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律心得卷之二
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共犯罪分首从律】
一,凡律称准者,至死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听许受财律注,又称与同罪律】
译对于犯罪,以起意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处罚【共犯罪分首从律】
一、凡是律文中称“准”的,判处死刑减一等,最高刑罚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官吏听许受财律注,又称为与同罪律】
一,凡称与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称与同罪律并律注】
一,凡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系【加减罪例律】
一、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犯罪自首律】
一闻拏投首除例不准首及强盗例有正条外,其余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同上例】
一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减一等【同上例】
一、因人连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连累人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犯罪共逃律】
一、每年小满后十日起,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除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杖笞,不准减免外,其余杖责人犯各减一等八折发落,笞罪宽免【五刑例】
一,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诬告律】
一、凡犯罪逃走者,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罪人拒捕律】
一、凡犯罪拒捕者,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同上律】
一、凡私和公事,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私和公事律】
一、凡官吏诸色人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所应坐本罪一等【嘱托公事律】
一、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闻有恩赦而故犯律】
一死罪人犯遇赦援免后再有犯加一等治罪【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恩诏刑部咨覆援免各犯咨内声明】
一、凡父子兄弟共犯奸盗杀伤等案,如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势,除律不分首从,及死罪仍按本律定拟外,余俱视其本犯科条加一等【共犯罪分首从例○本犯科条,谓父兄本犯之罪,即为从之罪也,非于子弟本犯加一等】
一、凡应议者之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害民、陵官者,听所在官司径自提问,加常人罪一等【应议者之祖父有犯律】
一生员代人扛帮作证审属虚诬该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讼词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诬告例】
一、凡绿营兵丁因事斥革后,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军、流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有司决囚等第例】
一、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拏等项,照正条办理外,其耸官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至徒三年止【诈教诱人犯法例】
一、幕宾事后受礼,尚非舞弊诈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照衙门书吏加等例治罪【在官求索借贷财物例】
一、凡各衙门书吏,如有舞文作弊者,系知法犯法,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官吏受财例】
一书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经承,贴写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同上例】
一役满考职吏员犯罪加凡人一等【处分则例】
一、凡同僚犯公罪,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同僚犯公罪律】
一若下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为首【同上律】
一、凡官司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各递减一等。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若获,各听减一等【官司出入人罪律】
一受人枉法,不枉法赃,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减罪二等【犯罪自首律】
一、凡官吏因事受财者,计赃科罪;无禄人【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为无禄人】各减一等【官吏受财例】
一、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准枉法,准不枉法,各减受财一等【官吏听许受财律】
一、凡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律】
一、凡风宪官吏受财及求索、借贷、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风宪官吏犯照律】
一、凡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
译一、凡是称“与同罪”的,判处死刑的减一等,最高刑罚限于杖一百、流三千里;称“罪同”的,判处死刑的不减等【称与同罪律并律注】
一、凡是加重罪行的,最高限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重到死刑。本条中规定加重至死刑的,依照原本所属的条款处理【加减罪例律】
一、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自己自首的,减罪二等【犯罪自首律】
一、除了听闻被捉拿而投案自首、例不准自首以及强盗例有专门条款的情况外,其余一切罪犯都在本罪上减一等【同上例】
一、如果自首不实或不彻底的,以不实不彻底部分的罪行定罪,判处死刑的减一等【同上例】
一、因他人牵连而获罪,如果正犯自杀的,被牵连的人减本罪二等。如果正犯自首告发、遇到赦免,或者蒙受特恩减一等、二等,或者罚赎的,被牵连的人也准许像正犯一样免罪、减等或赎罪【犯罪共逃律】
一、每年从小满后十日起,到立秋前一日止【如果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除了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受杖笞不准减免外,其余受杖责的犯人各减一等、八折发落,笞罪宽免【五刑例
一、凡是诬告他人笞罪的,在诬告的罪行上加二等;诬告流刑、徒刑、杖罪的,在诬告的罪行上加三等,各罪最高限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诬告律】
一、凡是犯罪逃跑的,在本罪上加二等,最高限于杖一百、流三千里【罪人拒捕律】
一、凡是犯罪抗拒抓捕的,在本罪上加二等,最高限于杖一百、流三年【同上律】
一、凡是私自和解公事,减犯人罪二等,最高限于笞五十。如果私自和解人命、奸情案件,各依本律处理【私和公事律】
一、凡是官吏等各类人员,自己嘱托办理自己事务的,在应判的本罪上加一等【嘱托公事律】
一、凡是听说将有恩赦而故意犯罪的,在常犯的基础上加一等【闻有恩赦而故犯律】
一、死刑犯遇到赦免援免后再次犯罪的,加一等治罪【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恩昭刑部咨覆援免各犯咨内声明
一、凡是父子兄弟共同犯奸盗杀伤等案,如果是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势,除了律法不分首从,以及死罪仍按本律定拟外,其余都视其本犯科条加一等【共犯罪分首丛例○本犯科条,是指父兄本犯的罪行,即为从犯的罪行,不是在子弟本犯基础上加一等】
一、凡是应议者的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仗权势害民、凌辱官员的,听任所在官司直接提问,在常人罪行上加一等【应议者之祖父有犯律
一、生员代人扛帮作证,审属虚诬的,该地方官立即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讼词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
一、凡是绿营兵丁因事被斥革后,如果有作奸犯科行为,除了实犯死罪外,军、流以下都照凡人加一等治罪【有司决囚等级例
一、幕友、长随、书役等,除了犯诈、赃、诬拏等项照正条办理外,他们耸动官员妄为,累及本官的,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最高限于徒刑三年【诈教诱人犯法例
一、幕宾事后受礼,尚非舞弊诈财的,计赃以不枉法论,照衙门书隶加等例治罪【在官求索借贷财物
一、凡是各衙门书吏,如果有舞文作弊的,属于知法犯法,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书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的经承、贴写,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同上例
一、役满考职吏员犯罪,加凡人一等【处分则例
一、凡是同僚犯公罪,都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二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二官一等【同僚犯公罪律
一、如果下司申送上司的事有差误,上司准许执行的,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如果上司行下的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的,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也都以吏典为首【同上律
一、凡是官司断罪,失于人者,各减三等;失出于出者,各减五等,都以吏典为首,首领、佐二、长官各递减一等。如果囚犯未决放及放而还,如果抓获,各听减一等【官司出入人罪律
一、受人枉法、不枉法赃,知道他人将要告发,而在财主处首还的,减罪二等【犯罪自首律
一、凡是官吏因事受财的,计赃科罪;无禄人【月支俢食不及一石者为无禄人】各减一等
一、凡是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准枉法、准不枉法,各减受财一等
一、凡是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类的,各减在官时三等
一、凡是风宪官吏受财及求索、借贷,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赠之类的,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一、凡是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都在本罪上
加一等治罪【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例】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除致死二命,仍照律从一科断外,如至三命者,于应得军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者,按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不得加入于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专条者,各照定例办理【二罪俱发,以重论例】
译加一等治罪【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条例】
一、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判处死刑抵罪,只判处军、流、徒刑的。人犯除致死两人仍按律从重一条定罪外,如果致死三人,在原本应得的军、流、徒刑基础上各加一等。致死三人以上的,按照致死人数每多一人递加一等,最高刑罚止于发遣新疆,酌情分配种地服役,不得判处死刑。如果致死三人以上,条例中有专门规定的,各自按照定例办理【二罪俱发,以重罪论处的条例】
一、过失杀人之案,仍照律收赎;杀至数命者,按死者名数,各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各亲属收领,毋庸加等治罪【同上例】
一身犯两项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应斩决,加拟枭示【同上例】
一、凡两犯凌迟重罪者,于处决时加割刀数【同上例】
一、凡擅伤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以斗杀拟绞者,仍以斗伤定拟;若擅杀之止应拟满徒者,亦减二等科断【罪人拒捕例】
○通用加减罪例图
加罪凡十七等
笞罪五等
加一等笞一十
加一等笞二十
加一等笞三十
加一等笞四十
加一等笞五十
杖罪五等
由笞五十加一等杖六十
加一等杖七十
加一等杖八十
加一等杖九十
加一等杖一百
徒罪五等
由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加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加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流罪三等
由徒三年,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一等罪止不加
凡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至斩绞。律曰:「加者,不得加至于死,是也。」
减罪凡十六等
死罪二曰斩曰绞同为一等
流罪三:曰三千里,曰二千五百里,曰二千里,同为一等。
由斩绞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徒罪五等
由流三千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杖罪五等
由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
减一等杖九十
减一等杖八十
减一等杖七十
减一等杖六十
笞罪五等
由杖六十减一等笞五十
减一等笞四十
减一等笞三十
减一等笞二十
减一等笞一十减尽无科
凡减罪自死罪减起死罪二不作二等减作一等减流罪三不作三等减作一等减律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是也○伏读本朝定律加则不入死罪减则首先死罪至于流加则分为三等以次递加减则并为一等不次径减加轻而减重加缓而减速仰见好生之德与天地参矣臣不揣梼昧敬汇为图且集全编中有关加等减等可以通用而散见于各门各条者录之得数十条谨置案头以备省览臣衡恭录
●读律心得卷之三
南丰刘 衡纂辑
祥刑随笔
一笞罪折责用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一觔半【五刑例】
一杖罪折责,用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二觔【同上例】
一、凡寻常枷号重二十五觔,加重三十五觔【同上例】
一、热审期内,除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笞杖不准减免,其余杖责人犯各减一等,递行八折发落,笞罪宽免【同上例】
一、热审期内枷号人犯俱暂行保释,俟立秋后补枷【同上例】
一应枷号者,定于满日责放,不许先责后枷。遇患病即行保释,医治痊日补枷。若先责后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释医治,以致毙命者,交部严加议处【囚应禁而不禁例】
一、凡问刑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桚指、枷号、竹板外,其拧耳、跪炼、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造木棒、捶连根带须、竹板数十觔、大锁联枷、荆条击背,例禁所不及赅载者,均属非刑,照违制律杖一百【故禁、故勘平人论】
一、强窃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准夹讯外,其别项小事概不许滥用夹棍【同上例】
一、凡问刑衙门,不许于狱内用木?匣床,违者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凌虐罪囚例】
一徒罪以下人犯患病保出调治病痊送监【同上例】
一递解人犯,除原有杻镣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钮镣,非法乱打,除实犯死罪外,
译一、过失杀人的案件,仍按照律法规定收赎;杀死多人者,按照死者人数,各追缴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发给各死者亲属收领,不必加重治罪【同上例】
一人犯有两项罪名,援引各项律例,都应当斩决,加重判处枭首示众【同上例】
一、凡犯有凌迟重罪的人,在处决时增加割刀的数量【同上例】
一、凡擅自伤害罪人,除了殴打未造成骨折损伤的不论外,如果殴打造成骨折以上损伤,按其擅自杀害的罪行,本应以斗杀判处绞刑的,仍以斗殴致伤定罪;如果擅自杀害的罪行只应判处满徒的,也减轻二等科断【罪人拒捕例】
○通用加减罪例图
加罪共十七等
笞刑五等
加一等笞十
加一等笞二十
加一等笞三十
加一等笞四十
加一等笞五十
杖刑五等
由笞五十加一等杖六十
加一等杖七十
加一等杖八十
加一等杖九十
加一等杖一百
徒刑五等
由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加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加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加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流刑三等
由徒三年,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加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一等罪止不加
凡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重至斩绞。律文说:“加刑,不得加至死刑,正是此意。”
减罪共十六等
死刑二种:斩、绞,同为一等
流刑三种:三千里、二千五百里、二千里,同为一等
由斩绞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徒刑五等
由流三千里,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
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杖刑五等
由徒一年减一等杖一百
减一等杖九十
减一等杖八十
减一等杖七十
减一等杖六十
笞刑五等
由杖六十减一等笞五十
减一等笞四十
减一等笞三十
减一等笞二十
减一等笞十,减尽无科
凡减罪从死刑开始减,死刑二种不作二等减,作一等减;流刑三种不作三等减,作一等减。律文说“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正是此意。○伏读本朝定律,加刑则不入死罪,减刑则首先减死刑,至于流刑,加刑则分为三等依次递减,减刑则并为一等不依次径减,加轻而减重,加缓而减速,仰见好生之德与天地参矣。臣不揣愚昧,敬汇为图,且集全编中有关加等减等可以通用而散见各门各条者,录之得数十条,谨置案头以备省览。臣衡恭录
●读律心得卷之三
南丰刘衡纂辑
祥刑随笔
一、笞刑折责用小竹板,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一斤半【五刑例】
一、杖刑折责,用大竹板,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二斤【同上例】
一、凡寻常枷号重二十五斤,加重三十五斤【同上例】
一、热审期内,除窃盗及斗殴伤人应笞杖不准减免外,其余杖责人犯各减一等,递减八折发落,笞刑宽免【同上例】
一、热审期内枷号人犯都暂行保释,待立秋后补枷【同上例】
一应枷号者,定于满日责放,不许先杖后枷。遇患病即行保释,医治痊愈后补枷。若先杖后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释医治,导致毙命的,交部严加议处【囚应禁而不禁律】
一、凡问刑衙门一切刑具,除了律例记载的夹棍、拶指、枷号、竹板外,拧耳、跪炼、压膝、掌责等刑罚,准其照常使用。如有私造木棒、捶连根带须的竹板数十斤、大锁联枷、荆条击背等,律例禁止未及涵盖的,均属非刑,照违制律杖一百【故意禁、故意勘平人论】
一、强窃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的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准夹讯外,其他小事一概不许滥用夹棍【同上例】
一、凡问刑衙门,不许在狱内使用木匣床,违者官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凌虐囚犯例】
一、徒刑以下人犯患病保出调治,病愈送监【同上例】
一、递解人犯,除原有杻镣照旧使用外,押解人役若擅自增加杻镣,非法乱打,除实犯死罪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