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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春秋师说三

春秋师说卷中

儒藏 · 春秋 · 已译 · 第 16–27 段

轻矣。盖啖公佐始疑左传为作俑之首,而喜攻左传者常佐佑其说。左氏又不幸诚有所短,诸公遂因其所短,并其所长,厌弃之。观伊川于《论语》中有一二事皆不取三传,则其不信左氏亦多矣。夫不取左氏,而并不用二传,则固应多用新说。

译太轻率了。大概啖助首先怀疑《左传》是作伪的开端,而喜欢攻击《左传》的人常常辅佐支持他的说法。《左氏》又不幸确实有短处,各位先生于是顺着它的短处,连同它的长处,一并厌弃它。看伊川在《论语》中有一两件事都不采纳《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那么他不相信《左氏》也就很多了。如果不采纳《左氏》,并且连《公羊》《谷梁》二传也不采用,那么本来就应该多采用新的学说。

凡《左传》于义理时有错谬,而其事皆实。若据其事实而虚心以求义理至当之归,则经防自眀,泽之所得实在于此。然则学《春秋》者,姑置虚辞,存而勿论,而推校《左传》之事以求圣经,此最为切实,庶防可得圣人之防矣。或谓先儒泛论大义,今皆指为虚辞,毋乃矫激之甚欤?曰:自唐以来,说《春秋》者,髙逺之辞日胜,髙逺之辞日胜,则经防当眀矣;而《春秋》讫无定论,乃更尽疑三传,并与经之时月皆欲变易之,则其末流又当何如乎?故皆一切断以虚辞,将使学《春秋》者黜其聪眀而专务简要,此敛华就实之说也。

桓公十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巳已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齐师、宋师、衞师、燕师败绩。公羊以为宋与鲁战,谷梁以为纪与齐战。赵匡考据经文,内兵则以纪为主而先于郑,外兵则以齐为主而先于宋。独取谷梁之说,泽谓舍左氏可据之事实,而从谷梁臆度之文,非能眀春秋者。且谓内兵以纪为主而先于郑,其说尤误。盖此是郑求鲁、纪以与四国战,而以王爵序先后耳。纪侯爵位在郑伯之上,安在以纪为主乎?此事止当据左氏经传寻其端绪。桓公欲平宋、郑,故一嵗之内三与宋公会盟,及▯之会,宋公不从而后,公会郑伯▯于武父。此鲁、郑伐宋之本也。故武父之▯既毕,经书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战未得志,故眀年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及齐侯、宋公、衞侯、燕人战。如此则纪自是鲁与郑之与国耳,岂可谓纪与齐战?而又谓内兵以纪为主乎?故传又曰: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衞、燕战。宋为郑所伐,故十四年冬经书宋人以齐人、蔡人、衞人、陈人伐郑。左氏之事深可据焉。故谓纪与齐雠而为此战者,臆度之辞,非事实也。

先儒云:「春秋者,圣人之刑书。」谓春秋不用刑,亦不可。然若专以此求春秋,则是圣人尚刑不尚德也。孟子曰:「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又曰:「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其义则某窃取之。」又曰:「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自有春秋以来,惟孟子独见大意。其次则庄周亦说得较平。所谓「春秋经世,先王之志,圣人议而不辩」,此最说得好。

凡说春秋,不可惑虚辞,当务求切实。若胷中无主,更惑虚辞,则终无所得矣。如杜元凯《春秋序》大意尽明,然求其切实,则与序文不相称。盖觧经文时或错谬,杜氏且如此,况其他乎?董仲舒说《春秋》大义,诚可观,然在泽亦止作虚辞看。盖仲舒学公羊者也,焉能改于其失?既未能改于其失,则去经防亦逺矣。所说虽善,岂不近于虚辞乎?所谓切实者,谓于圣人所书二百四十二年行事,观其实有所见否也。如杜氏释「正月不书王」,云「失不班厯」,此是实无所见。夫不书王者,罪诸侯也。今云不班歴,则是更贬王室,义转错谬矣。此是求其切实而不得经防者也。所谓虚辞者,谓如尊君卑臣、贵王贱霸、崇周室、抑诸侯,若此之类,其义虽正,然本是古今之通义,人人所知,未是切要之法。今有人能诵此说,似乎通晓,及至以一部《春秋》付与之,使之着笔,则亦莫知所措矣。故凡一切纷纭错杂之说,诚乱人意。若胷中无主,既为三传所惑,又益以二注及啖、赵、孙、泰山、胡文定诸公参差不齐之论,则经防何时而可眀欤?如孙泰山云:「《春秋》有贬而无襃。」若据此解经,则不胜舛谬。又或以为《春秋》皆是有过则书,亦岂有此理?惟孟子云:「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又曰:「《春秋》无义战。」彼善于此则有之矣。此最为平正,不失之偏。泽所以多取左氏、杜预者,以其稍平,不甚矫激,可因以推求经防。但世人多惑于韩退之诸人之论,不肯深信,是以徒学其文辞,而于经实无所推眀耳。昔有问于程子:「《左氏》可信否?」曰:「未可全信,信其可信者耳。」此言本公正,但学者素疑《左氏》,又得程子此言,转更疑惑。如元年「春王正月

译大凡《左传》在义理上有时存在错误,但其所记载的事实的确实的。如果依据这些事实,虚心探求义理最恰当的归宿,那么经书的微言大义自然就会明白,我(泽)所获得的益处实际上就在于此。那么,学习《春秋》的人,暂且搁置那些空泛的言辞,保留下来不予讨论,而是推究校勘《左传》中的史实来探求经书的大义,这是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法,或许能够领悟圣人的深意。有人会说:前代儒者泛论大义,如今都被指责为虚妄之辞,这难道不是矫枉过正吗?回答说:自从唐代以来,解说《春秋》的人,高深玄远的言辞日益盛行;高深玄远的言辞日益盛行,那么经书的大义应当明白了;然而《春秋》终究没有定论,反而更加怀疑《左传》《公羊传》《谷梁传》这三部传注,甚至想要改变经书中记载的年月,那么这种末流弊病又会发展到什么地步呢?所以我把这些一概断定为虚妄之辞,目的是让学习《春秋》的人摒弃那些巧言令色,专门致力于简明扼要,这是收敛浮华、回归实质的说法。

桓公十三年春二月,鲁桓公与纪侯、郑伯在己巳日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齐军、宋军、卫军、燕军大败。《公羊传》认为是宋国与鲁国交战,《谷梁传》认为是纪国与齐国交战。赵匡考证经文,认为内兵(鲁国方面的军队)以纪国为主,排在郑国之前;外兵(敌对方面的军队)以齐国为主,排在宋国之前。他独自采纳《谷梁传》的说法。我认为舍弃《左传》中可依据的事实,而听从《谷梁传》主观臆测的文字,算不上真正明白《春秋》。而且他说内兵以纪国为主并排在郑国之前,这种说法尤其错误。这是因为郑国请求鲁国、纪国与四国交战,而按照王爵的等级排列先后顺序罢了。纪侯的爵位在郑伯之上,怎么能说以纪国为主呢?这件事只应当依据《左传》的经传来寻找头绪。桓公想要平息宋国、郑国的争端,所以在一年的时间内三次与宋公会盟,等到〇之会,宋公不服从之后,鲁桓公在武父与郑伯会盟。这是鲁国、郑国讨伐宋国的根源。所以武父之会结束后,经书记载十二月与郑国军队讨伐宋国。丁未日在宋国交战,战斗没有达到目的,所以第二年二月,鲁桓公与纪侯、郑伯与齐侯、宋公、卫侯、燕人交战。这样看来,纪国本来就是鲁国和郑国的同盟国,怎么能说是纪国与齐国交战呢?又怎么能说内兵以纪国为主呢?所以《左传》又说:宋国向郑国索取过多的贿赂,郑国无法忍受,所以联合纪国、鲁国以及齐国与宋国、卫国、燕国交战。宋国被郑国讨伐,所以十四年冬天经书记载宋国人率领齐人、蔡人、卫人、陈人讨伐郑国。《左传》所记载的事实在这里非常值得依据。所以说纪国与齐国结仇而进行这场战争的说法,是主观臆测的言辞,不符合事实。

前代儒者说:“《春秋》是圣人的刑法之书。”说《春秋》不使用刑罚,也是不对的。但是如果专门以此来探求《春秋》,那就是圣人崇尚刑罚而不崇尚道德了。孟子说:“《春秋》中没有正义的战争。”只是这一方比那一方稍好一些罢了。又说:“《春秋》记载的是齐桓公、晋文公的事迹,其文字是史官的记录,其义理是我私下窃取而来的。”又说:“孔子感到恐惧,于是作《春秋》。”《春秋》记载的是天子的事,自从有了《春秋》以来,只有孟子独自看到了大意。其次庄子也说得比较平和。所谓“《春秋》治理世事,体现先王的志向,圣人议论而不争辩”,这说得最好。

大凡解说《春秋》,不能被虚妄的言辞迷惑,应当务求切实。如果心中没有主见,更加被虚妄的言辞迷惑,那么最终将一无所获。比如杜预《春秋序》的大意完全明白,但是探求其切实之处,则与序文不相符。因为在解释经文时有时出现错误,杜预尚且如此,何况其他人呢?董仲舒解说《春秋》的大义,确实值得观看,但在我(泽)看来也只是当作虚妄之辞看待。因为董仲舒学习的是《公羊传》,怎么能改正其中的过失呢?既然不能改正其中的过失,那么距离经书的大义也就很远了。他所说的虽然好,难道不接近虚妄之辞吗?所谓切实,是指在圣人记载的二百四十二年的行事中,观察是否有实际的见解。比如杜预解释“正月不书王”,说“是因为没有颁布历法”,这是实际上没有见解。不书王,是罪责诸侯。现在说没有颁布历法,那就是更加贬低王室,义理反而错误了。这是探求切实却得不到经书大义的例子。所谓虚妄之辞,是指像尊君卑臣、贵王贱霸、尊崇周王室、抑制诸侯之类,这些义理虽然正确,但本来就是古今通行的义理,人人都知道,并不是切中要害的方法。现在有人能背诵这些说法,似乎通晓,等到把一部《春秋》交给他,让他动笔写作,他也无所适从了。所以凡是那些纷纭错杂的说法,确实扰乱人心。如果心中没有主见,既被三传所迷惑,又加上二注以及啖助、赵匡、孙复、孙泰山、胡文定诸位先生参差不齐的议论,那么经书的大义什么时候才能明白呢?比如孙泰山说:“《春秋》有贬斥而没有褒扬。”如果依据这个来解释经文,那么错误就说不完了。又有人认为《春秋》都是有过错才记载,难道有这样的道理吗?只有孟子说:“《春秋》记载的是齐桓公、晋文公的事迹,其文字是史官的记录。”又说:“《春秋》中没有正义的战争。”只是这一方比那一方稍好一些罢了。这最为平正,不偏不倚。我(泽)之所以多取《左传》、杜预,是因为他们比较平和,不矫枉过正,可以借此推求经书的大义。但是世人多被韩愈等人的议论所迷惑,不肯深信,所以只是学习他们的文辞,而对于经书的实质毫无推究明白。从前有人问程子:“《左传》可信吗?”回答说:“不能完全相信,相信其中可信的部分罢了。”这话本来公正,但学者向来怀疑《左传》,又得到程子这话,反而更加疑惑。比如元年“春王正月

」,自古未有说用夏正者,程子以后学者始有用夏正之说。是《春秋》第一义已不信《左传》矣。时月既不可信,则一部《左传》所载事实,皆可目为虚妄,岂但不可全信而已。哉!且三传皆是周正,若用夏时,则三传皆可废,不但《左传》也。先儒说《春秋》大义,虽可观,及夷考其事,则所说多不合圣人意者,盖先儒不曾深考书法,所以翻致乖异。《左氏》杜预欲求书法而未得,然比之诸家,尚有绳凖。近世诸儒虽务眀大义,而书法未眀,故大义亦晦。

译自古以来,未曾有人主张采用夏历正月,直到程子之后的学者才开始有采用夏历正月的说法。由此可见,《春秋》的首要义理已经是不相信《左传》了。既然月份和时令都不可信,那么《左传》全书所记载的事实,都可以视为虚妄,这哪里只是不能完全相信而已呢!况且《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都采用周历正月,如果采用夏历时令,那么这三部传都可以废弃,不仅仅是《左传》了。前代儒者解说《春秋》的大义,虽然值得称道,但仔细考察其中的史实,就会发现他们的说法大多不符合圣人的本意,这是因为前代儒者没有深入考究《春秋》的笔法,所以反而导致背离圣意。《左传》的杜预想要探求笔法却没有得到,然而与其他各家相比,他还有准则可循。近世的儒者虽然致力于阐明大义,但笔法没有弄明白,所以大义也显得晦涩不明。

诸儒说《春秋》,于经不合,则屈传以伸经;于传不合,亦屈经以伸传。屈经伸传者,杜预辈是也;屈传伸经者,若胡文定诸公是也。夫其屈经也,不言可知其失矣。而屈传者,亦未必真合于经,如曰“经文脱漏,经误”之类,是屈经也;然不知有未尝脱漏、未尝误者存,如“君氏为尹氏,仲子非桓母”之类,是屈传也;而不知传之事实有不可诬者。

春秋、周易二书大防皆失传。然周易于教义虽未甚明,亦未甚失。盖周易所失者象学,象学不传,则无以窥见圣人精神心术之妙,而易之所谓不测之神者不可得见。然而于世教未甚害也。若春秋则自孔子没,大义即乖。左氏虽见国史,然其舛谬亦自不少,况公谷乎?故春秋一经开卷即有同异,如书“元年春王正月”,只不书“即位”,公羊、谷梁意见自殊。及至近世,又谓夫子用夏时冠周月,其为圣经之害,莫此为甚。其间先儒之说,害义伤教者不可枚举。是春秋虽具存,而本防既失,遂无以识圣人维持世教之实,而其谬说足为世教之害者不少焉。

近世士大夫多辟先儒《春秋》用周正之说,以为时不可改,甚者至以为月亦不可改。如七八月之间旱,与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赵岐释以周正,晦庵亦从赵岐。而近世说者以赵岐为非,则是并晦庵皆非之矣。此是本无所见,而妄生事端,以疑惑圣经,为害不细。前世士大夫学问,却未见有如此者。又见一说,以为正月者是鲁之正月,鲁诸侯也,诸侯正朔禀于天子,安得有正月?彼盖嫌杜氏「王周正月」,以为周不曾改月,焉得有王正?故读「王」字歇句,而以正月为鲁侯即位之首月。其说妄诞不可解矣。审如此,何不去却「王」字以见眀白乎?据其说添一「王」字,是为尊王,而不与上下文相属,不成文理矣。

春秋王正月,三传及三家之注同是周正建子之月,别无异辞。惟近代二百年间,始有夏时之说。胡文定公云:“以夏时冠周月。”蔡九峰云:“商周不改月。”蔡西山说亦同。尹和靖解“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云其大纲见于此,而条目见于《春秋》。于是三传愈不可信,而夏正之说起矣。晦庵先生曰:“某亲见文定家说,《文定春秋说》:‘夫子以夏时冠周月,以周正纪事。谓如公即位,依旧是十一月,只是孔子改正作春正月。’某便不敢信恁地时,二百四十二年,夫子只证得个‘行夏之时’四个字。据今《周礼》有正月,有正嵗,则周实是元,改作春正月。夫子所谓‘行夏之时’,只是为他不顺,欲改从建寅。如孟子说‘七八月之间旱’,这断然是五六月;‘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这分眀是九月十月。”晦庵之说眀白如此,而不能救学者之惑,可胜叹哉!

春秋遵用周正,理眀义正,无可疑者。胡文定公始有夏时冠周月之说。蔡氏虽自谓晦庵门人,而其书传乃直主不改月之说,亦引商、秦为证。是不改月之说,开端于文定,而遂成于蔡氏。案胡氏云:「以夏时冠月,垂法后世;以周正纪事,示无其位,不敢自专。」据此所谓以夏时冠周月,最害大义,于圣经之累不小。据所引商、秦不改月为证,是周亦未尝改月。据夏时冠周月,是孔子始改时。又云:「仲尼无其位而改正朔」,则是正月亦皆孔子所改。其舛误最甚,盖由所见实未眀,而欲含糊两端,故虽主周正,而又疑于时之不可改;既主夏时,而亦疑于建子之非春。是以徒费心思,而进退无据。其误在于兼取用夏从周,是欲两可,而不知理实不通。古人注释纵谬,却不至此。

庄七年秋大水无麦苗。杜氏曰:「今五月周之秋,平地出水,漂杀熟麦及五稼之苗。」传云:「无麦苗,不害嘉谷也。」杜氏谓黍稷尚可更种,故曰不害嘉谷。泽谓:「苗者,五稼在田之通称。」孟子云:「宋人闵其苗之不长。」又曰:「恶莠,恐其乱苗。」《汉书》:「立苗欲踈。」《唐史》称「青苗」,皆谓此也。今此书「无麦苗」,记异耳。一谷不登不书,而或书「无麦」者,

译各位儒者解说《春秋》,如果与经文不合,就委屈传文以伸张经文;如果与传文不合,也委屈经文以伸张传文。委屈经文而伸张传文的,是杜预等人;委屈传文而伸张经文的,是胡文定等公。那委屈经文的,不说也知道其错误了。而委屈传文的,也未必真正符合经文,比如“经文脱漏,经文有误”之类,这是委屈经文;然而不知道有未曾脱漏、未曾有误的情况存在,比如“君氏为尹氏,仲子不是桓公母亲”之类,这是委屈传文;却不知道传文中的事实确实有不可歪曲的。

《春秋》《周易》两书的大义都失传了。然而《周易》在教化义理上虽然不是很明白,但也未严重失传。大概《周易》所失的是象学,象学不传,就无法窥见圣人精神心术的奥妙,而《易》所说的不可测度的神妙也就无法得见。然而这对世间教化并没有很大的危害。至于《春秋》,自从孔子去世后,大义就乖谬了。《左传》虽然能看到国史,但其错谬也不少,何况《公羊传》《谷梁传》呢?所以《春秋》一经开卷就有同异,比如记载“元年春王正月”,只不写“即位”,《公羊传》《谷梁传》的意见就各自不同。到了近世,又说孔子用夏历的时令冠于周历的月份之上,这对圣经的危害,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其间先儒的解说,危害义理、伤害教化的不可枚举。因此《春秋》虽然完整保存,但根本的大义既已失传,于是就无法认识圣人维持世间教化的实质,而其谬误的说法足以危害世间教化的不少。

近世的士大夫多驳斥先儒《春秋》采用周正的说法,认为时令不可更改,甚至认为月份也不可更改。比如“七八月之间旱”,与“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赵岐用周正来解释,朱晦庵也跟随赵岐。而近世的解说者认为赵岐不对,那么就连朱晦庵也一并否定了。这是本无所见,却妄生事端,以疑惑圣经,危害不小。前世的士大夫学问,却未见有如此者。又见一种说法,认为正月是鲁国的正月,鲁国是诸侯,诸侯的正朔禀承于天子,怎么能有自己的正月?他大概是嫌杜预“王周正月”的说法,认为周朝不曾更改月份,怎么会有王正?所以读“王”字时停顿,而把正月当作鲁侯即位的首月。这种说法荒诞不可理解。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不去掉“王”字以显示明白呢?根据他的说法添加一个“王”字,是为了尊王,但不与上下文相属,不成文理了。

《春秋》的王正月,三传及三家之注都认为是周正建子之月,没有别的异议。只有近代二百年间,才开始有夏时的说法。胡文定公说:“用夏时的时令冠于周月的月份之上。”蔡九峰说:“商周不更改月份。”蔡西山的说法也相同。尹和靖解释“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说其大纲见于此,而条目见于《春秋》。于是三传更加不可信,而夏正的说法就兴起了。朱晦庵先生说:“我亲眼见过文定家的解说,《文定春秋说》:‘孔子用夏时的时令冠于周月的月份之上,用周正纪事。比如公即位,依旧是十一月,只是孔子改正作春正月。’我当时就不敢相信,如果真是这样,二百四十二年,孔子只证明了‘行夏之时’四个字。根据现在的《周礼》有正月,有正岁,那么周朝确实是元月,改作春正月。孔子所说的‘行夏之时’,只是因为他不顺,想要改从建寅。比如孟子说‘七八月之间旱’,这断然是五六月;‘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这分明是九月十月。”朱晦庵的说法如此明白,却不能挽救学者的疑惑,可叹啊!

《春秋》遵用周正,理明义正,无可怀疑。胡文定公开始有夏时冠周月的说法。蔡氏虽然自称是朱晦庵的门人,但他的书传却直接主张不更改月份的说法,也引用商、秦作为证据。这不更改月份的说法,开端于文定,而最终形成于蔡氏。查胡氏说:“用夏时的时令冠于月份,垂范后世;用周正纪事,表示没有那个位置,不敢自专。”根据这个所谓用夏时冠周月,最危害大义,对圣经的拖累不小。根据所引商、秦不更改月份作为证据,是周朝也未尝更改月份。根据夏时冠周月,是孔子开始更改时令。又说:“仲尼没有那个位置而更改正朔”,那么正月也都是孔子所改的。其错谬最严重,大概是因为所见实在不明白,而想要含糊两端,所以虽然主张周正,却又怀疑时令不可更改;既主张夏时,又怀疑建子不是春天。因此只是白费心思,而进退无据。其错误在于兼取用夏从周,是想两可,而不知道道理实在不通。古人注释纵然谬误,却不至于如此。

庄公七年秋大水无麦苗。杜氏说:“现在五月是周朝的秋天,平地出水,漂杀熟麦及五稼之苗。”传文说:“无麦苗,不害嘉谷也。”杜氏认为黍稷尚可再种,所以说“不害嘉谷”。泽说:“苗,是五稼在田间的通称。”孟子说:“宋人担忧他的苗不长。”又说:“厌恶莠草,恐怕它扰乱苗。”《汉书》:“立苗欲疏。”《唐史》称“青苗”,都是指这个。现在这本书“无麦苗”,只是记载异象罢了。一种谷物不丰收不记载,而有时记载“无麦”的,

以旧谷既没,新谷未登,此时麦为民食之最重,故特书也。今此是斗建午之月,当是水与雨防,故麦熟未得敛,而四月巳种之谷成苗,亦为水所漂。又是年本不熟麦,而又与水防,并谷苗皆无。《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惟此年一见,所以为异。此年不书饥者,盖水亦旋退,更种他谷之故。今之世谓《春秋》用夏正者,则以麦苗为一物,谓秋水漂杀麦之苗也。泽谓:「若以为夏正,则种麦成苗在先,水至在后,当是九月之水。九月而始大水,古今罕有之事,一不通也。」经书「无麦苗」,又书「大无麦禾」,皆是据收成之后计有无而书。若以为九月无麦之苖,则所系未重,经决不书,二不通也。设令是五六月水至,八九月未退,不曾种麦,故书「无麦苗」亦巳可疑。况书「秋大水」,若以为建戌之月,则水之害亦止于秋,至冬十月则水已退,二麦尚可种,岂得遽云无麦苗?三不通也。

译因为旧粮已经耗尽,新粮尚未收获,此时麦子作为百姓最重要的食物来源,所以特别记载下来。现在这是斗柄指向午位的月份,正值水灾和雨灾发生,所以麦子成熟后未能收割,而四月已播种的谷物长成幼苗,也被水冲毁。加之这一年本来麦子就不丰收,又遭遇水灾,连谷物幼苗也都没有了。《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中,只有这一年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被视为异常。这一年没有记载“饥荒”,大概是因为水灾很快消退,又种植了其他谷物的缘故。当今世上认为《春秋》采用夏历的人,把麦苗看作一种作物,说是秋水淹死了麦子的幼苗。我泽认为:“如果认为是夏历,那么种麦成苗在先,水灾在后,应当是九月的水灾。九月才开始发生大水,古今都很少见,这是第一点不通。”经文记载“无麦苗”,又记载“大无麦禾”,都是根据收成之后统计有无来记载的。如果认为是九月没有麦苗,那么所关联的事情并不重要,经文决不会记载,这是第二点不通。”假设说是五六月水灾到来,八九月还未退去,未曾种麦,所以记载“无麦苗”也已经可疑。况且记载“秋大水”,如果认为是斗柄指向戌位的月份,那么水灾的危害也只限于秋季,到了冬季十月水已经退去,两种麦子还可以种植,怎么能立刻说没有麦苗呢?这是第三点不通。

据三传,商周皆改月。据《豳风》,则三正之说实不可破。若据《周礼》,则建子之正,以之布政读法。夏正夏时,谓之正嵗,以施之民事,初不相妨。若案《史记》,则周家建子改正之说甚眀,自可以破近代学者妄引《商书》之牵合。今学者若办得看《史记》,则周家改时月自明。但一向雷同是非,如侏儒观戯,更不暇考耳。

史记·秦纪》书:“冬十月。”故先儒皆谓商周不改月以泽。观之《史记》年月,甚有法。诸公亦看得未详,所以致误。但看年表等书,便见史迁详宻处。若晓得其法,然后可决《春秋》之疑也。

庄公元年不书即位,当据《公羊传》为正。其言曰:「公何以不言即位?春秋,君弑子不言即位。君弑则子何以不言即位?隐之也。孰隐?隐子也。」何休曰:「隐痛是子之祸,不忍言即位。」《公羊》此义当矣。《谷梁》则曰:「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继弑君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不忍即位也。」其说虽正,然不及《公羊》。盖据《公羊》则知是圣人所改,据《谷梁》则是作史者皆当如此书,故知《公羊》之义为得,所以必须似此推校者。盖《公羊》之义正,则胡文定为世子,必誓于王,为诸侯,内无所承上,不请命,擅有其国,《春秋》绌而不书,其说太矫激,非正矣。夫庄公为太子,盖已誓于天子,天子已知其应立,及君薨,则太子嗣位,嗣位而告丧,告葬,歴三代,盖已有定例。方其告丧告葬,天子使来归赗,此是旧典应如此。及周之衰,赗赠锡命之礼虽有迟速,或至全阙,然嗣子承统必告天子,当已在告丧之时,决无不请命擅有其国之理。又设令世子嗣位,告葬虽未获天子之命,然如期而葬,名正言顺,先君既以礼葬,嗣子名亦巳达于天子矣,岂可以为擅有其国乎?惟不书即位,当是夫子所削。盖桓公以去年十二月葬,则庄公必用逾年改元之礼,夫子以为父死于外,子当隠痛,故不书即位,此《公羊》之义所以为得,文定之说失之太过也。

及齐师战于干时,我师败绩。胡先生曰:能与雠战,虽败亦荣。以败为荣,似非正义。又王师尚不讳败绩,鲁诸侯也,败绩亦安得不书?又公败齐师于长勺,云齐师伐鲁,经不书伐,责鲁也。诈战曰败,善为国者不师,善师者不阵,善阵者不战,至于善阵,德已衰矣,而况兵刃相接,又以诈谋取胜乎?故书鲁为主,以责之。泽谓桓公死于齐,庄公不能复雠,及雠人贯盈,而死于弑,国内无主,而僖公之子纠逃难于鲁,鲁纳之,又不能集事。干时之败,狼狈而归,鲍叔帅师来胁,杀子纠,谲取管仲。当是之时,鲁防于不能国矣。公若不败齐师于长勺,败宋师于乗丘,又败宋师于鄑,则亦何以立国?君子于此,当恕人之情,抑彊扶弱,岂得更复责鲁?故知立论不可失之太过。庄十三年冬,公防齐侯盟于柯。胡先生曰:始及齐平也,世雠而平,可乎?于传有之:敌惠敌怨,不在后嗣。据此说最为平正,意不执滞。盖在前雠,无可通之理。及襄既以恶死,纳纠之事,亦已在所可为。纠乃僖公之子,不得称雠,惜鲁力不足以纳耳。桓公既立,以鲁纳纠之故,交兵互有胜负。既而为柯之盟,齐鲁始平。自此之后,不当复言雠矣。夫奸滛之罪,止在其身,岂可迁怒乎?纠与小白,既是僖之子,故柯盟无所讳也。

胡文定公《春秋传》用旧说者,多好如子同生,只据《左氏传》发明,自然正大。其曰「此世子也」,不曰「世子」,何也?天下无生而贵者,誓于天子,然后为世子,皆正当之论。案林少颖曰:「记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勲劳于天下,赐之重祭,郊社禘尝是也。」由是而推,则鲁之用禘,止行于周公之庙,而上及文王耳。文王即周公所自出故也。此祭唯得于周公庙为之,闵公乃于庄公庙行之,其僣礼甚矣。林氏之说,即赵伯循之说。赵氏误取《礼记》防章,泽已辩之于《礼经大典》矣。今案此尊文王为所自出,而以周公配,则实舛谬不可解。缘鲁自有

译根据《左传》《公羊传》《谷梁传》这三部传注,商朝和周朝都改变了历法月份。但如果依据《诗经·豳风》,那么关于夏、商、周三家正朔不同的说法确实无法推翻。如果依据《周礼》,那么周朝以建子之月为正朔,用来颁布政令、宣读法律;而夏朝的历法与季节,称为正岁,用来施行民事,这两者起初并不互相妨碍。如果查考《史记》,那么周朝建子改正的说法非常明确,自然可以驳斥近代学者妄自引用《尚书·商书》进行牵强附会的观点。现在的学者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史记》,那么周朝更改时月的道理自然明白。只是一向随声附和,不分是非,就像侏儒看戏一样,不再有空闲去考证罢了。

《史记·秦本纪》记载:“冬十月。”所以先儒都认为商朝和周朝没有改变月份,以此来润泽教化。观察《史记》中的年月记载,非常有法度。各位学者看得不够详细,所以导致错误。只要看看《史记》的《年表》等篇章,就能见到司马迁详密的地方。如果明白了其中的法度,然后才能决断《春秋》中的疑难问题。

《春秋》庄公元年不记载即位,应当依据《公羊传》的说法才是正确的。《公羊传》说:“庄公为什么不记载即位?《春秋》的体例,国君被杀,其子不记载即位。国君被杀,其子为什么不记载即位?是为了隐讳。隐讳谁?隐讳其子。”何休解释说:“隐讳痛惜这个儿子的祸患,不忍心记载即位。”《公羊传》的这个义理是正确的。《谷梁传》则说:“继承被杀的国君而不记载即位,是合乎正道的。”继承被杀的国君不记载即位为什么合乎正道呢?回答说:“先君不是以正道终老,那么儿子不忍心即位。”这种说法虽然端正,但不如《公羊传》。因为依据《公羊传》就知道这是圣人特意修改的笔法,依据《谷梁传》则是作史的人都应当这样记载,所以知道《公羊传》的义理更得当,因此必须像这样推究校勘。因为《公羊传》的义理端正,那么胡文定认为庄公作为世子,必定向周天子受誓,作为诸侯,内部没有承受上面的命令,不请示就擅自拥有国家,《春秋》贬斥而不记载,这种说法太过矫激,不符合正道。庄公作为太子,大概已经向天子受誓,天子已知他应当继位,等到国君去世,太子继位,继位后报告丧事,报告安葬,历经三代,大概已经有定例。当他报告丧事和安葬时,天子派使者来赠送助丧财物,这是旧典应当如此的。等到周朝衰微,赠送助丧财物和赐予命令的礼仪虽然有快慢,甚至有时完全缺失,但是嗣子继承统绪必定报告天子,应当在报告丧事的时候,决没有不请示命令就擅自拥有国家的道理。又假设世子继位,报告安葬虽然没有获得天子的命令,但是按期安葬,名正言顺,先君已经以礼安葬,嗣子的名分也已经到达天子那里了,怎么可以说他擅自拥有国家呢?只有不记载即位,应当是孔子删削的结果。因为桓公在去年十二月安葬,那么庄公必定使用逾年改元的礼仪,孔子认为父亲死在外面,儿子应当隐痛,所以不记载即位,这就是《公羊传》的义理所以得当,胡文定的说法失之太过。

在干时与齐军交战,我军大败。胡先生说:能够与仇敌作战,即使失败也是光荣的。以失败为光荣,似乎不符合正义。况且周天子的军队尚且不避讳大败,鲁国是诸侯,大败又怎么能不记载呢?又庄公在长勺击败齐军,说齐军攻打鲁国,经文不记载“伐”,是责备鲁国。用欺诈手段作战称为“败”,善于治国的人不轻易出兵,善于出兵的人不轻易列阵,善于列阵的人不轻易交战,到了善于列阵的地步,德行已经衰微了,何况兵刃相接,又用欺诈谋略取胜呢?所以记载鲁国为主语,来责备它。我认为桓公死在齐国,庄公不能报仇,等到仇敌罪恶贯盈,死于被杀,国内没有君主,而僖公的儿子纠逃难到鲁国,鲁国接纳了他,又不能成就大事。干时的失败,狼狈而归,鲍叔率领军队来胁迫,杀了子纠,用计谋夺取管仲。在这个时候,鲁国几乎不能立国了。庄公如果不曾在长勺击败齐军,在乘丘击败宋军,又在鄑地击败宋军,那么又凭什么立国呢?君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宽恕人的情势,抑制强权扶助弱小,怎么还能再责备鲁国呢?所以知道立论不可失之太过。庄公十三年冬天,庄公与齐侯在柯地结盟。胡先生说:开始与齐国讲和,世代仇敌而讲和,可以吗?传注中有这样的话:对等的恩惠和对等的怨恨,不在后代子孙身上。根据这种说法最为平正,心意不固执拘泥。因为以前的仇敌,没有可以沟通的道理。等到齐襄公已经以恶行而死,接纳子纠的事情,也已经在可以做的范围内。子纠是僖公的儿子,不能称为仇敌,可惜鲁国力量不足以接纳他罢了。桓公已经即位,因为鲁国接纳子纠的缘故,双方交战互有胜负。后来在柯地结盟,齐鲁开始讲和。从此以后,不应当再谈论仇敌了。奸淫的罪恶,只在其本人身上,怎么可以迁怒呢?子纠与小白,既然是僖公的儿子,所以柯地结盟没有什么避讳的。

胡文定公的《春秋传》采用旧说的,大多像“如子同生”那样,只依据《左传》来阐发,自然正大。他说“这是世子”,不说“世子”,为什么呢?天下没有生下来就尊贵的人,向天子受誓,然后成为世子,这些都是正当的言论。查考林少颖说:“《礼记》说:成王因为周公有伟大的功勋劳绩于天下,赐给他重祭,郊祀、社祭、禘祭、尝祭就是如此。”由此推论,那么鲁国使用禘祭,只施行于周公的庙,而上及文王罢了。文王是周公所由出的祖先的缘故。这种祭祀只有在周公庙才能进行,闵公却在庄公庙进行,其僭越礼制太严重了。林氏的说法,就是赵伯循的说法。赵氏误取了《礼记》的篇章,我已经辩驳于《礼经大典》中了。现在查考这里尊文王为所由出的祖先,而以周公配享,那么实在错谬不可解释。因为鲁国自有

文王庙,谓之周庙,其周公之庙谓之太庙。今于周公庙禘享文王,则当于周公庙迎文王主,以就食于周公,以尊就卑,以父就子,恐无此理。故泽直截防以为不然。据《礼器》云:「周旅酬六尸,是迎六庙之主,以就食于太祖,以卑就尊,于礼为顺,实无尊就卑之礼也。」若曰于周庙禘文王,迎周公以配,则礼尚顺,但亦恐太僣,盖絶类王者。又况遍寻传记,亦无文王庙禘祭事。学者于此,当阙疑,安得率意而言也?「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盖言惟王者然后有禘,禘者谓于始祖之庙禘所自出,而以始祖配之。不言羣庙者,以下文诸侯大夫士推之,从可知也。盖诸侯则四亲庙而上及太祖,天子则自亲庙而上及始祖之所自出,其义甚明,非谓止于祖庙祭所自出,而羣庙皆不与也。周公庙自合子孙以祭,则谓之禘,经书禘于太庙是也。若文王庙,则以四时举常祀,理应特祭,若应禘之歳,或可迎周公主于周庙,以配享文王,如此则礼意不舛。然鲁禘乃是变礼,不皆与天子同。先儒谓鲁禘非礼,成王不当赐,伯禽不当受,泽以为据《礼记》夏商诸侯皆有禘祭,是时祭。之名,周始废诸侯禘祭,而独鲁,周公得行此礼者,是以殷诸侯之盛祭与之所以示不臣,周公用殷礼,则于周不为僣。此是成王斟酌礼意,所以殊异周公。然虽用殷礼,亦是五歳一修,非常岁之祀。其后周室既衰,始僣用于羣公之庙,所以孔子称鲁之郊禘非礼者为此也。郊之非礼,是平王时,鲁请于周天子,使史角赐以此礼。曰:然则何以知鲁周公庙禘祭之为殷礼乎?曰:诸侯禘祭本是殷礼,所以周公之牲是白牡,故鲁颂曰:「白牡骍刚。」白牡是殷牲,周公用之;骍刚是周牲,伯禽用之。因此又知鲁太庙祀周公、伯禽以下皆与此,即殷时诸侯禘祭之制。周人以其太盛,逼近天子,故代之以禴。禴则从薄,薄则不合祭,而于当祫之岁举祫祭焉。郑氏云:三岁一祫,若鲁则当祫之歳禘于周公,此为最异耳。然虽是殷禘礼,而三岁一修,或云鲁三歳一祫,五歳一禘。但鲁公以下虽皆与祭,而礼秩视周公则皆降。其后诸公始皆用僣礼。

译文王庙称为周庙,周公的庙称为太庙。如今在周公庙举行禘祭以享文王,就应当在周公庙迎接文王的神主,让文王来与周公同食,这是让尊贵的父亲屈就于卑贱的儿子,恐怕没有这样的道理。所以程颐直接驳斥说并非如此。根据《礼器》记载:“周代旅酬时设有六位尸,这是迎接六庙的神主,让他们来与太祖同食,这是让卑者就尊者,符合礼制,实际上并没有尊者就卑者的礼仪。”如果说在周庙禘祭文王,迎接周公来配享,那么礼制尚且顺当,但也恐怕过于僭越,因为这完全类似王者的礼仪。况且遍查传记,也没有文王庙举行禘祭的记载。学者对此应当存疑,怎么能随意妄言呢?“礼制规定,不是王者就不能举行禘祭,王者在始祖的庙里禘祭其祖先所从出的神,并用始祖配享。诸侯禘祭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向君主省视,合祭则及于高祖。”这意思是说只有王者才能举行禘祭,禘祭是指在始祖的庙里禘祭祖先所从出的神,并用始祖配享。之所以不提及群庙,是因为从下文诸侯、大夫、士的情况推论,是可以知道的。大概诸侯是从四亲庙向上及于太祖,天子是从亲庙向上及于始祖所从出的神,其义理非常明白,并不是说只在祖庙祭祀所从出的神,而群庙都不参与。周公庙自然应当由子孙祭祀,这就称为禘祭,经书中“禘于太庙”就是例证。至于文王庙,则按四季举行常规祭祀,理应单独祭祀,如果遇上应当禘祭的年份,或许可以迎接周公的神主到周庙,来配享文王,这样礼制的意旨就不会错乱。然而鲁国的禘祭乃是变通的礼制,并不完全与天子相同。前代儒者认为鲁国禘祭不合礼,成王不应当赐予,伯禽不应当接受,程颐认为根据《礼记》,夏、商两代的诸侯都有禘祭,这是当时的祭祀名称,周代开始废除诸侯的禘祭,唯独鲁国因为周公的缘故得以施行此礼,这是用殷代诸侯盛大的祭祀来显示不臣服于周,周公使用殷礼,在周朝就不算僭越。这是成王斟酌礼制意旨,所以给予周公特殊的待遇。然而虽然使用殷礼,也是五年举行一次,不是每年的常规祭祀。后来周王室衰微,才开始僭越地在各位先公的庙里使用,所以孔子称鲁国的郊祭和禘祭不合礼,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郊祭不合礼,是在周平王时期,鲁国向周天子请求,让史角赐予这种礼仪。问:那么怎么知道鲁国在周公庙的禘祭是殷礼呢?答:诸侯的禘祭本来就是殷礼,所以周公用的牺牲是白牡,因此《鲁颂》说:“白牡骍刚。”白牡是殷代的牺牲,周公使用它;骍刚是周代的牺牲,伯禽使用它。因此又知道鲁国太庙祭祀周公、伯禽以下,都与此相同,即殷代诸侯禘祭的制度。周人因为这种祭祀过于盛大,逼近天子,所以用禴祭来替代。禴祭崇尚简薄,简薄就不适合合祭,所以在应当合祭的年份举行祫祭。郑玄说:三年一次祫祭,如果是鲁国,则在应当祫祭的年份在周公庙举行禘祭,这是最特殊的。然而虽然是殷代的禘礼,但三年举行一次,有人说鲁国三年一次祫祭,五年一次禘祭。只是鲁公以下虽然都参与祭祀,但礼制等级相比周公都要降低。后来各位先公才开始都使用僭越的礼仪。

禘于太庙,用致夫人。左氏曰:「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林少颖取公羊之说,谓以妾为妻。云「致夫人」者,时君之夫人也。以公无逆女,夫人至之文,则知妾媵而立为夫人,致之太庙,以当庙见之礼。此说恐非是。据《春秋》,惟哀公以妾为夫人,僖公之时,犹秉周礼,不应全不畏公论,而显然致妾于太庙。又齐桓时为覇主,桓公之命曰:「无以妾为妻。」岂有切近与齐世婚,莫如鲁,又是周公之后,乃公然废周礼,违覇主之命,而以妾媵为妻,恐实无此事。又古者诸侯娶,而后有妾媵,所谓一娶九女也。今以妾媵为妻,是僖公尝正娶矣。然则僖公果娶何国之女乎?据僖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防齐候于阳谷;又十有七年经书:「夏灭项,秋,夫人姜氏防齐侯于卞。」然则此夫人姜氏再书于经者,岂所谓妾媵耶?其不可信必矣。诗人颂僖公曰:「令妻夀母。」若以妾媵为夫人,岂所谓「令妻」乎?又传尝讥哀公立妾为夫人曰:「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矣。如此,则哀公以前未尝有以妾为妻者,故知当据左氏事实,以「禘而致哀姜」着失礼为正。

林氏曰:「三传谓虞、虢为诸侯,愚以为非。夫当时诸侯无小大逺近,皆与鲁有朝聘之交,丧葬之及,与盟防征伐。虞、虢若实诸侯,安得六十余年未尝有事,书于经乎?周封诸侯,唯宋以王者之后得封公,其他虽周公、太公之子,亦不过侯爵。虞公安得特封公乎?凡国名必取之于其地,今云虞者,独取于其字,岂诸侯乎?然则虞公者,何人耶?曰:天子三公,如周公、祭公之类也。虢君亦然,虽于经无见,然左传谓之虢公丑,则又何以知其非诸侯乎?凡经书灭国,必曰灭某国,夺邑则曰取某邑。虢实列国,则何不云灭国,而曰灭下阳乎?故知下阳者,虢公之采地,非国也。不曰晋取者,天子之地,非诸侯所得取,故云灭,使若国然。故虞亦不云灭,而但云晋人执虞公。圣人意者,不忍周室之衰,诸侯再取其地,故不斥言,而防文以见意。犹王败于郑,而经乃云『陈人、蔡人从王伐郑,与茅戎战而败』,经不书战,而云败绩于茅戎之类也。前书『虞师、晋师灭下阳』者,罪虞为首恶也;此书『晋人执虞公』者,见晋执天子之三公,不道之甚矣。」

林少颖有春秋说数十处,然大抵不纯。其书时日月下篇最善。其言曰:「或曰:经之书月书日,岂都无意乎?曰:此史例也,非经意也。何以言之?夫史以编年为书,故必书日月以次事之先后。若事无巨细,槩书月书日,则事紊而无条矣。势必先为之法,何等事则时而已,何等事则月之,何等事则月而又日之所以分事之轻重缓急也。故事之缓者则书时或月,事之急者则书日焉。所谓缓者何?人事则朝聘防遇、侵地伐国、逆女乞师、灾异则螟水旱无冰星孛之类,皆非一日之事故,或时或月焉。所谓急者何?祭祀盟战、外诸侯内大夫卒、灾异日食地震星陨火灾之类,皆一日之事故,日之也。间有当日而不日者,史阙文也。且日食当日者也,庄公之世有不日者二,内大夫卒亦当日者也。自隐至宣时有不日者,盖世逺而简编有不完者也。又有例皆不日而日者,如经书葬诸侯几百处,书日者数处而已。盖诸侯之葬虽有以我徃而书,然亦须彼来告而我方徃也。故告以日则书日焉。然则葬多不以日告者,不可必其日也。以鲁国犹有雨不克葬者二,况他国乎?或曰:葬而来告,岂有据乎?曰:成公十年五月晋侯獳卒,七月公如晋,明年三月始还自晋。晋侯书卒而不书葬者,以公在其国而不来告也。夫事或时而不月,或月而不日,或时月而又日之,旧史之文也。二百年后而孔子修春秋,使直欲书日以警恶,而史或阙之,则何以补之哉?孟子曰:『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焉』,则以知尊王律诸侯诛叛黜僣,此出于圣人修经之法也。若夫编年以着代,书时日月以别事之同异,皆循旧史而无所增损焉。林氏书时月日凡两篇,此篇最当

译在太庙举行禘祭,用来迎致夫人。左氏说:“在禘祭时迎致哀姜,是不符合礼制的。”林少颖采纳《公羊传》的说法,认为这是把妾当作妻子。他说所谓“迎致夫人”,是指当时国君的夫人。因为鲁公没有亲自迎接新娘、夫人正式到鲁国的记载,所以知道这是把妾媵立为夫人,迎致到太庙,以代替庙见的礼仪。这种说法恐怕不对。根据《春秋》,只有哀公把妾当作夫人,僖公的时候,还遵循周礼,不应该完全不顾及公论,而公然把妾迎致到太庙。况且齐桓公当时是霸主,桓公的命令说:“不要把妾当作妻子。”哪有与齐国世代通婚,没有比鲁国更亲近的,又是周公的后代,却公然废除周礼,违背霸主的命令,把妾媵当作妻子的呢?恐怕实在没有这种事。况且古代诸侯娶妻,然后才有妾媵,所谓一娶九女。现在把妾媵当作妻子,那么僖公曾经正式娶妻了。那么僖公究竟娶了哪个国家的女子呢?根据僖公十一年夏天,鲁公和夫人姜氏在阳谷会见齐侯;又僖公十七年经文记载:“夏天灭项,秋天,夫人姜氏在卞会见齐侯。”那么这位夫人姜氏两次被记载在经文中,难道是所谓的妾媵吗?这必然不可信。诗人歌颂僖公说:“贤妻寿母。”如果把妾媵当作夫人,哪里称得上是“贤妻”呢?又传文曾经讥讽哀公立妾为夫人说:“自桓公以下,娶妻于齐,这是礼制。”那么如果把妾当作夫人,就本来没有这种礼制了。像这样,那么哀公以前不曾有把妾当作妻子的,所以知道应当依据左氏的事实,以“在禘祭时迎致哀姜”为失礼是正确的。

林氏说:“《左传》《公羊传》《谷梁传》认为虞、虢是诸侯,我认为不对。当时诸侯无论大小远近,都与鲁国有朝聘交往,丧葬相及,以及盟会、征伐。虞、虢如果真的是诸侯,怎么能六十多年不曾有事,被记载在经文中呢?周朝分封诸侯,只有宋国因为是王者的后代得以封为公爵,其他即使是周公、太公的儿子,也不过是侯爵。虞公怎么能特别被封为公爵呢?凡是国名一定取自于其地,现在叫虞的,只取自于其字,难道是诸侯吗?那么虞公是谁呢?回答说:是天子的三公,像周公、祭公之类的人。虢君也是这样,虽然在经文中没有见到,但《左传》称之为虢公丑,那么又凭什么知道他不是诸侯呢?凡是经文记载灭国,一定说灭某国,夺取城邑则说取某邑。虢确实是列国,那么为什么不说是灭国,而说是灭下阳呢?所以知道下阳是虢公的采地,不是国家。不说晋取,是因为天子的土地,不是诸侯所能夺取的,所以说灭,使其像国家一样。所以虞也不说灭,而只说晋人抓获虞公。圣人的意思,是不忍心周室衰微,诸侯再次夺取其土地,所以不直说,而用隐晦的文辞来表达意思。就像王在郑国战败,而经文却说‘陈人、蔡人跟随王讨伐郑国,与茅戎作战而战败’,经文不记载作战,而说在茅戎战败之类。先前记载‘虞师、晋师灭下阳’,是罪责虞国为首恶;这里记载‘晋人抓获虞公’,是显示晋国抓获天子的三公,太不道德了。”

林少颖关于《春秋》的解说有几十处,但大都不纯正。他的书中关于时、月、日的下篇最好。他说:“有人说:经文记载月、记载日,难道都没有意思吗?回答说:这是史书的体例,不是经文的意思。为什么说呢?史书以编年体书写,所以必须记载月、日以排列事情的先后。如果事情无论大小,一概记载月、记载日,那么事情就会杂乱而没有条理了。势必先制定法则,什么样的事情只记载时,什么样的事情记载月,什么样的事情记载月又记载日,以此来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所以事情缓的则记载时或月,事情急的则记载日。所谓缓的是什么?人事方面如朝聘、会见、侵地、伐国、迎娶新娘、请求出兵,灾异方面如螟虫、水旱、无冰、星孛之类,都不是一天之内的事,所以有时记载时,有时记载月。所谓急的是什么?祭祀、盟会、战争、外诸侯内大夫去世、灾异如日食、地震、星陨、火灾之类,都是一天内的事,所以记载日。偶尔有当天却不记载日的,是史官遗漏了文字。况且日食是当天发生的事,庄公时代有不记载日的两处,内大夫去世也是当天发生的事。从隐公到宣公时代有不记载日的,大概是年代久远而简编有不完备的地方。又有例常不记载日却记载日的,如经文记载葬诸侯几百处,记载日的只有几处而已。大概诸侯的安葬虽然有因为我国前往而记载的,但也必须对方来告知我国才前往。所以告知以日就记载日。那么安葬大多不以日告知的,不能确定其日期。以鲁国还有两次因为下雨不能安葬的情况,何况其他国家呢?有人说:安葬而来告知,难道有依据吗?回答说:成公十年五月晋侯獳去世,七月鲁公前往晋国,第二年三月才从晋国回来。晋侯记载去世而不记载安葬,是因为鲁公在其国而没有来告知。事情有时记载时而不记载月,有时记载月而不记载日,有时记载时、月而又记载日,这是旧史的文字。二百年后孔子修订《春秋》,如果真想记载日以警示恶行,而史官遗漏了,那么怎么补充呢?孟子说:‘其文字是史官的,其义理是我窃取的’,由此知道尊王、律诸侯、诛叛、黜僭,这是出于圣人修订经书的法则。至于编年以彰显时代,记载时、月、日以区别事情的异同,都是遵循旧史而没有增减的。林氏关于时、月、日共有两篇,这篇最恰当。”

理,故录以偹观覧。」

译合乎事理,所以记录下来以备阅览。」

晦庵先生所以不主张《春秋》学者,盖三传已有异同,而诸家又无定说。所以荅门人问云:「诸家《春秋》解,某信不及;胡文定公《春秋》解,某亦信不及。知得圣人意思是如此否?」又谓学《春秋》者多穿凿,尝谓学者曰:「今如此穿凿说,亦不妨,只恐一旦地中得孔子家奴出来说,夫子当时之意不如此耳。」又曰:「《春秋》自难理防。」又曰:「此生不敢问。」又门人问《春秋》一经,夫子亲笔,先生不可使此一经不眀于天下后世。曰:「某实看不得,问以先生之髙眀,看如何难?」曰:「劈头一个『王正月』便说不去。」又曰:「其间极有无定当难处置处。」案先生前后荅门人之说,大略如此。所以先生终不肯解《春秋》,者亦由众说不齐之故。然亦须晓先生防意,盖说《春秋》者多泥襃贬,先生主意不欲泥襃贬,是欲矫诸家之失。孙明复说有贬无褒,先生则云:「晋士匄帅师伐齐,至谷,闻齐侯卒,乃还,分眀是与他。」是欲正孙明复之失。又当时说者尚新竒,故独取苏子由、吕居仁,说得较平,是不取过髙之失。又如定三传是非,便见三传之失;不取诸家,便见诸家之失。此等处亦已分明。但当时胡文定公《春秋》方为时所尚,先生若解此经,须是看得处处完备,乃可。如此则亦甚难。然先生于大意已得之,泽之用工,亦大畧如先生所说。又先生谓左氏见国史事可据,泽亦只依据左氏事实,别无他巧。又泽今日理整此书,亦是伊川、晦庵欲为而不及者,所以自谓是补续先儒未了之工也。

春秋所以难说者,盖是去古既逺,多失事情。然公谷去古甚迩,而讹错已不一,况其他乎?如鲁隐、桓、齐子纠、小白,虽歴世大儒,亦莫能通其说。据何休,以桓母是右媵,隐母是左媵。据泽说,桓母是失礼再娶,而非媵。子纠之死,则据《论语·子路问管仲》之事,夫子不荅所问,而专论管仲之功。子贡有疑于夫子之言,故又问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可谓善问矣。”而夫子亦殊不荅所问,乃更推大管仲之功,至有“防管仲,吾其被髪左衽”之言。学者疑之,而皆不得其说。集注引程子之说以释疑,以泽所见,此不过用后世大夫、士庶人之礼,以定尊卑,以断《春秋》诸侯,恐未能释疑,而更增疑耳。不知古者诸侯立子自有定论,乃是论其母之贵贱,初不以年,唯立适而后论年耳。故《公羊传》曰:“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其义甚眀。必如此,而后可以杜争端,定民志。是故庶子虽甚长且贤,可以为君,而适子甚幼,未堪国事,然圣人礼制乃在幼适而庶长不论也。

春秋闗渉大义最紧切者有二事:桓公子纠、齐陈恒是也。古人立子,皆须论其母之贵贱。诸侯一娶九女,皆有一定之班序。据《左传》,齐桓卫姬之子,杜氏曰:「衞姬,齐僖公妾」,又曰:「子纠,桓公庶兄」,《史记》亦同。子纠母鲁女,既是鲁女,则位次不卑,当在衞姬之上。伊川既不信《左传》,而专以年长防其当立,又不复论其母之贵贱。然则适夫人无子,而媵妾皆有子,傥贱妾有子而年又长,则当立贱妾之子乎?足以见当时礼制之必不然矣。夫媵妾既多,贵贱无等,宠子争立,而无礼以为之裁制,将如之何?故九女班序之制,决不可易。圣人所以辨上下而定民志,古人用之,安可废也?娣媵之见于经者,如尧之二女,其一即娣;纪叔姬是从姊而嫁,亦娣也。伯姬归于宋,经书「三国来媵」,则媵之名见于经者如此。《诗》曰:「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则娣之见于经者又如此。何休注《公羊》之说,盖虽众多,然于其中须有上下贵贱少长。如无适子而立妾子,则各随其母之贵贱,而不专以年。若如伊川以桓公是兄,则以桓公为当立,而不知非诸侯立子之制也。夫宫阃之制,若非班序贵贱之分素定,则亦常为乱阶。故何休「立子之制」说,《春秋》者决不可废也。伊川固不屑于此,若泽则不过依三传可据之文,探诸

译晦庵先生之所以不主张研究《春秋》,大概是因为《春秋》三传已有分歧,而各家又没有确定的说法。所以他回答门人提问时说:“各家的《春秋》解释,我不相信;胡文定公的《春秋》解释,我也不相信。难道圣人意思就是这样吗?”又说研究《春秋》的人多穿凿附会,曾对学者说:“现在这样穿凿附会地解说,也无妨,只怕一旦地下挖出孔子的家奴来说,夫子当时的意思并非如此。”又说:“《春秋》本来就难以理清。”又说:“这一生不敢问。”又有门人问《春秋》这一部经书,是夫子亲笔所写,先生不能让这一部经书不在天下后世阐明。先生说:“我实在看不懂,请问以先生高明,看怎么难?”说:“开头一个‘王正月’就说不通。”又说:“其中极有难以确定、难以处理的地方。”考察先生前后回答门人的说法,大致如此。所以先生最终不肯解释《春秋》,这也是因为众说不一的缘故。但也必须明白先生的用意,大概解说《春秋》的人多拘泥于褒贬,先生的主意是不想拘泥于褒贬,这是想要纠正各家的失误。孙明复说只有贬而无褒,先生却说:“晋国士匄率领军队讨伐齐国,到了谷地,听说齐侯去世,就返回了,分明是给予他。”这是想要纠正孙明复的失误。又当时解说的人崇尚新奇,所以唯独选取苏子由、吕居仁,他们说得较为平实,这是不取过高之失。又如判定三传的是非,便可见三传的失误;不取各家,便可见各家的失误。这些地方也已经分明。但当时胡文定公的《春秋》正被时人所崇尚,先生如果解释这部经书,必须看得处处完备,才可以。这样也就很难了。然而先生对于大意已经掌握,我用工夫,也大致如先生所说。又先生说左氏所见国史事迹可据,我也只依据左氏的事实,别无其他巧法。又我今天整理此书,也是伊川、晦庵想要做而未能完成的,所以自认为是补续先儒未竟的工作。

《春秋》之所以难以解说,大概是因为距离古代已经久远,多失去事情的原貌。然而《公羊传》《谷梁传》距离古代很近,而讹误错乱已经不一,何况其他的呢?如鲁隐公、桓公,齐国的子纠、小白,即使是历世的大儒,也不能通晓其说法。根据何休的说法,桓公的母亲是右媵,隐公的母亲是左媵。根据我的说法,桓公的母亲是失礼再娶,而不是媵妾。子纠之死,则根据《论语·子路问管仲》的事,夫子不回答所问,而专门论述管仲的功劳。子贡对夫子的话有疑问,所以又问说:“管仲不是仁者吗?桓公杀了公子纠,不能殉死,又辅佐他,可以说是善于提问了。”而夫子也完全不回答所问,反而更推崇管仲的大功,以至于有“如果没有管仲,我们恐怕要披头散发、衣襟左开了”的话。学者对此有疑问,而都不能得到其说法。集注引用程子的说法来解释疑问,据我所见,这不过是用后世大夫、士庶人的礼制,来判定尊卑,来裁断《春秋》中的诸侯,恐怕不能解释疑问,反而增加疑问罢了。不知道古代诸侯立太子自有定论,乃是论其母的贵贱,起初不以年龄,只有立嫡子后才论年龄。所以《公羊传》说:“立太子以贵,不以长;立嫡子以长,不以贤。”其义理非常明白。必须这样,然后才可以杜绝争端,安定民心。所以庶子即使很年长且贤能,可以做君主,而嫡子很幼小,不能承担国事,然而圣人礼制却在幼小的嫡子而不论年长的庶子。

《春秋》关涉大义最紧要的有两件事:桓公子纠、齐陈恒是也。古人立太子,都必须论其母的贵贱。诸侯一娶九女,都有一定的班序。根据《左传》,齐桓公卫姬的儿子,杜氏说:“卫姬,齐僖公的妾”,又说:“子纠,桓公的庶兄”,《史记》也相同。子纠的母亲是鲁女,既然是鲁女,那么位次不卑,应当在卫姬之上。伊川既不相信《左传》,而专门以年长来推定他应当立,又不复论其母的贵贱。那么如果嫡夫人无子,而媵妾都有子,倘若贱妾有子而年龄又长,那么应当立贱妾的儿子吗?足以见当时礼制必定不是这样了。夫媵妾既多,贵贱没有等级,宠子争立,而没有礼制来裁制,将怎么办?所以九女班序的制度,决不可改变。圣人用来辨别上下而安定民心,古人使用它,怎么可以废除呢?娣媵见于经书的,如尧的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就是娣;纪叔姬是跟随姐姐出嫁,也是娣。伯姬嫁给宋国,经书记载“三国来媵”,那么媵的名见于经书就是这样。《诗经》说:“众娣跟随她,众多如云”,那么娣见于经书又是这样。何休注释《公羊》的说法,虽然众多,然而在其中必须有上下贵贱少长。如果没有嫡子而立妾子,那么各自随其母的贵贱,而不专以年龄。如果像伊川以桓公是兄长,那么以桓公为应当立,而不知道这不是诸侯立太子的制度。夫宫闱的制度,如果不是班序贵贱的区分素来确定,那么也常常成为动乱的阶梯。所以何休“立太子制度”的说法,解说《春秋》的人决不可废除。伊川固然不屑于此,如果我则不过是依据三传可据的文字,探求诸

家礼意之合于人情者,而又别寻向上工夫,则如桓公子纠之事,亦已明白,初不在于翻倒传注而别为之说也。桓公子纠事在《春秋》经传甚可解,在《论语》则甚难,既未有人晓得,只当阙疑为是。所谓「向上工夫」者,今且略说:盖古人立子,论适不论年长,纵不是适,亦须论其母贵贱。如晋人欲立长君,选择羣公子,亦先论其母。今既不知子纠之母贵贱,已是难断,所以只当阙疑,但据《谷梁》先序公子纠,次说公子小白;《公羊》谓桓公为篡,子纠贵宜为君,此是当时事情。又荀子谓:桓公杀兄争国,则子纠是于次应立。推寻到此,只见得桓公是篡,所以向上更有工夫。推到极处,则圣人之意自见,而《论语》方可说。又子路、子贡亦只晓得桓公是篡,盖当时公论不直桓公,所以疑而问《公羊》以桓公为篡。今试立例以推之,谓如齐襄公是适长嗣位,子纠是齐僖右媵之子,桓母却非两媵之数,乃是众妾之子,则桓公是篡。若襄公是右媵或左媵之子,而与子纠同母,桓母却是众妾,则桓公亦是篡。若子纠母是右媵,桓母是左媵,子纠于次亦应立。若子纠母是夫人娣侄,桓母却是两媵娣侄,则子纠亦应立。此又是一节工夫,上面更有工夫在。泽推《春秋》,如推校日厯相似,分毫不可差忒。推到尽处,自然见圣人之心。然亦有穷极推不得处,却须要悟。如桓公子纠事,非悟则不化,不化则终碍理。

译《家礼》中那些合乎人情的部分,如果还要另外寻求更深层的修养工夫,那么像桓公子纠这件事,也就已经明白了,起初并不在于推翻传统的传注而另创一套说法。桓公子纠的事在《春秋》经传中很容易解释,在《论语》中却很难,既然没有人真正懂得,就应当存疑不论才是正确的。所谓“更深层的修养工夫”,现在暂且简略说说:大概古人确立继承人,讲究嫡庶而不讲究年长,纵然不是嫡出,也要讲究母亲地位的贵贱。比如晋国人想要拥立年长的君主,在众公子中进行选择,也是先考究其母亲的地位。现在既然不知道子纠母亲的贵贱,就已经难以判断,所以只应当存疑,但根据《谷梁传》先叙述公子纠,接着说公子小白;《公羊传》认为桓公是篡位,子纠身份尊贵应当为君,这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又荀子说:桓公杀兄争国,那么子纠按次序应当继位。推究到这里,只看到桓公是篡位,所以更深层还有工夫。推究到极点,圣人的心意自然显现,《论语》才可以解说。又子路、子贡也只晓得桓公是篡位,大概当时的舆论不认为桓公正当,所以疑惑而问,《公羊传》以桓公为篡位。现在试着设立条例来推究,比如齐襄公是嫡长子继位,子纠是齐僖公右媵的儿子,桓公的母亲却不是两媵之列,而是众妾的儿子,那么桓公就是篡位。如果襄公是右媵或左媵的儿子,而与子纠同母,桓公的母亲却是众妾,那么桓公也是篡位。如果子纠的母亲是右媵,桓公的母亲是左媵,子纠按次序也应当继位。如果子纠的母亲是夫人的娣侄,桓公的母亲却是两媵的娣侄,那么子纠也应当继位。这又是另一层工夫,上面还有更深层的工夫。我推究《春秋》,就像推算日历一样,分毫不能差错。推究到尽头,自然能看到圣人的心意。然而也有穷尽推究不到的地方,却需要领悟。比如桓公子纠的事,不领悟就不能融会贯通,不能融会贯通就终究阻碍对义理的理解。

子纠之事,今更推未尽之说。谓如公子遂生称公子遂,死称仲遂,古人名字似此者不一。用此例之,则公子纠生则以鲁君故,单称纠,死称子纠者,是闵之而称子也。闵之而称子,亦所以见桓公不当杀纠,是忍于贼害其同气。又设令子纠是弟,则以诸侯之制言之,兄杀弟而弟乃是应立之子,则自应坐篡夺之罪。今止以死书字例言之,则纠之死是圣人所闵,杀纠者自应有罪。盖因争国而杀,纵不是篡,亦是夺。或问何以分篡夺?曰:贵贱相去逺而贱者乃立,则是篡,二传谓桓公篡是也。贵贱相去不逺,或两皆可立而彊有力者得之,则是夺,伊川谓桓公以兄杀弟,亦其类也。所谓两皆可立者,谓子纠若是侄之子而年幼,桓公是娣之子而年长,则二人必争立,势无两全。王道脩明之时,自应听命于天子。今天子既不能治诸侯,则彊者必立,弱者必死。虽王制不行,而公义裁之,岂得无所曲直?设令是子纠立而杀桓公,其罪亦然。故用伊川之说推之,桓公终不免罪,在王法所当黜。若以二传推之,则子纠长而贵,桓公是篡,无他说也。明者于此详而察之,而又有所悟焉,则圣人书法始明,而《论语》召忽、管仲之疑释然矣。

晦庵论里克一事云:「后来杀奚齐、卓子,亦自快国人之意,且为申生伸寃。」又读胡文定公《春秋》「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引谷梁子曰:「其君之子云者,国人不子也。不正其杀申生而立之也。」又曰:「《春秋》书此,以明献公之罪。」又读「晋里克弑其君卓」,曰:「国人不君奚齐、卓子,而曰里克弑其君卓,何也?是里克君之也。」泽谓:「里克实是已弑二君,不烦多说。献公用荀息为卓子傅,今里克杀荀息,只以大夫专杀,已是应诛;若更杀君之二子,则一身不足以偿三罪,又何用设为枝蔓之说,以求竒乎?」先儒是要推本献公杀申生之事,里克又是傅太子之人,其意欲为重耳、夷吾之地,故疑里克可以不死。不知事变则情迁,在献公时则为宠待淫嬖,杀逐诸子,纯灭纲常;在奚齐、卓子之时,则是继世之君为臣子所弑,岂容执泥前事乎?泽于二礼甚费考索,《周易》颇复象学,然犹不敢自以为能,亦不敢多议先儒。唯《春秋》一经,先儒乱说,遂使圣人本防几二千年而不明,故不得不以斯文为已任也。

公四不视朔。杜氏谓十二公不视朔,唯此书者,以见公疾乆,且明非诈。盖当时齐欲与公防,而公有疾,齐侯曰:“请俟公间。”杜氏所云,得其事情矣。四不视朔,则不视朔者四月耳,明疾愈则复常,非遂废礼也。而《论语集注》乃云鲁自文公始不视朔,亦似失之太快。

尝见吕氏说楚子麇卒,以为楚灵王未尝弑君,故经不书弑。此殊不解事。若如此,则是左氏妄加人以弑逆之罪,便当删去传文若干。又此一事不可信,则其余皆可弃掷矣。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此事以为贬。楚不当纳乱人,亦未尝不可,但恐圣人所重在存国。唯不灭陈,故二子得纳。此是圣人忠厚爱人、存亡继絶、乐与人为善者。若以为贬,虽未必不通,然却狭了圣经也。盖楚伐陈,本以讨徴舒,纳公孙宁、仪行父为说。今杀徴舒而却县陈,则二子无所归,是楚食言矣。唯不灭陈,故二子得所归,故详书之,所以予楚。此是圣人用意深处,当精思之,不可只于皮肤上看。

  春秋师说卷中

<经部,春秋类,春秋师说》>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师说卷下

  元 赵汸 撰

  论学春秋之要

晦庵言防《春秋》且须防得一部《左传》首尾意思通贯,方能略见圣人笔削与当时事意。

或问扵程子曰「左氏可信否」?曰「信其可信者」。朱子亦曰「左氏所传春秋事,恐八九分是」。又曰「三传唯左氏近之」。盖疑之中又信,信之中又疑。据泽一得之愚,则须全信左氏事实,而阙其浮夸与义理错误处,而后春秋可说。此乃简要切实之言。若且信且疑,则无益矣。然杜元凯深信此书,而亦未见有以逾人者,此则理学未精之故。今生扵

译关于子纠这件事,现在再推究那些未尽的说法。比如公子遂活着时称公子遂,死后称仲遂,古人名字像这样的例子不止一个。用这个例子来类推,那么公子纠活着时因为鲁君的缘故,单称纠,死后称子纠,这是哀怜他而称他“子”。哀怜他而称“子”,也由此可以看出桓公不该杀子纠,这是残忍地杀害他的同胞兄弟。又假设子纠是弟弟,那么按诸侯的制度来说,哥哥杀弟弟而弟弟却是应该继位的人,那么哥哥自然应该坐篡夺的罪名。现在仅从死后书写的字例来说,那么子纠的死是圣人所哀怜的,杀子纠的人自然应该有罪。大概因为争夺国家而杀人,纵然不是篡位,也是夺权。有人问怎么区分篡和夺?回答说:贵贱相差很远而卑贱者却继位,这就是篡,两传认为桓公篡位就是这个意思。贵贱相差不远,或者两人都可以继位而强大有力者得到了它,这就是夺,伊川认为桓公以兄杀弟,也属于这类。所谓两人都可以继位,是说如果子纠是侄子的儿子而年幼,桓公是妾生的儿子而年长,那么两人必然争夺继位,势不两立。王道修明的时候,自然应该听命于天子。现在天子既然不能治理诸侯,那么强者必然继位,弱者必然死亡。虽然王制不行,但用公义来裁断,难道没有是非曲直吗?假设是子纠继位而杀了桓公,他的罪过也是一样的。所以用伊川的说法来推究,桓公终究不能免罪,在王法上是应当废黜的。如果用两传来推究,那么子纠年长且尊贵,桓公就是篡位,没有别的说法了。明智的人在这里详细考察,并且有所领悟,那么圣人的书法才开始明白,而《论语》中关于召忽、管仲的疑惑也就消除了。

晦庵评论里克这件事说:“后来杀奚齐、卓子,也自然符合国人的心意,并且为申生伸冤。”又读胡文定公《春秋》中“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引用谷梁子说:“称‘其君之子’,是因为国人不把他当儿子看待。不认为杀申生而立他是正当的。”又说:“《春秋》记载这件事,是为了表明献公的罪过。”又读“晋里克弑其君卓”,说:“国人不把奚齐、卓子当君主,却说里克弑其君卓,为什么呢?这是里克把卓子当君主看待。”泽说:“里克实际上是已经弑杀了两任君主,不必多说。献公用荀息做卓子的师傅,现在里克杀荀息,仅以大夫专杀论处,已经是应当诛杀的;如果更杀君主的两个儿子,那么一身不足以抵偿三罪,又何必设立枝蔓的说法,以求新奇呢?”先儒是要推究献公杀申生的根本,里克又是太子的师傅,他们的意图是为了给重耳、夷吾铺路,所以怀疑里克可以不死。不知道事变则情迁,在献公时是宠幸淫邪嬖幸,杀逐诸子,完全灭绝纲常;在奚齐、卓子的时候,则是继位的君主被臣子所弑,怎么可以拘泥于前事呢?泽对于二礼很费考索,《周易》颇复象学,然而还不敢自认为能,也不敢多议论先儒。只有《春秋》这一经,先儒胡乱解说,致使圣人本意几近两千年而不明,所以不得不以阐明此文为己任。

鲁公四次不视朔。杜氏说十二公都不视朔,只有这里记载,是为了显示公病了很久,并且表明不是诈病。大概当时齐国想与公会盟,而公有病,齐侯说:“请等公病好了再说。”杜氏所说的,符合事情的情理了。四次不视朔,那么不视朔的只有四个月,表明病好了就恢复常规,不是就废弃礼制了。而《论语集注》却说鲁国从文公开始不视朔,也似乎失之太快。

曾经见过吕氏说楚子麇卒,认为楚灵王未曾弑君,所以经书不写弑。这实在是不懂事情。如果这样,那么就是左氏妄加人以弑逆的罪名,就应当删去传文若干。又这件事不可信,那么其余都可以抛弃了。

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这件事认为是贬斥。楚国不该接纳乱臣,也未尝不可以,但恐怕圣人所重在保存国家。只因为不灭陈,所以二子得以被接纳。这是圣人忠厚爱人、存亡继绝、乐于与人做好事的表现。如果认为是贬斥,虽然未必不通,但却狭隘了圣经。大概楚国伐陈,本以讨伐徵舒,接纳公孙宁、仪行父为说辞。现在杀了徵舒而退兵不县陈,那么二子无所归,这是楚国食言了。只因为不灭陈,所以二子得以有所归,所以详细记载,这是赞许楚国。这是圣人用意的深处,应当精思,不可只在表面看。

春秋师说卷中

钦定四库全书

春秋师说卷下

元 赵汸 撰

论学春秋之要

晦庵说读《春秋》且须读得一部《左传》首尾意思通贯,方能略见圣人笔削与当时事意。

有人问程子“左氏可信否”?回答说“信其可信者”。朱子也说“左氏所传春秋事,恐八九分是”。又说“三传唯左氏近之”。大概是在怀疑中又相信,在相信中又怀疑。据泽一得之愚,那么必须全信左氏事实,而阙其浮夸与义理错误处,而后春秋可说。这是简要切实之言。如果且信且疑,那么无益了。然而杜元凯深信此书,而亦未见有以逾人者,这是理学未精的缘故。今生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