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
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周官禄田考》礼类一【周礼之属】
提要
【臣】等谨案《周官禄田考》三卷。
国朝沈彤撰。彤以班禄之法,自宋欧阳修有周礼官多田少禄,且不给之疑,后人多从其説,即有辨者,不过以摄官为词。彤独详究周制,以与之辨,因撰是书,为官爵数、公田数、禄田数三篇。凡田、爵、禄之数,不见于经者,或求诸注;不见于注者,则据经起例,推阐旁通,补经所无,乃适如经之所有。其説精宻淹通,于郑、贾注疏以后,可云特出其中间有未安者,如谓子男之国不得有中士,考《孟子》称小国地方五十里有中士,倍下士之文。赵岐注曰:“子男为小国,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頴达疏谓诸侯统公、侯、伯、子、男,则子男有中士矣。《王制》又曰:“若有中士、下士数,各居其上之三分。”郑注:“上、中、下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周礼》太宰贾疏释此文,谓朝聘之位,次国之上士当大国之中士,中士当下士,下士当其空;小国之上士当次国之中士,中士当下士,下士当其空,故云各居其上之三分。若子男无中士,则小国之士不敷三分之数,与经文戾矣。彤又谓加田之制,国八十里者,其加田极于百里;四十里者,极于五十里;二十里者,极于二十五里。考《司勲》文曰:“凡赏地无常,轻重视功。”又曰:“惟加田无征。”郑注:“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夫赏田且无常数,况加田乎?《春秋》宣十五年▯:“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又赏士伯以▯衍之县。”襄三十六年▯:“三月甲寅,享子展,赐之以先辂三命之服,先八邑。”襄二十七年▯:“公与免余邑六十。”襄二十八年▯:“与晏子▯殿其鄙六十。”此无论其为赏为加,率无常数,正可与《司勲》文相证。而彤定以二十里、十里、五里稽诸经▯,畧无明文。又彤算畿内百万井,去山陵、林麓之等三十六万井,存田六十四万井,以为三分去一,本于班固《刑法志》。今考百万井而去三十六万井乃二十五分而去九,班志本不云三分去一,彤所引殊为误记。且班志非为《周官》作注,故立算不必尽据经文。今彤既据经文,即当参校经义,求其脗合。考郑《载师》注,算近郊百里则用三分去一之法,算六遂以外则用十八分去五之法。葢近郊以内不易之地,家百畆;一易之地,家二百畆;再易之地,家三百畆。相通三夫而受六夫之地。至六遂以外,上地家百畆,菜百畆;下地家百畆,菜二百畆。相通六夫而受十三夫之地。其所受之田既较近郊为加多,则所去之地即当较近郊为加少。故郊内三分去一,而遂外仅十八分去五也。夫以三分去一算遂外之地,且犹病其过多,而况于二十五分而去九乎?此不信郑注之所以疎也。至谓遂人十夫亦为井田,乃袭宋人绪论,尤无足置辨。厯来攷《周礼》为伪者不止一家,惟“官多田少”之説猝难置辨。得彤此书,遂决千古之疑,颇为有功于经典。惟此数条乃其百虑之一失,故附着之,俾论者有所考焉。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 校 官 【臣】 陆 费 墀
钦定四库全书
周官禄田考卷上
吴江沈彤撰
官之命者必有禄。禄必称其爵而量给于公田。是周官法制之大端。其等与数之相当,在当时固彰彰可考也。自司禄籍亡,先后郑注内史专取诸《王制》,而本经之禄秩以晦。迨欧阳氏发官多田寡禄将不给之疑,后之传防者且踵为诬谤。即信《周官》者,亦未得二者之等数,而此制几无从复显。余尝研求本经,旁览传记,得其端于载师之都邑,以为有义例可推,确征可佐。凡内外官之禄,皆可得辨析整齐之,而前人之缪妄皆可得而破之。防吾友徐君灵胎撰《经济策》,举此相访,余为一陈梗槩灵胎谓曷不著书以尽阐其制?乃遂摅曩时所得,为《官爵
译钦定四库全书 经部四
《周官禄田考》礼类一【周礼之属】
提要
【臣】等谨按:《周官禄田考》三卷。
清朝沈彤撰写。沈彤认为,关于俸禄制度的说法,自从宋代欧阳修提出“周礼中官员多而田地少,俸禄不足以供给”的疑问后,后人大多跟随他的说法,即使有辩驳的人,也不过是用兼任官职作为借口。沈彤独自详细考究周代的制度,用来与之辩驳,因此撰写了这本书,分为官爵数目、公田数目、禄田数目三篇。凡是田地、爵位、俸禄的数目,在经文中没有记载的,就从注疏中寻找;注疏中也没有记载的,就依据经文确立条例,推演阐发,旁通佐证,补充经文所没有的内容,竟然恰好符合经文原有的意思。他的学说精密渊博,在郑玄、贾公彦的注疏之后,可以说是特别突出的。其中间有不太妥当的地方,比如他说子男爵位的国家不能有中士,查考《孟子》称小国地方五十里有中士,是中士人数倍于下士的记载。赵岐注说:“子男是小国,《王制》说:王者制定俸禄爵位,公、侯、伯、子、男共五等;诸侯的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共五等。”孔颖达疏说诸侯统辖公、侯、伯、子、男,那么子男就有中士了。《王制》又说:“如果有中士、下士的数目,各自占据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一。”郑玄注:“上、中、下士共二十七人,各自分为三份。”《周礼》太宰贾公彦疏解释这段文字,说朝聘的位次,次国(中等诸侯国)的上士相当于大国(上等诸侯国)的中士,中士相当于下士,下士相当于空缺;小国的上士相当于次国的中士,中士相当于下士,下士相当于空缺,所以说各自占据其上一级的三分之一。如果子男没有中士,那么小国的士就不够三分之一的数目,与经文相违背了。沈彤又说加田的制度,国土八十里者,其加田最多到百里;四十里者,最多到五十里;二十里者,最多到二十五里。查考《司勲》的经文说:“凡是赏赐土地没有固定标准,轻重看功劳。”又说:“只有加田没有赋税。”郑玄注:“加田既然已经赏赐,又额外赐予田地。”赏赐的田地尚且没有固定数目,何况加田呢?《春秋》宣公十五年:“晋侯赏赐桓子狄臣千室,又赏赐士伯以衍之县。”襄公三十六年:“三月甲寅,宴请子展,赐给他先辂三命之服,先八邑。”襄公二十七年:“公赐给免余邑六十。”襄公二十八年:“赐给晏子其鄙六十。”这无论它是赏赐还是加田,都没有固定数目,正好可以与《司勲》的经文相互印证。而沈彤却定为二十里、十里、五里,查考经文,略无明文。又沈彤计算畿内百万井,去掉山陵、林麓等三十六万井,剩余田地六十四万井,认为这是三分去掉一分,本于班固《刑法志》。现在查考百万井去掉三十六万井是二十五分去掉九分,班固《刑法志》本来没说三分去掉一分,沈彤所引特别错误。况且班固《刑法志》不是为《周官》作注,所以计算不必完全依据经文。现在沈彤既然依据经文,就应当参校经义,寻求其吻合。查考郑玄《载师》注,计算近郊百里则用三分去掉一分的方法,计算六遂以外则用十八分去掉五分的方法。大概近郊以内不易之地,每家百亩;一易之地,每家二百亩;再易之地,每家三百亩。相通三夫而受六夫之地。至于六遂以外,上地每家百亩,菜地百亩;下地每家百亩,菜地二百亩。相通六夫而受十三夫之地。他们所受的田地既然比近郊多,那么去掉的土地就应当比近郊少。所以郊内三分去掉一分,而遂外仅十八分去掉五分。用三分去掉一分计算遂外的土地,尚且嫌过多,何况是二十五分去掉九分呢?这是不相信郑玄注疏的原因所在。至于说遂人十夫也是井田,是袭用宋代人的旧论,尤其不值得辩驳。历来考证《周礼》为伪书的不止一家,只有“官多田少”的说法突然难以辩驳。得到沈彤这本书,于是决断了千古的疑问,对经典颇为有功。只有这几条是他百虑中的一失,所以附记于此,使论者有所考证。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恭校上。
总纂官【臣】纪昀【臣】陆锡熊【臣】孙士毅
总校官【臣】陆费墀
钦定四库全书
《周官禄田考》卷上
吴江沈彤撰写
官员有命秩的必定有俸禄。俸禄必定与他的爵位相称,并从公田中量给。这是周官法制的大端。它们的等级与数目相符合,在当时固然明显可考。自从司禄的籍册亡失,先后郑玄的注疏在内史一职上专门取用《王制》,而本经的俸禄等级因此晦暗不明。等到欧阳氏提出官员多田地少俸禄将不够供给的疑问,后世的传述者甚至沿袭为诬蔑诽谤。即使相信《周官》的人,也没有得到这两者的等级数目,而这制度几乎无从再显现。我曾经研究本经,旁览传记,从载师的都邑中找到头绪,认为有义例可以推演,确凿的证据可以辅助。凡是内外官员的俸禄,都可以得到辨析整理,而前人的谬误妄说都可以被破除。我的朋友徐君灵胎撰写《经济策》,举此来询问我,我向他陈述了梗概。灵胎说何不著书来完全阐发其制度?于是便抒发了往日所得,写成《官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