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周官禄田考三

周官禄田考卷中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3–24 段

百,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为田六十四万井,为夫五百七十六万。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一易者二而当一,再易者三而当一,通三等而约之,为二百八十八万夫。受田者二百五十六万,家公田三十二万夫。若畿内都邑以下之地,大都含四都,方八十里,为方十里者六十四,三分去一,为田四千有九十六井,为夫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通其等为万八千四百三十二夫。受田者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家,公田二千有四十八夫。小都如一都,方四十里,为方十里者十六,三分去一,为田千有二十四井,为夫九千二百一十六,通其等为四千六百有八夫。受田者四千有九十六家,公田五百一十二夫。家邑如县,方二十里,为方十里者四,三分去一,为田二百五十六井,为夫二千三百有四,通其等为千一百五十二夫。受田者千有二十四家,公田百二十八夫。若大都旁各加十里,为方十里者三十六【所加兼四旁及四隅法本康成小司徒注下并同】则方百里,方百里曰同。小都旁各加五里,为方五里者三十六,则方五十里。家邑旁各加二里半,为方二里半者三十六,则方二十五里。其所加皆曰加田,如都邑之法,而无国征地之曰成者,皆方十里,为方一里者百,其三分去一者,以其二为甸,其去不及一者,甸之外或为邱,或为邑,或为不井之田。甸各方八里,为田六十四井,为夫五百七十六,通其等皆二百八十八夫,受田者二百五十六家,公田三十二夫。邱各方四里,为田十六井,为夫百四十四,通其等皆七十二夫,受田者六十四家,公田八夫。邑各方二里为田,四井为夫,三十六,通其等皆十八,夫受田者十六家,公田二夫。井各方一里,为田九夫,为亩九百,通其等皆四百五十亩,受田者四家,公田五十亩。若畿外邦国之地上,公方五百里,为方百里者二十五,三分去一,为田十六万井,为夫百四十四万,通其等为七十二万,夫受田者六十四万家,公田八万夫。侯方四百里,为方百里者十六,三分去一,为田十万二千四百井,为夫九十二万一千六百,通其等为四十六万有八百,夫受田者四十万九千六百家,公田五万一千二百夫。伯方三百里,为方百里者九,三分去一,为田五万七千六百井,为夫五十一万八千四百,通其等为二十五万九千二百,夫受田者二十三万有四百家,公田二万八千八百夫。子方二百里,为方百里者四,三分去一,为田二万五千六百井,为夫二十三万有四百,通其等为十一万五千二百,家受田者十万二千四百家,公田万二千八百夫。男方百里,为方十里者百,三分去一,为田六千四百井,为夫五万七千六百,通其等为二万八千八百,夫受田者二万五千六百家,公田三千二百夫。其都邑以下之公田法与数,悉如畿内,惟成亦有加云。凡通不易、一易、再易之等,而约其夫数,皆以二当一。其地具三等者,即界内而通之;不具三等者,并界外以通之。凡公田一夫,去二十畆为庐舎,实八十亩。

译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道路街巷,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予以扣除,剩余土地划分为六十四万井,可供五百七十六万农夫耕作。土地分为不易之地、一易之地和再易之地三种。一易之地需两年轮耕一次,两井相当于一井的产量;再易之地需三年轮耕一次,三井相当于一井的产量。综合这三种等级进行折算,相当于二百八十八万农夫的耕作量。其中受田的农夫有二百五十六万,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三十二万。

如果是在王畿内都邑以下的土地,大都包含四个都,方圆八十里,相当于六十四方十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剩余土地为四千九十六井,可供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相当于一万八千四百三十二农夫。受田的农夫有一万六千三百八十四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二千四十八。小都相当于一个都,方圆四十里,相当于十六方十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剩余土地为一千二十四井,可供九千二百一十六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相当于四千六百零八农夫。受田的农夫有四千九十六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五百一十二。家邑相当于县,方圆二十里,相当于四方十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剩余土地为二百五十六井,可供二千三百零四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相当于一千一百五十二农夫。受田的农夫有一千二十四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一百二十八。

如果在大都四周各增加十里,相当于三十六方十里【增加的方法兼顾四边及四角,依据郑康成对《小司徒》的注解,下文相同】,则方圆百里,方圆百里称为同。在小都四周各增加五里,相当于三十六方五里,则方圆五十里。在家邑四周各增加二里半,相当于三十六方二里半,则方圆二十五里。这些增加的土地都称为加田,按照都邑的制度,而没有国家征收赋税称为成的地方,都是方圆十里,相当于百方一里,其中扣除三分之一后,用其中的二分之一作为甸,扣除不足一里的部分,甸之外有的作为邱,有的作为邑,有的作为不划分井田的土地。甸各方圆八里,土地为六十四井,可供五百七十六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均为二百八十八农夫,受田的农夫有二百五十六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三十二。邱各方圆四里,土地为十六井,可供一百四十四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均为七十二农夫,受田的农夫有六十四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八。邑各方圆二里,土地为四井,可供三十六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均为十八农夫,受田的农夫有十六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二。井各方圆一里,土地为九夫,即九百亩,综合折算后均为四百五十亩,受田的农夫有四家,公田为五十亩。

如果是在王畿外邦国的土地上,公侯方圆五百里,相当于二十五方百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土地为十六万井,可供一百四十四万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为七十二万农夫,受田的农夫有六十四万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八万。侯方圆四百里,相当于十六方百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土地为十万二千四百井,可供九十二万一千六百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为四十六万零八百农夫,受田的农夫有四十万九千六百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五万一千二百。伯方圆三百里,相当于九方百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土地为五万七千六百井,可供五十一万八千四百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为二十五万九千二百农夫,受田的农夫有二十三万零四百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二万八千八百。子方圆二百里,相当于四方百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土地为二万五千六百井,可供二十三万零四百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为十一万五千二百农夫,受田的农夫有十万二千四百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一万二千八百。男方圆百里,相当于百方十里,扣除三分之一后,土地为六千四百井,可供五万七千六百农夫耕作,综合折算后为二万八千八百农夫,受田的农夫有二万五千六百家,为公田耕作的农夫有三千二百。其都邑以下公田的制度与数量,完全如同王畿内,只是成也有加田。

凡是综合不易、一易、再易的等级,折算农夫数量,都以二当一。土地具备三种等级的,就在边界内综合计算;不具备三种等级的,合并边界外的土地来综合计算。凡是公田一夫,扣除二十亩作为房舍,实际为八十亩。

王畿地方千里,三分去一,其井数夫数,与康成《载师》注不合,何也?曰:《载师》注计夫而不计井,故方千里为九百万夫,去其三之一为六百万夫。今计井而后计夫,则方千里而去其三之一,止六十四万井夫,亦止五百七十六万矣。康成从《王制》,今从《汉书·刑法志》,所以从《汉书》者,以公田出于井也。康成《小司徒》注亦计井而后计夫,岂有异于《汉书》也?曰:《汉书》浑言畿内庶邦之井制,未必不兼乡遂公邑;《小司徒》注则以井为专在都鄙也。井不专在都鄙欤?曰:然。《小司徒》大比六乡四郊之吏而攷夫屋,《司马法》“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见《小司徒》注】屋在乡郊,则井可知;乡郊有屋井,则遂与公邑可知。且六十四井为甸,而甸师所掌之王借在南郊【祭统》云:“天子亲耕于南郊以共齐盛】孟子亦云“乡田同井”,则乡郊之制井益明矣。故康成分“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为乡遂田不井之法;“匠人井间之沟,成间之洫,同间之浍”为都鄙井田之法,亦非也。盖二法无殊,通行畿内与乡遂郊野之制,井相成云。

附五沟异同说:遂人云,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匠人云,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凡二篇五沟之法,皆徧行畿内,似异实同,而自汉迄今,注解未定。彤沈潜反复有年,乃能悉其防通,而别为之说曰:遂人夫间有遂,匠人田首谓之遂,夫间为畎,水所入,即田首,本无异也。若遂人十夫有沟,匠人九夫为井,井间谓之沟,遂人百夫有洫,匠人成间谓之洫,为九百夫之地,遂人千夫有浍,匠人同间谓之浍,为九万夫之地,则地形有大小,或且悬絶,然即夫与寻尺互计,三沟之所占要,无不合也。井九夫,以沟加一夫,则得十夫,每九夫而间以沟,其沟不占井间乎?十井为通,通九十夫,以洫加十夫,则得百夫【九十夫所加之十夫,即并十井所各加之一夫地,非有多寡,因沟涂之大小而异其辞耳,余皆仿此】九十夫于成为十之一,每十之一而间以洫,其洫不占成间乎?成九百夫,以浍加百夫,则得千夫,九百夫于同为百之一,十成为终,终九千夫,则又以九百夫加百夫而得千夫者九也,九千夫于同为十之一,每百之一而间以浍焉,每十之一而仍间以浍焉,其浍不占同间乎?故遂人之所有,即匠人之所为,特匠人多举其全体,遂人多举其偏隅【所以或举偏或举隅者,十百千万既层递而上,文势即不得不然】而学者不察,遂以为异法耳。且井间广四尺之沟,一沟长三百步,六尺为歩,三百步为千八百尺,以四尺乘千八百尺,得七千二百尺,除以六。尺得千二百尺,千二百尺为二百步,步百为亩,畛如之,共四亩,亩百为夫,是即九夫所加之一夫,而占其二十五之一也,其余则以为洫与涂之属焉。成间广八尺之洫,九洫长三千步,九其广为七十二尺,七十二尺为十二步,以十二步乘三千步,得三万六千步为亩,三百六十为夫,四而弱,涂如之,共七夫强,是即每九十夫所各加之十夫,而占其十之一弱也,其余则以为浍与道之属焉。同间广二寻之浍,纵横各九【按畎纵者遂横,畎横者遂纵,遂与沟,沟与洫亦如之,惟浍则有纵有横而四达,盖以川必环同,而浍专注于川四逹,则水之来往便利,且都邑之封疆必环以沟,以纵横之浍当之,则四而皆广深而足为阻固也】各长三万步,九其广为百四十四尺,百四十四尺为二十四步,以二十四步乘三万步,得七十二万步为亩,七千二百为夫,七十二倍之为百四十四夫,道如之,共二百八十八夫,是即每九百夫所各加之百夫,而占其

译王畿方圆千里,减去三分之一,其井田和夫数的计算,与郑玄《载师》的注解不合,为什么呢?回答说:《载师》的注解只计算夫数而不计算井数,所以方圆千里为九百万夫,减去三分之一为六百万夫。现在先计算井数而后计算夫数,那么方圆千里减去三分之一,只有六十四万井夫,也就只有五百七十六万夫了。郑玄遵从《王制》,现在遵从《汉书·刑法志》,之所以遵从《汉书》,是因为公田出自井田制。郑玄在《小司徒》的注解中也先计算井数而后计算夫数,难道与《汉书》不同吗?回答说:《汉书》笼统地谈论王畿内各邦国的井田制度,未必不兼及乡遂和公邑;《小司徒》的注解则认为井田专门在都鄙。井田不专门在都鄙吗?回答说:是的。《小司徒》在大比时考核六乡四郊的官吏以及夫屋,《司马法》说“三夫为屋,三屋为井【见《小司徒》注】”,屋在乡郊,那么井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乡郊有屋井,那么遂与公邑的情况也可以知道了。况且六十四井为甸,而甸师所掌管的天子借田在南郊【《祭统》说:“天子亲自耕种南郊以供应斋戒用的盛器”】,孟子也说“乡田同井”,那么乡郊实行井田制就更明白了。所以郑玄把“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解释为乡遂田不实行井田制的法则;把“匠人井间之沟,成间之洫,同间之浍”解释为都鄙井田制的法则,这也是不对的。大概这两种法则没有区别,通行于王畿内以及乡遂郊野的制度,井田相互成就罢了。

附五沟异同说:《遂人》说,凡是治理野外,夫之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通达王畿。《匠人》说,匠人修筑沟洫,耜宽五寸,两耜为耦。一耦挖掘的沟,宽一尺,深一尺,称为〇田。首倍之,宽二尺,深二尺,称为遂。九夫为井,井间宽四尺,深四尺,称为沟。方圆十里为成,成间宽八尺,深八尺,称为洫。方圆百里为同,同间宽二寻,深二仞,称为浍。直通于川。这两篇关于五沟的法则,都通行于王畿内,看似不同实则相同,但从汉代至今,注解未定。我深入探究反复思考多年,才能完全明白其贯通之处,而另外为之解说如下:《遂人》说夫之间有遂,《匠人》说田首称为遂,夫间为畎,水流入的地方,就是田首,本来没有区别。如果《遂人》说十夫有沟,《匠人》说九夫为井,井间称为沟;《遂人》说百夫有洫,《匠人》说成间称为洫,为九百夫之地;《遂人》说千夫有浍,《匠人》说同间称为浍,为九万夫之地,那么地形有大小,或许甚至悬殊,但是即使将夫与寻尺互相计算,三沟所占的面积,没有不合的。井九夫,加上沟占的一夫,则得到十夫,每九夫之间以沟相隔,那沟不占井间吗?十井为通,通九十夫,加上洫占的十夫,则得到百夫【九十夫所加的十夫,就是并十井所各加的一夫地,没有多少之分,因为沟涂的大小不同而改变说法罢了,其余都仿照这个】,九十夫于成为十之一,每十之一之间以洫相隔,那洫不占成间吗?成九百夫,加上浍占的百夫,则得到千夫,九百夫于同为百之一,十成为终,终九千夫,那么又以九百夫加百夫而得到千夫者九次,九千夫于同为十之一,每百之一之间以浍相隔,每十之一之间仍然以浍相隔,那浍不占同间吗?所以《遂人》所有的,就是《匠人》所做的,只是《匠人》多列举其整体,《遂人》多列举其局部【之所以或举局部或举隅角,是因为十百千万既层层递进而上,文势就不得不如此】,而学者不察,就以为是不同的法则罢了。况且井间宽四尺的沟,一沟长三百步,六尺为步,三百步为千八百尺,以四尺乘千八百尺,得七千二百尺,除以六尺得千二百尺,千二百尺为二百步,步百为亩,畛如之,共四亩,亩百为夫,这就是九夫所加的一夫,而占其二十五分之一,其余则作为洫与涂之类。成间宽八尺的洫,九洫长三千步,九其广为七十二尺,七十二尺为十二步,以十二步乘三千步,得三万六千步为亩,三百六十为夫,四而弱,涂如之,共七夫强,这就是每九十夫所各加的十夫,而占其十之一弱,其余则作为浍与道之类。同间宽二寻的浍,纵横各九【按畎纵者遂横,畎横者遂纵,遂与沟,沟与洫亦如之,惟浍则有纵有横而四达,盖以川必环同,而浍专注于川四逹,则水之来往便利,且都邑之封疆必环以沟,以纵横之浍当之,则四而皆广深而足为阻固也】各长三万步,九其广为百四十四尺,百四十四尺为二十四步,以二十四步乘三万步,得七十二万步为亩,七千二百为夫,七十二倍之为百四十四夫,道如之,共二百八十八夫,这就是每九百夫所各加的百夫,而占其

百之三强也,其余则以为川与路焉。然则匠人之所占,俱遂人之所加,而三沟之占地,岂有殊哉?至万夫有川,则以川之属而加千夫于九千夫也【九千夫之地为川之属所占者,不及二百夫,乃加千夫而遂云万夫,亦递举十百千万成数之文势然耳】乃匠人于川独不见其度数,无从互计,盖是固川之天成者,若其人为者,环一同受浍所达,由浍而推之,每一偏长当如浍亦三万步,广当倍浍为四寻,四寻为五步二尺,以五步二尺乘三万步,得十六万步为亩,千六百为夫,十六四之为六十四夫,川与四同为界,当各分其半,半川为三十二夫,川两旁有路,当去邻界一而为之,长如道,广倍半川为六十四夫,共九十六夫,是即每九千夫所各加之千夫,而占其百之一强也,其余则以为浍与道已上者焉。凡一同含十终,去一终,存九终。九终含九十成,九十成含九百通,九百通含九千井。九千井所各加之一夫,并而为九百通。所各加之十夫,九百通所各加之十夫,并而为九十成。所各加之百夫,九十成所各加之百夫,并而为九终。所各加之千夫,数屡増而实不増,总为九千。此九千夫即所去之一终。自沟畛至川路,悉分布其间,而占其十之二弱【沟畛占三百六十夫,洫涂占六百四十八夫,浍道与川路所占见上】余十之八而强,则以为城郭宫室之属,而所占亦无多。其余若平土,则更为田;若山陵林麓川泽,则可田者田之【按地官有山农泽农,则山泽之地亦有为田者】否则因之,至遂与径所占,盖即一夫之地,曰田首,明不在田外也。

译百亩之中稍多些,其余的则用来作为河流和道路。那么匠人所占用的土地,都是遂人所增加的土地,而三沟所占用的土地,难道有什么不同吗?到了万夫之地有河流,就将属于河流的土地加在九千夫之上成为千夫【九千夫的土地中,被河流所属占用的,不到二百夫,于是加上千夫而说成万夫,这也是依次列举十、百、千、万等整数时的行文气势所致】。于是匠人在河流上唯独看不出其度数,无法互相计算,这大概是因为河流本来就是天然形成的。如果是人工开凿的,环绕一个同(一万二千夫之地)接受浍水所到达的地方,由浍水推算,每一侧的长度应当像浍水一样为三万步,宽度应当是浍水的两倍为四寻,四寻等于五步二尺,用五步二尺乘以三万步,得到十六万步作为亩,一千六百亩为一夫,十六个四夫为六十四夫,河流与四同(四方之界)作为边界,应当各分一半,一半的河流为三十二夫,河流两旁有道路,应当距离邻界一夫而设置,长度如同道,宽度是半川的两倍为六十四夫,总共九十六夫,这就是每九千夫各自所增加的千夫,而占用了百分之一稍多,其余的则用来作为浍水与道路以上者。一个大同包含十个终,去掉一个终,剩下九个终。九个终包含九十成,九十成包含九百通,九百通包含九千井。九千井各自所增加的一夫,合并起来成为九百通。各自所增加的十夫,九百通各自所增加的十夫,合并起来成为九十成。各自所增加的百夫,九十成各自所增加的百夫,合并起来成为九终。各自所增加的千夫,数字屡次增加而实际面积不增加,总共为九千。这九千夫就是所去掉的一个终。从沟畛到川路,都分布在这其中,而占用了十分之二稍弱【沟畛占三百六十夫,洫涂占六百四十八夫,浍道与川路所占用的见上文】,剩下十分之八稍多,则用来作为城郭宫室之类,而所占用的也不多。其余如果是平土,就再作为田地;如果是山陵林麓川泽,可以耕种的耕种它【按地官中有山农泽农,那么山泽之地也有作为田地的】,否则就顺其自然,至于遂与径所占用的,大概就是一夫之地,称为田首,明确不在田地之外。

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之一分其所占为井三十六万为夫三百二十四万,较二分之田数,何以赢百之四也?曰:古者制国税军赋,皆因井田,方百里为六千四百井,方千里为六十四万井。苟井数无阙,则赋税亦无不足,故有赢皆并入所去中也。其所赢有过百之四者乎?曰:过百之四,则井田数阙而不足以制赋税矣。载师疏谓畿内山林多,岂有二分土田?盖地大或然,地小者必不然也。井田之数整,则其形亦方平乎?曰:不方平,田不可井。然方平不尽如图,康成已言之。若截长补短以方其实,俾分数悉均,亦赖有步算诸法耳。凡山林之属之所占,可别而计之乎?曰:五沟五涂而去其径遂,其所占为井万五千四百六十六,为夫十三万九千二百【沟畛占三万六千夫,洫涂占六万四千八百夫,浍道占二万八千八百夫,川路占九千六百夫】其余则皆沟涂外数者所占也【商子来民篇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蹊道处什一,亦约数】沟涂之夫数何以知之?曰:以匠人之寻尺乘除而得也,其法具五沟异同说矣。城郭宫室之所占可推知乎?曰:可推者惟王之城郭与农夫之家耳。王城郭之所占畿何?曰:匠人营国,方九里为井八十一,为夫七百二十九。逸周书作雒篇云:城方千六百二十丈【故以六为七,今从大平御览居处部所引改正】按百八十丈为一里,其丈数与里数正相符,则镐京当亦然矣。郭之大者曰郛【公羊春秋文十五年传云:郛者何?恢郭也。注云:城外大郭】作雒篇云:郛方七十里【故以十为百则太大,且下云郊甸方六百里,不应郊甸俱在郛内,今从后汉志注所引博物记改正,御览引周书作七十二里】则为井四千九百,为夫四万四千一百,其下云南系洛水。北因郏山,则郛之大小,盖因地势异于城之有定数,故镐京之郛不可推也。公卿大夫之城郭,亦可推乎?曰:其所占夫数可推,而采地无常,城郭之总数不可推也。其所占各几何?曰:由王之城递推之,公城方七里,侯伯城方五里,子男城方三里。三公之都,视诸男城亦如之,当为井九,为夫八十一,以差而下。卿之城当方一里,旁各加五分里之二【本《左传·隐元年》中“五之一”疏定数】为井三,为夫二十七。强大夫之城当方一里,为井一,为夫九也。郑祭仲之论都城云:“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盖畿内外通行之【中都犹畿内,小都小都犹畿内县也】郭所占皆无考,以孟子“国防三里之城,七里之郭”推之【国防于即墨旣云“三里之城,五里之郭”,而又云“五里之城,七里之郭”,明前五字为七之误,后五字为三之误矣】则郭之夫数当四倍于城强也。农家之所占畿何?曰:庐在田中,勿庸计其在邑之宅,家亦二亩半【本赵氏《孟子》注】受田者二百五十六万,家当占地六万四千夫也。

地之分不易一易再易也。惟见于大司徒制都鄙之条。今以防畿内及庶邦何也?曰无大小中外而各有厚薄。地力之常故小司徒之均土地,遂人之辨野土,大司马之以地制赋,皆分上中下三等而通行畿内及庶邦。不易即上地,一易即中地,再易即下地。岂独为都鄙之制也?其所均所辨所制,果通行畿内及庶邦乎?曰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大司马布政于邦国都鄙,皆兼畿内与庶邦,则其均土地及以地制赋可知矣。遂人治野达于畿,所谓野者乃城郭外之通称【详上卷】则其辨野土之兼乡郊都鄙可知,而庶邦遂人之所辨亦可知矣。不易一易再易之为上中下地,何以知之?曰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畮,而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而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而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亩数同则其地宜无不同也。不易之地家百亩,较上地之家不少,莱五十亩乎?曰家止百亩则为上地之上者而终不易,百又五十亩则仅为上地而或易或

译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道路街巷所占土地,折算为井田三十六万井,折算为夫田三百二十四万夫。这与二分之一的田地数量相比,为何多出百分之四呢?回答说:古代制定国税和军赋,都依据井田制度,方圆百里为六千四百井,方圆千里为六十四万井。如果井田数量没有缺失,那么赋税也就不会不足,所以多出的部分都并入了所扣除的中间部分。多出的部分超过百分之四了吗?回答说:如果超过百分之四,那么井田数量就缺失了,不足以制定赋税了。《载师》的疏文说王畿内山林多,难道有二分之一的土地是田地吗?大概土地广阔的地方或许如此,土地狭小的地方必定不是这样。井田的数量整齐,那么它的形状也是方正平坦的吗?回答说:不方正平坦,田地就不能划为井田。然而方正平坦并不完全像图示那样,郑玄已经说过了。如果截长补短以使其实际方正,让分数全部均匀,也依赖步算等各种方法。凡是山林之类所占的土地,可以分别计算吗?回答说:五沟五涂去掉其径直的部分,所占土地为井一万五千四百六十六井,为夫十三万九千二百夫【沟畛占三万六千夫,洫涂占六万四千八百夫,浍道占二万八千八百夫,川路占九千六百夫】其余的都是沟涂以外部分所占的土地【《商君书·来民篇》说:方圆百里的地方,山陵占十分之一,沼泽占十分之一,溪谷流水占十分之一,都邑小道占十分之一,这也是约数】。沟涂所占的夫数是如何得知的呢?回答说:通过《匠人》的寻尺乘除计算而得,其方法在《五沟异同说》中已经详述。城郭宫室所占的土地可以推算知道吗?回答说:可以推算的只有天王的城郭和农夫的家宅。天王的城郭所占王畿土地是多少呢?回答说:《匠人》营造国都,方圆九里为井八十一井,为夫七百二十九夫。《逸周书·作雒篇》说:城墙方圆一千六百二十丈【所以将六改为七,现在根据《太平御览》居处部所引进行改正】。按一百八十丈为一里,其丈数与里数正好相符,那么镐京也应当如此。外城大的称为郛【《公羊春秋》文十五年传说:郛是什么?是扩大的外城。注解说:城外的大墙】。《作雒篇》说:郛方圆七十里【所以将十改为百则太大,而且下文说郊甸方圆六百里,不应郊甸都在郛内,现在根据《后汉书·郡国志》注所引《博物记》改正,《御览》引《周书》作七十二里】,则为井四千九百井,为夫四万四千一百夫。其下说南边系着洛水,北边靠着郏山,那么郛的大小,大概因地势而异,不同于城墙有固定数目,所以镐京的郛无法推算。公卿大夫的城郭,也可以推算吗?回答说:他们所占地方的夫数可以推算,但采邑没有固定,城郭的总数无法推算。他们各自占多少呢?回答说:从天王的城郭依次推算,公的城方圆七里,侯伯的城方圆五里,子男的城方圆三里。三公的都城,比照子男的城也如此,应当为井九井,为夫八十一夫,依次递减。卿的城应当方圆一里,四周各增加五分里的二【本《左传·隐元年》中“五之一”的疏文确定数目】,为井三井,为夫二十七夫。强大夫的城应当方圆一里,为井一井,为夫九夫。郑国祭仲论述都城说:“先王的制度,大都不超过国都的三分之一,中都不超过五分之一,小都不超过九分之一。”大概王畿内外通行的【中都如同王畿内,小都如同王畿内的县】。外城所占土地都没有考证,根据孟子“国防三里之城,七里之郭”来推算【国防在即墨既说“三里之城,五里之郭”,又说“五里之城,七里之郭”,明显前五个字是七的误写,后五个字是三的误写】,那么外城的夫数应当是城墙的四倍强。农家所占王畿土地是多少呢?回答说:庐舍在田地中,不用计算其在城邑中的住宅,每家也占二亩半【本赵氏《孟子》注】。受田者二百五十六万,每家应当占地六万四千夫。

土地分为不易、一易、再易。只见于《大司徒》制定都鄙的条目。现在用来防止王畿内及众邦国如何呢?回答说:没有大小中外而各有厚薄。地力的常态,所以小司徒均平土地,遂人辨别野外土地,大司马根据土地制定赋税,都分为上中下三等而在王畿内及众邦国通行。不易就是上地,一易就是中地,再易就是下地。难道只是都鄙的制度吗?他们所均平、所辨别、所制定的,果然在王畿内及众邦国通行吗?回答说:小司徒考核国中及四郊都鄙的夫家九比的数量,颁布比法给六乡的大夫,大比则接受邦国的比要。大司马在邦国都鄙颁布政令,都兼及王畿内与庶邦,那么其均平土地及根据土地制定赋税就可以知道了。遂人治理野外通达王畿,所谓野外乃是城郭外的通称【详见上卷】,那么其辨别野外土地兼及乡郊都鄙就可以知道,而庶邦遂人所辨别的也可以知道了。不易、一易、再易作为上中下地,是如何得知的呢?回答说:《大司徒》不易之地每家百亩,而《遂人》上地每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一易之地每家二百亩,而中地每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再易之地每家三百亩,而下地每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亩数相同那么其地宜没有不同。不易之地每家百亩,较上地之家不少,莱五十亩吗?回答说:每家只百亩则是上地中的上等而始终不易,百又五十亩则仅为上地而或易或

不易【三分百五十亩而嵗种其二休其一更三歳而徧盖每分连二歳不易至三歳乃易云】大司徒与遂人盖各有二等,彼此相备故亩数不同而同也。孟子王制皆言一夫耕百亩而无易不易之差何也?曰孟子王制因代耕之禄而计五等农夫食人之多寡以为差,故专言所耕不及地等而地等固寓其中也【此五等农夫所受田在周官为上地以上地家七人而此之中农亦食七人也由是例推则中农食八人而上食十人者为上上地中农食六人而下食四人者为中地中农食五人而中次食四人下食三人者为下地皆可知矣】通地之三等而约为二夫当一夫,岂以其古法而辄用之乎?曰:非独以古法而用之,盖二当一则去其夫数之半,而所存皆歳种之田,虽一易再易,犹之不易,而考禄可得其实也。歳所种之夫数,果皆准乎?曰:其数由通且约而得之,安得皆准?即间有准者,亦不能无所增减。盖人稠则力田者多,每化瘠为沃,而歳种屡増;稀则反是也。然歳种之中数,固即此通且约者而存,亦不准而准者矣。

译不改变(土地制度),每份一百五十亩,每年耕种其中两份,休耕一份,经过三年轮作一遍。大概每份土地连续两年不更换,到第三年才更换。大司徒和遂人大概各自设有两个等级,彼此互为补充,所以亩数不同却又相同。《孟子》和《王制》都提到一个农夫耕种百亩,没有易田、不易田的区别,为什么呢?回答说:《孟子》和《王制》是根据代耕的俸禄来计算五等农夫供养人口的多少来定等级的,所以专门谈论所耕种的土地,不涉及土地等级的差别,但土地等级的差别其实已经包含在其中了。这五等农夫所受的土地,在《周官》中属于上等土地,上等土地一家七口人,而这里的中农也供养七口人。由此类推,中农供养八口人、上等农夫供养十口人的是上上等土地;中农供养六口人、下等农夫供养四口人的是中土地;中农供养五口人、中次农夫供养四口人、下等农夫供养三口人的是下土地,这些都可以推知了。将土地的三个等级通约为两个等级,两个农夫相当于一个农夫,难道是因为古代的法度就随意采用吗?回答说:不仅仅是因为古代的法度而采用,而是因为两个相当于一个,就去掉了农夫数量的一半,而保留的都是每年耕种的田地,即使是一年一易、两年一易,也等同于不易田,这样考察俸禄就能得到实际情况了。每年耕种的农夫数量,果真都符合标准吗?回答说:这个数量是通过通约而得出的,怎么能都符合标准呢?即使偶尔有符合的,也不能没有增减。大概人口稠密则耕种土地的人多,每能把贫瘠的土地变为肥沃,而每年耕种的土地屡次增加;人口稀疏则相反。然而每年耕种的中等数量,固然就存在于这通约之中,也是不准确却又准确的了。

大都含四都而方八十里,小都如一都而方四十里,家邑如县而方二十里。何以知之?曰:小司徒四甸为县,四县为都。注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按二十五里乃家邑之有加田者,若四甸之正则方二十里也。五十里乃小都之有加田者,若四县之正则方四十里也。百里乃大都之有加田者,若四都之正则方八十里也。至载师以家邑之田任稍地,稍地如甸地之制,则四甸为家邑,而家邑亦如县地之县也。以小都之田任县地,则四县为小都,而小都亦如畺地之都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畺地制为都,则以四都为大都,而大都含四都也。然则小司徒之县都与载师之都邑有异乎?曰:载师之都邑谓采地,小司徒之县都谓凡土田,封则为采地,未封则为公邑也【本县士注】本注亦专指采地,殆未审耳。何以知稍地如甸地之制而畺地制为都也?曰:四邱为甸,出车一乘,而稍人掌令邱乘之政令。稍二十同,并郊甸凡三十六同。而作雒篇谓郊甸中六百里,以甸包稍,则稍地之亦制为甸明矣。大宰之九赋,家削之外继以邦县,邦县之外继以邦都。邦县即县地,邦都即畺地,则畺地之制为都亦明矣。何以知家邑亦四甸,小都亦四县,大都则四都也?曰:小司徒由县而都,则都之下为县;载师由家邑而小都,则小都之下为家邑。家邑之与县,小都之与都,其等皆同,则其制亦同,而大都之制亦可推知也。已

制都邑之大小,以地,亦本载师及小师、徒经注也。而林氏椅据大司徒经,谓“家百亩,家二百亩,家三百亩”,皆计其室数以为都邑,而都邑之大小初不系其地【见订义】何欤?曰:林误也。大司徒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谓先量地定域也,则都邑之大小正系其地。下云:“以其室数制之”,乃即域内之室数以为县鄙之属,使多寡与地邑相得【民寡则徙之入,多则徙之出】非计其室数以制都邑也。故仍从载师及小司徒云。

计县都之地,则三分去一;计甸邱邑之地,则不去三之一。何也?曰:此亦定以小司徒经注耳。九夫为井,方一里;四井为邑,则方二里;四邑为邱,则十六井,方四里;四邱为甸,则六十四井,方八里。本不兼三分之一,无可去也。四甸为县,则二百五十六井,宜方十六里,而方二十四;县为都,则千有二十四井,宜方三十二里,而方四十。本兼乎三之一,不可不去也。其或兼或不兼,何也?曰:县都地大,则山陵林麓川泽六者必有所兼;甸邱邑地小,又皆井田积实数,无自而兼也。都家之地而三分去一,亦必有山泽林麓乎?曰:然。山泽林麓所以资灌溉,助食用,不可无也。且使都家而无之,则皆属诸天子,而乡遂公邑之田所以供禄而给用者,不亦有所不足哉?然则邍师辨地之名物之可以封邑者,何但及邱陵坟衍原隰也?曰:亦邍师分掌其所辨则然耳。若大司徒之制都鄙,固兼辨山林川泽之名物也。故在《王制》惟山之名泽之大者不以朌,则其他无不朌也。所以都家之田亦约止三之二也。有征乎?曰:《周颂》云:“骏发尔私,终三十里。”吴氏澄以为小都之里数【详《周礼考注】夫小都之里方四十,而但云三十,则亦止三之二也。小都如此,则大都与家邑可知矣。《诗》之云“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何也?曰:小都之田四千六百有八夫,每夫耕者一耦,当九千二百一十六人。云十千者,犹三分方四十里之二,当三十二里而云三十里,举其成数也。《诗》云“骏发尔私”,而小都之田数则兼公,得无异乎?曰:耦以十千则合公私田而大事其耕矣。《诗》之义固上下相成也。康成以夏少康在虞田一成而众一旅为二夫当一夫,则封邑亦专计田矣。岂夏时畿外之法异于周之畿内乎?曰:所谓田一成者,乃去三之一以为田,亦止五百七十六夫,或稍赢耳。至众有五百人,盖其田多不易而家受一夫者多也,小雅云:「倬彼甫田,歳取十千。」传谓一成九万亩,其公田万亩,以为公卿之禄,则所封

译大都包含四个都,方圆八十里;小都相当于一个都,方圆四十里;家邑相当于县,方圆二十里。怎么知道的呢?回答说:小司徒规定,四个甸组成一个县,四个县组成一个都。注解说:百里见方的国家共有四个都,五十里见方的国家共有四个县,二十五里见方的国家共有四个甸。按照二十五里是家邑加上额外田地的情形,如果按照四个甸的正则,方圆就是二十里。五十里是小都加上额外田地的情形,如果按照四个县的正则,方圆就是四十里。百里是大都加上额外田地的情形,如果按照四个都的正则,方圆就是八十里。至于载师用家邑的田地来承担稍地的赋税,稍地的制度如同甸地的制度,那么四个甸就组成了一个家邑,而家邑也就如同县地中的县。用小都的田地来承担县地的赋税,那么四个县就组成了一个小都,而小都也就如同畺地中的都。用大都的田地来承担畺地的赋税,畺地的制度是都,那么四个都就组成了一个大都,而大都也就包含了四个都。那么小司徒所说的县、都与载师所说的都、邑有什么不同吗?回答说:载师所说的都、邑指的是采地,小司徒所说的县、都指的是所有的土地,分封出去就是采地,未分封就是公邑【本县士注】。本注也专门指采地,大概是不审慎的。怎么知道稍地的制度如同甸地,而畺地的制度是都呢?回答说:四个邱组成一个甸,出一辆战车,而稍人掌管命令邱中乘车的政令。稍地有二十同,加上郊甸总共三十六同。而《作雒篇》说郊甸中间六百里,用甸来包含稍,那么稍地的制度也是甸就明白了。大宰的九赋,在家削之外接着是邦县,在邦县之外接着是邦都。邦县就是县地,邦都就是畺地,那么畺地的制度是都也就明白了。怎么知道家邑也是四个甸,小都也是四个县,大都是四个都呢?回答说:小司徒由县到都,那么都之下就是县;载师由家邑到小都,那么小都之下就是家邑。家邑与县,小都与都,它们的等级相同,那么它们的制度也相同,而大都的制度也可以推知了。

制定都邑的大小,依据土地,也是根据载师以及小司徒的经文和注释。而林氏椅依据大司徒的经文,认为“家百亩,家二百亩,家三百亩”,都是计算户数来作为都邑,而都邑的大小起初并不取决于土地【见《订义》】,为什么呢?回答说:林氏错了。大司徒说:“凡是建造都鄙,划定它们的区域并挖掘沟渠。”这是说先测量土地确定区域,那么都邑的大小正是取决于土地。下面说:“根据户数来制定”,这是就在区域内的户数来作为县鄙的归属,使多寡与土地相协调【人少就迁徙进来,人多就迁徙出去】,并不是计算户数来制定都邑。所以仍然遵循载师和小司徒的说法。

计算县、都的土地,就减去三分之一;计算甸、邱、邑的土地,就不减去三分之一。为什么呢?回答说:这也是根据小司徒的经文和注释确定的。九夫为一井,方圆一里;四井为一邑,方圆二里;四邑为一邱,十六井,方圆四里;四邱为一甸,六十四井,方圆八里。本来不包含三分之一,没有可以减去的。四个甸为一县,二百五十六井,应该方圆十六里,实际是方圆二十四里;县为都,一千二十四井,应该方圆三十二里,实际是方圆四十里。本来包含了三分之一,不可不减去。有的包含有的不包含,为什么呢?回答说:县、都的土地大,那么山陵、林麓、川泽这六种必然有所包含;甸、邱、邑的土地小,又都是井田的实数,没有理由包含。都、家的土地减去三分之一,也一定有山泽林麓吗?回答说:是的。山泽林麓用来提供灌溉,辅助食用,不可没有。而且如果都、家没有这些,那么都归属于天子,而乡遂公邑的田地用来供给俸禄和费用的,不也就有所不足了吗?那么邍师辨别土地的名物中可以分封为邑的,为什么只提到邱、陵、坟、衍、原、隰呢?回答说:也是因为邍师分掌他所辨别的内容如此罢了。如果大司徒制定都鄙,本来也兼辨山林川泽的名物。所以在《王制》中,只有大的山和大的泽不赏赐,那么其他的无不赏赐。所以都、家的田地也大约只有三分之二。有证据吗?回答说:《周颂》说:“骏发尔私,终三十里。”吴氏澄认为是小都的里程数【详见《周礼考注》】。小都方圆四十里,却只说三十里,那么也就是只有三分之二。小都如此,那么大都和家邑就可以知道了。《诗》中说“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为什么呢?回答说:小都的田地有四千六百零八夫,每夫耕者一耦,应当是九千二百一十六人。说十千,就像方圆四十里的三分之二,应当是三十二里而说三十里,是举其成数。《诗》说“骏发尔私”,而小都的田数却兼有公田,难道有差异吗?回答说:耦以十千,就是合并公私田而大事其耕作了。《诗》的意义本来就是上下相成的。康成认为夏少康在虞田一成而众一旅为二夫当一夫,那么封邑也专门计算田地。难道夏时畿外的制度不同于周的畿内吗?回答说:所谓田一成,是减去三分之一作为田地,也只有五百七十六夫,或者稍多罢了。至于众有五百人,大概是因为田地多不易而家受一夫的多,小雅说:“倬彼甫田,歳取十千。”传谓一成九万亩,其公田万亩,以为公卿之禄,那么所封

不皆田乎?曰:李文贞以此为述豳公以来旧俗,不系于公卿【详诗所】则甫田非采地,乃豳公之所辟,适一成无山麓川泽,又皆不易,故公田有十千也。由数事推之,则地之无山麓川泽者,虽介在都家,亦必但为公邑而不为采邑矣。

译难道不都是农田吗?回答说:李文贞认为这是记述豳公以来的旧俗,与公卿的采邑无关【详见《诗经》中的相关论述】,因此甫田并非采邑,而是豳公开垦的土地,恰好方圆一成的范围内没有山麓和川泽,而且土地都不需要休耕轮作,所以公田有十千之广。由这几件事推论,那么那些没有山麓和川泽的土地,即使夹杂在都城附近,也必定只是公邑,而不会成为采邑。

都与家之地果皆有三等乎?曰:不易之地,家百畮;一易之地,家二百畮;再易之地,家三百畮。大司徒谓凡都鄙之受田者也。注云:都鄙谓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是都家之地皆三等,固有明文矣。县师云: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邑者,家邑,物主易不易而言【本订义黄氏度说】则又家有三等地之征也。邦国之都家其地,亦如畿内乎?曰:县师兼掌邦国之地域,则所谓凡造都邑者,通乎畿外【本订义王昭禹説】而其地亦各有三等矣。故康成谓齐国下大夫之邑三百家【详坊记疏】盖方一成而去三之一,又通三等六百夫,而皆以二当一也【夲易讼卦疏三百六百皆举成数】凡地之三等,亦相为赢缩乎?曰:县师旣辨其物赢缩,宜不相逺。若商子谓方百里而恶田处十二,良田处十四【见来民篇】其大较也【良田即不易,一易者恶田即再易者,较通为二当一之率,则良田赢十一,恶田缩十一也】然夏少康在虞田一成而众一旅,殆又不易之等独赢也【详见前】则周之所封宜亦有如是者矣。

  加田见司勲谓田加于赏地也采地而亦有加田乎曰晋语云官宰食加乃统言凡益邑者家臣之所食则采地亦有加也庶邦如是畿内可知矣其所加里数何以定之曰王制畿内国不过百里乃殷周所同【汉书刑法志谓百里为采地之大者专就殷周言不及夏盖夏时采地在畿外侯服也详胡氏渭禹贡锥指】故八十里者以百里为极等而下之则四十里者极于五十里二十里者极于二十五里皆八分采地之边数以其一为旁加之数盖古法而存于小司徒注者也注虽不及加田然百里而止为四都则所余三千六百井固足包加田于其间下焉者亦如是耳畿内国之不过百里何也曰过百里则不足于封矣古之百里当今几何里曰五十五里有二十二步强盖古者三百步为里【见谷梁春秋宣十五年传孔子家语大戴礼记王言篇】今三百六十步为里【三百六十歩为里见唐李氏翺平赋书宋如唐见马氏文献通考王礼第十二卷元以二百四十步为里见陶宗仪辍耕录明如宋见洪武正韵今亦仍之】大于古六十步古一步六尺【从小司徒注所引司马法及汉食货志】今一步五尺【一步五尺见唐杜氏通典刑类甲兵篇之守拒法宋迄明沿之 国朝以五尺五寸为步见王贻上居易录所载孔氏尚任周尺考今仍以五尺为步凡歴代步弓尺长短不一今步之尺乃乾隆元年工部所重颁当今裁衣尺之中者九寸】而古尺较今尺止七寸四分今尺较古尺乃一尺三寸五分古步较今步止四尺四寸四分今步较古步乃一步有七寸五分故今之三百六十步当古五百四十五步强百之为五万四千五百有四步强其三万步为古之百里以五百四十五步强除之则得五十五里有二十二步强也以所得数开方之,其积有几?曰:三千有二十九里强也。凡旁加算法,多有奇零,其与之地也若何?曰:与之地非尽环其都邑,必有但足其加之之数者。若小都,别以九成;家邑,别以二成一邱,则已足而整也【九成即方五里者三十六之整数,二成一邱即方二里半者三十六之整数】所加无国征何也?曰:不以田税四之一入于王也【入税法详下卷】司勲注云:所以厚恩是也都邑,而未加田也,则宰何食?曰:分其粟与之而已。加田之不及上士何也?曰:公卿大夫之田亦必有大功而后加,上士则爵卑任轻,虽有功不大,故未尝有采地也。何况加田若受赏地与出封为附庸,则有之矣【司勲云:凡赏无常,轻重眂功。《白虎通考》黜篇云:元士有功者为附庸。《通典》云:天子元士出封为附庸,加一命为四命,但不进爵,犹称名与士同。故《春秋传》云:附庸之君名也。详《职官类》《秩品篇】附古尺图。

右图摹宋秦熺钟鼎欵识册所载,册又载尺底篆文铭云:「一周尺,汉志刘歆铜尺,后汉建武铜尺,晋前尺并同。」按宋高若讷依《隋志》定十五等尺,第一为周尺,即此也【详蔡氏《律吕新书】盖此于后人所定周尺中为近古,且最着云。

上公之地方五百里,侯方四百里,伯方三百里,子方二百里,男方百里。见大司徒之经

译都城与家邑的土地果真都有三等吗?回答说:不易之地,每家百亩;一易之地,每家二百亩;再易之地,每家三百亩。大司徒所说的,是凡都城和边邑受田的情况。注解说:都鄙指的是王子弟、公卿大夫的采地,这样都邑和家邑的土地都有三等,本来就有明确的记载了。县师说:凡建造都城和邑,要测量其土地,辨别其物产,从而划定其区域。邑,指家邑,物产主要根据是否易耕来说【本订义黄氏度说】,这又是家邑有三等地征收的证明。邦国中的都邑土地,也和王畿内一样吗?回答说:县师兼管邦国的地域,那么所谓凡建造都邑,是通用于王畿之外的【本订义王昭禹説】,而其土地也各有三等。所以郑康成说齐国下大夫的邑有三百家【详坊记疏】,大概方圆一成而去掉三分之一,又通算三等共六百夫,都以二当一计算【夲易讼卦疏三百六百皆举成数】。凡是土地的三等,也相互有增减吗?回答说:县师既然辨别物产的增减,适宜不相去太远。如果像商鞅所说方圆百里而劣田占十二,良田占十四【见来民篇】,那是大致的情况【良田即不易,一易者;劣田即再易者,较通为二当一的比率,则良田增十一,劣田减十一】。然而夏少康在虞地,田一成而众一旅,恐怕又是只有不易之地独增【详见前】,那么周朝所封的也应当有像这样的了。

加田见于司勲,是说田加在赏地之上。采地也有加田吗?回答说:《晋语》说“官宰食加”,这是统说凡是增加邑地,是家臣所食的,那么采地也有加田。诸侯国如此,王畿内可知了。所加田的里数如何确定呢?回答说:《王制》说王畿内的国不超过百里,这是殷周相同的【汉书刑法志谓百里为采地之大者,专就殷周言,不及夏,盖夏时采地在畿外侯服也,详胡氏渭禹贡锥指】,所以八十里者以百里为极,等而下之,则四十里者极于五十里,二十里者极于二十五里,都是八分采地的边数,以其一为旁加的数,这是古法而保存在小司徒注中的。注虽然没提到加田,但百里而止为四都,那么所余三千六百井,固然足以包含加田在其中,下等的也是这样。王畿内的国不超过百里为什么呢?回答说:超过百里则不足以分封了。古代的百里相当于当今多少里?回答说:五十五里有二十二步强。盖古者三百步为里【见谷梁春秋宣十五年传、孔子家语、大戴礼记王言篇】,今三百六十步为里【三百六十歩为里见唐李氏翺平赋书,宋如唐见马氏文献通考王礼第十二卷,元以二百四十步为里见陶宗仪辍耕录,明如宋见洪武正韵,今亦仍之】,大于古六十步。古一步六尺【从小司徒注所引司马法及汉食货志】,今一步五尺【一步五尺见唐杜氏通典刑类甲兵篇之守拒法,宋迄明沿之。国朝以五尺五寸为步见王贻上居易录所载孔氏尚任周尺考,今仍以五尺为步。凡歴代步弓尺长短不一,今步之尺乃乾隆元年工部所重颁,当今裁衣尺之中者九寸】,而古尺较今尺止七寸四分,今尺较古尺乃一尺三寸五分。古步较今步止四尺四寸四分,今步较古步乃一步有七寸五分。故今之三百六十步当古五百四十五步强。百之为五万四千五百有四步强,其三万步为古之百里,以五百四十五步强除之,则得五十五里有二十二步强也。以所得数开方之,其积有几?回答说:三千有二十九里强也。凡旁加算法,多有零数,其给予土地时如何呢?回答说:给予土地并非完全环绕其都邑,必有仅足其加数的。若小都,另以九成;家邑,另以二成一邱,则已足而整齐了【九成即方五里者三十六之整数,二成一邱即方二里半者三十六之整数】。所加田没有国家赋税为什么呢?回答说:不以其田税的四分之一入于王也【入税法详下卷】。司勲注说:所以厚恩是也都邑,而未加田也,那么宰吃什么呢?回答说:分其粟与之而已。加田不及上士为什么呢?回答说:公卿大夫之田也必有大功而后加,上士则爵卑任轻,虽有功不大,故未尝有采地也。何况加田?若受赏地与出封为附庸,则有之矣【司勲云:凡赏无常,轻重眂功。《白虎通考》黜篇云:元士有功者为附庸。《通典》云:天子元士出封为附庸,加一命为四命,但不进爵,犹称名与士同。故《春秋传》云:附庸之君名也。详《职官类》《秩品篇】。附古尺图。

右图摹宋秦熺钟鼎欵识册所载,册又载尺底篆文铭云:“一周尺,汉志刘歆铜尺,后汉建武铜尺,晋前尺并同。”按宋高若讷依《隋志》定十五等尺,第一为周尺,即此也【详蔡氏《律吕新书】。盖此于后人所定周尺中为近古,且最着云。

上公之地方五百里,侯方四百里,伯方三百里,子方二百里,男方百里。见大司徒之经

,而孟子云:「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都之地方八十里,加为百里;小都方四十里,加为五十里;家邑方二十里,加为二十五里。本载师及小司徒之经注,而孟子云:「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其说并殊于《周官》,何也?曰:孟子因籍去而仅闻其略,此所云并周所沿夏商之制耳。考诸《周官》畿内外皆无七十里之国,王制有七十里之国。注疏以为夏殷之制【畿内有国始于殷,详见前】而汤国七十里即见孟子书,由是以观,而其他之沿于夏商亦明矣。《王制》谓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与孟子之説又殊,何也?曰:《王制》盖别有所据,然要非周所定制也。其曰「田」者,即孟子之地篇末云:「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则未去三之一而已称田矣。或以为皆实田,误也。周公于畿内外之国,既各别差其里数,而尚存夏商之制,何也?曰:周制初定,岂得尽行?苟前代诸国无故而増减其地,势必烦扰不安,故且因之。即武王分土惟三之义也【详《朱子语类》《周礼》小戴礼二卷】周公别差诸国之里数,畿内视夏商则减,畿外则大増,何也?曰:畿外诸国夏商以来渐相吞并,廓地已大,周公因更定其制,以安其无辜者,而又以待封大功徳之臣,俾错处其间,以藩衞王室【亦详《朱子语类】故大増。若畿内诸国本无权力,又象贤而世守者少【详《王制》注疏及订义陈君举说】周公因稍更焉,以就井田,以四上下之差故减也。然则孟子于畿外诸国,谓齐鲁俱封百里,而以今鲁方百里者五为当损,何也?曰:此孟子即所传闻以论当时之地域,意在讽止其战伐耳【左传》襄二十五年载子产责晋所云列国一同自是以衰者,与孟子相类。孔疏亦谓指夏殷时。朱子谓是应急之説,非至论,是也】若论封疆之实,则必如《晏子春秋》谓太公受地五百里【见内篇三。盖太公实以太师加命,受上公之地,故《史记》世家亦特谓齐为大国。其后嗣称侯不称公,盖更赐侯爵也】史记》谓伯禽、康叔各四百里者【见《汉兴以来诸侯年表】乃与《周官》之制合也。后人好以孟子驳《周官》,否则强傅防之,皆未及深考者也

译而孟子说:“公侯的封地都是方圆百里,伯爵方圆七十里,子爵和男爵方圆五十里。”大都方圆八十里,增加后成为百里;小都方圆四十里,增加后成为五十里;卿大夫的采邑方圆二十里,增加后成为二十五里。这些原本记载在《周礼》载师和小司徒的经文及注疏中,而孟子却说:“天子的卿受封土地比照侯爵,大夫受封土地比照伯爵,元士受封土地比照子爵和男爵。”这些说法都与《周官》不同,为什么呢?回答说:孟子是因为典籍散佚而只听闻大略,这里所说的都是周朝沿袭夏、商两代的制度罢了。考察《周官》,王畿内外都没有方圆七十里的国家,《王制》中才有方圆七十里的国家。注疏认为这是夏、殷的制度【王畿内有国始于殷朝,详见前文】,而商汤的封地方圆七十里就见于《孟子》一书,由此看来,其他沿袭夏、商制度的情况也就明白了。《王制》说天子的三公的田地比照公侯,卿比照伯爵,大夫比照子男,元士比照附庸,这与孟子的说法又不同,为什么呢?回答说:《王制》大概另有依据,但终究不是周朝确定的制度。其中所说的“田”,就是孟子在《滕文公上》篇末所说的:“方圆百里称为九十亿亩的田”,那么即使没有扣除三分之一的沟洫道路就已经称为田了。有人认为是实际耕种的田地,这是错误的。周公对于王畿内外的诸侯国,既然各自区别了里数,却又保留夏、商两代的制度,为什么呢?回答说:周朝制度刚确定时,怎么能完全推行?如果前代的诸侯国没有缘故就增减他们的土地,势必造成烦扰不安,所以暂且沿袭旧制。这就是武王分封土地只分三等的意思【详见《朱子语类》及《周礼》《小戴礼》卷二】。周公区别诸侯国的里数,王畿内比照夏、商则减少,王畿外则大大增加,为什么呢?回答说:王畿外的诸侯国自夏、商以来逐渐相互吞并,疆域已经很大,周公因此重新确定制度,以安抚那些无辜的诸侯,又用来封赏有大功德的臣子,让他们交错居住其间,以作为王室的屏障【也详见《朱子语类》】,所以大大增加。至于王畿内的诸侯国本来没有权力,又是世袭守旧的很少【详见《王制》注疏及《订义》陈君举的说法】,周公因此稍作更改,以配合井田制,因为四等上下之差所以减少。那么孟子对于王畿外的诸侯国,说齐、鲁都封有百里之地,而以现在鲁国方圆百里之地有五个为应当削减,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孟子根据所传闻的来论述当时的地域,意在讽谏制止战争罢了【《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子产指责晋国所说的“列国一同”从此衰败的话,与孟子类似。孔颖达疏也认为是指夏、殷时期。朱熹说这是应急的说法,不是最精当的议论,这是对的】。如果论及封疆的实际,那么必定像《晏子春秋》所说太公受封五百里之地【见内篇三。大概太公实际上以太师加命,受封上公的土地,所以《史记》世家也特别称齐为大国。其后嗣称侯不称公,大概是又赐给侯爵】,《史记》说伯禽、康叔各受封四百里之地【见《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这才与《周官》的制度相合。后人喜欢用孟子的话来驳斥《周官》,否则就强行附会,这都是没有深入考察的缘故。

大司徒所云:公之地方五百里,侯方四百里,伯方三百里,子方二百里,男方百里,其封疆也。所云其食者半,食者参之一食者四之一。郑司农谓公侯等所食租税则田也。如其説,田之多者不过地之半,今以三分去一之外皆为田,则其説果不可从欤?曰:然,三分去一见于《王制》,见于《汉书·刑法志》,乃三代畿内外所通行。《食货志》述魏李悝之言【悝言地方百里,山泽邑居三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且在战国则井田未变,此制亦未变,岂周家方行井田而已纷更也?若谓即食者而去其三之一,则田且益寡,何大其封疆如是,而男更无以为国?谓大其封疆以包附庸,则附庸于诸侯,非牧正帅长及有徳者未之轻锡,而所锡亦在封疆之外【本康成注】故知公侯等之田必皆三分之二也。然则经所云食者,必从康成地贡轻重之説欤?曰:地贡者,市美物以贡王室,特食者之一耳。食者则并留谷五等国以待王之用,所包甚广【本东莱吕氏説,详马氏《通考·田赋》第三卷】凡王行及使于诸侯,及诸侯见王使于王,往来过邦,及王所以救邦国之食,皆在其中【详下卷】故不曰贡而曰食,食读去声,如《孟子》“食人之食”盖大司马上“地食者参之二”云云,自地之可食者言,此则自有其地者之食人言也。三分去一之文,《周官》何以无之?曰:此司空之事,当见于冬官,冬官亡,故无文也。

邦国之成之有加,何以知之?曰:成者,公、侯、伯以封下大夫;子、男以封卿者也【详下卷】及其有大功而加田,亦法之常耳。但成之旁加为方一里四分里之一者三十六,较县益奇零尤,必即便近之整地与之矣。凡通不易、一易、再易之等,固约为二夫当一夫矣。而有或易或不易者,介其间,则若之何?曰:或易或不易者,与全不易者,皆一夫二十五亩而当一夫;并一易、再易者,为六夫二十五亩而当三夫。四其所并,又二十五夫而当十二夫也。一夫二十五亩而当一夫,何也?曰:不易之地,家百亩;或易或不易之地,家百五十亩。通其等而约之,则家百二十五亩也。六夫二十五亩而当三夫,较二夫当一夫之率,畿内宜减十一万五千二百夫,则公田宜减万二千八百夫。曷为不计其所减,而专用二当一之率也?曰:二当一,乃槩以三等六百亩之整数折半通算,便于例推,故专用其率。若公田所减,在三十二万夫中,仅去二十五之一,于国家食用未甚赢缩,且嵗种之夫数有时而増,则公田亦不果减,是可不计也。

公田一夫去二十亩为庐舎,汉书食货志之说也。于经有征乎?曰:中田有庐,诗固言之矣。孟子云: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汉志云:八家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二説其小异乎?曰:否,孟子略而汉志详也。至各受与同养,则分领而后助治,事亦相因耳。八十亩之税入几何?曰:九谷以粟为主【见仓人注】十斗曰斛【见聘礼及汉律歴志】在中地岁常得粟百六十斛也。何以征之?曰:魏中地也【见诗甫田疏】汉食货志述魏之李悝云:治田百亩,歳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按周官中地家六人,中歳人月食食三鬴六斗四升,曰鬴,每月食一石九斗二升,歳食二十三石有四升,六人歳凡食百三十八石二斗四升,则以百五十石食六人,尚余十二石弱。悝复言供五人不足者,兼赋税及凡费用计之,乃当时法】上孰其收自四,中孰自三,下孰自倍【张晏注云:大孰收六百石,中孰四百五十石,下孰三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若取上孰补大饥,中孰补中饥,下孰补小饥,其所补之余复补无年【如春秋庄二十八年大无麦禾之类】及中歳之不足,歳常得二百石,斛亦称石【宋以前皆然,近代则五斗为斛,两斛为石】八十亩故减四十斛也。至上下地歳入之常,则加减七者之所收,以通其率,而数亦无不得矣【管子治国篇云: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按战国防,常山之东为赵,河汝之间即魏,中年亩二石,乃其上地兼

译大司徒所说:“公的封地方圆五百里,侯方圆四百里,伯方圆三百里,子方圆二百里,男方圆百里”,这是指他们的封疆范围。所说的“其食者半”,是指封地中作为食邑的部分占一半;“食者参之一”,是指占三分之一;“食者四之一”,是指占四分之一。郑司农认为,公、侯等所征收的租税就是田地。如果按照这种说法,田地的数量最多不过占封地的一半,如今却把除去三分之一以外的部分都算作田地,那么这种说法果然不可采纳吗?回答说:是的。除去三分之一的说法见于《王制》,也见于《汉书·刑法志》,这是夏、商、周三代在王畿内外通行的制度。《食货志》叙述魏国李悝的话【李悝说:方圆百里的地方,山泽和城邑居住用地除去三分之一,作为田地的有六百万亩】,况且在战国时期井田制尚未改变,这种制度也未改变,难道周朝刚实行井田制就纷纷更改了吗?如果说从食邑中除去三分之一,那么田地就会更加稀少,为什么封疆如此广大,而男爵的封地却不足以立国?如果说扩大封疆是为了包含附庸,那么附庸对于诸侯来说,不是牧正、帅长和有德行的人不会轻易赐予,而且所赐予的也在封疆之外【依据郑康成的注】,所以知道公、侯等的田地必定都是占封地的三分之二。那么经文所说的“食者”,必定是遵循郑康成关于地贡轻重的说法吗?回答说:地贡,是指用美好的物品进贡给王室,这只是食邑中的一部分。食邑则包括留下谷物供养五等诸侯,以等待王室的用度,所包含的范围很广【依据东莱吕氏的说法,详见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第三卷】。凡是王出行以及派遣使者到诸侯国,以及诸侯朝见王、派遣使者到王那里,往来经过邦国,以及王用来救济邦国的粮食,都包含在其中【详见下卷】。所以不说“贡”而说“食”,“食”读去声,如同《孟子》中“食人之食”的用法。大概大司徒上面说的“地食者参之二”等语,是从土地可供食用的角度说的,这里则是从拥有土地的人供养他人的角度说的。关于“三分去一”的记载,《周官》为什么没有呢?回答说:这是司空的事务,应当记载在《冬官》中,因为《冬官》亡佚了,所以没有文字记载。

邦国在“成”的基础上有所增加,怎么知道的呢?回答说:“成”,是指公、侯、伯用来封赐下大夫;子、男用来封赐卿【详见下卷】。等到他们有大功而增加田地,这也是常法。但是“成”旁边增加方圆一里四分里之一的三十六块,比起县来更加零碎,必定是就近给予整块的土地。凡是通称不易之地、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的等级,本来大约是两个劳动力相当于一个劳动力。如果有或易或不易的土地夹杂在中间,该怎么办呢?回答说:或易或不易的土地,与完全不易的土地,都是一个劳动力二十五亩而相当于一个劳动力;合并一易、再易的土地,是六个劳动力二十五亩而相当于三个劳动力。合并这四类土地,又是二十五个劳动力而相当于十二个劳动力。一个劳动力二十五亩而相当于一个劳动力,为什么呢?回答说:不易之地,每家一百亩;或易或不易之地,每家一百五十亩。通算这些等级而约简,那么每家平均一百二十五亩。六个劳动力二十五亩而相当于三个劳动力,与两个劳动力相当于一个劳动力的比率相比,王畿内应当减少十一万五千二百个劳动力,那么公田应当减少一万二千八百个劳动力。为什么不计算所减少的部分,而专门使用两个相当于一个的比率呢?回答说:两个相当于一个,是大概以三等六百亩的整数折半通算,便于按例推算,所以专门使用这个比率。至于公田所减少的部分,在三十二万个劳动力中,仅占二十五分之一,对国家用度没有很大的增减,而且每年耕种的劳动力数量有时会增加,那么公田也不会真正减少,这是可以不计入的。

公田每个劳动力除去二十亩作为庐舍,这是《汉书·食货志》的说法。在经文中有什么证据吗?回答说:中等田地里建有庐舍,《诗经》本来就说过了。孟子说:八家各自私有一百亩,共同耕种公田。《汉志》说:八家各自受领私田一百亩,公田十亩。这两种说法有细微差别吗?回答说:没有,孟子说得简略而《汉志》说得详细。至于各自受领与共同耕种,则是先分领而后互助治理,事情也是相因的。八十亩的税收收入是多少?回答说:九种谷物以粟为主【见《仓人》注】,十斗称为一斛【见《聘礼》及《汉律历志》】,在中等土地每年通常能得到粟一百六十斛。用什么来证明呢?回答说:魏国是中等土地【见《诗·甫田》疏】,《汉食货志》叙述魏国的李悝说:耕种一百亩田,每年每亩收获一石半,总共得到粟一百五十石【按《周官》中地每家六人,中等年景每人每月食用三鬴六斗四升,称为鬴,每月食用一石九斗二升,每年食用二十三石有四升,六人每年总共食用一百三十八石二斗四升,那么用一百五十石供养六人,还剩余十二石弱。李悝又说供养五人不足,是兼算赋税及所有费用,乃是当时的法规】。上等年景收获自四倍,中等年景自三倍,下等年景自一倍【张晏注说:大熟收获六百石,中熟四百五十石,下熟三百石】。小饥荒则收获一百石,中饥荒七十石,大饥荒三十石。如果取上等年景的收获补充大饥荒,中等年景补充中饥荒,下等年景补充小饥荒,所补充的剩余再补充无收成的年份【如《春秋》庄公二十八年大无麦禾之类】以及中等年景的不足,每年通常能得到二百石,斛也称为石【宋代以前都是如此,近代则是五斗为斛,两斛为石】。八十亩所以减去四十斛。至于上等和下等土地每年收入的常数,则加减七倍之所收,以通算其比率,那么数字也没有得不到的【《管子·治国篇》说:常山之东,黄河与汝水之间,中等年景每亩二石,一个劳动力得到粟二百石。按《战国策》,常山之东是赵国,黄河与汝水之间就是魏国,中等年景每亩二石,乃是其上等土地兼

饥孰通计之,歳常得三百石也。禁藏篇云:歳兼美恶,亩收一石,则一夫为粟止百石,盖又就下地而言】粟与米同乎?曰:对文则粟有甲,米无甲,粟一斛为米五斗。禹贡之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散文粟即为米,故食货志以百亩之歳收为粟百五十石也。苟有甲则亩百而米止七十五石,尚得谓中地中歳哉?百六十斛,当今几何石?曰:三十二石。盖汉之量与周同【详律吕新书】而汉量有容二斗七升者,当今五升四合;有容六升者,当今一升二合。是古之十,当今之二也【本阎氏若璩孟子生卒年月考,容六升者彤亲见而较之】古之百亩,当今几何亩?曰:古者百步为亩,自汉至今常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大于古百四十步【大亩始于汉,见桓寛盐鐡论,顾氏玉篇谓始秦孝公先师何学士云,意秦但行之西陲,汉乃徧于天下也】古步六尺,今步五尺。汉之尺与古同,今之尺以一尺当古一尺三寸五分,五尺当古六尺七寸五分。故今二百四十步当古三百六十四步强,百之为三万六千四百有六十四步。其万步为古之百亩,以三百六十四步强除之,得二十七亩强,则所当今之亩数也【朱子语类周礼卷云,古百步为畆,今二百四十步为亩,百畆当今四十一亩,彤按宋步弓之长短略同于周,故但每畆加百四十步计之也,四十一亩下不云三分畆之二,举成数】粟之外有入乎?曰:有。闾师县师所征草木鸟兽布帛之贡也。草木布帛皆出邑宅田庐之所树,鸟兽则豕犬鸡畜于宅庐,马牛羊畜于休不耕之地【详见彤周礼小疏】无一不闗涉公田,而邑宅复与田庐相表里,故皆当有入也。若不易之地歳耕种而不事马牛羊之畜者,若之何?曰:地之易者谷入少而有所休者以事畜,则所贡益以马牛羊;不易之地无所休者以事畜,则无马牛羊之贡而谷入多矣。易物而计其直,盖亦无不均也。谷之入十取其一也,草木乌兽布帛之入亦十取其一乎?曰:草木布帛与鸟兽之豕犬鸡,即载师园廛之征,当二十而取一;马牛羊即载师逺郊牧地之征,当二十而取三也【载师以牧田任逺郊之地,则畜牧自逺郊始,其所征重于农田者,人力少而利厚也。余详彤释《地征篇】

译饥年与丰年综合计算,每年常能收获三百石。《禁藏篇》说:一年兼有丰歉,每亩收获一石,那么一个农夫生产的粟只有百石,这大概是就下等土地而言的。粟和米相同吗?回答说:在对比的语境中,粟有壳,米无壳,一斛粟可加工成五斗米。《禹贡》中四百里产粟、五百里产米,就是这种区别。在泛指时,粟即指米,所以《食货志》将百亩田的年收成记为粟一百五十石。如果粟有壳,那么百亩田产出的米只有七十五石,还能称为中等土地、中等年景吗?一百六十斛,相当于现在的多少石?回答说:三十二石。因为汉代的度量衡与周代相同【详见《律吕新书》】,而汉代量器中有容量为二斗七升的,相当于现在的五升四合;有容量为六升的,相当于现在的一升二合。这是古代的十分之一,相当于现在的五分之一【依据阎若璩《孟子生卒年月考》,容量为六升的量器是彤亲眼见到并比较过的】。古代的百亩,相当于现在的多少亩?回答说:古代百步为一亩,从汉代到现在常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比古代大了一百四十步【大亩始于汉代,见桓宽《盐铁论》,顾炎武《玉篇》认为始于秦孝公,先师何学士说,意思是秦国只在西部边境实行,汉代才推广到天下】。古代一步六尺,现在一步五尺。汉代的尺与古代相同,现在的尺以一尺相当于古代的一尺三寸五分,五尺相当于古代的六尺七寸五分。所以现在的二百四十步相当于古代的三百六十四步有余,百亩就是三万六千四百余步。其中一万步为古代的百亩,用三百六十四步有余去除它,得到二十七亩有余,这就是相当于现在的亩数【朱子《语类·周礼卷》说,古代百步为亩,现在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相当于现在的四十一亩,彤按宋代步弓的长短大致与周代相同,所以只按每亩增加一百四十步计算,四十一亩之下不说三分亩之二,是取整数】。除了粟之外还有收入吗?回答说:有。这是闾师、县师所征收的草木、鸟兽、布帛等贡赋。草木、布帛都出自城邑住宅和田间庐舍所种植的,鸟兽则指在住宅庐舍中饲养的猪、狗、鸡,马、牛、羊则饲养在休耕不耕种的土地上【详见彤《周礼小疏》】。没有一项不涉及公田,而且城邑住宅又与田间庐舍互为表里,所以都应当有收入。如果是不易之地,每年耕种而不从事马、牛、羊的饲养,该怎么办?回答说:土地容易耕种的,谷物收入少,而有休耕土地用来饲养牲畜,那么所贡赋的马、牛、羊就更多;不易之地没有休耕土地用来饲养牲畜,那么就没有马、牛、羊的贡赋,而谷物收入就多了。折算物品来计算其价值,大概也没有不均匀的。谷物的收入是十取其一,草木、鸟兽、布帛的收入也是十取其一吗?回答说:草木、布帛与鸟兽中的猪、狗、鸡,就是《载师》中园廛的征收,应当是二十取一;马、牛、羊就是《载师》中远郊牧地的征收,应当是二十取三【《载师》用牧田来承担远郊的土地,那么畜牧自然从远郊开始,其所征赋重于农田,是因为人力投入少而利益丰厚。其余详见彤《释地征篇》】

周官禄田考卷中

  钦定四库全书

  周官禄田考卷下

  吴江沈彤撰

  禄田数

周天子及内外诸侯官之禄虽其籍皆亡而未尝不散见经注及他传记今即官爵公田二篇复以所散见者参互考之以悉差其等而粗存其数周天子之官则公食四都孤卿食都中下大夫食县上士食甸中士食邱下士食邑其庶人在官者食井若在内诸侯则公之卿食甸下大夫食邱上士食邑下士与庶人在官者食井孤卿之大夫士食如之大夫之士食亦如之亲王子弟之卿大夫士食如公次疏者之大夫士食如孤卿次更疏者之士食如大夫若在外诸侯则上公之孤食都卿食县下大夫食甸上士食邱中士食邑下士与庶人在官者食井侯伯之卿大夫士食亦如之子男之卿食甸下大夫食邱上士食邑下士与庶人在官者食井若内诸侯之加田则其宰各以其爵分食之外诸侯孤卿大夫之加田亦如之凡所食皆取诸公田天子之公田三十二万夫公三人人食二千有四十八夫凡六千一百四十四夫孤卿十四人人食五百一十二夫凡七千一百六十八夫中下大夫三百三十七人人食百二十八夫凡四万三千一百三十六夫上士千一百五十人人食三十二夫凡三万六千八百夫中士四千四百九十六人人食八夫凡三万五千九百六十八夫下士万九千五百有七人人食二夫凡三万九千有一十四夫庶人在官者二万一千七百有三人人食五十亩凡万有八百五十一夫五十亩又不见于经而推知其爵数者上士十一人食三百五十二夫中士千有八人食八千有六十四夫下士五千有三十九人食万有七十八夫又所阙冬官之有爵者约五百二十余人其所食以五官食数去其公孤及乡遂郊野官之食【公孤去七千六百八十夫乡遂官去十二万五千五百二十夫郊野官去万八千四百九十四」夫】存三万五千有三十夫,而五分取一,以例之,当食七千有余夫。所阙庶人在官者,约四千三百四十人。以五官在官庶人之食例之,当食二千一百七十夫。通计二十万六千七百四十余夫,为员备位定而数可周知者,常禄之总数。王自食二万有四百八十夫,后世子与王子弟之未官未封者,妇官女给事王宫,士庶子之食及国中之法用,皆于是给焉。其外九万二千七百七十余夫,以食他有爵之官及在官庶人,以给国中及乡遂郊野之法用,亦分在所封都邑中。若内诸侯之公田,公二千有四十八夫,王食者五百一十二夫,自食者三百二十夫。其卿二人食六十四夫,下大夫五人食四十夫,上士七人食十四夫,下士三十三人食十六夫,五十亩凡百三十四夫,五十亩存千有八十一夫。强孤卿五百一十二夫,王食者百二十八夫,自食者八十夫。其大夫二人食十六夫,上士七人食十四夫,下士八人食四夫,凡三十四夫,存二百七十夫。大夫百二十八夫,王食者三十二夫,自食者二十夫。其上士二人食四夫,下士七人食三夫,五十亩凡七夫,五十亩存六十八夫。强凡所存,皆以食他有爵之官及在官庶人与给国中县鄙之法用,其所加之公田,皆食其宰与给县鄙之法用。若外诸侯之公田,上公八万夫,王食者四万夫,自食者五千一百二十夫。其孤一人食五百一十二夫,卿六人食七百六十八夫,下大夫二十三人食七百三十六夫,上士百一十七人食九百三十六夫,中士六百七十六人食千三百五十二夫,下士三千有五人食千五百有二夫,五十亩凡五千八百有六夫,五十亩存二万九千有七十三夫。强侯五万一千二百夫,王食者万七千有六十六夫强,自食者千二百八十夫。其卿五人食六百四十夫,下大夫十七人食五百四十四夫上士八十七人食六百九十六夫,中士四百四十四人食八百八十八夫,下士千九百六十九人食九百八十四夫五十亩,凡三千七百五十二夫五十亩,存二万九千一百夫强,伯二万八千八百夫,王食者九千六百夫,自食者如侯,其卿五人,下大夫十七人,上士八十七人食,并如侯国,中士三百七十二人食七百四十四夫,下士千六百一十一人食八百有五夫五十亩,凡三千四百二十九夫五十亩,存万四千四百九十夫强,子万二千八百夫,王食

译《周官禄田考》卷中

钦定四库全书

《周官禄田考》卷下

吴江沈彤撰

【禄田数】

周天子以及内外诸侯官员的俸禄,虽然其户籍档案都已亡佚,但并非没有散见于经书注疏及其他传记之中。现在依据《周官》中“官爵”、“公田”两篇,将那些散见的记载相互参证考察,以详尽地厘清其等级差别,并粗略地保存其数量。

周天子的官员中:公享用四都,孤、卿享用一都,中、下大夫享用一县,上士享用一甸,中士享用一邱,下士享用一邑,那些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享用一井。

如果是内诸侯,那么公的卿享用一甸,下大夫享用一邱,上士享用一邑,下士与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享用一井;孤、卿的大夫、士的俸禄也如同上述;大夫的士的俸禄也如同上述;亲王子弟的卿、大夫、士的俸禄如同公;次一等疏远的亲属的大夫、士的俸禄如同孤、卿;再次一等更疏远的亲属的士的俸禄如同大夫。

如果是外诸侯,那么上公的孤享用一都,卿享用一县,下大夫享用一甸,上士享用一邱,中士享用一邑,下士与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享用一井;侯、伯的卿、大夫、士的俸禄也如同上述;子、男的卿享用一甸,下大夫享用一邱,上士享用一邑,下士与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享用一井。

如果是内诸侯的加田,那么他们的宰各按其爵位分得俸禄;外诸侯的孤、卿、大夫的加田也如同上述。

凡是所享用的俸禄,都取自公田。天子的公田有三十二万夫,公三人,每人享用二千四百八夫,共计六千一百四十四夫;孤、卿十四人,每人享用五百一十二夫,共计七千一百六十八夫;中、下大夫三百三十七人,每人享用一百二十八夫,共计四万三千一百三十六夫;上士一千一百五十人,每人享用三十二夫,共计三万六千八百夫;中士四千四百九十六人,每人享用八夫,共计三万五千九百六十八夫;下士一万九千五百零七人,每人享用二夫,共计三万九千零一十四夫;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二万一千七百零三人,每人享用五十亩,共计一万零八百五十一夫五十亩。

另外,经书中未记载但可推知其爵位数量的有:上士十一人,享用三百五十二夫;中士一千零八人,享用八千零六十四夫;下士五千零三十九人,享用一万零七十八夫。

又,所缺失的冬官中有爵位者,大约五百二十余人。其所享用的俸禄,以五官的食数减去公、孤以及乡、遂、郊、野官员的食数【公、孤减去七千六百八十夫,乡、遂官员减去十二万五千五百二十夫,郊、野官员减去一万八千四百九十四夫】,剩余三万五千零三十夫,而取五分之一,以此类推,应当享用七千余夫。

所缺失的在官府服役的庶人,大约四千三百四十人。以五官中在官府服役的庶人的食数为例,应当享用二千一百七十夫。

总计二十万六千七百四十余夫,这是编制完备、职位确定且数量可周知者的常禄总数。

天子自己享用二万零四百八十夫,后世的世子与王子弟中尚未任职、未受封者,女官、女仆侍奉王宫者,士、庶子的俸禄以及国中的法定费用,都从这里供给。

其余九万二千七百七十余夫,用来供给其他有爵位的官员以及在官府服役的庶人,用来供给国中以及乡、遂、郊、野的法定费用,也都分别包含在所封的都邑之中。

如果是内诸侯的公田,公二千四百八夫,天子享用五百一十二夫,自己享用三百二十夫。其卿二人享用六十四夫,下大夫五人享用四十夫,上士七人享用十四夫,下士三十三人享用十六夫,五十亩共计一百三十四夫五十亩,剩余一千零八十一夫。

强孤、卿五百一十二夫,天子享用一百二十八夫,自己享用八十夫。其大夫二人享用十六夫,上士七人享用十四夫,下士八人享用四夫,共计三十四夫,剩余二百七十夫。

大夫一百二十八夫,天子享用三十二夫,自己享用二十夫。其上士二人享用四夫,下士七人享用三夫,五十亩共计七夫五十亩,剩余六十八夫。

强凡所剩余的,都用来供给其他有爵位的官员以及在官府服役的庶人,以及供给国中、县、鄙的法定费用。其所增加的公田,都供给其宰以及县、鄙的法定费用。

如果是外诸侯的公田,上公八万夫,天子享用四万夫,自己享用五千一百二十夫。其孤一人享用五百一十二夫,卿六人享用七百六十八夫,下大夫二十三人享用七百三十六夫,上士一百一十七人享用九百三十六夫,中士六百七十六人享用一千三百五十二夫,下士三千零五人享用一千五百零二夫,五十亩共计五千八百零六夫五十亩,剩余二万九千零七十三夫。

强侯五万一千二百夫,天子享用一万七千零六十六夫强,自己享用一千二百八十夫。其卿五人享用六百四十夫,下大夫十七人享用五百四十四夫,上士八十七人享用六百九十六夫,中士四百四十四人享用八百八十八夫,下士一千九百六十九人享用九百八十四夫五十亩,共计三千七百五十二夫五十亩,剩余二万九千一百夫强。

伯二万八千八百夫,天子享用九千六百夫,自己享用如同侯。其卿五人,下大夫十七人,上士八十七人的俸禄,都如同侯国;中士三百七十二人享用七百四十四夫,下士一千六百一十一人享用八百零五夫五十亩,共计三千四百二十九夫五十亩,剩余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夫强。

子一万二千八百夫,天子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