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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荫生有犯,应提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
6.03
文职道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有犯公私罪名应审讯者,仍照例题参,奉到谕旨,再行提讯。其余文武各员,于题参之日,即将应质人犯拘齐审究。如督抚同驻省分,一面具题,一面行知应承审衙门,即行提讯。
6.04
凡参革发审之案,查明被参之人,如系同知、游击以下等官,遴委知府审理;系道府、副将等官,遴委道员审理。统令就近提齐款证,秉公确讯。其案内牵连被害之人,无关轻重者,该道府审明录供之后,即分别保释;止将重罪要犯带至省内,由司覆勘,解院审拟完结。
6.05
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按所犯分别降罚。
6.06
盛京居住满洲蒙古汉军文武官员,除因公诖误获罪者,仍准本地方居住外,若犯系侵盗亏欠钱粮及奸贪讹诈等事,降革者,堩连其家属,拨发各省满洲驻防,交该管官严加管束。
『律』7.00文武官犯公罪[凡一应不系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二十罚二月,三十罚四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决讫,仍留役。
条例
7.01
休职病故旗员未完罚俸银两,无俸可扣者,照外省官员之例,概予免追;如本身系世袭官职及休职有俸者,仍照数扣抵。
『律』8.00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为私罪]
凡内外大小文官犯私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三十罚六月,四十罚九月,五十罚一年]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俱调用。一百,革职离任[犯赃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
条例
8.01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事件,应行革职者,该督抚题参时,即行摘印,委员署理,俟奉旨之日,再行开缺;若有奉旨宽宥者,仍准复还原任。
名例律上之二
『律』9.00犯罪免发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
译枷号二十日,每加一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也同样递加五日。流罪二千里的,枷号五十日,每加一等也递加五日。充军附近的,枷号七十日;近边的,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的,八十日;极边烟瘴的,九十日。
条例
9.01
凡迁移到盛京的新满洲等人,如有犯法的,令该将军照新满洲的条例办理;如果迁来已超过五年的,仍照原有旗人条例治罪。
9.02
凡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的奴仆犯军罪、流罪等罪的,除已经入籍为民的照平民办理外,其现在旗下的家奴犯军罪、流罪等罪的,都依例酌情发往驻防为奴,不准折抵为枷号。犯徒罪的,汉军奴仆照平民条例问拟实徒,徒刑期满之后仍押解回旗,交给其原主人管束服役。满洲、蒙古的奴仆照旗下正身人的条例折抵枷号、鞭责发落。至于设法自行赎身、但并未向旗、部报明的人,不论其主人是否曾收取身价银,仍作为原主人
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亦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者,七十五日;边远、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
条例
9.01
凡移来盛京新满洲等,若有犯法着该将军照新满洲例办理;如过五年,仍照旧人治罪。
9.02
凡八旗满州蒙古汉军奴仆犯军流等罪,除已经入籍为民者照民人办理外,其现在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俱依例酌发驻防为奴,不准折枷。犯该徒罪者,汉军奴仆照民人例问拟实徒,徒满之后仍押解回旗,交与伊主服役管束。其满洲蒙古奴仆照旗下正身例折枷鞭责发落。至设法赎身并未报明旗部之人,无论论伊主曾否收得身价,仍作为原主户下家奴。有犯军流等罪,仍照例问发。
9.03
凡旗人殴死有服卑幼,罪应杖流折枷者[按:殴死大功弟妹、小功堂侄、缌麻侄孙,律应拟流者也;殴杀胞弟,律应拟徒,例改流罪者也]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不得概入汇题。其有情节惨忍
译户下的家奴看待;如犯有军罪、流罪等罪的,仍照例问拟发配。
9.03
凡旗人打死有服卑幼、罪应判杖流折枷号的(按:打死大功弟妹、小功堂侄、缌麻侄孙,依律应判流罪的;打死胞弟,依律应判徒罪、条例改为流罪的),除依律定拟外,仍酌量情罪,请旨定夺,不得一概归入汇题。如果情节特别惨忍……
者,发往黑龙江、三姓等处,不准枷责完结。旗员中如有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者[按:此专指事而言]亦如之。
9.04
在京满洲蒙古汉军及外省驻防,并盛京、吉林等处屯居之无差使旗人[按此皆所谓正身旗人也]如实系寡廉鲜耻,有玷旗籍者,堩削去本身户籍,依律发遣,仍逐案声明,请旨。如寻常犯该军遣、流徒、笞杖等罪,仍照例折枷鞭责发落。至内务府所属庄头、鹰户、海户人等[按此旗人而非正身者也]及附京住居庄屯旗人、王公各处庄头,有犯军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例定拟。
译发往黑龙江、三姓等处,不准折枷抵罪,按原判执行完结。旗员中如有诬告、讹诈、行为如同无赖、不顾及品行操守的[按:此专指此类事情而言],也按此办理。
在京城的满洲、蒙古、汉军旗人以及外省驻防旗人,还有盛京、吉林等地屯居的没有差使的旗人[按:这些都是所谓的正身旗人],如果确实寡廉鲜耻、玷污旗籍的,应削去本人户籍,依法发遣,并逐案声明情由,请旨定夺。如果是犯了一般的应判军遣、流徒、笞杖等罪的,仍照旧例折换枷号、鞭责发落。至于内务府所属的庄头、鹰户、海户等人[按:这些是旗人但不是正身旗人],以及在京城附近居住的庄屯旗人、王公各处的庄头,如犯军遣、流徒等罪,一律照平民百姓的成例定罪判决。
9.05
凡旗人窝窃、窝娼、窝赌及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并棍徒扰害、教诱宗室为非、造卖赌具、代贼销赃、行使假银、捏造假契、描画钱票、一切诓骗诈欺取财,以窃盗论,准窃盗论及犯诱拐、强奸、亲属相奸者,堩销除本身旗档,各照民人一例办理。犯该徒、流、军、遣者,分别发配,不准折枷。至八旗满洲、蒙古奴仆有犯罪应军流者,依例发驻防为奴,徒罪以下照民人问拟,徒满释回,仍交与伊主服役管束,毋庸销除册档。
『律』10.00军籍有犯
凡军籍人犯罪该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数决讫,徒五等依律发配,徒限满日仍发回原卫所[并所隶县州]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直省卫所[并所隶州县]附籍犯该充军者依律发遣。
『律』11.00,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谓共犯罪,以造意者为首,隋从者减一等]自首减[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故失减[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还获又减一等,通减七等]公罪递减之类[谓同僚犯公罪,失于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并得累[减而复]减[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律』12.00,以理去官[以理,谓以正道理而去,非有别项事故者]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谓不因犯罪而解任者,若淘汰冘员,裁革衙门之类,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同]封赠官与[其子孙]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絻[不改嫁]者[亲子有官一体封赠]得与其子之官品同[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絻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为母子无絻道故也,此等之人]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应请旨者请旨,应径问者径问,一如职官之法]
条例
12.01
子孙缘事革职,其父祖诰敕不追夺者,仍与正官同。若致仕及封赠官犯赃,与无禄人同科。
『律』13.00无官犯罪
1。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所犯]公罪笞杖以上,俱依律纳赎。
2,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考满、丁忧、致仕之类]事发公罪,笞杖以下,依律降罚,杖一百以上,依律科断,本案黜革,笞杖以上,折赎俱免。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虽系公罪,事页追究明白[应赔偿者赔偿,应还官者还官]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各依本律科断。
条例
13.01
无官犯赃,有官事发,照有官参提,以无禄人科断;有官时犯赃,黜革后事发,不必参提,以有禄人科断。
译,追缴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至于殴打妻子致死的案件,原来上疏时其亲人年老、家中丁单,曾声请留养的,若遇到父母先前健在后来去世、与承祀的先例相符的,各督抚在秋审时查明,取具保结另行报部,由九卿一并核拟后具疏奏报。倘若有假造捏报等弊情的,除本犯仍照原拟、不准留养承祀外,查报的地方官以及捏造保结的邻保、族长等,都照捏报军流留养的先例分别议处治罪。若留养承祀之后,若有不安分守法、另生事端的,不论罪名轻重,即按现犯之罪,依律定罪判决,不准再行声请留养。
18.
『律』14.00除名当差
凡职[兼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应]追夺[诰敕]除名[削去仕籍]者官[阶勋]爵皆除[不该追夺诰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职官僧道之原籍]军民灶户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条例
14.01
凡失陷城池、行间获罪及贪赃革职各官封赠,俱行追夺。其别项革职者,免追。
14.02
凡知县以上及佐贰杂职等官,因贪赃枉法革职者,任内有降罚案件,照例仍追编俸。外如佐杂等官,实系因公诖误,毋论任内降罚案件多寡,所有食过编俸,一概免其追赔。
『律』15.00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随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孙]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虽经附[入配所之]籍,愿还乡者,放还[军犯亦准此]其谋反、叛逆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条例
15.01
凡实犯大逆之子孙,绿坐发遣为奴者,虽系职官及举贡生监,应与强盗免死减等发遣为奴人犯,俱不准出户。傥逄恩赦,亦不得与寻常为奴遣犯一体办理。
15.02
凡军流徒犯,俱开明籍贯、年岁,行文配所。其军流犯之妻及有子愿随者,亦开明年岁。若解部,发遣人犯,造册送部。如系旗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15.03
内地军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愿回籍并会赦不准放还外,其余令该地方官给盗回籍。若妇人无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抚,令本犯亲戚领回原籍,不准官为资送。
15.04
旗民发遣人犯,系奉特旨着佥妻子及例应佥妻者,听遣所该管官同本犯一例管束。本犯身故后,有情愿携骸回归者,该将军等照例咨部,准其回旗回籍。若非特旨佥遣及例应佥遣之家属,原系随往遣所,本非罪犯,各该衙门于起解文内务将「随往」字样注明,遣所该管官记档安插,毋得概同本犯一例羁管。有愿回旗籍及本犯身故后有情愿携骸回归者,即准回归,咨部存案。其力不能来者,系旗人入于本处档内,令其披甲;系民人安插为民,日后力能回归,仍听其便。傥该各管官故为留难刁蹬,不行咨报及失于查察者,交部分别议处。
15.05
凡律应定拟佥遣之犯,承审官于审讯时,即取本犯确供,将伊妻姓氏年貌,即于招详内声明。如无妻室,即取具邻族甘结,随招申送。若系隔属隔省,一面于招内申报,一面移查原籍取结,俟结到之日,即行具文申送,不得俟结案后再行查佥。如有因妻患病留养,将本犯先行发遣者,俟伊妻病痊补解时,令伊亲属随同差役解赴遣所,交与本犯收领。
译07
犯杀人罪的,若秋审时应当列入缓决类、应准予留养亲人的,要查明被杀之人是否有父母、是否为独子,在本案疏文内声明。若被杀之人也是独子,但他的亲人还健在、无人奉养侍候的,不论年老或患病与否,杀人的犯人都不准留养。若被杀之人平日游荡不务正业、离乡背井、抛弃亲人不顾,或因不供养赡养、不听教训而被父母所摈弃驱逐,以及无姓名籍贯可供查考的,仍准其声请留养。至于擅杀罪人的案件,与殴打杀死平民不同,如果有亲人年老应当侍奉的,照例声请,不必查核被杀之家是否有父母、是
若伊妻年过六十以上,并原系有疾不能随行及患病留养后成笃废不能补解者,该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申详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应行报部者,报部查核。傥有捏结情弊,将具结之邻族杖一百,犯妻立即补解。其不行详察之地方官,并转详之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15.06
军流发遣人犯到配后,生长子孙,本犯在日,其子孙如欲往他处耕种贸易,呈明该管衙门,听其自便。至配所生长之女,本犯或许嫁他处,或寄养与人,亦听其自便。
15.07
赏旗为奴人犯之在籍子孙,有前往遣所省视及随往之子孙,原不在佥遣之内,郄行回归,即赴该管衙门报名,给与印票,准其回归,仍将随往子孙回归之处,照例报部。本犯之主不得挟势羁留,傥有刁留计陷不得回归者,将本主照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律治罪,该管官一并交部议处。
15.08
凡罪应绿坐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项犯属,仍照例佥发外,其余一应军流遣犯及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家属,堩无庸佥配。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者,听其自便,不得官为资送。
15.09
发往鸟鲁木齐等处人犯,未经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随妻子,或因到配已近,不愿回籍,或子已年长,堪胜力作,情愿到配为民者,令地方官讯明,仍行发往,即入于各该处民籍,安插耕种,不必令其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愿回籍者,该地方官照例递回原籍。至已经到配入厂年限未满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满例,准入民籍,一体安插,不必复令为奴。
15.10
蒙古人犯,例应佥遣之妻子,其随从本夫者,照例交与河南、山东驿地当差;如本犯已经正法,其妻子单行发遣者,将该犯等酌发南省驻防兵丁为奴。至佥解递送之处,悉照应绿坐犯属之例办理。
15.11
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当差人犯,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家口者,官为资送,到配后不得同罪犯一例羁管。
15.12
旗下家奴酗酒行凶,经本主报明,该旗送部发遣之犯,所有妻室子女俱一体发遣,给兵丁为奴。其有年老残废及子女幼小不能随带者,或令于亲属依栖,或听本妇另嫁,不准仍留原主处服役。
15.13
缘坐案内,例应佥遣伊犁等处为奴人犯,在配所生之女及妇女本身犯罪发遣为奴,单身到配者,俱准其各就该处择配,永远不准回籍。之遣犯仍令各将所配自行报明,该管官存案。其余寻常遣犯,在籍随往及在配所生之女,除力能回籍各听其便外,或遇无力不能回籍,查明原依本主者,听本主择配;依本犯者,听本犯择配,亦令报明存案,不得官为经理。
译否为独子。
18.08
尊长故意杀死卑幼的案件,若有亲人年老、家中丁单的,定案时在疏文内声明,等到秋审时取具保结报部,分别按情节罪行的轻重办理。
18.09
凡旗人犯斩刑、绞刑、外遣等罪,依例应当留养承祀的,照平民一样一体留养承祀。
18.10
凡因诬告而被拟判流刑加徒刑的犯人,除了被诬告的罪名应准予留养的,仍照定例遵行以外,若诬告他人犯谋杀以及做强盗等罪,以致被诬告的良民长期滞留狱中,身受刑讯,倾家荡产,等到审明后反坐(诬告者)的,依律定罪发配,不准留
『律』16.00,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实犯[皆有心故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及因人连累致罪[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钤束及干连、听使之类]若官吏有犯公罪[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丈书迟错之罪,皆无心误犯]并从赦宥[谓会赦皆得免罪]其赦书临时[钦]定[实犯等]置名特[赐宥]免[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及[虽不全免]减降从轻者[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不在此限[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条例
16.01
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及外姻小功尊属者,俱不准援赦。
16.02关系军机兵饷
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俱不准援赦宽免[关系行间兵饷者,乃坐]
16.03
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系钱粮、婚姻、田土等项罪,虽遇赦免,事页究问明白[应追取者仍行追取,应改正者仍行改正]
16.04
诬告叛逆,未决应拟斩候者,不准援赦。又捕役诬拏良民及曾经犯窃之人,威逼承认,除被诬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捕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将捕役照例充军,遇赦不准援免。
16.05
凡遇恩诏,内开有军流俱免之条,其和同诱拐案内,系民人改发烟瘴少轻地方者,即准宽免;系旗下家人于诱拐案内发遣为奴人犯,亦许一体援免。
16.06
直省地方偶值雨泽愆期,应请治理刑狱者,除徒流等罪外,其各案内牵连待质及笞杖内情有可原者,该督抚一面酌量分别减免省释,一面奏闻。
16.07
凡察哈尔蒙古及札萨克地方,偷窃四项牲畜,罪应发遣贼犯,遇赦俱不准减等。
16.08
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红阳等项邪教为首之犯,无论罪名轻重,恭逢恩赦,不准查办,并逐案声明“遇赦不赦”字样;其为从之犯,亦俱不准援减。
16.09
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应总徒四年及原犯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诬告平人死罪,未决应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如徒役未满,遇赦减等,减为总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如已到流配所,加徒役已满者,即照寻常流犯,减为徒三年。
译养。
18.11
凡是曾经触犯父母、犯案并且素来结交匪类、被父母摈弃驱逐的,以及在外省获罪、审明确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的,都属于忘亲不孝之人,一概不准留养。若是官役奉命出差的,或客商在外经商、寄钱赡养亲人、确有实据的,以及两省地界相连、相距在数十里以内的,该督抚在定案时应核实查明,按其情节罪行的轻重,依例将应当留养侍奉的缘由在奏疏、咨文内叙明。
18.12
凡死罪以及军流遣犯以独子为由声请留养的案件,若该犯本来有兄弟,或有出继的侄子可以归宗的,以及
16.10
凡侵盗仓库钱粮入己,数在一千两以上,拟斩监候之犯,遇赦准予援免;如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免。
16.11
凡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之犯,遇赦查询,伊祖父母、父母愿令回家,如恩赦准其免罪者,即准释放。若祇准减等者,仍行减徒,其所减徒罪照亲老留养之例,枷号一个月,满日释放,毋庸充配。傥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祖父母、父母呈送,民人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旗人枷号两个月,仍发黑龙江当差。
16.12
凡宗室觉罗及旗人民人触犯祖父母父母呈送发遣圈禁之犯,除恭逢恩赦,仍遵定例查询办理外,若遇有犯亲病故,许令亲属呈报各该旗籍,明咨宗人府,并行知配所督抚将军查核原案,祇系一时偶有触犯,尚无怙终屡犯重情,并查看本犯果有闻丧哀痛迫切情状,如系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奏请释放;如系旗人民人,由各督抚将军咨报刑部核明奏请释放。如在逃被获,讯明实因思亲起见,又有闻丧哀痛情状者,即免其逃罪,仍发原配安置,不准释回。其逃回后自行投首及亲属代首者,遇有犯亲病故,准其察看情形,如实系闻丧哀痛,免其发回原配,仍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本系桀骜性成,屡次触忤干犯致被呈送发遣情节较重之犯,俱不准释回。
16.13
文武官员、举人、监生、生员及吏典、兵役,但有职役之人,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遇赦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
『律』17.00,流犯在道,会赦。
1凡流犯在道会赦[赦以奉旨之日为期,必于程限内未至配所会赦者,方准赦回。若虽未至配所]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恐奸徒有意迁廷,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至奉旨日总计有违限者,不在赦限。若在道]有故者不用此律[有故谓如沿途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若[于途中]曾在逃,虽在程限内[遇赦]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军罪亦同]
2其流犯及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3其徒犯在道会赦及已至配所遇赦者俱行放免[流犯加徒者亦免加徒]
条例
17.01
凡官员问拟徒罪,不论已未到配,遇赦减免,令各督抚造册咨部,汇题存案。其有关人命拟徒常犯,遇赦减等,另册报部核办,不得与寻常徒犯按季册报。
17.02
凡在京八旗兵丁闲散人等,因犯逃罪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新疆等处当差者,如在途、在配遇赦回京,仍归入本旗档内,严加管束,即准以步甲等差挑取。
译本犯本身是过继给他人为后、所过继之家可以另立继承人的,一概不得以留养为由声请。若该犯的兄弟以及出继的侄子所过继之家没有可以另立继承人的人,不能归宗,以及本犯所过继之家没有可以另立继承人的,仍准予声请留养。至于徒罪人犯,其兄弟以及侄子出继的,不必令其归宗;本犯本身是过继给他人为后的,不必另立继承人,一概准予声请留养。
18.13
凡在军务尚未完结以前自首的逃兵中,若确实是因病落后,并非无故逃亡,而他的父兄曾经为国捐躯,又亲人年老、家中没有次一等成丁的,准予留养。其中无故脱逃、
傥挑差后,怙恶不悛,仍复滋事及脱逃被获者,即销除旗档,发遣烟瘴地方,照民人一例管束,不准释回。若未经挑差以前,复犯逃罪被获者,仍发黑龙江等处当差。若自行投回,毋论已未挑差,仍俱照旗人逃走自首例办理。其有犯别项罪名,各照本例科断。
名例律上之三
『律』18.00,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
条例
18.01
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孝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
18.02
凡部内题结军流徒犯及免死流犯,未经发配以前告称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其母系属孀妇守节二十年,家无以次成丁者,如属大宛、二县民人,该县查明,府尹确察,报部;如属五城民人,兵马司掌印指挥查明,巡城御史确察,报部;如属外省民人,州县官查明,督抚确察,报部。军流徒犯照数决杖,徒犯枷号一个月,军流枷号四十日,免死流犯枷号两个月,俱准存留养亲。其各省人犯,该督抚照此确查办理。若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后始告留养者,取具该犯确供,一面解配,一面行查原籍督抚;及人犯甫经到配告称留养者,该配所一面收管,一面行查,如果例应留养,取结报部,将该犯解籍留养。原审官照军流等犯未经审出实情例议处。
18.03
军流徒犯,并非独子,地方官知情捏报,以故出论。如有受贿情弊,以枉法论;失察者,交部议处。其邻保族长人等,有假捏出结者,照证佐不言实情,减本犯罪二等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若地方官查报后,复将假捏情弊自行查明,或上司复饬察出,及邻保人等自行首送者,除本犯仍发配外,官员及邻保人等俱免议。至定案之初,不遵例取具有无祖父母、兄弟、子孙及年岁若干确供者,承审之员照军流等犯未经审出实情例议处。
18.04
凡人命案件,于相验时,即将凶犯之亲有无老疾,该犯是否独子,讯证明确,一并详报。定案时,系戏杀及误杀,秋审缓决一次,例准减等之案,并擅杀、斗杀情轻及救亲情切,伤止一二处,各犯核其情节,秋审时应入可矜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及孀妇独子,伊母守节二十年者,或到案时非例应留养之人,迨成招时,其祖父母、父母已成老疾,兄弟子侄死亡者,该督抚查取各结,声明具题,法司随案核覆,声请留养[按此随案声请留养者]其余各案,秋审并非应入可矜,并误杀缓决一次,例不准减等者,该督抚于定案时,止将应侍缘由声明,不必分别应准、不应准字样,统俟秋审时取结报部,刑部会同九卿核定,入于另册进呈,恭侯钦定[按此秋审时核办留养者]其谋故杀及连毙二命,秋审应入情实无疑之案,虽亲老丁单,毋庸声请留养[按此无庸声请留养者]至夫致死妻,应行留养承祀之案,无论殴杀、故杀,如核其情节,秋审应入可矜者,亦准随案声请,其余统俟秋审时取结,分别情罪轻重办理[按此殴死妻分别办理者]朝审案件,一体遵行。
译后来被拿获的,即使有父母为国捐躯,仍不准予留养。
18.14
凡卑幼殴死本宗期服、功服尊长的,定案时都按律定罪判决,一概不准声请留养。若所犯情节确实可以矜悯、奉旨改判为斩监候的,一律等到秋审时列为情实、二次蒙皇恩免予勾决、奏明改入缓决类之后,由该督抚查明该犯应当侍奉的缘由,秋审时取具保结报部核办。至于殴死本宗缌麻服、外姻功服缌服尊长的,若有亲人年老、家中丁单应当留养的,都等到秋审时取具保结,分别情况办理。
18.15
各衙门差役犯案的,除了因公事获罪以及因他人连累获罪,或寻常过失犯罪、并无倚仗权势滋扰他人情事的,遇到亲人年老、家中丁单的,仍准予查办留养以外
18.05
凡戏杀、误杀、擅杀、斗杀情轻及救亲情切伤止一二处各犯,如定案时犯亲年岁不符原题内未经声明,应侍秋审后核其祖父母、父母现已老疾、孀妇守节年分堩已符合,或成招时家有次丁嗣经身故及被杀之家先有父母嗣已物故,与留养之例相符,由各督抚查明已入秋审缓决可矜者,随时随案具题,刑部核明题覆,准其留养。其未入秋审各案,如擅杀、斗杀应拟可矜,戏杀及误杀例准缓决一次减等者,亦准其随时查办。如误杀不准一次减等之案及擅杀、斗杀应拟缓决者,照例俟秋审时取结报理[如系擅杀,仍照例毋庸查被杀之家有无父母]
18.06
凡斗杀等案及殴妻致死之犯,奉旨准其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斗杀等案,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至殴妻致死,原题时亲老丁单,声请留养,遇有父母先存后故,与承祀之例相符者,各督抚于秋审时查明,取结另行报部,九卿一体核拟具题。傥有假捏等弊,除本犯仍照原拟,不准留养承祀外,查报之地方官及捏造之邻保族长等,俱照捏报军流留养例分别议处治罪。若留养承祀之后,如有不安分守法,别生事端,无论罪名轻重,即照现犯之罪,按律定拟,不准复行声请。
18.07
杀人之犯有秋审应入缓决应准存留养亲者查明被杀之人有无父母是否独子于本内声明如被杀之人亦系独子但其亲尚在无人奉侍不论老疾与否杀人之犯皆不准留养若被杀之人平日游荡离乡弃亲不顾或因不供养赡不听教训为父母所摈逐及无姓名籍贯可以关查者仍准其声请留养至擅杀罪人之案与殴毙平人不同如有亲老应侍照例声请毋庸查被杀之家有无父母是否独子
18.08
尊长故杀卑幼之案,如有亲老丁单,定案时于疏内声明,俟秋审时取结报部,分别情罪轻重办理。
18.09
凡旗人犯斩绞外遣等罪,例合留养承祀者,照民人一体留养承祀。
18.10
凡因诬告拟流加徒之犯,除被诬罪名应准留养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诬告人谋杀及为强盗等罪,以致被诬良民久淹狱底,身受刑讯,荡产破家,迨审明反坐者,依律问发,不准留养。
18.11
凡曾经触犯父母,犯案并素习匪类,为父母所摈逐,及在他省获罪审系,游荡他乡,远离父母者,俱属忘亲不孝之人,概不准留养。若系官役奉差者,客商贸易在外,寄资养亲,确有实据者,及两省地界毘连,相距在数十里以内者,该督抚于定案时察核明确,按其情罪轻重,照例应侍缘由于题咨内声叙。
18.12
凡死罪及军流遣犯独子留养之案,如该犯本有兄弟,并侄出继可以归宗者,及本犯身为人后所后之家可以另继者,概不得以留养声请。
译,其余的一概不准声请留养。
18.16
发遣的犯人中,属于强盗案内窝藏主谋、出主意但未亲自行窃、又不分得赃物的(按:现改为发往新疆为奴);拿获逃人却不将实际窝藏之人指出、反而妄加诬报的(按:乌鲁木齐种地当差,此条道光十四年已改为对逃人续供指出的窝藏之家提来审明、又属诬陷株连的,这里也应当修改);被发遣到云南、贵州、两广烟瘴之地、偷挖人参的人犯在配所脱逃的(按:发往伊犁为奴);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达到第二次的(按:发往驻防为奴);被派往各省驻防的满洲兵丁在临
若该犯之兄弟与侄出继所后之家无可另继之人,不可归宗,及本犯所后之家无可另继者,仍准其声请留养。其徒罪人犯兄弟并侄出继,毋庸令其归宗,及本犯身为人后,毋庸另继,概准声请留养。
18.13
凡军务未竣以前,自首逃兵内,如实系因病落后,并非无故脱逃,而其父兄曾经没于王事,又亲老家无次丁者,准其留养。其无故脱逃,续经拏获者,虽有父母没于王事,仍不准其留养。
18.14
凡卑幼殴死本宗期功尊长,定案时皆按律问拟,概不准声请留养。其有所犯情节实可矜悯,奉旨改为斩监候者,统俟秋审情实,二次蒙恩免勾,奏明改入缓决之后,由该督抚查明该犯应侍缘由于,秋审时取结报部核办。至殴死本宗缌麻外姻、功缌尊长,如有亲老丁单应行留养,堩俟秋审时取结,分别办理。
18.15
各衙门差役犯案,除因公致罪及因人连累,或寻常过犯,并无倚势滋扰情事,遇有亲老丁单,仍准查办留养外,其余概不准声请留养。
18.16
遣犯、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按现改新疆为奴]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报者[按乌鲁木齐种地当差,此条道光十四年已改为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此处亦应修改]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偷刨人参人犯在配脱逃者[按伊犁为奴]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驻防为奴]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者[按伊犁当差]用药迷人甫经学习即行败露者[按伊犁为奴]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为从者[按新疆为奴]用药迷人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按伊犁为奴]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按烟
译行以及途中脱逃的(按:发往伊犁当差);用药物迷人、刚学会即被败露的(按:发往伊犁为奴);用药物迷人、已经得财、属从犯的(按:发往新疆为奴);用药物迷人、被迷之人当时便有知觉、未曾受害的(按:发往伊犁为奴);福建省不法恶棍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途中谋害人未遂的同谋者(按:发往烟……(原文至此中断)
瘴充军]应发极边烟瘴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有拒捕者[按新疆为奴]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按烟瘴充军]永远枷号人犯已逾十年、原拟死罪应发遣充军者[按发往伊犁]大伙枭徒拒捕伤差案内之灶丁窝家[按伊犁为奴]及军营脱逃兵丁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按驻防为奴]军营脱逃余丁被获者[按极边足四千里]聚众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按极边四千里]川省匪徒在野拦抢四人至九人未经伤人者[按伊犁为奴]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按新疆为奴]贼犯犯罪事发抗拒杀差案内为从在场助势者[按极边足四千里]罪囚越狱脱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为从及杖笞为首并一二人原犯军流为从及徒罪为首者[按伊犁为奴]幕友长随书役等倚官妄为累及本官罪应军流以上与同罪者,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调发者[按为奴]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按一二次烟瘴军,三次新疆当差]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充军]积匪猾贼及窝留者[按烟瘴军]回民犯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开棺见尸、二次为从者[按此条已改绞罪,盗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为从二次发边远充军,三次发烟瘴充军,似应修改]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按新疆为奴]蠹役诈赃十两以上者[按近边]积惯讼棍、罪应拟军者,军流徒犯内强盗并有关伦理及凶徒扰害地方、罪应发遣者,俱不准声请留养。
译瘴充军:应发配极边烟瘴之地的军流罪人,事发后在逃、被抓获时有拒捕行为的[按:发新疆为奴];开设窑子引诱骗取妇女子女、强行卖掉、身为从犯的[按:发烟瘴之地充军];被判永远枷号已超过十年、原判死罪应改发遣充军的[按:发往伊犁];结伙的凶悍匪徒拒捕伤害差役一案中的盐灶工人及窝藏之家[按:发伊犁为奴];从军营逃跑的士兵、在军务尚未完结之前自首的[按:发驻防之地为奴];从军营逃跑的余丁被抓获的[按:发极边足四千里之地];聚众夺犯杀害差役一案中随同拒捕、但未曾殴打他人致伤的[按:发极边四千里之地];四川匪徒在野外拦路抢劫、人数四人至九人、未曾伤人的[按:发伊犁为奴];台湾无户籍游民凶恶不法、所犯罪行在徒罪以上且情节严重的[按:发新疆为奴];盗贼犯罪事发后抗拒杀害差役一案中身为从犯、在场助长声势的[按:发极边足四千里之地];罪囚越狱脱逃三人以上、原犯徒罪而为从犯、以及原犯杖笞罪而为首犯的,以及一两人越狱、原犯军流罪而为从犯、原犯徒罪而为首犯的[按:发伊犁为奴];幕友、长随、书吏差役等仗恃官府势力胡作非为、连累本官、罪应军流以上、与本官同罪的;新疆兵丁、跟役如有酗酒滋事、互相调唆挑动的[按:发为奴];犯偷窃罪已发配的军犯在戍所又再次偷窃的[按:一次、二次发烟瘴之地充军,三次发新疆当差];抢夺财物、用刀刃伤人以致折伤、动手行凶而为从犯的[按:发边远之地充军];惯犯匪徒、狡猾盗贼以及窝藏收留他们的人[按:发烟瘴之地充军];回民犯偷窃罪、结伙三人以上、手持绳索鞭子器械的[按:发烟瘴之地充军];开棺见尸、第二次犯案而为从犯的[按:此条已改为绞刑,盗窃尚未入殓安葬的尸柩、开棺见尸而为从犯,第二次犯案发边远之地充军,第三次犯案发烟瘴之地充军,似应修改];引诱包揽他人偷渡到台湾、招集男女多达三十人以上的[按:发新疆为奴];贪污害民的差役诈取赃款十两以上的[按:发近边之地];惯于挑唆诉讼的讼棍、罪应判处军流的,军流徒罪犯人中犯强盗罪、以及有关伦理纲常的犯罪、以及凶恶之徒扰乱地方治安、罪应发遣的,都不准申请留养。
18.17
抢窃满贯拟绞,秋审援决一次者[按烟瘴军]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按烟瘴厍]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按烟瘴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按附近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改绞此条已罪]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军流,互相调发者[按此条本例已改为解回内地互相调发之例已改此条即应删除]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复追悔抱忿自尽致死二命者[按边远军]行营金刃伤人者[按伊犁为奴]川省匪徒在野拦抢,十人以上被胁随行者[按乌鲁木齐为奴]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按边远军]伙众抢去良人子弟,强行鸡奸之余犯问拟充军者[按烟瘴]并军流徒犯内造卖贩卖赌具,诱拐及各项情轻人犯,果于未经发配及甫经到配以前告称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与例相符,准其留养一次,照例枷责,分别刺字,详记档案,若留养之后复犯军遣流徒等罪,概不准再行留养。
『律』19.00,天文生有犯。
凡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明于测验推步之法]能专其事者,犯军流及徒,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仍令在监习业],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斗殴伤人、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编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在留监习业之限]
条例
19.01
凡钦天监官为事请旨提问,与职官一例问断。该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徒流充军者,备由奏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
19.02
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及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如徒三年,就住支三年月粮也]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律』20.00,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罪者,五徒并依杖数决讫,留住[衙门]照徒年限拘役[住支月粮。其斗殴伤人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发配刺字与常人一体科断,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裤]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条例
20.01
和声署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换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20.02
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
译18.17
抢夺、盗窃赃至满贯(即满一定数额)者,拟绞刑,秋审时归入缓决一次的(按:烟瘴军);
窃盗三次犯案,赃至五十两以上者,拟绞刑,秋审归入缓决一次的(按:烟瘴厍);
三次犯窃盗,计赃在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的(按:烟瘴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的(按:边远军);
窃盗赃数较多,罪应满流的(按:附近军);
抢夺伤人,所伤非金刃所致,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按:烟瘴军);
窃盗被当场拒捕,所伤非金刃所致,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按:边远军);
发掘他人坟墓,见到棺椁者为首犯(按:近边军),以及打开棺材见到尸体者为从犯的(按:改为绞刑,此条已定罪);
内地民人在新疆犯至军、流罪,互相调发的(按:此条本例已改为解回内地互相调发之例,此条即应删除);
调戏奸淫未遂,双方和解之后,因被人耻笑,又反悔抱恨自尽而致两命俱亡的(按:边远军);
在行营中用金刃伤人的(按:发往伊犁为奴);
四川地区匪徒在野外拦路抢劫,十人以上而是被胁迫跟随的(按:发往乌鲁木齐为奴);
凶徒因事忿争,持军器殴人致笃疾的(按:边远军);
聚众抢走良家子弟,强行鸡奸之后又犯案被判充军的(按:烟瘴);
以及军、流、徒犯之中制造贩卖赌具、诱拐及各类情节较轻的犯人,若确实在尚未发配及刚到配所之前,声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需要侍奉,与律例相符的,准许留养一次,照例枷责,分别刺字,详细记入档案;如果留养之后又犯军、遣、流、徒等罪,一概不准再行留养。
《律》19.00,天文生有犯。
凡钦天监天文生学业已成(明晓测验推步之法),能专门担任其职务的,若犯军、流及徒罪,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仍令在监学习),若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以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人遇赦仍流,以及犯斗殴伤人、监守自盗常人财物、盗窃、盗掏摸、抢夺,编发配所、刺字等,与普通人一律科断,不在留监学习之限。
条例
19.01
凡钦天监官员因事被请旨提审问罪的,与职官一样问断。应革为平民的,送回本监仍充任天文生役职;应判徒、流、充军的,具文奏请定夺。其中不是由天文生出身的,一律照例革职发遣。
19.02
养象军奴若犯该杂犯死罪及徒、流罪的,决杖一百,都停发月粮(如判徒三年,就停发三年月粮);各按年限照常养象,期满后仍照旧发给粮饷。养象人犯笞、杖罪即刻决罚。
《律》20.00,工匠、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罪的,五种徒刑一律按杖数决罚完毕,留在(原衙门)按徒刑年限拘留服役(停发月粮。其中斗殴伤人及监守自盗常人财物、盗窃、盗掏摸、抢夺,发配、刺字者与普通人一律科断,不在留住拘役之限);妇人犯罪应决杖的,犯奸罪要脱去衣服(留裤子)受刑;其余罪责穿单衣决罚,都免予刺字。若犯徒、流罪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
条例
20.01
和声署官员应精心挑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靠依附权贵势要,挟制官府乐官及抗拒不服从调换的,听凭申报礼部送审,就在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府乐官徇私听从请托,放过富人差使穷人,纵容乐工四处逃躲的,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20.02
妇女
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
20.03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堩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有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傥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陵虐者,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妇女翻控,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分别禁释。
20.04
京城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坐本妇之案。如犯该军、流,俱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徒、杖者,准其收赎。徒罪所得,杖罪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体的决,不准收赎。
20.05
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实发驻防为奴[按此应实发者]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各条外[按此应监禁者,见上条]若系积匪,并窝留盗犯多名,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应外遣者,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者,准其收赎一次,仍详记档案。如不知悛改,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者,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
『律』21.00,徒流人,又犯罪。
犯罪已发[未论决]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不在从重科断之限]其重犯流者,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徒而又]犯徒者,依后所犯杖数该徒年限[议拟明白照数]决讫[仍令]应役[通前]亦总不得过四年[谓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其[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者]亦各依[后犯笞杖]数决之[充军又犯罪亦准此]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谓天文生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条例
21.01
先犯杂犯死罪,纳赎未完,及准徒年限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银七分五厘,再收赎银四钱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银数,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
21.02
免死减等发遣新疆、08古塔、黑龙江等处盗犯,除脱逃被获仍照定例斩决外,如在配所杀人及犯别项无关人罪应斩绞监候者,该将军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拟斩决,分别题奏,行文该将军于众人前即行正法。
译有犯殴打差役、哄闹公堂案件的,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的,若与丈夫共同犯案,一律随同实发,也不准收赎。若妇女单独犯徒罪的,仍照律收赎。
20.03
各直省审理妇女翻供控告的案件,若确系挟嫌挟忿、图谋诈骗赖账,或是仗着自己是妇女而擅自翻控,经审明确系虚假诬告、罪应军、流以上,以及妇女犯盗窃事发后,导致纵容包庇的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因畏罪自尽,按例应判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的,一律免去实发外遣,改为发驻防为奴。各自监禁三年,期满后由管狱官察看情形,确实知道悔改的,据实报告,即予释放。倘若在监中又滋事犯法,犯该笞、杖罪的,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的,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的,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凌辱虐待的,照凌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中妇女翻控案件,审明确实是因为自己的丈夫及尊长被害,以及痛惜子女而情急怀疑控告的,以及听从主使出面诬告的,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的,都准其收赎一次;如果不肯将主使之人供出,仍照例监禁,等到三年期满,再分别监禁或释放。
20.04
京城内奸媒有犯诱奸、诱拐罪,罪责归本妇女的案件。如犯该军、流罪的,都实发各省驻防为奴。其罪止于徒、杖的,准其收赎。徒罪所判的杖刑,即照妇女犯奸之例,一律当场决罚,不准收赎。
20.05
妇女犯军、流等罪,除例载应实发驻防为奴的(按:此指应实发之类),以及酌量监禁免其实发外遣的各条外(按:此指应监禁之类,见上条),若是惯犯,以及窝藏多名盗犯,以及屡次行凶讹诈、罪应外遣的,实发驻防,给官兵为奴;罪应军、流的,准其收赎一次,仍详细记入档案。如果不知悔改,再犯前罪,即行实发驻防,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下的,仍准收赎,不得加重实发。
《律》21.00,徒、流人又犯罪。
犯罪已经案发(尚未论罪判决)又再犯罪的,从重科断。已判徒刑、已判流刑又再犯罪的,依律再科断后犯之罪(不在从重科断之限)。若再犯流罪的,三种流罪一并决杖一百,在配所拘役四年。若(已判徒刑又)再犯徒罪的,依后犯罪应判杖数所对应的徒刑年限(议拟明白照数)决罚完毕(仍令)应役(连同前罪)也总共不得超过四年(意谓先犯徒三年已服役一年,又犯徒三年的,只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合计徒刑不得超过四年;三种流罪虽一并杖一百,都服役四年;若先犯徒刑年限未满的,也只合计服役四年)。其中(徒、流人又犯)杖罪以下的,也各依(后犯笞、杖)数目决罚(充军人又犯罪也照此办理)。其中应加杖的,也照此办理(意谓天文生及妇人犯罪的也依律科断)。
条例
21.01
先犯杂犯死罪,纳赎未完,以及准徒年限未满,又犯杂犯死罪的,决杖一百,除去已决杖的数目,按每杖折银七分五厘计算,再收赎银四钱五分。又犯徒、流、笞、杖罪的,决其应得的杖数,五种徒刑、三种流刑,各依律收赎相应银数,仍照先前判决办理。若三次都犯杂犯死罪的,奏请定夺。
21.02
免死减等发遣新疆、塔尔巴哈台、黑龙江等处的盗犯,除脱逃被抓获仍照定例斩决外,如果在配所杀人,以及犯别的与人无关之罪、应判
犯该徒罪以上者,拟斩监候;犯该笞杖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至平常发遣人犯,在配杀人,仍分别谋故、斗殴,按律定拟。如犯该遣罪者,在配所枷号六个月;犯该军流者,枷号三个月;该犯徒罪者,枷号二个月,俱鞭一百;犯该笞杖者,各照应得之数鞭责发落。
21.03
闽省沿海府属,如有金刃伤人,问拟杖徒之犯,或在配所,或徒满回籍,仍执持金刃伤人者,俱发近边充军。
21.04
军犯在配复犯徒罪者,分别枷号徒一年者,于配所枷号一个月,每等递加五日[按一年半三十五日,二年四十日,二年半四十五日,三年五十日]复犯流罪及复犯军罪轻于原犯罪名,或与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调发;若复犯军罪重于原犯罪名者,即照复犯罪名加等调发。各加枷号一个月,罪至极边烟瘴者,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按无论原犯复犯也]
21.05
寻常窃盗,问拟军、流、徒罪,到配后除犯非偷窃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办理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窃,审系一二次,赃未至满贯者,徒罪复犯拟以满流,军流复犯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犯至三次者,徒罪复犯亦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军流复犯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计赃满贯者,仍照律拟绞监候。
21.06
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类及别项罪名,发遣黑龙江等处,并奉天08古塔、黑龙江等处旗人,发遣各处驻防当差者,三年后果能悔罪改过,即入本地丁册,择其善者,挑选匠役、披甲,给与钱粮。三年内不行改过及已过三年,造入丁册后复行犯罪,即销除旗档,改发云贵、两广,令地方官与民一人体,严加管束。奉天08古塔、黑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其各省驻防人犯,就近移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该将军于汇题一年内收到人犯数目本内,一并汇题至奉旨发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凶为匪者,该将军另行请旨办理。
21.07
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在配复犯行窃,计赃满贯者,仍照寻常窃盗问拟军流。人犯复窃满贯,例拟绞监候。若在配复窃,赃未满贯,审系一时掏摸,计赃无几,及偷摘蔬果,罪止杖责者,即于配所枷号三个月[按此处枷号三月与上免死盗犯同]计赃复犯徒罪者,枷号一年;复犯流罪者,枷号二年;复犯军罪者,枷号三年[按枷号并不以三月为限矣]令地方官按月点卯验封,发市示众。若在逃复窃,赃未满贯,应仍系烟瘴人犯脱逃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傥发遣后复犯行窃,即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分别办理。
21.08
凡发遣人犯于经过处所,辱官诈财,生事不法者,无论满汉军民,如系原拟斩罪免死减等人犯,该地方即行羁禁严审,通详该上司核明,具题将不法解犯,即于经过处所,照原犯斩罪正法示众。
译斩、绞监候的,该将军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拟斩决,分别题奏,行文该将军在众人面前立即正法。犯该徒罪以上的,拟斩监候;犯该笞、杖罪的,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至于平常发遣人犯,在配所杀人的,仍分别谋杀、故杀、斗殴,按律定拟。如犯该遣罪的,在配所枷号六个月;犯该军、流罪的,枷号三个月;该犯徒罪的,枷号二个月,都鞭一百;犯该笞、杖罪的,各照应得数目鞭责发落。
21.03
福建沿海府属地区,如有用金刃伤人、被判杖、徒罪的犯人,或在配所,或徒刑期满回籍后,仍持金刃伤人的,都发近边充军。
21.04
军犯在配所又犯徒罪的,分别枷号:徒一年的,在配所枷号一个月,每递增一等加五日(按:一年半三十五日,二年四十日,二年半四十五日,三年五十日);再犯流罪,以及再犯军罪而轻于原犯罪名,或与原犯罪名相等的,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调发;若再犯军罪重于原犯罪名的,即照再犯罪名加等调发。各加枷号一个月,罪至极边烟瘴的,发遣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按:无论原犯、再犯都是如此)。
21.05
寻常窃盗案,被判军、流、徒罪的,到配所后,除犯非偷窃之罪及所犯罪重的仍各照律例办理外,其中有在配所或逃跑后行窃的,若查明是一两次,赃未满贯的,徒罪再犯拟以满流,军、流罪再犯都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犯至三次的,徒罪再犯也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军、流罪再犯发遣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计赃满贯的,仍照律拟绞监候。
21.06
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类及其他罪名,发遣黑龙江等处的,以及奉天塔尔巴哈台、黑龙江等处旗人,发遣各处驻防当差的,三年后如果确能悔罪改过,即编入本地丁册,挑选其中表现好的,充任匠役、披甲,发给钱粮。三年内不肯改过,以及已过三年编入丁册后又犯罪的,即销除旗籍档案,改发云贵、两广,令地方官与百姓一律看待,严加管束。奉天塔尔巴哈台、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的人犯,就近移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份充配。该将军在汇总题奏一年内收到人犯数目的本子内一并汇奏,直至奉旨发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凶为匪的,该将军另行请旨办理。
21.07
改发极边烟瘴充军的窃盗犯,在配所再犯行窃、计赃满贯的,仍照寻常窃盗案例判处军、流罪;若人犯再次窃盗满贯的,照例拟绞监候。若在配所再行窃盗、赃未满贯,查明是一时掏摸、计赃很少,以及偷摘瓜果、罪止杖责的,即在配所枷号三个月(按:此处枷号三月与上文免死盗犯相同);计赃再犯徒罪的,枷号一年;再犯流罪的,枷号二年;再犯军罪的,枷号三年(按:枷号并不以三月为限);令地方官按月点名验封,发到市集示众。若在逃跑期间再行窃盗、赃未满贯的,应仍照烟瘴人犯脱逃例,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倘若发遣后再犯行窃,即照军犯在配再犯窃盗之例分别办理。
21.08
凡发遣人犯在经过的地方,若有羞辱官员、诈取钱财、生事不法的,无论满、汉、军、民,如果是原判斩罪免死减等的人犯,该地方官应即行羁押严审,通详该上司核明,具题将不法解犯,就在经过的地方,照原判斩罪就地正法示众。倘若州县官隐匿不报,或该管上司不予转报参奏的,都交部照例分别议处。如果是
傥州县官隐匿不报,或该管上司不行转揭题参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议处。如系平常发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21.09
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免死盗犯在配偷窃官粮,计赃八十两以上者,为首拟斩立决;其不柔八十两,并为从之犯,仍各照本例问拟。
21.10
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复在配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行窃被获,亦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傥计赃逾贯,及行窃时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秋审概入情实,拟枷人犯有年限者,满日俱鞭一百,遇赦俱不准授减。
21.11
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被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傥为奴人犯有诬捏挟制伊主者,照诬告家长律治罪。
21.12
凡发遣新疆人犯,并黑龙江等处为奴婢人犯,在配行窃初犯者,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者,枷号二年;三犯者,枷号三年;至四犯者,即拟以永远枷号,遇赦不准授免。
21.13
乌鲁木齐地方遣犯,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并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罪应斩绞者仍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系带铁杆二年;如系笞杖等罪,系带铁杆一年。果能安份,限满开释,仍令分别当差为奴。傥释放后仍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有怙恶不悛,即令永远系带。地方官每办一案,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查核。如有挟嫌诬陷及徇隐不报者,照例办理。
名例律下之一
『律』22.00,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人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犯该充军者,亦照流罪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谋故斗殴]应死[一应斩绞]者,议拟奏闻[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盗及伤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余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余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着老小之人追征]
条例
22.01
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该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
译平常发遣的人犯,都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21.09
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免死盗犯在配所偷窃官粮、计赃八十两以上的,为首者拟斩立决;其未满八十两,以及为从犯的,仍各照本例问拟。
21.10
回民因行窃、窝藏赃物被发遣,又在配所行窃的,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期间行窃被抓获,也递解回配所,照此例办理。倘若计赃超过满贯,以及行窃时另犯应判死罪的罪名,仍各按其重罪论处。秋审一律归入情实,被判枷号的人犯若有年限,期满后都鞭一百,遇赦也不准减刑。
21.11
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的人犯,若被主人图谋占有其妻女,因而致其死亡的,将该主人照故意杀害奴婢例治罪。倘若为奴人犯有诬陷挟制主人的,照诬告家长律治罪。
21.12
凡发遣新疆的人犯,以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婢的人犯,在配所行窃初犯的,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的,枷号二年;三犯的,枷号三年;至四犯的,即拟以永远枷号,遇赦不准免除。
21.13
乌鲁木齐地方的遣犯,如有在配所滋事犯法,以及乘机脱逃,以及逃跑后另犯不法情事的,除应判斩、绞罪的仍照例办理外,其中因罪无可再加、按例只判枷责的犯人,核查其所犯事由,如属军、流、徒罪的,戴铁杆两年;如属笞、杖等罪的,戴铁杆一年。如果确能安分守己,期满后开释,仍令分别当差为奴。倘若释放后仍不悔改的,再戴一年;如有屡教不改的,即令永远戴铁杆。地方官每办一案,须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报刑部。开释时也要报部查核。若有挟嫌诬陷及徇私隐瞒不报的,照例办理。
名例律下之一
《律》22.00,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之人(如瞎一目、断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的,准予收赎(其中若犯死罪,以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或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人遇赦仍流的,不适用本律;其余侵害于人的一切罪名,都听其收赎;犯该充军的,也照流罪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之人(如瞎两目、断两肢之类),若犯杀人(谋杀、故杀、斗殴杀)应判死罪(一切斩、绞)的,议拟奏闻(犯反逆罪的不适用本律),听候皇上裁决;若犯盗窃及伤人(罪不至死)的,也准收赎(意谓既然侵害于人,所以不许全免,也令其收赎);其余的一概不予论罪(意谓除杀人应死者需上请、盗窃及伤人者需收赎之外,其余所犯的都不予定罪)。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的,即使有死罪也不加刑罚(九十岁以上犯反逆罪的不适用本律)。若有人教唆指使的,则治教唆者之罪;若有赃物应予赔偿的,由接受赃物的人赔偿(意谓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都智力低下,若有人教唆指使的,罪归教唆之人;或盗取财物由旁人接受使用的,由该人赔偿;若老幼自己使用,仍向老幼本人追征)。
条例
22.01
凡老幼及废疾之人犯罪,依律应予收赎的,若按例应枷号的,一律放免,应得的杖罪,仍令收赎。
22.02
内外现审的人犯不需具题上报的,若有老小废疾之人,都照律完结办理。其中直隶各省审拟具题的案件中,若确有老小废疾的人犯,该
22.02
内外现审人犯不应具题者,若有老小废疾,俱照律完结。其直隶各省审拟具题案内人犯,果有老小废疾者,该督抚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结,具题照律收赎。如实非老小废疾,徇情题免,事发者,将出结转详官并督抚交部议处。其到部人犯有告称年老及在中途成废疾者,察明实系老疾,亦得收赎。
22.03
教令七岁小儿殴打父母者,坐教令者以殴凡人之罪;教令九十老人故杀子孙者,亦坐教令者以杀凡人之罪。
22.04
凡瞎一目之人,有犯军、流、徒、杖等罪,俱不得以废疾论赎。若殴人瞎一目者,仍照律科罪。
22.05
每年秋审人犯,其犯罪时年十五以下及现在年逾七十,经九卿拟以可矜,蒙恩宥免减流者,俱准其收赎。朝审亦照此例行。
22.06
凡笃疾犯,一应死罪,俱各照本律本例问拟,毋庸随案声请,俱入于秋审,分别实缓办理。其缓决之犯,俟查办减等时,核其情节,应减军流者,再行依律收赎。
22.07
七岁以下致毙人命之案,准其依律声请免罪。至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死者长于凶犯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若所长止三岁以下,一例拟绞监候,不得概行双请。至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亦系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
22.08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准其收赎。一次详记档案。若收赎之后复行犯罪,除因人连累、过误入罪者,仍准其照例收赎外,如系有心再犯,即各照应得罪名,按律充配,不准再行收赎。
22.09
各直省审理年老废疾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赖,或恃系老疾,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者,即行实发,一概不准收赎。傥讯明实因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俱准其收赎一次。若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不准收赎。
『律』23.00,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内]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为率验该杖徒若干应赎银若干俱照例折役收赎]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律』24.00给没赃物
1.凡彼此俱罪之赃[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与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则入官。
译督抚应查明属实,取得地方官出具的印结,具题照律收赎。如果并非老小废疾、却徇情题报免罪的,一旦事发,将出具印结的转详官及督抚交部议处。若到部的人犯有声称年老、或在中途成为废疾的,查明确系老疾,也可收赎。
22.03
教唆七岁小儿殴打父母的,教唆者按殴打普通人之罪定罪;教唆九十岁老人故意杀死子孙的,也按教唆者杀害普通人之罪定罪。
22.04
凡瞎一目的人,若犯军、流、徒、杖等罪,都不得以废疾为由收赎。若殴打他人致其瞎一目的,仍照律定罪。
22.05
每年秋审的人犯,其中犯罪时年十五岁以下、现年已过七十岁的,经九卿议拟可矜、蒙恩宽免减为流罪的,都准其收赎。朝审也照此例办理。
22.06
凡笃疾之人犯一切死罪的,都各照本律本例问拟,不须随案声请,都归入秋审,分别情实、缓决办理。其中被判缓决的犯人,等到查办减等时,核查其情节,应减为军、流罪的,再依律收赎。
22.07
七岁以下致人死命的案件,准其依律声请免罪。至于十岁以下斗殴致人死命的案件,如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的,准其依律声请。若只年长三岁以下的,一律拟绞监候,不得一概双请。至于十五岁以下因被年长者欺侮而将其殴毙的案件,若确查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而对方又理亏逞凶或系无心戏杀的,才准援照丁乞三仔一案之例声请,恭候皇上裁定。
22.08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的,准其收赎一次,详细记入档案。若收赎之后又犯罪的,除因受人连累、过失入罪的仍准其照例收赎外,如属有意再犯的,即各按应得罪名依律充配,不准再行收赎。
22.09
各直省审理年老废疾之人翻供控告的案件,若确系挟嫌挟忿、图谋诈骗赖账,或是仗着自己年老患病而擅自翻控,经审明确系虚假诬告、罪应军、流以上的,即行实发,一概不准收赎。倘若审明确实是因为尊长被害,以及痛惜子女而情急怀疑控告的,以及听从主使出面诬告的,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的,都准其收赎一次。若不肯将主使之人供出,不准收赎。
《律》23.00,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案发时已成老疾的,依老疾之例论处(意谓如六十九岁以下犯罪,七十岁时案发,或犯罪时无病、案发时有废疾的,可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岁以下犯死罪,八十岁时案发,或犯罪时无病、案发时成笃疾的,可归入上请之列;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时案发的,可归入不予论罪之列)。若在徒刑年限内成老疾的,也照此办理(意谓如六十九岁以下服徒刑三年、服役年限未满而年满七十岁,或服徒刑时无病、服役年限内成废疾的,都准其照老疾收赎,以徒刑一年三百六十日为标准,核算相应杖、徒数目,应赎银若干,都照例折算服役收赎)。犯罪时年幼、案发时已长大的,依幼小之例论处(意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时案发,不予论罪;十岁杀人、十一岁时案发,仍可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时案发,仍以收赎论处)。
《律》24.00,给没赃物。
1.凡彼此双方都有罪的赃物(意谓犯枉法、不枉法罪,行贿受贿计赃同罪的),以及违禁之物(意谓如应禁的兵器及禁书之类),一律没收入官。若属交易不公平、用强逼取、强行索取的赃物,一并归还原主(意谓恐吓诈骗、强买强卖有余利、科敛勒索之类)。
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余利科敛及求索之类]
2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人]虽[在赦前]决讫[而家产]未曾抄答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答入官,守掌及犯谋反叛逆者[财产与缘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并不放免。若[除谋反谋叛外]罪未处决[籍没之]物,虽[已]送官[但]未经分配[与人守掌]者,犹为未入。其缘坐[应流]人[及本犯]家口,虽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者,亦从免放。
3。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骡,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产蕃息,皆为见在其赃]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征[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赃罪而犯别罪,亦有应追财物,如埋葬银两之类]余皆征之。若计雇工赁钱[私役弓兵,私借官车船之类]为赃者[死]亦勿征。
4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地方]当时[犯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银八分五厘五毫。其牛马驼赢骡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值[计算定罪追还]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谓船价值银钱一十两,却不得追赁值一十一两之类]
5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征入官给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征足色[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条例
24.01
在京在外应行追赃人犯,除监守盗及抢夺窃盗之赃,并过失杀人应追埋葬银两,仍照各本例分别办理外,但有还官赃物值银十两以上,着监追半年,勘实力不能完者,开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按季汇题,请旨定夺。其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亦着监追半年,不及前数着监追三个月,勘实力不能完,俱免着追,一面取结请豁,一面定地解配发落,毋庸听候部覆。其应监追半年者,除人犯先行发落外,在内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仍各于岁底汇题一次。
24.02
命案内减等发落,人犯应追埋葬银两,勒限一个月追完。有物产可抵者,亦着于限内变交。如审系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给付尸亲收领。若限满勘实力不能完,将该犯即行发配,一面取具地邻亲族甘结。该地方官详请督抚核实,咨请豁免。如有隐匿发觉者,地邻人等堩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议处。
24.03
凡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其内务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责结案。
24.04
凡官役犯赃案内,有亏短价值等项,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告,亦追给原主。
译
2.其中犯罪应予籍没家产的,若赦书下达之后,罪人虽然(在赦免之前)已经决罚完毕,但(家产)尚未查抄没收入官的,一并从赦免。若已查抄没收入官、由官府看管,以及犯谋反、叛逆罪的(家产与连坐家属,无论已入官未入官),一律不予放还。若(除谋反、谋叛外)罪犯尚未处决,籍没的财物即使已经送交官府,但尚未分配给他人看管的,仍算作未入官。其中连坐(应判流罪)人员及本犯的家属,即使已经入官为奴,若罪犯(遇赦)得以免罪的,也一并从宽放免。
3.若因赃物定罪、正赃仍在的,归还官府或原主(意谓官物归还官府,私物归还原主。又如本来的赃物是骡子,后来换成马、马又生了驹,羊生了羔,牲畜繁衍增加的部分,都算作现存的赃物);若已经用掉的,若犯人本人已死,不予追征(其他犯罪身死的也一样。若不是因为赃罪而是犯了别的罪,也有应追缴的财物,如埋葬银两之类的);其余的一律追征。若是计算雇工、赁物钱财(如私自役使弓兵、私自借用官府车船之类)算作赃物的,(人已死的)也不予追征。
4.其中估算赃物价值的,都依照犯罪当地、当时的中等物价估算定罪。若计算雇工钱的,一人一天算银八分五厘五毫。其中牛、马、骆驼、骡子、车、船、碾磨、店铺房舍之类,照犯罪当时的雇工、赁物价值计算定罪追还,即使赁值再多,也各不得超过其本身价值(意谓船的本价值银十两,就不得追赁值十一两之类)。
5.其中赃罚的金银,都照犯人原来供述的成色如实追征入官交给原主;若已经用掉不存在的,追征时按足色计算(意谓人原本盗取或收受的正赃金银若已使用不存的,一并追征足色银两)。
条例
24.01
在京在外应予追赃的人犯,除监守自盗及抢夺、窃盗的赃物,以及过失杀人应追的埋葬银两,仍照各本例分别办理外,若还应归还官府的赃物值银十两以上,就监禁追缴半年;若查实确系无力完纳的,开具该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按季汇题,请旨定夺。其中应归还原主的赃物二十两以上、给还原主的,赃物三十两以上的,也监追半年,不足此数的,监追三个月,查实确系无力完纳的,一律免予追缴,一面取具甘结请求豁免,一面定地发配发落,不须等候部里批复。其中应监追半年的,除人犯先行发落外,在京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仍各于年底汇题一次。
24.02
命案中减等发落的人犯,应追的埋葬银两,限一个月内追完。若有财产可供抵偿的,也令其在限内变卖交纳。如查实确系十分贫困的,酌量追缴一半,交付死者亲属收领。若限满查实确实无力完纳的,将该犯即行发配,一面取具地邻亲族的甘结。该地方官详请督抚核实,咨请豁免。若日后有隐匿事实被发觉的,地邻等人一并照不应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议处。
24.03
凡应没入官府的八旗人员,令其编入各旗辛者库。其内务府佐领所属人员没入官府的,也照例编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若犯该流罪的,照流罪折算枷责结案。
24.04
凡官吏差役犯赃罪案内,若有亏空短少价值等项的,追缴归还原主。若属诈骗逼勒的,被害人自行首告的
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24.05
归旗人员内有应追赃者,限五个月内,该督抚查明家产人口,造册并人解部,转交该旗追赃。其任所有无私置房产,再限地方官六个月察明结报,后有隐匿发觉者,交部议处。
24.06
断付死者之财产,遇赦不得免追。
24.07
刑部现审案内,凡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承追各官俱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该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24.08
州县有盗劫库项,除失事之员照数补还者,无庸另议外,或本人身故,产絻力难完缴者,即照州县亏空之例,令该管各上司分赔。
24.09
凡追赃人犯,除侵贪官吏仍照例限监追外,其抢夺窃盗之赃,着地方官于定案之日严行比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将本犯治罪,随时取结详报,分别题咨豁免。
24.10
参革汉军官员有应完款项,具照定限着追。如为数多者,酌量展限完纳。如逾限不完,即将该员解旗治罪。
24.11
缘事获罪,应行查抄赀产,而兄弟未经分产者,将所有产业查明,按其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值银十万,兄弟五人,每股应得二万,祇将本犯名下应得一股入官,其余兄弟名下应得者,概行给予。
24.12
凡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借欠等项,及该员本系分赔、代赔,经地方官查明结报,家产尽絻、无力完缴者,俱照例题豁,毋庸再于同案各员名下摊追。
24.13
盗劫之案查出,盗犯名下资财什物俱给事主收领。其有已经获犯,而原赃未能起获,数在一百两以内者,着落地方官罚赔;如数百两至千两以上者,令地方官罚赔十分之一二。寻常窃案不在此例。
24.14
凡州县自理赎锾,岁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按自理赎锾,岁底册报督抚。督抚岁底汇造清册,题报刑部察核。其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及隐漏者,督抚参奏,以贪赃治罪。
24.15
刑部现审案内违例入官住房铺面各项房屋,于定案后径咨户部办理,刑部毋庸估变。
24.16
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查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告,将侵渔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24.17
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一应变卖什物,俱勒限一年[按与户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
译,也追缴归还原主。若是督抚科道参奏发觉的,一概追缴入官。
24.05
归入旗籍的人员中若有应予追赃的,限五个月内,由该督抚查明其家产人口,造册连人一并解送刑部,转交该旗追赃。其在任所若有私自置办的房产,再限地方官六个月查明结报,日后若有隐匿被发觉的,交部议处。
24.06
判给死者的财产,即使遇赦也不得免于追缴。
24.07
刑部现审案件中,凡涉及追赃、罚赃、变卖赃物、赎银等事项的,承办追缴的各官都各限一年追缴完毕,如逾期不予追交,该部即行查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24.08
州县若有盗劫库项的案件,除失职官员照数补还的无须另议外,若本人已身故、家产力薄难以完缴的,即照州县亏空之例,令该管各上司分摊赔偿。
24.09
凡追赃的人犯,除贪污官吏仍照例限期监追外,其中抢夺、窃盗的赃物,令地方官在定案当日严加追缴,如果确实无力完纳的,即将该犯治罪,随时取结详报,分别题咨豁免。
24.10
被参革职的汉军官员若有应完纳的款项,一律按定限追缴。若数额较多的,酌量展限完纳。如逾限仍不完纳,即将该员解送本旗治罪。
24.11
因犯罪应予查抄家产、而兄弟尚未分家产的,应将全部产业查明,按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值银十万两、兄弟五人,每股应得二万两,只将本犯名下应得的一股入官,其余兄弟名下应得的部分,一概给予其本人。
24.12
凡内外官员名下应予追缴的、因公务核减或借欠等项,以及该员本应分赔、代赔的,经地方官查明结报、家产已尽、确实无力完缴的,都照例题请豁免,不须再在同案各官员名下摊派追缴。
24.13
盗劫案件查获后,盗犯名下的资财什物都判给失主收领。若已经抓获犯人,但原赃未能追回,数额在一百两以内的,由地方官罚赔;若数额在数百两至千两以上的,令地方官罚赔其中的十分之一二。寻常的窃盗案件不适用此例。
24.14
凡州县自行审理案件所得的赎锾,年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政使、按察使自行审理案件所得的赎锾,年底造册报督抚;督抚年底汇总造具清册,题报刑部查核。承办审问的各官,应开列清楚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在该地方晓示公布。如有以多报少及隐瞒漏报的,由督抚参奏,按贪赃治罪。
24.15
刑部现审案件中,凡违例没收入官的住房、铺面等各项房屋,在定案后直接咨会户部办理,刑部不须估算变卖。
24.16
亏空、贪赃官吏一切应追赔的银两,由该督抚委派清查官产的官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报当时价格,当堂公开一同估定,详细登记造册,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在场亲眼监督售卖完纳款项,如有侵吞、勒索等弊病的,准许该犯家属及买主首告,将侵吞勒索的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24.17
地方官吏若将没入官府的田房私自出租给他人的,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中一切应变卖的什物,都限一年内变卖完毕(按:与户部例文不符),在本犯家属亲眼监督下照数变卖。若逾限未变卖的,器皿衣服仍在本地强制变卖。一切金
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24.18
田房产业已经入官,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堂出业,该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开明价值,出示速售,有愿买者即给与印照,不许原主勒索找价,仍令买主出具并假冒影射甘结存卷。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将据占之家属、影射之父兄俱照隐瞒入官财物律坐赃治罪,该管官并该上司俱照例分别议处。如并无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捏词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质当对象,勒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本,如逾限不赎,即开明原本价值,出示招卖。
24.19
八旗催追侵贪银两,如逾限不完,将伊家产变价交官。若承变限满,尚无售主,照亏欠之数,将家产估价入官抵项。其家产不能抵完者,该参佐领等据实呈报,管旗都统等具奏,将本犯交部照原拟发落。现在家产尽行入官。
24.20
窃盗案内无主赃物及一切不应给主之赃,如系金珠人参等物,交内务府;银钱及铜铁铅锡等项有关鼓铸者,交户部;硫磺焰硝及24石木植等项有关营造者,交工部;洋药及盐酒等项有关税务者,交崇文门;其余器皿衣饰及马赢牲畜一应杂货,堩行文都察院,答行该城御史,督同司坊官当堂估值变价,交户部汇题,并将变价数目报都察院及刑部查核。傥有弊混及变价不完,由该御史查参。
『律』25.00犯罪自首
1.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赃者,其罪虽免]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余罪
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量数目,造具清册,在本犯家属亲眼监督下封固,取得并无更换的甘结,出具文书解交藩库。遇有便利官员,附搭解送刑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偷窃更换等弊病的,准许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24.18
田房产业已经没入官府的,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交公堂交出产业,该管官员会同原主秉公估定价格,开列清楚价值,出示速卖,有愿意购买的即发给印照,不许原主勒索加价,仍令买主出具并非假冒影射的甘结存卷。若该管官员纵容原主假借占据影射的,将假借占据的家属、影射的父兄都照隐瞒入官财物律以坐赃罪治罪,该管官员及该上司都照例分别议处。若确实没有影射等弊病、而首告之人捏造言词陷害的,按律反坐。至于所典当的房地及质押的物品,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本,若逾限不赎的,即开列原本价值,出示招人购买。
24.19
八旗追缴贪污侵吞的银两,如逾限不完纳的,将其家产变价交官。若承办变卖期满,仍无买主的,照亏欠数目,将家产估价入官抵偿。其中家产不能抵偿完的,该参佐领等据实呈报,管旗都统等具奏,将本犯交部照原判发落。现有的家产全部入官。
24.20
窃盗案内无主的赃物以及一切不应给还原主的赃物,若是金珠人参等物的,交内务府;银钱及铜铁铅锡等有关铸钱的物品,交户部;硫磺、焰硝及木材石料等有关营造的物品,交工部;洋药及盐酒等有关税务的物品,交崇文门;其余器皿、衣饰及马骡牲畜等一切杂货,一并行文都察院,答复各城御史,督同司坊官在公堂当场估价变卖,交户部汇总题报,并将变价数目报都察院及刑部查核。倘若有作弊混乱或变价不完的情形,由该御史查参。
《律》25.00,犯罪自首。
1.凡犯罪尚未案发而自首的,免除其罪(若有赃物的,其罪虽免)仍需追征正赃(意谓如枉法、不枉法所得赃物,追征入官府使用;强行生事、逼取、诈欺、科敛、索求之类的赃物,以及强盗、窃盗的赃物,追缴归还原主)。若较轻的罪已经案发,因自首较重的罪而一并交代的,免除其重罪(意谓如窃盗案已案发,自首时又交代曾私铸铜钱,可免除铸钱之罪,只科断窃盗之罪)。若因被审问其他事情,而顺带自首其他罪的……
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见问罪名,免其余罪。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拷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余罪俱得免之类]
2其[犯人虽不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兼容隐者[之亲属]为[之]首,及[彼此诘发互]相告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兼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长,尊长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律科断]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重情首作轻情,多赃首作少赃]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自首赃数不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泽之类]叛[是叛去本国之类]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译……的,也和前条一样,只按查问时所交代的罪名定罪,其余的罪一概予以免除。这是说因犯私盐案发,被审问时没有用拷讯逼供,(犯人)又自己另外交代曾经偷过牛,还曾诈骗过别人的财物,这种情况只按私盐罪定罪,其余的罪都可以免除,就属于这一类。
凡是犯人虽然本人没有自首、而是派别人代替自首的,或者依法可以互相容隐的人的亲属代他去自首的,以及彼此互相揭发告言的,都按照罪犯本人自首的法律处理,都可以免罪。所谓派人代替自首,是说比如甲犯了罪,派乙代替甲去自首,不论亲疏关系如何,也同样按自首论处、免除罪责;所谓依法可以互相容隐的人代为自首,是说同居的人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或者奴婢、雇工人代家长去自首以及互相告发的,都和罪犯本人自首一样可以免罪;卑幼告发尊长的,尊长依照自首律免罪,卑幼则依照干犯名义律定罪处罚。
如果自首得不真实、不彻底的,比如把重罪说成轻罪,把赃物多的说成少的,就按照不真实、不彻底所隐瞒的那部分罪来治罪。自首时赃物数目不实的,只按未如实交代的那部分数目定罪。本该判死罪的,准许减一等处罚。
那些知道有人要告发自己,以及在逃亡(比如逃避到山林湖泽之类)、叛逃(即背叛逃往别国)之后才自首的,减罪二等论处。那些逃亡、叛逃的人,虽然没有自首,但能够自行返回原处的,也减罪二等。
3其损伤于人[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本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谓如弃毁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已被囚禁越狱在逃者,虽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若私越度关及奸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4.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强窃盗自首免罪后再犯者,不准首]
条例
25.01
小功缌麻亲,首告得减罪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其谋反、叛逆未行,如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余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25.02
在监斩绞重囚及遣军流徒人犯,如有因变逸出自行投归者,除谋反叛逆之犯仍照原拟治罪,不准自首外,余俱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若被拏获者,仍照原犯罪名定拟。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虽自行投首,仍照各本律例问拟。
25.03
被掳从贼,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俱着免罪。
25.04
凡遇强盗,系律得容隐之亲属首告到官,同自首法,照例拟断;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25.05
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于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25.06
不论强窃盗犯,有捕役带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宽减外,仍将捕役严行审究。傥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25.07
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与弟,明知为匪,或分受赃物者,许其据实出首,堩准免罪,本犯亦得照律减免发落。
25.08
由死罪减为发遣盗犯,并用药迷窃案内发遣人犯在配及中途脱逃被获,例应即行正法者,如有畏罪投回,并该犯之父兄赴官禀首拏获,俱准其从宽免死,仍发原配地方。若准免一次之后,复敢脱逃,虽自行投回及父兄再为首告,俱不准宽免。
25.09
闻拏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强盗自首例有正条外,其余一切罪犯,俱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
25.10
一人越狱,半年内自行投首者,仍照原拟罪名完结[按此层免其越狱之罪也]如同伙越狱,多人有一人于限内投首,供出同伙于半年内尽行拏获者,将自行投首之犯照原罪减一等发落[按此免其越狱之罪,又于原犯罪上减一等也]傥供出之同伙内尚有一二人未获者,亦仍照原拟罪名完结。
译弁遇商船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护,只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作为从犯的兵丁及在船的将备,虽未同谋而分得赃物者
- 贵州、湖广红苗因仇怨,抢夺杀人,聚众不满五十人、为首者;以及聚众达百人、杀人,作为从犯而亲自动手者
- 贵州地方外来流氓恶棍勾结本地恶徒,将居住荒村的民、苗人户杀害,掳掠其妇女子女,图谋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是否已经出境,案内被迫胁迫同行、在现场但未曾动手者
- 被发遣当差为奴的犯人,杀死其管主一家三人以及三人以上,其中不知情的子孙
- 嗣母、继母因奸情将子女致死以灭口、致使其夫绝嗣者
【绞监候改立决条款清单】
- 诬告他人以绞罪、被诬之人已被处决者
- 诬陷
如系有服亲属拏首者,亦照本犯自首之例分别完结。
25.11
凡诱拐不知情妇人子女,首从各犯,除自为妻妾或典卖与人,已被奸污者,不准自首外,其甫经诱拐,尚未奸污,亦未典卖与人,即经悔过自首,被诱之人实时给亲完聚者,将自首之犯照例减二等发落。若将被诱之人典卖与人,现无下落,诱拐之犯自首者,仍各按例拟罪监禁。自投首到官之日起,三年限满,被诱之人仍无下落,或限内虽经查获,已被奸污者,即将原拟绞候之犯入于秋审办理,原拟流罪之犯即行定地发配。傥能限内查获,未被奸污,给亲完聚者,各于原犯罪名上减一等发落。
25.12
鸦片烟案内人犯如有事未发而自首及闻拏投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免罪减等,首后复犯加一等治罪,不准再首。
『律』26.00,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所论决之]罪,以充后[发之]数[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两,已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两,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四十两,内二十两先发,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两后发,合并取前赃通计四十两,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赃及坐赃不通计,全科]其应[赃]入官[物]赔偿[盗]刺字[官]罢职罪止者[罪虽勿论,或重科,或从一,仍]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赔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无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条例
26.01
凡人命案件,按律不应拟抵罪,止军流徒人犯[如家长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尽,罪应拟军;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因而致死,罪应拟流;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及窝弓不立望竿因而致死,并擅杀奸盗罪人,罪应拟徒之类]除致死二命,照律从一科断外,如至三命者,于应得军流徒本罪上各加一等,三命以者,按照致死人数递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酌发种地当差,不得加入于死。若致死三命以上,例有专条者,各照定例办理[如威逼人致死非一家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之类]至过失杀人之案,仍照律收赎,杀至数命者,按死者名数各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各亲属收领,毋庸加等治罪[至此等案件必页详细研鞫,若核其案情近于过失而情节较重,或耳目所可及,思虑所可到,并非初无害人之意者,应仍照例分别定拟,不得滥引过失杀律收赎]
26.02
身犯两项罪名,援引各律各例,俱应斩决者,加拟枭示[如一犯轮奸已成为首,一犯强盗入室搜赃,同时并发之类]若身犯二罪应拟斩决,系同一律例,并非两项罪名者,毋庸枭示[如强盗入室搜赃又行劫已至数次,同时并发,仍拟斩决之类]
26.03
凡两犯凌迟重罪者,于处决时加割刀数。
译窃贼为强盗、恐吓诈骗逼其招认、因而致死二命者
- 捏造奸情赃罪、故意书写揭帖,以及编造歌谣挟怨污蔑,致被诬之人愤激自尽者
- 狱卒把刀刃及其他器物交给囚犯、致囚犯杀人者
- 狱卒欺凌虐待罪囚、克扣衣物粮食、因而致其死亡者
- 狱卒受贿谋害该犯致死、作为从犯而实际加功者
- 衙役恐吓勒索、致人死亡者
- 捕役受人贿赂嘱托、将罪犯打致死命、作为从犯而加功者
- 挟怨放火因而杀人,以及有人被焚烧压死的情形中,作为从犯参与商议谋划、亲自动手点火者
- 斗殴中连续打死二人命者
- 好斗凶徒见人斗殴便纠约同伙寻衅滋事、将他人父母殴打致死、作为从犯者
- 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按:近年也有获准免勾的案例]
- 军民等人因事逼迫本管
『律』27.00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以上指自犯者言,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奸者不免,仍依常法]其因[他]人[罪犯]连累致罪而[正犯]罪人自死者[连累人]听减本罪二等[以下指因人连累而言,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钤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得免]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连累人]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恩赦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被累人本罪亦各依法全免减等收赎]
『律』28.00,同僚犯公罪。
1凡同僚犯公罪者[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官吏无四等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私罪]论,其余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公罪]论[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2若[不司]申上司[事有差误,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若上司行下[事有差误,而]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谓如布政司行府,府行州,州行县之类]亦各以吏典为首[首领佐贰长官依上减之]
『律』29.00公事失错
1。凡[官吏]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同署文案法]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2其断罪失错[于入]已行论决者[仍从失入人罪论]不用此律[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应役,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其官文书稽程[官]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免罪[承行]主典[之吏]不免[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官全免]
名例律下之二
『律』30.00,共犯罪分首从。
译官员致死、为首者
- 因事以威势逼迫平民自尽、一家死亡二命,或死亡三命而非同一家者
- 嫡母因奸情将子女致死以灭口、致使其夫绝嗣者
- 喇嘛、和尚等强奸致人死命、作为从犯者
- 兵民聚众十人以下,贩卖私盐,拒捕杀人,作为从犯而亲自动手者
- 贵州、湖广红苗因仇怨,抢夺聚众达五十人,杀人,作为从犯而亲自动手者
『律』32.00 亲属相为容隐
1.凡同居的亲属[同居指同财共居的亲属,不限户籍是否相同,即使没有服制关系的也算在内],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指虽分居但属服制较重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妻的父母、(妻的)女儿、孙媳妇、丈夫的兄弟及兄弟之妻[属恩情较重的关系],若犯了罪,彼此可
1。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
2。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如无以次尊长,方坐卑幼。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不论造意,独坐尊长,卑幼无罪,以尊长有专制之义也。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于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为首,仍独坐男夫]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造意为首,随从为从。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仍以一人坐以首罪,余人坐以从罪。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引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两,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六十之类]
3。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4其[同]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同]私越度关,若[同]避役在逃,及[同]犯奸者[律虽不言,皆]亦无首从[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条例
30.01
凡父兄子弟共犯奸盗杀伤等案,如子弟起意,父兄同行助势,除律应不分首从,及其父兄犯该斩绞死罪者,仍按其所犯本罪定拟外,余俱视其本犯科条加一等治罪,概不得引用为从字样。
『律』31.00,犯罪事发,在逃。
1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现获者称逃者为首,更无[人]证佐,则[但据其所称]决其从罪,后获逃者,称前获[之人]为首,鞫问是实,还[将前人]依首论,通计前[决之]罪,以充后[问之]数。
2.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或系为首,或系为从]即同狱成[将来照提到官,止以原招决之]不页对问[仍加逃罪二等,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不坐。按此加逃罪,本于笺释琐言]
条例
31.01
各处将军每年派官二员、骁骑校二员带领领催兵丁专缉逃人。除明知故纵、受贿卖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实力缉拏者另委能员追缉。仍将发遣人犯并八旗家人私自逃走者,每月造册报部。每年十月截数,将已获若干名、未获若干名,或并无脱逃、或脱逃后尽数全获及应行议处、议叙之处,逐一分晰咨报军机处、兵刑二部。堩限于十二月初旬咨齐,以凭核覆具题,恭候钦定。
31.02
内外现任文武职官,除擅离职役,查明尚非实在脱逃者,仍照本律办理外,如负罪潜逃,一经拏获,罪应斩决绞决者,毋庸另议;其犯该监候者,俱改为立决;犯该军流以下者,无论本罪轻重,一经脱逃被获,俱改为拟绞监候。
译以互相容隐;奴婢、雇工人[因义分较重]为家长隐瞒的,都不予论罪[但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瞒罪行,因按名分道理应当治他们的罪]。
2.若泄露案情、通报消息致使罪犯得以隐匿逃避的[因这些人依法本可互相容隐],也不予治罪[指有可容隐关系的亲属犯罪,官府追捕时若其他亲属因而泄露案情,或暗中通报消息使罪犯得以隐避逃走,所以也不予治罪]。
3.至于小功以下的亲属,容隐罪犯及泄露案情的,比照普通人的罪减三等;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减一等[指分居的小功以下亲属]。
4.若所犯是谋叛以上重罪的,就不适用本条律文[指即使是有服制关系的亲属,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之罪,其他亲属容隐不首
秋审时,将原犯情罪声明具奏。如无故私自逃走被获者,发往黑龙江当差一年,限内自行投回,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逾限投回,不准减等。
31.03
人命抢窃及拒捕共殴等案正犯在逃未获案内牵连余犯审系无干即行省释不准滥行监候待质。若现获之犯称逃者为首,如现获多于逸犯供证确凿,以及逸犯虽多而现获之犯系先后拏获,或虽同时并获经隔别研讯实系逃者为首,或事主尸亲旁人指证有据者,即依律先决从罪,毋庸监候待质。若案内人数众多,仅获一二名,无事主尸亲证佐指认者,将现获之犯按例拟罪监禁,俟逸犯就获后质讯明确定地起解。傥正犯日久无获,为从监候待质人犯,除强盗案件不应宽释外,其余人命等案,如原拟遣军流罪已过十年,徒罪已过五年,杖罪已过三年,并未拟定罪名之人已过二年者,该督抚陆续查明咨部核覆,应遣军流徒者照原拟罪名即行发配,应杖罪及并未拟定罪名之人取具的保释放在外,俟缉获正犯之日再行质审。傥释放后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应轻律笞四十,本犯获日杖罪人犯照拟杖罪加枷号一个月,并未拟定罪名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监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在逃本犯拏获时例得减免者,待质之犯准其即行查办省释。
31.04
凡人命抢窃等案,正犯在逃未获,为从应斩绞监候人犯,按例拟罪入于秋审,分别情实缓决办理,毋庸监候待质。应缓决者,俟查办减等时,如系应行减等人犯,即照所减之遣、军、流罪,按定例限监禁待质十年。限满正犯无获,照例分别发配;或限内遇赦累减,再照所递减罪名,按限查办。情实未勾者,亦俟改人缓决、准减之后,一例办理。
31.05
内外问刑衙门审办案件,除本犯事发在逃,众证明白,照律即同狱成外,如犯未逃走,鞫狱官详别讯问,务得输服供词,毋得节引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律,遽请定案。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如犯该徒罪以上,仍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不得率行咨结。杖笞以下,系本应具奏之案,照例奏请。其寻常咨行事件,如果讯无屈抑,经该督抚亲提审究,实系逞刁狡执意存拖累者,即具众证情状,咨部完结。
31.06
凡有关人命应拟斩绞各犯,脱逃二三年后就获,如谋杀、故杀及拒捕杀人等类情重之犯,幸稽显戮者,各依原犯科条,应监候者俱改为立决。寻常命案,仍照本律本例拟以监候。其无关人命应拟死罪各犯,俱随案酌核情节,分别定拟。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邻保甲长俱杖八十。该杝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议处。若有属员藏匿罪人,该管上司不行纠参者,亦交部议处。
译告的,仍依律治罪,所以不适用本律]。
条例
32.01
父亲被母亲杀死,其子隐忍不言、直到案件破获后才供出实情的,照不应重律判杖八十。若经官府审讯仍隐忍不肯说出实情的,照违制律判杖一百。若母亲被父亲杀死,其子仍准依律容隐,不予治罪。
『律』33.00 处决叛军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图谋叛乱,守御官将其捕获送交官府,罪迹证据确凿明白,经审讯招认属实的,应申报督抚、提督、总兵审问,随即依律处置,并具文奏闻。若是在军前临阵擒杀(图谋叛乱者)的[因事情已十分明显、情势紧迫、间不容发],不受此项(须经审、公审)限制[但事后仍须具文奏闻]。
『律』34.00
斩监候改立决候款
谋杀人造意者
故杀人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兴贩私盐拒捕杀人者
军士殴本管官死者
吏卒殴本部五六品长官及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所统属官殴长官死者
军民人等殴死京在现任官者
殴宗室觉罗死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死内外缌麻尊长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殴外姻小功尊长死者
听从下手殴本宗大功小功兄姊尊长,仅令殴打,辄叠殴,多伤至死者[按此虽例,实向俱免勾]
妻妾殴夫之期亲尊长死者
妻妾殴夫之大功小功尊长死者[按此二条非例实之案]
奴卑殴家长、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及缌麻小功大亲死者。
文武生员武断乡曲,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死者。
与人斗殴,后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
杀内外功服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
尊长率领家人,打夺罪人,致家人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听从下手者。
图财害命未得财杀人为首者
图财害命不加功而得财者
庸医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诬良为强窃盗拷打致死者
诬窃为盗拷打致毙者
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31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贿将罪人致死为首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死人者
诬告平民,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诬告人斩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强凶恶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为从者。
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强夺良家妻女,已被奸污,妻女自尽者。
强奸既成本妇羞忿自尽者
强奸未遂,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伤身死。者
强奸既成,其夫与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本妇,羞忿自尽者。
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者。
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关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见船覆溺,阻挠不救,致淹绑人命,为首阻救之人[照故杀斩候,按此从前。
例文也,嘉庆年间改为:见船覆溺,并未抢取货物,但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护,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为从之兵丁及在船将备,虽不同谋,而分赃者。
黔楚红苗雠忿,抢夺杀人,聚众不及五十人,为首;及聚众至百人,杀人,为从,下手者。
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
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之人(前来归降者)犯罪的,一律依律定罪判处;隶属理藩院管辖的,仍按原定的蒙古则例办理。
条例
34.01
蒙古案件中有送交刑部审理的,即移文知会理藩院衙门,派出一名通晓蒙古语言的司官,带领通事前往刑部会同审理。除内地八旗蒙古应依(刑)律定拟、会审官不必列衔外,凡隶属理藩院、应照蒙古则例科断的案件,会审官都要一并列衔。朝审案件中如遇有蒙古人犯,要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遇到应照蒙古例治罪的,也一并列衔。
34.02
青海蒙古人犯死罪、应予正法的,照旧例在西宁监禁。其中因偷窃牲畜、依例应判绞罪、解京监候的犯人,等刑部批覆后,解送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到秋
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案内有迫胁同行,在埸未经下手者。
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孙。
嗣母、继母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令伊夫绝嗣者。
绞监候改立决条款
诬告人绞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诬窃为盗,吓诈逼认,因而致死二命者。
捏造奸赃,迹写揭字帖,及编造歌谣,挟雠污蔑,致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杀人者。
狱卒陵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从加功者。
衙役恐吓索诈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命,从而加功者。
挟雠放火,因而杀人,及有焚压致死之,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
斗殴连毙二命者
好斗凶徒,见人斗殴,辄约伙寻衅,将人父母殴毙,为从者。
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按:近夹亦有免勾之案]
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
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
嫡母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令伊夫绝嗣者。
喇嘛、和尚等强奸致死人命,为从者。
兵民聚众,十人以下,兴贩私盐,拒捕杀人,为从下手者。
黔楚红苗雠忿,抢夺聚众至五十人,杀人为从,下手者。
『律』32.00,亲属相为容隐。
1.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系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06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系恩重]有罪[彼此得]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义重]为家长隐者,皆勿论[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者,义当治其罪也]
2.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以其于法得兼容隐]亦不坐[谓有得兼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3。其小功以下,兼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4.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条例
32.01
父为母所杀,其子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仍听依律容隐,免科。
『律』33.00处决叛军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申报督抚提镇审问,无07随即依律处治,具由奏闻。如在军前[有谋叛能]临阵擒杀者[事既显明机系呼吸]不在此[委审公审之]限[事后亦页奏闻]
『律』34.00,化外人有犯。
译审时,将该犯情节罪名列入该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核。
34.03
蒙古人与民人之间有交涉的案件,凡遇斗殴、拒捕等事,该地方官与旗员应会同审讯明确:若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的,照刑律办理;若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的,照蒙古则例办理。
34.04
蒙古地方发生抢劫案件,若都是蒙古人所为,专用蒙古则例;若都是民人所为,专用刑律。若蒙古人与民人合伙抢劫,就核查罪名:蒙古则例重于刑律的,蒙古人与民人都照蒙古则例问拟;刑律重于蒙古则例的,蒙古人与民人都照刑律问拟。
34.05
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遇有抢夺案件,若事主是蒙古人,不论贼犯是民人还是蒙古人,都专用蒙古则例;若事主是民人,不
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条例
34.01
蒙古案件,有送部审理者,即移会理藩院衙门,将通晓蒙古言语司官派出一员,带领通事赴刑部公同审理。除内地八旗蒙古应依律定拟者,会审官不必列衔外,其隶在理藩院应照蒙古例科断者,会审官一体列衔。朝审案内,如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体列衔。
34.02
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应正法者,照旧例在西08监禁。其偷窃牲畜,例应拟绞,解京监候之犯,俟部覆后,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该犯情罪入于该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核。
34.03
蒙古与民人交涉之案,凡遇斗殴、拒捕等事,该地方官与旗员会讯明确:如蒙古在内地犯事者,照刑律办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者,即照蒙古例办理。
34.04
蒙古地方抢劫案件,如俱系蒙古人,专用蒙古例;俱系民人,专用刑律。如蒙古与民人伙同抢劫,核其罪名:蒙古例重于刑律者,蒙古与民人俱照蒙古例问拟;刑律重于蒙古例者,蒙古与民人俱照刑律问拟。
34.05
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遇有抢夺之案,如事主系蒙古人,不论贼犯是民人,是蒙古,专用蒙古。例如事主系民人,不论贼犯是蒙古,是民人,专用刑律。傥有同时并发之案,如事主一系蒙古,一系民人,即计所失之赃,如蒙古所失赃重,照蒙古例问拟;民人所失赃重,照刑律科断。
『律』35.00,本条别有罪名。
1。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2。若
译论贼犯是蒙古人还是民人,都专用刑律。倘若有同时并发的案件,其中一名事主是蒙古人、另一名是民人,就计算所失赃物数额:蒙古人所失赃物较重的,照蒙古则例问拟;民人所失赃物较重的,照刑律科断。
『律』35.00 本条别有罪名
1.凡本条律文自身另有罪名规定、与名例律所定之罪不同的,依照本条律文科断。
2.若……
(原文至此中断,后续内容未提供。)
本条虽有罪名,其[心]有所规避,罪重者[又不泥于本条]自从[所规避之]重[罪]论。
3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谓如叔侄别处生长素不相识侄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本应轻者听从本法[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律』36.00加减罪例
译本条虽然定有罪名,但如果其内心是有意规避(重罪),而所犯之罪本应更重,就不必拘泥于本条,而应按照所规避的那个更重的罪来论处。
如果本应判处重罪,但犯罪当时并不知情的,按照普通人之间的情形论处。(比如叔侄二人分处两地长大,素不相识,侄子殴打叔父致伤,官府审问后才查明是叔父,这种情况只依照普通人斗殴的法律论处;又如在别处行窃,偷到了大祀所用的神御之物,像这类情况,都是因为作案时并不知情,所以只按普通盗窃律论处,等同于一般盗窃罪。)本应从轻论处的,则听从本来适用的法律。(比如父亲当时不认识儿子而将其殴打,事后才得知是自己的儿子,这种情况只依照殴打儿子的法律论处,不能按照普通人殴打罪论处。)
『律』36.00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两,纵至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少一分,亦不得科四十两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条例
36.01
凡例,应枷责之犯,奉旨改为发遣者,俱免其枷责之罪。
36.02
审拟罪名,除奉特旨发遣黑龙江、新疆等处外,其余罪应军流徒杖人犯,悉照本条律例问拟,不得用「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及加数等字样,擅拟改发新强等处,并不准用「虽」「但」字样,抑扬文法。其案情错出,律无正条,应折衷至掌,援引他律他例比附酌核,或实在案情重大,罪浮于法,仍按本律例拟罪,堩于疏内声明,恭候圣裁。至律例内,如拒捕、脱逃等项载明照本罪加等者,仍各遵照办理。
『律』37.00,称乘舆车驾。
凡[律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自天子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自圣旨言之,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有犯毁失制书、盗及诈为制书、擅入宫殿门之类,皆当一体科罪]
『律』38.00,称期亲祖父母。
凡[律]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元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皆服三年丧,有犯]与亲母[律]同[改嫁义絻及殴杀子孙,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
『律』39.00称与同罪
1凡[律]称与同罪者[谓被累人与正犯同罪其情轻]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应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绞]其故纵谋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斩绞a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等]
2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事相类而情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译凡称"加"的,是在本罪基础上加重处罚[比如某人犯笞刑四十,加一等,就判处笞五十;或犯杖刑一百,加一等,则将徒刑折成杖刑扣减,判处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就判处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就判处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就判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的,是在本罪基础上减轻处罚[比如某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就判处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就判处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就判处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只有二死、三流各自算作一次减等[二死是指绞刑、斩刑,三流是指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自算作一次减等,比如犯死罪减一等,就判处流三千里;减二等,就判处徒三年;犯流三千里的,减一等,也判处徒三年]加罪的,须数额满足才定罪[比如赃物加至四十两,纵使到了三十九两九钱九分,虽然只差一分,也不能按四十两之罪科断之类]再者,加罪最高只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能加至死罪,本条文中原本就规定加重后处死的,依本条办理[原本规定加重后处绞刑的,不能再加到斩刑]
条例
36.01
凡例中规定应当枷号责打的犯人,若奉旨改为发遣的,都免去其枷号责打之罪。
36.02
审拟罪名,除了奉特旨发遣黑龙江、新疆等处的以外,其余应判军、流、徒、杖的犯人,都要按照本条律例问拟,不得使用"不足蔽辜""无以示惩""从重加等"以及"加数等"等字样,擅自改判发遣新疆等处,也不准使用"虽""但"等字样来抑扬文法。若案情曲折复杂,律文中没有正条可依的,应折衷至当,援引其他律条或条例比附酌情核定,或者实在案情重大、罪行超出律法规定的,仍按本律本例拟罪,在奏疏内声明,恭候皇帝裁决。至于律例中,凡拒捕、脱逃等项已明确规定照本罪加等处罚的,仍各自遵照办理。
『律』37.00,称乘舆车驾。
凡[律文中所]称"乘舆车驾"及"御"字[如御物、御膳、所御、在所之类,从天子而言,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也同样适用;称"制"的[从圣旨而言,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令旨也同样适用[凡有毁坏遗失制书、盗窃及诈称制书、擅自闯入宫殿门之类的犯罪,都应一体定罪]
『律』38.00,称期亲祖父母。
凡[律文]称"期亲"及称"祖父母"的,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同样适用;称"孙"的,曾孙、玄孙同样适用;嫡孙承袭祖父之位的,与父母同等对待[缘坐的,各自按祖孙本身的法律规定处理]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都要服三年丧,若有触犯]与亲生母亲[在律法上]同等对待[改嫁而义绝以及殴杀子孙的情况,不与亲生母亲同等对待]称"子"的,男女同样适用[缘坐的,女子不适用]
『律』39.00,称与同罪。
1凡[律文]称"与同罪"的[指被牵连的人与正犯同罪,但情节较轻]只判处其本人应得之罪[即正犯之罪],若正犯该判死罪的,[与同罪之人]减一等,最高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应刺字的,与同罪之人免予刺字,所以说
3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事相等而情并重]皆与正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军、为民等项,则又不得而同焉]
『律』40.00,称监临主守。
1凡[律]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别处驻答衙门带管兵粮水利之类]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称主守者[内外各衙门]该管文案典吏,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为主守。
2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律』41.00称日者,以百刻[今时宪书每日计九十六刻]
凡[律]称一日者,以百刻[犯罪违律计数满乃坐]计工者从朝至暮[不以百刻为限]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粮违限虽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为一年]称人年者,以籍为定[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称众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谋状显迹明白者,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律』42.00,称道士女冠。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于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律』43.00,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如事犯在未经定例之先,仍依律及已行之例定拟。其定例内有限以年月者,俱以限定年月为断。若例应轻者,照新例遵行]
条例
43.01
律例颁布之后,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引拟失当,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律』44.00,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
条例
44.01
引用律例,如律内数事共一条,全引恐有不合者,许其止引所犯本罪。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任意删减,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罪名,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照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堂官查出,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书吏严拏究审,各按本律治罪。
译]不适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贿而故意放纵,与犯人同罪的[情节严重],则全部按正犯之罪科断[正犯该处死的,处绞刑]。其故意放纵谋反、叛逆的,都依本律处理[斩刑或绞刑。凡称"同罪"的,遇死罪减一等;称"罪同"的,遇死罪不减等]
2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事情性质相类而情节较轻],只是比照其罪判处,也最高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且免于刺字。
3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的[事情性质相等而情节同样严重],都与正犯一样要刺字、处绞刑或斩刑,都依本律科断[然而所谓相同的,只是就律文本身而言。若律外引用条例,判充军、为民等项的,则又不能相提并论了]
『律』40.00,称监临主守。
1凡[律文]称"监临"的,指内外各衙门统辖所属,凡有文案相关涉及的[如别处驻扎衙门兼管兵粮水利之类],即使不是自己所管辖的百姓,只要事情经手,就算作监临。称"主守"的[内外各衙门中]专管文案的典吏,专门主管掌理某事以及看守仓库、狱囚、杂物等事的官吏,库子、斗级、攒典、禁子,都算作主守。
2其职务虽然不属于统辖管理,但只要是临时被差遣管领提调的,也算作监临主守。
『律』41.00,称日者,以百刻。[如今的时宪书,每日计九十六刻]
凡[律文]称"一日"的,以百刻为准[犯罪违律,须计满数才定罪];计算工程的,从早到晚[不以百刻为限];称"一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准[如秋粮违限,即使已达三百五十九日,也不能算作一年];称"人年"的,以户籍所载为准[即称某人的年纪,以附籍时所登记的年岁为准];称"众"的,指三人以上;称"谋"的,指二人以上[若谋划的形迹明显显露,虽只有一人,也按二人的法律论处]
『律』42.00,称道士女冠。
凡[律文]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也同样适用[如道士女冠犯奸,比照凡人加二等治罪,僧尼也是如此]。若涉及其受业师,则与伯叔父母同等对待[如俗人辱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士女冠僧尼辱骂师父,罪名相同。受业师是指在寺观之内,亲自传授经教、应当作为师主的人]。其对弟子,则与兄弟之子同等对待[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士女冠僧尼殴杀弟子,同样定罪]
『律』43.00,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法自颁布之日起为准,若犯罪在此之前的,都依新律拟断[如犯罪发生在尚未制定条例之前,仍依律法及已施行的条例定拟。其条例中若限定了年月的,都以所限定的年月为准。若新条例处罚较轻的,则依照新条例施行]
条例
43.01
律例颁布之后,凡是问刑衙门,若敢恣意任性、随意喜怒,引用条文失当,或者移情就例、故意入人于罪,苛刻情节明显的,各按故入故出律定罪。
『律』44.00,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没有记载周全的事理,若断罪没有正条可依的,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的,拟定罪名后,[申报上司]议定,奏闻皇帝。若擅自断决,导致定罪有出入的,以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论处。
条
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若刑部引例不确,许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傥院寺驳改犹未允协,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将院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名例律下之三
『律』45.00,徒流迁徒地方。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离乡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条例
45.01
直省军流遣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傥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遣缘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刑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该省边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时,有情愿前进者,亦照解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军流遣遣犯在配脱逃,例应解回原配及改调他省者,虽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应递回原籍发配之犯,若离籍在一千里外者,时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递州县,如有将应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应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堩交吏部照例议处[按例内其字太多似应修改]
45.02
凡发遣人犯,酌定名数,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众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至起解时,务必如法锁40,将年貌锁40,填注批内。接递官必按批验明锁40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样,钤盖印信,转递前途。傥解役人等有受贿开放者,计赃照枉法律治罪。若转解之该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锁40,不复行查,不补加锁40,听其散行,将该地方官与前途未曾锁40官堩,按罪犯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45.03
凡土蛮猺獞苗人雠杀劫掳及聚众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迁徙。如系军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责,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
译例
44.01
引用律例,如律文中数件事共为一条,若全部引用恐有不合的,允许只引用所犯的本罪部分。若一条只涉及一事的,不得任意删减,以致定罪出现偏差。若律例中没有可以引用的条文,援引别的条文比附的,刑部会同三法司共同议定罪名,在奏疏内声明:"律无正条,如今比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来有正条,承审官却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或故意出入人罪、不援引正条、比照别条以致可轻可重的,该堂官查出后,即将承审的司员指名题参,将书吏严加拏问审究,各按本律治罪。其中应会同三法司定拟的案件,若刑部引例不确的,允许都察院、大理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若都察院、大理寺驳改后仍不妥当的,三法司堂官会同妥善商议。如果都察院、大理寺附和朦混,或草率疏忽,事后被发觉的,将都察院、大理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名例律下之三
『律』45.00,徒流迁徙地方。
凡是判徒刑服役的,各按应服徒刑年限,都以到达配所之日起算,期满释放。判流刑的,按照本省所在,计算所犯应流放的路程,发往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判迁徙的,迁离乡土一千里之外。
徒五等
发往本省驿站递送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陕西
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陕西
安徽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浙江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陕西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浙江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
甘肃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四川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西
湖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
湖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四川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东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东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西
贵州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四川
云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四川
条例
45.01
各直省的军犯、流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的人犯,若尚未起解的,十月至次年正月末及六月,都暂停发遣。若已在途中,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的,照常接递,到十一月初一日才准予停止发遣,等到次年二月再转解。如遇六月,也照前停止发遣。倘若距配所已不远,以及发往东南各省的各项人犯,若有愿意继续前进赴配的,取得该犯人确切的口供后,一并起解,并将不予停遣的缘由移咨前方接递地,同时报告刑部。唯独云南省并无酷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若已进入该省边境的,不必停止发遣。若起解之时有愿意继续前进的,也照发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中军流遣犯在配所脱逃、依例应解回原配或改调他省的,即使遇上隆冬盛暑,也不准停止发遣。其中民人在外省犯徒罪、依例应递解回原籍发配的,若距原籍在一千里以外的,遇上隆冬盛暑,也准予暂停解送。起解及接递的州县,若有该停解之犯而不予停解,或不该停解之犯而擅自停解的,都交吏部照例议处[按此条例文字太多,似应修改]
45.02
凡发遣人犯,须酌定名数,分批解送。若案内人犯众多,达到五名
系流官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之营县安插。其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若仍不改恶,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责,亲属家口亦迁徙别地安插,仍严饬文武官稽疸约束,出具印结,并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部。如安插十年后果能改恶迁善,有情愿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后犯之罪。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脱者,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其本犯审无别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后为匪例分别治罪。至蛮獞头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审明确实,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先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45.04
云南贵州苗人犯,该徒流军遣,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后,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辖一并迁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发衣冠与民人无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45.05
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犯内民人,有捏称土苗,希图折枷免徒者,事发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充发。其捏结之邻保人等,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断,受贿重者,计赃以枉法论。如犯该斩绞者,亦令承审官于定案时查取保邻切实甘结存案,如有捏结,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员,俱视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45.06
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为流之土司,本犯系斩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于远省者,系云南迁往江08,系贵州迁往山东,系广西迁往山西,系湖南迁往陕西,系四川迁往浙江,在于各该省城安插。如犯军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应迁于近省安插,系云南、四川迁往江西,系贵州、广西迁往安庆,系湖南迁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驻答提督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不时稽查,毋许生事扰民出境。如疏纵土司本犯及疏脱家口者,交部分别议处。其犯应迁之土司及伊家口,该督抚确查人数多寡,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册并取该地方官并无隐漏印结咨报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俾得存养。获所官地照例输课,于每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45.07
各省迁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该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该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处,酌量奏闻,请旨定夺。其本犯身故无子,及虽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许回籍,不在此例。
45.08
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属地方不得拨发安置,并广东琼连二属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县,令解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处外,余俱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听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查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堩匀拨发起解。
译以上的,每五名编为一起,先后解送。到起解之时,务必依法上锁,将年貌与锁号一并填注在解批之内。接递官必须按解批验明锁具完整无缺,在解批内注明"完全"字样,加盖印信,再转递前方。倘若解役等人有受贿放开锁具的,按枉法计赃治罪。若转解的地方官,因前方尚未上锁而不再查验,也不补加锁具,任其自行行走的,将该地方官与前方未曾上锁的官员,按罪行轻重,交部分别议处。
45.03
凡土蛮、猺人、獞人、苗人相互仇杀、抢劫掳掠及聚众捉人囚禁的,若所犯是死罪,将本犯正法,一应家口、父母、兄弟、子侄都要迁徙。若是军罪、流罪等,将本犯照例枷号责打,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属流官管辖的,发往六百里外的土司处安插;属土司管辖的,发往六百里外的营县安插。其中凶恶情节不严重的,初犯照例枷号责打,暂免迁徙。若仍不悔改,将本人仍照原判枷号责打,亲属家口也迁徙别处安插,仍严令文武官员稽查约束,出具印结,并将年貌清册于年底报送部里。若安插满十年后确实能够改恶迁善,有愿意回原籍的,查明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及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凶生事的,照已徒已流又再犯罪之律,再科后犯之罪。倘若地方官不尽心约束以致疏漏脱逃的,即将该管文武各官照例参处。本犯经审问确无其他情节的,照例治以逃罪;若有生事不法情由的,照平常遣犯逃后又为非作歹之例分别治罪。至于蛮、獞头目犯法的,必须追究勾引之人,审明确实后,照诱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也不予宽宥。首先查明勾引之地的地方官,交部议处。
45.04
云南、贵州苗人犯罪,凡应判徒、流、军、遣的,仍照旧例折枷了结。若情节较重,或再犯不悔改的,将本犯照例折枷之后,仍同家口各按土司、流官所辖之地一并迁徙安插。至于苗人中已剃发、穿戴衣冠与民人无异的,其犯罪到官后,都照民人之例治罪。
45.05
凡苗疆地方,如军、流、徒、遣等犯之中的民人,若有假冒土苗,企图折枷免徒的,一旦事发,除按其本罪治罪外,仍先在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再行发遣。其中出具虚假保结的邻保等人,照证佐不据实陈述实情律,比照囚犯之罪减二等科断,若受贿情节严重的,按枉法计赃论处。若所犯该判斩、绞的,也令承审官在定案时取得保邻确实的甘结存案,若有虚假保结的,也照例分别治罪。失于查察的官员,都按本犯之罪分别察议。
45.06
凡土司若犯徒罪以下的,仍照例遵行办理。至于改土归流的土司,本犯该判斩、绞的,仍在各本省分别正法监候。其家口应迁往远省的,属云南的迁往江南,属贵州的迁往山东,属广西的迁往山西,属湖南的迁往陕西,属四川的迁往浙江,都在该省省城安插。若犯该判军、流之罪的,其土司及家口应迁往邻近省份安插,属云南、四川的迁往江西,属贵州、广西的迁往安庆,属湖南的迁往河南,在省城及驻扎提督的地方分发安插。该地方文武各官须随时稽查,不许其滋事扰民出境。若有疏纵土司本犯以及疏脱其家口的,交部分别议处。凡应迁徙的土司及其家口,该督抚须查明确切人数多寡,每亲丁十口带奴婢四口,造具清册一并移送安插所在省份,仍造具清册并取得该地方官确无隐漏的印结咨报刑部。安插之地,每十口拨给官房五间、官地五十亩,使其得以存活养生。所获官地照例缴纳赋税,每年封印之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给房产数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45.07
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定地转解配所投收申缴字样。
45.09
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该军流徒罪并免死减等之犯其有应追银两讯明本犯原藉有产可赔者移查明确将该犯解回原籍追银完交后照应配地方发配将所完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主如无应追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及移查籍无并无产业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完地充徒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计原籍应配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充军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45.10
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堩匀酌派,俱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45.11
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堩不准折枷完结。
45.12
奉天省应发黑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经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黑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堩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45.13
奉天、08古塔、黑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查明,或系另户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户满洲发直隶、江、08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08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褔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45.14
在京满洲另户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黑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佣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45.15
发遣伊犁、鸟鲁、大齐并吉林、黑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堩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每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逃脱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堩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45.16
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如祇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俱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45.17
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
译
各省迁徙的土司,若本犯已经身故,该管地方即刻行文原籍,由该督抚将该犯家口应否回籍之事,酌情奏闻,请旨定夺。若本犯身故且无子,或虽有子而尚幼小的,其妻儿都准予回籍,不受此例限制。
45.08
各省佥发军、流人犯,除广西土司所辖地方不得拨发安置,以及广东琼州、连州二属和四川、湖南有苗民聚居的州县,应解至巡抚衙门、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拨、不得与苗民聚居杂处外,其余都按照军流道里表内应发省分,不必指定具体府州,一律听从该省督抚按其所犯罪名,查照军流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以及在配军流犯数量多寡,分别匀拨发解起程。省份须预先咨明应发省份的督抚,提前确定地点,通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解送人犯的兵牌内应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县,遵照确定的地点转解至配所投收申报销案。
45.09
各省流寓在京或在外犯该军流徒罪的民人,以及免死减等之犯,若有应追缴银两的,讯明该犯原籍确有产业可赔偿的,移查明确后将该犯解回原籍追缴银两,完缴后再照应配地方发配,所完缴的银两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给付事主。若无应追缴银两,或赃项已经追完,以及移查籍贯查无产业的,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完结服徒刑;军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若原籍应配之地正是该犯流寓之所,令各该督抚按所犯应流放或充军的道里远近,分别改发,仍须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45.10
民人在京城犯徒罪的,顺天府尹须于距京城五百里的州县确定配所。至于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在通省州县内核算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分别匀派,不拘是否有驿站,交由各州县严加管束。等徒刑期满之日,释放回籍安插。
45.11
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的,都照各省民人犯罪之例,一体问拟发遣,不准折枷了结。
45.12
奉天省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确定地点刺字,交由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该督抚饬令所属直接解往,不必解送京城刑部再转发。
45.13
奉天、宁古塔、黑龙江等处若有犯枷号责打后发遣的,令该将军等查明,或属另户满洲,或属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号责打。期满后咨送兵部,将另户满洲发往直隶、江南、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的省城当差;若是奴仆,也发往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的兵丁为奴。同案的犯人,不得发往同一处。
45.14
在京满洲另户旗人,若在逃走之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的,即销除旗籍档案,发遣黑龙江等处,严加管束,不必拨派当差,但也不许其得食粮饷养赡。若逃走后经讯问确无受雇佣工、甘心下贱之情事的,仍依本例办理。
45.15
发遣伊犁、乌鲁木齐、大齐及吉林、黑龙江等处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须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分别匀派拨发,分别安插。每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新发到的遣犯名数,同历年问发到配现存的遣犯共计若干名,以及该处安插遣犯有无逃脱及已未拏获的各项数目,详细陈述,咨报军
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45.18
发遣新疆及黑龙江、吉林等处效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45.19
八旗另户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黑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俱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黑龙江、吉林、08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每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45.20
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犁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绿营食粮。
45.21
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查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45.22
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乌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黑龙江等处。
45.23
各旗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统确查,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该旗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查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傥被卖之后,捏告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告家长律治罪。其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审明,照此遵行。
45.24
新疆及内地遇有为奴之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该发遣者,俱发往烟瘴地方。如系新疆犯事,解交陕甘总督定地转发。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该督抚定地解往,俱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译机处、刑部。限十二月上旬咨报齐全,照例汇总奏闻。
45.16
凡曾任职官及进士、举人、贡生、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若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黑龙江等处的,若只是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坏的,发往当差。其中原应发驻防的,也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是党恶、窝匪、卑污下贱之人,都照平民一例发遣为奴。
45.17
文武员弁若犯该判徒刑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即在犯事地方确定驿站发配,等年限期满释放回籍。其中若应折枷号鞭责的,仍照例办理。
45.18
发遣新疆及黑龙江、吉林等处效力的官犯,若从前所犯只是革职以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的,到戍所后已满三年的,听凭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若奉旨准其释回的,即令其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之罪从前被加重改发的,定限十年,期满后该将军等依例奏闻,如蒙允准,也即令各自回旗籍,不必仍照原犯军流之罪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令再留几年的,等所留年限期满,即依例释回,不必再次复奏。
45.19
八旗另户正身及曾任职官发遣黑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的,都当差;若属家奴发遣为奴的,至于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黑龙江、吉林、宁古塔的,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加约束;若有不知悔改的,即销除旗籍档案,照例报部,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每年有无改发之事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同核查汇奏。
45.20
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的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已被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的犯人,若是满洲、蒙古旗人,原犯军流之罪的,定限三年,免死减等的,定限五年,果真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犁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若是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编入当地绿营食粮。
45.21
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若有吃酒行凶的,若平日安分守己、偶尔醉酒闹事、并无凶恶情状的,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的,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查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当差;若有违例任意擅自呈送以及藉端陷害的,将呈送不实的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45.22
凡下五旗的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的,由部核准后,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乌喇。若因公事犯罪应发遣的,仍酌情发往黑龙江等处。
45.23
各旗若将家奴以吃酒行凶为由送部发遣的,令该旗都统确实查明,用印文送部发遣。若有应行发遣的奴仆,该旗故意留难、不予送部的,允许其主人赴部递呈申告。该部审明确应发遣的,予以发遣;将留难的官员交部查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想要占夺家奴的妻女,捏造吃酒行凶之名送部的,不准发遣,交由该佐领,将其妻室子女转卖,将身价银给付主人。倘若被卖之后,捏词控告原主、企图报复的,仍照诬告家长律治罪。各省将军处若有以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的,该将军审明后,照此遵行。
45.24
新疆及内地若遇到已为奴
45.25
凡发往热河之员,于解到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在何处当差。至三年期满,亦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者,随时附奏。
45.26
发遣回城,为奴人犯,先行酌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于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俟拨给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毋庸分给小回子,以免扥累。
45.27
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者,仍按表酌发外,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并抢夺,数在三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形者[按此句可删]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籍隶烟瘴之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犯前项凶殴、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调发,俱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45.28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孥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帮拏,概不得过二人。
45.29
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堩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08安西08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堩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45.30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堩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犁、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俱于派拨之时,令该遣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45.31
派往乌鲁木齐伊犁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查明,准其回籍。
译的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人酗酒生事、犯该发遣的,都发往烟瘴地方。若在新疆犯事的,解交陕甘总督确定地点转发。若在内地犯事的,即由该督抚确定地点解往,都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挑选有能力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45.25
凡发往热河的犯员,到达之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往何处当差。到三年期满,也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的,随时附带奏闻。
45.26
发遣回城为奴的人犯,先行酌情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卸任时应将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等拨给章京等役使已经足数,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不必分给小回子,以免拖累牵扯。
45.27
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的仍按道里表酌情发遣外,若有结伙三人以上、手持凶器伤人并抢夺、人数在三人以下、审明确有纠合谋划持械逞强情形的[按此句似可删],都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籍隶烟瘴之地的云南、贵州、两广四省的回民,若犯前述凶殴、纠伙抢夺等情事的,仍照定例在相隔较远的烟瘴省份互相调发,都不得编发甘肃等回民聚居的省份。
45.28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的遣犯,若在配所安分守己、又能将该处脱逃的遣犯拏获的,除逃遣犯照例办理外,那位拏获逃犯的遣犯,无论是当差还是为奴,不拘年限,准其成为当地的平民,不准回籍。若成为平民后又能拏获逃人的,即准其回籍。若在厂内或配所年限已满、成为平民的遣犯,若能拏获逃遣的,也准予回籍。倘若逃犯力气强壮、一人无法缉拏的,只许添一人协助拏捕,一概不得超过二人。
45.29
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的人犯,无论距离四千里之内或之外,都一律编发有烟瘴的省份安置。籍隶烟瘴的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其应发烟瘴的人犯,应在相隔较远的烟瘴省份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于距离不足四千里但邻近烟瘴地区的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其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若距烟瘴省份较远的,如奉天府所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的甘州、凉州、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都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情拨发安置。
45.30
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的人犯,令该管大臣分别匀派拨给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若察哈尔兵丁是永远屯驻的,发给的人犯即永远为奴。种地兵丁所给的为奴人犯,若在乌鲁木齐以内的,听凭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的,听凭伊犁、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都在派拨之时,令该遣送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事详细记入档案。到换班之时,交代给接班兵丁为奴,若该兵丁等撤回内地或调往他处、并无接班之人的,也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劳作。
45.31
派往乌鲁木齐、伊犁等处换班种地的满、汉屯兵,若有脱逃的,除依现行之例、按初次
45.32
犯罪发往伊犁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45.33
民人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纳粮,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缘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俱不准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俱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户册内。查系当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罪轻者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效力奋勉,准其回籍。
45.34
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军流者,除照例折责外,仍留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人犯,分给屯乡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傥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犯该徒罪者,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系民仍令种地,系兵交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其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者,俱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发配。若犯该徒罪者,系换班绿旗兵丁,仍留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处效力,照应徒年限扣算,满日再行发回;系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45.35
赏给为奴人犯,除例应赏给功臣之人外,其发往黑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者,先尽未有遣奴之官员分给,每员不得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之兵丁分给,每兵只给一名。其赏给将军、副都统之处,永行停止。
45.36
各处永远
译或二次投回或被拏获分别办理外,重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若果真别无过犯的,该处办事大臣查明后,准其回籍。
45.32
犯罪发往伊犁等处种地的人犯,若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的,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尚能承担的差使,责令其承充,官府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所管束。
45.33
民人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的遣犯,若在配所安分守己已超过十年的,只令其永远种地,不准成为平民。若发往当差的遣犯,果真能悔过改正的,定限五年后,编入当地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缴纳赋税,都不准回籍。若到配所后呈请愿意入铅铁等厂效力捐资的,除奉特旨发遣为奴、以及与大逆缘坐发遣为奴,并叛案牵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等各项人犯都不准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还是为奴,按罪行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若日久怠惰滋事的,随时惩治、逐出。若果真能始终实心悔过的,入厂五年期满,都准其成为平民,改入当地民户册内。若查系当差人犯的,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的,详细核查原犯罪行,罪重的不准留厂,罪轻的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若果真始终效力奋勉的,准其回籍。
45.34
乌鲁木齐等处安插的兵民若犯军流之罪的,除照例折责外,仍留在乌鲁木齐,照发往种地的人犯,分给屯乡与种地兵丁一体种地纳粮。倘若又有滋事脱逃等情的,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若犯该判徒罪的,照犯罪免发遣折枷之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若是民人的仍令其种地,若是兵丁的由地方官指给地亩耕种纳粮。换班的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的商民,若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的,都解回内地,各按其犯罪籍贯确定地方发配。若犯该判徒罪的,若是换班绿旗兵丁,仍留该处、不给口粮、在种地之处效力,照应服徒刑年限扣算,期满后再行发回;若是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办理。
45.35
赏给为奴的人犯,除依例应赏给有功之臣的以外,其发往黑龙江、吉林及各省驻防为奴的,先尽未有遣奴的官员分给,每员不得超过二名;再尽未有遣奴的兵丁分给,每兵只给一名。至于赏给将军、副都统的做法,永远停止。
45.36
各处永远
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拟本系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发往伊犁;如原拟系应发黑龙江等处者,发往乌鲁木齐;其原拟军流以下者,旗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系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之例办理,俱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傥在配在途乘间脱逃,除发烟瘴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余俱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行凶扰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问拟。
译被戴枷示众的犯人,在枷号示众满十年之后,即咨报刑部汇总奏题,分别发遣处理。若该犯原判本系死罪并应发往新疆的,发往伊犁;如原判系应发往黑龙江等处的,发往乌鲁木齐;其原判系军流以下的,旗人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如系新疆地方犯事的,即按照新疆等处互相调发的条例办理,都命令配所各官严加管束。倘若在配所或在途中乘机脱逃,除发往烟瘴地方的人犯照例加等改发外,其余的都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若犯有行凶扰害之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问拟。
45.37
凡发往军台效力废员三年期满,台费全数缴完者,由军台都统抄录获罪原案,具奏请旨。如不能完缴台费者,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堩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委系赤贫,具结到部。兵部知照军台都统,该都统即抄录获罪原案,并声明无力完缴台费,将该废员再行留台五年缘由,具奏请旨。如能于留台五年限内完缴者,准该都统随时具奏请旨释回。傥有隐匿寄顿情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当苦差。其文职佐杂、武职守备以下各员弁不能完缴台费者,于期满之日例应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该都统抄录获罪原案,声明不能完缴台费例应改拟杖徒缘由,具奏请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释回者,兵部行文该都统将其释回。其照例改为杖徒者,行文该都统将旗员解交刑部照例办理,汉员解交各该原籍督抚定驿充徒。
45.38
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例应调发回疆者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45.39
发遣新疆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该将军都统等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罪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节较轻之员,准其管理。俟两年期满,如果妥协,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请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军流例应十年奏请者,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45.40
发遣回疆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该管大臣酌量惩治外,若实系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改发之后复行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45.41
新疆各城驻答官员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犁等处;在伊犁一带者,发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者,发往伊犁等处,交与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复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新疆等处绿营兵丁有犯吃酒行凶,如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尚无凶恶情状者,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者,审明属实,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拟发,视其情罪轻重,量为酌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
45.42
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外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人犯,堩以边极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分解交巡抚衙门,堩匀酌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45.43
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令该管官将每遣犯十名,酌设散遣头一名,每散遗头十名,酌设总遣头一名,即于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管束,并令各总遗头出具连环保结互保。
译,杖一百。
『律』49.00,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若非对国家有大功勋,而主管官员含糊奏请,擅自封为公、侯爵位的,该主管官吏及受封之人都处斩
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专管之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之散遣头亦照主守之例一体问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如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应管之总遣头亦照主守例治罪。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互保之总遣头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头准在该处为民。如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总遣头准在该处为民。总遣头或有事故,即在散遣头内挑充该遣头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犯俱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送部备核。
45.44
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之犯,仍由兵部核计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俱在四千里以外,堩匀酌发。
45.45
停发新疆,改发内地人犯。如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秋审缓决一次者;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按四条俱烟瘴军]并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按附近军]积匪猾贼[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近边军,同治九年改绞候]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军]子孙犯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者,察哈尔等处牧丁偷卖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头目[按三条俱烟瘴军]发功臣家为奴人犯,伊主不能养赡者[按驻防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岁以上,实无同谋加功者,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贼犯[按例文并非贼犯]杀死捕役案内,未经帮殴成伤者[按三条俱四千里]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自尽致死二命者[按边远军]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至笃疾者[按近边军]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按四千里,同治九年改新疆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妻女,实无同谋加功,并被杀之家未至絻嗣,凶犯之子年在十五岁以下者[按附近军]奸妇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尽者,盛京旗下家奴为匪逃走至二次者[按二条俱驻防为奴]前项人犯从前已照原例应配地方充发,在配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项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发、面刺、改发字样,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调发。
45.46
逃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
译(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够消除国家大患、尽忠报国的,可与开国功臣一体封侯、赐谥为公,不适用此律(生前受封爵禄叫做"封",死后赐予褒奖
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移住拉林闲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者,发往伊犁等处,充当折磨差使。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发往伊犁,充当步甲苦差,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样,毋庸佥妻遣发。如有情愿携带者,不准官为资送。傥在在配,在途脱逃,并不服拘管者,获日,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折责发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军流越狱本例办理。
45.47
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宗室觉罗太监并八旗另户正身[按此京旗也]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按此外省也]及民人曾为职官[按此应发新疆者]暨举贡生员监生[按彼条有进士二字,此处似系遗漏]或职官子弟等项,照原例发往[按此谓按例应发吉林等处者]其前项内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按此例发新疆者]亦改发黑龙江吉林等处,分别当差为奴,交该将军堩匀酌拨安插。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余犯拟遣者,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勒卖,为从者伙众强抢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强奸犯奸妇女已成,致本妇羞愧自尽者,轮奸良人妇女已成案内余犯,同谋未经同奸者,因而杀死本妇,同谋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致本妇自尽,同谋未经同奸者,轮奸良人妇女未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为从未经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者,轮奸犯奸妇女已成为首者,因而杀死本妇,同奸并未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从同奸者,轮奸犯奸妇女未成,因而杀死本妇,系殴杀帮同下手者,致本妇自尽,为首者,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调奸家长之母与妻女未成者,共十八条,俱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无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45.48
应发驻防为奴人犯,除例内载明各条外,其随征兵丁在军营私自潜逃,分别军务已未告竣投首及患病受伤迷失路径,查非有心脱逃,在军务告成后拏获者,随征跟随余丁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告竣分别问拟者[按此上二条已纂例]触犯祖父母、父母发遣免罪释回,后再有触犯复经呈送者,反逆案内其子孙无论已未成丁,实系不知谋情者,其余律应缘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岁以上者,私铸铜钱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私铸铜钱不及十千匠人及为首者,镕化些页铅斤铸钱不及十千匠人及为首者,共八条俱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面刺「改发」二字,如有不服伊主管束及脱逃滋事,仍按遣犯本例问拟。
译追赠叫做"谥")。
『律』50.00滥设官吏
1.凡内外各衙门官员,本有额定的员数而多加设置的,主管官吏(指主管铨选的官员)设置一人的杖一百,每多
45.49
应发新疆及回城、乌鲁木齐等处条例内,如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年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人知觉未受累者,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用药迷人已经得财,其余为从者,老瓜贼内传授技艺,跟随学习之人未同行者,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从者,共八条,堩暂行监禁,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照例发往。其强盗及响马,强盗伤人未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强盗伤人伤轻平复,事未发自首及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洋盗案内投回自首,照强盗自首问拟发遣者,拏获盗犯之眼线,曾为伙盗悔罪,五日内指获同伴者,船户店家图财害命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聚众不及十人数在三人以上持械抢夺为从者,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为从者,共谋为盗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及存留二人者,窝线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者,共十一条,俱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仍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四川等省匪徒在场市人烟辏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在野拦抢四人以上至九人者,粮船水手抢夺案内杀人未经帮殴成伤及聚众互殴藏有火鎗、台鎗者,山东省匪犯聚众持械结捻结幅抢夺得赃数至四十人以上,被胁同行及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为从,并聚众抢夺未得财者,捉人勒赎将被捉之人拒杀殴杀为从,帮殴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将被捉之人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聚众拒杀兵役,为从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伤人未死,为从刃伤及折伤以上者,审无凌虐重情,止图利关禁勒赎,为首者,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三次以上者,豫省并安徽等处凶徒,结伙聚众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者,聚众十人以上抢夺被胁同行者,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乌鎗刀械未得财为首,并未带乌鎗刀械,亦未恃强掳掠,但系吓诈得财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者,广东广西二省奸徒窝藏匪类关禁勒赎者,共十四条,亦照前改发到配,后锁带铁杆石礅一年,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在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强盗等项例应正法及另犯事应斩绞者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即照乌鲁木齐地方遣犯例,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锁带铁杆石礅二年,如系笞杖等,锁带铁杆石礅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交地方官严加管束,释放后仍不悛改,再锁带一年,傥仍怙恶不悛,即令永远锁带,此外例内载明应发新疆乌鲁木齐等处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系酌拨种地当差人犯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系为奴人犯到配后,加枷号六个月,其原例应加枷号者,仍递加枷号,如在配脱逃被获,为奴人犯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当差人犯亦加枷号三个月,傥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以上各犯应刺字者,如系强盗等项脱逃例应正法者,面刺「改遣」二字,余俱刺「改发」二字,俟新疆道路疏通,再行查明分别核办。
译设三人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贿的,计算赃款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2.若吏典、知印以及承差、祗候、禁子、弓兵等人,额外滥行充任的,杖一百,迁徙(比照流刑减半,折算
『律』46.00充军地方
凡问该充军者,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发四千里,定地发遣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仍抄招知会兵部,直隶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江南布政司府分发湖广[附近]山东[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陕
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直隶[附近近边]边远]山西[近边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山东布政司府分发登州府[附近]直隶[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折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近边边远极边]广东[烟瘴]地方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近边]江南[附近近边边远]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边远极边]江西[边远]广东[极边烟瘴]地方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山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直隶[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陕西布政司府分发08夏卫河州卫[附近]直隶[附近]山西[附近]本都行都司[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广东[边远极边烟瘴]地方浙江布政司府分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山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直隶[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广东[烟瘴]地方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东[附近]浙江[附近]湖广[附近近边]广东[附近近边边极]直隶[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四川[极边]地方湖广布政司府分发襄阳府[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浙江[附近近边边远]四川[附近边远]江南[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陕西[附近近边隞楷撌永]直隶[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福建布政司府分发浙江[附近]江西[附近]江南[附近近边边远]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极边]山东[近边边远极边]直隶[边远极边]四川[极边]地方。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潮州府[附近]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四川[极边]山东[极边]地方。广西布政司府分发江西[附近近边边远]湖广[附近近边边远]四川[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陕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远烟瘴]地方。四川布政司府分发越巂卫[附近]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湖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浙江[极边]广东[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译徒二年)。容留一人的,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员笞四十,每多容留三人各加一等,都最重杖一百,罪责归于主管人员(被容留之人不予治罪)。
3.其
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云南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湖广[近边边远]陕西[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地方。
条例
46.01
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注军籍当差。以该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疏纵,将该府州县职名题参。
46.02
奉天直隶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各省军流,堩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改发别省,其应发奉天直隶府州等处,永行停止。
吏律
职制
『律』47.00官员袭荫
1.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2其子孙应承袭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岁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絻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3。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47.01
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36,并给世职。
47.02
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俱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47.03
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俱不准承袭。
47.04
世职官亡故,户无承袭,其父母[继母、生母]在者,给半俸终身。
47.05
凡世职官物故,无承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查原立职之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47.06
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俱将原立勋绩之处,与被罪缘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查明,请旨定夺。
47.07
凡世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员,未及年岁者,支给半俸。
47.08
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蒙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俱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蒙眬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律发落。
译中罢职闲居的官吏在外干预官府事务,包揽写发文书,把持官府文案,危害政务、祸害百姓的,都杖八十。(罚银)不向犯人名下追缴,将银二十两给付告发人充作赏金。有借机规
47.09
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47.10
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俱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47.11
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岁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岁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告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47.12
凡土官故絻,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06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47.13
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结,咨部准其护印。
47.14
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查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沉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堩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户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其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47.15
銮仪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蒙眬冒替者,俱以违制论。
『律』48.00,大臣专擅选官。
1。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页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2.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俱免坐]
3其见任在朝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48.01
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蒙眬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缘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律』49.00,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日封,死赐褒赠日谥]
『律』50.00滥设官吏
1。
译避罪责的,从重论处。
4.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册籍雇人抄写编纂的,不予治罪。
条例
50.01
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的,照员缺补用。若旧任吏员勒索顶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3。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不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4。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条例
50.01
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
译替钱财的,事情败露,计(原文至此中断)
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50.02
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译赃款按不枉法(受财不曲法)论处,革除差役身份,罚为平民。
50.02
坐粮厅所属的八行运役及仓役等名额,责令通州知州挑选诚实善良的百姓充任差役。如有保送旗人以及民人,一人身兼两三个差役的,仓场侍郎、巡仓御史查出后应题参奏,知州交部议处。该差役及出具保结之人,杖八十,徒刑二年。
50.03
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择勤慎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傥有悬挂空名,并不亲身着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律』51.00信牌
1.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2。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乡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刮之类,不在此限。
条例
51.01
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51.02
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页,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律』52.00,贡举非其人。
1.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2。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不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3[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52.01
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52.02
岁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蒙眬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俱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52.03
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俱发近边充军。若计赃重于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52.04
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
译各直省大小衙门额定编制内的书吏,即从现在当差的书吏当中,选择办事勤谨谨慎的人,核实取具保结后允许承充。倘若有人挂空名,并不亲自到差办事,而把本人当作吏典等员额外滥充差役的,按律治罪。该管官员照例议处。
《律》51.00 信牌
1. 凡府、州、县设立信牌[用于拘提人犯、催督公事],按路程远近规定期限,事情办完后随即销缴。违反的[指差人违反信牌所限期限],逾期一日笞十下,每再迟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2.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的事务,不依律发遣信牌,却[亲自]到所属之处[坐]着催逼[所属指州县乡村而言],杖一百。至于查点视察桥梁堤坝、驿站铺递、勘察灾情、检验尸伤、缉捕盗贼、稽查钞关之类的事,不受此限制。
条例
51.01
道、府以上官员,凡是关系到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的事情,照例可派人前往;其余细小事务,只许行发信牌催提。如果违例派遣差役人员的,督抚要指名题参;徇情不参的,一旦事发一并议处。督抚如果对平常细务派差役骚扰百姓的,也要交部议处。
51.02
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必及时收缴销案。如遇到年终封印,而案件尚未办结,应在封印时先将票暂行缴销,等开印后再行拘拿,另行发给差票。违反的,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律》52.00 贡举非其人
1. 凡是贡举所用非人,或才能足以任用却应贡举而不贡举的[按其虚妄举荐及应举不举的人数计算],一人处杖八十,每多两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荐的人若知情,与举荐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 若主考官考核评判艺业技能,却[故意]不据实评定的[本应录取的置于不合格等,本不该录取的反而置于上等],减二等处罚。
3. [若贡举考核]有过失的,各减三等[如受贿,一律按枉法从重论处]。
条例
52.01
乡试、会试的考试官、同考官以及应试举子,有互相勾结、请托、贿买、私通关节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处斩立决。
52.02
岁贡生员的名册报到礼部后,遇有事故的,不许补贡;若尚未报部而遇有事故的,查明后,准许改在下次考试中补贡。若因丁忧或患病,查明后,仍准补该年之贡。如果借故拖延到三年以后才申请的,也不准收录。有司糊里糊涂地予以补送的,各杖一百。受贿的,一律以枉法从重论处。
52.03
应试的举人、监生、儒生以及官吏等人,凡怀藏夹带文字、银两,当场被搜出的,枷号一个月,期满后杖一百,革去职役。其中越号舍替人代写文字,或临场调换试卷,以及用财物雇人夹带传递,还有工匠、军役等人受财代人夹带传递,以及知情不举报捉拿的,一律发配近边充军。若计算所受贿赃比本罪更重的,从重论处。官员纵容的,交部议处。受贿的,以枉法罪论处。武举考场中若有怀挟等类似作弊行为的,也照此例处断。
52.04
凡学政主持考试时,提调官若与其串通作弊或引诱其为非作歹的,与学政一并革职提讯问罪。若学政暗中私通关节、私自出卖功名,提调官虽无串通引诱之情,但防范不严的,交部议处。学政所用的属员差役,
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絻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52.05
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不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52.06
官生录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录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52.07
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52.08
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乡试科场案内钦奉旨,俱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律』53.00,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蒙眬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俱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条例
53.01
奉旨不准保升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暨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如系止图顶戴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革职。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53.02
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赦豁免后,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纠参者,俱交该部议处。
53.03
凡部院衙门书办,或因有疾,或因不谙文移,退役之后,傥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53.04
凡在外各衙门书役投充,务查该役的名,取具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行查本籍地方,该地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着役。傥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53.05
凡在京各衙门书吏缺出,应募投充者,取具同乡书吏保结。该衙门于十日内,照保结所开籍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结。
译倘若有招摇撞骗、受贿传递等弊端,提调官不加查访拿办的,也要交部议处。若学政操守清廉,杜绝作弊情事,而提调官不能借此进行引诱,反而对学政挟制刁难的,该学政应当即时指名参奏,一经查实,将提调官按贪官律治罪。
52.05
凡是主考官毫无作弊情事,落第的诸生却不能安分守命,因逞一时之忿肆意闹事的,发配附近充军。
52.06
官生录取科考,若该学政徇私偏袒,滥行录送。如官卷中有文理荒谬却侥幸取得科第的,一经查出,将主持录送的考官一并从严议处。
52.07
考核选拔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考等弊端的,一经查出即行提审究治。若监试御史隐瞒袒护的,照例议处。有冒名顶替的,本犯照假冒官员律治罪,出具连保互结的监生照知情包庇假冒官员律治罪,出具保结的官员照例议处。若本人已身故而尚未缴回执照的,限四个月内准许家属自首;若逾期不自首,一经查出确有转卖顶替等情节的,照假冒官员律治罪,若计算赃款更重的按枉法罪论处。若查明确系偶尔遗忘,并无其他缘故的,当官销毁执照,免于治罪。地方官对于已被革职、已故而尚未缴回执照之人,若徇私隐瞒、故意放纵,不严格追缴,以致酿成事故的,一经事发,照例议处。
52.08
乡试、会试的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勾结请托、贿买私通关节等弊端的,一经查实,不论是否已被录取,均援引咸丰九年顺天乡试科场案中钦奉谕旨,一律照本条例定拟,仍恭候皇帝钦定。
《律》53.00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定罪革职、依例不准再叙用的,各衙门不许含糊予以保举,违者,举荐的官员及隐瞒过失的人各杖一百,该官吏仍革职不叙用[若受贿的,一律按枉法从重论处;若是将帅确有特殊才能,并非因贪污规避而被罢黜赋闲的,有司经查勘明白后,也可以举荐任用]。
条例
53.01
凡奉旨不准保升,及曾获罪过不准捐复,以及奉特旨永不叙用的文武各员,以及举人、贡生、监生以及吏员、承差等人,曾被考察论劾罢黜及因案被革职、按例不准录用的,倘若胆敢改名混充,或买通官吏改窜档案文卷,隐瞒公私过失记录,或诈称丁忧起复,图谋选用,一旦事发问罪,在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经授职的发配近边,未授职的发配附近,均予充军。若只是图个虚衔荣身、与铨选无关的,即照违制律杖一百,是官员的革职。负责起送的官吏,无论军卫还是有司,凡知情受贿的,也发配附近充军,赃款重的从重论处。若原本不知情,只是失于查察的,照常规处分发落。
53.02
凡衙役犯有侵吞盗用钱粮、贪赃等罪,遇赦获豁免后,又重新回到原衙门或另一衙门当差的,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意放纵的,以及督抚不及时纠参的,一并交部议处。
53.03
凡部院衙门的书办,或因患病,或因不熟悉公文往来,退役之后,倘若有更换姓名重新当差的,杖一百,革退。
53.04
凡在外各衙门书吏应募投充的,务必查核该役的确实姓名,取得并无重复应役、冒名充当的亲供及互结保证,行文查询本籍地方,由该地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其到任当差。倘若有役满期限已到而不退役的,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加查出的,交部议处。
53.05
凡在京各衙
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贵川广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准其着役。该地方官吏有勒索迟延等弊,分别处分治罪。其籍隶大宛二县民人,俱不准投充。如本系大宛籍贯,捏称他省土著之民,该管官滥准充当地方官蒙眬出结,该吏及滥行保结之书吏,并承行吏典,分别斥革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53.06
斥革监生有易名复捐者,除将复捐监生革退,追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拟。
53.07
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贴写,该管司官开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贯,取具该经承保结,移付司务厅注册。傥遇驱逐辞去,即移付司务厅除名。如有捏报诡名,经承扶同保结,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负罪潜逃者,着落保结之经承立限捕获,亦照律治罪。
53.08
凡各部院衙门书吏,籍隶大宛二县,有本籍可归,及籍隶各直省者,役满后限一个月领照,一个月回籍。伋行知原籍地方官,将该吏到籍日期申详督抚,咨报都察院查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后半年不呈报到籍者,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别具详,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吏职衔斥革。傥潜留京师,获日俱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按律治罪。若从前未经犯案,役满回籍后复潜行来京者,获日斥革职衔,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扳,递同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后复私自来京者,虽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来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伋从重照例枷责。所犯重于枷责者,照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伋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司坊官失于觉察,或知情容留,查出交部议处。疏纵之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无业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查,押逐回籍,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律』54.00擅离职役
1.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留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武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
2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条例
54.01
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许倩人代替。
译门书吏出缺、应募投充的,须取得同乡书吏的保结。该衙门在十日内,将保结所开列的籍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得印结、甘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南、贵州、四川、广东、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后,方准其到任当差。该地方官吏若有勒索、迟延等弊端的,分别处分治罪。籍隶大兴、宛平两县的民人,一律不准投充。如本系大兴、宛平籍贯,却谎称他省本地土著,该管官糊里糊涂准许充当、地方官含混出具保结的,该书吏及糊涂出具保结的书吏,连同承办的吏典,分别革职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53.06
被革职的监生若有更改姓名重新捐监的,除将重新捐得的监生功名革退、追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这类人犯事到官后,一面追缴执照缴销,一面即行审理定拟。
53.07
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用的贴写人员,该管司官须开明这些人的姓名、年貌、籍贯,取得该经承出具的保结,移送司务厅注册。倘若被驱逐辞退,即移送司务厅除名。如有捏造姓名申报、经承同流合污出具保结的,一经查出照重役例治罪。若有负罪潜逃的,责令出具保结的经承限期缉拿归案,同样照律治罪。
53.08
凡各部院衙门书吏,籍隶大兴、宛平两县而在本籍尚有归宿的,以及籍隶各省的,役满后限一个月内领取执照,一个月内回籍。同时行文告知原籍地方官,将该书吏到籍的日期上报督抚,咨报都察院查核。如有逾限不即时起程、以及出京后半年还不申报到籍的,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应分别详报,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书吏的职衔革除。倘若潜留京师,一经查获一律杖一百,递解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端的,按律治罪。若从前未曾犯案,役满回籍后又私自潜行来京的,一经查获革除职衔,枷号一个月,责打四十板,递解回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曾犯有事故、被押解逐回原籍后又私自来京的,虽未再犯案,也照前次犯罪加一等治罪。其中若来京后又犯案、罪止杖笞的,一律从重照例枷责。所犯罪行重于枷责的,照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一律递解回原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司坊官若失于查察,或知情容留,一经查出交部议处。疏于纠察的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于无业游民曾经犯罪的,也应责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切实稽查,押解逐回原籍,交由该地方官严加管束。
《律》54.00 擅离职役
1. 凡官员[内外文武]、吏典[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自离开职守的,笞四十[各自留原职役]。若因避难[如避难解运的钱粮、难以捕获的盗贼等有牵连的事]而趁机潜逃的,杖一百,罢免职役、不再叙用,不用理会所避之事[情节重的各从重论处,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时因避难逃走,以致临阵缺粮;武官已奉调遣却避难潜逃,以致贻误军机;若并无避难之事而是丢弃印信潜逃的,则只罢免其官职]。
2. 官吏在官所值班[如巡风的官吏、看火的更夫之类]应当值班而不值班,应当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二十。若是看守[常年看守]仓库、公务场所、监狱、杂物等,应值班而不值班、应留宿而不留宿的,各笞四十[这都是就没有
违者,俱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54.02
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告假与假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律』55.00,官员赴任过限。
1。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2。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
3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告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条例
55.01
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55.02
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槙题参,交部堩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55.03
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07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已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55.04
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议处。
译出事的情况而言。若仓库吏员不值宿而失火,库子不值宿而失盗,狱卒不值宿而致囚犯脱逃之类,自有相应的本律定罪]。
条例
54.01
监生在国子监肄业以及各衙门办事的官吏、承差,都不许雇人代替。违反的,一律杖一百,黜革。代替的人若另有职役的,一并问革。
54.02
外任的旗员子弟归旗以后,如因事请假而假期与实情相符的,该旗酌量给假,仍按该省份远近分别定限,发给执照,令其按期回旗,并咨行该省,按期限催令归旗。如有借故逗留的,照违制律治罪。
《律》55.00 官员赴任过限
1. 凡已经授官的,在京的官员以授职日为起始日期;在外任的官员以领得[该部所发]文凭、限票日为起始日期,各按已定的路程期限赴任。若无故超过期限的,超一日笞十下,每超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2. 若接任的官员已经到任,卸任官员应各照已定的期限,办理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的交割,以及应有的卷宗、簿册须完备移交;若无故超过十日以上仍不离开原任所的,按照赴任过限论处,减二等[也留任]。
3. 若途中因阻风、遇盗、患病、丧事而不能按期前进的,听凭其向所在官府[说明情况]取得[加盖印信的]保结文书,以备日后核对查勘[若日后被查出违限,须将该保结文书送官核实]。若有规避、诈冒、不实之处的,从重论处;相应保结查勘的官府若明知实情而袒护出具保结的,与之同罪。
条例
55.01
升职、调任出京任职的文职官员,已经领取敕命、凭证的,若无故拖延半年以上仍不辞朝出城的,予以参奏提审,照违制律问罪。若已辞朝出城,又返回城内潜居的,交部议处。
55.02
外任的汉军官员,凡有升调回京,或因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的,都要在规定期限内起程,令该督抚、提督、总兵按各省远近的大路,有驿站的每日行一站;僻远无驿站的每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途中若阻风、遇盗、患病、丧事而不能前进的,仍照律听其在所在官府取得保结文书,以备核查。此外,如有无故不迅速起程,或已起程而中途逗留,或在别处居住,或本人已进京而令家眷仍在别处居住的,由督抚、提镇题参,交部按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予详报的,督抚、提镇不予提参的,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予申报,督抚、提镇不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留生事的,也交部议处。革职免罪的人员,若别无未清事项,也照此例发给咨文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55.03
汉官被革职后,办理完离任交代事宜的当日,即令起程,不得超过五个月的期限[按中枢政考的规定为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通知原籍地方官。倘若违限超过一个月以上仍不起程的[按中枢政考规定为三个月以上],照旧官超过十日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予查出的,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也令其按期起程,免其请咨押解。若有欲赴都察院申诉冤情的,由地方官发给咨文[按京控发咨这一例规现已不施行],来京事情办完之日,发回原籍。如借故留滞的,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若徇情容留的,交部议处。
55.04
京官被革职、曾被问罪定
『律』56.00,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律』57.00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苦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问谓勾问其事情,非勾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勾问矣]
『律』58.00奸党
1。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3。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4.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堩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千两。
『律』59.00,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缘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缘等弊,不用此律]
条例
59.01
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59.02
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身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缘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律』60.00,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历明白。
译名的,限一个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报部,并通知原籍地方官。倘若违限超过一个月以上仍不起程的,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一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予查出的,也交部议处。
《律》56.00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京城内不朝参[在京内不参加公座署理事务比不朝参更重,一并论处],在外任不到公座署理事务,以及官吏给假期满而无故不回原职役的,超过一日笞十下,每超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原职役。
《律》57.00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办公事,须立[文]案定[期]限,或发遣信牌,或派人行文所属衙门督促[完成办报]。如有迟延差错的,依律论处[即稽延违错之]罪。若擅自勾唤属官,拘唤吏典听候处理,以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碍耽误公务的[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奉承逢迎,以及派拨吏典赶赴上司听候差遣的,罪也一样。若确有必须追问对质刑名、查勘钱粮、监督建造等重大事务,才准予勾问,事情办完须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以上的,笞二十,每再迟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问是指询问该事情,不是指勾拘问罪。若是问罪,律例名例已明文规定,上司不许径自勾问]。
《律》58.00 奸党
1. 凡奸邪之人[使本不该死的人]进献谗言,唆使借故杀人[不循正理,借引别的事情激怒君主,杀其人以快自己之意]的,斩[监候]。
2. 若犯罪依律应当处死,大臣或小官巧言劝谏赦免、暗中借此[以市恩]笼络人心的,也斩[监候]。
3. 若朝廷官员相互勾结朋党、扰乱朝政的[凡结党的官员],一律斩[监候],妻子没入为奴,财产入官。
4.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的官吏不依法办事、听从上司[指奸臣]的主使,出入[已定案发落]人罪的,罪也一样。若有不惧权势、明白列出实情证据、亲自到皇帝面前依法陈诉的,罪归于奸臣,进言告发之人[即使原先曾听从而致罪有出入]也可免除本罪,并将罪犯的财产一并给予[若只有一人陈奏则全部给予]作为奖赏。有官职的升二等,无官职的酌量授予一官,或[不愿做官的]赏银二千两。
《律》59.00 交结近侍官员
凡各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相互勾结,泄漏[机密]事情,攀附作弊[内外勾通泄漏事情]而互相袒护奏报[以图乘机迎合]的,一律斩[监候],妻子流放二千里安置[这也是奸党的一种,只是泄漏比紊乱朝政稍轻,所以只是流放安置,其妻子不没收家产;若只是亲友之间往来,没有攀附等弊端的,不适用本律]。
条例
59.01
罢闲的官吏若在京潜住,有擅自出入禁门、勾结他人的,各门守卫查问,拿送法司,一经查实,发配烟瘴地区充军。
59.02
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了在京任职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到各府往来外,若现居外任因事来京的,一概不许到本管王公处拜见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攀附馈送等弊端的,按赃款以重罪论处[按此处应按何种赃罪定论,也应说明]。该管王公若容许其拜见的,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赠、希图厚报的,交宗人府按赃论罪。
《律》60.00 上言大臣德政
凡各衙门官吏及士庶百姓等人,若有上言称颂宰执[执政
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条例
60.01
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告者,不准行。将来告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吏律
公式
『律』61.00讲读律令
1。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复位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2。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3。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律』62.00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逾敕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
1.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2,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律』63.00,弃毁制书印信。
1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为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告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2。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
3.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4。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
条例
63.01
凡直省州县,无论正署,俱于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已结卷宗堩应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时也]将任内自行审理户婚田土钱债等项[按自行审理一层]一切已结卷宗及犯证呈状供词[按「供词」下添「结案后黏连成帙」]堩于接缝处钤印,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于离任时」交代二字可删]并将历任递交之案[按历任递交一层]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查核。
译]大臣美好政绩、才德者的[并非为了引荐任用,便是暗中谋私],即属奸党,务须严加审问穷究[之所以攀附大臣]的来历,查明白。为首上言的人[若连名上言只治首犯罪]处斩[监候],妻子没入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大臣知情与之同罪,也依名例减死一等处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条例
60.01
督抚等官,或因升迁、调职、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挽留、控告的,不予受理。将来告状的人,交由该部治罪。若下属勾结上司,摊派敛取资费,驱使百姓献媚,或本官贪恋地方,暗示属下这样做,借公事谋私利的,一经查实,也交该部从重治罪。
吏律 公式
《律》61.00 讲读律令
1. 凡是国家的律令,是参酌事情轻重制定的罪名,颁行天下,永久遵守。各衙门官吏,务必要熟读讲明律意,剖析裁决事务。每逢年终,在京及在外的官吏各由上司官考核,若有讲解不出、不明白律意的,官员罚俸一个月,吏员笞四十。
2. 若百工技艺各色人等,能够熟读讲解、通晓律意的,若犯有过失以及因受他人连累而获罪的,不论罪行轻重,一并免罪一次。若涉及谋反叛逆的事,不适用本律。
3. 若官吏等人挟诈欺骗公家,妄生异议,擅自更改,变乱既定法律[即律令]的,斩[监候]。
《律》62.00 制书有违[天子的言辞叫制书,凡记载其言的如诏书、赦书、逾越敕命之类;若是奏请皇帝批准施行的,不在此列]
1. 凡是奉行制书本应施行却[故意]违背[不施行]的,杖一百。违背皇太子令旨的,同罪。若因失察而错解圣意的,各减三等。
2. 若拖延不办制书及皇太子令旨的,超过一日笞五十,每再迟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律》63.00 弃毁制书印信
1. 凡[故意]丢弃损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的,斩[监候]。若丢弃损毁官府文书的,杖一百;若有借此规避责任情事的从重论处。事涉军机、钱粮的,绞[监候][因为事关军机,恐怕导致误事,所以即使没有钱粮牵涉也判绞刑;若是侵吞欺骗钱粮而故意丢弃损毁以图规避,以致临阵告缺,罪行也照此判处]。该管官吏知情不举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误毁的各减三等。若因水灾、火灾、盗贼而毁失有明显痕迹可查的,不予治罪。
2. 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是官府文书,杖七十。事关军机、钱粮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都停发俸禄,限期三十日寻找。若能在限内找回的免罪[超过限期未找回的,依上文定罪]。
3. 若主管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的,杖八十[也停俸限期寻找],限内找回的也免罪。
4. 各衙门吏典任满更替的,须明白立案查验,将原来经管的文卷交付接管的人。若违反[不立案交付]的,[原吏]杖八十。首领官吏不等[吏典]交割完毕,就袒护出具证明[起送其离任]的,罪也一样。
条例
63.01
凡各省州县,无论正任还是署理,都应在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去,因已结案卷宗本就应当加盖印信,本不必等到交代时才做],将任内自行审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项[按"自行审理"这一层]所有已经结案的卷宗及犯人证词、供状[按"供词"下应加"结案后须黏连成册"],都在接缝处盖印,按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办书吏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加"于离任时"两字,"交代"二字可
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查并自理各项[按未结者并无用印明文,似应于各项下添「亦于卷内钤印」]俱开注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查核[按此处接任官限一个月,下条臬司交代并无限期]如并无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明加结,详赍巡道、臬司存核查催。臬司查明,仍将印结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知府、直隶州知州交代,亦照此办理。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查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条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其州县官失察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希图省事,或卷不黏连[按上文并无「黏连」字样,此处忽然添入]或黏连不用印,以致胥吏乘机舞弊者,该管上司查参照例,分别议处。
63.02
缘事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缴。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降调之本身交部议处,故员之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亦交部议处,仍令呈缴。
63.03
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典吏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63.04
凡将诰命旧轴售卖及转卖者,照违制律治罪。
63.05
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及自理词讼,无论已结未结,俱造册钤印封固,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加紧防闲,不许藉端出署。如有迟延蒙混,即行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官关防造册封卷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律』64.00,上书奏事,犯讳。
1.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2.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当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悬之甚]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律』65.00,事应奏而不奏。
1.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拏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2.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
译删],并将历任交接下来的案卷[按历任递交这一层]一并检点齐全,出具并无隐匿抽换涂改的甘结,交给接任的官员,报明上司查核。未结的各案,应分别按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查以及自行审理各项[按未结案本无用印的明文规定,此处似应在各项下加"也应在卷内加盖印信"],都要注明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查核[按此处规定接任官限一个月,而下一条藩司交代却没有限期],如确实没有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原造册数,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实加结,详报道台、按察使存档查核催办。按察使查明后,仍将印结移送布政使,纳入交代案卷一并汇详知府、直隶州知州交代,也照此办理。倘若有不肖的胥吏不认真查明交代的,杖八十。若有乘机隐匿、增删作弊等情事的,各按其所作弊端,一律照本条治罪;受贿的,以枉法从重论处。若州县官失察,以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图省事,或卷宗不加黏连[按上文并无"黏连"字样,此处忽然加入],或黏连了却不加盖印信,以致胥吏得以乘机舞弊的,该管上司查明后照例参奏,分别议处。
63.02
因事被降职、调任及病故的官员,凡有从前尚未缴回的朱批奏折的,责令本人及家属呈报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为缴回。倘若有隐瞒收藏的,一经查出,被降调者本人交部议处,故去者的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是官员也交部议处,仍责令其呈缴。
63.03
大小衙门应将奉行的条例汇齐造册,在新旧交接之时一并移交。如有遗漏,将经办典吏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63.04
凡将诰命旧轴出售或转卖的,照违制律治罪。
63.05
各省按察使交代职务,无论是正任还是署理,离任时须将所有卷宗及自理词讼案件,无论已结未结,一律造册加盖印信封固,一并移交。接任的按察使将交代清楚的情形自行陈奏,同时出具证明详报督抚呈报朝廷,并将在班书吏严加防范约束,不许借故离开衙署。如有拖延蒙混的,即行严查究办。如因离任事故而不能亲自办理的,责成首领官加具关防造册封卷办理。道、府、厅的官员,一切卷宗,也各照州县加盖印信造册交代的规定,报明上司存案。
《律》64.00 上书奏事犯讳
1. 凡上书或奏事,误犯皇帝御名及庙讳的,杖八十;其余文书误犯的,笞四十。若因取名字而触犯的[不是一时误犯,而且被人称呼],杖一百。所犯的御名及庙讳,若只是声音相似、字样各别,或有两字而只犯其中一字的,都不予治罪。
2. 若上书及奏事有错误的,如当说"原免"却说成"不免"[意思正相反],当说"千石"却说成"十石"[数目相差极大]之类,若对事情有妨害的,杖六十,申报六部;若错误但对事情无妨害的,笞四十;其余衙门的文书有错误的,笞二十。若所申报的虽有错误,而案卷仍可施行、对事情无妨害的,不予追究。
《律》65.00 事应奏而不奏
1. 凡应议之人有犯,应当请旨而不请旨,以及应当上议论功而不上议的[即径自拿问发落的],该管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2. 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当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若有借此规避的情节[如
3。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4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辄施而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减一等]
5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页要依律定拟[罪名]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现今奏本吏不佥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增减紧关情节,蒙眬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监候][非军务钱粮酌情减等]
6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之事]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冗并,乘时蒙眬禀说[致官不及详察误准]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诈传官员言语本罪详见诈伪律]
条例
65.01
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愬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题达者,革职。
65.02
各省学臣发审事件,一面发提调官讯问,一面咨明督抚稽查提调等官,仍具文通报。除例应枷责完结者,听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臣、督抚、藩臬销案外,其枷责以上罪名,俱照例拟议,报名学臣详解藩臬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题。如提调等官奉到学臣批檄,不行通报,即罪无出入,亦交部议处。
65.03
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之案,俱不准驳斥。先向原告详讯其实,系07抑难伸?情词真切,及地方官审断不公,革率办结,并官吏营私骫法,确凿有据,又案情较重者,即行具奏。如讯供与原呈迥异,或系包揽代诉,被人挑唆,情节显有不实,及原告未经在本省赴案成招,挟嫌倾陷,藉端拖累,应咨回本省审判之
译怀挟私情、故意勘问延误、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处。
3. 若军务、钱粮、选拔法度、制度、刑名、死罪、灾异等事应当上奏而不上奏的,杖八十;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
4. 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经上奏、已经申报,却不等回复批示就径自施行的,一并按不奏不申之罪论处[至死减一等]。
5. 各衙门合应上奏的公事,都要依律确定拟罪名,缮写奏本。奏事的官员及经办官吏都要签署姓名[现今奏本吏不签名],明白奏报皇帝知晓。若[官吏]有规避之情,将所奏内容增减紧要情节,蒙混奏准[未及施行的按奏事不实论处]施行的,日后因事情败露、即使已经过了多年,一经审问查明,斩[监候][若非军务钱粮之事,可酌情减等]。
6. 若在亲临的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须先详细陈明是否可行、拟定意见,若禀说获准,上司应设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事情]的大略缘由,令首领官吏签名画押,以备日后查考。若将不合规程办理的事务[未曾禀报上司],妄自假称已获准,以及趁上司公务繁忙、乘机含糊禀说[致使上司来不及详加察看便误准]而施行的,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定罪,若有规避情节的从重论处[诈传官员言语一罪,详见诈伪律]。
条例
65.01
凡州县官不将小民疾苦的情形上报上司、致使百姓无处申诉的,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予接受、不予题报的,革职。
65.02
各省学政发交审理的案件,一面发交提调官讯问,一面咨明督抚稽查提调等官,仍须具文通报。除依例应枷责了结的案件、听凭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政、督抚、藩司、按察使销案外,凡罪名在枷责以上的,都应照例拟议,报明学政,详解藩、臬两司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报。若提调等官接到学政批文而不通报的,即使定罪无出入,也交部议处。
65.03
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的案件,一律不准驳斥。应先向原告详细问清实情,是否确有冤屈难伸?若情词恳切,且地方官审断确实不公、草率结案,或官吏营私枉法,证据确凿,案情又较重的,即行具奏。若讯问所得供词与原呈相差悬殊,或系包揽代人诉讼、被人挑唆、情节明显不实的,以及原告未曾在本省案内到案成招、挟嫌陷害、藉端拖累他人的,应咨回本省审判。
案,亦于一月或两月,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并将各案情节于折内分晰注明。如距京较近省分,将原告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查核,再行分别酌办。傥有案情较重,不即具奏咨回本省办理者,各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65.04
文自知县以上,武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之案,该督抚专折奏闻。
译案件,也根据案件的多少,一个月或两个月汇总奏报一次,并在奏折内把各案情节分别注明清楚。如果是距京城较近的省份,将原告暂时交刑部分散关押,调取本省全部案卷,仔细核查,再分别酌情办理。倘若有案情较重、不能立即具奏而咨回本省办理的,各主管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文官自知县以上、武官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的案件,该督抚要专折奏闻。
『律』66.00,出使不复命。
1.凡奉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絻无关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文及答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当为]犯分[分不得为]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2.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3若[或使事有乖,或圣旨符验有损失之类]有所规避[不复命,不缴纳]者,各从重论。
『律』67.00官文书稽程。
1.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吏典之头目,凡言首领正官佐贰不坐]
2。若各衙门[上司]遇有所属申禀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批示]回报。若当该[上司]官吏不与果决,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属[下司]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无疑]而作疑申禀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条例
67.01
内外衙门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并要限内完结。若事干外郡官司关追、会审,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67.02
部院衙门一切应行事件,俱于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其有讹误舛错之处,将专管值日之满汉司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三个月]如遗漏未行[按罚俸一年]或迟延日久,将满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按逾限自一日至三十日罚俸自一月起至一年止]
67.03
刑部应会三法司书题事件,将稿面钤盖司印,注明缘由,付督催所汇齐,转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门书题,限八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酌议改易之处,即将应酌议改易之处用印文声明缘由,亦于八日内送回。刑部查核定议,刑部仍用印文将应否改易之处声明,再行会送法司衙门。
67.04
州县官承审案件,或正犯,或紧要证佐患病,除轻病旬日即痊者毋庸扣展外,如遇病果沉重,州县将起病、病痊月日及医生医方先后具文通报,成招时出具甘结附送,令该管府州于审转时查察加结转送。如府州司道审转之时,或遇犯证患病,亦准报明扣除,但病限毋论司府州县,止准其扣展一月。若带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毙,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养例议处。傥系州县捏报假病藉延,立即揭参,府州扶同加结,院司察出,将府州一并开参。如审转之府州司道无故迟延、捏报患病希图扣限,及上司徇隐,并交部议处。
67.05
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查家产、关提人犯,俱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查覆。
译1.凡是奉皇帝制敕出使的人,[使命之事已经完成后]不回来复命,反而干预其他事务的[与出使之事毫无关涉],杖一百。各衙门派出办事的人,[持有上级批文及回文的],事情办完后不回来复命而干预其他事务的,[所干预的是]寻常事务,杖七十;干预的是军情重大事务,杖一百。若[出使的事情还未办完]便超越职权[做不该做的事],逾越本分[做不许做的事],侵占他人职权行事的,笞五十。
2.若返回后三日内不缴还圣旨[制敕]的,杖六十;每过二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不缴还符验的,笞四十;每过三日加一等,最重杖八十。
3.若[或者是出使之事有所违误,或者圣旨符验有遗失损坏之类情形]故意规避[不复命、不缴还]的,各按较重的一项论处。
1.凡官府文书拖延期限的,拖延一日,经办吏典笞十;每加一日加一等,最重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首领官是吏典的头目,凡说"首领"是指正官的佐贰官,本条不涉及正官]。
2.若各衙门[上级机关]遇到所属下级呈报请示公事的,应当立即详细商议是否可行,明白裁定[批示]回复。若承办的[上级]官吏不予裁决,含糊其辞地在[上下级之间]往返推诿,以致耽误公事的,[该上级官吏]杖八十。所属[下级]机关将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加处理[本无疑难],却故意作为疑难事项呈报请示的,[该下级官吏]同样治罪。
## 条例
### 67.01
内外衙门办理公事,小事限五日,中等事限十日,大事限二十日,都要在期限内办完。若事涉外郡官府关文追查、会审,或需踏勘田地的,不受常规期限约束。
### 67.02
部院衙门一切应办事件,都应在收到公文后五日之内行文处理。若有讹误差错之处,将专管值日的满、汉司官交部议处[按例罚俸三个月];若有遗漏未办的[按例罚俸一年];或拖延日久的,将满、汉司官交部分别议处[按例超过期限一日至三十日的,罚俸自一月起至一年止]。
### 67.03
刑部凡应会同三法司书题的事件,应在稿件上钤盖司印,注明缘由,交督催所汇总,转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门书题,限八日内也要用印文送回。若稿内有需斟酌改动之处,即用印文说明缘由声明应斟酌改动之处,也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查核审定后,仍用印文将应否改动之处加以说明,再会同送交法司衙门。
### 67.04
州县官承办审理案件,若正犯或紧要证人患病,除轻病十日内即可痊愈的不必扣算展期外,若确实病情沉重,州县应将起病、痊愈的日期以及医生和药方先后具文通报,案件办结时出具保证书附送,交由该管府州在审转时查核加结转送。若府州司道审转时遇到犯人证人患病,也准予报明扣除,但病假期限不论司府州县,只准展期一个月。若带病起解押送,以致中途病死,按解送犯人途中患病不予留养救治的例条议处。倘若是州县捏报假病借以拖延,应立即揭发弹劾;府州附和加结的,院司查出后,将府州一并弹劾。若审转的府州司道无故拖延、捏报患病企图扣算期限,以及上级徇私隐瞒的,一并交部议处。
### 67.05
凡刑部衙门就寻常事项行文咨询外省
于覆文内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明。傥一时未得清晰,必页辗转咨查,不能依限查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缘由,经部行催之后,即行查参,将承办之州县及各该上司俱交部议处。
67.06
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者,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俱定限二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查会稿,系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会各衙门定限五日;户、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参处。
67.07
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者,仍按限审解。外其有屡次驳查,后经批准,迟延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67.08
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逾四十年者,即行查销,毋庸列入汇奏;傥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67.09
刑部议覆:斩绞监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其立决本,限七十日内具题。有行查会议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每日进呈决本,不得过八件,务须按日堩匀搭配。如遇实在科抄到部拥挤之时,临时奏明酌量加增。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67.10
各处专咨报部,由刑部改题之案,如系汉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为始,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系清文咨部者,监候案件加译汉,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译汉,限期十日。有行查、会议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律』68.00照刷文卷
1。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可完不完]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减一等。
2.失错[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类]及漏报[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非首领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罚俸一月,每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3。若[文卷刷出]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条律
68.01
各部院衙门每月将已结未结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科抄并见理事件造册分送各道勘对,限期其各部注销会稿事件,即于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定议日期逐一详开,移会科道查核,傥有迟延违误者察参。
译的案件,如查核家产、追提人犯等,都以文书到达之日为起始,依限查复。在回文内应说明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期之处,随案说明。若一时未能查清,须辗转咨查而不能依限查复的,也应即时声请展限。若逾期未完成,又不说明缘由,经部行文催促后,即行查参,将承办的州县及各该上级一并交部议处。
### 67.06
凡各部事件,若在本部题结的,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都定限二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三十日。需行文查询、会同拟稿的,若由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定限四十日;户、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参与会稿的各衙门,各定限五日;户、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期即行参处。
### 67.07
凡州县承办审理命案,详细请求检验,上级并未批驳的,仍按期限审理解送。若有屡次被驳回查核,后来又经批准,确因故拖延的案件,该督抚应据实说明,报部准予另行扣算期限。若有捏造情节的,照例严加参劾。
### 67.08
凡各省报部难以结案的事件,如通缉已超过四十年的,即行查销,不必列入汇奏;倘若之后又被缉获,仍应按查明的情况办理。
### 67.09
刑部议复:判斩、绞监候的本章,从科抄到部之日算起,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立决的本章,限七十日内具题。若有需行文查询、会同商议的事故,也仍照例扣算期限。每日进呈决本,不得超过八件,务必按日均匀搭配。若遇科抄到部确实拥挤之时,可临时奏明酌量增加。科抄到部的月日,以及是否依限具题,都应在本章末尾逐一说明。倘若逾期,随本附参。
### 67.10
各处专门咨文报部、由刑部改题的案件,若是用汉文咨文到部的,以文到之日算起,斩绞监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题,立决案件限八十日具题;若用满文咨部的,监候案件加上翻译成汉文的时间,限期二十日,立决案件加译汉时间,限期十日。若有需行文查询、会同商议的事故,也照科抄本章的例规扣算期限,仍应将咨文到部的月日以及是否依限具题,一并在本章末尾逐一说明。倘若逾期,随本附参。
1.凡查核有印信的官府文卷,[能办完而未办完的],迟延一至二宗的,经办吏典笞十;三宗至五宗的,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最重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以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与吏典不同],各减一等。
2.若出现差错[如遗漏用印、未签姓名之类]以及漏报[卷宗本来数量多而未送去查核]一宗的,吏典笞二十;二至三宗的,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最重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以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府州县正官、巡检[与首领官不同],一至五宗罚俸一个月,每五宗加一等,最重罚俸三个月。
3.若[查核出文卷中]有关钱粮亏空、刑事案件枉法等情事,故意规避的,各按较重的一项论处。
## 条例
### 68.01
各部院衙门每月应将已结案、未结案的科抄事件造册分送六科,将科抄及正在办理的事件造册分送各道核对,规定期限;各部注销会稿的事件,即于注销册内将会稿衙门的定议日期逐一详细列出,
68.02
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每年八月内汇造印册,送京畿道刷卷,有迟错者察参。
68.03
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如有迟延,刑部随本查,交部议处。
68.04
各省汇奏事件,该督抚于每年十月截数咨报各部及军机处,堩限十二月初间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开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题。如该督抚等逾限不报,交部察议。
68.05
各省军流人犯,定地发配,及到配安置,俱声明何司案呈,专咨报部。
『律』69.00磨勘卷宗
1。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过一季]笞四十[一季后]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有隐漏[已照刷过卷宗]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3。若官吏[文书内或有稽迟未行,或有差错未改]闻知事发[将吊查]旋补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扶同[旋补]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律』70.00,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上下]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书名书押]者,杖八十。若因遗失[同僚经手]文案,而代为[判署以补卷宗]者,加一等。若[于内事情]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条例
70.01
各部司员有偷安偏执、故意推诿、不行画押者,该堂官即指名题参。其实有患病事故告假者,免其议处。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画押,该司员密揭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如有挟嫌诬告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70.02
刑部遇有三法司会勘案件,即知会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带同属员至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案画题。傥饰词推故,竟无堂官到部者,即将该院、寺堂官交部议处。
70.03
各省承审参案,无论侵贪、那移,以及滥刑、枉法等项,俱由臬司主稿,会同藩司审勘招解,督抚衙门覆审。傥藩司以事非己责,并不实心会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偏执自是,以致罪有出入者,该督抚即行查参,交部分别议处。
『律』71.00增减官文书。
1.凡增减官文书[内情节字样]者,杖六十。
译移送科道查核,倘若有拖延违误的,予以察参。
### 68.02
在京各衙门凡涉及钱粮、刑名的案件,每年八月内汇总造册加盖印章,送京畿道核查卷宗,若有拖延差错的,予以察参。
### 68.03
各省汇总题奏的事件,一律限于开印后两个月内具题,若有拖延的,刑部随本查核,交部议处。
### 68.04
各省汇总奏报的事件,该督抚在每年十月截数咨报各部及军机处,规定限十二月初咨报齐全,即由军机大臣会同该部汇总开列清单,于年底先行具奏,仍交部分别核议,照例具题。若该督抚等逾期不报,交部查议。
### 68.05
各省判为军流的犯人,确定发配地点,以及到达配所安置后,都应说明是何司经办的案件,专门行文报部。
1.凡[照磨所官]核查各衙门未完结的文卷,若曾经布政司、按察司核查驳回,拖延差错已经过一季之后,钱粮仍未追征齐备的,提调[掌印]官吏按所欠数额十分之一为标准,欠一分的笞五十,每加一分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能办完而未办完,应改正而未改正的,[超过一季]笞四十,[超过一季后]每一个月加一等,最重杖八十。若有受贿的,计赃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2.若隐瞒漏报[已经核查过的]卷宗、不上报磨勘的,一宗笞四十,每加一宗加一等,最重杖八十;涉及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加一宗加一等,最重杖一百;若有故意规避的,从重论处。
3.若官吏[文书中或有拖延未办的,或有差错未改正的],得知案情将要败露[即将被查察],便临时补做文案,[未完成的谎称已完成,未改正的谎称已改正]以逃避拖延差错的责任,若涉及钱粮,按虚报增加的数目,以虚开通关文书论处;若涉及刑名等事,按增减官文书论处。同僚若本管上级明知而不加检举,以及附和[临时补做]作弊的,同罪;不知情以及未共同署名文案的,不予治罪。
凡应上下行文的官方文书,若由同僚官代为判决[判决日期]、签署[签名画押]的,杖八十。若因原经手同僚遗失文案,而代为[判决签署以补齐卷宗]的,加一等治罪。若[对文书内的事情]有所增减出入,罪重的,从重论处。
## 条例
### 70.01
各部司员中若有偷懒推诿、故意不肯画押的,该堂官应即指名题参。若确实因病告假的,免予议处。若堂官徇私枉法、强逼司员画押,该司员可密报都察院,将该堂官指名题参。若有挟嫌诬告的情弊,将该司员照例治罪。
### 70.02
刑部遇到三法司会同勘审的案件,应即通知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带同属员到刑部衙门,秉公会审定案画题。倘若托词推诿,竟无堂官到部的,即将该院、寺堂官交部议处。
### 70.03
各省承办参劾案件,无论是侵吞挪用,还是滥用刑罚、枉法等项,都应由臬司主稿,会同藩司审理招供解送,督抚衙门覆审。倘若藩司以事情不是自己职责,并不用心会同审理,或臬司因主稿在自己手中,偏执自是,以致案情出入有误的,该督抚应即查参,交部分别议处。
1.凡增减官方文书[内容情节字句]的,杖六十。若有意规避[而增减
若有所规避[而增减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规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于加罪上]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减[原定]文案者,罪[与规避]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2。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于规避加罪上]减一等[若因改补而官司涉疑有碍应付,或至调拨军马不敷,供给钱粮不足]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监候][以该吏为首,若首领及承发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军马钱粮刑名等事文书而]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律』72.00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公]差[事]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律』73.00漏使印信
1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
2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3[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条例
73.01
各部院稿案有应行添改之处,俱用印钤盖。如有疏忽,照例参处。
73.02
奏销册内钱粮总数遗漏印信及有洗补添注字样造册之员交部议处,缮书册吏按律治罪。
73.03
陵寝重地,采办祭品及一切有关钱粮,行文出境等事,俱具稿呈堂,钤盖堂印,咨行。
『律』74.00,擅用调兵印信。
凡统兵将军及各处提督总兵官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及为凭]照[防]送物货[图免税]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正官奏闻区处。
条例
74.01
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员,有以官印用于私书者,照违制律治罪,有所求为,从重论。
户律
户役
『律』75.00脱漏户口
1凡一[家曰]户全不附籍[若]有[田应出]赋役者,家长杖一百[若系]无[田不应出]赋役者,杖八十[准]附籍[有赋照赋,无赋照丁]当差。
2。若将他[家]人隐蔽在户不[另]报[立籍]及相冒合户附籍[他户]有赋役者[本户家长]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
译],杖罪以上[至徒流罪]的,各加[规避]本罪二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施行的[在加罪基础上]各减一等。若企图规避死罪的,依常律论处。经办官吏自己有所规避的[罪责],而增减[原定]文案的,与规避同罪。若为掩饰拖延差错而增减的,笞四十。
2.若行文文书有误,将军马、钱粮、刑名等重要紧急字样传抄写错而洗改补正的,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因失于核对而致误的,减一等。[若洗改而]涉及调拨军马及边方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吏典都杖八十。若有意规避而故意改动增补的,按增减官文书论处[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的各[在规避加罪基础上]减一等。[若因改动增补而使官府产生疑虑、有所妨碍,以致调拨军马数目不足、供给钱粮不足],因而耽误军机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斩[监候][以经办吏典为首犯,若首领及承发吏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不涉及军马钱粮刑名等事的文书]并无规避之意,只是普通字样偶然写错的,一律不予论罪。
凡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应在印面上用纸封记,都要各自签字画押。若同僚佐贰官因公事外出,允许由首领官代为封印;违反此规定的,杖一百。
1.凡各衙门发出的行文文书,遗漏用印的,经办吏典与负责核对的首领官、以及承发吏各杖六十。
2.完全未用印的,各杖八十。
3.[若遗漏用印或完全未用印的公文]涉及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的,各杖一百。因[遗漏用印或不用印,致使有关部门疑虑而未能及时调拨供给]而耽误军机的,斩[监候][同样以经办吏典为首犯,经管的首领官及承发吏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印信颠倒使用的,照遗漏用印律杖六十]。
## 条例
### 73.01
各部院稿案若有需要添加改动之处,都应用印钤盖。若有疏忽,照例参处。
### 73.02
奏销册内钱粮总数若有遗漏用印以及有洗改添注字样造册的,负责官员交部议处,缮写的书吏按律治罪。
### 73.03
陵寝重地,采办祭品以及一切有关钱粮、行文出境等事项,都应具稿呈交堂官,钤盖堂印后咨行。
凡统兵将军以及各处提督、总兵官的印信,除用于调度军马、办理军务、行文公事之外,若擅自开具批帖,假借公事谋取私利,[以及用作凭证]照护、放行货物[以图免税]的,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追究其不能禀报阻止的责任];正官应奏闻朝廷处置。
## 条例
### 74.01
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员,若有将官印用于私人书信的,照违制律治罪;若有所图谋的,从重论处。
1.凡一户完全不入户籍册的,若[该户有田产]应负担赋役的,家长杖一百;若[无田产]不应负担赋役的,杖八十;[准予]入籍[有赋按赋、无赋按丁]承担差役。
2.若将他家人隐匿在本户而不[另行]登记[立户籍],以及冒名合户入籍其他有赋役的[本户家长]也杖一百,无赋役的也杖八十。若将[内外]另居的亲属隐匿在本户而不申报,以及冒名合户入籍的,各减二等。所隐匿的人,一并同罪,须改正另立户籍,分别登记承担差役。至于同宗的伯
若将[内外]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06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断罪改正之]限。
3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然有役在身,有名在官]止依漏口法。
4.若[曾立有户]隐漏自己成丁[十六岁以上]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所隐人口]入籍[成丁者]当差。
5。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6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如里长官吏知其漏脱之情,而故纵不问者,则里长官吏与脱漏户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75.01
隶各省编审查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如额征丁粮数内有开除者,即将各该省新增人丁补足额数。至新增人丁,傥不据实开报,或有私派钱粮及造册之时藉端需索,该督抚严查题参。
75.02
八旗凡遇比丁之年,各该旗务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查,如有漏隐,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如该旗不行详查,经部察出,即交部查议。
『律』76.00人户以籍为定。
1.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军作民]冒[民]脱[匠]免[避[己]重就[人]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改军为民,改民为匠]版籍者,罪同[军民人等各改正当差]
2。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条例
76.01
各处卫所官军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查系欺隐田亩及典买不过割者,各按本律定拟。其田入官,若无欺隐等情,止系不纳粮当差,照收粮违限律治罪。
76.02
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买之人,俱不准赎身。若有逃走者,准递逃牌。干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赎身。
译叔弟侄以及一向未曾分居的,不在此[断罪改正]限制之内。
3.若该人现正在官府服役办事的,虽然脱漏了户籍[但有差役在身、有名于官册],只按漏报人口的法条处理。
4.若隐瞒漏报自己已成丁[十六岁以上]的人口,不入籍,或增减年龄状况,谎称年老、年幼、残疾以逃避差役的,一至三口的,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最重杖一百;未成丁的三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最重杖七十[所隐匿的人口,成丁的]入籍承担差役。
5.若隐匿他人的丁口不入籍的,同样治罪。所隐匿的人一并同罪,发还本户,入籍承担差役。
6.若里长因失于核查而致使有脱漏户籍的,一至五户的,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最重杖一百;漏报人口的,一至十口的,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最重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因失于核查而致使]脱漏户籍的,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最重杖八十;漏报人口的,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最重笞四十。若明知情由的,一并与犯人同罪;若受贿的,计赃按枉法罪从重论处。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核查,已责令里长出具文状,并叮嘱告诫的,事发时罪责由里长承担[若里长官吏明知有漏脱情形而故意放纵不问的,则里长官吏与脱漏户口之人同罪;若有受贿的,一并计赃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 条例
### 75.01
各省编审时查出增加的人丁实数缮造册籍奏闻,称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一律按照康熙五十年丁册所定的常额,此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若原定征收丁粮数额中有被开除的,即以各该省新增的人丁补足原额。至于新增的人丁,倘若不据实开报,或有私自摊派钱粮、以及造册时借机勒索的,该督抚应严查题参。
### 75.02
八旗凡遇到编审丁口之年,各该旗务必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格查核,若有隐瞒的,应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若该旗不认真详查,被部里查出,即交部查议。
1.凡军籍、民籍、驿籍、灶籍、医籍、卜籍、工籍、乐籍等各类人户,都以[原来申报的册籍]所载为准。若欺诈[将军籍改为民籍]、冒充[改民籍]、脱漏[改匠籍]、免除[避重就轻,逃避自己应负的重役而改就他人较轻的差役]的,杖八十。若官府知情而妄自准予脱漏免除,以及扰乱变更[将军籍改为民籍、民籍改为匠籍]户籍册的,与本人同罪[军民等人各自改正、承担应有差役]。
2.若谎称是各卫的军人,以逃避军民应负的差役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 条例
### 76.01
各处卫所的官军人等以及灶户购置的民田,一律照例摊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以致连累里长包赔的,查明若属欺瞒隐匿田亩以及买卖田地未过户的,各按本律定罪;该田地没收入官。若并无欺瞒等情事,只是不纳粮当差的,照收粮违限律治罪。
### 76.02
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以白契(无官府印契)购买的人,一律不准赎身。若有逃走的,准予出具追捕逃奴的文牌。乾隆元年以后,以白契购买的单身人以及带有妻室子女的人,一律准予赎身。若买主已为其配给妻室的,不准赎身。在尚未
若买主配给妻室者,不准赎身。未经卖身之先,或已定亲未娶,问女家情愿,方许配合;不情愿者,听。
76.03
旗下奴仆若果系数辈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劝劳,情愿听其赎身为民。本旗户部有档案可稽,州县地方有册籍可据。为民者仍归民籍,旧主子孙不得藉端控告。其有投充之本身私自为民,别经发觉,将伊家同族之良民诬指为同祖,希图陷害者,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产业,诬告投充之子孙者,审明将诬扳诬告之人,照冒认良人为奴婢律治罪。
76.04
干隆元年以后放出捏称元年以前私自营求入于民籍者察出将该户交刑部照治罪仍令归旗作为本主户下家人其不行详查之参佐领及蒙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76.05
干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之人,未入丁册者,准照例赎身为民。其干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甲等缺。俟三辈后,着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旗人则取具本主甘结,加具参佐领图结,由旗咨部存案。汉人则取具本主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次部存案。俟部核覆准入民籍,此等旗民放出家奴,只许耕作营生,不许考试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后所生之子孙,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试出仕。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其虽经放出未经呈报者,应自报官存案之日起限。
76.06
各省乐籍,并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辱凌,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查参照例议处。
76.07
远年印契所买奴扑之中,如内有实系民人,印契卖与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照。干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家人之例,三辈后准其为民,仍将伊等祖父姓名籍贯一体造册,次送户部查核。
76.08
驻防旗人置买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者,亦准放出为民。
76.09
凡八旗满洲蒙古闲散旗人告假,无论前往何处,俱令报明佐领,告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出外营生。或因年久愿入民籍者,呈明该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悉照民人例问拟。
76.10
八旗从前投充及干隆元年以前契买家奴,果原系灶户祖父姓名籍贯确有证据,令该大使查明,出具印甘各结,详报该管上司核明,行文该处查提,准其放出归灶,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进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四十板,追取原价给主。其并非灶丁指称灶丁抗违家主者,杖一百,仍行给主。
76.11
应试童生如诡捏数名,或顶名入场,希图幸进者,照诈冒律,杖八十。保结之廪生知情者,同罪。
译卖身之前,或已订亲尚未完婚的,若询问女方家庭情愿的,准予婚配;不情愿的,听其自便。
### 76.03
旗下奴仆中若确实有多年出力效劳的人,其主人念其功劳,情愿听任其赎身为民的,本旗户部有档案可查,州县地方有册籍可依据的,为民后仍归入民籍,原主人的子孙不得借故控告。若有原本投充为奴的人私自改为民籍,后来被发觉,将其同族的良民诬指为同族祖先、企图陷害的,或原主人因家奴同族略有产业而诬告投充人的子孙的,审明后应将诬指诬告之人,照冒认良人为奴婢律治罪。
### 76.04
乾隆元年以后被放出为民、谎称是乾隆元年以前私自求得入民籍的,一经查出,将该户交刑部照例治罪,仍令其归旗作为原主户下家人;对失于详查的参领、佐领以及混行准许收入民籍的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 76.05
乾隆元年以后以白契购买的人,若尚未入丁册的,准予照例赎身为民。乾隆元年以前以白契购买的人,既已准作为有印信的契约,仍照例在原主户下挑选担任步甲等差役。等到三代之后,若确有功劳,原主情愿放其为民的,若是旗人,须取得原主的甘结,加上参领、佐领的图结,由旗咨报户部存案;若是汉人,则取得原主的甘结,报明本籍地方官,再咨报户部存案。等到部里核准入民籍,此等被放出的家奴,只许从事耕作营生,不许应试出仕。其放出入籍三代之后所生的子孙,准予与平民一样应试出仕,但京官不得任至京堂,外官不得任至三品。若虽已放出但尚未呈报的,应从呈报存案之日起算。
### 76.06
各省乐籍以及浙江的堕民、丐户,都应彻查削除贱籍,改业为良民。若土豪地痞仍旧逼迫欺凌他们,以及本人甘愿自居贱籍的,依律治罪。地方官若奉行不力的,该督抚应查参,照例议处。
### 76.07
远年以印契买卖的奴仆中,若确实是民人,用印契卖给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的,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购买家人的成例,三代之后准其为民,仍应将其祖父的姓名籍贯一并造册,送户部查核。
### 76.08
驻防旗人所购置的本地家奴,原主因其不堪驱使、情愿准其赎身的,也准予放出为民。
### 76.09
凡八旗满洲、蒙古闲散旗人告假,无论前往何处,都应报明佐领,告知参领注册,由该佐领发给图记后,方准出外营生。若因年久情愿入民籍的,呈明地方官,准其改入民籍。若有作奸犯科的,一律照民人例问罪。
### 76.10
八旗从前投充的以及乾隆元年以前以契约购买的家奴,若确实原本是灶户,祖父姓名籍贯有确实证据的,应令该管大使查明,出具官方及本人的保结,详细报请上司核实,行文该处查提,准其放出归为灶户,仍将卖身之人枷号三个月,引荐保人枷号两个月,各责打四十板,追回原价还给原主。若并非灶丁而假称灶丁抗拒违背家主的,杖一百,仍交给原主。
### 76.11
应试童生若有假冒姓名或顶替他人姓名入场、企图侥幸取得功名的,照诈冒律,杖八十。担保的廪生若知情的,同罪。
### 76.12
凡八旗革除户籍
76.12
凡八旗絻户家奴,如无族人可归者,无论家石、陈人、契买奴仆,俱令本佐领造入原主户下,责令看守伊主坟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壮,尚可当差者,在于本佐领下披步甲当差。如内有干隆元年以后白契所买奴仆,情愿赎身为民者,照例赎身,其身价银两照絻户财产入官例办理。
76.13
凡八旗汉军人等愿在外省居住者,报明该旗,并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便散处,即令所隶州县与民人一体编查保甲。所在督抚次明该旗,每年汇奏一次,以便稽查,务令安静营生,不得强横生事。其有作奸犯科及一切户婚田土命盗案件,俱归所隶州县审办。遇有失察之案,将该州县一例参处。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同驻一城者,令其会同审理;如驻非同城,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办。罪止杖枷笞责者,详报该管上司批结,照民人一体杖责发落,毋庸仍解理事同知、通判鞭责。犯该徒罪以上者,详解该管上司,分别题咨报部,堩移咨该旗都统查照。其住居附京之满洲、蒙古旗人有犯,仍照旗人犯罪各本律例办理。
76.14
凡民人之子,既经给与旗下家人为嗣,即与家人无异,应造入伊主户下,以备稽查。
76.15
八旗家奴如系累代出力,经本主呈明,令其出户,应准放入民籍。其由本主得银放出,潜入民籍,或抱养子弟,指称归宗,私入民籍者,仍治以不行呈明之罪,令其各归民籍。至指借他人名色,代为认买,私自出旗,或带地投充之人,将子孙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仍断还原主。若有钻营势力,欺压孤幼,赎身为民者,倍追身价,给还原主,将人口赏给外省驻防兵丁为奴。
76.16
凡八旗白契所买家奴,如本主不能养赡,或念有微劳情愿令其赎身者,仍准赎身。外如本主不愿,概不准赎。其有酗酒、干犯、拐带、逃走等情,俱照红契家人一例治罪。如有钻营势力、倚强赎身者,仍照定例办理。
76.17
凡籍隶顺天府宛、大两县人员,出仕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者,各宜细心查核。如有混冒出结,除照例议罪外,遇有承追无着之项,即于定例后出结官名下追赔。
76.18
凡织造税务监督等衙门收用长随,傥有心存怨望,有意陷主于过者,该监督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门,严加惩治。其才具庸劣,不堪驱使者,止准该管官驱逐。如长随等任意去留,无故潜投他处者,即照旗下逃奴之例办。
76.19
娼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如有变易姓名蒙混应试报捐者,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希图倾陷拖累者,各按诬告律治罪。
76.20
军流人犯之子孙系本籍所生[按本籍所生之子]随往配所者,该地方官查明年岁,填注文批,递交配所验明立案。
译者的家奴,若无族人可以归附的,无论是家生子、原本陈旧的、还是契约购买的奴仆,都应由本佐领编入原主户下,责令其看守原主坟墓。其中若有年富力强、尚可当差的,在本佐领下挑补步甲当差。若其中有乾隆元年以后以白契购买的奴仆,情愿赎身为民的,照例准予赎身,其身价银两照被革除户籍者财产入官的成例办理。
### 76.13
凡八旗汉军人等愿意在外省居住的,报明该旗,并呈明督抚,不拘远近,任其随意分散居住,即令所属州县与民人一体编查保甲。所在督抚应咨明该旗,每年汇总奏报一次,以便稽查,务必令其安分营生,不得强横生事。若有作奸犯科以及一切户婚田土、命盗案件,都归所属州县审理。若有失察的案件,将该州县一并参处。各州县与理事同知、通判驻扎同一城的,令其会同审理;若驻地不在同一城的,即责令该州县自行审理。罪止于杖、枷、笞、责的,详报该管上司批示结案,照民人一例杖责发落,不必再解送理事同知、通判鞭责。若犯该判徒罪以上的,详细解送该管上司,分别题请或咨报朝廷,并咨报移文该旗都统查照。其居住在附近京城的满洲、蒙古旗人若有犯罪的,仍照旗人犯罪的各项本律本例办理。
### 76.14
凡民人的子嗣,若已经交给旗下家人作为嗣子,就与家人一样,应编入原主户下,以备稽查。
### 76.15
八旗家奴若确系历代出力的,经原主呈明,准其脱离户籍的,应准放入民籍。若由原主收取银两放出,暗中潜入民籍,或抱养子弟、假称归宗,私自入民籍的,仍应治以未曾呈明的罪责,令其各归民籍。至于借用他人名义,代为认购,私自脱离旗籍,或带地投充的人,将子孙改姓、暗中潜入民籍的,照例治罪,仍断令归还原主。若有钻营权势、欺压孤儿寡妇而赎身为民的,加倍追回身价还给原主,并将该人口赏给外省驻防兵丁为奴。
### 76.16
凡八旗以白契购买的家奴,若原主不能供养,或念其有微小功劳、情愿令其赎身的,仍准予赎身;若原主不愿意的,一概不准赎身。若有酗酒、干犯法纪、拐骗、逃跑等情事的,都照红契家人一例治罪。若有钻营权势、倚仗强势要求赎身的,仍照定例办理。
### 76.17
凡籍隶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的人员,出仕时取得同乡京官出具保结的,各应细心查核。若有混淆冒充出具保结的,除照例议罪外,若有追赔无着落的款项,即在定例后出结的官员名下追赔。
### 76.18
凡织造、税务、监督等衙门收用的长随,倘若有心存怨恨、有意陷害主人过失的,该监督应即就近交地方官衙门严加惩治。若才能低劣、不堪驱使的,只准该管官驱逐。若长随等任意来去、无故投奔他处的,即照旗下逃奴的成例办理。
### 76.19
娼妓、优伶、隶卒及其子孙一律不准参加考试、捐纳监生。若有变易姓名蒙混应试、报捐的,除斥革外,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良民诬指为娼优隶卒、企图倾陷拖累的,各按诬告律治罪。
### 76.20
军流犯人的子孙若是在本籍所生[指本籍所生的儿子],随同前往配所的,该地方官应查明年龄,填注在文批上,递交配所验明后立案。倘若在本籍并无亲生儿子,或有过继的嗣子[指本
傥在籍并无亲子,或有继嗣[按本籍嗣子]准将继子随配。若到配后复生有亲子[按到配生之子]即将其所继之子查明原籍确有亲属可倚,勒令归宗。如并无亲属,始准与到配后所生之子一体入于军籍。至本犯原籍子嗣数人,不愿俱赴配所,分别去留,已留本籍者,不得复于配所入籍应试;已随配所入籍者,不准复回原籍考试。其军流随配入籍之子孙,统俟十年限满后,由配所督抚将入籍缘由报部查核。如有捏混及跨考两籍者,本犯及子孙按律治罪,府州县交部议处。
76.21
内务府承领官地庄头及王公户下由内府拨出之庄头,旗档有名者归入汉军考试,旗档无名者归入民籍考试。其八旗户下带地投充庄头,毋论旗档有名无名,堩不准应试出仕。
76.22
安徽省徽州08国池州三府民间世仆如现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考试。若早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现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堩,一体开豁为良。已历三代者,即准其报捐考试。
76.23
先经习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运气、茹素、讽经,尚非实犯邪教外,其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查明其子孙实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为始,三辈后所生之子孙,始准考试报捐。其应行入考报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查核。傥有蒙混应考报捐者,以违制论。至习教复又从逆各犯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76.24
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及廪保俱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保仍革去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俱照徇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76.25
发遣赏给黑龙江、新疆等处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人犯,并无应卖事故,辄私行典卖及得财放赎者,系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价入官,专管各官交部议处。其用财赎身之遣犯,枷号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实有应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卖与本处旗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并别境旗人为奴者,原主杖一百,亦追价入官,其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
译籍的嗣子],准予将继子随同发配。若到配所后又生有亲生儿子[指到配所后所生的儿子],即应将其所继的儿子查明,若原籍确有亲属可以依靠,责令其归宗;若确无亲属,才准与到配所后所生的儿子一并编入军籍。至于本犯原籍的子嗣若有数人,不愿都前往配所的,应分别去留;已留在本籍的,不得再于配所入籍应试;已随往配所入籍的,不准再回原籍考试。军流随往配所入籍的子孙,一律等到十年期满后,由配所督抚将入籍的缘由报部查核。若有捏造混淆以及跨考两籍的,本犯及子孙按律治罪,府州县交部议处。
### 76.21
内务府承领的官地庄头以及王公户下由内务府拨出的庄头,若旗档上有名的归入汉军考试,旗档上无名的归入民籍考试。带地投充的庄头,无论旗档上有名无名,一律不准应试出仕。
### 76.22
安徽省徽州、宁国、池州三府民间的世仆,若现在仍在主家服役的,应等到放出三代后所生的子孙,才准报捐考试。若早已被放出,并非现今仍受豢养服役,以及现今不与奴仆通婚的,即使曾在田主的山地埋葬先人、租种田主的田地,也一律开豁为良民;已经过三代的,即准予报捐考试。
### 76.23
先前曾习教的犯人,除自行出首免罪以及只是坐功运气、吃素、念经,尚不算真正犯下邪教罪行的以外,若确实因习教而获罪、罪在徒流以上的,查明其子孙确实未曾入教的,即以本犯的儿子为起始,三代之后所生的子孙,才准考试报捐。凡应予考试报捐的人,须先呈明地方官,取得邻里族人的保结,详报督抚,咨部查核。倘若有蒙混应考报捐的,以违制论处。至于习教后又从逆的各犯,其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 76.24
顺天府考试审查口音之时,若查出冒籍的情弊,应将本人及担保的廪生一并照扰乱户籍册律,杖八十,廪生仍革去衣顶(功名身份);知县、教官若审音不实、滥行申送的,一律照徇私包庇例,交部议处;若有受贿的,计赃从重论处。
### 76.25
发配赏给黑龙江、新疆等处以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的犯人,若并无应予出卖的正当理由,擅自私下典卖,以及得财放其赎身的,若是官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回价银入官,专管的各官交部议处。用财物赎身的发配犯人,枷号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确实有应予出卖的正当理由而想要典卖的,应报明该管官员,酌量准予典卖给本处旗人为奴。若日后遇有逃跑为匪等事,即将购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予治罪。若卖给民人以及其他地方旗人为奴的,原主杖一百,也追回价银入官,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
行赏给本处官兵为奴,不准给原主领回。
『律』77.00,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1。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2。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薙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译行赏赐给当地官兵为奴,不准让原主人领回。
《律》第77条,私自建造庵院以及私自剃度僧人道士。
1.凡是寺庙道观庵院,除了现在已有的处所(先前年间核定设立的)以外,不许私自建造增设,违反的人杖打一百,僧人道士强令还俗,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尼姑女道士没入官府为奴(地基和建筑材料没收入官)。
2.如果僧人道士不领取度牒而私自剃发出家的,杖打八十。如果是由家长主使的,家长承担罪责。寺观的住持以及传授其技艺的师父私自度人出家的,与本人同罪,并且一并强令还俗(编入户籍承担差役)。
条例
77.01
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77.02
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77.03
民间有愿刱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77.04
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
77.05
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举报。傥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77.06
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岁底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律』78.00,立嫡子,违法。
1。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2。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3。其乞养异胜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4.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5。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6。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条例
78.01
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苦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堩分。
78.02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78.03
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
译条例
77.01
民间子弟,家中不满三个成年男丁,或者年满十六岁以上却出家的,都要枷号一个月,并且治罪牵连到有关的僧官、道官及住持,明知而不举报的,各自罢职、勒令还俗。
77.02
僧人道士犯罪应当勒令还俗的,查明后发回原籍安置。如果仍旧在原来的寺观庵院,或在别的寺观庵院偷偷居住的,一并枷号一个月,照旧勒令还俗。其僧官、道官及住持明知而不举报的,按违令律治罪。
77.03
民间有人愿意兴建寺观神祠的,须呈报该管督抚,具题奏请皇帝批准,才准许营建。如果不等题请批准,擅自动工兴建的,按违制律论处。
77.04
现今应付火居等类的僧人、道士,不准滥收徒弟。年过四十岁的,才准招收一名徒弟。如所招之人没有罪过而病故的,准许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满四十岁就招收徒弟,以及招收不止一人的,按违令律处笞刑五十下。如所招之人本身犯有奸淫、盗窃等重罪的,其师父也不准再继续招收。如仍有继续招收的,也按违令律治罪。僧官、道官容留隐瞒的,与地方官不查明的同罪,交部按例议处。所招收的徒弟一律勒令还俗。
77.05
僧人道士如有为非作歹、不守法纪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衙门随时举报。如果徇私包庇故意放纵,事后被别的途径查出的,若所犯是逆案,将该管的僧纲、道纪按知情故意放纵逆犯本律,分别已经实行、尚未实行定罪。若只是失于察觉的,按不应重律,处杖刑八十下。
77.06
凡僧人道士停止发放度牒,此前领过的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要将原领的牒照追回,于年底汇总缴纳。至于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确实修行虔诚、戒律严明的人,出具保结呈报上司,咨报礼部发给执照补充职位;如僧官道官犯事,将保结送交官府,交部审察议处。
【律】78.00,立嫡子违法。
1. 凡立嫡子违反法律的,杖八十。其嫡妻年满五十岁以上仍无子的,可以立庶出的长子。不立长子的,罪责也相同(均改正)。
2. 若收养同宗族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生身父母有子)而抛弃本生父母的,杖一百,发交所养父母收管。如所养父母(后来)有了亲生子,以及本生父母无子想要其归还的,听凭其归还。
3. 收养异姓义子以致扰乱宗族的,杖六十。若把儿子送给异姓人作为继嗣的,罪责相同,其子归回本宗。
4. 遗弃的小儿,三岁以下的,即使是异姓,仍准予收养,即随收养人之姓(但不得因无子而立为继嗣)。
5. 若立嗣虽属同宗,但辈份尊卑颠倒失序的,罪责也一样。其子也归回本宗,改立应当承继之人。
6. 若平民之家,收留供养良家男女作为奴婢的,杖一百,即刻放为良民。
条例
78.01
无子的人,准许由同宗辈份相当的侄子承继,先尽量选择同父的至亲,其次是大功、小功、缌麻的亲属;如果这些都没有,才准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之人为继嗣。若立嗣之后又生了亲生子,家产由原立的嗣子与亲生子平分。
78.02
妇人丈夫死后无子而守节的,应当承继丈夫的家产份额,须凭族长择定辈份相当之人为继嗣。若改嫁的,丈夫家的财产以及原有的嫁妆,都听凭前夫家做主处置。
78.03
无子立嗣,除依律办理外,若继子对所继承的亲属不好,听任其告官,另立继嗣,或择立贤能及所亲近喜爱之人;若辈份次序
若义男女06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78.04
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岁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俱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资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78.05
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业已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俱应为其子立后[按此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按此应为立继而无可继之人者]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按此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其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按此于不应之中仍准立后]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78.06
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堩不准其继嗣,应听户族另行公议承立。
78.07
旗人除乞养异姓为子、诈冒荫袭、承受世职者,仍照本例拟发边远充军外,其虽无世职而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孙为嗣、紊乱旗籍者,将朦混抱养继立之旗人及以子与旗人为嗣之人,并知情之义子,俱比照乞养义子诈冒袭荫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钱粮情事,无论所继者系属异姓旗人、民间子弟、户下家奴,悉照冒支军粮入己,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律从重科罪,分别旗民办理。其先后领过银米照数着追,傥本犯力不能完,该旗查明历任参佐领各按在任月日分赔,批解户部归款,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律』79.00,收留迷失子女。
1.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乡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2。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3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隐藏在家者[不送官司]并杖八十
4。
译没有失当,不许宗族以次序为由指责阻挠、告状争执,官府也不受理这类诉讼。若义子对所后的亲属是喜悦孝顺的,听任他们相互依靠,不许继子及本生父母用计逼迫驱逐,仍应酌情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境贫困,听任其变卖产业自行供养。
78.04
凡收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回本宗的,不许携带所分得的财产回本宗。收养三岁以下遗弃的小儿,仍依律随即从收养人之姓,但不得因无子而立为继嗣,仍应酌情分给财产,都不必勒令归宗。如有贪图钱财、冒充归宗的,按例治罪。
78.05
无子立嗣,若应承继之人平日先前就有嫌隙的,可以在辈份相当的亲族内择贤择爱,听凭其自便。如族中人贪图财产,逼迫其承继,或怂恿另择继嗣以致引发诉讼的,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定的贤能亲爱之人判定为继嗣。其有已婚而丈夫故去、媳妇能够守寡的,已订婚未娶而未婚妻能以未婚之身守节的,以及已婚而丈夫死后妻子虽未能守寡、但死者本人已成年,或儿子虽未娶妻但因出征阵亡的,都应当为其子立继(按:此指应为未婚之子立后的情形)。若族中确实没有辈份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没有别的儿子的,应当为其父立继,等生了孙子再作为应当为立后之子的继嗣(按:此指应立继而无人可继的情形)。至于寻常夭亡、未婚的人,不得一概为其立后(按:此指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的情形)。若是独子夭亡,而族中确实没有辈份相当可为其父立继的,也准许为该未婚之人立继(按:这是不应立后中仍准立后的特例)。若可继之人也是独子,且属同父至亲,双方都情愿的,取具双方情愿的甘结,也准许其一人承继两房的宗祧。
78.06
因争夺继嗣而酿成人命案的,凡争夺家产、图谋继嗣以及附和参与争继的房分,一律不准其继嗣,应听凭户族另行公议确立继嗣人选。
78.07
旗人除了收养异姓为子、诈骗冒充承袭荫职、承受世职的,仍照本例判处发往边远地方充军外,其虽无世职但诈骗冒充抱养民间子弟、户下家奴子孙作为继嗣、扰乱旗籍的,将蒙混抱养立为继嗣的旗人,以及把儿子送给旗人作为继嗣之人,连同知情的义子,都比照收养义子诈骗冒袭荫职充军之例,减一等处杖一百、徒刑三年。若有冒领钱粮的情事,无论所继承的是异姓旗人、民间子弟还是户下家奴,一律按冒领军粮据为己有论处,计算所冒领的赃款数额,按窃盗律从重定罪,分别按旗人、民人办理。此前先后领取的银米按数追缴,如本犯无力偿还,由该旗查明历任参领、佐领各按在任月日分别赔偿,批解户部归款,失察的各官交部议处。
【律】79.00,收留迷失子女。
1. 凡收留良家迷路(离开原籍乡贯)的子女,不送交官府而卖为奴婢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卖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若收得走失的奴婢而卖出的,各减良人之罪一等。被卖之人不予治罪,交给亲属完聚。
2. 若收留在逃的子女(不送交官府)而卖为奴婢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卖为妻妾子孙的,杖八十,徒刑二年。若收得在逃的奴婢而卖出的,各减良人之罪一等。被卖的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如在逃之罪较重的,从重论处。
3. 若自己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的,罪责也相同;暂时隐藏在家中(不送交官府)的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5。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条例
79.01
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者,该管官取具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饰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隐匿寄养情弊,将寄养受寄之人照隐漏丁口治罪,改正族长人等照里长失于取勘律治罪[按见前脱漏户口]
『律』80.00赋役不堩[赋取于田产,役出于人丁]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80.01
督抚司道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堩徭,从公查照岁额差役。其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名色扰累。违者,该督抚纠察,将有司官依违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举,罪同。
80.02
各省藩司并府州县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欺,坐派采买。若豪滑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发附近地方充军。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若本无部派物料,而捏称坐派及明知官收官解,借端生事,扰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80.03
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傥借名滥以子孙族户冒入者,该地方官查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户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受寄者同论。
80.04
凡绅衿之家,与齐民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违者照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详报者,交部照例议处。至充保长、甲长,并轮值支更、看栅等役,绅衿免派。齐民内老疾、寡妇之家,子孙尚未成丁者,亦俱免役。
80.05
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
『律』81.00丁夫差遣不平。
1。凡应差丁夫杂[色在官工]匠而差遣[劳佚]不堩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2。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着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律』82.00隐蔽差役
1。凡豪民[有力之家不资工食]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杖]罪[附近]充军。
2。
译,一并处杖刑八十。
4. 若买者及中人牙保知情的,减犯人之罪一等,追缴价款入官;不知情的,都不治罪,追缴价款归还原主。
5.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冒认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冒认他人的奴婢的,杖一百。
条例
79.01
八旗凡有呈报走失幼童幼女的,该管官须取具本人族长等出具确无捏造隐瞒的甘结,按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隐匿寄养的弊情,将寄养人和受寄养之人按隐瞒漏报户口治罪,出具证明不实的族长等人按里长失于查核律治罪(按:见前脱漏户口条)。
【律】80.00 赋役不均(赋出于田产,役出于人丁)。
凡有司官员征收税粮以及各种杂泛差役,都须核验户籍册内的户口田粮,划定上中下等第来征派差役。若有偏袒富户、摊派贫户,或者挪移等则从中作弊的,准许受害的贫民前往控告。该管上司须自下而上受理陈告,承办的官吏各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予受理的,处杖八十。受贿的(兼指官吏和上司),计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处。
条例
80.01
督抚司道要严格督促府州县掌印正官审核编制均徭,秉公查照每年定额的差役。丁粮富足有力的人家,只编派本等差役,不许额外加增多余的银两。贫困的下等户以及逃亡的户数,任其空闲,不许额外征银及滥设听差等名目扰累百姓。违反的,由该督抚查明纠察,将有司官按违制律治罪。上司官容情不举报的,同罪。
80.02
各省布政司以及府州县如遇各部下派的物料任务,应秉公斟酌所属地方大小丰歉,坐派采买。若有奸猾图利之徒,贿赂吏书,妄自禀报下派、由所属承揽害民的,发配附近地方充军。地方正印官若听从的,参劾治罪。若本来没有部里下派的物料,却谎称有坐派任务,以及明知是官府自行收购运解,却借机生事、扰累地方的,也照此例治罪。
80.03
士绅生员除本身丁银可免除外,如有借名滥将子孙族人户籍冒入免役名单的,该地方官查出后,生员监生的予以申报革除,有官职的题参处理,各处杖一百,受贿的从重论处。如有私自设立官户、儒户名目,包揽代人隐匿田产户籍的,按脱漏户籍律治罪,隐匿者与被隐匿人同罪论处。
80.04
凡士绅之家,与普通百姓一体编入户籍,听凭保甲长稽查,违反的按脱户律治罪。地方官徇情不据实申报的,交部按例议处。至于充任保长、甲长,以及轮流值更、看守栅栏等差役,士绅一律免除派遣。普通百姓中家中有年老病弱、寡妇,子孙尚未成年的,也一律免除差役。
80.05
军民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准许一名子孙侍养,免除其杂派差役。
【律】81.00 丁夫差遣不公平。
1. 凡应征差役的丁夫及各色在官工匠,差遣劳逸不公平的,(每)一人处笞刑二十下,每增五人加一等,最重处杖刑六十下。
2. 若丁夫杂匠应差却拖延不服役,以及役期已满而主管官员不放回的,每延误一日处笞刑十下,每三日加一等,最重处笞刑五十下。
【律】82.00 隐蔽差役。
1. 凡富豪之家(有能力却不出工出食)让子孙弟侄跟随官员以躲避差役的,家长处杖一百,官员容留庇护的与同罪,受贿的计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处
其功臣容隐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律』83.00禁革主保里长。
1。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主管甲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若无生事扰民实迹,难议迁徙]
2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革退]当该官吏笞四十[若受财枉法从重论]
条例
83.01
直省各府州县编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里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之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其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送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律』84.00逃避差役
1。凡民户逃住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同罪。若[邻境]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12不发者,各杖六十。
2.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谓驿灶医卜等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上言躲避邻境,是全不当差役者,故其罪重;此言在役而逃,是犹当差役者,故其罪轻]
条例
84.01
因兵荒逃避之民,有司多方招抚,仍令附籍复业当差。或年久逃远,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送各处督抚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籍者,给与户田执照,附籍当差。如不自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各杖一百。
84.02
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如或游荡作非,公举治罪]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并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12不发者,各依律科。
84.03
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地方充军[按「地方」二字,原例系「卫分」二字,未详何年所改]本管里长、管军人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译,跟随的人免除杖罪,改判充军(附近)。
2. 若是功臣家庭容留庇护的,仍照律定罪,奏请皇帝定夺。
【律】83.00 禁止革除主保里长。
1. 凡各地人民,每一百户设立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流当年应役,负责催办钱粮,办理各种公事。若有妄自称作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掌管甲首)等名目,生事扰民的,处杖一百,迁徙(比照流刑减半,准予徒刑二年;若无生事扰民的实际情节,不适宜议处迁徙)。
2. 其应设立的耆老,须从本乡年高有德、众人推服之人中选任,不许闲散的胥吏差役及有过错之人充任,违反的处杖六十(革退)。承办的官吏处笞四十(若受贿枉法的从重论处)。
条例
83.01
各直省编制赋役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选丁多者十人为里长,其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人。每年轮流一名里长服役,管理一里之事。城中称为坊,靠近城的称为厢,乡下称为里。每十年轮值一周,先后顺序各按丁数多少排列。每里编成一册,册首汇总为一图。其中鳏寡孤独不能承担差役的,附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单独统管,列于图后,称为畸零户。册子编成后,一本呈送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律】84.00 逃避差役。
1. 凡民户逃到邻境州县躲避差役的,处杖一百,遣送回原籍应差。其本管里长、提调官吏故意放纵的,以及邻境人户隐藏庇护此人的,与同罪。若邻境里长明知而不驱逐遣送,以及原管官司不移文起取,或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拖延不予放回的,各处杖六十。
2. 若丁夫杂匠及工乐杂户(谓驿站、灶户、医户、卜户等)在役而逃跑的,逃一日处笞刑十下,每五日加一等,最重处笞刑五十下;提调官吏故意放纵的,各与同罪;受贿的,计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处。不觉察逃亡的,逃亡五人处笞刑二十下,每增五人加一等,最重处笞刑四十下;不满五人的免罪(前文说的躲避到邻境,是完全不应差役的,所以罪重;此处说的是在役而逃,仍是应当服役的,所以罪轻)。
条例
84.01
因兵荒逃亡的百姓,有司多方招抚,仍令其重新附籍复业当差。或因逃亡年久、地处偏远的,府州县要编造逃户周知文册,详细开列逃亡百姓的乡里姓名、男女人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属以及遗留下的田地税粮数额、原籍是否还有人丁应承粮差,送交各处督抚督促其复业。其中已经成家立业、愿意入籍的,发给户田执照,附籍应差。如不主动自首,或虽自首但所报人口不实,以及辗转逃移、藏匿其家而不举报的,各处杖一百。
84.02
有司委派官员查勘流民的名籍,男女大小人口,逐户张贴告示核查,每十家编为一甲,互相担保识认,分别归属当地里长带管(如有游荡为非作歹的,予以举报治罪)。若聚居于山林湖泊,或投靠依附官豪势要之家,藏匿抗拒官府,不服招抚的,正犯以及里老、窝藏之家明知而不举报的,及知情拖延不举发的,各按律治罪。
84.03
沿边沿海地方军民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海岛潜住的,查明属实后,一律发配边远地方充军(按:「地方」二字,原例作「卫分」二字,不知是何年改的)。本管里长、管军人员明知而不举报的,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的,不论是汉人还是土人、军人还是民
『律』85.00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律』86.00,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监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误工罪大]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监工官仍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律』87.00别籍异财[按此系十恶内不孝]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条例
87.01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户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律』88.00,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堩平者,罪亦如之。
条例
88.01
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按此层与各律重复,应删]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堩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堩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88.02
户絻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拨充公。
『律』89.00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条例
89.01
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黏补完固。傥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俱令居住院内,每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毋许有冒滥扣克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89.02
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与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一体拨给。其少壮军流各犯,实系贫穷又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于各州县存贮仓谷项下动用报销。
译人,酌情给予奖赏。
【律】85.00 点差狱卒。
凡各处的狱卒,在相应熟悉之人内挑选点派应役、让人代替服役的,处笞刑四十下。
【律】86.00 私自役使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员私自役使治下百姓,以及监工官私自役使夫匠外出百里以外、或长期扣留在家使唤的(有司官役使的),一名处笞刑四十下,每增五名加一等,最重处杖刑八十下(监工官照人数各加二等,因私自役使罪较轻,但耽误工程罪较重)。每名每日,追缴发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若因吉凶之事而在家中临时借使杂役的,不论罪(监工官仍要论罪)。所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五十名,每人役使不得超过三日,违反的按私自役使论处。
【律】87.00 别籍异财(按:此属十恶中的不孝罪)。
凡祖父母、父母在世,子孙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处杖一百(须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定罪)。若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而兄弟另立户籍、分割财产的,处杖八十(须由期亲以上尊长亲自告发,才予定罪;或是遵奉遗命的,不适用此律)。
条例
87.01
祖父母、父母在世的,子孙不许分家异居(此处所说分财异居,是尚未另立户籍的情形,若有违反也判满杖)。若父母允许分家的,听凭其分。
【律】88.00 卑幼私自动用家财。
凡同居的卑幼不经尊长允许而私自动用本家财物的,十两处笞刑二十下,每十两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若同居尊长应当分给家财而分配不公平的,罪责也相同。
条例
88.01
嫡子、庶子,除有官职荫封承袭的、先尽嫡长子孙承继外(按:此条与各律重复,应删除),其分割家财田产,不问是妻还是妾所生,都只按儿子人数均分。私生子,按照儿子应得的一半分给。若没有别的儿子,立应继之人为继嗣的,与私生子平分。若没有应继之人,才准许私生子承继全部家产。
88.02
户绝的财产,若确实没有同宗应继之人的,由亲生女儿承受;没有女儿的,听候地方官详报上司,拨充公用。
【律】89.00 收养孤老。
凡鳏夫、寡妇、孤儿、独居老人以及残疾之人,贫穷无亲属可依靠、不能自行谋生的,所在官府应予收养而不收养的,处杖刑六十下。若应发给衣粮而官吏克扣减少的,按监守自盗论处(凡属监守自盗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并按赃论处)。
条例
89.01
各直省州县所属的养济院,应当增建或修缮的,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算报明督抚,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经费,仍不时查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修补完固。若遇有官员升迁离任等事故,须记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凡确实是孤苦贫困之人,都令其居住院内,每人各发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度亲自到院验明腰牌,逐名发放口粮。如遇印官公务繁忙无暇,酌情委派诚实可靠的佐贰官代为发放,加具证明申报上司,不许有冒领克扣的弊病。若州县官不认真执行的,该督抚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89.02
军流等犯人,除年过六十不能自食其力的,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发给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但已成残疾不能谋生的,也一体拨给。其年少力壮的军流各犯,确实贫穷又无手艺的,初到配所时,按该犯本人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贫标准发给口粮,自到配之日起以一年为限,在各州县存贮的仓谷
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给与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堩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仍令该督抚照各处现行章程妥协办理。
89.03
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查明赈恤,详报督抚,奏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89.04
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每年每城动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具领。如或有余,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虚冒侵蚀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89.05
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89.06
凡被灾最重地方,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安辑,俟本地灾侵平复,然后送回。
户律
田宅
『律』90.00欺隐田粮
1.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户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俱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2。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圆成坵]换段[坵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户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坵段]收[归本户起]科当差。
3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4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茺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条例
90.01
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查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90.02
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户者,按数计赃,以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
90.03
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90.04
各乡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近边充军。
90.05
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户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户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查对。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
译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有驿递的地方,一切所需人夫,酌情派遣军流犯人中年少力壮、无资财手艺的充当,发给应得的工食;没有驿递的州县所需公用夫役,也一体令其充当,每日发给工钱。仍令该督抚照各处现行章程妥善办理。
89.03
年满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地方官须不时慰问。若是孤寡或子孙贫困不能赡养的,州县查明后予以赈济抚恤,详报督抚,奏闻朝廷动用钱粮,务必使其真正受益。
89.04
京师五城各设立栖流所一处,安置贫病流民。其修理房屋的工料以及衣食药饵之资,每年每城动支户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不够用,准许向户部具文领取;如有剩余,留待次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切实办理,如有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弊端,照例交部治罪。
89.05
各省流寓的孤苦贫困之人,若籍贯在邻近州县的,仍照例移送原籍收养;其原籍在千里以外的,准许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89.06
凡遭受灾害最严重的地方,饥民外出逃荒求食的,各督抚应妥善安置抚辑,等本地灾情平复后,再送其返回。
户律
田宅
【律】90.00 欺瞒隐匿田粮。
1. 凡欺瞒隐匿田粮(完全不申报入册)、脱漏户籍的(一切应缴钱粮都因此被埋没,所以按隐匿田亩计算),隐匿一亩至五亩的,处笞刑四十下,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所隐匿的田地没收入官,所隐匿应纳的税粮依照亩数、额数、年数总计追缴。
2. 若将户籍册上自己的田地移动坵界、更换段落(坵中划分的区段)、挪移等第,以高产田充作低产田,减少瞒报应纳粮额,以及诡寄田粮(诡寄是指诡称寄放在服役年分及应免税的人户名册下)、假冒他人以逃避自己的差役,以及接受寄挂的人,罪责也一样(同欺瞒隐匿田粮之罪)。所减额诡寄的田地予以改正(坵段),归还本户名下起科应差。
3. 里长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
4. 其返乡复业的人民,若人丁劳力少而旧有田地多的,听任其尽力耕种,报官入籍,按田计粮当差。若多占田地却任其荒芜的,荒芜三亩至十亩的,处笞刑三十下,每十亩加一等,最重处杖刑八十下,其田没收入官。若人丁劳力多而旧田少的,可以告官,在附近的荒田内,验明劳力拨给耕种。
条例
90.01
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仗势不缴纳差役钱粮的,该管官查实后,将管庄人比照功臣欺瞒隐匿田地律问罪。宗室明知而纵容的,交该衙门查察议处,仍追征应纳的差役钱粮。若该管官阿附纵容而不举报的,听凭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90.02
将自己田地应纳的钱粮转嫁摊派给别的人户的,按数额计算赃款,以枉法论处。田地没收入官,所摊派的钱粮按年分亩数追征。
90.03
各地奸猾之徒,将田地诡称寄放在他人名下的,若接受寄放的人家主动首告的,准予免罪。
90.04
乡里书吏虚开分摊、诡称寄放税粮达二百石以上的,问罪发配近边充军。
90.05
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须预先将各里各甲纳户的实际户名、数额填定,联合造册开出三联存根:一联发给纳户作凭据,一联发给经办人存册,一联留州县查对核实。按户征收,对照册子完纳,即行截给凭据并
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户,该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
『律』91.00,检踏灾伤田粮。
1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询田所及虽询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日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杖一百,共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未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系公罪俱留职役]
3.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条例
91.01
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宽恤。
91.02
凡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按限勘明续报,逾限者交该部议处。
91.03
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查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谕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91.04
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查,俱革职。
91.05
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每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91.06
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户,三分免佃户。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户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岁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户,酌量宽减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
译归入农户档案。其中未经截给凭据的,即算作欠户,该印官须查明追缴比照。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形,即说明是胥吏侵吞挪用,须严加追比治罪。
【律】91.00,检踏灾伤田粮。
1. 凡辖区内有水灾旱灾、霜灾雹灾以及蝗虫为害等一切灾伤(应予减免的)田粮,有司官吏应受理告报而不及时受理、上报(上司应亲自前往)检踏,以及本管上司不派委官复查检踏的,各处杖八十。若初次复查检踏(有司承委的)官吏不亲自到田间查看,以及虽到田间查看却不用心据实检踏,只凭里长、甲首含糊供报,其中把成熟的说成荒芜、把荒芜的说成成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蒙骗官府损害百姓的,各处杖一百,罢免职役、不再叙用。若因此导致不应有的多征或多免(有灾伤应免却征收的称为枉征,无灾伤应征却免除的称为枉免)粮数,计算赃款情节重的,按坐赃论处(枉自多征多免的粮数从自奏准之后发觉的算作赃款,所以罪比杖一百重,一并按坐赃论处)。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贿的(官吏、里甲因受贿检踏、开报不实以致造成不应有的多征多免)一并计算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
2. 若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来未受贿只是)失于防范核查,以致(使荒地、熟地分数)不实的,计算不实的田亩十亩以下的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处笞刑二十下,每增二十亩加一等,最重处杖刑八十下(官吏属公罪,都留任职役)。
3. 若百姓将成熟的田地移动坵界、更换段落,冒充灾伤上报的(按所冒报的田亩计算),一亩至五亩,处笞刑四十下,每增五亩加一等,最重处杖刑一百下(其冒充免税的田地)应纳税粮,按额数追征入官。
条例
91.01
天下有司,凡遇年成饥荒,先开仓放粮赈济借贷,然后具奏请旨予以宽恤。
91.02
凡夏灾报告不得超出六月底,秋灾报告不得超出九月底。先以受灾情形上报,其受灾分数按限期勘明后续报,逾期的交该部议处。
91.03
州县详报受灾情形、查勘分数,须遵照规定的四十日限期办理。距省城遥远的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路程日期。若逾期不报,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91.04
赈济受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若有侵吞肥己等弊端、致使百姓未能真正受益的,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之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员知府等官不予稽查的,一并革职。
91.05
凡有蝗蝻为害的地方,文武大小官员须率领众人,共同及时捕捉,务必务求彻底清除干净。所雇募的人夫,每名每日酌情发给数分银子作为饭食之资,准许其呈报督抚,据实核销。若果能及时扑灭的,督抚具题奏报,照例议叙嘉奖。若蔓延成灾的,必须追究蝗蝻最初发生于何地以及蔓延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若玩忽职守的,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91.06
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的钱粮分作十份,七份免除业户的,三份免除佃户的。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的恩典,业户受惠的居多,那些没有田产的贫民,终年辛勤劳作,按所耕田产交纳租粮,未能受到国家的恩泽,若要按所蠲免的数目,逐亩免除租金,用官法强制执行,则势必难以做到,应命令所在有司,善加劝谕各业户,酌情宽减佃户的租金,不必
若有素封业户,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户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勉强从事。特谕」
91.07
凡遇歉收之岁,贫士与贪民一体赈恤。
91.08
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俱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91.09
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届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蒙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91.10
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19,或成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91.11
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俱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91.12
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查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宽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91.13
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91.14
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济,不得濡迟时日。
91.15
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查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户,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户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户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查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查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律』92.00功臣田
译限定具体分数,使耕作的贫民有多余的粮食供养妻儿。若有素来仗义的业户,能够真正体会此意、加惠佃户的,则酌情予以奖赏;不愿意的听凭其便,也不得勉强行事。特此谕示。」
91.07
凡遇收成歉薄之年,贫穷的读书人与贫苦的百姓一体给予赈济抚恤。
91.08
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中漕运附加、芦课、学租、各种杂税,都包括在豁免范围之内。地方官若违反的,以违制论处;据为己有的,以侵盗论处。
91.09
凡有蠲免,都以奉旨之日为起始日期。奉旨之后,部里公文尚未到达之前,已经缴纳在官的钱粮,准算作次年的正赋,永远作为定例。若官吏蒙混隐匿的,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91.10
凡开垦的水田经过六年、旱田经过十年,将到升科纳税之期的,该督抚要委派官员重新逐亩丈量勘验,若确实有坍塌冲毁,或已变成贫瘠硗薄之地的,一概免予升科,违反的按官吏不用心据实检踏律治罪。
91.11
凡各省地方受灾不足五分的,有奉旨或督抚题请缓征的,于次年麦收后,只令催征旧欠,本年应纳钱粮准予九月以后催征。若到深冬才得雨雪或积水才退的,缓至次年秋收后催征。若受灾八分、九分、十分的,将该年缓征的钱粮一律分作三年带征;受灾五分、六分、七分的,分作两年带征,以纾解民力。
91.12
凡受灾地方运粮的米船经过关卡,若确实是前往售卖的,免征其税,发给印票,责令其到达目的地后由该地方官加盖印信,回程时查验注销。若有免税的米船偷运到别的省份,并未运到受灾地方,却先行贩卖的,将宽免的税款加倍追缴,仍照违制律治罪。
91.13
各直省遇有灾荒之年,该督抚应将清理刑狱的情况奏闻,请旨定夺。
91.14
江海河湖沿岸居民突遭水灾的,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前往受灾之处验看明确,照例酌情赈济,不得拖延时日。
91.15
凡沿河沙洲地亩因水冲刷坍塌的,即令业户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积增涨的,也须即刻报官查丈,照原报的数目拨补。此外多余增涨的土地,不许霸占。若从前未曾报坍的,不准拨给。至于隔江较远的业户,若确实有报坍在案的,即将多余的涨地秉公拨补。若坍塌的业户数量多,按照报坍的先后次序依次拨给。若补足之外,尚有多余土地的,准许招募无地的贫民认领开垦,官府发给印照。仍令各州县按数造册呈报,等到五年大丈量时,再行逐一履勘造册送部,以确定升科除税事宜。至于报塌、报涨发生在两县接壤之处的,由委派的官员会同两地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自霸占的,将所占淤洲没收入官,该户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若查丈不明确,以致拨补出现差错的,查出后照官吏不用心据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律】92.00 功臣田
土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93.00盗卖田宅
译凡是功臣之家,除了朝廷拨赐的公田[免纳粮当差]之外,凡有自己置办的田地,都要由管庄人如数呈报官府登记入册,[按照定额一律]纳粮当差,违反的,[按所隐瞒的田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增三亩加一等罪,罪最重不过杖一百徒三年,罪责由管庄之人承担,其田没收入官,[并按历年]所隐瞒的粮税,按[亩数、年数、定额]数目追征缴纳,若里长以及有司官吏[徇私迎合]勘查不实,或者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管庄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treatment论罪。
1.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卖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2。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4[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5。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条例
93.01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俱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93.02
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30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93.03
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93.04
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历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每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告律治罪。
93.05
盛京家奴庄头人等,如有因伊主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堩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堩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藉端讹诈,照诬告律治罪。
93.06
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堩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93.07
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译死刑的以外,都判令离异。
条例
109.01
凡收纳伯叔、兄弟之妾的,即照奸淫伯叔、兄弟之妾律
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堩交部议处。
93.08
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俱照前问发。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不行用心清查者,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93.09
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俱革职,计赃重者,俱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93.10
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堩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掤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内官承租之人,不论出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查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93.11
黔省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令失业,酿命之案,俱照棍徒扰害例问拟。其未经酿命者,仍照常例科断。
『律』94.00,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条例
94.01
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违,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接及以缺额借口请展限者,亦交与该部治罪。
94.02
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见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解退,亦不许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参将以下等官,任所置有产业,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其入籍。
『律』95.00典买田宅
1.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2。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蒙眬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后典买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
译,比娶妻减一等,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109.02
凡嫁娶违反律例、罪不至死的,仍依照原律
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3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多余]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条例
95.01
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95.02
凡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该员据实首报,交与该督抚,按其产业之多寡勒限变价归旗。如有隐匿不首及首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查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其隐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隐,别经发觉者,照例议处。其未经查出之知府并督抚司道堩,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查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相授受者,照将他人田产蒙眬投献官豪势要律,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产业入官。其托民人出名、诡名、寄户者,受托之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计所隐赃重者坐赃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查察者,照例议处。
95.03
卖产立有絻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约未载絻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絻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絻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
95.04
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银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部,俟收明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
95.05
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堩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堩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
95.06
凡各省卫所赡运屯田,有典卖与民,许照清厘条议,备价回赎。如衙门书识人等,藉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船济运者,照侵盗官粮例治罪。若原系民田,与军无涉,该丁捏控者,将该丁责革,另佥该管官弁。不实力稽察,或承查迟延,或互相徇纵,查出俱交部分别议处。
译定罪。至于兄长去世收纳嫂子、弟弟去世收纳弟媳,罪应处死的案件,除男女私自苟合,或先有奸情、
95.07
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絻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干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絻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絻重」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絻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堩照不应重律治罪。
95.08
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户亲自赍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户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95.09
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絻,俱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95.10
民间私顶军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95.11
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俱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俱交部严痂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买与民人,仍从其便。
『律』96.00,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告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条例
96.01
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俱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律』97.00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户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条例
97.01
盛京等处庄头有将额拨官地率请更换井民人呈请马厂垦种纳租等事者,照违制律治罪。
译后又结为婚配的,仍照律各拟绞刑立决外,若实系乡野愚民不知禁例,曾向亲族、地保告知而成婚的,男
『律』9800弃毁器物稼穑等,
1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窃盗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则偿而不坐罪。
2。若毁人坟营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条例
98.01
凡广收麦石,肆行跴曲,大开烧锅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地方官员失察,交部分别处分。如官吏贿纵等弊,照枉法计赃论罪。
『律』9900,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上,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中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挟]去及食[之者]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至四十两问杂犯准徒五年]
『律』100.00,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不得过本价]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户律
婚姻之一
『律』101.00,男女婚姻。
1.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2.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从仍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3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不用此律。
4.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见之无疾兄弟姊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妄冒相见男女先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离异。
译女各拟绞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明知情况而不加阻止的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是由父母主持
5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6。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条例
101.01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101.02
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101.03
招06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06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堩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101.04
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按笞三十]其告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抢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102.00,典雇妻女。
1.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2。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3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条例
102.01
将妻妾作姊妹及将亲女并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者,照诓骗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实犯死罪外,余俱发近边充军。媒人同谋邀抢者,罪同。若仅止知情媒合,并未同谋邀抢,照将妻妾作姊妹嫁人律,减一等,杖九十。不知者不坐。
『律』103.00,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律』104.00,逐06,嫁女。
凡逐[已入赘之]06嫁女或再招06者,杖一百,其女不坐[如招赘之女通同父母逐06改嫁者,亦坐杖一百,后婚]男家知而娶[或后赘]者,同罪[未成婚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律』105.00,居丧嫁娶。
1凡[男女]父母及[妻妾居]夫丧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丧[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丧]而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虽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妇居丧嫁人者拟断]追夺[敕诰]并离异。
译婚配的,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再核其情节罪状,另行定拟。
『律』110.00,娶部民妇女为妻
知[系居丧及命妇]而共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仍离异追财礼]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除承重孙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离异]妾不坐。
2。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3其夫丧服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妇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追还财礼;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条例
105.01
孀妇自愿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财,而母家统众抢夺,杖八十。夫家并无例应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疏远亲属强抢者,罪亦如之。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亲尊属尊长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以下尊属尊长杖八十,徒二年;期亲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亲属、娶主各减一等。妇女堩听回守志,如妇女自愿完聚者,照律听其完聚,财礼入官,亲属照律分别拟杖。若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不论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属尊长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缌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功服发极边远充军;期亲拟绞监候。娶主知情同抢致令自尽者,以为从论,各减亲属罪一等[若妇女自愿完聚,复因他故自尽者,按服制照律科以强嫁之罪,不在此例,仍]若妇人情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如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令自尽者,发近边充军,仍追埋葬银两。其有因抢夺而取去财物及杀伤人者,各照本律,从其重者论。
『律』106.00,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自]嫁娶者,杖八十[若男娶妾,女嫁人]为妾者减二等。其奉[囚禁]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违者依父母囚禁筵宴律,杖八十]
『律』107.00同姓为婚[为婚兼妻妾言,礼不娶同姓,所以厚别也]
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律』108.00,尊卑为婚。
1。凡外姻有服[或]尊属[或]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亲属相奸论。
2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己之]堂外甥女若女06[之姊妹]及子孙妇之姊妹[虽服无]并不得为婚姻违者[男女]各杖一百
3.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虽无尊卑之分,尚有缌麻之服]杖八十。
译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在任内娶所管辖百姓的妇女为妻妾的,杖八十。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正在审理
4,并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
条例
108.01
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按干有即干犯也]律应离异之人,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名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拟奏。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108.02
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律』109.00,娶亲属妻妾。
1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姊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不问被出改嫁]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不问被出改嫁,俱坐]各绞。
2妾[父祖妾不与]各减[妻]二等[被出改嫁者递减之,若原系妻而娶为妾,当从妻论;原系妾而娶为妻,仍从妾减科]
3。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
4[除应死外]并离异
条例
109.01
凡收伯叔兄弟妾者,即照奸伯叔兄弟妾律,减妻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09.02
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者,仍依旧律定拟。至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罪犯应死之案,除男女私自配合及先有奸情,后复婚配者,仍照律各拟绞决外,其实系乡愚不知例禁,曾向亲族、地保告知成婚者,男女各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知情不阻之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由父母主令婚配,男女仍拟绞监候,秋审时核其情罪,另行定拟。
『律』110.00,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内外上司]官娶[见问]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并同罪。
译案件之当事人的妻妾或女儿为妻妾的,杖一百。女方家中的主婚人一并同罪。
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两离者不许给与后娶者亦不给还前夫令归宗其女以父母为亲当归宗或已有夫又以夫为亲当给夫完聚]财礼入官[恃势]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妇还前夫女给亲]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为事人妇女而于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律』111.00,娶逃走妇女。
译妻妾仍然判令双方离异,女子交还亲属[判令离异的,不许交给后来迎娶的人,也不发还前夫,而是让她归宗;这女子如果以父母为至亲的,应当归宗;如果已经有丈夫,则以丈夫为至亲,应当交给丈夫团聚],财礼没收入官;[依仗权势]强行迎娶的,各加二等治罪。女方家人不予治罪[妇女归还前夫、女子交还亲属的,不再追缴财礼]。如果是替子孙弟侄等家人娶亲的[不论是两相情愿还是强娶],罪责也按此论处,当事男女本人不予治罪[如果娶的是案件当事人的妻室,并因此徇私枉法的,仍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律》111.00,娶逃走的妇女。
凡娶[自己]犯罪[已发在官而]逃走[在外之]妇女为妻妾,知[逃走之]情者,与同[其所犯之本]罪[妇人加逃罪二等,其娶者不加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又]会赦免罪者,不离[一有不合,仍离]
户律
婚姻之二
『律』112.00,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强]势[力]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监候]妇女给亲[妇归夫,女归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归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离异给亲]
条例
112.01
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拟绞监候。
112.02
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减一等定拟。若已被奸污,而妇女自尽者,照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未被奸污而自尽者,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绞候。若强夺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亦分别已成、未成,照本妇自尽之例问拟。
112.03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从之犯,应照为首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台,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为从者,审系助势济恶,减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帮同扛台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12.04
凡谋占资财,贪图聘礼,期功卑幼用强抢卖伯叔母、姑等尊属者,拟斩监候。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姊及缌麻卑幼抢夺尊属尊长,并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卑幼者,堩拟绞监候。如尊属尊长图财强卖卑幼,系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系缌麻,发附近充军。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夺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堩以未成婚论。如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照本例分别斩绞监候。缌麻尊属尊长,亦拟绞监候;期功尊属尊长,发近边充军[若已成婚而妇女因他故自尽者,仍依图财强嫁问拟,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抢及用财谋买者,各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贫不能养赡,或虑不能终守,劝令改嫁,并非为图财图产起见,堩仍照强嫁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112.05
凡聚众伙谋抢夺路行妇女,或卖或自为妻妾奴婢及被奸污者,并聚众伙谋于素无瓜葛之家入室抢夺妇女[无论曾否媒说]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已成,审实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绞监候,知情故买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图抢入室未将妇女抢获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实发极边烟瘴充军。
译凡是娶明知是自己犯罪(案件已在官府立案而)在外逃亡的妇女为妻妾的,知道(其逃亡)情由的人,与她所犯的(本罪)罪名相同(妇人加逃罪二等,娶她的人不加罪),罪至死的,减一等,判令离异;不知情的,不treat罪。若该妇女没有丈夫(且)又恰逢赦免其罪的,不判离异(一旦有不合规定之处,仍须离异)。
户律
婚姻之二
《律》112.00,强占良家妻女。
凡是豪强势力之人,强行夺取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处绞刑(监候);妇女交还其亲属(妻子归还丈夫,女儿归还娘家);将其配给子孙、弟侄、家人为妻妾的,罪也一样(归案追究主使者的罪,配给的人不追究)男女双方不treat罪(仍判离异,交还亲属)。
条例
112.01
强夺良人妻女,卖给他人为妻妾,以及进献给王府,或勋戚势豪之家的,都判处绞监候。
112.02
强夺良家妻女,中途被夺回或尚未被奸污的,比照已被奸占律,减一等定罪。若已被奸污,妇女因而自尽的,比照强奸已成本妇羞愤自尽之例,判处斩监候。未被奸污而自尽的,比照强奸未成本妇羞愤自尽之例,判处绞监候。若强夺良家妻女,其丈夫或父母亲属因羞愤自尽的,也分别按已成、未成,比照本妇自尽之例定罪。
112.03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的从犯,应比照为首者的绞罪,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被逼迫诱骗随行,只是帮忙抬轿(扛台)的,比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判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中途被夺回及尚未被奸污案件中的从犯,审明确系助势为恶的,比首犯的流罪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被逼迫诱骗随行,只是帮忙抬轿的,各按不应重律,判杖八十。
112.04
凡是图谋占有财物、贪图聘礼,期功卑幼用强抢卖伯叔母、姑母等尊属的,判处斩监候。期功卑幼抢卖兄嫂、胞姐,以及缌麻卑幼抢夺尊属尊长,还有关系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卑幼的,都判处绞监候。如果是尊属尊长图财强卖卑幼,若是期功亲属,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缌麻亲属,发配附近充军。未成婚的,各比已成婚减一等。若中途被夺回或买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的,都以未成婚论处。如果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期功以下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照本例分别以斩、绞监候论处。缌麻尊属尊长,也判处绞监候;期功尊属尊长,发配附近边疆充军(若已成婚而妇女因其他缘故自尽的,仍依图财强嫁问罪,不适用此例)。买主知情而共同参与抢夺,或用财物谋买的,各比正犯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treat罪(如果是因家贫无力供养,或担心妇女不能守节到底而劝其改嫁,并非为图财图产的,仍应照强嫁之例定罪,不得滥引此例)。
112.05
凡是聚众合谋抢夺路上行走的妇女,或卖掉,或自己纳为妻妾奴婢,以及被奸污的,以及聚众合谋闯入素无瓜葛之家抢夺妇女的(无论是否曾经媒人说合),一经抢出家门,即算已成,审实后不分是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都判绞监候,知情故意买入者比照正犯罪减一等,不知情者不treat罪。如果图谋抢入室内而未能将妇女抢出的,首犯判处绞监候,从犯发
至因伙众抢夺妇女拒捕杀人者,无论已成未成,下手杀人之犯斩决枭示,帮殴成伤,从犯不论手足他物金刃堩拟绞监候。其并未帮殴首从各犯,仍分别已未抢获妇女本例问拟。家奴抢夺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买治罪。该管官员不行严禁查拏者,交部议处。领催总甲杖八十。其有并非伙众但强卖与人为妻妾者,拟绞监候。若于素有瓜葛之家[必实有戚谊者方以瓜葛论]经先媒说未允因而纠众强抢者,仍按强夺奸占已未成本律例科断。如有拒捕杀伤人者,照抢夺杀伤人例办理。
112.06
凡聚众伙谋抢夺,曾经犯奸妇女已成,无论在途在室,首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帮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图抢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帮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112.07
凡聚众伙谋抢夺兴贩妇女已成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图抢未成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并非聚众,但将兴贩妇女抢夺已成者,为首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图抢未成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半。同谋未经同抢之犯,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杀伤兴贩之犯,以凡论。若系本妇及本妇之有服亲属,堩依犯人拒捕律科断。
『律』113.00,娶乐人为妻妾。
凡[文武]官[并]吏娶乐人[妓者]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归宗不还,乐工财礼入官]若官员子孙[应袭荫者]娶者,罪亦如之,注册,候荫袭之日[照荫袭本职上]降一等叙用。
『律』114.00,僧道娶妻。
1.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2。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律』115.00,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妄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
『律』116.00出妻
1.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絻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
译配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因聚众抢夺妇女而拒捕杀人的,无论已成未成,动手杀人者斩决枭首示众,帮同殴打致伤的从犯,无论用手足还是其他器物、金刃,都判处绞监候。其中并未帮同殴打的首犯从犯,仍分别按是否已抢获妇女,依本例定罪。家奴抢夺其主人知情不举报的,比照知情故意买入治罪。该管官员不严加禁止查拿的,交部议处。领催、总甲判杖八十。若并非聚众,只是强行卖给他人为妻妾的,判处绞监候。若是对素有瓜葛之家(必须确实有亲戚关系的才以瓜葛论)事先经媒人说合但未被允许,因而纠集众人强行抢夺的,仍按强夺奸占已成未成的本律例定罪。如有拒捕杀伤人的,比照抢夺杀伤人之例办理。
112.06
凡是聚众合谋抢夺,曾经犯奸的妇女已成的,无论是在途中还是在室内,首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从犯帮同抢夺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犯人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图谋抢夺未成,首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帮同抢夺的判杖一百、徒三年,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判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的,仍以良人妇女论处。
112.07
凡是聚众合谋抢夺贩卖的妇女已成的,为首者判处绞监候,从犯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犯人,判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图谋抢夺未成,为首者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从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判杖一百、徒三年。若并非聚众,只是将贩卖的妇女抢夺已成的,为首者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判杖一百、徒三年。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判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图谋抢夺未成,为首者判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判杖九十、徒二年半。同谋而未参与抢夺的,判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杀伤贩卖妇女的人贩子,以普通人论处。若是本妇及本妇有服亲属,都依犯人拒捕律定罪。
《律》113.00,娶乐人为妻妾。
凡是(文武)官员及吏员娶乐人(妓者)为妻妾的,判杖六十,并判令离异(妇女归还娘家不还俗,乐工聘财入官)。若官员子孙(应承袭荫职的)娶乐人的,罪名也一样,予以注册,等到应承袭荫职之日(照荫袭本职)降一等录用。
《律》114.00,僧道娶妻。
1.凡是僧道娶妻妾的,判杖八十,勒令还俗。女方家(主婚人)同罪,判令离异(聘财入官)。寺观住持知情的,与其同罪(因是受人连累,不受还俗的限制);不知情的不treat罪。
2.若僧道假借亲属或僮仆的名义求娶,而实际上是僧道自己占有的,以奸罪论处(因僧道犯奸,比普通人和奸罪加二等论处,妇女送还娘家,聘财入官;若是强娶,以强奸论处)。
《律》115.00,良贱为婚姻。
凡是家长与奴仆娶良人之女为妻的,判杖八十。女方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情的不treat罪。奴仆自己娶的,罪名也一样。家长知情的,减二等,因而将其列入奴籍(指家长而言)为婢女的,判杖一百。若妄将奴婢冒充良人而与良人结为夫妻的,判杖九十(若是妄冒,由家长承担罪责;若由奴婢造成,由奴婢承担罪责),各自离异改正(即已入籍为婢的女子恢复良人身份)。
《律》116.00,出妻。
1.凡是妻子没有(触犯七出中)应被休弃的情形,也没有(对丈夫)恩绝的情状,而(擅自)
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2。若犯义絻,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
3。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财礼乃坐;无主婚人,不成婚礼者,以和奸、刁奸论。其妻妾仍从夫嫁卖]
4.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5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俱不坐[财礼给还]
6若由[妇女之]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不论期亲以上及余亲系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条例
116.01
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辄絻。犯奸者,不在此限。
116.02
期约已至,五年无过,不娶及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律』117.00,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1凡嫁娶违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违律之罪]独坐主婚[男女不坐]余亲主婚者[余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得减一等]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得减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当依律论死其由]主婚人并减一等[主婚人虽系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减一等;男女已科从罪至死,亦是满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减]
2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虽非威逼]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不得以首从科之]
3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如绞罪减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余类推减]
4。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5,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但得免罪]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6财礼,若娶者知情,则[不论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条例
117.01
凡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系民的决;绅衿依律纳赎,令其择配。
译将其休弃的,判杖八十。虽然触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侍奉公婆、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但有三不去的情形(曾为公婆守丧三年、娶时贫贱后来富贵、有所娶而无娘家可归)而将其休弃的,减二等,追回令其团聚。
2.若触犯义绝,应当离异而不离异的,也判杖八十。若夫妻不和睦,双方都愿意离异的,不treat罪(情分既已断绝,难以勉强复合)。
3.若(丈夫并无离异之意而)妻子(擅自)背弃丈夫逃走的,判杖一百,听凭丈夫将其嫁卖(若妻子因逃走而擅自改嫁的,判绞刑监候)。若因丈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报官而自行逃走的,判杖八十。擅自改嫁的,判杖一百。妾各减二等(须有主婚人、媒人,收受了聘财才治罪;若无主婚人、未按婚礼成婚的,以和奸、刁奸论处;其妻妾仍听凭丈夫嫁卖)。
4.若婢女背弃家长逃走的,判杖八十;因而改嫁的,判杖一百,将其交还家长。
5.窝藏者及知情而娶她的人,各与(妻妾奴婢本人)同罪,罪至死的减一等(聘财入官);不知情的(指主婚娶亲的人)都不treat罪(聘财退还)。
6.若由(妇女的)期亲以上尊长主婚而改嫁的,罪名由主婚人承担,妻妾只承担逃走的罪;由其余亲属主婚的(其余亲属指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的),事情由主婚人发起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事情由男女本人发起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罪至死的,主婚人都减一等(不论是期亲以上还是其余亲属担任主婚人,都判杖一百、流三千里)。
条例
116.01
妻子触犯七出的情状,若有三不去的道理的,不得擅自休弃。犯奸的,不在此限。
116.02
约定期限已到,丈夫五年没有过错、未娶妻的,或丈夫逃亡三年未归的,都听凭妻子经官府报告后领取执照,另行改嫁,也不再追回聘财。
《律》117.00,嫁娶违律,主婚、媒人之罪。
1.凡是嫁娶违反法律,若由(男女的)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姐及外祖父母主婚的(违律之罪),单独由主婚人承担(男女本人不treat罪);由其余亲属主婚的(其余亲属指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的),事情由主婚人发起的,主婚人为首犯,男女为从犯(可减一等);事情由男女本人发起的,男女为首犯,主婚人为从犯(可减一等);罪至死的(除非事情是由男女自己发起而依律应判死罪的),主婚人一律减一等(主婚人虽是首犯,罪不至死,所以一律减一等;男女已依从犯之罪判至死罪的,也只判满流,不得再在主婚人的流罪上再减)。
2.若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情不由自己做主的,若男方年二十岁以下及未出嫁的女子(即使并非被威逼)也单独承担罪责,主婚人和男女本人都不treat罪(不得以首从论处)。
3.未成婚的,各比已成婚之罪减五等(如绞罪减五等为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余依此类推)。
4.若媒人知情的,各比(男女主婚人)犯人之罪减一等,不知情的不treat罪。
5.凡违律为婚各条中,称应离异改正的,即使遇到赦免(也只能免罪),仍须离异改正,离异后妇女一律归还娘家。
6.聘财,若娶亲者知情,则(不论已成婚未成婚)一律追缴入
117.02
福建台湾地方民人不得与番人结亲,违者离异,民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该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纵,题参交部议处。其从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为民,不许往来番社,违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17.03
湖南省所属未薙发之苗人与民人结亲,俱照民俗以礼婚配,须凭媒妁写立婚书,仍报明地方官立案稽查。如有奸拐贩卖嫁妻逐06等事,悉照民例治罪。其商贾客民未经入籍苗疆,踪迹无定者,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有私相连结滋事者,按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议处。至溪峒深居苗猺,有愿与民人结亲者,亦听其自便,悉照前例办理。
117.04
凡嫁娶违律应行离异者,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买休,虽有媒妁婚书,堩依凡人科断。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卖娶者,果不知情,实系明媒正娶者,虽律应离异,有犯仍按服制定拟。
117.05
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未经挑迁之女许字民人者,将主婚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字民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其聘娶之民人,一体科罪。
户律
仓库上[收米谷曰仓收财帛曰库]
『律』118.00钱法
1.凡钱法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鼓铸制钱,内外俱要遵照户部议定数目,一体通行。其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2其军民之家[私蓄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余应有废铜,并听赴官卖,每斤官给银七分,增减随时。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条例
118.01
各省开采铜铅,令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管其事。凡产铜铅之处,听民采取,税其二分,造册季报,所剩八分,任民照时价发卖。有坟墓处所,不许采取。如有不得铜铅及不便采取之处,该督抚题明停其采取。其各州县产铜铅之山,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听本州岛县报名采取。州县无匠役,许于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州县民人伙众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为首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为从满杖。衙役恣意搅扰,致人裹足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充军,为从减一等。
118.02
承办铜商逾限并无货物出口,或非采易铜斤之货,严拏究处,着落追赔。其进口之时,或非原出口地方,该汛地方官立速查报,并知照原出口之该汛官弁勒催起解。
译官;不知情的,则追还原主。
条例
117.01
凡是绅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予婚配、致使其孤寡终老的,比照不应重律,判杖八十,平民立即执行;绅衿依律纳赎,令其自行择配。
117.02
福建台湾地方的民人不得与番人通婚,违者判令离异,民人比照违制律判杖一百,土官、通事减一等,各判杖九十。该地方官如有知情故意放纵的,题参交部议处。其中先前已娶、已生子嗣的,就地安置为民,不许往来番社,违者比照不应重律判杖八十。
117.03
湖南省所属未剃发的苗人与民人结亲的,都依照民间习俗以礼婚配,须凭媒人订立婚书,并报明地方官立案备查。如有奸拐、贩卖、嫁卖妻子等事,一律依照民间律例治罪。其中商贾客民尚未入籍苗疆、行踪不定的,一概不许与苗民结亲,如有私自勾结滋事的,按律治罪,失察的地方官照例议处。至于溪峒深山居住的苗、猺人,有愿与民人结亲的,也听其自便,都照前例办理。
117.04
凡是嫁娶违律应予离异的案件中,与其丈夫及丈夫亲属之间有犯罪行为的,如系先奸后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买休卖休的,即使有媒人婚书,都依照普通人律例定罪。若只是同姓为婚,或尊卑良贱为婚,或居丧期间嫁娶,或有妻再娶,或将妻子嫁卖后娶妻的,若确实不知情、确系明媒正娶的,虽然依律应判离异,若涉及犯罪,仍按服制定罪。
117.05
八旗内务府三旗人,如将尚未经过挑选迁调的女子许配给民人的,将主婚之人比照违制律判杖一百。若将已挑选或按例不入选的女子许配给民人的,比照违令律判笞五十。其中娶亲的民人,一并治罪。
户律
仓库上(收储米谷称仓收,收储财帛称库)
《律》118.00,钱法。
1.凡是钱法方面,设立宝源、宝泉等局,铸造制钱,内外都要遵照户部议定的数目,一体通行。民间金银、米麦、布帛等物的价钱,都依照当时市价,听凭百姓自行使用。若阻滞不肯流通使用的,判杖六十。
2.军民之家(私藏铜器),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的钟磬铙钹之外,其余应有的废铜,都听凭送交官府变卖,每斤官方给银七分,价格随时增减。若私自买卖或藏匿在家不送交官府的,判笞四十。
条例
118.01
各省开采铜铅,命道员总理,府佐官分理,州县官专门管理其事。凡是出产铜铅的地方,听凭百姓采取,抽取十分之二的税,造册按季申报,剩余十分之八,任凭百姓按当时市价卖出。有坟墓的地方,不许采取。若有采不到铜铅或不便采取的地方,该督抚应题报明确,停止采取。各州县出产铜铅的山场,令地主报名采取,地主无力开采的,听凭本州县报名采取。州县若无匠役,许在邻近州县雇募。该州县自行稽察。如有别的州县民人成群结伙越境采取,聚集到三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从犯枷号三个月、判杖一百。不满三十人的,为首者枷号三个月、判杖一百,从犯满杖。衙役肆意搅扰、致使百姓裹足不前的,为首者枷号两个月,发配附近充军,从犯减一等。
118.02
承办铜商逾期而无货物出口,或所运非采买铜斤的货物的,严加拿获究办,责令追赔。货物进口时,若非原出口地
傥有侵挪隐匿之弊,将该商从重治罪。傥办员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致奸商挪新掩旧,督抚据实题参治罪,上司徇隐,一并交部议处。
118.03
云南等省铜厂经放预给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户有克扣分肥、侵吞入己情弊,审究确实,即照常人盗仓库钱粮例计赃科罪,将家产查封变估抵补,仍责成该管之员实力稽查,傥该管各员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题参。
118.04
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铜器售卖者,照收匿废铜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铜器者,系民与私造同罪;系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俱入官。其官员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铜器在一斤以上,查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议处。傥胥役藉端讹诈,照蠹役诈赃例治罪。
『律』119.00,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所收小麦]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豫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税粮]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长]受财[而容拖欠]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分别受赃违限轻重]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典照例拟断。
条例
119.01
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俱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俱以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不足分数者,照例治罪,仍严催未完钱粮。其文武进士及在籍有顶带人员,并与举人同。
119.02
运弁以通帮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职责,惩发南追,比不完者,分别治罪。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还职;不完满,杖。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一年。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二年。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不完,徒三年。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满杖;不完,发附近充军。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不完者,发边远充军。欠至六分者,绞;六分以上者,斩。俱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门各官代赔。旗丁以一船粮米计算,但有挂欠,即革运责,惩拏交运官发南追,完不完治罪。其按照分数定罪之处,并与运弁同。承追官严加议处,如家产抵偿不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赔。
译方,该关汛地方官应立即查明申报,并知照原出口关汛的官员催令解送。若有侵吞挪用隐匿的弊端,将该商从重治罪。若经办官员侵吞克扣、串通蒙混,以致奸商挪新掩旧,督抚查实后题参治罪,上司徇私隐瞒的,一并交部议处。
118.03
云南等省铜厂经手预先发放工本银两,如课长、炉户有克扣分肥、侵吞入己的弊端,审究确实后,即照普通人盗窃仓库钱粮之例计算赃物定罪,将其家产查封变卖抵补,仍责成该管官员切实稽查,若该管各官徇私不予追究,一经查出即行指名题参。
118.04
京城铜铺私造五斤以上的铜器出售的,比照收匿废铜不送交官府律,判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彝、乐器等物件外,若私藏五斤以上铜器的,若是民人,与私造同罪;若是官员,交部照例议处。铜器一律入官。其中官员的铜器在三斤以上、民人的铜器在一斤以上的,查出后一并入官,免除治罪议处。若差役借此敲诈勒索的,比照蠹役诈赃之例治罪。
《律》119.00,收粮违限。
凡是收取夏税(所收小麦)应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底收齐。秋粮(所收粮米)十月初一开仓,十二月底收齐。若是早收地区提前收受的,不受此律限制。若夏税逾期到八月底、秋粮逾期到次年正月底仍未收齐的,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史分催、里长以及欠粮的人户,各按(税粮)十分之数为准,欠一分的判杖六十,每多欠一分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官吏、里长)若收受贿赂(而容许拖欠)的,计算所受贿赂数额,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分别按受贿及违限的轻重定罪)。若逾期一年以上仍未收齐的,人户、里长判杖一百,提调、部粮官吏、典史照例定罪。
条例
119.01
应缴纳的钱粮以十分为标准计算,欠缴四分以下的,举人革去举人身份、贬为平民,贡监生员一并黜革,判杖六十;欠缴七分以下的,举人革去身份、贬为平民,判杖八十,贡监生员黜革,枷号一个月,判杖一百;欠缴十分以下的,举人革去身份、贬为平民,判杖一百,贡监生员一律黜革,枷号两个月,判杖一百。以上都以次年四月奏销之前为限,未足限定分数的,照例治罪,仍须严加催缴未完钱粮。文武进士以及在籍有顶带的人员,都与举人同等处理。
119.02
运弁按整帮粮米总量计算,只要有短缺,即革职拘押,发往南方追赔,比照不完成任务的,分别治罪。若欠缺不满一分的,判笞五十,追完后恢复原职;若不能完全追完的,仍判杖。欠缺一分的,判杖六十,追完免罪;不能追完的,判徒一年。欠缺二分的,判杖七十,追完免罪;不能追完的,判徒二年。欠缺三分的,判杖八十,追完免罪;不能追完的,判徒三年。欠缺四分的,判杖九十,追完后仍判满杖;不能追完的,发配附近充军。欠缺五分的,判杖一百,追完后判徒一年;不能追完的,发配边远充军。欠缺六分的,判绞刑;超过六分的,判斩刑,都判监候,照例以其家产抵偿,若仍不足,令原委派佥选的衙门各官代为赔偿。旗丁按一船粮米计算,只要有短缺,即革去运职拘押,交由运官发往南方追赔,能否追完分别治罪。其按分数定罪之处,与运弁相同。承追官员从严议处,若家产抵偿不
至粮船起交足额外原有余米,听回空时沿途粜卖。
119.03
挂欠漕粮,弁丁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作十分分赔:总漕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如限内不完,交部议处;弁丁于限内全完,分别应治罪者治罪,应免议者免议;如不完,照例治罪。将不能赔偿米石,仍着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完,照例议叙。
119.04
同帮运丁将赤贫无赖之丁混行互结,以致挂欠者,将本丁应赔五分半之内,互结各丁摊一分[按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令本丁赔补。
119.05
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堩照例议处。
119.06
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户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乡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俱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律』120.00,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条例
120.01
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120.02
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120.03
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欺借领者,每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欺借动者,免取其息。
120.04
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户,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岁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岁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岁二月为率,下等以开岁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查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译足,令佥丁、卫所、粮道各官代为赔偿。至于粮船起运交纳足额之外若有多余米粮,听凭返航时沿途卖出。
119.03
挂欠漕粮,弁丁除照例分别治罪外,所欠粮数分作十分赔偿:总漕负责半分,粮道一分,监兑官半分,押运官半分,运官一分半,佥丁、卫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总漕等官若在限期内未能补足,交部议处;弁丁若在限期内全部补完,应治罪的分别治罪,应免议的免议;若未能补完,照例治罪。将无法赔偿的米石,仍由总漕等官赔偿。十分全部补完的,照例议叙。
119.04
同帮运丁若将赤贫无赖的丁员混行互相担保、以致造成挂欠的,将本丁应赔的五分半之内,由互结的各丁摊派一分(即上条挂欠分赔之项),其余仍令本丁赔补。
119.05
凡兵役有应缴之粮而抗拒不缴的,该州县应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列清楚,移送所辖衙门,责令本管官弁按数追完,移交州县。若不切实催追完解的,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上司衙门书役如有抗粮不纳的,该州县一面详细申报上司,一面严加拘拿革职追比。若上司有包庇袒护、州县有徇私等弊端的,都照例议处。
119.06
凡绅衿所欠的分数,各州县应逐户开列另册,详细申报并指名题参。无论是文武乡绅、进士、举人、生员,还是贡监及有顶带的人员,无论已任、未任,都按未完分数处理,已任的革职,未任的革去顶戴衣衿,按例枷责治罪。若州县不依此另册详报,事后被查出的,交部议处。
《律》120.00,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应听凭纳粮户亲自摊平斗斛交纳,作为正数(即以平收的数量作为正数),支销时依例准予扣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让纳粮户摊平踢斛、刮平尖顶,多收斛面上的余粮(在仓内)的,判杖六十。若将(所多收的)余粮总数折算成赃物计算,价值超过(杖六十所对应数额)的,以坐赃论罪,罪止于杖一百(这都是就余粮仍在仓内的情况而言,如果私自侵吞入己,则以监守自盗论处)。提调官吏知情而不举报的,与之同罪(多收的粮食归还原主);不知情的不treat罪。
条例
120.01
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时,按看守支用年数计算,每年每石准予开销一升耗米,若超过三年,原收的耗粮已消耗殆尽的,照例从正粮内递次扣除一升,作为耗粮;此外若有侵盗的,才照律例问罪。
120.02
社仓捐谷,听凭百姓自愿,不得以官府法令强制约束,违者以违制论处。
120.03
凡社仓谷石,若并非遇到荒年而借出的,每石收利息谷一斗,归还仓中;若是贫困而借出的,免收其利息。
120.04
凡贡监生员中,家境富裕的上等生员,限定五月完纳一半,十月全部完纳。若到期未清缴,再展延二个月,以年底全部完纳为限。中下等贫困生员,限定八月完纳一半,年底全部完纳。若到期未清缴,中等以次年二月为限,下等以次年四月为限。务必全部完纳,若逾期未完,即予详报革除。革除后全部完纳的,仍准予恢复原身份。若确系赤贫无力、而所欠仅是些许零头的,详查明确后,暂免详报革除,准于秋收后并入限年完纳一半的数目
120.05
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户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户亦者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堩革役。
120.06
各仓花户已经斥革复在现充花户身后影射把持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发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计赃重于从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充花户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堩革役与首犯同罪其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人等称为花户身后办事勒索得财者堩照前例问拟如随同花户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者亦以为从论至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律』121.00,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本户自运]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送运]而隐[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户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条例
121.01
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差妥役,沿闸稽查。如剥船回空,搜查无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责经纪赔补。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户代役,照数摊赔,枷责革役。其失察之经纪,一并责惩。
『律』122.00,揽纳税粮。
1.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
2。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3其小户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条例
122.01
凡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责限三个月以内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近边充军。
译内一并带征完足。
120.05
在京在外以及各边一切收放粮草之处,若职官子弟、多年惯犯的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等人,三五成群抢夺筹斛、霸占堆场、行使概斛等手段,扰乱仓场并欺凌管仓官员,或挟诈勒索运纳军民财物的,杖罪以下的在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的免其枷号,发配附近充军。相关内外官员应题参交部议处。若本犯所犯之罪止于枷杖的,不必举报。花户判杖八十,若犯该军罪的,花户也判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另加枷号一个月,并一律革去差役。
120.06
各仓花户已经革职,仍在现任花户身后暗中把持、向前来领米之人勒索取财的,计赃一两以下的判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的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的发配边远充军,十两以上的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的比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之例判处绞监候;从犯各减一等;若计算赃物比从犯之罪更重的,仍按较重的罪名论处,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刚开始暗中把持办事、尚未得赃的,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判杖一百;现任花户如有心容隐、朋比为奸的,也革去差役并与首犯同罪。其中筲头夫役以及不应入仓的人等,假借花户身后名义办事勒索取财的,也照前例问罪。若随同花户及身后办事的人知情分赃的,也以从犯论处。至于多年惯犯的匪徒在仓中滋事的,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律》121.00,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是(本户自行运送)本户应缴纳的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以及应(追缴)入官的物品(已发给公文送运的),却隐瞒私自挥霍浪费不予缴纳,或谎称(因水火盗贼)损失以欺骗(经手收管的)官府的,都按所亏欠的物品数量(作为赃物)比照窃盗罪论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免于刺字)。部运官吏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treat罪(这属于公罪,各留原职役;若受贿而故意放纵的,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小户附搭运送而侵吞的,仍依此律比照窃盗论处)。
条例
121.01
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人,负责用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派妥当差役,沿闸稽查。若剥船返航时,搜查未发现藏匿米粮的,其掣欠的部分仍由经纪人负责赔补。若在船底搜出藏匿的米粮,即将掣欠的米粮令船户代为服役,按数摊赔,并枷责革职。失察的经纪人,一并予以责惩。
《律》122.00,揽纳税粮。
1.凡是代他人揽纳税粮的,判杖六十。着落本犯(照所揽数目)赴仓补纳足数,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目)追罚一半入官。
2.若监临主守官吏挟势揽纳的,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3.其中小户零散田亩(残田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的米麦为图方便凑数,就近向本里纳粮人户处附带缴纳的,不予treat罪(若包揽侵吞正数以及多摊派费用的,以诓骗论处;若侵吞入己的,以监守自盗论处;接受附纳的人不受应有的杖罪处罚)。
条例
122.01
凡内府钱粮以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论是起运的还是存留的,只要有人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而不予完纳的,案发后限三个月以内完纳的,照常发落;逾期仍未完纳的,
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究拟,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拟。
122.02
内外各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律』123.00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
1。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
2。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3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4[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条例
123.01
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查,于每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查。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揭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俱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查不实,不行揭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查出亏空揭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揭,及司道已经转揭,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揭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123.02
凡州县侵那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隐应着落独赔之项,将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银米,依侵那等赃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
译尽其家产赔纳,发配近边充军。各边武职官员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人员交结他人挟势揽纳作弊的,追究问罪;被指使的人仍照前例问罪。
122.02
内外各处收受草束时,若有兜揽之徒,倚仗强势,将不堪水湿的劣质草料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的,拿获送官问罪,在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律》123.00,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完纳后出具印信的长单,作为通关;仓库截收时暂发红批照票,即为朱钞)。
1.凡仓库收受一应属于官方的钱粮等物,原本数额不足,而监临主守之官与提调官吏串通,虚开通关文书(虚假发给)的,计算所虚开的数目,一并计为赃物(不分摊各犯),都以监守自盗论处。
2.若委派官员盘点钱粮,数额本来不足,却附和(监临提调官)申报数额充足的,罪名也一样(也计算不足的数目,以监守自盗论处,并计入赃物);收受贿赂的,计算(入己的)赃物数额,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3.其中监守不收本色(谎称奉有公文)而折收财物、虚开朱钞的,也以监守自盗论处。纳户知情的,减二等,免于刺字,原本给予的贿赂入官;不知情的不treat罪,赃物退还原主。
4.(承上)同僚知情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的减等);不知情以及不在同一衙署办理文案的,不treat罪(以失于觉察论处)。
条例
123.01
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加盘查,于每年奏销时,出具所辖州县仓库确实无亏空的印结,造册申报保题,并须不时盘查。一有亏空,无论何时查出,立即列名揭报请求参劾,免除其治罪分赔。若知府、直隶州知州串通徇私隐瞒,日后另经查出的,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前先于本犯名下追缴,限期三年。若确实家产全无,无力完纳国帑的,将未完的银米等项,无论是侵吞还是挪用,都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单独赔偿。若只是盘查不实、未予揭报,审明确系州县官员侵吞的,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除其分赔。若审明确系州县挪移的,也先于本犯名下追缴,限期三年。若确实家产全无,无力完纳国帑的,将未完的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若知府、直隶州知州查出亏空后揭报给司道,司道不立即转报,以及司道已经转报而督抚不立即题参的,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直接揭报部院,将不转报不参劾的督抚、司道议处,并令其分赔。若督抚、司道明知州县有亏空而不及时报参,反而设法弥补的,于追缴本犯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并交部照例议处。
123.02
凡州县侵吞挪用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私隐瞒、应当独自赔偿的款项,应将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的银米,依照侵吞挪用等赃物的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
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盗之案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若系那移之项至二万两以上者,本犯照例释免;未至二万两者,本犯照例准其开复。其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亦一体准其开复。如二限、三限补完者,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查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着落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勒限一年完补。若能于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限满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赔补全完,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既满之后,虽照数赔补全完,亦不准其开复。
译限定数额,责令严格追缴。若在一年限期内全部缴清,除侵吞盗用的案件按照监守自盗的原有条例,分别按年限缴纳数目办理外,如果是挪用款项达到二万两以上的,本犯按例予以释放豁免;未达到二万两的,本犯按例准予开复原职。其中徇私隐瞒的知府、直隶州知州也一并准予开复。如果在第二个限期、第三个限期内补缴完毕的,本犯按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期届满仍不能缴足,本犯按现存未缴数额治罪。查明确实是家产全无、无力缴纳所欠钱粮的,将未缴的银米等项责令徇隐的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自赔偿,限期一年补缴完毕。如果能在限期内全部缴清,准予开复原职;限期届满仍未缴清的,再限一年补缴。如果能在第二个限期内赔补齐全,按其原职降一级调用;如果第二个限期内仍未缴足数额,再限一年补缴。如果能在第三个限期内全部缴清,按其原职降二级调用。三个限期届满之后,即便照数赔补齐全,也不准予开复原职。
123.03
各府仓库钱粮,于每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查。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查。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查。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者,督抚会同盘查;无总督者,巡抚盘查。其总督有管辖两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题明巡查地方事情之便,会同盘查,出具印结,于奏销本内一并保题。傥有扶同徇隐及盘查不实不行揭报,俱照州县仓库例行。如有抑勒那借、滥动以致亏空者,许据实通详揭送各部院奏闻,严加议处,责令赔补。
123.04
凡州县那移亏空,审明系知府、直隶州知州不行揭报应着落分赔之项,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银米仍依那移亏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揭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俱照例准其开复,二限、三限补完,本犯照例分别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查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着落不行揭报之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着落失察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银两,勒限一年完补,限内全完准其开复,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准其开复,于补官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不完,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至巡抚、司道分赔银两,堩照代赔例限,按银数多寡分年完缴,傥有两案着赔,准将前案银两依限缴完,再行续接追缴。
123.05
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州县卫钱粮事件,俱令该府尹稽察,仍于报销时,直督会同府尹互相查核,列衔具题。其督征完欠分数考成,与直督一例办理。
123.06
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慎,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揭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123.07
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查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查。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查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揭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查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查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查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查,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123.08
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浥变等项,祇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
译各府仓库钱粮,于每年奏销时,责成各该道盘查。直隶州钱粮,责成分巡道盘查。粮驿道钱粮,责成布政使盘查。藩库钱粮,该省有总督的,由总督、巡抚会同盘查;没有总督的,由巡抚盘查。总督若兼管两三个省,可隔两三年,或隔三四年,趁题报巡查地方事务的机会,会同盘查,出具印结,一并在奏销本内保题。倘有互相包庇隐瞒以及盘查不实、不予揭报的,都照州县仓库的成例办理。如有勒索借贷、滥支挪用以致亏空的,允许据实层层详报揭送各部院奏闻,从严议处,责令赔补。
凡州县挪移亏空,经审明是知府、直隶州知州不予揭报、应当摊派赔偿的项目,将该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其亏空银米仍按挪移亏空的年限,先在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部完纳的,本犯及未揭报的知府、直隶州知州都照例准予开复;二限、三限内补完的,本犯照例分别发落。若三年限满仍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按:与上条重复)。查实确系家产全无、无力完纳国库欠款的,将未完的银米等项,无论是侵吞挪用还是着落于未揭报的知府、直隶州知州,令其分赔五成,其余五成由失察的道员分赔二成、藩司分赔二成、巡抚分赔一成。其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的银两,限一年完补,限内全完的准予开复;不完的再限一年完补,若能在二限内全完,准予开复,但在补官之日罚俸一年;如二限内仍未完足数目,再限一年完补,若能在三限内全完的,照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三次限满仍不能完纳,不准开复,未完银两仍着落追赔。至于巡抚、司道分赔的银两,都照代赔的成例限期,按银数多少分年完缴,倘有两案同时需赔的,准将前一案的银两依限缴完后,再续行追缴后一案的。
凡顺天府所属二十五个州县卫的钱粮事务,都令该府尹稽查督察,在报销时,直隶总督会同府尹互相查核,一并列衔具题。其督促征收完欠分数的考成,与直隶总督一体办理。
凡新旧官员交接,如果因米谷收存不慎、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这两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的,立即揭报题参,着落在原任官名下追缴。如果已经接任官出结接受后,米谷发霉变质、官物短缺的,则着落在出结接任的官员名下,按数赔补。
凡该年应奏销的钱粮,由各上司照例盘查出结。此外,还要将各属现年已征收的一切正项、耗羡、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并清查。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报督抚查核。如有挪移掩饰的,据实揭参。该管上司若互相包庇隐瞒的,照例参处。知府若有经征的项目,负责盘查的道员也照对守牧盘查州县的成例,一体查办。各省督抚在奏销钱粮、清查司库时,要将本年新收的各项钱粮一并盘查,声明并无以新补旧的弊情,出结保题。
凡各省亏空案件,经审明是侵吞贪污入己的,本犯若无力完纳,令该管上司等分赔。至于挪移以及仓谷发霉损耗等项,只将该员拟罪追赔,不必一概令上司摊赔。
各省督抚每于年终,要将所辖属员逐一通行查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总奏报。
各省属官若有亏空,上司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令包庇的上司各分赔一分。
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以及本犯确
123.09
各省督抚每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查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123.10
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123.11
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侵欺仓库钱粮,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堩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律』124.00,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1。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不分首从]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亏折追赔还官]
2.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不许带出]许令附簿寄库。若有余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解户]蒙眬,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斩[杂犯准徒五年]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检者,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
『律』125.00,私借钱粮。
1.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乃金帛之类,非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文字兼文约票批簿籍]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监守坐以自盗,非监守止以常人盗,追出原物还官]
2。若将自己对象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自己对象入官]
条例
125.01
凡管民地方官员借用官银,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离任,限一年还完,开复。若限内不完,革职,着落家产还完。旗员交与该旗催追,汉官交与该督抚催追。
125.02
凡州县卫所亏空钱粮,如果民欠未完,捏报全完,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其私借钱粮之员及捏报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其实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其那移钱粮有项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补项。若捏报私借那移之项,该员情愿一年内代民全完者,准其复还原职。
125.03
府州县春间借出仓谷,秋收后勒限征比,务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册收送户部查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户姓名影射零星领出,入己积至二三十石者,绅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俱照追入仓。
译实是因公挪移的,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若通同包庇隐瞒州县侵吞仓库钱粮,着落其代赔的部分,若三限已满仍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的印结、甘结保题后,即将革职代赔的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完、未完的分数治罪:以十分为标准,若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的,杖一百;到六分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多一分加一等,十分全未完的,杖一百、徒三年,都不准纳赎抵罪。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律》124.00,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1. 凡各衙门及仓库,只要有附余的钱粮,须要如实全部报官明白(登记立案于)正收(簿内另)计数(支销)。若监临主守将多出的钱粮,私下用来抵补其他事故所造成的亏折数目,瞒着官府作弊的(不分主犯从犯)一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处(其亏折的部分仍追赔归官)。
2. 若内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成的(不许带出库外),准许登记附簿、寄存在库中。若有余剩的物品,本库要明白立案,正收登记后申报户部计数。若(解运的人)糊涂马虎,擅自将金帛等物带出库外的(不论数量多少)处斩(属于杂犯的准予徒刑五年)。守门官因失于盘查搜检的,杖一百(金帛等物追还官府)。
《律》125.00,私借钱粮。
1. 凡监临主守将属于官府的钱粮等物(是金帛之类,不是下条衣服之属)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的,即便订有文字凭据(文字包括文约、票据、账簿)也一并计所借之赃,以监守自盗论处。其中并非监守之人而借用的,以常人盗窃仓库钱粮论处(监守者按自盗论罪,非监守者只按常人盗窃论罪,均追还原物归官)。
2. 若以自己的物品抵换官物的,罪责也是如此(自己的物品没收归官)。
条例
125.01 凡管理民政的地方官员借用官银的,初次逾期不能完纳的,即令其离任,限一年还完,方予开复。若限内未完,则革职,着落其家产偿还完清。旗员交给该旗催追,汉官交给该督抚催追。
125.02 凡州县卫所有亏空钱粮的,若百姓所欠钱粮尚未完纳,却捏报已全部完纳,或私自借给百姓仓粮的,则该私借钱粮的官员及捏报的官员,应照虚出通关朱钞律,计算所虚出的数目,连同赃款都以监守自盗论处。其中实际的民欠民借部分,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纳。至于挪移钱粮而有可抵之项的,即令接任官催征补足。若捏报私借挪移的部分,该员情愿在一年内代百姓全部完纳的,准其恢复原职。
125.03 府州县春季借出仓谷的,秋收后要限期征比,务必在十月中全部完纳,造册报送户部查核。如有绅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户的姓名假冒零星领出,积累入己达二三十石的,绅衿革除功名,牙行蠹役枷号一个月,责打四十板,都照数追缴入仓。其代为造册的乡保地方,有无受贿,分别治罪。该管上司若不予揭参,交部议处。
125.04 亏空人员除查明家产尽数追赔之外,如有属员向其借支借领以及同官之间挪借、且有印领凭证的,将所有借欠的部分责令追还,以此抵充该员的亏空,仍分别议处。至于
其代为造册之乡保地方,有无受赃,分别治罪。该管上司不行揭参,交部议处。
125.04
亏空人员除查明家产尽数追赔外,如有属员借支借领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领者,将所有借欠之项责令追还,以抵该员亏空,仍分别议处。至平日债负或帮助亲友及同官私借,虽有文约书札记簿,并无印领,止许自行取讨。若混请开抵亏空者,无论远近年分,概不准行,仍将本人照图赖诬扳治罪。地方有司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受贿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因规避处分、指引开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例问拟。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125.05
凡遇地方荒歉,借给贫民米石谷麦,或开垦田土,借给牛具籽种,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办公银两,原系题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产絻,确查出结题,请豁免。如有捏饰侵渔,以及未经报明私行借动者,即行题参,按律治罪。
125.06
凡支销钱粮,堩有一定款项额数,如有违例开销,着落擅动滥给之员赔补。傥上司官因为数繁多,一人不能归结,派令属员公捐还项,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赔,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律』126.00,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计借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还官]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有心致损依弃毁官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误毁及遗失者减弃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二年并追赔]
户律
仓库下
『律』127.00,那移出纳。
1.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
2。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
3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六十。
条例
127.01
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告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埋,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告,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上司革职。
127.02
凡那移库银五千两以下者,仍照律拟杂犯流,总徒四年。
译平日的债务往来,或帮助亲友以及同官间的私借,虽订有文约书信账簿,但没有印领凭证的,只许自行索讨。若混行请求以此抵充亏空的,无论时隔多久,一律不准,仍将本人照图赖诬陷攀扯治罪。地方官若听从其请求以此抵充亏空、妄自拿捕无辜之人追比的,照故意诬陷平民律治罪。若有受贿得赃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其因规避处分、指使他人开列所欠账目的,承办追缴的官员照借端将亲族滥行着落追赔的例条问拟。该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议处。
125.05 凡遇地方遭遇荒年歉收,借给贫民米谷麦,或为开垦田地借给耕牛农具种子,以及一切吏役、兵丁等人办理公务所用银两,原本是题明咨部行文出借的。倘遇借者亡故、家产消散的,确切查明出具结状题请豁免。如有捏造虚报侵吞牟利,以及未经报明私自动用的,即予题参,照律治罪。
125.06 凡支销钱粮,都有一定的款项额度,如有违例开销的,着落擅自动用滥给的官员赔补。倘若上司官因数额繁多,一人无法结清,指派属员共同捐资偿还,或逼令接任官按股份摊赔的,将勒逼的上司官照例治罪。
《律》126.00,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属于官府的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之人,各笞五十,过十日以上的(按借用之物)计价论以坐赃罪,减二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均追缴所借之物还官)。若有损失的,依照毁失官物律定罪追赔(若是故意造成损坏的,依弃毁官物律计赃比照窃盗论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失误毁坏及遗失的,减弃毁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二年,并追赔)。
户律
仓库下
《律》127.00,挪移出纳。
1.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作为凭据)、勘合(作为凭证)的,主管保管的人自当依照文案勘合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按正规手续收支(如不依照文案勘合),挪移出纳、转充官府他用的,一并计(所挪移的)赃,比照监守自盗论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属于公罪),免于刺字。
2. 若(各衙门)不发给盖有半印的勘合,擅自出具权宜票帖(关领支取)的,或发给勘合而不立文案就放支的,以及仓库(只凭权宜票帖)不等勘合,或已奉勘合而不登入账簿就放支的,罪责也是如此(各衙门及主管人员一并计支放之赃,比照监守自盗论处)。
3. 其中如遇出征、镇守的军马经过之处(应发给的)行粮草料,明白立案,随即应予支付,将数目开列申报所属上司,准予除外,不受擅自支放的限制;如(未能立即应付)违反的,杖六十。
条例
127.01 上司逼迫所属官员挪移库银的,若本官自行首告,经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于议处。若逼迫致人死亡的,家属赴衙控告,上司若不予受理的,允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告,经审实,将逼迫致死之人的上司抵罪;若不予受理的,该上司革职。
127.02 凡挪移库银五千两以下的,仍照律拟杂犯流罪,总徒四年。其挪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的,拟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若挪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的,发配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的,虽属挪移,也照
其那移五千两以上至一万两者,拟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赎。若那移一万两以上至二万两者,发近边充军。二万两以上者,虽属那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俱免罪。其未至二万两者,仍照例准其开复。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见在未完之数治罪。
127.03
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查存案。如任所无完,即变价补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照例议处。
127.04
除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并户属工程项下应追各款,户部、工部定有专条者,应听各照本例办理外,其追赔拖欠各项银两,如数在三百两以下者,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者,限一年完缴;如数在一千两至五千两者,定限四年;五千两以上者,定限五年。堩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毋庸拘定每年应完若干。如统限已满,无力完缴,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核计已未完数目,即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数不及一千两者,照例请豁免其治罪。若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亦照例请豁,毋庸治罪。
127.05
凡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照银五钱定罪[麦豆膏梁青粿等杂粮并同]系侵蚀入己者,照侵欺钱粮例拟断;系那移者,照那移库银例拟断。其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申详督抚藩司,酌动何项钱粮照时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于亏空人员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动用银两照数追补还项。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其有仓廒州县,傥因循怠玩,于渗漏处既不黏补,应盖造处又不详请,以致米谷霉烂者,革职动帑买补,勒限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完免罪开复原官;一年以外赔完免其治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盗入己,捏称霉烂亏空者,仍照侵蚀例治罪。
127.06
州县交代,除实在民欠外,将已征钱粮侵蚀亏空,捏称民欠,令后官接受者,后官即揭报该管上司。如该管上司护庇离任之员,及该管府州畏虑分赔,因而抑勒交盘者,被勒之员直揭部科,代为陈奏。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该督抚据实确审定拟。如有干连,督抚将具揭及亏空之员押赴来京,交都察院确审,将抑勒之督抚并从重议处。或系诬捏枉揭,交与刑部治罪。傥前官亏空,后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至本身离任始称前任亏空者,将欠项追赔外,仍治以赡徇私受之罪。
译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一限期一年,若能全数完纳的,都予免罪。其未达二万两的,仍照例准予开复。若未完纳的,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仍未完的,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仍不能全部完纳的,除已完纳的部分外,照现存未完之数治罪。
127.03 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在任所严加追缴,一面行文原籍,将其家产严查存案。如任所无法完纳的,即变卖家产补足。若承办追缴的地方官不予查出,交部照例议处。
127.04 除侵盗亏空仍照定例办理,以及户部、工部所属工程项下应追各款、户部工部另定有专条的,应各照本例办理外,其余追赔拖欠的各项银两,如数目在三百两以下的,限半年完缴;三百两以上的,限一年完缴;如数目在一千两至五千两的,限期四年;五千两以上的,限期五年。都按所定年限陆续完缴,不必拘定每年应完若干。如统一限期已满,无力完缴,请求豁免的,银数在一千两以上的,核计已完未完数目,照工程核减银两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如数目不满一千两的,照例请求豁免其治罪。若本人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的,也照例请求豁免,不必治罪。
127.05 凡州县亏空仓谷,以谷一石折银五钱定罪(麦、豆、高粱、青稞等杂粮都同此办理)。若属侵吞入己的,照侵欺钱粮例定罪;若属挪移的,照挪移库银例定罪。其仓谷令接任官在秋收谷价便宜时详报督抚、藩司,酌量动用何项钱粮照当时市价先行买补。该州县出具仓收凭证,道府直隶州知州加结报部。在亏空人员及其妻子名下限期一年,将所动用的银两照数追补还归。如逾期未完的,也照勒追库银例分别治罪。其有仓廒的州县,倘若因循懈怠,对渗漏之处既不修补,应当改建之处又不及时详请,以致米谷发霉腐烂的,将该员革职,动用公款买补,限期一年照数追赔。一年限内全部完纳的免罪并开复原官;一年以外完赔的免于治罪,但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仍未完的,即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其家属赔缴。若有将仓谷侵吞入己、却谎称是发霉腐烂造成亏空的,仍照侵蚀例治罪。
127.06 州县交接,除实在的民欠外,若将已征收的钱粮侵吞造成亏空、却捏称是民欠,令后任官接受的,后任官应即揭报该管上司。如该管上司包庇离任的官员,或该管府州因畏惧被摊派赔偿而抑勒后任官接受交盘的,被逼迫的官员可直接揭发到部科,由部科代为陈奏。其被揭发抑勒的司道府州等官,由该督抚据实确切审理定拟。如涉及其他人员,督抚应将具揭之人及亏空之员押解来京,交都察院确切审理,将抑勒的督抚一并从重议处。若属诬告捏造、枉自揭发的,交刑部治罪。倘若前任官有亏空,后任官容隐不报、出结接受,直到本身离任才声称是前任亏空的,除追赔欠款外,仍以徇私容隐之罪治之。其揭报的官员照例赴部,调补到别的省份。倘若调补省份的该管上司因前任被揭报之事,多方搜求、借端诬陷的,允许该员向都察院申辩。若果真是被冤枉抑勒的,将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该员是借此名义诬告狡辩的,从重治罪。
其揭报之员照例赴部,于别省调补。傥调补省分,该管上司因前因揭报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诬陷者,许该员于都察院呈辩。果系07抑,将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该员借名诬辩者,从重治罪。
127.07
凡州县官交代,其存仓米谷,除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照例准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仓粮亏缺折银交代者,照例题参,仍留任所,按数买补,并令接任之员查明,出具并无粜多报少、籴少报多、折银抵交确实印结申报,违者一并题参究追。该管上司不能查出,照徇庇例议处。
127.08
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值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谷时价不敷,于本邑粜卖盈余银两内动支。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题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值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掯勒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127.09
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给还本人。
127/10
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查,出具并无假捏影射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户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127.11
接任官承查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揭,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揭,预为三参、五参地步,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127.12
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户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俱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户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127.13
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查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律』128.00,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127.07 凡州县官交接,其存仓米谷,除实际应出粜、存留价银尚未买补的准予接收外,如有私自出粜以及仓粮短缺折银交接的,照例题参,仍留任原地,按数买补,并令接任官员查明,出具并无出粜多而报少、籴买少而报多、以折银抵交的确实印结申报,违反的一并题参追究。该管上司若不能查出,照包庇例议处。
127.08 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所得价银解存司库,或就近解存道府库。至秋收时,务必按原粜出的数目领取价银买补。若买补仓谷时价银不敷使用,可从本地粜卖盈余的银两内动支。倘若谷价昂贵,不能在次年买补的,应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拖延不予买补,以致玩忽仓储的,予以题参。倘遇州县交接,尚未到秋收买补之期的,只要所存价银无亏空,即令新任官领取买补,不得推诿刁难。违反的,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127.09 凡追赔归官的各项银两,若有比原参数目更多的,仍应发还本人。
127.10 凡亏空案件,若审出确系民欠垫付的,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派官员彻底清查,出具并无假捏冒指的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户催征。如限满仍未完纳的,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倘若本无实际拖欠,接任官通同捏造结状的,一经查出,照捏造拖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其分赔。
127.11 接任官承办查核交接,如有亏空,即从具题之日起扣算限期。倘有续行揭报的,也从出咨之日起扣算限期。倘若有甘愿承受违限处分、摘取部分先行揭报、预留三参五参余地、辗转拖延的,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127.12 凡地方有军需公务而督抚来不及咨题的,行文令该州县先行垫办,或动用库项,或垫用自己的资财,先行详报督抚。事情办完后十日内,即照实价详报该督抚,核实时价,在文到半月内题报户部。也应在科钞到达之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是库项还是私资,都应立即发给。倘若州县申报超过期限,或督抚题报延误,都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以及督抚不予核实题报、企图冒领虚销的,户部即予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包庇例议处。
127.13 凡审拟挪移案件,应在定案之日查明已完纳的数目,准予扣除;以现存未完的数目定拟。
《律》128.00,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的库秤斗级,以及被雇用的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吞、(或)借贷、(或)转移(“移易”二字即抵换的意思)属于官府的钱粮的,一并以监守自盗论处。若雇主同谋,分得赃物的,罪责也是如此。其知情但未分赃、而互相包庇(雇役将所盗之物捏造为现存)申报,隐瞒官府且不揭发首告的,减自盗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28.01 凡粮食繁重、仓库众多,州县正印官不能兼顾的,挑选老成练达的书吏收粮。如有指派不当之人侵吞漕粮的,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吞的米石,即着落在该役名下严格追补。如粮户私自折成银两缴纳,一经查获,除银两没收充饷外
不知者不坐。
条例
128.01
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户私有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百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律』129.00,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律』130.00钱粮互相觉察。
1。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2。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条例
130.01
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攒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律』131.00,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至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条例
131.01
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堩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贼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131.02
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挖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查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至裤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拏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与民人一体问拟。
『律』132.00,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1.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絻若无短少方许[官攒]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2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俱从重论,追赔入官]
『律』133.00,出纳官物有违。
译,追缴应完的米谷外,酌量其多少分别责罚惩处。收银的书吏计赃治罪。
《律》129.00,冒支官粮。
凡管理军队的官吏冒领军粮入己的,计(所冒领的)赃,比照窃盗论处(这是取之于军队而非取之于官府,所以只比照窃盗论处;若军士已经逃亡、故意不予扣除而占为己有的,以常人盗窃官粮论处;若受委派放支而冒领的,以监守自盗论处),免予刺字。
《律》130.00,钱粮互相觉察。
1.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典、拦头、库子、斗级,都应互相监督觉察。若知道有侵吞、盗用、借贷、挪移属于官府的钱粮,已出仓库而隐瞒不予举发,以及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至死罪的减一等);因失察而未觉察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2. 若官吏虚立文案挪移出纳,以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条款)的,其中斗级、库子、拦头若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30.01 凡侵盗钱粮案件内,隐匿故纵的官吏、攒典拦头、库子、斗级,在定案时先予撤职查办。若正犯在限期内完纳所欠赃款、依例得以减免的,隐匿故纵的各犯,也在其应得本罪的基础上分别减免。
《律》131.00,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非监守人员)从仓库中出来,守卫的人不加搜检的,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有人盗物出仓库而未察觉的,减盗窃罪二等。若夜间值更之人未能察觉的,减三等。仓库值宿的官攒、斗级、库子(非当值本更之人)未能察觉的,减五等,都罪止一百。故意放纵的,各与盗贼同罪(至死罪的减一等)。若是遭遇强盗抢劫的,不予论罪(互相监督觉察与此处的不觉被盗的官吏,都属于公罪,仍留任原职;隐匿不举与此处的故意放纵,都属于私罪,各自革职罢役)。
条例
131.01 内外官库被盗窃,被盗银两在一千两以上、一个月未能破案的,经管的该差役以及巡捕官都各罚住俸半年,未能破案的题参议处。若被盗二三次的,奏请降调;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未达到前述数目的,都照常发落。库子要尽其财产追赔偿还,等到日后追获正赃时,按数发还给他。若各官妄自拿捕平民、逼迫其承认为盗贼、追赔银两的,也依例治罪(这里指的是被窃盗的情形,所以照数追赔;若是强盗自愿供出的,不予论罪)。
131.02 对于将要运进仓库的漕粮,拦路割破米袋、翻越仓墙,进仓偷盗米粮的盗贼,交刑部审查,照律治罪。不至判处死罪的,若是旗下奴仆的,发配驻防地给官员兵丁为奴;若是平民的,发往云贵两广瘴气较轻的地方,严加管束。至于用裤子、袄子、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一经拿获,该监督即呈报仓场侍郎,在仓门前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若犯此罪,撤销其旗籍档案,与平民一体问拟。
《律》132.00,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1.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任期届满得以卸任交接的(不得擅自离去),所收管的钱粮官物应一并守候,等到全部支放完毕、如果没有短缺,方许(官攒)各自离职(斗库回家)。其中有应当相沿交割的物品,听候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到实数,不得只是指认仓廒、指认库房就完成交割,违反的各杖一百。
2. 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号的,主管人员未经原封官员到场查阅而擅自开启的,杖六十(其中在守支、盘点、擅自开封中若有侵吞盗窃等弊端的,都从重论处,并追赔物品归官)。
《律》133.00,出纳官物有违。
1. 凡仓库出纳,官物应当出旧物而出了新物(这样价值就多出了)、应当收上等物
1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如价值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增不以实,各有多余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余]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2。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豫给者,罪亦如之。
3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133.01
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值,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133.02
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律』134.00,收支留难。
1。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3。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条例
134.01
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豫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晚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查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134.02
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豫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134.03
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双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台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告,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译而收了下等物(这样价值就有亏欠了)之类的情形,以及有关部门(因公务需要)雇用、买卖,不立即给付价银,或给付价银时有增减而不实的,一并计(合并计算)所亏欠的(应收上等物却收下等物、以及雇买不立即给价,即给价而减少不实,各自都有亏欠的利益)和多余的(应出旧物却出新物、以及雇买给价增多不实,各自都有多余的利益)价值(一并计所亏欠和所多余的),以坐赃罪论处(因为钱粮并非入己私占,雇买也非充作私用,所以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款分别归还官府和给付原主)。
2. 若应发给的俸禄,未到期限就预先发给的,罪责也是如此。
3. 其中监临官吏(承上而言)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33.01 各省采买各类仓粮谷石,务必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往仓库,不许转发给里递办理。若为驿站采买所需草料豆料的,令有驿站的各官平价采买,也不得转发里递办理,以免苦累小民。所需的运费,准予开销报销。若敢私自摊派勒买以及短给价值、强行摊派强拉民力运送的,以坐赃罪治罪。
133.02 凡兵丁经营生息营运的银两,若有占用百姓行业、或以重利放债牟取利息的情形,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百姓财物计赃论罪,上司若失察,交部议处。
《律》134.00,收支留难。
1. 凡收受支给官物,若当值官吏无故(此二字要重点看)刁难留滞、不即时收支的,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 守门人刁难留滞的(不予放入、按天数论罪),罪责也是如此。
3. 若领物、纳物的人到达有先有后,主事官员不依照(原到达的)次序收支的,笞四十。
条例
134.01 大通桥监督应将运进仓内的米数预先行文通知入仓监督,让其提早开仓门,务必在当日按数收完;如有到晚仍未能收纳完毕的,该仓监督应亲自查照登记入簿存仓,次日再抽取查验收受,违反的交该部议处。若运输役夫擅自在途中寄放的,照偷盗议罪。
134.02 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的,当值官吏应在文书到达三日内即行查收,发给批回。若无故不予收完发批的,照律即日治罪。至于书吏差役等人假借估验、掣批、挂号等名目费用,借端包揽索诈的,允许解送的官员、差役即到该衙门首告,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的,杖一百;一两至五两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的,拟绞监候。为从犯分赃的,一并减一等。系官员的革职问罪,该管官若失察,交部议处。如解送官员预先嘱托、合谋行贿、听任其包揽的,与受贿之人一体治罪。
134.03 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的,限十日内将米卸运完毕。若卸米超过期限,以致返航空船在双方守候中受冻的,坐粮厅监督革职。若有受贿的,连同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按枉法律定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后不立即过坝、过闸,刁难留滞不许入仓的,允许运丁首告,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理,若确系无故留难,依律定罪;有受贿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若坐粮厅及各仓书吏差役等
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告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律』135.00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堩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不收足色,坐赃论]
『律』136.00,损坏仓库财物。
1.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y]着落堩赔还官。
2。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赃[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侵欺借货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136.01
凡各府州县仓廒,俱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槙毁烂、倾圮、渗漏,即行揭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律』137.00,转解官物。
1。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
译人,向运官、运丁假借掣批等名目勒索的:一两以下的杖一百,一两至五两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的拟绞监候,为从犯分赃的一并减一等。若在支放米石时掺杂沙土的,也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领米粮之人勒索得财的,照假借掣批等名目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的,拟斩监候。关米之人若米色不达标而不予首告、或私下给钱的,与受贿者同罪。以上各项若监督失察的,交部严加议处;若明知故纵的,革职交部治罪;失察的仓场侍郎也交部分别议处。
《律》135.00,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缴纳给官府的)各种课税,变卖货物,起运解送的金银,须要成色足够。如成色不足规定分数的,提调官吏(以及负责估计、煎炼、熔销的)工匠各笞四十,着落其赔偿归还官府(若官员有侵吞的,按监守自盗问罪;知情而通同故意不收足成色的,以坐赃罪论处)。
《律》136.00,损坏仓库财物。
1. 凡仓库及积存财物的主管保管人,安置不合法度,晾晒不合时宜,以致有损坏的,计所损坏之物的价值,以坐赃罪论处(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着落其赔偿归还官府。
2. 若是突然遭遇雨水冲击、失火延烧(若是仓库内部失火,则自行依照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抢夺、事出意外而造成损失的,委派官员保勘核实,若确有明显痕迹、情况明白的,免罪不予赔偿。其监临主守(官吏)若趁着水火盗贼之机,将其侵吞、借贷、挪移的数目虚捏文案,以及调换交单账册以蒙混申报、欺瞒官府的(企图借此侥幸免罪),一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处。同僚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136.01 凡各府州县仓廒,都应造入交接盘查项目内。新旧官员交接时,若仓廒木柱腐烂、倾塌、渗漏的,应即行揭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若徇私滥情接收的,接任官也交部议处。其中发霉腐烂造成亏空的谷石,着接任官限期赔补,不完的治罪。
《律》137.00,转解官物。
1. 凡各处征收的钱帛,以及买办军需、制造军器等物,由所在州县负责交收,派差有职役的人员,陆续分类解送本府。若本府不立即交收,派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户就地解往布政司的,当值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史各杖八十(属公罪)。若布政司不立即交收,勒令……
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
2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堩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人外]失火廷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各府向户部解送钱粮物资的,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吏也按同样的罪来治[如果原来是通过佥定方式确定长解官的,不适用此条]。
对于所起运的官府物资,长押官及押解人员如因安置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按所损失的财物数额,以坐赃罪论处,责令追赔归还官府。若船只在行驶途中突遇风浪,或意外失火延烧,或遭盗贼劫夺,属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申报所在官府,委派官员查勘核实,事实证据明白清楚的,免罪且不需赔偿。若有借机侵吞欺骗的情形[不论是否有损失事故],按所侵吞的赃物数额以监守自盗罪论处。
3。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137.01
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攒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攒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乃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137.02
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137.03
空重漕船,沿途州县卫所,照定限时日,驱令出境。如有违限,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俱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帮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每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行查参,照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设有非常风阻、冰冻、浅滞,俱令查实报明,免其议处。
137.04
凡运解饷鞘到汛,不照拨定兵丁名数护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丁责革名粮。
137.05
粮船到淮,米色霉变,运弁出有米色结状者,亏折之米着落该帮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有结状者,着落县帮各半堩赔。
137.06
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俱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查,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稽查,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先,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运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并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行稽查。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拏,按律惩治。傥押运官弁或有徇纵,地方官不行查拏,该督抚即行题参。除徇纵之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员及沿途之该管文武官弁,并各处之该管上司,俱分别议处。若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
译计所买米数不足六十石的,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的,发边远地区充军;数目满六百石的,拟斩监候。卖米之人,按所卖米数计算,与买者同罪,本应处死的,减为发往最远边地烟瘴之地充军。除将旗丁所买用以补充漕粮的米石,以及卖米之人所得的米价,一并追缴入官外,仍按买米、卖米的石数,照监守自盗本例限期严加追缴,分别办理。
137.20
粮船水手隐匿腰牌、四处游荡为匪,以及随帮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生事端的,各在其本应得的罪名之上加一等定罪。若尚未滋事为匪、仅仅是隐匿或伪造腰牌的,一律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137.21
经纪、丁舵等人若用药物将漕米灌胀,企图借此偷窃的:计灌胀的米不到六十石的,杖一百,发附近地方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一百石以上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若用水灌胀漕米:不足一百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为从犯的一律减一等。所灌胀之米,除仍可食用的部分外,短缺的米限四个月追缴赔偿。限内全部完缴的,减等发落;未完缴的,加等治罪。
137.22
转运漕粮时,经纪、车户、剥船驾船人等及各项代役人员,每运米百石,掣验短缺不足五斗的,免予责罚。此外,若短缺达五斗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若经纪等运米一千石之内,短缺达十石以上的,也是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的,发附近充军。一万石之内,短缺达一百石以上的,也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的,发近边充军;五百石以上的,发边远充军;七百石以上的,发最远边地(足四千里)充军;九百石以上的,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区分别充军;一千石以上的,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这些都要先按数追赔,全部赔完的免罪,未能赔完的按拟定
137.07
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及勒索情弊,查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137.08
盐课银两起解京协各饷,所需水脚,向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每逢起解之期,该管官预先移会前途督抚,拨兵护送,务由大路按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137.09
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双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如有捏报失风,审实,从复位议。至盛夏之时,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查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137.10
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慎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着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137.11
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刨取白土装带,及沿河市镇铺户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户丁舵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押空千总及不行查禁之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137.12
粮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审实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137.13
粮船被窃,该旗丁呈报,本帮运弁移知该地方官缉贼追赃,被窃之船即随帮前行,不必守候。至强劫重案,必须等候待验。该领运官具报,立即会勘州县,立给印票,催趱前行[按此会勘后事也]并将被盗守候缘由报明漕督及该管官查核。傥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其经过地方如有强劫之案,该地方文武官弁俱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帮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强窃及抑勒隐讳计案分别议处。
137.14
州县起解银两,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拨护者,即未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37.15
管押饷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盗,仍照旧例分别首从定拟。外其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者,减首犯罪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审有确据者,减二等治罪。
137.16
朝鲜国进贡使臣一抵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查明人数,并将携带货物银两数目注载册档,听其自择素日信识之商人雇车载运,取具交领呈状备查,仍分晰造具细册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将军也]及该管衙门。
译的枷杖治罪发落。徒罪以上的,照挪移库银之例办理(每一石米折算银一两计算)。若查出有偷窃盗卖情事的,仍从重论处。
137.23
漕粮起运、剥卸、转运过程中,若有匪徒沿途滋扰、借故敲诈勒索,以及在京城、通州各粮仓结党盘踞、多年把持、侵吞仓粮分肥的,照扰乱仓场之例加一等定罪;得赃的,照贪官污吏诈取赃款之例分别治罪。从犯各减一等;若计算赃款更重的,仍从重论处。
『律』138.00,判断赃罚不当。
凡是判断赃罚财物时,本应没收入官却发还给失主的,以及本应发还给失主却没收入官的,按坐赃罪论处,最重杖一百。
条例
138.01
凡负责查估、追缴变卖财产的官员,勘查报告不实、瞻前顾后、拖延徇私,以致公款悬空短缺的,责令其代为赔偿。若查勘本无不实之处、催缴追讨本无徇私纵容情事,只是因为变卖抵偿不够,以致公款悬空短缺的,仍在本人名下了结,不得向负责查估追缴的官员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处。
138.02
凡承办追缴的各项赃罚银两,责令本犯本人限期追缴完结。其中若依律本犯已死不必再征收的,仍照定例免征。至于年代久远的赃私财物,必须确实查明有实据,才可以追缴,不得在本犯之外滥行追缴赔补。违者以违制论处。
『律』139.00,看守掌管在官财物。
凡官府财物本应给付他人,已出仓库而尚未给付的;或私人财物已交纳供官府使用、已经送交在官而尚未入仓库的(这些都算作官物);只要有人受官府委派看守掌管(即官府委派佥选看守掌管之人),若其中有人侵吞、欺瞒、借贷挪用的,一并将其中据为己有的部分计算为赃款,按监守自盗论处(若非看守掌管之人本人侵吞的,依照普通人盗窃仓库律论处;至于尚未缴纳而已被侵用的,经过催缴、里长具保或住宿担保的,各照隐匿包揽、欺瞒官府骗取财物的罪名科断,不得一概适用此律)。
条例
139.01
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人,将一切收贮在公所、与钱粮有关的以及交纳给库房的银两侵吞挪用的,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定罪。一万两以内的,遇到大赦准予援例免罪;超过此数的,不准宽免。
『律』140.00,隐瞒应没收入官的家产。
1. 凡是抄没人口财产的,除谋反、谋叛及奸党之罪,属于十恶之列
沿途派官一员,兵二十名,所至州县酌派妥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遇晚巡逻。驿丞按站预报,地方旗民各官至连界交接,将交接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查。如不行预报及交接贻误者,堩查参,分别议处。若朝鲜人众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着落迎送官通官严加约束,有犯申报查办。如迎送官通官约束不严,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该将军严参议处。朝鲜来使携带银物交商载运,偶有损伤,着落原商赔还,仍照弃毁官物律治罪。
137.17
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堩革职,发往新疆效力,数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亦日增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户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137.18
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一面委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查,仍于年终汇咨各部院查核。
137.19
运粮旗丁除运正项粮米,或因遭风沉失,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之后,买米食用,并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卖米之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死者,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旗丁所买回漕米石及卖米之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盗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137.20
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及随帮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其未经滋事为匪,仅止隐匿及伪造腰牌者,堩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137.21
经纪丁舵人等将漕米用药灌涨,冀图偷窃。计灌涨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一百石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将漕米用水灌涨,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堩减一等。其用水灌涨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个月追赔。限内全完,减等发落;不完,加等治罪。
137.22
转运漕粮,经纪车户剥般驾掌及各项代役,每米百石,掣欠逾额,不及五斗,免其责惩。外如逾额至五斗,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译,依律抄没外,其余律条未载明应予抄没的犯罪,其妻子儿女的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列。违者依故意判人流罪论处(抄没尚未入官的,按"未入官"论,各减一等)。
2. 若在抄没家产入官时隐瞒人口不报的,按人口数计算,以隐瞒丁口论处;若隐瞒田地的,按田亩数计算,以欺瞒隐匿田粮论处;若隐瞒财物、房屋、牲畜的,按坐赃罪论处。各罪最重杖一百,所隐瞒的人口财产一并没收入官。罪责由呈报之人承担(被隐瞒的人口本人不承担罪责;加重处罚的情形是指隐瞒自己家的丁口、财产)。
3. 若里长同谋隐瞒,以及主管官吏明知情由的,一并与犯人同罪。若计算所隐瞒的赃物较重(重于杖一百的),按坐赃罪论处,全额治罪。
4. 收受财物的人,按赃款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以枉法的重罪论处,区分有俸禄和无俸禄两种情形)。未能察觉举发的(呈报之人),减三等治罪,最重笞五十。
条例
140.01
凡罪犯应没收入官的家产,只应向正犯本人追缴索取。若正犯诬赖牵连无关之人的,从重治罪,仍向其本人追缴。承办审理、查追的各官,若徇私袒护正犯、拖累无辜之人的,也要交该部从严议处。
140.02
凡拖欠国库钱粮的官员,其田地被没收入官之后,本人及其子孙一概不准认购买回。若有人混行代为承买的,将相关官员、士兵等人分别议处治罪。准许其承买的主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140.03
凡拖欠国库钱粮的官员,或因独力难以赔偿,或因家产用尽无从追缴,于是巧立"认领帮助"之类名目,牵连分居别过、各有产业的兄弟亲族,以及并不知情的亲友旁人,辗转株连、强令其代为赔补的,承办审理、追缴的各官,一律照违制罪治罪。
140.04
亏空案内没收入官的房屋田地中,若有坟地以及坟园内的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的,一律发还本人,免予没收变卖。
140.05
除了在挪移库银案内隐匿家产的,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若是在侵吞盗窃案内隐匿家产的,不论原案尚未清结的数目多少,按所隐匿家产价值的多少,照坐赃律分别定罪:十两以下的,笞二十;每增十两加一等;一百两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增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的,判满徒;一千两以上
如经纪等运米千石内,逾额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一万石内,逾额至百石以上,亦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仍先行照数追赔,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拟发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库银例办理[每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傥有偷窃盗卖情事,仍从其重者论。
137.23
漕粮起剥转运,如有匪徒沿途滋扰,藉端讹索,并在京、通各仓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拟;得赃者,照蠹役诈赃例,分别治罪。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律』138.00,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条例
138.01
凡查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查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徇纵,祇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查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138.02
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至年远赃私,必确查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律』139.00,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发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堩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货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人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揽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条例
139.01
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援免;有逾此数,不准宽免。
『律』140.00,隐瞒入官家产。
1。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諆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2。若抄答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3。
译的,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旗人,折算为枷号鞭责。罪责一律由隐瞒之人承担。所隐匿的财产一律没收入官,出具保结的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140.06
凡应追缴官员的赃款赔偿等各项银两,若原籍及任所查明财产确已用尽、实在无从追缴的,任所官员出具切实的加盖印信的结状,由原籍再加具结状,题请豁免。旗员也照此办理,由本旗出具结状咨报部里办理。若旗籍或任所有隐匿寄放财产的情况,一经查出,除财产没收入官外,出具结状的各官照例议处并分担赔偿。隐匿寄放财产的家属,照律治罪。
140.07
凡一切承办追缴的案件,该督抚一方面督促所属官员严加追缴,一方面查访该员历任经过的地方,是否有无隐匿寄放,不必等到原籍无从追缴时才开始咨查。该任所地方官,自文书到达之日起限三个月,据实查明,详细呈报督抚,咨报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促催办。若有违限逾期的,照钦部事件迟延之例议处。拖欠国库钱粮的官员离任的,若有借故拖延逗留的,即押解回原籍,追缴钱粮。
户律
课程(课,指对货物征收的税钱;程,是说货物有贵贱之分、税额有多寡之别,就像地利收益有一定的程限一样)
141.00 盐法
141.00-1
1. 凡犯无引私盐罪的(只要有确实的私盐货物,便构成此罪,不必论赃款多少),杖一百、徒三年。若携带兵器的,加一等(流二千里,充盐徒);诬指良民的,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的,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一并没收入官。带路引领的、秤手、牙人以及窝藏盐犯、寄存盐货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运的(与一般所说"肩挑背负"的自贩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若非负责缉捕之人告发擒获的,即将所获私盐给予告发人作为奖赏;同伙贩私之中若有一人能自首的,免罪,同样给予奖赏(若只有一人自己犯罪且自首的,只免罪不给赏,仍要追缴原来的赃物)。
2. 若私盐案发,只处理当场查获的人和盐(若查获盐而未获人的,不予追究;若获人而未获盐的,不予治罪)。主管官府不许听任其辗转攀扯牵连他人,违者(官吏)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意思是:若人和盐同时查获的,只处理当场查获的情形;若有确实货物而无罪犯的,其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4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条例
140.01
凡罪犯疙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干之人肆行诬赖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140.02
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140.03
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帮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140.04
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140.05
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家产价值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以下,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折枷号鞭责,俱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俱行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140.06
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查明财产尽絻,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员亦照此,由本旗具结咨部办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顿,一经发觉,除财产入官,外出结各员照例议处分赔。隐寄家属照律治罪。
140.07
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行查该员历过任,所有无隐寄,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查。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查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违逾,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其欠帑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户律
课程[课者,税物之钱;程者,谓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141.00盐法
141.00-1
1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
译盐没收入官,不必追究)。
141.00-2
凡盐场灶丁等人,除了每年应办的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以及私自煎盐贩卖的,同私盐法论处;主管的总催若明知而故意放纵,或串通贩卖的,与犯人同罪。
141.00-3
凡妇人犯私盐罪的,若丈夫在家,或儿子知情的,罪责由丈夫或儿子承担。若虽有丈夫但远出在外,或儿子年幼力弱的,罪责由该妇人本人承担(立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
141.00-4
凡购买私盐自己食用的,杖一百;若因而转卖的,杖一百、徒三年。
141.00-5
凡主管盐务及负有巡查缉拿私盐职责的文武各衙门,巡查缉获私盐后应立即移交主管有司归案勘验(原本查获的衙门不许擅自审问)。若审案官吏与原查获衙门串通、私自释放的,与犯人同罪;受贿的,按赃款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141.00-6
1. 凡主管盐务及负有巡查缉拿私盐职责的文武各衙门,应设法派人在所辖地界及邻近盐场的紧要关口,经常巡查禁绝私盐。若有私盐透漏的,把守关津的官员及委派的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作为公罪处理),并留任原职。若明知情由而故意放纵,或容许军兵随同贩卖的,与犯人同罪(作为私罪处理);受贿的,按赃款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2. 若巡查缉获私盐后据为己有、不解送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若借机诬陷良民的,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41.00-7
1. 凡起运官盐,每引照规定斤数装为一袋,并附带规定的耗损盐量,经过批验所时,依照引目上的数目抽验称重(随手抽取盐袋称验其分量)。若查出有夹带余盐的,同私盐法论处。
2. 若商人的盐越过批验所而未经抽验(引票上也没有加盖)关防印记的,杖九十,押送回去逐一盘验(将全部盐逐一盘查验对,若有余盐的,以夹带论罪)。
141.00-8
1. 凡商人贩卖有引的官盐(应照引发盐),盐与引不得分离,违者同私盐法论处。
2. 卖完盐后十日之内不缴还引票的,笞四十。
3. 若用旧引影射冒充盐货的,同私盐法论处。
141.00-9
凡起运官盐,以及灶户运盐入仓,若携带兵器,或不用官船
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
2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141.00-2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141.00-3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141.00-4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141.00-5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缉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肴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141.00-6
1。凡管理盐务及有巡缉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141.00-7
1。凡起运官盐,每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秤盘[随手取袋挚其轻量]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
2.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盘验[尽盘盐而验之,有余盐以夹带论罪]
141.00-8
1.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2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
3。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141.00-9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141.00-10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141.00-11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条例
141.01
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
译起运的,同私盐法论处。
141.00-10
凡商人将已验过、持有引票的官盐掺入沙土贩卖的,杖八十。
141.00-11
凡持有引票的官盐,不在规定允许行盐的地面发卖,反而运到别的地界越境贩卖的,杖一百;明知而购买食用的,杖六十;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其盐没收入官。
条例
141.01
越境贩运(如淮盐越境到浙盐地界之类)官引盐达三千斤以上的,判处发往附近地方充军。商人收买余盐、贿求抽验放行达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发遣。抽验官吏受贿,以及沿途经过的官府故意放纵,还有地方甲长、邻里耆老明知而不举发的,各按其罪治罪(抽验官吏受贿依枉法罪论处;沿途经过的官府、里长耆老依知情不捕罪人论处;邻居依违制罪论处)。巡捕官员乘机贩运达三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判处发遣(须达到三千斤才治此罪;不足三千斤且在本地合法行盐地界内的,即使跨越府省界限,仍依本律论处)。
141.02
凡伪造盐引印信,贿赂嘱托运司的吏员书办等人,将已故及多年未用的商人名籍中原有的"中盐来历"填写在引票上(按:如今已无"中盐"制度,却仍沿用"中盐来历"的说法),转卖诓骗他人财物的,为首者依律处斩(按:伪造盐引者处斩,家产给予告发人作为奖赏,这也是元代旧制)。其从犯以及经纪、牙行、店户、吏书等一切知情之人,只要计算赃款达到应判流刑的数额的,不论是否曾经从盐场支取盐货出场,一律发往近边充军。
141.03
各盐运司总催名下所管盐课若已完全缴纳的,才准许照其名下增发通关文书。若尚未缴纳盐课,总催却贿赂嘱托官吏,以及负责复核盘查的委派官员,假称课税已经上缴、假称已入仓囤,串通作弊的,一律判处发往近边充军。
141.04
各处盐场中无籍游民,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名色的,把持欺压地方官府、诈骗坑害客商的,凡所犯达到徒罪以上、以及再犯杖罪以下的,一律发往近边充军。
141.05
凡豪强盐徒聚众达十人以上,驾驶大船,张挂旗号,擅自动用兵器响器,抗拒官兵的: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的,比照强盗已经得手劫财之律,一律处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伤二人的,为
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仍依本律]
141.02
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按现在已无中盐矣,而犹有中盐来历之语]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亦元制也]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近边充军。
141.03
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添给通关。若[不曾纳课]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假]指[课已上]仓指[上]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141.04
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项名色,把时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近边充军。
141.05
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伤二人者,为首斩决,为从绞监候。伤一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凡得赃包庇之兵役,俱拟斩监候。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俱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绞监候,为从流三千里。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141.06
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之案,为首并杀人之犯,斩决;伤人之犯,斩监候;未曾下手杀伤人者,发近边充军[按此层上条系不分首从皆斩首犯加以枭示]伤二人者,为首斩[按与上条系斩决]下手者,绞[按与上条同]俱监候。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按上条系斩候]下手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与上条同]为从俱满流[按上条俱拟军此层与上条少异而生死则同]若拒捕不曾伤人者,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上条系纹候]为从满流[按与上条同此层则首犯有生死之分矣]其虽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流二千里[按此层上条所无应参看]若十人以下拒捕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近边充军。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斩监候;下手之人绞监候。
译首者斩决,从犯绞监候。伤一人的,为首者斩监候,从犯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凡得赃包庇的兵役,一律拟斩监候。私自出售的灶丁及窝藏的匪犯,一律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虽然抗拒但未曾杀伤人的,为首者绞监候,从犯流三千里。若贫苦军民肩挑背负私盐、借以换米度日的,不必禁止缉捕。
141.06
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携带兵器贩运私盐,抗拒缉捕并杀人,以及伤三人以上的案件:为首者及杀人之犯,斩决;伤人之犯,斩监候;未曾亲手杀伤人的,发往近边充军(按:此层与上条不分首从一律处斩,首犯并加以枭首示众)。伤二人的,为首者斩(按:与上条同为斩决),下手者绞(按:与上条相同),均为监候。伤一人的,为首者绞监候(按:上条为斩监候),下手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按:与上条相同),从犯一律判满流(按:上条一律拟军,此层与上条略有不同,但生死结果相同)。若抗拒缉捕而未曾伤人的,为首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按:上条为绞监候),从犯判满流(按:与上条相同,此层则首犯生死结果有所不同了)。虽携带兵器但未曾抗拒缉捕的,为首者发往近边充军,从犯流二千里(按:此层上条所无,应互相参看)。若十人以下抗拒缉捕并杀人,不论有无兵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均为监候;未曾下手者,发往近边充军。伤至二人以上的,为首者斩监候,下手之人绞监候。只伤一人的,为首者绞监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曾下手者,一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层上条所无,若有此种情形则照此条科断)。若抗拒缉捕而未曾伤人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照私盐本律拟徒。若不携带兵器也未抗拒缉捕的,不论十人以上以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达三千斤以上的仍应拟军)。若十人以下携带兵器但未抗拒缉捕的,为首者照私盐律拟徒、本罪加一等,即杖一百、流二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失察的文武各官,交部议处;有拿获大伙私贩的,交部议叙。
141.07
凡灶丁贩卖私盐,主管的盐场大使若失察的,革职;若明知情由的
止伤一人者,为首绞监候;下手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不曾下手者,俱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层上条所无有犯则照此条科断矣]若拒捕不曾伤人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照私盐本律拟徒。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按三千斤以上仍应拟军]若十人以下带有军器不曾拒捕者,为首照私盐拟徒,本罪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失察文武各官,交部议处;有拏获大伙私贩者,交部议叙。
141.07
凡灶丁贩卖私盐,大使失察者,革职;知情者,枷号一个月,发落,不准折赎。该管上司官,俱交该部议处。
141.08
凡回空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伤人及拒捕不曾杀人,并聚众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及不曾杀伤人者,俱照兵民聚众十人上下例,分别治罪。头船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随同之旗丁、头舵,照为从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坐卖私之人及灶丁,将盐私卖与粮船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窝藏、寄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虽不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亦照贩私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贿纵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贩私地方之专管官、兼辖官及押运官,并交部议处,随帮革退。其虽无夹带私盐,倚恃粮船闯闸、闯关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三十板,革退。不服盘查,持械伤人者,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四十板,革退。傥关闸各官勒索留难,运官呈明督抚参处。
141.09
拏获贩私盐犯,承审官务须先将买自何人、何地,以及买盐月日、数目究明,提集犯证,并密提灶户煎盐火仗簿扇查审确实,将卖盐及窝顿之人,堩与本犯按照律例一体治罪。若查审无据,即属虚诬,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如承审官不能审出诬贩者,交部分别议处。若审出买自场灶,即将该管盐场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题参议处。其不行首报之灶丁,堩照贩私例治罪。
141.10
凡大伙兴贩,聚众拒捕,及执持器械,杀伤巡役
译,枷号一个月后发落,不准折算赎罪。主管的上司官员,一律交该部议处。
141.08
凡回程的空粮船,若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众达十人以上,持械抗拒缉捕、杀伤人的,以及抗拒缉捕而未曾杀人的;还有聚众十人以下,抗拒缉捕杀伤人的,以及未曾杀伤人的,一律照兵民聚众十人以上以下之例分别治罪。头船的旗丁、头舵等人,即使未夹带私盐,但只要闯闸闯关的,枷号两个月,发往近边充军;随同的旗丁、头舵,照从犯之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不知情、不应治罪的贩私之人,以及将盐私卖给粮船的灶丁,各杖一百、流二千里;窝藏、寄存的,杖一百、徒三年。虽未闯闸闯关,但夹带私盐的,也照贩私罪加一等,流二千里。兵役受贿放纵的,按赃款计算,以枉法罪从重论处;未受贿的,杖一百、革退。发生贩私事件地方的专管官、兼辖官及押运官,一并交部议处,随船帮革退。虽未夹带私盐,但倚仗粮船之势闯闸闯关的,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三十板后革退。不服盘查、持械伤人的,押运等官革职,随帮责四十板后革退。若关闸各官勒索刁难的,运官应呈明督抚参处。
141.09
拿获贩卖私盐的罪犯后,承审官必须先查明其从何人、何地购得私盐,以及买盐的月日、数目,提审集合犯人及证人,并秘密提取灶户煎盐所用柴薪的簿册核查审实。将卖盐及窝存之人,一并与本犯按照律例一同治罪。若查审后并无实据,即属虚假诬陷,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若承审官未能查出诬陷贩私的实情,交部分别议处。若查出确系从盐场灶户处购得的,即将主管的盐场大使,以及沿途失察的各官,题参议处。未主动首报的灶丁,一律照贩私之例治罪。
141.10
凡大伙贩运私盐,聚众抗拒缉捕,并持械杀伤巡缉差役……
(原文至此中断,后续内容缺失。)
,脱逃之枭徒,照强盗例勒缉。地方文武各官疏纵及上司容隐不参,交部议处。
141.11
拏获私盐,限四个月完结。如人盐并获者,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项全行赏给。如获盐而不获人,确查盐犯实系脱逃者,以一半赏给,一半充公。傥有故纵情事,无论巡役、兵丁受贿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未受贿者,杖一百,革退。所获盐货等项一概充公,不准给赏。私盐交与本处盐商,照官盐价值立即变价。骡马牛驴如延挨不变,以致倒毙,着落该州县官照中等价值赔补。车船等物亦照依时价据实变价,报部查核。傥有侵渔捏报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结及不即变价报解者,将该州县分别议处治罪。
译逃跑的盐枭(走私头目),按照强盗案的例子进行追捕缉拿。地方文武各官员如果疏忽放纵,以及上司包庇纵容不予参奏,交部议处。
141.11
缉拿私盐案件,限四个月内完结。如果人和盐都缉获的,将所缴获的盐货、车船、牲畜等物全部赏给(缉拿人员)。如果只缴获盐货而未抓获人犯,经查实盐犯确实是逃脱的,将缴获物一半赏给(缉拿人员),一半充公。倘若有故意放纵的情事,无论是巡役还是兵丁,凡是受贿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没有受贿的,杖责一百,革职。所缴获的盐货等物一律充公,不准给予奖赏。私盐交给当地盐商,按照官盐的价值立即变卖。骡马牛驴等牲畜如果拖延不予变卖,以致死亡,责令该州县官员按照中等价值赔偿补足。车船等物也要按照当时的市价据实变卖,上报户部查核。倘若有侵吞渔利、捏造虚报等弊端,以及超过期限未能完结、未能立即变卖上报解送的,将该州县官员分别议处治罪。
141.12
除行盐地方大伙私贩严加缉究外,其贫难小民,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年虽少壮,身有残疾,并妇女年老孤独无依者,于本州岛县报明验实注册,每日赴场买盐四十斤挑卖,只许陆路,不许船装,并越境至别处地方及一日数次出入,如有违犯,仍分别治罪。
141.13
巡盐兵捕自行夹带私盐及通同他人运贩者,照私盐加一等治罪。
141.14
凡收买肩贩官盐越境货卖,审明实非私枭者,除无拒捕情形,仍照律例问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如兴贩本罪应问充军者,仍从重论。傥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俱候为从,各减一等。
141.15
盐船在大江失风失水者,查明,准其装盐复运。傥有假捏情弊,以贩私,律治罪。
141.16
盐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贩,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拏。其雇募巡役,不许私带乌鎗,违者照私藏军器律治罪。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141.17
凡运盐船户偷窃商盐整包售卖者,照船户行窃商民例,分别首从,计赃科罪,各加枷号两个月,仍尽本法刺字。所卖之赃,照追给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变抵。其押运商厮[按盐船开行,商人遣人押运,名曰商厮,以防船户偷盗也]起意通同盗卖者,依奴仆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计赃递加窃盗一等例治罪。如非起意,止通同偷卖分赃者,依奴仆盗家长财物,照窃盗例计赃科断。若商厮稽察不到,被船户乘机盗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押运之人或系该商亲族,仍分别有服无服,照亲属相盗律例科断。
141.18
埠头明知船户不良,蒙混揽装,及任意扣剜水脚,致船户途间乏用,盗卖商盐者,照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个月,船户变赔不足之赃,并令代补;如无前项情弊,止于保雇不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141.19
贩卖私盐,数至三百斤以上,及盘获粮船夹带,讯系大伙兴贩,堩即究明买自何处,按律治罪。如不将卖盐人姓名据实供出者,即将该犯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向老幼孤独零星收买,数至三百斤以下,实不能供出卖盐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断。如承审各员有心庇纵,含混完结,该管上司不行详揭,一并题参议处。
141.20
拏获船载车装马驮私盐,该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为开脱者,该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从重参处。
141.21
引盐淹消,具报到官。该地方州县官即会同营员查勘确实,限一月内通详盐道。该道于详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转,以凭饬商补运。
译141.12
除对贩卖官盐地区结伙私贩之人要严加缉拿追究外,贫苦的小民,凡年满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虽年轻力壮但身有残疾者,还有孤苦无依的老年妇女,可在本州县申报核实登记备案后,每天到盐场买盐四十斤挑担出卖,只准走陆路,不许用船装运,也不许越境到别的地方去,更不许一天出入贩卖多次,如有违反,仍分别治罪。
141.13
巡盐的兵役如自己夹带私盐,或与他人勾结运贩私盐的,按私盐罪加一等治罪。
141.14
凡收买挑贩的官盐拿到外境贩卖,审明确实不是私贩盐枭的,如无拒捕情节,仍按律例定罪;若有拒捕的,按罪犯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果贩卖本罪应判充军的,仍从重论处。倘若拒捕殴打人致骨折以上伤情的,判绞刑;打死人的,判斩刑。这些都要等候审理,为从犯的各减一等治罪。
141.15
盐船在大江中遇风浪或漏水受损的,查明属实后,准许重新装盐运送。倘若有假造情节以图私贩者,按私盐律治罪。
141.16
盐商雇募巡查人役,如遇上私贩盐枭大伙贩卖的,应立即飞报营汛,协同擒拿。所雇募的巡役,不许私自携带鸟铳,违者按私藏军器律治罪。失于查察的地方官,交部按例议处。
141.17
凡运盐船户偷窃商人整包盐货出卖的,按船户偷窃商民财物之例,分别首犯从犯,计算赃数定罪,各加枷号两个月,并依本律刺字。所卖的赃物,按律追缴还给失主,如追不足数,将船只变卖抵偿。押运的商人伙计(按盐船开行时,商人派人押运,称为商厮,用以防备船户偷盗)如果起意与船户勾结共同盗卖的,依照奴仆勾引外人共同盗窃家长财物之例,按赃数在窃盗罪上加一等治罪。如果不是起意主谋,只是共同参与偷卖分赃的,依照奴仆盗窃家长财物之例,按窃盗罪计赃定罪。若商厮稽查不到位,被船户乘机盗卖的,按不应重律,杖八十。押运之人若是该商人的亲族,仍要分别有服无服,按亲属相盗律例定罪。
141.18
埠头明知船户品行不良,仍蒙混招揽装货,以及任意克扣运费,导致船户途中缺乏用度而盗卖商盐的,按写船保载等行、恃强代揽、勒索使用、扰害客商之例治罪外,再加枷号一个月,船户变卖赔偿不足的赃款,一并令埠头代为补偿;如没有上述情弊,只是招雇保荐不实的,按不应重律,杖八十。
141.19
贩卖私盐数量达到三百斤以上的,以及查获粮船夹带私盐、审明是大伙贩卖的,应立即追查清楚是从何处买来的,按律治罪。若不将卖盐人的姓名如实供出,就在该犯应得本罪的基础上加一等定罪。若是向老幼孤独之人零星收买、数量在三百斤以下、确实无法供出卖盐人姓名的,仍按本罪定罪。如承审的官员有意包庇纵容、含糊了结案件的,该管上司不予详查揭发的,一并题参议处。
141.20
拿获用船装、车运、马驮私盐的人犯,该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意开脱的,该管上司查出后,即按故意出脱人犯罪名之律,从重参处。
141.21
盐引所配的盐因受潮消融,须据实报官。该地方州县官应立即会同营员查勘核实,限
限三月内过所运口岸,该盐政仍将淹消补运盐斤数目报部。其沿途督抚及该管盐道知府,随时查察。如有州县营员扶同商人捏报勒索、捺搁情弊,即行指名题参。商人照例治罪。
141.22
江西省行销淮盐各州县,并山西省河东盐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办理,不得擅带鸟鎗外,其各派出缉私员弁兵役,准其携带鸟鎗,编列字号,官为给发。遇有大伙私枭抢窃贼匪持械拒捕者,许令施放鸟鎗抵御,登时格杀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律勿论。若非格杀,或遇零星小贩,及虽属大伙而非持械拒捕,或缉私兵役所带鸟鎗并无官编字号,实系抵御聚众私枭,辄行放鎗致有杀伤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伤律分别科断。至准带鸟鎗之处,一俟枭贩稍戢,即行停止。傥准带鸟鎗缉私大员仍有以力不能擒借口者,即以故纵私盐律从重惩究。其江西省各州县每月应销引盐若干堩,分作十分,责令该管道府将盐快兵丁按月提比。如月内缉私快兵能拏获大伙私枭两起及引盐畅销十分以上者,酌量优赏;销至八九分者,免其责罚;如止七分者,笞四;十六分者,笞五;十五分者,杖六十,枷号一个月;四分者,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三分者,杖八十,枷号两个月;二分者,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满日折责,仍留役;如止销至一分者,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满日折责,革役。各该员弁随时稽查约束,如有任听兵役得贿包庇者,即照故纵衙役犯赃例参处。
141.23
凡贩私盐徒,如有略置货物,装点客商,被官兵格伤后,挟制控告者,除聚众贩私杀人罪犯应死,无可复加外,余于巡获私盐装诬平人,满流律上加一等,发附近充军。若兴贩本罪已至充军,复行挟制控告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满日发配。
141.24
凡盐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报明,运司造册送部。如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杀伤盐匪者,依贩私拒捕杀伤及擅杀伤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断。若仅止报县有名,并未详司造册报部者,各以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141.25
直隶山东两省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明运司,转报盐院。有名者,如因缉拏盐匪致被杀伤,或杀伤盐匪者,各照贩私拒捕杀伤,并擅斗杀伤罪人本律例科断。若仅报州县有名,并未详司报院者,仍各以凡斗杀伤及兴贩私盐本律例,从其重者论。俟数年后,枭匪稍戢,仍复旧例办理。
『律』142.00,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盐法]官吏诡[立伪]名及[内外]权势之人中纳钱粮[于各仓库]请买盐引勘合[支领官盐货卖]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盐引勘合追缴]
『律』143.00,阻坏盐法。
译一个月内详报盐道。该道在接到详文之日起,限半个月内核转,以便饬令商人补运。限三个月内运抵该经过的口岸,该盐政仍须将淹消补运的盐斤数目报部。沿途的督抚及该管盐道、知府,须随时查察。如有州县、营员协同商人捏报勒索、故意拖延情弊的,立即指名题参。商人也照例治罪。
141.22
江西省行销淮盐的各州县,以及山西省河东盐池地区,除商人雇募的巡役仍各按旧例办理、不得擅自携带鸟铳外,其各处派出的缉私员弁兵役,准许携带鸟铳,编列字号,由官府发给。遇有大伙私贩盐枭抢劫盗窃、持械拒捕的,允许开枪抵御,当场击毙的,按罪犯持械拒捕、当场格杀之律不予论罪。若不是当场格杀,或遇到的是零星小贩,以及虽属大伙但并非持械拒捕的,或缉私兵役所携带的鸟铳并无官府编号,实际上是用来抵御聚众私贩盐枭的,却擅自开枪致人杀伤的,各依罪犯未拒捕而擅自杀伤之律分别定罪。至于准许携带鸟铳一事,一旦盐枭稍加收敛,即行停止。倘若准许携带鸟铳的缉私大员仍以力量不足为借口纵容私盐的,即按故意纵放私盐之律从重惩处。江西省各州县每月应销的引盐额,分作十分,责令该管道府将盐快兵丁按月核对比较。如月内缉私快兵能拿获大伙私贩盐枭两起、且引盐畅销达十分以上的,酌情优加奖赏;销至八九分的,免其责罚;只销七分的,笞四十;六分的,笞五十;五分的,杖六十,枷号一个月;四分的,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三分的,杖八十,枷号两个月;二分的,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期满折责后仍留任;只销至一分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期满折责后革职。各该员弁须随时稽查约束,如有放任兵役收受贿赂包庇的,即按故意纵放衙役受赃之例参处。
141.23
凡贩卖私盐之徒,如有稍备货物、装扮成客商的样子,被官兵打伤后反而挟制控告的,除聚众贩私、杀人应处死刑无可再加者外,其余在缉获私盐时装扮陷害平民的,在满流之律上加一等,发配到附近充军。若贩卖本罪已应判充军、又挟制控告的,在犯事地方加枷号一个月,期满后发配。
141.24
凡盐商雇募巡役,须将姓名申报,由运司造册送部。若因缉私被盐匪杀伤,或杀伤盐匪的,依照贩私拒捕杀伤及擅自杀伤罪人的各本律例,分别定罪。若只是报到县里存名、并未详报运司造册报部的,各按普通斗殴杀伤及贩卖私盐的本律例,从重者论处。
141.25
直隶、山东两省的盐商雇募巡役,由州县详报运司,转报盐院。已登记有名的,若因缉拿盐匪被杀伤,或杀伤盐匪的,各按贩私拒捕杀伤及擅自斗殴杀伤罪人的本律例定罪。若只是报到州县存名、并未详报运司报院的,仍各按普通斗殴杀伤及贩卖私盐的本律例,从重者论处。等数年后盐枭稍加收敛,仍恢复旧例办理。
『律』142.00 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盐法)官吏假立伪名,以及朝廷内外有权势的人,中纳钱粮(到各仓库),请领盐引勘合(支取官盐出卖),侵夺百姓利益的,杖一百,徒三年,盐货没收入官(盐引勘合也一并追缴)。
『律』143.00 阻坏盐法
凡客商(到官府)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自到
凡客商[赴官]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以致转卖日多,中买日少,且诡冒易滋,因而]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买主转支之]盐货[卖主转卖之]价钱并入官,其[各行盐地方]铺户转买[本主之盐而]拆卖者,不用此律
『律』144.00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条例
144.01
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告缴。该府州县俱各委官一员,专理。
144.02
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08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08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144.03
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144.04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144.05
凡茶商赴楚买茶,应照会典,每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查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查拏,照私盐律治罪。查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行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查,听其发卖办课。
『律』145.00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律』146.00匿税
1.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
译盐场支取盐斤,却在中途加价转卖(以致转卖的人越来越多、亲自中买的越来越少,且容易滋生诈骗冒领之弊,因而)阻坏盐法的,买主、卖主各杖八十,居间牙保者减一等,(买主转手支取的)盐货和(卖主转卖所得的)价钱一并没收入官;至于(各行盐地方的)铺户转买(本主的盐后再)拆散零卖的,不适用此律。
『律』144.00 私茶
凡犯私贩茶叶罪的,按私盐法同样论罪。如将已经批验截角、作废的旧引带入山中,冒充(支领)合法茶引的,也按私茶论处(截角是指经过官府检查一处,便将引纸截去一角,用以革除重复冒用的弊端)。
条例
144.01
官府发给茶引,交给产茶的府州县。凡商人购买茶叶须开具数量,到官府纳银,领取茶引,才准许出境贩卖。每张引照茶一百斤计算,不满一引之数的称为畸零,另发由帖,按路程远近规定期限。经过各地方须凭证核验,若茶叶没有由引,或茶与引不相符的,允许他人告发拿捕。若茶引数目与实际不符,或有多余茶叶的,也一律拿问。茶叶卖完后,须将原领的由引缴回住卖地的官府。该府州县各委派一名官员专门管理此事。
144.02
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的,以及在内地贩卖给来京返回的外国人的,不论斤数多少,连同知情窝藏的歇家、牙保,一并发配烟瘴地面充军。在西边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的,即使没有卖入番境,一百斤以上的发配附近,三百斤以上的发配近边,都要充军。不到上述数量的,按律定罪,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若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等人兴贩私茶,以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员知情故意纵容的,各降一级调用;失于觉察的,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己兴贩私茶通番的,发配近边;在甘肃河州、洮州、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的,发配附近充军。
144.03
私贩茶叶夹带数量达到五百斤的,按现行私盐条例,押发充军。
144.04
制造假茶五百斤以上的,本商人及转卖之人都要问罪,发配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户窝藏一千斤以上的,也照例发配;不到此数的,问罪后照常发落。
144.05
凡茶商到湖广一带买茶,应照会典规定,每购茶一千斤,准许附带茶一百四十斤,由产茶地方官发给船票,写明该商引目所载茶数,不得另发印票收茶。应负责查验的地方官,都要按引目和附茶斤数放行,不许刁难扣留。如果在正引之外,有另搭印票或附茶不按规定斤数、多带私茶的,立即查拿,按私盐律治罪。查验地方官故意纵容或失于查察的,按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于各盐司变卖茶叶时,如某地引额多而销售壅滞的,各商人可具呈该司详报,甘肃总督行文令其到别的销售司分按数量核查,听凭其发卖以完成课税。
『律』145.00 私矾
凡私自煎制矾货出卖的,按私盐法同样论罪(凡产矾之地,都设有额定的矾课,由官府主管,发给文凭执照,然后才准许出卖)。
『律』146.00 匿税
1. 凡客商隐匿不缴纳应纳课税的,笞五十,货物一半没收入官。没收入官的货物中,以十分为比例,三分给告发人充赏。若
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2。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内官。
条例
146.01
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地方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146.02
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俱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俱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146.03
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每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俱变价入官。
146.04
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146.05
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值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查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值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146.06
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值,不准任意增至倍苁。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146.07
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皁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律』147.00,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
译是官府差役自己查获的,不予赏赐。入关不出示引照的,与隐匿课税同罪(商人工匠进入关门,必须先领取官府的号单,写明所载货物,凭此核验引照,照货起税)。
2. 若买卖牲畜不缴纳契税的,罪也如此。仍在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没收入官。
条例
146.01
京城及各地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凡属纳税之处,都令客商自行申报纳税。若有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扰乱商税的,属徒罪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配附近充军;属杖罪以下的,照前枷号发落。
146.02
屯庄居住的旗人出卖马匹的,都要在屯庄所隶属的州县上税,才准许出售。民间的马匹,无论是卖给旗人、卖给驿站,还是兵民互相买卖的,都要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的,依律治罪,追缴价钱一半没收入官。
146.03
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贩卖私酒的,进边不满百斤的,杖九十、鞭一;百斤以上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增百斤加一等,最高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出售,或用以换钱换物及自用的,不在禁限之内,但每人不得超过五十斤。达到五十斤以上的,照兴贩例治罪,酒一律变价入官。
146.04
奉天省沿边以内的店铺收购零散酒类,不得超过五百斤。倘若寄存达到五百斤以上、开发票出境牟利的,将店铺照兴贩私酒之例按斤治罪。
146.05
奉天省各处烧锅须轮流值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查兴贩私酒的人,送官究治。失于查察的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自进入围场之例议处,仍须追查兴贩之犯是由哪个边门经过、由哪处边栅偷越的,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自出境贩卖之例,把守边界之人若明知而故意纵容的,与犯人同罪;若是失于觉察的,官员减三等治罪,最高罪止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罪坐值日之人。若该烧锅之人及兵役等收受贿赂故意纵容,以及无端拿人借端讹诈的,按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
146.06
奉天省边内烧锅须开写发票卖酒,价格随粮价高低而定,不准任意加价至倍数以上。违者按违制律治罪;若偷运边酒、冒充牟利的,按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146.07
商贩置办洋药(鸦片),若有意偷漏影射走私的,按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关门书役如与之勾结私放牟利的,与之同罪。赃款重的,按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处。失察的海关巡役,按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及海关巡役若起意诈财放纵的,按蠹役恐吓索诈论处。如有地痞恶棍包揽护送的,照扰乱商税例分别治罪。洋药商人到关口报税,如该巡役有刁难勒索之事,按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的,按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定罪。
『律』147.00 舶商匿货
凡从海上来的客商,海船到岸后,应即将所载货物全部据实报官抽分。若停靠在沿港的土商、牙侩之家而不报官的,杖一百。虽已报官但不据实全报的,罪也如此(未报及报不全的货物一并没收入官),代为窝藏之人同罪。告发查获者,官府给赏银二十两。
『律』148.00 人户亏兑课程
1.
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律』148.00人户亏兑课程。
1.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2。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捕还官。
3若[人户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条例
148.01
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俱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个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查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148.02
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转报题参,俱着落分赔。
148.03
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来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查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查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户律
钱债
『律』149.00,违禁取利。
1.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杖一百。
2.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余利给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译凡民间一年内应缴的茶、盐、商税等各类课税,年终未能足额缴纳的,按不足数额以十分为比例,欠一分的笞四十,每增一分加一等,最高罪止杖八十,仍须追缴课税归还官府。
2.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员不用心(催)办课(税),年终比照上年课额有亏欠的,也以十分为比例计算,欠一分的笞五十,每增一分加一等,最高罪止杖一百。所亏欠的课税须着落追缴归还官府。
3. 若(百姓已缴纳而官吏差役)隐瞒(不入账簿而)侵吞借用的,一律按监守自盗计赃论罪。
条例
148.01
盐课钱粮未完纳的,将督察各官照亏欠分数议处外,各商名下应完的盐课,作为十分计算,欠不到一分的,责打二十板;欠一分的,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的,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的,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的,枷号两个半月,责三十五板;欠五分的,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的各商在题参之日起,限一个月内全部缴完的免于处罚,若逾期不完,照此例枷号责打。若在枷号期限内照数全部完纳的,释放免责;若枷号期满仍全数未完纳的,除杖责外,将该商咨报革除商籍,并将其应带征等项,一律以引窝家产变卖抵偿。欠六分的,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内全部完纳;欠七分的,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个月内全部完纳;欠八分的,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内全部完纳;欠九分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内全部完纳;欠十分的,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内全部完纳。以上从欠六分到十分的,将该商锁禁并严查其家产,如在期限内全部完纳的,革除商籍免其杖徒之罪;倘若逾期仍未完纳,即将该商发配,所欠的新课及带征等项,一律着落其引窝家产变卖抵偿。
148.02
管理征收税课钱粮之人,倘若有隐匿钱粮的,加倍追缴;若接收官不认真清查、上司不转报题参的,都要着落分别赔偿。
148.03
在京、在外官员的眷属及船只过关,除没有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不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猾牙人、地方恶棍假称京官、科道官的名帖,或京官子弟持父兄名帖代人携带货物、企图逃税的,该管关员应立即查拿究治。若该管关员不认真详查、或明知而徇私包庇的,照例议处。
户律 钱债
『律』149.00 违禁取利
1. 凡私自放贷钱财、或以典当财物取利的,每月取息不得超过三分,无论时间多久,最多只能是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若按超出的余利计算赃数、罪重于笞四十的,按坐赃论处,杖一百。
2. 若监临官吏在其所管辖境内放贷钱债、典当财物的(不必多取余利,只要有此行为便)杖八十;违禁取利若按余利计赃、罪重于杖八十的,依不枉法律论处(各主管者通算折半定罪,有官职之人三十两、无官职之人四十两,均杖九十,每增十两加一等,最高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余利追缴还给失主。(此条兼指官员和百姓。)若欠债人违约不还私债的,欠五两以上、逾期三个月的笞一十,每再逾一个月加一等,最高罪止笞四十五;欠十两以上、逾期三个月的笞二十,每再逾一个月加一等,最高罪止笞五十;欠一百两以上、逾期三个月的笞三十,每再逾一个月加一等,最高罪止杖六十,均追缴本利归还债主。
3. 若豪强之人(对违约欠债者)不告官府,
3。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余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余之]数追还[主]
4.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条例
149.01
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149.02
凡负欠私债,在京不赴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而赴部院;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司道官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依越诉论]立案,不行私债不追。
149.03
放债之徒,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者,严拏治罪。其银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许其自首免罪,并免追息。
149.04
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有在本佐领或弟兄佐领下指扣兵丁钱粮、放印子银者,系佐领、骁骑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号六十日,系领催照近边充军例,枷号七十五日,俱鞭一百。伙同放印子银者,照为从杖一百徒三年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如非在本佐领下举放重债,勒取兵丁钱粮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转子印子、长短钱扣取钱粮者,照诈欺官私取财律,计所得余利准窃盗论,利银堩勒追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代属下兵丁指扣钱粮保借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鞭一百。其指米借债之人,照违制律鞭一百。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债目并免着追。失察之该管文武各官,俱交部分别议处。八旗佐领每月仍将有无放债之人出具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加结呈报都统查核。
149.05
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即非禁外多取余利,亦按其所得月息,照将自己货物散与部民多取价利,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不枉法各主者,折半科罪,律减一等问罪。所得利银照追入官。至违禁取利,以所得月息全数科算,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并将所得科银追出,余利给主,其余入官。
149.06
内地民人概不许与土司等交往、借债,如有违犯,将放债之民人照偷越番境例加等问拟,其借债之土苗即与同罪。
149.07
内地汉奸潜入粤东黎境,放债盘剥者,无论多寡,即照私通土苗例,除实犯死罪外,俱问发边远充军。所放之债,不必追偿。
『律』150.00,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他]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以坐赃致罪论]减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并追物还主。
译私自强行夺取他人牲畜产业抵债的,杖八十(没有多取余利的,听其赎罪不再追缴);若所夺产业价值超过本利的,将多出的部分(若罪重于杖八十的)按坐赃论处(最高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数追还给失主。
4. 若以人抵债、折算欠债人的妻妾子女的,杖一百(若因此奸占的加一等论处);若是强行夺取的,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的,判绞刑(监候)。被折抵、强夺的人口,归还给亲属,其所欠私债不再追缴。
条例
149.01
候选官吏、监生等人借债,须与债主及保人一同前往任所偿还,借债达五十两以上的,借债人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借之债追缴入官。
149.02
凡拖欠私债,在京不到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告理,反而径赴部院;在外不到军卫有司告理,反而越级到巡抚、司道官处控告,以及擅自具本状奏诉的,一律问罪(依越诉论处),并立案,其私债不予追缴。
149.03
放债之人若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的,严加拿问治罪。所得银钱照例没收入官,受害之人准许自首免罪,并免于追缴利息。
149.04
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人,若在本佐领或兄弟佐领所属之下指扣兵丁钱粮、放印子银的,佐领、骁骑校按流三千里之例枷号六十日,领催按近边充军之例枷号七十五日,都要鞭一百。共同参与放印子银的,按为从杖一百徒三年之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若不是在本佐领下举放重债,而是勒取兵丁钱粮,以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转子印子、长短钱扣取钱粮的,按诈欺官私取财律,将所得余利折算按窃盗论罪,所得利银全部追缴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替属下兵丁指扣钱粮以担保借贷的,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鞭一百。指使拿米借债之人,按违制律鞭一百。自行主动交代的免于治罪,所欠债目也一并免于追缴。失于查察的该管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处。八旗各佐领每月仍须将有无放债之人出具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度加结呈报都统查核。
149.05
监临官吏若在其所管辖境内放贷钱债、典当财物的,即使不属于禁例所指的多取余利,也要按其所得的月息,比照将自己货物散给辖内百姓多取价利之例,计赃按不枉法论处;若强行放贷的,按枉法论处。按不枉法论的,各主管者折半定罪,依律减一等问罪。所得利银照数追缴入官。至于违禁取利的,按所得月息全部计算,按不枉法论处;若强行放贷的,按枉法论处,并将所得息银追出,多余部分归还债主,其余没收入官。
149.06
内地百姓一律不许与土司等交往、借债,若有违反的,将放债的百姓照偷越番境之例加等治罪,借债的土苗与之同罪。
149.07
内地汉奸潜入广东黎人地界放债盘剥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照私通土苗之例,除属实犯死罪的外,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所放出的债款,不必追偿。
『律』150.00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人托付寄存财物、牲畜而擅自挪用的,按坐赃论处(以坐赃致罪论罪),减一等(最高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若诈称遗失死亡的,按窃盗论处,减一等(最高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除刺字),并追缴财物归还失主。若因水火盗贼而遗失、或牲畜病死有明显痕迹的,不予论罪(若受人寄存财物、牲畜却隐匿不承认
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若受寄财畜而隐匿不认,依诓骗律;如以产业转寄他人户下而为所卖失,自有诡寄盗卖,本条]
条例
150.01
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大功以上及外祖父母,得兼容隐之。亲属追物给主,不坐罪。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俱追物还主。
150.02
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以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堩不扣除利息。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饬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堩于一月内给主具领。其未被焚烧及搬出各物,仍听当主、染主照号取赎。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火时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值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追出原物给主。若祇以自己失火为邻火延烧,希图短赔价值者,即计其短赔之值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如典商、染铺及店伙人等图盗货物,或先有亏短因而放火故烧者,即照放火故烧自己房屋盗取财物及凶徒图财放火故烧人房屋各本律例,从重问拟。
150.03
典铺被窃,无论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金银珠玉、铜铁铅锡各货,概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如系被劫,照当本银一两,再赔五钱。堩扣除失事日以前应得利息。如赔还之后起获原赃,即给与典主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行取赎。染铺被窃,照地方官估报赃数,酌赔十分之五[按与失火同]如系被劫,酌赔十分之三[按与邻火延烧同]堩令于一月内给主收领。如赔赃之后起获原赃,给与该铺具领,由地方官出示晓谕,令原主归还所得赔赃之资,将原物领回,仍查明已染未染,分别付给染价。傥奸商店伙人等,于失事后有贪利隐匿,乘机盗卖等弊,即照所隐之物,按所值银数计赃,准窃盗论。若祇以窃报,强希图短赔价值者,即计其短赔之值为赃,准窃盗为从论,分别治罪。
『律』151.00,得遗失物。
1.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尽数]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五日]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物还官]私物减[坐赃]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无主,全入官]
2。若于官私杝内掘得埋藏[无主]之物者,并听收用。
译的,依诓骗律论处;若将产业转寄他人名下而被出卖损失的,另有诡寄盗卖专门条款)。
条例
150.01
亲属之间发生受寄财物挪用的,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可依照容隐之例,追缴财物归还失主,不予治罪。小功亲属减三等,缌麻亲属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都要追缴财物归还失主。
150.02
凡典当铺收当货物,若因自己失火焚毁的,按原当价值的十分之五计算,作为赔偿标准。若是邻居失火延烧的,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至于米、麦、豆、石、棉花等粗重之物,当满一年为期的,一律按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赔还十分之三。若邻火延烧的,从原典价值中减去二分,以剩余八分之数赔还十分之三,且不再扣除利息。至于染坊被烧毁的,即应开列清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价核算。若是自己失火的,责令照估值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的,责令赔十分之三,须在一个月内交付失主具领。至于未被焚烧及及时搬出的物品,仍听凭当主、染主凭号取赎。倘若奸商店伙人等在失火时贪图小利、隐匿财物、乘机盗卖的,即照所隐匿物品按其价值计算赃数,比照窃盗论处,并追出原物归还失主。若只是把自己失火说成是邻火延烧、企图少赔价值的,即将其少赔的差额计为赃款,比照窃盗从犯论处,分别治罪。若典商、染坊及店伙人等图谋侵占货物,或先有亏损而故意放火焚烧的,即按放火焚烧自己房屋以图盗取财物、以及凶徒图财放火焚烧他人房屋的各本律例,从重定罪。
150.03
典当铺被盗窃的,无论是衣服、米豆、丝棉、木器、书画,以及金银珠玉、铜铁铅锡等各类货物,一律按当本银一两、再赔一两计算;若是被抢劫的,按当本银一两、再赔五钱计算,并须扣除失事之日以前应得的利息。若赔偿之后又追获了原物,即交给典当铺领回变卖,不准原主再来赎当。染坊被盗窃的,照地方官估报的赃数,酌情赔偿十分之五(比照失火之例);若是被抢劫的,酌情赔偿十分之三(比照邻火延烧之例),须在一个月内交付失主领取。若赔赃之后又追获原物的,交给该染坊具领,由地方官出示晓谕,令原主归还所领取的赔赃钱款,将原物领回,并须查明是否已经染色,分别付给染色的工钱。倘若奸商店伙人等在事发后贪图小利、隐匿财物、乘机盗卖的,即照所隐匿物品按其价值计算赃数,比照窃盗论处。若只是虚报所窃、企图少赔价值的,即将其少赔的差额计为赃款,比照窃盗从犯论处,分别治罪。
『律』151.00 得遗失物
1. 凡拾得遗失之物的,限五日内送交官府。属于官府的物品全部归还官府;属于私人的物品张贴召人认领,其中一半赏给拾得人,一半归还失主。若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全部归拾得人所有。超过五日期限不送官的,若是官物按坐赃论(最高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追缴物品归还官府);若是私物则减二等,其物品一半没收入官,一半归还失主(若无人认领,则全部没收入官)。
2. 若在官地或私地内挖掘到埋藏的(无主)物品的,一律听任收用。若是古器、钟鼎、符印等不寻常的物品(非民间宜有之物),限三十
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非民间所宜有者]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户律
市廛
『律』152.00,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籍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条例
152.01
凡客店每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
152.02
旗民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人台送,不许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台,分外多取雇值。如有恃强搀夺,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3
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扥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地方官通同徇纵者,一并议处。
152.04
京城一切无帖铺户,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开张,及将地界议价若干,方许承顶;至发卖酒斤等项货物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不令他人揽运,违禁把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5
各处关口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充,盘踞上下,遇有重载,雇觅小船起剥,辄敢恃强代揽,勒索使用,以致扰累客商者,该管地方官查拏,照牙行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152.06
各衙门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如有诓骗客货,累商久候,照棍徒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觉察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
译日内送交官府,违者杖八十,其物品没收入官。
户律 市廛
『律』152.00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中各类经纪牙行以及船业的埠头,都须挑选有产业担保的人户来充当,由官府发给带印信的文簿,登记(每月往来的)客商、船户的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府核查(其来历及货物)。若不经官府选任而私自充当的,杖六十,所得的牙钱没收入官。官府认可的牙人、埠头若知情容隐私充者的,笞五十,一律革除资格。
条例
152.01
凡客店每月要置备一本店簿,京城内的赴兵马司、京城外的赴当地官署盖印签押。每日登记到店客商的姓名、人数、起程的年月日,各自赴主管衙门核查。若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又没有家人亲属的,官府应查明数目,通知寻找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的嫡妻辨认后交还。满一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没收入官。
152.02
旗人、百姓遇有丧葬事宜,听凭本家自行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自划分地界、霸占抬棺业务、额外多收雇价。若有恃强抢夺、不许本家自行雇人的,立即拿获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3
凡京城各牙行领帖开张,须照五年编审之例清查换帖。若有恶棍冒名顶替、朋比作弊、巧立名目、霸占开设总行、逼迫商人不许另投他行、拖欠客商本钱、长期拖累商人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配附近充军。地方官若知情纵容的,一并议处。
152.04
京城内一切无帖铺户,若有私自划分地界、不许他人在附近开张的,以及将地界议价出售的、只有承受此价才准接手经营的,以及在贩卖酒类等货物的车户中,设立名牌、独自霸占、不许他人承运、恃强把持的,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152.05
各处关口地方,若有恶棍开立写船、保载等行,合伙朋比、盘踞垄断上下游生意,遇有重载货物、需雇小船起驳的,竟敢恃强代为招揽、勒索使用费、以致骚扰拖累客商的,该管地方官应查拿,照牙行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之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
152.06
各衙门胥吏差役若有改换姓名兼充牙行的,照更改姓名重复充役之例,杖一百,革除。若有诓骗客商货物、致使商人长期滞留等候的,照恶棍冒名顶替、朋比霸占开设总行之例,枷号一个月,发配附近充军。若该地方官失于查察,或有意徇私纵容的,交部分别议处;若受贿故意纵容的,按枉法从重论处。
论。
『律』153.00市司评物价。
1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刺。
2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增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查律坐罪]
译论。
『律』153.00 市场管理者评估物价。
1、凡是各种物品的[牙]行商人评估物价,如果把贵的[评为便宜],或把便宜的[评为贵],使价格不公平,就按所增减的价钱数额,依"坐赃"论罪[一两以下的,打二十下笞刑,最重打一百下杖刑,判三年徒刑];如果把差价占为己有的,按"窃盗"论罪[查律定罪],免除刺字。
2、如果是为[将获赃之人]定罪的案件,估算赃物[数额增减]不实,导致定罪轻重有误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尚未判决释放,减一等处罚];收受财物[收受涉赃之人的财物,把赃物估价压低;收受事主的财物,把赃物估价抬高]的,按所涉赃款数额,依"枉法"从重论罪[无俸禄之人,查律定罪]。
条例
153.01
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户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贩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户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户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得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俱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黑豆不在此例。
153.02
京城麤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外,若讯无回漕情事,实系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者,一石以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乡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逾额贩运照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个月发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门兵丁失于觉察者,如运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罪应拟军,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153.03
滨临水次各铺户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堩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查,傥仍有收存麤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堩起米入官。
『律』154.00,把持行市。
1。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2。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
3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条例
154.01
凡外国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
译条例
153.01
五城平价出售官米的时候,如有贩卖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的人,将贩卖之人在该米厂所在地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的铺户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出售。至于十石以上的,贩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户杖九十。如所得余利折算成赃物重于本罪的,按赃物数额定罪。各铺户所存的米麦杂粮等项,每种不得超过一百六十石,超过限额囤积居奇的,按违制律定罪〔如果不是囤积居奇,而是正常流通出售的,无论米石多少,都听其自便,不受一百六十石限额的约束〕其收买各仓库出售的土米黑豆不在此例之内。
153.02
京城的粗米一律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的,除审问后确有回漕情形的,即按照回漕的规定办理外,若审问后没有回漕情形,实际上只是图谋买回自用或转卖牟利的,一石以内的按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的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的发往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往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的枷号三个月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于乡民有进城买细米自用的,一石以内准许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超过限额贩运的按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达一百石以上的,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的枷号两个月发往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的枷号三个月发往边远充军,米石折价充公。各城门兵丁失于觉察的,如运米本犯罪止于徒杖,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罪应判军罪的,兵丁杖一百;失察的官弁交部分别议处,知情故意放纵的与本犯同罪,受贿的按赃物数额以枉法从重论处。
153.03
靠近水路各铺户向粮船承买余米的时候,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少,都严令在次年南粮尚未北上三个月之前,一律碾成细米,不准借故拖延。到期仍由该管上司秘密派遣官员差役分赴各处切实查核,如仍有收存粗米的,审明确系旗丁买米回漕的,即按照回漕的条例分别定罪。如尚未售卖存米,不足六十石的,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到六百石的,发往边远充军,仍将米石充公。
『律』154.00,把持行市。
1、凡买卖各种货物,双方不能和睦协商,而把持行市,专门谋取自己的利益,以及贩卖之徒,勾结牙行,共同设计奸计,卖〔自己的〕货物,把贱的说成贵的,买〔别人的〕货物,把贵的说成贱的,杖八十。
2、若见别人有买卖,在旁边〔混杂自己的货物〕抬高或压低价格,用以迷惑扰乱而从中取利的〔虽然情节不算把持〕笞四十。
3、如果已经获得的利益折算成赃物超过〔杖八十、笞四十应判的罪〕的,按窃盗罪论处但免于刺字〔所得赃物较轻的,仍按本罪定罪〕
条例
154.01
凡外国人来京朝贡,会同馆开市五天。各铺行人员将不属于禁止交易的货物带入馆内,公平交易,染制布绢等项,限期交还。如有赊购或故意拖延欺骗勒索
如赊买及故意扥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以违制论,照前枷号。
154.02
甘肃西08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员,官关防督查,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154.03
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
154.04
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俱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俱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154.05
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吞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巡道稽查,逾限不给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扥延累商者,该巡道据实揭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154.06
粮船雇觅短纤,如有棍徒勒价,聚众攒殴等事,押运员弁拏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之犯,俱问发近边充军,余俱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于河岸示众。
154.07
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值,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户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154.08
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译远方来人,到起程之日仍不能还清的,按诓骗律定罪,仍在馆门前枷号一个月。若不按期限交易,以及引诱远人潜入民宅私下交易的,私下货物一律充公,铺行人员按违制论处,仍照前枷号。
154.02
甘肃西域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管辖官司委派官员,加盖官印监督查察,听任其与军民人等公平交易。若有权势豪强之家指使弟男子侄家人等,把远人的好马奇货包揽收购,逼迫对方减价,以贱价换取贵重货物,以及将一切货物牲畜拘留扣押谋取,非用钱不许交易的,指使的人发往附近地方充军,被指使的人比指使者减一等治罪。委派的官员知情不举报,串通分利的,一并参奏治罪。
154.03
各处客商聚集的地方,若牙行以及无业游民用强邀截客商货物的,不论有没有诓骗赊购货物,都判枷号一个月;如有诓骗赊购货物的,仍追比赔偿完足后发落。若追比时间长久,无法赔还,导致客商拖累致死的,发往附近充军。
154.04
凡内府人员、家人以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的家人以本主名义经营生意,霸占要地、关津,倚仗权势欺压他人,不让商民贸易的,事发后将倚势欺压之人判斩监候。如百姓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的银两,借其名号经商,霸占要地、关津,仗势拖累地方的,也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以及王以下大臣、官员的家人假借本主名义仗势网罗市场利益,挟制官府,干预诉讼,肆意做非法之事,若是本主派遣去的,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若是本犯私自去的,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于觉察的,都交由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的官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的,也都革职;不加以查拿的该地方文武官,交部议处。
154.05
牙行拖欠款项被追索控诉的案件,审明确系设计诓骗侵吞入己的,按诓骗本律,按赃物数额定罪,一百二十两以上的判满流,追缴赃款给失主。若是分散在客店牙行,并没有中饱私囊的,一千两以下的照例勒令追缴,一年不还清的,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的监禁严加追缴,一年不还清的在负欠私债律基础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的银两仍追缴给失主。承办追缴的官员按月造册呈报巡道稽查,逾期未还的,巡道按册提审核对,如有怠忽从事,拖延连累商人的,该巡道据实揭发参奏,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私放纵的,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贿故意放纵的,按赃物数额从重,以枉法论处。
154.06
粮船雇佣拉纤短工,如有恶棍勒索价钱,聚众斗殴等事,押运的官弁拿获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动手伤人的犯人,都判发往近边充军,其余的都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在河岸示众。
154.07
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水源,任意抬高价钱,以及把水源当作世代私产互相买卖,违者准许该户呈报,将把持挑水的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154.08
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务必按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利用牙行纵容差役私自谋取。即使有差事需要采办,也必须秉公提取,不许借故索要。如有纵容
其衙役照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律』155.00,私造斛斗秤尺。
1。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2。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3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印系私造]笞四十。
4.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增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增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查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156.00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chong
礼律
祭祀
『律』157.00祭享
1.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告示]不将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亦杖一百]
2。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豫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3。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4.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廋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5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条例
157.01
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157.02
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狱镇、海渎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
译差役失察的,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以及无业游民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骗赊购货物,一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所得赃款达三十五两的,按枉法赃论罪,所得赃款私货分别归还失主或充公。
『律』155.00,私造斛斗秤尺。
1、凡私造不准的斛斗秤尺,在市面上使用,以及将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作弊增减的,杖六十。工匠同罪。
2、若官府颁发的不合规矩的〔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校验勘察的,减〔原来置办的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的与同罪。
3、其在市面使用的斛斗秤尺虽然准确但未经官府校验加盖钤印的〔印记是私造的〕笞四十。
4、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府颁发的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公平〔收进时用增大的,支出时用减小的〕的,杖一百。以所增减的物品折算成赃物重于〔杖一百应判之罪〕的,按坐赃论处。因此而将〔所增减之〕物据为己有的,以监守自盗论处〔并赃合算不分首从依律定罪〕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156.00,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民间制造器物,不牢固结实,以及绢布之类稀薄短窄而出售的,各笞五十。
礼律
祭祀
『律』157.00,祭享
1、凡天地社稷大祀以及庙享,主管部门〔太常寺〕将要举行祭祀就先要致斋,将要致斋就先要誓戒,将要誓戒就先要告示,若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知各衙门〔知会〕的,笞五十。因〔不告示〕而耽误行事的,杖一百。其已经接到告示而耽误的,罪归耽误之人〔也是杖一百〕
2、若〔传旨令百官斋戒〕百官已经受誓戒,却吊丧问疾,签署刑杀文书或参加宴席的,都罚俸一月。其〔主管部门〕知道〔百官中有〕缌麻以上丧事的,或曾经受过杖罪的,仍派去充当执事或让其陪祀的,罪与不知情的人相同,不予处罚。若有丧事或有过错而不自己申报的,罪也是如此。其已受誓戒的人员,散斋期间〔在外〕不住宿净室的;致斋期间〔在内〕不住宿本司的,都罚俸一月。
3、若大祀的牲畜、玉帛、黍稷之类不合规定的,笞五十;缺少一样的,杖八十;十一样全部缺少的,杖一百。
4、若奉养大祀〔在牢中饲养的〕祭祀用的牺牲,主管官员〔牺牲所的官员〕喂养不合规定,致使牲畜瘦损的,一头牲畜笞四十,每多一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此而致死的,加一等。
5、中祀有违犯的罪与此相同〔以下各条依此类推〕
条例
157.01
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员住宿在本司,第二天写好奏本上奏。致斋三日,第二天进献铜人传旨,谕令文武官员斋戒:不饮酒,不吃葱韭薤蒜,不探病,不吊丧,不听音乐,不理刑案,不与妻妾同处。确定斋戒日期后,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在本衙门住宿,第二天听受誓戒。誓戒完毕后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也致斋三日,只是不举行誓戒仪式。
157.02
大祀前三个月,将祭祀用的牺牲交付牺牲所,按规定清洗调养。中祀前三十天,进行清洗调养。小祀前十天,进行清洗调养。大祀,是祭祀天地、太社、太稷。庙享,是祭祀太庙、山陵。
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律』158.00,毁大祀邱坛。
1.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2.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值重者,以毁弃官物科]
条例
158.01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余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违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158.02
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职名书写传牌,挨次递交,每十日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前往天坛严查,有放鹰、打鎗、成群饮酒、游戏者,即行严拏,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律』159.00,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载]而致祭者,杖八十。
『律』160.00,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有司当加护守]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律』161.00,亵渎神明。
1.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告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者不禁]
2.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条例
161.01
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俱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律』162.00,禁止师巫邪术。
1.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渎以及历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是指凡是记载在祀典中的各种神祇。唯独帝王陵寝以及孔子庙,则由皇帝传旨特别派遣官员前往。
『律』158.00,毁大祀邱坛。
1、凡毁损大祀邱坛的〔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杖一百,流二千里;毁损坛外围墙的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2、若丢弃毁坏大祀神御〔包括太庙〕之物的,杖一百,徒三年〔情节虽轻也必须定罪〕遗失以及误毁的,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值较重的,以毁弃官物论罪〕
条例
158.01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践踏庄稼以及私自在耤田以外的余地种植,以及夺取耤田禾苗的,都判违制罪,杖一百,牲畜充公,犯人枷号一个月后发落。
158.02
八旗大臣将本旗官员的职名书写在传牌上,依次传递,每十天责成一人,会同太常寺官员,前往天坛严加查察,有放鹰、打枪、成群饮酒、游戏的,即行严加拿获,交部照违制律治罪。
『律』159.00,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县〕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以及〔本境内先代〕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记载在祀典中,应当致祭的神祇,所在有关部门要设立牌位,写明神号、祭祀日期,在洁净的地方经常悬挂,按时致祭。到期耽误祭祀的〔主管官吏〕杖一百。其不应当奉祀的神〔不属于祀典所记载的〕而擅自致祭的,杖八十。
『律』160.00,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以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坟墓〔所在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保护看守〕不许在上面砍柴耕种以及放牧牛羊等牲畜,违者杖八十。
『律』161.00,亵渎神明。
1、凡私家祭天拜斗,焚烧夜香,点燃天灯〔祭天〕七灯〔拜斗〕亵渎神明的,杖八十。妇女犯罪的,由家长承担。若僧道设斋建醮,而拜奏青词表文以及祈祷禳解火灾的,同罪,勒令还俗〔重点在于拜奏,若只是设斋祈禳而不拜奏青词表文的不禁止〕
2、若有官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到寺观、神庙烧香的,笞四十。罪归丈夫或儿子承担,没有丈夫儿子的,罪归本妇承担。其寺观、神庙的住持以及看门人,不加以禁止的,与同罪。
条例
161.01
凡僧道军民人等在各寺观庵院神庙勾引奸淫妇女的,除将妇女引诱逃走的,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犯从犯,判处军流罪外,其勾引奸淫又诓骗财物的,不计赃物数额多少,为首的奸夫发往边远充军,为从的减等判满徒,都仍按本犯奸罪法办,先在寺观庵院庙门前分别枷号期满后,照原判发配,财物照数追还失主,犯奸的妇女仍依本例定罪,若军民人等纵容妇女在寺观神庙与人通奸的,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律』162.00,禁止师巫邪术。
1、凡巫师假借降临邪神,书写符咒念咒作法,扶乩降神,自称端公、太保、师婆〔这些名号〕以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切左道异端的法术,或者隐藏图像,烧香聚众,夜间聚集清晨散去,假装做善事,煽动蛊惑百姓,为首的绞
2。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3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条例
162.01
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历,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162.02
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162.03
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首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查拏者,照例议处。
162.04
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行销毁者,俱照违制律治罪。
162.05
各省遇有兴立邪教、哄诱愚民事件,该州县立赴搜讯,据实通禀,听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傥有讳匿,辄自完结,别经发觉,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别情,严参惩治外,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为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
162.06
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俱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又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
译刑〔监候〕为从的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2、若军民人等装扮神像,敲锣打鼓,迎神赛会的,杖一百,罪归为首之人承担。
3、里长知情不举报的,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两季的义社〔用来祈福报答神灵的〕不受此限制。
条例
162.01
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懂得扶乩降神、书写符咒,或烧香聚集徒众,夜间聚集清晨散去,以及捏造经咒邪术,传授徒众敛财,一切左道异端,煽惑百姓的,为从的改发往回城,交给大小伯克以及有能力管束的回子做奴隶。其自称善友,求讨布施达十人以上的,或者自称炼制丹药,出入内外官员之家,或者擅自进入皇城钻营作弊,谋求进用的,以及军民人等的寺观住持,不问来历,窝藏接引,容留剃度出家、戴冠簪发的人达十人以上的,都发往近边充军。若不足十人,容留潜住,推荐引用以及邻里知情不举报的,以及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加以查验搜拿的,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情办理。至于安分守己的良民,念诵佛经,吃素祈福,并未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授徒众敛财惑众的,不得滥用此例治罪。
162.02
邪教惑众的,照律治罪。若该地方官不严加禁止,在京由五城御史,在外由督抚徇私包庇不予纠参的,一并交部议处。旁人出面告发的,在各犯名下一并追缴银二十两充当赏银。如系应捕之人拿获的,追缴银十两充当赏银。
162.03
凡有奸邪之徒,将各种逃避刑罚的邪术私相传授学习的,为首教授的人,判绞监候;为从学习的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发到官,本犯以邪术架撑刑罚的,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罪应判绞刑斩刑的,仍照本罪定罪。至于事发到官,本犯雇人代为作法架撑刑罚的,也照以邪术架刑之例治罪,并追究出代为架撑刑罚的人,照诈骗教唆诱使他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罪减死罪一等,得赃的照枉法从重论处。保甲邻里知情容隐不举报的,照知情不举报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加以查拿的,照例议处。
162.04
私自刻印地亩经以及占卜验测荒诞不经之书出售牟利的,以及将旧有书板藏匿不予销毁的,都照违制律治罪。
162.05
各省遇有兴起邪教、诱惑愚民的事件,该州县应立即前往搜查审讯,据实通报,听候院司按核情节罪行轻重,分别办理。若有隐瞒不报,擅自草率了结的,另外被发觉的,除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等其他情节的,严加参奏惩治外,即使罪止枷号责打,案情没有出入的,也应照隐瞒盗窃之例,从重加等议处。
162.06
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的咒语,拜师传徒,惑众的,为首的判绞立决;为从的,年龄未满六十岁,以及虽超过六十岁但有传徒情事的,都改发往回城,交给大小伯克以及有能力管束的回子做奴隶。如系被诱骗学习,尚未传徒,而且年龄超过六十岁以上的,改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的,销除旗籍档案,与民人一律办理。至于红阳教以及各种教会名目,并没有传习咒语,但供奉飘高老祖并有拜师授徒的,发往乌
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无传习之经祇云无传习咒语则凡咒语即属荒诞不经仅有经卷者亦不以荒诞论矣收藏经卷何以又问军罪耶究竟此等经卷与下讽念之佛经有无分别记核]俱发边远充军。坐功运气者,杖八十。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傥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拏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宽免。如讯明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
162.07
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
162.08
凡奉天主教之人,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皆免查禁。所有从前或刻或写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概行删除。
礼律
仪制
『律』163.00,合和御药。
1.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2。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条例
163.01
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律』164.00,乘舆服御物。
1.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2。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3。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律』165.00,收藏禁书。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律』166.00,御赐衣物。
译鲁木齐,分别按旗人民人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者曾经供奉飘高老祖以及收藏经卷的〔按:此处有收藏经卷而上文并没有说传习经书,只说没有传习咒语,那么凡是咒语都属于荒诞不经,仅仅收藏经卷的也不应以荒诞论处,收藏经卷为何又要判军罪呢?究竟这些经卷与下文讽诵念佛经有无区别,需要核实〕都发往边远充军。坐功运气的,杖八十。如有具结悔改,主动到官府自首的,准予免罪,地方官登记造册,申报送交按察司衙门存案。若再有传习邪教的情事,就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是被拿获到案才悔改的,各按所犯之罪定罪,不予宽免。如审明确实只是吃素烧香念诵佛经,只图祈福,并未拜师传徒,也不知道邪教名目的,免于追究。
162.07
各项邪教案件中,应当发遣往回城的人犯,有情节较重的,发往配所后,永远枷号。
162.08
凡信奉天主教的人,其聚会礼拜、诵经等事,一概听其自便,都免于查禁。所有从前刊刻或写成的禁止天主教的各项明文,一律删除。
礼律
仪制
『律』163.00,合和御药。
1、凡调配御药,误不按照〔对症的〕药方,以及封题错误的,〔经手的〕医人,杖一百。料理拣选〔如有失误〕不精细的,杖六十。若制作御膳,误犯饮食禁忌的,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的,杖八十。拣选〔如有失误〕不精细的,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先尝试的,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比医人厨子的罪减二等。
2、若监临提调官以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带到制作御膳的场所的,杖一百。所带的杂药,就令其自己吃下,〔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的,监临提调官知情不上奏的,门官以及守卫官失于搜查检点的,与犯人同罪,并临时上奏区处。
条例
163.01
医官到内局配制药物,本院官员诊视调服御药,参照校验相同,会同近臣到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同名字封记,写好本方药性治证的方法在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写姓名后进呈,设立簿册记录进药情况,奏本呈上后,随即附在簿册年月下面,署名的近臣收存,以备核查。煎调御药,本院官员与近臣一同监视,两服合为一服,等煎熟后分为两份。其中一份,御医先尝试,其次是院判,其次是近臣;另一份进献皇上。
『律』164.00,乘舆服御物。
1、凡皇帝乘舆穿戴使用的物品,〔主管看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合规定的,杖六十;进献皇上时出现差错的〔进献了不该进献的〕笞四十。其车马之类不加以调习,驾驭的用具不坚固完好的,杖八十。
2、若主管看守之人将皇帝乘舆服御之物私自借用,或者转借给别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杖一百,徒三年。若丢弃损毁的,罪也是如此〔平时怠慢玩忽不加看守的〕遗失以及误毁的,各减三等。
3、若皇帝出行乘坐的舟船误不坚固的,工匠杖一百。若不加以整顿修饰,以及船上的篙棹之类物品缺少的,杖六十。都由经办人承担罪责〔经手制造的人,以及主管看守的人〕监临提调官各比工匠罪减二等,并临时上奏区处。
『律』165.00,收藏禁书。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像谶纬之类推测治乱的书〕应当禁止的书籍以及〔绘画的〕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品〔不主动向官府呈报〕的,杖一百,并在犯人名下追缴银十两,交给告发之人充当赏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律』167.00,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豫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律』168.00失仪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
不纠者罪同
条例
168.01
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晖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168.02
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步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叫、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俱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律』169.00,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律』170.00,朝见留难。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171.00上书陈言。
1。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2。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3。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4。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5若称诉07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条例
171.01
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律』172.00,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拆毁]
『律』173.00,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条例
173.01
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
译银〔器物等项一并追缴充公〕
『律』166.00,御赐衣物。
凡皇上赏赐百官的衣物,出使的官员不亲自送达,转托别人交付给受赏者的,杖一百,罢职不再叙用。
『律』167.00,失误朝贺。
凡朝贺以及迎接诏书,主管部门不预先告示的,笞四十。其已经接到告示而耽误的,罪也是如此。
『律』168.00,失仪。
凡〔陪同襄助〕祭祀以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出现差错以及失礼仪态的,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当纠举而不纠举的,罪与失仪者相同。
条例
168.01
朝参近侍,患咳嗽的准许立即退班,或有一时头晕目眩以及患病不能站立侍立的,准许同班官员搀扶退出。
168.02
凡坛庙祭祀以及圣驾出入,以及升殿之日,派委司官以及步军校严加巡察。有仆役肆意喊叫、冲撞拥挤的,拿送该部,杖一百;其主人笞五十。平常朝会之日犯此的,杖六十;其主人笞三十。属官员的都交该部议处。若是内廷执事人员以及大臣侍卫的跟役犯此的,交由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律』169.00,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蒙皇上垂询顾问,官职高的先行回奏,官职低的依次进对,若先后次序有误的,各罚俸一月。
『律』170.00,朝见留难。
凡司仪礼官将应当朝见的官员人等借故留难阻挡不予及时引见的〔审明确实是故意留难的〕斩〔监候〕大臣知情不予过问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处罚。
『律』171.00,上书陈言。
1、凡国家政令的得失,军民的利害,一切兴利除弊的事情,都由六部官员当面奏明区处。以及科道、督抚各自陈述所见,直言无所隐瞒。
2、若内外大小官员,凡是本衙门有不便之事,准许明白条陈,交给应当题奏的主管官员,实封呈进,听候皇上裁决。若知情不言,苟且拖延岁月的,在京的由科道,在外的由督抚纠察〔按事应奏不奏论处〕
3、其陈述事理,都要直言简明。每件事各自开列前项,不许虚饰繁文。
4、若放纵不羁之徒,假借上书之名,花言巧语,谋求进用的,杖一百。
5、若称诉冤枉借用军民官司的印信封皮投递的,以及借给的人,都斩〔杂犯〕
条例
171.01
内外大小衙门官员,凡有不公不法等事,在京由台省,在外由督抚纠举,须要明确写明年月,指明实际事迹,明白具奏。若是机密重大事情,实封呈皇上跟前拆阅,一律不许虚文泛论。若挟私搜求细枝末节以及所纠举的事情不实的,反坐其罪。唯独生员不许发一言建言,违者革除功名黜退,以违制论处。
『律』172.00,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现任官员实在没有政绩〔在其所管辖之内〕却擅自为自己立碑、建祠的,杖一百。若派人妄称自己有善政,向上级申请〔为自己立碑建祠〕的,杖八十。接受委派的人,各减一等〔碑、祠一律拆毁〕
『律』173.00,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员以及〔奉朝廷之命的〕使者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城迎送的,杖九十。其容许迎送而不举报的,罪也是如此。
条例
173.01
上司入城,凡文武
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俱免议。
173.02
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击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揭报者,俱交部照律议处。
173.03
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173.04
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173.05
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173.06
属员与上司亲戚小侄有乘便夤绿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堩照不应重罪,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查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缘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律』174.00,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傲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知县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条例
174.01
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如奴仆皂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律』175.00,服舍违式。
1。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
译属员,只准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之处迎送。若迎送一定要到边界,或者借机营求私利,或者趁机行贿受贿,将属员革职拿问。如只是出界迎送,没有营求贿赂等情事的,照擅离职守律议处。若上司一定要求迎送,致使属员畏惧其威势到边界迎送的,若有勒索情节,将上司革职提审问罪。如只是要求迎送,没有勒索情节的,照例议处。地方官都免于议处。
173.02
凡提督总兵赴任,所属将官弁员在当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办事的兵丁不得超过十名,出城不得超过五里。其副将参将游击等官赴任,本标属员在当日迎接,除跟役外,办事的兵丁不得超过五名,出城不得超过三里。从境内经过的,只准在本营防区经过之处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以及上司容许远迎,并且不上报的,都交部照律议处。
173.03
文武官员出入,应当开道,而自己不开道,致使应当回避的官员未能回避的,不予追究;若因此而生事的,只追究上级官员的责任。
173.04
凡书吏差役迎接新官,在边界处所等候,呈送必要的名册文书,其余的书吏差役一概令其随印信一同交接,并将头接、二接、三接的陋习严加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手持批文远迎的,照律治罪。
173.05
军民人等,在街市上遇见官员引导经过的,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撞,违者笞五十。
173.06
属员与上司的亲戚子侄若有趁机因事贿赂请托的,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的子侄亲戚有官职的,经过属员辖境内往来拜访,属员予以供应馈赠的,都照不应重罪,降三级调用;没有官职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查出并参奏处理的,免予追究;若毫无觉察的,照约束不严之例,降一级调用;知情不举报的,照徇庇之例,降三级调用。如有趁机贿赂请托等事,串通徇私放纵的,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律』174.00,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遵守礼法〔言语傲慢〕欺凌守御官以及知府、知州、知县的,杖六十。若校尉有犯的,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的,杖八十。
条例
174.01
公堂是百姓瞻仰之所,如奴仆皂隶人等进入正门、在通道中间行走、坐公座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的差役人员接到批文差遣,敢有像前面那样越礼犯分的,准许所在的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律』175.00,服舍违式。
1、凡官民的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级规定。若违反规制
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
2.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
3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4。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条例
175.01
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俱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镶,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绿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俱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镶,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鸡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鹭鸾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帽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20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乌角圆版四块,银镶边,文职练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俱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俱用妆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历、笔帖式,按察司经历、照磨等官补服,各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蓝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译僭越使用规定服饰的,有官职的杖打一百,罢免官职、不再叙用。没有官职的笞打五十,罪责由家长承担。工匠一并笞打五十[违反规制的物件,责令改正。工匠自首的免罪,不给予赏赐]
若僭越使用违禁的龙凤纹的,官员和百姓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官员罢职不再叙用],工匠杖打一百,违禁的物件一并没收入官。
首告者官府给予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够自首的,免罪,同样给予赏赐。
条例
175.01
公侯文武各官应当使用的帽顶、束带以及生员儒士的衣帽,按照品级依次规定,不许僭越。官员超越本身品级僭用以及民间违禁擅自使用的,按律治罪。凡应当使用东珠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分,如果使用三分以上的,就等同于违反规制。
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红宝石一大颗,公爵中间嵌东珠四颗,侯爵中间嵌东珠三颗,伯爵中间嵌东珠二颗,带子都用圆玉版四块,四周用金镶边,公爵中间嵌猫睛石一颗,侯爵中间嵌绿松石一颗,伯爵中间嵌红宝石一颗,都穿四爪蟒补服。
一品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红宝石一大颗,中间嵌东珠一颗,带子用方玉版四块,四周用金镶边,中间嵌红宝石一颗,文职穿仙鹤补服,武职穿麒麟补服。
二品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起花珊瑚一大颗,中间嵌小红宝石一颗,带子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间嵌红宝石一颗,文职穿锦鸡补服,武职穿狮子补服。
三品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蓝宝石一大颗,中间嵌小红宝石一颗,带子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穿孔雀补服,武职穿豹补服。
四品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青金石一大颗,中间嵌小蓝宝石一颗,带子用起花金圆版四块,用银镶边,文职穿云雁补服,武职穿虎补服。
五品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水晶一大颗,中间嵌小蓝宝石一颗,带子用素金圆版四块,用银镶边,文职穿白鹇补服,武职穿熊补服。
六品起花金帽顶,上面镶嵌砗磲一大颗,中间嵌小蓝宝石一颗,带子用玳瑁圆版四块,用银镶边,文职穿鹭鸶补服,武职穿彪补服。
七品用素金帽顶,中间嵌小水晶一颗,带子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穿鸂鶒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相同。
八品起花金帽顶,带子用明羊角圆版四块,用银镶边,文职穿鹌鹑补服,武职穿犀牛补服。
九品及杂职用起花银帽顶,带子用乌角圆版四块,用银镶边,文职穿练雀补服,武职穿海马补服。
在京城的都察院官员,在外地的按察使等官员,都穿獬豸补服。他们的朝服披肩接袖,都用装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历、笔帖式,按察司经历、照磨等官员的补服,各按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补服。
举人、官生、贡监生,用金雀顶,高二寸,带子与八品相同,穿青袍、蓝边披领。生员用银雀顶,高二寸,带子与九品相同,穿蓝袍、青边披领。外郎用锡葫芦顶,衣服和披领都是纯青色。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其余与外郎相同。
175.02
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175.03
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兽面铜镮。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兽面摆锡镮。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黑油铁镮。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175.04
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绣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镮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妆饰。
175.05
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刺绣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175.06
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175.07
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175.08
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里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175.09
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十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止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矿志。
175.10
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175.11
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不禁]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俱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皂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缎纱绫罗及各样细皮俱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175.12
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译175.02
房舍、车马、衣服等物件,价钱各有等级。上等身份的可以兼用下等的规格,下等身份的不能超越使用上等的规格。他们的父祖如果做过官,且没有被判过罪,那么除房舍仍准子孙居住外,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由于父祖生前所用的规格本来就高于无官职之人,子孙一概不得继续使用。
175.03
房舍一律不得使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受重檐这一限制。文武官员一品、二品,厅堂房屋为七间九架,屋脊准许使用花样及兽吻装饰,梁栋、斗拱、檐椽可施彩色绘饰,正门为三间五架,大门用绿油漆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堂房屋为五间七架,准许使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椽用青绿彩饰,正门三间三架,大门用黑油漆兽面配锡环。六品至九品,厅堂房屋三间七架,梁栋只能用土色涂饰,正门一间三架,大门用黑油漆铁环。平民百姓所住的堂屋不得超过三间五架,不得使用斗拱和彩色雕饰。
175.04
平民男女的衣服一律不得超规格使用。用金线刺绣的,只准使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制成的衣物。妇女的金首饰只准戴一件,金耳环一对,其余只能用银、翠制作,不得制成花样或用金线妆饰。
175.05
帐幔一律不得使用赭黄色龙凤花纹。文武官员一品至三品,准许使用金花刺绣纱罗;四品、五品,可用刺绣纱罗;六品以下,只准用素纱罗。平民百姓用纱绢。
175.06
马鞍、缰辔一律不得雕饰龙凤花纹。
175.07
器皿不许制作龙凤花纹。
175.08
伞盖:官员一品、二品用银葫芦顶,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用红葫芦顶,杏黄罗表红里,以上均用三层伞檐。五品用红葫芦顶,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只用蓝绢,都只用一层伞檐。雨伞一律用涂油的绢制成,平民不得用罗绢,凉伞准用油纸,雨伞同样。
175.09
坟墓前的石像生:官员一品,坟地占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坟地八十步,坟高十丈四尺;三品,坟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均为六个;四品,坟地六十步,五品,坟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均为四个;六品,坟地四十步,七品以下,坟地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以上步数都是从坟墓中心分别向四边丈量。五品以上准许立石碑,碑座为龟趺、碑首为螭首;六品以下准许立石碣,碣座为方趺、碣首为圆首。平民坟地九步,穴内墓道十八步,只能使用圹志。
175.10
官员品级所用的服色、鞍辔等物品,除官府应当使用之家准许织造外,其余私下为不应使用之人制造的,工匠依法治罪。
175.11
军人、民人、僧人、道士等的服饰器用都有规定的制度。若是日常便服(说明是日常便服,正式官服不在此禁限之内),却超规格使用锦、绮、纻丝、绫、罗等彩绣器物,或使用戗金、描金工艺的酒器,且全套都用金银制作的(说明"全用",只用一件不算违禁),以及用大红色销金工艺制作帐幔被褥之类;妇女超规格穿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说明"金宝",只是指用金装饰,没有镶嵌珠宝不算违禁),以及用珍珠镶缀衣履,或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的,事发一律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一并没收入官(妇女的罪由家长承担)。奴仆、优伶、皂隶准许穿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至于纺丝、绢绸、缎、纱、绫、罗以及各类细皮,一律不许使用;长随也照奴仆的服饰规格,违者依法治罪。
175.12
官员、军人、平民等人,凡是服饰超
175.13
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175.14
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俱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175.15
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俱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俱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俱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俱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璃,奉恩将军及四品官俱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璃,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璃,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璃,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俱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俱用金顶,生员、监生俱用银顶。
175.16
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黑镶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俱用黑顶红镶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俱戴大红。无论油帽、毡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175.17
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律』176.00,僧道拜父母。
1.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2。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杖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律』177.00,失占天象。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条例
177.01
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揭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律』178.00:术七,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条例
178.01
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律』179.00,匿父母、夫丧。
1.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顶筵宴者,杖八十。
译规格使用黄色、紫色,以及蟒龙、飞鱼、斗牛图案,器皿超规格使用朱红、黄色,以及使用亲王专用仪仗物品的,一律比照超规格使用龙凤纹的律条判处,服饰器皿予以追缴没收入官。
175.13
凡官员、平民等使用(帽上)线缨的,笞五十。
175.14
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缎团补服,以及四爪暗蟒图案的四团补、八团补缎纱,官员、平民都不许穿用。大臣官员如有特别恩赐的五爪龙衣服及缎匹,不论颜色花样,都准许穿用。若被颁赐五爪龙缎,须挑去一爪后再穿用。若官员、军人、平民等违例滥用的,官员革职,平民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的官员交部议处,衣服没收入官。
175.15
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都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都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都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都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璃顶;奉恩将军及四品官,都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璃顶;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璃顶;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璃顶;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的官员与九品相同;候补、候选官员与现任官员相同。凡九品的读祝官、赞礼官、鸣赞、序班,都用八品的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都用金顶;生员、监生都用银顶。
175.16
文武官员应当使用的雨帽、雨衣: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色,三品也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黑镶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以及有顶戴的人员都用黑顶红镶边雨帽。内廷当差行走的官员仍照旧例,不论品级,雨帽都戴大红色。不论油帽还是毡帽,颜色规格一律照此办理,超规格使用的,按违制罪论处。
175.17
在原籍等候候选的吏员,如有超规格穿着补服去干求拜谒地方官的,照违制律治罪。
『律』176.00,僧道拜父母。
1.凡是僧尼、道士、女冠,都必须要求他们拜父母、祭祀祖先(包括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的等级规定(指斩衰、期功、缌麻等丧服)都与普通人相同,违反的杖一百,勒令还俗。
2.如果僧道的衣服,只准使用绸、绢、布匹制作,不得使用纻丝、绫、罗,违者杖五十,勒令还俗,衣服没收入官。至于袈裟、道服不在此禁限之内。
『律』177.00,失占天象。
凡天文现象(如日、月、五星、二十八宿之类)出现异象(如日晕重轮、日食月食、景星、彗星、孛星之类),钦天监的官员失于占测、未能及时上奏的,杖六十。
条例
177.01
观测天象,钦天监设立观星台,命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测,如有异常变化,写成揭帖呈报堂上官,遇应当上奏的情形,随即据实上奏。
『律』178.00:术七,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在大小文武官员家中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至于依据经典推算星命、占卜课算的,不在此禁限之内。
条例
178.01
学习天文的人,如果妄言祸福,煽动蛊惑百姓的,照律治罪。
『律』179.00,匿父母、夫丧。
1.凡是听闻父母(若是嫡孙承重的,与父母同)以及丈夫去世的丧事,隐匿不举哀的,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服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恢复吉服,忘却哀痛而作乐,以及参加宴会的,
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2。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3。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4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5,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条例
179.01
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提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179.02
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勾问。
179.03
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俱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俱不许应试。有隐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179.04
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步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俱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律』180.00,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条例
180.01
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堩不拘历俸三年之限。
译杖八十。若听闻期亲尊长去世,隐匿不举哀的,也杖八十。若丧期未满就脱去丧服恢复吉服的,杖六十。
2.若官吏父母去世,本应丁忧,却谎称是祖父母、伯叔、姑、兄姊去世而不丁忧的,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叙用(若父母还健在),谎称有丧事,或者(父母已经去世的)旧丧,谎称是新丧的,与不丁忧同罪。若有意图借此规避的,从重论处。
3.若丧期未满,就冒充服满而出仕任职的,杖八十(也要罢职)。
4.该管官府知情而听任其这样做的,各与本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5.至于在远方任职的官员,丁忧从听闻丧事的月日算起;若因夺情而被起复任用的,不受此律限制。
条例
179.01
内外官员依例应当守制的,在京的经该部具题、领取执照;在外的经该省巡抚照例申报咨文回籍守制。京官须取具同乡官员的印结,外官须取具原籍地方官的印甘各结。凡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以及被过继后的父母,依例应当守制的,须开列清楚呈报。如有诈冒的,照律例治罪。都以听闻丧事的月日为起始,不计闰月共二十七个月,服满后起复。如果服满后确实没有事故却在家拖延不赴任的,交该部照例议处。
179.02
官吏丁忧,除公罪不予追究外,其所犯贪赃罪行以及涉及官府钱粮的,依例追究审问。
179.03
凡内外大小官员,遇到父亲的生母去世、而父亲已先去世,又没有父亲的同母伯叔及父亲同母伯父之子(可代为治丧)的,准许其回原籍治丧。若本人是过继给他人为嗣子的,遇到本生父母的丧事,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都限定一年,期满后到吏部报到听候补用。若隐匿丧事不上报,以及没有丧事却谎称有丧、旧丧谎称新丧以图规避的,革职。若文武生员、童生以及举人、贡生、监生,遇到本生祖母及本生父母的丧事,依例应当治丧、守制的,一年之内都不许参加考试。若有隐匿不报、蒙混求取功名的,事发后照匿丧律治罪。至于月课等考试,与科名录取无关的,不在此例限制之内。
179.04
凡官员过继给他人为嗣子的,在起文赴部选补的时候,就要将本生三代的姓氏、存殁情况一并开列,选补之后立即通知备案。该省若有出仕之后才办理出继归宗手续的,即令该官员取具本旗、原籍的印结,详细呈报咨部改正三代记载。如果临时先图谋出继归宗,预先为隐匿丧事、恋栈职位打算的,一经查获,将本人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先出结担保的旗籍各官一并交该部照例议处。至于附和出具保结的同族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律』180.00,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满八十岁以上,或身患重病,又没有其他次子孙可以侍奉,而(本人)却抛下双亲赴任的,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请求回家侍奉的,都杖八十(抛弃双亲的,令其回家奉养,等父母去世服丧期满后,降级任用;谎称请求归养的,仍旧照常任职)。若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犯了死罪、正被囚禁,而(本人)却设宴作乐的,罪责也是如此(宴会不必是自己家中的,在别人家参加宴会也包括在内)。
条例
180.01
凡应当补缺、应当选任的人员,如有双亲年老、情愿终养的,在本省起文之时就要向该地方官呈报,转报详文咨部,在原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年满七十以上,家中没有其他次子可以侍奉的,或者虽有兄弟但患重病不能侍养,以及母亲年老、虽有兄弟但是同父异母兄弟的;其父母年满八十以上,虽然家中有次子,但(本人)愿意请求终养的;或者出仕之后兄弟忽然遭遇变故,没有人奉养父母的;
该督抚查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得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
『律』181.00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
1.凡有[尊卑]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若弃毁死尸,又有本律]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从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2。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混杂[所重在此]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条例
181.01
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照不应轻律分别鞭责议处。
181.02严禁丧葬演戏
民间丧葬之事,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律』182.00,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乡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乡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
条例
182.01
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182.02
乡饮坐叙,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F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兵律
宫卫
『律』183.00,太庙门擅入。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律』184.00,宫殿门擅入。
1。凡擅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官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2。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
3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四十。
4.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官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门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译或者继父母已经去世,本生父母年老患病、愿意请求终养的,都不受任职满三年的年限限制。该督抚查明该官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也没有失职之处,取具印结,具题上报,得到批准后准许其回籍终养。等到父母去世、服丧期满之日,该督抚发给咨文,赴部铨选补用。如有捏造情由、假借名义以逃避职责的,一经查获,将呈请终养的官员按律究拟处分,并将出具保结的各官一并参处。
『律』181.00丧葬(职官庶民三月而葬)
1.凡是有丧事的人家(不论尊卑),必须依照礼制在规定期限内安葬。如果被风水之说所迷惑,以及借故将灵柩停放在家中,经年累月暴露不予安葬的,杖八十(若是抛弃、毁坏尸体的,另有专门律条)。若依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火化,或抛弃在水中的,杖一百。依从卑幼遗言而如此做的,减二等处罚。若死在远方,子孙无法归葬而将遗体火化的,听凭其便。
2.至于居丧的人家,若举行修斋设醮法事,如果男女混杂(这是重点所在)、饮酒吃肉的,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勒令还俗。
条例
181.01
旗人、平民的丧葬,一概不许火化。除偏远乡村贫苦人家无法扶柩归乡、不得已带着骨灰归葬的,姑且听任不予禁止外,其余违犯的,照违制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的,照不应轻律分别予以鞭责、议处。
181.02严禁丧葬演戏
民间办理丧葬事务,凡有聚众演戏以及扮演杂剧等类活动,或者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的,该地方官应严加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
『律』182.00,乡饮酒礼。
凡乡里之间按年龄长幼排序,以及乡饮酒的礼仪,都已有固定规矩,违反的笞五十(乡党叙齿,是就平常起坐排序而言;乡饮酒礼,是就聚会宴饮的礼仪而言)。
条例
182.01
乡里之间按年龄排序,士农工商等人,平日相见以及岁时宴会,作揖行礼时,年幼的先行礼。座位排列,年长的坐上位。如果是佃户见田主,不论年龄大小,一律按照以少事长的礼节行事。若是亲属关系,不论是否是主佃关系,只按亲属间的礼节行事。
182.02
乡饮酒会上按次序就座,年高有德的人坐上位,年高但德行不足的人排在其后,依次按年龄大小列座。其中若有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安排在外座,不许紊乱越位。正席违反此规定的,照违制罪论处。主持宴席的人如果不加区分,导致良莠混杂,或者被查知,或者被在座的人揭发的,依法治罪。
兵律
宫卫
『律』183.00,太庙门擅入。
凡无故擅自进入太庙门以及山陵兆域门的,杖一百;擅入太社门的,杖九十(这是指已经进入门内);若未越过门槛的,各减一等处罚。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处罚。
『律』184.00,宫殿门擅入。
1。凡擅自进入紫禁城午门、东华门、西华门、神武门以及禁苑的,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的,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皇帝所在之处的,绞刑(监候);未越过门槛的,各减一等处罚(这里所说的"御",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所在之处都同样适用)。
2。若没有门籍,冒用他人姓名门籍而进入的(无论是已经进入还是尚未越过门槛),罪责也是如此。
3至于应当入宫值宿的人,尚未登记门籍就进入,或者应当下值的时候却擅自进入,以及值宿的班次尚未轮到(虽然应当入班但尚未轮到、越次)却擅自值宿的,各笞四十。
4.
5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通指官与军言,余条准此]
条例
184.01
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金刃之物未经带出者,枷号一年,满日责四十板,罚当下贱差使;如遗失零星对象交总管责四十板,仍在本处当差。
184.02
绣漪桥以北昆明湖内,除官民人等擅入游玩及故纵失察之官军,照擅入紫禁城禁苑律分别治罪外,如有溺毙人命,即将本段堆拨值班弁兵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左右;附近二所堆拨值班弁兵杖八十,枷号二十日。若赴溺之人被弁兵实时拏获,或于溺水时捞救得生,弁兵免其治罪,将赴溺之人严行审讯,仅止因贫、因病并无别故,枷号半年,杖一百,发往伊犁当差;如另有重情,仍各依本律例,从其重者论。
『律』185.00,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1。凡宫禁宿卫及紫禁城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下直之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系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员各加一等。
2。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应直不直之罪,官员加等]
3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律』186.00,从驾稽违。
1凡[巡幸]应[扈]从车驾之人违[原定之]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职官有犯,各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职官,绞[监候]
3亲管头目故纵[不到先回在逃]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条例
186.01
凡八旗正身,随车驾行而脱逃者,发黑龙江等处当差。官马盘费,照数追缴。
『律』187.00,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于东西两旁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非侍卫导从]无故于上直行及辄度御桥者,杖八十。若于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若于御道上横过,系一时经行者,不在禁限[在外衙门龙亭仪仗已设而直行者,亦准此律科断]
条例
187.01
凡至下马牌,不下而竟过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范者,笞四十。
187.02
凡遇祭祀日期,随圣驾前引后护之大臣及侍卫,并有执事官员、拜唐阿等,于午门外骑马前去时,头等大臣令跟役三人,二等大臣令跟役二人,三等以下侍卫官员及拜唐阿等,俱令跟役一人骑马行走。
译若不是值宿人员,而是应当值班携带兵器仗械的人,只要携带兵刃进入宫殿门内的,绞刑(监候)(这里没有说未过门槛怎么处理,是因为必须进入门内才构成此罪);若只是进入紫禁城门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
5门官及值宿的官兵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官员减三等,最重杖一百,兵丁再减一等,并且以值日者承担罪责(这泛指官员和兵丁而言,其余条文照此办理)。
条例
184.01
太监等人进宫殿当差,如果遗失了金属兵刃之类的物品未曾带出的,枷号一年,期满后责打四十板,罚做低贱的差使;如果遗失的是零星物件,交给总管责打四十板,仍在本处当差。
184.02
绣漪桥以北昆明湖内,除官民人等擅自进入游玩,以及故意放纵、失于察觉的官兵,照擅入紫禁城禁苑律分别治罪外,如果有人溺水身亡的,就将该段值班的堆拨弁兵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左右;附近二处堆拨值班弁兵杖八十、枷号二十日。若投水之人被弁兵当场捉获,或在溺水时被救起获生的,弁兵免予治罪,将投水之人严加审讯,如果仅仅是因为贫困、生病而并无其他缘故的,枷号半年,杖一百,发往伊犁当差;如果另有其他重大情节的,仍各依本律条例,从重论处。
『律』185.00,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1。凡宫禁值宿护卫以及紫禁城、皇城门的守卫人员,应当值班而不值班的,笞四十。以应当值宿守卫的人私自找人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六十。以不属于值宿守卫的人冒名私自代替,以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官员各加一等处罚。
2。若在值班期间擅自逃离的,罪责也是如此(应值而不值的罪责,官员加等)。
3京城城门犯此罪减一等处罚,各地城门再减一等处罚。亲管头目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如有缘故而向所管上司报告的,不予治罪。
『律』186.00,从驾稽违。
1凡应当随从车驾扈从的人违反原定期限没有赶到,以及跟随之后提前返回的,一日笞四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官员犯此罪的,各加一等(最重杖六十、徒一年)。
2。若跟随车驾出行途中逃跑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官员犯此罪的,绞刑(监候)。
3亲管头目故意放纵(未到、提前返回、逃跑等情形)的,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
条例
186.01
凡八旗正身,在随从车驾出行途中逃跑的,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官马及盘费,照数追缴。
『律』187.00,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的御道直至御桥,除侍卫官兵引导护送车驾出入,准许在东西两旁行走外,其余文武百官、军民人等(不是侍卫引导护驾的),无故在御道正中行走,以及擅自越过御桥的,杖八十。若在宫殿之中沿御道正中行走的,杖一百。守卫官员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的,减三等。若是在御道上横穿而过、属于一时经过的,不在此禁限之内(在外地衙门,龙亭仪仗已经陈设而在正中直行的,也照此律条处断)。
条例
187.01
凡到下马牌处而不下马径直通过的,笞五十。看守人员失于防范的,笞四十。
187.02
凡遇祭祀日期,随皇帝车驾前引后护的大臣及侍卫,以及有执事的官员、拜唐阿等,在午门外骑马前往时,头等大臣准许带跟随三人,二等
其无执事人等,俱不许骑马。如有多带跟役前行,无执事官员人等妄乱行走者,除即行赶逐外,仍将多带跟役行走,并不应行走官员指名参奏,照违制律治罪。
『律』188.00,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诸色[当班]工匠[辨验货物各]行人[役]差拨赴内府及内库工作,若不亲身关牌入内应役,雇人冒[己]名[关牌]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雇工钱入官。
『律』189.00,宫殿造作罢,不出。
宫殿内造作所[管官]司具工匠姓名报[所入之处]门官及守卫官,就于所入门首逐一点[姓名]视[形貌]放入工作。至申时分,仍须相视形貌,照数点出。其不出者绞[监候]监工及提调内监门官、守卫官军点视,如原入名数短少,就便搜捉,随即奏闻。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律』190.00,辄出入宫殿门。
1凡应出宫殿[如差遗给假等项]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应入直之人]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辄入官殿者,各杖一百[昼禁]
2。若宿卫人已被奏劾者,本[管官]司先收其兵仗,违者罪亦如之。
3。若于宫殿门,虽有籍[应直]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无籍[夜]入者,加二等。若[夜]持仗入殿门者,绞[监候][入宫门亦坐此夜禁,比昼加谨]
『律』191.00,关防内使出入。
凡内监并奉御内使遇出外,各[守]门官须要收留,本人在身关防牌面于[门]簿上印记,姓名[及牌面]字号明白,附写前去某处干办是何事务。其门官与守卫官军搜检沿身,别无夹带[官私器物]方许放出回还,一体搜检给牌入内,以凭逐月稽考出外次数。但[有]搜出应干杂药,就令[带药之人]自吃。若[有出入]不服搜检者,杖一百[发附近]充军。若非奉旨私将兵器[带]进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其直日守]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内使例不拟充军,惟此须依本律]
『律』192.00,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24石者绞[监候]向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须箭石可及乃坐之,若远不能及者勿论]但伤人者斩[监候][则杀人者可知,若箭石不及致伤外人者不用此律]
『律』193.00,宿卫人兵仗。
凡宿卫人,兵仗不离身,违者笞四十。辄[暂]离[应直]职掌处所,笞五十;别处宿[经宿之离]杖六十。官员各加一等。亲管头目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律』194.00,禁经断人充宿卫。
译大臣准许带跟随二人,三等以下的侍卫、官员以及拜唐阿等,都只准带跟随一人骑马同行。至于没有执事任务的人,一律不准骑马。如果有多带跟随人员前行,或者没有执事的官员人等胡乱行走的,除立即驱逐外,还要将多带跟随行走的以及不应行走的官员指名参奏,照违制律治罪。
『律』188.00,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各种(当班的)工匠(负责检验货物等)、行人差役,被拨派前往内府及内库做工的,如果不亲自持凭牌进入内廷应役,而雇人冒用自己的姓名、持凭牌私自代替的,以及代替的人,各杖一百,所雇佣的工钱没收入官。
『律』189.00,宫殿造作罢,不出。
宫殿内负责造作的部门,要将工匠姓名报给(所进入之处的)门官及守卫官,在工匠所进入的门口,逐一核对姓名、察看相貌后才放入内做工。到申时,仍须核验相貌,按人数点名放出。若有该出而未出的,绞刑(监候)。监工以及提调、内监、门官、守卫官军点名查验,如果发现原先进入的人数短缺,就地搜索捕捉,随即上奏。明知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减三等,最重杖一百。
『律』190.00,辄出入宫殿门。
1凡应当出宫殿的人(如被派遣办事、请假等情形),门籍已经注销,却擅自留下不出,以及(应当入直的人)已被弹劾、已有公文禁止其入内,虽然门籍尚未注销,却擅自进入宫殿的,各杖一百(这是白天的禁令)。
2。若值宿人员已经被上奏弹劾的,该管部门应先收缴其兵器仗械,违反的罪责也是如此。
3。至于宫殿门,即便持有门籍(应当值宿),到了夜晚一律不得出入。若擅自进入的,杖一百;擅自出去的,杖八十。没有门籍而在夜间擅自进入的,加二等处罚。若在夜间持兵器进入殿门的,绞刑(监候)(进入宫门也适用这条夜禁规定,比白天的处罚更加严格)。
『律』191.00,关防内使出入。
凡太监以及奉御内使遇有外出的,各处守门官必须予以留意,将本人随身携带的关防牌面在门册上加盖印记,写明姓名及牌面字号,并注明前往何处办理何种事务。守门官及守卫官兵须搜检其随身物品,确认没有夹带官物、私物,才准许放行出宫;返回时也一样要搜检后才准许持牌进入,以便按月核查其出宫次数。凡搜出违禁的药物,就命令携带药物的人当场自己吃下。若不服从搜检的,杖一百,发配附近地区充军。若不是奉旨而私自携带兵器进入紫禁城门以内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带入宫殿门以内的,绞刑(监候)(当值的守门官及守卫官兵失于搜检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刑的减一等;太监按例不判充军,唯独此条必须依本律处刑)。
『律』192.00,向宫殿射箭。
凡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弓、投掷石块的,绞刑(监候);向太社做同样行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必须是箭石能够射到的距离才构成此罪,如果距离太远箭石不能到达的,不予论处)。若因此伤人的,斩刑(监候)(由此可知杀人者的处置更重;如果箭石射不到而误伤外人的,不适用此律)。
『律』193.00,宿卫人兵仗。
凡值宿护卫的人,兵器仗械不得离身,违者笞四十。擅自(暂时)离开应值守的岗位处所的,笞五十;到别处住宿的,杖六十。官员各加一等处罚。亲管头目明知而不举发的,与犯人同罪;失于觉察
1。凡在京城犯罪被极刑之家,同居人口[不论亲属][所司]随即迁发别郡住坐。其[本犯异居]亲属人等,并一应[有犯笞杖曾]经[同决]断之人,并不得入充近侍及[宫禁]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若[隐匿前项情由]朦胧充当者斩[监候]其当该官司不为用心详审,或听人嘱托及受财容令充当者,罪同[斩监候并究嘱托人]
2。若[极刑亲属及经断人]奉有特旨,选充曾经[具由]覆奏,明立文案者[所选之人及官司]不在此限。
『律』195.00冲突仪仗[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也]
1.凡车驾行处,除近侍及宿卫护驾官军外,其余军民并须回避,冲入仪仗内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不能回避者,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其[随行]文武百官,非奉宣唤,无故辄入仪仗内者,杖一百。典仗护卫官军故纵者,与犯人同罪;不觉者,减三等。
2.若有申诉冤抑者,止许于仗外俯伏以听。若冲入仪仗内,而所诉事不实者,绞[系杂犯准徒五年]得实者,免罪。
3军民之家纵放牲畜,若守卫不备,因而冲突仪仗者[守卫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内者[守卫人]杖一百[其纵畜之家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条例
195.01
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
195.02
圣驾临幸地方,虽未陈设卤簿,如有民人具呈妄行控诉者,照冲突仪仗例,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195.03
凡八旗兵丁,如有冲突仪仗者,在本营枷号一个月,满日同眷属俱发往各省驻防,交该将军都统等严加管束。本犯如三年无过,准挑给兵丁差使,不准拣选官职。其子孙不在此限。
『律』196.00,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内营牙帐门与宫殿门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律』197.00越城
凡越皇城者绞[监候]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县镇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墙垣者杖八十;越而未过者,各减一等。若有所规避者,各从[其]重者论。
条例
197.01
各衙门亲戚书吏人等游船演戏,夜半方归,擅叫禁门者,照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197.02
京城该班兵丁如取用什物,不由马道行走,乘便由城上缒取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员弁疏于觉察,交部议处。
『律』198.00,门禁锁钥。
1.凡各处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八十;非时擅开闭者,杖一百。
译的,减三等。
『律』194.00,禁经断人充宿卫。
1。凡在京城内犯罪被处以极刑的人家,其同居的家属人口(不论是否亲属),由主管部门随即遣送迁往别的郡县居住。至于(本犯的、不同居住的)亲属人等,以及一应有犯笞杖、曾经一同被判决处罚过的人,一律不得进入充当近侍以及宫禁值宿守卫、把守皇城京城城门。若隐瞒前述情由蒙混充当的,斩刑(监候)。该管官府若不认真详审,或者听人嘱托、接受贿赂而放任其充当的,罪责相同(斩刑监候,并追究嘱托之人)。
2。若(极刑犯人的亲属及经判决处罚过的人)是奉有皇帝特旨选用的,经查明来由、上奏复核、明确立案的(所选之人及主管官员),不受此限制。
『律』195.00冲突仪仗[凡车驾行幸之处,其前列者为仪仗,仪仗之内即为禁也]
1.凡车驾出行经过之处,除近侍及值宿护驾的官兵外,其余军民都必须回避,冲入仪仗之内的,绞刑(属于杂犯的,准折徒刑五年)。若在郊野之外,一时来不及回避的,听任其在路旁俯伏,等候车驾过去。至于随行的文武百官,若非奉旨宣召,无故擅自进入仪仗之内的,杖一百。掌管仪仗、护卫的官兵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未察觉的,减三等。
2.若有申诉冤情的,只准在仪仗之外俯伏听候。若冲入仪仗之内,而所申诉之事又不属实的,绞刑(属于杂犯的,准折徒刑五年);申诉属实的,免罪。
3军民之家放纵牲畜,若守卫不严,因而冲撞仪仗的(守卫人)杖八十,冲入紫禁城门以内的(守卫人)杖一百(放纵牲畜的人家一并以不应重律论罪)。
条例
195.01
皇帝车驾出郊,如有人冲突仪仗、无理申诉的,追究主使、教唆、代写状词的人,一律问罪,各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所申诉的情辞,不论虚实,一律存案不予受理。
195.02
皇帝车驾临幸地方,即便尚未陈设卤簿仪仗,若有百姓呈递状纸无理控诉的,照冲突仪仗例,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
195.03
凡八旗兵丁,如有冲突仪仗的,在本营枷号一个月,期满后连同眷属一并发往各省驻防,交该将军、都统等严加管束。本犯如果三年内没有过错,准许挑补为兵丁差使,但不准挑选担任官职。其子孙不受此限制。
『律』196.00,行宫营门。
凡行宫外的营门、次营门,与紫禁城门的处置相同;如有擅自进入的,杖一百。内营的牙帐门与宫殿门的处置相同,擅自进入的,杖六十、徒一年。
『律』197.00越城
凡翻越皇城的,绞刑(监候);翻越京城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翻越各府州县镇城的,杖一百;翻越官府衙门墙垣的,杖八十;翻越但未能越过的,各减一等处罚。若是为了图谋规避而翻越的,从重论处。
条例
197.01
各衙门的亲戚、书吏人等,游船看戏到半夜才回来,擅自敲叫禁闭的城门的,照翻越府州县城律,杖一百。
197.02
京城当值守卫的兵丁,如果要取用器物,不走马道通行,图方便而从城墙上用绳索缒下取物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并加枷号一个月。该管的员弁疏于觉察的,交部议处。
『律』198.00,门禁锁钥。
1.凡各处城门应当关闭却疏忽未上锁的,杖八十;不按规定时间擅自开闭的,杖一百。京城城门犯此罪各加一等处罚。若因有紧急公务而不按时开闭的,
京城门各加一等。其有公务急速非时开闭者,不在此限。
2。若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非时开闭者,绞[监候]其有旨开闭者,勿论。
户律
军政
『律』199.00,擅调官军。
1.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实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果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将领属]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2。其暴兵卒至,欲夹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作]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难候申文待报]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兵剿]捕者,邻近官军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拨策应[其将领官并策应官]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官军[已奉调遣]不即发兵策应者[将领与邻近官]并与擅调发罪同[亦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文书内]非奉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除别职,或犯罪[奉文]取发,如[文内]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兼上数事]罪亦如之。
『律』200.00,申报军务。
1。凡将领参随统兵官征进,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将领]随将捷音,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行兵部统兵官[又须将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实封御前[无少停留]
2。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统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听]从统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
3若有[贼党]来降之人[将领官]即便送赴统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监候][若无杀伤逼勒,止依吓骗律科]
『律』20
译不受此限制。
2。若皇城门应当关闭却疏忽未上锁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不按规定时间擅自开闭的,绞刑(监候)。若是奉旨而开闭的,不予论罪。
户律
军政
『律』199.00,擅调官军。
1.凡将帅统领军马守卫城池以及屯驻边镇,若所管辖地方遇到有草寇作乱的报告,应立即派人侦察打探事态缓急的消息(确证属实后),必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呈朝廷奏闻,等候颁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没有紧急警情,却不先申报上司;即便已经申报上司,却不等回复批复,就擅自在所辖范围内调动军马,以及所属人员擅自发兵响应的(将领所属),各杖一百,罢免职务,发配边远地方充军。
2。若是突然遭遇敌兵来袭,想要夹攻或袭击城镇及屯聚军马之处,或者出现(内部叛贼)造反、叛乱,或者贼寇有内应,事态紧急以及路程遥远(来不及等候申报回复)的,都听任其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趁机剿灭捕杀。若贼寇势力蔓延扩大,需要联合会兵剿捕的,邻近的官军虽然不是自己所属,也可以(行文)调拨协同策应(其中将领官员及协助策应的官员),并须立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立即调兵会合,或者不立即申报上司,以及邻近的官军(已接到调遣)却不立即发兵策应的(将领与邻近官员),一律与擅自调动发兵同罪(也各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至于上司及统兵大臣以文书调遣将士、调拨军马的(文书内),若非奉圣旨,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信地。若守卫、屯驻的军官有(奉文)改任别的职务,或者犯罪(奉文)被提取审问的,如果(文书内)没有奏明奉旨的字样,也不许擅自调动,违反的(包括以上各项情形),罪责也是如此。
『律』200.00,申报军务。
1。凡将领跟随统兵官出征,如果统兵官分兵调派攻取城寨,攻克平定之后,(将领)随即将捷报,派人火速禀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呈兵部;统兵官(还须将攻克敌军的详情)另外写成奏本,密封直送御前(不得稍有停留耽搁)。
2。若贼人数目众多,出没不定,如果所率领的兵力不足,必须及时申报统兵官,请求增拨军马,设法策应剿捕。不及时飞报申告的(听凭)统兵官根据情节轻重治罪(至于因此贻误军机的,自当依照通常律条论处)。
3若有(贼党中)前来投降的人,(将领官)应立即将其送交统兵官,转报朝廷处置。若贪图夺取投降之人的财物,因而将其杀伤,以及在半路上逼迫、胁迫使其逃窜的,斩刑(监候)(若没有杀伤、逼迫的情节,只依照吓诈勒索律论处)。
1.00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如闻属县及巡司等报]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行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律』202.00,漏泄军情大事。
1。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监候]
译飞报军情。
凡是飞报军情,在外的府、州[如听闻属县及巡检司等报来的消息],应立即派人申报督抚、布政司、按察司及本道,同时行文知会将军、提镇。守御官员派人分别申报督抚,同时行文知会所属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接到报告后,一面派人行文兵部,一面用密封奏本[直接奏报]呈送御前。若互相知会而隐瞒不及时奏闻的,杖一百,革职不再叙用。因此而贻误军机的,斩[监候]。
『律』202.00,漏泄军情大事。
1。凡是听闻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征讨袭击外番、以及收捕反逆贼徒的机密大事,竟擅自泄露给敌人的,斩[监候]。
2.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3。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4.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条例
202.0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202.02
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俱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查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慎,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查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查。如不行查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202.03
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查参者,堩交部,亦照例议处。
『律』203.00,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领但有[缺乏]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抚将军提镇,再差人转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应用]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须要随即[将所申事情]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边将于]各处[衙门]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不申奏以致临敌缺乏]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律』204.00,失误军事。
1凡临军征讨[有司]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若有征解]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迟,或下司征解不完,各坐所由]
2。若临敌[有司违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奉[上司]调遣[而逗遛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告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者,并斩[监候]
『律』205.00,从征违期。
1.凡官军[已承调遣]临当征讨[行师]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
译2.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译文:如果边防将领上报朝廷的军情重大事务而遭泄漏,以致被敌人传闻知晓的,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这两类犯人若是有意泄露给敌人,按奸细论处);仍以最先传说的人为首犯,辗转传到的人为从犯,减一等处罚。
3。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译文:如果私自拆开官府文书的印封查看的,处杖刑六十。事情关系到军情重大事务的,按泄密论处(为首者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从犯减等处罚)。
4.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译文:如果近侍官员将机密重大事务(不专指军情,凡是国家机密重要的事都算)泄露给他人的,处斩(监候);泄露平常事务的,处杖刑一百,罢免官职,永不叙用。
条例
202.01
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译文:无论在京城还是在外地,军民人等私下与前来朝贡的外国人往来勾结、依附撺掇、陷害他人从而泄漏事情的,一律发往近边充军;通事及伴送人员,如果是官员则革职。
202.02
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俱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远扬等事,查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慎,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查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查。如不行查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译文: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都要密封投递,由本官亲自拆封收存,不得让吏员书办经手。倘若密封的奏章尚未上达,就已先行传播出去,以及应缉拿的罪犯闻风远逃等情事,都要查明根由,分别予以议处。如果应当保密的事情并未密封,或收受、承办的衙门不谨慎,以致泄漏的,要将封发、收受、承办的官员查明参奏,交部分别议处。如果在封存之处或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等人私自拆开密封文件窥看,以致泄漏的,处杖刑六十;情节严重的,为首者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从犯减一等治罪,并令科道官员随时稽查。如果不予查参、由他处发觉的,该管科道官员一并交部议处。
202.03
凡平常事件,虽非密封,但未经御览批发之本章,刊刻传播,概行严禁。如提塘与各衙门书办彼此勾通,本章一到,即钞写刊刻图利者,将买钞之报房、卖钞之书办,亦俱照漏泄密封事件例治罪。其捏造讹言刊刻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有招摇诈骗情弊,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该管官失于觉察,该科道不行查参者,堩交部,亦照例议处。
译文:凡是平常事件,虽不属于密封文件,但凡未经皇帝御览批发的奏章,一律严禁刊刻传播。如果提塘与各衙门书办互相勾结,奏章一到就抄写刊刻牟利的,将购买抄本的报房、出售抄本的书办,也都照泄漏密封事件的条例治罪。其中捏造谣言加以刊刻的,处杖刑一百、流刑二千里。如有借此招摇诈骗的情弊,所犯达到徒刑以上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发往近边充军。该管官员失于觉察、该科道官员不予查参的,也都交部照例议处。
『律』203.00,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领但有[缺乏]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申督抚将军提镇,再差人转行合干部分及具[缺少应用]奏本,实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须要随即[将所申事情]奏闻区处,发遣差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边将于]各处[衙门]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不申奏以致临敌缺乏]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译文:凡是守边将领遇有(缺乏)军器钱粮等物需要索取的,必须派人一份呈报布政司,一份申报督抚将军提镇,再派人转发相关部门,并写好(说明缺少应用物资的)奏本,实封呈送皇帝御前。这份公文如果送到该部,必须立即(将所申报的事情)奏闻并加以处理,把差来的人打发回去。如果拖延不立即奏闻,以及(边将在)各处(衙门)不依照规定申报的,都处杖刑一百,罢免官职、永不叙用。因(不申奏以致临敌时缺乏物资)而贻误军机的,处斩(监候)。
『律』204.00,失误军事。
1凡临军征讨[有司]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若有征解]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或上司移文稽迟,或下司征解不完,各坐所由]
译文:凡是遇上军队出征讨伐,(有关衙司)应当供给的军器、行粮、草料等(如需征收解送的),若超过期限未能完备的,主管官吏各处杖刑一百,罪责归于原因所在(是上司行文延误,还是下属征收解送不完备,各按原因归罪)。
2。若临敌[有司违期不至而]缺乏,及领兵官已奉[上司]调遣[而逗遛观望]不依期进兵策应,若[军中]承差告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者,并斩[监候]
译文:如果临敌时(有关衙司因逾期不到而造成)物资缺乏,以及领兵官已经奉(上司)调遣(却逗留观望)不按期进兵策应,或者(军中)承差人员在告报会军日期时延误期限,因而贻误军机的,一律处斩(监候)。
『律』205.00,从征违期。
1.凡官军[已承调遣]临当征讨[行师]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计日坐之]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
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计日坐之]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仍选本户壮丁充补,令其出征。按此小注本于读法]
2.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误军机]三日不至者,斩[监候][统兵官竟行军法]若能立功赎罪者,从统兵官区处。
条例
20.501
凡官兵从征,无故起程违期者,官革职,兵杖一百,仍发出征在外违期者,官革职拏问,兵杖一百。将所俘获人口入官,出征处所兵丁藐视该管官,干犯号令,违法乱行者,将为首之人正法,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该管官仍交部议处。
『律』206.00军人替役。
1.凡军人[已遣]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旧着伍[仍发出征]若守御[城池]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非由雇倩]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2.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笞八十[庸医所得]雇工钱入官。
条例
206.01
凡兵丁不亲出征,以奴仆代替,及行间放拨瞭哨等处,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七十,奴仆入官。如打围放马及看守京城周围处所,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一百,奴仆免入官。
『律』207.00,主将不固守。
1.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斩[监候]若[官兵]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监候]若[主将懈于守备及哨望失于飞报不曾陷城失军止]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2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监候]
条例
207.01
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拟议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掳数十人以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贼众入境掳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不曾掳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掳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掳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掳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侦探军役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贼杀掳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207.02
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斩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译仍选本户壮丁充补,令其出征。按此小注本于读法]
译文:凡是官军(已经奉命调遣)临到征讨(出师)已定有起程日期,却拖延不出发的,延误一日处杖刑七十,每延误三日加一等。如果故意自我伤残或者假装患病之类,以此躲避征役的,各加一等(按天数论罪),罪罚止于杖刑一百,仍要发去出征(如果伤残到不能出征的地步,仍要挑选本户的壮丁顶替补充,让他出征。按此小注本于读法)。
2.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不必失误军机]三日不至者,斩[监候][统兵官竟行军法]若能立功赎罪者,从统兵官区处。
译文:如果军队已临敌境,借故延误期限,延误一日不到的,处杖刑一百(不必等到贻误军机);延误三日不到的,处斩(监候,由统兵官直接按军法处置)。如果能够立功赎罪的,由统兵官酌情处理。
条例
20.501
凡官兵从征,无故起程违期者,官革职,兵杖一百,仍发出征在外违期者,官革职拏问,兵杖一百。将所俘获人口入官,出征处所兵丁藐视该管官,干犯号令,违法乱行者,将为首之人正法,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该管官仍交部议处。
译文:凡是官兵随军出征,无故延误起程期限的,官员革职,士兵处杖刑一百,仍发去出征;在外延误期限的,官员革职拿问,士兵处杖刑一百,将所俘获的人口没收入官。出征之处的兵丁藐视管辖官员,触犯军令、违法乱行的,将为首者处死,从犯都枷号三个月并处杖刑一百,该管官员仍交部议处。
『律』206.00军人替役。
1.凡军人[已遣]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依旧着伍[仍发出征]若守御[城池]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出征守御军人]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非由雇倩]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不堪征守者]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译文:凡是军人(已被派遣)却不亲自出征,雇请他人冒名代替的,代替之人处杖刑八十,本人处杖刑一百,仍旧编入军伍(仍要发去出征)。如果是守卫城池的军人雇人冒名代替的,各减二等处罚。(出征或守御的军人)如果是其子孙、弟侄及同居的年少力壮亲属(不是通过雇请)而自愿代替的,听凭其代替。如果确实有年老体弱、残疾(不堪征战或守御)的,可到本管官府陈述申告,验证属实的,予以免除军役。
2.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本身及替身]各笞八十[庸医所得]雇工钱入官。
译文:如果医官医士承担差事领取官府药物,随军出征,却转而雇用庸医冒名代替的(本人及代替者)各处笞刑八十,(庸医所得的)雇工钱没收入官。
条例
206.01
凡兵丁不亲出征,以奴仆代替,及行间放拨瞭哨等处,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七十,奴仆入官。如打围放马及看守京城周围处所,以奴仆代替者,兵杖一百,奴仆免入官。
译文:凡是兵丁不亲自出征,以奴仆代替,以及在行军途中派遣放哨等处所以奴仆代替的,士兵处杖刑七十,奴仆没收入官。如果是打猎放马以及看守京城周围地方而以奴仆代替的,士兵处杖刑一百,奴仆免于没收入官。
『律』207.00,主将不固守。
1.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平时]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此弃守无备]而失陷城寨者,斩[监候]若[官兵]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监候]若[主将懈于守备及哨望失于飞报不曾陷城失军止]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译文:凡是守边将帅遭贼寇攻围城寨,不予固守就擅自弃城逃走的,以及(平时)不设守备,被贼寇乘机袭击,因(这样弃守无备)而使城寨失陷的,处斩(监候)。如果(官兵)与贼寇对峙边境时,负责登高瞭望巡哨的人未能及时飞报,以致城池失陷、军队受损的,也处斩(监候)。如果(主将懈怠守备以及瞭望哨探未能及时飞报,但并未造成城池失陷、军队受损,仅是)被贼寇侵入境内、掳掠百姓的,处杖刑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
2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监候]
译文:官军临阵先行退却,以及围困敌城时却逃跑的,处斩(监候)。
条例
207.01
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拟议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掳数十人以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贼众入境掳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不曾掳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掳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掳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掳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侦探军役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留任;或境外被贼杀掳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译文:贻误军机之事,除律例中有明文条款的按拟议监候奏请处理外,如果是贼寇率大批人马入侵,官军仓促遭遇交锋,伤亡被掳数十人以上,但未损失大部队;或贼寇大批入境杀掳军民数十人以上,但未掳走大批人口;或被贼寇白天夜晚突然侵入境内、掳掠牲畜衣物粮食数量众多,但未杀害掳掠军民的,都按守备不设、被贼寇侵入境内掳掠人民的本律,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是交锋入境,伤亡杀掳四五人、抢去的牲畜衣物粮食不多的,也按前述罪名论处。以上各项中,如果情节轻微而律条量刑过重、发落有碍的,应详具缘由奏请处置。如有贼寇入境时,将侦探军情及传递消息等公差官兵一时杀伤捉去,属于意外事故的,都按不应重杖之罪留任;或者在境外被贼寇杀害掳掠的侦探军役,非智力所能防范的,免于问罪。
207.02
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武职同城,若遇边警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除专城武职照本律拟斩监候外,其守土州县亦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其同城之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统辖、兼辖各官交部分别议处,若有两县同住一城,专管官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所进入地方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译文:凡是沿边、沿海以及内地州县与武职官员同驻一城,如遇边境警报或盗贼作乱,遭到攻围却不予固守而擅自弃城逃走,以及不设守备,被贼寇攻陷城池、抢劫杀戮焚烧的,除专门守城的武职官员照本律拟斩监候外,负责该地的州县官员也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与其同城的知府及捕盗官,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往边远地区充军,统辖、兼辖的各级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如果有两县同驻一城,各专管官员分别负有守城汛地的,各按贼寇所侵入的地段治罪。如果没有城
207.03
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媢嫉,推诿牵制,以致縻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堩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207.04
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堩按本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此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207.05
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207.06
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答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堩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207.07
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堩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絻,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乡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着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堩,由刑部项目知照吏兵二部存记[按此指减一等、二等戴罪留营者]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军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祇准于本律军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按此指拟军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营者]
『律』208.00,纵军掳掠。
译池,或者虽有城池但贼寇暗中潜入、越墙入内,抢劫后随即逃散,不属于城池失陷的,仅按失盗论处,都不得援引此条例。
207.03
凡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又凡将帅因私忿媢嫉,推诿牵制,以致縻饷老师,贻误军机者,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借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者,堩属有心贻误,应拟斩立决。
译文:凡是统兵将帅轻忽军务、苟且贪图安逸,故意拖延,不将实际情形据实奏报,以致贻误国事的;又凡将帅因私人怨愤嫉妒,互相推诿牵制,以致耗费军饷、拖延用兵,贻误军机的;又凡身为主帅,不能克敌制胜,反而散布流言蜚语,动摇惑乱军心,借此陷害他人,以致贻误军机的,这些都属于有意贻误,应当拟处斩立决。
207.04
凡失守城池之案,如系兵饷充足,不行固守,一闻贼警,弃城先逃者,将专城武职及守土州县堩按本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知府亦从重拟斩监候[按此较前例又加重矣]捕盗官及统辖、兼辖各官,仍照例分别办理,傥非兵饷充足弃城先逃,仍按本例科断。
译文:凡是失守城池的案件,如果是兵员粮饷充足,却不予固守,一听到贼警就弃城先逃的,将专门守城的武职官员及负责该地的州县官员,都按本条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同城的知府也从重拟斩监候(按此比前面的条例处置又加重了);捕盗官及统辖、兼辖的各级官员,仍照条例分别办理。倘若并非兵饷充足而弃城先逃的,仍按本条例定罪。
207.05
防守要隘,文武员弁若带兵无多,仓猝遇贼,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者,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拟军例,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傥统带重兵,畏葸巧避,失守要隘者,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译文:防守要隘的文武官员,如果所带兵员不多,仓促遭遇贼寇,寡不敌众,因而失守要隘的,照同城捕盗官失守城池拟军的条例,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倘若是统率重兵、畏缩胆怯、巧妙躲避而致失守要隘的,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拟斩监候。
207.06
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答地方盗贼生发,不行固守,闻警先逃者,堩照失陷城寨本律拟斩监候,声明情罪重大,应即行处决,仍请旨定夺。傥有必须于军前正法者,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讯情节,再行定罪者,仍拏问解京审讯。其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闻警先逃情事,仍照各本律办理。
译文:各省督抚提镇如遇省城及驻扎地方发生盗贼作乱,不予固守、听到警报就先行逃跑的,都照失陷城寨的本律拟斩监候,声明其情节罪责重大、应立即处决,仍需请旨定夺。倘若有必须在军前正法的,应请旨即在军前正法。如有必须严加审讯情节、再行定罪的,仍要拿问解送京城审讯。至于寻常失守一城一寨、并无听到警报即先逃情事的,仍照各本律办理。
207.07
失守城池,该督抚立即参奏,将守土州县及专城武职堩革职治罪,不得以功过相抵免议。如有可原情节,或甫经到任不及设防,或被围日久粮尽援絻,或失守后一月内督率乡团随同官兵将城池克复者,于斩监候罪上量减一等治罪。若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于失守后一月内随同克复,或非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但于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月内自行收复城池者,于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实因兵单力竭身受重伤而又能督率兵勇于一月自行收复及随同克复者,革职免其治罪。若克复城池在一月以外,及克复并非本处城池,概不准随案声请减免。其减等议罪及免罪各员弁,如果素得民心、循声卓著,及克敌陷阵屡着战功,仍准酌量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堩,由刑部项目知照吏兵二部存记[按此指减一等、二等戴罪留营者]若失守而未经参办,或议罪而并未奏留员弁,仍不准胪列后来劳绩率行奏请免罪开复。至失守之同城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一月内随同克复城池,亦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者量予减等,应拟军者革职免罪。其并未随同克复城池,亦未身受重伤,但系甫经到任及被围日久,祇准于本律军罪上量减一等,不得概请免罪[按此指拟军之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系平日官声素好及战功卓著之员,亦准奏请留营效力,再得劳绩方准免罪[按此指戴罪留营者]
译文:失守城池的,该管督抚应立即参奏,将负责该地的州县官员及专门守城的武职官员一并革职治罪,不得以功劳过失相抵而免于议处。如有情有可原的情节,例如刚刚到任来不及设防,或被围困日久粮尽援绝,或失守后一个月之内督率乡团随同官兵收复城池的,在斩监候罪上酌量减一等治罪。若是刚到任或被围日久,在失守后一个月内随同收复的,或不是刚到任、也未被围日久,但在失守时身受重伤,或一个月内自行收复城池的,在减等拟军罪上再减一等治罪。其中确实因为兵力单薄力竭而身受重伤、却仍能督率兵勇在一个月内自行收复或随同收复的,革职免于治罪。如果收复城池是在一个月以外,或所收复的并非本处城池,一律不准借此案声请减免。对于减等议罪及免罪的各级官弁,如果平素深得民心、政声卓著,以及克敌陷阵屡建战功的,仍准酌情奏请留营效力,待再立功劳后才准免罪,由刑部知照吏部、兵部存档记录(按此是指减一等、二等而戴罪留营的人)。如果失守未经参办,或者已议罪但并未奏请留营的官弁,仍不准罗列日后劳绩、擅自奏请免罪复职。至于失守时同城的知府及捕盗官,如身受重伤,或在一个月内随同收复城池的,也准叙明可原情节,应拟斩监候的酌量减等,应拟军罪的革职免罪。若既未随同收复城池,也未身受重伤,只是刚到任或被围日久的,只准在本律军罪上酌量减一等,不得一概请求免罪(按此是指被拟处军罪的同城知府等官而言)。如果是平素官声良好、战功卓著的官员,也准奏请留营效力,待再立功劳后才准免罪(按此是指戴罪留营的人)。
『律』208.00,纵
1。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杖一百罢职发附近充军,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
2.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因掳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斩[监候]为从杖一百[其掳掠伤人为从并不伤人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留任。
3。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4。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留任。
5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掳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条例
208.01
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208.02
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掳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掳掠人口律治罪。若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携带人口有亲属者,追出给还完聚;无亲属者,交地方官妥为抚恤。如有携带逆犯家属例应缘坐者,除该家属仍照例缘坐外,该官兵等讯明知系逆犯家属,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讯不知情及携带不应缘坐之逆犯家属,堩仍以携带逃失子女论。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之该管官、跟役之家长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察者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责发落。能自查出究办者,免议。若出征官兵于经过地方私自典买人口,堩照不应重律,系兵仗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失察各官照例减等议处。典买人口追出入官。
208.03
凡领兵王贝勒将军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抢掠子女财物者,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俱交部议处;系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参领以下官免议。若分兵征进,有犯前项罪名者,统兵将领及分管两翼官,并管领旗分官,俱交部议处。至于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系官交部议处;系护军、领催、兵丁鞭一百;系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系官交部分别议处。所管参领以下官员及营总,堩交部议处。其抢掠携带男妇人口,仍追出给还完聚。若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别经发觉者,该督抚一并议处。
『律』209.00,不操练军士。
1。凡各处[边方腹里]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译军掳掠。
1。凡守边将领私自使令军人于[未附]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将领]杖一百罢职发附近充军,所部听使,武官及管队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使令之人]军人不坐。
译文:凡是守边将领私自指使军人到(尚未归附的)外境掳掠人口财物的,(将领)处杖刑一百,罢免官职,发往附近充军;所部听从指使的武官及管队官依次减一等治罪,罪责归于(发布指使的人),士兵不予治罪。
2.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使令]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因掳掠而]伤[外境]人,为首者斩[监候]为从杖一百[其掳掠伤人为从并不伤人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留任。
译文:如果军人未经本管头目(指使),私自出境掳掠的,为首者处杖刑一百,为从者处杖刑九十;如果因掳掠而伤害(外境)之人的,为首者处斩(监候),为从者处杖刑一百(其中掳掠伤人的从犯,以及未伤人的首从各犯)都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是本管头目管束不严的,处杖刑六十,留任。
3。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译文:至于边境城邑有贼寇出没,乘机率兵攻取的,不在此限。
4。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留任。
译文:如果是在已经归附的地方进行掳掠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监候);本管头目管束不严的,处杖刑八十,留任。
5其[将领]知[军人私出外境及已附地面掳掠之]情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译文:如果(将领)知情(军人私自出境或在已归附地面掳掠)而故意放纵的,各与犯人同罪(罪至死者减一等)。
条例
208.01
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借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译文:调往台湾的兵丁以及台湾催征粮饷的社丁,如果借故索要财物、扰害番社的,依照吓诈的条例,按所得赃物从重论处;没有赃物的,照不应重律处杖刑八十,革职退役。该管官员如有徇私隐瞒或失察的,交部分别议处。
208.02
凡出征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行掳掠子女者,仍按律治罪外,其于凯撤回营之日,沿途遇有良民子女,并非逃失,该官兵等强行携带者,即照于已附地面掳掠人口律治罪。若携带逃失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携带人口有亲属者,追出给还完聚;无亲属者,交地方官妥为抚恤。如有携带逆犯家属例应缘坐者,除该家属仍照例缘坐外,该官兵等讯明知系逆犯家属,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讯不知情及携带不应缘坐之逆犯家属,堩仍以携带逃失子女论。跟役等有犯,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之该管官、跟役之家长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失察者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责发落。能自查出究办者,免议。若出征官兵于经过地方私自典买人口,堩照不应重律,系兵仗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失察各官照例减等议处。典买人口追出入官。
译文:凡是出征的官员兵丁,除有不遵纪律、欺压良民、肆意掳掠子女的,仍按律治罪外,其在凯旋撤兵回营之日,沿途遇到并非逃亡走失的良民子女,而该官兵等强行携带的,即照在已归附地面掳掠人口的律条治罪。若是携带的是逃亡走失的良民子女,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其中携带的人口如有亲属的,追出后交还团聚;没有亲属的,交地方官妥善抚恤。如有携带按律应连坐的逆犯家属的,除该家属仍照律连坐外,该官兵等如经审讯确知是逆犯家属的,即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若审讯查明不知情,以及携带不应连坐的逆犯家属的,仍按携带逃失子女论处。跟役等人如有犯此罪的,照兵丁一律办理。领兵的该管官员、跟役的家长知情故意放纵的,与之同罪;因失察而未察觉的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兵丁则用鞭责发落。能自行查出并加以究办的,免予议处。如果出征官兵在经过的地方私自典买人口的,都照不应重律,士兵处杖刑八十,官员交部议处;失察的各级官员照例减等议处。所典买的人口,追出没收入官。
208.03
凡领兵王贝勒将军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抢掠子女财物者,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俱交部议处;系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参领以下官免议。若分兵征进,有犯前项罪名者,统兵将领及分管两翼官,并管领旗分官,俱交部议处。至于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掠者,系官交部议处;系护军、领催、兵丁鞭一百;系厮役正法。若厮役之主知情者,鞭一百;系官交部分别议处。所管参领以下官员及营总,堩交部议处。其抢掠携带男妇人口,仍追出给还完聚。若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别经发觉者,该督抚一并议处。
译文:凡是领兵的王、贝勒、将军借口通敌为由,烧毁百姓房屋,抢掠子女财物的,领兵将军、参赞大臣及营总等,都交部议处;如果是王、贝勒,交宗人府从重治罪;参领以下的官员免于议处。如果是分兵进军而犯有上述罪名的,统兵将领及分管两翼的官员,以及管领旗分的官员,都交部议处。至于官员兵丁一二人私自焚烧抢掠的,如是官员交部议处;如是护军、领催、兵丁则鞭责一百;如是仆役则处死。如果仆役的主人知情的,鞭责一百;如是官员则交部分别议处。所管辖的参领以下官员及营总,也都交部议处。其中抢掠携带的男女人口,仍要追出交还团聚。如果该管督抚隐瞒不予题参、由他处发觉的,该督抚一并议处。
『律』209.00,不操练军士。
1。凡各处[边方腹里]守御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再犯杖一百。
译文:凡是各地(边疆及内地)守御官员不遵守纪律,不操练军士,以及城池不完备、衣甲器械不整齐的,初犯处杖刑八十,
2。若[守御]官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杖一百,追夺[诰敕]发边远充军。若[因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斩[监候]
条例
209.01
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在守哨处枷号一个月,发落。
『律』210.00,激娭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监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充军律奏请]
条例
210.01
凡刁恶之徒,聚众抗官,地方文武员弁,即带领兵壮,迅往扑捉。如稍有迟延者,即照定例严议。其扑捉之时,该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应分别末减。如该犯等持仗抗拒,许文武官带同兵壮持械擒拏。若聚众之犯并未执有器械,文武官纵令兵壮杀伤者,严加议处。
210.02
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构讼,及借事罢考、罢市。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枭示,其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拟斩立决,其余从犯俱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若遇此等案件,该督抚先将实在情形奏闻,严饬所属立拏正犯,速讯明确,分别究拟。如实系首恶通案渠魁,例应斩枭者,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将首犯于该地方即行正法,将犯事缘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贴城乡晓谕。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并差役诬拏平人,株连无干,滥行问拟者,严参治罪,该督抚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擒拏,及该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
『律』211.00,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敌人]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若出征]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追价入官仍科罪]
条例
211.01
凡披甲随围,将肥官马偷卖到家,交瘦马者,照窃盗例治罪。
211.02
民人出口私贩骟马,在三十匹以下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至四十匹,加枷号一个月;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加枷号两个月;五十匹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贩马匹入官。
『律』212.00,私卖军器。
译再犯处杖刑一百。
2。若[守御]官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该管官各杖一百,追夺[诰敕]发边远充军。若[因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斩[监候]
译文:如果(守御)官员防备不严、统率驾驭无方,以致所部军人反叛的,该管官员各处杖刑一百,追夺(诰敕),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因军人反叛)而弃城逃走的,处斩(监候)。
条例
209.01
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在守哨处枷号一个月,发落。
译文:负责架炮及夜间守墩的军人,若在夜间擅自回家、轮班却不去当值的,在守哨之处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律』210.00,激娭良民。
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监候][止反叛而城池未陷者,依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充军律奏请]
译文:凡是(有关衙司)治理百姓的官员,(平日)疏于抚恤爱民,(又)非法行事(使百姓无法忍受),激起良民反叛,因而聚众造反、导致城池失陷的,处斩(监候)(如果只是引发反叛而城池并未失陷的,依照守御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的条例,按充军律奏请处理)。
条例
210.01
凡刁恶之徒,聚众抗官,地方文武员弁,即带领兵壮,迅往扑捉。如稍有迟延者,即照定例严议。其扑捉之时,该犯即俯首伏罪,不敢抗拒,应分别末减。如该犯等持仗抗拒,许文武官带同兵壮持械擒拏。若聚众之犯并未执有器械,文武官纵令兵壮杀伤者,严加议处。
译文:凡是刁蛮凶恶之徒聚众抗拒官府的,地方文武官弁应立即带领兵勇壮丁迅速前往扑灭捉拿。如稍有拖延的,即照定例严加议处。扑捉之时,如该犯当即俯首认罪、不敢抗拒的,应分别予以从轻处理。如该犯等持械抗拒的,准许文武官员带同兵勇壮丁持械擒拿。如果聚众的罪犯并未持有器械,文武官员却纵容兵勇壮丁将其杀伤的,严加议处。
210.02
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构讼,及借事罢考、罢市。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枭示,其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拟斩立决,其余从犯俱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各杖一百。若遇此等案件,该督抚先将实在情形奏闻,严饬所属立拏正犯,速讯明确,分别究拟。如实系首恶通案渠魁,例应斩枭者,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将首犯于该地方即行正法,将犯事缘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遍贴城乡晓谕。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并差役诬拏平人,株连无干,滥行问拟者,严参治罪,该督抚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擒拏,及该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文武上司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
译文:各省刁民假借地方公事强行出头,逼迫平民,约会抗拒纳粮,聚众联合谋划,敛钱挑起诉讼,以及借故罢考、罢市。如果确实有冤屈,却不向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达四五十人,尚未哄闹公堂、堵塞衙署,也未殴打官员的,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如果哄闹公堂、堵塞衙署,逞凶殴打官员的,为首者斩决示众,其同谋聚众、辗转纠集约定、动手殴打官员的,拟斩立决,其余从犯都拟绞监候。被胁迫随行的,各处杖刑一百。如遇此类案件,该管督抚应先将实际情形奏闻,严令所属立即拿获正犯,迅速审讯清楚,分别究拟。如果确实是首恶元凶、依例应处斩枭首的,该督抚一面具题,一面将首犯就地正法,将案发缘由及正法人犯姓名刻示张贴于城乡各处晓谕百姓。如果承审官不将实际为首之人查究定罪,而是混乱指认他人为首、因而致人获罪,以及差役诬陷拿获平民、株连无辜、滥行问拟的,要严加参奏治罪,该管督抚也一并交部严加议处。至于刁民滋事,同城的武职官员不予擒拿,以及该地文职官员不能弹压抚恤的,都予革职。该管的文武上司官员如徇私庇护、不即时申报,该管督抚提镇不予题参的,都交部议处。
『律』211.00,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敌人]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若出征]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追价入官仍科罪]
译文:凡是军人出征缴获(敌人的)马匹,必须全数上报官府。如果私下(卖给常人)出售的,处杖刑一百。军官私自出售的,罪同上,并罢免官职。买者处笞刑四十。马匹价钱一并没收入官(如果是出征的)军官军人购买的,不予治罪(卖者仍要追缴价款入官并予以治罪)。
条例
211.01
凡披甲随围,将肥官马偷卖到家,交瘦马者,照窃盗例治罪。
译文:凡是披甲随军围猎,将肥壮的官马偷卖回家、换用瘦马交差的,照窃盗条例治罪。
211.02
民人出口私贩骟马,在三十匹以下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至四十匹,加枷号一个月;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加枷号两个月;五十匹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贩马匹入官。
译文:百姓出关私自贩运骟马的,数量在三十匹以下的,照违制律处杖刑一百;三十匹以上至四十匹的,加枷号一个月;四十匹以上至五十匹的,加枷号两个月;五十匹以上的,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每增加十匹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一百、徒刑三年;所贩运的马匹没收入官。
『律』212.00,私卖军器。
凡军人[将自己]关给衣甲刀鎗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与
凡军人[将自己]关给衣甲刀鎗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与常人]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附近]充军。买者,笞四十[其间有]应禁[军器民间不宜私有而买]者,以私有论[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买]军器[不论应禁与否及所得]价钱,并入官。官军买者,勿论[卖者仍坐罪,追价入官]
条例
212.01
军人、军官私当关给衣甲、旗帜,应禁军器,照私卖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当之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杖七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结伙盘踞,加倍重利收当军器者,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军器当本,照例入官。其非应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将领各官,交部议处。
『律』213.00,毁弃军器。
1。凡将领关拨一应军器[出]征守[御]事讫停留不[收]回纳还官者[以事讫之日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2。若[将领征守事讫将军器]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监候]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弃毁遗误]各又减一等。并验[毁失之]数,追赔[还官]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条例
213.01
凡看守城池、仓库、街道等处兵丁,遗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213.02
箭上不书姓名及书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律』214.00,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条例
214.01
官员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贸易等事,如有携带军器途中防护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该差遣衙门及该地方官印票,注明所带件数,以备出城沿途照验。仍知会所到地方,限一月缴销。如隐匿原票不缴者,照违令律治罪。
214.02
苗猓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人等知而不报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议处。
214.03
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鎗,违者照例治罪。
214.04
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驱逐猛兽,并甘肃兰州等府属与番回错处毗连各居民及滨海地方,应需鸟鎗守御者,务须报明该地方官,详查明确实在必需,准其仍照营兵鸟鎗尺寸制造,上刻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查点。如有不报官私造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私藏者,杖九十,枷号一个月,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常人]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私]卖者,罪同,罢职[附近]充军。买者,笞四十[其间有]应禁[军器民间不宜私有而买]者,以私有论[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所买]军器[不论应禁与否及所得]价钱,并入官。官军买者,勿论[卖者仍坐罪,追价入官]
译文:凡是军人将自己领用的衣甲、刀枪、旗帜等一应军器私自(卖给常人)出售的,处杖刑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军官私自出售的,罪同上,罢免官职,发往附近充军。购买者处笞刑四十(其中若有)属于禁止民间私自拥有的(军器而购买)的,按私自拥有论处(一件处杖刑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所购买的军器(不论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所得)价款,一并没收入官。官军购买的,不予治罪(卖者仍要治罪,价款追缴入官)。
条例
212.01
军人、军官私当关给衣甲、旗帜,应禁军器,照私卖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至收当之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杖七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结伙盘踞,加倍重利收当军器者,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军器当本,照例入官。其非应禁者,不在此限。失察之地方将领各官,交部议处。
译文:军人、军官私自将领用的衣甲、旗帜等应禁军器典当的,照私卖律减一等,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至于收当的人,照私有军器律减一等,处杖刑七十,每增一件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如有结伙盘踞、以加倍重利收当军器的,枷号三个月,发往极边足四千里之地充军。所典当军器的本金,照例没收入官。其中不属禁止之列的,不在此限。失察的地方将领各官,交部议处。
『律』213.00,毁弃军器。
1。凡将领关拨一应军器[出]征守[御]事讫停留不[收]回纳还官者[以事讫之日为始]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文:凡是将领领用调拨的一应军器,在出征或守御事务结束后,逗留不将其收回缴还官府的(从事务结束之日起算),逾期十日处杖刑六十,每逾十日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一百。
2。若[将领征守事讫将军器]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监候]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弃毁遗误]各又减一等。并验[毁失之]数,追赔[还官]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译文:如果(将领在征守事务结束后)擅自丢弃损毁军器的,一件处杖刑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达二十件以上处斩(监候)。遗失及误毁的,各减三等处罚。军人(丢弃损毁或遗失误毁的),各再减一等。并要核验(损毁遗失的)数量,追赔(归还官府)。其中曾经历战阵而有损失的,不予治罪、不予追赔。
条例
213.01
凡看守城池、仓库、街道等处兵丁,遗失本身器械者,杖七十。
译文:凡是看守城池、仓库、街道等处的兵丁,遗失自己所配器械的,处杖刑七十。
213.02
箭上不书姓名及书他人姓名者杖八十。
译文:箭上不写自己姓名,或写他人姓名的,处杖刑八十。
『律』214.00,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不堪用]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译文:凡是民间私自拥有人马甲、盾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的,一件处杖刑八十,每增一件加一等;私自制造的在私有之罪上加一等,各自罪罚止于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若并非制作完整(不能使用)的,一律不予治罪,允许交纳官府。至于弓箭、枪刀、弩以及鱼叉、禾叉,不在禁止之列。
条例
214.01
官员出差赴任、回籍及商民出外贸易等事,如有携带军器途中防护者,在京取具兵部印票,在外取具该差遣衙门及该地方官印票,注明所带件数,以备出城沿途照验。仍知会所到地方,限一月缴销。如隐匿原票不缴者,照违令律治罪。
译文:官员出差赴任、返回原籍,以及商民外出经商等事,如需携带军器沿途防护的,在京城的要领取兵部印票,在外地的要领取该差遣衙门及当地官府的印票,注明所携带的件数,以备出城沿途查验。仍需知会所到地方,限期一个月缴销印票。如隐匿原票不予缴销的,照违令律治罪。
214.02
苗猓蛮户俱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人等知而不报者,杖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察,照例议处。
译文:苗、猓、蛮等各族百姓都不许带刀出入及私藏违禁等物,违反者照民间私有应禁军器律治罪。该管头目等人知情不报的,处杖刑一百。地方文武官弁失于查察的,照例议处。
214.03
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鎗,违者照例治罪。
译文:台湾百姓一律停止制造鸟枪,违反者照例治罪。
214.04
各省深山邃谷及附近山居驱逐猛兽,并甘肃兰州等府属与番回错处毗连各居民及滨海地方,应需鸟鎗守御者,务须报明该地方官,详查明确实在必需,准其仍照营兵鸟鎗尺寸制造,上刻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查点。如有不报官私造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私藏者,杖九十,枷号一个月,仍各照律,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地保失察私造者,杖一百,革役;如系知情故纵,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如兵丁有借查鸟鎗名色扰民者,该管官一并议罪。至私造私藏竹铳及失察故纵之地保,俱照鸟鎗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亦照鸟鎗例议处。
译文:各省深山幽谷以及附近山区居民为驱逐猛兽,以及甘肃兰州等府所属与番回杂居毗连的居民及沿海地方,确实需要鸟枪防身守御的,务必呈报当地官府,详加查实确属必需的,准许仍照营兵鸟枪的尺寸制造,枪上刻上姓名编号,立册按季查点。如有不报官擅自私造的,处杖刑一百,枷号两个月;私藏
该管地保失察私造者,杖一百,革役;如系知情故纵,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如兵丁有借查鸟鎗名色扰民者,该管官一并议罪。至私造私藏竹铳及失察故纵之地保,俱照鸟鎗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亦照鸟鎗例议处。
214.05
内地奸民在产硝黄地方私行煎穵,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
214.06
内地人民窝囤兴贩硫黄,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杖一百,流三千里。百斤以上发近边充军。若甫经窝囤,尚未兴贩,减兴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硝黄入官。邻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杖八十。挑夫、船户知情不首,减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赃与犯同罪,赃重以枉法从重论。首报人免罪,仍照硝黄入官价值,向本犯另追给赏。如合成灰药卖与盐徒,不问斤数多寡,发近边充军。其本省银匠、药浦、染房需用硝黄,每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买完缴销,违者以私囤论。
214.07
凡民间如有私制藤牌者,杖一百。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照失察私藏鸟鎗例议处。
214.08
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及台鎗者,不论官员军民人等,及铸造匠役,一并处斩,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家产入官。铸造处所邻佑房主里长等,知情不首者,俱拟绞监候。专管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及该督抚提镇,俱交该部议处。其私藏炮位及台鎗之犯,除讯有不法重情,仍照各律例从复位拟外,如讯无别情,仅止私藏者,即于私铸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别议处。
214.09
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止准售卖花爆,不准售卖火药。如违例售卖火药,数不足十斤者,笞五十;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应需硝黄,如不由官行官店承买者,照私囤例治罪。
214.10
四川、云南、贵州所产黑铅,除由官采办外,其余无论在厂在店,一律严禁出境。如违例私运,照窝囤兴贩硫黄例治罪。兵役知情徇隐,减犯人罪一等;受财故纵与犯人同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译的,处杖刑九十,枷号一个月,并各照律,每增一件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该管地保失察私造的,处杖刑一百,革去差役;如系知情故意放纵的,加枷号一个月。该管官员不予查出的,交部议处。如有兵丁借查缉鸟枪之名扰害百姓的,该管官员一并议罪。至于私造私藏竹铳,以及失察、故纵的地保,都照鸟枪条例治罪。地方官失于觉察的,也照鸟枪条例议处。
214.05
内地奸民在产硝黄地方私行煎穵,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
译文:内地奸民在产硝黄的地方私自熬制开采的,不论是否已经贩卖,照台湾的条例定罪:十斤以下处杖刑一百、刺字;十斤以上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每增十斤加一等;一百斤以上以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的,发往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以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的,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的条例处斩,妻子连坐,财产没收入官。如果将硝黄接济匪徒的,按通敌论处;知情故意放纵以及隐匿不予举报的,都与犯人同罪,罪至死者减一等。等到军务完结后,仍照旧例办理。
214.06
内地人民窝囤兴贩硫黄,十斤以下杖一百,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杖一百,流三千里。百斤以上发近边充军。若甫经窝囤,尚未兴贩,减兴贩罪一等。焰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硝黄入官。邻保知情不首,杖一百;不知情,杖八十。挑夫、船户知情不首,减本犯罪二等。知情分赃与犯同罪,赃重以枉法从重论。首报人免罪,仍照硝黄入官价值,向本犯另追给赏。如合成灰药卖与盐徒,不问斤数多寡,发近边充军。其本省银匠、药浦、染房需用硝黄,每次不许过十斤,令其呈明地方官批限买完缴销,违者以私囤论。
译文:内地百姓窝藏囤积、兴贩硫黄的,十斤以下处杖刑一百,十斤以上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二十斤以上依次递加,五十斤以上处杖刑一百、流刑二千里,八十斤以上处杖刑一百、流刑二千五百里,一百斤处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一百斤以上发往近边充军。如果刚刚窝囤、尚未兴贩的,减兴贩之罪一等。焰硝每二斤折算硫黄一斤定罪,硝黄没收入官。邻保知情不予举报的,处杖刑一百;不知情的,处杖刑八十。挑夫、船户知情不予举报的,减本犯之罪二等。知情分赃的与犯人同罪,赃物重的按枉法从重论处。首报之人免罪,仍照硝黄没收入官的价值,向本犯另行追缴给予赏赐。如果将合成的灰药卖给盐贩的,不问斤两多少,一律发往近边充军。本省银匠、药铺、染坊需要使用硝黄的,每次不得超过十斤,须呈明地方官批限购买用完后缴销,违反者按私自囤积论处。
214.07
凡民间如有私制藤牌者,杖一百。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照失察私藏鸟鎗例议处。
译文:凡是民间如有私自制造藤牌的,处杖刑一百。失察的地方文武官员,照失察私藏鸟枪的条例议处。
214.08
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及台鎗者,不论官员军民人等,及铸造匠役,一并处斩,妻子给付功臣之家为奴,家产入官。铸造处所邻佑房主里长等,知情不首者,俱拟绞监候。专管文武官革职,兼辖文武官及该督抚提镇,俱交该部议处。其私藏炮位及台鎗之犯,除讯有不法重情,仍照各律例从复位拟外,如讯无别情,仅止私藏者,即于私铸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失察之地方官,交部分别议处。
译文:私自铸造红衣等大小炮位及台枪的,不论是官员还是军民人等,以及铸造工匠差役,一律处斩,妻子儿女发给功臣之家为奴,家产没收入官。铸造之处的邻居、房主、里长等,知情而不举报的,都拟绞监候。专门管理的文武官员革职,兼辖的文武官员及该督抚提镇,都交该部议处。其中私藏炮位及台枪的罪犯,除审讯出有不法重情的仍照各律例分别定罪外,如果审讯没有其他情节、仅止于私藏的,就在私铸之罪上减一等,处杖刑一百、流刑三千里。失察的地方官员,交部分别议处。
214.09
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止准售卖花爆,不准售卖火药。如违例售卖火药,数不足十斤者,笞五十;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应需硝黄,如不由官行官店承买者,照私囤例治罪。
译文:京城制造烟花爆竹的人家,要在地方保甲门牌上注明“业花爆”字样,只准出售烟花爆竹,不准出售火药。如违反规定出售火药的,数量不足十斤的,处笞刑五十;满十斤的,处杖刑六十;每增十斤加一等,达五十斤以上的,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其所需的硝黄,如不经由官办商行、官店购买的,照私自囤积的条例治罪。
214.10
四川、云南、贵州所产黑铅,除由官采办外,其余无论在厂在店,一律严禁出境。如违例私运,照窝囤兴贩硫黄例治罪。兵役知情徇隐,减犯人罪一等;受财故纵与犯人同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傥有济匪情事,以通贼论,仍须人铅并获乃坐。
译文:四川、云南、贵州所产的黑铅,除由官府采办外,其余无论在矿厂还是商店,一律严禁运出境外。如违反规定私自运送的,照窝藏囤积、兴贩硫黄的条例治罪。兵役知情徇私隐瞒的,减犯人之罪一等;受贿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赃物重的按枉法从重论处。倘若有接济匪徒的情事,按通敌论处,但须人与铅一并查获才能定罪。
『律』215.00,
傥有济匪情事,以通贼论,仍须人铅并获乃坐。
『律』215.00,纵放军人歇役。
1。凡管军千总把总及管队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不行操备]者[计所纵放及隐占之军数]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纵放隐占卖放各项]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监候]本营专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扶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若管队把总千总纵放军人,其本营专管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本营专管官故纵军人,其千总把总管队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
2。若钤束不严[原无纵放私使之情]致有违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无知情容隐止]失觉举者,管队名下一名,把总名下五名,千总名下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队名下二名,把总名下十名,千总名下二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一百名,各名五十,并留任不及数者不坐。
3。若武职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妨废操备]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4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5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条例
215.01
凡军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照私役军人本律发落[按,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216.00,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官军前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
译纵放军人歇役。
1。凡管军千总把总及管队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不行操备]者[计所纵放及隐占之军数]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纵放隐占卖放各项]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监候]本营专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扶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若管队把总千总纵放军人,其本营专管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本营专管官故纵军人,其千总把总管队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私使出境而不首告者同罪]
译文:凡是管军千总、把总以及管队军吏,纵容放任军人到百里之外经商买卖,或私自种植田地,或隐匿占用、留在自己身边使唤,使其空缺军役(不予操练备战)的(按所纵放及隐占的军人数量计算)一名处杖刑八十,每增三名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一百,并罢免官职。如果是受贿而放纵出卖的,按枉法从重论处。所隐匿(纵放、隐占、贿卖各项)的军人,一并处杖刑八十。如果私自差使军人出境,因而致其死亡或被贼寇拘捕拘执的,处杖刑一百,罢免官职,发往边远地区充军。达到三名的,处绞(监候)。本营专管官吏知情容隐、不予举报查问,以及虚假谎报逃亡、串通一起向上级报告的,与犯人同罪(罪罚止于杖刑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是管队、把总、千总纵放军人,而本营专管官吏知情故意放纵,或者容隐不予举报查问,以及本营专管官员故意放纵军人而千总、把总、管队知情却不举报的,罪罚也是如此(私自差使出境而不举报的同罪)。
2。若钤束不严[原无纵放私使之情]致有违犯[或出百里或出外境私自歇役]及[原无知情容隐止]失觉举者,管队名下一名,把总名下五名,千总名下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管队名下二名,把总名下十名,千总名下二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一百名,各名五十,并留任不及数者不坐。
译文:如果是因管束不严(原本并无纵放私使之情)以致发生违犯(或出百里之外,或出境私自歇役),以及(原本并无知情容隐,只是)失于察觉举报的,管队名下达一名、把总名下达五名、千总名下达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达五十名的,各处笞刑四十;管队名下达二名、把总名下达十名、千总名下达二十名、本营专管官名下达一百名的,各处笞刑五十,并留任;未达到上述人数的,不予治罪。
3。若武职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妨废操备]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译文:如果武职官员私下在家中役使军人,但并未隐匿占用使其空缺军役(妨碍操练备战)的,一名处笞刑四十,每增五名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八十。
4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译文:并且按每名军人每日折算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追缴没收入官。
5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译文:如果是因吉凶之事(红白喜事)借用役使的,不予治罪。
条例
215.01
凡军士下班之日,其本管官员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照私役军人本律发落[按,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译文:凡是军士轮班休息之日,本管官员擅自拨派给他人做工等项役使的,照私自役使军人的本律发落(按,一名处笞刑四十,每增五名加一等,罪罚止于杖刑八十)。
『律』216.00,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官军前去役使,违者,初犯、再犯免罪
译文:凡是公侯,若非奉皇帝特旨,不得私自呼唤官军前去役使,违反者,初犯、再犯免于治罪。
,三犯奏请区处。其官军听从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同罪[伯爵有犯,亦准此律奏请]
『律』217.00,从征守御官军逃。
1凡官军[已承调遣]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不问初犯再犯]杖一百,充军[原籍及他所之]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征讨事毕]军还[官军不同振旅]而归者,减[在逃]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军人逃者,初犯杖九十;各处守御城池军人逃者,初犯杖八十,俱发充伍。再犯[不问京外]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监候]知[在逃之]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附近]军[不在边远处绞之限]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窝藏]二等[从杖罪减科罪止杖八十其从征军与守御军]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随所犯次数]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附近充军。其[征守]在逃官军[自逃日为始]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不问初犯再犯]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准免罪及减罪二等]
译三次犯罪的,奏请朝廷区别处置。那些官军听从命令以及不出征的时候,就在公侯之家门口守候等待的,官员各杖一百,罢免官职,发配边远地区充军,军人同罪[伯爵犯有此罪的,也依照此律奏请处理]。
《律》217.00,随从征讨、守御的官军逃亡。
凡官军[已经接受调遣]随军出征讨伐,私自逃回家中以及逃往其他地方的,初犯杖一百,仍旧发去出征;再犯的处绞刑[监候],知道[逃亡者的]情况而窝藏的[不论初犯再犯]杖一百,充军[原籍以及其他地方的]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如果[征讨事情完毕]军队班师[官军没有一起整队返回]而独自归来的,比照[在逃]减五等处罚,因而在逃的,杖八十。如果是在京军人逃亡的,初犯杖九十;各处守御城池的军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都发去补充军伍。再犯的[不论京城内外]一律杖一百,都发边远地区充军。三犯的处绞刑[监候],知道[逃亡者的]情况而窝藏的,与犯人同罪,罪止于杖一百,充[附近的]军[不在处以边远充军绞刑的限制之内],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各减窝藏之罪二等[从杖罪上减,定罪止于杖八十,其中随征军与守御军]所属头目知情故意放纵的,各按[所犯次数]与其同罪,罪止于杖一百,罢免官职,发附近充军。那些[出征、守御]在逃的官军[自逃亡之日算起]在一百日之内能自行到官府投案自首的[不论初犯再犯]免罪。如果在限期之外自首的,减罪二等,只要在所在地官府投案自首的,都可以准予依理处置[准予免罪以及减罪二等]。
2。若各营军人[不着本伍]转投别营当军者,同逃军论[或初犯再犯,皆依止文律科断]
条例
217.01
将弁在营潜逃者,严拏正法。随征兵丁,无论协剿邻封及备防本省,有私逃者,领兵将弁即将姓名数目知照该兵丁本营及原籍,一体严拏。获日审讯明确,拟斩立决。其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责管束。若在军务告成以后投首者,依随征脱逃例,拟斩立决,仍援引金川逃兵投首发遣新疆例,奏请定夺。蒙恩免死减发者,亦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如再脱逃,请旨即行正法。至在途患病及打仗受伤,或迷失路径与落后有因,并非有心脱逃,若在军务未竣以前投首,照自首律免罪。被获者,杖一百,徒三年。在军务告成以后投首亦杖一百,徒三年。被获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按与留养门内一条参看]在配脱逃被获,仍枷责管束。其跟随余丁,有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潜逃者,亦拟斩立决。如有投首,照兵丁投首,按军务已未告竣分别问拟。其并无偷盗情事,有心脱逃之余丁,无论军务已未告竣,被获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到配加枷号三个月,在配脱逃被获,亦照前枷责管束。其自行投首并笃疾者,无论军务已未告竣,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落后有因,无论军务已未告竣,投首者免罪,被获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仍向犯属及中保人追原雇价值给主[按与窃盗门随驾官员跟役逃回一条参看]勇丁脱逃,亦照兵丁例一律办理。至驻防官兵私逃,应销除本身旗档。如落后有因,并非有心脱逃,免其销档。溃散兵丁,一概不准收标。该管将弁知情容隐,任令冒饷,或该兵丁逃后改易姓名,朦混入营食饷者,除本犯罪外,知情容隐及失察该管将弁堩交部分别议处。
217.02
各处守御兵丁有拐带饷米马匹脱逃者,计赃照常人盗官物律,加一等治罪。如拐带同营饷银,计赃照窃盗加一等,所拐带饷米等项,仍向该犯家属名下照数追赔。知情容留之人,同罪。
217.03
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217.04
凡驻防兵丁逃走,除照例报部外,该驻防处开明逃人年貌,知照该犯本旗及沿途有满洲兵丁处所,并附近省分,一体严拏。其窝家人等及失察各官,堩照例究治。
217.05
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该营立即通移各标协营一体查拏,定限一百日,实力严缉,务获其有。自知畏悔于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入伍。若被缉获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责不准入伍外,俱照例刺字。
译2。若各营军人[不随所属队伍]转而投到别的营去当兵的,按逃兵论处[无论是初犯还是再犯,都依照本条律文断罪]
条例
217.01
将官弁兵在营中潜逃的,从严拿获正法。随军出征的兵丁,无论是协同征剿邻省还是防守本省,如有私自逃跑的,带兵将弁应立即将其姓名、人数通报该兵丁所在本营及原籍,一并严加拿获。拿获之日审讯明确后,判斩立决。若在军务尚未完结之前自首投案的,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若在配所又逃脱被抓获的,戴重枷枷号三个月,并杖责加以管束。若在军务已经完成之后自首投案的,依照随军出征逃跑的条例,判斩立决,仍援引金川逃兵投首发遣新疆的成例,奏请皇上裁定。蒙皇恩免死减刑发遣的,也改发驻防,给官兵为奴。若再次逃脱,请旨立即正法。至于在途中患病及打仗受伤,或迷失道路以及有原因落后掉队,并非有意脱逃的,若在军务尚未完结之前自首,照自首律免罪。若被抓获,杖一百、徒三年。若在军务完成之后自首,也是杖一百、徒三年。被抓获的,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按:可与留养一门内的一条参看]。在配所逃脱被抓获的,仍旧枷责管束。至于跟随的余丁,若有偷盗马匹军器及衣服银两后潜逃的,也判斩立决。若有自首的,照兵丁自首之例,按军务是否已完结分别定罪。若并无偷盗情事、只是有意脱逃的余丁,无论军务是否已完结,被抓获的一律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到配所后加枷号三个月,在配所逃脱被抓获的,也照前例枷责管束。若是自行投首并且患有笃疾的,无论军务是否已完结,都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因故落后掉队的,无论军务是否已完结,自首的免罪,被抓获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仍向犯人家属及中保人追讨原先雇请的价银,交还雇主[按:可与窃盗门中随驾官员跟役逃回一条参看]。勇丁脱逃的,也照兵丁的成例一律办理。至于驻防官兵私自逃跑的,应当销除其本人的旗档。若是因故落后掉队、并非有意脱逃的,免除销档。溃散的兵丁,一概不准收编入伍。该管将弁若明知情况而故意隐瞒,任由其冒领军饷,或该兵丁逃跑后改换姓名,蒙混入营吃粮的,除本犯治罪外,明知情况而隐瞒容留以及失察的该管将弁,都交部分别议处。
217.02
各处守御兵丁如有拐带军饷粮米马匹而脱逃的,按所盗赃物数额,照常人盗窃官物律加一等治罪。若拐带同营的饷银,按盗窃数额照窃盗罪加一等论处,所拐带的饷米等项,仍向该犯家属名下按数追赔。明知情况而容留的人,同罪。
217.03
运粮旗丁不论是重运还是回空,若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的,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并在其脸上刺"逃丁"二字。
217.04
凡驻防兵丁逃走的,除照例上报兵部外,该驻防处应写明逃人的年龄相貌,通知其本旗以及沿途有满洲兵丁驻扎的处所,并附近省份,一并严加拿获。窝藏之人及失察的各官,都照例究治。
217.05
京城内外在伍的兵丁脱逃的,该营应立即通报各标、协、营一并查拿,限定一百日内务必全力严缉,务求捕获。若自己知道悔改、在限期内自行投回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
217.06
派往伊犁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被拏获,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犁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响应俱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
『律』218.00,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应给]行粮脚力[经过]有司不即应付者[以家属到日为始]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条例
218.01
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查有无子嗣,或子嗣樨幼,又无家人食粮者,伊夫原系职官,给原官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又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亦照此例行。
『律』219.00夜禁
1.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务急速[军民之家有]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
2。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3。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巡夜]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夺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诬执犯夜,因而拒捕互殴至死者,以凡斗殴论]
条例
219.01
凡八旗兵丁,无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兵律
关律
『律』220.00,私越冒度关津。
1.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别从间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盘诘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2.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3其将[无引]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岁,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
条例
220.01
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种地及砍木烧炭者,户工二部照例给票,出口回日仍察收;无票之人,令各处察拏。若捏称种地及砍木烧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将票与人及受者,并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220.02
凡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译再入伍。若是被缉获的或超过期限才投回的,除枷责不准入伍外,都照例刺字。
217.06
被派往伊犁等处换防、屯垦种地的满、汉各项兵丁,第一次犯逃、自行投回的,枷号三个月,期满后鞭责,交该管官严加管束;若是被拿获的,用重枷枷号五个月,从重责罚,罚做苦差。若是第二次逃跑,以及在原派驻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犁之后又再逃跑的,自行投案的都用重枷枷号五个月,从重责罚,罚做苦差;若是被拿获的,立即正法。
『律』218.00,优恤军属。
凡是阵亡、病故官军回乡的家属,[应发给的]行粮脚力,[经过的]有司若不立即发放的,[以家属到达之日为起算]迟一日笞二十,每迟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超过笞五十。
条例
218.01
凡八旗阵亡人员的妻室,若查明没有子嗣,或子嗣年幼,又没有家人可以供给粮食的,其亡夫若原是有职之官,发给原官俸禄的一半米石;若是兵丁,发给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也没有别的子嗣,又无钱粮可以依赖为生的,也照此例办理。
『律』219.00夜禁
1.凡京城夜禁,从一更三点、钟声已停[之后],到五更三点、钟声尚未敲响[之前],违犯的处笞三十;到二更、三更、四更违犯的处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若是[京城或外郡]因公务紧急,[或军民之家有]疾病、生产、死丧的,不在夜禁限制之内。
2。若是暮钟尚未停止、晓钟已经敲响,巡夜之人却故意将行人扣留,诬指为犯夜之人以此定罪的,[巡夜人自己]抵罪。
3。若犯夜之人拒捕并夺人的,杖一百。因此殴打[巡夜]人致折伤以上的,绞[监候];致死的,斩[监候][拒捕者指犯夜之人,打夺者指旁人。若巡夜人诬指他人犯夜,因此发生拒捕互殴致死的,按平常斗殴论处]。
条例
219.01
凡八旗兵丁,无故在城外过夜的,杖八十。
兵律
关律
『律』220.00,私越冒度关津。
1.凡没有文引私自通过关津的,杖八十。若关卡不从正门通过、渡口不从正规渡口通过,[而是另从小路]越过的,杖九十。若越过边境关塞的,杖一百、徒三年。因此[潜自]出境[与外境交通]的,绞[监候];把守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的,同罪[比原罪减一等,至死罪则减一等];因查问不周而失察的[官员],各减三等,最重不过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并将罪责归于当值之人。
2.若持有文引却冒[他人]姓名通过关津的,杖八十。家人互相冒名的,罪责归家长承担。把守之人明知情况的,与之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3其携带[无文引的]马骡私自通过、冒名通过关津的,杖六十;越过的杖七十[私度,指人有文引而马骡无文引;冒度,指用他人马骡的文引冒充自己的马骡的毛色、齿岁;越度,指人从关津通过而马骡不从关津通过而越过]。
条例
220.01
凡雇请关内之人前往关外种地以及砍木烧炭的,由户部、工部照例发给票据,出关及回关时仍须查验收回;没有票据的人,令各处查拿。若假借种地及砍木烧炭的名义领取票据,而将票据转给他人以及
缘边关口,每季将出入人数造册,取具并无匪类出口印甘各结申报。傥守口官不验明印票及贿纵出入,该管官察出,即行详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题参,交部严行治罪。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通同徇庇,不行查参及稽察不严,以致匪类越境生事者,一并从重议处。
220.03
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务应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转报督抚,给咨并知会所往省分督抚,令事竣勒限,毋许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抚。傥不请咨牌私出外省,士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如潜往外省生事为匪,别经发觉,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照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律,递回照例枷责,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该管官及失于查报之外省地方官,堩交部议处。
220.04
缘边关口有熟识路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受贿引送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口者,除将偷越及夹带本犯各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审系仅图微利并无别情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偷越之人出口别有奸谋,该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赃,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纵律治罪;兵弁失于查拏,照例参处。
220.05
指引逃匪偷越出口之犯,如实系不知逃匪情由,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违制律问拟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纵律,与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递加。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论。
220.06
东三省出口之人,若将在京所买奴婢不照例当官立契,加载口票[按原奏云,于本人原领口票内添载所买奴婢姓名年貌,钤盖印信]私带出境,该守关兵弁实时拏送刑部。如讯系拐卖,即照拐卖例分别治罪;如无拐卖情事,将不行当官立契加载口票之人,照冒度关津律治罪。
220.07
凡山东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项贸易船只并只身带有本钱货物贸易者,查明系往何处贸易何物,确有凭据,仍准地方官给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称寻亲、亲觅食出口前赴奉天,并无确据者,地方官概不许给票。如不查明确实,滥行给票放行,致有私刨樵采及邪教煽惑等事,别经发觉,将给票之地方官照滥行出结例议处。
220.08
东三省身任京员及在京当差者,置买家奴于当官立契时,俱询明卖身之人,或只愿在京服役,或情愿日后随回东省,俱当官载于契纸。若只愿在京服役,伊主回家时,听其另行投主,交还身价。若情愿日后随去者,伊主回家时,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记,只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如违,俱按兴贩人口例治罪,仍令该将军每年将有无转卖图利之处,年终咨报刑部备查。
译接受票据者,都杖八十;受财的,按贿赂数额从其重罪论处。
220.02
凡百姓无票私自出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沿边关口,每季度将出入人数造册登记,取得该人并非匪类出关的印甘各结上报。倘若把守关口的官员不验明印票或者受贿放纵出入的,该管官查出后,应立即详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题参,交部严加治罪。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一同徇私包庇,不予查参以及稽察不严,以致匪类越境生事的,一并从重议处。
220.03
凡土官土人若有公务差遣需前往外省的,禀明本管官,转报督抚,发给咨文并通知所往省份督抚,令事情办完后限期返回,不准逗留,仍须通知本省督抚。倘若不请咨牌私自前往外省,土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遣送回籍。若潜往外省生事作乱,另经查出的,除实犯死罪之外,徒罪以上的都照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律办理,遣送回籍照例枷责,连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插。其不加管束的该管官以及失于查报的外省地方官,都交部议处。
220.04
沿边关口若有熟悉路径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受贿引送并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关的,除将偷越及夹带的本犯各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若审明确系只图微利、并无其他情节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加管束;若偷越之人出关另有奸谋,该犯明知而引送、贪索多赃的,照把守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律治罪;兵弁失于查拿的,照例参处。
220.05
指引逃犯偷越出关的犯人,若确实不知是逃犯情由、只是私自引送的,仍照违制律定罪;若明知是逃犯而故意引送的,照故意放纵律,与犯人同罪。至于再犯、三犯的,各按本罪依次递加。得财而故意放纵的,按赃物数额从重论处。
220.06
东三省出关之人,若将在京城所买的奴婢不照例呈官立契、加载于出关票据内[按:原奏是说,在本人原领的出关票据内添载所买奴婢的姓名年貌,钤盖印信],私自带出境外的,把守关口的兵弁应立即拿获送交刑部。若审明是拐卖的,即照拐卖之例分别治罪;若无拐卖情事,将不呈官立契、不加载票据的人,照冒度关津律治罪。
220.07
凡山东百姓前往奉天,除各项贸易船只以及只身携带本钱货物贸易的,查明是前往何处贸易何种货物、确有凭据的,仍准地方官发给票据出关,不必禁止外,其余若是借口寻亲、觅食而出关前往奉天、并无确实凭据的,地方官一概不许发给票据。若不查明确实,滥行给票放行,以致发生私自开垦及邪教煽惑等事,另经查出的,将滥发票据的地方官照滥行出结之例议处。
220.08
东三省身任京官及在京城当差的人,购买家奴时,在呈官立契之时,都应询问清楚被卖之人,是只愿在京城服役,还是愿意日后跟随主人回到东省,都应在契纸上载明。若只愿在京城服役的,其主人回乡时,听任该奴婢另行投靠新主,交还身价。若愿意日后跟随回乡的,其主人回乡时,应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案备查,此人只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若违反,都按贩卖人口之例治罪,仍令该将军每年将有无转卖图利之事
220.09
吉林地方卡伦外,毋许流民居住。若军民人等私越卡伦者,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该将军令守卡各官随时严查,三个月更换交代时,出具并无流民潜住甘结,呈报将军衙门查核。仍按季选派协领等官覆查。如守卡各员不实力奉行,严参治罪。并令该将军随时密查,每届年终核实具奏。
220.10
凡滇省永昌顺08二府以外沿边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如拏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伙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及数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止三人以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有因私贩透漏军情消息者,审实,无论人数多寡,请旨即行正法。关口员弁或有失察、故纵情弊,查出分别从重治罪。
『律』221.00,诈冒给路引。
1.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谓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之类]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换另]给路引[按倒给谓所给文引已出限外而于经过处倒其旧引而换给新引也]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人货]出入者,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供送文引年深于原任原役衙门告给新引照身回还者不在此限]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指上三件]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
2。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知之[依听从知情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故不应越分给引也]
3其[应给衙门]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4受财者[分有禄无禄]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或贩禁货,通番,或避罪犯出境]各从重论。
『律』222.00,关津留难。
1。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诘]验[文引]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坐直日若取财者,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例,以枉法计赃科罪]
2。若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
3。若撑驾渡船梢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死]伤[未死]论[或不曾勒要船钱,止是不顾风浪,因而沉溺杀伤人者,以过失科断]
『律』223.00,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1.凡在京守御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绞[杂犯]民犯者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者杖一百,徒三年。民犯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分有禄人,无禄人]其逃军买求者罪同[若逃罪重者,仍从本罪论]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于盘诘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译,年终咨报刑部备查。
220.09
吉林地方卡伦之外,不许流民居住。若军民人等私自越过卡伦的,发往云贵、两广烟瘴较轻地方充军。该将军应令守卡各官随时严查,每三个月轮换交接时,出具并无流民潜住的保结,呈报将军衙门查核。仍按季选派协领等官前往复查。若守卡各员不切实执行的,严加参奏治罪。并令该将军随时秘密查访,每逢年终核实上奏。
220.10
凡滇省永昌、顺宁二府以外沿边的关隘,禁止私贩碧霞玺、翡翠、玉葱、玉鱼、盐、棉花等物。若拿获私贩之人,审讯明确,共同参与人数在一二十人以上的,首犯判绞立决;从犯以及人数在四人以上、不满十人的,都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只有三人以下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私贩而泄露军情消息的,审明属实,无论人数多少,请旨立即正法。关口员弁若有失察、故意放纵的情弊,查出后分别从重治罪。
『律』221.00,诈冒给路引。
1.凡不应发给路引之人[指配遣囚徒、安置家口一类人]却发给路引,以及军人假冒为民、民人假冒为军,若冒用他人姓名领取路引以及将所领路引转给他人的,都杖八十。若在经过的官府处所倒换、[另行]发给路引[按:倒给是指所发的文引已超出限期而在经过之处倒回旧引换发新引],以及官员、豪强、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自发给批帖冒充[人货]出入的,各杖一百[若官吏、人匠为运送文引年深日久,而在原任、原役衙门告领新引照身回还的,不在此限]。经办的官吏听从并明知情况而给予的[指以上三种情形],都同罪。若不是听从并且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若巡检司越权发给路引的,罪责也是如此[依照听从、明知情况律,按:巡检司本以稽察为职责,所以不应越权发给路引]。
3其[应发路引的衙门]不建立文书档案、空押路引、私自填写给人的,杖一百、徒三年。
4受财的[分为有俸禄和无俸禄两种情况],按贿赂数额以枉法罪论处,若有藉此规避法律的[或贩卖违禁货物、私通外国,或逃避罪责而出境],各从重论处。
『律』222.00,关津留难。
1。凡关津往来船只,把守之人不立即盘查[验明]文引、放行通过,无故阻拦的,一日处笞二十,每多一日加一等,最重不过笞五十[罪责归于当值之人,若收取财物的,照在官人役收受有事之人财物之例,以枉法罪计赃论处]。
2。若官员、豪强、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从盘查的,杖一百。
3。若撑船摆渡的船夫,如遇到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反的处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意开船,到江中停船勒索船钱的,杖八十。因此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人未死]伤[人已死]论处[若并未勒索船钱,只是不顾风浪,因此使人沉溺杀伤的,按过失伤人论处]。
『律』223.00,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1.凡在京城守御的官军递送逃军的妻女出京城的,绞[杂犯];百姓犯此罪的,杖一百。若各处守御城池以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城的,杖一百、徒三年。百姓犯此罪的,杖八十,受财的按贿赂数额以枉法罪从重论处[分有俸禄之人、无俸禄之人]。逃军收买通融的,罪责相同[若逃跑本身罪更重的,仍按本罪论处]。守门之人明知情况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
军人又减一等。
2.若递送非逃军妻女出城者[如犯罪取发而妻女私还原籍之类,但不系逃者皆是]杖八十。有所规避者[如刁奸诱卖,或犯罪法应绿坐]从重论[依送令隐避,从重论]
『律』224.00,盘诘奸细。
凡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但有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者,盘获到官,须要鞫问,接引[入内]起谋[出外]之人,得实[不分首从]皆斩[监候]经过去处守把之人,知而故纵及隐匿不首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于盘诘者[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坐直日者]
条例
224.01
交结外国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或潜住苗寨教诱为乱[如打劫民财以强盗分别]贻患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如越边关出外境将人口军器出境卖与硝黄之类]外,俱问发边远充军。
224.02
沿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诘奸细处,所有归复乡土人口被获到官,查审明白,即行起送归籍。有妄作奸细,希图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实系奸细,能首降者,亦一体给赏安插。
224.03
凡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书写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查出入。如有虚文应事,徒委捕官吏胥需索扰害者,该上司查参治罪。
224.04
凡盘获行迹可疑之船,货物之数不符税单牌票者,限三日内查明。果系商船,即速放行;如系贼船,交与地方官审鞫,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如巡缉官兵以贼船作为商船释放者,照讳盗例治罪[按讳盗例应删改]以商船作为贼船扰害者,照诬良为盗例治罪;索取财物者,拏问。该管上司失察,照例议处。
224.05
沿柳条边之蒙古地方,有内地民人种地居住者,交与札萨克等,十家内设立一长,逐户严查,不许闲人存留,取具十家长保结。如民人内有隐匿内地逃人者,着该札萨克将逃人与隐匿逃人之民人一并查拏,解部治罪。
224.06
沿边近蒙古地方,令汛渡弁兵将贸易割草人于去时登记人数,回时照数稽查。如有发遣人犯混入逃匿,即行文知会蒙古拏送该处,照本犯原罪分别治罪。傥弁兵疏纵脱逃,漫无觉察,将弁员交部议处,兵照失于盘诘律治罪。若蒙古知系内地逃犯,仍容留隐匿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224.07
广东省穷民赶山搭寮,取香、砍柴、烧炭、种麻、种靛等项,今各州县每寮给牌,遇有迁徙消长,赴县添除,违者寮长照脱漏户口律治罪。
译因盘查不周而失察的[官员],减三等,最重不过杖一百。军人再减一等。
2.若递送并非逃军的妻女出城的[如犯罪被发配而妻女私自返回原籍一类,只要不是逃军之妻女都属此类],杖八十。若有藉此规避法律的[如奸淫诱拐贩卖,或犯罪按法律应连坐妻女],从重论处[依照送人隐避、从重论处]。
『律』224.00,盘诘奸细。
凡沿边关塞以及内地各处,若境内有奸细将消息泄露给境外之人的,以及境外奸细潜入境内探听事情的,盘查抓获到官后,须严加审问,接引[入境]、起意谋划[出境]之人,若查证属实的[不分首从],都斩[监候];经过之处把守之人明知而故意放纵以及隐匿不予举报的,都与犯人同罪[比死罪减一等];因盘查不周而失察的[官员],杖一百,军兵杖九十[罪责归于当值之人]。
条例
224.01
交结外国以及私通土苗,互相买卖借贷、行骗财物,招惹边境事端,或潜住苗寨教唆煽动作乱[如打劫百姓财物的,按强盗罪分别论处],为害地方的,除实犯死罪[如越过边关关塞出境将人口军器带出境外贩卖给硝黄一类的]之外,都发配边远地方充军。
224.02
沿边关塞以及内地各处盘诘奸细的地方,凡有归复乡土的人口被抓获到官的,查审明白后,即行遣送归籍。若有假冒奸细、企图冒功领赏的,按诬告他人成立罪名论处。若确实是奸细而能自首投降的,也一律给予赏赐并安插安置。
224.03
凡州县城乡,十户设立一牌头,十牌设立一甲头,十甲设立一保长。每户发给印牌一张,写明姓名、人口数目,外出注明所往之处,回来时查明来处。客店也令各自设立一本登记簿,每夜住宿客人的姓名、人数,携带的行李、牲口数量,从事何种营生,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清楚。至于寺观,也分别发给印牌,写明僧道人数、姓名,以稽查出入。若有敷衍应付、徒然委派差役胥吏借机索取扰害百姓的,该上司应查明参奏治罪。
224.04
凡盘查抓获行迹可疑的船只,若货物数量与税单牌票不符的,限三日内查明。若确实是商船,立即放行;若是贼船,交给地方官审讯,查明有无行劫,按律例分别治罪。若巡缉官兵将贼船当作商船放行的,照讳盗之例治罪[按:讳盗之例应予删改];将商船当作贼船骚扰的,照诬良为盗之例治罪;索取财物的,予以拿问。该管上司若失察,照例议处。
224.05
沿柳条边的蒙古地方,若有内地百姓种地居住的,交给札萨克等,每十家设立一长,逐户严查,不许闲杂人等留住,取具十家长的保结。若百姓中有隐匿内地逃人的,令该札萨克将逃人与隐匿逃人的百姓一并查拿,解送刑部治罪。
224.06
沿边靠近蒙古的地方,令渡口汛地弁兵将前往贸易、割草之人在出关时登记人数,回来时按数核查。若有发遣的人犯混入其中逃匿,即行文通知蒙古方面拿获遣送该处,照本犯原罪分别治罪。倘若弁兵疏忽放纵、脱逃全然不察的,将弁应交部议处,兵丁照失于盘诘律治罪。若蒙古方面明知是内地逃犯,仍容留隐匿的,照窝藏逃人之例治罪。
224.07
广东省贫穷百姓上山搭寮,从事取香、砍柴、烧炭、种麻、种靛等营生的,现令各州
傥窝藏奸宄,勾通匪类,寮长不报,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告者,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治罪[按下条照连坐律治罪,与此不同]如有不赴官报明,径自搭寮居住者,照盗耕田亩律治罪。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者,照违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漫不约束,以至藏奸,该督抚即行题参,交部议处。
224.08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菰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编查,并酌拨官弁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照,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告,照连坐律治罪[按上条照容留棍徒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
224.09
滇省与外夷商贩,江西、湖广人为多,尤宜严禁。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08府有猛缅一处,俱为通达各边总汇之区,应派妥干员弁专司稽察。遇有江楚客民,驱令归回。其向来居住近边之人,地方官照内地保甲之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貌,互相保结,严禁与附近23夷结亲。如有进关回籍等事,俱用互结报明,官给印票,关口照验放行。回滇时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如有混放偷漏情事,查明参处。其顺08、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民人保甲,亦一体严为稽核,毋许江楚客民混匿,违者从严惩治。至猛缅需用之黄丝等货,概不许贩至潞江、猛缅隘口,如有私贩出关者,货物入官,本犯究处。
224.10
凡有外国人等私越边境,无论是否贼匪,守卡官员即行擒拏。有将军参赞驻答者,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答者,报明督抚,听候办理。如守卡官员任意贿纵,查出即行正法。其该管之将军参赞督抚等,不遵照妥办,亦一并从重治罪。
224.11
洋面山岛,不许民人搭盖房屋居住。令该镇将督同弁兵,于出洋会哨时奋勇搜捕。见有在海岛内搭盖房屋者,除有为匪实迹,各照定例拏究办理。即未为匪,所有房屋亦立即烧毁。仍于岁底将各海岛有无建房居住及人数多寡之处,咨报军机处、兵刑二部查明汇奏。
224.12
盛京地方遇有匪徒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未至一石,照违制律杖一百;至一石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傥有运送杂粮吃食物等项,计其驮载之马,每马一匹作米五斗,照偷运米石之数一律办理。若仅止背负运送者,仍照违制律杖一百。
『律』225.00,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未成军器]铜钱段疋紬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
译县向每处寮舍发给凭牌,遇有迁徙增减的,到县衙添报除名,违反的寮长照脱漏户口律治罪。倘若窝藏奸邪、勾结匪类,寮长不予举报的,官府予以究治,或被旁人告发的,照总甲容留棍徒之例治罪[按:下条照连坐律治罪,与此不同]。若有不到官府报明、径自搭寮居住的,照盗耕田亩律治罪。山主未经官府验准、私自允许他人批佃搭寮的,照违令律治罪。若文武各官全然不加约束,以致藏匿奸邪之人的,该督抚应立即题参,交部议处。
224.08
浙江、江西、福建等省的棚民,从事上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菰等营生的,责成山地主人及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交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编查核,并酌情拨派官弁防守。该州县官应在农闲时,会同该营汛逐棚查照,不得懈怠松弛。若有窝藏匪类、奸盗等事,山地主人及保甲长不予举报的,照连坐律治罪[按:上条照容留棍徒之例治罪]。该管官若失察,交部议处。
224.09
滇省与外夷通商贸易的,以江西、湖广人居多,尤其应当严加禁止。永昌府有潞江一处,顺宁府有猛缅一处,都是通往各边境总汇的要地,应派遣得力干练的员弁专门负责稽察。遇有江西、湖广的客民,一律驱逐令其归还原籍。至于向来居住在近边地区的人,地方官应照内地保甲的成例,编造寄籍册档,登记年龄相貌,互相担保,严禁与附近夷人结亲。若有进关回籍等事,都要用互结的方式报明,官府发给印票,关口查验后放行。回到滇地时也照验放出,若无印票,不准放行。守关员弁若有混乱放行、偷漏查验的情事的,查明后参奏治罪。至于顺宁、永昌、腾越、猛缅、南甸、龙陵一带,所有本籍民人的保甲,也应一体严加稽核,不许江西、湖广客民混入隐匿,违者从严惩治。至于猛缅需要用的黄丝等货物,一概不许贩运至潞江、猛缅隘口,若有私自贩运出关的,货物没收入官,本犯予以究处。
224.10
凡有外国人私自越过边境的,无论是否为贼匪,把守卡伦的官员应立即擒拿。若有将军、参赞驻扎的地方,报明将军、参赞;有督抚驻扎的地方,报明督抚,听候办理。若把守卡伦的官员任意受贿放纵的,一经查出立即正法。该管的将军、参赞、督抚等若不依照规定妥善办理的,也一并从重治罪。
224.11
洋面山岛,不许百姓搭盖房屋居住。令该镇将督同弁兵,在出洋会哨之时奋力搜捕。若发现有在海岛内搭盖房屋的,除有实际行为为匪的、各照定例拿获究治外,即使并未为匪,其房屋也应立即烧毁。仍须在年底将各海岛有无建房居住以及人数多少的情况,咨报军机处、兵部刑部查核汇奏。
224.12
盛京地方若遇有匪徒越过边境偷运米石接济山中犯人的,未满一石的,照违制律杖一百;至一石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增加一石加一等,五石以上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倘若运送的是杂粮吃食等物,按驮载的马匹计算,每匹马作米五斗,照偷运米石的数目一律办理。若只是背负运送的,仍照违制律杖一百。
『律』225.00,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凡将马牛、军需铁器[尚未制成兵器的]、铜钱、绸缎绢帛、丝绵私自带出境外贩卖以及下海的,杖一百[受雇]挑担驮运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一
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监候]因而走泄事情者斩[监候]其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直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财,以枉法论]
条例
225.01
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代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值日兵役,杖一百。如贿纵,计赃从重论。
225.02
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其父兄伯叔与弟知情分赃,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不知情之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将船只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纠通下海之人,私行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番货并入官。
225.03
商渔船只不分单桅、双桅,悉从民便。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知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并商船所带器械件数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数目,以便汛口察验。若商渔船内夹带违禁硝黄、钉铁、樟板等物接济外洋者,船户以通贼论斩,舵工、水手知情同罪,不知情者皆杖八十、徒二年。原保结之人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在籍而船只出洋有事,并责问船主[按:又见下租赁船只]承察取结之地方官及汛口盘察之文武各官俱革职,卖放者革职、流二千里。其税关衙门先验看地方官印照,然后给牌,有妄给者亦照地方官例议处。若泛口盘察挂号文武各官有勒索、疏纵者,亦交与该部议处。
225.04
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余船能将为非,船户首捕到官者,免其坐罪。初出口时,必于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盖印放行。入口时呈验亦如之。总计经过省分,一省必挂一号。回籍时,仍于本籍印官处送照查验,违者治罪。如有不由各汛偷越外洋者,船户、舵工人等,并富民谋利,自造商船租与他人及租之者,俱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租赁船只]失察及知情之该管各官,俱交该部议处。
225.05
凡商渔船只,分别书刻字样。其营船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与腰牌,刊明姓名、年貌、籍贯[按:又见下,出洋船只]如船无字号,人有可疑,即严加究治。
译并没收入官,其中十分之三给予告发人作为赏赐。若将人口、军器带出境外以及下海的,绞[监候],因此泄露事情机密的,斩[监候]。管理稽查的官司以及把守之人若通同夹带或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比死罪减等];失察的[官员],减三等,最重不过杖一百,军兵再减一等[罪责归于当值之人,若把守之人受财的,以枉法罪论处]。
条例
225.01
凡百姓偷越定界、私自进入台湾番地的,杖一百。若靠近番地处所、偷入深山抽藤、猎鹿、伐木、采棕等的,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若约束不严的,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的当值兵役,杖一百。若受贿放纵的,按贿赂数额从重论处。
225.02
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以及军民人等,私自建造海船,携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外国买卖,暗中勾结海盗,共同结伙聚集,以及充当向导劫掠良民的,正犯比照谋反已实行律处斩、枭首示众。其父兄伯叔与弟明知情况而分赃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不知情的父兄,仍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之例,杖一百。其打造海船卖给外国图利的,造船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往近边充军。若将船只租给下海之人、分取番货的,以及纠合勾通下海之人、私自接洽购买番货的,以及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后私自购买贩卖苏木、胡椒到一千斤以上的,都发往近边充军。番货一并没收入官。
225.03
商船、渔船不论单桅、双桅,都听从民间自便。造船时应呈报州县官,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居的保结,方准建造。完工后报官亲自验看,发给执照,写明在船人的年龄相貌籍贯[按:又见下文出洋船只一条],以及商船所携器械的件数以及船内备用铁钉等物的数目,以便关口盘验。若商船、渔船内夹带违禁的硝黄、钉铁、樟木板等物接济外洋的,船主以通贼论处斩,舵工、水手明知情况的同罪,不知情的都杖八十、徒二年。原来担保的人都杖一百、徒三年。若船主留在本籍而船只出洋出事的,一并追究船主责任[按:又见下文租赁船只一条]。承办查取保结的地方官以及汛口盘查的文武各官都革职,若有卖放的革职、流二千里。税关衙门应先验看地方官的印照,然后发给行牌,若有妄自发给的,也照地方官之例议处。若泛口盘查挂号的文武各官有勒索、疏忽放纵的情事的,也交部议处。
225.04
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若一船为非作歹,其余各船一并连坐;余船若能将为非作歹的船主捕获报官的,免除其连坐之罪。初次出口时,必须在汛口挂号,将所有船照呈送地方官或营官,验明填注日月,加盖印信后放行。入口时验看也是如此。总计所经过的省份,每一省必须挂一次号。回到本籍时,仍须在本籍印官处送照查验,违者治罪。若有不经各汛而偷越外洋的,船主、舵工人等,以及贪图私利的富民自造商船租给他人以及租用者,都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按:又见下文租赁船只一条]。失察以及明知情况的该管各官,都交部议处。
225.05
凡商船、渔船,应分别刻字标明。营船应刊刻某营第几号,哨船的舵工、水手人等,都各发给腰牌,刊明姓名、年龄相貌、籍贯[按:又见下文出洋船只一条]。若船只没有字号、人员可疑的,应立即严加究
至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者严加治罪。其守口之文武各官,不行盘查,照例议处。
225.06
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小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甲邻不行呈报,一体连坐。傥船只有被贼押坐出洋者,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移知营汛缉究,容隐不首,日后发觉,以接济洋盗治罪。其呈报遭风船只,必查讯实据,方准销号,捏报者即行究治。
225.07
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每船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其鸟鎗、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至制炮之时,该船户呈报地方官,给照赴官局制造,完日官验凿船户籍贯、姓名及制造年月字样,仍于县照内注明所带炮位轻重大小,以备关口官弁盘验。回日即行缴库,开船再领。傥遭风沉失,令船户客商具结报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只无恙,妄称沉失,查究照接济外洋例治罪。
225.08
附近苗疆五百里以内民人煎穹窝囤兴贩硝黄事发,如在十斤以下,杖一百;其十斤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者,按照五徒以次递加;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者,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多至百斤以上者,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例,发近边充军。若囤积未曾兴贩,减私贩罪一等。21硝每二斤作硫黄一斤科断,邻保挑夫船户照例分别发落。其该地银匠、药铺、染房需用硝黄,地方官照例给批,定限每次不得过五斤,违者治罪。
225.09
黄金白银违例出洋,如白银数在一百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至黄金每两作白银十两科断,失察贿纵之汛口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贿纵米谷例惩办。
225.10
商民收买铁斤,除近苗产铁处所,
译治。至于渔船出洋,不许装载米、酒,进口不许装载货物,违反的严加治罪。守口的文武各官若不加盘查,照例议处。
225.06
沿海一带从事采捕以及内河通海的各色小船,地方官应取具澳甲、邻居的保结,一律加盖印记、编号,发给票据以便查验。若有私自建造、私自出卖以及偷越出口的,都照违禁之例治罪。澳甲、邻居不予呈报的,一并连坐。倘若船只被贼寇挟持出洋的,应立即报官,将船号、姓名通知营汛缉拿追究,若容隐不予举报,日后事发的,以接济洋盗罪治罪。若有呈报遭遇风浪损失的船只,必须查核确凿证据,方准销号,捏造虚报的立即究治。
225.07
前往外国贸易的大洋船,准许携带炮位,每船炮位不得超过二门,火药不得超过三十斤。其鸟枪、弓箭、腰刀等物,也仍准携带。至于制造炮位之时,该船主应呈报地方官,领取执照后赴官办工厂制造,完工后官府查验、凿刻船主籍贯、姓名及制造年月字样,仍须在县发执照内注明所带炮位的轻重大小,以便关口官弁盘验。回来之日即行缴库,再次开船时重新领取。倘若遭遇风浪沉没损失的,令船主客商出具证明报官,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若船只安然无恙、却谎称沉没损失的,查明后照接济外洋之例治罪。
225.08
靠近苗疆五百里以内的百姓,若熬煮、囤积、贩卖硝黄事情败露的,若在十斤以下的,杖一百;十斤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二十斤以上的,按照五等徒刑依次递加;五十斤以上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八十斤以上的,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一百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超过一百斤以上的,照将硝黄合成火药卖给盐徒之例,发往近边充军。若只是囤积而未曾贩卖的,比私贩之罪减一等。硝每两斤折算作硫黄一斤定罪,邻保、挑夫、船户照例分别发落。该地银匠、药铺、染坊需用硝黄的,地方官照例发给批文,规定每次不得超过五斤,违反的治罪。
225.09
黄金白银违例出洋的,若白银数额在一百两以上的,发往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的,杖一百、徒三年;不满十两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以及明知情况而举报的船主,各减一等。至于黄金,每两折算作白银十两定罪。失察受贿放纵的关口文武各官,都照失察受贿放纵米谷之例惩处。
225.10
商民收购铁器,除靠近苗疆产铁的地方,
令呈明地方官外,其内地兴贩,悉从民便。若沿海地方商民图利,将铁斤及废铁、铁货,并红黄铜器、铜斤私贩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下者,杖一百,徒三年;一百斤以上及舟车捆载者,发近边充军,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前项铜铁等货卖于外国及海边贼寇者,照将军器出境下海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挑夫各减本犯罪二等。货物铜铁船只入官,关汛文武官弁失察故纵,分别议处治罪。如内地货卖,官弁兵役借諯索诈,计赃治罪。其汉夷船只有将铁锅出洋货卖者,亦照此例行。至商船每日煮食之锅,照旧置用,官吏不得藉端勒索滋扰。
译除呈报地方官之外,内地贩运买卖,一律听凭百姓自便。若沿海地方商民贪图私利,将铁料及废铁、铁货,以及红铜黄铜器物、铜料私自贩运到海上,交给商船渔船买卖,一百斤以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一百斤以上以及用船车成批装运的,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从犯各减一等。若将前述铜铁等货物卖给外国人或海上贼寇的,照将兵器运出国境下海律,判绞刑监候,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船户、挑夫各减本犯罪行二等。货物、铜铁、船只没收入官,关卡口岸文武官员失察或故意放纵的,分别予以议处治罪。如果是在内地买卖的,官员差役兵丁差役借机勒索敲诈的,按所得赃物数额治罪。汉人夷人船只中若有将铁锅运出海外贩卖的,也按此条例执行。至于商船每日煮饭用的锅,照旧准许使用,官吏不得借此机会勒索滋扰。
225.11
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如止图渔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断。所有奸徒偷运米石及船只货物,俱给拏获之员弁充赏。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有得贿故纵者,即行参革,以枉法计赃治罪。傥有不肖员弁奉委之后,并不亲身出口及妄拏商船额带食米讹诈者,一体严参。其有得赃者,照恐吓取财律治罪。
225.12
凡外国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并外国人入贡经过地方街市铺行人等,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如所买卖货物不系违禁者,堩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入官。如所买卖系违禁货物,并会同馆内外四邻及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外国差使臣人等朝贡到京,与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买黄紫黑皂大花西番莲段疋,并不得收买史书,违者将卖给之照代为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如有将一应违禁军器硝黄牛角铜铁等物图利卖与进贡外国者,为首依私将应禁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225.13
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伪恃强生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查参,交部分别议处。
225.14
出海樵采,船只每船准带食锅一口,外每名许携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俱注明照内出入查验,若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即行严究治罪。
225.15
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拏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堩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俏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译225.11
奸徒把米、谷、豆、麦等杂粮偷运到外洋,接济奸匪的,判绞刑立即执行。如果只是图谋私利,并没有接济奸匪的情节的,米数超过一百石的,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一百石以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不满十石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作为从犯以及知情不告发的船户,各减一等治罪。谷子及豆、麦等杂粮,每二石折算作米一石定罪。所有奸徒偷运的米粮及船只货物,都赏给拿获的官弁。失察的汛口文武各官,按例议处。如有受贿故意放纵的,立即参革,按枉法赃罪治罪。倘若有不肖官弁受委派之后,并不亲自出海巡查,反而胡乱拿捕商船照额携带的食米进行讹诈的,一并严加参处。其中有收受贿赂的,照恐吓取财律治罪。
225.12
凡外国贡船到岸,尚未向官府报告查验,就先行接洽购买外国货物,以及外国人入贡经过地方的街市铺行人等,私自与外国人交易往来。如果所买卖的货物不属于违禁物品的,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货物没收入官。如果所买卖的是违禁货物,以及会同馆内外四邻和军民人等代替外国人收购违禁货物的,都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外国派遣使臣等人前来朝贡到京城,与军民人等交易,只准许买卖没有花纹的素色纻丝绢布衣服等物件,不准购买黄、紫、黑、皂色以及大花西番莲纹的绸缎,也不得购买史书,违反的将卖给者比照代购违禁货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如有将各类违禁的军用器械、硝石、硫黄、牛角、铜铁等物品图利卖给进贡的外国人的,为首者依私自将应禁军器带出境因而泄露军情事律斩监候,从犯发配近边充军。
225.13
台湾流寓的人,如有过失罪只在杖笞以下的,查明有妻室田产的,照常发落,免于驱逐。至于犯了徒刑以上罪行以及奸淫、盗窃、伪造、恃强生事扰乱地方的,审明之后,一律押送回原籍治罪,不许再次偷渡过来。承审的各官不予押送驱逐、容留其继续留在台湾的,由该督抚查明参奏,交部分别议处。
225.14
出海砍柴采集,每船准许携带做饭的锅一口,此外每人许携带斧头一把,船上人数不得超过十人,都要在船照内注明,出入时予以查验,如有夹带出海或者进港时人数缺少的,立即严加追究治罪。
225.15
福建不法的恶棍,如有充当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的人,包揽送他们过台湾,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港口后再转上大船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充军;从犯以及港口保甲、地保、舵工等人明知而不举报的,杖一百,徒刑三年。遇有拿获包揽运送偷渡的船只,凡是搭载的大船以及雇佣的小船各船户,都照客头之例分别按首犯、从犯治罪,船只变卖价款没收入官。出具连环互保的船户,以及原来担保的港口保甲及开设歇宿之处的人,明知情况而隐瞒容留的,都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且不准折价赎罪。至于偷渡的人,照私自越过关津律,杖八十,遣送回原籍。如果有人将哨船用来偷载图利的,也照此例分别治罪。倘若奸徒在途中有谋害之事,人已被害身死的,把同谋的人,不分首犯从犯,都照江洋行劫大盗
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拏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25.16
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堩,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勾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
225.17
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拏获,即行请旨正法。
225.18
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外番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害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俱发边远充军。
225.19
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拏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拏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拏,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议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及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手具结存案。
225.20
各边兵役出境巡察,或探听贼情,若与贼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问发烟瘴地面充军。
225.21
奉天、锦复熊盖四城俱系海疆,嗣后无论天津、山东等处商船,俱着于设有官兵处所停泊上岸,以便稽察,仍饬轮班兵役严行访查。如拏获无票船只私渡民人者,船户、民人俱照越度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若有票商船私带票内无名之人,查出将本人照私度关津律治罪,递回原籍,船户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免其入官。
225.22
丝斤违例出洋,过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发近边充军;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
译之例,判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被害人没有死,把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判斩立决,同谋的人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告发的,杖一百,徒刑三年。至于拿获偷渡人犯后,要审问清楚是从何处开船的,凡失察的奸船以及隐匿不报的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25.16
台湾流寓的百姓,凡是没有妻室的,应当驱逐令其渡水回籍,交原籍收管。其中有妻子儿女田产的,如果犯了歃血结盟、引诱生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窝藏强盗、制造贩卖赌具等,应判斩绞军流等罪的,除本犯依律例定罪外,其中罪行较轻的从犯,以及教唆的讼师等,应审明后驱逐令其渡水回籍。至于越界生事的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人田地,以及勾结恶棍,包揽偷渡以及贩卖鸦片烟的,也分别治罪,驱逐令其渡水回籍。
225.17
在外国居住的福建人确实是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海的,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许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交给其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果回籍的人查出有捏造混充、冒名顶替,显然不是良民的,发配到烟瘴地方。至于定例之后,仍有借故不归、又偷渡私自返回的,一经拿获,立即请旨正法。
225.18
凡守卫海防的武职官员有犯罪,收受外国的金银货物等,价值银子百两以上的,允许其船货私自入境,串通交易,贻害地方,以及招引番贼海寇出没,戕害杀死居民的,除实犯死罪外,其余的都发配边远充军。
225.19
洋船挂号验放出港的时候,该汛弁要详细验明,押送交接前途各汛押送,等到放洋之后才准返回本汛。如果船户有违禁包揽运送偷渡的,一经拿获,立即严加追究定罪。兵役按照拿获偷渡人犯的名数给予赏赐,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超过十名递增二两,达到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从该船户名下追出银两充用。倘若不切实查拿,以致疏漏放走十名以上的,兵役各责打二十板,每超过十名加责十板,达到四十名以上各责打四十板,革职;五十名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落。专管及兼辖官分别议处。至于洋船返回时,如果有照外多载或顶名充当偷渡以及潜逃匿藏不归等弊端的,船户、舵工、水手都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具保结的族邻及保人杖一百,徒刑三年。承办查验出结及汛口盘查的各官,交部议处。有受贿的,革职,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仍按所受贿赃从重论罪。如果出海的人确有病故等情况的,令同行的人及船户、舵手出具甘结存案。
225.20
各边境兵役出境巡察,或探听贼情,如与贼人私自擅自交易货物的,除实犯死罪外,其余的问罪发配烟瘴地方充军。
225.21
奉天、锦州、复州、熊岳、盖平四城都属于海疆,此后无论天津、山东等地的商船,都要在设有官兵驻守的地方停泊上岸,以便稽查,仍饬令轮班兵役严加访查。如拿获无票船只私自载运民人渡海的,船户、民人都照越度沿边关塞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如果有票的商船私自携带票内没有登记姓名的人,查出后,将该人照私自越过关津律治罪,遣送回原籍,船户照违制律治罪,船
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入官。其违例偷漏紬缎绵绢等物,按照丝斤分两多寡,分别治罪。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并照失察米石出洋例,分别议处。
225.23
沿海采捕出洋船只,务将本船作何生业贸易,于照内详悉添注。俟到口上岸之日,稽查官弁令将货物核对,除与原照相符者即行放进外,若货物与照不符,实时盘诘,如系来历不明,移交地方官审鞫,或来历有因,亦详记档簿。遇洋面报有失事地方,即开具失单关查各口,设有被窃日期并所失货物,与档簿相符者,立即根究严拏,仍饬兵役人等不得藉諯索诈掯留影射滋事。如有失察故纵及扰累无辜情弊,各照讳盗诬良例分别治罪。
225.24
出洋船只除商船仍将在船舵水人等并填给照外[按见第二条及下沿海各省条又见上商渔船只]其渔船止将船主年貌姓名籍贯及作何生业开填入照,并将船甲字号大书深刻于桅篷船傍。出口时责成守口员弁将该船前往何处作何生业,并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籍贯逐一查填照后钤盖印戳,并将所填人数照登号簿。遇有一船为匪,按簿查缉。傥州县官将照给与匪人及汛口文武员弁查填不实,堩交部分别议处[按此分别商渔船只开填入照也处分则例取结查验大书深刻系统商渔船只及揽载客货小船而言此例专言渔船与彼例不同应参看]
225.25
租赁船只出洋为匪之案,除犯该徒罪以下,船主不知情者,仍照自造商船租与他人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犯该流罪以上者,船主虽不知情,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原保结之人治罪,例杖一百,徒三年,船只入官充赏,失察地方官照例议处。如船主实有事故,不能亲自出洋,别令亲属押驾,许赴地方官呈明,取结将亲属开填入照,方许出洋。如未呈明,以顶冒论罪[按此言船只不许混行租赁也,又见上商渔船只及船只出洋二条]
225.26
海关各口如遇往洋船只倒换照票,务须查验人数,登填簿籍,钤盖印戳,始准放行。进口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其有人照不符,船货互异,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查察,致匪船滥出滥入,审明系何处口岸有委员者,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无委员者,将该吏役责革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倘关口员役藉端需索,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专言海关各口换票查验也]
225.27
内洋失事,仍照例文武官带同事主会勘。外如外洋失事,听事主于随风漂泊进口处,带同舵水赴所在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据报呈,以事主所被劫势地方为准。倘事主不能指实地名,即将洋图令其指认。如在本县该管洋面被劫者,即行差缉,一面移会交界县分,一体缉拏。
译只免予没收入官。
225.22
丝斤违例出海,超过一百斤的,照米石出海之例,发配近边充军;不满百斤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不满十斤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从犯以及船户知情不举报的,各减一等治罪。船只货物没收入官。其中违例偷漏绸缎绵绢等物的,按照丝斤斤两的多少,分别治罪。失察的汛口文武各官,也照失察米石出海之例,分别议处。
225.23
沿海采捕出海的船只,务必将本船从事何种生业贸易,在船照内详细注明。等到进港上岸的那天,稽查官弁要将货物核对,除与原照相符的立即放行外,如果货物与船照不符的,当场盘问,如果来历不明的,移交地方官审讯,如果来历有正当原因的,也要详细记入档簿。遇到洋面报有失事的地方,立即开列失单,行文各口查核,如设有被窃日期以及所失货物与档簿相符的,立即追查严拿,仍饬令兵役等人不得借端勒索敲诈、扣留假借滋生事端。如有失察故意放纵以及扰累无辜的情弊,各照讳盗诬良之例分别治罪。
225.24
出海船只除商船仍要将船上舵工水手等人姓名填写在船照内(见第二条及下文沿海各省条,又见上文商渔船只条)外,渔船只需将船主的年貌、姓名、籍贯以及从事何种生业填入船照,并将船只甲字号大字深刻在桅杆、船篷、船帮上。出港时责成守口员弁将该船前往何处、从事何种生业,以及船上舵工水手的年貌姓名籍贯逐一查明填写,在照后加盖印戳,并将所填人数登记在号簿上。遇有一船作案的,按簿查缉。倘若州县官将船照发给匪徒以及汛口文武员弁查填不实的,也交部分别议处(按:此条是区分商船、渔船分别填写入照的规定,处分则例中取结查验、大字深刻的规定是就商船、渔船以及揽载客货的小船而言,此条专指渔船,与那条不同,应参照对比)。
225.25
租赁船只出海为匪的案件,除犯罪在徒刑以下、船主不知情的,仍照自造商船租给他人之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外,其中犯罪在流刑以上的,船主即使不知情,也照夹带违禁货物、接济外洋原来出具保结之人治罪,例应杖一百,徒刑三年,船只没收入官充赏,失察的地方官照例议处。如果船主确实有事故,不能亲自出海的,另让亲属驾船,须先到地方官处呈明,取具保结,将亲属姓名填入船照,才准许出海。如未呈明,按顶名冒充论罪(按:此条是说船只不许随意租赁的规定,又见上文商渔船只及船只出海二条)。
225.26
海关各口如遇往来洋船更换执照,务必查验人数,登记入簿籍,加盖印戳,才准放行。进港时责成该委员吏役稽查,如有人数与执照不符、船货互相矛盾的,立即送地方官审究。如失于查察,以致匪船任意出入,审明是哪个口岸的,有委员的,将该委员照例议处;没有委员的,将该吏役责打革职,加枷号一个月,并将失察的该管官交部议处。倘若关口员役借端勒索的,照例分别参处治罪(按:此条专指海关各口换照查验的规定)。
225.27
内洋发生失事,仍照旧例文武官带同事主一起勘查。至于外洋失事的,听凭事主在随风漂泊进港之处,
如所报系在邻县或邻省洋面被劫者,该县一面缉拏,一面将报呈飞移失事地方,并详报该督抚,分别咨行,毋庸传同事主会勘。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畛域,实加奉行。地方文武官,倘有藉词推诿,或令事主改换报呈,或令盗犯捏供别处者,照规避例参革究办。至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以事主报到三日内出详驰递,以便据报行查。海关各口将税簿赃单互相较核,有货物相符者,即将盗船伙党姓名呈报关拏。若守口员弁有规避处分,互相推卸,或指使捏报他界者,将推诿员弁交部照例议处。其稽查关口员役,如于未接文檄之先能查出匪船挐获禀报者,分别议叙,吏役酌量给赏。如奉到文檄,能按照单簿据实查出,飞移所在地方,将盗犯拏获者,免其处分[按此专言洋面失事详报行查也]
225.28
拏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户客民俱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户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已未登舟,一经拏获,即将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拏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拏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拏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拏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
225.29
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罪同。不知情者,道府州县官及武职专管兼辖官,并该管督抚、提镇,俱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225.30
东省登莱等处有票船只,如有夹带无照流民私渡奉天者,将船户照无票船只夹带流民例量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船只入官。若船户不能亲身出洋,别令亲属押驾,已经报官不给票者,将押驾之人即照船户例治罪,船只入官。
225.31
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给发照票,于舵工、水手人等年貌项下添注箕斗,令守口员弁查验。如人数与照内不符及年貌、箕斗不合者,将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查明严办。其有捏称照票遗失或称存留在家者,即审明实无为匪情事,亦照违制律治罪,船只入官。其水手人等,或在洋患病,临时雇觅别船水手,准该船户于收口时出具保结,呈报该管官员,于新雇水手年貌之下亦填注箕斗,仍验明同船之人,每名箕斗皆属相符,方准具保。
译带同舵工水手到当地文武衙门呈报。该衙门接到报案,以事主被劫的地方为准。倘若事主不能指明确切地名的,就用洋图让他指认。如果是在本县所管辖的洋面被劫的,立即派人缉拿,同时移会交界县分,一同缉拿。如果所报是在邻县或邻省洋面被劫的,该县一面缉拿,一面将报呈飞速转发失事地方,并详报该督抚,分别咨行,不必再传同事主一起勘查。仍令该督抚严饬所属,不分地界,切实执行。地方文武官,倘若有借故推诿的,或让事主改换报呈,或让盗犯捏造供词说是别处作案的,照规避罪例参革究办。至于详报督抚衙门,无论内外洋失事,要在事主报到三日之内出具详文迅速转递,以便据报查办。海关各口要将税簿、赃单互相核对,如有货物相符的,立即将盗船同伙姓名呈报关口拿获。如果守口员弁有借规避处分、互相推卸,或指使他人捏报是别处发生的,将推诿的员弁交部照例议处。至于稽查关口的员役,如果在未接到公文之前就能查出匪船拿获禀报的,分别议叙,吏役酌情给赏。如果奉到公文后,能按照单簿据实查出,飞速转报所在地方,将盗犯拿获的,免予处分(按:此条专指洋面失事详报查办的规定)。
225.28
拿获偷渡过台湾的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上、尚未登船之前的,客头、船户、客民都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经登船的,无论大船小船,无论是否已经出海,将客头、船户、客民立即照偷渡本例治罪。如果不法客头、船户中有惯常在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女老幼人数达三十人以上的,无论是否已经登船,一经拿获,立即将客头、船户中年壮力强的发配新疆给驻地士兵为奴,年老残废的改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至于拿获偷渡客民后,务必严加追究是从沿海哪个村镇客店集合的,将该处的兵役、保甲、地保、客店一并查明追究;如只是失察的,兵役杖一百,保甲、地保、客店等人杖七十;如有受贿放纵情节的,按所受贿赃从重论罪。兵役、保甲等人如能在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告偷渡客民的,即使不在本汛区,也按拿获偷渡客民人数计算给赏。如有把并非偷渡的人随意拿捕以图功邀赏以及挟嫌陷害讹诈的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
225.29
奸商贩卖军用器械给土司番蛮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该管官员明知而故意放纵的,罪与之相同。不知情的,道、府、州、县官以及武职专管兼辖官,和该管督抚、提镇,都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225.30
山东登州、莱州等处有票船只,如有夹带无照流民私自渡往奉天的,将船户照无票船只夹带流民之例减一等,杖九十,徒刑二年半,船只没收入官。如果船户不能亲自出海,另让亲属驾船,已向官府报告但未领取船票的,将驾船的亲属照船户之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
225.31
沿海各省商渔船只,地方官发给船照,在舵工、水手等人的年貌一项下附注箕斗(指纹)特征,令守口员弁查验。如人数与照内不符以及年貌、箕斗不合的,将船扣留,移交地方官查明严办。如果有谎称船照遗失或称留存在家的,一经审明确实没有为匪情事的,也照违制律治罪,船只没收入官。至
若有病故、淹毙,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实甘结。如有无故不回者,准令地邻出首。傥获破盗案内有同票之人,将出结之船户、水手及原出甘结又不禀首之地邻一并分别治罪。如守口弁兵不实力稽查,私行卖放,一经发觉,审明该犯于何年月日在何处口岸透漏出口,即将该弁兵治罪,不行觉查之上司从重议处。如系自行查出者,准予免议。
225.32
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者,杖一百;偷越深山伐木等项,杖一百,徒三年;致启边衅,或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除实犯死罪外,问发边远充军。
225.33
山海关所属冷口迤东一带,与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及盖平县界内之熊岳城,并08海县,皆接近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分别斤数照例问拟外,其近边州县内地商民,若因打造农具买运钢铁出口一百斤以内者,准其买运,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该地方官填给印照,呈递守口员弁查验放行。如查有额外携带及无照夹带不成器皿之铁,并非递运海洋,亦非卖与商渔船只,至五十斤者,将铁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者,于沿海地方商民将铁递运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上军罪例,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守口员弁有藉端需索者,参处治罪。
225.34
凡商人有携带引茶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越进卡之布鲁特等易换货物,或相买卖者,除违禁军器、硝黄实犯死罪外,余俱发边远充军。如系私茶,即照兴贩私茶与外国交易例,发烟瘴充军。知情容留之歇家、说合之牙保,各与本犯同罪。货物入官。如商人携货私越卡外,及越卡进内交易之布鲁特,俱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225.35
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界渔采及私行越江者,被朝鲜国人捕送,为首发边远充军,从犯减一等,该地方官员交部查议。
225.36
内地奸民有摹造洋板销化白银仿铸洋钱图利者,一经当场拏获,如数在一百圆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一百圆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圆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各减一等。
225.37
凡盗贼前往朝鲜国劫掠者,该国王即行追拏杀戳,生擒解送。其飘风船只人内,实系有票并未生事者,照例送回。若无票匪类妄行生事,该国王即照伊律审拟,咨部具题请旨定结。傥伊国防汛之员不能擒获题参治罪,该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225.38
台湾地方拏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发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止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译于水手等人,如果在海上患病,临时雇用别船的水手,准该船户在收港时出具保结,呈报该管官员,在新雇水手的年貌之下也填注箕斗,仍要验明同船的人,每人的箕斗都相符,才准出具保结。如有病故、淹死的,即令同船之人出具切实的甘结。如有无故不回的,准由地邻出面首告。倘若查获盗案中有同船票的人在内的,将出结的船户、水手以及原来出具甘结却又不来首告的地邻一并分别治罪。如果守口的兵弁不切实稽查,私自放行,一经发觉,审明该犯是何年月日在何处口岸放行出港的,即将该兵弁治罪,不加查察的上司从重议处。如果是自行查出的,准予免议。
225.32
商民等偷越生番地界的,杖一百;偷越深山砍伐树木等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以致引起边界冲突,或教唆诱导生事作乱、贻害地方的,除实犯死罪外,问罪发配边远充军。
225.33
山海关所属冷口以东一带,与奉天锦州、复州、盖平三州县以及盖平县界内的熊岳城,并08海县,都紧靠海洋。除奸民私贩钢铁,运送到海洋交卖给商渔船只的,按数量斤两照例定罪外,靠近边境的州县内地商民,如果因打造农具购买运输钢铁出境一百斤以内的,准许其买运,令该商民呈明运往境内何处,由该地方官填发印照,呈递给守口员弁查验放行。如查有超额携带以及无照夹带不成器皿的铁,并非运往海洋,也非卖给商渔船只的,达到五十斤的,铁没收入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一百斤以外的,比照沿海地方商民将铁运往海洋交卖商渔船只一百斤以上定军罪之例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守口员弁有借端勒索的,参处治罪。
225.34
凡商人携带茶引货物,在喀什噶尔等处与私自越卡进入的布鲁特人交换货物,或相互买卖的,除违禁军器、硝石硫黄实犯死罪外,其余都发配边远充军。如果是私茶,就照兴贩私茶与外国交易之例,发配烟瘴充军。明知情况而收留的歇家、说合的牙行保人,各与本犯同罪。货物没收入官。如果商人携货私自越卡出境,以及越卡进入境内交易的布鲁特人,都发配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
225.35
凡沿海船只,在朝鲜国境界内捕鱼采集以及私自越江的,被朝鲜国人捕获送来的,为首者发配边远充军,从犯减一等,该地方官员交部查议。
225.36
内地奸民有仿造洋钱模具、熔化白银仿铸洋钱图利的,一经当场拿获,如数量在一百圆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一百圆以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不满十圆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从犯各减一等。
225.37
凡盗贼前往朝鲜国抢劫的,该国王立即追捕杀戮,生擒的解送过来。其中遇风漂流的船只人员中,确实持有船票且并未生事的,照例送回。如果无票的匪类胡乱生事的,该国王即照其本国法律审理定罪,咨报部里具题请旨结案。倘若该国防汛官员不能擒获,题参治罪,该国王一并交部议处。
225.38
台湾地方拿获番割(指与生番来往、改扮生番装束之人),除实犯死罪外,一经审出有散发改换装束、擅自娶生番妇女等情事的,即照台湾无
225.39
台湾奸民私煎硝黄,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黄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堩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拏获者,免议。
225.40
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俱拟绞监候;系旗人,销除本身旗档,失察之该管官,堩交部议处。
225.41
洋药客商在铺开馆及别铺并住户开设烟馆,照开场聚赌例治罪。在馆吸食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房主知情,将房屋入官,不知者不坐。
225.42
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者,拟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之总管革职,该处首领不论知情与否,俱发往黑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太监堩发往打牲乌喇,给官兵为奴,如系首领吸食,将本管总管革职发遣,其余首领及太监等俱发吴甸41草五年,如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太监吸食者,堩拟绞监候,失察之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吴甸41草三年,系首领吸食堩照禁门以内例治罪,如有告假在外或潜住私宅及在他处吸食者,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若系首领在私宅吸食者,将其家属杖一百,徒三年,房屋入官,他处有容留太监吸食鸦片烟者,加等治罪,房屋一律入官,其王公门上大臣宅中及已为民之太监有吸食鸦片烟者,亦照外围等处例治罪。
225.43
官员及兵丁买食洋药,家长不能禁约,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治罪。
225.44
官员及兵丁吸食洋药后,经改悔如存留烟灰未毁弃者,杖一百。
『律』226.00,私役弓兵。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当该官司应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应付之官吏]
兵律
厩牧
『律』227.00,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牧养[官]马、牛、驼、鸁、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管牧]牧长、牧副,每[马牛驼]一头各笞三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四头笞一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鸁减马、牛、驼二等[一头笞一十,每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时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视明白不坐。
译籍游民凶悍不法犯徒刑以上罪之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如果只是擅自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
225.39
台湾奸民私自熬制硝石硫黄的,无论是否已经贩卖,数量在十斤以下的,杖一百,刺字,驱逐令其渡水回籍;十斤以上的,杖六十,徒刑一年,每超过十斤加一等;多至一百斤以上的,以及配成火药在十斤以下的,发配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的,以及配成火药达十斤以上的,照私自铸造红衣等大小炮位之例处斩,妻子连坐,财产没收入官。如果将硝石硫黄与生番交易货物以及偷漏出海的,也以通敌论罪。总董、牌甲、邻居、挑夫、船户明知情况而不举报的,一并连坐;失察的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拿获的,免议。
225.40
官员及兵丁吸食鸦片的,都判绞监候;如是旗人,注销本人旗籍档案,失察的该管官,也交部议处。
225.41
洋药客商在店铺内开设烟馆以及其他铺户和住户开设烟馆的,照开设赌场聚赌之例治罪。在馆内吸食的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房主明知情况的,将房屋没收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225.42
太监在宫门及禁门以内吸食鸦片烟的,判斩监候,家属发往新疆,给官员为奴,失察的总管革职,该处首领无论知情与否,都发往黑龙江,给官兵为奴,同屋的太监也发往打牲乌拉,给官兵为奴,如果是首领吸食的,将其本管总管革职发配,其余首领及太监等都发往吴甸铡草五年,如在外围等处及陵寝当差的太监吸食的,也判绞监候,失察的总管实降二级,首领革职,同屋太监发往吴甸铡草三年,如果是首领吸食的,也照禁门以内之例治罪,如有告假在外或潜住私宅以及在他处吸食的,将首领太监永远枷号,如果是首领在私宅吸食的,将其家属杖一百,徒刑三年,房屋没收入官,他处有容留太监吸食鸦片烟的,加等治罪,房屋一律没收入官,其中王公门上的大臣宅中以及已经放出为民的太监有吸食鸦片烟的,也照外围等处之例治罪。
225.43
官员及兵丁购买食用鸦片,家长不能约束禁止的,照不能约束禁止子弟为盗窃之例治罪。
225.44
官员及兵丁吸食鸦片后,经过悔改,如仍存留烟灰未销毁的,杖一百。
『律』226.00,私役弓兵
凡私自役使弓兵的,一人杖笞四十,每增加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役使一人一天,追缴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没收入官。当该官司应当承担责任的,同罪。罪责归于应当负责的官吏。
兵律
厩牧
『律』227.00,牧养畜产不如法
凡放牧饲养官府的马、牛、骆驼、骡子、驴、羊,都以一百头为标准,如有死亡的、损伤的、丢失的,各按实际情况开报。死亡的立即将皮张、鬃毛尾巴没收入官,牛的筋、角、皮张也没收入官。其中牧长、牧副,每死一头马牛驼各笞三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杖一百徒刑三年。羊比马减三等(四头笞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骡比马、牛、驼减二等(一头笞十,每增三头加一等,超过杖一百的,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是胎生未到时日而死的、经
若失去、赔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条例
227.01
解送军营马匹倒毙,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员,照军营赔补马匹之数,每百匹准其倒毙三匹。如倒毙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五匹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盗卖别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至总理督解之员,合其督解总数,按其倒毙多寡,亦即照此分别议处治罪。若知盗卖之情而故纵者,罪同。
『律』228.00,孳生马匹。
凡牧长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三群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为用心提调者[致孳生不及数]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典牧官罪二等。
条例
228.01
凡上驷院、太仆寺所管游牧马群,每三年整顿一次。不论骒马、儿马、马驹,每三匹内合算当孳生马一匹。除合算正额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者为头等,八十匹以上者为二等,一匹以上者为三等。牧长、牧副分别给赏。若合算正额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长罚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骟马群倒毙,少者赏,多者罚,相半者免议。赏罚之数,视骒马群第三等例。其各马群赏罚相半者,总管官免议;赏多者按群给赏,罚多者按群受罚。
『律』229.00,验畜产不以实。
凡[官司]相验分拣[相验其美恶而分别拣选以定高下]官马牛驼鸁驴不以[美恶之]实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验羊不以实,减三等。若因[验畜不实]而价有增减者,计所增[亏官]减[损民]价,坐赃论,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各从重科断[不实罪重从不实坐赃,自盗罪重从自盗坐赃]
条例
229.01
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该管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
『律』230.00,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疗瘦病[官]马、牛、驼、鸁、驴不如法[无论头数]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头笞四十,每三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减三等。
『律』231.00,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官马、牛、驼、赢驴乘驾不如法,而[致]脊破、领穿、疮围绕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并坐乘驾之人]若牧养瘦者,计百头为率,十头瘦者,牧养人及牧长、牧副各笞二十,每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风干腌制以及年老自然死亡的,验看明白的不追究。如果是丢失的,要赔偿,损伤的、不堪使用的,比死亡减一等治罪。其中死亡损失的数目一律不准折抵扣除。
条例
227.01
解送军营的马匹在途中倒毙的,其分批解送的文武各官,照军营赔补马匹的数目,每一百匹准许倒毙三匹。如倒毙三匹以上到二十匹的,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二十匹以上的,杖一百;三十匹以上的,杖六十徒刑一年;三十五匹以上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四十匹以上的,杖八十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五十匹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盗卖等其他情节的,按赃论以监守自盗罪。至于总理督解的官员,合计其督解的总数,按其倒毙数目多少,也照此分别议处治罪。如果明知有盗卖情况而故意放纵的,罪与之相同。
『律』228.00,孳生马匹
凡牧长管领的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每年三群应孳生马驹一百匹。如果一年之内只孳生马驹八十匹的,笞五十;七十匹的,杖六十。典牧官不用心提调督察的(以致孳生数量不足),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典牧官罪二等。
条例
228.01
凡上驷院、太仆寺所管的游牧马群,每三年整顿一次。不论骒马、儿马、马驹,每三匹合算应孳生马一匹。除合算正额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的为头等,八十匹以上的为二等,一匹以上的为三等。牧长、牧副分别给予奖赏。如果合算正额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的,牧长罚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的,牧长罚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的,牧长罚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骟马群倒毙的,倒毙少的给赏,倒毙多的受罚,相当的免议。奖赏惩罚的数目,比照骒马群第三等之例。其中各马群赏罚相当的,总管官免议;奖赏多的按群给赏,惩罚多的按群受罚。
『律』229.00,验畜产不以实
凡官司相验分拣官府的马、牛、驼、骡、驴不据实(评定优劣)的,一头笞四十,每增三头加一等,最重杖一百。验羊不据实的,减三等。如果因验畜不实而价值有增减的,按所增减的价钱以坐赃罪论,据为己有的以监守自盗罪论,各按较重的罪科断(不实之罪重的从不实坐赃论,自盗罪重的从自盗坐赃论)。
条例
229.01
州县起解备用的马匹,各要经该管官验中后起解。如有马贩勾结官吏、兽医等舞弊招揽的,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
『律』230.00,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凡养护治疗瘦弱患病的官府马、牛、驼、骡、驴不依法(无论头数)的,笞三十;因而致死的,一头笞四十,每增三头加一等,最重杖一百;羊减三等。
『律』231.00,乘官畜,脊破,领穿
凡乘骑驾驭官府的马、牛、驼、骡驴不依法,以致脊背磨破、颈项磨穿、疮口周长三寸的,笞二十五;超过三寸的,笞五十(都追究乘驾之人)。如果放牧饲养使其瘦弱的,以百头为标准,十头瘦弱的,牧养人及牧长、牧副各笞二十,每增十头加一等,最重杖一百。羊减三等。典牧官各按其所管牧长的多少,通计科罪(也以十分为比率)。太仆寺官各减典牧官罪三等。
条例
2
羊减三等。典牧官各随所管牧长多少,通计科罪[亦以十分为率]太仆寺官各减典牧官罪三等。
条例
231.01
车驾行幸所需马匹车辆及校尉等所乘马匹,俱令该管职事人员亲身关领,严行约束。若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军将马匹不按时饮水餧草,私自滥行驰骤,或在沿途,或到处所倒毙走失者,各杖一百。躜病损伤者,减二等。
『律』232.00,官马不调习,
凡牧马之官,听乘官马而不调习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律』233.00,宰杀马牛。
1.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鸁、驴,杖八十;筋、角、皮、张入官。误杀及病死者,不坐。
2.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鸁、驴,杖一百[官畜产同]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追价给主,系官者准常人盗官物断罪,并免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计[杀伤所]减[之]价,亦准盗论,各追赔所减价钱[完官给主]价不减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
3为从者[故杀伤]各减一等[官物不分首从]
4.若故杀缌麻以上亲马牛驼鸁驴者,与本主私宰,罪同[追价赔主]杀猪羊等畜者,计减价坐赃论,罪止杖八十。其误杀及故伤者,俱不坐,但各追赔减价。
5.若官私畜产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杀伤者,各减故杀伤三等,追赔所减价[还畜主]畜主赔偿所毁食之物[还官主]
6若故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计所食之]赃重[于本罪]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失[防]者减二等各赔所损物[还官主]
7。若官畜产[失防]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赔偿之限。
8。若畜产欲触抵踢咬人,登时杀伤者,不坐罪,亦不赔偿[兼官私]
条例
233.01
凡屠户将堪用牲畜买去宰杀者,虽经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鸁律,杖一百。若将窃盗所偷堪用牲畜,不上税买去宰杀者,与窃盗一体治罪。如窃盗罪名轻于宰杀者,仍从重依宰杀本例问拟,免刺,不得以盗杀论。
233.02
凡宰杀耕牛,私开圈店,及贩卖与宰杀之人,初犯,
译31.01
车驾出行所需的马匹车辆以及校尉等所乘的马匹,都令该管职事人员亲自认领,严加约束。如果校尉当差人役赶车、步军将马匹不按时饮水喂草,私自任意驰骋,或在沿途、或到达处所时倒毙走失的,各杖一百。躜蹄患病受损的,减二等。
『律』232.00,官马不调习
凡管理马匹的官员,听任乘骑官马而不加调教训练的,一匹笞二十,每增五匹加一等,最重杖八十。
『律』233.00,宰杀马牛
1.凡私自宰杀自己的马牛的,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筋、角、皮张没收入官。误杀以及病死的,不予治罪。
2.如果故意杀死他人马牛的,杖七十,徒刑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官府畜产同论)。如按赃计算重于本罪的,以盗窃罪论(追赃价交还物主,官府所有的按平民盗窃官物断罪,并免于刺字)。如伤而未死,不堪乘用以及杀猪、羊等牲畜的,按所杀伤减损的价值,也以盗窃罪论,各追赔所减损的价钱(如数交还官府)。价值未减损的,笞三十。其中误杀伤的,不予治罪,只追赔减损的价值。
3.从犯(故意杀伤)各减一等(官府财物不分首从)。
4.如果故意杀死缌麻以上亲属的马牛驼骡驴的,与本主自己宰杀,罪同(追价赔偿物主)。杀猪羊等牲畜的,按减损价值以坐赃罪论,最重杖八十。其中误杀以及故意伤害的,都不予治罪,只各追赔减损的价值。
5.如果官府或私人的畜产啃食毁坏官府或私人的物品,因而被杀伤的,各减故意杀伤罪三等,追赔所减的价值(交还畜主);畜主赔偿所毁食的物品(交还物主)。
6.如果故意放纵官府或私人的畜产损坏啃食官府或私人物品的,笞三十(按所食的);赃物价值重于本罪的,以坐赃罪论(最重杖一百徒刑三年);因失于防范的,减二等;各赔偿所损坏的物品(交还物主)。
7.如果官府畜产因失于防范啃食官府物品的,只治其本罪,不在赔偿之列。
8.如果畜产要触抵、踢咬人,当场被杀伤的,不予治罪,也不需赔偿(兼指官府私人畜产)。
条例
233.01
凡屠户将尚能使用的牲畜买去宰杀的,虽已经缴纳了税,仍照故意杀死他人驼骡律,杖一百。如果将偷盗所得而尚能使用的牲畜,不缴税就买去宰杀的,与偷盗一并治罪。如果偷盗的罪名轻于宰杀的罪名的,仍从重依宰杀本例定罪,免于刺字,不得以盗窃罪论。
233.02
凡宰杀耕牛,私开圈舍店铺,以及贩卖给宰杀的人,初犯的,
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若计只重于本罪者,照盗牛例治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再犯,发附近充军。杀自己牛者,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其残、老、病、死者勿论。失察私宰之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分别议处。若能拏获究治,免其处分。
译都戴枷示众两个月,杖一百。如果按赃计罪反而比本罪更重,就照盗牛的条例治罪,免予刺字,最重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再犯的,发配附近充军。宰杀自己牛的,戴枷示众一个月,杖八十。牛因残疾、年老、患病、死亡而宰杀的,不予追究。对辖区内失于查禁私宰的地方官,照失于查禁宰杀马匹的条例,分别予以议处。若能将私宰者拿获查办,则免予处分。
233.03
开设汤锅,宰杀堪用马一二匹者,枷号四十日,责四十板;三四匹者,杖六十,徒一年;五匹以上,每马四匹递加一等,至三十匹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三十匹以上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若旗人有犯,亦计匹论罪:一匹至四匹者,俱枷号四十日;五匹以上,每四匹递加一等,加枷号五日;至三十匹以上者,发黑龙江当差]牙行及卖马之人知情者,照数各减宰马人罪一等;至三十匹以上者,堩发附近充军。其徒罪以下再犯及知情卖与者,俱不计匹数,堩发近边充军。失察之地方官,按数分别议处。
233.04
附京州县及京汛地方有窝藏偷窃马匹、开设马窑子、宰剥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失察之官弁,照例议处。
『律』234.00,畜产咬踢人。
1.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咬人而[畜主]记号拴系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各准斗殴杀伤收赎给主]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殴杀伤一等[亲属有犯者依尊卑相殴杀伤律]其受雇医疗畜产[无制控之术]及无故[人自]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2。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赔所减价钱[给主]
『律』235.00,隐匿孳生官畜产。
凡牧养系官马鸁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所隐匿之价为]赃,准窃盗论[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盗卖或[将不堪孳生]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并赃至四十两,杂犯斩]其典牧官、太仆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买主知情,以故买盗赃科,匿卖抵换之物还官]
条例
235.01
凡屯庄居住旗人庄头畜养马匹,各用该旗印烙。无印烙者,察出,将马入官。养马之人,杖一百。屯领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报免罪。
235.02
口外群内马匹盗卖抵换,照监守自盗律科罪。若将有太仆寺满字印烙马匹,明知故买者,与犯人同罪。
『律』236.00,私借官畜产。
凡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系官马牛驼鸁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不论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验[计借过]日[期]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雇钱不得过其本价,官畜死依毁弃官物,在场牵去依常人盗]
『律』237.00,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除应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鸁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应付之人]
兵律
邮驿
『律』238.00,递送公文。
译233.03
开设汤锅(宰马作坊),宰杀尚能使用的马一二匹的,枷号四十天,责打四十板;宰杀三四匹的,杖六十,徒刑一年;五匹以上的,每增加四匹加重一等,到三十匹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三十匹以上的,发配到云贵两广烟瘴较轻的地方,交给当地官员严加管束[如果是旗人犯此罪,也按匹数论罪:一匹到四匹的,都枷号四十天;五匹以上,每四匹加重一等,加枷号五天;到三十匹以上的,发配黑龙江当差]牙行经纪人及卖马的人知情的,各自比照宰马人的罪减一等;到三十匹以上的,一律发配附近充军。其中徒罪以下再次犯罪以及明知情况仍卖给对方的,都不计匹数,一律发配近边充军。失于查察的地方官,按数目分别议处。
233.04
京城附近州县及京城要道地方有窝藏偷来的马匹、开设宰马窝点、宰杀剥皮的,一律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失于查察的官员,照例议处。
《律》234.00,畜产咬踢人。
1.凡是马、牛及狗有顶撞、抵触、踢咬人的情况,而[畜主]做记号拴系不按规定,如果有疯狗不杀的,笞四十;因此致人死伤的,按过失伤人论处[各自按斗殴杀伤的规定收赎给受害人家属]如果是故意放纵使其伤人的,比斗殴杀伤减一等[亲属间犯此罪的,依尊卑相殴杀伤律论处]至于受雇医治牲畜的人[没有制服控制的办法]以及无缘无故[被人自己]碰触而被牲畜伤害的,不定罪。
2.如果故意放狗咬伤他人牲畜的,各笞四十,追赔因此减损的价钱[给畜主]
《律》235.00,隐匿孳生的官府牲畜。
凡是官府牧养的马骡驴等牲畜所繁殖的幼畜,限十天内报官。如果超过期限隐匿不报,按[所隐匿之物的价值]计赃,比照窃盗罪论处[只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因此盗卖或者[用不能繁殖的牲畜]抵换的,一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赃物满四十两的,属杂犯斩罪]主管牧场的官员、太仆寺官员知情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都不定罪[买主知情的,按明知是偷来的东西而购买论罪,隐匿盗卖抵换的物品归还官府]
条例
235.01
凡是屯庄居住的旗人庄头饲养的马匹,各自用本旗印记烙印。没有印记的,查出后,将马充公。养马的人,杖一百。屯领催没有查出的,笞五十。主动举报的免罪。
235.02
口外马群里的马匹被盗卖抵换的,照监守自盗律论罪。如果有太仆寺满文印记的马匹,明知是这种马而故意购买的,与犯人同罪。
《律》236.00,私自借用官府牲畜。
凡是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属于官府的马、牛、骆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不论时间长短、数量多少]各笞五十。核实[计算所借]的天数,追缴租金入官。如果计算的租金超过[笞五十的刑罚对应的价值]的,各按坐赃罪论处,加一等[租金不得超过牲畜本身的价值,官府牲畜死亡的,依照毁弃官物论处,当场牵走的依照普通人盗窃论处]
《律》237.00,公使人员索借马匹。
凡是公使人员出差经过的地方[除应支付的脚力费外]向官府索借马匹骑坐的,杖六十,索借驴骡的笞五十,负责应付的官吏各减一等,罪责由主管应付的人承担。
1.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三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铺司]须要随即[附籍遣兵]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
2其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与漏泄不同]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沉拆者,各从重论[避规罪重,从规避沉拆罪重问沉拆]其铺司不告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3其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每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有奸弊]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沉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减一等
条例
238.01
无印信文字不许入递
238.02
各省驿詀递送公文,令管站官各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印于每月底,彼此移明查考。傥有沉匿稽延等情,即行详报该管上司,据实题参,不得故为容隐。其沉匿平常公文,马夫照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而沈匿者,不计角数,马夫杖六十,徒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役;司驿官革职。如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238.03
凡军台文报,如有将有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事件,擅敢拆动,以致漏泄事情者,该管大臣立即查究,供证明确,无论官兵马夫,即按军法从事[按此指题奏折报而言,吏部则例系往来折报]其专管台詀文武员弁,革职拏问;管辖台站大员,交部议处。至军营来往文移札禀,有关军需、粮饷、调遣兵马及升调、参革官员等项[按此指文移札禀而言,处分例同]发递时俱用钉封,钤盖印信。如台站书吏人等私自拆阅者,查出究明,问拟满流;台站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238.04
刑部咨行各省立决人犯公文,俱钉封严固,封面注明件数,并由马上飞递字样,派笔帖式一员送交兵部,加封发驿驰递。
238.05
马上飞递公文,如有遗失,除将马夫照例治罪外,该地方官一面详报该管上司,一面径报原发衙门查核补给。
『律』239.00,邀取实封公文。
1.凡在外大小各衙门官但有入递进呈实封公文至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许据实封奏]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递铺邀截取回者,不拘远近,从本铺铺司铺兵赴所在官司告举,随即申呈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邀截之情]得实斩[监候][邀截进表文比此]其铺司铺兵容隐不告举者,各杖一百。
译兵律
邮驿
《律》238.00,递送公文。
1.凡是铺兵递送公文,昼夜必须行三百里,延误三刻的,笞三十,每延误三刻加重一等,最重笞五十。公文到铺后,不问件数多少,[铺司]必须立即[登记后派兵]递送,不许等候后到的文书,违反的,铺司笞二十。
2.铺兵递送公文,如果磨损或破坏了封皮,但没有动原来的封印的,一件笞二十,每增加三件加重一等,最重杖六十;如果损坏了公文[但没有动原来的封印]的,一件笞四十,每增加两件加重一等,最重杖八十;如果隐匿公文以及拆动了原封的,一件杖六十,每增加一件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如果是涉及军情机密的文书[与泄密不同],不论件数多少,一律杖一百;有意图逃避责任而隐匿拆封的,从重论处[逃避责任的罪重,就按逃避责任论;隐匿拆封的罪重,就按隐匿拆封论]铺司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如果已经举报而当地官府不立即受理处理的,各减犯人罪二等。
3.各县铺长专门负责统管所辖各铺往来的巡视调度,官吏每月要亲自到各铺查核一次,如果[有作弊情形]失于检举的,累计公文延误及磨损破坏封皮但未动原封的达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提调官笞二十;如果是损坏及隐匿公文或拆动原封的,[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提调官再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的,各减一等。
条例
238.01
没有印信的文书不许收递。
238.02
各省驿站递送公文,要让管站官各自设立印信号簿、上站号簿,用下站官的印在每月底彼此互相移交查考。如果有隐匿延误等情况,立即详细报告主管上司,据实上奏参劾,不得故意包庇。隐匿一般公文的,马夫照铺兵律治罪,提调官吏依律递减处罚。如果是涉及军情机密的文书而隐匿的,不计件数,马夫杖六十,徒刑一年;提调吏典杖一百,革职;掌管驿站的官员革职。如果有意图逃避责任的,从重论处。
238.03
凡是军台文报,如果有对报匣、夹板及兵部加封的事件擅自拆动,以致泄露事情的,主管大臣立即查究,证据确凿的,不论官兵马夫,一律按军法处置[这是指题奏折报而言,吏部则例是指往来折报]专门管理台站的文武官员,革职拿问;管辖台站的大员,交部议处。至于军营来往的文书信函,凡是涉及军需、粮饷、调遣兵马以及升调、参革官员等事项的[这是指文移札禀而言,处分依照相同的例],发递时都要用钉封,加盖印信。如果台站书吏等人私自拆阅的,查出后追究,判处满流;台站官员,交部分别议处。
238.04
刑部咨行各省立即执行死刑人犯的公文,都要钉封严密牢固,封面注明件数,并写明由马上飞递字样,派笔帖式一人送交兵部,加封后由驿站快马送递。
238.05
马上飞递的公文,如果有遗失的,除将马夫照例治罪外,当地官员一方面要详细报告主管上司,一方面要直接报告原发文衙门查核补发。
《律》239.00,拦截实封公文。
1.凡是外地大小各衙门官员呈递进呈的实封公文送到皇帝面前[下级衙门被上级衙门无理欺压的,也可以据实密封上奏]而上司官员派人在中途急递铺拦截取回的,不论远近,由本铺的铺司铺兵到当地官府告发,随即上报上司转达该部奏闻追究[拦截的情形]查证属实的斩[监候][拦截进献的表文的处置比照此条]铺司铺兵隐瞒不告发的,各杖一百。如果已经告发而当地官府不立即受理处理的,罪责也
若已告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2。若邀取实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减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
『律』240.00,铺舍损坏。
凡急递铺舍损坏,不为修理;杂物不完,铺兵数少,不为补置;及令老弱之人当役者,铺长笞五十,有司提调官吏各笞四十。
条例
240.01
急递铺每一十五里设置一所,每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于附近有丁力粮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点充,须要少壮正身,与免杂泛差役。每铺置备各项杂物,十二时轮日晷牌子一个,红绰屑一座,并牌额铺册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一本]遇夜常明灯烛,铺兵每名合备杂物夹板一副,铃襻一副,缨鎗一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一件,红闷棍一条,回册一本。
『律』241.00,私役铺兵。
凡各衙门一应公差人员[于经过所在]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违者笞四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律』242.00,驿使稽程。
1.凡出使驰驿违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军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各驿官故将好马藏匿[及]推故不即应付,以致违限者,对问明白[即以前应得笞杖斩]罪坐驿官。其遇水涨路道阻碍经行者,不坐。
2。若驿使承受官司文书,误不依[原行]题写[所在公干]去处,错去他所而违限者,减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军务者,不减。若由[原行]公文题写错者,罪坐题写之人,驿使不坐。
条例
242.01
凡官员因军务差遣及自军前赴京赍奏军情,傥经过地方不照依勘合、火牌、粮单,随即供应驿马、廪给不为预备公馆,以致迟误者,按迟误事情巨细,将本城长官及所派催办驿马粮饷官俱题参,交部察议拟罪。若长官他出不在本城而有迟误者,其委托怠玩亦不得免罪,仍交部察议。
242.02
凡赍奏不骑,骑驿马,违限十日以内者,免罪;十日以外,系常事,笞三十;密事,笞四十。
242.03
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铺兵及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着役、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及搅扰衙门者,发附近充军。其官吏、铺长通同纵容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失于觉察者,交部议处。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钱问求索计赃以不枉法论]
『律』243.00多乘驿马。
1.凡出使人员,应乘驿船驿马,数外多乘一船一马者,杖八十,每一船一马,加一等。若应乘驴而乘马,及应乘中等、下等马而勒要上等马者,杖七十。
译是如此。
2.如果拦截的是送到六部、都察院的实封公文的,各减二等[下级官员因害怕上司弹劾而拦截的,比照此条]
《律》240.00,铺舍损坏。
凡是急递铺的房舍损坏,不予修理;杂物不齐全,铺兵人数不足,不予补充;以及让老弱的人当差的,铺长笞五十,主管官吏各笞四十。
条例
240.01
急递铺每十五里设置一所,每铺设铺兵四名,铺司一名,从附近有丁力、粮食接近一石以上、二石以下的人家中挑选充任,须要选年轻力壮的正身,并免除其他杂役差役。每铺配备各项杂物:十二时轮值的日晷牌一个,红绰屑一座,以及牌额、铺册二本[上级下发一本,各府呈报一本],晚上要常明灯烛。每名铺兵应配备的杂物有:夹板一副,铃襻一副,缨鎗一副,油绢三尺,软绢包袱一条,箬帽蓑衣各一件,红闷棍一条,回册一本。
《律》241.00,私自役使铺兵。
凡是各衙门出差的人员[在经过的地方]不许差使铺兵挑送官府物品及私人行李,违反的笞四十,每人每天追缴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
《律》242.00,驿使延误行程。
1.凡是出使人员乘驿马赶路超过期限的,一般事务的一天笞二十,每超三天加重一等,最重杖六十;军情重要事务的加重三等,因此耽误军机的斩[监候]如果各驿站官员故意将好马藏匿[或]找借口不立即应付,以致耽误期限的,对质查明后[按前面应得的笞杖斩定罪]罪责由驿站官员承担。如果是遇到水涨、路道阻碍而经行受阻的,不定罪。
2.如果驿使承接官府文书,误传不按[原来规定]写明[所办公务的]去处,走错到别处而耽误期限的,减二等[四天笞一十,每超三天加重一等,最重笞四十]涉及军务的事情,不减刑。如果是[原来的]公文题写错误的,罪责由题写的人承担,驿使不定罪。
条例
242.01
凡是官员因军务出差以及从军前赶赴京城送呈军情奏报,如果经过的地方不按照勘合、火牌、粮单及时供应驿马、口粮,不预先备好公馆,以致耽误的,按耽误事情的大小,将本城长官及派去筹办驿马粮饷的官员都上奏参劾,交部审议定罪。如果长官外出不在本城而出现延误的,其委托失职的责任也不能免罪,仍交部审议。
242.02
凡是送呈紧急奏报不骑马、骑驿马,超过期限十天以内的,免罪;超过十天以上的,属一般事务的,笞三十;属机密事务的,笞四十。
242.03
各处水马驿、递运所的夫役、铺兵以及巡检司弓兵,如果有仗势强要、包揽差事、不让正身当差、多收取工钱,以致耽误公文、隐匿公文或搅扰衙门的,发配附近充军。官吏、铺长知情纵容的,各按违制律治罪;失于觉察的,交部议处。如果没有仗势强要、多收工钱的,不适用此例[多收工钱的按索取财物计赃、以不枉法论罪]
《律》243.00,多乘驿马。
1.凡是出使人员,应当乘驿船驿马,超出规定数额多乘一船一马的,杖八十,每多乘一船一马,加重一等。如果应当乘驴却乘马,以及应当乘中等、下等马却强要上等马的,杖七十。因此殴伤驿站官员的,各加重一等[打折牙齿以上的,按斗殴罪论处]如果驿站官员徇私应付的,各减犯人罪一等。应当乘上等马而驿站官员却
因而殴伤驿官者,各加一等[至折齿以上,依斗殴论]若驿官容情应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应乘上等马,而驿官却与中等、下等马者,罪坐驿官。本驿如无上等马者,勿论。
2若[出使人员]枉道驰驿,及经驿不换船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驿马者,加一等,追偿马匹,还官。
3,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驿马者偿而不坐。
4。若军情警急,及前驿无船马倒换者,不坐,不偿[亦究不倒换缘由]
条例
243.01
勘合之外,如敢多给一夫一马,许前途州县据实揭报,都察院纠参。傥容情不揭,别经揭报,一并治罪。其差使至境硬派民间牲口者,照违例妄索民夫例,该管官揭报,督抚提参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243.02
凡指称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党族属、家人名目,虚张声势,扰害经过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宿公馆,索取人夫、马匹、车辆、财物等项,及奸徒诈称势要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希图免税,诓骗违法者,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索取财物,问求索;希图免税,问匿税;诓骗违法,问诈称见任官家人于所部内得财]
243.03
凡驰驿官员,纵容差官跟役殴骂驿官驿夫,或并无急务走死驿马,并额马既足,故行越站,以及索诈财物者,该地方官驿官,一面申详上司,一面具报该部察究,得实官员革职,差官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若无勘合火牌,谎称公差,支取夫马船只及索诈财物者,亦俱拏送刑部,从重治罪。其不照依所定程途,枉道扰驿者,系官交该部议处,差役杖一百。
243.04
水驿一应差船,如有派拨埠头扣克官价入己者,计赃照侵盗钱粮例问拟。各衙门乡亲来往,并书吏人等滥捉民船,辄用旗鎗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者,照无官而诈称有官律,杖一百,徒三年。
『律』24.400多支廪给。
凡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分有禄无禄]当该官吏与者,减一等;强取者,以枉法论。官吏不坐[多支口粮比此]
条例
244.01
各处地方如遇外国人入贡,经过驿递,即便察照勘合应付,不许容令买卖连日支应,违者按律治罪。
『律』245.00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1。凡朝廷调遣军马及报警急军务,至边将若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诣朝廷[实封]文书,故不遣使给驿[而入递]者,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2.若进贺表笺及赈救饥茺申报灾异取索军需之类重事故不遣使给驿者杖八十[失误军机仍从重论]若常事不应给驿而故给驿者笞四十。
译给中等、下等马的,罪责由驿站官员承担。本驿站如果没有上等马的,不定罪。
2.如果[出使人员]绕道乘驿,以及经过驿站不更换船马的,杖六十;因此累死驿马的,加重一等,追偿马匹,归还官府。
3.如果事情并非紧急,没有绕道行走而累死驿马的,赔偿但不定罪。
4.如果是军情紧急,以及前面驿站没有船马可更换的,不定罪,不赔偿[但仍要追究不更换的缘由]
条例
243.01
勘合规定之外,如果敢多给一名夫役、一匹马的,允许沿途州县据实揭发上报,都察院纠劾参奏。如果徇私不揭发,被别处揭发出来的,一并治罪。差使到达某地强行摊派民间牲口的,按违例强索民夫的条例,主管官员揭发,督抚查办审明后,分别议处治罪。
243.02
凡是假冒勋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员、姻亲族属、家人的名义,虚张声势,骚扰经过的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占住公馆,索取民夫、马匹、车辆、财物等,以及奸徒诈称是权势衙门,乘坐黑楼等船只,悬挂牌面,企图逃税,行骗违法的,属徒罪以上的,都在犯罪地方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属杖罪以下的,枷号一个月后发落[索取财物的,按索取财物罪论;企图逃税的,按匿税罪论;行骗违法的,按假冒现任官员家人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取财物罪论]
243.03
凡是乘驿骑马的官员,纵容随行差官跟役殴打辱骂驿站官员驿夫,或者并无紧急事务却累死驿马,以及在额定马匹已经足够的情况下,故意绕道越站,以及索要财物的,当地官员、驿站官员,一方面详细上报上司,一方面上报该部查究,查证属实的官员革职,随行差官人等抓捕送交刑部,从重治罪。如果没有勘合火牌,谎称是公差,支取夫马船只以及索要财物的,也一律抓捕送交刑部,从重治罪。不按照规定的行程路线,绕道骚扰驿站的,如果是官员的交该部议处,差役的杖一百。
243.04
水驿一切差船,如果有指派埠头扣克官价归为己有的,按侵盗钱粮的罪例计赃论罪。各衙门的乡亲往来,以及书吏等人滥用民船,动辄打着旗帜灯笼假借本管官官衔的,照没有官职而诈称有官职律,杖一百,徒刑三年。
《律》244.00,多支取廪给(口粮)。
凡是出使人员,多支领廪给的,计算赃物按不枉法罪论处[分有俸禄和无俸禄两种情况]主管官吏给予的,减一等;强行索取的,按枉法罪论处。官吏不定罪[多支领口粮的比照此条]
条例
244.01
各处地方如遇外国人入贡,经过驿递,应立即查核勘合予以应付,不许连日容许其买卖交易应酬,违反的按律治罪。
《律》245.00,应该给驿马的文书而不给。
1.凡是朝廷调遣军马及报送紧急军务,送到边将处;或边将及各衙门飞报军情,送到朝廷的[实封]文书,故意不派人给驿马[而是走一般递送]的,杖一百。因此耽误军机的,斩[监候]
2.如果是进呈贺表、贺笺以及赈济救灾、上报灾情、索取军需之类的重要事务,故意不派人给驿马的,杖八十[如果耽误了军机,仍从重论处]如果是一般事务不应当给驿马而故意给驿马的,笞四十。
《律》246.00,公事应当办理却延误行程。
凡是公事有应当解送的官府物品、
『律』246.00,公事应行稽程。
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一切公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兼稽留]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监候]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本罪]二等,事干军务者不减[或笞或杖或斩照前科罪]若由公文题写错[而违限]者,罪坐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
条例
246.01
夫役工匠人等,遇有紧要差使,传集公所,立待应用。如不遵官长约束,为匪不法,逞刁挟制,因而率众扬散,以致误差,审明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堩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傥系偶尔违禁,干犯赌博、斗殴等事,并未挟制官长、扬散误差者,仍按本律治罪。
『律』247.00,占宿驿舍上房。
凡公差人员出外干办公事,占宿驿舍正厅上房者,笞五十[正厅上房待品官上客]
『律』248.00,乘驿马赍私物。
凡出使人员,应乘驿马。除随身衣[服器]仗外,赍带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驿驴减一等[所带]私物入官[致死驿马者,依本律]
条例
248.01
奉差员役至头站时,该驿员即将应背之包称准斤数,开明印单,递送前途。其每夜住宿之站,该驿员详加查估,如果照例装载,即于印单填写「某站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所过驿站验单应付,如前站徇隐重包,经后站察出,详报该差员役,照律治罪,徇隐驿员一并议处。
248.02
积惯渔利奸商寄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者,除数在五百斤以内仍照旧律分别拟杖外,如数至六百斤,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入官。
『律』249.00,私役民夫,台轿。
1。凡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人民台轿者,杖六十。有司应付者,减一等。若豪富[庶民]之家[不给雇钱以势]役使佃客台轿者,罪亦如之。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2。其民间出钱雇工者,不在此限。
条例
249.01
凡内府官员执事之人及各部院衙门官员人等,并无印信凭据,诈欺索取民夫等项,该地方官即行拘拏,一面申报该督抚具题,一面申报该部审实,系官革职,系领催执事人等拏送刑部,从重治罪,拏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
249.02
凡兵部勘合钦差大臣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盘查及他县奉督抚差委盘查者,准其动用民夫,其余概不准用。傥有违例妄索者,着该管官即行揭报督抚题参。若该管官违例滥应发觉之日,照例治罪。
译囚犯、牲畜,派人管理押送而竟然延误的,以及一切有期限的公事而超过期限的,一天笞二十,每超三天加重一等,最重笞五十。如果是解送军需随军供给而管送[并且延误]超过期限的,各加重二等,最重杖一百,以致临阵缺乏物资而耽误军机的,斩[监候]如果承办差事的人误传不按题写的去处,走错到别处以致耽误期限的,减本罪二等,涉及军务的不减刑[或笞、或杖、或斩,按前面的规定论罪]如果是公文题写错误[而耽误期限]的,罪责由题写的人承担,承办差事的人不定罪。
条例
246.01
夫役工匠等人,遇到紧要差事,被召集到公所,等候听用。如果不遵从官长约束,为非作歹,刁蛮要挟,因而带头煽动众人散去,以致耽误差事的,审明后为首者判处斩监候;为从者一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如果是偶尔违反禁令,涉及赌博、斗殴等事情,并未挟制官长、煽动众人散去而耽误差事的,仍按本律治罪。
《律》247.00,占住驿舍正房。
凡是出差的公务人员出外办理公事,占住驿舍正厅上房的,笞五十[正厅上房是接待有品级官员及贵宾的]
《律》248.00,乘驿马携带私人物品。
凡是出使人员,应乘驿马的,除随身衣服器具外,携带私人物品超过十斤的,杖六十;每超十斤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乘驿驴的减一等[所携带的]私人物品充公[因此致驿马死亡的,依本律论处]
条例
248.01
奉派差使人员到达第一站时,该驿的官员应立即将应背负的行李包裹称明斤两,写明印单,递送到下一站。每晚住宿的驿站,该驿官员要详细查核估量,如果确实是按规定装载的,就在印单上填写"某站验明并无超重包裹"字样。白天所经过的驿站验单应付,如果前一站徇私隐瞒超重包裹,被后一站查出的,详细上报该差役官员,照律治罪,徇私隐瞒的驿站官员一并议处。
248.02
惯于渔利的奸商托付年班进京回子夹带私货的,除数量在五百斤以内的仍照旧律分别判杖刑外,如果数量达到六百斤,杖六十,徒刑一年,每增加一百斤加重一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货物照律充公。
《律》249.00,私自役使民夫抬轿。
1.凡是各衙门官吏及出使人员役使百姓抬轿的,杖六十。有司官员应付的,减一等。如果豪富人家[不给雇钱而凭借势力]役使佃户抬轿的,罪责也是如此。每人每天,追缴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
2.民间自愿出钱雇工的,不在此限。
条例
249.01
凡是内府官员执事人员及各部院衙门官员等,没有印信凭据,以欺诈手段索取民夫等项的,当地官员立即拘捕,一方面上报督抚具题,一方面上报该部审实,是官员的革职,是领催执事人等的抓捕送交刑部,从重治罪,抓捕归案的地方官交部议叙。
249.02
凡是兵部勘合钦差大臣以及督抚入境、学差试差、知府下县巡查以及其他县奉督抚差遣巡查的,准许其动用民夫,其余一概不准使用。如果有违例妄自索取的,让主管官员立即揭发上报督抚题参。如果主管官员违例滥用被发觉的,照例治罪。
《律》250.00,病故官员家属还乡。
凡是军民官在任内因病去世,家属没有能力还乡的,当地官府派人管理应付[车船夫
『律』250.00,病故官家属还乡。
凡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属无力不能还乡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领应付[车船夫马]脚力,随程验[所有家]口,官给行粮递送还乡,违而不送者,杖六十。
条例
250.01
县丞以下等官参革离任,或告病身故,实系穷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公项内酌给还乡路费,每年造册报销。
『律』251.00,承差转雇,寄人。
1.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产不亲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领送者杖六十因而损失官物畜产及失囚者依[本]律》各从重论[损失重问损失轻则仍科雇寄]受雇受寄人各减[承差人]一等
2其同差人自相替者,放者各笞四十,取财者[承替取放者贴解之物]计赃以不枉法论。若事有损失者,亦依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断,不在减等之限[若侵欺故纵,各依本律;替者有犯,管送人不知情不坐]
条例
251.01
起解人犯,每名选差的役二名,管押兵丁二名,护送。若兵役派不足数,及雇人代解,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查究补派。若兵役知而不举,将兵役及承派之书吏、弓兵俱杖一百,革役。其经由前途文武各官,按批查点,有缺少及代解等弊,即详报督抚,将原派官弁参处。其缺少顶替之兵役,照承差起解囚徒、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役。如前途各官隐匿不报,别经发觉,题参议处。
『律』252.00,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1。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鸁驴者[各衙门自拨官马不得驰驿而行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驼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
2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官司知而容纵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递运家小[如阵亡病故官军及军民官在任以理病故]者[虽有私带对象]不在此限。
条例
252.01
漕船旗丁,每船准带土宜一百石,头舵二人,每人准带三石,水手无论人数,准其共带二十石。其回空船只舵水人等,准带梨枣六十石。沿途过浅盘剥,责令自备脚价,例外多带者,照数入官。监兑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检,督押粮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征、淮安、天津等处,听趱运镇道官盘诘。经盘官员徇情卖法,一并参治[多带问违制,徇情卖法问听从嘱托,事已施行受财问枉法,出钱之人问行求]
252.02
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搭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依律治罪,货物入官。
译马]脚力,随行验明[所带家]口,官府发给行粮护送还乡,违反不予护送的,杖六十。
条例
250.01
县丞以下等官被参革离任,或告病去世,确实穷困不能回籍的,该督抚从存公款项中酌情发给还乡路费,每年造册报销。
《律》251.00,承办差事者转雇他人、托付他人代送。
1.凡是承办解送官府物品、囚犯、牲畜的人,不亲自管理押送而雇人或托付他人代为领送的,杖六十,因此造成官府物品、牲畜损失或者失去囚犯的,依照本律各自从重论处[损失重的按损失论,损失轻的仍按雇人代送论处]受雇及受托付代送的人,各减承办人一等。
2.如果是同一差事的人自相替换的,放行的人各笞四十,收取财物的[承担替换而放行者的贴解财物]按枉法计赃论处。如果因此有损失的,也依照损失官物及失囚律追究断罪,不适用减等的限制[如果是侵吞、故意放纵,各依本律论处;被替换者有罪,管送人不知情的不定罪]
条例
251.01
解送人犯,每名应挑选真正的差役二名,护送兵丁二名,护送。如果兵役配派不足数额,以及雇人代为解送,允许兵役互相禀报,本管官知会原派衙门查究补派。如果兵役知情而不举报,将兵役以及承办派遣的书吏、弓兵一律杖一百,革职。经过沿途的各文武官员,按批次查点,有缺少及顶替等弊端的,立即详细上报督抚,将原派官员参处。缺少人数而顶替的兵役,照承办解送囚犯而雇人代送律,杖六十,革职。如果沿途各官隐瞒不报,被别处发觉的,题请参处议处。
《律》252.00,乘坐官府牲畜车船附带私人物品。
1.凡是因公出差应当乘坐官府马、牛、骆驼、骡、驴的[各衙门自行调拨的官马不得驰驿而行的],除随身衣物器具外,私自驮带物品不得超过十斤,违反的五斤笞一十,每增十斤加重一等,最重杖六十[不适用乘驿马的条例]
2.乘坐船车的,私自装载物品不得超过三十斤,违反的十斤笞一十,每增二十斤加重一等,最重杖七十。随从家人不定罪。如果接受托付私自装载他人物品的,托付物品的人同罪。物品一并充公。主管官吏知情而放纵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定罪。如果是应当护送家眷[如阵亡病故的官军以及军民官在任内因病去世的]的,[虽然携带了私人物品]不受此限制。
条例
252.01
漕运船只的旗丁,每船准许携带土产一百石,头舵二人,每人准许携带三石,水手不论人数多少,准许共同携带二十石。回程的空船舵手水手等,准许携带梨枣六十石。沿途过浅滩需要盘剥转运的,责令自己承担脚价,超出规定数额多带的,照数充公。监兑粮储等官员,在水次首先进行搜检,督押粮道及府佐官员,沿途稽查。经过仪征、淮安、天津等处的,听凭趱运镇道官盘查诘问。经手盘查的官员徇情枉法的,一并参劾治罪[多带的按违制罪论,徇情卖法的按听从嘱托论,事情已经办成而受贿的按枉法罪论,行贿之人按行贿罪论]
252.02
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己携带的土产货物外,如果附搭客商、势要人等的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等货物的,将本船运军以及附载人员依律治罪,货物充公。押运官有罪的,交部议处[附载人员按违制罪论,运军与运官如有受贿的按枉法罪论,没有受贿的
其押运官有犯,交部议处[附载人员依违制,运军与运官有赃问枉法,无赃止问违制]
252.03
沿河一带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在官船只[一事]兴贩私盐[二事]起拨人夫[三事]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督抚、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即便拏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三事不备,不引此例,止一事依本律论]
『律』253.00,私借驿马。
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驿驴减一等,验[计]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私借之罪]者,各坐赃论,加二等。
刑律
贼盗上之一
『律』254.00,谋反大逆。
凡谋反[不利于国,谓谋危社稷]及大逆[不利于君,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06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若女[兼姊妹]许嫁已定,归其夫[正犯]子孙过房与人及[正犯之]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上止坐正犯,兄弟之子不及其孙,余律文不载,并不得株连]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正犯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量功授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虽无故纵但]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行而亲属告捕到官,正犯与缘坐人俱同自首免,已行惟正犯不免,余免。非亲属首捕,虽未行,仍依律坐]
条例
254.01
反逆案内律应问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堩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岁以下者,牢固监禁,俟年届十一岁时,再行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内务府大臣遇有解到阉割人犯,即遴派司员认真看验,并出具无弊切结,送交刑部再行覆验。如有情弊,即行奏参,务须查验明确,再交兵部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至其余律应缘坐男犯,并非逆犯子孙,年在十六岁以上者,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五岁以下者,牢固监禁,俟成丁时再行发遣。缘坐妇女,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其知情不首干连人犯,仍依律拟流。
254.02
除实犯反逆及纠众戕官、反狱、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案内之亲属,仍照律缘坐外,其有人本愚妄、书词狂悖,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并奸徒怀挟私嫌,将谋逆重情捏造匿名揭帖,冀图诬陷,比照反逆及谋叛定罪之案,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其缘坐。
译仅按违制罪论]
252.03
沿河一带升迁、免除外任及内外出差的官员,如果有乘坐官船[一项]贩卖私盐[二项]私自征调民夫[三项]并且带去无籍之徒辱骂捆绑官吏、勒索银两的,督抚、巡河、巡盐、管河、管闸等官员,立即拿问,涉及应当上奏的官员,奏请提审。军卫、有司、驿递衙门,如果有畏惧权势而应付的,参究治罪[三项事情不全具备的,不适用此例,只犯一项的依照本律论处]
《律》253.00,私自借用驿马。
凡是驿站官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各杖八十。乘驴的减一等,核实计算天数,追缴租金入官。如果计算的租金超过[私自借用之罪对应的价值]的,各按坐赃罪论处,加重二等。
刑律
贼盗上之一
《律》254.00,谋反大逆。
凡是谋反[对国家不利,指图谋危害社稷]以及大逆[对君主不利,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只要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犯从犯[不论已经实行还是尚未实行]都凌迟处死[正犯的]祖父、父、子、孙、兄弟以及同居的人[如本族没有服制的亲属以及外祖父、岳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以及[正犯的]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于[已经分家还是尚未分家],[男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不论是否笃疾、废疾,都斩首。其中[男子]十五岁以下的以及[正犯的]母、女、妻、妾、姊妹,还有儿子的妻、妾,赏给功臣家为奴[正犯的]财产充公。如果女儿[包括姊妹]已经许嫁定亲的,归还给她的丈夫,[正犯]儿孙已经过继给他人的以及[正犯的]聘妻尚未成婚的,都不追究连坐[以上只连坐正犯,兄弟之子不牵连到孙子,其余律文没有记载的不得株连]知情故意放纵隐藏的,斩首。有能抓获[正犯的]人,百姓的授予文官,军人的授予军职[酌量功劳授职]并将犯人财产全部赏给。知情主动首告让官府去抓获的,只给予财产[虽然没有故意放纵但是]不主动首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实行而亲属告发抓捕归案的,正犯与应连坐的人都视同自首免罪,已经实行的只有正犯不能免罪,其余的可以免罪。不是亲属首告抓捕的,即使尚未实行,仍依律定罪]
条例
254.01
反逆案件中依律应判凌迟的罪犯,其子孙经审问确实不知谋逆情事的,不论是否已成年,一律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果年龄在十岁以下的,牢固监禁,等到年满十一岁时,再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内务府大臣遇到解到的阉割人犯,立即派专门官员认真查验,并出具没有弊端的切结,送交刑部再进行复验。如果有情弊的,立即上奏参劾,务必要查验明确,再交兵部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至于其余依律应连坐的男犯,并非逆犯子孙的,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果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牢固监禁,等到成年时再发遣。应连坐的妇女,发往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知情不举报的相关人犯,仍依律判处流刑。
254.02
除了确实犯有反逆以及聚众杀害官员、劫反监狱、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案件中的亲属,仍照律连坐外,其余有人本来愚昧妄为、言词狂悖,或者企图诓骗财物、创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的,以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的,以及奸徒怀有私人怨恨、将谋逆重情捏造成匿名揭帖,企图诬陷他人的,比照反逆及谋叛定罪的案件,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除连坐。
254.03
反逆连坐案件中,赏给功臣为奴的人犯,除有逃跑、干犯别的罪情的,照例从重办理外,
254.03
反逆缘坐案内,给功臣为奴人犯,除有脱逃、干犯别情,照例从重办理外,其有伊主呈明不能养赡,讯无别情者,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律』255.00谋叛
1.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姊妹不坐]女许嫁已定,子孙过房与人,聘妻未成者,俱不坐。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余俱不坐]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已行]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首者绞。为从者[不分多少]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未行]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未行则事尚隐秘,故不言故纵隐藏]
2.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或避差或犯罪负固不服非暂逃比]以谋叛未行论[依前分首从]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依前不分首从律以上二条未行时事属隐秘须审实乃坐]
条例
255.01
叛案内律应缘坐流犯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本犯未经到配以前身故,妻子免遣。至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父母拆离者,听其母随带抚养。
255.02
凡审拟叛案,如果谋叛情实在本省者,取本犯确实口供,原籍住址,将该犯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俱察明,严行看守,详开数目,具题。如系隔省,确取本犯口供,行文该地方官严拏看守,有隐漏者,该督抚即将该管官指名题参,以凭议处。
255.03
谋叛案内,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拏,悔罪自行投首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55.04
凡异姓人,但有歃血定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誓、焚表情事,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以上,为首者拟
译如果有其主人呈报无力养赡、审问没有别的情况的,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律》255.00,谋叛。
1.凡是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潜逃投靠他国]的,只要是共同谋划的,不分首从,都斩首。妻妾子女,赏给功臣家为奴。财产一并充公[姊妹不连坐]女儿已经许嫁定亲的,儿孙已经过继给他人的,聘妻尚未成婚的,都不定罪。父母、祖孙、兄弟,不限于是否同籍,都流放二千里安置[其余的都不定罪]知情故意放纵隐藏的,绞刑。有能告发抓获的,将犯人财产全部赏给。知情[已经实行]而不主动首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谋划了但尚未实行,主动首告的绞刑。为从者[不论人数多少]都杖一百,流三千里。知情[尚未实行]而不主动首告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尚未实行的事情还比较隐秘,所以不说故意放纵隐藏]
2.如果逃避到山林湖泽中不服从追捕传唤的[或者是躲避差役,或者是犯罪后负隅顽抗不服从,不是暂时逃避可比],按谋叛未实行论处[依照前面分首从]如果抗拒官兵的,按谋叛已经实行论处[依照前面不分首从的规定。以上两条因尚未实行时事情属于隐秘,必须审问核实才能定罪]
条例
255.01
谋叛案件中依律应连坐的流犯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如果本犯在尚未到达配所之前已经死亡的,妻子免于发遣。至于叛犯的孙子,如果有年幼不便与父母分离的,听任其母亲带在身边抚养。
255.02
凡是审理谋叛案件,如果谋叛的情况确实发生在本省的,取得本犯确实的口供、原籍住址,将该犯的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财产都查明,严加看守,详细开列数目,具题上报。如果是跨省的,取得确实的本犯口供,行文该地方官严格拘捕看守,如有隐瞒漏报的,该督抚立即将主管官员指名参劾,以凭议处。
255.03
谋叛案件中,被胁迫入伙、并没有跟随焚烧汛地、杀害官员、抗拒官兵情事的,一听到查拿就悔罪自行投案自首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255.04
凡是异姓的人,只要有歃血定盟、焚表结拜弟兄的,照谋叛未实行律,为首者判处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如果聚众达到二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判处绞立决,为从者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如果没有歃血盟誓、焚表的情事,只是按年龄排序结拜弟兄,聚众达到四十人以上的,为首者判处
绞监候,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为首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渠魁,聚众至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及四十人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无论人数多寡,各按本罪分别首从拟以斩绞。如为从各犯内审明实系良民,被胁勉从结拜,并无抗官拒捕等事者,应于为从各本罪上再减一等。仅止畏累出钱,未经随同结拜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其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减免。傥减免之后复犯结拜,不许再首,堩于应拟本罪上酌予加等,应绞决者改拟斩决,应绞候者改为绞决,应发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应满流者改为附近充军,应满徒以下亦各递加一等治罪。其自首免罪各犯,由县造具姓名住址清册,责成保甲族长严行稽查约束,仍将保人姓名登记册内,如有再犯,即将保甲族长拟杖一百。至结会树党,阴作记认,鱼肉乡民,陵弱暴寡者,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胥役随同结会树党,陵弱暴寡者,照为首例与起意纠结之犯一体拟军。乡保地方明知不首或借端诬告者,照例分别治罪。该管文武各官失于觉察及捕获之后有心开脱堩照例参处。若止系乡民酬社赛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
译绞监候:四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参与结拜的,为首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不满二十人的,为首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年纪轻的居首位,并非按年齿排序,即属匪党首领,聚众达四十人以上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者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未满四十人的,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凡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节的,无论人数多少,各按本罪分别首从拟以斩、绞。如为从各犯中审明确系良民,被胁迫勉强跟从结拜,并无抗官拒捕等情事的,应在为从本罪上再减一等。仅仅因害怕连累而出钱、未曾随同结拜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其中闻讯投案自首及事情尚未败露而自首的,各照律例分别减免。倘若减免之后又再犯结拜的,不许再自首,应在本应拟定之罪上酌情加一等:应绞监候的改拟绞立决,应绞立决的改为斩立决,应发极边烟瘴充军的改发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应判满流的改为附近充军,应判满徒以下的也各递加一等治罪。那些自首免罪的各犯,由县里造具姓名住址清册,责成保甲族长严加稽查约束,并将担保人姓名登记入册,如有再犯,即将保甲族长拟杖一百。至于结会树党、暗中设立标记记号、鱼肉乡民、欺凌弱小掠夺寡助之人的,不论人数多少,审实后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之例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者减一等,被引诱入伙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差役随同结会树党、欺凌弱小掠夺寡助的,照为首之例与起意纠结的犯人一并拟军。乡保地方明知情而不举报或借端诬告的,照例分别治罪。该管文武各官因失于觉察以及捕获之后有心开脱的,应照例参劾处分。至于只是乡民酬神赛社偶然聚会、事情办完便散去的,不在此例之内。
255.05
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与该管衙门[按此谓内务府也]其民人叛犯之奴仆交与户部入官。
255.06
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拏,惟图掩饰,或至35起为盗,抄掠横行,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保、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傥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
255.07
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势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遣新疆,酌拟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255.08
凡内地汉回在回疆地方,如有甘心薙发从夷助逆者,照谋叛不分首从律,拟斩立决。若系被胁薙发,并无随同焚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后经海罪投回者[按此与本门第三条同]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擅娶回妇者,到配加枷号一年。其并未薙发从逆,止于擅娶回妇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各解回内地,按籍发配。所娶回妇离异。
255.09
滇省匪徒结拜弟兄,除罪应徒流以上各犯,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依齿序列,不及二十人,罪止枷杖者,于本地方锁系铁杆一年,限满开释,照例枷责,交保管束;如不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照棍徒扰害例严行办理。地方官每办一案,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查核。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律』256.00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56.01
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实时察拏。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256.02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
译255.05
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与该管衙门(按此谓内务府也)其民人叛犯之奴仆交与户部入官。
译文:叛逆旗人名下的人口,照例交给主管衙门(按:这里指内务府);其民人叛犯的奴仆,交给户部收入官府。
255.06
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拏,惟图掩饰,或至起为盗,抄掠横行,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保、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傥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
译文:凡是心怀不轨之徒歃血结盟、辗转勾结,土豪、市井无赖、衙役、兵丁,彼此呼应,危害良善百姓的,若经邻居、乡保出面告发,地方官如果不予受理,又不予缉拿,只想掩饰过去,以致发展到聚众为盗、抢掠横行的,要将当地文武各官一并革职,从重治罪。凡平日失于觉察、经人告发之后不加隐瞒、并能立即将其擒获的地方官,可免于议处。至于乡保、邻居明知情由却不予告发的,也要从重治罪。如有旁人确实知情并出面告发的,该地方官可酌量给予奖赏。倘若有人借机诬告的,仍照诬告律治罪。
255.07
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势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遣新疆,酌拟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
译文:福建、广东等省不法匪徒暗中密谋纠集,重新打出天地会的名号,恃众抗拒官府拿捕的,首犯以及曾经纠集他人、以及情愿入伙意图抢劫的罪犯,一律判处斩立决。其中并未转而纠集党羽,或是被人诱骗胁迫、平素并非善良之人的,一律判处绞立决。如果平日并无为匪行迹,只是一时随同加入的,一律发遣新疆,酌情安排种地当差;等到数年后此风气逐渐平息,仍按旧例办理。
255.08
凡内地汉回在回疆地方,如有甘心薙发从夷助逆者,照谋叛不分首从律,拟斩立决。若系被胁薙发,并无随同焚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后经海罪投回者(按此与本门第三条同)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擅娶回妇者,到配加枷号一年。其并未薙发从逆,止于擅娶回妇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各解回内地,按籍发配。所娶回妇离异。
译文:内地汉人、回人在回疆地方,如有甘心剃发跟从外夷、协助叛逆的,照谋叛不分首从的律条,判处斩立决。若是被胁迫剃发、并未参与焚烧掳掠、杀害官员、抗拒官兵等事、事后自首归顺的(按:此条与本门第三条相同),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如有擅自娶回族妇女为妻的,到达配所后加戴枷号一年。其中并未剃发从逆、只是擅自娶回妇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一并押解回内地,按籍贯发配。所娶回妇一律离异。
255.09
滇省匪徒结拜弟兄,除罪应徒流以上各犯,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依齿序列,不及二十人,罪止枷杖者,于本地方锁系铁杆一年,限满开释,照例枷责,交保管束;如不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照棍徒扰害例严行办理。地方官每办一案,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查核。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译文:云南省匪徒结拜兄弟的,除罪应判徒刑、流刑以上的各犯仍照原例办理外,其中只是按年齿排列、人数不满二十人、罪止于枷号杖责的,在本地锁系铁杆一年,期满释放,照例枷号责打,交保管束;如不悔改,再锁系一年;倘若始终怙恶不悛的,照棍徒扰害的条例严加办理。地方官每办理一案,须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报刑部;释放时,也要报部查核。等到数年后此风气稍有平息,仍按旧例办理。
『律』256.00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译文:凡是编造谶纬、妖书、妖言并传播使用以蛊惑众人的,一律判处斩刑(监候)(被蛊惑的人不予治罪,若未涉及众人,流放三千里,应依情节酌情分别治罪)。若(他人所造所传的妖书)私自持有妖书、隐藏不交送官府的,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56.01
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若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至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实时察拏。审非妖言惑众者,坐以不应重罪。
译文:凡是胡乱散布邪说、书写张贴、煽动蛊惑人心,为首者判处斩立决;为从者,一律判处斩监候。若编造谶纬妖书妖言、传播使用蛊惑他人、但未涉及众人的,改发回城,交给大小伯克以及有能力管束的回子为奴。至于狂妄之徒因事编造谣言、捏造歌曲、沿街传唱附和,以及用粗俗亵渎的言辞刊刻传播的,内外各地方官应立即查察拿获。审明并非妖言惑众的,按"不应重"律治罪。
256.02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译文:凡是街市店铺贩卖各种淫秽词曲小说的,在京交给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由督抚等转饬所属官弁严加禁止,务必搜缴刻板书籍,全部销毁。有制作刻印的,若是官员革职,军民杖一百
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256.03
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在京贵近大臣家人子弟,傥有滥交匪类,前项事发者,将家人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
『律』257.00,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天曰]神[地曰]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不分首从监守常人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祭器品物]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虽大祀所用非应荐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至杂犯绞斩不加]并刺字
『律』258.00盗制书
1.凡盗制书者[若非御宝原书,止抄行者,以官文书论]皆斩[不分首从]
2.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或侵欺钱粮,或受财买求之类]从重论。事干[系]军机[之]钱粮者,皆绞[监候][不分首从]
『律』259,00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又伪造印信时,宪书条例云: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律』260.00,盗内府财物。
盗内府财物者,皆斩[杂犯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若财物未进库,止依盗官物论。内府字要详]
条例
260.01
凡盗内府财物,系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其余银两、钱帛等物,分别监守、常人,照盗仓库钱粮各本例定拟。
260.02
凡伦窃大内及圆明园、避暑山庄、静寄山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西苑、南苑等处乘舆服物者,照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至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物,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偷窃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仍照偷窃衙署例问拟。若遇翠华临幸之时,有犯偷窃行官对象,仍依偷窃大内服物例治罪。
260.03
行窃紫禁城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不计赃数人数,照偷窃衙署拟军例上加一等,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赃重者仍从重论。如临时被拏拒捕杀人者,不论金刃他物手足堩,拟斩立决。金刃伤人者,拟斩监候。他物伤人及执持金刃未伤人者,拟绞监候。手足伤人并执持器械非金刃亦未伤人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斗殴,仍分别金刃他物手足及杀伤本例问拟。
『律』261.00,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
译、流放三千里;贩卖的杖一百、徒三年;购买阅看的杖一百。主管官弁未能查出的,交由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此机会出面首告勒索敲诈。
256.03
各省钞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在京贵近大臣家人子弟,傥有滥交匪类,前项事发者,将家人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
译文:各省抄报房在京城打探消息、编造言语、抄录传报各地的,若是官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主管官员未能查出的,交由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中在京城显贵近臣的家人子弟,倘若滥交匪类、前述事情被查出的,将该家人子弟以及未加约束的家主,一并照例议处治罪。
『律』257.00,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天曰)神(地曰)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不分首从监守常人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祭器品物)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虽大祀所用非应荐之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至杂犯绞斩不加)并刺字
译文:凡是盗窃大祀(祭天称"神")神灵(祭地称"祇")御用的祭器、帷帐等物品,以及盗窃供奉进献的玉帛、牲畜、祭器食具等类物品的,一律判处斩刑(不分首犯从犯、监守之人还是常人,指在殿内或已到祭祀场所行窃的情形)。其中(祭器物品)尚未进献神灵、以及营造尚未完成、或者已经祭祀完毕的物品,以及其余官物(虽是大祀所用但并非应进献之物),一律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赃物价值重于本罪(杖一百、徒三年)的,各加盗罪一等(指监守之人、常人盗窃的,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至于杂犯绞斩者不再加等)。一并刺字。
『律』258.00盗制书
1.凡盗制书者(若非御宝原书,止抄行者,以官文书论)皆斩(不分首从)
2.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或侵欺钱粮,或受财买求之类)从重论。事干(系)军机(之)钱粮者,皆绞(监候)(不分首从)
译文:1.凡是盗窃皇帝制书的(若不是加盖御宝的原本文书、只是抄录传行的,按官府文书论处),一律判处斩刑(不分首犯从犯)。
2.盗窃各衙门官府文书的,一律杖一百,刺字。若因此有所规避逃避(或侵吞钱粮,或收受财物买通请托之类的),从重论处。事情涉及军机钱粮的,一律判处绞刑(监候)(不分首犯从犯)。
『律』259,00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又伪造印信时,宪书条例云: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译文:凡是盗窃各衙门印信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判处斩刑(监候)(另外伪造印信之时,法律条例说:钦颁的关防与印信同等对待)。盗窃关防印记的,一律杖一百,刺字。
『律』260.00,盗内府财物。
盗内府财物者,皆斩(杂犯但盗即坐,不论多寡,不分首从。若财物未进库,止依盗官物论。内府字要详)
译文:盗窃内府财物的,一律判处斩刑(杂犯只要有盗窃行为即予治罪,不论数量多少、不分首犯从犯。若财物尚未入库,只按盗窃官物论处。"内府"二字需详加辨明)。
条例
260.01
凡盗内府财物,系御宝、乘舆、服御物者,俱作实犯死罪。其余银两、钱帛等物,分别监守、常人,照盗仓库钱粮各本例定拟。
译文:凡是盗窃内府财物,属于御宝、乘舆、御用服饰之物的,一律定为实犯死罪。其余银两、钱帛等物,分别按监守之人、常人的区别,照盗窃仓库钱粮各本条例定罪。
260.02
凡伦窃大内及圆明园、避暑山庄、静寄山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西苑、南苑等处乘舆服物者,照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至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物,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偷窃行宫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仍照偷窃衙署例问拟。若遇翠华临幸之时,有犯偷窃行官对象,仍依偷窃大内服物例治罪。
译文:凡是盗窃大内以及圆明园、避暑山庄、静寄山庄、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西苑、南苑等处乘舆服御物品的,照例不分首犯从犯,判处斩立决。至于偷窃各省行宫乘舆服御物品的,首犯判处绞监候,从犯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其偷窃行宫内当班官员人等财物的,仍照偷窃衙署的条例问拟。若遇皇帝驾临之时,有人犯偷窃行宫物件的,仍依偷窃大内服御物品的条例治罪。
260.03
行窃紫禁城内该班官员人等财物,不计赃数人数,照偷窃衙署拟军例上加一等,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赃重者仍从重论。如临时被拏拒捕杀人者,不论金刃他物手足堩,拟斩立决。金刃伤人者,拟斩监候。他物伤人及执持金刃未伤人者,拟绞监候。手足伤人并执持器械非金刃亦未伤人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斗殴,仍分别金刃他物手足及杀伤本例问拟。
译文:偷窃紫禁城内当班官员人等财物的,不计赃物数量、人数多少,照偷窃衙署判军罪的条例上加一等,发往新疆酌情安排种地当差,赃物重的仍从重论处。如当场被拿获、拒捕并杀人的,不论使用金刃、他物还是手足,一律判处斩立决。用金刃伤人的,判处斩监候。用他物伤人以及手持金刃未伤人的,判处绞监候。用手足伤人以及手持器械(非金刃)也未伤人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至于寻常斗殴的,仍分别按金刃、他物、手足及杀伤的本条例问拟。
『律』261.00,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盗皇城门钥,律无文,当以盗内府物论;盗监狱门钥,比仓库)
译文:凡是盗窃京城城门钥匙的,一律(不分首犯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属杂犯)
盗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盗皇城门钥,律无文,当以盗内府物论;盗监狱门钥,比仓库]
『律』262.00盗军器
凡盗[人关领在家]军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类]计赃以凡盗论。若盗[民间]应禁军器者[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与[事主已得]私有之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盗论[若不入己]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条例
262.01
拏获偷盗军器之犯,除犯该流绞者,仍依律办理外,其犯该徒杖者,照窃盗赃加一等治罪,仍于犯事处加枷号一个月,其当买军器之人,减本犯罪一等发落。
『律』263.00,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不分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首]杖八十[从减一等]若计[入己]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各加监守常人窃盗罪一等。若未驮载,仍以毁论]
条例
263.01
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不马,违者以大不敬论,杖一百。
263.02
凡山前、山后各有禁限。如红桩以内,盗砍树株、取土、取石、开30、烧造、放火烧山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红桩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采樵枝叶,仍照旧例,毋庸禁止。并民间修理房茔取土、刨坑不及丈余取用山上浮石、长不及丈及砍取自种私树者,一概不禁。外其有盗砍官树、开山采石、掘地成濠、开30、烧造、放火烧山,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者,即照红桩以内减一等,为首问发近边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者,为首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计赃重于徒罪者,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即以二十里为限;若在二十里以内,即以官山所止之处为限。弁兵受贿故纵,如本犯罪应军徒者,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犯罪应斩决者,将该弁兵等拟以绞决。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犯逃避,本犯罪应军徒者,亦与囚同罪;本犯罪应斩决者,将该弁兵等减发极边烟瘴充军。仅止疏于防范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3
私入红桩火道以内,偷打牲畜为首,于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满日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一个月,杖杖一百,徒三年。其因起意在内偷牲,遗失火种以致延烧草木者,于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满日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为从,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
译。盗窃府、州、县、镇城关城门钥匙的,一律杖一百,徒三年。盗窃仓库门(内外各衙门)等钥匙的,一律杖一百,并刺字(盗窃皇城门钥匙的,律文没有明文,应按盗窃内府物品论处;盗窃监狱门钥匙的,比照仓库论处)。
『律』262.00盗军器
凡盗(人关领在家)军器者(如衣甲鎗刀弓箭之类)计赃以凡盗论。若盗(民间)应禁军器者(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与(事主已得)私有之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盗论(若不入己)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译文:凡是盗窃(个人领取存放在家的)军器的(如衣甲、枪刀、弓箭之类),计算赃物价值按普通盗窃论处。若盗窃(民间)应予禁止私藏的军器的(如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与(事主已经获得的)私自持有的罪名相同。若在行军之处以及守卫军人之间互相盗窃据为己有的,按普通盗窃论处;(若未据为己有)仍归还充作官用的,各减二等治罪。
条例
262.01
拏获偷盗军器之犯,除犯该流绞者,仍依律办理外,其犯该徒杖者,照窃盗赃加一等治罪,仍于犯事处加枷号一个月,其当买军器之人,减本犯罪一等发落。
译文:拿获偷盗军器的罪犯,除罪应判流刑、绞刑的仍依律办理外,其罪应判徒刑、杖刑的,照窃盗赃物罪加一等治罪,并在案发地加戴枷号一个月;其中典当购买军器的人,按本犯罪名减一等发落。
『律』263.00,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不分首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首)杖八十(从减一等)若计(入己)赃重于(徒杖)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各加监守常人窃盗罪一等。若未驮载,仍以毁论)
译文:凡是盗窃园陵内树木的,一律(不分首犯从犯)杖一百,徒三年。若盗窃他人坟茔内树木的(首犯)杖八十(从犯减一等)。若计算(据为己有的)赃物价值重于(徒刑、杖刑)本罪的,各加盗罪一等(各加监守之人、常人窃盗罪一等;若尚未运走驮载的,仍按毁坏论处)。
条例
263.01
车马过陵者,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不马,违者以大不敬论,杖一百。
译文:车马经过陵寝的,以及守陵官员百姓进入陵内的,须在百步之外下马步行,违反的按大不敬论处,杖一百。
263.02
凡山前、山后各有禁限。如红桩以内,盗砍树株、取土、取石、开30、烧造、放火烧山者,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若红桩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采樵枝叶,仍照旧例,毋庸禁止。并民间修理房茔取土、刨坑不及丈余取用山上浮石、长不及丈及砍取自种私树者,一概不禁。外其有盗砍官树、开山采石、掘地成濠、开30、烧造、放火烧山,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者,即照红桩以内减一等,为首问发近边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者,为首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计赃重于徒罪者,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即以二十里为限;若在二十里以内,即以官山所止之处为限。弁兵受贿故纵,如本犯罪应军徒者,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犯罪应斩决者,将该弁兵等拟以绞决。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犯逃避,本犯罪应军徒者,亦与囚同罪;本犯罪应斩决者,将该弁兵等减发极边烟瘴充军。仅止疏于防范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译文:凡是山前、山后各设有禁止越界的范围。若在红桩以内盗砍树木、取土、取石、开挖、烧窑制造、放火烧山的,比照盗窃大祀神灵御用物品的律条判处斩刑,奏请皇帝裁定。从犯发往附近边地充军。若在红桩以外、官山界限以内,除采伐柴薪枝叶仍照旧例、不必禁止外,以及民间修理房屋坟茔取土、挖坑不超过一丈多、取用山上浮石、长度不足一丈、以及砍取自己种植的私树的,一概不予禁止。此外若有盗砍官树、开山采石、掘地成沟、开挖、烧窑制造、放火烧山,发生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的,即照红桩以内的罪名减一等,首犯发往附近边地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若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的,首犯杖九十、徒二年半,从犯减一等,杖八十、徒二年。计算赃物价值重于徒罪的,各加一等。官山界址在二十里以外的,即以二十里为限;若在二十里以内的,即以官山所到之处为限。弁兵受贿故意放纵的,若本犯罪名应判军罪、徒罪的,与囚犯同罪;赃物重的,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论处。本犯罪名应判斩决的,将该弁兵判处绞决。其中未曾受贿、但暗中通风报信致使罪犯逃脱的,若本犯罪名应判军罪、徒罪的,也与囚犯同罪;本犯罪名应判斩决的,将该弁兵减等发往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仅仅是疏于防范的,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3
私入红桩火道以内,偷打牲畜为首,于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满日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一个月,杖杖一百,徒三年。其因起意在内偷牲,遗失火种以致延烧草木者,于附近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满日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为从,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如延烧殿宇墙垣,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私自进入红桩火道以内偷猎牲畜的,首犯在附近案发地方枷号两个月,期满后改发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从犯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因起意在内偷猎牲畜、遗落火种以致延烧草木的,在附近案发地方枷号两个月,期满后发往新疆酌情安排种地当差;从犯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如延烧殿宇墙垣的,首犯判处绞监候;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263.04
凡旗
如延烧殿宇墙垣,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263.04
凡旗民人等在红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发新疆给兵丁为奴。二十两以上,为首发新疆给兵丁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两以上,为首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下,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二十两以上,为首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上,为首发边充军;十两以下,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俱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偷穵者,照偷刨山场人参例分别治罪。未得参者,各于已得例上减一等。知情贩卖者,减私穵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得参人犯首从俱刺「盗官参」三字,未得参及贩卖者俱免刺字。参物入官。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弁兵受贿故纵,本犯罪不应死者,与犯人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犯罪应斩决者,为首之弁兵拟绞立决;本犯罪应绞候者,该弁兵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其止疏于防范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5
凡在陵寝围墙以内盗砍树木枝杈为首者,先于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其无围墙之处,如在红桩以内盗砍者,即照围墙以内科罪。若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盗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为首杖一百,堩枷号一个月。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为首杖一百,为从各犯俱于首犯罪上各减一等问拟。其围墙以外并无白桩、青桩者,堩照官山以内办理。弁兵受贿故纵及潜通消息致犯逃避者,各与囚同罪。
263.06
凡子孙将祖父坟茔前列成行树木及坟旁散树高大株颗私自砍卖者,一株至五株,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株至十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十一株至二十株,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加一等,从其重者论;二十一株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如坟旁散树并非高大株颗,止问不应重杖]若系枯干树木,不行报官私自砍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看坟人等及奴仆盗卖者,罪同盗卖坟茔之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子孙奴仆计赃,并准窃盗罪加一等。
263.07
盗砍他人坟树,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计赃重于满杖者,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犯案至三次者,即照窃盗三犯本例,计赃分别拟以军、流、绞候。其纠党成群,旬日之间叠次窃砍至六次以上,而统计树数又在三十株以上,情同积匪者,无论从前曾否犯案,即照积匪猾贼例拟军。
译民人等在红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比照盗大祀神御物律斩,奏请定夺;为从发新疆给兵丁为奴。二十两以上,为首发新疆给兵丁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十两以上,为首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下,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偷穵人参至五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二十两以上,为首实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二千里。十两以上,为首发边充军;十两以下,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俱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偷穵者,照偷刨山场人参例分别治罪。未得参者,各于已得例上减一等。知情贩卖者,减私穵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得参人犯首从俱刺「盗官参」三字,未得参及贩卖者俱免刺字。参物入官。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弁兵受贿故纵,本犯罪不应死者,与犯人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本犯罪应斩决者,为首之弁兵拟绞立决;本犯罪应绞候者,该弁兵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其止疏于防范者,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译文:凡是旗人、民人等在红桩以内偷挖人参达到五十两以上的,首犯比照盗窃大祀神灵御用物品的律条判处斩刑,奏请皇帝裁定;从犯发往新疆给兵丁为奴。达到二十两以上的,首犯发往新疆给兵丁为奴;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达到十两以上的,首犯实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从犯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不满十两的,首犯发往附近边地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偷挖人参达到五十两以上的,首犯判处绞监候;从犯发往附近边地充军。达到二十两以上的,首犯实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之地充军;从犯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达到十两以上的,首犯发往边地充军;不满十两的,首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从犯一律杖一百,徒三年。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偷挖的,照偷刨山场人参的条例分别治罪。未挖到人参的,各在已得的条例上减一等。明知情由而贩卖的,减私挖罪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获得人参的人犯,首犯从犯一律刺"盗官参"三字,未得人参以及贩卖者一律免于刺字。人参物品没收入官。旗人犯罪的,销除旗籍档案,照民人一律办理。弁兵受贿故意放纵的,若本犯罪名不应判死罪的,与犯人同罪;赃物重的,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论处。本犯罪名应判斩决的,为首的弁兵判处绞立决;本犯罪名应判绞监候的,该弁兵发往新疆分别当差为奴。仅仅疏于防范的,兵丁杖一百,官弁交部议处。
263.05
凡在陵寝围墙以内盗砍树木枝杈为首者,先于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其无围墙之处,如在红桩以内盗砍者,即照围墙以内科罪。若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盗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如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为首杖一百,堩枷号一个月。如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为首杖一百,为从各犯俱于首犯罪上各减一等问拟。其围墙以外并无白桩、青桩者,堩照官山以内办理。弁兵受贿故纵及潜通消息致犯逃避者,各与囚同罪。
译文:凡是在陵寝围墙以内盗砍树木枝杈的首犯,先在案发地方枷号两个月,发往附近边地充军。其中没有围墙的地方,若在红桩以内盗砍的,即照围墙以内治罪。若在红桩以外、白桩以内盗砍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若在白桩以外、青桩以内的,首犯杖一百,并枷号一个月。若在青桩以外、官山以内的,首犯杖一百,从犯各在首犯罪名上各减一等问拟。其围墙以外并无白桩、青桩的,也照官山以内的规定办理。弁兵受贿故意放纵以及暗中通风报信致使罪犯逃脱的,各与囚犯同罪。
263.06
凡子孙将祖父坟茔前列成行树木及坟旁散树高大株颗私自砍卖者,一株至五株,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株至十株,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十一株至二十株,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加一等,从其重者论;二十一株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如坟旁散树并非高大株颗,止问不应重杖)若系枯干树木,不行报官私自砍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看坟人等及奴仆盗卖者,罪同盗卖坟茔之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子孙奴仆计赃,并准窃盗罪加一等。
译文:凡是子孙将祖父坟茔前成行排列的树木以及坟旁散生的高大树木私自砍伐出卖的,一株至五株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株至十株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十一株至二十株的,杖一百,徒三年,计算赃物价值重的,按窃盗罪加一等,从重者论处;二十一株以上的,发往边远之地充军(若坟旁散树并非高大树木的,只按"不应重"律科杖刑)。若是枯干树木、未经报官私自砍卖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看坟人等以及奴仆盗卖的,罪名与盗卖坟茔房屋、碑石、砖瓦木料、树木相同;子孙、奴仆计算赃物价值,一并按窃盗罪加一等治罪。
263.07
盗砍他人坟树,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计赃重于满杖者,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犯案至三次者,即照窃盗三犯本例,计赃分别拟以军、流、绞候。其纠党成群,旬日之间叠次窃砍至六次以上,而统计树数又在三十株以上,情同积匪者,无论从前曾否犯案,即照积匪猾贼例拟军。如连日窃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上,树数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者,照积匪例量减拟徒,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其窃砍止一二次者,从一科断,照前例问拟)盗卖他人坟茔之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字。
译文:盗砍他人坟树的,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计算赃物价值重于满杖之罪的,照本律加窃盗罪一等。犯案达三次的,即照窃盗三犯的本条例,计算赃物分别判处军罪、流罪、绞监候。其中纠集党羽成群、十日之间多次窃砍达六次以上、且合计树木数量又在三十株以上、情节等同惯犯积匪的,无论以前是否曾经犯案,即照积匪猾贼的条例判处军罪。若连日窃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
如连日窃砍在六次以下、三次以上,树数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者,照积匪例量减拟徒,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其窃砍止一二次者,从一科断,照前例问拟]盗卖他人坟茔之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字。
263.08
奸徒知情私买坟茔树木者,系子孙盗卖,其私买者减子孙盗卖罪一等;若系他人盗卖者,其私买人犯,无论株数,已代者,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犯至三次者,照窃盗三犯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未伐者,又各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其私买坟茔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堩减盗卖罪一等。树木等物分别入官给主。
『律』264.00: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银四十两,虽各分四两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两,皆杖一百之类。三犯者,绞问实犯]
2,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两以下杖八十
一两之上至二两五钱杖九十
五两杖一百
七两五钱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两五钱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两五钱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四十两斩[杂犯徒五年]
条例
264.01
凡漕运粮米,监守盗六十石入己者,发边远充军;入己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
264.02
漕白二粮过淮,责令该管道府州县往来巡察,如有将行月粮米私自盗卖、盗买者,拏获各枷号一个月。若有一人盗买及一帮盗卖数至百石以上者,将为首之人枷号两个月,折责四十板,粮米仍交本船米价入官。其失察盗卖之运弁,如米数不及五十石者,将该弁即于仓场衙门捆打四十;数至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级调用;百石以上,降二级调用;二百石以上,革职。如地方官失察者,交该部议处。
264.03
小船人户受雇偷载漕粮盗卖者,将船户照漕白二粮过淮后盗卖、盗买,枷号一个月,例减二等发落。其漕船头、舵明知旗丁盗卖,不据实举首者,俱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受财计赃,从重论。
264.04
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娄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
译上,树木数量在三十株以下、十株以上的,照积匪的条例酌情减等判处徒罪,仍各按窃盗本条例刺字(其中窃砍只有一二次的,按一次论断,照前条例问拟)。盗卖他人坟茔的房屋、碑石、砖瓦、木料、树木的,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处,免于刺字。
263.08
奸徒知情私买坟茔树木者,系子孙盗卖,其私买者减子孙盗卖罪一等;若系他人盗卖者,其私买人犯,无论株数,已代者,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犯至三次者,照窃盗三犯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未伐者,又各减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其私买坟茔房屋碑石、24瓦木植者,堩减盗卖罪一等。树木等物分别入官给主。
译文:奸猾之徒明知情由而私自购买坟茔树木的,若是子孙盗卖的,私买者减子孙盗卖罪一等;若是他人盗卖的,私买的人犯,无论株数多少,若树木已经砍伐的,初犯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再犯杖一百,枷号三个月;犯案达三次的,照窃盗三犯的条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从犯减一等。若树木尚未砍伐的,又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其中私买坟茔房屋、碑石、砖瓦木料的,也减盗卖罪一等。树木等物分别没收入官或发还原主。
『律』264.00: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1.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银四十两,虽各分四两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两,皆杖一百之类。三犯者,绞问实犯)
译文:1.凡是监临主守之人自盗仓库钱粮等物品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并合算赃物数额论罪(合算赃物,指如十人多次共同盗窃官银四十两,虽然每人各分四两据为己有,但要通算合计为一处,这十人各按四十两论罪,罪名都是斩刑;若十人共盗五两的,都杖一百之类。犯三次的,判处绞刑,按实犯问拟)。
2,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译文:2.并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一笔画各宽一分五厘,上不超过肘部,下不超过腕部,其余条文均照此办理)。
一两以下杖八十
一两之上至二两五钱杖九十
五两杖一百
七两五钱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两五钱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两五钱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三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四十两斩(杂犯徒五年)
译文:(以下按赃物数额分别科罪)一两以下的,杖八十;一两以上至二两五钱的,杖九十;五两的,杖一百;七两五钱的,杖六十、徒一年;十两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十二两五钱的,杖八十、徒二年;十五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十七两五钱的,杖一百、徒三年;二十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二十五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三十两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属杂犯三流的,总计徒四年);四十两的,判处斩刑(属杂犯的,徒五年)。
条例
264.01
凡漕运粮米,监守盗六十石入己者,发边远充军;入己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
译文:凡是漕运粮米,监守之人盗窃六十石据为己有的,发往边远之地充军;据为己有的数量达到六百石的,判处斩监候。
264.02
漕白二粮过淮,责令该管道府州县往来巡察,如有将行月粮米私自盗卖、盗买者,拏获各枷号一个月。若有一人盗买及一帮盗卖数至百石以上者,将为首之人枷号两个月,折责四十板,粮米仍交本船米价入官。其失察盗卖之运弁,如米数不及五十石者,将该弁即于仓场衙门捆打四十;数至五十石以上者,降一级调用;百石以上,降二级调用;二百石以上,革职。如地方官失察者,交该部议处。
译文:漕粮、白粮两项粮食经过淮安时,责令主管的道、府、州、县往来巡察,如有将随行月粮米私自盗卖、盗买的,拿获后各枷号一个月。若有一人盗买及一帮盗卖数量达到百石以上的,将为首之人枷号两个月,折责四十板,粮米仍按本船米价折价没收入官。其失于查察致使粮米被盗卖的运弁,若米数不满五十石的,将该弁即在仓场衙门捆打四十板;数量达到五十石以上的,降一级调用;达到百石以上的,降二级调用;达到二百石以上的,革职。若地方官失于查察的,交由该部议处。
264.03
小船人户受雇偷载漕粮盗卖者,将船户照漕白二粮过淮后盗卖、盗买,枷号一个月,例减二等发落。其漕船头、舵明知旗丁盗卖,不据实举首者,俱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受财计赃,从重论。
译文:小船船户受雇偷运漕粮盗卖的,将船户照漕粮、白粮过淮后盗卖、盗买的条例,枷号一个月,照例减二等发落。其漕船的船头、舵手明知旗丁盗卖粮米、却不如实举报告发的,一律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从重论处。
264.04
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娄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俱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具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译文:凡是侵吞盗窃应予追缴的赃物,责令由犯人的妻子以及尚未分家的儿子名下追缴赔偿。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偿的,在旗的由参领、佐领、骁骑校,在外的由地方官出具担保文书,申报都统、督抚具题请予豁免,结案。倘若结案后又查出别有田产人口的,一律没收入官,将负责追缴、申报的各官革职
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俱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具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264.05
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橐者,即将伊子监追。
264.06
监守盗仓库钱粮,除审非入己者,各照那移本条律例定拟外,其入己数在一百两以下至四十两者,仍照本律问拟,准徒五年。其自一百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两,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监禁堩,再限一年,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远监禁,全完者奏明请旨堩,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办理。至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其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员犯侵盗者,俱免刺字。
264.07
经纪花户并车户、船户、驾掌代役人等,凡有监守之责,窃盗漕仓粮米入己,数满六百石,拟斩监候;一百石,拟绞监候;六十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不及五石,杖六十,徒一年。俱限四个月勒追,全完。应斩候者,减为附近充军;应绞候者,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应军流者,减二等发落;应徒者,免罪。不完,再限四个有勒追。全完,应斩候者,减为边远充军;应绞候者,减为近边充军;军流以下,于原犯罪上减一等发落。逾限不完,徒罪及军流罪即行发配。死罪人犯计不完之数六百石者,入于秋审情实办理;一百石以上及不及一百石者,堩入于秋审缓决。再限四个月勒追,限外不完,永远监禁。全完者,原拟斩候之犯,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原拟绞候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驾掌人等,如有盗卖官船板木者,照盗卖漕粮例分别计赃治罪。至押运漕粮官弁、旗丁及各直省仓粮有犯监守自盗,仍各照本律例问拟。
『律』265.00,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不系监守外皆是]盗仓库[自仓库盗出者坐]钱粮等物[发觉而]不得财杖六十[从减一等]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同前]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以上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年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年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十两绞[杂犯徒五年,其监守直宿之人,以不觉察科罪]
条例
265.01
盗窃漕运粮米数至一百石以上者,拟绞监候。
译。所欠的赃银米谷,责令负责赔补督催的官员,照例议处。内外负责追缴督催的武职官员,一律照文职官员的条例议处。另外,凡应追赃物经查明确实家产全无、无力偿还的,一律予以豁免,不得株连亲属族人。倘若滥行责令亲属追赔的,将负责追缴的官员革职。其主管上司若有逼迫下属申报、出具担保文书之事,而属官不予出面举发的,从重治罪。
264.05
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橐者,即将伊子监追。
译文:凡是侵吞贪污的案件,如该官员已经身故,经审明确实是侵吞盗窃库帑、中饱私囊的,即将其子拘押追缴赃款。
264.06
监守盗仓库钱粮,除审非入己者,各照那移本条律例定拟外,其入己数在一百两以下至四十两者,仍照本律问拟,准徒五年。其自一百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六百六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至一千两,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一千两以上者,拟斩监候,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监禁堩,再限一年,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远监禁,全完者奏明请旨堩,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办理。至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其完赃减免之犯,如再犯赃,俱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员犯侵盗者,俱免刺字。
译文:监守之人盗窃仓库钱粮,除审明并非据为己有的、各照挪移本条律例定罪外,其据为己有的数额在一百两以下至四十两的,仍照本律问拟,准徒五年。自一百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至六百六十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至一千两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至一千两以上的,判处斩监候,限期一年勒令追缴完毕。若限内全部追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的罪名予以免除。若未追完,再限一年勒令追缴,全部追完的,死罪以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若仍未追完,流徒以下的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继续监禁,再限一年,责令由犯人的妻子以及未分家的儿子名下追赔,三年期限外仍未追完的,死罪人犯永远监禁;若全部追完的,奏明请旨,照二年内全部追完减罪一等的条例办理。至于本犯已经身故、确实没有家产可以偿还的,照例取具担保文书予以豁免。其中已经追完赃物减免罪责的犯人,若再次犯有侵吞赃物之罪的,一律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文武官员犯有侵盗罪的,一律免于刺字。
264.07
经纪花户并车户、船户、驾掌代役人等,凡有监守之责,窃盗漕仓粮米入己,数满六百石,拟斩监候;一百石,拟绞监候;六十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不及五石,杖六十,徒一年。俱限四个月勒追,全完。应斩候者,减为附近充军;应绞候者,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应军流者,减二等发落;应徒者,免罪。不完,再限四个有勒追。全完,应斩候者,减为边远充军;应绞候者,减为近边充军;军流以下,于原犯罪上减一等发落。逾限不完,徒罪及军流罪即行发配。死罪人犯计不完之数六百石者,入于秋审情实办理;一百石以上及不及一百石者,堩入于秋审缓决。再限四个月勒追,限外不完,永远监禁。全完者,原拟斩候之犯,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原拟绞候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驾掌人等,如有盗卖官船板木者,照盗卖漕粮例分别计赃治罪。至押运漕粮官弁、旗丁及各直省仓粮有犯监守自盗,仍各照本律例问拟。
译文:经纪花户以及车户、船户、驾船代役人等,凡有监守之责、窃盗漕仓粮米据为己有的,数量达到六百石的,判处斩监候;一百石的,判处绞监候;六十石以上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二十石以上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十石以上的,杖一百,徒三年;五石以上的,杖八十,徒二年;不满五石的,杖六十,徒一年。一律限期四个月勒令追缴。若全部追完,应判斩监候的减为附近充军;应判绞监候的减为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应判军罪流罪的减二等发落;应判徒罪的免罪。若未追完,再限四个月勒令追缴。若全部追完,应判斩监候的减为边远充军;应判绞监候的减为附近边地充军;军罪流罪以下的,在原犯罪名上减一等发落。若逾期仍未追完,徒罪以及军罪流罪即行发配。死罪人犯若计算未追完的数额达到六百石的,列入秋审情实办理;一百石以上及不满一百石的,也列入秋审缓决。再限四个月勒令追缴,若限外仍未追完,永远监禁。若全部追完的,原判斩监候的犯人发遣新疆、酌情安排种地当差;原判绞监候的犯人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其中驾船人等,若有盗卖官船板木的,照盗卖漕粮的条例分别计算赃物治罪。至于押运漕粮的官弁、旗丁以及各直省仓粮有犯监守自盗的,仍各照本律例问拟。
『律』265.00,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不系监守外皆是)盗仓库(自仓库盗出者坐)钱粮等物(发觉而)不得财杖六十(从减一等)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同前)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
译文:凡是常人(凡不是监守之人者皆属此列)盗窃仓库(从仓库中盗出的方予治罪)钱粮等物品的,(案发时)尚未获得财物的,杖六十(从犯减一等);只要已经获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并合算赃物数额论罪(合算赃物的方式与前相同),并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银(粮、物)"三字。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以上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年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年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杂犯三流,总徒四年)
十两绞(杂犯徒五年,其监守直宿之人,以不觉察科罪)
译文:(以下按赃物数额分别科罪)一两以下的,杖七十;一两以上至五两的,杖八十;十两的,杖九十;十五两的,杖一百;二十两的,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五两的,杖七十、徒一年半;三十两的,杖八十、徒二年;三十五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四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四十五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五十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五十五两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属杂犯三流的,总计徒四年);六十两的,判处绞刑(属杂犯的,徒五年;其中监守值宿的人,按未能察觉科罪)。
条例
265.01
盗窃漕运粮米数至一百石以上者,拟绞监候。其一百石以下,即照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例办理。
译文:盗窃漕运粮米数量达到一百石以上的,判处绞监候。其中一百石以下的,即照盗窃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的条例办理。
265.02
凡窃匪之徒,穿穴壁封,窃盗库贮银钱、仓贮漕粮,
其一百石以下,即照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例办理。
265.02
凡窃匪之徒,穿穴壁封,窃盗库贮银钱、仓贮漕粮,未经得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依律减一等。但经得财之首犯,数至一百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其一百两以下,不分赃数多寡,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一两至八十两,准徒五年;八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九十五两至一百两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窃盗饷鞘银两,即照窃盗仓库钱粮,分别已未得财,各按首从一例科罪。
265.03
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钓搧偷窃仓米,未经得赃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俱免刺。系旗人销除旗档。其得赃至一百石以上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一百石以下,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俱照例刺字,旗人销除旗档。其常人串通兵丁由城上钓搧偷窃仓米者,罪亦如之。如该班官员有故纵徇隐等事,即照律与犯人同罪。若止疏于查察及旷班不值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
265.04
除经纪花户、车户人等监守自盗漕粮,各照本例分别问拟外,至并无监守之责,有犯偷窃漕粮,数至一百石以上,俱照常人盗漕粮例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一百石以下,于发极边烟瘴军罪上加等,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从犯堩于本罪上加一等。其非转运京通漕米及各直省仓粮被窃,仍各照本例分别办理。
刑律
贼盗上之二
『律』266.00强盗
1.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虽不分赃,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伙盗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2。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但得财皆斩]
3.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监候][得财不得财皆斩,须看「临时」二字]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不论成奸与否,不分首从]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分首从,得财不得财]
4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于窃盗不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殴人至折伤以上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凡强盗自首不实不尽,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减等科之,不可以不应从重科断。窃盗伤人自首者,但免其盗罪,仍依斗殴伤人律论]
条例
266.01
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凡六项有一于此,即引枭示,随犯摘引所犯之事]若止伤人而未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译未经得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依律减一等。但经得财之首犯,数至一百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其一百两以下,不分赃数多寡,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一两至八十两,准徒五年;八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九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九十五两至一百两以上,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窃盗饷鞘银两,即照窃盗仓库钱粮,分别已未得财,各按首从一例科罪。
译文:凡是窃盗匪徒穿墙打洞,窃盗库中储藏的银钱、仓中储藏的漕粮,尚未获得财物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依律减一等。凡已获得财物的首犯,数额达到一百两以上的,判处绞监候;一百两以下的,不论赃物数额多少,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从犯,一两至八十两的,准徒五年;八十五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九十两的,杖一百,流放二千五百里;九十五两至一百两以上的,一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至于窃盗饷银鞘箱的,即照窃盗仓库钱粮的条例,分别已得未得财物,各按首犯从犯一例科罪。
265.03
京城守城兵丁由城上钓搧偷窃仓米,未经得赃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减一等,俱免刺。系旗人销除旗档。其得赃至一百石以上者,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一百石以下,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俱照例刺字,旗人销除旗档。其常人串通兵丁由城上钓搧偷窃仓米者,罪亦如之。如该班官员有故纵徇隐等事,即照律与犯人同罪。若止疏于查察及旷班不值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
译文:京城守城兵丁从城墙上用绳索垂钓偷窃仓米、尚未获得赃物的,首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从犯减一等,均免于刺字。若是旗人的,销除旗籍档案。其中获得赃物达到一百石以上的,首犯判处绞立决;从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一百石以下的,首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均照例刺字,旗人的销除旗籍档案。若是常人串通兵丁从城上垂钓偷窃仓米的,罪名也是如此。若当班官员有故意放纵、徇私隐瞒等情事的,即照律与犯人同罪。若只是疏于查察以及擅离职守未当值的,交部分别严加议处。
265.04
除经纪花户、车户人等监守自盗漕粮,各照本例分别问拟外,至并无监守之责,有犯偷窃漕粮,数至一百石以上,俱照常人盗漕粮例拟绞监候,秋审入于情实;一百石以下,于发极边烟瘴军罪上加等,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从犯堩于本罪上加一等。其非转运京通漕米及各直省仓粮被窃,仍各照本例分别办理。
译文:除经纪花户、车户人等监守自盗漕粮的、各照本条例分别问拟外,至于并无监守之责、犯有偷窃漕粮之罪、数额达到一百石以上的,一律照常人盗漕粮的条例判处绞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一百石以下的,在发极边烟瘴之地充军的罪名上加等,发遣新疆、酌情安排种地当差;从犯也在本罪上加一等。其中并非转运京通的漕米以及各直省仓粮被窃的,仍各照本条例分别办理。
刑律
贼盗上之二
『律』266.00强盗
1.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虽不分赃,亦坐其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伙盗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译文:1.凡是强盗已经实施抢劫、但未获得财物的,一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凡是获得(事主)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判处斩刑(即使不曾分赃,也要治罪,其中出主意策划、但未亲自实施、又未分赃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伙同抢劫、未亲自实施、又未分赃的,杖一百)。
2。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但得财皆斩)
译文:2.若用药物迷晕他人、图谋财物的,罪名相同(凡获得财物的一律判处斩刑)。
3.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监候)(得财不得财皆斩,须看「临时」二字)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不论成奸与否,不分首从)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分首从,得财不得财)
译文:3.若窃盗当场拒捕以及杀伤人的,一律判处斩刑(监候)(不论是否获得财物一律判处斩刑,须留意"当场"二字)。因盗窃而奸淫他人的,罪名也是如此(不论是否奸淫得逞、不分首犯从犯)。共同盗窃的人,若未曾出力协助、也不知道拒捕、杀伤人以及奸淫情事的(须审明确实),只按窃盗罪论处(分首犯从犯、是否获得财物)。
4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于窃盗不得财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殴人至折伤以上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凡强盗自首不实不尽,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内至死减等科之,不可以不应从重科断。窃盗伤人自首者,但免其盗罪,仍依斗殴伤人律论)
译文:4.其中窃盗被事主察觉、丢弃财物逃走,事主追赶,因而拒捕的,自应依罪人拒捕律科罪(在窃盗未得财的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殴打他人致折伤以上的判处绞刑,杀人的判处斩刑,从犯各减一等。凡强盗自首但供述不实不尽的,只应按名例律中自首至死减等的条文科罪,不可按"不应重"律从重科断。窃盗伤人后自首的,只免除其盗窃之罪,仍依斗殴伤人律论处)。
条例
266.01
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凡六项有一于此,即引枭示,随犯摘引所犯之事)若止伤人而未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文:强盗杀人、放火烧毁他人房屋、奸污他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以及涉及城池衙门、以及聚集人数达到百人以上的,不论是否获得财物,一律照获得财物之律判处斩刑,随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以上六项中有一项符合的,即适用枭首示众之律,按所犯情事摘录引用)。若只是伤人而未获得财物的,首犯判处斩监候,从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既未获得财物又未伤人的,首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
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266.02
凡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枭首示众[如伤人不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江洋行劫大盗,俱照此例立斩枭示。
266.03
强盗内有老瓜贼,或在客店内用闷香、药面等物迷人取财,或五更早起在路将同行客人杀害。此种凶徒拏获之日,务必究缉同伙,并研审有无别处行劫犯案,不得将该犯解往他处,于被获处监禁。俟关会行劫各案确实口供到日,审明具题,即于监禁处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仍知照原行劫之处张挂告示,谕众知之。
266.04
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如赃物繁多,一时失记,准于五日内续报。该地方官将原报、续报缘由,于招内声明。至获盗起赃,必须差委捕员眼同起认。如捕役私起赃物,或借名寻赃,逐店搜察,或嘱贼诬扳,指称收顿,或将贼犯己物作赃,或买物栽赃,或混认瞒赃等弊事发,除捕役照律例从重问拟外,其承问官不严禁详审,该督抚不严饬题参者,一并交部议处。
266.05
事主呈报盗情,不许虚诬捏饰。傥有并无被劫而谎称被劫,及以窃为强,以奸为盗者,俱杖一百。以人命斗殴等事报盗者,其本身无罪,亦杖一百。若本有应得之罪,重者照本罪从重问拟,本罪轻者加一等治罪。若奸棍豪绅凭空捏报盗窃,藉以陷害平人,讹诈印捕官役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
译百,流放三千里。
266.02
凡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枭首示众(如伤人不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江洋行劫大盗,俱照此例立斩枭示。
译文:凡是响马强盗,手持弓矢军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赃物证据确凿的,一律不分人数多少、是否伤人,依律处决,在行劫之地枭首示众(若伤人而未获得财物的,首犯判处斩监候,从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既未获得财物又未伤人的,首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中在江河海洋上行劫的大盗,一律照此条例立斩枭首示众。
266.03
强盗内有老瓜贼,或在客店内用闷香、药面等物迷人取财,或五更早起在路将同行客人杀害。此种凶徒拏获之日,务必究缉同伙,并研审有无别处行劫犯案,不得将该犯解往他处,于被获处监禁。俟关会行劫各案确实口供到日,审明具题,即于监禁处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仍知照原行劫之处张挂告示,谕众知之。
译文:强盗之中有"老瓜贼"一类,或在客店内用闷香、药粉等物迷晕他人以夺取财物,或在五更清晨赶路时将同行客人杀害。这种凶徒拿获之日,务必追查缉拿其同伙,并审讯是否还有在别处行劫犯案的情事,不得将该犯解往他处,应在拿获之地监禁。等到会同查核各处行劫案件、获得确实口供之日,审明后具本奏报,即在监禁之处照强盗获得财物之律,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判处斩刑,仍通知原行劫之处张贴告示,晓谕众人知晓。
266.04
事主呈报盗案失单,须逐细开明。如赃物繁多,一时失记,准于五日内续报。该地方官将原报、续报缘由,于招内声明。至获盗起赃,必须差委捕员眼同起认。如捕役私起赃物,或借名寻赃,逐店搜察,或嘱贼诬扳,指称收顿,或将贼犯己物作赃,或买物栽赃,或混认瞒赃等弊事发,除捕役照律例从重问拟外,其承问官不严禁详审,该督抚不严饬题参者,一并交部议处。
译文:事主呈报盗窃案件的失物清单,须逐一详细开列注明。若赃物繁多、一时记不周全的,准许在五日之内续行呈报。该地方官应将原报、续报的缘由,在案卷中予以声明。至于抓获盗贼、起出赃物,必须委派捕役差人当面认领核实。若捕役私自起获赃物,或借口寻找赃物、挨家挨店搜查,或嘱托贼犯诬陷牵连他人、指称赃物存放于人处,或将贼犯自己的物品当作赃物,或购买物品栽赃陷害,或混淆认领、隐瞒赃物等弊端事发的,除捕役照律例从重问拟外,负责承审此案的官员若不严加禁止详加审查、该督抚不严加督饬题参的,一并交部议处。
266.05
事主呈报盗情,不许虚诬捏饰。傥有并无被劫而谎称被劫,及以窃为强,以奸为盗者,俱杖一百。以人命斗殴等事报盗者,其本身无罪,亦杖一百。若本有应得之罪,重者照本罪从重问拟,本罪轻者加一等治罪。若奸棍豪绅凭空捏报盗窃,藉以陷害平人,讹诈印捕官役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
译文:事主呈报被盗情事,不许虚假诬陷、捏造粉饰。倘若并未真正被抢劫却谎称被劫,以及把窃盗谎报为强盗、把奸淫谎报为盗窃的,一律杖一百。因人命、斗殴等事而谎报盗案的,即便本人原无罪责,也要杖一百。若本人另有应得之罪的,罪重的照本罪从重问拟,罪轻的加一等治罪。若是奸猾之徒、豪强绅衿凭空捏造呈报盗窃案件,借此陷害平民百姓、讹诈主印官员及捕役的,照诬告他人致死罪尚未判决之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里,加徒役三年。甲长邻佑扶同者,各照事主减一等治罪。
266.06
地方文武官员因畏疏防承缉处分,恐吓事主,抑勒讳盗,或改强为窃者,堩照讳盗例,革职承行书办,杖一百。若抑勒苦累事主致死,或刑伤至笃废者,除革职外,照故勘平人律治罪。该管司道府厅州县不行查报,督抚不行查参者,俱交部照例议处。如有奸民以窃报强,挟制官长,希图诬良索诈者,许州县官详明督抚,另委别州县查讯,照例办理。
译译文:
里,加处三年劳役。甲长、邻居、保人如有帮同隐瞒者,各按事主之罪减一等治罪。
地方文武官员因畏惧疏于防范、缉捕不力而受处分,便恐吓事主,逼迫、强令其隐瞒盗案不报,或者将强盗案改报为盗窃案的,一律照隐瞒盗案例处置,革职查办承办的书吏差役,杖一百。若因逼迫勒索使事主受苦劳累以致死亡,或者因刑讯致其重伤残废的,除革职外,按故意诬陷平民之律治罪。主管的司、道、府、厅、州、县官员不加查明呈报,督抚不加查究参劾的,都交吏部按例议处。如有奸猾之民将盗窃案谎报为强盗案,借以挟制长官,企图诬陷良民、借机敲诈勒索的,准许州县官详细呈报督抚,另行委派别的州县官前往查讯,照例办理。
266.07
凡窃盗等事,责令该地保、营汛兵丁分报各衙门文武员弁,协力追拏。如地保、汛兵通同隐匿不报,及地保已报文职,而汛兵不报武弁,或汛兵已报武弁,而地保不报文职者,堩杖一百。若首报迟延,杖八十。
266.08
爬越入城,行劫,罪应斩决者,加以枭示;失察越城之官员、兵丁,分别参处、责革。
266.09
凡投首之贼,借追赃名色,将平人捏称同伙,或挟雠扳害,或索诈财物,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皆斩立决。
266.10
凡拏获盗犯到案,即行严讯。如有供出行势别案,讯明次数赃物,取具确供。其在本省他邑者,即行通详该督抚。无论他邑有无拏获盗犯,总于赃物查起事主认领之后,提解来省,并案审拟具题,将该犯即行正法。若系供出邻省之案,其伙盗已获者,应令该督抚关查明确首从絻无疑义者,详悉声明题请即行正法。如邻省伙犯未获,现获之犯或任意抵赖,系彼案盗首而供为同伙,将来后获之犯或本系盗首,因同伙已经正法,转推已决者为首犯,不无避重就轻之弊,应令各督抚详加研鞫,务得实情。其无前项情弊者,不必虚拟罪名,另案具题,即于本案声明题请正法。傥行查被盗之州县,有指已正法之盗作为首盗,或盗数未足作为伙盗,希图销案,及州县彼此行查盗犯口供不即详细讯明关覆,以致案件不能完结者,该督抚查明题参,交部分别议处。
266.11
凡问刑衙门鞫审强盗,必须赃证明确者,照例即决。如赃亦未明,招扳续缉,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审。或有续获强盗,无自认口供,赃亦未明,伙盗已决无证者,俱引监候处决。
266.12
凡强盗重案,交与印官审鞫,不许捕官私行审讯。番捕等役私拷取供,违者捕官参处,番役等于本衙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革役。如得财及诬陷无辜者,从重科罪。其承问官于初审之时,即先验有无伤痕,若果无伤,必于招内开明并无私拷伤痕字样,若疏忽不开,扶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即将印题参交部议处。
266.13
凡强盗初到案时,审明伙盗赃数及起有赃物,经事主确认,即按律定罪。其伙盗数目,以初获强盗所供为确,初招既定,不许续报。如系窃贼,审明行窃次数并事主初供,但搜有正赃,即分别定拟。若原赃花费,照例追变赔偿。如事主冒开赃物,杖八十。其盗贼供出卖赃之处,如有伊亲党并胥人等藉端吓诈者,计赃加窃盗一等治罪。
266.14
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拏者,杖八十。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拏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受伤者移送兵部验明等第,照另户及家仆军伤例,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
译266.07
凡是发生盗窃等事,责令当地地保、驻防营汛兵丁分别报告各衙门文武官员,协力追捕。如果地保、汛兵串通隐瞒不报,以及地保已经报告了文职官员而汛兵却不报告武职官员,或汛兵已经报告了武职官员而地保却不报告文职官员的,一律杖一百。如果最先报告延误的,杖八十。
266.08
爬墙越过城墙进城行劫,罪应斩立决的,加以枭首示众;对失察越城情况的官员、兵丁,分别参奏处分、责罚革职。
266.09
凡是自首的盗贼,借追赃为名,把普通百姓诬指为同伙,或者挟私报复陷害,或者索要钱财,不论是首犯还是从犯,也不论得财与否,一律斩立决。
266.10
凡是拏获盗犯到案,应立即严加审讯。如有供出流窜作案的其他案件,讯问清楚作案次数及赃物,取得确凿供词。如果案发在本省其他州县,应立即详细通报该省督抚。不论其他州县是否已拏获盗犯,总要在查明赃物、事主认领之后,将犯人押解来省,一并审理定罪具题,将该犯立即处以死刑。如果供出的是邻省案件,其同伙盗贼已被拏获的,应令该督抚查明确认首从关系无疑后,详细声明奏请立即正法。如果邻省同伙未被拏获,现已拏获的犯人有的任意抵赖,本是那件案子的盗首却供称是同伙,将来后拏获的犯人本是盗首,因同伙已经正法,反倒把已处决的人推为首犯,难免有避重就轻的弊端,应令各督抚详加审讯,务必查得实情。如果没有上述弊端,不必虚拟罪名、另案具题,就在本案中声明奏请正法。倘若查询被盗的州县,有把已正法的盗贼指作首盗,或把盗犯人数不足的凑成同伙,企图借此销案,以及州县彼此查询盗犯口供却不立即详细审讯回复,以致案件不能了结的,该督抚查明后参奏,交部分别议处。
266.11
凡审理强盗案件,必须赃物证据确凿的,依例立即处决。如果赃物尚未查明,供词牵连续缉的人,属于疑似情形的,不妨再加审讯。或有续拏获的强盗,没有本人认罪的口供,赃物也未查明,同伙盗贼已被处决而无人证的,都收监候审处决。
266.12
凡强盗重案,交由主审官员审讯,不许捕役私自审讯。番役等私自拷打取供,违者主审官参处,番役等在本衙门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革除差役。如有得财及诬陷无辜的,从重治罪。承审官在初审时,应先查验有无伤痕,如果确实没有伤,必须在供状内注明"并无私拷伤痕"字样;若疏忽不写明、袒护隐瞒或纵容捕役私自审讯的,即将主审官参奏交部议处。
266.13
凡强盗初次到案时,审明同伙人数及查获的赃物数目,经事主确认后,即按律定罪。同伙人数以最初拏获的强盗所供为准,最初的供词一旦确定,不许再变更。如果是窃贼,审明其行窃次数及事主最初的供述,只要搜出确实的赃物,即分别定罪。若原赃已经花掉,依例追缴变价赔偿。如果事主虚报赃物的,杖八十。盗贼供出卖赃的地方,如果有其亲属党羽及差役等人借机敲诈的,按照窃盗罪加一等治罪。
266.14
强盗行劫,邻居知道而不协助拏捕的,杖八十。如果邻居或一般百姓,或事主家人拏获强盗一名的
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与身价银两[按此兵部例也应注明银两数目]
266.15
各省拏获盗犯供出他省曾犯行劫者,不论罪轻罪重,研讯明确,毋庸解往质审。其邻省地方官自行盘获别省盗犯,及协同失事地方差役缉捕拏获者,堩令在拏获地方严行监禁详讯,供词备移被盗省分,查明案情赃证确实,即由拏获省分定拟题请正法,仍知照本省将拏获正法缘由,在失事地方张挂告示,明白晓谕。如果赃亦未明,或失事地方有伙盗待质,必须移解者,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官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仍预先知会前途经由地方,一体遴派员弁挑拨兵役,接递管解,遇夜寄监收禁。其道远州县不及收监者,即令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住宿处所,传齐地保知会营汛,随同押解官弁锁锢防范。傥不小心管解致犯脱逃,即将各役严审有无贿纵情弊,照例从重治罪,官员交部严加议处。
266.16
凡审题盗窃等案,如另案尚有别犯应拟斩绞重罪者,仍照例分案具题。外如止一犯应拟斩绞,两案罪名相同,例应从一科断者,归于一案内声叙明晰具题。其另案即咨部完结,如有余犯问拟军流等罪者,亦随咨案办结。
226.17
凡盗犯到案审实,先将各犯家产封记,候题结之日,将盗犯家产变赔。如该犯之父兄叔侄知情分赃,并另有窝家者,审明治罪[按父兄伯叔等治罪,即下条之杖流徒也]亦着落伊等名下追赔。傥案内各盗或有并无家产,以及外来之人无从封记开报者,将案内盗犯及窝家有家产者,除应赔本身赃物外,或有余剩,概行变价代赔。傥有将无干亲族及并未分赃之亲属株连赔累,该督抚查参议处。
266.18
强窃盗贼现获之赃,各令事主认领。外如强盗赃不足原失之数,将无主赃物赔捕,余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变价赔偿。若诸色人典当收买盗赃及窃赃不知情者,勿论,止追原赃。其价于犯人名下追征给主。
266.19
强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其有知情而又分赃者,如强盗问拟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
266.20
凡情有可原之伙盗内,如果年止十五岁以下,审明实系被人诱胁随行上盗者,无论分赃与不分赃,俱问拟满流,不准收赎。
266.21
强盗引线除盗,首先已立意欲劫某家,仅止听从引路者,仍照例以从盗论罪。
译,官府给予赏银二十两,多拏获的照数给赏。受伤者移送兵部验明伤等,照另户及家仆兵伤例,将无主的马匹等物变价充作赏银。在外地的,用各州县审结的无主赃物变价给赏。如果营汛防守官兵捕盗受伤的,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如受伤身亡的,也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予抚恤银两[按:这是兵部的条例,应注明具体银两数目]。
266.15
各省拏获的盗犯供出曾在他省行劫的,不论罪行轻重,只要审讯清楚,不必再解往该省质审。邻省地方官自行捕获别省盗犯,以及协同失事地方差役缉捕拏获的,应令在拏获地方严加监禁、详细审讯,将供词咨移被盗省份,查明案情赃证确实后,即由拏获省份定罪奏请正法,同时通知本省,将拏获正法的缘由在案发地方张贴告示,明白晓谕。如果赃物确实未查明,或失事地方有同伙待质对证,必须解送的,拏获省份应挑选文武官员各一员,带领押解差役、兵丁,亲自押送,并预先通知沿途经由地方,一体挑选官员兵役接替押送,遇夜寄押于监牢。路途遥远、州县来不及收监的,令该地方官预先挑选可靠差役,前往住宿处所,召集地保、通知营汛,一同随押解官弁看守防范。倘若因押解不慎导致犯人脱逃,即将各差役严加审讯,查明有无受贿放纵情弊,依例从重治罪,官员交部严加议处。
266.16
凡审理定案的盗窃等案件,如果另案还有别的犯人应判斩、绞重罪的,仍依例分案具题。此外,如果只有一名犯人应判斩、绞,两案罪名相同,依例应从一重科断的,归并在一案内叙述清楚具题。另案即咨部结案;如有余下犯人应判军、流等罪的,也随案咨报办结。
226.17
凡盗犯到案审实后,先将各犯家产查封登记,等奏结之日,将盗犯家产变卖赔偿。如果该犯的父兄叔侄知情分赃,并另有窝藏之家的,审明后治罪[按:父兄伯叔等的治罪,即下条所说的杖、流、徒],也要落到他们名下追缴赔偿。倘若案内各盗贼有的并无家产,以及外来之人无从查封上报的,将案内盗犯及有家产的窝家,除应赔偿本人所盗赃物外,如有剩余,一并变价代为赔偿。倘若牵连无关的亲族以及并未分赃的亲属,令其连带赔偿的,该督抚查明后参奏议处。
266.18
强盗、窃贼现已查获的赃物,各自令事主认领。如强盗赃物不足原失的数额,用无主赃物代赔,剩余的部分归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变价赔偿。若各色人等典当收买盗赃或窃赃而并不知情的,不予追究,只追回原赃。追不回的部分,从犯人名下追缴给事主。
266.19
强盗的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弟,如果知情并分赃的,若强盗被判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判发遣的,也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虽已得财,但确实不知情的,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处罚。父兄不能约束子弟为盗的,杖一百。
266.20
情有可原的同伙盗贼中,如果年龄仅十五岁以下,审明确实是被人诱骗胁迫随行上盗的,不论分赃与否,都判满流,不准收赎。
266.21
强盗引路带路的,如果盗首已先立意要
外如首盗并无立意欲劫之家,其事主姓名、行劫道路悉由引线指出,又经分得赃物者,虽未同行,即与盗首一体拟罪,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
266.22
事主报盗,止许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给主回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严加议处。
266.23
满洲旗人有犯盗劫之案,俱照强盗本律定拟,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
266.24
盗犯明知官帑,纠伙行劫,但经得财,将起意为首及随同上盗者,拟斩立决,枭示。其在外瞭望、接赃,并未上盗之犯,俱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若不知系属官帑,仍以寻常盗案论。
266.25
强盗案内,免死减等,发遣为奴之犯,如果在配安分敛迹,或伊主图占其妻女,或平人有意欺陵,将本犯致毙者,将伊主及平人照例治罪。如该犯怙恶不悛,或不服伊主管束,或无故欺陵平人,经伊主及平人殴打毙命,将伊主免其治罪,平人照本罪减一等拟。
266.26
凡用药迷人,已经得财之案,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窃为从,已至二次[按此为从未下手者]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堩照强盗律,拟斩立决。其余为从者[按此别于为从二次者]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有人已被迷,经他人救醒,虽未得财,将首先传授药方转传贻害及下手用药迷人之犯,堩拟斩监候,入于秋审情实。若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堩发往伊犁等处为奴。傥到配之后,故智复萌,将药方传授与人及复行迷窃并脱逃者,请旨即行正法。其案内随行为从之犯,仍各减一等定拟。
266.27
窃盗拒捕,刃伤事主,罪应拟绞之犯,如闻拏畏惧,将原赃送还事主,确有证据者,准其照闻拏投首例,量减拟流;若祇系一面之词,别无证据,仍依例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
266.28
因窃盗而强奸人妇女,凡已成者,拟斩立决;同谋未经同奸及奸而未成者,皆绞监候。共盗之人不知奸情者,审确,止依窃盗论。
266.29
窃盗临时盗所拒捕[护赃护伙者皆是]及虽未得财而未离盗所逞凶拒捕,或虽离盗所而临时护赃格斗[已离盗所护伙者不在此例]杀人者不论所杀系事主、邻佑、将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他物手足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拒捕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若伤非金刃轻平复,首犯改发边远充军,如年在五十以上,发近边充军;拒捕未经成伤者,首犯发近边充军,为从各杖一百、徒三年;如被事主事后搜捕起意拒捕者,仍依罪人拒捕本律分别杀伤科断。
译抢劫某家,仅是听从别人引路的,仍照例以从犯论罪。此外,如果盗首本无既定要抢劫的目标,事主姓名、行劫道路全由引路人指出的,又分得赃物的,即使未曾同行,也要与盗首一样定罪,不得以情有可原请求宽宥。
266.22
事主报案,只准到官府听审一次、认领赃物一次。所认领的赃物即发还事主回家,不许来回拖累。违者,将承审官严加议处。
266.23
满洲旗人有犯盗劫案的,一律照强盗本律定罪,不得以情有可原请求宽宥。
266.24
盗犯明知是官府库银钱粮,仍纠集同伙行劫,只要得财,将起意为首及随同上盗的犯人,判斩立决,枭首示众。在外望风、接赃、并未上盗的犯人,都判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如果不知是官府库银钱粮,仍按普通盗案论处。
266.25
强盗案内免死减等、发遣为奴的犯人,如果在配所安分守己、收敛行迹,若他的主人企图霸占其妻女,或普通人有意欺凌,把该犯打死的,将其主人及该平人依律治罪。如果该犯怙恶不悛,或不服从主人管束,或无故欺凌平人,被主人及平人殴打致死的,主人可免于治罪,平人照本罪减一等定罪。
266.26
凡用药物迷人,已经得财的案件,将起意为首以及动手用药迷人、并且参与迷窃已达两次的从犯[按:这是指未曾动手的从犯],以及最先传授药方的犯人,一律照强盗律,判斩立决。其余的从犯[按:这是有别于两次从犯的]都改为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有人已被迷倒,被他人救醒,虽未得财,将最先传授药方并转授他人以致造成危害及动手用药迷人的犯人,一律判斩监候,列入秋审情实。如果刚学习不久,虽已配好药,但即时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清醒,未受到侵害的,一律发往伊犁等处为奴。倘若发配之后,旧习复发,将药方传授给别人以及再次迷窃并逃脱的,请旨立即处以死刑。案内随行的从犯,仍各减一等定罪。
266.27
窃盗拒捕、用刀伤及事主,罪应判绞的犯人,如果闻讯被拏而心生畏惧,将原赃归还事主,确有证据的,准许照闻讯投案自首的条例,酌情减为流刑;如果只是一面之词,没有别的证据,仍依例判绞监候,秋审时列入缓决。
266.28
因盗窃而强奸人家妇女的,凡已经既遂的,判斩立决;同谋而未参与奸淫及奸淫未遂的,都判绞监候。同伙盗贼不知情的,审实后,只按窃盗罪论处。
266.29
窃盗在作案现场当场拒捕的[保护赃物、保护同伙的都属此类],以及虽未得财但未离开作案现场逞凶拒捕的,或者虽已离开作案现场但仍及时护赃格斗的[已离开作案现场而只是保护同伙的不在此列],因而杀人的,不论所杀是事主还是邻人,为首者判斩立决;从犯帮同殴打,若用刀刃或他物伤及手足致骨折以上的,都判绞监候;伤势不是刀刃所致又未达骨折的,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拒捕但未曾帮殴致伤的,发往极边四千里充军。若伤人未死,用刀刃或致骨折以上伤的,首犯判斩监候,从犯发近边充军;若伤非刀刃所致且伤势轻微痊愈的,首犯改发边远充军,若年满五十以上的,发近边充军;拒捕但未致伤的,首犯发近边充军,从犯各杖一百、徒三年
266.30
窃盗弃财逃走,与未经得财逃走,被事主追逐拒捕,或伙贼携赃先遁后逃之贼被被追拒捕,及已经逃走,因见伙犯被获帮护拒捕,因而杀人者,首犯俱拟斩监候;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附近充军;未经帮殴成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从犯减等拟流。若伤非金刃,伤轻平复,并拒捕未经成伤者,及事后追捕有拒捕杀伤者,仍各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断[如逃走并未弃财,仍以临时护赃格斗论]
266.31
凡行劫漕船,盗犯审系法无可贷者,斩决枭示。
266.32
凡强盗案内,情有可原,发遣之犯,如脱逃例应正法者,定案时,堩声明免死减等字样。
266.33
恭遇御驾驻跸圆明园及巡幸之处,若有匪徒偷窃附近仓廒官廨,拒伤官弁兵丁者,如相距宫墙在一里以内,刃伤及折伤以上之首犯,斩立决;为从,发伊犁,给官兵为奴。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发伊犁,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在一里以外,三里以内,刃伤及折伤以上之首犯,绞立决;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行窃之罪有重于流徒者,各于本例上加拒捕罪二等。若拒捕杀死官弁兵丁者,无论一里、三里以内,首犯斩决枭示;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折伤者,绞立决;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绞监候;未经帮殴者,发伊犁,给官兵为奴。如值御驾不驻跸之日,仍照本例行。
266.34
粮船水手行势杀人,不分人数多寡,曾否得财,俱拟斩立决,枭示,恭请王命,先行企法。其抢夺案内下手杀人之犯,亦照行势杀人例,正法枭示。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立决;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挟雠谋故杀者,堩拟斩立决。若审无谋故重情,但经聚众互殴,即照广东等省械斗雠杀例,一体惩办。其藏有火鎗、台鎗者,虽未点放伤人,亦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各犯被获时,有恃众持械拒捕伤人者,除原犯斩枭罪无可加外,罪应斩决者堩加拟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罪应绞决者,改为斩决;应绞候者,改为绞决;应发遣者,改为绞候。若拒捕杀人为首,无论罪名轻重,堩拟斩立决,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为从帮同拒捕之犯,即照拒捕伤人一例科断。至粮船经过地方游帮匪徒,有抢劫杀人及被获时拒捕杀伤人者,堩照粮船水手抢劫拒捕例办理。其执持凶器未经滋事者,即照执持凶器未伤人杖一百例上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仍责成该管粮道总运官督率运弁,日夜稽查,于泊船时依地方保甲之法,逐船按点验其有并无腰牌者,立即会同地方营汛拏获审明,分别惩办。
译;如果是被事主事后追捕而起意拒捕的,仍依罪犯拒捕的本律分别按杀伤情形科断。
266.30
窃盗弃财逃走,以及未得财就逃走,被事主追赶拒捕的,或同伙携赃先逃、后逃者被追赶拒捕的,以及已经逃走后,因见同伙被拏而帮同拒捕,因而杀人的,首犯都判斩监候;从犯帮同殴打,若用刀刃或他物伤及手足致骨折以上的,都判绞监候;伤非刀刃所致又未达骨折的,发往邻近地区充军;未曾帮殴致伤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伤人未死,用刀刃或致骨折以上伤的,首犯判绞监候;从犯减等判流刑。若伤非刀刃所致、伤势轻微痊愈,以及拒捕未曾致伤的,及事后被追捕而拒捕致伤的,仍各依罪犯拒捕的本律科断[如果逃走时并未弃财,仍按当场护赃格斗论处]。
266.31
凡行劫漕运船只的,盗犯审实确系罪无可赦的,判斩决,枭首示众。
266.32
凡强盗案内情有可原、发遣的犯人,如果按例脱逃应处死的,定案时应注明"免死减等"字样。
266.33
恭逢皇帝驻跸圆明园及巡幸之处,如有匪徒偷窃附近仓库官署、拒捕伤害官弁兵丁的,若距宫墙在一里以内,用刀刃或致骨折以上伤的首犯,斩立决;从犯发往伊犁,给官兵为奴。伤非刀刃、伤势轻微痊愈的首犯,发往伊犁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一里以外、三里以内,用刀刃或致骨折以上伤的首犯,绞立决;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伤非刀刃、伤势轻微痊愈的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若行窃的罪行本重于流徒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拒捕罪二等。如果拒捕杀死官弁兵丁的,无论一里、三里以内,首犯斩决枭示;从犯帮同殴打,若用刀刃或致骨折的,绞立决;伤非刀刃又非骨折的,绞监候;未曾帮同殴打的,发往伊犁给官兵为奴。如果适逢皇帝不驻跸之日,仍按普通条例处理。
266.34
粮船水手行凶杀人的,不论人数多少、是否得财,一律判斩立决、枭首示众,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抢夺案内动手杀人的犯人,也照行凶杀人条例,正法枭示。从犯帮同殴打,若用刀刃或他物伤及手足致骨折以上的,都判绞立决;伤非刀刃又非骨折的,判绞监候;未曾帮同殴打致伤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是因寻常挟私仇报复而蓄意谋杀的,一律判斩立决。如审明并无蓄意谋杀的重情,只是聚众互殴的,即照广东等省械斗仇杀条例,一并惩办。若藏有火枪、抬枪的,即使未曾开枪伤人,也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各犯被拏获时,若恃仗人多、持械拒捕伤人的,除原犯本已是斩枭之罪无可再加外,罪应斩决的加判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罪应绞决的改为斩决;应绞监候的改为绞决;应发遣的改为绞监候。若拒捕杀人的为首者,不论原罪轻重,一律判斩立决、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帮同拒捕的从犯,即照拒捕伤人的条例科断。至于粮船经过地方流窜作案的匪徒,有抢劫杀人及被拏时拒捕杀伤人的,一律照粮船水手抢劫拒捕的条例办理。持有凶器但未曾滋事的,即照持凶器未伤人杖一百的条例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并责成主管粮道及总运官督率运弁,日夜稽查,在船只停泊时依地方保甲之法,逐船点验,查其有无腰牌,一有发现立即会同地方营汛拏获审明,分别惩办。旗丁头舵如遇形迹可疑之人容留隐瞒不报的,一并治罪。该管带
旗丁头舵如遇有形亦可疑之人,容隐不报者,一并治罪。该帮弁意存玩纵,从严参处。
266.35
山东省拏获匪犯,审有执持器械、结捻结幅情事。如系强劫得赃者,仍照强盗本律问拟,将案内法无可贷、罪应斩决之首从各犯加拟枭示。行劫未得财者,仍照定例科断。若执持军器聚众抢夺得赃,不论赃数多寡,数至四十人以上,为首照强盗律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五人以上,首犯亦照前拟遣,为从各犯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计赃逾贯及另有拽刃等项名目者,各照本笔例从其重者论。其执有军器聚众抢夺未经得财,如聚众在四十人以下及十人以上,即比照强盗未得财例,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五人以上,首犯拟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案内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抢夺,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如抢劫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各照本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人捻入幅抢夺,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俱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66.36
川省差役藉传证、起赃等事扫通之案,无论有无牌票,但经聚众执持军火器械进入人家,掳掠牲畜资财,将为首及帮同动手之犯,堩照捕役为盗例,拟斩立决;如有掳掠人口、烧毁房屋并拒捕及杀伤人情事,加以枭示。其择肥而噬、教贼诬扳因而扫通者,身虽不行,仍以为首论,拟斩立决,加以枭示;同行未经动手者,无论事后曾否分赃,堩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兵丁有犯,照差役一律拟断。
266.37
用药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如人药并获,即比照用药迷人巳经得财例,将起意为首及下手用药迷人并迷拐为从,已至二次及首先传授药方之犯,堩照强盗律拟断立决,其余为从,堩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或药已丢,药无从起获,必顺供证确凿,实系迷拐有遽方,照此例辨理。若药未起获,又无确凿证据,仍照寻常诱拐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266.38
捕役并防守礅卡或缉盗汛兵及营兵为盗,堩照律拟斩立决。如捕役兵丁起意为首,斩决枭示;为从,仍拟斩决。其情节重大,非寻常行劫可比者,该督抚酌量分别枭示,失察之该管官交部议处。该管官逼勒改供或捏称革役,该上司不能查出,一并交部议处。如捕役兵丁分赃通贼及与巨盗交结,往夹奉差承缉,走漏消息及本非承缉走漏消息致令脱逃者,不分曾否得财,堩照本犯一体治罪。
译官弁若有意纵容的,从严参处。
266.35
山东省拏获的匪犯,审明有持械、结党拉帮情事的。如果是强劫得赃的,仍照强盗本律定罪,将案内罪无可赦、应判斩决的首从各犯加判枭示。行劫未得财的,仍照定例科断。如果持有武器聚众抢夺得赃的,不论赃数多少,若聚众达四十人以上,为首者照强盗律判斩立决,从犯判绞监候,被胁迫同行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的,为首判斩立决,从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五人以上的,首犯也照前述发遣,从犯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计赃超过一定数额及另有持刃等情节的,各按本例从重论处。持有武器聚众抢夺未得财的,如聚众在四十人以下及十人以上,即比照强盗未得财的条例,首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五人以上的,首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案内出谋策划的头目,本人虽未亲自动手,但只要同伙参与抢夺,即按人数多少照为首例定罪。如果抢劫未曾结党成帮,且聚众未满五人尚未滋事的,仍各照本律定罪。若判发遣充军的犯人脱逃回籍后,又重新结伙抢夺,或向原拏捕的兵役寻衅报复的,除本身实犯死罪的以外,其余都判绞监候。倘若数年后这股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66.36
四川省差役借传证、起赃等名义大肆搜掠的案件,不论有无牌票,只要聚众持枪械闯入民家,掳掠牲畜财物的,将为首及帮同动手的犯人,一律照捕役为盗的条例,判斩立决;如有掳掠人口、烧毁房屋以及拒捕、杀伤人等情事的,加判枭示。那些挑选富户下手、教唆盗贼诬指人而借机大肆搜掠的人,即使本人未曾亲自行动,仍以为首论处,判斩立决,加判枭示;同行而未曾动手的,不论事后是否分赃,一律判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兵丁若有此类犯罪,照差役同样定罪。
266.37
用药物及一切邪术迷惑拐骗幼小子女的,如果药物一并被查获,即比照用药迷人已经得财的条例,将起意为首及动手用药迷人以及参与迷拐已达两次的从犯,以及最先传授药方的犯人,一律照强盗律判斩立决,其余从犯,一律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药物已丢弃、无从查获,只要供词证据确凿,确实是用迷药拐骗有确定方法的,也照此条例办理。如果药物未查获,又无确凿证据,仍照一般诱拐条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266.38
捕役以及防守碉卡的士兵、缉盗的汛兵、营兵犯盗窃罪的,一律照律判斩立决。如果捕役、兵丁起意为首的,斩决枭示;从犯,仍判斩决。情节特别重大、非一般行劫可比的,该督抚酌情分别枭示,失察的主管官员交部议处。主管官若逼迫改供或谎称已革职,上司未能查出的,一并交部议处。如果捕役、兵丁分赃通匪,以及与巨盗勾结,本应奉差承办缉捕却泄露消息,或本非承办此案而泄露消息导致犯人脱逃的,不论是否得财,一律照本犯同样治罪。若明知而故意包庇,照窝主明知留存的条例分别治罪。若确不知情,只是查缉不力,照不应重律科断。至于书吏差役临
知情故纵,照窝主知情存留例分别治罪。若不知情,止系查缉不力,照不应重律科断。至书差人等临时得赃卖放,亦照本犯一体治罪。
266.39
广东、广西二省强劫盗犯,如有行劫后因赃不满,欲复将事主人等捉回勒赎者,无论所纠人数多寡及行劫次数,为首之犯拟斩立决,袅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其案内从犯,仍按强盗本律科断。
266.40
强盗案内有知而不首,或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分与赃物以塞其口,与知强盗后而分所盗之赃,数在一百两以下者,俱照共谋为盗,临时畏惧不行,事后分赃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所分赃至一百两以上,按准窃盗为从律,递加一等定拟;一百二十两以上,仍照例发近边充军。
266.41
凡强盗,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及殴事主至折伤以上首伙各犯,俱不准自首外,其伤人首伙各盗,伤轻平复如事未发而自首及强盗行劫数家止首一家者,堩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系闻拏投首者,拟斩监候。未伤人之首伙各盗及窝家、盗线,事未发而自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闻拏投首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改遣二字。以上各犯,如将所得之赃悉数投报及到官后追赔给主者,方准以自首论。若赃未投报,亦未追赔给主,不得以自首论。遇有脱逃被获新疆遣犯及实发云贵两广人犯,堩照例即行正法。流犯仍加等调发。至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等物之强盗,自首依放火故烧本律拟流。若计所烧之物重于本罪者,发近边充军。
266.42
强盗首伙各犯,于事未发觉及五日以内,果能悔罪,捕获他盗及同伴,解官投首者,系伤人盗犯,于遣罪上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未伤人盗犯,照例免罪。若在五日以外,或闻拏将他盗及同伴捕获解官投首者,系伤人盗犯,于斩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未伤人盗犯,杖一百徒三年。至拏获盗犯之眼线,如曾为伙盗悔罪,将同伴指获致被供出者,如在五日以外,照伤人首盗闻拏投首例,拟斩监候。若犯事之后五日以内指获同伴,旋被供出获案审明,同伙确有实据者,照强盗免死减等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并无同伙确据,审系盗犯挟恨诬扳,即予免究。
266.43
京城大宛两县并五城所属地方盗劫之案,一经审实,照律斩决,仍加枭示于犯事地方,悬竿示众,以昭炯戒。俟数年后,盗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66.44
京城盗案,除徒手行强,当被拏获,既未得财,又未伤人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如有持火执械入室威吓、掷物打人重情,虽未得财伤人,凶恶情形业经昭著,即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俟数年后盗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译时受贿放走人犯的,也照本犯同样治罪。
266.39
广东、广西两省强盗案内,如有行劫后因所得赃物不满意,又想把事主等人捉回勒索赎金的,不论所纠集人数多少及行劫次数,为首的犯人判斩立决,枭首示众,恭请王命先行正法;案内从犯,仍按强盗本律科断。
266.40
强盗案内,有知情而不举报,或被强逼为盗、临时逃避,行劫后分得赃物以堵住口,以及知道是强盗后分得所盗赃物的,如所分金额在一百两以下,都照共谋为盗、临时畏惧不参与、事后分赃的条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所分赃物达一百两以上,按照准窃盗从犯律,依次递加一等定罪;达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例发近边充军。
266.41
凡强盗案,除杀人性命、奸淫人妻女、烧毁人房屋、罪行极其严重以及殴打事主致骨折以上伤的首从各犯,都不准自首外,其余伤人的首从各盗,若伤势轻微已痊愈,若在事情未败露前自首,或强盗行劫多家而只自首其中一家的,一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是闻讯被拏而投案自首的,判斩监候。未曾伤人的首从各盗以及窝家、通风报信者,事情未败露前自首的,杖一百、流三千里。闻讯投案自首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脸上刺"改遣"二字。以上各犯,如将所得赃物全数上交及到案后追缴赔还事主的,才准以自首论处。如果赃物未上交,也未追缴赔还事主的,不得以自首论。若有脱逃后被拏获的新疆遣犯及实发云贵、两广的犯人,一律照例立即正法。流犯仍应加等发配。至于放火烧毁人空房及田场堆积物品的强盗,自首的依放火故烧本律判流刑。若所烧之物价值重于本罪的,发近边充军。
266.42
强盗首从各犯,在案发前及案发五日以内,如果确能悔罪,捕获其他盗贼及同伙、解交官府自首的,若是伤人的盗犯,在遣罪基础上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未伤人的盗犯,照例免罪。如果是在五日以外,或闻讯将其他盗贼及同伙捕获解官自首的,若是伤人的盗犯,在斩罪基础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未伤人的盗犯,杖一百、徒三年。至于协助拏获盗犯的眼线,如果曾是同伙盗贼、悔罪后指认同伙致使被供出的,若在五日以外,照伤人首盗闻讯投案自首的条例,判斩监候。若在犯案后五日以内指认同伙,随即被供出到案审明,同伙关系确有实据的,照强盗免死减等的条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并无同伙的确实证据,审明是盗犯挟恨诬陷的,即予免究。
266.43
京城大兴、宛平两县及五城所属地方发生的盗劫案件,一经审实,照律判斩决,还要加枭示于案发地方,悬竿示众,以昭炯戒。等数年后盗风稍有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66.44
京城盗案,除徒手强抢、当场被拏获、既未得财又未伤人的,仍照旧例办理外,如果持火器、器械闯入室内威吓、掷物打人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得财伤人,凶恶情形已经十分明显,即将为首的犯人判绞监候,从犯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等数年后盗风稍有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66.45
盗劫案,依"强盗已行劫,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的律条,一律判斩立决。望风
266.45
盗劫之案,依强盗已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律俱拟斩立决。把风、接赃等犯,虽未分赃,亦系同恶相济,照为首一律问拟,不得以情有可原,量为末减。傥地方官另设名目,曲意开脱,照讳盗例参处。
266.46
粤东内河盗劫,除寻常行劫,仅止一二次,伙众不及四十人,并无拜会及别项重情,仍照例具题外。如行劫伙众四十人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有拜会、结盟、拒伤事主、夺犯、伤差、假冒职官,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脱逃二三年后訧获,各犯应斩决者,堩加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66.47
老瓜贼内传授技艺,在家分赃者,照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律拟斩立决。其跟随学习之人,虽未同行,俱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无学习确证,仅止与贼往来熟识,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
266.48
洋盗案内被胁在船为匪服役[如摇橹、写帐等项,堩以服役论]或事后被诱上船及被胁鸡奸,并未随行上盗者,自行投首,照律免罪。如被拏获,堩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岁,仍照律收赎[如已经在盗所自行逃回,欲行投首,尚未到官,即被拏获,仍同自首免罪。若已经到家,并不到官呈首,旋被拏获,不得同自首论]
266.49
洋盗案内,接赃瞭望之犯,照首盗一例斩枭,不得以被胁及情有可原声请。如投回自首,照强盗自首例分别定拟。此外,实在情有可原,如十五岁以下被人诱胁随行上盗,仍照本例问拟。
刑律
贼盗之一
『律』267.00劫囚
凡劫囚者,皆[不分首从]斩[监候][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囚二等;因而伤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虽杀伤被窃之囚,亦坐前罪,不问得囚与未得囚]为从各减一等[承窃囚与窃而未得二项]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差人者,绞[监候]杀人及聚至十人[九人而下止依前聚众科断]为首者,斩[监候]下手致命者,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家长坐斩,为从坐流,不言杀人者,举轻以该重也]。其不于中途而在家打夺者,若打夺之人原非所勾捕之人,依威力于私家拷打律;主使人殴者,依主使律。若原系所勾捕之人,自行殴打,在有罪者,依罪人拒捕律;无罪者,依拒殴追摄人律。按此律注,本于琐言]
条例
267.01
纠众行劫,在狱罪囚,如有持械拒杀官弁者,将为首及为从杀官之犯,依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
译、接赃等犯人,虽未分得赃物,也属于同恶相济,照为首的一律定罪,不得以情有可原为由酌情减轻。倘若地方官另立名目、曲意开脱的,照隐瞒盗案的条例参处。
266.46
广东内河盗劫,除寻常行劫、仅一两次、同伙不满四十人、也没有结拜及其他重大情节的,仍照例具题外。如果行劫同伙达四十人以上,或不满四十人但有结拜、结盟、拒捕伤事主、劫夺犯人、伤害差役、假冒官职,或行劫三次以上,或脱逃两三年后才被查获的各犯,应判斩决的,一律加判枭示,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66.47
"老瓜贼"内传授盗窃技艺、留在家中分赃的,照强盗窝主出谋策划、本人虽未参与但分赃的条例,判斩立决。跟随学习的人,即使未曾同行,都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没有确切的学习证据,只是与盗贼往来熟识的,照明知而不举报的律条,杖一百。
266.48
海盗案内被胁迫在船上做杂役的[如摇橹、记账等,都以做杂役论],或事后被诱骗上船以及被胁迫鸡奸、并未随行上盗的,若主动投案自首,照律免罪。如果被拏获的,一律杖一百、徒三年,未成年的仍照律收赎[如果已经在盗贼藏身处自行逃回、打算投案自首,尚未到官府就被拏获的,仍同自首免罪论处。如果已经回到家中,并未到官府自首,随后被拏获的,不得按自首论处]。
266.49
海盗案内,负责接赃、望风的犯人,照首盗一样判斩枭首,不得以被胁迫及情有可原为由请求宽宥。如果自行归回投案自首的,照强盗自首的条例分别定罪。此外,确实情有可原的,如十五岁以下被人诱骗胁迫随行上盗的,仍照原有条例定罪。
刑律
贼盗之一
《律》267.00 劫囚
凡是劫夺囚犯的,都[不分首犯从犯]判斩[监候][只要实施劫囚行为就定罪,不必等到真的劫走囚犯]。若私自偷偷放走囚犯逃走的,与囚犯同罪;囚犯因而死亡的,减一等[即使是有服制的亲属,也与普通人同罪]。偷偷放人但未能使囚犯逃脱的,比照放走囚犯减二等;因而伤人的,判绞[监候];杀人的,判斩[监候][即使杀伤的是被偷放的囚犯本人,也按前述罪名定罪,不论是否成功放走囚犯]。从犯各减一等[无论是成功偷放囚犯还是未成功的两种情形]。若官府差人追缴钱粮、传唤办理公事以及捕获罪犯,途中被聚众抢夺劫走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害差役的,判绞[监候];杀人及聚众达十人的[不满九人的仍依前述聚众条例科断],为首者判斩[监候],动手致命的判绞[监候],从犯各减一等。若率领家人随从抢夺的,只治罪于尊长;如果家人也曾伤人的,仍按普通人首从关系论处[家长判斩,从犯判流,条文未提杀人是因为举轻以明重]。若不是在途中而是在家中抢夺的,如果被抢夺的人本不是所勾捕的对象,依照凭借势力在私宅拷打人的律条处理;主使他人殴打的,依主使人的律条处理。如果本来就是所勾捕的对象,自行殴打差役,若本人有罪,依罪犯拒捕的律条处理;若本人无罪,依拒殴差役的律条处理。[按:此律注文出自《琐言》]
条例
267.01
聚众抢劫在押囚
亲属缘坐,下手帮殴有伤之人,拟斩枭示。随同余犯,俱拟斩立决。若拒伤官弁及杀死役卒者,为首并预谋助殴之伙犯,俱拟斩立决枭示。其止伤役卒者,将为首及帮殴有伤之伙犯,俱拟斩立决。随同助势,虽未伤人,亦拟斩候,秋审时人于情实。若并未伤人,将起意劫狱之首犯,拟斩立决,为从者俱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
267.02
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聚众中途打夺殴差致死,为首者不论曾否下手,拟斩立决;为从下手致命伤重致死者,绞决;帮殴有伤者,不论他物、金刃,拟绞监候。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之犯,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差未至死者,首犯仍照律拟绞监候;但经聚众夺犯,虽未伤人,首犯亦照因而伤人律从重拟绞;为从之犯,仍照律坐罪。若数年后此风稍息,请旨仍复旧律遵行。
267.03
官司差人捕获罪人,有仅止一二人,中途打夺者,无论有无伤,差为首者,堩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若殴差至死,即照聚众打夺杀人本律,分别治罪。
267.04
凡官司勾摄罪人,已在该犯家拏获,如有为首纠谋,聚至三人以上,持械打夺伤差者,即照中途夺犯例,分别杀伤治罪。若并未纠约聚众,实系一时争斗拒殴,致有杀伤,仍照各本律定拟。其非本案罪犯及非所勾捕之人,无论在途在家,俱以凡斗论。差人藉端滋扰,照例从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267.05
官司差人捕获罪人,如有尊长率领卑幼及家长率领奴仆、雇工殴差夺犯,并杀死差役一命案内随从之卑幼、奴仆、雇工,曾经杀伤人者,照律依为从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并未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杀死差役非一家二命及二命以上案内为从下手致死之卑幼、奴仆、雇工,俱拟绞监候;帮殴伤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并未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268.00白昼抢夺[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
译犯,如有持械拒捕、杀害官弁的,将为首及从犯中杀害官员的,依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亲属连坐;帮同殴打致伤的,判斩枭示;随同参与的其余犯人,都判斩立决。若拒捕伤害官弁及杀死差役的,为首及预谋帮同殴打的从犯,都判斩立决枭示;若只是伤害差役的,将为首及帮同殴打致伤的从犯,都判斩立决,随同助势、虽未伤人的,也判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若并未伤人,将起意劫狱的首犯,判斩立决,从犯都判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
267.02
官府差人捕获罪犯,若聚众中途抢夺、殴打差役致死的,为首者不论是否亲自动手,判斩立决;从犯中动手致命伤重致死的,判绞决;帮同殴打致伤的,不论用他物或刀刃,判绞监候;随同拒捕但未曾帮殴致伤的犯人,改发极边四千里充军。若伤害差役未致死的,首犯仍照律判绞监候;只要聚众抢夺,即使未伤人,首犯也照因而伤人律从重判绞;从犯仍照律定罪。若数年后这股风气稍有平息,请旨仍恢复旧律执行。
267.03
官府差人捕获罪犯,若只有一两人中途抢夺的,不论有无造成伤害,为首的差役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减一等。若殴打差役致死的,即照聚众抢夺杀人的本律,分别治罪。
267.04
凡官府传唤拘捕罪犯,已在该犯家中拏获,若有为首策划、聚集三人以上持械抢夺、伤害差役的,即照中途抢劫犯人的条例,分别按杀伤情形治罪。若并非纠集众人,实系一时争斗拒捕、造成杀伤的,仍照各本律定罪。若不是本案罪犯以及不是所勾捕的对象,无论是在途中还是在家中,都按普通斗殴论处。差役借机滋扰的,照例从重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267.05
官府差人捕获罪犯,如有尊长率领卑幼以及家长率领奴仆、雇工殴打差役、抢夺犯人,并造成杀死差役一人命案中随从的卑幼、奴仆、雇工,若曾伤人的,照律依从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但未曾伤人的,杖一百、徒三年。若杀死差役不止一人(二命或以上)的案件中,动手致死的卑幼、奴仆、雇工,都判绞监候;帮同殴打致伤较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在场助势但未曾伤人的,杖一百、徒三年。
《律》268.00 白昼抢夺 [人数少而无凶器的,属抢夺;人数多而……]
而有凶器,强劫也。按此注本于笺释,原在律文首句抢夺下,雍正三年移改]
1.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不计赃]杖一百,徒三年,计赃[并赃论]重者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者[首]斩[监候]为从各减[为首]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
译凡是在白天抢夺他人财物的[不论赃物多少],杖一百,徒三年;若计算赃物[并入赃物论罪]更重的,加窃盗罪二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的[为首者]斩首[监候],为从者各减[为首者]一等,并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
2。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亦如抢夺科罪]
3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窃夺]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其人不敢与争而杀之曰故,与争而杀之曰斗]
条例
268.01
凡问白昼抢夺,要先明事犯根由,然后揆情剖决。在白昼为抢夺,在夜间为窃盗。在途截抢者,虽昏夜,仍问抢夺,止去「白昼」二字。若抢夺不得财,及所夺之物即还事主,俱问不应。如抢割田禾,依抢夺科之。探知窃盗人财,而于中途抢去,准窃盗论,系强盗赃,止问不应。若见分而夺,问盗后分赃,其亲属无抢夺之文,比依恐吓科断。
268.02
凡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发边远充军;再犯,发原抢夺方,枷号两个月,照前发遣。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者,各治以罪[里老、邻佑依同行知有谋害而不救阻律,杖一百;官司照故出人罪律科断]
268.03
凡白昼抢夺三犯者,拟绞立决。如不及三犯,照所犯之罪发落。若因抢夺问拟军流徒罪,在配在逃,复犯抢夺,无论纠抢、伙抢、独抢,曾否得免,并计。如本系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人犯,有犯即发新疆,酌拟种地当差。其余原犯军流徒罪,复抢一二次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次以上,发新疆拨种地当差。其抢夺问拟军流徒罪,释回后复犯抢夺一二次,赃未满贯者,发往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次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五次以上,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抢夺初犯五次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八次以上,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若按次各不及前数者,堩依本律办理。傥为首,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仍照例拟绞监候。至抢窃同时并发之案,除抢多窃少,不得以窃作抢并拟,仍各从其重者论外,如窃多抢少,即应将抢夺并计,照纠窃次数科罪。
268.04
苗人聚众至百人以上,烧村劫杀,抢掳妇女。拏获讯明,将造意首恶之人,即在犯事地方斩决枭示。其为从内,如系下手杀人、放火、抢掳妇女者,俱拟斩立决。若止附和随行,在场助势,照红苗聚众例,枷号三个月。临时胁从者,枷号一个月。至寻常盗劫抢夺,仍照内地仓夺例完结。其有掳掠妇女,勒赎尚未奸污者,仍照苗人伏草捉人勒赎例定拟。
268.05
凡白昼抢夺杀人者,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
译2。若是因为失火,或行船遇风搁浅,趁机抢夺他人财物、拆毁船只的,也按此罪论处[也按抢夺定罪]。
3.本来与人斗殴,或勾结捕拿罪犯,因而趁机窃取财物的,按赃值以窃盗论罪;因而夺取财物的,加二等治罪,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一并免予刺字。若[窃取或抢夺]有杀伤人命的,各按故杀、斗杀分别论罪[对方不敢与其争夺而将其杀死的叫做故杀,与其争夺而将其杀死的叫做斗杀]。
条例
268.01
审理白昼抢夺案件,要先弄清案发的根由,然后依据情理判断裁决。白天作案的是抢夺,夜间作案的是窃盗。在路上拦路抢劫的,即使是在昏夜作案,仍按抢夺论罪,只是去掉"白昼"二字。若抢夺未能得财,或抢得的财物随即归还失主的,都以"不应为"论罪。如果抢割田里的庄稼,依抢夺定罪。若探知他人窃得的财物,而在中途将其抢去的,按窃盗论罪,因为这属于强盗所得赃物,只以"不应为"论罪。若见人分赃而夺取的,按窃盗后分赃论罪;对于其亲属抢夺,法律没有专门条文,比照恐吓取财论罪。
268.02
凡是总甲、快手、应捕人等,借口巡捕、勾摄之名,殴打平民、抢夺财物的,除犯了应处死罪的情形外,凡所犯罪应处徒刑以上的,不论人数多少,若是初犯一次,发配边远地方充军;若是再犯,发往原抢夺地方,枷号两个月,然后仍按前述发配。里长、乡老、邻居知情而不举发,当地官府纵容不加过问的,各自治罪[里长、邻居按"同行知有谋害而不救阻"律,杖一百;官府照"故意出脱他人罪责"律定罪]。
268.03
凡白昼抢夺三次犯案的,判绞刑立决。如果不满三次的,按其所犯之罪发落。若因抢夺被判军、流、徒罪,在发配地或途中逃跑,再次犯抢夺的,不论是纠伙抢、结伙抢还是单独抢,也不论此前是否曾被免于并计,一律并案计算。如果本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的犯人,一旦再犯,即发往新疆,酌情安排种地当差。其余原判军、流、徒罪的,再犯抢夺一两次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三次以上的,发往新疆拨给种地当差。因抢夺被判军、流、徒罪,释放回籍后又犯抢夺一两次、赃物未满一贯的,发往足四千里的极边地区充军;三次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五次以上的,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如果是初犯抢夺已达五次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八次以上的,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若按次数计算各项均未达到上述数目的,仍照本律办理。倘若是为首者,所得赃物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例判绞监候。至于抢夺与窃盗同时并案发生的案件,除了抢多窃少的、不得将窃盗并入抢夺一并定罪,仍各按其重罪论处外,如果窃多抢少的,就应将抢夺一并计入,按纠伙行窃的次数定罪。
268.04
苗人聚众达百人以上,焚烧村庄、劫杀百姓、抢掠妇女的。抓获审明后,将主谋、首恶之人,即在案发地方斩决枭首示众。其从犯之中,凡是亲自动手杀人、放火、抢掠妇女的,都判斩立决。若只是附和跟随、在场助威的,照红苗聚众的条例,枷号三个月。临时被胁迫跟从的,枷号一个月。至于寻常的盗劫抢夺,仍照内地抢
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经帮殴成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仍照本律拟斩监候;为从改发边远充军。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之,首犯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年在五十以上,刃伤及折伤,为从仍照原例发近边充军;伤非金刃,伤轻平复,为首发边远充军]拒捕未经成伤之首犯,发近边充军;为从各杖一百,徒三年,俱照本例刺字。
268.06
白昼抢夺人财物,除赃在七十两以下者,仍依律拟以满徒外,其赃至八十两以上,即按律递加窃盗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窃盗满贯律,拟以绞监候。
268.07
凡大江洋海出哨官弁兵丁,如遇商船遭风,尚未覆溺及着浅不致覆溺,不为救护,反抢取财物,拆毁船只者,照江洋大盗例,不分首从,斩决枭示。如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援,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照抢夺杀人律,斩立决;为从照抢夺伤人律,斩监候。如见船覆溺抢取货物伤人未致毙命,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年在五十以上发边远充军;未伤人者,为首照抢夺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赃逾贯者,绞监候。如有凶恶之徒,明知事犯重罪,在外洋无人处所,故将商人全杀灭口,图絻告发者,但系同谋堩照强盗杀人律,斩决枭示。如见船覆溺并未抢取货物,但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照故杀律,斩监候;为从照知人谋害不即救护律,杖一百。官弁题参革职,兵丁革除名粮堩折责发落。如淹死人命在先,弁兵见有漂失无主船货,捞抢入己者,照得遗失官物坐赃论罪。
268.08
大江洋海出哨兵弁乘危捞抢之案,所抢财物照追给主,如不足数,将首犯家产变赔,无主赃物入官。其在船将备,如同谋抢夺,虽兵丁为首,该弁亦照为首例治罪。其不同谋而分赃者,以为从论。若实系不能约束,并无同谋分赃情弊,照钤束不严例议处。以上弁兵,除应斩决及枭示者不准自首外,其应斩候、绞候者,若事未发觉而自首,杖一百,徒三年,军、流以下概准宽免。如系闻拏投首,应斩候、绞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军罪以下减二等发落,仍追赃给主。如有误坐同船并未分赃之人,能据实首报,除免罪外,仍酌量给赏。其哨船未出口之前,取同船兵丁不致抢物为匪,连名甘结,令在船将弁加结申送该管上司存案。巡哨回日,仍取同船兵丁甘结转送该管上司。其上司如不系同船失于觉察,或通同庇匿,及地方州县若据难民呈报不即查明转详,反行抑讳,及道府不行察报,督抚、提镇不行查参者,堩照例议处。
译夺的条例办理完结。如果掳掠妇女、勒索赎金、但尚未奸污的,仍照苗人埋伏抓人勒索赎金的条例定罪。
268.05
凡白昼抢夺杀人的,判斩立决。为从犯而帮同殴打的,如果用刀刃所伤或用手足、他物所伤达到折伤以上程度的,都判绞监候。所受之伤不是刀刃所伤、也未达折伤程度的,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没有参与帮殴、未造成伤害的,发往足四千里的极边地区充军。若受伤的人尚未死亡,如果是刀刃所伤或达到折伤以上程度的,首犯仍照本律判斩监候;从犯改发边远地区充军。若伤不是刀刃所致、伤势较轻已痊愈的,首犯改发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年龄在五十岁以上者,若是刀刃所伤或折伤,从犯仍照原例发近边充军;若伤非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首犯发边远地区充军]。拒捕但未造成伤害的首犯,发近边地区充军;从犯各杖一百、徒三年,都照本例刺字。
268.06
白昼抢夺他人财物,若赃物在七十两以下的,仍依律判满徒;若赃物达到八十两以上的,即按律递加窃盗罪二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窃盗满贯的律条,判处绞监候。
268.07
凡在大江洋海出哨的官弁兵丁,如遇商船遭风、尚未沉没或搁浅未致沉没时,不加以救护,反而抢夺财物、拆毁船只的,照江洋大盗的条例,不分首犯从犯,一律斩决枭首示众。如果遇船遭风沉没、人尚未死,不立即前去救援,只顾打捞抢夺财物,以致商民淹死的,为首者照抢夺杀人律判斩立决;从犯照抢夺伤人律判斩监候。如果见船沉没、抢夺货物并致人受伤但未致死的,若是刀刃所伤或达折伤以上程度的,判斩监候;若伤非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的,改发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发边远地区充军;未曾伤人的,为首者照抢夺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赃物超过一贯的,判绞监候。如有凶恶之徒,明知案情属于重罪,在外洋无人处所,故意将商人全部杀害灭口,图谋逃避告发的,凡是同谋者一律照强盗杀人律判斩决枭首示众。如果见船沉没却并未抢夺货物,只是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淹死的,为首者照故杀律判斩监候;从犯照"明知他人被谋害而不即救护"律,杖一百。官弁参奏革职,兵丁革除粮饷,一并折责发落。如果人命已先淹死,弁兵见有漂失无主的船货,打捞占为己有的,照拾得遗失官物、坐赃论罪。
268.08
大江洋海出哨兵弁乘人之危打捞抢夺的案件,所抢的财物照数追还给失主,如果不够数额的,将首犯的家产变卖赔偿,无主的赃物没收入官。船上的将领,如果同谋抢夺,即使是兵丁为首,该将领也照为首之例治罪。不同谋而分得赃物的,以从犯论处。若确实是不能约束部下,并无同谋分赃的情弊,照约束不严之例予以议处。以上弁兵,除应当斩决及枭首示众的不准自首外,其应判斩监候、绞监候的,若案情尚未败露而自首的,杖一百、徒三年,军、流以下罪一律宽免。如果是听闻抓捕而投案自首的,应判斩监候、绞监候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军罪以下减二等发落,仍追缴赃物归还失主。如果有被错误牵连在同船、实际并未分赃的人,能据实自首报告的,除免罪外,仍酌情给予奖赏。哨船出海之前,要取具同船兵丁不致抢夺财物为非作歹的
再营汛弁兵如能竭力救护失风人船,不私取丝毫货物者,该管官据实申报,督抚、提镇按次记功,照例议叙。傥弁兵因救援商人或致受伤被溺,详报督抚查明优恤。
268.09
凡边海居民,以及采捕各船户,如有乘危抢夺,但经得财,并未伤人者,堩照抢夺本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抢取货物,拆毁船只,致商民淹毙,或伤人未致毙命者,俱照前例分别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取财物者,该督抚亦酌量给赏。
268.10
江南通州崇明昭文沙民伙众争地,除不持器械争夺及聚众不及四五十人者,照侵占他人田宅律科断;如系执持器械及聚众四五十人有抗官重情者,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逼勒同行之人各杖一百。
268.11
直省不法之徒,如乘地方歉收,伙众抢夺,扰害善良,挟制官长;或因赈贷稍迟,抢夺村市,喧闹公堂;及怀挟私愤,纠众罢市,辱官者,俱照光棍例治罪。若该地方官营私怠玩,激成事端,及弁兵不实力缉拏,一并严参议处。
268.12
抢夺、窃盗、杀人之案,如数人共杀一人,无论金刃、他物、手足以致命重伤者,为首;在场助力,或致命而非重伤,或重伤而非致命者,以为从论。如俱系致命重伤,以金刃者为首,手足、他物为从;如俱系金刃及俱系他物、手足致命重伤无可区别者,有主使,以主使者为首,下手者为从;无主使,以先下手者为首,后下手者为从。其同案抢窃不知拒捕情事者,仍各照抢夺、窃盗本律首从论。
268.13
凡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刮,竖旌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堩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
268.14
饥民爬抢,除纠伙执持军器刀械,威吓按捺事主,搜劫多赃者,仍照强盗本律科断。外如有聚众十人以上至数十人,执持木棍等项爬抢粮食,并无攫取别赃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十人以下持械爬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减一等。其徒手并未持械者,仍照抢夺本律科断。
268.15
抢夺之案,如结伙骑马持械,并聚至十人以上,倚强肆掠,凶暴众著者,无论白昼昏夜,及在途、在野、江河湖港堩,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被胁同行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聚众不及十人,而数在三人以上,但经持械威吓及捆缚按捺,并伤事主者,为首及在场动手之犯,亦照强盗律拟斩立决。
译联名甘结,令船上的将领加具担保,申报呈送该管上司存案备查。巡哨归来之日,仍要取具同船兵丁的甘结,转送该管上司。该上司如果并非同船人员而失于觉察,或者串通庇护隐匿,以及地方州县如果根据遇难百姓的呈报却不及时查明转报,反而压制隐瞒的,以及道、府不予查报,督抚、提镇不加查参的,一律照例议处。再者,营汛的弁兵如能竭力救护遇险的商人及船只,未私自拿取丝毫货物的,该管官员应据实申报,督抚、提镇按次记功,照例予以议叙奖励。倘若弁兵因救援商人而受伤或被淹溺,应详细上报督抚查明予以优厚抚恤。
268.09
凡沿海居民以及采捕的各船户,如有乘人之危抢夺、但只是得财、并未伤人的,一律照抢夺本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从犯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抢夺货物、拆毁船只,致使商民淹死,或伤人但未致死的,都照前例分别治罪。有能救援商船、不拿取财物的,该督抚也应酌情给予奖赏。
268.10
江南通州、崇明、昭文一带的沙田居民聚众争地,除了不持械争夺、聚众不足四五十人的,照侵占他人田宅律定罪外;如果是手持器械、聚众四五十人、有抗拒官府等重情的,照光棍例,为首者判斩立决,从犯判绞监候,胁迫他人一同参与的各杖一百。
268.11
各省不法之徒,如趁着地方年成歉收,聚众抢夺、扰害良善百姓、挟制官长的;或因赈济稍有延迟,就在村市抢夺、在公堂喧闹的;以及心怀私愤、纠众罢市、侮辱官员的,都照光棍例治罪。若该地方官营私怠惰、玩忽职守,激起事端的,以及弁兵不实力缉拿的,一并严加参奏议处。
268.12
抢夺、窃盗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如果几人共同杀死一人,不论是用刀刃、他物还是手足致人重伤而死的,为首论罪;在场帮助出力,或者所伤致命但非重伤、或重伤但非致命的,以从犯论处。如果几人所伤都是致命重伤,用刀刃所伤者为首,用手足、他物所伤者为从;如果都是用刀刃或都是用他物、手足致命重伤而无法区分主次的,有指使者,以指使者为首,动手者为从;没有指使者,以先动手者为首,后动手者为从。至于同案抢夺、窃盗中不知情、未参与拒捕的人,仍各按抢夺、窃盗本律的首从之分论处。
268.13
凡台湾的抢劫案件,罪应判斩决的,照江洋大盗之例,斩决枭首示众。其他如聚众散布谣言、竖立旗帜妄传邪说、书写张贴煽惑人心的告示、抢夺杀人、放火行凶抢夺、在路上强奸妇女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相互结怨聚众抢夺杀人等案件中,主谋为首、罪应立决的,一律照黔、楚两省之例,斩决枭首示众。正法之后,即将首级传送至原犯罪地方示众。附和跟从的从犯,不得援引此例,仍应在各案审结后的奏疏中附带说明。
268.14
饥民哄抢,除了纠集同伙手持军器刀械、威吓事主、大量抢劫财物的,仍照强盗本律定罪外;如果聚众十人以上至数十人、手持木棍等物抢夺粮食、并未抢取其他财物的,为首者判斩监候,从犯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十人以下持械哄抢的,为首者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减一等治罪。徒手并未持械的,仍照抢夺本律定罪。
268.15
抢夺案件中,如果结伙骑马持械、聚众达十人以上,倚仗人多势众肆意抢掠、凶恶暴虐显著的,不论是白天还是夜晚,也不论是在道路
为从在场并未动手者,堩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结伙仅止二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及虽未持械而结伙已至十人以上者,首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船烟瘴充军,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结伙不及十人,俱系徒手抢夺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数在三人以下者,仍照抢夺各本律例定拟。至回民结伙抢夺及四川等省匪徒抢夺,例有专条者,仍与此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268.16
新疆地方兵丁跟役,如有白昼抢夺杀人及为强盗等事,该办事大臣审实,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
268.17
凡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不分首从,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脱逃被获,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仍回避回疆附近地方。如数在二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形者,亦照前拟军。若止一时乘间徒手攫取,尚无逞凶情将者,仍照抢夺本律拟徒。
268.18
凡因失火而乘机抢夺,除有杀伤及计赃重者,仍照定例问拟外,其但经得财,罪应拟以杖徒者,俱照本律加一等治罪。将为首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堩于面上刺「抢夺」字。
268.19
凡黔、楚两省相接,红苗彼此雠忿,聚众抢夺者,照抢夺律治罪。人数不及五十,名伤人,为首者枷号两个月,为从者一个月。杀人者斩监候,下手者枷号三个月,为从者四十日。聚至五十人者,虽不杀人,为首者亦斩监候,为从者枷号五十日。杀人者斩决,下手之人绞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两个月。聚至百人者,虽不杀人,为首者斩决,为从者各枷号二个月。杀人者斩决枭示,下手之人俱斩监候,为从者各枷号三个月。所抢人畜财物追还给主。
268.20
凡苗人犯抢夺,该管土官约束不严,俱交部议。若至百人以上,土司、府、州革职,百户、寨长罢职,役满杖。知情故纵者,革职,枷号一个月,俱不准折赎。若教令指使,或通同图利者,照为首例治罪。
268.21
抢窃拒伤事主,伤轻平复之案。如两人同场拒伤,一人一系他物,一系金刃,无论先下手以金刃伤者为首。如金刃伤轻,他物伤重而未至折伤者,仍以金刃伤者为首。如一系刃伤,一系他物折伤,刃伤重以刃伤为首,折伤重以折伤为首。刃伤与折伤俱重无可区别者,以先下手者为首。若俱系金刃或俱系他物,以致命重伤为首。如俱系致命重伤,或俱系他物折伤,亦以先下手者为首。若两人共拒,一人系各自拒伤,并不同场者,即各科各罪,各以为首论。
268.22
奉天地方匪徒纠伙抢夺,不论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但有一人执持鸟鎗抢夺者,不分首从,照响马强盗例,拟斩立决,枭示。
译上、在旷野中、还是在江河湖泊港口,都照强盗律,不分首从,一律判斩。被胁迫同行的人,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聚众不满十人、但在三人以上,只要有持械威吓、捆绑事主并加以伤害的,为首及在场动手的犯人,也照强盗律判斩立决;从犯在场但并未动手的,也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结伙仅两人,若有持械威吓事主的情事,或虽未持械但结伙已达十人以上的,首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结伙不满十人、都是徒手抢夺的,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仍照抢夺各本律条例定罪。至于回民结伙抢夺,以及四川等省匪徒抢夺,如果有专门条例的,仍与本例相比较,从重者论处。
268.16
新疆地方的兵丁跟役,如有白昼抢夺杀人以及做出强盗行为等事的,由该地办事大臣审实,一面上奏,一面立即处以死刑。
268.17
凡回民抢夺,结伙在三人以上的,不分首从,一律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如有脱逃后被抓获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并要求回避回疆附近地方。人数在两人以下、审明有纠合密谋、持械逞强情形的,也照前述定为军罪。若只是一时乘机徒手抢取,尚无逞凶情节的,仍照抢夺本律判徒刑。
268.18
凡趁失火之机抢夺的,除有杀伤情节以及计赃较重的,仍照原有定例定罪外,其余若只是得财、罪应判杖徒的,都照本律加一等治罪。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都要在脸上刺"抢夺"二字。
268.19
凡黔、楚两省交界地方,红苗因彼此结怨、聚众抢夺的,照抢夺律治罪。人数不满五十、有人受伤的,为首者枷号两个月,从犯枷号一个月。有杀人的,判斩监候,动手者枷号三个月,从犯枷号四十天。聚众达五十人的,即使没有杀人,为首者也判斩监候,从犯枷号五十天。有杀人的判斩决,动手之人判绞监候,从犯各枷号两个月。聚众达百人的,即使没有杀人,为首者也判斩决,从犯各枷号两个月。有杀人的判斩决枭首示众,动手之人都判斩监候,从犯各枷号三个月。所抢的人畜财物追缴归还失主。
268.20
凡苗人犯抢夺罪,若该管土官约束不严的,都交部议处。若聚众达百人以上的,土司、府、州官员革职,百户、寨长罢职,役满受杖刑。明知情由而故意纵容的,革职,枷号一个月,都不准折算赎罪。若是教唆指使,或串通图利的,照为首之例治罪。
268.21
抢夺、窃盗案件中拒捕伤害事主、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案件。如果两人在同一现场共同拒捕致伤,一人用他物伤人、一人用刀刃伤人,不论谁先动手,都以用刀刃伤人者为首。如果刀刃所伤较轻,而他物所伤较重但未达折伤程度的,仍以刀刃伤人者为首。如果一人是刀刃所伤、一人是他物折伤,刀刃伤重的以刀刃伤人者为首,折伤重的以造成折伤者为首。刀刃之伤与折伤同样严重、无法区分主次的,以先动手者为首。若都是刀刃所伤或都是他物所伤,以造成致命重伤者为首。如果都是致命重伤,或都是他物所致折伤,也以先动手者为首。若两人分别拒捕、各自致伤、并非在同一现场的,就各自按其罪行定罪,各自以为首论处。
268.22
奉天地方匪徒
其执持寻常器械抢夺者,分别是否十人及三人以上,并有无倚强肆掠情形,按照抢夺本例科断。结伙不及三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除实犯死罪外,余俱不分首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抢夺」二字。若仅止一二人乘便攫取财物,并无持械威吓事主情事,仍照抢夺本律问拟。倘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68.23
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之03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于场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不分首从,俱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但伤人者,如刃伤及折伤以上,拟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者,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斩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帮殴成伤者,发往伊犁为奴。如纠伙五人以上,无论曾否得财,为首照光掍例拟斩立决;为从同抢者,俱拟绞监候。若拒捕夺犯杀伤兵役并事主及在杨之人者,审明首犯即行正法枭示[按抢夺条内忽添入夺犯一层何也]在场加功及助势者,俱拟绞立决;同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仍照光棍为从本例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盗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止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268.24
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之03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拦抢,未经伤人之案,除实犯死罪外,数止二三人者,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俱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从,俱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但伤人者,如刃伤及折伤以上,拟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者,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帮殴成伤者,发往伊犁为奴。若数至十人以上,无论伤人与否,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傥有杀人、夺犯、伤差等事,有一于此,即将为首之犯正法枭示,在场加功及助势者,俱拟绞立决;同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盗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知情分赃,或止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268.25
凡湖北省匪徒抢夺之案,除实系寻常抢夺,仍照定例办理外,如聚众至十人以上,及虽不满十人,但有执持器械、人室至吓、禁事主搜劫财物情事,无论是否白昼昏夜,悉照强盗本律本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定拟。
译纠伙抢夺,不论人数多少、是否伤人,只要有一人手持鸟枪抢夺的,不分首从,照响马强盗之例,判斩立决、枭首示众。若是手持寻常器械抢夺的,按人数是否达十人及三人以上,以及是否有倚仗人多势众肆意抢掠的情形,照抢夺本例定罪。结伙不满三人、但有持械威吓事主情事的,除犯应处死罪的外,其余都不分首从,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脸上刺"抢夺"二字。若只是一两人乘机顺手抢取财物、并无持械威吓事主的情事,仍照抢夺本律定罪。倘若数年后此风稍有平息,将另行奏明恢复照旧例办理。
268.23
四川匪徒,以及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的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的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以"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为名号的人,在集市、人烟聚集之处横行抢劫,纠伙不满五人的,不分首从,都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若伤人的,如是刀刃所伤或达折伤以上程度的,判斩监候;若伤非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的,判绞监候。有拒捕杀人的,将为首杀人之犯判斩立决;从犯帮同殴打、刀刃所伤或达折伤以上程度的,判斩监候;伤非刀刃所致又未达折伤程度的,判绞监候;未曾参与帮殴、未造成伤害的,发往伊犁为奴。若纠伙五人以上的,不论是否得财,为首者照光棍例判斩立决;从犯同伙抢夺的,都判绞监候。若拒捕、夺取犯人、杀伤兵役以及事主和在场之人的,审实后将首犯立即处以死刑、枭首示众[按抢夺条内忽然加入夺犯一层,是何缘故]。在场帮助出力、助长声势的,都判绞立决;同谋抢夺但在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的,仍照光棍从犯本例判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的父兄、牌甲,都依盗案条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只是失于觉察,分别予以惩处。
268.24
四川匪徒,以及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的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的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以"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为名号的人,在旷野拦路抢劫、未曾伤人的案件,除犯应处死罪的外,人数只有两三人的,凡所犯罪应处徒刑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若四人以上至九人的,不分首从,都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若伤人的,如是刀刃所伤或达折伤以上程度的,判斩监候;若伤非刀刃所致、伤轻已痊愈的,判绞监候。有拒捕杀人的,将为首杀人之犯判斩立决,从犯帮同殴打、刀刃所伤或达折伤以上程度的,判绞监候;伤非刀刃所致又未达折伤程度的,判绞监候;未曾参与帮殴、未造成伤害的,发往伊犁为奴。若人数达十人以上的,不论是否伤人,为首者判斩立决,从犯判绞监候;被胁迫同行的人,发往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倘若有杀人、夺犯、伤害差役等情事,只要有其中一项,就将为首之犯立即处以死刑、枭首示众,在场帮助出力、助长声势的,都判绞立决;同谋抢夺但在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的,判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的父兄、牌甲,都依盗案条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知情分赃,或只是失于觉察,分别予以惩处。
268.25
凡湖北省匪徒抢夺的案件,除确实属于寻常抢夺、仍照原有定例办理外,如果聚众达十人以上,以及虽不满十人、但有手持器械、闯入民宅威吓、禁锢事主、搜劫财物的情事,不论是白昼还是昏夜,都照强盗本律本例
如在江河湖港,亦无论是否白昼昏夜,事主行船、泊船,悉照沿江滨海行劫之例,分别定拟。俟数年后,该省盗风稍息,仍复旧例办理。
268.26
抢夺洋药,仍照抢夺本律例科断。如系漏税之物,于本罪酌减一等。
268.27
事主闻警逃避,乘间抢夺无人看守空室财物,如仅止一二人并未持械者,照抢夺律问拟;若伙众三人以上持械者,照抢夺律加等问拟。傥事主及雇工人等往捕,护赃护伙持械格斗,有杀伤者,照强盗律治罪。邻佑人等往捕,有拒捕者,照抢夺拒捕分别杀伤科断。
刑律
贼盗中之二
『律』269.00窃盗
1.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不论分赃不分赃]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指上得财不得财言]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两,虽各分得四两,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
2掏摸者罪同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以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
3三犯不论赃数绞[监候]
条例
269.01
窃盗抢夺掏摸等犯,事犯到官,应将从前犯案次数并计科罪。若遇恩赦,其从前所犯原案咸予赦除,免其并计,并免刺字。有犯仍以初犯论。如得免并计之后,再行犯窃,复遇恩赦后犯案到官,审系再犯、三犯,俱按照初次恩赦后所犯次数并计,照律科罪。若遇清理庶狱恩旨,免罪不免刺者,仍行并计,按照从前次数定拟。
269.02
窃盗恭遇恩诏,得免并计,后三犯拟流,复遇恩赦,累减释放,如再犯,窃仍以三犯科断。
269.03
五城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拏获窃贼者,俱限即日禀报本管官。如晚间拏获,限次早禀报该管官。讯明被窃情由,将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赃物详记档案,即令事主回家,不必一同解送该管上司衙门。如赃物现获,即出示令事主认领。傥不法捕役违限不行呈报,任意勒索事主,许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将捕役照恐吓取财例治罪。其该管官有失于觉察及任意纵容者,交部分别议处。
269.04
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行偷窃犯罪至发遣以上者,将失察旗人为窃之该管官及失察家奴为窃之家主,俱照旗人为盗例,交部分别议处。
译,分别按"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定罪。若在江河湖港中作案,也不论是白昼还是昏夜、事主是行船还是泊船,都照沿江滨海行劫的条例,分别定罪。等数年后该省抢劫之风稍有平息,仍恢复照旧例办理。
268.26
抢夺洋药(鸦片)的,仍照抢夺本律条例定罪。若该物是走私漏税之物,就在本罪基础上酌情减一等治罪。
268.27
事主因听闻警讯而逃避,趁机抢夺无人看守的空室财物的,若只是一两人、并未持械的,照抢夺律定罪;若结伙三人以上并持械的,照抢夺律加等定罪。倘若事主及雇工等人前去捕捉,抢夺者护赃护伙、持械格斗,有杀伤情事的,照强盗律治罪。邻居等人前去捕捉,遭遇拒捕的,照抢夺拒捕的情形分别按杀伤定罪。
刑律
贼盗中之二
『律』269.00 窃盗
1. 凡是窃盗行为已实施而未能得财的,笞五十,免予刺字。若已得财[不论是否分赃],以受害最重的一家为准,合并计算赃物定罪。从犯各[指上文得财与未得财而言]减一等治罪[所谓"以一家为重",是指如盗得两家的财物,就以其中一家赃物较多者定罪,并合并赃物计算。所谓"合并计算",是指若十人共同盗得一家的财物,共计赃物四十两,即使各人分得四两,也要合并算作一处计算。这十人各按四十两之赃定罪,主谋者为首,应杖一百,其余人为从犯,各减一等,只杖九十之类,其余条文都依此类推]。初犯的,一律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的,刺左小臂。三次犯案的,判绞刑[监候],以曾经被刺字作为认定的依据。
2. 掏摸(扒窃)者定罪相同: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以上至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一百、徒一年。
六十两,杖一百、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一百、徒二年。
八十两,杖一百、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判绞刑[监候]。
3. 三次犯案的,不论赃物多少,一律判绞刑[监候]。
条例
269.01
窃盗、抢夺、掏摸等犯,案发到官后,应将此前犯案的次数一并计算定罪。若遇上恩赦,其此前所犯的原案都一并予以赦免,免予并计,也免予刺字。若再有犯案,仍以初犯论处。若在获免并计之后,又再犯窃盗,再次遇到恩赦后犯案到官的,审明是再犯还是三犯,都按照初次恩赦之后所犯的次数一并计算,照律定罪。若遇上清理积案的恩旨、只免罪不免刺字的,仍要一并计算,按照此前的次数定罪。
269.02
窃盗案件恰逢恩诏、获免并计,此后三次犯案被判流刑,又遇恩赦、多次减刑释放的,如再犯窃盗,仍以三犯论罪定罪。
269.03
五城及两县及五营内务府的捕役抓获窃贼的,都应限于当日禀报本管官员。如是夜间抓获的,限次日早晨禀报该管官员。审明被窃案情后,将事主的年貌、姓名、住址以及所失财物详细记录归档,随即让事主回家,不必一同解送该管上司衙门。若赃物现已获得,即张贴告示令事主前来认领。倘若不法捕役违反此限、不予禀报,任意向事主勒索的,允许事主向都察院控告,将该捕役照恐吓取财例治罪。该管官员如有失于觉察及任意纵容的,交部分别议处。
269.04
凡旗
若能于事未发觉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罪者,免议。
269.05
直省州县拏获窃盗到案,取具确供,计赃在五十两以上者,即同捕官带同捕役搜验原赃,给主收领;如赃在四十两以下,捕官带同捕役前往搜验;如州县捕官听捕役私自搜赃,以致中饱者,除捕役与窃盗同科外,将该州县捕官照失察捕役为盗例议处。
269.06
拏获窃盗,承审官即行严讯。除赃至满贯及三犯,计赃五十两以上,律应拟绞者,俱即归犯事地方完结外。若审出多案,应照积匪猾贼例拟遣者,其供出邻省邻邑之案,承审官即行备文专差关查。若赃证俱属相符,毫无疑义,即令拏获地方迅速办结,毋庸将人犯再行关解别境。傥或赃供不符,首从各别,必应质讯。或邻境拏获,人众势须移少就多者,承审官即将必应移解质审缘由,详明各该上司佥差妥役,将犯移解邻邑,从重归结。如有借端推诿及删减案情,希图就事完结者,即将原审之州县官分别参处。
269.07
凡外国进贡使臣到京之时,即令该地方官兵在各馆门首严加巡查。如遇有偷窃外使人犯,一经拏获,除赃重者仍照律办理外,其罪应杖刺者,加枷号一个月。枷满之日,照例发落。如外使报窃而贼犯无获,将巡查之兵役杖一百,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269.08
朝鲜使臣来京,其随带货物银两,遇有偷窃,将该管地方官及护送官堩照饷鞘被失例,严加议处。所失银物,着落地方官并统辖专管之各上司按股赔还,仍缉拏偷窃之人,照行窃饷鞘例,计赃从重科断,追赃入官。如来使人等有藉诃妄报,滋生事端情弊,由礼部行知该国王,一体治罪。
269.09
各省营镇责成将备督率兵弁侦缉贼匪,其缉获之贼送县审究。如贼犯到县狡供翻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如系良民被诬,并无赃证,兵丁营员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若地方官果能将捕役豢纵之处审查究拟,免其失察处分,仍将获贼之弁兵计赃案多寡分别奖励。
269.10
窃盗再犯,计赃罪应杖六十者,加枷号二十日;杖七十者,加枷号二十五日;杖八十者,加枷号三十日;杖九十者,加枷号三十五日;杖一百者,加枷号四十,俱交保管束。傥不加禁约,致复行为窃,除原保系父兄子弟人等,仍分别知情、分赃究拟外,其余俱按贼人所犯罪应杖笞者,将原保笞四十;徒罪以上者,原保杖八十;知情故纵者,比照窝主不行,又不分赃为从论科罪,免刺;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至行在拏获窃盗,罪应杖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徒罪以上,仍照本律定拟。
269.11
回民行窃,除赃数满贯,罪无可加,及无伙众持械情状者,堩照律办理外,其结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无论绳鞭刀棍棒,俱不分首从,不计赃数次数,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译人及旗下家奴肆意行窃、犯罪达到应发遣以上程度的,将失察旗人行窃的该管官员以及失察家奴行窃的家主,都照旗人为盗例,交部分别议处。若能在案发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罪的,免予议处。
269.05
各省州县抓获窃盗到案,取得确切供词后,计算赃物在五十两以上的,即会同捕官带同捕役搜验原赃,交还失主收领;若赃物在四十两以下的,由捕官带同捕役前往搜验。若州县捕官听任捕役私自搜赃、以致从中侵吞的,除该捕役与窃盗同罪外,将该州县捕官照失察捕役为盗例议处。
269.06
抓获窃盗到案,承审官应立即严加审讯。除赃物已满一贯及三犯、赃值五十两以上、依律应判绞刑的,都即在犯罪发生地就地结案外;若审出多起案件,应照积匪猾贼之例判处发遣的,其中供出的邻省邻县的案件,承审官应立即备文专差前往查核。若赃物、证据都相符合、毫无疑义的,即让抓获地方迅速办理结案,不必将人犯再解往其他地方。倘若赃物、口供不相符合,首从各有出入,必须质证审讯的;或是在邻境抓获、人数众多、必须移少就多的,承审官应即将必须移解质审的原因详细上报各该上司,选派妥当差役,将人犯移解邻县,从重归案办理。若有借故推诿、删减案情、图省事而草率结案的,即将原审的州县官分别参处。
269.07
凡外国进贡使臣抵京时,即命当地官兵在各使馆门首严加巡查。如遇有人偷窃外国使臣,一经抓获,除赃物重大的仍照律办理外,其罪应处杖刑、刺字的,加枷号一个月。枷号期满,照例发落。若外国使臣报告失窃而窃贼未获,将巡查的兵役杖一百,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269.08
朝鲜使臣来京时,其随带的货物银两若遇有偷窃,将该管地方官及护送官员都照饷鞘(军饷箱)被窃之例,严加议处。所失的银钱物品,由地方官及统辖专管的各上司按份摊派赔还,同时缉拿偷窃之人,照偷窃饷鞘之例,按赃值从重定罪,追赃入官。若来使人等有借机妄报、滋生事端的情弊,由礼部行文通知该国国王,一并治罪。
269.09
各省营镇责成参将、都司等武官督率士兵侦缉盗贼,其缉获的盗贼送交县衙审理。若贼犯到县后狡辩翻供的,允许会同原抓获的营员一同质审。若确系良民被诬告、并无赃证的,兵丁、营员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若地方官确能审查追究捕役徇私放纵的情况,可免予因失察而受处分,仍将抓获盗贼的兵弁按案件多少分别予以奖励。
269.10
窃盗再犯,赃值应判杖六十的,加枷号二十天;应判杖七十的,加枷号二十五天;应判杖八十的,加枷号三十天;应判杖九十的,加枷号三十五天;应判杖一百的,加枷号四十天,都交人保管束。倘若不加以约束管教,以致再度行窃的,除原保人若是父兄子弟等亲属的,仍分别按知情、分赃究治外,其余的都按贼人所犯之罪,若应判杖笞的,将原保人笞四十;若应判徒罪以上的,原保人杖八十;明知情由而故意放纵的,比照窝主不参与也不分赃的从犯论罪,免予刺字;若是收受财物的,以枉法从重论处。至于在行在(皇帝巡幸之处)抓获的窃盗,罪应处杖笞的,枷号一个月,期满后杖一百;徒罪以上的,仍照本律定罪。
269.11
回民行窃,除赃物数额已满贯、罪无可加,以及没有结伙持械等情节的,都照律办理外,若结伙三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手持器械——不论绳鞭刀棍棒——都不
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行窃者,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十人以上,虽无执持器械,而但行窃者,仍照三人以上执持器械之例拟军。如行窃未得财,各于军徒罪上减一等问拟。
269.12
奸匪伙众,丢包诓取财物,照白昼抢夺人财物律治罪,刺字,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如有拒捕杀伤人者,亦照贼犯抢窃之例,将地方官扣限查参。
269.13
窃盗三犯,除赃至五十两以上照律拟绞外,其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改发云南、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以上者,改发边远充军;如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14
窃盗三犯,应按其第三犯窃赃多寡,照定例分别军、流、遣、绞,毋得将从前初犯、再犯业已治罪之赃通算,以致罪有重科。
269.15
积匪猾贼,为害地方,审实不论曾否刺字,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269.16
窃盗于得免并计之后,因窃问拟军流徒罪,在配释回复行犯窃,如止一二次同时并发者,按照得免并计后犯窃到官次数,分别初犯、再犯、三犯科罪。若不知悛改,连窃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照积匪猾贼例定拟。
269.17
未经得免并计之犯,因窃问拟军流徒罪,在配释回,不知悛改,如为首纠伙垒窃至四次,或虽未纠伙而被纠垒窃及独窃至六次者,并初犯再犯之贼,为首纠窃至六次,或未纠伙而被纠垒窃及独窃至八次者,堩照积匪猾贼例拟军。其未经得免并计之犯,因窃问拟军流徒罪,在配释回,为首纠窃三次,或被纠垒窃及独窃四次,并初犯再犯之贼,为首纠窃四次,或被纠垒窃及独窃六次,同时并发者,堩照积匪猾贼例量减一等拟以满徒,其三犯及计赃重者,仍按各本例从其重者论。
269.18
贼匪
译分首从、不计赃物数额及次数,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但都是徒手行窃的,在军罪基础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十人以上、虽无持械但只是行窃的,仍照三人以上执持器械之例判军罪。若行窃未能得财的,各在军、徒罪基础上减一等定罪。
269.12
奸邪之徒结伙、以调包等手段诓骗他人财物的,照白昼抢夺他人财物律治罪,刺字;赃物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判绞监候。若有拒捕杀伤人命的,也照贼犯抢窃之例,将地方官限期查参。
269.13
窃盗三犯,除赃值五十两以上照律判绞外,其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的,改发云南、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以上的,改发边远地区充军;若银不满十两、钱不满十千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14
窃盗三犯,应按其第三次所窃赃物的多少,照定例分别判军、流、遣、绞,不得将此前初犯、再犯已经定罪的赃物一并计算,以致罪加过重。
269.15
积匪猾贼为害地方的,审实后不论是否曾被刺字,一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
269.16
窃盗在获免并计之后,因窃盗被判军、流、徒罪,在配所释放回籍后又行犯窃的,若只是一两次同时并发的,按获免并计后犯窃到案的次数,分别以初犯、再犯、三犯定罪。若不知悔改,连续行窃三次以上同时并发的,照积匪猾贼之例定罪。
269.17
未曾获得免予并计的犯人,因窃盗被判军、流、徒罪,在配所释放回籍后又不知悔改,若为首纠伙行窃达四次,或虽未纠伙、但被人纠合结伙行窃及独自行窃达六次的,以及初犯、再犯的贼人,若为首纠伙行窃达六次,或未纠伙但被纠合结伙行窃及独自行窃达八次的,都照积匪猾贼之例判处军罪。其中未曾获得免予并计的犯人,因窃盗被判军、流、徒罪,在配所释放回籍后,若为首纠伙行窃三次,或被纠合结伙行窃及独自行窃四次的,以及初犯、再犯的贼人,若为首纠伙行窃四次,或被纠合结伙行窃及独自行窃六次、同时并发的,都照积匪猾贼之例酌情减一等,判处满徒;若属三次犯案及赃值较重的,仍按各本例从其重者论处。
269.18
贼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