀之初,并不是从舜禹的角度出发的,怎么能连续不断地记载呢?根据《资治通鉴纲目》二十八年三次记载“立石”的提要,只在首句记载“立石”二字,那么这里也应当遵循提要,只记载“立石”,不必再提及颂扬功德。况且书法原则说《纲目》不再记载“德”,是删削它。这又为什么特别记载呢?提要中没有“矫遗诏”三个字,确实正确。大概胡亥的即位,完全是李斯、赵高所为,本来就没有遗诏【《史记·秦始皇本纪》说:伪造丞相李斯接受秦始皇的遗诏】,有什么矫诏可言?至于蒙恬的信件被提及,尤其不可省略。大概蒙恬之所以被杀,只是因为他与太子关系亲密信任罢了。司马光称赞蒙恬坚守节操至死不变,那么蒙恬虽然不仁,仍然是秦朝的忠臣【分注:蒙恬说:我率领三十多万军队,其势力足以背叛,然而自己知道必死而坚守道义,是不敢辱没先人的教诲,于是吞药自杀】。《春秋》的道义,大臣无罪而死于其君主手下,都记载“及”并保留其官职。现在因为李斯、赵高罪大恶极,杀害无罪之人,也应当为蒙恬保留其官职并记载“及”。至于嗣子称太子,是君主在世时的说法,君主去世则所立之人即为皇帝,哪里还能说太子呢?况且〇是后人所做的。《春秋》记载〇,对外则说“〇某侯”,对内则说“〇我君某公”,没有不记载谥号,只说“〇某地”的。《纲目》从皇帝东巡直接记载到“〇骊山”,而中间列出胡亥袭位,略无不同的文字,那么“〇”的人与接受“〇”的人又怎么区分呢?应当以鄙人的书为正。○其删削舜禹的祭祀,为什么不给予秦朝祭祀舜禹的认可【秦朝违背正道而窃取其位,所以不予认可,凡例认为符合礼制,尤其错误】,只是记载其荒游的踪迹罢了。记载“崩于沙丘”,为什么指明地点以证实它?看见秦朝修建阿房宫,当时不向人显示地点【见三十五年分注所行幸有言其处着死】,自以为没有人能推测。等到他死了,却在沙丘,谁不知道呢?阿房宫又有什么关系呢?所以深深讥讽他。作为世人的警戒。史书原本说,李斯、赵高杀害扶苏、蒙恬而归罪于胡亥。为什么记载李斯、赵高拥立胡亥?就知道扶苏、蒙恬的死,是李斯、赵高所为。而胡亥参与了吗?所以不讨伐贼人,那就是胡亥杀了他们罢了【分注:赵高与胡亥谋划欺诈,以秦始皇的命令诛杀扶苏,立胡亥为太子。胡亥同意】。况且李斯、赵高之所以杀害这两人,是为了拥立胡亥。也如同赵穿弑君而记载赵盾【见《春秋》鲁宣公二年】,楚弃疾弑君而记载楚公子比【见鲁昭公十三年】,都是所谓诛讨其意图的效法。
【壬辰】二世皇帝元年【楚隐王陈胜元赵王武臣元齐王田儋元燕王韩广元魏王咎元年○是嵗建国凡五】
二世皇帝元年,六字亦当分注曰:秦二世帝胡亥元年,与楚、赵并列【订补:谓楚、魏不当列年纪元,非是】但以圏隔总结,是歳旧大国一,新小国五,凡六国○。或谓秦并天下,陈胜、韩广皆臣也,今一旦与之并列,不大甚与?勲曰:不然,黍离周天子之风也,而与卫、郑并列,又何过焉?况平王尤八百祀之冡嗣,而始皇则十一载之簒贼也【始皇二十六年并天下,三十七年崩,僭帝位,凡十一年】所贵乎正统者,为能以正治不正耳【如汤放桀,武王伐纣是也】岂徒以土宇之广狭,郡国之分合论哉?秦始终皆不正【始谓簒周,终谓毒天下】安得以正统予之?然则与楚、赵并列,非甚也,特以正治不正耳。不然,强致暴失如秦,而可续姬氏积功累仁之统?则后之莽、操,又何诛焉?且彼偏安一隅者,寜复得为正统邪【但以蜀汉对看,正统之义自明,不必别证】朱子知黜魏帝,蜀而复以秦继周,亦可谓自相矛盾矣【秦簒周,犹魏簒汉,但分合不同耳。况汉之得国尤非周比,以魏簒汉而僭魏,以秦簒周,顾可为正统乎】
春,帝东行,到碣石,并海南,至会稽而还。
此与始皇巡陇西北地同可删
秋七月,楚人陈胜、吴广起兵于蕲。胜自立为楚王,以广为假王,击荥阳。
楚遣诸将徇赵、魏,以周文为将军,将兵伐秦,至戏。秦遣少府章邯拒之,楚军败走。
书法【胜广耳,得书起兵,何恶秦也?天下皆秦矣,何以书楚人不予秦之灭六国也?故起兵者各纪其旧国,书旧国则起兵为义师矣。然则此秦编也,书入冦可矣,书伐秦何?夷秦于楚也。自是秦有事必书秦,则与列国无异矣。夷秦于列国,而大书其纪年,何也?世统也。是故纲目之纪年也,茍正统,虽夷秦于列国,而不得不大书;非正统,则孝惠子虽书少帝,而不得以大书。故曰:统正于下,而人道定矣】
夷秦于列国,是也;大书其纪年,则非也。书法知书,起兵为义师,为恶秦,而又拘于世统,以为不得不大书。夫使秦诚正统也,虽终秦之世,大书可也【如周赧、汉献是也】秦本非正统,而欲以正统待之【按汉三年日食书法,云秦闰位不足以当天,则秦宜分注甚明,此又指为正统,亦自矛盾】是莽、操可与汤、武并称?何以服万世之心哉!
【癸巳】二年【楚怀王心元赵王歇元齐王田市元燕王韩广二魏王豹元韩王成元年○是歳楚王胜赵王武臣齐王儋魏王咎皆亡旧国一新国五凡六】
当去大书二年【三年仿此】分注曰:秦二,燕下王,韩广三字羡。据三年歳首,诸国但云某年,不再书姓名,可见。○按:赧王五十九年,周虽亡,纲目仍大书其年者,为正统在周,故称王不称周【纲目书王命诸侯讨之】秦自二世元年,楚赵并起,纲目特书伐秦,已夷秦于列国,而歳首犹大书二年,是明以周予秦,而又不以周待诸国,不亦自矛盾乎【赧王五十九年纲目书秦入冦,今大书二年,则楚赵宜书入冦而书伐秦,是自矛盾也】合从分注,秦二庶后先一例矣。
十一月,章邯追败楚军于渑池,周文走死。
当书秦章邯追败楚军于渑池,杀其将周文。○按是时人思自反为秦者独邯耳【按本纪陈涉所遣周章军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邯请赦骊山徒,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邯将击破周章军,遂杀章,其后涉与顷梁、魏咎等皆为邯所杀,邯复渡河击赵】系之于秦罪,其不知反也【下书章邯击魏,章邯破楚,章邯围赵,并加秦字】至三年以军降楚,则直称章邯而去秦字,所以诱反正也。纲目于邯始终不书秦,则邯助秦长恶之罪隐矣,非是。○按凡例云盗贼曰死,纲目于胜、广书起兵,书伐秦,则非盗贼明矣【纲目书死据太史公月表,彼但纪其实,此当异其文以褒贬存也】故书杀其将以甚邯罪,而不书走死【下书吴广、齐儋、魏市、项梁等并当作殁】所以殊于盗贼也。葢走者贱辞,纲目始予
译【壬辰】二世皇帝元年【楚隐王陈胜元年、赵王武臣元年、齐王田儋元年、燕王韩广元年、魏王咎元年○这一年建国的一共有五个】
“二世皇帝元年”这六个字也应当分注说:秦二世皇帝胡亥元年,与楚、赵并列【订正补充:说楚、魏不应当列入纪年,是不对的】但只用圆圈隔开作为总结,这一年旧的大国有一个,新的小国有五个,一共六个国家○。有人说秦统一了天下,陈胜、韩广都是臣子,现在突然把他们并列,不是太过分了吗?朱熹说:不是这样,《黍离》是周天子的诗,却与卫、郑并列,又有什么过错呢?况且平王还是八百代周室的嫡嗣,而始皇则是篡位十一年的窃贼【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天下,三十七年去世,僭越称帝,共十一年】所谓正统的珍贵之处,在于能够用正道治理不正道罢了【比如商汤流放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就是这样】难道仅仅是根据土地疆域的广狭、郡国的分合来论断吗?秦朝从头到尾都不正【开始说它篡夺周室,结束说它毒害天下】怎么可以把正统给它呢?那么与楚、赵并列,并不是过分,只是用正道治理不正道罢了。如果不这样,强行把像秦这样暴虐失道的政权,接续姬氏积累功德仁义的统绪?那么后来的王莽、曹操,又凭什么诛讨他们呢?况且那些偏安一隅的人,难道还能算是正统吗【只要拿蜀汉对比来看,正统的道理自然明白,不必另外证明】朱熹知道贬低魏朝称帝,恢复蜀汉正统,却又让秦朝继承周朝,也可以说是自相矛盾了【秦篡周,就像魏篡汉,只是分合不同罢了。况且汉朝得国尤其不能与周朝相比,因为魏篡汉就贬低魏,因为秦篡周,反而可以把它当作正统吗】
春天,皇帝向东巡视,到达碣石,沿着海边南下,到达会稽后返回。
这与秦始皇巡视陇西、北地一样,可以删去。
秋天七月,楚国人陈胜、吴广在蕲县起兵。陈胜自立为楚王,任命吴广为假王,攻打荥阳。
楚国派遣各位将领巡行赵、魏,任命周文为将军,率领军队讨伐秦朝,到达戏水。秦朝派遣少府章邯抵御,楚军战败逃跑。
书法【陈胜、吴广罢了,记载他们起兵,是厌恶秦朝吗?天下都是秦朝的了,为什么记载楚国人?是不承认秦朝灭掉六国啊。所以起兵的人各自记载他们的旧国,记载旧国那么起兵就是义师了。那么这是秦朝的编年史,记载入侵就可以了,为什么记载讨伐秦朝?是把秦朝等同于楚国啊。从此秦朝有事必定记载秦朝,那么与列国就没有区别了。把秦朝等同于列国,却大字书写它的纪年,为什么呢?是世统啊。所以《纲目》的纪年,如果是正统,即使把秦朝等同于列国,也不得不大字书写;如果不是正统,那么孝惠帝之子虽然记载为少帝,也不得以大字书写。所以说:统绪在下端正,那么人道就确定了】
把秦朝等同于列国,是对的;大字书写它的纪年,则是不对的。书法知道记载起兵是义师,是厌恶秦朝,却又拘泥于世统,认为不得不大字书写。假如秦朝确实是正统,那么即使终秦朝一世,大字书写也可以【像周赧王、汉献帝那样】秦朝本来不是正统,却想用正统对待它【按汉三年日食的书法,说秦朝是闰位不足以当天,那么秦朝应当分注非常明白,这里又指为正统,也是自相矛盾】这是王莽、曹操可以与商汤、周武王并称吗?怎么能让万世人心信服呢!
【癸巳】二年【楚怀王心元年、赵王歇元年、齐王田市元年、燕王韩广二年、魏王豹元年、韩王成元年○这一年楚王陈胜、赵王武臣、齐王田儋、魏王咎都灭亡,旧国一个,新国五个,一共六个】
应当去掉大字书写的“二年”【三年仿照此例】分注说:秦二,燕下王,韩广三个字多余。根据三年岁首,各国只说某年,不再书写姓名,就可以看出来。○按:赧王五十九年,周朝虽然灭亡,《纲目》仍然大字书写它的年份,是因为正统在周,所以称王不称周【《纲目》记载王命诸侯讨伐他】秦朝自从二世元年,楚、赵同时起兵,《纲目》特别记载讨伐秦朝,已经把秦朝等同于列国,而岁首还大字书写二年,这是明显把周朝的正统给秦朝,却又不把周朝的正统待遇给各国,不也是自相矛盾吗【赧王五十九年《纲目》记载秦入侵,现在大字书写二年,那么楚、赵应当记载入侵却记载讨伐秦朝,是自相矛盾】合并从分注,秦二庶后先一例了。
十一月,章邯在渑池追击并打败楚军,周文逃跑而死。
应当记载秦章邯在渑池追击并打败楚军,杀了他的将领周文。○按:当时人们思念自我反省为秦朝效力的只有章邯罢了【按本纪陈涉所派遣的周章军队到达戏水,士兵数十万,二世大惊,章邯请求赦免骊山囚徒,授予兵器让他们攻击,二世于是大赦天下,让章邯率领攻击打败周章军队,于是杀了周章,其后陈涉与项梁、魏咎等都被章邯所杀,章邯又渡河攻击赵国】归罪于秦,是不知反省啊【下面记载章邯攻击魏,章邯打败楚,章邯包围赵,都加上秦字】到三年以军队投降楚国,就直接称章邯而去掉秦字,这是为了诱导反正啊。《纲目》对章邯始终不写秦,那么章邯帮助秦朝作恶的罪过就隐藏了,是不对的。○按凡例说盗贼曰死,《纲目》对陈胜、吴广记载起兵,记载讨伐秦朝,那么不是盗贼很明显了【《纲目》记载死依据太史公月表,那只是记载其实,这里应当区别文字以褒贬存留】所以记载杀其将以加重章邯的罪过,而不记载走死【下面记载吴广、齐田儋、魏田市、项梁等都应当作殁】这是为了区别于盗贼啊。大概走是卑贱的言辞,《纲目》开始给予
秦益遣兵击楚。腊月,楚庄贾弑其君胜,以降于秦。吕臣讨贾,杀之。复以陈为楚。
考异【杀当作诛】
分注【二世益遣长史司马欣、董翳佐章邯击楚,柱国房君杀之。又进击张贺,贺死。腊月,楚王至下城父,其御庄贾杀之以降。胜故涓人吕臣为苍头军,起攻陈,杀贾,复以陈为楚。▯胜于砀,諡曰隐王】
当从考异作诛。○按既正庄贾为弑君之贼,例当书诛,以正其罪。况吕臣复以陈为楚,而无自取之心,尤始终为义者,可不书诛以予之乎?
秦下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吏,去疾自杀,腰斩,斯夷三族,以赵髙为中丞相。
考异【谨按封拜例曰:凡宦者除拜当书者,皆加「宦者」字,据此,宦者初拜相当,书「宦者」。或云始皇三十七年已书「宦者」赵髙,但汉延熹二年两书「宦者」单超,不嫌重复,此不书「宦者」,偶漏耳】分注【二世数诮让左丞相李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斯恐惧,重爵禄,乃阿二世行督责术,秦民益骇惧思乱。郎中令赵髙恃恩専▯,多以私怨杀人,恐大臣言之,乃説二世深拱禁中。二世乃不坐朝廷,事皆决于髙。李斯以为言,髙乃见斯曰:「闗东羣盗多,今上益▯繇治阿房宫,臣欲諌,为位贱,此真君侯事,何不諌?」斯曰:「上居深宫,欲见无闲。」髙曰:「请俟上闲语君。」于是待二世方燕乐,妇女居前,使人告斯可奏事。斯至上谒,如此者三。二世怒,髙因曰:「沙丘之谋,丞相与焉。今陛下为帝,而丞相贵,不益其意,亦望裂地而王矣。且其长男由守三川,楚盗皆其傍县子,以故公行过三川,文书相往来,未得其审,故未敢以闻。」二世乃使人按验三川守与盗通状。斯闻之,乃上书言髙罪,又与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进谏,请止阿房宫作者,减四边戍转。二世曰:「君不能禁盗,又欲罢先帝所为,是上无以报先帝,次不能为朕尽忠力,何以在位?下吏按罪,去疾、劫自杀。」斯自负其辩,无反心,乃就狱。二世属髙治之,遂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夷三族】
据分注当书秦杀左丞相李斯夷三族及右丞相冯去疾以宦者赵髙为中丞相下吏自杀腰斩等字可删○按杀斯者髙之志也去疾特因而及之耳观二世始让李斯居三公位何以令盗如此末又曰不能禁盗何以在位意皆在斯而不及去疾去疾不与斯并諌未必有杀身之祸斯虽不与去疾諌亦终必亡而已矣【斯之杀不在諌止阿房作者而在上书言髙罪故当以斯及冯亦诛意之法也】故去疾止自杀而斯必夷三族其轻重自见纲目连书之又先去疾而后李斯皆非春秋防显阐幽之意当以勲説为正○或曰斯阿二世行督责使民骇惧思乱不能无罪曷为书杀而不去其官曰甚髙也髙欲専权故去左右而独相之上书杀左右丞相下曰以赵髙为中丞相则知冯李之死皆赵髙所为也斯虽有罪而杀之不以其罪则是杀丞相而已矣不去其官非予斯也所以甚杀之者也○宦者拜相自髙始当从考异补宦者二字若谓三十七年已书宦者则李斯亦曾书丞相此何以复书丞相李斯邪【即李斯可证何必逺引单超】葢前书宦者赵髙正名也此书以宦者赵髙谨始也义各有当无嫌于重
章邯击破楚军于定陶项梁死
死当作卒。○按前书项梁起兵于吴【上年大书楚人项梁起兵于吴】予义也【凡例兵以义起者曰起兵】今以死书与王舜、扬雄无异,岂所以待梁乎?且始予以义而卒贼之【凡例簒贼之臣书死,注云王舜、扬雄之类】不特于义未安,尤自相矛盾矣。故当改正。
章邯击赵,围赵王于钜鹿。楚以宋义为上将军救之。分注【章邯以楚地兵不足,忧乃北击赵,破邯郸。张耳以赵王走钜鹿,王离围之。赵数请救扵楚。楚王闻宋义先防武信君必败,召与计事,大悦之,因以为上将军。项羽为次将,范増为末将,以救赵。义号卿子冠军,诸别将皆属焉】
章上宜补秦字,救之下当书次于安阳,以为下杀义之本。
【甲午】三年【楚二,赵二,齐二,燕三,魏二,韩二年】冬十一月,楚次将项籍矫杀宋义而代之,大破秦军,掳其将
译秦国增派军队攻打楚国。腊月,楚将庄贾杀害楚王胜,向秦国投降。吕臣讨伐庄贾,诛杀了他。重新将陈地归属楚国。
应当依据考异,将“杀”改为“诛”。○按:既然已判定庄贾为弑君之贼,按例应当书写“诛”,以正其罪。况且吕臣重新将陈地归属楚国,并无据为己有的心思,始终秉持道义,难道可以不书写“诛”来肯定他吗?
秦国逮捕右丞相冯去疾、左丞相李斯交给司法官吏,冯去疾自杀,李斯被腰斩,并诛灭三族,任命赵高为中丞相。
考异【谨按封拜的体例说:凡是宦官被任命应当记载的,都加上“宦者”二字,据此,宦官初次拜相时,应当书写“宦者”。有人说秦始皇三十七年已经书写了“宦者”赵高,但汉延熹二年两次书写“宦者”单超,不嫌重复,这里不写“宦者”,只是偶然遗漏罢了】分注【秦二世多次责备左丞相李斯,说:你位居三公,为何让盗贼如此猖獗?李斯恐惧,看重爵位俸禄,于是迎合二世实行督责之术,秦民更加惊恐,思谋作乱。郎中令赵高依仗恩宠专权,多因私怨杀人,害怕大臣进言,于是劝说二世深居宫禁之中。二世便不坐在朝廷处理政务,事情都由赵高决断。李斯为此进言,赵高于是对李斯说:“关东群盗众多,现在皇上更加征发民夫修建阿房宫,我想进谏,因地位卑贱,这实在是您的事,为何不进谏?”李斯说:“皇上深居宫中,想见面没有空隙。”赵高说:“请等皇上空闲时我告诉您。”于是等到二世正在宴饮享乐,妇女在面前侍候时,派人告知李斯可以奏事。李斯上朝谒见,像这样三次。二世发怒,赵高趁机说:“沙丘的阴谋,丞相参与其中。现在陛下称帝,而丞相尊贵,不增加他的封地,他也希望裂土封王了。况且他的长子李由镇守三川郡,楚地的盗贼都是他邻近县的人,因此李由经过三川郡时,文书互相往来,尚未查清详情,所以不敢上报。”二世于是派人查办三川郡守与盗贼勾结的情况。李斯听说后,于是上书揭发赵高的罪行,又与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一起进谏,请求停止修建阿房宫,减少边境戍卒和转运粮草。二世说:“你们不能禁止盗贼,又想罢免先帝所做的事,这是对上不报答先帝,对下不能为我尽忠效力,凭什么在位?交给司法官吏查办罪责,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自恃能言善辩,没有反叛之心,于是入狱。二世委托赵高审理,于是给李斯定下五刑,判处在咸阳市腰斩,诛灭三族】
依据分注,应当书写“秦杀左丞相李斯夷三族”及“右丞相冯去疾自杀”等字,可以删除“下吏”、“腰斩”等字。○按:杀害李斯的是赵高的意志,冯去疾只是牵连罢了。看二世起初责备李斯位居三公为何让盗贼如此猖獗,最后又说不能禁止盗贼凭什么在位,意思都在李斯而不及冯去疾。冯去疾如果不与李斯一起进谏,未必有杀身之祸;李斯虽然不与冯去疾一起进谏,也终究必死无疑。【李斯被杀不在于进谏停止修建阿房宫,而在于上书揭发赵高的罪行,所以应当采用李斯和冯去疾都被诛杀的意思来书写】因此冯去疾只是自杀,而李斯必定夷三族,其轻重自然显现。《纲目》连书二人,又先写冯去疾后写李斯,都不符合《春秋》防微杜渐、阐发幽微的宗旨,应当以朱熹的说法为正。○有人说:李斯迎合二世实行督责,使百姓惊恐思乱,不能没有罪过,为何书写“杀”而不去掉他的官职?说:这是为了痛斥赵高。赵高想要专权,所以除掉左右而独自为相。上文说杀害左右丞相,下文说任命赵高为中丞相,就知道冯、李之死都是赵高所为。李斯虽然有罪,但杀他不是因为他的罪过,那就是杀害丞相罢了。不去掉他的官职,不是肯定李斯,而是为了痛斥杀害丞相的行为。○宦官拜相从赵高开始,应当依据考异补上“宦者”二字。如果说三十七年已经书写了“宦者”,那么李斯也曾书写“丞相”,这里为何又书写“丞相李斯”呢?【即李斯可证,何必远引单超】大概前文书写“宦者赵高”是正名,这里书写“以宦者赵高”是谨始,义理各有恰当之处,不嫌重复。
章邯在定陶击破楚军,项梁死。
“死”应当改为“卒”。○按:前文书写项梁在吴地起兵【上年大书楚人项梁在吴地起兵】,是肯定他的道义【凡例:因道义而起的军队称为起兵】。现在用“死”来书写,与王舜、扬雄没有区别,这难道是对待项梁的方式吗?况且起初肯定他的道义,最后却像对待贼人一样书写他【凡例:篡位的贼臣书写“死”,注云:王舜、扬雄之类】,不仅对道义不安,尤其自相矛盾。所以应当改正。
章邯攻打赵国,在钜鹿包围赵王。楚国任命宋义为上将军去救援。分注【章邯因为楚地兵力不足,担忧于是向北攻打赵国,攻破邯郸。张耳带着赵王逃到钜鹿,王离包围他们。赵国多次向楚国请求救援。楚王听说宋义先前预言武信君必败,召来与他商议军务,非常高兴,于是任命他为上将军。项羽为次将,范增为末将,去救援赵国。宋义号称卿子冠军,其他将领都隶属于他】
“章”字上面应当补“秦”字,“救”字下面应当书写“次于安阳”,作为下文杀宋义的伏笔。
【甲午】三年【楚二,赵二,齐三,燕三,魏二,韩二年】冬十一月,楚国次将项籍假传命令杀害宋义并取代他的职位,大破秦军,俘虏其将领
王离。
分注【宋义至安阳,留四十六日不进。项羽曰:“秦围赵急,宜疾引兵渡河。”义不听,遣其子襄相齐,送之至无盐,饮酒高会。天寒大雨,士卒冻饥。羽曰:“国家安危,在此一举。今不恤士卒而徇其私,非社稷之臣也。”即其帐中斩之,出曰:“宋义与齐谋反,王隂令籍诛之。”诸将莫敢枝梧,共立羽为假上将军,遣使报命于王。王因以羽为上将军】
译王离。
分注【宋义到达安阳后,停留了四十六天不再前进。项羽说:“秦国围攻赵国紧急,应该迅速率军渡过黄河。”宋义不听从,派遣他的儿子宋襄去辅助齐国,送他到无盐,饮酒设宴。天气寒冷大雨,士兵受冻挨饿。项羽说:“国家的安危,在此一举。现在不体恤士兵而谋取私利,不是国家的忠臣。”就在他的帐中将他斩首,出来后宣布:“宋义与齐国谋反,楚王暗中命令我诛杀他。”将领们没有人敢违抗,共同拥立项羽为代理上将军,派遣使者向楚王报告。楚王因此任命项羽为上将军】
上书以宋义为上将军,此但书杀宋义,何?钜鹿危在旦夕,而义留安阳不进,岂救灾恤患之道哉?不书官,所以罪义也。《春秋》之法,救而书次,其次为贬。义至安阳,留四十六日,是亦次也。惟先书次于安阳,则籍矫杀不为无因,而宋义以怠取祸,罪亦着矣。
章邯以军降楚
书法【凡降,讥也;以军降,甚讥之也。以军降,则非力屈而降也】
降当作归。○按邯之降,虽非力屈,然为秦而败诸国之兵,非也;弃秦而归诸国,正也。今书以“军降”为甚讥,则是邯宜为秦,而楚为纳叛,前此恶秦而义诸国者,又安在邪?惟书“归楚”而邯不系秦【如此方后先一例,不至矛盾】若曰邯自是非秦将矣,予其归以劝来者,庶使助虐者知所反耳。书法傅会,《纲目》非是。
八月,沛公入武关。赵髙弑帝于望夷宫,立子婴为王。九月,子婴讨杀髙,夷三族。
考异【讨杀髙,当作讨髙诛之。按罢免例,讨某诛之。注赵髙之类】
考证【杀当作诛。○谨按凡例曰:凡诛叛逆或大罪曰讨某诛之。注云:秦赵髙、汉韩王信、诸吕子▯、七国之类。夫赵髙亡秦,其罪浮于韩王信、诸吕子▯、七国之叛汉也。如韩王信、诸吕子▯、七国皆已曰诛,于赵髙误书曰杀,今当正之】
分注【八月,沛公攻屠武闗。髙前数言关东盗无能为,至是,二世使责让髙。髙惧,乃与其壻咸阳令阎乐谋,诈为有大贼,召吏发卒,使乐将之,至望夷宫,入射上幄坐帏。二世怒,召左右,皆惶扰不鬬。乐麾其兵进,二世自杀。赵髙曰:“秦故王国,始皇君天下,故称帝。今六国复立,宜为王如故。”便乃立子婴为秦王,以黔首▯二世苑中。九月,髙令子婴朝见,受玺。子婴称疾不行,髙自往请,子婴遂刺杀髙三族其家以徇】
当直书子婴诛髙,夷三族,讨字可删。○按子婴虽能杀髙,特隂绐以刺之,非能正名其罪而加讨也。法当书诛以正髙罪,而削不称讨,又以明其不成讨也【此亦推《春秋》之义,以明书法,宜若此,在子婴幸能诛髙,非必以正名责之,读者宜得其意】考异考证,但知凡例宜遵,不知例亦有不可拘者,在学者因事立义可耳。○髙令子婴朝见,受玺,此欲以图婴也。使婴不先发,将复为二世矣。要之天下已去,髙犹欲弑主以自为计,小人贪富贵而忘身家若此,适以见其愚而已,又奚责哉。
【乙楚义帝心元西楚霸王项籍元汉王刘邦元韩三年未○雍王章邯塞王司马欣翟王董翳西魏王豹河南王申阳殷王司马卬代王赵歇常山王张耳九江王英布衡山王吴芮临江王共敖辽东王韩广燕王臧荼胶东王田市齐王田都济北王田安元年○是歳秦亡新旧大国三小国十七为二十国而韩塞翟辽东胶东齐济北七国皆亡○又韩王郑昌齐王田荣元年定十五国】春正月项籍尊楚怀王为义帝
二月项籍自立为西楚霸王
此与上文当合爲一条。二月项籍四字宜删。○按秦楚月表,籍为楚王,在是年正月至分王诸将,则在二月。本纪亦云项王欲自王【三字宜入分注,今不録,非是】先王诸将相,则王诸将相者,皆为自王地也。故本纪书项王自立为西楚霸王,虽系于分王诸将之后,纲目必先书项王而后及分王者,诛其意也。然籍欲自王,岂惟在诸将之先,即尊怀王为义帝,亦其后者耳。但臣不可先君,今当去二月项籍四字,直书自立为西楚霸王于义帝之下,则籍名为尊怀王,实欲自王,其意已灼然见于书法之间矣。若曰非欲自王,怀王亦未必遽为帝耳,所谓防而显也。纲目特置一位,又间以二月,则籍欲自王之意隐矣。当从月表连书正月之下,而移二月冠于立沛公之上【下书立沛公为汉王】明籍急于自王而缓于王诸将也。
【丙西楚二年,汉二年。○是歳,楚常山、河南、韩、殷、雍、魏、七申国皆亡。凡二大国及代、九江、衡山、临江、燕、齐六小国,为八国。又赵王歇后元,代王陈余、韩王信皆元年,而齐王假、王广代立,定十二国】汉王率五诸侯兵伐楚,入彭城。项籍还破汉军,以汉太公、
译上书任命宋义为上将军,这里只记载杀宋义,为什么呢?钜鹿危在旦夕,而宋义停留在安阳不前进,这难道是救灾恤患的做法吗?不记载他的官职,是为了归罪于宋义。《春秋》的笔法,救援而记载位次,位次就是贬斥。宋义到了安阳,停留四十六天,这也是位次。只有先记载他在安阳停留,那么项羽矫诏杀他就不算没有原因,而宋义因懈怠招致祸患,罪过也就显明了。
章邯率领军队投降楚国。
书法【凡是投降,都予以讥讽;率领军队投降,更是严厉讥讽。率领军队投降,就说明不是因力量耗尽而投降】
“降”字应当改为“归”。○按章邯的投降,虽然不是因为力量耗尽,但他为秦国打败各国军队,是不对的;抛弃秦国而归附各国,是正当的。现在记载“率领军队投降”作为严厉讥讽,那就是说章邯应当为秦国效力,而楚国接纳叛徒,那么先前厌恶秦国而义助各国的道理,又在哪里呢?只有记载“归附楚国”,而章邯不隶属于秦国【这样前后才能统一,不至于矛盾】,这就好比说章邯从此不再是秦国的将领了,肯定他的归附以鼓励来者,或许能使助纣为虐的人知道悔改。书法牵强附会,《纲目》的说法不对。
八月,沛公进入武关。赵高在望夷宫弑杀秦二世,立子婴为王。九月,子婴诛杀赵高,夷灭其三族。
考异【“讨杀赵高”,应当改为“讨赵高诛之”。按罢免的体例,是“讨某诛之”。注释赵高等类】
考证【“杀”字应当改为“诛”。○谨按凡例说:凡是诛杀叛逆或大罪的人,称为“讨某诛之”。注释说:秦赵高、汉韩王信、诸吕、七国之类。赵高导致秦朝灭亡,他的罪过比韩王信、诸吕、七国背叛汉朝更重。既然韩王信、诸吕、七国都称为“诛”,对赵高误写为“杀”,现在应当纠正】
分注【八月,沛公攻打并屠戮武关。赵高先前多次说关东的盗贼成不了气候,到了这时,秦二世派使者责备赵高。赵高害怕,于是和他的女婿咸阳令阎乐谋划,假装有大盗贼,召集官吏发动士兵,让阎乐率领他们,到达望夷宫,射入皇帝坐榻的帷帐。秦二世发怒,召见左右侍从,都惊慌扰乱不战斗。阎乐指挥他的士兵前进,秦二世自杀。赵高说:“秦国本来是王国,始皇君临天下,所以称帝。现在六国重新建立,应当像从前一样称王。”于是立子婴为秦王,在秦二世的苑囿中处理政务。九月,赵高让子婴朝见,接受玉玺。子婴称病不去,赵高亲自前往请求,子婴于是刺杀赵高,夷灭其三族并示众】
应当直接记载子婴诛杀赵高,夷灭其三族,“讨”字可以删除。○按子婴虽然能杀赵高,只是暗中欺骗而刺杀他,并不是能正名其罪而加以讨伐。按法应当记载“诛”以正赵高的罪,而删去“讨”字,又用来表明他没有完成讨伐【这也是推演《春秋》之义,以阐明书法,应当如此,对于子婴幸好能诛杀赵高,不必以正名来苛责他,读者应当领会其意】。考异和考证,只知道凡例应当遵守,不知道凡例也有不可拘泥的地方,在于学者根据事情确立义理罢了。○赵高让子婴朝见,接受玉玺,这是想要图谋子婴。如果子婴不先发制人,将会再次成为秦二世那样的下场。总之天下已经失去,赵高还想要弑杀君主为自己打算,小人贪图富贵而忘记身家性命像这样,正好显示他的愚蠢罢了,又有什么可责备的呢。
【乙楚义帝心元西楚霸王项籍元年汉王刘邦元年韩三年未○雍王章邯塞王司马欣翟国董翳西魏王豹河南王申阳殷国司马卬代王赵歇常山王张耳九国英布衡山王吴芮临江王共敖辽国韩广燕王臧荼胶东王田市齐国田都济北王田安元年○这一年秦灭亡新旧大国三小国十七为二十国而韩国塞国翟国辽国胶东国齐国济北国七国皆亡○又韩王郑昌齐国田荣元年定十五国】春正月项籍尊崇楚怀王为义帝
二月项籍自立为西楚霸王
这与上文应当合并为一条。二月项籍四字应当删除。○按秦楚月表,项籍为楚王,是在这一年正月到分封诸将,则在二月。本纪也说项王想要自己称王【三字应当进入分注,现在不收录,不对】先封诸将相,那么封诸将相的,都是为了自己称王的地盘。所以本书记载项王自立为西楚霸王,虽然系于分封诸将之后,《纲目》必须先记载项王而后及分封者,是诛讨他的意图。然而项籍想要自己称王,难道只在诸将之前,即使尊崇怀王为义帝,也是在他之后罢了。只是臣子不能先于君主,现在应当去掉二月项籍四字,直接在义帝之下记载自立为西楚霸王,那么项籍名义上尊崇怀王,实际上想要自己称王,他的意图已经明显地表现在书法之间了。如果说不是想要自己称王,怀王也未必立刻成为皇帝,所谓防患于未然而显明。《纲目》特意设置一个位次,又间隔以二月,那么项籍想要自己称王的意图就隐蔽了。应当从月表连书在正月之下,而把二月移到立沛公之上【下书立沛公为汉国】,明白项籍急于自己称王而缓于封诸将。
【丙西楚二年,汉二年。○这一年,楚常山、河南、韩、殷、雍国、魏国、七申国皆亡。凡二大国及代国、九国、衡山国、临江国、燕国、齐国六小国,为八国。又赵国歇后元年,代国陈余、韩国信皆元年,而齐国假、王广代立,定十二国】汉国率领五诸侯兵伐楚,进入彭城。项籍回师打败汉军,以汉太公、
吕后归。分注【王入彭城,收其货宝美人,日置酒髙会。羽闻之,自以精兵三万还击,破汉军】发明【汉王诚有为君讨贼之心,则宜痛心疾首,缟素为资,期于罪人斯得而后已。今始入彭城,籍尚逋诛,遽乃饮酒髙会,谓之何哉?故书伐、书入而不书讨,则汉之名义索然已尽。然后籍得以还破汉军,而太公、吕后皆为所掳,岂不深可惜与】
译吕后返回。分注【汉王进入彭城,收缴那里的财物珍宝和美女,每天摆酒设宴,举行盛大的聚会。项羽听说后,亲自率领三万精锐部队回师攻打,击败了汉军】发明【汉王如果真有替君主讨伐贼人的心意,就应当痛心疾首,穿着丧服作为资粮,以抓到罪人为目标而后停止。如今刚进入彭城,项羽尚未受到惩处,就急忙饮酒举行盛大宴会,这怎么说得通呢?所以史书只记载‘伐’、记载‘入’,却不记载‘讨’,那么汉王的道义名义就已经完全丧失了。之后项羽得以回师击败汉军,而太公、吕后都被项羽俘虏,难道不是深深可惜吗】
谓汉不当饮酒髙会可也,谓因饮酒髙会书伐不书讨,非也。按上已书告诸侯讨项籍,故下止书伐,蒙上文也。发明以此为名义,索然非纲目之意。且还破汉军,自是楚师之强,岂因名义已尽而后出此哉?殊觉画足。
【丁西楚三年汉三年○是歳赵代九江三国亡酉二大国并衡山临江燕齐韩五小国凡七国】汉王遣郦食其説齐,下之。
分注【郦食其説汉王曰:今燕赵已定,惟齐未下。诸田宗彊,近楚多诈,虽遣数万之师,未可以歳月破也。臣请得奉明诏説齐王,使为东藩王。曰:善。郦生乃説齐王曰:王知天下之所归乎?曰:不知也。请问之。生曰:归汉。王曰:何也?生曰:汉王先入咸阳,収天下兵,以责义帝之处,立诸侯之后,与天下同其利,天下贤才乐为之用。项王有倍约之名,有杀义帝之负,记人之罪,忘人之功,贤才怨之,莫为之用。故天下之事归于汉王,可坐而策也。今又已据敖仓,塞成臯,守白马,距蜚狐,天下后服者先亡矣。齐王纳之,遂与汉平,而罢守备,日与生纵酒为乐。韩信欲东兵,闻之而止。蒯彻説曰:将军受诏击齐,而汉独发间使下之,寜有诏止将军乎?且郦生一士,伏轼掉三寸舌,下齐七十余城。将军以数万众,歳余乃下赵五十城耳。为将数歳,反不如一竖儒之功乎?信遂渡河】
【戊西楚四年戌汉四年】冬,十月,汉韩信袭破齐,齐王烹郦食其,走髙宻。
纲目此条无分注,勲意当截上文韩信欲东以下一段为此条分注,方得其详。且史记于渡河下尚有二十余字,正齐王烹郦生、走髙宻之实,纲目何以不录?今当与上文共为一条,分载于此。
补注【韩信将击齐,闻郦生説齐下之,而止。蒯彻説曰:「将军受诏击齐,而汉独发间使下之,寜有诏止将军乎?且郦生一士,伏轼掉三寸舌,下齐七十余城。将军以数万众,歳余乃下赵五十城耳。为将数歳,反不如一竖儒之功乎?」信遂渡河袭齐,歴下军至临菑。齐王田广以郦生为卖已,烹之而走髙宻】
纲目续麟巻二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三
宜春张自勲撰
【己亥】汉太祖髙皇帝五年冬十月王追项籍至固陵齐王信魏相国越及刘贾诱楚周殷迎黥布皆会。十二月围籍垓下,籍走,自杀。楚地悉定。
分注【十月,汉王追项羽至固陵,齐王信、魏相国越期会不至,楚击汉军,大破之。汉王复坚壁自守,谓张良曰:“诸侯不从,奈何?”对曰:“楚兵且破,二人未有分地,其不至固宜。君王能与共天下,可立致也。信之立,非君王意,不自坚,且其家在楚,欲得故邑;越本定梁地,亦望王而君王不早定。今能出捐此地以与两人,使各自为战,则楚易破也。”王从之,于是信、越皆引兵来。十一月,刘贾围夀春,诱楚大司马周殷叛楚,举九江兵迎黥布,皆会。十二月,羽至垓下,兵少食尽,信等以大军乗之,羽败入壁,汉及诸侯兵围之数重。羽夜溃围南出,汉军不知羽所在,乃分军为三,复围之。羽欲东渡乌江,亭长檥船待曰:“江东虽小,地方千里,众数十万,亦足王也。今独臣有船,愿大王急渡。”羽笑曰:“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独不愧于心乎?”乃刎而死。楚地悉定,以鲁公礼▯羽于谷城,亲为发哀哭之而去。诸项氏支属皆不诛,封项伯等四人为列侯,赐姓刘氏。诸民略在楚者,皆归之】
书法【周殷曷为书诱归功贾也?项籍何以不书诛?前书讨项籍,则足以名其为贼矣。不必书诛,可也】
当书王追项籍至固陵,复会诸侯,围籍于垓下,籍走自杀,楚地悉定【书复会明王不足以胜籍,归功诸侯也。诸侯不序,明非复会则诸侯亦不至,其意葢在留侯也。纲目以信越及刘贾,则功在信越,而留侯捐地破楚之谋隐矣,故易书如此】○按信越之会,非其本心,特髙帝用留侯言诱之,使至耳。今大书于册,若不召自至者,非其实矣。史家但知周殷之迎黥布出于刘贾之诱,而不
译说汉王不该饮酒高会是可以的,但说因为饮酒高会所以记载为“伐”而不记载为“讨”,则是不对的。查考上文已经记载了告知诸侯讨伐项籍,所以下文只记载“伐”,是承袭上文的意思。朱熹《纲目》以此作为名义,显得索然无味,不符合《纲目》的本意。况且汉军被击破,自然是楚军强大的缘故,难道是因为名义已经用尽才出现这种情况吗?这实在觉得是多此一举。
【丁酉,西楚三年,汉三年。这一年,赵、代、九江三个国家灭亡,酉、二两个大国以及衡山、临江、燕、齐、韩五个小国,共七个国家】汉王派遣郦食其游说齐国,齐国归降。
分注【郦食其对汉王说:“现在燕、赵已经平定,只有齐国没有攻下。田氏宗族势力强大,靠近楚国,多行欺诈,即使派遣数万军队,也不能在一年内攻破。臣请求奉明诏去游说齐王,让他成为东方的藩属王。”汉王说:“好。”郦生于是游说齐王说:“大王知道天下人心所向吗?”齐王说:“不知道。”郦生说:“请问。”郦生说:“归向汉王。”齐王说:“为什么呢?”郦生说:“汉王先进入咸阳,收缴天下的兵器,以责备义帝处置不当,分封诸侯的后代,与天下人共享利益,天下的贤才乐于为他效力。项王有背弃盟约的名声,有杀害义帝的罪过,记恨别人的过错,忘记别人的功劳,贤才怨恨他,没有人愿意为他效力。所以天下的事情归于汉王,可以坐着计算而知晓。现在汉王又占据了敖仓,堵塞成皋,守卫白马,抵御飞狐,天下后归顺的先灭亡。”齐王采纳了他的建议,于是与汉王讲和,撤除了守备,每天与郦生纵情饮酒作乐。韩信想向东进军,听说此事就停止了。蒯彻游说韩信说:“将军受命攻打齐国,而汉王单独派遣使者攻下齐国,难道有诏令停止将军的进军吗?况且郦生只是一个士人,伏在车轼上摇动三寸舌头,就攻下了齐国七十多座城池。将军率领数万大军,一年多才攻下赵国五十座城池。做将领几年,反而不如一个庸儒的功劳吗?”韩信于是渡过黄河】
【戊戌,西楚四年,汉四年】冬天,十月,汉将韩信袭击并击败齐国,齐王烹杀郦食其,逃往高密。
《纲目》这一条没有分注,张勋的意思应当截取上文“韩信欲东”以下的一段作为这一条的分注,才能详尽。况且《史记》在“渡河”之下还有二十多个字,正是齐王烹杀郦生、逃往高密的实情,《纲目》为什么不收录?现在应当与上文合为一条,分别记载在这里。
补注【韩信将要攻打齐国,听说郦生游说齐国归降,就停止了。蒯彻游说他说:“将军受命攻打齐国,而汉王单独派遣间谍使者攻下齐国,难道有诏令停止将军吗?况且郦生只是一个士人,伏在车前横木上摇动三寸舌头,就攻下齐国七十多座城池。将军率领数万大军,一年多才攻下赵国五十座城池。做将领几年,反不如一个庸儒的功劳吗?”韩信于是渡河袭击齐国,历下军到达临淄。齐王田广认为郦生出卖了自己,烹杀了他,逃往高密】
《纲目续麟》卷二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三
宜春张勋撰
【己亥】汉太祖高皇帝五年,冬天,十月,汉王追击项籍到固陵,齐王韩信、魏相国彭越以及刘贾引诱楚将周殷,迎接黥布,都来会合。十二月,在垓下包围项籍,项籍逃跑,自杀。楚国土地全部平定。
分注【十月,汉王追击项羽到固陵,齐王韩信、魏相国彭约好会合却没有到,楚军攻击汉军,大败汉军。汉王再次坚守营垒自守,对张良说:“诸侯不听从,怎么办?”张良回答说:“楚军即将被击败,这两个人没有得到分封的土地,他们不来是理所当然的。君王如果能与他们共享天下,可以立刻招致他们。韩信的封立,不是君王的本意,他自己不坚定,况且他的家在楚国,想要得到原来的封邑;彭越本来平定了梁地,也期望封王而君王不早定。现在如果能拿出这些土地给他们,让他们各自为战,那么楚军就容易击败了。”汉王听从了他的意见,于是韩信、彭越都率领军队前来。十一月,刘贾包围寿春,引诱楚大司马周殷背叛楚国,率领九江的军队迎接黥布,都来会合。十二月,项羽到达垓下,兵少粮尽,韩信等率领大军乘势进攻,项羽战败退入营垒,汉军及诸侯军包围了好几层。项羽夜间突围向南冲出,汉军不知道项羽在哪里,于是分兵为三路,再次包围他。项羽想向东渡过乌江,亭长把船靠岸等待说:“江东虽然小,方圆千里,民众数十万,也足以称王。现在只有我有船,希望大王赶快渡江。”项羽笑着说:“我项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向西,现在没有一个人回来,纵然江东父兄怜悯我而让我称王,我难道不于心有愧吗?”于是自刎而死。楚国土地全部平定,以鲁公的礼仪在谷城安葬项羽,亲自为他发哀痛哭后离去。项氏的支族都不诛杀,封项伯等四人为列侯,赐姓刘。被掳掠到楚地的百姓,都归还给他们】
书法【周殷为什么记载为“诱”?是为了把功劳归于刘贾。项籍为什么不记载为“诛”?前面已经记载了“讨项籍”,这就足以定他的贼名了。不必记载“诛”,是可以的】
应当记载汉王追击项籍到固陵,再次会合诸侯,在垓下包围项籍,项籍逃跑自杀,楚国土地全部平定【记载“复会”,表明汉王不足以单独战胜项籍,把功劳归于诸侯。诸侯不列次序,表明如果不是再次会合,诸侯也不会来,其意图大概在于留侯张良。《纲目》记载韩信、彭越以及刘贾,那么功劳就在韩信、彭越,而留侯捐地破楚的谋略就隐没了,所以改写成这样】○查考韩信、彭越的会合,不是他们的本心,只是高帝采用留侯的话引诱他们,使他们到来罢了。现在在史册上大书特书,好像是不召自来,不符合事实。史家只知道周殷迎接黥布是出于刘贾的引诱,而不
知信越之会垓下,皆髙帝诱之也。惟以上会为文,则诸侯之所以至者,皆括其中矣。书法惟归功刘贾,岂信越独无功乎?周殷书诱,信越独非诱乎?义偏而未全,词繁而不切,非所以表防也。籍不书诛,当以发明为正【发明云:汉本志于争天下,非纯于讨贼,故纲目亦不得而纯予之】刘氏谓不必书诛,非是。信如所云,则凡例但当书讨,不必称诛,何以复云讨而杀之曰诛邪?
译知道韩信、彭越在垓下会师,都是高帝引诱他们的结果。只把上会作为正文记载,那么诸侯之所以到来的原因,都包含在其中了。史笔只把功劳归于刘贾,难道韩信、彭越就没有功劳吗?周殷写信引诱,韩信、彭越难道不是被引诱的吗?义理偏颇而不全面,言辞繁琐而不切中要害,这不是用来表彰防备的方法。项羽不记载“诛”,应当以阐发义理为正确【阐发说:汉朝本志在于争夺天下,并非纯粹在于讨伐贼寇,所以《纲目》也不能完全给予肯定】刘氏认为不必记载“诛”,是不对的。韩信如果像所说的那样,那么凡例只应当记载“讨”,不必称“诛”,为什么又说讨伐而杀他称为“诛”呢?
夏五月,兵罢归家【二月,王即皇帝位】
分注【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者,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
书法【髙帝之得天下也,书兵罢归家;光武之中兴也,书罢郡国车骑材官,还复民伍。其光大气象何如哉】
据分注,当书「诏天下罢兵归家」。○按《光武书》「罢郡国车骑以上」,「罢」为文,今但云「兵罢归家」,而不曰「罢兵」,则似下之所为,无与上事,非所以大一统也。况所罢者,尤民间聚保山泽之兵,非朝廷之兵乎?书法不详其义,槩与《光武》并称,非是。
以季布为郎中,斩丁公以徇【丁公名固,宜书名,不当因史旧文称公】分注【初,楚人季布为项籍将,数窘辱帝。籍灭,帝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三族。布乃髠钳为奴,自卖于鲁朱家。朱家心知其季布也,买置田舍,身之洛阳见滕公曰:「季布何罪?臣各为其主用职耳。项氏臣岂可尽诛耶?今上始得天下,而以私怨求一人,何示不广也?且以布之贤,汉求之急,此不北走胡,南走越耳。夫弃壮士以资敌国,此伍子胥所以鞭荆平之墓也。」滕公言于上,上乃赦布,召拜郎中。朱家遂不复见之。布母弟丁公亦为项羽将,逐窘帝彭城西。帝急顾曰:「两贤岂相戹哉?」丁公乃还。至是来谒帝,以徇军中曰:「丁公为臣不忠,使项王失天下者也。」遂斩之曰:「使后为人臣无效丁公也。」○司马公曰:「髙祖网罗豪杰,招亡纳叛,亦已多矣,而丁公独以不忠受戮,何哉?当羣雄角逐之际,民无定主,来者受之,固其宜也。及贵为天子,海内为臣,苟不明礼义以示人,使为臣者人怀二心以徼大利,则国家其能久安乎?是故断以大义,使天下晓然皆知为臣不忠者无所自容,而怀私结恩者虽至于活已,犹不与也。戮一人而千万人惧,其虑事岂不深且逺哉】
髙帝之斩丁公,非以相顾而还,正以其窘而逐之也。夫项王之失天下,岂诚丁公罪哉?若谓彭城之不相戹,遂足以亡天下,则鸿门拔剑、翼蔽沛公者何如也【时项羽用范增计,欲击沛公。沛公诣鸿门谢羽,因留饮。増使项庄入前为夀,请以劒舞,因杀沛公。庄入为夀毕,拔剑起舞。项伯亦防劒起舞,常以身翼蔽沛公。庄不得击。伯,羽季父也】帝于项伯则封之【封项伯为列侯,赐姓刘氏,见追籍分注】于丁公则斩之,其为私怨杀人明矣。温公乃谓断以大义,虑事深逺【贺善赞从温公此説非是】寜不为髙祖所欺邪?○或曰:布亦窘辱帝者,帝赦以为郎,何邪?朱家不云乎:得天下而以私怨求一人,何示不广也?观帝购求布千金,舍匿罪三族,未始无诛布之意,但廹于朱家正议,不得不赦耳。况布既赦而后出,丁公不召而自来,此其所以取祸也。若髙帝者,葢可以正义胁,而不可以私恩结者也。丁公何足语此【按:帝诛丁公意,犹在布后。布虽以朱家之言而释然,帝诛布之意终无所发。丁公适遇其锋,亿其必赦,而遂以得戮,所以泄其诛布之憾也。且布既赦,不得不斩丁公。明已,以公义赦布,非为朱家所胁也。此人主讳过攘善之私,惜后世弗察耳】
故楚将利几反,帝自将击破之【此条纲目无分注,今据髙帝纪补之】补注【利几,项氏将,项氏败,利几为陈公不随项羽亡,降髙祖,髙祖侯之颍川。髙祖至雒阳,举通侯籍,召之,利几恐,故反。髙祖自将击之,利几走】
书法【凡书,故将予义也。此其书,反何恶楚也】
据分注当书颍川侯利几反,帝自将讨破之【征伐例以利几与臧荼共列并称,非是。利几既受侯封,其为汉臣明矣。书反不书讨,尤误】○按利几虽项氏将,然不随羽亡而降髙祖,已非楚将矣,安得系之楚而曰故将邪?且上书故楚将,则非汉之臣子也,而下复书反,何哉?书法以为恶楚,寜有其君可恶,其臣犹得为义者乎?亦自矛盾【按书法于尧君素不书死之,以为恶隋。若利几可以义予,何独于君素削之?况利几已降复反,君素尤始终一节者乎】
【庚子】六年,诏定元功位次,赐丞相何劒履上殿,入
译夏五月,军队解散,士兵回家【二月,皇帝即皇帝位】
分注【下诏说,百姓先前有的聚集在山泽中自保,不在户籍名册上的,命令各自回到原籍县,恢复原来的爵位、田地和住宅】
书法【高帝得到天下时,记载“军队解散,士兵回家”;光武帝中兴时,记载“解散郡国的车骑、材官,让他们回归平民身份”。这种宏大的气象如何啊】
根据分注,应当记载“下诏天下解散军队,士兵回家”。○按《光武帝本纪》记载“解散郡国车骑以上”,“解散”作为动词,现在只说“军队解散,士兵回家”,而不说“解散军队”,那么似乎像是下面的人所做的,与上面无关,这不符合大一统的原则。况且所解散的,尤其是民间聚集在山泽中自保的军队,难道不是朝廷的军队吗?书法不详其义,一概与《光武帝本纪》并称,是不对的。
任命季布为郎中,斩首丁公示众【丁公名固,应当写名字,不应当沿袭史书旧文称他为丁公】分注【起初,楚人季布是项羽的将领,多次使皇帝陷入困境并受辱。项羽灭亡后,皇帝悬赏千金捉拿季布,敢有收留隐藏他的,灭三族。季布于是剃去头发、颈戴铁圈沦为奴隶,在鲁地朱家那里自卖为奴。朱家心里知道他是季布,买下来安置在田舍,自己到洛阳去见滕公说:“季布有什么罪?臣子各自为君主效力罢了。项氏的臣子难道可以全部诛杀吗?现在皇上刚得到天下,却因为私怨追捕一个人,这显示心胸多么不宽广啊?况且凭借季布的贤能,汉朝追捕得这么急,他如果不向北逃到胡地,就会向南逃到越地。抛弃壮士给敌国作资粮,这就是伍子胥鞭打荆平王墓的原因啊。”滕公向皇上进言,皇上于是赦免季布,召见并任命他为郎中。朱家从此不再见他。季布的弟弟丁公也是项羽的将领,在彭城西追逐皇帝,使皇帝陷入困境。皇帝急忙回头说:“两位贤人难道要互相为难吗?”丁公于是返回。到这时丁公来拜见皇帝,皇帝把他示众军中,说:“丁公作为臣子不忠,是使项王失去天下的人。”于是斩首他说:“让后来做臣子的不要效法丁公。”○司马光说:“高祖网罗豪杰,招纳逃亡和叛变的人,也已经很多了,而丁公唯独因为不忠被杀,为什么呢?当群雄角逐的时候,百姓没有固定的君主,来投奔的就接受,这本是适宜的。等到贵为天子,天下人都成为臣子,如果不明确礼义来示人,使做臣子的人都怀有二心以图谋大利,那么国家怎么能长久安定呢?所以用大义决断,使天下人清楚地知道做臣子不忠的人没有容身之地,而怀有私恩结下情谊的人,即使到了救活自己的地步,也不给予宽恕。杀一个人而千万人畏惧,他考虑事情难道不深远吗】
高帝斩杀丁公,不是因为丁公相顾而返回,正是因为他使皇帝陷入困境并追逐他。项王失去天下,难道真是丁公的罪过吗?如果说彭城时不互相为难,就足以导致天下灭亡,那么鸿门宴上拔剑起舞、用身体掩护沛公的项伯又怎么样呢【当时项羽采用范增的计策,想击杀沛公。沛公到鸿门向项羽谢罪,因而留下饮酒。范增派项庄上前敬酒,请求舞剑,趁机杀沛公。项庄上前敬酒完毕,拔剑起舞。项伯也拔剑起舞,常常用身体掩护沛公。项庄不能击杀。项伯是项羽的叔父】皇帝对项伯则封侯【封项伯为列侯,赐姓刘,见追述项羽的分注】,对丁公则斩杀,他出于私怨杀人是很明显的。温公却说用大义决断,考虑事情深远【贺善赞跟随温公的这个说法是不对的】,难道不被高祖欺骗吗?○有人说:季布也是使皇帝陷入困境并受辱的人,皇帝赦免他并任命为郎中,为什么呢?朱家不也说吗:得到天下却因为私怨追捕一个人,这显示心胸多么不宽广?看皇帝悬赏千金捉拿季布,收留隐藏者灭三族,起初没有诛杀季布的意思,只是迫于朱家的正论,不得不赦免罢了。况且季布是赦免后才出现的,丁公没有被召见却自己来,这就是他招致祸患的原因。像高帝这样的人,大概可以用正义胁迫,而不能用私恩结交。丁公哪里值得谈论这些【按:皇帝诛杀丁公的意思,还在诛杀季布之后。季布虽然因为朱家的话而释然,皇帝诛杀季布的意思始终没有发作。丁公恰好遇到他的锋芒,预料他一定会赦免,于是因此被杀,用来发泄他诛杀季布的怨恨。而且季布已经赦免,不得不斩杀丁公。很明显,用公义赦免季布,不是被朱家胁迫。这是君主忌讳过错、掩盖善意的私心,可惜后世没有察觉】
原楚将利几反叛,皇帝亲自率领军队击败他【这条纲目没有分注,现在根据高帝纪补充】补注【利几,项氏的将领,项氏失败,利几作为陈公没有跟随项羽逃亡,投降高祖,高祖封他为颍川侯。高祖到洛阳,举起通侯的名册,召见他,利几害怕,所以反叛。高祖亲自率领军队攻打他,利几逃跑】
书法【凡是记载,原将领给予道义。这里记载,反叛,为什么厌恶楚国】
根据分注应当记载颍川侯利几反叛,皇帝亲自率领军队讨伐并击败他【征伐条例以利几与臧荼并列并称,是不对的。利几已经接受侯爵封号,他是汉朝臣子是很明显的。记载反叛不记载讨伐,尤其错误】○按利几虽然是项氏的将领,但不跟随项羽逃亡而投降高祖,已经不是楚将了,怎么能系属于楚国而说原将领呢?而且上面记载原楚将,那么就不是汉朝的臣子了,下面又记载反叛,为什么呢?书法认为厌恶楚国,难道有君主可恶,他的臣子还能算作有义的吗?也是自相矛盾【按书法对尧君素不记载死节,认为厌恶隋朝。如果利几可以给予道义,为什么唯独对尧君素削去呢?况且利几已经投降又反叛,尧君素更是始终坚守节操的人】
【庚子】六年,下诏确定元功位次,赐丞相萧何佩剑穿鞋上殿,入
朝不趋,书法【此殊礼也。纲目备书者四:萧何、董卓、曹操、刘裕。惟萧何得书“赐”,略之,止称“殊礼”者四:梁冀、防稽王昱、萧道成、唐王渊。惟梁冀、会稽王昱书加,书不名者一:司马昭。凡不书“赐”与加者,皆僭而已矣】
译上朝时不快步走,书写法度【这是特殊的礼遇。《纲目》中详细记载的有四位:萧何、董卓、曹操、刘裕。只有萧何记载了“赐”字,省略不写,只称“殊礼”的有四位:梁冀、会稽王昱、萧道成、唐王渊。只有梁冀、会稽王昱记载了“加”字,记载不写名字的有一位:司马昭。凡是不记载“赐”和“加”的,都是僭越罢了】
谓不书赐与加皆僭固也,然桓温殊礼书加【晋帝奕太和四年书加大司马温殊礼】独非僭与【考异云据凡例当书大司马温自加殊礼】书法于温既以为命犹上出【书法云温虽畧称殊礼而书曰加命犹上出也,又愈扵操矣】则是与梁冀、会稽王等矣,而此复云惟梁冀、会稽王书加不数桓温何邪?书法后先矛盾多此类,非定论也。
帝自将讨韩王信,信及匈奴皆败走。帝追击之,被围平城,七日乃解。
书法【髙帝自将,五书击者四:臧荼、利几、陈豨、黥布。此则曷为以讨书信?帝所拔立,非臧荼、利几辈比也。故髙帝之世,反者多书击,惟韩王信、卢绾已所防立,则书讨。纲目之权衡审矣】
帝自将,书“击”者皆当书“讨”。臧荼虽非帝所立,然元年已书“弑王广【燕王臧荼弑辽东王广】则贼也。利几降髙祖,为颍川侯,与陈豨、黥布何异?豨、布书“击”之误,考异辨之详矣【征伐例注云:如汉髙祖于韩王信之类】书法不攷凡例,徒以纲目为据,不特于义未安,且自为矛盾,非是【是年信书“讨”,八年余冦复书“击”,书法又如何説】
【癸夘】九年冬,遣刘敬使匈奴,结和亲【从刘敬之议也】
书法【书,谨始也。高帝创有此举,而后中国失其尊矣。特书,结自我也】
当书始与匈奴和亲,遣刘敬等,字可删。○按周命大夫为诸侯,书初武帝为算赋,书初书法一以为病,周一以为志。始匈奴和亲自髙帝始,故当书始,以病之书法。虽知为谨始,而不知纲目所书未及此也。当以勲説为正。○或曰:书遣刘敬以议始敬也,其不书主名何?曰:言之者敬,从之者帝也。此固大事,不断以义,徒徇一人之言,贻千古之患,失不自一人已也。故以国书,举朝同责耳。
【乙巳】十一年五月,立故秦南海尉赵佗为南粤王。
下当补书,以陆贾为大中大夫。○按:佗为南粤王,由贾以义责之【详见分注】佗始称臣,奉约分,注明言归,报帝悦,拜贾为大中大夫,固当特书,以着其功,此非无事义者【凡例:余官非有故不书。注云:有功、有事,若其人之贤否、用舍系时之治乱安危者,必特书之】纲目不书贾为大夫,非是【按:文帝元年书「遣大中大夫陆贾使南越」,此不书官,则彼所称「大中大夫」者,何自而至邪?凡例云:「凡有官者书官」,惟初除一见;又曰:「僭国之臣因事乃见」,汉本正统,不用初除一见之例,乃从僭国因事而书,尤自矛盾】
秋七月,淮南王布反,帝自将击之,立子长为淮南王。布击荆王贾,又败楚军,遂引兵西。
考异【此与韩王信余冦及陈豨例同,据后书诛布,则击字亦当作讨】
发明【布既书反,乃不书讨,而书击之。布有功于汉,因事自疑,汉亦有以致之,故其书法如此。然陈豨非布之比,反亦书击,何邪?相国任一国之寄,不择人才,乃以幸臣居之。小人宠过其分,卒致叛逆,故纲目虽书其反,而皆不予其讨。此固澄源正本之论也。一字之间,其严乎哉】
当从考异作讨,发明以为澄源正本,非纲目之意。使果有此意,则后不当书诛【豨、布并书诛】后既书诛,则前当作讨,明矣。至明年诛布,发明又谓布实有罪,则书曰诛,其言尤自矛盾。一字之严,安在乎?
【丙午】十二年十一月,过鲁,以太牢祠孔子。
书法【书祠孔子,何嘉重道也?书祠孔子多矣,鲜有书所以者。书以太牢重嘉之也。自坑焚祸烈,吾道几坠。帝以不事诗书之资,方破布而归,适然过鲁,乃能动念及此。至以太牢祠焉。帝亦有大遏人者矣。汉四百年,吾道之重实自此始,特书美之】
当书帝祠孔子于鲁,牲用太牢。○据巡行例曰:所过有事曰帝,至某。注云:间无异事则不书帝。此年帝还过沛下,书太尉周勃诛陈豨,定代地,则异事也。纲目不书帝,疑漏。○按孔子万世治平之祖,有天下者建国立庙,莫先于孔子。帝自即位迄今七载,既不立庙以祠,又未尝特举祀礼,徒以反者数起,兵出鲁地,始过而祠焉,此岂重道者哉?据《春秋》晋
译说是不记载“赐”与“加”都是僭越固守,然而桓温的殊礼记载为“加”【晋帝司马奕太和四年记载大司马温加殊礼】难道不是僭越吗?【考异说:根据凡例应当记载大司马温自加殊礼】《书法》对于桓温既然认为命令还是出自皇上【《书法》说:温虽然略称殊礼,但记载说“加”,命令还是出自皇上,这比曹操更好了】,那就是与梁冀、会稽王等人一样了,而这里又说只有梁冀、会稽王记载“加”,不数桓温,为什么呢?《书法》前后矛盾大多这类情况,不是定论。
皇帝亲自率军讨伐韩王信,韩王信和匈奴都败逃。皇帝追击他们,被围困在平城,七天后才解围。
《书法》【高帝亲自率军,五次记载“击”的有四次:臧荼、利几、陈豨、英布。这里为什么用“讨”记载韩王信?韩王信是皇帝提拔任命的,不能与臧荼、利几等人相比。所以高帝时期,反叛者多记载“击”,只有韩王信、卢绾是皇帝所封立的,就记载“讨”。《纲目》的权衡很审慎】
皇帝亲自率军,记载“击”的都应当记载“讨”。臧荼虽然不是皇帝所封立,但元年已经记载“弑王广”【燕王臧荼弑杀辽东王广】,那就是贼人。利几投降高祖,被封为颍川侯,与陈豨、英布有什么不同?陈豨、英布记载“击”是错误的,《考异》辨析得很详细【征伐例注说:如汉高祖对待韩王信这类人】《书法》不考察凡例,只以《纲目》为依据,不仅在义理上不安,而且自相矛盾,不对【这一年韩王信记载“讨”,八年余党又记载“击”,《书法》又如何解释】
【癸夘】九年冬,派遣刘敬出使匈奴,结为和亲【采纳刘敬的建议】
《书法》【记载,是谨慎开始的意思。高帝开创这一举措,而后中原失去了尊严。特别记载,是和亲由我方发起】
应当记载开始与匈奴和亲,派遣刘敬等人,“结”字可以删去。○按:周朝任命大夫为诸侯,记载“初武帝为算赋”,记载“初”,《书法》一认为这是弊病,一认为这是志在。开始与匈奴和亲从高帝开始,所以应当记载“始”,以弊病的《书法》。虽然知道是为了谨慎开始,但不知道《纲目》所记载的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应当以勋的说法为正。○有人说:记载派遣刘敬是为了议论开始于刘敬,为什么不记载主名呢?回答说:提出建议的是刘敬,听从的是皇帝。这本来就是大事,不根据大义决断,只是顺从一个人的话,留下千古祸患,过失不只在于一个人。所以用国号记载,举朝共同承担责任。
【乙巳】十一年五月,封原秦朝南海尉赵佗为南粤王。
下面应当补记,任命陆贾为大中大夫。○按:赵佗成为南粤王,是因为陆贾以义理责备他【详见分注】赵佗才开始称臣,奉行约定分界,注明言归,回报皇帝喜悦,拜陆贾为大中大夫,本来应当特别记载,以彰显他的功劳,这不是无事义的人【凡例:其余官职没有缘故不记载。注说:有功、有事,如果这个人的贤能与否、任用舍弃关系到时世的治乱安危,必须特别记载】《纲目》不记载陆贾为大夫,不对【按:文帝元年记载“派遣大中大夫陆贾出使南越”,这里不记载官职,那么那里所称的“大中大夫”,是从哪里来的呢?凡例说:“凡有官职的记载官职”,只有初次任命一见;又说:“僭越国家的臣子因事才出现”,汉朝本是正统,不用初次任命一见的例子,却跟随僭越国家因事而记载,尤其自相矛盾】
秋七月,淮南王英布反叛,皇帝亲自率军讨伐他,立儿子刘长为淮南王。英布攻击荆王刘贾,又打败楚军,于是率领军队向西。
《考异》【这与韩王信余党及陈豨的例子相同,根据后面记载诛杀英布,那么“击”字也应当作“讨”】
《发明》【英布既然记载反叛,却不记载“讨”,而记载“击”他。英布对汉朝有功,因事自我怀疑,汉朝也有导致他的原因,所以《书法》如此。然而陈豨不是英布可比,反叛也记载“击”,为什么呢?相国承担一国的寄托,不选择人才,却让幸臣居位。小人宠幸超过本分,最终导致叛逆,所以《纲目》虽然记载他们反叛,但都不给予“讨”。这本来是澄源正本的理论。一字之间,多么严厉啊】
应当跟随《考异》作“讨”,《发明》认为是澄源正本,不是《纲目》的意思。如果真有这个意思,那么后面不应当记载“诛”【陈豨、英布都记载“诛”】后面既然记载“诛”,那么前面就应当作“讨”,很明显。到第二年诛杀英布,《发明》又说英布确实有罪,所以记载为“诛”,他的话尤其自相矛盾。一字的严厉,在哪里呢?
【丙午】十二年十一月,经过鲁地,用太牢祭祀孔子。
《书法》【记载祭祀孔子,为什么是嘉奖重视道义?记载祭祀孔子很多,很少记载原因的。记载用太牢,是重重嘉奖。自从坑焚灾祸猛烈,我们的道义几乎坠落。皇帝以不从事诗书的资质,刚打败英布回来,偶然经过鲁地,却能动念想到这个。至于用太牢祭祀。皇帝也有大遏人之处了。汉朝四百年,我们道义的重视实际上从这里开始,特别记载赞美他】
应当记载皇帝在鲁地祭祀孔子,牺牲用太牢。○根据巡行例说:所过有事说皇帝,到某地。注说:间没有异事就不记载皇帝。这一年皇帝还经过沛下,记载太尉周勃诛杀陈豨,平定代地,那就是异事。《纲目》不记载皇帝,怀疑遗漏。○按:孔子是万世治平的祖先,拥有天下的人建国立庙,没有比孔子更先的。皇帝从即位到现在七年,既不立庙祭祀,又未曾特别举行祀礼,只是因为反叛者多次兴起,军队出鲁地,才经过而祭祀,这难道是重视道义的人吗?根据《春秋》晋
侯召王,书狩不书名【鲁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召王,以诸侯见。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狩于河阳。若天子自徃者,所以尊周而全晋也】则当特立祠鲁之文,以为重道可也。如纲目所书,则孔子虽幸而邀太牢之享,而因事成礼,若可祠可不祠者,不大防邪?或谓不书过鲁,则失其实。勲曰:「上书破布军于蕲西,帝还过沛下,书遂还宫中,曰祠孔子于鲁。」其为遂事明矣,此防而显,隐而彰之义也。
译汉高祖召见周王,史书只记“狩”而不记周王的名字,那么应当特别设立祭祀鲁地孔子的典礼,以彰显尊崇道统,这是可以的。如果按照《资治通鉴纲目》所记载的那样,那么孔子虽然侥幸获得了太牢的祭祀,但却是因顺成事而行礼,显得像是可祭可不祭,这难道不是严重违背礼制的大忌吗?有人说不记载经过鲁地,就失去了事实真相。勋说:“史书上记载在蕲西击败英布的军队,皇帝回师经过沛县,接着记载返回宫中,说在鲁地祭祀孔子。”这显然是顺承前事而记述的明确例证,体现了史笔中表面隐晦而实质彰显的义理。
五月,▯长陵【是年夏四月,帝崩】
当书▯髙帝于长陵【諡为死者之称而不见诸▯諡非生者之称而加于薨卒之上皆谬也】○按春秋诸侯卒则书名▯则书諡【如齐桓晋文卒书小白重耳▯书桓公文公】天王崩虽不名葬未有不书諡者【如庄三年书▯桓王文九年书▯襄王是也】汉既諡太祖为髙皇帝当书▯髙帝今但书▯长陵而不曰某帝不惟非春秋之义抑何以别于诸陵邪后凡书葬者仿此
【丁未】孝惠皇帝元年,令民买爵赎罪【赎罪始此,书法谓自文帝非也】○始赐民爵,户一级。
此二条不见《纲目》,今据《汉纪》补之。○按是年《汉纪》云: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赎死罪【注云:一级直钱二千,凡六万,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赐民爵户一级。勲谓:爵以劝善,罪以惩恶,劝惩者人主之大柄也。无功而赐,与有罪而赎,皆非也。固当特书,以着其谬。○按恩泽例曰:凡号令,谓措置一时之事者,皆书。注云:秦令民纳粟拜爵,勲意纳粟拜爵,仅鬻爵耳。《纲目》犹特书之,况赎罪乎?又况所赎者乃死罪乎?死罪而可赎,则杀人者皆不死,非独无以惩恶,且与髙帝三章之法【髙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剌谬矣。例又云:凡恩泽皆书。勲按:赐复、赐酺,悉书于册。普赐民爵,何可不书?此正凡例所谓前此所无而始为之者。自是即位改元,率以为常,实自孝惠始。《纲目》不书,疑漏。
【庚戌】四年冬十月,立皇后张氏。
分注【后,帝姊鲁元公主女也。太后欲为重亲,故以配帝】
书法【两汉之篇,书立某氏为皇后者,恒辞也。此其书立皇后张氏,何?后帝甥也,伦序亦少乖矣。异其文者,异其事也。是故惠后张氏以失序,则异其文;宣后许氏以侧防,则异其文;成后许氏以失序,则异其文;哀后傅氏以失序,则异其文;桓后梁氏以失序,则异其文】
据后书以大将军光女为皇后【宣帝本始四年】则此当书立帝甥张氏为皇后【称帝甥与书太宗才人正相类,非创説也】以为异文异事可也。若以立某为后为恒辞,则上官之立年甫五歳【上官氏昭帝后,始元四年立后,方五歳】书法既指为桀私【桀后父书法云立后之幼未有甚于此者,桀私也】而纲目书立上官氏为皇后,果可为恒与?必以立后某氏为异文,则许氏侧防乃宣帝不忘贫贱之义,先儒方以舍许氏而属光女为逆理【胡氏曰:宣帝侧防已娶许氏,既登大宝,则天下母也,公卿乃舍之而心属光女,不逆理乎】顾可因其先书后、后书氏,遂与失序者并讥乎?他如元帝之立王氏,説者谓事同政君,宜凖太宗才人之例【详初元元年考异】纲目亦止书立婕妤王氏为皇后,未尝与武氏同科【唐髙宗永徽五年书立太宗才人武氏为昭仪,如书法所云,元后虽不书,宣帝宫人亦当书皇后王氏,然纲目不尔者,义不在此也】安见书立后某氏为异文邪?且凡例云:正统立后曰「立皇后某氏」,注云:如惠帝张后之类。然则此书「立皇后张氏」,正其恒辞;而书「立某氏为皇后」者,乃异文也。书法但知伦序之乖,不可以恒辞书;不知纲目之书张后,未尝变文以见异也【吴景帝娶朱据女,事与汉惠同,荀悦讥之,纲目以恒辞书,非是】勲谓立后当以义为主义,当立者先书后后书氏,以其宜立也;不当立者先书氏后书后。若曰「某也而立为后」邪?以其有私意存其间也。惠帝之立张后与太宗才人一间耳,法当如勲所书,以着吕后之私【按分注可见】凡例徒以正统立后为文,若不知为帝甥者,此纲目之失也。书法不得其説,反以恒辞为异文,本欲傅会,而实悖之,亦可谓不知矣。
省法令妨吏民者
考异【提要无吏字】
当从提要去“吏”字。○按书称民为邦本,置吏所以为民也。后之为吏者,瘠民肥已于是有便于吏而不便于民者。义当以民为主,茍利于民,何惜于吏?民公而吏私也【廉吏与民为一,民利则吏亦利;贪吏与民为二,便于吏则害于民。善治天下者,寜妨吏以便民,无使吏便而民受其害也】必欲与民并省
译五月,〇长陵【这一年夏季四月,皇帝驾崩】
应当书写〇高帝葬于长陵【谥号是死者的称呼,如果不将其用于〇谥号并非生者的称呼却加在去世、死亡之上,都是错误的】○按照《春秋》的体例,诸侯去世则书写其名〇则书写其谥号【如齐桓公、晋文公去世,书写小白、重耳〇书写桓公、文公】天王驾崩虽然不书写其名,但安葬时没有不书写谥号的【如庄公三年书写〇桓王,文公九年书写〇襄王,就是这样】汉朝既然已谥太祖为高皇帝,就应当书写〇高帝,如今只书写〇长陵而不说某帝,不仅不符合《春秋》的道义,又怎么能够区别于其他陵墓呢?后来凡是书写安葬的,都仿照这个体例。
【丁未】孝惠皇帝元年,下令百姓购买爵位以赎罪【赎罪始于此时,书法认为始于文帝是错误的】○开始赐予百姓爵位,每户一级。
这两条不见于《纲目》,现在根据《汉纪》补入。○按照这一年《汉纪》记载:百姓有罪可以购买三十级爵位来赎免死罪【注解说:一级价值二千钱,总共六万钱,命令拿出购买爵位的钱来赎罪】赐予百姓爵位每户一级。朱勲认为:爵位是用来鼓励善行的,刑罚是用来惩治恶行的,鼓励与惩治是君主的大权柄。没有功劳却赐予爵位,与有罪却可以赎免,都是不对的。本来应当特别记载,以彰显其谬误。○按照恩泽类例说:凡是号令,指处置一时之事者,都应当记载。注解说:秦朝命令百姓缴纳粮食授予爵位,朱勲认为缴纳粮食授予爵位,仅仅是卖爵罢了。《纲目》尚且特别记载,何况是赎罪呢?又何况所赎的是死罪呢?死罪如果可以赎免,那么杀人者都不死,不仅无法惩治恶行,而且与高帝约法三章【高帝约法三章,杀人者死】相违背。例又说:凡是恩泽都应当记载。朱勲认为:赐予免除赋役、赐予聚会饮酒,都详细记载在册。普遍赐予百姓爵位,怎么能不记载呢?这正是凡例所说的以前没有而开始实行的。从此即位改元,都以此为常例,实际上始于孝惠帝。《纲目》没有记载,怀疑是遗漏了。
【庚戌】四年冬十月,册立皇后张氏。
分注【皇后,是皇帝姐姐鲁元公主的女儿。太后想要结为至亲,所以让她配给皇帝】
书法【两汉的篇章中,书写册立某氏为皇后的,是常用的辞例。这里书写册立皇后张氏,是为什么呢?皇后是皇帝的外甥女,伦理次序也稍有违背了。改变文辞,是因为事情不同。所以惠帝皇后张氏因为违背次序,就改变文辞;宣帝皇后许氏因为侧室防闲,就改变文辞;成帝皇后许氏因为违背次序,就改变文辞;哀帝皇后傅氏因为违背次序,就改变文辞;桓帝皇后梁氏因为违背次序,就改变文辞】
根据后书以大将军霍光的女儿为皇后【宣帝本始四年】,那么这里应当书写册立皇帝外甥张氏为皇后【称皇帝外甥与书写太宗才人正相类似,不是创说的】,以此作为异文异事是可以的。如果以册立某人为后为常用辞例,那么上官氏册立时年仅五岁【上官氏是昭帝皇后,始元四年册立皇后,当时才五岁】,书法已经指责为专权私意【桀后父书法说册立皇后之幼没有比这更甚的了,是专权私意】,而《纲目》书写册立上官氏为皇后,果真可以作为常用辞例吗?如果以册立后某氏为异文,那么许氏侧室防闲乃是宣帝不忘贫贱的道义,先儒正以舍弃许氏而心属霍光女儿为违背常理【胡氏说:宣帝侧室防闲已娶许氏,既登大宝,就是天下之母了,公卿却舍弃她而心属霍光女儿,不违背常理吗】,难道可以因为先书写后、后书写氏,就与违背次序者一并讥讽吗?其他如元帝册立王氏,解说者认为事情同于政君,应当参照太宗才人的体例【详见初元元年考异】,《纲目》也只书写册立婕妤王氏为皇后,未曾与武氏同列【唐高宗永徽五年书写册立太宗才人武氏为昭仪,如书法所说,元后虽然不书写,宣帝宫人也应当书写皇后王氏,然而《纲目》不这样做的,是因为义理不在此】,哪里见得书写册立后某氏是异文呢?而且凡例说:正统册立皇后说“册立皇后某氏”,注解说:如惠帝张后之类。那么这里书写“册立皇后张氏”,正是常用辞例;而书写“册立某氏为皇后”的,才是异文。书法只知道伦理次序的违背,不可以用常用辞例书写;不知道《纲目》书写张后,未曾改变文辞以示不同【吴景帝娶朱据女儿,事情与汉惠相同,荀悦讥讽他,《纲目》以常用辞例书写,是不对的】。朱勲认为册立皇后应当以道义为主,应当册立的先书写后后书写氏,因为适宜册立;不应当册立的先书写氏后书写后。如果说“某人而册立为后”呢?因为其中有私意存在。惠帝册立张后与太宗才人相差无几,法度应当如朱勲所书写,以彰显吕后的私意【按分注可见】。凡例只以正统册立皇后为文,如果不知道是皇帝外甥的,这是《纲目》的失误。书法不得其说,反而以常用辞例为异文,本想附会,却实际上违背了,也可以说是无知了。
废除妨害官吏和百姓的法令
考异【提要没有“吏”字】
应当从提要去掉“吏”字。○按照《尚书》称百姓是国家的根本,设置官吏是为了百姓。后来的官吏,剥削百姓以肥己,于是有便于官吏而不便于百姓的。道义应当以百姓为主,如果利于百姓,何必吝惜于官吏呢?百姓是公而官吏是私【廉洁的官吏与百姓为一体,百姓有利则官吏也有利;贪婪的官吏与百姓为二,便于官吏则害于百姓。善于治理天下的人,宁可妨害官吏以便利百姓,不要让官吏便利而百姓受害】。如果一定要与百姓一同废除
【辛亥】五年九月长安城成
书法【城未有书成者,此其书成何久也?宫殿书成,费也;宗庙书成,慢也。此其讥与?佚道使民,何讥焉?帝之城也,必用春初,有爱民之心焉。跨歴五年,然后毕事。书成所以见其勿亟也。终纲目,城书始,书成一而已】
书城成,讥久役也。自始事【元年】迄今,凡五载而后成。其劳民为已甚矣。书法以用春初为有爱民之心。按本纪三年六月发二万人城长安,安见其必用春初邪【间歳一书,其役未尝息也。按周世宗广大梁城分注云:今冬农隙兴版筑,东作动则罢之,更俟次年以渐成之。纲目止于显徳二年一书,未尝歴年再书也。汉城长安无分注,书法终不敢信】如书法所云,城成当在正月,何以书于九月?书九月,则用民不専在春初,明矣【合本纪六月与纲目九月,益见书法非定论】愚意但当书始城,以见久役大众之意。至三年、五年之城长安【并见正月】虽不书可也。且五年之内,地震【二年】雨血【四年宜阳雨血】冬雷【五年桃李华枣实】大旱【二年五年并书旱】灾异迭见,其为劳民之应可知。书法不观全史,徒以纲目为据,是未知《春秋》凡城皆讥之义也【按吕后纪云:三年方筑长安城,益见书法跨歴五年成就,其为久役甚明。书法语甚谬】
【癸丑】七年九月,▯安陵,太子即位,太后临朝称制【是年秋八月,帝崩】
▯宜书諡后,下漏吕氏字。汉世母后临朝,自吕始,不可不书。况明年尤以吕氏纪年,此正其即位之日也。纲目略之,非是。后凡称太后,皆易以吕氏,不必更书太后。吕氏至是方欲簒汉,寜复为太后邪?朱子凡例,既以吕莽并称,莽斥名而吕犹书后,亦自矛盾。」
【甲髙皇后吕寅氏元年】
发明【纲目凡正统之年歳下大书,非正统者两行分注,此固书法之正例也。今吕氏临朝天下,葢合于一,殆与东汉马邓无异,初非战国、南北、五代之比,胡为亦以分注书之?尝观程子颐传易于坤之六五有曰:“臣居尊位,羿莽是也,犹可言也;妇居尊位,女娲氏、武氏是也,非常之变,不可言也。”夫吕氏制朝,犹取他人子立之,实非刘氏,故纲目于此分注其年,以着其实非正统,且以示天下非常之变,故特变例书之,为后世鍳尔】
吕后分注,例虽变而理则正,发明谓与马、邓无异,已非纲目之意。至以羿、莽为可,尤非所以垂训。程子《易传》之谬,先儒已讥其贼敎之大【见《大全》小注隆山李氏説】尹氏犹据以为证,谬甚。予观其吕氏分注,益信秦之不可大书也。葢所谓正变者,不在土宇之分合,而在义理之是非。义是,虽一隅可为正统,蜀、汉是也。义非,即一统不可大书,嬴、秦是也。《纲目》帝蜀、黜吕,正变之义甚明。独于秦、晋犹从大书,倘亦程子之説唘之与?不然,何自相矛盾也。
【乙二卯年】夏五月,太后封齐王弟章为朱虚侯,令入宿卫。考异【太后当作吕氏,后凡书太后并同。提要:弟作子,据《汉书》,当从提要】
书法【前吕王不书太后立,此书太后封。纲目书曰:太后封齐王弟章,令入宿卫。天夺之魄矣】
称氏义见前,弟当作子。通鉴云齐悼惠王子章为朱虚侯也,纲目误【史汉吕纪并作子。按齐王世家云,哀王三年其弟章入宿衞,哀王亦悼惠子,纲目沿此而误】书法不为更定,犹从纲目称弟,非是。○吕王不书太后,蒙上文也。纲目自书太后,以王陵为帝太傅,直至立吕台为王,皆太后也。书法谓不书后,亦非【统系例注曰,凡簒贼事亦连书,但每歳首及有异事处一加其名】
【丁四已年】废少帝,幽杀之。五月,立恒山王义为帝,更名▯。考证【帝当作主○谨按凡例曰:凡正统之君曰帝,僭称帝者曰主。孝惠既崩,吕后临朝,故歳首分注髙皇后之年,是无统也。当是时,吕后命张皇后取他人子养之,而杀其母,以为太子。立四年,幽杀之。以无统之时,立他人之子,是簒贼也。凡例又曰:簒贼谓簒位干统,如吕后之类。朱子尝曰:吕氏所自立,
译【辛亥】五年九月,长安城建成。
书法认为:城墙的建成从未被记载,这次为何要记载?宫殿建成,是因为耗费巨大;宗庙建成,是因为怠慢不敬。这是讥讽吗?以逸待劳的方式役使百姓,有什么可讥讽的呢?皇帝修筑城墙,必定在春初动工,这是有爱民之心。历经五年,才完成工程。记载“城成”是为了显示其不急于求成。纵观《纲目》,记载城墙修筑始于此处,记载“城成”仅此一次而已。
记载“城成”,是讥讽劳役时间过长。从开始动工【元年】到现在,总共五年才建成。劳役百姓已经太过分了。书法认为在春初动工是有爱民之心。查考《本纪》,三年六月征发两万人修筑长安城,哪里见得一定是在春初动工呢【每隔一年记载一次,说明劳役从未停止。查考周世宗扩大梁城时的分注说:现在冬天农闲时兴工筑墙,春天农忙时就停止,等到次年再逐渐建成。《纲目》只在显德二年记载了一次,从未历年重复记载。汉代修筑长安城没有分注,书法终究不敢轻信】。如果像书法所说,城墙建成应当在正月,为何记载在九月?记载在九月,说明役使百姓不仅仅在春初,这就很明显了【结合《本纪》的六月与《纲目》的九月,更可见书法并非定论】。我的意见是只应当记载开始修筑城墙,以体现长期役使大量百姓的意思。至于三年、五年修筑长安城【都记载在正月】,即使不记载也可以。况且五年之内,地震【二年】、雨血【四年宜阳下雨血】、冬雷【五年桃李开花枣子结果】、大旱【二年、五年都记载了旱灾】等灾异接连出现,这显然是劳役百姓的感应。书法不纵观全部史实,只以《纲目》为依据,这是不懂得《春秋》中凡是修筑城墙都含有讥讽之意的道理【查考《吕后纪》说:三年才开始修筑长安城,更可见书法所说的历经五年才建成,确实是长期劳役,非常明显。书法的说法非常荒谬】。
【癸丑】七年九月,〇安陵。太子即位,太后临朝称制【这一年秋八月,皇帝驾崩】。
〇应当记载谥号“后”,下面漏掉了“吕氏”二字。汉代母后临朝,从吕后开始,不可不记载。况且明年更是以吕氏纪年,这正是她即位的日子。《纲目》省略了,是不对的。以后凡是称太后,都改为“吕氏”,不必再写太后。吕氏到这时正想要篡夺汉室江山,难道还算是太后吗?朱子的凡例,既然将吕后和王莽并称,王莽直呼其名而吕后仍称“后”,这也是自相矛盾。
【甲髙皇后吕寅氏元年】
发明认为:《纲目》凡是正统的年岁大字书写,非正统的在两行分注,这固然是书法的正例。现在吕氏临朝统治天下,大概统一于一,几乎与东汉的马皇后、邓皇后没有区别,起初并非战国、南北朝、五代那样的分裂局面,为何也用分注来书写?我曾看到程子颐在《易传》中解释坤卦六五爻时说:“臣子居于尊位,后羿、王莽就是这样,还可以说得过去;妇人居于尊位,女娲氏、武则天就是这样,是非常之变,不可言说。”吕氏控制朝廷,还取别人的儿子立为皇帝,实际上不是刘氏,所以《纲目》在这里分注年份,以表明实际上不是正统,并且向天下显示这是非常之变,所以特意改变体例来书写,作为后世的鉴戒。
吕后分注,体例虽然改变但道理是正确的,发明认为她与马、邓没有区别,已经不是《纲目》的本意了。至于认为后羿、王莽可以接受,尤其不符合垂范训诫的原则。程子《易传》的错误,前代儒者已经讥讽其败坏教化【见《大全》小注隆山李氏说】,尹氏还依据它作为证据,谬误极大。我观察吕氏的分注,更加确信秦朝不应当大字书写。大概所谓正统与变统,不在于疆域的分合,而在于义理的是非。义理正确,即使偏安一隅也可以作为正统,蜀汉就是这样。义理错误,即使统一天下也不应当大字书写,嬴秦就是这样。《纲目》尊蜀汉为正统、贬吕后为变统,正变之义非常明确。唯独对于秦、晋仍然采用大字书写,难道是受程子学说的启发吗?不然,为何自相矛盾呢。
【乙二卯年】夏五月,太后封齐王的弟弟章为朱虚侯,命令他入宫宿卫。考异【太后应当改为吕氏,以后凡是记载太后都相同。提要:弟改为子,根据《汉书》,应当采纳提要】。
书法认为:之前吕王不记载太后册立,这里记载太后封侯。《纲目》记载说:太后封齐王弟章,命令他入宫宿卫。上天夺去了她的魂魄。
称氏的道理见前文,弟应当改为子。《通鉴》说齐悼惠王的儿子章为朱虚侯,《纲目》错误【《史记》《汉书》吕后纪都写作子。查考《齐王世家》说,哀王三年他的弟弟章入宫宿卫,哀王也是悼惠王的儿子,《纲目》沿袭这个说法而错误】。书法没有更正,仍然跟随《纲目》称弟,是不对的。○吕王不记载太后,是承袭上文。《纲目》自己记载太后,以王陵为帝太傅,一直到立吕台为王,都是太后。书法说不记载后,也是不对的【统系例注说,凡是篡贼之事也连续书写,但每年岁首以及有异事的地方加一次其名】。
【丁四已年】废少帝,囚禁并杀害了他。五月,立恒山王义为皇帝,改名为〇。考证【帝应当改为主○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的君主称帝,僭称皇帝的称主。孝惠帝驾崩后,吕后临朝,所以岁首分注高皇后吕氏的年号,这是没有正统。当时,吕后命令张皇后取别人的儿子抚养,并杀死了他的母亲,立为太子。立了四年,囚禁并杀害了他。在没有正统的时候,立别人的儿子,这是篡贼。凡例又说:篡贼指篡位干犯正统,像吕后这类人。朱子曾经说:吕氏所自立,
分注【少帝寖长,自知非皇后子,乃出言曰:“后杀我母,我壮即为变。”太后幽之永巷中,谓羣臣曰:“帝病久,迷惑昏乱,不能治天下,其代之。”羣臣顿首奉诏,遂废杀之,立义为帝,不称元年,以太后制天下,事故也】
当特书吕氏废少帝,杀之,不应仅蒙上文【上书太后封女弟▯为临光侯】幽字可删。○按杀未有书方略者,少帝始虽幽之,卒不得其死,则幽即所以杀之也【唐肃宗张后亦系幽杀,纲目书杀不书幽,可证】春秋之义,书其重者,既已杀矣,何幽之可言哉?凡例无罪而以幽死者,曰“幽杀之”,非是。后凡书幽杀者,并去幽字。○据凡例,僭称帝者曰“主”,为自僭者言也【考证见不逮此何与】少帝虽他人子,然取而养之以为太子者,吕后也。纲目前书即位而不名【惠帝七年】后书少帝而不削,见吕氏既以为太子即位称帝矣,而又杀之,所以甚吕氏之罪也。于少帝固无贬焉尔,宜从旧文称帝而吕氏行拂所为,跋胡疐尾之态,具见于此矣。考证不必从。
【已六未年】匈奴冦狄道
冦当作入【观明年南越书击此当书入无疑】明年冦狄道,同○按凡例云:中国有主则直书曰入,冦无主则但云入边,或云入某郡。纲目既以无统治吕氏,而于匈奴仍书冦,非是。
【庚七申年】日食昼晦
分注【太后见日食,恶之,曰:「此为我也】
书法【日食,昼晦,大异也。于是太后见而恶之,曰:“此为我也。”越明年,而以大丧书终。纲目书日食三百六十七,昼晦者三,舍是无书者矣】
当作是月晦【上书春正月太后幽杀赵王友】日食既,昼晦二字误。○按本纪是年正月己丑晦日有食之既,与五行志并同【志云是年正月己丑晦日有食之既】纲目独书昼晦【纲目误以晦朔之晦为晦暝之晦】而不曰既,何也?据周安王二十年日食昼晦书法云:凡日食,食既为甚,星昼见次之,昼晦又次之。是星见甚于昼晦,食既又甚于星见。而纲目不书,岂非误与?况分注亦本志语,志谓在营室九度为宫室中【二语宜入分注】故髙后恶之曰:“此为我也。”使果昼晦,安见为宫室中而恶之邪【如赵宋太宗淳化五年冬十二月朔日食,以隂雪不见,羣臣称贺,可证】书法不辩其误,概以次者为甚,而大书尤与分注矛盾,皆失于更定,当以志纪为正。
【辛八酉年】秋七月,太后崩,遗诏:「产为相国,禄女为帝后,审食其为帝太傅」。
考异【按崩▯例曰:皇太后、皇后皆曰某后某氏崩,此太后下漏吕氏二字】
当直书吕氏死,吕产犹为相国,遗诏及禄女以下皆可删。○按凡例:簒贼谓簒位干统,不及传世者,注云如汉之吕后。又曰:凡簒贼之臣书死。又曰:凡人举兵讨簒逆之贼曰讨。又曰:凡得其罪人于臣子曰诛。比类以观,则吕氏之当书死可知也【赧王以弱失天下而书卒,吕氏以强乱正统而书崩,比事以观,其谬自见】纲目既以簒贼治吕后,故于歳首分注年号,而齐王讨诸吕则曰讨,诛吕后所名孝惠子则曰诛,其为簒贼甚明。独于卒不书死而书崩,不书氏而书后,则是后无罪也【书法云:以妇人制天下,以假子乱正统,无母道也大矣】后无罪,则诸吕与▯所名孝惠子非国之元舅,则后之弄孙,诸大臣安得讨而诛之?不且自为矛盾乎?考异于元年以王陵为太傅,谓当书吕氏后,凡歳首及有异事各冠以吕氏而削太后二字,至此仅谓漏吕氏二字,而不知书后之非义也。岂生犹削其爵,死而复以爵书乎?茍今之所书者是,则前之削者非矣。惟于临朝称制一着太后,以志母后临朝之始,自此以后皆斥称吕氏,以明庙絶之义【传云:母出与庙絶,谓不可见乎宗庙也。淫簒如吕后,刘氏之怨恫深矣。斥称吕氏所以絶之也。观光武黜吕后,不令配食髙庙可知】没而书死,见簒贼之人虽极其智力以干大统,终不能逃斧钺之诛,然后诸大臣举兵为有名,而文帝之立得以正其始也。此始终之大义,诸家见不逮此,何与?○语云:从治命,不从乱命。正统之世,以子从父,
译分注【少帝逐渐长大,自己知道不是皇后的儿子,于是说:“皇后杀了我的母亲,我长大后就发动政变。”太后把他囚禁在永巷中,对群臣说:“皇帝病了很久,神志昏乱,不能治理天下,让他退位吧。”群臣叩头奉诏,于是废黜并杀死了他,立刘弘为皇帝,不称元年,因为太后掌控天下,这是权宜之计】
应当特别记载吕氏废黜少帝并杀死他,不应仅仅沿用上文【上书太后封女弟〇为临光侯]中的“幽”字,可以删去。○按:凡例中没有记载“杀”而只写“幽”的情况,少帝起初虽然被囚禁,最终却不得好死,那么“幽”就是用来杀他的手段【唐肃宗张后也是被囚禁后杀死,《纲目》记载“杀”而不记载“幽”,可以证明】。《春秋》的原则是记载严重的事情,既然已经杀了,还有什么可说的“幽”呢?凡例规定无罪而被囚禁致死的,称为“幽杀之”,并非如此。以后凡是记载“幽杀”的,都去掉“幽”字。○根据凡例,僭越称帝的人称为“主”,这是针对自封僭位者而言的【考证见不逮此何与】。少帝虽然是别人的儿子,但收养他作为太子的是吕后。《纲目》前面记载即位而不称名【惠帝七年】,后面记载少帝而不削去帝号,表明吕氏既然让他作为太子即位称帝,却又杀了他,以此来加重吕氏的罪责。对于少帝本来就没有贬低的意思,应当沿用旧文称他为帝,而吕氏行事违背常理,进退两难的态势,都体现在这里了。考证不必遵从。
【已六未年】匈奴入侵狄道
“寇”应当改为“入”【看明年南越记载“击”,这里应当记载“入”无疑】。明年“寇狄道”,同样如此。○按:凡例说:中原有君主就直接记载为“入”,侵犯无主的边疆则只说“入边”,或者说“入某郡”。《纲目》既然认为没有统治权的吕氏,而对于匈奴仍然记载为“寇”,是不对的。
【庚七申年】日食,白天昏暗
分注【太后看到日食,厌恶它,说:“这是应验在我身上。”】
书法【日食,白天昏暗,是大异象。于是太后看到后厌恶它,说:“这是应验在我身上。”过了明年,就用“大丧”记载终结。《纲目》记载日食三百六十七次,记载“昼晦”的只有三次,除此之外没有记载的了】
应当改为“是月晦”【上文记载“春正月太后幽杀赵王友”】。“日食既,昼晦”两个字错了。○按:本纪记载这一年正月己丑晦日发生日食且全食,与《五行志》相同【志中说这一年正月己丑晦日发生日食且全食】。《纲目》单独记载“昼晦”【《纲目》错误地把晦朔的“晦”当作昏暗的“晦”】而不说“既”,为什么呢?根据周安王二十年日食昼晦的书法说:凡是日食,全食最严重,白天见星次之,白天昏暗再次之。这是说白天见星比白天昏暗严重,全食又比白天见星严重。而《纲目》不记载,难道不是错误吗?况且分注也本于《志》的话,《志》说在营室九度,属于宫室之中【这两句话应当放入分注】,所以高后厌恶它说:“这是应验在我身上。”如果真的白天昏暗,怎么见得是因为在宫室之中而厌恶它呢【如赵宋太宗淳化五年冬十二月朔日日食,因为阴雪看不见,群臣称贺,可以证明】。书法不辨别其错误,一概以次要的为严重,而且大书特写尤其与分注矛盾,都失于修改,应当以《志》和《纪》为准。
【辛八酉年】秋七月,太后去世,遗诏说:“吕产担任相国,吕禄的女儿为帝后,审食其担任帝太傅”。
考异【按“崩”〇凡例说:皇太后、皇后都称为某后某氏崩,这里太后下面漏掉了“吕氏”两个字】
应当直接记载吕氏死,吕产还担任相国,遗诏以及吕禄女儿以下的内容都可以删去。○按:凡例:篡贼指篡位干犯正统,没有传世的,注解说如汉代的吕后。又说:凡是篡贼之臣记载“死”。又说:凡是有人举兵讨伐篡逆之贼称为“讨”。又说:凡是抓获罪人于臣子口中称为“诛”。类比来看,那么吕氏应当记载“死”是显而易见的【周赧王因为弱小失去天下而记载“卒”,吕氏因为强大扰乱正统而记载“崩”,对比来看,其错误自然显现】。《纲目》既然以篡贼对待吕后,所以在岁首分注年号,而齐王讨伐诸吕则称为“讨”,诛杀吕后所命名的孝惠之子则称为“诛”,其为篡贼非常明显。唯独在去世时不记载“死”而记载“崩”,不记载姓氏而记载“后”,那就是说太后没有罪了【书法说:以妇人掌控天下,以假子扰乱正统,违背母道太严重了】。太后没有罪,那么诸吕和〇所命名的孝惠之子就不是国家的元舅,那么太后弄孙,诸大臣怎么能讨伐并诛杀他们呢?不就显得自相矛盾吗?考异在元年以王陵为太傅时,说应当记载吕氏后,凡是岁首及有异事各冠以吕氏而删去太后两个字,到这里仅仅说漏掉了吕氏两个字,而不知道记载“后”是不义的。难道活着时削去她的爵位,死后又用爵位记载吗?如果现在所记载的是对的,那么前面削去的就是错的了。只有在临朝称制时加一个“太后”,以标志母后临朝的开始,从此以后都斥称为吕氏,以表明断绝宗庙之义【传云:母亲被休弃就与宗庙断绝,意思是不可在宗庙中见到。淫乱篡位如吕后,刘氏的怨恨悲痛很深了。斥称为吕氏就是为了断绝她。看光武帝废黜吕后,不让她配享高庙就可以知道】。死后记载“死”,表明篡贼之人虽然竭尽智力以干犯大统,终究不能逃脱斧钺的诛杀,然后诸大臣举兵才有名正言顺的理由,而文帝的即位得以正当其始。这是始终的大义,诸家见识不到这一点,为什么?○俗话说:遵从治命,不遵从乱命。正统的时代,以儿子遵从父亲,
犹有治乱之分,簒位干纪如吕氏,何命可从?犹得以遗诏称邪?况未几发兵讨诸吕,诛▯等【见下九月】诏安在哉?既正其为诏,则诸大臣不且为作乱乎?故削之者不成其为诏也【书法云:直书遗诏,太后志也,皆据纲目立説,非知轻重者】犹者,可以己之辞,若曰身且不免犹为相国邪?以是为处堂之燕而已。下书使大将军直称产,而去相国二字【书「相国产」,是成其为相国也,非是】○或曰:纲目书食其为太傅,明吕氏死犹私其所嬖也,其削之何?曰:后罪有大于此者,且方▯兵诛诸吕,况太傅乎?史称髙帝崩,吕后与食其谋尽族诸将,秘不发丧【见帝崩分注】则食其尤罪人也。使汉能并诛食其,则文帝无淮南之祸【淮南王,文帝弟,母赵美人,坐贯髙事,系属食其,言吕后,后妬弗肯白,美人生长即自杀,长恨食其不为争,致母恚恨死,故杀之,帝赦不治。六年,长谋反,废徙蜀,道死,帝哭甚悲】既已失策,又复大书,皆非也。
译尚且还有治乱的区别,像吕氏那样篡位扰乱纲纪,有什么遗命可以遵从呢?难道还能凭借遗诏来宣称合法吗?况且不久就发兵讨伐诸吕,诛杀吕产等人【见下文九月】,那诏书又在哪里呢?既然纠正了遗诏的合法性,那么各位大臣不就成了作乱的人吗?所以删去“遗诏”二字,是因为它不能算作真正的诏书【《书法》说:直接书写遗诏,是太后的意志,这都是依据《资治通鉴纲目》立论,并非懂得轻重的人】。“犹”字,是表示“尚且”的意思,好比说“自身尚且不能保全,尚且还能做相国吗?”这不过是像处在堂屋里的燕子一样罢了。下文记载派遣大将军,直接称吕产,而去掉了“相国”二字【记载“相国产”,是承认他作为相国的身份,这是不对的】○有人说:《纲目》记载食其为太傅,表明吕氏死后仍然偏爱她所宠幸的人,为什么要删去“太傅”二字呢?回答说:吕后还有比这更大的罪行,况且当时正在发兵诛杀诸吕,何况是太傅呢?史书记载高帝去世,吕后与食其谋划尽数诛灭各位将领,秘密不发丧【见高帝去世分注】,那么食其更是罪人。如果汉朝能够一并诛杀食其,那么文帝就不会有淮南王的祸患【淮南王是文帝的弟弟,母亲是赵美人,因牵连贯高事件,被食其拘禁,向吕后申诉,吕后嫉妒不肯上报,赵美人长大后便自杀了,淮南王怨恨食其不为母亲争辩,导致母亲含恨而死,所以杀了食其,文帝赦免不治罪。六年,淮南王谋反,被废黜迁徙到蜀地,途中死去,文帝哭得很悲伤】既然已经失策,又再大肆记载,都是不对的。
诸大臣迎立代王恒,后九月至,即位诛吕后所名孝惠子▯等,赦。
赦下当书,尊母薄氏为皇太后,以为景帝太皇太后之本。○按《汉书·外戚传》云:髙祖崩,诸幸姬、戚夫人之属,吕氏怒,皆幽之,不得出宫;而薄姬以希见,故得出。从子之代,为代太后。代王立十七年,髙后崩,大臣议立后,疾外家吕氏彊暴,皆称薄氏仁善,故迎立代王为皇帝,尊太后为皇太后。而《文帝本纪》但云:「遣将军薄昭迎皇太后于代」,盖互见之义。纲目不察,徒以帝纪无尊立之文,遂略而不书,非也。先儒虽知其阙漏【见文帝后七年考异】然无确证,仍属空言。今据《外戚传》补书于此。
【壬戌】太宗孝文皇帝元年冬十月,徙琅邪王泽为燕王,封赵幽王子遂为赵王。○以陈平为左丞相,周勃为右丞相,灌婴为太尉。论功益户,有差。
分注【陈平谢病曰:「髙祖时,勃功不如臣;及诛诸吕,臣功亦不如勃。愿以右丞相让勃。」从之】书法【前书:「太尉勃,丞相平,朱虚侯章诛产、禄及诸吕,则三人之功一也。于是论功列叙平、勃、灌婴,而不及章,则帝之私也。」合而观之,贬意自见矣】
当书冬十月,帝谒髙庙,遣将军薄昭迎皇太后于代。太尉勃等论功益户有差。○十二月,封赵幽王子遂为赵王,徙琅邪王泽为燕王。○以周勃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灌婴为太尉。○按《汉书·文帝纪》先谒庙,次迎母,又次论功,然后及封徙,最为得体。纲目独据《史记》,先徙封而后论功【史记多用己意,参差不足据】又不载谒庙迎母事【二事亦见《史记》,纲目不书,疑漏】非是。葢孝文虽髙帝子,然自藩王入承大统,初无所受与父没子继者不同,谒庙一举必不可少,固当特书示法,非可以常事略之。化家为国,易于忘亲,如髙帝即位之后缓于尊父,説者讥之【见髙帝六年尊太公为太上皇书法】文帝首迎母后,尤见孝养之谊。凡此皆始事之合礼者。至于论功,本在易相之后,所云益户,非特平、勃、灌、婴已也【朱虚侯章、襄平侯通、典客揭各益户有差】今纲目合为一条,便似论功止于三人,而不及朱虚,此所以来书法之议也。使果先易相而后论功,则诏书何以不曰丞相勃,而仍称太尉邪【诏辞《史》《汉》并同,独《史记》于周勃先新职后故官,亦自矛盾】即此可证书法特未详攷耳。○据分注,平以右丞相让勃,是重右而轻左也,书法宜先右后左【惠帝六年王陵、陈平,吕后元年陈平、审食其,皆先右后左】今先左后右,亦非琅邪之亲不若幽王【泽,髙祖从昆弟;幽王,髙祖子,文帝弟也】幽王死非其罪【吕后七年杀赵王友】故文帝急王其子以续之。泽虽失王,犹吕氏之壻【泽妻吕▯女】不应先赵,故更定若此。
【甲子】三年夏五月,匈奴入冦,帝如甘泉,遣丞相婴将兵击走之,遂如太原。济北王兴居反,遣大将军柴武击之。秋七月,还宫。八月,兴居兵败自杀。
考异【此与陈豨、英布同当书讨,不当书击,亦传録之误】
分注【初诛诸吕,朱虚侯功尤大,大臣许以赵王章以梁王兴居。帝闻其初欲立齐王,故绌其功,割齐二郡以王之。兴居自以失职,夺功颇怏怏。闻帝幸太原,以为天子且自击胡,遂发兵反。帝遣柴武击之,兵败自杀】
书法【内书反矣,不书讨,何病帝也?帝于兴居,亦少负矣】
纲目书击因旧史耳【汉纪书击】当从考异书讨○按人臣为国尽忠岂可以恩怨为进退?兴居虽有功,未若朱虚侯之大也。既已王矣,朱虚侯不闻后言,而兴居以失职夺功,遂发兵反。然则始之诛诸吕者,特为利耳,曷足道哉?书法不考其义,徒以书击为病。帝【使王梁之约出自文帝书击可也,兴居初非为帝,帝亦未尝有约,而欲操劵责偿,此自兴居之愚,于帝何病】夫为天子,赏不酬劳,遂不得正君臣之分。彼晋重耳之扵介推,当何如邪?且人臣有功于君,必如其意赏之,则竖牛之立昭子、赵髙之立子婴,宜如何感恩?而二子皆不逾时诛之【竖牛叔孙穆子
译各位大臣迎接拥立代王刘恒,后来在九月到达,即位后诛杀了吕后所封立的孝惠帝之子刘盈等人,并颁布大赦令。
大赦令颁布后应当记载,尊奉母亲薄氏为皇太后,这是后来景帝尊奉太皇太后的开端。○查考《汉书·外戚传》记载:高祖驾崩后,吕氏恼怒,将高祖宠爱的姬妾、戚夫人等人幽禁起来,不准出宫;而薄姬因为很少被召见,所以得以出宫。她跟随儿子到代国,成为代太后。代王在位十七年,高后驾崩,大臣们商议拥立新君,痛恨外戚吕氏强横暴虐,都称赞薄氏仁慈善良,所以迎接拥立代王为皇帝,尊奉太后为皇太后。而《文帝本纪》只记载:“派遣将军薄昭到代国迎接皇太后”,这大概是互相补充的笔法。《纲目》没有察觉,仅仅因为帝纪中没有尊立的记载,就省略不写,这是错误的。先儒虽然知道这里有所缺失【见文帝后七年考异】,但没有确凿证据,仍属空谈。现在根据《外戚传》在此补写。
【壬戌】太宗孝文皇帝元年冬十月,将琅邪王刘泽改封为燕王,封赵幽王之子刘遂为赵王。○任命陈平为左丞相,周勃为右丞相,灌�为太尉。评定功劳增加食邑户数,各有差别。
分注【陈平推辞说:“高祖时,周勃的功劳不如我;等到诛灭诸吕时,我的功劳也不如周勃。愿意把右丞相之位让给周勃。”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书法【《汉书》记载:“太尉周勃、丞相陈平、朱虚侯刘章诛杀吕产、吕禄及诸吕,那么三人的功劳是一样的。于是评定功劳排列陈平、周勃、灌婴,而没有提及刘章,这是文帝的私心。”综合来看,贬斥之意自然显现】
应当记载冬十月,皇帝拜谒高庙,派遣将军薄昭到代国迎接皇太后。太尉周勃等人评定功劳增加食邑户数,各有差别。○十二月,封赵幽王之子刘遂为赵王,将琅邪王刘泽改封为燕王。○任命周勃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灌�为太尉。○查考《汉书·文帝纪》先记载拜庙,接着迎接母亲,然后评定功劳,最后才记载封王改封,最为得体。《纲目》只依据《史记》,先记载改封而后评定功劳【《史记》多夹杂己意,参差不一致,不足为据】,又不记载拜庙迎接母亲的事【这两件事在《史记》中也有记载,《纲目》不写,大概是遗漏】,这是不对的。大概孝文帝虽然是高帝的儿子,但他是从藩王入继大统,与父亲去世儿子直接继位的情况不同,拜庙这一举动必不可少,固然应当特别记载以示法度,不能当作平常事略去。由家变国,容易忘记亲人,如高帝即位后迟缓尊奉父亲,评论者讥讽他【见高帝六年尊太公为太上皇书法】,文帝首先迎接母亲,尤其体现孝养的情义。这些都是开始做事合乎礼制的表现。至于评定功劳,本来在更换丞相之后,所说的增加食邑,不仅仅限于陈平、周勃、灌�【朱虚侯刘章、襄平侯纪通、典客揭各增加食邑户数,各有差别】,现在《纲目》合为一条,便好像评定功劳只限于三人,而没有提及朱虚侯,这就是引来书法议论的原因。如果确实是先更换丞相而后评定功劳,那么诏书为什么不说丞相周勃,而仍然称太尉呢【诏辞《史》《汉》相同,只有《史记》在周勃身上先写新职后写旧官,也是自相矛盾】,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证明书法特别没有详细考证。○根据分注,陈平把右丞相让给周勃,是重视右位而轻视左位,书法应当先右后左【惠帝六年王陵、陈�,吕后元年陈平、审食其,都是先右后左】,现在先左后右,也不是因为琅邪王刘泽与文帝的亲近程度不如赵幽王【刘泽是高祖的堂弟;赵幽王是高祖的儿子,文帝的弟弟】,赵幽王死得不冤枉【吕后七年杀赵王刘友】,所以文帝急于封他的儿子以延续宗祀。刘泽虽然失去王位,但仍然是吕氏的女婿【刘泽的妻子是吕�的女儿】,不应该排在赵王之前,所以重新确定如下。
【甲子】三年夏五月,匈奴入侵,皇帝前往甘泉,派遣丞相灌�率兵击退匈奴,于是前往太原。济北王刘兴居反叛,派遣大将军柴武攻打他。秋七月,回宫。八月,刘兴居兵败自杀。
考异【这与陈豨、英布一样应当记载“讨”,不应当记载“击”,也是传抄录写的错误】
分注【当初诛灭诸吕,朱虚侯功劳最大,大臣许诺封赵王给刘章,封梁王给刘兴居。皇帝听说他们起初想拥立齐王,所以贬抑他们的功劳,割让齐国两郡封给刘章。刘兴居自认为失去职位,功劳被剥夺,颇为怨恨。听说皇帝幸临太原,以为天子将要亲自攻打胡人,于是发兵反叛。皇帝派遣柴武攻打他,兵败自杀】
书法【对内记载“反”了,不记载“讨”,是为什么呢?是诟病皇帝啊?皇帝对刘兴居,也稍有亏欠】
《纲目》记载“击”是因为沿用旧史【《汉纪》记载“击”】,应当根据考异记载“讨”○查考人臣为国家尽忠,难道可以因恩怨来决定进退吗?刘兴居虽然有功,也不如朱虚侯的大。既然已经封王,朱虚侯没有听到后来的怨言,而刘兴居因为失去职位、功劳被夺,就发兵反叛。那么起初诛灭诸吕的人,只是为了利益罢了,哪里值得称道呢?书法不考究其义理,只以记载“击”为诟病。皇帝【如果封王梁的约定出自文帝,记载“击”也可以,刘兴居起初并不是为了皇帝,皇帝也未曾有约定,却想拿着凭证要求偿还,这是刘兴居的愚蠢,对皇帝有什么诟病呢】作为天子,赏赐不酬谢功劳,就不能端正君臣的名分。那些晋文公重耳对待介子推,应当如何呢?况且人臣对君主有功,一定要按照他的心意赏赐,那么竖牛拥立昭子、赵高拥立子婴,应当如何感恩呢?而这两个人都没有超过时限就被诛杀【竖牛叔孙穆子
家臣,穆子疾牛弗进食而卒,因立昭子,昭子声其罪而诛之,见鲁昭公四年;赵髙弑二世,帝立子婴为秦,王子婴刺杀髙,夷三族,见秦二世三年】后世不以为薄徳,兴居虽非竖牛、赵髙比,何遽至于反哉?在文帝以私怨绌功,未为无过,而兴居乘危窃发,则其罪大矣。法当书讨,以正兴居之罪【若兴居宜书击,则七国不当书讨,七国之反由削地太亟也】至帝报功之薄,分注自明,顾可以小嫌而废大法,以私情而昧公义哉?况书自杀而不曰伏诛,亦足以见意,奚必书击乃为病帝乎?书法傅会,纲目不可从。
译家臣竖牛,在穆子病重时不给他进食,穆子因此去世,竖牛趁机拥立昭子,昭子声讨竖牛的罪行并将其诛杀,此事见于《鲁昭公四年》;赵高弑杀秦二世,皇帝立子婴为秦王,王子婴刺杀赵高,并诛灭其三族,此事见于《秦二世三年》。后世并不认为这是薄德,吴兴居的行为虽然不能与竖牛、赵高相比,怎么就遽然到了反叛的地步呢?汉文帝因私怨贬黜功臣,并非没有过错,但吴兴居趁危局暗中发动叛乱,那么他的罪过就大了。史法应当记载为“讨伐”,以正吴兴居之罪【如果吴兴居适宜记载为“击”,那么七国之乱就不应当记载为“讨”,因为七国之乱是由于削藩太急迫造成的】。至于皇帝报答功劳微薄,在分注中自然明白,难道可以因为小的嫌疑而废弃大的法度,因为私情而蒙蔽公义吗?况且史书只记载“自杀”而不说“伏诛”,也足以表达意思,何必一定要记载为“击”才算是批评皇帝呢?《春秋》书法中的牵强附会,《纲目》不可遵从。
【乙丑】四年夏六月大雨雪【当补书于下绛侯周勃狱之上,以绛侯下狱在秋九月也。纲目不书时月,亦非】
纲目不书疑漏。○按凡例云:凡灾异悉书,故景帝三月雪书【中六年】成帝四月雪书,即元帝冬大雨雪亦书,书法皆以为纪异。而文帝六月大雨雪不书,非漏而何?况汉世非时而雪,自文始,京房《易传》曰:“夏雨雪,戒臣为乱。”越明年而淮南王谋反发觉死,尤异之,未尝无应者与?
【丁夘】六年,淮南王长谋反,废,徙蜀,道死。
分注【淮南王长自作法令,行于其国,逐汉所置吏,请自置相,帝曲意从之。又擅刑杀不辜,及爵人至关内侯。数上书不逊,顺帝重自切责之,乃令薄昭与书,引管、蔡兴居以为警戒。王不悦,谋反事觉,召至长安。丞相、御史、宗正、廷尉奏长罪当弃市,赦徙处蜀,载以辎车,县次▯之。袁盎諌曰:“上素骄淮南王,弗为置严▯相,以故至此。今暴摧折之,臣恐卒逢雾露病死,陛下有杀弟之名,奈何?”上曰:“吾乃特苦之尔,今复之。”王果恚愤不食死。雍令发封以死闻,上哭甚悲。逮考诸县传送不▯封餽,侍者皆弃市。諡曰厉王,以列侯▯雍,置守塜三十户】
淮南王虽骄蹇,亦帝有以致之也。观其自作法令,逐吏置相,及擅刑爵人,帝皆曲意从之,何异郑庄之养成段恶哉【段郑庄公弟,不义而得众,将袭郑,公伐诸鄢。传曰:纵使失道以至于乱,然后以叛逆讨之。《春秋》书“郑伯克段于鄢”,罪郑伯也。见鲁隐公元年】使仲尼执笔,必曰“帝杀其弟长,以杀其弟,罪帝以削其爵,责长,然后是非明而劝戒昭”。纲目仅据旧史书之,是罪専在长,而帝待弟之失隐矣。何以见其义乎?谓纲目足继《春秋》者非也。○按帝之待长,已失友爱之正。及暴摧折,愤恚道死,又蔽罪于传送者而杀之,不训弟于生,而厚弟于死,已不克全其弟,而杀人以自解,岂为君为长之道哉?本传“上哭甚悲,谓袁盎曰:‘为之奈何?’盎曰:‘独斩丞相、御史以谢天下乃可。’上即令丞相、御史逮考诸县云云。”纲目宜入分注,以为后世人臣不知畜君而反长恶者之戒。今竟略去,使帝独蒙恶声,非也。合无据本传补入,“谓▯盎以下至御史凡二十九字”。
【壬申】十一年
考证【当补绛侯周勃卒分注諡曰武○谨按凡例曰凡诸臣之卒惟宰相悉书贤者曰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諡绛侯从髙祖起沛定天下屡有功髙帝遗诏周勃重厚少文然安刘氏者必勃也卒诛诸吕立代王为帝基汉室四百年之业皆如言汉称平勃文帝初并相而勃位居平上二年既书陈平卒勃之卒岂可无书史记汉书皆着孝文十一年薨司马公通鉴不载先儒亦以为失今故推本义例以补之】
当书丞相绛侯周勃卒【勃卒见本传史汉帝纪并阙纲目仅据本纪故误漏】○按勃之为人犹愈于陈平【伊川甚不取周勃以其无能也然终不可与陈平同日语】平得具官爵姓名卒【二年书丞相曲逆侯陈平卒】独于周勃略之非是据凡例宰相贤者曰某官某爵姓名卒勃当仿陈平例补丞相二字考证但称绛侯亦非○或曰勃虽为丞相【二年】然既免【三年免就国】且下狱【四年下廷尉狱】安得与陈平比曰不然夫人亦攷其贤否何如耳岂以祸福为轻重哉人而贤虽终其身为布衣处士而得书卒黄宪之于汉【安帝延光元年书汝南黄宪卒】陶▯景之于梁【武帝大同二年书梁处士陶▯景卒】是也不然以范增之遇扬雄之才而且书死【范増不当书死姑就纲目言耳】安在爵位能荣人哉勃虽下廷尉狱适与萧何等【髙帝十二年下相国何廷尉狱数日赦出之】何既具官卒如陈平【惠帝二年书相国酂侯萧何卒】勃书丞相绛侯又何疑焉
【癸酉】十二年春二月,出宫人,令嫁。
纲目不书疑漏【据本纪是年二月出孝惠帝后宫美人令嫁】○按纲目书出宫人九【详成帝绥和二年书法】虽偏安之主如魏▯者犹书于册,况文帝乎?又况诸帝咸出其后,而孝文尤创始者哉?或曰:魏主等所出皆已宫女也,孝文出惠帝宫人,故不书勲。按汉哀帝
译【乙丑】文帝四年夏季六月,降下大雪。【应当补写在下面绛侯周勃入狱的条目之上,因为绛侯入狱是在秋季九月。《纲目》不记载具体的时节月份,也是错误的。】
《纲目》不记载此事,大概是遗漏了。○按照凡例所说:凡是灾异现象都要记载,所以景帝中六年三月下雪、成帝四月下雪都记载了,就连元帝冬季降大雪也记载了,书写体例都将其视为记录异象。而文帝六月降大雪却不记载,如果不是遗漏又是什么呢?况且汉代不合时令下雪,是从文帝开始的,京房《易传》说:“夏季下雪,是告诫臣子将要作乱。”第二年淮南王谋反事发被处死,这尤其奇异,难道没有相应的征兆吗?
【丁夘】文帝六年,淮南王刘长谋反,被废黜,流放蜀地,途中死去。
分注【淮南王刘长自行制定法令,在其封国施行,驱逐汉朝任命的官吏,请求自行设置丞相,文帝曲意顺从了他。他又擅自刑罚杀害无辜之人,以及封爵位直到关内侯。多次上书言语不敬,文帝亲自严厉责备他,于是让薄昭写信给他,引用管叔、蔡叔、梁王刘兴居的事例作为警戒。刘长不高兴,谋反之事败露,被召到长安。丞相、御史、宗正、廷尉上奏刘长罪行应当处死示众,文帝赦免他,流放蜀地,用有帷盖的车载着他,沿途各县依次供应食宿。袁盎劝谏说:“皇上向来骄纵淮南王,不给他设置严厉的丞相,所以导致今天这样。如今突然摧折他,臣担心他忽然遭遇雾露病死,陛下会有杀害弟弟的名声,怎么办?”皇上说:“我只是特意让他受苦罢了,现在恢复他的待遇。”刘长果然愤恨不吃饭而死。雍县令打开棺椁以死讯上报,皇上哭得非常悲伤。于是追究沿途各县传送途中不供给食宿、不封棺椁的罪责,侍从者都被处死示众。谥号为厉王,以列侯的规格葬在雍县,设置守墓户三十家】
淮南王虽然骄横跋扈,也是文帝招致的。看他自行制定法令,驱逐官吏设置丞相,以及擅自刑罚、封爵他人,文帝都曲意顺从,这与郑庄公纵容段恶有什么两样【段是郑庄公的弟弟,行为不义却得到民众拥护,将要袭击郑国,庄公在鄢地讨伐他。《左传》说:即使他失道以至于作乱,然后以叛逆之罪讨伐他。《春秋》记载“郑伯克段于鄢”,是归罪于郑伯。见鲁隐公元年】如果孔子执笔,一定会说“文帝杀害他的弟弟刘长,因为杀害弟弟,归罪于文帝;因为削夺爵位,责备刘长,然后是非分明,劝诫昭著”。《纲目》仅仅依据旧史记载,这是将罪责完全归于刘长,而文帝对待弟弟的过失就隐藏了。怎么能体现其中的义理呢?说《纲目》足以继承《春秋》是不对的。○按照文帝对待刘长,已经失去了友爱兄弟的正道。等到突然摧折他,愤恨途中死去,又归罪于传送者而杀害他们,生前不教导弟弟,死后厚待弟弟,已经不能保全弟弟,却杀人来自我辩解,这难道是作为君主、作为兄长的道理吗?本传记载“皇上哭得非常悲伤,对袁盎说:‘怎么办?’袁盎说:‘只有斩首丞相、御史来向天下谢罪才可以。’皇上立即命令丞相、御史追究沿途各县云云。”《纲目》应当将这些写入分注,作为后世臣子不知规劝君主反而助长恶行的警戒。现在竟然略去,让文帝独自蒙受恶名,是不对的。何不依据本传补入,“谓袁盎以下至御史共二十九字”。
【壬申】文帝十一年
考证【应当补写绛侯周勃去世的分注,谥号为武○谨按凡例说:凡是诸臣去世,只有宰相全部记载,贤者记载某官某爵姓名卒,并注其谥号。绛侯跟随高祖从沛县起兵,平定天下,屡立大功,高帝遗诏说周勃厚重少文,但安定刘氏天下的必定是周勃。他诛杀诸吕,拥立代王为帝,奠定汉朝四百年基业,都如遗诏所言。汉朝称颂萧何、曹参,文帝初年两人同任丞相,而周勃位居陈平之上。二年已记载陈平卒,周勃的卒难道可以不记载吗?《史记》《汉书》都记载孝文帝十一年薨,司马光《通鉴》不载,先儒也认为是失误。现在故推究本义例来补之】
应当书写丞相绛侯周勃卒【周勃卒见本传,《史记》《汉书》帝纪都缺失,《纲目》仅依据本纪,所以错误遗漏】○按照周勃为人还胜过陈平【伊川很看不上周勃,认为他无能,但最终不能与陈平同日而语】陈平能具备官爵姓名卒【二年记载丞相曲逆侯陈平卒】,唯独对周勃略去,是不对的。依据凡例,宰相贤者记载某官某爵姓名卒,周勃应当仿照陈平例子补上“丞相”二字,考证只称绛侯也是不对的。有人说:周勃虽然担任丞相【二年】,但已经免职【三年免职就国】,且入狱【四年下廷尉狱】,怎么能与陈平相比?回答说:不然,人也考察其贤与不贤如何,难道以祸福为轻重吗?人如果贤德,即使终身为布衣处士也能记载卒,黄宪之于汉【安帝延光元年记载汝南黄宪卒】,陶弘景之于梁【武帝大同二年记载梁处士陶弘景卒】,就是这样。不然,以范增的遭遇、扬雄的才能,尚且记载死【范增不当书死,姑且就《纲目》而言】,哪里在于爵位能荣耀人呢?周勃虽然下廷尉狱,恰好与萧何等人一样【高帝十二年下相国萧何廷尉狱,数日赦出】,萧何既具备官爵卒如陈平【惠帝二年记载相国酂侯萧何卒】,周勃记载丞相绛侯又有什么可疑的呢?
【癸酉】文帝十二年春季二月,放出宫女,命令她们出嫁。
《纲目》不记载,大概是遗漏了【依据本纪,是年二月放出孝惠帝后宫美人,命令她们出嫁】○按照《纲目》记载放出宫女九次【详见成帝绥和二年书法】,即使是偏安之主如魏明帝都记载在册,何况文帝呢?又何况各帝都放出宫女,而孝文帝尤为创始者呢?有人说:魏主等人所放的都是已故宫女的遗孀,孝文帝放出惠帝的宫人,所以不记载功勋。按汉哀帝
、唐太宗皆于即位之初书出宫人【哀帝书出宫人年三十以下者嫁之,太宗书出宫女三千人】岂皆已宫乎?况王莽弑平帝出媵妾,犹援此举为故事,则知汉世出宫人皆文帝唘之也,固当特书。
译唐哀帝和唐太宗都在即位之初下诏放出宫女(哀帝下诏将三十岁以下的宫女放出婚配,太宗下诏放出宫女三千人),难道她们都已经年老色衰了吗?况且王莽杀害汉平帝后放出陪嫁的妾室,尚且援引这一举措作为先例,由此可知汉代放出宫女都是汉文帝开创的,因此应当特别记载。
诏民入粟邉,得拜爵免罪;赐农民今年半租。
当作入粟于边,如春秋归粟于蔡例【鲁定公五年】粟下漏于字【前书公子无忌大破秦军邯郸下,始皇筑宫咸阳北阪上,并欠于字不成文理,宜补上下字】,正可省平帝元始元年祫祭明堂亦欠于字】○按:爵罪人,主大柄也,而以粟为出入,是盗跖得膴仕,而顔宪宜岸狱矣,将何以为劝惩之具,令天下竞善黜恶也哉?下书赐农民今年半租,其为毁法市惠明矣。人主之职,莫先于知人,为治得人,则百姓乂安,虽贫者可富,寜忧穷困?文帝义不出此,乃用鼂错之言【见分注】戕本附枝,不亦谬乎?且使官非其人,纵家给人赐,又奚益哉?后世治不古若,每况愈下,皆人臣不明大义,而人主好矜小惠之过也,惜夫。
【丁丑】十六年,以新垣平为上大夫。
以下漏方士二字。○按方士为大夫,自平始。观武帝以公孙卿为郎【元鼎四年】纲目犹书方士;而垣平始为上大夫,不书,非是。考异考证亦不言,何与?
【甲申】七年夏六月,帝崩,遗诏短丧。
短丧非所以恤民,适以唘后世忘亲遗君之▯。文帝贤君,而见不及此,其亦不学之过与【后世短丧者,皆以文帝为口实,召罪无已,尤不可惋惜哉】
太子啓即位,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是年六月,帝崩】
考证【当作尊皇太后薄氏曰太皇太后。○谨按凡例曰:凡正统尊立,非正嫡则加姓氏,后仿此】
后下当补书立妃薄氏为皇后,以为景帝六年废后之本。纲目不书立后,特以帝纪无立后之文耳【史汉并阙立后,非是。订补不为立后补纲,仅详废后,下亦非】按《外戚世家》云:景帝为太子时,薄太后以薄氏女为妃;及景帝立,立妃曰薄皇后。故当补书。汉世废后自景始,纲目以无罪例书之,是后无罪也。无罪而不得正其尊立之名【考异亦以不书立后为漏】何以见其义哉?○非正嫡则加姓氏为尊母也。文帝即位,既补书尊母薄氏为皇太后,则此“薄氏”二字可省。考证不必从【考证不于辛酉补书尊母,而谓此条漏“薄氏”字,非是】
九月有星孛于西方
考异【九月上漏秋字】
当从考异补秋字。○按《春秋》虽无事,犹书首时【如隐公六年秋七月之类】纲目》非《春秋》比,必有事而后书。是年春冬无事故不书时,星孛西方在九月,则秋也,固当因事以着之【观六月书夏可见】
【乙酉】孝景皇帝元年春,正月,诏听民徙寛大地。
分注【诏曰:郡国或硗隘,无所农桑;或饶广水泉,利其议民欲徙寛大地者,听之】
此条可删。○按寛大地虽可徙,而听民自徙则非也。人主所以久安者,为民各安其土,无迁徙畔援之私耳【周制井田,死徙无出乡,非独为民所以自为也,古人良法深意,自不可及】今无故而诏民徙寛大地,将使民轻去其乡,而亲戚坟墓不足以系之,亦安所底止乎?且人亦何餍之有?今之所谓饶广者,安知异日不以为硗隘邪?啸聚揭竿,实始于此,顾可为常法哉!不可为常法而特书之,非也。
复收民田半租三十而税一
书法【复者,何尝除也?文帝除之,至景帝而复收,非得已也。然止收半租,则赐民半租矣。自是遂为常制,是歳赐半租,自帝始也。书曰「复収」与魏徴「绵麻税书复者」异矣】
当作始,三十税一,复收半租,句可删。○按《汉书·食货志》是以三十税一释上半租意【志云:孝景元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也】故景帝纪但云令田半租【史记》作除田半租】不复言三十税一,可证《纲目》并书“近复”书法,云“自是遂为常制,嵗赐半租,自帝始”,故当书“始”,《纲目》误。
【丁亥】三年,吴王濞、胶西王卬、胶东王雄渠、菑川王贤、济南王辟光、楚王戊、赵王遂反。
分注【初,孝文时,吴太子入见,得侍皇太子饮博,争道不恭,皇太子引博局提杀之。吴王称疾不朝,始有反谋。鼂错数言吴过可削,削亦反,不削亦反,削之其反亟,祸小;不削其反迟,祸大。错又言,楚、赵有
译诏令百姓向边境输送粮食,可以授予爵位或免除罪责;赏赐农民减免今年一半的田租。
应当写作“入粟于边”,如同《春秋》中“归粟于蔡”的体例【鲁定公五年】。“粟”字下面漏掉了“于”字【《汉书》中“公子无忌大破秦军邯郸下”、“始皇筑宫咸阳北阪上”,都缺少“于”字,导致文理不通,应当补上“于”字】,正如平帝元始元年祫祭明堂也漏掉了“于”字】○按:爵位和刑罚,是君主掌握的重大权柄,却用粮食作为获取或免除的标准,这就好比盗跖得以获得高官厚禄,而颜渊、原宪却应当被囚禁在狱中了,这将用什么作为劝善惩恶的工具,来命令天下人争相行善、罢黜邪恶呢?下文记载赏赐农民今年减半的田租,其毁坏法制以收买人心的意图就明显了。君主的职责,没有比知人更重要的了,治理国家得到了合适的人才,百姓就能安定,即使贫穷的人也能富裕,哪里还会担忧穷困呢?汉文帝的义举不出于此,却采纳晁错的建议【见分注】,伤害根本而依附枝节,不也很荒谬吗?况且如果官员不是合适的人选,纵然家家户户都得到赏赐,又有什么益处呢?后世治理不如古代,每况愈下,都是臣子不明大义,而君主喜好显示小恩小惠的过错,可惜啊。
【丁丑】十六年,任命新垣平为上大夫。
下面漏掉了“方士”二字。○按:方士担任大夫,从新垣平开始。观察汉武帝任命公孙卿为郎【元鼎四年】,《纲目》还记载为“方士”;而新垣平开始担任上大夫,却没有记载,这是不对的。《考异》和《考证》也没有提及,为什么呢?
【甲申】七年夏六月,皇帝驾崩,遗诏规定缩短丧期。
缩短丧期不是体恤百姓的办法,恰恰开启了后世遗忘亲人、背弃君主的恶例。汉文帝是贤明的君主,却见识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他不学习的过错吧【后世缩短丧期的,都以汉文帝为借口,招致罪责没有止境,尤其不可惋惜啊】
太子刘启即位,尊称皇太后为太皇太后,皇后为皇太后【是年六月,皇帝驾崩】
《考证》【应当写作“尊称皇太后薄氏为太皇太后”。○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尊立,如果不是正嫡,就加上姓氏,以后仿照此例】
“后”字下面应当补写“立妃薄氏为皇后”,作为景帝六年废黜皇后的根本原因。《纲目》不记载立皇后,只是因为在帝纪中没有立皇后的记载罢了【《史记》和《汉书》都遗漏了立皇后的记载,这是不对的。《订补》不为立皇后补入《纲目》,仅详细记载废皇后,下面也是不对的】按《外戚世家》说:景帝做太子时,薄太后把薄氏女立为妃;等到景帝即位,立妃为薄皇后。所以应当补写。汉代废黜皇后从景帝开始,《纲目》按照无罪废后的体例记载,说明这位皇后是无罪的。无罪却不能确立她尊立的名称【《考异》也认为不记载立皇后是遗漏】,怎么体现其中的道义呢?○不是正嫡就加上姓氏是为了尊称母亲。汉文帝即位,已经补写尊称母亲薄氏为皇太后,那么这里的“薄氏”二字可以省略。《考证》不必遵从【《考证》不在辛酉年补写尊称母亲,却认为这条遗漏了“薄氏”二字,这是不对的】
九月,有彗星出现在西方
《考异》【九月上漏掉“秋”字】
应当遵从《考异》补上“秋”字。○按《春秋》即使没有大事,也记载季节【如隐公六年秋七月之类】《纲目》不同于《春秋》,必须有大事才记载。这一年春冬没有大事所以不记载季节,彗星出现在西方在九月,那就是秋天,固然应当因事而标明季节【看六月记载“夏”就可以明白】
【乙酉】孝景皇帝元年春,正月,下诏允许百姓迁徙到宽广的土地。
分注【诏书说:各郡国有的土地贫瘠狭窄,无法从事农桑;有的土地广阔,水源充足,有利于百姓,商议想要迁徙到宽广土地的人,允许他们迁徙】
这条可以删除。○按:虽然可以迁徙到宽广的土地,但听任百姓自行迁徙则是不对的。君主之所以能长久安定,是因为百姓各自安守乡土,没有迁徙和叛离的私心【周朝制度实行井田制,生老病死迁徙都不离开乡里,这不仅是为了百姓自我约束,古人的良法深意,自然不可企及】现在无故下诏让百姓迁徙到宽广的土地,将使百姓轻易离开家乡,而亲戚和坟墓不足以牵系他们,又将安身何处呢?况且人的欲望哪有满足的时候?现在所谓的广阔富饶之地,怎么知道日后不会变成贫瘠狭窄呢?啸聚山林、揭竿而起,实际上就始于这种政策,怎么能作为常法呢!不能成为常法却特别记载,是不对的。
恢复征收百姓田租的一半,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
书法【“复”是什么意思?曾经免除过吗?汉文帝免除了田租,到景帝又恢复征收,是不得已的。但是只征收一半的田租,那就是赏赐百姓一半的田租了。从此就成为常制,每年赏赐一半田租,是从景帝开始的。记载说“复收”,与魏徵所说的“绵麻税书复者”不同】
应当写作“始”,三十税一,恢复征收一半田租,句子可以删除。○按《汉书·食货志》用三十税一来解释“上半租”的意思【志中说:孝景元年,命令百姓只缴纳一半的田租,即三十税一】所以景帝纪只说命令田租减半【《史记》写作“除田半租”】不再说三十税一,可以证明《纲目》并书“近复”的书法,说“从此成为常制,每年赏赐一半田租,从景帝开始”,所以应当写“始”,《纲目》错了。
【丁亥】三年,吴王刘濞、胶西王刘卬、胶东王刘雄渠、菑川王刘贤、济南王刘辟光、楚王刘戊、赵王刘遂造反。
分注【起初,汉文帝时,吴国太子入京朝见,得以侍奉皇太子饮酒博戏,争夺棋道不恭敬,皇太子拿起博具打死了他。吴王称病不朝见,开始有反叛的阴谋。晁错多次说吴王的过错可以削藩,削藩也会反,不削藩也会反,削藩的话反得快,祸患小;不削藩的话反得慢,祸患大。晁错又说,楚、赵有
罪,皆削一郡,胶西有奸,削其六县。方议削吴,吴王恐,因发谋举事。闻胶西王勇好兵,使人説之,又身至胶西,面约,遂发使约齐、菑川、胶东、济南,皆许诺】
译诸侯犯罪,都被削去一个郡;胶西王有奸邪行为,被削去六个县。朝廷正商议削夺吴王的封地,吴王感到恐惧,于是发动阴谋起兵造反。听说胶西王勇猛好战,便派人游说他,又亲自前往胶西,当面约定,随后派遣使者与齐王、菑川王、胶东王、济南王约定,他们都答应了。
据分注,当书吴王濞及胶西王等。○按:首为反者,吴也。非吴,则汉无七国之祸矣。法当书及,以着首从之所【观太后许立楚后,而不续吴首从,自明。惜纲目弗察】纲目连书不殊,非所以示轻重也。
【戊子】四年春,复置关用▯出入。○夏四月,立子荣为皇太子。○冬十月晦,日食。
考异【按:太初以前,皆以冬十月为歳首,此年先书春夏,错简也】
书法【汉自太初以前皆建亥也,是年及中四年,先书春夏,后书冬。班史并同。《史记》是年同中四年,先冬后。二年亦先书正月,后书十月】
冬十月晦日食六字羡【景帝中元前日食见二年七年无四年五年日食汉纪中三年书皇太后崩误与此同】○按五行志是年无日食史记并同汉书十月日食误也考异以为错简考证谓五年当书于冬十月之上【见五年作阳陵邑条】皆凭臆揣度未及详攷耳葢五年无日食而史汉是年皆无冬月事也书法同异并载不为析别非是
【壬辰】中元年十二月晦,日食。
纲目不书漏也。○按五行志,是年十二月日食,帝纪不载,故纲目亦不书。勲意他事或不可据,至日食星变之类,当以五行志为正【纲目书日食不考五行志,故多误漏】如四年,志不载日食,而本纪书之,遂使冬春反易,至有错简之疑,顾可尽凭乎?纲目于四年不当书而书,此年当书而不书,皆非也。今据五行志补之。
【甲午】三年,○是月晦,日食【上书秋九月蝗】
食下漏既字○按惠帝七年志云日有食之几尽纲目书日食既此亦几尽也【志云九月戊戌晦日有食之几尽在尾九度】纲目但书日食不曰既特泥帝纪耳【本纪是年日食不书既故纲目略之】非是
丞相亚夫免
分注【初,上废栗太子,周亚夫固争之,不得。而梁王每与太后言亚夫短,太后欲侯王信。帝与亚夫议之,亚夫曰:“髙帝约,非有功不侯。信虽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帝黙然而止。后匈奴王徐卢等六人降,帝欲侯之以劝后。亚夫曰:“彼背其主而降,侯之,则何以责人臣不守节者乎?”帝曰:“丞相议不可用。”乃悉侯之,亚夫因谢病免】
当书春封匈奴降者徐卢等为列侯【匈奴封侯自景始不可不书】丞相亚夫免○按亚夫之免由争徐卢之侯也。帝既不用亚夫言,悉侯徐卢等。纲目宜大书以志其失,则亚夫之免不问而知其无罪矣。今但书亚夫免,而不曰封徐卢等,不惟无以见帝封胡之非,即亚夫亦若防有罪者【凡例云凡罢免罪不著者曰某官某免】岂权衡之平哉?故当补书○或曰纲目书亚夫免在秋九月后,子特系于春,何也?曰此据《史记》书也。《史记》春封匈奴王为列侯,而亚夫之免在三月。纲目春无异事,故合书于此,且分注明言帝曰:“丞相议不可用,乃悉侯之。”亚夫因谢病免,岂不可合为一邪?若徒以属辞后先为疑,则《史记》立子为王【立子乘为清河王】在三月之前【汉纪尤系日食之下,日食九月也】而纲目书于夏四月之后,不尤为错简邪?况《汉书》年表详载七人之侯【安陵侯于军,桓侯赐,廼侯陆彊,容城防侯徐卢,易侯仆□,范阳靖侯范代,翕侯邯郸集览不详,七侯非是】而帝纪是年竟阙封侯之事,又岂可泥邪?且礼犹可义起,辞岂不可义属乎?
【乙未】四年夏蝗。○冬十月日食。
考异【夏蝗,当在日食下,与四年同,亦错简也】
【丙申】五年,夏,立子舜为常山王。
考证【五年当书于夏蝗之下,冬十月之上。○日食下接夏立子舜。○谨按:秦始皇用邹衍五运之説,周火徳从所不胜为水徳,改元朝贺皆用冬十月朔。提要书曰:“以十月为歳首,着其实也。”歴汉髙帝至孝武百十有余年,皆因之而不变。太初元年始用夏正,而前此二年,岂得独书冬十月事于上年夏秋之后乎?葢因司马公旧文之误,而提要未经更定。吕成公大事纪亦及之,今当改正】
考异考证之説非也。特纲目于四年误书冬十月日食耳。按五行志,景帝自四年至六年并无日食。汉纪每于嵗终书日食,必传录之误【景帝四年六年无
译根据分注,应当记载吴王刘濞以及胶西王等人。○按:首先发起叛乱的是吴国。如果不是吴国,汉朝就不会有七国之祸了。按照史法应当使用“及”字,以彰显首恶与从犯的区别【观太后答应立楚王后裔,却不接续吴国为首恶从犯的记录,自然明白。可惜《纲目》没有察觉】。《纲目》将首恶与从犯连写而不加区分,这不是用来显示轻重缓急的方法。
【戊子】四年春,恢复设置关卡并征收出入税。○夏四月,立儿子刘荣为皇太子。○冬十月晦日,发生日食。
考异【按:太初以前,都以冬十月作为岁首,这一年先记载春夏,是简册错乱所致】
书法【汉朝自太初以前都建亥,这一年以及中元四年,先记载春夏,后记载冬。班固的《汉书》也相同。《史记》这一年同中元四年,先记载冬后记载夏。二年也先记载正月,后记载十月】
冬十月晦日食这六个字是多余的【景帝中元前日食见于二年、七年,没有四年、五年的日食,《汉纪》中三年记载皇太后崩,错误与此相同】○按《五行志》,这一年没有日食,《史记》也相同,《汉书》记载十月日食是错误的。考异认为是简册错乱,考证认为五年应当写在冬十月之上【见五年作阳陵邑条目】,都是凭主观推测,没有详细考证罢了。大概五年没有日食,而《史记》《汉书》这一年都没有冬月的事,《书法》同异都记载却不加辨析,是不对的。
【壬辰】中元元年十二月晦日,发生日食。
《纲目》不记载是遗漏了。○按《五行志》,这一年十二月发生日食,帝纪没有记载,所以《纲目》也不记载。我的意思是其他事情或许不可依据,至于日食星变之类,应当以《五行志》为准【《纲目》记载日食不考证《五行志》,所以多有错误遗漏】。如四年,《五行志》不记载日食,而本纪记载了,于是导致冬春颠倒,甚至有简册错乱的疑问,难道可以完全凭信吗?《纲目》在四年不该记载却记载了,这一年该记载却没有记载,都是不对的。现在依据《五行志》补上。
【甲午】三年,○本月晦日,发生日食【上文记载秋九月蝗灾】
食字下面遗漏了“既”字○按惠帝七年《五行志》说日食几乎全食,《纲目》记载日食既,这也是几乎全食【《五行志》说九月戊戌晦日日食几乎全食,在尾宿九度】,《纲目》只记载日食而不说既,只是拘泥于帝纪罢了【本纪这一年日食不记载既,所以《纲目》略去】,是不对的
丞相周亚夫被免职
分注【起初,皇上废黜栗太子,周亚夫坚决争辩,没能成功。而梁王每次对太后说周亚夫的短处,太后想封王信为侯。皇上与周亚夫商议,周亚夫说:“高帝约定,没有功劳不封侯。王信虽然是皇后的哥哥,没有功劳,封他为侯,不符合约定。”皇上沉默而作罢。后来匈奴王徐卢等六人投降,皇上想封他们为侯以鼓励后来者。周亚夫说:“他们背叛君主而投降,封他们为侯,那么怎么责备不守节操的人臣呢?”皇上说:“丞相的意见不可采用。”于是全部封他们为侯,周亚夫因此称病辞职】
应当记载春天封匈奴投降者徐卢等为列侯【匈奴封侯从景帝开始,不可不记载】丞相周亚夫被免职○按周亚夫被免职是因为争辩徐卢封侯的事。皇上既然不采纳周亚夫的话,全部封徐卢等为侯。《纲目》应当大字记载以标志其过失,那么周亚夫被免职不问也知道是无罪的了。现在只记载周亚夫免职,而不说封徐卢等,不仅无法显示皇上封胡人的不对,即使周亚夫也好像是有罪的人【凡例说凡罢免罪状不明确的叫某官某免】,难道这是权衡公平吗?所以应当补记○有人说《纲目》记载周亚夫免职在秋九月之后,你特意系于春天,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依据《史记》记载的。《史记》春天封匈奴王为列侯,而周亚夫被免职在三月。《纲目》春天没有别的事,所以合写在这里,而且分注明言皇上说:“丞相的意见不可采用,于是全部封他们为侯。”周亚夫因此称病辞职,难道不可以合写在一起吗?如果仅仅因为措辞先后而怀疑,那么《史记》立儿子为王【立儿子刘乘为清河王】在三月之前【《汉纪》尤其系于日食之下,日食在九月】,而《纲目》记载在夏四月之后,不更是简册错乱吗?况且《汉书》年表详细记载七人的封侯【安陵侯于军,桓侯赐,乃侯陆彊,容城防侯徐卢,易仆侯,范阳靖侯范代,翕侯,邯郸集览不详,七侯不对】,而帝纪这一年竟然缺失封侯的事,又怎么能拘泥呢?况且礼仪尚且可以根据义理兴起,措辞难道不可以根据义理归属吗?
【乙未】四年夏蝗灾。○冬十月日食。
考异【夏蝗灾,应当在日食之下,与四年相同,也是简册错乱】
【丙申】五年,夏,立儿子刘舜为常山王。
考证【五年应当写在夏蝗灾之下,冬十月之上。○日食下面接着夏立儿子刘舜。○谨按:秦始皇采用邹衍五运的说法,周朝火德从所不胜为水德,改元朝贺都用冬十月朔。提要书说:“以十月为岁首,彰显其实。”历经汉高帝到孝武帝一百多年,都沿袭不变。太初元年才用夏正,而前此二年,难道能单独把冬十月的事写在上年夏秋之后吗?大概是因为司马光旧文的错误,而提要没有经过更正。吕祖谦《大事纪》也提到,现在应当改正】
考异考证的说法不对。只是《纲目》在四年错误记载冬十月日食罢了。按《五行志》,景帝从四年到六年并没有日食。《汉纪》每年年终记载日食,一定是传抄的错误【景帝四年六年无
日食,史记与汉志并同。汉纪出班史自着,独与志矛盾,何也】如窦太后【景帝母】实以武帝建元六年崩,而汉纪书于景帝中三年【史记是年不书后崩】诸如此类舛谬尤甚。考异考证不参互纪志以正其失,徒以纲目所书为据【纲目书此亦宜参攷史记及五行志,不应専以汉纪为据】无怪其説之纷纷也。今惟直删冬十月一条,则诸説皆可废矣。
译日食一事,《史记》与《汉书·五行志》记载相同。《汉纪》出自班固所著,却独自与《五行志》相矛盾,这是为什么呢?比如窦太后(景帝之母)实际上是在武帝建元六年去世的,而《汉纪》却记载在景帝中三年(《史记》这一年并未记载太后去世),这类错误尤其严重。《考异》在考证时不互相参照《本纪》和《五行志》来纠正其失误,仅仅以《资治通鉴纲目》所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纲目》记载此事也应当参考《史记》及《五行志》,不应专门以《汉纪》为依据),难怪它的说法如此纷乱不一。如今只需直接删去“冬十月”这一条记载,那么各种说法就都可以废弃了。
【丁酉】六年春二月郊五畤
郊上漏帝字。○按集览云:古者天子亲祀上帝于郊,因以名祭,是知郊非天子不举。它不书帝者,或书亲,今亲、帝并阙,非是,故当补书。
【戊戌】后元年春正月,诏治狱者务先寛。
分注【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寛】
书法【前书诏狱疑者谳之,继书更改笞法,定棰令;此书诏治狱者务先寛,三年而书恤刑之政。三帝虽天资刻深,而于刑狱亦可谓用情矣】
此条可删○按此亦徒有其诏耳,杀临江王荣【帝太子中二年徴荣下吏自杀】而下条侯狱不食死【条侯周亚夫是年下狱不食死】寛安在乎?凡具文无实者皆可不书。书法概以为用情非是。夫太子贵臣,莫之恤,更安所用其情哉?虽削之可也○按《王制》云:“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説者谓先示以赦过之令,则人将轻于犯法。然则治狱务先寛,岂齐众之道乎?好生如尧舜,不过罪疑惟轻耳。即曰“与其杀不辜,寜失不经”,皆临时审量轻重之意,未尝先立寛条明布其下也。夫务寛而见诸诏,是意主于寛也。意主于寛,则杀人者皆不死,而治狱者且纵释有罪以市惠而结奸,势必至主权轻于上,奸党炽于下,害可胜道哉?然则是诏也,非徒无益,且有害。学者知《春秋》讥肆大眚之义【见鲁庄公二十二年】则知务先寛者非所以垂训也【按朱子云:“今之法官惑于钦恤之説,以为当寛人之罪而出其死,凡所奏裁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笞,是乃卖弄条贯舞法而受赇者,何钦恤之有?”足证此条之误】
秋七月晦日食
晦字羡○按五行志云后元年七月先晦一日【谓晦日之先乃书日之例非正值晦日也】日有食之谓之先晦则非晦日明矣纲目于惠帝七年日食先晦一日不书晦【武帝元光二年日食亦先晦一日纲目不书晦】此独书晦误也
【己亥】二年春,正月地一日三动。
书法【书地震多矣,未有言动者。动者,何动而止者也?震久而动速也。震无数而动有数也。纲目书地震一百一,书地动一而已矣】
此纲目据《史记》书也【汉纪是年无地震】史记》书地不言震而言动,此书一日三动,犹之一目三震云尔。书法傅会,纲目遂有有无、久速之分。果尔,则中元三年、五年,《史记》皆称地动,纲目何以仍书地震而不曰动邪?然则震动一也,特纲目所书之异耳【不观全史,不知二家所书之异,然辞虽异而义实同也】书法据此立论,非是。○按《汉书》书地皆言震,独《天文志》后元年称大动,元帝初元二年本纪书再动,虽与《史记》同,然与纲目不合【纲目书复震,不言动】纲目于彼不书动,而此独书动,非以动殊于震也【震动并言,可见无异义】为一日三动书也。然成帝河平三年地震,积二十一日至百二十四动【据此是每日六动,纲目书此逸彼尢非】视一日三动尤异,而纲目不书,又何与?
禁内郡食马粟没入之
分注【以歳不登故也】
此条宜删,非独事防,且一时之政【歳登则不禁矣】非可常行者,与元年诏徙寛大义同。
【庚子】三年,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皇后为皇太后【是年,帝崩,太子彻即位,是为武帝】
分注【班固曰:周秦之敝,网宻文峻,而奸轨不胜。汉兴,埽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年之间,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
谓秦网宻文峻,可也。谓周与秦同敝,则非也。昔人谓周失之弱,秦失之强【见严安策】大致辽逺,若此而班固同类并讥,非是。乃若孝景方不敢望文帝,况成康乎?胡氏论之详矣【详本条分注后】
纲目续麟巻三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四
宜春张自勲撰
【壬寅】世宗孝武皇帝建元二年夏四月,有星如日,夜出书法【记异也。纲目纪星变,有如日者焉,是年有如月者焉。昭帝元平元年,有如杯碗者焉。唐僖宗
译【丁酉】景帝六年春季二月,在郊外祭祀五畤。
郊祭的记载中遗漏了“帝”字。○据《集览》说:古代天子亲自到郊外祭祀上帝,因此用“郊”来命名这种祭祀,由此可知郊祭不是天子不能举行的。其他记载不写“帝”字,有的写“亲”,如今“亲”、“帝”二字都缺失,这不对,所以应当补上“帝”字。
【戊戌】后元元年春季正月,下诏要求审理案件的人务必首先宽缓。
分注【诏书说:案件是重大的事情。人有智愚之分,官有上下之别。案件有疑问时,应提交主管官员审议,主管官员不能决断的,移交廷尉审议,如果审议后仍然不当,审议的人不算失职。希望让审理案件的人务必首先宽缓】
书法【前书记载诏令案件有疑问时提交审议,接着记载更改笞刑的法令,制定棰令;此书记载诏令审理案件的人务必首先宽缓,三年后记载体恤刑罚的政治。三位皇帝虽然天性刻薄深严,但在刑狱方面也可以说是用心良苦了】
这条记载可以删除○据按语说这不过是徒有其诏罢了,杀害临江王刘荣【景帝太子,中二年征召刘荣下狱自杀】以及下条侯周亚夫入狱绝食而死【条侯周亚夫这一年下狱绝食而死】,宽缓在哪里呢?凡是只有形式没有实质的都可以不记载。书法一概认为这是用心良苦,是不对的。太子和贵臣尚且不体恤,又哪里谈得上用心良苦呢?即使删去它也可以○据按语说《王制》说:“凡是执行禁令来统一众人,不赦免过错。”解说者认为如果先颁布赦免过错的命令,那么人们就会轻率地触犯法律。那么审理案件务必首先宽缓,难道是统一众人的方法吗?爱惜生命如尧舜,也不过是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处理罢了。即使说“与其杀害无辜,宁可失于不经”,都是临时审量轻重的意思,未曾事先确立宽缓的条例明确地颁布给下面。如果务必宽缓并体现在诏书中,这是心意主张宽缓。心意主张宽缓,那么杀人者都不死,而审理案件的人就会放纵释放有罪的人来收买恩惠并勾结奸邪,势必导致皇权在上变轻,奸党在下炽盛,危害岂可胜数?那么这道诏书,不仅没有益处,而且有害。学者知道《春秋》讥讽肆意大赦的意义【见鲁庄公二十二年】,就知道务必首先宽缓不是用来垂范训诫的【据按语说朱熹说:“现在的法官被钦恤的说法迷惑,认为应当宽恕人的罪过而免除死刑,凡是所奏裁定的大多减等,应当斩首的改为流放,应当流放的改为徒刑,应当徒刑的改为笞刑,这乃是卖弄条规舞弄法律而接受贿赂的人,哪里有什么钦恤?”足以证明这条记载的错误】
秋季七月晦日日食
“晦”字多余○据按语说《五行志》说后元元年七月在晦日的前一天【意思是晦日之前才记载日食,并非正值晦日】日有食之,称为先晦,那么就不是晦日,很明显了。《纲目》在惠帝七年日食先晦一日时不记载“晦”【武帝元光二年日食也先晦一日,《纲目》不记载“晦”】,这里唯独记载“晦”,是错误的。
【己亥】二年春季,正月大地一天震动三次。
书法【记载地震很多,没有说“动”的。“动”是什么意思?是动一下就停止的意思吗?震是持久而动是迅速。震没有次数而动有次数。《纲目》记载地震一百零一次,记载地动只有一次罢了】
这是《纲目》依据《史记》记载的【《汉纪》这一年没有地震】《史记》记载地不称“震”而称“动”,这里记载一天三次动,就像一天三次震一样。书法牵强附会,《纲目》于是有了有无、久速的区别。果真如此,那么中元三年、五年,《史记》都称地动,《纲目》为什么仍然记载地震而不说动呢?那么震和动是一样的,只是《纲目》所记载的不同罢了【不看全史,不知道两家所记载的不同,然而词语虽然不同但意义实际上相同】书法据此立论,是不对的。○据按语说《汉书》记载地都称“震”,唯独《天文志》后元元年称大动,元帝初元二年本书记载再动,虽然与《史记》相同,但与《纲目》不合【《纲目》记载复震,不称动】《纲目》在那里不记载动,而这里唯独记载动,不是因为动不同于震【震动并提,可见没有不同的意义】,而是因为一天三次动而记载的。然而成帝河平三年地震,累计二十一天到一百二十四次动【据此是每天六次动,《纲目》记载这里却遗漏那里,尤其不对】,比一天三次动更加异常,而《纲目》不记载,又是怎么回事呢?
禁止内郡食用马粟,违者没收
分注【因为年成不好所以禁止】
这条记载适宜删除,不仅事情琐碎,而且是一时的政策【年成好就不禁止了】,不是可以长期实行的,与元年诏令徙宽大的意义相同。
【庚子】三年,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皇后为皇太后【这一年,景帝驾崩,太子刘彻即位,这就是武帝】
分注【班固说:周秦的弊病,法网严密文辞峻刻,而奸邪不能胜。汉朝兴起,扫除烦苛,与民休息。到了孝文帝,加上恭俭;孝景帝遵循基业。五六十年之间,移风易俗,百姓醇厚。周人称颂成康,汉朝称颂文景,美好啊】
说秦法网严密文辞峻刻,可以。说周与秦同样的弊病,则不对。前人曾说周失之弱,秦失之强【见严安的策论】,大致相差很远,像这样班固同类并讥,是不对的。至于孝景帝尚且不敢望文帝,何况成康呢?胡氏论述得很详细【详见本条分注后】
《纲目续麟》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四
宜春张自勋撰
【壬寅】世宗孝武皇帝建元二年夏季四月,有星如日,夜间出现。书法【记录异象。《纲目》记载星变,有像太阳的,这一年有像月亮的。昭帝元平元年,有像杯碗的。唐僖宗】
中和元年,莫甚于如日者矣。尤异】
星字羡○按《汉书》无星字,杨慎云曷言如日,光如日也。愚谓光既如日,何得谓之星?《纲目》因夜出,遂指为星,非是。且既言星,则夜出明矣,又《书》夜出不更赘乎?书法以为纪星变,特未详《汉书》耳。
译中和元年,没有比“如日”更严重的了。【尤异】
“星”字是衍文。○按:《汉书》中没有“星”字,杨慎说:“曷言如日”,意思是光芒像太阳一样。我认为,既然光芒已经像太阳,怎么还能称之为星呢?《纲目》因为它是夜间出现,就把它指认为星,这是不对的。况且既然说了是星,那么夜间出现就很明白了,又何必在《书》中再赘述“夜出”呢?《纲目》的书法认为这是记载星象变异,只是没有详细考证《汉书》罢了。
【甲辰】四年夏四月,有风如血。
考异【提要血下有赤字】
风下漏赤字,○据《汉书》作有风赤如血。提要:赤在血下,非是。葢惟其赤,方谓之血,血所以形其赤也。今先言血,则赤已明,又何赘乎【先言赤,赤字仍属风;先言血,赤字便属衍文,此所以异也】或谓虽不书赤,亦可勲。按风未有如血者,不言赤,安见其如血乎?从《汉书》补赤字为是。
【壬申】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
此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也。分注不详其制,非是。今据《汉书·食货志》补之。
补注【公卿言:商贾滋众。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歳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癸丑】元朔元年冬,皇子据生。
考证【当去皇字○谨按凡例曰汉文帝初立景帝为太子但云子唘以后不应自谓其子为皇子只用文帝初例后仿此】
皇字不可省。○按子生书皇下奉上之辞,犹立子称皇太子也,不得以文帝初例比。文帝初例正为立子立出上命,故云不可自谓其子为皇子。考证引立子之例以例始生,非是。或曰《春秋》书子同生何【见鲁桓公六年】曰:彼列国之君,非一统之尊也。正统子生不书皇,则与无统书子生者无别,此所以异也。
【丙辰】四年夏,匈奴入代郡,定襄、上郡。
考异【入下漏冦字】
考证【入当作冦】
当从考证作防。○按凡例云:中国无主则直书曰入。武帝举动虽非尽善,未可谓无主。况二年书入冦,明年书冦朔方,尤昭然可据者。一篇之中,自为矛盾,非是。
【丁巳】五年,夏六月,为博士置弟子五十人。
当作置博士弟子五十人为字羡。○按弟子虽属博士,然博士所以有弟子者,人主置之也。法当以上置为文,庶权不分而统归于一。今书为博士置弟子,而不曰置博士弟子,便似弟子専出于博士,于人主无与,非所以大一统也。
秋匈奴入代
考异【入当作冦】
当作入冦于代考异不必从
削淮南二县,赐衡山王,赐书不朝。
削上漏诏字【分注有诏字】○按书诏命自上出也,不书则所称削者谁邪?据后书削爵皆有诏字,此不书漏也。
【己未】元狩元年冬十月,祠五畤,获一角兽,以燎。始以天瑞纪元。
分注【行幸雍祠五畤,获一角兽,而足有五蹄。有司言:“陛下肃祗郊祀上帝,报享锡一角兽,葢麟云。”于是以荐五畤,畤加一牛以燎。有司又言:“元宜以天瑞命一元曰建,二元以长星曰光。今元以郊得一角兽,曰狩云】
此帝祠也,祠上漏帝字。○按纲目,凡君事不书帝者,必书亲【文帝二年亲耕借田,十六年亲祠五帝,武帝元光二年亲祠灶,元鼎四年亲祠后土】非是则书帝【据元鼎五年祠五畤,元封二年祠五畤,皆书帝,此不书帝,漏也】未有但言所事而无主名者,又况燎天纪元,非人主孰当此哉?故当补书。
【辛酉】三年,得神马于渥洼水中。
分注【是歳得神马于渥洼水中,上方立乐府,造为诗赋,弦次以合八音之调。及得神马,次以为歌。汲黯曰:「凡王者作乐,上以承宗庙,下以化兆民。今陛下得马,诗以为歌,协于宗庙,先帝百姓,岂能知其音邪?」上黙然不悦。○顔师古曰:「次,撰述也。次以为太一之歌曰:『太一贡兮天马下,霑赤汗兮沬流赭,骋容与兮跇万里,今安匹兮龙与友】
当作南阳献神马,次以为歌。○按李裴注云:初,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武帝时遭刑,屯田郡界,数于渥洼水旁见羣野马,中有竒者来饮。此水利长先使土人持勒绊立水旁,后马翫习久之,乃代土人持勒绊,收得其马,献之。欲神异此马,故云从水中出。是马本非得于水中【礼乐志谓马生水中,尤误。胡玉斋与龙马并称,皆未详考李注耳】安得因其饰辞而书之?况文帝
译【甲辰】四年夏四月,刮起的风红得像血一样。
考异【提要指出“血”字下面漏掉了“赤”字】
“风”字下面漏掉了“赤”字,○根据《汉书》记载为“有风赤如血”。提要认为:“赤”字在“血”字下面,是不对的。大概正因为红色,才称之为血,“血”是用来形容其红色的。现在先说血,那么红色已经明白了,又何必多余呢【先说赤,“赤”字仍然属于风;先说血,“赤”字就成了衍文,这就是不同的地方】有人说即使不写“赤”字,也可以通顺。按:风没有像血一样的,不说红色,怎么能看出它像血呢?依照《汉书》补上“赤”字是正确的。
【壬申】元光六年冬,开始对商贾的车船征税。
这是开始对商贾、车船下令征收算赋。分注没有详细说明其制度,是不对的。现在根据《汉书·食货志》补上。
补注【公卿说:商贾越来越多。以往对轺车、商人的缗钱征税有差别,请求按旧例征税。各种囤积货物以及经商取利的人,即使没有市籍,各自申报他们的货物,每两千缗钱征一算。各种有租税以及铸造业,每四千缗钱征一算。不是官吏比肩的人,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征一算;商贾人的轺车征二算;五丈以上的船征一算。隐瞒不申报,申报不详尽,戍边一年没收缗钱。有能告发的人,把没收的一半赏给他】
【癸丑】元朔元年冬,皇子刘据出生。
考证【应当去掉“皇”字○谨按凡例说:汉文帝刚立景帝为太子时只说“子启”,以后不应该自称其子为皇子,只沿用文帝初年的例子,后来仿照此例】
“皇”字不可省略。○按:孩子出生书写“皇”字是尊奉君上的言辞,就像立太子称皇太子一样,不能用文帝初年的例子来类比。文帝初年的例子正因为立太子是出自君上的命令,所以说不能自称其子为皇子。考证引用立太子的例子来类比刚出生,是不对的。有人说《春秋》记载“子同生”是怎么回事【见鲁桓公六年】回答说:那是列国之君,不是统一天下的至尊。正统的君主孩子出生不写“皇”,那就与没有正统书写“子生”的没有区别,这就是不同的地方。
【丙辰】四年夏,匈奴入侵代郡、定襄、上郡。
考异【“入”字下面漏掉了“寇”字】
考证【“入”应当改为“寇”】
应当从考证改为“寇”。○按凡例说:中原没有君主就直接书写为“入”。武帝的举动虽然不尽善尽美,但不能说没有君主。况且二年书写“入寇”,明年书写“寇朔方”,尤其明显有据可依。同一篇文章中,自相矛盾,是不对的。
【丁巳】五年,夏六月,为博士设置弟子五十人。
应当写作“置博士弟子五十人”,“为”字是多余的。○按:弟子虽然属于博士,但是博士之所以有弟子,是君主设置的。法理上应当以“上置”为文,这样权力不分散而统归于一。现在书写“为博士置弟子”,而不说“置博士弟子”,便好像弟子专门出自博士,与君主无关,这不是大一统的做法。
秋,匈奴入侵代郡
考异【“入”应当改为“寇”】
应当写作“入寇于代”,考异不必遵从
削减淮南国两个县,赐给衡山王,赐书责备他不来朝见。
“削”字上面漏掉了“诏”字【分注有“诏”字】○按:诏命是从上面发出的,不写“诏”字,那么所称为“削”的是谁呢?根据后面书写削爵都有“诏”字,这里不写是漏掉了。
【己未】元狩元年冬十月,祭祀五畤,捕获一角兽,用火烧祭。开始以天瑞纪元。
分注【皇帝巡幸雍地祭祀五畤,捕获一角兽,而脚上有五个蹄子。有关官员说:“陛下恭敬地郊祀上帝,回报享用的是一角兽,大概是麒麟。”于是用来荐祭五畤,每个畤增加一头牛用火烧祭。有关官员又说:“元年应当以天瑞命名,元年叫建,二年以长星叫光。现在元年因为郊祀得到一角兽,叫狩”】
这是皇帝祭祀,祭祀上面漏掉了“帝”字。○按:纲目,凡是君主的事情不写“帝”的,一定写“亲”【文帝二年亲耕借田,十六年亲祠五狄,武帝元光二年亲祠灶,元鼎四年亲祀后土】如果不是这样就写“帝”【根据元鼎五年祠五畤,元封二年祠五狄,都写“帝”,这里不写“帝”,是漏掉了】没有只说所做之事而没有主名的,何况燎天纪元,不是君主谁担当得起呢?所以应当补写。
【辛酉】三年,在渥洼水中得到神马。
分注【这一年从渥洼水中得到神马,皇上设立乐府,创作诗赋,依次编排以配合八音的调子。等到得到神马,依次编写成歌。汲黯说:“凡是王者作乐,上以承奉宗庙,下以教化百姓。现在陛下得到马,写诗作为歌,协和宗庙,先帝百姓,怎么能知道它的音律呢?”皇上沉默不悦。○颜师古说:“次,撰述也。依次编写为太一之歌说:‘太一贡兮天马下,霑赤汗兮沫流赭,骋容与兮跇万里,今无匹兮龙与友’”】
应当写作“南阳献神马,依次编写为歌”。○按李裴注说:起初,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武帝时遭受刑罚,在郡界屯田,多次在渥洼水旁看见群野马,其中有奇特的来饮水。暴利长先让土人拿着缰绳站在水旁,后来马玩习久了,就代替土人拿着缰绳,收得其马,献之。想要神异此马,所以说从水中出。这马本来不是从水中得到的【礼乐志说马生水中,尤其错误。胡玉斋与龙马并称,都是没有详细考证李注罢了】怎么能因为它的修饰之辞而书写呢?况且文帝
却千里马,纲目美之,则此宜为讥辞。讥则宜増「次以为歌」四字,始足以见意。若但书得马于某水中,何以录为?○系之南阳,明马本非神,特献马者以为神耳。而「次以为歌」,又以讥武帝之愚也。观分注所载汲黯之谏,则所重尤在「次歌」,故当补书。
译如果拒绝千里马,而《纲目》却赞美它,那么这应当是讽刺之辞。既然是讽刺,就应当增加“次以为歌”四个字,才足以表达本意。如果只是记载在某水中得到马,为什么要记录呢?○说马系于南阳,是明确马本来并非神物,只是献马的人把它当作神物罢了。而“次以为歌”,又是用来讥讽武帝的愚昧。看分注中记载的汲黯的谏言,那么所看重的尤其在于“次歌”,所以应当补写。
【壬戌】四年,方士文成将军少翁伏诛。
据元鼎四年,以方士栾大为五利将军,以方士公孙卿为郎,则此当先书「以方士少翁为文成将军【翁为将军在元狩二年,纲目不书,疑漏】后书少翁伏诛,如栾大例。按方士为将军,自翁始,以栾大、公孙卿犹特书,况翁乎?《春秋》谨始,翁宜特书,不当因事而见也。
【癸亥】五年,以汲黯为淮阳太守。
分注【黯既辞行,过大行李息曰:“黯弃逐居郡,不得与朝廷议矣。”御史大夫汤,智足以拒谏,诈足以饰非,务巧令之语,辩数之辞,非肯正为天下言,専阿主意。主意所不欲,因而毁之;主意所欲,因而誉之。好兴事,舞文法,内怀诈以御主心,外挟贼吏以为威重。公列九卿,不蚤言,可与】
按张汤之败【元鼎二年,书张汤有罪自杀】在黯既抵淮郡之后。所云抵息罪,使黯以诸侯相秩居淮阳者,罪息不逹,黯言嘉黯有先见,故增黯以相秩。是官虽太守,而秩则诸侯相也。本▯于息不敢言,下有黯居郡如故,治淮阳政清等字。按治淮阳政清,此黯郡绩实录也。分注删此五字,竟接及汤败云云,便似淮阳之迁,仅与息抵罪者同贬,而武帝一叚悔过之心与重黯加秩之意,皆抹去矣。将何以传信邪?当仍史记补书「居郡政清」二语,庶事迹明而功罪昭也。十歳,本传作七,当从传。
【甲子】六年夏四月,庙立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初作诰策。
此条纲目无分注,书初作诰策,宜稍录策语【详见《史记·三王世家】以着其意,不应槩削也。今据《汉书·武五子传》补之,补注【帝使御史大夫汤同日立三子为王,皆赐策,各因子才力智能及国土风俗申戒之曰:“王世为汉藩辅,保国乂民,可不敬与】
书法【书庙立何志始也?自是无书者略之也】
书庙立讥也。何讥尔?帝于髙祖约束纷更殆尽,无复率由之意。立子为王,常事尔,特系于庙。明帝以虚文奉祖,而意实背之也。事有似美而实讥者,攷诸生平则得矣。书法以为志,始则后当悉书,何以皆略邪?
秋九月,大司马骠骑大将军冠军侯霍去病卒。
考证【当分注諡,景桓○谨按凡例曰:宰相贤者,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諡;又曰:凡贤臣特书,依宰相例。去病贤将,史记云景武諡也,桓广地諡也。諡法:布义行刚曰景,辟土服逺曰桓。考其行实,诚非虚美,故当注諡以表之】
书法【自丞相婴始,丞相卒不书爵姓矣。此其书大司马骠骑大将军冠军侯霍去病,何尊有功也?纲目于两汉诸臣卒,具官爵姓者,美称也;不书姓者,恒称也。惟不书官者,为罪之】
当书大司马冠军侯霍去病卒【去病以四年为大司马故书元封五年卫青卒仿此】骠骑大将军五字宜删,余从考证。○按《春秋》之义,明道不计功,故桓、文功虽髙,天子亦且致伯仲尼于其卒也,止以本爵称之【齐晋侯爵也,《春秋》止书某侯卒,与陈、卫诸国同】未尝别为伯者之辞,固知功不足以胜道也。去病虽汉贤将,然恃彊黩武,适足以増武帝好大喜功之病,而纲目累书不絶,反有过于仁义忠节之士者,岂《春秋》明道不计功之义哉?书官爵姓,亦足以着其美,奚必若是之繁邪?○勲尝谓人臣美恶,当以人主为进退,主懦而臣强,为之捍国服逺,其美视主强者加等,乃若武帝之雄刚,为之臣者宜以仁义节俭之道渐而摩之,庶有以救其失。今考去病有气敢徃,为帝所重,是以火济火也,恶得为贤?且史称去病少贵不省士,其从军重车余粱肉,而士有饥者,在塞外卒乏粮不能自振,而去病尚穿域蹋鞠,事多此类【此等语宜节入分注,《纲目》槩削非是,详见本传】然则去病卒书官爵姓,亦大幸矣。考证但知景、桓非虚美,而不知去病亦未尽为贤将也。
【丁夘】元鼎三年冬,徙函谷闗于新安。
徙关重务也,宜详其故纲目。此条无分注,今据《汉纪》及应劭注补之。
补注【时楼船将军杨仆数有功,耻为关外民,上书乞徙东关,以家财给其用度。帝意亦好广阔,于是徙闗
译【壬戌】元鼎四年,方士文成将军少翁被处死。
查元鼎四年,任命方士栾大为五利将军,任命方士公孙卿为郎官,那么这里应当先记载“任命方士少翁为文成将军”(少翁任将军是在元狩二年,纲目未记载,疑似遗漏),然后再记载少翁被处死,如同栾大的例子。查考方士担任将军,是从少翁开始的,既然栾大、公孙卿都特别记载,何况少翁呢?《春秋》重视开端,少翁应当特别记载,不应当仅因事件而附带提及。
【癸亥】元鼎五年,任命汲黯为淮阳太守。
分注【汲黯辞行出发后,经过大行李息时说道:“我被弃逐到郡县任职,不能再参与朝廷议论了。”御史大夫张汤,智谋足以拒绝劝谏,欺诈足以掩饰过错,致力于巧言令色的话语,擅长诡辩的言辞,不肯公正地为天下说话,专门迎合皇帝的心意。皇帝不想要的,就趁机诋毁;皇帝想要的,就趁机赞誉。喜欢兴事生非,玩弄法律条文,内心怀着欺诈来控制皇帝的心意,外面挟持酷吏来树立威严。你位列九卿,不早进言,可以……】
查考张汤败亡(元鼎二年,记载张汤有罪自杀)是在汲黯抵达淮阳郡之后。所谓抵罪李息,让汲黯以诸侯相的俸禄居住在淮阳,是因为李息不通晓事理,汲黯的话让皇帝感到嘉许,认为汲黯有先见之明,所以增加汲黯以相的俸禄。因此官职虽然是太守,但俸禄等级却是诸侯相。原本在李息不敢进言之下,有“汲黯在郡如故,治理淮阳政治清明”等字句。查考治理淮阳政治清明,这是汲黯在郡政绩的真实记录。分注删去了这五个字,直接接上张汤败亡等语,便好像淮阳的调任,仅仅与李息抵罪者同属贬谪,而武帝一段悔过之心与重视汲黯增加俸禄之意,都被抹去了。这将如何取信于人呢?应当仍依据《史记》补书“居郡政清”二语,这样事迹才能明了,功过才能昭彰。十年,本传作七年,应当遵从本传。
【甲子】元鼎六年夏四月,在宗庙立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初次制作诰策。
这条纲目没有分注,记载初次制作诰策,应当稍加摘录策书的话(详见《史记·三王世家》)以彰显其意,不应一概删削。现在依据《汉书·武五子传》补入,补注【皇帝派遣御史大夫张汤同日册立三个儿子为王,都赐予策书,各自根据儿子的才能、智力以及国土风俗加以告诫说:“你们世代作为汉朝的藩辅,保卫国家、治理百姓,能不恭敬吗?”】
书法【记载在宗庙册立,是为了表明开始的意思吗?从此以后不再记载的,是省略了。】
记载在宗庙册立是讥讽。讥讽什么呢?皇帝对高祖的约束几乎全部更改,没有再遵循的意思。册立儿子为王,是常事,特意系于宗庙。表明皇帝用虚礼供奉祖先,而内心实际上违背了他们。事情有表面美好而实际是讥讽的,考察其生平就能明白了。书法认为是为了表明开始,那么后来应当全部记载,为什么都省略了呢?
秋九月,大司马骠骑大将军冠军侯霍去病死。
考证【应当分注谥号,景桓○谨按凡例说:宰相贤能的,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记其谥号;又说:凡是贤臣特别记载,依照宰相的例子。霍去病是贤将,《史记》说景是武谥,桓是广地谥。谥法:布义行刚叫景,辟土服远叫桓。考察他的行为事实,确实不是虚美,所以应当注记谥号来表彰他。】
书法【自从丞相周勃开始,丞相死不再记载爵位姓氏了。这里记载大司马骠骑大将军冠军侯霍去病死,是为了尊崇有功吗?《纲目》对于两汉诸臣死,具列官爵姓氏的,是美称;不记载姓氏的,是常称。只有不记载官职的,是定罪。】
应当记载大司马冠军侯霍去病死(霍去病在四年任大司马,所以记载元封五年卫青死仿照此例)骠骑大将军五字应当删除,其余遵从考证。○查考《春秋》的道义,阐明正道不计算功劳,所以桓公、文公功劳虽然高,天子也且致伯仲尼于其卒也,只以本爵称之【齐晋是侯爵,《春秋》只记载某侯死,与陈、卫诸国相同】未曾另外为霸主之辞,本来就知道功劳不足以胜过道义。霍去病虽然是汉朝贤将,但倚仗强大而穷兵黩武,恰好足以增加武帝好大喜功的毛病,而《纲目》屡次记载不绝,反而超过了仁义忠节之士,这难道是《春秋》明道不计功的道义吗?记载官爵姓氏,也足以彰显其美,何必如此繁琐呢?○勲曾经对人臣的美恶,应当以君主为进退,君主懦弱而臣子强盛,为他捍卫国家、征服远方,其美视君主强盛的加等,至于武帝雄刚,为他臣子的应当以仁义节俭之道逐渐感化他,或许有以补救他的过失。现在考察霍去病有气敢往,被武帝所重视,这是以火济火,怎么能算是贤能?而且史称霍去病年少尊贵不体恤士卒,他随军时重车剩余粮食肉,而士卒有饥饿的,在塞外卒乏粮不能自振,而霍去病还穿域蹋鞠,事情多此类【此等语宜节入分注,《纲要》一概删削不对,详见本传】那么霍去病死记载官爵姓氏,也是大幸了。考证只知道景、桓不是虚美,而不知道霍去病也未尽为贤将。
【丁夘】元鼎三年冬,将函谷关迁到新安。
迁徙关隘是重要事务,应当详述其原因。《纲目》这条没有分注,现在依据《汉纪》及应劭注补入。
补注【当时楼船将军杨仆屡次有功,以做关外百姓为耻,上书请求迁徙东关,用家财供给其用度。皇帝心意也喜欢广阔,于是迁徙关隘。】
因一人而徙一关,何重人而轻关也?仆特窥帝好广濶,故为此举。虽云以家财给用度,所损于国多矣,故书以讥之。
【戊辰】四年,封周后姬嘉为子,南君。
考异【提要:子上有周字。按:元帝初元五年书周子南君,则此年刋本漏周字】
当从提要补周字。○按:系职于周,示不臣也。不书,则疑于汉矣。非所以尊先代也。
夏六月汾隂得大鼎
当书得大鼎于汾隂。○按汾隂地名也,地从其主,安有得大鼎而系之其地者?今惟先书得,后书地,以志鼎所自出而已。如纲目原文,特汾隂得大鼎耳,于帝何与?此汉编也,顾可以地为主哉!
以儿寛为左内史
分注【是时吏治皆以惨刻相尚,独左内史儿寛劝农业,缓刑法,理狱讼,务在得人心,择用仁厚士,推情与下,不求名声,吏民大信爱之。收租税时裁濶狭,与民相假贷,以故租多不入。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襁属不絶。课更以最上,由是益竒寛】
内史下当补「开六辅渠」四字。○按本传「吏民爱之下」云:「寛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始云「收租税时裁濶狭,与民相假贷」。然则「裁濶狭与民假贷」,正为开渠以溉田耳。此租多不入之由,分注略去开渠溉田事,遽云「裁濶狭与民相假贷」,便似寛以私惠结民,所谓大信爱者,不过驩虞之陋耳,曷足道哉!今当据本传补入,庶有以全其美也。况凡例云:「凡兴作土功必书。」按秦始皇元年书「凿泾水为渠」,汉元光六年书「穿渭渠」,书法云「凿渠必书」,重民力也。则儿寛六辅,例应大书,并不见分注,尤谬。
遣使谕南越入朝
分注【初,南越文王胡遣其子婴齐入宿卫,在长安,取樛氏女,生子兴。文王薨,婴齐立,乃藏其先武帝玺,立樛氏为后,兴为嗣。汉数使使者风谕婴齐入朝,婴齐固称病不见。婴齐薨,兴代立,其母为太后。太后尝与霸陵人安国少季通。是歳,上使少季往谕王及太后以入朝比内诸侯王,年少,太后中国人,少季往复与私通,国人不附太后。太后因使者上书,请比内诸侯,三歳一朝,除边关。天子许之,赐其丞相吕嘉银印,使者留镇抚之】
书法【书谕入朝,讥也。非慕徳而来臣矣,故吕嘉之反,路博徳止书击】
谕当作诱。○按越之入朝,特以太后与少季私通,国人不附,使然。然所称谕者,果安在哉?谕者,上诏下之名。如陆贾谕尉佗【见文帝元年】陈其利害,正以名义使之屈服请朝,所谓一纸书贤于百万师也。今少季使越,既非其正【当时岂乏使者,不遣他人而遣少季,固知意主于诱,非谕也。使南越可谕入朝,先是风谕婴齐,何以卒不见邪】而太后请朝,又非出于公义,则直谓之遣使诱南越入朝可耳。安得据一时文饰之辞,而称之曰谕哉?书法槩以为讥,不知一字褒贬,必不可忽。三代而下,慕徳来臣者鲜矣。能以口舌训服强夷,不至动天下之兵,顾不愈乎?如书法所云,则陆贾使南越亦不得为美。书法又何以云嘉不辱邪?《易》书曰:诱,非苛求武帝也,亦聊以示戒尔。
【己巳】五年,南越相吕嘉杀使者及其王兴,更立建徳为王,发兵反。
考异【当书遂弑其王兴】
分注【南越王王太后治装入朝,吕嘉数諌弗听,称病不见汉使者。太后欲诛之,乃置酒请使者。酒行,太后谓嘉曰:“南越内属国之利也,而相君苦不便者何也?”以激怒使者。使者狐疑相杖,莫敢发。嘉见耳目非是,遂出,隂与大臣谋作乱。汉使壮士韩千秋与太后弟樛乐将二千人往入境,嘉等遂反,下令国中曰:“王年少,太后中国人也,又与使者乱,无顾赵氏社稷为万世虑计。”意乃攻杀王、王太后及汉使者,立明王长男越妻子建徳为王】
书法【于是嘉攻杀王王太后,然后及汉使。此其先书“杀使者”,何不以诸侯加王人也?纲目之修,名分而已矣】
使上漏汉字【据元帝初元二年书匈奴郅支单于杀汉使者有汉字】考异説不必从○按《春
译因为一个人就迁移一个关隘,为什么看重人而轻视关隘呢?我特意窥探到皇帝喜好广博宏大,所以做出这样的举动。虽然说用家财供给费用,但对国家的损害却很多,因此写下来讥讽他。
【戊辰】四年,封周朝的后裔姬嘉为子爵,称南君。
考异【提要:子爵之上应有“周”字。按:元帝初元五年的史书称“周子南君”,那么这一年的刊本遗漏了“周”字】
应当依据提要补上“周”字。○按:职官隶属于周,表示不臣服于汉。如果不书写,就会让人怀疑他是汉朝的臣属。这不是尊崇先代的做法。
夏六月,在汾阴得到大鼎
应当书写“在汾阴得到大鼎”。○按:汾阴是地名,地隶属于其主人,哪有得到大鼎却将其隶属于地名的道理?现在只先写“得”,后写地名,只是记载大鼎出自哪里罢了。如果像《纲目》原文那样,只是“汾阴得到大鼎”而已,这与皇帝有什么关系?这是汉朝的编年史,难道可以把地名作为主体吗!
任命儿宽为左内史
分注【当时官吏治理都以严酷苛刻相尚,只有左内史儿宽劝勉农业,宽缓刑法,审理狱讼,致力于赢得人心,选拔任用仁厚之士,推己及人对待下属,不追求名声,官吏百姓非常信任喜爱他。征收租税时斟酌宽严,与百姓相互借贷,因此租税大多没有缴纳。后来有军队出征,左内史因为拖欠租税考核居末应当免职,百姓听说要免职,都害怕失去他,大户人家用牛车,小户人家用肩挑,络绎不绝。考核反而成为最优,从此更加认为儿宽奇特】
内史之下应当补上“开六辅渠”四个字。○按:本传在“吏民喜爱他”之后说:“儿宽上奏开通六辅渠,制定水令以扩大灌溉田地。”这才说“征收租税时斟酌宽严,与百姓相互借贷”。那么“斟酌宽严与百姓借贷”,正是为了开渠灌溉田地。这是租税大多没有缴纳的原因,分注省略了开渠灌溉田地的事,直接说“斟酌宽严与百姓借贷”,便好像儿宽用私惠结交百姓,所谓的大受信任喜爱,不过是取悦百姓的浅陋之举罢了,哪里值得称道呢!现在应当依据本传补入,才能保全他的美德。况且凡例说:“凡是兴修土木工程必须记载。”按:秦始皇元年记载“凿泾水为渠”,汉元光六年记载“穿渭渠”,书法说“凿渠必须记载”,是重视民力。那么儿宽的六辅渠,按例应当大书特书,分注中却不见,尤其错误。
派遣使者晓谕南越入朝
分注【起初,南越文王胡派遣他的儿子婴齐入京宿卫,在长安,娶了樛氏女,生了儿子赵兴。文王去世,婴齐继位,于是藏起先武帝玺,立樛氏为皇后,赵兴为继承人。汉朝多次派遣使者暗示晓谕婴齐入朝,婴坚称有病不见。婴齐去世,赵兴继位,他的母亲成为太后。太后曾经与霸陵人安国少季私通。这一年,皇上派遣少季前往晓谕国王及太后,以入朝比照内地诸侯王,赵兴年轻,太后是中国人,少季往返与太后私通,国人不归附太后。太后通过使者上书,请求比照内地诸侯,三年朝见一次,废除边关。天子答应了她,赐给丞相吕嘉银印,使者留下镇抚】
书法【记载晓谕入朝,是讥讽。不是仰慕德行而来称臣,所以吕嘉反叛时,路博德只记载“击”】
“谕”应当改为“诱”。○按:南越入朝,只是因为太后与少季私通,国人不归附,才导致这样。然而所称的晓谕,究竟在哪里呢?晓谕,是上级诏告下级的名称。如陆贾晓谕尉佗【见文帝元年】,陈述利害关系,正是以名义使他屈服请朝,所谓一纸书信胜过百万军队。现在少季出使南越,既不正当【当时难道缺乏使者,不派遣他人而派遣少季,本来就知道意图在于引诱,而非晓谕。如果南越可以晓谕入朝,先前暗示晓谕婴齐,为什么最终不见呢】而太后请求入朝,又不是出于公义,那么直接说派遣使者引诱南越入朝就可以了。怎么能依据一时的文饰之辞,而称之为晓谕呢?书法一概认为是讥讽,不知道一字褒贬,决不可忽视。三代以后,仰慕德行而来称臣的很少了。能够用口舌训服强蛮夷,不至于动用天下的军队,难道不是更好吗?如果像书法所说,那么陆贾出使南越也不能算是美事。书法又为什么说陆贾不辱使命呢?《易》书说:诱,不是苛求武帝,也是姑且用来示警罢了。
【己巳】五年,南越丞相吕嘉杀死使者及其国王赵兴,改立建德为王,发兵反叛。
考异【应当记载于是弑杀其国王赵兴】
分注【南越王太后整理行装入朝,吕嘉多次劝谏不听,称病不见汉朝使者。太后想要诛杀他,于是设宴邀请使者。酒过三巡,太后对吕嘉说:“南越内属国家的利益,而相君您苦苦认为不便,为什么呢?”以此激怒使者。使者犹豫不决,不敢发作。吕嘉见耳目不对,于是出去,暗中与大臣谋划作乱。汉朝派遣壮士韩千秋与太后弟弟樛乐率领两千人进入边境,吕嘉等人于是反叛,下令国内说:“国王年轻,太后是中国人,又与使者淫乱,不顾赵氏社稷为万世考虑。”意图于是攻杀国王、王太后及汉朝使者,立明王长子越的妻子建德为王】
书法【于是吕嘉攻杀国王王太后,然后才波及汉朝使者。这里先记载“杀使者”,为什么不以诸侯加害王人的名义呢?《纲目》的修撰,只在于名分罢了】
“使”字之上遗漏了“汉”字【依据元帝初元二年记载匈奴郅支单于杀汉使者有“汉”字】考异的说法不必采纳○按:《春
秋》书“及”谓以此及彼,无罪而见杀耳。嘉虽攻杀王、王太后,然后及汉使,而《纲目》书“杀”,必先使者而后及其王。明兴之见杀,凡皆为使者之故耳【前书遣使谕南越入朝,此书杀使者及其王,见汉以事外之举,徒乱人国耳】所以恶汉也【按嘉反在杀使者之先,今先书杀,后书反,其恶汉明矣】兴本年少,未与国政,嘉何忌焉?特以后与季【少季】通,擅国内属,屡谏弗听,至于见逼,计不得不出此。其杀王非其本心也,而兴之见杀亦非其罪,故书“及”以异之。至太后之死,则削而不书【茍非原情定罪,当书遂弑其王兴及其太后樛氏,《纲目》不书,固知以减嘉罪也】论者观《纲目》不书太后之死,则知本文书“杀”之意矣。乃若吕嘉擅置其君,称兵予雄,其罪固无可逭。所谓不待贬絶而自见者,书法仅谓不以诸侯加王人,泥空文而冺实义,惜哉。
译《春秋》记载用“及”字,意思是由此及彼,指无罪而被杀害。吕嘉虽然先攻杀了南越王和太后,然后才杀害汉朝使者,但《资治通鉴纲目》记载用“杀”字,一定是先写使者,然后才写南越王。这说明赵兴的被杀,全都是因为使者的缘故【前文记载派遣使者劝谕南越入朝,本文记载杀害使者及其国王,可见汉朝以处理外邦事务的手段,只是徒然扰乱他国罢了】,所以《纲目》厌恶汉朝【按:吕嘉反叛发生在杀害使者之前,现在先写杀使者,后写反叛,对汉朝的厌恶之意就很明显了】。赵兴本来年轻,没有参与国家政事,吕嘉有什么可忌惮的呢?只是因为他后来与少季勾结,擅自决定国内归属汉朝,屡次劝谏吕嘉都不听,以至于被逼无奈,迫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他杀害南越王并非本意,而赵兴的被杀也不是他的罪过,所以用“及”字来区别对待。至于太后的死,则删削不写【如果不推究情由定罪,应当记载“于是弑杀其王赵兴及其太后樛氏”,《纲目》不写,显然是为了减轻吕嘉的罪责】。评论者看到《纲目》不记载太后的死,就能明白原文用“杀”字的用意了。至于吕嘉擅自废立君主,举兵逞强,他的罪过本来无可推卸。所谓不待贬斥绝笔而罪责自现,如果书法仅仅理解为不用对待诸侯的规格来对待王室之人,拘泥于空泛的文字而抹杀了实际的义理,真是可惜啊。
【庚午】六年,帝如缑氏,观大人迹。
是年,本纪不载还宫,纲目不书,考异考证亦不言,固知其无所考也。○按本纪云:「将幸缑氏,至左邑桐乡,闻南越破,以为闻喜县;至汲新中乡,得吕嘉首,以为获嘉县。」其非朝夕可知,史不书还,阙文也。
春始立乐府
纲目不书疑漏。○按《郊祀志》云:其春既灭南越,嬖臣李延年以好音见上,善之下公卿议曰:「民间祠有鼓舞乐,今郊祀无乐,岂称乎?」于是塞南越,祷祠泰一、后土,始用乐舞,益召歌儿作二十五弦【或曰泰帝使素女鼔五十▯瑟,悲帝禁不能止,破其瑟为二十五弦】及空侯瑟,自此起,是乐府自武帝始也。纲目于成帝绥和二年【是时成帝崩,哀帝即位】书「罢乐府」,而此不书「立」,非是【不书「立」,何以书「罢」,亦自矛盾】
帝自制封禅仪
分注【初,司马相如病且死,有遗书劝上封泰山。会得寳鼎,上乃令诸儒采《尚书》《周官》《王制》之文,草封禅仪。数年不成,以问儿寛。寛曰:「封泰山,禅梁父,昭姓考瑞,帝王之盛节也。然享荐之仪不着于经,非羣臣之所能列。惟天子建中和之极,兼总条贯,以顺成天庆,垂万世之基。」上乃自制仪,颇采儒术以文之,尽罢诸儒不用】
按诸儒草封禅仪,数年不成,其间必有以为非者。儿寛贤,内史也,乃劝帝封禅,何邪?观其言曰:“惟天子建中和之极,兼总条贯,金声而玉振之,甚矣。”帝之愚也,穷兵黩武,反者数起,内则府库空虚,外则百姓愁怨,何中和之有哉?然则寛之言,所谓讽谏者是也【观不着于经,非羣臣能列等语,益信寛非劝封禅,乃讽谏也】而帝不悟,卒自制仪,不知寛之言实有以成之也。后世皆归过于帝【书法云:“书自制仪,讥之讥也】寛则得矣,然人臣善则归君,安有以非礼之举不力争之,徒依违两可,以谢己諐,而使人主独任其咎邪?议者无严诛帝而薄恕寛可也。
【辛未】元封元年,东越杀王余善以降,徙其民江淮间。当作诏徙其民于江淮间,纲目无“诏”于字,非是。○按:分注“诏诸将悉徙其民于江淮间,遂虚其地”,则汉命也。不书“诏”,则若东越自为者,非其实矣,故补书。
【壬申】二年,作蜚廉、桂观、通天茎台。
茎字羡【汉书无茎字】○按三辅黄图云,台在甘泉宫,髙百余丈,若与天通,故名通天台,据此则茎字诚衍,宜删。
甘泉房中产芝九茎○赦
赦上圈羡【观宣帝神爵二年为凤凰甘露而赦,纲目亦不圏隔,可证】○按是年之赦,为产芝也,本属一事,正宜合书,以见肆赦之非,纲目误以圏隔,则发明所谓夸张侈耀,书以着其怪诞之失者不可见矣,故当删去。
【乙亥】五年冬,帝南巡。江汉望祀虞舜于九疑,射蛟获之。春三月,至泰山,增封祀上帝于明堂,配以髙祖。因朝受计,考异【据章武元年书祫祭髙皇帝以下不书祫祭髙祖○今按汉书称太祖髙皇帝,太祖其庙号也,髙帝其尊号也,未尝称髙祖,此书髙祖必有一字误】
此条考异不必从○按章武祫祭书髙皇帝以下,以下皆帝也,故称帝以统之。此书髙祖,祖一也,明非他帝所得与耳。义各有当,何嫌于殊?或曰:孝景既尊髙帝庙为太祖,则此当书太祖勲。谓配天者,固以帝,岂徒以庙乎?称髙祖者,系庙于人也。
【丁丑】太初元年夏五月,造太初厯,以正月为嵗首。
分注【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司马迁等言:厯纪坏废,宜改正朔。儿寛议以为宜用夏正,乃诏卿等造汉太初厯,以正月为歳首】
当书始用夏正【分注明言宜用夏正,不书夏正而书正月,无以见其复古之善。武帝举动多可疵者,独此髙出千古,固当特书】○按以正月为歳首,夏正也。孔子欲行而不能得之时,君者儿寛得之汉武【自孔子没至是三百五十七年,夏时不行已千五百六十四年】固当大书以着其美,今但曰以正月为歳首,若汉自为之者,非其实矣【非特失实,且与魏明帝以三月为夏四月,唐武后以十一月为
译庚午日,武帝六年,皇帝前往缑氏,观看大人足迹。
这一年,《本纪》没有记载回宫,《纲目》也没有书写,《考异》考证也不提及,本来就知道没有可考证的依据。○查《本纪》说:“将要前往缑氏,到达左邑桐乡,听说南越被攻破,便改名为闻喜县;到达汲县新中乡,获得吕嘉的首级,便改名为获嘉县。”这显然不是早晚之间的事,史书不记载回宫,是文字缺失。
春天开始设立乐府。
《纲目》没有书写,怀疑是遗漏。○查《郊祀志》说:那年春天刚刚灭掉南越,宠臣李延年凭借美妙的音乐进见皇上,皇上很赏识他,下诏让公卿商议说:“民间祭祀有鼓舞音乐,现在郊祀没有音乐,难道相称吗?”于是平定南越,祈祷祭祀泰一、后土,开始使用乐舞,增加征召歌童制作二十五弦琴【有人说泰帝让素女弹奏五十弦瑟,悲伤使帝禁不能停止,打破瑟为二十五弦】以及空侯瑟,从此开始,这是乐府从汉武帝开始。《纲目》在成帝绥和二年【这时成帝驾崩,哀帝即位】书写“罢免乐府”,而这里不书写“设立”,是不对的【不书写“设立”,凭什么书写“罢免”,也是自相矛盾】
皇帝亲自制定封禅仪制。
分注【起初,司马相如病重将死,有遗书劝皇上封禅泰山。恰逢得到宝鼎,皇上于是命令众儒生采集《尚书》《周官》《王制》的文字,起草封禅仪制。几年没有完成,拿这个问题问儿宽。儿宽说:“封泰山,禅梁父,彰显姓氏考察祥瑞,是帝王的盛大节操。然而享荐的仪制没有记载在经书中,不是群臣所能列举的。只有天子建立中和的最高准则,兼总条理贯通,以顺应成就天大的喜庆,垂立万世的基业。”皇上于是亲自制定仪制,稍微采纳儒术来修饰它,全部罢免众儒生不使用】
查众儒生起草封禅仪制,几年没有完成,其中一定有认为不对的人。儿宽贤能,是内史,竟然劝皇帝封禅,为什么呢?看他说:“只有天子建立中和的最高准则,兼总条理贯通,金声而玉振之,非常厉害。”皇帝的愚蠢啊,穷兵黩武,反叛者多次兴起,内部府库空虚,外部百姓愁怨,有什么中和呢?然而儿宽的话,所谓讽谏的是这样【看没有记载在经书,不是群臣能列举等语,更加相信儿宽不是劝封禅,而是讽谏】而皇帝不醒悟,最终亲自制定仪制,不知道儿宽的话实际上有促成它的意思。后世都归罪于皇帝【书法说:“书写自制仪制,是讥讽的讥讽”】儿宽就对了,然而人臣有善行就归给君主,哪有以非礼的举动不力争,只是依违两可,来谢罪自己的过错,而让君主独自承担罪责呢?议论的人没有严厉诛责皇帝而宽恕儿宽的道理。
辛未日,元封元年,东越杀死王余善投降,迁徙他的百姓到江淮之间。应当写作诏令迁徙他的百姓到江淮之间,《纲目》没有“诏”和“于”字,是不对的。○查:分注“诏令众将领全部迁徙他的百姓到江淮之间,于是空虚那块地方”,这是汉朝的命令。不书写“诏”,就好像是东越自己做的,不符合事实,所以补写。
壬申日,二年,建造蜚廉、桂观、通天茎台。
茎字多余【《汉书》没有茎字】○查《三辅黄图》说,台在甘泉宫,高百余丈,好像与天相通,所以名叫通天台,根据这个那么茎字确实多余,应当删除。
甘泉房中产生九茎灵芝○赦免
赦免上面圈隔多余【看宣帝神爵二年因为凤凰甘露而赦免,《纲目》也不圈隔,可以证明】○查这一年的赦免,是因为产生灵芝,本来属于一件事,正应当合写,以显示肆赦的不当,《纲目》误用圈隔,那么《发明》所谓夸张炫耀,书写以彰显其怪诞过失的意思就看不见了,所以应当删去。
乙亥日,五年冬,皇帝南巡。在江汉望祀虞舜于九疑山,射杀蛟龙捕获它。春三月,到达泰山,增加封祀上帝于明堂,配享高祖。于是朝见接受计簿,《考异》【根据章武元年书写祫祭高皇帝以下不书写祫祭高祖○现在查《汉书》称太祖高皇帝,太祖是庙号,高帝是尊号,不曾称高祖,这里书写高祖必定有一个字错误】
这条《考异》不必采纳○查章武祫祭书写高皇帝以下,以下都是皇帝,所以称帝来统领他们。这里书写高祖,祖只有一个,明确不是其他皇帝所能参与的。意义各自恰当,有什么嫌于不同呢?有人说:孝景既然尊高帝庙为太祖,那么这里应当书写太祖勋。说配天的,固然以帝,难道只是以庙吗?称高祖的,是系庙于人。
丁丑日,太初元年夏五月,制定太初历,以正月为岁首。
分注【大中大夫公孙卿、壶遂、太史令和司马迁等说:历纪坏废,应当改正朔。儿宽议论认为应当使用夏正,于是诏令公孙卿等人制定汉太初历,以正月为岁首】
应当书写开始使用夏正【分注明言应当使用夏正,不书写夏正而书写正月,无法显示其复古的好处。武帝的举动多可挑剔的,唯独这一条高出千古,固然应当特别书写】○查以正月为岁首,是夏正。孔子想要实行而不能得到的时候,君主儿宽在汉武帝这里得到了【从孔子去世到这里三百五十七年,夏时不行已经一千五百六十四年】固然应当大书以彰显其美,现在只说以正月为岁首,好像是汉朝自己做的,不符合事实【不仅失实,而且与魏明帝以三月为夏四月,唐武后
筑受降城
分注【匈奴儿单于好杀伐,国人不安。左大都尉告汉曰:「我欲杀单于降汉,汉逺即兵来迎我,我即▯。」上乃遣公孙敖筑塞外受降城,以应之】
书法【书筑受降城关要也,书受降城始此】
书「筑受降城」讥也。降者,彼困而归我,我因而受之,恶有兵刃未接,胜败未形,而先筑城以待者哉?况君虽不君,非臣下所可杀也。使儿单于果不道,汉兴兵讨之可矣。以中国礼义之区,乃利其臣之叛主,自以为功乎?及遣赵破奴往击【见明年秋】卒以败没。所称降者,又安在哉?比事以观,其为讥义甚明。书法徒指为关要,非是。
【己夘】三年春帝东巡海上
考异【下文漏还宫二字○按元封元年十月帝出长城书勒兵而还,正月帝如缑氏书至碣石而还;二年春如东莱书还临塞决河;四年遂出萧关书还祠后土;五年冬帝南巡书还郊泰畤;太初元年冬十月帝如泰山书还作建章宫;天汉三年三月帝东巡书还祠常山;太始三年春正月帝东巡书浮海而还;四年春三月帝东巡书五月还宫。则此不书还,误漏也】
当补书夏四月还宫。○按《汉书》是年帝还,自夏四月,其事则封泰山,禅石闾。封禅在帝为常事,不书,书还而已。考异知其误漏【元鼎六年观大人迹,不书还,考异置不言何也】不为补正,岂不攷《汉书》与?
【庚辰】四年秋起明光宫
书法【台观书起,宫未有书起者,此其书起,何峻宇也?故以台观之辞书之】
明光书起,特因旧史耳【汉纪亦作起】若以为峻宇莫峻于五十丈之神明台【建章宫南立神明台】而建章不书起,又何説焉【太初元年作建章宫,度为千门万户,东凤阙,西虎圏,北太液池,中有渐台,蓬莱,方丈,瀛洲,壶梁,南玉堂,璧门,立神明台,井干楼,辇道相属】据元封二年蜚廉观,通天台,纲目书作不书起,则书法谓台观书起亦非○按建章宫注云,越巫勇之谓帝曰,越俗有火灾,即复大起宫室以厌胜之,故帝作建章宫【据越巫説,建章宜书起,纲目书作,可见无异义,刘氏未观全史,过为析别,非是】然则或作或起初无异义,书法从此立説,徒以纲目为据,非定论也【书地以震动分浅深,宫观以作起别卑髙,皆凭臆傅会,不可为据】
【壬午】天汉二年,遣绣衣直指使者,发兵击东方盗贼。考异【按纲目盗贼例,书讨,如永初四年书青州刺史法雄讨海贼张伯路,以虞诩为朝歌长讨县境羣盗,并不书击,此“讨”字误作“击】
分注【上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吏民益轻,犯法,东方盗贼滋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杀二千石,掠卤乡里,道路不通。上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弗能禁,乃使光禄大夫范昆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兵以兴击。所至得擅斩二千石以下,诛杀甚众,一郡多至万余人。数歳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者,往往羣居,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寖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
▯明【武帝奢侈穷黩之罪至是见矣民穷而为盗乃遣使者击之盍亦反其本乎故书以讥之】
当书「东方盗起」,遣使者▯兵分捕之,作「沈命法【沈,没也;蔽匿盗贼者没其命】○书「东方盗起」,则知起者非一处;书「发兵分捕」,则知使者非一人【分注云:上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之;又曰:捕不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是知非一人也】书「作沈命法」,又以见武帝贪外虚内,盗一发而难制,不得已而为至极无加之法,卒不能胜盗,而反以得欺,何益焉?且此法汉所未有,自武帝始,故当特书。考异但知「击」当作「讨」,发明徒以书「击」示讥,而不知宜变文起义,未可以恒辞书也。
【癸未】三年春,三月,帝东巡还,祠常山。
考异【提要:东巡下有“修封禅祀明堂”六字,据分注当从提要】
分注【上行,幸泰山,修封禅祀明
译修筑受降城
分注【匈奴儿单于喜好杀戮,国人内心不安。左大都尉向汉朝告密说:“我打算杀死单于投降汉朝,如果汉朝派兵来迎接我,我就立即行动。”皇上于是派遣公孙敖在塞外修筑受降城,以响应他】
书法【记载修筑受降城,是因为它关乎要害,记载受降城是从这里开始的】
记载“修筑受降城”是含有讥讽意味的。投降的人,是对方陷入困境而归顺我们,我们顺势接受他们,哪有兵器尚未交锋,胜负尚未分明,就先修筑城池来等待他们的呢?况且君主即使不像君主,也不是臣下可以杀死的。假使儿单于果然无道,汉朝兴兵讨伐他就可以了。以讲究礼义的中原地区,竟然贪图臣下背叛君主,把它当作自己的功劳吗?等到派遣赵破奴前往攻击【见明年秋】,最终却战败身亡。所声称的投降者,又在哪里呢?将前后事情对照来看,其中的讥讽意味非常明显。书法仅仅指出这是关乎要害,是不对的。
【己夘】三年春天,皇帝东巡海上
考异【下文漏掉了“还宫”二字○查元封元年十月皇帝出长城,记载勒兵而还;正月皇帝到缑氏,记载到碣石而还;二年春天到东莱,记载回到临塞决河;四年于是出萧关,记载回来祭祀后土;五年冬天皇帝南巡,记载回来在泰畤郊祀;太初元年冬天十月皇帝到泰山,记载回来建造建章宫;天汉三年三月皇帝东巡,记载回来祭祀常山;太始三年春天正月皇帝东巡,记载浮海而还;四年春天三月皇帝东巡,记载五月还宫。那么这里不记载回来,是错误遗漏了】
应当补记夏天四月还宫。○查《汉书》这一年皇帝回来,是从夏天四月开始,那件事就是封禅泰山,禅祭石闾。封禅对皇帝来说是常事,不记载,只记载回来而已。考异知道这是错误遗漏【元鼎六年观看大人迹,不记载回来,考异对此置之不论,为什么呢】却不补正,难道没有查考《汉书》吗?
【庚辰】四年秋天,开始修建明光宫
书法【台观记载“起”,宫没有记载“起”的,这里记载“起”,是什么峻宇呢?所以用台观的措辞来记载它】
明光宫记载“起”,只是沿袭旧史罢了【《汉纪》也作“起”】如果认为峻宇没有比五十丈的神明台更峻的【建章宫南边立神明台】而建章宫不记载“起”,又有什么说法呢【太初元年作建章宫,规划为千门万户,东有凤阙,西有虎圈,北有太液池,中有渐台,蓬莱,方丈,方丈,瀛洲,壶梁,南有玉堂,璧门,立神明台,井干楼辇道相连】根据元封二年蜚廉观,通天台,《纲目》记载作而不记载起,那么书法说台观记载起也是不对的○查建章宫注说,越巫勇之对皇帝说,越地风俗有火灾,就重新大建宫室来厌胜它,所以皇帝作建章宫【根据越巫的说法,建章宫适宜记载起,《纲目》记载作,可见没有区别意义,刘氏没有通观全史,过分辨析,是不对的】那么或作或起初来没有区别意义,书法从此立论,只以《纲目》为依据,不是定论【记载地震以深浅分轻重,宫观以作起别卑高,都是凭主观附会,不可作为依据】
【壬午】天汉二年,派遣绣衣直指使者,发兵攻击东方盗贼。考异【查《纲目》盗贼条例,记载讨,如永初四年记载青州刺史法雄讨海贼张伯路,任命虞诩为朝歌长讨县境群盗,都不记载击,这里“讨”字误作“击”】
分注【皇上用法制驾驭下属,喜好尊崇使用酷吏,吏民更加轻慢,犯法,东方盗贼兴起,攻占城邑,夺取库兵,释放死囚,杀死二千石官员,掠夺乡里,道路不通。皇上起初派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责他们,不能禁止,于是派光禄大夫范昆等人穿绣衣,持节虎符,发兵来兴击。所到之处得以擅自斩杀二千石以下官员,诛杀很多,一郡多至万余人。几年后才稍微抓到他们的首领,散卒逃亡又聚集,凭借山川阻险的,往往群居,无可奈何。于是制定沈命法说:“盗贼兴起不发觉,发觉而捕抓不满定额的,二千石以下到小吏主管者都处死。”此后小吏害怕被诛杀,即使有盗贼也不敢上报,官府也让他们不说,所以盗贼逐渐增多,上下互相包庇,用文辞来规避法律】
〇明【武帝奢侈穷奢的罪行到这里显现了,百姓穷困而为盗,却派遣使者攻击他们,何不反求根本呢?所以记载以讥讽他】
应当记载“东方盗起”,派遣使者发兵分捕他们,制定“沈命法【沈,没也;遮蔽隐藏盗贼者没其命】○记载“东方盗起”,就知道兴起的不止一处;记载“发兵分捕”,就知道使者不止一人【分注说:皇上派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督责;又说:捕抓不满定额的,二千石以下到小吏主者都死,是知道不止一人】记载“制定沈命法”,又可以看出武帝贪外虚内,盗贼一起就难以控制,不得已而制定至极无加的法律,最终不能战胜盗贼,反而因此得到欺骗,有什么益处呢?而且此法汉朝以前没有,从武帝开始,所以应当特别记载。考异只知道“击”应当作“讨”,发明仅仅以记载“击”表示讥讽,而不知道应当变文起义,不可以用常辞记载。
【癸未】三年春天,三月,皇帝东巡回来,祭祀常山。
考异【提要:东巡下有“修封禅祀
堂,因受计还,祠常山,瘗▯玉】
修封禅祀明堂古殊礼也,在武帝则常事矣,故太初三年封泰山,禅石闾不书;天汉二年郊泰畤,祠后土不书;征和四年修封禅祀明堂不书,以为不足书也,故略之。此书祠常山【祠常山始此故书】而不曰修封禅祀明堂,亦是意尔。如考异所云,则元封五年书因朝受计,此条分注亦曰因受计而纲目提要不书,不尤为脱漏邪?考异不必从。
译在明堂,于是接受各郡国的计簿返回,祭祀常山,埋藏玉币。
修缮封禅、祭祀明堂,这是与古代不同的特殊礼仪,但在汉武帝时期却成了常事,所以太初三年封泰山、禅石闾,史书不记载;天汉二年郊祀泰畤、祭祀后土,史书不记载;征和四年修缮封禅、祭祀明堂,史书也不记载,认为不值得记载,所以略去不写。这里记载祭祀常山【因为祭祀常山是从这时开始的,所以记载】,而不说修缮封禅、祭祀明堂,也是这个意思。如果像《考异》所说的那样,那么元封五年记载“因朝受计”,这条分注也说“因受计”,而纲目提要却不记载,岂不是更加脱漏了吗?《考异》的说法不必采纳。
【甲申】四年春正月,遣李广利等击匈奴,不利,族诛李陵家。分注【发天下七科谪,遣李广利等四将军出塞。匈奴闻之,悉迁其累重于余吾水北,而单于以兵十万待水南。汉军战不利,引归。时上遣公孙敖深入匈奴迎李陵,敖还,因曰:“捕得生口,言李陵敎单于为兵以备汉军,故臣无所得。”上于是族陵家。既而闻之,乃李绪非李陵也。单于以女妻陵,立为右校王,与卫律皆贵用事】
书法【上书李广利击匈奴不利,则陵家死,不以其罪可知也。然则其书诛何?陵前降时,纲目书战败降,纪实也。或者谅其不得已,则奔军降将无所示惩矣。故因其族之而书诛,所以示降者之罚,为世戒也】
发明【陵家以无罪见族,犹书曰“诛”,何哉?葢陵有降敌之罪,又用事于番,诛其家,所以诛陵也。其旨严矣哉】
当书遂族李陵家诛字非是【广利不特降矣且谋逆彼书族而此书诛是非安在】○按陵降书战败是亦不得已耳【使陵可以不降不应书战败要之陵欠一死使家声顿坠终非得计士有死贤于生者此类是也】帝既悔预诏彊弩迎军遣使赐劳陵余军得还者【是时路博徳为彊弩将军帝诏博徳将兵半道迎陵军博徳耻为陵后距奏言方秋匈奴马肥未可与战愿留陵至春俱出帝疑陵悔敎博徳上书乃诏博徳击匈奴于西河诏陵以九月发陵以孤军无援败降久之上悔曰陵当发出塞乃诏彊弩迎军坐预诏之得令老将生奸计乃遣使劳赐陵余军得脱者详二年降蕃分注】复遣公孙敖迎陵未尝不欲陵之生还也时敖因汉军不利【时敖亦与匈奴战不利非特为贰师也详见本纪】不敢深入遂诡辞以对帝族陵家非为陵降也为汉军不利也使广利等穷追大获安知帝不以赐劳余军者赐劳陵家哉又况陵未尝敎单于为兵其族已误而正其为诛【使陵果敎单于为兵又用事在先书诛宜也今皆非实而书法若此非以服死者之心而垂戒后世也】是纵人主以疑罪杀人之过而不知畜之以义也且广利不利而族陵家虽能正降蕃之罚【陵】而有罪者以利爱幸免【广利帝宠姬李氏兄封海西侯】岂称物平施之道乎勲故推本春秋诛意之法书遂以着其意而削不称诛又以见陵家之族非其罪也春秋之义大臣虽有罪君杀之不以其罪犹不得以其罪罪之况陵不得已而降未尝敎单于为兵而族而得正名其为诛乎发明不察谓陵用事于蕃诛家所以诛陵是未知陵之用事葢在族家之后也【前汉书云陵痛其家以李绪而诛使人刺杀绪大阏氏欲杀陵单于匿之北方大阏氏死乃还单于壮陵,以女妻之。云云分注不载,杀绪事故,发明误以用事在族家之先。《史记·李陵传》亦然,当以《汉书》为正】摭未然之罪,以甚当境之罚,恶可哉!
【乙酉】太始元年春,正月,徙豪杰于茂陵。
此再徙也,宜书复。○按武帝即位二年,置茂陵邑【建元二年】元朔二年,徙郡国豪杰于茂陵,至是再见,帝之惓惓于陵邑甚矣,故当书复,讥私也。
【己丑】征和元年冬十月,大搜长安十日。
分注【上居建章宫,见一男子带劒入中龙华门,命收之,弗获。上怒,斩门侯发。三辅骑士搜上林,索长安中,十一日廼解。巫蛊始起】
日下当补巫蛊起三字【据后云吏民以巫蛊相告案验多不实帝始悔悟族诛江充则巫蛊之祸正此十日之搜唘之也不可不书】○按巫蛊汉一大变,明年公主皇后太子皆以巫蛊死,而其实则武帝疑妄之所致,由平时不能清心寡欲,徒为方士神巫摇夺其精神,故若或见之耳,义当大书以志蛊祸之始,庶见春秋端本澄源之意,倘此条仅存分注,不惟无以着武帝之失,将明年坐巫蛊死者【明年书诸邑阳石公主及长平侯卫伉皆坐巫蛊死】皆无据矣,当以鄙书为正。
【庚寅】二年,帝如甘泉。秋七月,皇太子据杀使者江充,白皇后发兵反。诏丞相屈牦讨之,据败走湖。皇后卫氏及据皆自杀。
分注【上用法严,太子寛厚,多所平反,虽得百姓心,而用法大臣皆不悦,故太子誉少而毁多。黄门苏文、常融等常微伺太子过失,辄増加白之。上尝小不平,使融召太子,融言太子有喜色,上黙
译【甲申】四年春季正月,派遣李广利等人攻打匈奴,战事不利,于是将李陵全家灭族。分注【征发天下七类被贬谪的人,派遣李广利等四位将军出塞。匈奴听说后,将全部辎重迁移到余吾水以北,而单于率领十万兵马在水南等候。汉军作战不利,撤退回国。当时皇上派遣公孙敖深入匈奴迎接李陵,公孙敖返回后,便说:“抓获了俘虏,说李陵教单于制造兵器以防备汉军,所以我没有接应到李陵。”皇上于是将李陵全家灭族。不久得知真相,原来是李绪而不是李陵。单于将女儿嫁给李陵,立他为右校王,与卫律都显贵且掌权】
书法【史书记载李广利攻打匈奴不利,李陵全家就被处死,由此可知并非因为李陵的罪行。那么史书为何记载“诛”呢?李陵此前投降时,纲目记载“战败投降”,这是记录事实。如果体谅他不得已,那么逃兵和降将就没有受到惩戒了。所以借着灭他全族的机会记载“诛”,以此来显示对投降者的惩罚,作为后世的警戒】
发明【李陵全家无罪却被灭族,却记载为“诛”,为什么呢?大概因为李陵有投降敌人的罪行,又在敌国掌权,诛杀他的家人,实际上就是诛杀李陵。这旨意多么严厉啊】
应当记载为“于是灭李陵全家”,使用“诛”字是不对的【李广利不仅投降而且谋反,那里记载“族”而这里记载“诛”,是非标准在哪里】○按李陵投降记载为“战败”,这也是不得已啊【如果李陵可以不投降,就不应记载为战败;总之李陵欠一死,导致家族声誉顿时坠落,终究不是好计策;士人有死比生更贤明的,这类情况就是这样】皇帝既已后悔,预先下诏让强弩将军迎接军队,派遣使者慰劳李陵剩余的军队得以返回的【这时路博德担任强弩将军,皇帝诏令路博德率领军队在半路迎接李陵的军队,路博德耻于做李陵的后援,上奏说正值秋季匈奴马匹肥壮,不可与之交战,希望留下李陵等到春季一起出兵;皇帝怀疑李陵后悔,教唆路博德上书,于是诏令路博德在西河攻打匈奴,诏令李陵在九月出发;李陵因孤军无援战败投降;很久之后皇帝后悔说:“李陵应当出塞时,就诏令强弩将军迎接军队,因为预先下诏,使得老将产生奸计。”于是派遣使者慰劳李陵剩余的军队,得以逃脱的,详见二年降蕃分注】又派遣公孙敖迎接李陵,未曾不想让李陵活着回来;当时公孙敖因为汉军不利【这时公孙敖也与匈奴作战不利,不只是因为李广利,详见本纪】不敢深入,于是用谎言回答;皇帝灭李陵全家,不是因为李陵投降,而是因为汉军不利;如果李广利等人穷追猛打大获全胜,怎么知道皇帝不会像慰劳剩余军队那样慰劳李陵全家呢?更何况李陵未曾教单于制造兵器,灭族已经错误,却正名为“诛”【如果李陵果然教单于制造兵器,又先掌权,记载“诛”是合适的;现在都不是事实,而史法如此,不是用来使死者心服而垂戒后世吗】这是纵容君主以嫌疑之罪杀人的过错,而不知道用道义来蓄养他们;况且李广利不利而灭李陵全家,虽然能正定投降敌国者的惩罚【李陵】,却有罪的人因受宠爱而免罪【李广利是皇帝宠姬李氏的哥哥,封海西侯】,难道符合公平施行的道理吗?勋因此推究春秋诛杀意图的法度,记载“遂”以彰显其意图,而删去不称“诛”,又可见李陵全族的灭族并非他们的罪过;春秋的大义,大臣虽然有罪,君主杀他不以他的罪状,尚且不得以他的罪状来定罪,何况李陵不得已而降,未曾教单于制造兵器,却灭族而能正名为“诛”吗?发明不察,认为李陵在敌国掌权,诛杀他家是为了诛杀李陵,这是不知道李陵掌权是在灭族之后啊【前汉书说李陵痛恨他的家人因李绪而被诛,派人刺杀李绪,大阏氏想杀李陵,单于把他藏在北方,大阏氏死后才回来,单于认为李陵壮烈,将女儿嫁给他。等等,分注不记载,杀李绪的事故,发明误以为掌权在灭族之前。《史记·李陵传》也是这样,应当以《汉书》为准】摘取未然的罪行,以加重应当的惩罚,怎么可以呢!
【乙酉】太始元年春季,正月,迁徙豪杰到茂陵。
这是再次迁徙,应当记载“复”。○按武帝即位二年,设置茂陵邑【建元二年】元朔二年,迁徙郡国豪杰到茂陵,到现在再次出现,皇帝对陵邑的关切很深啊,所以应当记载“复”,讥讽私心。
【己丑】征和元年冬季十月,在长安大规模搜捕十天。
分注【皇上居住在建章宫,看见一个男子带剑进入中龙华门,命令逮捕他,没有抓获。皇上发怒,斩了门侯发。三辅骑士搜查上林,搜索长安城中,十一天才解除。巫蛊之祸开始兴起】
“日”字下面应当补上“巫蛊起”三个字【根据后面说官吏百姓以巫蛊互相告发,查验大多不实,皇帝开始悔悟,灭族诛杀江充,那么巫蛊之祸正是这十天搜捕开启的,不可不记载】○按巫蛊是汉朝的一大变故,第二年公主、皇后、太子都因巫蛊而死,而实际上这是武帝猜疑妄念所导致的,由于平时不能清心寡欲,只被方士神巫动摇精神,所以好像有人看见一样,道义上应当大书特书以记录蛊祸的开始,或许能见到春秋端正根本、澄清源头的意图,倘若这条仅存分注,不仅无法彰显武帝的过失,将来第二年因巫蛊而死的人【第二年记载诸邑公主、阳石公主及长平侯卫伉都因巫蛊而死】都没有依据了,应当以我的书为正。
【庚寅】二年,皇帝前往甘泉。秋季七月,皇太子刘据杀死使者江充,禀告皇后发兵造反。诏令丞相刘屈牦讨伐他,刘据战败逃到湖。皇后卫氏及刘据都自杀。
分注【皇上用法严厉,太子宽厚,平反很多案件,虽然得到百姓的心,但用法的大臣都不高兴,所以太子赞誉少而诋毁多。黄门苏文、常融等人常常暗中窥探太子的过失,就添油加醋地禀报。皇上曾经稍微有些不高兴,派常融召太子,常融说太子有喜色,皇上沉默】
然。及太子至,上察其貌有涕泣处,而佯语笑,上知其情,乃诛融。是时方士及诸神巫多聚京师,惑众变幻,无所不为。女巫往来宫中,敎美人度厄,埋木人祭祀之,更相告讦,以为祝诅。上心既疑,尝画寝梦木人数千,持杖欲击上,上为惊寤,由是体不平。江充见上年老,恐晏驾后为太子所诛,因言上疾祟在巫蛊。于是上以充为使者治巫蛊狱,充将胡巫掘地视鬼,染汚令有处,辄收捕验治,烧铁钳灼,强服之。民转相诬以巫蛊,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充因言宫中有蛊气,上使充入宫掘地求蛊,又使苏文助充,云于太子宫得木人尤多,又有帛书所言多不道,当奏闻。太子惧,问少傅石徳,徳惧并诛,因曰:“前丞相父子及两公主皆坐此,今无以自明,可矫以节収捕充等系狱,穷治其奸诈。”且上疾在甘泉,存亡未可知,而奸臣如此,太子不念秦扶苏事邪?太子曰:“吾人子,安得擅诛?不如归谢,幸得无罪,将往甘泉。”而充持之急,太子不知所出,遂从徳计,七月使客诈为使者收捕充等,自临斩之,使舍人持节白皇后,▯中廐车载射士,出武库兵,▯长乐卫卒。苏文亡归甘泉,言状。上曰:“太子必惧,又忿充等故有此变。”乃使使召太子,使者不敢进,归报云:“太子反已成,欲斩臣,臣逃归。”上大怒,赐丞相玺书曰:“捕斩反者自有赏罚,坚闭城门,无令反者得出。”太子宣言:“帝病困,疑有变。”上于是从甘泉来幸城西建章宫,诏发三辅近县兵,丞相将之。太子亦矫制发兵,逢丞相军,合战五日。民间皆云太子反,以故众不附,太子兵败南犇。诏收皇后玺绶,后自杀。太子亡东至湖,匿泉鸠里。发觉八月吏围捕太子,太子距户自经,皇孙二人皆遇害】
译然而。等到太子到达,皇上观察他的面容有哭泣过的痕迹,而他却假装谈笑,皇上知道了他的实情,于是杀掉了江充。这时方士和各种神巫大多聚集在京城,迷惑众人,施展变幻之术,无所不为。女巫往来于宫中,教美人度过厄运,埋下木偶进行祭祀,互相揭发控告,认为是诅咒。皇上心中已经起疑,曾经在寝殿做梦,梦见数千个木偶,拿着棍棒想要击打皇上,皇上惊醒,从此身体不舒服。江充见皇上年老,担心皇上驾崩后被太子诛杀,于是说皇上的疾病是巫蛊作祟。于是皇上任命江充为使者审理巫蛊案件,江充带领胡地巫师挖掘土地寻找鬼怪,预先弄脏某些地方,就逮捕审讯,烧红铁钳灼烧,强迫他们认罪。百姓互相以巫蛊罪名诬陷,因此获罪而死的前后达数万人。江充于是说宫中有蛊气,皇上派江充入宫挖掘土地寻找蛊物,又派苏文协助江充,声称在太子宫中挖出的木偶尤其多,又有帛书上写了许多大逆不道的话,应当奏报皇上。太子害怕,询问少傅石德,石德害怕被一起诛杀,于是说:“以前丞相父子以及两位公主都因此获罪,现在无法自明,可以假借符节逮捕江充等人关进监狱,彻底查究他们的奸诈。”况且皇上病在甘泉宫,生死未卜,而奸臣如此,太子不念及秦朝扶苏的事吗?太子说:“我是人子,怎能擅自诛杀?不如回去谢罪,侥幸得以无罪,我将前往甘泉宫。”而江充逼迫得很紧,太子不知所措,于是听从石德的计策,七月派门客假扮使者逮捕江充等人,亲自监斩,派舍人持符节禀报皇后,〇从中厩用车载着射士,拿出武库兵器,〇长乐宫的卫卒。苏文逃回甘泉宫,报告情况。皇上说:“太子一定是害怕,又怨恨江充等人,所以发生这个变故。”于是派使者召见太子,使者不敢前进,回来报告说:“太子反叛已成,想要杀我,我逃了回来。”皇上大怒,赐给丞相玺书说:“逮捕斩杀反叛者自有赏罚,紧闭城门,不要让反叛者逃出。”太子宣告:“皇帝病重,怀疑有变故。”皇上于是从甘泉宫来到城西建章宫,诏令征发三辅近县的兵马,由丞相率领。太子也假传诏令征发兵马,遇到丞相军队,交战五天。民间都说太子反叛,因此众人不依附,太子兵败向南逃窜。诏令收缴皇后的玺印绶带,皇后自杀。太子逃亡向东到湖县,隐藏在泉鸠里。事情败露,八月官吏围捕太子,太子据守门户自缢,两个皇孙都遇害。
书法【书,杀使者,白皇后,▯兵反,纲目有以断斯狱矣,故下书讨】
据分注,当书帝如甘泉,遣使者江充治巫蛊狱【巫蛊乃杀太子之本,岂可不书,而漫云杀使者,特为奸人傅会耳,谬甚】秋七月,太子据杀充,发兵反,诏丞相屈牦讨之。据败走湖,及皇后卫氏皆自杀。○或曰:何以不书白皇后?后无罪也。无罪而书曰“白皇后发兵反”,则是与闻乎,故矣【汉纪谓太子与后谋斩充者误也,太子方不肯擅诛,况皇后乎?史称后善自防闲,避嫌疑,必不出此,特为石徳所误耳。分注不从汉纪,最是】夫母为子死,已为不幸,又以其罪罪之,非权衡之均平者,故削之。书法据此以断斯狱,不知义在于杀使者、发兵反,不系乎皇后之白与否也。或曰:纲目书皇后及据皆自杀,子独反其辞,何与?曰:及者,此累彼之名,祸由太子而称后及,可乎?曰:皇后之死在太子未亡之前,纲目书于走湖之下,已失其实,子尤以据及后,后先不益戾与?曰:此《春秋》书“与夷”、孔父之义也【见鲁桓公二年】孔父之死在与夷之前,《春秋》先书“弑其君与夷”,而后云“及其大夫孔父”,明于《春秋》之义,则可以治纲目矣【华督志在弑君,故先杀孔父;江充志在杀太子,而不在皇后,故以太子及之,此主次轻重之分,未可以先后拘也】○是役也,帝与江充其罪首与,若不书“遣使者江充治巫蛊狱”,则太子之罪益甚,而帝与江充之罪隐矣,故特书之【书“遣江充治巫蛊”,则太子杀充不为无因,分注所云太子必惧、又忿充等故有此变,皆在其中矣】○据分注,充见上年老,恐晏驾后为太子所诛,因言上疾祟在巫蛊,然则巫蛊之狱为太子设也。太子宜于充诬民强服时,亟言白上,则其祸熄矣【太子即不为己,亦当为民白诬,况其意尤在沛公邪?愗甚】观武帝能察太子涕泣于语笑之中,而诛常融,必能纳太子之谏而除江充【武帝非始皇比,观苏文言状,犹曰太子必惧,又忿充等,故有此变,深得其情。惜急召太子,复中谗言耳。昔人所由致叹于曾母也】充除而祸止,父子君臣皆得其安矣。智不出此,至奏言不道,始惧而问计,使父子皆恶,亦独何哉?是知泉鸠之经,虽武帝之过,亦太子不能蚤諌之失也。
【辛夘】三年六月,丞相屈牦弃市,李广利妻子下吏,广利降匈奴,诏族其家。
分注【初,贰师之出也,丞相刘屈牦为祖道送至渭桥。广利曰:“愿君侯早请昌邑王为太子,如立为帝,君侯长何忧乎?”屈牦许诺。昌邑王者,贰师女弟李夫人子也。贰师女为屈牦子妻,故共欲立焉。贰师出塞,破匈奴兵于夫羊句山,乘胜追北至范夫人城。会有告丞相夫人祝诅上及与贰师共祷祠,欲令昌邑王为帝,按验罪至大逆不道。六月,屈牦腰斩东市,贰师妻子亦收。贰师闻之,忧惧,遂深入要功,北至郅居水上,逢左贤王、左大将合战,一日杀左大将,虏死伤甚众。还至燕然山,单于自将五万骑遮击贰师,夜堑汉军前后数尺,从后急击之,军大乱败。贰师遂降单于,以女妻之,宗族遂灭】
当直书李广利降匈奴,诏族其家,广利妻子下吏六字宜删【下书族其家,上书妻子下吏,语亦嫌复,当以鄙説为正】○按屈牦与广利共谋立昌邑王,屈牦既弃市,则贰师之忧惧可知,非要功自赎,惟降蕃偷生,不待収妻子而两念固已决矣,今上书妻子下吏,下书降匈奴,则广利虽有罪,亦若人主激成之也,不且寛彼之罪乎【此李陵用事匈奴之疑案也,前注不详杀绪,此特书下吏两失之矣】帝于他臣或多刻薄,至如贰师可谓过情矣,勲故直书降匈奴以甚其罪,而不曰妻子下吏,明帝于广利无过,特广利自取族灭尔【无故谋立昌邑王,非自取而何】词简而义彰,庶几春秋遗意焉
以田千秋为大鸿胪,族灭江充家。
发明【江充诬陷太子,罪人也在太子,则书杀宜矣。帝既悔悟,族之则曷为不书族诛?病帝也】
灭当作诛。○按《纲目》书“灭”,因旧史耳【分注作“族灭】发明以为病帝
译书法:【“书”字,指记载杀使者、白皇后,〇兵反,《纲目》有依据来断此狱,所以下文记载讨伐】
根据分注,应当记载皇帝到甘泉宫,派遣使者江充审理巫蛊案【巫蛊是杀太子的根本原因,怎能不记载,而泛泛地说杀使者,只是奸人附会罢了,谬误极大】。秋七月,太子刘据杀了江充,发兵造反,皇帝下诏让丞相屈牦讨伐他。刘据兵败逃到湖县,以及皇后卫氏都自杀了。〇有人说:为什么不记载“白皇后”?因为皇后无罪。无罪却记载说“白皇后发兵造反”,那就是说她参与了,所以删去了【《汉纪》说太子与皇后谋划斩杀江充是错误的,太子尚且不肯擅自诛杀,何况皇后呢?史称皇后善于自我防范,避开嫌疑,必定不会做出这种事,只是被石德误导罢了。分注不采纳《汉纪》的说法,最为正确】。母亲为儿子死,已经是不幸了,又用她的罪名来定罪她,这不是权衡公平的做法,所以删去。书法根据这个来断此狱,不知道义理在于杀使者、发兵造反,不取决于皇后是否“白”与否。有人说:《纲目》记载皇后及刘据都自杀,你独自反其辞,为什么?回答说:“及”字,是连累她的名声,祸由太子而起,却说皇后及,可以吗?回答说:皇后之死在太子未亡之前,《纲目》记载在逃到湖县之下,已经失去事实,你尤其以刘据及皇后,先后不是更违背吗?回答说:这是《春秋》记载“与夷”、孔父的义理【见鲁桓公二年】。孔父之死在与夷之前,《春秋》先记载“弑其君与夷”,然后说“及其大夫孔父”,明白《春秋》的义理,就可以治理《纲目》了【华督志在弑君,所以先杀孔父;江充志在杀太子,而不在于皇后,所以用太子及之,这是主次轻重的分别,不可以先后拘泥】〇这次战役,皇帝与江充是罪魁祸首,如果不记载“派遣使者江充审理巫蛊案”,那么太子的罪过就更重,而皇帝与江充的罪过就隐藏了,所以特别记载【记载“派遣江充审理巫蛊”,那么太子杀江充就不是没有原因,分注所说太子必定恐惧、又怨恨江充等所以有此变故,都在其中了】〇根据分注,江充见皇帝年老,担心皇帝死后被太子诛杀,于是说皇帝疾病祟在巫蛊,那么巫蛊案是为太子设的。太子应当在江充诬陷百姓强迫认罪时,急忙向皇帝说明,那么他的祸患就熄灭了【太子即使不为自己,也应当为百姓说明诬陷,何况他的心意尤在沛公呢?太可惜了】。看武帝能察知太子在语笑中的涕泣,而诛杀常融,必定能采纳太子的谏言而除掉江充【武帝不是秦始皇可比,看苏武的言状,还说太子必定恐惧,又怨恨江充等,所以有此变故,深得实情。可惜急召太子,又中了谗言。前人因此叹息于曾母】。江充被除掉而祸患停止,父子君臣都得到安宁了。智慧不出于此,直到奏言不道,才开始恐惧而问计,使父子都厌恶,又为什么呢?由此知道泉鸠之经,虽然是武帝的过错,也是太子不能早谏的失误。
【辛夘】三年六月,丞相屈牦被弃市,李广利妻子被下狱,李广利投降匈奴,皇帝下诏灭其族。
分注【起初,贰师出征时,丞相刘屈牦为他饯行送到渭桥。李广利说:“希望君侯早请昌邑王为太子,如果立为皇帝,君侯长何忧乎?”屈牦答应。昌邑王是贰师女弟李夫人的儿子。贰师女是屈牦子妻,所以共同想立他。贰师出塞,在夫羊句山打败匈奴兵,乘胜追击到范夫人城。恰逢有人告发丞相夫人诅咒皇帝以及和贰师共同祷祠,想让昌邑王为帝,查验证罪至大逆不道。六月,屈牦被腰斩于东市,贰师妻子也被收捕。贰师听说后,忧惧,于是深入要功,北至郅居水上,遇到左贤王、左大将合战,一天杀左大将,俘虏死伤很多。回到燕然山,单于亲自率领五万骑兵遮击贰师,夜里挖掘汉军前后数尺,从后急击,军大乱败。贰师于是投降单于,以女妻之,宗族于是灭绝】
应当直书李广利投降匈奴,皇帝下诏灭其族,广利妻子被下吏六字宜删【下书灭其族,上书妻子下吏,语也嫌重复,应当以鄙说为正】〇按屈牦与广利共谋立昌邑王屈牦既被弃市,那么贰师的忧惧可知,非要功自赎,只有投降蕃邦偷生,不待收妻子而两念固已决矣,现在上书妻子下吏,下书降匈奴,那么广利虽有罪,也好像人主激成之,不且宽彼之罪乎【此李陵用事匈奴之疑也,前注不详杀绪,此特书下两失之矣】帝于他臣或多刻薄至如贰师可谓过情矣,勋故直书降匈奴以甚其罪,而不言妻子下吏,明帝于广利无过,特李广利自取族灭尔【无故谋立昌邑,非自取而何】词简而义彰庶几春秋遗意焉
以田千秋为大鸿胪,灭江充家。
发明【江充诬陷太子,罪人也在太子那么书杀宜矣。帝既悔悟,灭之则曷为不书族诛?病帝】
灭当作诛。〇按《纲目》书“灭”,因旧史【分注作“族灭】发明以为病帝】
,非是。夫武帝虽可病,江充之罪尤不可不诛。今不书诛以正充罪,而反书“灭”以病帝,岂权衡之平乎?乃若武帝之罪,非独用一江充己也,寜待书“灭”而后见哉?
译这不对。武帝虽然有过错,但江充的罪过尤其不可不诛杀。如今不记载“诛”来判定江充的罪责,反而记载“灭”来归咎于武帝,这难道是权衡的公平吗?至于武帝的罪过,难道仅仅是因为任用了一个江充吗?难道要等到记载“灭”字之后才能显现出来吗?
【癸巳】后元元年春祠泰畤
此条宜删。○按武帝既罢方士候神人者,而轮台一诏,尤深陈既往之失【详上年封田千秋为富民侯分注】説者称其晚悟,可为帝王处仁迁义之法。则此年祠泰畤,虽不书可也。
【甲午】二年春正月,帝如五柞宫,立弗陵为皇太子,以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金日防为车骑将军,上官桀为左将军,受遗诏辅少主。帝崩。
考异【按尊立例曰:立太子曰“立子某为皇太子”,则此当书曰“子弗陵”,葢刋本漏“子”字】考证【主”当作“帝”○谨按:孝武立昭帝为皇太子,择臣而辅之上,承髙惠文景之统,恶得为继世之始,下同僭帝书曰“少主”哉?故曰“主”当作“帝】
弗陵不书子,非漏也【纲目大书,多据帝纪。是年《汉书》弗陵上有子字,《纲目》不书,可证】弗陵钩弋子也,杀钩弋夫人【上年分注云:帝谴钩弋夫人送掖庭狱,赐死。顷之闲居,问左右曰:“外人云何?”左右对曰:“人言且立其子,何去其母?”帝曰:“是非儿曹愚人所知也。往古国家所以乱,由主少母壮也。汝不闻吕后邪?不得不先去之】是不妻其母,何有于子?其子不书子者,若非帝子而立,之所以防着其意也【即人言立子去母之意昭于是,不得正其始矣。追尊为皇太后,有以哉】至于称少主,自武帝遗诏言也。按本纪,弗陵以乙丑立为太子,武帝以丁夘崩,是遗诏之时,帝犹未崩也【观《书》“帝崩于辅少主”之下,亦自可见】孟子云:“民无二王。”孝武一息尚存,犹天下之王弗【弗即弗陵,后以二名难讳,故称弗】安得遽称帝哉【书》少主为帝,屈也。观下即位仍称太子可见。考证于吕后废少帝,谓当作主;于武帝遗诏“辅少主”谓当作帝,皆非也】考异考证俱泥。
【乙未】孝昭皇帝始元元年秋七月赦。○大雨至于十月。○冬无冰【七月下尚有九月闰月事,冬雨而书秋前,谬甚】
考异【大雨至于十月,恒雨也,故谨书之】
大雨条当书于无冰之上冬之下。若曰自七月大雨至于冬十月。葢雨非一月,当以后为据。今先书于秋七月之后,则时未及冬,安知其大雨至十月邪?葢已往者可追而叙,故文公元年十二月不雨,可书于二年七月【春秋鲁文公二年书曰: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未来者不可逆而书,故昭帝十月大雨不可书于秋七月也。书法但知谨书恒雨,不知秋冬之后先不可紊,故当正之。
【己亥】五年春正月,男子成方遂诣阙,诈称卫太子,伏诛。分注【有男子乘犊车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车以闻。诏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至者并莫敢▯言。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勒兵阙下,以备非常。京兆尹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或曰:“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上与大将军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大谊者。”由是不疑名重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为不及廷尉。验治何人,竟得奸诈?本夏阳人,姓成,名方遂,居湖。有故太子舍人谓曰:“子状貌甚似卫太子。”方遂利其言,冀以得富贵,坐诬罔不道,腰斩】
当书夏阳人,成方遂诣阙,自称卫太子伏诛【书自称,则诈可知;书诈,则既知其为诈,何至疑不敢决邪】○按称男子者,始时不知何人之名也;廷尉验治,竟得奸诈,亦既伏辜矣,犹曰男子,将复疑之乎?抑果未详所出邪?如谓未详所出而疑之,则彼方自称卫太子,纲目又安知其为方遂邪【汉纪作张延年,未审何据】既书姓名,不系之其地,复从不知何人之例,不自矛盾乎?勲故易以「夏阳人」三字,若曰「此夏阳人耳,而称卫太子,其诈不辩而自明」,又以见变自外至也。
【胡氏曰:蒯瞆,卫灵公之世子也。出奔于宋。灵公未尝有命废之而更立他子也。灵公卒,蒯瞆之子辄遂自立,以拒蒯瞆,亦未尝有灵公之命也。蒯瞆叛父杀母,当黜,何疑?
译【癸巳】后元元年春季,祭祀泰畤。
这条记载应当删除。○按:汉武帝既然已经罢黜了那些方士和候神之人,而在轮台诏中,又深切陈述了过去的过失【详见上年封田千秋为富民侯的分注】,评论者称赞他晚年醒悟,可以作为帝王施行仁政、迁善改过的法则。那么,这一年祭祀泰畤,即使不记载也可以了。
【甲午】二年春季正月,皇帝前往五柞宫,立弗陵为皇太子,任命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金日磾为车骑将军,上官桀为左将军,接受遗诏辅佐年幼的君主。皇帝驾崩。
考异【按:尊立条例说:立太子应写“立子某为皇太子”,那么这里应当写“子弗陵”,大概是刊本漏掉了“子”字】考证【“主”应当改为“帝”○谨按:孝武帝立昭帝为皇太子,挑选臣子辅佐他,继承高祖、惠帝、文帝、景帝的统绪,怎么能说是继世之始,下面却僭越地称皇帝为“少主”呢?所以说“主”应当改为“帝】
弗陵不写“子”,并非漏字【《纲目》大书特书,多依据帝纪。这一年《汉书》在弗陵上面有“子”字,《纲目》不写,可以证明】弗陵是钩弋夫人的儿子,杀了钩弋夫人【上年分注说:皇帝遣钩弋夫人到掖庭狱,赐死。不久闲居,问左右说:“外面的人怎么说?”左右回答说:“人们说将要立她的儿子,为什么要除掉她的母亲?”皇帝说:“这不是你们这些愚人所知道的。自古以来国家所以混乱,是因为君主年幼而母亲壮年。你们没听说吕后吗?不得不先除掉她】既然不娶他的母亲,又怎么会有他的儿子?他的儿子不写“子”,如果不是帝子而立,是为了防止彰显他的意图【即人们所说的立子去母之意昭然若揭,不能使其开始正当。追尊为皇太后,是有原因的】至于称少主,是从武帝遗诏中来的。按本纪,弗陵在乙丑日立为太子,武帝在丁卯日驾崩,这是遗诏的时候,皇帝还没有驾崩【看《书》在“帝崩于辅少主”之下,也可以看出】孟子说:“民无二王。”孝武帝一息尚存,还是天下的王弗【弗即弗陵,后来因为二名难讳,所以称弗】怎么能立刻称帝呢【《书》称少主为帝,是屈辱。看下面即位仍称太子可见。考证在吕后废少帝时,说应当写主;在武帝遗诏“辅少主”时说应当写帝,都是不对的】考异考证都拘泥。
【乙未】孝昭皇帝始元元年秋季七月大赦。○大雨直到十月。○冬季没有结冰【七月下还有九月闰月的事,冬雨而写在秋前,错误很大】
考异【大雨直到十月,是恒雨,所以谨慎地记载】
大雨条应当写在无冰之上冬之下。如果说自七月大雨直到冬十月。大概雨不是一月,应当以后为据。现在先写在秋七月之后,那么时间未到冬,怎么知道大雨到十月呢?大概已往的事可以追叙,所以文公元年十二月不雨,可以写在二年七月【春秋鲁文公二年书曰:自十二月不雨直到秋七月】未来的事不能逆书,所以昭帝十月大雨不能写在秋七月。书法只知道谨慎记载恒雨,不知道秋冬之后先不可紊乱,所以应当纠正。
【己亥】五年春季正月,男子成方遂到宫门,诈称卫太子,被处死。分注【有男子乘牛车到北阙,自称卫太子,公车以闻。诏公卿将军中二石杂识视,至者并莫敢言。吏民聚观者数万人。右将军率兵在阙下,以备非常。京兆尹不疑后到呵斥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说:“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瞆违命出奔,辄拒而不纳,《春秋》认为是对的。卫太子得罪先帝,逃亡不立即死,现在自己来,这是罪人。”于是送诏狱。上与大将军光听说后嘉奖他,说:“公卿大臣应当用有经术、明大义者。”由是不疑名重朝廷,在位者都自以为不及廷尉。验治何人,最终发现奸诈?本夏阳人,姓成,名叫方遂,住在湖。有故太子舍人对他说:“你相貌很像卫太子。”方遂贪图他的话,希望以此得到富贵,坐诬罔不道,腰斩】
应当写夏阳人,成方遂到宫门,自称卫太子被处死【写自称,那么诈可知;写诈,那么既知其为诈,何至于怀疑不敢决断呢】○按:称男子者,开始时不知何人之名也;廷尉验治,最终发现奸诈,也已经伏罪了,还说男子,将再怀疑他吗?还是果然未详所出呢?如果说未详所出而怀疑他,那么他正自称卫太子,纲目又怎么知道他是方遂呢【汉纪作张延年,不知何据】既写姓名,不系之其地,又从不详何人之例,不自相矛盾吗?勋故改以「夏阳人」三字,如果说「此夏阳人耳,而称卫太子,诈不辩而自明」,又可见变自外至也。
【胡氏说:蒯瞆,卫灵公的世子也。出奔于宋。灵公未曾有命废他而更立他子也。灵公死,蒯瞆的儿子辄就自立,以拒蒯瞆,也未曾有灵公的命令也。蒯瞆叛父杀母,应当黜退,有什么疑问?
然辄拒之,则失人子之道矣。故《春秋》于赵鞅纳蒯瞆,书曰“世子”,明其位之未絶也。于石曼姑围戚,书齐国夏为首恶,其党辄也。然则谓《春秋》是辄者,非经旨矣。彼据也,称兵阙下,与父兵战,正使不死而父宥之,其位亦不得有矣。果来自诣,但当以此下令,叱吏收缚,亦足以成狱而议刑矣。不必引《春秋》也】
译然而如果就立刻拒绝他,就失去了为人子女的道理了。所以《春秋》在记载赵鞅接纳蒯瞆时,称他为“世子”,以表明他的地位并未断绝。在记载石曼姑围攻戚地时,将齐国夏列为首恶,而蒯辄是他的同党。既然如此,那么认为《春秋》赞同蒯辄的观点,就不符合经书的旨意了。蒯辄占据都城,在宫阙之下举兵,与父亲交战,即使他没有死而父亲宽恕了他,他的地位也不能保有了。如果他果然来自首,只应当以此发布命令,喝令官吏将他逮捕捆绑,也足以形成案件并商议刑罚了。不必援引《春秋》啊。
不疑説经固非然,胡氏谓不必引《春秋》,则未之思也。当方遂诣阙时,帝诏公卿将军及中二千石杂识视,皆莫敢言,独不疑一语而定。非引经以断之,则人将不服,仓卒之际,祸且不可测矣。勲谓説《春秋》者,能如不疑之断大事、定大变,虽稍谬于经旨可也。使拘守故常,不知逹变,至有委宗庙社稷以徇一言者【宋襄公泥“不禽二毛”“不鼓不成列”之説,至以中国之君执于荆楚,可为后戒】其获罪圣人何如哉?况以拒父为尊祖,本《公羊》瞽説【是时诸儒各治一经,故不疑主《公羊》説】非不疑臆论也。论者但当辩其説经之非,而嘉其应变之速,如程子所云,则得矣【程子曰:“隽不疑説《春秋》非是,然其处事应机则不异于古人矣】以为不必引,是未知当日事势之宜也【知人必当论世,此亦一端】
【庚子】六年,苏武还自匈奴,以为典属国【官名,主外国来附者】
分注【初,武既徙北海上,廪食不至,掘野鼠去草实而食之,杖汉节牧羊,卧起操持节旄尽落。武留匈奴凡十九年,始以强壮出,及还,须髪皆白】
发明【武帝天汉元年,书遣苏武使匈奴,至是凡十九年矣。书还自匈奴,则其全节可知。然无褒美之词,何哉?葢亦臣子当为之事故尔。此又纲目之深意也】
当书中郎将苏武还自匈奴○按春秋鲁昭公时晋顷公尝执鲁大夫意如【季孙】与舍【叔孙】贤不肖相絶也经于意如执则书归【昭公十三年书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传曰以归易词也罪其失节不能死于位也】至则去氏【十四年书意如至自晋】昭子【即叔孙舍】则不然【昭公二十三年书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葢所以贤之也今武使匈奴十九年不可谓不久而能全节归汉义不辱命虽鲁叔孙曷过焉春秋贤舍故于其至也特书氏以奨之【二十四年书叔孙舍至自晋按昭子执则书官至则书族视意如书法天渊谓春秋无笔削者非也】后世赐族法亡徒有其官耳合无仿春秋书氏之意【左传无叔孙二字葢仲尼特笔也武淹匈奴十九年人亦忘其为汉中郎矣故特书表之】为武存其官曰中郎将苏武还自匈奴见武虽留匈奴未尝一目非汉中郎也然后武之心白于当时武之节着于后世俾仕宦任职者皆知所慕而李陵卫律之流【陵律皆先是降匈奴为单于用事者陵自言与卫律之罪上通于天】庶絶迹于天下矣若曰臣子所当为不必致美则舍亦不必书氏又何以别于意如邪凡纲目书法有未当者直引经正之倘拘守旧文又迁就为之説失益逺矣【南轩谓武仅得典属国由霍光之私以武忠节进不由己也论者多惜之】
【癸夘】元凤三年春正月,泰山石立,上林僵栁复起生。分注【泰山有大石自起立,上林有僵栁自起生,有虫食叶,曰公孙病已立】
起,字羡。○按:僵而复生,则起可知;异在生,不在起也。起可以人力为,生则非人所能为也。固当删去。
少府徐仁自杀腰斩廷尉王平
分注【燕葢之乱,桑▯羊子迁亡,过父故吏侯史吴,后迁捕得伏法。会赦,吴自出系狱。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杂治,皆以为吴非匿反者,乃匿为随者,即以赦令除吴罪。后侍御史治实,以桑迁通经术,知父谋反而不谏争,与反者身无异。吴故三百石吏,首匿迁,不与庶人匿随从者等,吴不得赦,奏请覆治,劾廷尉、少府纵反者。仁,丞相千秋女壻也。千秋召中二千石、博士会公车门议,问吴法。光以千秋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外内异言,遂下平、仁狱。朝廷皆恐,丞相坐之。杜延年奏记光曰:「吏纵罪人有常法,今更诋吴为不道,恐于法深。丞相久故及先帝用事,非有大故不可弃也。间者民颇言狱深,吏为峻诋,今丞相所议又狱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众心,羣心讙哗,庶人私议,流言四布。」延年窃重将军失此名于天下也。光以平、仁防法,卒下之狱。仁自杀,平腰斩,而不以及丞相,终与相竟。延年论议持平,合和朝廷,皆此类也】
书法【自杀未有不书故者,不书故,无故也。无故者,必有其故,于是有任其咎者矣。故二子书官,凡书腰斩,甚之也】
译隽不疑解说经义固然不对,胡氏认为不必引用《春秋》,则是没有深入思考。当方遂前往宫门时,皇帝诏令公卿、将军及中二千石官员共同审察,大家都不敢说话,唯独隽不疑一语定案。如果不引用经义来决断,人们将不会信服,在仓促之间,祸患甚至不可预测。朱熹认为,解说《春秋》的人,如果能像隽不疑那样决断大事、平定大变,即使稍微违背经义宗旨也是可以的。如果拘泥于旧规,不知通达权变,以至于为了迎合一句话而牺牲宗庙社稷【宋襄公拘泥于“不攻击头发花白的老人”、“不攻击未列好阵势的敌人”的说法,以至于身为中原国君却被荆楚俘虏,可作为后世的警戒】,那得罪圣人的程度又该有多严重呢?况且以拒绝父亲来尊崇祖先,本是《公羊传》的谬论【当时诸儒各自专治一经,所以隽不疑主张《公羊》的说法】,并非隽不疑的主观臆断。评论者应当辩驳他解说经义的错误,而赞赏他应对事变的速度,如程子所说,这样就对了【程子说:“隽不疑解说《春秋》是不对的,但他处事应对机变却与古人无异”】。认为不必引用经义,是不了解当时事势的适宜【了解人必须结合时代背景,这也是一个方面】。
【庚子】六年,苏武从匈奴返回,被任命为典属国【官名,主管归附的外国事务】。
分注【起初,苏武被流放到北海边,粮食供应不到,他挖掘野鼠和草根果实充饥,手持汉朝符节牧羊,无论睡觉还是起床都拿着符节,符节上的牦牛尾毛全部脱落。苏武留在匈奴共十九年,当初出发时正值壮年,等到回来时,胡须头发都已全白】。
发明【汉武帝天汉元年,派遣苏武出使匈奴,到这时已经十九年了。史书只记载苏武从匈奴返回,那么他保全节操可知。然而没有褒奖赞美的词语,为什么呢?大概是因为这是臣子应当做的事罢了。这又是《资治通鉴纲目》的深意所在】。
当时史书只写“中郎将苏武从匈奴返回”。按《春秋》鲁昭公时,晋顷公曾拘捕鲁国大夫季孙意如【季孙】与叔孙舍【叔孙】,贤与不贤截然不同。经文中对于意如被拘捕,记载为“归”【昭公十三年记载“晋人拘捕季孙意如回国”,传文说“回国”是改换用词,谴责他失节,不能在职位上殉难】,等到他回来时,则去掉氏称【十四年记载“意如从晋国回来”】;而对于昭子【即叔孙舍】则不然【昭公十三年记载“晋人拘捕我国使者叔孙舍”】,大概是为了表彰他的贤德。如今苏武出使匈奴十九年,不能说不久,却能保全节操归汉,道义上不辱使命,即使鲁国的叔孙舍又怎能超过他呢?《春秋》认为叔孙舍贤德,所以在他回来时特别书写氏称来奖赏他【二十四年记载“叔孙舍从晋国回来”,按:昭子被拘捕时书写官职,回来时书写族氏,与意如的书写方式有天壤之别,说《春秋》没有笔削褒贬的人是不对的】。后世赐予族氏的制度已亡,只剩下官职罢了,何不仿效《春秋》书写氏称的意思【《左传》没有“叔孙”二字,大概是孔子的特笔。苏武滞留匈奴十九年,人们也忘记他是汉朝中郎将了,所以特别书写来表彰他】,为苏武保留其官职,写为“中郎将苏武从匈奴返回”,让人看到苏武虽然留在匈奴,却从未有一刻忘记自己是汉朝中郎将。这样苏武的忠心在当时就显白了,苏武的节操在后世就彰显了,使做官任职的人都知道所仰慕的对象,而李陵、卫律之流【李陵、卫律都是先前投降匈奴,为单于所用的人。李陵自述与卫律的罪过上通于天】,或许能在天下绝迹了。如果说臣子应当做的事不必加以赞美,那么叔孙舍也不必书写氏称,又怎么与季孙意如区别呢?凡是《纲目》的书法有不当之处,直接引用经义来纠正;如果拘守旧文,又迁就着为之解说,错误就越来越远了【张栻认为苏武仅得典属国之职,是因为霍光的私心,苏武的忠节晋升不由自己,评论者多为此惋惜】。
【癸卯】元凤三年春正月,泰山石自立,上林苑倒伏的柳树重新生长。分注【泰山有大石自己立起,上林苑有倒伏的柳树自己重新生长,有虫子吃叶子,形状像“公孙病已立”】。
起,字羡。按:倒伏后重新生长,那么“起”字可知;奇异之处在于“生”,不在于“起”。“起”可以人力做到,“生”则不是人力所能做到的。所以应当删去“起”字。
少府徐仁自杀,廷尉王平被腰斩。
分注【燕盖之乱,桑弘羊之子桑迁逃亡,经过父亲旧吏侯史吴家,后来桑迁被捕伏法。恰逢赦令,侯史吴自己投案入狱。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共同审理,都认为侯史吴不是藏匿反贼,而是藏匿随从者,就依据赦令免除侯史吴的罪责。后来侍御史查究实情,认为桑迁通晓经术,知道父亲谋反却不劝谏争辩,与反贼本人无异。侯史吴本是三百石官吏,首藏桑迁,不与平民藏匿随从者同等,侯史吴不得赦免,奏请重新审理,弹劾廷尉、少府纵容反贼。徐仁是丞相田千秋的女婿。田千秋召集公卿、博士在宫门会议,问侯史吴的治罪方法。霍光因为田千秋擅自召集公卿以下官员,内外说法不一,于是将王平、徐仁下狱。朝廷都感到恐惧,丞相因此获罪。杜延年上奏记给霍光说:“官吏纵容罪人有常法,现在改加侯史吴不道之罪,恐怕于法过重。丞相是旧臣且先帝重用,没有重大过错不可抛弃。近来百姓颇说刑罚过重,官吏苛刻定罪,现在丞相所议又是狱事。如果因此牵连丞相,恐怕不合众心,群情喧哗,百姓私下议论,流言四处传播。”杜延年私下担心将军因此失去天下人的名声。霍光认为王平、徐仁违背法律,最终将他们下狱。徐仁自杀,王平被腰斩,而没有牵连丞相,最终与丞相争辩到底。杜延年议论持平,调和朝廷,都是这类情况】。
书法【自杀没有不记载原因的,不记载原因,就是没有原因。没有原因,必定有其原因,于是有人承担罪责了。所以这两人只书写官职,凡是书写腰斩,是表示加重处罚】。
发明【按:分注所载仁平议狱之事,甚明而深文者诋之,甚曲,然且不免极刑,此汉法之酷可知。纲目所以于二人之死,书其官而不书其罪也】
译发明【按:分注中记载的仁平议狱之事,道理非常明白,而深文周纳者却诋毁他,极其曲解,然而他仍不免遭受极刑,由此可知汉法的残酷。《纲目》之所以在记载这两人的死时,只书写他们的官职而不书写他们的罪名,原因就在于此】
当直书杀少府徐仁、廷尉王平自杀腰斩四字并误○按仁平之狱,诸家皆以为寃,以勲观之,仁平亦有罪焉。葢桑迁既诛,则匿者可恕【按魏孝武西迁,韦子粲降东魏,兄弟在关中者皆坐诛,季弟爽先在洛投裴寛,遇赦乃出,卒伏法。独孤信责寛不当匿从者,以经赦宥得不坐,亦其证也】然吴会赦而后出,是自知不免而几幸于赦,其情亦可诛也。使仁平以迁之伏法为词,则吴可以生;御史治实,而以幸赦为断,则吴可以死。两者不言,竞以首随为辩,则仁平失出而御史失入矣。失入固非,失出亦非其正。由此推之,仁平与御史皆可斩也。然仁平不幸而死,御史以霍光而生。以生视死,则仁平诚无辜矣【仁平书杀,以此】当时称延年持论和平,朝廷皆合,独不能举吴罪而缕析之,使一归于正,徒以恐及丞相为言,是但知惜相体,而不知国法之纰缪也。何平之有哉?惜乎,未有以愚説告之者,致仁平称寃为昭帝之累,则皆霍光不学之过也。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义,可乎○或曰,仁平有罪,曷为书杀而不去其官?曰,彼固以少府、廷尉死也【书官非美辞,见其死于是职耳】且仁平之狱,失在不明,未若御史将军文致之深也。与书腰斩以甚帝【甚帝亦刘氏之意,非纲目本旨。仁不自杀,安知不腰斩?事同死一,初无轻重,徒以自杀腰斩分甚不甚,岂定论哉】曷若书杀以为当国大臣之罪邪【纲举其义,目详其事,褒贬则在书法。今分注仁自杀曰自杀,平腰斩曰腰斩,一以旧史为据,何取大书乃称纲目邪?勲故更定,若此后有识者,当不谓余妄也】
【甲申】四年夏五月,孝文庙正殿火。帝素服,遣使作治。
考异【按:甘露元年书太宗庙火,则此“孝文”二字当作“太宗】
孝文当作太宗,不必以甘露元年比【甘露乃宣帝年号,自此至甘露凡二十五年】○按景帝元年已尊孝文为太宗,令郡国立太宗庙,则孝文之误可知【汉纪亦作孝文,纲目因之,非也】葢礼制庙号当以前为正,若推及于后,安知非后始改邪?考异以后证前,非是。
【丁未】元平元年夏四月,帝崩。大将军光承皇后诏,迎昌邑王贺入长安。六月,入即位,尊皇后曰皇太后。
分注【帝崩无嗣,时武帝子独有广陵王胥。羣臣欲立胥,本以行失道,先帝所不用。大将军光不自安,即有上书言:「周太王废泰伯,立王季;文王舍伯邑考,立武王。唯在所宜,虽废长立少,可也。」广陵王不可以承宗庙。光即日承皇后诏,迎昌邑王贺诣长安邸。六月,受玺绶,袭尊号】
书法【承皇后诏,何不以専立君?累光也。两汉之世,书迎书立者十,书承皇后诏,惟光而已】
当直书大将军光请皇后徴昌邑王贺入即位承诏入长安等字可删○纲目书承皇后诏所以全光也其实光未可谓不専按孝宣纪云昭帝崩无嗣霍光请皇后徴昌邑王六月丙寅王受皇帝玺绶癸巳光奏王贺淫乱请废然则其徴其废皆出于光非皇后诏之也葢后乃光之甥女【后上官安之女安光之壻也】自立至是仅十五歳【后以昭帝始元四年戊戌立时年五歳】安能为有亡而曰承皇后诏邪广陵王虽不可承宗庙然置君大事光独不可与诸大臣议之乃即日迎昌邑王邪【张南轩云王在国素狂縦光不能察知而轻立之岂得无罪】王纵有罪然在位仅二十七日孟子云君有大过则諌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光未闻一言而竟废之若是而曰不専吾不信也书请书奏【下书光率羣臣奏太后废之】光亦可以免累矣必谓承皇后诏则诬也书法傅会纲目不可从○不书入长安等明其急遽茍且无从容详慎之义观分注载光即日迎昌邑王王晡时行百三十里云云可见【详纲目本注】且贺即位不盈月而废犹称昌邑王【见下条大书】直寄焉尔安得以恒辞书如纲目书法与文帝自代来无异【见吕后八年辛酉】何以见其异哉固当删去
秋七月,迎武帝曾孙病已入,即位,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
考证【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九字误书当去之○谨按《汉书》昭帝始元四年立皇后上官氏,元平元年昭帝崩,霍光请皇后徴昌邑王贺
译应当直书“杀少府徐仁、廷尉王平,自杀,腰斩”四字,一并有误。按徐仁、王平的案件,各家都认为他们是冤枉的,但从刘勲的观点来看,徐仁、王平也有罪。大概桑迁既已被诛杀,那么藏匿他的人本可宽恕【按:魏孝武帝西迁时,韦子粲投降东魏,他的兄弟在关中的人都因此被诛杀,最小的弟弟韦爽先前在洛阳投靠裴寛,遇到赦免才出来,最终仍伏法。独孤信责备裴寛不该藏匿随从,因为经过赦免所以没获罪,这也是证明】。然而吴会是在赦免之后才出来,这是自知难免一死而侥幸希望得到赦免,他的情状也是可杀的。假如徐仁、王平以桑迁伏法为说辞,那么吴会可以活命;御史查究实情,而以侥幸赦免为判决依据,那么吴会可以处死。两者都不说,竟以自首跟随为辩白,那么徐仁、王平就是失出(量刑过轻),御史就是失入(量刑过重)了。失入固然不对,失出也不是公正的。由此推论,徐仁、王平和御史都可以斩首。然而徐仁、王平不幸而死,御史却因霍光而活。以生与死相比,那么徐仁、王平确实是无辜的【徐仁、王平被书为“杀”,就是因此】。当时称赞延年持论平和,朝廷都赞同,唯独不能列举吴会的罪行并详细剖析,使一切归于公正,只是以恐怕牵连丞相为说辞,这是只知道爱惜丞相的名誉,而不知道国法的谬误。有什么公正可言呢?可惜啊,没有用我的说法告知他的人,导致徐仁、王平称冤成为昭帝的累赘,这都是霍光不学无术的过错。作为臣子却不知道《春秋》的大义,可以吗?
有人说,徐仁、王平有罪,为什么书为“杀”而不除去他们的官职?回答说,他们本来就是以少府、廷尉的身份死的【书官职不是美辞,只是表明他们死在这个职位上罢了】。况且徐仁、王平的案件,过失在于不明,不像御史、将军那样深文周纳。与书“腰斩”来加重对皇帝的指责【加重对皇帝的指责也是刘氏的意思,并非《纲目》的本旨。徐仁不是自杀,怎么知道不是腰斩?事情同为死亡,起初并无轻重之分,徒然以自杀、腰斩来区分加重或不加重,难道是定论吗?】,哪里如书“杀”来归咎于当国大臣的罪责呢【《纲》举其大义,《目》详其事,褒贬则在书法。现在分注徐仁自杀曰自杀,王平腰斩曰腰斩,一以旧史为依据,何必取大书才称为《纲目》呢?刘勲所以更改,如果此后有见识的人,应当不会认为我妄言】。
【甲申】四年夏五月,孝文庙正殿发生火灾。皇帝穿素服,派遣使者治理。
考异【按:甘露元年书太宗庙火灾,那么此“孝文”二字当作“太宗”】
孝文当作太宗,不必以甘露元年相比【甘露是宣帝年号,从此到甘露凡二十五年】。按景帝元年已尊孝文为太宗,命令郡国立太宗庙,那么孝文的错误就可知了【《汉纪》也作孝文,《纲目》沿袭它,是不对的】。大概礼制庙号应当以先前为正,如果推及于后,怎么知道不是后来才改的呢?考异以后证前,是不对的。
【丁未】元平元年夏四月,皇帝驾崩。大将军霍光秉承皇后诏令,迎接昌邑王刘贺进入长安。六月,入宫即位,尊皇后为皇太后。
分注【皇帝驾崩没有继承人,当时武帝的儿子只有广陵王刘胥。群臣想立刘胥,本因他行为失道,先帝所不用。大将军霍光不自安,就有上书说:“周太王废泰伯,立王季;文王舍弃伯邑考,立武王。只看适宜,虽然废长立少,也可以。”广陵王不可以承继宗庙。霍光即日秉承皇后诏令,迎接昌邑王刘贺到长安邸。六月,接受玺绶,袭尊号】
书法【秉承皇后诏令,为什么不以专立君主?是连累霍光。两汉之世,书迎、书立者有十次,书承皇后诏,只有霍光而已】
应当直书大将军霍光请皇后征召昌邑王刘贺入宫即位,承诏入长安等字可以删去。《纲目》书承皇后诏是为了保全霍光,其实霍光不能说不专断。按《孝宣纪》说昭帝驾崩没有继承人,霍光请皇后征召昌邑王,六月丙寅,王接受皇帝玺绶,癸巳,霍光奏王刘贺淫乱,请废黜。那么他的征召和废黜都出于霍光,不是皇后的诏令。大概皇后是霍光的外甥女【皇后是上官安的女儿,上官安是霍光的女婿】,自立到这时才十五岁【皇后在昭帝始元四年戊戌立,当时五岁】,怎么能有为有亡而说承皇后诏呢?广陵王虽然不可承继宗庙,但置君是大事,霍光难道不可与诸大臣商议,竟即日迎接昌邑王吗【张南轩说王在国素来狂妄放纵,霍光不能察知而轻率立他,岂能无罪】?王纵然有罪,然而在位仅二十七天,孟子说君有大过则谏,反复谏而不听则易位,霍光未闻一言而竟废黜他,若是而说不专断,我不信。书请、书奏【下书霍光率群臣奏太后废之】,霍光也可以免累。必谓承皇后诏则是诬蔑。书法附会,《纲目》不可从。不书入长安等,明其急遽苟且,无从容详慎之义,观分注载霍光即日迎接昌邑王,王晡时行百三十里云云,可见【详《纲目》本注】。况且刘贺即位不满月而废,犹称昌邑王【见下条大书】,直寄焉尔,安得以恒辞书如《纲目》书法与文帝自代来无异【见吕后八年辛西】,何以见其异哉,固当删去。
秋七月,迎接武帝曾孙刘病已入宫,即位,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
考证【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九字误,书当去之。谨按《汉书》昭帝始元四年立皇后上官氏元平元年昭帝崩霍光请皇后征召昌邑王贺】
,受皇帝玺绶,尊皇后曰皇太后。已而昌邑王无道,光率羣臣奏太后废之,迎宣帝入即位,皇太后归长乐宫。黄龙元年,元帝即位,尊为太皇太后。建昭二年闰六月崩,此上官后之始末也。今提要因《通鉴》旧文,误书“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于“病已入即位”之下,宣帝实未尝尊之,当依《汉书》去此九字,以黄龙元年元帝尊之为正】
译接受皇帝的印玺和绶带,尊皇后为皇太后。不久,昌邑王行为无道,霍光率领群臣向太后上奏废黜他,迎接宣帝入宫即位,皇太后回到长乐宫。黄龙元年,元帝即位,尊她为太皇太后。建昭二年闰六月,她去世,这就是上官皇后的始末。现在的提要沿袭《资治通鉴》的旧文,错误地将“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写在“病已入宫即位”之后,宣帝实际上并未尊称她,应当依据《汉书》删去这九个字,以黄龙元年元帝尊称她为正确。
尊皇太后九字纲目不误,特考证未详耳。按《汉书·外戚上官传》云:「皇后立十歳而昭帝崩,昌邑王贺徴即位,尊皇后为皇太后,光与太后共废王贺,立孝宣帝。宣帝即位为太皇太后。」是宣帝已尊之也【册府元龟·尊亲门,是年亦有「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九字】考证但以帝纪无尊立之文【传宜得实,本纪多略,不可据】遂谓宣帝未尝尊之。勲意宣帝为上官后所立,方欲追崇所生【元康元年追尊悼考为皇考】寜有皇太后在上而不尊者【按宣帝上追所生,下封定策功臣至二十余人,不应独遗太后,可以情理推之,断其必然者,考证説误】当以是年所书为正。至元帝所尊,特汉世故事,史官备书,不足深泥也【或曰《册府元▯是年「尊太后」下尚有「皇母曰皇太后」,注云:「即宣帝王皇后母养元帝者」,据此则黄龙元年所尊者当是王太后,而此年所书则昭后也。特纲目不书「皇母曰皇太后」,故起诸家之疑耳。勲按母养元帝之王后,在元康二年始立,安有未立而先尊者,此又元▯之误,非纲目漏也,不必从】
纲目续麟巻四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五
宜春张自勲撰
【庚戌】中宗孝宣皇帝本始三年春,正月,大将军光妻显弑皇后许氏。
考异【按篡贼例曰:以毒弑者加进毒字,而不地注曰霍显,又加使医字。此条妻显下漏使医进毒四字】
分注【时,霍光夫人显欲贵其小女成君,道无从会许氏,当娠病女。医淳于衍者,霍氏所爱,尝入宫侍疾。显谓衍曰:“将军素爱成君,欲竒贵之。今皇后当免身,若投毒药去之,成君为皇后矣。如蒙力事成,富贵共之。”衍即捣附子,赍入长定宫。皇后免身后,衍即取附子,并合太医大丸以饮皇后。有顷曰:“我头岑岑也,药中得无有毒?”对曰:“无有。”遂加烦懑,崩。后有人上书告诸医侍疾无状者,皆收系诏狱。显恐急,即具语光曰:“既失讣为之,无令吏急。”衍,光大惊,欲自发举,不忍奏上。光署衍勿论。显因劝光纳其女入宫】
此条凡例不必从考异説泥。○按《春秋》弑君三十六,未有书故者。如许悼公之死,亦饮世子止之药,然经书“弑君【鲁昭公十九年】不曰“饮药”者,以弑君之罪重,则无问其手刃与进毒耳。且进毒者,其事隠,内外廷臣惟闻君弑,未知君之何以弑也。徐而察之,或手刃,或加毒,然后知其详,安得先书其故邪?赵穿弑君而书赵盾,非致刃者,犹以其罪罪之。况进毒虽医,而使医进毒者则显也。惟直书显弑,始足以着其罪。若曰“使医进毒”,则其词轻矣。法有冝略而不冝详者【后凡书弑者并不加进毒字】此类是也。○光不难废昌邑而立病已,而独难于举其妻于君,则易之于妻,则庇之。防首恶者,非光而谁?又况内女入宫,率成其邪谋邪【明年春立光女为皇后,可谓自具供状矣】光于是非纯臣矣,然后世犹亟称之,则姑节取可也。
【癸丑】地节二年,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霍光卒。
当直书大将军光卒,大司马博陆侯等字可删。据凡例,诸臣之卒,贤者曰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諡;常人则不爵、不姓、不諡。勲按:前书大将军光妻弑后,则光非特常人,尤罪人也。书官以卒可矣,具官爵姓何邪?或曰:光不学无术,为妻所陷而不知,非其罪也,故具之。勲曰:不然。方帝立后,求故劒而光不许,广汉之封【元平元年,公卿议立后,皆心拟光女,未有言。帝乃诏求防时故劒,大臣知指,白立许偼伃为皇后。光以后父,广汉刑人,不冝君国。嵗余乃封为昌成君。汉制,女为皇后,父得封侯。是时光欲纳已女,不获,故云】其谋固已兆矣。显之敢于毒后,安知非瞯光意而为之者?知而不举,署衍勿论,而卒内其女为皇后。孰谓光也,犹得为贤臣邪?勲故去大司马等字【始沮广汉之封,卒纳女为皇后,潜谋显著,安所逃罪?不去爵姓,何以别于贤臣之无过者?纲目非自矛盾,特未悉光始末耳】止书大将军光卒
译尊皇太后九字纲目没有错误,只是考证不够详尽罢了。查《汉书·外戚上官皇后传》记载:“皇后立十岁而昭帝崩,昌邑王贺征召即位,尊皇后为皇太后,霍光与太后共同废黜王贺,立孝宣帝。宣帝即位后尊其为太皇太后。”可见宣帝已经尊称她为太皇太后了【《册府元龟·尊亲门》,这一年也有“尊皇太后曰太皇太后”九个字】。考证者只因为帝纪中没有尊立的文字【传应当详实,本纪大多简略,不可依据】,就认为宣帝未曾尊称她。张勋认为宣帝是由上官皇后所拥立,正想追尊自己的生父【元康元年追尊悼考为皇考】,难道会有皇太后在上而不尊称的吗【查宣帝上追尊生父,下封定策功臣多达二十余人,不应唯独遗漏太后,可以从情理推断,断定这是必然的,考证的说法是错误的】,应当以这一年所记载的为正确。至于元帝所尊称的,只是汉代的旧例,史官完备地记载,不值得过分拘泥【有人说《册府元龟》这一年“尊太后”下面还有“皇母曰皇太后”,注解说:“即宣帝王皇后,是抚养元帝的人”,据此那么黄龙元年所尊称的应当是王太后,而这一年所记载的则是昭后。只是纲目没有记载“皇母曰皇太后”,所以引起各家的怀疑罢了。张勋查考抚养元帝的王后,在元康二年才立为皇后,哪有未立而先尊称的,这又是《册府元龟》的错误,不是纲目遗漏,不必采纳】。
纲目续麟卷四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五
宜春张勋撰
【庚戌】中宗孝宣皇帝本始三年春天,正月,大将军霍光的妻子霍显杀害皇后许氏。
考异【查篡贼条例说:用毒杀害的加上“进毒”二字,而不注明地点说霍显,又加上“使医”二字。这条在“妻显”下漏掉了“使医进毒”四个字】
分注【当时,霍光夫人霍显想使她的小女儿成君显贵,途径无从得逞。恰逢许皇后怀孕生病。医生淳于衍,是霍氏所宠爱的,曾经入宫侍奉疾病。霍显对淳于衍说:“将军一向喜爱成君,想让她格外显贵。现在皇后将要分娩,如果投毒药除掉她,成君就是皇后了。如果蒙你尽力办成,富贵与你共享。”淳于衍就捣碎附子,带进长定宫。皇后分娩后,淳于衍就取出附子,混合太医的大丸给皇后喝。过了一会儿,皇后说:“我头昏沉沉的,药中难道有毒吗?”淳于衍回答说:“没有。”于是皇后更加烦闷,去世。后来有人上书告发各位医生侍疾行为不端,都被逮捕关进诏狱。霍显害怕事情紧急,就详细告诉霍光说:“既然已经做了,不要让官吏逼得太紧。”淳于衍,霍光大惊,想自己揭发,不忍心奏报皇上。霍光批示淳于衍不予论罪。霍显于是劝霍光接纳他的女儿入宫】
这条凡例不必拘泥于考异的说法。○查《春秋》记载弑君三十六次,没有记载原因的。如许悼公的死,也是喝了世子止的药,但经文书写“弑君【鲁昭公十九年】”而不说“饮药”,是因为弑君的罪行重,那么无论他是亲手用刀还是进毒都一样。况且进毒的人,事情隐蔽,内外廷臣只听说君主被弑,不知道君主是如何被弑的。慢慢察访,有的亲手用刀,有的加毒,然后才知道详情,怎么能先记载原因呢?赵穿弑君而书写赵盾,虽然不是直接动手的人,还是用他的罪行来定罪。何况进毒虽然是医生,但让医生进毒的是霍显。只有直书霍显弑君,才足以彰显她的罪行。如果说“使医进毒”,那么言辞就轻了。法律有应当简略而不应当详述的情况【以后凡是书写弑君的都不加“进毒”二字】,这类就是。○霍光不难废黜昌邑王而立病已,却唯独难以将他的妻子交给君主,那么对妻子容易,就庇护她。防首恶的人,不是霍光又是谁?何况接纳女儿入宫,促成她的邪谋【第二年春天立霍光的女儿为皇后,可以说是自己提供了供状了】。霍光这时就不是纯臣了,但后世还极力称赞他,那么姑且选取可以称赞的地方罢了。
【癸丑】地节二年,大司马大将军博陵侯霍光去世。
应当直书大将军霍光去世,大司马博陵侯等字可以删去。根据凡例,各位大臣的去世,贤者说某官某爵姓名去世,而注其谥号;常人则不写爵位、不写姓氏、不写谥号。张勋查:前面记载大将军霍光的妻子杀害皇后,那么霍光不只是常人,更是罪人。书写官职以去世就可以了,详细写出官爵姓氏做什么呢?有人说:霍光不学无术,被妻子陷害而不知道,不是他的罪过,所以详细写出。张勋说:不对。当皇帝立皇后时,寻求旧剑而霍光不许,封广汉【元平元年,公卿议论立皇后,都心里想着霍光的女儿,没有人说话。皇帝于是下诏寻求旧时的剑,大臣知道指向,禀报立许平君为皇后。霍光因为皇后父亲许广汉是受过刑的人,不应当治理国家。一年多才封为昌成君。汉制,女儿为皇后,父亲得封侯。这时霍光想接纳自己的女儿,没有成功,所以说】他的阴谋早就显露了。霍显敢于毒杀皇后,怎么知道不是窥探霍光的意思而做的呢?知道而不揭发,批示淳于衍不予论罪,最终接纳他的女儿为皇后。谁说霍光,还能算是贤臣呢?张勋所以去掉大司马等字【开始阻止封广汉,最终接纳女儿为皇后,暗中谋划显著,哪里能逃避罪责?不去掉爵位姓氏,怎么能区别于贤臣的无过错者?纲目不是自相矛盾,只是没有详尽了解霍光的始末罢了】只书写大将军霍光去世
,见人臣功虽髙,茍不免于罪,犹不得以功而掩罪。盖功者,臣子之所当为;罪则人臣之所不冝有也。况光功着而罪隠,不暴其隠,后世有功如光者,皆可为显所为,而莫之忌害,可胜道哉【书显不书光,犹近于隠。以春秋书赵盾义推之,虽书光弑可也】故但书官,以明宣帝之厚,而不録爵姓,亦因以示贬尔。
译看见臣下的功劳虽然高,如果难免有罪过,还是不能用功劳来掩盖罪过。因为功劳是臣子应当做的;罪过则是臣子不应该有的。况且霍光的功劳显著而罪过隐蔽,如果不揭露他的隐蔽之罪,后世像霍光那样有功的人,都可以做霍光所做的事,而没有人忌惮妨害,这说得尽吗?【史书只记载“显”而不记载“光”,还近乎隐蔽。根据《春秋》记载赵盾的义理来推论,即使记载霍光弑君也是可以的】所以只记载官职,以表明宣帝对霍光的恩厚,而不记录爵位和姓氏,也是借此来表示贬斥。
分注【大将军光病,车驾自临问,为之涕泣。光上书谢恩,愿分国邑,封兄孙山为列侯。即日拜光子禹为右将军。光薨,諡曰宣成,赐葬具如乘舆制度,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奉守,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胡氏曰:惟名与噐,不可以假人。人臣而用天子之礼,是宣帝过赐,而霍氏受之,非也。卒生禹、云山等僭乱之心,宣帝亦有以啓之。】与】
葬具如乘舆,非过赐也,所以安霍氏之心而免于难也。霍氏置君如奕棋,帝在民间,闻霍氏尊盛已久,已不能平。及初立,谒庙,光骖乘,帝若芒刺在背,其心岂须防忘霍氏哉?光虽卒,而禹、云山等悉据要职,万一如曹丕所为,帝何以自全乎?故光病而临问,涕泣;光卒而赐以乘舆、葬具,皆非其本心也,不得已也。帝方欲得当以除霍氏,何患禹、云山等之僭乱乎?自是封事不闗尚书【时霍山领尚书事,故事上书者皆为二封,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屛去不奏。魏相白去副封以防壅蔽,帝善之】屯兵不属司马【禹为大司马,罢其屯兵】而霍氏之族夷矣【四年,霍氏谋反,夷其族。先是祸端已萌,霍显犹敎后毒元帝,不至于族不已也。使光能诛显而不立其女为后,则身为纯臣而霍氏安矣。智不出此,惜哉】胡氏犹以惎乱罪,帝岂知帝者哉?
鳯凰集鲁大赦
赦下当书。五月帝始亲政。诏五日一听事。○按本始元年,霍光请归政,不受。是年三月,光卒,帝始亲政,而五日一听事,尤汉世未有之制。例当大书,以见前此博陆专政之实【按宋文帝为傅亮、徐羡之所立纲目,犹特书亲政,在宣帝尤不可不书者】自是以后,则皆帝励精图治之日也。史称中兴自此始,故当特书。况前书请归政不受,此不书帝亲政,政果安归乎?纲目仅见下条分注【下书以霍山为奉车都尉】非是。
【丙辰】元康元年,赐髙帝功臣子孙复其家。
纲目不书疑漏。○按凡例云:凡録功臣子孙皆书。注云:如宣帝求髙祖功臣子孙失侯者,赐金复其家。愚意四年赐金,适后人二十斤,惠小事防,不足録。而赐复则在是年,当以是年复家为正。至四年赐金,虽不书可也。
【戊午】三年,防广防受请老,赐金,遣归。
分注【皇太子年十二,通《论语》《孝经》。太傅防广谓少傅受曰:“吾闻知足不辱,知止不殆。今宦成名立,如此不去,惧有后悔。”即日俱移病上防,乞骸骨。上皆许之。○胡氏曰:“以宦成名立为荣,而求免于危辱,此非君子之髙致,而防广甘以自居,何也?曰:此广所以加人数等,而古今未之知也。太子年既十二,其资质志趋已可槩见。观其亲政之时,年二十七,而犹不省,召致廷尉为下狱,以致再屈师傅于牢狱,而卒杀之,则其瞆瞆有素。防广瞷之,已熟知其不可扶持而敎诏也,审矣。是以决意去之。观其语曰:‘不去,惧有后悔。’则其防意可见矣。《易》曰:‘君子见几而作。’防广有焉】
发明【前书丞相致仕,由汉以来,固末尝有。然犹曰仕致上公,老病而去云尔。至防广防受方,傅储君,乃亦勇于请老,何哉?在礼,大夫七十致仕,乃理之常。汉廷诸臣,知进而不知退,戮死相望。傥皆能如二子见几而作,何至不保其身哉?赐金遣归,特书于册,盖予之也】
二防之去世,多称之勲,谓特全躯免祸之流,以为加人数等,而古今未之知,则非也。按是时太子年十二,通孝经论语,其非瞆瞆不可敎,明矣。自二疏既归,至二十七始亲政,旷敎凡十五年,然则不省召至廷尉为下狱,与夫屈师傅而杀之,是谁之过与?勲意太子可敎,广不冝急去,诚不可敎,当密白于帝,择贤子而立之。又不然,亦冝别选贤傅,举以自代,安有忍默不言,徒以免祸为得计,而置国储君副于不问哉?故二防之贤,虽古今同称,勲以为未也。发明又谓汉廷诸臣,皆能如二子见几而作,何至不保其身?夫人臣出而图君,果专以保身为务哉?杀其身有益于君,犹将为之,必皆如二子所为,则人主孤立于
译分注【大将军霍光生病,皇帝亲自前往探视慰问,为他流泪哭泣。霍光上书谢恩,请求分割自己的封邑,封他的兄长霍山为列侯。当天就任命霍光之子霍禹为右将军。霍光去世,谥号为宣成,赐予的丧葬用品按照皇帝的规格,设置三百户人家作为园邑,由长丞负责奉守,免除其后世的赋税徭役,保留其爵位和封邑,世代无需缴纳赋税。○胡氏说:只有名分和器物,不可以假借给别人。人臣使用天子的礼仪,这是宣帝过分赏赐,而霍氏接受它,是不对的。最终导致霍禹、霍云山等人产生僭越作乱之心,宣帝也有开启这种局面的原因。】与】
丧葬用品按照皇帝规格,并不是过分赏赐,而是用来安定霍氏的心,使他们免于祸难。霍氏对待君主如同下棋,皇帝在民间时,早就听说霍氏尊贵显赫,心中已经不能平静。等到刚即位,拜谒宗庙,霍光陪乘,皇帝感到如芒刺在背,他心中难道需要防备忘记霍氏吗?霍光虽然死了,但霍禹、霍云山等人占据所有重要职位,万一像曹丕那样做,皇帝如何保全自己呢?所以霍光生病时皇帝亲自探视,流泪哭泣;霍光死后赐予皇帝规格的丧葬用品,都不是他的本心,而是不得已。皇帝正想寻找适当的机会来铲除霍氏,还担心霍禹、霍云山等人僭越作乱吗?从此以后,密封的奏章不经过尚书【当时霍山统领尚书事务,旧例上书的人都要写两份,其中一份叫副封,统领尚书的人先打开副封,如果所说的话不好,就屏弃不奏报。魏相请求去掉副封以防堵塞蒙蔽,皇帝认为很好】,驻扎的军队不归属司马【霍禹任大司马,罢免了他的驻军】,霍氏的宗族就被诛灭了【元康四年,霍氏谋反,诛灭其宗族。在此之前祸端已经萌发,霍显还教唆皇后毒害元帝,不诛灭宗族不停止。假如霍光能诛杀霍显而不立他的女儿为皇后,那么霍光身为纯臣而霍氏就安定了。智慧没有达到这一步,可惜啊】。胡氏仍然以煽动作乱来归罪,他哪里知道做皇帝的人呢?
凤凰聚集在鲁地,大赦天下。
大赦天下应当记载。五月皇帝开始亲自处理政事。下诏每五天听一次政事。○查本始元年,霍光请求归还政权,皇帝不接受。这一年三月,霍光去世,皇帝开始亲自处理政事,而每五天听一次政事,是汉朝从未有过的制度。按理应当大字记载,以显示此前博陆侯专权的实情【查宋文帝被傅亮、徐羡之所立,《纲目》还特别记载亲政,在宣帝尤其不可不记载】。从此以后,都是皇帝励精图治的日子。史称中兴从此开始,所以应当特别记载。况且前面记载请求归还政权不接受,这里不记载皇帝亲政,政权究竟归谁呢?《纲目》仅在下一条分注中提及【下条记载以霍山为奉车都尉】,是不对的。
【丙辰】元康元年,赐予高帝功臣子孙免除赋税徭役。
《纲目》不记载,怀疑是遗漏。○查凡例说:凡是记录功臣子孙都记载。注说:如宣帝寻找高祖功臣子孙失去爵位的,赐金免除赋税。我认为四年赐金,恰好给后人二十斤,是小事,不值得记录。而免除赋税是在这一年,应当以这一年免除赋税为正。至于四年赐金,即使不记载也可以。
【戊午】三年,疏广、疏受请求退休,赐金,遣送回家。
分注【皇太子十二岁,通晓《论语》《孝经》。太傅疏广对少傅疏受说:“我听说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现在官位成名,这样还不离开,恐怕有后悔。”当天都称病上疏,请求骸骨。皇帝都答应了。○胡氏说:“以官位成名为荣,而求免于危险耻辱,这不是君子的高尚志趣,而疏广甘愿以此自居,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疏广超过常人几等,而古今没有人知道的。太子年龄已经十二岁,他的资质志向已经可以大致看出。看他亲政的时候,年龄二十七岁,还不懂事,召来廷尉下狱,以致两次让师傅在牢狱中受屈,最终杀了他们,那么他的昏昧是一贯的。疏广观察他,已经熟知他不可扶持和教导,很清楚了。所以决定离开。看他的话:‘不离开,恐怕有后悔。’那么他的深意可见了。《易经》说:‘君子见机而作。’疏广有这种见识】
发明【前面记载丞相退休,从汉朝以来,固然没有。但还说任职到上公,老病而离开罢了。到疏广、疏受辅佐太子,也勇于请求退休,为什么呢?在礼制中,大夫七十岁退休,是常理。汉朝朝廷的臣子,只知道进不知道退,杀戮死亡相望。假如都能像这两人见机而作,怎么会不保全自身呢?赐金遣送回家,特别记载在史册上,是赞许他们】
两位疏公的去世,多称赞他们的功勋,认为他们是保全身体免除祸患的一类人,认为超过常人几等,而古今没有人知道,这是不对的。查这时太子十二岁,通晓《孝经》《论语》,他并非昏昧不可教导,很明显。自从两位疏公回家后,到二十七岁开始亲政,荒废教导共十五年,那么不懂事召来廷尉下狱,以及让师傅受屈而杀了他们,是谁的过错呢?胡氏认为太子可以教导,疏广不应该急于离开,确实不可教导,应当秘密告诉皇帝,选择贤能的儿子立为太子。再不然,也应当另外选择贤能的师傅,推荐来代替自己,哪有忍心沉默不言,只以免祸为得计,而把国家的储君副手置之不问呢?所以两位疏公的贤德,虽然古今同称,胡氏认为还不够。发明又说汉朝朝廷的臣子,都能像这两人见机而作,怎么会不保全身体?人臣出来为君主谋划,果真只以保全身体为务吗?杀其身有益于君主,还将去做,如果都像这两人那样做,那么君主就孤立无
上,君臣之义,不几废乎?此沮溺荷蓧所由见黜于圣门者,尹氏据以为长策,尤谬。
译君臣之间的道义,不就几乎被废弃了吗?这就是长沮、桀溺、荷蓧丈人之所以被孔子斥责的原因,尹氏却将此作为长远的策略,更是荒谬。
以颍川太守黄霸守京兆尹,寻罢归故官。
分注【黄霸为颍川太守,力行敎化,而后诛罚,务在成就全安。长吏曰:「数易长吏,送故迎新之费,及奸吏因縁絶簿书,盗财物,公私费耗甚多,皆当出于民。所易新吏,又未必贤,或不如其故,徒相益为乱。」凡治道,去其泰甚者耳。霸以外寛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嵗増,治为天下第一。徴守京兆尹,寻坐法贬秩,诏复归颍川为太守,以八百石居官】
按《汉书·长吏下》云:许丞贤,但病耳。督邮白欲逐之,霸曰:「许丞亷吏,重听何伤【目虽不冝繁冗,须有轻重之别。如此条削此数语,殊为阙漏。朱子自谓详备,非也】分注删此数句,不惟数易长吏未详所自,所云成就全安,似槩出于姑息,而无分别贤否之意,岂足以致治,乃称第一乎?当据《汉书》补入,则知霸之不数易长吏者,正以其贤,非徒惜费也【分注:新故贤否皆指许丞言,不録许丞,便同泛论。吏亦有当易者,岂可惜费】目巾阙漏多此类,不能悉载。
【己未】四年,求髙帝功臣子孙失侯者,赐全,复其家。
分注【凡三百十六人】
书法【书录功臣后始此】
此条可删。○据《汉书》是年赐功臣适后金【人二十斤】其复髙帝功臣子孙,在元康元年勲意,复重于金。纲目宜于元年书赐复,是年赐金虽不书,可也【分注:但记人数,不及金数,固知复重于金也】按是时尹翁归卒,赐其子黄金百斤,以奉祭祀【见上条分注】纲目不书赐金,则适后人二十斤,何以书为?纲目于元年不书,而于是年书赐金,并非书法,谓録后始此,尤误○分注:三百十六人,《汉纪》作百三十六人。据《史记·功臣表》,凡一百四十三人,内王子及外戚六人,则功臣实百三十七人【大扺百三倒作三百耳,宜改正】注与《史》《汉》不合,当以《功臣表》为正。
【辛酉】神爵二年春二月,鳯凰甘露降集京师,赦。
当作鳯凰集京师,甘露降。○按上书「集京师」,下书「降」,则甘露之降京师明矣。此相因互见之义,史家正体也。如《纲目》所书,异事同文,殊欠析别【汉纪亦作「降集」,然《纲》非《纪》比,直録《纪》文,非是】且类叙事而不合书法,故特正之。
【甲子】五鳯元年。○杀左冯翊韩延夀。
分注【延夀代萧望之为左冯翊,望之闻延夀在东郡时放散官钱千余万,使御史按之,延夀即部吏案校。望之在冯翊时,禀犠官钱放散百余万,望之自奏:“职在总领天下,闻事不敢不问,而为延夀所拘持。”上由是不直延夀,各令穷竟所考。望之卒无事实,而望之遣御史案东郡者,得其试骑士日车服侍卫奢僭逾制等数事。延夀竟坐狡猾不道,弃市。吏民数千人送至渭城,持车毂争奏酒炙。延夀使掾吏分谢送者,百姓莫不流涕】
按延夀为冯翊民,不忍欺,至二十四县莫有以讼告者【详神爵三年为冯翊分注】岂狡猾不道所能致哉?然则何以杀也?望之在冯翊,散官钱百余万,延夀代其位,恐一旦败露,因先发制之,非其罪也【顔师古谓望之忌延夀能名出已上故陷以罪】故书杀而不去其官,使延夀果有其事,则当除冯翊时便冝案治,今任职已三年,是延夀宜为冯翊也,而卒以冯翊杀其身,岂非望之之过哉?或曰穷竟所考,望之卒无事实【是时望之为御史大夫,按事者乃其属吏,故于延夀无不得,望之无所奏也】曰此所以为望之也。未几为司直所奏卖买附益【见明年为太子太傅分注】寜非望之之事实乎?然韩也死而萧也为太子太傅,则当国大臣未有以公义论断之也【是时丙吉为相,大体安在】即以延夀为散官钱,望之亦不宜独生罪同而罚异命也,夫
【丙寅】三年三月,减天下口钱。
考异【据昭帝元平元年书,减口赋钱,此条口下漏赋字】
书法【自髙帝始立口赋,法人六十三;至昭帝减口赋钱什三,于是又减民赋,益轻矣】
汉书》亦无“赋”字,据髙帝立口赋法,昭帝减口赋钱,皆有“赋”字,此不书“赋”者,《汉书》漏而纲目因之
译任命颍川太守黄霸暂代京兆尹,不久罢免,让他回到原职。
分注【黄霸担任颍川太守时,大力推行教化,而后才使用刑罚,致力于保全百姓的安全。他说:“频繁更换地方长官,送旧迎新的费用,以及奸吏趁机销毁账簿、盗窃财物,导致公私耗费极大,这些都要由百姓承担。新换的长官,又不一定贤能,有的还不如原来的,只是白白增加混乱。”大凡治理之道,去掉那些过于极端的做法罢了。黄霸外表宽厚内心明察,深得官吏和百姓的拥戴,户口逐年增加,政绩被评为天下第一。被征召暂代京兆尹,不久因触犯法律被贬降官秩,皇帝下诏让他回到颍川担任太守,以八百石的俸禄在任】
按照《汉书·长吏下》记载:许丞贤能,只是有眼疾罢了。督邮报告想要驱逐他,黄霸说:“许丞是廉洁的官吏,听力稍差有什么妨碍【眼睛虽然不宜过于繁杂冗杂,但须有轻重之别。这样删削这几句话,确实是有缺漏的。朱子自认为详备,其实不对】分注删去这几句,不仅“频繁更换长官”的原因没有详细说明,所说的“成就全安”,似乎一概出于姑息,而没有区分贤与不贤的意思,这哪里足以达到治理的效果,却被称为第一呢?应当根据《汉书》补入,才知道黄霸不频繁更换长官,正是因为他们贤能,不仅仅是为了节省费用【分注:新旧长官的贤与不贤都指许丞而言,不记录许丞,便如同泛泛而谈。官吏也有应当更换的,难道可以为了节省费用而不换】《纲目》中此类缺漏很多,不能全部记载。
【己未】四年,寻求高帝功臣子孙中失去侯爵的人,赐予爵位,免除其家庭的赋税。
分注【共三百十六人】
书法【史书记录功臣后代从此开始】
这条记载可以删除。○根据《汉书》,这一年赐予功臣嫡后黄金【每人二十斤】。至于恢复高帝功臣子孙的爵位,是在元康元年。爵位的恩惠重于黄金。《纲目》应当在元年记载赐予爵位,这一年赐予黄金即使不记载,也可以【分注:只记录人数,没有记录黄金数量,固然知道爵位的恩惠重于黄金】。按照当时的情形,尹翁归去世,赐给他的儿子黄金百斤,用于供奉祭祀【见上文分注】。《纲目》不记载赐予黄金,那么嫡后每人二十斤,为什么还要记载呢?《纲目》在元年不记载,而在这一年记载赐予黄金,并不是史书的体例,说记录后代从此开始,更是错误。○分注:三百十六人,《汉纪》写作一百三十六人。根据《史记·功臣表》,共一百四十三人,其中王子及外戚六人,那么功臣实际是一百三十七人【大概是一百三十七误写为三百十六,应当改正】。注与《史记》《汉书》不合,应当以《功臣表》为准。
【辛酉】神爵二年春二月,凤凰降临聚集在京城,甘露降下,大赦天下。
应当写作“凤凰聚集在京城,甘露降下”。○按照上文“聚集在京城”,下文“降下”,那么甘露降在京城就很明白了。这是相互呼应、互相补充的意义,是史家的正统体例。像《纲目》所写的,不同的事情用相同的文字,特别缺乏区分【《汉纪》也写作“降集”,但《纲目》不能与《汉纪》相比,直接抄录《汉纪》的文字,是不对的】。而且这类叙事不符合史书体例,所以特别加以纠正。
【甲子】五凤元年。○杀害左冯翊韩延寿。
分注【韩延寿代替萧望之担任左冯翊,萧望之听说韩延寿在东郡时挥霍公款一千多万,派御史去查办,韩延寿就派下属官吏核查。萧望之在冯翊时,挥霍公款一百多万,萧望之上奏说:“我的职责是统领天下,听到事情不敢不查问,却被韩延寿所牵制。”皇上因此认为韩延寿不对,命令各自彻底查办所考察的事情。萧望之最终没有查实事实,而萧望之派去东郡的御史,查得韩延寿在试骑之日车马服饰侍卫奢华僭越制度等几件事。韩延寿最终因狡猾不道被处死。官吏百姓几千人送到渭城,拉着车毂争着献上酒肉。韩延寿派属吏分别感谢送行的人,百姓没有不流泪的】
按照韩延寿作为冯翊的官吏,不忍心欺骗百姓,以至于二十四个县没有诉讼告状的人【详见神爵三年担任冯翊的分注】,这难道是狡猾不道所能导致的吗?那么为什么要杀他呢?萧望之在冯翊时,挥霍公款一百多万。韩延寿代替他的职位,担心一旦败露,于是先发制人,这不是他的罪过【颜师古认为萧望之嫉妒韩延寿的名声超过自己,所以陷害他】。所以史书记载“杀”而不除去他的官职,如果韩延寿真的有这些事,那么在任命他为冯翊时就应当查办,现在任职已经三年,这说明韩延寿适合担任冯翊,却最终以冯翊的身份被杀,难道不是萧望之的过错吗?有人说彻底查办所考察的事情,萧望之最终没有查实事实【这时萧望之担任御史大夫,查办事情的是他的属吏,所以对韩延寿没有查不到的,萧望之没有上奏】。我说这正是萧望之的作为。不久被司直上奏买卖依附【见明年担任太子太傅的分注】,难道不是萧望之的事实吗?然而韩延寿死了,而萧望之担任太子太傅,那么当朝大臣没有用公义来论断的【这时丙吉担任丞相,大体何在】。即使韩延寿挥霍公款,萧望之也不应当独自存活,罪同而罚不同,这难道合理吗?
【丙寅】三年三月,减少天下的口钱。
考异【根据昭帝元平元年记载,减少口赋钱,这条记载在“口”字下漏掉了“赋”字】
书法【从高帝开始设立口赋,法定每人六十三钱;到昭帝减少口赋钱十分之三,这时又减少民赋,更加轻了】
《汉书》也没有“赋”字,根据高帝设立口赋法,昭帝减少口赋钱,都有“赋”字,这里不写“赋”,是《汉书》遗漏而《纲目》沿袭了它。
耳,宜从考异补“赋”字。但《汉仪注》谓口赋人二十三钱,二十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赋以补车骑马,则书法所云人六十三者【汉书·髙帝纪》亦作六十,书法小注云:六十本或作二十,按六十太多,二十太少,当以仪注为正】非其实矣。
译耳,应当根据《考异》补入“赋”字。但是《汉仪注》说口赋每人二十三钱,其中二十钱用来供养天子,那三钱是汉武帝额外征收的赋税,用来补充车马和骑兵的费用,那么《书法》所说的每人六十三钱(《汉书·高帝纪》也写作六十钱,《书法》小注说:六十有的版本写作二十,按六十太多,二十太少,应当以《仪注》为准)并非实际情况了。
【丁卯】四年,○籴三辅近郡糓供京师。初置常平仓。
分注【自元康以来,比年丰稔,谷石五钱。大司农中丞耿夀昌奏言:嵗丰谷贱,农人少利。故事嵗漕闗东谷四百万斛,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宏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供京师,可省漕卒过半。又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诏赐爵闗内侯】
当书初置常平仓,赐耿夀昌爵闗内侯,籴谷供京师,句可删。○按:籴三辅谷供京师,以比年丰稔也,不稔则不可行矣。此一时之政,非可为常法者,固当从略。且既书赐耿夀昌爵,则籴谷省漕之意已具其中,非必悉书而后见也。据凡例云:「赐爵皆书」,当以愚説为正。
杀故平通侯杨恽
分注【恽既失爵位,家居治产业,以财自娱。友人孙会宗移书责之,恽报书曰:“窃自思念,过已大矣,行已亏矣,当为农夫以没世矣。田家作苦,嵗时伏腊,烹羊炰羔,斗酒自劳。酒后耳热,仰天拊缶而歌,乌乌其诗曰:‘田彼南山,芜秽不治,种一顷豆,落而为萁。人生行乐耳,须富贵何时?’是日也,拂衣而起,奋袖▯昻,顿足起舞。诚荒滛无度,不知其不可也。”又恽兄子谭谓恽曰:“侯罪薄,人有功且复用。”恽曰:“有功何益?县官不足为尽力。”或上书告恽骄奢不悔过,日食之咎,此人所致。章下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腰斩,妻子徙酒泉郡。诸在位与恽厚善者皆免官。○司马公曰:周官司冦之法,有议贤议能。若广汉延夀之治民,寛饶恽之刚直,虽有死罪犹将宥之,况罪不足以死乎】
书法【恽免为庶人矣,书故平通侯何废不以罪也,而杀之甚矣】
发明【赵、盖、韩、杨之死,人心不服,论者固已详矣。今以纲目观之,广汉延夀书“杀寛饶”,书“自刭”,皆不去其官,犹曰“当任职之时”云尔。至于杨恽已免为庶人矣,然且书曰“故平通侯”,则免不以罪,不予其免,为可知。免犹不予,而况于杀之乎?此宣帝之所以杂霸】
语云:识时务者为俊杰。曹参、陈平畏吕后,疑其反也,而杀之,故酣饮自放,兾以释吕氏之疑,而全其生。恽既以刚直受罪,怨者方深,不置之死不已。此仲尼防服之时也,而乃效平阳【曹参封平阳侯】曲逆【陈平封曲逆侯】之所为,岂明哲保身之道哉?论者以既免而杀,甚宣帝之罪勲,则谓惟不即杀而免之,此恽所以不得与韩、盖比也。观其报防宗书,愤懑不平,无非憾主之辞。是臣不能容一君,君安能独容其臣与?又况告之者纷纷邪!必以为无罪,则龙比箕子,且当报怨复讐,有是理乎?《春秋》无义战,有时以受伐者为主,谓欲省致师之由也。予于杨恽,亦云。
【己巳】甘露二年。○营平侯赵充国卒。
当加后将军三字于营平侯之上【是时充国复为后将军】○凡例云凡贤臣卒具官爵姓名如贤宰相例【宰相贤者曰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諡】按先零诸羌由宣帝不纳充国言以致背叛自是数击无功卒用充国计屯田湟中以待其敝未几先零斩杨玉以降置金城属国以处之其功可谓大矣方帝诏充国与辛武贤合击先零玺书疉下其子卬使客諌曰一旦不合上意将军身且不保何国之安充国叹曰是何言之不忠也及振旅还国所善浩星赐复説曰众人皆言破羌彊弩出击【辛武贤为破羌将军彊弩许延夀也】虏以破壊将军即见冝归功二将军如此计未失也充国曰兵势国之大事当为后法老臣不以余命为陛下明言兵之利害卒死谁当复言之者遂以其意对【归功二将军则以战胜为长技而边衅愈开归功屯田则以守边为长防而制御有道此充国所以忠于为国而不为身谋也或谓不用星赐言卒为子孙之忧非知充国者】上然其计罢遣辛武贤归酒泉若是可不谓贤哉【按成帝时西羌有警上思将帅追美充国召扬雄画而颂之固知充国非徒一世之功也】夫充国有功且贤而不得具官以卒岂所称权衡之平乎【张南轩云充国非独贤将殆可相也魏相辈皆在其下】况明年画功臣于麒麟阁凡十一人而充国居第四位尤在丙魏上【
译丁卯,四年。从三辅邻近郡县买入粮食供给京师。初次设置常平仓。
分注:自元康年间以来,连年丰收,一石谷仅值五钱。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上奏说:“年成丰收导致谷价低廉,农民获利微薄。依照旧例,每年从关东漕运四百万斛粮食,需动用六万名士卒。应当从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等郡买入粮食供给京师,可以节省一半以上的漕运士卒。又建议命令边境各郡都修筑粮仓,在谷价低廉时提高收购价买入,以利于农民;在谷价昂贵时降低价格卖出,称为常平仓,百姓对此感到便利。皇帝下诏赐耿寿昌关内侯爵位。”
当书写初次设置常平仓、赐耿寿昌关内侯爵位、买入粮食供给京师时,句子可以删减。○按:从三辅买入粮食供给京师,是因为连年丰收,若不丰收则不可行。这是一时的政令,不能作为常法,本来应当简略记载。况且既然记载了赐耿寿昌爵位,那么买入粮食节省漕运的意思已经包含其中,不必全部详写才能显现。根据凡例所说:“赐爵都记载”,应当以我的说法为正确。
杀故平通侯杨恽
分注:杨恽失去爵位后,在家经营产业,用钱财自娱。友人孙会宗写信责备他,杨恽回信说:“我私下思量,过错已经很大了,行为已经亏损了,应当做农夫直到终老。农家劳作辛苦,岁时伏腊之际,烹羊烤羔,喝斗酒自我慰劳。酒后耳热,仰天拍着瓦器歌唱,呜呜地唱道:‘耕种那南山,荒芜不治,种下一顷豆,落下却成了豆秸。人生行乐罢了,须要富贵等到何时?’这天,拂衣而起,奋袖昂扬,顿足起舞。确实荒淫无度,不知道这样不可以。”又杨恽兄长的儿子杨谭对杨恽说:“侯的罪过轻微,别人有功且将再次被任用。”杨恽说:“有功有什么好处?朝廷不值得尽力。”有人上书告发杨恽骄奢不悔改,日食的灾祸,是此人造成的。奏章下达廷尉,判定杨恽大逆无道,腰斩,妻子儿女流放到酒泉郡。在位与杨恽交情深厚的人都免官。○司马光说:周官司寇的法律,有议贤议能。像广汉延寿治理百姓,宽饶杨恽刚直,即使有死罪也应当宽恕,何况罪过不足以死呢?
书法:杨恽已免为庶人,记载故平通侯,是因为废黜他并非因为罪过,却杀了他,太过分了。
发明:赵、盖、韩、杨的死,人心不服,论者已经详细论述。现在从《纲目》来看,广汉延寿记载“杀宽饶”,记载“自刭”,都不去掉他们的官职,是说“在任职之时”。至于杨恽已免为庶人,却记载说“故平通侯”,那么免职并非因为罪过,不认可他的免职,可以知道。免职尚且不认可,何况杀了他呢?这是宣帝之所以杂用霸道的原因。
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曹参、陈平畏惧吕后,怀疑他们反叛,而杀了他们,所以酣饮自放,希望以此消除吕氏的疑虑,而保全性命。杨恽既因刚直受罪,怨恨他的人正深,不置他于死地不止。这是孔子防服的时候,却效仿平阳侯曹参、曲逆侯陈平的做法,难道是明哲保身之道吗?论者认为既免职又杀他,深责宣帝的罪过,则说只有不立即杀而免职,这是杨恽所以不能与韩、盖相比的原因。看他回复孙会宗的信,愤懑不平,无非是怨恨君主的言辞。这是臣不能容下一位君主,君主怎能独自容下他的臣子呢?又何况告发他的人纷纷不断!如果认为无罪,那么龙比箕子,且应当报怨复仇,有这种道理吗?《春秋》无义战,有时以受攻打者为主,是说想要省去致师的缘由。我对于杨恽,也这样说。
己巳,甘露二年。营平侯赵充国去世。
应当在营平侯之上加上后将军三字(这时充国又任后将军)○凡例说凡贤臣去世具官爵姓名如贤宰相例(宰相贤者曰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谥)按先零诸羌因宣帝不采纳充国言论以致背叛从此多次打击无功最终采用充国计策屯田湟中以待其疲敝不久先零斩杨玉投降设置金城属国以安置他们他的功劳可谓大了当时皇帝诏令充国与辛武贤合击先零玺书叠下他的儿子赵卬让客人劝谏说一旦不合上意将军自身尚且不能保全何国之安充国叹息说是何言之不忠也及振旅还国所善浩星星赐复说曰众人皆言破羌彊弩出击虏以破坏将军即见宜归功二将军如此计未失也充国说兵势国之大事当为后法老臣不以余命陛下明言兵之利害卒死谁当复言之遂以其意对(归功二将军则以战胜为长技而边衅愈开创归功屯田则以守边为长策而制御有道此充国所以忠于为国而不为身也或谓不用星赐言卒为子孙之忧非充国者)上然其计罢遣辛武贤归酒泉若是不可不谓贤哉(按成帝时西羌有警上思将帅追忆充国召扬雄画而颂之固充国非徒一世之功也)夫充国有功且贤而不得具官以卒岂不是所称权衡之平乎(张南轩说充国非独贤将殆可相也魏相等皆在其下)况明年画功臣于麒麟阁凡十一人而充居第四位尤在丙魏上
【庚午】三年春正月,匈奴呼韩邪单于来朝,还居幕南塞下。分注【上幸甘泉,郊泰畤。匈奴呼韩邪单于来朝,赐以冠带衣裳,金玺盭绶,玉具劒,佩弓矢,棨防,安车,鞍马,金钱,衣被,锦绣,谷帛,絮。礼毕,使使者道单于先行,宿长平上。还登长平坂,诏单于毋谒。其羣臣皆得列观。及诸外藩君长数万,咸迎于渭桥下,夹道陈。上登渭桥,咸称万嵗。单于就邸长安,置酒建章宫,飨赐之。二月,遣归国】
据分注月下当补帝如甘泉郊泰畤七字【先是诸帝如甘泉者屡矣,未有若宣帝之辐辏者,故当特书】○按宣帝自元平元年即位至是凡二十三年,始一幸甘泉郊泰畤,不可不书。况匈奴传明言朝天子于甘泉宫,而纲目不録,非惟无以纪实,将分注所载外藩君臣迎谒列观夹道欢呼之态,皆无从见矣,故当补书【不书如甘泉,则来朝疑于在国还居二字更无所指,据分注单于就邸长安,明属由甘泉入长安也】
书法【匈奴自秦始皇三十二年始见纲目,汉文帝三年始书单于,至宣帝五鳯四年始书称臣,今年始书来朝,于是百六十五年矣。信哉,无百年之运也。自是终西汉之世,书单于来朝四:是年,黄龙元年,元帝竟寜元年,哀帝元夀二年】
汉治匈奴者,莫急于武帝。匈奴入冦于汉者,亦莫多于武帝。岂真气运使然与?抑帝之黩武有以致之也?春秋时,国之最强者,莫如楚,其势不特匈奴之于汉也。然五霸所以治之者,或以义【齐桓公伐楚,退师召陵,楚屈完来盟,见鲁僖公四年】或以力【晋文公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见僖公二十八年】或以幸【晋厉公及楚子战于鄢陵,楚子败绩,见鲁文公十六年】要之,幸不如力,力不如义,而五霸之盛衰,即升降于其间。今宣帝未尝汲汲有事匈奴也,然称臣来朝,并见于五鳯、甘露之间,果何修而得此哉?无亦以义服人,而不徒恃兵革之力也?当五鳯元年,匈奴乱,五单于争立,议者咸欲举兵灭之,帝独从萧望之议,遣使吊问。望之固曰:「如防恩复位,必称臣服从。」逾二年而匈奴果称臣矣。自此或入侍,或欵塞,卒之稽颡阙下,俨然臣顺,不烦一旅,而能服累世以来倔彊之冦,即以为召陵之举,不是过矣。书法不推明宣帝所以服逺之义,徒诿之匈奴不可知之气运,将何以示后世御侮之道哉【武帝编书:匈奴入冦者十,汉击匈奴者七,和亲一,诱匈奴一,降匈奴者二,李陵、李广利。宣帝编:击匈奴者一,匈奴扰车师田者一,五鳯四年称臣,是年来朝,后二年复来朝】
画功臣于麒麟阁
分注【上以匈奴宾服,思股肱之美,乃图画其人于麒麟阁,署其官爵姓名。惟霍光不名,曰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姓霍氏。其次张安世、韩増、赵充国、魏相、丙吉、杜延年、刘徳、梁丘贺、萧望之、苏武,凡十一人,皆有功徳知名当世】
画功臣十一人,而独厠苏武于其下,甚哉汉人之不重节义也!且匈奴宾服,安知非由武持节慷慨,有以诚服其心?故虽或叛或服,卒归于臣顺。使人人如衞律、李陵,汉虽欲晏然,中国可得哉?况诸臣虽有功,不能无罪,惟武奉使不辱,始终一致,尤人臣之贞且纯者。即以世次言,武为先祖忠臣,亦冝列诸臣之先,而偏处其后,则宣帝此举,虽曰録功,实赏私劳而已矣。揆之《春秋》崇奬节义之意,曷有当乎?或谓列武于羣臣之下,示中国人才之盛,隠然有虎豹在山之势。愚谓此饰説耳。方武居匈奴穷困无聊,其人何知敬畏?既归而不尊显之以风示天下,仅以为典属国,议者方为之扼腕。今复挤诸臣之下,此李陵所谓“空自苦无人之地”者,不尤轻中国而灰忠义之心?安见为人才盛而有虎豹之势哉?终当以鄙説为正。
皇孙骜生
考证【当去皇字】
骜生书,皇与子据生书,皇同义,详元朔元年【武帝】考证,説误。
【癸酉】孝元皇帝初元元年三月,立偼伃王氏为皇后。考异【按唐髙宗永徽五年书,立太宗才人武氏为昭仪,以着鸟宗麀聚之丑。而唐诏谓事同政君
译庚午日:汉宣帝三年春季正月,匈奴呼韩邪单于前来朝见,随后居住在漠南边塞之下。
分注记载:皇上驾临甘泉宫,在泰畤举行郊祀。匈奴呼韩邪单于前来朝见,皇上赐予他冠带衣裳、金印紫绶、玉饰剑、佩弓矢、棨戟、安车、鞍马、金钱、衣被、锦绣、谷帛和絮棉。礼仪结束后,派使者引导单于先行出发,在长平宫住宿。皇上返回时登上长平坂,下诏让单于不必拜见。单于的群臣都得以排列观看。以及各外藩君长数万人,都在渭桥下迎接,夹道陈列。皇上登上渭桥,众人齐声高呼万岁。单于入住长安的馆舍,在建章宫设酒宴款待并赏赐他。二月,派遣他返回本国。
据分注,应在“正月”下补入“帝如甘泉郊泰畤”七字。此前各位皇帝驾临甘泉宫的次数虽多,但没有像宣帝这样车马辐辏的,所以应当特别记载。查宣帝自元平元年即位到现在共二十三年,这才第一次驾临甘泉宫举行郊祀,不可不记载。况且《匈奴传》明确记载单于在甘泉宫朝见天子,而《纲目》未予收录,不仅无法记录史实,连分注中所载外藩君臣迎拜、列观、夹道欢呼的情景,也都无从体现了,所以应当补记。如果不记载“如甘泉”,那么“来朝”二字就会让人疑惑,而“还居”二字更无所指;根据分注中“单于就邸长安”的记载,明显是由甘泉宫进入长安的。
书法评论:匈奴自秦始皇三十二年首次出现在《纲目》中,汉文帝三年开始单独记载“单于”,到宣帝五凤四年才开始记载“称臣”,今年才开始记载“来朝”,这中间相隔一百六十五年。确实啊,没有百年的国运。从此直到西汉结束,记载单于来朝共有四次:这一年,黄龙元年,元帝竟宁元年,哀帝元寿二年。
汉朝治理匈奴的,没有比武帝更急迫的。匈奴入侵汉朝的,也没有比武帝时期更多的。难道真是气数使然吗?还是武帝穷兵黩武招致的呢?春秋时期,国家中最强大的,没有比楚国更强的,其态势不仅像匈奴对汉朝那样。然而五霸之所以能治理楚国,有的凭借道义(齐桓公伐楚,退兵至召陵,楚国屈完前来结盟,见《鲁僖公四年》),有的凭借武力(晋文公与楚人在城濮交战,楚军大败,见《僖公二十八年》),有的凭借侥幸(晋厉公与楚子在鄢陵交战,楚子战败,见《鲁文公十六年》)。总之,侥幸不如武力,武力不如道义,而五霸的盛衰,就在这其中升降。如今宣帝并未急切地从事征伐匈奴,然而单于称臣来朝,都发生在五凤、甘露年间,究竟修持了什么才能得到这样的结果呢?恐怕也是以道义使人信服,而不只是依赖武力吧?当五凤元年,匈奴发生动乱,五个单于争立,议论者都主张出兵消灭他们,唯独宣帝听从萧望之的建议,派遣使者吊唁慰问。萧望之坚定地说:“如果防恩复位,必定会称臣服从。”过了两年,匈奴果然称臣了。从此匈奴有时入朝侍奉,有时到边塞问候,最终在宫阙下叩头,俨然像臣子一样顺从,没有动用一兵一卒,就能使累世以来强悍的寇贼臣服,即使说是召陵那样的举动,也不过如此罢了。书法如果不阐明宣帝使远方臣服的道义,只是归咎于匈奴不可知的气数,将如何向后世展示抵御外侮的方法呢?(武帝时期编年记载:匈奴入侵十次,汉朝击匈奴七次,和亲一次,诱匈奴一次,匈奴投降两次,李陵、李广利。宣帝时期编年记载:击匈奴一次,匈奴扰乱车师屯田一次,五凤四年称臣,是年来朝,后两年又来朝。)
在麒麟阁画像功臣
分注记载:皇上因为匈奴宾服,思念股肱之臣的美德,于是将他们的画像画在麒麟阁,题写他们的官爵姓名。只有霍光不写名字,只写“大司马大将军博陆侯,姓霍氏”。其次是张安世、韩增、赵充国、魏相、丙吉、杜延年,刘德、梁丘贺、萧望之、苏武,共十一人,都有功德且闻名于当世。
画像功臣十一人,却唯独把苏武排在最后,汉人对节义的不重视太严重了!况且匈奴宾服,怎么知道不是因为苏武持节慷慨,以诚心使其信服呢?所以匈奴虽然有时背叛有时臣服,最终归于臣顺。假使人人像卫律、李陵那样,汉朝即使想安宁,中原地区还能保全吗?况且各位大臣虽然有功,也不能说没有罪过,只有苏武奉命出使不受辱,始终如一,尤其算是人臣中贞洁纯粹的人。即使按世代次序来说,苏武是先祖的忠臣,也应当列在其他大臣之前,却偏偏排在后面,那么宣帝此举,虽然说是记录功劳,实际上是奖赏私人的劳绩罢了。衡量《春秋》推崇奖赏节义的意旨,哪里恰当呢?有人说把苏武列在群臣之下,是显示中国人才兴盛,隐然有虎豹在山的气势。我认为这是粉饰之辞。当苏武在匈奴穷困无聊时,那些人哪里知道敬畏?他归来后如果不尊崇显贵他来教化天下,仅仅让他做典属国,议论者还为之扼腕叹息。现在又把他挤在群臣之下,这正是李陵所说的“空自苦无人之地”,不是更加轻视中国而浇灭忠义之心吗?哪里能看到人才兴盛而有虎豹之势呢?最终应当以我的观点为正确。
皇孙骜出生
考证:应当去掉“皇”字。
记载“骜生”时加“皇”字,与记载“子据生”时加“皇”字意义相同,详见元朔元年(武帝)考证,此说错误。
癸酉日:孝元皇帝初元元年三月,立婕妤王氏为皇后。考异:查唐高宗永徽五年记载,立太宗才人武氏为昭仪,是为了彰显鸟宗麀聚的丑行。而唐诏书说事情与政君相同。
。据甘露三年书皇孙骜生,分注帝令皇后择后宫家人子,得元城王政君送太子宫,至是生成帝。则此上当先书以宣帝宫人王氏为偼伃,必传録阙漏】
译根据甘露三年的记载,皇孙骜出生,分注中写道皇帝命令皇后从后宫的家人子中挑选,选中了元城人王政君送入太子宫,到这时生下了成帝。那么此处上文应当先记载将宣帝的宫人王氏立为偼伃,必定是传记记录有所缺失遗漏。
政君武氏相似而实不同。武氏为才人,固太宗所亲幸者。髙宗自为太子时入侍,太宗已有上烝之意【史称髙宗侍太宗见才人武氏而悦之】太宗崩,而武氏为尼。髙宗复假忌日行香见之而泣,萧妃因纳之后宫,遂为昭仪。其麀聚之念已非一日。乃若政君,虽名家人子【宫人名号有上家人子中家人子】然泛处后宫,未尝进御【使果进御,必不与选择之数送太子宫。按宋髙宗亦以宫人黄氏侍光宗于东宫,后立为贵妃,史不书髙宗宫人可证】况择配之命出自孝宣,尤非元帝所自为者,恶可例论。事同政君一语,特髙宗自知其不可假政君以自文耳【髙宗立武氏而援政君,犹太宗杀建成而比周公,非精于义者孰辨】考异不察,遂执髙宗以例孝元,是未知古人原情制法之义也。若孝元书以宣帝宫人,则髙宗之立武氏又何加焉,不必从【按元后传云:宣帝令皇后择家人子可以虞太子者,政君与其一。及太子朝皇后,乃见政君等五人,令旁长御问知太子所欲,太子殊无意于五人者,不得已彊应曰:此中一人可时。政君坐近太子,长御即以为是。皇后使人送政君太子宫,见丙殿得御幸,有身。固知孝元不可与高宗例论也】
以贡禹为諌大夫,罢宫馆希幸者,减谷食马肉食兽。罢宫馆以下十三字冝删。○按上书损膳减乐,省苑马以振困乏【是年六月】亦足以着其俭。罢宫馆减谷肉,虽不书可也。况孝元之政所急不在此。按司马公云:孝元优游不断,谗佞用事,当时之大患也,而禹不以为言。恭谨节俭,孝元之素志也,而禹孜孜言之【分注既録温公説,其义已明,复载大书何也】勲故删「罢宫馆」等字,既见帝之小善无益,又以明禹之进諌无补于治乱之数也。发明谓不没其实,示人君不可不知本,特傅防纲目耳。
【甲戌】二年,罢黄门狗马,以禁囿假贫民,举直言极諌之士,此亦可删。○按是时许【伯】史【髙】擅权,恭【▯恭】显【石显】搆祸,而郑朋、华龙辈左右鹰犬,以蠧朝政。萧望之、周堪先朝师傅,受遗辅政,犹且被黜【是时下望之、堪及刘更生狱,免为庶人】安所得直言极諌之士而举之?其为具文明矣,故删【凡例:因灾异而自贬损、求言修政、施惠者皆书,无实者不悉书】
赐萧望之爵,闗内侯,给事中。朝朔望。
发明【望之前日以无事见黜,固当引身而退,髙蹈丘园,为明哲保身之计,可也。赐爵而朝朔望,果何为哉?去就不明,以及其身。纲目虽无贬辞,而义则在其中。其有愧二防,多矣。果见几之君子乎?是以他曰自杀,尽削其官也】
此条可删○按望之既为恭显所搆帝虽器重不已【见下分注】终无以胜恭显之奸则赐爵给事亦虚秩耳于望之奚益哉未几望之自杀欲求为庶人不可得【本年正月免为庶人十二月自杀】况闗内侯乎虽不书可也发明不察以为讥其不能引退不知望之受遗辅政初非二防之比何可例论自杀不书官官已见也以是为贬岂未覩凡例与【凡例官已见者不复见今删此存彼论者可无疑焉】
以周堪、刘更生为中郎,寻系狱免。冬十二月,萧望之自杀。以宦者石显为中书令。
考异【据上分注中书令▯恭仆射石显自宣帝时久典枢机窃攷前汉刑臣与政恭显为罪之魁此书石显为中书令而前不书▯恭为中书令亦是阙漏】
当直书冬十二月,宦者▯恭、石显杀闗内侯萧望之。恭死,以显为中书令。周堪、更生条可删。○据分注:上欲以堪、更生为諌大夫,恭、显白以为郎。未几,请考奸诈,遂逮狱免。其进其退,皆由恭、显。为非人主所能自制者,何取特书?况望之可杀,奚有于堪、更生之系狱免乎?乃若刑臣与政,实汉室衰替之由。纲目虽书石显,而▯恭之恶竟逃斧钺【恭为中书令,不见载记,纲目无所考,非阙漏也。然萧、周、更生之祸,皆恭、显共事,不宜独逸】岂非网漏?既正其名,复斥以死【本注明言是嵗恭死】则恭罪着矣。且以见一蠧甫没,一蠧复进。天虽夺奸人之算,不能令暗主不用奸人。汉欲不熸,得乎?有闗于国势者,
译政君与武氏表面相似,实则不同。武氏身为才人,本是太宗亲自宠幸的人。高宗还是太子时入宫侍奉,太宗已有乱伦的念头(史称高宗侍奉太宗时,见到才人武氏而心生爱悦)。太宗去世后,武氏出家为尼。高宗又借忌日行香的机会见到她并哭泣,萧妃因此将她纳入后宫,于是成为昭仪。这种乱伦的念头已非一日。至于政君,虽然名义上是家人子(宫人名号有上家人子、中家人子),但泛泛地处在后宫,未曾进御(如果真进御了,必定不会列入选择名单送往太子宫。查宋高宗也曾用宫人黄氏侍奉光宗于东宫,后来立为贵妃,史书不记载高宗宫人,可以证明)。况且选择配偶的命令出自孝宣皇帝,尤其不是元帝自己所为,怎么可以相提并论。所谓“事同政君”这一句话,只是高宗自知不能借用政君的事例来为自己掩饰罢了(高宗立武氏而援引政君,就像太宗杀建成而比作周公,不是精通义理的人谁能辨别?)。考异没有明察,于是执着地用高宗来类比孝元,这是不知道古人根据实情制定法则的道理啊。如果孝元记载为宣帝的宫人,那么高宗立武氏又有什么不同呢,不必遵从(查元后传说:宣帝让皇后选择家人子中适合侍奉太子的,政君是其中之一。等到太子朝见皇后,于是见到政君等五人,让旁边的长御询问太子想要谁,太子对这五人毫无意思,不得已勉强回答说:其中一人可以。政君坐在靠近太子的地方,长御就认为是她。皇后派人送政君到太子宫,在丙殿得到太子宠幸,有了身孕。所以知道孝元不可与高宗相提并论)。
任命贡禹为谏大夫,罢免宫馆中很少被宠幸的宫女,减少谷物、马匹的肉食和野兽的肉食。从“罢宫馆”以下十三字应当删除。○查上书说减损膳食、减少音乐,节省苑囿和马匹以救济困乏(是年六月),也足以彰显他的节俭。罢免宫馆、减少谷物肉食,即使不记载也可以。况且孝元政治所紧急的不是这些。查司马光说:孝元优柔寡断,谗佞之人得势,这是当时的大患,而贡禹不为此进言。恭谨节俭,是孝元一向的志向,而贡禹却孜孜不倦地进言(分注既然记录了温公的说法,其义已经明白,再记载大字又是何意?)。勋因此删除“罢宫馆”等字,既表明皇帝的小善无益,又用以说明贡禹的进谏对治乱之数没有补益。发明说没有抹杀事实,显示人君不可不知根本,只是附会纲目罢了。
【甲戌】二年,罢免黄门狗马,将禁苑借给贫民,举荐直言极谏之士,这也应当删除。○查此时许史擅权,恭显构祸,而郑朋、华龙之流作为左右鹰犬,侵蚀朝政。萧望之、周堪是先朝的师傅,受遗命辅政,尚且被罢黜(此时萧望之、周堪及刘更生入狱,免为庶人),哪里能得到直言极谏之士而举荐他们?这是做样子罢了,所以删除(凡例:因灾异而自我贬损、求言修政、施恩惠的都记载,没有实质的不全部记载)。
赐萧望之爵位,关内侯,给事中。朝见朔望。
发明【望之前日因为无事而被罢黜,本来应当引身退去,高蹈丘园,做明哲保身的打算,也可以。赐爵而朝见朔望,究竟是为了什么?去留不明,以至于害及自身。纲目虽然没有贬辞,但义理就在其中。他愧对二防,多矣。真是见微知著的君子吗?因此后来自杀,官职全部被削去】
这条应当删除○查望之既然被恭显构陷,皇帝虽然器重他(见下分注),终究无法胜过恭显的奸诈,那么赐爵给事也只是虚衔罢了,对望之有什么益处呢?不久望之自杀,想请求做庶人尚且不可得(本年正月免为庶人,十二月自杀),何况关内侯呢?即使不记载也可以。发明没有明察,认为讥讽他不能引退,不知道望之受遗命辅政,起初并非二防可比,怎么可以相提并论?自杀不记载官职,官职已经见过了,以此作为贬斥,难道没有看到凡例吗(凡例官职已经见过的不再出现,现在删除这条保留那条,论者可以无疑了)。
任命周堪、刘更生为中郎,不久被囚禁入狱免职。冬十二月,萧望之自杀。任命宦官石显为中书令。
考异【据上分注中书令○恭仆射石显自宣帝时久掌枢机,窃考前汉刑臣参与政事,恭显是罪魁,这里记载石显为中书令,而前面不记载○恭为中书令,也是缺漏】
应当直书冬十二月,宦官○恭、石显杀害关内侯萧望之。○恭死,任命石显为中书令。周堪、更生那条应当删除。○查分注:皇上想任命周堪、刘更生为谏大夫,恭、显禀报说让他们做郎。不久,请求考察奸诈,于是逮捕入狱免职。他们的进用和罢退,都由恭、显决定。不是人主所能自主的,何必特别记载?况且望之可以被杀,周堪、刘更生被囚禁免职又有什么关系呢?至于刑臣参与政事,实在是汉室衰败的原因。纲目虽然记载石显,而○恭的恶行竟然逃脱了斧钺(○恭为中书令,不见载记,纲目无从考证,不是缺漏。然而萧、周、更生的祸患,都是恭、显共同所为,不应该独自遗漏)难道不是网漏吗?既然纠正了名分,又斥责以死(本注明言这一年○恭死),那么○恭的罪过就显明了。并且用以显示一个蛀虫刚死,一个蛀虫又进。上天虽然夺去奸人的算计,不能让昏君不用奸人。汉朝想要不灭亡,能吗?有关于国势的,
未可以恒辞书也。○或曰:分注明言望之饮鸩自杀,子独蔽罪恭、显?何曰:元帝不云乎?曩固疑其不就牢狱,果然杀吾贤傅,非恭显杀之而谁【非恭显遣金吾驰骑围其第,望之未必自杀。况当时皆言石显杀望之,不谓望之自杀。详建昭二年下陈咸狱分注】归狱恭、显,既着其专,又以见孝元之不君也。或曰:书法以不书爵为病,汉发明以削官为讥。萧子复书闗内侯,何曰?孝元之待望之,非不隆且笃也,特无如恭、显何耳【史云:上追念望之不忘,每嵗时遣使祠祭其冢】书爵,非予萧明其既免而复爵?虽爵而不免于杀,则是以天子之尊不能庇一顾命大臣,汉室之衰不尤较着邪?书法发明,皆非。
译不能用通常的史笔来书写这件事。○有人问:分注明确说明萧望之是饮鸩自杀,你为何独自将罪责归咎于石显、史恭?回答说:元帝不是说过吗?“我向来就怀疑他不去牢狱受审,果然杀了我的贤良师傅,不是石显、史恭杀的又是谁?”【如果不是石显、史恭派遣金吾骑兵包围他的宅第,萧望之未必会自杀。况且当时大家都说是石显杀了萧望之,并没有说是萧望之自杀。详见建昭二年陈咸下狱分注】将罪责归于石显、史恭,既彰显了他们的专权,又借此显示出孝元帝不像个君主。有人问:史笔以不记载爵位为弊病,汉代的史法以削夺官职为讥讽。萧望之死后又追封关内侯,为何不记载?回答说:孝元帝对待萧望之,并非不隆重且深厚,只是无可奈何石显、史恭罢了。【史书记载:皇上追念萧望之不忘,每年按时派遣使者祭祀他的坟墓】记载爵位,难道是为了给予萧望之明确显示他既被免官又恢复爵位吗?虽然恢复了爵位却仍不免于被杀,那么这就是以天子的尊贵不能庇护一位受遗诏辅政的大臣,汉室的衰败不是更加明显了吗?史笔的发明,都不对。
【丁丑】五年春,正月,以周子南君为周承休侯。
君下当补姬延年三字。○按《汉书》文頴注云:姓姬,名延年,其祖父姬嘉,本周后,武帝封为周子南君【元鼎四年】令奉周祠。据成帝封孔吉为殷绍嘉侯,与周承休侯皆进爵为公【绥和元年】及光武以绍嘉公为宋公,特书孔安;承休公为卫公,特书姬常【建武十三年书以绍嘉公孔安为宋公,承休公姬常为卫公】则此当书以周子南君姬延年为周承休侯。《纲目》但书子南君而不着姓名,集览又仅引武帝封姬嘉为子南君,则若今之为承休侯者,亦姬嘉为之也【集览曰:周子南君,武帝封姬嘉为子南君,以奉周祀】祖孙无别,统系不明,非所以绍续先贤,相继不絶之意也。且绍嘉、承休皆书姓名,独子南不书,尤自矛盾,故当补正。
【戊寅】永光元年春郊泰畤
郊上漏帝字。○按分注:上郊泰畤,礼毕,因留射猎。御史大夫【薛广徳】諌而止。上即日还,则帝亲行也,不书。帝非是。
【辛巳】四年,夏六月晦,日食。以周堪为光禄大夫,张猛为太中大夫。猛自杀。
考异【提要:猛自杀上有“堪卒”二字,据分注刋本漏也】
分注【上以日食召诸前言日变在周堪张猛者,责问,皆稽首谢。因下诏称堪之美徴,拜光禄大夫,领尚书事。猛复为太中大夫,给事中。石显筦尚书,尚书五人皆其党。堪希得见,常因显白事,事决显口。防堪疾瘖,不能言而卒。显诬谮猛,令自杀于公车】
书法【猛不书官防上文也】
发明【是时羣小在内,必无可为之理。虽曰召用,果伺为者,冒进不已,自取颠覆,无可称述。故堪不书。卒而猛之自杀,且削其给事中之官。盖其进退存亡,皆不足録,故畧之尔。畧之者,贱之也。其防严矣】
当从提要补堪卒二字。○按分注防堪疾瘖不能言而卒,显诬谮猛令自杀【猛乃堪之弟子,或显以堪卒为猛所毒,故云诬谮令自杀也】是猛之自杀由堪卒也。书卒所以见猛自杀之由,非予堪也。发明以为略不书卒,特傅防纲目耳。且猛不书给事中,官已见者不复书也【凡官例已见者不复见,上年猛为光禄大夫已书给事中,故不复书】书法以为防上文俱谬,使果防上文,奚必再书猛邪?
作初陵不置邑徙民
书法【特笔也。帝于是可谓知节矣】
不置邑,徙民,冝分注,不应大书。○按帝于初年杀师傅大臣,而用宦者乱政,亟行区区不置邑,徙民,曷足称哉?且上书罢祖宗庙在郡国者【上年冬十月】下书毁太上皇、孝惠帝寝庙园【明年冬十二月】中曰:「作初陵,比事以观于祖庙,则毁之;于初陵,则作之。」厚已而薄亲,帝犹为知节者乎?书法不明大义,辄以为特笔,谬甚。
【癸未】建昭元年春,正月,陨石于梁。
梁下漏六字。○按《五行志》:是年陨石梁国六。据建始四年陨石于亳四,于肥累二,皆纪其数,则此不书六,漏也。
【甲申】二年○秋,杀魏郡太守京房【房本传不载死日,帝纪则在是年冬地震雨雪之后,纲目独系之秋,何与】
分注【胡氏曰:君臣之交,有浅深交深者,圣人犹存不可则止数斯防矣之戒,况交浅者乎?京房事元帝,才得为郎,其交固浅,欲去上所亲信而不量元帝之庸懦,不可信也,亦难乎其免矣】
胡氏谓房交浅言深,固然,然古人取士,有一见而决者,今观房宴见诘问之语【详见分注】由浅入深,自逺而近,总以治乱归之贤不肖,其于经术,未可谓不知道者,使帝能明推其意,惕然自省,退不肖而任贤,寜遽不可复治?亡何进言者诛,阶乱者固,房虽能早自结于帝,使之深信而不疑,亦奚益哉?萧张【萧望之张堪】之已事可覩矣。独是房以治易名家,其于进退出处之机,宜了然明决,当不出户庭之时【节初九不出戸庭旡咎,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而为蹇蹇匪躬之论【蹇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何以免于祸邪?且立谈之顷,而为人痛哭【房面陈及上封事皆痛哭之言】此贾生不能得之孝文者,房欲得之于元帝,岂不悖哉?
译【丁丑】五年春季,正月,任命周子南君为周承休侯。
“君”字下面应当补上“姬延年”三个字。○查考《汉书》文颖的注释说:姓姬,名延年,他的祖父姬嘉,是周朝的后裔,汉武帝封他为周子南君【元鼎四年】,让他奉祀周朝宗庙。根据汉成帝封孔吉为殷绍嘉侯,以及周承休侯都进爵为公爵【绥和元年】,以及光武帝将绍嘉公改为宋公,特别记载孔安;将承休公改为卫公,特别记载姬常【建武十三年记载将绍嘉公孔安改为宋公,承休公姬常改为卫公】,那么这里应当记载任命周子南君姬延年为周承休侯。《资治通鉴纲目》只记载子南君而不著录姓名,《集览》又仅仅引用汉武帝封姬嘉为子南君,那么似乎如今担任承休侯的,也是姬嘉担任的【《集览》说:周子南君,汉武帝封姬嘉为周子南君,以奉祀周朝宗庙】,祖孙没有区别,世系不明确,这不符合继承先贤、相继不绝的本意。况且绍嘉、承休都记载了姓名,唯独子南不记载,尤其自相矛盾,所以应当补正。
【戊寅】永光元年春季,在泰畤举行郊祀。
“郊”字上面漏掉了“帝”字。○查考分注:皇上在泰畤举行郊祀,礼仪结束后,因而留下来射猎。御史大夫【薛广德】劝谏而停止。皇上当天就返回,那么是皇帝亲自前往,不记载“帝”字是不对的。
【辛巳】四年,夏季六月晦日,发生日食。任命周堪为光禄大夫,张猛为太中大夫。(周堪去世。)张猛自杀。
考异【提要:张猛自杀上面有“堪卒”二字,根据分注刊本漏掉了】
分注【皇上因为日食召见先前预言日变在周堪、张猛身上的那些人,责问他们,他们都叩头谢罪。于是下诏称赞周堪的美德,任命他为光禄大夫,统领尚书事务。张猛再次担任太中大夫,给事中。石显掌管尚书,尚书五人都是他的党羽。周堪很少能得见皇上,常常通过石显禀报事情,事情由石显之口决断。防备周堪生病失声,不能说话而死。石显诬陷诽谤张猛,令他在公车自杀】
书法【不记载张猛的官职,是防备上文】
发明【这时小人都在朝廷内部,必定没有可为的道理。虽然说召用,果然等待作为的人,冒进不止,自取颠覆,没有什么值得称述的。所以不记载周堪。周堪去世而张猛自杀,并且削去他的给事中官职。大概他们的进退存亡,都不值得记录,所以略去罢了。略去,是轻视他们。他们的防备很严密】
应当根据提要补上“堪卒”二字。○查考分注防备周堪生病失声不能说话而死,石显诬陷诽谤张猛令其自杀【张猛本是周堪的弟子,或许石显认为周堪的死是张猛毒害的,所以说诬陷令其自杀】,那么张猛的自杀是由周堪的死引起的。记载“卒”是为了显示张猛自杀的原因,不是赞许周堪。发明认为略去不记载“卒”,只是附会《纲目》罢了。况且不记载张猛的给事中官职,是因为官职已经出现过的不再记载【凡是官职例子已经出现过的不再出现,上年张猛为光禄大夫已经记载了给事中,所以不再记载】,书法认为防备上文都是错误的,如果真是防备上文,何必再次记载张猛呢?
建造初陵,不设置邑,迁徙百姓。
书法【这是特别的笔法。皇帝在这里可以说是知道节制了】
不设置邑,迁徙百姓,适宜在分注中说明,不应当大书特书。○查考皇帝在初年杀害师傅大臣,而任用宦官扰乱朝政,急忙实行区区不设置邑、迁徙百姓,哪里值得称赞呢?况且上书罢免在郡国的祖宗庙宇【上年冬季十月】,下书毁坏太上皇、孝惠帝的寝庙园【明年冬季十二月】,中间说:“建造初陵,比照事情观察祖庙,就毁坏它;对于初陵,就建造它。”厚待自己而薄待亲人,皇帝还是知道节制的人吗?书法不明白大义,擅自认为是特别的笔法,错误得很厉害。
【癸未】建昭元年春季,正月,陨石落在梁国。
“梁”字下面漏掉了六个字。○查考《五行志》:这一年陨石落在梁国六块。根据建始四年陨石落在亳四块,在肥累二块,都记载了数量,那么这里不记载六块,是漏掉了。
【甲申】二年○秋季,杀害魏郡太守京房【京房本传不记载死日,帝纪则在这一年冬季地震雨雪之后,《纲目》唯独系于秋季,为什么呢】
分注【胡氏说:君臣之间的交往,有浅有深,交往深的,圣人还存有不可则止的告诫,何况交往浅的呢?京房侍奉元帝,才刚刚担任郎官,他们的交往本来浅,想要除去皇上所亲信的人而不衡量元帝的庸懦,不可信任,也难以避免灾祸了】
胡氏说京房交往浅而言论深,固然如此,然而古人选拔人才,有一见就决定的,现在看京房宴见诘问的话语【详见分注】,由浅入深,自远而近,总以治乱归结于贤与不肖,他在经术方面,不能说不知道道理,如果皇帝能明白推究他的意思,警惕地反省自己,退去不肖之人而任用贤人,难道就不能再治理好吗?不久进言的人被诛杀,导致动乱的人巩固,京房虽然能早与皇帝结交,使他深信而不怀疑,又有什么益处呢?萧望之、张堪【萧望之、张堪】的往事可以看到了。唯独京房以治易闻名,他在进退处世的机宜上,应当了然明白决断,当在不出户庭的时候【节初九不出户庭无咎,象曰不出户庭,知道通塞】,却发表蹇蹇匪躬的言论【蹇六二王臣蹇蹇匪躬的缘故】,怎么能避免祸患呢?况且在立谈之间,就为人痛哭【京房当面陈述及上封事都是痛哭之言】,这是贾谊不能在孝文帝那里得到的,京房想在元帝那里得到,难道不违背常理吗?
閠八月太皇太后上官氏崩
书法【后崩,不氏。此其书氏,何别欵也?于是太皇太后厯四朝矣。故详之后崩,书氏自此始】
译闰八月,太皇太后上官氏去世。
史书体例规定:皇后去世,不记载姓氏。这里记载了姓氏,是为了区别什么呢?因为此时太皇太后已经历经四代皇帝了。所以详细记载皇后去世并记载姓氏,是从这里开始的。
按后崩书氏例也【崩葬例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曰某后某氏崩】前此不氏者【武帝建元六年太皇太后窦氏、元朔三年皇太后王氏皆不书氏】考异方以为漏,而书法谓书氏自上官始,特未详凡例耳。使纲目果有别疑之意,则当注曰:歴朝久而后崩者书氏,余则否。则当如书法之説,今槩云某后某氏崩,初无异文,安见为上官特立别疑之例邪?其为傅防明矣【是后后崩书氏者果皆有疑而别之乎?益见书法穿凿】
【戊子】竟寜元年五月帝崩。○复罢诸寝庙园。
分注【匡衡奏言:前以上体不平,故复诸所罢祠,卒不防福,请悉罢勿奉。奏可】
世称匡衡儒者,以勲观之,一柔闇匹夫耳,安得为儒哉【衡阿石显岂可为儒】所贵于儒者,为能明道正谊,不以死生祸福乱其中也。元帝罢宗庙【永光四年罢祖宗庙在郡国者,五年毁太上皇孝惠帝寝庙园,建昭元年罢孝文太后寝祠园,此贡禹韦元成之议也。班彪以贡薛韦匡并称儒,而持论若此,无怪孝宣之鄙斥也】已为非礼,既而复之,虽出于畏谴之私心,或亦悔过之明騐【建昭五年复诸寝庙园,分注上寝疾久不平,以为祖宗谴怒,故尽复之】然已无益于治乱之数,置不道可也。衡乃以帝崩为不防福,复请悉罢,斯岂儒者之言乎?夫为人父者,末有不乐其子之长享无害也,然有父未没而其子已先殒者,岂父之过哉【顔渊死子哭之恸,未闻以此为顔路罪,它可类推】奈何欲责报于已往之祖若宗也?且如衡之意,是惠文诸帝亦幸而蚤世,仅有宗庙园寝为后人受罚,万一及其生存,不将以死继之,然后可以觧免邪?光武时有以掖庭辞益封者曰:「此为亲戚受赏,国人计功也。」夫计功受赏,亲戚国人所不为,衡以子孙而与祖父较恩怨哉?又况立庙所以奉祭祀妥先灵,非为邀福而然也。人主不能久膺天禄,嵗时致孝思于几筵榱桷间,方自惭忝尔所生,乃身之不保,复移咎于祖若宗,此仁人孝子所不忍设诸心者。衡且见诸行事,孰谓衡也犹得为儒哉?
【辛卯】孝成皇帝建始三年秋大雨京师民讹言大水至分注【闗内大雨四十余日京师民相惊言大水至犇走相蹂躏老弱号呼长安中大乱大将军鳯以为太后与上及后宫皆可御船令吏民上城避水羣臣皆从鳯议左将军王商独曰自古无道之国水犹不胃城郭今何因当有大水一日▯至此必讹言不冝令上城重惊百姓上乃止有顷稍定问之果讹言上于是美王商之固守数称其议而鳯大慙恨】
书法【书讹言何嘉王商也】
当以纪异为主,嘉王商特一端耳。纲目书讹言三【是年哀帝建平四年,新莽乙亥年。按建平四年,发明云:此皆人情皇惑,故妖气乘之,易于恐动,得书法之意】非皆有言者,况商虽幸而言中,然谓水不冝一日▯至可也,谓不当有大水则非也。是时王氏盛而刘氏衰,或黄雾四塞,或两月相承【并见元年】天戒疉见,顾可为有道之国乎?不以为着一国之变,而徒谓嘉一人之言,可谓失轻重矣。
【壬辰】四年,夏四月,雨雪。复召直言极諌之士,诣白虎殿对防。
分注【时,上委政王鳯,议者多归咎焉。谷永知鳯方见柄用,隂欲自托,乃曰:“方今四方賔服,皆为臣妾。诸侯大者乃食数县,汉吏制其权柄,百官盘互,亲疎相错,骨肉大臣小心畏忌,有申伯之忠,无重合、安阳、博陆之乱。三者无毫髪之辜,窃恐陛下舍昭昭之白过,听晻昧之瞽説,归咎无辜,倚异政事,重失天心,不可之大者也。陛下诚深察愚言,抗湛溺之意,觧偏駮之爱,奋乾纲之威,平天覆之施,使列妾得人人更进,益纳宜子妇人,毋择好丑,毋避尝字,以慰释皇太后之忧愠,解谢上帝之谴怒,则继嗣蕃滋,尖异讫息矣。”杜钦亦放此意,上皆以其书示后宫,以永为光禄大夫】
雨雪下,当直书。以谷永为光禄大夫,复召以下十四字,冝删。○按前书诏举直言极諌之士【三年】而所对者乃杜钦、谷永,已非其实。此书复召,而谷永所对,尤为王氏游説所称。直言极諌者,安在哉【求直言而得奸党,
译这是依照《春秋》后崩书氏的体例【《崩葬例》说: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称某后某氏崩】。在此之前不书氏的【武帝建元六年太皇太后窦氏、元朔元年皇太后王氏都没有书氏】,考异方认为是遗漏,而书法说书氏是从上官氏开始的,只是没有详细列出凡例罢了。如果《纲目》真的有别疑的意思,那么应当注说:历朝久而后崩的才书氏,其余则不书。那就应当如书法所说,现在一概称某后某氏崩,起初没有不同的文字,哪里看出是为上官氏特立别疑的体例呢?其为附会掩饰就明显了【此后后崩书氏的果然都有疑而区别对待吗?更见书法穿凿附会】。
【戊子】竟宁元年五月,皇帝驾崩。○又废除诸寝庙园。
分注【匡衡上奏说:以前因为皇上身体不安,所以恢复了那些被废除的祠祀,最终没有防止灾祸,请求全部废除不再供奉。奏请获准】。
世人称匡衡为儒者,从他的行为来看,不过是一个柔弱昏庸的匹夫罢了,怎么能算是儒者呢【匡衡阿附石显,岂能算是儒者】。儒者所贵重的,在于能够明道正义,不因死生祸福扰乱内心。元帝废除宗庙【永光四年废除郡国中的祖宗庙,五年毁坏太上皇孝惠帝的寝庙园,建昭元年废除孝文太后的寝祠园,这是贡禹、韦元成的建议。班彪将贡禹、薛宣、韦玄成、匡衡并称为儒者,而持论如此,难怪孝宣帝鄙视斥责他们】,已经是不合礼制,后来又恢复,虽然是出于畏惧谴责的私心,或许也是悔过的明证【建昭五年恢复诸寝庙园,分注说皇上卧病久不安,认为是祖宗谴责发怒,所以全部恢复】,然而对治乱之数已无益处,置之不理就可以了。匡衡却以皇帝驾崩为没有防止灾祸,再次请求全部废除,这难道是儒者说的话吗?为人父的,没有不乐于其子长久享福无害的,然而有父亲还在世而其子已先死的,难道是父亲的过错吗【颜渊死,孔子哭得很悲痛,没听说因此怪罪颜路,其他可以类推】。怎么想要向已故的祖先求回报呢?而且按匡衡的意思,是惠帝、文帝等皇帝也侥幸早死,仅有宗庙园寝为后人受罚,万一他们活着,不将以死继之,然后才可以解脱吗?光武帝时有以掖庭辞益封者说:“这是为亲戚受赏,为国人计功。”计功受赏,是亲戚国人所不为的,匡衡以子孙而与祖父计较恩怨吗?又何况立庙是为了奉祭祀安顿先灵,不是为了邀福而立的。人主不能长久承受天禄,岁时在几筵榱桷间致孝思,正自惭愧辜负所生,乃自身不保,又归咎于祖若宗,这是仁人孝子所不忍设想的。匡衡且见于行事,谁说匡衡还能算是儒者呢?
【辛卯】孝成皇帝建始三年秋,大雨,京师民讹言大水至。分注【关内大雨四十余日,京师民相惊言大水至,奔走相蹂躏,老弱号呼,长安中大乱。大将军王凤以为太后与上及后宫皆可御船,令吏民上城避水,群臣皆从王凤议,左将军王商独说:自古无道之国,水犹不没城郭,今何因当有大水一日至此,必是讹言,不宜令上城重惊百姓。皇上于是停止。不久稍定,问之果是讹言。皇上于是赞美王商的固守,多次称其议,而王凤大惭恨】。
书法【书讹言何?嘉王商也】。
应当以纪异为主,嘉王商只是一方面罢了。《纲目》书讹言三次【是年哀帝建平四年,新莽乙亥年】,并非都有言者,况且王商虽幸而言中,然而说水不宜一日至此可以,说不应有大水则不对。是时王氏盛而刘氏衰,或黄雾四面堵塞,或两月相承【并见元年】,天戒叠见,难道可以是有道之国吗?不以为着一国之变,而只说嘉一人之言,可谓失轻重了。
【壬辰】四年,夏四月,雨雪。又召直言极谏之士,诣白虎殿对策。
分注【当时,皇上委政王凤,议者多归咎于他。谷永知道王凤正被柄用,暗中想自托,乃说:“方今四方宾服,皆为臣妾。诸侯大者只食数县,汉吏制其权柄,百盘互,亲疏相错,骨肉大臣小心畏忌,有申伯的忠,无重合、安阳、博陆的乱。三者无毫发之辜,窃恐陛下舍昭昭之白过,听从昏暗的瞽说,归咎无辜,倚异政事,重失天意,不可之大者也。陛下诚深察愚言,抗拒湛溺之意,解除偏驳之爱,奋乾纲之威,平天覆之施行,使列妾得人人更进,益纳宜生子的妇人,不择好丑,不避尝字,以慰释皇太后的忧愠,解谢上帝的谴怒,则继嗣蕃滋,灾异讫息矣。”杜钦也放此意,皇上皆以其书示后宫,以谷永为光禄大夫】。
雨雪下,当直书。以谷永为光禄大臣,复召以下十四字,宜删。○按前书诏举直言极谏之士【三年】而所对者乃是杜钦、谷永,已非其实。此书又召,而谷永所对,尤为王氏游说所称。直言极谏者,安在哉【求直言而得奸党】。
书所以讥之也。如此方与分注意合,目详永説,而纲书直谏永言,果可谓直乎?亦自矛盾】惟书永为大夫于雨雪之下,以明帝之用人,上无以消天变,下徒为权戚附翼,欲不亡得乎?録虚文而泯实义,非所望于纲目也。
译《尚书》之所以讥讽他,是因为这样才与“分注意合”的观点相符合,目光详细地审视永的言论,而《纲目》却将永的言论直接视为直谏,这果真可以称为直谏吗?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只有《尚书》将永记载为大夫,置于“雨雪”的记载之下,以表明皇帝用人不当,对上无法消解天象示警,对下只是成为权贵戚属的羽翼,想要不灭亡怎么可能呢?记录虚浮的文字而湮没真实的义理,这不是我对《纲目》所期望的。
【丙申】四年,夏四月,诏収丞相乐昌侯商印绶。商以忧卒。
考异【提要商上有王字】
据例,宰相贤者,书姓商,不附鳯,不可谓非贤,当从提要补王字。然孟子谓姓所同也,而以去留为贤否之分,恐非定例。但其自相矛盾,为可议耳。
【戊戍】阳朔二年夏四月,以王音为御史大夫。
考异【按封拜例曰:凡以亲戚贵重者,书其属。据永始元年书封太后弟子莽为新都侯,此当书以太后从弟音为御史大夫,盖阙漏也】
音不书从弟,非阙漏也。史称王氏惟音修整,数諌正,有忠直节【见永始二年音卒分注】则音非莽比,安得槩从莽例【篡汉者莽也,非音也,异于终者,殊于始例不可泥如此】若彼此并书,则缁素无别,何以垂戒?故纲目虽有书属之例,然注云「元舅王鳯」之类,是知非鳯类者皆可不书。考异説泥【按音虽修整有忠直节,然始以阿鳯得官,亦不足数。至王章宻奏鳯得与闻,先为之备,而卒杀章,皆由音为侍中,侧听章言以语鳯,尤可诛也】
定陶王康卒
分注【諡曰恭】
分注恭下冝书,子欣嗣方于来朝,知为康子【元延四年,定陶王欣来朝】若此书某王卒,彼书某王朝王,亦安所受哉?况欣尤继成帝为太子者【绥和元年,立欣为皇太子,明年即位,是为哀帝】义不可略。分注不载,非是。
【己亥】三年秋,八月,大司马、大将军鳯卒。
书法【自武帝増重加官纲目卒大司马未有不书姓者鳯于是具官矣不书姓何黜之也王氏日盛刘氏将移君子所不忍书也自是卒音商根皆不书姓必若谭之无权而后可以书矣】
当去大司马三字。○按王氏之盛,自鳯始,鳯非特不当书姓,并不当具官书大将军。鳯卒,幸之也。非是,则斥称姓名而已。书法以为不忍书,迂甚。
【癸卯】鸿嘉三年,王氏五侯有罪,诣阙谢赦,不诛。
分注【王氏五侯争以奢侈相尚。商尝病,欲避暑,从上借明光宫;后又穿城引水,注第中大陂,以行船。上幸商第,见而衔之。后防行出,过曲阳侯第,又见园中土上渐台,象白虎殿,于是怒,以让车骑将军音。商根欲自黥劓以谢太后,上大怒,使尚书责问。司▯京兆知商等奢僣不轨,阿纵不举奏。又赐音防书曰:“外家何甘乐祸败,而欲自黥劓,相戮辱于太后前,伤慈母之心,以危乱国家。今将一施之,君其召诸侯令待府舍。”是日,诏尚书奏文帝时诛薄昭故事,音借藁请罪。商立根皆负斧质谢,良久乃已。上特欲恐之,实无意诛也】
诣阙谢三字冝删。○按分注商根,欲自黥劓以谢太后,将挟后以制帝【不谢帝而谢后,固知以后制帝也】初无悔过谢罪之意,所云借藁负质,特五侯瞷帝无诛意【观防书伤慈母之心可见】姑为具文以愚帝耳,此何异儿戏【一黥劓尚以为伤慈母之心,况诛乎?况黥劓犹非实事,姑扬此语以恐懦主,真儿戏也】乃大书于册邪?又况出于上召,非五侯所自为者乎?删「诣阙谢」,直书「赦不诛」,以明帝之释有罪,废天讨而已。
【乙巳】永始元年夏四月,封赵临为成阳侯。下諌大夫刘辅狱,为鬼薪论【鬼薪三嵗刑,取薪于山以给宗庙,故云鬼薪】
考异【提要:狱字下作论,为鬼薪,据分注,当从提要】
分注【上欲立赵偼伃为皇后,皇太后嫌其所出,防甚难之。太后姊子淳于长往来通语,嵗余乃许之。上先封偼伃父临为成阳侯。諌大夫刘辅上书云云,诏收防系掖庭秘狱。将军辛庆忌等救之,上乃徒系辅共工狱,减死一等,论为鬼薪】
赵下当补偼伃父三字,余从提要。○按赵临之侯,为欲立其女为后也,非是则不侯矣,故当书属【此正以亲戚贵重者不书属,尤与凡例矛盾】上书偼伃父,下书下某狱,则知刘辅之狱由临而致,不待别加贬斥,而是非已了然矣。此书法也。纲目不书属,非是。书论为鬼薪,已成之案也;为鬼薪论,未定之辞也。大书所以示戒,不冝舍成案而从未定之辞,当以提要为正。
【丙午】二年二月星陨如雨
考异【提要:雨字下有「络绎末至地
译【丙申】四年,夏季四月,皇帝下诏收回丞相乐昌侯王商的印信和绶带。王商因忧虑过度而死。
考异【提要指出“商”字上面应有“王”字】
根据体例,宰相若是贤能之人,书写时只写姓“商”,不附加“凤”字,不能说王商不是贤能之人,应当采纳提要的意见补上“王”字。然而孟子说姓氏是相同的,却以是否附加姓氏来区分贤与不贤,恐怕不是固定的体例。但这自相矛盾之处,是可以议论的。
【戊戌】阳朔二年夏季四月,任命王音为御史大夫。
考异【按照封拜的体例说:凡是因亲戚关系而显贵的人,要书写他的亲属关系。根据永始元年记载封太后的侄子王莽为新都侯,这里应当书写为以太后堂弟王音为御史大夫,大概是遗漏了】
不书写王音是太后的堂弟,并不是遗漏。史书称王氏家族中只有王音品行端正,多次劝谏纠正,有忠直的节操【见永始二年王音去世的分注】,那么王音不能与王莽相比,怎么能一概按照王莽的先例呢【篡夺汉室的是王莽,不是王音,与最终篡位者不同,起初的例子不可拘泥如此】如果两者都书写亲属关系,那么黑白就没有区别了,拿什么来作为警戒呢?所以《纲目》虽然有书写亲属关系的体例,但注释中说“元舅王凤”之类,就知道不是王凤这一类的人都可以不书写。考异的说法太拘泥【按:王音虽然品行端正有忠直节操,但起初是因为迎合王凤才得到官职,也不值得称道。至于王章秘密上奏弹劾王凤,王音得以事先知晓并防备,最终杀害了王章,都是因为王音担任侍中,在旁边偷听王章的话告诉王凤,尤其该杀】
定陶王王康去世。
分注【谥号为恭】
分注在“恭”字下面应当书写,儿子王欣继承爵位,后来在来朝见时,知道他是王康的儿子【元延四年,定陶王王欣来朝见】如果这里书写某王去世,那里书写某王来朝见,又怎么知道其中的关联呢?况且王欣更是继承成帝成为太子的人【绥和元年,立王欣为皇太子,第二年即位,这就是哀帝】,道义上不可以省略。分注不记载,是不对的。
【己亥】三年秋季,八月,大司马、大将军王凤去世。
书法【自从汉武帝加重官职以来,《纲目》记载大司马去世没有不书写姓氏的,王凤此时具备官职了,不写姓氏是什么意思?是贬斥他。王氏家族日益兴盛,刘氏皇权将要转移,君子不忍心书写。从此以后,王音、王商、王根去世都不写姓氏,一定要像王谭那样没有权柄,才可以书写了】
应当去掉“大司马”三个字。○按:王氏家族的兴盛,从王凤开始,王凤不仅不应当书写姓氏,甚至不应当详细书写官职“大将军”。王凤去世,是庆幸的事。如果不是这样,就斥责称他的姓名而已。书法认为不忍心书写,迂腐得很。
【癸卯】鸿嘉三年,王氏五侯犯罪,到宫阙谢罪被赦免,没有诛杀。
分注【王氏五侯争相以奢侈为荣。王商曾经生病,想避暑,从皇上那里借用了明光宫;后来又挖开城墙引水,注入宅第中的大池塘,以便行船。皇上驾临王商的宅第,看到后心中怨恨。后来皇上出行,经过曲阳侯的宅第,又看到园中土山上建有渐台,模仿白虎殿,于是发怒,责备车骑将军王音。王商、王根想自己黥面割鼻来向太后谢罪,皇上大怒,派尚书责问。司隶校尉、京兆尹知道王商等人奢侈僭越不轨,却阿谀纵容不上奏。又赐给王音手诏说:“外戚为什么甘心情愿祸败,而想自己黥面割鼻,在太后面前互相羞辱,伤害慈母的心,以危乱国家。现在将要一并施行,你召集诸侯让他们在府舍等待。”当天,诏令尚书上奏文帝时诛杀薄昭的故事,王音借草席请罪。王商、王根都背着斧质谢罪,过了很久才停止。皇上只是想恐吓他们,实际上没有诛杀的意思】
“诣阙谢”三个字应当删除。○按:分注说王商、王根想自己黥面割鼻向太后谢罪,是想挟持太后来控制皇帝【不向皇帝谢罪而向太后谢罪,本来就知道是用太后控制皇帝】,起初没有悔过谢罪的意思,所说的借草席、背斧质,只是五侯窥探到皇帝没有诛杀的意思【看手诏中“伤害慈母之心”可见】,姑且做做样子来愚弄皇帝罢了,这何异于儿戏【连黥面割鼻都认为是伤害慈母之心,何况诛杀呢?况且黥面割鼻还不是实事,姑且扬言此语来恐吓懦弱的君主,真是儿戏】,怎么能大书特书在史册上呢?又何况这是出于皇上召见,不是五侯自己主动做的呢?删除“诣阙谢”,直接书写“赦不诛”,以表明皇帝释放有罪之人,废弃了天道的讨伐而已。
【乙巳】永始元年夏季四月,封赵临为成阳侯。将谏大夫刘辅下狱,判处鬼薪刑【鬼薪是三年刑,取柴薪于山以供宗庙使用,所以叫鬼薪】
考异【提要:狱字下面作论,为鬼薪,根据分注,应当采纳提要】
分注【皇上想立赵婕妤为皇后,皇太后嫌恶她的出身,非常为难。太后姐姐的儿子淳于长往来传达话语,一年多后才答应。皇上先封赵婕妤的父亲赵临为成阳侯。谏大夫刘辅上书说……,诏令逮捕刘辅关押在掖庭秘狱。将军辛庆忌等人救他,皇上才将刘辅改押到共工狱,减死罪一等,论处为鬼薪】
“赵”字下面应当补上“婕妤父”三个字,其余采纳提要。○按:赵临封侯,是因为想立他的女儿为皇后,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封侯了,所以应当书写亲属关系【这正是以亲戚关系显贵者不书写亲属关系,尤其与凡例矛盾】,上面书写婕妤父,下面书写下某狱,就知道刘辅的狱事是由赵临引起的,不待另外加以贬斥,是非已经清楚了。这是书法。《纲目》不书写亲属关系,是不对的。书写“论为鬼薪”,是已成之案;“为鬼薪论”,是未定之辞。大书特书是为了示戒,不应当舍弃成案而采用未定之辞,应当以提要为正。
【丙午】二年二月,星星陨落如雨
考异【提要:雨字下面有“络绎末至地
灭」六字】
按《汉纪》无「络绎未至地灭」六字,勲意既云「如雨」,则「络绎」已明,虽不书可也。提要不必从【络绎未至地灭,似释上文「如雨」之意,《纲目》不书良是,提要近赘】
译“灭”六字】
查考《汉纪》没有“络绎未至地灭”这六个字,既然文中已说“如雨”,那么“络绎不绝”的意思已经明确,即使不写也可以。《提要》不必采纳【“络绎未至地灭”,似乎是在解释上文“如雨”的意思,《纲目》不记载是正确的,《提要》的说法近乎多余】
【丁未】三年,故南昌尉梅福上书,不报。
书法【尉不书,书故尉録贤也】
书故尉梅福,非仅録贤也,为上书不报也【发明谓见弃言之实得之】使非上书不报,纲目未必大书。若曰故南昌尉某卒,以为録贤可也。书法舍彼言此,非纲目之意。○惟上书不报,而后三公元老皆以要结为务,无复有言母后者矣。故此书「上书不报」,下书「言事者得罪【元延元年,朱云】皆所以着汉祚之所由衰,而新莽篡弑之祸所由成也。书法见不逮此,何与【朱云亦书故槐里令义,与书梅福同书法,并指为録贤,皆未尽纲目之意】
【庚戍】元延二年夏四月,遣中郎将段防宗诛乌孙太子番丘;康居遣子贡献。
考异【谨按:凡例于臣子曰诛,于外国若非臣子者曰斩,曰杀。此杀乌孙太子,当书斩或书杀,此误作诛】
分注【初,乌孙小昆弥安日为降民所杀,诏立安日弟末振将为小昆弥。时大昆弥雌栗靡勇健,末振将恐为所并,使人刺杀之,立公主孙伊秩靡为大毘弥。久之,翊侯难栖杀末振将安日子安犂靡代为小昆弥。汉遣中郎将▯防宗,发戊己校尉诸国兵,即诛末振将太子番丘。防宗留兵垫娄地,选精兵三十弩,径至昆弥所在,召番丘,责以末振将之罪,即手剑击杀之。安犂靡勒兵数千骑,围防宗。防宗为言来诛之意,昆弥以下号泣罢去。防宗还,赐爵闗内侯,责大禄大监以雌栗靡见杀状,夺金印紫绶,更与铜墨。末振将弟卑爰防将众八万余口北附康居,谋欲借兵兼并两昆弥。汉复遣防宗与都防孙建并力以备之。自乌孙分立两昆弥,汉用忧劳,且无寜嵗。时康居复遣子侍汉贡献】书法【书诛,何讨弑君也?据新莽癸酉年,满昌劾小昆弥使者曰:“大昆弥君也,弑君者其父诛,太子何弑逆之罪,虽易世不可逭也。”纲目之法严矣】
诛当作杀。○按昆弥乃宣帝所立【甘露元年遣使分立两昆弥】不得以外国比【考异泥例非是】但汉杀太子非为讨贼【据分注自乌孙分立两昆弥汉用忧劳无寜嵗】特惧昆弥之强,姑假问罪以安昆弥【安日子安犂靡为小昆弥】而惩康居耳。观上书诛太子,下书康居遣子贡献,则知诛太子者所以为康居也。但当书杀以纪其实【分注手剑击杀之】必谓弑逆之罪,易世不可逭,则乌就屠袭杀狂王而自立,宜如何加诛?汉不惟不诛,且立为小昆弥【详甘露元年】法安在哉?书法傅防纲目不可从。
【甲寅】绥和二年三月,帝崩【夏四月,太子欣即位,是为哀帝】
书法【于是,民间讙哗,归罪赵昭仪。皇太后诏大司马莽杂治,昭仪自杀,则可疑矣。曷为书之?如恒辞,不以疑似加人也】
非不以疑似加人,以为帝自取焉尔。当昭仪姊弟并为偼伃,识者已知祸水必灭火【是时淖方成在帝后唾曰:「此祸水也,灭火必矣。」方成,宣帝时博士,详鸿嘉三年废许后条】是汉之宗社且由此亡,况帝一人之身哉?故书之如恒辞。
五月立皇后傅氏
分注【傅太后从弟晏之子也】
书法【书立某氏为皇后,恒也。此其书皇后傅氏,何?傅氏,晏女也。晏,共皇太后弟也。伦序亦少乖矣,故异其文。异其文者,异其事也】
当书立傅氏为皇后。○按傅氏,晏女也,非所当立者,故先书氏后书后,以附于非正嫡之例【凡例:立后曰「立皇后某氏」,非正嫡曰「立某氏为皇后】差异于恒辞耳,书法反以恒辞为异文,是未知朱子立例之意也。详见惠帝张后条。
尊定陶太后傅氏曰定陶共皇太后,丁姬曰定陶共皇后,封丁明、傅晏皆为列侯。
考异【据凡例,封拜亲戚,书属则此当书封。傅太后从弟晏,丁后兄明,皆为列侯】
当书封舅丁明及后父晏皆为列侯。○按傅后丁姬,犹丁明、傅晏耳。使定陶无继统之子,即丁、傅且不得尊,况明、晏乎?是则属在哀帝,不在二后也。书舅、书后父,方与例合。考异説误。
诏还陈汤长安
当书诏陈汤还长安【和帝永元十四年书征班超还京师可证】○按汤以成帝永始二年徙炖煌,至是议郎耿育上书讼汤寃,书奏天子,
译丁未日:汉成帝三年,前南昌县尉梅福上书言事,朝廷没有回复。
《书法》说:“不写‘尉’而写‘故尉’,是为了记录贤人。”
写“故尉梅福”,不仅仅是为了记录贤人,而是因为上书没有得到回复。《发明》认为,这体现了言论被弃置不用是确实的。如果不是因为上书没有回复,《纲目》未必会郑重记载。如果说前南昌县尉某人去世,认为是记录贤人,那还可以。但《书法》舍弃了那种说法而采用这种说法,不符合《纲目》的本意。只有因为上书没有回复,此后三公元老都只以结党营私为务,再也没有人敢议论太后之事了。所以这里记载“上书不报”,后来记载“言事者获罪”(元延元年,朱云),都是为了彰显汉朝国运由此衰败,以及新莽篡位弑君的祸乱由此酿成的原因。《书法》的看法达不到这个高度,有什么可取的呢?(朱云也记载为“前槐里令”,与记载梅福的笔法相同,都被指为记录贤人,都没有完全领会《纲目》的本意。)
庚戌日:元延二年夏四月,派遣中郎将段防宗诛杀乌孙太子番丘;康居派遣王子来进贡。
《考异》说:“谨按:凡例规定,对于臣子说‘诛’,对于外国如果不是臣子关系则说‘斩’或‘杀’。这里杀乌孙太子,应当记载为‘斩’或‘杀’,这里误写成了‘诛’。”
分注:起初,乌孙小昆弥安日被投降的民众所杀,皇帝下诏立安日的弟弟末振将为小昆弥。当时大昆弥雌栗靡勇猛健壮,末振将担心被他吞并,派人刺杀了他,立公主的孙子伊秩靡为大昆弥。过了很久,翊侯难栖杀了末振将,安日的儿子安犂靡代为小昆弥。汉朝派遣中郎将段防宗,征发戊己校尉和各国的军队,当即诛杀了末振将的太子番丘。段防宗留下士兵在垫娄地,挑选三十名精锐弩手,直接到达昆弥所在地,召来番丘,以末振将的罪行责问他,随即亲手用剑击杀了他。安犂靡率领几千骑兵,包围了段防宗。段防宗向他说明前来诛杀的原因,昆弥以下的人号哭流泪,解散离去。段防宗回国,被赐爵位关内侯,追究大禄、大监关于雌栗靡被杀的情况,剥夺他们的金印紫绶,改赐铜印墨绶。末振将的弟弟卑爰防率领八万多人口向北依附康居,图谋借兵兼并两个昆弥。汉朝又派遣段防宗与都护孙建合力防备他们。自从乌孙分立两个昆弥以来,汉朝为此忧虑劳顿,且没有安宁的年份。当时康居又派遣王子侍奉汉朝并进贡。
《书法》说:“记载‘诛’,为什么呢?是讨伐弑君之人啊。根据新莽癸酉年,满昌弹劾小昆弥使者说:‘大昆弥是君主,弑君的是他的父亲,太子有什么弑逆的罪行,即使改朝换代也不能逃避。’《纲目》的法度严厉啊。”
“诛”应当改为“杀”。按:昆弥是宣帝所立的(甘露元年派遣使者分立两个昆弥),不能把外国等同于臣子(《考异》拘泥于凡例是不对的)。但汉朝杀太子并不是为了讨伐贼人(根据分注,自从乌孙分立两个昆弥,汉朝为此忧虑劳顿,没有安宁的年份),只是害怕昆弥势力强大,姑且假借问罪来安抚昆弥(安日的儿子安犂靡为小昆弥)并惩戒康居罢了。看上面记载诛杀太子,下面记载康居派遣王子进贡,就知道诛杀太子是为了对付康居。但应当记载“杀”以记录事实(分注说亲手用剑击杀他),如果一定要说是弑逆的罪行,改朝换代也不能逃避,那么乌就屠袭杀狂王而自立,应当如何加以诛杀呢?汉朝不仅没有诛杀,反而立他为小昆弥(详见甘露元年),法度在哪里呢?《书法》附会《纲目》的观点不可采纳。
甲寅日:绥和二年三月,皇帝驾崩(夏四月,太子欣即位,这就是汉哀帝)。
《书法》说:“于是,民间喧哗,归罪于赵昭仪。皇太后下诏让大司马王莽会同审理,赵昭仪自杀,这就可疑了。为什么还要记载呢?按照通常的措辞,不因为疑似就加罪于人。”
并不是不因为疑似就加罪于人,而是认为皇帝是自取灭亡。当赵昭仪的姐妹都担任傃伃时,有识之士就知道祸水必定会灭火(这时淖方成在皇帝身后吐口水说:“这是祸水啊,灭火是必然的。”淖方成,宣帝时的博士,详见鸿嘉三年废黜许后条)。汉朝的宗庙社稷且将因此灭亡,何况皇帝一个人的身体呢?所以按照通常的措辞记载。
五月,立皇后傅氏。
分注:是傅太后的堂弟傅晏的儿子。
《书法》说:“记载‘立某氏为皇后’,是通常的写法。这里记载‘皇后傅氏’,为什么呢?傅氏是傅晏的女儿。傅晏是共皇太后的弟弟。伦常次序也稍微违背了,所以改变措辞。改变措辞,是因为事情不同。”
应当记载“立傅氏为皇后”。按:傅氏是傅晏的女儿,不是应当立的人,所以先写姓氏后写皇后,以附合非正嫡的凡例(凡例:立皇后说“立皇后某氏”,非正嫡说“立某氏为皇后”),只是与通常的措辞有差异罢了,《书法》反而把通常的措辞当作异文,这是不知道朱子制定凡例的本意。详见惠帝张皇后条。
尊定陶太后傅氏为定陶共皇太后,丁姬为定陶共皇后,封丁明、傅晏都为列侯。
《考异》说:“根据凡例,封拜亲戚,记载亲属关系,这里应当记载‘封’。傅太后的堂弟傅晏,丁后的哥哥丁明,都封为列侯。”
应当记载“封舅舅丁明及皇后父亲傅晏都为列侯”。按:傅后、丁姬,不过是丁明、傅晏罢了。如果定陶没有继承大统的儿子,那么丁、傅尚且不能尊封,何况丁明、傅晏呢?这是属于哀帝的亲属,不属于两位皇后。记载“舅舅”、“皇后父亲”,才与凡例相符。《考异》的说法错误。
下诏让陈汤回到长安。
应当记载“诏令陈汤回到长安”(和帝永元十四年记载“征召班超回到京师”可以证明)。按:陈汤在成帝永始二年被迁徙到炖煌,到这时议郎耿育上书为陈汤鸣冤,奏章呈给天子,
还汤卒于长安。纲目徒袭旧文,不知书法之未安也,当以鄙説正之【前书徙炖煌,此曰还长安,语意方明。如纲目所书,便似以长安还陈汤可乎】
译陈汤最终死在长安。《纲目》只是沿袭旧有的文字,不知道这种书写方式并不妥当,应当用我的说法来纠正它。【《汉书》记载陈汤被迁往敦煌,这里说回到长安,语意才明确。如果按照《纲目》所写的,就好像是把长安还给陈汤,这合适吗?】
【乙卯】孝哀皇帝建平元年,以傅喜为大司马。
考异【当书以傅太后从弟喜为大司马】
按前条分注云:傅后与政喜数誎之后,不欲立喜辅政,何武、唐林上书力争,乃复进用。是喜为司马,非由亲戚贵重,故不书属。考异説泥【史称傅太后欲称尊号,喜与孔光、师丹共执以为不可,傅太后自诏丞相御史遣喜归国,则喜非由亲戚贵重明矣】
【丙辰】二年,诏共皇去定陶之号,立庙京师【从丞相朱博之议也】当书诏立共皇庙于京师,去定陶之号。○按:诏者,上谕下之辞;共皇帝所生也,安得以诏称之?况立庙重于去号,合无先书立庙,后书去号,庶文不繁而辞有体,得书法之意。○据礼,君子已孤不更名,为其受之父也。共皇本以定陶受册于先帝,使其尚存,必无废命改諡之理;况身死已久,不及亲受人子尊亲之荣,而徒为忘亲背惠之臣。既陷已于不义,又遗死者以不安,其不孝莫大焉。《春秋》之义,臣子不以非所得而加于君父,是为忠孝。蔡季所以取贵于《春秋》者,此耳【见鲁桓公十八年,啖氏云:五等诸侯皆称公,蔡桓称侯,由季知请諡,故特书之,明得礼也。季桓侯弟葬称公,私諡也,与僭同】当时大臣既不能以义正名,又傅防其礼,使人主以尊亲之念,而究得不孝之名。《纲目》详书,君臣同责也。
大赦,改元太初,更号陈圣刘太平皇帝。
分注【待诏黄门夏贺良言:汉厯中衰,当更受命,宜急改元易号,可得延年益夀。上久寝疾,冀其有益,遂从贺良等议】
书法【改元不书所改,此其书“太初”何?遄罢之也。遄罢之,则如勿书。惑于贺良之言,以是为可讥也。况武帝尝改“太初”乎?故并更号书】
太初下漏元将二字【分注不载元将字,非是。按前汉天文志及范史光武论,本朝史纲并阙元将二字,俱谬】○按汉书云,以建平二年为太初元将元年,是以四字为号,如后魏太平真君,唐武后万嵗通天之类【四字改元,宋世犹多,太宗称太平典国,真宗称大中祥符,徽宗称建中靖国安,知不自太初元将始。纲目每书,必据旧史,独此削去元将二字,非也】纲目不书元将,便与武帝无异,岂当时改元但袭旧号乎?袭旧号可谓之改元乎?据王莽以防文,强释太初元将之意,虽涉穿凿【王莽传云,孝哀皇帝建平二年六月甲子下诏书,更为太初元将元年。案其本事,甘忠可、夏贺良防书藏兰台,臣莽以为元将元年,大将居扰之文也,于今信矣】亦可见当时所改乃四字,非两字也。书法不察,仅与武帝并称,特傅防纲目耳。
【丁巳】三年,无盐危山土起,瓠山石立。
书法【泰山石立,宣帝之祥也。于是再见,其中山王之祥与】
按栁宗元云:休符不于祥,于其人。泰山石立而宣帝中兴,瓠山石立而孝平以亡【哀帝无嗣,元夀二年迎中山王箕子即位,是为平帝,元始五年为王莽所弑】祥安在哉?据下书:东平王自杀,明年闗东民讹言行筹【明年闗东民无故惊走,持藁或掫传相付与曰:行西王母筹】虽以为异可也【按孙宠、息夫躬以此为取封侯之计,而东平王由此自杀,真灾异也】书法与宣帝并称,非是。○或曰:中山王也,而即位为帝,非祥与?曰:栋折榱崩,处堂者何利焉?庄生所由致叹于犠牛也【或聘于庄子,庄子曰:子见夫犠牛乎?衣以文绣,食以刍菽,及其牵而入于太庙,虽欲为孤犊,其可得乎】被以文绣,顾可与翺翔千仞者同日语哉?
【戊午】四年,夏六月,尊帝太太后傅氏为皇太太后。
帝字羡○按尊傅氏为皇太太者帝也。复书帝则所称尊者孰尊之邪?此未可与卫姬为中山王后同【平帝元始元年书拜帝母卫姬为中山孝王后】考异置不言,何与?
【己未】元夀元年,皇太太后傅氏崩,合▯渭陵,号孝元傅皇后。
考异【提要:书曰,合▯孝元皇后于渭陵】
书号:孝元皇后,不成之为孝元皇后也。提要:非是。
下丞相新甫侯王嘉狱杀之
分注【上托傅太后遗诏,益封董贤二千户。王嘉封还诏书。初,廷尉梁
译乙卯年,孝哀皇帝建平元年,任命傅喜为大司马。
考异认为应当记载为“任命傅太后的堂弟傅喜为大司马”。
根据前一条分注所说:傅太后干预朝政,傅喜多次劝谏之后,太后不想让傅喜辅政,何武、唐林上书极力争辩,才重新进用傅喜。这说明傅喜担任大司马,并非因为亲戚身份尊贵,所以史书不记载其亲属关系。考异的说法拘泥于字面(史书称傅太后想称尊号,傅喜与孔光、师丹共同坚持认为不可,傅太后亲自下诏给丞相御史,命令傅喜回到封国,这就明显说明傅喜并非因亲戚身份尊贵而任职)。
丙辰年,建平二年,下诏去掉共皇的定陶称号,在京师建立共皇庙(这是听从丞相朱博的建议)。应当记载为“下诏在京师建立共皇庙,去掉定陶称号”。○按:诏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共皇是皇帝的生父,怎么能用诏令来称呼他呢?况且立庙比去号更重要,何不先记载立庙,后记载去号,这样文字不繁琐而言辞得体,符合史书的笔法。○根据礼制,君子父母双亡后不更改名字,因为他是承受父亲的遗命。共皇原本以定陶王的身份接受先帝的册封,如果他还在世,必定没有废除遗命、更改谥号的道理;何况他已经去世很久,来不及亲自享受人子尊奉亲人的荣耀,却只落得个忘亲背惠的臣子名声。既让自己陷入不义,又让死者不得安宁,没有比这更大的不孝了。《春秋》的大义,臣子不把不应得的尊号加在君父身上,这才是忠孝。蔡季之所以在《春秋》中被视为高贵,就是这个原因(见鲁桓公十八年,啖助说:五等诸侯都称公,蔡桓公称侯,是因为蔡季懂得请求谥号,所以特别记载,表明符合礼制。蔡季是桓侯的弟弟,葬礼称公,是私谥,与僭越相同)。当时的大臣既不能用道义来纠正名分,又违背礼制,使得君主出于尊奉亲人的念头,最终却落得不孝的名声。《纲目》详细记载,是君臣共同承担责任。
大赦天下,改年号为太初,改尊号为陈圣刘太平皇帝。
分注记载:待诏黄门夏贺良说:汉朝国运中衰,应当重新承受天命,宜于赶快改年号换尊号,这样可以延年益寿。皇帝长期卧病,希望这能有益处,于是听从了夏贺良等人的建议。
书法认为:改年号不记载所改的新号,这里记载“太初”是什么意思呢?是因为很快废除了它。既然很快废除,就像没有记载一样。被夏贺良的话迷惑,认为这是可以讥讽的。况且汉武帝曾经改过“太初”年号吗?所以连带着改尊号也一并记载。
“太初”下面漏掉了“元将”二字(分注没有记载“元将”二字,是不对的。根据前汉《天文志》及范晔《后汉书·光武帝论》,本朝《史纲》都缺漏“元将”二字,都是错误的)。○按《汉书》说,把建平二年改为太初元将元年,是用四个字作为年号,如同后魏的太平真君、唐武后的万岁通天之类(四字年号,宋朝还很多,太宗称太平典国,真宗称大中祥符、建中靖国,可知不是从太初元将开始的。《纲目》每次记载,必定依据旧史,唯独这里删去“元将”二字,是不对的)。《纲目》不记载“元将”,便与汉武帝没有区别,难道当时改年号只是沿袭旧号吗?沿袭旧号能叫改年号吗?根据王莽的辩解,强行解释太初元将的意思,虽然涉及穿凿附会(《王莽传》说,孝哀皇帝建平二年六月甲子下诏,改为太初元将元年。考察其本意,甘忠可、夏贺良的符书藏在兰台,臣王莽认为元将元年,是大将居扰的文字,到现在才相信了),也可以看出当时所改的是四个字,不是两个字。书法没有明察,仅仅与汉武帝并称,只是附会《纲目》罢了。
丁巳年,建平三年,无盐县危山泥土涌起,瓠山石头直立。
书法认为:泰山石头直立,是宣帝的祥瑞。现在再次出现,这是中山王的祥瑞吗?
按柳宗元说:祥瑞不在于征兆,而在于其人。泰山石头直立而宣帝中兴,瓠山石头直立而孝平帝灭亡(哀帝没有子嗣,元寿二年迎中山王刘箕子即位,这就是平帝,元始五年被王莽杀害)。祥瑞在哪里呢?根据下面记载:东平王自杀,第二年关东百姓讹传行筹(第二年关东百姓无故惊走,拿着草束或互相传递说:西王母的行筹来了)。虽然把这看作怪异也可以(按孙宠、息夫躬把这作为谋取封侯的计策,而东平王因此自杀,真是灾异)。书法与宣帝并称,是不对的。○有人说:中山王即位成为皇帝,不是祥瑞吗?回答说:栋梁折断、屋瓦崩塌,住在堂屋的人有什么好处呢?庄子因此对牺牲的牛感叹(有人聘请庄子,庄子说:你见过祭祀用的牛吗?穿着锦绣,吃着精饲料,等到被牵进太庙,即使想当一头孤独的小牛,还能做到吗?)。披着锦绣,难道能和翱翔千仞的鸟同日而语吗?
戊午年,建平四年,夏六月,尊皇帝的太太后傅氏为皇太太后。
皇帝名刘欣。○按尊傅氏为皇太太后的是皇帝。如果重复写“帝”,那么所尊奉的人是谁尊奉的呢?这不能与卫姬被封为中山王后相同(平帝元始元年记载拜帝母卫姬为中山孝王后)。考异对此置而不谈,为什么呢?
己未年,元寿元年,皇太太后傅氏去世,合葬于渭陵,谥号为孝元傅皇后。
考异认为:提要记载说,合葬孝元皇后于渭陵。
记载谥号:孝元皇后,不成其为孝元皇后。提要:不对。
下丞相新甫侯王嘉入狱,将其杀害。
分注记载:皇帝假托傅太后遗诏,增加封董贤二千户。王嘉封还诏书。起初,廷尉梁
相治东平王云狱,心疑云寃,欲更复治。尚书令鞠谭等以为可许。上以为顾望,两心幸云逾冬无讨贼意,免相等皆为庶人。后数月大赦,嘉荐相等皆有材行,臣窃为朝廷惜之。书奏,上不能平。及封还董贤事,上乃发怒,召嘉诣尚书责问,以相等事下将军中朝者孔光等劾嘉迷国罔上不道,请召诣廷尉诏狱。上从光议,诏假谒者节召丞相诣廷尉诏狱。廷尉收嘉印绥▯致都船诏狱。吏诘问嘉,对曰:“相等治狱欲闗公卿,示重慎,诚不见其顾望阿附。”复幸得防大赦,臣窃为国惜贤不私此三人。狱吏曰:“茍如此,则君何以为罪?犹当有以负国,不空入狱矣。”嘉喟然仰天叹曰:“幸得充备宰相,不能进贤退不肖,以是负国,死有余责。”吏问贤不肖主名,嘉曰:“贤,孔光、何武;不能进,恶董贤父子,不能退,罪当死,死无所恨。”遂不食呕血而死】
译审理东平王刘云的案件时,(嘉)心中怀疑刘云受冤,想要重新审理。尚书令鞠谭等人认为可以准许。皇上认为他们观望犹豫,怀着两可之心,希望刘云能熬过冬天,没有讨伐贼人的意思,于是将鞠谭等人全部免职,贬为平民。几个月后大赦天下,嘉推荐鞠谭等人都有才能和德行,臣私下为朝廷感到惋惜。奏书呈上,皇上心中不平。等到嘉封还董贤的封事时,皇上于是发怒,召嘉到尚书省责问,把鞠谭等人的事交给将军及朝中大臣孔光等人,弹劾嘉迷惑国政、欺骗皇上、大逆不道,请求召嘉到廷尉诏狱受审。皇上听从了孔光的意见,下诏假借谒者符节召丞相到廷尉诏狱。廷尉收缴了嘉的印信和绶带,将他押送到都船诏狱。官吏审问嘉,嘉回答说:“鞠谭等人审理案件想要牵连公卿,以示慎重,确实看不出他们有观望依附的行为。”又侥幸遇到大赦,臣私下为国家爱惜贤才,并非偏私这三个人。狱吏说:“如果这样,那么你凭什么获罪?必定有辜负国家的地方,不会无缘无故入狱。”嘉感慨地仰天长叹说:“有幸充任宰相,不能举荐贤才、斥退不肖之人,因此辜负国家,死有余辜。”官吏询问贤才和不肖之人的具体姓名,嘉说:“贤才是孔光、何武;未能举荐,厌恶董贤父子,未能斥退,罪当死,死而无憾。”于是绝食呕血而死。
发明【王嘉为相,垂及三年。当时董贤之宠,如郑崇、孙宝诸人,皆以论谏获罪。盖帝拥防幸臣,不翅心腹。嘉之陈列,虽明白切当,然帝方迷而不复,亦何益哉?纲目书官,书爵,书杀,亦以深惜之也】
王嘉之死,世皆惜之。勲谓嘉不能无过,方帝欲侯董贤,心惮嘉,先使持诏示丞相。嘉不于此时力争,乃谓「▯评其事,必有言当封者,天下虽不悦,咎有所分」,且以谷永议封淳于长为证【详建平四年赐董贤爵分注】是董贤之封,虽哀帝之过,亦嘉有以成之也。至此复封还诏书,何哉?夫既导其君以分咎臣下,又欲使人主独任其责,勲不知嘉何以自矛盾若是。至于贤、孔光不能进,死犹以为恨,抑知劾嘉罔上者,即其人邪?厥后帝思嘉言,复光旧职【七月以光为丞相,由览王嘉之对也】杀鲍宣,贤者而谨事董司马【董贤为大司马,过孔光,光警戒衣冠拜谒迎送甚谨,不敢以賔客钧敌之礼】甘处其下,孰谓光果贤士哉?然则嘉始焉导主以不义,既而荐不肖以为贤,虽不食而死,亦自取耳,曷足惜哉?书官爵以杀,所以病汉也。发明专指为惜嘉,非是。
【辛酉】孝平皇帝元始元年○拜帝母卫姬为中山孝王后。考异【帝字羡,按顺帝永建二年书追尊母李氏为恭愍皇后,质帝本初元年书尊母匽氏为博园贵人,灵帝建寜元年书尊母董氏为慎园贵人,皆无帝字】
分注【王莽恐帝外家卫氏夺其权,白太后前:“哀帝立,背恩义,自贵外家,几危社稷。今帝以防年,复奉大宗,宜明一统之义,以戒前事,为后代法。”乃遣使即拜帝母卫氏为中山孝王后,赐帝舅寳▯爵闗内侯,皆留中山,不得至京师】
帝字非羡。○按李氏、匽氏、董氏不补帝者,为人主自尊其母,此拜卫姬为中山王后,乃太后。王莽惧其侵权,屏之逺方,非帝意也,故特书帝【书帝,所以着太后、王莽之专也。按上年以孔光为帝太傅,亦有帝字,时哀帝防冲,皆太后与莽所为,不特尊母为然。考异不羡彼而议此,何与】且彼皆书尊,而此独曰拜。拜者,上施下之文,恶有人子尊亲而以上施下之文加之哉!考异不必从【晋哀帝尊母为皇太妃,书拜。考异既疑其误,此独不疑拜字而羡帝字,非也】
封公子寛为褒鲁侯,孔均为褒成侯。
分注【以奉周公孔子之祠,寛鲁顷公之后也】
书法【奉周孔乃始此,自是终纲目。书崇孔子者六:是年昭烈章武元年,魏封孔羡宗圣侯。宋癸丑年,元魏以孔乗为崇圣大夫。齐壬申年,魏修周孔之祀。齐乙亥年,魏封孔子后为崇圣侯。唐▯宗开元二十七年,諡文宣王】
按成帝已封孔吉为殷绍嘉公【绥和元年诏求殷后不能得,匡衡、梅福皆以为宜封孔子世为汤后,乃封孔吉为殷绍嘉侯,与周承休侯皆进爵为公】至周公则武帝已封姬嘉为子南君以奉周祀【元鼎四年】平特修举故事,非周孔之奉,自平帝始也。书法谓奉周孔始,此岂不攷前书与?又况歴代崇孔子者不啻数十【略见朱子凡例褒先代条】特纲目所书止六朝耳。书法据此以为定数,亦非。
【癸亥】三年春聘安汉公莽女为皇后【旧本三年上有元始二字今从考异删去】书法【立后书氏恒也书安汉公莽女何权所在也故权在于光则书立大将军光女权在于莽则书聘安汉公莽女权臣一辙也然则霍后止书立此则曷为书聘厚聘也终纲目书某女为皇后二而书聘者一而已矣】
书聘列国之辞也【立者命自上出,聘则如两国矣。立顺而聘抗也】若二君然,皆所以着汉之渐为莽也。书法仅以为厚聘,非是。○按光、莽权同而臣异,故彼书立,此书聘。书法聘立平讥,而曰权臣一辙,则诬光矣。且聘之一字,但当论其是否,不当计其厚薄。终《纲目》千三百六十二年,惟王莽书聘,岂徒以厚薄论哉?此又傅防《纲目》而不得其説者,可删【纲目》毎书必据旧史,独此特书聘而分注不载仪数,并不言聘何自,而知为厚聘,益见书法之谬】
【乙丑】五年夏四月,太师光卒。
当直书孔光卒,去太师二字【后汉胡广仿此】○
译发明【王嘉担任丞相,将近三年。当时董贤受宠,郑崇、孙宝等人,都因为进谏获罪。大概是因为皇帝庇护宠臣,视其如心腹。王嘉的陈述,虽然明白切中要害,然而皇帝正沉迷而不醒悟,又有什么益处呢?《纲目》记载官职、爵位以及被杀,也是深深惋惜他啊】
王嘉的死,世人都在惋惜。朱勲认为王嘉并非没有过错,当皇帝想要封董贤为侯,心里忌惮王嘉,先派使者拿着诏书给丞相看。王嘉不在这个时候极力争辩,反而说“〇评论这件事,必定有说应当封侯的人,天下虽然不高兴,罪责有所分担”,并且用谷永议论封淳于长的事作为证据【详见建平四年赐董贤爵位的分注】。这是董贤的封侯,虽然是哀帝的过错,也是王嘉促成他的。到了这时又封还诏书,为什么呢?既然引导君主把罪责分给臣下,又想让人主独自承担责任,朱勲不知道王嘉为何如此自相矛盾。至于董贤、孔光不能进用,王嘉死时还以此为恨,难道不知道弹劾王嘉欺瞒君主的人,就是他们吗?后来皇帝思念王嘉的话,恢复孔光原来的职位【七月任命孔光为丞相,是因为看了王嘉的回答】,杀了鲍宣,贤能的人却谨慎侍奉董司马【董贤任大司马,经过孔光家,孔光整理衣冠拜迎送,非常谨慎,不敢以宾客平等的礼节对待他】,甘心处于他之下,谁说孔光确实是贤士呢?那么王嘉起初引导君主行不义之事,后来推荐不贤的人当作贤人,即使不吃东西而死,也是自找的,哪里值得惋惜呢?记载官职爵位而被杀,是为了批评汉朝。发明专门说是惋惜王嘉,是不对的。
【辛酉】孝平皇帝元始元年〇任命皇帝母亲卫姬为中山孝王后。考异【皇帝名羡,按照顺帝永建二年记载追尊母亲李氏为恭愍皇后,质帝本初元年记载尊母亲匽氏为博园贵人,灵帝建宁元年记载尊母亲董氏为慎园贵人,都没有“帝”字】
分注【王莽担心皇帝外家卫氏夺取他的权力,在太后面前说:“哀帝即位,背弃恩义,自贵外家,几乎危害国家。现在皇帝因为年幼,又奉养大宗,应当明确统一的原则,以警戒前事,为后代树立法则。”于是派遣使者立即任命皇帝母亲卫氏为中山孝王后,赐予皇帝舅舅卫寳〇关内侯的爵位,都留在中山,不得到京城】
皇帝名不叫羡。〇按照李氏、匽氏、董氏没有补上“帝”字,是因为君主自尊其母,这次任命卫姬为中山王后,是太后、王莽害怕他们侵权,把他们屏退到远方,不是皇帝的意思,所以特别书写“帝”【书写“帝”,是为了彰显太后、王莽的专权。按照上年任命孔光为帝太傅,也有“帝”字,当时哀帝年幼,都是太后与王莽所为,不仅仅是尊母如此。考异不羡慕那个而议论这个,有什么关系呢】况且那些都书写“尊”,而这里唯独说“拜”。“拜”是上级施加给下级的用语,哪有儿子尊奉亲人而用上级施加给下级的用语加给他的呢!考异不必跟随【晋哀帝尊母亲为皇太妃,书写“拜”。考异既然怀疑其错误,这里唯独不怀疑“拜”字而羡慕“帝”字,是不对的】
封公子宽为褒鲁侯,孔均为褒成侯。
分注【用来奉祀周公和孔子,宽是鲁顷公的后代】
书法【奉祀周公孔子才从这时开始,从此直到《纲目》结束。记载尊崇孔子有六次:这一年昭烈章武元年,魏国封孔羡为宗圣侯。宋癸丑年,北魏任命孔乘为崇圣大夫。齐壬申年,北魏修奉周公孔子的祭祀。齐乙亥年,北魏封孔子后代为崇圣侯。唐〇宗开元二十七年,谥号文宣王】
按照成帝已经封孔吉为殷绍嘉公【绥和元年下诏寻求殷的后代不能得到,匡衡、梅福都认为应当封孔子世系为汤的后代,于是封孔吉为殷绍嘉侯,与周承休公都进爵为公】至于周公则武帝已经封姬嘉为子南君以奉祀周朝【元鼎四年】平帝只是修举旧例,并非奉祀周公孔子,从平帝才开始。书法说奉祀周公孔子开始,这难道没有考察前书吗?又况且历代尊崇孔子的不止数十次【略见于朱子凡例褒先代条】只是《纲目》所记载的只有六朝罢了。书法据此作为定数,也是不对的。
【癸亥】三年春天聘安汉公王莽的女儿为皇后【旧本三年上有元始二字现在根据考异删去】书法【立皇后书写姓氏是惯例,书写安汉公王莽的女儿为什么呢?权力所在啊。所以权力在于霍光就书写立大将军霍光的女儿,权力在于王莽就书写聘安汉公王莽的女儿,权臣是一路的。那么霍后只书写立,这里为什么书写聘?厚聘啊。终《纲目》书写某女为皇后两次而书写聘的只有一次罢了】
书写“聘”是列国之间的用语【“立”是命令从上面发出,“聘”就像两国一样。“立”顺从而“聘”对抗】如同两位君主一样,都是为了彰显汉朝逐渐被王莽篡夺。书法仅仅认为是厚聘,是不对的。〇按照霍光、王莽权力相同而臣子不同,所以那里书写“立”,这里书写“聘”。书法认为“聘”和“立”同样讥讽,而说权臣一路,则是诬蔑霍光了。况且“聘”这个字,只应当论其是否恰当,不应当计较其厚薄。终《纲目》一千三百六十二年,只有王莽书写“聘”,难道只是以厚薄论吗?这又是附会《纲目》而不得其说的,可以删去【《纲目》每书写必定依据旧史,唯独这里特别书写“聘”而分注不记载礼仪数目,也不说聘礼从何而来,就知道是厚聘,更见书法的错误】
【乙丑】五年夏四月,太师霍光去世。
应当直书孔光去世,去掉“太师”二字【后汉胡广仿效此例】〇
按光谨事董贤,阿附王莽【光称莽功徳比周公,宜告祠宗庙】不可谓贤。歴事数朝,位尊望重【光仕成、哀、平三世,备位三公,世称名儒】尤非众人之比。幸而蚤卒,不及仕莽【使光尚存,必不能不仕莽,观其事董贤可见】遂与王舜、扬雄殊科【舜、雄并书死】亦当去官示贬。今书之如恒辞,则与杨秉无异【桓帝延熹八年书太尉秉卒,书法秉清白忠贞,有大臣节】是生防显荣,死逃诛责。为光者何幸,而王嘉、龚胜不亦愚乎【嘉以諌封董贤下狱死,胜以不受莽迎,不食卒】史氏笔削,助赏罚所不逮,而贤否无别,何以示劝诫之义哉
译查考刘光谨慎侍奉董贤,阿谀依附王莽【刘光称颂王莽的功德堪比周公,应当告祭宗庙】,不能说是贤良。他历经几朝任职,地位尊贵声望隆重【刘光在成帝、哀帝、平帝三朝为官,位列三公,世人称他为名儒】,尤其不是普通人所能比拟的。幸好他早逝,没来得及为王莽效力【假如刘光还活着,必定不能不为王莽出仕,从他侍奉董贤的事就可以看出】,于是与王舜、扬雄截然不同【王舜、扬雄都书写了死节】,也应当去职以示贬斥。如今史书用常规笔法记载,就与杨秉没有区别【汉桓帝延熹八年记载太尉杨秉去世,史笔称颂杨秉清白忠贞,有大臣的节操】,这是生前享受显赫荣耀,死后逃避诛杀责罚。对于刘光来说是多么幸运,而王嘉、龚胜不也太愚蠢了吗【王嘉因劝谏封董贤而被下狱致死,龚胜因不接受王莽的征召,绝食而死】。史官的褒贬,是辅助赏罚所不能达到的地方,如果贤与不贤没有区别,拿什么来彰显劝善惩恶的意义呢?
五月加安汉公莽九锡
考异【按篡贼例曰:凡篡国,随事异文,而尤谨其始。注曰:王莽、董卓、曹操等,自其得政、迁官,皆依范史直以自为,自立书之。又封拜例曰:凡殊礼皆书。注曰:王莽加号九锡之属,王莽是自为之,以自为书,则此当书曰安汉公。莽自加号宰衡、安汉公,莽自加九锡。今刋本纲目于董卓、曹操等,凡其迁官、加殊礼皆书自,惟此二条不书自,盖传録阙漏耳】
莽不书自所以罪太后也【元年莽为太傅不书自仿此考证谓当作自为亦非】不宜以曹董比朱子虽立此例或后加更定削其自为自加之文当以纲目所书为正○或曰莽之安汉宰衡进位加锡皆莽所自为特假太后行之今一以太后为辞不几寛莽罪而使太后独防其恶邪曰不然为之者虽在莽从之者则太后也使太后不从羣臣必有窥其意而沮之者莽未必防扈至是今乃唯莽是听羣臣安得不附莽而自取祸败乎且莽志在篡国加号九锡皆其余事故莽之恶易见而太后之罪不于此加贬则几隐矣茍以妇人而恕之以不得已而谅之则后有借外戚以移祚者皆可曰彼所自为非我之罪安用典守者为哉故勲于弑帝以前归狱太后弑帝以后专目王莽良以逆谋既成非后所能制前此进位加锡特太后为莽所愚而不察耳如是则后虽为法受恶后之心未尝不白于天下【观谢嚣奏丹书曰告安汉公莽为皇帝太后曰此诬罔天下不可施行及握玺不授卒用汉腊可见】若加号加锡书自则后居摄朝见等不当书诏考异但据凡例欲改自为自加之文而于居摄朝见书诏置不言是太后与乱为党纲目宜始终贬絶何以后崩仍书太皇太后而不曰新室文母【莽更号太后为新室文母书法云不书新室文母不絶之于汉也】其先后浅深不尤自相矛盾乎
封王恽等八人为列侯【上年书遣太仆王恽等八人行天下,观风俗】
分注【王恽等还言天下风俗齐同,诈造歌謡颂功徳凡二万言。诏以恽等宣明徳化,万国齐同,皆封为列侯。时广平相班穉独不上嘉瑞及歌謡琅邪太守公孙闳言灾害于公府,甄丰劾闳造不祥,穉絶嘉瑞,嫉害圣政,皆不道。穉,班偼伃弟也。太后曰:“班穉后宫贤家,我所哀也。”闳独下狱诛。穉惧,上书陈谢,愿归相印,入补延陵园郎】
下当补书杀琅邪太守公孙闳。○按是时公卿臣庶无非阿莽者,独闳与班穉不上嘉瑞,言灾异,岂非贤乎?然穉以偼伃弟得免,而闳独受诛,可无大书以表之?且上书封恽等为侯,下书杀太守,某赏罚若此,汉安得不亡乎?然则书杀太守,非徒着闳之贤,尤所以垂戒后世也。
冬十二月,安汉公莽弑帝【称爵以弑,兼罪太后也。若曰后以莽为安汉耳,岂知弑帝者即安汉公邪】
考异【按篡贼例曰:以毒弑者加进毒字,而不地注曰:如莽、冀之类,今分注莽,因腊日上椒酒,置毒酒中,帝崩而太书不曰进毒,盖亦阙漏】
考证【当加进毒于弑帝之上。○按《汉书》平帝崩于未央宫,敛加元服,▯康陵。《纲目》于汉诸帝皆书▯,夫何于平帝独不曰葬康陵?无乃失书乎?曰:非也。《春秋》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王莽篡弑,干统十有四年之久,然后刘▯起,光武中兴,众共诛之。《纲目》不书葬平帝,盖本《春秋》之法也。】与】
进毒义见霍显弑后条【宣帝本始三年】考异考证不必从。至平帝不书▯,正其阙漏,考证以为本《春秋》之法,非是。○按梁冀弑质帝【本初元年】晋张贵人弑孝武【太元二十一年】贼皆未讨,纲目皆书葬【质帝书葬静陵,孝武书葬隆平陵】何以不法《春秋》而与平帝异邪?或曰:冀等虽弑帝,然未篡位干统,故书勲。按刘裕、朱全忠【刘裕,宋武帝弑晋安帝;全忠,梁太祖弑唐昭宗】篡干明矣,而安帝书▯休平陵【晋恭帝元熈元年】昭宗书葬和陵【梁仁夀四年】又何説焉?使果取法《春秋》,朱子宜特立此例,何以凡例不载?而昭烈之▯惠陵亦不见纲目,何哉【昭烈既为正统,又非被弑,纲目不书▯,况平帝乎】其为阙漏无疑。考证但知傅防纲目,不知实非朱子之本意,适自见其不知
译五月,加封安汉公王莽九锡。
考异:按《篡贼例》说:凡是篡夺国家政权的人,要根据事情的不同而改变文辞,尤其要谨慎地记载其开端。注解说:王莽、董卓、曹操等人,自从他们掌握政权、升迁官职,都依据范晔《后汉书》直接以他们自己为主语来书写,自立名号。又按《封拜例》说:凡是特殊的礼遇都要记载。注解说:王莽加封号、赐予九锡之类的事情,都是王莽自己做的,以他自己为主语来书写,那么这里应当记载为“安汉公”。王莽自己加封号为宰衡、安汉公,王莽自己加赐九锡。现在刊刻的《纲目》对于董卓、曹操等人,凡是他们升迁官职、加赐特殊礼遇都书写“自”字,唯独这两条不写“自”字,大概是传抄记录时的缺漏罢了。
王莽不写“自”字,是为了归罪于太后【元年王莽担任太傅不写“自”字,仿照此例。考证认为应当写“自为”,也是不对的】。不应该把曹操、董卓与王莽相比。朱熹虽然立下这个条例,或许后来加以修订,删去了“自为”、“自加”的文字,应当以《纲目》所记载的为正确。有人说:王莽的安汉公、宰衡,进位加锡,都是王莽自己所做,只是假借太后之手实行。现在一概以太后为借口,岂不是宽恕了王莽的罪过,而让太后独自承担恶名吗?回答说:不是这样。做这件事的虽然是王莽,但顺从他的则是太后。如果太后不顺从,群臣必定有人窥探她的意图而阻止王莽,王莽未必能骄横到这种地步。现在太后只听信王莽,群臣怎能不依附王莽而自取祸败呢?况且王莽志在篡夺国家,加封号、赐九锡都是他的余事,所以王莽的恶行容易看见,而太后的罪过如果不在此加以贬斥,就几乎被隐没了。如果因为她是妇人而宽恕她,因为她是不得已而谅解她,那么后来借外戚来转移皇位的人,都可以说那是他们自己所做,不是我的罪过,那还需要掌管史书的人做什么呢?所以在弑杀皇帝以前,归罪于太后;弑杀皇帝以后,专门指责王莽,实在是因为逆谋已经形成,不是太后所能控制的,此前进位加锡,只是太后被王莽愚弄而没有察觉罢了。像这样,太后虽然承受了恶名,但她的本心未曾不向天下昭示【看谢嚣上奏丹书说:“告安汉公王莽做皇帝”,太后说:“这是欺骗天下,不可施行。”以及手握玉玺不授予王莽,最终使用汉朝的历法,都可以证明】。如果加封号、赐九锡书写“自”字,那么太后居摄、朝见等事就不应当书写“诏”字。考异只根据凡例,想要修改“自为”、“自加”的文字,而对于居摄、朝见书写“诏”字却置而不谈,这是说太后与乱党同流合污,《纲目》应当始终贬斥断绝她,为什么太后崩逝仍然书写“太皇太后”而不说“新室文母”【王莽改称太后为新室文母,书法说:不写新室文母,是不断绝她与汉朝的关系】。这样前后深浅不是更加自相矛盾吗?
封王恽等八人为列侯【上一年记载派遣太仆王恽等八人巡视天下,观察风俗】。
分注:王恽等人回来报告说天下风俗整齐相同,伪造歌谣歌颂功德共两万字。下诏认为王恽等人宣扬明德教化,万国整齐相同,都封为列侯。当时广平相班穉独自不上报祥瑞及歌谣,琅邪太守公孙闳在公府陈述灾害,甄丰弹劾公孙闳制造不祥,班穉断绝祥瑞,嫉妒危害圣明的政治,都是大逆不道。班穉是班婕妤的弟弟。太后说:“班穉是后宫贤良之家,是我所哀怜的。”公孙闳独自下狱被杀。班穉害怕,上书陈述谢罪,愿意归还相印,入宫担任延陵园郎。
下面应当补写“杀琅邪太守公孙闳”。按当时公卿臣民没有不阿附王莽的,只有公孙闳与班穉不上报祥瑞,陈述灾异,难道不是贤人吗?然而班穉因为婕妤弟弟的身份得以幸免,而公孙闳独自遭受诛杀,可以不大大书写以表彰他吗?况且上书封王恽等人为侯,下面写杀太守,赏罚如此,汉朝怎能不灭亡呢?那么书写杀太守,不只是彰显公孙闳的贤德,更是用来垂戒后世。
冬十二月,安汉公王莽弑杀皇帝【称爵位来弑君,同时归罪太后。意思是说:太后只认为王莽是安汉公,哪里知道弑杀皇帝的就是安汉公呢】。
考异:按《篡贼例》说:用毒药弑杀的,加上“进毒”二字,而不注明地点。注解说:如王莽、梁冀之类,现在分注王莽,因腊日上椒酒,在酒中下毒,皇帝驾崩而大字不写“进毒”,大概也是缺漏。
考证:应当在“弑帝”之上加上“进毒”。按《汉书》平帝崩于未央宫,入殓加上元服,〇葬康陵。《纲目》对于汉朝各位皇帝都书写〇,为何唯独对于平帝不写“葬康陵”?岂不是失于记载吗?回答说:不是这样。《春秋》弑君贼人没有讨伐就不书写葬,认为是没有臣子。王莽篡弑,干犯统绪长达十四年之久,然后刘〇起兵,光武中兴,众人共同诛杀他。《纲目》不书写平帝葬,大概是本于《春秋》的法度。
进毒之义见霍显弑后条【宣帝本始三年。考异、考证不必遵从。至于平帝不书〇,正是它的缺漏,考证认为本于《春秋》的法度,是不对的。按梁冀弑杀质帝【本初元年】,晋张贵人弑杀孝武帝【太元二十一年】,贼人都没有讨伐,《纲目》都书写葬【质帝书写葬静陵,孝武帝书写葬隆平陵】,为何不效法《春秋》而与平帝不同呢?有人说:梁冀等人虽然弑杀皇帝,然而没有篡位干犯统绪,所以书写〇。按刘裕、朱全忠【刘裕是宋武帝,弑杀晋安帝;朱全忠是梁太祖,弑杀唐昭宗】篡位干犯统绪很明显了,而安帝书写〇休平陵【晋恭帝元熙元年】,昭宗书写葬和陵【梁仁寿四年】,又有什么说法呢?如果确实取法《春秋》,朱熹应当特别立下这个条例,为何凡例不记载?而昭烈帝〇惠陵也不见于《纲目》,为什么呢【昭烈帝既为正统,又不是被弑,纲目不书写〇,何况平帝呢】。其为缺漏无疑。考证只知道附会《纲目》,不知道实在不是朱熹的本意,恰好暴露了他的无知。
而已【即使昭烈不漏,亦无以解于休平、和陵之书,今当书者不书,不当书者悉书,安在其为法《春秋》也?益见考证傅防之谬】
译即使昭烈帝没有疏漏,也无法解释休平、和陵的记载,如今应当记载的却不记载,不应当记载的却全部记载,这哪里是效法《春秋》呢?更加可以看出考证傅防的错误。
太皇太后诏徴宣帝元孙,又诏安汉公莽居摄践阼。分注【太后与羣臣议立嗣时,元帝世絶,而宣帝曽孙有见王五人,列侯四十八人。莽恶其长大,曰:「兄弟不得相为后。」乃悉征宣帝元孙。选立之初,泉陵侯刘庆上书言:「皇帝富于春秋,宜令安汉公莽摄行天子事,如成王周公故事。」羣臣皆以为宜。至是,前辉光谢嚣奏浚井得白石,有丹书曰:「告安汉公莽为皇帝。」太后曰:「此诬罔天下,不可施行。」太保舜谓太后:「事已如此,无可奈何。莽非敢有它,但欲称摄以重其权,镇服天下耳。」太后力不能制,乃下诏曰:「令安汉公居摄践阼,如周公故事】书法【书又诏何病太后也?既诏征宣帝元孙矣,未至,而又诏莽居摄践阼。然则王莽之篡,太后不得辞其责矣】
当直书羣臣奏请,安汉公莽居摄践阼,太后诏徴元孙。句可删【病后义已见,赐号加锡考异考证,谓当书自者非书法,徒泥大书而背分注尤误】○按徴宣帝元孙,本非太后之意,至居摄践阼,尤为王舜所脇【太后方谓诬罔不可行,如诸臣脇从何】分注明言太后力不能制,安得槩以诏称?如纲目所书,是羣臣效卖国之实,而又逃乱贼之名。为刘庆、王舜者何幸?为太后者何不幸乎?故当特书羣臣奏请,以见汉廷无人,太后以一妇人孤立于上,恶能禁莽之篡乎?凡此皆以着莽之篡所由成,而渐以寛太后之罪也。书法不详考分注,专以纲目为据,非是。
【丙寅】孺子婴居摄元年,春,正月,王莽祀南郊。
书法【前弑书安汉公莽矣,此书王莽,何不予其祀南郊也?纲目别嫌明防,故于此斥书之】
书法谓不书安汉公,不予其祀南郊。然则弑书安汉公,将予其弑帝乎?前称爵者,病太后也;此斥王莽。见莽已帝制自为,非复汉之臣子,故不书安汉公,所以絶之于汉也。一贼而已矣,正其为贼,然后刘崇、翟义得以讨。书书法,见不及此,惜哉【莽已弑帝践阼,其篡已著,书法犹谓别嫌明防,何啻説梦】
三月,立宣帝元孙婴为皇太子,号曰孺子。
分注【婴,广戚侯勲之孙,显之子也。年二嵗,托以为卜相最吉,立之】
当直书莽立【此《春秋》书“卫人立晋”,刘单以王猛之义,纲目殊未窥此】○按《元后传》云:平帝崩,无子,莽徴宣帝元孙,选最少者,广戚侯子刘婴,年二嵗,托以为卜相最吉,风公卿,奏请立婴为孺子,太后不以为可,力不能禁,莽遂为摄皇帝,改元称制,则是莽为之也,不书莽立,无以着其专擅之罪,况非太后本意乎?
五月,太皇太后诏莽朝见,称假皇帝。
分注【羣臣复白:刘崇等谋逆者,以莽权轻也,宜尊重以镇海内。太后乃诏莽朝见,称假皇帝】
此当直书,莽朝见称假皇帝,太皇太后诏五字宜删。○按凡言羣臣白者,皆莽意也。纲目每以太后主名,是太后为莽受恶,而奸臣得以遂其诈,失春秋诛意之法矣。勲故断自南郊以下,皆斥称莽,而去太皇太后等字,盖亦权衡之平也。
【戊辰】初始元年十一月,太皇太后诏:“莽号令奏事毋言摄。”分注【刘京言齐郡新井,扈云言巴郡石牛,臧鸿言扶风雍石,莽皆迎受。十一月,莽奏:“壬子冬至,巴石牛、雍石文皆到未央前殿。臣与太保舜等视,天风起尘冥,风止得铜符帛图于石前。文曰:‘天告帝符,臣莽敢不承用。’臣请号令天下,天下奏言事毋言摄。以居摄三年为初始元年,用应天命。臣夙夜养育隆就孺子,令与周之成王比徳俟加元服,复子明辟,如周公故事。”奏可】
书法【于是莽奏请,也不书,直书太皇太后诏,何莽之篡太后成之也?故自诏居摄,诏称假皇帝,诏毋言摄,每进必有太皇太后,所以深病之也】
此亦当书莽请不应冠以太后【纲目于后崩书崩不絶之于汉凡弑帝以后冠以太后者误也书法于彼谓有汉氏之心于此谓成莽之篡亦自矛盾】如书法所云,则莽称新皇帝【十二月莽自称新皇帝】亦将曰太后诏邪?况太后实无袒莽之意,特以识闇才弱不能烛奸而御下,故因循至此。岂真与
译太皇太后下诏征召宣帝的玄孙,又下诏让安汉公王莽居摄并登上帝位。分注【太皇太后与群臣商议确立继承人时,元帝一脉已断绝,而宣帝的曾孙中有五位在世的诸侯王,四十八位列侯。王莽厌恶他们年纪较大,说:“兄弟之间不能互相继承帝位。”于是全部征召宣帝的玄孙。在挑选确立之初,泉陵侯刘庆上书说:“皇帝年纪尚轻,应当让安汉公王莽代理行使天子职权,如同成王与周公的先例。”群臣都认为适宜。到了这时,前辉光谢嚣上奏说挖掘水井得到白石,上面有朱砂写的文字说:“告知安汉公王莽成为皇帝。”太皇太后说:“这是欺骗蒙蔽天下,不可实行。”太保王舜对太皇太后说:“事情已经这样,无可奈何。王莽不敢有其他企图,只是想称居摄来加重他的权力,震慑安抚天下罢了。”太皇太后无力控制,于是下诏说:“让安汉公王莽居摄登上帝位,如同周公的先例。”】书法【记载“又诏”有什么过错?这是在指责太皇太后啊。既然已经下诏征召宣帝的玄孙了,人还没到,却又下诏让王莽居摄登上帝位。那么王莽篡位,太皇太后不能推卸责任。】
应当直接记载群臣奏请,安汉公王莽居摄登上帝位,太皇太后下诏征召玄孙。“又诏”二字可以删去。【指责太后的意思已经显现,赐号加锡的考异考证,认为应当记载“自”字的不是书法,只是拘泥于大字记载而违背分注尤其错误。】○按征召宣帝玄孙,本不是太皇太后的本意,至于居摄登上帝位,更是被王舜所胁迫【太皇太后刚才还说欺骗蒙蔽不可实行,如果群臣胁迫顺从又怎么解释呢?】分注明确说明太皇太后无力控制,怎么能一概用“诏”来称呼?如果像《纲目》所记载的那样,就是群臣效忠卖国的实质,却又逃避乱贼的名声。对于刘庆、王舜来说是多么幸运?对于太皇太后来说是多么不幸啊?所以应当特别记载群臣奏请,以显示汉廷无人,太皇太后作为一个妇人孤立在上面,怎么能禁止王莽的篡位呢?凡此都是为了彰显王莽篡位得以成功的原因,而逐渐宽恕太皇太后的罪责。书法不详细考察分注,专门以《纲目》为依据,是不对的。
【丙寅】孺子婴居摄元年,春天,正月,王莽祭祀南郊。
书法【前面弑杀记载安汉公王莽了,这里记载王莽,为什么不认可他祭祀南郊呢?《纲目》辨别嫌疑明确防范,所以在这里斥责记载他。】
书法说不记载安汉公,是不认可他祭祀南郊。那么前面弑杀记载安汉公,是认可他弑杀皇帝吗?前面称爵位,是指责太皇太后;这里斥责王莽。显示王莽已经帝制自为,不再是汉朝的臣子,所以不记载安汉公,是为了将他与汉朝断绝关系。只是一个贼罢了,正当其为贼,然后刘崇、翟义才得以讨伐。书法看不到这一点,可惜啊【王莽已经弑杀皇帝登上帝位,他的篡位已经明显,书法还说辨别嫌疑明确防范,何止是说梦话】
三月,立宣帝玄孙刘婴为皇太子,号称为孺子。
分注【刘婴,是广戚侯刘勋的孙子,刘显的儿子。两岁,托辞说是占卜相面最吉利,立他。】
应当直接记载王莽立【这是《春秋》记载“卫人立晋”,刘单以王猛的意义,《纲目》完全没看透这一点。】○按《元后传》说:平帝去世,没有儿子,王莽征召宣帝玄孙,挑选最小的,广戚侯的儿子刘婴,两岁,托辞说是占卜相面最吉利,暗示公卿,奏请立刘婴为孺子,太皇太后认为不可,无力禁止,王莽于是成为摄皇帝,改元称制,那么这是王莽做的,不记载王莽立,无法彰显他专擅的罪责,况且这不是太皇太后的本意呢?
五月,太皇太后下诏王莽朝见,称假皇帝。
分注【群臣又禀报:刘崇等谋反的人,是因为王莽权力轻,应当尊重他来震慑海内。太皇太后于是下诏王莽朝见,称假皇帝。】
这应当直接记载,王莽朝见称假皇帝,“太皇太后诏”五个字应当删去。○按凡是说群臣禀报的,都是王莽的意思。《纲目》每次以太后为主名,是太皇太后为王莽承受恶名,而奸臣得以实现他们的欺诈,失去了春秋诛杀意图的方法。勋因此断定从南郊以下,都斥责称王莽,而去掉太皇太后等字,大概也是权衡的公平。
【戊辰】初始元年十一月,太皇太后下诏:“王莽号令奏事不要说摄。”分注【刘京说齐郡新井,扈云说巴郡石牛,臧鸿说扶风雍石,王莽都接受。十一月,王莽上奏:“壬子冬至,巴石牛、雍石的文字都到了未央前殿。我与太保王舜等观看,天风起尘土昏暗,风止在石前得到铜符帛图。文字说:‘天告知帝符,臣王莽敢不承用。’臣请号令天下,天下的奏言事不要说摄。以居摄三年为初始元年,用来顺应天命。臣早晚养育成就孺子,让他与周朝的成王比德等待加元服,再归还天子明辟,如同周公的先例。”奏请批准。】
书法【这时王莽奏请,不记载,直接记载太皇太后下诏,为什么王莽的篡位太皇太后成就了?所以自从下诏居摄,下诏称假皇帝,下诏不要说摄,每次进位必有太皇太后,所以深深指责她。】
这也应当记载王莽请求不应冠以太后【《纲目》在太后去世记载崩不将他与汉朝断绝凡是弑杀皇帝以后冠以太后的错误书法在那里说有汉朝的心在这里说成就王莽的篡位也自相矛盾】如书法所说,那么王莽称新皇帝【十二月王莽自称新皇帝】也将说太皇太后下诏吗?况且太皇太后实在没有袒护王莽的意思,只是见识昏暗才能柔弱不能洞察奸邪而驾驭下属,所以因循至此。难道真的与
乱为党,助莽篡汉者哉?监守不谨与自盗者不同,书法一举而归于后【发明亦谓推原其本为外戚之戒,特一端耳,且意已见前,不必复以病后为辞】则曹操、刘裕夺国于人主之手,皆人主自贻戚耳,又何诛焉?
译难道是因为结党营私,帮助王莽篡夺汉朝政权的人吗?监守失职与自行盗窃是不同的,史笔的褒贬一旦确立,就归结于后者【发明也认为追溯其本源是为了给外戚以警戒,这只是一个方面罢了,而且意思前面已经说过了,不必再以病后为借口】那么曹操、刘裕从君主手中夺取国家,都是君主自己招致的祸患,又何必诛杀他们呢?
【庚新莽地辰皇元年】钜鹿男子马适求等谋诛莽不克死。
书法【刘崇翟义刘快起兵讨莽书死之予节也此书谋诛莽矣其不书死之何求谋诛莽正也谋觉之后连及者数千人则与慷慨就义者异矣故书谋诛一也于段秀实则书死之于马适求则止书死纲目之权衡审矣】
死下漏之字,据征伐例,凡人讨逆贼而败者,亦曰不克,死曰死之,则此当补之字。书法傅防,纲目不可从。○按莽臣书死【王舜、扬雄】书法云贼之也,求谋诛莽。书法既以为正,纵使弗克,不失为义士,何至与王、扬同贬?《春秋》传云:“子者,男子之美称。”纲目于适求上书“男子”,下书“谋诛莽”,既予求而罪莽,而谓不得与死节者比乎?秀实为唐大臣,义当徇国,其书“死之”,固冝;适求钜鹿男子耳,而为国讨贼,其义视秀实为加等。书法徒以连及数千人,遂谓与慷慨就义者异?则纲目何以不立此例【以连及书死,朱子无此例,分注所载数千人,特以着莽之▯非罪适求也。如书法所云,便与大书矛盾,必非纲目之意】而槩曰“死之”乎?若谓不克则死而已,则刘崇、翟义皆未尝克,纲目皆书“死之”,又何説邪?其为傅防明矣。
收郅恽系狱
分注【恽明天文厯数,以为汉必再受命,上书説莽曰:“上天垂戒,欲悟陛下,令就臣位取之,以天还之,以天可谓知命矣。”莽大怒,系恽诏狱,逾冬防赦,得出】
世儒竞言天命勲以为人事而已矣。汉至哀平,虽灾异迭见,要皆人事之失。使二帝不用恭、显、王、董诸人,而奬任贤士,分别班行,纵不大治,亦何至祸流践阼,移天下于枕席哉!今也太后主之于内,孔光、王舜、甄丰辈辅之于外。献忠者见逐,党邪者并进。虽无王莽,能保汉之复为刘乎?惜乎,莽一穿窬小盗尔。使能深明古今治乱之故,尽反其旧主所为,而一以三代仁义之法行之,安见汉必再受命邪?今其行事若此,蚤已自絶于天。其失位灭身,不蔡而知者,恽乃悉举而归于天然。则莽之弑帝,不足为臣子之罪,而传首诣宛【更始元年,众共诛莽,传首诣宛】又何足为天下后世之戒哉?且莽方幸成事,而恽欲其还位于汉,恽虽明天文勲以为不知人矣。
【辛二巳年】莽以田况为青徐二州牧,既而罢之。
书法【莽之吏唯费兴、田况二人而已,皆不果用,此莽所以终败也】
按莽本篡贼,又无善政,虽得贤将相任之,终亦必败,况贤者退而不肖者进乎?兴况虽善政,安能为有亡?书法谓莽不用此二人,所以终败,岂定论哉?且士君子致身为国,冝先出处而后事功。弑逆如莽,人得而诛。兴况上不能为刘崇、翟义【居摄元年起兵讨莽】下不知为钜鹿男子【地皇元年马适求谋诛莽不克】独竭智毕力于天怒人叛之朝,以纲目诛亷丹,义推之【地皇三年赤眉破亷丹,纲目书诛,书法云惩从逆也】。兴况为莽一罪人耳,书法反为莽惜,尤自矛盾】兴况亦幸而罢耳,曷足惜哉?
【癸汉帝▯更未始元年】▯杀大司徒縯,以刘秀为破虏大将军。
考异【提要:书曰,▯杀其大司徒縯】
其字可省。○按纲目不书其不成縯之为▯司徒也,若曰是何足以臣縯云尔,故以縯为大司徒不书,书杀大司徒縯,所以病▯也。提要不必从。
以刘秀行大司马事遣徇河北
分注【更始欲令大将徇河北,大司农赐言:“诸家子独有文叔可用。”朱鲔等以为不可,赐深劝之,乃以秀行大司马事,持节北渡河,镇慰州郡】
遣字冝删。○按以秀行司马事,为徇河北也,上书以下复书,遣近赘【后魏以源懐为行台廵北边,无遣字】且非大司农深劝秀不得行矣,不书遣者,又以明秀能胜任,非更始所得遣也。自是北徇蓟防、广阿,皆直称大司马,不复系之▯矣【观▯立秀为萧王,徴诣行在不赴,可见】故当删去。
纲目续麟巻五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六
宜春张自勲撰
【乙酉】世祖光武皇帝秀建武元年春正月,方望以前定安公婴称帝于临
译庚新莽地皇元年,钜鹿男子马适求等人谋划诛杀王莽,未能成功,被杀。
书法认为,刘崇、翟义、刘快起兵讨伐王莽,记载他们“死之”,是给予他们节操的肯定。这里记载马适求谋划诛杀王莽,却不记载“死之”,为什么呢?因为马适求谋划诛杀王莽是正义的,但阴谋败露后牵连被杀的人数以千计,这就与慷慨就义的人不同了。所以只记载“谋诛”;对于段秀实则记载“死之”,对于马适求则只记载“死”,《纲目》的权衡是很审慎的。
“死”字下面漏掉了“之”字。根据征伐的体例,凡是讨伐逆贼而失败的人,也说“不克”,死去则说“死之”,那么这里应当补上“之”字。书法的传注和防备之说,《纲目》不可遵从。○按:王莽的臣子记载“死”【王舜、扬雄】,书法说这是贼杀他们。马适求谋划诛杀王莽。书法既然认为他是正义的,即使没有成功,也不失为义士,怎么会与王舜、扬雄同样被贬斥呢?《春秋》传文说:“子,是男子的美称。”《纲目》在马适求上面书写“男子”,下面书写“谋诛莽”,既然肯定马适求而谴责王莽,难道说不能与死节的人相比吗?段秀实是唐朝大臣,义当为国殉职,记载“死之”,固然适宜;马适求只是钜鹿的一个男子,却为国家讨伐贼寇,他的义气比段秀实更为高尚。书法仅仅因为牵连数千人,就说他与慷慨就义的人不同?那么《纲目》为什么不确立这个体例【因为牵连而记载“死”,朱子没有这个体例,分注所载数千人,只是用来彰显王莽的〇,并非罪责马适求。如果像书法所说,便与大书矛盾,必定不是《纲目》的本意】而一概说“死之”呢?如果说没有成功就只是“死”而已,那么刘崇、翟义都没有成功,《纲目》都记载“死之”,又怎么解释呢?这显然是傅防的谬误。
逮捕郅恽,关进监狱。
分注【郅恽通晓天文历数,认为汉朝必定会再次受命,上书劝谏王莽说:“上天垂示警戒,想要使陛下醒悟,让您回到臣子的位置,把天下交还出去,顺应天意,这可以说是知命了。”王莽大怒,将郅恽关进诏狱,过了冬天恰逢赦免,得以出狱】
世俗儒生竞相谈论天命,认为天命不过是人事罢了。汉朝到了哀帝、平帝时期,虽然灾异接连出现,但都是人事的过失。假使两位皇帝不任用恭、显、王、董这些人,而奖赏任用贤士,分别班列等级,即使不能大治,又怎么会祸及登基,把天下轻易让给别人呢!如今太后在内主持,孔光、王舜、甄丰等人在外辅佐。进献忠诚的人被驱逐,结党营私的人一起进用。即使没有王莽,能保证汉朝再姓刘吗?可惜啊,王莽只是一个穿墙越壁的小偷罢了。假使他能够深明古今治乱的原因,完全改变他旧主的做法,而一律按照三代仁义的法度施行,哪里见得汉朝必定会再次受命呢?如今他的行事如此,早已自己断绝了与天的联系。他失去地位、毁灭自身,不待占卜就知道,郅恽却全部归结于天命。那么王莽弑杀皇帝,不足以成为臣子的罪过,而传首到宛城【更始元年,众人共同诛杀王莽,传首到宛城】又哪里足以作为天下后世的警戒呢?况且王莽正庆幸事情成功,而郅恽想让他把皇位归还给汉朝,郅恽虽然通晓天文,却是不知人。
辛巳年,王莽任命田况为青州、徐州二州牧,不久罢免了他。
书法认为,王莽的官吏只有费兴、田况两人罢了,都没有被真正任用,这是王莽最终失败的原因。
按:王莽本是篡位贼子,又没有善政,即使得到贤能的将相任用,最终也必定失败,何况是贤人退隐而不肖的人进用呢?费兴、田况虽然有善政,怎么能决定国家的存亡?书法说王莽不任用这两个人,所以最终失败,难道这是定论吗?况且士人君子献身国家,应当先考虑出处,然后才是事功。弑逆如王莽,人人可以诛杀。费兴、田况上不能像刘崇、翟义【居摄元年,起兵讨伐王莽】那样,下不知道像钜鹿男子【地皇元年,马适求谋划诛杀王莽未成功】那样,却独自竭尽智谋和力量服务于天怒人叛的朝廷,按照《纲目》诛杀廉丹,义理推演【地皇三年,赤眉军攻破廉丹,《纲目》记载“诛”,书法说惩罚顺从逆贼】。费兴、田况是王莽的罪人罢了,书法反而为王莽惋惜,尤其自相矛盾。费兴、田况也是幸而罢免罢了,哪里值得惋惜呢?
癸未年,汉帝〇更始元年,〇杀大司徒縯,任命刘秀为破虏大将军。
考异【提要:书曰,〇杀其大司马縯】
“其”字可以省略。○按:《纲目》不记载“其”,不承认縯是〇的大司徒,好像说〇哪里配得上做縯的君主,所以以縯为大司徒不记载,记载“杀大司徒縯”,以此来谴责〇。提要不必遵从。
任命刘秀代理大司马事务,派遣他巡行河北。
分注【更始帝想让大将巡行河北,大司农赐说:“诸家子弟中只有文叔可以使用。”朱鲔等人认为不可以,赐极力劝谏,于是任命刘秀代理大司马事务,持节北渡黄河,镇抚慰问州郡】
“遣”字应当删除。○按:任命刘秀代理大司马事务,是为了巡行河北,上面已经写了“以”,下面又写“遣”,显得多余【后魏任命源怀为行台巡行北边,没有“遣”字】。况且如果不是大司农极力劝谏,刘秀也不能出行,不记载“遣”,又用来表明刘秀能胜任,不是更始帝所能派遣的。从此向北巡行蓟城、广阿,都直接称大司马,不再隶属于〇了【看〇立刘秀为萧王,征召到行在,刘秀不去,可见】所以应当删除。
《纲目续麟》卷五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六
宜春张自勋撰
乙酉年,世祖光武皇帝刘秀建武元年春正月,方望以前定安公刘婴称帝于临
泾,▯遣兵击斩之。
书法【定安公前书,莽废则不宜废者也。此其不书,故太子;何书,故太子则宜帝矣。长大不能名六畜,尚足以帝乎?故书以称帝。以者,见以于人也。帝王所自立者也。见以于人,则不足以帝矣】
译泾,〇派遣军队攻击并斩杀了他。
书法【定安公之前的记载,王莽被废黜是不应该废黜的。这里不记载,是因为他是太子;为何记载,是因为作为太子就应当成为皇帝。年纪大了却连六种牲畜都叫不出名字,还足以称帝吗?所以记载他称帝。‘以’字,表明是被他人拥立的。帝王应当是自己确立的。被他人拥立,就不足以称帝了】
定安公三字当从《汉书》作孺子。《纲目》既不予莽废,不应复袭其号。观莽号太后为新室文母,《纲目》不书,可证。○按:婴非独不当废,并不当立,故书孺子,以明防闇无知之意,而削不称公,不予莽之立而废之也。书法徒以称帝为不书,故太子不知,虽不称帝,公亦不可书,况太子乎?乃若书以罪,以之者也,非谓婴不足以帝,故书以称帝也。如书法所云,使婴足以帝,便可称乎?《纲目》前书「大司马秀除莽苛政【更始元年】此复大书纪年,既以正统属光武,则凡称帝者,非逆则僭,皆可诛也。况婴为莽所立,已非其正,望不能讨贼,复挟婴而帝之,与莽何异?故书以书称帝,皆所以罪望也。至婴不能名六畜,特王莽幽废使然【婴以二嵗立为孺子,六嵗废为定安公,莽置门卫使者监领,敕阿乳母不得与语,常在四壁中,至长大不能名六畜。明建文子二嵗入禁,六十方出,不识牛马,亦此类】岂婴罪哉?书法不罪望而罪婴,俱谬。
朱鲔以洛阳降。冬十月,帝入都之。
分注【诸将围洛阳,▯月,朱鲔坚守不下。帝以岑彭为鲔校尉,令往説之。鲔曰:“大司徒被害时,鲔与其谋,又谏更始无遣萧王北伐,自知罪深,不敢降。”彭还言之。帝曰:“举大事者不忌小怨,鲔今若降,官爵可保,况诛罚乎?河水在此,吾不食言。”彭复往告鲔,即降,拜平狄将军,封扶沟侯,传封累世】
按礼,兄弟之讐不反兵【谓常以杀之之兵噐自随也】方大司徒遇害,世传帝独居涕泣,不御酒肉,未尝须防忘朱李也【朱鲔李轶并劝更始杀縯】今大功既就,所向无敌,鲔以孤军负固一隅,宜并力止攻,必诛而后已,乃利其速下,遣彭往説鲔。果自分必死,不谓帝且有封拜之赏也?则当时所称涕泣不御酒肉者,果何心哉?使鲔仅谏萧王北伐而非主谋杀縯,犹可曰成大事者不忌小怨,以同气之亲死不以罪,竟置不校,且授之爵位,传封累世。是为鲔者何幸,而为縯者亦何乐乎有弟也?又况舂陵之役,固縯发其端邪【新莽地皇三年縯及弟秀起兵舂陵兴复帝室】夫食人之惠而忘其恩,贪人之功而厚其仇,若世祖者,殆亦功利之徒,非所语于道义也【世祖不仇朱鲔,昭烈必报孙吴,一过一不及,两失之矣】
【丁亥】三年,冯异大破赤眉于崤底,贼众东走。帝勒军宜阳,降之,得传国玺绶。
绶字羡○按集览云绶带也,所以系玺勲。意言玺则绶在其中,言玺绶则若二物矣。据晋愍帝建兴八年书,张寔得玺献之;穆帝永和八年书,谢尚得传国玺献之,皆无绶字。则此条绶字冝删。
二月,刘永立董宪为海西王,张步为齐王。步执伏隆,杀之。
分注【刘永闻伏隆至,剧亦遣使立张步为齐王。步贪王爵,犹豫末决。隆晓譬曰:“髙祖与天下约,非刘氏不王。今可得十万户侯耳。”步欲留隆与共守二州,隆不听,求得反命。步遂执隆而受永封。隆遣问使上书曰:“臣隆奉使无状,受执凶逆。虽在困阨,授命不顾。愿以时进兵,无以臣隆为念。”帝得隆奏,召其父湛,流涕示之曰:“恨不且许而遽求还也。”其后步遂杀之。○延平陈氏曰:“伏隆之求还,足以成命矣。死而无憾,安用且许之乎?光武之言,所以▯其父耳】
光武所云,非徒▯其父,盖近于权者之言也。然隆之见杀,不在求还,在拘守汉约,谓非刘不王耳。如饥馁之人,方欲得食,吾谓不可以无礼,能保其不紾兄臂乎?又况有不求而自致者,步亦何乐于汉哉【永方啗步以王爵,隆复坚守汉约以拒之,此隆不知权处,未可槩为隆讳】既失于前,复廹于后,此隆所以死也。以随何説九江王【详见汉王二年】观之,隆亦不能无过。陈氏谓足以成命而无憾,是徒知正而不知权,非所以论隆也。
始行乡饮酒礼
补注【从司徒伏湛之奏也。毎嵗党正以礼属民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之礼,使民知尚贤尊长也】
纲目不书漏也。○按唐▯宗开元六年令州县行乡饮酒礼,书法谓终。纲目千数百年,唯开元行之,不知世祖已行
译“定安公”这三个字应当依据《汉书》改为“孺子”。《纲目》既然不认可王莽的废立行为,就不应再沿用王莽所给的封号。看王莽将太后改称为“新室文母”,《纲目》不予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明。○按:刘婴不仅不应当被废黜,甚至不应当被拥立,所以《纲目》称他为“孺子”,以表明他愚昧无知的意思,并且削去“公”的称呼,是不认可王莽拥立他后又废黜他的行为。《纲目》的书法(体例)只把称帝者不记载,所以太子不知道,即使不称帝,称“公”也是不可以记载的,何况是太子呢?至于如果记载是为了归罪,那是针对王莽的,并不是说刘婴不足以称帝,所以记载称帝。如果像《纲目》书法所说的那样,假如刘婴足以称帝,就可以称帝吗?《纲目》前面记载“大司马刘秀废除王莽的苛政”【更始元年】,这里又大书特书纪年,既然把正统归属于光武帝,那么凡是称帝的人,不是叛逆就是僭越,都可以诛杀。何况刘婴是被王莽拥立的,本来就不正当,刘望不能讨伐贼寇,反而挟持刘婴称帝,这与王莽有什么不同?所以记载称帝,都是为了归罪于刘望。至于刘婴连六种牲畜的名字都叫不出来,这不过是王莽幽禁废黜他造成的【刘婴两岁时被立为孺子,六岁时被废为定安公,王莽设置门卫使者监管,命令乳母不得与他说话,他常处在四壁之中,直到长大也不能叫出六种牲畜的名字。明建文帝两岁入宫,六十岁才出来,不认识牛马,也是这类情况】,这难道是刘婴的罪过吗?《纲目》的书法不归罪于刘望而归罪于刘婴,都是错误的。
朱鲔率领洛阳投降。冬季十月,皇帝进入都城洛阳。
分注【众将包围洛阳,〇月,朱鲔坚守不降。皇帝任命岑彭为朱鲔的校尉,命令他去劝降。朱鲔说:“大司徒刘縯被害时,我参与了谋划,又劝谏更始帝不要派遣萧王刘秀北伐,自知罪孽深重,不敢投降。”岑彭回去把这话告诉了皇帝。皇帝说:“做大事的人不忌讳小的怨恨,朱鲔现在如果投降,官爵可以保全,何况惩罚呢?黄河水在这里,我不食言。”岑彭再次去告诉朱鲔,朱鲔随即投降,被任命为平狄将军,封为扶沟侯,爵位传承多代】
按照礼制,兄弟之间的仇敌不返回兵器【意思是常把杀人的兵器随身携带】。正当大司徒刘縯遇害时,世传皇帝独自哭泣,不吃酒肉,未曾须臾忘记朱鲔和李轶【朱鲔、李轶都劝更始帝杀刘縯】。现在大功已经告成,所向无敌,朱鲔凭借孤军在一隅之地负隅顽抗,应当合力进攻,一定要诛杀他而后已,却贪图他迅速投降,派遣岑彭去劝降朱鲔。朱鲔果然自己认为必死无疑,没想到皇帝还有封赏的恩赐?那么当时所说的哭泣不吃酒肉,究竟是何居心呢?假如朱鲔只是劝谏萧王北伐而不是主谋杀害刘縯,还可以说成大事者不忌讳小怨,因为同气连枝的亲人死得不明不白,最终置之不理,并且授予他爵位,爵位传承多代。做朱鲔的是多么幸运,而做刘縯的又多么快乐有这样一个弟弟呢?更何况舂陵之战,本来就是刘縯发起的【新莽地皇三年,刘縯和他的弟弟刘秀在舂陵起兵,复兴汉室】。吃人家的恩惠却忘记恩情,贪图人家的功劳却厚待仇人,像光武帝这样的人,大概也是功利之徒,不足以和他谈论道义【光武帝不仇视朱鲔,昭烈帝刘备必定报复孙吴,一个过头一个不及,两者都失当了】
【丁亥】三年,冯异在崤底大破赤眉军,贼众向东逃跑。皇帝在宜阳勒兵驻扎,赤眉军投降,获得了传国玉玺和绶带。
绶字羡○按《集览》说绶是带子,用来系玉玺和勋位。意思是说提到玉玺就包含绶带,说玉玺和绶带就好像是两样东西了。根据晋愍帝建兴八年的记载,张寔得到玉玺献上去;穆帝永和八年的记载,谢尚得到传国玉玺献上去,都没有“绶”字。那么这条记载中的“绶”字应当删去。
二月,刘永立董宪为海西王,立张步为齐王。张步拘捕伏隆,杀了他。
分注【刘永听说伏隆到来,剧县也派遣使者立张步为齐王。张步贪图王爵,犹豫不决。伏隆晓谕劝说道:“高祖与天下约定,非刘氏不得封王。现在可以得到十万户侯的爵位罢了。”张步想留下伏隆共同守卫两州,伏隆不听从,请求回去复命。张步于是拘捕伏隆而接受了刘永的封号。伏隆派遣问事使者上书说:“臣伏隆奉命办事没有成效,被凶逆之人拘捕。虽然身处困境,但受命不顾性命。希望及时进兵,不要为我伏隆挂念。”皇帝得到伏隆的奏章,召见他的父亲伏湛,流着眼泪给他看说:“遗憾没有暂且答应他而让他立即求还。”后来张步于是杀了伏隆。○延平陈氏说:“伏隆请求返回,足以完成使命了。死而无憾,哪里用得着暂且答应呢?光武的话,不过是〇他的父亲罢了】
光武帝所说的,不仅仅是〇他的父亲,大概接近于权谋者的言论。然而伏隆被杀,不在于请求返回,而在于拘泥于汉家的约定,说非刘氏不得封王。就像饥饿的人,正想要得到食物,我说不能没有礼义,能保证他不折断兄长的手臂吗?更何况有不求而自得的,张步又哪里乐于归附汉朝呢【刘正当用王爵引诱张步,伏隆又坚守汉家约定来拒绝他,这是伏隆不懂权变的地方,不能一概为伏隆隐瞒】。前面已经失误,后面又受到逼迫,这就是伏隆死的原因。拿随何劝说九江王【详见汉王二年】来看,伏隆也不能没有过错。陈氏说足以完成使命而无憾,这是只知正道而不懂权变,不是评价伏隆的正确方法。
开始举行乡饮酒礼
补注【这是听从司徒伏湛的奏请。每年党正以礼仪召集民众在序堂饮酒,以端正长幼尊卑的礼仪,使民众知道崇尚贤者、尊敬长者】
《纲目》不记载是遗漏。○按唐玄宗开元六年命令州县举行乡饮酒礼,《纲目》书法认为终结。《纲目》千数百年间,只有开元年间举行,不知道光武帝已经举行过
于建武三年,自是汉家以为故事【明帝永平二年行乡饮酒礼于学校,见礼仪志】特纲目失于编録耳,故当大书以着其始,安有汉世已行之礼,独归美于唐宗乎【书法云:虽举一废百,而纲目书之,其亦饩羊之防意与】纲目与书法皆非也,今据伏湛传及礼仪志补之。
译在建武三年,从此汉家将其作为惯例【明帝永平二年在学校举行乡饮酒礼,见《礼仪志》】只是《纲目》疏漏而未加记载罢了,所以应当大字书写以彰显其开端,哪有汉代已经实行的礼仪,却唯独将美名归于唐太宗呢【《书法》说:虽然举一废百,但《纲目》将其记载,大概也是保留祭祀用羊那样的防微杜渐之意吧】《纲目》与《书法》的说法都不对,现在依据《伏湛传》及《礼仪志》加以补正。
【己丑】五年,彭宠奴斩宠来降,夷其族,封奴为不义侯。
考异【提要:此下有以郭伋为渔阳大守八字】
纲目大守不悉书,惟贤而有政者则书之【如杜诗、张堪、第五伦之流】故彭宠为渔阳大守不书,王霸为上谷大守不书,郭伋不书,亦是类耳【十一年书以郭伋为并州牧,以有选众简贤之言也】提要不必从。
十二月卢芳入塞掠据五郡
考异【此当书冦与元朔三年匈奴入代郡同】
分注【初五,原人李兴随昱、朔方人田飒、代郡人石鲔、闵堪各起兵,自称将军。匈奴单于遣使与兴等和亲,欲令卢芳还汉地为帝。兴等引兵至单于庭,迎芳。十二月,与俱入塞,都九原县,掠有五原、朔方、云中、定襄、鴈门五郡,竝置守令,与胡通兵,侵苦北边】
书法【王莽之世,书“匈奴分道入塞”,不书“入冦”,贼莽也。此其书“入塞”何?未忍以冦待芳也。至于匈奴、乌桓连兵犯塞,则书“冦”矣】
此卢芳入汉之始,纲目据事直书耳。下书掠据五郡,故上不书冦。义与十五年入居髙栁同【卢芳复入居髙栁,不书冦】书法谓末忍冦芳【芳自光武正位即据安定为西平王,嗣后与匈奴和亲,至是掠据五郡,既无功于汉,又非刘永之比,何谓而不忍耶】非纲目之意,考异不必从。
徴处士周党、严光、王良至京师,党、光不屈,以良为諌议大夫。
考异【按光本姓庄,后避明帝讳,史改作严。据建元六年分注,庄助、元狩五年书庄青翟,皆改旧史从本姓,此亦当书庄光,传録误耳】
分注【帝少与严光同游学,及即位,以物色访之,得于齐国,累徴乃至,拜諌议大夫,不肯受,去耕钓于富春山中,以夀终于家】
按子陵本姓严,故光武称子陵亦曰严,即隐钓之山,犹以严名【即富春山,今名严陵】未可与庄助、青翟比。考异以为传録之误,非是【按避讳改姓在明帝壬戌,距此尚三十年,使光果姓庄,安有子未立而父先为故人,易姓者益信考异説误】○防分注:周党、王良,臣也,光与帝同学,友也。友而臣使之,此光所以去也。世传光以足加帝腹,司天者遂有客星犯座之奏,帝以故人谢之【太史奏客星犯帝座甚急,帝笑曰:“朕故人严子陵共卧尔】此光不得已而加帝,帝亦不得已而容之。后世徒称其相得益彰,岂知子陵、光武者哉【按光武知封卓茂、尊桓荣,而不知礼严光,殆有为而为,非真有好徳之懿,知人之明也。党、光并徴,已失轻重,使光有早见,当其徴时已可不起,非帝与共卧,光亦何以自别于党哉】
【庚寅】六年,隗嚣反,使其将王元据陇坻,诸将与战,大败而还。
当作诸将讨之,弗克【此书讨,故冯异可书击,不然叛罪防而大义隠,非所以治臣子也】○按上书反,下当书讨,今书战,书败,非是。《春秋》传云:「内兵书败曰战,书灭曰取」,特婉其辞为君讳也。夫以敌国相攻,《春秋》犹有内外之分,况隗嚣为西州上将军【元年邓禹承制以嚣为西州上将军,至是反】乃汉之臣子,既正其为反,而可直书不隠乎?故当改正。
隗嚣遣兵下陇,冯异、祭遵击破之。
下当作陷【据九年公孙述遣田戎下夷陵,纲目书“陷”,可证】○按征伐例云,冦得曰陷。隗嚣书反,则冦也;下陇则得也,故当书“陷”,不书“则”,与吴汉下陇无异【八年,公孙述遣兵救隗嚣,吴汉引兵下陇】非所以惩叛也【又凡例云,凡正统用兵于臣子之僭叛者,曰“征”、曰“讨”。纲目于八年书“征嚣”,九年书“讨隗纯”,是明以正统与帝,以臣子僭叛治嚣;独于下陇从其本文,与例不合】
【己亥】十五年,二月,徙边郡吏民避匈奴。
分注【匈奴冦钞日盛,州郡不能禁。二月,遣吴汉率马成、马武等击匈奴,徙鴈门、代郡、上谷吏民六万余口,置居庸、常山闗以东,以避胡冦。匈奴左部遂复转居塞内,朝廷患之,増縁边兵郡数千人】
按《春秋》时羣蛮叛楚,楚人谋徙于阪髙。蒍贾曰:“我能往,冦亦能往。以中国之主不能捍卫边民,至徙以避,岂
译【己丑】五年,彭宠的奴仆斩杀彭宠前来投降,朝廷诛灭彭宠全族,封该奴仆为不义侯。
考异【提要:此处下方有“以郭伋为渔阳太守”八个字】
《纲目》对于太守并不全部记载,只有贤良且有政绩的才予以记载【如杜诗、张堪、第五伦这类人】,所以彭宠任渔阳太守不记载,王霸任上谷太守不记载,郭伋也不记载,都是这类情况【十一年记载以郭伋为并州牧,是因为他有选拔人才、简拔贤良的言论】,提要不必采纳。
十二月,卢芳进入边塞,掠夺并占据五个郡。
考异【此处应当记载“寇”,与元朔三年匈奴进入代郡的情况相同】
分注【起初,原人李兴、朔方人田飒、代郡人石鲔和闵堪各自起兵,自称将军。匈奴单于派遣使者与李兴等人结好和亲,想要让卢芳回到汉地称帝。李兴等人率领军队到达单于庭,迎接卢芳。十二月,卢芳与他们一起进入边塞,驻扎在九原县,掠夺并占据五原、朔方、云中、定襄、雁门五个郡,并且设置守令,与胡人互通兵力,侵扰苦害北部边境】
书法【王莽时期,记载“匈奴分道入塞”,不记载“入寇”,是因为憎恶王莽。这里记载“入塞”是什么意思呢?是不忍心将卢芳当作寇贼对待。至于匈奴、乌桓联合犯边,则记载“寇”了】
这是卢芳进入汉朝的开始,《纲目》根据事实直接记载罢了。下面记载掠夺占据五个郡,所以上面不记载“寇”。这与十五年记载“入居高柳”的意义相同【卢芳再次进入高柳,不记载“寇”】。书法认为不忍心将卢芳视为寇贼【卢芳自从光武帝即位后,就占据安定自称西平王,随后与匈奴和亲,至此掠夺占据五个郡,既对汉朝没有功劳,又不是刘永那样的人,为什么说是不忍心呢】,这不是《纲目》的本意,考异不必采纳。
征召处士周党、严光、王良到京城,周党、严光不屈服,任命王良为谏议大夫。
考异【按照严光本姓庄,后来避明帝讳,史书改为严。根据建元六年的分注,庄助、元狩五年记载庄青翟,都是改旧史从本姓,这里也应当记载庄光,是传抄错误罢了】
分注【光武帝年轻时与严光一同游学,等到即位后,按照相貌特征访求他,在齐国找到他,多次征召才到,任命为谏议大夫,严光不肯接受,离开后在富春山中耕种垂钓,在家中寿终正寝】
按照严子陵本姓严,所以光武帝称呼子陵也说严,即使隐居垂钓的山,也仍然用严命名【即富春山,今名严陵山】,不能与庄助、庄青翟相比。考异认为是传抄错误,不对【按照避讳改姓是在明帝壬戌年,距离这里还有三十年,假如严光真的姓庄,哪有儿子还没即位父亲就先为老朋友改姓的道理,更加证实考异的说法错误】○补充分注:周党、王良是臣子,严光与光武帝是同学,是朋友。朋友却以臣子的身份驱使,这是严光离去的原因。世人传说严光把脚搭在光武帝肚子上,司天监于是有客星侵犯帝座的奏报,光武帝以老朋友的情分谢罪【太史奏报客星侵犯帝座非常紧急,光武帝笑着说:“是我的老朋友严子陵与我同卧罢了”】这是严光不得已而搭在光武帝身上,光武帝也不得已而容忍他。后世只称赞他们相得益彰,哪里知道严子陵、光武帝的真实情况呢【按照光武帝知道封赏卓茂、尊崇桓荣,却不知道礼遇严光,大概是有目的而为之,并非真正有崇尚德行的美德、知人的明智。周党、严光一同被征召,已经失去了轻重之分,假如严光早有预见,在他被征召时就可以不起用,不是光武帝与他同卧,严光又怎么将自己与周党区别开来呢】
【庚寅】六年,隗嚣反叛,派他的将领王元占据陇坻,各位将领与他交战,大败而归。
应当写作各位将领讨伐他,未能攻克【这里记载讨伐,所以冯异可以记载击,否则叛罪被掩盖而大义隐藏,不是治理臣子的方法】○按照上面记载反叛,下面应当记载讨伐,现在记载交战,记载失败,不对。《春秋》传云:“内部用兵记载败叫战,记载灭叫取”,只是委婉言辞为君主避讳。用敌国相攻,《春秋》还有内外之分,何况隗嚣是西州上将军【元年邓禹秉承制命任命隗嚣为西州上将军,至此反叛】,乃是汉朝的臣子,既然已经认定他是反叛,怎么可以直接记载而不隐讳呢?所以应当改正。
隗嚣派兵攻下陇地,冯异、祭遵击破他们。
下面应当写作陷【根据九年公孙述派田戎攻下夷陵,《纲目》记载“陷”,可以证明】○按照征伐条例说,寇贼攻得叫陷。隗嚣记载反叛,就是寇贼;攻下陇地就是攻得,所以应当记载“陷”,不记载“则”,与吴汉攻下陇地没有区别【八年,公孙述派兵救援隗嚣,吴汉率领军队攻下陇地】,这不是惩罚叛贼的方法【又凡例说,凡是正统对臣子僭越叛乱用兵,叫“征”、叫“讨”。《纲目》在八年记载“征嚣”,九年记载“讨隗纯”,是明确以正统给予光武帝,以臣子僭越叛乱治理隗嚣;唯独在攻下陇地时跟随原文,与条例不合】
【己亥】十五年,二月,迁徙边郡官吏百姓躲避匈奴。
分注【匈奴寇掠日益严重,州郡不能禁止。二月,派遣吴汉率领马成、马武等攻击匈奴,迁徙雁门、代郡、上谷官吏百姓六万余口,安置在居庸、常山关以东,以躲避胡人寇掠。匈奴左部于是又转而居住在塞内,朝廷担忧这件事,增加边境各郡兵力数千人】
按照《春秋》时群蛮背叛楚国,楚国人谋划迁徙到阪高。蒍贾说:“我们能去,寇贼也能去。以中原之主不能捍卫边民,以至于迁徙来躲避,难道
御侮之道哉?”未几,匈奴转居塞内,为朝廷患,则皆此举贻之也。王者之待外国,虽不可穷追以失仁,亦何至养冦而失义?武帝之黩武,与世祖之避之,皆非也。
译抵御外侮的方法吗?”不久,匈奴转而居住在边塞以内,成为朝廷的祸患,这都是由这一举措遗留下来的。帝王对待外国,虽然不可穷追不舍以致丧失仁德,但怎么至于养寇自重而丧失道义呢?武帝的穷兵黩武,与世祖的回避退让,都是不对的。
【辛丑】十七年,进右冯翊公辅为中山王。
考异【提要:作沛王后,无徙中山王辅为沛王八字】
按辅为中山王,实自右翊进【汉纪书右翊公无冯字】至为沛王,则自中山王徙也【见二十年】提要不书中山为沛王,良是;至以是年为沛王,则误。考异不加析别,非也。
【癸卯】十九年,妖贼单臣等据原武、夏。四月,臧宫破斩之。考异【据永初三年书“海贼张伯路”,四年书“青州刺史法雄讨张伯路”,熹平元年书“防稽妖贼许生”,三年书“吴郡司马孙坚讨许生,斩之”,则此条“破”字当作“讨】
分注【妖贼单臣、傅镇等相聚入原武城,自称将军。诏太中大夫臧宫将兵围之,数攻不下。帝召公卿、诸侯王问方略,皆曰:“宜重其购赏。”东海王阳独曰:“妖巫相刼,势无久立。其中必有悔欲亾者,但外围急,不得走耳。宜小挺缓,令得迯亾。迯亾则一亭长足以禽矣。”帝然之,即敕宫撤围缓贼。贼众分散,遂防原武,斩臣、镇等】
据分注,当书「遣臧宫讨斩之」。○按斩臣镇等,虽宫然,宫所以能斩臣镇者,由帝从东海王阳之防也。义当书「遣」,以明功自上出。纲目直书,臧宫非是。
六月,废太子彊为东海王,立东海王阳为皇太子,改名庄【原本废下有皇字,今从考异删去】
分注【郭后既废,太子彊意不自安。郅恽説太子曰:“久处疑位,上违孝道,下近危殆,不如辞位以奉养母氏。”太子从之。数因左右及诸王陈其恳诚,愿备藩国。上不忍迟囬者数嵗。六月戊申,诏曰:“《春秋》之义,立子以贵。东海王阳,皇后之子,宜氶大统。”皇太子彊崇执谦退,愿备藩国。父子之情,重久违之。其封彊为东海王,立阳为皇太子,改名庄。○胡氏曰:“《春秋》之义,立子以长,不以功,以徳不以贵,无立子以贵之説也。借如立贵者彊,非后子乎?盖不得于义,故不得于言。曰《春秋》之义,立子以贵,东海王阳,皇后之子,宜承大统,则是得失之分,不待辩而自明矣】
立子以贵,见《春秋公羊传【鲁隠公不书即位,公羊云:凡隠之立,为桓立也。隠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适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桓何以贵?母贵也】胡氏谓无其説者非也【此以立贵为言,犹隽不疑以卫辄拒父为是,皆公羊説】彊虽后子,是时郭氏废而隂氏立【隂氏,东海王阳母,十七年立为皇后】故曰:东海王阳皇后之子明彊,以郭废,阳由隂立也。义虽不顺,言非无据。胡氏不察,徒谓不得于言,非独失考,并未悉诏辞之意。乃若以长不以功之説,当以唐宋王成器为正【成噐,▯宗兄,睿宗嫡长。▯宗平韦氏之乱,欲立成噐为太子,辞曰:时平则先嫡长,世难则先有功,死不敢居平王上。平王,▯宗初封也】胡氏不分平难,槩以立长为定论,亦非。
【甲辰】二十年,徙中山王辅为沛王。
书法【东汉封子不悉书,此何以书?废后子也。后虽被废,而帝之加恩其子,犹若此,故进为中山王书,徙为沛王书,予存厚也】
此条宜删【提要是年无徙中山王辅为沛王八字得之】○按废母厚子,已非其正,况太子复废【上年废太子彊为东海王】何有于中山王?虽不书可也。书法谓予存厚非是。
【丙午】二十二年,西域复请都防,不许,遂附于匈奴。
遂附于匈奴,五字宜删。○按书法发明,既以不许都防为得务内自治之意,则西域虽附匈奴,不宜大书【据分注,班固谓西域虽属匈奴,不相亲附,可见不必书】今上书西域复请都防,不许;下书遂附于匈奴。若惜其失防而驱之使去,何以着其美邪?法有宜略而不可详者,此类是也。
【戊申】二十四年秋七月,遣马援征武陵蛮。
考异【按:征伐例,用兵于臣子之叛乱者曰征,曰讨;于外国曰伐,曰攻,曰击。据前年书“武陵蛮反,遣将军刘尚击之”,则此误作“征】
征当作讨。○按《书》法,师众例云:凡兴师有名,曰征,曰伐,曰讨。勲意,天子自将称征,遣将书讨,书伐。武陵蛮虽非臣子,
译辛丑:建武十七年,晋升右冯翊公辅为中山王。
考异【提要:在记载沛王之后,没有“徙中山王辅为沛王”这八个字】
按:辅被封为中山王,实际上是自右翊公晋升而来【《汉纪》记载右翊公,没有“冯”字】;至于后来成为沛王,则是从中山王改封而来【见二十年】。提要不记载中山王改封为沛王,确实正确;但认为这一年就改封为沛王,则是错误的。考异没有加以辨析,是不对的。
癸卯:建武十九年,妖贼单臣等人占据原武、夏县。四月,臧宫击败并斩杀了他们。考异【根据永初三年记载“海贼张伯路”,四年记载“青州刺史法雄讨伐张伯路”,熹平元年记载“防稽妖贼许生”,三年记载“吴郡司马孙坚讨伐许生,斩杀了他”,那么这一条的“破”字应当改为“讨”】
分注【妖贼单臣、傅镇等人聚集进入原武城,自称将军。皇帝下诏让太中大夫臧宫率领军队包围他们,多次进攻未能攻克。皇帝召集公卿、诸侯王询问策略,大家都说:“应该加重悬赏。”只有东海王阳说:“妖巫互相胁迫,势力不能长久维持。其中一定有人后悔想要逃跑,只是外围包围太紧,无法逃走罢了。应当稍微放松包围,让他们得以逃亡。一旦逃亡,一个亭长就足以擒获他们了。”皇帝认为他说得对,立即命令臧宫撤除包围,放松对贼人的围困。贼众分散,于是放弃原武,斩杀了单臣、傅镇等人】
根据分注,应当记载为“派遣臧宫讨伐并斩杀了他们”。○按:斩杀单臣、傅镇等人,虽然是由臧宫执行的,但臧宫之所以能斩杀单臣、傅镇,是因为皇帝听从了东海王阳的建议。从义理上讲,应当记载“派遣”,以表明功劳出自皇帝。《纲目》直接记载臧宫,是不正确的。
六月,废黜太子彊为东海王,立东海王阳为皇太孙,改名庄【原本“废”字下有“皇”字,现在根据考异删去】
分注【郭皇后被废黜后,太子彊心中不安。郅恽劝太子说:“长久处在令人怀疑的地位,对上违背孝道,对下接近危险,不如辞去太子之位以奉养母亲。”太子听从了他的建议。多次通过身边的人以及各位诸侯王陈述自己的恳切诚意,愿意担任藩国诸侯。皇帝不忍心,犹豫了几年。六月戊申日,下诏说:“《春秋》的道理,立太子以尊贵为标准。东海王阳,是皇后的儿子,应当继承大统。”皇太子彊坚持谦退,愿意担任藩国诸侯。父子之情,难以长久违背。于是封彊为东海王,立阳为皇太孙,改名庄。○胡氏说:“《春秋》的道理,立太子以年长为标准,不以功劳,以德行不以尊贵,没有立太子以尊贵为标准的说法。假如立尊贵者,彊难道不是皇后的儿子吗?大概是因为不符合义理,所以言论也不正确。说‘《春秋》的道理,立太子以尊贵为标准,东海王阳,是皇后的儿子,应当继承大统’,那么得失的区别,不必辩驳就自然明白了”】
立太子以尊贵为标准,见于《春秋公羊传》【鲁隐公不记载即位,公羊传说:凡是隐公的即位,是为了桓公而立的。隐公年长又贤能,为什么不应该即位?立嫡长子以年长,不以贤能;立太子以尊贵,不以年长。桓公为什么尊贵?因为母亲尊贵】胡氏说没有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这里以立尊贵者为言,就像隽不疑认为卫辄拒绝父亲是正确的,都是公羊学的说法】彊虽然是皇后的儿子,但当时郭氏被废黜而阴氏被立为皇后【阴氏,是东海王阳的母亲,十七年立为皇后】所以说:东海王阳是皇后的儿子,明确表明彊因为郭氏被废黜,阳因为阴氏被立为皇后。义理虽然不顺,但言论并非没有依据。胡氏没有明察,只是说言论不正确,不仅考察失误,而且没有完全理解诏书辞意。至于以年长不以功劳的说法,应当以唐代的李成器为正确【成器,是玄宗的哥哥,睿宗的嫡长子。玄宗平定韦氏之乱,想要立成器为太子,成器推辞说:时世太平则先立嫡长子,世道艰难则先立有功者,我死也不敢居于平王之上。平王,是玄宗最初的封号】胡氏不区分太平与危难,一概以立年长者为定论,也是不对的。
甲辰:建武二十年,改封中山王辅为沛王。
书法【东汉封赐儿子不全部记载,这一条为什么记载?因为他是被废黜皇后的儿子。皇后虽然被废黜,但皇帝对他的儿子施加恩惠,仍然像这样,所以晋升为中山王记载,改封为沛王也记载,这是赞许保存厚道】
这一条应当删除【提要这一年没有“徙中山王辅为沛王”八个字,是正确的】○按:废黜母亲却厚待儿子,已经不符合正道,何况太子又被废黜【上年废黜太子彊为东海王】,哪里还顾得上中山王?即使不记载也可以。书法说赞许保存厚道,是不正确的。
丙午:建武二十二年,西域再次请求设置都护,皇帝不允许,于是依附于匈奴。
“遂附于匈奴”这五个字应当删除。○按:书法阐发,既然认为不允许设置都护是符合致力于内政、治理国家的意思,那么西域虽然依附匈奴,不应当大书特书【根据分注,班固说西域虽然归属匈奴,但不相亲附,可见不必记载】现在上面记载西域再次请求设置都护,皇帝不允许;下面记载于是依附于匈奴。好像惋惜失去都护而驱使他们离开,怎么能彰显美德呢?史法有应当简略而不宜详细的情况,这类就是。
戊申:建武二十四年秋七月,派遣马援征讨武陵蛮。
考异【按:征伐的体例,对臣子的叛乱用兵称为征、称为讨;对外国称为伐、称为攻、称为击。根据前年记载“武陵蛮反叛,派遣将军刘尚攻击他们”,那么这一条错误地写成了“征”】
“征”应当改为“讨”。○按:《书》法,军队出征的体例说:凡是兴师有名,称为征、称为伐、称为讨。勲的意思是,天子亲自率领军队称为征,派遣将领记载为讨、记载为伐。武陵蛮虽然不是臣子,
然上年书反,遣将军刘尚击之,败没,则是有罪可执,非兴师无名者比,故当书讨,以正其罪。若复书击,不惟非内外防守之义,而轻重浅深亦欠析别。如中元二年,上书烧当羌反,遣兵击之,败没;下书遣马武等讨之,自是正体。考异泥例,不可从。
译然而上年记载“反”,派遣将军刘尚攻打他们,战败身亡,那么这是有罪可抓,不同于兴师无名的情形,所以应当记载“讨”,以昭示其罪行。如果再次记载“击”,不仅不符合内外防守的道义,而且在轻重浅深的区分上也不够明确。比如中元二年,上记载烧当羌反叛,派遣军队攻打他们,战败身亡;下记载派遣马武等人讨伐他们,这才是正确的体例。考异拘泥于成例,不能采纳。
【己酉】二十五年,南单于击北单于,破之,来请使者监防。
考异【南上漏匈奴二字,提要北单于作北匈奴】
南上非漏匈奴字,但北单于当作匈奴耳,考异不必从。○按匈奴自是年春分为南北,纲目于南单于不书匈奴,内之也【上年南单于入贡已书匈奴,正名也,以后可略。惟中元元年南单于比死,当从考异补匈奴二字,所以正其终也。观和帝永元五年屯屠何死,特书南匈奴,可见】盖南单于尝内附,非复匈奴比,故明年立南单于庭,徙南单于居西河美稷,南单于遣子入侍,皆不书匈奴。至北单于求和亲【明年】乞和亲【二十八年】冦五原云中【明帝永平五年】纲目必书匈奴而不曰单于,所谓因其人而外之也【见春秋隠公二年防戎传】考异不察纲目书法之意,槩指为漏,非是【下仿此】
【丁巳】建武中元二年,烧当羌反,遣兵击之,败没。冬,复遣马武等讨之【是年二月,帝崩】
考异【提要无等字,讨字当依上文作击】
按分注遣中郎将邓固监捕虏将军马武等四万人讨之?则等字不可少【明年书马武等击羌破之,亦有等字】提要无等字,或传録误漏耳。讨义见前考异,不必从。
【壬戌】显宗孝明皇帝永平五年十一月,北匈奴冦五原、云中,南单于击却之。○安丰侯窦融卒。
考异【提要:安丰上有十二月三字】
按《汉书》匈奴冦五原在十一月,其冦云中,南单于击却之在十二月,纲目并书,省文耳。故融卒不书月,书十二月,则嫌以单于击匈奴为十一月矣,故略之。提要“十二月”三字宜删。
【甲子】七年,北单于求合市,许之。
考异【北上漏匈奴二字】
分注【北匈奴犹盛,数冦边,遣使求合市。上冀其交通,不复为冦,许之】
据分注,非漏匈奴字,但「单于」二字当作「匈奴」耳,义详《建武二十五年考异》,不必从。
【乙丑】八年冬十月,诏听有罪亾命者赎。
考异【据分注:帝闻西域有神,其名曰佛,因遣使之天竺,求其道,得其书及沙门以来,则此句上当书“遣使之天竺,求佛法,得其书及沙门摄摩驣至京师,置于鸿胪寺”。窃考后魏孝明神▯元年,遣使如西域,求佛书。纲目大书“示戒”。又观歴代崇信异端者,纲目莫不悉书。况汉明帝求佛书,啓衅端,为天下后世之祸。致堂胡氏论之详矣。朱子感兴诗云:“谁哉继三圣,为我焚其书。”盖嫉之甚矣。独此阙漏不书。所与讷斋赵氏书云:“未及细防者,或此类也】
分注【募死罪系囚诣度辽营,有罪亾命者令赎,各有差。楚王英奉黄缣白纨诣国相曰:「托在藩辅,过恶累积,欢喜大恩,奉送缣帛,以赎愆罪。」国相以闻,诏报曰:「楚王诵黄老之防言,尚浮屠之仁祠,洁斋三月,与神为誓,何嫌何疑,当有悔吝。」其还赎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初,帝闻西域有神,其名曰佛,因遣使之天竺,求其道,得其书及沙门以来。其书大扺以虚无为宗,贵慈悲不杀,以为人死精神不灭,随复受形,生时所行善恶皆有报应,故所贵修链精神,以至为佛。善为宏濶胜大之言,以劝诱愚俗。精于其道者号曰沙门。于是中国始传其术,图其形像,而王公贵人独楚王英最先好之】
纲目不书遣使之天竺求佛书,非阙漏也,乃传疑耳。勲参攷众书,明帝实无此举,分注所载不见本纪,特据西域及楚王英传断致成文,非别有行事可证也。楚王传云:英少好游侠,晚更喜佛老学,为浮屠斋戒祭祀八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赎。英遣郎中令奉黄缣白纨三十匹赎罪,帝诏报还赎,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助馔亦就楚英言耳,非如后世饭僧者比】由此观之,即谓浮屠始于楚英可也。至西域传叙天竺始末,至桓帝延熹以后乃云:世传明帝梦见金人,长大顶有光明,以问羣臣,或曰西方有神名曰佛,其形长丈六而黄金色,于是遣使天竺问佛道法。勲按既称世传,又云或曰,其言恍惚无据,范▯不入本纪,盖亦疑其言之不足信也。后世安得遽指为明帝之罪乎【或云秦时沙门室刺房至始皇
译己酉日,建武二十五年,南单于进攻北单于,击败了他,前来请求派遣使者监督防备。
考异说【南单于上面漏掉了“匈奴”二字,提要认为北单于应写作北匈奴】
南单于上面并非漏掉“匈奴”二字,只是北单于应当写作匈奴罢了,考异不必采纳。○按:匈奴从这年春天分为南北,《纲目》在南单于前不写匈奴,是将其视为内属【上年南单于入贡已写了匈奴,是为了正名,以后可以省略。只有中元元年南单于比去世时,应当从考异补上匈奴二字,以正其终。看和帝永元五年屯屠何去世,特地书写南匈奴,就可以明白】大概因为南单于曾经内附,不再等同于匈奴,所以第二年设立南单于庭,迁徙南单于居住在西河美稷,南单于派遣儿子入朝侍奉,都不写匈奴。至于北单于请求和亲【第二年】乞求和亲【二十八年】侵犯五原、云中【明帝永平五年】《纲目》必定书写匈奴而不称单于,这就是所谓根据其人而将其视为外族【见《春秋》隐公二年防戎传】考异没有体察《纲目》书法的意旨,一概指责为漏字,是不对的【以下仿此】
丁巳日,建武中元二年,烧当羌叛乱,派遣军队攻打他们,军队战败覆没。冬天,又派遣马武等人讨伐他们【这年二月,皇帝驾崩】
考异【提要没有“等”字,“讨”字应当依据上文写作“击”】
按:分注说派遣中郎将邓固监领捕虏将军马武等四万人讨伐他们?那么“等”字不可省略【第二年记载马武等人攻打羌人并击败他们,也有“等”字】提要没有“等”字,或许是传抄记录时的误漏。“讨”字的含义见前考异,不必采纳。
壬戌日,显宗孝明皇帝永平五年十一月,北匈奴侵犯五原、云中,南单于击退了他们。○安丰侯窦融去世。
考异【提要:安丰侯上面有“十二月”三字】
按:《汉书》记载匈奴侵犯五原在十一月,其侵犯云中,南单于击退他们在十二月,《纲目》合并书写,是省略文字罢了。所以窦融去世不写月份,如果写十二月,就让人怀疑单于击退匈奴是在十一月了,所以省略它。提要的“十二月”三字应当删去。
甲子日,七年,北单于请求合市,允许了他。
考异【北单于上面漏掉了“匈奴”二字】
分注【北匈奴仍然强盛,屡次侵犯边境,派遣使者请求合市。皇上希望他们交通往来,不再侵犯,允许了他】
根据分注,并非漏掉匈奴二字,只是“单于”二字应当写作“匈奴”罢了,意义详见《建武二十五年考异》,不必采纳。
乙丑日,八年冬十月,下诏允许有罪逃亡的人赎罪。
考异【根据分注:皇帝听说西域有神,名叫佛,于是派遣使者到天竺,寻求其道,得到其书及沙门回来,那么此句上面应当书写“派遣使者到天竺,寻求佛法,得到其书及沙门摄摩腾到达京师,安置在鸿胪寺”。私下考察后魏孝明帝神�元年,派遣使者到西域,寻求佛书。《纲目》大字书写“示戒”。又看历代崇信异端的人,《纲目》没有不全部书写的。况且汉明帝寻求佛书,开启祸端,成为天下后世的灾祸。致堂胡氏论述得很详细了。朱子感兴诗说:“谁哉继三圣,为我焚其书。”大概是极其痛恨了。唯独这里缺漏不写。所与讷斋赵氏书信说:“未及仔细防备的,或许就是这类情况”】
分注【招募死罪囚犯到度辽营,有罪逃亡的人令其赎罪,各有差别。楚王英奉献黄缣白纨给国相说:“我依托在藩辅之位,过错罪恶累积,欢喜大恩,奉献缣帛,以赎愆罪。”国相上报,下诏回答说:“楚王诵读黄老的防言,崇尚浮屠的仁祠,斋戒三个月,与神发誓,有什么嫌疑,应当有悔吝。”让他退还赎金以助伊蒲塞、桑门的盛馔。起初,皇帝听说西域有神,名叫佛,于是派遣使者到天竺寻求其道,得到其书及沙门回来。其书大致以虚无为宗旨,崇尚慈悲不杀,认为人死精神不灭,随即又受形体,生前所行善恶皆有报应,所以所贵修炼精神,以至成为佛。善于用宏阔胜大的言语,来劝诱愚俗。精于其道的人号曰沙门。于是中国开始传播其术,绘制其形像,而王公贵人中唯独楚王英最先喜好它】
《纲目》不写派遣使者到天竺寻求佛书,并非缺漏,而是传疑罢了。勋参考众书,明帝确实没有此举,分注所载不见于本纪,只是依据西域及楚王英传断章取义而成文,并非另有行事可证。楚王传说:英年少时喜好游侠,晚年更喜好佛老之学,为浮屠斋戒祭祀八年,下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赎罪。英派遣郎中令奉献黄缣白纨三十匹赎罪,皇帝下诏报还赎金,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帮助饮食也是针对楚英而言,并非像后世饭僧那样】由此看来,即使说浮屠始于楚英也可以。至于西域传叙述天竺始末,到桓帝延熹以后才说:世传明帝梦见金人,高大头顶有光明,询问群臣,有人说西方有神名叫佛,其形长丈六而呈黄金色,于是派遣使者到天竺询问佛道法。勋按:既然称世传,又说或曰,其言恍惚无据,范�不入本纪,大概也是怀疑其言不足信。后世怎能遽然指责为明帝的罪过呢【有人说秦时沙门室利房至始皇
以为异囚之夜有金人破户以出,是佛敎不自明帝始也。唐韩愈佛骨表亦但言明帝时始入中国,未尝直指明帝丘琼山以明帝为万世罪人,谬甚】且明帝少能辨妖巫之贼【详世祖建武十九年】长好崇师儒之礼【二年临辟雍行大射养老礼】其不惑于异端可知【理欲不并立,未有崇正敎而复信异端者,益见诸説之谬】又况是月日食,诏羣司极言无讳,帝宣示百官,深自引咎,未尝有一言及浮屠者。然则西域所传,安知非夷人张大其事以簧鼓后世?如庄列诸书谓孔老同时,且执礼于老氏,顾可信哉【按北齐韩贤传云:西域以白马负佛经送洛,因立白马寺,当时或西域自投中国,非必明帝往求之也】致堂管见,入分注者十殆八九,而此独屏不録,意固有在。乃若感兴二语,虽指佛书,初非为明帝发。使明帝果有此举,纲目宜大书特书,以着其罪恶,有啓衅贻祸之事,而不见诸册者哉?勲故备论若此,俟后。之君子正焉【是时帝崇尚儒学,自皇太子、诸侯王及大臣子弟、功臣子孙莫不受经,又为外戚樊、郭、隂马诸子立学南宫,号四姓小侯,置五经师,自期门、羽林之士悉通《孝经》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学,若是而谓帝好佛求书,吾不信也。况楚王英好浮屠,卒以罪废,帝未尝恕之。使帝果与英同好慈悲不杀,何难宥一英乃穷治连年?邪温公《通鉴》略去,世传或曰等字直称。帝闻西域有神,纲目依文录入,亦未详考。魏收《魏书》则谓武帝遣霍去病讨匈奴,获休屠王金人,以为大神,列于甘泉宫,不祭祀,但烧香礼拜。此佛道流通之渐。张骞使大夏,传其旁有身毒国,一名天竺,始闻有浮屠之敎。哀帝元寿元年,博士弟子秦景宪受大月支王使伊存口受浮屠经。中国闻之未信了也,独以衣经传法,谓自明帝始。所称或曰直指傅毅,亦未可凴也】
译认为异囚之夜有金人破户而出,这说明佛教并非始于明帝。唐代韩愈在《佛骨表》中也只说佛教在明帝时开始传入中国,并未直接指明帝。丘琼山将明帝视为万世罪人,谬误极大。况且明帝年少时就能辨别妖巫的祸害(详见世祖建武十九年),年长后喜好推崇尊师重道的礼仪(建武二年亲临辟雍举行大射和养老礼),由此可知他不会迷惑于异端邪说(天理与人欲不能并存,没有推崇正统教化却又相信异端的情况,更加证明各种说法的谬误)。更何况当月发生日食,皇帝下诏让群臣直言无讳,并向百官宣示,深深自责,从未有一句提及浮屠。那么西域所传的说法,怎么知道不是夷人夸大其事以迷惑后世呢?就像《庄子》《列子》等书说孔子和老子同时代,且孔子向老子执礼,难道可信吗?(按北齐《韩贤传》记载:西域用白马驮着佛经送到洛阳,因此建立白马寺,当时或许是西域人主动来到中国,不一定是明帝前往求取。)《致堂管见》中,被收入分注的十之八九,唯独这一条被摒弃不录,想必是有原因的。至于“感兴”两句话,虽然指向佛书,起初并非为明帝而发。如果明帝真有此举,《纲目》应当大书特书,以彰显其罪恶,因为这是开启祸端、遗害后世的事情,怎么会不记载在史册中呢?所以我详细论述这些,等待后来的君子来纠正。(当时皇帝崇尚儒学,从皇太子、诸侯王以及大臣子弟、功臣子孙没有不学习经书的,又为外戚樊、郭、阴、马四家的子弟在南宫设立学校,号称四姓小侯,设置五经博士,连期门、羽林等武士也都通晓《孝经》章句。匈奴也派遣子弟入学,像这样却说皇帝喜好佛教、求取佛书,我不相信。况且楚王刘英喜好浮屠,最终因罪被废,皇帝从未宽恕他。如果皇帝真的与刘英一样喜好慈悲不杀,哪里会难以宽恕一个刘英,反而穷究治罪多年呢?司马光《资治通鉴》略去了“或曰”等字,直接称“帝闻西域有神”,《纲目》依文录入,也未详细考证。魏收《魏书》则说武帝派遣霍去病讨伐匈奴,俘获休屠王的金人,视为大神,列于甘泉宫,不祭祀,只烧香礼拜。这是佛道流传的开端。张骞出使大夏,传其旁边有身毒国,一名天竺,才开始听闻有浮屠之教。哀帝元寿元年,博士弟子秦景宪从大月氏王使者伊存那里口授浮屠经。中国听闻此事并未深信,唯独以衣经传法,说始于明帝。所谓“或曰”直指傅毅,也不可凭信。)
是月晦,日食既,诏羣司极言,复以示百官。
此下漏北匈奴寇河西诸郡八字。○按是年置度辽营,十五年遣都尉【耿秉窦固】屯凉州,皆所以备匈奴也【十六年遣祭彤窦固等伐北匈奴】当据汉书补冦河西等字,以着其端。明汉过不先,而帝所以备之者,非耀武喜功者比也。纲目略之非是【是年补书庶免十六年书法兵端我始之误】
【辛未】十四年,故楚王英自杀。
发明【英已废矣,而犹书爵。盖前既书其有罪,所断已明,故也】
当作英至丹阳自杀。○按罢免例,云官已见者不复见,惟无罪而贤者特书之,虽已废免,亦曰故某官爵某。据英废书有罪【上年十一月书有罪废徙丹阳】不可谓贤,此复书爵与无罪而贤者无别,故当改正【惟书英至丹阳自杀,既得其实,又与上文相承,此法之当也】发明傅防纲目非是。
【壬申】十五年春二月,帝东廵耕于下邳。三月,至鲁,诣孔子宅。
考异【下文漏还宫与太初三年同】
分注【诣孔子宅,亲御讲堂,命皇太子、诸王説经】
宅下当补「祠之」二字。○按本纪云:「诣孔子宅祠仲尼及七十二弟子,亲御讲堂,再拜进爵,而后坐。」分注删去「祠仲尼及进爵」等语,非是。还宫在夏四月,当冠于立子恭等上【原本书「封皇子」考异云:「皇字羡,当书立子恭等为王」,今从之】考异知其漏,而不考其实,非也。
封皇子六人为王
考异【皇字羡按:尊立例注曰:封立之命出自天子,不宜自谓其子为皇子,只从文帝初例,但云子某,则此当书曰:立子恭等六人为王】
当作立子恭等为王,六人字可省【既云等,不必更计人数】纲目槩书六人,不一著名,非是。
【癸酉】十六年,北匈奴大入云中。
考异【此误不书冦,与元朔三年匈奴入代郡同】
分注【北匈奴大入云中,云中太守亷范拒之。吏以众少,欲移书旁郡求救,范不许。防日暮,范令军士各交缚两炬,三头▯火,营中星列。敌谓汉兵救至,大惊。待旦将退,范令军士蓐食,晨往赴之,斩首数百级。敌自相辚借,死者千余人。由此不敢向云中】
书法【猾夏书冦,此其书入,何讥也?曷为讥之?兵端自我始也。故亷范破敌,不书】
当作北匈奴冦云中,太守亷范拒却之【书太守拒却,所以正彤等之罪也】○据分注,敌自是不敢向云中,亷范之功大矣,固当特书以着其美。若谓兵端我始,则祭彤伐匈奴【是年春】宜有讥辞,不讥彼而讥此,岂法之平乎【讥则当书击,不当书伐,按本纪亦作冦,惟亷范传作大入,纲目据范传非是】况前此匈奴曽冦河西诸郡【八年】特纲目失于编録,非汉过也。书法傅防,纲目不可从【如书法所云,益信八年不书冦,诚为阙漏】
【甲戌】十七年冬十一月,遣窦固等撃车师,降之,复置西域都防戊巳校尉【明年秋八月,帝崩】
考异【提要,此句下有官字。据后建初元年书罢都防及戊巳校尉官,则此当从提要】
都防校尉,即官也。提要不必从「建初元年官字羡」。
【丁丑】肃宗孝章皇帝建初二年,烧当羌反。秋八月,遣将军马防、校尉耿恭击之。
校当作都。○按元年大书罢戊巳校尉,官分注云诏拜恭骑都尉,此当书都尉耿恭【观永元三年大书以班超为骑都尉可见】纲目仍作校尉误。
【庚辰】五年春,二月朔,日食,举直言极谏。
分注【诏所举以岩穴为先,勿取浮华】
举上漏诏字○或曰诏者未定之辞不书诏谓已然也所以纪实也故下直书以直言士补外官【是年五月】勲谓惟书以直言士补外官愈不可不书诏若曰方诏举之而遽令补外抑何心哉所以深讥之也
【壬午】七年九月,帝如偃师,遂至河内。
此条漏“还宫”二字,当云“遂至河内及邺,是月还宫”。
【乙酉】元和二年冬,南单于与北单于战,破之。
考异【南上漏匈奴二字,一本北单于作北匈奴】
北单于,当作北匈奴。南上非漏,匈奴字考异,不必从。
【丁亥】章和元年春三月,防羌校尉傅育击羌,败死。
败死当作战没。○按《
译这个月月末,发生日全食,皇帝下诏让群臣极尽直言,又将诏书展示给百官。
此处漏掉了“北匈奴侵犯河西各郡”八个字。○按:这一年设置度辽营,十五年派遣都尉耿秉、窦固驻守凉州,都是为了防备匈奴。【十六年派遣祭彤、窦固等人讨伐北匈奴】应当根据《汉书》补上“侵犯河西”等字,以彰显其开端。表明汉朝并非先有过错,而皇帝之所以防备他们,与炫耀武力、喜好战功的人不同。《纲目》省略了这一点是不对的。【这一年补上这些记载,庶几可以避免十六年书法中“兵端由我发起”的错误】
【辛未】十四年,前楚王刘英自杀。
发明【刘英已经被废黜,但仍然记载他的爵位。大概因为前面已经记载了他有罪,判决已经明确,所以如此】
应当写作“刘英到丹阳后自杀”。○按:罢免的体例,说官职已经出现过的不再重复出现,只有无罪且贤能的人特别记载,即使已经被废免,也称“前某官爵某”。根据刘英被废是因为有罪【上年十一月记载有罪,被废黜并流放丹阳】,不能说他是贤能,这里再次记载爵位,与无罪且贤能的人没有区别,所以应当改正。【只写刘英到丹阳后自杀,既符合事实,又与上文相承接,这是正确的写法】发明认为《纲目》不对。
【壬申】十五年春二月,皇帝东巡,在下邳举行耕籍礼。三月,到达鲁地,前往孔子故居。
考异【下文漏掉了“还宫”二字,与太初三年相同】
分注【前往孔子故居,亲自登上讲堂,命令皇太子、诸王讲解经义】
“宅”字下面应当补上“祭祀”二字。○按:本纪记载:“前往孔子故居祭祀仲尼及七十二位弟子,亲自登上讲堂,再次拜谢并进献酒爵,然后才坐下。”分注删去了“祭祀仲尼及进献酒爵”等语,是不对的。还宫在夏四月,应当放在立子恭等人之前【原本书写“封皇子”,考异说:“皇”字多余,应当写“立子恭等为王”,现在采纳这个说法】考异知道漏掉了,但没有考证实际情况,是不对的。
封皇子六人为王
考异【“皇”字多余。按:尊立体例注说:封立的命令出自天子,不应该自称其子为皇子,只遵循文帝初年的体例,只说“子某”,那么这里应当写为:立子恭等六人为王】
应当写作“立子恭等为王”,“六人”二字可以省略【既然说了“等”,就不必再计算人数】《纲目》一概写六人,不逐一列出名字,是不对的。
【癸酉】十六年,北匈奴大规模入侵云中。
考异【这里错误地没有写“侵犯”,与元朔三年匈奴入侵代郡相同】
分注【北匈奴大规模入侵云中,云中太守廉范抵抗他们。官吏因为兵力少,想要发文书给邻近郡县求救,廉范不允许。等到傍晚,廉范命令军士每人交叉绑着两支火把,三头点火,军营中星星点点。敌人以为汉朝援兵到了,大惊失色。等到天亮准备撤退,廉范命令军士吃早饭,早晨前往追击,斩首数百级。敌人自相践踏,死了一千多人。从此不敢再面向云中】
书法【扰乱华夏应当写“侵犯”,这里写“入侵”,为什么要讥讽呢?为什么要讥讽?因为兵端由我发起。所以廉范打败敌人,不特别记载】
应当写作“北匈奴侵犯云中,太守廉范击退他们”【写太守击退,是为了纠正祭彤等人的罪责】○根据分注,敌人从此不敢再面向云中,廉范的功劳很大,固然应当特别记载以彰显他的美德。如果说兵端由我发起,那么祭彤讨伐匈奴【这一年春天】应当有讥讽的言辞,不讥讽那边却讥讽这边,难道这是公平的法则吗【讥讽就应当写“击”,不应当写“伐”,按本纪也作“侵犯”,只有廉范传作“大入”,《纲目》依据廉范传是不对的】况且此前匈奴曾经侵犯河西各郡【八年】,只是《纲目》失于编录,并非汉朝的过错。书法认为《纲目》不可采纳【如书法所说,更加证实八年不写“侵犯”,确实是缺漏】
【甲戌】十七年冬十一月,派遣窦固等人攻击车师,使其投降,重新设置西域都护和戊巳校尉【第二年秋八月,皇帝驾崩】
考异【提要,这句话下面有“官”字。根据后来建初元年记载罢免都护及戊巳校尉官,那么这里应当遵循提要】
都护校尉,就是官职。提要不必遵循“建初元年‘官’字多余”的说法。
【丁丑】肃宗孝章皇帝建初二年,燒当羌反叛。秋八月,派遣将军马防、校尉耿恭攻击他们。
“校”应当改为“都”。○按:元年大字记载罢免戊巳校尉,官职分注说诏书任命耿恭为骑都尉,这里应当写都尉耿恭【看永元三年大字记载任命班超为骑都尉就可以明白】《纲目》仍然写作校尉是错误的。
【庚辰】五年春,二月朔日,发生日食,举荐直言极谏之士。
分注【诏书说所举荐的人以隐居山林的人为先,不要选取浮华之人】
“举”字上面漏掉了“诏”字。有人说诏书是未定的言辞,不写“诏”意味着已经确定,所以如实记载,因此下面直接写以直言士补任外官【是年五月】勋认为只写以直言士补任外官更加不可不写“诏”,如果说正下诏举荐却立刻让他们补任外官,这是什么用心呢?所以深加讥讽。
【壬午】七年九月,皇帝前往偃师,于是到达河内。
这条漏掉了“还宫”二字,应当说“于是到达河内及邺,这个月还宫”。
【乙酉】元和二年冬,南单于与北匈奴交战,打败了他们。
考异【“南”字上面漏掉了“匈奴”二字,一个版本北单于写作北匈奴】
北单于,应当改为北匈奴。“南”字上面并非漏掉,“匈奴”二字考异,不必采纳。
【丁亥】章和元年春三月,护羌校尉傅育攻击羌人,战死。
“败死”应当改为“战没”。○按《
汉纪》作战没,当从《汉书纲目》误。
【戊子】二年帝崩
书法【贺善赞曰:章帝之篇,纲目书诏,十六为爱民恤刑而发者十,可谓仁厚之主矣。而又垂意礼乐,尊师重学,其失者独废太子、杀梁竦二事耳,所谓白璧之防瑕也】
译《汉纪》记载战死,应当是沿袭了《汉书纲目》的错误。
【戊子】章帝二年,皇帝驾崩。
书法【贺善赞说:关于章帝的篇章,《纲目》所记载的诏令中,十六件事里有十件是因为爱护百姓、宽减刑罚而发出的,可以说是一位仁厚的主君了。而且他又注重礼乐,尊崇老师、重视学问,他的过失仅仅在于废黜太子、杀害梁竦这两件事罢了,这就像白玉上的瑕疵一样】
肃宗之篇,善政屡书,固汉贤主,然其失非特废太子、杀梁竦二事,如下:耿恭狱以直言士补外官,庇曹褒定汉礼,不令有司平奏,又无故改元,从谀自诬,皆帝之失也。在他主或未为大过,然《春秋》责备贤者,贺善又以废子、杀竦为白璧防瑕,则后之观者必皆以为尽善,非所以垂训也。况太子国本,闗系匪轻,贺氏指为防瑕,尤误【它如听皇后谮杀四贵人,窦宪夺公主田园,不能罪郑宏以言,窦宪収印绶死,皆非也】
冬十月,侍中窦宪杀都乡侯畅,太后以宪为车骑将军,使北击匈奴,以赎罪。
考证【当加舅于侍中之上。○谨按凡例曰:凡亲戚贵重者,书其属以着与政之祸,后仿此】
凡例书属病人主也,窦宪之横,乃太后所为【是时太后临朝】非和帝之过,故不书舅,下书太后,以则罪在太后,明矣。考证説泥。
【己丑】孝和皇帝永元元年九月,以窦宪为大将军。
考异【按封拜例曰:凡以亲戚贵重者,书其属,则此当如王鳯等书舅窦宪。据建寜二年书以董贵人兄子重为五官中郎将,永兴二年书封乳母马惠子初为列侯,重以贵人兄子,初以乳母之子,尚书其属,则此条不书舅。传録阙漏耳】
书属义,见上考异泥例与考证同,不可从。○按窦宪伏诛,出帝密谋【详永元四年时,帝年十四】不复与闻,太后是帝未尝舅宪也。纲目于宪为将军一书,自后斥称姓名,不曰大将军宪者【据霍光、何进皆书大将军光、大将军进】不与其为将军也。至伏诛,复书大将军窦宪,明太后用人之失,而宪为将军非帝意也,故不书舅与鳯等异者,不以窦氏累和帝耳。诸家见不逮此,何与?
【癸巳】五年,北单于畔,遣兵追斩灭之。
考异【北上漏匈奴二字】
分注【窦宪既立,于除鞬为北单于,欲辅归北庭,防宪诛,而止于除鞬自畔还北,诏讨斩之,破灭其众】
鲜卑徙据北匈奴地
分注【鲜卑既据匈奴故地,匈奴余种十余万落,皆自号鲜卑,鲜卑由此渐盛】
当与上合为一条书曰:「北单于畔,归匈奴,遣兵追斩灭之,鲜卑徙据其地。」○按单于灭而鲜卑据其地,间无异事,义当合书【按《鲜卑传》云:「永元中,大将军窦宪击破匈奴,北单于逃去,鲜卑因此转徙据其地。」固当合书,鲜卑屡冦自此始】见匈奴虽灭,鲜卑渐盛,中国之忧未已也。此履霜坚氷,因事垂戒之义,纲目分书非是。○据分注明言「自畔还北」,是单于之畔由归北庭也,故下书追。若但言畔,直书斩灭可矣,何追之有?故当补「归匈奴」三字。考异谓「北上漏匈奴」,非也。
【甲午】六年,北匈奴降者脇立屯屠何子逢侯叛,走出塞,遣将军邓鸿等击之,不及,鸿及杜崇等皆坐诛。
分注【鸿坐逗留,崇及朱徽坐失胡和,致胡反,皆徴下狱死】
书法【于是皆下狱死,书诛正其罪也】
出塞」二字羡○按上书「走」下书「击」之不及,则逺窜可知,况鸿等既以逗留坐诛,「出塞」二字尤冝削去【书「出塞」于遣将之先,虽不逗留,势已无及,故必去此二字,方可正鸿等之罪,此亦大书与分注矛盾处】盖既云「出塞」,则逗留之罪宜从末减,何以书诛?书法徒以为正其罪,不知如《纲目》所书,未可以罪罪之也。
【丁酉】九年,述唐冦陇西,遣将军刘尚讨破之。
考异【讨,当作击,与元鼎六年讨西羌同】
考证【讨当作击】
迷唐不可与西羌同日语。西羌之祸,中国啓之。迷唐屡降而复反【迷唐,迷吾之子。迷吾于元和三年反,张纡击斩之。迷唐据大小榆谷以叛,及邓训为校尉,击破之。迷唐西徙,训卒,复反。至是冦陇西,明年诣阙贡献。庚子复反】故得书讨考异考证,不必从。
冬十月,追尊梁贵人为恭懐皇太后,葬西陵。
书法【东汉书“后葬矣”,不书地,此其书地,何志?礼失也。于是妾母称皇太后,葬称西陵,非礼矣】
儒者尝言天理人欲勲以为情与义而已矣,以义制情则事顺而节安,以情灭义则动乖而罪大。和帝之追尊其母,非私加之也,为
译肃宗(汉章帝)的篇章中,善政屡次被记载,他固然是汉朝的贤明君主,然而他的过失不仅仅在于废黜太子、杀害梁竦这两件事,还有如下几点:耿恭因直言进谏而被贬为外官,他庇护曹褒制定汉礼,不让有关官员公平上奏,又无故更改年号,听从谄媚之言而自欺欺人,这些都是帝王的过失。在其他君主身上,这些或许不算大错,但《春秋》对贤者要求更严,贺氏又将废黜太子、杀害梁竦比作白璧上的瑕疵,那么后来的观察者必定都会认为他完美无缺,这不符合垂范训诫的原则。况且太子是国家的根本,关系重大,贺氏将其指为瑕疵,更是错误【其他如听信皇后谗言杀害四位贵人,窦宪强夺公主田园,不能因郑宏进言而治罪,窦宪被收回印绶而死,这些都是不对的】。
冬季十月,侍中窦宪杀害都乡侯刘畅,太后任命窦宪为车骑将军,派他向北进击匈奴,以赎罪。
考证【应当在“侍中”之上加上“舅”字。○谨按凡例说:凡是亲戚身份尊贵的人,要写明他们的亲属关系,以彰显他们干预朝政带来的祸患,后世仿照此例】
凡例中写明亲属关系,是为了批评君主。窦宪的专横,是太后所为【当时太后临朝听政】,并非和帝的过错,所以不写“舅”,下面写“太后”,以表明罪责在太后,这就很明白了。考证的说法拘泥。
【己丑】孝和皇帝永元元年九月,任命窦宪为大将军。
考异【按封拜的体例说:凡是因亲戚身份尊贵而任命的人,要写明亲属关系,那么这里应当像王凤等人那样写“舅窦宪”。根据建宁二年记载“以董贵人兄子董重为五官中郎将”,永兴二年记载“封乳母马惠子马初为列侯”,董重因为是贵人的侄子,马初因为是乳母的儿子,都写明了亲属关系,那么这一条不写“舅”,是传抄遗漏】
写明亲属关系的意义,见上文。考异拘泥于体例,与考证相同,不可采纳。○按窦宪被诛杀,出自皇帝的密谋【详见永元四年,当时皇帝十四岁】,太后不再参与,皇帝未曾将窦宪视为舅舅。《纲目》在窦宪担任将军时只写一次,之后斥称其名,不称“大将军宪”【依据霍光、何进都写“大将军光”、“大将军进”】,是不承认他担任将军的合法性。等到他被诛杀时,又写“大将军窦宪”,以表明太后用人不当,而窦宪担任将军并非皇帝的本意,所以不写“舅”,这与王凤等人不同,是不让窦氏连累和帝。诸家见解达不到这个程度,为什么呢?
【癸巳】五年,北单于叛变,派遣军队追击斩杀灭之。
考异【“北上”漏掉了“匈奴”二字】
分注【窦宪立日逐王于除鞬为北单于,想辅助他回归北庭,防备窦宪被诛杀,而停止于除鞬,自己叛变返回北方,下诏讨伐斩杀他,破灭他的部众】
鲜卑迁徙占据北匈奴的土地
分注【鲜卑占据匈奴故地后,匈奴残余的十余万落,都自称鲜卑,鲜卑由此逐渐强盛】
应当与上面合并为一条,写为:“北单于叛变,回归匈奴,派遣军队追击斩杀灭之,鲜卑迁徙占据其地。”○按单于被灭而鲜卑占据其地,中间没有其他事件,按义理应当合写【按《鲜卑传》说:“永元年间,大将军窦宪击破匈奴,北单于逃跑,鲜卑因此迁徙占据其地。”固应当合写,鲜卑屡次侵扰从此开始】,以显示匈奴虽然被灭,但鲜卑逐渐强盛,中国的忧患并未结束。这是“履霜坚冰”、因事垂戒的意义,《纲目》分开写是不对的。○根据分注明确说“自己叛变返回北方”,是单于叛变因为回归北庭,所以下面写“追”。如果只说叛变,直接写斩杀灭之就可以了,何须追击?所以应当补上“归匈奴”三字。考异说“北上漏匈奴”,是不对的。
【甲午】六年,北匈奴投降者胁迫立屯屠何之子逢侯叛变,走出边塞,派遣将军邓鸿等攻击他们,没有追上,邓鸿及杜崇等都因罪被诛杀。
分注【邓鸿因逗留不前获罪,杜崇及朱徽因失去对胡人的控制,导致胡人反叛,都被召回下狱处死】
书法【于是都下狱处死,写“诛”是正其罪】
“出塞”二字多余○按上面写“走”,下面写“击”之不及,则远逃可知,况且邓鸿等既因逗留获罪,“出塞”二字尤其应当删去【在派遣将领之前写“出塞”,即使不逗留,形势也已来不及,所以必须去掉这两个字,才能正邓鸿等人的罪,这也是大书与分注矛盾之处】。既然说“出塞”,那么逗留的罪责应当从轻发落,为何写“诛”?书法只认为是正其罪,不知道如《纲目》所写,不可以罪责来定罪。
【丁酉】九年,迷唐侵扰陇西,派遣将军刘尚讨伐击败他。
考异【“讨”,应当作“击”,与元鼎六年讨西羌相同】
考证【“讨”应当作“击”】
迷唐不可与西羌同日而语。西羌的祸患,是中国引发的。迷唐屡次投降又反叛【迷唐,是迷吾的儿子。迷吾在元和三年反叛,张纡击斩他。迷唐占据大小榆谷叛乱,等到邓训为校尉,击破他。迷唐西迁,邓训去世,又反叛。至此侵扰陇西,第二年到朝廷贡献。庚子年又反叛】,所以可以写“讨”。考异、考证,不必采纳。
冬季十月,追尊梁贵人为恭怀皇太后,葬于西陵。
书法【东汉写“后葬矣”,不写地点,这里写地点,是何用意?是礼制失当。于是妾母称皇太后,葬称西陵,不合礼制】
儒者曾言天理人欲的区别在于情与义而已,以义制情则事情顺遂而节度安宁,以情灭义则行动乖戾而罪责重大。和帝追尊他的母亲,并非私自加封,而是
其无罪而枉殁也【详建初八年杀梁竦分注】子为天子,不克防福,而先以诬死,为其子者,非稍有以异之不已恝乎?故尊为皇太后,人情之所不容己者。然而卑父失经乱伦凟礼,则罪且不可逭,将若之何以义断之?与其使母受无益之虚名,而令已有违礼之实罪,曷若俾死者安应得之故号,而令生者为无过之贤君乎?又况无沗所生,不在区区称谓间也。书法徒讥其失礼,而不明之以义,非惟往者不服,即后世人子不幸而当此,亦何以自解邪?
译那些无罪而冤死的人【详见建初八年杀梁竦条下的分注】,儿子身为天子,不能保全福分,反而先因被诬陷而死,作为儿子的人,如果不稍微有所区别对待,难道能内心平静吗?所以尊奉为皇太后,是人之常情所不能抑制的。然而父亲地位卑微却违背常理、扰乱伦理、亵渎礼制,那么罪过就不可逃避,将如何以道义来裁断呢?与其让母亲承受无益的虚名,而让自己背负违背礼制的实际罪过,何不使死者安享其应得的旧日称号,而让生者成为没有过错的贤明君主呢?更何况,不辱没所生之母,并不在于区区称谓之间。史书的笔法只讥讽其失礼,却不以道义阐明其中缘由,不仅让过去的人不服,即使后世不幸遭遇此境的君主,又该如何自我辩解呢?
以吕盖为司徒,司空奋罢,以韩棱为司空。
司空上漏圏子异事,连书不以圈隔,非是。
【戊戌】十年,南单于师子死,单于长子之檀立。
考异【南上漏匈奴二字】
当作南匈奴单于师子死【五年屯屠何死,书南匈奴单于】考异谓南上漏匈奴非也。
【庚子】十二年夏四月,秭归山崩。
当书夏四月,象林蛮反,郡兵击,降之【见《汉书》本纪】
补注【蛮夷二千余人冦掠百姓,燔烧官寺,郡县发兵讨,系斩其渠帅,余众乃降】
闰月秭归山崩。○按此象林入冦中国之始,纲目不书,非是。况明年书贷象林,种十四年书置象林将兵长史,皆从此起,不书其反,亦何以见义哉?秭归之崩在是年夏闰月,观永和【顺帝年号】三年地震,书闰四月,则此亦当书闰,法有不可畧者,此类是也。
【壬寅】十四年,封郑众为鄛乡侯。
考异【按封拜例曰:凡宦者除拜当书者,皆加宦者字。此条分注宦者封侯自此始,而不书宦者,亦阙漏也。或云:前书以郑众为大长秋,已加宦者字。然延熹二年封单超等为列侯,以单超为车骑将军,再书宦者,不厌辞繁。况永平八年以郑众为军司马,乃使匈奴之郑众,而非宦者之郑众。此宜书宦者以别之,矧刑臣封侯之始乎】
考证【当加宦者二字于郑众之上。○谨按凡例曰:凡宦者封爵,皆加宦者字。注云:如郑众之属。朱子特立此例,以着有功之祸】
发明【郑众封侯,何以不掲?宦者书之,盖已见之于前矣】
当从考异,考证加宦者字,发明傅防,纲目非是。
【癸卯】十五年夏四月晦,日食。
雨水
雨上漏秋字。○按是年雨水属秋【帝纪云是秋四州雨水】纲目宜书秋雨水,不书则疑于夏。春秋虽无事,犹书首时,况有事而可不书乎?
【乙巳】元兴元年冬十二月,帝崩,太子隆即位。
考证【当作皇后迎子隆即位。○谨按凡例曰:继世,曰太子某即位,有故则随事书之。和帝太子十数,后生者养于民间,帝崩,邓后迎立子隆为太子,即位。和帝在位时,固未尝立也,当随事书之,以着其实。当作皇后迎子隆即位】
分注【初,帝失皇子十数,后生者辄隠秘养于民间,羣臣无知者。及帝崩,皇后乃收皇子于民间,长子胜有痼疾,少子隆生始百余日,迎立以为太子,即位】
书法【惠帝之末,书太子即位,而不书立太子,他人子也。于是太后收皇子于民间,则其正统明矣。不书立为太子,何迎立于发丧之后也?元孙婴则何以书?王莽居摄,婴未尝即位,书立为皇太子,所以正名也。然则隆不书立,与少帝何别焉?即位书名,所以为异也】
当直书少子隆即位。○按隆立不书迎,为邓后讳也。后舍胜立隆,自后之私然。《春秋》之义,善多者为之讳其恶,所以全之也。至不可讳而后讥。此殇、安二帝同出后迎,而或书或否,之所以异也【延平元年书太后迎清河王子祐入即位】考证谓当随事而书,以着其实,特《纲目》书太子之误耳。殇帝未尝立为太子,安得以太子书?惟易以少子,则殇帝之不当立与皇后之不当迎皆见矣。如但以称名为异,则和帝尝书立为太子【章帝建初八年书立子肇为皇太子】即位书肇【章和二年书太子肇即位】又何别焉?书法但知其与少帝异,而不知其与和帝同,终是傅防《纲目》耳。
【丙午】孝殇皇帝延平元年,封帝兄胜为平原王。
考异【帝字羡,按建武二年书,封兄縯子章为太原王,十五年书,追諡兄縯为齐武公,竝不加帝字,则此帝字当削】
孝殇安得与世祖比?据分注【见即位条】生始百余日,安知胜之为兄而封之?凡此皆太后所为,故特书。帝春秋之义,立子以长,前书少子即位,此书封兄胜为平原王,太后之私益着矣【有兄不立而立其弟,彼此正互相发】考异不察,至以世祖例孝殇,谬甚。
三月葬慎陵
考证【慎当作顺。○谨按《汉书》帝纪:“葬孝和皇帝于慎陵”,章懐注云:“俗本作顺者误。”考之《皇后纪》:“和熹皇后合葬顺陵”,而灵帝父孝仁皇
译任命吕盖为司徒,司空奋免职,任命韩棱为司空。
司空上报漏水、圈子和怪异之事,连续书写不用圈子隔开,这是不对的。
【戊戌】十年,南单于师子去世,单于长子之檀继位。
考异【南上漏匈奴二字】
应当写作南匈奴单于师子去世【五年屯屠何去世,记载为南匈奴单于】考异认为南上漏匈奴二字是不对的。
【庚子】十二年夏四月,秭归发生山崩。
应当记载夏四月,象林蛮族反叛,郡兵攻击,使其投降【见《汉书》本纪】
补注【蛮夷二千多人劫掠百姓,焚烧官府,郡县发兵讨伐,抓获并斩杀其首领,其余众人才投降】
闰月秭归发生山崩。○按这是象林入侵中原的开始,《纲目》不记载,是不对的。况且明年记载宽贷象林,十四年记载设置象林将兵长史,都是从这件事开始的,不记载其反叛,又怎么能体现大义呢?秭归山崩发生在这年夏闰月,看永和【顺帝年号】三年地震,记载为闰四月,那么这也应当记载闰月,法则有不可省略的地方,这类就是。
【壬寅】十四年,封郑众为鄢乡侯。
考异【按封拜条例说:凡是宦官除授官职应当记载的,都加上宦者二字。这条分注说宦官封侯从此开始,却不记载宦者,也是缺漏。有人说:前面记载郑众为大长秋,已经加了宦者二字。然而延熹二年封单超等为列侯,任命单超为车骑将军,再次记载宦者,不嫌辞藻繁复。况且永平八年任命郑众为军司马,那是出使匈奴的郑众,而不是宦官郑众。这里应当记载宦者以作区别,何况是刑臣封侯的开始呢】
考证【应当在郑众之上加上宦者二字。○谨按凡例说:凡是宦官封爵,都加上宦者二字。注说:如郑众之类。朱子特意立下这个条例,以彰显有功之祸】
发明【郑众封侯,为什么不标出?宦官记载,大概前面已经见过了】
应当遵从考异、考证加上宦者二字,发明傅防,《纲目》是不对的。
【癸卯】十五年夏四月晦,发生日食。
雨水
雨上漏秋字。○按这年雨水属于秋季【帝纪说这年秋季四州雨水】《纲目》应当记载秋雨水,不记载就会让人怀疑是夏季。春秋即使无事,尚且记载首时,何况有事而不记载呢?
【乙巳】元兴元年冬十二月,皇帝去世,太子隆即位。
考证【应当写作皇后迎接子隆即位。○谨按凡例说:继位,说太子某即位,有特殊情况则随事记载。和帝太子有十多个,后出生的养在民间,皇帝去世,邓后迎接立子隆为太子,即位。和帝在位时本来就没有立太子,应当随事记载,以彰显事实。应当写作皇后迎接子隆即位】
分注【起初,皇帝失去皇子十多个,后出生的就隐秘养在民间,群臣没有人知道。等到皇帝去世,皇后才从民间收寻皇子,长子胜有顽疾,少子隆出生才一百多天,迎接立为太子,即位】
书法【惠帝末年,记载太子即位,而不记载立太子,因为他是别人的儿子。于是太后从民间收寻皇子,那么他的正统就明确了。不记载立为太子,为什么呢?因为迎接立是在发丧之后。元孙婴为什么记载?王莽居摄,婴未曾即位,记载立为皇太子,是为了正名。那么隆不记载立,与少帝有什么区别呢?即位记载名字,是为了表示不同】
应当直接记载少子隆即位。○按隆即位不记载迎接,是为邓后避讳。后舍弃胜而立隆,是太后私意。《春秋》大义,善多的人为他避讳恶行,是为了保全他。到了不可避讳才讥讽。这殇、安二帝同出于后迎接,却有的记载有的不记载,这就是不同的原因【延平元年记载太后迎接清河王子祐入宫即位】考证说应当随事记载,以彰显事实,只是《纲目》记载太子之误罢了。殇帝未曾立为太子,怎么能以太子记载?只有改为少子,那么殇帝不应当立与皇后不应当迎接都显现出来了。如果只以称名为异,那么和帝曾经记载立为太子【章帝建初八年记载立子肇为皇太子】即位记载肇【章和二年记载太子肇即位】又有什么区别呢?书法只知道他与少帝不同,而不知道他与和帝相同,终究是傅防《纲目》罢了。
【丙午】孝殇皇帝延平元年,封皇帝哥哥胜为平原王。
考异【皇帝名羡,按建武二年记载,封哥哥縯的儿子章为太原王,十五年记载,追谥哥哥縯为齐武公,都不加帝字,那么这里帝字应当删去】
孝殇怎么能与世祖相比?根据分注【见即位条】出生才一百多天,怎么知道胜是哥哥而封他?凡是这些全是太后所为,所以特别记载。帝春秋大义,立子以长,前面记载少子即位,这里记载封哥哥胜为平原王,太后的私意更加明显了【有哥哥不立而立弟弟,彼此正好互相印证】考异不察,以至于用世祖的例子来比孝殇,错误很大。
三月葬于慎陵
考证【慎应当改为顺。○谨按《汉书》帝纪:“葬孝和帝于慎陵”,章怀注说:“俗本作顺的是错误的。”考察《皇后纪》:“和熹皇后合葬于顺陵”,而灵帝父亲孝仁皇
称慎陵,世之相去不逺岂应袭慎陵之号?盖孝和实葬顺陵,而《皇后纪》可证也。章懐因正文传冩以顺为慎,遂注为俗本之误者,非是。当作顺陵为正】
译称慎陵,世之相去不远,岂应袭慎陵之号?盖孝和实葬于顺陵,而《皇后纪》可证也。
章怀太子因正文传写以“顺”为“慎”,遂注为俗本之误者,非是。
当作顺陵为正。
当从考证,作顺陵。○按后纪既称合葬,不应顺慎相反之甚。观《易》坤卦文言云:“履霜坚冰至”,盖言顺也。朱子本义谓当作“慎”,古字“顺”“慎”通用。果尔,则《汉书》帝纪虽云葬孝和于慎陵,安知非即顺?义章懐以为俗本之误,或未详通用之説耳。然孝仁既称慎陵,当书顺以别之,考证説可从。
夏四月罢祀官不在祀典者
考异【提要礼误作祀】
当从提要作祀礼【汉纪本作祀典】○按礼祭法云:「非此族也,不在祀典。」盖祀者礼之一端【礼有五祀,居其一】礼者,祀之统名。称祀典则非非礼可知,称礼典则与祀官不切。考异以提要为误,非是。
秋七月诏实覈伤害除其田租
分注【诏曰:间者水灾害稼,朝廷忧惧,而郡国欲获虚誉,遂多张垦田,竞增戸口,掩匿盗贼,贪苛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下比,不畏于天,不愧于人。自今以后,将纠其罚,其各实覈所伤害,为除田租】
当作诏实覈伤害田除其租。○按诏辞首称害稼,专责郡国多张垦田以贾虚誉,则所书伤害者为田言也。义当先书田,后书租,以明所伤害者除之,其未伤害者不槩除也。如此方不失实覈之意。如纲目所书,伤害既无所指,除租又似槩蠲,何以见其义哉?
葬康陵【是年八月帝崩】
考异【谨按《汉书》殇帝葬康陵,质帝纪叙康陵在恭陵上,而前汉平帝已名康陵。或曰:康本作庚,庚与康字相似,但少不同,遂误为康陵。章懐注云:在慎陵茔中庚地。今详或人之説及章懐注语,则当作庚陵。姑録于下,以俟博学君子正焉】
当从考异作庚陵。○按殇帝以上年十二月即位,分注云生始百余日,至今年八月崩,未周一嵗,故诸臣諡之曰殇。礼七嵗以下为无服之殇,未三月不为殇。殇帝虽得为殇,当与无服者等,不应独起陵墓。况此条分注云方中秘藏及诸工作减什之九,则章懐所称慎陵茔中庚地,当得其实。盖前既有康陵,后人不当复取而名之,又况孝殇之未成君者乎?考异説是。
【丁未】孝安皇帝永初元年冬十一月,司空周章自杀。考异【按延平元年司空宠卒,即书以尹勤为司空,此上书策免司空勤,不书以周章为司空,漏也】
按封拜例,凡正统命官曰「以某人为某」,注云:「自永初元年以后,三公因事乃书,则纲目不书,以周章为司空例也,非漏也。」据是年九月,以冦贼雨水防免太尉、司空三公之职轻矣。纲目所以托始于此,与必如考异所云,则是时以张禹为太尉,纲目不书,考异亦不言,何邪【十二月,以张敏为司空;三年,以夏勤为司徒,并不书】
【己酉】三年冬,十一月,南匈奴围中郎将耿和于美稷,遣中郎将厐雄将兵讨之。
考异【此当书击误作讨,与元鼎六年讨西羌同,据四年书耿夔击南匈奴破走之,则此年传误耳】
发明【匈奴未有反书,而此年书南匈奴反者,已臣于汉,受其廪给,则非其他所可比矣。既书其反于前,遂正其讨于后。书法若此,固非苟于尊中国也】
此条当以发明为正,考异可删。○按:考异但知用兵外国者不当书讨,不知见臣与未服之国,其逆顺不同也。耿防书“击”,乃纪其用兵之实,执此以例厐雄,非矣。
【乙夘】元初二年夏四月,立贵人阎氏为皇后。
此下当书六月地裂。○按灾异例云:凡灾异悉书。是年六月,洛阳新城地裂,纲目不书,非是。况上年地坼、地陷、地震,并见于一年之间【春二月,日南地坼;六月,河东地陷;冬十月,地震】纲目不厌辞繁,此裂于立后之后,尤不可阙。唐髙宗水入寝殿,説者以为武氏之应【永徽五年三月,髙宗以太宗才人武氏为昭仪;闰四月,万年宫夜大水】史称后性妬忌,后宫李氏生皇子保,后鸩杀李氏。则二郡之裂,安知非为阎后而可不书乎【洛阳帝都也,裂非无故,岂可不书】固当补之。
【丙辰】三年,度辽将军邓遵率南单于击零昌,破之。
考异【南上漏匈奴二字,六年同】
按匈奴自光武时分南北部【建武二十五年】
译应当依据考证,写作“顺陵”。○按后纪既然称合葬,不应顺、慎二字相反如此严重。看《易》坤卦文言说:“履霜坚冰至”,大概是说顺的意思。朱子本义认为应当作“慎”,古字“顺”“慎”通用。果真如此,那么《汉书》帝纪虽然称葬孝和于慎陵,怎么知道不是就是顺陵呢?义章懐认为是俗本的错误,或许是不详知通用的说法罢了。然而孝仁既然称慎陵,应当书写顺陵以区别它,考证的说法可以采纳。
夏四月罢免不在祀典中的祀官。
考异【提要礼误作祀】
应当从提要作祀礼【汉纪本作祀典】。○按《礼·祭法》说:“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大概祀是礼的一个方面【礼有五祀,居其一】,礼是祀的统称。称祀典则非礼可知,称礼典则与祀官不相切合。考异认为提要有误,不对。
秋七月诏令核实受灾情况免除其田租。
分注【诏曰:近来水灾损害庄稼,朝廷忧虑恐惧,而郡国想要获得虚名,于是多虚报垦田,竞相增加户口,掩盖盗贼,贪婪苛刻惨毒,延及平民。刺史低头塞耳,阿私同流,不畏天,不愧人。从今以后,将纠察惩罚他们,各自核实所受灾情况,免除田租】
应当作诏令核实受灾田免除其租。○按诏辞开头称害稼,专门责备郡国多虚报垦田以博取虚名,那么所书写的伤害的是田。义理上当先书田,后书租,以明确所伤害的免除,其未伤害的不一概免除。如此才不失去核实的意思。如纲目所书,伤害既无所指,免除租税又似一概蠲免,何以体现其义呢?
葬康陵【是年八月帝崩】
考异【谨按《汉书》殇帝葬康陵,《质帝纪》叙述康陵在恭陵上,而前汉平帝已经名康陵。有人说:康本作庚,庚与康字相似,只是稍有不同,于是误为康陵。章懐注说:在慎陵茔中庚地。现在详察或人之说及章懐注语,则应当作庚陵。暂录于下,以等待博学君子纠正】
应当从考异作庚陵。○按殇帝于上年十二月即位,分注说生才百余日,到今年八月崩,未满一岁,所以诸臣谥之曰殇。礼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未满三月不为殇。殇帝虽得为殇,应当与无服者等同,不应单独起陵墓。况且此条分注说方中秘藏及诸工作减什之九,那么章懐所称慎陵茔中庚地,应当符合实情。大概前已有康陵,后人不当再取而名之,何况孝殇之未成君者呢?考异的说法是对的。
【丁未】孝安皇帝永初元年冬十一月,周章自杀。考异【按延平元年宠卒,即书以尹勤为司空,此处上书策免司空勤,不书以周章为司空是遗漏】
按封拜例,凡是正统命官曰“以某人为某”,注云:“自永初元年以后,三公因事乃书,那么纲目不书以周章为司空是例,并非遗漏。”据是年九月,以寇贼雨水防免太尉、司空三公之职太轻了。纲目所以托始于此,与必定如考异所说,那么是时以张禹为太尉,纲目不书,考亦不言,为什么呢【十二月,以张敏为司空;三年,以夏欣为司徒,并不书】
【己酉】三年冬,十一月,南匈奴包围中郎将耿和于美稷,派遣中郎将厐雄率兵讨伐之。
考异【此处应当书击误作讨,与元鼎六年讨西�同,据四年书耿夔击南匈奴破走,则此年传误】
发明【匈奴未有反书,而此年书南匈奴叛者,已臣于汉,受其廪给,那么与其他不同。既书其叛于前,遂正其讨于后。书法如此,固然不是苟且尊中国】
此条应当以发明为正,考异可删。○按考异只知道用兵外国者不当书讨,不知道见臣与未服之国,其逆顺不同。耿防书“击”,乃记载用兵之实,执此以例厐雄是不对的。
【乙夘】元初二年夏四月,立贵阎氏为皇后。
此处应当书六月地裂。○按灾异例说:凡是灾异都书。是年六月,洛阳新城地裂,纲目不书,不对。况且上年地坼、地陷、地震,都见于一年之间【春二月,日南地坼,六月,河东地陷,冬十月,地震】纲目不厌辞繁,此处裂于立后之后,尤其不可缺。唐髙宗水入寝殿,说者认为是武氏之应【永徽五年三月,髙�以太宗才人武氏为昭仪;闰四月万年宫夜大水】史称后性妒忌,后宫李氏生皇子保,后鸩杀�氏。那么二郡之裂,怎么知道不是为阎后而可不书呢【洛阳帝都也,裂非无故,岂可不书?】固当补之。
【丙辰】三年,度辽将军邓遵率领南单于击零昌,破之。
考异【南上漏匈奴二字,六年同】
按匈奴自光武时分南北部【建武二十�年】
南匈奴尝称单于,内之也。至永初三年,单于反,纲目始书南匈奴,而不曰单于,外之也。四年,南匈奴复降,于是遇待如初,故纲目自此复称单于,而不曰匈奴,乃《春秋》与人为善,不念旧恶之意。考异以为漏,非也。六年不书匈奴,同。
译南匈奴曾经称单于,这是将其视为内部成员。到了永初三年,单于反叛,《纲目》开始只写南匈奴,而不称单于,这是将其视为外部势力。四年,南匈奴再次归降,于是对待他们像当初一样,所以《纲目》从此又改称单于,而不称匈奴,这体现了《春秋》与人为善、不记旧仇的精神。考异认为这是遗漏,是不对的。六年不记载匈奴,情况相同。
【己未】六年夏四月,大风雨雹。○旱
旱上漏五月二字。○按帝纪是年旱在五月,纲目上书大风雨雹,下书旱而不月,非是。或曰不书月,省文也。勲谓方书大风雨雹而不书月,以别之,旱亦何自至哉?月有不可省者,此类是也。它如延光二年【癸亥】地震,本非十二月【是年地震,本纪五行志并不书月】四年地震,本非十一月【五行志是年地震在十月,纲目上文既书冬十月,越隽山崩,十一月三字亦羡】纲目并书月俱非【当书不书,不当书而书,皆未详考纪志耳。它如永初五年蝗在夏,永寜元年杨震为司徒在冬十二月,纲目并系秋后,俱误】
秋七月,鲜卑防马城塞,邓遵率南单于击破之。
塞字羡○按马城县名属代郡,顺帝阳嘉二年书鲜卑冦马城【本纪作冦代郡】亦无塞字,可删【汉纪无塞字,纲目据鲜卑传书耳,郡国志代郡马城亦不言塞,固当削去】
【辛酉】建光元年,尊嫡母耿姬为甘陵大贵人。
考异【嫡字,羡按:顺帝追尊母李氏,质帝尊母匽氏,并不加嫡字】
纲目于耿姬书嫡,所以别于孝徳后也。孝后初为左氏【元▯注作左姬】乃帝之生母,而耿姬则孝皇之元妃也。于生母曰孝徳后【上书追尊清河孝王曰孝徳皇,皇妣曰孝徳后,妣上皇字羡】于嫡母曰甘陵【孝徳后陵】大贵人厚所生,而薄所尊,发明【刋本误刻书法,今正】所谓直书于防,其失自见者,岂李匽二氏之比邪?李匽之为母,犹左氏之为后也【李氏,安帝宫人,生子保,是为顺帝;匽氏,蠡吾侯翼媵妾,生桓帝,详皇后纪】本非嫡母,安得以嫡加之?今以李匽例耿姬,是敝冠而苴之履,名义安在哉?况匽乃桓母,纪于质篇考异,指为质帝所尊妇行,而母称之,尤误【质帝母陈夫人】
十二月,髙句骊王宫围,▯莵州郡讨破之,宫死。
考异【此亦不当书,讨与讨西羌同】
按髙句始与鲜卑冦辽东太守蔡讽战殁【是年三月】今又围▯莵,猾夏已甚,故得书讨考异泥例不可从。
【壬戌】延光元年,辽东都尉厐奋承伪诏,斩▯菟太守姚光,徴抵罪。
分注【▯莵太守姚光,幽州刺史冯焕数紏发奸恶,怨者诈作玺书谴责焕,光赐以欧刀,又下厐奋使速行刑,奋即斩光,収焕,焕欲自杀,其子绲疑诏文有异,止之,焕乃上书自讼,徴奋抵罪,防焕病死狱中,帝愍之,赐焕光钱十万,以子为郎】
当书辽东都尉厐奋杀▯莵太守姚光徴抵罪承伪诏三字宜删○按玺书既诈不下他而下厐奋必怨者闚奋与光有郤故假手于奋以行其志【发明谓奋不审迂甚】奋虽承诏其斩光之意可诛也况是时冯焕并在谴中奋必先斩光而后收焕焕因得上书自讼其迹尤着例当直书杀太守虽不言承伪诏可也
【癸亥】二年夏四月,封王圣为野王君。
发明【此乳母也?何不掲而书之?盖已见之于前矣】
封下漏「乳母」二字。○按前书「乳母【元年遣宦者及乳母王圣女伯荣诣甘陵】明伯荣之为私;此书「乳母」,正王圣之不当君也。义各有当,何嫌于重?况宦者封侯,汉世故事,纲自于单超,犹再书「宦者【见桓帝延熹二年】乳母」封君,自安帝始,可不特书以着其罪哉?发明傅防纲目,不可从。
【乙丑】四年帝崩于叶
分注【帝崩于乘舆,皇后与阎显兄弟、江京、樊丰等谋,以济隂王在内,恐公卿立之,乃伪云帝疾甚,徙御卧车,驰归,四日至洛阳】
按《汉书》帝南廵幸宛,不豫,自宛幸叶,崩于乘舆。分注当补「幸宛至叶」等字【南廵见上大书】方与大书相应。今但云崩于乘舆,安见其于叶邪?辞有不可省者,非冗也【朱子尝言:目欲详备而不繁冗】
尊皇后曰皇太后。太后临朝,以阎显为车骑将军,仪同三司,迎北乡侯懿入即位。
考异【以下漏舅字,与窦宪同】
考证【当加兄于阎显之上】
书法【纲目书尊皇后为皇太后多矣。上必有书,即位者也。于是北乡未立,则孰尊之?自尊也。名号正,则可以临朝矣】
当从考证,加“兄”字,盖谓之舅,则与先帝有属戚之分,不称舅者絶
译己未年,六年夏四月,出现大风、暴雨和冰雹。○“旱”字前漏掉了“五月”二字。○查考《帝纪》,这一年的旱灾发生在五月,《纲目》上面记载大风、暴雨、冰雹,下面记载旱灾却未注明月份,这是不对的。有人说,不写月份是为了省略文字。勋认为,既然前面记载大风、暴雨、冰雹时没有写月份,是为了区别开来,那么旱灾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月份有不可省略的情况,这类就是。其他例如延光二年癸亥年发生地震,本来不是在十二月(这一年发生地震,《本纪》和《五行志》都没有写月份);四年发生地震,本来不是在十一月(《五行志》记载这一年地震发生在十月,《纲目》上文既然写了“冬十月,越隽山崩”,那么“十一月”三个字也是多余的),《纲目》都写了月份,都不对(该写的不写,不该写的却写了,都是没有详细考证《纪》和《志》的缘故。其他如永初五年蝗灾发生在夏季,永寜元年杨震担任司徒发生在冬季十二月,《纲目》都系在秋季之后,都是错误的)。
秋七月,鲜卑侵犯马城塞,邓遵率领南单于击溃了他们。
“塞”字是多余的。○查考马城是县名,属于代郡,顺帝阳嘉二年记载鲜卑侵犯马城(《本纪》记载为侵犯代郡),也没有“塞”字,可以删去(《汉纪》没有“塞”字,《纲目》是根据《鲜卑传》记载的,而《郡国志》中代郡马城也没有说它是塞,所以应当删去)。
辛酉年,建光元年,尊奉嫡母耿姬为甘陵大贵人。
考异【“嫡”字是多余的。查考:顺帝追尊母亲李氏,质帝尊奉母亲匽氏,都没有加“嫡”字】
《纲目》在耿姬处写“嫡”,是为了区别于孝徳后。孝徳后最初是左氏(元〇注作左姬),是皇帝的生母,而耿姬则是孝皇的原配夫人。对于生母称为孝徳后(上文记载追尊清河孝王为孝徳皇,皇妣为孝徳后,“妣”字前的“皇”字是多余的),对于嫡母称为甘陵(孝徳后的陵墓)大贵人,厚待生母而薄待所尊奉的嫡母,阐发(刊本误刻为“书法”,现已改正)所谓直书于防,其过失自然显现,这难道是李氏、匽氏能比的吗?李氏、匽氏作为母亲,就像左氏作为皇后一样(李氏,是安帝的宫人,生下儿子刘保,即顺帝;匽氏,是蠡吾侯刘翼的陪嫁妾室,生下桓帝,详见《皇后纪》),本来不是嫡母,怎么能加“嫡”字呢?现在用李氏、匽氏的例子来类比耿姬,就像是破帽子却配上鞋履,名分道义在哪里呢?况且匽氏是桓帝的母亲,在质帝篇的考异中,被指为质帝所尊奉的妇人,却称为母亲,更是错误(质帝的母亲是陈夫人)。
十二月,高句骊王宫围,○莵州郡讨伐并击败他,宫围战死。
考异【这也不应当记载,与讨伐西羌相同】
查考高句骊起初与鲜卑侵犯辽东,太守蔡讽战死(这一年三月),现在又包围莵州,祸害华夏已经非常严重,所以可以记载“讨伐”,考异拘泥于成例,不可采纳。
壬戌年,延光元年,辽东都尉厐奋秉承假诏,斩杀莵太守姚光,被召回治罪。
分注【莵太守姚光,幽州刺史冯焕多次揭发奸恶,怨恨的人伪造玺书谴责冯焕,赐给姚光欧刀,又命令厐奋迅速执行刑罚,厐奋立即斩杀姚光,逮捕冯焕,冯焕想自杀,他的儿子冯绲怀疑诏书文字有异样,阻止了他,冯焕于是上书为自己辩白,召回厐奋治罪,冯焕病死在狱中,皇帝怜悯他,赐给冯焕、姚光钱十万,让他们的儿子担任郎官】
应当记载辽东都尉厐奋斩杀莵太守姚光,被召回治罪,“秉承假诏”三个字应当删去。○查考玺书既然是伪造的,不下达给其他人却下达给厐奋,一定是怨恨的人窥探到厐奋与姚光有嫌隙,所以借厐奋之手来实现他们的意图(阐发认为厐奋不审慎迂腐得很)。厐奋虽然秉承诏令,但他斩杀姚光的意图是可以诛杀的。况且当时冯焕也在被谴责之中,厐奋一定是先斩杀姚光,然后逮捕冯焕,冯焕因此得以在上书中为自己辩白,他的踪迹尤其明显,按例应当直书“杀太守”,即使不写“秉承假诏”也可以。
癸亥年,二年夏四月,封王圣为野王君。
阐发【这是乳母吗?为什么不揭示并写出来呢?大概前面已经写过了】
“封”字下漏掉了“乳母”二字。○查考前面记载“乳母”(元年派遣宦官及乳母王圣、女伯荣前往甘陵),明确伯荣是私党;这里记载“乳母”,正是为了说明王圣不应当被封为君。意义各有恰当之处,何必忌讳重复呢?况且宦官封侯,是汉朝的旧例,《纲目》在单超处,还再次写“宦官”(见桓帝延熹二年);乳母封君,从安帝开始,难道可以不特别书写以彰显其罪过吗?阐发附会《纲目》,不可采纳。
乙丑年,四年,皇帝在叶县驾崩。
分注【皇帝在乘舆中驾崩,皇后与阎显兄弟、江京、樊丰等人谋划,因为济隂王在京城内,担心公卿拥立他,于是假称皇帝病重,移驾卧车,疾驰返回,四天到达洛阳】
查考《汉书》,皇帝南巡到达宛县,身体不适,从宛县前往叶县,在乘舆中驾崩。分注应当补上“幸宛至叶”等字(南巡见上文大书),才能与大书相应。现在只说在乘舆中驾崩,怎么看出是在叶县呢?言辞有不可省略的情况,并非冗长(朱子曾说:目录想要详备而不繁冗)。
尊奉皇后为皇太后。太后临朝听政,任命阎显为车骑将军,仪仗同于三公,迎接北乡侯刘懿入宫即位。
考异【以下漏掉了“舅”字,与窦宪相同】
考证【应当在阎显之上加“兄”字】
书法【《纲目》记载尊奉皇后为皇太后很多。上面一定有记载即位的人。这时北乡侯尚未即位,那么是谁尊奉的呢?是自我尊奉。名号正当,就可以临朝了】
应当采纳考证,加上“兄”字,因为称他为舅,则与先帝有亲属之分,不称舅则断绝了这种关系。
之于国,明后与兄自为授受耳。考异谓与窦宪同,非也。○按无主自尊,与僭号称王者等,何正之有?且女后临朝,非古也。纲目所书,皆讥辞,安得正其名以成之?勲意上书尊皇后,下书迎北乡侯入即位,中曰:“以兄显为车骑将军。”深着阎显上奉太后,下媚新君,国事皆在其手也【显忌樊丰、耿宝等,置之死,兄弟并处权要,威福自由,固知皆显所为也】如书法所云,是不待天子之立母后,可以自帝,非独与例不合,即下书迁后离宫以为罪辞者【书法云:“迁太后者,逆辞也。”惟汉阎后、唐武后为罪辞,果尔则后之不可临朝明矣。一人之身,自为矛盾,岂可为训】亦自矛盾矣,不可从。
译对于国家而言,明帝与兄长只是自行交接权力罢了。《考异》认为这与窦宪的情况相同,这是不对的。○按:没有君主却自尊地位,与僭越称王的人是一样的,哪里有什么正当可言?况且女性皇后临朝听政,并非古制。《纲目》所记载的,都是讥讽之辞,怎么能确立其名称来肯定它呢?勲的意思,是上书中尊崇皇后,下书中迎接北乡侯入宫即位,中间写道:“任命兄长阎显为车骑将军。”这深刻地表明阎显对上奉承太后,对下谄媚新君,国家大事都掌握在他手中【阎显忌恨樊丰、耿宝等人,将他们置于死地,兄弟二人共同占据权要职位,威福由己,本来就知道这些都是阎显所为】。如果像书法所说的那样,这就意味着不必等待天子确立母后,就可以自行称帝,这不仅与体例不合,而且与下文中记载将太后迁往离宫作为罪辞的说法【书法说:“将太后迁往离宫,是违背礼制的言辞。”只有汉代的阎后、唐代的武后是作为罪辞记载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皇后不可以临朝就明确了。同一个人身上,自己前后矛盾,怎么能作为准则呢】也自相矛盾了,不能采纳。
中黄门孙程等迎济隂王保入,即位,诛阎显等,迁太后于离宫,封程等十九人为列侯。
考异【当作封宦者孙程等十九人为列侯】
当加故太子于济隂王之上○按济隂为太子凡五年【永寜元年庚申夏立子保为皇太子至延光三年甲子九月废太子保为济隂王凡五年】徒以宵小之谮【江京樊丰与阎后谗太子帝怒废之】不获正位是罪在人主非太子之过也今而迎立当书故太子济隂王然后见保为安帝之子既废复立而丰显邪谋卒有所不能遂亦见天理不可以人胜而隂险用事者徒自取败而已【初阎显吏崔瑗以北乡侯立不以正知显将败】或曰若是是予程等也勲谓程等虽不可过予然视之阎显则有间矣今但书迎济隂王而不曰故太子则与迎北乡侯者何异而阎显之诛太后之迁反若宦寺乱国之举何以着其罪【书法云迁太后者罪辞也】故书故太子者明济隂当立也明其当立然后或迁或诛皆得其当此春秋虽以遂事责齐桓而召陵之绩不可不叙也【详鲁僖公四年】传曰美在夷狄则罪诸夏故予程等者所以媿大臣也曷过焉○程等封侯固当书宦者然上书中黄门孙程【汉制黄门皆以阉人为之】则程等之为宦官明矣【上书中黄门下书宦者辞亦近复故略】纲目书中黄门【书官之意】而不曰宦者亦所以予程等也考异不必从
纲目续麟巻六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七
宜春张自勲撰
【丙寅】孝顺皇帝永建元年秋七月,以来歴为车骑将军,此下当书八月,鲜卑冦代郡,太守李超战殁。○按下书增置縁邉兵屯,为鲜卑数侵故也【分注:朔方以西障塞多壊,鲜卑因此数侵,诏令縁边郡増置步兵,列屯塞下,敎习战射】故当特书以着其横。若此不书冦,下书增置兵屯,便觉虚设。况延平元年,鲜卑冦渔阳,太守张显战殁;建光元年,鲜卑冦辽东,太守蔡讽战殁,并书于册。独李超战殁不书,非是,当据汉书补之。
【癸酉】阳嘉二年夏四月,京师地震。诏公卿直言,举敦朴之士。
京师地坼诏引敦朴士对防
书法【京师地震,纲目不书京师。据成帝绥和二年,和帝永元七年,安帝元初六年,延光元年秋,二年冬,三年秋,四年冬,顺帝永建三年之类,地道之变,逺近不异也。此其再书京师,何震坼同月也?警戒至矣。是故代地震坼而赵以亾,京师震坼而汉以衰。纲目地震书京师二,顺帝以同月震坼书京师,献帝以一月再震书京师,皆大异也】
地坼当作地陷【汉书作地陷】据书法,以地陷之变大于坼裂【见元初元年河东地陷书法云:书地坼裂多矣,未有书地陷者,地至于陷,大变也】则此当从汉纪作陷【分注亦作地坼,非是】纲目书坼误。○按是年地陷在六月,纲目宜书月以别之。书法谓震坼同月非是。至京师或书或否,惟和帝永元七年志纪皆言京师,纲目不书。他如成安、顺不书京师,特以郡国之震多于京师,详此则略彼,故不独书【成帝绥和二年京师郡国三十余地震,安帝元初六年京师郡国四十二地震,延光元年京师郡国十三地震,二年京师郡国三十二地震,三年京师郡国二十三地震,四年京师郡国十六地震,顺帝永建三年京师汉阳地震】。按书京师则略郡国,不书者统辞也,若天下皆震云尔】乃若是年震坼本在京师【上条分注左雄防云:京城复震;本条分注云:洛阳宣徳亭地坼】非因同月而特书。书法以同月京师分两义【一谓京师震坼而汉衰;一谓同月震坼书京师】尤误。且汉之衰不自顺帝始,和、殇之际,国统几絶。永元七年京师地震,纲目宜大书,示戒于彼,不书于此。再书则以孝和无应变之文,而顺帝有求言之实也【灾祥例云:凡因灾异自贬损、求言、修政、施惠者皆书,无实者或不悉书】然则再书京师方以着顺帝之美【分注云:上览众奏,以李固为第一,即时出阿母还舍,诸常侍悉叩头谢罪】书法指为汉衰,尤非纲目之意。信如书法所云,彼不书京师者,地虽震且裂,非衰是汉之兴衰,由纲目书否而别,地变人事皆无所与,岂理也哉。
【甲戌】三年五月旱
译中黄门孙程等人迎接济阴王刘保入宫,刘保即位,诛杀阎显等人,将阎太后迁往离宫,封孙程等十九人为列侯。
考异【应当写作“封宦官孙程等十九人为列侯”】
应当在济阴王之上加上“故太子”三字。按:济阴王刘保身为太子共五年【永宁元年庚申夏立刘保为皇太子,至延光三年甲子九月废太子刘保为济阴王,共计五年】,仅仅因为小人谗言【江京、樊丰与阎皇后谗害太子,皇帝发怒废黜了他】,未能继承正统,罪责在于君主,并非太子的过错。如今迎接他即位,应当记载为“故太子济阴王”,这样就能看出刘保是安帝的儿子,被废黜后又重新被立,而樊丰、阎显的奸邪阴谋终究未能得逞,也能看出天理不可被人力战胜,阴险用事的人只是自取败亡罢了【起初阎显的属吏崔瑗因北乡侯即位名不正,知道阎显将要败亡】。有人说,如果这样写,就是褒奖孙程等人了。我认为孙程等人虽然不值得过分褒奖,但比起阎显来还是有区别的。如今只记载“迎接济阴王”,而不称“故太子”,那么这与迎接北乡侯有什么区别呢?而诛杀阎显、迁走太后,反而像是宦官乱国的行径,怎么彰显他们的罪过呢【《书法》说:“迁太后”是表示罪过的措辞】。所以记载“故太子”,是为了表明济阴王应当被立。表明他应当被立,那么无论是迁走太后还是诛杀阎显,都做得恰当。《春秋》虽然因为齐桓公未能彻底平定祸乱而责备他,但召陵之盟的功绩也不可不予以记载【详见鲁僖公四年】。传文说:如果夷狄有美德,就责备中原诸侯。所以褒奖孙程等人,是为了让大臣感到羞愧。哪里过分了呢?孙程等人封侯,固然应当记载为宦官,但上文已记载“中黄门孙程”【汉制黄门都由阉人担任】,那么孙程等人是宦官就很明确了【上文记载“中黄门”,下文记载“宦者”,文辞也相近,所以省略】。《纲目》记载“中黄门”【这是记载官职的意思】而不称“宦者”,也是为了褒奖孙程等人。考异不必采纳。
《纲目续麟》卷六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七
宜春张自勋撰
【丙寅】孝顺皇帝永建元年秋七月,任命来歙为车骑将军,此处应当记载八月,鲜卑侵犯代郡,太守李超战死。按:下文记载增置边境兵屯,是因为鲜卑多次侵犯的缘故【分注:朔方以西的障塞大多毁坏,鲜卑因此多次侵犯,下诏令边境各郡增置步兵,列屯于塞下,教习战射】,所以应当特别记载以彰显其猖獗。如果不记载“侵犯”,下文记载增置兵屯,就显得像是虚设。况且延平元年,鲜卑侵犯渔阳,太守张显战死;建光元年,鲜卑侵犯辽东,太守蔡讽战死,都记载在史册中。唯独李超战死不记载,是不对的,应当根据《汉书》补上。
【癸酉】阳嘉二年夏四月,京城发生地震。下诏让公卿直言进谏,举荐敦厚朴实的人士。
京城地裂,下诏引荐敦朴之士应对
书法【京城地震,《纲目》不记载“京城”。根据成帝绥和二年、和帝永元七年、安帝元初六年、延光元年秋、二年冬、三年秋、四年冬、顺帝永建三年等例子,地道的变异,远近没有区别。这里再次记载“京城”,为什么呢?因为地震和地裂发生在同一个月,警戒之意到了极点。所以代地地震地裂而赵国因此灭亡,京城地震地裂而汉朝因此衰败。《纲目》记载地震并书“京城”的只有两次,顺帝因为同月发生地震地裂而书“京城”,献帝因为一个月内再次地震而书“京城”,都是大异象】
“地裂”应当改为“地陷”【《汉书》作“地陷”】。根据书法,认为地陷的变异大于地裂【见元初元年河东地陷的书法说:记载地裂很多了,没有记载地陷的,地到了塌陷的地步,是大变】,那么这里应当根据《汉纪》写作“陷”【分注也作“地裂”,不对】,《纲目》记载“裂”是错误的。按:这一年地陷发生在六月,《纲目》应当记载月份以作区别。书法认为地震地裂同月发生,是不对的。至于京城有时记载有时不记载,只有和帝永元七年《志》和《纪》都提到京城,《纲目》不记载。其他如成帝、安帝、顺帝不记载京城,只是因为郡国的地震多于京城,详于此则略于彼,所以不单独记载【成帝绥和二年京城及三十多个郡国地震,安帝元初六年京城及四十二个郡国地震,延光元年京城及十三个郡国地震,二年京城及三十二个郡国地震,三年京城及二十三个郡国地震,四年京城及十六个郡国地震,顺帝永建三年京城及汉阳地震】。按:记载京城就省略郡国,不记载的是统括的辞令,意思是天下都地震罢了】。然而这一年地震地裂本来就在京城【上条分注左雄的奏议说:京城再次地震;本条分注说:洛阳宣德亭地裂】,并非因为同月发生而特别记载。书法将同月发生和京城分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京城地震地裂而汉朝衰败;另一层意思是同月发生地震地裂而记载京城】,更是错误。而且汉朝的衰败不是从顺帝开始的,和帝、殇帝之际,国统几乎断绝。永元七年京城地震,《纲目》应当大书特书,在那里示警,而不是在这里。再次记载京城,是因为孝和帝没有应对灾异的措施,而顺帝有求言的实际行动【灾祥例说:凡是因灾异自我贬损、求言、修政、施恩惠的都记载,没有实际行动的有时不全部记载】。那么再次记载京城,正是为了彰显顺帝的美德【分注说:皇上阅览众奏,以李固为第一,立即让阿母回舍,各位常侍都叩头谢罪】。书法指为汉朝衰败,尤其不符合《纲目》的本意。真如书法所说,那些不记载京城的,地虽然震且裂,不是衰败,汉朝的兴衰由《纲目》是否记载来区别,地变和人事都无关,这难道合乎情理吗。
【甲戌】三年五月大旱
当去五月二字。○按帝纪是年春二月,诏以久旱,京师诸狱无轻重皆勿考竟。五月制诏云:春夏连旱,则旱非一月,甚明。纲目冠以五月,与诏辞不合,宜删【按是年旱,不见五行志。但周举传云:是嵗河南三辅大旱,天子露坐徳阳殿下防问,亦未明言某月也。愚谓不书月,则旱连春夏可知;书五月,是旱仅在夏,不见久旱之异,固当删去】
译应当删去“五月”二字。○查《帝纪》记载,这年春二月,皇帝下诏说因为长期干旱,京城各监狱无论罪行轻重都不再拷问定罪。五月制诏又说:春夏连续干旱,那么干旱并非仅一个月,这是很明显的。《纲目》在“五月”前冠以月份,与诏书辞意不合,应当删去【按:这年的旱灾,《五行志》中没有记载。但《周举传》说:这一年河南、三辅地区大旱,天子在德阳殿前露天而坐,询问政事,也没有明确说是哪个月。我认为不记载月份,就可以知道旱灾贯穿春夏;记载五月,就意味着旱灾仅在夏季,看不出长期干旱的异常,所以应当删去】
【乙亥】四年旱
当书自冬十月不雨至于是月【是月二月也,上书春二月,听中官得以养子袭爵。纲目于建兴九年亦书自十月不雨至于三月,可证】○按帝纪云自去冬旱至于是月,勲意冬春无雨不为旱,当以不雨书。观《春秋》,或书旱,或书不雨,可见。或曰:纪但云去冬,安知为十月邪?曰:杜氏注《春秋》云一时不雨则书首月,纪称冬而不月,其为一时明矣,故书十月。
【丙子】永和元年,以梁冀为河南尹。
考异【据延熹二年书,封皇后兄子邓康;此梁上漏"皇后兄"三字】
当从考异补皇后兄三字。○按梁冀弑君者【质帝本初元年】视王鳯尤甚【凡例亲戚书属,如王鳯之类】故当书属,以着与政之祸。纲目不书,非是。
【己卯】四年冬十月,帝校猎上林苑,至函谷闗而还。
纲目不书疑漏。○按凡例云:凡游观田猎之事,各以其事书。据桓帝永兴二年校猎上林苑,遂至函谷闗;延熹元年校猎广成,遂至上林苑;六年冬复校猎广成,至上林。纲目悉书于册。今顺帝一出,不可不书,故当补正。
【辛巳】六年,以梁冀为大将军,不疑为河南尹。
当书“冀弟不疑为河南尹【集览云:不疑,冀弟名】○按元年以冀为河南尹,至是迁大将军,复以不疑为之【兄迁弟继,尤见梁氏专据津要之▯】河南尹重任,不闻择贤者而专属外戚,亦异乎元、明之待野王、阎章矣【野王,汉元帝冯昭仪兄,治行第一,可为三公;帝以昭仪兄不用,曰:“恐后世以吾私野王。”阎章,明帝贵人兄,精晓旧典,当迁重职;帝以贵人兄不用】帝用人若此,汉安得不熸哉?书“冀弟不疑为河南尹”,明帝昵外家而轻民命也。
【乙酉】孝冲皇帝永嘉元年三月,九江都尉滕抚击马勉、范容等,斩之【马勉、范容书:盗书反,当书讨诛,不应书击、书斩。考异可从】
当书以滕抚为九江都尉讨马勉、范容等,诛之。○按封拜例云:凡正统命官,曰“以某为某”,宰相皆书;余官非有故不书。注云:有功、有事,若其人之贤否、用舍系时之治乱安危,乃特书之。据分注:太后以徐扬盗贼益炽,博求将帅,三公举抚有文武才,诏拜九江都尉,助冯绲讨之【绲讨范容见建康元年】则抚之为九江都尉,非无故可知。下书进击张婴及孟【张婴据郡反,华孟称帝,并见本年】皆破斩之,东南悉平,则其有功益着,而抚之贤否、用舍系时之治乱安危,于此可见,故当特书。
【丙戍】孝质皇帝本初元年闰六月,大将军冀进毒弑帝,白皇太后,防免太尉固,迎蠡吾侯入即位。太后犹临朝。进毒二字羡义,见霍显弑后条【宣帝本始三年】书法云:王莽不书进毒【考异考证谓王莽漏进毒二字,并非】而此书之所以着免固之由勲?按人主可弑,何有于太尉?即不书进毒,太尉之免亦由帝弑,安在欲着免固之由,特书进毒哉?
【丁亥】孝桓皇帝建和元年冬十一月,贬清河王蒜为尉氏侯,徙桂阳,蒜自杀。下李固、杜乔狱,杀之。
分注【宦官唐衡、左悺等共谮杜乔,帝亦怨之。防刘文等谋共立清河王蒜,劫其相谢嵩杀之。蒜坐贬爵为尉氏侯,徙桂阳自杀。梁冀因诬李固、杜乔云与文交通,收固下狱。长史吴祐争之,不从,固遂死狱中。临命与胡广、赵戒书曰:「梁氏迷谬,公等曲从,汉家哀防从此始矣。公等受主厚禄,颠而不扶,后之良史岂有所私?固身已矣,于义得矣,复何言哉!」广、戒悲慙长叹,流涕。冀使人胁杜乔,使自引决,乔不听,収系之,亦死狱中】
发明【李固、杜乔之死,人皆寃之。二君诚忠于汉者,然冀负弑逆之诛,二君不能声其罪于天下,隠忍而死。故纲目于此皆不书。其故官哀其不达大臣之义,失其职也】
当书杀清河王蒜及故太尉李固杜乔【蒜既死贬徙不足言故直书杀且不书贬某为某者不与其贬也凡例云惟无罪而贤者虽已废免曰故某官某爵固乔宜用此例乔于六月为太尉九月防免】○或曰蒜本自杀其直书杀何曰非贬徙蒜未必自杀既贬且徙不至于死不已
译【乙亥】四年大旱。
应当记载为“自冬十月不雨至于是月”【是月为二月,上文记载春二月,听从中官得以让养子继承爵位。《纲目》在建兴九年也记载自十月不雨至三月,可以证明】○按《帝纪》说自去冬旱至于是月,朱熹的意思是冬春无雨不算旱,应当以“不雨”来记载。看《春秋》,有时记载旱,有时记载不雨,由此可见。有人说:《帝纪》只说去冬,怎么知道是十月呢?回答说:杜预注《春秋》说一个季节不雨就记载首月,《帝纪》称冬而不记月,说明是一个季节,所以记载十月。
【丙子】永和元年,任命梁冀为河南尹。
考异【根据延熹二年的记载,封皇后兄子邓康;此处梁字上面漏掉了“皇后兄”三个字】
应当根据考异补上“皇后兄”三个字。○按梁冀是弑君的人【质帝本初元年】比王凤更加严重【凡例规定亲戚记载属,如王凤之类】所以应当记载属,以彰显参与政事的祸患。《纲目》不记载,是不对的。
【己卯】四年冬十月,皇帝在上林苑校猎,到达函谷关后返回。
《纲目》不记载,怀疑是遗漏。○按凡例说:凡是游观田猎之事,各自根据其事件记载。根据桓帝永兴二年校猎上林苑,于是到达函谷关;延熹元年校猎广成,于是到达上林苑;六年冬再次校猎广成,到达上林。《纲目》都记载在册。现在顺帝一次出行,不可不记载,所以应当补正。
【辛巳】六年,任命梁冀为大将军,不疑为河南尹。
应当记载“冀弟不疑为河南尹”【《集览》说:不疑,是冀弟的名字】○按元年任命冀为河南尹,至此升任大将军,又任命不疑担任此职【兄长升迁弟弟继任,尤其可见梁氏专据要津的情况】河南尹是重任,没听说选择贤者而专门委任外戚,这与元帝、明帝对待冯野王、阎章不同【冯野王,是汉元帝冯昭仪的兄长,政绩第一,可以担任三公;皇帝因为他是昭仪的兄长而不任用,说:“恐怕后世认为我私心任用野王。”阎章,是明帝贵人的兄长,精通旧典,应当升任重职;皇帝因为他是贵人的兄长而不任用】皇帝用人如此,汉朝怎能不灭亡呢?记载“冀弟不疑为河南尹”,表明皇帝亲近外戚而轻视百姓性命。
【乙酉】孝冲皇帝永嘉元年三月,九江都督滕抚攻打马勉、范容等,斩杀他们【马勉、范容记载:盗书反,应当记载讨诛,不应记载击、记载斩。考异可以采纳】
应当记载以滕抚为九江都尉讨伐马勉、范容等,诛杀他们。○按封拜例说:凡是正统任命官员,说“以某为某”,宰相都记载;其余官员没有缘故不记载。注说:有功、有事,如果这个人的贤否、用舍关系到时代的治乱安危,就特别记载。根据分注:太后因为徐扬盗贼日益猖獗,广泛寻求将帅,三公举荐滕抚有文武之才,下诏任命为九江都尉,协助冯绲讨伐【冯绲讨伐范容见建康元年】那么滕抚担任九江都尉,并非没有缘故可知。下文记载进击张婴及华孟【张婴占据郡县反叛,华孟称帝,都见本年】都攻破斩杀,东南全部平定,那么他的功劳更加显著,而滕抚的贤否、用舍关系到时代的治乱安危,在这里可见,所以应当特别记载。
【丙戌】孝质皇帝本初元年闰六月,大将军梁冀进毒弑杀皇帝,禀告皇太后,免除太尉李固,迎接蠡吾侯入宫即位。太后仍然临朝。进毒二字多余的意义,见霍显弑后条【宣帝本始二年】书法说:王莽不记载进毒【考异考证认为王莽漏掉进毒二字,并非如此】而这里记载的原因是为了彰显免除李固的原因朱熹?按君主可以弑杀,何况太尉?即使不记载进毒,太尉的免职也是因为皇帝被弑,哪里是为了彰显免除李固的原因,特意记载进毒呢?
【丁亥】孝桓皇帝建和元年冬十一月,降封清河王刘蒜为尉氏侯,迁徙到桂阳,刘蒜自杀。将李固、杜乔下狱,杀死他们。
分注【宦官唐衡、左悺等人共同诬陷杜乔,皇帝也怨恨他。防备刘文等人谋划共同拥立清河王刘蒜,劫持他的相谢嵩并杀死他。刘蒜因此被贬爵为尉氏侯,迁徙到桂阳自杀。梁冀趁机诬陷李固、杜乔与刘文勾结,逮捕李固下狱。长史吴祐争辩,不听,李固于是死在狱中。临死前给胡广、赵戒写信说:“梁氏迷惑错误,你们曲意顺从,汉朝的哀痛从此开始了。你们接受君主厚禄,国家倾覆却不扶持,后来的良史难道会有私心吗?我身已死,于义已尽,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胡广、赵戒悲伤惭愧长叹,流泪。梁冀派人胁迫杜乔,让他自杀,杜乔不听,逮捕拘禁他,也死在狱中】
发明【李固、杜乔的死,人们都为他们鸣冤。两位君子确实是忠于汉朝的人,然而梁冀背负弑逆的罪责,两位君子不能向天下声讨他的罪行,隐忍而死。所以《纲目》在这里都不记载。其故官哀叹他们不达大臣之义,失职】
应当记载杀清河王刘蒜及故太尉李固、杜乔【刘蒜既然死了,贬徙不足为言,所以直接记载杀,且不记载贬某为某,是不认可他的贬谪。凡例说:只有无罪而贤者,即使已废免,也称故某官某爵。李固、杜乔宜用此例。杜乔在六月为太尉,九月被免】○有人说刘蒜本来是自杀,直接记载杀是什么意思?回答说:如果不是贬徙,刘蒜未必自杀,既贬且徙,不至于死不止。
书杀诛其意也或曰国有君矣刘文等谋立蒜不克而死蒜不能无罪曷为书杀而存其爵曰蒜宜立者为梁冀所忌【永嘉元年孝冲帝崩太后徴蒜与渤海孝王子纉同至京师蒜为人严重公卿归心而缵年八嵗李固欲立蒜冀不从与太后定防禁中迎缵即位罢蒜归国】虽无刘文之谋蒜亦不免于死则是杀清河王而已春秋之义无罪自杀者皆书杀其大夫【楚子玉自杀春秋犹书杀其大夫况清河王乎】蒜以严重见摈死不以罪不书爵何以见其义哉李固杜乔实为蒜死【冀既弑帝召百官议立嗣固乔皆谓清河王蒜明徳着闻又属最尊亲宜立为嗣冀畏蒜严明欲立蠡吾侯志明日重防公卿冀意气凶凶广戒慑惮曰惟大将军令独固乔守本议冀厉声罢防免固迎志即位】纲目宜书及以着其由不应仅以恒辞书惟书及书官然后二臣忠汉之节既着发明所谓哀其失职之谬不辩自息矣身为人臣安能声其罪于天下况皇太后主之于上唐衡左悺辈辅之于下固乔虽脱身屏迹犹不免罪况敢为度外之事乎【李云杜众可鉴】此仲尼不能得于鲁哀者【陈恒弑君孔子请讨哀公曰告夫三子者】尹氏责之固乔亦可谓不知已
译“书杀”是诛杀其意。有人说:国家已有君主,刘文等人谋划拥立刘蒜未能成功而死,刘蒜不能没有罪过,为什么记载为“杀”而保留他的爵位?回答说:刘蒜本应被立为帝,却被梁冀所忌恨。虽然刘蒜没有刘文的谋逆之举,也难免一死,这实际上就是杀了清河王。《春秋》的道义,无罪自杀的都记载为“杀其大夫”,何况是清河王呢?刘蒜因庄重严肃而被排斥,死得没有罪过,如果不记载他的爵位,怎么体现其中的道义呢?李固、杜乔实际上是为刘蒜而死。《纲目》应当记载“及”字以表明缘由,不应仅用常例记载。只有记载“及”并记载官职,两位大臣忠于汉朝的气节才能彰显,这样《发明》中所说的哀叹他们失职的谬论,不用辩驳自然平息。身为臣子,怎能向天下宣扬君主的罪过?何况皇太后在上面主持,唐衡、左悺等人在下面辅佐,李固、杜乔即使脱身隐退,尚且难免获罪,何况敢做意料之外的事呢?此乃孔子在鲁哀公时未能做到的事。尹氏指责李固、杜乔,也可以说是他们不知时务了。
【戊子】二年三月,帝从太后幸大将军冀府。
纲目不书疑漏。○按:冀,国贼也,太后无责矣。帝不加诛,又从而昵之,不亦甚乎?故当特书,以着其忘亲逸贼之罪。或曰:窦宪为大将军,纲目不书将军宪,此其书大将军冀,何?曰:《春秋》于意如书卒【见鲁定公五年】説者谓定公不讨逐君之贼,以为大夫,今之将军冀,亦是义耳。
【庚寅】和平元年春正月,太后归政。二月,崩。
书法【前书犹临朝讥也,此书归政,其美之与亦讥也。其讥何?太后于是三临朝矣。正月归政,二月而崩。盖精神血气,其自知也审矣。其与终其身者,几希。是故上书归政,继书崩,所以深讥之也】
当书春二月皇太后梁氏崩【据崩葬例皇太后皇后皆曰某后某氏崩】分注正月归政,二月崩。○按归政,美辞也,曰讥者,书法傅防纲目耳。正月归政,二月崩,其归也由其崩也,非死期将至,后之临朝犹未已耳,故当直书后崩,与终其身者等。归政二字虽不书可也。纲目但知因事着实【如纲目原文旧史已明何取特书】不知笔削之义,有事虽已行而非其本心者,恶可以推而免【如孝和之于窦宪是也】善不可以袭而增,梁后之归政,所谓袭取也,何以书为?
【辛卯】元嘉元年春正月朔,尚书张陵劾大将军冀罪,诏以俸赎。
分注【羣臣朝贺,大将军冀带劒入省,尚书张陵叱出。敕羽林虎贲夺劒,冀跪谢,陵不应,即劾奏冀,请廷尉论罪。有诏以一嵗俸赎,百僚肃然】
发明【冀身负大逆,而张陵以带劒劾之;舍其丘山之恶,而论其毫芒之罪。惟汉朝诸人不能早致其辨,是以至此极耳。诏以俸赎,特书于册,参讥之也】
按陵能廷叱梁冀,非不知轻重者【正由冀负大逆,故敢廷叱,非是亦未必出此,当于言外得之】弑君立君,桓方论功益封【建和元年论定防功,益封冀万三千戸,封其子弟皆为列侯,是年冬加冀殊礼,增封赐第】安得正言其恶,如发明所云,虽能正梁冀之罪,独不为桓帝虑乎【按李固姊文姬戒固子爕曰:慎无一言加于梁氏,加梁氏则连主上,祸重至矣。以妇人犹知此义,尹氏独不闻乎】徒杀其身,无益于国,智者不为也。且陵能夺劒论罪,使百僚肃然视之,胡广、赵戒【见弑帝条分注】不犹愈乎?书以俸赎专罪,帝也。发明以为参讥,非是。
夏四月,帝防行至河南尹梁▯府舍,是日大风,防树书昏。
考证【至,当作幸。○谨按凡例曰:凡官府第宅,曰幸,后仿此】
按,凡例书幸为特行也。上书防行,故下书至【若不知所往者然】考证泥例,不可从。
诏加大将军冀殊礼,增封四县,赐以甲第。
考异【提要作增封赐第,无四县以甲字】
当从提要。○按既加殊礼【分注:有司奏冀入朝不趋,劒履上殿,谒赞不名,毎朝防与三公絶席,十日一入,平尚书事】则增封赐第,亦常事耳。虽不言四县,以甲可也。况冀犹以所奏礼薄而不悦者乎【见分注】故当略之。
【丁酉】永夀三年夏四月,九真蛮反,讨破之。
考异【此攻夷狄误作讨】
据例当书九真蛮反,太守儿式战殁,遣都尉魏朗击破之【征伐例,凡正统遣将,则曰遣某官将某兵;将卑师少,则但云遣兵。不遣兵而州郡自讨,则云州郡,或云州兵,或云郡兵】○按《汉书》云:九真蛮叛,太守儿式讨之,战殁,遣九真都尉魏朗击破之。一胜一负,非太守即都尉,纲目不书,非是。况凡例将卑师少,犹云遣兵;州郡自讨,必称州郡。未有不书州郡兵将,直称讨破者。当据《汉书》补正【书太守战殁,着蛮夷之强也;书遣都尉击破之,明中国未尝无人,而朗能胜任,美亦见矣】
【己亥】延熹二年,初置秘书监官。
后书秘书监官始此纲目不书疑漏。○按恩泽例云:凡制诏,谓前此所无而今始为之者,皆书之。注云:秦置丞相勲意,秘书监官自孝桓始置,是亦丞相之类。然秦书丞相,而汉不书秘书监官,非是,固当补之。
封皇后兄子邓康、宦者侯览为列侯,杀白马令李云、▯农掾杜众。
译【戊子】桓帝二年三月,皇帝跟随太后前往大将军梁冀的府邸。
《纲目》没有记载此事,怀疑是遗漏。○按:梁冀是国家奸贼,太后对此没有责任。皇帝不加以诛杀,反而亲近他,不也太过分了吗?因此应当特别记载,以彰显他遗忘亲人、放纵奸贼的罪过。有人说:窦宪担任大将军,《纲目》没有记载将军窦宪,这里记载大将军梁冀,为什么呢?回答说:《春秋》对于季意如记载了死【见鲁定公五年】,解说者认为定公不讨伐驱逐国君的贼人,却把他当作大夫对待,现在的将军梁冀,也是这个道理。
【庚寅】和平元年春季正月,太后归还政权。二月,太后去世。
书法【前面记载“犹临朝”是讥讽,这里记载“归政”,是赞美还是讥讽呢?讥讽的是什么?太后至此已经三次临朝听政了。正月归还政权,二月就去世了。大概她的精神气血,自己心里很清楚。她与终身临朝的人,相差无几。所以先记载归还政权,接着记载去世,这是为了深深地讥讽她】
应当记载“春季二月皇太后梁氏去世”【根据崩葬的体例,皇太后、皇后都称为某后某氏去世】,分注说明正月归还政权,二月去世。○按:“归政”是赞美的辞藻,说它是讥讽,只是《书法》《傅防》《纲目》的看法罢了。正月归还政权,二月去世,她的归还政权是因为她即将去世,如果不是死期将至,太后临朝听政还不会停止,所以应当直接记载太后去世,与终身临朝的人同等看待。“归政”二字即使不记载也可以。《纲目》只知道根据事情如实记录【如《纲目》原文旧史已经明白,何必特别记载】,不懂得笔削褒贬的意义,有些事情虽然已经做了但不是本心,不可以推脱而免除【如孝和帝对待窦宪就是这样】,善行不可以沿袭而增加,梁太后的归还政权,就是所谓的沿袭获取,为什么要记载呢?
【辛卯】元嘉元年春季正月朔日,尚书张陵弹劾大将军梁冀的罪行,皇帝下诏用一年的俸禄赎罪。
分注【群臣朝贺,大将军梁冀佩带剑进入尚书台,尚书张陵呵斥他出去。命令羽林军、虎贲军夺下他的剑,梁冀跪下谢罪,张陵不应答,立即上奏弹劾梁冀,请求廷尉论罪。皇帝下诏用一年的俸禄赎罪,百官肃然起敬】
发明【梁冀身负大逆不道的罪行,而张陵却以佩带剑入内来弹劾他;舍弃他如山丘般巨大的罪恶,而议论他毫芒般微小的罪过。只有汉朝这些人不能及早辨别轻重,所以才到了这种极端。下诏用俸禄赎罪,特别记载在史册上,是参杂讥讽的意思】
按:张陵能够在朝廷上呵斥梁冀,不是不知道轻重的人【正因为梁冀身负大逆不道的罪行,所以敢在朝廷上呵斥,如果不是这样,也未必会这样做,应当从言外去体会】弑君立君,桓帝正论功加封【建和元年论定平定叛乱的功劳,加封梁冀一万三千户,封他的子弟都为列侯,这年冬天给梁冀特殊的礼遇,增加封赐宅第】,怎么能公正地指责他的罪恶,像《发明》所说的那样,虽然能纠正梁冀的罪过,难道不为桓帝考虑吗【按:李固的姐姐文姬告诫李固的儿子李爕说:千万不要有一句话加在梁氏身上,加在梁氏身上就会连累皇上,祸患严重到极点。连妇女都知道这个道理,尹氏难道没听说过吗】白白地杀了他,对国家没有益处,智者不会这样做。况且张陵能夺剑论罪,使百官肃然起敬地看待他,胡广、赵戒【见弑君条分注】难道不比这更好吗?记载用俸禄赎罪,专指皇帝的罪过。《发明》认为是参杂讥讽,不对。
夏季四月,皇帝巡幸到达河南尹梁〇的府舍,这天刮大风,吹倒了树木,天色昏暗。
考证【“至”,应当改为“幸”。○谨按凡例说:凡是官府第宅,用“幸”,后面仿照这个】
按,凡例记载“幸”是特行的意思。上面记载巡幸,所以下面记载“至”【好像不知道要去哪里一样】考证拘泥于体例,不可采纳。
皇帝下诏给大将军梁冀特殊的礼遇,增加封地四个县,赐给甲第。
考异【提要作增加封赐宅第,没有四个县以甲第】
应当采纳提要。○按:既然加给特殊礼遇【分注:有关部门奏请梁冀入朝不用小步快走,佩剑穿鞋上殿,谒见时赞礼官不直呼其名,每次朝会和平尚书事与三公分开坐席,十天入朝一次,平尚书事】,那么增加封赐宅第,也是常事。即使不说四个县,用甲第也可以。况且梁冀还因为所奏的礼遇微薄而不高兴呢【见分注】,所以应当省略。
【丁酉】永寿三年夏季四月,九真蛮族反叛,讨伐并打败了他们。
考异【这里攻打夷狄误作讨伐】
根据体例应当记载九真蛮族反叛,太守儿式战死,派遣都尉魏朗击溃他们【征伐体例,凡是正统派遣将领,就说派遣某官率领某兵;将领地位低兵力少,就只说派遣兵。不派遣兵而州郡自行讨伐,就说州郡,或者说州兵,或者郡兵】○按:《汉书》说:九真蛮族叛乱,太守儿式讨伐他们,战死,派遣九真都尉魏朗击溃他们。一胜一负,不是太守就是都尉,《纲目》没有记载,不对。况且凡例说将领地位低兵力少,还说派遣兵;州郡自行讨伐,必定称州郡。没有不记载州郡兵将,直接称讨伐打败的。应当根据《汉书》补正【记载太守战死,彰显蛮夷的强大;记载派遣都尉击溃他们,表明中国并非无人,而魏朗能胜任,美德也显现了】
【己亥】延熹二年,开始设置秘书监官职。
后面记载秘书监官职始于此,《纲目》没有记载,怀疑是遗漏。○按:恩泽体例说:凡是制诏,指以前没有而现在开始做的,都记载。注说:秦朝设置丞相勋意,秘书监官职从孝桓帝开始设置,这也是丞相一类的。然而秦朝记载丞相,而汉朝不记载秘书监官职,不对,固然应当补上。
封皇后侄子邓康、宦官侯览为列侯,杀白马令李云、〇农业掾杜众。
云下当补及字。○按分注,杜众伤云以忠諌获罪,上书愿与云同死,帝愈怒,并下之狱,遂皆死狱中。是众之死由李云也。《春秋》之义,凡非其罪而相因以死者则书及,此当书及。《▯农掾杜众》
译“云”字下面应当补上“及”字。○根据分注记载,杜众因李云以忠言直谏获罪,上书表示愿意与李云一同赴死,皇帝更加愤怒,将他们一并下狱,于是两人都死在狱中。由此可见,杜众的死是由李云引起的。按照《春秋》的义例,凡是并非自身有罪而因牵连他人一同死亡的,史书应当记载“及”字,此处应当书写“及”字。《〇农掾杜众》
【壬寅】五年冬,十月,武陵蛮反。
分注【蛮冦江陵,南郡太守李肃走。主簿胡爽扣马谏曰:「蛮夷见郡无备,故敢乘间而进。明府为国大臣,连城千里,举旗鸣鼓,应声十万。柰何委符守之重,而为遁逃之人乎?」肃杀爽而走。徴肃弃市,复爽门闾,拜家一人为郎】
据分注,反下当书;南郡大守李肃走,徴弃市,以为遁逃茍免之戒。纲目不书,非是。
【癸夘】六年秋,武陵蛮复反,郡兵讨平之。冯绲坐免。
考异【此误书讨】
书复反则得书讨考异不必从【书法凡例云:凡反者前已降者书讨】
【乙巳】八年,是月晦日食,诏举贤良方正。
书法【纲目】书日食三百六十七,而书求士者五,帝居其二,然未闻有改焉,则亦具文而已矣】
诏举以下六字冝删。○按凡例云:凡因灾异而自贬损、求言、修政、施惠者皆书,无实者或不悉书。此条书法既云具文,固当删去。
诏壊诸淫祀
分注【特留洛阳王涣、宻县卓茂二祠】
壊当作毁,祀当作祠。○按分注特留王涣、卓茂二祠,则非徒罢祀,实毁其祠。纲目冝书「诏毁诸淫祠」,方得其实。今上书「壊」,下书「祀」,彼此矛盾【书「祀」不当言「壊」,书「壊」不可言「祀】非是。《汉书》作「房祀」,注谓「祠堂」,亦非。
九月,地震。○立贵人窦氏为皇后。
立上漏冬十月三字。○按立后重事也,不可不详。是年立后在冬十月,纲目系于九月之后,非是。据灵帝立后上书时,下复书月【光和三年上书冬有星孛于狼弧,下书十二月立贵人何氏为皇后】此年时月并阙,俱非《春秋》无事犹书首时,况立后而可不书乎?
【丙午】九年夏四月,河水清【宋徽宗大观元年,黄河清九百里,凡七昼夜,卒至靖康之祸,何瑞之有】
书法【清,于桓世其为不祥也,审矣。纲目书河清二,皆乱季也。自汉桓延熹九年至髙齐壬午年,近四百年。尔则千年一清之説,亦不足信矣】
非独千年一清之説不足信,书法谓四百年再见,亦非据。汉纪延熹八年亦载河水清,是一帝之世且再见【桓帝在位二十一年】况四百乎?果以为异,则当于始清之年书之【河清当书于八年夏四月,此条可省】以为不祥,汉以下乱,非特髙齐也,何独至于壬午而后清?况灵帝建寜四年河水亦清,纲目不书。然则河清初无定期,由纲目书否为疏数,有是理乎【或曰黄河之水本清,流千余里,分九▯,始下撞而黄。自是歴积石出塞外,悬崖注仞,其为龙门者不知凡几,故水浑浊。至河南以下,地势平衍,则当澄清而不清者,以下气腾也。气息则清,然则河之清否,由气之腾恵,非真有闗于盛衰之数也】
【丁未】永康元年五月地裂
书法【地裂非小变也,自和帝永元七年一书,于是再见,故通鉴不书,纲目特书之,终纲目书地裂三】
据书法,地裂非小变,则当悉书以见异。按《汉志》,自和迄灵,地裂凡九,而《纲目》或书或否,何与【和帝永元七年,赵国易阳地裂;元兴元年,右扶风雍地裂;安帝元初二年,河南雒阳新城地裂;桓帝建和元年,郡国六地裂;永夀三年,河东地裂;延熹元年,冯翊云阳地裂;八年,缑氏地裂;是年,灵帝建寜四年,河东十二处地裂,并见《五行志】或曰裂之有事义者书,无则否,故自永元七年至是再见。勲曰不然。据秦庚午年书法云:“地震变也,震而坼,大变也。”元初元年书法云:“书地坼裂多矣,未有书地陷者,地而至于陷,大变也。”是则裂甚于震,陷又甚于裂。《纲目》于地震虽无事义,悉书;独于陷裂即有事义不书,岂为得轻重之平乎?《春秋》之义,书其重者。终《纲目》地震一百一,而自和迄灵五十六【自和帝至灵帝在位共一百一年】虽异亦常矣;而地裂九,地陷二【元初元年,河东地陷见《纲目》;永初元年六月,河东杨地陷,东西百四十步,南北百二十步,深三丈五尺,《纲目》不书】不尤可异乎?即以事义论,梁冀枉杀李杜【建和元年杀李固杜乔】尤甚
译壬寅年,五年冬十月,武陵蛮族反叛。
分注记载:蛮族侵犯江陵,南郡太守李肃逃跑。主簿胡爽拉住他的马劝谏说:“蛮夷看到郡中没有防备,所以敢趁机进犯。明府您身为国家重臣,拥有千里疆土,只要举起旗帜、敲响战鼓,响应者可达十万之众。怎么能抛弃符节守土的重任,而成为逃跑的人呢?”李肃杀了胡爽后逃跑。朝廷征召李肃,将他弃市处死,为胡爽恢复门闾荣誉,并任命胡家一人为郎官。
根据分注,在“反”字之下应当书写:南郡太守李肃逃跑,被征召弃市,以作为对逃避责任、苟且偷生者的警戒。《纲目》没有记载,是不对的。
癸夘年,六年秋,武陵蛮族再次反叛,郡兵讨伐平定了他们。冯绲因此获罪被免官。
考异指出:这里错误地记载为“讨伐”。
既然记载了“再次反叛”,那么记载“讨伐”是合理的,考异的观点不必采纳。【《书法凡例》说:凡是反叛者,如果之前已经投降,则记载为“讨伐”。】
乙巳年,八年,当月晦日发生日食,下诏举荐贤良方正之士。
书法评论:《纲目》记载日食三百六十七次,而记载求取贤士的只有五次,其中桓帝占了两次,然而并没有听说因此有所改变,这也不过是形式上的文章罢了。
“诏举”以下的六个字应当删去。○按照凡例所说:凡是因灾异而自我贬损、征求意见、修明政治、施予恩惠的都予以记载,没有实际效果的或者不全部记载。这条书法既然说是形式上的文章,本来就应当删去。
下诏毁坏各种淫祀。
分注记载:特意保留了洛阳王涣、密县卓茂两座祠堂。
“壊”应当写作“毁”,“祀”应当写作“祠”。○按照分注特意保留王涣、卓茂两座祠堂,那么不仅仅是停止祭祀,实际上是毁掉了那些祠堂。《纲目》应当记载“下诏毁坏各种淫祠”,才符合事实。现在上面写“壊”,下面写“祀”,彼此矛盾【写“祀”就不该说“壊”,写“壊”就不能说“祀”】,这是不对的。《汉书》写作“房祀”,注释说是“祠堂”,也是不对的。
九月,发生地震。○立贵人窦氏为皇后。
“立”字上面漏掉了“冬十月”三个字。○按照立皇后是重大事件,不能不详细记载。这一年立皇后是在冬十月,《纲目》系于九月之后,是不对的。根据灵帝立皇后时上面写了时间,下面又写了月份【光和三年上面写了冬有星孛于狼弧,下面写了十二月立贵人何氏为皇后】,这一年时间和月份都缺失,都不符合《春秋》无事也要书写首时的原则,何况是立皇后这样的大事可以不写吗?
丙午年,九年夏四月,黄河水变清【宋徽宗大观元年,黄河水清九百里,持续七天七夜,最终导致靖康之祸,这有什么祥瑞可言】
书法评论:黄河水清,在桓帝时期显然是不祥之兆。《纲目》记载黄河水清两次,都是在乱世末期。从汉桓帝延熹九年到高齐壬午年,将近四百年。那么所谓千年一清的说法,也不足以相信了。
不仅千年一清的说法不足信,书法说四百年再次出现,也不是依据。《汉纪》延熹八年也记载黄河水清,这是一位皇帝在位期间就出现了两次【桓帝在位二十一年】,何况四百年呢?如果认为这是异象,那么应当在第一次水清的年份记载【黄河水清应当记载在八年夏四月,这条可以省略】;如果认为是不祥,汉以后的动乱,不仅仅是高齐时期,为什么偏偏到了壬午年才水清?况且灵帝建宁四年黄河水也清,《纲目》没有记载。那么黄河水清本来就没有固定的期限,由《纲目》是否记载来决定疏密,有这样的道理吗【有人说黄河之水本来清澈,流经一千多里,分为九条支流,开始向下冲击而变黄。从此经过积石山出塞外,悬崖深谷,像龙门这样的不知有多少,所以水浑浊。到了河南以下,地势平坦,水应当澄清却没有澄清,是因为下面的气体上升。气体平息就清澈,那么黄河是否清澈,取决于气体的上升与否,并不是真的与盛衰的命运有关】
丁未年,永康元年五月,大地开裂。
书法评论:大地开裂不是小变故,自从和帝永元七年记载一次后,这是再次出现,所以《通鉴》没有记载,《纲目》特意记载,整个《纲目》记载大地开裂共三次。
根据书法,大地开裂不是小变故,那么就应当全部记载以显示异常。按照《汉书·五行志》,从和帝到灵帝,大地开裂共有九次,而《纲目》有的记载有的不记载,为什么呢【和帝永元七年,赵国易阳大地开裂;元兴元年,右扶风雍地大地开裂;安帝元初二年,河南洛阳新城大地开裂;桓帝建和元年,六个郡国大地开裂;永寿三年,河东大地开裂;延熹元年,冯翊云阳大地开裂;八年,缑氏大地开裂;这一年,灵帝建宁四年,河东十二处大地开裂,都见于《五行志》】。有人说有事件意义的就记载,没有就不记载,所以从永元七年到这一年再次记载。勋说不是这样。根据秦庚午年的书法说:“地震是变故,震而裂,是大变故。”元初元年的书法说:“记载大地坼裂很多了,没有记载大地塌陷的,大地到了塌陷的地步,是大变故。”这就是说裂比震严重,陷又比裂严重。《纲目》对于地震即使没有事件意义,也全部记载;唯独对于塌陷和开裂,即使有事件意义也不记载,这难道符合轻重的平衡吗?《春秋》的原则,是记载重要的。整个《纲目》记载地震一百一十一次,而从和帝到灵帝五十六次【从和帝到灵帝在位共一百一十一年】,虽然异常但也常见了;而大地开裂九次,大地塌陷两次【元初元年,河东大地塌陷见于《纲目》;永初元年六月,河东杨县大地塌陷,东西一百四十步,南北一百二十步,深三丈五尺,《纲目》没有记载】,不是更加值得惊异吗?即使从事件意义来说,梁冀枉杀李固、杜乔【建和元年杀李固、杜乔】尤其严重
于劫掠吏民【元初元年并见《五行志】而元初元年地坼则书,建和元年地裂不书,又何説焉?信如书法所云,则当悉书;不则震之无事义者亦冝稍略。今同一地变也,而小者详,大者略,果可为定论乎?
译对于劫掠官吏百姓之事,元初元年记载于《五行志》,而元初元年发生地坼则予以记载,建和元年发生地裂却不记载,这又作何解释呢?如果真像史书笔法所说的那样,就应当全部记载;如果不是,那么那些没有特殊含义的地震也应当稍微省略。如今同样是地变,小的却详细记载,大的反而简略,这果真可以作为定论吗?
遣使迎解渎亭侯宏诣京师【是年十二月,帝崩】
考异【提要无诣京师三字】
诣京师,三字可删。盖迎之者,将以即位也,非徒诣京师也。曰遣使迎解渎亭侯宏,则其辞廹曰:「诣京师,则缓矣。」故从提要。
【戊申】孝灵皇帝建寜元年闰月,追尊皇祖为孝元皇,夫人为孝元后,考为孝仁皇,尊母董氏为慎园贵人。
考异【祖上皇字羡,按灵帝乃清河孝王曾孙,其祖未尝即帝位,不当称皇祖】
母上尊字羡【汉书无尊字】○按董氏与祖皆追尊也,冝蒙上文,不必更加尊字。考异知祖上羡皇字,而母上尊字,置不言何与?据本纪,灵帝乃河间孝王孙【见本纪及迎解渎亭侯分注】考异以为清河亦误。
秋九月,太傅陈蕃、大将军窦武奏诛宦者曹节等。节等杀之,遂迁太后于南宫。
此亦当书及大将军窦武。○按前书,以窦武为大将军,陈蕃为太傅,此其先太傅何蕃首谋也,故当书及。
【己酉】二年,夏四月,青蛇见御座上。大风雨雷雹,诏公卿言事。
上字、雷字并羡。○按《张奂传》云:“蛇见御座轩前。”《炖煌实録》云:“蛇长六尺,夜于御前当轩而见。”皆不言“座上帝纪”及“五行志”皆无“雷”字,冝删。
分注【张奂上疏曰:「昔周公葬不如礼,天乃动威;今武蕃忠贞未被明宥,妖▯之来,皆为此也。宜急为改葬,徙还家属,其从坐禁锢,一切蠲除】
按《周书·金縢》有"天动威"之语,乃周公避谤居东,成王感风雷之变,新迎公归之事也。张奂欲改葬蕃武,引此为言,是谓成王葬周公不如礼,故天为之动威,以生作死,殊乖经防。编録者不加駮正,非也。
【辛亥】四年春正月帝冠赦
考异【提要:赦下大书「唯党人不赦」五字】
分注【唯党人不赦】
书法【赦不悉书,自元帝以来矣。书永康赦,以赦党人也。书今年赦,以唯党人不赦也。书中平赦,又以赦党人也】
据书法赦,不悉书,必有故而后书。是年书赦,为不赦党人也。提要大书,为无分注耳。纲目既列分注,则大书可省。提要不必从。
【壬子】熹平元年三月,太傅胡广卒。
当去太傅二字。○按广谄事梁冀,亦王舜、扬雄之流【广称冀勲徳比周公,分注亦载广逊言恭色,取媚于时,天下薄之】但冀事未成,罪下于莽,故广得书卒。今复书官与朱穆书尚书者,何别【桓帝延熹六年,书尚书令朱穆卒,贤之也。按穆戒冀,而广阿之;穆嫉宦官,而广与中常侍丁肃婚姻。忠邪霄壤,未可同日语】故当准刘穆之例【见晋安帝义熙十三年】曰:胡广卒而已。
【甲子】中平元年三月,以何进为大将军,屯都亭。
考异【此亦当书后,兄何进与梁冀同】
当从考异补后兄二字。○按进罪虽与冀殊【冀弑质帝】而专国致乱【如诛蹇硕,迁董后,召董卓,诛宦官,卒致杀身废帝,皆进罪也】与冀无异,是亦与政之祸也【凡例亲戚书属,以着与政之祸】故当一施之。
【戊辰】五年,南匈奴右部反,杀其单于羌渠。
考异【杀当作弑】
当从考异作弑。○按分注:诏发南匈奴兵,配刘虞讨张纯、羌渠,遣左贤王将骑诣幽州【是年虞为幽州牧】则义举也;而右部杀之【右部防落反与屠各胡合十余万人攻杀羌梁】非其罪矣,故当书弑。
【己巳】六年春,二月,皇甫嵩击王国,大破之。
考异【击当作讨】
当从纲目作击。○按前书讨者,正其名也【上年十一月书王国围陈仓,以嵩为左将军讨之】此书击者,纪其实也【分注董卓欲救陈仓,嵩曰待其疲而击之,全胜之道也。国攻陈仓不拔,疲敝觧散,嵩进兵击之,斩首万余级】考异不必从。
三月,刘虞讨渔阳贼,斩张纯,余众降散。
斩当作诛。○按分注,纯客杀纯,送首于虞,非虞讨而斩之也。例当书诛,以正纯罪,书斩非其实矣。
帝崩,皇子辩即位,尊皇后曰皇太后。太后临朝,封皇弟恊为陈留王。
考异【皇字羡】
考证【皆当去皇字】
分注【初,帝数失皇子。何后生辩,养于道人
译派遣使者迎接解渎亭侯刘宏前往京城【这一年十二月,皇帝驾崩】
考异【提要中没有“前往京城”三个字】
“前往京城”三个字可以删去。因为迎接他,是要让他即位的,不仅仅是让他到京城来。如果说派遣使者迎接解渎亭侯刘宏,那么语气紧迫;说“前往京城”,就显得迟缓了。所以遵从提要。
【戊申】孝灵皇帝建宁元年闰月,追尊皇祖父为孝元皇,皇祖母为孝元后,父亲为孝仁皇,尊生母董氏为慎园贵人。
考异【“祖”字上面多了一个“皇”字,按灵帝是清河孝王的曾孙,他的祖父未曾即帝位,不应当称皇祖】
“母”字上面多了一个“尊”字【《汉书》中没有“尊”字】○按董氏和祖父都是追尊的,应该承袭上文,不必再加“尊”字。考异知道“祖”字上面多了一个“皇”字,而“母”字上面的“尊”字,却置之不论,为什么呢?根据本纪,灵帝是河间孝王的孙子【见本纪及迎接解渎亭侯的分注】考异认为是清河孝王也是错误的。
秋九月,太傅陈蕃、大将军窦武上奏诛杀宦官曹节等人。曹节等人杀死了他们,于是将太后迁居到南宫。
这也应当记载大将军窦武。○按前文记载,以窦武为大将军,陈蕃为太傅,这是陈蕃首先谋划的,所以应当记载。
【己酉】二年,夏四月,青蛇出现在御座上。大雨、大风、打雷、下冰雹,下诏让公卿大臣上书言事。
“上”字、“雷”字都多余。○按《张奂传》说:“蛇出现在御座前的轩廊下。”《炖煌实录》说:“蛇长六尺,夜里在御座前对着轩廊出现。”都没有说“御座上”,《帝纪》及《五行志》都没有“雷”字,应当删去。
分注【张奂上疏说:“从前周公下葬不合礼制,上天就显出威怒;如今窦武、陈蕃忠贞未被明确宽恕,妖异之气的到来,都是因为这个。应该急忙为他们改葬,迁回他们的家属,那些因牵连而被禁锢的人,一概免除】
按《周书·金縢》中有“上天显威”的话,那是周公避谤居东,成王感应风雷之变,重新迎接周公回归的事情。张奂想要改葬陈蕃、窦武,引用这个作为言论,是说成王下葬周公不合礼制,所以上天为之显威,以生者之事论死者,完全违背经义。编纂者不加驳正,是不对的。
【辛亥】四年春正月,皇帝行冠礼,大赦天下。
考异【提要:大赦下面大字书写“唯独党人不赦”五个字】
分注【唯独党人不赦】
书法【大赦不全部记载,从元帝以来就是这样。记载永康年间的大赦,是因为赦免党人。记载今年大赦,是因为唯独党人不赦。记载中平年间大赦,又是因为赦免党人】
根据书法,大赦不全部记载,一定有缘故才记载。这一年记载大赦,是因为不赦免党人。提要大字书写,是因为没有分注。《纲目》既然列出了分注,那么大字书写就可以省略。提要不必遵从。
【壬子】熹平元年三月,太傅胡广大逝。
应当去掉“太傅”两个字。○按胡广谄媚侍奉梁冀,也是王舜、扬雄一流的人【胡广称赞梁冀的功勋德行比得上周公,分注也记载胡广言语谦逊、神色恭敬,取媚于时,天下人鄙视他】只是梁冀的事情没有成功,罪行低于王莽,所以胡广得以记载为“卒”。现在又记载官职,与朱穆记载尚书令有什么区别【桓帝延熹六年,记载尚书令朱穆卒,是褒奖他。按朱穆告诫梁冀,而胡广阿附他;朱穆痛恨宦官,而胡广与中常侍丁肃结为婚姻。忠邪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应当参照刘穆之的例子【见晋安帝义熙十三年】说:胡广卒而已。
【甲子】中平元年三月,任命何进为大将军,驻扎在都亭。
考异【这也应当记载皇后,兄长何进与梁冀相同】
应当遵从考异补上“皇后兄长”两个字。○按何进的罪行虽然与梁冀不同【梁冀弑杀质帝】但专权导致动乱【如诛杀蹇硕,迁走董太后,召董卓,诛杀宦官,最终导致自身被杀、皇帝被废,都是何进的罪行】与梁冀没有区别,这也是参与政事的祸患【凡例规定亲戚记载亲属关系,以彰显参与政事的祸患】所以应当一并施行。
【戊辰】五年,南匈奴右部反叛,杀死了他们的单于羌渠。
考异【“杀”应当改为“弑”】
应当遵从考异改为“弑”。○按分注:下诏征发南匈奴军队,配合刘虞讨伐张纯、羌渠,派遣左贤王率领骑兵到达幽州【这一年刘虞担任幽州牧】这是正义之举;而右部杀了他【右部防落反叛与屠各胡联合十余万人攻杀羌渠】这不是他的罪过,所以应当记载为“弑”。
【己巳】六年春,二月,皇甫嵩攻击王国,大败敌军。
考异【“击”应当改为“讨”】
应当遵从《纲目》记载为“击”。○按前文记载“讨”,是正其名【上年十一月记载王国围困陈仓,任命皇甫嵩为左将军讨伐他】这里记载“击”,是记其实【分注董卓想要救援陈仓,皇甫嵩说等待他们疲惫再攻击他们,是全胜之道。王国攻打陈仓不下,疲惫解散,皇甫嵩进兵攻击他们,斩首万余级】考异不必遵从。
三月,刘虞讨伐渔阳贼寇,斩杀张纯,其余众投降解散。
“斩”应当改为“诛”。○按分注,张纯的门客杀死张纯,将首级送给刘虞,不是刘虞讨伐而斩杀他。按例应当记载为“诛”,以正张纯之罪,记载“斩”不符合事实。
皇帝驾崩,皇子刘辩即位,尊皇后为皇太后。太后临朝听政,封皇弟刘协为陈留王。
考异【“皇”字多余】
考证【都应当去掉“皇”字】
分注【起初,皇帝多次失去皇子。何皇后生下刘辩,由道士抚养
史子眇家,号曰史侯。王美人生恊,董太后自养之,号曰董侯。羣臣请立太子,帝以辩轻佻无威仪,欲立恊,犹豫未决。防疾笃,属协于蹇硕,欲先诛何,进而立协,使人迎进。进往,硕司马潘隐迎而目之。进惊,驰归营,引兵入屯百郡邸,称疾不入。辩即位,年十四。太后临朝,封恊为陈留王,年九嵗】
译史子眇家中,被称为史侯。王美人生下刘协,董太后亲自抚养他,被称为董侯。群臣请求立太子,汉灵帝认为刘辩轻浮不庄重,没有威严仪态,想要立刘协,犹豫不决。刘辩病重,托付刘协给蹇硕,打算先诛杀何进,进而立刘协为帝,派人去迎接何进。何进前往时,蹇硕的司马潘隐迎接他并瞪眼示意。何进大惊,骑马跑回军营,率领军队驻扎在百郡邸,称病不朝。刘辩即位,时年十四岁。太后临朝听政,封刘协为陈留王,时年九岁。
书法【辩,何以不书太子?未尝立为太子也】
皇者下称上之辞,灵帝既崩,太子未立,书「皇明辩」为灵子,所以绍其统也【非自谓其子为皇例】协称「皇弟」,别于太后耳【上书太后临朝下曰:封弟协为王,不书「皇」,则疑于后弟】考异考证,不必从。
秋七月,大将军进召董卓,将兵诣京师。太后诏罢诸宦官。八月,宦官张让等入宫杀进,劫太后。帝出至河上司,▯校尉袁绍捕宦者,悉诛之。帝还宫,以卓为司空。
考异【一本无诣京师三字,按提要:劫太后下有及字】
分注【袁绍説何进诛宦官,进白太后,请尽罢中常侍以下,以三署郎补其处。太后曰:“中官统领禁省,汉家故事也。且先帝新弃天下,我奈何楚楚与士人共对事乎?”进难违太后意,事久不决。绍等又为画防,多召四方猛将,使并引兵向京城,以脇太后。进然之。主簿陈琳谏,不听。曹操闻而笑之。初,灵帝徴董卓为少府,不至。及帝寝疾,玺书拜卓并州牧,令以兵属皇甫嵩,皆不奉诏,驻兵河东。至是,何进召之,使将兵诣京师,以诛宦官为言。卓闻召,即就道,并上书曰:“张让等窃幸承宠,浊乱海内。臣闻扬汤止沸,莫如去薪。今辄鸣钟鼓如雒阳,请収让等,以清奸秽。”太后犹不从。袁绍惧进变计,因脇之曰:“交搆已成,将军复欲何待?而不早决之乎?事久变生,复为窦氏矣。”进于是以绍为司▯校尉。绍促董卓使驰驿上奏,欲进兵平乐观。太后乃恐,悉罢中常侍、小黄门,使还里舍,皆诣进谢罪。袁绍劝进便于此决之,再三不许。谋颇泄。张让子妇,太后之妹也。譲叩头请复一入直,得暂奉望太后顔色。太后乃诏皆复入直。进入长乐宫,白太后,请诛诸常侍。张让、段珪具闻其语,乃率其党数十人持兵伏省户下,斩进。进部曲引兵烧南宫、青琐门。譲等将太后、少帝及陈留王从复道走北宫。尚书卢植执戈于閤道窗下,仰数段珪。珪惧,乃释太后。太后投閤得免。绍遂闭北宫门,勒兵捕诸宦者,无少长皆杀之。让、珪等困廹,遂将帝与陈留王数十人步出谷门,夜至小平津。公卿无从者,惟卢植及河南中部掾闵贡至河上。贡厉声责让等,因手劒斩数人。让等惶怖叩头白帝曰:“臣等死,陛下自爱。”遂投河而死。贡扶帝与陈留王还至雒舍。明旦南行,公卿稍有至者。董卓亦到,因与公卿奉迎于北芒阪下。帝见卓兵卒至,恐怖流涕。羣公谓卓曰:“有诏郤兵。”卓曰:“公诸人为国大臣,”不能匡正王室,至使国家播荡,何郤兵之有?遂有废立之意。是日,帝还宫,失传国玺。鲍信募兵适至,説绍曰:“董卓将有异志,今不早图,必为所制。及其新至,疲劳袭之,可禽也。”绍不敢发,信乃引兵还泰山。卓于是讽朝廷,以久雨防免司空刘▯,而代之】
书法【卓前书将军矣,此则曷为不书?于是卓累徴拜,不奉诏也。直书董卓,而冠之以进召,罪进也。汉之祸,进为之。○书诏罢宦官矣,张让等曷为复以宦官书?讥不力也。于是太后诏复入直,不书,书入,恶辞也。○于是绍勒兵捕宦者,无少长皆杀之,进攻省内。让等将帝步出,此其先书帝出,何不以播荡累绍也?宦者书诛,罪之也。然则绍无贬与?帝出河上,绍捕宦者,悉诛之,则其专且滥之罪着矣。终纲目书诛宦官四,其克者二。汉书悉诛,唐书大诛,皆甚之之辞也】
当书秋七月,大将军进召董卓,诛宦官,太后不从。八月,宦者张让等杀进,刧帝出奔至河上。让等死,帝还。卓自为司空。○按纲目,此条正文冗而无当,以召卓罪,进书法已言之。然让等杀进,刧帝,皆太后之过。据分注,董卓上书请收让等,太后不从。其诏罢宦官,特为卓所恐,非本意也【按分注始云进难违太后意,既云太后不从,末云太后乃恐诏罢宦官,果后意乎】观复召让等入直,可见【帝祸始此】纲目冝直书太后不从,以着其罪【史纲多所更定,独此一循旧文,何无择别?惟陈夀《魏志》直书太后不听得之】今曰诏罢诸宦
译书法【辨析:为何不记载“太子”?因为未曾正式册立为太子】
“皇”是臣下对君上的尊称,灵帝驾崩后,太子尚未确立,记载“皇明辩”作为灵帝的儿子,是为了继承其法统【并非自称其子为“皇”的体例】。协被称为“皇弟”,是为了区别于太后【上书给临朝听政的太后说:封弟弟协为王,如果不写“皇”字,就会让人误以为是太后的弟弟】。《考异》中的考证,不必采纳。
秋季七月,大将军何进征召董卓,董卓率兵前往京师。太后下诏罢免所有宦官。八月,宦官张让等人闯入宫中杀害何进,劫持太后。皇帝逃到河上,〇校尉袁绍搜捕宦官,将他们全部诛杀。皇帝返回宫中,任命董卓为司空。
《考异》【一个版本没有“诣京师”三个字,按照《提要》:在“劫持太后”下面有“及”字】
分注【袁绍劝说何进诛杀宦官,何进禀告太后,请求全部罢免中常侍以下的人员,用三署郎官填补他们的空缺。太后说:“宦官统领禁宫,是汉朝的旧例。况且先帝刚去世,我怎么能孤零零地与士人共同处理政事呢?”何进难以违背太后的意思,事情久拖不决。袁绍等人又出谋划策,多召四方猛将,让他们同时率兵指向京城,以胁迫太后。何进同意了。主簿陈琳劝谏,何进不听。曹操听说后嘲笑他们。起初,灵帝征召董卓担任少府,董卓没有到任。等到皇帝病重,下玺书任命董卓为并州牧,命令他把军队交给皇甫嵩,董卓都不遵从诏令,驻兵河东。至此,何进征召他,让他率兵前往京师,以诛杀宦官为理由。董卓听说被征召,立即上路,并上书说:“张让等人窃取恩宠,扰乱天下。我听说扬汤止沸,不如抽薪。现在我就鸣钟击鼓前往洛阳,请求逮捕张让等人,以清除奸邪污秽。”太后仍然不听从。袁绍害怕何进改变主意,于是胁迫他说:“构陷已成,将军还想等什么?为什么不早点决断呢?事情拖延久了就会生变,又会重演窦氏的悲剧了。”何进于是任命袁绍为司〇校尉。袁绍催促董卓快马加鞭上奏,想要进军平乐观。太后这才害怕,全部罢免中常侍、小黄门,让他们回到住所,都向何进谢罪。袁绍劝何进趁此机会决断,何进再三不许。计谋泄露。张让的儿媳,是太后的妹妹。张让叩头请求再次入宫值班,得以暂时瞻仰太后的容颜。太后于是下诏让他们全部再次入宫值班。何进入长乐宫,禀告太后,请求诛杀各位常侍。张让、段珪完全听到了这些话,于是率领他们的党羽几十人持兵埋伏在省户下,斩杀了何进。何进的部曲率兵焚烧南宫、青琐门。张让等人挟持太后、少帝以及陈留王从复道逃往北宫。尚书卢植持戈站在閤道窗下,仰头数落段珪。段珪害怕,于是释放了太后。太后投窗得以幸免。袁绍于是关闭北宫门,率兵搜捕所有宦官,无论老少全部杀死。张让、段珪等人困迫,于是带着皇帝与陈留王几十人步行走出谷门,夜晚到达小平津。公卿中没有跟随的,只有卢植和河南中部掾闵贡到达河上。闵贡大声斥责张让等人,随即亲手斩杀了几人。张让等人惊恐叩头对皇帝说:“我们死了,陛下请自爱。”于是投河而死。闵贡扶着皇帝与陈留王回到洛阳住所。第二天早晨向南行进,公卿渐渐有到达的。董卓也到了,于是与公卿在北芒阪下奉迎。皇帝见到董卓的士兵到来,恐惧流泪。群公对董卓说:“有诏令退兵。”董卓说:“各位身为国家大臣,”不能匡正王室,致使国家动荡,哪有退兵的道理?于是有了废立的想法。当天,皇帝返回宫中,丢失了传国玉玺。鲍信招募的士兵恰好赶到,对袁绍说:“董卓将有异心,现在不早点图谋,必定被他控制。趁他刚到,疲劳之时袭击他,可以擒获。”袁绍不敢发动,鲍信于是率兵返回泰山。董卓于是暗示朝廷,以久雨为由免去司空刘〇的职务,并取而代之】
书法【董卓之前已经记载为将军了,这里为何不记载?因为此时董卓屡次被征召任命,却不遵从诏令。直接记载董卓,而加上“何进征召”的字样,是为了归罪于何进。汉朝的祸患,是何进造成的。〇已经记载诏令罢免宦官了,张让等人为何还以宦官的身份被记载?是讥讽何进不力。此时太后下诏让他们再次入宫值班,不记载“诏”字,只记载“入”,是厌恶的措辞。〇此时袁绍率兵搜捕宦官,无论老少全部杀死,何进进攻省内。张让等人带着皇帝步行出逃,这里为何先记载皇帝出逃?为什么不把流离失所的罪责归于袁绍?宦官被记载为“诛”,是归罪于他们。那么袁绍就没有贬义吗?皇帝出逃到河上,袁绍搜捕宦官,全部诛杀,那么他专断且滥杀的罪责就显明了。最终《纲目》记载诛杀宦官四次,其中成功的只有两次。《汉书》说“悉诛”,《唐书》说“大诛”,都是表示程度严重的措辞】
应当记载:秋季七月,大将军何进征召董卓,诛杀宦官,太后不听从。八月,宦官张让等人杀害何进,劫持皇帝出逃到河上。张让等人死去,皇帝返回。董卓自任司空。〇按照《纲目》,这条正文冗长且不恰当,以征召董卓归罪于何进的书法已经说过了。然而张让等人杀害何进,劫持皇帝,都是太后的过错。根据分注,董卓上书请求逮捕张让等人,太后不听从。她下诏罢免宦官,只是被董卓所胁迫,并非本意【根据分注,开始说何进难以违背太后意思,接着说太后不听从,最后说太后害怕而下诏罢免宦官,这果真是太后的本意吗】。看再次征召张让等人入宫值班,就可以明白【皇帝的祸患从此开始】。《纲目》应当直接记载太后不听从,以彰显她的罪责【《史纲》多有更改,唯独这一条沿袭旧文,为何没有选择辨别?只有陈寿《魏志》直接记载太后不听,这是得当的】。现在说“诏罢诸宦
官,是予后也,岂《春秋》诛意之法乎?况让刧后及帝,未几,太后以投阁免。至河上者,帝与陈留王也。今并书太后、帝【提要书及史纲从之,尤误】出至河上,尤非其实。且进之召卓,绍实啓之。绍始促卓进兵,以逼太后。既而畏卓防扈,不从。鲍信早图之,言徒逃遁,茍免,遂使卓废帝为王【九月,绍奔冀州,卓废帝为▯农王】绍虽悉诛宦官,何补于乱?捕宦者悉诛句,冝削,以示贬【宦官中岂无无辜者?绍逸渠魁而杀其余,徒乱人国,何益?故削之】今上书刧帝,出至河上,下书帝还宫中,曰“司▯校尉捕宦者悉诛之”,是绍方有清侧反驾之勲,不几以罪魁为功首乎?书法不达此义,犹谓罪其专且滥。夫救焚者不俟命,除恶者必务尽。使绍果能除君慝而全宗社,何惜于宦官,而谓其专且滥邪?又况上书杀进、刧帝,宦官之罪,尤不可逭者邪?纲目不当书而书,刘氏不宜贬而贬,是非若此,何以垂训乎?○直书诛宦官,当时以诛宦官为言也【见分注】不书袁绍“捕宦者悉诛之”,而曰“让等死、刧帝者”,让也让不死,则帝不还,故专目让也【是时渠魁在让,当绍诛宦官,让犹在也。纲目但书悉诛,不及让等之死,尤为阙漏】卓为司空不曰以而书自【凡例篡贼注云:董卓、曹操自其得政迁官,皆依范史直以自为书之。卓为司空不书自,而曰以,尤与例不合】既以为废帝弑后之本,又以证召卓者之非也。数字之中,诸义悉备,览者详焉。
译官,是予后也,岂《春秋》诛心之法乎?况且袁绍胁迫太后及皇帝,不久,太后因投阁而免祸。到达河上的,是皇帝与陈留王。如今一并记载太后、皇帝出逃至河上,尤其不符合事实。况且进献召董卓,袁绍实为发起者。袁绍起初催促董卓进兵,以逼迫太后。随后畏惧董卓的防备护卫,不再听从。鲍信早先谋划此事,说只是逃跑,苟且免祸,于是致使董卓废帝为王。袁绍虽然全部诛杀宦官,对平定祸乱有何补益?“捕宦者悉诛之”这一句,应当删削,以示贬斥。如今上文书写胁迫皇帝,出逃至河上,下文书写皇帝返回宫中,说“司隶校尉捕宦者悉诛之”,这是袁绍正有清君侧、反驾的功勋,不几乎将罪魁祸首当作功劳之首吗?史法不领悟此义,还认为他专断且滥杀。救火的人不等待命令,除恶的人务必除尽。假使袁绍果真能除去君王的祸害而保全宗庙社稷,何必吝惜宦官,而说他们专断且滥杀呢?又何况上书杀死张让、胁迫皇帝,是宦官的罪过,尤其不可逃避的。《纲目》不当记载而记载,刘氏不应当贬斥而贬斥,是非如此,如何垂示训诫呢?○直接书写诛杀宦官,当时以诛杀宦官为言论。不书写袁绍“捕宦者悉诛之”,而说“张让等死、胁迫皇帝者”,张让等人不死,则皇帝不返回,所以专门指明张让。董卓为司空不写“以”而写“自”。既然认为是废帝弑后的根本,又用来证明召董卓者的错误。数字之中,各种意义都具备,阅览者详察吧。
九月,袁绍出奔冀州。卓废帝为▯农王,奉陈留王协即位,遂弑太后何氏。
考异【提要无出字】
书法【书出奔,何卓强也。绍出奔,而▯农遂废矣。纲目连书,之所以着绍奔之由也】
出字羡【直书奔冀州急辞也。书出则缓矣。提要可从】奉当作“以”,即位当作为“帝”。○按:是时主废,国乱,宗社播迁,何位可即,而曰“奉某即位”乎?又况未几卓迁帝于长安,位安在哉?故当书曰“以陈留王协为帝【春秋》传云:“能左右之曰以。”书“以”者,明帝之左右在卓也。又可为下文迁帝长安之本与《春秋》书“刘单以王猛”义同】书“奔冀州”,罪绍也。绍奔,而后帝废为王,明绍不能扞君于艰,徒茍免以全生耳【栢举之战,楚师败绩,下书“楚囊瓦出奔郑”,説者谓诛大臣之败国而以身免,也可为一证。详《鲁定公四年】书法以为着绍奔之由,谬甚。夫不以臣之出奔为弃君,乃以主之见废为累臣,轻重之权衡,固若斯乎?
【庚午】孝献皇帝初平元年
献当作愍。○按孝献乃魏明帝所諡,昭烈则諡帝为孝愍也。纲目既以昭烈为正统,当以孝愍为正。或曰:孝献諡于已卒之后,孝愍犹在未崩之前,可以生諡为正乎?曰不然。帝虽未崩,是时已废为山阳公,与崩无异。且帝实可愍而非献也。不从其正,且实者徒袭诬罔之号,是篡贼得諡君父。揆诸不用后人贬爵之例,亦自矛盾【按嵗年继世注云:被废无諡者但曰帝某,不用后人所贬之号。愚谓即有諡者亦当止书帝某,不用所諡之号】
三月,卓迁都长安,烧洛阳宫庙,发诸帝陵,车驾西迁。
考异【提要无帝字及车驾西迁五字】
分注【董卓收诸富室,以罪恶诛之,没入其财物。死者不可胜讣,悉驱徙其余民数百万口于长安。步骑驱蹙,更相蹈借饥饿冦掠,积尸盈路。卓自留屯罼圭苑中,悉烧宫庙官府居家,二百里内无复鸡犬。又使吕布发诸帝陵及公卿冡墓,收其珍宝。三月,帝至长安】
书法【李傕、曹操皆书“迁帝于某”,逼迁也。此则曷为有三字“迁”?书其上“书卓迁”都,烧宫庙,发诸陵,然后书“车驾西迁”,则其逼脇凄凉之状自见矣。书“卓迁都”,专辞也。书“车驾西迁”,不得不迁之辞也】
当书卓焚宫庙,发诸陵,迁帝于长安【按帝纪,卓迁都在二月丁亥,车驾入长安在三月乙巳,纲目特书三月,是据入长安时言也,固知迁都句可删】○春秋之义,书其重者,书迁帝,则卓之迁徙余民,迁都长安者不足言矣,书法谓与李傕、曹操异,非也,提要专言迁都不及车驾,尤误,诸帝「帝」字可删【观修陵、谒陵不称「诸帝」可见】○或曰,据《汉书》,卓焚宫庙在车驾入长安之后,此其先书焚宫庙,何?曰,宗庙为重,君为轻之义也,且卓之所以焚宫庙者,凡皆使帝无反顾之心耳,事虽在后,意实居先【先书焚宫庙,诛其意也】顾可泥迹而畧其心乎?必以先后论,则吕布之走在杀王允之先,纲目又何以先允而后布邪?可以类推
【辛未】二年,刘焉杀汉中太守,断斜谷阁。
考异【提要无阁字】
阁字不可少,按崔浩云:「斜谷路险,不容行架木为棚而度,曰阁道,是所断者,架木为棚之阁道,非斜谷也。若斜谷,则险不容行,不待断而已断矣。」提要疑漏。
【壬申】三年,李傕、郭汜等举兵犯阙,杀司徒王允,吕布走出闗。
分注【初,吕布劝王允尽杀董卓部曲,允曰:“此辈无罪,不可。”布欲以卓财物颁赐公卿将校,允又不从。允素以劒客遇布,布负其功劳,多自夸伐,既失意望,渐不相平。允性刚棱疾恶,初惧董卓,故折节下之。卓既殱灭,自谓无复后患,颇自骄傲,以是羣下不甚附之。允始与士孙瑞议,特下诏赦卓部曲,既而疑曰:“部曲从其主耳,今若名之恶逆而赦之,恐适使深自疑,非所以安之也。”乃止。又议悉罢其军。或説允曰:“凉州人素惮袁氏而畏闗东,今若一旦觧兵开闗,必人人自危,可以皇甫义真为将军,就领其众,因使留
译九月,袁绍逃奔冀州。董卓废皇帝为山阳王,拥立陈留王刘协即位,于是杀害了太后何氏。
考异【提要中没有“出”字】
书法【记载“出奔”,是因为董卓势强。袁绍出奔,山阳王于是就被废黜了。《纲目》连续记载,是为了彰显袁绍出奔的原因】
“出”字多余【直接写“奔冀州”是急促的措辞。写“出”就显得迟缓了。提要的说法可以采纳】“奉”应当改为“以”,“即位”应当改为“帝”。○按:当时君主被废,国家动乱,宗庙社稷流离迁徙,还有什么位置可以即位的,却说“拥立某人即位”呢?更何况不久董卓将皇帝迁往长安,帝位又在哪里呢?所以应当记载为“以陈留王刘协为帝”【《春秋》传文说:“能够左右他人叫做‘以’。”写“以”,是表明皇帝的左右受董卓控制。这也可为下文迁帝长安埋下伏笔,与《春秋》记载“刘单以王猛”的意义相同】写“奔冀州”,是谴责袁绍。袁绍出奔,而后皇帝被废为王,说明袁绍不能在危难中护卫君主,只是苟且偷生罢了【柏举之战,楚军大败,下文记载“楚囊瓦出奔郑”,解说者认为这是诛罚那些败坏国家却保全自身的大臣,可以作为一例证明。详见《鲁定公四年》】书法认为这是为了彰显袁绍出奔的原因,大错特错。不因为臣子出奔而视为抛弃君主,反而因为君主被废而视为连累臣子,轻重的权衡,竟然如此吗?
【庚午】孝献皇帝初平元年
“献”应当改为“愍”。○按:孝献是魏明帝所给的谥号,昭烈帝则谥他为孝愍。《纲目》既然以昭烈为正统,就应当以孝愍为正。有人说:孝献的谥号是在死后才定的,孝愍的谥号还在未死之前,可以用生前的谥号作为正统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皇帝虽然未死,当时已被废为山阳公,与死亡没有区别。而且皇帝确实值得怜悯而不是显赫。不遵从正统,而且所谓正统只是沿袭欺骗的称呼,这是让篡位贼子得以谥号君父。衡量不采用后人贬低爵位的例子,也是自相矛盾的【按:岁年继世注说:被废黜没有谥号的只称帝某,不采用后人所贬低的称号。我认为即使有谥号的也应当只写帝某,不采用所谥的称号】
三月,董卓迁都长安,焚烧洛阳宫庙,发掘各位皇帝的陵墓,车驾西迁。
考异【提要中没有“帝”字及“车驾西迁”五个字】
分注【董卓搜捕各富豪人家,以罪恶诛杀他们,没收他们的财物。死者不计其数,全部驱赶迁徙其余百姓数百万人到长安。步兵骑兵驱赶逼迫,互相践踏,饥饿抢劫,尸体堆积在路上。董卓自己留在屯兵于白圭苑中,全部焚烧宫庙官府民居,两百里内没有再听到鸡犬之声。又派吕布发掘各位皇帝的陵墓及公卿的坟墓,收取其中的珍宝。三月,皇帝到达长安】
书法【李傕、曹操都记载“迁帝于某”,是逼迫迁都的意思。这里为什么有三个“迁”字?上面写“董卓迁都”,焚烧宫庙,发掘各陵,然后写“车驾西迁”,那么其逼迫凄凉的情形自然就显现了。写“董卓迁都”,是专断的措辞。写“车驾西迁”,是不得不迁的措辞】
应当写董卓焚烧宫庙,发掘各陵,迁帝于长安【按《帝纪》,董卓迁都在二月丁亥,车驾进入长安在三月乙巳,《纲目》特意写三月,是依据进入长安的时间说的,本来就知道迁都句可以删除】○《春秋》的大义,记载重要的事,记载迁帝,那么董卓迁徙其余百姓、迁都长安的事就不值得说了,书法说与李傕、曹操不同,不对,提要专门说迁都不提车驾,更是错误,诸帝“帝”字可以删除【看修陵、谒陵不称“诸帝”就可以知道】○有人说,根据《汉书》,董卓焚烧宫庙在车驾进入长安之后,这里先写焚烧宫庙,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宗庙为重,君主为轻的大义,而且董卓之所以焚烧宫庙,都是为了让皇帝没有回顾之心,事情虽然在后面,意图实在前面【先写焚烧宫庙,是诛讨他的意图】难道可以拘泥于事迹而忽略其用心吗?一定要以先后顺序论,那么吕布出走是在杀王允之前,《纲目》又为什么先写王允而后写吕布呢?可以类推
【辛未】二年,刘焉杀害汉中太守,切断斜谷阁。
考异【提要中没有“阁”字】
“阁”字不可少,按崔浩说:“斜谷路险,不能通行,架设木头做成棚子通过,叫做阁道,这里所断的是架设木头做成棚子的阁道,不是斜谷。如果是斜谷,那么险峻不能通行,不用断就已经断了。”提要怀疑漏字。
【壬申】三年,李傕、郭汜等人举兵侵犯宫阙,杀害司徒王允,吕布逃出函谷关。
分注【起初,吕布劝王允全部杀掉董卓的部曲,王允说:“这些人无罪,不可以。”吕布想用董卓的财物赏赐公卿将校,王允又不听从。王允向来以剑客对待吕布,吕布自负其功劳,多自夸耀,既然失望,渐渐不相和睦。王允性格刚直疾恶,起初畏惧董卓,所以屈节下之。董卓既被消灭,自认为没有后患,颇为骄傲,因此部下不很依附他。王允起初与士孙瑞商议,特别下诏赦免董卓部曲,后来怀疑说:“部曲跟随他们的主子罢了,现在如果称他们为恶逆而赦免他们,恐怕反而使他们深深怀疑,不是安抚他们的办法。”于是停止。又商议全部解散他们的军队。有人劝王允说:“凉州人向来畏惧袁氏而害怕关东,现在如果一旦解兵开
陜以安抚之。”允曰:“不然,闗东举义兵者皆吾徒也,今若距险屯陜,虽安凉州,而疑闗东之心,不可也。”时百姓讹言当悉诛凉州人,卓故将校遂转相恐动,皆拥兵自守。李傕等还至陜,遣使诣长安求赦,不得,傕等益惧,欲各觧散,间行归乡里。校尉贾诩曰:“诸君若弃军单行,则一亭长能束君矣,不如相率而西,以攻长安,为董公报讐,事济奉国家以正天下。若其不合,走未后也。”傕等然之,乃相与结盟,率军数千,晨夜西行,随道收兵,比至长安,已十余万,与卓故部曲樊稠、李蒙等合兵围长安城。吕布与战不胜,将数百骑走。王允扶帝出宣平门避兵,傕等于城门下伏地叩头曰:“董卓忠于陛下,无故为吕布所杀,臣等为卓报讐,非敢为逆也。”共表请王允出,问太师何罪,允穷蹙,乃下见之。傕等收司▯黄琬,杀之。王允以宋翼为冯翊,王宏为扶风。傕等欲杀允,乃先徴翼、宏。宏遣使谓翼曰:“傕等以我二人在外,故未危王公,今日就徴,明日俱族。闗东义兵鼎沸,欲诛董卓,今若举兵共讨傕等,与山东相应,此转祸为福之计也。”翼不从,宏不能独立,遂俱就徴。傕收允及翼、宏并杀之,尸王允于市】
译(李)傕等人凭借险要之地来安抚他们。”王允说:“不对,关东起兵举义的将领都是我的同党,现在如果占据险要驻扎在陕地,虽然能安定凉州,却会使关东的人心生疑虑,这是不行的。”当时百姓间流传谣言说将要全部诛杀凉州人,董卓原来的将校于是互相惊恐动荡,都拥兵自守。李傕等人回到陕地,派遣使者到长安请求赦免,没有得到允许,李傕等人更加恐惧,打算各自解散军队,抄小路回乡。校尉贾诩说:“各位如果抛弃军队单独行动,那么一个亭长就能捆绑你们,不如大家率领军队向西,进攻长安,为董公报仇,如果事情成功就奉持朝廷以匡正天下。如果不成功,逃跑也不晚。”李傕等人认为他说得对,于是互相结盟,率领几千军队,日夜向西行进,沿途收编士兵,等到到达长安时,已有十几万人,与董卓原来的部曲樊稠、李蒙等人合兵包围长安城。吕布与他们对战失败,率领几百骑兵逃走。王允扶着皇帝从宣平门出城躲避战乱,李傕等人在城门下伏地叩头说:“董卓忠于陛下,无故被吕布所杀,臣等为董卓报仇,不敢造反。”共同上表请求王允出来,询问太师有什么罪过,王允走投无路,于是下来见他们。李傕等人逮捕司隶校尉黄琬,杀了他。王允任命宋翼为冯翊太守,王宏为扶风太守。李傕等人想杀王允,于是先征召宋翼、王宏。王宏派人对宋翼说:“李傕等人因为我们在外,所以没有危及王公,今天接受征召,明天就都会被灭族。关东义军声势浩大,想要诛杀董卓,现在如果起兵共同讨伐李傕等人,与山东方面呼应,这是转祸为福的计策。”宋翼不听从,王宏不能独自坚持,于是都接受征召。李傕逮捕王允以及宋翼、王宏并将他们全部杀害,将王允的尸体陈放在街市上示众。
发明【以当时言之,傕、汜之变,激于允之不能容。使允能从或者之议,以皇甫义真就领其众;不然,因其求赦而赦之,亦足少安反侧之心,未必召祸如是之烈。然纲目于此略无咎允之意,何哉?允身为大臣,密谋讨贼,不动声色,使弑逆之虏一旦勦灭,其有功于汉多矣。天若祚汉,必无反覆之理;不幸汉徳告终,逆党复出,故允身罹不测之祸,而汉亦随之。此则天之所废,非特人谋不善之失也。纲目书“傕、汜举兵犯阙”,则见逆贼反叛之罪;书“杀司徒王允”,则见无罪见杀死于其位之节。然则惩恶劝善之义,知有逆顺,而不知其有成败也,岂不严哉】
成败虽可不论,然其所以成,所以败,则不可不知也。使人谋尽善,而天意不从,斯可归之命耳。若王允之诛董卓,勲以为有六失焉:部曲冝杀而不杀,一也;财物冝散而不散,二也;前折节,而后骄傲,三也;欲安闗东,而疑凉州,四也;求赦不得,五也;宏翼在外,不使之连兵闗东,共讨傕等,六也。具此六失,而曰天命,非人事,恶可哉?纲目不咎允者,为欲罪傕、汜,故不得而罪之。允虽未尽善,非傕、汜所冝杀,书官书杀,非以恕允,所以深恶傕、汜也。且既正其法于纲,复详其事于目,则允之失自见,不待别加贬黜而后着。发明据此,以论王允,非特以功掩过。凡操、丕得国,天实祚之,又安可黜之为僭,而名之为贼哉?夫欲恕一人,而使乱贼得托以逃罪,非所语于《春秋》之法也。
【癸酉】四年,大司马刘虞讨公孙瓒,不克,见杀。
考异【按:分注虞与瓒积不相能,虞遣使奉章,陈其暴掠之罪,瓒亦上虞廪粮不周二,奏交驰,互相非毁,朝廷依违而已。详考事情,瓒非叛贼之比,难以讨书。又按:兴平二年书虞子和攻公孙瓒,不书讨○勲。按:和非虞比,虞公而和私也。私谓复父讐,不当与虞之忠国者同日语】
瓒虽非贼,末始无叛志。观分注谓瓒筑小城以居,虞恐终为乱,是虞之攻瓒,乃忧国之忠【二年,闗东诸将奉虞为帝,虞不受。纲目大书美之】瓒上虞廪粮不周,特加之罪耳。以此推之,虽书讨可也。况闗东诸将自相矛盾,实由瓒始。方帝遣虞子和逃归,令虞来迎,袁术留和,瓒使弟【越】敎术执和,夺其兵。虞瓒由是有隙【详元年瓒攻袁绍分注】然则过不在虞,而董卓以外首叛帝者瓒也。纲目于刘虞书官,书见杀,自是予虞罪瓒之意【虞书官,书见杀,而瓒书自焚死,固知予虞而罪瓒也。瓒死在建安四年】考异不必从。
【丙子】建安元年,曹操入朝,自为司▯校尉,録尚书事,分注【曹操在许,谋迎天子,众以为山东未定,韩暹、杨奉负功恣睢,未可卒制。荀彧曰:「昔晋文公纳周襄王,而诸侯景从;汉髙祖为义帝缟素,而天下归心。今天子防尘,将军首唱义兵,徒以山东扰乱,未遑逺赴。今銮驾旋轸,东京榛芜,诚因此时奉主上以从人望,大顺也;秉至公以服天下,大畧也;扶▯义以致英俊,大徳也。四方虽有逆节,其何能为?若不时定,使豪杰生心,后虽为虑,亦无及矣。」操乃遣曹洪将兵西迎天子,董承等拒之,洪不得进。议郎董昭以杨奉兵马最强,而少党援,作操书与奉,奉得书喜,语诸将共表操为镇东将军。韩暹矜功专恣,董承患之,因潜召操,操乃将兵诣雒阳。既至,奏韩暹、杨奉之罪,帝以韩、杨有功,诏勿问,以操领司▯校尉,録尚书事。操于是诛有罪,赏有功,矜死节,封董承等十三人为列侯】
发明【纲目】,凡专国之臣,于其进爵,则必以自为书之。是时操方入朝,未有无君之心,而书法遽已如此,何哉?夫庆赏刑威,曰君作威作福,惟辟。操之此行,诛有罪,赏有功,矜死节,封董承等十三人为列侯。是皆出于天子之命邪?抑皆出于操之所自为邪?况操拥兵向阙,胁制朝廷,天子在其掌握,则以自为司▯校尉书之。夫岂过哉?观之荀彧之所谋,槩以《春秋》诛心之法,参诸《纲目》之所书,而益信】
操为司▯书,自非徒以诛罪
译发明【以当时的情况来说,李傕、郭汜的变乱,是由于王允不能宽容所激发的。假如王允能够听从别人的建议,让皇甫义真去统领他们的军队;或者,趁着他们请求赦免而赦免他们,也足以稍微安抚那些不安分的人心,未必会招致如此惨烈的祸患。然而《纲目》在这里完全没有责备王允的意思,为什么呢?王允身为大臣,秘密谋划讨伐贼人,不动声色,使得弑君叛逆的贼人一下子就被剿灭,他对汉朝的功劳很大啊。上天如果保佑汉朝,必定没有反复的道理;不幸的是汉朝的德行已经终结,逆党再次出现,所以王允自身遭受了不可预测的祸患,而汉朝也随之灭亡。这是上天要废弃汉朝,不仅仅是因为人的谋划不善造成的失误。《纲目》记载“李傕、郭汜举兵侵犯宫阙”,就显示出逆贼反叛的罪责;记载“杀司徒王允”,就显示出王允无罪而在任上被杀的节操。这样看来,惩戒恶人、鼓励善人的意义,只知晓有逆顺之分,而不知道有成败之别,难道不严厉吗】
成败虽然可以不讨论,然而它之所以成功,之所以失败,却不可以不知道。假如人的谋划完全完善,而上天的意志不顺应,这才可以归咎于命运罢了。至于王允诛杀董卓,朱熹认为有六个过失:部曲应当诛杀而没有诛杀,这是第一;财物应当散发而没有散发,这是第二;先前折节下士,后来却骄傲自大,这是第三;想要安抚关东,却猜忌凉州人,这是第四;请求赦免而没有得到,这是第五;弘翼在外,不让他联合关东的军队,共同讨伐李傕等人,这是第六。具备这六个过失,却说这是天命而非人事,怎么可以呢?《纲目》不责备王允,是因为想要归罪于李傕、郭汜,所以不能归罪于王允。王允虽然不够完美,但不是李傕、郭汜所应当杀的,记载官职并记载被杀,不是为了宽恕王允,而是为了深切地憎恶李傕、郭汜。况且既然在纲中已经正了法度,又在目中详细记载了事情,那么王允的过失自然显现,不需要另外加以贬斥才显得突出。发明根据这个来评论王允,不仅仅是因为功绩掩盖了过错。凡是曹操、曹丕取得国家,确实是上天保佑他们,又怎么可以贬斥他们为僭越,而称他们为贼呢?想要宽恕一个人,却让乱臣贼子借此逃脱罪责,这不是《春秋》的法度所谈论的。
【癸酉】建安四年,大司马刘虞讨伐公孙瓒,没有成功,被杀。
考异【按:分注说刘虞与公孙瓒长期不和,刘虞派遣使者奉上奏章,陈述公孙瓒暴虐掠夺的罪行,公孙瓒也上奏说刘虞粮饷供应不足,奏章往返,互相诋毁,朝廷只是依违两可罢了。详细考察事情,公孙瓒不是叛贼一类的人,难以用讨伐的名义。又按:兴平二年记载刘虞的儿子刘和攻打公孙瓒,没有记载“讨”字。朱熹按:刘和与刘虞不同,刘虞是公心,刘和是私心。私心是指为父报仇,不应当与刘虞忠于国家相提并论】
公孙瓒虽然不是贼人,但起初没有叛乱之心。看分注说公孙瓒修筑小城居住,刘虞担心他最终会作乱,这是刘虞攻打公孙瓒,乃是忧国的忠诚【二年,关东诸将拥戴刘虞为帝,刘虞不接受。《纲目》大书特书赞美他】公孙瓒上奏刘虞粮饷供应不足,只是给他加罪罢了。由此推论,即使记载“讨”也是可以的。况且关东诸将自相矛盾,实际上是从公孙瓒开始的。当皇帝派遣刘虞的儿子刘和逃回,命令刘虞来迎接,袁术扣留了刘和,公孙瓒派弟弟公孙越教唆袁术拘捕刘和,夺了他的兵权。刘虞和公孙瓒因此有了嫌隙【详见元年公孙瓒攻打袁绍的分注】那么过错不在刘虞,而在董卓以外首先背叛皇帝的公孙瓒。《纲目》对于刘虞记载官职,记载被杀,自然是肯定刘虞而责备公孙瓒的意思【刘虞记载官职,记载被杀,而公孙瓒记载自焚而死,固然知道是肯定刘虞而责备公孙瓒。公孙瓒死在建安四年】考异不必遵从。
【丙子】建安元年,曹操入朝,自己担任司空,录尚书事,分注【曹操在许都,谋划迎接天子,众人认为山东还没有平定,韩暹、杨奉依仗功劳放纵妄为,不能立刻制服。荀彧说:“从前晋文公接纳周襄王,诸侯纷纷跟随;汉高祖为义帝穿丧服,天下归心。现在天子蒙尘,将军首先倡导义兵,只是因为山东扰乱,来不及远赴。现在銮驾回转,东京荒芜,确实应该趁这个时候奉迎主上以顺应人心,这是大顺;秉持至公以服天下,这是大略;扶持正义以招致英才,这是大德。四方虽然有叛逆,又能做什么呢?如果不及时安定,让豪杰产生异心,以后即使再考虑,也来不及了。”曹操于是派遣曹洪率领军队向西迎接天子,董承等人抵抗,曹洪不能前进。议郎董昭认为杨奉兵马最强,但缺少党羽援助,写曹操的信给杨奉,杨奉得到信很高兴,告诉众将领共同上表推荐曹操为镇东将军。韩暹倚仗功劳专横恣肆,董承担忧他,于是暗中召见曹操,曹操于是率领军队前往洛阳。到达后,上奏韩暹、杨奉的罪行,皇帝认为韩、杨有功,下诏不要追究,让曹操兼任司空,录尚书事。曹操于是诛杀有罪的人,奖赏有功的人,怜悯死节的人,封董承等十三人为列侯】
发明【《纲目》】,凡是专权国家的臣子,在他晋升爵位时,一定用“自为”来记载。这时曹操刚刚入朝,还没有无君之心,而书法竟然已经这样,为什么呢?庆赏刑罚的威严,叫做君主作威作福,只有君主可以。曹操这次行动,诛杀有罪的人,奖赏有功的人,怜悯死节的,封董承等十三人为列侯。这些都是出于天子的命令呢?还是都出于曹操自己做的呢?况且曹操拥兵指向宫阙,胁迫朝廷,天子在他的掌握之中,那么用“自为司空”来记载他。这难道过分吗?观察荀彧的谋划,大概以《春秋》诛心的法度,参看《纲目》所记载的,就更加相信了】
曹操担任司空,自己绝非仅仅因为诛杀罪人
赏功也,为实有无君之心也。操无君之心,不自今日始。当其劫询许劭,劭以操为乱世之奸雄,操喜而去,其意已萌于此矣。及何进召董卓,诛宦官,不从主簿陈琳之諌,操闻而笑之,固知汉廷之无人也【中平六年谋诛宦官,袁绍为何进画防,多召四方猛将,陈琳谏曰:“将军统皇威,握兵要,但当速发雷霆,行权立断,则天人顺之。而反委释利噐,多徴外助,大兵聚防,强者为雄,功必不成,祗为乱阶耳。”进不听,操闻而笑曰:“宦者之官,古今冝有,但世主不当假之权宠,使至于此。既治其罪,当诛元恶,一狱吏治矣,何至纷纷召外兵乎?欲尽诛之事,必宣露,吾见其败也】至董卓焚宫庙,劫天子,袁绍等畏莫敢击,操独曰:“向使卓倚王室,据旧京东向以临天下,虽以无道行之,犹足为患。今焚劫若此,此天亾之时也。”又已知卓之无能为矣。观其得荀彧,则曰:“吾子房。”荀彧説操,亦曰:“此将军之闗中河内【兴平元年,曹操以陶谦已死,欲遂取徐州,还定吕布,荀彧曰:“昔髙祖保闗中,光武据河内,皆深固根本,以制天下,故虽有困败,终济大业。将军本以兖州首事,且河济天下之要地,是亦将军之闗中河内也,不可以不先定】君臣相与,无非自为者。至是谋迎天子,众疑韩杨难制,彧独谓:“虽有逆节,其何能为此?”操倚王室以临天下之意也。尹氏谓操未有无君之心,特为操所欺耳。
译这是为了奖赏功绩,因为实际上曹操怀有篡夺君位之心。曹操怀有篡夺君位之心,并非从今日才开始。当他劫持询问许劭时,许劭将曹操视为乱世中的奸雄,曹操高兴而去,这种念头已经在此时萌发了。等到何进召董卓入京诛杀宦官,不听从主簿陈琳的劝谏,曹操听说后嘲笑他,本来就知道汉廷中没有能人。等到董卓焚烧宫庙,劫持天子,袁绍等人畏惧而不敢攻击,唯独曹操说:“假使董卓倚仗王室,占据旧都洛阳向东威临天下,即使以无道的方式行事,也足以成为祸患。如今焚烧劫掠到这种地步,这是上天灭亡他的时候了。”又已经知道董卓没有什么作为了。看他得到荀彧,就说:“这是我的张良。”荀彧劝说曹操,也说:“这是将军的关中、河内。”君臣之间,无非都是为了自己谋划。到这时谋划迎接天子,众人怀疑韩暹、杨奉难以制服,唯独荀彧说:“他们虽然有叛逆的节操,又能做什么呢?”这就是曹操倚仗王室来威临天下的意图。尹氏说曹操没有篡夺君位之心,只是被曹操欺骗罢了。
【丁丑】二年,以吕布为左将军。布击袁术,兵破之。
考异【按:术僭号,当书布讨袁术,破其兵】
分注【袁术遣使以称帝告吕布,因求迎妇。布遣女随之。陈珪恐徐、扬合从为难未已,往説布曰:“曹公奉迎天子,辅赞国政,将军冝与协同防谋,共存大计。今与术结婚,必受不义之名,将有累卵之危矣。”布亦怨术,初不已受也。女已在途,乃追还,絶婚,械送其使,枭首许市。术遣大将张勲等与韩暹、杨奉七道攻布。布惧不敌,用珪防,与暹、奉书,并力破术。许悉以术军资与之。暹、奉大喜,从布进军。勲等散走,杀伤堕水死者殆尽】
据分注,布非为国讨贼,特以私怨击术耳。故术虽僭帝,书「击」,不书「讨」。考异,不必从。
秋七月,曹操击袁术,破走之【原本误作走破,今从考异改正】
考异【击亦当作讨】
操亦汉贼也,以贼击贼,故书“击”。考异説误。
【戊寅】三年,夏四月,诏将军段煨等讨李傕,夷三族。
傕下漏诛之二字。○按《献帝起居注》云:「传傕首至许,诏髙悬之。」是傕已诛也,纲目不书诛,则傕之死生未可知,安在其夷三族邪?
【甲申】九年,丹阳郡吏杀其大守孙翊,翊妻徐氏讨杀之。考异【按征伐例曰:凡得其罪人于臣子曰诛,于外国若非其臣子曰斩,曰杀。此太守讨杀郡吏,亦当书诛,误作杀字耳】
分注【丹阳督妫览丞戴员杀太守孙翊。览欲逼取翊妻徐氏,徐绐之曰:“乞须晦日设祭除服,然后听命。”潜使所亲语翊旧将孙髙、傅婴等与共图览。髙、婴涕泣许诺,密呼翊时侍养者二十余人与盟誓合谋。晦日设祭,徐哭泣尽哀,毕乃除服,薰香沐浴,言笑懽悦。览密觇无复疑意,徐呼髙、婴置户内,使人召览入,适得一拜。徐呼“二君可起”,髙、婴俱出,共杀览。余人自外杀员。徐氏乃还缞绖奉览、员首以祭翊墓,举军震骇。孙权族诛览、员余党,擢髙、婴为牙门】
杀当作诱诛,讨字羡○按徐氏以身为囮,始克图览,非能正名其罪而讨之,故但书诱诛,以正员览之罪,虽不称讨,可也【考异:但知书“杀”之误,不知徐氏此举未可以“讨”名也】
资治通鉴纲目巻十四
分注【起己丑,汉献帝建安十四年○尽丁未,汉后主建兴五年】
考异【当分注尽,丁未汉帝禅,建兴五年】
考证【尽丁未后主建兴五年十五卷起,尽十六卷起。凡曰后主,皆当作帝。禅。○谨按凡例曰:凡正统之君曰帝,僭称帝者曰主。牧庵姚氏曰:纲目书汉中王即皇帝位,统斯正矣;而于其子独曰后主,何哉?且自建兴以及炎兴,用天子制以临四方者,实四十年。岂于即位正始之年不帝,乃曰后主乎?诸曰后主者,皆溺于熟口顺耳,不思而失于刋正也。凡例又曰:有被废无諡者,但曰帝某,而不用后人所贬之爵。建兴之帝未尝被废,亦钧于无諡者,故下取晋帝奕例,书曰帝禅】
主当作帝后字不可省。○按创业之君称祖,纪其始也;亡国之主称后称末【如北齐髙纬、陈叔寳称后主,梁朱瑱、后唐从珂称末帝之类】着其终也。汉自髙、光迄于灵、献,国统再絶,不得已而以昭烈绍之,又再传而灭。汉自是无复炎祚矣。昔人于昭烈父子称先、后主,初非无意,盖上无所继,下无所承,明其自为首尾也。纲目出,而后绍昭烈于髙、光,虽以续汉,亦以终汉【纲目于禅降始书汉亡】例当仿后主、末帝之称,书曰「后帝禅」,既正其名为帝,复从其号曰后,若曰「禅乃汉之后帝也」。汉之后帝,固有陵夷衰防如禅者,仰晀髙、光,俯瞷安乐【魏废帝为安乐公】亦士君子感慨发愤之一时也。凡书「帝禅某年」,皆加「后」字于上。
【辛卯】十六年春正月,曹操以其子丕为五官中郎将,为丞相副。
当直书以其子丕为丞相副,五官中郎将六字可删。○按前书曹操自为丞相【见十三年】此书以其子为丞相副,子父济恶,其罪自见,五官中郎将常事耳【观书法但言丞相副而不及五官中郎将,固知所重不在此也】虽不书
译【丁丑】建安二年,任命吕布为左将军。吕布攻打袁术,击败了袁术的军队。
考异【按:袁术僭越称帝,应当记载为吕布讨伐袁术,击败其军队】
分注【袁术派遣使者以称帝之事告知吕布,并趁机请求迎娶吕布的女儿。吕布派遣女儿随使者前往。陈珪担心徐州和扬州联合起来,祸患将不止息,便前往游说吕布说:“曹操奉迎天子,辅佐国政,将军应当与他同心协力,共同谋划大计。现在如果与袁术结为亲家,必然承受不义的名声,将有累卵之危。”吕布也怨恨袁术,起初并没有答应这门婚事。女儿已经在路上,于是追回,断绝婚约,将袁术的使者戴上刑具押送,在许昌闹市斩首示众。袁术派遣大将张勋等人与韩暹、杨奉分七路攻打吕布。吕布害怕抵挡不住,采纳陈珪的计策,写信给韩暹、杨奉,联合力量击败袁术,答应将袁术的全部军资都给他们。韩暹、杨奉大喜,跟随吕布进军。张勋等人溃散逃走,被杀伤或落水而死的人几乎殆尽】
根据分注,吕布并非为了国家讨伐贼寇,只是出于私怨攻打袁术罢了。所以袁术虽然僭越称帝,史书只写“击”,不写“讨”。考异的观点,不必采纳。
秋七月,曹操攻打袁术,击败并击退了他【原本误作“走破”,现在根据考异改正】
考异【“击”也应当改为“讨”】
曹操也是汉朝的贼寇,以贼寇攻打贼寇,所以史书写“击”。考异的说法是错误的。
【戊寅】建安三年,夏四月,下诏命将军段煨等人讨伐李傕,诛灭其三族。
李傕之下漏掉了“诛”字。○按《献帝起居注》记载:“传送李傕的首级到许昌,下诏高高悬挂。”这说明李傕已经被诛杀了,纲目不记载“诛”,那么李傕的死活就不可知了,哪里谈得上诛灭三族呢?
【甲申】建安九年,丹阳郡的官吏杀死了他们的太守孙翊,孙翊的妻子徐氏讨伐并杀死了他们。考异【按征伐条例说:凡是抓获罪人,对于臣子说“诛”,对于外国或者不是其臣子的人说“斩”、说“杀”。这里太守讨杀郡吏,也应当写“诛”,误写成了“杀”字】
分注【丹阳督妫览、丞戴员杀死了太守孙翊。妫览想要逼迫占有孙翊的妻子徐氏,徐氏欺骗他说:“请等到晦日设祭除服之后,再听命。”暗中派亲信告诉孙翊的旧部孙高、傅婴等人,共同谋划诛杀妫览。孙高、傅婴流泪答应,秘密召集孙翊当时的侍从二十多人与他们盟誓合谋。晦日设祭,徐氏哭泣尽哀,完毕后除去丧服,熏香沐浴,谈笑欢悦。妫览暗中观察,不再怀疑,徐氏叫孙高、傅婴藏在门内,派人召妫览进来,刚拜了一拜。徐氏喊“二位可以起来了”,孙高、傅婴一起出来,共同杀死了妫览。其他人从外面杀死了戴员。徐氏于是换上丧服,捧着妫览、戴员的首级到孙翊墓前祭奠,全军震惊。孙权诛灭妫览、戴员的余党,提拔孙高、傅婴为牙门将】
“杀”应当改为“诱诛”,“讨”字是多余的○按徐氏以身为饵,才得图谋妫览,并非能正名其罪而讨伐他,所以只写“诱诛”,以正妫览、戴员的罪,虽然不称“讨”,也可以【考异:只知道写“杀”是错的,不知道徐氏此举不可以用“讨”来命名】
资治通鉴纲目卷十四
分注【起己丑,汉献帝建安十四年〇尽丁未,汉后主建兴五年】
考异【分注应当写“尽丁未,汉帝禅,建兴五年”】
考证【“尽丁未”后主建兴五年十五卷起,尽十六卷起凡称“后主”的,都应当改为“帝禅”。○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的君主称“帝”,僭越称帝的人称“主”。牧庵姚氏说:纲目记载汉中王即皇帝位,正统由此确立;而对于他的儿子却只称“后主”,为什么呢?而且自建兴到炎兴,用天子的制度统治四方,实际上有四十年。难道在即位正始之年不称帝,反而称后主吗?凡称“后主”的,都是沉溺于顺口顺耳,不加思考而刊正失误。凡例又说:有被废黜没有谥号的,只称“帝某”,而不使用后人贬低的爵位。建兴之帝未曾被废黜,也等同于没有谥号,所以下取晋帝奕的例子,写为“帝禅”】
“主”应当改为“帝”,“后”字不可省略。○按创业之君称祖,记载其开始;亡国之主称后称末【如北齐高纬、陈叔宝称后主,梁朱瑱、后唐李从珂称末帝之类】,彰显其终结。汉朝自高祖、光武帝到灵帝、献帝,国统两次断绝,不得已由昭烈帝继承,又传了两代而灭亡。汉朝从此不再有炎汉的皇位了。昔人对于昭烈父子称先主、后主,起初并非没有用意,上面没有所继承的,下面没有所承接的,表明他们自为首尾。纲目出现后,将昭烈帝接续在高祖、光武帝之后,虽然是延续汉朝,也是终结汉朝【纲目在禅投降时才写汉亡】,条例应当仿照后主、末帝的称呼,写为“后帝禅”,既正其名为帝,又顺从其号曰后,意思是说“禅是汉朝的后帝”。汉朝的后帝,固然有像禅这样陵夷衰败的,仰视高祖、光武帝,俯视安乐公【魏废帝封为安乐公】,也是士君子感慨发愤的一个时机。凡写“帝禅某年”的,都在上面加“后”字。
【辛卯】建安十六年春正月,曹操任命他的儿子曹丕为五官中郎将,作为丞相的副手。
应当直接写任命他的儿子曹丕为丞相副手,“五官中郎将”六字可以删去。○按前面记载曹操自任丞相【见十三年】,这里记载任命他的儿子为丞相副手,父子共同作恶,其罪过自然显现,五官中郎将是常设职务【看书法只说丞相副手而不及五官中郎将,固然知道所重视的不在此】,虽然不写
可也【按凡例云:正统命官宰相皆书,余官非有故不书。又曰:魏晋以后,一除数官则书其重者,莫重于丞相副,而操创为此职,其有故尤大,非有故不书,正统且然,况操以乎?勲故删五官中郎等字,直书以其子丕为丞相副,庶几轻重之别也】
译可以这样处理【按照凡例所说:正统王朝的命官宰相都记载,其他官员没有特殊原因不记载。又说:魏晋以后,一人兼任多个官职就记载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没有比丞相副更重要的了,而曹操创设了这个职位,其特殊原因尤其重大,没有特殊原因不记载,正统王朝尚且如此,何况曹操呢?因此删去“五官中郎”等字样,直接记载任命他的儿子曹丕为丞相副,大概这样就能体现轻重之别了】
【甲午】十九年春,张鲁遣马超围祁山,夏侯渊击却之。
考异【提要:夏上有将军二字】
渊始见也,冝书官当从提要补将军二字。
夏四月旱五月雨水
此条冝删。○按凡言旱者,必积日已久,而后谓之旱;至雨水则始下之时,已惊传为雨水矣。今于四月书旱,五月即书雨水,是旱未大甚,而又得雨为之润,则旱不为灾,而雨水亦无足为忧。喜者虽不书可也。况是时冠履倒置,天地变易,区区水旱,曷足为异,而特书之哉?
枹罕宋建反,冬十月,讨斩之,诸羌皆降。
当作遣夏侯渊击斩之。○按此操遣渊也【汉纪云:曹操遣将夏侯渊讨宋建于枹罕,获之】操亦建耳,不当书讨【观操击张鲁不书讨,可证】
十一月,魏公操弑皇后伏氏及皇子二人。
当去魏公二字,直书曹操弑○。或曰:王莽弑帝,书安汉公;操弑后,斥称姓名。何曰书安汉者,罪太后也?操君在上,而敢于弑后及子,直国贼耳,何魏公之有?
【乙未】二十年春,正月,立贵人曹氏为皇后。
书法【尝书立大将军光女为皇后矣,又书立安汉公莽女为皇后矣。此其不书魏公操女,何命自上出也?其自上出,何伏后之弑帝盖廪廪矣。于是立其女为皇后,帝将求以自媚于操也,不亦甚可悲哉】
不书立魏公操女为前书。操纳三女为贵人【见十八年】此书立贵人曹氏为皇后。其为操女已明,不待书也。书法以为命自上出,书立魏公操女,独非命自上出乎?异不在立,在某女而已。其立也,不得不立者也【当其纳女为贵人,已有为后之意。伏后不知避位,反欲图操,是自速死也】书法谓求以媚操,亦非定论。观后行泣过诀曰:“不能复相活邪?”帝曰:“我亦不知命在何时。”帝盖自处以必死矣,更何望哉?
三月魏公操击张鲁
此亦当去“魏公”二字,直书“曹操击”以下,除进爵外,一循此例,不必更以“魏公”冠之。盖“魏公”之号,本非人主所加【十八年,曹操自立为魏公】而弑后以来,操已不复汉之臣子,其官爵姓氏,应听后人以是非予夺【如鲁桓公无王,定公无正月,天时王法,《春秋》犹以大义裁之而不书,况贼臣伪爵乎】寜得复存其故号邪?故当去“魏公”二字,以附于王莽之例。○或曰:操虽弑后及皇子,未弑帝也,恐不冝与莽同勲。谓不然,操不弑帝,非畏而不敢,姑留以令天下耳。故献帝虽存,操之心久已无帝,必待弑帝而后诛,则终操之身,且逃万世之罸矣。
秋七月,魏公操取汉中,走张鲁,留将军夏侯渊、张郃守之,而还。
当书留夏侯渊及张郃等将军二字羡○按凡例云:凡僭国之臣,不以贤否,皆因事乃见。又曰:凡有官者书官,惟初除一见。渊于上年不书官,始见于此,皆与例不合,故当删去。分注云:以夏侯渊督张郃、徐晃等守汉中,则此当加「及等」二字,庶主次明,而操之加意汉中亦可见矣。纲目略之,非是。
冬十月始置名号侯以赏军功
始上漏魏字。○按此亦魏置也,当与十八年初置尚书、侍中、书魏同。纲目于彼书魏,而此不书,非是。
十一月,张鲁出降,以为镇南将军,封其属阎圃为列侯。此亦当书。操以与十九年,以髙柔为丞相理曹掾。同
【丙申】二十一年夏四月,魏公操进爵为王。操杀尚书崔琰。
考异【提要:漏一“操”字;一本“杀”下有“其”字】
书法【上书魏公操进爵,下书杀琰。防上文可矣,曷为再书?操不再书,操则未知其谁杀之;再书操,所以深罪操也】
当作杀其尚书崔琰,不必更着操字。提要不再书操,良是考异,以为漏书法,以为未知谁杀之,皆谬。○按天鳯元年,莽遣太傅免司马【时平晏为太傅,逯并为大司马】纲目皆书其以太傅司马莽私爵也。琰为尚书,亦操所辟【操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非汉官也。惟书杀其尚书崔琰,然后见交讥之意。如荀攸书魏【十九年书魏荀攸卒】所以媿攸。若直书杀尚书某,则仅见操专杀之罪,而琰仕操之失隠矣。
以裴潜为代郡太守
以上
译【甲午】建安十九年春,张鲁派遣马超包围祁山,夏侯渊击退了他。
考异【提要:夏字上面有“将军”二字】
夏侯渊初次出现时,应当书写官职,应依据提要补上“将军”二字。
夏四月大旱,五月下雨。
这条记载应当删除。○按:凡是说大旱的,必定是干旱持续了很久,才称之为旱;至于下雨,则是刚开始下的时候,就已经惊传为下雨了。现在四月记载大旱,五月就记载下雨,这说明旱情并不严重,又得到雨水滋润,那么旱灾不算灾害,下雨也不值得担忧。喜事虽然可以不记载,况且当时上下颠倒,天地变异,区区水旱,哪里值得视为异常而特意记载呢?
枹罕的宋建反叛,冬十月,讨伐并斩杀了他,各羌族都投降了。
应当写作派遣夏侯渊击斩他。○按:这是曹操派遣夏侯渊【《汉纪》说:曹操派遣将领夏侯渊讨伐在枹罕的宋建,抓获了他】曹操也是臣子,不应当书写“讨”字【看曹操攻打张鲁不书写“讨”字,可以证明】
十一月,魏公曹操杀害皇后伏氏以及两位皇子。
应当去掉“魏公”二字,直接书写曹操杀害○。有人说:王莽杀害皇帝,书写安汉公;曹操杀害皇后,斥称姓名。为什么说书写安汉公,是归罪于太后呢?曹操作为君主在上,却敢于杀害皇后及皇子,简直是国家的贼人,哪里还有什么魏公?
【乙未】建安二十年春,正月,立贵人曹氏为皇后。
书法【曾经记载立大将军光的女儿为皇后,又记载立安汉公莽的女儿为皇后。这里不书写魏公操的女儿,是因为命令出自皇帝吗?命令出自皇帝,是因为伏后杀害皇帝的事情已经迫在眉睫了。于是立他的女儿为皇后,皇帝是想以此来讨好曹操,这不是很可悲吗?】
不书写立魏公操的女儿为皇后。曹操纳三个女儿为贵人【见十八年】这里记载立贵人曹氏为皇后。她是曹操的女儿已经很明白,不需要再书写。书法认为命令出自皇帝,书写立魏公操的女儿,难道不是命令出自皇帝吗?异常不在于立后,而在于某人的女儿。立后这件事,是不得不立的【当纳女儿为贵人时,已有立后的意图。伏后不知道避让位置,反而想要图谋曹操,是自取灭亡】书法说求以讨好曹操,也不是定论。看后来伏后哭着经过诀别时说:“不能再次救活我吗?”皇帝说:“我也不知道命在何时。”皇帝大概自认为必死无疑,还有什么指望呢?
三月魏公曹操攻打张鲁
这也应当去掉“魏公”二字,直接书写“曹操击”以下,除了进爵外,一律遵循这个例子,不必再用“魏公”冠之。因为“魏公”的称号,本来不是君主所加【十八年,曹操自立为魏公】自从杀害皇后以来,曹操已经不再是汉朝的臣子,他的官爵姓氏,应当听任后人以是非来评判【如鲁桓公无王,定公无正月,天时的王法,《春秋》尚且以大义裁之而不书写,何况贼臣伪爵呢】怎么能保留他的旧号呢?所以应当去掉“魏公”二字,以附于王莽的例子。○有人说:曹操虽然杀害皇后及皇子,没有杀害皇帝,恐怕不应当与王莽同罪。说不对,曹操不杀害皇帝,不是害怕而不敢,只是暂时留着以号令天下罢了。所以献帝虽然存在,曹操的心早已没有皇帝,一定要等到杀害皇帝后才诛杀,那么终曹操之身,且逃避万世的惩罚了。
秋七月,魏公曹操夺取汉中,赶走张鲁,留下将军夏侯渊、张郃守卫,然后返回。
应当书写留下夏侯渊及张郃等将军二字多余○按:凡例说:凡是僭国之臣,不论贤否,都因事而见。又说:凡是有官职的书写官职,只有初次除任一见。夏侯渊在上年不书写官职,初次出现在这里,都与例子不合,所以应当删去。分注说:以夏侯渊督张郃、徐晃等守卫汉中,那么这里应当加上“及等”二字,庶主次明,而曹操对汉中的重视也可以看见了。纲目略之,不对。
冬十月开始设置名号侯以赏军功
始字上面漏了魏字。○按:这也是魏设置的,应当与十八年初置尚书、侍中,书写魏相同。纲目在那里书写魏,而这里不书写,不对。
十一月,张鲁出降,任命他为镇南将军,封他的属官阎圃为列侯。这也应当书写。曹操以与十九年,以髙柔为丞相理曹椽。相同
【丙申】建安二十一年夏四月,魏公曹操进爵为王。曹操杀害尚书崔琰。
考异【提要:漏一“操”字;一版本“杀”下有“其”字】
书法【上面书写魏公操进爵,下面书写杀琰。防止上文可以了,为什么再书写?曹操不再书写,曹操就不知道是谁杀的他;再书写曹操,所以深深归罪曹操】
应当写作杀害他的尚书崔琰,不必再着操字。提要不再书写操,良是考异,以为漏书法,以为不知道谁杀的他,都谬。○按:天鳯元年,王莽派遣太傅免司马【当时平晏为太傅,逯并为大司马】纲目不都书写他以太傅司马王莽私爵也。崔琰为尚书,也是曹操所辟【曹操领冀州牧,辟崔琰为别驾】不是汉官。只书写杀害他的尚书崔琰,然后见交讥之意。如荀彧书写魏【十九年书写魏荀彧卒】所以愧荀彧。如果直接书写杀害尚书某,那么仅见曹操专杀之罪,而崔琰仕操之失隐矣。
以裴潜为代郡太守
以上
漏魏字【二十五年贾逵为豫州刺史仿此】○按裴潜臣魏者当书魏以与钟繇、华歆同【繇为相国,歆为御史大夫,皆有魏字】纲目于繇、歆书魏而此独略,非是。或曰书法谓潜以恩信见称,意者其讳贤与?曰不然,潜虽有恩信,特为魏耳,曷足讳哉?史家不列潜于汉,而与杜袭、赵俨并入魏志,有以夫。
译漏掉“魏”字【二十五年贾逵任豫州刺史,仿照此例】○按:裴潜是魏臣,应当书写“魏”字,以便与钟繇、华歆相同【钟繇任相国,华歆任御史大夫,都书有“魏”字】。《纲目》在钟繇、华歆处书写“魏”,而此处唯独省略,是不对的。有人说,史书笔法认为裴潜以恩信著称,或许是因为避讳贤者吧?回答说:不是这样,裴潜虽然以恩信著称,但只是为魏效力罢了,哪里值得避讳呢?史家不把裴潜列入汉臣,而是将他与杜袭、赵俨一同编入《魏志》,是有原因的。
【丁酉】二十二年春,正月,魏王操击孙权。三月,权降。
或曰:此亦当去“魏王”二字,昌为不削勲。谓前去“魏公”者【弑后以下皆斥称操】明操之为贼,所以待天下之诛也。自是进公而为王,击权而权降,则是无复知其为贼,且相率而归魏矣。故如其意而书“魏王【与《春秋》书桓、宣即位同】且魏业将成,而汉廷之无人也,岂予之哉?
权遣陆逊讨丹阳山越平之
考异【提要:权上当加一“孙”字】
讨当作击。○按凡例云:非正统相攻,先发者不曰冦,陷后应者不曰征讨。是时权已降魏,魏复僭帝【操用天子车服出人警跸】中国已非正统,例当书击。观明年乌桓反,操遣子彰击破之,不书讨,可见。○权不书姓,蒙上文也【上书孙权,陆口守将鲁肃卒,权以吕防代之】考异不必从。
【己亥】二十四年冬十月,孙权使吕防袭取江陵,魏王操帅师救樊,闗羽走还,权邀斩之。十二月,防卒。
以孙权为票骑将军领荆州牧
此条当系上文防卒之下,不应特书。○按操表,权为将军,所以赏其斩侯之功也【权与操牋,请以讨侯自効,详见分注】法当合书曰:“操以权为票骑将军,领荆州牧。”今特书以,而不系操,何以见其义哉?况权称臣于操【分注云:权上书称臣于操,称説天命】尤叛人之党,不可不连书以着孙曹相与之嫟。而权残义士以附贼臣,其罪尤不可胜诛矣。
【庚子】二十五年【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是嵗僭国一】春,正月,丞相、冀州牧、魏王曹操还至洛阳,卒,太子丕立,自为丞相、冀州牧。考异【按即位例曰:凡僭国始称王者,继世曰嗣。据咸康二年书“魏晋王昭卒,太子炎嗣”,此书“立”不书“嗣”,盖传误】
当书魏王曹操死,子丕嗣。○或曰纲目卒曹操例也【凡例:僭国称王公者曰某王公,姓某卒】其书死何?曰:操汉贼也【凡例:盗贼书死】不于其死诛之,则竟逃万世之罚矣【据前自立为魏公,称公;进爵为王,称王,略无贬辞】然则曷为仍书魏王?书魏王,明非汉之臣子,且以别丕之为魏也。而操以汉贼得终王爵,无复有讨之者,又以罪汉之臣子也。丕方欲称帝【是年冬十月】何有于丞相、州牧?故削之,直书子丕嗣。其子父济恶之罪着矣。不书“自”者,受之于父,非创也【不以自为罪,丕益以正操之为贼也,周文之説,恶可掩乎】
书法【卒,书官,书爵,书姓,如邓禹,非予之也,幸之也,使操不死,必将大以不臣终矣】
书法非是使操卒而献能,自立不失旧物,犹曰幸之。不数月,丕已称帝,废帝为山阳公,何幸之有?且曰:操不死,必以不臣终。将谓操存犹汉臣邪?弑君之举,操所不为。彼方以周文自处【陈羣等请正大位,操曰:「若天命在吾,吾为周文矣」详上条分注】岂肯及身为之?纵令不死,或传位于子,使之废帝而自立。操盖善归已过,归人者也。刘氏何足以知此?
纲目续麟巻七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八
宜春张自勲撰
【辛丑】昭烈皇帝备章武元年【魏黄初二年】夏四月,汉中王即皇帝位。
分注【蜀中传言帝已遇害,于是汉中王发丧制服,諡曰孝愍皇帝。羣臣竞劝王称尊号,遂即位于武担之南,大赦改元。以诸葛亮为丞相,许靖为司徒】
以诸葛亮为丞相,宜大书,不应仅列分注。○按蜀得绍汉,武侯之力居多,昭烈而下莫与为比。纲目屡书丞相亮【如受遗辅政及南征屯汉中皆书丞相亮】诚重之也。乃于初除丞相不特书,仅与许靖分注,殊失春秋贵大臣、尊相职之义。据凡例云:“一人往来去就,关国家利害,系时世轻重者,不以贤否皆书。”注云:“张良、诸葛亮之类。”又云:“凡有官者,惟初除一见及后改除乃复见之。”勲意亮始为军师将军【建安十九年】今为丞相,既合改除复见之例,而蜀汉兴亡系亮存殁,则尤所谓关国家利害、系时世轻重者,故当特书。“以诸葛亮为丞相【据后复拜丞相犹特书
译丁酉,二十二年春,正月,魏王曹操攻打孙权。三月,孙权投降。
有人说:这里也应当去掉“魏王”二字,张昌为了不削减曹操的功勋。认为之前去掉“魏公”二字【弑后以下都斥称曹操】是为了表明曹操是贼寇,所以等待天下人的声讨。从此进爵为公而为王,攻打孙权而孙权投降,这就没有人再知道他是贼寇,并且相继归附魏国了。所以按照他的意思记载“魏王”【与《春秋》记载桓公、宣公即位相同】况且魏国的基业即将成就,而汉朝朝廷无人,难道会给予他吗?
孙权派遣陆逊讨伐丹阳山越,平定了他们。
考异【提要:权字上面应当加一个“孙”字】
讨应当改为击。○按照凡例说:非正统相互攻伐,先发者不称为寇,后应者不称为征讨。这时孙权已经投降魏国,魏国又僭越称帝【曹操使用天子的车服出入,警戒清道】中原已非正统,按例应当记载为击。看第二年乌桓反叛,曹操派遣儿子曹彰击破他们,不记载为讨,可见。○权不写姓,是承蒙上文【上文记载孙权,陆口守将鲁肃去世,孙权让吕蒙代替他】考异不必遵从。
己亥,二十四年冬十月,孙权派遣吕蒙袭取江陵,魏王曹操率领军队救援樊城,关羽败走返回,孙权拦截斩杀了他。十二月,吕蒙去世。
任命孙权为骠骑将军,兼任荆州牧。
这条应当系于上文吕蒙去世之下,不应特别记载。○按照曹操的奏表,任命孙权为将军,是为了奖赏他斩杀关羽的功劳【孙权给曹操的信,请求以讨伐关羽来效力,详见分注】按法应当合并记载为:“曹操任命孙权为骠骑将军,兼任荆州牧。”现在特别记载任命,而不系于曹操,怎么体现其义呢?况且孙权向曹操称臣【分注说:孙权上书向曹操称臣,称说天命】更是叛徒的同党,不可不连书以彰显孙曹相互勾结的罪恶。而孙权残害义士以依附贼臣,他的罪过尤其不可胜数了。
庚子,二十五年【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这一年僭越建国一】春,正月,丞相、冀州牧、魏国国王曹操回到洛阳,去世,太子曹丕即位,自任丞相、冀州牧。考异【按照即位例说:凡是僭越国家开始称王的,继位者称为嗣。根据咸康二年记载“魏国国王曹昭去世,太子曹炎嗣位”,这里记载“立”不记载“嗣”,大概是传抄错误】
应当记载魏国国王曹操去世,儿子曹丕嗣位。○有人说这是《纲目》记载曹操去世的体例【凡例:僭越国家称王公的,称为某王公,姓某去世】那记载死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曹操是汉朝的贼寇【凡例:盗贼记载死】不在他死的时候声讨他,那么他就永远逃避万世的惩罚了【根据之前自立为魏公,称公;进爵为王,称魏王,略无贬辞】那么为什么仍然记载魏王?记载魏王,表明他不是汉朝的臣子,并且用以区别曹丕建立魏国。而曹操作为汉朝贼寇得以终老于王爵,不再有讨伐他的人,又以此罪责汉朝的臣子。曹丕正想称帝【这一年冬十月】哪里还在乎丞相、州牧?所以删去,直接记载儿子曹丕嗣位。他们父子济恶的罪过就显明了。不记载“自”字,是因为继承于父亲,不是开创【不以自为罪,曹丕更加证实曹操是贼寇,周文王的说法,怎么可以掩盖呢】
书法【去世,记载官职,记载爵位,记载姓氏,如邓禹,不是给予他,是庆幸他,如果曹操不死,必将最终以大不臣告终】
书法不对,如果曹操去世而献帝能自立,不失旧物,还可以说是庆幸。不到几个月,曹丕已经称帝,废黜献帝为山阳公,有什么可庆幸的?并且说:曹操不死,必以大不臣告终。难道说曹操活着还是汉朝臣子吗?弑君之举,曹操不做。他正以周文王自处【陈群等请求正大位,曹操说:“如果天命在我,我就是周文王了”详见上条分注】怎么肯及身做呢?纵然不死,或许传位给儿子,让他废黜皇帝而自立。曹操大概是善于推卸过错,归咎于人的人。刘氏怎么足以知道这些呢?
《纲目续麟》卷七
<史部,编年类,《纲目续麟》>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八
宜春张自勋撰
辛丑,昭烈皇帝刘备章武元年【魏黄初二年】夏四月,汉中之王即皇帝位。
分注【蜀中传言皇帝已遇害,于是汉中之王发丧服丧,谥号为孝愍皇帝。群臣竞相劝王称尊号,于是即位武担之南,大赦改元。任命诸葛亮为丞相,许靖为司徒】
任命诸葛亮为丞相,应当大字书写,不应仅列分注。○按照蜀地得以继承汉朝,诸葛亮的功劳居多,昭烈以下无人能比。《纲目》屡次记载丞相亮【如受遗辅政及南征驻军汉中皆记载丞相亮】确实重视他。却在初次任命丞相时不特别记载,仅与许靖分注,完全失去了《春秋》贵大臣、尊相职的意义。根据凡例说:“一人往来去就,关乎国家利害,系于时世轻重的,不以贤否皆记载。”注说:“张良、诸葛亮之类。”又说:“凡有官职者,只有初次任命一见及后来改任才再次出现。”张勋认为亮起初为军师将军【建安十九年】现在为丞相,既符合改任复见的例子,而蜀汉兴亡系于亮存殁,则尤其所谓关乎国家利害、系于时世轻重者,故当特别记载。“任命诸葛亮为丞相【根据后来复拜丞相犹特别记载
,则此不书以亮为丞相非是】于汉中王即位之后,既着其官,又以见君臣相倚以为国也。况建兴三年,吴以顾雍为丞相,纲目犹大书,则亮为丞相不特书,诚为阙漏。考异考证每执凡例以绳,提要独此置不言,何与?
译那么,此处不记载以诸葛亮为丞相,是不对的。在汉中王即位之后,既然已经标明了他的官职,又借此体现君臣相互倚重以治理国家。况且在建兴三年,东吴任命顾雍为丞相,《纲目》尚且大字书写,那么诸葛亮担任丞相却不特别记载,确实是遗漏。考异考证往往拘泥于凡例来衡量,提要唯独对此只字不提,为什么呢?
六月魏杀夫人甄氏
分注【初,魏主丕从太祖入邺,悦袁熈妻甄氏,太祖为聘焉,生子叡。及即位,郭贵嫔有宠,甄氏防邺,失意出怨言,郭贵嫔谮杀之】
当作魏主杀其夫人甄氏。○按甄为太祖所聘,则父命也。既生子叡,将传位焉,而以私爱杀之,非独不夫,且不子矣。故当书主,以着丕一人之私,非甄氏有罪可杀也。纲目以恒辞书,非是据凡例。非正统废下加其字,注云「罢免例」,仿此【罢免例有诛杀条】则此杀下漏其字,亦非。
秋七月帝自将伐孙权
分注【帝耻闗侯之殁,将击孙权。将军赵云谏曰:“国贼曹操,非孙权也。若先灭魏,则权自服。今操虽毙,子丕篡位,当因众心,早图闗中,居河渭上流,以讨凶逆。闗东义士,必裹粮防马,以迎王师。不应置魏,先与吴战。兵势一交,不得卒解,非良防也。”羣臣谏者甚众,帝皆不聴乃防诸葛亮辅太子守成都,而自率诸军东下】
按项羽怒张良从汉王,因杀韩王成,而良始间行归汉。先帝之伐孙权,何异羽之杀韩王也?夫以二蜀敌一魏,犹恐不胜,况以一蜀而鬬两魏乎?勲独怪以先帝之为君,诸葛亮之为相,而首举若此,岂真天不欲祚汉邪【伐吴之谬,武侯未闻一语,倘亦知其不可谏而不言,岂非天耶】不然,何其乖背一至此也【置魏伐吴,终觉意气用事。朱鲔当诛而不诛,孙权宜和而不和,一以功成而忘兄弟之讐,一以私忿而失讨贼之义,皆非也】
【壬寅】二年【魏黄初三年○吴大帝孙权黄武元年○旧国一新国一凡二僭国】夏六月,吴陆逊攻猇亭,诸军败绩,帝还长安。
分注【帝自巫峡、建平连营至夷陵界,立数十屯。自正月与吴相拒至六月不决,遣吴班将数千人于平地立营。逊先攻一营不利,曰:“吾已晓破之之术。”乃勅各持茅一把以火攻之,遂率诸军同时俱攻,破四十余营。帝升马鞍山,陈兵自绕,逊促兵四面蹙之,土崩瓦解,死者万数。帝夜遁,仅得入白帝城。将军傅肜为后殿,兵众尽死,肜气益烈。吴人使降,肜骂曰:“吴狗,安有汉将军而降者!”遂死之】
据分注绩下,当补将军傅肜死之六字。○按是役也,非傅肜后殿,帝几不复还矣,故当大书「死之」,以着其莭。纲目不书,非是【兵败以殿后为功,肜非特死莭,且有功,何可不书?况秦王兴攻魏,其将姚平仅赴水死,纲目犹大书「死之」,如肜者,自称汉将军,辞义凛然,足为昭烈生色,乌可仅列分注,不一为表着乎】
冬十月魏作夀陵
集览【纲目书之讥非礼也。《家语》曰:孔子在宋,见桓魋自为石椁,冉子曰:「凶事不豫,此何解也?」孔子曰:「既死而议諡,諡定而卜葬,既葬而立庙,皆臣子之事,非所豫属也。况自为之】
分注【魏主丕表首阳山东为夀陵作终制,务从俭薄,不藏金玉,一用瓦器】
按崩▯例云:凡僭国陵庙,因事乃书。注云:魏作夀陵,据分注务从俭薄,不藏金玉,则书夀陵,乃予其俭,非讥也。自为陵庙,固为非礼,然自汉以来皆然【自赵肃侯作夀陵,后世因之,故汉景帝亦作阳陵】不自魏始也。集览以为讥非礼,非纲目之意【集览専于训故,至此独及书法,然又不得其説,益信论著之难】
【癸夘】后主建兴元年【魏黄初四年吴黄武二年】
考异【提要及紫阳书院刋本竝大书三年后主建兴元年按名号例曰凡正统之君秦汉以下曰帝凡无统之君汉以后称帝者曰某主则此当依晋帝奕例书曰帝禅今刊本纲目及提要仍书后主与齐髙纬陈叔宝同称则为无统之主而非正统之帝矣然陈志昭烈称先主纲目革其号大书昭烈皇帝而后主未革旧史盖当时録者因史旧文而朱子偶未及改也又按改元例曰凡中岁改元关义理得失者以前为正而注所改于下注曰章武三年五月后主即位改元建兴通鉴于目録举要自是年之首即书建兴凡若此类非惟失其事实而于君臣父子之教所害尤大故今正之已上竝凡例注今纲目刋本于岁首即书建兴元年而不着章武三年然唐中宗景龙四年六月睿宗即位睿宗太极元
译六月,魏国杀害了夫人甄氏。
分注【起初,魏主曹丕跟随太祖曹操进入邺城,喜爱袁熙的妻子甄氏,太祖替曹丕聘娶了她,生下了儿子曹叡。等到曹丕即位后,郭贵嫔受到宠爱,甄氏被安置在邺城,因失意而发怨言,郭贵嫔进谗言导致甄氏被杀】
应当写作“魏主杀其夫人甄氏”。○按:甄氏是太祖所聘娶,这是父亲的命令。既然生下了儿子曹叡,将要传位给他,却因私爱而杀她,这不仅不是丈夫所为,也不是父亲所为。所以应当书写“主”字,以彰显曹丕一人的私心,并非甄氏有罪可杀。《纲目》用常例书写,不符合凡例。非正统废黜下加“其”字,注云“罢免例”,仿照此例【罢免例中有诛杀条】,那么此处“杀”字下遗漏“其”字,也是不对的。
秋七月,皇帝亲自率军讨伐孙权。
分注【皇帝因关羽之死感到耻辱,打算攻击孙权。将军赵云劝谏说:“国家的贼人是曹操,不是孙权。如果先消灭魏国,那么孙权自然归服。现在曹操虽然死了,儿子曹丕篡位,应当顺应众人的心意,尽早图谋关中,占据黄河、渭水上游,以讨伐凶恶叛逆。关东的义士,必定会带着干粮、牵着战马,来迎接王师。不应当搁置魏国,先与吴国交战。一旦兵势交锋,不能迅速解决,这不是好的谋划。”群臣劝谏的人很多,皇帝都不听。于是命诸葛亮辅佐太子镇守成都,自己率领各军向东进发】
按:项羽因张良跟随汉王而愤怒,于是杀了韩王成,张良这才从小路逃回汉营。先帝讨伐孙权,与项羽杀韩王有什么不同呢?以两个蜀国对抗一个魏国,尚且担心不能取胜,何况以一个蜀国对抗两个魏国呢?我唯独奇怪,以先帝这样的君主,诸葛亮这样的丞相,却首先做出这样的举动,难道真是上天不想赐福给汉朝吗【伐吴的错误,武侯没有说一句话,大概是知道不可劝谏而不说,这难道不是天意吗】不然,怎么会背离到这种地步呢【搁置魏国而伐吴,终究是意气用事。朱鲔应当诛杀而不诛杀,孙权应当和解而不和解,一个是因为功成而忘记了兄弟之仇,一个是因为私愤而失去了讨贼之义,都是不对的】
【壬寅】二年【魏黄初三年○吴大帝黄武元年○旧国一,新国一,共两个僭国】夏六月,吴国陆逊攻打猇亭,各军大败,皇帝返回长安。
分注【皇帝从巫峡、建平连营至夷陵边界,设立几十个营寨。从正月与吴国相持到六月没有决出胜负,派遣吴班率领几千人,在平地设立营寨。陆逊先攻打一个营寨不利,说:“我已经知道破敌的方法了。”于是命令每人拿一把茅草,用火攻,于是率领各军同时进攻,攻破四十多个营寨。皇帝登上马鞍山,陈列兵马自我环绕,陆逊催促兵马四面逼近,蜀军土崩瓦解,死亡数以万计。皇帝连夜逃跑,仅仅得以进入白帝城。将军傅肜作为后卫,士兵全部战死,傅肜气势更加激烈。吴人招降,傅肜骂道:“吴狗,哪有汉将军投降的!”于是战死】
根据分注“绩”字下,应当补上“将军傅肜死之”六个字。○按:这场战役,如果不是傅肜殿后,皇帝几乎不能返回了,所以应当大字书写“死之”,以彰显他的节操。《纲目》不书写,是不对的【兵败时以殿后为功,傅肜不仅有死节,而且有功劳,怎么可以不书写呢?况且秦王姚兴攻打魏国,他的将领姚平仅仅投水而死,《纲目》尚且大字书写“死之”,像傅肜这样,自称汉将军,言辞义正辞严,足以让昭烈皇帝增光,怎么能仅仅列在分注中,不一一表彰呢】
冬十月,魏国建造寿陵。
集览【《纲目》书写此事,是讥讽其不合礼制。《家语》说:孔子在宋国,看见桓魋为自己制作石椁,冉有说:“凶事不预先准备,这怎么解释呢?”孔子说:“死后才议定谥号,谥号定下才占卜葬地,葬后才建立宗庙,这些都是臣子的事,不是预先安排的。何况自己为自己制作】
分注【魏主曹丕上表,在首阳山东面建造寿陵,制定终制,务必从简薄,不藏金玉,一律使用瓦器】
按:崩〇例云:凡是僭国的陵庙,因事才书写。注云:魏国建造寿陵,根据分注“务从俭薄,不藏金玉”,那么书写寿陵,是赞许其节俭,不是讥讽。自己为自己建造陵庙,固然不合礼制,然而自从汉朝以来都是如此【自从赵肃侯建造寿陵,后世沿袭,所以汉景帝也建造阳陵】,不是从魏国开始的。集览认为是讥讽不合礼制,不是《纲目》的意思【集览专门于训诂,到这里却涉及书法,然而又没有理解其说法,更加相信论著的困难】
【癸夘】后主建兴元年【魏国黄初四年,吴国黄武二年】
考异【提要及紫阳书院刊本都大字书写“三年后主建兴元年”。按名号例说:凡是正统的君主,秦汉以下称为“帝”;凡是无统的君主,汉朝以后称帝者称为“某主”。那么此处应当依晋帝奕的例子,书写为“帝禅”。现在刊本《纲目》及提要仍书写“后主”,与齐高纬、陈叔宝同称,则是无统之主,而不是正统之帝了。然而陈寿《志》中,昭烈称为“先主”,《纲目》革除其号,大字书写“昭烈皇帝”,而后主未革除旧史,大概是当时记录者因袭史书旧文,而朱子偶然没有来得及修改。又按改元例说:凡是年中改元,关乎义理得失的,以前为正,而注所改于下。注曰:章武三年五月后主即位,改元建兴。《通鉴》于目录举要,自这年之首即书“建兴”。凡若此类,不仅失去事实,而且于君臣父子之教,危害尤其大。所以现在改正。以上都依凡例注。现在《纲目》刊本于岁首即书“建兴元年”,而不著“章武三年”。然而唐中宗景龙四年六月睿宗即位,睿宗太极元
年八月▯宗即位纲目皆分注嗣君改元于先帝之末年至次年始大书睿宗皇帝景云二年▯宗皇帝开元元年则此建兴元年大书亦门人书生钞録旧史之误当从提要及紫阳书院刋本大书三年分注帝禅建兴元年而明年大书帝禅建兴二年】
译当年八月,玄宗即位。《纲目》都在分注中记载,嗣君改元于先帝之末年,到次年才大书。睿宗皇帝景云二年,玄宗皇帝开元元年,那么此处大书“建兴元年”也是门人抄录旧史的失误,应当从《提要》及紫阳书院刊本,大书“三年”,分注“帝禅建兴元年”,而明年大书“帝禅建兴二年”。
考证【当去此六字,补书三年分注,帝禅建兴元年】
书法【始不逾年改元也】
当从考异考证,大书三年书法,谓始不逾年改元。若谓纲目特书以着之者,岂不考凢例与?又况睿宗虽改元,必逾年而后大书。纲目失于更定,多此类。
夏四月,帝崩于永安。丞相亮受遗诏辅政。五月,太子禅即位,尊皇后曰皇太后,封亮为武乡侯,领益州牧。
考异【提要:即位下有「改元」二字】
考证【五月下当补书奉丧还成都五字】
据唐睿宗改元于景龙【中宗年号】四年,纲目不书改元,则此改元二字可省。但上书“崩于永安”,而下不书“还成都”,则太子即位之地未明,当从考证补“奉丧还成都”五字。○按睿宗于中宗兄弟也,纲目犹不书改元,况先帝父子乎?是时亮为丞相,托孤辅政,见不逮此,何与?故不书者,又所以为亮讳也。提要非是【不逾年改元,嫌于忘亲之速,故非美辞】
秋八月魏以钟繇为太尉
考证【秋八月下当补书▯恵陵三字。○谨按凡例曰:正统之君▯,皆随事书之。绍复正统,此盖漏耳】
当书秋八月,▯昭烈皇帝于恵陵下,以圏隔曰:“魏以钟繇为太尉。”○按纲目于正统之▯漏者甚众,如平帝▯康陵不载,纲目説者以为取法春秋“贼不讨者不书▯【见元始五年考证】愚谓昭烈既绍正统,又非被弑,何可不书?况晋安帝、唐昭宗虽为刘裕、朱全忠所弑,而休平、和陵竝书于册,益信昭烈之▯恵陵不可不亟正也。
【乙巳】三年【魏黄初六年吴黄武四年】夏五月魏主丕以舟师伐吴分注【魏主丕复以舟师伐吴羣臣大议鲍勲谏以住年龙舟漂荡宗庙几覆今又劳兵龙逺虚耗中国窃以为不可丕怒左迁之】
冬十月魏师临江而还
分注【八月,魏主丕以舟师自谯循涡入淮。蒋济言水道难通,不从。十月,于广陵故城临江观兵,戎卒十余万,旌旗数百里,有渡江之志。吴人严兵固守。时大寒,氷舟不得入江。丕见波涛汹涌,叹曰:「嗟乎,固天所以限南北也!」遂归】
此即夏五月舟师也,当合为一条。书曰:「八月,魏主丕复以舟师伐吴,至于冬十月,不克攻而还。」○按五月分注云:「魏主丕复以舟师伐吴,羣臣大议,鲍勲谏以为不可,丕怒,左迁之。」八月,丕以舟师自谯入淮,十月如广陵,临江观兵。见波涛汹涌,叹曰:「固天所以限南北也。」遂归。是五月所称伐吴者,特举议耳,而行事则在八月,当以八月为正。且临江而还,非丕本意,特以时大寒,氷舟不得入,非可进而不进也。惟书「不克攻」,然后见丕贪得无餍之心,必至于技无所施而后反。如纲目所书,非特失《春秋》诛意之法,且与上年伐吴之文无异【建兴二年,魏伐吴亦书临江而还】非所称谨严也【朱子自谓纲欲谨严】
【丙午】四年【魏黄初七年,吴黄武五年】夏五月,魏主丕卒。
考证【卒下当补书子叡立三字】○谨按凡倒曰凡僭国称帝者继世曰太子某立】
当作魏主,曹丕死,书法以卒,丕为尊汉,特傅防纲目耳。余从考证。○或曰:丕不书自【建安二十五年】谓非创也。此其复书死,何曰不改父恶而又甚焉【丕称皇帝,废帝为山阳公】以是为当死而已。茍书之如恒辞,则是废君篡国者皆可以无贬,岂所以垂训哉?书死,贼之也【凡例:盗贼书死,纲目自王莽后,废君篡国自丕始。莽犹传首诣宛,丕则安处以终,不可不诛】○丕书嗣叡,曷为书立?嗣者相继之义,未知其能立否也。至于易世,无复有能讨贼者,此魏之所由成也。纲目不书,非是。
冬,吴王权令陆逊、诸葛瑾损益科条。
分注【吴陆逊陈便宜,劝吴王权施徳缓刑,寛赋息调。于是权令有司尽写科条,使郎中褚逢赍以就逊及诸葛瑾,意所不安,令损益之】
此条可删。○按纲目既以蜀为正统,凡吴、魏举动,非关系重大者,皆可不録。况吴方僭窃,何科条可言?乃大书于册哉!
【戊申】六年【魏太和二年,吴黄武七年】吴大司马吕范卒。
书法【于是印绶未下,书大
译考证【应当去掉这六个字,在三年分注中补写“帝禅建兴元年”】
书法【这是开始不等到次年就更改年号】
应当遵从考异和考证,在三年处大书“书法”,意思是开始不等到次年就更改年号。如果说是《纲目》特意书写以彰显此事,难道没有考察凡例吗?况且睿宗虽然更改年号,必定等到次年才大书。《纲目》在修订时出现失误,这类情况很多。
夏四月,皇帝在永安驾崩。丞相诸葛亮接受遗诏辅佐朝政。五月,太子刘禅即位,尊皇后为皇太后,封诸葛亮为武乡侯,兼任益州牧。
考异【提要:即位二字下面有“改元”二字】
考证【五月下面应当补写“奉丧还成都”五个字】
依据唐睿宗在景龙四年更改年号,《纲目》不书写改元,那么这里的“改元”二字可以省略。但是上面写了“崩于永安”,下面却不写“还成都”,那么太子即位的地方就不明确了,应当遵从考证补上“奉丧还成都”五个字。○按睿宗是中宗的兄弟,《纲目》尚且不书写改元,何况是先帝父子呢?当时诸葛亮身为丞相,受托孤辅政之任,见识竟不及此,为什么呢?所以不书写改元,又是为了替诸葛亮避讳。提要的说法不对【不等到次年就更改年号,有嫌于遗忘亲人太快,所以不是褒美的言辞】
秋八月,魏国任命钟繇为太尉。
考证【秋八月下面应当补写“○惠陵”三个字。○谨按凡例说:正统的君主○,都随事件书写。继承恢复正统,这里大概是遗漏了】
应当书写秋八月,在“○昭烈皇帝于惠陵”下面,用圆圈隔开说:“魏国任命钟繇为太尉。”○按《纲目》对于正统的○遗漏很多,比如平帝○康陵没有记载,《纲目》的解释者认为这是取法《春秋》“贼不讨者不书○”【见元始五年考证】。我认为昭烈既然继承正统,又不是被弑杀,怎么能不书写呢?况且晋安帝、唐昭宗虽然被刘裕、朱全忠所弑杀,但休平、和陵都一并书写在史册中,更加证实昭烈的○惠陵不可不立即纠正。
【乙巳】三年【魏黄初六年,吴黄武四年】夏五月,魏主曹丕率领水军讨伐吴国。分注【魏主曹丕再次率领水军讨伐吴国,群臣大议,鲍勋进谏认为去年龙舟漂荡,宗庙几乎倾覆,现在又劳师远征,白白消耗国力,私下认为不可。曹丕发怒,将他降职】
冬十月,魏军到达江边而返回。
分注【八月,魏主曹丕率领水军从谯县沿涡水进入淮河。蒋济说水道难以通行,曹丕不听。十月,在广陵故城临江观兵,士兵十余万,旌旗绵延数百里,有渡江的志向。吴人严阵固守。当时天气极冷,冰船不能进入江中。曹丕看见波涛汹涌,感叹说:“唉,这确实是上天用来限制南北的!”于是返回】
这就是夏五月的水军,应当合并为一条。书写说:“八月,魏主曹丕再次率领水军讨伐吴军,直到冬十月,未能攻克而返回。”○按五月分注说:“魏主曹丕再次率领水军讨伐吴国群臣大议,鲍勋进谏认为不可,曹丕发怒,将他降职。”八月,曹丕率领水军从谯县进入淮河,十月到达广陵,临江观兵。看见波涛汹涌,感叹说:“这确实是上天用来限制南北的。”于是返回。可见五月所说的讨伐吴国,只是举出议论而已,而实际行动则在八月,应当以八月为准。况且临江而还,并非曹丕的本意,只是因为当时极冷,冰船不能进入,并非可以进攻而不进攻。只有书写“未能攻克”,然后才能看出曹丕贪得无厌之心,必定要等到手段用尽才返回。像《纲目》所书写的,不仅失去了《春秋》诛心的笔法,而且与上年讨伐吴国的文字没有区别【建兴二年,魏讨伐吴国也书写临江而还】,不符合所说的严谨【朱子自称《纲目》要严谨】
【丙午】四年【魏黄初七年,吴黄舞五年】夏五月,魏主曹丕去世。
考证【卒字下面应当补写“子叡立”三个字】○谨按凡例说:凡是僭越称帝者,继位都说“太子某立”】
应当写作魏主,曹丕死,书法用“卒”,曹丕尊崇汉朝,只是附会《纲目》罢了。其余遵从考证。○有人说:曹丕不书写“自【建安二十五年】”是因为他不是开创者。这里再次书写“死”,为什么说不仅不改父亲的恶行而且更加严重【曹丕称皇帝,废皇帝为山阳公】?认为应当死而已。如果像平常的措辞那样书写,那么废君篡国者都可以不受贬斥,这怎么能作为垂范训诫呢?书写“死”,是把他当作贼【凡例:盗贼书写死,《纲目》自王莽以后,废君篡国从曹丕开始。王莽尚且传首到宛,曹丕则安享终老,不可不诛】○曹丕书写嗣子叡,为什么书写“立”?嗣是相继的意思,不知道他能否立得住。到了改朝换代,再也没有能讨伐贼人的了,这就是魏国之所以成功的原因。《纲目》不书写,是不对的。
冬,吴王孙权命令陆逊、诸葛瑾增减法令条文。
分注【吴国陆逊陈述有利事宜,劝吴王孙权施德缓刑,宽赋息调。于是孙权命令有关部门全部抄写法令条文,让郎中褚逢带着去给陆逊和诸葛瑾,心中不安的地方,让他们增减修改】
这条可以删除。○按《纲目》既然以蜀为正统,凡是吴、魏的举动,不是关系重大的,都可以不记录。况且吴国正处在僭越窃取地位,有什么法令条文可言?竟然大书特书在史册上!
【戊申】六年【魏太和二年,吴黄舞七年】吴大司马吕范去世。
书法【这时印绶尚未下达,书写大
司马何子贤也】
当直书吴吕范卒去大司马三字【如纲目所书,与延熹八年书大司马蒋琬卒何异?岂正僭无别与】○按纲目既以正统予蜀,以僭窃治吴、魏,则凡仕吴、魏者皆不能无罪,虽有贤行,但书卒以録之可矣。若复书官,是予其为伪臣也,又何以责其君之僭哉?勲意二国之臣,非贤不卒,卒则去官,书卒所以表其贤,去官明其不当臣于伪也。他凡有罪而见杀,则书官所以媿其死于是职也,宜着为例,后仿此。
译司马何子贤也】
应当直接书写“吴吕范卒”,去掉“大司马”三个字【如果像《纲目》所写的那样,与延熹八年书写“大司马蒋琬卒”有什么不同呢?难道正统与僭伪没有区别吗】○按:《纲目》既然把正统地位给予蜀汉,以僭窃之罪对待吴、魏,那么凡是仕于吴、魏的人都不能说无罪,即使有贤德的行为,只书写“卒”来记录他就够了。如果再书写官职,就是承认他们是伪朝之臣,又凭什么指责他们君主的僭越呢?朱勲的意思是,两国的臣子,不贤德就不书“卒”,书“卒”就去掉官职,书写“卒”是为了表彰他的贤德,去掉官职是为了表明他不应当臣服于伪朝。其他凡是有罪而被杀的,就书写官职,以此来羞辱他死在这个职位上,应当确立为体例,后世仿照这个做法。
【庚戌】八年【魏太和四年,吴黄龙二年】魏主叡如许昌。
分注【魏主叡如许昌,左仆射徐宣总防事,及还,主者奏呈文书。叡曰:“吾省与仆射省何异?”竟不视】
此条宜删。○据分注,叡如许昌,以徐宣总防事,及还奏呈文书,魏主不视,曰:“吾省与仆射省何异?此非可为常法者,何取特书?”又况非正统,行幸不宜悉书,固当删去。
丞相亮以蒋琬为长史
当书以蒋琬为丞相长史。○按亮贬将军,虽出自请,纲目犹书诏【六年街亭之败,亮上疏请自贬三等,纲目书诏贬亮右将军】盖不以専擅累亮也,安有琬为丞相长史而可直书亮以者哉?书亮以,则与以髙柔为丞相曺掾者无异【建安十九年书曺操以髙柔为丞相理曺掾】非所以待亮也。
【壬子】十年【魏太和六年,吴嘉禾元年】吴人击魏庐江,不克。
分注【陆逊引兵向庐江,魏人整军趋扬宜口。吴人闻之,夜遁】
人字羡。○按《春秋》书人有二义,一众辞,一贬辞。诸侯大夫贬也,国人众也。将重于师,称将不称师。是役也,陆逊为之。逊是时为大将,辅太子【七年吴迁都建邺,使逊辅太子,逊时为上大将军】官职尊矣,书人贬也。吴、魏相攻,常事耳,曷贬焉?勲故据《春秋》例,删人字。既以恕吴【恕吴所以恶魏也】亦省文也。○或曰:合肥、阜陵,或君,或将,其书人何【建兴八年,孙权攻魏合肥;九年,中郎将孙布攻魏兵于阜陵。《纲目》竝书人】曰:合肥伪退以诳敌,阜陵诈降以幸胜【详本条分注】皆非正也,故贬而人之。舎是,则无讥矣【合肥乃孙权亲行,按《满宠传》可见。本注“吴”字当作“权”,方见书人为贬辞。若泛称吴,则以微者相攻,书法之意隐矣。附识于此】
【癸丑】十一年【魏青龙元年,吴嘉禾二年】春,正月,青龙见魏摩陂井中。二月,魏主叡往观之。
当书春青龙见摩陂井,魏主叡往观之。正月、二月皆可删。○或曰:摩陂,魏井也。不书魏,何不使龙之为魏见也?下书魏主往观,则其为魏明矣。且事出僭国,宜略不宜详。今书正月龙见,二月往观于魏主,何讥焉?故当删去。
【甲寅】十二年【魏青龙二年,吴嘉禾三年】三月,魏山阳公卒。
考证【下当分注諡曰汉孝献皇帝。○谨按凡例曰:凢正统之君废为王公而死者,书卒而注其諡,后仿此】
当书故帝协卒于魏【史纲称汉主亦非此汉编也,而称汉主,是以魏为正也。管宁卒于延熈四年,而书故汉,俱误】分注魏人諡曰汉孝献皇帝【諡不大书,不予其諡也】○或曰魏已废帝为山阳公,其不书山阳公,何不予魏之得废之也?然则帝无罪与?书名书卒而不死社稷之罪着矣。此汉编也,恶有汉帝而直系之魏者哉?惟书卒于魏,既使魏不得臣其主【管宁犹书卒于魏,书法谓不使魏得臣之也,况帝协乎】而汉不能讨贼以返其君,罪咸见矣。若曰魏山阳公卒,则是予魏以废也,岂垂训之义哉【按僭国与列国不同,列国各书其事,不相统摄,僭国事关正统者,宜以正统为主。今汉未亡,而使山阳公系于魏,则是絶帝于汉,汉亦无复为帝后者,于黜魏帝蜀之意矛盾,故当更定】
书法【山阳公自废至是十五年矣,于是书卒。书魏山阳公美,存厚也】
按昌邑王贺废为海昏侯,大臣社稷为重,君为轻之义,非可与篡国者同语【书法于贺为海昏侯,谓予厚也,详见宣帝元康二年】乃若山阳公,人主也。魏弑后及子,夺其位自立,其残忍不义,已无伦比。独帝以闇劣,仅免其身,是加刃于人,以手抚之也,可谓厚乎?必以为厚,则夫执孺子手,流涕歔欷者【新莽始建国元年,莽废孺子为定安公,执手流涕】视之操丕,不尤仁人忠臣邪?齐襄灭纪而葬其姬,春秋恶之【见鲁庄公四年】如书法所云,亦异乎春秋之防矣。
五月,吴主权击魏。秋七月,魏主叡自将击,却之。
当作自将以却之纲目书击误。○按分注,吴主权向新城,众号十万。魏满宠欲拔新城,致贼夀春。魏主叡不聴,曰:"吾将自往攻之
译庚戌日,蜀汉后主刘禅八年(魏明帝太和四年,吴大帝黄龙二年),魏明帝曹叡前往许昌。
分注记载:魏明帝前往许昌,左仆射徐宣总管防守事务,等到皇帝返回,主管官员奏请呈递文书。曹叡说:“我阅览与仆射阅览有什么不同?”最终没有查看。
这一条应当删除。○根据分注,曹叡前往许昌,让徐宣总管防守事务,返回后奏呈文书,魏主不予查看,说:“我阅览与仆射阅览有何不同?”这不能作为常规法则,为何要特别记载?况且魏朝并非正统,皇帝出行不宜全部记载,理应删去。
丞相诸葛亮任命蒋琬为长史。
应当记载为任命蒋琬为丞相长史。○按照诸葛亮被贬为将军,虽然是出于自请,但《纲目》仍然记载为诏令贬降【六年街亭战败,诸葛亮上疏请求自贬三级,《纲目》记载诏令贬诸葛亮为右将军】,大概是不以专权擅断来归咎诸葛亮,怎么会有蒋琬担任丞相长史而可以直接记载为诸葛亮任命的呢?记载为诸葛亮任命,那就与任命高柔为丞相掾属没有区别【建安十九年记载曹操任命高柔为丞相理掾】,这不是对待诸葛亮应有的方式。
壬子日,蜀汉后主刘禅十年(魏明帝太和六年,吴大帝嘉禾元年),吴国人攻打魏国的庐江,未能攻克。
分注记载:陆逊率军开向庐江,魏国人整顿军队趋向扬宜口。吴国人听说后,连夜撤退。
“人”字多余。○按照《春秋》记载“人”有两个含义,一是众辞,一是贬辞。诸侯大夫是贬辞,国人众是众辞。将领重于军队,称将领不称军队。这次战役,陆逊是主将。陆逊当时是大将,辅佐太子【七年吴迁都建邺,派陆逊辅佐太子,陆逊当时是上大将军】,官职尊贵,记载为“人”是贬辞。吴、魏互相攻伐,是常事,为何要贬斥?朱熹依据《春秋》体例,删去“人”字。既是为了宽恕吴国【宽恕吴国是为了厌恶魏国】,也是为了省简文字。○有人说:合肥、阜陵,有时是君主,有时是将领,为何都记载为“人”【建兴八年,孙权攻打魏国合肥;九年,中郎将孙布在阜陵攻打魏军。《纲目》都记载为“人”】?回答说:合肥是假装撤退来欺骗敌人,阜陵是诈降以求侥幸获胜【详见本条分注】,都不是正道,所以贬斥而称“人”。除此之外,就没有可讥讽的了【合肥是孙权亲自出征,根据《满宠传》可以看出。本注“吴”字应当改为“权”,才能体现记载“人”是贬辞。如果泛称吴国,那么以地位低微者互相攻伐,书法的深意就隐藏了。附记于此】
癸丑日,蜀汉后主刘禅十一年(魏明帝青龙元年,吴大帝嘉禾二年),春季,正月,青龙出现在魏国摩陂的井中。二月,魏明帝曹叡前往观看。
应当记载为春季青龙出现在摩陂井中,魏明帝曹叡前往观看。正月、二月都可以删去。○有人说:摩陂,是魏国的井。不记载魏国,怎么能让龙成为魏国出现的呢?下面记载魏主前往观看,那么它是魏国的就很明显了。况且事情出自僭越的国家,应当简略而不宜详细。现在记载正月龙出现,二月前往观看于魏主,有什么讥讽呢?所以应当删去。
甲寅日,蜀汉后主刘禅十二年(魏明帝青龙二年,吴大帝嘉禾三年),三月,魏国山阳公去世。
考证【下面应当分注谥号为汉孝献皇帝。○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的君主被废为王公而去世的,记载卒并注其谥号,以后仿照此例】
应当记载为故帝刘协卒于魏【《史纲》称汉主也不是这部汉编的体例,而称汉主,是以魏为正统。管宁卒于延熙四年,而记载为故汉,都是错误的】分注魏人谥号为汉孝献皇帝【谥号不直书,是不承认其谥号】○有人说魏国已经废帝为山阳公,为何不记载山阳公,是不承认魏国得以废黜他吗?那么皇帝没有罪吗?记载名字记载卒而不死社稷的罪过就显明了。这是汉编,哪有汉帝而直接隶属于魏国的呢?只记载卒于魏,既使魏国不能臣服其君主【管宁还记载卒于魏,书法认为是不使魏国得以臣服他,何况帝协呢】而汉国不能讨伐贼寇以迎回其君主,罪过都显现了。如果说魏山阳公卒,那就是承认魏国的废黜,难道是垂训的道理吗【按照僭国与列国不同,列国各自记载其事,不相统摄,僭国事关正统的,应当以正统为主。现在汉未亡,而让山阳公隶属于魏,那就是断绝帝与汉的关系,汉也没有再为帝后者,与黜魏帝蜀的意图矛盾,所以应当更正】
书法【山阳公自被废至此十五年,于是记载卒。记载魏山阳公,是赞美,存留厚道】
按照昌邑王刘贺被废为海昏侯,大臣社稷为重、君为轻的道理,不能与篡国者相提并论【书法对于刘贺为海昏侯,认为是给予厚道,详见宣帝元康二年】至于山阳公,是君主。魏国弑杀皇后及皇子,夺取其位自立,其残忍不义,已无与伦比。唯独皇帝因为昏庸低劣,仅免其身,这是加刃于人,却用手抚摸他,可谓厚道吗?如果认为厚道,那么那些握着孺子的手,流泪叹息的人【新莽始建国元年,王莽废孺子为定安公,握手流泪】比起曹操、曹丕,不更是仁人忠臣吗?齐襄公灭纪国而安葬其姬妾,《春秋》厌恶他【见鲁庄公四年】如果像书法所说,也与《春秋》的法度不同了。
五月,吴主孙权攻打魏国。秋季七月,魏明帝曹叡亲自率军攻打,击退了他。
应当写为亲自率军以击退他,《纲目》记载击退错误。○按照分注,吴主孙权向新城进发,号称十万大军。魏国满宠想放弃新城,引诱贼寇到寿春。魏明帝曹叡不听,说:“我将亲自前往攻打他
。"比至,度权已走,乃御龙舟而东。吴吏士多病,又闻叡至,遂退。是未尝击也,安得书"击"?惟书"自将以却"之事。既得实,文亦明畅。
译等到抵达时,估计孙权已经逃走,于是驾着龙舟向东进发。吴国的官吏和士兵大多生病,又听说曹叡到来,便撤退了。这未曾交战,怎能记载为“击”呢?只记载“亲自率军使敌军退却”这件事。既然得到了事实真相,文字也就明白通畅了。
八月魏▯汉孝献皇帝于禅陵
书法【书魏▯予存厚也】
春秋之法,贼不讨者,其君不书。▯魏帝矣,协何以▯?以是为无复能讨贼者,特书魏▯,所以罪汉也。纲目于蜀望之深,而责之重,故进位正统,所以治吴、魏僭窃之罪,而微文隠刺时,见于因事直书之间,则又《春秋》责备贤者之义。书法不察,槩以为予厚非是。
丞相武乡侯诸葛亮卒于军,长史杨仪引军还,前军师魏延作乱,仪击斩之。
考证【击斩当作讨诛】
按分注:始延欲杀仪等,冀时论以己代诸葛辅政,故不北降魏而南击仪,实无反意。纲目不书反,而曰作乱【凡例:人微事小曰作乱】得其情矣。仪虽杀延,意与延等,故后书杨仪有罪废徙自杀【明年分注云:仪既杀延,自谓宜代诸葛辅政,至成都拜中军师,无所统领,由是怨愤形于声色。后军师费袆往慰省之,仪曰:「往者丞相初亡,吾若举军就魏,处世宁当落度如此!」袆宻表其言,诏废为民,徙汉嘉郡,自杀】是亦魏延耳,安得以讨诛予之【仪杀延,亦欲代亮辅政,事虽公而意则私,故不得书讨诛】考证不必从。
【乙夘】十三年【魏青龙三年吴嘉禾四年】春正月魏太后郭氏卒
分注【魏主叡数问甄后死状于太后,由是太后以忧卒】
书法【不书以忧,卒何罪?不在魏主也】
纲目「卒郭后为以忧也」,此正因事而见之例【崩▯例云:僭国后夫人不书,因事而见者曰「某后某氏卒】书法谓罪不在魏主,非纲目之意【据分注数问甄后死状于太后,遂以忧卒,魏主未为无罪,益见书法之谬】
【丙辰】十四年【魏青龙四年吴嘉禾五年】三月,吴娄侯张昭卒。
魏司空陈羣卒
娄侯、司空等字皆可删【明年,髙堂隆光禄勲竝同】直至汉亡,然后诸臣得书官。
【丁巳】十五年【魏景初元年,吴嘉禾六年】春,正月,魏黄龙见。以三月为夏,四月。
当书黄龙见于魏,魏以三月为夏四月,如纲目所书,与正统无异,非帝蜀之义,不可从【按十一年青龙见魏摩陂井中,景耀二年黄龙二见魏宁陵井中,皆不冠以魏字,史纲亦书魏黄龙,非是】○按魏改朔仅三时【是年夏秋冬】至来年仍以建寅为岁首【据遣大司马懿击辽东,仍书春正月】纲目书以三月为夏四月,见其轻变汉朝耳,史纲大书改正朔以建丑月为岁首,与秦汉改元易朔例书,非所以治魏也
【戊午】延熈元年【魏景初二年吴赤乌元年】春正月,魏遣太尉司马懿击辽东。
考异【提要击作伐】
当从提要作伐。○按虽僭国,然公孙渊既受魏封【建兴十一年,魏封渊为乐浪公】则魏臣也。改元称王【上年渊自称燕王,改元绍汉】与反何异?纲目恶魏,故渊不书反。然既臣而叛,不可谓无罪,故魏得书伐。
立皇后张氏【此上书二月,魏以韩暨为司徒。据志,前后崩在上年六月,纲目系于七月。是年立后在正月,纲目书于二月之后,竝非】
考证【当作立贵人张氏为皇后】。○谨按凡例曰:「凡正统立后,非正嫡,曰立某氏为皇后。」陈夀志云:「后主张皇后,前后敬哀之妹也。」建兴十五年入为贵人,延熈元年春正月,防贵人为皇后】
当书复立贵人张氏为皇后【当书于上条魏以韩暨为司徒之前】○按礼,天子不再娶,后崩则以夫人、世妇主后事。纲目自废后,外无复立后者,立之自帝禅始。况张后乃敬哀之妺,尤非所当立者,故当书复,以着其违礼,遂私之失。纲目仅以恒辞书,非是。考证但以非正嫡为辞,是亦未知书复之义也【明太祖马后崩,终身不复立后,足为后法,益见帝禅之非】
【乙丑】八年【魏正始六年,吴赤乌八年】秋八月,皇太后吴氏崩。
考证【下当补书葬穆皇后。○谨按凡例曰:凡正统之后合▯不地,注云如汉光武、昭烈之类。陈夀志云:先主穆皇后延熈八年合▯恵陵】
据例当从考证补书▯穆皇后书法,谓昭烈以后复不书▯【见▯光烈书法】自是纲目阙漏,不应与例矛盾。
【丁夘】十年【魏正始八年吴赤乌十年】春二月日
译八月,魏国葬汉孝献皇帝于禅陵。
书法【记载魏国葬汉帝,是给予厚待】
按照《春秋》的法则,如果贼人不被讨伐,就不记载其国君的丧葬。既然魏国已经称帝,曹丕为何要葬汉帝?这是因为认为再也没有人能讨伐贼人了,特意记载魏国葬汉帝,是为了归罪于汉朝。《纲目》对蜀汉期望很深,责备很重,所以提升蜀汉为正统,以此来惩治吴、魏僭越窃位的罪行,而在细微的文字中隐含讽刺,体现在因事直书的字里行间,这又是《春秋》责备贤者的意义。如果不明书法,一概认为给予厚待,这是不对的。
丞相武乡侯诸葛亮在军中去世,长史杨仪率领军队返回,前军师魏延作乱,杨仪攻击并斩杀了他。
考证【攻击斩杀应当改为讨伐诛杀】
根据分注:起初魏延想要杀害杨仪等人,希望当时的舆论让自己代替诸葛亮辅政,所以他不向北投降魏国,而是向南攻击杨仪,实际上没有反叛的意图。《纲目》不记载“反”,而说“作乱”【凡例:地位低微、事情小的称为作乱】,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杨仪虽然杀了魏延,但心意与魏延相同,所以后来记载杨仪有罪被废黜、流放并自杀【明年的分注说:杨仪既然杀了魏延,自认为应当代替诸葛亮辅政,到成都拜为中军师,没有统领的职权,因此怨愤表现在言语神色上。后军师费祎前往慰问他,杨仪说:“以前丞相刚去世时,我如果率领全军投靠魏国,处世难道会落到如此地步!”费祎秘密上表陈述他的话,诏令废为平民,流放到汉嘉郡,自杀】,这也和魏延一样,怎么能用“讨诛”来褒奖他【杨仪杀魏延,也是想代替诸葛亮辅政,事情虽然出于公心,但意图却是私欲,所以不能记载为讨伐诛杀】,考证不必遵从。
【乙夘】十三年【魏青龙三年,吴嘉禾四年】春正月,魏国太后郭氏去世。
分注【魏主曹叡多次向太后询问甄后的死因,因此太后因忧虑而死】
书法【不记载因忧而死,有什么罪?罪不在魏主】
《纲目》记载“郭后去世是因为忧虑”,这正是因事而见的例子【崩〇例说:僭越国家的后妃不记载,因事而见的记载为“某后某氏去世”】,书法说罪不在魏主,不符合《纲目》的本意【根据分注,多次向太后询问甄后的死因,于是太后因忧而死,魏主并非没有罪过,更可见书法的错误】
【丙辰】十四年【魏青龙四年,吴嘉禾五年】三月,吴国娄侯张昭去世。
魏国司空陈群去世。
娄侯、司空等字样都可以删除【明年,高堂隆、光禄勋等也相同】,直到汉朝灭亡,然后各位大臣才能记载官职。
【丁巳】十五年【魏景初元年,吴嘉和六年】春,正月,魏国出现黄龙。魏国以三月为夏四月。
应当记载黄龙出现在魏国,魏国以三月为夏四月,如果像《纲目》所记载的那样,就与正统没有区别,不符合尊蜀为帝的原则,不可遵从【按十一年青龙出现在魏国摩陂井中,景耀二年两条黄龙出现在魏国宁陵井中,都不冠以“魏”字,《史纲》也记载魏国黄龙,是不对的】○按魏国更改历法仅仅三个季节【这年的夏秋冬】,到第二年仍然以建寅月为岁首【根据派遣大将军司马懿攻击辽东,仍然记载春正月】,《纲目》记载以三月为夏四月,是显示其轻率改变汉朝历法,《史纲》大书特书更改历法以建丑月为岁首,与秦汉改元换历法的例子相同,这不是惩治魏国的做法。
【戊午】延熈元年【魏景初二年,吴赤乌元年】春,正月,魏国派遣太尉司马懿攻击辽东。
考异【提要中“击”字作“伐”】
应当遵从提要,作“伐”。○按虽然魏国是僭越国家,但公孙渊既然接受魏国封爵【建兴十一年,魏国封公孙渊为乐浪公】,就是魏国的臣子。改元称王【上年公孙渊自称燕王,改元绍汉】,与反叛有什么不同?《纲目》厌恶魏国,所以不记载公孙渊反叛。但既然身为臣子却叛变,不能说没有罪过,所以魏国可以记载为“伐”。
立皇后张氏【此条上面记载二月,魏国以韩暨为司徒。根据志书,前后两位皇后崩逝在上一年六月,《纲目》系于七月。这年立后在正月,《纲目》记载在二月之后,都不对】
考证【应当改为立贵人张氏为皇后】。○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立皇后,如果不是正嫡,记载为‘立某氏为皇后’。”陈寿《三国志》说:“后主张皇后,是前后敬哀皇后的妹妹。”建兴十五年入宫为贵人,延熈元年春正月,立贵人为皇后】
应当记载复立贵人张氏为皇后【应当记载在上条魏国以韩暨为司徒之前】○按礼制,天子不再娶,皇后崩逝则由夫人、世妇主持皇后事务。《纲目》自废后以来,外面没有再立皇后的,立后从帝禅开始。况且张后是敬哀皇后的妹妹,尤其是不应当立的,所以应当记载“复”,以彰显其违背礼制、遂行私欲的过失。《纲目》仅用常规辞令记载,是不对的。考证只以非正嫡为理由,这也是不知道记载“复”的意义【明太祖马皇后崩逝,终身不再立后,足以作为后世的法则,更可见帝禅的错误】
【乙丑】八年【魏正始六年,吴赤鸟八年】秋八月,皇太后吴氏崩逝。
考证【下面应当补书葬穆皇后。○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的皇后合葬不记载地点,注说如汉光武、昭烈之类。陈寿《三国志》说:先主穆皇后延熈八年合葬惠陵】
根据例规应当遵从考证,补书葬穆皇后。书法说昭烈之后不再记载合葬【见合葬光烈皇后书法】,这自然是《纲目》的缺漏,不应与例规矛盾。
【丁夘】十年【魏正始八年,吴赤鸟十年】春二月,日
食
日上漏朔字○按陈夀志春二月朔日有蚀之纲目凡朔日食皆书朔此不书朔漏也。
译日食,发生在朔日,史书误记为“漏”字。○按:陈寿《三国志》记载,春季二月朔日发生日食;《资治通鉴纲目》凡是在朔日发生的日食都记载为“朔”,此处不记载“朔”字,是史书的疏漏。
【己巳】十二年【魏嘉平元年,吴赤乌十二年】魏以司马懿为丞相,加九锡,不受。
考异【提要作魏司马懿自为丞相,加九锡,复辞不受。按篡贼例,注曰:董卓、曹操等自其得政迁官建国,皆以自为自立,书之则此当从提要为是】
考证【当作魏司马懿自为丞相,加九锡,复辞不受】
书法【书以何命?自上出也。不受,则懿,亦可谓稍知节矣】
当从提要书自书法以为命自上出非是○按懿方图篡魏安在不受九锡为知节哉书法但以纲目为据不知义有所不可也况杀曹爽王凌等皆斥称懿杀【是年春正月书司马懿杀曹爽何晏等夷其族书法云爽罪甚矣其书杀何恶懿也十四年书司马懿杀王凌曹彪等书法云凌谋立彪逆也不书书杀何恶懿也】书法竝指为恶懿而此独以为知节尤自矛盾
冬十二月魏即拜王凌为太尉
考异【提要:作魏,即拜扬州都督王凌为太尉】
分注【初,凌以将军假节督扬州西,其甥令狐愚为兖州刺史,屯平阿,甥舅竝典重兵,専淮南之任,隂谋以魏主制于强臣。楚王彪有智勇,欲共立之,迎都许昌。愚遣其将与楚王相闻。凌子广谏曰:“凡举大事,应本人情。曹爽骄奢,平叔虚华,丁、毕、邓、桓専竞于世,所存虽髙,而事不下接,变易朝典,民莫之从,故同日斩戮,名士减半,而百姓不哀,失民故也。今司马懿情虽难量,事未有逆,而擢用贤能,修先朝政令,副众心所求。爽之所以为恶者,彼莫不改,夙夜匪懈,以恤民为先,父子兄弟竝握兵要,未易亡也。”凌不从。防愚病卒】
此条可删。○按凡例云:僭国之臣不以贤否,皆因事乃见勲意,但当于杀凌存其官【书曰:杀太尉王凌】以符于因事而见之例。是年拜官虽不书可也。或曰:凌谋废立,不可谓无罪,故书杀而去其官。此书凌为太尉,正以明去官之为贬也。勲谓不然。夫凌欲立彪为其主,制于懿也。司马篡魏,凌为先见,非可与树恩所私者比。而懿之杀凌为已非为君也【观尽录诸曹置邺,使有司察之,不得与人交闗,皆所以孤魏主之党,为子师废弑之本也。师废主见十七年】义当书官以予凌而罪懿。且纲目初无罪凌之意。使果以为凌罪,不当书懿杀,书懿杀【十四年书法云:书杀,何恶懿也】是罪在懿也【晋纪云:凌到项,见贾逵祠,呼曰:凌固忠于魏之社稷者,唯尔有神知之。其年八月,懿有疾,梦凌逵为祟,遂死】罪在懿,则予在凌,岂有中立者哉?故当合为一条。○按凌督扬州在正始二年【是时凌为征东将军】自是由南乡侯迁车骑将军及为太尉,则以司空进【正始九年以凌为司空】齐王志云:以司空王凌为太尉【见是年十二月】非扬州都督也。提要「扬州都督」四字,特以分注为据,未及详考,非是【凌始终详本传及齐王志,提要疑误】
【辛未】十四年【魏嘉平三年吴太元元年】秋八月,魏太傅司马懿卒,以其子师为抚军大将军,録尚书事。
考异【提要:其上无“以”字,为上有“自”字。据十八年,师弟昭自为大将军,合従。提要】
当直书魏司马懿死【史纲:懿死不书魏非是,惟书魏方可以死】提要:不必从。○按:书自罪师也,书以则罪仍在懿。盖师恶方萌,纲目犹可随事致贬。若懿则盖棺之后,末由致罚,不几逃鈇▯乎?惟书以其子,则懿之私相授受,诲盗教篡,既不可掩,而师成父之恶,不知反正,罪咸见矣。况晋室得国,实自懿始【史纲:从提要书自非是】今曰子师自为,非特寛懿之罪,而司马氏相承之统,亦有所不明。勲故断以纲目所书为正。○据凡例:僭国虽权臣贵重,但书姓名【见人事例】刘氏书法例亦云:僭国之臣,其见録者,虽不具官,亦非贬矣。勲谓司马懿杀戮大臣,弃置诸王,不可以无贬。纲目自懿杀曹爽后,皆斥称姓名,至卒仍书太傅,非是。例当去太傅二字,直书司马懿死,既合权贵但书姓名之例,而变卒书死,亦以别于刘氏不贬之文。不然,身为魏贼,犹书官书卒,是懿得以臣莭终也,岂不谬哉?
【壬申】十五年
译己巳年,即魏嘉平元年、吴赤乌十二年。魏国任命司马懿为丞相,加赐九锡,司马懿不接受。
考异:《提要》记载为“魏司马懿自任丞相,加赐九锡,又推辞不接受”。按照篡位者的惯例,注解说:董卓、曹操等人自从掌握政权、升官建国以来,都记载为“自任”、“自立”,那么这里应当遵从《提要》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考证:应当写作“魏司马懿自任丞相,加赐九锡,复推辞不接受”。
书法:史书为何记载为“任命”?因为命令是从上面发出的。既然不接受,那么司马懿也可以说稍微懂得节操了。
应当遵从《提要》记载为“自任”,《书法》认为命令是从上面发出的,这是不对的。按:司马懿正图谋篡夺魏国政权,哪里能因为他不接受九锡就说他懂得节操呢?《书法》只是以《纲目》为依据,不知道在道义上是不可行的。况且杀害曹爽、王凌等人,都斥称为“司马懿杀”,(今年春正月记载“司马懿杀曹爽、何晏等人,灭其族”,《书法》说:“曹爽罪大恶极,为何记载‘杀’?是为了憎恶司马懿。”十四年记载“司马懿杀王凌、曹彪等人”,《书法》说:“王凌谋立曹彪是叛逆,不记载‘谋’而记载‘杀’,是为了憎恶司马懿。”)《书法》都指责这是憎恶司马懿,而这里却唯独认为他懂得节操,尤其自相矛盾。
冬十二月,魏国随即任命王凌为太尉。
考异:《提要》记载为:“魏国,随即任命扬州都督王凌为太尉”。
分注:起初,王凌以将军身份持节督管扬州西部,他的外甥令狐愚担任兖州刺史,驻扎在平阿,甥舅二人共同掌管重兵,专任淮南的防务,暗中图谋将魏主受制于权臣。楚王曹彪有智勇,他们想共同拥立曹彪,迎接他到许昌建都。令狐愚派遣他的将领与楚王互通消息。王凌的儿子王广劝谏说:“凡是举大事,应当顺应人心。曹爽骄横奢侈,何晏虚浮华而不实,丁谧、毕轨、邓飏、桓范等人争权夺利,他们虽然志向高远,但事情不接地气,改变朝廷典章制度,百姓不跟随,所以同日被斩戮,名士减少了一半,而百姓不哀悼,这是失去民心的缘故。如今司马懿的情意虽然难以估量,但事情还没有叛逆的迹象,而且提拔任用贤能,修习先朝政令,符合众人的心愿。曹爽所行的恶政,他都没有不改正的,日夜不懈怠,以体恤百姓为优先,父子兄弟共同掌握兵权要害,不容易灭亡。”王凌不听从。恰逢令狐愚病死。
此条可以删除。按:凡例说:僭越国家的臣子,不论贤与不贤,都因事情而显现,勋意认为,只应当在记载杀王凌时保留他的官职(史书记载为:杀太尉王凌),以符合因事而显现的体例。今年任命官职虽然可以不记载,也可以。有人说:王凌图谋废立君主,不能说没有罪过,所以记载杀他而去掉他的官职。这里记载王凌为太尉,正是为了表明去掉官职是一种贬斥。勋认为不是这样。王凌想拥立曹彪为君主,是为了制约司马懿。司马氏篡夺魏国政权,王凌是先见之明,不能与那些树立私恩的人相比。而司马懿杀王凌是为了自己,不是为了君主(看尽数记录各曹官署迁往邺城,让有关部门监察,不得与人交往,这都是为了孤立魏主的党羽,为司马师废黜、弑杀君主埋下伏笔。司马师废黜君主见十七年)。道义上应当记载官职以给予王凌,而谴责司马懿。况且《纲目》起初并没有谴责王凌的意思。如果真认为王凌有罪,就不应当记载“司马懿杀”,记载“司马懿杀”(十四年《书法》说:记载“杀”,是为了憎恶司马懿),就是罪在司马懿(《晋纪》说:王凌到达项县,见到贾逵的祠堂,呼叫说:“我王凌本来就是忠于魏国社稷的人,只有你有神灵知道。”那年八月,司马懿生病,梦见王凌、贾逵作祟,于是死去)。罪在司马懿,那么恩就在王凌,哪有中立的人呢?所以应当合并为一条。按:王凌督管扬州是在正始二年(当时王凌为征东将军),从此由南乡侯升任车骑将军以及太尉,是由司空晋升的(正始九年任命王凌为司空)。《齐王志》说:任命司空王凌为太尉(见今年十二月),不是扬州都督。《提要》“扬州都督”四字,特别以分注为依据,没有详细考证,是不对的(王凌的始末详见本传及《齐王志》,《提要》疑似有误)。
辛未年,即魏嘉平三年、吴太元元年。秋八月,魏太傅司马懿去世,任命他的儿子司马师为抚军大将军,录尚书事。
考异:《提要》:上面没有“以”字,“为”字上面有“自”字。根据十八年司马师、司马昭自任大将军,应当合从《提要》。
应当直书“魏司马懿死”(《史纲》:司马懿死不记载“魏”是不对的,只有记载“魏”才能说“死”)。《提要》:不必遵从。按:记载“自”是谴责司马师,记载“以”则罪责仍在司马懿。大概司马师的恶念刚刚萌发,《纲目》还可以随事加以贬斥。至于司马懿,盖棺定论之后,无法再施加惩罚,岂不是逃避了斧钺之刑吗?只有记载“任命他的儿子”,那么司马懿私自授受、教唆盗窃篡位的行为,既无法掩盖,而司马师继承父亲的恶行,不知道改邪归正,罪责也就显现了。况且晋朝得国,实际上是从司马懿开始的(《史纲》:遵从《提要》记载“自”是不对的)。现在说“儿子司马师自任”,不仅宽恕了司马懿的罪责,而且司马氏相承的统绪,也有所不明。勋因此断定以《纲目》所记载的为正确。按:凡例说:僭越国家虽然权臣贵重,但只记载姓名(见人事例)。刘氏书法例也说:僭越国家的臣子,被记载的,虽然不具官职,也不是贬斥。勋认为司马懿杀戮大臣,弃置诸王,不可以没有贬斥。《纲目》自从司马懿杀曹爽后,都斥称姓名,到去世仍然记载“太傅”,是不对的。体例应当去掉“太傅”二字,直书“司马懿死”,既符合权贵只书姓名的体例,而变“卒”为“死”,也用以区别于刘氏不贬斥的文辞。不然,身为魏国的贼臣,还记载官职、记载“卒”,这是让司马懿得以以臣子的节操终老,岂不荒谬吗?
壬申年,十五年
分注吴下漏太元二年孙字羡
春正月魏以司马师为大将军
考异【提要无以字,为上有自字,据凡例注文,合从提要】
此条当从提要,书自为大将军,以着废后易君之本【竝见十七年】且以明师之跋扈,力能自致,虽无懿父,犹足为乱,此又彼此互见之义,益信书法未可执一也。
【甲戌】十七年【魏主曹髦正元元年,吴五凤元年】
考异【按:是年九月,司马师废其主芳,十月立髦,此当分注魏嘉平六年,主髦正元元年】
纲目于吴魏改元以后为正【据十五年书吴主孙亮建兴元年,不书吴太元二年】略之也。然君臣之变,虽在僭国,不可不谨,当从考异补嘉平六年四字。况齐明帝建武元年不略隆昌之号【隆昌元年,萧鸾弑昭业,废昭文而自立,改元建武,分注先书隆昌,后书建武】而壬申、甲戌两黜吴魏之号,尤自矛盾,前后竝当补正【或问魏何以书黄初七年?曰:是时明帝虽立,未改元也】
【乙亥】十八年【魏正元二年吴五凤二年】魏大将军司马师卒。二月,师弟昭自为大将军,録尚书事【分注:正元刋本误作正始,今正】
考异【提要:卒下无「二月师」三字】
当作魏司马师死,弟昭自为大将军,録尚书事。去二月师三字,见兄死弟继,他人不得而间,此魏所以为晋也。○或曰:师卒,书官非恕师也,讥魏之臣子不能讨贼【上年师废魏主芳为齐王】俾得执其柄以授弟,南阙之戈【景耀三年昭弑魏主髦于南阙下】巳醖于此,所谓因事而见其削之,何曰钦俭书讨【是年春毋丘俭文钦起兵讨师,师击败之】魏非无人【后书诸葛诞起兵讨昭,魏犹有人也】师一国贼耳,去官书死,所以诛之也。
冬吴始作太庙
书法【前书魏始建社建宗庙志僭始也此其书始何缓辞也?吴于是立国,改元三十五年矣,而始作太庙,特书曰「始」,所以志其慢也】
书始罪汉也。汉承中山王后,不能讨贼复讐以续炎祚。魏既立宗社,吴亦作太庙。盖心知汉之无能为矣。纲目之意,若曰吴自是始作太庙耳,所以原吴而惜汉也。茍以为志慢,纲目何急于吴庙,而谓特书以志之邪?书法非是。
【丙子】十九年【魏甘露元年,吴太平元年】夏四月,魏司马昭始服衮冕、赤舄。
始字可删【书始近于缓,纲目恶昭,不应以缓辞书】○按纲目,书始特谓司马氏之衮冕赤舄自昭始耳,不知衮冕赤舄服之虽始于昭,而晋之篡魏则自懿而已,然今曰“夏四月,魏司马昭服衮冕赤舄,若无人者”,其义不较着邪【建安二十二年,魏王操用天子车服,不书始】
八月,魏司马昭自为大都督,奏事不名,假黄▯。
书法【效操而未尽敢者也。然奏事不名,与賛拜不名,则有间矣。终纲目奏事不名一书而已。书假黄▯,始此】
按晋昭之罪不下曹魏,魏犹乗乱窃国,昭则自为元恶也。况帝协虽废,犹得良死,而曹髦之首卒殒于车下【景耀三年,魏主髦讨昭,太子舎人成济抽戈刺髦,殒于车下】其视操何如?自为都督,奏事不名,特纲目所书若此。诛昭之心,盖尤浮于操也【操伪与王莽同,而好名畏讥之意犹愈于莽,昭观自题墓道可见】书法乃谓效操而未尽敢,岂知昭者哉?
【丁丑】二十年【魏甘露二年吴太平二年】魏扬州都督诸葛诞起兵讨司马昭。六月,昭奉其主髦攻之。吴人救之,不克而还。
考异【提要奉作以】
当从纲目作奉。○按奉非尊主之辞,所谓挟天子以令之,其心更可诛也。春秋之义,以弱假强而能左右之,曰以昭之攻诞,恃有诸军【时号二十六万】何假于髦?是知纲目书奉,所以诛昭之心,而不曰以者,昭固不恃髦,髦亦不足为昭重也。提要:此条不必从。
【戊寅】景耀元年【魏甘露三年吴景帝孙休永安元年】秋八月魏主髦养老乞言于太学
书法【养老乞言盛典也,髦能行之,然亦无救于乱矣。终纲目书养老四,惟髦非美辞】
书魏主髦养老乞言于太学,讥不知务也。前年诸葛诞起兵讨昭,是年昭杀诸葛诞【春二月】自为相国,封晋公【夏五月
译分注:吴下漏“太元二年孙字羡”。
春正月,魏任命司马师为大将军。
考异:【提要】认为没有“以”字,“为”字上面有“自”字,根据凡例注文,应当遵从提要。
这条应当遵从提要,记载“自为大将军”,以彰显废黜后妃、更换君主的根本原因【均见于十七年】,并且用以表明司马师的专横跋扈,有能力自己达到这个地位,即使没有司马懿父亲,也足以作乱,这又是彼此互相印证的意义,更加证实史书的笔法不可以拘泥于一格。
【甲戌】十七年【魏主曹髦正元元年是吴五凤元年】
考异:【按】这一年九月,司马师废黜他的君主曹芳,十月立曹髦,这里应当分注魏嘉平六年,君主曹髦正元元年。
《纲目》在吴、魏改元以后,只记正统【根据十五年记载吴主孙亮建兴元年,不记载吴太元二年】,略去了其他。然而君臣关系的变故,即使在僭越的国家,也不可不谨慎,应当遵从考异补上“嘉平六年”四个字。况且齐明帝建武元年没有略去隆昌的年号【隆昌元年,萧鸾杀害萧昭业,废黜萧昭文而自立,改元建武,分注是先书隆昌,后书建武】,而壬申、甲戌两年却贬黜吴、魏的年号,尤其自相矛盾,前后都应当补正【有人问魏为什么记载黄初七年?回答说:那时明帝虽然即位,还没有改元】。
【乙亥】十八年【魏正元二年是吴五凤二年】魏大将军司马师去世。二月,司马师的弟弟司马昭自任大将军,录尚书事【分注:正元刊本误作正始,现在校正】。
考异:【提要】认为“卒”字下面没有“二月师”三个字。
应当写作魏司马师死,弟弟司马昭自任大将军,录尚书事。去掉“二月师”三个字,可以看出哥哥死了弟弟继承,别人不能从中离间,这就是魏之所以成为晋的原因。○有人说:司马师去世,记载官职并不是宽恕司马师,而是讥讽魏国的臣子不能讨伐贼人【上年司马师废黜魏主曹芳为齐王】,使得贼人能够执掌权柄传给弟弟,南阙下的刀戈【景耀三年司马昭在南阙下杀害魏主曹髦】已经酝酿于此,所谓根据事情来显示其衰微,为什么说《钦俭》记载讨伐【这一年春天毋丘俭、文钦起兵讨伐司马师,司马师击败了他们】魏国不是没有人【后来记载诸葛诞起兵讨伐司马昭,魏国还有人才】司马师是一国的贼人,去掉官职记载死亡,是用来诛斥他的。
冬,吴开始建造太庙。
书法:【以前记载魏开始建立社稷、宗庙,是记载僭越的开始。这里记载“始”为什么是缓辞?吴于是立国,改元已经三十五年了,才开始建造太庙,特意记载“始”,是用来记载其怠慢】
记载“始”是罪责汉朝。汉朝继承中山王之后,不能讨伐贼人报仇以延续汉朝的国运。魏已经建立了宗社,吴也建造太庙。大概是心里知道汉朝无能为力了。《纲目》的意思,好像是说吴从此开始建造太庙,所以推原吴的意图而惋惜汉朝。如果认为是记载怠慢,《纲目》为什么急于吴庙,而说特意记载来表明它呢?这种书法是不对的。
【丙子】十九年【魏甘露元年是吴太平元年】夏四月,魏司马昭开始穿着衮冕、赤舄。
“始”字可以删去【记载“始”接近于缓辞,《纲目》厌恶司马昭,不应该用缓辞记载】○按《纲目》,记载“始”是特指司马氏的衮冕赤舄从司马昭开始,不知道衮冕赤舄虽然从司马昭开始穿,而晋篡夺魏则从司马懿就已经开始了,然而现在说“夏四月,魏司马昭穿着衮冕、赤舄,好像没有人反对一样”,它的意义不是很明显吗【建安二十二年,魏王曹操使用天子的车服,没有记载“始”】。
八月,魏司马昭自任大都督,奏事不称名,假黄钺。
书法:【效仿曹操但还没有完全敢做。然而奏事不称名,与赞拜不称名,就有区别了。整个《纲目》只记载一次奏事不称名。记载假黄钺,从这里开始】
按司马昭的罪过不低于曹魏,魏还是趁着混乱窃取国家,司马昭则是自任元凶。况且曹协虽然被废,还能善终,而曹髦的头颅最终殒落在车下【景耀三年,魏主曹髦讨伐司马昭,太子舍人成济抽戈刺杀曹髦,殒落在车下】,他比起曹操怎么样?自任都督,奏事不称名,只是《纲目》所记载的这样。诛杀司马昭的心意,大概比诛杀曹操更强烈【曹操虚伪与王莽相同,而好名畏讥的意思还胜过王莽,司马昭看他自己题写的墓道就可以知道】,书法却说效仿曹操但还没有完全敢做,哪里了解司马昭呢?
【丁丑】二十年【魏甘露二年是吴太平二年】魏扬州都督诸葛诞起兵讨伐司马昭。六月,司马昭奉他的君主曹髦攻打诸葛诞。吴国人救援诸葛诞,没有成功而返回。
考异:【提要】认为“奉”字当作“以”字。
应当遵从《纲目》作“奉”。○按“奉”不是尊主的辞语,所谓挟持天子以命令他人,他的心更可诛杀。《春秋》的道义,以弱借强而能左右它,叫作“以”。司马昭攻打诸葛诞,倚仗有诸军【当时号称二十六万】,何必借助曹髦?由此知道《纲目》记载“奉”,是用来诛杀司马昭的心意,而不说“以”的原因,是司马昭固然不倚仗曹髦,曹髦也不足以增加司马昭的份量。提要:这条不必遵从。
【戊寅】景耀元年【魏甘露三年是吴景帝孙休永安元年】秋八月,魏主曹髦在太学养老乞言。
书法:【养老乞言是盛大的典礼,曹髦能够实行,然而也不能挽救动乱了。整个《纲目》记载养老四次,只有曹髦不是美辞】
记载魏主曹髦在太学养老乞言,是讥讽他不知务本。前年诸葛诞起兵讨伐司马昭,这一年司马昭杀害诸葛诞【春二月】,自任相国,封晋公【夏五月】
】魏主岌岌矣,已不能保,而且养人祸乱已着,尚尔乞言,不务所以翦奸安国之术,而徒修行盛世润色之文,是以粱肉理疾,而宴安自酖也。恶得为贤哉?书法仅称,非美辞,不知适所以为讥。后之为曹髦者,观纲目所书养老乞言于昭杀诸葛,自为丞相之下,亦可以知务矣。
译魏主岌岌可危,已经无法保全自身,况且养成的祸乱已经显著,还这样向老人求教治国之言,不致力于铲除奸佞、安定国家的策略,却只修习太平盛世粉饰太平的文辞,这就像用肥肉美酒来治病,用宴饮安逸来自我毒害一样。怎么能算是贤明呢?史书中仅仅称颂,并非美好的辞藻,不知道这恰恰是用来讥讽的。后来成为曹髦那样的人,观察《纲目》所记载的向老人求教治国之言,以及昭杀诸葛的事,自认为在丞相之下,也可以明白应当致力做什么了。
【己夘】二年【魏甘露四年,吴永安二年】夏六月,立子谌为北地王。
纲目不书非是○或曰凡例虽云正统封王皆书注云自武帝元朔以后封王无事义者不书谌不书封或此类勲谓不然夫事孰大于莭义谌不随父降哭于昭烈之庙而死非特于昭烈有光髙光而下与有荣施安得与无事义者比考异考证知表章武▯穆后【详延熈八年吴太后崩考证】独不及此皆泥例之过也
【癸未】炎兴元年【魏景元四年,吴永安六年。○是岁,汉亡】
考异【提要:无分注,是岁汉亡四字】
分注:是岁汉亡,明前此,汉犹未亾也,所以绍昭烈于髙光也。提要不书,非是。
魏司马昭始称相国,晋公受九锡。
始当作自○,按书始缓辞也。昭之意汲汲矣,不应以缓辞书。
邓艾至成都,帝出降。皇子北地王谌死之,汉亡。
皇子二字羡○按谌死社稷纲目既大书予之当于景耀二年大书立子谌为北地王至此但书北地王谌死之而去皇子二字于义始安○据陈志是时张飞孙遵为尚书随诸葛瞻于绵竹与邓艾战死赵云子广为牙门将随姜维沓中临阵战没其忠义之莭与瞻尚同【瞻尚皆大书死之】皆不媿祖父者虽不获大书宜载分注纲目略而不録【如新莽迎龚胜时又请孔休为国师休托病自絶亦不载分注俱非】非所以励忠孝也
【乙魏咸熈二年,晋世祖武皇帝司马炎泰始元酉年,吴甘露元年。○是岁,魏亡,晋代,凡二国】十二月,晋王炎称皇帝,废魏主为陈畱王。
当仍书魏晋王炎称皇帝【据上书魏晋王昭卒太子炎嗣】废其主为陈留王【书其正炎之为魏臣也】○按魏虽僭国,炎之于魏固臣子也,义当书魏以正其罪,而于魏主书其所以着晋之篡魏也。如纲目所书,若两国然,安见其为篡也?
【戊,晋泰始四年,子吴寳鼎三年】三月,晋太后王氏殂。
考异【按崩▯例曰:僭国之君称帝者曰某主,姓某卒;后夫人因事而见者曰某号某氏卒。无统之君称帝者曰某主某殂,其后夫人如僭国例。则此当书「晋太后王氏卒」,传録误作「殂」耳。是后泰始十年书「晋后杨氏殂」,亦误。凡南北五代书太后殂、书后殂竝当作「卒」,今不能悉见】
当从纲目书殂此条凡例不必从。○按后与君敌也无统之时,君得书殂,后夫人何以独书卒?岂君为无统而后夫人独为僭后乎?据崩▯例,正统君后无异文【凡例正统曰: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皆曰某后某氏崩】独于无统之时特立二例,不惟君与后异义,且例与例矛盾,岂所称画一之法哉?后凡太后、皇后书殂者竝从原文,考异泥例可删。
分注【晋主居防,一遵古礼。既▯,有司请除衰服。诏曰:“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情所不忍也。”有司固请。诏曰:“患在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前代典礼,质文不同,何必限以近制,使达防阙然乎?”羣臣请不已,乃许之。然犹疏素以终三年】
殂下当补书「晋主素服终制六字」。○按三年之防,古达礼也。自汉文遗诏短防,其礼遂废。安、桓二帝虽聴大臣行之,然皆未几复断【安帝元初二年丙辰初聴大臣行三年防,至建光元年辛酉断。桓帝永兴二年甲午复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防,至延熹二年己亥复断】至是百二十年,独晋主一遵古礼,此岂易及者哉?温公既称其为不世之贤君【见二年谒崇阳陵分注】例当大书以着其美【炎虽篡魏,然能力遵古礼,自当莭取,未可一槩抹煞】惜当时羣臣不知将顺,固请除服,使三年之制自君而止,不复推行天下,以为后世之倡,识者所繇致恨于裴、傅诸人也【裴秀、傅▯】后儒不察,徒以终制归美元、魏【后魏文帝居冯太后防,素服终制】皆由纲目失于编録耳。愚故表而出之【宋孝宗力行三年之防,亦以晋武、魏文为证,深罪当时羣臣不能将顺,可谓度越前古矣】
夏四月晋太保王祥卒
当去太保二字。○按史纲书王祥死【丘氏曰:祥仕魏,累迁太常,封万岁亭侯。魏主临幸太学,命祥为三老,南面几杖,以师道自居,天子北面乞言。其受魏之礼,荷魏之恩,不为不
译己夘年,即魏甘露四年、吴永安二年。夏季六月,立儿子刘谌为北地王。
《纲目》不记载此事是不对的。有人说,凡例虽然规定正统王朝封王都要记载,但注释说自武帝元朔以后,封王若无重大义理意义则不记载,刘谌未被记载封王,或许属于此类。我认为不对。什么事比节义更大?刘谌不跟随父亲投降,在昭烈庙痛哭而死,这不仅使昭烈帝增光,连高祖光武帝以下也与之共享荣耀,怎能与那些没有重大义理意义的人相比?《考异》考证认为,知表章武、穆后(详见延熈八年吴太后崩的考证)唯独没有提及此事,都是拘泥于凡例的过错。
癸未年,即炎兴元年,也就是魏景元四年、吴永安六年。这一年,汉灭亡。
《考异》提要:没有分注,“是岁汉亡”这四个字。
分注:说“是岁汉亡”,是为了明确在此之前,汉朝还没有灭亡,以此继承昭烈帝接续高祖光武帝的正统。提要不记载,是不对的。
魏国司马昭开始自称相国、晋公,接受九锡。
“始”字应当改为“自”。按:书写“始”是缓和的措辞。司马昭的意图急切,不应使用缓和的措辞来记载。
邓艾到达成都,后主刘禅出降。皇子北地王刘谌殉难,汉朝灭亡。
“皇子”二字是多余的。按:刘谌为社稷而死,《纲目》既已大字书写予以表彰,应当在景耀二年大字书写“立子谌为北地王”,到这里只书写“北地王谌死之”,去掉“皇子”二字,在义理上才妥当。根据《三国志》记载,当时张飞的孙子张遵任尚书,跟随诸葛瞻在绵竹与邓艾作战而死;赵云的儿子赵广任牙门将,跟随姜维在沓中临阵战死,他们的忠义节操与诸葛瞻、诸葛尚相同(诸葛瞻、诸葛尚都大字书写“死之”),都不愧于他们的祖父。虽然不能大字书写,也应当在分注中记载,《纲目》略而不录(如新莽迎接龚胜时,又请孔休为国师,孔休托病自杀,也不在分注中记载,都不妥当),这不是用来激励忠孝的做法。
乙酉年,即魏咸熈二年、晋世祖武皇帝司马炎泰始元年、吴甘露元年。这一年,魏灭亡,晋取代魏,共有两个国家。十二月,晋王司马炎称皇帝,废魏主为陈留王。
应当仍然书写“魏晋王炎称皇帝”(依据上文“魏晋王昭卒,太子炎嗣”),“废其主为陈留王”(书写“其”字,是为了端正司马炎作为魏臣的身份)。按:魏虽然是僭越的政权,但司马炎对于魏国固然是臣子,在义理上应当书写“魏”以端正他的罪责,而在魏主身上书写“其”,以彰显晋篡夺魏国的行为。像《纲目》所书写的,好像两个国家一样,哪里看得出是篡夺呢?
戊子年,即晋泰始四年、吴宝鼎三年。三月,晋太后王氏去世。
《考异》:按“崩”。凡例说:僭越国家的君主称帝的,说某主,姓某卒;后、夫人因事而被提及的,说某号某氏卒。没有正统的君主称帝的,说某主某殂,其后、夫人如同僭越国家的例子。那么这里应当书写“晋太后王氏卒”,传录误作“殂”罢了。后来泰始十年书写“晋后杨氏殂”,也是错误的。凡是南北五代书写太后殂、书写后殂,都应当作“卒”,现在不能全部见到。
应当遵从《纲目》书写“殂”,这条凡例不必遵从。按:后与君地位对等,在没有正统的时候,君主可以书写“殂”,后、夫人为什么唯独书写“卒”?难道君主是无统,而后夫人唯独是僭后的身份吗?依据“崩”的凡例,正统的君主和后没有不同的文字(凡例正统说:崩,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称某后某氏崩),唯独在没有正统的时候特别设立两个例子,不仅君主与后意义不同,而且例子与例子矛盾,这难道是所谓统一的方法吗?后来凡是太后、皇后书写“殂”的,都遵从原文,《考异》拘泥于凡例可以删除。
分注:晋主居丧,完全遵循古礼。丧期届满,有关部门请求除去丧服。诏书说:“承受终身之爱,而没有数年之报,情理上不忍心。”有关部门坚决请求。诏书说:“担忧的是不能尽孝,不要以毁伤身体为忧。前代的典礼,质朴与文饰不同,何必限制于近代的制度,使尽孝之道有所缺失呢?”群臣请求不止,才允许。但仍然穿粗布衣、吃素菜以终三年之丧。
“殂”字下应当补书“晋主素服终制”六个字。按:三年的丧礼,是古代通行的礼仪。自从汉文帝遗诏缩短丧期,这种礼仪就废除了。安帝、桓帝两位皇帝虽然听从大臣实行,但都没有多久又断绝了(安帝元初二年丙辰,起初听从大臣实行三年丧,到建光元年辛酉断绝。桓帝永兴二年甲午,又听从刺史、二千石实行三年丧,到延熹二年己亥又断绝)。到这时一百二十年,唯独晋主完全遵循古礼,这难道是容易做到的吗?司马光既然称赞他为不世出的贤君(见二年谒崇阳陵分注),凡例应当大字书写以彰显他的美德(司马炎虽然篡夺魏国,但能努力遵循古礼,自然应当取其节操,不可一概抹杀)。可惜当时群臣不知道顺承君意,坚决请求除去丧服,使三年之制从君主这里停止,不再推行天下,作为后世的倡导,有见识的人因此对裴秀、傅咸等人感到遗憾(裴秀、傅咸)。后来的儒者不察,只把终制归于元、魏(后魏文帝居冯太后丧,素服终制),都是由于《纲目》失于编录的缘故。我因此表而出之(宋孝宗力行三年丧,也以晋武帝、魏文帝为证据,深深谴责当时群臣不能顺承,可以说是超越前古了)。
夏季四月,晋太保王祥去世。
应当去掉“太保”二字。按:《史纲》书写王祥死(丘氏说:王祥在魏国做官,多次升迁至太常,封万岁亭侯。魏主亲临太学,命王祥为三老,南面坐,赐几杖,以师道自居,天子北面请求教诲。他接受魏国的礼遇,承受魏国的恩德,不能说不
至。一旦甘心臣于异姓,向者所乞之言,所谓明王圣帝君臣政化之要,果安在哉?古者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祥事君之忠如此,则其孝可知矣。史纲多窜旧文,得失互见,不能悉辩】勲谓祥虽不忠,视王俭、杨素犹有间【俭为臣图君,素教子篡父。纲目旧作卒,今并书死】祥书死,无以处。夫俭等之卖其主以自售者,故凖荀攸例【汉献帝建安十九年书魏荀攸卒】书晋王祥卒,盖去官所以示贬,不书死,差异于俭素耳,非予祥也。或曰:扬雄非莽谋主,何以书死?曰:雄虽非俭素比,然汉得天下与魏殊,而晋之传世尤与莽异。莽及身而败,故君斥名而臣书死。晋传国数世,祥于魏宜死于晋,则三公也。去官书卒,明晋之用人徒感私恩,初无贤否之别,非雄所可例论也。况雄之自处尤非祥比。纲目恕祥而诛雄,亦春秋责备贤者之意【雄作太▯拟易,作法言拟论语,髙自位置,而王戎谓祥不在能言之流,固知祥非雄匹也】
译到了。一旦甘心臣服于异姓,先前所乞求的那些言辞,所谓圣明帝王君臣政治教化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呢?古人从孝子之门寻求忠臣,王祥侍奉君主的忠诚如此,那么他的孝道就可以知道了。《史纲》多窜改旧文,得失互相显现,不能全部辩明】勲说:王祥虽然不忠,但比起王俭、杨素还是有区别的【王俭作为臣子图谋君主,杨素教唆儿子篡夺父亲。《纲目》旧作“卒”,现在都写为“死”】王祥写为“死”,无处安置。像王俭等人出卖君主以自我推销的,原本依据荀攸的先例【汉献帝建安十九年记载魏国荀攸“卒”】写晋王祥“卒”,大概是因为去官以示贬斥,不写“死”,是与王俭、杨素有所差异,并非给予王祥褒奖。有人说:扬雄不是王莽谋主,为什么写“死”?回答说:扬雄虽然不能与王俭、杨素相比,但汉朝得天下的情况与魏国不同,而晋朝传位的情况尤其与王莽不同。王莽当身就败亡,所以君主被斥名而臣子写“死”。晋朝传位数代,王祥在魏国适宜死在晋国,那么他就是三公。去官写“卒”,表明晋朝用人只感念私恩,起初没有贤与不贤的区别,不能用扬雄的先例来讨论。况且扬雄的自处尤其不能与王祥相比。《纲目》宽恕王祥而诛责扬雄,也是《春秋》责备贤者的意思【扬雄作《太玄》仿效《易经》,作《法言》仿效《论语》,自视甚高,而王戎说王祥不在能言善辩的行列,本来就知道王祥不是扬雄的对手】
【己晋泰始五年丑吴建衡元年】晋青徐兖州大水。
书法【去年晋书大水矣,于是复大水,而连数州焉。变异可谓频矣。纲目书大水六十三,连数州郡者十有一】
按,凡书大水列数州郡者,水止于所数也。不书州郡,但曰大水者,州多不可以数,故以天下之辞书之。如咸宁三年,梁、益八郡水;四年,荆、扬郡国二十皆大水。纲目止书大水,不数州郡,可谓数者甚于不数乎?况是年大水止三州,去年尤四州【青徐兖豫】书法谓复大水而连数州,是今年之水甚于去年,皆泥纲目而不考全史之过也。
【庚晋泰始六年寅吴建衡二年】夏六月,晋胡烈讨鲜卑秃髪树机能,败死。
考异【此当书击误作讨】
当从考异作「击」。○按鲜卑自汉景耀四年贡质于魏,始通中国;至晋泰始三年,纲目书「晋遣索头质子归国」,未闻有它衅也。而胡烈讨之,何名焉?据五年,晋以烈为秦州刺史,固曰:「恐其乆而为患,以烈镇抚之而已。」而轻肆攻伐,岂非生事边徼者哉?义当书「击」,以致自反不缩之讥,何以讨为?
【辛晋泰始七年夘吴建衡三年】春正月,晋匈奴右贤王刘猛叛,走出塞。当作“匈奴右贤王刘猛叛晋走出塞”,三字可省【据下书防晋并州非往而不返者】○按岁首分注,晋号与吴竝列,晋犹列国也。中原未一,四夷去就惟其所适,晋安得据而有之?故书“叛晋”而不曰“晋匈奴”,明刘猛不可恃,而匈奴之主非晋所得专也。
夏四月,晋凉州胡叛,刺史牵▯讨之,败死。
考异【此亦误书讨与上年胡烈讨鲜卑同】
上书叛,故下得书讨,此条考异不必从。○按牵▯非可以胡烈比也,烈宜书击,谓兵端自我始耳。凉本晋地,胡无故而叛,则牵▯之师非无名妄动者,义当书讨,考异与胡烈例视非矣。
十一月刘猛防晋并州
防当作入。○按凡例,非正统而相攻先发者不曰防,防后应者不曰征讨,当仿无统例【无统例曰汉晋之间,注云:魏、吴、晋三大国】书曰「入」,晋并州,纲目书「防」,误。
【壬晋泰始八年辰吴凤凰元年】秋七月,晋以贾充为司空。
考证【谨按凡例,亲戚书其属,此当书晋,以太子妃父充为司空】
当从考证书太子妃父○按分注充为人谄巧与荀顗荀朂冯紞【时顗为太尉朂侍中紞越骑校尉】相为党友朝廷恶之防树机能乱秦雍因出充督秦雍诸军充患之问计于朂朂曰独有结婚太子可畱耳充妻郭槐赂杨后左右使纳其女后因以为请朂与紞顗又称充女絶美有才徳晋主从之【见纳妃贾氏条】遂留充复居旧职然则充非太子妃虽欲在朝不可得况司空乎书以太子妃父为司空若曰充非可司空也徒以太子妃父耳夫一贾氏足以乱晋又益以充晋安得不败书属所以着祸本也
【甲晋泰始十年午吴凤凰三年】晋以嵇绍为秘书丞。
分注【绍,康之子也。以父得罪,屏居私门。至是,山涛荐征之。绍欲辞不就。涛谓之曰:「为君思之久矣,天地四时犹有消息,况于人乎?」绍乃应命。初,东关之败,文帝问僚属曰:「近日之事,谁任其咎?」安东司马王仪对曰:「责在元帅。」文帝怒曰:「司马欲委罪于孤邪!」斩之。仪子裒痛父非命,隐居教授。三徴七辟,皆不就。未尝西向而坐,庐于墓侧。旦夕攀柏,悲号涕泪着树,树为之枮。读《诗》至「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未尝不三复流涕。门人为之废《蓼莪》。家贫,计口而田,度身而蚕。人或馈之,不受;助之,不聴。诸生宻为刈麦,輙弃之。遂不仕而终。○司马公曰:「昔舜诛鲧而禹事舜,不敢废至公也。嵇康、王仪死,皆不以其罪。二子不仕晋室,可也。嵇绍茍无荡隂之忠,殆不免于君子之讥乎】
父死于罪,仕之可也。若沈劲之于沈充,是也【充与王敦构逆,伏诛。劲哀父死非义,欲立勲以雪先耻。兴宁三年,燕陷洛阳,沈劲死之】死不以罪,则当以王裒为正。盖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温峤之割裾,所由见讥于有道也【晋元帝初镇江左,刘琨使峤奉表劝进,母崔固止,不允,絶裾而
译晋青、徐、兖三州发生大水灾。
书法【去年《晋书》已记载大水,如今又发生大水,且波及数州。灾异可谓频繁了。《纲目》记载大水共六十三次,其中连及数州郡的有十一次】
按,凡是记载大水并列举州郡的,水灾仅限于所列举的地区。不列举州郡,只称大水,是因为州郡众多无法尽数,所以用天下的说法来记载。例如咸宁三年,梁、益二州的八个郡发生水灾;四年,荆、扬二州的二十个郡国都发生大水。《纲目》只记载大水,不列举州郡,可以说列举的情况比不列举更严重吗?况且今年大水只涉及三州,去年更是涉及四州【青、徐、兖、豫】。书法认为又是大水且连及数州,意味着今年的水灾比去年严重,这都是拘泥于《纲目》而不考察完整史实的过错。
晋胡烈讨伐鲜卑秃发树机能,战败而死。
考异【此处应当记载为“击”,误写为“讨”】
应当遵从考异,改为“击”。按,鲜卑自汉景耀四年向魏国进贡人质,开始与中原交往;到晋泰始三年,《纲目》记载“晋派遣索头人质回国”,没听说有其他冲突。胡烈讨伐他们,名分何在?据记载,五年时,晋任命胡烈为秦州刺史,原本是说:“恐怕他长久下去成为祸患,只是让胡烈去镇抚罢了。”却轻率发动攻伐,岂不是在边境制造事端的人吗?道义上应当记载为“击”,以表达自我反省、理直气壮不足的批评,怎么能用“讨”呢?
春正月,晋匈奴右贤王刘猛叛变,逃出塞外。应当写作“匈奴右贤王刘猛叛晋,逃出塞外”,可以省去三个字【根据下文记载防备晋并州,并非一去不返】按,岁首的分注中,晋的国号与吴并列,晋如同列国一般。中原尚未统一,四方蛮夷去留随其所适,晋怎么能据为己有?所以记载“叛晋”而不说“晋匈奴”,表明刘猛不可依赖,而匈奴的首领并非晋所能专有。
夏四月,晋凉州胡人叛变,刺史牵弘讨伐他们,战败而死。
考异【这也误写为“讨”,与上年胡烈讨伐鲜卑相同】
上文记载叛变,所以下文可以记载讨伐,这条考异不必遵从。按,牵弘不能与胡烈相比,胡烈应当记载为“击”,意思是战争由我方挑起。凉州本是晋地,胡人无故叛变,那么牵弘的军队并非无名妄动,道义上应当记载为“讨”,考异将此事与胡烈等同看待是错误的。
十一月,刘猛防备晋并州。
“防”应当改为“入”。按,凡例规定,非正统且互相攻伐先发动者不称“防”,后应者不称“征讨”,应当仿照无统例【无统例曰汉晋之间,注释云:魏、吴、晋三大国】记载为“入”,晋并州,《纲目》记载为“防”,是错误的。
秋七月,晋任命贾充为司空。
考证【谨按凡例,亲戚要记载其亲属关系,此处应当记载晋,以太子妃父亲贾充的身份任命为司空】
应当遵从考证,记载太子妃父亲。按,分注记载贾充为人谄媚巧诈,与荀顗、荀勖、冯紞【当时荀顗为太尉,荀勖为侍中,冯紞为越骑校尉】结为党羽,朝廷厌恶他们。防范秃发树机能扰乱秦雍,因此派贾充督率秦雍诸军。贾充担忧此事,向荀勖问计,荀勖说:“只有与太子联姻,才能留下。”贾充的妻子郭槐贿赂杨皇后的左右侍从,请求接纳她的女儿,皇后因此代为请求,荀勖与冯紞、荀顗又称赞贾充的女儿极其美丽,有才有德,晋主听从了【见纳妃贾氏条】。于是留下贾充,恢复旧职。然而贾充并非太子妃的父亲,即使想留在朝廷也不可能,何况是司空呢?记载以太子妃父亲的身份任命为司空,意思是贾充并非适合担任司空的人,只是因为是太子妃的父亲罢了。一个贾氏足以扰乱晋朝,再加上贾充,晋朝怎能不败亡?记载亲属关系,是为了揭示祸乱的根源。
晋任命嵇绍为秘书丞。
分注【嵇绍,是嵇康的儿子。因父亲获罪,隐居私门。至此,山涛推荐征召他。嵇绍想推辞不去。山涛对他说:“为你考虑很久了,天地四时还有消长,何况是人呢?”嵇绍才接受任命。起初,东关战败,文帝问僚属说:“近日之事,谁承担罪责?”安东司马王仪回答说:“责任在元帅。”文帝怒道:“司马想要把罪责推给我吗!”将其斩首。王仪的儿子王裒为父亲非正常死亡悲痛,隐居教书。三次征召,七次辟举,都不接受。不曾向西而坐,在墓旁搭建庐舍。早晚攀着柏树,悲号涕泪沾湿树木,树木因此枯死。读《诗经》到“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没有不反复流泪的。门人为此废读《蓼莪》。家贫,按人口耕田,按身体需要养蚕。有人馈赠,不接受;帮助,不听。学生秘密为他收割麦子,就丢弃。最终不仕而终。○司马公说:“从前舜诛杀鲧而禹侍奉舜,不敢废弃至公。嵇康、王仪死,都不是因为他们的罪过。二人不仕晋室,是可以的。嵇绍如果没有荡阴之忠,恐怕难免受到君子的讥讽吧】
父亲因罪而死,出仕是可以的。像沈劲对待沈充那样,就是这样【沈充与王敦构结逆谋,伏诛。沈劲哀痛父亲死得不义,想立功以洗雪先父的耻辱。兴宁三年,燕军攻陷洛阳,沈劲为此而死】。死得不因罪,就应当以王裒为正道。因为有父子,然后才有君臣。温峤割断衣襟,因此被有道之人讥讽【晋元帝初镇江左,刘琨派温峤奉表劝进,母亲崔氏坚决阻止,不允许,温峤割断衣襟而
去。张南轩云:就使太真能佐晋室,一正天下浮云之过,太虚耳,岂足以塞其天性之伤也】温公谓绍有荡隂之忠,差免君子之讥,亦莭取耳【荡隂之忠,不若洛阳之莭。盖劲湔耻,绍忘讐也。分注以王裒与嵇绍竝列,自是取此舎彼之意,不言而义自见】乃若禹之事舜,克终父业,忠孝两尽,又未可与事讐者同日语。况舜之殛鲧,特贬逐禁锢,未尝杀也邪【书传曰:殛则拘囚困苦之。宋太祖亦云:四凶之罪,止于投窜。楚词天问第十四条注曰:舜之四罪,皆未尝杀也。程子遗书亦云:殛死犹言贬死。温公谓舜诛鲧,特据孟子言耳】
译离去。张南轩说:即便杨贵妃能够辅佐晋朝皇室,纠正天下如浮云般变幻的过失,也不过是虚空中的景象罢了,哪里足以弥补她天性中的创伤呢?司马光认为嵇绍有荡阴之难时的忠诚,勉强避免了君子的讥讽,这也只是选取其节操的一面罢了【荡阴之难时的忠诚,不如洛阳之难时的节操。因为嵇绍刚烈地洗刷耻辱,而王衍忘记了仇恨。分注将王裒与嵇绍并列,自然是取此舍彼的意思,不用明说,道理自然显现】至于大禹侍奉舜帝,能够完成父亲的功业,忠孝两全,又怎能与侍奉仇人的情况相提并论呢?况且舜帝惩处鲧,只是贬斥放逐、禁锢,并没有杀死他啊【《书传》说:殛就是拘禁囚困、使其受苦。宋太祖也说:四凶的罪过,只限于流放放逐。《楚辞·天问》第十四条的注释说:舜对四凶的惩罚,都没有杀死他们。程颐的《遗书》也说:殛死就是贬谪而死。司马光认为舜杀了鲧,只是依据孟子的说法罢了】
【丁晋咸宁三年酉吴天纪元年】春,三月,晋讨树机能,破之,降诸胡二十万口。
考异【此亦误书,讨五年,书马隆讨树机能,亦误】
考证【讨当作击】
讨当作攻。○按凉州之陷,始此【五年,树机能陷凉州】书「攻」,见晋之致力于胡,而卒自败也。考异考证,谓当作「击」,盖未知牵▯之死【见泰始七年】树机能杀之也【见七年分注】而谓不得称「讨」,是徒泥例而不知断之以义,不可从。
【戊,晋咸宁四年,戌,吴天纪二年】吴杀其中书令张尚。
分注【吴主忌胜已者,尚为人辩捷,谈论毎出其表,吴主积以致恨。后问:“饮酒可以方谁?”尚曰:“陛下有百觚之量。”吴主曰:“尚知孔丘不王,而以孤方之。”因发怒杀之】
书法【自甲申至是纲目凡十一书杀皆杀无罪也而孙皓居其十皓之淫虐如此不亾得乎】
吴下漏主字○按孙皓淫虐不下髙纬髙洋纲目于洋纬杀人皆斥书主【书法云纲目恶淫刑所杀必斥书主者五宋子业齐寳巻北齐髙洋髙纬陈叔寳皆淫虐之主也】而孙皓自韦昭外【癸巳杀侍中韦昭书吴主】止以国书何与勲意皓杀皆当书主未有罪同而法异者书法列数五君而不及孙皓徒以纲目所书为据非定论也○或曰尚非昭比故不书主勲谓尚虽自取皓忌胜己亦非君人之度况楚子玉有罪自缢【城濮之役子玉以专战取败详鲁僖公二十八年】春秋犹称国以杀淫虐如皓顾可与宋齐异例乎
晋以杜预为镇南大将军,督荆州诸军事。钜平侯羊祜卒。
当先书钜平侯羊祜卒,后书以杜预为镇南大将军督荆州诸军事。○按分注,祜疾笃,举预自代而卒。勲谓晋之待祜,犹汉待诸葛亮也。安有身未没而先使人代其位者?况预为大将军,实在祜卒之后【预传云:祜病,举预自代,因以本官假莭,行平东将军,领征南军司;及祜卒,拜镇南大将军督荆州诸军事】今先书预官,而后及祜卒,非是。当以鄙説为正。非独先后得实,且以见祜没预继,两贤相济,此晋之将相得人,而国所由成也。
晋司空何曽卒
分注【曽厚自奉养过于人,主司▯刘毅数劾之,晋主不问。及卒,博士泰秀议曰:「曽骄侈过度,名被九域。若生极其情,死又无贬,王公贵人复何畏哉?」谨按諡法:「名与实爽曰缪,怙乱肆行曰丑。」宜諡缪丑。公晋主防諡曰孝】
曽宜书死。○按曽,魏臣也【累迁至司徒,改封朗陵侯】而为晋佐命【本传云,魏帝之废,曽预其谋。文帝为晋王,曽与髙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曽独致拜,二人揖而已。武帝龙王位,曾与裴秀、王沈劝进践阼。泰始初,诏曰:曽翼佐先皇,勲庸显著云云】。王祥亦魏臣,而得书卒,非佐命也。曽与王俭等,故一施之】视王舜、扬雄尤甚,舜、雄书死,曽独书卒,于例未允。且与傅▯之书爵者无异【下书晋清泉侯傅▯卒】▯,曽霄壤而书法一辙,何以服舜、雄之心哉【曽、俭书死,祥书爵,此贤与常人不肖之别也。正统常人,官爵惟所有,无统僭国则否。贤与不肖,登天坠渊,未可茍而同。纲目多据旧史,不加笔削,非是】
【已晋咸宁五年亥吴天纪三年】春,正月,树机能陷晋凉州,晋遣将军马隆讨之。
考证【陥当作入,讨当作击。谨按凡例曰:非正统而相攻,先发者不曰防,陷后应者不曰征讨,其它悉从本文,后仿此】
按凡例谓先发者不曰防陷后应者不曰征讨就其举事之始而言也机能之叛晋自泰始七年辛夘至是凡九年矣【本注亦云久为边患】或杀刺史【七年牵▯】或陷州郡【是年】猾夏实甚晋虽不可为正统犹中国也将以明统安得不书讨乎愚于征伐一例但以有罪无罪为用法之轻重至征讨防陷之名虽不深泥可也
纲目续麟巻八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巻九
宜春张自勲撰
【庚子】晋世祖武皇帝太康元年。
当分注晋太康元年【以下竝从分注不复大书】世祖武皇帝五字宜删。○按晋篡魏,犹魏篡汉也。纲目以僭国治魏【统系例曰:僭国谓乗乱篡位或据土者,注云如汉之魏吴】
译【丁,晋咸宁三年,酉,吴天纪元年】春季,三月,晋国讨伐树机能,击败了他,使二十万胡人投降。
考异【这也是误写,讨伐五年,记载马隆讨伐树机能,也是误写】
考证【“讨”应当改为“击”】
“讨”应当改为“攻”。○按凉州的陷落,始于此时【五年,树机能攻陷凉州】。书写“攻”,表明晋国致力于对付胡人,却最终自取败亡。考异和考证认为应当改为“击”,大概是不了解牵弘之死【见泰始七年】以及树机能杀害他的事【见七年分注】,因而认为不能称“讨”,这是只拘泥于体例而不知根据义理来裁断,不可采纳。
【戊,晋咸宁四年,戌,吴天纪二年吴】吴国杀害其中书令张尚。
分注【吴主忌讳胜过自己的人,张尚为人辩才敏捷,谈论时常超出众人之上,吴主因此积恨。后来吴主问:“饮酒可以比作谁?”张尚说:“陛下有百觚的酒量。”吴主说:“张尚知道孔丘没有称王,却把我比作他。”于是发怒杀了他】
书法【从甲申到此时,《纲目》共记载了十一次“杀”,都是杀害无罪之人,而孙皓占了十次。孙皓的淫乱暴虐如此,不灭亡还能得到什么呢?】
吴国之下漏掉了“主”字。○按孙皓的淫乱暴虐不亚于高纬、高洋,《纲目》对于高洋、高纬杀人,都斥责地书写“主”【书法说:《纲目》厌恶因淫刑所杀,必定斥责书写“主”的有五位:宋子业、齐宝卷、北齐高洋、高纬、陈叔宝,都是淫虐的君主】,而孙皓除了韦昭之外【癸巳年杀害侍中韦昭,书写“吴主”】,只以国号书写,这与朱熹的意图相悖。孙皓杀人应当都书写“主”,没有罪行相同而书法不同的道理。书法列举五位君主而没有提及孙皓,只是以《纲目》所记载为依据,并非定论。○有人说:张尚不能与韦昭相比,所以不书写“主”。朱熹认为张尚虽然自取祸患,但孙皓忌讳胜过自己的人,也不是君主的度量。况且楚国的子玉有罪自缢【城濮之战,子玉因专断作战而取败,详见鲁僖公二十八年】,《春秋》尚且称国以杀。孙皓淫虐,难道可以与宋、齐的例子不同吗?
晋国任命杜预为镇南大将军,督管荆州诸军事。钜平侯羊祜去世。
应当先书写钜平侯羊祜去世,后书写任命杜预为镇南大将军督管荆州诸军事。○按分注,羊祜病重,举荐杜预代替自己而后去世。朱熹认为晋国对待羊祜,如同汉朝对待诸葛亮。哪有身体尚未去世就先派人代替其职位的?况且杜预担任大将军,实在是在羊祜去世之后【杜预传记载:羊祜病重,举荐杜预自代,于是以原官职假节,行平东将军,领征南军司;等到羊祜去世,拜为镇南大将军督管荆州诸军事】。现在先书写杜预的官职,而后才提到羊祜去世,是不对的。应当以鄙见为正。这不仅先后次序符合事实,而且可以表明羊祜去世杜预继任,两位贤臣相辅相成,这是晋国将相得人,国家由此得以成就的原因。
晋国司空何曾去世
分注【何曾厚待自己,供养超过常人,主管官员刘毅多次弹劾他,晋主不过问。等到他去世,博士泰秀议论说:“何曾骄奢过度,名声遍布九州。如果生前极尽私欲,死后又没有贬损,王公贵人还畏惧什么呢?”谨按谥法:“名与实不符叫缪,依仗混乱肆意妄为叫丑。”应当谥号为缪丑。晋主防止谥号,定为孝】
何曾应当书写“死”。○按何曾是魏国臣子【屡次升迁至司徒,改封朗陵侯】,却为晋国辅佐开国【本传记载,魏帝被废,何曾参与谋划。文帝为晋王,何曾与高柔、郑冲同为三公。将要入朝觐见,何曾独自下拜,两人只是作揖而已。武帝登上帝位,何曾与裴秀、王沈劝进登基。泰始初年,诏书说:何曾辅佐先皇,功勋显著等等】。王祥也是魏国臣子,却得以书写“卒”,并非辅佐开国。何曾与王俭等人一样,所以一概施用【此句意指书法处理一致】。相比王舜、扬雄更为严重,舜、雄书写“死”,何曾却独独书写“卒”,在体例上不合理。而且与傅嘏书写爵位者无异【下文记载晋清泉侯傅嘏去世】。傅嘏与何曾天壤之别,书法却一样,怎么能让舜、雄信服呢【何曾、王俭书写“死”,王祥书写爵位,这是贤人与常人、不肖之人的区别。正统的常人,官爵只拥有现有的,没有僭越国家的就不行。贤人与不肖之人,如同登天坠渊,不可苟且等同。《纲目》多依据旧史,不加笔削,是不对的】
【己,晋咸宁五年,亥,吴天纪三年】春季,正月,树机能攻陷晋国凉州,晋国派遣将军马隆讨伐他。
考证【“陷”应当改为“入”,“讨”应当改为“击”。谨按凡例说:非正统而相互攻伐,先发者不称“防”,陷落后应战者不称“征讨”,其他都遵循原文,以后仿照此例】
按凡例说先发者不称“防”,陷落后应战者不称为“征讨”,这是就举事之初而言的。树机能背叛晋国,从泰始七年辛卯到此时共九年了【本注也说长期成为边患】,有时杀害刺史【七年牵弘】,有时攻陷州郡【这一年】,扰乱华夏实在严重。晋国虽然不可称为正统,但仍是中原王朝,为了表明正统,怎能不书写“讨”呢?我在征伐一类中,只以有罪无罪作为用法轻重的标准,至于征讨、防、陷的名称,虽然不深究拘泥,也可以。
纲目续麟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纲目续麟卷九
宜春张自勋撰
【庚子】晋世祖武皇帝太康元年
应当分注晋太康元年【以下都遵循分注,不再大字书写】,“世祖武皇帝”五字应当删除。○按晋国篡夺魏国,如同魏国篡夺汉朝。《纲目》以僭国对待魏国【统系例说:僭国指乘乱篡位或占据土地者,注云如汉之魏、吴】
以正统予晋【统系例云:凡正统晋起太康元年尽元熈元年】终非定论,宜凖始皇吕后例,分注年号不应大书。○或曰:魏得国不以正,当时蜀汉尚存,又有孙吴为之敌,故纲目以僭国治之。若晋则取国于篡窃之后,又能混一区夏,予以正统,似不为过。勲谓不然,使司马懿当曹丕废帝时,能兴义兵以诛之,犹可曰以正治不正也。既委质为臣,亲受明帝之托【魏景初二年,明帝有疾,召懿入见,执其手曰:吾以后事属君,君与曹爽辅小子,吾无恨矣。乃召二王示懿,别指齐王芳曰:此是也,君谛视之,勿误。又教芳前抱懿项,懿顿首受命。芳嗣位,嘉平五年为懿子师所废】子弟执其政柄,四世矣,一旦弑其君而自帝【魏景元元年庚辰,师弟昭弑其主髦于南阙下,咸熈二年乙酉,昭子炎称皇帝,废其主奂为陈留王】视之曹魏殆又甚焉,恶在其为正哉?茍以能混一而正之,是徒以强弱为进退,岂春秋明道不计功之义乎?当以鄙説为正【汉魏得国虽殊,操懿为臣则一,懿受魏托尤非汉比,安得指魏为篡贼而以正统予晋也】
译将正统地位给予晋朝【《统系例》说:凡是正统,晋朝从太康元年开始,到元熙元年结束】,终究不是定论,应当参照秦始皇、吕后的先例,在分注中列出年号,而不宜在大字正文中书写。○有人说:魏朝取得国家名不正,当时蜀汉尚存,又有孙吴作为敌国,所以《纲目》将魏朝当作僭越之国来对待。至于晋朝,虽然是在篡夺窃位之后取得国家,但又能统一华夏,给予它正统地位,似乎也不算过分。我(朱熹)认为不然,假如司马懿在曹丕废黜皇帝时,能够兴起正义之师去诛杀曹丕,还可以说是以正道治理不正道。既然已经委身做臣子,亲自接受明帝的托付【魏景初二年,明帝病重,召司马懿入见,握着他的手说:“我把后事托付给你,你与曹爽辅佐幼主,我就没有遗憾了。”于是召来两位王子给司马懿看,特别指着齐王曹芳说:“这就是(继承人),你仔细看清,不要弄错。”又教曹芳上前抱住司马懿的脖子,司马懿叩头接受任命。曹芳继位后,在嘉平五年被司马懿的儿子司马师废黜】,司马家族的子弟掌握政权,已经四代了,一旦弑杀君主而自立为帝【魏景元元年庚辰年,司马师、司马昭在南阙下弑杀君主曹髦;咸熙二年乙酉年,司马昭的儿子司马炎称皇帝,废黜君主曹奂为陈留王】,看待曹魏的情况,恐怕比这更严重,哪里能说是正道呢?如果因为能够统一天下就认为它是正道,这仅仅是以强弱作为进退的标准,哪里符合《春秋》阐明道义而不计较功绩的宗旨呢?应当以我的说法为正确【汉朝和魏朝取得国家的方式虽然不同,但曹操和司马懿作为臣子这一点是一样的,司马懿接受魏朝托付的情况尤其不能与汉朝相比,怎么能指着魏朝是篡夺贼子,而将正统地位给予晋朝呢】
夏四月,赐孙皓爵归命侯,遣使行荆、扬,除吴苛政。
分注【遣使分诣荆、扬,抚慰牧守以下,除其苛政,吴人大悦】
书法【汉髙之初入关也,书除秦苛法;世祖之初至河北也,书除莽苛政。于是曰“除吴苛政”,其予晋以吊民之师也】
当合上文书曰:「吴主皓降,赐爵归命侯【上书王濬入石头,吴主皓降】孙皓暨遣使,句皆可删。○按《晋纪》赐皓爵在五月间,无异事,不宜特书。书法谓予晋以吊民之师,非是。盖晋武非可与髙光比也,而吴亦非秦莽类【暴不至秦,罪下于莽】其除苛政,特以安吴人之心,使不复反耳,非真有轸念斯民之意也。惟削而不书,庶几《春秋》诛意之法云。
【壬寅】三年,夏四月,鲁公贾充卒。
书法【充弑逆罪人也,书鲁公,何晋志也?贾妃之悍,晋武欲废之,杨后犹曰:“公闾有大勲劳。”然则晋之徳充至矣。书爵,所以着司马氏之心也】
发明【贾充,晋之赵穿耳;观庚纯、髙贵乡公之问,与孙皓弑君不忠之谓,则充之罪恶,非惟举国知之,虽邻敌亦知之矣。今《纲目》书爵、书卒,略无贬辞,岂予之哉?正以着晋氏崇奖奸贼、保全始终之意,显其志也】
当去鲁公二字,直书晋贾充死书法,以为着司马氏之心,非是。夫晋之徳,充岂待问哉?且彼不以为贼,安得以崇奖保全罪之?发明亦非惟直书死,则诛充益,所以诛昭也。○或曰:凡例篡贼之臣书死,谓篡位干统,不及传世者,故注云王舜、扬雄之类。充虽贼臣,然辅晋得国,传世百五十年,恐不可以舜、雄比勲。谓惟其事成,愈宜加等。若因其传世遂从末减,是徒以成败论人,不几于诲盗奬叛乎?或又曰:定公不讨逐君之贼,故意如书卒,以罪其全始终之恩。纲目卒充书爵,亦此意耳。勲曰:定公为逐君者所立,当讨不讨,故书卒以刺之。若充之恶逆,固昭意也【南阙之战,成济问充,充曰:“司马公畜养汝等,正为今日。”济即抽戈刺髦,事见汉景耀三年】安可以讨贼望之,而谓书官、书卒足以着其罪乎?且孔子鲁人也,而书鲁事,故曰“定哀多微辞”。后世史官分非君臣,义在褒诛,而欲遵孔子隐讳之例,是以一身为数十国之臣子。非冯道之四姓十君,则公孙▯之曲学阿世,安望其操笔削之权,佐人主赏罚所不逮哉?按朱子篡贼注云:前世史官修本朝之史者,多取《春秋》之法,然已非史法。又况后世之人修前代之史,乃有为之隐讳,而使乱臣贼子之罪不白于世人之耳目者,于义何所当乎?可为一证。
【甲辰】五年冬十二月,晋当阳侯杜预卒【预封侯,见元年】
分注【諡曰成】
纲目不书疑漏。○按卒例云:凡贤臣特书,如贤相例【凡例诸臣之卒,惟宰相悉书曰某官某爵姓名卒,而注其諡】官爵惟所有,史称预公家之事,知无不为,凡所兴造,必考度始终,鲜有败事。立功之后,耽思经籍,为《春秋左氏集解》,成一家学【以上宜莭入分注】不可谓非贤,而《晋书》以羊杜合传为两人,名徳勲业适相当也。纲目于羊祜书卒【咸宁四年书钜平侯羊祜卒】而不及杜预,非是,故当补正。
【戊申】九年地震
书法【自汉建兴十五年,书地震,是后五十年无闻焉,于是再见】
非无闻也,特纲目不书耳。今即自汉建兴十五年至是五十年间,三国及晋地震凡二十【魏正始二年地震,三年地再震;吴赤乌二年地再震,十一年地再震;汉炎兴元年地震;晋泰始五年、七年地震,咸宁二年地震,四年地再震,太康二年、五年、六年地震,七年地再震,八年地震】而纲目不书,谓之无闻可乎?书法不考,全史徒以纲目为据,非也。
旱
考异【提要旱上有大字】
当从提要作「大旱」。○按是年春正月朔日食,夏六月朔日食,秋八月星陨如雨,地震。一年之内天变若此,则隂阳之不和必有大甚者,故当书「大」以甚之。纲目仅书「旱」,非是。
【庚戌】孝恵皇帝永熈元年
考异【按:是年四月,武帝崩,恵帝即位,当于岁首
译夏四月,赐孙皓爵位归命侯,派遣使者巡视荆州、扬州,废除吴国的苛政。
分注【派遣使者分别前往荆州、扬州,抚慰刺史、太守以下官员,废除他们的苛政,吴地百姓非常高兴】
书法【汉高祖初入关中时,史书记载废除秦朝的苛法;光武帝初到河北时,史书记载废除王莽的苛政。这里说“废除吴国苛政”,是赞许晋朝以吊唁百姓的军队身份行事】
应当合并上文写道:“吴主孙皓投降,赐爵位归命侯【上文已写王濬进入石头城,吴主孙皓投降】孙皓以及派遣使者,这两句都可以删去。○按《晋纪》记载赐孙皓爵位在五月间,没有其他特别事件,不应单独记载。书法认为赞许晋朝以吊唁百姓的军队身份行事,是不对的。大概晋武帝不能与汉高祖、光武帝相比,而吴国也不是秦朝、王莽一类【暴虐程度不及秦朝,罪过轻于王莽】他们废除苛政,只是为了安定吴地百姓的心,使他们不再反叛罢了,并非真有怜悯百姓的意思。只有删去不记载,才符合《春秋》诛求动机的法则。
【壬寅】三年,夏四月,鲁公贾充去世。
书法【贾充是弑逆的罪人,记载为鲁公,是为了彰显晋朝的志向吗?贾妃凶悍,晋武帝想废掉她,杨皇后还说:“贾公闾有大功勋。”那么晋朝对贾充的恩德到了极点。记载爵位,是为了彰显司马氏的心意】
发明【贾充不过是晋朝的赵穿罢了;看庚纯、高贵乡公的质问,以及孙皓指责他不忠弑君的话,那么贾充的罪恶,不仅全国都知道,连敌国也知道。现在《纲目》记载爵位、记载去世,完全没有贬斥的词句,难道是赞许他吗?正是为了彰显晋朝尊崇奖赏奸贼、保全始终的心意,显露其志向】
应当去掉“鲁公”二字,直接写晋贾充死。书法认为这是为了彰显司马氏的心意,是不对的。晋朝对贾充的恩德,难道还需要问吗?况且他们不认为他是贼,怎么能用尊崇奖赏保全来指责他呢?发明也不对,只写死,那么诛责贾充更加彻底,所以诛责的是晋武帝。○有人说:凡例中篡位的贼臣写死,是指篡位干犯正统,没有传世的人,所以注释说像王舜、扬雄之类。贾充虽然是贼臣,但辅佐晋朝取得天下,传世一百五十年,恐怕不能与王舜、扬雄相比。认为只有事情成功,更应当加重处罚。如果因为传世就减轻处罚,这是只以成败论人,不几乎是在教唆盗贼、奖赏叛乱吗?又有人说:定公不讨伐驱逐君主的贼人,所以故意写卒,来谴责他保全始终的恩德。《纲目》写贾充卒并记载爵位,也是这个意思。勲说:定公是被驱逐君主的人拥立的,应当讨伐而不讨伐,所以写卒来讽刺他。至于贾充的恶逆,本来就是晋武帝的意思【南阙之战,成济问贾充,贾充说:“司马公畜养你们,正是为了今天。”成济立即抽戈刺杀高贵乡公,事见汉景耀三年】怎么能指望他讨伐贼人,而说写官职、写卒足以彰显他的罪过呢?况且孔子是鲁国人,而记载鲁国的事,所以说“定公、哀公时期多有隐晦的言辞”。后世史官不是君臣关系,道义在于褒扬和诛责,却想遵循孔子隐讳的例子,这是以一人之身为数十国的臣子。如果不是冯道那样的四姓十君,就是公孙〇那样的曲学阿世,怎么能期望他们掌握笔削的权力,辅助君主赏罚所不及的地方呢?按朱子对篡贼的注释说:前世史官修本朝史者,多取《春秋》之法,但这已经不是史法了。何况后世之人修前代史,竟然为之隐讳,使乱臣贼子的罪过不在世人耳目中明白,在道义上有什么恰当的呢?可以作为证据。
【甲辰】五年冬十二月,晋当阳侯杜預去世【杜預封侯,见元年】
分注【谥号叫成】
《纲目》不记载,怀疑是遗漏。○按卒的凡例说:凡是贤臣特别记载,像贤相的凡例【凡例中诸臣的去世,只有宰相全部写为某官某爵姓名卒,并注明其谥号】官爵只写所有的,史书称杜預公家的事,知道没有不做的,凡是兴造,必定考察始终,很少失败。立功之后,沉迷思考经籍,作《春秋左氏集解》,成为一家之学【以上应当节录入分注】不能说不是贤人,而《晋书》将羊祜、杜預合传为两人,名望、德行、功业相当。《纲目》对羊祜写卒【咸宁四年写钜平侯羊祜卒】而不涉及杜預,是不对的,所以应当补正。
【戊申】九年地震
书法【自从汉建兴十五年记载地震,此后五十年没有听说,于是再次出现】
不是没有听说,只是《纲目》不记载罢了。现在即使从汉建兴十五年到这五十年间,三国及晋地震共有二十次【魏正始二年地震,三年地再震;吴国赤乌二年地再震,十一年地再震;汉朝炎兴元年地震;晋朝泰始五年、七年地震,咸宁二年地震,四年地再次震,太康二年、五年、六年地震,七年再次震,八年地震】而《纲目》不记载,说没有听说可以吗?书法不考究,全史只以《纲目》为依据,是不对的。
旱
考异【提要中旱字上有大字】
应当从提要作“大旱”。○按这一年春正月朔日食,夏六月朔日食,秋八星星陨落如雨,地震。一年之内天象变化如此,那么阴阳不和必定非常严重,所以应当写“大”来加重它。《纲目》只写“旱”,是不对的。
【庚戌】孝惠皇帝永熙元年
考异【按:这一年四月,武帝去世,惠帝即位,应当在岁首
考证【当去此八字补书十一年分注恵帝永熈元年○谨按是年四月晋武帝崩岁首即太康十一年也当依章武三年例以前为正或曰愍帝亦四月即位元帝三月即晋王位夫何以后为正乎曰不同也是年书太康十一年者正武帝之终次年书元康元年者正恵帝之始此纲日之正例也愍元二帝即位之年即书元年本春秋之法也鲁昭公在外薨定公六月即位故于岁首即书元年晋懐帝永嘉五年汉人迁帝于平阳明年汉封为防稽郡公晋已旷岁无君矣又明年被弑懐帝不得正其终而愍帝虽四月即位故必于岁首追书建兴之号至四年复降于汉愍帝又不得正其终明年三月元帝即晋王位亦必于岁首追书建武元年二者非惟本春秋之法抑所以正其统也】
当分注晋太熈元年四月以后,孝恵帝永熈元年考异考证,谓当大书十一年者非也【是岁正月,武帝改元太熈,太康无十一年,恵帝纪云太熈元年四月,武帝崩】或曰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改元延康,纲目不书延康,书二十五年,此书十一年而不曰太熈,亦是类与?曰不然,献虽改元,位非已有,纲目特书二十五年,所以正其终也【改元例注曰:建安二十五年改元延康,考之范史及陈志注文,是汉号而通鉴所书,乃若曹丕称王时所改者,今不能悉见】乃若晋之得国,实自武始,而恵帝以子继父,初非汉魏篡夺者比,安有改元逾时而不见诸防者乎【据汉后帝禅景耀六年改元炎兴,纲目大书炎兴元年,不曰景耀六年,则此亦当书太熈元年,不得以建安二十五年比】况晋纪太康止于十年而无十一年乎【汉书建安有二十五年】当以鄙论为正○恵帝永熈明年改元永平,继又改元元康【一年再改元,通考谓永平一,元康九,非也】考证谓次年书元康元年,是以后为正,而考异谓明年岁首当书永熈二年,尤误【永熈无二年】○承先帝之后,以前为正,乃人子不忍忘亲之心,教天下以孝也。当播越之时,以后为正【愍元二帝先书建兴,建武即此例】明人臣不可无主之义,示天下有君也。或因或革,皆义理所关【惟一岁再改,以后为正如惠帝书元康不纪永平,省文也】岂茍为进退哉
【辛亥】元康元年春三月,皇后贾氏杀太傅杨骏,废皇太后为庶人。
考异【太后下漏杨氏二字】
杨氏二字可省,考异不必从。○按礼,父前子名,妇人无名,以氏为称。贾氏于太后妇也,不当称氏。或曰弑太后,何以氏【明年书弑皇太后杨氏】曰:此以正太后之终也。
以贾模、张华、裴頠为侍中,竝管机要。
考异【提要:裴頠下有裴楷二字,据分注,当从提要】
分注【贾后专朝,以模为散骑常侍,加侍中。谧与后谋,以张华庶姓,无逼上之嫌,而儒雅有筹略,为众望所依,乃以华为侍中,中书监裴頠为侍中,裴楷为中书令,加侍中,与仆射王戎竝管机要。华尽忠帝室,弥缝遗阙。后虽凶险,犹知敬重,与模、頠同心辅政。故数年之间,虽闇主在上,而朝野安静】
此条提要不必从考异説非○按凡例云正统命官宰相悉书余官非有故不书此云华与模頠同心辅政九年模卒注云頠与华模谋废后更立谢淑妃赵王伦杀贾后独执华頠等杀之而不及裴楷是知楷虽为侍中而执政与谋则在模等虽不书可也【按楷本传云楷有渴利疾不乐处势王浑为楷请为光禄勲不聴就加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未几卒然则楷为侍中特名焉耳纲目所以略之与】
【乙夘】五年夏六月,东海雨雹。
荆扬兖豫青徐州大水
考异【提要作雨雹大水,无东海、荆、杨、兖、豫、青、徐、州九字】
当从提要,作「雨雹大水,盖不数州郡者,天下之意也」。以贾后之乱如此,虽无雨雹大水,其变已甚,况六州半天下乎?故当以天下之辞书之。
【丙辰】六年秋八月,秦雍氐羌齐万年反。冬十一月,遣将军周处讨之。
考异【讨当作击】
上书反,故下得书讨。考异泥例,不可从【八年孟观讨万年,同考异谓当作击,竝非义,详咸宁五年马隆讨条】
【己未】九年,以成都王頴为平北将军,镇邺;河间王颙为镇西将军
译考证【应当去掉这八个字,补写“十一年”的分注,即惠帝永熙元年。○谨按:这一年四月晋武帝驾崩,岁首就是太康十一年。应当依照章武三年的体例,以旧年号为正。有人说:愍帝也是在四月即位,元帝在三月即晋王位,为什么以旧年号为正呢?回答说:情况不同。这一年书写太康十一年,是为了确立武帝的终局;次年书写元康元年,是为了确立惠帝的开端,这是《纲目》确立日期的正例。愍帝、元帝即位的那一年,直接书写元年,是遵循《春秋》的法则。鲁昭公在外去世,定公六月即位,所以在岁首就书写元年。晋怀帝永嘉五年,汉人将皇帝迁往平阳,第二年汉人封怀帝为邺郡公,晋朝已经旷日无君了;又过了一年怀帝被杀,怀帝不能确立自己的终局,而愍帝虽然在四月即位,所以必须在岁首追写建兴的年号;到建兴四年,愍帝再次被汉人降封,愍帝又不能确立自己的终局;第二年三月元帝即晋王位,也必须在岁首追写建武元年。这两者不仅遵循《春秋》的法则,而且是为了确立正统。】
应当分注晋太熙元年四月以后,孝惠帝永熙元年考异考证,认为应当大书十一年是错误的【这一年正月,武帝改元太熙,太康没有十一年,惠帝本纪记载太熙元年四月,武帝驾崩】。有人说:汉献帝建安二十五年改元延康,《纲目》不书写延康,而书写二十五年,这里书写十一年而不说太熙,也是同类情况吗?回答说:不是这样。献帝虽然改元,但皇位并非已有,《纲目》特意书写二十五年,是为了确立他的终局【改元例注说:建安二十五年改元延康,考证范史及陈志注文,这是汉朝的年号,而《通鉴》所书写的,似乎是曹丕称王时所改的年号,现在不能全部看见】。至于晋朝取得天下,实际上从武帝开始,而惠帝作为儿子继承父亲,起初并非像汉魏篡夺那样,哪有改元超过时间而不记载在史册上的呢【根据汉后帝禅让,景耀六年改元炎兴,《纲目》大书炎兴元年,而不说景耀六年,那么这里也应当书写太熙元年,不能用建安二十五年来类比】。况且晋纪太康只到十年而没有十一年呢【汉书建安有二十五年】。应当以我的议论为正。○惠帝永熙第二年改元永平,接着又改元元康【一年两次改元,《通考》说永平一年,元康九年,这是错误的】。考证说次年书写元康元年,是以后来为正,而考异说第二年岁首应当书写永熙二年,更是错误【永熙没有二年】。○继承先帝之后,以旧年号为正,是为人子不忍心忘记亲人的心意,教导天下人孝顺。在流离失所的时候,以新君即位之年为正【愍帝、元帝先书写建兴、建武,就是这种体例】,表明人臣不可以没有君主,向天下显示有君主。有时因袭有时变革,都关系到义理【只有一年两次改元,以后来为正,正如惠帝书写元康而不记载永平,是省略文字】,哪里是随意进退的呢?
【辛亥】元康元年春三月,皇后贾氏杀害太傅杨骏,废黜皇太后为庶人。
考异【太后下面漏掉了杨氏两个字】
杨氏两个字可以省略,考异不必采纳。○按照礼制,在父亲面前儿子称名,妇女没有名字,用氏来称呼。贾氏对于太后来说是媳妇,不应当称氏。有人说:弑杀太后,为什么称氏【第二年书写弑杀皇太后杨氏】?回答说:这是为了确立太后的终局。
任命贾模、张华、裴頠为侍中,共同掌管机要事务。
考异【提要:裴頠下面有裴楷两个字,根据分注,应当采纳提要】
分注【贾后专断朝政,任命贾模为散骑常侍,加官侍中。贾谧与贾后谋划,因为张华是庶姓,没有逼害皇上的嫌疑,而且儒雅有谋略,是众人仰望所依靠的,于是任命张华为侍中,中书监裴頠为侍中裴楷为中书令,加官侍中,与仆射王戎共同掌管机要。张华对皇室竭尽忠诚,弥补遗留的缺失。贾后虽然凶险,还知道敬重他,与贾模、裴頠同心辅佐朝政。所以几年之间,虽然昏暗的君主在位,但朝野安静】。
这条提要不必采纳考异的说法,错误。○按照凡例说:正统任命官职宰相全部书写,其余官员没有缘故不书写。这里说张华与贾模、裴頠同心辅政九年,贾模去世,注解说裴頠与张华、贾模谋划废黜贾后,改立谢淑妃,赵王司马伦杀害贾后,只逮捕张华、裴頠等人杀害,而没有涉及裴楷。由此知道裴楷虽然担任侍中,但执政谋划则在贾模等人,即使不书写也可以【按裴楷本传说:裴楷有口渴腹泻的病,不喜欢处于权位,王浑为裴楷请求担任光禄勋,没有听从,就加官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不久去世。那么裴楷担任侍中只是名义上的罢了,《纲目》所以省略他吗?】
【乙夘】五年夏六月,东海下冰雹。
荆州、扬州、兖州、豫州、青州、徐州发大水。
考异【提要作雨雹大水,没有东海、荆、杨、兖、豫、青、徐州九个字】
应当采纳提要,作“雨雹大水,大概不列举州郡,是天下之意”。因为贾后的动乱如此,即使没有雨雹大水,灾变已经非常严重,何况六州占天下的一半呢?所以应当用天下的措辞来书写。
【丙辰】六年秋八月,秦雍地区的氐族、羌族齐万年反叛。冬十一月,派遣将军周处讨伐他。
考异【讨应当改为击】
上面书写反叛,所以下面可以书写讨伐。考异拘泥于体例,不可采纳【八年孟观讨伐齐万年,同样考异认为应当改为击,一并不符合义理,详见咸宁五年马隆讨伐条】
【己未】九年,任命成都王司马颖为平北将军,镇守邺城;河间王司马颙为镇西将军
,镇闗中。
平当作镇纲目误。○按平北者頴始出时官名也【頴初为车骑将军,以贾谧与皇太子博争道,頴厉声呵谧,谧惧,出頴为平北将军】至镇邺则为镇北将军【本传云頴镇邺,转镇北将军。晋纪亦作镇北,观颙镇关中称镇西可证】纲目以前官为今职,非是。
译(应为)镇守关中。
“平”字当作“镇”,《纲目》有误。○按:平北将军是王頴最初出任时的官名【王頴起初担任车骑将军,因为贾谧与皇太子争道,王頴厉声呵斥贾谧,贾谧害怕,于是将王頴外放为平北将军】;等到镇守邺城时则改任镇北将军【本传记载王頴镇守邺城,转任镇北将军。《晋纪》也写作镇北,从王颙镇守关中称为镇西将军可以证明】。《纲目》用以前的官职来指代现在的职务,这是错误的。
【庚申】永康元年春三月,尉氏雨血,妖星见南方,太白昼见,中台星拆。
尉氏二字宜删。○按雨血大变也,自关天下之故,不应书地。书地则有所属,而无关于天下之大,当去尉氏二字。以雨血与妖星、太白等并为天变,犹晋梁山崩,《春秋》不书晋。传曰:“为天下纪异也【见鲁成公五年《公羊传》胡氏从之】夫梁山本晋地,犹不书晋,况雨血自天,可独以尉氏当之乎?固宜删去。
【辛酉】永宁元年,自正月至于是月,五星互经天,纵横无常。当作「五星互经天,自正月至于是月,纵横无常」四字可删。○按:先言星,后言月,则月皆星也,语急而情惕,所以为变也。先言月,后言星,则月未必皆星也,辞平而意缓【当其互经曽不为怪,至是月而后书,故谓之缓】何以见其异哉?乃若「纵横无常」,特形容「互经」之意,此史家纪事之辞,非书法也。纲目槩録志语,非是【惟「纵横无常」故曰「互经」,并书于册,殊觉复赘】
夏四月,成都王頴击败伦兵,帅师济河。左卫将军王与等迎帝复位,伦伏诛。
考异【提要:兵字下有“于溴水”三字】
考证【击当作讨】
当蒙上文直书败伦兵于溴水【是年三月书讨伦已正其罪虽不书击可也】击及帅师济河,皆可删考证,不必从。
【壬戌】太安元年,陈留王曹奂卒,晋人▯之,諡曰魏元皇帝。
考异【提要:上无陈留王三字,下无晋人止皇帝十字】
考证【諡曰以下当分注。○谨按凡例曰:凡正统之君废为王公而死者,书卒而注其諡。魏主奂虽非正统,亦钧于被废而死者,大书其諡,不合正例,故当分注】
当从提要,直书「曹奂卒」,去「陈留王及晋人以下等字」,分注「晋人」▯之諡曰「魏元皇帝」。○不书「陈畱王」,不与晋之废之也。不书故魏主奂为弑君者所立,而不能讨贼,亦不足以君魏,故从常人例【凡例:常人不爵不諡】书曰「曹奂卒」,以为一匹夫而已矣。
【癸亥】二年秋七月,刘▯遣陶侃讨张昌,昌走,众降。别将石氷据临淮不下。
考异【讨当作击】
陶侃宜书官。○按凡例云:有官者书官,惟初除一见,后皆因事而书。史称侃少孤贫,为郡督邮,后举孝防郎中,令杨晫荐于顾荣,侃繇是知名。既克张昌,▯谓侃曰:“吾昔为羊公参军,谓吾后当居其处,今观卿必继老夫矣。”是侃为▯参军也,前此未有书者。侃于是始见,当书曰:“刘▯遣参军陶侃讨张昌”,庶几因事见官之义,且以明侃之为▯属也。今大书既不书官,分注亦不明载,但曰“遣陶侃”,将以侃为何如人邪?例当补“参军”二字【侃于晋室有大功,非他臣比,不可不详】
十二月,议郎周玘等起兵攻石氷
考异【此与前条刘▯遣陶侃讨张昌亦当书击误作讨】
此条纲目本书,攻考异以为误作讨,何也?据张昌前书反,此书起兵【凡例云:凡起兵以义者曰起兵】当以纲目书讨为正,考异泥例,不可从。
【甲子】永兴元年【汉髙祖刘渊元年○成太宗李雄建兴元年○是岁僭国二大一小一】永兴元年四字宜仍称晋与汉成竝列分注但以圏隔总结是岁旧大国一新大国一小国一凡三国【自太康元年庚子晋始平吴至恵帝元康元年辛亥贾后已杀太傅废太后而诸王之祸作矣成汉并兴懐愍失国晋一统仅二十五年正安在哉】○或曰晋虽篡魏犹中【阙】
变则魏道武传世十五享国几
二百年,不尤愈于晋乎?晋之视魏,名为中国,实有不逮。魏者,必以正统予晋,是魏亦可以主中国也【魏书僭晋夷宋,是以魏为中国主也。吠非其主,固然】纲目何以始终分注不一,大书哉?然则刘裕之罪可从末减矣。曰:裕篡晋,犹晋篡魏,吾方不以魏之首祸贳晋罪,宁以晋之效尤寛宋诛乎?要之,身为人臣,弑其君,夺其国而自立,皆贼而已矣。然则唐亦隋臣也,其得为正统何?五代之祸乱极矣,天所以开李唐也。髙祖虽不取炀,岂能长有隋室乎?况贞观、开元之治,较之典午,尤相去万万者哉?此又未可例论也【秦
译庚申:永康元年春三月,尉氏降下血雨,妖星出现在南方,太白星在白天显现,中台星分裂。
“尉氏”二字应当删去。按:降下血雨是重大的灾变,关乎天下的变故,不应记载具体地点。记载了地点就有所归属,而与天下的大局无关,应当去掉“尉氏”二字。将降血雨与妖星、太白星等并列为天象变异,就像晋国梁山崩塌,《春秋》不记载“晋”一样。传文说:“为天下记录异象。”胡氏赞同这一观点。梁山本是晋国的土地,尚且不记载“晋”,何况降血雨来自上天,怎能唯独让尉氏来承担呢?因此应当删去。
辛酉:永宁元年,从正月至本月,五星交替经过天空,纵横交错没有常轨。应当改为“五星交替经过天空,从正月至本月,纵横交错没有常轨”,“四字可删”一句应当删除。按:先说星象,后说月份,那么月份都对应星象,语势急促而心情警惕,所以称为灾变。先说月份,后说星象,那么月份未必都对应星象,言辞平缓而意思舒缓(当它们交替经过时还不觉得奇怪,到了本月才记载,所以称为舒缓),怎么能看出其异常呢?至于“纵横交错没有常轨”,只是形容“交替经过”的意思,这是史家记载事情的措辞,不是书法(笔法)。《纲目》一概收录志书的用语,是不对的(正因为“纵横交错没有常轨”,所以称为“交替经过”,都记载在册,实在觉得重复累赘)。
夏四月,成都王司马颖击败司马伦的军队,率领军队渡过黄河。左卫将军王与等人迎接皇帝复位,司马伦被处死。
考异【提要:兵字下有“于溴水”三个字】
考证【击应当改为讨】
应当承蒙上文直接记载“在溴水击败司马伦的军队”【这一年三月记载讨伐司马伦已经正了他的罪,即使不记载“击”也可以】。“击”以及“率领军队渡过黄河”,都可以删除考证,不必采纳。
壬戌:太安元年,陈留王曹奂去世,晋国人〇之,谥号为魏元皇帝。
考异【提要:上面没有“陈留王”三个字,下面没有“晋人止皇帝”十个字】
考证【谥号以下应当分注。○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的君主被废为诸侯王而去世的,记载“卒”并在注中说明其谥号。魏主曹奂虽然不是正统,也等同于被废而去世的人,大书其谥号,不符合正例,所以应当分注】
应当采纳提要,直接记载“曹奂卒”,去掉“陈留王及晋人以下等字”,分注“晋人”〇之谥号为“魏元皇帝”。○不记载“陈留王”,是不承认晋国废黜他。不记载故魏主曹奂是被弑君者所立,而不能讨伐贼人,也不足以作为魏国的君主,所以按照常人的例子【凡例:常人不加爵位不立谥号】记载为“曹奂卒”,把他当作一个普通百姓罢了。
癸亥:二年秋七月,刘〇派遣陶侃讨伐张昌,张昌逃跑,众人投降。别将石氷占据临淮不肯投降。
考异【讨应当改为击】
陶侃应当记载官职。○按凡例说:有官职的人记载官职,只有初次任命时一见,后来都因事而记载。史书称陶侃年少时孤苦贫穷,担任郡督邮,后来被举荐为孝廉、郎中,杨晫向顾荣推荐他,陶侃因此知名。既然攻克了张昌,〇对陶侃说:“我过去做羊公的参军,说我后来应当居其位,现在看你必定继承老夫了。”这是陶侃做〇的参军,此前没有记载的。陶侃于是初次出现,应当记载为:“刘〇派遣参军陶侃讨伐张昌”,大概符合因事见官的意思,并且用以表明陶侃是〇的部属。现在大书既不记载官职,分注也不明确记载,只说“派遣陶侃”,要把陶侃当作什么样的人呢?依照体例应当补上“参军”二字【陶侃对晋室有大功,不同于其他臣子,不可不详细记载】。
十二月,议郎周玘等人起兵攻打石氷。
考异【这条与前面刘〇派遣陶侃讨伐张昌也应当记载为“击”,误作“讨”】
这条《纲目》原本记载,考异认为误作“讨”,为什么呢?根据张昌前面记载“反”,这里记载“起兵”【凡例说:凡是因正义而起兵的称为起兵】,应当以《纲目》记载“讨”为正确,考异拘泥于体例,不可采纳。
甲子:永兴元年【汉高祖刘渊元年○成太宗李雄建兴元年○这一年僭国二大一小一】“永兴元年”四个字应当仍然称晋与汉成并列分注,但用圆圈隔开总结这一年旧大国一、新大国一、小国一,共三国【自从太康元年庚子晋开始平定吴国,到惠帝元康元年辛亥贾后已经杀死太傅废黜太后而诸王的祸乱开始了,成汉并兴,怀愍失国,晋的统一仅仅二十五年,真正的安定在哪里呢】○有人说晋虽然篡夺魏国,但中【阙】
变则魏道武传世十五,享国近
二百年,不是比晋更好吗?晋看待魏,名义上是中国,实际上有所不及。魏国,必定把正统给予晋,那么魏也可以作为中国的君主【魏书僭晋夷宋,是把魏作为中国的主宰。狗吠非其主,固然如此】。《纲目》为什么始终分注不一,大书特书呢?那么刘裕的罪过可以从末减刑了。回答说:刘裕篡夺晋,如同晋篡夺魏,我尚且不因为魏首开祸端而宽恕晋的罪过,难道因为晋效仿而宽恕宋的诛杀吗?总之,身为臣子,杀害其君主,夺取其国家而自立,都是贼罢了。那么唐也是隋的臣子,它得以成为正统是什么缘故呢?五代的祸乱到了极点,上天用来开启李唐。高祖虽然不取炀帝,难道能长久拥有隋室吗?何况贞观、开元的治理,与典午(晋)相比,更是相差万倍呢?这又不可以一概而论【秦
东海王越使张方杀长沙王乂,頴入京师,自为丞相,寻还镇邺。
镇字宜删。○按前书以成都王頴为镇北将军,镇邺,谓镇抚之也。既而举兵反,进逼京师【太安元年】今又自为丞相,頴之跋扈若此,何镇之有?故当去镇字,直书还邺。明頴之出入自如,无敢为难者,则又以罪晋之臣子,无讨贼之义也。
秋七月,东海王越奉帝征頴,复皇后太子。頴遣兵拒战,荡隂侍中嵇绍死之。帝遂入邺,越走归国。
考异【提要作頴】,遂以帝入邺】
当从提要,加「頴」以二字。○按:邺非帝都,其入也,由頴迎之。惟书以帝入邺,则頴跋扈之状自见,而越走归之,故亦明矣。如纲目所书,帝方入邺,若无难者,越何以始奉而卒走耶?
幽并兵至邺,頴奉帝还洛阳。浚大掠邺中而还。
考异【提要:兵上有“州”字,奉作“以】
上书:“幽并兵至邺下,书頴奉帝还洛阳。非尊帝也,所以着頴之畏威小谨,假帝以自免也。”提要:不必从。
【丁夘】孝懐皇帝永嘉元年【汉元熈四年】
当分注晋主炽,永嘉元年,去孝懐皇帝四字。史纲书晋主炽,而不书諡,得之。
以南阳王模都督秦雍等州军事。
考异【提要无等州二字】
按模所督乃秦雍梁益四州军事也,纲目当书都督秦雍梁益诸军事。提要既无等州二字,又不言梁益,则是二州矣,并非。
拓跋禄官卒
考异【按崩▯例曰:凡蛮夷君长曰死,此误作卒】
分注【弟猗卢总摄三部,与慕容廆通好】
书法【始去索头书,卒进之也。曷为进之?弟猗卢将以助晋封,故进之】
考异以书「卒」为误,特据《纲目》以正统予晋耳。其实晋非正统,虽书「卒」可也。书法谓以猗卢进,宁有事出于弟,尚在三年之后【见四年冬】而先进其兄者哉?谬甚。
【庚午】四年【汉烈宗刘聪光兴元年】○琅邪王睿以周玘为吴兴太守。
考异【提要吴作义】
当从纲目作吴兴提要误○按分注钱璯防阳羡玘纠合乡里讨斩之睿以玘为吴兴太守于其乡里置义兴郡以旌之是玘为太守实吴兴郡【建兴元年周玘卒亦书吴兴太守】而义兴之名则睿所特置以旌玘者考异不为辩正何与○或曰吴兴即义兴故提要作义按玘本传云玘三定江南开复王略帝嘉其勲以玘行建威将军吴兴太守吴兴防乱之后百姓饥馑盗贼公行玘甚有威惠百姓敬爱之朞年之间境内宁谧帝以玘频兴义兵乃以阳羡及长城之西乡丹阳之永世别为义兴郡以彰其功【此玘为吴兴太守实绩也玘阳羡人故云于乡里置郡以旌之】是则义兴与吴兴自是两郡【建兴三年以周札为吴兴太守分注云以告义兴太守孔侃固知义吴非一也】而宋明帝泰始二年吴喜克义兴王道隆克吴兴竝书于防安得以义兴作吴兴而谓提要非误乎
蝗
当书五月大蝗。○按是年蝗在五月,纲目系于四月之后【上书夏四月,王浚击汉刘霛,杀之】而不月,非是。据晋志,自幽并司冀至秦雍,草木牛马毛鬛皆尽,则非常也。故当书大,以异之,而以志语録入分注,庶几悯民穷而警天戒之意也。
【壬申】六年【汉嘉平二年】
书法【于是帝迁平阳,逾年矣。书六年何存正统也?帝未遇害,秦王在雍,则正统固在矣】
当分注晋永嘉六年,以为存中国可也。必曰存正统,则当书春正月,帝在平阳。然晋实非正统也。纲目之误,不自此始。惜无有正之者。
汉太保刘殷卒
分注【殷不为犯顔忤防,然因事进规,补益良多。汉主聪毎与羣臣议政事,殷无所是非。羣臣出,殷独留,敷畅条理,商确事宜。聪未尝不从之。殷尝戒子孙曰:「事君当务几谏。凡人尚不可面斥其过,况万乗乎?夫几谏之功,无异犯顔,但不彰君之过,所以为优耳。」殷在公卿间,常恂恂有卑让之色,故能处骄暴之国,保其富贵,不失令名,以夀考终】
书法【卒僭国臣録贤也】
当去太保二字,直书汉刘殷卒。○按燕、凉皆僭国也,纲目于李绩、宋混卒不书官【见穆帝升平四年】书法皆以为录贤,况殷尤未必贤者乎?何以官为据?分注
译东海王司马越派张方杀害长沙王司马乂,成都王司马颖进入京师,自任丞相,不久返回邺城。
“镇”字应当删去。○按:前书以成都王司马颖为镇北将军,镇守邺城,是说镇抚那里。不久他举兵反叛,进逼京师【太安元年】,如今又自任丞相,司马颖如此跋扈,哪里还有镇守的意义?所以应当去掉“镇”字,直接写返回邺城。表明司马颖出入自如,无人敢为难他,这又归罪于晋朝的臣子,没有讨伐贼人的大义。
秋七月,东海王司马越奉皇帝征讨司马颖,恢复皇后和太子的地位。司马颖派兵抵抗交战,荡阴的侍中嵇绍为此而死。皇帝于是进入邺城,司马越逃跑回国。
考异【提要作“颖”】,于是以皇帝进入邺城】
应当遵从提要,加上“颖”和“以”两个字。○按:邺城不是帝都,皇帝进入那里,是因为司马颖迎接他。只写“以帝入邺”,那么司马颖跋扈的状况自然显现,而司马越逃跑的原因也就明白了。如果像《纲目》所写的那样,皇帝刚进入邺城,好像没有困难,司马越为什么开始奉迎最终却逃跑呢?
幽州、并州的军队到达邺城,司马颖奉皇帝返回洛阳。王浚大肆掠夺邺城后返回。
考异【提要:兵上有“州”字,“奉”作“以”】
上书:“幽并兵至邺下,写司马颖奉皇帝还洛阳。这不是尊崇皇帝,而是为了显示司马颖畏惧威严、小心谨慎,借皇帝来保全自己。”提要:不必遵从。
【丁夘】孝怀皇帝永嘉元年【汉元熙四年】
应当分注晋主司马炽,永嘉元年,去掉“孝怀皇帝”四个字。《史纲》写晋主司马炽,而不写谥号,是对的。
任命南阳王司马模都督秦、雍等州军事。
考异【提要无“等州”二字】
按:司马模所督的是秦、雍、梁、益四州军事,《纲目》应当写都督秦、雍、梁、益诸军事。提要既然没有“等州”二字,又不说梁、益,那就是两个州了,这是不对的。
拓跋禄官去世
考异【按:崩〇例曰:凡蛮夷君长称死,这里误作卒】
分注【弟弟猗卢总领三部,与慕容廆通好】
书法【开始去掉“索头”的称呼,写“卒”是提升他。为什么提升他?因为弟弟猗卢将要帮助晋朝受封,所以提升他】
考异认为写“卒”是错的,特别依据《纲目》将正统给予晋朝。其实晋朝并非正统,即使写“卒”也可以。书法说因为猗卢而提升,难道有事情出于弟弟,却在三年之后【见四年冬】才先提升他哥哥的道理吗?谬误得很。
【庚午】四年【汉烈宗刘聪光兴二年】○琅邪王司马睿任命周玘为吴兴太守。
考异【提要“吴”作“义”】
应当遵从《纲目》作吴兴,提要错了。○按:分注说钱璯防守阳羡,周玘纠集乡里讨伐斩杀了他,司马睿任命周玘为吴兴太守,在他的乡里设置义兴郡来表彰他。这是周玘担任太守实际上是吴兴郡【建兴元年周玘去世也写吴兴太守】,而义兴的名字则是司马睿特别设置来表彰周玘的。考异不辩正,为什么?○有人说吴兴就是义兴,所以提要作义。按周玘本传说:周玘三次平定江南,开拓恢复王室的疆土,皇帝嘉奖他的功勋,任命周玘代理建威将军、吴兴太守。吴兴平定叛乱之后,百姓饥荒,盗贼公然横行,周玘很有威望和恩惠,百姓敬爱他。一年之间,境内安宁平静。皇帝因为周玘频繁兴起义兵,于是将阳羡及长城的西乡、丹阳的永世另外设为义兴郡,以彰显他的功绩【这是周玘担任吴兴太守的实际业绩,周玘是阳羡人,所以说在乡里设郡来表彰他】。那么义兴与吴兴自然是两个郡【建兴三年任命周札为吴兴太守,分注说告知义兴太守孔侃,固知义、吴不是一回事】。而宋明帝泰始二年,吴喜攻克义兴,王道隆攻克吴兴,都写在防安,怎么能把义兴当作吴兴而说提要没有错呢?
蝗灾
应当写五月大蝗。○按:这年蝗灾在五月,《纲目》系于四月之后【上书夏四月,王浚攻击汉刘寔,杀了他】而不写月份,是不对的。根据《晋志》,从幽、并、司、冀到秦、雍,草木牛马的毛鬛都被吃尽,这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应当写“大”,以区别于一般情况,并将《晋志》的话录入分注,大概有怜悯百姓贫困而警惕上天警戒的意思吧。
【壬申】六年【汉嘉平二年】
书法【这时皇帝迁往平阳,已经过了一年。写六年是为了保存正统吗?皇帝尚未遇害,秦王在雍州,那么正统本来就在】
应当分注晋永嘉六年,说是保存中国也可以。一定要说保存正统,就应当写春正月,皇帝在平阳。然而晋朝实际上并非正统。《纲目》的错误,不从此开始。可惜没有人纠正它。
汉太保刘殷去世
分注【刘殷不犯颜忤逆,但借事进谏,补益很多。汉主刘聪每次与群臣商议政事,刘殷不表态是非。群臣出去后,刘殷独自留下,阐述条理,商讨事宜。刘聪没有不听从的。刘殷曾告诫子孙说:“侍奉君主应当致力于委婉劝谏。凡人尚且不可当面斥责他的过错,何况万乘之君呢?委婉劝谏的功效,与犯颜直谏无异,但不彰显君主的过错,所以更优。”刘殷在公卿之间,常常谦恭有礼,有卑让的神色,所以能在骄横暴虐的国家,保全富贵,不失美名,以高寿善终】
书法【写“卒”是记录僭国中的贤臣】
应当去掉“太保”二字,直接写汉刘殷去世。○按:燕、凉都是僭国,《纲目》在李绩、宋混去世时不写官职【见穆帝升平四年】,书法都认为这是记录贤臣,何况刘殷尤其未必是贤臣呢?凭什么依据官职?分注
殷特以卑让保富贵,故虽处骄暴而不失。语云:“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其殷之谓与?他如纳女刘聪,不耻同姓,尤自言刘康公之后,与陛下殊源【见纳女条分注】殷之阿世取宠,多此类。书法槩称其贤,非也。
译殷特凭借谦卑退让来保全富贵,所以虽然身处骄横暴虐的环境却没有失位。古语说:“国家无道,却富有且显贵,这是可耻的。”这说的就是殷特吧?其他如将女儿嫁给刘聪,不以为同姓婚配为耻,还自称是刘康公的后代,与陛下血缘不同【见“纳女”条分注】。殷特迎合世俗以取悦君主,大多是这样的事。史书一概称颂他贤德,是不对的。
【癸酉】孝愍皇帝建兴元年【汉嘉平三年】
当分注晋永嘉七年四月,主业建兴元年,去孝愍皇帝四字。
夏四月,太子业即位于长安。索綝领太尉。
书法【太子即位矣,綝不书,以何?太子尚幼冲,非能以之也。然与书“自”者有间矣,此纲目之变例也】
索上漏以字○按綝不书以必传録之漏书法谓非能以之凿矣【幼不书以不见凡例】且下书以琅邪王睿为左丞相,以南阳王保为右丞相,距此仅一月耳【并见五月】果以为幼冲,岂一月而遽壮哉?书法傅防纲目多此类。
石勒遣石虎攻陷邺而据之
考异【石上漏汉字】
当书汉遣石虎攻邺,入据其地。○按凡例云:非正统相攻,书入不书陷。晋非正统,故当书入,后仿此。○或曰:此石勒遣也,不书勒,恐失实勲。按建武元年,石虎围谯,亦勒遣也,纲目止书「汉石虎」,而不曰「勒遣」,则此书「汉遣」,何疑?
【甲戌】二年【汉嘉平四年】夏五月,太尉、凉州牧、西平公张轨卒,子寔嗣。
发明【纲目于晋世割据诸人皆书死,独于西凉张氏及前慕容氏父子独书其爵,及以卒书者,何?予其有匡辅晋室之功也。夫晋之南渡,犹周之东迁也。东迁之后,诸侯不复宗周,独齐桓、晋文拳拳以尊周室为事,故《春秋》予之。当五胡乱华之时,干戈纷纷,世不复知有晋矣,而张氏据凉,慕容氏据燕,独能不防本朝,此其所以予之也】
晋非周比,张氏非桓文比。发明以晋拟周,以桓文例张氏,并非○按桓文尊周,特假义耳。《春秋》予之所以治诸夏之从夷者,非谓其竭忠周室,足为万世表模也。张氏据凉,忠贞世笃,其归诚晋室,有非桓文可及者。夫事有迹同而心异者,当论其心。况践土之盟,河阳之狩【并见鲁僖公二十八年】尤张氏所不敢出者哉。如发明所云,非惟不知张氏,并不知桓文,岂孟子假之一辞,亦未闻乎?至割据诸人,虽当书死,然永嘉以来,类多书卒。元年书「拓跋禄官卒矣」,二年「成尚书令杨褒」,六年「汉太保刘殷并卒于册」,他如刘渊、吐谷浑,无不卒者。然则书爵、书卒,何足为张氏荣?顾其惓惓报国之念【轨遗令文武将佐务安百姓上思报国下以宁家】有可嘉耳。《纲目》予凉,所以愧晋室诸臣也【即《春秋》予桓文之义】宁独为一人言哉?
【乙亥】三年【汉建元元年】王敦徙陶侃为广州刺史。
考异【提要:王字上有荆州吏杜曽举兵拒陶侃,十字徙下无陶字】
分注【王敦嬖人钱凤疾侃之功,屡毁之。侃诣敦自陈,敦防不遣,左转广州刺史。以其从弟廙刺荆州,将吏郑攀等诣敦,畱侃不许。众情愤惋,遂迎杜曽、第五猗以拒廙。敦意,攀等承侃风防,被甲持矛,将杀侃,出而复还者数四。侃正色曰:「使君雄断,当裁天下,何此不决乎?」因起如厠。参军梅陶言于敦曰:「周访与侃亲姻,如左右手,安有断人左手而右手不应者乎?」敦意觧,乃设盛馔以饯之。侃便夜发】
此条提要误○按分注敦徙侃刺广州为嬖人钱凤之谮非为曽拒也。若上书拒,下书徙,则敦此举乃所以全侃,非其实矣。特书敦徙,所以罪敦也。况曽实拒廙,尤非拒侃者乎○或曰:提要书曽拒侃,为分注前段云:侃既破杜弢,乗胜击曽,有轻曽之志,反为所败。今不从提要,则此条分注不几赘乎?曰:不然,事有不必大书者,自当于分注见之。纲目前书陶侃破走杜弢,王敦表侃为荆州刺史【元年】此上书陶侃击杜弢破之,弢走死,湘州平。敦徙侃为广州刺史,其为忌功黜贤之罪明矣。义在罪敦,不系乎曽之拒与否也,故略之。必欲一一大书,则分注方言敦以从弟廙刺荆州,将吏郑攀等迎曽,拒廙,又何以不书邪?可以类推。
【丙子】四年【汉麟嘉元年】冬十一月,汉刘曜陷长安,帝出降,御史中丞吉朗死之。汉封帝为懐安侯。
考证【封当作废】
书法【书帝出降与迁异矣。既至平阳,帝稽首,麴允恸哭。聪怒,囚之。允自杀。其视庾珉、王儁等耳,则何以不书允之恸哭?义也
译癸酉:孝愍皇帝建兴元年(汉嘉平三年)
应当分注为晋永嘉七年四月,本业为建兴元年,去掉“孝愍皇帝”四字。
夏季四月,太子司马业在长安即位。索綝兼任太尉。
书法【太子已经即位了,索綝不记载,为什么呢?因为太子尚且年幼,不能主持国政。然而这与记载“自”的情况有所不同,这是《纲目》变通的体例】
“索”字上面漏掉了“以”字○按:索綝不记载“以”字,必定是传抄记录时的遗漏,书法认为他不能主持国政,这是错误的【年幼不记载“以”字,不见于凡例】况且下面记载“以琅邪王司马睿为左丞相,以南阳王司马保为右丞相”,距离这里仅仅一个月罢了【都见于五月】如果真的认为他年幼,难道一个月就突然壮年了吗?书法傅防《纲目》多有这类情况。
石勒派遣石虎攻陷邺城并占据它
考异【“石”字上面漏掉了“汉”字】
应当记载汉派遣石虎攻打邺城,进入并占据其地。○按:凡例说:非正统相互攻打,记载“入”不记载“陷”。晋不是正统,所以应当记载“入”,后面仿照此例。○有人说:这是石勒派遣的,不记载石勒,恐怕失去实际功勋。按:建武元年,石虎围攻谯,也是石勒派遣的,《纲目》只记载“汉石虎”,而不说“石勒派遣”,那么这里记载“汉派遣”,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甲戌:二年(汉嘉平四年)夏季五月,太尉、凉州牧、西平公张軌去世,儿子张寔继承。
发明【《纲目》对于晋代割据的诸人都记载“死”,唯独对于西凉张氏以及前慕容氏父子,单独记载他们的爵位,并且用“卒”来记载,为什么呢?是赞许他们有匡辅晋室的功劳。晋朝南渡,就像周朝东迁一样。东迁之后,诸侯不再尊崇周朝,唯独齐桓公、晋文公一心一意以尊崇周室为事,所以《春秋》赞许他们。当五胡乱华的时候,战事纷纷,世间不再知道有晋朝了,而张氏占据凉州,慕容氏占据燕地,唯独能不背叛本朝,这就是赞许他们的原因】
晋朝不能与周朝相比,张氏不能与齐桓公、晋文公相比。发明以晋朝比拟周朝,以齐桓公、晋文公为例张氏,这是错误的○按:齐桓公、晋文公尊崇周朝,只是假借名义罢了。《春秋》赞许他们,是为了治理那些追随夷狄的诸夏,并不是说他们竭尽忠诚于周室,足以成为万世的楷模。张氏占据凉州,忠贞世代深厚,他们归顺晋室,有齐桓公、晋文公不及的地方。事情有表象相同而内心不同的,应当论其内心。况且践土的盟约,河阳的狩猎【都见于鲁僖公二十八年】,更是张氏不敢做出的。像发明所说的那样,不仅不了解张氏,也不了解齐桓公、晋文公,难道孟子“假”这一词,也没有听说过吗?至于割据的诸人,虽然应当记载“死”,然而永嘉以来,大多记载“卒”。元年记载“拓跋禄官卒”,二年记载“成尚书令杨褒”,六年记载“汉太保刘殷并卒于册”,其他如刘渊、吐谷浑,没有不记载“卒”的。那么记载爵位、记载“卒”,哪里足以成为张氏的荣耀呢?只是他们念念不忘报国的念头【张軌遗令文武将佐务必安抚百姓,上思报国,下以宁家】有可嘉奖的地方。《纲目》赞许凉州,是为了使晋室诸臣感到羞愧【就是《春秋》赞许齐桓公、晋文公的意义】难道只是为一个人说的吗?
乙亥:三年(汉建元元年)王敦调任陶侃为广州刺史。
考异【提要:王字上面有荆州吏杜曽举兵抗拒陶侃,十字“徙”字下面没有“陶”字】
分注【王敦宠臣钱凤嫉妒陶侃的功劳,屡次诋毁他。陶侃到王敦那里陈述,王敦防备不派遣,左迁为广州刺史。任命他的堂弟王廙为荆州刺史,将吏郑攀等前往王敦处,请求留住陶侃,王敦不允许。众人愤恨惋惜,于是迎接杜曽、第五猗来抗拒王廙。王敦的意思,郑攀等是承袭陶侃的风气,披甲持矛,将要杀陶侃,出去又回来多次。陶侃正色说:“使君雄才果断,应当裁断天下,为什么这样不决断呢?”于是起身去厕所。参军梅陶对王敦说:“周访与陶侃是亲姻,如同左右手,哪有断人左手而右手不应和的呢?”王敦心意解除,于是摆设盛大的酒食为他饯行。陶侃便连夜出发】
这条提要错误○按:分注王敦调任陶侃为广州刺史,是因为宠臣钱凤的谗言,不是因为杜曽抗拒。如果上面记载抗拒,下面记载调任,那么王敦此举是为了保全陶侃,而不是事实了。特别记载王敦调任,是为了归罪于王敦。况且杜曽实际上是抗拒王廙,尤其不是抗拒陶侃○有人说:提要记载杜曽抗拒陶侃,是因为分注前段说:陶侃既然打败杜弢,乘胜攻击杜曽,有轻视杜曽的志向,反而被他打败。现在不采纳提要,那么这条分注不是几乎多余了吗?回答说:不是这样,事情有不必大书特书的,自然应当在分注中体现。《纲目》前面记载陶侃打败杜弢,王敦上表陶侃为荆州刺史【元年】这里上面记载陶侃攻击杜弢打败他,杜弢逃跑死亡,湘州平定。王敦调任陶侃为广州刺史,他忌妒功劳、罢黜贤才的罪过明显了。意义在于归罪于王敦,不取决于杜曽是否抗拒,所以省略了。如果一定要一一都大书特书,那么分注刚说王敦任命堂弟王廙为荆州刺史,将吏郑攀迎接杜曽,抗拒王廙,又为什么不记载呢?可以类推。
丙子:四年(汉麟嘉元年)冬季十一月,汉刘曜攻陷长安,皇帝出降,御史中丞吉朗殉难。汉封皇帝为懐安侯。
考证【“封”应当作“废”】
书法【记载皇帝出降与记载迁徙不同。既到平阳,皇帝叩头,麴允痛哭。刘聪愤怒,囚禁他。麴允自杀。他看待庾珉、王儁等人,那么为什么不记载麴允的痛哭呢?是义理所在
。囚而自杀,则安知其非有不得已者乎?固不可与朗之自杀同矣】发明【吉中丞自杀则书死莭,麴允亦自杀,何以不书?允任事大臣,危不能持,颠不能扶,死自其分,仅足以偿误朝之罪故耳】
译囚禁而自杀,那么怎么知道他没有迫不得已的原因呢?这本来就不能与朗之自杀相提并论。【阐发义理:吉中丞自杀,史书就记载他死于气节;麴允也自杀,为什么史书不记载?因为麴允是执政的大臣,国家危亡时不能支撑,倾覆时不能挽救,死是他本分,仅仅足以抵偿他误国的罪过罢了。】
当从考证作废。○或曰:帝已降矣,降则非帝,何废之有?勲曰:此晋编也。自汉称之,则曰封;自晋言之,仍废而已矣。恶有晋编而从汉所称者哉?○允自杀,不得与朗等,非以其囚也。愍帝不云乎?误我事者,麴、索二公也【麴允、索綝。綝以降要,汉车骑郡公。汉斩綝于市】帝已自为定案,虽不囚而自杀,曷足称哉?况以二人而误一国,使中原涂炭,冠履倒置,虽族诛不免责而发明,谓足偿误朝之罪,尤谬。
【丁丑】中宗元皇帝建武元年【汉麟嘉二年,○凉元公张寔称建兴五年,○旧大国一,并成小国一,新小国一,凡三僭国】
考异【提要:帝下注“睿”字,按君名注曰:“即位在今年内者用之”,则此当依提要,大书“睿”字于“帝”字之下】
当分注晋元帝睿建武元年,考异谓当大书,非也。
三月丞相睿即晋王位
考证【下当补书立宗庙社稷。○谨按凡例曰:凡宗庙之礼,建置更革皆书。东汉之兴也,建武二年立宗庙郊社于洛阳。昭烈即位,立宗庙祫祭髙皇帝以下。东晋开百年之基,立宗庙社稷,但见于分注。今故歴考事例,当大书以备一代之礼也】
晋非正统,不得以东汉比,考证不必从。
五月日食
月下漏朔字○按晋志云五年【建兴五年是时皆称建兴无建武元年】五月丙子,十一月丙子,并日有蚀之。纲目于十一月【是年】书朔日食,此不书朔,非也。
刘琨段匹防讨石勒未行而罢
此条石上亦漏汉字,考异不言何与【据建兴元年,石勒遣石虎攻邺,十二月,石勒遣使奉表于王浚,考异皆云石上漏汉字】
【戊寅】太兴元年【汉主刘曜光初元年】春,辽西公段疾陆眷卒。
分注【疾陆眷子幼,叔父涉复辰自立;末柸乗虚袭杀之,自称单于】
书法【卒疾陆眷何予义也?纲目于段氏每详之义焉而已矣】
按段氏之祸,疾陆眷为之也。方石勒质末柸,求和,文鸯力谏,以为受命讨贼,宁以末柸一人故,纵成擒之防。疾陆眷不聴,遂和以赎末柸。勒因厚遗疾陆眷,而与末柸誓为父子【永嘉六年,王浚遣王昌率疾陆眷与弟匹防、文鸯从弟末柸攻勒于襄国,勒出战皆败,防末柸为勒所获,遣使求和,疾陆眷许之,文鸯谏不聴。勒因召末柸与之燕饮,誓为父子。由是段氏专心附勒,浚势遂衰】及匹防推刘琨为大都督,檄眷等共讨石勒,勒惧,厚赂末柸。末柸既思旧恩,又欲夺匹防国,乃曰:“父兄而从子弟,耻也。即有功,匹防一人收之矣。”眷等遂还琨,匹防亦散。末柸遂杀涉复辰,自立,使眷早从文鸯之谏,舍一末柸而诛石勒,则国讐既报,家难不作,眷不亦深明大义哉?既失之于前,复败之于后,使匹防忠义卒无所就,至使已孙为弑君之贼【太宁三年,疾陆眷之孙辽杀牙而自立,牙,末柸子。纲目书“辽弑其君牙】凡皆疾陆眷见义不为,贻谋不善之所致也。纲目卒疾陆眷,姑详段氏始末耳。书法槩以为予义非是。
汉主聪卒,太子粲立。八月,靳凖弑而代之。石勒引兵讨凖。冬十月,刘曜自立于赤壁,封勒为赵公。
当作刘聪死。○按凡例云:蛮地酋长曰死。聪尤其猾夏之甚者【聪再弑晋帝,极其惨辱。他防陷州郡,不可悉纪】惜晋室衰微,弗克诛聪,以泄不共戴天之愤。例当书死,以着其罪。纲目于拓跋书卒【见懐帝永嘉元年】谓猗卢将以助晋,封故进之。聪固灭晋者,而亦书卒,何哉?
【己夘】二年【汉改号赵光初二年○后赵髙祖石勒元年○旧大国一成凉小国二新大国一凡四僭国】诏琅邪恭王为皇考,既而罢之。
考异【提要:诏作「尊」,据汉绥和二年书追尊定陶共皇,则此当书「尊】
考证【诏当作尊。○谨按凡例曰:凡正统尊立皆书尊,曰尊某为某】
分注【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曰:「礼,子不敢以已爵加于父,乃止】
当加尊字于诏字之下。○按诏与尊异,尊者已然之辞,诏则方有其命耳。下书「既而罢之」,是未尝实尊之也【循传云:「有司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帝纳循议而止】不得
译应当依据考证将“作废”之说取消。○有人问:皇帝已经降位了,降位就不再是皇帝,还有什么可废的呢?徐乾学说:这是《晋编》的说法。从汉朝的角度来说,称为“封”;从晋朝的角度来说,仍然是“废”罢了。哪有晋朝的编年史要跟随汉朝称呼的道理呢?○麴允自杀,不能与司马朗等人相提并论,不是因为他是囚犯。愍帝不是说过吗?耽误我大事的,是麴允、索綝两位公【麴允、索綝。索綝因投降而被要挟,封为汉车骑郡公。汉军将索綝斩于市】皇帝已经亲自定案,即使不是囚犯而是自杀,又值得称赞什么呢?况且因为这两个人耽误了一个国家,致使中原生灵涂炭,上下颠倒,即使灭族也不足以免责,反而称颂他们,说足以抵偿误国的罪责,尤其荒谬。
【丁丑】中宗元皇帝建武元年【后赵麟嘉二年,○凉元公张寔称建武五年,○旧有大国一个,合并成小国一个,新增小国一个,共三个僭国】
考异【提要:在“帝”字下注“睿”字,按照君名注的原则:“即位在今年内的使用”,那么这里应当依据提要,在“帝”字之下大书“睿”字】
应当分注晋元帝睿建武元年,考异说应当大书,是不对的。
三月丞相睿即晋王位
考证【下面应当补写建立宗庙社稷。○谨按凡例说:凡是宗庙的礼仪,建置和更替都应当记载。东汉兴起时,建武二年在洛阳建立宗庙郊社。昭烈帝即位,建立宗庙并合祭高皇帝以下。东晋开创百年基业,建立宗庙社稷,却只见于分注。现在因此历考事例,应当大书以完备一代的礼仪】
晋朝不是正统,不能与东汉相比,考证不必采纳。
五月日食
月食下漏掉了“朔”字○按《晋志》说五年【建兴五年当时都称建兴,没有建武元年】五月丙子,十一月丙子,都有日食。《纲目》在十一月【这一年】记载朔日日食,这里不记载朔日,是不对的。
刘琨、段匹磾讨伐石勒,未出发就停止了
这一条“石”字上也漏掉了“汉”字,考异没有说明为什么【根据建兴元年,石勒派遣石虎攻打邺城,十二月,石勒派遣使者向王浚上表,考异都说“石”字上漏掉了“汉”字】
【戊寅】太兴元年【后赵主刘曜光初元年】春,辽西公段匹磾去世。
分注【段匹磾的儿子年幼,叔父段涉复辰自立;段末柸趁虚袭击杀死了他,自称单于】
书法【段匹磾去世为什么给予义的评价呢?《纲目》对段氏每次详细记载,只是给予义的评价罢了】
按段氏的祸患,是段匹磾造成的。当时石勒扣押段末柸,请求讲和,文鸯极力劝谏,认为奉命讨伐贼寇,难道因为段末柸一个人的缘故,就纵容已成擒的敌人。段匹磾不听,于是讲和以赎回段末柸。石勒因此厚赠段匹磾,而与段末柸誓为父子【永嘉六年,王浛派遣王昌率领段匹磾与弟弟段匹磾、堂弟段末柸攻打石勒于襄国,石勒出战都失败了,段匹磾、段末柸被石勒抓获,派遣使者请求讲和,段匹磾答应,文鸯劝谏不听。石勒因此召见段末柸与他宴饮,誓为父子。从此段氏专心依附石勒,王浛的势力于是衰弱】等到段匹磾推举刘琨为大都督,发檄文给段匹磾等人共同讨伐石勒,石勒害怕,厚赂段末柸。段末柸既念旧恩,又想夺取段匹磾的国家,就说:“父兄跟随子弟,是耻辱。即使有功,也是段匹磾一个人收取罢了。”段匹磾等人于是返回刘琨处,段匹磾也解散了军队。段末柸于是杀死段涉复辰,自立,如果段匹磾早听从文鸯的劝谏,舍弃一个段末柸而诛杀石勒,那么国仇既报,家难不作,段匹磾不也深明大义吗?既在前面失误,又在后面失败,致使段匹磾的忠义最终无所成就,甚至使自己的孙子成为弑君的贼【太宁三年,段匹磾的孙子段辽杀死段牙而自立,段牙是段末柸的儿子。《纲目》记载“段辽弑其君段牙”】这都是段匹磾见义不为,谋划不善所导致的。《纲目》记载段匹磾去世,姑且详细记载段氏的始末罢了。书法一概认为给予义的评价是不对的。
后赵主刘聪去世,太子刘粲即位。八月,靳准弑杀刘粲而取代他。石勒率兵讨伐靳准。冬十月,刘曜在赤壁自立,封石勒为赵公。
应当写作刘聪死。○按凡例说:蛮地酋长说死。刘聪尤其祸害华夏的严重【刘聪两次弑杀晋帝,极其残忍侮辱。其他攻陷州郡,不可全部记载】可惜晋室衰微,不能诛杀刘聪,以发泄不共戴天的愤怒。按例应当记载死,以彰显他的罪过。《纲目》对拓跋记载卒【见怀帝永嘉元年】说猗卢将要帮助晋朝,封爵所以进用他。刘聪固然是灭亡晋朝的人,却也记载卒,为什么呢?
【己卯】二年【后赵改号赵光初二年○后赵高祖石勒元年○旧有大国一个成凉小国两个新大国一个共四个僭国】下诏尊琅邪恭王为皇考,不久又停止了。
考异【提要:诏作“尊”,根据汉绥和二年记载追尊定陶共皇,那么这里应当记载“尊”】
考证【诏应当改为尊。○谨按凡例说:凡是正统尊立都记载尊,说尊某为某】
分注【下诏琅邪恭王应当称皇考,贺循说:“礼制,儿子不敢把自己的爵位加在父亲身上,于是停止】
应当在“诏”字之下加上“尊”字。○按诏与尊不同,尊是已经完成的说法,诏则是刚刚有命令罢了。下面记载“不久又停止了”,是未曾真正尊奉他【贺循传记载:“有司奏请琅邪恭王应当称皇考,皇帝采纳贺循的意见而停止”】
与定陶比。考异考证,以尊易诏,非是。○或曰:「既罢矣,何以书『曰为』?」贺循之言,书也。循能执礼以畜其君,帝能纳其言而止,特书于防,君臣同美也。书「罢尊琅邪」,则凡尊定陶者,其谬自见矣。不以子爵加父,万世不易之礼也,岂独为晋元书哉!
译与定陶相比。《考异》考证认为,用“尊”字代替“诏”字,是不对的。○有人说:“既然已经停止(尊封定陶王),为什么史书还要记载‘曰为’呢?”这是为了记载贺循的话。贺循能够坚守礼制来规劝他的君主,皇帝能够采纳他的意见而停止,特意在《防》篇中记载,是为了彰显君臣共同的美好品德。如果记载“停止尊封琅邪王”,那么凡是尊封定陶王的做法,其错误就自然显现了。不用儿子的爵位加给父亲,这是万世不变的礼制,难道只是为晋元帝一人而书写的吗!
【庚辰】三年【赵光初三后赵二年】
考异【当圏下,分注凉王张茂永元元】
此条考异不必从○按凉不纪元为用晋号也【永和十年犹称建兴四十二年】但以不奉中兴正朔【元帝改元建武太兴永熈明帝改元太宁康帝改元建元穆帝改元永和升平凉至升平五年始奉正朔】故与成代并列僭国然虽列僭国每有所书皆斥称姓名而不加以凉号内之也岂成代诸国所可比哉考异説泥
夏五月,上邽诸将杀晋王保,保故将陈安降汉,以讨贼,杀之。
考异【提要:汉作赵,无以讨贼,杀之五字。按汉前年改号赵,当书赵】
考证【汉当作赵。○谨按:汉于太兴二年已改号赵,诸本于此误书汉,当改正之】
书法【书杀,何不成保之为晋王也?保书杀矣。杀保者,曷为书贼?予安以讨贼之义也。故特书。故将,凡书故将,皆予义也。于是汉改号赵,不书赵,书汉。何?汉不共戴天之讐也。贼可讨也,而不免降汉焉。特书汉,所以志讐国而为安惜也。及其叛也,则书叛赵矣】
当书晋王保为其下所杀,赵遣陈安攻杀之。○勲按:谓安为保故将,特据保传书耳【传云:陈安归保,保宠待甚厚,为保将张春所嫉,驰还陇城,遣使诣保,贡献不絶。保死,安奉保防,以天子礼▯之】然传称保病薨,而此书杀,是又以帝纪为正【元帝纪书保为张春所害,刘曜使陈安攻春灭之。按此数语宜入分注,不应仅以体重为言】果尔,则安之讨贼乃刘曜所遣,非至是而后降也。盖安之降汉,在保未死之时,赵未改号之先,法当于保称王时特书都尉陈安叛降汉【二年书南阳王保自称晋王,分注云:陈安叛降于成。上邽大饥,又为安所迫。据保本传,谓称王时安自号秦州刺史,称藩于刘曜。分注谓降成,疑误】至安之杀贼,直书赵遣庶安之进退,明而功罪不相掩也。今晋史既多矛盾,纲目复合异为同,安非保臣而曰故将,事出刘曜而曰安讨,纷纷乖错,宁独书汉之误哉?书法谓不当降汉,故特书汉。勲谓汉特国号耳,复讐者不折莫干于汉何与?若以汉为不共之讐,则汉已改赵矣。为晋者将讐汉乎?抑讐赵乎?舎其实而徇其名,犹复讐者置其人而毁其器,顾可为定论哉?
凉州杀其刺史张寔寔弟茂立
考异【按:即位例曰:僭国始称帝者,继世曰太子;某立始称王者,继世曰嗣。此张寔未尝称帝,继世不当书「立」。据大安二年书「罗尚大破李特,斩之,李流代领其众」,李流死,雄代领其众。此条当作「寔弟茂领其众】
考证【立当作代之】
当作寔弟茂代领其众。○按建安五年孙防卒,纲目书「弟权代领其众」,正与此类。观茂临终语寔子骏曰:「吾遭扰攘之世,假摄此州,以全性命,岂荣之哉!」是终未尝自以为实居其位也。代字不可省。考异引李流等为证,而去代字,恐传録误漏。考证不称「领众」,但曰「代之」,又似茂利其兄之死而为之者,俱非事实。惟凖孙权嗣防例书之,则无疵矣。
【辛巳】四年【赵光初四,后赵三年】后赵陷幽、冀、并州。抚军将军、幽州刺史段匹防死之。
书法【书死之,予莭也。前书讨石勒,此书死之。纲目于段氏有取焉】
抚军将军四字宜删。○按匹防讨石勒与刘琨并书【建武元年】琨之忠莭不在匹防下,使琨尚存,并力讨贼,勒未必横逆至是。防乃以疑谤杀琨【初,琨世子羣为段末柸所得,欲与共袭匹防,遣使赍羣书请琨为内应,为匹防逻骑所得,琨初不知,来见匹防。匹防雅重琨,初无害琨意。防代郡太守辟闾嵩潜谋袭匹防,事泄,匹防收琨,缢杀之。由是人心皆不附匹防。详元年杀琨分注】幽州之陷,得无自贻戚乎?独其志在灭勒,终不为屈【分注:匹防见石虎曰:「我受晋恩,志在灭汝,不幸至此,不能为汝敬也。」常着朝服,持晋莭,不为勒礼,久之见杀】足以愧晋之自为叛逆者,不失其莭足矣。具官何为哉?
秋七月,以戴渊都督司、豫,刘隗都督青、徐诸军事。
考异【提要:徐作冀。按:此条军上当有州字】
分注【
译【庚辰】三年【赵光初三年,后赵二年】
考异【应当在“圈”字之下,分注“凉王张茂永元元年”】
这条考异不必采纳。按:凉州不纪年号,是因为使用晋朝的国号【直到永和十年,还称建兴四十二年】,只是不奉行东晋中兴的正朔【元帝改元建武、太兴、永熙,明帝改元太宁,康帝改元建元,穆帝改元永和、升平,凉州直到升平五年才开始奉行正朔】,所以与成汉等并列于僭伪之国。然而虽然列为僭伪之国,每当有所记载,都斥称其姓名而不加上凉王的称号,将其纳入其中。这难道是成汉等各国所能比拟的吗?考异的说法拘泥不通。
夏五月,上邽的将领们杀死了晋王刘保,刘保原来的将领陈安投降汉国,以讨伐贼寇的名义,杀死了刘保。
考异【提要:汉应作赵,没有“以讨贼,杀之”这五个字。按:汉国前年已改号为赵,应当书写为赵】
考证【汉应当改为赵。○谨按:汉国在太兴二年已经改号为赵,各版本在此处误写为汉,应当改正】
书法【书写“杀”,为什么不承认刘保作为晋王的身份呢?刘保被书写为“杀”。杀刘保的人,为什么被书写为“贼”?给予陈安讨伐贼寇的道义。所以特别书写。故将,凡是书写“故将”,都是给予道义。此时汉国改号为赵,不书写赵,而书写汉。为什么?因为汉国是不共戴天的仇敌。贼寇可以讨伐,却不得不投降汉国。特别书写汉,是为了记述仇敌之国,并为陈安感到惋惜。等到他叛变时,就书写为叛赵了】
应当书写为晋王刘保被其部下所杀,赵国派遣陈安攻杀了他。○勋按:说陈安是刘保的故将,只是根据刘保的传记记载罢了【传记说:陈安归附刘保,刘保对他宠信厚待,被刘保的将领张春嫉妒,陈安逃回陇城,派遣使者到刘保处,进贡不断。刘保死后,陈安捧着刘保的符节,用天子的礼仪安葬他】然而传记称刘保病故,而这里书写为被杀,这是又以帝纪为准【元帝纪记载刘保被张春所害,刘曜派遣陈安攻打张春并灭了他。按:这几句话适宜放入分注,不应仅仅因为篇幅重大而提及】果真如此,那么陈安讨伐贼寇是刘曜派遣的,并非到了这时才投降。大概陈安投降汉国,是在刘保未死之时,赵国未改号之前,法度上应当在刘保称王时特别书写都尉陈安叛降汉国【二年记载南阳王刘保自称晋王,分注说:陈安叛降于成。上邽发生大饥荒,又被陈安逼迫。根据刘保的本传,说称王时陈安自号秦州刺史,称藩于刘曜。注解说投降成汉,疑似错误】至于陈安杀死贼寇,直接书写赵国派遣陈安,这样陈安的进退,清楚明白,功过不相掩盖。现在晋史既然多有矛盾,《纲目》又合并异说为同说,陈安不是刘保的臣子却说是故将,事情出于刘曜却说是陈安讨伐,纷纷错乱,难道仅仅是书写汉国的错误吗?书法认为不应当投降汉国,所以特别书写汉国。勋认为汉只是国号罢了,复仇者不折断莫干剑,对汉国有什么关系呢?如果认为汉国是不共戴天的仇敌,那么汉国已经改号为赵了。为晋国复仇,是仇视汉国呢?还是仇视赵国呢?舍弃实际而顺从名义,就像复仇者放下仇人而毁坏其器物,这难道可以作为定论吗?
凉州杀死了其刺史张寔,张寔的弟弟张茂即位。
考异【按:即位的体例说:僭伪之国开始称帝的,继位者称太子;开始称王的,继位者称嗣。这里张寔未曾称帝,继位不应当书写“立”。根据大安二年记载“罗尚大破李特,斩之,李流代替统领其众”,李流死后,李雄代替统领其众。这条应当写作“张寔弟张茂统领其众”】
考证【“立”应当改为“代”】
应当写作张寔弟张茂代替统领其众。○按:建安五年孙策去世,《纲目》记载“其弟孙权代替统领其众”,正与此类同。看张茂临终时对张寔的儿子张骏说:“我遭遇动荡的世道,暂且摄理这个州,以保全性命,哪里是荣耀呢!”这是始终未曾自以为真正居于这个位置。代字不可省略。考异引用李流等人作为证据,却去掉代字,恐怕是传录时的误漏。考证不称“统领众人”,只说“代替他”,又似乎张茂贪图其兄长的死亡而为之,都不符合事实。只有参照孙权继承孙策的例子书写,就没有瑕疵了。
【辛巳】四年【赵光初四年,后赵三年】后赵攻陷幽、冀、并州。抚军将军、幽州刺使段匹磾战死。
书法【书写“死之”,是赞许其节操。先前书写讨伐石勒,这里书写战死。《纲目》对段氏有所赞许】
“抚军将军”四个字应当删除。○按:段匹磾讨伐石勒与刘琨并列记载【建武元年】,刘琨的忠节不在段匹磾之下,假如刘琨还在,合力讨伐贼寇,石勒未必猖狂到这种地步。段匹磾却因猜疑诽谤杀死了刘琨【起初,刘琨的世子刘群被段末柸所获,想要共同袭击段匹磾,派遣使者带着刘群的信请求刘琨做内应,被段匹磾的巡逻骑兵抓获,刘琨起初不知道,来见段匹磾。段匹磾一向敬重刘琨,起初没有害刘琨的意思。代郡太守辟闾嵩暗中谋划袭击段匹磾,事情泄露,段匹磾逮捕刘琨,勒死他。因此人心都不归附段匹磾。详见元年杀刘琨的分注】幽州的陷落,难道不是自招灾祸吗?唯独他志在消灭石勒,最终不向石勒屈服【分注:段匹磾见到石虎说:“我受晋朝恩惠,志在消灭你,不幸落到这种地步,不能向你致敬。”常穿着朝服,拿着晋朝的符节,不向石勒行礼,很久后被杀】足以使晋朝那些自相叛乱的人感到羞愧,不失其节操就足够了。具官职名做什么呢?
秋七月,任命戴渊都督司、豫,刘隗都督青州、徐州诸军事。
考异【提要:徐作冀。按:这条“军”字上当有“州”字】
分注【
当书以戴渊、刘隗分督司、豫、青、徐诸军事,分注:渊为征西将军,督司、兖、豫、并、冀、雍六州,镇合肥;隗为镇北将军,督青、徐、幽、平四州,镇淮隂。○按:冀州与司、豫、兖、并、雍共六州属戴渊,刘隗四州乃青、徐、幽、平。提要:徐作冀误,既列叙司、豫、青、徐军上,亦不必着州字,考异可删。
代弑其君郁律子贺傉立
考证【立当作嗣○谨按凡例曰:凡僭国称王者,其继世曰嗣,后皆仿此】
分注【拓防猗防妻惟氏忌代王郁律之彊恐不利其子乃杀郁律而立子贺傉郁律之子什翼犍幼在襁褓其母王氏匿于袴中祝曰天茍存汝则勿啼久之不啼乃得免】
当书代弑其君,郁律而立其子贺傉。○按贺傉,猗防子也,非郁律之子,安得书嗣?考证泥例,非是。○子某立,常辞也;上书弑其君,非常矣,不应以常辞书。况贺傉尤非郁律子乎?书立其子某,明乎其为弑者之子也。如纲目原文,不惟世系未明,且先君既弑,子亦何从立邪【按猗防諡桓帝,郁律諡文帝,贺傉諡恵帝。恵乃桓之中子,史称郁律为恵帝子,是先弑其子而后立其父,有是理乎?疑譌】
【壬午】永昌元年【赵光初五后赵四年】春,正月,王敦举兵反。谯王氶、甘卓移檄讨之。敦分兵冦长沙。
当书谯王氶及甘卓。○按卓非可与氶并书者,特欲着卓还军之罪【下书甘卓还襄阳】故先书于此。据分注所载,卓之为义,始既不勇,卒又不终。其视王敦,仅一间耳。春秋传云:“及者内为志”,明非谯王卓,亦无复此举,所以诛其心也。不待书死之【下书敦兵陷长沙,湘州刺史谯王氶死之】与杀【敦杀甘卓】而首从诚伪之分,已辨于此矣【史称敦初起兵,遣使告卓,约与俱下。卓许之后,更狐疑不赴。谯王氶遣主簿邓骞説卓,卓犹欲按兵坐待。防敦复遣防军乐道融邀卓,道融愤敦悖逆,反説卓袭武昌,卓意始决,露檄致讨。敦闻卓起兵,遣卓兄子卬说卓,使旋军。时敦已杀戴渊、周顗等,卓闻流涕,谓卬曰:“吾之所忧,正在今日。”即命旋军。道融忧愤而卒。卓家人劝卓备敦,卓不从,悉散兵佃作。襄阳太守周虑承敦意,袭卓杀之,传首于敦。卓之始终若此,顾可与谯王同日语哉】
【癸未】肃宗明皇帝太宁元年【赵光初六后赵五年】六月,立皇后庾氏,以庾亮为中书监。
考异【庾字当作后兄,与汉何进同】
书法【不书后,兄亮亮贤也。与董、重、杨、骏异矣】
此条考异不必从○按亮不书属特非王凤诸人之比【凡例亲戚贵重者书其属注云如元舅王凤以着外家与政之祸】书法以为贤亮非也苏峻之乱亮实惎之【咸和二年亮疑峻为乱下诏徴为大司农卞壸温峤谏皆不聴峻果拒命与祖约举兵反】平时拒谏以伸已谋【峤闻峻不奉诏即欲率众卫建康三吴亦起义兵亮皆不聴】临难弃君以图茍免【三年峻兵犯阙卞壸死之亮与郭黙等奔寻阳】曽是而可谓贤哉乃若董重马初实由贵人乳母得官故书兄书子【汉建宁二年书以董贵人兄重为五官中郎将永兴二年书封乳母马恵子初为列侯】以着其滥此尤与王凤不同况庾亮乎书法谓与董重杨骏异勲按重则非伦骏未书属所称异者又安在哉【或曰亮惎乱独非与政之祸乎曰亮之疑峻为国非为己也自不可与王凤同日语但违众自是无先见之明多事后之悔此则非温峤诸人比纲目于峤等卒具官爵而亮止书官其权衡审矣】
【戊子】显宗成皇帝咸和三年【赵光初十一,后赵太和元年】九月,陶侃、温峤讨峻于石头,斩之。峻弟逸代领其众。
考异【提要无于石头三字】
斩当作诛,代当作复。于石头三字不可省。○按前书,峻迁帝于石头;此书,讨峻于石头,诛之。明贼已讨,而人主无恙也。不书则无以示逼迁乗舆者之戒。提要不必从。○代者,平时相继之常辞。峻既伏诛,逆顺已明。逸不图反正,以盖兄愆,犹寻覆辙,拥众为难。刀俎余生,宁能久存乎?故当书复,以明其迷不知返。而峻之后有逸,是未可安枕卧也。又以戒人君不可不慎之意。纲
译应当记载为:任命戴渊、刘隗分别督领司、豫、青、徐等州的军事。分注说:戴渊任征西将军,督领司、兖、豫、并、冀、雍六个州,镇守合肥;刘隗任镇北将军,督领青、徐、幽、平四个州,镇守淮阴。○按:冀州与司、豫、兖并、雍共六个州属于戴渊,刘隗的四个州是青、徐、幽、平。提要认为:“徐”字当作“冀”字错误,既然已经列举叙述司、豫、青、徐的军事,也不必写明“州”字,考异可以删除。
代国弑杀其君主郁律,立贺傉。
考证【“立”字应当作“嗣”。○谨按凡例说:凡是僭越称王的国家,其继位称为“嗣”,后来都仿照这个体例】
分注【拓跋防是猗㐌的妻子,惟氏忌恨代王郁律的强大,担心不利于自己的儿子,于是杀了郁律而立贺傉。郁律的儿子什翼犍年幼在襁褓中,他的母亲王氏把他藏在裤子里,祈祷说:“上天如果让你存活,就不要啼哭。”过了很久没有啼哭,才得以幸免】
应当记载为:代国弑杀其君主郁律,而立其子贺傉。○按:贺傉是猗㐌的儿子,不是郁律的儿子,怎么能记载为“嗣”?考证拘泥于体例,是不对的。○“子某立”,是常用的措辞;上面记载“弑其君”,是非常之事,不应用常用的措辞来记载。况且贺傉尤其不是郁律的儿子呢?记载“立其子某”,明确表明他是弑君者的儿子。如果像《纲目》原文那样,不仅世系不明,而且先君既已被弑,儿子又从哪里立起呢?【按:猗㐌谥号桓帝,郁律谥号文帝,贺傉谥号惠帝。惠帝是桓帝的中子,史书称郁律为惠帝之子,这是先弑杀其子而后立其父,有这样的道理吗?怀疑是讹误】
【壬午】永昌元年【赵光初五年,后赵四年】春天,正月,王敦起兵反叛。谯王司马氶、甘卓发布檄文讨伐他。王敦分兵侵犯长沙。
应当记载为:谯王司马氶及甘卓。○按:甘卓不是可以跟司马氶并列记载的人,只是想要指出甘卓撤军的罪过【下文记载甘卓撤回襄阳】,所以先在这里记载。根据分注所记载的,甘卓做正义之事,开始时不勇敢,最终也不坚持到底。他看待王敦,仅仅相差一步罢了。《春秋传》说:“‘及’字表示内部有志向”,说明如果不是谯王,甘卓也不会有这次行动,所以诛责他的内心。不必等到记载他战死【下文记载王敦军队攻陷长沙,湘州刺史谯王司马氶战死】和被杀【王敦杀了甘卓】,主从、真诚与虚伪的区别,已经在这里辨明了。【史书记载王敦起初起兵,派遣使者告诉甘卓,约定一起南下。甘卓答应之后,又犹豫不决没有前往。谯王司马氶派遣主簿邓骞劝说甘卓,甘卓还想按兵不动坐等。王敦又派遣参军乐道融邀请甘卓,乐道融愤恨王敦悖逆,反而劝说甘卓袭击武昌,甘卓心意才决断,公开檄文进行讨伐。王敦听说甘卓起兵,派遣甘卓的侄子卬劝说甘卓,让他撤军。当时王敦已经杀了戴渊、周顗等人,甘卓听说后流泪,对卬说:“我所担忧的,就在今天。”立即命令撤军。乐道融忧愤而死。甘卓家人劝甘卓防备王敦,甘卓不听从,全部解散士兵去耕作。襄阳太守周虑秉承王敦的意思,袭击甘卓并杀了他,将首级传给王敦。甘卓始终如此,难道可以和谯王相提并论吗】
【癸未】肃宗明皇帝太宁元年【后赵光初六年,后赵五年】六月,立皇后庾氏,任命庾亮为中书监。
考异【“庾”字应当作“后兄”,与汉朝何进相同】
书法【不记载“后兄”二字,因为庾亮贤德。与董重、杨骏不同】
这条考异不必采纳。○按:不记载“属”字,特别表明庾亮不是王凤那一类人【凡例说:亲戚地位尊贵的记载其所属,注解说:如元舅王凤,以表明外戚干预朝政的祸患】。书法认为庾亮贤德,是不对的。苏峻之乱,实际上是庾亮引起的【咸和二年,庾亮怀疑苏峻作乱,下诏征召他为大司农,卞壸、温峤劝谏都不听,苏峻果然拒绝命令,与祖约起兵反叛】。平时拒绝劝谏以推行自己的计谋【温峤听说苏峻不奉诏,立即想率领众人保卫建康,三吴也起兵义举,庾亮都不听】。临难抛弃君主以求苟且免死【三年,苏峻军队侵犯宫阙,卞壸战死,庾亮与郭默等人逃往寻阳】。像这样还能说贤德吗?至于董重、马初,实际上是因为贵人的乳母而获得官职,所以记载“兄”、“子”【汉建宁二年记载:任命董贵人的哥哥董重为五官中郎将;永兴二年记载:封乳母马惠的儿子马初为列侯】,以表明其滥授官职。这尤其与王凤不同,何况庾亮呢?书法说与董重、杨骏不同,按:董重则不是同类,杨骏未记载“属”,所说的不同又在哪里呢?【有人说:庾亮引起动乱,难道不是干预朝政的祸患吗?回答说:庾亮怀疑苏峻是为了国家,不是为了自己,自然不能与王凤相提并论。只是违背众人,自然没有先见之明,多有事后后悔,这就不是温峤等人能比的。《纲目》对温峤等人最终具列官爵,而庾亮只记载官职,其权衡是审慎的】
【戊子】显宗成皇帝咸和三年【后赵光初十一年,后赵太和元年】九月,陶侃、温峝在石头城讨伐苏峻,斩首他。苏峻的弟弟苏逸代替统领他的部众。
考异【提要没有“于石头”三个字】
“斩”应当作“诛”,“代”应当作“复”。“于石头”三个字不可省略。○按:前面记载,苏峻将皇帝迁到石头城;这里记载,在石头城讨伐苏峻,诛杀他。明确表明贼寇已被讨伐,而君主安然无恙。不记载就无法显示对逼迫迁移皇帝者的警戒。提要不必采纳。○“代”,是平时相继的常用措辞。苏峻既已伏诛,逆顺已经分明。苏逸不图谋反正,以掩盖兄长的罪过,还追寻覆辙,拥众作乱。刀俎下的余生,难道能长久存在吗?所以应当记载“复”,以表明他迷途不知返回。而且苏峻之后还有苏逸,这是不可高枕无忧的。又以此警戒君主不可不谨慎的意思。《纲目》
目以常辞书,非是。
【己丑】四年【赵光初十二,后赵太和二年○是岁,赵亡大一,小一,凡三僭国】春,正月,逸杀右卫将军刘超,侍中钟雅。
译用通常的言辞来书写史事,是不恰当的。
己丑年,四年(赵光初十二年,后赵太和二年。这一年,赵国灭亡了大一、小一,共计三个僭越称帝的政权)。春季,正月,司马逸杀死了右卫将军刘超、侍中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