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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清律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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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01–659 段

偷窃衙署服物,除罪应拟绞,依律定拟外,其余不论初犯、再犯及赃数多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已行而未得财者,照盗仓库钱粮未得财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分别首从问拟。

269.19

两广、两湖及云贵等省,凡有匪徒,明知窃情,并不帮同鸣官,反表里为奸,逼令事主出钱赎赃,俾贼匪获利,以致肆无忌惮,深为民害者,照「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者」照强盗窝主不行,又不分赃,杖流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贪图分肥,但经得赃者,不论多寡,即照强盗窝主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偷盗官署的器物物品,除了依律应当判处绞刑的,依律定罪外,其余的不论是初犯、再犯,也不论赃物数量多少,一律改发到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去充军。如果已经动手偷盗但还没有得到财物的,按照盗窃仓库钱粮未得财的条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分别首犯、从犯定罪判处。

两广、两湖以及云南、贵州等省,凡有匪徒,明明知道有人行窃的情况,不但不协助报官,反而里外勾结作奸,逼迫失主出钱赎回赃物,使贼匪从中获利,以致他们肆无忌惮,成为百姓的大害的,按照「替贼探听失主消息、通风引路」的条例,比照强盗窝主不参与行动、又不分赃的杖流律,减一等,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有贪图分赃、只要经手得到赃物的,不论多少,就按照强盗窝主律,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20

凡店家、船户、脚夫、车夫有行窃商民及纠合匪类窃赃朋分者,除分别首从,计赃照常人科断外,仍照捕役行窃例,各加枷号两个月。

269.21

窃盗逃走,事主仓皇追捕,失足身死,及失财窘迫因而自尽者,除拒捕伤人及赃银数多,并积匪三犯等项,罪在满徒以上,仍照律例从重治罪外,如赃少罪轻不至满徒者,将贼犯照因奸酿命例,杖一百,徒三年。

269.22

凡旗人初次犯窃,即销除旗档。除犯该徒罪以上者,即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外,如罪止笞杖者,照律科罪,免其刺字。后再行窃,依民人以初犯论。其有情同积匪及赃逾满贯者,该犯子孙一并销除旗档,各令为民。除满贯之案于题本内声明外,余俱按季汇题。

269.23

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改发附近充军。

269.24

凡窃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知情,而又分赃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减三等。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盗者,笞四十。

269.25

凡现任官员奉差出使、赴任、赴省及接送眷属,乘坐船只、住宿公馆,被窃财物,除赃逾满贯,仍依例定拟外,其余各计赃,照寻常窃盗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若寓居里巷民房及租赁寺观店铺,与齐民杂处,贼匪无从辨识,乘间偷窃者,仍依寻常窃盗例办理。

269.26

凡捕役、兵丁、地保等项在官人役,有稽查缉捕之责者,除为匪及窝匪本罪应拟斩绞外,遣各照本律、本例定拟。外如自行犯窃罪应军、流、徒、杖,无论首从,各加枷号两个月,兵丁仍插箭游营。若勾通豢养窃贼及抢劫各匪,坐地分赃,或受贿包庇、窝家者,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傥地方员弁平时不行稽查,或知风查拏,有意开脱,不加严究,止以借端责革,照不实力奉行稽查盗贼例,交部议处。至别项在官人役,尚无缉捕稽查之责者,如串通窝顿窃匪,贻害地方,亦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269.27

随驾官员之跟役,无论奴仆、雇工,如有偷盗马匹器械逃回者,拟绞监候。其不曾偷盗马匹器械逃回之跟役,系奴仆,讯问伊主情愿领回者,鞭一百,刺字,给主领回;不愿领回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若系雇工,其所雇系旗下家奴,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刺字,交还本主;如所雇系民人,刺字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属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价值,给还原主。至在逃跟役,令各该关津严行查拏,如失察过关,将该汛官兵照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

269.28

直隶省寻常窃盗,除计赃计次罪应遣军流徒并初犯行窃不及四次,再犯不及三次,罪止杖枷,讯无结伙携带凶器刀械者,仍各依本律例问拟外,如初犯再犯纠伙四名以下并带器械者,各于所犯本罪上加枷号一个月。

译269.20

凡是店家、船户、脚夫、车夫盗窃商人财物,或纠集匪徒偷窃后分赃的,除了要分别首犯从犯,按赃物数额依照普通人犯罪的规定论处外,还要照捕役盗窃的条例,各自加枷号两个月。

269.21

盗贼逃跑时,事主仓皇追捕,失足摔死,以及事主因财物损失而窘迫走投无路自尽的,除了拒捕伤人以及赃银数额较多,以及惯犯第三次犯案等情形,罪行达到满徒以上的,仍照律例从重治罪外,如果赃物少罪行轻不至于满徒的,将盗贼犯人照因奸而酿成人命的条例,杖一百,徒三年。

269.22

凡旗人第一次犯偷窃罪,就注销其旗籍档案。除犯该判处徒罪以上的,即照民人一样刺字发配外,如果罪行只是笞杖的,照律定罪,免除刺字。以后再犯偷窃,按民人初犯论处。如果情节相当于惯匪或者赃物超过满贯数额的,该犯的子孙一并注销旗籍档案,都令其为民。除满贯的案件在题本内说明外,其余的都按季汇总上题。

269.23

盗窃赃物数额多,罪行应判满流的,改发到附近充军。

269.24

凡是盗窃案,同居的父兄伯叔与弟弟知情,并且又分赃的,照本犯的罪,减二等处罚。虽然分得了财物,但实际上不知情的,减三等处罚。父兄不能约束禁止子弟做盗窃事的,笞四十。

269.25

凡现任官员奉命出差、赴任、赴省及接送家眷,乘坐船只、住宿公馆时,财物被盗,除赃物超过满贯,仍依例定罪外,其余的各按赃物数额计算,照一般盗窃案例加一等处罚,分别首犯从犯治罪。如果寓居在里巷民房,以及租赁寺庙道观、店铺,与普通百姓杂居,盗贼无从辨认,趁机偷窃的,仍依一般盗窃案例办理。

269.26

凡捕役、兵丁、地保等在官府当差的人役,有稽查缉捕职责的,除了本身为匪或窝藏匪徒,本罪应判斩刑绞刑外,判遣的各照本律、本例定罪。此外如果自己犯偷窃罪应判军、流、徒、杖的,无论首犯从犯,各加枷号两个月,兵丁仍要插箭游营示众。如果勾结豢养盗贼以及抢劫的各种匪徒,坐地分赃,或者受贿包庇窝藏的,都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倘若地方官员平时不认真稽查,或者得知风声去查拿,却有意开脱,不加以严格追究,只是借故责罚革职的,照不切实执行稽查盗贼的条例,交部议处。至于其他在官府当差的人役,本来没有缉捕稽查职责的,如果串通窝藏盗匪,危害地方,也各在其应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269.27

随驾官员的跟随仆役,无论是奴仆还是雇工,如果有偷盗马匹器械后逃回的,判处绞监候。那些没有偷盗马匹器械而逃回的跟役,如果是奴仆,讯问其主人,主人愿意领回的,鞭一百,刺字,交给主人领回;不愿意领回的,发往各省驻防地,交给官员兵丁做奴仆。如果是雇工,其所受雇的是旗下家奴的,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刺字,交还本主;如果所受雇的是民人,刺字后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并向各犯的家属及中保人等追出原来的雇佣价钱,交还原主。至于在逃的跟役,命令各该关卡渡口严加查拿,如果失察放过关卡的,将该关汛的官兵照失察逃人的条例加等治罪。

269.28

直隶省的一般盗窃案,除按赃物数额、犯案次数计算,罪应判遣、军、流、徒,以及初犯偷窃不满四次、再犯不满三次,罪行只到杖、枷,审讯没有

如初犯行窃四次以上,再犯三次以上,结伙已有四名并持有凶器刀械,计26罪止杖枷者,于责刺后加系带铁杆一枝,以四十斤为度,定限一年释放。如初犯系带铁杆限满释放后再行犯窃,计26罪杖枷者,仍系带铁杆一年释放。若抢窃犯案拟徒,于到配折责后锁带铁杆,徒限届满开释递籍,如在配逃脱被获,讯无行凶为匪,仍发原配从新拘役,锁带铁杆。其因抢窃拟徒限满释回后复行犯窃,罪止杖枷者,无论次数有无结伙携械,于责刺后系带铁杆二年释放。傥不悛改,滋生事端,再系一年释放。此后盗风稍息,该督察看情形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69.29

山东省窃贼如有携带铁枪、流星刀、剑等物,及倚众叠窃,并凶横拒捕伤人,本罪止于枷杖者,酌加锁带、铁杆、石墩一二年。如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保领者,地方官查实,随时释放,仍令该州县报明院司察考。至安徽省,罪止枷杖情节较重之窃盗,亦照此例加系铁杆,当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69.30

湖南湖北两省抢窃及兴贩私盐各犯,并福建广东二省抢窃匪徒,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拟外,如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湖南湖北闽省各犯罪应拟杖者,亦锁带铁杆石墩三年;广东省拟杖以下人犯,毋庸锁带]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如湖南湖北闽省各犯释放后复行犯案,并广东省抢窃匪徒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墩年限上递加二年。若犯案三次者,即按例从重问拟。至云南省纠窃不及四次罪止枷杖之犯,亦于本地方系带铁杆一年,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改悛,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该州县每办一案,即录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案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堩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查核。若该州县任听书役无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269.31

四川陕西及甘省附近川境巩昌府属之洮州岷州西和并秦州阶州及所属秦安清水徽县礼县两当文县成县三岔白马关各厅州县匪徒携带刀械绺窃之案,如结伙三人以上绺窃赃轻,结伙不及三人而讯系再犯带有刀械,按窃盗本例应拟徒罪者,枷号三个月,满日责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三年;应拟杖罪者,枷号两个月,满日责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二年。其并未窃物分赃而随行服役及带刀到处游荡者,枷号一个月,满日责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一年。释放时仍照例分别刺字,免刺如不知悛改,复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除实犯死罪外,其余罪应军流者,堩于本罪上加一等,仍加枷号两个月;罪应拟徒者,以大炼锁系巨石五年;罪应拟杖者,锁系巨石三年。

译结伙携带凶器刀械的,仍各依本律例定罪外,如果初犯、再犯纠集同伙四人以下并携带器械的,各在所犯本罪上加枷号一个月。如果初犯偷窃四次以上,再犯三次以上,结伙已达四人并持有凶器刀械,按律计算罪行只到杖、枷的,在责打刺字后加系带铁杆一根,以四十斤为限度,限期一年释放。如果初犯系带铁杆期满释放后再次犯偷窃,按律罪止杖枷的,仍系带铁杆一年释放。如果因抢窃犯案判处徒刑,到配所折责后锁带铁杆,徒刑期满开释递解回籍,如果在配所逃脱被抓获,审讯没有行凶为匪的,仍发回原配所重新拘役,锁带铁杆。因抢窃判处徒刑期满释放回籍后又犯偷窃,罪止杖枷的,无论次数有无结伙携带器械,在责打刺字后系带铁杆二年释放。倘若不悔改,滋生事端的,再系带一年释放。此后若盗风稍有平息,该督抚察看情形上奏说明,仍照旧例办理。

269.29

山东省的窃贼如果携带铁枪、流星刀、剑等物,以及倚仗人多结伙偷窃,并且凶横拒捕伤人,本罪只判到枷杖的,酌情加系锁铐、铁杆、石墩一二年。如果能悔罪自新,或者有亲族乡邻担保领回的,地方官核实后,随时释放,仍命令该州县报明院司考察。至于安徽省,罪止枷杖但情节较重的盗窃案,也照此例加系铁杆,等数年后此风稍有平息,上奏说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69.30

湖南湖北两省的抢窃以及贩卖私盐各犯,以及福建广东两省的抢窃匪徒,除了罪应判军、流以上的,仍按本律本例定罪外,如果罪应判徒刑而应刺字的犯人,先行刺字,不必解送配所,在本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湖南湖北闽省各犯罪应判杖的,也锁带铁杆石墩三年;广东省判杖以下的人犯,不必锁带],期满开释后分别杖责。如果湖南湖北闽省各犯释放后又犯案,以及广东省抢窃匪徒释放后又犯案罪止判徒的,就在锁带铁杆石墩的年限上递加二年。如果犯案三次的,就按例从重定罪。至于云南省纠集偷窃不满四次、罪止枷杖的犯人,也在本地方系带铁杆一年,期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果不知悔改,再系带一年;倘若始终怙恶不悛,就照棍徒扰害的条例分别严办。该州县每办一案,就记录全案供词招状,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总造册咨报刑部。如果同案人犯中有判处军、流以上的,仍分别项目题报咨文,在期满开释时报部查核。如果该州县放任书吏差役舞弊蒙混,冤及无辜的,从严参办追究。等数年后此风稍有平息,仍照旧例办理。

269.31

四川、陕西以及甘肃省附近川境巩昌府所属的洮州、岷州、西和,以及秦州、阶州及所属秦安、清水、徽县、礼县、两当、文县、成县、三岔、白马关等各厅州县,匪徒携带刀械绺窃(扒窃)案,如果结伙三人以上绺窃赃物较轻,或结伙不足三人但审讯查明是再犯并携带刀械,按盗窃本例应判徒刑的,枷号三个月,期满后责打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三年;应判杖刑的,枷号两个月,期满后责打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二年。那些并未偷窃财物分赃、只是随行服役以及带刀四处游荡的,枷号一个月,期满后责打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一年。释放时仍照例分别刺字,可免刺字的除外。如果不知悔改,又敢带铁杆滋扰,或者毁坏铁杆潜逃,持械逞凶拒捕的,除了实犯死罪的以外,其余罪应判军、流的,就在本罪上加一等,仍加枷号两个月;罪应判徒刑的,用大

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查实,随时开释详报。傥解放后复敢带刀逞凶讹诈绺窃,即锁系巨石,不拘限期,仍令该州县报明院司查核,按季汇册报部。如有妄拏无辜锁系巨石者,该管上司访察严参。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复旧例办理。

269.32

寻常窃盗,除并无伙众持械,及虽伙众持械而赃至满贯,罪无可加,或犯该军流发遣者,堩仍照律例办理外,其有纠伙十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者,不计赃数次数,为首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纠伙十人以上,并未持械,及纠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持械者,不计赃数次数,为首之犯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半;如行窃未得财,各于军徒罪上递减一等问拟,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

刑律

贼盗中之三

『律』270.00,盗马牛畜产。

1。凡盗民间马牛驴鸁猪羊鸡犬J鸭者,并计[所值之]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2。若盗马牛[兼官私言]而杀者[不计赃即]杖一百,徒三年;驴鸁,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并从已杀计赃]重于[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盗[窃盗,常人盗]罪一等。

条例

270.01

凡盗御用郭什哈马者,首犯拟绞立决,从犯拟绞监候[不论已宰未宰,堩照止例办理]盗多罗马者,枷号六个月,发边远充军;盗驽马者,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牧马官兵盗卖者,罪同。

270.02

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发附近地方各充军。五匹以上者,发边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亦问发附近充军。

270.03

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家长令家人冒领三匹,不分首从,俱问常人盗官物罪,家长引例,家人不引]

270.04

偷盗官马二匹以下,仍以常人盗官物计赃论;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拟绞监候。窝主及牧马人役自行盗卖者,罪亦如之。

270.05

察哈尔等处牧厂,如有偷卖在官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系官革职,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系牧丁,不分首从,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至十匹以上者,为首之犯拟绞监候,为从分赃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至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俱绞监候。知情故买者,系民人减本犯罪一等,系蒙古照蒙古例办理,不知者不坐。

译铁链锁系巨石五年;罪应判杖刑的,锁系巨石三年。期满如果确实能悔罪自新,或者有亲族乡邻出具保结担保领回的,地方官核实后,随时开释详报。倘若解放后又敢带刀逞凶讹诈绺窃的,就锁系巨石,不受期限限制,仍命令该州县报明院司查核,按季汇总造册报部。如果有冤枉无辜锁系巨石的,该管上司查访严参。等数年后此风稍有平息,仍恢复旧例办理。

269.32

一般盗窃案,除了没有结伙持械,以及虽然结伙持械但赃物达到满贯、罪行已无法再加,或者犯该判军、流发遣的,都仍照律例办理外,如果纠集同伙十人以上,但只要有一人执持器械的,不论赃物数额、犯案次数,为首的犯人,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为从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纠集同伙十人以上,并未持械,以及纠集同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持械的,不论赃物数额、犯案次数,为首的犯人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的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行窃未曾得财,各在军、徒罪上递减一等定罪,等数年后此风稍有平息,上奏说明后仍恢复旧例。

刑律

贼盗中之三

《律》270.00,盗马牛畜产。

1. 凡盗窃民间的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的,都按其价值计算赃物,以窃盗罪论处。如果盗窃官府的牲畜财产,以普通人盗窃官物论处。

2. 如果盗窃马牛[兼指官府和私人的]并且宰杀的[不计算赃物即]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如果计算赃物[都按已经宰杀的计算赃物]重于[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的,各在盗窃罪[窃盗、常人盗]上加一等。

条例

270.01

凡盗窃御用郭什哈马的,首犯判处绞刑立决,从犯判处绞监候[不论已经宰杀还是未宰杀,都照此例办理]。盗窃多罗马的,枷号六个月,发往边远地区充军;盗窃驽马的,枷号三个月,发往近边地区充军。牧马的官兵盗卖的,罪同。

270.02

将自己以及他人骑用、操练的官马盗卖的,枷号一个月发落。盗卖三匹以上以及再犯的,不论匹数多少,都免除枷号,发往附近地方各自充军。五匹以上的,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养马的人户盗卖官马达到三匹以上的,也判发往附近充军。

270.03

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达到三匹的,在本寺门首审问定罪,枷号一个月,发往近边充军[如果家长命令家人冒领三匹,不分首从,都按普通人盗窃官物罪论处,家长依此例,家人不依此例]。

270.04

偷盗官马二匹以下的,仍按普通人盗窃官物计算赃物论罪;三匹以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的,为首的判处绞监候,为从的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二十匹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判处绞监候。窝主以及牧马人役自行盗卖的,罪行也是如此。

270.05

察哈尔等处的牧厂,如果有偷卖官府在册牲畜以及宰杀食用,并将其作为私产的,如果是官员,革职,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如果是牧丁,不分首从,改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如果达到十匹以上的,为首的犯人判处绞监候,为从分赃的犯人,实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如果达

270.06

凡盗牛一只,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只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只号四十日,杖一百[按枷杖并加]四只,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只,枷号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只以上者,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按加徒而不加枷]十只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按并无枷号]二十只以上,不计赃数多寡,拟绞监候。其虽在二十只以下,除计赃轻者分别枷杖徒流外,如计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盗杀者,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俱照窃盗例刺字。其窝家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知情不分赃者,杖一百。

270.07

驻答外边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盗蒙古马匹者,审实即在本处正法。其蒙古偷盗官兵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盗马匹,仍照旧例行。

270.08

偷窃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拟罪外,其察哈尔蒙古有犯偷窃马匹之案,审明如系盗民间马牛者,依律计赃,以窃盗论;如系盗御马及盗太仆寺等处官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270.09

右卫地方八旗官兵所养官马驼只被窃拏获,除贼犯照偷盗蒙古四项牲畜新例办理外,其窃盗之家主,无论闲散兵丁,如有知情纵容及分赃情事,依律治罪,系官员咨部查议。

270.10

奉天旗民人等偷窃马匹案件,俱照盗牛及宰杀例,分别治罪。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例科断,不准折枷。

270.11

蒙古偷窃牲畜之案,如一年内行窃二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仍照刑律,以一主为重,从一科断,毋庸合计拟罪。

270.12

行围巡幸地方,如有偷窃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拟绞立决,三匹至四匹者,即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一、二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处充军,俱交驿地当苦差。为从及知情故买者,系民人减本犯一等,系蒙古仍照蒙古例办理。

270.13

民人、蒙古、番子偷窃四项牲畜,以蒙古内地界址为断。如在内地犯窃,即照刑律计赃,分别首从办理。若民人及打牲、索伦、呼伦贝尔旗分另户,在蒙古地方并青海、鄂尔多斯、阿拉善毗连之番地,以及青海等处蒙古番子互相偷窃者,俱照蒙古例分别定拟,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按原奏云:在内地犯窃,照民人例计赃,分别首从科罪;在蒙古地方犯窃,俱照蒙古例,一二匹至九匹分别发遣,十匹以上不分首从,拟绞监候。与现在蒙古例文大相悬殊]

270.14

新降之土尔扈特、都尔博特、额鲁特、霍硕特、辉特、乌梁海六项蒙古人等,在札萨克察哈尔及边陲新疆地方,偷窃四项牲畜,俱照偷窃蒙古牲畜例,核计匹数多寡,分别首从治罪。

译到二十匹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判处绞监候。知情故意购买的,如果是民人,减本犯罪一等,如果是蒙古人,照蒙古例办理,不知情的不处罚。

270.06

凡盗窃牛一头的,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头的,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头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按枷、杖都递加]四头的,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头的,枷号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头以上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按加徒刑而不加枷号]十头以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按并无枷号]二十头以上的,不计赃物数额多少,判处绞监候。虽然在二十头以下,除按赃物计算较轻的分别枷、杖、徒、流外,如果计算赃物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律判处绞监候。盗窃后宰杀的,枷号一个月,发往附近充军,都照窃盗罪例刺字。窝藏之家知情分赃的,与盗窃者同罪;知情不分赃的,杖一百。

270.07

驻扎在外边地方的官兵及跟随仆役等,如果有偷盗蒙古马匹的,审实后即在本处正法。蒙古人偷盗官兵马匹,或者官兵等自相偷盗马匹的,仍照旧例执行。

270.08

偷窃马匹的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定罪外,察哈尔蒙古如有偷窃马匹之案,审明如果是盗窃民间马牛的,依律计算赃物,以窃盗罪论处;如果是盗窃御马以及太仆寺等处官马的,也仍照律例治罪。

270.09

右卫地方八旗官兵所养的官马、骆驼被盗窃抓获的,除盗贼犯人照偷盗蒙古四项牲畜的新例办理外,窃盗之犯的家主,无论是闲散人员还是兵丁,如果有知情纵容以及分赃的情节,依律治罪,如果是官员,咨报兵部查议。

270.10

奉天旗人、民人等偷窃马匹的案件,都照盗牛以及宰杀的条例,分别治罪。旗人注销旗籍档案,与民人一样定罪,不准折抵枷号。

270.11

蒙古人偷窃牲畜的案件,如果一年内犯案偷窃二三次以上,同时并案发落的,仍照刑律,以罪最重的一件为主,其余从属论处,不需要合计定罪。

270.12

皇帝出巡行围的地方,如果有偷窃马匹的,不论是蒙古人还是民人,五匹以上的判处绞立决,三匹至四匹的,即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一、二匹的,发往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处充军,都发交驿站当苦差。为从以及知情故意购买的,如果是民人,减本犯一等处罚,如果是蒙古人,仍照蒙古例办理。

270.13

民人、蒙古人、番子偷窃四项牲畜的,以蒙古与内地的界址为界限判定。如果在内地犯偷窃罪的,即照刑律计算赃物,分别首从办理。如果民人以及打牲、索伦、呼伦贝尔旗分另户,在蒙古地方以及青海、鄂尔多斯、阿拉善毗连的番地,以及青海等处蒙古、番子互相偷窃的,都照蒙古例分别定罪,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按原奏说:在内地犯窃的,照民人例计算赃物,分别首从定罪;在蒙古地方犯窃的,都照蒙古例,一二匹至九匹分别发遣,十匹以上不分首从,判处绞监候。与现在蒙古的例文大相悬殊]。

270.14

新近归降的土尔扈特、都尔博特、额鲁特、霍硕特、辉特、乌梁海六项蒙古人等,在札萨克、察哈尔以及边陲新疆地方,偷窃四项牲畜的,都

270.15

偷窃蒙古牛马驼羊四项牲畜[每羊四只作牛马驼一只计算]如数至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拟入情实,从犯俱拟缓决,秋审减等时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其为从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二十匹以上者,首从俱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入于情实,为从同窃分赃者入于缓决,秋审减等时减发山东河南等处;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湖广福建等处。十匹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减等时减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山东河南等处。六匹至九匹者,首犯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一百。三匹至五匹者,首犯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同窃分赃者,发山东╮B河南;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一百。一二匹者,首犯发山东河南;为从同窃分赃者,鞭一百;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九十。窃羊不及四只者,首犯鞭一百,为从同窃分赃者鞭九十;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八十。以上应行发遣及减发各犯,俱交驿地充当苦差,毋庸佥妻发配。应鞭责者,蒙古照拟鞭责,民人折责发落。其蒙古地方强劫什物案内抢有四项牲畜在十匹以上者,分别首从,照蒙古则例治罪。

270.16

民人在蒙古地方行窃民人牲畜之案,仍照盗马牛畜产本律本例办理,不得照蒙古例科断。

『律』271.00,盗田野谷麦。

1.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谓原不设守及不待守之物,按此注本于笺释]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2。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虽离本处,未驮载间,依不得财,笞五十,合上条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条例

271.01

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银二钱五分,银砂一斤折银五分,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俱计赃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持杖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不论人数砂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人及刃伤折伤,为首者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为从并减一等。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论砂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照窃盗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首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再犯亦发近边充军,为从者止照窃盗罪发落。

译照偷窃蒙古牲畜的条例,核计匹数多少,分别首从治罪。

270.15

偷窃蒙古的牛马驼羊四项牲畜[每四只羊折算为一匹牛马驼计算],如果数额达到三十匹以上的,不分首从,判处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判入情实,从犯都判入缓决,秋审减等时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那些为从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减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二十匹以上的,首从都判处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判入情实,为从共同偷窃分赃的判入缓决,秋审减等时减发往山东、河南等处;那些虽然曾共同谋划、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减发往湖广、福建等处。十匹以上的,首犯判处绞监候,秋审时判入缓决,减等时减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共同偷窃分赃的,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那些虽然曾共同谋划、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减发往山东、河南等处。六匹至九匹的,首犯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共同偷窃分赃的,发往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那些虽然曾共同谋划、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鞭一百。三匹至五匹的,首犯发往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共同偷窃分赃的,发往山东、河南;那些虽然曾共同谋划、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鞭一百。一二匹的,首犯发往山东、河南;为从共同偷窃分赃的,鞭一百;那些虽然曾共同谋划、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鞭九十。偷窃羊不满四只的,首犯鞭一百,为从共同偷窃分赃的鞭九十;那些虽然曾共同谋划、但未曾同行、只是在偷窃后分赃的,鞭八十。以上应当发遣以及减发的各犯,都发交驿站充当苦差,不需要携带妻子发配。应当鞭责的,蒙古人照拟鞭责,民人折抵责打发落。蒙古地方强抢劫掠财物案件中抢得四项牲畜在十匹以上的,分别首从,照蒙古则例治罪。

270.16

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民人牲畜的案件,仍照盗马牛畜产的本律本例办理,不能滥用蒙古例定罪。

《律》271.00,盗田野谷麦。

1. 凡盗窃田野中的谷麦菜果以及无人看守的器物[指本来不设人看守以及不须人看守的物品,按此注解本于笺释]的,都计算赃物,按窃盗罪论处,免除刺字。

2. 如果山野的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经用工力砍伐堆积聚集,而擅自拿取的,罪行也是如此[如果柴草木石虽然已离开原处,但还未装载搬运,依照未得财论处,笞五十,符合上条有拒捕情节的,依罪人拒捕论处]。

条例

271.01

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的,每金砂一斤折银二钱五分,银砂一斤折银五分,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都计算赃物,按窃盗罪论处。如果在山洞中被抓获,持械拒捕,所伤并非金刃所伤、伤势轻可以痊愈的,不论人数、砂数多少,以及初犯、再犯,都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致人死亡或者刃伤、折伤的,为首的照窃盗拒捕杀伤人的律例判斩刑,为从的减一等。如果没有拒捕,若聚集达三十人以上的,不论砂数多少,以及初犯、再犯,为首的发往近边充军,为从的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如果没有拒捕,且人

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扳指,违者参究治罪。

271.02

产矿山场山主违禁勾引矿徒潜行偷穵者,照矿徒之例,以为首论。若系约练勾引,接济伙同分利者,照引领私盐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财者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如因官兵往拏,漏信使逃及阴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邻知情容隐不报者,堩照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发落。

271.03

山海等关巡查人员,如有搜获人参珠子,该管官交部议叙;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带过关者,将该管官照失察例议处,巡查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明知故纵者,该管官革职,巡查人等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受贿卖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发落。其失察偷出边关刨参至一百名者,令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守御官亦按失察名数分别议处。如有自行拏获者,免议。

271.04

凡领票刨参人夫,例给鸟鎗,应查明人数多寡,批给鸟鎗,填明票上,出口验放,回山查核。违例私带者,照商民应用鸟鎗不报官私造例,杖一百。其将鸟鎗转给售卖刨参之人者,比照军人将军器私卖与人发边远充军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271.05

凡索伦、达呼尔越界至松阿里、鸟喇地方打牲滋事者,令该将军查拏,分别治罪。其有私带米粮等物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情事,饬令吉林将军一体查拏,照例定拟。

271.06

凡三姓、珲春等处商人、官兵领票走08古塔船厂地方购买对象,令其报官给票,开明数目。有违禁携带米石杂物易换人参及貂皮于未经交官以前私行换罪者,该将军查明,米不及五十石、杂物值银不及五十两者,杖一百,徒三年;逾前数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各加民人罪一等。其巡绰官兵知情故纵,与本犯同罪。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者,官交部议处,兵丁照山海关搜查参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奸匪而容隐在家不即举报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减罪人一等律治罪。

271.07

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行交官者,拏获,不论珠数多寡,分两轻重,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销去旗档,同民人一体发遣,总领打珠之骁骑校并总管翼长堩交部分别议处。

271.08

领票工人内如有偷窃,领票商人之参者,照刨参已得例,按照得参数目,分别徒流,仍于面上刺「窃盗」字,追赃给主。

译数不满三十名的,为首的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再犯的也发往近边充军,为从的只照窃盗罪发落。不是在山洞中抓获的,只是在私人家中收藏、道路上背负运送的,只根据被抓获时的情形定罪,不许巡捕人员逼迫辗转攀指牵连他人,违者参办治罪。

271.02

产矿山场的山主违禁勾引矿徒暗中偷挖的,照矿徒的条例,以为首论处。如果是约同、操练、勾引,接济、伙同分利的,照引领私盐的律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财的计算赃物,按窃盗罪从重论处。如果因官兵前往抓捕,泄露消息使人逃跑以及暗中让其拒捕的,都照官吏追捕罪人而泄露消息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的律例治罪。保甲、地邻知情容隐不报告的,都照强盗窝主的邻里知情而不举报的条例,杖一百发落。

271.03

山海等关的巡查人员,如果搜获人参、珠子的,该管官员交部议叙;如果搜查不力,以及有人私自携带过关的,将该管官员照失察的条例议处,巡查人员照不应重的律例治罪,明知故纵的,该管官员革职,巡查人员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受贿放行的,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发落。因失察而使人偷偷出边关挖参达到一百名的,命令负责监督的披甲人等鞭五十;达到二百名的,鞭一百;达到五百名以上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守御官也按失察的人数分别议处。如果是自行抓获的,免于议处。

271.04

凡领票挖参的人夫,按例发给鸟枪,应当查明人数多少,按人数发给鸟枪,填明在票上,出关时查验放行,回山时查核。违例私自携带的,照商民应用鸟枪不报官私造的条例,杖一百。将鸟枪转给出售给挖参之人的,比照军人将军器私卖与人发往边远充军的律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员不查出的,交部议处。

271.05

凡索伦、达呼尔越界到松阿里、乌拉地方打猎捕牲滋事的,命令该将军查拿,分别治罪。有私自携带米粮等物卖给挖参之人的,照无引私盐的律例,按米数多少,分别定罪。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的情事的,命令吉林将军一并查拿,照例定罪。

271.06

凡三姓、珲春等处的商人、官兵领票到宁古塔、船厂地方购买物品的,命令他们报官领票,写明数目。有违禁携带米石、杂物换取人参及貂皮,在未交官之前私自换取的,该将军查明,米不满五十石、杂物值银不满五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超过前述数目的,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安置。旗人以及官兵有犯的,各在民人罪上加一等。巡逻官兵知情故意放纵的,与本犯同罪。得赃的,计算赃物按枉法从重论处。失察的,官员交部议处,兵丁照山海关搜查参珠不力的条例治罪。明知偷挖的奸匪而容隐在家不立即举报的,照知道他人犯罪藏匿在家而不告发捕捉的,减罪人一等的律例治罪。

271.07

打珠人等私自收藏珠子,不交给官府的,被抓获的,不论珠子数量多少、分量轻重,都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注销旗籍档案,与民人一样发遣,总领打珠的骁骑校以及总管、翼长都交部分别议处。

271.08

领票的工人内如果有偷窃领票商人的人参的,照挖参已获得的条例,按照获得的参数目,分别判徒、流,仍

271.09

刨参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参,照私贩人参例,分别治罪。

271.10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参,如有身充财主雇人刨采,及积年在外逗遛,已过三冬,数未及四十名,参数未至五十两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之财主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之窝家,俱拟绞监候。为从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所获牲畜等物给付拏获之人充赏。参入官,拟绞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为从例发遣。其未得参者各减一等。如并无财主,实系一时鸟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采,或只身潜往得参者,俱按其得参数目: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两以上至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一百,徒三年;至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未得参者各减一等。代为运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贩照私刨人犯减一等罪。得参人犯首从照例刺字,未得参及私贩人犯俱免刺字。刨参案内有犯军流徒罪者,系旗人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若旗下家奴有犯罪应军流者,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徒罪照例发配,限满释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纵者杖八十,系官交部议处,不知者不坐。其潜匿禁山刨参被获拟徒人犯,限满释回复行逃往禁山刨参者,不分已得未得,俱发附近充军,旗下家奴发往驻防给兵丁为奴。

271.11

私入围场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无论枷杖徒流,发遣堩在犯事地方审拟发落,起解毋庸解部转发,仍专咨报部。其罪应徒流发遣者,令热河都统年终汇奏。罪止枷号人犯,年终汇册咨部存案。

271.12

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潴蓄之水,无论业主已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问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如有被应捕之人杀伤者,各依擅杀伤罪人问拟,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地内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俱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各分别谋故斗殴定拟。

271.13

盛京各处山场商人领票砍伐木植,如有夹带偷砍果松者,按照株数多寡定罪:砍至数十根者,笞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每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木植变价入官。

271.14

刨参人夫不往所指山林刨采,或将票张卖放别路飞扬者,除交官参外,余剩俱令入官,仍杖八十,枷号一个月。

271.15

私刨人参贼犯在山林僻壤庄屯潜踪盘踞,该处保正甲长如有飞包过付窝藏黑人,不行首报,除窝家照例治罪外,保正甲长如审系知情不首,照保甲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徇隐匿,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如不知情,照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例笞四十。

译在脸上刺"窃盗"字样,追回赃物交还失主。

271.09

挖参的官员、商人私自刻制小票,冒充私参,照私贩人参的条例,分别治罪。

271.10

凡旗人、民人偷挖人参的,如果有充当财主雇人挖采,以及常年在外滞留,已经超过三个冬天,人数不满四十名,参数未达五十两的,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管束。如果人数达四十名以上,参数达五十两以上,为首的财主以及率领的头目,并容留的窝家,都判处绞监候。为从的发往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所获的牲畜等物给抓获的人充当奖赏。人参没收入官,判处绞刑的人犯遇赦减等的,也照为从的条例发遣。没有获得参的各减一等。如果并没有财主,实际上是一时乌合而聚,各自出资本以及受雇偷采,或者是只身前往获得参的,都按其获得的参数目定罪:一两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一两以上至五两的杖七十,徒一年半;十两的杖八十,徒二年;十五两的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的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以及未得参的各减一等。代为运送米石的杖一百,私贩的照私挖的人犯减一等罪。得参的人犯首从照例刺字,未得参以及私贩的人犯都免于刺字。挖参案内有犯军、流、徒罪的,如果是旗人,注销旗籍档案,照民人一样定罪。如果旗下家奴有犯罪应判军、流的,发往驻防地给兵丁做奴仆,徒罪照例发配,期满释放回籍仍交主家服役。如果其主人知情故纵的,杖八十,如果是官员,交部议处,不知情的不处罚。潜藏在禁山挖参而被抓获判处徒刑的人犯,期满释放回籍后又逃往禁山挖参的,不论已得未得参,都发往附近充军,旗下家奴发往驻防地给兵丁做奴仆。

271.11

私自进入围场偷打牲畜、砍伐树木的犯人,无论判枷、杖、徒、流,都在犯事地方审理定罪发落,起解时不必解送刑部转发,仍专门咨报刑部。判徒、流、发遣的,命令热河都统年终汇总奏报。罪止枷号的人犯,年终汇总造册咨报刑部存案。

271.12

民间农田如果在自己土地内耗费工力挑挖修筑池塘蓄水的,无论业主是否已经用水车把水引入田地,如果他人擅自偷放这些水来灌溉自己的田地,不论是黑夜还是白天,按照所灌溉田禾的亩数,照侵占他人田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有拒捕的,依律以罪人拒捕论罪,如果被抓捕的人杀伤,各依擅自杀伤罪人论处。如果是在公共的江河、川泽、沟渠中筑成渠堰,以及在公共地内挑挖修筑池塘而占为己业的,都不得滥用此例,如果有杀伤情况的,仍各分别按谋杀、故意杀人、斗殴等定罪。

271.13

盛京各处山场的商人领票砍伐树木的,如果有夹带偷砍果松的,按照砍伐株数多少定罪:砍到数十根的,笞五十;百根的,杖六十;每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的树木变卖价钱没收入官。

271.14

挖参的人夫不去所指定的山林挖采,或者将票据卖给或放给别的路人飞扬转卖的,除交官参外,其余的都没收入官,仍杖八十,枷号一个月。

271.15

私挖人参的贼犯在山林偏僻地方、村庄潜藏踪迹盘踞,该处保正、甲长如果有暗中运送、窝藏这些黑人(非法挖参者)而不举报的,除窝藏之家照例治罪外,保正、甲长如果审明是知情不举报的,照保甲知道有盗贼窝藏之人而徇私隐匿的条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

271.16

渔利之徒潜踪山林,收买参秧栽种,及贪利之人私行入山,偷刨参秧货卖,一经拏获,堩照偷刨私卖、收买私参例,一体治罪。

271.17

盛京各城守尉边门及卡伦官兵,在边外拏获偷砍私运木植人犯,其车马器物,堩赏给原拏之人。如仅止拏获车马等物,而藉称人犯逃逸者,除审明有无受贿故纵,按例治罪外,仍将所获对象入官。若拏获人犯并无器物者,该将军自行酌量赏给。

271.18

在新疆地方偷穵金砂,无论人数砂数多寡,为首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271.19

在口外出钱雇人刨穵黄33,首犯除有拒捕夺犯等情,仍按罪人拒捕及夺犯殴差各本律本例分别定拟外,如所雇人数未及十名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枷号两个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人加一等,以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受雇穵33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递籍管束。如系割草民人,不得妄拏滋事。该处囤积黄33,首犯数至十斤以上者,亦照违制律杖一百;五十斤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以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亦各减一等。黄33入官至无业贫民零星穵有黄33进口售卖,每次人数不得过十名,每人携带不得过十斤,违者以私贩论。仍责成守口员役及各口关隘官弁实力稽查,傥有贿纵情弊,查出按例究办。

271.20

在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偷穵金银矿砂,无论人数砂数多寡,为首俱枷号三个月,系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系蒙古人发四省驿站当差;为从,系民人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系蒙古人枷号三个月,调发邻盟,严加管束。如

译;如果不知情的,照牌头所管辖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的条例,笞四十。

271.16

贪图私利之徒潜藏在山林中,收买参秧栽种,以及贪利之人私自进山,偷挖参秧贩卖的,一经抓获,都照偷挖私卖、收买私参的条例,一并治罪。

271.17

盛京各城守尉边门以及卡伦官兵,在边外抓获偷砍私运树木的人犯的,其车马器物,都赏给原来抓获的人。如果只是抓获了车马等物,却谎称人犯逃跑的,除审明是否受贿故意放纵、按例治罪外,仍将所获的物品没收入官。如果抓获人犯但没有器物的,该将军自行酌量赏给。

271.18

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的,不论人数、砂数多少,为首的枷号三个月,实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为从的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271.19

在口外出钱雇人挖掘黄金,首犯除了有拒捕、夺犯等情况,仍按罪人拒捕以及夺犯殴打差役的各本律本例分别定罪外,如果所雇人数不满十名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枷号两个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人加一等,依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的各减一等。受雇挖金的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遣返原籍管束。如果是割草的民人,不得妄加抓捕滋事。该处囤积黄金,首犯数量达到十斤以上的,也照违制律杖一百;五十斤以上的加枷号两个月,百斤以上的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依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的也各减一等。黄金没收入官,至于无业贫民零星挖得黄金进口出售的,每次人数不得超过十名,每人携带不得超过十斤,违反的以私贩论处。仍责成守口的员役以及各口关隘的官员将弁切实稽查,倘若有受贿放纵的弊端,查出后按例究办。

271.20

在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偷挖金银矿砂的,不论人数、砂数多少,为首的都枷号三个月,如果是民人,实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如果是蒙古人,发往四省驿站当差;为从的,如果是民人,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蒙古人,枷号三个月,调发到邻近盟旗,严加管束。如

被获时有拒捕杀伤人者,仍照盗掘矿砂本例分别科断。其得钱招留之蒙古地主,与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严拏者,交部议处。

271.21

盛京威远堡南至凤凰城边外山谷附近围场处所拏获偷伐木植、偷打鹿只人犯,审实果系身为财主雇倩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财主一时会合,各出本钱并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只赴度边关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贩卖并偷窃未得者,各减为首及已得一等。如系刨穵鹿窖,首从各于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窃木植牲畜」字样,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边偷窃柴草、野鸡等项,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为从及偷窃未得者,各减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并递回原籍严加管束。傥于递籍后复行出边偷窃者,即在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有犯,以次递加。其因偷窃未得递籍管束,复有越边偷窃者,仍照初犯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递籍严加管束。淘穵金砂之犯,本例罪重者仍从复位拟,若罪名较轻,即照此一体办理。至失察之地方各官,交部议处。

译被抓获时如有拒捕、杀伤人的,仍照盗掘矿砂本例分别定罪。得钱而招留他们的蒙古地主,与首犯同罪;地方官不严加拏获的,交部议处。

271.21

盛京威远堡以南至凤凰城边外山谷附近围场地方,拏获偷伐木植、偷打鹿只的人犯,审实确系身为财主雇请多人作案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财主,是众人一时凑合,各自出本钱并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只、赴度边关隘口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犯及贩卖并偷窃未得手的,各减首犯及已得手者一等治罪。若是挖掘鹿窖的,首犯从犯各在前述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窃木植牲畜"字样,未得手的免刺。再犯的各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边偷窃柴草、野鸡等物的,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期满各杖一百。为从犯及偷窃未得手的,各减首犯及已得手者一等,都免刺,并押送回原籍严加管束。倘若递籍后又出边偷窃的,即在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杖六十,徒一年。若再犯,依次递加治罪。其因偷窃未得手而递籍管束后,又有越边偷窃的,仍照初犯之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递籍严加管束。淘挖金砂的人犯,本例罪重的仍按此复审定罪,若罪名较轻,即照此一并办理。至于失察的地方各官,交部议处。

271.22

私入木兰等处围场及南苑偷窃菜蔬柴草野鸡等项者,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发落[按此处枷号以一个月为一等]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刨穵鹿窖,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虽系初犯而偷窃木植数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只以上[按上条无斤数只数与此不同]或身为财主,雇倩多人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犯者[按再犯即拟充军,似无三犯可言]发新疆等处种地;为从及偷窃未得者,各减一等;贩卖者,又减一等。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围场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尔及扎萨克旗下蒙古私入围场偷窃,亦照此例一律问拟。蒙古人犯应拟徒罪者,照例折枷;应充军者,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应拟遣者,发遣云贵、两广,俱交驿充当苦差。以上各项人犯,无论初犯、再犯、三犯,堩面刺「盗围场」字样;偷盗未得之犯,堩面刺「私入围场」字样。其枷号三个月、两个月者,减等递减一个月;枷号一个月者,减为二十日[按此处枷号又以十日为一等,三个月、两个月者以一月为一等,一个月者又以十日一等,皆与例文不符]失察私入围场等处偷窃之该管地方文武各官,并察哈尔佐领捕盗官及蒙古扎萨克等,交部分别议处及折罚牲畜。起获鸟鎗入官,牲畜器物赏给原拏之人;有连获大起者,交该管官记功奖励,一面仍向获犯研讯由何处卡隘偷入,审系员弁兵丁受贿故纵者,与犯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止失于觉察,员弁交部议处,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责革伍,每月责令看卡。员弁将有无贼犯偷入围场之处出结具报,该总管每年于五月内据实汇折具奏。傥该员弁所报不实,交部议处。热河都统。亦于每年六月间据实具奏,如查明该总管所奏不实,即行参办。

刑律

贼盗下之一

『律』272.00,亲属相盗。

1凡各居[本宗外姻]亲属相盗[兼后尊长卑幼二款]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盗有首从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减科断,为从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依强盗已行而得财不得财]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杀伤者[总承上窃强二项]各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其]重[者]论。

2若同居卑幼将引[若将引各居亲属同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为从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从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财不得财]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杀伤罪权之]从[其]重[者]论

3其同居奴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盗罪一等,免刺[为从,又减一等。

译私自进入木兰等处围场以及南苑,偷窃蔬菜、柴草、野鸡等物的人,第一次犯,枷号一个月;第二次犯,枷号两个月;第三次犯,枷号三个月,期满后各杖一百发落[按:这里的枷号以一个月为一等级]。若盗砍树木,偷猎牲畜以及挖掘鹿窖的,初犯杖一百,徒刑三年;再犯的,以及虽是初犯但偷窃木材数量达到五百斤以上、牲畜达到十只以上的[按:上条没有斤数、只数的规定,与此不同],或者本人是出资的财主、雇佣多人作案的,一律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犯的[按:既然再犯就已判充军,似乎不该有三犯可言],发往新疆等处种地;从犯以及偷窃未遂的,各减一等治罪;贩卖赃物的,再减一等。旗人犯此罪的,销除其旗籍档案,按平民一律办理。看守围场的兵丁犯此罪的,都先插箭游街示众,再加一等治罪。至于察哈尔及扎萨克旗下的蒙古人私自进入围场偷窃的,也一律按此条例问拟。蒙古人犯罪应判徒刑的,照例折成枷号;应判充军的,发遣到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应判流放的,发遣到云贵、两广,都交驿站充当苦差。以上各项人犯,无论初犯、再犯、三犯,都在脸上刺"盗围场"字样;偷盗未遂的人犯,都在脸上刺"私入围场"字样。其中枷号三个月、两个月的,减等时依次递减一个月;枷号一个月的,减为二十日[按:这里的枷号又以十日为一等级,三个月、两个月的以一个月为一等级,一个月的又以十日为一等级,都与条例文字不符]。对私自进入围场等处偷窃一事失于察觉的该管地方文武官员,以及察哈尔佐领捕盗官和蒙古扎萨克等,交部分别议处,并折罚牲畜。查获的鸟枪没收入官,牲畜器物赏给原来拿获人犯的人;若连续查获多起大案的,交该管官记功奖励,同时仍要向拿获的犯人审讯是从何处卡隘偷入的,审出是员弁兵丁受贿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赃物数额重大的,计算赃数按枉法从重论处。如果只是失于觉察,员弁交部议处,兵丁杖一百;再犯的折责革除军籍,每月责令看守卡隘。员弁将有无贼犯偷入围场的情况出具报告,该总管每年在五月内据实汇总奏报。如果该员弁所报不实,交部议处。热河都统,也在每年六月间据实奏报,如查明该总管所奏不实,立即参奏查办。

刑律

贼盗(下)之一

【律】272.00,亲属互相偷盗。

1凡分居的[本宗、外姻]亲属互相偷盗[兼后面尊长、卑幼两款]财物的,期亲减凡人五等治罪,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且免于刺字[如果盗窃有主犯从犯而服属关系不同,各依本人的服制降等科断,从犯各再减一等]。如果实行强盗的,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照强盗已实行而得财或未得财]各依上述规定减罪。卑幼侵犯尊长的,按凡人论处[不在减等之列]。如果有杀伤的[总括上面窃盗、强盗两项],各按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从重论处。

2如果同居的卑幼带领[如果带领分居的亲属一同偷盗,该人也依本人服制降减,再减为从犯一等科罪;如果是卑幼自己偷盗,只依私自擅用财物论,不必加等]他人偷盗自己家中财物的,卑幼依私自擅用财物论,加二等治罪,最重杖一百;他人[兼指主犯从犯]减凡人盗窃罪一等,免于刺字。如果有杀伤的,自然依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科罪;他人即使不知情,也依强盗[得财或未得财]论处。如果是他人杀伤人的,卑幼即使不知情,也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仍以私自擅用财物加罪及杀伤罪权衡]从重论处。

3同居的奴仆、雇工人偷盗家长财物以及互相偷盗的[主犯]减凡

被盗之家亲属告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兼容隐之例]

条例

272.01

同居卑幼,将引他人强劫已家财物,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奏请定夺。

272.02

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者,照窃盗律,计赃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者,将起意之奴仆,计赃递加窃盗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被勾引之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拟。雇工人盗家长财物,亦照窃盗计赃治罪。

272.03

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者,方准照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

272.04

凡奴仆、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及勾引外人同劫家长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有杀伤家长者,仍依律从重论。

272.05

各居无服亲属,除平日膜视,并无周恤,致相盗财物者,照律减等办理。外若素有周恤,或托管田产,经理财物,不安本分,肆窃肥己,贻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窃盗计赃科断,仍照律免刺。至满贯者,尊长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拟绞监候,缓决一次后,照例减发。

272.06

亲属相盗、杀伤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长放火、强劫[按:放火、强劫是一是二,记核]图奸、谋杀卑幼,不论有无服制,各以凡论外,如期服以下至无服尊长强窃、盗及抢夺卑幼财物,杀伤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杀伤卑幼及同姓亲属相殴,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按:此层无凡盗杀伤之罪]卑幼窃盗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尊长者,以凡盗杀伤之罪,与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若期服以下至无服尊长强窃及抢夺卑幼财物,并卑幼窃盗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并无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无名分雇工人之类]亦各就亲属杀伤及凡斗杀伤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其因抢窃亲属财物被尊长、卑幼及并无尊卑名分之人杀伤者,亦各依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并凡斗杀伤各本律问拟,堩不得照凡人擅杀伤科断[按:不照凡人擅杀自系从厚之意,乃因盗杀伤尊长则又照凡盗杀伤之罪,殊嫌参差]

『律』273.00,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以一主为重,并赃分首从。其未得财者,亦准窃盗不得财罪上加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计赃准窃盗加一等]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亦减凡人恐吓五等,须于窃盗加一等卜减之]

条例

273.01

监临恐吓所部,取财,准枉法论。若知人犯罪而恐吓取财者,以枉法论。

译人盗窃罪一等,免于刺字[从犯再减一等。被盗人家的亲属告发的,一并依律论处,不在名例可以相互容隐的条例之内]。

条例

272.01

同居的卑幼带领他人强劫自己家中财物的,依分居亲属实行强盗、卑幼侵犯尊长的规定,按凡人论处,判斩罪,奏请皇帝定夺。

272.02

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的,照窃盗律计算赃物数额治罪。如果起意勾结外人一同偷盗家长财物的,将起意的奴仆,计算赃物在窃盗罪基础上递加一等治罪。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律判绞监候;被勾引的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拟。雇工人偷盗家长财物的,也照窃盗计算赃物治罪。

272.03

凡亲属互相偷盗,除本宗五服以外的,都照无服之亲定拟。此外,外姻尊长亲属互相偷盗的,只有律图内载明的,才准照例减等;此外不得滥加引用。

272.04

凡奴仆、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以及勾引外人一同抢劫家长财物的,一律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中有杀伤家长的,仍依律从重论处。

272.05

分居的无服亲属,如果平日漠然相视、并无周济抚恤,以致互相偷盗财物的,照律减等办理。此外,如果平日素来有周济抚恤,或者受托管理田产、经理财物,却不安分守己,肆意偷窃以肥己利,连累被害人的,即以凡人窃盗计算赃物科断,仍照律免于刺字。赃数至满贯的,尊长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判绞监候,缓决一次以后,照例减刑发落。

272.06

亲属互相偷盗、杀伤的案件,除卑幼实行强盗以及尊长放火、强劫[按:放火、强劫是一项还是两项,需核实]图谋奸淫、谋杀卑幼的,不论有无服制关系,都按凡人论处以外,如果是期服以下至无服的尊长强行盗窃、偷盗以及抢夺卑幼财物、杀伤卑幼的,各就服制中杀伤卑幼以及同姓亲属相殴、以及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较,从重者论处[按:这一层没有凡人盗窃杀伤之罪可比]。卑幼偷盗以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尊长的,以凡人盗窃杀伤之罪,与服制杀伤以及同姓亲属相殴各本律相比较,从重者论处。如果期服以下至无服的尊长强行盗窃以及抢夺卑幼财物,以及卑幼偷盗以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了并无尊卑名分的人[如兄弟的妻子以及没有名分的雇工人之类],也各就亲属杀伤以及凡人斗殴杀伤、以及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较,从重者论处。因抢夺偷窃亲属财物而被尊长、卑幼以及并无尊卑名分的人杀伤的,也各依服制杀伤以及同姓亲属相殴、以及凡人斗殴杀伤各本律问拟,都不得照凡人擅自杀伤科断[按:不照凡人擅杀论处,本是从宽的用意,但因盗窃而杀伤尊长的又照凡人盗窃杀伤之罪论处,实在有些参差不一]。

【律】273.00,恐吓取财。

凡恐吓索取他人财物的,计算赃数按窃盗论处,加一等治罪[以一个事主为重,并且赃物分主犯从犯计算。其中未得财的,也按窃盗未得财之罪的基础上加等],免于刺字。如果期亲以下亲属互相恐吓的,卑幼侵犯尊长的,按凡人论处[计算赃数按窃盗加一等];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也减凡人恐吓罪五等,须在窃盗加一等的基础上再减]。

条例

273.01

监临官员恐吓所辖属

273.02

凡凶恶棍徒,屡次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人所共知,确有实据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实在情凶势恶者,亦照例拟发]如并无凶恶实迹,偶煞挟诈,逞凶及屡次藉端索借,赃数无多,尚非实在凶恶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273.03

凡在内太监逃出索诈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273.04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银取赎者,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其有土哨奸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并斩立决;附和者各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该管土官虽不知情,亦按起数交该部议;知情故纵者,革职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职枷号三个月,俱不准折赎。

273.05

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陵,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遂,聚众凶殴,杀死人命等案,将所犯查照定例,如原系斩决绞决之犯,审实具题,俟命下之日,将该犯押赴犯事处所正法。其例应斩候绞候者,审系藉差欺陵等项实在情重,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亦于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寻常案件,虽系民苗交涉,审无前项情节,仍照定例拟罪。至秋审时,有情实勾决之犯,亦于原犯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情由张挂告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有纵差骚扰,激动番蛮者,仍援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止于失察,交部议处。

273.06

凡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曾否得釮,为首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例发遣,为从者俱减一等。

273.07

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帖,或捏告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斗殴纠众系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卷,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俱绞监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准,凡光棍设法索诈内外官民,或书张揭帖,或声言控告,或勒写契约逼取财物,或斗殴拴拏处害者,不分得财与否,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月,鞭一百。十八年定京师重大之地有恶棍梜诈官民,肆行扰害者,俱照强盗例治罪。康熙七年覆准,光棍审实者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十二年覆准,恶棍勒写文约吓诈财物,聚众殴打致死人命,审有实据,为首者立斩,为从助殴伤重者拟绞监候,余仍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其家主、父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系官议处。

译下,索取财物的,按枉法论处。如果明知他人犯罪而借此恐吓索取财物的,以枉法论处。

273.02

凡凶恶的地痞恶棍,屡次生事,无故行凶,扰害善良百姓,是众人所共知、确有实据的,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果只是一时一事,但情节确实凶恶的,也照例判发]。如果并无凶恶的实际行迹,只是偶尔挟诈逞凶以及屡次借故索取借贷、赃数不多,还算不上真正凶恶的,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拟,不得滥加引用此例。

273.03

凡宫内太监逃出宫外向人索诈的,都照光棍例治罪。

273.04

凡苗人有埋伏草丛捉人、横加枷锁束缚、勒索银两赎人的,初犯为首者判斩监候,从犯都枷号三个月,在臂膀上刺字;再犯的不分主犯从犯,都判斩立决。其中有土哨奸民勾结谋取利益、出主意的,不分初犯再犯,都判斩立决;附和参与的各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该管的土官虽然不知情,也按案件起数交部议处;知情故意放纵的,革职杖一百。如果教唆指使或者一同谋取利益的,革职枷号三个月,都不准折抵赎罪。

273.05

凡附近番苗地区的官吏百姓等擅自进入苗人境内,借着差事欺凌苗人,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成、聚众凶殴、致人死命等案件,将所犯之罪按照定例查办,如果原本是判斩决绞决的犯人,审明属实后奏请,等到命令下达之日,将该犯押赴犯罪地点正法。其中依例应判斩监候、绞监候的,审明确系借差欺凌等项、情节确实严重的,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也在题覆之日押赴原犯罪地方正法。至于寻常案件,虽是民苗交涉,审明并无前述情节的,仍照定例拟罪。到秋审时,有情实应勾决的犯人,也在原犯罪的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的缘由张贴告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如果有放纵差役骚扰、激怒苗蛮的,仍援引惹起边衅之例治罪;如果只是失于察觉,交部议处。

273.06

凡旗人、平民结伙,谎称查获藏匿的逃人,借以索诈财物的,不论是否得财,为首的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例发遣,从犯都减一等治罪。

273.07

凡恶棍想方设法索诈官府百姓,或张贴帖子,或向各衙门捏造控告,或勒令写立借约以吓诈取财,或因斗殴而纠集众人卡住他人脖颈、谎称欠债逼令写立文书契据,或因诈财不成竟将人殴打致死,这类情节罪状重大、确实是光棍作案被查获的,不论是否得财,为首的判斩立决,从犯都判绞监候。犯人的家主、父兄各鞭笞五十,如果是官员则交部议处;如果是家主、父兄主动出首告发的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定,凡光棍设法向内外官民索诈,或写帖张贴,或声称控告,或勒令写立契约逼取财物,或斗殴拴系加害的,不论得财与否,为首的立即处绞,从犯若是平民责打四十板、发边卫充军,若是旗下人枷号三月、鞭一百。顺治十八年规定,京师重地凡有恶棍挟诈、肆意骚扰的,都照强盗例治罪。康熙七年覆准,光棍审明属实的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康熙十二年覆准,恶棍勒令写立文约吓诈财物、聚众殴打致死人命,审有实据的,为首的立即斩首,从犯帮殴伤重的判绞监候,其余仍照光棍从犯例治罪。其家主、父兄若是旗下人鞭五

其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十五年议定,光棍事犯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斩立决。十九年议准,恶棍事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立斩,为从俱绞监候]

273.08

凡刁徒无端肇衅,平空讹诈,欺压乡愚,致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拟绞监候,秋审时分别情节轻重,入于情实缓决。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为从各减一等。苦刁徒吓诈逼命之案,如讯明死者实系奸盗等项及一切作奸犯科有干例议之人,致被藉端讹诈,虽非凶犯干己事情,究属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于绞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凶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无罪可科,或虽曾实有过犯,而凶犯另捏别项虚情讹诈者,堩属无諯肇衅,仍照例分别首从问拟,绞候满流,不得率予量减。

273.09

凡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

273.10

黔省匪徒如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除犯该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问拟外,其犯该军流徒罪者,无论为首为从,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于枷责后锁系铁杆一枝。如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傥减免后复犯,不准再首,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军流徒罪分别发配安置,仅止杖责者,仍系带铁杆。若平日并无犯法实迹,而系横行乡曲,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锁系铁杆,俱定限一年释放。至滇省匪徒,如仅止偶然挟诈逞凶,罪止枷杖,并虽无犯法实迹,而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历城乡之犯,亦系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系杆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乡保等挟嫌诬指,或兵役受贿徇纵,一体加等治罪。该州县每办一案,报明臬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限满开释时,亦报部查核。其审无前项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273.11

安徽省拏获水烟箱主匪徒,除审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各照本律例从复位拟外,其但经携带烟童,或与鸡奸,或纵令卖奸,或遇事挺身架护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烟伙党,审系一时被胁,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贱,助势济恶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岁,仍依律收赎,地方官自行访获究办,免议。傥被告发,或经上司访闻饬拏,始行破案者,交部议处。

273.12

陕西省所属匪徒如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译十,若是平民责打二十板,若是官员则议处;家主、父兄主动出首的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康熙十五年议定,光棍案犯不分主犯从犯,得财与未得财的都判斩立决。康熙十九年议准,恶棍案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的立即处斩,从犯都判绞监候]。

273.08

凡刁滑之徒无端挑起事端,凭空讹诈,欺压乡里愚民,以致被诈之人因此自尽的,判绞监候,秋审时按情节轻重分别列入情实或缓决。拷打致死人命的,判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从犯各减一等。至于刁徒吓诈逼命的案件,如果审讯查明死者确实是犯有奸淫、盗窃等项及一切犯法有应议之罪的人,因而被借故讹诈的,虽然不是凶犯自身的事情,但终究事出有因,为首的犯人应在绞罪上酌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凶犯所借的事由,死者本来并无罪可论,或者虽然确实有过犯行,但凶犯另外捏造别的虚假情节来讹诈的,都属于无端挑起事端,仍照例分别主犯从犯问拟,判绞监候或满流,不得随意酌量减刑。

273.09

凡台湾没有户籍的游民,凶悍粗野,肆意为非作歹,犯了该判死罪的,就照光棍例判斩立决;犯该判徒流以上的,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再酌情对情节罪状较重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明是被引诱随同前往、所犯只应枷杖的,一律押送回原籍,严加管束。

273.10

贵州省匪徒如果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的,除犯了该判死罪的仍各照本律本例问拟外,其中犯该军、流、徒罪的,无论为首为从,各在所犯本罪基础上加一等治罪;罪止于枷杖的,在枷责之后锁系铁杆一枝。如果是听闻缉拿而投案自首,以及事情尚未败露而自首的,照例分别减免。如果减免后再次犯罪的,不准再次自首减免,各在所犯本罪基础上加一等治罪。军、流、徒罪分别发配安置,只是杖责的,仍要系带铁杆。如果平日并无犯法的实际行迹,但横行乡里,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的,也锁系铁杆,都定限一年释放。至于云南省匪徒,如果只是偶尔挟诈逞凶,罪止于枷杖的,以及虽无犯法实迹,但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走城乡的犯人,也系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系杆期限满后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果不知悔改的,再系带一年;如果始终怙恶不悛的,就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乡保等如果挟嫌诬指,或者兵役受贿徇私放纵的,一并加等治罪。该州县每办一案,要报明臬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限满开释时,也要报部查核。其中审明并无前述名目者,各依本律本例科断。

273.11

安徽省拿获的水烟箱主匪徒,除审出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节、各照本律本例从重定拟外,其中只是携带烟童,或与之鸡奸,或纵容其卖淫,或遇事挺身出头包庇的,都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贩卖水烟的同伙,审明是一时被胁迫的,免其治罪;如果甘心下贱、助长声势助纣为虐的,杖一百,徒三年;年龄未及岁的,仍依律收赎。地方官自行查访拿获、追究办理的,免议;如果是被告发,或者经上司访察知悉饬令拿获才破案的,交部议处。

273.12

陕西省所属匪徒如果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只要有一人手持器械伤人的,除实犯死罪的以外,其余不分主犯从犯,都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聚众到十人以上

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俱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告纠众报复,竟行殴毙堩,拟斩立决。其寻常斗殴不在此例,候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13

盛京地方如有外来棍徒句结旗民,或投托宗室觉罗,聚至三人以上,横河拦绠,诈索扰累,肆行抢夺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无论赃数次数,不分首从,俱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烟瘴改发」四字。如并未聚众,及虽经聚众,但在河沟道口藉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讹索,并横河拦绠肆行抢夺重情者,为首亦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为从各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销除本身旗档,与民人一体办理。知情护庇主使之宗室觉罗,实发黑龙江严加管束。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3.14

捉人勒赎之案,除用强掳捉胁逼上盗,应依强盗律斩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应以威力制缚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拟绞外,如有将被捉之人拒伤身死,或于掳捉后谋故殴杀者,首犯俱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系拒杀殴杀,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经帮殴成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将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虽无凌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尽者,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枷肘例拟斩监候;为从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俱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仅止听从掳捉关禁勒赎,尚无助势逼勒情事堩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赎,为首亦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因细故逞忿,并非图利勒赎,止于关禁数日,迨服礼后即行放回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如有聚众拒杀兵役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分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赎本罪已至斩决者,加拟枭示;已至斩决监候者,加拟立决;若并未聚众拒捕及伤非金刃折伤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无可复加者,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

273.15

山东、安徽两省匪徒,如有结捻、结幅,聚众至四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在市镇、集场、人烟稠密处所,窥视殷实人家铺户,强当讹索得财,不论赃数多寡,首犯拟绞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堩发新疆,酌拟种地当差;如数在五人以上,首犯亦发新疆种地当差,为从俱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讹索强当未经得财者,首犯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讹索强当,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其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入捻、入幅,讹索强当,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俱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译手持器械的,不论是否伤人,不分主犯从犯,都发极边烟瘴充军。其中有因挟诈未成,或被人控告而纠集众人报复、竟致将人殴打致死的,都判斩立决。至于寻常斗殴不在此例之内,等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后,仍照旧例办理。

273.13

盛京地方如果有外来的地痞恶棍勾结旗人平民,或者投靠依附宗室觉罗,聚集三人以上,横断河道拦绳勒索,讹诈扰害百姓、肆意抢夺的,除实犯死罪的以外,其余无论赃数多少、次数多少,不分主犯从犯,都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脸上刺"烟瘴改发"四字。如果并未聚众,以及虽然聚众,但只是在河沟路口借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讹索,以及横断河道拦绳肆意抢夺情节严重的,为首的也照棍徒扰害例判军罪,从犯各杖一百,徒三年。旗人犯此罪的,销除本身旗籍档案,与平民一体办理。知情包庇、主使的宗室觉罗,实发黑龙江严加管束。如果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73.14

抓人勒索赎金的案件,除了用强力掳掠捉拿、胁迫上盗的应依强盗律判斩决,或者被抓之人因病身故的应以威力制缚及主使各本律本例判绞以外,如果有将被抓的人拒捕伤害致死,或者掳掠之后蓄意故意殴打致死的,为首的都判斩立决;从犯谋杀出力帮凶的判绞监候,未出力帮凶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果是拒捕杀害或殴打杀害,从犯帮同殴打,如果是刀刃伤以及手足他物折伤以上的,都判绞监候;伤既非刀刃伤又非折伤的,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曾帮同殴打成伤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果有对被抓之人任意凌辱虐待的,或者虽无凌辱虐待但导致被抓之人情急自尽的,为首的犯人都照苗人埋伏草丛捉人横加枷锁束缚例判斩监候;从犯帮同凌虐以及虽无凌虐但助长声势逼迫致其自尽的,都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只是听从参与掳掠关押勒索赎金,尚无助长声势逼迫的情节的,都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于审明并无凌辱虐待的重情,只图获利关押勒索赎金的,为首的也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都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中因小事发泄怨愤、并非图利勒索赎金,只是关押数日、待其赔礼道歉后即放回的,为首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如果有聚众拒捕殴打兵役的,为首的判斩立决;从犯帮同殴打,如果是刀刃伤以及手足他物达到折伤以上的,都判绞监候;伤既非刀刃伤又非折伤的,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中伤人未死、如果是刀刃伤或折伤以上的,为首的判斩监候;从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索赎金本罪已达到斩决的,加判枭首示众;已达到斩监候的,加判立决;如果并未聚众拒捕、并且伤既非刀刃伤又非折伤的,仍各照罪犯拒捕律在本罪上加二等;罪已达到流放、无可再加的,到配所后加枷号三个月。

273.15

山东、安徽两省匪徒,如果有结成"捻""幅"团伙,聚众到四十人以上,携带武器,在市镇、集市、人烟稠密之处,窥伺殷实人家店铺,强行典当或讹索得财的,不论赃数多少,为首的判绞立决;聚众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的,为首的判绞监候,从犯都发新疆,酌情判种地当差;如果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为首的也发新疆种地当差,从犯都判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聚众四十人以上以及十人以上,讹索强行典当而未曾得财的,为首的判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的,为首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中出主意的捻首、幅首,本人虽然没有亲自动手,但只要经手下伙犯讹索强行典当,就按人数多少,照为首例问拟;其中尚未结成捻、幅,聚众未满五人、尚未滋事的,仍照各本律本例问拟;如果被判发遣充军的犯人脱逃回籍,又重新加入捻、幅,讹索强行典当,或者向原来拿获他的兵役寻衅报复的,除实犯死罪外,其余都判绞监候。如果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73.16

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

273.16

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州三府州所属匪徒,如有拜会、抢劫、讹诈等案,除实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为奴罪无可加,堩各照例办理外,其余军、流以下各犯,堩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至广东省匪徒偷入广西省,勾结土匪,有犯拜会、抢劫、讹诈等案,罪在军、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办理。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再行奏明,仍复旧例。

273.17

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东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并安徽、陕西二省所属匪徒,如有僪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止枷杖者,拏获到案,各于枷杖后锁系铁杆一枝,一年改悔释放;若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罪应拟徒者,锁系巨石五年,应拟杖者,锁系巨石三年,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查实,随时开释详报;傥始终怙恶,按其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办。

273.18

广东、广西二省掳捉匪犯,如有将十五岁以下幼童捉回勒赎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73.19

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赎之案,如被捉数在三人以上,及掳捉至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除被胁同行或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被捉仅止一二人,及捉人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办理。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73.20

各省匪徒掳人勒赎之案,如有将妇女捉获关禁勒赎者,即以抢夺妇女及掳捉勒赎各本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273.21

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作为打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鎗刀械,无论有无,恃强掳掠,但得财者,照强盗本律问拟,拒捕杀人者,加以枭示;未得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并未带有鸟鎗刀械,亦未恃强掳掠,但系吓诈得财,无论赃数多寡,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亦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虽不行,但经伙众打单吓诈,即分别人数多寡,有无器械,并曾否掳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问拟。若并无图记纸单,亦未伙众,仅凭口说,藉端讹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至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打单吓诈,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俱拟绞监候。

译州三府州所属匪徒,如果有拜会结社、抢劫、讹诈等案件的,除实犯死罪以及本罪已达到发遣为奴、罪无可加的都各照例办理以外,其余军、流以下各犯,都在应得本罪基础上加一等定拟。至于广东省匪徒偷入广西省,勾结当地土匪,犯有拜会结社、抢劫、讹诈等案件、罪在军、流以下的,也照此例加等办理。等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再奏明恢复旧例。

273.17

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以及山东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以及安徽、陕西二省所属匪徒,如果有携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止于枷杖的,拿获到案后,各在枷杖之后锁系铁杆一枝,一年悔改后释放;如果不悔改,再系带一年;如果敢于带着铁杆滋事骚扰,或者毁坏铁杆潜逃,持械逞凶、拒捕,罪应判徒刑的,锁系巨石五年;罪应判杖刑的,锁系巨石三年;期限满后果然能够悔罪自新,或者有亲族乡邻甘愿出具保结领回的,地方官查实后随时开释详报;如果始终怙恶不悛的,按其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厉办理。

273.18

广东、广西二省掳掠捉人的匪犯,如果有将十五岁以下幼童捉去勒索赎金的,除所犯本罪已达到斩决、无可再加以外,其余罪应判斩、绞监候的,加判立决;罪应判发遣充军的,加判绞监候;罪应判徒刑的,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73.19

广东、广西二省抓人勒索赎金的案件,如果被抓的人数在三人以上,以及掳掠达三次以上、同时并发的,除被胁迫同行或者本罪已达到斩决无可再加以外,其余罪应判斩、绞监候的,加判立决;罪应判发遣充军的,加判绞监候;罪应判徒刑的,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果被抓的只有一二人,以及抓人只有一二次的,仍照本例办理。如果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73.20

各省匪徒掳人勒索赎金的案件,如果有将妇女抓获关押勒索赎金的,就以抢夺妇女以及掳掠捉人勒索赎金各本例相比较,从重者论处。

273.21

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条,作为"打单"的名目,纠集三人以上同伙,携带鸟枪刀械,无论有无,凭借强力掳掠,只要得财的,照强盗本律问拟,拒捕杀人的加判枭首示众;未得财的,为首的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三人以上,并未携带鸟枪刀械,也未凭借强力掳掠,只是靠吓诈得财的,不论赃数多少,为首的以及从犯作案两次以及两次以上的,也都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一次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中案内出主意的首犯,本人虽未亲自动手,但经手下同伙"打单"吓诈的,就按人数多少、有无器械,以及是否掳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问拟。如果并无图记纸条,也未纠集同伙,只是凭口说、借故讹索的,为首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减一等。至于被判发遣充军的犯人脱逃回籍,又重新"打单"吓诈,或者向原来拿获他的兵役寻衅报复的,除实犯死罪以外,其余都判绞监候。其中另外犯有抢劫勒索赎金的,仍照本例从重者论处。如果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73.22

广东省凶恶棍徒

其另犯抢劫勒赎,仍照本例从其重者论。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3.22

广东省凶恶棍徒及打单吓诈各犯,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拟外,如棍徒为从或量减,及打单为从一次,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礅五年,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其棍徒为从或量减之犯,傥开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礅年限上递加二年。若打单吓诈为从二次之犯,即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每办一案,即录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堩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查覆。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23

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赎之案,如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赎,除赃未逾贯,首犯仍照例拟遣外,其勒赎得赃数至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满贯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273.24

拏获绰号棍徒,如系屡次行凶滋事,即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迹,亦照例拟发。若非屡次行凶滋事扰害于军罪上,量减科断。傥并无滋事实迹,祇有绰号,酌量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此等绰号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访拏,不许讦告。有讦告者,堩不准理。

『律』274.00,诈欺官私取财。

1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2。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3。冒认及诓赚司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

条例

274.01

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及买求中式等项,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应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编者,杖一百,免其枷号。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274.02

学臣考试,有积惯随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审实,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译以及"打单"吓诈各犯,除罪应判发遣充军以上的仍按本例定拟以外,如果棍徒从犯或者酌量减刑,以及"打单"从犯作案一次、罪应判徒刑应刺字的犯人,先行刺字,不必解送发配,在原籍锁带铁杆石礅五年,期限满后开释,分别杖责。其中棍徒从犯或酌量减刑的犯人,如果开释后再次犯罪、只应判徒刑的,就在锁带铁杆石礅的年限上递加二年。如果"打单"吓诈从犯作案两次的犯人,就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每办一案,要抄录全案供词,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如果同案人犯有判罪在军、流以上的,仍要分别项目题咨;到期限满开释时,也要报部查复。如果该州县任凭书吏差役舞弊,混淆牵连无辜的,从严参究。等数年后这种风气稍微平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23

广东、广西二省抓人勒索赎金的案件,如果审明并无凌辱虐待的重情,只图获利关押勒索赎金的,除赃数未超过一百二十两、为首的仍照例判发遣以外,其中勒索得赃数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为首的照抢夺满贯例判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273.24

拿获有绰号的棍徒,如果是屡次行凶滋事的,就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是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际行迹的,也照例判发。如果不是屡次行凶滋事扰害的,在军罪基础上酌量减刑科断。如果并无滋事的实际行迹、只有绰号的,酌情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这类有绰号的棍徒,只准地方官弁查访拿获,不许他人告发;有人告发的,都不准受理。

【律】274.00,诈骗官府或私人财物。

1凡用计谋诈骗蒙骗官府或私人以骗取财物的,一并计算[诈骗所得的]赃物,按窃盗论处,免于刺字。如果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分居]之间互相诈骗的,也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2如果监临主守官员诈骗[欺骗与监守之人共同]取得所监守的财物的[属于官府财物],以监守自盗论处;未得财的,减二等治罪。

3冒名认领以及诓骗欺瞒拐带他人财物的,也计算赃物按窃盗论处[如果是亲属之间,也依服制递减],免于刺字。

条例

274.01

凡假称可以买官买缺,或者假称可以规避处分以及花钱买通科举中式等事项,诓骗等候选任的官吏以及举人、监生、生员等人的财物的,如果诓骗已经得逞、财物已经到手的,不论赃数多少,不分主犯从犯,都在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中恳求托人经办、以致被诓骗的人,免其枷号,也照前述发遣。如果诓骗未能得逞,虽已议定数额,但财物尚未接受的,应在军罪基础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骗的人,杖一百,免其枷号。如果只是口头许诺,并未议定具体数额的,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的人,杖八十,免其枷号。如果刚被诓骗、就立即自首告发的,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按窃盗论处,加一等治罪;被骗的人免议。

274.02

学臣主持考试,有惯常跟随考场代人考试的枪手,查出审实的,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中雇佣枪手的人以及包揽此事的人,都与枪手同罪。知情出具保结的廪生,杖一百。窝藏容留的人家,如果不知情的

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揽之人,并与鎗手同罪。知情保结之廪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傥有别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4.03

漕粮起运,头帮军伍将已裁陋规复行派敛,私自婪收,或于定数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帮军丁于经管衙门呈控。将勒索之头伍计赃,分别首从定拟,犯该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称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例,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加枷号两个月。其官弁兵役受贿,责令该管上司参革究审,计赃以枉法论。军丁挟嫌捏控,照诬告律治罪。

274.04

生童考试如有积惯棍徒捏称给与字眼记认诓骗财物者,不论有无立约封眼及口,许虚赃俱照撞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被骗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仅用虚词诓骗,事属未成,罪止杖责者,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号。

274.05

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为断。如场外经提调访拏,或被生童禀首者,为未成。如已顶名入场,无论当时被获,事后发觉,俱为已成。未成者,除审系积惯随棚,仍照定例问拟外,若仅立有文约,而赃未入手,鎗手与本童堩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

译,照不应重律治罪;如果另有别情的,从重科断;有赃物的,计算赃数按枉法从重论处。

274.03

漕粮起运时,头帮军伍将已经裁革的陋规重新摊派征收,私自贪婪收取,或者在定额之外多加勒索的,让各帮军丁向经管衙门呈报控告。将勒索的头目、伍长计算赃物,分别主犯从犯定拟,犯该判徒刑以上的,都照假称给衙门打点使用为名诓骗财物例,不分主犯从犯,发近边充军,情节严重的加枷号两个月。其中官弁兵役受贿的,责令该管上司参劾革职查究审理,计算赃物按枉法论处。军丁挟嫌捏造控告的,照诬告律治罪。

274.04

生员童生考试,如果有惯常作案的棍徒假称给予暗号记认来诓骗财物的,不论是否立有约定、封记暗号,以及口头许诺的虚假赃物,都照撞骗已经得逞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方充军;被骗的生员童生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只是用虚假言辞诓骗、事情尚未得逞、罪止于杖责的,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的人仍照例治罪,免其枷号。

274.05

雇佣枪手代考,以是否已经得逞作为区分标准。如果在考场外被提调官查访拿获,或者被生员童生禀报告发的,算作未成。如果已经冒名顶替进入考场的,不论是当场被拿获还是事后被发觉,都算作已成。未成的,除审明是惯常跟随考场作案的枪手仍照定例问拟以外,如果只是订立了文书契约、而赃物尚未到手的,枪手与本人(雇枪手的童生)都照诓骗未成、财物未曾接受的规定;罪应判满徒的,加枷号两个月;只是口头许诺、罪止于杖责的……

,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无立约及口许虚赃,俱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雇倩之生童与同罪。若生童实系被人撞骗,赃止口许,情罪稍轻者,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译枷号一个月,按各自应得的处罚定罪。若事情已经办成,不论有没有订立字据,也不论只是口头许诺的虚赃,都按诓骗已成的成例,枷号三个月,发配到烟瘴地区充军。被雇请代考的生员童生与其同罪。若生员童生确实是被人蒙骗撞局,赃物只是口头许诺、尚未到手,情节罪责较轻的,照诓骗未成、财物尚未接受的成例,杖一百,徒刑三年。

274.06

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两个月,发遣[如亲属指官诓骗,止依期亲以下诈欺律,不可引例]

274.07

内地商民与外夷交易买卖,如有负欠潜逃、诓骗财物者,计赃犯该徒罪以上,枷号三个月,附近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三年。

274.08

京城钱铺无论新开旧设,堩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地方官存案。如将兑换现银票存钱文侵蚀,并因存借银两聚积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即拘拏芠部监禁,一面将寓所资财及原籍家产分别行文查封,仍押追在京家属,勒限两个月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其起意关闭之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折责释于。若逾限不完,由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吞赔折,统计未还藏匿及侵蚀票存钱文原兑现银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下者,照诓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至一百二十两,发附近充军;一百二十两以上至三百二十两,发近边;六百六十两,发边远;一千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一千两以上,发遣黑龙江安置当差;一万两以上,拟绞监候。堩勒限一年追赔,限内全完,枷责释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赔,全完死罪减二等定拟军流以下,仍枷责发落;若不完,军流以下人犯即行发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赔不完,即行永远监禁。所欠银钱勒令互保之四家堩匀给限代发,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偿。如四家不愿代发或限满代发未完,拘拏送部,照准窃盗为从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发银钱如本犯于监禁及到配后给还四家者,军流以下即行释放,死罪人犯仍减二等发落。若五家同时关闭,一并拘拏押追,照前治罪。未还银两及票存钱文,仍于各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地方文武官遇有关闭钱铺不行严拏致令远扬,严参交部议处。

274.09

京城钱铺关闭,如有包揽票存钱文折扣开发者,无论旗民及在官人役,审实照棍徒生事行凶例治罪,仍将并不查拏之地方官交部议处。如有通同作弊包揽折扣者,与犯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其有藉名取钱,踹毁门窗,抢取什物者,照抢夺例治罪。至开设钱铺,先由大兴、宛平两县知县查明确系殷实,取其保结,详报顺天府,移咨步军统领衙门,准其开设。傥该铺关闭逃跑,将取结不慎之知县交部严加议处。如不经两县申转,私行开设,一经该协副尉等拏获,即将该铺财主及铺伙堩照违制律治罪,并将铺本一并入官。傥该协副尉不能先事查拏,别经发觉,将该协副尉等交兵部分别议处。

译伙控告、纠伙作证,陷害无辜的,审明后将为首者照诬告他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各照诬告为从律科断。如果确实是本人远祖的坟墓被他人发掘盗葬,因而将盗葬之人的棺木发掘抛弃的,照祖父母、父母被杀,子孙不报官府而擅自杀死行凶人律,杖六十。如果盗葬之人并没有发掘等情事,只是在紧邻坟旁盗葬,而坟主擅自加以发掘的,应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府而擅自移往他处律科断。如果有毁弃尸骸的,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尸毁弃律科断。如果不是坟地,只是在田地场园内盗葬,而地主发掘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仍照律拟绞;没有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果双方本是亲属,其所侵损的坟墓棺椁尸骸与本身都有服

274.10

京城街市挂钱幌,假称金店、参店,藉名烟铺、布铺,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应勒限开发票存,完竣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违,照私自开设例惩办。若不依限开发完竣,照侵蚀票存钱文例科断。

274.11

京城钱铺以五百一十一家作为定额,不准再增。如有私自开设,照违制律治罪。

274.12

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钱铺,仍责令觅保补送。如短保并不补送,一经关闭,不能开发。照《照有保钱铺加一等治罪》。

274.13

奸民卖空、买空设局诱人赌赛,市价长落,其卖空者照用计诈欺局骗人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买空之犯,照为从律,减一等。

『律』275.00,略人,略卖人。

1.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2。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

3。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

4。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5。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幼[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

6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7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条例

275.01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275.02

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如拐后被逼成奸,亦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绞立决,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照前拟军,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

译制关系的,各照律内服制规定科断。

276.05

百姓除无故挖掘焚毁已安葬的尸棺的,仍照例治罪外,因争夺坟地阻止安葬,打开棺木更换骨罐,埋藏占葬的,也照打开棺椁见到尸体、残毁尸体各本律治罪。如果用其他骨骸暗中埋葬,事先立好坟堆封土,谎称是风水荫地,审实确系仗势强行占葬的,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审实确系私自偷埋的,照在有主坟地内偷葬律治罪[按律治罪应是杖八十,与上条参看]。侵犯他人坟墓的,照发掘他人坟墓律治罪。如果审实确系由地师教唆引诱的,将教唆引诱的地师都照教唆引诱人犯法律分别治罪。如果地方官隐瞒放纵,不认真查究的,照例参处。

276.06

凡是愚昧百姓迷惑于风水之说,擅自以洗骨、检骨

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两个月发落[按发落之上似应注明杖数]有服亲属犯者,分别有无奸情,照例科断。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照例收赎。

275.03

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275.04

盛京、乌喇等处居住之人,买人仍照例用印行买外,若不详询来历,混买人者,系另户,连妻子发往江宁、杭州披甲;系家人,止将本人发往江宁、杭州,给穷披甲之人为奴。

275.05

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该地方官豫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查。傥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来历分明而官媒掯索,许即告官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卖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俱照律治罪。该管员弁分别议处。

275.06

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275.07

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诱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卖,审无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售卖,为首拟斩监候,为从近边充军。

275.08

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混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胁同行,并在场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拟斩监候,请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复位拟。其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决外,为从者拟斩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缚及设计强卖,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为名,将已安葬的父母以及五服以内尊长的骸骨发掘检视,占卜验证吉凶的,都照服制按毁弃尸体治罪,帮同洗骨检骨的人,都按为从犯论处。地保徇私隐瞒的,照明知他人谋害他人而不立即出面阻止告发律,杖一百。如果是有正当缘由而依礼迁葬的,仍照律不予治罪。

276.07

凡是殴打故意杀人案件中,凶犯起意残毁尸体以及将尸体丢弃水中的,那些听从首犯一同抬弃尸体的人,无论在场有无伤人行为,都照弃尸为从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埋藏尸体灭迹的,听从首犯一同抬埋尸体的人,审实确系在场帮同殴打并有伤人行为、依律应判满杖的,也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在场并未伤人,只是听从一同抬埋的,照里长地邻弃尸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案内

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掳及勾通略诱和诱子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同。其无指引勾串等情,但窝随护送分赃与仅知情窝留而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定拟。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贩捆掳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拏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拏获之文武员弁,堩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275.09

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买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275.10

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捕不行查拏,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律责处;知而不拏者,照应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隶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傥有疏纵,经别处拏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留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查名色讹诈生事者,堩照讹诈例治罪。

275.11

略卖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带回安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国之人私自进口不行查报,交部分别议处。得赃者,以枉法治罪。

275.12

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275.13

和诱略卖期亲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外。若略卖期亲尊长,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因和诱而奸,仍依律各斩立决。

275.14

诱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亲之妻,审无奸情者,仍以和略卖大功以下尊卑亲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若因奸而拐,及因拐而和奸,除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绞决外,余俱照凡人诱拐律拟军至。诱拐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之妾,毋论曾否通奸,概依凡人诱拐例定拟。惟奸父祖妾者,依律斩决,不在此例。诱拐者仍以凡论[略诱者绞候,和诱者发遣]

275.15

凡奸夫诱拐奸妇之案,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禁絻,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夫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奸妇减等满徒。若系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被拐逃者,奸夫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奸妇及为从之犯,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纵容抑勒通奸者,亦照此例办理。

译其余人起意毁弃以及埋葬灭迹的,仍照弃尸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没有使尸体遗失的,各减一等。如果是受雇一同抬埋而并不知情的,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府而擅自移藏律,杖八十。至于行窃、抢劫的罪犯,如果是在湖河船上格斗致死,尸体坠入水中漂流未能寻获,以及在山谷险要之处猝然遇害暴尸沉入涧溪,本来没有毁弃尸体的情事的,仍依照格杀本律科断,不必牵引弃尸之律。如果是在家中深夜格杀捕拿犯奸、行窃的罪犯,或者在旷野道路上格杀拒捕的盗贼,本来罪不应抵命,而将尸体毁弃掩埋或投入坑井的,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府而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此致使尸体遗失的,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处以致尸体遗失律,杖一百。如果是

275.16

凡将受寄他人十岁以下子女卖为奴婢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为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受寄他人十一岁以上子女和同卖为奴婢子孙者,分别首从,各递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问拟。被卖之人俱不坐,给亲属领回。知情故买者,减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275.17

奴及雇工略卖家长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其因略卖而又犯杀伤、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斩决、凌迟,从重科罪。至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仍照例拟绞;和者,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275.18

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雇与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卖、威逼,致父子兄弟离散者,不论所拐系男妇女子及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藉洋人为护符,但系诱拐,已成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立决。该地方官获犯审实,一面按约照会外国领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释放送回;一面录取犯供解审。该督抚提勘后,先行正法,按三个月汇奏一次,仍逐案备招咨部。其华民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国所属各处承工者,仍准其立约赴通商各口下船,毫无禁阻。

刑律

贼盗下之二

『律』276.00发冢

1凡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监候]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为从,减一等]若[年远]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尸在柩未殡,或在殡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杂犯]其盗取器物24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

2.若卑幼发[五服以内]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监候]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五服以内]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祖父母父母]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尊长卑幼]俱不坐。

3.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未葬]死尸者,斩[监候]弃[他人及尊长]而不失[其尸]及[毁而但]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斩一等]

4[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不论残失与否]斩[监候][律不载妻妾毁弃夫尸,有犯依缌麻以上尊长律,奏请]

5若穿地得[无主]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

译格杀之后心怀仇恨,逞凶残毁、投入水火,割剥损伤尸体的,仍照毁弃尸体本律治罪。随同协助擒捕、一同殴打的其余人,如果有犯弃尸、毁尸、移尸、埋尸等情事的,都照此例分别办理。

276.08

凡是借口旱魃刨坟毁尸的为首者,照《发掘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律》拟绞监候。如果审讯查明确实没有嫌隙的,秋审时列入缓决;如果审实有挟嫌泄愤情事的,秋审时列入情实。为从犯帮同刨挖毁坏的,改发近边充军,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仍发附近充军。仅仅是听从同行、并未动手的,杖一百,徒三年。

276.09

有服制的尊长盗取卑幼尚未出殡尚未埋葬的尸柩,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缌麻尊长为首犯的,依照发掘卑幼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律,杖一百,徒三年,此律再减一等

若于他人坟墓[为]熏狐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烧棺椁者各加为杖九十,徒二年半;烧尸者递加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属各递加,致反重于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监候]

6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虽未见棺椁]杖一百[仍令改正]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将尊长坟冢平治作地,得财卖人,止问诓骗人财,不可作弃尸卖坟地断,计赃轻者,仍杖一百。买主知情,则坐不应重律,追价入官;不知情,追价还主]

7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首]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残弃之人仍坐流罪]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邻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条例

276.01

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已行未见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见棺椁者,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枭示;为从斩监候;毁弃撇撒死尸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枭示。如有家长尊卑亲属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02

凡子孙发掘祖父母、父母坟冢堩,不分首从,已行未见棺椁者,皆绞,立决;见棺椁者,皆斩,立决;开棺见尸,并毁弃尸骸者,皆凌迟处死。若开棺见尸至三冢者,除正犯凌迟处死外,其子俱发往伊犁当差。如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03

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坟冢,发掘开棺见尸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外,如因盗葬后被地主发掘弃毁,无论所葬系尊长及卑幼尸柩,俱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于有主坟地及切近坟旁盗葬,尚无侵犯致被地主发掘等情者,照强占山场满流律,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止于田园山场内盗葬者,照强占山场满流律,量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仍勒限一个月,押令犯属迁移,逾限不迁,即将犯属枷示,候迁移日释放。其唆令盗葬之地师、讼师与本犯一体治罪。

276.04

贪人吉壤,将远年之坟盗发者,子孙告发,审有确据,将盗发之人以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如非其子孙,又非实有确据,之前人古冢,但因有土墩,见人埋葬,辄称伊远祖坟墓,勾引匪类,伙告伙证,陷害无辜,审明将为首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照诬告为从律科断。

译;没有打开棺椁的,再减一等。如果是小功以上尊长为首犯的,各依律依次递减。为从犯的尊长也各按服制比为首之罪减一等。如果有卑幼或者外人为首为从的,分别按服制论处,凡人的各按首从论处。

276.10

丈夫毁弃妻子尸体的,比照尊长毁弃期亲卑幼尸体律,在凡人杖流之罪基础上递减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没有使尸体遗失,以及毁损但只是剪去头发或者伤及尸体的,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276.11

凡是发掘坟墓以及锯开缝隙、凿孔盗窃的案件,只要已经窃得财物的,都要核算所得的赃物数额,照窃盗赃科断。如果按赃物计算的罪责轻于本罪的,仍依照本例定罪判处;如果按赃物计算的罪责重于本罪的,就从重治罪。

276.1

若实系本人远祖之坟被人发掘盗葬,因将所盗葬之棺发掘抛弃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杀子孙不告官司而擅杀行凶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并无发掘等情,止在切近坟旁盗葬,而本家辄行发掘者,应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他处律科断。如有毁弃尸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尸毁弃律科断。若非系坟地,止在田地场园内盗葬,而地主发掘开棺见尸,仍照律拟绞;其不开棺见尸者,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两造本系亲属,其所侵损之坟冢棺椁骸与本身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断。

276.05

民人除无故穵焚已葬尸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争坟阻葬,开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开棺见尸,残毁死尸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伪说荫基,审系恃强占葬者,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审系私自偷埋者,照于有主坟地内偷葬律治罪[按照律治罪则杖八十矣,与上条参看]其侵犯他人坟冢者,照发掘他人坟冢律治罪。如果审系地师教诱,将教诱之地师堩照诈教诱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隐讳宽纵,不实力查究,照例参处。

276.06

凡愚民惑于风水,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凶者,堩照服制以毁弃坐罪,帮同洗检之人,俱以为从论。地保扶同隐匿,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勿论。

276.07

凡殴故杀人案内凶犯起意残毁死尸及弃尸水中,其听从台弃之人,无论在场有无伤人,俱照弃尸为从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尸灭亦,其听从台埋之人,审系在场帮殴有伤,律应满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场并未伤人,止于听从台埋者,照里长地邻弃尸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余人起意毁弃及埋葬灭亦,仍照弃尸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失尸者各减一等。若受雇台埋并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藏律,杖八十。至窃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斗致毙,尸堕水中漂流不获,及山谷险隘猝然遇暴尸沉涧溪,本无毁弃之情,仍依格杀本律科断,毋庸牵引弃尸之律。若系在家夤夜格捕死奸盗之犯,或在旷野道途格杀拒捕盗贼,罪本不应拟抵,将尸毁弃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遗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以致失尸律,杖一百。如有格杀之后怀挟雠恨,逞凶残毁投弃水火,割剥损伤者,仍照毁弃死尸本律科罪。其随同协捕共殴之余人,有犯弃毁移埋等项,俱照此例分别办理。

276.08

凡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为首者,照《发冢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

译2

凡是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的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为首者处斩立决,枭首示众;为从者都处绞立决。只见到棺木的,为首者处绞立决;为从者都处绞监候。未挖到棺木的,为首者处绞监候;为从者发边远充军。如果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以及《会典》中列有从祀名位的先贤、名臣,以及前代分封亲王,或者历代承袭分封亲王的坟墓的,都照此例治罪。如果发掘前代分封郡王以及追封藩王的坟墓的,除犯罪至死罪的仍照发掘常人坟墓例定罪判处外,其余的各在发掘常人坟墓本罪基础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出的金银,交给该督抚饬令地方修葺坟墓;其中的玉带、珠宝等物,仍放置坟墓内。

276.13

发掘常人坟墓,打开棺

如讯明实无嫌隙,秋审入于缓决;若审有挟雠泄忿情事,秋审入于情实。为从帮同刨毁者,改发近边充军,年在五十以上,仍发附近充军。其仅止听从同行,并未动手者,杖一百,徒三年。

276.09

有服尊长盗卑幼,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者,缌麻尊长为首,依发卑幼坟冢,开棺见尸,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未开棺椁者,再减一等。如系小功以上尊长为首,各依律以次递减为从之。尊长亦各按服制减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10

夫毁弃妻尸者,比依尊长毁弃期亲卑幼死尸律,于凡人杖流上递减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不失尸及毁而但髡发若伤者,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276.11

凡发掘坟冢及锯缝凿孔偷窃之案,但经得财,俱核计所得之赃,照窃盗赃科断。如计赃轻于本罪者,仍依本例定拟;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即从重治罪。

276.12

凡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坟冢,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枭示;为从皆绞立决。见棺者,为首绞立决;为从皆绞监候。未至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边远充军。如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及《会典》内有从祀名位之先贤、名臣,并前代分藩亲王,或递相承袭分藩亲王坟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发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坟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发掘常人坟冢例定拟外,余各于发掘常人坟冢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银,交与该督抚饬令地方修葺坟冢;其玉带、珠宝等物,仍置冢内。

276.13

发掘常人坟冢,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无论次数,俱拟绞监候。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抽取衣饰,尚未显露尸身,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俱拟绞监候。发冢开棺见尸,为从帮同下手开棺者,不论次数,秋审俱入情实;在外瞭望一二次者,入于缓决,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于情实。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为从帮同凿棺锯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于情实,一二次者,入于缓决;在外瞭望六次者,入于情

译椁见到尸体的,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不论次数,都拟绞监候。发掘坟墓见到棺木,锯开缝隙、凿孔,抽取衣饰,尚未显露尸身的,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都拟绞监候。发掘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案件中,为从犯帮同下手打开棺椁的,不论次数,秋审时都列入情实;在外面望风一两次的,列入缓决,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列入情实。发掘坟墓见到棺木,锯开缝隙凿孔的案件中,为从犯帮同凿棺锯棺的,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列入情实,一两次的,列入缓决;在外面望风六次的,列入情实(原文至此中断)。

实,一次至五次者,入于缓决。至发掘常人坟冢见棺椁,为首者改发近边充军,年五十以上发附近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

276.14

盗未殡未埋尸柩及发年久穿陷之冢未开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开棺见尸为首一次者发边远充军二次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者绞为从一次者仍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二次者发边远充军三次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以上者亦绞

译确实的(罪状),一次至五次的,列入缓决。至于发掘平民坟冢见到棺椁的,为首者改判发配附近充军,年五十岁以上的发配附近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窃尚未出殡、尚未埋葬的尸柩,以及发掘年代已久已穿陷但未打开棺椁的坟冢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如果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为首者一次的发配边远充军,二次的发配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三次的处以绞刑;为从者一次的仍按杂犯流罪总徒四年论处,二次的发配边远充军,三次的发配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三次以上的也处以绞刑。

276.15

盗未殡未埋尸柩锯缝凿孔为首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四次、五次者发边远充军,六次及六次以上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一二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者杖一百徒三年,四次、五次者总徒四年,六次、七次者发边远充军,八次及八次以上者发极边烟瘴充军。

276.16

发掘坟冢,并盗未殡未埋尸柩,无论已开棺、未开棺及锯缝凿孔等项,人犯各按其所犯本条之罪,分别首从并计科断。如一人叠窃有首有从,则视其为首次数与为从次数罪名相比,从其重者论。若为首各次并计罪轻,准其将为首次数归入为从次数内并计科罪,不得以为从次数作为为首次数并计,亦不得以盗未殡未埋尸柩及锯缝凿孔之案归入发冢见棺及开棺见尸案内并计次数治罪。

276.17

受雇看守坟墓并无主仆名分之人,如有发冢及盗未殡未埋尸柩,并锯缝凿孔与未开棺椁者,或自行盗发,或听从外人盗发,除死罪无可复加外,犯该军流以下等罪,悉照凡人首从各本律例上加一等问拟。

276.18

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已得财者,将起意及为从下手发掘、扛台棺木之犯,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跟随同行、在场瞭望之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未经得财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财律,斩立决;从犯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发冢后将尸骨抛弃道路,并将控告人杀害者,亦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

276.19

子孙盗祖父母、父母未殡未埋尸柩,不分首从,开棺见尸者,皆斩立决。如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亦者,皆绞立决。如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20

有服卑幼盗尊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幼卑,发边远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边远充军,功缌卑幼,发近边充军。开棺见尸者,为首期亲卑幼,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功缌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卑幼,发边远充军。如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21

有服卑幼发掘尊长坟冢,未见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卑幼,发边远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边远充军,功缌卑幼,发近边充军;见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功缌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卑幼,发边远充军。如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开棺见尸,并锯缝凿孔,首从之卑幼,无论期亲功缌,堩照常人一例问拟。

译出主意策划的,按窃盗从犯论;如果只是其余共谋人之一,均笞五十。以临时起意主使行窃的人为窃盗首犯。

2.共同预谋做窃盗,其中一人临时没有参与行动,而其余人参与行动、却按强盗性质实施的:那个未参与行动的人,如果是出主意策划的、并且分得了赃物,不论其是否知道(后来变成了强盗),都按窃盗首犯论;如果是出主意策划的但没有分赃,以及其余共谋人之一而分得赃物的,都按窃盗从犯论;以临时起意主使、以及共同实施强盗的人,不分首犯从犯,一律论处(强盗律不分首从)。

279.01

共同预谋做强盗,同伙中有人临时畏惧而没有参与行动,参与行动的人仍按强盗论处。那个没有参与行动的犯人,如果事后分得赃物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赃物数额较重的,仍从重论处;不分赃的,杖一百。如果是因为患病或其他缘故没有参与行动、事后分得赃物的,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不分赃的,杖一百,徒三年。

『律』280.00 无论是公然拿取还是暗中窃取,都算作盗

1.凡是盗窃,公然拿取和暗中窃取都算作"盗"【公然拿取,是指行盗的人公开夺取财物,如强盗、抢夺;暗中窃取,是指偷偷隐藏行迹私自窃取财物,如窃盗

276.22

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未见棺椁,止一冢者,仍照律杖一百。如平治多冢,每三冢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按此比律加重者]卑幼于尊长有犯,缌麻、功服各加凡人一等,期亲又加一等[按此二层无罪止之文,加一等则罪止流二千里,又加一等则罪止二千五百里矣]若子孙平治祖坟,并奴仆雇工平治家长坟一冢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冢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止[按子孙与奴雇此处又一体科罪,而上数条则轻重互异,似嫌参差]其因平治而盗卖坟地[按盗卖坟地似系统他人卑幼而言]得财者,堩按律计赃准窃论,加一等,赃轻者各加平治罪一等,知情谋买者悉与犯人同罪[按律文卑幼弃尸卖坟地者斩,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与此不同,知情谋买与犯同罪,亦与私买坟树治罪有异,应参看]不知者不坐。如因平治而强占或盗卖,计亩数多,按例应拟徒流充军,以至因平治而见棺见尸,并弃毁尸骸,按例应拟军遣斩绞凌迟者,仍照各本例从其重者论。其子孙因贫卖地留坟祭扫,并未平治,又非盗卖者,不在此例。

276.23

奴仆雇工人盗家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亦者照发冢已行未见棺例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开棺见尸者照发冢见棺椁例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其毁弃撇撒死尸者仍照旧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按此较子孙治罪为轻因系照干隆六年成案纂定故也]

『律』277.00,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77.01

邻佑人等,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携赃逃遁,直前追捕,或贼势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时仓猝殴毙者,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若贼已弃赃及未得财,辄复捕殴致毙,并已被殴跌倒地及就拘获后,辄复叠殴,又捕人多于贼犯,倚众共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其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勿论。

277.02

凡事主[奴仆雇工皆是]因贼犯黑夜例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财物,并市野偷窃,有人看守器物,发时追捕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已离盗所,捕者人数多寡,贼犯已未得财,俱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若贼犯已被殴跌倒地及已就拘获,辄复叠殴致毙,或事后殴打至死者,堩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旷野白日偷窃无人看守器物,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登时,亦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堩杖一百。如贼犯持仗拒捕,被捕者登时格杀,仍依律勿论[凡刀械石块皆是持仗,事在顷刻,势出仓猝,谓之登时抵格而杀,谓之格杀]

277.03

贼犯旷野,白日盗田园谷、麦、蔬果、柴草、木石等类,被事主邻佑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登时有无看守,各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

译、扒窃,都称为"盗"】。器物、钱帛(以下兼指公物、私物而言)之类,必须移动搬离、已经离开被盗的原处,才算作"盗";珠玉宝货之类,只要已经拿到手上藏匿,即使还在原处没有携带离开,也算作"盗"。木石等笨重器物,不是人力所能搬动的,即使已经移离原处,但尚未驮运装载的,仍不算作盗成立(不得以盗论罪)。马、牛、驮骡之类,必须已经赶出栏圈;鹰犬之类,必须已经完全控制归自己所有,才算作盗成立【如果盗窃一匹马,另有马跟随而来,不应一并计入罪数;如果盗窃的是母畜,而幼畜跟随而来的,都应一并计算入罪】。

2.本条是以上各盗贼条文的通例:尚未构成"盗"、但已有明显痕迹可作证据证明的,按照"已实施而未得财"定罪判决;已经构成"盗"的,依律按"已得财"定罪判决。

『律』281.00 除去所刺的字

凡是盗贼曾经被刺字的,一律发回原籍,收编充当"警迹"(受官府监管、有踪迹记录的对象)。应判徒刑的,服役期满后充当警迹;应判流刑的,在流放地充当警迹。如果有人擅自除去原来所刺的字样的,杖六十,补刺【"收充警迹",是指充当巡警监视的差役,用以侦查追踪盗贼之类的人。凡列为警迹的人都有册籍登记,所以称为"收充"。如果不是应当除去刺字而私自用药物,或用火

其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者,仍勿论。

『律』278.00,盗贼窝主。

1.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同]行,但分赃者斩[若行则不问分赃,不分赃只依行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不知盗情,只是暂时停歇者,止问不应]若不[同]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其窝主不曾造谋,但与贼人共知谋情]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2.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减一等]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3。若本不同谋[偶然]相遇共[为强窃]盗[其强盗固不分首从若窃盗则]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4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所卖所盗]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

5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故买]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条例

278.01

推鞫窝主窝藏分赃人犯,必须审有造意共谋实情,方许以窝主律论斩。若止是勾引容留,往夹住宿,并无造意共谋情状者,但当以窝藏例发遣,毋得附会文致,概坐窝主之罪。

278.02

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实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发附近充军。

278.03

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皇亲、功臣者,参究治罪。

278.04

凡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278.05

强窃盗窝家之同居父兄伯叔与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分别发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赃,各照强窃盗为从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约子弟窝者,各照强窃盗父兄论。

278.06

凡曾任职官及在籍职官窝藏窃盗、强盗,按平民窝主本律本例,罪应斩决者,加拟枭示;罪应绞候者,加拟绞立决;罪应徒、流、充军者,概行发遣黑龙江当差。

278.07

漕船被盗,船户、舵工、人等,除勾留容隐、分赃,仍照例治罪外,如失事时有频呼不应、不力为救护者,分别强窃,照窝主不行不分赃例,各减一等治罪,失察之该管员弁,分别议处。其有拏获别帮盗首及窃盗积案巨窝者,交部分别议叙。

译烙去除脸上、臂膀上原来所刺字样的,即使本人不再是盗贼,也杖六十,补刺回原来的字样】。

281.01

凡是窃盗等犯人,有自行用药物销毁脸上、臂膀上所刺字样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补刺,代为销毁刺字的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281.02

凡是强盗杀人的重犯、拒捕杀人的犯人、窃盗律应斩立决的犯人,以及人命案中判斩、绞监候等情节严重、难以宽宥的犯人,该省督抚都应在题奏之日,交按察使衙门先行刺字,然后押解回犯罪发生地关押监禁。如果是强盗,脸上刺"强盗"二字;人命案中判斩、绞等罪的犯人,脸上刺"凶犯"二字,仍应在奏本内注明已经刺字的情况。至于戏杀、误杀、斗殴杀的犯人,一律免予刺字。各省地方如遇到本应免予刺"强盗""凶犯"字样、却发现有此类字样的人,应立即擒拿送官。

281.03

偷挖人参的犯人,按赃物计算,应判满杖的,照窃盗之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果罪在徒、流以上的,仍依旧例,初犯刺右脸,再犯刺左脸。

281.04

凡是监守自盗、以及普通人盗窃仓库钱粮,及抢夺、以及一切依律应刺明犯罪事由的犯人,如果畏罪自首的,各照律

278.08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来历不明之人例,发近边充军。

278.09

编排保甲,保正、甲长、牌头,须选勤慎练达之人点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断,该管官严查究革,从重治罪。果实力查访盗贼,据实举报,照捕役获盗过半以半以上例,按名给赏。傥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隐徇匿者,杖八十。如系窃盗,分别贼情轻重惩警。若牌头于保正、甲长处举报而不行转报者,甲长照牌头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牌头免坐。其一切户婚、田土,不得问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问。地邻保甲,赌博为盗贼渊薮,仍令同盗贼一并查举。再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傥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

278.10

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应轻律,笞四十;甲长、保正递减科罪。

278.11

凡来历不明、游荡奸伪之徒潜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两县不时稽查客店、庵院,取具并无容留甘结,以凭各衙门查阅。赁房居住者,令房主询明保人来历,并着两邻稽查。傥有此等游棍,协同斥逐。若徇情受贿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递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庙住持、房主一并惩治。该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议处。至编户居民住有常业,及候补、候选、读书、贸易诸色人等,确有凭据者,毋许驱逐。傥有借諯勒索、混扰良民者,照吓诈例治罪。

278.12

老瓜贼本处邻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发近边充军,若非知情容留,止系失于稽查,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其邻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侦知瓜贼行踪,赴地方官密禀,该地方官即行严拏,不许指出首人姓名。俟拏获瓜贼审实,将首人给赏。如瓜贼将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获之贼,系首犯赏银五十两,系伙犯赏银二十五两。首获多者,按名给赏,在充公银两内动支。有挟嫌诬首情弊,仍照诬告例治罪。

278.13

窝留积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赃、代卖、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改发」二字。如有脱逃被获,即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其未经造意,又不同行,但经窝留分得些微财物,或止代为卖赃者,堩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窝藏回民行窃犯至遣戍者,亦照窝藏积匪例,分别治罪。

278.14

造意分赃之窝主,不得照窃盗律以一主为重,应统计各主之赃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其在一百二十两以下,亦统计各赃科罪。

278.15

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之犯,不论赃数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发近边充军;三次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译例分别减等定罪,一律免予刺字【只有强盗自首、依例应发遣外地的,仍刺发配地名,不刺犯罪事由】。

281.05

应发配乌鲁木齐等地的犯人,凡依例应刺明犯罪事由的,仍照例刺明后发配;依例不应刺犯罪事由的,即令由所在省份起解,在该犯脸上刺"外遣"二字,解送甘肃省,酌情分派发配地并补刺该地地名。

281.06

发遣的犯人,如果先前脸上原刺的字样与现在所犯事由相同的,不必重复叠刺;倘若现在所犯事由不同,仍应在左脸上另行刺字。

281.07

擒获无赖匪徒结党驾船设局、招揽客商引诱赌博的犯人,审明之后,不论是初犯还是再犯,不计算次数,一律在定案时于左脸刺"诱赌匪犯"四字。

281.08

凡是回民行窃,不分初犯、再犯,一律在臂膀或脸上刺"窃贼"二字。

281.09

由烟瘴地方改发极边地方的犯人,脸上刺"烟瘴改发"四字。

281.10

京城内外在营服役的兵丁,如有脱逃被擒获,以及逾期自行投回的,脸上一律刺"逃兵"二字。军营中脱逃的余丁,脸上刺"脱逃余丁"四字。

281.11

蠹役犯赃的,除依例按赃物数额分别治罪外,不论首犯、从犯,

278.16

西宁地方拏获私歇家,除审有不法重情实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经年累月开设私歇家者,为首照私通土苗例,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

278.17

回民窝窃罪应极边烟瘴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78.18

凡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照奸细律处斩,枭首示众。

278.19

山东省匪徒有窝留捻幅匪犯者,无论有无同行,但其窝留之犯曾经抢夺、讹索、强当、滋事者,窝主悉照首犯一例治罪。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8.20

强盗案内知情买赃之犯,照洋盗例,分别次数定拟。其知而寄藏及代为销赃者,一次杖八十,徒二年;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278.21

知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鸁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数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赃数多寡俱免枷号发近边充军[接买盗赃至八十两为满数受寄盗赃至一百两为满数盗后分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为满数]

278.22

广东广西二省如有不法奸徒窝藏匪类捉人关禁勒赎坐地分赃者,无论曾否得赃,及所捉人数并次数多寡,但经造意,虽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奸民勾通取利造意例,拟斩立决;虽未造意,但经事前同谋者,即分别有无陵虐及致令自尽各情,照捉人首犯分别拟以斩候,发遣。若先未造意同谋,仅止事后窝留关禁勒赎,如捉人首犯罪应斩绞者,窝留之犯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罪应拟遣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由本犯自行关禁勒赃,别无窝家者,仍按本例从其重者论。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赃,照盗案例分别发落。邻佑牌保除受贿包庇从复位拟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责惩。窝留关禁之房屋,如系房主知情者,房屋一并入官。傥数年后此风稍息,仍随时奏明酌量办理。

278.23

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赃,但知情存留一人,发近边充军;存留二人,亦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存留三人以上,于发遣处加枷号三个月;五人以上加枷号六个月。如知情而又分赃,无论存留人数多寡,仍照窝主律斩。

278.24

顺天府五城及直隶山东二省,窝藏窃盗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五名以上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窝留积匪之家,无论贼犯在彼行窃与否,但经知情窝留,亦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罪应拟死,仍各从其重者论。

278.25

凡窝线同行上盗得财者,仍照强盗律定拟。

译凡应判徒罪以下的,以"蠹犯"二字刺于臂上;应判流罪以上的,刺于脸上。白役如有犯案,一体照此办理。倘若犯赃刺字之后,仍盘踞衙门冒充差役的,照"更名重役"之例治罪。如有私自销毁所刺字样的,即照窃盗销毁刺字之例治罪。如果定案时该刺字的犯人没有依法刺字,以及刺字之后仍未察觉而滥行准许其充当差役的,该管官员交部予以议处。

281.12

新疆改发回内地的犯人,脸上刺"改发"二字;如果依例应刺犯罪事由的,一并刺明事由。如果犯人案发到官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已成残废的,仍照律收赎,不必刺字。

281.13

台湾无户籍的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罪,仍照定例办理外,如果所犯只在枷、杖等例、应押解回原籍管束的,脸上刺"逐水"字样。

281.14

发掘坟墓的案件,除坟墓原本已经塌陷穿孔、以及只盗窃坟墓上的砖石器物的,仍照律免予刺字外,如果是已经开棺见到尸体的,以及发掘坟墓见到棺木的,与发掘而尚未见到棺木的,首犯、从犯均在脸上刺"发冢"二字;盗窃未出殡、未埋葬的尸柩的,脸上刺"盗棺"二字。

281.15

漕运粮船水手聚众滋事,依

如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照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律』279.00,共谋为盗[此条专为共谋而临时不行者言]

1.凡共谋为强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此共谋[而不行]者[曾]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首[果系]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从[果系]余人,并笞五十[必查]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2其共谋为窃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系]造意者[曾]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系]造意者[但]不分赃,及[系]余人[而曾]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条例

279.01

共谋为强盗,伙犯临时畏惧不行,而行者仍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后分赃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赃重者,仍从重论。不分赃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不分赃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280.00公,取窃取皆为盗。

1.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如强盗抢夺窃取谓潜行隐面私窃取其财如窃盗掏摸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以下兼官私言]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方谓之盗]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在盗所]未将行亦是[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不得以盗论]马牛驮鸁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己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2此条乃以上盗贼诸条之通例,未成盗而有显迹证见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已成盗者,依律以得财科断。

『律』281.00起,除刺字。

凡盗贼錔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收充警迹,谓充巡警之役,以踪迹盗贼之徒。警迹之人俱有册籍,故曰收充。若非应起除而私自用药,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样者,虽不为盗,亦杖六十,补刺原刺字样]

条例

281.01

凡窃盗等犯,有自行用药销毁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补刺代毁之人,枷号二个月,杖一百。

281.02

凡强盗人命重犯、拒捕杀人、窃盗并律应斩决,以及命案内斩绞监候等犯情重难宥者,该督抚俱于具题之日,交按察使衙门先行刺字,然后递回犯事地方监禁。如系强盗,面上刺「强盗」二字;命案斩绞等犯,面上刺「凶犯」二字。仍将已经刺字之处于本内声明。其戏杀、误杀、斗殴杀俱免刺。

译律应判徒、流罪的,一律脸上刺"不去水手"四字;如果罪止于杖、笞的犯人,押解回原籍,交由地方官严加查察管束,不必刺字。

281.16

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犯罪、依例应刺字的,除所犯是结党作恶、窝藏匪类、行为卑污下贱的,仍照例刺字外,如果只是寻常过失犯罪、不至于败坏品行操守的,免予刺字。

281.17

凡是蒙古民人、番子等有犯抢劫案件,依例应照蒙古例定罪判决的,一律脸上刺"抢劫"二字。蒙古发遣的犯人在发配地脱逃的,脸上刺"逃遣"二字。至于蒙古免死减为充军的犯人在发配地脱逃的,脸上刺"逃军"二字。

281.18

窃盗刺字发落之后,责令其充当巡警,如果确实能够改过悔悟,经过两三年没有过错,又能协助缉获强盗两名以上,或窃盗五名以上的,准许其除去所刺字样,恢复为良民;该地方官应将其编入保甲,任其各自谋求生计。如果不是盗贼犯人,不准滥行缉拿。

281.19

奴仆犯窃盗或抢夺、以及盗窃家长财物的,一律刺面;其余平民犯抢夺以及窃盗初犯,按所盗赃物计算,罪在徒罪以上的,刺面;如果窃盗初犯罪止于杖责的,照律在右小臂上刺字,再犯则刺左脸,

直省等处如遇免刺「强盗」「凶犯」等字样者,即擒拏送官。

281.03

偷刨人参之犯,计赃应拟满杖者,照窃盗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在徒流以上,仍依旧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281.04

凡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及抢夺并一切犯罪应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减等科断,堩免其刺字[惟强盗自首例应外遣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281.05

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除例应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发外,其例不应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分,于该犯有面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发补刺地名。

281.06

发遣人犯,如从前面上原刺之字与现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复叠刺;傥现犯事由各别,仍于左面上另行刺字。

281.07

拏获无赖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诱赌博之犯审明无论初犯再犯不计次数概于定案时左面刺「诱赌匪犯」四字。

281.08

凡回民行窃,分别初犯、再犯,于臂膊面上概刺「窃贼」二字。

281.09

由烟瘴改发极边人犯面上刺「烟瘴改发」四字。

281.10

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获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其军营脱逃之余丁,面上刺「脱逃余丁」四宇

281.11

蠹役犯赃,除照例分别赃数治罪外,无论首从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体办理。傥犯赃刺字后,仍盘踞衙门充当者,照更名重役例治罪。如有私毁刺字者,即照窃盗销毁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时将应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后仍无觉察滥准充当者,该管官交部议处。

281.12

新疆改发内地人犯,面上刺「改发」二字,如应刺事由者,并刺事由。若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残废者,仍照律收赎,毋庸刺字。

281.13

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

281.14

发掘坟冢,除冢先穿陷及止盗坟冢上,24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开棺见尸,及发冢见棺,与发而未见棺者,首从堩面刺「发冢」字,其盗未殡未埋尸柩者,面刺「盗棺」字。

281.15

粮船水手聚众滋事,罪应徒流者,俱面刺「不去水手」四字;如罪止杖笞人犯,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查管束,毋庸刺字。

281.16

举贡生监犯罪例应刺字者,除所犯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仍行刺字外,若祇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免其刺字。

281.17

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抢劫之案,应照蒙古例定拟者,堩面刺「抢劫」二字。

译不得因赃物少、罪轻而免予刺字。

281.20

贩卖硝石、硫黄,罪该判徒罪以上的,左脸刺"硝犯"二字;罪止判杖刑的,右臂刺"硝犯"二字。

刑律 人命 之一

『律』282.00 谋杀人

1.凡是谋划杀人(或独自心中谋划,或与他人共同谋划),出主意策划的处斩(监候);参与其中并动手加功殴打的处绞(监候);参与谋划但没有动手加功的,杖一百,流三千里——须在杀人得手后才定此罪【如果尚未杀死,而是恰巧被害人偶然死亡的,只按"同谋共殴人"定罪判决】。

2.如果只是致伤而未致死的,出主意策划的处绞(监候);参与并动手加功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参与谋划但没有动手加功的,杖一百,徒三年。

3.如果已经预谋并已经付诸行动,但尚未伤到人的:出主意策划、为首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的(共同预谋并同行的),各杖一百;只要是参与预谋的人(即使没有同行),也都要治罪。

4.出主意策划的人(此规定通用于上述"已杀""已伤""已行"三种情形),即使本人没有同行动手,仍按首犯论处;参与的从犯如果没有同行(且没有加功的),比同行者减一等治罪。

5.如果

其蒙古发遣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遣」二字。至蒙古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军」二字。

281.18

窃盗刺字发落之后,责令充当巡警,如实能改悔,历二三年无过,又经缉获强盗二名以上,或窃盗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该地方官编入保甲,听其各谋生理。若不系盗犯,不准滥行缉拏。

281.19

奴仆为窃盗或抢夺并盗家长财物俱刺面,其余平民犯抢夺及窃盗初犯,计赃在徒罪以上者刺面,如窃盗初犯罪止杖责者,照律于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赃少罪轻免刺。

281.20

兴贩硝黄犯该徒罪以上者,左面刺「硝犯」二字;罪止拟杖者,右臂刺「硝犯」二字。

刑律

人命之一

『律』282.00谋杀人

1.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未曾杀讫,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谋共殴人科断]

2。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3.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造意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同谋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谋者[虽不同行]皆坐。

4其造意者[通承已杀已伤已行三项]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5。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行而不分赃,及不行又不分赃,皆仍依谋杀论]

条例

282.01

凡勘问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者,方以造意论斩;下手助殴者,方以加功论绞。谋而已行人赃见获者,方与强盗同辟,毋得据一言为造谋,指助势为加功,坐虚赃为得财,一概拟死。致伤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从及尚未成伤,将加功之犯率行量减。

282.02

凡谋杀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岁以上者仍照例办理外,如有将十岁以下幼孩逞忿谋杀者,首犯拟斩立决[若系图财或有因奸情事,加以枭示]从而加功之犯俱[按“俱”字可删,恐与上小注混淆]拟绞立决,其从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82.

译因谋杀而得财的,与强盗同等论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同行而不分赃的,以及没有同行又不分赃的,仍按谋杀论处】。

282.01

凡是审讯谋杀犯人,确实有诡诈阴谋的,才按出主意策划论处斩;亲自动手助殴的,才按加功论处绞。已经预谋并且实施、人证赃证俱获的,才与强盗同等论处死罪。不得仅凭一句话就认定为出主意策划,把在场助势的当作加功,把虚构的赃物当作已经得财,一概判处死罪。造成多人受伤致死的案件,也不得以被逼迫勉强跟从、以及尚未真正致伤为由,将加功的犯人一概轻率地量减罪责。

282.02

凡是谋杀幼孩的案件,除被害人年龄在十一岁以上的,仍照旧例办理外,如果是将十岁以下的幼孩因一时逞忿而谋杀的,首犯拟斩立决【如果是图谋财物、或因奸情而起的,加判枭首示众】;参与并动手加功的从犯,拟绞立决;参与而没有动手加功的从犯,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03

凡谋财害命,照律拟斩立决。外其有因他事杀人,后偶见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审其行凶挟何雠隙,有何证据。果系初无图财之心,杀人后见有随身衣物银钱,乘便取去者,将所得之财倍追给主,仍各依本律科断。若杀人后掠取家财,其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审得实情,仍同强盗论罪。

282.04

凡图财害命,得财而杀死人命者,首犯与从而加功者,俱拟斩立决,不加功者拟斩监候。不行而分赃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得财杀人为首者,拟斩监候,从而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未死而已得财者,首犯拟斩监候,从而加功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赃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财伤人为首者,拟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译凡是图财害命的,按律判处斩立决。此外,若因其他事故杀人,事后偶然见到财物,趁机取走的,必须查明其行凶时挟有什么仇怨嫌隙,有什么证据。如果确实起初并无图财之心,杀人后见死者随身有衣物银钱,顺便取走的,将所得财物加倍追缴还给失主,仍按本律定罪处断。若杀人后又掠取死者家中财物,明知家中藏有财物而取走的,查明实情后,仍按强盗论罪。

282.04

凡是图财害命,得到财物又杀死人命的,为首行凶者与随从而下手加功的,都判处斩立决,未下手加功者判处斩监候。未参与行凶只是分赃的,发配到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未得财而杀人的为首者,判处斩监候,随从下手加功者,判处绞监候,未下手加功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伤人未死而已得财的,为首者判处斩监候,随从加功者若用刀刃所伤及造成骨折以上伤情的,判处绞监候,所伤既非刀刃又未造成骨折的,发配到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未加功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未参与行凶只是分赃的,杖一百,徒刑三年。未得财而伤人的为首者,判处绞监候,随从加功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未加功者杖一百,徒刑三年。

282.05

凡谋毇人,已行其人知觉奔逃,或失跌,或堕水等项,虽未受伤,因谋杀奔脱,死于他所者,造意者满流,为从满杖。若其人迫于凶捍,当时失跌身死,原谋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82.06

苗人有图财害命之案,堩照强盗杀人斩决枭示例办理。

282.07

凡僧人逞凶谋故惨杀十二岁以下幼孩者,拟斩立决;其余寻常谋故杀之案,仍照本律办理。

28208

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堩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堩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

282.09

有服卑幼,图财谋杀尊长、尊属,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凌迟、斩决、堩枭首示众。

282.10

船户、店家图财害命,为害行旅。照强盗得财不分首从,律皆斩;为首之犯,仍加枭示。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至杀人未得财,及伤人未死,并常人图财害命,仍照本例办理。

『律』283.00,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官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未伤]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首]绞[流绞俱不言皆则为从各减等官吏谋杀监候余皆决不待时下斩同]已杀者皆斩[其从而不加功与不行者及谋杀六品以下长官并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其非本属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谋杀论按此注本于笺释]

『律』284.00,谋杀祖父母、父母。

1.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已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

2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

3.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

条例

284.01

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之尊长,仍依启杀法,分别已行、已伤、已杀定拟外,其为从加功之尊长,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项,各依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谋不同行,又各减一等;为从系凡人,仍照凡人谋杀为从科断。

译的,无论是当场还是事后杀死的,一律按"殴死尊长情节较轻"之例,附贴黄签说明情况。如果是本宗缌麻及外姻功服、缌麻卑幼,除事后殴打致死的仍按殴打、故意杀死尊长的本律定罪、判斩监候外,如果是当场愤激致死的,定案时依律定罪,刑部核议时随本案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32

有服尊长强奸卑幼的妇女未遂,被本夫本妇的有服亲属当场愤激致死的案件,如果死者是缌麻卑幼,定案时依律定罪,刑部核议时附贴黄签说明情况,奉旨交九卿核议,减为杖一百,发配附近边地充军。如果不是当场杀死的,仍按殴打、故意杀死的本律定罪,不必附贴黄签请旨。如果死者是期服、功服卑幼,无论是否当场,各按服制定罪,附贴黄签说明情况,奉旨交九卿核议,减为斩监候。

285.33

男子拒奸而杀人的案件,如果死者比行凶者年长十岁以上,并且当场供词证据确凿,死者临死前的口供足以为凭,或者死者家属的供词可以采信,三项俱全的,无论是谋杀、故杀还是斗杀,行凶者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不是当场杀死的,杖一百,依律准予收赎。行凶者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当场杀死的,杖一

284.02

凡尊长故杀卑幼案内,如有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牙淫,不从商谋致死,减口者,俱照平人谋杀之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监候。

284.03

凡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案内,如有旁人同谋助逆加功者,拟绞立决。

284.04

凡夫谋杀妻之案,系本夫起意者,仍照律办理;外如系他人起意,本夫仅止听从加功者,于绞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84.05

凡姑谋杀子妇之案,除伊媳实犯殴詈等罪,仍照本律定拟外,如仅止出言顶撞,辄蓄意谋杀,情节凶残显著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

284.06

谋杀期亲尊长,正犯罪应凌迟处死者,为从加功之犯,拟以绞候,请旨即行正法;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断。如为从,系有服亲属,各按尊卑服制,本律定拟。

284.07

本宗尊长起意谋杀卑幼,罪应绞候之犯,如与死者之子商同谋杀,致其子罪千凌迟者,将起意之犯拟绞立决。

『律』285.00,杀死奸夫。

1。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内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2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条例

285.01

非奸所获奸,将奸妇逼供而杀,审无奸情确据者,依殴妻至死论。如本夫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当时脱逃,后被拏获到官,审明奸情是实,奸夫供认不讳者,将奸夫拟绞监候,本夫杖八十。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其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本夫照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按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止拟徒;捕亡门内罪人,已就拘而擅杀律应拟绞。此例已就拘执之上,似应添夜无故入人家一句]奸夫到杖一百,徒三年。

285.02

本夫于奸所豋时杀死奸夫者,照律勿论。其有奸夫已离奸所,本夫豋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于奸所获奸,非豋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奸已离奸所,非豋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执擅杀律,拟绞监候。若虽系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至于已经犯奸有据,又复逞凶拒捕,虽非豋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285.03

奸妇自杀,其夫奸夫果不吞情,止科奸罪。

译百,徒三年;不是当场杀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死者虽然没有生前口供,但行凶者年长死者十岁以上,确实是因拒奸而引发争端,别无其他缘故,或者行凶者年长虽不足十岁,但拒奸的供词证据确凿,以及死者的生前口供足以为凭,或死者家属供词可以采信,三项中具备其中一项的,行凶者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当场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不是当场杀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都依律准予收赎。行凶者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无论是否当场,一律按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如果死者与行凶者年龄相当,或者只大三五岁,审明是因其他缘故致人死命、捏造拒奸情节狡辩掩饰的,仍分别按谋杀、故杀、斗杀,各照本律定罪,秋审时按实、缓情况,也照常办理。如果供称是拒奸,但并无旁证,而死者生前口供审明也无引发争端的其他情节的,仍按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秋审一律列入缓决。至于先前被鸡奸,后来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又被逼奸而将奸恶之徒杀死的,无论是谋杀、故杀还是斗杀,不论行凶者与死者年龄大小,一律按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如果是因其他缘故致其

285.04

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死,图奸未成,罪人无论豋时、事后,俱照擅杀律,拟绞监候。

285.05

凡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将奸夫指拏到官,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本律定拟。该督抚于疏内声明,法司核拟时夹签请旨。

285.06

凡奸夫起意杀死亲夫之案,除奸妇分别有无知情同谋,照例办理外,奸夫俱拟斩立决。如奸夫虽未起意,而同谋杀死亲夫之后,复将奸妇拐逃,或为妻妾,或得银嫁卖,并拐逃幼小子女,卖与他人为奴婢者,亦枃斩决[本夫纵奸者不用此例]

285.07

凡因奸同谋杀死亲夫,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妇仍照律凌迟处死外,若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护杀,或奸夫起意,系知情同谋,奸妇皆拟斩立决,奸夫拟斩监候;伤而未死,奸妇拟斩监候,奸夫仍照谋杀人伤而不死律,分别造意、加功与不加功定拟。若奸夫自杀其夫,奸妇果不知情,仍依纵容、抑勒本条科断;其纵奸之本夫,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虽于奸所豋时,仍依故杀论。若本夫抑勒卖奸,故杀妻者,以凡论;其寻常知情纵容,非本夫起意卖奸后,因索诈不遂杀死奸妇者,仍依殴妻至死律拟绞监候。

285.08

因奸谋杀本夫之案,除奸妇及起意之奸夫照例办理外,其为从加功之人,如亦系奸夫,仍拟斩监候;若系平人,照凡人谋杀加功律,拟绞监候。

285.09

凡母犯奸淫,其子实系激于义忿,非奸所豋时将奸夫杀死,父母因奸情败露,忿愧自尽者,即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杀,绞监候本例问拟,不得概拟立决。

285.10

凡非应许捉奸之人有杀伤者,各依谋故斗杀伤论。如为本夫、本妇及有服亲属纠往捉奸,杀死奸夫暨图奸、强奸未成罪人者,无论是否豋时,俱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止殴伤者,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仍以斗伤定拟。

285.11

凡妇女拒奸杀死奸夫之案,如和奸之后,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者,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贪利与之通奸,后以无力资助拒殴致死者,或先经和奸,后复与他人通奸,情密因而拒绝殴毙者[按犯奸门内所谓因别故拒绝也,与此参看]仍各依谋故斗殴等本律定拟。

285.12

凡聘定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闻知,往捉将奸夫杀死,审明奸情属实,除已离奸所非豋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仍照例拟绞外,其豋时杀死及豋时逐至门外杀之者,俱照本夫杀死已就拘执之奸夫引夜无故内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其虽在奸所捉获,非豋而杀者,即照本夫杀死已就拘执之奸夫满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奸夫逞凶拒捕,为本夫格杀,照应捕之人擒拏罪人各斗致死律勿论。

译死亡的,仍依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

285.34

与人已订婚尚未成婚的妻子通奸,起意杀死其未婚夫的,按奸夫起意杀死本夫之例,判斩立决。如果是从犯同谋的,仍按同谋杀死本夫律,判斩监候。如果奸夫虽未起意谋杀,但在同谋杀死未婚夫之后,又将该妇女娶为妻妾,或者拐带逃走、嫁卖他人的,也照例判斩决(按:都与杀死本夫的处理相同)。

285.35

已订婚尚未成婚的妻子,因奸情起意杀死其未婚夫的,应按妻妾因奸情同谋杀死本夫律,判凌迟处死。如果并未起意,只是知情同谋的,就在凌迟处死律基础上酌减,改判斩立决。如果是奸夫独自杀死其未婚夫,该未婚妻确实不知情的,就在"奸妇不知情判绞监候"律基础上减刑,改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若确实有不忍心致其未婚夫于死地之心,且案件是由该妇女自己揭发的,再在流罪基础上减刑,改为杖一百,徒三年(按:这两层情形略作区别也可以,只是前一层既然是照本夫的情形论处,此处就不应该忽略而随意酌减)。

285.36

本夫杀死强奸未遂的罪犯,如果是当场愤激致死的,就照本夫在奸情现场当场杀死奸夫之例,不予论罪。如果是追逐殴打致死的,以及虽在当场但是捆绑后

285.13

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奸,奸夫情急拒捕,奸妇已经逃避,或本夫追逐奸夫已离奸所,拒捕杀死本夫,奸妇并未在场,及虽在场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并因别事起衅,与奸无涉者,奸妇仍止科奸罪外,其奸夫临时拒捕,奸妇在场并不喊阻救护,而事后又不首告者,应照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律拟绞监候。

285.14

凡妾因奸商同奸夫谋杀正妾,比照如仆谋杀家长律,凌迟处死。若谋杀伤而不死,或已行而未伤,俱比照奴仆谋杀家长已行,不论已伤未伤律,拟斩立决。奸夫仍分别曾否起意同谋,各照本例办理。至妾若非因奸起衅,殴故杀正妾,仍照律科断。

285.15

本夫豋时捉奸误杀旁人,奸夫当时脱逃者,除本夫照误杀旁人律拟绞候外,将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亲属捉奸误杀旁人,照误杀律科断,奸囚止科奸罪。

285.16

亲属相奸,罪止杖徒,及律应监候者,如奸夫将本夫杀死,或与奸妇商同谋死者,奸妇依律问拟,奸夫拟斩立决。

285.17

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实时殴毙者,以豋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实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豋时论。

285.18

本夫捉奸止杀,奸夫案内之奸妇,除本律载明当官嫁卖身价内官者,仍依律办理外,其余条例内不言当官嫁卖者,堩给与本夫及亲属领回,听其去留。

285.19

奸夫起意,商同奸妇,谋杀本夫,复杀死奸妇期亲以上尊长者,奸妇仍照律凌迟处死,外奸夫拟斩立决,枭示。如奸夫听从奸妇,并纠其子谋杀本夫,陷人母子枃罹寸磔者,奸夫拟斩立决。若系奸夫起意,加拟枭示。

285.20

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豋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堩勿论。若捆缚复殴,或按倒叠殴杀,非豋时者,所杀系调奸罪人,即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所杀系强奸罪人,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堩照律收赎。

285.21

凡童养未昏之妻,与人通奸,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堩照已婚妻例问拟。

285.22

妇女被人调戏,或与人通奸,其本夫及有服亲属擅杀调戏罪人及奸夫,应拟绞抵者,如本妇、奸妇畏累自尽,将擅杀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23

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尊长之案,除犯时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拟,及止殴伤者,仍予勿论外,若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豋时杀死者,或奸所而非豋时,及非豋时又非奸所,或已就拘执而杀,如系本宗期功尊长,堩照卑幼殴故杀尊长本律拟罪,法司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量从末减者,期亲减为拟斩监候,功服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杀系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本律拟罪,法司于核拟时随本声明,量减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钦定。

译殴打致死的,就照"奸情现场抓获但非当场杀死"之例,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事后寻衅殴打致死的,仍按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

『律』286.00: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凡是(改嫁的)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现在侍奉的)公婆罪名相同(如果妻妾是被休弃的,不适用此律;如果公婆谋杀已故儿子改嫁后的妻妾,依故杀律,已经行凶的减二等,已经致伤的减一等)。如果奴婢(此处不提雇工人,是举重以明轻的意思)谋杀原来的家长的,按普通人论罪(是指将自己的奴婢转卖给他人的,都按普通人论罪,其余条文都比照此例;已经赎身的奴婢,与原主人之间的恩义仍然存在,如果谋杀原家长的,仍按谋杀家长律科断)。

刑律 人命之二

『律』287.00,杀死一家三人。

凡是杀死(指谋杀、故杀、放火、抢劫而杀人)一家(指同居的人,即使是奴婢、雇工人也算在内;或者虽不同居,但确实是本宗五服以内至亲的也算)没有(实际)犯死罪的三人,以及肢解(活)人的(只要杀了一人就已定罪,即使被杀者有罪也照样定罪,不必是没有死罪的三人),为首之人判凌迟处死,财产判归死者之家,妻子(不提女儿,女儿不在连坐范围)流放二千

285.24

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奸卑幼罪犯应死,或卑幼犯奸罪不应死而杀系奸所豋时者,堩予勿论外,如卑幼犯奸罪不至死,本夫于奸所获奸非豋时而杀者,于常人满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奸已离奸所非豋时而杀者,于常人绞候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殴杀卑幼,本罪止应拟流者,应再一等。

285.25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豋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豋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豋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285.26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卑幼之案,如非豋时而杀,无论谋故,各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杀系豋时,按其殴本罪在满徒以上者,即于捉奸杀死凡人满徒上减一等。如殴杀本罪亦止满徒,应递减二等定拟。

285.27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尊长之案,除犯时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拟,及止殴伤者,仍予勿论外,如杀死本宗期功尊长,无论是否豋时,皆照卑幼殴故杀期功尊长本律拟罪,法司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量从末减者,期亲及本宗大功、小功堩减为拟斩监候。若杀系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杀本律拟罪,法司于核拟时,如系豋时杀死者,亦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杖百、流三千里。若杀非豋时,各依本律核拟,毋庸夹签声明。

285.28

凡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奸杀死奸夫者,其应拟罪名,悉与本夫同科。若止杀奸妇者,不必科以罪名。傥被杀奸夫系有服尊长,仍按本律拟罪,亦照本夫之例一体夹签,声明分别递减。

285.29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豋时杀死奸妇者,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豋时而杀,将奸夫一百,徒三年。其杀奸亲属,止杀奸夫,不杀奸妇者,仍依豋时,非豋时各本例分别定拟。奸妇仍止科奸罪。

285.30

凡卑幼因图奸有服亲属,被尊长忿激致死,审有确据,无论谋故,悉照擅杀罪人,各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定拟。至为从在场帮殴有伤之犯,除系死者有服卑幼,仍照卑幼不得杀尊长之例,依殴故杀尊长本律定拟,法司核拟时夹签请旨办理外,其余无论凡人尊长,概照斗杀余人律定拟。

285.31

有服尊长强奸卑幼之妇,未成,被本夫本妇忿激致毙,系本宗期功卑幼,罪应斩决者,无论豋时、事后,堩照殴死尊长情轻之例,夹签声明。

译里;从犯(加功行凶的)判斩刑(财产、妻子不在判归及应流放之列,未加功者按谋杀人律减等论处。如果是把一家三人先后杀死的,也一并论罪。如果本来只谋划杀一人,但行凶时杀了三人,未参与行凶的主谋者判斩刑,不是主谋的从犯,按"从犯未参与行凶减行凶者一等"论处,仍以临时起意杀三人的人为首犯)。

条例

287.01

凡是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肢解人的案件,为首者如果在监禁期间病故的,将其财产判归被杀之家,仍要将其尸体剁碎,枭首示众。

287.02

肢解尸体的,如果是殴打杀人、故意杀人之后为了逃避罪责,将尸体割碎、弃置埋葬掩藏的,本来并无肢解他人之意的,各按殴杀、故杀论罪。如果本来就想肢解此人,但行凶时力所不及,于是先将其杀死,随后又加以肢解,恶劣情节显著的,按肢解论罪。都要奏请皇帝定夺。

287.03

本宗及外姻尊长杀死缌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并非死罪的主仆雇工三人的,都判斩决;杀死期服卑幼一家的主仆雇工三人的,判绞决。如果三人之中有功服、缌麻卑幼的,仍按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三人论

如系本宗缌麻外渊功缌卑幼,除事后殴毙,仍照殴故杀尊长本律问拟斩候外,若豋时忿激致毙,定案时依律问拟,法司核拟,随案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32

有服尊长强奸卑幼之妇,未成,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豋时忿激致毙,系缌麻卑幼,定案时依律问拟,法司核拟夹签聱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杖一百,发近边充军。若杀非豋时,仍照殴故杀本律问拟,毋庸夹签声请。如系期功卑幼,无论是否豋时,各按服制拟罪,夹签聱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拟斩监候。

285.33

男子拒奸杀人如死者,年长凶犯十岁以外,而又当场供证确凿,及死者生供足据,或尸亲供认可凭,三项兼备,无论谋故斗杀,凶犯年在十五岁以下,杀系豋时者,勿论;非豋时而杀,杖一百,照律收赎。年在十六岁以上,豋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豋时而杀,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虽无生供,而年长凶犯十岁以外,确系拒奸起衅,别无他故,或年长凶犯虽不及十岁,而拒奸供证确凿,及死者生供足据,或尸亲供认可凭,三项中有一于此,凶犯年在十五岁以下,豋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豋时而杀,杖一百,流三千里,俱依律收赎。年在十共岁以上,无论豋时与否,堩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如死者与凶犯年岁相当,或仅大三五岁,审系因他故致毙人命,捏供拒奸狡饰者,仍分别谋故斗杀,各照本律定拟。秋审实缓,亦照常办理。若供系拒奸,并无证佐,及死者生供审无起衅别情,仍按谋故斗杀各本律定拟,秋审俱入于缓决。至先被鸡奸,后经悔过拒絻,确有证据,复被逼奸将奸匪杀死者,无论谋故斗杀,不问凶犯与死者年岁若干,悉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因他故致毙者,仍依谋故斗杀各本律问拟。

285.34

与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奸,起意杀死其夫者,照奸夫起意杀死亲夫例,拟斩立决。如系为从同谋,仍照同谋杀死亲夫律,拟斩监候。若奸夫虽未起意,而同谋杀死未婚夫之后,复将奸妇娶为妻妾,或拐逃嫁卖者,亦照例斩决[按俱与杀死本夫同]

285.35

聘定未婚妻,因奸起意,杀死本夫,应照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凌迟处死。如并未起意,但知情同谋者,即于凌迟处死律上量减,为斩立决。若奸夫自杀,其夫未婚妻果不知情,即于奸妇不知情绞监候律上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傥实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奸妇破案者,再于流罪上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二层略示区别亦可,惟上一层既照本夫论,此处即不应忽而量减也]

285.36

本夫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如系豋时忿激致毙者,即照本夫奸所豋时杀死奸夫例,勿论。

译,判斩决。至于杀死一家三命,其中卑幼里有一人按服制律应按普通人论处的,判斩决枭首示众。如果是为了谋占财产、图谋承袭官职,而杀死期服卑幼一家三人的,判斩决;杀死大功、小功、缌麻卑幼一家三人的,判凌迟处死。仍将各犯人的财产判归被杀之家。

287.04

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的,都定拟绞决,奏请皇帝定夺,并查明该犯的财产,酌情判付一半给死者之家。

287.05

家长杀死非死罪奴仆三人的,官员、旗人发配黑龙江当差,平民发配驻防地交给官员兵丁为奴,被杀之人的父母妻子一律放为平民。如果杀死期亲奴仆一家三人的,判绞监候;杀死内外大功、小功、缌麻以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的,都判斩监候。

287.06

凡是被发配当差为奴的罪犯,杀死其管辖主人一家三人及三人以上的,除主犯判凌迟处死外,知情的子孙判斩立决,不知情的判斩监候。如果子孙尚未成年,以及凶犯的妻妾,都发配驻防地,交给官员兵丁为奴。

287.07

聚众共同殴打,原本没有必杀之心,但殴打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的,将率先聚众之人,不论其是

若追逐殴打致毙,及虽在豋时系捆殴致毙者,即照奸所获奸非豋时而杀例,杖一百,徒三年。系事后寻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

『律』286.00:谋杀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见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谋杀已故子孙改嫁妻妾,依故杀律,已行减二等,已伤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举重以见义]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己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论,余条准此。赎身奴婢主仆恩义犹旧存,如有谋杀旧家长者,仍谋杀家长律科断]

刑律

人命之二

『律』287.00,杀一家三人。

凡杀[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非[实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虽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为首之人]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缘坐之限]流二千里;为从[加功]者斩[财产、妻子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将一家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若本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斩,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论,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

条例

287.01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287.02

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罝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故杀论。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凶时势力不遂,乃先杀讫,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奉请定夺。

287.03

本宗及外姻尊长杀缌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仆、雇工三人者,俱斩决;杀期服卑幼一家,主仆、雇工三人者,绞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缌麻卑幼者,仍从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三人,斩决。至杀死一家三命,分堩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应同凡论者,斩决枭示。如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斩决;杀大功、小功、缌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迟处死。仍将各犯人财产断付被杀之家。

287.04

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问拟绞决奉请定夺仍查明该犯财产酌断一半给付死者之家。

287.05

家长杀奴仆非死罪三人者,官员旗人发黑龙江当差,民人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被杀人父母妻子悉放为民。若杀期亲奴仆一家三人者,绞候;杀内外大功、小功、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俱斩候。

287.06

凡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迟处死外,其知情之子孙拟斩立决,不知情者拟斩监候。

译否参与殴打,都判斩立决;从犯中下手伤重、致人死亡的,判绞监候。共同殴打致死一家二命的,将率先聚众之人,不论其是否参与殴打,都判绞立决;从犯中下手伤重、致人死亡的,判绞监候。如果是斗杀案件,殴打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的,判斩立决;殴打致死一家二命,或者三命但不是同一家的,判绞立决。

287.08

凡是杀死一家非死罪二人的,以及杀死三人中有两人不是同一家、但仍算作杀了一家的,判斩立决,枭首示众,酌情判付一半财产给被杀二命之家赡养。倘若本犯在监禁中病故的,财产仍照样判付。如果致死一家二命,是一起故杀、一起斗杀的,以及杀死三人而不属于同一家的,还有本来只想谋杀一人而行凶者实际杀死三人的案件中,主谋而未参与行凶的罪犯,都判斩立决,奏请皇帝定夺,不必判付财产。

287.09

凡是杀死一家三命以上的凶犯,审明案情后,依律定罪,一方面上奏皇帝知晓,一方面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87.10

为父报仇的案件,除因一时愤怒逞凶、当场连杀一家三命的,仍照律例定罪外,如果是起意将杀父仇人杀死,后来被死者家属看见,

若子孙年未及岁,并凶犯之妻妾,俱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287.07

聚众共殴,原无必杀之心,而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斩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拟绞监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绞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拟绞监候。若斗杀之案,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拟斩立决;殴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拟绞立决。

287.08

凡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内二人,仍系一家者,拟斩立决,枭示,酌断财产一半给被杀二命之家养赡。傥本犯监故,财产仍行断给。如致死一家二命,系一故一斗者,及杀三人而非一家者,与本欲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案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拟斩立决。奉请定夺,毋庸断给财产。

287.09

凡杀一家三命以上凶犯,审明后,依律定罪,一面奉闻,一面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87.10

为父报雠除因忿逞凶,临时连杀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拟外,如起意将杀父之人杀死,后被死者家属经见,虑其报官,复行杀害,致杀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报雠情节,杀非同时与临时逞凶连毙数命者,有间将该犯拟斩立决,妻子免其缘坐。

287.11

凡谋杀人而误杀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从一科断。照故杀本夫,拟斩监候。外如系一家,二命拟以斩决,免其枭示;三命以上拟以斩枭,俱毋庸酌断财产。

287.12

谋杀人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误杀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问拟

译担心其报官,又将其杀害,导致杀死一家三命以上的,必须查明报仇的具体情节,如果杀人不是同时、也不是当场逞凶连杀数命的,(与前一种情形)有所区别,将该犯判斩立决,妻子免于连坐。

287.11

凡是谋杀某人而误杀旁人,致死二命三命的,如果不是同一家人的,仍按一命科断,比照故杀本夫(律),判斩监候。此外如果是同一家人,二命的判斩决,免于枭首示众;三命以上的判斩决枭首示众,都不必酌情判付财产。

287.12

谋杀某人而误杀该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女儿、子孙,导致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的,除首犯仍按误杀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的本律,分别定罪……(原文至此中断)

斩决、斩枭外,其为从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如误杀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发往新疆当差;三命以上,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287.13

凡杀死同主雇工,复杀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别有无主仆名分,各照凡人谋故斗杀一家二命及杀死家长本律本例问拟。若杀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论,仍从一科断。

译除斩决、斩枭首示众外,凡是从犯中下手伤重致人死亡以及明知情由而买药的,如果误杀一家两命或三命而并非同属一家的,发往新疆充当苦差;杀死三命以上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287.13

凡是杀死同一雇主的雇工,又杀死雇主以致共达三命的,如果其中包含雇主两命,仍需分别有无主仆名分,各按常人谋杀、故杀、斗杀致一家两命以及杀死家长的本律本例定罪。如果杀死同一雇主的雇工及雇主各一命的,不得按一家两命论处,仍按其中较重的一项定罪。

287.14

杀死人命,罪干斩决之犯,如有将尸身支解,情节凶残者,加拟枭示。

287.15

凡谋故斗殴杀人,罪止斩绞监候之犯,若于杀人后挟忿逞凶,将尸头四肢全行割落及剖腹取赃,掷弃者,俱各照本律例拟罪,请旨即行正法。

287.16

凡谋故杀缌麻尊长一家二命者,斩决枭示;殴死缌麻尊长一家二命者,拟斩立决。

287.17

杀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凶犯依律凌迟处死。凶犯之子,除同谋加功及有别项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拟外,其实无同谋加功,查明被杀之家未至絻嗣者,凶犯之子年在十六岁以上,改癹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岁以下,与凶犯之妻女俱改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若被杀之家系絻嗣,将凶犯之子年未及岁者,送交内务府阉割,奉明请旨分赏;十六岁以上者,仍照前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絻嗣案内凶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岁以下之子暂行监禁,俟成丁时再行发配;女已许嫁者,照律归其夫家,不必缘坐。若凶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岁以下者,给其亲属领回,不必发配]

『律』288.00,采生折割人。

凡采生折割人者[兼已杀及已伤言首]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里安置[采生折割人足一事,谓取生人耳目赃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此与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此欲杀其人而已,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感人,故又特重之]为从[加功]者斩[财产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首]亦斩,妻子流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为从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减一等]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条例

288.01

凡采生折割等人,如有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缘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289.00,造畜蛊毒,杀人。

1。凡[置]造[藏]财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斩[不必用以杀人]

2造畜者[不问已未杀人]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系知情,虽被毒,仍缘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3。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行未伤]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谋]杀法。欲[止]令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

译287.14

杀人致死、罪应斩决的犯人,如果又将尸体肢解,情节凶残的,加拟枭首示众。

287.15

凡是谋杀、故杀、斗殴杀人,罪止于斩、绞监候的犯人,如果在杀人之后挟怨逞凶,将尸体的头颅、四肢全部割下,或剖腹取出内脏,抛弃丢掉的,都各自按照本律本例定罪,请旨立即处决正法。

287.16

凡是谋杀、故杀缌麻服尊长、一家死两条人命的,斩决枭首示众;殴打致死缌麻服尊长、一家死两条人命的,判斩立决。

287.17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四人以上的,凶犯依律凌迟处死。凶犯的儿子,除了共同谋划出力,以及另有别的罪状的,仍按本律定罪外,其中确实没有共同谋划出力、查明被杀之家尚未绝嗣的,凶犯的儿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岁以下的,和凶犯的妻子、女儿一起改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如果被杀之家已经绝嗣,将凶犯尚未成年的儿子送交内务府阉割,奏明请旨分别赏赐;十六岁以上的,仍照前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果尚未绝嗣的案子中凶犯的妻子已经去世,其十五岁以下的儿子暂时监禁,等到成丁时再行发配;已经许嫁的女儿,按律归其夫家,不必连坐。如果凶犯的妻子已经去世,其十五岁以下的女儿,交给亲属领回,不必发配。〕

《律》288.00,采生折割人。

凡是采生折割人的〔兼括已杀死及已伤害而言〕凌迟处死,财产判归死者家属,妻子儿女及同居的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采生折割人这件事,是指取活人的耳目、脏腑之类而折断分割他的肢体,这与肢解尸体的事类似,但肢解尸体的人只是想杀死那人罢了,而这种人是杀人以行妖术来蛊惑人,所以罪加特重〕作为从犯〔出力帮凶〕的判斩刑〔财产家口不在判归应流放之列,不曾出力帮凶的按谋杀人律减等治罪〕如果已经实施而尚未伤到人的〔主犯〕也判斩刑,妻子儿女流放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口不在判归应流放之列〕作为从犯出力帮凶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不曾出力帮凶的也减一等〕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treat罪,告发捕获的官府给赏银二十两。

条例

288.01

凡是采生折割等罪的人,如果有亲属出首告发,或被捕送到官府,已经实施犯罪的,正犯不能免罪,其应连坐的妻子儿女及同居家口,可以一同自首,依律免罪。

《律》289.00,制造豢养蛊毒,杀人。

1、凡是〔安放〕制造〔藏匿〕财蛊毒,足以杀人以及教唆他人〔制造豢养〕的〔一并治罪〕判斩刑〔不必真的用来杀人〕

2、制造豢养蛊毒的〔不问是否已经杀人〕财产没收入官,妻子儿女及同居家口,即使不知情,也一并流放二千里安置〔教唆者的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如果用蛊毒毒害同居的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如果不知道制造蛊毒的情由,不在流放边远之列〔如果是知情的,即使被毒害,仍然连坐〕如果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treat罪。告发捕获的,官府给赏银二十两。

3、如果制作魇魅符咒、书写咒语诅咒,想要以此杀人的〔凡是子孙、奴婢、雇工人对尊长、卑幼〕各按谋杀〔已经实施但未伤人〕论罪,因而致人死亡

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举子孙以见义]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仍以谋杀已行论斩]

4.若用毒药杀人者,斩[监候][或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条例

289.01

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霜、信石,审系知情故卖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夹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289.02

凡以毒药毒鼠、毒兽误毙人命之案,如置药饵之处,人所罕到,或置放餧食牲畜处所,不期杀人,实系耳思虑所不及者,依过失杀人律收赎。若在人常经过处所置放,因而杀人者,依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律』290.00斗殴及故杀人[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只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分]

1。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成刃,并绞[监候]

2故杀者斩[监候]

3。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者[不问共殴与否]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谋]各杖一百[各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

条例

290.01

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抢刀等项凶器伤人者,发近边充军。

290.02

凡同谋共殴人,犯除下手者拟绞外,必实系造意首祸之人,方以原谋拟流。其但曾与谋而未造意者,毋得概拟流罪。

290.03

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若两人共殴人致死,则以顶心、42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肋、肾囊、脑后、耳根、刀根、脊背、脊膂、两后肋、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论抵。

290.04

凡同谋共殴人伤,皆致命。如当时身死,则以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若当时未死,而过后身死者,当究明何伤致死,以伤重者坐罪。若原谋共殴,亦有致命重伤,以原谋为首。如致命伤轻,则以殴有致命重伤之人,拟抵原谋,仍照律拟流[按律内「下手致命伤重者绞,原谋不问共殴与否,拟流」二语最为明晰,无庸再添内致命伤轻一层]至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有原谋则坐原谋为首,无原谋则坐初斗者为首。

290.05

文武生员、乡绅及切豪势、恶无赖棍徒,除谋故杀人及戏杀、误杀、过失杀、斗殴杀伤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杖衣顶及势力武断乡曲,或凭空诈赖、逞凶横行、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至死者,拟斩监候;若受害人有杀伤者,以擅杀伤罪人律科断。

译的,各依本〔谋〕杀之法治罪。只是〔仅仅〕想让人生病痛苦〔并无杀人之心〕的,减〔谋杀已实施未伤人〕二等治罪。其中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不说妻妾对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是举子孙以表明这层道义〕、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的,各不减等〔仍按谋杀已实施论处以斩刑〕

4、如果用毒药杀人的,判斩刑〔监候〕〔或者用毒药却没有毒死人的,依谋杀已伤人律,判绞刑〕买了毒药而尚未使用的,杖一百,徒刑三年;明知情由而卖药的人,与〔犯人〕同罪〔到死罪的减等治罪〕不知情的,不treat罪。

条例

289.01

各类铺户人等买卖砒霜、信石,审明确系知情故意出售的,仍照律与犯人同罪,此外如果不查明底细,只是贪图利益随意混卖,以致造成人命案的,即使不知情,也将出售的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289.02

凡是用毒药毒杀老鼠、毒杀野兽而误杀人命的案子,如果放置毒饵的地方,是人迹罕至之处,或者放在喂养牲畜的场所,并非预期要杀人,确实是人的耳目思虑所不能顾及的,依过失杀人律收赎。如果是在人们经常经过的场所放置毒饵,因而杀死人的,依无故向有人居住的宅舍放弹射箭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仍追缴埋葬银十两。

《律》290.00 斗殴及故意杀人〔独自殴打叫殴,有跟从的叫同谋共殴,临时起意想要杀人,不是别人所能预知的叫故,共同殴打的人只是来不及预知,仍然只算同谋共殴,这就是故杀之所以与斗殴同条列出,而与谋杀有所区别的原因〕

1、凡是斗殴杀人的,不论用手足、他物、金属兵器、锐利兵刃,一律判绞刑〔监候〕

2、故意杀人的判斩刑〔监候〕

3、如果同谋共同殴打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造成致命伤者罪最重,下手造成〔致命重伤〕的,判绞刑〔监候〕原来主谋的人〔不论是否参与共同殴打〕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余的人〔既未下手造成致命伤,又不是原谋者〕各杖一百〔各按参与人数多寡及所伤轻重来定〕

条例

290.01

凡是同谋共同殴打人,除下手造成致命重伤的依律判处绞刑外,其共同殴打的人中,如查实是手持抢刀等凶器伤人的,发配近边充军。

290.02

凡是同谋共同殴打人,除下手者判绞刑外,必须确实是起意主谋、首先挑起事端的人,才以原谋论处流刑。其中只是参与商议而没有起意主谋的,不得一概判处流刑。

290.03

凡是审理命案,一人单独殴打人致死的,无论是否致命伤,都判处抵命。如果两人共同殴打人致死的,则以顶心、囟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部、两肋、肾囊、脑后、耳根、刀根、脊背、脊膂、两后肋、腰眼,以及顶心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部位,据此定罪抵命。

290.04

凡是同谋共同殴打人受伤,都算致命。如果当时就死亡的,则以后下手较重的人,承担其重罪。如果当时没死,而过后才死亡的,应当查明是哪处伤致死,以伤势最重的人定罪。如果是原谋者共同殴打,也造成了致命重伤的,以原谋者为首犯。如果致命伤较轻,则以造成致命重伤的人抵命,原谋者仍照律判处流刑〔按律文内"下手造成致命重伤的判绞刑,原谋者不论是否参与共同殴打,判处流刑"这两句最为明晰,不必再添加致命伤较轻这一层〕至于乱殴不能分辨先后轻重的,有原谋者则以原谋者为首犯,没有原谋者则以最初挑起斗殴的人为首犯。

290.05

文武生员、乡绅以及豪强势

290.06

凡凶徒好斗生事,见他人斗殴与己毫无干涉,辄敢约伙寻衅,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其本身与人斗殴之后,仍寻殴报复,而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拟斩监候。

290.07

凡犯死罪,监候人犯在监复行凶,致死人命者,照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从重拟以立决。

290.08

凡两家互殴致毙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杀、杀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两家各毙一命,果各系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将应拟抵人犯堩免死,减等发近边充军;若原殴伤轻不至于死,越十日后因风身死及保辜正限外余限内身死者,于军罪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亲属内有一不同居共财者,各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若两家凶手与死者堩系同居亲属,毋庸追埋。

290.09

凡两家互殴致死一命,其律应拟抵之正凶。当时被死者无服亲属殴将殴死凶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亲属殴死,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凶手之家。

290.10

凡纠众互殴致毙二三命以上案内,执持金刃器械伤人之余人,除实系被纠之人及纠众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问拟外,如有辗转纠人数至五人以上者,无论其曾否伤人,即照原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系凶器伤人,仍照本例拟军]若猝遇在场帮护,审非预纠械斗及互斗止毙一命之余人,有执持凶器及金刃伤人者,各照凶器金刃伤人本律本例定拟,其余仍照余人科断。

290.11

凡同谋共殴人致死,如被纠之人殴死其所欲殴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孙及有服亲属者,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拟抵外,其起意纠殴之犯,不问共殴与否,仍照原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殴死非其所欲谋殴之人,亦非所欲谋殴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孙及有服亲属,将起意纠殴之犯,不问共殴与否,照原谋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290.12

凡审共殴案内,下手应拟绞抵人犯,果于未经到官之前,遇有原谋及共殴余人内,殴有致死重伤之人,实因本案畏罪自尽,及到官以后未结之前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人减等拟流。若系配发事结之后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他故自尽,与本案全无干涉者,不得滥引此例,乃将下手之人依律拟抵。

290.13

同谋共殴致毙二命,非一家者,原谋从一科断,拟以满流。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尽,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一体减等拟流。若致毙非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原谋照例按致死人数以次加等问拟,下手致死之犯堩各照例拟抵。

译力、恶棍无赖之徒,除谋杀故杀人以及戏杀、误杀、过失杀、斗殴杀伤人的,仍照律治罪外,如果有依仗身份地位及势力横行乡里,或者凭空诬赖、逞凶横行、欺压平民,别人不敢与之相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致死的,判斩监候;如果受害人受了伤,以擅自杀伤罪人律定罪。

290.06

凡是凶徒好斗生事,看到别人斗殴与自己毫不相干,却敢于纠集同伙寻衅滋事,将怒气发泄到对方父母身上,殴打致死的,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如果本人与人斗殴之后,又去寻仇报复,将怒气发泄到对方父母身上,殴打致死的,判斩监候。

290.07

凡是犯死罪、监候的犯人在监狱中又行凶,致人死亡的,按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从重判处立决。

290.08

凡是两家互相殴斗致人死亡,除尊卑服制及死者人数不同,或故杀、谋杀情节罪状不等的,仍照本律定罪外,如果两家各打死一人,确实各是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可以将应判处抵命的人犯免除死刑,减等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原来所殴打伤势较轻不至于死,超过十天后因风感染而死,以及在保辜正限之外余限之内死亡的,在军罪基础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有服亲属中有不同居共财的,各在犯人名下追缴银二十两,交给死者家属;如果两家凶手与死者本来是同居亲属,就不必追缴埋葬银两。

290.09

凡是两家互相殴斗致死一人,其中依律应当判处抵命的正凶。如果当时被杀者没有服制关系的亲属,殴打将要抵命的凶手致死,判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被杀者有服制关系的亲属殴打致死的,再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仍各追缴埋葬银二十两,交给被杀凶手的家属。

290.10

凡是纠集多人互相殴斗致死二三人以上的案件内,手持金属刀具器械伤人的其余人,除确实是被纠集的人以及纠集人数不满五人的,仍依各本例定罪外,如有辗转纠集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的,无论其是否曾经伤人,即照原谋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是用凶器伤人的,仍照本例判处充军〕如果是仓促赶到现场帮护,查明不是预先纠集械斗,且互斗只打死一人的其余参与者,有手持凶器及金属刀具伤人的,各照凶器金属刀具伤人的本律本例定罪,其余的仍照余人科断。

290.11

凡是同谋共同殴打人致死,如果被纠集的人殴打死了纠集者所要殴打的对方的父母、兄弟、妻子、女儿、子孙及有服亲属的,除下手致死的犯人各按本律例判处抵命外,起意纠集殴打的犯人,不论是否参与共同殴打,仍照原谋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殴死的不是所要谋殴的人,也不是所要谋殴之人的父母、兄弟、妻子、女儿、子孙及有服亲属,将起意纠集殴打的犯人,不论是否参与共同殴打,照原谋律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

290.12

凡是审理共同殴打的案子,下手应判绞刑抵命的犯人,如果确实是在尚未到官府之前,遇到原谋及共殴其余人中,有殴打造成致死重伤的人,确实因本案畏罪自杀,以及到官后案件未结之前病死在狱中,与解审途中因而病故的,准许以此抵命,将应判绞刑的下手之人减等判处流刑。如果是在发配事结之后死亡,以及案发前在家病故,或因其他缘故自杀,与本案完全没有关系的,不得滥用此

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畏罪自尽者,下手之犯堩各照例拟抵,不准减等。

290.14

共殴之案,除致毙一二命,遇有原谋及助殴伤重之余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尽,仍照例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减等拟流。外其余谋启、杀、火器杀人、威力主使、制縳,并有关尊长、尊属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拟抵,不得率请减等。

290.15

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照谋杀十岁以下幼孩例,拟斩立决。

290.16

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者,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问拟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堩各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290.17

广东福建二省械斗案内,如有将宗祠田谷贿买顶凶构衅械斗者,于审明后,除主谋买凶之犯严究定拟外,查明该族祠产,酌留祀田数十亩以资察费,其余田亩及所存银钱,按族支分散。若族长、乡约不能指出敛财买凶之人者,族长照共殴原谋例拟以杖流,按致死人数,一每人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为奴。乡约于杖六十徒一年上[按乡约如何拟徒一年并未叙明]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290.18

广东省纠众谋殴致毙人命之案,原谋应按致毙彼造人数,分别照例治罪。傥纠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毙者,无论死者人数多寡,及彼造有无原谋,将此造起意纠往之人,照沿江滨海持鎗执棍混行斗殴首犯杖流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290.19

因争斗,擅将鸟鎗竹铳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伤人者,旗人发宁古塔等处,民人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充军。

290.20

凡斗殴之除追殴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并先殴伤人致被殴人回扑失跌身死,及虽未殴伤人,因被揪扭挣脱致令跌毙者,堩仍照律拟绞外,如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于松放之后复自行向人扑殴,因凶犯闪避失跌身死者,堩于斗杀绞监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例,仍将下手之人依律判处抵命。

290.13

同谋共同殴打致死两人,不是一家的,原谋按一人论处,判处满流。如果原谋在监狱、在途中病故以及因本案畏罪自杀的,准许以此抵命,将应判绞刑的下手犯人一并减等判处流刑。如果致死不是一家的三四人以上,原谋照例按致死人数依次加等定罪,下手致死的犯人仍各照例判处抵命。如果原谋在监狱、途中病故以及畏罪自杀的,下手之人仍各照例判处抵命,不准减等。

290.14

共同殴打的案子,除致死一二人,遇到原谋及帮殴伤重的其余人,病死在狱中,与解审途中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杀的,仍照例准许以此抵命,将应判绞刑的下手犯人减等判处流刑外,其余谋启事端、杀人、用火器杀人、以威力主使、制服捆绑,以及涉及尊长、尊属服制的案子,一律照本律、本例判处抵命,不得轻率请求减等。

290.15

十岁以下的幼孩因救护父母而被凶犯当场打死的,照谋杀十岁以下幼孩例,判处斩立决。

290.16

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集多人互相殴斗的案子,除寻常共殴、谋殴虽然人数众多,但并非械斗,以及台湾械斗的案子,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果查明是预先敛集费用、约定日期械斗、仇杀纠集人数达到一二十人以上,致死对方四人以上的,主谋纠集斗殴的首犯判处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死对方四人以上,或不到三十人而致死对方十人以上的,首犯判处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死对方十人以上,或不到四十人而致死对方二十人以上的,首犯判处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所纠集人数虽多,只致死对方一人的,首犯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致死两人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致死三人的,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致死对方一家二三人的,主谋纠集斗殴的首犯依例应分别判处斩绞立决的,各从重者论处;其中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当抵命的,仍各依本律例判处抵命;伤人及未伤人的,也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于对方仓促邀集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的,仍照共殴本例定罪;地方官如不能查出主谋首犯予以究办,或有心包庇回护、将械斗的案子分案办理的,该督抚要严参,照官吏出入人罪例予以议处治罪。

290.17

广东福建两省械斗案内,如果有用宗祠田产贿买人顶替凶手挑起纠纷械斗的,审明之后,除主谋买凶的犯人严加追究定罪外,查明该族祠产,酌情留下祀田数十亩以供祭祀所需,其余田亩及所存银钱,按族中支系分散。如果族长、乡约不能查出敛财买凶的人,族长照共殴原谋例判处杖流,按致死人数,每多一人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为奴。乡约在杖六十徒一年的基础上,每多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290.18

广东省纠集多人谋殴致死人命的案子,原谋应按致死对方人数,分别照例治罪。如果被纠集前往的人反被对方打死,无论死者人数多少,以及对方是否有原谋,将此方起意纠集前往的人,照沿江滨海持枪执棍混行斗殴首犯杖流例,判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290.19

因争斗,擅自用鸟枪竹铳施放杀人的,以故杀论处;伤人的,旗人发配宁古塔等处,民人发配云贵、两广烟瘴较轻的地方充军。

290.20

凡是斗殴案件中,追赶殴打导致被追之人跌倒摔死的,以及先殴伤人致使被殴之人回身扑打时跌倒摔死的,以及虽未殴伤人,但因被揪扭挣脱而致人跌死的,仍照律判处绞刑外,如果是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自行追赶

若仅止口角骂詈,并无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殴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扑殴闪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堩照不应重律拟杖八十。

『律』291.00,屏去人,服食。

1.凡以他物[一应能伤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不问伤之轻重]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监候]

2.若故用蛇蝎毒蛊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如轻则笞四十至笃疾亦给财产]因而致死者斩[监候]

刑律

人命之三

『律』292.00,戏杀,误杀,失杀,伤人。

1.凡因戏[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各以斗杀伤论[死者并绞,伤者验轻重坐罪]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死者处斩,不言伤,仍以斗殴论]

2。若知津河水深泥淖,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诓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与戏杀相等]亦以斗杀伤论。

3。若过失杀伤人者[较戏杀愈轻]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被杀伤之]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24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管葬及医药之资]

条例

292.01

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292.02

收赎过失杀人绞罪,与被杀之家营葬,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其过失伤人收赎银两数目,另载图内]

292.03

凡捕役拏贼,与贼格斗而误杀无干之人者,仍照过失杀人律,于犯人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一分,给付死者之家。

292.04

凡因戏而误杀旁人者,以戏杀论,拟绞监候。

292.05

凡各项埋葬银两,地方官照数追给,取具嫡属收领,然后将该犯释放,报部存案。若不给付,该犯系管押者,仍管押;系监禁者,仍监禁,勒限追给。如捏称给付,将本犯释放者,告发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并从重议处。

292.06

命案内死罪人犯,有奉准赎罪者,追埋葬银四十两,给尸亲收领。

292.07

围场内射兽兵丁因射兽而伤平人致死者,照比较拳棒戏杀律,拟绞监候,仍追银给付死者之家。

译而跌倒摔死,以及双方揪扭放开之后,对方又自行向人扑打殴打,因凶犯闪避导致其跌倒摔死的,在斗杀绞监候律基础上减一等,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只是口角辱骂,并无揪扭情形,因对方向人追赶殴打而自行跌倒摔死,以及被害人扑打时凶犯闪避导致其自行跌倒摔死的,照不应重律判处杖八十。

《律》291.00,堵塞人的孔窍、断绝人的衣食。

1、凡是用他物〔一切能伤人的物品〕塞入人的耳鼻及孔窍中,或者故意断绝别人应有的衣物饮食而使人受伤的〔不论伤势轻重〕杖八十〔指在寒冷天气脱去别人衣服,使饥渴之人断绝饮食,登高骑马时私自去掉梯子马缰之类〕以致造成残废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导致成为笃疾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犯人财产的一半交给成为笃疾的人赡养,导致死亡的判绞刑〔监候〕

2、如果故意用毒蛇毒蝎毒虫咬伤人的,以斗殴伤人论处〔验明伤势轻重,如果伤轻则笞四十,到笃疾也要给财产〕因而致死的判斩刑〔监候〕

刑律

人命之三

《律》292.00,戏杀、误杀、失手杀、伤人。

1、凡是因嬉戏〔把足以杀人的事当作游戏,如比试拳脚棍棒之类〕而杀伤人的,以及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的,各以斗杀伤论处〔致死的一律判绞刑,伤人的验明轻重定罪〕如果是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的,以故杀论处〔致死的判斩刑,不论是否伤及本人,仍以斗殴论处〕

2、如果明知渡口河水深有泥沼,却诈称水浅平缓;以及桥梁渡船已经朽坏漏水不能渡人,却诈称牢固完好,诓骗人渡河,以致陷落淹死或伤的〔与戏杀相当〕也以斗杀伤论处。

3、如果是过失杀伤人的〔比戏杀情节更轻〕各按斗杀伤之罪,依律收赎,交给〔被杀伤〕的家属〔过失是指耳目所不能顾及、思虑所不能想到的情形,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瓦石,没有预料到会杀死人的,或者因登高涉险失足,连累同伴,或驾船顺风、骑马受惊、驾车下坡,势不能停止,或共同抬举重物,力不能控制,伤及一同抬举的人,凡是本来没有害人之意,而偶然导致杀伤人的,都按斗殴杀伤人之罪,依律收赎,交给被杀被伤的家属,作为丧葬及医药费用〕

条例

292.01

应当抵命的,罪囚遇到皇恩赦免的,都追缴银二十两,交给被杀者家属,如果确实十分贫困的,酌量追缴一半。

292.02

收赎过失杀人绞罪,给被杀之家办理丧葬,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其过失伤人收赎的银两数目,另载于图册内〕

292.03

凡是捕役捉拿盗贼,与盗贼格斗时误杀无关之人的,仍照过失杀人律,在犯人名下追缴银十二两四钱一分,交给死者家属。

292.04

凡是因嬉戏而误杀旁人的,以戏杀论处,判处绞监候。

292.05

凡是各项埋葬银两,地方官照数追缴发给,取得死者嫡系亲属的收领字据,然后将该犯释放,报部存案。如果不给付,该犯如果是管押的,仍继续管押;是监禁的,仍继续监禁,限期追缴给付。如果谎称已经给付而将本犯释放的,一旦被告发,本犯不准援引赦免,地方官一并从重议处。

292.06

命案中的死罪犯人,有奉旨准许赎罪的,追缴埋葬银四十两,交给死者亲属收领。

29

如系前锋、护军、亲军、领催及甲兵等,追给银一百两;系跟役,追给银五十两。若伤而未死,前锋等项及甲兵头等伤者,将本犯鞭一百,罚银四十两;二等伤者,鞭八十,罚银三十两;三等伤者,鞭七十,罚银二十两。如系跟役所罚银数,各减十两,给与被伤之人。

292.08

凡民人于深山旷野捕猎,施放鎗箭打射禽兽,不期杀人者,比照捕户于深山旷野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因而伤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巿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鎗箭打射禽兽,不期杀伤人者,仍依弓箭杀伤人本律科断,各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与死者之家。

292.09

凡过失杀人,应追埋葬银两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请豁免者,免其着追,将该犯照不应重律,杖责发落。

292.10

谋杀人,以致下手之犯误杀旁人,将造意之犯拟斩监候;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杖一百。若执持凶器伤罪重于满流者,从其重者论。如下手之犯叨挟他嫌,乘机杀害,并非失误者,审实将下手之犯照谋杀人本律拟斩监候;其造意之犯照谋杀人未伤律拟徒。

292.11

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过失杀夫之祖父母、父母,定案时仍照本例问拟绞决,法司核其情节,实系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与律注相符者,准将可原情节照服制情轻之例夹签声明,恭候钦定,改为拟绞监候。至妻妾过失杀夫、奴婢过失杀家长,亦照此例办理。

292.12

凡谋故斗殴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命,堩依谋故斗杀各本律科罪。其因谋杀人而误杀一命,案内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292.13

凡因殴子而误伤旁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谋杀子而误杀旁人,发近边充军。其因殴子及谋杀子而误杀有服卑幼者,各于殴故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若误杀有服尊长者,仍依殴故杀尊长及误杀尊长各本律本例问拟。

292.14

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容隐不报,不行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致死他人者,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首报律,杖一百。如亲属、邻佑人等已经报明,而该管官不严饬看守,以致自杀及致杀他人者,俱交部议处。

292.15

疯病之人如家有严密房屋可以锁锢的当亲属可以管束及妇女患疯者俱报官交与亲属看守令地方官亲发锁40严行封锢如亲属锁禁不严致有杀人者将亲属照例严加治罪如果痊愈不发报官验明取具族长地邻甘结始准开放如不行报官及私启锁封者照例治罪若并无亲属又无房屋者即于报官之日令该管官验讯明确将疯病之人严加锁锢监禁具详立案如果监禁之后疯病并不举发俟数年后诊验情形再行酌量详请开释领回防范若曾经杀人之犯到案始终疯迷不能取供者即行严加锁锢监禁不必追取收赎银两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令该地方官讯取供招出结转详照覆审供吐明晰之犯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遇有查办死罪减等恩旨与覆审供吐明晰之犯一体查办如不痊愈即永远锁锢虽遇恩旨不准查办若锁禁不严以致扰累狱囚者将管狱有狱官严加参处狱卒照例严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疯病杀人之案呈报到官务取被杀之事主切实供诃并取邻佑地芀确实供结该管官详加验讯如有假疯妄报除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将知情捏报之地方邻佑亲属人等照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问拟

292.16

凡妇人殴伤本夫致死,罪干斩决之案,审系疯发无知,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该督抚按律例定拟,于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晰叙明,法司会同核覆,援引嘉庆十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谕旨,具题仍照本条拟罪,毋庸夹签,内阁核明于本内夹叙说帖票拟,九卿议奏及依议斩决双签进呈,恭候钦定。

译2.07

围场内射猎的兵丁因射猎禽兽而误伤平民致死的,照比试拳棒戏杀律,判处绞监候,仍追缴银两交给死者家属。如果是前锋、护军、亲军、领催及甲兵等,追给银一百两;如果是跟役,追给银五十两。如果伤而未死,前锋等及甲兵造成头等伤的,将本犯鞭一百,罚银四十两;二等伤的,鞭八十,罚银三十两;三等伤的,鞭七十,罚银二十两。如果是跟役,所罚银数各减十两,给受伤的人。

292.08

凡是民人在深山旷野捕猎,施放枪箭射猎禽兽,没有预料到会杀死人的,比照猎户在深山旷野安置窝弓、不树立警示旗竿因而伤人致死律,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是向城市及有人居住的宅舍施放枪箭射猎禽兽,没有预料到会杀伤人的,仍依弓箭杀伤人的本律科断,各追缴埋葬银一十两,给死者家属。

292.09

凡是过失杀人应当追缴埋葬银两的犯人,如果确实无力缴纳,经请示获准豁免的,免其追缴,将该犯照不应重律,杖责发落。

292.10

谋杀人,以致下手的犯人误杀旁人的,将起意主谋的犯人判处斩监候;下手造成致命重伤以及明知情由而买药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余人杖一百。如果手持凶器伤人,罪重于满流的,从重者论处。如果下手的犯人是借机挟嫌,乘机杀害,并非失误的,查实后将下手犯人照谋杀人本律判处斩监候;其起意主谋的犯人照谋杀人未伤律判处徒刑。

292.11

子孙过失杀死祖父母、父母以及子孙之妻过失杀死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定案时仍照本例判处绞决,刑部核查其情节,如果确实是耳目所不能及、思虑所不能到,与律注相符的,准许将可以原谅的情节按服制情节较轻之例夹签声明,恭候皇帝钦定,改判为绞监候。至于妻妾过失杀死丈夫、奴婢过失杀死家长的,也照此例办理。

292.12

凡是谋杀、故杀、斗殴杀人而误杀了对方的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人的,都依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如果因谋杀人而误杀了另一人,案内的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292.13

凡是因殴打儿子而误伤旁人致死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因谋杀儿子而误杀旁人的,发配近边充军。如果是因殴打儿子及谋杀儿子而误杀有服卑幼的,各在殴打故杀卑幼本律基础上减一等。如果误杀有服尊长的,仍依殴打故杀尊长及误杀尊长各本律本例判处。

292.14

疯病之人,其亲属、邻居等人,隐瞒不报,不加以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致使他人死亡的,照明知他人被谋害而不立即阻止报官律,杖一百。如果亲属、邻居等人已经报告,而该管官员不严令看守,以致自杀或致人死亡的,都交部议处。

292.15

疯病之人如果家中有严密的房屋可以锁禁,有适当的亲属可以管束,以及患疯病的妇女,都要报官交给亲属看守,令地方官亲自发放锁具严加封锢;如果亲属锁禁不严,以致造成杀人的,将亲属照例严加治罪;如果确实痊愈,不必报官,验明取得族长地邻的甘结,才准许开放;如果不报官以及私自开启锁封的,照例治罪。如果既无亲属又无房屋的,即在报官当日,命该管官验讯明确,将疯病之人严加锁禁监禁,具文详报立案;如果监禁之后疯病一直没有发作,等到数年后诊验情形,再酌量详细请示开释领回,加以防范。如果曾经杀过人的犯人到案后始终因疯病迷乱不能取得口供的,即行严加锁禁监禁,不必追取收赎银两;如果二三年内偶然痊愈的,命该地方官讯取供词,出结转报详查,覆审时供词吐露明晰的犯人,依斗杀律判处绞监候,列入秋审缓决,遇有查办死罪减等的恩旨,与覆审供词明晰的犯人一并查办;如果不痊愈,即永远锁禁,即使遇到恩旨也不准查办。如果锁禁不严导致骚扰拖累狱中囚犯的,将管理监狱的官员严加参处,狱卒照例严加治罪。地方官遇到疯病杀人的案子,务必取得被杀事主的确实供词,并取得邻居地保的确实供结,该管官详加验讯,如果有假装疯病妄报的,除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将明知情由而谎报的地方邻居亲属等人,照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判处。

292.16

凡是妇人殴伤本夫致死、罪应斩决的案子,查明确系疯病发作神志不清,或者是误伤及情有可悯的,该督抚按律例定罪,在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的各种情节分晰陈明,法司会同复核,援引嘉庆十一年段李氏一案所奉谕旨,具题时仍照本条判罪,不必夹签,内阁核明后在本内夹叙说帖票拟,交九卿议奏,依议判斩决

292.17

疯犯杀人,永远锁锢。若亲老丁单,例应留养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诊验明确,加结具题,核释,仍责成地方官饬交犯属领回,严加防范。傥复病发滋事,亲属照例治罪,本犯永远监禁,不准释放。出结之地方官,照例议处。

292.18

疯病杀人,问拟死罪,免勾,永远监禁之犯,病愈后遇有恩旨,例得查办释放者,除所杀系平人,仍照旧办理外,若卑幼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者,仍永远监禁,不准释放。

292.19

凡疯病杀人之案,总以先经报官有案为据。如诊验该犯始终疯病,语无伦次者,仍照定例永远锁锢。若因一时陡患疯病,猝不及报,以致杀人,旋经痊愈,或到案时虽验系疯迷,迨覆审时供吐明晰者,该州县官审明,即讯取尸亲切实甘结,叙详咨部,方准拟以斗杀。如无报案,又无尸亲切结,即确究实情,仍按谋故各本律定拟[按与上假疯妄报一条语意相类]至所杀系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彶配,仍依疯病杀人例永远锁锢。

292.20

疯病杀人,除平人一命仍照例分别办理外,若致毙平人,非一家二命者,拟绞监候,秋审酌入缓决。其连杀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及杀死一家二命者,堩拟绞监候;杀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斩监候,秋审俱入于情实。傥审系装捏疯迷,仍按谋故斗杀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问拟。

292.21

因疯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命,或尊长、尊属一家二命,内一命系凶犯有服卑幼,律不应抵,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长、尊属本律问拟,准其比引情轻之例夹签声请,候旨家夺。若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堩属期功尊长、尊属,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属卑幼,而罪应绞抵,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二命,无论是否一家,俱按律拟斩立决,不准夹签声请。

292.22

凡疯病杀人问拟斩绞候之犯,除死系期功尊长尊属并连毙平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应入情实各犯毋庸查办外,其余应入缓决人犯,如果到案后病愈,监禁至五年后不复举发,遇有亲老丁单,或父母已故,家无次丁,该管官饬取印甘各结,题请留养承祀。傥释放后复行滋事,将出结之地方官并邻族人等分别议处惩治,本犯仍永远监禁,虽病愈不准再予释放。

『律』293.00,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杀仍绞]

条例

293.01

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

译时双签进呈,恭候皇帝钦定。

292.17

疯犯杀人的,永远锁禁。如果亲老、家中丁口单薄,依例应当留养承祀的,如果病确实痊愈,命地方官诊验明确,加具证明具题,核准释放,仍责成地方官交由犯人亲属领回,严加防范;如果又发病滋事,亲属照例治罪,本犯永远监禁,不准释放。出具保结的地方官,照例议处。

292.18

疯病杀人、判处死罪、免于勾决、永远监禁的犯人,病愈后遇有恩旨、依例可以查办释放的,除所杀是平民的仍照旧办理外,如果卑幼致死尊长以及妻子致死丈夫,关系服制的,仍要永远监禁,不准释放。

292.19

凡是疯病杀人的案子,总以先前已经报官有案可查为准。如果诊验该犯始终疯病、语无伦次的,仍照定例永远锁禁。如果是因一时突发疯病,仓促来不及报官,以致杀人,随后痊愈,或者到案时虽验明是疯病迷乱,等到覆审时供词吐露明晰的,该州县官审明后,即讯取死者亲属确实的甘结,据实详报咨部,才准判处斗杀。如果没有报案,又没有死者亲属的确实甘结,即须彻查实情,仍按谋杀、故杀各本律定罪〔按此条与上面假装疯病妄报一条语意相似〕至于所杀的是有服卑幼、罪不至死的,不得以病已痊愈就发配充军,仍依疯病杀人例永远锁禁。

292.20

疯病杀人,除杀死平民一人的仍照例分别办理外,如果致死平民不是一家两人的,判处绞监候,秋审时酌情列入缓决;如果连续杀死平民不是一家三人以上,以及杀死一家两人的,都判处绞监候;杀死一家三人以上的,判处斩监候,秋审都列入情实。如果查明是假装疯病迷乱的,仍按谋杀、故杀、斗杀一家二三人的各本律例判处。

292.21

因疯病致死期功尊长、尊属一人,或者尊长、尊属一家两人,其中一人是凶犯有服卑幼、依律不应抵命的,或者在致死尊长、尊属之外又另外杀死平民一人的,都仍按致死期功尊长、尊属本律判处,准许比照情节较轻之例夹签声请,等候皇帝裁夺。如果致死期功尊长、尊属一家两人,或者两人不是一家但都属期功尊长、尊属,或者一家两人中一人是卑幼、罪应绞抵,或者在致死尊长、尊属之外又另外杀死平民两人,无论是否一家,都按律判处斩立决,不准夹签声请。

292.22

凡是疯病杀人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的犯人,除死者是期功尊长、尊属以及连续杀死平民一家两人及三人而非一家的,应列入情实、不必查办外,其余应列入缓决的人犯,如果到案后病愈,监禁满五年后不再发病,遇有亲老丁单,或父母已经去世、家中没有次子的,该管官取得印甘各结,题请留养承祀。如果释放后又发病滋事,将出具保结的地方官以及邻居族人分别议处惩治,本犯仍永远监禁,即使病愈也不准再予释放。

《律》293.00,丈夫殴死有罪的妻妾。

凡是妻妾因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丈夫〔不告官〕擅自将其杀死的,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治罪〕如果丈夫殴打辱骂妻妾,导致妻妾自尽身死的,不予treat罪〔如果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或者妻子有罪但不至于死,而丈夫擅自杀死的,仍判绞刑〕

条例

293.01

妻子与丈夫口角,以致妻子自缢、没有伤痕的,不必议罪。如果殴打造成重伤后自缢身死的

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293.02

凡妻妾无罪被殴致折伤以上者,虽有自尽实迹,仍依夫殴妻妾致折伤本律科断。

『律』294.00,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1.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2。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未葬]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将]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将]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3.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

4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以诬告平人律[反坐]论罪。

5若因[图赖]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

译,其丈夫杖八十。

293.02

凡是妻妾无罪而被殴打致折伤以上的,即使有自尽的实情,仍依丈夫殴打妻妾致折伤本律定罪。

《律》294.00,杀死子孙及奴婢,嫁祸于人。

1、凡是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家长故意杀死奴婢而嫁祸于人的,杖七十,徒刑一年半。

2、如果子孙将已死的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已死的家长尸体〔尚未安葬〕嫁祸于人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将〕期亲尊长尸体嫁祸的,杖八十,徒刑二年;〔将〕大功、小功、缌麻服亲属尸体嫁祸的,各依次递减一等。

3、如果尊长将已死的卑幼以及他人的尸体嫁祸于人的,杖八十〔以上都是指没有告官而言〕

4、如果告官的,随所告罪名轻重,都以诬告平人律〔反坐〕论罪。

5、如果因〔嫁祸〕而诈取财物的,按赃值折算依窃盗论罪;抢夺财物的,按白昼抢夺论罪,免于刺字,各……

从重科断[图赖罪重,依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依诈取抢夺论]

条例

294.01

有服亲属,互相以尸图赖者,依干名犯义律。

294.02

妻将夫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重律。其告官司诈财抢夺者,依本律科断。

294.03

故杀妾及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无论图赖系凡人及尊卑亲属,俱发附近充军。

译从重科断[图赖罪重的,依图赖罪论处;诈取抢夺罪重的,依诈取抢夺罪论处]

条例

294.01

有服制的亲属之间,互相以尸体图赖对方的,依干名犯义律论处。

294.02

妻子拿丈夫的尸体图赖他人的,比照卑幼拿期亲尊长的尸体图赖他人律论处。若丈夫拿妻子的尸体图赖他人的,依不应重律论处。其中告到官府、以此诈取财物、抢夺财物的,依本律论罪处断。

294.03

故意杀死妾以及子孙、侄子、侄孙和子孙的妻子,再用尸体图赖他人的,不论所图赖的是平民还是尊卑亲属,一律发配附近充军。

294.04

无赖凶棍,遇有自尽之案,冒认尸亲,混行吵闹,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台去尸首,勒掯行诈者,堩杖一百,枷号两个月。若该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拏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294.05

凡兄及伯叔谋夺族人财产,故杀弟侄,图赖致被诈之家,复有殴故杀尊长,酿成立决重案者,除罪犯应死,悉照各本例定拟外,其罪应流者,即照兄及伯叔因争夺弟侄财产故行杀害例,拟绞监候。至被诈之家财产,或无人承管,不得以争夺者之后继嗣承受。

294.06

将父母尸身装点,伤痕图赖他人,无论金刃、手足、他物成伤者,俱拟斩立决。

『律』295.00,弓箭伤人。

凡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24石者[虽不伤人]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虽至笃疾不在断付家产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伤系亲属,依名例律,本应重罪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条例

295.01

凡鸟鎗、竹铳,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者,虽不伤人,笞四十;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旷野施放,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皆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律』296.00,车马杀伤人。

1。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不致死者,不论]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2。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条例

296.01

凡骑马掽伤人,除依律拟断外,仍将所骑之马给与被掽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马入官。

『律』297.00,庸医杀伤人。

1.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

2。若故违本方[乃以]诈[心]疗[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

条例

297.01

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为异端法术[如圆光画符等类]医人致死者,照斗杀律,拟绞监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

『律』298.00,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29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虽未伤人亦]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斗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若非深山旷野致杀伤人者,从弓箭杀伤论]

『律』299.00,威逼人致死。

译294.04

无赖凶徒,遇到有人自尽的案件,冒充死者尸亲,胡乱吵闹,殴打人或将棺材拦阻打坏,抬走尸首,借机要挟讹诈钱财的,杖一百,枷号两个月。该管地方的兵役,明知此情而不加拘拿的,各按不应重律治罪。

294.05

凡是兄长及伯叔图谋夺取族人财产,故意杀害弟侄,企图诬赖被诈之家,又对殴打故杀之尊长酿成应立决重案的,除罪应处死的,都依照各本条律例定罪外,其罪应流刑的,即照兄及伯叔因争夺弟侄财产故意杀害之例,拟绞监候。至于被诈之家的财产,若无人承管,不得让争夺财产之人的后嗣承受。

294.06

将父母的尸身故意装点,伪造伤痕以诬赖他人的,无论是用刀刃、拳脚还是其他器物所伤,一律拟斩立决。

『律』295.00,弓箭伤人。

凡无故朝城市及有人居住的宅舍射弹、放箭、投掷石块的(即使未伤人)笞四十;伤人的,按凡人斗殴伤人减一等治罪(即使伤至笃疾,也不在断令支付家产赡养之列);因而致人死亡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伤是亲属,依名例律,本应加重治罪而行为时不知情的,按凡人论处;本应从轻的,仍从本法,并追给埋葬银十两)。

条例

295.01

凡用鸟枪、竹铳朝城市及有人居住的宅舍施放的,即使未伤人,笞四十;误伤人的,按汤火伤人律减一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旷野施放,误伤人的,按汤火伤人律减一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都要追征埋葬银十两。

『律』296.00,车马杀伤人。

1. 凡无故在街市镇店驱驰车马,因而伤人的,按凡人斗殴伤人减一等治罪。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在乡村无人的旷野之地驱驰,因而伤人(未致死的,不予论罪)致死的,杖一百(以上各项所犯)都要追给埋葬银十两。

2. 若因公务紧急而驱驰车马致人伤亡的,按过失论处(依律准许收赎,赎银给付其家)。

条例

296.01

凡骑马撞伤人的,除依律定罪外,仍将所骑之马给与被撞的人。若被撞的人身死,其马没收入官。

『律』297.00,庸医杀伤人。

1. 凡庸医替人用药或用针刺治病,误不依本方而因此致人死亡的,责令另请医者辨验所用药物、下针穴道,如查明并无故意害人之情的,按过失杀人论处(依律准许收赎,赎银给付其家),并不许其再行医。

2. 若故意违背本方,以欺诈之心为人治病,将轻病说重、乘人危急而借机骗取财物的,按所得财物计赃依窃盗论处;因而致人死亡,或因故意谋害而用错药(用相反之药)杀人的,斩(监候)。

条例

297.01

凡端公、道士以及一切人等施行诸如圆光、画符之类异端法术医人致死的,照斗杀律,拟绞监候;未致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各减一等。

『律』298.00,窝弓杀伤人。

凡打猎捕兽之家在深山旷野猛兽出没之处挖设陷坑及安置窝弓,而不设立望竿及标示绳索的(即使未伤人也)笞四十;因而伤人的,按斗殴伤人减二等;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十两(若不是在深山旷野致人伤亡的,按弓箭伤人律论处)。

『律』299.00,威逼人致死。

1. 凡因事(户婚、田土

1。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2。若[卑幼]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3。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至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

条例

299.01

凡因奸威逼人致死,人犯务要审有挟制窘辱情状。其死者,无论本妇、本夫、父母亲属、奸夫,亦以威逼拟斩。若和奸纵容,而本妇、本夫愧迫自尽,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奸妇以别事致死其夫,与奸夫无干者,毋得概坐因奸威逼之条。

299.02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299.03

妇女与人通奸,致并未纵容之父母一经见闻,杀奸不遂,羞忿自尽者,无论出嫁、在室,俱拟绞立决。其本夫并未纵容,一经见闻,杀奸不遂,因而羞忿自尽者,奸妇拟绞监候,奸夫俱拟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纵容逼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妇女实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奸夫止科奸罪。本夫纵容通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奸夫、奸妇止科奸罪。如父母、本夫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夫、奸妇仍照并未纵容之例科断。

299.04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斩监候。如强奸已成,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斩立决。

299.05

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近边充军。其致命而非重伤,及重伤而非致命之处者,追给埋葬银两,杖一百,徒三年。如非致死又非重伤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逼迫尊长致令自尽之案,除期亲卑幼刃伤尊长尊属,及折肢若瞎其一目,并功服卑幼殴伤尊长尊属至笃疾者,仍依律绞决外,若殴有致命重伤未成残废者,缌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发边远充军;功服卑幼发极边充军;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其致命而非重伤,或重伤而非致命之处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发边远充军;缌麻发近边充军。如非致命又非重伤,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以下卑幼各于逼迫尊长尊属致死本律上加一等治罪。尊长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伤罪。

译、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的(审明犯人必须确有可畏惧的威逼情节),杖一百。若官吏、公差人等,不是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罪与前项相同(以上两项)都要追给埋葬银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2. 若(卑幼)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的,绞(监候);大功以下亲属,依次递减一等。

3. 若因行奸或行盗而威逼人致死的,斩(监候)(奸案不论是否已成,盗案不论是否得财,都照此论处)。

条例

299.01

凡因奸威逼人致死的案件,须审明犯人确有挟制、窘迫、羞辱死者的情节。死者无论是本妇、本夫、父母亲属还是奸夫,都以威逼致死拟斩。若是双方和奸、彼此纵容,而本妇、本夫因羞愧逼迫而自尽的,或妻妾自行逼死其夫的,或父母、丈夫自行逼死其妻女的,或奸妇因别的事情致死其夫、与奸夫无关的,都不得一概按因奸威逼之条治罪。

299.02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死了二命的,以及不是一家但共死三命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若是一家死了三命以上的,发配边远充军,仍依律分别追给埋葬银两。

299.03

妇女与人通奸,若其并未纵容的父母一旦发觉,前去捉奸未成,本妇因羞愧愤恨而自尽的,无论是已出嫁还是未出嫁,都拟绞立决。若本夫并未纵容,一旦发觉,捉奸未成,因而羞愧愤恨自尽的,奸妇拟绞监候,奸夫都拟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纵容并逼迫其女行奸,后来因奸情败露而羞愧逼迫自尽的,该妇女实发驻防之地,给兵丁为奴,奸夫只按奸罪论处。本夫纵容其妻通奸,后来因奸情败露而羞愧逼迫自尽的,奸夫、奸妇只按奸罪论处。如果父母、本夫虽然知道奸情,但迫于奸夫强横凶悍而不能加以制止,并非有心纵容的,奸夫、奸妇仍照并未纵容之例论处。

299.04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若是妻子前夫之女、同母异父的姊妹,奸未得逞,或只是遭到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以及本妇因而羞愧愤恨自尽的,都拟斩监候。如强奸已经得逞,其夫与父母亲属以及本妇因而羞愧愤恨自尽的,都拟斩立决。

299.05

凡因事用强力殴打、威逼人致死,若确有致命重伤或造成残废笃疾的,即使有自尽的实际情形,也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配近边充军。若伤处致命但并非重伤,或虽是重伤但并非致命部位的,追给埋葬银两,杖一百,徒三年。如既非致死又非重伤的,杖六十,徒一年。若是逼迫尊长致其自尽的案件,除期亲卑幼用刀刃伤害尊长尊属,以及折断肢体或弄瞎其一目,并功服卑幼殴伤尊长尊属致成笃疾的,仍依律绞决外,若殴打造成致命重伤但未成残废的,缌麻卑幼比照凡人加一等,发配边远充军;功服卑幼发配极边充军;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若伤处致命但非重伤,或重伤但非致命部位的,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卑幼发配边远充军;缌麻卑幼发配近边充军。如既非致命又非重伤的,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以下卑幼各在逼迫尊长尊属致死本律基础上加一等治罪。尊长冒犯卑幼的,

299.06

凡奉差员役执持勘合、火牌照数支取,而该地方官不能措办,因而自尽者,勿论。若奉差员役额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审实,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贿实迹,仍依枉法从重论。

299.07

凡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逼迫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

299.08

豪强凶恶之徒,恃财倚势,因事威逼挟制,窘辱令平民冤苦无申,情极自尽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斩监候;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拟绞监候;如无前项情节,仍照例分别拟军。

299.09

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生、窘迫自尽者,即拟斩决;其本无触忤情节,但其行为违犯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者,拟以绞候。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

299.10

妻妾捍泼逼迫其夫致死者,拟绞立决。若衅起口角,事涉微细,并无逼迫情状,其夫轻生自尽者,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例,拟绞监候。

299.11

妇人因奸有孕,畏人知觉,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各分本律重于流者,仍照本律从重科断。如奸妇自倩他人买药,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299.12

凡村野愚民,本无图奸之心,又无手足勾引、挟制、窘辱情状,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3

因奸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拟斩立决。

299.14

强奸已成,将本妇杀死者,斩决枭示;强奸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若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者,俱拟斩立决;若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亦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强奸已成,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女妇羞忿自尽者,拟斩监候;如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绞监候。

299.15

奸夫奸妇商谋同死,若已将奸妇致死,奸夫并无自戕伤痕,同死碓据者,审明或谋故,或系斗杀,核其实在情节,各按本律拟以斩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为宽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情败露,商谋同死,奸妇当即殒命,奸夫业经自戕,因人救阻医治伤痊,实有确据者,将奸夫减斗杀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别项情节,临时酌量从复位拟。

译各按服制依例判定其应负的伤害之罪。

299.06

凡奉差遣的官员差役持凭勘合、火牌照数支取钱粮,而该地方官无力筹办,因而自尽的,不予论罪。若奉差遣的官员差役额外勒索,逼死地方印官的,一经审实,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确实受贿的证据,仍依枉法从重论处。

299.07

凡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员致死的,为首者,比照逼迫期亲尊长致死律,处绞刑;为从者,枷号三个月,发配近边充军。

299.08

豪强凶恶之徒,仗恃财势,因事威逼挟制、窘迫羞辱百姓,致使平民冤苦无处申诉,情急至极而自尽致死,一家死了三命以上的,拟斩监候;致死一家二命的,以及不是一家但共死三命以上的,拟绞监候;如没有上述情节,仍照例分别拟发充军。

299.09

凡子孙不孝,导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的案件,如审明确有触犯冒犯的情节,以致祖父母、父母忿恨激愤轻生、窘迫自尽的,即拟斩决;若本无触犯冒犯情节,只是行为违背教令,致使祖父母、父母怀忿轻生自尽的,拟以绞候。妻妾若对夫之祖父母、父母有此等行为,治罪相同。

299.10

妻妾凶悍泼辣、逼迫其夫致死的,拟绞立决。若是因口角争执而起,事情属于细故,并无逼迫的情状,其夫因而轻生自尽的,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之例,拟绞监候。

299.11

妇人因奸情而怀孕,害怕被人知觉,与奸夫合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的,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而卖药者,减死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双方按服制各有本律重于流刑的,仍照本律从重治罪。如奸妇是自己请托他人买药,奸夫确实不知情的,只按奸罪论处。

299.12

凡村野愚民,本来并无图奸之心,也没有以手足勾引、挟制、羞辱女子的情状,不过是说了些轻浮亵语。本妇一听秽语,便即轻生自尽的,照强奸未成、本妇羞愧愤恨自尽之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3

因奸威逼人致死,一家死了三命的,拟斩立决。

299.14

强奸已经得逞,将本妇杀死的,斩决枭首示众;强奸未成,当场将本妇杀死的,拟斩立决;将本妇殴伤,过了数日后因原伤身死的,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若强奸他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赶来救助,奸夫逞凶拒捕,当场杀死人的,都拟斩立决;若殴伤后过了数日因原伤身死的,也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于强奸已经得逞,其夫与父母亲属以及本妇因羞愧愤恨自尽的,拟斩监候;如强奸未成,或只是遭到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以及本妇因羞愧愤恨自尽的,都拟绞监候。

299.15

奸夫奸妇合谋同死,若已将奸妇害死,而奸夫身上并无自杀伤痕,却以同死为借口的,须审明其实情——或是有心谋杀,或是属于斗杀,核查其真实情节,各按本律拟以斩刑或绞刑,不得因有同死之供词而稍加宽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情败露、合谋同死,奸妇当即身亡,奸夫也确实已经自伤,因被人救护治疗而伤愈,确有证据的,将奸夫在斗杀罪上减一等,律

299.16

凡调奸妇女未成,业经和息之后,如有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抱忿自尽致死二命者,将调奸之犯改发边远充军;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7

妇女令媳卖奸,不从,折磨殴逼,致媳情急自尽者,拟绞监候;若奸夫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299.18

凡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之案,如系并无他故,辄以戏言觌面相狎者,即照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例,拟绞监候。其因他事与妇女口角,彼此詈骂,妇女一闻秽语,气忿轻生,以及并未与妇女觌面相谑,止与其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听闻秽语羞忿自尽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9

强奸本宗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未成,将本妇杀死者,分别服制,拟以凌迟斩决,仍枭示;系外姻亲属,免其枭示。

299.20

强奸犯奸妇女已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致本妇羞愧自尽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强奸犯奸妇女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致本妇羞愧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299.21

强奸不从,主使本夫将本妇殴死,主使之人拟斩立决,本夫拟绞监候。

299.22

因事与妇人口角,秽语村辱,以致本妇气忿轻生,又致其夫痛妻自尽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

299.23

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亲属相奸,奸夫按奸罪应发附近充军者,如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奸夫于奸罪上加一等,发近边充军。

299.24

奸淫之徒,先与其姑通奸,因被其媳窥破,碍眼,即听从奸妇,图奸其媳,不从,致被其姑毒殴自尽者,除奸妇仍发各省驻防为奴外,将图奸酿命之犯拟绞监绞,秋审入于情实。

299.25

贼犯除有心放火图窃财物、延烧事主毙命者,仍照例依强盗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如因遗落火煤,或因拨门不开燃烧门▯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窃取财物,致火起延烧,不期烧毙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拟斩监候;若烧毙一家三命者,拟斩立决,三命以上加以枭示。

『律』300.00,尊长为人杀,私和。

1.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

译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带逃跑或其他情节的,届时酌情另行定罪。

299.16

凡调戏妇女未成、事后已经和解的,如后来有人因被他人耻笑而其夫与父母亲属以及本妇追悔忿恨自尽、致死二命的,将调戏之犯改发边远充军;若致死一命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7

婆婆逼令儿媳卖淫,儿媳不从,遭折磨殴打逼迫,致使儿媳情急自尽的,拟绞监候;若奸夫强迫儿媳一同陷入邪淫,致使儿媳情急自尽的,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299.18

凡妇女因被人用亵语戏谑而羞愧愤恨自尽的案件,如确系并无其他缘故,只是当面以戏言相戏狎的,即照“只经调戏、本妇羞愧愤恨自尽”之例,拟绞监候。若是因别的事情与妇女口角,彼此对骂,妇女一听秽语,气忿轻生的,以及并未与妇女当面戏狎、只是与其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女听闻秽语而羞愧愤恨自尽的,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9

强奸本宗缌麻以上亲属以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未成,而将本妇杀死的,按服制分别定罪,拟以凌迟或斩决,仍枭首示众;若是外姻亲属,免其枭首。

299.20

强奸犯奸妇女已经得逞,当场将本妇杀死的,拟斩立决;致本妇羞愧自尽的,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强奸犯奸妇女未成,当场将本妇杀死的,拟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致本妇羞愧自尽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的,仍按良家妇女论处。

299.21

强奸不成,主使本夫将本妇殴死的,主使之人拟斩立决,本夫拟绞监候。

299.22

因事与妇人口角,以秽语粗俗侮辱,致使本妇气忿轻生,又致其夫因痛惜妻子而自尽的,拟绞监候,列入秋审缓决。

299.23

凡和奸的案件,奸妇因奸情败露而羞愧自尽的,奸夫杖一百,徒三年;若是亲属相奸,奸夫按奸罪应发配附近充军的,如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将奸夫在原奸罪上加一等,发配近边充军。

299.24

奸淫之徒,先与其岳母通奸,因被其妻窥破而碍于其眼,便听从奸妇之意,图谋奸污其妻,妻不从,以致被其岳母毒打逼迫自尽的,除奸妇仍发各省驻防为奴外,将图奸酿成人命的罪犯拟绞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

299.25

贼犯中,除有心放火图谋窃取财物、延烧致使事主毙命的,仍照例依强盗律分别定罪、拟斩决或斩枭外,如因遗落火煤,或因撬门不开而烧着门板、板壁,或用火煤照明窃取财物,以致失火延烧,未曾料到烧死事主一二命乃至三命、而并非一家的,都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拟斩监候;若烧死一家三命的,拟斩立决,三命以上加以枭首示众。

『律』300.00,尊长为人杀,私和。

1.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家长被人杀害,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自与凶手和解的,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自和解的,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亲属依次递减一等。若是卑幼被杀,而尊长私自和解的,各按服制在卑幼应得之罪上减一等。若妻妾、子孙以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