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壬集卷一
一、「各屯番丁,定议设立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丁,额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余员。今台湾屯兵弁目无需似此之多,祇应仍照其例,量为设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当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为交纳社饷。但此通事积年充役,系地方官佥派,本非番人同类,未便用为弁目。应于番社头目内,择其曾经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拣选拔补。于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统领〔番〕众;屯把总四员,分管各屯;大小〔各屯〕每处设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就近管理。该番丁素习技艺,非招募新兵可比;应〔请〕照川省屯练之例,毋庸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报督、抚给〔与〕札付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明详报督、抚加一等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倘所管内有生事废业之人及苦累番众情弊,即行咨革究处。凡有事故出缺,仍拣选番社悦服之人,详报拔补』等语。查四川屯练之兵丁,向设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今台湾番社既经挑补番丁四千名,亦应议设屯弁,以资经理。应如所请:南北两路额设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其大小各屯每处各设外委一员,统率分管。该弁等系番社(?),毋庸归营操演,即令南路营参将、北路协副将各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报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丁兵、拔补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该弁等经办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劳绩,即由镇、道详报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倘有生事废业及苦累番众之弁,即行咨革究处,毋□稍事姑息。所有该弁等〔应〕给札付,由镇、道详报督、抚颁给,并仍随时报部存案。
一、「屯丁、屯弁毋庸筹给月饷,应拨近山埔地,以资养赡」一款,据称:『台湾东界内地,本多旷土,禁民越垦,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种,以资生计。无如游民聚处日多,越界占耕,渐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控案甚多。前经〔富〕勒〔浑〕奏明专委镇、道确切勘丈,尚未丈明详报,即逢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奏核查,共计丈出既垦埔地一万一千三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亩三分一厘);均应查明民垦、番垦,分别升科办理。此外,尚有未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及互控结会案内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之地,迫近内山。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名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承受田亩。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其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埔地,应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以示体恤;即毋庸另行筹给月饷』等语。查台湾各社熟番经作为屯丁,令其巡防,自应酌给田亩,以资养赡。今将军公福等请于界外未垦荒埔并械斗、结会案内抄没入官埔地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厘),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之例免其纳赋,毋庸另行议给月饷等因。臣等核其拨给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数目;应〔如〕所奏,准行令该省督、抚即将埔地议给该屯弁丁等,饬令地方官于设屯处所就近照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载明四至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其屯丁内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补;将所给田亩,顶给永种,以为养赡。如有私行典卖者,按律治罪,追赔契价充公,将埔地移给另挑屯丁承受。
译一、“各屯番丁应议定设置屯弁,以资管辖”一款,据称:“四川屯练兵丁,定额设置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一百多人。如今台湾屯兵所需弁目不必像这样多,只应仍照此例酌量设置。查各社原有民人充任通事,管理一社事务,代为缴纳社饷。但这些通事多年充役,是地方官点派的,本来不是番人同类,不便用作弁目。应在番社头目中,选择曾经作战出力并且一向为番社所信服的人——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类,挑选提拔补用。南北两路定额设置屯千总二员,统领〔番〕众;屯把总四员,分别管理各屯;大小〔各屯〕每处设置屯外委一员。花名图册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将各屯事务交北路协副将、南路营参将就近管理。这些番丁素来熟习技艺,不同于新招募的士兵;应〔请〕照四川屯练办法,不必归营操演。点验屯丁、提拔补用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管辖,详细报送督、抚,发给札付,并报部存案。经管六年后,如果督率有方、曾有劳绩,由镇、道核实后详细报送督、抚,提升一级赏给职衔,以示鼓励。如果所管范围内有滋事废业之人,或有苦累番众的弊端,就立即咨报革职查办。凡因事故出现缺额,仍选取番社乐于服从的人,详细报送后提拔补用。”查得四川屯练兵丁,向来设置屯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管辖。如今台湾番社既已挑补番丁四千名,也应议设屯弁,以资管理。应依所请:南北两路定额设置屯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各大小屯每处各设外委一员,统率并分管。这些弁员系番社(?),不必归营操演,就令南路营参将、北路协副将各自就近约束,并将花名图册造册报送理番同知稽核。其一切点验丁兵、提拔补用屯弁等事,统归台湾镇总兵、台湾道办理。这些弁员任职六年后,如果督率有方、确有劳绩,就由镇、道详细报送督、抚,加赏职衔,以示鼓励。如有滋事废业、苦累番众的弁员,就立即咨报革职查办,不□稍有姑息。所有这些弁员应发给札付,由镇、道详细报送督、抚颁发,并且仍随时报告兵部存案。一、“屯丁、屯弁不必筹给月饷,应拨给靠山埔地以资供养”一款,据称:“台湾东部靠近内地的地方,本来有很多空旷土地,禁止民人越界开垦,准许熟番等开垦生地、耕种,以维持生计。无奈流民聚集日多,越过界线侵占耕种,逐渐变成熟业,以致争夺之事很多,诉讼案件也很多。此前富勒浑奏明,专门委派镇、道确实勘丈,但尚未丈量清楚并详细报告,就遇到逆匪滋事。现经臣等提议核查,共丈出已经开垦的埔地一万一千三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亩三分一厘);都应查明是民人开垦还是番人开垦,分别办理升科。此外还有未开垦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以及乾隆四十八、五十一等年漳、泉械斗和互控结会案件中抄没翁云宽、杨光勋等入官的埔地三千三百八十余甲,均属界外、靠近内山的土地。应请将新设屯丁四千名,每人拨给埔地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名三甲,令其自行耕种;责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册绘图,注明四至和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出现缺额,就挑选其子弟补充,承受田亩。如有私自典卖的,按律治罪,追缴赔偿契价充公,土地仍归番社所有。拨给的埔地应照番田的例子免纳赋税,以表示体恤;也就不必另行筹给月饷。”查得台湾各社熟番既已充作屯丁,令其承担巡防,自应酌量给与田亩,以资供养。现将军公福等请将界外未垦荒埔,以及械斗、结会案件中抄没入官的埔地,共八千八百余甲(每一甲合内地民田一十一亩三分一厘),拨给新屯丁四千名;每人一(二?)甲,千总每员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照番田例免纳赋税,不必另行议给月饷等情。臣等核查其拨给埔地,确是按照屯丁、屯弁等酌定的数目;应〔如〕所奏,准许施行,命令该省督、抚立即议定将埔地拨给这些屯弁、屯丁等,并饬令地方官在设屯之处就近按数拨给;仍令勘定界址,造册绘图,注明四至和段落,通报立案,以备稽查。屯丁中如因事故出现缺额,就挑选其子弟补充;将所给田亩作为永久耕种之地,以供养他们。如有私自典卖的,按律治罪,追缴赔偿契价充公,并将埔地移拨给另行挑选的屯丁承受。
一、「请查已垦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淡水、彰化二处垦辟日增,另行划定界址,设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占垦,免滋事端。乃〔因〕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种;价〔值稍〕轻者谓〔之〕「贌租」,价值稍重者谓之「典」〔卖〕。熟番等归化日久,渐谙耕种;社番业经典卖与民者,无由取赎。是以各处番地,不特嘉义每多侵界,即淡水等处续定「土牛」之界,亦成设想。此时若不将埔地彻底清理,〔事〕过境迁,界址必仍滋淆混。〔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屯目〔外〕,其已垦之地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贌租之地无多,原系民为佃户、番为业主,自应同番社田亩一体免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既非番业,即令其民户一体报升。第民卖番地之后,所费工本原〔多,又〕每年抽给〔番租之例;若再征收本色,民力未免拮据。应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仍出示晓谕番社,使知租额无亏,俾得永资生计。民人等藉有纳赋明文,世守其业,亦〔可〕永杜争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接壤生番,私垦田亩甚多。此等〔偷〕越民〔人〕,本应重加惩治。惟念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须抛荒,而游民亦无归宿。应请更定民买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此时正值农忙之际,未便纷纷履勘〕;应令该处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先行呈报,一俟刈获登场,臣随即委大员前往抽查;并将此外有无续垦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后,即以所垦地方为界,〔竖立界石,详开立界年月、地方,大书深刻〕,俾人一望而知;仍交〔与〕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时〔周历〕巡查。如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并严参究治』等语。查台湾地方民田旧征租赋,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优恤、抚绥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将佃垦生、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内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亩免其纳赋升科,其业经卖断与民者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纳粟之处,系属皇仁,俾得番民得〔□〕其业起见。亦应如所奏办理;行令该省督、抚出示晓谕民番,各知遵照;并将业〔经〕卖断与民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其每亩征银若干清册送部查核。至所称集集〔埔〕等处民人田亩,既据载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日久相安,并无事故;一经驱逐,沃土几须抛荒,而游民又无归宿。应如所请,照准其现定民买番地之例,一体升科;仍令该督、抚转饬民番将租贌、典卖田亩数目查明,一俟刈获登场,即先委大员前往抽查。如此外复有侵垦地亩,一并查明呈报。〔自此次清〕查后,即将所垦地方立石为界,仍交巡视台湾〔之〕将军、督、抚、提督及该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垦,即行从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并严参究处。
一、「屯丁习用器械,应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镖枪、鸟铳、竹箭,器械不一,均属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鸟铳,随同官兵打仗杀贼,最为贼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枪、箭亦应官为点验,以备稽查。所有新设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绿营之例拘定鸟铳〔兵〕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祇以该番器械为准,呈报总兵遂加印烙,编号备查;并每年令总兵巡查之便,照点一次。如〔无〕印烙,即照私藏军器之例,一体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与优免,以恤番力」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淳,最堪怜悯。从前文武员弁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民挑运行李。其余各地兴筑、递送公文,亦该社番应役。其劳苦急力之处,较之台湾民不啻数倍。今既挑补屯丁,分处防守;遇有搜捕盗贼等事,又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应。其未补屯丁之番民,亦祇〔令〕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敢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等语。查台湾孰番已经挑补屯丁,有防守之责;自应加意优恤,以免累扰。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所设屯丁之番民亦只今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处,应如所请,行令督、抚转饬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复有苛派扰累之事,令该镇、道实力访查,严行参究。
臣等酌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
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议。钦此』。
——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二、兵部移会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奏报带领生番进京起程日期折
译一、“请查明已开垦埔地,以确定界址”一款,据称:“台湾东面依山,地势宽广;从前因为淡水、彰化两处开垦日益增加,另行划定界址,设置‘土牛’,禁止奸民越界开垦,以免滋生事端。后来人口聚集日益增多,民人私自向熟番租赁田地耕种;价格稍低的称为‘贌租’,价格稍高的称为‘典’〔卖〕。熟番等归化已久,逐渐熟悉耕种;番社田产一经典卖给民人,便无法收赎。因此各处番地,不仅嘉义常有侵越界线之事,即使淡水等处后来划定的‘土牛’界线,也有名存实亡之势。此时若不把埔地彻底清理,事过境迁,界址必然仍会混乱不清。〔除〕未垦荒埔五千四百余甲拨给新募屯〔丁〕屯目〔外〕,其中已经开垦的一万一千余甲,自应分别办理。查民人租赁的土地不多,原本是民人为佃户、番人为业主,自应与番社田亩一样免于升科。已经卖断给民人的,既然不再是番人产业,就命令民户一并报明升科。只是民人卖得番地以后,所花费的工本原〔多,又〕每年还依抽取〔番租之例;若再征收本色,民力未免拮据。应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缴纳粮米;仍发布告示晓谕番社,使他们知道租额没有亏损,以便长久维持生计。民人等既有缴纳赋税的明文,便可世代守业,也〔可〕永远杜绝争端。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峤等处与生番接壤,民人私自开垦的田地很多。这些〔偷〕越界的民〔人〕,本应严加惩治。只是考虑到开垦以来,他们与生番长期相安无事;一旦驱逐,肥沃土地几乎必将荒废,流民也无处安身。应请重新确定民人购买番地的规则,一律升科,免予查究。〔此时正值农忙,不能纷纷前往勘查〕;应命当地民番先将租赁、典卖田亩的情况申报,等到收割入场后,臣立即委派大员前往抽查;并把除此之外是否还有续行开垦的田亩〔一并〕查明,分别办理,咨报部存案。从这次清查以后,就以已开垦之地作为界线,〔竖立界石,详细开列立界的年月、地方,并大字深刻〕,使人一望便知;仍交给巡视台湾的将军、督、抚、提督以及地方官等不时周遍巡查。如有越界私自开垦,就立即从重治罪;对失察的地方文武各官,也一并严加参劾查办。”查得台湾地方民田旧例征收租赋,番地免于升科,这是皇上优厚抚恤、安抚民番的特别恩典。如今将军公福等奏称,在佃户开垦的生番、熟番埔地一万一千余甲中,民人租赁的土地与番社田亩一样免纳赋税、免予升科;已经卖断给民人的,照同安县下沙科则按甲计亩征银,免其缴纳粮米,这些都是皇上的仁慈,意在使番民能够〔□〕其产业。也应依所奏办理;命令该省督、抚发布告示晓谕民番,使各自知道遵照;并将已经卖断给民人的田亩,查照同安县下沙科则,造册列明每亩应征银数,送部查核。至于所说集集〔埔〕等处民人的田亩,既据载明自开垦以来与生番长期相安无事,没有发生事故;一旦驱逐,肥沃土地几乎要荒废,流民又无处安身。应依所请,准许按照现定民人购买番地的规则,一体升科;仍命令该督、抚转饬民番查明租赁、典卖田亩的数目,等到收割入场后,先委派大员前往抽查。如此外还有侵占开垦的田亩,也一并查明呈报。从这次清查以后,就以已开垦的地方立石为界,仍交给巡视台湾的将军、督、抚、提督以及该地方官等不时巡查。如再有越界私自开垦,就立即从重治罪;对失察的地方文武官员等,也一并严加参劾查办。一、“屯丁惯用的器械应自行制备,报官点验”一款,据称:“熟番打猎、捕鹿所用的镖枪、鸟铳、竹箭,器械各不相同,但都很锋利。比如岸里社番人善用鸟铳,跟随官兵作战杀贼,是贼匪最为畏惧的;一切器械都可以不必由官府制给。但现在严禁民间私藏军器,屯兵所用的枪、箭也应由官府点验,以备查核。所有新设屯丁四千人,不必照绿营的例子限定多少鸟铳兵、多少弓箭兵,只以番人原有器械为准,报送总兵加盖印烙,编号备查;并且每年利用总兵巡查之便,按名点验一次。如〔无〕印烙,就照私藏军器的例子一并治罪。……” 一、“屯〔丁〕的徭役应酌情优免,以体恤番人的力量”一款,据〔称〕:“台湾各社熟番质朴温厚,最值得怜悯。从前文武员弁出差巡察,无不调拨番民挑运行李。其他各地兴筑工程、递送公文,也都由该社番人服役。他们所受的劳苦和耗费力气之处,比台湾民人不止多出数倍。如今既已挑补为屯丁,分处防守;遇到搜捕盗贼等事,又必须听候征调。所有一切徭役,都免除他们承应。尚未补为屯丁的番民,也只能令其递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如果地方文武官员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胆敢有苛刻派役、扰累番民之事,命令该镇、道切实访查,严加参劾查办。”查得台湾熟番已经挑补为屯丁,负有防守职责,自应特别优恤,以免劳累扰害。如今将军公福等奏请,所设屯丁所属番民也只准递送公文、不得因私事役使,应该依所请办理,命令督、抚转饬遵照。如果地方文武官员及理番同知不加体恤,又有苛派扰累之事,命令该镇、道切实访查,严加参劾查办。臣等酌情议定这些缘由,不知是否妥当?恭候圣谕遵行!为此谨奏请旨。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照议定办理。钦此。” ——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二、兵部移会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奏报带领生番进京起程日期折
兵部为移会事:武选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结外,相应抄录原奏移会贵处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五日。
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臣觉罗伍、福建巡抚臣徐跪奏为恭报台湾生番到省及臣等交(卸)印务、带领起程各日期、会折奏请圣鉴事:窃臣等前奉上谕:奎林奏称,狮仔等社生番头目怀日怀等一十二名,吁恳祝厘,洵属好事,徐嗣曾前已派令八月来京祝嘏,即着带领行查,照料一切,更为妥善。钦此。兹据护送委员泉州府知府徐梦麟禀报:内渡生番头目一十二名及义民、通事、社丁等于四月初九日自鹿耳门开船,仰托圣主洪福,一路海波恬静,十六日由厦门登陆,今于二十八日行抵省城,臣等当即传见,并着通事宣谕圣恩,优加赏待,各番目欢欣舞蹈,咸颂皇仁。随令知府徐梦麟,并添委延平协副将特克什布协同管带该番目等,于初三日自省起程,接站行查。臣徐嗣曾于五月初六日将福建巡抚关防移交臣伍拉纳,即于接收任事,仍各疏具题恭谢天恩外,臣徐嗣曾即起程驰赴前途,妥为照料。计至七月初旬,定可前抵热河,亲率该番目共效嵩呼,恭预胪欢(庆)典。所有交收印务及起程各日期,臣等谨合词会折奏闻,伏祈皇上睿鉴。谨奏。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四六页。
三、通台各属界外田园应征屯租残件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一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一十石。
二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六石。
三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五石。
四等园:每甲年征屯租四石。
五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三石。
六等园:每甲年征屯租二石。
——以上租谷,每一石详定折缴银一元。
四、通台各属界外名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丈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各等项名、甲数,逐一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台湾县属(无)
凤山县属:
一、现丈南坪溪墘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
又丈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丝。
又丈羌林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羌藤林无碍可垦荒埔九十甲八分。
又丈头社山脚无碍可垦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
又丈大盐坪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可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
嘉义县属:
一、现丈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
又丈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
又丈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
彰化县属;
一、现丈永坪坑荒埔园成捕(?)并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
又丈八娘坑抛荒埔并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
又丈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
又丈万斗六末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
又丈大姑婆未垦荒埔并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
又丈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
又丈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
又丈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
又〔丈〕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
又丈鸡油埔无碍可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
又丈罩兰埔无碍可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
淡水〔厅〕属:
一、现丈芎蕉湾无碍可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
又丈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
又丈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末垦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垦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垦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
又丈大姑崁未垦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脚未垦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涌未垦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莲港未垦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
又丈七堵未垦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
又丈田寮港未垦荒埔一十甲零六分
又丈杨海埔未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以上共现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译兵部为移会此事:武选司案呈,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觉罗伍等奏报前事的一道奏折,除另行发文办结外,现将原奏抄录移会贵处销案即可。现移会如下。随附清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五日。乾隆五十五年七月初一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臣觉罗伍、福建巡抚臣徐跪奏,为恭敬报告台湾生番抵达省城,以及臣等交卸印务、带领起程的各个日期,会同具折奏请圣上鉴察一事:臣等此前奉到上谕:“奎林奏称,狮仔等社生番头目怀日怀等十二人,恳请进京祝厘,实在是好事。徐嗣曾此前已经派令他们八月进京祝贺寿辰,即着带领他们前来,妥善查办照料一切。”钦此。现据护送委员、泉州府知府徐梦麟禀报:渡海而来的生番头目十二人及义民、通事、社丁等,于四月初九日从鹿耳门开船,仰赖圣主洪福,一路海面平静,十六日从厦门登陆,现于二十八日抵达省城。臣等当即传见,并命通事宣示圣恩,优厚赏赐款待;各番目欢欣舞蹈,都称颂皇上的仁德。随即命知府徐梦麟,并增派延平协副将特克什布协同带领这些番目等,于初三日从省城起程,沿途接站查验。臣徐嗣曾于五月初六日将福建巡抚关防移交给臣伍拉纳,即办理交接并任事;另行分别上疏具题恭谢天恩之外,臣徐嗣曾立即起程赶赴前路,妥善照料。预计到七月上旬,一定可以先抵达热河,亲自率领这些番目一同高呼万岁,恭敬参加并预祝胪欢〔庆〕典礼。所有交接印务和起程的日期,臣等谨共同具折奏闻,恭请皇上睿智鉴察。谨奏。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第一四六页。三、通台各属界外田园应征屯租残件 勘定界外田园应征的屯租 一等田: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二十二石。二等田: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一十八石。三等田: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一十四石。四等田: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一十二石。五等田: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一十石。六等田:每甲每年征收屯租六石。一等园: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一十石。二等园:每甲每年征收屯租六石。三等园: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五石。四等园:每甲每年征收屯租四石。五等园: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三石。六等园:每甲每年征收屯租二石。——以上租谷,每石详细确定折缴银一元。四、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勘丈清册 为遵照圣旨议定并具奏此事。现将勘丈出的通台各属界外各处埔地以及未垦荒埔等项目的名称、甲数,逐一详细造册,呈送查核施行。现将册文开列如下。现开列如下:台湾县所属:(无) 凤山县所属:一、现今丈量南坪溪边未垦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又丈量坪林口未垦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八毫六丝。又丈量羌林无碍开垦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又丈量羌藤林无碍开垦荒埔九十甲八分。又丈量头社山脚无碍开垦荒埔七十四甲。又丈量下淡水南坪顶无〔碍〕开垦荒埔三百七十三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又丈量大盐坪无碍开垦荒埔三百四十七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又丈量上淡水社南坪顶无碍开垦荒埔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五厘二毫。——以上合计现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厘八毫三丝。嘉义县所属:一、现丈量芊蓁仑未垦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又丈量大埔未垦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厘八毫八丝。又丈量十张犁未垦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厘六毫。——〔以上合计现丈荒埔一百二十一甲一分五厘二毫〕。彰化县所属;一、现丈量永坪坑已成园的荒埔捕(?)以及未垦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厘。又丈量八娘坑抛荒埔以及未垦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厘。又丈量虎仔坑未垦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又丈量内木栅未垦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厘四丝。又丈量万斗六未垦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厘。又丈量大姑婆未垦荒埔及抛荒埔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又丈量枝标林未垦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又丈量沙历巴来积积未垦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厘。又丈量水底寮未垦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厘五毫七丝八忽。又丈量东势角未垦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又丈量鸡油埔无碍开垦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丈量罩兰埔无碍开垦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以上合计现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一毫四丝八忽。淡水〔厅〕所属:一、现丈量芎蕉湾无碍开垦荒埔七十三甲二分。又丈量内湾未垦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丈量盐水港未垦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厘。又丈量武陵埔未垦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又丈量马陵埔未垦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又丈量四方林未垦荒埔六十一甲。又丈量黄泥塘未垦荒埔三百零五甲七分。又丈量淮仔埔未开垦的荒埔地一百一十五甲五分。又丈量山坑仔未开垦的荒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丈量大姑崁未开垦的荒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又丈量尖山脚未开垦的荒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又丈量三角涌未开垦的荒埔地六十五甲八分。又丈量八莲港未开垦的荒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又丈量七堵未开垦的荒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厘四毫。又丈量田寮港未开垦的荒埔地一十甲零六分。又丈量杨海埔未开垦的荒埔地三百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以上现已丈量的荒埔地共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厘二毫。
通台现丈共计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
分拨屯弁丁项下
凤山县属:
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甲。
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九毫)。
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计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
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顶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计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八厘)。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之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计一甲一分七厘五毫)。
台湾县属: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属上淡水社之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计一甲六分三厘九毫)。
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
嘉义县属:
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
麻豆社屯丁五十名、
萧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
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
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
茄投社屯丁二十名、
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
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计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
嘉义社屯丁二十名、
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计一甲五分)。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计一甲五分六厘)。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计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芊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计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
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计一甲)。
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
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
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丝(每名计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
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
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计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
彰化县属:
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
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
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
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计一甲)。
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计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
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计一甲零三厘)。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
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译全台湾现已丈量的埔地共计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七丝八忽。分拨给屯弁、屯丁名下。凤山县所属:南路千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南坪顶的埔地一十甲。一、放■〈纟索〉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上淡水社南坪顶的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南坪顶的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其中:放■〈纟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按一甲一分七厘九毫计算)。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按一甲一分八厘一毫八丝一忽计算)。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给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按一甲二分二厘九毫计算)。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分给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按一甲二分计算)。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七十一甲(每名按一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三忽计算)。一、搭楼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上淡水社南坪顶的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搭楼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给下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九十五甲九分九厘六毫八丝(每名按一甲二分六厘四毫四丝九忽计算)。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给上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分给南坪顶溪边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厘一毫一丝;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厘一毫一丝(每名按一甲二分二厘一毫二丝一忽计算)。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给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丝(每名按一甲一分八厘计算)。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给本社南坪顶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按一甲一分七厘五毫计算)。台湾县所属: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凤山县所属大北坪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山县所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又分给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共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七厘六毫八丝〕(每名按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一丝五忽计算)。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给凤山县所属上淡水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每名按一甲六分三厘九毫计算)。大杰巅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给凤山县所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按一甲六分七厘七毫四丝一忽计算)。嘉义县所属:一、萧垄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化县所属永坪坑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萧垄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萧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给彰化县所属永坪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厘(每名按一甲五分零五毫八丝计算)。湾里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给彰化县所属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丝(每名按一甲五分零六毫九丝二忽计算)。大武垄头社屯丁一十六名,茄投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垄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给彰化县所属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厘五毫六丝(每名按一甲五分零二毫一丝五忽计算)。嘉义社屯丁二十名,哆啰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给彰化县所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六十甲(每名按一甲五分计算)。内优社屯丁一十名,分给十张犁埔地一十甲一分五厘六毫(每名按一甲五分六厘计算)。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厘八毫八丝(每名按一甲一分六厘一毫二丝五忽计算)。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彰化县所属内木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给彰化县所属内木栅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厘八毫四丝(每名按一甲四分零七毫八丝计算)。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给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厘;又分给芊蓁仑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厘七毫二丝;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厘七毫二丝(每名按一甲六分六厘六毫八丝计算)。水沙连社屯丁九十名,分给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按一甲计算)。打猫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雾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给彰化县所属沙历巴来积积埔地四十九甲零三厘三毫六丝(每名按一甲四分零九毫四丝计算)。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猫儿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投〕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给彰化县所属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厘五毫六丝八忽(每名按一甲三分五厘八毫二丝计算)。彰化县所属:一、东螺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其中:东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三百零三名,分给沙历巴来积积埔地三百零三甲(每名按一甲计算)。眉里社屯丁五十名,分给枝标林埔地五十甲零六分二厘六毫二丝(每名按一甲零二毫五丝二忽计算)。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线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给万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厘(每名按一甲零三厘计算)。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束社屯丁三十名:
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计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计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计一甲零二分二厘五毫九丝)。
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
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
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
猫雾拺西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计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
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
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
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
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
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
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计一甲)。
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计一甲)。
淡水县属:
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
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
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
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
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
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
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
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
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厘,又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计一甲零一厘六毫六丝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计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丝四忽)。
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厘〕(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
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计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
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内:
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计一甲五分八厘)。
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
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
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
猫盂社屯丁八名:
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丝九忽)。
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计一甲一分五厘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计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
猫阁社屯丁三十名、
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计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
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
霄里社屯丁二十名:
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
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内:
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
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
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
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
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
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
蜂仔社屯丁二十名、
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
八里坌社屯丁五名、
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
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计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
北投社屯丁八名、
毛沙翁社屯丁四名、
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
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
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
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
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计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
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
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
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译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按一甲计算)。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内木栅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给本社内木栅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按一甲计算)。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给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厘(每名按一甲零二分二厘五毫九丝计算)。猫罗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给本社万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按一甲计算)。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猫雾拺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按一甲计算)。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水底寮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阿里史社屯丁一百一十九名,迁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迁善南社屯丁三十名,感恩社屯丁一十四名,乌牛栏〔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给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按一甲计算)。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给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按一甲计算)。淡水县所属:北路千总一员,分给彰化县所属罩栏埔埔地一十甲。一、麻薯旧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彰化县所属罩栏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彰化县所属罩栏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其中:麻薯旧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芦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脚社屯丁二十名,西势尾社屯丁二十三名,朴仔篱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猫里兰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给彰化县所属罩栏埔〔埔〕地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九厘,又分给鸡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厘八毫,又分给东势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厘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厘二毫(每名按一甲零一厘六毫六丝六忽计算)。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马陵埔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按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七丝计算)。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分给黄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一十九甲一分〕(每名按一甲六分零九厘五毫九丝四忽计算)。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厘,又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共埔地一百二十八甲二分四厘〕(每名按一甲六分七厘计算)。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各,分给黄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按一甲六分七厘计算)。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分给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共埔地七十三甲五分〕(每名按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计算)。一、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分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其中: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按一甲五分八厘计算)。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猫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按一甲六分八厘三丝九忽计算)。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按一甲一分五厘四毫计算)。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给芎蕉湾埔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另给内湾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另给三湾埔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共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九厘二毫(每名按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计算)。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甲零四分二厘八毫(每名按一甲一分一厘七毫八丝计算)。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按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计算)。一、武朥湾社小屯外委一员,分给三角涌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其中:武朥湾社屯丁三十二名、摆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猫里社屯丁一十四名、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六十四名,分给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又给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又给尖山脚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厘三毫二丝(每名按一甲一分九厘三毫七丝八忽计算)。北投社屯丁八名、毛沙翁社屯丁四名、大鸡笼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鸡笼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给八连港埔地二十甲零六分零四毫,又给七堵埔地六十五甲零二分二厘四毫,又给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厘;共埔地九十五甲八分八厘八毫(每名按一甲零三厘一毫零九忽计算)。龟仑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二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
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计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
——以上应给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
存俟垦成充公项下
一、凤山县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
又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厅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
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督佃开垦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务公用;业经详明在案。通台分给并存俟垦〔成〕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合登明。
五、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
为遵旨定议具奏事。遵将勘办通台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备造清册,呈送察核施行。
今开:
台湾府属淡水厅、台、嘉、凤、彰四县:
实征项下
一、全年共实征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请每石折征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佛银八十元:合共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一、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
支给项下
〔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
把总〔四贯,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
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
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匀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又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粗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匀出。令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匀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智胜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
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声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两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
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译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给三角涌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厘(每名按一甲零八厘六毫四丝一忽计算)。——以上应分给的埔地共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九忽八微。留存,等开垦成熟后列入充公款项。一、凤山县所属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厘。另有头社山脚埔地七十二甲。一、淡水厅所属杨海埔埔地四十九甲七分三厘四毫四丝。另有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四丝。另有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留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厘六毫八丝,交给佃首黄燕礼、姜胜智、土尚、夏阿生等人督率佃户开垦成熟,按等级征收租税,作为屯务公用;此事已经具文详报在案。全台湾分给以及留存、等待开垦成熟的埔地合计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厘七毫八丝八忽。理应登记说明。五、全台湾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清册。为遵照圣旨议定并具奏之事。现将勘查办理全台湾屯番粮饷支给、存留数目的清册详细编造,呈送审查核准施行。现开列如下:台湾府所属淡水厅,以及台湾、嘉义、凤山、彰化四县:实征款项之下。一、全年实际征收屯租粟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议定每石折合征收佛银一元,折收佛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三毫零六忽。另收九芎林口租粟折合佛银八十元:合计折征佛银四万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扣除隘丁口粮、佃首辛劳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合佛银二千一百三十元外,还存佛银三万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支给款项之下。千总二员,每员给番银一百元,全年共给佛银二百元。把总四员,每员给番银八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全年共给佛银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给番银八元,全年共给佛银三万二千元。——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实际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辨六尖四厘二毫,留作屯务公用。淡水厅所属。实征款项之下。一、全年应缴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另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扣除分发款项之下。芎蕉湾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年发给口粮谷三十石,过去一向由庄民作为业佃按四六比例共同负担。经议定从官收田面租中抽取发给,全年共应均分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合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另有九芎林隘丁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过去也由业佃共同分担。如今该处田园全部归入屯田,所有大小租息都充作屯饷,已经没有另外的业佃可以分担;所有口粮也经议定从屯租中由官府照数发给。全年共应发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一、佃首刘维纲管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一、佃首刘硕彦管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一、佃首黄燕礼管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一、佃首姜智胜管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得官府收取的租谷,现在议定设置五名佃首负责征收,以专门承担责任。除业户充任以及通、土二项无需议给外,凡选充的佃首,应依照民间收取佃租的惯例,每名发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助办理公务。理应一并声明。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还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支给款项之下。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一、拨款协助济给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一、拨款协助济给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以上支给及协济合计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还实际存有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作屯务公用。理应登记说明。台湾县所属。实征款项之下。一、全年应征收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另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每年春、秋两季备文到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路程从余租中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支给款项之下。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还实际存有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作屯务公用。理应登记说明。凤山县所属。实征款项之下。一、全年应征收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遂〔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厅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
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垄、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拨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粗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十一名,折银二百一十元,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其所属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以上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
六、署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收变抵完公示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为晓谕督收变抵完公事。
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窃宝等充当屯丁,蒙宪派拨把守三湾地方,莫敢偷闲;年仅得社中口粮,以资口食。向由社众番佥举妥番一名充当通事管收佃租,上缴兵米、番丁公项,下给众番口粮。讵通事潘连桂与其子近来与汉棍詹生平较谋噬番,胆将口粮租谷侵吞分肥。无奈,赴理番宪呈请示革究追;蒙准着即再行举充等因。宝等正在遴选妥番接充,适早稻登场,犹恐佃租复被抢收花销,不蒙示谕饬拨书督收、不准众番口粮被吞花销,恐将来公项从何完缴。合亟佥叩恩准示谕督收,俾国课有赖,众番不致枵腹等情。
据此,除批示谕饬经书前往督收并饬差押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耕佃人等知悉:尔等各佃应纳该社通事本年分组谷,务须照数运赴督收公所完纳,掣串执凭;毋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相短折交收,致干究追着赔。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给。
台案汇录壬集卷二
八、上谕奖励开山出力员弁(光绪元年正月)
九、吏部咨送覆奏「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以专责成」一折会议缘由折(光绪元年三月)
—○、福建巡抚王凯泰奏巡抚移扎台湾拟请先驰赴台履勘会同妥筹覆陈折(光绪元年四月)
一一、福建巡抚王凯泰奏整顿台地营伍士习民风折(光绪元年)
一二、军机大臣弈欣等议奏台北拟建一府三县折(光绪元年)
一三、上谕准添设台北府移扎南北路同知及改营制学政等事(光绪元年十二月)
一四、福建巡抚丁日昌奏台湾北路旧勇未甚得刀拟咨请提臣前赴分别汰留折(光绪二年)
一五、军机大臣等议奏台湾移扎南北路同知及台湾考试请归巡抚主政片(光绪二年)
一六、璞石阁南北道里大略(光绪二年)
八、上谕奖励开山出力员弁
译另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每年春、秋两季备文到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路程,仍从余租中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支给款项之下。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还实际存有佛银五百六十元九角六辨三尖三厘二毫,留作屯务公用。理应登记说明。嘉义县所属。实征款项之下。一、全年应征收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合七勺,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另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两季备文移送厅署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许从余租中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支给款项之下。一、萧垄、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外,还实际存有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辨三尖七厘,留作屯务公用。理应登记说明。彰化县所属。实征款项之下。一、全年应征收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其中扣除分拨款项—— 一、佃首何统妹管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一、佃首张标松管理沙历巴来积、枝标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一、佃首庄明升管理清水沟粗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一、佃首林廷瑄管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还实际存有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支给款项之下。一、□□、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千元。一、拨款协助济给嘉义县佛银五百元。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外,还实际存有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辨五尖一厘八毫,留作屯务公用。理应登记说明。其所属征收、支给各款项之下,各厅、县都有绘图造册存案。以上须列入册中。——以上抄录自抄本《通台奏遵案件册》。六、署理淡水同知范学恒晓谕督促收取变抵完公示。署理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范学恒,为晓谕督促收取变抵完公事。据北港北投社众屯丁添宝、添春、新法等禀称:我们添宝等充任屯丁,承蒙上级派拨把守三湾地方,不敢偷懒;每年只得到社中发给的口粮,用来维持生活。过去一直由社众番人共同推举一名妥善的番人充任通事,负责收管佃租,上缴兵米和番丁公项,下发众番口粮。谁知通事潘连桂近来同他的儿子与汉人恶棍詹生平密谋侵害番人,竟胆敢侵吞口粮租谷,分肥私用。无奈之下,我们到理番宪衙门呈请示下革职查究、追缴;承蒙批准,命令立即另行举充。因此我们正在遴选妥善的番人接任,恰逢早稻收获,仍担心佃租又被抢先收取、花费掉;如果不承蒙发示,命令拨派书吏督促收取,不准众番口粮被侵吞花费,将来公项从哪里完缴?现共同急切叩求恩准发示,督促收取,使国课有所凭借,众番不至于空着肚子。据此,除批示命令经书前往督促收取,并命差役押送缴纳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通知北港北投社通事潘连桂管下的耕佃人等知悉:你们各佃户应缴给该社通事的本年分组谷,务必按数运到督收公所缴纳,并领取串票作为凭证;不得仍向该通事潘连桂私下折扣交收,以致被查究追缴并责令赔偿。你们都应敬畏遵守,不得违抗!特此示谕。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发给。《台案汇录》壬集卷二。八、上谕奖励开山出力员弁(光绪元年正月)。九、吏部咨送覆奏《请将福建巡抚移扎台湾以专责成》一折的会议缘由折(光绪元年三月)。— ○、福建巡抚王凯泰奏请巡抚移扎台湾,拟先迅速赴台实地勘察,会同妥善筹划后覆奏一折(光绪元年四月)。一一、福建巡抚王凯泰奏请整顿台湾地方营伍、士习和民风一折(光绪元年)。一二、军机大臣奕欣等议奏台湾北部拟建一府三县一折(光绪元年)。一三、上谕准许增设台北府,移驻南北路同知,并改革营制、学政等事项(光绪元年十二月)。一四、福建巡抚丁日昌奏称台湾北路旧勇还没有十分得到刀具,拟咨请提臣前往分别淘汰、留用一折(光绪二年)。一五、军机大臣等议奏关于台湾移驻南北路同知以及台湾考试请归巡抚主持政务一片(光绪二年)。一六、璞石阁南北道路里程大略(光绪二年)。八、上谕奖励开山出力员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