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蠢患,并皆禁绝。”
译诏书说:“我统治天下,安抚百姓,正想要救济社会风气的浮薄,免除削减繁杂的耗费。奢侈僭越违背常理,确实应当防范杜绝,凡是雕刻金银薄片以及用土木制作的人像、彩花之类,还有布帛幅面短窄、质地轻薄的,都耗费钱财、荒废正业,尤其造成祸患,全部禁止。”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搂金,曰捻金,曰战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未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倘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惮上市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资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逸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褒丈者。毁碎珠玉,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从之,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郍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徐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著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元史奠李传》:“贾似道怒李,喉其党临安尹刘良贵诬李悟用金饰斋匾,锻炼成狱,窜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曰:“世间糜费,惟黄金最多。自释、老之教日盛,而寺观装饰之侈靡,已数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复者。东坡见後世金少,以为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此何言欤?按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尚有六十万斤。莽藉汉基,富有天下,固应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万斤,至燕王刘泽,一赐田生亦二百斤。何汉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黄金尚有四十馀万斤。馆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金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王莽传》:“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匾,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禁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寺颓弛,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铜彩,糜损无极,无关神抵,有累人事。不为之防,流遁未息。请自今以後,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後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院悉没入官。’诏可。”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
译《唐六典》记载有十四种用金工艺:称为销金、拍金、镀金、织金、研金、披金、泥金、搂金、捻金、战金、圈金、贴金、嵌金、裹金。
《宋史·食货志》记载:“天圣年间,登州、莱州每年开采的黄金增加数千两,仁宗皇帝命令奖赏鼓励官吏,宰相王曾说:‘开采黄金过多,就会使背离农业根本、趋向工商末业的人增多,不应当诱导他们。’景佑年间,登州、莱州发生饥荒,皇帝下诏放宽对黄金的禁令,允许百姓开采,等到年成丰收后再恢复旧制。然而当时天下太平已久,民间风俗日渐奢侈靡费,耗费黄金来装饰服饰器物的现象数不胜数,即使严厉禁止也无法制止。”《舆服志》记载:大中祥符元年,三司上奏说:“私下认为山泽中的宝物,获取极为艰难,如果放任熔毁,实在是虚耗浪费。现在估算天下每年的用量,不少于十万两,却都流入市场,丢弃给下层百姓。从今以后,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饰的什器、土木玩物等,一律禁止,非命妇不得将其作为首饰。冶炼工匠所用的器具全部送交官府。各州寺观有用金箔装饰佛像的,据实申报三司,允许自行出资购买金银及支付工价,到文思院兑换领取。”皇帝批准了。二年,下诏重申禁止熔毁黄金来装饰器物服饰。又太常博士、温州知州李逸上言:“两浙地区的僧人乞求金银珠玉,磨成粉末混合泥土,用来制作塔像,有的高达一丈多。毁坏珠玉,逐渐形成习俗,希望严格禁止,违者从重论处。”皇帝批准了。七年,禁止民间穿着销金衣物以及跋遮、缬染的服饰。八年,下诏内廷自宦官以下,一律不得使用销金、贴金、间金、戗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的金线捻丝装饰衣物,也不得用黄金作为装饰。外廷臣民家中全部断然禁止。臣民旧有的,限定一个月内允许变卖。作为真像前的供养物,以及寺观装裱功德所用的金箔,必须详细列出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的数量,经过官府陈述情况核查,确实无误后上报,才发给公凭,到三司购买。那些明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的,应用黄金作为装彩物品的,降诏前已经有的,不再毁坏,从此以后全部禁止。违者,犯人及工匠都要治罪。”《仁宗本纪》记载:“康定元年,禁止用金箔装饰佛像。”综合来看,自古以来耗费黄金的情况就可以知道了。
《西湖志馀》记载:“金箔,是销金中最为耗费的一种。除了上供之外,如果不严加禁止是不行的。如今民间的首饰、衣裤、器具、卷轴、屋椽题额,大多使用涂画,每年耗费不计其数。大中祥符年间,杭州周承裕私自炼金制成金箔,郑仁泽购买千枚转卖到其他州,事情败露,全家被流放配役,转运使陈尧佐说:‘郑仁泽的情状与处罚不同,不足以惩戒奸恶。’于是规定转卖者比制造者减一等处罚,定为法令。这个法令似乎可以援引,并在今天奏请施行。”
《山堂考索》记载:“淳熙八年,皇上说:‘我把宰杀耕牛、禁止铜器以及金翠等事,刻在记事板上,每当京尹初次上任,就展示给他看。’”
《元史·奠李传》记载:“贾似道恼怒李,唆使他的党羽临安尹刘良贵诬陷李悟用黄金装饰斋匾,罗织罪名,将其流放到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说:“世间耗费,只有黄金最多。自从佛教、道教日益兴盛,寺观装饰的奢侈靡费,已经比上下等级的制度用度多出数倍,凡是将黄金制成箔片的,都是一去不复返的。苏东坡看到后世黄金减少,认为宝物神奇变化不可知,又回归山泽,这是什么话呢?查考王莽败亡时,省中黄金还有六十万斤。王莽凭借汉朝基业,富有天下,本来就应该有这么多。梁孝王死后,也有黄金四十万斤,至于燕王刘泽,一次赏赐田生也有二百斤。为什么汉代黄金这么多呢?”
梁孝王死后,府库中剩余的黄金还有四十多万斤。馆陶公主宠幸董偃,命令中府说:“董君所发出的,一天黄金满百斤,金钱满百万,丝绸满千匹,才报告我。”《王莽传》记载:“当时省中黄金万斤的为一匾,还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尚方等处,各处都有数匮。”
禁止铸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记载:“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上奏说:‘佛教传入中国,已经历经四代,佛像、塔寺,所在之处数以千计。近来以来,情感浮浅,不以精诚为最高,反而以奢侈竞争为重。旧寺庙颓败松弛,不曾加以修缮;却各自致力于建造新的,互相夸耀崇尚。木材、竹子、铜材、彩漆,耗费无极,与神灵无关,却拖累人事。如果不加以防范,流弊不会停止。请求从今以后,有想要铸造铜像的,全部到台省自行报告。兴建塔寺、精舍,都先要到所在地的二千石长官通报辞意,郡依事列言本州,必须得到允许回复后才动工。那些擅自建造寺舍的,都依照不承用诏书的律法,铜宅林院全部没收归官。’皇帝批准了。”
禁止铸造铜器
《南史》记载: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日,开始禁止私人车辆及酒肆器具使用铜。
《代宗纪》记载: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日,禁止铸造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记载:贞元九年正月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不得出五岭。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渭之蜒环钱,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蜒环,其徐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实,严为之禁。”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扩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捡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储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
译《宪宗纪》记载:元和元年二月甲辰日,因铜钱短缺,禁止使用铜器。
《文宗纪》记载:开成三年六月癸丑日,皇上驾临紫宸殿,对宰相们说:“纸币贬值而铜钱贵重,该怎么办?”杨嗣复回答说:“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很久了,不能突然改变法令,法令改变就会扰乱百姓,只要禁止使用铜器,就能抓住关键。”
禁止铜钱流通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记载:元和四年,禁止铜钱流通至岭南地区。穆宗时期,韩愈上奏章也提到禁止铜钱,不得流出五岭。
禁止使用铜钱
《实录》记载:“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下诏禁止使用铜钱。当时两浙地区的百姓重视铜钱而轻视纸币,大多实行折算使用,甚至有以一百六十文铜钱折算一贯纸币的情况。福建、两广、江西等地,大体都是如此。因此物价暴涨,纸币制度更加败坏而无法推行。皇上于是告诫户部尚书郁新说:‘国家铸造纸币,命令它与铜钱同时流通使用,本意是为了方便百姓。近年来,民心狡诈,竟然随意折算铜钱和纸币的价值来使用,导致纸币制度无法推行,这严重违背了立法便民的初衷。应当命令有关部门,全部收缴铜钱归入官府,按数量兑换纸币,不允许再使用铜钱流通。限定在半个月内,所有军民商贾持有的铜钱全部送交官府,敢有私自使用以及埋藏、丢弃、毁坏铜钱的,治罪。’”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日,禁止使用铜钱。当时纸币已经通行,但市场店铺仍然使用铜钱交易,每一贯纸币折算二十文铜钱。监察御史蔡愈济就此进言:“请求发布榜文禁止约束,并命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凡有使用铜钱交易的,抓捕治罪,并处以十倍罚款。”皇上听从了他的建议。
禁止新铸钱币
《宋书明帝纪》记载: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日,停止流通新铸钱币,专用古钱。
《颜竣传》记载:“景和元年,沈庆之请求允许私人铸钱,从此钱币混乱败坏。一千枚钱币的总长度不超过三寸,大小以此类推,被称为鹅眼钱。比这更劣质的,被称为蜒环钱,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市场上不再清点数量,一万枚钱币不满一把,一斗米要一万钱,商人不再通行。太宗初年,只禁止鹅眼钱、蜒环钱,其他都通用。后来又禁止百姓铸钱,官府也停止铸造,不久便全部断绝,只使用古钱。”
禁止金银
《实录》记载:“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日,禁止民间不使用金银交易。当时杭州等郡县,商人不论货物贵贱,一律以金银定价。因此纸币制度受阻,公私都感到困苦,所以有了这道命令。”
禁止金银涂饰
《宋书》记载: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日,禁止金银涂饰。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日,下诏说:“百姓劳苦疲惫,徭役赋税仍然繁重,想到这些尚未安定,应当崇尚简约减损。凡是用于非军国大事的,应当全部停止工程。可以裁减细作局和尚方局那些雕花刻纹、奢靡精巧、金银涂饰、无关实际用途的事物,严格禁止。”
禁止铜钉
《宋书》记载: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日,禁止丧事使用铜钉。
禁止熔毁钱币铸造佛像
《旧唐书》记载:“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子朔日,河南尹王起上奏:‘对于盗熔钱币铸造佛像的人,请求按盗铸钱币论处。’”
禁止熔毁钱币为铜
《宋史宁宗纪》记载:“开禧二年正月辛亥日,下诏坑户熔毁钱币为铜的,不予赦免,并抄没其家产,定为法令。”
禁止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上奏说:“百姓不得携带弓弩。十个盗贼拿着弩,上百官吏不敢上前,盗贼不能立即伏法,逃脱的人很多,害处小而利益大,这就是盗贼滋生的原因。禁止百姓携带弓弩,那么盗贼就只持有短兵器,短兵器相接则人多的一方获胜。用众多官吏捕捉少数盗贼,其形势必然能抓获。盗贼有害无利,就不会犯法,这是刑罚搁置不用的道理。臣愚昧地认为禁止百姓携带弓弩是适宜的。”朝廷上下对此进行讨论,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回答说:“臣听说古代制作五种兵器,不是用来互相伤害,而是用来禁止暴乱、讨伐邪恶。安居时用它来制服猛兽、防备意外,有事时用它来设置守卫、布阵作战。等到周王室衰微,上面没有圣明的君王,诸侯凭借武力政治,强权侵凌弱小,众暴寡,天下疲惫,巧诈并生,因此智者陷害愚者,勇者都变得胆怯,只求取胜,不顾义理。所以机巧变化的器械,用来互相残害的工具数不胜数。于是秦国兼并天下,废弃王道,树立私议,毁灭诗书而推崇法令,抛弃仁恩而任用刑戮,毁坏名城,杀害豪杰,销毁铠甲兵器,折断锋刃,后来百姓用农具木棒互相殴打,犯法的人越来越多,盗贼无法胜数,以至于堵塞道路,群盗满山,最终导致动乱灭亡。所以圣明的君王致力于教化而减少禁令防范,知道那不足以依赖。现在陛下彰显明德,建立太平,举荐俊才,兴办学校,三公及有关部门官员有的从穷巷白屋中崛起,裂土封侯,国内教化日新,国外向往风仪。然而还有盗贼存在,这是郡国二千石官员的罪过,不是百姓携带弓矢的过错。《礼记》说:‘男子出生,用桑木弓蓬草箭来举行仪式,明确显示有事。孔子说:我持什么?持射箭吗?’大射之礼,从天子下到庶人,是三代以来的道统。《诗经》说:‘大靶已经竖起,弓矢已经张开。射手已经齐集,献上你的射技。’说
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译这是崇尚中道啊。我听说圣明的君王通过合射之礼来彰明教化,却没听说过禁止弓箭。况且之所以要禁止,是因为盗贼用它来攻击抢夺。攻击抢夺的罪行是要处死的,然而却不止息,这是因为坏人酷爱这种重利,本来就不躲避严酷的刑罚。我担心坏人挟持弓箭而官吏无法禁止,善良百姓为了自卫却触犯法律禁令,这实际上是助长了盗贼的威风,而剥夺了百姓自救的手段。我私下认为,这对禁止奸邪没有益处,却废除了先王的典章,使得求学的人不能学习践行礼仪,非常不便。”奏书呈上,皇上拿这话来责难丞相公孙弘,公孙弘理屈词穷。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那?’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
杨氏据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盗贼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卢枢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战,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盗也。宜团结民兵,使之习战,自卫乡里。”从之。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夹兵器,诏勿禁。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而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禁车牛入都
後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待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几马渐番息,”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
译《旧唐书·郑惟忠传》记载:“中宗即位,提拔郑惟忠担任黄门侍郎。当时朝廷商议禁止岭南地区首领家中蓄养牲畜和兵器,郑惟忠说:‘治理政事,不能改变当地的习俗。况且《吴都赋》中说:‘家家有鹤膝弩,户户有犀渠剑。如果禁止这些,难道不会引起惊扰吗?’于是这项禁令作罢。”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元世祖告知各路,禁止民间私自藏匿军用器械。
中统四年二月,下诏规定私自制造军用器械的人处死。民间所有军用器械,不交给官府的,与私自制造同等论罪。
七月戊戌日,下诏解除河南沿边地区对军用器械的禁令。
至元元年二月,解除边境城池对军用器械的禁令。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日,收缴天下的兵器。敢有私自制造的,依法惩处。关中沿边地区不在此例。禁止黄河以东地区骑马。
隋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日,规定民间的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的器具,全部禁止。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日,下诏规定内外各军,除了木枪、弓弩箭之外,不得蓄养其他兵器。
淳化五年三月,禁止民间持有兵器,违犯者根据数量多少定罪。
淳化十一年八月甲寅日,解除河南地区对军用器械的禁令。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日,敕令中外,凡是汉人持有铁尺、手挝以及藏有刀刃的杖,全部交给官府。
至元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报告说:吉州、赣州、河南、广东、福建因为禁止士兵持有弓矢,盗贼反而更加猖獗,请求依照内地郡县的例子,允许县尉士兵持有弓矢,朝廷批准了。
至元三十年二月,重申并严厉禁止江南地区持有兵器。
元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日,重申并严厉禁止汉人持有弓矢和兵杖。
元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日,重申禁止汉人持有弓矢和兵器进行田猎。
元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日,禁止汉人持有兵器外出打猎以及练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止百姓携带弩机和铠甲,违犯者迁徙到西海。
杨氏占据淮南时,禁止百姓私自蓄养兵器,盗贼反而更加繁多。御史台主簿京兆人卢枢上书说:“现在四方分裂争夺,应当教导百姓作战,况且善良的人畏惧法令禁令,而奸民却玩弄干戈,这是想要停止武备反而招来盗贼。应当团结民兵,让他们练习作战,自卫乡里。”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日,南路军帅司请求禁止契丹、奚、汉人携带兵器,下诏不予禁止。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日,禁止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日,禁止汉人、南人、高丽人持有军用器械,凡是有马的都收归官府。
八月癸未日,解除高丽人持有军用器械的禁令,仍然允许他们骑马。戊子日,汉人镇守遏制生蕃的地方也解除对军用器械的禁令。
至元五年四月己酉日,重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持有军用器械、弓矢的禁令。
至元六年五月癸丑日,禁止民间藏匿军用器械。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日,禁止广东、福建、浙江等处的军民家中私自藏匿兵器,隐瞒不报的,全家充军;制造兵器的,本人和工匠都判死刑;知情者也连坐治罪。
禁止饴糖
《宋书·颜竣传》记载:“当时发生旱灾,百姓饥荒,颜竣上书说:‘禁止饴糖一个月,节省下来的米粮将近万斛。’”
禁止车牛进入都城
后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祐奏请禁止车牛,不允许在天津桥上来往。
后唐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奏请禁止车牛在天津桥中间道路往来,两端关闭,皇帝车驾出行时才打开。两旁道路供士人庶民往来,车牛都走浮桥道路。
《清波杂志》说:“旧时说沛都的小车前面排列几个人,拿着水罐子轮流洒水在路上,让过往的车子以免尘土飞扬。”
禁止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日,禁止河南地区蓄养母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日,解除河南地区对母马的禁令。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日,皇上告知兵部大臣说:“近来听说民间马价飞涨,大概是百姓不得私自蓄养马匹的缘故。汉文帝、汉景帝时,里巷中有马千百成群,百姓有的就是国家有的,应当榜文告知天下,听任军民都蓄养马匹,官府不得禁止。”又说:“三五年后,大概马匹会逐渐繁殖增多。”
禁止马匹
《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日,清查各路马匹,凡是色目人有马的,取三分之二,汉人的马全部收归官府。敢有隐匿或私下交易的,治罪。
至元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日,清查天下马匹,一品、二品官允许乘坐五匹马,三品官三匹,四品、五品官两匹,六品以下官员各一匹。
禁止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日,下诏说:“吴越之人沿袭旧弊习俗,所在之处私自制造大船,因此聚集勾结,导致侵害事件发生。江南各州民间有长度三丈以上的船,全部收归官府。”
禁止蓄养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下诏禁止蓄养鹰鹞,开启互相告发的制度。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日,下诏禁止公私蓄养鹰鹞。
禁止绢扇
《晋书》记载: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日,禁止绢
扇及樗蒲。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後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译扇子以及樗蒲赌具。
禁止番香
《广东通志》记载:“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了禁约之事。奉圣旨:‘沿海地区的军民私自出海前往番邦,引诱蛮夷成为盗贼,伤害了善良百姓,你礼部要出榜告示,让教首之人知晓,不论官员还是军民家庭,只要是番货、番香等物品,都不允许存留贩卖。目前持有的,限三个月内销尽;三个月后,敢有仍然存留贩卖的,处以重罪。钦此。’除了再次上奏之外,现在将圣旨的意思详细列在榜文上,前去张贴,仰仗各人遵守施行,必须出榜。第一,祈祷神灵拜佛所烧的香,只使用我国的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朮香、蒿桃香水之类,或者混合制成香,或者制成粉末,或者分别使用,以此作为香,以表达诚敬。因为关于上香的道理,上古本来没有降神的礼仪,焚烧萧艾来展现诚意。近代凡是祈祷,事主登上祭坛,动不动就在前面点燃香。为什么?恐怕人身上的污垢秽气。香不过是驱除秽气罢了,何必取用外番的香作为香?只要我国各种药物中有芳香气息的很多,假使混合制成香料,精心制作,命名为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祈祷使用,有什么不可以?第一,茶园马牙香虽然是两广的土产,但无籍的顽民多借此名义,夹带番香贩卖。今后只允许本地烧用,不允许携带过岭,违者一律治罪。第一,檀香、降真香、茄兰香、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马然香、光香、生结香,以及书名,不写番香,军民家庭都不允许贩卖存留,目前持有的允许三个月内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
译《困学纪闻》说:“取萧草祭祀油脂,说‘香气开始上升,作为酒和甜酒’。说‘有泌出的香气’。古代所说的香就是这样。韦雕《五礼精义》说:‘祭祀用香,古今的礼制都没有这方面的记载。《隋书·经籍志》说:梁天监初年,何佟之议论:郁鬯和萧草的光气,是用来通达神灵的,这与使用香气的议论是一致的。考察起来完全没有依据,开元《开宝礼》不使用。’”
《实录》记载:“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日,禁止民间使用番香、番货。在此之前,皇上认为海外各夷族多欺诈,断绝了与他们的往来,只允许琉球、真腊、暹罗朝贡,而沿海的人往往私下与诸番贸易香货,因而引诱蛮夷做买卖。命令礼部申明严禁断绝。敢有私下与诸番互市的人,必定处以重法,凡是番香、番货都不允许贩卖,现有的,限定三个月内销尽,民间祈祷祭祀,只使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等香,违者治罪,两广所产的香木,听任当地人自行检用,也不允许越岭贩卖,大概是担心混杂番香,所以一并涉及。”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止交趾、安息等香不得出境。
禁止售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说:“国家以善为宝,凡是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的东西,都是丧失德行、丧失志向的工具,现在又禁止回回等各类人等,不许资助主人售卖,以免虚耗国家用度。违者治罪并没收财产,这样富商大贾就无法施展他们的奸伪,而国家用度就有积蓄了。”
禁止瓷器。
《实录》记载:“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日,命令都察院出榜,禁止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在各处售卖,以及馈送给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贬谪戍守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日,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省、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等人,不许私自将自地青花瓷器卖给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日,禁止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令都察院出榜晓谕那里,有敢仍然冒犯前禁的,首犯凌迟处死,没收其家资,成年男子充军边卫。知情而不告发的连坐。”
禁止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上奏:“茶,是饮食之余,不是必须用的东西。近年上下竞相饮茶,农民尤其严重,市井茶肆相连,商旅大多用丝绢换茶,每年花费不下百万,这是用有用的东西换无用的东西。如果不禁止,恐怕耗费钱财更加严重。”于是命令七品以上官员,其家才允许喝茶,仍然不得售卖及馈献;不应喝茶的人,按斤两定罪赏罚。
元光二年,省臣上奏:“金币、钱谷,世间不可一天缺少的东西,茶本出于宋地,不是饮食的急需,而自古以来商贾用金帛换它,这是徒然耗费。泰和年间,曾经禁止。后来因为宋人求和,才废除。战争兴起以来,又实行禁止,然而犯法的人没有减少,而边民又窥探利益,越境私换,恐怕因此泄露军情,或者盗贼入境。现在河南、陕西共五十多个郡,每个郡每天吃茶大约二十袋,每袋值银二两,这是一年中妄费民财三十多万,怎么能用有用的货物资助敌人呢?”于是规定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员,素来积蓄的保留,禁止不得售卖馈送,其余人都禁止。犯法的人徒刑五年,告发的人赏宝钱一万贯。
禁止酒。
《周书·酒诰》:“如果有报告说:‘群饮,你不要放纵,全部拘捕押解到周,我要杀他们!又只有殷朝的引导诸臣,百官沉湎于酒,不要杀他们,姑且只教育他们,有这些明明的享祭。如果不采用我的教辞。只有我一人不体恤,不触犯你的事,这与杀相同。’”
景帝中元三年,夏天干旱,禁止卖酒。
后元年夏天,命令百姓可以卖酒。
宣帝时,又禁止百姓卖酒。
汉朝兴起,有卖酒的禁令,其律法: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后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令兖、豫、徐、冀四州,近年雨水多伤害庄稼,禁止卖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日,禁止卖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令说:“朝政失去中道,云汉出现干旱,川灵涌水,蝗虫蔓延。残害我的百谷。太阳亏光,饥荒接连到来。那些没有受害的郡县,应当为讥馁者储存,天下一家,赶快不糜烂,就是国宝。禁止郡国不得卖酒,祭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荒战争兴起,曹表制定禁令禁止酒。
蜀先主时,因为天旱禁止酒,酿酒的人有刑罚。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日,因为寇难,敕令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因为岁饥禁止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日,大赦,废除酒禁。
《抱朴子》说:“过去既年荒谷贵,有人醉酒后互相杀害,牧伯因此就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捕拷问。”
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译接连不断,因制作酒鞭而死去的人占了一半。防范的措施越严厉,触犯禁令的人就越多,以至于有人挖地窖酿酒,用油囊藏酒,百姓对酒的喜好,可以说是非常深厚了。又何况治理百姓的人虽然设立了法令,却不能自己戒除这种嗜好,宽待自己而苛求他人,即使有法令也不被遵从,不亲身示范,百姓就不会信服。用这样的方式去禁止,禁令怎么能停止呢?治理卖酒的人,如果让他们停业就会陷入困境,于是他们修饰礼物进行贿赂,依仗有权势的人,所属的官吏不敢过问,没有势力的人只能停止,而有势力的人却垄断市场,公开设炉专营,反而加倍出售,任由他们买卖,公然行事毫无畏惧。法令轻而利益重,怎么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後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糜谷之多,无逾醒醴曲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
译前赵刘曜,命令百姓在季秋农事结束后,才允许饮酒。
后赵石勒,因为百姓刚开始恢复生产,物资储备还不丰富,于是制定严厉的法令禁止酿酒,郊外祭祀和宗庙祭祀都使用甜酒,实行几年后,再也没有酿酒的人了。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禁止饮酒。当时扬州各郡发生大水灾,扬州西曹主簿沈亮认为酿酒浪费粮食,而且不能用来充饥,请求暂时禁止酿酒。皇帝下诏同意了他的请求。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日,南徐州、南豫州以及扬州的浙江、江西地区都禁止酿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日,解除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下诏说:“水旱灾害造成灾荒,谷物庄稼受损,京城两个县和各地刚刚成熟,可以暂时禁止酿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日,开始设立酒禁,酿酒、卖酒和饮酒的人都被处死。当时连年丰收,士人和百姓多因酗酒而诉讼,或者议论国家政事,所以全面禁止饮酒。
献帝即位后,解除酒禁,吉凶喜庆和宾客亲友都有规定的日期。
正光年间以后,国家用度不足,有关部门奏请停止百官常例供给的酒,计算一年节省米五万三千五百零四斛九斗,酿酒用的曲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粉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四季郊庙祭祀,百神群祀,按照制度供应。远方善意的客人使者,不在限制范围内。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止京城卖酒。元象元年四月,解除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壬申日,因为当年谷物歉收,禁止卖酒。
后主天统五年十月壬戌日,下诏禁止酿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日,解除酒禁。
后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日,因为长时间不下雨,京城三十里内禁止饮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下诏说:“酒醪的使用,在欢娱中体现节制;肉类等食物的滋养,在丰饶中带来肥甘。然而沉迷酒色的人,断绝生计,丧失资财;性情懒惰的百姓,放纵嗜好,追逐欲望。如今边防警报尚未解除,战争还未平息,连年歉收,市场物价飞涨,追求末业的人众多,游手好闲的人尚多。菜肴和曲蘖,大大增加了费用。挽救弊端的办法,关键在于权宜之计。关内各州的官员和百姓,都禁止屠宰和卖酒。”
《通典》记载:唐贞观六年,下诏说:“近年丰收,乡里无事,却有荒废本业的人,不顾家产,结伙游玩没有节制,沉溺于酣饮宴乐,危害自身败坏道德,都由此产生。如果不澄清源头、端正根本,怎么能革除这种弊俗?可以先抄录《乡饮酒礼》一卷,颁布天下。每年让州县长官,亲自率领老少,依照礼仪执行。希望人们懂得廉耻,时常知道恭敬谦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日,因为粟麦昂贵,禁止卖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因为当年饥荒,禁止京城卖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日,下诏说:“为政的根本,在于节约用度。如今农事正忙,粮仓储备不充裕,近来听说京城之中,酒价尤其昂贵,只是因为曲蘖的费用损害国家储备,游手好闲的人更加助长荒废本业。京城内卖酒应当禁止。麦子成熟之后,任凭依照常规制度。”
二年十月,禁止卖酒,除了光禄寺供给祭祀和宴请善意的客人外,一切禁止。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因为泰陵、乾陵发引,下诏禁止酣饮。
广德二年十二月,下诏天下州县各自酌情确定卖酒户,按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止官员擅自酿酒浪费粮食。有婚嫁祭祀的,由官府发给文书后才允许。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日,下诏禁止公私酿酒。海陵王正隆五年,禁止朝官饮酒,违犯者处死。三国人使燕饮酒的治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军阿速饮酒,因为是近亲的缘故,杖打徒单贞七十下,其他人杖打一百下。
世宗大定十四年,下诏猛安谋克的百姓,今后不允许杀生祈祭。如果遇到节日和祭天日,允许饮酒聚会。从二月到八月终都禁止饮酒宴乐,不允许前往其他地方聚会,恐怕妨碍农事,即使是闲月,也不允许痛饮。违犯者治罪。
十八年三月乙巳日,命令戍边的女真人,遇到祭祀、婚嫁、节日,允许自己酿酒。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日,禁止宫中值班官员及承应人饮酒。
《金史梁肃传》记载:梁肃担任大兴尹,上疏说:“自从汉武帝任用桑弘羊,开始设立榷酤法。民间粟麦每年被酒消耗的十分之二三,应当禁止天下酒曲。从京城到州郡官营酒务,依旧不得将酒贩运出城,其县镇乡村,暂时停止。”没有答复。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止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因为冬天没有雨雪,春天雨水未降,派遣使者向翰林国史院询问便民之事。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人说:“充足食物的方法,只在于节约浪费粮食多的东西,没有超过酒和曲蘖的。况且从周、汉以来,曾有明确禁令,祈求祭祀神社,费用也不菲,应当一切禁止。”皇帝听从了他们的建议。
五月癸巳日,重申严令大都酒禁。违犯者没收家产,分散给他人
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之。
译贫民。
十五年四月,因为当时雨水和露水充足,稍微放宽了禁酒令。百姓中体弱多病需要饮酒服药的人,官府为他们酿造,按量供给。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酺,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况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疏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时有旨特放滦河酒禁。)
禁种糯
《太祖实录》: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种糯。其略曰:“予自创业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惧弗胜任。但以军国之费,不免科征于民,而吾民效顺,乐于输赋,固为可喜。然竭力畎亩,所出有限,而过取之重,心甚悯焉。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间造酒醴,糜米麦,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麦价稍平,予以为颇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农民今岁无得种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谷丰积而价平,吾民得所养,以乐其生,庶几养民之实也。”
赐酒献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万尊置通衢,赐民纵饮。
九月癸未,都人进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赐北边军吏。
禁凿石
後汉顺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凿石,发泄藏气,敕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发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葬陇者,斩之。”
禁毁淫祠
《汉桓帝纪》:“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坏郡国诸房祀。”
《後汉书》:“栾巴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尝破赀产以祈祷,巴素有道术,能役鬼神,乃悉毁坏房祠,剪理奸诬。(房祀谓为房堂而祀。)于是妖异自消,百姓始颇为惧,终皆安之。”
《晋书载记》:“石勒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兴云致雨,有益于百姓者,郡县更为立祠堂,植嘉树,准岳读以下为差等。”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淫祠惑民费财,前典所绝,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词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传》:“梁时为青、冀二州刺史,性刚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时青州东北有石鹿山,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糜费极多。及神念至,便令毁撤,风俗遂改。”
《宋书礼志》:“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
译十一月甲午日,解除酒类禁令。
十八年三月,禁止甘肃、瓜州、沙州等州的酿酒。
十九年十月,禁止大都及山北地区各州郡的酿酒。
二十年四月,重申并严格酒类禁令。有私自酿造者,其财产和妻女没收归官,罪犯发配服役。
九月辛未日,因年成丰收,解除各路地区的酒类禁令。
二十二年正月,下诏禁止私酿酒。
二十四年九月,因西凉、平滦路发生饥荒,禁止酿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日,禁止在平地、忙安仓酿酒,违者处死。
九月戊申日,放宽酒类禁令。
二十八年三月,严格酒类禁令。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停止酒类专卖。起初,民间允许自行酿酒,每石米官府收取一贯钞;卢世荣用五万锭官钞,设立酒类专卖法,每石米收取十贯钞,比旧制增加了十倍。至此,停止酒类专卖,允许民间自行酿酒,将税额从一贯增加到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下诏说:“汉朝赐予百姓大酺,每年有固定的次数;周朝发布文诰,饮酒有警戒而无常例,况且浪费谷物没有比酿酒更严重的了,崇尚饮酒的人即使受刑也不赦免。近来因为春季干旱,朝廷商议上奏,官府禁止市场卖酒,以丰富百姓的食物。我详细审阅奏章,确实是为了厚待百姓。可以从今年某月某日起,民间不得酿造酒醴,以免暴殄天物,严重伤害时运和谐。特此诏示,想必应当知晓。”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日,因年成歉收,禁止酿酒。
十一月,下诏告知中书省:“近来因为禁止酿酒,听说年老需要饮酒的人有预先购买并储存的,那些没有酿酒器具的人不予追究。”
七年十二月乙酉日,放宽京师的酒税,允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日,解除大都的酒类禁令。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应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这一年正月,成宗去世;五月,武宗即位,第二年改元至大。中书省上言杭州一郡,每年因酿酒浪费米麦二十八万石,禁止酿酒有利。河南、益州也应当禁止。皇帝批准。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日,解除中都的酒类禁令。
十月辛酉日,放宽酒类禁令,设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海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放宽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当时有旨特放宽滦河酒类禁令。”)
禁止种植糯米
《太祖实录》: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止酿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止种植糯米。其大意说:“我自从在江东创业,已有十二年,德行浅薄,才能菲薄,担心不能胜任。但因军国费用,不免向百姓征收赋税,而我的百姓顺从,乐于缴纳赋税,固然可喜。然而尽力耕作,产出有限,如果过度征收,我心里非常怜悯。所以凡是对百姓有益的事,必定努力实行并宣告。过去因为民间酿酒,浪费米麦,所以实行禁酒令。今年春天米麦价格稍平,我认为这对百姓颇有益处,但不堵塞源头,而想遏制水流,是做不到的。命令农民今年不得种植糯米,以堵塞酿酒的源头。想要五谷丰登且价格平稳,我的百姓得到供养,以安乐生活,这才是养育百姓的实质。”
赐酒献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令有关部门将一万樽酒放在通衢大道上,赐给百姓纵情畅饮。
九月癸未日,都城百姓进献酒三千一百瓶,下诏赐给北边军吏。
禁止凿石
后汉顺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日,下诏因百姓入山凿石,发泄藏气,敕令有关部门检察,应当禁止杜绝,如同建武、永平年间的旧例。
禁止发掘坟墓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日,向北巡视至阴山,有旧坟墓毁坏废弃。下诏说:“从前姬文埋葬枯骨,天下归附仁德。从今以后,有穿掘毁坏坟墓的人,斩首。”
禁止毁坏淫祠
《汉桓帝纪》:“延嘉八年四月丁丑日,拆毁郡国各处的淫祠。”
《后汉书》:“栾巴任豫章太守,郡内多山川鬼怪,小人常破费财产来祈祷,栾巴素有道术,能役使鬼神,于是全部毁坏淫祠,剪除奸诈诬妄。(淫祠指为淫祀而建的堂屋。)于是妖异自然消除,百姓起初颇为恐惧,最终都安定下来。”
《晋书载记》:“石勒禁止州郡各祠堂中不符合正典的,都予以废除。那些能兴云致雨,对百姓有益的,郡县另外建立祠堂,种植嘉树,参照岳渎以下作为差等。”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四月己卯日,下诏说:“淫祠迷惑百姓浪费钱财,前代典籍所禁止,可一并下达所在地方,清除各淫祠。那些先贤以及因功勋德行而立祠的,不在此例。”
《南史王神念传》:“梁朝时任青、冀二州刺史,性格刚正,所经过的州郡,必定禁止淫祀。当时青州东北有石鹿山,濒临大海,先前有神庙,妖巫欺骗迷惑百姓,远近祈祷,浪费极多。等到王神念到任,便命令毁撤,风俗于是改变。”
《宋书礼志》:“城阳国人因为刘章对汉朝有功,为他立祠,青州各郡转相仿效,济南尤其严重。等到魏武帝任济南相,都毁坏断绝。等到掌握大政,普遍加以清除剪除,世间的淫祠于是断绝。到文帝黄初五年
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为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译十一月,皇帝下诏说:“先王制定祭祀制度,是为了彰显孝道、侍奉祖先,大的有郊祀和社祀,其次有宗庙祭祀,还有日月星辰、五行、著名的山川湖泽,不属于这些类别的,不在祭祀典制之中。后代衰微混乱,过分迷信巫师和史官,以至于宫殿之内,门窗之间,没有不洒酒祭奠的,他们的迷惑太严重了!从今以后,如果有人敢设立不合礼制的祭祀,听信巫祝的言论,都按执迷左道论处,将此定为法令。”明帝青龙元年,又下诏说:“郡国中不在祭祀典制里的山川,不要祭祀。”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读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故祝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笃,潜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攘祠。”诏曰:“不在词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淫词自蒋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贤及以勋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蒋子文以下祠并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词,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膘骑大将军。四方诸神威加爵秩。
魏肃宗神龟二年十二月,诏除淫祠,焚诸杂神、于文之庙。
《旧唐书狄仁杰传》:“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俗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于頔传》:“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废生业,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
《宋史陈希亮传》:以殿中丞知鄠县。毁淫祠数百区,勒巫为农者七十馀家。
《太原志》:秦伟,三原人。正德中,为山西参政,毁淫祠百余区,凡佛像、圣母及大山,二郎,无孑遗者。
林俊为云南副使,滇崇释,信鬼。鹤庆玄化寺,称有话佛,岁时士女会集,争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数百两,输之官。毁淫祠三百六十区,所在学宫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误,删去待补)王沈《魏书》:“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五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乐,奢侈日甚,民坐穷困,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太祖(太祖,曹操,为济南相。)到,皆毁坏祠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绝,”
《抱朴子》:“第五公诛除妖道,而既寿且贵。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终。文翁破水灵之庙,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庆来假。”
《华阳国志》:王浚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种松柏,浚以为非礼,皆废坏烧除,取其松柏为舟船,唯不毁禹王词及汉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于是蜀无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书任城王澄传》:“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下车,封孙叔敖之墓,毁蒋子文之庙。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旧唐书张镒传》:“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奴当千发其阴事,纵下御史台,留当千于内侍省。镒上疏论之曰:‘伏见赵纵为奴所告下狱,人皆震惧,未测圣情。贞观二年,太守谓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断决。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自有他人论之,岂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许受,便令决杀。由是贱不得干贵,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乱之渐不生,为国之经,百代难改,今纵非叛逆,奴实奸凶;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于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职在匡弼。斯是大体,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左贬循州司马,当千杖杀之。”
《大唐新语》:“则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罗告其主,以求官赏。润州刺史窦孝湛妻庞氏,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诅,草状以闻,先于玉阶涕泣不自胜,曰:‘庞氏事状,臣子所不忍言。’则大纳之。迁季旭给事中,庞弃市。将就刑,庞男希瑊诉冤于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览状曰:‘正当枉状,停决。’以闻,三司对按,季旭益
译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下诏说:“从前圣明的帝王,对五岳、四渎、名山、川泽的祭祀,各有固定的制度,这是为了报答阴阳的功效,顺应幽明之道的缘故。然而,以大道治理天下的人,鬼神就不灵验,神灵也不伤害人。所以祝史进献祭品时没有愧疚的言辞,因此人们敬畏谨慎地对待幽冥之事,而荒淫的祭祀就不会兴起。末世之人信道不真诚,用潜礼亵渎神灵,放纵欲望祈求福报,不曾恭敬而远离鬼神,只是苟且偷安以求侥幸,妖妄之事相互煽动,舍弃正道而走向邪路,所以魏朝对此深恶痛绝。现在要依据旧礼,详细制定制度,使有功绩于人的神灵,必定得到报答;而妖邪淫乱的鬼神,不得扰乱其间。”
泰始二年正月,有关部门上奏:“春分时节祭祀厉殃以及举行攘除灾祸的祭祀。”武帝下诏说:“这些不在礼典记载之中,予以废除。”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下诏说:“淫祀从蒋子文以下,全部废除。那些先贤以及因功勋德行而立祠的,不在此列。”普遍禁止淫祀,从此蒋子文以下的祠庙都被毁弃断绝。孝武帝孝建初年,又重新修建了蒋山祠,各地的山川祠庙逐渐都得以修复。明帝在鸡笼山建立九州庙,大量聚集群神。蒋侯在宋代逐渐加封爵位,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上殊礼钟山王。苏侯被封为骠骑大将军。四方诸神的威势都加封了爵位秩禄。
魏肃宗神龟二年十二月,下诏废除淫祠,焚烧各种杂神以及于文之庙。
《旧唐书·狄仁杰传》记载:“狄仁杰任冬官侍郎,充任江南巡抚使。吴楚风俗多淫祀,狄仁杰上奏毁掉一千七百所,只留下夏禹、吴太伯、季札、伍员四座祠庙。”
《于頔传》记载:“于頔任苏州刺史,吴地风俗迷信鬼神。于頔痛恨淫祠妨害生计,神像字牌都撤去,只保留太伯、伍员等两三座庙宇。”
《宋史·陈希亮传》记载:“陈希亮以殿中丞身份任鄠县知县。毁掉淫祠数百处,勒令巫师七十多家改行务农。”
《太原志》记载:“秦伟,三原人。正德年间,任山西参政,毁掉淫祠百余处,凡是佛像、圣母以及大山、二郎神等,无一幸存。”
林俊任云南副使,云南崇尚佛教,迷信鬼神。鹤庆玄化寺,号称有话佛,每年岁时士女聚集,争相用金粉涂抹佛面。后来林俊巡行至此,将其焚毁,获得黄金数百两,上缴官府。毁掉淫祠三百六十处,当地学宫破败,就用这些材料修缮学宫。
(原按:以上原文有误,删去待补)王沈《魏书》记载:“起初,城阳景王刘章因对汉朝有功,所以他的封国为他立祠,青州各郡转而效仿,济南尤其严重,多达五百余座祠庙。商人甚至假借二千石官员的车舆服饰,前导后从奏乐,奢侈之风日益严重,百姓因此贫困,历代长官没有敢禁止断绝的。太祖(太祖,即曹操,任济南相时)到任后,全部毁坏祠屋,禁止官吏百姓祭祀祠庙。等到他执掌政权,于是废除了奸邪鬼神之事,世间的淫祀从此断绝。”
《抱朴子》记载:“第五公诛除妖道,因而既长寿又显贵。宋庐江废止山祭,因而福禄长久。文翁拆毁水灵之庙,因而自身吉祥百姓安宁。魏武帝禁止淫祀的风俗,因而洪大的福庆降临。”
《华阳国志》记载:王浚任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都种植松柏,王浚认为不符合礼制,全部废坏烧除,取用松柏制作舟船,只不毁坏禹王祠及汉武帝祠。又禁止百姓作巫咒。于是蜀地没有淫祀的风俗。”
奴告主
《魏书·任城王澄传》记载:“任城王澄任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扬州刺史。到任后,封孙叔敖之墓,毁蒋子文之廟。禁止卒卒告发其将领,奴婢告发其主人,凡是用来禁止奸邪,风气反而更加恶劣。”
《旧唐书·张镒传》记载:“张镒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赵纵被奴仆当千揭发其阴私之事,赵纵被下御史台,当千被留在内侍省。张镒上疏议论说:‘我见赵纵被奴仆告发而下狱,人们都震惊恐惧,无法揣测圣上的心意。贞观二年,太宗对侍臣说:近来有奴仆告发其主人谋反,这是极坏的法令,特别需要断绝。假使有谋反的人,必定不会独自完成,自有其他人揭发,哪里需要依靠奴仆告发呢?从今以后,奴仆告发主人的都不许受理,立即处死。从此卑贱者不得干犯尊贵者,下级不得凌驾上级,教化的根本既然端正,悖乱的趋势就不会产生,治国的常道,百代难以改变。现在赵纵并非叛逆,奴仆实在奸凶;奴仆在禁中,赵纵独自下狱,考察法律,恐怕不够公正。我忝居辅臣之位,职责在于匡正辅弼。这是大体,怎敢不尽言。恳请圣上仁慈,采纳我愚昧的请求。’皇上深深采纳,赵纵被贬为循州司马,当千被杖杀。”
《大唐新语》记载:“武则天时期,奴婢多与外人勾结,随即罗织罪名告发其主人,以求取官职赏赐。润州刺史窦孝湛的妻子庞氏,被其奴仆告发夜间祭祀,武则天敕令御史薛季旭推究此案。薛季旭说庞氏咒诅,起草奏状上报,先在玉阶前涕泣不能自持,说:‘庞氏的事状,臣子不忍言说。’武则天采纳了他的意见。升迁薛季旭为给事中,庞氏被弃市。即将行刑时,庞氏的儿子希瑊向侍御史徐有功诉冤,徐有功看了状子说:‘这确实是冤枉的状子,停止决断。’上报后,三司共同审理,薛季旭更加……”
周密其状,秋官及司刑两曹既宣,复而自惧,众迫有功,有功不复申,遂处绞死。则天召见,迎谓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则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减死,放于岭南。”
译案情查得很详细,秋官和司刑两个部门已经宣布判决,复审时却自己感到恐惧,众人逼迫有功,有功不再申诉,于是判处绞刑。武则天召见有功,迎上前对他说:“你这次审理案件,判轻的失误怎么这么多?”有功说:“判轻,是臣下的微小过错;爱惜生命,是圣人的宏大德行。希望陛下弘扬宏大德行,天下人就会非常幸运!”武则天沉默了很久,说:“你走吧。”下旨减等免死,将(他)流放岭南。
《通鉴》:唐大宗贞观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发?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
《东观奏记》:“大理卿马曙任代北水陆运使。代北出犀甲,曙罢职,以一二十领自随。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于御史台,称曙蓄兵器,有异谋。命吏发曙私第,得甲不虚,坐贬邵州刺史。谏官上论,以奴诉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杀曙奴于青泥驿,曙再贬岭外。上奏,人臣无不感悦。”
晋赵王伦篡位,孙秀擅权。司隶从事游颢与殷浑有隙,浑诱颢奴晋兴诬告颖有异志。秀不详察,即收颖及襄阳中正李迈杀之,厚待晋兴,以为己部曲。
《晋书石季龙载记》:“立私论之条,偶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滥。公卿以下,朝会以目;吉凶之问,自此而绝。”
《魏慕传》:“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马曙从人王庆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贬官,而庆无罪。慕引法律论之,竞杖杀庆。”
《裴度传》:“王稷家二奴告稷换父遗表,隐没进奉物,留其奴于仗内,遣中使往东都,检责稷之家财,度奏曰:‘王锷身没之後,其家进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检责其家事,臣恐天下将帅闻之,必有以家为计者。’宪宗即日召中便还,二奴付京兆府决杀。”
《册府元龟》:“肃宗至德二年,凤翔张谦奴附子告谦与逆贼为细作,三司推鞫虚妄。诏曰:‘自下讼上,败俗乱常。附子宜付凤翔郡集众决杀。’”
敬宗宝历元年五月,琼王府司马谢少莒奴沙桔告少莒为不轨,诏委内侍省推鞫。不实,沙桔杖流灵州,少莒释放。凡告人不实,法当反坐,况其家仆?则沙桔止于决杖,仍流近处,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传》:“李嵩坐奴告变族诛,弘肇取其幼女以为婢子,于是前资故将失职之家姑息僮奴,而厮养之辈往往胁制其主。”
《李嵩传》:“嵩弟屿仆葛延遇为屿商贾,多乾没其赀,屿笞责之。是时高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贞反,延遇上变,言嵩与其甥王凝谋,因山陵放火焚京师,又以蜡丸书通守贞。逢吉送李嵩侍卫狱,嵩出乘马,从者去无一人。嵩恚曰:‘自古岂有不死之人,然亦岂有不亡之国乎?’乃自诬服,族诛。嵩素与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冯道,请诛葛延遇。道以数经赦宥,难之。枢密使王峻闻之,多台符有义,乃奏诛延遇。”(《册府元龟》:徐台符先与汉故太子傅李嵩为执友,乾佑中,嵩为部曲葛延遇等诬告、族灭。广顺中,台符为兵部侍郎,白于宰府,请诛延遇等。宰相冯道以延遇等已经赦宥,未之诛也。时王峻执政,闻台符之言,深加叹服,因奏于太祖,遂诛延遇等。时人义之。)
《唐景思传》:“为沿淮巡检。景思有奴,尝有所求,不如意,即驰见弘肇,告景思与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将三十骑往收景思。奴谓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则杀之。不然,将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两手抱吏呼冤,请诣狱自理。吏引奴与景思验,景思曰:‘我家在此,请索之,有钱一千为受外赂,有甲一属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军籍粮簿而已,吏悯而宽之。景思请械送京师以自明。景思有仆王知权,在京师,闻景思被告,乃见弘肇,愿先下狱,明景思不反。弘肇怜之,送知权狱中,日劳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师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斩奴,而释景思。”
《册府元龟》:“弘肇专恣刑杀。故相李嵩为家童诬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隶者,皆以姑息为意。而旧勋故将之後,为厮养辈之所胁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贩为业,尝以钱十四万,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进卖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无行,隐福殷货财数十万。福殷责其偿,不
译《通鉴》记载:唐太宗贞观二年,太宗说:“近来有奴仆告发主人谋反的事,这是弊政。谋反之事不可能独自完成,必定与人共谋,何必担心事情不暴露?为何一定要让奴仆来告发呢?从今以后,凡有奴仆告发主人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将该奴仆处斩。”
《东观奏记》记载:“大理卿马曙曾任代北水陆运使。代北出产犀牛皮甲,马曙卸任后,带了一二十领甲胄随行。按旧例,臣子家中不得私藏兵器。马曙既然已在朝廷任职,便将甲胄埋藏起来。一天,有个犯罪的奴仆,马曙鞭打他,该奴仆便向御史台告发,称马曙私藏兵器,图谋不轨。朝廷派官吏搜查马曙的私宅,果然发现了甲胄,马曙因此获罪,被贬为邵州刺史。谏官上奏议论,认为奴仆控告主人,按法律不应受理。皇上命令在青泥驿杖杀马曙的奴仆,马曙再次被贬到岭南以外。皇上上奏此事,臣子们没有不感动喜悦的。”
晋赵王司马伦篡位,孙秀专权。司隶从事游颢与殷浑有私怨,殷浑引诱游颢的奴仆晋兴诬告游颢有异心。孙秀没有详细查察,就逮捕游颢及襄阳中正李迈并将他们杀害,厚待晋兴,将他收为自己的部曲。
《晋书·石季龙载记》记载:“设立禁止私下议论的条款,制定禁止私下交谈的法律。允许官吏告发君主,奴仆告发主人,严酷的刑罚日益泛滥。公卿以下官员,在朝会时只能用眼神示意;吉凶祸福的慰问,从此断绝。”
《魏慕传》记载:“魏慕任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马曙的家仆王庆告发马曙家中藏有甲兵,马曙因此获罪被贬官,而王庆却无罪。魏慕引用法律进行辩论,最终将王庆杖杀。”
《裴度传》记载:“王稷家的两个奴仆告发王稷调换父亲留下的遗表,隐匿进贡的物品,将这两个奴仆留在禁军内,派遣宦官前往东都,查抄王稷的家产。裴度上奏说:‘王锷死后,他家进贡的物品已经很多,现在因为奴仆的告发,就查抄他的家产,臣担心天下的将帅听说后,必定会有人为了保全家产而打算谋反。’宪宗当天就召令宦官返回,将两个奴仆交给京兆府处决。”
《册府元龟》记载:“唐肃宗至德二年,凤翔人张谦的奴仆附子告发张谦与逆贼做间谍,三司推审后证实是虚妄。诏书说:‘以下控告以上,败坏风俗,扰乱常理。附子应交给凤翔郡,召集众人处决。’”
唐敬宗宝历元年五月,琼王府司马谢少莩的奴仆沙桔告发谢少莩图谋不轨,诏令内侍省推审。经查不实,沙桔被杖责并流放灵州,谢少莩被释放。凡是告发不实,按法律应当反坐其罪,何况是家中的奴仆?那么沙桔仅仅杖责,还流放到近处,这是量刑失当。
《五代史·史弘肇传》记载:“李嵩因奴仆告发谋变而被族诛,史弘肇将李嵩的幼女收为婢女。从此,前朝官员和失势将领的家庭都姑息纵容奴仆,而粗鄙的奴仆往往胁迫控制他们的主人。”
《李嵩传》记载:“李嵩的弟弟李屿的仆人葛延遇替李屿经商,侵吞了大量钱财,李屿鞭打责罚他。当时高祖将要安葬在睿陵,河中节度使李守贞反叛,葛延遇告发谋变,说李嵩与其外甥王凝谋反,打算借安葬之机放火焚烧京城,又用蜡丸书信与李守贞勾结。逢吉将李嵩送入侍卫狱,李嵩出门骑马,随从没有一个留下。李嵩愤怒地说:‘自古哪有长生不死的人,但哪有永不灭亡的国家呢?’于是自己诬服,被族诛。李嵩素来与翰林学士徐台符交好,后来后周太祖即位,徐台符告诉宰相冯道,请求诛杀葛延遇。冯道认为葛延遇已经经过多次赦免,难以诛杀。枢密使王峻听说后,认为徐台符有义气,于是上奏诛杀葛延遇。”(《册府元龟》记载:徐台符先前与后汉故太子傅李嵩是挚友,乾佑年间,李嵩被部曲葛延遇等人诬告,被族灭。广顺年间,徐台符任兵部侍郎,向宰相府禀报,请求诛杀葛延遇等人。宰相冯道认为葛延遇等人已经经过赦免,没有诛杀他们。当时王峻执政,听到徐台符的话,深深叹服,于是向太祖上奏,于是诛杀了葛延遇等人。当时的人认为徐台符有义气。)
《唐景思传》记载:“唐景思任沿淮巡检。唐景思有个奴仆,曾经有所求,不如意,就跑去见史弘肇,告发唐景思与李景勾结并私藏兵甲。史弘肇派一名官吏率领三十骑兵前往逮捕唐景思。奴仆对官吏说:‘唐景思是个勇士,抓到他就要杀了他。不然,将会放跑他。’官吏到达后,唐景思迎上前去,用双手抱住官吏喊冤,请求去监狱自行辩解。官吏带着奴仆与唐景思对质,唐景思说:‘我家在这里,请搜查,有一千钱是接受外来的贿赂,有一副甲胄是私藏兵器。’官吏搜查,只有一卷军籍粮簿,官吏怜悯他而宽恕了他。唐景思请求戴上刑具送往京城以自证清白。唐景思有个仆人王知权,在京城,听说唐景思被控告,就去见史弘肇,愿意先下狱,证明唐景思没有谋反。史弘肇怜悯他,将王知权送入狱中,每天用酒食慰劳他。唐景思戴上刑具上路,颍州、亳州的人跟随他到京城共同证明他的清白。史弘肇于是审问那个奴仆,奴仆全部招认,于是上奏斩了奴仆,释放了唐景思。”
《册府元龟》记载:“史弘肇专断恣意刑杀。故相李嵩被家童诬告,在集市上被族诛,并将他的幼女收为婢女。从此,做官的人家中蓄养仆隶的,都以姑息纵容为意。而旧勋故将的后代,被粗鄙奴仆胁迫控制的,往往有之。有个燕地人何福殷,以商贩为业,曾经用十四万钱,买得一枚玉枕,派遣家童及商人李进卖到淮南,大获利润。家童品行不端,侵吞何福殷的财物数十万。何福殷责问他偿还,他不
伏,遂杖之。未几,家童诣弘肇,上变,言虏主之人汴也,伪燕王赵延寿遗福殷赍玉枕,阴遗淮南主,以致诚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备至。福殷自诬,连罪者数辈,并弃市,妻女为弘肇帐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没。”
译伏,于是用杖责打他。不久,家童到弘肇处告发,说敌国君主进入汴州时,伪燕王赵延寿让福殷携带玉枕,暗中送给淮南君主,以表达诚意。弘肇当天就逮捕了福殷,严刑拷打,无所不用其极。福殷被迫自诬,牵连获罪的有几人,都被处死示众,他们的妻女被弘肇帐下的勇猛士卒瓜分占有,家产全部被没收。
《宋史李孝寿传》:“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效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辽史刑法志》:“景帝时,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案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元史速不台传》:“钦察之奴来告其主者,速不台纵为民。还以闻,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术传》:“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术言:‘如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有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传》:“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庆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赃者,中立曰:‘是必挟他怨也。’鞭卒窜之。或曰:‘贷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长以制其上,则人不自安矣。’”
《文彦博传》:“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为乱。彦博召都指挥使许怀德,问虞侯何如人,怀德称其愿可保。彦博曰:‘然则卒有怨,诬之耳,当亟诛之以靖众。’乃斩卒于军门。”
《苏拭传》:“知定州。有卒吏以赃诉其长,拭曰:‘此事吾自治则可,听汝告,军中乱矣。’立决配之,众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廷尉高柔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拷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词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还讯,各当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贪,诏吏民得举告守令之不法者。于是奸猾专求牧宰之失,迫胁在位,横于闾里,而长吏咸降心待之,贪纵如故。
《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书吏言其副使田嘉写表具名不具朝服,为不敬。上曰:‘拜表则具朝服,写表虽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长官细故,其风不可长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贞,以擅造公字器用为吏所告,湖广按察司鞫之。以闻,上遣使敕曰:“安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职也;然原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迁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长猾吏告计之风矣。”敕安贞复职,械其吏送京师。
十六年闰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贿,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放吏为民,请逮问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长,犹于弟之于父兄,下计其上,有乖名义,不足听也。”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太医院判钦谦奏吏抗己,吏亦摭谦不法事以诉刑部,请并逮谦鞫之。上曰:‘命谦自陈,而械示吏于院门。’谦陈状伏罪,遂宥之。”
小校杀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伪夏平章丁册真为帐下小校所杀,蜀平,小校赴京言状,中书省奏请赏,上曰:“小校杀本管,非义也,何赏为?”不许。
妻子告家长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运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为证。帝曰:‘妻子岂为证者耶’诏勿问。”
告妖言
《魏书高柔传》:“文帝时,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开凶狡诬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讼也。昔周公作诰,称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则皇自敬德。在汉,大宗亦除诽谤妖言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
译《宋史·李孝寿传》记载:“李孝寿担任开封尹时,有个举子被仆人欺凌,愤怒至极,写好文书准备送交官府,同宿舍的学子劝解他,过了很久才消气。他开玩笑地拿起文书,模仿李孝寿的花书判词写道:‘不查案,决杖二十。’第二天,仆人拿着文书到官府,告发他的主人模仿尹官的判词私自用刑。李孝寿立即把举子召来,举子详细说明了事情的始末,李孝寿恍然大悟地说:‘这判词正合我的心意。’于是按数杖责了仆人,并向举子道歉。当时京城有数千人,没有一个仆人敢放肆的。”
《辽史·刑法志》记载:“景帝时期,吴王稍微被奴仆控告,有关部门请求审讯。景帝说:‘我知道这是诬告,如果审讯,恐怕其他人会效仿。’下令将奴仆斩首示众。”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下诏规定:主人如果不是谋反大逆及流放、死刑的罪犯,奴婢不得控告主人。如果奴婢犯罪至死,允许送交有关部门,主人不得擅自杀害。
《元史·速不台传》记载:“钦察的奴仆来控告主人,速不台让奴仆恢复平民身份。回来报告皇帝,皇帝说:‘奴仆不忠于主人,难道肯忠于别人吗?’于是将奴仆刺死。”
《不忽术传》记载:“有奴仆控告主人,主人被诛杀,皇帝下诏将主人所居的官职授予奴仆。不忽术说:‘这样做必定会严重败坏天下的风俗,使人情更加淡薄,没有上下尊卑的区别了。’皇帝醒悟,废除了之前的命令。”
士卒控告将领
《宋史·何中立传》记载:“何中立以龙图阁直学士的身份任庆州知州,戍卒中有控告大校受贿的,何中立说:‘这一定是挟带其他怨恨。’鞭打士卒并将他流放。有人问:‘宽恕奸恶之人可以吗?’何中立说:‘部下得以抓住把柄来控制上级,那么人们就无法自安了。’”
《文彦博传》记载:“仁宗身体不适,有禁军士卒控告都虞侯想要作乱。文彦博召来都指挥使许怀德,询问都虞侯是怎样的人,许怀德称赞他忠厚可靠。文彦博说:‘那么士卒有怨恨,诬告他罢了,应当迅速诛杀他以安定众人。’于是将在军门斩杀了士卒。”
《苏轼传》记载:“苏轼任定州知州。有士卒官吏以受贿罪名控告其长官,苏轼说:‘这件事我自己处理就可以,听任你控告,军队就乱了。’立即判决发配他,众人这才安定。”
官吏控告本官
魏明帝时期,狩猎的法律非常严厉,宜阳典农刘龟在禁地内偷射兔子,他的功曹张京到校事那里告发。皇帝隐瞒了张京的名字,逮捕刘龟交付监狱。廷尉高柔请求告知告发者的姓名,皇帝大怒说:‘刘龟应当处死,竟然敢在我的禁地狩猎。把刘龟送到廷尉,廷尉就应当拷打审讯,何必再请求告发者的主名?我难道会胡乱逮捕刘龟吗?’高柔说:‘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怎么能因为至尊的喜怒而破坏法律呢?’再次上奏,言辞旨意深切,皇帝心意醒悟,于是逮捕了张京,立即召回审讯,各自判当其罪。
后魏太武帝时期,因为各官员大多贪婪,下诏允许吏民举发守令的不法行为。于是奸猾之人专门寻找牧宰的过失,胁迫在位官员,横行乡里,而长官们都屈心对待他们,贪婪放纵如故。
《实录》记载:“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日,江西按察司书吏说他的副使田嘉写表具名时没有穿戴朝服,是不敬。皇上说:‘拜表则需穿戴朝服,写表即使穿常服有什么害处?小官搜集长官的细故,这种风气不可助长。’命令法司惩治书吏的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日,杭州府同知安贞,因擅自制造公字器用被吏员告发,湖广按察司审讯他。上报后,皇上派遣使者敕令说:‘安贞有罪,法司依法查办,固然尽了他的职责;但推究安贞的情由并非私心,房字器用之物,都是公家所需,如果调任其他官职离去,必定不会随身携带。现在定罪他,是助长了奸猾吏员告发计谋的风气。’敕令安贞恢复职务,将吏员戴上刑具送往京师。
十六年闰十月乙未朔日,左都御史詹徽说:‘四川成都府有吏员控告知府张仁受贿,同知蔡良在公署设宴,释放吏员为民,请求逮捕审问。’皇上说:‘吏员对于官长,就像弟弟对于父兄,下级控告上级,违背了名分道义,不值得听信。’
《实录》记载:“正统十年五月,太医院判钦谦上奏吏员抗拒自己,吏员也搜集钦谦的不法之事向刑部控告,请求一并逮捕钦谦审讯。皇上说:‘命令钦谦自行陈述,并将吏员戴上刑具在院门示众。’钦谦陈述情况伏罪,于是宽恕了他。”
小校杀害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伪夏平章丁册真被帐下小校杀害,蜀地平定后,小校赴京陈述情况,中书省上奏请求赏赐,皇上说:‘小校杀害本管,是不义之举,为什么要赏赐?’不许。
妻子控告家长
《元史》记载:“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日,李思敬控告运使姜毅所说的话悖逆荒谬,指姜毅的妻子儿女为证人。皇帝说:‘妻子儿女怎么能作为证人呢?’下诏不予追究。”
控告妖言
《魏书·高柔传》记载:“文帝时期,民间多次出现诽谤妖言,皇帝痛恨这种情况,有妖言就杀人,并赏赐告发者。高柔上疏说:‘现在说妖言的人必定被杀,告发的人总是受赏。既使有过失错误的人没有改过自新的路,又开启了凶恶狡诈之人诬陷善良之人的端绪,这不是用来消除奸邪、减少诉讼的方法。从前周公作诰,称颂殷商的先王,小民怨恨咒骂,就自己恭敬修德。在汉朝,大宗也废除了诽谤妖言的命令。臣愚以为应当废除妖谤赏
告之法,以隆天父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罪之!’于是遂绝。”
译告知他们法律,用彰显上天父亲养育万物的仁爱。皇帝没有立即听从,而互相诬告的人更加严重。皇帝于是下诏说:“敢以诽谤互相告发的人治罪!”于是这种现象就断绝了。
吏告前官
《旧唐书阳城传》:“出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脏罪,观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为功,城立杖杀之。”
禁御状
正统四年八月,浙江嘉兴府知府黄懋,言所治人民多系无赖,以告计为能。编者按:此处有脱文。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词所连及,动百八十,旷岁无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兴有陈诉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独嘉兴?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谋反重情许诉于京,馀皆自下而上,违者以蓦越罪之。
应募杀兄弟
《实录》:“洪武七年三月乙亥,兰州人郭买的叛,诱番兵人寇,诏立赏格购捕之。兰州卫遣其兄著沙与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从,遂夜斩其首以归。奏闻,请赏。上曰:‘买的罪固当死,然为弟兄者劝之不从,执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伦。若赏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获牛马给之。”
禁参谒座主
《全唐诗话》:“进士题名,自神龙之一,过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题名。会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复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为座主而趋附其门,兼题名局席等条,疏进来者。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真实之士,所宜行崇风俗,义本君亲,然後升于朝廷,必为国器。岂可怀赏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谓门生,遂成胶固,所以士风浸坏,臣节何施?树党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进士及第,任一度参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参谒。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会朝官及题名局席,并望勒停。缘初获美名,实皆少隽,既遇春节,难阻良游,三五人自为宴乐,并无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进士广为宴会,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谨具如前,奉敕宜依。于是向之题名各尽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
贷回鹘钱
《旧唐书》:“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沉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至数千万。其子货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惎为定州司法参军。”
围棋免官
宋颜延之,初仕晋,为镇东司马,坐围棋免官。
禁中表为婚
西魏文帝大统九年正月,禁中表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
污辱宗女
《旧唐书》:吴取,通玄宗室女,为外妇,贬泉州司马。德宗召见临问,责以污辱近属。行至华州长城驿,赐死。
母丧宴饮
《旧唐书》:宪宗元和十二年,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于頔不能训子,削阶。
母丧薄游
《旧唐书皇甫镈传》:授监察史。丁母忧,免官。坐居丧时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妇丧宴饮
晋庐江太守周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长史周顗等同会。刘隗奏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难逭,请免龛官。顗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各夺俸一月。
期功丧不预朝贺
《旧唐书王方庆传》:奏言:“令杖期、大功丧未葬,不预朝贺;未终丧,不预宴会。比来朝官不遵礼法,身有哀容,陪预朝会,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断。”
山陵未成宴饮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王况,绥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书甄楷传》:除秘书郎,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免官。
国丧未期宴乐
晋成帝初,钟雅为御史中丞。时国丧未期,而尚书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闻放勋之殂,八音遏密;虽在凡庶,犹能三载。自兹以来,历代所同。肃宗明皇帝背弃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位血临朝,百僚惨怆,动无欢容。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宪。请下司徒,论正清议。
译官吏告发前任长官
《旧唐书·阳城传》记载:“(阳城)出任道州刺史。前任刺史有贪赃罪,观察使正在审讯他。有个官吏曾受前任刺史恩惠,便搜集其不法行为来为自己邀功,阳城立即杖杀了他。”
禁止越级上告
正统四年八月,浙江嘉兴府知府黄懋上言,说所管辖的百姓多是无赖之徒,以告发计谋为能事。编者按:此处有脱文。他们擅自进京妄自奏报,甚至有雇佣他人代写奏章的,言辞所牵连到的,动不动就上百八十人,拖延多年无法查清,善良百姓蒙受冤屈。请求敕令通政司,今后嘉兴有陈诉的,压制不予接受。皇上认为黄懋所说的天下皆是如此,为何唯独嘉兴?命法司普遍禁止越级上告。今后只有谋反等重大案件允许进京申诉,其余皆须自下而上逐级申诉,违者以越级上告罪论处。
应募杀兄弟
《实录》记载:“洪武七年三月乙亥,兰州人郭买的反叛,引诱番兵入侵,朝廷下诏设立赏格悬赏捕拿他。兰州卫派遣其兄著沙与其弟火石歹前往招降,郭买的不从,于是(著沙)夜间斩下他的首级归来。奏报朝廷,请求赏赐。皇上说:‘郭买的罪行固然该死,但作为兄弟劝说不从,拘捕他罢了,如今亲手斩杀他,违背了天伦。如果赏赐他,不是用来教化天下的做法。’只把所缴获的牛马赐给他们。”
禁止参拜座主
《全唐诗话》记载:“进士题名,自神龙年间开始,过阙宴后,大都在慈恩塔下题名。会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枢再次上奏,奉宣旨意,不希望让及第的士人称呼主考官为座主并趋附其门下,连同题名局席等条规,一并疏奏进来。臣等认为,国家设立文学科举,寻求真实的人才,所应推崇的是风俗,道义本源于君亲,然后升迁于朝廷,必定成为国家的栋梁。岂能怀着赏识提拔的私惠,忘却教化的根源,自称为门生,遂成固结,所以士风逐渐败坏,臣节如何施行?结党背公,无不由此而来。臣等商议,今日以后,进士及第,只允许一次参拜主考官,往后不得聚集参拜。主考官家中设宴,以及曲江大会朝官和题名局席,都请求勒令停止。因为初获美名,确实都是年轻才俊,既逢春节,难以阻止美好的游赏,三五人自行宴乐,并不禁止,只是不得聚集同年进士广泛宴会,仍委托御史台察访闻奏。谨按前述,奉敕应当依从。于是将之前的题名全部削去。”
《山堂考索》记载:“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下诏及第举人不得称呼主考官为恩门、师门,以及自称门生。”
借贷回鹘钱
《旧唐书》记载:“李晟之子李惎历任官职至右龙武大将军。沉溺于酒色,恣意豪奢,积债达数千万。其子借贷回鹘钱一万多贯不予偿还,被回鹘人控告。文宗大怒,贬李惎为定州司法参军。”
围棋免官
宋颜延之,起初在晋朝做官,任镇东司马,因下围棋被免官。
禁止中表为婚
西魏文帝大统九年正月,禁止中表亲以及从母兄弟姊妹之间通婚。
污辱宗女
《旧唐书》记载:吴取,与唐玄宗的室女私通,作为外妇,被贬为泉州司马。德宗召见并当面质问,责备他污辱近亲。行至华州长城驿,赐死。
母丧宴饮
《旧唐书》记载:宪宗元和十二年,驸马都尉于季友好,在嫡母丧期,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于季友被削去官爵,杖责四十,安置于忠州。刘师服杖责四十,发配到连州。于頔不能训导儿子,被削去阶官。
母丧薄游
《旧唐书·皇甫镈传》记载:授任监察御史。遭母丧,免官。因在居丧期间轻率出游,被除任詹事府司直。
妇丧宴饮
晋庐江太守周龛,明日应当除去妻子的丧服,今日却请客奏乐。长史周顗等一同赴会。刘隗上奏说周龛傍晚宴饮早晨举哀,轻慢丧服的罪过难以宽恕,请求免去周龛的官职。周顗等知道周龛有丧事,喜庆聚会不合礼法,各自被夺去一个月俸禄。
期功丧不预朝贺
《旧唐书·王方庆传》记载:上奏说:“法令规定,杖期、大功丧未安葬,不参与朝贺;未守满丧期,不参与宴会。近来朝官不遵礼法,身上带着哀容,却陪同参与朝会,手舞足蹈,公然违背宪章。名教既已亏损,实在玷污王化。希望申明法令,禁止断绝。”
山陵未成宴饮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记载:成都侯王况,绥和二年,因皇陵未建成,设酒歌舞,被免官。
《魏书·甄楷传》记载:授任秘书郎,世宗驾崩,未安葬,甄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酒嬉戏,被免官。
国丧未期宴乐
晋成帝初年,钟雅任御史中丞。当时国丧未满一年,而尚书梅陶私下奏乐歌舞,钟雅弹劾上奏说:“臣听说尧帝去世,八音停止;即使在平民百姓,尚能守丧三年。自那以来,历代相同。肃宗明皇帝背离万国,尚未满一年。圣主身穿丧服临朝,百官悲痛,举动没有欢容。梅陶没有大臣忠慕的节操,家庭奢侈靡费,声妓纷繁,丝竹之音流传街衢,应当加以放逐斥退,以整顿王法。请下交司徒,论定清议。”
《旧唐书》:德宗贞元十二年、驸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饮,贬官归第。
忌日行香
《旧唐书崔蠡传》:上疏论国忌日设僧斋,百官行香,事无经据。诏曰:“朕以郊庙之礼,严奉祖宗,备物尽诚,庶几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谓终身之忧,而近代以来,皈依释、老,微二教以设食,会百辟以行香,将以有助圣灵,冥资福祚,有异皇王之术,颇乖教义之宗。昨得崔蠡奏论,遂谴讨寻本末,礼文令式曾不该明,习俗因循雅当整革。其两京、天下州府,以国忌日于寺观设斋焚香,自今以往,并宜停罢。”
匿忌日
《旧唐书》:祝钦明历刑部、礼部二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匿忌日,为御史中丞萧至忠所劾,贬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为政。是以在上不骄,处满不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乂安。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礼》云不乐。苌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蒉”)有扬觯之文。自世道丧乱,礼仪紊毁,此礼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庶知为君之难,为臣不易。贻之後昆,殷鉴斯在。”
子孙伐墓柏贬官
《唐书,韦述传》:为吏部尚书,以子孙伐墓柏,坐不能禁,贬绛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传》:“‘愕见礼教凋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乃上书曰:‘臣闻追远慎终,人德归厚;三年无改,方称为孝。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引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于此,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褫衰绖,强傅铅华,位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堪斯忍?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亲老兄弟,及其亡没,遂同行路,朝闻其死,夕窥其妾,方便求聘,以得为限,无廉耻之心,弃朋友之义。”上览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于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烧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发火。”
魏武帝令曰:“闻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後百五日皆绝火寒食,云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赢弱,将有不堪之患。今则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长半岁刑,主吏百日刑,令长夺一月俸。”
《魏书》: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诏介山之邑,听为寒食,自馀禁断。
《晋书载记》:“石勒时,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鸡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兽死者万数。历太原、乐平、武乡,赵郡、广平、钜鹿千余里,树木摧折,禾稼荡然。勒正服于东堂,以问徐光曰:‘历代以来,有斯灾几也?’光对曰:‘周、汉、魏、晋皆有之,虽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为变,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或者以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为之亏;况群神怨憾,而不怒动上帝乎?纵不令天下同尔,介山左右,晋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书曰:‘寒食既并州之旧风,朕生其俗,不能异也。前者外议,以子推诸侯之臣,王者不应为忌,故从其议。倘或由之而致斯灾乎?子推虽朕乡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乱也,尚书其促检旧典,定议以闻。’有司奏以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洞堂,给户奉祀。勒黄门郎韦搜驳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阴气发泄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复何所致?此自阴阳乖错所为耳。且子推贤者。曷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虽为冰室,惧所藏之冰不在固阴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侧,气泄为雹
译《旧唐书》记载:德宗贞元十二年,驸马郭暧、王士平,以及郭暧的弟弟郭照、郭暄,因为在代宗的忌日设宴饮酒,被贬官,回到府第。
忌日行香
《旧唐书·崔蠡传》记载:崔蠡上疏议论国家忌日设置僧人斋会、百官行香的事,认为没有经典依据。皇帝下诏说:“朕凭借郊祀宗庙的礼仪,严敬供奉祖宗,备齐祭品,竭尽诚心,希望以此彰显恭敬。恭敬地想到忌日的哀感,这确实是终身的忧虑。然而近代以来,皈依佛教、道教,借助这两教来设斋供食,召集百官来行香,本想以此有助于圣灵的福祉,暗中资助福运,但这与皇王的治国之术不同,颇违背教义的根本。昨天得到崔蠡的奏论,于是派遣人查寻本末,发现礼制文书和法令格式中曾经没有明确的规定,习俗因循守旧,确实应当整顿改革。那两京和天下的州府,在国家忌日于寺观设斋焚香,从今以后,都应当停止。”
匿忌日
《旧唐书》记载:祝钦明历任刑部、礼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因为隐瞒忌日,被御史中丞萧至忠弹劾,贬任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说:“子日和卯日,吃稷米和菜羹。”
后来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日,下诏说:“道德衰败,礼义随后兴起。褒扬四始于一句话,赞美三千在于为政。因此在上位不骄傲,处满盈不溢出。富贵所以能长久保持,邦国因此得以治理安定。所以能顺应上天、安定大地,和睦百姓、敬奉鬼神,光明并比日月,道义交错于四时。朕虽然平庸愚昧,有志于效法前古。甲子日和乙卯日,《礼》说不能奏乐。苌弘表奏昆吾的丰收,屠蒯(一作“杜蒉”)有关于举觯的文章。自从世道丧乱,礼仪紊乱毁坏,这种礼制已经茫然坠落于地。昔日周王受命,请教颛顼,庙中有警戒盈满的器物,室中有恢复礼制的铭文。何况我们这些末学之人,怎能忘记这些?应当依照这些日子减少政事、停止音乐,希望知道做君主的艰难,做臣子也不容易。留给后代子孙,殷商的鉴戒就在这里。”
子孙伐墓柏贬官
《唐书·韦述传》记载:韦述任吏部尚书,因为子孙砍伐墓地的柏树,因不能禁止,被贬任绛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传》记载:“李愕见礼教衰败,公卿去世,他们的爱妾侍婢,子孙就嫁卖她们,于是成为风俗,于是上书说:‘臣听说追念远祖、慎重终礼,人的德行归于敦厚;三年不改变,才称为孝。听说大臣家中,有父祖去世,时间不久,子孙无赖,牵出他们的妓妾,嫁卖取财。有一种这样的情况,确实损害风化。妾虽然微贱,亲自承受衣履,服斩衰三年,是古今通行的制度。怎能允许突然脱下丧服,强行涂抹脂粉,辞别灵位之前,送付到他人的家中?凡是看见的人,尚且感到伤心;何况作为人子,怎能忍受这样?又有朝廷重臣,地位声望显贵,平生的交游旧友,年老的亲人兄弟,等到他们去世,于是像路人一样,早上听说他死了,晚上就窥探他的妾,方便地求聘,以得到为限,没有廉耻之心,抛弃朋友之义。’皇上阅览后嘉奖他,五品以上官员的妻妾不得改嫁,就是从这时开始的。
寒食禁火
《琴操》记载:“介子推抱着树木被烧死,晋文公命令百姓五月五日不得生火。”
魏武帝下令说:“听说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后一百零五天都断火寒食,说是为了介子推。况且北方是严寒之地,老少体弱,将有不堪的祸患。现在规定人不得寒食;如果违犯,家长判半年刑,主管官吏判百日刑,县令县长夺去一个月俸禄。”
《魏书》记载: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日,下诏介山所在的县邑,允许进行寒食,其余地方禁止。
《晋书·载记》记载:“石勒时,西河介山起雹,大如鸡蛋,平地积深三尺,低洼处深丈余,行人、禽兽死亡数以万计。经过太原、乐平、武乡、赵郡、广平、钜鹿一千多里,树木摧折,庄稼荡然无存。石勒在东堂正服,询问徐光说:‘历代以来,有这样的灾害几次?’徐光回答说:‘周、汉、魏、晋都有,虽然是天地常事,但明主未始不把它当作变故,所以敬奉天怒。去年禁止寒食,介子推是帝乡的神,历代所尊崇,或许认为不应该废除。一人叹息,王道尚且为之亏损;何况群神怨恨,而不怒动上帝呢?即使不令天下都这样,介山左右,是晋文公所封的地方,应当任由百姓奉祀。’石勒下书说:‘寒食既是并州的旧俗,朕生长在这种风俗中,不能改变。先前外面的议论,认为子推是诸侯的臣子,王者不应为之忌日,所以听从了他们的议论。倘若由此导致这样的灾害吗?子推虽然是朕家乡的神,但不是合法的食物,也不得扰乱,尚书赶快检查旧典,确定意见上报。’有关部门上奏认为子推历代所尊崇,请求普遍恢复寒食,再种植嘉树,建立洞堂,给予户奉祀。石勒的黄门郎韦搜驳议说:‘按照《春秋》,藏冰不合道,阴气发泄为雹。自从子推以前,雹灾又是因什么导致的?这是阴阳乖错所为罢了。况且子推是贤者。为何如此暴害?探究幽微之处,必定不是这样。现在虽然设有冰室,担心所藏的冰不在坚固阴寒的地方,多在山川旁边,气泄为雹
也。以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于是迁冰室于重阴凝寒之所,井州复寒食如初。”
译也。因为子推忠诚贤能,命令绵山、介山之间的人奉他为神,这在天下却是行不通的。”勒听从了他的建议。于是将冰室迁移到阴冷严寒的地方,井州又恢复了像从前一样的寒食习俗。
唐李涪《刊误》曰:“《论语》曰:钻燧改火,春榆夏枣,秋柞冬槐。则是四时皆改其火。自秦、汉以降,渐至简易,唯以春是一岁之首,止一钻遂。而适当改火之时,是为寒食节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旧。今人待新火曰勿与旧火相见,即其事也。又《礼记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则禁火之义昭然可徵,俗传禁火之因,皆以介推为据,是不知古,以钻燧证之。”
《困学纪闻》:“《司爟》郑司农引《鄹子》与《论语》马融引《周书月令》同。晋时有以洛阳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续不灭,火色变青。《後汉礼仪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钻燧改火。’”
《升庵集》:《容斋随笔》谓: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观《十六国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许禁火,後有冰雹之异。徐光曰: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书定议以闻,韦謏曰: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令并州复寒食如初。容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复禁改火,观隋李崇嗣‘普天皆灭焰,匝地尽藏烟’之句,及元缜《连昌宫词》自注:‘唐时京城寒食火禁,以鸡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极严矣。火禁迨今则绝不知,而四时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国,卤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复,改火乃先圣节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废之呼?”
禁刻书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
禁馈送
宋光宗绍熙二年三月丙辰,诏监司郡守,互送以赃论。
慈幼局
《宋史理宗纪》:淳▯九年正月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
吏部令史
《魏书》:孝静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润等伪假入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
《旧唐书杨虞卿传》:“改吏部员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伪出告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钱者一万六千七百三十贯,虞卿按得伪状,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称六人,共率钱二千贯,与虞卿厅典温亮,求不发举伪滥事迹。乃诏给事中严休复、中书舍人高铖、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温亮逃窜。賓等既伏诛,虞卿以检下无术,停见任。”
江南典选
《旧唐书刘滋传》:“兴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选事。时京师寇盗之後,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乃使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两都试举人
《旧唐书贾至传》:“广德二年,转礼部侍郎。以时艰岁歉,请举人赴省者两都就试。两都试举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三十三人,其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三人,实有词艺,为时所称。皆以父兄见居重位,不得令中选。’诏令翰林中书承旨、户部侍郎韦琮重考复,敕曰:‘彦卿等所试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试只在至公,如涉请托,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闻。’”
食禄子弟复试
唐宣宗大中元年,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云云,侍郎韦琼考复,敕放及第。
宋太祖开宝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权知贡举王佑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谢,上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书复试,而哪复登第。因下诏曰:“造士之选,非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欺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复试。”(此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校勘。《宋会要辑稿选操三》文字略有差异。)
幸执子弟不预科名
《旧唐书》:“王尧苦学,善属文。以季父锋作相,避嫌不
译唐代李涪在《刊误》中说:“《论语》说:钻木取火要更换木材,春天用榆木,夏天用枣木,秋天用柞木,冬天用槐木。这说明四季都要更换取火的木材。自从秦、汉以来,逐渐变得简易,只因为春天是一年的开始,所以只钻一次火。而这正好是更换新火的时候,也就是寒食节之后。既然说是取用新火,就要去除旧火。现在的人等待新火时说不要让新火与旧火相见,就是这件事的体现。另外《礼记·郊特牲》说:季春取出火种叫做禁火。这样禁火的含义就明显可以验证了,世俗传说禁火的原因,都以介子推为依据,这是不了解古代,用钻木取火的事实来证明。”
《困学纪闻》说:“《周礼·司爟》中郑司农引用《鄹子》与《论语》中马融引用《周书·月令》相同。晋代时有把洛阳的火种渡江保存的,代代相传,相续不熄灭,火的颜色变成青色。《后汉书·礼仪志》说:‘夏至日深挖井更换水,冬至日钻木取火更换火。’”
《升庵集》说:《容斋随笔》认为:寒食禁火不是因为介子推,这话是对的。近来看《十六国春秋》,石勒下令,寒食节不允许禁火,后来出现了冰雹的异象。徐光说:介子推是帝乡的神灵,历代所尊崇,不应该废弃,应该让百姓供奉他。石勒又命令尚书定议上报,韦謏说:介子推忠诚贤能,命令绵、介两地供奉他是合适的,但在天下就不通了。石勒听从了他的意见,命令并州恢复寒食节如初。《容斋随笔》也没有考证这件事吗?然而石勒禁止天下寒食,到了隋、唐又恢复禁火,看隋代李崇嗣‘普天皆灭焰,匝地尽藏书烟’的诗句,以及元稹《连昌宫词》自注:‘唐代京城寒食节禁火,用鸡羽人灰,有违反禁令的人治罪。’也非常严格。火禁到现在就完全不知道了,而且四季也不更换火种。自从胡元进入中原,实行粗疏的政策,但是寒食节不必恢复,更换火种是先圣顺应天道,怎么能因为元人而废除呢?”
禁止刻书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日,重申严禁书坊擅自刻印书籍的规定。
禁止馈赠
宋光宗绍熙二年三月丙辰日,下诏监司和郡守,互相馈赠按赃罪论处。
慈幼局
《宋史·理宗纪》:淳祐九年正月癸亥日,下诏给予官田五百亩,命令临安府创建慈幼局,收养道路上遗弃的新生婴儿。
吏部令史
《魏书》:孝静帝武定六年四月甲日子,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润等人伪造文书入官。事情败露,纠察检举,自首的有六万余人。
《旧唐书·杨虞卿传》:“改任吏部员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李宾等六人,伪造告身签符,卖空名伪官,让赴任的有六十五人,收受钱财一万六千七百三十贯,杨虞卿查得伪造状纸,逮捕李宾等人,移交御史台审讯弹劾。李宾称六人,共同凑钱二千贯,给杨虞卿厅典温亮,请求不揭发伪造滥用的事迹。于是下诏给事中严休复、中书舍人高锴、左丞李景休充任三司推按,而温亮逃跑了。李宾等人既被处死,杨虞卿因为检举下属无方,停任现职。”
江南典选
《旧唐书·刘滋传》:“兴元元年,改任吏部侍郎,前往淇州主持选事。当时京城盗贼之后,天下蝗灾旱灾,谷价飞涨,被选的人不能赴任,于是让刘滋在江南主持选事,以便江岭之人。当时称赞他称职。”
两都试举人
《旧唐书·贾至传》:“广德二年,转任礼部侍郎。因为时局艰难年成歉收,请求赴省试的举人在两都考试。两都试举人从此开始。”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日,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放取的进士三十三人,其中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三人,确实有词艺,被时人称道。都因为父兄现居重位,不能让他们中选。’下诏命令翰林承旨、户部侍郎韦琮重新考核复查,敕令说:‘彦卿等人所试文字都符合标准,可以放取及第。有关部门考试只在至公,如涉及请托,自有朝廷法典。今后只要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另外奏闻。’”
食禄子弟复试
唐宣宗大中元年,礼部侍郎魏扶奏章:臣今年放取的进士等等,侍郎韦琼考核复查,敕令放取及第。
宋太祖开宝元年三月癸巳日,(《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权知贡举的王佑,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的儿子陶邴名列第二,第二天,陶谷入朝谢恩,皇上对左右说:“听说陶谷不能教导儿子,陶邴怎么能登第?”于是命令中书复试,而陶邴又登第。于是下诏说:“选拔人才,不是树立私恩;世袭俸禄之家,应该敦厚素业。听说党羽,颇容窃吹,文衡是公器,岂宜欺滥。从今以后举人,凡是关系到食禄之家,委托礼部详细分析上报,应当复试。”(此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校勘》。《宋会要辑稿·选举三》文字略有差异。)
幸执子弟不预科名
《旧唐书》:“王尧刻苦学习,善于写文章。因为叔父王锋做宰相,避嫌不
就科试。”
《旧唐书杨严传》:“会昌四年,仆射王起典贡部,选士三十人,严与杨知至、窦缄、源重、郑朴五人,试文合格,物议以子弟非之。起复奏,武宗敕曰:‘杨严一人可及第,馀四人落下。’”
译参加科举考试。”
《旧唐书·杨严传》记载:“会昌四年,仆射王起主持贡举,选拔了三十名士子,杨严与杨知至、窦缄、源重、郑璞五人,文章考试合格,但舆论认为他们是权贵子弟而加以非议。王起再次上奏,武宗下诏说:‘杨严一人可以及第,其余四人落榜。’”
《大唐新语》:“大中末,令狐绚罢相,其子滈应进士举,在父未罢相前,拔史解及第,谏议大夫崔宣上疏,论滈‘弄父权势,以举人文卷须十日前送纳,岂可父尚居于枢务,男私拔其解名,干挠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门,请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锷、参政吕蒙正之子亨、盐铁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间,举进士试,皆人等。上曰:“此并势家,与孤寒并进,但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皆罢之。
韩维尝以进士荐礼部,父亿任执政,不就廷试。仁宗患缙绅奔竞,谕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则躁求者自当知愧。”于是宰相文彦博等言:“公好古嗜学,安于静退,乞加甄录,召试举士院,”辞不赴,除国子监主簿。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枢密直学士刘师道,责授忠武行军司马;知制浩陈尧咨,责授单州团练副使。先是,师道弟几道举进士,礼部奏名,将廷试。近制,悉糊名校等。尧咨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别,几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预举。
《宋史赵肌传》: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亲党于要途,多处管库,甚者不使应科举,与寒士争进。自王安石柄国,持内举不避亲之说,始以子雱列侍从,由是循习为常。资望浅者,或居事权繁重之地;无出身者,或预文字清切之职。今宜杜绝其源。”
《韩维传》:以进士奏名礼部,以父亿辅政,不肯试大廷,受荫入官。
《唐义问传:锁厅试礼部,用举者召试秘阁,父介引嫌,罢之。
优给大臣子孙
《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张茂昭立功河朔,举族归朝,义烈之风,史册收载。如闻身没之後,家无余财,追怀旧勋,特越常典。宜岁赐绢二千匹,春秋二时支给。’”
禁保留官长
後周太祖广顺二年八月甲午,敕诸州县吏民、缁黄继来诣阙,留举刺史、县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轻,系烝庶之惨舒,布朝廷之条法。若廉勤奉职,抚字及民,自有政声达于朝听,何劳民庶远致举留,既妨农作之时,又耗路途之费。所宜厘革,免致劳烦。今後刺史、县令显有政能,观察使审解事状,朝廷当议奖升,百姓僧道更不举请,一切止绝。”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仍设脱脱朱孙于黄河、江淮诸津渡,凡汉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为商者听之。”
生员招傜僮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乙未,广东高安县学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贡香烛至京。上谕礼部臣曰:“生员当居学肄业,顾舍所学而超干办,其志陋矣。”礼部因请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谕遣之。”而禁约诸傜僮獠州县,毋得令生员招抚。
卷三
废释道二教
《晋书佛图澄传》:“澄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营造寺庙,相竞出家,真伪混淆,多生愆过。虎下书料简,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国之神,非诸华所应词奉,汉代初传其道,惟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皆不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今可断赵人悉不听诣,寺烧香礼拜,以遵典礼。其百辟卿士逮众隶例皆禁之,其犯者与淫祠同罪。其赵人为沙门者,还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书曰:‘朕出自边戎,添居诸夏,至于飨祀,应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兼奉,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
《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诏曰。‘愚民无识,信惑妖邪,私养师巫,挟藏谶记、阴阳、图纬、方伎之书。又沙门之徒,假西戎虚诞,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师巫、
译《大唐新语》记载:“唐宣宗大中末年,令狐绹被罢免宰相职务,他的儿子令狐滈参加进士科考试。在令狐绹尚未被罢相之前,令狐滈已被选拔通过解试并考中进士。谏议大夫崔宣上疏论奏,指出令狐滈‘利用父亲的权势,按照惯例,举人的试卷须提前十天送交,怎可父亲仍居枢要之位,儿子却私下拔取解试名额,干扰主考官,轻侮玩弄文法,恐怕奸诈欺瞒之人得以进身,孤高正直之士闭门不出,请求将此事交由御史台推究审查。’奏疏被留下,没有发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的儿子李宗锷、参知政事吕蒙正的儿子吕亨、盐铁使王明的儿子王扶、度支使许仲宣的儿子许待间,参加进士科考试,都考入了等第。皇上说:“这些都是权贵之家,与贫寒之士一同晋升,仅凭才艺升迁,人们也会认为我有私心。”于是将他们都罢黜。
韩维曾以进士身份被礼部推荐,因其父韩亿担任执政官,他便不参加廷试。仁宗担忧士大夫奔走钻营,告诫近臣说:“恬淡退让、坚守道义的人如果得到提拔,那么躁进求取的人自然应当知道惭愧。”于是宰相文彦博等人进言:“韩维喜好古学,安于静退,请求加以甄别录用,召他到举士院考试。”韩维推辞不去,被任命为国子监主簿。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枢密直学士刘师道的弟弟刘几道参加进士科考试,礼部奏报姓名,即将进行廷试。近来的制度,全部糊名评定等第。陈尧咨教唆刘几道在试卷中暗中做标记以便识别。刘几道考中后,有人告发此事,皇帝下诏取消他的资格,永远不得再参加科举。
《宋史·赵抃传》记载:赵抃任御史时,上疏说:“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引亲党担任要职,大多让他们管理仓库,甚至不让他们参加科举,与寒门士子争进。自从王安石执政,秉持‘内举不避亲’的说法,开始让儿子赵雱位列侍从,从此沿袭成为惯例。资历浅薄的人,有时担任事权繁重的职位;没有出身的人,有时参与文字清要的职务。现在应当杜绝这种源头。”
《韩维传》记载:韩维以进士身份被礼部奏报姓名,因其父韩亿辅佐朝政,不肯在朝廷参加廷试,依靠恩荫入仕。
《唐义问传》记载:唐义问参加锁厅试礼部,因被举荐召试秘阁,其父唐介避嫌,罢免了他。
优给大臣子孙
《旧唐书·宪宗纪》记载:“元和八年十二月,敕令:‘张茂昭在河朔立功,举族归附朝廷,其义烈之风,史册记载。听说他死后,家中没有余财,追念旧勋,特别超越常规典制。应当每年赐绢二千匹,春秋两季发放。’”
禁保留官长
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八月甲午,敕令各州县吏民、僧道不得再来赴阙,挽留刺史、县令。“刺史、县令的职位,委托重任不轻,关系到百姓的疾苦,颁布朝廷的法令。如果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安抚百姓,自然会有政声传到朝廷耳中,何必劳烦百姓远道举荐挽留,既妨碍农作时节,又耗费路途费用。应当革除,以免劳烦。今后刺史、县令明显有政能,观察使审察上报情况,朝廷应当商议奖赏升迁,百姓僧道不再举荐请求,一切停止。”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纪》记载:“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因为汉人到江南谋生的很多,又因为官员在南方任职期满多不返回,派遣使者全部迁徙北还。仍然在黄河、江淮各渡口设置脱脱朱孙,凡是汉民没有携带公文前往南方的,予以阻止,做商人的允许通行。”
生员招傜僮
《实录》记载:正统十年五月乙未,广东高安县学生伍章等人六人,带着所招募的傜僮,带头进贡香烛到京城。皇上告诫礼部大臣说:“生员应当在学校学习,却舍弃所学而从事差使,其志向鄙陋了。”礼部因此请求治罪,皇上说:“不必治罪,暂且告诫遣返。”并禁止各州县傜僮,不得让生员招募。
卷三
废释道二教
《晋书·佛图澄传》记载:“佛图澄被石虎重视。百姓因为佛图澄的缘故,多信奉佛教,都营造寺庙,争相出家,真伪混淆,多生过错。石虎下书简省,著作郎王度上奏说:‘佛是戎狄之神,不是诸夏应当供奉的,汉代初传其道,只允许西域人在都城立寺,以供奉其神,汉人都不出家。魏承袭汉制,也遵循前代轨则。现在可以断绝赵人,都不允许去寺庙烧香礼拜,以遵从典礼。那些百官卿士以及众隶卒都禁止,违犯者与淫祠同罪。那些赵人做沙门的,恢复百姓身份。’朝臣大多赞同王度的奏议。石虎因为佛图澄的缘故,下书说:‘我出自边戎,寄居诸夏,至于祭祀,应当遵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当兼奉,那些夷赵百姓,有乐意事佛的,特别允许。’”
《魏书·世祖纪》记载:“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下诏说:‘愚民无知,信惑妖邪,私养师巫,私藏谶记、阴阳、图纬、方技之书。又沙门之徒,假借西戎虚诞之说,招致妖孽,这不是用来统一政教,在天下布施淳厚德行的方法。自从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以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家中的,都遣送官署,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的,师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