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大清律例一

第 1 页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200 段

大清律例

名例律上之一[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也]

『律』1.00五刑

笞刑五[笞者击也,又训为耻,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于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十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杀,流之远方]二干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干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立决,凡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监候]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条例

1.01

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来棍。

1.02

夹棍中梃木长三尺四寸,两旁木各长三尺,上圆下方,圆头各阔一寸八分,方头各阔二寸。从下量至六寸处,凿成圆窝四个,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厘[按此段言夹棍拶指之式也,下段方言用夹棍之法]其应来人犯不得实供,方来一次;再不实供,许再来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该管上司不时察参。傥有徇隐事发,并交部议处。

1.03

凡寻常枷号,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面各长二尺五寸,阔二尺四寸。至监禁人犯,止用细炼,不用长枷。

1.04

凡民人犯军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缘坐流罪,不加杖。

1.05

各省问刑衙门夹棍,州县呈明知,府验烙,知府呈明按察司验烙,按察司呈明督抚验烙。其尺寸长短宽窄,俱刻于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验烙夹棍者,以酷刑题参。

1.06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后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节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正法。

1.07

每年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内外问刑衙门,除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杖笞人犯不淮减免,其余罪应杖责人犯各减一等,递行八折发落。笞罪宽免。如犯案审题在热审之先而发落在热审期内者,亦照前减免。傥审题虽在热审期内,而发落已逾热审者,概不准其减免。至热审期内监禁重犯,令管狱官量加宽恤。

译大清律例

名例律上之一[名,指五刑的罪名;例,指五刑的具体条例]

『律』1.00 五刑

笞刑分五等[笞,是击打的意思,又通"耻",用小竹板]一十下[折抵实打四板]二十下[去零折五板]三十下[去零折一十板]四十下[去零折一十五板]五十下[折抵二十板]

杖刑分五等[杖比笞重,用大竹板]六十下[去零折二十板]七十下[去零折二十五板]八十下[去零折十板]九十下[去零折三十板]一百下[折抵四十板]

徒刑分五等[徒,即奴役,是对犯人的羞辱惩罚]一年徒刑加杖六十,一年半徒刑加杖七十,二年徒刑加杖八十,二年半徒刑加杖九十,三年徒刑加杖一百。

流刑分三等[不忍心处以死刑,故流放远方]二千里,加杖一百;二千五百里,加杖一百;三千里,加杖一百。

死刑分二等[凡律文中未注明"监候""立决"字样的,都属于立决;凡条例中未注明"监候""立决"字样的,都属于监候]绞刑、斩刑[无论京内京外犯死罪的人,除依律应当立即处决者外,其余一律监押关押,等候秋审、朝审,分别定为情实、缓决、矜疑,再奏请皇帝裁定]

条例

1.01

凡笞杖罪的折责,一律使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宽的一头一寸五分,窄的一头一寸,重量不超过一斤半。大竹板,宽的一头二寸,窄的一头一寸五分,重量不超过二斤。至于强盗、人命案件,酌情使用大棍。

1.02

夹棍的中间那根木棍长三尺四寸,两旁的木棍各长三尺,上圆下方,圆头各宽一寸八分,方头各宽二寸。从下端量至六寸处,凿出四个圆窝,每个窝口宽一寸六分,深七分。拶指刑具用五根圆木制成,每根长七寸,直径各四分五厘[以上讲的是夹棍、拶指的形制,下面讲的是使用夹棍的方法]该用夹棍审讯的犯人如不肯招供实情,才准使用一次;再不招供实情的,允许再用一次。如有用刑官员任意多次使用者,主管上司应随时查察参奏。倘若有徇私隐瞒的事被发觉,一并交部议处。

1.03

凡普通枷号,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面各长二尺五寸,宽二尺四寸。至于在监关押的犯人,只用细铁链,不用长枷。

1.04

凡百姓犯军、流、徒罪的,一律押解到配所后,按照应受杖刑的数目折算责打。唯独因连坐而被判流罪的,不加杖刑。

1.05

各省审案衙门所用夹棍,由州县呈报知府,知府验明烙印,知府呈报按察司验明烙印,按察司呈报督抚验明烙印。其尺寸长短宽窄,都刻在中间那根挺木上。如有擅自使用未经验明烙印的夹棍者,以酷刑之罪题参。

1.06

每年正月、六月都停止行刑,京内外应立即处决的重犯一律监押关押,等到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以后再行正法。若五月内正逢六月节气,或立秋落在六月内,也一并停止正法。

1.07

每年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果立秋在六月内,则以七月初一日为止。京内外审案衙门,除窃盗及斗殴伤人应判杖笞的犯人不准减免外,其余应判杖责的犯人各减一等,按八折发落。笞罪一律宽免。如果案件审结题奏在热审开始之前,而发落却在热审期内的,也照前述减免。倘若审结题奏虽在热审期内,但发落已超过热审期限的,

其枷号人犯俱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照例减等补枷满日发落。

1.08

赎刑[五刑中俱有应赎之款附列于此以便引用]

纳赎[无力依律决配,有力照律纳赎]

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

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

纳赎

笞一十[银二钱五分]笞五十[银一两二钱五分]杖六十[银三两]杖一百[银五两]徒一年[银七两五钱]流[二十两]

收赎

笞一十[银七厘五毫]笞五十[银三分七厘五毫]杖六十[银四分五厘]杖一百[银七分五毫]徒一年[银一钱五分]徒三年[银三钱]流二千里[银三钱七分五厘]三千里[银四钱五分]绞斩[银五钱二分五厘]

赎罪

笞一十[银一钱]笞五十[银五钱]笞六十[银六钱]杖一百[银一两]徒一年[银一两七分五厘]徒三年[银一两二钱二分五厘]流一千里[银一两三钱]三千里[一两三钱七分五厘]绞斩[银一两四钱五钱]

1.09

凡律例开明准纳赎、不准纳赎者,仍照旧遵行。外其律例内未经开载者,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纳赎者,听其纳赎;不应准纳赎者,照律的决发落。如承问官滥准纳赎者,交该部议处;多取肥己者,计赃科罪。

1.10

各坛祠祭署奉祀、祀丞、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罢黜,军革役,仍照律发落。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过误犯罪者,照律纳赎。

1.11

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改拨光禄寺应役。

1.12

凡官员有先参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那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

1.13

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误、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1.14

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1.15

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

1.16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按律发落,不准纳赎。

1.17

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职。其笞杖轻罪,毋庸纳赎。若革职后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纳赎。

译一律不准减免。至于热审期内在押的重犯,命管狱官酌情宽待抚恤。其枷号的犯人一律暂时保释,等到立秋以后再按例减等,补满枷号日数后发落。

1.08

赎刑[五刑中都有应赎的条款,附列于此以便引用]

纳赎[无力承担者依律决配,有力承担者照律纳赎]

收赎[老幼残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的,照律收赎]

赎罪[官员的正妻及依例难以决罚者,以及有力承担的妇人,照律赎罪]

纳赎

笞一十[银二钱五分]笞五十[银一两二钱五分]杖六十[银三两]杖一百[银五两]徒一年[银七两五钱]流刑[银二十两]

收赎

笞一十[银七厘五毫]笞五十[银三分七厘五毫]杖六十[银四分五厘]杖一百[银七分五毫]徒一年[银一钱五分]徒三年[银三钱]流二千里[银三钱七分五厘]三千里[银四钱五分]绞、斩[银五钱二分五厘]

赎罪

笞一十[银一钱]笞五十[银五钱]笞六十[银六钱]杖一百[银一两]徒一年[银一两七分五厘]徒三年[银一两二钱二分五厘]流一千里[银一两三钱]三千里[银一两三钱七分五厘]绞、斩[银一两四钱五钱]

1.09

凡律例中明文规定准予纳赎、或不准纳赎的,仍照原来的规定执行。此外,律例中未曾载明的,由审案官临时详审案情罪状,应准纳赎的,允许其纳赎;不应准纳赎的,照律依决发落。如承办官滥准纳赎的,交该部议处;若借机多收肥己的,按赃论罪。

1.10

各坛祠祭署的奉祀、祀丞,神乐观的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员,以及乐舞生和养牲畜的官军,如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以及一切贪赃私罪的,官员及乐舞生一律罢黜,军籍者革除差役,仍按律发落。若因被人告发词讼、或因受他人牵连,以及一切因公事失误犯罪的,照律纳赎。

1.11

太常寺的厨役,凡因被告发、词讼、过失犯罪以及被他人牵连而应判笞杖罪名的,纳赎后仍送回本寺服役;犯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以及有误供祀等事项的,不论轻重,一律依决处罚,改派到光禄寺服役。

1.12

凡官员先因贪赃被参劾革职提审的,如审明确无贪赃入己,只是因公挪用、因公摊派征收,以及坐赃致罪、罪应杖一百的,革职后依例发配徒流军罪;如罪在杖一百以下的,按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级罚俸。原先革职的处分,准予恢复原职。

1.13

僧道官如有犯罪,直接提审。凡僧道犯奸盗诈伪,以及一切贪赃私罪的,责令还俗,仍依律例判罪。若因公事失误、被人牵连或过失致罪的,一律准予纳赎,各自恢复为僧为道的身份。

1.14(标题)妇女犯奸罪应依决杖罚,犯枷罪准予收赎

1.15

妇人犯奸盗、不孝之罪的,各依律判罚。其余犯笞、杖以及徒、流、充军、杂犯死罪应判杖一百的,与命妇、官员正妻一样,都准予纳赎。

1.16

生员不守学规、好诉讼多事的,一律革除功名,按律发落,不准纳赎。

1.17

凡文武官员犯罪,本案一律革职。其中笞杖轻罪,无需纳赎。若革职后另犯笞杖罪的,照律纳赎。徒、流、军、遣的,依例发配。有呈请赎罪的,由刑部审核其情节,分别拟定准赎、不准赎两项,奏明请旨,不得用模棱两可的字样一

徒流军遣,依例发配。有呈请赎罪者,刑部核其情节,分别准赎、不准赎二项,拟定奏明,请旨。不得以可否字样双请入奏。其贪赃官役,概不准纳赎。

1.18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生监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堩于办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禠革开复,会同礼部办理。

『律』2.00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镨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律』3.00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律』4.00应议者犯罪

1凡八议者犯罪[开具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将议过缘由]奏闻,取自上裁。

2其犯十恶者[实封奏闻,依律议拟]不用此律[十恶或专主谋反叛逆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理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

条例

4.01

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

译并奏请。贪赃的官员差役,一律不准纳赎。

1.18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以及一切有顶戴的官员犯笞杖轻罪的,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的,分别咨报参劾除名,所应受的杖罪免予发落,徒流以上的照例发配。至于生员监生犯罪,除应判杖一百及徒流以上,以及需从速议题的案件外,无论笞杖,都在办结后知照礼部;其余寻常按律应纳赎的生员监生,是否应革除或恢复功名,会同礼部办理。

『律』2.00 十恶

一、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二、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皇陵及宫阙]

三、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暗中投靠他国]

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及丈夫的]

五、不道[指杀害一家非死罪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或采生折割、制造蓄养蛊毒、施行魇魅巫术的]

六、大不敬[指盗取大祀所用神御之物,以及皇帝乘坐、穿戴的器物,偷盗或伪造御宝,配制御用药物时错误未依原方,以及封题的标签有误,或制作御膳时误犯饮食禁忌,皇帝乘坐的舟船若因失误而不坚固的]

七、不孝[指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另立门户、分家产的;奉养有所欠缺的;居父母丧期间自行嫁娶的,或作乐、脱去丧服而改从吉服的;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而隐匿不举哀的;谎称祖父母、父母已死的]

八、不睦[指谋杀或卖掉缌麻以上的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

九、不义[指部属百姓杀害本管的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害本管官吏,士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或杀害正在受业的老师,以及听闻丈夫去世而隐匿不举哀,或作乐、脱去丧服而从吉服并改嫁的]

十、内乱[指与小功以上亲属、父亲、祖父的妾通奸,以及和奸者]

『律』3.00 八议

一、议亲[指皇家五服以内的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的亲属,皇后小功以上的亲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的亲属]

二、议故[指皇家旧交故人,素来受到接见、长期受特别恩待的人]

三、议功[指能够斩将夺旗、在万里之外冲锋陷阵,或率众来归、安定一方一时,或开拓疆土、有重大功勋,被铭刻功绩于太常寺的人]

四、议贤[指有崇高德行的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作为法则的人]

五、议能[指有卓越才能,能整顿军队、治理政事,是帝王的良好辅佐之才的人]

六、议勤[指有大将吏谨慎恪守官职、日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历艰险,有重大勤劳功绩的人]

七、议贵[指爵位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的人]

八、议宾[指承袭前代之后、作为国宾的人]

『律』4.00 应议者犯罪

1、凡属八议范围之人犯罪的[列具所犯事项]用密封奏章上奏皇帝,等候旨意,不许擅自审讯。若奉旨审讯的,列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情状,先奏请评议,评议确定后[将评议的缘由]奏闻,取决于皇帝裁定。

2、若犯十恶重罪的[用密封奏章上奏,依律拟定判决]则不适用此条[有人认为十恶专指谋反叛逆而言是不对的,因为十恶之人违背伦常、悖逆天理、蔑弃道理、贼害仁义,是王法所必须诛除的,所以特别标明以严明禁令]

条例

4.01

三品以上大员被革职提审的,不得轻易使用刑讯夹棍,若确有不得不刑讯的情况,须请旨遵行。

4.02

已被革除宗室身份而

4.02

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紫带,除有犯习教等重情,另行奏明办理外,其有犯寻常杖、枷、徒、流、军及斩、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体科断,应销档者免其销档,仍准系本身带子。

4.03

凡宗室觉罗,除犯笞杖枷及初犯军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经犯徒后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罚责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者,堩拟实发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军者,堩拟实发吉林;如二次犯军,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堩拟实发黑龙江。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拟斩绞监候者,宗人府会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仍由宗人府进呈黄册。

4.04

凡宗室犯案到官,该衙门先讯取大概情形。罪在军流以上者,随时具奏;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会同刑部审明,照例定拟。罪应拟徒者,归入刑部,按季汇题;罪应笞杖者,即照例完结,堩毋庸具奏。若到官时未经具奏之案,审明后罪在军流以上者,仍奏明请旨。

4.05

宗室缘事发遣,遇赦减释。如系由盛京释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黑龙江释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给房屋居住。

4.06

宗室犯事到官,无论承审者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戴,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俟结案时,如实系无干,仍分别奏咨给还顶戴。

4.07

凡宗室觉罗犯罪,时系黄红带者,依宗室觉罗例办理;若系蓝带及不系带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4.08

凡宗室觉罗妇女出名具控案件,除系呈送忤逆照例讯办外,其余概不准理。如有擅收,照例参处。傥实有07抑,许令成丁弟兄子侄或母家至戚抱告;无亲丁者,令其家人抱告,官为审理。如审系虚诬,罪坐抱告之人。若妇人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告后复自行赴案逞刁,及拟结后渎控者,无论所控曲直,堩照违制律治罪。有夫男者,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罚钱粮。

4.09

凡宗室觉罗人等告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将该原告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杖一百,实行重责四十板。如妄捏干己情由,耸准迨提集人证质审,仍系讹诈不遂,串结捏控者,将该原告先行摘去顶戴,严行审讯,并究追主使教诱之犯。傥狡辩不承,先行板责讯问,审系控款虚诬,罪应斩绞者,照例请旨办理。其余无论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但经商谋捏控,不分首从,俱实发吉林安置,到配重责四十板。主使教诱及助势之犯,无论军民,不分首从,先行枷号三个月,满日俱发近边充军。

译系红带子的,已被革除觉罗身份而系紫带子的,除因犯习教等重大情节,另行奏明办理外,若犯有寻常杖、枷、徒、流、军及斩、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的例一并判罪。应销除档案的,免予销档,仍准其本身系带子。

4.03

凡宗室觉罗,除犯笞杖枷罪及初犯军流徒罪,或再犯徒罪,或先犯徒罪后犯流罪的,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罚责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罪,或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的,一律拟定实发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军的,一律拟定实发吉林;如二次犯军,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的,一律拟定实发黑龙江。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判斩绞监候的,宗人府会同刑部先革去其宗室顶戴,照平民一律拟判斩绞,分别情实、缓决,仍由宗人府进呈黄册。

4.04

凡宗室犯案到官府,该衙门先审讯大致情形。罪在军流以上的,随时上奏;如在徒杖以下的,咨送宗人府会同刑部审明,照例定罪。应拟徒罪的,归入刑部按季汇总题奏;应拟笞杖的,即照例结案,一律无需具奏。若到官时未经上奏的案件,审明后罪在军流以上的,仍需奏明请旨。

4.05

宗室因事被发遣的,若遇赦令减免释放。如系从盛京释回的,即令其回京;若从吉林、黑龙江释回的,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情给予房屋居住。

4.06

宗室犯事到官,无论由何官承审,都先摘去该宗室的顶戴,与平民一样长跪听审。等到结案时,如确系与案无关,仍分别奏咨给还顶戴。

4.07

凡宗室觉罗犯罪时,若系黄带子、红带子的,依宗室觉罗的条例办理;若系蓝带子及不系带子的,即照平民条例治罪。

4.08

凡宗室觉罗妇女出面具状控告的案件,除属呈送忤逆按例讯办者外,其余一律不准受理。如有擅自受理的,照例参劾处分。倘若确实有冤屈,允许由已成年的弟兄子侄,或母家至亲代为抱告;无亲属男丁的,令其家人代为抱告,由官府审理。如审明是虚假诬告的,罪归于代告之人。若妇人自行出面刁蛮控告,或令人代告后又自行到案胡搅蛮缠,以及案件已判定后又渎控的,无论所控是非曲直,一律按违制律治罪。有丈夫或儿子的,罪归丈夫或儿子;无丈夫或儿子的,罪归本人,折罚钱粮。

4.09

凡宗室觉罗等人告发揭发的案件,查明其事与本人无关、显系诈骗未遂的,所控事项一律不予立案受理,仍将该原告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判杖一百,实际重责四十板。如系虚构与本人相关的情由,蒙混获准以致提集人证审讯,仍系讹诈未遂、串通捏造控告的,先将该原告摘去顶戴,严加审讯,并追究主使教唆之人。倘若狡辩不肯承认,先行板责讯问,审明控告内容纯属虚诬、罪应斩绞的,照例请旨办理。其余无论诈骗财物多少、已否得手,只要曾商议捏造控告,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实发吉林安置,到配所后重责四十板。主使教唆及助势的人,无论军籍民籍,不分首从,先枷号三个月,期满后一律发往近边充军。旗人有犯的,销除旗籍档案,照平民一律办理。若所控确属实情,但审明是因串通诈骗未遂而捏造情节图谋获准的,也照此条例定罪,不得以事出有因而酌情减轻。

4.10

凡宗室

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其或所控得实,但审因串诈不遂,捏情图准者,亦照此例定拟,不得以事出有因量为援减。

4.10

凡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顶戴。

4.11

宗室觉罗及王公有吸食鸦片烟者,拟绞监候,由宗人府会同刑部进呈黄册。

『律』5.00,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1。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2。若皇亲国戚及功臣[八议之中,亲与功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06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始虽不必参提,其终亦不许擅决,犹有体恤之意焉]

3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许径断决]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4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发听所在官司径追提问]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势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请之律

5。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12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12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条例

5.01

凡满洲、蒙古、汉军、绿营官员军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恶、侵盗钱粮、枉法不枉法赃、强盗、放火、发冢、诈伪、故出入人罪、谋故杀各项重罪外,其寻常斗殴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项死罪,察有父祖子孙阵亡者在内,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于取供定罪后,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确实简明事迹,声叙入本,于秋审时恭候钦定。傥蒙圣恩优免一人一次,后俱不准再行声请。

『律』6.00职官有犯

1。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轻传问不在此限]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

2。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礼陵虐,亦听开具[陵虐]实迹,实封径自奏陈[其被参后,将原参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条例

6.01

各处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断,其杖罪以下交部议处。

6.02

荫生有犯应提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

译有犯应圈禁之罪的,即行革去顶戴。

4.11

宗室觉罗及王公有吸食鸦片者,拟判绞监候,由宗人府会同刑部进呈黄册。

『律』5.00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1、凡应属八议之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及子孙犯罪的,用密封奏章上奏皇帝,等候旨意,不许擅自审讯。若奉旨审讯的,列具所犯罪状及应议情状,先奏请评议,评议确定后奏闻,取决于皇帝裁定。

2、若皇亲国戚及功臣[八议之中,"议亲"与"议功"最为重要]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女儿、兄弟之子,或四品五品[文武]官员的父母、妻子[未受封诰者],以及应当承袭荫封的子孙犯罪的,由有司依律追究审问、拟定判决,奏闻皇帝,取决于皇上裁定[起初虽不必参劾提审,最终也不许擅自处决,仍存有体恤之意]。

3、若犯十恶、谋反谋逆连坐,以及奸淫、盗窃、杀人、受财枉法的[准许直接判决],不适用此[请旨及奏请裁定的]规定。

4、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户、家丁倚仗权势欺凌残害良民、侵犯官府的[事发后由所在官府直接追究审问],加重常人之罪一等[若非倚仗权势而犯的,不得一概加等],只惩处犯罪本人[不必追究其主人],不适用上述奏请之律。

5、若各衙门追究审问之时,占据(庇护)而不上报的,一并听由主管官司用密封奏章上奏处置[意思是有人到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前去审问其中的皇亲国戚及功臣,若隐匿庇护而不移交官府的,一并由主管官司用密封奏章上奏处置]。

条例

5.01

凡满洲、蒙古、汉军、绿营的官员军民人等,犯有死罪的,除十恶、侵盗钱粮、枉法及不枉法赃罪、强盗、放火、掘坟、诈伪、故意出入人罪、谋杀故杀等各项重罪外,其余寻常斗殴及非常赦所不能原谅的各项死罪,若查明其父祖子孙有阵亡者,无论京内由刑部办理,京外由该督抚在取供定罪后,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确实简明的事迹,写入奏本陈述,于秋审时恭候皇帝裁定。倘蒙皇恩优免一人一次,此后不准再行申请。

『律』6.00 职官有犯

1、凡京内京外大小官员犯有公罪或私罪的,主管部门列具事由,用密封奏章上奏皇帝,请旨,不许擅自审讯[这是指所犯情节较重的情形;若情节较轻、传讯询问的,不在此限]。若获准审讯的,依律拟定判决后奏闻,听候处置,仍需等待批准后方可判决。

2、若下属官员被本管上司无理欺凌虐待的,也听任其列具[欺凌虐待的]实际情形,用密封奏章直接奏陈[被参劾后,若将原参劾之上司罗列条款反告的,不予受理,仍加治罪]。

条例

6.01

各处大小土官如有犯罪,徒流以上的依律判罪,杖罪以下的交部议处。

6.02

荫生犯罪应参劾处分的,听凭各衙门题奏参劾。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罪的,地方官一面详报请求革除功名,一面即以到官之日起算期限审讯,不必等候学政批复才开始审理拟判。若情节本来较轻、罪止应予戒饬的,审明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生、监生犯罪的,同此办理。

6.03

文职道员、知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犯有公私罪名应予审讯的,仍照例题奏参劾,等奉到谕旨后,才可提审。其余

6.03

文职道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有犯公私罪名应审讯者,仍照例题参,奉到谕旨,再行提讯。其余文武各员,于题参之日,即将应质人犯拘齐审究。如督抚同驻省分,一面具题,一面行知应承审衙门,即行提讯。

6.04

凡参革发审之案,查明被参之人,如系同知、游击以下等官,遴委知府审理;系道府、副将等官,遴委道员审理。统令就近提齐款证,秉公确讯。其案内牵连被害之人,无关轻重者,该道府审明录供之后,即分别保释;止将重罪要犯带至省内,由司覆勘,解院审拟完结。

6.05

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按所犯分别降罚。

6.06

盛京居住满洲蒙古汉军文武官员,除因公诖误获罪者,仍准本地方居住外,若犯系侵盗亏欠钱粮及奸贪讹诈等事,降革者,堩连其家属,拨发各省满洲驻防,交该管官严加管束。

『律』7.00文武官犯公罪[凡一应不系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二十罚二月,三十罚四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决讫,仍留役。

条例

7.01

休职病故旗员未完罚俸银两,无俸可扣者,照外省官员之例,概予免追;如本身系世袭官职及休职有俸者,仍照数扣抵。

『律』8.00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为私罪]

凡内外大小文官犯私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三十罚六月,四十罚九月,五十罚一年]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俱调用。一百,革职离任[犯赃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

条例

8.01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

名例律上之二

『律』9.00犯罪免发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者,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

译文武各官员,在题奏参劾之日,即将应质讯的人证一并拘齐审究。若督抚同驻一省,一面具题奏报,一面知会应承审的衙门,即行提审。

6.04

凡参劾革职后发交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参之人如系同知、游击以下等官,选派知府审理;若系道员、知府、副将等官,选派道员审理。一律责令就近提齐案件的凭证证人,秉公确实审讯。案内牵连受害而与案情无关轻重的人,该道府审明记录口供后即分别予以保释;只将罪行重大的要犯押解至省内,由按察司复核,解送巡抚衙门审拟结案。

6.05

凡被参劾革职审讯的官员,审明确系无辜的,即以恢复原职定案,不得声称已经革职而不再另行题奏请示恢复。若原参劾的重罪审明属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结案的,恢复原职后,再按所犯情节分别降级罚俸。

6.06

居住在盛京的满洲、蒙古、汉军文武官员,除因公事失误获罪的仍准在本地居住外,若犯有侵盗、亏欠钱粮以及贪赃、讹诈等事而被降级革职的,一律连同其家属,拨发至各省满洲驻防地,交由该管官员严加管束。

『律』7.00 文武官犯公罪[凡不是出于私人过失,而是因公务获罪的,称为公罪]

凡京内京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的,应受笞刑的,一十下罚俸一个月,二十下、三十下各递加一个月[二十下罚二月,三十下罚四月],四十下、五十下各递加三个月[四十下罚六月,五十下罚九月];应受杖刑的,六十下罚俸一年,七十下降一级,八十下降二级,九十下降三级,均留任,一百下降四级调用[若按吏部、兵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的,仍照例留任]。吏典犯此罪的,笞杖执行完毕后,仍留任原差役。

条例

7.01

已休职或病故的旗员,未完清的罚俸银两,若无俸禄可以扣抵的,照外省官员的条例,一概予以免除追缴;若本人系世袭官职、休职后仍有俸禄的,仍照数扣抵。

『律』8.00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而是本人自己所犯的,都是私罪]

凡京内京外大小文官犯私罪的,应受笞刑的,一十下罚俸两个月;二十下罚俸三个月;三十下、四十下、五十下各递加三个月[三十下罚六月,四十下罚九月,五十下罚一年];应受杖刑的,六十下降一级;七十下降二级;八十下降三级;九十下降四级;均调用。一百下革职离任[犯贪赃罪的不在此限]。吏典犯此罪的,杖六十以上,罢免差役。

条例

8.01

凡外任的各官,遇有钱粮、刑名案件应予革职的,该督抚题奏参劾时,即摘去官印,委派他官署理,等奉到谕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免的,仍准恢复原职。

名例律上之二

『律』9.00 犯罪免发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罪各按其数用鞭责打,军、流、徒罪免于发遣,分别改为枷号。判徒一年的,枷号二十日,每递升一等增加五日,总徒、准徒也照此递加五日。判流二千里的,枷号五十日,每递升一等也增加五日。充军附近的,枷号七十日;近边的,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的,八十日;极边烟瘴之地的,九十日。

条例

9.01

凡迁移来盛京的新满洲等人,若有犯法的,该将军照新满洲的条例办理;若已过五年,则仍照旧人的规定治罪。

9.02

凡八旗满洲、蒙

条例

9.01

凡移来盛京新满洲等,若有犯法着该将军照新满洲例办理;如过五年,仍照旧人治罪。

9.02

凡八旗满州蒙古汉军奴仆犯军流等罪,除已经入籍为民者照民人办理外,其现在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俱依例酌发驻防为奴,不准折枷。犯该徒罪者,汉军奴仆照民人例问拟实徒,徒满之后仍押解回旗,交与伊主服役管束。其满洲蒙古奴仆照旗下正身例折枷鞭责发落。至设法赎身并未报明旗部之人,无论论伊主曾否收得身价,仍作为原主户下家奴。有犯军流等罪,仍照例问发。

9.03

凡旗人殴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按:殴死大功弟妹、小功堂侄、缌麻侄孙,律应拟流者也;殴杀胞弟,律应拟徒,例改流罪者也]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其有情节惨忍者,发往黑龙江、三姓等处,不准枷责完结。旗员中如有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者[按:此专指事而言]亦如之。

9.04

在京满洲蒙古汉军及外省驻防并盛京吉林等处屯居之无差使旗人[按此皆所谓正身旗人也]如实系寡廉鲜耻有玷旗籍者,堩削去本身户籍,依律发遣,仍逐案声明,请旨。如寻常犯该军遣、流徒、笞杖等罪,仍照例折枷鞭责发落。至内务府所属庄头、鹰户、海户人等[按此旗人而非正身者也]及附京住居庄屯旗人、王公各处庄头,有犯军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例定拟。

9.05

凡旗人窝窃、窝娼、窝赌及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并棍徒扰害、教诱宗室为非、造卖赌具、代贼销赃、行使假银、捏造假契、描画钱票、一切诓骗诈欺取财,以窃盗论,准窃盗论及犯诱拐、强奸、亲属相奸者,堩销除本身旗档,各照民人一例办理。犯该徒、流、军、遣者,分别发配,不准折枷。至八旗满洲、蒙古奴仆有犯罪应军流者,依例发驻防为奴,徒罪以下照民人问拟,徒满释回,仍交与伊主服役管束,毋庸销除册档。

『律』10.00军籍有犯

凡军籍人犯罪该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数决讫,徒五等依律发配,徒限满日仍发回原卫所[并所隶县州]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直省卫所[并所隶州县]附籍犯该充军者依律发遣。

『律』11.00,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隋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还获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得累[减而复]减[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律』12.00,以理去官[以理,谓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别项事故者]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谓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淘汰冘员,裁革衙门之类,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同]封赠官与[其子孙]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絻[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得与其子之官品同[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絻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为母子无絻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应请旨者请旨,应径问者径问,一如职官之法]

条例

12.01

子孙缘事革职,其父祖诰敕不追夺者,仍与正官同。

译古、汉军的奴仆犯军流等罪的,除已经入籍为民的照民人办理外,现在旗下的家奴犯军流等罪的,一律依例酌情发往驻防地为奴,不准折为枷号。犯徒罪的,汉军奴仆照民人条例判为实徒,徒刑期满后仍押解回旗,交由其主人服役管束。满洲、蒙古的奴仆照旗下正身条例折为枷号鞭责发落。至于设法赎身却未向旗部报明的人,无论其主人是否已收取身价银,仍作为原主户下的家奴。若犯军流等罪,仍照例判发。

9.03

凡旗人殴死有服制关系的卑幼、罪应判杖流折为枷号的[按:殴死大功服弟妹、小功服堂侄、缌麻服侄孙,依律应判流罪;殴杀胞弟,依律应判徒罪,条例改为流罪],除依律定罪外,仍酌量情节罪行,请旨定夺,不得一概纳入汇总题奏。若情节特别惨忍的,发往黑龙江、三姓等处,不准折为枷责结案。旗员中如有诬告讹诈、行为如同无赖、不顾品行操守的[按:此专指此类事件而言],也照此办理。

9.04

在京的满洲、蒙古、汉军以及外省驻防、盛京吉林等处屯居无差使的旗人[按:这些都是所谓正身旗人],若确系品行不端有玷旗籍的,一律削去本身户籍,依律发遣,仍逐案声明,请旨定夺。若寻常犯有该军遣、流徒、笞杖等罪的,仍照例折为枷号鞭责发落。至于内务府所属的庄头、鹰户、海户等人[按:这些是旗人但非正身者],以及附京居住的庄屯旗人、王公各处庄头,若犯军遣、流徒等罪的,一律照民人一样定罪。

9.05

凡旗人窝藏盗窃、开设娼馆、开设赌场,以及诬告、讹诈、行为如同无赖、不顾品行操守,或棍徒扰害、教唆宗室为非作歹、制造买卖赌具、代盗贼销赃、使用假银、伪造假契约、描画假钱票、一切诓骗欺诈取财,以及以窃盗论罪、准窃盗论罪,或犯诱拐、强奸、亲属相奸的,一律销除其本身旗籍档案,各照民人一样办理。犯徒、流、军、遣罪的,分别发配,不准折为枷号。至于八旗满洲、蒙古奴仆犯罪应判军流的,依例发往驻防地为奴;徒罪以下的照民人拟判,徒刑期满释放后,仍交由其主人服役管束,不必销除旗籍册档。

『律』10.00 军籍有犯

凡军籍人犯罪应判徒流的,各依所犯情节按杖数判决执行,徒罪五等依律发配,徒刑期满后仍发回原卫所[以及所隶属的县州];流罪三等照地理远近发配直省卫所[以及所隶属的州县];附籍者犯该充军的,依律发遣。

『律』11.00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予减刑的,若因从犯而减[指共同犯罪,以主谋者为首犯,随从者减一等],因自首而减[指犯法者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行投案自首的,准予减二等],因故失而减[指吏典故意出入人罪,但后来将放走之人重新捕获的,只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职论处的,失出罪减五等,比吏典再减一等,若重新捕获又减一等,共可减七等],因公罪而递减之类的[指同僚共犯公罪、因判罪过重而失误的,吏典减三等;若尚未判决释放的,再减一等,共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都可以累加减刑[像这类情形,都可以累积减等定罪]。

『律』12.00 以理去官[以理,指依正当途径离任,非因其他事故]

凡任期已满得人接替、改任、致仕等官,与在任官员一样对待[指并非因犯罪而解除官职的,如淘汰冗员、裁撤衙门之类的情形,虽因事解任降级,但未被追夺诰命的,都与在任官员一样对待]。受封赠的官员与[其子孙]正官一样对待。至于妇人因丈夫犯罪、或因义绝而[未改嫁]的[若其亲生子有官职,也一并受封赠],可与其子的官品相同对待[指妇人虽与夫家义绝,或在丈夫尚在世时被休弃,但其子若有官职,可与子的官品相同对待,这是因为母子之间没有义绝之道的缘故;这类人]若犯罪的,一并依照职官犯罪之律拟判[应请旨的请旨,应直接审理的直接审理,如同对待职官的方法一样]。

条例

12.01

子孙因事被革职的,若其父祖的诰敕未被追夺的,仍与正官一样对待。若致仕官员及受封赠的官员犯贪赃罪的,与无俸禄之人同等论罪。

『律』13.00 无官犯罪

1、凡无官职之人犯罪,后

若致仕及封赠官犯赃,与无禄人同科。

『律』13.00无官犯罪

1。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纳赎。

2,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考满、丁忧、致仕之类]事发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罚,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断,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赎俱免。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虽系公罪,事页追究明白[应赔偿者赔偿,应还官者还官]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断。

条例

13.01

无官犯赃,有官事发,照有官参提,以无禄人科断;有官时犯赃,黜革后事发,不必参提,以有禄人科断。

『律』14.00除名当差

凡职[兼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应]追夺[诰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阶勋]爵皆除[不该追夺诰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职官僧道之原籍]军民灶户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条例

14.01

凡失陷城池、行间获罪及贪赃革职各官封赠,俱行追夺。其别项革职者,免追。

14.02

凡知县以上及佐贰杂职等官,因贪赃枉法革职者,任内有降罚案件,照例仍追编俸。外如佐杂等官,实系因公诖误,毋论任内降罚案件多寡,所有食过编俸,一概免其追赔。

『律』15.00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随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孙]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虽经附[入配所之]籍,愿还乡者,放还[军犯亦准此]其谋反

译来有了官职时事情才被发觉的,若属公罪笞杖以上的,一律依律纳赎。

2、低级官员犯罪,升迁后事情才被发觉的;在任期间犯罪,离任后[如任满、丁忧、致仕之类]事情才被发觉的,属公罪笞杖以下的,依律降级罚俸;杖一百以上的,依律判罪,本案革职,笞杖以上的,折抵和纳赎都免除。若事涉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的,虽属公罪,也要彻底追究清楚[应赔偿的赔偿,应归还官府的归还官府]。但凡犯有私罪的,都依律论处。吏典犯有公私罪名的,各依本律判罪。

条例

13.01

无官之人犯贪赃罪,后来有了官职才被发觉的,照有官职者的程序参劾提审,但按无俸禄之人的标准判罪;有官职时犯贪赃罪,被革职后事情才被发觉的,不必参劾提审,按有俸禄之人的标准判罪。

『律』14.00 除名当差

凡职官[兼指文武官]犯[私]罪被罢职不再叙用、应予[被]追夺[诰敕]、除名[削去仕籍]的,其官阶勋位爵位都一并革除[不该追夺诰敕的不在此限]。僧道犯罪已经受过决罚的[追收度牒],一并令其还俗[职官出身的僧道,遣返原籍],军籍、民籍、灶户各按本来的身份,遣返原籍当差。

条例

14.01

凡因失陷城池、临阵获罪以及贪赃革职的各官,其封赠一律追夺。若因其他事项革职的,免予追夺。

14.02

凡知县以上及佐贰、杂职等官,因贪赃枉法而革职的,其任内如有降级罚俸的案件,仍照例追缴俸禄。此外,佐杂等官若确系因公事失误的,无论任内降级罚俸案件多少,所领取的俸禄一概免予追缴。

『律』15.00 流囚家属

凡犯流刑的,妻妾随同前往;父祖、子孙愿意随行的,听其自便。迁徙安置人[随行]的家口[妻妾父祖子孙]也照此办理。若流放之人[本犯]身故,家口虽已附[入配所之]籍,愿意返回家乡的,准予放还[军犯也照此办理]。至于谋反……

、叛逆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条例

15.01

凡实犯大逆之子孙,绿坐发遣为奴者,虽系职官及举贡生监,应与强盗免死减等发遣为奴人犯,俱不准出户。傥逄恩赦,亦不得与寻常为奴遣犯一体办理。

15.02

凡军流徒犯,俱开明籍贯、年岁,行文配所。其军流犯之妻及有子愿随者,亦开明年岁。若解部,发遣人犯,造册送部。如系旗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译叛逆和制造、蓄养蛊毒的,以及采生折割人的,杀一家三人的,即使遇赦仍要流放的,其家属人口不在准许放还之列。

条例

15.01

凡是确实犯了大逆之罪的人的子孙,按连坐罪发遣为奴的,即使是有官职以及举人、贡生、监生,与强盗免死减等发遣为奴的人犯一样,都不准出户。倘若遇上恩赦,也不得与平常发遣为奴的罪犯一律办理。

15.02

凡是军流徒罪犯,都要写明籍贯、年岁,行文送到发配之处。其军流犯的妻子以及愿意随行的子女,也要写明年岁。如果要解送刑部,发遣的人犯,要造册送交刑部。如果是旗人,并要写明旗色、佐领。

15.03

内地军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愿回籍并会赦不准放还外,其余令该地方官给盗回籍。若妇人无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抚,令本犯亲戚领回原籍,不准官为资送。

15.04

旗民发遣人犯,系奉特旨着佥妻子及例应佥妻者,听遣所该管官同本犯一例管束。本犯身故后,有情愿携骸回归者,该将军等照例咨部,准其回旗回籍。若非特旨佥遣及例应佥遣之家属,原系随往遣所,本非罪犯,各该衙门于起解文内务将「随往」字样注明,遣所该管官记档安插,毋得概同本犯一例羁管。有愿回旗籍及本犯身故后有情愿携骸回归者,即准回归,咨部存案。其力不能来者,系旗人入于本处档内,令其披甲;系民人安插为民,日后力能回归,仍听其便。傥该各管官故为留难刁蹬,不行咨报及失于查察者,交部分别议处。

15.05

凡律应定拟佥遣之犯,承审官于审讯时,即取本犯确供,将伊妻姓氏年貌,即于招详内声明。如无妻室,即取具邻族甘结,随招申送。若系隔属隔省,一面于招内申报,一面移查原籍取结,俟结到之日,即行具文申送,不得俟结案后再行查佥。如有因妻患病留养,将本犯先行发遣者,俟伊妻病痊补解时,令伊亲属随同差役解赴遣所,交与本犯收领。若伊妻年过六十以上,并原系有疾不能随行,及患病留养后成笃废不能补解者,该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申详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应行报部者,报部查核。傥有捏结情弊,将具结之邻族杖一百,犯妻立即补解。其不行详察之地方官,并转详之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15.06

军流发遣人犯到配后,生长子孙,本犯在日,其子孙如欲往他处耕种贸易,呈明该管衙门,听其自便。至配所生长之女,本犯或许嫁他处,或寄养与人,亦听其自便。

15.07

赏旗为奴人犯之在籍子孙,有前往遣所省视及随往之子孙,原不在佥遣之内,郄行回归,即赴该管衙门报名,给与印票,准其回归,仍将随往子孙回归之处,照例报部。本犯之主不得挟势羁留,傥有刁留计陷不得回归者,将本主照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律治罪,该管官一并交部议处。

15.08

凡罪应绿坐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项犯属,仍照例佥发外,其余一应军流遣犯及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家属,堩无庸佥配。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者,听其自便,不得官为资送。

15.09

发往鸟鲁木齐等处人犯,未经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随妻子,或因到配已近,不愿回籍,或子已年长,堪胜力作,情愿到配为民者,令地方官讯明,仍行发往,即入于各该处民籍,安插耕种,不必令其为奴。

译15.03

内地充军流放人犯死亡后,除妻子不愿返回原籍、以及虽遇赦令仍不准放回的以外,其余的由该地方官发放路费遣送回原籍。若妇人无子或子年幼,行文告知本省督抚,令该犯的亲戚将其领回原籍,不准由官府出资遣送。

15.04

旗人、民人被发遣的犯人,凡是奉特旨谴发妻子子女、或按例应谴发妻子的,听凭遣所主管官员与本犯一并管束。本犯死亡后,若有情愿携带其尸骨归葬的,该将军等按例咨报刑部,准许其返回本旗、原籍。若不是奉特旨发遣及依例应发遣的家属,本来只是随同前往遣所,并非罪犯,各衙门在起解的文书中务必注明"随往"字样,遣所主管官员登记造册予以安置,不得一律与本犯同等羁押管束。若其有愿意返回本旗、原籍的,以及本犯死亡后有情愿携骸归葬的,即准其归还,咨报刑部备案。其中无力回归的,若是旗人,编入当地档册,令其充当披甲兵;若是民人,安插为民,日后若有能力回归,仍听其自便。倘若各主管官员故意刁难阻挠,不予咨报,或失于查察,交由吏部分别议处。

15.05

凡按律应判定发遣、谴发妻子的犯人,承审官在审讯时,即应取得本犯确切供词,将其妻子的姓氏、年龄、相貌,在呈报的详文中注明。若无妻室,即取得邻里族人出具的保结,随同呈文一并申报。若犯人籍贯属于外府外省,一方面在呈文中申报,一方面行文原籍查取保结,等保结送到之日,即应具文申报,不得等结案后再行查办谴发之事。若因妻子患病留养,先将本犯发遣的,等其妻病愈后补行解送时,令其亲属随同差役解往遣所,交与本犯收领。若其妻年过六十岁以上,或本来就有疾病不能随行,以及患病留养后成为残疾无法补行解送的,该地方官取得邻里族人出具的保结,呈报各上级官员,行文本犯所在遣所,使其知晓此事。凡应上报刑部的,一并报部查核。倘若有捏造保结欺骗之事,将出具保结的邻里族人杖一百,犯人之妻立即补行解送。至于未认真查察的地方官,以及转呈的上级官员,一并交由吏部分别议处。

15.06

军流发遣犯人到达配所后所生的子孙,本犯在世时,其子孙如果想前往他处耕种、经商,呈明主管衙门后,听凭其自便。至于在配所所生的女儿,本犯或将其许配到他处,或寄养在他人家中,也听凭其自便。

15.07

被赏赐给旗人为奴的犯人,其留在原籍的子孙,若有前往遣所探望及随同前往的子孙,本来就不在谴发之列的,若想返回,即到主管衙门报名,发给凭证,准许其返回,仍将随往子孙返回之事,依例报部。本犯的主人不得倚仗势力扣留不放,倘若有刁难扣留、设法陷害使其不能返回的,将该主人按照私自蓄养良家男女为奴婢律治罪,主管官员一并交由吏部议处。

15.08

凡按律应当连坐、以及制造豢养蛊毒、采生折割人、杀害一家人、非死罪而杀三人等各项罪犯的家属,仍依例谴发外,其余一应军流遣犯以及应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的犯人家属,都不必谴发随往。若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的,听其自便,不得由官府出资遣送。

15.09

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的犯人,尚未到达配所,本犯中途病故,其随行的妻子儿女,若因距配所已近,不愿返回原籍,或子女已经年长,能够胜任劳作,情愿到配所为民的,令地方官讯问明白后,仍准其前

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愿回籍者,该地方官照例递回原籍。至已经到配入厂年限未满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满例,准入民籍,一体安插,不必复令为奴。

15.10

蒙古人犯,例应佥遣之妻子,其随从本夫者,照例交与河南、山东驿地当差;如本犯已经正法,其妻子单行发遣者,将该犯等酌发南省驻防兵丁为奴。至佥解递送之处,悉照应绿坐犯属之例办理。

15.11

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当差人犯,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家口者,官为资送,到配后不得同罪犯一例羁管。

15.12

旗下家奴酗酒行凶,经本主报明,该旗送部发遣之犯,所有妻室子女俱一体发遣,给兵丁为奴。其有年老残废及子女幼小不能随带者,或令于亲属依栖,或听本妇另嫁,不准仍留原主处服役。

15.13

缘坐案内,例应佥遣伊犁等处为奴人犯,在配所生之女及妇女本身犯罪发遣为奴,单身到配者,俱准其各就该处择配,永远不准回籍。之遣犯仍令各将所配自行报明,该管官存案。其余寻常遣犯,在籍随往及在配所生之女,除力能回籍各听其便外,或遇无力不能回籍,查明原依本主者,听本主择配;依本犯者,听本犯择配,亦令报明存案,不得官为经理。

『律』16.00,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犯[皆有心故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及因人连累致罪[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钤束及干连听使之类]若官吏有犯公罪[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丈书迟错之罪,皆无心误犯]并从赦宥[谓会赦皆得免罪]其赦书临时[钦]定[实犯等]置名特[赐宥]免[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及[虽不全免]减降从轻者[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不在此限[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条例

16.01

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及外姻小功尊属者,俱不准援赦。

16.02关系军机兵饷

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俱不准援赦宽免[关系行间兵饷者,乃坐]

16.03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系钱粮、婚姻、田土等项罪,虽遇赦免,事页究问明白[应追取者仍行追取,应改正者仍行改正]

16.04

诬告叛逆,未决应拟斩候者,不准援赦。又捕役诬拏良民及曾经犯窃之人,威逼承认,除被诬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捕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将捕役照例充军,遇赦不准援免。

译往,编入该处民籍,安插耕种,不必令其为奴。若有寡妻幼子,不能胜任劳作,或自愿返回原籍的,该地方官依例遣送回原籍。至于已经到达配所、在服役年限未满以前本犯身故的,其妻子儿女即照年限已满之例,准予编入民籍,一并安插,不必再令其为奴。

15.10

蒙古人犯,依例应谴发妻子儿女随往的,若随从本夫前往,依例交与河南、山东驿站充当差役;若本犯已经处死,其妻子儿女单独发遣的,将该犯等酌情发往南方各省驻防兵丁处为奴。至于谴发解送之事,一律依照应连坐犯人家属之例办理。

15.11

满洲、蒙古、汉军旗人发往新疆当差的犯人,若有情愿随带妻室家眷的,由官府资助遣送,到达配所后不得与罪犯一律羁押管束。

15.12

旗下家奴酗酒行凶,经本主报官,由该旗送交刑部发遣的犯人,其所有妻室子女都一并发遣,赐给兵丁为奴。若有年老残废及子女年幼不能随带的,或令其依附亲属居住,或听凭该妇人另行改嫁,不准仍留在原主处服役。

15.13

连坐案件中,依例应谴发到伊犁等处为奴的犯人,在配所所生的女儿,以及妇女本人犯罪被发遣为奴、单身到达配所的,都准许其各自在该处择配成婚,永远不准返回原籍。这类遣犯仍需各自将所择配偶报明,由主管官员存档备案。其余普通遣犯,在原籍随行以及在配所所生的女儿,除有能力返回原籍的听其自便外,若遇有无力返回原籍的,查明原本依附本主的,听凭本主为其择配;依附本犯的,听凭本犯为其择配,也需报明存档,不得由官府代为经办。

『律』16.00,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窃系官府财物以及强盗、窃盗、放火、盗掘坟墓、接受枉法赃、不枉法赃、诈骗伪造、犯奸、掠取人口、贩卖人口、诱骗拐带人口,以及暗中结党、进献谗言、唆使他人杀人、故意出入人罪,若明知情由而故意放纵、听凭、施行、藏匿、窝藏、引导护送、说合案情、经手过付贿赂之类的,凡是确实故意所犯的罪行,虽然遇到大赦,一律不予宽宥赦免。至于过失犯罪的(指过失杀伤人、失火以及误毁、遗失官府财物之类),以及因他人牵连而获罪的(指因他人犯罪牵连而获罪,如犯人犯罪时失于察觉防范、约束以及受牵连听人指使之类),若是官吏犯有公罪的(指官吏等人因办理公事而获罪,以及失出失入人罪,若是文书迟误错漏之罪,都属无心过失所犯),一律都可依赦令宽宥(指遇赦都可免罪)。其赦书如临时特别(钦定),对实犯等指名特别(赐予宽宥)免罪的(指赦书不说"常赦所不原",而是临时定立罪名给予宽宥的,则特别依赦令宽免),以及(虽不能全免,但)减等降罪从轻处理的(指由死罪降为流罪、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之类),都不受此限制(指都不在"常赦所不原"的限制之内)。

条例

16.01

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以及外姻小功以上尊属的,都不准援引赦令。

16.02(关系军机兵饷)

凡关系军事机密、军队粮饷事务的,都不准援引赦令宽免(关系到军中粮饷的,即照此论处)。

16.03

以赦令颁布前的事情告发他人犯罪的,以其所告之罪治其本人之罪;若涉及钱粮、婚姻、田土等项罪案,虽遇赦免,仍应彻查明白(应追缴的仍须追缴,应改正的仍须改正)。

16.04

诬告他人谋反叛逆,尚未判决、应拟斩监候的,不准援引赦令。又,捕役诬陷逮捕良民及曾经犯窃盗之人,威逼其承认罪行的,除被诬之罪名遇赦仍准援引赦免者、其反坐之捕役也得援引

16.05

凡遇恩诏内开有军流俱免之条,其和同诱拐案内系民人改发烟瘴少轻地方者,即准宽免;系旗下家人于诱拐案内发遣为奴人犯,亦许一体援免。

16.06

直省地方偶值雨泽愆期,应请治理刑狱者,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内牵连待质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该督抚一面酌量分别减免省释,一面奏闻。

16.07

凡察哈尔蒙古及札萨克地方,偷窃四项牲畜,罪应发遣贼犯,遇赦俱不准减等。

16.08

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红阳等项邪教为首之犯,无论罪名轻重,恭逢恩赦,不准查办,并逐案声明“遇赦不赦”字样;其为从之犯,亦俱不准援减。

16.09

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应总徒四年及原犯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诬告平人死罪,未决应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如徒役未满,遇赦减等,减为总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如已到流配所,加徒役已满者,即照寻常流犯,减为徒三年。

16.10

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之犯,遇赦准予援免;如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免。

16.11

凡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赦查询,伊祖父母、父母愿令回家,如恩赦准其免罪者,即准释放。若祇准减等者,仍行减徒,其所减徒罪照亲老留养之例,枷号一个月,满日释放,毋庸充配。傥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祖父母、父母呈送,民人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旗人枷号两个月,仍发黑龙江当差。

16.12

凡宗室觉罗及旗人民人触犯祖父母父母呈送发遣圈禁之犯,除恭逢恩赦,仍遵定例查询办理外,若遇有犯亲病故,许令亲属呈报各该旗籍,明咨宗人府,并行知配所督抚将军查核原案,祇系一时偶有触犯,尚无怙终屡犯重情,并查看本犯果有闻丧哀痛迫切情状,如系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奏请释放;如系旗人民人,由各督抚将军咨报刑部核明奏请释放。如在逃被获,讯明实因思亲起见,又有闻丧哀痛情状者,即免其逃罪,仍发原配安置,不准释回。其逃回后自行投首及亲属代首者,遇有犯亲病故,准其察看情形,如实系闻丧哀痛,免其发回原配,仍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本系桀骜性成,屡次触忤干犯致被呈送发遣情节较重之犯,俱不准释回。

16.13

文武官员、举人、监生、生员及吏典、兵役,但有职役之人,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遇赦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

『律』17.00,流犯在道,会赦。

1凡流犯在道会赦[赦以奉旨之日为期,必于程限内未至配所会赦者,方准赦回。若虽未至配所]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奸徒有意迁廷,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

译赦免罪责外,若将平民及犯窃盗轻罪之人逼令承认为谋杀、故杀、强盗的,将捕役依例发配充军,遇赦不准援引免罪。

16.05

凡遇恩诏内载有"军流罪犯一并赦免"的条款,其中和同诱拐案内被改发烟瘴等较轻地方的民人,即准予宽免;若是旗下家奴因诱拐案被发遣为奴的,也准许一并援引赦免。

16.06

各省地方偶遇雨水不及时,应当清理刑狱的,除徒刑、流刑等罪外,其各案件中牵连待审及笞杖罪中情有可原的,该督抚可一面酌情分别减免省释,一面奏报朝廷。

16.07

凡察哈尔蒙古及札萨克地方,偷盗四项牲畜、罪应发遣的犯人,遇赦一律不准减等。

16.08

传习白阳教、白莲教、八卦教、红阳教等邪教为首的犯人,无论罪名轻重,即使恭逢恩赦,也不准查办减免,并须在每案中注明"遇赦不赦"字样;其从犯,也一律不准援引减等。

16.09

凡在京城及在外地,已犯徒罪又再犯徒罪、应合并判为总徒四年的,以及原犯总徒四年、准折算为徒五年的,若遇赦减等,一律减一年。至于诬告平人死罪、尚未判决、应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的,若徒役尚未服满,遇赦减等,减为总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若已到达流放配所、加役已经服满的,即照普通流犯,减为徒三年。

16.10

凡侵吞盗取仓库钱粮据为己有、数额在一千两以上、判拟斩监候的犯人,遇赦准予援引赦免;若数额超过一万两以上的,不准援引赦免。

16.11

凡因触犯祖父母、父母而被发遣的犯人,遇赦查询,若其祖父母、父母愿意令其回家,如恩赦准许免罪的,即准予释放。若只是准许减等的,仍照例减为徒罪,其所减的徒罪按亲老留养之例,枷号一个月,期满后释放,不必再行发配。倘若释放回家后,再有触犯行为,又经祖父母、父母呈送官府的,民人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旗人枷号两个月,仍发往黑龙江当差。

16.12

凡宗室、觉罗及旗人、民人因触犯祖父母、父母被呈送发遣圈禁的犯人,除恭逢恩赦时仍依定例查询办理外,若遇被触犯的亲属病故,准许其亲属呈报本旗,明白咨报宗人府,并行文知照配所所在的督抚、将军查核原案,若确系一时偶然触犯,并无怙恶不悛、屡次触犯的重情,并查明本犯确实有闻丧哀痛迫切的情状,若是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奏请释放;若是旗人、民人,由各督抚、将军咨报刑部核明后奏请释放。若在逃亡中被捕获,审讯明白确系因思念亲人而逃、又有闻丧哀痛情状的,即免其逃亡之罪,仍发回原配所安置,不准释放回家。其逃回后自行投案自首以及由亲属代为投首的,遇有被触犯的亲属病故,准其察看情形,若确系闻丧哀痛,免其发回原配所,仍按"不应重"律杖八十。若本来就是性情桀骜不驯、屡次触犯冒犯以致被呈送发遣、情节较重的犯人,都不准释放回家。

16.13

文武官员、举人、监生、生员以及吏典、兵役等一切有职务差役之人,若犯奸淫、盗窃、诈骗伪造及一切贪赃徇私之罪,遇赦审问明白,罪名虽获宽宥赦免,仍须革除其职务差役。

『律』17.00,流犯在道,会赦。

凡流犯在解送途中遇赦(赦令以奉旨颁布之日为准,必须在规定的行程期限内、尚未到达配所而遇赦的,方准许赦免放回。若虽未到达配所),但计算行程已超过期限的,不得依赦令放免(是恐怕奸猾之徒故意拖延行程,比如流三千里,每日行五十里,应合计六十日的行程,若未满六十日而遇赦,不论

若从起程日至奉旨日总计有违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谓如沿途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于途中]曾在逃,虽在程限内[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军罪亦同]

2其流犯及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3其徒犯在道会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条例

17.01

凡官员问拟徒罪,不论已未到配,遇赦减免,令各督抚造册咨部,汇题存案。其有关人命拟徒常犯,遇赦减等,另册报部核办,不得与寻常徒犯按季册报。

17.02

凡在京八旗兵丁闲散人等,因犯逃罪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新疆等处当差者,如在途、在配遇赦回京,仍归入本旗档内,严加管束,即准以步甲等差挑取。傥挑差后,怙恶不悛,仍复滋事及脱逃被获者,即销除旗档,发遣烟瘴地方,照民人一例管束,不准释回。若未经挑差以前,复犯逃罪被获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若自行投回,毋论已未挑差,仍俱照旗人逃走自首例办理。其有犯别项罪名,各照本例科断。

名例律上之三

『律』18.00,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条例

18.01

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孝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

18.02

凡部内题结军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经发配以前告称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其母系属孀妇守节二十年,家无以次成丁者,如属大宛、二县民人,该县查明,府尹确察,报部;如属五城民人,兵马司掌印指挥查明,巡城御史确察,报部;如属外省民人,州县官查明,督抚确察,报部。军流徒犯照数决杖,徒犯枷号一个月,军流枷号四十日,免死流犯枷号两个月,俱准存留养亲。其各省人犯,该督抚照此确查办理。若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后始告留养者,取具该犯确供,一面解配,一面行查原籍督抚;及人犯甫经到配告称留养者,该配所一面收管,一面行查,如果例应留养,取结报部,将该犯解籍留养,原审官照军流等犯未经审出实情例议处。

18.03

军流徒犯,并非独子,地方官知情捏报,以故出论。

译已走多远,一律依赦令放免。若从起程之日到奉旨之日总计已超过期限的,则不在赦免之限)。若在途中有事故的,不适用此律限制("有故"指如沿途患病、或遇风阻、遭遇盗贼,有当地官府出具的保勘文书凭证的,都可扣除因事故耽误的日数,不计入行程期限,所以说不适用此律)。若曾在途中逃跑,即使在期限内(遇赦),也不予放免。若逃跑者本人已经身死,其随行家属愿意返还的,听其自便,迁徙安置之人也照此办理(军罪也是同样处理)。

其流犯及迁徙安置之人,已经到达配所的,以及犯谋反、叛逆、连坐应流放,若制造豢养蛊毒、采生折割人、杀害一家三人,遇赦仍应流放的,都不在赦免放行之列。

其徒犯在解送途中遇赦以及已到达配所遇赦的,一律予以放免(流犯加徒役的,也一并免除加徒)。

条例

17.01

凡官员被判拟徒罪的,不论是否已到达配所,遇赦减免的,令各督抚造册咨报刑部,汇总奏报存案。其中涉及人命案件、被判拟徒罪的常犯,遇赦减等的,另造册报部核办,不得与普通徒犯一并按季造册申报。

17.02

凡在京八旗兵丁、闲散人等因犯逃跑之罪及其他罪名,被发遣到黑龙江、新疆等处当差的,若在途中或在配所遇赦返京,仍归入本旗档册内,严加管束,即准以步甲等差挑选录用。倘若挑取差役后,仍怙恶不悛,又滋生事端以及脱逃被捕获的,即销除其旗籍档案,发遣到烟瘴地方,照民人一律管束,不准释放回归。若尚未挑取差役以前,又犯逃跑罪被捕获的,仍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若自行投案返回的,无论是否已挑取差役,仍都照旗人逃走自首之例办理。其中若有犯其他罪名的,各按本例定罪。

名例律上之三

『律』18.00,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不属于常赦不予宽宥之列的,而祖父母(高祖、曾祖同)父母年老(七十岁以上)或有重病(残废笃疾),应有人侍奉,家中又无次丁(十六岁以上)的(即与独子情形无异,主审官员审问明白后),开列所犯罪名(以及应当侍奉的缘由),奏报朝廷,听候皇帝裁定。若犯徒刑、流刑(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或患病、无人侍奉)的,只需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准予存留养亲(军犯也照此办理)。

条例

18.01

凡犯罪案件中,有兄弟都被判拟处死的,准许留一人养亲,仍依律奏闻,请旨定夺。

18.02

凡部内审结的军流徒犯以及免死流犯,在尚未发配以前告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侍奉,以及其母系寡妇守节二十年、家中无次丁的,若属大兴、宛平二县民人,由该县查明,府尹确实查察后,报部;若属五城民人,由兵马司掌印指挥查明,巡城御史确实查察后,报部;若属外省民人,由州县官查明,督抚确实查察后,报部。军流徒犯照原数决杖,徒犯枷号一个月,军流犯枷号四十日,免死流犯枷号两个月,都准予存留养亲。其各省犯人,该督抚也照此确实查明办理。若在外地的犯人押解到部之后才告称留养的,取得该犯确切供词后,一面解往配所,一面行文查询原籍督抚;以及犯人刚到达配所即告称留养的,该配所一面收管,一面查询,若确实按例应予留养,取得保结后报部,将该犯解回原籍留养,原审官依照军流等犯未曾审出实情之例予以议处。

18.03

军流徒犯若并非独子、地方官明知

如有受贿情弊,以枉法论;失察者,交部议处。其邻保族长人等,有假捏出结者,照证佐不言实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若地方官查报后,复将假捏情弊自行查明,或上司复饬察出,及邻保人等自行首送者,除本犯仍发配外,官员及邻保人等俱免议。至定案之初,不遵例取具有无祖父母、兄弟、子孙及年岁若干确供者,承审之员照军流等犯未经审出实情例议处。

18.04

凡人命案件,于相验时,即将凶犯之亲有无老疾,该犯是否独子,讯证明确,一并详报。定案时,系戏杀及误杀,秋审缓决一次,例准减等之案,并擅杀、斗杀情轻及救亲情切,伤止一二处,各犯核其情节,秋审时应入可矜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孀妇独子,伊母守节二十年者,或到案时非例应留养之人,迨成招时,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疾,兄弟子侄死亡者,该督抚查取各结,声明具题,法司随案核覆,声请留养[按此随案声请留养者]其余各案,秋审并非应入可矜,并误杀缓决一次,例不准减等者,该督抚于定案时,止将应侍缘由声明,不必分别应准、不应准字样,统俟秋审时取结报部,刑部会同九卿核定,入于另册进呈,恭侯钦定[按此秋审时核办留养者]其谋故杀及连毙二命,秋审应入情实无疑之案,虽亲老丁单,毋庸声请留养[按此无庸声请留养者]至夫致死妻应行留养承祀之案,无论殴杀、故杀,如核其情节,秋审应入可矜者,亦准随案声请,其余统俟秋审时取结,分别情罪轻重办理[按此殴死妻分别办理者]朝审案件,一体遵行。

18.05

凡戏杀、误杀、擅杀、斗杀情轻及救亲情切伤止一二处各犯,如定案时犯亲年岁不符原题内未经声明,应侍秋审后核其祖父母、父母现已老疾、孀妇守节年分堩已符合,或成招时家有次丁嗣经身故及被杀之家先有父母嗣已物故,与留养之例相符,由各督抚查明已入秋审缓决可矜者,随时随案具题,刑部核明题覆,准其留养。其未入秋审各案,如擅杀、斗杀应拟可矜,戏杀及误杀例准缓决一次减等者,亦准其随时查办。如误杀不准一次减等之案及擅杀、斗杀应拟缓决者,照例俟秋审时取结报理[如系擅杀,仍照例毋庸查被杀之家有无父母]

18.06

凡斗杀等案及殴妻致死之犯,奉旨准其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斗杀等案,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至殴妻致死,原题时亲老丁单,声请留养,遇有父母先存后故,与承祀之例相符者,各督抚于秋审时查明,取结另行报部,九卿一体核拟具题。傥有假捏等弊,除本犯仍照原拟,不准留养承祀外,查报之地方官及捏造之邻保族长等,俱照捏报军流留养例分别议处治罪。

译情况而虚假申报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有受贿情弊,以枉法罪论处;失察的,交由吏部议处。其邻里、保甲、族长等人若有假造保结欺骗的,照证人不说实情减本犯罪二等治罪。受贿的,以枉法从重论处。若地方官申报后,又自行查明有虚假捏造情弊,或经上司又行查察出,以及邻保人等自行前来投首的,除本犯仍照例发配外,官员及邻保人等一律免予议处。至于定案之初,不遵例取得犯人是否有祖父母、兄弟、子孙及具体年岁的确切供词的,承审官员依照军流等犯未审出实情之例予以议处。

18.04

凡人命案件,在相验尸体时,即应将凶犯的双亲是否老弱患病、该犯是否独子,讯问查证明确,一并详细申报。定案时,若属戏杀及误杀、秋审时缓决一次、依例准予减等的案件,以及擅杀、斗杀情节较轻和救护亲人情急、致伤仅一二处的,各案犯根据其情节,秋审时应列入"可矜"的,若其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侍奉,以及寡妇独子、其母守节二十年的,或案发时并非依例应留养之人,等到定案成招时,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弱患病、兄弟子侄已经死亡的,由该督抚查取各项保结,声明情况后具题,法司随案一并核覆,据此声请留养(按:这是随案声请留养的情形)。其余各案,若秋审并非应列入"可矜",以及误杀缓决一次、依例不准减等的,该督抚在定案时,只需将应当侍奉的缘由声明,不必分别注明是否应准,一律等到秋审时取得保结报部,由刑部会同九卿核定,编入另册进呈,恭候皇帝裁定(按:这是秋审时核办留养的情形)。其中属谋杀、故杀以及一次连杀二命,秋审应列入"情实"无疑的案件,即使双亲年老、家中孤丁,也不必声请留养(按:这是不必声请留养的情形)。至于丈夫致死妻子应予留养承祀的案件,无论是殴杀还是故杀,若核其情节秋审应列入"可矜"的,也准予随案声请,其余的一律等到秋审时取得保结,分别情罪轻重办理(按:这是殴死妻子分别办理的情形)。朝审案件,也一律照此办理。

18.05

凡戏杀、误杀、擅杀、斗杀情节较轻及救护亲人情急、致伤仅一二处的各案犯,若定案时犯人双亲的年岁与原来题奏时不符、未经声明应予侍奉的,秋审后核查其祖父母、父母确已年老患病、寡妇守节年份也确已相符的,或定案成招时家中原有次丁、后来已死亡,以及被杀之家原先有父母、后来也已亡故,与留养之例相符的,由各督抚查明已列入秋审缓决可矜的,随时随案具题,刑部核明后题覆,准予留养。其未列入秋审的各案,若擅杀、斗杀应拟为"可矜",戏杀及误杀依例准予缓决一次减等的,也准其随时查办。若误杀不准一次减等的案件,以及擅杀、斗杀应拟"缓决"的,仍照例等到秋审时取结办理(若属擅杀,仍照例不必查问被杀之家是否有父母)。

18.06

凡斗杀等案以及殴妻致死的案犯,奉旨准予留养承祀的,将该犯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斗杀等案,追缴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作为赡养费用。至于殴妻致死,原来题奏时双亲年老、家中孤丁,声请留养、遇有父母先在后又亡故、与承祀之例相符的,各督抚在秋审时查明,取得保结另行报部,九卿一并核拟具题。倘若有假造欺骗等弊端,除本犯仍照原判、不准留养承祀外,查报的地方官及捏造的邻保族长等,都照捏报军流留养之例分别议处治罪。若留养承祀

若留养承祀之后,如有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无论罪名轻重,即照现犯之罪按律定拟,不准复行声请。

18.07

杀人之犯有秋审应入缓决应准存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但其亲尚在无人奉侍不论老疾与否杀人之犯皆不准留养若被杀之人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供养赡不听教训为父母所摈逐及无姓名籍贯可以关查者仍准其声请留养至擅杀罪人之案与殴毙平人不同如有亲老应侍照例声请毋庸查被杀之家有无父母是否独子

18.08

尊长故杀卑幼之案,如有亲老丁单,定案时于疏内声明,俟秋审时取结报部,分别情罪轻重办理。

18.09

凡旗人犯斩绞外遣等罪,例合留养承祀者,照民人一体留养承祀。

18.10

凡因诬告拟流加徒之犯,除被诬罪名应准留养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诬告人谋杀及为强盗等罪,以致被诬良民久淹狱底,身受刑讯,荡产破家,迨审明反坐者,依律问发,不准留养。

18.11

凡曾经触犯父母,犯案并素习匪类,为父母所摈逐,及在他省获罪审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者,俱属忘亲不孝之人,概不准留养。若系官役奉差者,客商贸易在外,寄资养亲,确有实据者,及两省地界毘连,相距在数十里以内者,该督抚于定案时察核明确,按其情罪轻重,照例应侍缘由于题咨内声叙。

18.12

凡死罪及军流遣犯独子留养之案,如该犯本有兄弟,并侄出继可以归宗者,及本犯身为人后所后之家可以另继者,概不得以留养声请。若该犯之兄弟与侄出继所后之家无可另继之人,不可归宗,及本犯所后之家无可另继者,仍准其声请留养。其徒罪人犯兄弟并侄出继,毋庸令其归宗,及本犯身为人后,毋庸另继,概准声请留养。

18.13

凡军务未竣以前,自首逃兵内,如实系因病落后,并非无故脱逃,而其父兄曾经没于王事,又亲老家无次丁者,准其留养。其无故脱逃,续经拏获者,虽有父母没于王事,仍不准其留养。

18.14

凡卑幼殴死本宗期功尊长,定案时皆按律问拟,概不准声请留养。其有所犯情节实可矜悯,奉旨改为斩监候者,统俟秋审情实,二次蒙恩免勾,奏明改入缓决之后,由该督抚查明该犯应侍缘由于,秋审时取结报部核办。至殴死本宗缌麻外姻、功缌尊长,如有亲老丁单应行留养,堩俟秋审时取结,分别办理。

18.15

各衙门差役犯案,除因公致罪及因人连累,或寻常过犯,并无倚势滋扰情事,遇有亲老丁单,仍准查办留养外,其余概不准声请留养。

18.16

遣犯、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按现改新疆为奴]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报者[按乌鲁木齐种地当差,此条道光十四年已改为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此处亦应修改]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偷刨人参人犯在配脱逃者[按伊犁为奴]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驻防为奴]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者[按伊犁当差]用药迷人甫经学习即行败露者[按伊犁为奴]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为从者[按新疆为奴]用药迷人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按伊犁为奴]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按烟瘴充军]应发极边烟瘴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有拒捕者[按新疆为奴]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按烟瘴充军]永远枷号人犯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应发遣充军者[按发往伊犁]大伙枭徒拒捕伤差案内之灶丁窝家[按伊犁为奴]及军营脱逃兵丁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按驻防为奴]军营脱逃余丁被获者[按极边足四千里]聚众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按极边四千里]川省匪徒在野拦抢四人至九人未经伤人者[按伊犁为奴]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按新疆为奴]贼犯犯罪事发抗拒杀差案内为从在场助势者[按极边足四千里]罪囚越狱脱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为从及杖笞为首并一二人原犯军流为从及徒罪为首者[按伊犁为奴]幕友长随书役等倚官妄为累及本官罪应军流以上与同罪者,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调发者[按为奴]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按一二次烟瘴军,三次新疆当差]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充军]积匪猾贼及窝留者[按烟瘴军]回民犯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开棺见尸,二次为从者[按此条已改绞罪,盗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为从,二次发边远充军,三次发烟瘴充军,似应修改]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按新疆为奴]蠹役诈赃十两以上者[按近边]积惯讼棍,罪应拟军者,军流徒犯内,强盗并有关伦理及凶徒扰害地方,罪应发遣者,俱不准声请留养。

译之后,若有不安分守法、又生事端的,无论罪名轻重,即照现犯之罪按律定拟,不准再行声请留养。

18.07

杀人的犯人中,秋审应列入缓决、应准存留养亲的,须查明被杀之人是否有父母、是否独子,在本案文书内声明。若被杀之人也是独子,但其双亲尚在、无人侍奉的,不论双亲是否老弱患病,杀人的犯人都不准留养。若被杀之人平日游手好闲、离乡背井、抛弃双亲不顾,或因不供养赡养、不听教训而被父母摈弃逐出,以及无姓名籍贯可供查询的,仍准杀人犯声请留养。至于擅自杀害罪人的案件,与殴打致死平民不同,若有双亲年老应当侍奉的,照例声请,不必查问被杀之家是否有父母、是否独子。

18.08

尊长故意杀死卑幼的案件,若双亲年老、家中孤丁的,定案时在案卷内声明,等到秋审时取得保结报部,分别情罪轻重办理。

18.09

凡旗人犯斩、绞、发遣外藩等罪,按例应予留养承祀的,照民人一律留养承祀。

18.10

凡因诬告他人而被判拟流罪加徒役的犯人,除被诬之罪名依例应准留养的,仍照定例办理外,若诬告他人犯谋杀及强盗等罪,以致被诬的良民久困狱中,身受刑讯,倾家荡产,等到审明反坐之后,依律判处发配的,不准留养。

18.11

凡曾经触犯父母获罪、以及素习匪类而被父母摈弃逐出的,以及在他省获罪、审明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的,都属于忘亲不孝之人,一概不准留养。若是官员、差役奉命出差在外,或客商在外经商、寄送资财赡养双亲、确有实据的,以及两省交界相邻、相距在数十里以内的,该督抚在定案时查核明确,按其情节轻重,将应当侍奉的缘由在题奏或咨文中声明。

18.12

凡死罪及军流遣犯中独子应予留养的案件,若该犯本来有兄弟、以及有过继出去的侄子可以归宗的,以及本犯本身是过继给他人为子、其所承继之家可以另立继子的,一概不得以留养为由声请。若该犯的兄弟以及过继出去的侄子所承继之家没有其他人可以另立继子、不能归宗,以及本犯所承继之家没有其他人可以另立继子的,仍准其声请留养。至于徒罪的犯人,兄弟以及过继出去的侄子,不必令其归宗,本犯本身是过继给他人的,也不必另立继子,一律准予声请留养。

18.13

凡在军务尚未完结以前自首归案的逃兵中,若确实是因病落后、并非无故脱逃,而其父兄曾经在王事中战死、又双亲年老家中无次丁的,准予留养。其无故脱逃、后被捕获的,即使有父母在王事中战死,仍不准留养。

18.14

凡卑幼殴死本宗期亲、功亲尊长的,定案时都依律判拟,一概不准声请留养。若其中所犯情节确实可以矜悯、奉旨改判为斩监候的,一律等到秋审判为"情实",经两次蒙恩免予勾决、奏明改列入"缓决"之后,由该督抚查明该犯应当侍奉的缘由,在秋审时取得保结报部核办。至于殴死本宗缌麻、外姻功亲、缌麻尊长的,若有双亲年老、家中孤丁应予留养的,也等到秋审时取结,分别办理。

18.15

各衙门差役犯案的,除因公事致罪、以及受他人牵连、或普通过失,并无倚仗权势滋扰他人情事,遇有双亲年老、家中孤丁的,仍准查办留养外,其余一概不准声请留养。

18.16

以下情形的遣犯——强盗案中窝藏主谋、造意但未参与行动、又不分赃的(按:现改为发新疆为奴);捕获逃人时不将真正窝藏之人指出、反而再行诬告妄报的(按:乌鲁木齐种地当差,此条道光十四年已改为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告的处理,此处也应修改);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地区者、偷刨人参的犯人在配所脱逃的(按:伊犁为奴);盛京旗下家奴为匪脱逃至第二次的(按:驻防为奴);派往各省驻防的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的(按:伊犁当差);用药迷人刚学会技艺即被查获的(按:伊犁为奴);用药迷人已经得财、属从犯的(按:新疆为奴);用药迷人、被迷之人当时察觉、未受损失的(按:伊犁为奴);闽省不法之徒引诱他人偷渡、包揽渡台、途中谋害人未死而同谋的(按:烟瘴充军);应发极边烟瘴的罪人案发后在逃、被捕获时有拒捕行为的(按:新疆为奴);开设赌场诱取妇女子女强行卖出、属从犯的(按:烟瘴充军);永远枷号的犯人已超过十年、原判死罪应改发遣充军的(按:发往伊犁);大伙凶徒拒捕伤及差役案中的灶丁窝家(按:伊犁为奴),以及军营脱逃兵丁在军务尚未结束以前投案自首的(按:驻防为奴);军营脱逃的余丁被捕获的(按:极边足四千里);聚众抢夺犯人、杀害差役案中随同拒捕、但未曾殴人致伤的(按:极边四千里);四川匪徒在野外拦路抢劫四人至九人、未曾伤人的(按:伊犁为奴);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所犯罪行在徒罪以上情节严重的(按:新疆为奴);盗贼案发后抗拒杀害差役案中充当从犯在场助势的(按:极边足四千里);囚犯越狱脱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充当从犯以及杖笞罪为首者,以及一二人原犯军流罪为从犯及徒罪为首者(按:伊犁为奴);幕友、长随、书役等倚仗官府势力妄为、连累本官致罪应军流以上、与其同罪的;新疆兵丁、跟役若有酗酒滋事互相调换发落的(按:为奴);行窃的军犯在配所再次行窃的(按:一二次发烟瘴军,三次发新疆当差);抢夺财物、用刀刃伤人及造成折伤、充当下手从犯的(按:边远充军);积惯匪徒、猾贼及窝藏者(按:烟瘴军);回民犯窃盗、结伙三人以上、持有绳鞭器械的(按:烟瘴军);开棺见尸、第二次充当从犯的(按:此条已改为绞罪,盗窃未殡未葬之尸柩、开棺见尸充当从犯者,第二次发烟瘴充军,第三次发烟瘴充军,似应修改);引诱、包揽偷渡渡台、招集男女达三十人以上的(按:新疆为奴);蠹役诈取赃款十两以上的(按:近边);积惯讼棍、罪应判拟充军的——以上军流徒犯中,凡属强盗以及有关伦理和凶恶之徒扰害地方、罪应发遣的,一概不准声请留养。

18.17

抢窃满贯拟绞,秋审援决一次者[按烟瘴军]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按烟瘴厍]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按烟瘴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按附近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改绞此条已罪]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军流,互相调发者[按此条本例已改为解回内地互相调发之例已改此条即应删除]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复追悔抱忿自尽致死二命者[按边远军]行营金刃伤人者[按伊犁为奴]川省匪徒在野拦抢,十人以上被胁随行者[按乌鲁木齐为奴]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按边远军]伙众抢去良人子弟,强行鸡奸之余犯问拟充军者[按烟瘴]并军流徒犯内造卖贩卖赌具,诱拐及各项情轻人犯,果于未经发配及甫经到配以前告称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与例相符,准其留养一次,照例枷责,分别刺字,详记档案,若留养之后复犯军遣流徒等罪,概不准再行留养。

『律』19.00,天文生有犯。

凡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明于测验推步之法]能专其事者,犯军流及徒,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仍令在监习业],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斗殴伤人、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编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在留监习业之限]

条例

19.01

凡钦天监官为事请旨提问,与职官一例问断。该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徒流充军者,备由奏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

19.02

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及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如徒三年,就住支三年月粮也]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律』20.00,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罪者,五徒并依杖数决讫,留住[衙门]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粮。其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条例

20.01

和声署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换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

译

18.17

抢劫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的(按:烟瘴军);窃盗第三次犯案、赃物达五十两以上拟绞、秋审缓决一次的(按:烟瘴军);第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的(按:烟瘴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的(按:边远军);窃赃数额多、罪应判满流的(按:附近军);抢夺伤人、伤非刀刃所致、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刀刃所致、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按:边远军);发掘他人坟墓、见到棺椁充当为首者(按:近边军)以及开棺见尸充当从犯者(按:此条已改为绞罪);内地民人在新疆犯罪至军流罪、互相调换发落的(按:此条本例已改为解回内地互相调发之例,已改,此条即应删除);调戏奸淫未遂、和解息事后因人耻笑、又追悔忿恨自尽致死二命的(按:边远军);军营中用刀刃伤人的(按:伊犁为奴);四川匪徒在野外拦路抢劫、十人以上、被胁迫随行的(按:乌鲁木齐为奴);凶徒因事忿争、持有兵器殴人致成笃疾的(按:边远军);伙同抢走良人子弟、强行鸡奸的从犯、判拟充军的(按:烟瘴)——以及军流徒犯中制造贩卖赌具、诱拐及各项情节较轻的犯人,若确实在尚未发配及刚到配所以前告称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侍奉、与例相符的,准许留养一次,照例枷号责打,分别刺字,详细登记存档,若留养之后又再犯军遣流徒等罪的,一概不准再行留养。

『律』19.00,天文生有犯。

凡钦天监天文生学业已成(精通测验推算之法)能够专门胜任其事的,若犯军流及徒罪,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仍令其留在监中继续学业),若犯谋反、叛逆、连坐应流放,以及制造豢养蛊毒、采生折割人、杀害一家三口,遇赦仍应流放,以及犯斗殴伤人、监守自盗常人财物、盗窃、掏摸、抢夺等罪的,一律与普通人同等定罪,不在留监学业的限制之内。

条例

19.01

凡钦天监官员因事请旨提审的,与职官一律同等审问处置。该判为民的,送回监中仍充任天文生身役;该判徒流充军的,另行具文奏请皇帝定夺。其中不是由天文生出身的,一律照例革职发遣。

19.02

养象军奴若犯该判杂犯死罪及徒流罪的,决杖一百,都停发月粮(如判徒三年,就停发三年月粮)。各按年限,照常养象当差,期满后仍照旧支领粮饷。养象军奴若犯笞杖罪的,当场决罚。

『律』20.00,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罪的,五等徒罪一律按杖数当场决罚完毕,留在本衙门(服役),照徒刑年限拘留服役(停发月粮。其中犯斗殴伤人以及监守自盗常人财物、盗窃、掏摸、抢夺,被发配刺字的,一律与常人同等定罪,不在留住拘役的限制之内)。其妇人犯罪应决杖的,若犯奸罪,脱去外衣(留下裤子)受刑;其余罪行则穿单衣受罚,都免予刺字。若犯徒流罪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

条例

20.01

和声署官俳(乐工艺人)须精心挑选乐工加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靠依附权贵势要、挟制官俳以及抗拒不服从调换的,听凭申报礼部送交审问,就在本司衙门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偏袒、放纵富有者而挑选贫穷者去承担差役……

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20.02

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

20.03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堩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傥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陵虐者,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妇女翻控,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分别禁释。

译纵容四处逃躲的,予以参劾追究治罪,革去其职务差役。

妇女犯殴打差役、哄闹公堂之案,罪行达到军流以上的,一律发往驻防地为奴;犯徒罪的,若与丈夫共同犯罪,一并随同实发,也不准其收赎。若妇女单独犯徒罪的,仍按律收赎。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供控告之案,确系挟嫌怀恨、图谋诈骗、图赖抵赖,或倚仗自己是妇女而擅自翻控,审明确系虚假诬告,罪应处以军流以上,以及妇女犯盗被查获后,导致纵容包庇她的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因畏罪自尽的,按例本应判处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的,予以免除,改为实发驻防为奴。均监禁三年,期限届满后由管理监狱的官员察看情形,确知其已悔改的,据实上报结案,即予释放。倘若在监中又滋事的,犯该笞杖罪的,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的,加监禁半年;犯军流以上的,加监禁一年,再予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凌辱虐待的,按凌虐罪囚之例加等治罪。其妇女翻供控告,审讯查明确实因其丈夫及尊长被害,以及因痛惜儿子情切而怀疑提出控告的,以及听从他人主使出面诬告、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的,都准其收赎一次;如果不将主使之人供出说明的,仍按例监禁,等三年期限届满后,再分别予以监禁或释放。

20.04

京城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坐本妇之案。如犯该军、流,俱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赎。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体的决,不准收赎。

20.05

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实发驻防为奴[按此应实发者]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各条外[按此应监禁者,见上条]若系积匪,并窝留盗犯多名,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应外遣者,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者,准其收赎一次,仍详记档案。如不知悛改,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

『律』21.00,徒流人,又犯罪。

犯罪已发[未论决]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不在从重科断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后所犯杖数该徒年限[议拟明白照数]决讫[仍令]应役[通前]亦总不得过四年[谓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者]亦各依[后犯笞杖]数决之[充军又犯罪亦准此]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谓天文生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条例

21.01

先犯杂犯死罪,纳赎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银七分五厘,再收赎银四钱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银数,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

21.02

免死减等发遣新疆、08古塔、黑龙江等处盗犯,除脱逃被获仍照定例斩决外,如在配所杀人及犯别项无关人罪应斩绞监候者,该将军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拟斩决,分别题奏,行文该将军于众人前即行正法。犯该徒罪以上者,拟斩监候;犯该笞杖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至平常发遣人犯,在配杀人,仍分别谋故、斗殴,按律定拟。如犯该遣罪者,在配所枷号六个月;犯该军流者,枷号三个月;该犯徒罪者,枷号二个月,俱鞭一百;犯该笞杖者,各照应得之数鞭责发落。

21.03

闽省沿海府属,如有金刃伤人,问拟杖徒之犯,或在配所,或徒满回籍,仍执持金刃伤人者,俱发近边充军。

21.04

军犯在配复犯徒罪者,分别枷号徒一年者,于配所枷号一个月,每等递加五日[按一年半三十五日,二年四十日,二年半四十五日,三年五十日]复犯流罪及复犯军罪轻于原犯罪名,或与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调发;若复犯军罪重于原犯罪名者,即照复犯罪名加等调发。

译20.04

京城的奸媒犯罪,即引诱奸淫、拐骗妇女之罪,按本妇之案定罪。如果所犯该判军罪、流罪,一律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于徒罪、杖罪的,准许收赎。徒罪所得的赃物,杖罪则照妇女犯奸的成例,一律照原判执行,不准收赎。

20.05

妇女犯军、流等罪,除条例规定应实发驻防为奴的[按:这是指应当实发的]以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的各条外[按:这是指应当监禁的,见上条],如果是惯犯、积匪,并且窝藏留匿多名盗犯,以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应发遣极边的,实发驻防交给官兵为奴;罪应军罪、流罪的,准许收赎一次,仍详细记入档案。如果不知悔改,再次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的,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

『律』21.00 徒流之人,又犯罪。

犯罪已被举发[尚未论处判决]又犯罪的,从重论罪判处。已经服徒刑、已经服流刑,而又犯罪的,依律另外论处后犯之罪[不在从重论罪之列]。其中重犯流罪的,三流并决,杖一百,在配所拘役四年。如果[服徒刑期间又]犯徒罪的,依照后犯所应得的杖数折合应加的徒刑年限[核议明白照数执行],杖打完毕后[仍令其]继续服役[连同前罪合计]也总共不得超过四年[意思是:如先犯徒三年已服役一年,又犯徒三年的,只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合计徒刑不得超过四年;三流虽然并杖一百,都服役四年;如先犯徒刑年限未满的,也只合计总服役四年]。其中[徒流之人又犯]杖罪以下的,也各依[后犯笞杖]之数决罚[充军之人又犯罪也照此办理]。其应加杖的,也照此办理[意思是:天文生以及妇人犯罪的,也依律论罪]。

条例

21.01

先犯杂犯死罪,纳赎尚未完清,以及准予徒刑年限尚未满,又犯杂犯死罪的,决杖一百,扣除已决杖数折合银七分五厘,再收赎银四钱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的,决其应得杖数,五等徒刑、三等流刑,各依律收赎银数,仍按原先所拟发落执行。若三次都犯杂犯死罪的,奏请皇帝定夺。

21.02

免死减等发遣新疆、伊犁塔尔巴哈台、黑龙江等处的盗犯,除脱逃被抓获仍照定例斩决外,如果在配所杀人以及犯别项与本罪无关之罪,应判斩、绞监候的,该将军等奏报咨文送到刑部,刑部查明原案定拟斩决,分别题奏,行文该将军在众人面前立即处决示众。犯该徒罪以上的,拟斩监候;犯该笞杖的,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至于平常发遣的人犯,在配所杀人的,仍分别是谋杀、故杀还是斗殴杀人,按律定拟。如果犯该发遣罪的,在配所枷号六个月;犯该军罪、流罪的,枷号三个月;该犯徒罪的,枷号二个月,都鞭一百;犯该笞杖的,各照应得之数鞭责发落。

21.03

福建沿海府属,如有用金刃伤人,被判处杖徒之罪的,无论是在配所,还是徒刑期满回籍后,仍手持金刃伤人的,一律发往近边充军。

21.04

军犯在配所又犯徒罪的,分别情况枷号:徒一年的,在配所枷号一个月,每加一等递加五日[按:徒一年半枷三十五日,二年四十日,二年半四十五日,三年五十日]。又犯流罪以及又犯军罪轻于原犯罪名,或与原犯罪名相等的,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调发;如果

各加枷号一个月,罪至极边烟瘴者,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按无论原犯复犯也]

21.05

寻常窃盗,问拟军、流、徒罪,到配后除犯非偷窃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办理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窃,审系一二次,赃未至满贯者,徒罪复犯拟以满流,军流复犯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犯至三次者,徒罪复犯亦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军流复犯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计赃满贯者,仍照律拟绞监候。

21.06

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类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等处,并奉天08古塔、黑龙江等处旗人,发遣各处驻防当差者,三年后果能悔罪改过,即入本地丁册,择其善者,挑选匠役、披甲,给与钱粮。三年内不行改过及已过三年,造入丁册后复行犯罪,即销除旗档,改发云贵、两广,令地方官与民一人体,严加管束。奉天08古塔、黑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其各省驻防人犯,就近移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该将军于汇题一年内收到人犯数目本内,一并汇题至奉旨发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凶为匪者,该将军另行请旨办理。

21.07

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在配复犯行窃,计赃满贯者,仍照寻常窃盗问拟军流。人犯复窃满贯,例拟绞监候。若在配复窃,赃未满贯,审系一时掏摸,计赃无几,及偷摘蔬果,罪止杖责者,即于配所枷号三个月[按此处枷号三月与上免死盗犯同]计赃复犯徒罪者,枷号一年;复犯流罪者,枷号二年;复犯军罪者,枷号三年[按枷号并不以三月为限矣]令地方官按月点卯验封,发市示众。若在逃复窃,赃未满贯,应仍系烟瘴人犯脱逃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傥发遣后复犯行窃,即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分别办理。

21.08

凡发遣人犯于经过处所,辱官诈财,生事不法者,无论满汉军民,如系原拟斩罪免死减等人犯,该地方即行羁禁严审,通详该上司核明,具题将不法解犯,即于经过处所,照原犯斩罪正法示众。傥州县官隐匿不报,或该管上司不行转揭题参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议处。如系平常发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21.09

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免死盗犯在配偷窃官粮,计赃八十两以上者,为首拟斩立决;其不柔八十两,并为从之犯,仍各照本例问拟。

21.10

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复在配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行窃被获,亦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傥计赃逾贯,及行窃时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秋审概入情实,拟枷人犯有年限者,满日俱鞭一百,遇赦俱不准授减。

译又犯军罪重于原犯罪名的,即照又犯罪名加等调发。各加枷号一个月,罪至极边烟瘴的,发遣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按:无论是原犯还是又犯,都照此办理]。

21.05

一般窃盗,被判处军、流、徒罪的,到配所后,除犯非偷窃罪及所犯罪重的,仍各照律例办理外,其中有在配所或逃亡途中行窃的,审明是一两次,赃物未满贯的,徒罪又犯者改拟为满流,军、流罪又犯者都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果犯至三次的,徒罪又犯者也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军、流罪又犯者发遣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计赃满贯的,仍照律拟绞监候。

21.06

旗下另户之人等,因犯逃人、匪类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等处的,以及奉天、伊犁塔尔巴哈台、黑龙江等处旗人,发遣各处驻防当差的,三年后如果确实能悔罪改过,即编入本地丁册,挑选其中表现好的,选为匠役、披甲,发给钱粮。三年内不改过,以及已过三年编入丁册后又犯罪的,即销除旗籍档案,改发云贵、两广,令地方官与百姓一同严加管束。奉天、伊犁塔尔巴哈台、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的人犯,就近移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份充配。该将军应在一年内汇总题奏收到人犯数目的本内,一并汇总题奏,直至奉旨发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凶为匪的,该将军另行请旨办理。

21.07

改发极边烟瘴充军的窃盗犯,在配所又犯行窃,计赃满贯的,仍照普通窃盗罪判处军、流。人犯又窃满贯的,依例拟绞监候。如果在配所又行窃,赃物未满贯,审明是一时小偷小摸,计赃数额很少,以及偷摘蔬果,罪止杖责的,即在配所枷号三个月[按:此处枷号三月与上文免死盗犯相同];计赃论应又犯徒罪的,枷号一年;又犯流罪的,枷号二年;又犯军罪的,枷号三年[按:枷号并不以三月为限]。令地方官每月点名验封,在集市示众。如果是逃亡后又行窃,赃物未满贯的,应仍按烟瘴人犯脱逃的成例,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倘若发遣后又犯行窃,即照军犯在配所又窃的成例分别办理。

21.08

凡发遣人犯在经过的处所,凌辱官员、诈骗钱财、滋事不法的,无论满汉军民,如果是原拟斩罪免死减等的人犯,该地方应立即拘禁严审,详细通报上司核明,具题将不法解犯,即在经过的处所,照原犯斩罪处决示众。倘若州县官隐匿不报,或该管上司不予转报参劾的,都交部分别照例议处。如果是一般发遣人犯,都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21.09

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免死盗犯,在配所偷窃官粮,计赃八十两以上的,首犯拟斩立决;其不满八十两的,以及从犯,仍各照本例判处。

21.10

回民因行窃、窝藏赃物而发遣的,又在配所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如果逃亡后行窃被抓获的,也押回配所,照此例办理。倘若计赃超过一贯,或行窃时另犯应处死之罪的,仍各按其重罪论处。秋审一律列入情实,拟枷号有年限的人犯,期满都鞭一百,遇赦一律不准减免。

21.11

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的人犯,若被其主人图谋占其妻女,因而致死的,将其

21.11

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被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傥为奴人犯有诬捏挟制伊主者,照诬告家长律治罪。

21.12

凡发遣新疆人犯,并黑龙江等处为奴婢人犯,在配行窃初犯者,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者,枷号二年;三犯者,枷号三年;至四犯者,即拟以永远枷号,遇赦不准授免。

21.13

乌鲁木齐地方遣犯,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并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罪应斩绞者仍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系带铁杆二年;如系笞杖等罪,系带铁杆一年。果能安份,限满开释,仍令分别当差为奴。傥释放后仍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有怙恶不悛,即令永远系带。地方官每办一案,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查核。如有挟嫌诬陷及徇隐不报者,照例办理。

名例律下之一

『律』22.00,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人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犯该充军者,亦照流罪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谋故斗殴]应死[一应斩绞]者,议拟奏闻[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盗及伤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余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余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着老小之人追征]

条例

22.01

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该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

22.02

内外现审人犯不应具题者,若有老小废疾,俱照律完结。其直隶各省审拟具题案内人犯,果有老小废疾者,该督抚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结,具题照律收赎。如实非老小废疾,徇情题免,事发者,将出结转详官并督抚交部议处。其到部人犯有告称年老及在中途成废疾者,察明实系老疾,亦得收赎。

22.03

教令七岁小儿殴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殴凡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杀子孙者,亦坐教令者以杀凡人之罪。

22.04

凡瞎一目之人,有犯军、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废疾论赎。

译主人照故意杀害奴婢律治罪。倘若为奴人犯有诬告挟制其主人的,照诬告家长律治罪。

21.12

凡发遣新疆的人犯,以及黑龙江等处为奴的人犯,在配所行窃初犯的,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的,枷号二年;三犯的,枷号三年;至四犯的,即拟永远枷号,遇赦不准减免。

21.13

乌鲁木齐地方的遣犯,如果在配所滋事犯法及乘机脱逃,以及逃后另犯不法情事的,除罪应斩、绞的仍照例办理外,其中因罪无可再加、依例只处枷责的犯人,核查其所犯事由:如属军、流、徒罪的,戴铁杆二年;如属笞、杖等罪的,戴铁杆一年。如果确实能安分守己,期满即予开释,仍令其分别当差或为奴。倘若释放后仍不悔改,再戴铁杆一年;如果怙恶不悛的,即令其永远戴铁杆。地方官每办一案,须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报刑部。开释时,也要报部查核。如有挟嫌诬陷及徇私隐瞒不报的,照例办理。

名例律下之一

『律』22.00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之人[如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的,准予收赎[但如果犯死罪以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之罪,或制造蓄养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人遇赦仍流放等罪,不适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的一切罪名,都准予收赎;犯该充军的,也照流罪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之人[如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罪[谋杀、故杀、斗殴杀]应处死刑的[即一切斩、绞之罪],议拟后奏闻皇帝[但犯反逆之罪的不适用此律],听候皇帝裁决。犯盗窃及伤人罪[罪不至死]的,也准予收赎[意思是:既然已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也令其收赎]。其余的都不予论罪[意思是:除杀人应死者须上请、盗窃及伤人者须收赎之外,其余所犯都不予定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即使犯死罪也不加刑罚[九十以上犯反逆之罪的不适用此律]。如果有人教唆指使,则罪坐教唆指使之人;如果有赃物应当赔偿的,由受赃之人偿还[意思是: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大多缺乏智力,如果有人教唆指使的,罪归教唆指使之人;或者盗窃财物,旁人接受并使用的,由受用之人偿还;如果老幼自己使用了,则仍向老幼之人追征]。

条例

22.01

凡老幼及废疾之人犯罪,依律应收赎的,如果依例应枷号的,一并放免;应得杖罪的,仍令收赎。

22.02

内外现审的人犯不必题报的,如有老幼、废疾者,都照律结案。直隶各省审拟须题报的案内人犯,如果确实有老幼、废疾者,该督抚应查明,取具地方官印结,题奏照律收赎。如果实际并非老幼、废疾,而徇情题请免罪,事发的,将出具印结、转报的官员以及督抚一并交部议处。到刑部的人犯中,有自称年老或在中途成为废疾的,查明确实系老疾者,也准予收赎。

22.03

教唆七岁小儿殴打父母的,教唆者以殴打常人之罪论处;教唆九十岁老人故意杀害子孙的,教唆者也以杀害常人之罪论处。

22.04

凡瞎一目之人,犯军、流、徒、杖等罪的,都不得以废疾为由请求收赎。如果殴打他人致其瞎一目的,仍照律定罪。

22.05

每年秋审的人犯,

若殴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22.05

每年秋审人犯,其犯罪时年十五以下及现在年逾七十,经九卿拟以可矜,蒙恩宥免减流者,俱准其收赎。朝审亦照此例行。

22.06

凡笃疾犯,一应死罪,俱各照本律本例问拟,毋庸随案声请,俱入于秋审,分别实缓办理。其缓决之犯,俟查办减等时,核其情节,应减军流者,再行依律收赎。

22.07

七岁以下致毙人命之案,准其依律声请免罪。至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双请。至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亦系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

22.08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准其收赎。一次详记档案。若收赎之后复行犯罪,除因人连累、过误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赎外,如系有心再犯,即各照应得罪名,按律充配,不准再行收赎。

22.09

各直省审理年老废疾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老疾,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者,即行实发,一概不准收赎。傥讯明实因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若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不准收赎。

『律』23.00,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内]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验该杖徒若干应赎银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律』24.00给没赃物

1.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与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琼森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余利科敛及求索之类]

2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人]虽[在赦前]决讫[而家产]未曾抄答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答入官,守掌及犯谋反叛逆者[财产与缘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并不放免。若[除谋反谋叛外]罪未处决[籍没之]物,虽[已]送官[但]未经分配[与人守掌]者,犹为未入。

译其犯罪时年十五以下以及现年已过七十,经九卿拟为可矜、蒙恩宽宥减为流罪的,都准予收赎。朝审也照此例办理。

22.06

凡笃疾之犯,一切死罪,都各照本律本例判处,不必随案声请,都列入秋审,分别情实、缓决办理。其中缓决之犯,等到查办减等时,核其情节,应减为军、流罪的,再依律收赎。

22.07

七岁以下致人死命的案件,准予依律声请免罪。至于十岁以下斗殴致人死命的案件,如果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的,准予依律声请;如果只年长三岁以下的,一律拟绞监候,不得一概双请。至于十五岁以下被年长者欺侮而将其殴毙的案件,须确查死者年龄是否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且理曲逞凶或属无心戏杀的,才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皇帝裁定。

22.08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的,准予收赎,一次即详记入档案。如果收赎之后又犯罪的,除因受他人牵连、因过失而获罪的,仍准照例收赎外,如果是有意再犯的,即各照应得罪名,依律发配充军,不准再收赎。

22.09

各直省审理年老、废疾之人翻控之案,如确系挟嫌挟愤、图谋诈骗赖账,或倚仗年老、有疾而自行翻控,审明确系虚假诬告,罪应军、流以上的,即行实发,一概不准收赎。倘若讯明确因尊长被害,出于痛子情切而怀疑具控,或听从他人主使、出面诬告,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的,都准予收赎一次。如果不供出主使之人的,不准收赎。

『律』23.00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已老疾的,依老疾之例论处[意思是:如六十九岁以下犯罪、七十岁时事发,或犯罪时无疾病、事发时已成废疾的,可依老疾例收赎;又如七十九岁以下犯死罪、八十岁时事发,或犯罪时无疾、事发时已成笃疾的,可列入上请之列;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时事发的,可列入不予论罪之内]。如果在服徒刑年限内成老疾的,也照此办理[意思是:如六十九岁以下、徒役三年尚未满限而年满七十,或入狱服徒时无病、在服徒年限内成废疾的,都准照老疾之例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标准,核算应得杖数、徒数若干,应赎银若干,都照例折算服役或收赎]。犯罪时年幼、事发时已长大的,依幼小之例论处[意思是: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不予论罪,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可上请,十五岁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收赎论处]。

『律』24.00 给没赃物

1. 凡彼此都有罪的赃物[指犯枉法赃、不枉法赃而行贿、受贿双方同罪的情形],以及违禁之物[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都收归入官。如果是取与不出于双方自愿,用威逼、恐吓、勒索等手段索取的赃物,一并归还原主[指恐吓、诈欺、强买强卖获取余利、摊派科敛及索取财物之类]。

2. 犯罪应予籍没家产的,如果赦书下达之后,罪人虽在赦前已经处决,而家产尚未登记造册没入官府的,都从赦免。如果已经登记造册没入官府,由官府看守掌管,以及犯谋反、叛逆之罪的[财产与连坐家口,不论是否已登记入官,均不放免],一律不予放免。如果[除谋反、谋叛之外]罪人尚未处决,其应籍没之物,虽已送交官府但尚未分配

其缘坐[应流]人[及本犯]家口,虽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者,亦从免放。

3。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骡,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皆为见在其赃]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赃罪而犯别罪,亦有应追财物,如埋葬银两之类]余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私役弓兵,私借官车船之类]为赃者[死]亦勿征。

4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地方]当时[犯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银八分五厘五毫。其牛马驼赢骡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值[计算定罪追还]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银钱一十两,却不得追赁值一十一两之类]

5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条例

24.01

在京在外应行追赃人犯,除监守盗及抢夺窃盗之赃,并过失杀人应追埋葬银两,仍照各本例分别办理外,但有还官赃物值银十两以上,着监追半年,勘实力不能完者,开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按季汇题,请旨定夺。其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亦着监追半年,不及前数着监追三个月,勘实力不能完,俱免着追,一面取结请豁,一面定地解配发落,毋庸听候部覆。其应监追半年者,除人犯先行发落外,在内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仍各于岁底汇题一次。

24.02

命案内减等发落,人犯应追埋葬银两,勒限一个月追完。有物产可抵者,亦着于限内变交。如审系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给付尸亲收领。若限满勘实力不能完,将该犯即行发配,一面取具地邻亲族甘结。该地方官详请督抚核实,咨请豁免。如有隐匿发觉者,地邻人等堩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议处。

24.03

凡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其内务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责结案。

24.04

凡官役犯赃案内,有亏短价值等项,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给原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24.05

归旗人员内有应追赃者,限五个月内,该督抚查明家产人口,造册并人解部,转交该旗追赃。其任所有无私置房产,再限地方官六个月察明结报,后有隐匿发觉者,交部议处。

24.06

断付死者之财产,遇赦不得免追。

24.07

刑部现审案内,凡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承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该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译给他人看管的,仍算作尚未入官。其中因连坐应流放的家口,虽已没入官府,如果罪人遇赦得以免罪的,也一并放免。

3. 如果是因赃物而获罪,原赃物尚存的,归还官府或原主[指官物归还官府、私物归还原主;又如本赃是骡,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牲畜繁殖增值的,都算作原赃尚存]。已花费使用的,如果犯人已经身亡,不予追征[其他犯罪身亡的也照此办理;如果不是因赃物获罪而另犯别罪的,仍有应追缴的财物,如埋葬银两之类],其余的都予追征。如果按雇工赁物折算钱财而定罪的[如私自役使弓兵、私自借用官府车船之类],如犯人已死也不予追征。

4. 估算赃物价值的,都依据犯罪地当时中等物价来估算定罪。按雇工工钱折算的,每人每日为银八分五厘五毫。其中牛、马、驼、骡、车、船、碾、磨、店铺、房舍之类,都依照犯罪时的雇工赁值计算定罪追还,赁钱即使很多,也各不得超过其本身价值[指船的价值如为银钱一十两,就不得追赁值一十一两之类]。

5. 其中赃罚金银,都照犯人原供成色据实追征入官交还原主;如果已花费使用而不存在的,追征时按足色计算[意思是:人原来盗窃或收受正赃金银而已使用不存的,都按足色追征]。

条例

24.01

在京、在外应追赃的人犯,除监守自盗以及抢夺、窃盗的赃物,以及过失杀人应追偿的埋葬银两,仍照各本例分别办理外,凡应归还官府的赃物值银十两以上的,监押追缴半年,勘明确实无力偿还的,开列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按季汇总题奏,请旨定夺。其应入官的赃物二十两以上的,交给原主;赃物三十两以上的,也监押追缴半年,不足此数的监押追缴三个月,勘明确实无力偿还的,都免予追缴,一面取具甘结请求豁免,一面定地解配发落,不必等候刑部批复。其应监押追缴半年的,除人犯先行发落外,在京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仍各于年底汇总题奏一次。

24.02

命案内减等发落的人犯,应追缴埋葬银两的,限一个月追完。有物产可抵的,也应在限内变卖交纳。如果审明确实十分贫困的,酌量追缴一半交给死者亲属收领。如果期满勘明确实无力偿还,即将该犯发配,一面取具地邻、亲族的甘结,该地方官详细呈报督抚核实,咨请豁免。如有隐匿被查出的,地邻等人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议处。

24.03

凡八旗应没入官府之人,令其编入各旗辛者库。内务府佐领下之人被没入官府的,也照例编入辛者库。辛者库之人所犯之罪,照流罪折合枷号责打结案。

24.04

凡官员、差役犯赃案内,有短缺价值等项的,追缴交还原主。其中用诈骗、逼勒手段所得的,被害人自行举首告发的,也追缴交还原主。经督抚、科道参劾发觉的,一概追缴入官。

24.05

归旗人员内有应追赃的,限五个月内,该督抚查明家产人口,造册连同人犯一并解送刑部,转交该旗追赃。其任所有无私自购置房产的,再限地方官六个月查明结报,事后有隐匿被查出的,交部议处。

24.06

判归死者之家的财产,遇赦也不得免于追缴。

24.07

刑部现审案内,凡需追缴赃物、罚赃、变卖赃物、赎银两的,承办追缴的各

24.08

州县有盗劫库项,除失事之员照数补还者,无庸另议外,或本人身故,产絻力难完缴者,即照州县亏空之例,令该管各上司分赔。

24.09

凡追赃人犯,除侵贪官吏仍照例限监追外,其抢夺窃盗之赃,着地方官于定案之日严行比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将本犯治罪,随时取结详报,分别题咨豁免。

24.10

参革汉军官员有应完款项,具照定限着追。如为数多者,酌量展限完纳。如逾限不完,即将该员解旗治罪。

24.11

缘事获罪,应行查抄赀产,而兄弟未经分产者,将所有产业查明,按其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值银十万,兄弟五人,每股应得二万,祇将本犯名下应得一股入官,其余兄弟名下应得者,概行给予。

24.12

凡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借欠等项,及该员本系分赔、代赔,经地方官查明结报,家产尽絻、无力完缴者,俱照例题豁,毋庸再于同案各员名下摊追。

24.13

盗劫之案查出,盗犯名下资财什物俱给事主收领。其有已经获犯,而原赃未能起获,数在一百两以内者,着落地方官罚赔;如数百两至千两以上者,令地方官罚赔十分之一二。寻常窃案不在此例。

24.14

凡州县自理赎锾,岁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按自理赎锾,岁底册报督抚。督抚岁底汇造清册,题报刑部察核。其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及隐漏者,督抚参奏,以贪赃治罪。

24.15

刑部现审案内违例入官住房铺面各项房屋,于定案后径咨户部办理,刑部毋庸估变。

24.16

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查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告,将侵渔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24.17

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一应变卖什物,俱勒限一年[按与户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24.18

田房产业已经入官,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堂出业,该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开明价值,出示速售,有愿买者即给与印照,不许原主勒索找价,仍令买主出具并假冒影射甘结存卷。

译官都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追缴上交的,该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24.08

州县官有盗用库银之事的,除失事之员照数补还的不必另议外,如本人已身故、家产不足以偿还的,即照州县官亏空之例,令该管各上司分担赔偿。

24.09

凡追缴赃物的人犯,除贪污受贿的官吏仍照例限期监追外,其中抢夺、窃盗之赃,令地方官在定案之日严加追缴,如果确实无力偿还,即将本犯治罪,随时取结详报,分别题咨豁免。

24.10

被参革职的汉军官员有应完缴的款项的,照定限追缴。如款项数目较多的,酌量展限完纳。如逾限不完纳的,即将该员解交本旗治罪。

24.11

因事获罪应予查抄家产的,而兄弟尚未分家析产的,将全部产业查明,按其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值银十万,兄弟五人,每股应得二万,只将本犯名下应得的一股没入官府,其余兄弟名下应得的部分,一律给还。

24.12

凡内外官员名下应追缴的因公核减、借欠等款项,以及该员本应分担或代赔的,经地方官查明结报、家产已尽而无力完缴的,都照例题请豁免,不必再于同案各官员名下摊派追缴。

24.13

盗劫案件查获后,盗犯名下的资财什物都交事主收领。已经抓获犯人,而原赃未能起获,数额在一百两以内的,由地方官负责罚赔;如数额在数百两至一千两以上的,令地方官罚赔十分之一二。一般窃盗案不适用此例。

24.14

凡州县自行审理判处的罚赎银钱,年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政使、按察使自理的罚赎银钱,年底造册申报督抚。督抚年底汇总造具清册,题报刑部核查。承审的各官员,应写明所罚人姓名及所罚数目,在各该地方公示。如有以多报少及隐瞒的,督抚应参奏,以贪赃论罪。

24.15

刑部现审案内违例没入官府的住房、铺面等各项房屋,定案后径直咨行户部办理,刑部不必估价变卖。

24.16

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的银两,该督抚委派清查官产的官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报当时价值,当堂公开确定估价,详细登记造册,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亲自监督出售完款,如有侵吞、勒索等弊端的,准许该犯家属及买主举首告发,将侵吞、勒索的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24.17

地方官吏有将没入官府的田房私自出租给他人的,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一切应变卖的什物,都限期一年内[按:与户部例文不符]令本犯家属亲自监督变卖完毕。如逾限未变卖的,器皿衣服仍在本地方限期变卖。一切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量数目,造具清册,令本犯家属亲自监督封存,取具并无更换的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带解送刑部转交崇文门变价。如有偷换等弊端的,准许家人及旁人举首告发,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24.18

田房产业已经没入官府的,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报公堂,声明出售,该管官当着原主秉公估定,写明价值,出示速售。有愿购买的即给予印照,不许原主勒索加价,仍令买主出具不敢冒名顶替的甘结存档。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的,将据占之家属、

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将据占之家属、影射之父兄俱照隐瞒入官财物律坐赃治罪,该管官并该上司俱照例分别议处。如并无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词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质当对象,勒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本,如逾限不赎,即开明原本价值,出示招卖。

24.19

八旗催追侵贪银两,如逾限不完,将伊家产变价交官。若承变限满,尚无售主,照亏欠之数,将家产估价入官抵项。其家产不能抵完者,该参佐领等据实呈报,管旗都统等具奏,将本犯交部照原拟发落。现在家产尽行入官。

24.20

窃盗案内无主赃物及一切不应给主之赃,如系金珠人参等物,交内务府;银钱及铜铁铅锡等项有关鼓铸者,交户部;硫磺焰硝及24石木植等项有关营造者,交工部;洋药及盐酒等项有关税务者,交崇文门;其余器皿衣饰及马赢牲畜一应杂货,堩行文都察院,答行该城御史,督同司坊官当堂估值变价,交户部汇题,并将变价数目报都察院及刑部查核。傥有弊混及变价不完,由该御史查参。

『律』25.00犯罪自首

1.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赃者,其罪虽免]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琼森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见问罪名,免其余罪。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拷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余罪俱得免之类]

2其[犯人虽不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之亲属]为[之]首,及[彼此诘发互]相告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兼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长,尊长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律科断]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重情首作轻情,多赃首作少赃]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自首赃数不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泽之类]叛[是叛去本国之类]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3其损伤于人[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本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谓如弃毁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已被囚禁越狱在逃者,虽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

译影射之父兄一律照隐瞒入官财物律以坐赃罪治罪,该管官及该上司都照例分别议处。如果并无影射等弊端,而举首之人捏词陷害的,按律反坐。至于已抵押的房地及典当之物,限期令原主赎回归还本金,如逾限不赎,即写明原本价值,出示招人购买。

24.19

八旗追缴贪污银两,如逾限不完纳的,将其家产变价交官。如承变期限已满,仍无买主的,照亏欠之数,将家产估价没入官府抵偿欠款。如家产不足以抵偿完的,该参佐领等据实呈报,管旗都统等具奏,将本犯交部照原判发落,现有家产尽数没入官府。

24.20

窃盗案内无主的赃物以及一切不应交还原主的赃物,如是金珠、人参等物的,交内务府;银钱及铜、铁、铅、锡等有关铸钱的,交户部;硫磺、焰硝及石料、木植等有关营造的,交工部;洋药及盐、酒等有关税务的,交崇文门;其余器皿、衣饰及马骡牲畜等一应杂货,都行文都察院,转行该城御史,督同司坊官当堂估价变卖,交户部汇总题报,并将变价数目报都察院及刑部查核。倘若有弊端及变价不完的,由该御史查参。

『律』25.00 犯罪自首

1. 凡犯罪尚未被举发而自首的,免除其罪[如有赃物,其罪虽免],仍须追征正赃[指枉法赃、不枉法赃,追征入官府使用;因威逼取财、诈欺、摊派科敛、勒索所得,以及强盗、窃盗之赃,追征归还原主]。其中轻罪虽已被举发,因自首而供出重罪的,免除其重罪[指如窃盗事发,自首时又交代曾私铸铜钱,得以免除铸钱之罪,只论窃盗之罪]。如果因被审问某事,而另外交代出其他罪行的,也照上述办法处理[只论正在审问的罪名,免除其余罪行。指如因私盐事发被审问,未加拷讯,又自己另外交代曾偷牛,又曾诈骗他人财物,只论私盐之罪,其余罪行都可免除之类]。

2. 犯人虽不亲自出首,而由他人代为出首的,如果是依法可以互相容隐的亲属为其出首的,以及双方互相揭发告言的,都比照罪人本人自首之法办理[都得免罪]。其中让他人代首的,是指如甲犯罪让乙代为出首,不论亲疏,也同自首一样免罪;如果是依法得以互相容隐的亲属为其出首,指同居及大功以上亲属,或奴婢、雇工人为家长出首及互相告言的,都与罪人本人自首同样得以免罪;卑幼告发尊长的,尊长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律论处。如果自首不实或不完全的[重罪谎报为轻罪,多赃谎报为少赃],以不实不尽之罪论处[自首赃数不实的,只按不实的差额部分定罪]。至死罪的,听候减一等处理。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自己或自己将要逃亡、叛逃而自首的[逃亡如逃避山泽之类;叛逃指叛离本国之类],减罪二等论处。逃亡、叛逃的人即使不自首,能主动归还本处的,也减罪二等。

3. 如果因犯罪伤害他人而自首的[因犯杀伤人而自首的,可免除起因之罪,仍依本杀伤之罪论处,属过失的,依过失法处理伤害赔偿],对于毁损不可赔偿之物的[指如毁弃印信、官府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人本不该拥有,属不可赔偿之物,不准自首;如原物尚存的,出首者可视同自首法免罪],事发在逃亡途中的[已被囚禁而越狱在逃的,虽不能就所犯之罪自首免罪,但既已出首,可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如果是在尚未到官之前逃亡的,本

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若私越度关及奸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4.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强窃盗自首免罪后再犯者,不准首]

条例

25.01

小功缌麻亲,首告得减罪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其谋反叛逆未行,如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余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25.02

在监斩绞重囚及遣军流徒人犯,如有因变逸出自行投归者,除谋反叛逆之犯仍照原拟治罪,不准自首外,余俱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若被拏获者,仍照原犯罪名定拟。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虽自行投首,仍照各本律例问拟。

25.03

被掳从贼,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俱着免罪。

25.04

凡遇强盗,系律得容隐之亲属首告到官,同自首法,照例拟断;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25.05

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25.06

不论强窃盗犯,有捕役带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宽减外,仍将捕役严行审究。傥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25.07

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与弟,明知为匪,或分受赃物者,许其据实出首,堩准免罪,本犯亦得照律减免发落。

25.08

由死罪减为发遣盗犯,并用药迷窃案内发遣人犯在配及中途脱逃被获,例应即行正法者,如有畏罪投回,并该犯之父兄赴官禀首拏获,俱准其从宽免死,仍发原配地方。若准免一次之后,复敢脱逃,虽自行投回及父兄再为首告,俱不准宽免。

25.09

闻拏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强盗自首例有正条外,其余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

25.10

一人越狱,半年内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拟罪名完结[按此层免其越狱之罪也]如同伙越狱,多人有一人于限内投首,供出同伙于半年内尽行拏获者,将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减一等发落[按此免其越狱之

译无加罪,仍可减本罪二等]。如果是私自越境出关或犯奸罪的,都不适用自首之律。

4. 如果强盗、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在事主处出首服罪的,以及收受他人枉法赃、不枉法赃,后悔并归还原主的,与向官府自首相同,都可免罪。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而在财主处出首归还的,也可减罪二等。强盗、窃盗如果能捕获同伙解送官府的,也可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予奖赏[强盗、窃盗自首免罪后再犯的,不准再自首]。

条例

25.01

小功、缌麻亲属举首告发的,减罪三等;无服之亲举首告发的,减一等。谋反、叛逆尚未实行的,如亲属出首告发或将其捕送到官的,正犯都依自首律免罪。如果已经实行的,正犯不予免罪,其余连坐之人也依自首律免罪。

25.02

在押的斩、绞重囚以及遣、军、流、徒人犯,如有因变故逃出后自行投案归案的,除谋反、叛逆之犯仍照原判治罪、不准自首外,其余都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如果是被抓获的,仍照原犯罪名判处。其中自行越狱及看守人员通同贿赂纵放的,即使自行投案出首,仍照各本律例判处。

25.03

被掳掠从贼、不忘故土、乘机来归的,都予以免罪。

25.04

凡遇强盗案,属依律可容隐的亲属出首告发到官的,同自首法办理,照例判处;如果是亲属本人被劫,因而告诉到官的,依亲属相盗律定罪,不适用此例。

25.05

窃盗自首而不实不尽,以及知道有人要告发而在财主处出首归还的,依律应减等判罪的,都免于刺字。

25.06

不论强盗、窃盗之犯,如有被捕役带同投案自首的,除本犯不准从宽减刑外,仍应将捕役严加审究。倘若有教唆或行贿求情、故意捏造情节舞弊的,将捕役照受财故意放纵律治罪。

25.07

强盗同居的父兄伯叔与弟,明知其为匪,或分得赃物的,准许其据实出首,都准予免罪,本犯也可依律减免发落。

25.08

由死罪减为发遣的盗犯,以及用药迷人窃盗案内发遣的人犯,在配所及中途脱逃被抓获、依例应即行处决的,如有因畏罪而自行返回,或该犯的父兄前往官府禀告出首并帮助抓获的,都准予从宽免死,仍发回原配地方。如果准予免死一次之后,又敢脱逃的,即使自行返回及父兄再次出首告发,也不准从宽。

25.09

听闻被追捕而主动投案自首的犯人,除依律不准自首及强盗自首例已有正条规定外,其余一切罪犯,都在本罪基础上减一等论处。

25.10

一人越狱,半年内自行出首投案的,仍照原判罪名结案[按:此处是免除其越狱之罪]。如同伙越狱,多人中有一人在限内出首,供出同伙并在半年内全部抓获的,将自行出首之犯照原罪减一等发落[按:此处也是免除其越狱之罪⋯]

罪,又于原犯罪上减一等也]傥供出之同伙内尚有一二人未获者,亦仍照原拟罪名完结。如系有服亲属拏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例分别完结。

25.11

凡诱拐不知情妇人子女,首从各犯,除自为妻妾或典卖与人,已被奸污者,不准自首外,其甫经诱拐,尚未奸污,亦未典卖与人,即经悔过自首,被诱之人实时给亲完聚者,将自首之犯照例减二等发落。若将被诱之人典卖与人,现无下落,诱拐之犯自首者,仍各按例拟罪监禁。自投首到官之日起,三年限满,被诱之人仍无下落,或限内虽经查获,已被奸污者,即将原拟绞候之犯入于秋审办理,原拟流罪之犯即行定地发配。傥能限内查获,未被奸污,给亲完聚者,各于原犯罪名上减一等发落。

译(即在原本判定的罪名基础上再减一等处理)倘若供出的同伙中还有一两人尚未抓获,也仍按原来拟定的罪名结案。如果是由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出面首告的,也按本犯自首的条例分别处理结案。

25.11

凡是诱拐不知情的妇女、子女,无论首犯从犯,除了已将其收为妻妾、或典卖给他人、已经被奸污的,不准自首之外,其余若刚刚诱拐、尚未奸污,也尚未典卖给他人,随即悔悟自首,被诱之人当即交还亲属团聚的,将自首之犯依例减二等处置。若已将被诱之人典卖给他人、现在下落不明,诱拐之犯自首的,仍各按律拟罪监禁。自投案首告到官府之日起,限满三年,被诱之人仍无下落,或者在限期内虽已查获、但已被奸污的,就把原拟绞监候的罪犯列入秋审办理,原拟流罪的罪犯即行定地发配。倘若能在限期内查获、未被奸污、交还亲属团聚的,各在原犯罪名上减一等处置。

25.12

鸦片烟案内人犯如有事未发而自首及闻拏投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免罪减等,首后复犯,加一等治罪,不准再首。

『律』26.00,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所论决之]罪,以充后[发之]数[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两,已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两,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四十两,内二十两先发,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两后发,合并取前赃通计四十两,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赃及坐赃不通计,全科]其应[赃]入官[物]赔偿[盗]刺字[官]罢职罪止者[罪虽勿论,或重科,或从一,仍]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赔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无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条例

26.01

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如家长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尽,罪应拟军;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因而致死,罪应拟流;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及窝弓不立望竿因而致死,并擅杀奸盗罪人,罪应拟徒之类]除致死二命,照律从一科断外,如至三命者,于应得军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者,按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酌发种地当差,不得加入于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专条者,各照定例办理[如威逼人致死非一家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之类]至过失杀人之案,仍照律收赎,杀至数命者,按死者名数各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各亲属收领,毋庸加等治罪[至此等案件必页详细研鞫,若核其案情近于过失而情节较重,或耳目所可及,思虑所可到,并非初无害人之意者,应仍照例分别定拟,不得滥引过失杀律收赎]

26.02

身犯两项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应斩决者,加拟枭示[如一犯轮奸已成为首,一犯强盗入室搜赃同时并发之类]若身犯二罪应拟斩决,系同一律例,并非两项罪名者,毋庸枭示[如强盗入室搜赃又行劫已至数次同时并发,仍拟斩决之类]

26.03

凡两犯凌迟重罪者,于处决时加割刀数。

『律』27.00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奸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罪犯]连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连累人]听减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连累而言,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钤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减等收赎]

『律』28.00,同僚犯公罪。

译25.12

鸦片烟案件中的罪犯,如果案发前自首,或听说要被拿获而主动投案的,各依律例分别予以免罪或减等;自首之后又重新犯案的,加一等治罪,不准再享受自首待遇。

『律』26.00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犯有两项以上罪行同时案发的,按其中较重的一项定罪,罪名相等的,从其中一项处断。如果其中一罪先案发,已经判决执行,其余的罪后来才案发,若后案的罪比前罪轻或相等,就不再论处;若后案的罪更重,就再加以论处,并把前面已判决执行的罪行合并计算,充作后案的数额(比如两次犯盗窃罪,一次先案发,赃物计十两,已判杖七十;一次后案发,赃物计四十两,应判杖一百,则要补加杖三十。又如有俸禄的官员先后接受他人枉法之赃共四十两,其中二十两先案发,已判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两后案发,就要与前赃合并计算共四十两,重新按全部罪行判处徒三年。不枉法之赃及坐赃则不合并计算,各按全数定罪)。至于应当没收入官的赃物、应赔偿的、应刺字的、应罢职的,达到罪止的(虽然该罪不再论处,或者按重罪科断,或者从一而断),仍各依本项法律执行(比如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与不枉法之赃应没收入官、损毁的器物应予赔偿、盗窃应予刺字、官员犯私罪杖一百以上应予罢职、无俸禄之人犯不枉法之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都各依本法判处)。

条例

26.01

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判处死刑抵命、只应判军流徒的犯人(比如家长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的妻女未遂,致使其羞愤自尽,罪应判军;在有人居住的宅舍附近放弹射箭因而致人死亡,罪应判流;和奸案中,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以及设窝弓不立望竿因而致人死亡的,并擅自杀死奸盗罪人的,罪应判徒等等),除致死二命的仍照律从一而断外,若致死达到三命的,就在应得的军流徒本罪基础上各加一等;三命以上的,按照致死人数依次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酌情发去种地当差,不得加至死刑。若致死三命以上而例中另有专条规定的,各依专条办理(比如威逼人致死而非同一家、达到三命以上的,发往近边充军之类)。至于过失杀人案件,仍照律收赎;杀死数命的,按死者人数各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交给死者亲属收领,不必加等治罪(至于此类案件必须详细审讯,若查明案情近似过失但情节较重,或本可耳目察觉、思虑预见,并非原本就无害人之意的,仍应依例分别定罪,不得滥引过失杀之律予以收赎)。

26.02

一人身犯两项罪名,援引各律各例都应判斩立决的,加拟枭首示众(比如一人犯轮奸为首、又犯强盗入室搜赃,同时并案发者之类)。若一人身犯二罪都应判斩立决,但属同一律例、并非两项罪名的,不必枭首示众(比如强盗入室搜赃、又行劫已达数次,同时并案发的,仍判斩立决之类)。

26.03

凡两次犯凌迟重罪的,处决时增加割刀的次数。

『律』27.00 犯罪共逃

凡共同犯罪而一起逃亡的,若罪轻者能捕获罪重者并出首告发的,以及罪行轻重相等、但捕获一半以上人数出首告发的,都可免除自己的罪(以上是就自己也犯罪的情况而言,即同案犯罪案发或各案犯罪案发后共同逃亡的;若流罪囚犯能捕获死罪囚犯,徒罪囚犯能捕获流罪囚犯并出首告发,又如五人共同犯罪在逃、其中一人能捕获两人并出首告发之类,都可免罪;但如果有伤害人命或奸淫行为的不能免罪,仍依常法处置)。因他人犯罪而受连累获罪的人,若正犯罪人自己死亡的,听凭减本罪二等(以下是就因他人连累而获罪的情况而言,比如因藏匿、护送资助罪人,以及作保、勘验、供证不实,或失于觉察、防范、约束、听命使唤等情形而获罪的人,若罪人不是被刑杀而是自己死亡的,又准许减罪二等)。若罪人自行投案自首(因而得以免罪)或遇赦得以原谅赦免、或蒙受特恩减罪收赎的,受连累的人也准依罪人原免、减等、收赎的办法处理(即因罪人连累而获罪的人,若罪人后来自首告发、或遇恩赦全部免罪、或蒙特恩减一等

1.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联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官吏无四等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论[谓如同僚联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联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2若[不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依上减之]

『律』29.00公事失错

1。凡[官吏]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2其断罪失错[于入]已行论决者[仍从失入人罪论]不用此律[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应役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其官文书稽程[官]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官全免]

名例律下之二

『律』30.00,共犯罪分首从。

1。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

2。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如无以次尊长,方坐卑幼。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不论造意,独坐尊长,卑幼无罪,以尊长有专制之义也。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为首,仍独坐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造意为首,随从为从。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仍以一人坐以首罪,余人坐以从罪。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

译二等、或罚赎等等,被连累的人本罪也各依法全免或减等收赎)。

『律』28.00 同僚犯公罪。

1. 凡同僚官员犯公罪的(指同僚官吏联名署理文案、判断公事时出现差错而无私心曲庇的情形),都以经办的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一等,佐贰官比首领官减一等,长官比佐贰官减一等(衙门中如有官员缺员,也依此四等依次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官吏不足四等的,只按现有的官员数目依次递减)。若同僚官员中有一人是出于私心、依仗权势故意出入人罪的(属私罪),就按私罪论处;其余不知情的,只按失于觉察而出入人罪的(属公罪)论处(比如同僚联名署理文案的官吏共五人,若其中一人出于私心故意出入人罪,就论其罪;其余四人虽联名署理文案,但不知有私弊的,只按失察出入人罪论处,仍依四等依次递减科罪)。

2. 若下级申报上级(事情有差错),上级未察觉出错误、照准施行的,各比下级官吏的罪递减二等(比如县申报州、州申报府、府申报布政司之类)。若上级下达命令(事情有差错),下属依照错误命令施行的,各比上级官吏的罪递减三等(比如布政司下达给府、府下达给州、州下达给县之类)。也都以经办的吏典为首犯(首领官、佐贰官、长官依上述办法递减)。

『律』29.00 公事失错

1. 凡官吏办理公事出现失误,自己主动检举的,可免罪。若是同僚官吏联署文案、依法应连坐的,只要其中一人主动检举,其余人都可免罪(指因公事致罪而没有私心曲庇的情形;事情如果尚未败露,只要同僚联署文案的官吏中有一人能检举并改正的,彼此都不追究罪责)。

2. 至于判案失误、已经执行判决完毕的(仍依失入人罪论处),不适用此律(意思是死罪已经处决完毕、流罪犯人已经押解到配所、徒罪犯人已经应役服刑,这些都属于已经执行判决的情形,官司即使自行检举,也都不能免罪,各依失入人罪之律减三等,并按官吏等级依次递减科罪,所以说不适用此律;至于失出人罪的,虽已判决释放,如果尚未败露、能自行检举补正的,都可以免除失错之罪)。官府文书拖延程限、依法应连坐的,若其中一人自行检举,其余人也可免罪;但经办的主管吏员不能免罪(文案事务小事限五日、一般事限十日、大事限二十日,超过此限即为稽延程限;此外若官员自行检举的都可全免,唯独经办的吏典不能免)。若经办的吏典自行检举的,则减罪二等(即经办吏典自行检举的都可减罪二等,官员则可全免)。

名例律下之二

『律』30.00 共犯罪分首从。

1. 凡共同犯罪的,以最先起意的一人为首犯(依律判处),随从的人减一等。

2. 若一家人共同犯罪,只治罪于尊长。若尊长年满八十岁以上或患笃疾的,就归罪于共犯中排在其次的尊长(如果没有次一等的尊长,才治罪于卑幼。意思是尊长与卑幼共同犯罪,不论是谁起意,都只治尊长的罪,卑幼无罪,因为尊长有支配统率之权。若尊长年满八十岁以上或患笃疾,依例不予治罪,就以共犯中排在其次的尊长承担罪责。又如妇人尊长与男性卑幼共同犯罪,虽然妇人是首犯,仍只治男性卑幼的罪)。若侵害损伤他人的,就按平常人首从的办法论处(起意的为首犯,随从的为从犯。"侵"指窃取他人财物,"损"

引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两,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六十之类]

3。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4其[同]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同]私越度关,若[同]避役在逃,及[同]犯奸者[律虽不言,皆]亦无首从[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条例

30.01

凡父兄子弟共犯奸盗杀伤等案,如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势,除律应不分首从,及其父兄犯该斩绞死罪者,仍按其所犯本罪定拟外,余俱视其本犯科条加一等治罪,概不得引用为从字样。

『律』31.00,犯罪事发,在逃。

1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现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人]证佐,则[但据其所称]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获[之人]为首,鞫问是实,还[将前人]依首论,通计前[决之]罪,以充后[问之]数。

2.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或系为首,或系为从]即同狱成[将来照提到官止,以原招决之]不页对问[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不坐。按此加逃罪,本于笺释琐言]

条例

31.01

各处将军每年派官二员、骁骑校二员带领领催兵丁专缉逃人。除明知故纵、受贿卖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实力缉拏者另委能员追缉。仍将发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册报部。每年十月截数,将已获若干名、未获若干名,或并无脱逃、或脱逃后尽数全获及应行议处、议叙之处,逐一分晰咨报军机处、兵刑二部。堩限于十二月初旬咨齐,以凭核覆具题,恭候钦定。

31.02

内外现任文武职官,除擅离职役,查明尚非实在脱逃者,仍照本律办理外,如负罪潜逃,一经拏获,罪应斩决绞决者,毋庸另议;其犯该监候者,俱改为立决;犯该军流以下者,无论本罪轻重,一经脱逃被获,俱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将原犯情罪声明具奏。如无故私自逃走被获者,发往黑龙江当差一年,限内自行投回,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逾限投回,不准减等。

31.03

人命抢窃及拒捕共殴等案正犯在逃未获案内牵连余犯审系无干即行省释不准滥行监候待质。若现获之犯称逃者为首,如现获多于逸犯供证确凿,以及逸犯虽多而现获之犯系先后拏获,或虽同时并获经隔别研讯实系逃者为首,或事主尸亲旁人指证有据者,即依律先决从罪,毋庸监候待质。若案内人数众多,仅获一二名,无事主尸亲证佐指认者,将现获之犯按例拟罪监禁,俟逸犯就获后质讯明确定地起解。傥正犯日久无获,为从监候待质人犯,除强盗案件不应宽释外,其余人命等案,如原拟遣军流罪已过十年,徒罪已过五年,杖罪已过三年,并未拟定罪名之人已过二年者,该督抚陆续查明咨部核覆,应遣军流徒者照原拟罪名即行发配,应杖罪及并未拟定罪名之人取具的保释放在外,俟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

译指斗殴杀伤等情形。比如父子全家共同犯罪,都依平常人首从之法论处,因为是侵害损伤了他人,所以不只治罪于尊长)。若共同犯罪而首犯从犯所触犯的本罪各不相同的,各依本罪律条的首从规定论处(仍以一人按首犯定罪,其余人按从犯定罪。比如甲引诱他人共同殴打自己的亲兄,甲依弟弟殴打兄长之罪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则依平常人斗殴罪论处笞二十。又如卑幼引诱外人偷盗自己家中财物十两,卑幼按私自擅用家财加二等判笞四十,外人依平常盗窃从犯论处判杖六十等等)。

3. 若本条律文中说"皆"字的,就不分首从;不说"皆"字的,依首从之法论处。

4. 至于共同犯擅自闯入皇城宫殿等门、以及共同私自越境出关、以及共同逃避徭役、以及共同犯奸的(律文虽未明说"皆"字),也不分首从(因为这些都是各自本身直接犯罪,所以也不分首从,都各按本人所犯的正罪科罪)。

条例

30.01

凡父兄子弟共同犯下奸、盗、杀、伤等案件,如果是子弟起意、父兄一同参与助势的,除依律本不分首从、以及其父兄所犯罪行应判斩绞死罪的仍按本罪定罪外,其余的都参照其本犯的罪名条款加一等治罪,一律不得援引"从犯"的字样。

『律』31.00 犯罪事发,在逃。

1. 二人共同犯罪,而其中一人在逃,现被拿获的一人称在逃者为首犯,又没有其他证人证词佐证的,就(仅依据其所供称)先判决其从犯之罪;日后拿获在逃者,若他又称先前被拿获的那人为首犯,经审讯核实的,就仍按首犯论处,并把先前已判决的罪行合并计算,充作后来审判的数额。

2. 若犯罪案发后有人在逃,但众人证词一致明确的(或说他是首犯,或说他是从犯),就可以视同该案已经审理成立(等到日后拿获归案,只依原先的招供判决),不必再进行对质审问(仍加判其脱逃之罪二等;若是在尚未到官之前就已逃走的,则不予加罪。按:此加判脱逃之罪的规定,源出于《笺释琐言》)。

条例

31.01

各处将军每年派遣官员二员、骁骑校二员,率领领催、兵丁专门缉拿逃人。除明知故纵、受贿放纵的要交部治罪外,其不实力缉拿的另委派得力人员追缉。仍将发遣的犯人以及八旗家人私自逃走的人数,每月造册报部。每年十月截数统计,将已拿获若干名、未拿获若干名,或本无逃脱、或逃脱后已全数拿获,以及应予议处、议叙的情形,逐一分别咨报军机处、兵部、刑部。都限于十二月初旬咨报齐全,以便核查复奏具题,恭候皇帝钦定。

31.02

内外现任文武官员,除擅自离职、经查明并非真正逃脱的,仍照本律办理外,如果是负罪潜逃、一经拿获的,若罪应处斩立决、绞立决的,不必另行议处;若罪应处斩监候、绞监候的,都改为立决;若罪应军流徒以下的,不论本罪轻重,一经脱逃被拿获,都改判为绞监候。秋审时,将原犯情罪一并声明具奏。若是无故私自逃走被拿获的,发往黑龙江当差一年,若在期限内自行投回的,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超过期限投回的,不准减等。

31.03

人命、抢劫、窃盗以及拒捕互殴等案件,正犯在逃未获,案内牵连的其余人犯如经审明确系无关的,应立即释放,不准滥行监禁等待质对。若现已拿获的犯人称在逃者为首犯,如果现拿获的人数多于在逃者、供词证据确凿,以及在逃者虽多而现拿获的犯人是先后分别拿获、或虽同时拿获但经隔离分别审讯确认确系在逃者为首犯,或事主、死者亲属、旁证人有确凿指证的,即可依律先判决从犯之罪,不必监候等待质对。若案内涉及人数众多

傥释放后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应轻律笞四十,本犯获日杖罪人犯照拟杖罪加枷号一个月,并未拟定罪名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监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在逃本犯拏获时例得减免者,待质之犯准其即行查办省释。

31.04

凡人命抢窃等案,正犯在逃未获,为从应斩绞监候人犯,按例拟罪入于秋审,分别情实缓决办理,毋庸监候待质。应缓决者,俟查办减等时,如系应行减等人犯,即照所减之遣、军、流罪,按定例限监禁待质十年。限满正犯无获,照例分别发配;或限内遇赦累减,再照所递减罪名,按限查办。情实未勾者,亦俟改人缓决、准减之后,一例办理。

31.05

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除本犯事发在逃,众证明白,照律即同狱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毋得节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遽请定案。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如犯该徒罪以上,仍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不得率行咨结。杖笞以下,系本应具奏之案,照例奏请。其寻常咨行事件,如果讯无屈抑,经该督抚亲提审究,实系逞刁狡执意存拖累者,即具众证情状,咨部完结。

31.06

凡有关人命应拟斩绞各犯,脱逃二三年后就获,如谋杀、故杀及拒捕杀人等类情重之犯,幸稽显戮者,各依原犯科条,应监候者俱改为立决。寻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拟以监候。其无关人命应拟死罪各犯,俱随案酌核情节,分别定拟。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邻保甲长俱杖八十。该杝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议处。若有属员藏匿罪人,该管上司不行纠参者,亦交部议处。

斩监候改立决候款

谋杀人造意者

故杀人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兴贩私盐拒捕杀人者

军士殴本管官死者

吏卒殴本部五六品长官及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所统属官殴长官死者

军民人等殴死京在现任官者

殴宗室觉罗死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死内外缌麻尊长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外姻小功尊长死者

听从下手,殴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长,仅令殴打,辄迭殴,多伤至死者[按此虽例,实向俱免勾]

妻妾殴夫之期亲尊长死者

妻妾殴夫之大功小功尊长死者[按此二条非例实之案]

奴卑殴家长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及缌麻小功大亲死者。

文武生员武断乡曲,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死者。

与人斗殴,后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

杀内外功服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

尊长率领家人,打夺罪人,致家人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听从下手者。

译,仅拿获一二名,又没有事主、死者亲属、证人指认的,将已拿获的犯人按律例先行拟罪监禁,等在逃者拿获后再质讯核实、确定地点发配。倘若正犯长久未能拿获,为从犯而监候等待质对的人犯,除强盗案件不应予以宽释外,其余人命等案,若原判军流罪已超过十年、徒罪已超过五年、杖罪已超过三年、以及尚未拟定罪名的人已超过二年的,该督抚应陆续查明咨报刑部核覆:应发遣军流徒的即予发配,应判杖罪及尚未拟定罪名的人取具保状释放在外,等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讯审理。倘若释放后私自逃匿的,保人各照不应轻律判笞四十;本犯拿获之日,判杖罪的犯人照原拟杖罪加枷号一个月;尚未拟定罪名的人照不应重律判杖八十。若在监候期限内恰逢恩赦,如在逃的本犯拿获后依例应得减免的,等待质对的犯人也准予立即查办释放。

31.04

凡人命、抢劫、窃盗等案件,正犯在逃未获,从犯应判斩绞监候的人犯,按律例定罪后列入秋审,分别情实、缓决办理,不必监候等待质对。应缓决的,等查办减等时,若属应予减等的人犯,即照所减的遣、军、流罪,按定例限制监禁等待质对十年。期满而正犯仍未拿获的,照例分别发配;若期限内遇赦累减的,再照递减后的罪名,按限查办。属情实而尚未勾决的,也等到改为缓决、准予减等之后,一并办理。

31.05

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除本犯案发后逃走、众人证词明确一致的可依律视同该案已成立外,若犯人未逃走,审案官应详细分别讯问,务求得到犯人心服口服的供词,不得动辄援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草率请求定案。其中确有实在刁悍、坚不承认招供的,若所犯是徒罪以上的,仍应具录众人证词情状,奏请定夺,不得草率咨请了结。杖笞以下的、属本应具奏的案件,照例奏请。至于寻常应咨报了结的案件,如果确实审讯无冤屈,经该督抚亲自提审查究、确系犯人耍刁狡辩故意拖延的,即可具录众人证词情状,咨报刑部完结。

31.06

凡涉及人命、应判斩绞的各犯,脱逃二三年后才被拿获的,如属谋杀、故杀以及拒捕杀人等情节严重的犯人、侥幸逃过显戮的,各依原犯罪名条款,应判监候的都改为立决。寻常命案的,仍照本律本例判处监候。其不涉人命、应判死罪的各犯,都随案酌情核实情节,分别定罪。知情藏匿罪人的,照律治罪,知情的邻居、保甲长都判杖八十。该地方官稽查不力的,交部议处。若有属员藏匿罪人、该管上司不予纠参的,也交部议处。

【斩监候改立决条款】

起意谋杀人者;

故意杀人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贩卖私盐拒捕杀人者;

军士殴打本管官致死者;

吏卒殴打本部五六品长官及佐贰官、首领官致死者;

所统属官殴打长官致死者;

军民人等殴死在京现任官员者;

殴打宗室觉罗致死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死内外缌麻尊长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死外姻小功尊长者;

听从他人指使动手,殴打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长,本只令殴打,却又多次连续殴打、多处伤及致死者(按:此虽为例,实际向来都予免勾);

妻妾殴死丈夫的期亲尊长者;

妻妾殴死丈夫的大功、小功尊长者(按:以上二条非例实之案);

奴仆殴死家长的缌麻、小功、大功亲属者;

雇工人殴死家长的期亲、或外祖父母及缌麻、小功大功亲属者;

文武生员横行乡里、欺压平

图财害命未得财杀人为首者

图财害命不加功而得财者

庸医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诬良为强窃盗拷打致死者

诬窃为盗拷打致毙者

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31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贿将罪人致死为首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死人者

诬告平民,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诬告人斩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强凶恶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为从者。

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强夺良家妻女,已被奸污,妻女自尽者。

强奸既成本妇羞忿自尽者

强奸未遂,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伤身死。者

强奸既成,其夫与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本妇,羞忿自尽者。

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者。

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关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见船覆溺,阻挠不救,致淹绑人命,为首阻救之人[照故杀斩候,按此从前。

例文也,嘉庆年间改为:见船覆溺,并未抢取货物,但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护,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为从之兵丁及在船将备,虽不同谋,而分赃者。

黔楚红苗雠忿,抢夺杀人,聚众不及五十人,为首;及聚众至百人,杀人,为从,下手者。

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案内有迫胁同行,在埸未经下手者。

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孙。

嗣母、继母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令伊夫绝嗣者。

绞监候改立决条款

诬告人绞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诬窃为盗,吓诈逼认,因而致死二命者。

捏造奸赃,迹写揭字帖,及编造歌谣,挟雠污蔑,致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杀人者。

狱卒陵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从加功者。

衙役恐吓索诈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命,从而加功者。

挟雠放火,因而杀人,及有焚压致死之,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

斗殴连毙二命者

好斗凶徒,见人斗殴,辄约伙寻衅,将人父母殴毙,为从者。

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按:近夹亦有免勾之案]

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

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

译民,百姓不敢与之相争、旁人不敢劝阻,因而将人殴打致死者;

与人斗殴后又迁怒于对方父母、狠毒殴打致死者;

杀害内外功服缌麻及族中奴仆共一家三人者;

尊长带领家人打人夺犯,致家人杀人者;

官府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因而殴死差役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死囚令人自杀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而听从动手者;

图财害命、未得财而杀人为首者;

图财害命未参与动手但分得财物者;

庸医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诬陷良民为强盗窃贼、拷打致死者;

诬陷窃贼为强盗、拷打致死者;

番役诬陷无辜、妄用夹脑及竹签、烙铁等刑具致人死命者;

捕役受贿致死罪人为首者;

狱卒受贿谋害本犯为首者;

私放囚犯逃走因而致人死亡者;

诬告平民、连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诬告他人犯斩罪、被诬之人已被处决者;

因奸盗而威逼他人致死者;

豪强凶恶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死亡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强行绑架、以及设法诱骗前往四川贩卖被拐之人、伤害致死、为从犯者;

拐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强夺良家妻女、已被奸污、妻女因此自尽者;

强奸既遂、本妇羞愤自尽者;

强奸未遂、将本妇殴伤,数日后因伤身死者;

强奸既遂,其夫及父母亲属羞愤自尽者;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妻子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遂、本妇羞愤自尽者;

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后因别故将奸夫奸妇一并杀死者;

坐粮厅及各仓的书役人员向领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海巡哨兵弁见船只倾覆溺水、阻挠他人救援、致使人命淹死、为首阻挠救援者(照故杀罪判斩立决,按此为从前的例文;嘉庆年间改为:见船倾覆而并未抢夺货物,只是阻挠他人救援、以致商民淹死者为首);

出海巡哨兵弁遇商船遭风倾覆、人尚未死时不及时救护、只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死,从犯的兵丁及在船的将领弁目、虽未同谋但分得赃物者;

黔楚地区红苗因仇怨聚众抢夺杀人,聚众不满五十人为首者,以及聚众达百人杀人、为从而动手者;

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氓勾结本地恶棍,杀害住在荒村的民户苗户,掳掠其妇女子女、图谋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是否已出境,案内有胁迫同行、在现场未曾动手者;

发遣当差为奴的犯人杀死其管主一家三人及三人以上者,及其不知情的子孙;

嗣母、继母因奸情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使其丈夫绝嗣者。

【绞监候改立决条款】

诬告他人犯绞罪、被诬之人已被处决者;

诬指窃贼为盗、吓诈逼供、因而致死二命者;

捏造奸情赃私、书写揭帖、编造歌谣,挟嫌污蔑、致使被诬之人愤激自尽者;

狱卒将金刃或其他物品交给囚犯、致使囚犯杀人者;

狱卒虐待罪囚、克扣其衣物粮食、因而致其死亡者;

狱卒受贿谋害本犯、为从犯加功者;

衙役恐吓索诈、致人死命者;

捕役接受他人贿嘱、致死罪人、并参与加功者;

挟嫌放火因而杀人、以及有焚烧压死人命、为从犯共谋、动手点火者;

斗殴连续致死二命者;

好斗凶徒见人斗殴、便相约聚伙寻衅、将人父母殴打致死、为从犯者;

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按:近来也有获准免勾的案例);

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

因事威逼平

嫡母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令伊夫绝嗣者。

喇嘛、和尚等强奸致死人命,为从者。

兵民聚众,十人以下,兴贩私盐,拒捕杀人,为从下手者。

黔楚红苗雠忿,抢夺聚众至五十人,杀人为从,下手者。

『律』32.00,亲属相为容隐。

1.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系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06,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系恩重]有罪[彼此得]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义重]为家长隐者,皆勿论[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者,义当治其罪也]

2.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以其于法得相容隐]亦不坐[谓有得兼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3,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4。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条例

32.01

父为母所杀,其子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仍听依律容隐,免科。

『律』33.00处决叛军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申报督抚提镇审问,无07随即依律处治,具由奏闻。如在军前[有谋叛能]临阵擒杀者[事既显明机系呼吸]不在此[委审公审之]限[事后亦页奏闻]

『律』34.00,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条例

34.01

蒙古案件,有送部审理者,即移会理藩院衙门,将通晓蒙古言语司官派出一员,带领通事赴刑部公同审理。除内地八旗蒙古应依律定拟者,会审官不必列衔外,其隶在理藩院应照蒙古例科断者,会审官一体列衔。朝审案内,如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体列衔。

34.02

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应正法者,照旧例在西08监禁。其偷窃牲畜,例应拟绞,解京监候之犯,俟部覆后,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该犯情罪入于该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核。

34.03

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凡遇斗殴、拒捕等事,该地方官与旗员会讯明确:如蒙古在内地犯事者,照刑律办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照蒙古例办理。

34.04

蒙古地方抢劫案件,如俱系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系民人,专用刑律。

译民自尽、一家死亡二命及死亡三命而非同一家者;

嫡母因奸情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使其丈夫绝嗣者;

喇嘛、和尚等强奸致死人命、为从犯者;

兵民聚众十人以下贩卖私盐、拒捕杀人、为从而动手者;

黔楚红苗因仇怨聚众抢夺、聚众达五十人杀人、为从而动手者。

『律』32.00 亲属相为容隐。

1. 凡同居的("同"指同财共居的亲属,不限于同籍异籍,即使没有服制关系的也算),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指分居的大功以上亲属,服制较重的)、外祖父母、外孙、妻子的父母、女婿、以及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及兄弟之妻(恩情较重的),彼此犯罪的可以互相容隐;奴婢、雇工人(情义较重的)替家长隐瞒的,都不予追究(但家长不得替奴婢、雇工人隐瞒,因为按情义应当追究其罪责)。

2. 若泄露其犯罪之事、或通报消息,致使罪人得以隐匿逃避的(因为按法本可互相容隐),也不予治罪(意思是有互相容隐资格的亲属犯罪、官府正在追捕时,因而泄露其事,或暗中通报消息、使罪人得以躲避逃走的,所以也不予治罪)。

3. 至于小功以下亲属互相容隐及泄露其事的,比照平常人减三等;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减一等(指分居的小功以下亲属)。

4. 若所犯是谋叛以上的重罪,则不适用本律(指虽是有服亲属,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只要容隐不加告发,仍依律治罪,所以说不适用本律)。

条例

32.01

父亲被母亲所杀,其子隐忍不发、待案发后才供明实情的,照不应重律判杖八十。若经官府审讯后仍隐瞒不言的,照违制律判杖一百。若母亲被父亲所杀,其子仍准依律容隐,免予治罪。

『律』33.00 处决叛军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图谋叛乱,守御官员将其捕获归案,事迹证据确凿明白、经审问已招供承认的,应申报督抚提镇审问,无误后即依律处治,并将案由具奏。若是在军前作战、临阵擒杀的(因事情已很显明、须争分夺秒处置),不受此限(事后仍须奏闻)。

『律』34.00 化外人有犯。

凡外国来降之人犯罪的,都依律判处;隶属理藩院管辖的,仍照原定蒙古例办理。

条例

34.01

蒙古案件如有送交刑部审理的,即知会理藩院衙门,派出一名通晓蒙古语言的司官,带领通事一同赴刑部会同审理。除内地八旗蒙古人应依律定罪的、会审官不必列名外,其属理藩院管辖、应照蒙古例科断的,会审官一并列名。朝审案件中如遇有蒙古人犯,通知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遇有照蒙古例治罪的,也一并列名。

34.02

青海蒙古人犯有死罪应正法的,仍照旧例在西宁监禁。其因偷窃牲畜、依例应判绞刑、解京监候的犯人,等刑部批复后,解往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秋审时,将该犯情罪列入该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核查。

34.03

蒙古人与民人交涉的案件,凡遇斗殴、拒捕等事,由该地方官与旗员会同审讯查明:若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的,照刑律办理;若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的,即照蒙古例办理。

34.04

蒙古地方抢劫案件,若全是蒙古人的,专用蒙古例;若全是民人的,专用刑律。若蒙古人与民人合伙抢劫的,核对罪名:蒙古例重于刑律的,蒙古人与民人都照蒙古例判处;刑律重于蒙古例的,蒙古人与民人都照刑律判处。

34.05

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

如蒙古与民人伙同抢劫,核其罪名:蒙古例重于刑律者,蒙古与民人俱照蒙古例问拟;刑律重于蒙古例者,蒙古与民人俱照刑律问拟。

34.05

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遇有抢夺之案,如事主系蒙古人,不论贼犯是民人,是蒙古,专用蒙古。例如事主系民人,不论贼犯是蒙古,是民人,专用刑律。傥有同时并发之案,如事主一系蒙古,一系民人,即计所失之赃,如蒙古所失赃重,照蒙古例问拟;民人所失赃重,照刑律科断。

『律』35.00,本条别有罪名。

1。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2。若本条虽有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条]自从[所规避之]重[罪]论。

3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律』36.00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两,纵至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两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条例

36.01

凡例,应枷责之犯,奉旨改为发遣者,俱免其枷责之罪。

36.02

审拟罪名,除奉特旨发遣黑龙江、新疆等处外,其余罪应军流徒杖人犯,悉照本条律例问拟,不得用「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及加数等」字样,擅拟改发新强等处,并不准用「虽」「但」字样,抑扬文法。其案情错出,律无正条,应折衷至掌,援引他律他例比附酌核,或实在案情重大,罪浮于法,仍按本律例拟罪,堩于疏内声明,恭候圣裁。至律例内,如拒捕、脱逃等项载明照本罪加等者,仍各遵照办理。

译,遇有抢夺案件,若事主是蒙古人,不论贼犯是民人还是蒙古人,都专用蒙古例;若事主是民人,不论贼犯是蒙古人还是民人,都专用刑律。倘若有同时并发的案件、事主一为蒙古人一为民人的,即比较所失赃物的多少:蒙古人所失赃物较重的,照蒙古例判处;民人所失赃物较重的,照刑律科断。

『律』35.00 本条别有罪名。

1. 凡本律条自有专门规定的罪名、与"名例"所定之罪不同的,依本条律文科断。

2. 若本条虽定有罪名,但犯罪人心存规避、以致所犯实际更重的(不拘泥于本条),就依所规避的更重之罪论处。

3. 其中本应重判、但犯罪当时不知情的,依平常人之法论处(比如叔侄分处两地生长、素不相识,侄子打伤叔父,经官府审问才知是叔父,仍只依平常人斗殴之法论处;又如在别处窃取本不知是大祀神御之物之类,都属犯罪当时不知情,只依平常盗窃之律论处,与知情盗窃相同)。本应从轻判处的,听凭依本应从轻之法论处(比如父亲不认识儿子而误加殴打,事后才知道是儿子的,就只依殴打儿子之法论处,不可按平常人斗殴论处)。

『律』36.00 加减罪例

凡称"加"的,就在本罪基础上加重(比如犯笞四十之罪,加一等,就判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由加杖改为加徒,判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就判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就判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就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等等)。凡称"减"的,就在本罪基础上减轻(比如犯笞五十之罪,减一等,就判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就判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就判杖九十徒二年半等等)。唯独二死(绞、斩)和三流(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自算作一个等级来递减(二死指绞刑和斩刑、三流指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自算作一等;若犯死罪减一等,就判流三千里;减二等,就判徒三年;犯流三千里的,减一等,也判徒三年)。加罪时须凑够满数才科断(比如赃物加至四十两,即使只到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只差一分,也不能按四十两之罪科断等等)。又加罪最高只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到死罪;本条中原本就规定加至死罪的,则依本条规定处理(加至绞刑的,不再加到斩刑)。

条例

36.01

凡例中规定应枷号责打的犯人,若奉旨改为发遣的,都免除其枷号责打之罪。

36.02

审拟罪名,除奉特旨发遣黑龙江、新疆等处外,其余罪应军流徒杖的人犯,都应照本条律例判处,不得使用"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及"加数等"等字样、擅自加拟改发新疆等处,也不准使用"虽""但"等字样、随意抑扬文法。若案情特殊、律无正条可依的,应折衷至当,援引其他律例比照酌情核定;若确实案情重大、罪行重于律例所定,仍应按本律例拟罪,并在奏疏内声明,恭候圣裁。至于律例中如拒捕、脱逃等条款已明确规定照本罪加等处理的,仍各遵照办理。

『律』37.00 称乘舆车驾。

凡律文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字(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等,就天子而言的),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视为"制"(就圣旨而言的),与太皇

『律』37.00,称乘舆车驾。

凡[律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自圣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有犯毁失制书、盗及诈为制书、擅入宫殿门之类,皆当一体科罪]

『律』38.00,称期亲祖父母。

凡[律]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皆服三年丧,有犯]与亲母[律]同[改嫁义絻及殴杀子孙,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律』39.00称与同罪

1凡[律]称与同罪者[谓被累人与正犯同罪其情轻]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应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斩绞a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

2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事相类而情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3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事相等而情并重]皆与正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军、为民等项,则又不得而同焉]

『律』40.00,称监临主守。

1凡[律]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别处驻

译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令旨也一并相同(若有毁坏遗失制书、盗窃及诈称制书、擅自闯入宫殿门等罪行,都应一体科罪)。

『律』38.00 称期亲祖父母。

凡律文中称"期亲"及称"祖父母"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同此;称"孙"的,曾孙、玄孙同此;嫡孙承袭祖父之位的,与父母同论(若涉及缘坐的,各依祖孙本身的法律规定)。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都需服三年丧的),若犯罪,与亲生母亲同论(改嫁、出继、以及殴杀子孙的情形,不与亲生母亲相同)。称"子"的,男女同论(若涉及缘坐的,女子不同论)。

『律』39.00 称与同罪

1. 凡律文中称"与同罪"的(指连坐者与正犯同罪、但情节较轻的情形),只治其本人应得之罪;若正犯本罪应处死的,与同罪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本应刺字的,与同罪者可免刺字,所以说)不适用刺字、绞、斩之律。若是因受贿而故意放纵、与正犯同罪的(情节较重),则全数科罪(若正犯本应处死的,与同罪者也判绞刑)。至于故意放纵谋反叛逆之人的,都依本律处理(判斩刑或绞刑。凡称"同罪"的,若本罪应处死则减一等;称"罪同"的,若本罪应处死则不减等)。

2.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事情相类似而情节较轻),只是比照该罪判处,也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3.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事情性质相等而情节都较重),都与正犯一样刺字、绞、斩,都依本律科断(但所说的"相同",只是就律文而言;如果律外还援引其他条例,如充军、为民等项,则又未必相同)。

『律』40.00 称监临主守。

1. 凡律文称"监临"的,指内外各官署统辖所属机构,其中文案有相关涉及的(另处驻……)

答衙门带管兵粮水利之类]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内外各衙门]该管文案典吏,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

2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律』41.00称日者,以百刻[今时宪书,每日计九十六刻]

凡[律]称一日者,以百刻[犯罪违律计数满乃坐]计工者从朝至暮[不以百刻为限]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粮违限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为一年]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译[回答关于衙门兼管兵粮、水利等事务的问题:]这类事务虽然不是他所管辖的百姓,但只要事务经手在他手中,就算是监临。所谓"主守",是指[内外各衙门]主管文案的典吏,专门掌管该项事务,以及看守仓库、监狱囚犯、杂物等类事务的官吏,还有库子、斗级、攒拦、禁子,都算是主守。

他们的职务虽然不是统属关系,但只要是临时被差遣去管领、提调的,也算是监临主守。

《律》第41条:所谓"日",以一百刻计算[如今《时宪书》,每日计为九十六刻]。

凡律文中称"一日"的,以一百刻计算[犯罪违律,须计数满一百刻才定罪];计算劳役工数的,则从早到晚算一天[不以一百刻为限]。称"一年"的,以三百六十日计算[如秋粮缴纳逾期,即使已满三百五十九日,也不算作一年]。称人的年龄的,以户籍所载为准[即所谓称人年纪,以附籍时所报的年甲为准]。称"众"的,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指二人以上[如果谋划的情状、迹象已经显明确凿,即使只有一人,也按二人共谋之法论处]。

『律』42.00,称道士女冠。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律』43.00,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如事犯在未经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拟,其定例内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为断,若例应轻者,照新例遵行]

条例

43.01

律例颁布之后,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引拟失当,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律』44.00,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

条例

44.01

引用律例,如律内数事共一条,全引恐有不合者,许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任意删减,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罪名,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照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堂官查出,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书吏严拏究审,各按本律治罪。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若刑部引例不确,许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傥院寺驳改犹未允协,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将院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名例律下之三

『律』45.00,徒流迁徒地方。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离乡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条例

45.01

直省军流遣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

译律42.00,称道士女冠。

凡律文中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与其同罪[如道士女冠犯奸罪,按凡人罪加二等处罚,僧尼也是如此]。若涉及其受业师,则与伯叔父母同罪[如俗人辱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士、僧尼辱骂师父,罪名相同。受业师是指在寺观之内,亲自传授经教、应当作为师主的人]。涉及其弟子,则与兄弟之子同罪[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士、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律43.00,断罪依新颁律。

凡自新律颁布之日起,若所犯罪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一律依照新律拟断[如犯罪事实发生在尚未制定条例之前,仍依照律文及已施行的条例定拟;条例中如有限定年月的,都以限定的年月为准;如按新条例处理更轻的,则按新条例执行]。

条例

43.01

律例颁布之后,凡审理刑案的衙门,若敢任意凭喜怒行事,援引拟罪失当,或曲解案情以迁就条例,故意使人入罪,情节明显苛刻的,各按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的律条治罪。

律44.00,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所载不能穷尽一切事理,若断罪没有正条可依的,可援引其他律条比照援用,应加刑或应减刑的,先定拟罪名[申报上级官司]议定后,奏闻皇帝。若擅自断决,致使定罪有出入的,按故意或过失论处。

条例

44.01

援引律例时,如某条律文中数事共列一条,若全部援引恐有不合的,只许援引所犯本罪的部分。若一条只针对一事,不得任意删减,以致定罪出现偏差。凡律例中没有可以援引的条文,需援引其他条文比照的,由刑部会同三法司共同议定罪名,在奏疏中说明:「律无正条,现比照某律某例定罪」,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定罪」,详细奏明,恭候皇帝旨意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却任意删减,以致情节与罪名不符,或故意使人入罪出罪,不依正条援引,比照其他条文以致刑罚可轻可重的,该堂官查出后,即将承审的司员指名题参,将书吏严加拘拿审讯,各按本律治罪。凡应会同三法司定拟的案件,若刑部所引条例不确当,允许都察院、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予以改正。倘若都察院、大理寺驳回改正仍未妥当,由三法司堂官会同妥善商议。如都察院、大理寺附和蒙混,或草率疏忽,另经查出的,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名例律下之三

律45.00,徒流迁徙地方。

凡判处徒役的,各按应服徒刑的年限,都以到达配所之日为起始,期限满后释放。判处流刑的,按本省地方,计算所犯应流放的路程,指定发往各处荒芜及濒海的州县安置。判处迁徙的,迁离乡土一千里之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

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傥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遣缘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刑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该省边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时,有情愿前进者,亦照解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军流遣遣犯在配脱逃,例应解回原配及改调他省者,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应递回原籍发配之犯,若离籍在一千里外者,时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应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堩交吏部照例议处[按例内其字太多似应修改]

45.02

凡发遣人犯,酌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40,将年貌锁40,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40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该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40,不复行查,不补加锁40,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40官堩,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45.03

凡土蛮猺獞苗人雠杀劫掳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仍严饬文武官稽疸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愿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其本犯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獞头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先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45.04

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45.05

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犯内民人,有捏称土苗,希图折枷免徒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

译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条例

45.01

直隶各省判处军、流、遣的犯人,以及实发新疆并从新疆条款改发内地的犯人,若尚未起解的,从十月到正月末以及六月,都停止发遣。若已行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的,照常接递;到十一月初一日才准予停止发遣,等到次年二月再转解。若遇六月,也照前面停止发遣。倘若离配所已不远,以及发往东南各省的各项犯人,有情愿继续前进赴配的,取得该犯人确实的口供后,一并起解,并将不予停解的缘由移文告知前方接递州县,同时报告刑部。惟云南省并无酷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的犯人若已进入该省边境的,不必停止发遣。至于起解之时,有情愿继续前进的,也照解往东南各省的先例办理。至于军、流、遣的犯人在配所脱逃、依例应押解回原配所或改调他省的,即使遇隆冬盛暑,也不准停止解送。至于民人在外省犯徒刑、依例应递回原籍发配的,若离原籍在一千里之外的,遇到隆冬盛暑,也准许停止解送。起解及接递的州县,如有应当停解的犯人却不停解,以及不应停解的犯人擅自停解的,均交吏部照例议处[按此条例文字太多,似应修改]。

45.02

凡发遣的犯人,应酌定人数,分批解送。如一案犯人众多,达到五名以上的,每五名为一批,先后解送。到起解之时,务必依法上锁,将犯人的年貌记录在锁具上,并填注于批文之内。接递的官员必须依批文验明锁具完好,在批文内注明「完全」字样,加盖印信,再转送下一站。倘若押解的差役等有受贿放松看管的,按贪赃枉法律治罪。若转解的地方官因前站未曾上锁,也不再查验、不补加上锁,任其散行的,将该地方官与前站未上锁的官员,按所涉罪行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45.03

凡土蛮、猺、獞、苗人相互仇杀、掳掠及聚众捉人拘禁的,所犯若是死罪,将本犯正法,其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都令迁徙。若属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连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属流官管辖的地方,发往六百里外的土司安插;属土司管辖的地方,发往六百里外的营县安插。凶恶情节不甚重的,初犯照例枷责,暂免迁徙。若仍不悔改,将本人仍照原判枷责,亲属家口也迁徙到别处安插,仍严令文武官员加以稽查约束,出具印结,并将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送刑部。若安插满十年后果真能改恶从善、情愿回原籍的,查明后咨报刑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及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的,照已判徒、流而又犯罪的律条,再论后犯的罪。倘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犯人疏漏脱逃的,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本犯若审明并无其他情节的,按逃罪治罪;若有生事不法的情节,照通常遣犯逃后为匪的条例分别治罪。至于蛮、獞头目犯法的,必须追究勾引之人,审明确实后,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予宽宥。先查明勾引之地的地方官,交部议处。

45.04

云南、贵州苗人犯罪,应判徒、流、军、遣的,仍照旧例折枷了结。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改的,将本犯照例折枷之后,仍连同家口一并按土

其捏结之邻保人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断,受贿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查取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员,俱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45.06

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08,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答提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查,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家口,该督抚确查人数多寡,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每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45.07

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闻,请旨定夺。其本犯身故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许回籍,不在此例。

45.08

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并广东琼连二属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县,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处外,余俱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查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堩匀拨发起解。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45.09

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藉有产可赔者移查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查籍无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完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充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45.10

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堩匀酌派,俱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

译司或流官所辖之地迁徙安插。至于苗人中已剃发、衣冠与民人无异的,犯罪到官后,一律照民人条例治罪。

45.05

凡苗疆地方,军、流、徒、遣等犯中的民人,有假称是土苗、企图折枷免除徒刑的,事发之日,除按本律治罪外,仍先在本地枷号一个月,再行发遣。至于出具虚假保结的邻保等人,照证人佐证不说实情律,减囚犯之罪二等处断;若受贿情节重的,按贪赃计赃以枉法论罪。如所犯该判斩、绞的,也令承审官在定案时,向保邻取得切实的保结存案;如有出具虚假保结的,也照例分别治罪。失察的官员,都视本犯罪行轻重,分别查议处分。

45.06

凡土司犯徒罪以下的,仍照旧例办理。此外,改土归流的土司,本犯若该判斩、绞的,仍在本省分别正法或监候。其家口应迁往远省的:属云南的迁往江西,属贵州的迁往山东,属广西的迁往山西,属湖南的迁往陕西,属四川的迁往浙江,均在该省省城安插。若犯军、流罪的,其土司及家口应迁往邻近的省份安插:属云南、四川的迁往江西,属贵州、广西的迁往安庆,属湖南的迁往河南,均在省城及驻扎提督的地方分别发遣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应随时稽查,不许生事扰民、出境滋事。若疏纵本犯土司及疏漏其家口的,交部分别议处。凡应迁徙的土司及其家口,由该督抚确查人数多少,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所在省份,同时具册并取得该地方官确无隐漏的印结,咨报刑部。安插的地方,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使其得以生活。所获官地照例缴纳赋税,每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45.07

各省迁徙的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由该督抚将该犯家口是否应准回籍之事,酌情奏闻,请旨定夺。若本犯身故且无子,或虽有子而年幼的,其妻子准许回籍,不在此限。

45.08

各省应发遣的军、流犯人,除广西土司所辖地方不得拨发安置,以及广东琼州、连州二属和四川、湖南有苗民的州县,令解送巡抚衙门根据当地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混居之外,其余都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份,不必指定具体府州,全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查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及在配军流人数多少,均匀拨发起解。各省应预先咨明应发省份的督抚,先期确定地点,通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解送犯人的兵牌内应填明解往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确定地点转解配所、投收申报归档字样。

45.09

各省民人流寓在京或在外犯该军、流、徒罪,以及免死减等的犯人,如有应追缴的银两,讯问明确本犯原籍有产业可赔偿的,移查明确后,将该犯解回原籍追缴银两完结后,再照应配地方发配,所追缴的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受害人。若无应追缴银两,或赃款已经追完,以及移查后原籍确无产业的,徒犯即在犯事地方服徒完结;军、流犯人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原籍应配之地恰是该犯

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45.11

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堩不准折枷完结。

45.12

奉天省应发黑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经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黑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堩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45.13

奉天、08古塔、黑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查明,或系另户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户满洲发直隶、江、08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08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褔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45.14

在京满洲另户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黑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佣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45.15

发遣伊犁、鸟鲁、大齐并吉林、黑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堩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每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逃脱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堩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45.16

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如祇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俱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45.17

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45.18

发遣新疆及黑龙江、吉林等处效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45.19

八旗另户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黑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俱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黑龙江、吉林、08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每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译流寓的地方,令该督抚按所犯应流放或充军的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需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45.10

民人在京犯徒罪的,顺天府尹务必在距京五百里的州县确定地点发配。至于外省徒罪犯人,由该督抚在全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少,均匀分派,不论有无驿站,交由各州县严加管束。等到徒刑期限满后,释放回籍安插。

45.11

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的,都照各省民人犯罪条例,一律发配,不准折枷了结。

45.12

奉天省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犯人,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人数多少确定地点刺字,交由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犯人,由该督抚饬令所属直接解往,不必解送在京刑部转发。

45.13

奉天、宁古塔、黑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的,令该将军等查明,或是另户满洲,或是奴仆,逐一说明后,送部照例枷责期满,咨送兵部:若是另户满洲,发往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满洲驻防省城当差;若是奴仆,也发往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的兵丁为奴。同一案件的犯人,不得共同发往一处。

45.14

在京满洲另户旗人,若逃走后甘心受雇佣工、不顾颜面的,即销除旗籍档案,发遣黑龙江等处,严加管束,不必拨派当差,改令自食其力赡养自己。若逃走后讯明并无受雇佣工、甘心下贱情事的,仍依原例办理。

45.15

发遣伊犁、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以及吉林、黑龙江等处的犯人,该将军、都统等务必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插。每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的遣犯人数,同历年发到及现存配所遣犯人数一并统计,以及该处安插遣犯有无逃脱及已未拿获的各项数目,详细陈述,咨报军机处、刑部,限于十二月初旬咨报齐全,照例汇总奏报。

45.16

曾任职官及进士、举人、贡生、生员、监生以及职官子弟,若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如只是寻常过失、不致行为败坏的,发往当差。应发往驻防的,也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属结党作恶、窝藏匪类、卑污下贱的,都照平民一律发遣为奴。

45.17

文武员弁犯徒罪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即在犯事地方确定驿站发配,等到年限期满释放回籍。其中应折枷号、鞭责的,仍照例办理。

45.18

发遣新疆及黑龙江、吉林等处效力的官犯,若从前所犯只是革职,或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的,到戍后已满三年,听凭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若奉旨准予释回的,即令其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罪从前被加重改发的,定限十年,期满后该将军等依例奏闻,若蒙允准,也即令其各回旗籍,不必仍按原犯军流罪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后,奉旨再留若干年的,等所留年限期满后,即照例释回,不必再次奏报。

45.19

八旗另户正身及曾任职官发遣黑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的,都当差;属于家奴发遣为奴,以及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黑龙江、吉林、宁古塔的,令该将军酌量各处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加约束;

45.20

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犁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绿营食粮。

45.21

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查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45.22

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乌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黑龙江等处。

45.23

各旗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统确查,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该旗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查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傥被卖之后捏告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告家长律治罪。其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审明,照此遵行。

45.24

新疆及内地遇有为奴之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该发遣者,俱发往烟瘴地方。如系新疆犯事,解交陕甘总督定地转发。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该督抚定地解往,俱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45.25

凡发往热河之员,于解到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在何处当差。至三年期满,亦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者,随时附奏。

45.26

发遣回城,为奴人犯,先行酌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于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俟拨给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毋庸分给小回子,以免扥累。

45.27

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者,仍按表酌发外,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并抢夺,数在三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形者[按此句可删]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籍隶烟瘴之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犯前项凶殴、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调发,俱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45.28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

译若不知悔改,即销除旗籍档案,照例报部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每年有无改发之事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同核查汇总奏报。

45.20

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的犯人,除因罪行卑鄙无耻而被削去旗籍的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的犯人:若是满洲、蒙古旗人,原犯军、流罪的,定限三年;免死减等的,定限五年;若果真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犁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为驻防兵丁,食粮当差。若是汉军犯人,照民人规定年限,编入当地绿营食粮。

45.21

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的,若平日安分守己、偶尔醉酒闹事,并无凶恶情节的,由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的,由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查明滋事实情后,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当差;若有违例任意擅自呈送以及借端陷害的情形,将呈送不实的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45.22

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府门上送部发遣的,由部核准后,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乌拉。若因公事犯罪应发遣的,仍酌情发往黑龙江等处。

45.23

各旗将家奴因吃酒行凶送部发遣的,令该旗都统确实查核,用印文送部发遣。若应发遣的奴才,该旗故意刁难、不予送部的,允许其主人赴部呈递诉状。该部审明确应发遣的,予以发遣;将故意刁难的官员交部查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想要占夺家人妻女,捏造吃酒行凶的罪名送部的,不准发遣,交由该佐领将其妻室子女转卖,将身价银给予主人。倘若卖出之后又诬告原主、企图报复的,仍照诬告家长律治罪。各省将军处若有将家奴以吃酒行凶送部发遣的,该将军审明后,也照此办理。

45.24

新疆及内地凡有为奴的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因酗酒生事、犯该发遣的,都发往烟瘴地方。若是在新疆犯事的,解交陕甘总督确定地点转发;若是在内地犯事的,即由该督抚确定地点解往,都交由该营、镇、协,在兵丁中挑选能够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45.25

凡发往热河的官员,于解到之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往何处当差。到三年期满,也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的,随时附带奏报。

45.26

发遣回城为奴的犯人,先酌情拨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带回本旗。等拨给章京等已足够役使后,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不必分给小回子,以免拖累。

45.27

回民除犯寻常军、流罪、尚无凶恶情节的仍按道里表酌情发配外,若有结伙三人以上,手持凶器伤人并抢夺的,或人数在三人以下、但审明有纠集图谋、持械逞强情节的[按此句似可删除],都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原籍属于烟瘴之地的云南、贵州、两广四省回民,若犯前述凶殴、纠伙抢夺等罪,仍照定例调往隔远的烟瘴省份互相发配,都不得编发到甘肃等回民聚集之地。

45.28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的遣犯,若在配所安分守己,

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孥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帮拏,概不得过二人。

45.29

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堩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08安西08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堩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45.30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堩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犁、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俱于派拨之时,令该遣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45.31

派往乌鲁木齐伊犁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查明,准其回籍。

45.32

犯罪发往伊犁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45.33

民人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纳粮,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缘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俱不准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俱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户册内。查系当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罪轻者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效力奋勉,准其回籍。

译又能将该处脱逃的遣犯捕获的,除逃犯照例治罪外,捕获犯人的遣犯,无论是当差还是为奴,不拘年限,准许成为当地平民,但不准回籍。若成为平民后又能捕获逃犯的,即准其回籍。凡在厂、在配、年限已满成为平民的遣犯,若能捕获逃遣犯的,也准许回籍。倘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擒拿的,只许添一人帮忙擒拿,一律不得超过二人。

45.29

凡因新疆条款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的犯人,无论距离在四千里以内或以外,都编发到有烟瘴的省份安置。原籍属于烟瘴地方的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若有应发烟瘴的犯人,应调往隔远的烟瘴省份: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于距离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地区的湖南、福建、四川三省,若有应发烟瘴的犯人: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距烟瘴省份较远的:如奉天府所属应发烟瘴的犯人,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的甘州、凉州、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的犯人,编发云南、贵州二省,都解交该巡抚衙门酌情拨往安置。

45.30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的犯人,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情拨给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若察哈尔兵丁是永久屯驻的,所给的犯人即永远为奴。种地兵丁所给的为奴犯人,若在乌鲁木齐以内的,听陕甘总督酌情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的,听伊犁、乌鲁木齐大臣酌情分发。都在派拨之时,令该遣送官员将某犯给予某营兵丁一事详细记入档案。到换班之时,交代给接班的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处、并无接班之人的,也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的种地兵丁,随同劳作。

45.31

派往乌鲁木齐、伊犁等处换班种地的满、汉屯兵,若有脱逃的,除依照现行条例,按初次、二次投回、被拿获等情形分别办理外,重新留在屯所五年,磨炼差使,若果真别无其他过错,由该处办事大臣查明后,准其回籍。

45.32

犯罪发往伊犁等处种地的犯人,若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的,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龄体力所能承担的差事,责令其承担,官府给予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加以管束。

45.33

民人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的遣犯,若在配所安分守己已超过十年的,只令其永远种地,不准成为平民。若发往当差的遣犯,果真能悔过自新的,定限五年,编入当地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纳粮,都不准回籍。若有人到配所后呈请愿意入铅铁等矿厂效力捐资的,除奉特旨发遣为奴以及因大逆罪缘坐发遣为奴,以及叛案牵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的各类犯人,都不准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还是为奴,不论罪行轻重,都咨报刑部记档,准许其入厂。若日久懈怠滋事的,随时惩治,逐出矿厂。若果真能始终真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都准其成为平民,改入当地民户册内。当差的犯人,若查明确实,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的

45.34

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分给屯乡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傥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者,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其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者,俱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发配。若犯该徒罪者,系换班绿旗兵丁,仍留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处效力,照应徒年限扣算,满日再行发回;系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45.35

赏给为奴人犯,除例应赏给功臣之人外,其发往黑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者,先尽未有遣奴之官员分给,每员不得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给,每兵只给一名。其赏给将军、副都统之处,永行停止。

45.36

各处永远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拟本系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发往伊犁如原拟系应发黑龙江等处者发往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旗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系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之例办理俱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傥在配在途乘间脱逃除发烟瘴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余俱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行凶扰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问拟

45.37

凡发往军台效力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完者,由军台都统抄录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完缴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堩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委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知照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录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完缴台费,将该废员再行留台五年缘由,具奏请旨。如能于留台五年限内完缴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傥有隐匿寄顿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完缴台费者,于期满之日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录获罪原案,声明不能完缴台费例应改拟杖徒缘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回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其照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充徒。

45.38

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例应调发回疆者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45.39

发遣新疆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该将军都统等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罪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节较轻之员,准其管理。俟两年期满,如果妥协,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请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军流例应十年奏请者,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

译犯人,需详细核查原犯罪行,罪重的不准留厂,罪轻的报部核覆后,再加十二年,若果真始终尽力奋勉的,准其回籍。

45.34

乌鲁木齐等处安插的兵民犯军、流罪的,除照例折责外,仍留在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的犯人办理,分给屯田与种地兵丁一同种地纳粮。倘若又有滋事脱逃等情形的,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的,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之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若是民人,仍令其种地;若是兵丁,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换班的绿旗兵丁以及内地经商的民人,若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的,都解回内地,各按犯人原籍确定地点发配。若犯该徒罪的:若是换班绿旗兵丁,仍留在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处效力,按应服徒刑的年限扣算,期满后再行发回;若是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45.35

赏给为奴的犯人,除依例应赏给功臣的以外,其发往黑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的,先尽未有遣奴的官员分给,每员不得超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的兵丁分给,每兵只给一名。至于赏给将军、副都统的,永远停止。

45.36

各处永远枷号的犯人,在枷示已超过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判本是死罪且应发往新疆的,发往伊犁;若原判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发往乌鲁木齐;若原判为军、流以下罪的,是旗人的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是民人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是在新疆地方犯事的,即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的条例办理,都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倘若在配所或途中乘机脱逃的,除发烟瘴地方的犯人照例加等改发外,其余都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行凶扰害之事的,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定拟。

45.37

凡发往军台效力的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已全数缴清的,由军台都统抄录获罪原案,具奏请旨。若不能缴清台费的: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的,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确系赤贫,出具证明送部;兵部通知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录获罪原案,并说明其无力缴清台费、将该废员再留台五年的缘由,具奏请旨。若能在留台五年限内缴清台费的,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倘若有隐匿寄存钱财的弊情的,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缴清台费的,于期满之日依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录获罪原案,说明因不能缴清台费依例改判杖、徒的缘由,具奏请旨。此中若有蒙特恩释回的,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照例改为杖、徒的,行文该都统将旗籍人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人则解交各原籍督抚确定驿站服徒。

45.38

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往回疆的,以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依例应调发回疆的,都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45.39

发遣新疆的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矿厂。该将军、都统等应详细核查案情轻重,摘录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节较重的,不准管理;情节较轻的,准其管理。等两年期满,若果真妥善,除原犯杖、徒罪本

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45.40

发遣回疆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该管大臣酌量惩治外,若实系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改发之后复行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45.41

新疆各城驻答官员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犁等处;在伊犁一带者,发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者,发往伊犁等处,交与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复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新疆等处绿营兵丁有犯吃酒行凶,如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尚无凶恶情状者,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者,审明属实,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拟发,视其情罪轻重,量为酌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

45.42

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外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人犯,堩以边极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分解交巡抚衙门,堩匀酌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45.43

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令该管官将每遣犯十名,酌设散遣头一名,每散遗头十名,酌设总遣头一名,即于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管束,并令各总遗头出具连环保结互保。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专管之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之散遣头亦照主守之例一体问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如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应管之总遣头亦照主守例治罪。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互保之总遣头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头准在该处为民。如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总遣头准在该处为民。总遣头或有事故,即在

译应止判三年、无需奏请者之外,原犯军、流罪依例应十年奏请的,准其在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若蒙允准,即令其各回旗籍。

45.40

发遣回疆的各犯,除只是在配所不服拘管的,即令该管大臣酌情惩治外,若确实在配所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以约束的,改发巴里坤充当磨炼差使。若改发之后又再滋事的,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45.41

新疆各城驻防官员兵丁的跟役,若有酗酒滋事的:在乌鲁木齐一带的,发往伊犁等处;在伊犁一带的,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的,发往伊犁等处,交给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中挑选能够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悔改、再次酗酒的,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于新疆等处绿营兵丁若有犯吃酒行凶的:若平日安分守己、偶尔醉酒闹事,尚无凶恶情节的,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的,审明属实后,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之例拟发,视其情节轻重酌情确定,情节轻的当差,情节重的给官兵为奴。

45.42

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的犯人,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地方。此外,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的犯人,都以边远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份解交巡抚衙门,均匀酌情发往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若有脱逃的,也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45.43

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的遣犯,令该管官员每十名遣犯,酌设一名散遣头;每十名散遣头,酌设一名总遣头,即在配所各遣犯中选择充当,责令其管束,并令各总遣头出具连环保结互相担保。若遇遣犯脱逃,除主守的兵丁及专管的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的散遣头也照主守之例一并定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若散遣头有脱逃情事的,即将应管的总遣头也照主守之例治罪。倘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的,即将互保的总遣头也各照主守之例治罪。若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的,散遣头准在该处为平民。若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的,总遣头准在该处为平民。总遣头若有事故,即在……(原文至此中断)

散遣头内挑充该遣头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犯俱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送部备核。

45.44

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之犯,仍由兵部核计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俱在四千里以外,堩匀酌发。

45.45

停发新疆,改发内地人犯。如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秋审缓决一次者;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按四条俱烟瘴军]并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按附近军]积匪猾贼[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近边军,同治九年改绞候]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军]子孙犯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者,察哈尔等处牧丁偷卖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头目[按三条俱烟瘴军]发功臣家为奴人犯,伊主不能养赡者[按驻防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岁以上,实无同谋加功者,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贼犯[按例文并非贼犯]杀死捕役案内,未经帮殴成伤者[按三条俱四千里]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自尽致死二命者[按边远军]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按近边军]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按四千里,同治九年改新疆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妻女,实无同谋加功,并被杀之家未至絻嗣,凶犯之子年在十五岁以下者[按附近军]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二条俱驻防为奴]前项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在配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项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发、面刺、改发字样,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

译从分散安置的遣犯头目中,挑选人员补充担任该处遣头等职。如有故意欺凌虐待遣犯的情事,立即从严惩治,并将总遣头、散遣头及其所管的遣犯都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同时送刑部备查核实。

45.44

应发往各省驻防、拨给官员兵丁为奴的犯人,仍由兵部核算该犯原籍与犯事地方的路程,凡在四千里以外的,均匀酌情发配。

45.45

停止发往新疆,改发内地的人犯,包括以下类别:窃盗赃数满贯拟判绞刑、秋审已缓决一次的;窃盗三次犯案、赃款达五十两以上、秋审已缓决一次的;犯盗窃罪发配充军后在配所又行窃、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的[以上四条均属烟瘴军];以及赃数三十两以下至十两的[属边远军];窃盗赃数较多、罪应判满流的[属附近军];惯匪狡贼[属烟瘴军];窃盗时当场拒捕、所伤非刀刃所伤且伤势轻微已愈的[属边远军];抢夺财物伤人、所伤非刀刃所伤且伤势轻微已愈的[属烟瘴军];挖掘他人坟墓、见到棺椁的为首犯[属近边军];以及打开棺木见到尸体的为从犯[属近边军,同治九年改为绞监候];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手持绳索鞭子器械的[属烟瘴军];抢夺时用刀刃伤人以及打成骨折伤而动手行凶为从犯的[属边远军];子孙犯奸淫盗窃罪、致使纵容他们的父母自尽的;察哈尔等地牧丁偷卖牲畜并宰杀食用、将其当作私产的;偷挖人参案中为从的犯人、诬陷攀扯良民为财主及头目的[以上三条均属烟瘴军];发往功臣家为奴的人犯、其主人不能供养的[属驻防为奴];杀害一家三四条人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岁以上、确实并无同谋加功的;抢夺犯人杀害差役案内随同拒捕、未曾殴打他人致伤的盗贼犯[按律例条文其实并非盗贼犯];杀死捕役案内、未曾帮同殴打致伤的[以上三条均属四千里];调戏奸淫未遂和解之后、因被人耻笑,其丈夫与父母亲属以及本妇又追悔自尽、致死二命的[属边远军];凶徒因事发生争执、手持兵器殴打他人致成重伤的[属近边军];强盗案内窝藏主谋、起意但未同行作案又未分赃的[属四千里,同治九年改发新疆为奴];杀害一家三四条人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妻女、确实并无同谋加功,且被杀之家尚未绝嗣、凶犯之子年在十五岁以下的[属附近军];奸淫妇女并逼迫其儿媳一同陷入邪淫、致使儿媳情急自尽的;盛京旗下家奴做匪徒逃跑至两次的[以上二条均属驻防为奴];前述各项人犯从前已按原条例应配地方充发、在配所又做匪徒脱逃的。以上共二十六项人犯,都各自依照本条例改定的地方充发、面部刺字、改发字样办理,应当刺明事由的仍旧刺明事由;如有在配所、在途中脱逃的,按本条例加二等调发。

45.46

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移住拉林闲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者,发往伊犁等处,充当折磨差使。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发往伊犁,充当步甲苦差,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样,毋庸佥妻遣发。如有情愿携带者,不准官为资送。傥在在配,在途脱逃,并不服拘管者,获日,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折责发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军流越狱本例办理。

45.47

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宗室觉罗太监并八旗另户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为职官[按此应发新疆者]暨举贡生员监生[按彼条有进士二字,此处似系遗漏]或职官子弟等项,照原例发往[按此谓按例应发吉林等处者]其前项内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按此例发新疆者]亦改发黑龙江吉林等处,分别当差为奴,交该将军堩匀酌拨安插。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余犯拟遣者,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伙众强抢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强奸犯奸妇女已成,致本妇羞愧自尽者,轮奸良人妇女已成案内余犯,同谋未经同奸者,因而杀死本妇,同谋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致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轮奸良人妇女未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轮奸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同奸并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犯奸妇女未成,因而杀死本妇,系殴杀帮同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首者,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与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条,俱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无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45.48

应发驻防为奴人犯,除例内载明各条外,其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分别军务已未告竣投首及患病受伤迷失路径,查非有心脱逃,在军务告成后拏获者,随征跟随余丁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告竣分别问拟者[按此上二条已纂例]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孙无论已未成丁,实系不知谋情者,其余律应缘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岁以上者,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私铸铜钱不及十千匠人及为首者,镕化些页铅斤铸钱不及十千匠人及为首者,共八条俱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面刺「改发」二字,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脱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问拟。

译定额内的书吏,就在现有充任的书吏当中挑选勤谨谨慎、能办事的人,核实后取具保结承充。倘若有挂名空占、并不亲自到差应役的,将本人照"吏典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管官员照例议处。

『律』51.00信牌

1.凡府、州、县设置信牌(用于拘提人犯、催督公务),按照路程远近,制定期限,事情办完随即销缴。违反者(指差役违反信牌规定的期限的),一日笞十,每超一日加一等,罪止于笞四十。

2。如果府、州、县官遇有须催办的事务,不依律发出信牌,却擅自(亲自)前往所属地方坐守、催逼的,杖一百(这里的"所属"指州县所辖的乡村)。至于查点桥梁堤坝、驿站递铺,勘察灾情,验尸捕贼,摊派征收等事务,不在此限制之内。

条例

51.01

道、府以上的官员,凡涉及谋反叛逆、军需、驿站传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的,照例可以差遣人员前往办理,其余的琐细

45.49

应发新疆及回城、乌鲁木齐等处条例内,如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人知觉未受累者,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用药迷人已经得财,其余为从者,老瓜贼内传授技艺,跟随学习之人未同行者,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从者,共八条,堩暂行监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发往。其强盗及响马,强盗伤人未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强盗伤人伤轻平复,事未发自首及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洋盗案内投回自首,照强盗自首问拟发遣者,拏获盗犯之眼线,曾为伙盗悔罪,五日内指获同伴者,船户店家图财害命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聚众不及十人数在三人以上持械抢夺为从者,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为从者,共谋为盗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及存留二人者,窝线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者,共十一条,俱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仍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四川等省匪徒在场市人烟辏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粮船水手抢夺案内杀人未经帮殴成伤及聚众互殴藏有火鎗、台鎗者,山东省匪犯聚众持械结捻结幅抢夺得赃数至四十人以上,被胁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为从,并聚众抢夺未得财者,捉人勒索将被捉之人拒杀殴杀为从,帮殴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将被捉之人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聚众拒杀兵役,为从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伤人未死,为从刃伤及折伤以上者,审无凌虐重情,止图利关禁勒索,为首者,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三次以上者,豫省并安徽等处凶徒,结伙聚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者,聚众十人以上抢夺被胁同行者,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乌鎗刀械,未得财为首,并未带乌鎗刀械,亦未恃强掳掠,但系吓诈得财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者,广东广西二省奸徒,窝藏匪类关禁勒索者,共十四条,亦照前改发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一年,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在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强盗等项例应正法及另犯事应斩绞者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即照乌鲁木齐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如系笞杖等,锁带铁杆石礅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交地方官严加管束,释放后仍不悛改,再锁带一年,傥仍怙恶不悛,即令永远锁带,此外例内载明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系酌拨种地当差人犯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系为奴人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其原例应加枷号者,仍递加枷号,如在配脱逃被获,为奴人犯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当差人犯亦加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以上各犯应刺字者,如系强盗等项脱逃例应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余俱刺「改发」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查明分别核办。

译事务,只准发放信牌催提。如有违例差遣差役的,由督抚指名奏参;如督抚徇私不予奏参的,事情败露后一并议处。督抚对于因平常琐事差遣差役而扰害百姓的情况,也交部议处。

51.02

州县大小案件,凡是发出的差票,务必随时缴回销案。如遇年终封印期间而案件尚未办结的,应在封印时将差票暂时缴回销案,等到开印之后再差人拘提,另行发给差票。违反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律』52.00,贡举非其人。

1.凡是贡举推荐的人不称职,以及才能可用、应当贡举而不予贡举的(按照乱举荐及不举荐的人数计算),每一人杖八十,每多两人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被举荐之人如果知情的,与举荐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如果主考官考核才艺技能,而(故意)不据实评定的(该取的却置于不合格之列,不该取的反而置于上等),减二等论处。

3(如果是贡举、考试中)出于失误的,各减三等论处(如收受贿赂的,都以枉法从重论处)。

条例

52.01

乡试、会试的考试

『律』46.00充军地方

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仍抄招知会兵部,直隶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江南布政司府分发湖广[附近]山东[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陕

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直隶[附近近边]边远]山西[近边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山东布政司府分发登州府[附近]直隶[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折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近边边远极边]广东[烟瘴]地方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边远极边]江西[边远]广东[极边烟瘴]地方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直隶[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陕西布政司府分发08夏卫河州卫[附近]直隶[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浙江布政司府分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直隶[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浙江[附近]湖广[附近近边]广东[附近近边边极]直隶[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四川[极边]地方湖广布政司府分发襄阳府[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四川[附近边远]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隞楷撌永]直隶[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福建布政司府分发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极边]山东[近边边远极边]直隶[边远极边]四川[极边]地方。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潮州府[附近]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四川[极边]山东[极边]地方。广西布政司府分发江西[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四川[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远烟瘴]地方。四川布政司府分发越巂卫[附近]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译官、同考官以及应试的举子,如有互相勾通、请托、贿买、通关节等弊端,查实后处斩立决。

52.02

岁贡生员的名册已经呈报到吏部的,如遇有变故,不准补送贡生。尚未呈报到部、遇有变故的,查勘明白后,准许在下次考试时补行贡送。如是遭逢丁忧或患病的,查勘明白后,仍补送该年应贡的名额。如果借故拖延超过三年以上的,也不准收录。地方官如蒙混补报呈送的,各杖一百;受贿的,都以枉法从重论处。

52.03

应试的举人、监生、生员以及官吏等人,只要有携带夹带文字、银两、当场被搜出的,枷号一个月,期满后杖一百,革除职务差役。至于越出考舍替人代写文字,或临时调换考卷,以及用钱财雇人夹带传递,与匠役、军人、差役等收受钱财代为夹带传递的人,以及明知情弊而不举报、不去察拿的人,都发往近边充军。如计算赃款重于本罪的,从重

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云南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湖广[近边边远]陕西[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地方。

条例

46.01

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注军籍当差。以该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疏纵,将该府州县职名题参。

46.02

奉天直隶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各省军流,堩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改发别省,其应发奉天直隶府州等处,永行停止。

吏律

职制

『律』47.00官员袭荫

1。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2其子孙应承袭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絻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3。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47.01

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36,并给世职。

47.02

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俱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47.03

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俱不准承袭。

47.04

世职官亡故,户无承袭,其父母[继母、生母]在者,给半俸终身。

47.05

凡世职官物故,无承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查原立职之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47.06

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俱将原立勋绩之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旨定夺。

47.07

凡世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员,未及年岁者,支给半俸。

47.08

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蒙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俱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蒙眬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律发落。

译论处。官员如有纵容的,交部议处;收受钱财的,以枉法论处。武科考场如有犯夹带等弊端的,都照此例定罪论处。

52.04

凡学政主持考试,如提调官与其串通作弊、引诱其做不正当之事的,与学政一并革职查办。如学政暗中勾通关节,私自出卖科名功名,提调官虽然没有串通引诱的情弊,但防范不严的,交部议处。学政所使用的属员差役,倘若有招摇撞骗以及受贿传递等弊端,提调官不加访查抓拿究治的,也交部议处。如果学政操守清廉,杜绝弊端,而提调官无法达到引诱的目的,反而挟制把持刁难学政的,该学政应立即指名参奏、审明属实后,将提调官按贪官律治罪。

52.05

凡考试官毫无徇私舞弊情事,落第的考生如不安分守己、听天由命,反而逞一时之忿胡乱搅闹的,发往附近充军。

52.06

官生参加录科考试,该学政如徇情顾及情面,滥行录取送考。如"官卷"中有文理荒谬却侥幸中第的,一经发觉,将保送、

47.09

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47.10

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俱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47.11

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岁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岁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告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47.12

凡土官故絻,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06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47.13

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结,咨部准其护印。

47.14

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查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堩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户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其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47.15

銮仪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蒙眬冒替者,俱以违制论。

『律』48.00,大臣专擅选官。

1。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页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2.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俱免坐]

3其见任在朝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48.01

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蒙眬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缘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律』49.00,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日封,死赐褒赠日谥]

『律』50.00滥设官吏

1。

译考核的官员一并严加议处。

52.07

考核授职的贡监生,如有包揽代考等弊端,一经查出即予提审究治。如监试御史隐瞒庇护、徇私的,照例议处。如有假冒顶替的,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相出具保结的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具保结的官员照例议处。如本人身故而尚未缴回执照的,限四个月内准许家属自首;如超过期限不自首,查出确有转卖顶替等其他情事的,照"诈假官"律治罪,计算赃款如重于本罪的以枉法论处。如查明确系偶然遗忘、并无其他缘故的,当官销毁执照,免予治罪。该地方官对已革职、已身故而尚未缴回执照之人,如徇私隐瞒、故意纵容,不严格追缴执照,以致滋生事端的,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52.08

乡试、会试的考试官、同考官以及应试举子,如有互相勾通、请托、贿买、通关节等弊端,查实后,无论是否已经中式,援引咸丰九年顺天乡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3。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不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4。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条例

50.01

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50.02

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50.03

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择勤慎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傥有悬挂空名,并不亲身着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律』51.00信牌

1.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2。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乡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刮之类,不在此限。

条例

51.01

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51.02

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页,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律』52.00,贡举非其人。

1.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2。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不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3[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52.01

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译试科场案中钦奉的谕旨,都照本条例定罪,仍恭候皇上钦定。

『律』53.00,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因治罪被革除职务差役、不再叙用的,各衙门不准蒙混保举,违反者,举荐的官员及隐匿过错的人各杖一百,革除职务差役、不再叙用(收受贿赂的都以枉法从重论处;如果是将帅之才因并非贪污规避而被罢黜闲置的,主管官员核查明白后,也可以再行举用)。

条例

53.01

凡是奉旨不准保举升迁的,以及曾经获罪不准捐纳官职复原的,以及奉特旨永不叙用的文武各员,还有举人、贡生、监生以及吏员、承差等人,曾经因考核论劾而被罢黜、以及因事被革职、按例不准入选的人,倘若胆敢改换姓名蒙混作弊,或者买通官吏涂改洗刷文卷案卷,隐匿公私过失的记录,或者诈称服丧期满起复,企图谋求选用的,事情败露

52.02

岁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蒙眬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俱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52.03

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俱发近边充军。若计赃重于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52.04

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絻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52.05

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不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52.06

官生录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录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52.07

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52.08

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乡试科场案内钦奉旨,俱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律』53.00,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蒙眬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条例

53.01

奉旨不准保升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暨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如系止图顶戴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革职。

译后问罪:在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经被授予官职的发往近边充军,尚未被授予官职的发往附近充军;如果只是图谋获得虚衔荣身,与铨选无关的,即照违制律杖一百,如系现任官员则革职。至于负责举荐呈送的官吏,不论是军卫还是有司衙门的,只要是明知情弊而受贿的,也发往附近充军,赃款重的从重论处。如果本来并不知情、只是失于查察的,照常规处分发落。

53.02

凡衙役犯有侵吞盗取钱粮、贪赃等罪,遇到赦免而获得豁免之后,又重新进入原衙门或其他衙门应役当差的,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员如明知情由而故意纵容,以及督抚不及时纠参的,都交该部议处。

53.03

凡部院衙门的书办,或因患病,或因不熟悉公文事务,退役之后,倘若有更改姓名再度充任差役的,杖一百,革除差役。

53.04

凡在外省各衙门投充书吏、差役的,必须查明该差役的确切

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53.02

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赦豁免后,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纠参者,俱交该部议处。

53.03

凡部院衙门书办,或因有疾,或因不谙文移,退役之后,傥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53.04

凡在外各衙门书役投充,务查该役的名,取具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行查本籍地方,该地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着役。傥

译姓名,取具并无重复充役、冒名顶替的亲自具结及互结保证,并行文查核其原籍地方,由该地方官加具盖印的保结申报呈送后,才准许其充任差役。倘若……(原文至此中断)

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53.05

凡在京各衙门书吏缺出,应募投充者,取具同乡书吏保结。该衙门于十日内,照保结所开籍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贵川广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准其着役。该地方官吏有勒索迟延等弊,分别处分治罪。其籍隶大宛二县民人,俱不准投充。如本系大宛籍贯,捏称他省土著之民,该管官滥准充当地方官蒙眬出结,该吏及滥行保结之书吏,并承行吏典,分别斥革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译有役期已满却不退役的,杖一百,革除役职。主管官员没有查出的,交部议处。

53.05

凡在京各衙门的书吏出现空缺,愿意应募投充的,须取得同乡书吏出具的保结。该衙门在十日内,按保结所写的籍贯住址、三代姓氏,行文咨报吏部,转行各省,取得当地官府加盖印信的甘结。顺天府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后,才准其充任差役。该地方官吏如有勒索、拖延等弊端,分别加以处分治罪。凡籍贯是大兴、宛平二县的民人,一律不准投充。如本是大兴、宛平籍贯,却谎称是他省本地土著,该管官员含糊准许其充任、地方官敷衍出具保结的,该吏员及滥行出具保结的书吏,以及承办的吏典,分别革职治罪。该管官员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53.06

斥革监生有易名复捐者,除将复捐监生革退,追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拟。

53.07

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贴写,该管司官开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贯,取具该经承保结,移付司务厅注册。傥遇驱逐辞去,即移付司务厅除名。如有捏报诡名,经承扶同保结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负罪潜逃者,着落保结之经承立限捕获,亦照律治罪。

53.08

凡各部院衙门书吏,籍隶大宛二县,有本籍可归,及籍隶各直省者,役满后限一个月领照,一个月回籍。伋行知原籍地方官,将该吏到籍日期申详督抚,咨报都察院查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后半年不呈报到籍者,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别具详,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吏职衔斥革。傥潜留京师,获日俱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按律治罪。若从前未经犯案,役满回籍后复潜行来京者,获日斥革职衔,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扳,递同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后复私自来京者,虽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来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伋从重照例枷责。所犯重于枷责者,照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伋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司坊官失于觉察,或知情容留,查出交部议处。疏纵之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无业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查,押逐回籍,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律』54.00擅离职役

1.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留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武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

2.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条例

54.01

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54.02

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告假与假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律』55.00,官员赴任过限。

1。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

译53.06

被斥革的监生如果又改名重新捐监的,除了将重新捐监的资格革除、追缴执照外,仍按违制律治罪。这些人犯事到官府时,一面追缴执照销毁,一面立即审理定罪。

53.07

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的贴写人员,由主管司官开列他们的姓名、年龄相貌、籍贯,取得该经承的保结,移交司务厅注册。倘若遇到被驱逐辞退的,就移交司务厅除名。如有捏报假名、经承徇情作保被查出的,按重役例治罪。其中有犯罪潜逃的,责令出具保结的经承限期缉捕归案,也按律治罪。

53.08

凡各部院衙门的书吏,籍贯属大兴、宛平二县、有原籍可回的,以及籍贯在各直省的,服役期满后限一个月内领取执照,一个月内回籍。同时通知原籍地方官,将该吏到籍日期详细申报督抚,咨报都察院查核。如有超过期限不立即起程,以及出京后半年不呈报到籍的,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别详报,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吏的职衔革除。倘若潜留京师,查获之日一律杖一百,押解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端的,按律治罪。若从前没有犯过案,服役期满回籍后又潜自来京的,查获之日革除职衔,枷号一个月,责打四十板,押解回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犯有事故、被押送逐回原籍后又私自来京的,虽未犯案,也按前犯加一等治罪。其中有来京后犯案、罪止于杖笞的,一律从重照例枷责。所犯罪重于枷责的,按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一律押解回原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司坊官如失于觉察,或明知情形而容留的,查出后交部议处。疏忽放纵的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于无业游民曾经犯罪的,也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切实稽查,押逐回籍,交由该地方官严加管束。

『律』54.00 擅离职役

1. 凡官员[包括内外文武]吏员[典吏]没有[患病公差之]故意而擅自离开职役的,笞四十[各留任职役]。若因躲避危难[如躲避解送钱粮、缉捕盗贼等有干系的事]因而在逃的,杖一百,罢免职役,不再叙用于所逃避之事。情节重的各从重论处[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因避难在逃以致临阵缺乏军需;武官已接受调遣,因避难在逃以致贻误军机;若没有可避之事而弃印在逃的,则只罢免官职]。

2. 其中在官任职者[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当值班而不值班、应当值宿而不值宿的,各笞二十。若是看守[常年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当值班而不值班、应当值宿而不值宿的,各笞四十[这都是就没有出事而言。若仓吏不值宿而失火,库子不值宿而失盗,禁子不值宿而致囚犯逃脱之类,自有本律定罪]。

条例

54.01

监生在国子监肄业以及各衙门办事的官吏承差,都不许雇人代替。违反的,都杖一百,黜革。代替的人,如另有职役,一并问罪革职。

54.02

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如有因事告假、假期与实际相符的,该旗酌情给假,仍按各省份路程远近分别定限,发给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行文书通知该省,按限期催促令其归旗。如有借故拖延逗留的,照违制律治罪。

『律』55.00 官员赴任过限

1. 凡已经任命的官员,在京的以除授之日为起始;在外的以领到[该部

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2。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

3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告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条例

55.01

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55.02

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槙题参,交部堩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55.03

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07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已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55.04

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议处。

『律』56.00,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律』57.00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

译所发给]文凭、限票之日为起始。各依已定的期限赴任,若无故超过期限的,一日笞一十,每超过十日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并仍留任。

2. 若接替的官员已经到任,旧官各按已定期限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以及应有的卷宗、册籍完备,无故超过十日不离开任所的,依赴任过限论处,减二等[也仍留任]。

3. 其中途因风阻、被盗、患病、丧事而不能前进的,听凭在所在地官司[禀告说明]给予[盖有印信的证明文书]以备[日后违限时将证明文书送官]核查勘验。若有借故规避、诈骗冒充不实的,从重论处;相关官司徇情附和出具保勘的,与其同罪。

条例

55.01

升任或外调的文职官员,已经领取敕书、领取文凭的,若无故拖延至半年以上、不辞朝出城的,参奏提交,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朝出城,又返回城内潜住的,交部议处。

55.02

外任汉军官员中有升迁调京,以及因年老有病被降级革职归旗的,务必在规定期限内起程,令该督抚、提督、总兵按各省远近,凡有驿站的大路,每日行一站;偏僻无驿站的道路,每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因风阻、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的,仍照律听凭在所在地官司给予证明文书,以备核查勘验。此外如有无故不迅速起程,或已起程而中途逗留,或在别处居住,或本人进京而让家眷在别处居住的,由督抚提镇题参,交部按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据实详报的、督抚提镇不予提参的,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而地方官不予申报、督抚提镇不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留生事的,也交部议处。其中革职免罪的人员,如别无未了结事项,也依照此例给予咨文催促令其回籍,免于沿途押解。

55.03

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毕之日,即令起程,不得超过五个月的期限[按《中枢政考》规定为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倘若违限一个月以上仍不起程[按《中枢政考》规定为三个月以上],照旧官超过十日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官及地方官不予查出的,交部议处。革职免罪的人员,也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中有想要赴都察院具状申诉理由的,地方官给予咨文[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已不再施行],事情办完之日,发回原籍。如借故留滞的,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的,交部议处。

55.04

京官革职、曾经审问定有罪名的,限一个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倘若违限一个月以上仍不起程的,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予查出的,也交部议处。

『律』56.00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京内不朝参[在京内不说公座署事,重在朝参,一并论处],在京外不到公座署事,以及官吏休假期满、无故不返回职役的,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于杖八十,并仍留职役。

『律』57.00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办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派遣文书牌票,或差人行文所属衙门,督促并要求[完成回报]。如有迟误差错

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苦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问谓勾问其事情,非勾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勾问矣]

『律』58.00奸党

1。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3。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堩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千两。

『律』59.00,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缘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不用此律]

条例

59.01

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59.02

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身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缘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律』60.00,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历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条例

60.01

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

译,依律论处[其迟延违误之]罪。若擅自勾唤属官,拘唤吏典听候差遣,以及差派占用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碍耽误公务的,[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逢迎顺从,以及派拨吏典去上司衙门听候差遣的,罪也相同。其中有必须追问对质刑事案件、查勘钱粮、监督营造等重要事务的,才准许勾问。事情办完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以上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于笞五十[勾问是指查问其事情,不是勾拘问罪。若是问罪,则名例律中已明文规定,上司不许径自勾问]。

『律』58.00 奸党

1. 凡奸邪之人[对本不该死的人]进献谗言,怂恿主上错杀人[不依正理,借用别的事由激怒君主,杀死此人以图快意]的,斩[监候]。

2. 若犯罪按律该处死,其中大臣小官巧言劝谏赦免、暗中邀买[市恩以结交]人心的,也斩[监候]。

3. 若在朝官员相互交结朋党、扰乱朝政的[凡是结党的官员],都斩[监候],妻子没为奴,财产没收入官。

4.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依法执法,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判决出入[已经判决释放]人罪的,罪也相同。若有不畏避权势、明白列举实情,亲自到皇帝面前依法陈诉的,罪归奸臣承担,出面告发的人[即便此前已听从而致罪有出入,也]可免除本罪,仍将犯人财产一并发给[若只有一人陈奏,则全部给予]作为奖赏。有官职的升二等,无官职的酌情授予一官,或者[不愿做官的]赏银二千两。

『律』59.00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交结,泄漏[机密]事情,攀附拉拢作弊[内外勾通泄漏事情]而附和奏报[以图乘机迎合]的,都斩[监候],妻子流放二千里安置[这也是奸党一节,但泄漏比紊乱朝政情节较轻,所以只流放安置,其妻子不没收家产,若只是亲戚故旧往来,没有攀附等弊端的,不适用此律]。

条例

59.01

罢闲的官吏在京潜住,有擅自出入宫禁门户、相互交结的,各门盘查,拿送法司,审问属实后,发配烟瘴地区充军。

59.02

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任职在京的,如遇年节生辰,仍准许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任外官因事来京的,一律不许到本管王公处拜谒问候,违反的杖一百发落。如有借机馈送等弊端的,按赃数从重论罪[按此处以何种赃罪论处,也应说明]。该管王公容许其谒见的,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送礼物、希图厚报的,交宗人府按赃数治罪。

『律』60.00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人百姓等,若有上言称颂宰相执政大臣美德政绩才能的[并非为了引荐任用,便是有意结党营私],就是奸党,务必审问穷究[所以攀附大臣的]来历明白。犯人[联名上言的只治首犯罪]处斩[监候],妻子没为奴,财产没收入官。若宰相执政大臣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追究[大臣知情与同罪,也依名例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条例

60.01

督抚等官,无论是升任、调职、降职、丁忧、离任,如有地方百

将来告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吏律

公式

『律』61.00讲读律令

1。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2。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3。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律』62.00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逾敕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1.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2,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律』63.00,弃毁制书印信。

1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为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告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2。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

3.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4。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

条例

63.01

凡直省州县,无论正署,俱于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已结卷宗堩应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时也]将任内自行审理户婚田土钱债等项[按自行审理一层]一切已结卷宗及犯证呈状供词[按「供词」下添「结案后黏连成帙」]堩于接缝处钤印,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于离任时」交代二字可删]并将历任递交之案[按历任递交一层]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查核。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查并自理各项[按未结者并无用印明文,似应于各项下添「亦于卷内钤印」]俱开注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查核[按此处接任官限一个月,下条臬司交代并无限期]如并无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明加结,详赍巡道、臬司存核查催。

译姓赴京挽留、控告的,一律不准受理。将来告状之人,交由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摊派敛取路费,驱使百姓献媚,或本官留恋本地任所,暗示授意,借公务谋私利,事情发觉查实的,也交该部从重治罪。

吏律

公式

『律』61.00 讲读律令

1.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远遵守。百官吏员,务必熟读讲明律意,剖析决断事务。每逢年终,在京在外各由上司官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通晓律意的,官员罚俸一月,吏员笞四十。

2. 其中各行各业百工技艺等人,若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的,若犯过失以及因人连累致罪,不论轻重,一律免罪一次。其中涉及谋反叛逆之事的,不适用此律。

3. 若官吏等人挟私诈骗欺瞒公务,妄生异议,擅自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的,斩[监候]。

『律』62.00 制书有违[天子的言辞叫制书,指记载其言语的诏书、赦书、逾敕等类;若是奏请批准施行的,不在此列]

1. 凡奉行制书有应施行之事而[故意]违背[不施行]的,杖一百。违背皇太子令旨的,同罪。因误解旨意而失错的,各减三等。

2. 其中稽延迟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的,一日笞五十,每迟一日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

『律』63.00 弃毁制书印信

1. 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的,斩[监候]。若弃毁一般公文的,杖一百,有所规避的从重论处。事涉军机、钱粮的,绞[监候][因为事关军机,恐怕导致贻误,所以即使不涉及钱粮也判绞刑。若侵吞钱粮而弃毁文书、企图规避,以致临阵告缺,罪也同样论处]。主管官吏明知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的不追究,误毁的各减三等。其中因水火盗贼而毁失、有明显痕迹的不予追究。

2. 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是一般公文,杖七十。事涉军机、钱粮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都停发俸禄,限期三十日内寻找。找到的免罪[超过期限找不到的,依上文治罪]。

3. 若主管官吏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混乱的,杖八十[也停俸限期寻找],期限内找到的,也免罪。

4. 其中各衙门吏典服役期满替代的,明确立案查验,将原来经管的文卷交付接管的人。违反[不立案交付]的,[旧吏]杖八十。首领官吏不等[吏典]交割清楚,就附和出具证明[准许离职]的,罪也相同。

条例

63.01

凡直省州县,不论正任署任,都在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去,已结的卷宗本就应当加盖印信,原不必等到交代之时],将任内自行审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案件[按:自行审理这一层],一切已结案的卷宗以及人犯证人的呈状供词[按:「供词」下应添「结案后装订成册」],都在接缝处加盖印信,按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办书吏的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于离任时」,「交代」二字可删],并将历任交接下来的案卷[按:历任递交这一层]一并检齐,附上并无藏匿抽换涂改的甘结,交由接任官员报明上司查核。其中未结的各案,分别按内结、外结以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查并自行审理各项[按:未结的案件并没有用印的明文,似应在各项下添「也在卷内加盖印信」],都开列注明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内按册查核[按:此处接任官限一个月,下一条臬司交代却并无限期]。如确实没有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成清册,由知府、直隶州知

臬司查明,仍将印结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知府、直隶州知州交代,亦照此办理。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查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条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其州县官失察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希图省事,或卷不黏连[按上文并无「黏连」字样,此处忽然添入]或黏连不用印,以致胥吏乘机舞弊者,该管上司查参照例,分别议处。

63.02

缘事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缴。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降调之本身交部议处,故员之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亦交部议处,仍令呈缴。

63.03

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典吏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63.04

凡将诰命旧轴售卖及转卖者,照违制律治罪。

63.05

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及自理词讼,无论已结未结,俱造册钤印封固,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加紧防闲,不许藉端出署。如有迟延蒙混,即行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官关防造册封卷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律』64.00,上书奏事,犯讳。

1.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2.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当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悬之甚]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律』65.00,事应奏而不奏。

1.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拏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2。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

3。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4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辄施而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减一等]

5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页要依律定拟[罪名]具写奏本。

译州核实加结,详报道员、按察使存档查核催办。按察使查明后,仍将印结移送布政使,编入交代案卷内一并汇报知府、直隶州知州的交代事宜,也照此办理。倘若有不肖胥吏不据实查明交代的,杖八十。其中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形的,各按其所作弊端,一律照本条治罪。收受财物的,按枉法从重论处。其州县官因失察以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图省事,或卷宗不加装订[按:上文并没有「装订」字样,此处忽然添入],或装订而不用印,以致胥吏乘机舞弊的,由该管上司查明参奏,照例分别议处。

63.02

因事降调及病故的官员,凡有从前未缴回的朱批奏折,令本人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为缴回。倘若有隐匿收存的,一经发觉,降调者本人交部议处,病故者的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主管的官员也交部议处,仍令其呈缴。

63.03

大小衙门将奉行的条例汇齐造册,在新旧交接之时一并交接,如有遗漏的,将典吏照遗失公文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63.04

凡将诰命旧轴出售或转卖的,照违制律治罪。

63.05

各省按察使交代,不论正任署任离任时,都要将一应卷宗以及自行审理的词讼案件,不论已结未结,一律造册加盖印信封固,一并移交。接任的按察使将交代清楚的情况自行陈奏,同时具结详报督抚报部,并将当值的书吏加紧防范,不许借故离署。如有拖延蒙混的,立即严查究办。如因离任遇有事故不能亲自办理的,责成首领官加盖关防、造册封卷办理呈报。其道、府、厅官员的一切卷宗,都照州县加盖印信造册交代的成例,报明上司存案。

『律』64.00 上书奏事,犯讳

1. 凡上书或奏事时,误犯皇帝御名及庙讳的,杖八十。其余文书误犯的,笞四十。若因取名字而触犯的[误犯不止一时,而且被人称呼],杖一百。其中所犯的御名及庙讳,读音相似而字样各不相同,以及有两个字只犯了一个字的,都不予定罪。

2. 若上书及奏事中错误,应当说「原免」却说成「不免」[意思完全相反],应当说「千石」却说成「十石」[数目相差悬殊]之类,有害于事情的,杖六十,申报六部;错误而有害于事的,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的,笞二十。若所申报的虽有错误,但案卷仍可施行、不妨害事情的,不予追究。

『律』65.00 事应奏而不奏

1. 凡应议之人有犯罪,应当请旨而不请旨的,以及应当论功上报而不上报的[即径自拿问发落的],主管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2. 若文武官员有犯罪应当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有所规避的[如怀挟私情、故意勘验拖延、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处。

3.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等事应当上奏而不上奏的,杖八十;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

4. 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经奏报已经申报、不等待回复批示,就擅自施行的,一律按不奏不申之罪论处[至死减一等]。

5. 其中[各衙门]合并上奏的公事,务必

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现今奏本吏不佥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增减紧关情节,蒙眬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监候][非军务钱粮酌情减等]

6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之事]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冗并,乘时蒙眬禀说[致官不及详察误准]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诈传官员言语本罪详见诈伪律]

条例

65.01

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愬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题达者,革职。

65.02

各省学臣发审事件,一面发提调官讯问,一面咨明督抚稽查提调等官,仍具文通报。除例应枷责完结者,听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臣、督抚、藩臬销案外,其枷责以上罪名,俱照例拟议,报名学臣详解藩臬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题。如提调等官奉到学臣批檄,不行通报,即罪无出入,亦交部议处。

65.03

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之案,俱不准驳斥。先向原告详讯其实,系07抑难伸?情词真切,及地方官审断不公,革率办结,并官吏营私骫法,确凿有据,又案情较重者,即行具奏。如讯供与原呈迥异,或系包揽代诉,被人挑唆,情节显有不实,及原告未经在本省赴案成招,挟嫌倾陷,藉端拖累,应咨回本省审判之案,亦于一月或两月,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并将各案情节于折内分晰注明。如距京较近省分,将原告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查核,再行分别酌办。傥有案情较重,不即具奏咨回本省办理者,各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65.04

文自知县以上,武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之案,该督抚专折奏闻。

『律』66.00,出使不复命。

1.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絻无关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文及答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2.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3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

『律』67.00官文书稽程。

译依律拟定罪名,写成奏本。其中奏事的以及承办官吏都要签署姓名[现今奏本吏不签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容]增减关键情节、蒙混奏准[未施行的以奏事不实论处]而施行的,以后因事情败露,虽然事隔多年,一旦审问明白,斩[监候][如果不是军务钱粮方面的事,酌情减等]。

6. 若在亲临的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须先就事情详细陈述可行与否、拟定意见,禀报若得到批准的[才准施行],上司要设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之事]的大略缘由,令首领官吏签名画押,以备查考。若将不应当施行的事务[未曾禀报上司]谎称已获批准,以及窥探[上司]公务繁忙之机,趁机蒙混禀报施行的[致使上司来不及详察而误予批准],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定罪,有所规避的从重论处[诈传官员言语的本罪详见诈伪律]。

条例

65.01

凡州县官不将小民疾苦之情如实详报上司、使百姓无处申诉的,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予接受批转的,革职。

65.02

各省学政发交审理的案件,一面发交提调官讯问,一面咨明督抚,稽查提调等官,仍具文通报。除依例应当枷责结案的,听凭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政、督抚、布政使、按察使销案外,其余枷责以上的罪名,都照例拟议,报明学政详解布政使、按察使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报题奏。如提调等官接到学政批文,不予通报的,即使定罪没有出入,也交部议处。

65.03

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的案件,一律不准驳斥。先向原告详细讯问案情,是否属实、是否难以伸冤,情词是否真切,以及地方官审断是否公正、是否草率结案,官吏是否营私枉法有确凿证据,又案情较重的,即行具奏。如所讯供词与原呈相差悬殊,或系有人包揽代为诉讼、被人挑唆,情节明显不实,以及原告未曾在本省案件成招时到案、挟嫌陷害、藉端拖累,应咨回本省审判的案件,也每隔一月或两月,视控案的多寡,汇总奏报一次,并将各案情节在奏折内分别注明。如距京城较近的省份,将原告暂时交刑部散禁,调取本省全案卷宗,仔细查核,再分别酌办。倘若有案情较重、不立即具奏、咨回本省办理的,各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65.04

文官自知县以上、武官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的案件,该督抚要专折奏闻。

『律』66.00 出使不复命

1. 凡奉制敕出使、[使命已经完成]不回来复命而干预其他事务的[与使命完全无关],杖一百。各衙门出使的[题奉精微批文及答付的、使命已经完成]不复命而干预其他事务的[所干预的属于]寻常事务的杖七十,属于军情重大事务的杖一百。若[使命尚未完成]越权[理不当为之事]侵犯本分[分外不应做之事]、侵越他人职掌行事的,笞五十。

2. 若返回后三日内不缴纳圣旨[制敕]的,杖六十;每超过二日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不缴纳符验的,笞四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

3. 若[或使命有失误,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避[不复命、不缴纳]的,

1.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吏典之头目,凡言首领正官佐贰不坐]

2。若各衙门[上司]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批示]回报。若当该[上司]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属[下司]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无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条例

67.01

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并要限内完结。若事干外郡官司关追、会审,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67.02

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俱于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其有讹误舛错之处,将专管值日之满汉司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三个月]如遗漏未行[按罚俸一年]或迟延日久,将满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按逾限自一日至三十日罚俸自一月起至一年止]

67.03

刑部应会三法司书题事件,将稿面钤盖司印,注明缘由,付督催所汇齐,转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门书题,限八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酌议改易之处,即将应酌议改易之处用印文声明缘由,亦于八日内送回。刑部查核定议,刑部仍用印文将应否改易之处声明,再行会送法司衙门。

67.04

州县官承审案件,或正犯,或紧要证佐患病,除轻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沉重,州县将起病、病痊月日及医生医方先后具文通报,成招时出具甘结附送,令该管府州于审转时查察加结转送。如府州司道审转之时,或遇犯证患病,亦准报明扣除,但病限毋论司府州县,止准其扣展一月。若带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毙,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养例议处。傥系州县捏报假病藉延,立即揭参,府州扶同加结,院司察出,将府州一并开参。如审转之府州司道无故迟延、捏报患病希图扣限,及上司徇隐,并交部议处。

67.05

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产、关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查覆。于覆文内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明。傥一时未得清晰,必页辗转咨查,不能依限查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缘由,经部行催之后,即行查参,将承办之州县及各该上司俱交部议处。

67.06

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者,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俱定限二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查会稿,系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会各衙门定限五日;户、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参处。

67.07

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者,仍按限审解。

译各从重论处。

『律』67.00 官文书稽程

1. 凡官府文书拖延期限的,一日,吏典笞一十,超过三日加一等,罪止于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是吏典的头目,凡是说首领的,正官、佐贰官不追究]。

2. 若各衙门[上司]遇到所属申报禀告的公事,应当立即议定可行与否,明确批示回复。若承办的[上司]官吏不予决断,含糊行文,上下互相推诿,以致耽误公事的,[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属[下级]衙门将可以施行的事情不予处理[并无疑问]而故意作为有疑问上报的,[下级官吏]罪也相同。

条例

67.01

内外衙门的公事,小事限五日,一般事限十日,大事限二十日,都要在期限内办完。若是事涉外郡官司关提追缴、会审,或勘察田地的,不受常限约束。

67.02

部院衙门一切应办事件,都应在到司后五日内行文办理。其中有讹误差错的地方,将专管值日的满汉司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三个月];如有遗漏未办的[按:罚俸一年],或拖延日久的,将满汉司官分别交部议处[按:逾限从一日到三十日,罚俸从一月起至一年止]。

67.03

刑部应会同三法司书题的事件,将文稿封面加盖司印,注明缘由,交督催所汇齐,转交值日司分用印公文移送法司衙门书题,限八日内也要用印公文送回。如文稿内有需要酌情改动之处,即将应酌情改动之处用印公文说明缘由,也在八日内送回。刑部查核后定议,仍用印公文将应否改动之处说明,再会送法司衙门。

67.04

州县官承办审理案件时,或正犯、或紧要证人生病的,除轻病十日左右即可痊愈的不必扣算展限外,如遇病情确实沉重的,州县要将起病、痊愈的月日及医生医方先后具文通报,等到成招时出具甘结附送,令该管的府、州在审转时查察加结转送。如府、州、司、道审转时又遇到人犯证人患病的,也准报明扣除,但病假期限不论府、州、司、道或县,只准扣展一月。若带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死,照解犯中途患病不予留养例议处。倘若是州县捏报假病借机拖延的,立即揭发参奏,府州徇情附和加结的,一经院司察出,将府州一并参奏。如审转的府州司道无故拖延、捏报患病企图扣限,以及上司徇情隐瞒的,一并交部议处。

67.05

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的案件,如查询家产、关提人犯的,都以文书到达之日为起始,依限查覆。在覆文内要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说明。倘若一时说不清楚、必须辗转查询、不能依限查覆的,也要及时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结,又不说明缘由,经部行文催办之后仍不办理的,即行查参,将承办的州县及各该上司都交部议处。

67.06

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的,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都定限二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文查询会稿的,若是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的,定限四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会稿各衙门定限五日;户、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参处。

67.07

凡州县承办审理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的,仍按限审解。此外其中有屡次驳查、后来经批准、迟延有原因的案件,

外其有屡次驳查,后经批准,迟延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67.08

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逾四十年者,即行查销,毋庸列入汇奏;傥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67.09

刑部议覆:斩绞监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其立决本,限七十日内具题。有行查会议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每日进呈决本,不得过八件,务须按日堩匀搭配。如遇实在科抄到部拥挤之时,临时奏明酌量加增。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67.10

各处专咨报部,由刑部改题之案,如系汉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为始,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系清文咨部者,监候案件加译汉,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译汉,限期十日。有行查、会议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律』68.00照刷文卷

1。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可完不完]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减一等。

2.失错[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及漏报[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非首领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罚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3。若[文卷刷出]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条律

68.01

各部院衙门每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见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注销会稿事件,即于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定议日期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查核,傥有迟延违误者察参。

68.02

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每年八

译该督抚据实说明,报部,准许其另行扣算期限。如有捏造粉饰的,照例严加参奏。

67.08

凡各省报部的疑难未结案件,如通缉已超过四十年的,即行查销,不必列入汇总奏报;倘若之后又缉获归案的,仍按实际情况办理。

67.09

刑部议覆:斩绞监候的本章,从科抄到部之日起算,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立决的本章,限七十日内具题。有需要行文查询、会议的情况,也仍照例扣算期限。每日进呈的决本,不得超过八件,务必按日均匀搭配。如遇到确实因科抄到部积压拥挤的情况,临时奏明酌量增加。其科抄到部的月日、以及是否依限具题,一律在本章末尾逐一说明。倘若有逾限的,随本附带参奏。

67.10

各处专门咨报刑部、由刑部改题的案件,如系用汉文咨文到部的,以文书到达之日为起始,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若是用清文(满文)咨部的,监候案件加上译成汉文的时间,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上译成汉文的时间,限期十日。有需要行文查询、会议的情况,也照科抄本章之例扣算期限,仍将咨文到部的月日以及是否依限具题,一律在本章末尾逐一说明。倘若有逾限的,随本附带参奏。

『律』68.00 照刷文卷

1. 凡照刷有司衙门有印信的文卷,[能完结而不完结的],迟一宗、二宗的,吏典笞一十;三宗到五宗的,笞二十,每加五宗加一等,罪止于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不同于吏典]各减一等。

2. 若失错的[如漏盖印信、不签署姓名之类]以及漏报的[卷宗本来很多而不送去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加三宗加一等,罪止于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中府州县正官、巡检[不同于首领官],一宗到五宗罚俸一月,每加五宗加一等,罪止于罚俸三月。

3. 若[文卷检查发现]钱粮埋没、刑名违背枉法等事情,有所规避的,各从重论处。

条例

68.01

各部院衙门每月将已结未结的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将科抄并正在审理的事件造册分送各道进行核对,规定期限;其中各部注销会稿事件的,即在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定议的日期逐一详细开列,移会科道查核,倘若有拖延违误的,予以查参。

68.02

在京各衙门,凡涉及钱粮、刑名的案件,每年八

月内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错者察参。

68.03

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如有迟延,刑部随本查,交部议处。

68.04

各省汇奏事件,该督抚于每年十月截数咨报各部及军机处,堩限十二月初间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开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题。如该督抚等逾限不报,交部察议。

译月内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错者察参。

——当月汇总造册,送交京畿道核对卷宗,如有迟延差错的,予以查核参奏。

68.03

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如有迟延,刑部随本查,交部议处。

——各省汇总题奏的事项,一律限于开印后两个月内具本题奏,如有迟延,刑部随奏本一并查核,交部议处。

68.04

各省汇奏事件,该督抚于每年十月截数咨报各部及军机处,堩限十二月初间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开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题。如该督抚等逾限不报,交部察议。

——各省汇总奏报的事项,该省督抚于每年十月截止统计数目,咨报各部及军机处,限定十二月初咨报齐全,随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总开列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本题奏。如该督抚等逾期不报,交部查核议处。

68.05

各省军流人犯,定地发配,及到配安置,俱声明何司案呈,专咨报部。

『律』69.00磨勘卷宗

1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过一季]笞四十[一季后]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有隐漏[已照刷过卷宗]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3。若官吏[文书内或有稽迟未行,或有差错未改]闻知事发[将吊查]旋补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扶同[旋补]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70.00,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上下]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书名书押]者,杖八十。若因遗失[同僚经手]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加一等。若[于内事情]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条例

70.01

各部司员有偷安偏执、故意推诿、不行画押者,该堂官即指名题参。其实有患病事故告假者,免其议处。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画押,该司员密揭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如有挟嫌诬告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70.02

刑部遇有三法司会勘案件,即知会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带同属员至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案画题。傥饰词推故,竟无堂官到部者,即将该院、寺堂官交部议处。

70.03

各省承审参案,无论侵贪、那移,以及滥刑、枉法等项,俱由臬司主稿,会同藩司审勘招解,督抚衙门覆审。傥藩司以事非己责,并不实心会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偏执自是,以致罪有出入者,该督抚即行查参,交部分别议处。

『律』71.00增减官文书。

1.凡增减官文书[内情节字样]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而增减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规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加罪上]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减[原定]文案者,罪[与规避]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2。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

译68.05

各省犯军罪、流罪的人犯,确定发配地点后,等到发配安置完毕,都要注明是哪个司案呈报的,并专门行文咨报刑部。

『律』69.00 磨勘卷宗

1. 凡[照磨所官]核查各衙门尚未办结的文书案卷,曾经布政司、按察司查核驳回质问,拖延错误超过一个季度之后,钱粮尚未追征足额的,主管[掌印]官吏按照未完成数额,以十分之一为标准,欠一分的笞打五十,每多欠一分加重一等,最重判杖一百。刑事案件、营造等事务能够办完却未办完,应当改正却未改正的[超过一季]笞打四十[一季之后]每过一月加重一等,最重判杖八十。有受贿情形的,按所贪赃数额,依枉法罪从重论处。

2. 如果有隐瞒遗漏[已经查核过的卷宗]不上报磨勘的,一宗笞打四十,每多一宗加重一等,最重判杖八十;涉及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多一宗加重一等,最重判杖一百;如有规避责任情节的,从重论处。

3. 如果官吏[文书内本有拖延未办、或有差错未改]听闻事情将要败露[即将被调查追究]便临时补办文案[未完成的谎称已完成,未改正的谎称已改正]以此逃避拖延错误之责的,钱粮方面按所虚增数目,以虚报通关罪论处;刑事案件等则以增减官府文书罪论处。同僚官吏若上级官员明知而不举发,以及附和[临时补办]作弊的,同罪;不知情以及未曾联署文案的,不予治罪。

『律』70.00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当行文[上下级]的官府文书,若由同僚官员代为判[判日期]署[签名画押]的,杖八十。若因为遗失[同僚经手]的案卷,而代为[判署以补齐卷宗]的,加重一等。若[对内里事情]有增添删减、出入不实的,情节严重的,从重论处。

条例

70.01

各部司员如有敷衍拖沓、故意推诿、不肯签署画押的,该堂官应即指名题参。其中确实因患病等事故请假的,免予处分。若堂官徇私枉法、逼迫勒令下属画押的,该司员可密报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如有挟嫌诬告的情弊,将该司员按律治罪。

70.02

刑部遇有三法司会审的案件,即通知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带同属员到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案并画题。倘若托辞推诿,竟无堂官到部的,即将该院、寺堂官交部议处。

70.03

各省承办参劾案件,无论是侵吞贪污、挪移款项,以及滥用刑罚、枉法裁断等事项,都由按察司主稿,会同布政司审讯招供解送,督抚衙门覆审。倘若布政司认为此事不属自己职责,并不实心会审,或按察司因主稿在己,偏执己见自以为是,以致定罪出入不当的,该督抚应即查明参奏,交部分别议处。

『律』71.00 增减官文书

1. 凡增减官府文书[内的情节字样]的,杖六十。若有意规避[某事而增减文书]的,杖罪以上[直至徒流罪]各在[规避的]本罪基础上加重二等,最重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施行的[在加罪基础上]各减一等。规避死罪的,依照常律论处。若该管官吏自己有所规避[的罪责]而增减[原定]案卷的,罪与规避同。若增减是为了掩饰拖延错误的,笞打四十。

2. 若行文文书出现差错,将军马、钱粮、刑事等重要紧要字样,传抄失误而事后擦洗改正的,吏典笞打三十,首领官因失于核对,减一等[若擦改而有]妨碍调拨军马及供给

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于规避加罪上]减一等[若因改补而官司涉疑有碍应付或至调拨军马不敷供给钱粮不足]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监候][以该吏为首若首领及承发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军马钱粮刑名等事文书而]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律』72.00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公]差[事]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律』73.00漏使印信

1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

2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3[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条例

73.01

各部院稿案有应行添改之处,俱用印钤盖。如有疏忽,照例参处。

73.02

奏销册内钱粮总数遗漏印信及有洗补添注字样造册之员交部议处,缮书册吏按律治罪。

73.03

陵寝重地,采办祭品及一切有关钱粮,行文出境等事,俱具稿呈堂,钤盖堂印,咨行。

『律』74.00,擅用调兵印信。

凡统兵将军及各处提督总兵官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及为凭]照[防]送物货[图免税]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正官奏闻区处。

条例

74.01

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员,有以官印用于私书者,照违制律治罪,有所求,为从重论。

户律

户役

『律』75.00脱漏户口

1凡一[家曰]户全不附籍[若]有[田应出]赋役者,家长杖一百[若系]无[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准]附籍[有赋照赋,无赋照丁]当差。

2。若将他[家]人隐蔽在户不[另]报[立籍]及相冒合户附籍[他户]有赋役者[本户家长]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内外]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06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断罪改正之]限。

3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

4.若[曾立有户]隐漏自己成丁[十六岁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隐人口]入籍[成丁者]当差。

译边防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及吏典都杖八十。若有意规避而故意改动补写的,以增减官府文书罪论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重二等]尚未施行的各[在规避加罪基础上]减一等[若因改动补写而导致官府涉嫌怀疑有碍应付,或至调拨军马不足、供给钱粮不足]因而贻误军机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斩[监候][以该吏为首犯,若首领官及承发吏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并非军马钱粮刑事等重要文书而]并非规避且是日常字样偶然写错的,都不予论罪。

『律』72.00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在印面上封记,都要各自签字画押。若同僚佐贰官因[公]差[事]故不在,允许首领官封印,违反的杖一百。

『律』73.00 漏使印信

1. 凡各衙门发出的行文,遗漏加盖印信的,该管吏典、负责核对的首领官,以及承发吏,各杖六十。

2. 完全不用印的各杖八十。

3. [若遗漏用印及完全不用印的公文]妨碍调拨军马、供给边防军需钱粮的,各杖一百。因[遗漏用印或不用印,主管部门产生疑虑,未能及时调拨供给]而贻误军机的斩[监候][同样以该吏为首犯,经管首领官及承发吏只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印信颠倒使用的,比照遗漏用印律杖六十]

条例

73.01

各部院文稿案卷有应当添改之处,都要用印钤盖。如有疏忽,照例参奏处分。

73.02

奏销册内钱粮总数遗漏印信,以及有擦改添注字样制作册籍的官员交部议处,缮写册籍的书吏依律治罪。

73.03

陵寝重地,采办祭品以及一切有关钱粮、行文出境等事,都要具文呈报堂官,钤盖堂印后行文。

『律』74.00 擅用调兵印信

凡统兵将军以及各处提督总兵官的印信,除用于调度军马、办理集结军务、行文公文之外,若擅自签发批帖,假借公务谋取私利[以及借此凭]照[护送]货物[以图逃避赋税]的,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革役、不再叙用[对不能禀报阻止的]正官奏闻请旨处置。

条例

74.01

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员,有将官印用于私人书信的,照违制律治罪,如有所求私利的,从重论处。

户律

户役

『律』75.00 脱漏户口

1. 凡一[家为一]户完全不登记入户籍的,若[有田产应交]赋役的,家长杖一百;若无[田产不必交]赋役的,杖八十[准予]登记入籍[有赋税照赋税,无赋税照丁口]承担差役。

2. 若将他[家之]人隐藏在自家户口中不[另行]申报[立籍],以及冒充亲属合户登记[到他户]而有赋役的[本户家长]也杖一百,无赋役的也杖八十。若将[内外]另居的亲属隐藏在户中不申报,以及冒充亲属合户登记的,各减二等。所隐藏之人,一并与之同罪,改正另立户籍分开登记承担差役。其中同宗的伯叔弟侄及素来不曾分家的,不在此[定罪改正的]限制之内。

3. 若该人现在官府充役办事的,虽然脱漏户籍[但既有差役在身,官府又有名籍]仍只依照漏报人口的法律论处。

4. 若[已立有户籍]隐瞒自己已成丁[十六岁以上]的人口,不登记入籍以及虚报年龄,谎称是老幼废疾以逃避差役的,一口到三口,家长杖六十,每增三口加重一等,最重判杖一百;未成丁者三口到五口,笞四十,每增五口加重一等,最重判杖七十[所隐瞒的人口]登记

5。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6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如里长官吏知其漏脱之情,而故纵不问者,则里长官吏与脱漏户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75.01

隶各省编审查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如额征丁粮数内有开除者,即将各该省新增人丁补足额数。至新增人丁傥不据实开报,或有私派钱粮及造册之时藉端需索,该督抚严查题参。

75.02

八旗凡遇比丁之年,各该旗务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查,如有漏隐,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如该旗不行详查,经部察出,即交部查议。

『律』76.00人户以籍为定。

1.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军作民]冒[民]脱[匠]免[避[己]重就[人]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改军为民,改民为匠]版籍者,罪同[军民人等各改正当差]

2。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条例

76.01

各处卫所官军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查系欺隐田亩及典买不过割者,各按本律定拟。其田入官,若无欺隐等情,止系不纳粮当差,照收粮违限律治罪。

76.02

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买之人,俱不准赎身。若有逃走者,准递逃牌。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赎身。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未经卖身之先,或已定亲未娶,问女家情愿,方许配合;不情愿者,听。

76.03

旗下奴仆若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劝劳,情愿听其赎身为民。本旗户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册籍可据。为民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藉端控告。其有投充之本身私自为民,别经发觉,将伊家同族之良民诬指为同祖,希图陷害者,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产业,诬告投充之子孙者,审明将诬扳诬告之人,照冒认良人为奴婢律治罪。

76.04

乾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户交刑部照治罪,仍令归旗,作为本主户下家人。

译入籍[成丁的]承担差役。

5. 若隐瞒他人的丁口,不登记入籍的,罪责也是如此。所隐瞒之人,与之同罪。发还本户,登记入籍承担差役。

6. 若里长失于核查,导致有脱漏户籍的,一户到五户,笞五十,每增五户加重一等,最重判杖一百;漏报人口的,一口到十口,笞三十,每增十口加重一等,最重判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因失于核查而致]脱漏户籍的,十户,笞四十,每增十户加重一等,最重判杖八十;漏报人口的,十口,笞二十,每增三十口加重一等,最重判笞四十。若知情,一并与犯人同罪;若有受贿的,按所贪赃数额,依枉法罪从重论处。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核查,已经责令里长出具文状,反复叮嘱告知的,事发后罪责由里长承担[如里长、官吏明知有脱漏之情,却故意放纵不问的,那么里长、官吏与脱漏户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贿的,一并按所贪赃数额,依枉法罪从重论处]

条例

75.01

命令各省编审查出增加的人丁实数,缮写造册奏报,称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只依据康熙五十年的丁册定为常额,此后新增的人丁永不加征赋税。如原额征收的丁粮数内有被开除减免的,就将该省新增的人丁用以补足原额数目。至于新增人丁若不据实上报,或有私自摊派钱粮,以及造册时借机勒索的,该督抚应严查题参。

75.02

八旗每逢比丁之年,各该旗必须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格核查,如有隐瞒遗漏的,应立即据实上报,补行造册,送交户部。如该旗不认真核查,被部里查出的,即交部查议。

『律』76.00 人户以籍为定

1. 凡军籍、民籍、驿籍、灶籍、医籍、卜籍、工籍、乐籍各色人户,都以[原来申报的册]籍为准。若欺诈冒充[军籍改作民籍],逃避[民籍]脱离[匠籍]免除[避开自己]重役而趋就[别人]轻役的,杖八十。若官府妄自准予脱籍免役,以及变乱[改军籍为民籍,改民籍为匠籍]户籍版册的,罪责相同[军民人等各自改正承担差役]

2. 若有诈称是各卫的军人,以逃避应承担的军民差役的,杖一百,发往边远地方充军。

条例

76.01

各处卫所官军人等以及灶户购置民田的,一律按田亩摊派粮差。若不缴纳钱粮、不承担差役,导致连累里长包赔的,查明是隐瞒田亩以及买卖田产未过户的,各按本律定罪。其田产没收入官,若没有隐瞒等情形,只是没有缴纳钱粮、承担差役的,照收粮违限律治罪。

76.02

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以白契买来的人,都不准赎身。若有逃走的,准予发给缉拿逃人的告示。乾隆元年以后,以白契买来的单身之人,以及带有妻室、子女的人,都准予赎身。若买主已配给妻室的,不准赎身。未曾卖身之前,或已经定亲尚未娶的,须询问女方家庭是否情愿,情愿的才准许配合;不情愿的,听其自便。

76.03

旗下奴仆若确实是多年出力效劳之人,主人念其辛劳,情愿听任其赎身为民的,本旗户部有档案可查,州县地方有册籍可依据。成为平民后仍归入民籍,旧主子孙不得借故控告。若有投充为奴之人私自变为平民,日后被发觉的,若将其家同族的良民诬指为同一祖先,企图陷害的,或本主因家奴的同族略有产业,便诬告投充之人的子孙的,审理明白后将诬陷、诬告之人,照冒认良人为奴婢律治罪。

76.04

乾隆元年以后放出为民、而

其不行详查之参佐领及蒙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76.05

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赎身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甲等缺。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旗人则取具本主甘结,加具参佐领图结,由旗咨部存案。汉人则取具本主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次部存案。俟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只许耕作营生,不许考试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后所生之子孙,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试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其虽经放出未经呈报者,应自报官存案之日起限。

76.06

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辱凌,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查参照例议处。

76.07

远年印契所买奴扑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契卖与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次送户部查核。

76.08

驻防旗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76.09

凡八旗满洲蒙古闲散旗人告假,无论前往何处,俱令报明佐领,告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出外营生。或因年久愿入民籍者,呈明该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悉照民人例问拟。

76.10

八旗从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原系灶户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查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该处查提,准其放出归灶,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进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取原价给主。其并非灶丁指称灶丁抗违家主者,杖一百,仍行给主。

76.11

应试童生如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希图幸进者,照诈冒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者,同罪。

76.12

凡八旗絻户家奴,如无族人可归者,无论家石、陈人、契买奴仆,俱令本佐领造入原主户下,责令看守伊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差者,在于本佐领下披步甲当差。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奴仆,情愿赎身为民者,照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絻户财产入官例办理。

76.13

凡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报明该旗,并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即令所隶州县与民人一体编查保甲。所在督抚次明该旗,每年汇奏一次,以便稽查,务令安静营生,不得强横生事。其有作奸犯科及一切户婚田土命盗案件,俱归所隶州县审办。

译谎称是元年以前私自钻营入民籍的,一经查出,将该户交刑部照律治罪,仍令其归旗,作为本主户下的家人。其中未认真核查的参领、佐领,以及蒙混将其收入民籍的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76.05

乾隆元年以后,以白契买来的人,尚未编入丁册的,准予照例赎身为民。乾隆元年以前以白契买来的人,既然已准作为红契看待,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选充任步甲等缺。等到三代之后,若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的,旗人须取得本主的甘结,加上参领、佐领的图结,由旗咨报户部存案。汉人须取得本主的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再送部存案。等部里核准编入民籍后,此类旗人放出的家奴,只准许耕作谋生,不准许应试出仕。放出编入民籍三代之后所生的子孙,准许其与平民一样应试出仕。担任京官的不得升至京堂,担任外官的不得升至三品。若虽已放出但尚未呈报的,应从呈报官府存案之日起计算年限。

76.06

各省乐籍,以及浙江省的堕民、丐户,都要令其确实查明削除贱籍改从良业。若有土豪地棍,仍旧逼迫欺凌,以及自甘堕落为贱籍的,依律治罪。地方官奉行不力的,该督抚应查明参奏,照例议处。

76.07

远年以红契买来的奴仆中,如内有确系民人以红契卖给旗人的,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照。按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的条例,三代之后准其成为平民,仍须将其祖父的姓名籍贯一并造册,再送户部核查。

76.08

驻防旗人购置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的,也准予放出为民。

76.09

凡八旗满洲、蒙古的闲散旗人告假外出,无论前往何处,都要令其报明佐领,告知参领登记入册,由该佐领发给凭证,才准予外出谋生。若因年久情愿编入民籍的,可呈明该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的,一律照民人律例问罪定拟。

76.10

八旗从前投充以及乾隆元年以前以契约买来的家奴,若原本确系灶户,祖父的姓名籍贯确有证据的,令该大使查明,出具官府和本人的甘结,详报该管上司核实,行文该处查提,准予放出归入灶籍,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荐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打四十板,追回原价交还买主。若本非灶丁却假冒灶丁抗拒违背家主的,杖一百,仍交还给买主。

76.11

应试童生如有假捏多个姓名,或顶替他人姓名入场,企图侥幸取中的,照诈骗冒充律,杖八十。作保的廪生若知情的,同罪。

76.12

凡八旗被抄没入官人家的家奴,如无族人可以投靠的,无论是家生、陈年家人、契买奴仆,都令本佐领编入原主户下,责令看守其主人的坟墓。其中如果有年轻力壮、尚能承当差役的,在本佐领之下挑充步甲当差。若内有乾隆元年以后以白契买来的奴仆,情愿赎身为民的,照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被抄没人家财产入官的成例办理。

76.13

凡八旗汉军人等情愿在外省居住的,报明该旗,并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意分散居住,即令所隶属的州县与民人一体编入保甲查核。所在督抚咨明该旗,每年汇总奏报一次,以便稽查,务必令其安分谋生,不得强横滋事。若有作奸犯科以及一切户婚田土、命案盗案,都归所隶属州县审理办案。遇有失察的案

遇有失察之案,将该州县一例参处。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同驻一城者,令其会同审理;如驻非同城,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办。罪止杖枷笞责者,详报该管上司批结,照民人一体杖责发落,毋庸仍解理事同知、通判鞭责。犯该徒罪以上者,详解该管上司,分别题咨报部,堩移咨该旗都统查照。其住居附京之满洲、蒙古旗人有犯,仍照旗人犯罪各本律例办理。

76.14

凡民人之子,既经给与旗下家人为嗣,即与家人无异,应造入伊主户下,以备稽查。

76.15

八旗家奴如系累代出力,经本主呈明,令其出户,应准放入民籍。其由本主得银放出,潜入民籍,或抱养子弟,指称归宗,私入民籍者,仍治以不行呈明之罪,令其各归民籍。至指借他人名色,代为认买,私自出旗,或带地投充之人,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仍断还原主。若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外省驻防兵丁为奴。

76.16

凡八旗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养赡,或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仍准赎身。外如本主不愿,概不准赎。其有酗酒、干犯、拐带、逃走等情,俱照红契家人一例治罪。如有钻营势力、倚强赎身者,仍照定例办理。

76.17

凡籍隶顺天府宛、大两县人员,出仕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者,各宜细心查核。如有混冒出结,除照例议罪外,遇有承追无着之项,即于定例后出结官名下追赔。

76.18

凡织造税务监督等衙门收用长随,傥有心存怨望,有意陷主于过者,该监督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门,严加惩治。其才具庸劣,不堪驱使者,止准该管官驱逐。如长随等任意去留,无故潜投他处者,即照旗下逃奴之例办。

76.19

娼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蒙混应试报捐者,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希图倾陷拖累者,各按诬告律治罪。

76.20

军流人犯之子孙系本籍所生[按本籍所生之子]随往配所者,该地方官查明年岁,填注文批,递交配所验明立案。傥在籍并无亲子,或有继嗣[按本籍嗣子]准将继子随配。若到配后复生有亲子[按到配生之子]即将其所继之子查明原籍确有亲属可倚,勒令归宗。如并无亲属,始准与到配后所生之子一体入于军籍。至本犯原籍子嗣数人,不愿俱赴配所,分别去留,已留本籍者,不得复于配所入籍应试;已随配所入籍者,不准复回原籍考试。其军流随配入籍之子孙,统俟十年限满后,由配所督抚将入籍缘由报部查核。如有捏混及跨考两籍者,本犯及子孙按律治罪,府州县交部议处。

译件,将该州县一并参奏处分。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同驻一城的,令其会同审理;若不驻在同一城的,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办。罪止杖、枷、笞、责的,详报该管上司批复结案,照民人一体杖责发落,不必仍解送理事同知、通判鞭责。犯该徒罪以上的,详细解送该管上司,分别题奏咨报刑部,同时移咨该旗都统查照。其居住在附近京城的满洲、蒙古旗人若有犯罪的,仍照旗人犯罪的各本律例办理。

76.14

凡民人的儿子,既已过继给旗下家人为嗣子,即与家人无异,应编入其主人户下,以备查核。

76.15

八旗家奴若是累代出力效劳,经本主呈明,令其脱离户籍的,应准其编入民籍。若由本主取得银两而放出,暗中编入民籍,或抱养子弟,谎称是归宗,私自编入民籍的,仍以未曾呈明的罪名治罪,令其各归还民籍。至于借用他人名义,代为认领买入,私自出旗,或带地投充之人,将子孙改姓,暗中编入民籍的,照例治罪,仍断令归还原主。若有钻营权势、欺压孤儿寡妇,赎身为民的,加倍追还身价,交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外省驻防兵丁为奴。

76.16

凡八旗以白契买来的家奴,若本主不能供养,或念其略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的,仍准予赎身。此外若本主不愿意,一概不准赎身。若有酗酒、干犯法纪、拐带财物、逃走等情事的,都照红契家人的成例治罪。如有钻营权势、依仗强横赎身的,仍照定例办理。

76.17

凡籍属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的人员,出仕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的,各应仔细核查。如有混冒出具印结的,除照例议罪之外,遇有追缴无着落的款项,即在定例之后出具印结的官员名下追赔。

76.18

凡织造、税务、监督等衙门收用的长随,倘若心存怨望,有意陷害主人使其获罪的,该监督应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门,严加惩治。其才干平庸低劣、不堪驱使的,只准许该管官驱逐。若长随等任意去留,无故投奔他处的,即照旗下逃奴的成例办理。

76.19

娼妓、优伶、隶卒以及其子孙一律不准参加考试、捐纳、入监。如有变换姓名蒙混应试、报捐的,除革除资格外,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企图陷害拖累的,各按诬告律治罪。

76.20

犯军罪、流罪之人的子孙,若是在本籍所生[按指本籍所生之子]随往配所的,该地方官应查明年岁,登记在文书批文中,递交配所核验后立案。倘若在原籍并无亲生子,或有过继的嗣子[按指本籍嗣子],准许其继子随同发配。若到配所后又生有亲生子[按指到配所所生之子],即应将其所继承的儿子查明,若原籍确有亲属可以依靠,责令其归宗。若确无亲属的,才准许与到配所后所生的儿子一并编入军籍。至于本犯原籍有多名子嗣,不愿全部前往配所的,分别决定去留,已留在本籍的,不得再于配所入籍应试;已随往配所入籍的,不准再回原籍应试。军流罪犯随配入籍的子孙,一律等到十年期限满后,由配所督抚将其入籍的缘由上报户部查核。如有捏造混淆及跨考两地籍贯的,本犯及子孙依律治罪,府州县官交部议处。

76.21

内务府承领的官地庄头,以及王公府下由内务府拨出的庄头,凡旗档有登记姓名的归入汉军

76.21

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及王公户下由内府拨出之庄头,旗档有名者归入汉军考试,旗档无名者归入民籍考试。其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毋论旗档有名无名,堩不准应试出仕。

76.22

安徽省徽州08国池州三府民间世仆如现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考试。若早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现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堩,一体开豁为良。已历三代者,即准其报捐考试。

76.23

先经习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运气、茹素、讽经,尚非实犯邪教外,其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查明其子孙实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为始,三辈后所生之子孙,始准考试报捐。其应行入考报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查核。傥有蒙混应考报捐者,以违制论。至习教复又从逆各犯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76.24

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及廪保俱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保仍革去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俱照徇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76.25

发遣赏给黑龙江、新疆等处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人犯,并无应卖事故,辄私行典卖及得财放赎者,系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价入官,专管各官交部议处。其用财赎身之遣犯,枷号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实有应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卖与本处旗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并别境旗人为奴者,原主杖一百,亦追价入官,其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行赏给本处官兵为奴,不准给原主领回。

『律』77.00,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1。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2。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薙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条例

77.01

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77.02

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77.03

民间有愿刱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77.04

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

译考试,旗档无登记姓名的归入民籍考试。至于八旗户下带地投充的庄头,无论旗档是否登记姓名,一律不准应试出仕。

76.22

安徽省徽州、池州两府民间的世仆,若现在仍在主家服役的,应等到放出三代之后所生的子孙,才准许报捐考试。若早已放出,并非现在仍服役豢养的,以及现在不再与奴仆通婚的,即使曾经安葬在田主的山地,租种田主的田地,也一律开除贱籍成为良民。已历经三代的,即准许其报捐考试。

76.23

先前学习邪教的人犯,除自行投案自首免罪,以及只是坐功运气、吃素、念经,尚不算真正犯有邪教罪行的以外,其确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的,查明其子孙确实未曾入教的,就以本犯的儿子为起点,三代之后所生的子孙,才准许考试报捐。应当参加考试、报捐的人,须先向地方官呈明,取具邻里族人的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查核。倘若有蒙混应考、报捐的,以违制罪论处。至于习教后又谋反的各犯之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76.24

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若查究出冒籍的情弊,将本人及作保人一并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作保人仍革去衣顶功名,知县、教官若审音不实,滥行申报送审的,都照徇私包庇例,交部议处,受贿的按所贪赃数额从重论处。

76.25

被发遣赏给黑龙江、新疆等地以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的人犯,若并无应予出卖的事故,擅自私下典卖,以及得财放其赎身的,若是官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打一百,追缴价钱入官,主管官员交部议处。以钱财赎身的遣犯,枷号一年,鞭打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确实有应予出卖的事故,想要典卖的,须报明该管官,酌情准许典卖给本处旗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将买入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予治罪。若卖给民人以及外地旗人为奴的,原主杖一百,也追缴价钱入官,其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行赏给本处官兵为奴,不准交还原主领回。

『律』77.00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1. 凡寺观庵院,除现存处所[先前已经额定设立的]以外,不许私自创建增设,违反的杖一百,僧道勒令还俗,发往边远地方充军,尼姑、女道士没收入官为奴[地基材料一并没收入官]

2. 若僧道未领得度牒而私自剃发出家的,杖八十。若是由家长主使的,家长承担罪责。寺观住持及授业师父私自剃度的,与其同罪,一并勒令还俗[编入户籍承担差役]

条例

77.01

民间子弟,家中丁口不满三人,或年满十六岁以上却出家的,都要枷号一个月,并且罪责由所属的僧道官及住持承担,知情不举报的各自罢职还俗。

77.02

僧道犯罪应勒令还俗的,查明后遣送各自原籍安插。若仍在原寺观庵院,或到其他寺观庵院暗中居住的,一并枷号一个月,照旧勒令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情不举报的,照违令律治罪。

77.03

民间若有情愿创建寺观神祠的,须呈明该督抚,具本题奏奉旨批准,才准许营建。若不等题请批准,擅自兴建的,依违制律论处。

77.04

现在从事应付法事等事务的火居僧、道,不准滥收徒弟。年过四十的,才准许收徒一人。若所收之徒无罪犯而病故的,准许再收一人为徒。如有年未满四十便收徒的,以及收徒不止一人的,照违令律笞打五

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

77.05

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举报。傥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77.06

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岁底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律』78.00,立嫡子,违法。

1.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2。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3。其乞养异胜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4.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5。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6。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条例

78.01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苦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堩分。

78.02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78.03

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06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78.04

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资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78.05

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

译十。若所收之徒本人犯有奸盗重罪,其师父也不准再继续收徒。若仍继续收徒的,也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忍隐瞒的,与地方官不认真查明同罪,交部照例议处。所收的徒弟一律勒令还俗。

77.05

僧道若有为匪不法等事情,责令僧纲、道纪等主管随时举报。倘若徇私故意放纵,日后被发觉、犯的是谋逆重案的,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意放纵谋逆犯人的本律,分别按已行未行定罪。若只是失于觉察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77.06

凡僧道停止发放度牒,此前已领过牒照的各僧道,遇有事故的,仍将原领的牒照追缴回来,于年底汇总缴销。至于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确实修行认真、戒律严明的,出具甘结呈报上司,咨部发给凭照补充任职。如僧道官犯事的,将其出具的甘结送官,交部审察议处。

『律』78.00 立嫡子违法

1. 凡立嫡子违背法律的,杖八十。其嫡妻年满五十以上仍无子的,可以立庶出的长子。不立长子的,罪责也相同[一律改正]

2. 若收养同宗之人为子,而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的]却舍弃亲生父母而去的,杖一百,发交所收养父母管束。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以及本生父母无子想让其归还的,听其自便。

3. 若乞求收养异姓义子而扰乱宗族的,杖六十。若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异姓人为嗣的,罪责相同,其子归还本宗。

4. 若是遗弃的幼儿,年龄在三岁以下的,即使是异姓,仍允许收养,即随收养人的姓氏[但不得因为无子便立为嗣子]

5. 若立嗣虽然是同宗,但辈分尊卑失序的,罪责也是如此。其子也应归还本宗,另立应当继承的人。

6. 若是庶民之家,收养良家男女为奴婢的,杖一百,即刻放归为良民。

条例

78.01

无子的人,允许由同宗昭穆辈分相当的侄子承继,先尽同父的至亲,其次是大功、小功、缌麻等亲属,若都没有,才准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之人为嗣。若立嗣之后又生了亲生子的,家产由原立嗣子与之均分。

78.02

妇人丈夫去世无子而守节的,应当承继丈夫的家业份额,须凭族长择立辈分相当的人过继为嗣。若改嫁的,夫家的财产以及原有的嫁妆,一并听凭前夫家做主处置。

78.03

无子立嗣,除依律办理外,若继子不能被所继承的亲属所接受的,听任其告官,另行选立,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之人,若在昭穆伦序上并未有失,不允许宗族以次序问题为由指责争讼,官府也不得受理此类诉讼。若义子女为所继承的亲属所喜爱的,听任他们相互依靠,不许继子及本生父母用计逼迫驱逐,仍应酌情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境贫困,听任其变卖产业自行赡养。

78.04

凡乞求收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的,不许将所分得的财产带回本宗。收养三岁以下遗弃幼儿的,仍依律随即从收养人的姓氏,但不得因无子便立为嗣子,仍应酌情分给财产,都不必强令归宗。如有企图谋取财产、冒认归宗的,照例治罪。

78.05

无子立嗣,若应继承之人平日与被继承者先有嫌隙,则应在昭穆辈分相当的亲族内择取贤能或所亲爱之人,听凭其自便。若族中之人企图谋取财产、强迫其承继,或怂恿另择继承人以致引发诉讼的,地方官应立即惩治,仍将所择的贤能或所爱之人判令立

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业已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俱应为其子立后[按此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按此应为立继而无可继之人者]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按此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其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按此于不应之中仍准立后]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78.06

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堩不准其继嗣,应听户族另行公议承立。

78.07

旗人除乞养异姓为子、诈冒荫袭、承受世职者,仍照本例拟发边远充军外,其虽无世职而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孙为嗣、紊乱旗籍者,将朦混抱养继立之旗人及以子与旗人为嗣之人,并知情之义子,俱比照乞养义子诈冒袭荫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钱粮情事,无论所继者系属异姓旗人、民间子弟、户下家奴,悉照冒支军粮入己,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律从重科罪,分别旗民办理。其先后领过银米,照数着追,傥本犯力不能完,该旗查明历任参佐领各按在任月日分赔,批解户部归款,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律』79.00,收留迷失子女。

1。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2.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3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

译为继承人。若有子已经订婚而去世、其未婚妻能守节,已聘尚未娶,未婚妻能以未婚妻的身份守志的,以及已经结婚而去世的丈夫,其妻虽未能守节,但去世之人已经成年立业,或儿子虽未娶妻但因出征阵亡的,都应为其儿子立后[按:这是应为未婚而亡的儿子立后的情形]若支系亲属内确实没有辈分相当可以为其儿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没有别的儿子的,应为其父立继承人,等生了孙子后再作为其应立后的儿子[按:这是应立继承人而暂无可继承之人的情形]至于平常夭折的未婚之人,不得一概为其立后[按:这是不应为未婚而亡者立后的情形]若是独子夭折,而族中确实没有辈分相当可以为其父立继承人的,也准许为这个未婚而亡的儿子立继承人[按:这是在不应许中仍准许立后的情形]若可以继承之人也是独子,而情属同父至亲,双方都情愿的,取得双方合意的甘结,也准许其承继两房宗祧。

78.06

因争夺继承权酿成人命案的,凡争夺财产、图谋继承以及附和参与争夺继承权的房分,一律不准其继承嗣子,应听任户族另行公议推立。

78.07

旗人除乞求收养异姓为子、诈骗冒充承袭世职者,仍照本例发往边远地方充军以外,其虽无世职而诈骗冒充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孙为嗣、扰乱旗籍的,将蒙混抱养立嗣的旗人以及将儿子过继给旗人为嗣之人,一并连同知情的义子,都比照乞养义子诈骗冒袭荫职充军的成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领钱粮之情事的,无论所继承的是异姓旗人、民间子弟,还是户下家奴,一律照冒领军粮据为己有的罪名,按所冒领赃款依窃盗律从重定罪,分别按旗人、民人办理。其先前后续所领过的银米,照数追缴,倘若本犯力所不能偿完的,由该旗查明历任的参领、佐领各按其在任月日分别赔偿,批解户部归入国库,失于查察的各官交部议处。

『律』79.00 收留迷失子女

1. 凡收留[良民]人家迷失[道路、离开家乡]的子女,不送交官府而将其卖为奴婢的,杖一百,徒三年;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拾得迷失的奴婢而将其出卖的,各减良民之罪一等。被卖之人不予治罪,交还亲属团聚。

2. 若收留在逃的子女[不送交官府]而将其卖为奴婢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杖八十,徒二年。若拾得在逃的奴婢而将其出卖的,各减良民之罪一等。被卖之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本身之罪更重的,自然从重论处。

3. 若自己收留而作为自家奴婢妻妾子孙的,罪责也是如此[限于暂时收留的情形]

隐藏在家者[不送官司]并杖八十

4。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5。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条例

79.01

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者,该管官取具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饰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隐匿寄养情弊,将寄养受寄之人照隐漏丁口治罪,改正族长人等照里长失于取勘律治罪[按见前脱漏户口]

译把知情藏匿在家里的人(不报官府的)也要杖八十。

第四条。如果买主和中间保人知情,减犯人的罪一等处罚,追缴价款没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处罚,追回价款归还原主。

第五条。如果冒认良家人为奴婢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冒认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的,杖一百。

条例

79.01

八旗凡是有呈报走失幼童幼女的,主管官员取得本人族长等人并无虚假捏造情节的保证书后,按照惯例转文咨报兵部存案。如果有隐瞒藏匿寄养的弊情,将寄养和接受寄养的人依照隐瞒漏报户口人口的罪名治罪,负责改正的族长等人依照里长核查失职律治罪〔参见前面脱漏户口条〕。

『律』80.00赋役不堩[赋取于田产,役出于人丁]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80.01

督抚司道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堩徭,从公查照岁额差役。其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名色扰累。违者,该督抚纠察,将有司官依违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举,罪同。

80.02

各省藩司并府州县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欺,坐派采买。若豪滑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发附近地方充军。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若本无部派物料,而捏称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扰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80.03

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傥借名滥以子孙族户冒入者,该地方官查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户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受寄者同论。

80.04

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违者照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值支更、看栅等役,绅衿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80.05

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

『律』81.00丁夫差遣不平。

1。凡应差丁夫杂[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劳佚]不堩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2。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82.00隐蔽差役

1.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资工食]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杖]罪[附近]充军。

2。其功臣容隐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律』83.00禁革主保里长。

1。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主管甲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若无生事扰民实迹,难议迁徙]

2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革退]当该官吏笞四十[若受财枉法从重论]

条例

83.01

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译、锡、铁矿冶的(不论亩数多少),杖一百,流三千里。

3. 若将权属不明的争议田产以及他人田产,妄自当作自己的产业,含糊其辞地投献给官宦豪强势要之人的,给与的一方、接受的一方,各杖一百,徒三年。

4. (盗卖及投献等项)田产以及盗卖所得的田价,连同(各项田产中)历年所得的收益,应归官府的归还官府,应给原主的给还原主。

5. 若功臣有犯此罪的,照律拟罪后,奏请皇上裁定。

条例

93.01

军民人等将权属争议不明的、以及已经卖过的、以及民间已起科纳税的田地,僧人道士将寺观的各项田地,或子孙将公共的祖坟山地,含糊其辞地投献给王府以及内外官宦豪强势要之家,私自捏造文契典卖的,投献的人问拟发配边远充军,田地归还应得的人;接受投献的家长以及管庄人参奏究治治罪。直隶

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之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律』84.00逃避差役

1。凡民户逃住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同罪。若[邻境]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12不发者,各杖六十。

2.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谓驿灶医卜等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邻境,是全不当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犹当差役者,故其罪轻]

条例

84.01

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与户田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各杖一百。

84.02

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如或游荡作非,公举治罪]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并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12不发者,各依律科。

84.03

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地方充军[按「地方」二字,原例系「卫分」二字,未详何年所改]本管里长、管军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律』85.00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86.00,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监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误工罪大]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监工官仍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律』87.00别籍异财[按此系十恶内不孝]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条例

87.01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译各省的闲置荒地,都听凭百姓尽力开垦种植,照年限起科纳税;若有强占夺取、接受投献的,一律照前例问拟发配。

93.02

西山一带紧邻京师,当地若有官宦豪强势要之家,私自开挖贩卖煤炭,凿山贩卖石料,设厂烧制石灰的,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涉及内外官员的,参奏提审问罪。

93.03

各省丈量田亩以及强令首报垦田的事情,永远停止办理,违反的以"违制"律论处。

93.04

凡子孙盗卖祖上遗留的祭祀产业,达到五十亩的,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配边远充军;不满此数以及盗卖义田的,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历时长久的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每增加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情形中明知情由而谋求购买的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交族长收管,卖价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祭祀产业、义田,应令勒石

『律』88.00,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堩平者,罪亦如之。

条例

88.01

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按此层与各律重复,应删]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堩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堩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88.02

户絻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拨充公。

『律』89.00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条例

89.01

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黏补完固。傥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毋许有冒滥扣克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89.02

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与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一体拨给。其少壮军流各犯,实系贫穷又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于各州县存贮仓谷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给与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堩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仍令该督抚照各处现行章程妥协办理。

89.03

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查明赈恤,详报督抚,奏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89.04

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每年每城动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具领。如或有余,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虚冒侵蚀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89.05

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89.06

凡被灾最重地方,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安辑,俟本地灾侵平复,然后送回。

译刻碑报官备案,或由族人订立议单作为公据,方才准许按此例治罪。如果没有公私确凿的凭据,借端生事的,照"诬告"律治罪。

93.05

盛京的家奴、庄头等人,如有因为主人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留田产达到五十亩的,都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配边远充军;不满此数的,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的,也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求购买的人以及从中串通撮合的中人、保人,都与盗卖的人同罪。房产归还原主,卖价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倘若有不肖之徒借端讹诈的,照"诬告"律治罪。

93.06

凡百姓状告争夺坟山,若属近年之事的,以官府盖印的契约为凭证。若是历时久远的产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以及官府库存的鱼鳞册,以及完税的印串,逐一丈量勘查

户律

田宅

『律』90.00欺隐田粮

1.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户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俱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2。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圆成坵]换段[坵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户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坵段]收[归本户起]科当差。

3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4.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茺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条例

90.01

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查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90.02

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户者,按数计赃,以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

90.03

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90.04

各乡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近边充军。

90.05

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

『律』91.00,检踏灾伤田粮。

1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询田所及虽询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日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杖一百,共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未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系公罪俱留职役]

3.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译核对,如果确实相符,即判定归其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没有完税印串的,其所持的远年旧契以及碑记族谱等物件,都不得作为凭据,并将滥行控告、侵占他人产业的人按例治罪。

93.07

土目、土民不许私自典卖土司名下的田亩,如有违禁不遵的,立即追缴价银入官,田地归还原主,并将购买的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每增加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违例典卖以及倚仗权势强迫典卖的土司,以及失察的该管知府,都交部议处。

93.08

以强力占种屯田达五十亩以上,不缴纳子粒的,按数追纳,完纳后发配近边充军。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达到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自都不缴纳子粒的,都照前例问拟发配。若数目不满五十亩,或者子粒缴纳并无短缺,或因无人承种而被侵占的,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将屯田典卖与人的,照"

条例

91.01

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宽恤。

91.02

凡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按限勘明续报,逾限者交该部议处。

91.03

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查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谕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91.04

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查,俱革职。

91.05

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每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91.06

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户,三分免佃户。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宽减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户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户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特谕」

91.07

凡遇歉收之岁,贫士与贪民一体赈恤。

91.08

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俱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91.09

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届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蒙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91.10

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19,或成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91.11

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俱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91.12

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查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宽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译盗卖官田"律治罪。管理屯田的官员不切实清查的,参奏后依"违制"律,杖一百。

93.09

靠近边界分守的武职官员以及府、州、县官员,应禁约该管的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砍伐贩卖应当禁止砍伐的林木。若已砍伐得手的,问拟发配云南、贵州、两广烟瘴稍轻的地方充军;尚未得手的,杖一百,徒三年。若前述官员有犯此罪的,一律革职,按赃数计算情节重大的,一律照"监守自盗"律治罪。经过的关隘、河道守把的官兵,明知情由却放纵的,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以及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93.10

凡租种山地的棚民,除同在本山拥有产业的人家共同画押出租的、山主与棚民都免于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私自一家单独招引外籍之人搭棚开垦的,即照"子孙盗

91.13

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91.14

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济,不得濡迟时日。

91.15

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户,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户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户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查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律』92.00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93.00盗卖田宅

1.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卖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2。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4[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5。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条例

93.01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俱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93.02

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30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译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配边远充军;不满五十亩的,减一等治罪。租价内私自承租的人,不论出银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犯的,减一等治罪。父兄子弟共同犯罪的,仍照律分别定罪。尊长、族长、祠长疏于查察的,照"不应重"律科罪。至于因招租、承租而酿成事端,导致抢夺、杀伤等情事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

93.11

贵州省的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使苗人失去产业、酿成人命案件的,一律照"棍徒扰害"例问拟。若尚未酿成人命案件的,仍照常例科断。

『律』94.00,任所置买田宅。

凡地方官吏,不得在现任职的地方置买田宅,违反的笞五十,解除官职,田宅没收入官。

条例

94.01

各关出差的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带奴

93.03

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93.04

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历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每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告律治罪。

93.05

盛京家奴庄头人等,如有因伊主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堩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堩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藉端讹诈,照诬告律治罪。

93.06

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堩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93.07

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堩交部议处。

93.08

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俱照前问发。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不行用心清查者,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93.09

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俱革职,计赃重者,俱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93.10

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堩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掤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内官承租之人,不论出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

译仆,以及在任所置办优伶、买妾。任满回部之后,尚未经过考核,不许擅自购买田庄、市宅,放债生息。若违反的,交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因解运饷银的公事外,私自前往京城久留迎接,以及借口出缺而请求展延期限的,也交该部治罪。

94.02

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现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使因丁忧、休致或解退离职,也不许入籍居住。若任内置有产业,本人已经去世或不能返回原籍的,该督抚应具奏请旨定夺。至于参将以下等官,若在任所置有产业,或本人休致、解退,或已去世,子孙留居任所、想要入籍的,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许其入籍。

『律』95.00典买田宅

1. 凡典买田宅而不缴纳契税的,笞五十(仍追缴)契内田宅价钱的一半没收入官;未办理过割手续的,一

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93.11

黔省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令失业酿命之案,俱照棍徒扰害例问拟。其未经酿命者,仍照常例科断。

『律』94.00,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条例

94.01

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违,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接及以缺额借口请展限者,亦交与该部治罪。

94.02

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见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解退,亦不许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参将以下等官,任所置有产业,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其入籍。

『律』95.00典买田宅

1.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2.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蒙眬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后典买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

译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加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未过割的)田地没收入官。

2. 若将已经典卖给他人的田宅,含糊其辞再次典卖他人的,以所得(重复典卖)的价钱计算赃数,准照"窃盗"罪论处,免于刺字,追缴价银归还(后来典买的)买主,田宅仍归原典买主所有。若重复典买的人以及居间说合的牙人、保人,明知(其重复典卖的)情由的,与犯人同罪,追缴价银没收入官,不

知者不坐

3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多余]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条例

95.01

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95.02

凡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该员据实首报,交与该督抚,按其产业之多寡勒限变价归旗。如有隐匿不首及首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查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其隐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隐,别经发觉者,照例议处。其未经查出之知府并督抚司道堩,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查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相授受者,照将他人田产蒙眬投献官豪势要律,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产业入官。其托民人出名、诡名、寄户者,受托之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计所隐赃重者坐赃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查察者,照例议处。

译知情者不予治罪。

其所典的田宅、园林、碾磨等物业,典当年限已满,原业主备好价款前来赎回,如果典主借故推托不肯放赎的,杖责四十。超过年限后逐年所得的多余利息(花利),追缴归还业主,仍准许依照原价赎回。年限虽已届满,但业主无力备价赎回的,不受此律限制。

条例

95.01

凡是控告争夺家产、田产的案件,只要是(分产、卖产)已满五年以上的,以及虽不满五年,但查验有亲族写立的分家文书、已订立确实的卖契的,一律判定按原来的产权归属管业,不许重新分割或再行赎回。这类诉状即使呈交立案,也不予受理。

95.02

凡是八旗人员在各省购置产业的,须令该员如实自首申报,交由该省督抚,按其产业多少限期变卖归还旗籍。如有隐匿不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由该督抚查访奏参,将所置产业没收入官。其中隐匿不报的,照侵占田宅律治罪;申报不实的,按不实的数额也照侵占律治罪。如果地方官徇私包庇隐瞒,被另行查出的,照例议处。其中未被查出(失察)的知府以及督抚、司、道等官员,也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查禁之后,仍有违禁购置产业、私下转让授受的,照将他人田产蒙混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律处治,出让方与接受方各杖一百、徒刑三年,产业没收入官。其中托付民人出面、假冒姓名、寄挂户籍的,受托的民人照里长明知情由而隐瞒应入官家产之律论处:按所隐匿财产的数额,重者以坐赃罪治罪,收受财物的按枉法从重论处。地方官失于查察的,照例议处。

95.03

卖产立有絻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约未载絻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絻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絻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

95.04

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银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部,俟收明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

95.05

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堩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堩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

95.06

凡各省卫所赡运屯田,有典卖与民,许照清厘条议,备价回赎。如衙门书识人等,藉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船济运者,照侵盗官粮例治罪。若原系民田,与军无涉,该丁捏控者,将该丁责革,另佥该管官弁。不实力稽察,或承查迟延,或互相徇纵,查出俱交部分别议处。

95.07

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絻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絻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絻重」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絻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堩照不应重律治罪。

95.08

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户亲自赍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户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95.09

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絻,俱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95.10

民间私顶军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95.11

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

译的从犯,应比照首犯的绞罪,减一等,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被逼迫、引诱而跟随,只是帮忙抬扛的,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处杖七十、徒一年半。中途被夺回以及尚未被奸污案中的从犯,如查实是助长声势、助纣为虐的,比照首犯的流罪减一等,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被逼迫、引诱而跟随,只是帮忙抬扛的,各按"不应为而为"的重律,处杖八十。

112.04

凡为了谋占财产、贪图聘礼,期亲、大功服的卑幼用强力抢卖伯叔母、姑母等尊属的,拟斩监候。期亲、大功服的卑幼抢卖兄嫂、胞姐,以及缌麻服的卑幼抢夺尊属尊长,还有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或卑幼的,都拟绞监候。如果是尊属尊长图财而强卖卑幼的,属期亲、大功服的,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属缌麻服的,发附近充军。尚未成婚的

失察该管官,俱交部严痂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买与民人,仍从其便。

『律』96.00,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告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条例

96.01

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俱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律』97.00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户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条例

97.01

盛京等处庄头有将额拨官地率请更换井民人呈请马厂垦种纳租等事者,照违制律治罪。

『律』9800弃毁器物稼穑等。」

1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窃盗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则偿而不坐罪。

2.若毁人坟营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条例

98.01

凡广收麦石,肆行跴曲,大开烧锅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地方官员失察,交部分别处分。如官吏贿纵等弊,照枉法计赃论罪。

『律』9900,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上,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中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挟]去及食[之者]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译,各比已成婚的减一等治罪。如果中途被夺回,以及娶者自行将人送回、未被奸污的,都按未成婚论处。如果该妇女不甘心失节而自尽的,期亲以下的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照本条例分别拟斩、绞监候;缌麻服的尊属尊长,也拟绞监候;期亲、大功服的尊属尊长,发近边充军(如果已经成婚而该妇女因其他缘故自尽的,仍按图财强嫁定罪,不适用本条)。娶者明知情况而一同抢夺,以及出钱购买的,各比正犯罪名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是因为家贫无力养活,或担心她无法长久守节,而劝她改嫁,并非出于图谋财产的用意,仍应照强嫁的条例定罪,不得滥引本条)。

112.05

凡聚众合谋抢夺路上行走的妇女,或将其卖掉,或自己收为妻妾、奴婢,以及被奸污的,以及聚众合谋闯入平素毫无

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至四十两问杂犯准徒五年]

『律』100.00,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不得过本价]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户律

婚姻之一

『律』101.00,男女婚姻。

1.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2.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从仍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3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不用此律。

4.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见之无疾兄弟姊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妄冒相见男女先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离异。

5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6。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条例

101.01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101.02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101.03

招06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06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堩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101.04

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按笞三十]其告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抢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译瓜葛的人家抢夺妇女的(不论事先是否曾请人说媒),一经把人抢出门外,即算作已经既遂,无论查实是否分得财物,为首的处斩立决,为从的都处绞监候,明知情况而故意买娶的比正犯减一等治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图谋抢夺、闯入家中却未能将妇女抢出的,首犯拟绞监候,从犯实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因合伙抢夺妇女而拒捕杀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动手杀人的犯人处斩立决、枭首示众;帮殴致伤的从犯,不论使用手足还是他物、金刃,都拟绞监候;并未参与帮殴的首从各犯,仍分别按已抢获、未抢获妇女的本条例定罪。家奴抢夺时主人明知情况却不告发的,按明知情况故意买娶治罪。该管官员不严加禁止查拿的,交部议处;领催、总甲处杖八十。如果并非合伙聚众,只是强行卖给他人为妻妾的,拟绞监候。如果是对素有瓜葛之家

『律』102.00,典雇妻女。

1.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2。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3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条例

102.01

将妻妾作姊妹及将亲女并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者,照诓骗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余俱发近边充军。媒人同谋邀抢者,罪同。若仅止知情媒合,并未同谋邀抢,照将妻妾作姊妹嫁人律,减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律』103.00,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律』104.00,逐06,嫁女。

凡逐[已入赘之]06嫁女或再招06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06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律』105.00,居丧嫁娶。

1凡[男女]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妾不坐。

2。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3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条例

105.01

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亲尊属尊长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以下尊属尊长杖八十,徒二年;期亲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

译的女子先前曾请媒人说亲未获允许,因而纠集众人强抢的,仍按强夺奸占既遂未遂的本律例定罪。如有拒捕杀伤人的,照抢夺杀伤人的条例办理。

112.06

凡聚众合谋抢夺曾经犯过奸情的妇女,抢夺既遂的,不论是在途中还是在屋内抢得,首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帮抢的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犯人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图谋抢夺未遂,首犯处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帮抢的处杖一百、徒三年,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的,仍按良家妇女论处。

112.07

凡聚众合谋抢夺被贩卖的妇女,抢夺既遂的,为首拟绞监候,为从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犯人处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

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亲属、娶主各减一等。妇女堩听回守志,如妇女自愿完聚者,照律听其完聚,财礼入官,亲属照律分别拟杖。若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不论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属尊长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缌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功服发极边远充军;期亲拟绞监候。娶主知情同抢致令自尽者,以为从论,各减亲属罪一等[若妇女自愿完聚,复因他故自尽者,按服制照律科以强嫁之罪,不在此例,仍]若妇人情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如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令自尽者,发近边充军,仍追埋葬银两。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从其重者论。

『律』106.00,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违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律』107.00同姓为婚[为婚兼妻妾言,礼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

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律』108.00,尊卑为婚。

1。凡外姻有服[或]尊属[或]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

2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06[之姊妹]及子孙妇之姊妹[虽服无]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杖一百

3.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

4,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条例

108.01

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应离异之人,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名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108.02

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律』109.00,娶亲属妻妾。

1.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姊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不问被出改嫁,俱坐]各绞。

译图谋抢夺未遂,为首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为从的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并非聚众合谋,只是抢夺被贩卖的妇女已经既遂的,为首的发配足四千里的极边充军,为从的处杖一百、徒三年,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图谋抢夺未遂,为首的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的处杖九十、徒二年半,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处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拒捕杀伤贩卖妇女之人的,按常人拒捕杀伤罪论处;如果被杀伤的是该妇女本人及她有服制的亲属,仍依照犯人拒捕的律条定罪。

【律】113.00 娶乐人为妻妾

凡文武官员及吏员娶乐籍中人(妓女)为妻妾的,处杖六十,并判令离异(归还乐籍,不予留用,财礼没收入官)。如果是官员子孙中应

2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

3。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

4[除应死外]并离异

条例

109.01

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09.02

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复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实系乡愚不知例禁,曾向亲族、地保告知成婚者,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知情不阻之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

『律』110.00,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两离者不许给与后娶者亦不给还前夫令归宗其女以父母为亲当归宗或已有夫又以夫为亲当给夫完聚]财礼入官[恃势]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妇还前夫女给亲]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为事人妇女而于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律』111.00,娶逃走妇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发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妇女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与同[其所犯之本]罪[妇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又]会赦免罪者,不离[一有不合,仍离]

户律

婚姻之二

『律』112.00,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强]势[力]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监候]妇女给亲[妇归夫,女归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归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离异给亲]

条例

112.01

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拟绞监候。

112.02

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减一等定拟。若已被奸污,而妇女自尽者,照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未被奸污而自尽者,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绞候。若强夺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亦分别已成、未成,照本妇自尽之例问拟。

112.03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从之犯,应照为首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台,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译当承袭荫职的人娶乐人的,处罚也是如此,先记录在案,等到承袭荫职之日,在应承袭的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律】114.00 僧道娶妻

1.凡僧人、道士娶妻妾的,处杖八十,勒令还俗。女方家(主婚人)同罪,判令离异(财礼没收入官)。寺观住持明知情况的,与其同罪(因受他人牵连,不在勒令还俗之列),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如果僧人、道士假借亲属或僮仆的名义求娶,实际上却由僧道本人占有的,以奸罪论处(僧道犯奸,比常人和奸罪加二等论处,该妇女交还其亲属,财礼没收入官;如属强行的,以强奸罪论处)。

【律】115.00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为家中的奴仆娶良民女子为妻的,处杖八十。女方家(主婚人)减一等治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奴仆自己娶的,处罚也是如

其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为从者,审系助势济恶,减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台,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12.04

凡谋占资财,贪图聘礼,期功卑幼用强抢卖伯叔母、姑等尊属者,拟斩监候。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姊及缌麻卑幼抢夺尊属尊长,并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卑幼者,堩拟绞监候。如尊属尊长图财强卖卑幼,系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系缌麻,发附近充军。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夺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堩以未成婚论。如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照本例分别斩绞监候。缌麻尊属尊长,亦拟绞监候;期功尊属尊长,发近边充军[若已成婚而妇女因他故自尽者,仍依图财强嫁问拟,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抢及用财谋买者,各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贫不能养赡,或虑不能终守,劝令改嫁,并非为图财图产起见,堩仍照强嫁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112.05

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及被奸污者,并聚众伙谋于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无论曾否媒说]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已成,审实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知情故买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图抢入室未将妇女抢获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实发极边烟瘴充军。至因伙众抢夺妇女拒捕杀人者,无论已成未成,下手杀人之犯斩决枭示,帮殴成伤,从犯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堩拟绞监候。其并未帮殴首从各犯,仍分别已未抢获妇女本例问拟。家奴抢夺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买治罪。该管官员不行严禁查拏者,交部议处。领催总甲杖八十。其有并非伙众但强卖与人为妻妾者,拟绞监候。若于素有瓜葛之家[必实有戚谊者方以瓜葛论]经先媒说未允因而纠众强抢者,仍按强夺奸占已未成本律例科断。如有拒捕杀伤人者,照抢夺杀伤人例办理。

112.06

凡聚众伙谋抢夺,曾经犯奸妇女已成,无论在途在室,首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帮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图抢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帮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112.07

凡聚众伙谋抢夺兴贩妇女已成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图抢未成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

译此,家长明知情况的,减二等治罪。因此入籍为婢的,处杖一百。如果谎称奴婢是良人,让其与良人结为夫妻的,处杖九十(虚假冒充的由家长承担罪责,家长的罪责由奴婢承担),奴婢各判令离异改正(即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恢复良民身份)。

【律】116.00 出妻

1.凡妻子并无符合"七出"应当被休弃的情节,也没有对丈夫构成断绝恩义的行为,却擅自将她休弃的,处杖八十。即使犯有"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奉公婆、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之条,但有"三不去"情形(曾与丈夫共同守过三年丧、丈夫先前贫贱后来富贵、休弃后她将无处可归)却仍将她休弃的,减二等治罪,追令归还夫家团聚。

2.如果犯有断绝恩义的情节,应当离异却不离异的,也处杖八十。如果夫妻感情不和,

其有并非聚众,但将兴贩妇女抢夺已成者,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图抢未成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半。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杀伤兴贩之犯,以凡论。若系本妇及本妇之有服亲属,堩依犯人拒捕律科断。

『律』113.00,娶乐人为妻妾。

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归宗不还,乐工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应袭荫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荫袭之日[照荫袭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律』114.00,僧道娶妻。

1.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2。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律』115.00,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

『律』116.00出妻

1.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絻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2.若犯义絻,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

3。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财礼乃坐;无主婚人,不成婚礼者,以和奸、刁奸论。其妻妾仍从夫嫁卖]

4.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5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减

译双方都愿意离异的,不予治罪(既然感情已经破裂,难以勉强其复合)。

3.如果丈夫并无愿意离异的意思,而妻子擅自背弃丈夫逃走的,处杖一百,任凭丈夫将其嫁卖(其妻因逃走而擅自改嫁的,处绞刑监候)。如果是因丈夫抛弃妻子逃亡,三年之内不向官府申告而擅自离去的,处杖八十;擅自改嫁的,处杖一百;纳妾情形各减二等(有主婚人、媒人,且收有财礼的才予治罪;没有主婚人、未办成婚礼的,以和奸、刁奸论处,其妻妾仍任凭丈夫嫁卖)。

4.如果婢女背弃家长逃走的,处杖八十;因此而改嫁的,处杖一百,交还家长。

5.窝藏的人以及明知情况而娶的人,各与该出逃的妻妾、婢女同罪,罪应处死的减……

一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财礼给还]

6若由[妇女之]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不论期亲以上及余亲系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财礼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人(指主持婚娶的人)都不判罪;财礼退还原主。

如果是由妇女的期亲以上尊长主持婚事,改嫁的,罪责由主婚人承担,妻妾只判逃亡之罪;其余亲属主婚的(其余亲属是指期亲中的卑幼以及大功以下的尊长、卑幼主持婚事而改嫁的),事情是由主婚人主使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是由男女自己主使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至于判死罪的,主婚人一律减一等处罚(不论是期亲以上还是其余亲属充当主婚人的,都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条例

116.01

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絻。犯奸者,不在此限。

116.02

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律』117.00,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1凡嫁娶违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违律之罪]独坐主婚[男女不坐]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得减一等]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得减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当依律论死其由]主婚人并减一等[主婚人虽系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减一等;男女已科从罪至死,亦是满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减]

2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虽非威逼]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从科之]

3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如绞罪减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余类推减]

4。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5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但得免罪]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6财礼,若娶者知情,则[不论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条例

117.01

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的决;绅衿依律纳赎,令其择配。

117.02

福建台湾地方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违者离异,民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该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纵,题参交部议处。其从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为民,不许往来番社,违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17.03

湖南省所属未薙发之苗人与民人结亲,俱照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媒妁写立婚书,仍报明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奸拐贩卖嫁妻逐06等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踪迹无定者,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有私相连结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议处。至溪峒深居苗猺,有愿与民人结亲者,亦听其自便,悉照前例办理。

117.04

凡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买休,虽有媒妁婚书,堩依凡人科断。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

117.05

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迁之女许字民人者,将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

译条例

116.01

妻子犯了七出之状,但有三不去的情理,不得随意休弃。犯奸的,不在此限。

116.02

约定的期限已到,五年没有丈夫的过错,丈夫不肯娶回,以及丈夫逃亡三年不归的,都准许妻子到官府告状,领取执照,另行改嫁,也不追还财礼。

『律』117.00 嫁娶违反律法,主婚人、媒人的罪责。

1凡是嫁娶违反律法,如果是由男女的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姊以及外祖父母主持婚事的,只处罚主婚人(男女双方不处罚);由其他亲属主持婚事的(其他亲属指期亲中的卑幼以及大功以下的尊长、卑幼主婚的),事情如果是由主婚人引起的,主婚人为主犯,男女为从犯(可减一等治罪);事情如果是由男女自己引起的,男女为主犯,主婚人为从犯(可减一等治罪);罪至死刑的(除了事由男女自己引起、本应依律判死刑外),主婚人一并减一等治罪(主婚人虽然作为主犯,但罪不至死,所以一并减一等;男女已经按从犯定罪至死,也就是满流罪,不能在主婚人的流罪上再减)。

2如果男女是被主婚人威逼,事情不是出于自己本意,或者男子二十岁以下以及未出嫁的女子(即使不是被威逼)也只处罚主婚人,男女都不处罚(不能按主从来定罪)。

3尚未成婚的,各减已成婚之罪五等(比如绞罪减五等就是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余依此类推递减)。

4如果媒人知情,各减(男女、主婚人)犯人的罪一等;不知情的不处罚。

5凡违律成婚各条中称应离异改正的,即使遇到赦免(只是免除刑罚),仍要离异改正;离异的,妇女一律归还本宗。

6财礼,如果娶妻的一方知情,则(不论是否已成婚,都)没收入官;不知情的,追还原主。

条例

117.01

凡是官员士绅、平民之家,如果有把婢女留而不为其配婚,致使其孤苦无依的,按不应重律,杖八十,平民即行决杖;官员士绅依律纳赎,并令其为婢女择配。

117.02

福建台湾地方的百姓不得与番人结亲,违反的,予以离异,百姓按违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当地官员如果知情故意放纵的,题参交部议处。此前已经娶亲、生有子女的,即安置在本地为民,不许往来番社,违反的按不应重律杖八十。

117.03

湖南省所属尚未剃发的苗人与百姓结亲的,都按民间风俗以礼婚配,须凭媒人写立婚书,并且报明地方官备案稽查。如果有奸拐贩卖、嫁卖妻子等事,一律按百姓的律例治罪。至于经商的客民尚未在苗疆入籍、行踪不定的,一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有私自勾结滋事的,按律治罪,失察的地方官照例议处。至于居住在深山溪峒的苗猺,如有愿意与百姓结亲的,也听凭其自愿,一律按前例办理。

117.04

凡是嫁娶违律应当离异的,若其丈夫及丈夫的亲属犯有罪行,如果是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明知休妻却买休的,即使有媒妁、婚书,一律按平常人论处。如果只是同姓为婚,或尊卑良贱通婚,或居丧期间嫁娶,或已有妻子又娶妻,或是把妻子卖掉后娶来的,如果确实不知情、实为明媒正娶的,虽然依律应当离异,但如有犯罪仍按服制来定罪。

117.05

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果把尚未挑选迁

其聘娶之民人,一体科罪。

户律

仓库上[收米谷曰仓收财帛曰库]

『律』118.00钱法

1.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2其军民之家[私蓄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每斤官给银七分,增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条例

118.01

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如有不得铜铅及不便采取之处,该督抚题明停其采取。其各州县产铜铅之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岛县报名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为首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为从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人裹足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充军,为从减一等。

118.02

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拏究处,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或非原出口地方,该汛地方官立速查报,并知照原出口之该汛官弁勒催起解。傥有侵挪隐匿之弊,将该商从重治罪。傥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挪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徇隐,一并交部议处。

118.03

云南等省铜厂经放预给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户有克扣分肥、侵吞入己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计赃科罪,将家产查封变估抵补,仍责成该管之员实力稽查,傥该管各员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题参。

118.04

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系民与私造同罪;系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俱入官。其官员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铜器在一斤以上,查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议处。傥胥役藉端讹诈,照蠹役诈赃例治罪。

『律』119.00,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

译出的女子许配给平民的,主婚之人按违制律杖一百。如果把已经挑选过以及依例不入选的女子许配给平民的,按违令律笞五十。娶亲的平民,一并治罪。

户律

仓库上(收藏米谷的叫仓,收藏财帛的叫库)

『律』118.00 钱法

1.凡是钱法的设立,宝源局、宝泉局等铸造制钱,内外都要遵照户部议定的数目,一律通行。民间金银、米麦、布帛等物的价钱,都依照当时的市价,听凭百姓自便(使用)。如果阻滞不肯立即使用的,杖六十。

2军民之家(私自积存铜器)除了镜子、军器以及寺观庵院的钟磬铙钹之外,其余多余的铜器,都听凭到官府出卖。每斤官府给银七分,随时增减。如果私自买卖以及收藏在家不到官府登记的,笞四十。

条例

118.01

各省开采铜铅,由道员总理,府佐官分别管理,州县官专门负责此事。凡是产铜铅的地方,听任百姓开采,抽取其中十分之二作为税,造册按季呈报,剩下的十分之八,任凭百姓按市价出售。有坟墓的地方,不许开采。如果有采不到铜铅或不便开采的地方,由该督抚题明停止开采。各州县出产铜铅的山,令地主报名开采,地主没有能力开采的,听任本州县报名开采。州县没有工匠役夫的,允许在邻近州县招募。由该州县自行稽查。如果有别的州县百姓聚众越境开采,聚集到三十人以上的,为首的发配近边充军,从犯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不满三十人的,为首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从犯满杖。差役任意骚扰,导致人们裹足不前的,为首的枷号两个月、发配附近充军,从犯减一等。

118.02

承办铜商超过期限却没有货物出口,或者不是用来采买运送铜料的货物,要严加拿捕究办,责令追赔。铜料进口的时候,如果不是原来出口的地方,该地地方官要立即查明呈报,并通知原出口地的官员催促起运解送。如果有侵吞挪用、隐匿的弊端,将该商人从重治罪。如果承办官员侵吞克扣,串通蒙混,以致奸商偷梁换柱,督抚要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如果徇私隐瞒,一并交部议处。

118.03

云南等省的铜厂经营中预先发放工本银两,如果课长、炉户有克扣分肥、侵吞入己的弊情,审查确实后,即按照常人盗窃仓库钱粮的律例计算赃物定罪,将其家产查封变卖抵补,仍责成该管官员切实稽查,如果该管各官徇私隐瞒不予查究,一经查出即行指名题参。

118.04

京城铜铺私自制造五斤以上的铜器出售的,按收藏隐匿废铜不到官府登记律,笞四十。官员百姓除了鼎彝、乐器等物件外,如果私藏五斤以上铜器的,是百姓的与私造同罪;是官员的,交部照例议处。铜器一律没收入官。官员的铜器在三斤以上、百姓的铜器在一斤以上的,查出后一并没收入官,免于治罪、议处。如果差役借端敲诈勒索的,按蠹役诈赃律治罪。

『律』119.00 收粮违限。

凡是征收夏税(征收小麦)的,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底收齐。秋粮(征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底收齐。如果是收成早的地方预先征收的,不受此律限制。如果夏税拖延到八月底,秋粮拖延到次年正月底仍未收齐的,负责征收的部粮官吏、典史、分催里长以及欠粮人户,各按(税粮)十分之数来算,欠一分的杖六十,每多欠一分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官吏、里长)如果收受贿赂(而容许拖欠)的,按(所受)赃计算,从重按枉法论处(分别受赃、

条例

119.01

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俱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者,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文武进士及在籍有顶带人员,并与举人同。

119.02

运弁以通帮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发边远充军。欠至六分者,绞;六分以上者,斩。俱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数定罪之处,并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赔。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

119.03

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完,照例议叙。

119.04

同帮运丁将赤贫无赖之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一分[按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令本丁赔补。

119.05

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堩照例议处。

119.06

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户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乡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律』120.00,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

译违限轻重定罪)。如果拖欠超过一年仍未收齐的,欠粮人户、里长杖一百,部粮官吏典史照例定罪。

条例

119.01

应缴纳的钱粮以十分为标准,拖欠到四分以下的,举人革去功名为民,贡监生员一并革除功名,杖六十;拖欠到七分以下的,举人革去功名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革除功名,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拖欠到十分以下的,举人革去功名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一律革除功名,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都以次年四月奏销之前为期限,不足规定分数的,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文武进士以及在籍有官衔的人员,都与举人同等处理。

119.02

运弁按整个粮帮统一计算,只要有欠额,立即革职查办,惩处后发往南边追缴,比照未完成的,分别治罪。如果欠额不到一分的,笞五十,追完后恢复官职;未能追完的,杖责。欠到一分的,杖六十,追完免罪;未追完的,徒一年。欠到二分的,杖七十,追完免罪;未追完的,徒二年。欠到三分的,杖八十,追完免罪;未追完的,徒三年。欠到四分的,杖九十,追完仍满杖;未追完的,发配附近充军。欠到五分的,杖一百,追完的徒一年;未追完的,发配边远充军。欠到六分的,绞刑;超过六分的,斩刑。都监候,按律以其家产抵偿,如果仍不足,令原来委派的衙门各官代为赔偿。旗丁按一船粮米计算,只要有欠额,立即革职查办,惩处后拿交运官发往南边追缴,追完与否分别治罪。按分数定罪之处,与运弁相同。承追官要严加议处,如果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为赔偿。至于粮船起运交纳足额之外原有余米的,允许在回程时沿途出售。

119.03

拖欠漕粮,弁丁除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分作十分来分摊赔偿: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果在期限内不能补完,交部议处;弁丁在期限内全部补完的,应治罪的分别治罪,应免议的免议;如果不能补完,照例治罪。将无法赔偿的米石,仍由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部补完的,照例议叙。

119.04

同一粮帮的运丁,如果把赤贫无赖的运丁混杂互相结保,以致造成拖欠的,将本运丁应赔的五分半之内,由互结的各运丁分摊一分(就是指上条拖欠分摊赔偿的项目),其余的由本运丁赔补。

119.05

凡是兵丁差役有应当缴纳的粮饷,抗拒拖延不缴纳的,该州县应即将未完钱粮的数目开列清楚,移交所辖衙门,让本管官弁按数追完,移交州县。如果不切实催追完解,就按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上司衙门的书吏差役有抗粮不纳的,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加拘拿革职追比。如果上司包庇袒护,州县有徇私瞻顾等弊端的,都照例议处。

119.06

凡是官绅士人所欠的分数,各州县要逐户开列另造清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是文武乡绅、进士、举人、生员以及贡监和有官衔的人员,无论已经任职或尚未任职,都按未完分数处理,已任职的革职,未任职的革去顶戴衣衿,按律枷责治罪。如果州县不另造清册详报,被别人查出的,交部议处。

『律』120.00 多收税粮斛面。

凡是各仓(负责管理的官员差役)收受税粮,要让缴纳户亲自动手使用平斛量

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条例

120.01

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120.02

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120.03

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欺借领者,每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欺借动者,免取其息。

120.04

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岁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岁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岁二月为率,下等以开岁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查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120.05

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户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户亦者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堩革役。

120.06

各仓花户已经斥革复在现充花户身后影射把持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发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计赃重于从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充花户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堩革役与首犯同罪其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人等称为花户身后办事勒索得财者堩照前例问拟如随同花户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者亦以为从论至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律』121.00,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本户自运]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送运]而隐[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户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条例

121.01

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差妥役,沿闸稽查。

译米交纳,作为正数(即以平量收的作为正数)支出销账时依例准予扣除折耗。如果仓官、斗级不让缴纳户自己动手用平斛,而是故意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中)的,杖六十。如果把多收的余粮数量(总)计算成赃物,价值超过(杖六十标准)的,按坐赃论处,最重杖一百(这都是就在仓中而言,如果侵吞入己的,按监守自盗论处)。提调官吏明知而不举报的,同罪(多收的粮食归还原主);不知情的不处罚。

条例

120.01

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的时候,按看守支出的年份计算,每年每石准许开销耗米一升,如果超过三年,原收的耗粮已经用尽,照例从正粮内逐年开销一升,准算作耗粮,除此之外如果还有侵盗的,才照律例问罪。

120.02

社仓捐谷,听凭百姓自愿,不得用官府的法令强行约束,违反的按违制论处。

120.03

凡是社仓谷石,不遇灾荒而借出的,每石收利息谷一斗,归还入仓;小额借出的,免收利息。

120.04

凡是贡监生员中,家境富裕的上等生员,定期五月完纳一半,十月全部完纳。如果到期未清,再延展两个月,以年底全部完纳为限。中下等贫困生员,定期八月完纳一半,年底全部完纳。如果到期未清,中等的以次年二月为限,下等的以次年四月为限。务必全部完纳,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完纳的,立即详报革除功名。革除后全部完纳的,仍准许恢复功名。如果确实是赤贫无力,而尾欠只是些许分厘的,查明属实后,暂免详革,准于秋收时并入限年完纳一半的数目内一并带征完足。

120.05

在京城和外地以及各边地一应收放粮草的地方,如果有官员子弟、多年游手好闲的匪徒、跟班、买头、小脚(经纪掮客)、歇家、跟官、伴当等人,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扰乱仓场以及欺凌管仓官吏,或者挟诈勒索运纳军民财物的,杖罪以下的,在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以及再犯杖罪以下的,免其枷号,发配附近充军。牵涉在内的官员由外官题参,交部议处。如果本犯所犯只是枷杖之罪的,不必禀报举发。花户(缴粮户)杖八十,犯该军罪的,花户也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都革除花户身份。

120.06

各仓花户已经被革除,仍在现任花户身后借势把持,向前来关领粮米的人勒索钱财的,计赃一两以下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的,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的,发配边远充军;十两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的,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从犯各减一等;如果计赃比从犯之罪更重的,仍各从重论处;亲老丁单的情形不准留养。如果刚刚借势办事、尚未得到赃物的,就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任花户如果有意包庇、朋比为奸的,都革除花户身份,与首犯同罪。至于仓中的筲头、夫役以及不应入仓的人等,假称是花户身后办事而勒索钱财的,都照前例问拟。如果随同花户以及在花户身后办事的人知情分赃的,也按从犯论处。至于多年游手好闲的匪徒在仓中滋事的,仍照扰乱仓场本条律例惩办。

『律』121.00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是(自家运送)本户应纳的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以及应当(追缴)入官的物品(已经给了公文送运),却隐匿(中饱私囊,私自)挪用不缴纳,或者假称遭遇水火盗贼损失以欺瞒(经办)官府的,一并计算所亏欠的物品数量(作为赃物),按窃盗论处(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免于刺字。押

如剥船回空,搜查无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责经纪赔补。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户代役,照数摊赔,枷责革役。其失察之经纪,一并责惩。

『律』122.00,揽纳税粮。

1.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

2。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3其小户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条例

122.01

凡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责限三个月以内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近边充军。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究拟,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拟。

122.02

内外各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律』123.00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

1。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

2。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3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4[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条例

123.01

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查,于每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查,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揭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俱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查不实,不行揭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

译运官吏明知(隐匿诈骗的)情形却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处罚(这属于公罪,各自留任原职;如果受贿故意放纵的,按枉法从重论处;小户附搭侵吞的,仍依照此律按窃盗论处)。

条例

121.01

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负责用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以及坐粮厅各自派妥当差役,沿闸稽查。如果剥船回程空载,搜查没有藏匿粮米的,其掣欠仍由经纪负责赔补。如果船底搜出藏匿的粮米的,就将掣欠的粮米令船户代替差役,按数摊赔,枷责革职。失察的经纪,一并责罚惩处。

『律』122.00 揽纳税粮。

1.凡是替他人包揽缴纳税粮的,杖六十。责令本犯(照所包揽的数目)到仓缴足,再在犯人名下(照所纳数目)追罚一半没收入官。

2.如果是监临主守官吏差役倚仗权势包揽缴纳的,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3.至于小户零星(田地零散不足以自成一户的)米麦为图方便凑数、就近附在(本里)缴粮人户处一并缴纳的,不予论罪(包揽侵吞正数以及多收取费用的,按诓骗论处;如果侵吞的,按监守自盗论处;接受附纳的不应有的杖罪)。

条例

122.01

凡是内府钱粮以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论是起运还是存留的,只要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而不缴纳的,事发后限三个月内缴纳完毕的,照常发落;过期不能完纳的,倾尽其财产赔纳,发配近边充军。各边武职官员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人等,倚仗权势包揽舞弊的,参问追究定罪,被指使的人仍照前例问拟。

122.02

内外各处收受草束时,如果有强揽的人,仗势将不堪水湿的劣质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的,拿获后送官治罪,在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律』123.00 虚出通关朱钞(凡是钱粮全部完纳后出给盖有印信的长单叫通关;仓库截收登记则暂时给红批为凭据的叫朱钞)

1.凡是仓库收受一应属于官方的钱粮等物(原数)不足,而监临主守官吏与提调官吏勾结虚开通关凭证(发给)的,计算虚开的数目,一并按赃物(不分主从各犯)都以监守自盗论处。

2.如果委派官员盘点钱粮,数目本来不足,却帮同(监临、提调官)申报为足数的,罪责也一样(也是计算不足的数目,按监守自盗论处,一并计赃);受贿的,计算(入己的)赃物,从重按枉法论处。

3.至于监守收粮不收本色(谎称奉命)而折收财物、虚开朱钞的,也按监守自盗论处。缴纳户如果知情,减二等,免于刺字,所给的赃物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处罚,赃物归还原主。

4.(以上)同僚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等);不知情以及不在同一文书档案上署名的,不处罚(按失察论处)。

条例

123.01

各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加盘查,每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际储存无亏空的印结,造册呈报保题。仍须随时盘查,一旦发现亏空,无论何时查出,立即列举揭报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果知府、直隶州知州串通徇私隐瞒,被别人查出的,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前先在本犯名下追缴,限期三年。如果确实家产全无,无力补足,将未完的银米等项,无论是侵吞还是挪用,都由知府、直隶州知

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查出亏空揭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揭,及司道已经转揭,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揭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123.02

凡州县侵那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隐应着落独赔之项,将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银米,依侵那等赃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盗之案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若系那移之项至二万两以上者,本犯照例释免;未至二万两者,本犯照例准其开复。其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亦一体准其开复。如二限、三限补完者,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查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着落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勒限一年完补。若能于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限满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赔补全完,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既满之后,虽照数赔补全完,亦不准其开复。

123.03

各府仓库钱粮,于每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查;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查;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查;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者,督抚会同盘查;无总督者,巡抚盘查。其总督有管辖两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题明巡查地方事情之便,会同盘查,出具印结,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傥有扶同徇隐及盘查不实不行揭报,俱照州县仓库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滥动以致亏空者,许据实通详揭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补。

123.04

凡州县那移亏空,审明系知府、直隶州知州不行揭报应着落分赔之项,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银米仍依那移亏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揭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俱照例准其开复,二限、三限补完,本犯照例分别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查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着落,不行揭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着落失察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银两,勒限一年完补,限内全完准其开复,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于补官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不完,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

译州独自赔偿。如果只是盘查不实、不予揭报,审明确系州县侵吞的,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明确系州县挪移的,也先在本犯名下追缴,限期三年。如果确实家产全无、无力补足,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果知府、直隶州知州查出亏空、揭报司道,而司道不即时转报,或者司道已经转报、督抚不即时题参的,允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直接揭报部院,将不转报不题参的督抚、司道议处,令其分赔。如果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却不即时报参,反而设法弥补的,在本犯追缴限满之日,由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123.02

凡是州县挪用亏空的案件,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私隐瞒、应当独自赔偿的部分,将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州县亏空的银米,依照侵吞挪用等赃物的年限,先在本犯名下尽数严加追缴。一年限内全部缴完的,除侵盗案件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如果是挪移的款项达到二万两以上的,本犯照例释免;不满二万两的,本犯照例准予恢复功名。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也一并准予恢复。如果是在第二限、第三限内补完的,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如果三年限满仍不能完足的,本犯按现在未完的数目治罪。查实确系家产全无、无力补足的,将未完银米等项由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自赔偿,限期一年补完。如果能在限内全部缴完的,准予恢复;限满不完的,再限一年补完。如果能在第二限内全部赔补完的,照原职降一级调用;如果第二限内仍未完足数目的,再限一年补完。如果能在第三限内全部缴完的,照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期满之后,即使照数赔补完毕,也不准予恢复。

123.03

各府仓库钱粮,每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查;直隶州的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查;粮驿道的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查;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的,由督抚会同盘查;没有总督的,由巡抚盘查。总督若管辖两三省的,可以隔二三年或三四年,在题明巡查地方事情的时候,会同盘查,出具印结,在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如果有帮同徇私隐瞒以及盘查不实、不予揭报的,都照州县仓库例处理。如果有抑勒借贷、滥动库银以致亏空的,允许据实通报揭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补。

123.04

凡是州县挪移亏空,审明系知府、直隶州知州不予揭报、应当分赔的部分,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亏空的银米仍按挪移亏空的年限,先在本犯名下尽数严加追缴,一年限内全部缴完的,将本犯及不揭报的知府、直隶州知州都照例准予恢复;在第二限、第三限内补完的,本犯照例分别发落;如果三年限满仍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来的定罪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查实确系家产全无、无力补足的,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吞还是挪用,由不予揭报的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由失察的道员分赔二成、布政使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的银两,限期一年补完,限内全部缴完的准予恢复;未完的再限一年补完,如果能在第二限内全部缴完的,准予恢复,在补官之日罚俸一年;如果第二限内仍未完足数目的,再限一年补完,如果能在第三限内全部缴完的,照原职降一级调用

至巡抚、司道分赔银两,堩照代赔例限,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傥有两案着赔,准将前案银两依限缴完,再行续接追缴。

123.05

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钱粮事件,俱令该府尹稽察,仍于报销时,直督会同府尹互相查核,列衔具题。其督征完欠分数考成,与直督一例办理。

123.06

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慎,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揭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123.07

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查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查。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查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揭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查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查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查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查,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123.08

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浥变等项,祇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

123.09

各省督抚每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查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123.10

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123.11

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侵欺仓库钱粮,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堩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律』124.00,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1。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2.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解户]蒙眬,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律』125.00,私借钱粮。

1.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如果三次期限届满仍未完成的,不准恢复,未完银两仍由其追赔。至于巡抚、司道分赔的银两,都照代赔的成例,按银数多寡分年缴完,如果有两案都需赔偿的,准将前一案的银两按期限缴完后,再接续追缴后一案。

123.05

凡是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的钱粮事务,都令该府尹稽查,每年报销时,直隶总督与府尹会同互相查核,一并列名题奏。督察征收完欠分数的考核,与直隶总督一样办理。

123.06

凡是新旧官员交接,如果米谷收存不谨慎,官物遗失不全的(按:专指这两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要立即揭报题参,在旧任官员名下追缴。如果已经由后任官员接收出具收据的,米谷发霉变质、官物短少的,由接任出结的官员按数赔补。

123.07

凡是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查出结。此外还要将各属现年已征收的一切正税、耗银、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两,一并清查。如果没有短少,一并出具结状,申报督抚查核。如果有挪移弥补的情弊,据实揭发参奏。该管上司如有帮同徇私隐瞒的,照例参处。知府如果有经手征收的项目,盘查道员也照盘查州县的例,一体查办。各省督抚在奏销钱粮清查司库的时候,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查,声明并无挪新补旧的情弊,出结保题。

123.08

凡是各省亏空案件,审明确系侵吞入己的,本犯无力完纳赔偿的,令该上司等分赔。至于挪移以及仓谷发霉变质等项,只将该员定罪追缴,不必一概令上司摊赔。

123.09

各省督抚每年年终,将所辖属员一律查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123.10

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令徇私隐瞒的上司各赔一分。

123.11

凡是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以及本犯确实是因公事挪移的,仍照原例办理外,知府、直隶州知州串通徇私隐瞒州县侵吞仓库钱粮、应由其代为赔偿的部分,如果三限已满仍未赔完的,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的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的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已完未完分数治罪,以十分为标准,如果未完的数目在五分以内的,杖一百;至六分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多一分加一等,十分全无完纳的,杖一百、徒三年,都不准纳赎。如果能依限赔完的,仍照例准予分别恢复、降调。

『律』124.00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1.凡是各衙门以及仓库,如果有多余的钱粮,都必须如实报官明白(在正收簿内另立账目)作数(支销)。如果监临主守官员将多出的钱粮,私下用来弥补别的事故亏折的数目,瞒着官府作弊的(不分主从),一并计赃,按监守自盗论处(亏折部分追赔归官)。

2.如果内库收受金银布帛,当日交割未完的(不许带出),允许另立账簿寄存库中。如果有剩余之物,本库要明白立案,正式收入,呈报户部作数。如果(解送人员)蒙混,擅自将金帛等物带出去的(不论多少),处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吏失察未能盘查搜检的,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府)。

『律』125.00 私借钱粮。

1.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属于官方的钱粮等物(是金帛之类,不是下条衣服之类)私自借用,或者转借给他人的,即使有借据文字(文字包括文约、票据、簿籍),也一并计算(所借的)赃物,按监守自盗论处。不是监守之人借用的,按常人盗窃仓

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

2。若将自己对象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对象入官]

条例

125.01

凡管民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离任,限一年还完,开复。若限内不完,革职,着落家产还完。旗员交与该旗催追,汉官交与该督抚催追。

125.02

凡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那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那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125.03

府州县春间借出仓谷,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户部查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户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俱照追入仓。其代为造册之乡保地方,有无受赃,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行揭参,交部议处。

125.04

亏空人员除查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领者,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仍分别议处。至平日债负或帮助亲友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书札记簿,并无印领,止许自行取讨。若混请开抵亏空者,无论远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将本人照图赖诬扳治罪。地方有司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库钱粮论处(监守的按自盗定罪,非监守的只按常人盗窃定罪,追出原物归还官府)。

2.如果用自己的物品调换官物的,罪责也一样(自己的物品没收入官)。

条例

125.01

凡是管理民政的地方官员借用官银,第一次逾期不能还清的,即令其离任,限期一年还清,然后恢复官职。如果限内不能还清的,革职,由其家产偿还。旗籍官员交由该旗催追,汉族官员交由该督抚催追。

125.02

凡是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确实是百姓拖欠未完,却谎报全部完纳,或者私自借给百姓仓粮的,那私借钱粮的官员以及谎报的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算虚开的数目,一并按赃物以监守自盗论处。确实属于百姓拖欠、百姓借用的,仍由原借欠的人补纳。挪用的钱粮有可抵之项的,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齐。如果是谎报私借挪移的款项,该官员愿意在一年内代百姓全部完纳的,准其恢复原职。

125.03

府州县在春天借出仓谷的,秋收后限期征收比照,务必在十月中全部完纳,造具册籍收送户部查核。如果有官绅以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户的姓名假冒零星领出,积攒入己达到二三十石的,官绅革除功名,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打四十板,都追缴归仓。为其代造账册的乡保、地方人员,是否受贿,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予揭发参奏的,交部议处。

125.04

亏空人员除查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果有属员借支借领以及同僚之间互相借贷、出有印领凭证的,将所有借欠的款项责令追还,用以抵偿该员的亏空,仍分别议处。至于平日的债务,或者帮助亲友以及同僚私下借贷的,即使有文约、书信、记事簿,但没有印领凭证的,只允许自行索讨。如果混杂请求用来抵消亏空的,无论年代远近,一概不准,仍将本人按图赖诬扳罪治罪。地方官员如果听从这种请求、擅自拿人追比的,按故意勘问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的,计算赃物从重按枉法论处。

其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例问拟。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125.05

凡遇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办公银两,原系题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产絻,确查出结题,请豁免。如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行借动者,即行题参,按律治罪。

译凡是借规避处分为由、唆使他人开列拖欠钱粮的人,承办追缴的官员如果借此为由,滥将其亲属牵连追偿赔补的,按律例定罪。主管的上司官员一并交部分别议处。

125.05

凡遇到地方遭受灾荒歉收,借给贫民米、谷、麦等粮食,或为开垦田地,借给耕牛、农具、种子,以及一切吏役、兵丁等办理公务所用的银两,原本都是经题奏明白、咨报户部后才下令借出的。倘若遇到借贷之人身故、家产耗尽的情况,查实后应据实题奏,请求豁免。如有捏造虚报、从中侵吞渔利的,以及未经呈报而私自挪借动用的,一律立即题参,按律治罪。

125.06

凡支销钱粮,堩有一定款项额数,如有违例开销,着落擅动滥给之员赔补。傥上司官因为数繁多,一人不能归结,派令属员公捐还项,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赔,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律』126.00,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有心致损依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二年并追赔]

户律

仓库下

『律』127.00,那移出纳。

1.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

2。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

3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六十。

条例

127.01

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告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埋,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告,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上司革职。

127.02

凡那移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杂犯流,总徒四年。其那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若那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那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准其开复。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见在未完之数治罪。

127.03

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查存案。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照例议处。

127.04

除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并户属工程项下应追各款,户部、工部定有专条者,应听各照本例办理外,其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如数在三百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完缴;如数在一千两至五千两者,定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定限五年。

译125.06

凡是支销钱粮,都有一定的款项额度,如有违例开销,由擅自动用滥发的官员赔偿补足。倘若上司官员因为数目繁多,一人无法归还结清,便派令属下官员共同捐资偿还欠项,或逼令接任官员按股份摊赔的,将逼迫勒索的上司官员依例治罪。

【律】126.00,私借官物。

凡是监临、主守官员,将属于官府的器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之人,各打五十板,超过十天的,各按所借之物价值以坐赃论罪,减二等处罚(最高判杖八十、徒二年,各自追缴所借之物归还官府)。如有损失的,依毁失官物律定罪追赔(若是有意造成损坏的,依弃毁官物律,按赃值比照窃盗论罪,加二等处罚,最高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误毁或遗失的,减弃毁罪三等,判杖八十、徒二年,并追赔)。

户律

仓库下

【律】127.00,那移出纳。

1.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备查、勘合行文的,主管保管的官员自应依照文案勘合出纳。若监临、主守官员不按正常收支(不依照文案勘合),擅自挪移出纳,仍用于公务的,一并按所挪移的赃值,比照监守自盗论罪,最高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属公罪),免予刺字。

2.若各衙门不发给半印勘合,擅自出具权宜票帖来关支,或发给勘合却不立文案就放支,以及仓库只凭权宜票帖不等候勘合,或已奉勘合却不登簿就放支的,同样定罪(各衙门及主管保管的官员,一并按支放的赃值,比照监守自盗论罪)。

3.出征、镇守的军马经过之处,应发给的行粮草料,须明立文案,即时供应,并将数目详报有关上司,准予除去,不在擅支之限;违反(不立即供应)的,杖六十。

条例

127.01

上司逼令所属官员挪移库银,本官自行出首告发的,审实后,上司按贪官例治罪,下属免予追究。逼迫致死的,家属前往控告,上司若不予受理,准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状告发,审实后,将逼迫致死人命的上司抵罪;若不予受理,该上司革职。

127.02

凡挪移库银五千两以下的,仍按律拟为杂犯流罪,折算总徒四年。挪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的,拟为实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挪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的,发配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的,虽属挪移,也按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一限期一年,若能全数缴清,一律免罪。未达二万两的,仍照例准予开复原职。若未缴清,再限一年追缴完毕,减二等发落。两年限满仍未缴清的,再限一年追缴完毕,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仍不能全部缴清的,除已缴清部分之外,按现存未缴清之数治罪。

127.03

州县官亏空钱粮被题参时,一方面在任所严加追缴,一方面行文其原籍,将其家产严加查明存档。若在任所无法缴清,即变卖家产折价补足。若负责追缴的地方官不予查明的,交部照例议处。

127.04

除侵盗亏空仍按定例办理,以及户部、工部所属工程项下应追缴的各款,户部、工部另定有专条的,各照本例办理外,其余追赔拖欠的各项银两,数目在三百两以下的,限半年缴清;三百两以上的,限一年缴清;一千两至五千两的,定限四年

堩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毋庸拘定每年应完若干。如统限已满,无力完缴,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核计已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数不及一千两者,照例请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亦照例请豁,毋庸治罪。

127.05

凡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照银五钱定罪[麦豆膏梁青粿等杂粮并同]系侵蚀入己者,照侵欺钱粮例拟断;系那移者,照那移库银例拟断。其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申详督抚藩司,酌动何项钱粮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于亏空人员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补还项。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其有仓廒州县,傥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盗入己,捏称霉烂亏空者,仍照侵蚀例治罪。

127.06

州县交代,除实在民欠外,将已征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令后官接受者,后官即揭报该管上司。如该管上司护庇离任之员,及该管府州畏虑分赔,因而抑勒交盘者,被勒之员直揭部科,代为陈奏。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该督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有干连,督抚将具揭及亏空之员押赴来京,交都察院确审,将抑勒之督抚并从重议处。或系诬捏枉揭,交与刑部治罪。傥前官亏空,后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至本身离任始称前任亏空者,将欠项追赔外,仍治以赡徇私受之罪。其揭报之员照例赴部,于别省调补。傥调补省分,该管上司因前因揭报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者,许该员于都察院呈辩。果系07抑,将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该员借名诬辩者,从重治罪。

127.07

凡州县官交代,其存仓米谷,除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仓粮亏缺折银交代者,照例题参,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之员查明,出具并无粜多报少、籴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印结申报,违者一并题参究追。该管上司不能查出,照徇庇例议处。

127.08

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值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谷时价不敷,于本邑粜卖盈余银两内动支。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题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值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掯勒推诿。

译;五千两以上的,定限五年。都按所定年限陆续缴清,不必拘定每年应完若干。若统限已满,无力缴清,请求豁免的,银数在一千两以上的,核计已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数目不及一千两的,照例请求豁免其治罪。若本人已故,子孙无力缴清的,也照例请求豁免,不必治罪。

127.05

凡州县官亏空仓谷的,按谷一石折银五钱定罪(麦、豆、高粱、青稞等杂粮同此办理)。属侵吞入己的,按侵欺钱粮例定断;属挪移的,按挪移库银例定断。仓谷令接任官在秋收谷价便宜时详报督抚、藩司,酌情动用何项钱粮,按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凭证,道、府、直隶州知州加具证明报部。在亏空人员及其妻子名下限期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缴归还。逾期未完的,也按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有仓廒的州县,若因循怠惰,渗漏处既不修补,应建处又不详请修建,以致米谷霉烂的,革职并动用公款买补,限期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数缴清的免罪并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的免予治罪,但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仍未缴清的,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由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吞入己、谎称霉烂亏空的,仍按侵蚀例治罪。

127.06

州县官交接职务,除确实是百姓拖欠的钱粮外,已征钱粮被侵吞亏空却谎称是民欠、让后任官接收的,后任官应立即揭报该管上司。若该管上司包庇离任官员,或该管府州畏惧分摊赔偿因而逼令后任接收交盘的,被逼的官员可直接揭发至部、科,代为陈奏。所揭发逼迫之司、道、府、州等官,由该督抚据实审明定拟。如有牵连,督抚应将揭发文书及亏空官员一并押解来京,交都察院审明,将逼迫之督抚从重议处;若系诬告捏造枉自揭发的,交刑部治罪。倘若前任官亏空,后任官容隐不报、出结接收,直到本人离任才声称是前任亏空的,除追赔欠项外,仍以徇私袒护之罪治罪。揭报的官员照例赴部,调往别省补用。倘若调补省分的该管上司,因其此前揭发之事多方搜求、借故诬陷的,准许该员向都察院申诉辩白。查实确系被逼压的,将该管上司交部议处;若该员是借此诬告辩白的,从重治罪。

127.07

凡州县官交接职务,其存仓米谷,除确实应出售及存价尚未买入的银两照例准予接收外,如有私自出售,以及仓粮亏缺以折银抵交的,照例题参,本人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官员查明,出具确无卖多报少、买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无误的印结申报;违者一并题参追究。该管上司若不能查出的,按徇庇例议处。

127.08

各省仓谷减价平粜,所得价银解存司库,或就近道、府库。至秋收时,务必依原来出售之数领价买补。买补仓谷时价不足的,从本地出售所得盈余银两内动支。倘若谷价昂贵,不能在次年买补的,须声明报部展缓期限。若故意拖延不予买补、玩忽仓储的,题参处理。倘若遇州县交接,尚未到秋收买补之期而所存价银并无亏欠的,即令新任官领价购买,不得刁难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127.09

凡追赔归还官府的各项银两,若超出原

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127.09

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给还本人。

127/10

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查,出具并无假捏影射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户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127.11

接任官承查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揭,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揭,预为三参、五参地步,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127.12

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户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俱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户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127.13

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查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律』128.00,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条例

128.01

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户私有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百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律』129.00,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律』130.00钱粮互相觉察。

1。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2。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译参数目的,仍发还本人。

127/10

凡亏空案件,审出确实是民欠垫付的,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查,出具确无假捏影射的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承认征收的印结,仍向欠户催征。若限满仍未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倘若本无实际拖欠,接任官串通捏造结状的,一经查出,按所捏欠数目与本犯同罪,仍令分摊赔偿。

127.11

接任官承办查核交代事务,若有亏空,即从题奏之日起计算期限。倘若有陆续揭发的,也从出具咨文之日起计算期限。倘若甘愿承受违限处分、只摘取部分款项先行揭发、预先留下三参五参余地、辗转拖延的,即将该员责令赔补。

127.12

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来不及咨题的,令该州县先行垫办,或挪用库项,或垫付己资,先行详报督抚。办完十日内,即按实价申详该督抚,督抚核实时价后,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户部;户部也须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是库项还是己资,即令给发。倘若州县申报超限,或督抚题报延误的,都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企图冒销的,户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127.13

凡审拟挪移案件,于定案之日查明已完之数,准予扣除;按现存未完之数定拟。

【律】128.00,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的库秤、斗级人员,若雇用之人(受雇之人即为主管保管者)侵吞、借贷、移易(即抵换)属官钱粮的,一律以监守自盗论罪。若雇主知情、分得赃物的,同样定罪。知情但未分赃、而附和申报(雇役将所盗之物谎称仍在库)、隐瞒官府且不告发的,减自盗罪一等,最高判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28.01

凡漕粮征收任务繁重、仓廒众多,州县正印官无法兼顾,遴选老成可靠的书吏负责收粮。如有委派奸诈之人以致侵蚀漕粮的,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的米石,即责成该役名下严加追补。若粮户私自折银交纳,一经访查获实,除银两没入官府充作粮饷外,追缴应完米数之外,酌量情节轻重分别责惩;收受折银的书吏,按赃值治罪。

【律】129.00,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冒领军粮据为己有的,按所冒领的赃值,比照窃盗论罪(因取之于军人非取之于官府,故只比照窃盗论罪;若军人已逃亡,故意不予扣除而据为己有的,按常人盗窃官粮论罪;若受委托放支而冒领的,按监守自盗论罪),免予刺字。

【律】130.00,钱粮互相觉察。

1.凡仓、库、务、场的官吏、攒典、拦头、库子、斗级,都应互相监督察觉。若知道有人侵吞、盗用、借贷属官钱粮,已运出仓库而隐匿不举报、或故意放纵的,一并与犯人同罪(应处死罪的减一等);因失察而未能察觉的,减三等,最高判杖一百。

2.若官吏虚立文案、挪移出纳,以及虚开通关文书(另有本律规定),斗级、库子、拦头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30.01

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的官吏、攒典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判决发配。若正犯限

条例

130.01

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攒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律』131.00,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至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条例

131.01

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堩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贼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131.02

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挖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查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至裤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拏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与民人一体问拟。

『律』132.00,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1.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絻若无短少方许[官攒]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2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俱从重论,追赔入官]

『律』133.00,出纳官物有违。

1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如价值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增不以实,各有多余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余]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2。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豫给者,罪亦如之。

3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译内缴清赃款、依例可减免的,隐匿故纵各犯,也在其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律】131.00,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非主管保管者)从仓库中走出,把守之人不予搜检的,打二十板。因不搜检以致盗贼窃物出仓库而未察觉的,减盗罪二等。若夜间值更之人未觉察盗窃的,减三等。仓库值宿的官员、攒典、斗级、库子(非当值本更之人)未觉察盗窃的,减五等,最高判杖一百。故意放纵的,各与盗窃同罪(应处死罪的减一等)。若遭遇强盗的,不予治罪(互相监督察觉与此处不觉被盗的官吏,都属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处的故纵,都属私罪,各自革除职役)。

条例

131.01

内外官库遭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未能捕获的,经管的该弁及巡捕官各停俸半年;仍未捕获的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的,奏请降级调用,该管分巡道、分守道官员一并参奏议处。未达前述数目的,均照常发落。库子须以自身全部财产赔偿,等正赃追获之日,照数发还。若各官滥拿平民、逼令承认为盗贼以图追赔的,也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的情形,故照数追赔;若是遭遇强盗的,自有本律规定,不适用此例)。

131.02

拦截运进仓廒的漕粮、路上戳破粮袋,或挖墙翻越仓墙、潜入仓内偷米的盗贼,交刑部审查,照律治罪。罪不至死的,若是旗下奴仆,发往驻防地给官员兵丁为奴;若是平民百姓,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瘴气较轻的地方,严加管束。至于用裤袄、小布袋装米偷窃等小贼,一经拿获,由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在仓门前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犯此罪的,销除旗籍档案,与平民一体问拟。

【律】132.00,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1.凡仓库官员、攒典、斗级、库子等服役期满得到接替的(不得擅自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应令其看守,等支放完毕、若无短缺的,方准(官员、攒典)各自离职(斗级、库子回家)。应当依例交接的物品,听凭提调官吏、监临官员盘点查明实数,不得只凭仓廒库房名义笼统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2.若仓库所收官物加盖有印封标记,主管保管的人不请原加封官司查验就擅自开启的,杖六十(若在守支盘点及擅开过程中各有侵盗等弊端的,一律从重论处,追赔入官)。

【律】133.00,出纳官物有违。

1.凡仓库出纳,本应发出陈旧之物却发出新物(则价值有多余)、本应收受上等物品却收下等物品(则价值有亏欠)之类,以及官府因公用雇人、购买物品不立即支付价款,或支付价款有增减不实的,一并计算所亏欠(应受上物却受下物,及雇买不立即给价、给价减少不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应出陈物却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增加不实,各有多余之利)的价值,按坐赃论罪(因钱粮并未据为己有、雇买也非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款分别归还官府或给付原主)。

2.若应发俸禄,未到期就预先支付的,同样定罪。

3.其监临官吏(统指以上所论)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33.01

各省采买各项仓储粮谷,务必令州县等官按平价采买,运入

条例

133.01

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值,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133.02

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律』134.00,收支留难。

1。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3。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条例

134.01

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豫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晚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查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134.02

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豫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134.03

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双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台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告,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译仓廒不许转发给里递办理。派买驿站所需草豆的,令有驿站的各官按平价采买,也不得转发给里递办理,以免苦累百姓。所需运费,准予开销报销。敢有私自摊派勒买及短付价款、强行摊派拉用民力运送的,按坐赃治罪。

133.02

凡兵丁用于生息营运的银两,若有占夺百姓行业、或以重利放债生息的,主管出纳的官吏,按骚扰地方、勒索借用百姓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的,交部议处。

【律】134.00,收支留难。

1.凡收受、支给官府物品,主管的官吏若无故(此二字须重视)刁难阻拦,不立即收支的,一日打五十板,每过三日加一等,最高判杖六十、徒一年。

2.守门人刁难阻拦的(按不放行的天数论罪),同样定罪。

3.若领物、纳物的人到来有先后,主管人员不按(原来到达的)次序收支的,打四十板。

条例

134.01

大通桥监督须将运进仓内的米数预先行文告知入仓监督,令其早开仓门,务必当日照数收完。若到晚间仍未收纳完的,该仓监督须亲自查照登簿、存贮入仓,次日再抽查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若运役擅自在中途寄放米粮的,照偷盗议罪。

134.02

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主管官吏须在文到三日内立即查收、发给回批。若无故不收完给批的,照律即日治罪。至于书吏、差役等假借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目,借机包揽勒索诈取的,准许解送官员、差役立即向该衙门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的杖一百;一两至五两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达一百二十两的拟绞监候;为从犯分赃的均减一等。系官员的革职问罪,该管官员失察的交部议处。若解送官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任其包揽的,与受贿之人一并治罪。

134.03

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卸完毕。若起米超限、以致回空船只在双份守候中遭遇结冰的,坐粮厅监督革职。若有受贿情事的,连同衙役人等一并交刑部,按所得赃款依枉法律定罪。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已到却不立即令其过坝、过闸,刁难阻拦不令入仓的,准许运丁首告,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讯:属无故刁难留难的,依律科断;有受贿情事的,按赃款依枉法罪从重论处。若坐粮厅及各仓书役等人,向运官、运丁假借掣批等项名目勒索的: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配近边充军,达一百二十两的拟绞监候,为从犯分赃的均减一等。若支放米石中搀杂沙土的,也交刑部按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若有向关领米粮之人勒索得财的,照假借掣批等项名目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的拟斩监候。关领米粮之人明知米色不堪却不首告、或私自给钱行贿的,与受贿者同罪。以上各项若监督失察的,交部严加议处;明知故纵的革职交部治罪,失察的仓场侍郎也交部分别议处。

【律】135.00,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缴纳给官府的)各类课税、变卖货物起解的金银,必须成色足实。若成色不足所定分数的,提调官吏(以及负责估价、煎销的)工匠

『律』135.00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堩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不收足色,坐赃论]

『律』136.00,损坏仓库财物。

1.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y]着落堩赔还官。

2。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赃[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侵欺借货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136.01

凡各府州县仓廒,俱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槙毁烂、倾圮、渗漏,即行揭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律』137.00,转解官物。

1。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

2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著落堩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人外]失火廷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3.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137.01

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攒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攒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乃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

译各打四十板,一律责令赔偿归还官府(官员如有侵吞欺骗情事的,按监守自盗问罪;若明知故意串通、故意不收足色的,按坐赃论罪)。

【律】136.00,损坏仓库财物。

1.凡仓库及所存积聚财物,主管保管人员安置不合规定方法、晒晾不按时节,以致造成损坏的,按所损坏之物价值以坐赃论罪(最高判杖一百、徒三年),一律责令赔偿归还官府。

2.若突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部失火的,自依本律判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意外而造成损失的,委官查勘核实,痕迹明显属实的,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趁机将侵吞、借贷、挪移的数目,借水火盗贼之机虚造文案,以及更换交单籍册蒙骗申报瞒过官府(企图借机侥幸逃脱本罪)的,一并按赃值以监守自盗论罪。同僚明知而不举报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36.01

凡各府州县仓廒,都要列入交盘项内。新旧官员交接时,若有木料毁烂、倾圮、渗漏的,须立即揭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若徇情滥受的,接任官也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的谷石,责令接任官限期赔补,逾期未完的治罪。

【律】137.00,转解官物。

1.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由所在州县交收后,派遣有职役人员陆续汇总解送本府。若本府不立即交收、另派人转解、或勒令州县人户直接解送布政司的,主管的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吏各杖八十(属公罪)。若布政司不立即交收、勒令各府直接解部的,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吏同样定罪(若原已委定长期专职解送人员的,不适用此律)。

2.起运官物的长押官及押解人,安置不合规定方法以致造成损失的,按所损失物品价值以坐赃论罪,一律责令赔偿归还官府。若船行途中突遇风浪,及(非人为原因的)失火延烧,或遭盗贼劫夺,事出意外而造成损失的,申告所在官司,委官查勘核实,痕迹明显属实的,免罪不赔。若有侵吞欺骗情事的(不论是否发生损失事故),一律按赃值以监守自盗论罪。

3.若起运官物不运送原本应交纳的实物、却擅自携带财货到应纳之处收买物品来充数纳官的,也按所购买产生的余利作为赃值,以监守自盗论罪。

条例

137.01

漕船漂没损失粮米的,责令沿途催攒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查勘核实,各出具保结,并取得运粮官的结状。该督抚确实查察后题奏豁免(此指确实是漂没损失的情形)。若漕运官军在水次折收干粮时沿途盗卖,自知粮米短少,故意将船放弃使其漂失,以及虽系漂流损失但损失不多、却乘机侵吞隐匿、谎报全数损失,贿嘱主管官吏一同奏报勘验的,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如能察觉并告发的,督运官府查实后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数量达六百石的拟斩,不及六百石的发配边远充军(此指虚报漂没的情形)。沿途催攒及汛地文武各官若不亲临确实查勘、便草率出具保结的,革职。督抚不严加查察核实、便草率题奏豁免的,一经事发交部议处。所亏欠的米数,责令原卫所将故意造成损失、侵吞捏报之人的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易扣减其他军士的月粮。前后帮船若明知而不举报的,一律连坐,仍在

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137.02

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137.03

空重漕船,沿途州县卫所,照定限时日,驱令出境。如有违限,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俱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帮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行查参,照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设有非常风阻、冰冻、浅滞,俱令查实报明,免其议处。

137.04

凡运解饷鞘到汛,不照拨定兵丁名数护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丁责革名粮。

137.05

粮船到淮,米色霉变,运弁出有米色结状者,亏折之米着落该帮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有结状者,着落县帮各半堩赔。

137.06

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俱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稽查,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先,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运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并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行稽查。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拏,按律惩治。傥押运官弁或有徇纵,地方官不行查拏,该督抚即行题参。除徇纵之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员及沿途之该管文武官弁,并各处之该管上司,俱分别议处。若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

137.07

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137.08

盐课银两起解京协各饷,所需水脚,向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每逢起解之期,该管官预先移会前途督抚,拨兵护送,务由大路按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137.09

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双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

译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同赔偿十分之三(此处原卫所云云是当时的办法)。

137.02

运粮官员、旗军人等,若犯有人命、强盗等重罪的,官员拘押奏请提审,旗军人等即行提审问罪;其余一切小事,等交粮完毕之日再行审结。

137.03

空船、重船漕船,沿途经过的州县卫所,应按规定期限,催促其驶出本境。若有违限的,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各官,都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帮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的,笞五(等次),第二次杖六十,第三次杖七十,每增一次加一等,最高判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予查参的,按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若遇非常的风阻、冰冻、水浅搁滞等情形的,都令查实报明,免予议处。

137.04

凡运解饷鞘到达汛地,不按拨定的兵丁人数护送,或兵丁中途私自返回的,解送官员应立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管的将弁按少拨护送人役例议处,中途私自返回的兵丁革除名粮。

137.05

粮船到达淮安,若米色发生霉变,运弁曾出具米色结状的,亏折的米粮责令该帮旗丁赔补;运弁未曾出具结状的,责令州县与该帮各赔一半。

137.06

卫所运弁及正丁雇募头船水手,都要开列清楚姓名籍贯,各发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取得正丁的甘结,十船互相连环担保。若一船生事,十船一并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中稽查,倘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须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在漕粮未开兑之前,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负责押运出境;开兑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各官。运抵天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以及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府县、通州府县,各按其所管辖地方严加稽查。一经案发,须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拿,按律惩治。倘若押运官弁有徇纵情事,而地方官不予查拿的,该督抚应立即题参。除徇纵的押运官照例革职外,该管道员及沿途该管文武官弁,以及各处该管上司,都分别议处。若已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予题参的,照例议处。

137.07

委派解送铜斤的官员,照解送饷银之例,每运一次更换一人。若有连年长期委令一人管理解送的,将原委派的上司交部议处。倘若局内书吏、差役、炉头等人,在收铜时任意压秤或抬秤及勒索等弊端的,查明后按律治罪,失察的该管官员交部严加议处。各省委派解送颜料等项,也照此例,按批次更换解送人员。

137.08

盐课银两起解上京、协济各处饷银,所需水脚费用,向来由商人自行筹备使用,并不按驿站配给夫马供应。每逢起解之时,该管官员须预先行文知会沿途各督抚,拨派兵丁护送,务必沿大路按站行进,夜间宿于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若有疏失,经过的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摊赔偿。若该管官不行文知会督抚、解送官不知会地方官,擅自潜行小路,以致发生疏失的,责令解送官名下追赔;解送官若无力赔完,即由差委的上司赔补。

137.09

凡粮船在内河遭遇风灾损失达三双以上的,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若有谎报遭遇风灾的,一经审实,从原议加重

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如有捏报失风,审实,从复位议。至盛夏之时,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查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137.10

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慎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着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137.11

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刨取白土装带,及沿河市镇铺户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户丁舵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押空千总及不行查禁之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137.12

粮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审实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137.13

粮船被窃,该旗丁呈报,本帮运弁移知该地方官缉贼追赃,被窃之船即随帮前行,不必守候。至强劫重案,必须等候待验。该领运官具报,立即会勘州县,立给印票,催趱前行[按此会勘后事也]并将被盗守候缘由报明漕督及该管官查核。傥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其经过地方如有强劫之案,该地方文武官弁俱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帮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强窃及抑勒隐讳计案分别议处。

137.14

州县起解银两,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拨护者,即未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37.15

管押饷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盗,仍照旧例,分别首从定拟。外其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者,减首犯罪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审有确据者,减二等治罪。

137.16

朝鲜国进贡使臣一抵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查明人数,并将携带货物银两数目注载册档,听其自择素日信识之商人雇车载运,取具交领呈状备查,仍分晰造具细册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将军也]及该管衙门。沿途派官一员,兵二十名,所至州县酌派妥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遇晚巡逻。驿丞按站预报,地方旗民各官至连界交接,将交接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查。如不行预报及交接贻误者,堩查参,分别议处。若朝鲜人众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着落迎送官通官严加约束,有犯申报查办。如迎送官通官约束不严,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该将军严参议处。朝鲜来使携

译处理。到盛夏时节,倘若遇雨水突发、冲坏数只船的,该督须查明实际情形,奏明后分别办理。

137.10

解送饷银遗失鞘箱的,地方文职官员分摊赔偿一半,委派不慎的大员分摊三分,解送官员赔偿二分。若解送官员无力赔补的,也由委派的大员赔补。武职官员照例处分,免予分摊赔偿。

137.11

蓟运漕船返空回程,有在当地挖取白土装载携带的,以及沿河市镇铺户将白土卖给粮船的,若尚无搀杂粮米的情弊的,将铺户及船丁、舵工一并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已经搀入的,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达一百石以上的,丁、舵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该运弁及押运空船的千总,以及不予查禁的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137.12

粮船舵工侵吞米粮达五石以上、连累船丁代为赔完的,一经审实,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137.13

粮船遭窃,由该旗丁呈报,本帮运弁行文知会该地方官缉拿盗贼、追缴赃物,被窃之船可随帮继续前行,不必等候。至于强劫重案,则必须等候查验。该领运官须具报,立即会同州县勘查,随即发给印票,催促船只继续前行(此指会勘之后的事情),并将被盗、等候的缘由报明漕运总督及该管官员查核。倘若有不肖兵役借机刁难勒索的,按在官人役向有事之人索取财物例,计赃以枉法罪科断。经过地方如有强劫案件的,该地方文武官弁一律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帮船被盗的,将领运员弁按强盗、窃盗及是否有抑勒隐瞒情事,分别按案情议处。

137.14

州县起解银两,解送差役擅自潜行小路、不请求拨派护送的,即使未曾遗失,也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37.15

管押饷鞘发生事故的兵役,若有知情、参与盗窃的,仍照旧例分别首犯、从犯定拟。此外,若有违例雇人替代、假托事故潜自返回、无故先后擅自散去的,减首犯罪等处理;若是依法管解、偶然导致疏失,审有确切证据的,减二等治罪。

137.16

朝鲜国进贡使臣一到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查明人数,并将所携带货物、银两的数目登记入册存档,听凭其自行选择平日熟识信任的商人雇车装运,取得交领呈状备查,仍须分类造具详细册档,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将军)及该管衙门。沿途派遣官员一员、兵丁二十名,所经过的州县酌派妥当差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遇夜须巡逻警戒。驿丞按驿站预先报告,地方旗、民各官到交界处办理交接,将交接的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查。若不预先报告以及交接延误的,一律查参,分别议处。若朝鲜使团人员中有不安分守己、滋生事端的,责令迎送官、通事官严加约束,有违犯者申报查办。若迎送官、通事官约束不严的,准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该将军严加参奏议处。朝鲜来使携……

带银物交商载运,偶有损伤,着落原商赔还,仍照弃毁官物律治罪。

137.17

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堩革职,发往新疆效力,数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亦日增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户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译带有银两的物品交由商人装运,如果偶然有所损坏,责令原经办的商人赔偿,仍按毁弃官物的律条治罪。

承办铜斤事务的厂员、运员,如果不以公事为念,因循怠惰,以致本厂铜额不足、运往泸州逾期的,一律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数年之后,如果厂铜产量日益兴旺,渐有积余,泸州铜店的底铜也日渐增多充裕,遇到天时不齐、物力偶尔匮乏,其间偶有铜额短缺、运期稍迟、为数不多的情况,由户部再行核实斟酌情形,请旨办理。

137.18

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一面委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查,仍于年终汇咨各部院查核。

137.19

运粮旗丁除运正项粮米,或因遭风沈失,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之后,买米食用,并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卖米之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死者,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旗丁所买回漕米石及卖米之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盗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137.20

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及随帮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其未经滋事为匪,仅止隐匿及伪造腰牌者,堩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137.21

经纪丁舵人等将漕米用药灌涨,冀图偷窃。计灌涨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一百石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将漕米用水灌涨,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堩减一等。其用水灌涨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个月追赔。限内全完,减等发落;不完,加等治罪。

137.22

转运漕粮经纪车户剥般驾掌及各项代役,每米百石,掣欠逾额,不及五斗,免其责惩。外如逾额至五斗,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经纪等运米千石内,逾额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一万石内,逾额至百石以上,亦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仍先行照数追赔,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拟发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库银例办理[每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傥有偷窃盗卖情事,仍从其重者论。

137.23

漕粮起剥转运,如有匪徒沿途滋扰,藉端讹索,并在京、通各仓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拟;得赃者,照蠹役诈赃例,分别治罪。

译137.18

各省应交付给各部院的饭银等项,一方面委派可靠的官员一并解送,亲自赴各衙门交纳;一方面将银两数目及押解官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文报部,如果到限满还未收到批复回文,即咨文请求查询,仍在年终汇总咨报各部院查核。

137.19

运粮的旗丁,除了运送正项粮米,如果因遭遇风浪沉没损失、报案有确凿证据,或者因折耗过多而亏短有原因的,依例准许挂欠一并解送,仍照旧例办理。以及在正项漕米交足之后,购买米粮自己食用、并非用来补回漕运数目的,不必治罪。除此之外,若确实因正项亏短,而购买米粮来补回漕运,计算所买米数不足六十石的,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数目满六百石的,拟斩监候。卖米给他的人,按其所卖米数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发往极边烟瘴地方充军。除旗丁所买用以补漕的米石以及卖米之人所得的米价照例追缴入官外,仍按所买、所卖米的石数,照监守自盗本例限期严加追缴,分别办理。

137.20

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以及随帮的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的,各按其应得本罪加一等定罪。其中尚未滋事为匪、只是隐匿及伪造腰牌的,一律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137.21

经纪、船丁、舵工等人将漕米用药水灌涨,图谋偷窃。计算所灌涨的米不足六十石的,杖一百,发配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一百石以上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是用水灌涨漕米,不足一百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从犯一律减一等。所灌涨的米,除了仍可食用的部分外,所短缺的米,限期四个月追赔。限内全部完赔的,减等发落;不能完赔的,加等治罪。

137.22

转运漕粮的经纪、车户、剥船、掌船以及各项代役人员,每一百石米,掣量后短欠超出定额的,不足五斗的,免于责罚。此外,超出定额至五斗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果经纪等人运米一千石内,超额至十石以上的,也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配附近充军。一万石内,超额至一百石以上的,也发配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但仍需先按数追赔,全部完赔的免罪,未能完赔的枷杖人犯照拟定发落。徒罪以上的,照挪移库银之例办理[每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倘若有偷窃盗卖情事的,仍按较重的罪论处。

137.23

漕粮起运剥载转运,如果有匪徒沿途滋扰、借端讹诈勒索,以及在京城、通州各仓结党盘踞、把持多年、蚕食仓粮分肥的,照打搅仓场之例,加一等定

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律』138.00,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条例

138.01

凡查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查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徇纵,祇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查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138.02

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至年远赃私,必确查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律』139.00,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发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堩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货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条例

139.01

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援免;有逾此数,不准宽免。

『律』140.00,隐瞒入官家产。

1。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諆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2。若抄答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3。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4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条例

140.01

凡罪犯疙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干之人肆行诬赖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140.02

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140.03

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帮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译罪;得赃的,照蠹役诈赃之例,分别治罪。从犯各减一等,若计算所得赃物较重的,仍各按较重的罪论处。

『律』138.00,拟断赃罚不当。

凡是拟断赃罚财物,应当入官却给了失主,以及应当给失主却入官的,以坐赃论罪,罪止杖一百。

条例

138.01

凡是负责查估追变的官员,勘报不实、瞻前顾后拖延,以致官帑亏空的,责令其代为赔偿。如果查勘本来并无不实,催追本来并无徇私纵容,只是因为变卖抵偿不足,以致公帑亏空的,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查估追变的官员勒令代为赔偿。违反的,以违制论罪。

138.02

凡是承办追缴各款赃罚银两的,责令本犯限期追缴完结。其中有依律应当身死不再追征的,仍照定例免于追征。至于年代久远的赃私,必须确实查有实据,方可着令追缴,不得在本犯之外滥行追赔。违反的,以违制论罪。

『律』139.00,守掌在官财物。

凡是官府财物应当给付他人的,已经出了仓库却尚未给付;或私人财物提供给官府使用,已经送到官府却尚未入仓库的[这类算作官物],只要有人负责守掌在官[官府委派佥定守掌的人],如果有侵占欺瞒、借用挪用的,一并计算[入己的]赃物,以监守自盗论罪[如果不是负责守掌的人侵占欺瞒的,依照常人盗仓库律论罪;如果有尚未交纳而侵用的,经过催缴、里长纳保、歇保的,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论罪处断,不得一概适用此律]。

条例

139.01

凡是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人,将一切收贮在公所、与国家钱粮相关的以及交库银两侵吞蚀用的,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定罪拟断。一万两以内的,遇赦准许援例赦免;超过此数的,不准宽免。

『律』140.00,隐瞒入官家产。

1、凡是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以及奸党,属于十恶之列的,依律抄没。其余律例未有规定的犯罪,妻子儿女的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列。违反的,依照故意入人于罪论处[抄没尚未入官的,作为未入官论,各减一等]。

2、如果抄答入官的家产,隐瞒人口不报的,按人口数以隐瞒丁口论罪。如果隐瞒田地的,按田地数以欺隐田粮论罪。如果隐瞒财物、房屋、牲畜的,以坐赃论罪。各罪罪止杖一百,所隐瞒的人口财产一并入官。罪责归于供报的人[所隐瞒的人口不加重治罪,因为是他自己的丁口财产]。

3、如果里长知情共同隐瞒,以及承办官吏知情的,一并与犯人同罪。计算所隐瞒的赃物较重[超过杖一百]的,以坐赃论,全数科罪。

4、受财的按赃物以枉法罪从重论处[以枉法之较重罪论,分有俸禄、无俸禄];失于察觉举报的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条例

140.01

凡是罪犯应入官的财产,只应责令正犯本人追缴。倘若正犯将无干的人肆意诬赖牵连的,从重治罪,仍责令正犯本人追缴。承审查追的各官,如果庇护正犯、连累无干的人,也一并交该部严加议处。

140.02

凡是亏欠帑银的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以及本人的子孙,一概不准认买。倘若有混行承买的,将官员兵丁等人分别议处治罪。准许承买的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140.

140.04

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140.05

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家产价值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以下,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折枷号鞭责,俱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俱行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140.06

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查明财产尽絻,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员亦照此,由本旗具结咨部办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顿,一经发觉,除财产入官外,出结各员照例议处分赔。隐寄家属照律治罪。

140.07

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行查该员历过任,所有无隐寄,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查。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查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违逾,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其欠帑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户律

课程[课者,税物之钱;程者,谓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141.00盐法

141.00-1

1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

2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141.00-2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141.00-3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141.00-4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译03

凡是亏欠帑银的人员,或者因为独力难以赔偿,或者因为家产已尽无着落,于是将分居别业的兄弟亲族,以及不知情的亲友旁人,巧立认帮的名目,辗转牵连、勒令其代为赔补的,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140.04

亏空入官的房地内,如果有坟地以及坟园内的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都给还本人,免于入官变卖抵价。

140.05

除隐匿挪移案内的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果是隐匿侵盗案内的家产,不论原案未完的数额,按所隐瞒家产价值的多少,照坐赃律分别定罪:十两以下,笞二十;每加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每加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折算为枷号鞭责,都归罪于隐瞒的人。所隐瞒的财产都要入官,承办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140.06

凡是应追缴的官员赃赔各项银两,如果原籍、任所查明财产全部用尽、实在无可追缴的,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人官员也照此办理,由本旗出具担保咨部办理。如果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放的情形,一经查获,除财产入官外,出结的各官照例议处分摊赔偿。隐匿寄放的家属照律治罪。

140.07

凡是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方面督促所属严加追缴,一方面查访该员历任所有无隐匿寄放,不必等到本籍无从追缴才行咨查。任所地方官,自公文到达之日起限三个月,据实查明详报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违逾期限的,照钦部事件迟延之例议处。亏欠帑银的官员离任的,如有借故逗留的,即押送回籍追缴。

户律

课程[课,是指税物的钱;程,是说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同地利有一定的程限一样]

141.00盐法

141.00-1

1、凡是犯[无引]私盐[凡有确实的私盐货物即构成,不必论赃物多少]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携带军器的,加一等[流二千里的盐徒];诬指良民的,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的,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一并入官[道路上];引领[秤手]、牙人以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运的[与例中所说的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不是应捕人告获的,就将所获的私盐给付告发人充作赏赐。同伙中有[一人]能自首的,免罪,一并给赏[如果是一人自己犯罪而自首的,只免罪不给赏,仍追缴原赃]。

2、如果[私盐]案发,只处理当场查获的盐[如果查获盐而未查获人的,不予追究;查获人而未查获盐的,不予定罪],主管官司不许[听任]辗转攀扯指认,违反的[官吏]以故意陷人于罪论处[意思是说如果人和盐同时查获,只处理当场发现的,如果只有确实货物而无犯人的,那盐没收入官,不必再追究]。

141.00-2

凡是盐场灶丁等人,除[每年应办的]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以及私自煎盐贩卖的,与私盐同罪。该管总催知情故意放纵以及一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

141.00-3

凡是妇人犯私盐罪,如果

141.00-5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缉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肴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141.00-6

1。凡管理盐务及有巡缉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41.00-7

1。凡起运官盐,每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秤盘[随手取袋挚其轻量]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

2.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盘验[尽盘盐而验之,有余盐以夹带论罪]

141.00-8

1.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2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

3。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141.00-9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141.00-10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141.00-11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条例

141.01

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仍依本律]

141.02

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按现在已无中盐矣,而犹有中盐来历之语]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亦元制也]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近边充军。

141.03

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添给通关。

译丈夫在家,或者儿子知情,罪责归于丈夫、儿子。如果虽有丈夫但远出在外,或者儿子年幼弱小的,罪责归于本妇[决杖一百,其余的罪收赎]。

141.00-4

凡是购买食用私盐的,杖一百;因而贩卖的,杖一百,徒三年。

141.00-5

凡是管理盐务以及负有巡缉私盐职责的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应发交有司归案审理[原来查获的]衙门不许擅自审问。如果主管官吏一同[原查获的各衙门]私放的,与犯人同罪;受财的按赃物以枉法论,从其罪较重者论处。

141.00-6

1、凡是管理盐务以及负有巡缉私盐职责的文武各衙门,设法派人在该管地面以及靠近盐场的紧要去处,常年巡查禁止私盐。如果有透漏私盐的,关津把守官以及所委派的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任原职役。如果知情故意放纵以及容许兵丁跟随一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的,按赃物以枉法论,从其罪较重者论处。

2、其中巡获私盐据为己有、不解送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诬陷良民的,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41.00-7

1、凡是起运官盐,每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携带额定的耗盐,经过批验所,依照[引目]数目掣验称量[随手取袋称量其轻重],如有夹带余盐的,与私盐同罪。

2、如果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过掣验[以及引单上没有加盖]关防的,杖九十,押回[逐一]盘查验证[要将全部盐都盘验,有多余的盐以夹带论罪]。

141.00-8

1、凡是客商贩卖[持有官引]官盐的[应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分离,违反的,与私盐同罪。

2、卖盐完毕十日之内不缴还所剩引的,笞四十。

3、如果拿旧引[不缴还]冒充盐货的,与私盐同罪。

141.00-9

凡是起运官盐,以及灶户运盐上仓,携带军器以及不用官船起运的,与私盐同罪。

141.00-10

凡是客商将[已经验过持有引]的官盐掺和沙土贩卖的,杖八十。

141.00-11

凡是持有官引的盐,不在指定该管的行盐地面发卖,反而在别的地界越境贩卖的,杖一百。明知而购买食用的,杖六十。不知情的不定罪。盐一并没收入官。

条例

141.01

越境[比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引盐至三千斤以上的,发配附近地方充军。客商收买余盐、贿求掣验的,至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以及经过的官司放纵,以及地方甲长、邻里、乡老明知而不举报的,各治其罪[掣验官吏受财的依枉法论;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甲长依知情窝藏罪人不捕论;邻居依违制论]。巡捕官员趁机贩卖至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问罪发遣[必须满三千斤,不满三千斤而在本行盐地方的,即使越过府省,仍依本律论]。

141.02

凡是伪造盐引印信、贿赂嘱托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以及远年商人的名籍中盐来历[按:如今已无中盐制度了,而仍有中盐来历的说法]填写在引上,转卖诓骗财物的,为首者依律处斩[按:伪造盐引者斩首,家产

若[不曾纳课]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假]指[课已上]仓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141.04

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项名色,把时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近边充军。

141.05

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伤二人者,为首斩决,为从绞监候。伤一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凡得赃包庇之兵役,俱拟斩监候。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俱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141.06

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之案,为首并杀人之犯,斩决;伤人之犯,斩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者,发近边充军[按此层上条系不分首从皆斩首犯加以枭示]伤二人者,为首斩[按与上条系斩决]下手者,绞[按与上条同]俱监候。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按上条系斩候]下手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与上条同]为从俱满流[按上条俱拟军此层与上条少异而生死则同]若拒捕不曾伤人者,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上条系纹候]为从满流[按与上条同此层则首犯有生死之分矣]其虽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流二千里[按此层上条所无应参看]若十人以下拒捕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近边充军。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斩监候;下手之人绞监候;止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俱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层上条所无有犯则照此条科断矣]若拒捕不曾伤人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照私盐本律拟徒。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三千斤以上仍应拟军]若十人以下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照私盐拟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议处;有拏获大伙私贩者,交部议叙。

141.07

凡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者,革职;知情者,枷号一个月,发落,不准折赎。该管上司官,俱交该部议处。

141.08

凡回空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伤人及拒捕不曾杀人,并聚众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及不曾杀伤人者,俱照兵民聚众十人上下例,分别治罪。

译给付告发人充赏,也是元朝旧制]。其余从犯以及经纪、牙行、店户、吏书一应知情人等,只要计算所得赃物数额达到应流罪的,不论是否曾经支盐出场,一律发配近边充军。

141.03

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的盐课如已纳完的,才允许照名添给通关。如果[未曾纳课]总催买通嘱托官吏以及覆盘委派的官员[假称]指认[课已上缴]仓库、指认[已上缴]囤积,串通作弊的,都问罪发配近边充军。

141.04

各处盐场的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名色,把持时机、勒索官府、诈害客商的,凡该判徒罪以上以及再犯杖罪以下的,都发配近边充军。

141.05

凡是豪强、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器响器、拒敌官兵的。如果杀人以及伤三人以上的,比照强盗已经行劫得财律,一律斩首;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伤二人的,为首者斩决,从犯绞监候。伤一人的,为首者斩监候,从犯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凡是得赃包庇的兵役,都拟斩监候。私自贩售的灶丁以及窝藏的匪犯,都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虽然拒敌但未曾杀伤人的,为首者绞监候,从犯流三千里。如果贫困难度的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以此换米度日的,不必禁止捕拿。

141.06

凡是兵民聚众十人以上,携带军器、兴贩私盐、拒捕杀人以及伤三人以上的案件,为首者以及杀人的犯人,斩决;伤人的犯人,斩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的,发配近边充军[按:此层与上一条相比,是不分首从一律斩首,首犯再加以枭首示众]。伤二人的,为首者斩[按:与上一条相同的是斩决],下手者绞[按:与上一条相同],都监候。伤一人的,为首者绞监候[按:上一条是斩候],下手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按:与上一条相同],从犯都判满流[按:上一条都拟军,此层与上一条稍有不同而生死结果相同]。如果拒捕但未曾伤人的,为首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按:上一条是绞候],从犯满流[按:与上一条相同,此层则首犯有生死之分了]。虽然携带军器但未曾拒捕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从犯流二千里[按:此层是上一条所没有的,应参看]。如果十人以下拒捕杀人的,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都监候;未曾下手的,发配近边充军。伤至二人以上的,为首者斩监候;下手之人绞监候;只伤一人的,为首者绞监候;下手的犯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曾下手的,都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层是上一条所没有的,如有此类犯罪则照此条论处]。如果拒捕但未曾伤人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照私盐本律拟徒。未带军器不曾拒捕的,不分十人以上以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三千斤以上的仍应拟军]。如果十人以下携带军器但未曾拒捕的,为首者照私盐拟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失察的文武各官,交部议处;有拿获大伙私贩者,交部议叙。

141.07

凡是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于察觉的,革职;知情的,枷号一个月发落,不准折赎。该管

头船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随同之旗丁、头舵,照为从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卖私之人及灶丁,将盐私卖与粮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窝藏、寄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虽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亦照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贿纵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贩私地方之专管官、兼辖官及押运官,并交部议处,随帮革退。其虽无夹带私盐,倚恃粮船闯闸、闯关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三十板,革退。不服盘查,持械伤人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四十板,革退。傥关闸各官勒索留难,运官呈明督抚参处。

141.09

拏获贩私盐犯,承审官务须先将买自何人、何地,以及买盐月日、数目究明,提集犯证,并密提灶户煎盐火仗簿扇查审确实,将卖盐及窝顿之人,堩与本犯按照律例一体治罪。若查审无据,即属虚诬,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审官不能审出诬贩者,交部分别议处。若审出买自场灶,即将该管盐场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题参议处。其不行首报之灶丁,堩照贩私例治罪。

141.10

凡大伙兴贩,聚众拒捕,及执持器械,杀伤巡役,脱逃之枭徒,照强盗例勒缉。地方文武各官,疏纵及上司容隐不参,交部议处。

141.11

拏获私盐,限四个月完结。如人盐并获者,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行赏给。如获盐而不获人,确查盐犯实系脱逃者,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傥有故纵情事,无论巡役、兵丁受贿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不准给赏。私盐交与本处盐商,照官盐价值立即变价。骡马牛驴如延挨不变,以致倒毙,着落该州县官照中等价值赔补。车船等物亦照依时价据实变价,报部查核。傥有侵渔捏报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结及不即变价报解者,将该州县分别议处治罪。

141.12

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严加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年虽少壮,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于本州岛县报明验实注册,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只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141.13

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盐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141.14

凡收买肩贩官盐越境货卖,审明实非私枭者,除无拒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兴贩本罪应问充军者,仍从重论。傥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

译上司官,都交该部议处。

141.08

凡是回空的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集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伤人的,以及拒捕但未曾杀人的,以及聚众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的以及未曾杀伤人的,都照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以下之例,分别治罪。头船的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只要闯闸闯关的,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随同的旗丁、头舵,照从犯之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予定罪的贩卖私盐的人以及灶丁,将盐私自卖给粮船的,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窝藏、寄顿的,杖一百,徒三年。虽然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的,也照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贿放纵的,按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未受贿的,杖一百,革退。贩私地方的专管官、兼辖官以及押运官,一并交部议处,随帮革退。虽无夹带私盐,但倚仗粮船闯闸闯关的,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打三十板,革退。不服盘查、持械伤人的,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打四十板,革退。倘若关闸各官勒索留难,运官可呈明督抚参处。

141.09

拿获贩卖私盐的犯人,承审官务必先将盐买自何人、何地,以及买盐月日、数目查究清楚,提集人犯证人,并密令提取灶户煎盐的火仗簿册查审确实,将卖盐及窝顿的人,一并按律例一体治罪。如果查审无据,即属虚假诬告,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果承审官不能查出诬告贩私的,交部分别议处。如果审出是买自场灶的,即将该管盐场大使以及沿途失察的各官题参议处。未行首报的灶丁,也照贩私之例治罪。

141.10

凡是大伙兴贩、聚众拒捕以及手持器械杀伤巡役而逃脱的枭徒,照强盗之例悬赏缉拿。地方文武各官,如有疏纵以及上司容隐不参奏的,交部议处。

141.11

拿获私盐案,限四个月内完结。如果人、盐一并查获的,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数赏给。如果查获盐而未查获人的,确查盐犯确实脱逃的,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倘若有故意放纵的情事,无论是巡役还是兵丁受贿的,按赃物以枉法从重论处;未受贿的,杖一百,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不准给赏。私盐交给本处盐商,照官盐价值立即变卖。骡马牛驴如延误未及时变卖,以致倒毙的,责令该州县官照中等价值赔补。车船等物也照当时价格据实变卖,报部查核。倘若有侵吞、捏报等弊端,以及逾期未完结及未即时变卖报解的,将该州县分别议处治罪。

141.12

除行盐地方的大伙私贩严加缉拿追究外,贫困难度的小民,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以及年虽壮年但身有残疾的,以及妇女年老孤独无依的,在本州县报明验实注册后,每日到盐场买盐四十斤挑卖,只许陆路,不许船装,也不许越境到别处地方及一日多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141.13

巡盐兵捕自己夹带私盐以及通同他人运贩的,照私盐罪加一等治罪。

141.14

凡是收买肩挑贩卖官盐越境贩卖的,审明确实并非私枭的,除无拒捕情形的仍照律例问拟外,拒捕的,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

俱候为从,各减一等。

141.15

盐船在大江失风失水者,查明,准其装盐复运。傥有假捏情弊,以贩私,律治罪。

141.16

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拏。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乌鎗,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141.17

凡运盐船户偷窃商盐整包售卖者,照船户行窃商民例,分别首从,计赃科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尽本法刺字。所卖之赃,照追给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变抵。其押运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遣人押运,名曰商厮,以防船户偷盗也]起意通同盗卖者,依奴仆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计赃递加窃盗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卖分赃者,依奴仆盗家长财物,照窃盗例计赃科断。若商厮稽察不到,被船户乘机盗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押运之人或系该商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科断。

141.18

埠头明知船户不良,蒙混揽装,及任意扣剜水脚,致船户途间乏用,盗卖商盐者,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个月,船户变赔不足之赃,并令代补;如无前项情弊,止于保雇不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41.19

贩卖私盐,数至三百斤以上,及盘获粮船夹带,讯系大伙兴贩,堩即究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者,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数至三百斤以下,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如承审各员有心庇纵,含混完结,该管上司不行详揭,一并题参议处。

141.20

拏获船载车装马驮私盐,该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为开脱者,该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从重参处。

141.21

引盐淹消,具报到官。该地方州县官即会同营员查勘确实,限一月内通详盐道。该道于详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转,以凭饬商补运。限三月内过所运口岸,该盐政仍将淹消补运盐斤数目报部。其沿途督抚及该管盐道知府,随时查察。如有州县营员扶同商人捏报勒索、捺搁情弊,即行指名题参。商人照例治罪。

141.22

江西省营销淮盐各州县,并山西省河东盐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办理,不得擅带鸟鎗外,其各派出缉私员弁兵役,准其携带鸟鎗,编列字号,官为给发。遇有大伙私枭抢窃贼匪持械拒捕者,许令施放鸟鎗抵御,登时格杀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律勿论。若非格杀,或遇零星小贩,及虽属大伙而非持械拒捕,或缉私兵役所带鸟鎗并无官编字号,实系抵御聚众私枭,辄行放鎗致有杀伤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伤律分别科断。

译。如果兴贩本罪应问充军的,仍从重论处。倘若拒捕殴人致折伤以上的,绞;杀人的,斩。都为候决,从犯各减一等。

141.15

盐船在大江中遭遇风浪失水的,查明属实的,准许其重新装盐复运。倘若有假造情节的,以贩私律治罪。

141.16

盐商雇募巡役的,如遇大伙私枭,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拿。所雇募的巡役,不许私自携带鸟枪,违反的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的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141.17

凡是运盐船户偷窃商盐整包出售的,照船户行窃商民财物之例,分别首从,计算赃物定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按本法刺字。所卖得的赃款,照数追缴还给失主,如追缴不足数的,将船只变卖抵偿。押运的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派人押运,称为商厮,以防船户偷盗]起意勾结外人一同盗卖的,依照奴仆勾引外人一同盗窃家长财物、按窃盗罪递加一等之例治罪。如果不是起意主谋,只是一同偷卖分赃的,依照奴仆盗窃家长财物、照窃盗例计算赃物定罪。如果商厮稽查不到位、被船户乘机盗卖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押运的人如果是该商人的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定罪。

141.18

埠头明知船户品行不良、仍蒙混揽装,以及任意克扣水脚,致使船户途中缺乏费用而盗卖商盐的,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之例治罪外,加枷号一个月,船户变卖赔偿不足的赃款,一并令其代为补足;如果没有前述情弊,只是保雇不实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41.19

贩卖私盐数量至三百斤以上的,以及盘获粮船夹带私盐的,审讯确系大伙兴贩的,都应查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果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的,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罪。如果是向老幼孤独之人零星收买、数量在三百斤以下、确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的,仍以本罪定罪。如果承审各官有心庇护纵容、含混完结的,该管上司未加详细揭发的,一并题参议处。

141.20

拿获船载、车装、马驮的私盐,该地方官如果不按律治罪、曲意开脱的,该管上司查出后,即照故意出脱人罪律,从重参处。

141.21

引盐潮消损失的,据实上报官府。该地方州县官即会同营员查勘核实,限一个月内详报盐道。该道自详报到达之日起,限半个月内核转,以便饬令商人补运。限三个月内经过运口岸的,该盐政仍将潮消补运的盐斤数目报部。沿途督抚以及该管盐道、知府,随时查察。如有州县、营员串通商人捏报勒索、拖延搁置的情弊,即行指名题参。商人照例治罪。

141.22

江西省行销淮盐的各州县,以及山西省河东盐池地方,除商人雇募的巡役仍各照旧例办理、不得擅自携带鸟枪外,各派出缉私的员弁兵役,准许携带鸟枪,编列字号,由官府发给。遇有大伙私枭、抢窃盗匪持械拒捕的,允许施放鸟枪抵御,当场击毙的,照罪人持械拒捕、当场格杀勿论律处理。如果不是当场击毙,或是遇到零星小贩,以及虽属大伙但并非持械拒捕,或者缉私兵役所携带的鸟枪并无官府编发的字号,实际上是为抵御聚众私枭而擅自放枪致有杀伤

至准带鸟鎗之处,一俟枭贩稍戢,即行停止。傥准带鸟鎗缉私大员仍有以力不能擒借口者,即以故纵私盐律从重惩究。其江西省各州县每月应销引盐若干堩,分作十分,责令该管道府将盐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缉私快兵能拏获大伙私枭两起及引盐畅销十分以上者,酌量优赏;销至八九分者,免其责罚;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五分者,杖六十,枷号一个月;四分者,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号两个月;二分者,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满日折责,仍留役;如止销至一分者,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满日折责,革役。各该员弁随时稽查约束,如有任听兵役得贿包庇者,即照故纵衙役犯赃例参处。

141.23

凡贩私盐徒,如有略置货物,装点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告者,除聚众贩私杀人罪犯应死,无可复加外,余于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附近充军。若兴贩本罪已至充军,复行挟制控告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配。

141.24

凡盐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报明,运司造册送部。如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杀伤盐匪者,依贩私拒捕杀伤及擅杀伤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断。若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造册报部者,各以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141.25

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明运司,转报盐院。有名者,如因缉拏盐匪致被杀伤,或杀伤盐匪者,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斗杀伤罪人本律例科断。若仅报州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院者,仍各以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俟数年后,枭匪稍戢,仍复旧例办理。

『律』142.00,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盐法]官吏诡[立伪]名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于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货卖]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

『律』143.00,阻坏盐法。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

译的,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自杀伤律分别定罪。至于准许携带鸟枪之处,一旦枭贩稍有收敛,即行停止。倘若准许携带鸟枪的缉私大员仍以力不能及为借口的,即以故意放纵私盐律从重惩处。江西省各州县每月应销引盐若干,都分作十分,责令该管道府将盐快兵丁按月比较。如果月内缉私快兵能拿获大伙私枭两起以及引盐销售达十分以上的,酌量优加奖赏;销至八九分的,免其责罚;如果只销七分的,笞四十;六分的,笞五十;五分的,杖六十,枷号一个月;四分的,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三分的,杖八十,枷号两个月;二分的,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满日折责,仍留任;如果只销至一分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满日折责,革职。各该员弁随时稽查约束,如有任由兵役得贿包庇的,即照故意放纵衙役犯赃之例参处。

141.23

凡是贩卖私盐之徒,如有略微置办货物、装扮成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告的,除聚众贩私杀人罪应处死、无可复加外,其余在巡获私盐诬陷良民、满流律的基础上加一等,发配附近充军。如果兴贩本罪已达充军程度、又挟制控告的,在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配。

141.24

凡是盐商雇募巡役的,令其将姓名报明,由运司造册送部。如果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是杀伤盐匪的,依照贩私拒捕杀伤以及擅自杀伤罪人的各本律例,分别定罪。如果只是在县衙报名、并未详报运司造册送部的,各以普通斗殴杀伤以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罪较重者论处。

141.25

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的巡役,由州县详报运司,转报盐院。有登记姓名的,如果因缉拿盐匪而被杀伤,或是杀伤盐匪的,各照贩私拒捕杀伤以及擅斗杀伤罪人本律例定罪。如果只是在州县报名、并未详报运司报送盐院的,仍各以普通斗殴杀伤以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罪较重者论处。等到几年后枭匪稍有收敛,仍恢复旧例办理。

『律』142.00,监临势要,中盐。

凡是监临[盐法]官吏假借[虚立的]名义以及[朝廷内外]有权势的人,缴纳钱粮[到各仓库]、请求购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贩卖]、侵夺百姓利益的,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予以追缴]。

『律』143.00,阻坏盐法。

凡是客商[赴官府]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自到盐场支取盐货,中途加价转卖[以致转卖的日渐增多、直接中买的日渐减少,而且假冒容易滋生,因而]阻坏盐法的,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手支取的]盐货[卖主转卖所得的]价钱并……

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户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律』144.00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条例

144.01

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告缴。该府州县俱各委官一员,专理。

译没入官府,各行盐地方的铺户转买本主之盐再拆散零卖的,不适用此律。

律144.00 私茶

凡犯私茶罪的,按私盐法论罪。如果将已经查验、截去角的退引带入山中,冒名领取(出支)茶叶的,以私茶罪论处(截角:凡经过一处官府查验,都要将引纸截去一角,以革除重复冒用的弊端)。

条例144.01

官府发放茶引,交给产茶的府、州、县。凡商人购买茶叶,按数量赴官府纳银,领取茶引,方准许出境贩卖。每张茶引照茶一百斤核发,茶不满一引数额的,称为畸零,另外发给由帖凭证,按路程远近,规定行程期限。经过的地方要凭证查验,若茶叶没有由引,或茶与引不相符(引相离)的,任凭他人告发拿捕。若茶引数目与实际不符,或有多余的茶叶,也一并拿问查究。茶叶卖完后,即将原发的由引送到销售地官府缴销。相关府、州、县都要各委派一名官员,专门负责此事。

144.02

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08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08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144.03

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144.04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144.05

凡茶商赴楚买茶,应照会典,每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查拏,照私盐律治罪。查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营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查,听其发卖办课。

『律』145.00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律』146.00匿税

1.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2。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内官。

条例

146.01

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地方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146.02

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俱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俱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146.03

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144.02

凡是贩运私茶,潜藏在边境居住,与外国人交易的,以及在内地贩卖给来京返程的外国人的,不论数量多少,连同知情窝藏的店主、居间说合的牙人保人,一律发配到瘴疠之地充军。其中在陕西、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的,即使没有进入番地,一百斤以上的发配附近充军,三百斤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不足以上数目的,依律判罪,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弟、儿子、侄子、家人、军伴等人贩运私茶的,以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意放纵的,各降一级调用;失于觉察的,照常处分。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己贩运私茶与外国人交易的,发配近边充军。在陕西、甘肃河州、洮州、雅州贩卖到三百斤以上的,发配附近充军。

144.03

贩运私茶夹带达到五百斤的,按照现行私盐的条例,押解发配充军。

144.04

制造假茶五百斤以上的,该商人以及转卖的人,都判处发配附近地方充军。若店铺窝藏囤积一千斤以上的,也照例发配;不满以上数目的,定罪照常处分。

144.05

凡是茶商前往湖广买茶,应照《会典》规定,每购买茶叶一千斤,准许附带一百四十斤,由产茶地方官发给船票,写明该商人引票所载的茶叶数目,不得另外发给印票收茶。负责盘查的地方官,一律按照引票和附茶的斤数查验放行,不许刁难留难。如果在部颁引票之外,又搭配使用印票,或附茶不按规定斤数多带私茶的,立即查拏,按私盐律治罪。查验的地方官故意放纵、失于查察的,照失察私盐的条例处分。至于五司变卖茶叶,如有地方偏僻、引票过多、积压滞销而不能销售的,各商人呈报该司详细上报,由甘肃总督下令前往销售地分司按数盘查,听任其发卖以完成课税。

『律』145.00 私矾

凡是私自熬制矾石出售的,按照私盐法治罪[凡是出产矾石的地方,朝廷设有定额矾课,由官府主管,发给文凭执照后,方许出售]。

『律』146.00 匿税

1. 凡是客商隐匿税款、不缴纳课税的,笞五十,货物一半没收入官。在没收入官的货物中,以十分为标准,三分给举报人作为赏赐。税务官吏自行查获的,不给赏。进入关门不出示引票的,与隐匿税款同罪[商人工匠进入关门,必须先领取官府所置的号单,详细开列货物,凭引票核对货物,照货起税]。

2. 若购买牲畜马匹,不缴纳契税的,罪罚也是如此。仍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的一半没收入官。

条例

146.01

京城以及各地的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凡是缴纳税款的地方,都让客商自行缴纳。若有权势豪强、无籍游民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扰乱商税的,罪至徒刑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附近地方充军;罪在杖刑以下的,照前枷号处分。

146.02

居住在屯庄的旗人卖马的,都要在屯庄所隶属的州县缴税,才准出售。民间的马匹,或卖给旗人,或卖给驿站,或兵民之间互相买卖的,都要报明地方官缴税存案。如果不缴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的,依律治罪,追缴价银的一半没收入官。

146.03

奉天省的军民人等,潜行前往边外蒙古地方贩运私酒,带入边内不满一百斤的,杖九十一;一百斤以上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

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每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俱变价入官。

146.04

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146.05

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值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查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值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146.06

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值,不准任意增至倍苁。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146.07

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皁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律』147.00,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律』148.00人户亏兑课程。

1.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2。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捕还官。

3若[人户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148.01

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译每增加一百斤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至于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入边内出售,或换钱换物以及自用的,不在禁限之内,但每人仍不得超过五十斤。如果达到五十斤以上,按贩运的条例治罪,酒一律变卖价银没收入官。

146.04

奉天省沿边以内的店铺收购零散酒类,不得超过五百斤。倘若寄存囤积达到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牟利的,将该店铺按贩运私酒的条例,按斤数治罪。

146.05

奉天省各处的烧锅轮流值年,准许其协同当地差役,在边内盘查贩运私酒的人,送官究治。旗民地方官失于查察的,照失察私自进入围场的条例议处,仍要查明贩运的罪犯是从哪个边门经过、从哪个边栅偷越的,将该边章京比照军需铁货私自运出外境贩卖、守卡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官员减三等治罪,最重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罪责由值日者承担。如果该烧锅之人以及兵役等受贿故意放纵,以及无故拘拏、借端讹诈的,计算所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罪。

146.06

奉天省边内的烧锅开具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价,不准任意加价成倍。违反的,按违制律治罪;若偷运边酒,借以牟利的,按贩运私酒的条例加一等治罪。

146.07

商贩置办洋药,有意偷漏税款、假借名目走私的,按违制律,杖一百。巡役以及各关门的书役串通营私、放行的,与之同罪。赃款数额较大的,计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罪。失于查察的海巡,按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以及海巡巡役起意诈取财物、放纵走私的,计算赃款按蠹役恐吓索诈论罪。如有地痞恶棍包揽护送的,按扰乱商税的条例,分别治罪。洋药商人到税务衙门报税时,若该巡役衙皂有刁难索取的情事,按扣留官物、刁难阻挠律治罪。得赃的,按指称掣验批文、索取贿赂的条例,计算赃款定罪。

『律』147.00 舶商匿货

凡是航海经商的客商船只到岸,应立即将货物如实全部报官抽税分成。若寄存在沿港当地商人、牙行之家,而不申报的,杖一百。即使申报但不全部如实的,罪罚也是如此,货物一律没收入官,窝藏寄存的人同罪。举报查获的,官府给赏银二十两。

『律』148.00 人户亏兑课程

1. 凡是民间每年按定额缴纳茶税、盐税、商税等各种课税的,到年终不能足额缴纳的,计算不足的数额,以十分为标准,欠一分的笞四十,每欠一分加重一等,最重杖八十,追缴课税上交官府。

2.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以及税务、河泊所等官吏不用心催办课税,年终与上年课税定额相比有亏欠短缺的,也按十分计算,亏欠一分的笞五十,每亏欠一分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所亏欠的课税责令追缴归还官府。

3. 若有隐瞒不入账簿、从而侵吞借用的,一律计算赃款按监守自盗论罪。

条例

148.01

盐课钱粮不能足额完纳的,除经办督理的各官照亏欠分数议处外,各商名下应完的盐课,以十分计算,欠不满一分的,责打二十板;欠一分的,枷号一个月,责打二十板;欠二分的,枷号一个月半,责打二十五板;欠三分的,枷号两个月,责打三十板;欠四分的,枷号两个月半,责打三十五板;欠五分的,枷号三个月,责打四十板。

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俱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个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查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148.02

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转报题参,俱着落分赔。

148.03

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来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查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查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户律

钱债

『律』149.00,违禁取利。

1.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杖一百。

2.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余利给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3。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余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余之]数追还[主]

4.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条例

149.01

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149.02

凡负欠私债,在京不赴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而赴部院;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司道官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依越诉论]立案,不行私债不追。

译以上欠课的各商在题参之日起,限一个月内全部完纳的免于处分,若超过期限不能完纳的,照此条例枷号责打。若在枷号期限内照数全部完纳的,释放免责;若枷号期限届满仍全数未能完纳的,除杖责外,将该商咨报参革,并将带征等项,一律用引窝变卖抵偿。欠六分的,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内全部完纳;欠七分的,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个月内全部完纳;欠八分的,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内全部完纳;欠九分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内全部完纳;欠十分的,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内全部完纳。以上从欠六分到十分的,将该商锁禁严查其家产,若在期限内全部完纳的,革除商人身份,免其杖徒之罪;倘若超过期限仍未完纳,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以及带征等项,责令用引窝家产变卖抵偿。

148.02

掌管收取税课钱粮的,倘若有隐匿的,加倍追缴;若接收的官员不认真清查,上司不转报题参的,都要责令分别赔偿。

148.03

在京在外官员的眷属船只过关,除没有货物的照常查验放行,胥吏人等不得任意勒索需索外,如有奸猾牙人、地痞恶棍假借京官科道的名帖,或京官子弟持父兄的名帖过关携带货物,妄图免税的,该管关员应立即查拏究治。若该管关员不认真详查,以及明知情由而徇私包庇的,照例议处。

户律 钱债

『律』149.00 违禁取利

1. 凡是私自放债借钱以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取利息,不得超过三分,年月即使很久,也不得超过一本一利,违反的笞四十,按超收的利息计算赃款,罪重于笞四十的,按坐赃罪论处,杖一百。

2. 若监临官吏在所辖地方内放债、典当财物的,不必多取利息,只要有此行为即杖八十,若违禁取利、按超收的利息计算赃款,罪重于杖八十的,按不枉法罪论处[各行为人通算折半定罪,有官俸的三十两,无官俸的四十两,都杖九十,每十两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并追缴多余的利息交还债主[兼指平民和官吏而言]。其欠负私债违约不还的,欠五两以上违约三个月的笞一十,每逾一个月加重一等,最重笞四十五;欠十两以上违约三个月的笞二十,每逾一个月加重一等,最重笞五十;欠百两以上违约三个月的笞三十,每逾一个月加重一等,最重杖六十,并追缴本利交还债主。

3. 若豪强势要之人对违约欠债的人不经官府告状,以私债为由强行夺取他人的牲畜产业的,杖八十[若没有多收利息的,准予赎回,不予追缴]。若估算所夺牲畜产业的价值超过本利的,计算多余的部分,罪重于杖八十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杖一百徒三年],按多余的数额追还债务人。

4. 若强以人的妻妾子女折抵债务的,杖一百[奸淫占有的加一等论罪];强行夺取的,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淫占有妇女的,处绞刑[监候]。所折抵、强夺的人口,交还其亲属,私债不再追讨。

条例

149.01

听候选用的官吏、监生等人借债,与债主及保人一同前往任所索取偿还的,若债额达到五十两以上,借债人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后处分,债款追缴入官。

149.02

凡是拖欠私债的案件,在京城不到五城衙门及步军统领衙门告状,却到部院告状的;在外地不到军卫有司告状,却越级到巡抚、司道官处告状的,以及擅自具

149.03

放债之徒,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者,严拏治罪。其银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许其自首,免罪并免追息。

149.04

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有在本佐领或弟兄佐领下指扣兵丁钱粮、放印子银者,系佐领、骁骑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号六十日,系领催照近边充军例,枷号七十五日,俱鞭一百。伙同放印子银者,照为从杖一百徒三年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如非在本佐领下举放重债,勒取兵丁钱粮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转子印子、长短钱扣取钱粮者,照诈欺官私取财律,计所得余利准窃盗论,利银堩勒追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代属下兵丁指扣钱粮、保借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鞭一百。其指米借债之人,照违制律鞭一百。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债目并免着追。失察之该管文武各官,俱交部分别议处。八旗佐领每月仍将有无放债之人出具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加结呈报都统查核。

149.05

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即非禁外多取余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将自己货物散与部民多取价利,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减一等问罪。所得利银照追入官。至违禁取利,以所得月息全数科算,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并将所得科银追出,余利给主,其余入官。

149.06

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土司等交往、借债,如有违犯,将放债之民人照偷越番境例加等问拟,其借债之土苗即与同罪。

149.07

内地汉奸潜入粤东黎境放债盘剥者,无论多寡,即照私通土苗例,除实犯死罪外,俱问发边远充军,所放之债不必追偿。

『律』150.00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他]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以坐赃致罪论]减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若受寄财畜而隐匿不认,依诓骗律;如以产业转寄他人户下而为所卖失,自有诡寄盗卖,本条]

条例

150.01

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兼容隐之。亲属追物给主,不坐罪。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俱追物还主。

150.02

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以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堩不扣除利息。

译本奏诉的,都按越诉论罪,立案后,私债不予追讨。

149.03

放债的人,用短票折扣的方式,违例巧取重利的,严加拘拏治罪。其银钱照例没收入官,受害的人,准许其自首,免罪并免予追缴利息。

149.04

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人,若在本佐领或兄弟佐领之下指名扣发兵丁的钱粮、放印子钱的,佐领、骁骑校按流三千里的条例,枷号六十日,领催按近边充军的条例,枷号七十五日,都鞭一百。伙同放印子钱的,按为从杖一百徒三年的条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若不是在本佐领下放重利债、勒索兵丁钱粮,以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印子钱、长短钱扣取钱粮的,按诈欺官私取财律,计算所得的多余利息按窃盗罪论处,利银一律追缴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代属下兵丁指名扣发钱粮、担保借贷的,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鞭一百。以粮米抵押借债的人,按违制律鞭一百。自行出首的,免其治罪,所欠的债目也免予追讨。失于查察的该管文武各官,都交部分别议处。八旗佐领每月仍要出具是否有放债之人的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加具印结呈报都统查核。

149.05

监临官吏在所辖地方内放债、典当财物的,即使没有超过禁限多收利息,也要按其所得的月息,比照将自己货物散卖给辖下百姓、多收价钱利息的情形,计算赃款按不枉法罪论处;若是强行放贷的,按枉法罪论处。不枉法各案的行为人,折半定罪,依律减一等问罪。所得的利银照数追缴入官。至于违禁取利的,按所得月息的全部数额计算,按不枉法罪论处;强行放贷的,按枉法罪论处,并将所得的银两追出,超过合法利息的部分归还债主,其余的没收入官。

149.06

内地百姓一律不准与土司等交往、借贷,如有违反的,将放债的百姓按偷越番境的条例加等定罪,借债的土苗与之同罪。

149.07

内地不法汉人潜入广东黎族地区放债盘剥的,不论数额多少,都按私通土苗的条例,除实犯死罪的以外,一律发配边远充军,所放的债不必追偿。

『律』150.00 费用,受寄财产

凡是接受他人寄存的财物牲畜而擅自动用花费的,按坐赃罪论处,减一等[最重杖九十,徒二年半];谎称财物死亡遗失的,按窃盗罪论处,减一等[最重杖一百,徒三年,免于刺字],并追缴财物归还原主。若因水灾、火灾、盗贼而损失,或牲畜病死有明显迹象的,不予追究[若接受寄存的财物牲畜而隐匿不承认的,依诓骗律论处;若将产业转寄他人名下而被出卖遗失的,另有诡寄盗卖的专条]。

条例

150.01

亲属之间动用花费所寄存的财物,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可以互相容隐。亲属之间只追缴财物归还原主,不定罪。小功亲属减三等,缌麻亲属减二等,无服的亲属减一等,都追缴财物归还原主。

150.02

凡是当铺商人收当的货物,若是自己失火烧毁的,按值十当五的比例,照原典当价值计算,作为赔偿标准数。因邻家失火延烧的,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后,照数赔偿。至于米、麦、豆、棉花等粗重之物,典当满一年的,一律按三成计算,照原典当价值赔还十分之三。因邻家失火延烧的,减去原典当价值的二分,以剩下八分之数再赔还十分之三,

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饬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堩于一月内给主具领。其未被焚烧及搬出各物,仍听当主、染主照号取赎。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火时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值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追出原物给主。若祇以自己失火为邻火延烧,希图短赔价值者,即计其短赔之值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如典商、染铺及店伙人等图盗货物,或先有亏短因而放火故烧者,即照放火故烧自己房屋盗取财物及凶徒图财放火故烧人房屋各本律例,从重问拟。

150.03

典铺被窃,无论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金银珠玉、铜铁铅锡各货,概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如系被劫,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五钱。堩扣除失事日以前应得利息。如赔还之后起获原赃,即给与典主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行取赎。染铺被窃,照地方官估报赃数,酌赔十分之五[按与失火同]如系被劫,酌赔十分之三[按与邻火延烧同]堩令于一月内给主收领。如赔赃之后起获原赃,给与该铺具领,由地方官出示晓谕,令原主归还所得赔赃之资,将原物领回,仍查明已染未染,分别付给染价。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事后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值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若祇以窃报,强希图短赔价值者,即计其短赔之值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

『律』151.00,得遗失物。

1.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还官]私物减[坐赃]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

2。若于官私杝内掘得埋藏[无主]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非民间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户律

市廛

『律』152.00,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籍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条例

152.01

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

译并不扣除利息。至于染坊被焚烧的,应立即开列清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价。若是自己失火的,责令照估价赔还十分之五;因邻家失火延烧的,责令赔还十分之三,并在一个月内交还给货主具领。其未被焚烧以及搬出的各物,仍听凭当主、染主按号取赎。倘若奸商店伙人等,在失火时有贪图利益隐匿财物、乘机盗卖等弊端,就按所隐匿的财物,以所值银两数计算赃款,按窃盗罪论处,追出原物交还货主。若只是把自己失火说成是邻家失火延烧,企图少赔价值的,就以其少赔的价值计算为赃,按窃盗从犯论处,分别治罪。如典商、染坊以及店伙人等图谋盗窃货物,或先有亏空短缺因而放火故意烧毁的,就按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盗取财物、以及凶徒图财放火故意烧毁他人房屋的各条本律例,从重定罪。

150.03

当铺被盗窃,不论是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金银珠玉、铜铁铅锡等各类货物,一律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若是被抢劫的,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五钱,并扣除失窃之日以前应得的利息。若赔还之后又起获了原来的赃物,就交给当铺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来取赎。染坊被盗窃的,按地方官估报的赃物数额,酌情赔偿十分之五[与失火的情形相同];若是被抢劫的,酌情赔偿十分之三[与邻火延烧的情形相同],并令在一个月内交给货主领取。若赔偿赃款之后又起获原来的赃物,交给该染坊具领,由地方官出示晓谕,令原主归还所得的赔款,领回原物,并仍要查明是否已经染色,分别支付染色的工价。倘若奸商店伙人等,在失窃后有贪图利益隐匿财物、乘机盗卖等弊端,就按所隐匿的财物,以所值银两数计算赃款,按窃盗罪论处。若只是以失窃谎报,企图少赔价值的,就以其少赔的价值计算为赃,按窃盗从犯论处,分别治罪。

『律』151.00 得遗失物

1. 凡是拾得遗失的财物,限五日之内送交官府。若是官府的财物,全数归还官府;若是私人的财物,张榜召人认领,其中一半给拾得人作为奖赏,一半归还给失主。若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全部给拾得人。若超过五日期限不送交官府的,若是官物,按坐赃罪论处[最重杖一百,徒三年,追缴财物归还官府];若是私物,按坐赃罪减二等,该财物一半没收入官,一半给失主[若没有失主,全部没收入官]。

2. 若在官地、私地内挖掘到埋藏的无主财物的,都听凭其收取使用。若是古代器物、钟鼎、符印等不寻常的物品[不是民间应当拥有的],限三十日内送交官府,违反的杖八十,该物品没收入官。

户律 市廛

『律』152.00 私充牙行埠头

凡是城市乡村各类牙行以及船只的埠头,都要挑选有产业作抵的人户充任,由官府发给印信文簿,登记每月往来的客商船户的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到官府查验核对来历货物。若不经官府挑选而私自充任的,杖六十,所得的牙钱没收入官。官牙、埠头容留隐瞒的,笞五十,一并革除。

条例

152.01

凡是客店每月置备店簿一本,京城内的到兵马司,外地的到有关衙署盖印画押。每日登记到店客商的姓名、人数、起程的月日,各自到相关衙门查验核对。若有客商病死,遗留的财物又没有家人亲属的,由官府清点数

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

152.02

旗民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人台送,不许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台,分外多取雇值。如有恃强搀夺,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3

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扥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议处。

152.04

京城一切无帖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5

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踞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查拏,照牙行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152.06

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觉察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律』153.00市司评物价。

1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刺。

2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增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查律坐罪]

条例

153.01

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户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贩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户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得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俱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153.02

京城麤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外,若讯无回漕情事,实系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者,一石以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译目,移文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的正妻前来认领,发给归还。一年之后无人认领的,没收入官。

152.02

旗人、民人遇有丧葬之事,听凭本家自便,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自划分地界、霸占抬扛,格外多收雇价。如有仗势强行争夺,不容本家自己雇人的,立即拘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3

凡是在京城的各牙行领帖开业的,照五年编审的条例清查换帖。若有恶棍冒名顶替、结伙充任,巧立名目,霸占开设总行,逼迫商人不许另投他行,拖欠客商本钱,长期霸占拖累商人的,定罪枷号一个月,发配附近充军。地方官串通徇私放纵的,一并议处。

152.04

京城一切没有领帖的铺户,如有私自划分地界,不许别人在附近开张,以及议定地界价钱多少才准许顶替接手;以及贩卖酒类等货物的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占揽运,不许他人揽运,违禁把持的,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5

各处关口地方,若有地痞恶棍等人,开设写船、保载等行,合伙结党充任,盘踞把持,遇有重载货物,需雇小船起剥转运时,擅自仗势代为承揽,勒索使用费,以致扰累客商的,该管地方官查拏,按牙行、无籍之徒用强拦截客货的条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152.06

各衙门的胥吏差役有更改姓名、兼任牙行的,按更名重役的条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拖累商人久候的,按恶棍冒名顶替、结伙霸占开设总行的条例,枷号一个月,发配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觉察以及有意徇私放纵的,交部分别议处,受贿故意放纵的按枉法从重论罪。

『律』153.00 市司评物价

1. 凡是各类货物牙行中人评估物价时,或将贵的说成贱的,或将贱的说成贵的,使价格不公平的,计算所增减的价钱,按坐赃罪论处[一两以下笞二十,最重杖一百,徒三年];若中饱私囊的,按窃盗罪论处[依律定罪],免于刺字。

2. 为犯罪之人估算赃物价值不真实,以致罪罚轻重有出入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尚未判决执行的,减一等];受贿的[收受犯罪人的财物而估价从轻,收受事主的财物而估价从重的]计算赃款按枉法罪从重论处[无官俸的,依律定罪]。

条例

153.01

五城平价出售粮米时,若有贩卖收购官米十石以下的,将贩卖的人在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购的铺户按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出售。若达到十石以上的,贩卖的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户杖九十。若所得的余利计算赃款重于本罪的,按赃款定罪。各铺户所存的米麦杂粮等,每种不得超过一百六十石,超过数目囤积居奇的,按违制律治罪[若不是囤积居奇,而是正常流通出售的,不论米石多少,都听其自便,不受一百六十石定额的限制];其收购各仓库的土米、黑豆不在此例之内。

153.02

京城的粗米一律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自运出城的,除审明有转卖回漕的情事,即按回漕的定例办理外,若审明没有转卖回漕的情事,确实只是为了买回自家食用或转卖牟利的,一石以内的按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的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的发配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的枷号三个月,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于乡民有进城购买细米食用

至乡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逾额贩运照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个月发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门兵丁失于觉察者,如运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罪应拟军,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153.03

滨临水次各铺户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堩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查,傥仍有收存麤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堩起米入官。

『律』154.00,把持行市。

1。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2.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

3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条例

154.01

凡外国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扥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以违制论,照前枷号。

154.02

甘肃西08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员,官关防督查,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154.03

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

154.04

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译的,一石以内的准其出城,一石以上的立即严禁,若有超额贩运的按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达到一百石以上的,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的枷号三个月,发配边远充军,米石变价没收入官。各城门的兵丁失于觉察的,若运米本犯所犯罪名仅止于徒刑、杖刑的,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所犯罪名应判充军的,兵丁杖一百。失察的官弁交部分别议处,知情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受贿的计算赃款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153.03

沿河水次各铺户向粮船购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不论购买米数多少,都要责令在次年南方漕粮北运之前三个月内,一律碾成细米,不准借故拖延。到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切实查验,倘若仍有存留粗米,查明确系旗丁转卖回漕米的,即照回漕的条例分别定罪。若尚未出售的存米不满六十石的,照回漕的条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达到六百石的,发配边远充军,并将米一律起获没收入官。

『律』154.00 把持行市

1. 凡买卖各种货物,买卖双方本不情愿成交,却被把持行市、独占其利,以及贩卖的人与牙行串通,共同使用奸计,卖出自己的货物时以贱作贵,买入别人的货物时以贵作贱的,杖八十。

2. 若看见别人交易买卖,在旁边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借以扰乱交易而从中取利的[虽然情节并非把持行市]笞四十。

3. 若已经获得利益财物,计算赃款重于杖八十、笞四十的,按窃盗罪论处,免于刺字[赃款较轻的,仍按本罪定罪]。

条例

154.01

凡是外国人朝贡到京城的,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携带不属于禁止之列的货物入馆,公平交易,染色制作布绢等物品的,立定期限交还。若赊购以及故意拖延、骗取勒索远方来人,以致到起程之日不能清还的,按诓骗律治罪,并在会同馆门前枷号一个月。若不依照期限,以及诱引远方来人潜入民宅私自交易的,私货一律没收入官,铺行人等按违制罪论处,照前枷号处分。

154.02

甘肃、陕西等地遇有番人夷人前来交易的,当地该管官司委派官员,加盖官印监督查验,听任其与军民人等公平交易。若势豪之家指使弟弟、儿子、侄子、家人等,将远人的好马奇货包揽收购,逼迫其减价,以贱价换取贵重之物,以及将一切货物牲畜强行收取,索要用钱才准许交易的,指使的人判处发配附近地方充军,听从指使的人比照指使者减一等治罪。委派的官员明知而不举报,串通分利的,参奏定罪。

154.03

各处客商聚集的地方,若牙行以及无籍之徒用强拦截客商货物的,不论有无诓骗赊欠货物,定罪都枷号一个月。若有诓骗赊欠货物的,仍追比赔足后处分。若追比年代久远,无从赔还,以致拖累客商致死的,发配附近充军。

154.04

凡是内务府人员、家人以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的家人,领取本钱做生意,霸占要地、关津,倚仗权势欺压,不许商民贸易的,一经查实,将倚势欺压的人拟判斩监候。若民人向王以下大臣、官员借贷银两,借其名义做生意,霸占要地、关津,仗势拖累地方的,也照此条例治罪。又,内务府人员、家人以及王以下大臣、官

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俱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俱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154.05

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吞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巡道稽查,逾限不给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扥延累商者,该巡道据实揭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154.06

粮船雇觅短纤,如有棍徒勒价,聚众攒殴等事,押运员弁拏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之犯俱问发近边充军,余俱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于河岸示众。

154.07

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值,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户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154.08

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律』155.00,私造斛斗秤尺。

1。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2。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

译员的家人,借主人名义倚仗权势垄断市利,挟制有司衙门,干预诉讼,肆意为非作歹的,若是主人派遣其去做的,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若是本犯私自去做的,按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的,都交给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的官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的,也都革职;不加查拏的该地方文武官员,交该部议处。

154.05

牙行侵吞拖欠、被控告追讨的案件,若审明是设计诓骗、侵吞入己的,按诓骗本律,计算赃款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的,判处流刑,追缴赃款交还货主。若是分散在客店牙行、并无侵吞中饱的,一千两以下的,照例勒令追缴,一年不能完清的,按拖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的,监禁严加追缴,一年不能完清的,在拖欠私债律的基础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的银两仍追缴交还货主。承办追缴的官员,按月造册呈报巡道稽查,超过期限不能交还的,巡道按册提比;若怠忽职守、拖延拖累商人的,该巡道据实揭发参奏,照事件迟延的条例议处;有意徇私放纵的,照徇情的条例,降二级调用;若有受贿故意放纵的,计算赃款从重,按枉法罪论处。

154.06

粮船雇请短工拉纤,若有恶棍勒索价钱、聚众殴打等事情的,押运的员弁将其拘拏交给地方官审明属实,将为首以及下手伤人的犯人都判处发配近边充军,其余的都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在河岸示众。

154.07

京城官地的井水,不许挑水的人把持多家,任意抬高价格争夺,以及将其当作世代产业私相买卖,违反的准许该住户呈报举首,将把持挑水的人按把持行市律治罪。

154.08

大小衙门公私所需的货物,务必照市场价格公平交易,不得纵容差役充当牙行私自取用。即使有差办公务,也必须秉公提取,不许借故索取。如有纵容差役、失于查察的,交部分别议处。差役按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拦截客货的条例,不论有无诓骗赊欠货物,一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若赃款达到三十五两的,按枉法赃论罪,所得的赃款私货分别归还货主、没收入官。

『律』155.00 私造斛斗秤尺

1. 凡是私造斛斗、秤、尺不准确,拿到市面上使用,以及将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作弊增减的,杖六十,工匠同罪。

2. 若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不合法度的,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

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3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印系私造]笞四十。

4.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增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增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查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译因未能校勘核对而出错的[比原设立的官吏工匠治罪减一等],知情不报的与犯罪者同罪。

其在市面上使用的斛斗秤尺虽然准确,但未经官府校勘加盖印记的[印记是私自制造的],打四十板。

如果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方颁降的斛斗秤尺,用来收支官物而使其不公平的[收纳时用增大的,支出时用减小的],打一百板。若按所增减的财物计算赃款超过[打一百板的处罚],则按坐赃罪论处。因此而把[所增减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按监守自盗罪论处[赃款不分首从,一并查律科断],工匠打八十板。监临官知情不予检举的,与犯罪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治罪,最重打一百板为限。

『律』156.00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chong

礼律

祭祀

『律』157.00祭享

1.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告示]不将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亦杖一百]

2。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豫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3。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4.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廋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5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条例

157.01

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157.02

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狱镇、海渎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律』158.00,毁大祀邱坛。

1.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2.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值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条例

158.01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158.02

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每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查,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律』159.00,致祭祀典神祇。

译刺绣纱罗;六品以下,只允许使用素纱罗。平民用纱绢。

175.06 鞍辔一律不许雕饰龙凤图纹。

175.07 器皿不许制作龙凤图纹。

175.08 伞盖,职官一品、二品用银葫芦顶,杏黄色罗面,红色里子;三品、四品用红葫芦顶,杏黄色罗面,红色里子,以上都是三层伞檐;五品用红葫芦顶,蓝色罗面,红色里子;六品以下、八品以上,只能用蓝绢,都是单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160.00,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律』161.00,亵渎神明。

1.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告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2.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条例

161.01

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俱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律』162.00,禁止师巫邪术。

1.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2。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3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条例

162.01

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历,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译层伞檐。雨伞一律用涂油绢制作,平民不得使用罗绢;凉伞允许使用油纸雨伞。

175.09 坟茔及石兽,职官一品坟茔用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坟茔用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坟茔用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可用石兽六个;四品坟茔用地六十步,五品坟茔用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四个;六品坟茔用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所记步数都是

162.02

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162.03

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拏者,照例议处。

162.04

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行销毁者,俱照违制律治罪。

162.05

各省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州县立赴搜讯,据实通禀,听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为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

162.06

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俱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无传习之经祇云无传习咒语则凡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卷者亦不以荒诞论矣收藏经卷何以又问军罪耶究竟此等经卷与下讽念之佛经有无分别记核]俱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宽免。如讯明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

162.07

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162.08

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查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礼律

仪制

『律』163.00,合和御药。

译从坟茔中心各数到边界;五品以上允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允许用碣,方趺圆首;平民坟茔用地九步,穿心十八步,只能用矿志(墓志)。

175.10 品官所用的服色、鞍辔等物品,除了官府应当使用的人家允许织造之外,其余私下为不应使用之家制造的,工匠依律治罪。

175.11 军民、僧道人等的服饰器用都有固定规制,若日常便服僭越使用锦、绮、纻丝、

1.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2。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条例

163.01

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律』164.00,乘舆服御物。

1.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2。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3。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律』165.00,收藏禁书。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律』166.00,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律』167.00,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豫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律』168.00失仪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

不纠者罪同

条例

168.01

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晖,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168.02

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步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叫、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

译绫、罗等彩绣物品,器物使用戗金、描金工艺,酒器全套使用金银的(说"全用"是指若只用一件则不禁止),以及用大红销金制作帐幔被褥之类的,妇女僭越穿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说"金宝"是指只用金饰而无珠宝的不禁止),以及用珍珠缘缀衣服鞋履,以及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物件的,一经查出都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一并追缴入官(妇女的罪责由家长

系官俱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律』169.00,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律』170.00,朝见留难。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171.00上书陈言。

1。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2。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3。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4。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5若称诉07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条例

171.01

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律』172.00,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律』173.00,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条例

173.01

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俱免议。

173.02

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击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揭报者,俱交部照律议处。

173.03

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译承担)。奴仆、优伶、皂隶准许使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余纺丝、绢绸、缎、纱、绫罗以及各样细皮,一律不许使用;长随也按照奴仆的服式规定,违者照律治罪。

175.12 官吏军民人等,凡有服饰僭越使用黄色、紫色两种颜色,以及蟒龙、飞鱼、斗牛纹样,器皿僭越使用朱红、黄色,以及亲王专用礼制器物的,都比照僭用龙凤图纹之律判处,服饰器皿

173.04

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173.05

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173.06

属员与上司亲戚小侄有乘便夤绿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堩照不应重罪,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查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缘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律』174.00,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傲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知县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条例

174.01

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如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律』175.00,服舍违式。

1。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

2。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

3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4。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条例

175.01

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俱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镶,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绿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俱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镶,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鸡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

译追缴没收入官。

175.13 凡官民人等使用线缨的,笞五十。

175.14 黄色、秋香色的五爪龙缎、立龙缎团补服,以及四爪暗蟒的四团补、八团补缎纱,官民都不许穿用。若大臣官员有皇帝特别赏赐的五爪龙衣服以及缎匹,不论颜色花样,都允许穿用。若是颁赐的五爪龙缎,须挑去一爪之后再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的,是官员的革职,是平民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鹭鸾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帽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20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乌角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练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俱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俱用妆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历、笔帖式,按察司经历、照磨等官补服,各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175.02

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175.03

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兽面铜镮。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兽面摆锡镮。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黑油铁镮。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175.04

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镮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175.05

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175.06

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175.07

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175.08

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里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175.09

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十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止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矿志。

译失察的官员交部议处,衣服没收入官。

175.15 凡平时所戴的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都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以及一品大臣,都用珊瑚顶;辅国将军以及二品官,都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以及三品官,都用蓝宝石顶以及蓝色明玻璃顶;奉恩将军以及四品官,都用青金石顶以及蓝色涅玻璃顶;五品官用水

175.10

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175.11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不禁]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俱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皂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缎纱绫罗及各样细皮俱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175.12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175.13

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175.14

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俱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175.15

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俱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俱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俱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璃,奉恩将军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璃,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璃,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璃,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俱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

译晶顶以及白色明玻璃顶;六品官用砗磲顶以及白色涅玻璃顶;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官员与九品相同;候补、候选官员与现任官员相同;凡九品的读祝官、赞礼官、鸣赞官、序班官,都用八品的起花金顶;进士、举人(原文至此中断)……

、贡生俱用金顶,生员、监生俱用银顶。

175.16

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黑镶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俱用黑顶红镶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俱戴大红。无论油帽、毡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175.17

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译贡生都用金顶,生员、监生都用银顶。

文武官员使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雨帽,三品也准用大红雨帽外,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黑镶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的人员都用黑顶红镶边雨帽。内廷当差的官员仍照旧例,不论品级,雨帽都戴大红的。不论油帽、毡帽,若一律僭越使用者,照违制论处。

在籍候选的吏员如有僭越穿着补服去干谒地方官的,照违制律治罪。

『律』176.00,僧道拜父母。

1.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2。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杖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177.00,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条例

177.01

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揭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律』178.00:术七,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条例

178.01

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律』179.00,匿父母夫丧。

1.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顶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2。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3。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4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5,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条例

179.01

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提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179.02

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179.03

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俱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俱不许应试。

译『律』176.00,僧道拜父母。

1.凡是僧尼道士女冠,都要令其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也包括在内],服丧等级[指斩衰、期功、缌麻之类]都与常人相同,违反的杖一百,勒令还俗。

2.若僧道所穿衣服,只准用绸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反的杖五十,勒令还俗,衣服没收入官。但袈裟道服不在此禁限之内。

『律』177.00,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星二十八宿之类]显现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晕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员失于占测、未及时奏闻的,杖六十。

条例

177.01

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测,如有变异,写明揭帖呈报堂上官,应当奏闻的,随即具奏。

『律』178.00:术七,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在大小文武官员家中妄言[国家]祸福,违反的杖一百。但依经书推算星命、卜卦占课的,不在此禁限之内。

条例

178.01

学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动蛊惑百姓的,依律治罪。

『律』179.00,匿父母夫丧。

1.凡听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丈夫去世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杖六十、徒一年。若丧期未满,就脱下丧服恢复吉服,忘记哀痛作乐及参加宴席的,杖八十。若听闻期亲尊长去世,隐匿不举哀的,也杖八十。若丧期未满就脱丧服恢复吉服的,杖六十。

2.若官吏父母去世,本应丁忧守制,却谎称是祖父母、伯叔姑、兄姊去世而不丁忧的,杖一百,罢职罢役,不再叙用[若父母尚在世]并无丧事却谎称有丧,或[父母已去世很久]是旧丧却谎称是新丧的,与不丁忧同罪。有意图逃避丁忧的,从重论处。

3.若丧期未满,就冒着服丧之名出仕为官的,杖八十[也要罢职]。

4.该管官司知情而放任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5.若在远方做官,丁忧以听闻丧讯的月日为起算之日;若被夺情起复的,不受此律限制。

条例

179.01

内外官员按例应当守制的,在京的经由该部具题,发给执照;在外的经由该省巡抚照例咨报回籍守制。京官须取具同乡官员的印结,外官须取具原籍地方官的印甘各结。凡应为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以及所继父母守制的,须写明呈报。如有欺诈冒充的,依律例治罪。都以听闻丧讯的月日为起算之日,不计闰月,共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确实没有事故,却仍在家中拖延不出的,交该部照例议处。

179.02

官吏丁忧,除公罪不予追究外,其所犯赃罪及涉及官府钱粮的,依例追究审问。

179.03

凡内外大小官员,遇到父亲的生母去世,而父亲已先去世,又没有父亲的同母伯叔及父亲同母伯父之子的,准其回籍治丧。其本人出继给他人为后嗣的,遇到本生父母去世,令其回籍守制,除去路程时间外,都限定一年,期满咨报吏部赴任补缺。若隐匿丧事不报,或没有丧事却谎称有丧、旧丧谎称新丧以图逃避的,革职。若文武生员童生及举人贡生监生,遇到祖母及本生父母

有隐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179.04

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步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俱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律』180.00,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条例

180.01

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堩不拘历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查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得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律』181.00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

1.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2。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条例

181.01

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181.02严禁丧葬演戏

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律』182.00,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乡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乡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

条例

182.01

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

译去世,按例应当治丧及守制的,一年之内都不许参加考试。有隐匿不报、蒙混求取功名的,事发后依隐匿丧事律治罪。至于月课等考试,与功名录取无关的,不受此例限制。

179.04

凡官员出继给他人为后嗣的,在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应将本生三代姓氏及存亡情况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若有出仕之后才出继归宗的,即令该员取具本旗原籍的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倘若有临时先谋划出继归宗,预先为隐匿丧事、留恋官位做打算的,一经发觉,将该官照隐匿丧事之例革职,原先出具保结的旗籍各官,一并不准免罪、交该部照例议处。其附和出具保结的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律』180.00,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以上,及患重病,别无其他子孙可以侍奉照料,而抛弃亲人赴任的,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要求归家侍奉的,都杖八十[抛弃亲人的令其归家赡养,等亲人去世服丧期满,降级录用;请求归家的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犯了死罪,正被囚禁,而设宴作乐的,罪也与此相同[设宴不必是本家所设,包括在别家参加宴会在内]。

条例

180.01

凡应补应选的官员,若有亲人年老、情愿留家终养的,在本省起文之时即向该地方官呈报,转报咨部,准其在原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满七十以上,家中没有其他子孙的,或有兄弟而患重病不能侍养的,以及母亲年老虽有兄弟但是同父异母的,若其父母年满八十以上,即使家中有其他子孙,情愿请求终养的,或出仕之后兄弟突然遭遇变故,无人奉养的,或继父母已经去世,本生父母年老患病,情愿请求终养的,都不受任职满三年的限制。该督抚查明该员的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也无过失,取具印结,具题奏请,即可准其回籍终养。等亲人去世服丧期满之日,该督抚发给咨文,赴部选补。如有捏报、借他人名义规避的,一经发觉,将呈请终养的官员按律治罪,并将出具保结的各官一并参处。

『律』181.00,丧葬[官员和百姓都是三个月而葬]。

1.凡有[无论尊卑]丧事的人家,都必须依礼在规定期限内安葬。若被风水之说迷惑,或托故将棺材停放在家中,经年累月暴露不葬的,杖八十[若抛弃毁坏尸体的,另有本律论处]。若听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火化或抛入水中的,杖一百,卑幼从命的减二等。若死在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火化的,听凭其便。

2.若居丧之家,设斋做法事,若男女混杂[所重视的正在此处]、饮酒吃肉的,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勒令还俗。

条例

181.01

旗人及百姓的丧葬,一概不许火化。除边远贫困之人不能将灵柩运回原籍、不得已携带骨灰归葬的,姑且听任不禁外,其余若有违犯的,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的,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181.02,严禁丧葬演戏。

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众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的,该地方官应严加禁止,违反的照违制律治罪。

『律』182.00,乡饮酒礼。

凡乡党按年齿排序,以及乡饮酒礼,都已有定式,违反

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182.02

乡饮坐叙,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F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兵律

宫卫

『律』183.00,太庙门擅入。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律』184.00,宫殿门擅入。

1。凡擅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官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2。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

3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四十。

4.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官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门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5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通指官与军言,余条准此]

条例

184.01

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金刃之物未经带出者,枷号一年,满日责四十板,罚当下贱差使;如遗失零星物件,交总管责四十板,仍在本处当差。

184.02

绣漪桥以北昆明湖内,除官民人等擅入游玩及故纵失察之官军,照擅入紫禁城禁苑律分别治罪外,如有溺毙人命,即将本段堆拨值班弁兵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左右;附近二所堆拨值班弁兵杖八十,枷号二十日。若赴溺之人被弁兵实时拏获,或于溺水时捞救得生,弁兵免其治罪,将赴溺之人严行审讯,仅止因贫、因病并无别故,枷号半年,杖一百,发往伊犁当差;如另有重情,仍各依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律』185.00,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1。凡宫禁宿卫及紫禁城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员各加一等。

2。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应直不直之罪,官员加等]

3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译的笞五十[乡党叙齿,是就平时行走坐立而言;乡饮酒礼,是就聚会宴饮礼仪而言]。

条例

182.01

乡党按年齿排序,士农工商各色人等,平日相见及岁时宴会,作揖行礼时,年幼者先行礼。座位排列,年长者坐上位。如佃户见田主,不论年齿排序,一律按以少事长之礼行事。若是亲属,不论是否为主佃关系,只行亲属之礼。

182.02

乡饮排座次,年高有德者坐上位,年高但德行浅薄者一并排入,按次序按年齿排列。其中有曾经违法犯罪的人,排在外座,不许逾越紊乱。正席若有违犯的,照违制论处。主持宴席的人若不加分辨,导致好坏混杂,或经察知,或在座之人告发的,依律治罪。

兵律

宫卫

『律』183.00,太庙门擅入。

凡[无故]擅自进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的,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只要到了门口];未跨过门槛的,各减一等。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

『律』184.00,宫殿门擅入。

1.凡擅自进入紫禁城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神武门及禁苑的,各杖一百。擅自进入宫殿门的,杖六十、徒一年。擅自进入御膳所及皇帝所在之处的,绞[监候];未跨过门槛的,各减一等[称"御"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都一样]。

2.若没有门籍,冒用[他人]名籍进入的[包括已入未过门槛的],罪也一样。

3.其中应当进入宫殿值宿之人,未按门籍登记而进入,或该下班时却擅自进入,以及轮值日期未到[即使应当值班但轮次未到而越次]却擅自留宿的,各笞四十。

4.若不是当值宿卫、应当值日携带兵器之人,只要携带兵刃进入宫殿门内的,绞[监候][没说未入门限,是因为必须进入门内才算犯罪];进入紫禁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

5.门官及宿卫官军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死罪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官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兵丁再减一等,并且以值日者定罪[通指官员与兵丁而言,其余各条以此为准]。

条例

184.01

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失兵刃之类的物品未曾带出的,枷号一年,期满责打四十板,罚做贱役差使;如遗失零星物件的,交总管责打四十板,仍在本处当差。

184.02

绣漪桥以北昆明湖内,除官民人等擅自进入游玩以及故意放纵、失察的官兵,照擅入紫禁城禁苑律分别治罪外,如有溺水身亡的,即将该段值班的堆拨弁兵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左右;附近二所值班的堆拨弁兵杖八十,枷号二十日。若落水之人被弁兵及时拏获,或在溺水时被捞救活命的,弁兵可免治罪,将落水之人严加审讯,若仅是因为贫困、患病并无其他缘故,枷号半年,杖一百,发往伊犁当差;如另有重情节,仍各依本律例,从重者论处。

『律』185.00,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1.凡宫禁宿卫及紫禁城皇城门守卫人,应当值班而不值班的,笞四十。以应当宿卫守卫之人[下班之人]私自代替及被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是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被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员各加一

『律』186.00,从驾稽违。

1凡[巡幸]应[扈]从车驾之人违[原定之]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职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职官,绞[监候]

3亲管头目故纵[不到先回在逃]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条例

186.01

凡八旗正身随车驾行而脱逃者,发黑龙江等处当差。官马盘费,照数追缴。

『律』187.00,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旁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非侍卫导从]无故于上直行及辄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门龙亭仪仗已设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断]

条例

187.01

凡至下马牌,不下而竟过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范者,笞四十。

187.02

凡遇祭祀日期,随圣驾前引后护之大臣及侍卫,并有执事官员、拜唐阿等,于午门外骑马前去时,头等大臣令跟役三人,二等大臣令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卫官员及拜唐阿等,俱令跟役一人骑马行走。其无执事人等,俱不许骑马。如有多带跟役前行,无执事官员人等妄乱行走者,除即行赶逐外,仍将多带跟役行走,并不应行走官员指名参奏,照违制律治罪。

『律』188.00,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当班]工匠[辨验货物各]行人[役]差拨赴内府及内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己]名[关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律』189.00,宫殿造作罢,不出。

宫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报[所入之处]门官及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姓名]视[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候]监工及提调内监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原入名数短少,就便搜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190.00,辄出入宫殿门。

1凡应出宫殿[如差遗给假等项]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应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官殿者,各杖一百[昼禁]

2。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3。若于宫殿门,虽有籍[应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夜]入者,加二等。

译等。

2.若在值班时逃跑的,罪也一样[应值不值之罪,官员加等]。

3.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再减一等,直接负责的头目知情而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有原因而向所管上级报告的,不予治罪。

『律』186.00,从驾稽违。

1.凡[巡幸]应当扈从车驾之人,违反[原定]期限没到,以及跟随后先行返回的,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员有犯的,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若随车驾而后逃跑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官员,绞[监候]。

3.直接负责的头目故意放纵[没到、先回、逃跑]的,各与犯人同罪[死罪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条例

186.01

凡八旗正身随车驾而脱逃的,发配黑龙江等处当差。官府发给的马匹盘费,照数追缴。

『律』187.00,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兵引导护从车驾出入外,许在东西两旁行走,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非侍卫引导护从]无故在御道上直行,以及擅自越过御桥的,杖八十。若在宫殿中直行御道的,杖一百。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若在御道上横穿而过,属于一时经过的,不在禁限之内[在外衙门龙亭仪仗已经设置而直行的,也依照此律论处]。

条例

187.01

凡到了下马牌处,不下马而径直经过的,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范的,笞四十。

187.02

凡遇祭祀日期,随皇帝车驾前引后护的大臣及侍卫,以及有执事的官员、拜唐阿等,在午门外骑马前去时,头等大臣准跟役三人,二等大臣准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卫官员及拜唐阿等,都准跟役一人骑马随行。其无执事之人,都不许骑马。如有多带跟役随行,无执事的官员人等胡乱行走的,除即行驱逐外,仍将多带跟役随行以及不应随行的官员指名参奏,照违制律治罪。

『律』188.00,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各色[当班]工匠[检验货物的各]行人[役],被差派前往内府及内库工作的,若不亲自持牌进入应役,雇人冒用[自己]名字[持牌]私自代替的,以及被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的钱没收入官。

『律』189.00,宫殿造作罢,不出。

宫殿内造作场所[管事官员]应将工匠姓名报送[所进之处]门官及守卫官,在所进门口逐一核对[姓名]、察看[相貌]后放入工作。到申时,仍须核对相貌,照数点验放出。其中不能点验放出的,绞[监候]。监工及提调内监、门官、守卫官军点验时,如原进人数短少,就地搜捕,随即奏闻。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死罪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190.00,辄出入宫殿门。

1.凡应出宫殿[如被差遣、给假等事]而门籍已经除名,却擅自逗留不出,以及[应当入值之人]被弹劾,已有公文禁止,门籍虽未除名,却擅自进入宫殿的,各杖一百[白天禁令]。

2.若宿卫之人已被奏劾的,其所属官

若[夜]持仗入殿门者,绞[监候][入宫门亦坐此夜禁,比昼加谨]

『律』191.00,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监并奉御内使遇出外,各[守]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门]簿上印记姓名[及牌面]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搜检沿身,别无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搜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有]搜出应干杂药,就令[带药之人]自吃。若[有出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发附近]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带]进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其直日守]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内使例不拟充军,惟此须依本律]

『律』192.00,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24石者绞[监候]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须箭石可及乃坐之,若远不能及者勿论]但伤人者斩[监候][则杀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伤外人者不用此律]

『律』193.00,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辄[暂]离[应直]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经宿之离]杖六十。官员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律』194.00,禁经断人充宿卫。

1。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论亲属][所司]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本犯异居]亲属人等,并一应[有犯笞杖曾]经[同决]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宫禁]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者斩[监候]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斩监候并究嘱托人]

2。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人]奉有特旨,选充曾经[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选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195.00冲突仪仗[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也]

1.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2.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

3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守卫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内者[守卫人]杖一百[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条例

195.01

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译署应先收缴其兵器,违反的罪也一样。

3.若在宫殿门,即使有门籍[应当值班],到了夜间都不得出入。若入内的,杖一百;出去的,杖八十。没有门籍[夜间]进入的,加二等。若[夜间]携带兵器进入殿门的,绞[监候][进入宫门也以此夜禁论罪,比白天从严]。

『律』191.00,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监及奉御内使外出,各[守]门官必须收留其人,本人身上携带的关防牌面须在[门]簿上登记姓名[及牌面]字号,写明白,附写前往某处办理何事。门官与守卫官兵应搜检其随身之物,确认没有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行;返回时,也要一体搜检、发给牌子入内,以便逐月查考出外次数。若搜出应服食的药物,就令[携药之人]自己服下。若[出入时]不服从搜检的,杖一百[发配附近]充军。若不是奉旨、私自将兵器带入紫禁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带入宫殿门内的,绞[监候][该值班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的,与犯人同罪;死罪减一等,内使按例不判充军,只有此条须依本律]。

『律』192.00,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石头的,绞[监候];向太社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须箭石能够到达才治罪,若太远够不到的不论罪]。但凡伤及他人的,斩[监候][则可知杀人者的罪;若箭石够不到而伤及外人的,不适用此律]。

『律』193.00,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之人,兵器不得离身,违反的笞四十。擅自[暂时]离开[应值]职守之处的,笞五十;到别处留宿的[经宿离开],杖六十。官员各加一等。直接负责的头目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

『律』194.00,禁经断人充宿卫。

1.凡在京城犯罪被处以极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论亲属],[该管衙门]随即迁往别郡居住。其[本犯已分居的]亲属人等,以及一应[有笞杖罪]曾经[一同判决]处断之人,都不得选入担任近侍及[宫禁]宿卫、守卫皇城京城门禁。若[隐瞒前述情由]蒙混充当的,斩[监候]。该管官司若不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收受财物容许其充当的,同罪[斩监候,并追究嘱托之人]。

2.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之人]奉有特旨,选充时经过[具明缘由]覆奏,明立文案的[被选之人及有关官司],不受此限。

『律』195.00,冲突仪仗[凡车驾出行之处,前列的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地]。

1.凡车驾出行之处,除近侍及护驾宿卫官兵外,其余军民都须回避,冲入仪仗内的,绞[属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来不及回避的,听任其在道旁俯伏,等待车驾经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召,无故擅自进入仪仗内的,杖一百。掌管仪仗、护卫官兵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未察觉的减三等。

2.若有申诉冤情的,只准在仪仗之外俯伏聆听。若冲入仪仗之内,而所诉之事不实的,绞[属杂犯,准徒五年];所诉属实的,免罪。

3.军民之家放纵牲畜,若守卫不严,因而冲撞仪仗的,[守卫之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内的,[守卫之人]杖一百[放纵牲畜之家一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195.02

圣驾临幸地方,虽未陈设卤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诉者,照冲突仪仗例,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195.03

凡八旗兵丁,如有冲突仪仗者,在本营枷号一个月,满日同眷属俱发往各省驻防,交该将军都统等严加管束。本犯如三年无过,准挑给兵丁差使,不准拣选官职。其子孙不在此限。

『律』196.00,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律』197.00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监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条例

197.01

各衙门亲戚书吏人等游船演戏,夜半方归,擅叫禁门者,照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197.02

京城该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缒取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员弁疏于觉察,交部议处。

『律』198.00,门禁锁钥。

1.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2。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开闭者,绞[监候]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户律

军政

『律』199.00,擅调官军。

1.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实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果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将领属]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2。其暴兵卒至,欲夹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作]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难候申文待报]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兵剿]捕者,邻近官军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拨策应[其将领官并策应官]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官军[已奉调遣]不即发兵策应者[将领与邻近官]并与擅调发罪同[亦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文书内]非奉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除别职,或犯罪[奉文]取发,如[文内]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兼上数事]罪亦如之。

『律』200.00,申报军务。

译。

条例

195.01

皇帝出郊,若有冲突仪仗、妄行奏诉的,追究主使、教唆、捏写诉状之人,一律治罪,各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所奏情词,不论真假,一律不予受理。

195.02

皇帝临幸地方,即使尚未陈设卤簿仪仗,如有百姓呈状妄行控诉的,照冲突仪仗律,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

195.03

凡八旗兵丁,若有冲突仪仗的,在本营枷号一个月,期满同眷属一并发往各省驻防,交该将军都统等严加管束。本人若三年内无过错,准挑选补充兵丁差使,但不准挑选官职。其子孙不受此限。

『律』196.00,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等待遇,若有擅自进入的,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等待遇,擅自进入的,杖六十、徒一年。

『律』197.00,越城。

凡翻越皇城的,绞[监候];翻越京城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翻越各府州县镇城的,杖一百;翻越官府公廨墙垣的,杖八十;翻越但未过墙的,各减一等。若有意图逃避的,从重论处。

条例

197.01

各衙门亲戚书吏人等游船看戏,深夜才归,擅自叫开城门的,照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197.02

京城值班的兵丁如取用器物,不走马道,而图方便从城墙上缒下取物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弁疏于觉察的,交部议处。

『律』198.00,门禁锁钥。

1.凡各处城门应当关闭而误未上锁的,杖八十;不按规定时间擅自开关的,杖一百。京城门各加一等。若有紧急公务而在非规定时间开关的,不受此限。

2.若皇城门应当关闭而误未上锁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的,绞[监候]。若有旨意准许开关的,不予论罪。

户律

军政

『律』199.00,擅调官军。

1.凡将帅统领军马守卫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告草贼发生,应即差人探明缓急情况[确实属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等待降下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紧急警报,不先申报上司;即使已申报上司,不等回复,就擅自在所属地界调动军马,以及所属地界擅自征发军队的[将领所属],各杖一百,罢职,发配边远充军。

2.若敌兵突然到来,意图夹攻袭击城镇及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叛,或贼人有内应,事态紧急以及路程遥远[难以等候申文回复]的,可听任临机权变、迅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蔓延扩大,应当会合[兵力剿]捕的,邻近的官兵即使不是所属,也可以[行文]调拨策应[将领官与策应官],一并即时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立即调遣会合,或不立即申报上司,以及邻近官兵[已奉调遣]却不立即发兵策应的[将领与邻近官],都与擅调发兵同罪[也各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若上司及[统兵]大臣以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的[文书内],未经奉旨,不得擅自离开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调别职,或犯罪[奉文]被提取审问的,如[文内]没有

1。凡将领参随统兵官征进,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将领]随将捷音,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行兵部统兵官[又须将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实封御前[无少停留]

2。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统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听]从统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

3若有[贼党]来降之人[将领官]即便送赴统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监候][若无杀伤逼勒,止依吓骗律科]

『律』201.00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如闻属县及巡司等报]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行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律』202.00,漏泄军情大事。

1。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监候]

2。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3。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4.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202.0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202.02

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俱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查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慎,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查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查,如不行查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202.03

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译说明奉了圣旨,也不许擅自行动,违反的[兼指以上数事],罪也一样。

『律』200.00,申报军务。

1.凡将领跟随统兵官出征,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攻克平定之后,[将领]随即将捷报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呈兵部;统兵官[又须将战胜情形]另行具奏,实封呈送御前[不得稍有耽搁]。

2.若敌军人数众多,出没无常,如所领兵力不足,须速申报统兵官,添拨军马,设法剿捕。不及时飞报的[听]由统兵官酌情治罪[若因此贻误军机的,仍依常律论处]。

3.若有[贼党]前来投降之人,[将领官]应立即送交统兵官转达朝廷处置,若贪图投降之人的财物、因而将其杀伤,以及在中途逼迫其逃窜的,斩[监候][若无杀伤逼迫的,只依吓骗律论处]。

『律』201.00,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的府州[如听闻属县及巡司等报告],即差人申报督抚、布政司、按察司及本道,仍行文将军、提镇。守御的官员差人各申报督抚,仍行文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后,差人一方面行文兵部,一方面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的,杖一百,罢职不叙用。因而贻误军机的,斩[监候]。

『律』202.00,漏泄军情大事。

1.凡听闻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伐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等机密大事,而擅自泄露给敌人的,斩[监候]。

2.若边将报到朝廷的军情重事而泄露[以致传闻到敌人处]的,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两种犯人若有意泄露给敌人,按作奸细论处]。仍以最先传说的人为首犯,传播到的人为从犯,减一等。

3.若私自拆开官府文书印封查看的,杖六十。若事关军情重事的,以漏泄论处[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等]。

4.若近侍官员泄露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机密重要之事都算]给他人的,斩[监候];若是一般事情,杖一百,罢职不叙用。

条例

202.01

在京在外的军民人等与朝贡的外国人私自往来、投托拨置、因而导致机密事情泄露的,都发配近边充军;通事及伴送人,如是官员的一并革职。

202.02

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都须密封投递,本官亲自拆开收存,不得让吏胥经手。倘若密封章奏尚未上达,就已先行传播,以及缉拿的犯人闻风远逃等事,须查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当保密的事情并未密封,以及收受承办的衙门不谨慎处理,以致泄露的,将封发、收受、承办的官员一并查参,交部议处。如在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私自拆开偷看密封事件,以致泄露的,杖六十;情节重大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随时稽查,若不查参而由别处发觉的,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202.03

凡平常事件,即使不是密封的,只要是尚未经御览批发的本章,若被刊刻传播,一概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抄写刊刻图利的,将购买抄件的报房、出卖抄件的书办,一并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若有捏造谣言刊刻的,杖一

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查参者,堩交部,亦照例议处。

『律』203.00,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领但有[缺乏]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抚将军提镇,再差人转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应用]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须要随即[将所申事情]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边将于]各处[衙门]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不申奏以致临敌缺乏]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律』204.00,失误军事。

1凡临军征讨[有司]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若有征解]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迟,或下司征解不完,各坐所由]

2。若临敌[有司违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奉[上司]调遣[而逗遛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告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者,并斩[监候]

『律』205.00,从征违期。

1.凡官军[已承调遣]临当征讨[行师]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计日坐之]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仍选本户壮丁充补,令其出征。按此小注本于读法]

2.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误军机]三日不至者,斩[监候][统兵官竟行军法]若能立功赎罪者,从统兵官区处。

条例

20.501

凡官兵从征,无故起程违期者,官革职,兵杖一百,仍发出征在外违期者,官革职拏问,兵杖一百。将所俘获人口入官,出征处所兵丁藐视该管官,干犯号令,违法乱行者,将为首之人正法,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该管官仍交部议处。

『律』206.00军人替役。

1.凡军人[已遣]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旧着伍[仍发出征]若守御[城池]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非由雇倩]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2.若医

译百,流放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节,罪至徒罪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发配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的,该科道不查参的,也一并交部议处。

『律』203.00,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领若有[缺乏]取索军器钱粮等物的,须差人一方面申报布政司,一方面申报督抚将军提镇,再差人转行相关部门,并具[缺少应用物资]奏本,实封呈送御前。该公文若到该部,须随即[将所申报事情]奏闻处置,遣返送来公文之人。若拖延不即奏闻,以及[边将于]各处[衙门]不依规定申报的,都杖一百,罢职不叙用。若因此[没有及时申奏以致临敌时缺乏军需]贻误军机的,斩[监候]。

『律』204.00,失误军事。

1.凡遇军队出征讨伐,[有司]应当供给军器、军粮、草料的,若有征发解送、逾期不完成的,该管官吏各杖一百,罪责归于责任方[或是上司行文迟缓,或是下级征解不齐全,各按责任所在治罪]。

2.若临敌时[有司若违期不到而]缺乏物资,以及领兵官已经奉[上司]调遣[却逗留观望]不按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官告知会师日期而违限,因而贻误军机的,一并斩[监候]。

『律』205.00,从征违期。

1.凡官军[已受调遣]临出征讨伐,[行师]已定起程日期,而故意逗留不进的,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意自伤自残,或诈称患病以逃避征役的,各加一等[按日计算治罪],并罪止杖一百,仍须发往出征[若伤残到不堪出征的地步,仍选本户壮丁补充,令其出征。按此小注是本于读法的规定]。

2.若军队已抵临敌境,托故逾期,一日不到的,杖一百[不必等到贻误军机];三日不到的,斩[监候][统兵官可径行军法处置]。若能立功赎罪的,由统兵官酌情处置。

条例

205.01

凡官兵随征,无故起程逾期的,官员革职,兵丁杖一百;已在外地却逾期的,官员革职拏问,兵丁杖一百。将所俘获人口没收入官,出征地方的兵丁若藐视该管官、违抗军令、违法乱行的,将为首之人正法,从犯都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该管官仍交部议处。

『律』206.00,军人替役。

1.凡军人[已经派遣]不亲自出征,雇人冒名代替的,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仍要随原队伍出征[仍须发往出征]。若守卫城池的军人雇人冒名代替的,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的子孙、弟侄及同居的少壮亲属[非由雇请]自愿代替的,听凭其便。若确实有年老体弱、患病残疾[不堪出征守卫]的,向本管官司陈告,查验属实后免除军身。

2.若医……

(原文在此处中断)

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笞八十[庸医所得]雇工钱入官。

条例

206.01

凡兵丁不亲出征,以奴仆代替,及行间放拨瞭哨等处,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七十,奴仆入官。如打围放马及看守京城周围处所,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一百,奴仆免入官。

『律』207.00,主将不固守。

1.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斩[监候]若[官兵]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监候]若[主将懈于守备及哨望失于飞报不曾陷城失军止]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译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出征,却转雇庸医冒名顶替的[本人和顶替者]各打八十板子[庸医所得的]雇工钱没收入官。

条例

206.01

凡是兵丁不亲自出征,让奴仆代替,以及在军中放哨、瞭望等处所让奴仆代替的,责打士兵七十军棍,奴仆没收入官。如果是打猎、放马以及看守京城周围地方,让奴仆代替的,责打士兵一百军棍,奴仆免于没收入官。

『律』207.00,主将不固守。

1.凡是守边将帅被贼寇攻打围困城寨,不坚守固守,反而擅自弃城而去,以及[平时]守备设施不完备,被贼寇趁机袭击,因[此弃守无备]而使城寨失陷的,斩首[监候];如果[官兵]与贼寇逼近边境时,负责瞭望巡哨的人未能及时飞报军情,以致城池失陷、军队损失的,也斩首[监候];如果[主将疏于防备以及瞭望巡哨未能及时飞报,但未曾导致城池失陷、军队损失],只是被贼寇侵入境内,掳掠百姓的,杖打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2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监候]

条例

207.01

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拟议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掳数十人以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贼众入境掳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不曾掳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掳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掳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掳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侦探军役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贼杀掳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207.02

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斩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207.03

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媢嫉,推诿牵制,以致縻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堩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207.04

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堩按本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此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207.05

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207.06

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答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堩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207.07

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堩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

译旗档;如果掉队落后是有原因的、并非有心逃跑的,免于销除旗档。溃散的兵丁,一概不准收编入伍。该管的将弁明知情形而容隐、任由其冒领粮饷,或者该兵丁逃跑后改换姓名、蒙混进入军营领取粮饷的,除本犯治罪外,明知情形而容隐以及失于

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絻,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乡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着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堩,由刑部专案知照吏兵二部存记[按此指减一等、二等戴罪留营者]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军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祇准于本律军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按此指拟军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营者]

『律』208.00,纵军掳掠。

1。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杖一百罢职发附近充军,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

2.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因掳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斩[监候]为从杖一百[其掳掠伤人为从并不伤人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留任。

3。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4.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留任。

5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掳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条例

208.01

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208.02

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掳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掳掠人口律治罪。若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携带人口有亲属者,追出给还完聚;无亲属者,交地方官妥为抚恤。

译查察的该管将弁,都交部分别议处。

217.02

各地守御的兵丁如果有拐带粮饷、大米、马匹而逃跑的,计算赃物照普通百姓盗窃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果拐带同营的饷银,计算赃物照窃盗律加一等;所拐带的粮饷大米等项,仍要向

如有携带逆犯家属例应缘坐者,除该家属仍照例缘坐外,该官兵等讯明知系逆犯家属,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讯不知情及携带不应缘坐之逆犯家属,堩仍以携带逃失子女论。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之该管官、跟役之家长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察者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责发落。能自查出究办者,免议。若出征官兵于经过地方私自典买人口,堩照不应重律,系兵仗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失察各官照例减等议处。典买人口追出入官。

208.03

凡领兵王贝勒将军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抢掠子女财物者,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俱交部议处;系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参领以下官免议。若分兵征进,有犯前项罪名者,统兵将领及分管两翼官,并管领旗分官,俱交部议处。至于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系官交部议处;系护军、领催、兵丁鞭一百;系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系官交部分别议处。所管参领以下官员及营总,堩交部议处。其抢掠携带男妇人口,仍追出给还完聚。若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别经发觉者,该督抚一并议处。

『律』209.00,不操练军士。

1。凡各处[边方腹里]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2。若[守御]官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杖一百,追夺[诰敕]发边远充军。若[因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斩[监候]

条例

209.01

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在守哨处枷号一个月,发落。

『律』210.00,激娭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监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充军律奏请]

条例

210.01

凡刁恶之徒,聚众抗官,地方文武员弁即带领兵壮,迅往扑捉。如稍有迟延者,即照定例严议。其扑捉之时,该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应分别末减。如该犯等持仗抗拒,许文武官带同兵壮持械擒拏。若聚众之犯并未执有器械,文武官纵令兵壮杀伤者,严加议处。

210.02

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构讼,及借事罢考、罢市。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枭示,其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拟斩立决,其余从犯俱拟绞监候。

译该犯家属名下照数追赔。明知情形而收留的人,同罪。

217.03

旗丁不论是负责重运还是空船返回,如果有无故潜逃、中途弃船不顾的,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并在脸上刺"逃丁"二字。

217.04

凡驻防的兵丁逃走

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若遇此等案件,该督抚先将实在情形奏闻,严饬所属立拏正犯,速讯明确,分别究拟。如实系首恶通案渠魁,例应斩枭者,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将首犯于该地方即行正法,将犯事缘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贴城乡晓谕。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并差役诬拏平人,株连无干,滥行问拟者,严参治罪,该督抚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擒拏,及该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

『律』211.00,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敌人]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若出征]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追价入官仍科罪]

条例

211.01

凡披甲随围,将肥官马偷卖到家,交瘦马者,照窃盗例治罪。

211.02

民人出口私贩骟马,在三十匹以下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至四十匹,加枷号一个月;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加枷号两个月;五十匹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贩马匹入官。

『律』212.00,私卖军器。

凡军人[将自己]关给衣甲刀鎗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附近]充军。买者,笞四十[其间有]应禁[军器民间不宜私有而买]者,以私有论[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买]军器[不论应禁与否及所得]价钱,并入官。官军买者,勿论[卖者仍坐罪,追价入官]

条例

212.01

军人、军官私当关给衣甲、旗帜,应禁军器,照私卖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当之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杖七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结伙盘踞,加倍重利收当军器者,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军器当本,照例入官。其非应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将领各官,交部议处。

『律』213.00,毁弃军器。

1。凡将领关拨一应军器[出]征守[御]事讫停留不[收]回纳还官者[以事讫之日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2。若[将领征守事讫将军器]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监候]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弃毁遗误]各又减一等。并验[毁失之]数,追赔[还官]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条例

213.01

凡看守城池、仓库、街道等处兵丁,遗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译的,除按例上报兵部外,该驻防处所应写明逃人的年龄相貌,通知该犯本旗以及沿途有满洲兵丁驻扎的地方,以及附近省份,一并严加追拿。窝藏的人等以及失于查察的各官员,都照例追究治罪。

217.05

京城内外在伍的兵丁逃跑的,该

213.02

箭上不书姓名及书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律』214.00,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条例

214.01

官员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贸易等事,如有携带军器途中防护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该差遣衙门及该地方官印票,注明所带件数,以备出城沿途照验。仍知会所到地方,限一月缴销。如隐匿原票不缴者,照违令律治罪。

214.02

苗猓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人等知而不报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议处。

214.03

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鎗,违者照例治罪。

214.04

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驱逐猛兽,并甘肃兰州等府属与番回错处毗连各居民及滨海地方,应需鸟鎗守御者,务须报明该地方官,详查明确实在必需,准其仍照营兵鸟鎗尺寸制造,上刻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查点。如有不报官私造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私藏者,杖九十,枷号一个月,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地保失察私造者,杖一百,革役;如系知情故纵,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如兵丁有借查鸟鎗名色扰民者,该管官一并议罪。至私造私藏竹铳及失察故纵之地保,俱照鸟鎗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亦照鸟鎗例议处。

214.05

内地奸民在产硝黄地方私行煎穵,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

214.06

内地人民窝囤兴贩硫黄,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杖一百,流三千里。百斤以上发近边充军。若甫经窝囤,尚未兴贩,减兴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硝黄入官。邻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杖八十。挑夫、船户知情不首,减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赃与犯同罪,赃重以枉法从重论。首报人免罪,仍照硝黄入官价值,向本犯另追给赏。

译营应立即通报各标、协、营一并查拿,限定一百日期限,切实严加缉拿,务必要抓获。如果是自己知道畏惧悔悟而在限期内主动投回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再入伍。如果是被缉获或者逾期才投回的,除枷责、不准入伍外,都照例刺字

如合成灰药卖与盐徒,不问斤数多寡,发近边充军。其本省银匠、药浦、染房需用硝黄,每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买完缴销,违者以私囤论。

214.07

凡民间如有私制藤牌者,杖一百。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照失察私藏鸟鎗例议处。

214.08

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及台鎗者,不论官员军民人等,及铸造匠役,一并处斩,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家产入官。铸造处所邻佑房主里长等,知情不首者,俱拟绞监候。专管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及该督抚提镇,俱交该部议处。其私藏炮位及台鎗之犯,除讯有不法重情,仍照各律例从复位拟外,如讯无别情,仅止私藏者,即于私铸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别议处。

214.09

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止准售卖花爆,不准售卖火药。如违例售卖火药,数不足十斤者,笞五十;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应需硝黄,如不由官行官店承买者,照私囤例治罪。

214.10

四川、云南、贵州所产黑铅,除由官采办外,其余无论在厂在店,一律严禁出境。如违例私运,照窝囤兴贩硫黄例治罪。兵役知情徇隐,减犯人罪一等;受财故纵,与犯人同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傥有济匪情事,以通贼论,仍须人铅并获乃坐。

『律』215.00,纵放军人歇役。

1.凡管军千总把总及管队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不行操备]者[计所纵放及隐占之军数]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纵放隐占卖放各项]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监候]本营专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扶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若管队把总千总纵放军人,其本营专管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本营专管官故纵军人,其千总把总管队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

2.若钤束不严[原无纵放私使之情]致有违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无知情容隐止]失觉举者,管队名下一名,把总名下五名,千总名下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队名下二名,把总名下十名,千总名下二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一百名,各名五十,并留任不及数者不坐。

3。若武职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妨废操备]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译。

217.06

派往伊犁等地换防种地的满汉各项兵丁,第一次犯逃跑罪、自行投回的,枷号三个月,期满后鞭责,交该管官严加管束;如果被抓获的,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狠狠责打惩处,让其从事苦役差使。如果逃跑两次,以及在原来派

4,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5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条例

215.01

凡军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照私役军人本律发落[按,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216.00,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官军前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请区处。其官军听从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此律奏请]

『律』217.00,从征守御官军逃。

1凡官军[已承调遣]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不问初犯再犯]杖一百充军[原籍及他所之]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讨事毕]军还[官军不同振旅]而归者,减[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军人逃者,初犯杖九十;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者,初犯杖八十,俱发充伍。再犯[不问京外]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军[不在边远处绞之限]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窝藏]二等[从杖罪减科罪止杖八十其从征军与守御军]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随所犯次数]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附近充军。其[征守]在逃官军[自逃日为始]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不问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减罪二等]

2。若各营军人[不着本伍]转投别营当军者,同逃军论[或初犯再犯,皆依止文律科断]

条例

217.01

将弁在营潜逃者,严拏正法。随征兵丁,无论协剿邻封及备防本省,有私逃者,领兵将弁即将姓名数目知照该兵丁本营及原籍,一体严拏。获日审讯明确,拟斩立决。其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责管束。若在军务告成以后投首者,依随征脱逃例,拟斩立决,仍援引金川逃兵投首发遣新疆例,奏请定夺。蒙恩免死减发者,亦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如再脱逃,请旨即行正法。至在途患病及打仗受伤,或迷失路径与落后有因,并非有心脱逃,若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照自首律免罪。被获者,杖一百,徒三年。在军务告成以后投首亦杖一百,徒三年。被获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按与留养门内一条参看]在配脱逃被获,仍枷责管束。其跟随余丁,有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者,亦拟斩立决。

译驻的地方曾经犯过逃跑罪、移驻伊犁之后又再次逃跑的,自行投案的也都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狠狠责打惩处,让其从事苦役差使;如果被抓获的,立即正法。

『律』218.00,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的官军,其回乡的家属(应发

如有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告竣分别问拟。其并无偷盗情事,有心脱逃之余丁,无论军务已未告竣,被获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到配加枷号三个月,在配脱逃被获,亦照前枷责管束。其自行投首并笃疾者,无论军务已未告竣,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落后有因,无论军务已未告竣,投首者免罪,被获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仍向犯属及中保人追原雇价值给主[按与窃盗门随驾官员跟役逃回一条参看]勇丁脱逃,亦照兵丁例一律办理。至驻防官兵私逃,应销除本身旗档。如落后有因,并非有心脱逃,免其销档。溃散兵丁,一概不准收标。该管将弁知情容隐,任令冒饷,或该兵丁逃后改易姓名,朦混入营食饷者,除本犯罪外,知情容隐及失察该管将弁堩交部分别议处。

217.02

各处守御兵丁有拐带饷米马匹脱逃者,计赃照常人盗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带同营饷银,计赃照窃盗加一等,所拐带饷米等项,仍向该犯家属名下照数追赔。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217.03

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217.04

凡驻防兵丁逃走,除照例报部外,该驻防处开明逃人年貌,知照该犯本旗及沿途有满洲兵丁处所,并附近省分,一体严拏。其窝家人等及失察各官,堩照例究治。

217.05

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该营立即通移各标协营一体查拏,定限一百日,实力严缉,务获其有。自知畏悔于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入伍。若被缉获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责不准入伍外,俱照例刺字。

217.06

派往伊犁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被拏获,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犁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响应俱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

『律』218.00,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应给]行粮脚力[经过]有司不即应付者[以家属到日为始]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条例

218.01

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

译给的)行粮、脚力钱,(沿途经过的)官府不立即支付的(从家属到达之日算起),迟延一日的笞二十,每逾三日加重一等,罪止笞五十。

条例

218.01

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

(原文到此中断)

,查有无子嗣,或子嗣樨幼,又无家人食粮者,伊夫原系职官,给原官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又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亦照此例行。

『律』219.00夜禁

1.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务急速[军民之家有]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

译查看该子嗣是否年幼,或是没有家人可供养的,若其夫本是有官职之人,就发给原官职一半的俸禄米石;如果是士兵,就发给一半的钱粮米石。如果阵亡之人没有妻室,其父母又没有别的子嗣,也没有钱粮可以依靠维持生计的,也照此例办理。

《律》第219条 夜禁

凡是京城实行夜禁,从一更三点、钟声已经停止之后,到五更三点、钟声尚未敲响之前,犯禁的人打三十二板;在二更、三更、四更犯禁的,打五十板。京城以外的郡县城镇,各减一等处罚。如果是因公务紧急,或军民人家有疾病、生产、丧事的,不在夜禁限制之内。

2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3。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巡夜]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夺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诬执犯夜,因而拒捕互殴至死者,以凡斗殴论]

条例

219.01

凡八旗兵丁,无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兵律

关律

『律』220.00,私越冒度关津。

1.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别从间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盘诘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2.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3其将[无引]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

条例

220.01

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种地及砍木烧炭者,户工二部照例给票,出口回日仍察收;无票之人,令各处察拏。若捏称种地及砍木烧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将票与人及受者,并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220.02

凡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缘边关口,每季将出入人数造册,取具并无匪类出口印甘各结申报。傥守口官不验明印票及贿纵出入,该管官察出即行详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题参,交部严行治罪。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通同徇庇,不行查参及稽察不严,以致匪类越境生事者,一并从重议处。

220.03

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务应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转报督抚,给咨并知会所往省分督抚,令事竣勒限,毋许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抚。傥不请咨牌私出外省,士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如潜往外省生事为匪,别经发觉,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照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律,递回照例枷责,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该管官及失于查报之外省地方官,堩交部议处。

220.04

缘边关口有熟识路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受贿引送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口者,除将偷越及夹带本犯各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审系仅图微利并无别情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偷越之人出口别有奸谋,该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赃,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纵律治罪,兵弁失于查拏,照例参处。

译2傍晚的钟声还没敲完(还没安静下来),拂晓的钟声已经敲响,巡夜的人等故意把行人扣留,诬陷指控他们犯了夜禁之罪。

3。如果犯夜禁的人拒捕并且殴打、夺取(巡夜人财物)的,杖一百。因此殴打[巡夜]人以致造成折伤以上伤情的,处绞刑[监候];打死的,处斩刑[监候][拒捕者是指犯夜禁的人殴打、夺取的旁人。如果巡夜人诬陷指控他人犯夜禁,因而拒捕互相殴打致死的,按照普通斗殴论罪]

条例

219.01

凡是八旗兵丁,无故在城外过夜住宿的,杖八十。

兵律

关律

『律』220.00,私自越境、冒名通过关津。

1.凡没有文书凭证私自通过关津的,杖八十。如果不从关门通过、不从渡口过河[而是另走小路]越境的,杖九十。如果越过边境关塞的,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偷偷]出境[与外境勾结往来]的,处绞刑[监候];把守之人明知却故意放纵的,与本犯同罪[比死罪减一等];因盘查疏忽而失察的[官员]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都以当值之日的负责人承担罪责。

2.如果持有文书凭证却冒用[他人]姓名通过关津的,杖八十。家人互相冒名的,罪责由家长承担。把守之人明知情况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3.至于牵马骡[没有凭证]私自通过、冒名通过关津的,杖六十;越境的杖七十[私度,是指人有凭证而马骡没有凭证;冒度,是指马骡冒用他人凭证上所载的马骡毛色、牙齿年岁;越度,是指人从关津通过,而马骡不从关津通过]

条例

220.01

凡雇佣关内之人前往关外种地以及砍木烧炭的,户部、工部照例发给通行票证,出关后返回时仍需查验收回;没有票证的人,命令各处查拿。如果假借种地、砍木烧炭的名义申领票证前往,却把票证给别人使用,以及接受者,都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赃物数额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220.02

凡百姓没有票证私自出关外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沿边关口,每季度要造册登记出入人数,取具并无匪类出关的印甘各结上报。倘若守关官员不核验印票或者收受贿赂放纵出入,该管官员查出后应立即详细上报,由该管将军、督抚、提督总兵题参处理,交部严加治罪。如果该管将军、督抚、提镇串通包庇,不予查参或者稽查不严,以致匪类越境滋事的,一并从重议处。

220.03

凡土官、土人如果因公务差遣需前往外省的,须呈报本管官员,转报督抚,发给通行文书并知会所前往省份的督抚,命令事务办完后限期返回,不许逗留,仍需知照本省督抚。倘若不申请通行文书私自出往外省的,土官革职,土人按无凭证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遣送回籍。如果暗中前往外省滋事作乱、另经查获,除犯了实在死罪的以外,徒罪以上的一律照军人私自出境掳掠不分首从发配边远充军律处理,遣送回籍照例枷号责打,连同家属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置。其不加约束的该管官员以及失于查报的外省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220.04

沿边关口有熟悉路径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者受贿引送、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关的,除将偷越及夹带的本犯各依律分别治罪外,引送之人如果审明确系只图小利并无其他情节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

220.05

指引逃匪偷越出口之犯,如实系不知逃匪情由,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违制律问拟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纵律,与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递加。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论。

220.06

东三省出口之人,若将在京所买奴婢不照例当官立契载入口票[按原奏云:于本人原领口票内添载所买奴婢姓名年貌,钤盖印信]私带出境,该守关兵弁实时拏送刑部。如讯系拐卖,即照拐卖例分别治罪;如无拐卖情事,将不行当官立契加载口票之人,照冒度关津律治罪。

220.07

凡山东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项贸易船只并只身带有本钱货物贸易者,查明系往何处贸易、何物确有凭据,仍准地方官给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称寻亲、亲觅食出口前赴奉天,并无确据者,地方官概不许给票。如不查明确实,滥行给票放行,致有私刨樵采及邪教煽惑等事,别经发觉,将给票之地方官照滥行出结例议处。

220.08

东三省身任京员及在京当差者,置买家奴于当官立契时,俱询明卖身之人,或只愿在京服役,或情愿日后随回东省,俱当官载于契纸。若只愿在京服役,伊主回家时,听其另行投主,交还身价。若情愿日后随去者,伊主回家时,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记,只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如违,俱按兴贩人口例治罪,仍令该将军每年将有无转卖图利之处,年终咨报刑部备查。

220.09

吉林地方卡伦外,毋许流民居住。若军民人等私越卡伦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该将军令守卡各官随时严查,三个月更换交代时,出具并无流民潜住甘结,呈报将军衙门查核。仍按季选派协领等官覆查。如守卡各员不实力奉行,严参治罪。并令该将军随时密查,每届年终核实具奏。

220.10

凡滇省永昌顺08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拏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贩透漏军情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查出分别从重治罪。

『律』221.00,诈冒给路引。

1.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谓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类]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换另]给路引[按倒给谓所给文引已出限外而于经过处倒其旧引而换给新引也]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人货]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于原任原役衙门告给新引照身回还者不在此限]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指上三件]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译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加管束;如果偷越之人出关另有奸谋,该犯明知情况仍引送并贪索大量钱财的,照把守之人知情故纵律治罪,兵弁因查拿疏忽的,照例参处。

220.05

指引逃犯偷越出关的犯人,如果确实不知逃犯情由,只是私自引送的,仍照违制律问拟;如果明知是逃犯,故意引送的,照故纵律,与犯人同罪。至于再犯、三犯的,各按本罪依次递加。得财故纵的,按赃物数额从重论处。

220.06

东三省出关的人,如果把在京城所买的奴婢不依例呈官立契载入出关票证[按原奏说:在本人原领的出关票证内添载所买奴婢的姓名、年龄相貌,加盖印信]私自带出境外的,该守关兵弁应立即拿获送交刑部。如果查明属拐卖,即照拐卖之例分别治罪;如果没有拐卖情事,将不依例呈官立契、加载出关票证的人,照冒名通过关津律治罪。

220.07

凡山东百姓前往奉天,除了各类贸易船只以及独自携带本钱货物做买卖的,查明确系前往何处贸易、贩卖何物、确有凭据的,仍准由地方官发给票证出关,不必禁止外;其中有假借寻亲、觅食为名出关前往奉天,并无确实凭据的,地方官一概不许发给票证。如果不查明确实,滥发票证放行,以致发生私自砍伐樵采以及邪教煽惑等事,另经查获,将滥发票证的地方官照滥行出具保结之例议处。

220.08

东三省身任京官及在京当差之人,购买家奴在呈官立契之时,都要询问明白卖身之人,是只愿在京服役,还是情愿日后随主返回东省,都应当官载明于契纸之中。如果只愿在京服役,其主人回乡时,听任其另行投主,退还身价。如果情愿日后随主前往的,其主人回乡时,须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档记录,只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如有违反,都按贩卖人口之例治罪,仍命该将军每年将有无转卖图利的情况,年终咨报刑部备查。

220.09

吉林地方卡伦以外,不许流民居住。如果军民人等私自越过卡伦的,发配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该将军应命令守卡各官随时严查,三个月轮换交接时,出具并无流民潜住的甘结,呈报将军衙门查核。仍按季节选派协领等官员复查。如果守卡各员不切实执行,严加参奏治罪。并命该将军随时秘密查访,每到年终核实后奏报。

220.10

凡云南省永昌、顺08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果拿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同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判处绞立决;为从以及人数在四人以上、不满十人的,都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只有三人以下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有因私贩透露军情消息的,审实之后,不论人数多少,请旨立即处以死刑。关口官弁如有失察、故意放纵的情弊,查出后分别从重治罪。

『律』221.00,诈欺冒领通行文书。

1.凡不应该发给通行文书之人[指被发配安置囚徒家口一类]却给予文书,以及军人假冒为民、民人假冒为军,或者冒名申领文书以及把所领文书转给他人的,都杖八十。如果在经过官司止宿之处更换[另]发通行文书[按:倒给是指所发文书已超出限期而在经过之处将其旧文书换发新文书],以及官吏、豪强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自发给批帖冒名夹带[人货]出入的,各杖一百[如果官吏、人匠因文书出示时间已久,在原任、原役衙门申请补发新文书照身返回的,不在此限]。承办官吏听从并知情给予

2。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知之[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故不应越分给引也]

3其[应给衙门]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4受财者[分有禄无禄]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或贩禁货,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从重论。

『律』222.00,关津留难。

1。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

2。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3。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沈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

『律』223.00,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1.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杂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分有禄人,无禄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从本罪论]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

2.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发而妻女私还原籍之类,但不系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规避者[如刁奸诱卖,或犯罪法应绿坐]从重论[依送令隐避,从重论]

『律』224.00,盘诘奸细。

凡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斩[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条例

224.01

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患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俱问发边远充军。

224.02

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行起送归籍。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实系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224.03

凡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书写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

译的[指以上三种情形],都同罪;如果不听从、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如果巡检司超越职权发给通行文书的,罪责也照此认定[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查为职责,所以不应该超越职权发给通行文书]。

3.至于[应发文书的衙门]不建立文书档案,空白盖印通行文书,私自填写给人的,杖一百,徒三年。

4.收受财物的[分有俸禄、无俸禄]按赃物数额以枉法罪计算,以及借此有所规避的[或者贩卖违禁货物,通番,或者逃避罪罚出境]各从重论处。

『律』222.00,关津留难。

1。凡关津往来船只,把守之人不立即盘查[核实]文书放行,无故阻拦的,一天笞二十,每多一天加一等,最重笞五十[由当值负责人承担,如果收取财物的,照在官人役收受涉案人财物之例,以枉法罪计算赃物论处]。

2。如果官吏、豪强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从盘查核验的,杖一百。

3。如果撑船摆渡的船夫,遇到风浪险恶时,不许摆渡,违反的笞四十。如果不顾风浪硬要开船,到河中停船勒索船钱的,杖八十。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以故意杀[死]伤[未死]论罪[如果不曾勒索船钱,只是不顾风浪,因而沉船溺水伤人的,以过失罪论处]。

『律』223.00,递送逃亡军人的妻女出城。

1.凡在京城守御的官军递送逃亡军人的妻女出京城的,处绞刑[杂犯];平民犯此罪的,杖一百。如果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的官军递送逃亡军人的妻女出城的,杖一百,徒三年。平民犯此罪的,杖八十,收受财物的按赃物数额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分有俸禄人、无俸禄人]。逃亡军人买通他人递送的,罪责相同[如果逃亡之罪更重的,仍按本罪论处]。守门之人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因盘查疏忽而失察的[官员]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

2.如果递送非逃亡军人的妻女出城的[如犯罪被发配而妻女私自返回原籍之类,只要不属于逃亡的都是],杖八十。如果借此有所规避的[如奸淫诱骗贩卖,或者犯罪依法应当连坐]从重论处[依送人隐避从重论处]。

『律』224.00,盘查奸细。

凡沿边关塞以及内地地面,只要有境内奸细泄露消息给外人的,以及境外奸细进入境内探听情报的,盘查捉拿到官府后,必须严加审讯,接引[入境]、起意谋划[出境]之人,查实后[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刑[监候]。经过之处把守之人,明知却故意放纵以及隐匿不举报的,都与犯人同罪[比死罪减等];因盘查疏忽而失察的[官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责由当值负责人承担]。

条例

224.01

与外国勾结以及私自与土苗往来,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招惹边境争端,或者潜入苗寨教唆引诱作乱的[如打劫百姓财物的按强盗罪分别论处],危害地方的,除犯了实在死罪的[如越过边境关口出境,将人口、军器带出境卖给硝石硫黄之类]外,都发配边远充军。

224.02

沿边关塞以及内地地面盘查奸细之处,所有归复乡土之人被捕获到官府的,查审明白后即行遣送归籍。如果有虚构奸细罪名、企图冒功的,以故意诬陷他人入罪论处。如果确实是

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查出入。如有虚文应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扰害者,该上司查参治罪。

224.04

凡盘获行迹可疑之船,货物之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三日内查明。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审鞫,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如巡缉官兵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者,照讳盗例治罪[按讳盗例应删改]以商船作为贼船扰害者,照诬良为盗例治罪;索取财物者,拏问。该管上司失察,照例议处。

224.05

沿柳条边之蒙古地方,有内地民人种地居住者,交与札萨克等,十家内设立一长,逐户严查,不许闲人存留,取具十家长保结。如民人内有隐匿内地逃人者,着该札萨克将逃人与隐匿逃人之民人一并查拏,解部治罪。

224.06

沿边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将贸易割草人于去时登记人数,回时照数稽查。如有发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会蒙古拏送该处,照本犯原罪分别治罪。傥弁兵疏纵脱逃,漫无觉察,将弁员交部议处,兵照失于盘诘律治罪。若蒙古知系内地逃犯,仍容留隐匿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224.07

广东省穷民赶山搭寮,取香、砍柴、烧炭、种麻、种靛等项,今各州县每寮给牌,遇有迁徙消长,赴县添除,违者寮长照脱漏户口律治罪。傥窝藏奸宄,勾通匪类,寮长不报,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告者,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治罪[按下条照连坐律治罪,与此不同]如有不赴官报明,径自搭寮居住者,照盗耕田亩律治罪。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违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约束,以至藏奸,该督抚即行题参,交部议处。

224.08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菰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编查,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照,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告,照连坐律治罪[按上条照容留棍徒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

224.09

滇省与外夷商贩,江西、湖广人为多,尤宜严禁。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08府有猛缅一处,俱为通达各边总汇之区,应派妥干员弁专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驱令归回。其向来居住近边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貌,互相保结,严禁与附近23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俱用互结报明,官给印票,关口照验放行。

译奸细,能主动投降的,也一并给予奖赏安置。

224.03

凡州县城乡,十户设立一个牌头,十牌设立一个甲头,十甲设立一个保长。每户发给印牌一张,写明姓名、人口数,外出时注明所往之处,归来时查核所来之处。客店也命令各自设立一本簿册,每夜住宿客人的姓名、人数,行李、牲口数量,做何营生,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也分别发给印牌,上面写明僧道人数、姓名,稽查出入。如果有虚应故事、放任经办的捕役差吏借机索取扰害的,由该上司查参治罪。

224.04

凡盘查捕获行迹可疑的船只,货物数量与税单、牌票不符的,限三日内查明。如果确实是商船,立即放行;如果是贼船,交给地方官审讯,查明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如果巡缉官兵把贼船当作商船释放的,照隐瞒盗案之例治罪[按:隐瞒盗案之例应当删改];把商船当作贼船骚扰的,照诬陷良民为盗之例治罪;索取财物的,予以拿问。该管上司失察的,照例议处。

224.05

沿柳条边的蒙古地方,有内地百姓在此种地居住的,交给札萨克等官员,每十家设立一个甲长,逐户严查,不许闲杂人等留住,取具十家长的保结。如果百姓中有隐匿内地逃人的,命该札萨克将逃人与隐匿逃人的百姓一并查拿,解送刑部治罪。

224.06

沿边靠近蒙古的地方,命令渡口关卡的弁兵将做买卖、割草之人在出去时登记人数,回来时按数核查。如果有发配之犯混入逃匿的,立即行文知会蒙古方面拿获送交该处,照本犯原罪分别治罪。倘若弁兵疏忽放纵,让人逃脱而毫无察觉的,将该弁员交部议处,兵丁照失于盘查律治罪。如果蒙古方面明知是内地逃犯,仍然容留隐匿的,照窝藏逃人之例治罪。

224.07

广东省贫苦百姓上山搭建棚寮,采香、砍柴、烧炭、种麻、种靛等项营生,现由各州县给每个棚寮发放牌照,遇有迁徙增减,须到县衙添报除名,违反的寮长照脱漏户口律治罪。倘若窝藏奸邪之徒,勾结匪类,寮长不上报的,官府予以究治;或者被旁人告发的,照总甲容留恶棍之例治罪[按:下一条照连坐律治罪,与此不同]。如果有不到官府报明、径自搭寮居住的,照盗耕田亩律治罪。山主未经官府核准、私自允许他人批佃搭寮的,照违令律治罪。如果文武各官漫不经心不加约束,以致藏匿奸人的,该督抚应立即题参,交部议处。

224.08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的棚民,在山中种麻、种靛、开炉、打铁、造纸、做菰米等项营生的,责成山主及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交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册稽查,并酌情拨派官弁防守。该州县官应在农闲时,务必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照,不得懈怠。如果有窝藏匪徒、奸盗等事,山主及保甲长不予举报的,照连坐律治罪[按:上一条是照容留恶棍之例治罪];该管官员失察的,交部议处。

224.09

云南省与外夷通商贩卖,江西、湖广人居多,尤其应当严加禁止。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08府有猛缅一处,都是通达各边境的总汇之地,应当派遣妥当能干的官弁专门负责稽查。遇有江西、湖广的客民,应驱令返回原籍。至于向来居住在近边一

回滇时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有混放偷漏情事,查明参处。其顺08、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体严为稽核,毋许江楚客民混匿,违者从严惩治。至猛缅需用之黄丝等货,概不许贩至潞江、猛缅隘口,如有私贩出关者,货物入官,本犯究处。

224.10

凡有外国人等私越边境,无论是否贼匪,守卡官员即行擒拏。有将军参赞驻答者,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答者,报明督抚,听候办理。如守卡官员任意贿纵,查出即行正法。其该管之将军参赞督抚等,不遵照妥办,亦一并从重治罪。

224.11

洋面山岛,不许民人搭盖房屋居住。令该镇将督同弁兵,于出洋会哨时奋勇搜捕。见有在海岛内搭盖房屋者,除有为匪实迹,各照定例拏究办理。即未为匪,所有房屋亦立即烧毁。仍于岁底将各海岛有无建房居住及人数多寡之处,咨报军机处、兵刑二部查明汇奏。

224.12

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未至一石,照违制律杖一百;至一石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傥有运送杂粮吃食物等项,计其驮载之马,每马一匹作米五斗,照偷运米石之数一律办理。若仅止背负运送者,仍照违制律杖一百。

『律』225.00,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段疋紬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

条例

225.01

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代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值日兵役,杖一百。如贿纵,计赃从重论。

225.02

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其父兄伯叔与弟知情分赃,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将船只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私行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番货并入官。

译带的人,地方官应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龄相貌,互相出具保结,严禁与附近的23夷人结亲。如果有进关回籍等事,都要用互相担保的文书报明,官府发给印票,关口核验后放行。返回云南时也要核验放行,如果没有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果有混淆放行、偷漏情弊的,查明后予以参处。顺08、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百姓的保甲,也一体严加稽核,不许江西、湖广客民混入藏匿,违反的从严惩治。至于猛缅所需的黄丝等货物,一概不许贩运到潞江、猛缅隘口,如果有私自贩运出关的,货物没收充公,本犯予以究处。

224.10

凡有外国人私自越过边境,不论是否为贼匪,守卡官员应立即擒拿。有将军、参赞驻扎的地方,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扎的地方,报明督抚,听候处理。如果守卡官员任意受贿放纵,查出后立即处以死刑。该管的将军、参赞、督抚等如果不依照妥善办理,也一并从重治罪。

224.11

海面山岛,不许百姓搭盖房屋居住。命该镇将督率弁兵,在出海会哨时奋勇搜查捕捉。如发现有人在海岛内搭盖房屋的,除了确有为匪实迹的,各照定例拿获究办外,即使尚未为匪,所有房屋也应立即烧毁。仍须在年底将各海岛有无建房居住以及人数多寡的情况,咨报军机处、兵部、刑部查明汇总奏报。

224.12

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过边境偷运米粮接济山中匪犯的,不满一石的,照违制律杖一百;满一石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多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的判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倘若有运送杂粮吃食等物的,按其驮载的马匹计算,每匹马作米五斗,照偷运米石之数一律办理。如果只是背负运送的,仍照违制律杖一百。

『律』225.00,私自出境,以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制成的军器]、铜钱、缎匹绸绢丝棉私自带出境外贩卖以及下海的,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一并没收入官,其中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之人充当赏金。如果将人口、军器带出境以及下海的,处绞刑[监候];因此泄露军情事务的,处斩刑[监候]。管束的官司以及把守之人如果串通夹带或者明知却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比死罪减等];因失察而未察觉的[官员]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罪责由当值负责人承担,如果把守之人收受财物的,以枉法罪论处]。

条例

225.01

凡百姓私自越过定界,私自进入台湾番人地界的,杖一百。如果靠近番人地区,偷越深山、抽藤、猎鹿、代木、采棕等项营生的,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头目约束不严的,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的当值兵役,杖一百。如果受贿放纵的,按赃物数额从重论处。

225.02

凡沿海地方,奸猾豪强势要之人以及军民人等,私自建造海船,携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外国贸易,暗中勾结海贼,共同结伙聚集,以及充当向导,抢劫良民的,正犯比照谋反已经实施律,处以斩刑并枭首示众。其父兄伯叔与弟弟明知情况而分赃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不知情的父兄,仍照不能约束子弟为盗之例,杖一百。建造海船卖给外国图利的,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即处斩,为从者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将船只租给下海之人,分取番邦

225.03

商渔船只不分单桅、双桅,悉从民便。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知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并商船所带器械件数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数目,以便汛口察验。若商渔船内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户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结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责问船主[按:又见下租赁船只]承察取结之地方官及汛口盘察之文武各官俱革职,卖放者革职、流二千里。其税关衙门先验看地方官印照,然后给牌,有妄给者亦照地方官例议处。若泛口盘察挂号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纵者,亦交与该部议处。

225.04

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户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查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户、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租赁船只]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俱交该部议处。

225.05

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盘查,照例议处。

225.06

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查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

225.07

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每船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其鸟鎗、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至制炮之时,该船户呈报地方官,给照赴官局制造,完日官验凿船户籍贯、姓名及制造年月字样,仍于县照内注明所带炮位轻重大小,以备关口官弁盘验。回日即行缴库,开船再领。傥遭风沉失,令船户客商具结报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只无恙,妄称沉失,查究照接济外洋例治罪。

译货物的,以及纠集下海之人私自接买番邦货物,与打探下海之人番货到来时私自买卖苏木、胡椒达一千斤以上的,都发配近边充军,番邦货物一并没收入官。

225.03

商船渔船不分单桅、双桅,一律听凭百姓便宜行事。造船时须呈报州县官,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居的保结,方准建造。完工后须报官亲自查验,发给执照,写明船上人员的年龄相貌、籍贯[按:又见下文出洋船只条],以及商船所带器械件数以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的数目,以便关口查验。如果商船渔船内夹带违禁的硝石硫黄、钉铁、樟木板等物,接济外洋的,船户以通贼论处斩刑,舵工、水手明知情况的同罪,不知情的都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结之人都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船主本人留在原籍而船只出洋出了事,一并追究船主的责任[按:又见下文租赁船只条];承办查取保结的地方官以及关口盘查的文武各官都革职,收受贿赂放行的革职、流放二千里。税关衙门须先核验地方官的印照,然后发给通行牌照,有虚妄发给的也照地方官之例议处。如果关口盘查挂号的文武各官有勒索、疏忽放纵的,也交该部议处。

225.04

船只出洋,十只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作恶为非,其余船只一并连坐;其余船只能够将作恶者拿获报官的,免除其连坐之罪。刚出港口时,必须在关口挂号,将所有船只执照呈交地方官或营官,核验明白后填注日期,盖印放行。进港时也须核验一样办理。总计经过的省份,每一省必须挂一次号。回到原籍时,仍须到本籍印官处送交执照查验,违反的治罪。如果有不经过各关口偷偷越过外洋的,船户、舵工人等,以及贪图利益的富民自行建造商船租给他人以及承租之人,都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文租赁船只条]。失察以及知情的该管各官,都交该部议处。

225.05

凡商船渔船,须分别刻写标识字样。营船须刻明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都各自发给腰牌,刻明姓名、年龄相貌、籍贯[按:又见下文出洋船只条]。如果船只没有字号,人员有可疑之处,应立即从严究治。至于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港时不许装载货物,违反的严加治罪。守关口的文武各官,不予盘查的,照例议处。

225.06

沿海一切采捕以及内河通海的各色小船,地方官须取具澳甲、邻居的保结,一体加盖印烙、编号发给票证以备查验。如果有私自建造、私自出售以及偷越出港的,都照违禁之例治罪。甲长邻居不予呈报的,一并连坐。倘若船只被贼人挟持出洋的,须立即报官,将船只编号、姓名移交营汛缉查究办。隐瞒不举报的,日后一经发觉,以接济海盗治罪。呈报遭风船只的,必须查讯核实证据方准销号。捏造虚报的立即予以究治。

225.07

前往外夷贩卖的大洋船只,准许携带炮位,每船火炮不得超过二门,火药不得超过三十斤。鸟枪、弓箭、腰刀等物,也仍准携带。至于制炮之时,该船户须呈报地方官,领取执照赴官办的作坊制造,完工后官府核验并凿刻船户籍贯、姓名及制造年月字样,仍须在县发的执照内注明所带炮位的轻重大小,以备关口官弁盘查核验。回

225.08

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内民人煎穹窝囤兴贩硝黄事发,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例,发近边充军。若囤积未曾兴贩,减私贩罪一等。21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邻保挑夫船户照例分别发落。其该地银匠、药铺、染房需用硝黄,地方官照例给批,定限每次不得过五斤,违者治罪。

225.09

黄金白银违例出洋,如白银数在一百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至黄金每两作白银十两科断,失察贿纵之汛口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贿纵米谷例惩办。

225.10

商民收买铁斤,除近苗产铁处所,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兴贩,悉从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图利,将铁斤及废铁、铁货并红黄铜器、铜斤私贩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车捆载者,发近边充军,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前项铜铁等货卖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将军器出境下海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货物铜铁船只入官,关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纵,分别议处治罪。如内地货卖,官弁兵役借諯索诈,计赃治罪。其汉夷船只有将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锅,照旧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扰。

225.11

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如止图渔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断。所有奸徒偷运米石及船只货物,俱给拏获之员弁充赏。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有得贿故纵者,即行参革,以枉法计赃治罪。傥有不肖员弁奉委之后,并不亲身出口及妄拏商船额带食米讹诈者,一体严参。其有得赃者,照恐吓取财律治罪。

225.12

凡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并外国人入贡经过地方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如所买卖货物不系违禁者,堩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入官。如所买卖系违禁货物,并会同馆内外四邻及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外国差使臣人等朝贡到京,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买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莲段疋,并不得收买史书,违者将卖给之照代为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

译港时须立即缴库,再次开船时重新领取。倘若遭遇风浪沉没损失的,命船户、客商出具证明报明情况,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果船只安然无恙,谎称沉没损失的,查究后照接济外洋之例治罪。

225.08

靠近苗疆五百里以内的百姓煎熬储藏兴贩硝石硫黄之事被查发的,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的,按照五等徒刑依次递加;五十斤以上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八十斤以上的,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一百斤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的,照将火药配成成品卖给盐贩之例,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只是囤积而未曾贩卖的,比私贩罪减一等。硝石每二斤折算硫黄一斤计算论罪,邻保、挑夫、船户照例分别发落。银匠、药铺、染坊需用硝石硫黄的,地方官照例发给批文,限定每次不得超过五斤,违反的治罪。

225.09

黄金白银违规出洋的,如果白银数量在一百两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的,杖一百,徒三年;不满十两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以及知情后自首的船户,各减一等。黄金每两折算白银十两计算论罪,失察受贿放纵的关口文武各官,都照失察受贿放纵米谷之例惩办。

225.10

商民收买铁料,除了靠近苗产铁地区,须呈明地方官外,内地贩运,一律听凭百姓便宜行事。如果沿海地方商民图利,将铁料以及废铁、铁货并红黄铜器、铜料私自贩运递送海洋交易给商船渔船的,一百斤以下的,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以及用车船大量运载的,发配近边充军,为从各减一等。如果将上述铜铁等货物卖给外国以及海边贼寇的,照将军器带出境下海律判处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船户、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货物、铜铁、船只没收入官,关口文武官弁失察故意放纵的,分别议处治罪。如果是内地交易,官弁兵役借机勒索诈骗的,按赃物数额治罪。汉人、夷人船只中有将铁锅出洋贩卖的,也照此例执行。至于商船每日煮食用的锅,照旧许其置用,官吏不得借端勒索滋扰。

225.11

奸徒将米、谷、豆、麦等杂粮偷运出洋,接济奸匪的,判处绞立决。如果只是图谋渔利,并无接济奸匪的情弊的,米超过一百石的,发配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的,杖一百,徒三年;不满十石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以及知情不举报的船户,各减一等。谷以及豆、麦等杂粮,每二石折算一石米计算论罪。所有奸徒偷运的米石以及船只货物,都发给拿获的员弁充当赏金。失察的关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果有收受贿赂故意放纵的,立即予以参革,以枉法罪按赃物数额治罪。倘若有品行不端的员弁受委派后,并不亲自出港查察以及借故拿获商船额定携带的口粮进行讹诈的,一并严加参处。其中有收受赃物的,照恐吓取财律治罪。

225.12

凡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核验,先行接买番邦货物,以及外国人入贡经过地方的街市铺行人等,私自与外国人交易往来的,如果所买卖货物不属违禁之物的,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没收入官。如果所买卖属违禁货物的,以及会同馆内外四邻及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购违禁货物的,都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外国差遣的使臣人等来京朝贡,与军民人等交易,只许买卖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物件,不许买卖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莲缎匹,也不得收买史书,违反的将

如有将一应违禁军器硝黄牛角铜铁等物图利卖与进贡外国者,为首依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225.13

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伪恃、琼森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查参,交部分别议处。

225.14

出海樵采,船只每船准带食锅一口,外每名许携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俱注明照内出入查验,若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即行严究治罪。

225.15

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拏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堩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俏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拏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25.16

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堩,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

译出卖之人照代为收购违禁货物之例,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如果有将一切违禁的军器、硝石硫黄、牛角、铜铁等物图利卖给进贡外国之人的,为首者依私将应禁军器带出境因而泄露事情律判处斩监候,为从者发配近边充军。

225.13

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果所犯过错止于杖笞以下的罪,且查有妻室田产的,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于所犯达到徒罪以上以及奸盗诈骗、聚众械斗事、扰累地方的,审明之日,一律押解回原籍治罪,不许再次越渡台湾。承审各官不予递解驱逐、任其容留在台的,该督抚查明参奏,交部分别议处。

225.14

出海砍柴采集的船只,每船准带食用锅一口,另外每人许携带斧头一把,船上人数不得超过十人,都须在执照内注明,出入时查验。如果有夹带出港以及进港时人数缺少的,立即严加究治。

225.15

福建省不法恶棍,如果有充当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渡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港口后再转上大船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为从的,以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明知而不举报的,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获揽载偷渡船只的,将搭载的大船以及雇用的小船,各船户都照客头之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卖价款充公。出具连环互结的船户,以及原保结的澳甲及开设歇宿店铺之人,明知情况而容隐的,都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且不准折抵赎罪。偷渡之人,照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遣送回原籍。如果将官府哨船用来偷载图利的,也照此例分别治罪。倘若奸徒在途中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的,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都照江洋抢劫大盗之例,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被害人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之例,判处斩立决,同谋之人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而不首告的,杖一百,徒三年。至于拿获偷渡人犯,须审讯明白从何处开船,将失察的奸船以及隐匿不报的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25.16

台湾流寓的百姓,凡没有妻室的,应当驱令渡海返回,交由原籍收管。其中有妻子田产的,如果犯了歃血结盟、诱使番人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充当强盗窝主、制造贩卖赌具等应判处斩绞军流等罪的,除本犯依律例定罪外,此中罪责较轻的从犯,以及教唆的讼师等,都应审明后驱令渡海返回。至于越界生事的汉人奸徒,如果在生番地方谋占番

田,并勾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

225.17

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拏获,即行请旨正法。

译田某,勾结不法之徒,包揽偷渡以及贩卖鸦片烟的人,也分别治罪,全部驱逐过水遣返。

在番邦居住的福建人,确实是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的,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许他们搭船回籍,交地方官交给他的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果在番邦回籍的人,查出有捏造混充、冒名顶替,显然不是善良之人的,发配充军到烟瘴之地。至于定例以后,仍有借故不归、又偷渡私自回来的,一经拿获,即刻请旨正法。

225.18

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外番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害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俱发边远充军。

225.19

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拏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拏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拏,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议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及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手具结存案。

225.20

各边兵役出境巡察,或探听贼情,若与贼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问发烟瘴地面充军。

225.21

奉天、锦复熊盖四城俱系海疆,嗣后无论天津、山东等处商船,俱着于设有官兵处所停泊上岸,以便稽察,仍饬轮班兵役严行访查。如拏获无票船只私渡民人者,船户、民人俱照越度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有票商船私带票内无名之人,查出将本人照私度关津律治罪,递回原籍,船户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免其入官。

225.22

丝斤违例出洋,过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发近边充军;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入官。其违例偷漏紬缎绵绢等物,按照丝斤分两多寡,分别治罪。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并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别议处。

225.23

沿海采捕出洋船只,务将本船作何生业贸易,于照内详悉添注。俟到口上岸之日,稽查官弁令将货物核对,除与原照相符者即行放进外,若货物与照不符,实时盘诘,如系来历不明,移交地方官审鞫,或来历有因,亦详记档簿。遇洋面报有失事地方,即开具失单关查各口,设有被窃日期并所失货物,与档簿相符者,立即根究严拏,仍饬兵役人等不得藉諯索诈掯留影射滋事。如有失察故纵及扰累无辜情弊,各照讳盗诬良例分别治罪。

225.24

出洋船只除商船仍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外[按见第二条及下沿海各省条又见上商渔船只]其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籍贯及作何生业开填入照,并将船甲字号大书深刻于桅篷船傍。

译这段古文主要涉及清代法律条文(律例),无对应的原文库匹配需求,也无需查证古籍库。我直接为您翻译:

---

**225.18** 凡把守海防的武职官员,如有接受外国番邦金银货物等,价值达白银百两以上,允许外番船货私自入境,勾结交易,危害地方,以及招引外番贼寇、海盗出没,杀害居民的,除按实犯死罪治罪外,其余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225.19** 洋船办理验放出口手续时,该处汛防官弁须详细查验清楚,押交沿途各汛依次押送,等到船只驶出海面后方许该汛官弁返回本汛。如有船户违禁招揽偷渡人员的,一经拿获,立即从严究办定罪。兵役按拿获偷渡人犯的人数给予奖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超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赏银即从该船户名下追缴充用。倘若不实力查拿,以致漏脱十名以上的,兵役各责打二十板,每超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打四十板,革职;漏脱五十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专管及兼辖的官员分别议处。洋船返航时,如有比出口时多载人员,或顶替偷渡,或潜藏不归等弊端,船户、舵工、水手一律照窝藏盗贼律治罪。出具保结的宗族、邻里、行保杖一百,徒刑三年。承办查验出结及汛口盘查的各官员交部议处。有贪赃的革职,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仍按赃款数目从重论处。若出洋人员确有病故等情况,须令同行人员及船户、舵手出具保结存档备案。

**225.20** 各边境兵役出境巡察,或探听贼情时,若与贼人私自擅自交易货物的,除按实犯死罪治罪外,其余一律发配烟瘴地区充军。

**225.21** 奉天、锦州、复州、熊岳、盖平各城均属海疆,此后无论天津、山东等地商船,一律须在设有官兵驻守的处所停泊上岸,以便稽查,仍须责令轮班兵役严加访查。如拿获无票船只私自渡运民人的,船户、民人一律照越过边关塞防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若持票商船私带票内未列名的人员,查出后将该人照私自过关津律治罪,遣送回原籍,船户照违反制度律治罪,船只免予没收。

**225.22** 丝斤违规出洋,超过一百斤的,照米石出洋例,发配近边充军;不足百斤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不足十斤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从犯及知情不举报的船户,各减一等治罪。船只货物没收入官。其余违规偷漏绸缎、绵绢等物品的,按丝斤数量多少,分别治罪。失察的汛口文武官员,一并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别议处。

**225.23** 沿海出洋采捕的船只,务必将本船从事何种营生贸易,在船照内详细注明添加。等到达港口上岸之日,稽查官弁须将货物核对,凡与原照相符的即予放行,若货物与船照不符,立即盘查询问,如系来历不明的,移交地方官审理,若来历有可查证的原因,也需详细记入档簿。遇有海面报称失事的地方,即开列失单,行文各口查验,如设有被窃日期及所失货物,与档簿相符的,立即根究严拿,仍须责令兵役等人不得借机勒索敲诈、扣留掩饰滋事。若有失察、故意放纵及扰累无辜等弊端情事的,各照讳盗诬良律分别治罪。

**225.24** 出洋船只,除商船仍须将船上舵工水手等人一并填写在船照内发给(详见第二条及下文沿海各省条

出口时责成守口员弁将该船前往何处作何生业,并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籍贯逐一查填照后钤盖印戳,并将所填人数照登号簿。遇有一船为匪,按簿查缉。傥州县官将照给与匪人及汛口文武员弁查填不实,堩交部分别议处[按此分别商渔船只开填入照也处分则例取结查验大书深刻系统商渔船只及揽载客货小船而言此例专言渔船与彼例不同应参看]

225.25

租赁船只出洋为匪之案,除犯该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犯该流罪以上者,船主虽不知情,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原保结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只入官充赏,失察地方官照例议处。如船主实有事故,不能亲自出洋,别令亲属押驾,许赴地方官呈明,取结将亲属开填入照,方许出洋。如未呈明,以顶冒论罪[按此言船只不许混行租赁也,又见上商渔船只及船只出洋二条]

225.26

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查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其有人照不符,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查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责革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倘关口员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专言海关各口换票查验也]

225.27

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带同事主会勘。外如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漂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据报呈,以事主所被劫势地方为准。倘事主不能指实地名,即将洋图令其指认。如在本县该管洋面被劫者,即行差缉,一面移会交界县分,一体缉拏。如所报系在邻县或邻省洋面被劫者,该县一面缉拏,一面将报呈飞移失事地方,并详报该督抚,分别咨行,毋庸传同事主会勘。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畛域,实加奉行。地方文武官,倘有藉词推诿,或令事主改换报呈,或令盗犯捏供别处者,照规避例参革究办。至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以便据报行查。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拏。若守口员弁有规避处分,互相推卸,或指使捏报他界者,将推诿员弁交部照例议处。其稽查关口员役,如于未接文檄之先能查出匪船挐获禀报者,分别议叙,吏役酌量给赏。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单簿据实查出,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处分[按此专言洋面失事详报行查也]

225.28

拏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户客民俱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户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

译、商渔船只条)外,渔船只须将船主的年貌、姓名、籍贯及从事何种营生填入船照,并须将船只甲字号大字深刻于桅杆篷布及船侧。出口时责成守口官弁将该船前往何处、从事何种营生,以及船上舵工水手的年貌、姓名、籍贯逐一查明填写在船照之后,加盖官印,并将所填人数登记在号簿上。遇有某船为匪作案时,按号簿查缉。倘若州县官将船照发给匪徒,或汛口文武官弁查填不实的,一并交部分别议处(此条专指商渔船只填照发放事宜,处分则例中取结查验、大字深刻是统指商渔船只及揽载客货的小船而言,此例专指渔船,与彼例不同,应参照阅看)。

**225.25** 租赁船只出洋而为匪的案件,除罪应徒刑以下、船主不知情的,仍照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罪应流刑以上者,船主即便不知情,也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而原出保结之人治罪律,杖一百,徒刑三年,船只没收入官充赏,失察的地方官照例议处。如船主确有事故不能亲自出洋,另遣亲属押船,须许其向地方官呈明,出具保结将亲属姓名填入船照,方准出洋。若未呈明擅自代替的,以顶替冒名论罪(此条讲船只不许随意混行租赁事宜,又见上文商渔船只及船只出洋二条)。

**225.26** 海关各口如遇往来洋船更换照票,务须查验人数,登记入簿册,加盖官印,方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及吏役稽查,若人员与船照不符、船货互相矛盾的,即送交地方官审理究办。若因失于查察,致使匪船任意出入,审明系何处口岸的,有委员的,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的,将该吏役责打革职并加枷号一个月,一并将失察的该管官员交部议处。倘若关口员役借机勒索钱财的,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此条专指海关各口更换船票查验事宜)。

**225.27** 内洋失事案件,仍照旧例由文武官员带同事主一同勘验。至于外洋失事的,听凭事主在随风漂泊进口之处,带同舵工水手前往当地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到报呈后,以事主被劫的地点为准。倘若事主不能指明确切地名,即将海图令其指认。若在本县所辖海面被劫的,即行差人缉拿,同时移会相邻县分,一并缉拿。若所报系在邻县或邻省海面被劫的,该县一面缉拿,一面将报呈飞速转移给失事地方,并详细呈报该督抚,分别行文,不必再传同事主重新会勘。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彼此界限,切实执行。地方文武官员,倘若有借词推诿,或令事主更改报呈内容,或令盗犯捏造供词说是别处案件的,照规避律参劾革职究办。至于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洋外洋失事,须以事主报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详文驰递,以便据报行文查察。海关各口须将税簿与赃单互相核对,若有货物相符的,即将盗船及同伙姓名呈报关口拿捕。若守口官弁有意规避处分,互相推诿,或指使他人捏报为别处案件的,将推诿的官弁交部照例议处。至于稽查关口的员役,若在未接到公文之前,能查出匪船并拿获禀报的,分别予以议叙,吏役酌情给予赏赐。若接到公文后,能按照单簿据实查出,飞速转移给所在地方,将盗犯拿获的,免予处分(此条专指海面失事详报行查事宜)。

**225.28** 拿获偷渡过台客民,若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船之前的,客头、船户、客民一律照本例减一等发落;若已登船,不论大船小船,无论已出口还

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一经拏获,即将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拏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拏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拏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拏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

225.29

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县官及武职专管兼辖官,并该管督抚、提镇,俱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225.30

东省登莱等处有票船只,如有夹带无照流民私渡奉天者,将船户照无票船只夹带流民例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船只入官。若船户不能亲身出洋,别令亲属押驾,已经报官不给票者,将押驾之人即照船户例治罪,船只入官。

225.31

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给发照票,于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项下添注箕斗,令守口员弁查验。如人数与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将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查明严办。其有捏称照票遗失或称存留在家者,即审明实无为匪情事,亦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入官。其水手人等,或在洋患病,临时雇觅别船水手,准该船户于收口时出具保结,呈报该管官员,于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注箕斗,仍验明同船之人,每名箕斗皆属相符,方准具保。若有病故、淹毙,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实甘结。如有无故不回者,准令地邻出首。傥获破盗案内有同票之人,将出结之船户、水手及原出甘结又不禀首之地邻一并分别治罪。如守口弁兵不实力稽查,私行卖放,一经发觉,审明该犯于何年月日在何处口岸透漏出口,即将该弁兵治罪,不行觉查之上司从重议处。如系自行查出者,准予免议。

225.32

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偷越深山伐木等项,杖一百,徒三年;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外,问发边远充军。

225.33

山海关所属冷口迤东一带,与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及盖平县界内之熊岳城,并08海县,皆接近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分别斤数照例问拟外,其近边州县内地商民,若因打造农具买运钢铁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买运,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该地方官填给印照,呈递守口员弁查验放行。

译是未出口,客头、船户、客民一律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中有惯常在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女老幼达三十人以上的,无论已登船还是未登船,一经拿获,即将客头、船户中年力强壮的发配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的改发极边烟瘴地区充军。至于拿获偷渡客民,务须严加追究其在沿海哪个陆路村镇的客店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逐一追究查明;若只是失于查察的,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等人杖七十;若有受贿纵容情弊的,按赃款数目从重论处。兵役、澳甲等人若能在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告偷渡客民的,即便在本汛境内,也按照拿获偷渡客民的名数给予奖赏。若将并非偷渡的人擅自妄行拿捕,以图邀功领赏,或挟嫌敲诈的,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

**225.29** 奸商贩卖军器给土司番蛮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该管官知情故意放纵的,罪与本犯相同。不知情的,道、府、州、县官及武职专管兼辖官,以及该管督抚、提督、总兵,一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225.30** 山东登州、莱州等处持有船票的船只,若夹带无船照的流民私渡奉天的,将船户照无票船只夹带流民例减一等治罪,杖九十,徒刑二年半,船只没收入官。若船主不能亲自出洋,另遣亲属押船,已经报官但未获发船票的,将押船之人即照船户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

**225.31** 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发给船照时,须在舵工、水手等人的年貌项下注明手指箕斗纹样,责令守口官弁查验。若人数与船照不符,或年貌、箕斗纹样不符的,将船只扣留,移交地方官查明严办。若有假称船照遗失或称留存在家中的,即须审明确无为匪情事后,仍照违反制度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船上水手若在海上患病,临时雇用其他船只水手补充的,准许该船户在收口靠岸时出具保结,呈报该管官员,将新雇水手的年貌一并填注箕斗纹样,仍须验明同船人员每人箕斗纹样均相符的,方准予出具保结。若有病故、淹死的,即令同船人员出具切实的保结。若有无故不归的,准许由地邻出面首告。倘若破获盗案,其中有同一船票上登记之人牵涉在内的,将出具保结的船户、水手以及原出具保结、又未及时禀报首告的地邻一并分别治罪。若守口弁兵不实力稽查,私自放行的,一经发觉,审明该犯是在何年月日、何处口岸偷漏出口的,即将该弁兵治罪,不加以察觉查处的上司从重议处。若系该弁兵自行查出的,准予免议。

**225.32** 商民等偷越进入生番地界的,杖一百;偷入深山砍伐树木等的,杖一百,徒刑三年;若因此招致边境冲突,或教唆诱使为乱、危害地方的,除按实犯死罪治罪外,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225.33** 山海关所辖冷口以东一带,以及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和盖平县境内的熊岳城,还有海城县,都靠近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运往海洋交给商渔船只贩卖的,按数量斤两照例分别定罪外,其近边州县的内地商民,若因打造农具需购运钢铁出口一百斤以内的,准许其购运,须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由该地方官填给盖印的船照,呈交守口官弁查验后放行。若查有超额

如查有额外携带及无照夹带不成器皿之铁,并非递运海洋,亦非卖与商渔船只,至五十斤者,将铁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于沿海地方商民将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上军罪例,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员弁有藉端需索者,参处治罪。

225.34

凡商人有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货物,或相买卖者,除违禁军器、硝黄实犯死罪外,余俱发边远充军。如系私茶,即照兴贩私茶与外国交易例,发烟瘴充军。知情容留之歇家、说合之牙保,各与本犯同罪。货物入官。如商人携货私越卡外及越卡进内交易之布鲁特,俱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225.35

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界渔采,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鲜国人捕送,为首发边远充军,从犯减一等,该地方官员交部查议。

225.36

内地奸民有摹造洋板销化白银仿铸洋钱图利者,一经当场拏获,如数在一百圆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圆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圆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各减一等。

225.37

凡盗贼前往朝鲜国劫掠者,该国王即行追拏杀戳,生擒解送。其飘风船只人内,实系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无票匪类妄行生事,该国王即照伊律审拟,咨部具题,请旨定结。傥伊国防汛之员不能擒获,题参治罪,该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225.38

台湾地方拏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发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止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225.39

台湾奸民私煎硝黄,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堩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拏获者,免议。

225.40

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俱拟绞监候;系旗人,销除本身旗档,失察之该管官,堩交部议处。

225.41

洋药客商在铺开馆及别铺并住户开设烟馆,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吸食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将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225.42

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者,拟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之总管革职,该处首领不论知情与否,俱发往黑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太监堩发往打牲乌喇,给官兵为奴,如系首领吸食,将本管总管革职发遣,其余首领及太监等俱发吴甸41草五年,如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太监吸食者,堩拟绞监候,失察之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吴甸41草三年,系首领吸食堩照禁门以内例治罪,如有告假在外或潜住私宅及在他处吸食者,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若系首领在私宅吸食者,将其家属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处有容留太监吸食鸦片烟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及已为民之太监有吸食鸦片烟者,亦照外围等处例治罪。

译携带,以及无照夹带非成器皿的生铁,并非运往海洋,也非卖给商渔船只,至五十斤的,将铁没收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的,比照沿海地方商民将铁运往海洋交给商渔船只贩卖、一百斤以上问军罪之例,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守口官弁若有借机勒索的,参劾治罪。

**225.34** 凡商人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自越卡进入的布鲁特等人交换货物或买卖的,除违禁军器、硝磺按实犯死罪治罪外,其余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若系私茶,即照贩卖私茶与外国交易例,发配烟瘴地区充军。知情容留的客栈主人、居中说合的牙保,各与本犯同罪。货物没收入官。若商人携货私自越出卡外,以及越卡进入内地交易的布鲁特,一律发配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225.35** 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内渔捞,以及私自渡越边江的,被朝鲜国人捕获送交的,为首者发配边远地区充军,从犯减一等治罪,该地方官员交部查议。

**225.36** 内地奸民有仿造洋板、熔化白银仿铸洋钱以图利的,一经当场拿获,数量在一百圆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一百圆以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不足十圆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从犯各减一等。

**225.37** 凡盗贼前往朝鲜国抢劫的,该国国王即行追捕诛杀,生擒者押送。若系遇风漂流入境的船只人员,确实持有船票且未生事的,照例遣送回国。若无票匪徒妄行生事的,该国国王即照该国法律审理定罪,咨报礼部具题,请旨定案。倘若该国防汛官员不能擒获的,题参治罪,该国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225.38** 台湾地方拿获的番割,除按实犯死罪治罪外,只要经审讯查有散发改装、擅自娶生番妇女情事的,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罪应徒刑以上之例,酌情按情节轻重,分别充军。若仅止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

**225.39** 台湾奸民私自熬煎硝磺,不论已否贩卖,数量在十斤以下的,杖一百,刺字,逐令渡海遣返;十斤以上的,杖六十,徒刑一年,每增十斤加一等;多至一百斤以上,以及合成火药十斤以下的,发配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以及合成火药十斤以上的,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连坐,财产没收入官。若将硝磺与生番交易货物,或偷漏出海的,一并以通敌论处。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报的,一并连坐;失察的各官照例议处;能自行拿获的,免予议处。

**225.40** 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鸦片)的,一律拟绞监候;系旗人的,注销其本人旗籍档案,失察的该管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225.41** 洋药客商在店铺开设烟馆及其他店铺、住户开设烟馆的,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内吸食的人,照违反制度律,杖一百。房主知情的,将房屋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25.42** 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的,拟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的总管革职,该处首领不论知情与否,一律发往黑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太监一并发往打牲乌拉给官兵为奴。若系首领吸食的,将本管总管革职发遣,其余首领及太监等一律发往吴甸铡草服役五年。若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的太监吸食的,一并拟绞监候,失察的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往吴甸铡草服役三年,若系首领吸食的照禁门以内例治罪。若有告假在外或潜住私宅及在他处吸食的,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若系首领在私宅吸食的,将其家属杖一百,徒刑三年,房屋没收入官;他处若有容留太监吸食鸦片烟的,加等治罪,房屋一律没收入官。其王公门下大臣宅中及已为平民的太监若有吸食鸦片烟的,也照外围等处例治罪。

**225.43** 官员及兵丁购买食用洋药(鸦片),家长不能加以禁止约束的,照不能禁止子弟为窃盗例治罪。

**225.44** 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后,若已经改悔,但仍存留烟灰未毁弃的,杖一

225.43

官员及兵丁买食洋药,家长不能禁约,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225.44

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后,经改悔如存留烟灰未毁弃者,杖一百。

『律』226.00,私役弓兵。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当该官司应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应付之官吏]

兵律

厩牧

『律』227.00,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官]马、牛、驼、鸁、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管牧]牧长、牧副,每[马牛驼]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四头笞一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鸁减马、牛、驼二等[一头笞一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时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赔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条例

227.01

解送军营马匹倒毙,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员,照军营赔补马匹之数,每百匹准其倒毙三匹。如倒毙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五匹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盗卖别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至总理督解之员,合其督解总数,按其倒毙多寡,亦即照此分别议处治罪。若知盗卖之情而故纵者,罪同。

『律』228.00,孳生马匹。

凡牧长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三群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为用心提调者[致孳生不及数]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典牧官罪二等。

条例

228.01

凡上驷院、太仆寺所管游牧马群,每三年整顿一次。不论骒马、儿马、马驹,每三匹内合算当孳生马一匹。除合算正额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者为头等,八十匹以上者为二等,一匹以上者为三等。牧长、牧副分别给赏。若合算正额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长罚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骟马群倒毙,少者赏,多者罚,相半者免议。赏罚之数,视骒马群第三等例。

译百。

**『律』226.00 私役弓兵**

凡私自役使弓兵的,役使一人的笞四十,每增三人加一等,最重罪止杖八十。每役使一人一天,追缴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没收入官。当值官司予以准许应付的,同罪。罪责归于批准应付之人。

---

**兵律·厩牧**

**『律』227.00 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官马、牛、骆驼、骡、驴、羊,都以一百头为标准,若有死亡、损伤、遗失的,各按实情开报。死亡的须立即将皮张、鬃尾没收入官,牛的筋、角、皮张也没收入官。管理的牧长、牧副,每死一头马、牛、骆驼的各笞三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羊比马减三等(每四头死亡笞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罪止杖七十、徒刑一年半)。驴、骡比马、牛、骆驼减二等(每一头死亡笞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罪止杖八十、徒刑二年)。若因胎生未足时日而死亡的,以及因烧灼腌治或年老而自然死亡的,看验明白后不予治罪。若有遗失、须赔偿、损伤、不堪使用的,比照死亡减一等治罪。这些死亡损失的数目一律不得抵消准免。

**条例**

**227.01** 解送军营的马匹倒毙,其分批解送的文武各官员,照军营赔补马匹的数目,每百匹准许倒毙三匹。若倒毙三匹以上至二十匹的,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二十匹以上的,杖一百;三十匹以上的,杖六十、徒刑一年;三十五匹以上的,杖七十、徒刑一年半;四十匹以上的,杖八十、徒刑二年;四十五匹以上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五十匹以上的,杖一百、徒刑三年。若有盗卖等其他情节的,按赃款数目以监守自盗论处。至于总理督解的官员,须合计其督解的总数,按倒毙多寡,也照此分别议处治罪。若明知有盗卖情事而故意放纵的,罪与本犯相同。

**『律』228.00 孳生马匹**

凡牧长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应有三群孳生驹马一百匹。若一年之内只孳生驹马八十匹的,笞五十;只有七十匹的,杖六十。典牧官不用心督促调度、致使孳生数目不足的,各减三等治罪。太仆寺官,又比典牧官减罪二等。

**条例**

**228.01** 凡上驷院、太仆寺所管的游牧马群,每三年整顿一次。不论骒马、儿马、马驹,每三匹合算应孳生马一匹。除按正常定额合算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的评为头等,八十匹以上的评为二等,一匹以上的评为三等,牧长、牧副分别给予奖赏。若按正常定额合算少孳生五十匹以下的,牧长罚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少孳生一百匹以下的,牧长罚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少孳生一百匹以上的,牧长罚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骟马群倒毙数目少的给赏,多的则罚,相当的免议。奖赏惩罚的数目,比照骒马群第三等之例。各马群若赏罚相当的,总管官免予议处;奖赏项多的按群给赏,惩罚项多的按群受罚。

**『律』229.00 验畜产不以实**

凡官府核验分拣马、牛、骆驼、骡、驴的优劣不如实的,一头笞四十,每增三头加一等,最重罪止杖一百。验羊不如实的,减三

其各马群赏罚相半者,总管官免议;赏多者按群给赏,罚多者按群受罚。

『律』229.00,验畜产不以实。

凡[官司]相验分拣[相验其美恶而分别拣选以定高下]官马牛驼鸁驴不以[美恶之]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验畜不实]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亏官]减[损民]价,坐赃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不实罪重从不实坐赃,自盗罪重从自盗坐赃]

条例

229.01

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

『律』230.00,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官]马、牛、驼、鸁、驴不如法[无论头数]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律』231.00,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赢、驴乘驾不如法,而[致]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并坐乘驾之人]若牧养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牧长、牧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官各随所管牧长多少,通计科罪[亦以十分为率]太仆寺官各减典牧官罪三等。

条例

231.01

车驾行幸所需马匹车辆及校尉等所乘马匹,俱令该管职事人员亲身关领,严行约束。若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军将马匹不按时饮水餧草,私自滥行驰骤,或在沿途,或到处所倒毙走失者,各杖一百。躜病损伤者,减二等。

『律』232.00,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233.00,宰杀马牛。

1.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鸁、驴,杖八十。筋、角、皮、张入官。误杀及病死者,不坐。

2.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鸁、驴,杖一百[官畜产同]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追价给主,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杀伤所]减[之]价,亦准盗论,各追赔所减价钱[完官给主]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

3为从者[故杀伤]各减一等[官物不分首从]

4.若故杀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鸁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追价赔主]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赔减价。

5.若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赔所减价[还畜主]畜主赔偿所毁食之物[还官主]

6若故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计所食之]赃重[于本罪]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防]者减二等各赔所损物[还官主]

7。

译等。若因验查不实而使价值有增有减的,按所增或减的价值,以坐赃论处;若中饱私囊的,以监守自盗论处,各从重者论罪(若不实之罪重于坐赃,从不实之罪论;若自盗之罪重,从自盗坐赃之罪论)。

**条例**

**229.01** 州县解送备用马匹,各须经该管官验中之后方可起解。若有马贩勾结官吏、兽医等人从中兜揽舞弊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

**『律』230.00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对瘦病的官马、牛、骆驼、骡、驴调养医治不合规范的(不论头数),笞三十;因而致其死亡的,一头笞四十,每增三头加一等,最重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治罪。

**『律』231.00 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骑乘官马、牛、骆驼、骡、驴不合规范,因而致使马脊破损、马颈皮破、疮口围绕三寸的,笞二十五;超过三寸以上的,笞五十(均处罚骑乘之人)。若牧养的牲畜有瘦弱的,以百头为标准,十头瘦弱的,牧养人及牧长、牧副各笞二十,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官各按其所管牧长的多少,通盘计算科罪(也以十分之一为标准)。太仆寺官各比典牧官减罪三等。

**条例**

**231.01** 皇帝车驾出行所需的马匹车辆,以及校尉等所乘的马匹,均须责令该管的职事人员亲自领取,严加约束。若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军将马匹不按时饮水喂草,私自任意驰骋,或在沿途,或在到达处所致使马匹倒毙、走失的,各杖一百。若使马匹受损伤跛行的,减二等治罪。

**『律』232.00 官马不调习**

凡管马的官员,听任骑乘官马而不加以调教训练的,一匹笞二十,每增五匹加一等,最重罪止杖八十。

**『律』233.00 宰杀马牛**

1. 凡私自宰杀自己的马、牛的,杖一百。骆驼、骡、驴,杖八十。筋、角、皮、张没收入官。误杀及病死的,不予治罪。

2. 若故意宰杀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刑一年半;骆驼、骡、驴,杖一百(官府畜产同论)。若计算赃款重于本罪的,准以盗窃论处(追赃款给失主,若系官府畜产,比照常人盗窃官物断罪,且免予刺字)。若伤而未死、不堪骑乘使用,以及杀伤猪、羊等牲畜的,按所杀伤造成的价值损减计算,也准以盗窃论处,各追赔所减损的价值(还给官府或本主);若价值未有减损的,笞三十。若属误伤杀害的,不予治罪,但仍须追赔所减损的价值。

3. 从犯(对于故意杀伤者)各减一等治罪(官府之物不分首从)。

4. 若故意杀伤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骆驼、骡、驴的,与自行宰杀本主牲畜罪同(追赔价值给本主);杀伤猪、羊等牲畜的,按所减损的价值以坐赃论,最重罪止杖八十。若属误杀及故意致伤的,均不予治罪,但各须追赔所减损的价值。

5. 若官府或私人的畜产啃食毁损官府或私人的物品,因而将其杀伤的,各比故意杀伤减三等治罪,追赔所减损的价值(归还畜主);畜主须赔偿所毁食的物品(归还给官府或物主)。

6. 若故意放纵官府或私人畜产使其损毁啃食官府或私人物品的,笞三十(按所食毁的价值计算);若赃款重于本罪的,以坐赃论(最重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因失于防范的减二等治罪;各须赔偿所损毁的物品(归还给官府或物主)。

7. 若官府畜产因失于防范而毁食官府之物的,只治其应得之罪,不在须赔偿之列。

8. 若畜

若官畜产[失防]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赔偿之限。

8。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赔偿[兼官私]

条例

233.01

凡屠户将堪用牲畜买去宰杀者,虽经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鸁律,杖一百。若将窃盗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税买去宰杀者,与窃盗一体治罪。如窃盗罪名轻于宰杀者,仍从重依宰杀本例问拟,免刺,不得以盗杀论。

233.02

凡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贩卖与宰杀之人,初犯,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若计只重于本罪者,照盗牛例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再犯,发附近充军。杀自己牛者,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其残、老、病、死者勿论。失察私宰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分别议处。若能拏获究治,免其处分。

233.03

开设汤锅,宰杀堪用马一二匹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马四匹递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计匹论罪:一匹至四匹者,俱枷号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递加一等,加枷号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发黑龙江当差]牙行及卖马之人知情者,照数各减宰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堩发附近充军。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卖与者,俱不计匹数,堩发近边充军。失察之地方官,按数分别议处。

233.04

附京州县及京汛地方有窝藏偷窃马匹、开设马窑子、宰剥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失察之官弁照例议处。

『律』234.00,畜产咬踢人。

1.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而[畜主]记号拴系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各准斗殴杀伤收赎给主]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殴杀伤一等[亲属有犯者依尊卑相殴杀伤律]其受雇医疗畜产[无制控之术]及无故[人自]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2。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赔所减价钱[给主]

『律』235.00,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牧养系官马鸁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所隐匿之价为]赃,准窃盗论[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盗卖或[将不堪孳生]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并赃至四十两,杂犯斩]其典牧官、太仆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买主知情,以故买盗赃科,匿卖抵换之物还官]

条例

235.01

凡屯庄居住旗人庄头畜养马匹,各用该旗印烙。无印烙者,察出,将马入官。养马之人,杖一百。

译产要触抵、踢咬人,当场将其杀伤的,不予治罪,也不须赔偿(兼指官府和私人畜产)。

**条例**

**233.01** 凡屠户购买堪用的牲畜宰杀的,即便已经缴纳赋税,仍照故意宰杀他人骆驼、骡律,杖一百。若购买窃盗所偷的堪用牲畜、未缴纳赋税宰杀的,与窃盗一体治罪。若窃盗之罪轻于宰杀之罪的,仍从重依宰杀本例定罪,免予刺字,不得以盗杀论处。

**233.02** 凡宰杀耕牛,私开牛圈、肉店,以及贩卖给宰杀之人的,初犯的,一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若计只数重于本罪的,照盗牛例治罪,免予刺字,最重罪止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再犯的,发配附近充军。宰杀自己的牛的,枷号一个月,杖八十。若是残疾、年老、病死的牛,不予治罪。失察私宰的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分别议处;若能拿获究治的,免予处分。

**233.03** 开设汤锅(宰杀牲畜作坊),宰杀堪用的马一二匹的,枷号四十日,责打四十板;宰杀三四匹的,杖六十,徒刑一年;五匹以上的,每增四匹递加一等,至三十匹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三十匹以上的,发配云贵、两广烟瘴较轻地方,交给地方官严加管束(若旗人有犯,也按匹数论罪:一匹至四匹的,一律枷号四十日;五匹以上的,每增四匹递加一等,加枷号五日;至三十匹以上的,发往黑龙江当差)。牙行及卖马之人知情的,照数各比宰马之人减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的,一并发配附近充军。其罪应徒刑以下再犯,以及知情而仍卖给的,一律不再计算匹数,一并发配近边充军。失察的地方官,按数目分别议处。

**233.04** 京城附近州县及京城汛地若有窝藏偷盗马匹、开设马窑子(销赃窝点)宰剥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失察的官弁照例议处。

**『律』234.00 畜产咬踢人**

1. 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的情况,而畜主未按规矩加以标记拴系,或有疯狗而不予杀死的,笞四十;因而致人杀伤的,以过失论处(各比照斗殴杀伤律予以收赎,给予受害人)。若故意放纵使其杀伤人的,比斗殴杀伤减一等治罪(若属亲属之间的,依尊卑相殴杀伤律论处)。若系受雇医治畜产(本无制约控制之术)以及无故自行触碰而被杀伤的,不予治罪。

2. 若故意放纵犬只使其杀伤他人畜产的,各笞四十,追赔所减损的价值(给予物主)。

**『律』235.00 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牧养官府马、骡、驴等畜产而得的孳生幼畜,须限十日内报官。若逾期隐匿不报的,按所隐匿部分的价值计算为赃款,准以窃盗论处(最重罪止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因而盗卖,或以不堪孳生之畜抵换的,一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赃款至四十两的,属杂犯斩罪)。若典牧官、太仆寺官知情不予举报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均不予治罪(买主若知情的,以故意购买赃物科罪,匿卖抵换之物一并追还官府)。

**条例**

**235.01** 凡屯庄居住的旗人庄头畜养的马匹,各须用该旗的印记烙印。若无印烙的,一经查出,将马没收入官,养马之人杖一百;屯领催未加以查出的,笞五十。若能自行首报的,免罪。

屯领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报免罪。

235.02

口外群内马匹盗卖抵换,照监守自盗律科罪。若将有太仆寺满字印烙马匹,明知故买者,与犯人同罪。

『律』236.00,私借官畜产。

凡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系官马牛驼鸁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不论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验[计借过]日[期]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雇钱不得过其本价,官畜死依毁弃官物,在场牵去依常人盗]

『律』237.00,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除应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鸁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应付之人]

兵律

邮驿

『律』238.00,递送公文。

1.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三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铺司]须要随即[附籍遣兵]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2其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与漏泄不同]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沈拆者,各从重论[避规罪重,从规避沈拆罪重问

译

**235.02** 口外马群内马匹被盗卖抵换的,照监守自盗律定罪。若有明知系太仆寺满字印烙的马匹而故意购买的,与犯人同罪。

**『律』236.00 私借官畜产**

凡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属于官府的马、牛、骆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之人(不论时间长短、数量多少),各笞五十,追缴按借用天数计算的雇赁钱没收入官。若计算的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以坐赃论,加一等治罪(雇赁钱不得超过牲畜本身价值;官府畜产死亡的依照毁弃官物律论处;若是当场牵走的,依常人盗窃律论处)。

**『律』237.00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差人员经过之处(除应予供应脚力外),若索借地方官府的马匹骑乘的,杖六十;索借驴、骡的,笞五十;官吏予以应付的,各减一等治罪,罪责归于批准应付之人。

---

**兵律·邮驿**

**『律』238.00 递送公文**

1.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走三百里,若拖延三刻的,笞三十,每再拖延三刻加一等,最重罪止笞五十。公文送到铺站后,不论文书角数多少,铺司须立即安排差役递送,不得等待后送来的文书一并递送,违反的,铺司笞二十。

2. 铺兵递送公文时,若磨擦损坏封皮、但未动及原封的,一角笞二十,每增三角加一等,最重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未动原封的),一角笞四十,每增二角加一等,最重罪止杖八十。若隐匿公文以及拆动原封的,一角杖六十,每增一角加一等,最重罪止杖一百。若事关军情机密的文书(与泄漏机密不同),不论角数多少,即杖一百。若有意规避而隐匿、拆动的,各从重罪论处(若规避之罪重,从规避论;若隐匿拆动之罪重,从隐匿拆动论)。

沈拆]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3其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有奸弊]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沈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减一等

译因藏匿、拆开(公文)之事,铺司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若已经举报而当地官府不立即受理施行的,各减犯人之罪二等。

各县铺长专门总管所辖各铺,往来巡视督查,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自到各铺检查核实,如有奸弊之事而未能查办举报的,累计公文延误、磨损擦坏封皮而未拆动原封的文件达十件以上,铺长笞刑四十,提调吏典笞刑三十,官员笞刑二十。若损毁隐匿公文,或拆动原封的,铺长与铺兵同罪论处,提调吏典减一等处罚,官员再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未能查办举报的,各减一等处罚。

条例

238.01

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

238.02

各省驿詀递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印于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傥有沈匿稽延等情,即行详报该管上司,据实题参,不得故为容隐。其沈匿平常公文,马夫照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而沈匿者,不计角数,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驿官革职。如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238.03

凡军台文报,如有将有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动,以致漏泄事情者,该管大臣立即查究,供证明确,无论官兵马夫,即按军法从事[按此指题奏折报而言,吏部则例系往来折报]其专管台詀文武员弁,革职拏问;管辖台站大员,交部议处。至军营来往文移札禀,有关军需、粮饷、调遣兵马及升调、参革官员等项[按此指文移札禀而言,处分例同]发递时俱用钉封,钤盖印信。如台站书吏人等私自拆阅者,查出究明,问拟满流;台站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38.04

刑部咨行各省立决人犯公文,俱钉封严固,封面注明件数,并由马上飞递字样,派笔帖式一员送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

238.05

马上飞递公文,如有遗失,除将马夫照例治罪外,该地方官一面详报该管上司,一面径报原发衙门查核补给。

『律』239.00,邀取实封公文。

1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许据实封奏]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邀截之情]得实斩[监候][邀截进表文比此]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2。若邀取实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律』240.00,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杂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条例

240.01

急递铺每一十五里设置一所,每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须要少壮正身,与免杂泛差役。每铺置备各项杂物,十二时轮日晷牌子一个,红绰屑一座,并牌额铺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灯烛,铺兵每名合备杂物夹板一副,铃襻一副,缨鎗一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一件,红闷棍一条,回册一本。

『律』241.00,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于经过所在]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译条例

238.01

没有印信的文书不许进入驿递系统

238.02

各省驿站传递公文,命令管站官员各自设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员的印章,在每月月底,彼此相互移交查考。如果有沉匿、拖延等情况,立即详细报告该管上司,据实题参,不得故意包庇隐瞒。凡沉匿普通公文的,马夫按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处罚。若是军情机密文书而被沉匿的,不计角数,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除差役;司驿官革职。如有借机规避责任的,从重论处。

238.03

凡是军台传递的文报,如有将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的事件,擅自拆动,以致泄漏事情的,该管大臣立即查究,取得确凿供证后,不论官员、士兵还是马夫,都按军法处置[按:此处是指题奏折报而言,吏部则例中是指往来折报]。专管台站文武员弁,革职拿问;管辖台站的大员,交部议处。至于军营往来的文移、札、禀,凡涉及军需、粮饷、调遣兵马以及升调、参革官员等事项[按:此指文移、札、禀而言,处分条例相同],发递时都要用钉封,加盖印信。如台站书吏等人私自拆阅的,查出后追究,判拟满流;台站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38.04

刑部咨行各省关于立决人犯的公文,都要钉封严密牢固,封面上注明件数,并写明"由马上飞递"字样,派笔帖式一员送交兵部,加封后发驿驰递。

238.05

马上飞递的公文,如有遗失,除按律治罪马夫外,该地方官一面详细报告该管上司,一面直接报告原发衙门查核补给。

『律』239.00 邀截实封公文

1. 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员,凡是投入驿递、进呈给皇帝的实封公文[下属衙门被上司无理欺压凌虐的,也允许据实密封奏报],如有上司官员派人在中途急递铺紧急拦截取回的,不论远近,允许当地铺司铺兵到所在官司告发举报,随即申报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拦截截取的情形],查实的,处斩[监候][拦截进表文的比照此条处理]。铺司铺兵包庇隐瞒不举报的,各杖一百。若已经告发举报而所在官司不立即受理处置的,罪责与前相同。

2. 若邀截实封至六部、都察院的公文,各减二等处罚[下属衙门因畏惧上司弹劾而邀截的,比照此条]。

『律』240.00 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的房舍损坏而不加修理;杂物不齐全,铺兵人数不足而不加补充配置;以及让老弱之人当差役的,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条例

240.01

急递铺每十五里设置一所,每铺设置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从附近有丁力、粮食接近一石以上、二石以下的人家中挑选充任,须要年轻力壮的正身,并免除其杂役差事。每铺配置各项杂物:十二时轮日晷牌子一个,红绰屑一座,以及牌额、铺册两本[上司行文下发一本,各府上报一本],遇夜要有长明灯烛;铺兵每人应备齐杂物:夹板一副,铃襻一副,缨鎗一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一件,红闷棍一条,回册一本。

『律』241.00 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切公差人员[在所经过的地方],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人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按一日计,追缴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律』242.00 驿使延误行程

1. 凡出使驰驿延误期限的,普通事情延误一日笞二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罪止

『律』242.00,驿使稽程。

1.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及]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即以前应得笞杖斩]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2。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原行]题写[所在公干]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原行]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条例

242.01

凡官员因军务差遣及自军前赴京赍奏军情,傥经过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粮单,随即供应驿马、廪给不为预备公馆,以致迟误者,按迟误事情巨细,将本城长官及所派催办驿马粮饷官俱题参,交部察议拟罪。若长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迟误者,其委托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议。

242.02

凡赍奏不骑,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242.03

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铺兵及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及搅扰衙门者,发附近充军。其官吏、铺长通同纵容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失于觉察者,交部议处。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以不枉法论]

『律』243.00多乘驿马。

1.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齿以上,依斗殴论]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2若[出使人员]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3。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

4.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亦究不倒换缘由]

条例

243.01

勘合之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许前途州县据实揭报,都察院纠参。傥容情不揭,别经揭报,一并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间牲口者,照违例妄索民夫例,该管官揭报,督抚提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243.02

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索取财物,问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

243.03

凡驰驿官员,纵容差官跟役殴骂驿官驿夫,或并无急务走死驿马,并额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诈财物者,该地方官驿官,一面申详上司,一面具报该部察究,得实官员革职,差官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

译杖六十。军情重大事项,加三等处罚,因而延误军机的,处斩[监候]。若各驿站官员故意藏匿好马,[以及]推托借故不立即应付,以致延误期限的,对质问明白后[即按前述应得的笞杖、斩罪],罪责由驿官承担。若遇到河水上涨、道路阻碍而延误行程的,不予治罪。

2. 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照[原来行文]所题写的[所需公干]去处,走错到别处而延误期限的,减二等处罚[延误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事关军务的,不予减等。若是因[原行]公文题写有误的,罪责由题写公文的人承担,驿使不承担罪责。

条例

242.01

凡官员因军务差遣以及从军前赶赴京城呈递奏报军情,如经过地方不按照勘合、火牌、粮单,随即供应驿马、廪给,不预先备办公馆,以致耽误延迟的,按耽误事情的大小,将本城长官及所派催办驿马粮饷的官员一并题参,交部审察议处定罪。若长官外出不在本城而有延误的,其委托的属员怠慢玩忽职守也不能免罪,仍交部审察议处。

242.02

凡呈递奏报不骑马而骑驿马的,延误期限在十日以内的,免罪;十日以外的,普通事项笞三十;紧急事项笞四十。

242.03

各处水驿、马驿、递运所的夫役、铺兵以及巡检司弓兵,若有以强力、包揽、不让本人服役、多收取工钱,以致公文被耽搁延迟、沉匿以及搅扰衙门的,发配附近充军。其中官吏、铺长通同纵容的,各按违制律治罪;因失于觉察的,交部议处。若不曾用强、也未多收工钱的,不适用此例[多收工钱的按求索计算赃物,以不枉法论处]。

『律』243.00 多乘驿马

1.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的,若超额多乘一船一马,杖八十,每多一船一马加一等处罚。若应乘驴而乘马,以及应乘中等、下等马却强要上等马的,杖七十。因此殴伤驿官的,各加一等处罚[打至折断牙齿以上的,按斗殴罪论处]。若驿官徇情应付的,各减犯人罪一等。其中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给中等、下等马的,罪责由驿官承担。若本驿本来没有上等马的,不予论罪。

2. 若[出使人员]绕道驰驿,以及经过驿站不更换船马的,杖六十;因此使驿马累死的,加一等处罚,并追偿马匹归还驿站。

3. 若事情并非紧急警急,也不曾绕道,而驿马累死的,赔偿而不治罪。

4. 若军情紧急,以及前面驿站没有船马可换的,不治罪也不赔偿[但仍须查究不更换船马的缘由]。

条例

243.01

勘合以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的,允许前方州县据实揭发报告,都察院纠察参劾。如有徇情不揭发的,一旦被别处揭发,一并治罪。其中差使到达地界强行摊派民间牲口的,按违例妄索民夫的条例,由该管官揭发报告,督抚提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243.02

凡假借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亲党羽族属、家人等名目,虚张声势,骚扰侵害沿途的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据留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以及奸邪之徒诈称是权势要害衙门的人,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企图逃避税收,行骗违法的,徒罪以上的,都在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杖罪以下的,枷号一个月后发落[索取财物的,按求索论罪;企图逃避税收的,按匿税论罪;行骗违法的,按诈称现任官员家人在所辖境内谋取财物论罪]。

243.03

凡驰驿的官员,纵容随行差官、跟役殴打辱骂驿官驿夫,或者并无紧急事务却使驿马累死,以及额定的马匹已经足够,却故意越过驿站不停,以及索要讹诈财物的,该地方官、驿官一面申报详情给上司,一面具报该部审察追究,查实后官员革职,随行差官等人拿送刑部,从重治罪。若无勘合火牌,谎称是公差,支取夫马船只以及索要讹诈财物的,也一并拿送刑部

若无勘合火牌,谎称公差,支取夫马船只及索诈财物者,亦俱拏送刑部,从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扰驿者,系官交该部议处,差役杖一百。

243.04

水驿一应差船,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入己者,计赃照侵盗钱粮例问拟。各衙门乡亲来往,并书吏人等滥捉民船,辄用旗鎗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者,照无官而诈称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24.400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分有禄无禄]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多支口粮比此]

条例

244.01

各处地方,如遇外国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察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按律治罪。

『律』245.00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1。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实封]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而入递]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2.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茺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失误军机仍从重论]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律』246.00,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笞或杖或斩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条例

246.01

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紧要差使,传集公所,立待应用。如不遵官长约束,为匪不法,逞刁挟制,因而率众扬散,以致误差,审明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傥系偶尔违禁,干犯赌博、斗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扬散误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律』247.00,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正厅上房待品官上客]

『律』248.00,乘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条例

248.01

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查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填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译,从重治罪。其中不按照所定路程行走,绕道骚扰驿站的,如是官员交该部议处,差役杖一百。

243.04

水驿一切差派的船只,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占为己有的,按侵盗钱粮的条例计算赃物定罪。各衙门乡亲往来,以及书吏等人滥用捕捉民船,擅自用旗鎗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的,按无官职却诈称有官职的律条,杖一百,徒三年。

『律』244.00 多支领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的,按不枉法计算赃物定罪[分有俸禄和无俸禄两种情况]。当值官吏给予的,减一等处罚;强行索取的,按枉法论处,官吏不承担罪责[多支领口粮比照此例]。

条例

244.01

各处地方,若遇外国人前来入贡,经过驿递,应立即查照勘合应付,不许允许其连日买卖支应,违者按律治罪。

『律』245.00 应发驿而不发驿的文书

1. 凡朝廷调遣军马以及报告紧急军务,送到边将处,或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呈报朝廷的[实封]文书,故意不派人给驿[发送]的,杖一百。因此延误军机的,处斩[监候]。

2. 若是进贺表笺以及赈救饥荒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的重要事项,故意不派人给驿的,杖八十[若延误军机,仍从重论处]。若是普通事项不应给驿而故意给驿的,笞四十。

『律』246.00 公事应行而延误期限

凡公事有应起解的官物、囚徒、牲畜,派人管押护送而擅自拖延的,以及一切有期限的公事而违限的,一日笞二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军供给而管押护送[兼有拖延而]违限的,各加二等处罚,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时缺乏而延误军机的,处斩[监候]。若承差人错误地不按照所题写的去处,走错到别处以致延误期限的,减[本罪]二等处罚,若事关军务的,不予减等[或笞或杖或斩,照前述论罪]。若是由于公文题写有误[以致延误]的,罪责由题写公文的人承担,承差人不承担罪责。

条例

246.01

夫役工匠等人,遇有紧要差使,被传集到公所,等候应用。若不遵从官长约束,行为不法,逞刁蛮挟制官长,因而带领众人闹散,以致耽误差使的,审明后为首者判拟斩监候;为从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只是偶尔违反禁令,涉及赌博、斗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闹散耽误差使的,仍按本律治罪。

『律』247.00 占用留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办理公事,占据留宿驿舍正厅上房的,笞五十[正厅上房是用来接待品官上等客人的]。

『律』248.00 乘驿马携带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的,除随身衣物器仗外,携带私人物品的,十斤,杖六十;每多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乘驿驴的减一等处罚[所携带的]私物没收入官[若因此致使驿马死亡的,依本律论处]。

条例

248.01

奉差遣的员役到达头站时,该驿站官员即将应背负的包裹称准斤两数目,写明印单,递送到下一站。每晚住宿的驿站,该驿站官员应详细查验估算,如果确实照例装载,即在印单上填写"某站验明并无超重包裹"字样。日间经过的驿站,凭验单应付;如果前站徇私隐瞒超重包裹,被后站查出的,详细报告该差遣员役,照律治罪,徇私隐瞒的驿站官员一并议处。

248.02

积习惯于渔利的奸商,托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

248.02

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旧律分别拟杖外,如数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律』249.00,私役民夫,台轿。

1。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台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台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2。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条例

249.01

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诈欺索取民夫等项,该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系官革职,系领催执事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

249.02

凡兵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盘查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查者,准其动用民夫,其余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着该管官即行揭报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律』250.00,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条例

250.01

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告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乡路费,每年造册报销。

『律』251.00,承差转雇,寄人。

1.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

2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条例

251.01

起解人犯,每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查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

『律』252.00,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1。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鸁驴者[各衙门自拨官马不得驰驿而行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驼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

2。

译的,除数量在五百斤以内的仍照旧律分别判拟杖刑外,若数量达到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每多一百斤加一等处罚,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没收入官。

『律』249.00 私自役使民夫抬轿

1. 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民众抬轿的,杖六十。有司官应付的,减一等。若豪富之家[不给雇钱而以权势]役使佃客抬轿的,罪责与前相同。每名按一日计,追缴给付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2. 若是民间出钱雇工的,不在此限。

条例

249.01

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以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欺诈索取民夫等项的,该地方官应立即拘捕,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若是官员革职,若是领催执事等人拿送刑部,从重治罪,拿获的地方官交部议叙。

249.02

凡持有兵部勘合的钦差大臣,以及督抚入境的学差、试差,知府下属县的盘查,以及其他县奉督抚差遣委派的盘查,准许其动用民夫,其余的一概不准使用。若有违例妄自索取的,由该管官立即揭发报告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而被发觉的,照例治罪。

『律』250.00 病故官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员在任所因病去世,家属无力不能返乡的,所在官司应派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等脚力,随程验明所有随行家眷人口,由官府发给行粮,护送其还乡,若违反此规不予护送的,杖六十。

条例

250.01

县丞以下等官被参革离任,或者告病身故,确实穷困不能返回原籍的,该督抚从存公款项内酌情发给还乡路费,每年造册报销。

『律』251.00 承差转雇、寄托他人代送

1.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牲畜,不亲自管押护送,而雇人或寄托他人代为领送的,杖六十;因此造成官物、牲畜损失或囚犯脱逃的,依本律各从重论处[若损失重大的,按损失罪论处,损失轻微的仍按雇托罪论处]。受雇、受托代送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处罚。

2. 若同差的人自相替代护送、放行的,各笞四十;收取财物的[承接替代放行护送之物],按不枉法计算赃物定罪。若因此造成损失的,也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究判罪,不在减等之列[若是侵吞私占、故意放纵的,各依本律论处;替代之人有罪的,若管送人不知情,不承担罪责]。

条例

251.01

起解人犯,每名应挑选专职差役二名、护送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遣不足数目,或雇人代为解送的,允许兵役互相举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查究、补派人员。若兵役知情却不举报的,将兵役以及承派的书吏、弓兵一并杖一百,革除差役。凡沿途经过的前方文武各官,应按批次查点,若有缺少人员及代解等弊端的,即刻详细报告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缺少人员、顶替护送的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除差役。若沿途各官隐瞒不报,被别处发觉的,题参议处。

『律』252.00 乘坐官府牲畜、车船而附带私物

1. 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骆驼、骡、驴的[各衙门自行拨给官马、不必驰驿而行的],除随身衣物器仗外,私自驮带的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反者五斤笞一十,每多十斤加一等处罚,罪止杖六十[不适用乘驿马的条例]。

2. 若乘船、车的,私自装载的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者十斤笞一十,每

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故官军及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虽有私带物件]不在此限。

条例

252.01

漕船旗丁,每船准带土宜一百石,头舵二人,每人准带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准其共带二十石。其回空船只舵水人等,准带梨枣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检,督押粮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征、淮安、天津等处,听趱运镇道官盘诘。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多带问违制,徇情卖法问听从嘱托,事已施行受财问枉法,出钱之人问行求]

252.02

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依律治罪,货物入官。其押运官有犯,交部议处[附载人员依违制,运军与运官有赃问枉法,无赃止问违制]

252.03

沿河一带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在官船只[一事]兴贩私盐[二事]起拨人夫[三事]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督抚、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即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三事不备,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论]

『律』253.00,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计]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私借之罪]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刑律

贼盗上之一

『律』254.00,谋反大逆。

凡谋反[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06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若女[兼姊妹]许嫁已定,归其夫[正犯]子孙过房与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孙,余律文不载,并不得株连]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正犯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量功授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

译多二十斤加一等处罚,罪止杖七十。随行的家人不予治罪。若受人所托私自装载他人物品的,寄托物品的人同罪。其物品一并没收入官。当值官司知情而放纵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承担罪责。若应当随行护送家眷[如阵亡、病故的官军以及在任因病去世的军民官员]的,[即使有私自携带的物件]也不在此限。

条例

252.01

漕运船只的旗丁,每船准许携带土特产一百石,头舵二人,每人准许携带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多少,共准许携带二十石。回空船只的舵手水手等人,准许携带梨枣六十石。沿途遇浅滩需要盘剥转运的,责令自备脚价,若在规定数额之外多带的,按数没收入官。监兑粮储等官,应在水次预先搜查检验,督押粮道及府佐官员,应沿途稽查。经过仪征、淮安、天津等处的,听凭赶运的镇道官员盘查诘问。经手盘查的官员若徇情枉法的,一并参处治罪[多带的按违制论罪,徇情枉法的按听从嘱托论罪,事情已经施行受财的按枉法论罪,出钱之人按行求论罪]。

252.02

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的土特产货物外,若有附搭客商、权势要害之人的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等货物的,将本船运军及附载人员依律治罪,货物没收入官。押运官若有过失的,交部议处[附载人员依违制律论处,运军与运官若有受赃的按枉法论处,无受赃的仅按违制论处]。

252.03

沿河一带升职调任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官船[一事],兴贩私盐[二事],起拨人夫[三事],并且带去无籍之徒辱骂捆绑官吏、勒索银两的,督抚、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应立即拿问,若涉及应当奏报的官员,应奏请提审。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因畏惧权势而应付的,应参究治罪[若不具备上述三事,不适用此例,只犯一事的依本律论处]。

『律』253.00 私自借用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驿马的人,各杖八十。若是驿驴的减一等处罚。核验计算日数追缴雇赁钱没收入官。若计算所应缴雇赁钱数额,重于私借之罪的,各按坐赃论处,加二等处罚。

刑律

贼盗上之一

『律』254.00 谋反、大逆

凡谋反[不利于国家,指图谋危害社稷]以及大逆[不利于君主,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凡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不论已经实行还是未实行],都凌迟处死[对正犯的]祖父、父亲、儿子、孙子、兄弟以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没有服丧亲属关系及外祖父、岳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以及[正犯的]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经分家还是未分家]籍贯是否相同的[男丁],年十六岁以上的,不论是否笃疾、废疾,都处斩。其中[男丁]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正犯的]母亲、女儿、妻子、妾室、姊妹,还有儿子的妻妾,赏给功臣之家为奴[正犯的]财产没收入官。若女儿[连同姊妹]已经许配定亲的,归还给其夫家;[正犯的]儿孙已过继给他人以及[正犯的]聘定但尚未成婚的妻子,都不予追究连坐[以上只连坐正犯,兄弟之子不牵连及其孙子,其余律文未记载的,一律不得株连]。知情故意放纵、隐藏藏匿的,处斩。有能捕获[正犯的],若是

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虽无故纵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亲属告捕到官,正犯与缘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余免。非亲属首捕,虽未行,仍依律坐]

条例

254.01

反逆案内律应问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堩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岁以下者,牢固监禁,俟年届十一岁时,再行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内务府大臣遇有解到阉割人犯,即遴派司员认真看验,并出具无弊切结,送交刑部再行覆验。如有情弊,即行奏参,务须查验明确,再交兵部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至其余律应缘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岁以上者,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五岁以下者,牢固监禁,俟成丁时再行发遣。缘坐妇女,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其知情不首干连人犯,仍依律拟流。

254.02

除实犯反逆及纠众戕官、反狱、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案内之亲属,仍照律缘坐外,其有人本愚妄、书词狂悖,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并奸徒怀挟私嫌,将谋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冀图诬陷,比照反逆及谋叛定罪之案,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其缘坐。

254.03

反逆缘坐案内,给功臣为奴人犯,除有脱逃、干犯别情,照例从重办理外,其有伊主呈明不能养赡,讯无别情者,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律』255.00谋叛

1.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姊妹不坐]女许嫁已定,子孙过房与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余俱不坐]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首者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则事尚隐秘,故不言故纵隐藏]

2.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或避差或犯罪负固不服非暂逃比]以谋叛未行论[依前分首从]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依前不分首从律以上二条未行时事属隐秘须审实乃坐]

条例

255.01

叛案内律应缘坐流犯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本犯未经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至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父母拆离者,听其母随带抚养。

255.02

凡审拟叛案,如果谋叛情实在本省者,取本犯确实口供,原籍住址,将该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俱察明,严行看守,详开数目,具题。

译平民授予平民官职,若是军人授予军职[酌量功劳授予官职],仍将犯人财产全部给予作为奖赏。知情而告发、由官府捕获的,只给予财产[虽无故意放纵但]不告发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尚未实行而亲属告发捕获归案的,正犯与被连坐之人都与自首者同样免罪;若已经实行的,只有正犯不能免罪,其余人可免罪。若非亲属告发捕获,虽然尚未实行,仍依律治罪]。

条例

254.01

反逆案内依律应判拟凌迟的犯人,其子孙审讯明白确实不知谋逆情事的,无论是否已经成年,都应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若年在十岁以下的,牢固监禁,等到年满十一岁时,再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内务府大臣遇到解到需阉割的人犯时,应即派遣司员认真查验,并出具没有弊端的切结书,送交刑部再次覆验。若有情弊,立即奏参,务必查验明确,再交兵部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至于其余依律应连坐的男犯,若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若年在十五岁以下的,牢固监禁,等到成年时再发遣。被连坐的妇女,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其中知情不举报的干连人犯,仍依律判拟流刑。

254.02

除了确实犯有反逆以及纠集众人残害官员、劫狱、倡立邪教、传授教徒惑众、滋事案内的亲属,仍照律连坐外,其中有本性愚昧妄为、书面言词狂妄悖逆,或企图诓骗财物、创立邪教而尚未传授教徒惑众的,以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的,以及奸邪之徒怀有私人嫌隙,将谋逆重情捏造成匿名揭帖,企图诬陷他人的,比照反逆及谋叛罪定罪,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除连坐。

254.03

反逆连坐案内,被赏给功臣为奴的人犯,除有脱逃、干犯其他罪情的,照例从重办理外,若有其主人呈明无力供养,审明确无其他情况的,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律』255.00 谋叛

1. 凡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暗中投靠他国],凡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妻妾子女,赏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一并没收入官[姊妹不予治罪]。女儿若已经许配定亲的,儿孙已过继给他人的,聘定但尚未成婚的妻子,都不予治罪。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贯是否相同,都流放二千里安置[其余的都不予治罪]。知情故意放纵、隐藏藏匿的,处绞。有能告发捕获的,将犯人财产全部给予作为奖赏。知情[已经实行]而不告发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图谋而尚未实行,告发者处绞。为从犯的[不论人数多少],都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情[尚未实行]而不告发的,杖一百,徒三年[尚未实行的,事情尚属隐秘,所以不说故意放纵藏匿]。

2. 若逃避到山泽不服从追捕传唤的[或是躲避差役或是犯罪后负隅顽抗不服从,并非暂时躲避可比],以谋叛未实行论处[依照前面分首从]。若拒敌官兵的,以谋叛已实行论处[依照前面不分首从。以上两条尚未实行时事情属于隐秘,须审实后才能定罪]。

条例

255.01

叛案内依律应连坐流放的犯人,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若本犯尚未到达配所以前身故的,妻子免予发遣。至于叛犯的孙子,若年幼不便与父母拆散的,允许其随母亲带养。

255.02

凡审拟叛案,

如系隔省,确取本犯口供,行文该地方官严拏看守,有隐漏者,该督抚即将该管官指名题参,以凭议处。

255.03

谋叛案内,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拏,悔罪自行投首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55.04

凡异姓人,但有歃血定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情事,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监候,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为首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聚众至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及四十人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无论人数多寡,各按本罪分别首从,拟以斩绞。如为从各犯内审明实系良民,被胁勉从结拜,并无抗官拒捕等事者,应于为从各本罪上再减一等。仅止畏累出钱,未经随同结拜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其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减免。傥减免之后复犯结拜,不许再首,堩于应拟本罪上酌予加等,应绞决者改拟斩决,应绞候者改为绞决,应发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应满流者改为附近充军,应满徒以下亦各递加一等治罪。其自首免罪各犯,由县造具姓名住址清册,责成保甲族长严行稽查约束,仍将保人姓名登记册内,如有再犯,即将保甲族长拟杖一百。至结会树党,阴作记认,鱼肉乡民,陵弱暴寡者,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胥役随同结会树党,陵弱暴寡者,照为首例与起意纠结之犯一体拟军。乡保地方明知不首或借端诬告者,照例分别治罪。该管文武各官失于觉察及捕获之后有心开脱堩照例参处。若止系乡民酬社赛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

255.05

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与该管衙门[按此谓内务府也]其民人叛犯之奴仆交与户部入官。

255.06

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拏,惟图掩饰,或至35起为盗,抄掠横行,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保、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

译若确实是谋叛事实在本省发生的,应取得本犯确实的口供、原籍住址,将该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都查明,严加看守,详细开列数目,具题上报。若是隔省案件,应确切取得本犯口供,行文该地方官严加拿获看守,若有隐瞒漏报的,该督抚应将该管官指名题参,以凭议处。

255.03

谋叛案内,被胁迫入伙、并无随同焚烧关汛、残害官员、抗拒官兵情事的人,一旦听闻查拿,悔罪自行投首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255.04

凡异姓之人,若有歃血定盟、焚表结拜为兄弟的,照谋叛未实行律,为首者判拟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若聚众到二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判拟绞立决,为从者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无歃血盟誓、焚表情事,只是按年齿序列结拜兄弟的,聚众到四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判拟绞监候;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满二十人的,为首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年少者居首,并非按年齿序列,即属于匪党首领,聚众到四十人以上的,首犯判拟绞立决,为从者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满四十人的,为首者判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事的,无论人数多少,各按本罪分别首从,判拟斩绞。若为从各犯之中审明确实是良民,被胁迫勉强参与结拜,并无抗官拒捕等情事的,应在为从各本罪上再减一等。仅是畏惧受累而出钱、并未随同结拜的,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有听闻查拿而投首以及事情未发觉前自首的,各照律例分别减免。若在减免罪责之后又重新犯结拜之罪的,不许再自首,应在应判拟的本罪上酌情加等:应处绞立决的改判拟斩立决,应处绞监候的改为绞立决,应发往极边烟瘴充军的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应满流的改为附近充军,应满徒以下的也各递加一等治罪。其中自首免罪的各犯,由县里造具姓名住址清册,责成保甲族长严加稽查约束,仍将保人姓名登记入册,若有再犯的,即将保甲族长判拟杖一百。至于结党树立朋党,暗中作记号标志,鱼肉乡民、欺凌弱小暴虐寡助的,不论人数多少,审实后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条例,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者减一等,被诱惑入伙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胥役随同结党树立朋党、欺凌弱小暴虐寡助的,照为首例与起意纠结之犯一体判拟充军。乡保地方官明知而不举报,或借端诬告的,照例分别治罪。该管文武各官若失于觉察,以及捕获之后有意开脱的,也照例参处。若只是乡民为酬谢社赛神明、事竣即散的,不在此例。

255.05

叛逆旗人的口人,照例交给该管衙门管理[按:此处指内务府]。其民人叛犯的奴仆,交给户部没收入官。

255.06

凡不安分的匪徒歃血订盟、辗转相互结连,土豪、市井恶棍、衙役、兵丁彼此呼应,为害良民。若经邻佑、乡保举报,地方官若不予受理,又不缉拿,只图掩饰,以致渐渐发展成为盗贼,抢掠横行的,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中若平日失于查察,但在举报之后不加隐瞒、即能擒获的地方官,免除议处。至于乡保、邻佑知情不举报的,

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傥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

255.07

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势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遣新疆,酌拟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255.08

凡内地汉回在回疆地方如有甘心薙发从夷助逆者,照谋叛不分首从律,拟斩立决。若系被胁薙发,并无随同焚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后经海罪投回者[按此与本门第三条同]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擅娶回妇者,到配加枷号一年。其并未薙发从逆,止于擅娶回妇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各解回内地,按籍发配。所娶回妇离异。

255.09

滇省匪徒结拜弟兄,除罪应徒流以上各犯,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依齿序列,不及二十人,罪止枷杖者,于本地方锁系铁杆一年,限满开释,照例枷责,交保管束;如不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照棍徒扰害例严行办理。地方官每办一案,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查核。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律』256.00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56.01

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

译也从重治罪。若有旁人确实知情而举报的,该地方官应酌量给予奖赏。若借端妄自告发的,仍照诬告律治罪。

255.07

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暗中图谋纠结,重新兴起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的,首犯与曾经纠集他人以及情愿入伙企图抢劫的犯人,都判拟斩立决。其并未转而纠集党羽,或是被诱惑、被胁迫、平素并非良善之人的,都判拟绞立决。若平日并无为匪行为,只是一时随同入会的,都发遣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等数年后此风渐渐平息,仍照旧例办理。

255.08

凡内地汉人、回人在回疆地方,若有甘心剃发跟从异族叛逆助逆的,照谋叛不分首从律,判拟斩立决。若是被胁迫剃发、并无随同焚烧关汛、残害官员、抗拒官兵情事,事后自首悔罪回归的[按:此与本门第三条相同],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有擅自娶回族妇女的,到达配所加枷号一年。若并未剃发从逆、只是擅自娶回族妇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各自解回内地,按籍贯发配。所娶的回族妇女应予离异。

255.09

滇省匪徒结拜兄弟,除罪应判处徒流以上的各犯仍照例办理外,其中若只是按年齿序列,人数不满二十人、罪止枷杖的,在本地方铁杆锁系一年,期限满后开释,照例枷责,交由保人管束;若不悔改,再系一年;若始终怙恶不悛的,照棍徒扰害条例严加办理。地方官每办理一案,应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呈刑部;开释时,也要报部查核。等数年后此风稍稍平息,仍循旧例办理。

『律』256.00 制造妖书、妖言

凡制造谶纬妖书妖言以及传播使用惑众的,都处斩[监候][被迷惑的人不予治罪,不牵连众人的,流三千里,按情节酌量分别定罪]。若是他人制造、传播的,私自持有妖书隐藏不送交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56.01

凡妄自散布邪恶言论、书写张贴的,为首者处斩立决;为从者都处斩监候。若制造谶纬妖书妖言,传播使用迷惑他人,不牵连众人的,改发回城,交给大小伯克以及有能力管束的回族人为

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实时察拏,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256.02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译奴。至于极其狂妄的人,借着某事编造言论,捏造成歌曲,在街头传唱应和,以及用粗俗淫秽的言词刊刻传播的,京城内外各地方官应立即查访拘拿,审明并非以妖言惑众的,按不应重罪论处。

256.02

凡是店铺市面上贩卖各种淫秽词曲小说的,在京城的交由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省的交由督抚等转饬所属官员严加禁止,务必搜查刻板书籍,全部销毁。有制造刻印这类书籍的,是官员的革职,军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在市面上贩卖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买来阅看的杖一百。该管官员未能查出的,交由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同时不准借此机会出面告发进行讹诈。

256.03

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在京贵近大臣家人子弟,傥有滥交匪类,前项事发者,将家人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

『律』257.00,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天曰]神[地曰]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不分首从监守常人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祭器品物]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虽大祀所用非应荐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至杂犯绞斩不加]并刺字

『律』258.00盗制书

1.凡盗制书者[若非御宝原书,止抄行者,以官文书论]皆斩[不分首从]

2.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或侵欺钱粮,或受财买求之类]从重论。事干[系]军机[之]钱粮者,皆绞[监候][不分首从]

『律』259,00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又伪造印信时,宪书条例云: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260.00,盗内府财物。

盗内府财物者,皆斩[杂犯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若财物未进库,止依盗官物论。内府字要详]

条例

260.01

凡盗内府财物,系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其余银两、钱帛等物,分别监守、常人,照盗仓库钱粮各本例定拟。

260.02

凡伦窃大内及圆明园、避暑山庄、静寄山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西苑、南苑等处乘舆服物者,照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至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物,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偷窃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仍照偷窃衙署例问拟。若遇翠华临幸之时,有犯偷窃行官对象,仍依偷窃大内服物例治罪。

260.03

行窃紫禁城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不计赃数人数,照偷窃衙署拟军例上加一等,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赃重者仍从重论。如临时被拏拒捕杀人者,不论金刃他物手足堩,拟斩立决。金刃伤人者,拟斩监候。他物伤人及执持金刃未伤人者,拟绞监候。手足伤人并执持器械非金刃亦未伤人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斗殴,仍分别金刃他物手足及杀伤本例问拟。

『律』261.00,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盗皇城门钥,律无文,当以盗内府物论;盗监狱门钥,比仓库]

『律』262.00盗军器

凡盗[人关领在家]军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类]计赃以凡盗论。

译256.03

各省钞房官员在京城打探消息,编造言语,抄录报告给各处的人,如果是官员则革职,军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该管官员不能查出这种事的,交给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在京城的显贵近臣家中的仆人子弟,若有胡乱结交不良之人,因而发生上述事情的,将家人子弟连同不加约束的家主,一并照例议处治罪。

『律』257.00,盗大祀神御物。

凡是盗窃大祀(祭天称"神"、祭地称"祇")所用的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品,以及盗窃供献的玉帛、牲畜祭品、食具之类的,都处斩(不分首犯从犯,监守者与常人都一样,指在殿内或已到祭祀场所行盗的人)。若是(祭器物品)尚未进献给神灵,或营造尚未完成,或已经祭祀完毕之后的物品,以及其余官物(虽是大祀所用但不是应供献之物),都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所盗财物的价值超过本罪应判之刑(杖一百、徒三年)的,各按盗罪加一等(指监守者、常人所盗的,各按监守、常人盗罪加一等,至于杂犯绞、斩的不再加等),并刺字。

『律』258.00,盗制书。

1.凡盗窃制书的(若不是御宝原书,只是抄录发行的,以官文书论处),都处斩(不分首犯从犯)。

2.盗窃各衙门官文书的,都杖一百,刺字。若因此有所规避的(或侵吞钱粮,或收受财物买通谋求之类),从重论处。事情牵涉军机钱粮的,都处绞刑(监候)(不分首犯从犯)。

『律』259.00,盗印信。

凡盗窃各衙门印信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监候)(另外,关于伪造印信,《宪书条例》说:钦赐的关防与印信同等对待)。盗窃关防、印记的,都杖一百,刺字。

『律』260.00,盗内府财物。

盗窃内府财物的,都处斩(属杂犯,只要犯盗即坐罪,不论数量多少,不分首从。若财物尚未进入库中,只按盗窃官物论处。"内府"二字须详加辨明)。

条例

260.01

凡盗窃内府财物,属于御宝、乘舆、御用服饰器物的,一律作实犯死罪论处。其余银两、钱帛等物,分别按监守、常人(所盗),照盗窃仓库钱粮的各本例定罪。

260.02

凡偷窃大内以及圆明园、避暑山庄、静寄山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西苑、南苑等处乘舆服饰物品的,依例不分首从,判斩立决。至于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饰物品的,为首者判绞监候,为从者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偷窃行宫内当班官员人等的财物,仍照偷窃衙署的条例问罪判处。若遇皇帝驾临之时,有偷窃行宫物件的,仍依偷窃大内服物的条例治罪。

260.03

偷窃紫禁城内当班官员人等的财物,不论所盗数额多少、人数多少,照偷窃衙署判军罪的条例上加一等,发配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赃物数额重的仍从重论处。若临时被抓拒捕杀人的,不论用刀刃还是他物,或徒手,都判斩立决。用刀刃伤人的,判斩监候。用他物伤人以及持有刀刃但未伤人的,判绞监候。徒手伤人以及持有器械但非刀刃且未伤人的,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至于寻常斗殴的,仍分别按刀刃、他物、徒手及杀伤情形依本例问罪判处。

『律』261.00,盗城门钥。

凡盗窃京城城门钥匙的,都(不分首从)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属杂犯)。盗窃府州县镇城关门钥匙的,都杖一百,徒三年。盗窃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处钥匙的,都杖一百,并刺字(盗窃皇城门钥匙,律文没有明文规

若盗[民间]应禁军器者[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与[事主已得]私有之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盗论[若不入己]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条例

262.01

拏获偷盗军器之犯,除犯该流绞者,仍依律办理外,其犯该徒杖者,照窃盗赃加一等治罪,仍于犯事处加枷号一个月,其当买军器之人,减本犯罪一等发落。

『律』263.00,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不分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首]杖八十[从减一等]若计[入己]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各加监守常人窃盗罪一等。若未驮载,仍以毁论]

条例

263.01

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不马,违者以大不敬论,杖一百。

263.02

凡山前、山后各有禁限。如红桩以内,盗砍树株、取土、取石、开30、烧造、放火烧山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红桩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采樵枝叶,仍照旧例,毋庸禁止。并民间修理房茔、取土、刨坑不及丈余、取用山上浮石、长不及丈及砍取自种私树者,一概不禁。外其有盗砍官树、开山采石、掘地成濠、开30、烧造、放火烧山,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者,即照红桩以内减一等,为首问发近边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者,为首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计赃重于徒罪者,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即以二十里为限;若在二十里以内,即以官山所止之处为限。弁兵受贿故纵,如本犯罪应军徒者,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犯罪应斩决者,将该弁兵等拟以绞决。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犯逃避,本犯罪应军徒者,亦与囚同罪;本犯罪应斩决者,将该弁兵等减发极边烟瘴充军。仅止疏于防范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3

私入红桩火道以内,偷打牲畜为首,于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满日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一个月,杖杖一百,徒三年。其因起意在内偷牲,遗失火种以致延烧草木者,于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满日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为从,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如延烧殿宇墙垣,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263.04

凡旗民人等在红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发新疆给兵丁为奴。二十两以上,为首发新疆给兵丁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定,应当按盗窃内府物品论处;盗窃监狱门钥匙,比照仓库处理)。

『律』262.00,盗军器。

凡盗窃(他人领在家中)军器的(如衣甲、枪刀、弓箭之类),按普通盗窃计算赃物论罪。若盗窃民间应当禁止私有的军器的(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与(事主已经获得的)私自持有的罪名相同。若在行军之处以及宿卫的军人互相盗窃归入己有的,按照普通盗窃论罪(若未归入己有)而是充作官用的,各减二等。

条例

262.01

拿获偷盗军器的犯人,除应判流、绞刑的仍依律办理外,应判徒、杖刑的,照窃盗赃物加一等治罪,仍在犯事之处加枷号一个月,购买军器的人,减本犯之罪一等发落。

『律』263.00,盗园陵树木。

凡盗窃园陵内树木的,都(不分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盗窃他人坟茔内树木的(首犯)杖八十(从犯减一等),若计算(归入己有的)赃物价值超过(徒、杖)本罪的,各按盗罪加一等(各按监守、常人窃盗罪加一等。若尚未搬运装载的,仍按毁坏论处)。

条例

263.01

车马经过陵墓的,以及守陵官民进入陵区的,须在百步之外下马,违反的以大不敬论罪,杖一百。

263.02

凡陵墓山前、山后各有禁限。如在红桩以内,盗砍树木、取土、取石、开挖矿窑、烧窑、放火烧山的,比照盗大祀神御物的律条判斩,奏请皇帝定夺。为从者,发配近边充军。若红桩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了采集柴薪枝叶仍照旧例不加禁止外,民间修理房屋坟茔、取土、挖坑深度不超过一丈、取用山上的浮石、长度不超过一丈以及砍取自己所种私树的,一律不加禁止。此外若有盗砍官树、开山采石、掘地成壕、开挖矿窑、烧窑、放火烧山,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的,就照红桩以内减一等,为首者判发近边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的,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的,为首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若计算赃物价值超过徒罪的,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的,就以二十里为限;若在二十里以内的,就以官山所止之处为限。弁兵受贿故意放纵的,若本犯罪应判军、徒的,与囚犯同罪;赃物重的,按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本犯罪应判斩决的,将该弁兵判处绞决。其虽未得贿但暗通消息致使犯人逃避的,本犯罪应判军、徒的,也与囚犯同罪;本犯罪应判斩决的,将该弁兵减为发配极边烟瘴充军。仅仅是疏于防范的,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3

私自进入红桩火道以内偷打牲畜的,为首者在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期满后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因在内起意偷牲畜,遗失火种以致延烧草木的,在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期满后发配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为从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延烧殿宇墙垣的,为首者判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63.04

凡旗人、民人在红桩以内偷挖人参达到五十两以上的,为首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判斩,奏请皇帝定夺;为从者发配新疆

十两以上,为首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下,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二十两以上,为首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上,为首发边充军;十两以下,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俱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偷穵者,照偷刨山场人参例分别治罪。未得参者,各于已得例上减一等。知情贩卖者,减私穵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得参人犯首从俱刺「盗官参」三字,未得参及贩卖者俱免刺字。参物入官。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弁兵受贿故纵,本犯罪不应死者,与犯人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犯罪应斩决者,为首之弁兵拟绞立决;本犯罪应绞候者,该弁兵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其止疏于防范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5

凡在陵寝围墙以内盗砍树木枝杈为首者,先于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其无围墙之处,如在红桩以内盗砍者,即照围墙以内科罪。若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盗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为首杖一百,堩枷号一个月。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为首杖一百,为从各犯俱于首犯罪上各减一等问拟。其围墙以外并无白桩、青桩者,堩照官山以内办理。弁兵受贿故纵及潜通消息致犯逃避者,各与囚同罪。

263.06

凡子孙将祖父坟茔前列成行树木及坟旁散树高大株颗私自砍卖者,一株至五株,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株至十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十一株至二十株,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加一等,从其重者论;二十一株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如坟旁散树并非高大株颗,止问不应重杖]若系枯干树木,不行报官私自砍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看坟人等及奴仆盗卖者,罪同盗卖坟茔之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子孙奴仆计赃,并准窃盗罪加一等。

263.07

盗砍他人坟树,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计赃重于满杖者,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犯案至三次者,即照窃盗三犯本例,计赃分别拟以军、流、绞候。其纠党成群,旬日之间迭次窃砍至六次以上,而统计树数又在三十株以上,情同积匪者,无论从前曾否犯案,即照积匪猾贼例拟军。如连日窃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上,树数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者,照积匪例量减拟徒,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其窃砍止一二次者,从一科断,照前例问拟]盗卖他人坟茔之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字。

译给兵丁为奴。达到二十两以上的,为首者发配新疆给兵丁为奴;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达到十两以上的,为首者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为从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下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偷挖人参达到五十两以上的,为首者判绞监候;为从者发配近边充军。达到二十两以上的,为首者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为从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达到十两以上的,为首者发配边地充军;十两以下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一律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偷挖的,照偷挖山场人参的条例分别治罪。尚未挖到人参的,各在已得财例上减一等。知情贩卖的,减私挖罪一等;不知情的不治罪。得到人参的犯人首从都刺"盗官参"三字,未得到人参以及贩卖的都免于刺字。人参物品没收入官。旗人有犯罪的,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弁兵受贿故意放纵的,本犯罪不应判死的,与犯人同罪;赃物重的按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本犯罪应判斩决的,为首之弁兵判绞立决;本犯罪应判绞候的,该弁兵发配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其仅疏于防范的,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5

凡在陵寝围墙以内盗砍树木枝杈的,为首者先在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发配近边充军。没有围墙的地方,如在红桩以内盗砍的,就照围墙以内定罪。若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盗砍的,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的,为首者杖一百,并枷号一个月。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各犯都在首犯罪名上各减一等问罪判处。围墙以外并无白桩、青桩的地方,就照官山以内办理。弁兵受贿故意放纵以及暗通消息致使犯人逃避的,各与囚犯同罪。

263.06

凡子孙将祖父坟茔前成行排列的树木以及坟旁分散生长的高大树木私自砍伐出卖的,一株至五株,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株至十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十一株至二十株,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赃物价值超过(本刑)的,按窃盗罪加一等,从重的一方论处;二十一株以上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若坟旁分散的树木并非高大树木,只按不应重律问罪,杖八十)。若是枯干树木,不报官而私自砍卖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看坟人以及奴仆盗卖坟树的,罪名与盗卖坟茔的房屋、碑石、砖瓦木植的相同,子孙、奴仆计算赃物,都按窃盗罪加一等。

263.07

盗砍他人坟树的,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若计算赃物价值超过应满杖刑的,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犯案达到三次的,就照窃盗三犯的本例,计算赃物分别判处军、流、绞候。若纠结党羽成群,在十天之内多次窃砍达六次以上,而合计树木数量又在三十株以上,情节等同惯匪的,不论以前是否犯过案,就照惯匪猾贼的条例判军罪。如连续窃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上,树木数量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的,照惯匪条例酌情减为徒刑,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若窃砍只有一二次的,从一次论处,照前例问罪判处)。盗卖他人坟茔的房屋、碑石、砖瓦、木植的,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处,免于刺字。

263.08

奸徒知情私买坟茔树木者,系子孙盗卖,其私买者减子孙盗卖罪一等;若系他人盗卖者,其私买人犯,无论株数,已代者,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犯至三次者,照窃盗三犯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未伐者,又各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其私买坟茔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堩减盗卖罪一等。树木等物分别入官给主。

『律』264.00,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银四十两,虽各分四两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两,皆杖一百之类。三犯者,绞问实犯]

2,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两以下杖八十

一两之上至二两五钱杖九十

五两杖一百

七两五钱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两五钱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两五钱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四十两斩[杂犯徒五年]

条例

264.01

凡漕运粮米,监守盗六十石入己者,发边远充军;入己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

264.02

漕、白二粮过淮,责令该管道府州县往来巡察。如有将行月粮米私自盗卖、盗买者,拏获各枷号一个月。若有一人盗买及一帮盗卖数至百石以上者,将为首之人枷号两个月,折责四十板,粮米仍交本船米价入官。其失察盗卖之运弁,如米数不及五十石者,将该弁即于仓场衙门捆打四十;数至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级调用;百石以上,降二级调用;二百石以上,革职。如地方官失察者,交该部议处。

264.03

小船人户受雇偷载漕粮盗卖者,将船户照漕白二粮过淮后盗卖、盗买,枷号一个月,例减二等发落。其漕船头、舵明知旗丁盗卖,不据实举首者,俱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受财计赃,从重论。

264.04

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娄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俱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

译

263.08

奸邪之徒知情私自购买坟茔树木的,若是子孙盗卖的,其私自购买者减子孙盗卖罪一等;若是他人盗卖的,其私自购买的犯人,不论树木数量,若已经砍伐的,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犯至三次的,照窃盗三犯的条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尚未砍伐的,又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治罪。私自购买坟茔房屋、碑石、砖瓦木植的,也减盗卖罪一等。树木等物分别没收入官或发还物主。

『律』264.00,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的,不分首从,一并计赃论罪(并赃,是指如十人先后共同盗窃官银四十两,虽然各自分得四两归己,但通算作一处,这十人各得四十两,罪名都是斩;若十人共同盗窃五两,都杖一百之类。三次犯案的,判绞刑,作为实犯)。

2.并在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笔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超过肘部,下不超过腕部,其余各条以此为准)。

一两以下杖八十

一两以上至二两五钱杖九十

五两杖一百

七两五钱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两五钱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两五钱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属杂犯的三流,总计徒四年)

四十两处斩(属杂犯的徒五年)

条例

264.01

凡漕运粮米,监守自盗满六十石归入己有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归入己有数额达到六百石的,判斩监候。

264.02

漕粮、白粮两种粮食经过淮安时,责令该管道、府、州、县往来巡查。若有将行运的月粮米私自盗卖、盗买的,拿获后各枷号一个月。若有一人盗买或一帮盗卖数额达到百石以上的,将为首之人枷号两个月,折责打板四十,粮米仍交由本船以米价折算没收入官。至于失于查察的运送弁兵,若米数不到五十石的,将该弁兵就在仓场衙门捆打四十板;数额达到五十石以上的,降一级调用;一百石以上的,降二级调用;二百石以上的,革职。若地方官失察的,交该部议处。

264.03

小船人户受雇偷载漕粮盗卖的,将船户照漕、白二粮过淮之后盗卖、盗买的条例,枷号一个月,例减二等发落。其漕船的头、舵明知旗丁盗卖而不据实举报的,都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受贿计赃的,从重论处。

264.04

凡侵吞盗窃应追缴的赃物,须落实在犯人本身以及尚未分家的儿子名下追缴赔偿。如果家产全无,无力赔偿的,在旗的由参领、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倘若结案后另有田产人口被发觉的,一并没收入官,将承办追缴、申报的各官革职。所欠的赃银米谷,落实在负责赔偿督催的官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的武职官员,都照文职的条例议处。再者,凡应追赃私察实系家产全无、无力完纳的,一概予以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倘若滥行落实在亲族追缴赔偿的,将承办追缴的官员革职。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索取甘结之事,属官不

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具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264.05

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橐者,即将伊子监追。

264.06

监守盗仓库钱粮,除审非入己者,各照那移本条律例定拟外,其入己数在一百两以下至四十两者,仍照本律问拟,准徒五年。其自一百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两,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监禁堩,再限一年,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远监禁,全完者奏明请旨堩,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办理。至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其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员犯侵盗者,俱免刺字。

264.07

经纪花户并车户、船户、驾掌代役人等,凡有监守之责,窃盗漕仓粮米入己,数满六百石,拟斩监候;一百石,拟绞监候;六十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不及五石,杖六十,徒一年。俱限四个月勒追。全完,应斩候者,减为附近充军;应绞候者,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应军流者,减二等发落;应徒者,免罪。不完,再限四个有勒追。全完,应斩候者,减为边远充军;应绞候者,减为近边充军;军流以下,于原犯罪上减一等发落。逾限不完,徒罪及军流罪即行发配。死罪人犯,计不完之数六百石者,入于秋审情实办理;一百石以上及不及一百石者,堩入于秋审缓决。再限四个月勒追。限外不完,永远监禁。全完者,原拟斩候之犯,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原拟绞候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驾掌人等,如有盗卖官船板木者,照盗卖漕粮例分别计赃治罪。至押运漕粮官弁、旗丁及各直省仓粮有犯监守自盗,仍各照本律例问拟。

『律』265.00,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不系监守外皆是]盗仓库[自仓库盗出者坐]钱粮等物[发觉而]不得财杖六十[从减一等]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同前]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以上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年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年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十两绞[杂犯徒五年,其监守直宿之人,以不觉察科罪]

条例

265.01

盗窃漕运粮米,数至一百石以上者,拟绞监候;其一百石以下,即照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例办理。

译予出面举报的,从重治罪。

264.05

凡涉及侵吞贪污的案件,若该员已经身故,审明确实是侵吞盗窃库帑、中饱私囊的,就将其儿子监管追缴赔偿。

264.06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除审明确实非归入己有的,各照挪移本条的律例定罪判处外,其归入己有数额在一百两以下至四十两的,仍照本律问罪判处,准予徒五年。其自一百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两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超过一千两以上的,判斩监候,限期一年追完(赃物)。如在限期内全部追完的,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罪免罪。若未追完,再限一年勒令追缴,全部追完的,死罪以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若仍未追完,流、徒以下即予发配,死罪犯人仍监禁,再限一年,落实到犯人妻子以及尚未分家的儿子名下追缴赔偿,三年限期外仍未追完的,死罪犯人永远监禁,全部追完的奏明请旨,照两年内全部追完减罪一等的条例办理。至于本犯已经身死,实在没有家产可以完纳的,照例取具甘结豁免。其已完纳赃物减免的犯人,若再次犯赃罪的,都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员犯侵吞盗窃罪的,都免于刺字。

264.07

经纪、花户以及车户、船户、驾掌代役等人,凡有监守之责的,若窃盗漕仓粮米归入己有,数额达到六百石的,判斩监候;一百石的,判绞监候;六十石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二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十石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的,杖八十,徒二年;不到五石的,杖六十,徒一年。都限四个月勒令追缴。若全部追完,应判斩候的,减为发配附近充军;应判绞候的,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应判军流的,减二等发落;应判徒的,免罪。若未追完,再限四个月勒令追缴。若全部追完,应判斩候的,减为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应判绞候的,减为发配近边充军;军流以下的,在原犯罪上减一等发落。逾期仍未追完的,徒罪以及军流罪即予发配。死罪犯人,若计算未追完之数达到六百石的,列入秋审情实办理;一百石以上及不到一百石的,则列入秋审缓决。再限四个月勒令追缴。限期外仍未追完的,永远监禁。若全部追完,原判斩候之犯,发配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原判绞候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驾掌等人,如有盗卖官船板木的,照盗卖漕粮的条例分别计算赃物治罪。至于押运漕粮的官弁、旗丁以及各直省仓粮若有犯监守自盗的,仍各照本律例问罪判处。

『律』265.00,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不属监守的以外都是)盗窃仓库(从仓库中盗出的算数)钱粮等物的(被发觉而)未得财的杖六十(从犯减一等),凡得财的不分首从一并计赃论罪(计赃方法同前),并在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以上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属杂犯的三流,总计徒四年)

六十两处绞(属杂犯的徒五年,其中监守值宿的人,以未能察觉论罪)

条例

265.01

盗窃漕运粮米,数额达到一百石以上的,判绞监候;一百石以下的,就照盗窃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的条例办理。

265.02

凡窃贼之流,穿墙打洞,盗窃库存银钱、仓贮漕粮,尚未得财的,为首

265.02

凡窃匪之徒,穿穴壁封,窃盗库贮银钱、仓贮漕粮,未经得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依律减一等。但经得财之首犯,数至一百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其一百两以下,不分赃数多寡,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一两至八十两,准徒五年;八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九十五两至一百两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窃盗饷鞘银两,即照窃盗仓库钱粮,分别已未得财,各按首从一例科罪。

265.03

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钓搧偷窃仓米,未经得赃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俱免刺。系旗人销除旗档。其得赃至一百石以上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一百石以下,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俱照例刺字,旗人销除旗档。其常人串通兵丁由城上钓搧偷窃仓米者,罪亦如之。如该班官员有故纵徇隐等事,即照律与犯人同罪。若止疏于查察及旷班不值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

265.04

除经纪花户、车户人等监守自盗漕粮,各照本例分别问拟外,至并无监守之责,有犯偷窃漕粮,数至一百石以上,俱照常人盗漕粮例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一百石以下,于发极边烟瘴军罪上加等,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从犯堩于本罪上加一等。其非转运京通漕米及各直省仓粮被窃,仍各照本例分别办理。

刑律

贼盗上之二

『律』266.00强盗

1.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虽不分赃,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伙盗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2。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但得财皆斩]

3.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监候][得财不得财皆斩,须看「临时」二字]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不论成奸与否,不分首从]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分首从,得财不得财]

4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于窃盗不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殴人至折伤以上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凡强盗自首不实不尽,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减等科之,不可以不应从重科断。窃盗伤人自首者,但免其盗罪,仍依斗殴伤人律论]

条例

266.01

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凡六项有一于此,即引枭示,随犯摘引所犯之事]若止伤人而未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依律减一等。但已经得财的首犯,数额达到一百两以上的,判绞监候;一百两以下的,不分赃物数量多少,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为从者,一两至八十两的,准予徒五年;八十五两的,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两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九十五两至一百两以上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窃盗饷鞘银两的,就照窃盗仓库钱粮的条例,分别已得财、未得财,各按首从一并科罪。

265.03

京城守城兵丁从城上用绳钩偷窃仓米,尚未得赃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都免于刺字。若是旗人则销除旗档。其得赃达到一百石以上的,首犯判绞立决;为从者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一百石以下的,首犯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都照例刺字,旗人销除旗档。若常人串通兵丁从城上用绳钩偷窃仓米的,罪名也是如此。若该班官员有故意放纵、包庇隐瞒等事的,就照律与犯人同罪。若只是疏于查察以及擅离值班的,交部分别严加议处。

265.04

除经纪、花户、车户等人监守自盗漕粮的,各照本例分别问罪判处外,至于并无监守之责,有犯偷窃漕粮的,数额达到一百石以上的,都照常人盗漕粮的条例判绞监候,秋审列入情实;一百石以下的,在发配极边烟瘴充军罪上加等,发配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从犯也在本罪上加一等。至于不是转运京通漕米以及各直省仓粮被窃的,仍各照本例分别办理。

刑律

贼盗上之二

『律』266.00,强盗。

1.凡强盗已经行动而未能得财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只要得到(事主的)财物的,不分首从,都处斩(虽未分赃,但因为其造意行动,也治罪;不参与行动又不分赃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同伙盗窃者未参与行动、又不分赃的,杖一百)。

2.若用药迷倒他人,图谋财物的,罪名相同(但只要得财都处斩)。

3.若窃盗在犯案时有拒捕以及杀伤人的,都处斩(监候)(不论得财与否都处斩,须注意"临时"二字)。因盗窃而奸淫的,罪名也是如此(不论是否成奸,不分首从)。共同行盗之人,若未曾出力协助,且不知情有拒捕、杀伤人以及奸淫之事的(审查确实的),只依窃盗论罪(分首从,按得财与否)。

4.其中窃盗被事主发觉,事主丢下财物逃走,事主追赶,因而拒捕的,自当依照罪犯拒捕律科罪(在窃盗未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殴打人致折伤以上的判绞,杀人的判斩,为从者各减一等。凡强盗自首不实不尽的,只应按照名例律中自首至死减等的规定科罪,不可按不应从重科断。窃盗伤人后自首的,只免除其盗窃之罪,仍依斗殴伤人律论处)。

条例

266.01

强盗杀人,放火烧毁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以及关系城池衙门的,以及聚集多达百人以上的,不论是否得财,都照得财律判斩,随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凡符合以上六项中的一项,即引用枭示的条例,随案摘引所犯的具体情节)。若只是伤人而未得财的,首犯判斩监候,为从者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未得财又未伤人的,首犯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266.02

凡响马强盗,持有弓矢军器,白日在道路上拦劫,赃证明确的,都不分人数多少、是否伤人,依

266.02

凡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枭首示众[如伤人不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江洋行劫大盗,俱照此例立斩枭示。

266.03

强盗内有老瓜贼,或在客店内用闷香、药面等物迷人取财,或五更早起在路将同行客人杀害。此种凶徒拏获之日,务必究缉同伙,并研审有无别处行劫犯案,不得将该犯解往他处,于被获处监禁。俟关会行劫各案确实口供到日,审明具题,即于监禁处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仍知照原行劫之处张挂告示,谕众知之。

266.04

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如赃物繁多,一时失记,准于五日内续报。该地方官将原报、续报缘由,于招内声明。至获盗起赃,必须差委捕员眼同起认。如捕役私起赃物,或借名寻赃,逐店搜察,或嘱贼诬扳,指称收顿,或将贼犯己物作赃,或买物栽赃,或混认瞒赃等弊,事发除捕役照律例从重问拟外,其承问官不严禁详审,该督抚不严饬题参者,一并交部议处。

266.05

事主呈报盗情,不许虚诬捏饰。傥有并无被劫而谎称被劫,及以窃为强,以奸为盗者,俱杖一百。以人命斗殴等事报盗者,其本身无罪,亦杖一百。若本有应得之罪,重者照本罪从重问拟,本罪轻者加一等治罪。若奸棍豪绅凭空捏报盗窃,藉以陷害平人,讹诈印捕官役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甲长邻佑扶同者,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

266.06

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或改强为窃者,堩照讳盗例,革职承行书办,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或刑伤至笃废者,除革职外,照故勘平人律治罪。该管司道府厅州县不行查报,督抚不行查参者,俱交部照例议处。如有奸民以窃报强,挟制官长,希图诬良索诈者,许州县官详明督抚,另委别州县查讯,照例办理。

266.07

凡窃盗等事,责令该地保、营汛兵丁分报各衙门文武员弁,协力追拏。如地保、汛兵通同隐匿不报,及地保已报文职,而汛兵不报武弁,或汛兵已报武弁,而地保不报文职者,堩杖一百。若首报迟延,杖八十。

266.08

爬越入城,行劫,罪应斩决者,加以枭示;失察越城之官员、兵丁,分别参处、责革。

266.09

凡投首之贼,借追赃名色,将平人捏称同伙,或挟雠扳害,或索诈财物,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皆斩立决。

266.10

凡拏获盗犯到案,即行严讯。

译律处决,在行劫之处枭首示众(若伤人未得财的,首犯判斩监候,为从者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未得财又未伤人的,首犯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江洋大盗行劫的,都照此条例立斩枭示。

266.03

强盗之中有所谓"老瓜贼",或在客店内用闷香、药面等物迷倒他人夺取财物,或在五更早起时在路上将同行的客人杀害。这类凶徒被拿获之日,务必追查同伙,并审查有无在别处行劫犯案的情形,不得将该犯解往他处审理,而在被拿获之处监禁。等到关会查明各处行劫案件、确实口供到达之日,审明后具题,就在监禁之处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都处斩,仍通知原行劫之处张挂告示,晓谕众人知晓。

266.04

事主呈报盗案失单的,须逐项详细开列。若赃物繁多,一时记录不全的,准予五日内续报。该地方官须将原报、续报的缘由,在案卷中声明。至于追获盗贼起获赃物的,必须差委捕役当面认领起赃。如果捕役私自起出赃物,或借口寻赃而逐店搜查,或嘱托盗贼诬陷牵扯他人,指称藏匿赃物,或将盗贼自己的物品作为赃物,或购买物品栽赃,或混淆认领隐瞒赃物等弊端,事发之后除捕役照律例从重问罪外,承办案件的官员若不严加禁止详加审查,该督抚不严加申饬题参的,一并交部议处。

266.05

事主呈报盗窃案情的,不许虚假诬告、捏造粉饰。倘若并未被抢劫而谎称被劫,以及把窃盗说成强盗、把奸情说成盗案的,都杖一百。用人命、斗殴等事诬报为盗案的,本身若无罪的,也杖一百。若本身有应得之罪,罪重的照本罪从重问罪判处,罪轻的加一等治罪。若奸恶棍徒、豪绅凭空捏造报告盗窃,借此陷害良民,讹诈印官、捕役的,照诬告他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甲长、邻居附和作证的,各照事主之罪减一等治罪。

266.06

地方文武官员因害怕因防范疏忽而受处分,恐吓事主,抑制、隐瞒盗案,或将强盗改称为窃盗的,都照隐瞒盗案的条例,革职,承办的书办杖一百。若因抑制苦累事主致使事主死亡,或刑伤致成终身残疾的,除革职外,照故意勘问良民致死律治罪。该管司、道、府、厅、州、县不予查报的,督抚不予查参的,都交部照例议处。若有奸民把窃盗谎报为强盗,以此挟制官长,企图诬陷良民索诈财物的,允许州县官详报督抚,另委派别的州县查讯,照例办理。

266.07

凡窃盗等案件,责令该地保、营汛兵丁分别报告各衙门文武员弁,协力追捕。如果地保、汛兵串通隐匿不报,以及地保已报告文职官员而汛兵不报告武弁,或汛兵已报告武弁而地保不报告文职官员的,都杖一百。若首次报告迟延的,杖八十。

266.08

攀越城墙进入城内行劫,罪应判斩决的,加以枭首示众;失察越城情事的官员、兵丁,分别参处、责革。

266.09

凡投案自首的盗贼,借追缴赃物的名义,将平民百姓捏造为同伙,或挟嫌陷害,或索诈财物的,不分首从,不论已得财与未得财,都处斩立决。

266.10

凡拿获盗犯到案的,即行严加审讯。若供出曾在其他地方作案,须审明次数、

如有供出行势别案,讯明次数赃物,取具确供。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详该督抚。无论他邑有无拏获盗犯,总于赃物查起事主认领之后,提解来省,并案审拟具题,将该犯即行正法。若系供出邻省之案,其伙盗已获者,应令该督抚关查明确首从絻无疑义者,详悉声明题请即行正法。如邻省伙犯未获,现获之犯或任意抵赖,系彼案盗首而供为同伙,将来后获之犯或本系盗首,因同伙已经正法,转推已决者为首犯,不无避重就轻之弊,应令各督抚详加研鞫,务得实情。其无前项情弊者,不必虚拟罪名,另案具题,即于本案声明题请正法。傥行查被盗之州县,有指已正法之盗作为首盗,或盗数未足作为伙盗,希图销案,及州县彼此行查盗犯口供不即详细讯明关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结者,该督抚查明题参,交部分别议处。

266.11

凡问刑衙门鞫审强盗,必须赃证明确者,照例即决;如赃亦未明,招扳续缉,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审。或有续获强盗,无自认口供,赃亦未明,伙盗已决无证者,俱引监候处决。

266.12

凡强盗重案,交与印官审鞫,不许捕官私行审讯。番捕等役私拷取供,违者捕官参处,番役等于本衙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财及诬陷无辜者,从重科罪。其承问官于初审之时,即先验有无伤痕,若果无伤,必于招内开明并无私拷伤痕字样,若疏忽不开,扶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即将印题参交部议处。

266.13

凡强盗初到案时,审明伙盗赃数及起有赃物,经事主确认,即按律定罪。其伙盗数目,以初获强盗所供为确,初招既定,不许续报。如系窃

译赃物,取具确实口供。若案发地在本省他县的,即行通报该督抚。不论他县是否已拿获同案盗犯,都应在赃物查获、事主认领之后,提解来省,并案审理拟罪具题,将该犯即行正法。若供出的是邻省案件,若同案伙盗已被拿获的,应令该督抚会同查明确实首从无疑的,详细声明题请即行正法。若邻省同案伙犯尚未拿获,现已拿获之犯若任意抵赖,本系彼案的盗首却供称是同伙,将来后拿获之犯或本是盗首,因同伙已被正法,转而将已被处决之人推为首犯,难免有避重就轻的弊端,应令各督抚详加审讯,务必查得实情。若没有上述情弊的,不必虚拟罪名,可另案具题,即在本案中声明题请正法。倘若行文查问被盗州县时,有把已被正法的盗贼指称为首犯,或盗贼人数不足而作为同伙凑数,企图销结案件,以及州县彼此行文查问盗犯口供不立即详细审明回复,以致案件不能了结的,该督抚查明题参,交部分别议处。

266.11

凡问刑衙门审理强盗案件,必须赃证确凿的,照例即行处决;若赃物也不明确,通过供词攀扯继续追缉,涉嫌疑似的,不妨再加审理。或者有续获的强盗,没有自认口供,赃物也不明,同案盗犯已被处决而无对证的,都判为监候处决。

266.12

凡强盗重案,交给主审官员审理,不许捕官私自审讯。番役、捕役等私自拷问取供的,违者捕官参处,番役等在本衙门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革除差役。若得财或诬陷无辜的,从重科罪。承审官员在初审之时,须先验明有无伤痕,若确实没有伤痕,须在案卷中注明并无私拷伤痕字样,若疏忽不写明,或包庇隐瞒以及纵容捕官私自审讯的,就将主审官题参交部议处。

266.13

凡强盗案件初到案时,审明同案盗犯以及赃物数目,经事主确认后,即按律定罪。其同案盗犯人数,以最初拿获的强盗所供为准,最初的供词一旦确定,不许再续行更改。若是窃盗案……(原文至此中断)

贼,审明行窃次数并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赃,即分别定拟。若原赃花费,照例追变赔偿。如事主冒开赃物,杖八十。其盗贼供出卖赃之处,如有伊亲党并胥人等藉端吓诈者,计赃加窃盗一等治罪。

266.14

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拏者,杖八十。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拏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受伤者移送兵部验明等第,照另户及家仆军伤例,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与身价银两[按此兵部例也应注明银两数目]

译对盗窃案,要审明行窃的次数并核对事主最初的供词,只要搜到确实的赃物,就分别定罪判决。如果原赃已经被花费掉了,照例追缴变卖赔偿。如事主谎报冒开赃物数额的,杖八十。盗贼供出销赃的地方后,如有他的亲属党羽以及差役等人借机敲诈勒索的,按照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加一等治罪。

强盗行劫时,邻居保甲知情却不协助擒拿的,杖八十。如果邻居保甲或普通百姓,或事主的家人擒获强盗一名的,由官府给赏银二十两,擒获多名的照数给赏。受伤的人移送兵部验明伤势等级,照另户以及家仆军人受伤的成例,将无主的马匹等物变卖折价给赏。其在京城以外的,以各州县审结的无主赃物变卖折价给付。如营汛防守的官兵捕贼受伤的,照绿旗兵阵伤的成例分别给赏。若因此受伤身亡的,也照绿旗兵阵亡的成例分别给予身价银两[按此为兵部则例,也应注明具体银两数目]。

266.15

各省拏获盗犯供出他省曾犯行劫者,不论罪轻罪重,研讯明确,毋庸解往质审。其邻省地方官自行盘获别省盗犯,及协同失事地方差役缉捕拏获者,堩令在拏获地方严行监禁详讯,供词备移被盗省分,查明案情赃证确实,即由拏获省分定拟题请正法,仍知照本省将拏获正法缘由,在失事地方张挂告示,明白晓谕。如果赃亦未明,或失事地方有伙盗待质,必须移解者,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官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仍预先知会前途经由地方,一体遴派员弁挑拨兵役接递管解,遇夜寄监收禁。其道远州县不及收监者,即令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住宿处所,传齐地保知会营汛,随同押解官弁锁锢防范。傥不小心管解致犯脱逃,即将各役严审有无贿纵情弊,照例从重治罪,官员交部严加议处。

266.16

凡审题盗窃等案,如另案尚有别犯应拟斩绞重罪者,仍照例分案具题。外如止一犯应拟斩绞,两案罪名相同,例应从一科断者,归于一案内声叙明晰具题。其另案即咨部完结,如有余犯问拟军流等罪者,亦随咨案办结。

226.17

凡盗犯到案审实,先将各犯家产封记,候题结之日,将盗犯家产变赔。如该犯之父兄叔侄知情分赃,并另有窝家者,审明治罪[按父兄伯叔等治罪,即下条之杖流徒也]亦着落伊等名下追赔。傥案内各盗或有并无家产,以及外来之人无从封记开报者,将案内盗犯及窝家有家产者,除应赔本身赃物外,或有余剩,概行变价代赔。傥有将无干亲族及并未分赃之亲属株连赔累,该督抚查参议处。

266.18

强窃盗贼现获之赃,各令事主认领。外如强盗赃不足原失之数,将无主赃物赔捕,余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变价赔偿。若诸色人典当、收买盗赃及窃赃不知情者,勿论,止追原赃。其价于犯人名下追征给主。

266.19

强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赃者,如强盗问拟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

266.20

凡情有可原之伙盗内,如果年止十五岁以下,审明实系被人诱胁随行上盗者,无论分赃与不分赃,俱问拟满流,不准收赎。

266.21

强盗引线除盗,首先已立意欲劫某家,仅止听从引路者,仍照例以从盗论罪。外如首盗并无立意欲劫之家,其事主姓名、行劫道路悉由引线指出,又经分得赃物者,虽未同行,即与盗首一体拟罪,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

266.22

事主报盗,止许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

译266.15

各省抓获的盗犯供出曾在他省实施抢劫的,不论罪行轻重,只要审讯清楚明确,就不必再解送到该省对质审理。至于邻省地方官自行擒获的外省盗犯,以及协同发案地方差役缉捕擒获的盗犯,就令在擒获地方严加监禁并详细审讯,将供词一并移送被盗省份,查明案情、赃证确实后,即由擒获省份定罪拟判、题请正法,同时通知本省,将擒获正法的缘由在案发地方张贴告示,明白晓谕百姓。如果赃物尚未查明,或者案发地方另有同伙盗犯需要对质,必须解送的,由擒获省份挑选文武官员各一员,率领押解差役兵丁,亲自看管押送,同时预先通知沿途经过的地方,也一律派员挑拨兵役接替押送,遇到夜晚就寄押在当地监狱收禁。路途遥远、来不及收监的州县,就令该地方官提前选派得力差役,前往住宿处所,召集地保通知营汛,一同随押解官弁锁锢防范。倘若因不小心押解致使罪犯逃脱,就将各押解差役严加审讯,看是否有受贿放纵的情弊,照例从重治罪,涉事官员交部严加议处。

266.16

凡审理题奏盗窃等案件,如果另案还有其他罪犯应判斩、绞重罪的,仍照例分案分别题奏。此外,如果只有一名罪犯应判斩或绞,两案罪名相同、依例应从一重罪论处的,就归并在一案内叙述清楚后一并题奏。其另一案即咨报刑部结案;如果还有余犯被判军、流等罪的,也一并随案咨报办结。

266.17(原文标为226.17)

凡盗犯到案审实后,先将各犯家产查封登记,等到题奏结案之日,将盗犯家产变卖赔偿。如果该犯的父兄叔侄明知情由并分得赃物,以及另外有窝藏之家的,审明后治罪(按:对父兄伯叔等治罪,即下条所定的杖流徒刑),也要在他们名下追缴赔偿。倘若案内各盗犯有的确实没有家产,以及外来之人无从查封登记的,就在案内盗犯及有家产的窝家中,除赔偿本人所盗赃物外,若有多余,一并变价代为赔偿。倘若有株连无关亲族及并未分赃的亲属追赔的情况,该督抚要查明参奏议处。

266.18

强盗、窃贼当场查获的赃物,各自令失主认领。此外,如果强盗所得赃物不足以偿还原来损失的数额,就将没有主人认领的赃物变卖赔偿,多余的部分收归官府。如果仍然不够,就将盗犯家产变价赔偿。若是各类人员典当、收买盗赃以及窃贼所窃赃物而不知情的,不予追究,只追回原赃。追赃所得价款,从罪犯名下追征后交还失主。

266.19

强盗的同居父兄伯叔和弟弟,如果知情并且分得赃物的,若强盗被判斩决,则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判发遣,也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若虽然分得财物,但确实不知情的,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约束禁止子弟为盗的,杖一百。

266.20

凡是情有可原的同伙盗犯中,如果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审明确实是被人引诱胁迫随同上盗的,无论是否分得赃物,一律判处满流,不准收赎。

266.21

强盗中的引路带线之人,如果盗首本来已经决意要抢劫某家,此人仅仅是听从带路,仍照例以从犯论罪。此外,如果盗首本来并没有决意要抢劫哪一家,事主姓名、抢劫路线全是由引线之人指出的,并且此人又分得赃物的,即使没有同行,也要与盗首一同定罪,不得以情有可原为由请求宽宥。

2

所认赃物即给主回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严加议处。

266.23

满洲旗人有犯盗劫之案,俱照强盗本律定拟,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

266.24

盗犯明知官帑,纠伙行劫,但经得财,将起意为首及随同上盗者,拟斩立决,枭示。其在外瞭望、接赃,并未上盗之犯,俱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若不知系属官帑,仍以寻常盗案论。

266.25

强盗案内,免死减等,发遣为奴之犯,如果在配安分敛迹,或伊主图占其妻女,或平人有意欺陵,将本犯致毙者,将伊主及平人照例治罪。如该犯怙恶不悛,或不服伊主管束,或无故欺陵平人,经伊主及平人殴打毙命,将伊主免其治罪,平人照本罪减一等拟。

266.26

凡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之案,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窃为从,已至二次[按此为从未下手者]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堩照强盗律,拟斩立决。其余为从者[按此别于为从二次者]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有人已被迷,经他人救醒,虽未得财,将首先传授药方转传贻害及下手用药迷人之犯,堩拟斩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堩发往伊犁等处为奴。傥到配之后,故智复萌,将药方传授与人及复行迷窃并脱逃者,请旨即行正法。其案内随行为从之犯,仍各减一等定拟。

266.27

窃盗拒捕,刃伤事主,罪应拟绞之犯,如闻拏畏惧,将原赃送还事主,确有证据者,准其照闻拏投首例,量减拟流;若祇系一面之词,别无证据,仍依例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

266.28

因窃盗而强奸人妇女,凡已成者,拟斩立决;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者,皆绞监候。共盗之人不知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

266.29

窃盗临时盗所拒捕[护赃护伙者皆是]及虽未得财而未离盗所逞凶拒捕,或虽离盗所而临时护赃格斗[已离盗所护伙者不在此例]杀人者不论所杀系事主、邻佑、将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他物手足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拒捕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若伤非金刃轻平复,首犯改发边远充军;如年在五十以上,发近边充军;拒捕未经成伤者,首犯发近边充军,为从各杖一百、徒三年;如被事主事后搜捕起意拒捕者,仍依罪人拒捕本律分别杀伤科断。

266.30

窃盗弃财逃走,与未经得财逃走,被事主追逐拒捕,或伙贼携赃先遁后逃之贼被被追拒捕,及已经逃走,因见伙犯被获帮护拒捕,因而杀人者,首犯俱拟斩监候;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附近充军;未经帮殴成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66.22

事主报案后,只允许到官府听审一次,认领赃物一次。所认领的赃物即交还事主带回家,不许来回拖累事主。违反的,将承办审理的官员严加议处。

266.23

满洲旗人犯有盗劫案件的,一律照强盗本律定罪,不得以情有可原为由请求宽宥。

266.24

盗犯明知是官府库银,仍纠集同伙抢劫,只要得到财物,就将起意为首以及随同上盗的人,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在外面望风、接应赃物、并未参与上盗的犯人,都判处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如果不知道是官帑,仍按普通盗案论处。

266.25

强盗案内免死减等、发遣为奴的罪犯,如果在配所安分守己、收敛行迹,若其主人图谋占有其妻女,或平民有意欺凌,因而将本犯打死的,就将其主人及该平民照例治罪。如果该犯怙恶不悛,或不服从主人管束,或无故欺凌平民,因而被主人及平民殴打致死的,主人可免予治罪,平民照本罪减一等定拟。

266.26

凡用药迷人、已经得财的案件,将起意为首以及动手用药迷人的,以及参与迷窃作为从犯、已至第二次的(按:此指从犯未曾亲自动手的情形),及最先传授药方的犯人,一律照强盗律,判处斩立决。其余从犯(按:此有别于第二次犯案的从犯)都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有人已被迷倒,被他人救醒,虽未得财,将最先传授药方并转传给他人造成危害以及动手用药迷人的犯人,一律判处斩监候,列入秋审情实。如果刚刚学习,虽已配好药,但立即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觉察,未曾受害的,一律发往伊犁等处为奴。倘若到配所之后,旧习复发,将药方传授给他人,以及再次迷窃并逃脱的,请旨立即正法。案内随行的从犯,仍各减一等定罪。

266.27

窃盗拒捕、用刀刃伤及事主、依律应判绞刑的犯人,如果听闻被追捕而害怕,将原赃归还事主,确有证据的,准予依照闻拏投首的条例,酌情减为流刑;如果只是单方面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仍依例判处绞监候,秋审时列入缓决。

266.28

因为盗窃而强奸妇女的,凡是已经既遂的,判处斩立决;共谋但未参与奸淫、以及奸淫未遂的,都判处绞监候。同伙盗贼中不知情的,审明确实后,只按窃盗论处。

266.29

窃贼当场在盗窃地点拒捕的(包括护赃、护同伙的都算在内),以及虽未得财但未离开盗窃现场就逞凶拒捕的,或者虽已离开盗窃现场但临时护赃格斗的(已经离开盗窃现场护同伙的不在此例)——如果因此杀人,无论所杀的是事主、邻居还是他人,为首者判处斩立决;为从帮同殴打的,如果用刀刃或其他器物致人手足折断以上伤情的,都判处绞监候;伤情不是刀刃所致又未达折伤程度的,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拒捕但未曾帮殴致伤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伤人未死,若是刀刃所伤或折伤以上的,为首者判处斩监候;为从者发配近边充军;如果伤情不是刀刃所致且轻微已痊愈的,为首者改发边远充军;如果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发配近边充军;拒捕但未曾致伤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为从者各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事主事后追捕才引发拒捕的,仍依照罪人拒捕本律分别按杀伤情节判处。

266.30

窃贼丢下赃物逃走的,以及尚未得财就逃走的,若被事主追赶拒捕,或同伙盗贼携带赃物先逃后逃者被追赶拒捕,以及已经逃走,因见同伙被捕而帮同护卫拒捕,因而杀人的,为首者一律判处斩监候;为从帮同殴打的,如果用刀刃或其他器物致人手足折断以上伤情的,都判处绞监候;伤情不是刀

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从犯减等拟流。若伤非金刃,伤轻平复,并拒捕未经成伤者,及事后追捕有拒捕杀伤者,仍各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断[如逃走并未弃财,仍以临时护赃格斗论]

266.31

凡行劫漕船,盗犯审系法无可贷者,斩决枭示。

266.32

凡强盗案内,情有可原,发遣之犯,如脱逃例应正法者,定案时,堩声明免死减等字样。

266.33

恭遇御驾驻跸圆明园及巡幸之处,若有匪徒偷窃附近仓廒官廨,拒伤官弁兵丁者,如相距宫墙在一里以内,刃伤及折伤以上之首犯,斩立决;为从,发伊犁,给官兵为奴。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发伊犁,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在一里以外,三里以内,刃伤及折伤以上之首犯,绞立决;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行窃之罪有重于流徒者,各于本例上加拒捕罪二等。若拒捕杀死官弁兵丁者,无论一里、三里以内,首犯斩决枭示;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折伤者,绞立决;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绞监候;未经帮殴者,发伊犁,给官兵为奴。如值御驾不驻跸之日,仍照本例行。

266.34

粮船水手行势杀人,不分人数多寡,曾否得财,俱拟斩立决,枭示,恭请王命,先行企法。其抢夺案内下手杀人之犯,亦照行势杀人例,正法枭示。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立决;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挟雠谋故杀者,堩拟斩立决。若审无谋故重情,但经聚众互殴,即照广东等省械斗雠杀例,一体惩办。其藏有火鎗、台鎗者,虽未点放伤人,亦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各犯被获时,有恃众持械拒捕伤人者,除原犯斩枭罪无可加外,罪应斩决者堩加拟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罪应绞决者,改为斩决;应绞候者,改为绞决;应发遣者,改为绞候。若拒捕杀人为首,无论罪名轻重,堩拟斩立决,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为从帮同拒捕之犯,即照拒捕伤人一例科断。至粮船经过地方游帮匪徒,有抢劫杀人及被获时拒捕杀伤人者,堩照粮船水手抢劫拒捕例办理。其执持凶器未经滋事者,即照执持凶器未伤人杖一百例上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仍责成该管粮道总运官督率运弁,日夜稽查,于泊船时依地方保甲之法,逐船按点验其有并无腰牌者,立即会同地方营汛拏获审明,分别惩办。旗丁头舵如遇有形亦可疑之人,容隐不报者,一并治罪。该帮弁意存玩纵,从严参处。

266.35

山东省拏获匪犯,审有执持器械、结捻结幅情事。

译刃所致又未达折伤程度的,发配附近充军;未曾帮殴致伤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伤人未死,若是刀刃所伤或折伤以上的,为首者判处绞监候;从犯减等判流刑。若伤情不是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以及拒捕但未曾致伤的,还有事后被追捕才拒捕致伤的,仍各依照罪人拒捕本律判处(如果逃走时并未丢弃赃物,仍按当场护赃格斗论处)。

266.31

凡抢劫漕运粮船,盗犯审实确系法无可宽的,判处斩决、枭首示众。

266.32

凡强盗案内情有可原、判处发遣的犯人,如果按例逃脱应当正法的,定案时就应注明"免死减等"字样。

266.33

恭逢皇帝驻跸圆明园及巡幸之地,如果有匪徒偷窃附近仓库官署,拒捕伤及官弁兵丁的:如果距离宫墙在一里以内,用刀刃致人折伤以上的为首者,判处斩立决;为从者,发配伊犁给官兵为奴。伤情不是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的为首者,发配伊犁给官兵为奴;为从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在一里以外、三里以内,用刀刃致人折伤以上的为首者,判处绞立决;为从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伤情不是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的为首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判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偷窃之罪本比流徒更重的,各自在本例基础上加拒捕罪二等。如果拒捕杀死官弁兵丁的,无论一里、三里以内,为首者判处斩决、枭首示众;为从帮同殴打的,如用刀刃或致折伤的,判处绞立决;伤情不是刀刃所致又未达折伤的,判处绞监候;未曾帮同殴打的,发配伊犁给官兵为奴。如果正值皇帝未驻跸之时,仍照本例执行。

266.34

粮船水手行凶杀人的,不分人数多少、是否已经得财,一律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恭请王命后先行正法。抢夺案内动手杀人的犯人,也照行凶杀人例,正法枭首。为从帮同殴打的,如用刀刃或其他器物致人手足折断以上伤情的,都判处绞立决;伤情不是刀刃所致又未达折伤的,判处绞监候;未曾帮同殴打致伤的,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是普通因挟嫌报复而蓄意谋杀的,一律判处斩立决。如果审明并无预谋蓄意的重情,只是聚众互殴,就照广东等省械斗仇杀例,一并惩办。持有火枪、抬枪的,即使未曾开枪伤人,也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各犯被捕时,如有依仗人多持械拒捕伤人的,除本已犯斩枭之罪无可再加外,本应判斩决的一律加判枭示,恭请王命后先行正法;本应判绞决的改为斩决;本应判绞候的改为绞决;本应发遣的改为绞候。如果拒捕杀人的为首者,无论罪名轻重,一律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恭请王命后先行正法。为从帮同拒捕的犯人,就照拒捕伤人的条例判处。至于粮船经过地方的游荡帮伙匪徒,如有抢劫杀人以及被捕时拒捕杀伤人的,一律照粮船水手抢劫拒捕例办理。持有凶器但尚未滋事的,就照持有凶器未伤人杖一百之例加一等,判杖六十、徒一年,同时责成主管粮道及总运官督率运弁,日夜稽查,在停船时依照地方保甲之法,逐船清点验查有无腰牌,一旦发现立即会同地方营汛擒获审明,分别惩办。旗丁、头舵如遇形迹可疑之人容留隐瞒不报的,一并治罪。该管弁员如有意徇纵的,从严参处。

266.35

山东省擒获的匪犯,审明有持械、结党结伙的情事。如果是强抢得赃的,仍照强盗本律定罪,案内本应判处斩决、法无可

如系强劫得赃者,仍照强盗本律问拟,将案内法无可贷、罪应斩决之首从各犯加拟枭示。行劫未得财者,仍照定例科断。若执持军器聚众抢夺得赃,不论赃数多寡,数至四十人以上,为首照强盗律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拟遣,为从各犯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计赃逾贯及另有拽刃等项名目者,各照本笔例从其重者论。其执有军器聚众抢夺未经得财,如聚众在四十人以下及十人以上,即比照强盗未得财例,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五人以上,首犯拟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案内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抢夺,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如抢劫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人捻入幅抢夺,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俱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66.36

川省差役藉传证、起赃等事扫通之案,无论有无牌票,但经聚众执持军火器械进入人家,掳掠牲畜资财,将为首及帮同动手之犯,堩照捕役为盗例,拟斩立决;如有掳掠人口、烧毁房屋并拒捕及杀伤人情事,加以枭示。其择肥而噬、教贼诬扳因而扫通者,身虽不行,仍以为首论,拟斩立决,加以枭示;同行未经动手者,无论事后曾否分赃,堩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兵丁有犯,照差役一律拟断。

266.37

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如人药并获,即比照用药迷人巳经得财例,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拐为从,已至二次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堩照强盗律拟断立决,其余为从,堩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或药已丢,药无从起获,必顺供证确凿,实系迷拐有遽方,照此例辨理。若药未起获,又无确凿证据,仍照寻常诱拐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266.38

捕役并防守礅卡或缉盗汛兵及营兵为盗,堩照律拟斩立决。如捕役兵丁起意为首,斩决枭示;为从,仍拟斩决。其情节重大,非寻常行劫可比者,该督抚酌量分别枭示。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该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称革役,该上司不能查出,一并交部议处。如捕役兵丁分赃通贼及与巨盗交结,往夹奉差承缉,走漏消息及本非承缉走漏消息,致令脱逃者,不分曾否得财,堩照本犯一体治罪。知情故纵,照窝主知情存留例分别治罪。若不知情,止系查缉不力,照不应重律科断。至书差人等临时得赃卖放,亦照本犯一体治罪。

译宽的首犯从犯一并加判枭示。抢劫未曾得财的,仍照原有条例判处。若是手持军器聚众抢夺得赃的,不论赃物数量多少,人数达到四十人以上的,为首者照强盗律判处斩立决,为从者判处绞监候,被胁迫同行的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判处斩立决,为从者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五人以上的,为首者也照前例判处发遣,为从各犯都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计算赃物超过一贯以及另有拽刃等罪名的,各自按本条例中较重的一项论处。持有军器聚众抢夺但未曾得财的,如聚众人数在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的,即比照强盗未得财例,为首者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五人以上的,为首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判杖一百、徒三年。案内策划的捻首、幅首,即使本人未曾亲自参与,但只要同伙实施了抢夺,也按人数多少照为首例判处。如果抢劫未曾结党结伙,且聚众未满五人尚未滋事的,仍各照原律判处。若被判发遣充军的犯人脱逃回籍,又重新结党抢夺,或向原来抓捕的兵役寻衅报复的,除实犯死罪之外,其余的一律判处绞监候。倘若数年之后此风气稍有平息,另行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66.36

四川省差役借传证、起赃等事聚众骚扰之案,无论有无传票牌照,只要聚众持军械火器闯入民家,抢掠牲畜财物的,将为首及帮同动手的犯人,一律照捕役为盗例,判处斩立决;如有掳掠人口、烧毁房屋以及拒捕杀伤人等情节的,加判枭首示众。其中挑肥拣瘦、教唆盗贼诬告攀扯而借机骚扰的,本人即使未曾亲自参与,仍以为首论处,判处斩立决,加判枭首示众;同行但未曾动手的,无论事后是否分赃,一律判处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兵丁若有此类犯罪,照差役同样判处。

266.37

用药或用其他邪术迷拐幼小子女的案件,如果人和药物一并查获,就比照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之例,将起意为首以及动手用药迷人以及迷拐为从、已至第二次以及最先传授药方的犯人,一律照强盗律判处斩立决,其余从犯一律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药已丢弃、无从查获,但供词证据确凿、确系迷拐有实际方法的,也照此例办理。如果药物未曾查获,又没有确凿证据,仍照一般诱拐条例,分别按知情不知情论处。

266.38

捕役以及看守墩卡的人员或缉捕盗贼的汛兵及营兵犯有盗窃的,一律照律判处斩立决。如果捕役兵丁起意为首的,判处斩决、枭首示众;为从的,仍判处斩决。情节特别重大、非一般抢劫可比的,由该督抚酌情分别加判枭首示众。因失于查察而失职的主管官员,交部议处。若主管官员逼迫更改供词或谎称已革除役籍,而上级官员未能查出的,一并交部议处。如果捕役兵丁分赃通贼,以及与巨盗勾结,本应受命前去缉捕却走漏消息,以及本非受命承缉但走漏消息,致使罪犯脱逃的,无论是否得财,一律照本犯同样治罪。如果是明知情由却故意放纵的,照窝主明知情由容留的条例分别治罪。如果确实不知情,只是查缉不力,照不应重律判处。至于书吏差役等人临时得赃卖放的,也照本犯同样治罪。

266.39

广东、广西两省强盗案件,如果抢劫后因赃物不够满意,又想将事主等人捉回勒索的,无论纠

266.39

广东、广西二省强劫盗犯,如有行劫后因赃不满,欲复将事主人等捉回勒索者,无论所纠人数多寡及行劫次数,为首之犯拟斩立决,袅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其案内从犯,仍按强盗本律科断。

266.40

强盗案内有知而不首,或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分与赃物以塞其口,与知强盗后而分所盗之赃,数在一百两以下者,俱照共谋为盗,临时畏惧不行,事后分赃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所分赃至一百两以上,按准窃盗为从律,递加一等定拟;一百二十两以上,仍照例发近边充军。

266.41

凡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及殴事主至折伤以上首伙各犯,俱不准自首外,其伤人首伙各盗,伤轻平复,如事未发而自首及强盗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堩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系闻拏投首者,拟斩监候;未伤人之首伙各盗及窝家、盗线,事未发而自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闻拏投首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改遣二字。以上各犯,如将所得之赃悉数投报及到官后追赔给主者,方准以自首论;若赃未投报,亦未追赔给主,不得以自首论。遇有脱逃被获新疆遣犯及实发云贵两广人犯,堩照例即行正法,流犯仍加等调发。至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等物之强盗,自首依放火故烧本律拟流;若计所烧之物重于本罪者,发近边充军。

266.42

强盗首伙各犯,于事未发觉及五日以内,果能悔罪,捕获他盗及同伴,解官投首者,系伤人盗犯,于遣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未伤人盗犯,照例免罪。若在五日以外,或闻拏将他盗及同伴捕获,解官投首者,系伤人盗犯,于斩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未伤人盗犯,杖一百,徒三年。至拏获盗犯之眼线,如曾为伙盗悔罪,将同伴指获致被供出者,如在五日以外,照伤人首盗闻拏投首例,拟斩监候。若犯事之后五日以内,指获同伴,旋被供出,获案审明,同伙确有实据者,照强盗免死减等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并无同伙确据,审系盗犯挟恨诬扳,即予免究。

266.43

京城大宛两县并五城所属地方盗劫之案一经审实,照律斩决,仍加枭示于犯事地方,悬竿示众,以昭炯戒。俟数年后,盗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66.44

京城盗案,除徒手行强、当被拏获,既未得财、又未伤人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如有持火、执械入室、威吓、掷物、打人重情,虽未得财、伤人,凶恶情形业经昭著,即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俟数年后盗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66.45

盗劫之案,依强盗已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译集人数多少及抢劫次数,为首者判处斩立决,加枭首示众,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案内从犯,仍按强盗本律判处。

266.40

强盗案内知情而不举报,或被强迫为盗、临时逃避,而在抢劫后分得赃物以此堵住其口,以及明知是强盗后而分得所盗赃物、数额在一百两以下的,都照共谋为盗、临时因畏惧未曾参与、事后分赃之例,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所分赃物达一百两以上的,比照窃盗从犯律,依次递加一等定罪;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例发配近边充军。

266.41

凡强盗案件,除杀人、奸淫妇女、烧毁房屋、罪行深重以及殴打事主致折伤以上的为首及从犯,都不准自首外,其余伤人的为首及从犯盗贼,若伤情轻微已痊愈的,如果案发前自首、或者抢劫多家只自首其中一家的,一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是闻拏而投首的,判处斩监候;未曾伤人的为首及从犯盗贼以及窝家、盗线,若在案发前自首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闻拏投首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脸上刺"改遣"二字。以上各犯,如果将所得赃物全部主动上报,以及到官后追赔归还失主的,才准以自首论处;如果赃物未曾上报,也未曾追赔归还失主,就不得以自首论处。遇有脱逃后被捕获的新疆遣犯及实发云贵两广的犯人,一律照例立即正法,流犯则加等调发。至于放火焚烧他人空房及田场堆积之物的强盗,若自首,依放火故烧本律判处流刑;如果所烧之物价值超过本罪的,发配近边充军。

266.42

强盗为首及从犯,在案发前及案发五日以内,如果确实能悔改,捕获他盗及同伙,解交官府投首的:若是伤人的盗犯,在遣罪基础上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未伤人的盗犯,照例免罪。如果在五日之外,或听闻被捕后将他盗及同伙捕获、解官投首的:伤人的盗犯,在斩罪基础上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未伤人的盗犯,判杖一百、徒三年。至于协助抓获盗犯的眼线,如果曾是同伙盗贼、悔罪并指认同伙致使案情败露的,如果是在五日之外,照伤人的为首盗犯闻拏投首例,判处斩监候。如果是在犯案后五日以内指认同伙、随即案发被查出,获案审明后确有同伙的确实证据的,照强盗免死减等之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并没有确实的同伙证据,审明是盗犯挟嫌诬陷攀扯的,即予免究。

266.43

京城大兴、宛平两县以及五城所属地方发生的抢劫案件,一经审实,照律判处斩决,同时在犯事地方加判枭首示众,悬竿示众,以此警戒世人。等数年后盗风稍息,另行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66.44

京城盗案,除了徒手行强、当场被擒获、既未得财又未伤人的仍照旧例办理外,如果有持火器、拿凶器闯入室内、威吓、投掷物品、殴打人的重情,虽然未曾得财、伤人,但凶恶情形已经十分明显的,就将为首者判处绞监候,为从者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等数年后盗风稍息,另行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66.45

抢劫案件,依照"强盗已经实施、只要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的律条,一律判处斩立决。望风、接赃等犯人,虽未分得赃物,但也是同恶相济,照为首者同样定罪,不得以情有可原为由酌情减轻。倘若地方官另立名目、曲意开脱的,照隐瞒盗案的条例参奏议处。

266.46

广东内河抢劫案件,除了一般抢劫、

律俱拟斩立决。把风、接赃等犯,虽未分赃,亦系同恶相济,照为首一律问拟,不得以情有可原,量为末减。傥地方官另设名目,曲意开脱,照讳盗例参处。

266.46

粤东内河盗劫,除寻常行劫,仅止一二次,伙众不及四十人,并无拜会及别项重情,仍照例具题外。如行劫伙众四十人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有拜会、结盟、拒伤事主、夺犯、伤差、假冒职官,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脱逃二三年后訧获,各犯应斩决者,堩加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66.47

老瓜贼内传授技艺,在家分赃者,照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律拟斩立决。其跟随学习之人,虽未同行,俱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无学习确证,仅止与贼往来熟识,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

266.48

洋盗案内被胁在船为匪服役[如摇橹、写帐等项,堩以服役论]或事后被诱上船及被胁鸡奸,并未随行上盗者,自行投首,照律免罪。如被拏获,堩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岁,仍照律收赎[如已经在盗所自行逃回,欲行投首,尚未到官,即被拏获,仍同自首免罪。若已经到家,并不到官呈首,旋被拏获,不得同自首论]

266.49

洋盗案内,接赃瞭望之犯,照首盗一例斩枭,不得以被胁及情有可原声请。如投回自首,照强盗自首例分别定拟。此外,实在情有可原,如十五岁以下被人诱胁随行上盗,仍照本例问拟。

刑律

贼盗之一

『律』267.00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从]斩[监候][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囚二等。因而伤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虽杀伤被窃之囚亦坐前罪不问得囚与未得囚]为从各减一等[承窃囚与窃而未得二项]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差人者绞[监候]杀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众科断]为首者斩[监候]下手致命者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家长坐斩为从坐流不言杀人者举轻以该重也其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夺者若打夺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殴者依主使律若原系所勾捕之人自行殴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无罪者依拒殴追摄人律按此律注本于琐言]

条例

267.01

纠众行劫,在狱罪囚,如有持械拒杀官弁者,将为首及为从杀官之犯,依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亲属缘坐,下手帮殴有伤之人,拟斩枭示。随同余犯,俱拟斩立决。若拒伤官弁及杀死役卒者,为首并预谋助殴之伙犯,俱拟斩立决枭示。

译仅止一两次、同伙不足四十人、并无结拜及其他重情的,仍照原例题奏外:如果抢劫同伙达四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四十人但有结拜、结盟、拒捕伤及事主、夺犯、伤害差役、假冒官职,或者抢劫三次以上,或者脱逃两三年后才被抓获,各犯本应判斩决的,一律加判枭首示众,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66.47

"老瓜贼"团伙中传授偷盗技艺、留在家中分赃的,照强盗窝主策划、本人虽不亲自参与但分赃之律,判处斩立决。跟随学习的人,即使没有同行,都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没有确切的学习证据,只是与盗贼来往熟识的,照明知情由而不举报之律,判杖一百。

266.48

洋盗案内被胁迫在船上充当匪徒服役的(如摇橹、记账等事项,都算作服役),或者事后被引诱上船,以及被胁迫鸡奸、但并未随同参与抢劫的,如果自行投首的,照律免罪。如果是被抓获的,判杖一百、徒三年,未成年的仍照律收赎(如果已经从盗窝自行逃回、想要投首、尚未到官府就被抓获的,仍同自首免罪;如果已经回到家中却不到官府呈首、随后被抓获的,就不能以自首论处)。

266.49

洋盗案内,接应赃物、望风的犯人,照为首的盗犯同样判处斩决、枭首示众,不得以被胁迫及情有可原为由请求宽宥。如果自行投回自首的,照强盗自首之例分别定罪。此外,确实情有可原的情形,如十五岁以下被人诱骗胁迫随行上盗的,仍照原例判处。

刑律

贼盗之一

【律】267.00 劫囚

凡是劫夺囚犯的人都(不分首从)判斩(监候)(只要实施劫囚行为即定罪,不须真正劫得囚犯)。若是私自偷偷放走囚犯使其逃走的,与劫囚同罪。如果致人于死的减一等(即使是有服制的亲属也与常人同罪)。偷偷放人但未能使囚犯逃脱的,比照劫囚罪减二等。因此而伤人的判绞(监候),杀人的判斩(监候)(即使杀伤的是被偷放的囚犯本人,也按前罪论处,不问是否劫得囚犯)。为从的各减一等(这是就"窃囚"及"窃而未得"两种情形而言)。若是官府差人追缴钱粮、传唤公务或捕拿罪犯,而在途中被聚众打劫夺走的(为首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因此而伤及差人的判绞(监候),杀人及聚集到十人以上的(不足十人的仍按前述聚众条款判处),为首者判斩(监候),亲手致命的判绞(监候),为从的各减一等。如果是率领家人随从打劫夺人的,只追究尊长之罪。如果家人也曾伤人的,仍以常人首从论罪(家长坐斩罪、为从坐流罪,不说杀人是因为举轻以明重)。若不是在途中而是在家中打劫夺人的:如果打劫夺人者本来不是被追捕的人,就依"凭借势力在私宅拷打人"律,主使他人殴打的依主使人律;如果本来就是被追捕的当事人自行殴打的,若被追捕者本身有罪,依"罪人拒捕"律;若无罪,依"拒殴追摄人"律判处(按:此律条注文原本参照《琐言》)。

条例

267.01

纠集众人抢劫牢狱在押罪囚,如有持械拒杀官弁的,将为首及为从杀官的犯人,依照谋反大逆律,判处凌迟处死,亲属连坐;动手帮殴致伤人的,判处斩决、枭首示众;随同的其余犯人,都判处斩立决。若拒捕伤官弁并杀死差役的,为首以及预谋帮同殴打的同伙,都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只是伤及差役的,将为首及帮同殴打致伤的同伙,都判处斩立决。随同

其止伤役卒者,将为首及帮殴有伤之伙犯,俱拟斩立决。随同助势,虽未伤人,亦拟斩候,秋审时人于情实。若并未伤人,将起意劫狱之首犯,拟斩立决,为从者俱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

267.02

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聚众中途打夺殴差致死,为首者不论曾否下手,拟斩立决;为从下手致命伤重致死者,绞决;帮殴有伤者,不论他物、金刃,拟绞监候。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之犯,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差未至死者,首犯仍照律拟绞监候,但经聚众夺犯,虽未伤人,首犯亦照因而伤人律从重拟绞;为从之犯,仍照律坐罪。若数年后此风稍息,请旨仍复旧律遵行。

267.03

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仅止一二人中途打夺者,无论有无伤,差为首者,堩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若殴差至死,即照聚众打夺杀人本律,分别治罪。

267.04

凡官司勾摄罪人,已在该犯家拏获,如有为首纠谋,聚至三人以上,持械打夺,伤差者,即照中途夺犯例,分别杀伤治罪。若并未纠约聚众,实系一时争斗拒殴,致有杀伤,仍照各本律定拟。其非本案罪犯及非所勾捕之人,无论在途在家,俱以凡斗论。差人藉端滋扰,照例从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267.05

官司差人捕获罪人,如有尊长率领卑幼及家长率领奴仆、雇工殴差夺犯,并杀死差役一命案内随从之卑幼、奴仆、雇工,曾经杀伤人者,照律依为从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并未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杀死差役非一家二命及二命以上案内为从下手致死之卑幼、奴仆、雇工,俱拟绞监候;帮殴伤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并未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268.00白昼抢夺[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按此注本于笺释,原在律文首句抢夺下,雍正三年移改]

1。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不计赃]杖一百,徒三年,计赃[并赃论]重者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者[首]斩[监候]为从各减[为首]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

2。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亦如抢夺科罪]

3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窃夺]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

条例

268.01

凡问白昼抢夺,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后揆情剖决。在白昼为抢夺,在夜间为窃盗。在途截抢者,虽昏夜,仍问抢夺,止去「白昼」二字。

译助势、虽未伤人的,也判处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若并未伤人,将起意劫狱的为首者,判处斩立决,为从者都判处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

267.02

官府差人捕获罪犯,遭遇聚众在途中打劫夺人、殴打差役致死的:为首者不论是否亲自动手,判处斩立决;为从而亲手致命伤重致死的,判处绞决;帮同殴打致伤的,不论所用是钝器还是刀刃,判处绞监候。随同拒捕但未曾帮殴致伤的犯人,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伤及差役但未致死,为首者仍照律判处绞监候;但凡聚众夺犯,即使未曾伤人,为首者也照因而伤人律从重判处绞刑;为从者仍照律定罪。如果数年后此风稍息,请旨仍恢复旧律执行。

267.03

官府差人捕获罪犯,若仅是一两人在途中打劫夺人的,无论是否有伤及差役:为首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如果殴打差役致死的,即照聚众打劫夺人杀人本律,分别治罪。

267.04

凡官府传唤拘捕罪犯,已在该犯家中擒获的,如果有为首纠集谋划、聚集三人以上,持械打劫夺人、伤及差役的,就照途中夺犯之例,分别按杀伤情节治罪。如果并未纠集聚众,实系一时争斗拒殴而造成杀伤的,仍按各自本律定罪。如果不是本案罪犯及不是被传唤拘捕的人,无论是在途中还是在家中,都以普通斗殴论处。差役借机滋扰的,照例从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267.05

官府差人捕获罪犯,如果有尊长率领卑幼、以及家长率领奴仆雇工殴打差役、劫夺罪犯,并致差役死亡一命案内的随从卑幼、奴仆、雇工,如曾伤人的,照律依为从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但未曾伤人的,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致差役死亡不止一命、达到两命或以上案内为从而亲手致死的卑幼、奴仆、雇工,都判处绞监候;帮同殴打、伤情较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但未曾伤人的,判杖一百、徒三年。

【律】268.00 白昼抢夺(人少而无凶器的,是抢夺;人多而有凶器的,是强劫。按:此注原本在律文首句"抢夺"之下,雍正三年移改至此。)

1. 凡是在白天抢夺他人财物的人(不论赃物多少)判杖一百、徒三年;计算赃物(连同财物一并论处)较重的,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的(为首者)判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比为首者减一等);并在其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

2. 如果因失火以及行船遇风搁浅,而趁机抢夺他人财物、并拆毁船只的,处罚也一样(也依抢夺罪定罪)。

3. 若本来与人斗殴,或在追捕罪犯的过程中,趁机窃取财物的,按窃盗罪计算赃物论处;如果是抢夺去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且免于刺字。如果(窃取或抢夺时)有杀伤人的,各按故意杀伤或斗殴杀伤分别论处(对方不敢反抗而杀之称为"故",与之争斗而杀之称为"斗")。

条例

268.01

凡审理白昼抢夺案件,要先弄清事情起因,然后再据情断案。白天实施的算抢夺,夜间实施的算窃盗。在路上截道抢劫的,即使是在昏夜,仍按抢夺论处,只是去掉"白昼"二字。如果抢夺未曾得财,或所抢之物随即归还事主的,都以"不应"论处。如果是抢割田里的庄稼,依抢夺罪论处。探知他人偷得的财物

若抢夺不得财,及所夺之物即还事主,俱问不应。如抢割田禾,依抢夺科之。探知窃盗人财,而于中途抢去,准窃盗论,系强盗赃,止问不应。若见分而夺,问盗后分赃,其亲属无抢夺之文,比依恐吓科断。

268.02

凡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发边远充军;再犯,发原抢夺方,枷号两个月,照前发遣。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者,各治以罪[里老、邻佑依同行知有谋害而不救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断]

268.03

凡白昼抢夺三犯者,拟绞立决。如不及三犯,照所犯之罪发落。若因抢夺问拟军流徒罪,在配在逃,复犯抢夺,无论纠抢、伙抢、独抢,曾否得免,并计。如本系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人犯,有犯即发新疆,酌拟种地当差。其余原犯军流徒罪,复抢一二次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次以上,发新疆拨种地当差。其抢夺问拟军流徒罪,释回后复犯抢夺一二次,赃未满贯者,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次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五次以上,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抢夺初犯五次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八次以上,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若按次各不及前数者,堩依本律办理。傥为首,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仍照例拟绞监候。至抢窃同时并发之案,除抢多窃少,不得以窃作抢并拟,仍各从其重者论外,如窃多抢少,即应将抢夺并计,照纠窃次数科罪。

268.04

苗人聚众至百人以上,烧村劫杀,抢掳妇女。拏获讯明,将造意首恶之人,即在犯事地方斩决枭示。其为从内,如系下手杀人、放火、抢掳妇女者,俱拟斩立决。若止附和随行,在场助势,照红苗聚众例,枷号三个月。临时胁从者,枷号一个月。至寻常盗劫抢夺,仍照内地仓夺例完结。其有掳掠妇女勒索,尚未奸污者,仍照苗人伏草捉人勒索例定拟。

268.05

凡白昼抢夺杀人者,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

译、而在半路上又抢去的,比照窃盗论处;如果是强盗所得的赃物,只以"不应"论处。如果是见人分赃便去争夺的,按盗贼分赃后再论处;至于亲属之间的这类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抢夺"的条文,比照恐吓罪论处。

268.02

凡总甲、快手、应捕等差役,借巡逻捕拿之名,殴打平民、抢夺财物的,除犯死罪的按死罪论处外,凡犯该判徒刑以上的,不分人数多少:初犯一次的,发配边远充军;再犯的,就在原抢夺地方,枷号两个月,再照前发遣。里长、邻居明知而不举报的,以及所在官府纵容不加过问的,各自按罪治处(里长、邻居依"同行知有谋害而不救助阻止"律,判杖一百;官府照"故意出脱人罪"律判处)。

268.03

凡白昼抢夺三次的,判处绞立决。如果不到三次的,照所犯罪行发落。如果因抢夺被判处军、流、徒罪,在发配地或逃亡途中又犯抢夺的,无论是纠集多人、伙同他人还是独自一人抢夺,无论是否得财,都要计入次数。如果本来就是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的犯人,再犯的,就发配新疆,酌情判处种地当差。其余原判军、流、徒罪的犯人,再次抢夺一两次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次以上的,发配新疆拨给种地当差。抢夺被判军、流、徒罪、释放后又犯抢夺一两次、所盗财物未满一贯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次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五次以上的,发配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果是初犯抢夺五次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八次以上的,发配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果按次数计算各不满以上所述次数的,仍依本律办理。倘若为首者、赃物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例判处绞监候。至于抢劫和盗窃同时并发的案件,除了抢的多、窃的少,不能把窃当作抢一并计算、仍各按较重的罪论处外;如果窃的多、抢的少,就应将抢夺一并计算,照纠集偷窃次数定罪。

268.04

苗人聚众达百人以上,焚烧村庄、行劫杀人、抢掠妇女的,捕获后审讯清楚,将策划带头的首恶之人,就在案发地方处以斩决、枭首示众。为从者中,如是动手杀人、放火、抢掠妇女的,都判处斩立决。如果只是附和随行、在场助势的,照红苗聚众之例,枷号三个月;临时被胁迫参与的,枷号一个月。至于一般的盗劫抢夺,仍照内地"仓夺"的条例结案。若有掳掠妇女勒索、但尚未奸污的,仍照苗人埋伏路边抓人勒索的条例判处。

268.05

凡白昼抢夺杀人的,判处斩立决。为从帮同殴打的,如用刀刃或其他器物致人手足折断以上伤情的,都判处……(原文至此中断)

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仍照本律拟斩监候;为从改发边远充军。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年在五十以上,刃伤及折伤,为从仍照原例发近边充军;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为首发边远充军]拒捕未经成伤之首犯,发近边充军;为从各杖一百,徒三年,俱照本例刺字。

译绞监候。伤势不是刀刃所伤,又不是骨折之伤的,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未曾帮同殴打成伤的,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人未致死者,如是刀刃所伤及骨折以上的,首犯仍按本律拟斩监候;为从的改发边远充军。伤势不是刀刃所伤,伤势轻微已经平复的,首犯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刀刃所伤及骨折之伤,为从的仍照原例发近边充军;伤势不是刀刃所伤,伤势轻微已经平复的,首犯发边远充军]拒捕而未曾致人成伤的首犯,发近边充军;为从的各杖一百,徒三年,都照本例刺字。

268.06

白昼抢夺人财物,除赃在七十两以下者,仍依律拟以满徒外,其赃至八十两以上,即按律递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窃盗满贯律,拟以绞监候。

268.07

凡大江洋海出哨官弁兵丁,如遇商船遭风,尚未覆溺及着浅不致覆溺,不为救护,反抢取财物,拆毁船只者,照江洋大盗例,不分首从,斩决枭示。如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援,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照抢夺杀人律,斩立决;为从照抢夺伤人律,斩监候。如见船覆溺抢取货物伤人未致毙命,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年在五十以上发边远充军;未伤人者,为首照抢夺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赃逾贯者,绞监候。如有凶恶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无人处所,故将商人全杀灭口,图絻告发者,但系同谋,堩照强盗杀人律,斩决枭示。如见船覆溺并未抢取货物,但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照故杀律,斩监候;为从照知人谋害不即救护律,杖一百。官弁题参革职,兵丁革除名粮,堩折责发落。如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见有漂失无主船货,捞抢入己者,照得遗失官物坐赃论罪。

268.08

大江洋海出哨兵弁乘危捞抢之案,所抢财物照追给主,如不足数,将首犯家产变赔,无主赃物入官。其在船将备,如同谋抢夺,虽兵丁为首,该弁亦照为首例治罪。其不同谋而分赃者,以为从论。若实系不能约束,并无同谋分赃情弊,照钤束不严例议处。以上弁兵,除应斩决及枭示者不准自首外,其应斩候、绞候者,若事未发觉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军、流以下概准宽免。如系闻拏投首,应斩候、绞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军罪以下减二等发落,仍追赃给主。如有误坐同船并未分赃之人,能据实首报,除免罪外,仍酌量给赏。其哨船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抢物为匪,连名甘结,令在船将弁加结申送该管上司存案。巡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结转送该管上司。其上司如不系同船失于觉察,或通同庇匿,及地方州县若据难民呈报不即查明转详,反行抑讳,及道府不行察报,督抚、提镇不行查参者,堩照例议处。再营汛弁兵如能竭力救护失风人船,不私取丝毫货物者,该管官据实申报,督抚、提镇按次记功,照例议叙。傥弁兵因救援商人或致受伤被溺,详报督抚查明优恤。

268.09

凡边海居民,以及采捕各船户,如有乘危抢夺,但经得财,并未伤人者,堩照抢夺本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各杖一百,徒三年。

译268.06

白昼抢夺他人财物,除赃物在七十两以下者,仍依律拟以满徒外,其赃物达八十两以上的,即按律递加窃盗罪二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窃盗满贯律,拟以绞监候。

268.07

凡在大江洋海出海巡哨的官弁兵丁,若遇商船遭风,尚未倾覆沉没或搁浅但不致倾覆,不加以救护,反而抢夺财物、拆毁船只的,照江洋大盗律例,不分首犯从犯,斩立决枭首示众。若遭风倾覆而人尚未死,不立即救援,只顾捞取抢夺财物,以致商民溺死的,为首者照抢夺杀人律,斩立决;为从者照抢夺伤人律,斩监候。若见船只倾覆抢取货物并伤人但未致死的,如系刀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斩监候;伤非金刃、伤势轻微已痊愈者,改发极边烟瘴地充军,年满五十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未曾伤人者,为首照抢夺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赃物超过一贯的,绞监候。若有凶恶之徒,明知事情犯了重罪,在外洋无人之处,故意将商人全部杀害灭口,图谋规避告发的,只要是同谋者,一律照强盗杀人律,斩立决枭首示众。若见船只倾覆而并未抢取货物,只是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溺死的,为首者照故意杀人律,斩监候;为从者照知情不救护律,杖一百。官弁题参革职,兵丁革除粮饷名籍,一律折责发落。若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见有漂失无主的船货,捞取据为己有的,照拾得遗失官物坐赃论罪。

268.08

大江洋海出海巡哨的兵弁乘人之危捞取抢夺的案件,所抢财物照数追还给失主,若不足数,将首犯的家产变卖赔偿,无主之赃物没收入官。船上的将备官员,若同谋抢夺,即使是兵丁为首,该弁官也照为首之例治罪。其中不同谋而分得赃物的,以从犯论。若确实是不能约束部下、并无同谋分赃情弊的,照约束不严之例议处。以上弁兵,除应斩立决及枭首示众者不准自首外,其应斩监候、绞监候者,若事情尚未发觉而自首的,杖一百,徒三年,军罪、流罪以下一概宽免。若是听闻被拿而投案自首的,应斩监候、绞监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军罪以下减二等发落,仍追赃归还失主。若有误坐同船而并未分赃之人,能据实首报的,除免罪外,仍酌量给予奖赏。巡哨船出海之前,须取同船兵丁联名具结,保证不致抢夺财物为非作歹,由船上将弁加结申报该管上司备案。巡哨归来之日,仍取同船兵丁的甘结转送该管上司。若上司并非因同船而失于觉察,或是通同庇护隐匿的,以及地方州县若依据难民呈报却不立即查明转报、反而压制隐瞒的,以及道府不查察上报、督抚提镇不查参的,一律照例议处。再者营汛弁兵若能竭力救护遭风的人船,不私自拿取丝毫货物的,该管官应据实申报,督抚提镇按次记功,照例议叙奖励。倘若弁兵因救援商人而致受伤或溺水的,详细申报督抚查明予以优恤。

268.09

凡沿海居民以及各采捕船户,若有乘人之危抢夺、但已得财物并未伤人的,

若抢取货物,拆毁船只,致商民淹毙,或伤人未致毙命者,俱照前例分别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财物者,该督抚亦酌量给赏。

268.10

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伙众争地,除不持器械争夺及聚众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断;如系执持器械及聚众四五十人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268.11

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伙众抢夺,扰害善良,挟制官长;或因赈贷稍迟,抢夺村市,喧闹公堂;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辱官者,俱照光棍例治罪。若该地方官营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弁兵不实力缉拏,一并严参议处。

268.12

抢夺、窃盗、杀人之案,如数人共杀一人,无论金刃、他物、手足以致命重伤者,为首;在场助力,或致命而非重伤,或重伤而非致命者,以为从论。如俱系致命重伤,以金刃者为首,手足、他物为从;如俱系金刃及俱系他物、手足致命重伤无可区别者,有主使,以主使者为首,下手者为从;无主使,以先下手者为首,后下手者为从。其同案抢窃不知拒捕情事者,仍各照抢夺、窃盗本律首从论。

268.13

凡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刮,竖旌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堩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

268.14

饥民爬抢,除纠伙执持军器刀械,威吓按捺事主,搜劫多赃者,仍照强盗本律科断。外如有聚众十人以上至数十人,执持木棍等项爬抢粮食,并无攫取别赃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减一等。其徒手并未持械者,仍照抢夺本律科断。

268.15

抢夺之案,如结伙骑马持械,并聚至十人以上,倚强肆掠,凶暴众著者,无论白昼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堩,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被胁同行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聚众不及十人,而数在三人以上,但经持械威吓及捆缚按捺,并伤事主者,为首及在场动手之犯,亦照强盗律拟斩立决。为从在场并未动手者,堩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结伙仅止二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及虽未持械而结伙已至十人以上者,首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船烟瘴充军,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结伙不及十人,俱系徒手抢夺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

译一律照抢夺本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抢取货物、拆毁船只,致使商民溺死,或伤人但未致死的,都照前例分别治罪。有能救援商船而不取财物的,该督抚也酌量给予奖赏。

268.10

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洲居民聚众争夺土地,除不持器械争夺、聚众不满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断;若是手持器械且聚众四五十人、有抗拒官府重情的,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逼迫胁从同行之人的各杖一百。

268.11

各直省不法之徒,若趁地方歉收之机,聚众抢夺、扰害良善、挟制官长;或因赈济发放稍迟,抢夺村市、喧闹公堂;以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侮辱官员的,都照光棍例治罪。若该地方官营私怠惰、玩忽职守,激成事端,以及弁兵不切实缉拿的,一并严加参奏议处。

268.12

抢夺、窃盗、杀人的案件,若数人共同杀害一人,无论是用刀刃、其他器物还是手足致成致命重伤的,以为首论;在场帮助出力,或造成致命伤但非重伤,或重伤但非致命的,以从犯论。若都是致命重伤,以使用刀刃者为首,用手足、他物者为从;若都是用刀刃,或都是用他物、手足致成致命重伤而无法区分的,有主使者,以主使者为首,动手者为从;无主使者,以先动手者为首,后动手者为从。同案中一起抢夺窃盗但不知拒捕情由的,仍各照抢夺、窃盗本律分别首从论处。

268.13

凡台湾发生抢劫案件,罪应斩立决的,照江洋大盗律例,斩立决枭首示众。其他如聚众散布刮乱,竖立旗号妄传邪说,书写张贴告示,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抢夺,在路上强奸妇女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结仇怨恨,聚众抢夺杀人等案件中,主谋为首、罪应斩立决的,一律照黔楚两省之例,斩立决枭首示众。正法之后,即将首级传送原犯案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的犯人,不得援引此例,仍在各自审案后的奏疏中附带声明。

268.14

饥民哄抢,除纠伙持有兵器刀械,威吓按住事主、大量搜劫财物的,仍照强盗本律科断。此外若有聚众十人以上至数十人,持木棍等物哄抢粮食、并未夺取其他财物的,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十人以下持械哄抢的,为首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者减一等。其中徒手并未持械的,仍照抢夺本律科断。

268.15

抢夺案件,若结伙骑马持械,并聚集达十人以上,倚仗人多势众肆意掠夺,行凶暴虐十分显著的,无论是白昼还是黑夜,也无论是在路途、在野外、还是在江河湖港,一律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被胁迫同行的人,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聚众不满十人、但人数在三人以上,只要有持械威吓、并捆绑按住、伤及事主的,为首及在场动手的人犯,也照强盗律拟斩立决。为从而在场并未动手的,一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结伙仅有二人的,若有持械威吓事主的情事,以及虽未持械但结伙已达十人以上的,首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

数在三人以下者,仍照抢夺各本律例定拟。至回民结伙抢夺及四川等省匪徒抢夺,例有专条者,仍与此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268.16

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昼抢夺杀人及为强盗等事,该办事大臣审实,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

268.17

凡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不分首从,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脱逃被获,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仍回避回疆附近地方。如数在二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形者,亦照前拟军。若止一时乘间徒手攫取,尚无逞凶情将者,仍照抢夺本律拟徒。

268.18

凡因失火而乘机抢夺,除有杀伤及计赃重者,仍照定例问拟外,其但经得财,罪应拟以杖徒者,俱照本律加一等治罪。将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堩于面上刺「抢夺」字。

268.19

凡黔、楚两省相接,红苗彼此雠忿,聚众抢夺者,照抢夺律治罪。人数不及五十,名伤人,为首者枷号两个月,为从者一个月。杀人者斩监候,下手者枷号三个月,为从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者,虽不杀人,为首者亦斩监候,为从者枷号五十日。杀人者斩决,下手之人绞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两个月。聚至百人者,虽不杀人,为首者斩决,为从者各枷号二个月。杀人者斩决枭示,下手之人俱斩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三个月。所抢人畜财物追还给主。

268.20

凡苗人犯抢夺,该管土官约束不严,俱交部议。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职,百户、寨长罢职,役满杖。知情故纵者,革职,枷号一个月,俱不准折赎。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图利者,照为首例治罪。

268.21

抢窃拒伤事主,伤轻平复之案。如两人同场拒伤,一人一系他物,一系金刃,无论先下手以金刃伤者为首。如金刃伤轻,他物伤重而未至折伤者,仍以金刃伤者为首。如一系刃伤,一系他物折伤,刃伤重以刃伤为首,折伤重以折伤为首。刃伤与折伤俱重无可区别者,以先下手者为首。若俱系金刃或俱系他物,以致命重伤为首。如俱系致命重伤,或俱系他物折伤,亦以先下手者为首。若两人共拒,一人系各自拒伤,并不同场者,即各科各罪,各以为首论。

268.22

奉天地方匪徒纠伙抢夺,不论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但有一人执持鸟鎗抢夺者,不分首从,照响马强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其执持寻常器械抢夺者,分别是否十人及三人以上,并有无倚强肆掠情形,按照抢夺本例科断。结伙不及三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除实犯死罪外,余俱不分首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抢夺」二字。若仅止一二人乘便攫取财物,并无持械威吓事主情事,仍照抢夺本律问拟。

译充军,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结伙不满十人、都是徒手抢夺的,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仍照抢夺各本律例定拟。至于回民结伙抢夺以及四川等省匪徒抢夺、条例中已有专条的,仍与此例相比较,从重者论处。

268.16

新疆地方的兵丁跟役,若有白昼抢夺杀人以及做强盗等事的,该办事大臣查实后,一面奏报朝廷,一面即行正法。

268.17

凡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有逃脱后被捕获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并且回避回疆附近地方。若人数在二人以下,审出有纠合谋划、持械逞强情形的,也照前例拟军。若只是一时乘机徒手夺取、尚无逞凶情状的,仍照抢夺本律拟徒。

268.18

凡因失火而乘机抢夺的,除有杀伤及计赃较重者仍照定例问拟外,若只是得财、罪应拟以杖徒的,都照本律加一等治罪。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一律在脸上刺"抢夺"二字。

268.19

凡黔、楚两省交界之地,红苗彼此结仇怨恨,聚众抢夺的,照抢夺律治罪。人数不满五十、且伤人的,为首者枷号两个月,为从者一个月。杀人的,斩监候,动手者枷号三个月,为从者四十日。聚集到五十人的,即使不杀人,为首者也拟斩监候,为从者枷号五十日。杀人的,斩立决,动手之人绞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两个月。聚集到百人的,即使不杀人,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各枷号二个月。杀人的,斩立决枭首示众,动手之人都拟斩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三个月。所抢人畜财物追还给失主。

268.20

凡苗人犯抢夺,该管土官约束不严的,都交部议处。若聚众达百人以上,土司、府、州官员革职,百户、寨长罢职,役满受杖刑。知情故意放纵的,革职,枷号一个月,都不准折抵赎罪。若是教唆指使,或通同图利的,照为首之例治罪。

268.21

抢窃拒捕伤及事主、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案件。如两人同场拒捕致伤,一人用他物、一人用刀刃的,无论谁先动手,以用刀刃致伤者为首。若刀刃伤轻、他物所致伤势重但未至折伤的,仍以刀刃致伤者为首。若一为刀刃伤、一为他物所致折伤,刀刃伤重的以刀刃伤为首,折伤重的以折伤为首。刀刃伤与折伤都重、无法区分的,以先动手者为首。若都是用刀刃或都是用他物的,以造成致命重伤者为首。若都是致命重伤,或都是他物所致折伤,也以先动手者为首。若两人各自拒捕行凶,并非在同一场合共同行动的,即各按各自的罪行论处,各自以为首论。

268.22

奉天地方匪徒纠伙抢夺,不论人数多寡,也不论是否伤人,只要有一人持有鸟枪抢夺的,不分首从,照响马强盗之例拟斩立决,枭首示众。持有寻常器械抢夺的,分别是否达十人及三人以上,以及是否有倚仗势众肆意掠夺的情形,按照抢夺本例科断。结伙不满三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的,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都不分首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