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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清律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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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01–400 段

倘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68.23

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之03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于场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不分首从,俱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但伤人者,如刃伤及折伤以上,拟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者,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斩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帮殴成伤者,发往伊犁为奴。如纠伙五人以上,无论曾否得财,为首照光掍例拟斩立决;为从同抢者,俱拟绞监候。若拒捕夺犯杀伤兵役并事主及在杨之人者,审明首犯即行正法枭示[按抢夺条内忽添入夺犯一层何也]在场加功及助势者,俱拟绞立决;同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仍照光棍为从本例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盗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止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268.24

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之03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之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拦抢,未经伤人之案,除实犯死罪外,数止二三人者,犯该徒罪以上,不分首从,俱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从,俱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但伤人者,如刃伤及折伤以上,拟斩监候;伤非金刃伤轻平复,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者,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拟绞监候;未经帮殴成伤者,发往伊犁为奴。若数至十人以上,无论伤人与否,为首拟斩立决,为从拟绞监候;被胁同行者,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傥有杀人、夺犯、伤差等事,有一于此,即将为首之犯正法枭示,在场加功及助势者,俱拟绞立决;同谋抢夺而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者,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父兄牌甲,俱依盗案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知情分赃,或止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268.25

凡湖北省匪徒抢夺之案,除实系寻常抢夺,仍照定例办理外,如聚众至十人以上,及虽不满十人,但有执持器械、人室至吓、禁事主搜劫财物情事,无论是否白昼昏夜,悉照强盗本律本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定拟。如在江河湖港,亦无论是否白昼昏夜,事主行船、泊船,悉照沿江滨海行劫之例,分别定拟。俟数年后,该省盗风稍息,仍复旧例办理。

译充军,脸上刺"抢夺"二字。若只是一二人乘机夺取财物、并无持械威吓事主情事的,仍照抢夺本律问拟。倘若数年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68.23

四川省匪徒,以及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地方,还有山东的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的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若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场市人烟聚集之处横行抢劫的。纠伙不满五人的,不分首从,都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若伤人,如刀刃伤及折伤以上的,拟斩监候;伤非刀刃、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的,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帮同殴打致刀刃伤及折伤以上的,拟斩监候;伤非刀刃又非折伤的,拟绞监候;未曾帮殴成伤的,发往伊犁为奴。若纠伙达五人以上,无论是否得财,为首者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共同抢夺者,都拟绞监候。若拒捕、夺回犯人、杀伤官差以及事主和在场之人的,审明后将首犯即行正法枭首示众[按抢夺条内忽然添入夺犯一项,何故]。在场帮助出力及助势者,都拟绞立决;同谋抢夺但在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的,仍照光棍为从本例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的父兄牌甲,都依盗案之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只是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268.24

四川省匪徒,以及河南、安徽、湖北三省交界地方,还有山东的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江苏的淮安、徐州、海州三府州,若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外拦路抢劫、未曾伤人的案件,除实犯死罪外,人数只有二三人的,若所犯该当徒罪以上,不分首从,都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四人以上至九人的,不分首从,都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洲官兵为奴。若伤人,如刀刃伤及折伤以上的,拟斩监候;伤非刀刃、伤势轻微已痊愈的,拟绞监候。有拒捕杀人的,将为首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致刀刃伤及折伤以上的,拟绞监候;伤非刀刃又非折伤的,拟绞监候;未曾帮殴成伤的,发往伊犁为奴。若人数达十人以上,无论是否伤人,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被胁迫同行的,发乌鲁木齐给官兵为奴。倘若有杀人、夺犯、伤及官差等事,只要有一项,即将为首之犯正法枭首示众,在场帮助出力及助势者,都拟绞立决;同谋抢夺但在拒捕夺犯之时并未在场的,拟绞监候。以上各匪犯的父兄牌甲,都依盗案之例查明是否知情分赃,或知情分赃,或只是失于觉察,分别惩处。

268.25

凡湖北省匪徒抢夺的案件,除确系寻常抢夺、仍照定例办理外,若聚众达十人以上,以及虽不满十人但有持械入室威吓、禁止事主行动而搜劫财物情事的,无论是白昼还是黑夜,一律照强盗本律本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来定拟。若在江河湖港,也无论是白昼还是黑夜,事主行船或泊船的,一律照沿江滨海行劫之例,分别定拟。等数年后该省抢劫之风稍有平息,仍

268.26

抢夺洋药,仍照抢夺本律例科断。如系漏税之物,于本罪酌减一等。

268.27

事主闻警逃避,乘间抢夺无人看守空室财物,如仅止一二人并未持械者,照抢夺律问拟;若伙众三人以上持械者,照抢夺律加等问拟。傥事主及雇工人等往捕,护赃护伙持械格斗有杀伤者,照强盗律治罪。邻佑人等往捕,有拒捕者,照抢夺拒捕分别杀伤科断。

刑律

贼盗中之二

『律』269.00窃盗

1.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不论分赃不分赃]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指上得财不得财言]减一等[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两,虽各分得四两,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两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余条准此]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

2掏摸者罪同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以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

3三犯不论赃数绞[监候]

条例

269.01

窃盗抢夺掏摸等犯,事犯到官,应将从前犯案次数并计科罪。若遇恩赦,其从前所犯原案咸予赦除,免其并计,并免刺字。有犯仍以初犯论。如得免并计之后,再行犯窃,复遇恩赦后犯案到官,审系再犯、三犯,俱按照初次恩赦后所犯次数并计,照律科罪。若遇清理庶狱恩旨,免罪不免刺者,仍行并计,按照从前次数定拟。

269.02

窃盗恭遇恩诏,得免并计,后三犯拟流,复遇恩赦,累减释放,如再犯,窃仍以三犯科断。

269.03

五城两县及五营内务府捕役拏获窃贼者,俱限即日禀报本管官。如晚间拏获,限次早禀报该管官。讯明被窃情由,将事主年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赃物详记档案,即令事主回家,不必一同解送该管上司衙门。如赃物现获,即出示令事主认领。傥不法捕役违限不行呈报,任意勒索事主,许事主赴都察院呈告,将捕役照恐吓取财例治罪。其该管官有失于觉察及任意纵容者,交部分别议处。

269.04

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行偷窃犯罪至发遣以上者,将失察旗人为窃之该管官及失察家奴为窃之家主,俱照旗人为盗例,交部分别议处。

译恢复旧例办理。

268.26

抢夺洋药的,仍照抢夺本律例科断。若是漏税之物,在本罪上酌减一等。

268.27

事主听闻警讯逃避,趁机抢夺无人看守的空室财物,若只有一二人并未持械的,照抢夺律问拟;若聚伙三人以上持械的,照抢夺律加等问拟。倘若事主及雇工等人前往捕捉,护赃护伙持械格斗而有杀伤的,照强盗律治罪。邻里街坊等人前往捕捉,若遭拒捕的,照抢夺拒捕分别杀伤科断。

刑律

贼盗中之二

『律』269.00 窃盗

1.凡窃盗已经实施而未得财物的,笞五十,免刺字。但凡已得财物的[不论是否分得赃物],以一家事主的赃物为准计算最重的,并计赃物论罪。为从者各[指上文得财、未得财而言]减一等[以一家为重,是说如盗得两家财物的,从赃物较多的一家科罪,并计赃论。是说如十人共同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两,虽各人分得四两,通算作一处计算。这十人各自所犯四十两之罪,主谋者为首,该杖一百,其余人为从,各减一等,只杖九十之类,其余条文照此为准]。初犯的,并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的,刺左小臂。三犯的,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凭据。

2.掏摸者罪同。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以上至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一百、徒一年

六十两杖一百、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一百、徒二年

八十两杖一百、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

3.三犯不论赃数多少,绞[监候]。

条例

269.01

窃盗、抢夺、掏摸等犯,案发到官后,应将从前犯案次数合并计算科罪。若遇恩赦,其从前所犯原案一律予以赦免,不再合并计算,也免其刺字。有犯的仍以初犯论处。若已得免除合并计算之后,再犯窃盗,又遇恩赦之后犯案到官的,审明是再犯、三犯的,都按照初次恩赦以后所犯次数合并计算,照律科罪。若遇清理积案的恩旨,只免罪不免刺字的,仍需合并计算,按照从前次数定拟。

269.02

窃盗恰逢恩诏、得免合并计算,后来三犯拟流罪,又遇恩赦、累次减刑释放的,若再次犯窃,仍以三犯科断。

269.03

五城、两县以及五营内务府的捕役拿获窃贼的,都应限当日禀报本管官员。若是夜间拿获的,限次日早晨禀报该管官员。讯明被窃缘由,将事主的年岁、相貌、姓名、住址及所失赃物详细记入档案,即让事主回家,不必一同解送该管上司衙门。若赃物当场缉获,即出示公告让事主认领。倘若不法捕役违反期限不予呈报,任意勒索事主的,准许事主到都察院呈告,将捕役照恐吓取财之例治罪。该管官若有失于觉察以及任意纵容的,交部分别议处。

269.04

凡旗人及旗下家奴肆意行窃、犯罪达到发遣以上的,将失察旗人行窃的该管官及失察家奴

若能于事未发觉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罪者,免议。

269.05

直省州县拏获窃盗到案,取具确供,计赃在五十两以上者,即同捕官带同捕役搜验原赃,给主收领;如赃在四十两以下,捕官带同捕役前往搜验;如州县捕官听捕役私自搜赃,以致中饱者,除捕役与窃盗同科外,将该州县捕官照失察捕役为盗例议处。

269.06

拏获窃盗,承审官即行严讯。除赃至满贯及三犯,计赃五十两以上,律应拟绞者,俱即归犯事地方完结外。若审出多案,应照积匪猾贼例拟遣者,其供出邻省邻邑之案,承审官即行备文专差关查。若赃证俱属相符,毫无疑义,即令拏获地方迅速办结,毋庸将人犯再行关解别境。傥或赃供不符,首从各别,必应质讯。或邻境拏获,人众势须移少就多者,承审官即将必应移解质审缘由,详明各该上司佥差妥役,将犯移解邻邑,从重归结。如有借端推诿及删减案情,希图就事完结者,即将原审之州县官分别参处。

269.07

凡外国进贡使臣到京之时,即令该地方官兵在各馆门首严加巡查。如遇有偷窃外使人犯,一经拏获,除赃重者仍照律办理外,其罪应杖刺者,加枷号一个月。枷满之日,照例发落。如外使报窃而贼犯无获,将巡查之兵役杖一百,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269.08

朝鲜使臣来京,其随带货物银两遇有偷窃,将该管地方官及护送官堩照饷鞘被失例严加议处,所失银物着落地方官并统辖专管之各上司按股赔还,仍缉拏偷窃之人,照行窃饷鞘例计赃从重科断,追赃入官。如来使人等有藉诃妄报,滋生事端情弊,由礼部行知该国王,一体治罪。

269.09

各省营镇责成将备督率兵弁侦缉贼匪,其缉获之贼送县审究。如贼犯到县狡供翻异,许会同原获营员质审。如系良民被诬,并无赃证,兵丁营员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若地方官果能将捕役豢纵之处审查究拟,免其失察处分,仍将获贼之弁兵计赃案多寡分别奖励。

269.10

窃盗再犯,计赃罪应杖六十者,加枷号二十日;杖七十者,加枷号二十五日;杖八十者,加枷号三十日;杖九十者,加枷号三十五日;杖一百者,加枷号四十,俱交保管束。傥不加禁约,致复行为窃,除原保系父兄子弟人等,仍分别知情、分赃究拟外,其余俱按贼人所犯罪应杖笞者,将原保笞四十;徒罪以上者,原保杖八十;知情故纵者,比照窝主不行,又不分赃为从论科罪,免刺;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至行在拏获窃盗,罪应杖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徒罪以上,仍照本律定拟。

269.11

回民行窃,除赃数满贯,罪无可加,及无伙众持械情状者,堩照律办理外,其结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无论绳鞭刀棍棒,俱不分首从,不计赃数次数,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译行窃的家主,都照旗人为盗之例,交部分别议处。若能在事情尚未发觉之前自行查出、送部治罪的,免于议处。

269.05

各直省州县拿获窃盗到案,取得确切供词,计赃在五十两以上的,即同捕官带同捕役搜验原赃,交给失主领取;若赃在四十两以下的,由捕官带同捕役前往搜验;若州县捕官听任捕役私自搜赃、以致中饱私囊的,除捕役与窃盗同罪外,将该州县捕官照失察捕役为盗之例议处。

269.06

拿获窃盗,承审官应即行严加审讯。除赃物达满贯及三犯、计赃五十两以上、按律应拟绞的,都即在拿获犯事的地方了结外。若审出多起案件,应照积匪猾贼之例拟发遣的,其供出邻省邻县的案件,承审官应即行备文专差前往关查。若赃物证据都相符、毫无疑义的,即令拿获地方迅速办结,不必将人犯再解往别处。倘若赃物供词不符、首从各有差异,必须核实审讯的。或邻境拿获、人数众多而须移解少数就多数的,承审官应即将必须移解质审的缘由,详细呈报各该上司,选派妥当官役将犯人移解邻县,从重归结。若有借故推诿以及删减案情、企图就便草率了结的,即将原审的州县官分别参处。

269.07

凡外国进贡使臣到京的时候,应即令该地方官兵在各馆门首严加巡查。若遇有偷窃外国使臣人犯,一经拿获,除赃物较重的仍照律办理外,其罪应杖刺的,加枷号一个月。枷满之日,照例发落。若外使报窃而贼犯未获,将巡查的兵役杖一百,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269.08

朝鲜使臣来京,其随带货物银两若遇偷窃的,将该管地方官及护送官一律照饷鞘被失之例严加议处,所失银物着落地方官及统辖专管的各上司按官阶份额赔还,仍缉拿偷窃之人,照行窃饷鞘之例计赃从重科断,追赃入官。若来使人等有假借词说妄行呈报、滋生事端的情弊,由礼部行文知会该国王,一体治罪。

269.09

各省营镇责成将备督率兵弁侦缉贼匪,其缉获的贼犯送交州县审究。若贼犯到县狡辩翻供的,准许会同原来拿获的营员一并质审。若确系良民被诬、并无赃物证据的,兵丁营员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若地方官确能将纵容包庇之捕役的情事审查究办的,免其失察处分,仍将获贼的弁兵按计赃案件多寡分别奖励。

269.10

窃盗再犯,计赃罪应杖六十的,加枷号二十日;杖七十的,加枷号二十五日;杖八十的,加枷号三十日;杖九十的,加枷号三十五日;杖一百的,加枷号四十日,都交保管束。倘若不加禁约,以致再次行窃,除原来的保人是父兄子弟等人、仍分别依知情、分赃究拟外,其余的都按贼人所犯罪应杖笞的,将原保人笞四十;徒罪以上的,原保人杖八十;知情故意放纵的,比照窝主不出面但也不分赃为从论罪,免刺字;受贿的,以枉法从重论处。至于在皇帝行在拿获窃盗,罪应杖笞的,枷号一个月,期满后杖一百;徒罪以上的,仍照本律定拟。

269.11

回民行窃,除赃数已满贯、罪已无可再加,以及并无结伙持械情状的,仍照律办理外,其结伙三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持有器械的(无论是绳、鞭、刀、棍、棒),都不分首从、不计赃

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行窃者,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十人以上,虽无执持器械,而但行窃者,仍照三人以上执持器械之例拟军。如行窃未得财,各于军徒罪上减一等问拟。

269.12

奸匪伙众,丢包诓取财物,照白昼抢夺人财物律治罪,刺字,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如有拒捕杀伤人者,亦照贼犯抢窃之例,将地方官扣限查参。

269.13

窃盗三犯,除赃至五十两以上照律拟绞外,其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改发云南、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以上者,改发边远充军;如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14

窃盗三犯,应按其第三犯窃赃多寡,照定例分别军、流、遣、绞,毋得将从前初犯、再犯业已治罪之赃通算,以致罪有重科。

269.15

积匪猾贼,为害地方,审实不论曾否刺字,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269.16

窃盗于得免并计之后,因窃问拟军流徒罪,在配释回复行犯窃,如止一二次同时并发者,按照得免并计后犯窃到官次数,分别初犯、再犯、三犯科罪。若不知悛改,连窃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照积匪猾贼例定拟。

269.17

未经得免并计之犯,因窃问拟军流徒罪,在配释回,不知悛改,如为首纠伙垒窃至四次,或虽未纠伙而被纠垒窃及独窃至六次者,并初犯再犯之贼,为首纠窃至六次,或未纠伙而被纠垒窃及独窃至八次者,堩照积匪猾贼例拟军。其未经得免并计之犯,因窃问拟军流徒罪,在配释回,为首纠窃三次,或被纠垒窃及独窃四次,并初犯再犯之贼,为首纠窃四次,或被纠垒窃及独窃六次,同时并发者,堩照积匪猾贼例量减一等拟以满徒,其三犯及计赃重者,仍按各本例从其重者论。

269.18

贼匪偷窃衙署服物,除罪应拟绞,依律定拟外,其余不论初犯、再犯及赃数多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已行而未得财者,照盗仓库钱粮未得财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分别首从问拟。

269.19

两广、两湖及云贵等省,凡有匪徒,明知窃情,并不帮同鸣官,反表里为奸,逼令事主出钱赎赃,俾贼匪获利,以致肆无忌惮,深为民害者,照「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者」照强盗窝主不行,又不分赃,杖流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贪图分肥,但经得赃者,不论多寡,即照强盗窝主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20

凡店家、船户、脚夫、车夫有行窃商民及纠合匪类窃赃朋分者,除分别首从,计赃照常人科断外,仍照捕役行窃例,各加枷号两个月。

269.21

窃盗逃走,事主仓皇追捕,失足身死及失财窘迫因而自尽者,除拒捕伤人及赃银数多,并积匪三犯等项,罪在满徒以上,仍照律例从重治罪外,如赃少罪轻不至满徒者,将贼犯照因奸酿命例,杖一百,徒三年。

译数次数,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但都是徒手行窃的,在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十人以上、虽无持械但仍行窃的,仍照三人以上持械之例拟军。若行窃未得财物的,各在军罪、徒罪上减一等问拟。

269.12

奸邪匪徒结伙,以丢包诈骗手段骗取财物的,照白昼抢夺人财物律治罪,刺字,赃物达一百二十两以上的,拟绞监候,若有拒捕杀伤人的,也照贼犯抢窃之例,将地方官扣限查参。

269.13

窃盗三犯,除赃至五十两以上照律拟绞外,其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的,改发云南、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三十两以下至十两以上的,改发边远地方充军;若银不满十两、钱不满十千的,都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14

窃盗三犯,应按其第三次所犯窃赃的多寡,照定例分别拟军、流、遣、绞,不得将从前初犯、再犯已经治罪的赃数再合并计算,以致罪加重罚。

269.15

积匪猾贼,为害地方的,审实之后不论曾否刺字,一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269.16

窃盗在得免合并计算之后,因窃盗被问拟军、流、徒罪,在配所释放回籍后再次犯窃的,若只有一二次同时并发的,按照得免合并计算后犯窃到官的次数,分别初犯、再犯、三犯科罪。若不知悔改,连续窃盗三次以上同时并发的,照积匪猾贼之例定拟。

269.17

未曾得免合并计算的犯人,因窃盗被问拟军、流、徒罪,在配所释放回籍后,若不知悔改,若为首纠伙行窃四次,或虽未纠伙而被人纠合行窃以及独自行窃至六次的,以及初犯、再犯之贼,为首纠窃至六次,或未纠伙而被纠合行窃以及独自行窃至八次的,都照积匪猾贼之例拟军。其中未曾得免合并计算的犯人,因窃盗被问拟军、流、徒罪,在配所释放回籍后,为首纠窃三次,或被纠合行窃以及独自行窃四次的,以及初犯、再犯之贼,为首纠窃四次,或被纠合行窃以及独自行窃六次、同时并发的,都照积匪猾贼之例酌量减一等拟以满徒;其中三犯以及计赃较重的,仍按各本例从重者论处。

269.18

贼匪偷窃衙署内的服物,除罪应拟绞、依律定拟外,其余不论初犯、再犯以及赃数多寡,都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已经动手而未得财物的,照盗窃仓库钱粮未得财之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分别首从问拟。

269.19

两广、两湖及云贵等省,凡有匪徒明知窃盗情事、并不帮同报官、反而表里勾结为奸、逼令事主出钱赎回赃物、使贼匪从中获利,以致贼人肆无忌惮、深为民害的,照"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风引路者"之律,照强盗窝主不出面但也不分赃、杖流之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贪图分肥、只要已得赃物的,不论多寡,即照强盗窝主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69.20

凡店家、船户、脚夫、车夫有偷窃商民财物以及纠合匪类分赃的,除分别首从、按赃物照常人科断外,仍照捕役行窃之例,各加枷号两个月。

269.21

窃盗逃走,事主仓皇追捕,因失足身死以及因失财窘迫而自尽的,除拒捕伤人以及赃银数量较多、以及积匪三犯等项、罪在满徒以上的、仍照律例从重治罪外,若赃少罪轻、不至满徒的,将

269.22

凡旗人初次犯窃,即销除旗档。除犯该徒罪以上者,即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外,如罪止笞杖者,照律科罪,免其刺字。后再行窃,依民人以初犯论。其有情同积匪及赃逾满贯者,该犯子孙一并销除旗档,各令为民。除满贯之案于题本内声明外,余俱按季汇题。

269.23

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改发附近充军。

269.24

凡窃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知情,而又分赃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虽经得财,而实系不知情者,减三等。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盗者,笞四十。

269.25

凡现任官员奉差出使、赴任、赴省及接送眷属,乘坐船只、住宿公馆,被窃财物,除赃逾满贯,仍依例定拟外,其余各计赃,照寻常窃盗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若寓居里巷民房及租赁寺观店铺,与齐民杂处,贼匪无从辨识,乘间偷窃者,仍依寻常窃盗例办理。

269.26

凡捕役、兵丁、地保等项在官人役,有稽查缉捕之责者,除为匪及窝匪本罪应拟斩绞外,遣各照本律、本例定拟。外如自行犯窃罪应军、流、徒、杖,无论首从,各加枷号两个月,兵丁仍插箭游营。若勾通豢养窃贼及抢劫各匪,坐地分赃,或受贿包庇、窝家者,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傥地方员弁平时不行稽查,或知风查拏,有意开脱,不加严究,止以借端责革,照不实力奉行稽查盗贼例,交部议处。至别项在官人役,尚无缉捕稽查之责者,如串通窝顿窃匪,贻害地方,亦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269.27

随驾官员之跟役,无论奴仆、雇工,如有偷盗马匹器械逃回者,拟绞监候。其不曾偷盗马匹器械逃回之跟役,系奴仆,讯问伊主情愿领回者,鞭一百,刺字,给主领回;不愿领回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若系雇工,其所雇系旗下家奴,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刺字,交还本主;如所雇系民人,刺字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属及中保人等追出原雇价值,给还原主。至在逃跟役,令各该关津严行查拏,如失察过关,将该

译贼犯照因奸酿命之例,杖一百,徒三年。

269.22

凡旗人初次犯窃的,即销除旗籍。除所犯该当徒罪以上的,即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外,若罪止笞杖的,照律科罪,免其刺字。以后再次行窃的,依民人以初犯论处。其中有情节等同积匪以及赃数超过满贯的,该犯的子孙一并销除旗籍,各令为民。除满贯之案在题本中声明外,其余都按季汇总上题。

269.23

窃盗赃数较多、罪应满流的,改发附近地方充军。

269.24

凡窃盗案中,同居的父兄伯叔与弟若知情、又分得赃物的,照本犯之罪减二等。虽已得财物、但确实不知情的,减三等。父兄不能禁止约束子弟行窃的,笞四十。

269.25

凡现任官员奉差出使、赴任、赴省以及接送眷属,乘坐船只、住宿公馆时被窃财物的,除赃数超过满贯、仍依例定拟外,其余各按计赃、照寻常窃盗之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若寓居在里巷民房以及租赁寺观店铺、与普通百姓杂居、贼匪无从辨识而乘机偷窃的,仍依寻常窃盗之例办理。

269.26

凡捕役、兵丁、地保等在官人役、有稽查缉捕职责的,除为匪及窝藏匪徒、本罪应拟斩绞外,其余各照本律、本例定拟。此外若自行犯窃、罪应军、流、徒、杖的,无论首从,各加枷号两个月,兵丁仍插箭游营示众。若勾结豢养窃贼及各类抢劫匪徒、坐地分赃,或受贿包庇窝主的,都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倘若地方员弁平时不加稽查,或知情后前往查拿却有意开脱、不加严究,只是借故责革了事的,照不切实奉行稽查盗贼之例,交部议处。至于其他在官人役、尚无缉捕稽查职责的,若串通窝藏窃匪、贻害地方的,也各在应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

269.27

随驾官员的跟役,无论是奴仆还是雇工,若有偷盗马匹器械逃回的,拟绞监候。其中未曾偷盗马匹器械而逃回的跟役,若是奴仆,讯问其主人愿意领回的,鞭一百,刺字,交还给主人领回;不愿领回的,发往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若是雇工,其所雇若是旗下家奴,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刺字,交还本主;若所雇是民人,刺字后解回原籍,杖一百,徒三年,仍向各犯家属及中保人等追出原先所雇的价值,交还原主。至于在逃的跟役,令各该关津严加查拿,若失察放行过关,将该……

汛官兵照失察逃人例加等治罪。

269.28

直隶省寻常窃盗,除计赃计次罪应遣军流徒并初犯行窃不及四次,再犯不及三次,罪止杖枷,讯无结伙携带凶器刀械者,仍各依本律例问拟外,如初犯再犯纠伙四名以下并带器械者,各于所犯本罪上加枷号一个月。如初犯行窃四次以上,再犯三次以上,结伙已有四名并持有凶器刀械,计26罪止杖枷者,于责刺后加系带铁杆一枝,以四十斤为度,定限一年释放。如初犯系带铁杆限满释放后再行犯窃,计26罪杖枷者,仍系带铁杆一年释放。若抢窃犯案拟徒,于到配折责后锁带铁杆,徒限届满开释递籍。如在配逃脱被获,讯无行凶为匪,仍发原配从新拘役,锁带铁杆。其因抢窃拟徒限满释回后复行犯窃,罪止杖枷者,无论次数有无结伙携械,于责刺后系带铁杆二年释放。傥不悛改,滋生事端,再系一年释放。此后盗风稍息,该督察看情形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译负责关口的官兵按照失察逃犯的条例加等治罪。

直隶省的一般盗窃案件,除按赃值计算、按作案次数计算而应判处发遣、充军、流放、徒刑的,以及初犯偷窃不满四次、再犯不满三次、罪止于杖刑枷号,审讯查明并无纠伙、携带凶器刀械情形的,仍各按本律本例判处外;如初犯、再犯纠伙四名以下并携带器械的,各在本应判处的罪名上加枷号一个月。如初犯偷窃四次以上、再犯三次以上,纠伙已达四名并持有凶器刀械,罪止于杖刑枷号的,在责打刺字之后加戴铁杆一根,以四十斤为限,定期一年释放。如初犯戴铁杆期满释放后又再犯偷窃,罪止于杖刑枷号的,仍戴铁杆一年释放。若因抢劫偷窃犯案判处徒刑的,在发配到地折责之后锁戴铁杆,徒刑期限届满开释递解回籍。如在发配地逃脱后被捕获,审讯查明并无行凶为匪情形的,仍发回原发配地重新拘役,锁戴铁杆。其中因抢劫偷窃判处徒刑期满释回后又再犯偷窃,罪止于杖刑枷号的,无论作案次数多少、有无纠伙携带器械,在责打刺字之后戴铁杆二年释放。倘若不悔改,滋生事端的,再戴铁杆一年释放。此后若盗风稍有平息,该督抚查看情形后奏明朝廷,仍按旧例办理。

269.29

山东省窃贼如有携带铁枪、流星刀、剑等物,及倚众迭窃,并凶横拒捕伤人,本罪止于枷杖者,酌加锁带、铁杆、石墩一二年。如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保领者,地方官查实,随时释放,仍令该州县报明院司察考。至安徽省,罪止枷杖情节较重之窃盗,亦照此例加系铁杆,当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69.30

湖南湖北两省抢窃及兴贩私盐各犯,并福建广东二省抢窃匪徒,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律本例定拟外,如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湖南湖北闽省各犯罪应拟杖者,亦锁带铁杆石墩三年;广东省拟杖以下人犯,毋庸锁带]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如湖南湖北闽省各犯释放后复行犯案,并广东省抢窃匪徒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墩年限上递加二年;若犯案三次者,即按例从重问拟。至云南省纠窃不及四次,罪止枷杖之犯,亦于本地方系带铁杆一年,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改悛,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不悛,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该州县每办一案,即录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案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堩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查核。若该州县任听书役无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269.31

四川陕西及甘省附近川境巩昌府属之洮州岷州西和并秦州阶州及所属秦安清水徽县礼县两当文县成县三岔白马关各厅州县匪徒携带刀械绺窃之案,如结伙三人以上绺窃赃轻,结伙不及三人而讯系再犯带有刀械,按窃盗本例应拟徒罪者,枷号三个月,满日责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三年;应拟杖罪者,枷号两个月,满日责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二年。其并未窃物分赃而随行服役及带刀到处游荡者,枷号一个月,满日责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一年。释放时仍照例分别刺字,免刺如不知悛改,复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除实犯死罪外,其余罪应军流者,堩于本罪上加一等,仍加枷号两个月;罪应拟徒者,以大炼锁系巨石五年;罪应拟杖者,锁系巨石三年。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查实,随时开释详报。傥解放后复敢带刀逞凶讹诈绺窃,即锁系巨石,不拘限期,仍令该州县报明院司查核,按季汇册报部。如有妄拏无辜锁系巨石者,该管上司访察严参。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复旧例办理。

269.32

寻常窃盗,除并无伙众持械,及虽伙众持械而赃至满贯,罪无可加,或犯该军流发遣者,堩仍照律例办理外,其有纠伙十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者,不计赃数次数,为首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若纠伙十人以上,并未持械,及纠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持械者,不计赃数次数,为首之犯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半;如行窃未得财,各于军徒罪上递减一等问拟,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

译269.29

山东省的窃贼如携带铁枪、流星刀、剑等器械,或倚仗人多结伙行窃,并且凶横拒捕伤人,本罪只判到枷号杖责的,酌情加判戴锁、系铁杆、拖石墩一二年。如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出具保状领回的,地方官查实后,随时释放,仍须令该州县呈报院司查考。至于安徽省,罪止枷杖但情节较重的窃盗,也照此例加系铁杆,待数年后此风稍微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69.30

湖南、湖北两省抢窃及贩卖私盐各犯,以及福建、广东二省抢窃匪徒,除罪应判军流以上的仍按本律本例定罪外,如罪应判徒刑而应刺字的犯人,先行刺字,不必解送发配,在原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湖南、湖北、福建省各犯罪应判杖刑的,也锁带铁杆石墩三年;广东省判杖刑以下的人犯,不必锁带]。期限满后开释,分别予以杖责。如湖南、湖北、福建省各犯释放后再次犯案,以及广东省抢窃匪徒释放后再次犯罪,只判徒刑的,就在锁带铁杆石墩的年限上再加二年;若犯案三次的,即按例从重问罪判决。至于云南省纠伙行窃不到四次、罪止枷杖的犯人,也在本地系带铁杆一年,期满开释,分别处以枷号杖责,交由亲属保管约束。如不知悔改,再系带一年;倘若始终怙恶不悛,即照棍徒扰害的条例分别严办。该州县每办一案,即将全案供词记录整理,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报刑部。如同案人犯中有判定军流以上刑罚的,仍应分别题报咨报,于期满开释时报部查核。若该州县任凭书吏差役徇私蒙混,妄拏无辜的,从严参办究治。等数年后此风稍微平息,仍照旧例办理。

269.31

四川、陕西以及甘肃省附近四川境内巩昌府所属的洮州、岷州、西和以及秦州、阶州及其所属秦安、清水、徽县、礼县、两当、文县、成县、三岔、白马关各厅州县,匪徒携带刀械结伙行窃的案件,如结伙三人以上行窃、赃物较轻,或结伙不到三人但经审讯确系再犯并携带刀械、按窃盗本例应判徒刑的,枷号三个月,期满责打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三年;应判杖刑的,枷号两个月,期满责打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二年。其中并未窃取财物分赃、只是随行服役以及带刀四处游荡的,枷号一个月,期满责打四十板,系带铁杆石墩一年。释放时仍照例分别刺字,免刺的除外。如不知悔改,再敢带铁杆滋事骚扰,或毁坏铁杆潜逃,持械逞凶拒捕的,除实犯死罪外,其余罪应判军流的,就在本罪上加一等,仍加枷号两个月;罪应判徒刑的,用大铁链锁系巨石五年;罪应判杖刑的,锁系巨石三年。期满果真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出具甘结保领的,地方官查实后随时开释并详细上报。倘若解放后又敢带刀逞凶讹诈行窃,即锁系巨石,不受期限限制,仍令该州县报明院司查核,按季汇册报部。如有妄拏无辜而锁系巨石的,由该管上司访察后严加参办。等数年后此风稍微平息,仍恢复照旧例办理。

269.32

一般窃盗案件,除并非结伙持械、以及虽结伙持械但赃物已达满贯、罪无可加,或犯该判军流发遣的仍照律例办理外,其中如有纠伙十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持有器械的,不论赃物数量、作案次数,为首之犯,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为从的杖一百、徒三年;若纠伙十人以上但并未持械,或纠伙三人以上而有一人持械的,不论赃物数量、作案次数,为首之犯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的杖九十

刑律

贼盗中之三

『律』270.00,盗马牛畜产。

1。凡盗民间马牛驴鸁猪羊鸡犬J鸭者,并计[所值之]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

2。若盗马牛[兼官私言]而杀者[不计赃即]杖一百,徒三年;驴鸁,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并从已杀计赃]重于[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者,各加盗[窃盗,常人盗]罪一等。

条例

270.01

凡盗御用郭什哈马者,首犯拟绞立决,从犯拟绞监候[不论已宰未宰,堩照止例办理]盗多罗马者,枷号六个月,发边远充军;盗驽马者,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牧马官兵盗卖者,罪同。

270.02

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者,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发附近地方各充军。五匹以上者,发边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亦问发附近充军。

270.03

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家长令家人冒领三匹,不分首从,俱问常人盗官物罪,家长引例,家人不引]

270.04

偷盗官马二匹以下,仍以常人盗官物计赃论;三匹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拟绞监候。窝主及牧马人役自行盗卖者,罪亦如之。

270.05

察哈尔等处牧厂,如有偷卖在官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系官革职,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系牧丁,不分首从,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至十匹以上者,为首之犯拟绞监候,为从分赃之犯,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至二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俱绞监候。知情故买者,系民人减本犯罪一等,系蒙古照蒙古例办理,不知者不坐。

270.06

凡盗牛一只,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只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只号四十日,杖一百[按枷杖并加]四只,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只,枷号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只以上者,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按加徒而不加枷]十只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按并无枷号]二十只以上,不计赃数多寡,拟绞监候。其虽在二十只以下,除计赃轻者分别枷杖徒流外,如计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盗杀者,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俱照窃盗例刺字。其窝家知情分赃者,与盗同罪;知情不分赃者,杖一百。

270.07

驻答外边官兵及跟役等,有偷盗蒙古马匹者,审实即在本处正法。其蒙古偷盗官兵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盗马匹,仍照旧例行。

译、徒二年半;如行窃未能得财,各在军徒罪上递减一等定罪。等数年后此风稍微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

刑律

贼盗中之三

『律』270.00,盗马牛畜产。

1. 凡偷盗民间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的,一并计算[所值]赃物,以窃盗罪论处。若盗窃官府畜产的,以常人盗官物罪论处。

2. 若盗窃马牛[兼指官有私有]而将其杀死的[不计赃物]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算赃物[并从已杀之后计赃]重于[徒三年、徒一年半]本罪的,各在盗窃罪[窃盗、常人盗]上加一等。

条例

270.01

凡盗窃御用郭什哈马的,首犯判绞立决,从犯判绞监候[不论已宰杀还是未宰杀,都照此例办理]。盗窃多罗马的,枷号六个月,发边远充军;盗窃驽马的,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牧马官兵盗卖马匹的,罪同此例。

270.02

将自己及他人所骑操练用的官马盗卖的,枷号一个月发落。盗卖至三匹以上以及再犯的,不论匹数多少,一律免去枷号,发附近地方分别充军。五匹以上的,发边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的,也问发附近充军。

270.03

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的,在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治罪,发近边充军[若家长指使家人冒领三匹,不分首从,都以常人盗官物罪问罪,家长援引本例,家人不援引]。

270.04

偷盗官马二匹以下的,仍以常人盗官物罪计赃论处;三匹以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十匹以上的,为首者判绞监候,为从者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充军;二十匹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判绞监候。窝主及牧马人役自行盗卖的,罪也如此。

270.05

察哈尔等处牧厂,如有偷卖官府在案牲畜以及宰杀食用、并私自据为己有的,若是官员,革职后发往黑龙江等处当差;若是牧丁,不分首从,改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若至十匹以上的,为首之犯判绞监候,为从分赃之犯,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至二十匹以上的,不分首从,都判绞监候。明知而故意购买的,若是民人则比本犯罪减一等,若是蒙古人则照蒙古例办理,不知情者不予治罪。

270.06

凡盗牛一只的,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二;两只的枷号三十五日,杖九十三;三只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按枷杖并加];四只的,枷号四十日,杖六十、徒一年;五只的,枷号四十日,杖八十、徒二年;五只以上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徒三年[按只加徒刑而不加枷号];十只以上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按并无枷号];二十只以上的,不计赃物数额多少,判绞监候。虽在二十只以下,除计赃较轻分别判枷杖徒流外,如计赃达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照律判绞监候。盗窃后杀害的,枷号一个月,发附近充军,都照窃盗例刺字。其窝家明知而分赃的,与盗贼同罪;明知而不分赃的,杖一百。

270.07

驻扎边外的

270.08

偷窃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拟罪外,其察哈尔蒙古有犯偷窃马匹之案,审明如系盗民间马牛者,依律计赃,以窃盗论;如系盗御马及盗太仆寺等处官马者,亦仍照律例治罪。

270.09

右卫地方八旗官兵所养官马驼只被窃拏获,除贼犯照偷盗蒙古四项牲畜新例办理外,其窃盗之家主,无论闲散兵丁,如有知情纵容及分赃情事,依律治罪,系官员咨部查议。

270.10

奉天旗民人等偷窃马匹案件,俱照盗牛及宰杀例,分别治罪。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例科断,不准折枷。

270.11

蒙古偷窃牲畜之案,如一年内行窃二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仍照刑律,以一主为重,从一科断,毋庸合计拟罪。

270.12

行围巡幸地方,如有偷窃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五匹以上拟绞立决,三匹至四匹者,即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一二匹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处充军,俱交驿地当苦差。为从及知情故买者,系民人减本犯一等,系蒙古仍照蒙古例办理。

270.13

民人、蒙古、番子偷窃四项牲畜,以蒙古内地界址为断。如在内地犯窃,即照刑律计赃,分别首从办理。若民人及打牲、索伦、呼伦贝尔旗分另户,在蒙古地方并青海、鄂尔多斯、阿拉善毗连之番地,以及青海等处蒙古番子互相偷窃者,俱照蒙古例分别定拟,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按原奏云:在内地犯窃,照民人例计赃,分别首从科罪;在蒙古地方犯窃,俱照蒙古例,一二匹至九匹分别发遣,十匹以上不分首从,拟绞监候。与现在蒙古例文大相悬殊]

270.14

新降之土尔扈特、都尔博特、额鲁特、霍硕特、辉特、乌梁海六项蒙古人等,在札萨克察哈尔及边陲新疆地方,偷窃四项牲畜,俱照偷窃蒙古牲畜例,核计匹数多寡,分别首从治罪。

270.15

偷窃蒙古牛马驼羊四项牲畜[每羊四只作牛马驼一只计算]如数至三十匹以上者,不分首从,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拟入情实,从犯俱拟缓决,秋审减等时发遣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其为从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二十匹以上者,首从俱拟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入于情实,为从同窃分赃者入于缓决,秋审减等时减发山东河南等处;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湖广福建等处。十匹以上者,首犯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减等时减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减发山东河南等处。六匹至九匹者,首犯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者,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一百。

译官兵及跟役等,如有偷盗蒙古马匹的,审实后即在本处正法。其蒙古人偷盗官兵马匹,或官兵等自相偷盗马匹的,仍照旧例施行。

270.08

偷窃马匹案件,除外藩蒙古仍照理藩院蒙古律定罪外,其察哈尔蒙古如有偷窃马匹之案,审明如系盗窃民间马牛的,依律计赃,以窃盗罪论处;如系盗窃御马及太仆寺等处官马的,也仍照律例治罪。

270.09

右卫地方八旗官兵所养官马驼只被盗窃拏获的,除贼犯照偷盗蒙古四项牲畜新例办理外,其窃盗之家主,无论闲散人员还是兵丁,如有明知而纵容以及分赃情事的,依律治罪,若是官员则咨报刑部查议。

270.10

奉天旗人、民人等偷窃马匹案件,都照盗牛及宰杀马牛例分别治罪。旗人销除旗档,与民人一律科断,不准折抵为枷号。

270.11

蒙古人偷窃牲畜的案件,如一年内行窃二三次以上、同时并案发觉的,仍照刑律以一主罪为重,从一科断,不必合计定罪。

270.12

皇帝行围巡幸地方,如有偷窃马匹的,不分蒙古人、民人,五匹以上的判绞立决,三匹至四匹的即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一二匹的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处充军,都交驿站当苦差。为从及明知而故意购买的,若是民人则比本犯罪减一等,若是蒙古人仍照蒙古例办理。

270.13

民人、蒙古人、番子偷窃四项牲畜,以蒙古与内地的边界为界限判定。如在内地作案偷窃的,即照刑律计赃,分别首从办理。若民人以及打牲、索伦、呼伦贝尔旗分另户之人,在蒙古地方以及青海、鄂尔多斯、阿拉善毗连的番地,以及青海等处蒙古人、番子互相偷窃的,都照蒙古例分别定罪,仍各按窃盗本例刺字[按原奏说:在内地犯窃,照民人例计赃,分别首从科罪;在蒙古地方犯窃,都照蒙古例,一二匹至九匹分别发遣,十匹以上不分首从,判绞监候。这与现在蒙古例文相差很大]。

270.14

新近归降的土尔扈特、都尔博特、额鲁特、霍硕特、辉特、乌梁海六项蒙古人等,在扎萨克、察哈尔以及边陲新疆地方,偷窃四项牲畜的,都照偷窃蒙古牲畜例,核计匹数多少,分别首从治罪。

270.15

偷窃蒙古牛马驼羊四项牲畜[每四只羊折算为一只牛马驼],如数额达三十匹以上的,不分首从,判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列入情实,从犯都列入缓决,秋审减等时发遣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其为从而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减为发遣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二十匹以上的,首从都判绞监候,秋审时将首犯列入情实,为从同窃分赃的列入缓决,秋审减等时减为发遣山东、河南等处;其虽曾共谋但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减为发遣湖广、福建等处。十匹以上的,首犯判绞监候,秋审时列入缓决,减等时减为发遣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的,发遣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其虽曾共谋但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减为发遣山东、河南等处。六匹至九匹的,首犯发遣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为从同窃分赃的,发遣湖广、福

三匹至五匹者,首犯发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同窃分赃者,发山东╮B河南;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一百。一二匹者,首犯发山东河南;为从同窃分赃者,鞭一百;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九十。窃羊不及四只者,首犯鞭一百,为从同窃分赃者鞭九十;其虽曾共谋,未经同行,仅于窃后分赃者,鞭八十。以上应行发遣及减发各犯,俱交驿地充当苦差,毋庸佥妻发配。应鞭责者,蒙古照拟鞭责,民人折责发落。其蒙古地方强劫什物案内抢有四项牲畜在十匹以上者,分别首从,照蒙古则例治罪。

270.16

民人在蒙古地方行窃民人牲畜之案,仍照盗马牛畜产本律本例办理,不得照蒙古例科断。

『律』271.00,盗田野谷麦。

1。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谓原不设守及不待守之物按此注本于笺释]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2。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如柴草木石虽离本处,未驮载间,依不得财,笞五十,合上条有拒捕,依罪人拒捕]

条例

271.01

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银二钱五分,银砂一斤折银五分,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银一分二厘五毫,俱计赃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持杖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不论人数砂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人及刃伤折伤,为首者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为从并减一等。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不论砂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照窃盗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首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再犯亦发近边充军,为从者止照窃盗罪发落。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扳指,违者参究治罪。

271.02

产矿山场山主违禁勾引矿徒潜行偷穵者,照矿徒之例,以为首论。若系约练勾引,接济伙同分利者,照引领私盐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得财者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如因官兵往拏,漏信使逃及阴令拒捕者,俱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地邻知情容隐不报者,堩照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例,杖一百发落。

271.03

山海等关巡查人员,如有搜获人参珠子,该管官交部议叙;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带过关者,将该管官照失察例议处,巡查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明知故纵者,该管官革职,巡查人等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受贿卖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发落。其失察偷出边关刨参至一百名者,令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译建、江西、浙江、江南;其虽曾共谋但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鞭一百。三匹至五匹的,首犯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为从同窃分赃的,发遣山东、河南;其虽曾共谋但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鞭一百。一二匹的,首犯发遣山东、河南;为从同窃分赃的,鞭一百;其虽曾共谋但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鞭九十。窃羊不足四只的,首犯鞭一百,为从同窃分赃的鞭九十;其虽曾共谋但未曾同行、仅在窃后分赃的,鞭八十。以上应予发遣及减等发遣的各犯,都交驿站当苦差,不必带妻子一同发配。应予鞭责的,蒙古人照例鞭责,民人折算为杖责发落。其在蒙古地方强抢财物案内抢得四项牲畜在十匹以上的,分别首从,照蒙古则例治罪。

270.16

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窃民人牲畜的案件,仍照盗马牛畜产本律本例办理,不得援用蒙古例科断。

『律』271.00,盗田野谷麦。

1. 凡盗窃田野中的谷麦菜果以及无人看守的器物[指原本无人看守及不需人看守之物,按此注释本于笺释]的,一并计算赃物,比照窃盗罪论处,免于刺字。

2. 若山野中的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花费工力砍伐、聚集堆积起来,而擅自取用的,罪也如此[如柴草木石虽已离开原处,但还未装载搬运时被发觉,依未得财论处,笞五十;若有拒捕情形,依罪人拒捕律论处]。

条例

271.01

凡私自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矿砂的,每一斤金砂折银二钱五分,一斤银砂折银五分,一斤铜锡水银等砂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都计算赃物比照窃盗罪论处。若在山洞中被捉获,持械拒捕,伤人但不是金刃所伤、且伤势轻已痊愈的,不论人数、砂数多少,以及初犯、再犯,都发边远充军。若因此杀人及刃伤、折伤人的,为首者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首,为从者减一等。未曾拒捕,若聚集三十人以上的,不论砂数多少,以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近边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若未曾拒捕,且人数不到三十名的,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窃盗罪发落,再犯也发近边充军,为从者只照窃盗罪发落。不是在山洞中捉获、而只是在私家收藏中或道路上背负中查获的,只依所查获的实际情况定罪,不许巡捕人员逼迫辗转牵连攀扯他人,违者予以参办治罪。

271.02

产矿山场的山主如违禁勾引矿徒暗中私自盗采的,照矿徒之例,以为首论处。若是负责约束的地方勾引矿徒、接济并伙同分利的,照引领私盐律,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财物则计赃比照窃盗从重论处。如因官兵前往拿人而走漏消息使其逃脱,以及暗中指使拒捕的,都照官司追捕罪人而泄露消息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律治罪。保甲、邻里明知情况而隐匿不报的,都照强盗窝主的邻佑明知而不举报例,杖一百发落。

271.03

山海等关巡查人员,如查获携带人参、珠子的,该管官交部议叙;如有搜查不力以及私自携带过关的,将该管官照失察例议处,巡查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明知而故意放纵的,该管官革职,巡查人等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受贿放

该守御官亦按失察名数分别议处。如有自行拏获者,免议。

271.04

凡领票刨参人夫,例给鸟鎗,应查明人数多寡,批给鸟鎗,填明票上,出口验放,回山查核。违例私带者,照商民应用鸟鎗不报官私造例,杖一百。其将鸟鎗转给售卖刨参之人者,比照军人将军器私卖与人发边远充军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查出,交部议处。

271.05

凡索伦、达呼尔越界至松阿里、鸟喇地方打牲滋事者,令该将军查拏,分别治罪。其有私带米粮等物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情事,饬令吉林将军一体查拏,照例定拟。

271.06

凡三姓、珲春等处商人、官兵领票走08古塔船厂地方购买对象,令其报官给票,开明数目。有违禁携带米石杂物易换人参及貂皮于未经交官以前私行换罪者,该将军查明,米不及五十石、杂物值银不及五十两者,杖一百,徒三年;逾前数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各加民人罪一等。其巡绰官兵知情故纵,与本犯同罪。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者,官交部议处,兵丁照山海关搜查参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奸匪而容隐在家不即举报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告捕者减罪人一等律治罪。

271.07

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行交官者,拏获,不论珠数多寡,分两轻重,俱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销去旗档,同民人一体发遣,总领打珠之骁骑校并总管翼长堩交部分别议处。

271.08

领票工人内如有偷窃,领票商人之参者,照刨参已得例,按照得参数目,分别徒流,仍于面上刺「窃盗」字,追赃给主。

271.09

刨参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参,照私贩人参例,分别治罪。

271.10

凡旗民人等偷刨人参,如有身充财主雇人刨采及积年在外逗遛,已过三冬数未及四十名参数未至五十两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之财主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之窝家,俱拟绞监候。为从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所获牲畜等物给付拏获之人充赏。参入官,拟绞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为从例发遣。其未得参者各减一等。如并无财主,实系一时鸟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采,或只身潜往得参者,俱按其得参数目: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两以上至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一百,徒三年;至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未得参者各减一等。

译行的,计赃比照枉法从重发落。其失察致偷运出边关刨参之人至一百名的,令负责稽查的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的,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守御官也按失察人数分别议处。如有自行拏获的,免予议处。

271.04

凡领票刨参的人夫,按例给予鸟枪,应查明人数多少,按数发给鸟枪,登记在票上,出口时查验放行,回山时查核。违例私自携带鸟枪的,照商民私用鸟枪不报官私造律,杖一百。其将鸟枪转卖给盗采人参之人的,比照军人将军器私卖与人发边远充军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予查出的,交部议处。

271.05

凡索伦、达呼尔越界至松阿里、乌拉地方打牲滋事的,令该将军查拏,分别治罪。其中有私自携带米粮等物卖给盗采人参之人的,照无引私盐律,按米粮数目多少分别定罪。吉林地方若有越界私带米粮情事,也饬令吉林将军一体查拏,照例定罪。

271.06

凡三姓、珲春等处商人、官兵领票前往宁古塔、船厂地方购买物品的,令其报官领票,登记明确数目。若有违禁携带米石杂物换取人参及貂皮、在未经官方交验前私自换取的,该将军查明后,若米数不足五十石、杂物值银不足五十两的,杖一百、徒三年;超过此数的,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的,各加民人罪一等。巡查官兵明知而故意放纵的,与本犯同罪。得赃的,计赃比照枉法从重论处。失察的,官员交部议处,兵丁照山海关搜查参珠不力例治罪。若明知盗采奸匪而在家中隐匿不即时举报的,照明知人犯罪而藏匿在家不告发捕捉者减罪人一等律治罪。

271.07

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交官的,一经拏获,不论珠数多少,不分斤两轻重,都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销去旗档,与民人一体发遣,总领打珠事务的骁骑校以及总管、翼长都交部分别议处。

271.08

领票工人中如有偷窃领票商人人参的,照刨参已得例,按所得参数目多少,分别判徒流,仍在脸上刺「窃盗」字样,追赃归还失主。

271.09

盗采人参的官商私刻小票、冒充私参贩卖的,照私贩人参例,分别治罪。

271.10

凡旗人、民人偷刨人参的,如有身为财主雇人刨采以及多年在外逗留、已过三个冬季而人数未达四十名、参数未达五十两的,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管束。若人数达四十名以上、参数达五十两以上的,为首之财主以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之窝家,都判绞监候。为从的发云南、贵州、两广烟瘴地方,所获牲畜等物给予拿获之人充赏。人参入官,判绞的人犯遇赦减等的,也照为从例发遣。其中未得参的各减一等。若并无财主,实系一时临时聚合的,各自出资本以及受雇偷采、或独自前往获参的,都按所得参数目定罪: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两以上至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一百、徒

代为运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贩照私刨人犯减一等罪。得参人犯首从照例刺字,未得参及私贩人犯俱免刺字。刨参案内有犯军流徒罪者,系旗人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若旗下家奴有犯罪应军流者,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徒罪照例发配,限满释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纵者杖八十,系官交部议处,不知者不坐。其潜匿禁山刨参被获拟徒人犯,限满释回复行逃往禁山刨参者,不分已得未得,俱发附近充军,旗下家奴发往驻防给兵丁为奴。

271.11

私入围场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无论枷杖徒流,发遣堩在犯事地方审拟发落,起解毋庸解部转发,仍专咨报部。其罪应徒流发遣者,令热河都统年终汇奏。罪止枷号人犯,年终汇册咨部存案。

271.12

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潴蓄之水,无论业主已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问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如有被应捕之人杀伤者,各依擅杀伤罪人问拟。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地内挑筑池塘占为己业者,俱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各分别谋故斗殴定拟。

271.13

盛京各处山场商人领票砍伐木植,如有夹带偷砍果松者,按照株数多寡定罪:砍至数十根者,笞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每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木植变价入官。

271.14

刨参人夫不往,所指山林刨采,或将票张卖放,别路飞扬者,除交官参外,余剩俱令入官,仍杖八十,枷号一个月。

271.15

私刨人参贼犯在山林僻壤庄屯潜踪盘踞,该处保正甲长如有飞包过付窝藏黑人,不行首报,除窝家照例治罪外,保正甲长如审系知情不首,照保甲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徇隐匿,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如不知情,照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例笞四十。

271.16

渔利之徒潜踪山林,收买参秧栽种,及贪利之人私行入山,偷刨参秧货卖,一经拏获,堩照偷刨私卖、收买私参例,一体治罪。

271.17

盛京各城守尉边门及卡伦官兵,在边外拏获偷砍私运木植人犯,其车马器物,堩赏给原拏之人。如仅止拏获车马等物,而藉称人犯逃逸者,除审明有无受贿故纵,按例治罪外,仍将所获物件入官。若拏获人犯并无器物者,该将军自行酌量赏给。

271.18

在新疆地方偷穵金砂,无论人数砂数多寡,为首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译三年;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每增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未得参的各减一等。代为运送米石的杖一百,私贩的照私刨人犯减一等罪。得参人犯不论首从都照例刺字,未得参及私贩人犯都免刺字。刨参案内有犯军流徒罪的,若是旗人则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若旗下家奴有犯应判军流罪的,发驻防处给兵丁为奴,徒罪照例发配,期满释回后仍交主家服役。如其主人明知而故意放纵的,杖八十,若是官员则交部议处,不知情者不予治罪。其潜藏在禁山刨参被查获判徒刑的人犯,期满释回后又前往禁山刨参的,不论已得未得,都发附近充军,旗下家奴则发往驻防处给兵丁为奴。

271.11

私自进入围场偷打牲畜、砍伐树木的犯人,无论判枷杖徒流,都在犯事地方审拟发落,起解时不必解送刑部转发,仍专门咨报刑部备案。其罪应判徒流发遣的,令热河都统于年终汇总奏报。罪止枷号的人犯,年终汇册咨报刑部存案。

271.12

民间农田如有在自己土地内耗费工力挑筑池塘蓄水的,无论业主是否已用水车戽水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此水以灌溉自己田地的,不问是黑夜还是白日,按所灌溉田禾亩数,比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每增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律论处;有拒捕的,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如被应捕之人杀伤的,各依擅杀伤罪人律问拟。若在公共江河、川泽、沟渎筑成渠堰,以及在公共地内挑筑池塘据为己业的,都不得援用此例;如有杀伤情事,仍各分别按谋杀、故杀、斗殴定罪。

271.13

盛京各处山场商人领票砍伐树木的,如有夹带偷砍果松的,按砍伐株数多少定罪:砍至数十根的,笞五十;百根的,杖六十;每增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树木变卖价银入官。

271.14

刨参人夫不前往指定的山林刨采、或将票张卖放、另走他路擅自谋利的,除交官人参外,剩余的都令入官,仍杖八十,枷号一个月。

271.15

私自盗采人参的贼犯在山林僻壤庄屯中潜藏踪迹、盘踞不去的,该处保正、甲长如有暗中转手窝藏犯人而不举报的,除窝家照例治罪外,保正、甲长如审明系明知而不举报的,照保甲明知有为盗窝盗之人而徇私隐匿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如实系不知情的,照牌头所管辖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但失察例,笞四十。

271.16

贪利之徒潜藏山林、收买人参种苗栽种,以及贪利之人私自入山偷刨参苗贩卖的,一经拏获,都照偷刨私卖、收买私参例,一体治罪。

271.17

盛京各城守尉边门及卡伦官兵,在边外拏获偷砍私运树木的人犯,其车马器物,都赏给原拏获之人。如仅仅拏获车马等物,而借称人犯已逃逸的,除审明是否受贿故意放纵、按例治罪外,仍将所获物件入官。若拏获人犯而并无器物的,该将军自行酌量赏给。

271.18

在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的,不论人数、砂数多少

271.19

在口外出钱雇人刨穵黄33首犯,除有拒捕、夺犯等情,仍按罪人拒捕及夺犯、殴差各本律本例分别定拟外,如所雇人数未及十名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枷号两个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人加一等,以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受雇穵33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递籍管束。如系割草民人,不得妄拏滋事。该处囤积黄33首犯,数至十斤以上者,亦照违制律杖一百;五十斤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百斤加一等,以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亦各减一等。黄33入官至无业贫民,零星穵有黄33进口售卖,每次人数不得过十名,每人携带不得过十斤,违者以私贩论。仍责成守口员役及各口关隘官弁实力稽查,傥有贿纵情弊,查出按例究办。

271.20

在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偷穵金银矿砂,无论人数砂数多寡,为首俱枷号三个月,系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系蒙古人发四省驿站当差;为从,系民人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系蒙古人枷号三个月,调发邻盟,严加管束。如被获时有拒捕杀伤人者,仍照盗掘矿砂本例分别科断。其得钱招留之蒙古地主,与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严拏者,交部议处。

271.21

盛京威远堡南至凤凰城边外山谷附近围场处所拏获偷伐木植、偷打鹿只人犯,审实果系身为财主雇倩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财主一时会合,各出本钱并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只赴度边关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贩卖并偷窃未得者,各减为首及已得一等。如系刨穵鹿窖,首从各于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窃木植牲畜」字样,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边偷窃柴草、野鸡等项,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为从及偷窃未得者,各减为首及已得一等,俱免刺并递回原籍严加管束。傥于递籍后复行出边偷窃者,即在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有犯,以次递加。其因偷窃未得递籍管束,复有越边偷窃者,仍照初犯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递籍严加管束。淘穵金砂之犯,本例罪重者仍从复位拟;若罪名较轻,即照此一体办理。至失察之地方各官,交部议处。

271.22

私入木兰等处围场及南苑偷窃菜蔬柴草野鸡等项者,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发落[按此处枷号以一个月为一等]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及刨穵鹿窖,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及虽系初犯而偷窃木植数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只以上[按上条无斤数只数与此不同]或身为财主雇倩多人者,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犯者[按再犯即拟充军,似无三犯可言]发新疆等处种地;为从及偷窃未得者,各减一等;贩卖者又减一等。

译,为首者枷号三个月,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271.19

在口外出钱雇人刨挖硝硫的首犯,除有拒捕、夺犯等情形,仍按罪人拒捕以及夺犯、殴打差役各本律本例分别定罪外,如所雇人数不到十名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枷号两个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增十人加一等,依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减一等。受雇挖硝硫的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遣回原籍管束。如系割草的民人,不得妄拏滋事。该处囤积硝硫的首犯,数量达十斤以上的,也照违制律杖一百;五十斤以上的加枷号两个月,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增百斤加一等,依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也各减一等。硝硫入官。至于无业贫民零星挖有硝硫入口售卖的,每次人数不得超过十名,每人携带不得超过十斤,违者以私贩论处。仍责成守口员役以及各口关隘官弁切实稽查,倘有贿赂纵容情弊,查出后按例究办。

271.20

在热河承德府所属地方偷挖金银矿砂的,不论人数、砂数多少,为首者都枷号三个月,若是民人则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若是蒙古人则发四省驿站当差;为从者,若是民人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若是蒙古人枷号三个月、调发邻盟严加管束。如被查获时有拒捕杀伤人的,仍照盗掘矿砂本例分别科断。得钱而招留矿徒的蒙古地主,与首犯同罪;地方官不予严拏的,交部议处。

271.21

盛京威远堡以南至凤凰城边外山谷附近围场处所,拏获偷伐树木、偷打鹿只的人犯,审实确系身为财主雇请多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财主、一时会合各自出本钱并雇人偷伐树木、偷打鹿只运出边关隘口的,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以及贩卖的、并偷窃未得的,各在为首及已得的基础上减一等。如系刨挖鹿窖的,首从各在前述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在脸上刺「偷窃木植牲畜」字样,未得的免刺;再犯的各在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中越边偷窃柴草、野鸡等物的,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期满各杖一百;为从以及偷窃未得的,各在为首及已得的基础上减一等,都免于刺字并遣回原籍严加管束。倘若遣回原籍后又出边偷窃的,即在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犯的,依次递加。其中因偷窃未得而遣籍管束、又越边偷窃的,仍照初犯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遣籍严加管束。盗挖金砂之犯,本例罪重的仍依原本例定罪;若罪名较轻的,即照此一体办理。至于失察的地方各官,交部议处。

271.22

私自进入木兰等处围场以及南苑偷窃菜蔬柴草野鸡等物的,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期满各杖一百发落[按此处枷号以一个月为一等]。若盗砍树木、偷打牲畜以及刨挖鹿窖的,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以及虽系初犯但偷窃树木数量达五百斤以上、牲畜达十只以上的[按上条无斤数、只数规定,与此不同],或身为财主雇请多人的,都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三犯者[按再犯即判充军,似无三犯可言]发新疆等处种地;为从以及偷窃未得的,各减一等;贩卖的又减一等。旗人

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围场看守兵丁有犯,俱先插箭游示,加一等治罪。至察哈尔及扎萨克旗下蒙古私入围场偷窃,亦照此例一律问拟。蒙古人犯应拟徒罪者,照例折枷;应充军者,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应拟遣者,发遣云贵、两广,俱交驿充当苦差。以上各项人犯,无论初犯、再犯、三犯,堩面刺「盗围场」字样;偷盗未得之犯,堩面刺「私入围场」字样。其枷号三个月、两个月者,减等递减一个月;枷号一个月者,减为二十日[按此处枷号又以十日为一等,三个月、两个月者以一月为一等,一个月者又以十日一等,皆与例文不符]失察私入围场等处偷窃之该管地方文武各官,并察哈尔佐领捕盗官及蒙古扎萨克等,交部分别议处及折罚牲畜。起获鸟鎗入官,牲畜器物赏给原拏之人;有连获大起者,交该管官记功奖励,一面仍向获犯研讯由何处卡隘偷入,审系员弁兵丁受贿故纵者,与犯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止失于觉察,员弁交部议处,兵丁杖一百;再犯折责革伍,每月责令看卡。员弁将有无贼犯偷入围场之处出结具报,该总管每年于五月内据实汇折具奏。傥该员弁所报不实,交部议处。热河都统。亦于每年六月间据实具奏,如查明该总管所奏不实,即行参办。

刑律

贼盗下之一

『律』272.00,亲属相盗。

1凡各居[本宗外姻]亲属相盗[兼后尊长卑幼二款]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盗有首从而服属不同,各依本服降减科断,为从各又减一等]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依强盗已行而得财不得财]各

译有犯的,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围场看守兵丁有犯的,都先插箭游街示众,加一等治罪。至于察哈尔以及扎萨克旗下蒙古人私自进入围场偷窃的,也照此例一律问拟。蒙古人犯应判徒罪的,照例折算为枷号;应判充军的,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应判发遣的,发遣云南、贵州、两广,都交驿站充当苦差。以上各项人犯,无论初犯、再犯、三犯,都在脸上刺「盗围场」字样;偷盗未得的犯人,都在脸上刺「私入围场」字样。其中枷号三个月、两个月的,减等时递减一个月;枷号一个月的,减为二十日[按此处枷号又以十日为一等,三个月、两个月的以一月为一等,一个月的又以十日为一等,都与例文不符]。失察私入围场等处偷窃的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以及察哈尔佐领捕盗官、蒙古扎萨克等,交部分别议处并罚缴牲畜。起获的鸟枪入官,牲畜器物赏给原拏获之人;有连续查获大案的,交该管官记功奖励,同时仍向获犯查问是从何处卡隘偷入的,审明如系员弁兵丁受贿故意放纵的,与犯人同罪;赃重的,计赃比照枉法从重论处。若只是失于觉察的,员弁交部议处,兵丁杖一百;再犯的折责革除军籍,每月责令看守卡隘。员弁应将有无贼犯偷入围场之处出具文结报告,该总管每年于五月内据实汇总折奏。倘若该员弁所报不实,交部议处。热河都统也于每年六月间据实具奏,如查明该总管所奏不实的,即行参办。

刑律

贼盗下之一

『律』272.00,亲属相盗。

1. 凡各自居住[本宗、外姻]的亲属互相偷盗[兼指后条尊长、卑幼两款]财物的,期亲比常人减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的亲属减一等,并免予刺字[若盗窃案内有首从而服属关系不同的,各依本服降减科断,为从者再各减一等]。若以强盗方式行窃的,尊长对卑幼犯案也[依强盗已行而得财、不得财]各

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不在减等之限]若有杀伤者[总承上窃强二项]各以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其]重[者]论。

2若同居卑幼将引[若将引各居亲属同盗其人亦依本服降减又减为从一等科之如卑幼自盗止依擅用不必加]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兼首从言]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得财不得财]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仍以私擅用加罪及杀伤罪权之]从[其]重[者]论

译依照上述规定减罪。若卑幼侵犯尊长,按照普通人之间的罪论处[不适用减等的限制]。如果造成杀伤的[总括承接上文窃盗、强盗两项],各按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从重论处。

若同居的卑幼带领[若带领的各是同居亲属,也依照其本服减等,又再减一等,按从犯论处;如果卑幼自己盗窃,只依擅自动用家财论处,不必加罪]其他人盗窃自己家中的财物,卑幼依照私自擅用财物论罪,加二等,罪止于杖一百;其他人[兼指首犯、从犯而言]减普通盗窃罪一等,免予刺字。如果造成杀伤的,自当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定罪;其他人即便不知情,也依照强盗[不论是否得财]论处;如果是他人杀伤了人,卑幼即便不知情,也依照杀伤尊长、卑幼的本律[仍以私自擅用财物加罪及杀伤之罪相权衡],从重论处。

3其同居奴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首]减凡盗罪一等,免刺[为从,又减一等。被盗之家亲属告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隐之例]

条例

272.01

同居卑幼,将引他人强劫已家财物,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奏请定夺。

272.02

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者,照窃盗律,计赃治罪。若起意勾引外人同盗家长财物者,将起意之奴仆,计赃递加窃盗一等治罪。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仍照律拟绞监候,被勾引之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拟。雇工人盗家长财物,亦照窃盗计赃治罪。

272.03

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者,方准照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

272.04

凡奴仆、雇工人、强劫家长财物,及勾引外人同劫家长财物者,悉照凡人强盗律定拟。其有杀伤家长者,仍依律从重论。

272.05

各居无服亲属,除平日膜视,并无周恤,致相盗财物者,照律减等办理。外若素有周恤,或托管田产,经理财物,不安本分,肆窃肥己,贻累受害者,即以凡人窃盗计赃科断,仍照律免刺。至满贯者,尊长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拟绞监候,缓决一次后,照例减发。

272.06

亲属相盗、杀伤之案,除卑幼行强盗及尊长放火、强劫[按:放火、强劫是一是二,记核]图奸、谋杀卑幼,不论有无服制,各以凡论外,如期服以下至无服尊长强窃、盗及抢夺卑幼财物,杀伤卑幼者,各就服制中杀伤卑幼及同姓亲属相殴,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按:此层无凡盗杀伤之罪]卑幼窃盗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尊长者,以凡盗杀伤之罪,与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若期服以下至无服尊长强窃及抢夺卑幼财物,并卑幼窃盗及抢夺尊长财物,杀伤并无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妻及无名分雇工人之类]亦各就亲属杀伤及凡斗杀伤,并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从其重者论。其因抢窃亲属财物被尊长、卑幼及并无尊卑名分之人杀伤者,亦各依服制杀伤及同姓亲属相殴,并凡斗杀伤各本律问拟,堩不得照凡人擅杀伤科断[按:不照凡人擅杀自系从厚之意,乃因盗杀伤尊长则又照凡盗杀伤之罪,殊嫌参差]

『律』273.00,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以一主为重,并赃分首从。其未得财者,亦准窃盗不得财罪上加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计赃准窃盗加一等]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期亲亦减凡人恐吓五等,须于窃盗加一等卜减之]

条例

273.01

监临恐吓所部,取财,准枉法论。

译272.(承前)3、同居的奴仆、雇工人偷盗家长财物,以及互相偷盗的,[首犯]比照普通盗窃罪减一等处罚,免于刺字[从犯再减一等。被盗人家的亲属出面告发的,仍按律论处,不适用"亲属相隐"可以互相容隐的规定]。

条例

272.01

同居的卑幼,如果引领他人强抢自己家里的财物,按分居亲属之间实施强盗的规定处理;卑幼侵犯尊长的,按普通人(无亲属关系)论处,判斩刑,奏请皇帝裁定。

272.02

凡奴仆偷盗家长财物的,照窃盗律,计算赃物数额定罪。如果是起意勾结外人一起偷盗家长财物的,对起意的奴仆,按窃盗罪计赃再加一等治罪。赃物达到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仍按律判绞监候;被勾引的人,仍照窃盗律分别定罪。雇工人偷盗家长财物的,也照窃盗计赃治罪。

272.03

凡亲属互相偷盗,除本宗五服以内以外,都按无服亲属定罪。至于外姻尊长与亲属互相偷盗的,只有律图中明确记载的,才准照例减等;此外不得滥行比照援引。

272.04

凡奴仆、雇工人强抢家长财物,以及勾引外人一起抢劫家长财物的,一律照普通人强盗律定罪。其中有杀伤家长情节的,仍依律从重论处。

272.05

分居的无服亲属,如果平日彼此漠不相顾、并无周济抚恤,以致相互偷盗财物的,照律减等办理。此外,如果平素一直有周济抚恤,或受托管理田产、经管财物,却不安本分,肆意窃取以肥私囊,连累对方受害的,就按普通人窃盗罪计赃论断,仍照律免于刺字。赃数满贯的,尊长照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卑幼判绞监候,经一次缓决后,照例减等发遣。

272.06

亲属互相偷盗、杀伤的案件,除了卑幼实施强盗,以及尊长放火、强劫[按:放火、强劫算一项还是两项,须核实]图谋奸淫、谋杀卑幼这几种情形,不论有无服制关系,都按普通人论处以外;若是期服以下直至无服的尊长强抢、偷盗以及抢夺卑幼财物并杀伤卑幼的,各就服制中"杀伤卑幼"、"同姓亲属相殴"以及"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较,取处罚较重的论处[按:这一层没有按普通盗窃杀伤论罪的规定]。卑幼偷盗以及抢夺尊长财物并杀伤尊长的,则以普通盗窃杀伤之罪,与服制杀伤、同姓亲属相殴各本律相比较,取处罚较重的论处。若期服以下直至无服的尊长强抢及抢夺卑幼财物,以及卑幼偷盗、抢夺尊长财物,而被杀伤的是并无尊卑名分之人[如兄弟之妻,以及没有名分的雇工人之类],也分别就亲属杀伤、普通斗殴杀伤以及亲属相盗各本律相比较,取处罚较重的论处。至于因抢窃亲属财物而被尊长、卑幼以及并无尊卑名分之人杀伤的,也各依服制杀伤、同姓亲属相殴以及普通斗殴杀伤各本律定罪,一律不得按普通人擅自杀伤论断[按:不按普通人擅杀论处,本是从宽之意;可是因偷盗而杀伤尊长时又照普通盗窃杀伤之罪论处,未免前后不一致]。

【律】273.00,恐吓取财。

凡恐吓索取他人财物的,按窃盗罪计赃论处,再加一等[以一家事主为准计赃从重,并按赃数区分首从。尚未得财的,也在窃盗未得财罪的基础上加等],免于刺字。若期亲以下亲属互相恐吓的,卑幼侵犯尊长的,按普通人论处[计赃照窃盗加一等];尊长侵犯卑幼的,也依亲属相盗

若知人犯罪而恐吓取财者,以枉法论。

273.02

凡凶恶棍徒,屡次生事,行凶无故,扰害良人,人所共知,确有实据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实在情凶势恶者,亦照例拟发]如并无凶恶实迹,偶煞挟诈,逞凶及屡次藉端索借,赃数无多,尚非实在凶恶者,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273.03

凡在内太监逃出索诈者,俱照光棍例治罪。

273.04

凡苗人有伏草捉人、横加枷肘、勒银取赎者,初犯为首者斩监候,为从者俱枷号三个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其有土哨奸民勾通取利、造意者,不分初犯再犯,并斩立决;附和者各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该管土官虽不知情,亦按起数交该部议;知情故纵者,革职杖一百。若教令指使或和同取利者,革职枷号三个月,俱不准折赎。

273.05

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陵,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遂,聚众凶殴,杀死人命等案,将所犯查照定例,如原系斩决绞决之犯,审实具题,俟命下之日,将该犯押赴犯事处所正法。其例应斩候绞候者,审系藉差欺陵等项实在情重,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亦于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寻常案件,虽系民苗交涉,审无前项情节,仍照定例拟罪。至秋审时,有情实勾决之犯,亦于原犯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情由张挂告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有纵差骚扰,激动番蛮者,仍援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止于失察,交部议处。

273.06

凡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曾否得釮,为首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例发遣,为从者俱减一等。

273.07

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帖,或捏告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斗殴纠众系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卷,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俱绞监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准,凡光棍设法索诈内外官民,或书张揭帖,或声言控告,或勒写契约逼取财物,或斗殴拴拏处害者,不分得财与否,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月,鞭一百。十八年定京师重大之地有恶棍梜诈官民,肆行扰害者,俱照强盗例治罪。康熙七年覆准,光棍审实者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十二年覆准,恶棍勒写文约吓诈财物,聚众殴打致死人命,审有实据,为首者立斩,为从助殴伤重者拟绞监候,余仍照光棍为从例治罪。

译律递减科罪[期亲较普通人恐吓罪减五等,须在窃盗加一等的基础上再作递减]。

条例

273.01

监临官恐吓所辖属民索取财物的,比照枉法罪论处。若明知他人犯罪而借机恐吓取财的,也以枉法罪论处。

273.02

凡是凶恶的地痞恶棍,屡次生事、无故行凶、骚扰残害善良百姓,为众人所共知、确有真凭实据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虽只是一时一事,但情节确实凶恶势重的,也照例发配]。如果并无凶恶实迹,只是偶尔挟诈逞凶,以及屡次借故索取借贷、赃数不多、还算不上真正凶恶的,仍照所犯之罪,各依本律本例定罪,不得滥行援引此例。

273.03

凡宫内太监逃出宫外向人勒索敲诈的,一律照光棍(恶棍)条例治罪。

273.04

凡苗人埋伏草丛中捉人、横加枷锁捆缚、勒索银两赎人的,初犯为首者判斩监候,为从者一律枷号三个月、臂膊刺字;再犯者不分首从,都判斩立决。其中有当地土哨、奸民勾结图利、出主意策划的,不论初犯再犯,一律斩立决;附和参与的,各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该管土官即使不知情,也要按案发次数交部议处;知情故意纵容的,革职、杖一百。若是教唆指使或合谋图利的,革职、枷号三个月,都不准折抵赎罪。

273.05

凡附近番、苗地方的官吏、百姓等人擅自进入苗人境内,借公差之名欺压凌辱,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敲诈勒索未遂、聚众行凶殴打致人死命等案件,都按所犯罪行查照定例处理。如果本应判斩立决、绞立决的,审明属实后具本题奏,待皇帝谕旨下达之日,将该犯押赴案发地正法。若依例应判斩监候、绞监候,而审明确系藉公差欺压等情节实在严重的,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也在题奏批复之日,押赴原案发地正法。至于一般案件,虽是民苗纠纷,但审明并无上述情节的,仍照定例拟罪。到秋审时,属于情实、应予勾决的犯人,也在原案发苗地正法,并对该犯从重治罪。正法缘由要张贴告示,通令晓谕。该管官员如放纵差役骚扰、激起番人愤怒的,仍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只是失察,交部议处。

273.06

凡旗人、民人结伙,假借隐匿逃人为由敲诈勒索财物的,不论是否得财,为首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例发遣,为从者一律减一等。

273.07

凡恶棍设法敲诈官民,或张贴帖子,或捏造事实向各衙门告状,或逼写借据吓诈取财,或借斗殴之机纠众扭住他人脖颈、谎称欠债逼写文书契约,或因诈财未遂竟将人殴打致死,这类情罪重大、确系光棍作案而事发的,不论是否得财,为首者判斩立决,为从者一律判绞监候。该犯的家主、父兄各笞五十,若是官员则交部议处;家主、父兄主动出首的可免罪,本犯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定,凡光棍设法敲诈内外官民,或张贴揭帖,或声称告状,或逼令写立契约索取财物,或斗殴纠众扭捉迫害的,不论得财与否,为首者立即处绞,为从者,民人责打四十板发边卫充军,旗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顺治十八年规定,京师重地凡有恶棍夹诈官民、肆意骚扰的,一律照强盗例治罪。康熙七年议准,光棍案件审明属实的,照顺治十三年所定条例治罪。康熙十二

其家主、父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系官议处。其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十五年议定,光棍事犯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俱斩立决。十九年议准,恶棍事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立斩,为从俱绞监候]

273.08

凡刁徒无端肇衅,平空讹诈,欺压乡愚,致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拟绞监候,秋审时分别情节轻重,入于情实缓决。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为从各减一等。苦刁徒吓诈逼命之案,如讯明死者实系奸盗等项及一切作奸犯科有干例议之人,致被藉端讹诈,虽非凶犯干己事情,究属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于绞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凶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无罪可科,或虽曾实有过犯,而凶犯另捏别项虚情讹诈者,堩属无諯肇衅,仍照例分别首从问拟,绞候满流,不得率予量减。

273.09

凡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

273.10

黔省匪徒如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除犯该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问拟外,其犯该军流徒罪者,无论为首为从,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于枷责后锁系铁杆一枝。如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傥减免后复犯,不准再首,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军流徒罪分别发配安置,仅止杖责者,仍系带铁杆。若平日并无犯法实迹,而系横行乡曲,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锁系铁杆,俱定限一年释放。至滇省匪徒,如仅止偶然挟诈逞凶,罪止枷杖,并虽无犯法实迹,而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历城乡之犯,亦系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系杆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乡保等挟嫌诬指,或兵役受贿徇纵,一体加等治罪。该州县每办一案,报明臬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限满开释时,亦报部查核。其审无前项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273.11

安徽省拏获水烟箱主匪徒,除审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各照本律例从复位拟外,其但经携带烟童,或与鸡奸,或纵令卖奸,或遇事挺身架护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烟伙党,审系一时被胁,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贱,助势济恶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岁,仍依律收赎,地方官自行访获究办,免议。傥被告发,或经上司访闻饬拏,始行破案者,交部议处。

译年议准,恶棍逼写文约吓诈财物、聚众殴打致人死命,审有确据的,为首者立斩,为从助殴致重伤的判绞监候,其余仍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其家主、父兄旗下人鞭五十、民人责打二十板、官员则议处,家主、父兄主动出首的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康熙十五年议定,光棍案犯不分首从,不论得财与未得财,一律斩立决。康熙十九年议准,恶棍案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立斩,为从一律绞监候]。

273.08

凡刁滑之徒无缘无故挑起事端,凭空敲诈勒索,欺压乡里愚民,以致被敲诈之人因此自杀身亡的,判绞监候,秋审时依情节轻重,分别列入情实或缓决。拷打致死的,判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为从者各减一等。凡刁徒吓诈逼死人命的案件,如果审讯查明死者确系犯有奸淫、盗窃等罪以及一切作奸犯科、依律应议之人,以致被人借故敲诈的,虽不是凶犯本人的事情,但终究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在绞罪基础上酌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判杖一百、徒三年。若凶犯所借之事,死者本无罪过可加责,或者虽曾确有过错、而凶犯另捏造别项虚情敲诈的,则属毫无缘由挑起事端,仍照例分别首从定罪,判绞监候或满流,不得随意从轻量减。

273.09

凡台湾无户籍的游民,凶悍狠毒,肆意为非作歹,犯该判死罪的,照光棍例判斩立决;犯该判徒罪、流罪以上的,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情节较重的酌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明是被人诱骗跟随、罪只该判枷杖的,一律押解回原籍,严加管束。

273.10

贵州省匪徒如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的,除犯该判死罪的仍各照本律本例定罪外,凡犯该判军罪、流罪、徒罪的,不论为首为从,各在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只该判枷杖的,枷责后锁系铁杆一根。若是听闻拘拿而投案自首,以及事发前主动自首的,照例分别减免。倘若减免后又再犯,不准再次自首减免,各在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判军、流、徒罪的分别发配安置,仅判杖责的仍要带铁杆。若平日并无犯法实迹、只是横行乡里、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的,也锁系铁杆,一律限期一年释放。至于云南省匪徒,若只是偶然挟诈逞凶、罪只该判枷杖的,以及虽无犯法实迹但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荡城乡的犯人,也要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锁杆期满开释时,分别枷责后交保管束;若不知悔改,再系一年;倘若始终怙恶不悛,就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乡保等人若挟嫌诬指,或兵役受贿徇纵的,一律加等治罪。该州县每办结一案,报明按察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期满开释时,也报部查核。审明并无上述名目的,各依本律例科断。

273.11

安徽省拿获贩卖水烟箱的主谋匪徒,除审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节的,各照本律本例分别定罪外,只是携带卖烟幼童、或与之鸡奸、或纵容其卖淫、或遇事挺身撑腰包庇的,一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贩烟的同伙,审明是一时被胁迫的,免予治罪;若甘心下贱、助纣为虐的,判杖一百、徒三年,未成年的仍依律收赎处理。地方官自行查访拿获、究办的,免于议处;若是被人告发,或经上司查访传闻后饬拿才得破案的,交

273.12

陕西省所属匪徒如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俱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告,纠众报复,竟行殴毙,堩拟斩立决。其寻常斗殴不在此例,候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13

盛京地方如有外来棍徒句结旗民,或投托宗室觉罗,聚至三人以上,横河拦绠,诈索扰累,肆行抢夺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无论赃数次数,不分首从,俱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烟瘴改发」四字。如并未聚众,及虽经聚众,但在河沟道口藉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讹索,并横河拦绠肆行抢夺重情者,为首亦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为从各犯俱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销除本身旗档,与民人一体办理。知情护庇主使之宗室觉罗,实发黑龙江严加管束。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3.14

捉人勒索之案,除用强掳捉胁逼上盗,应依强盗律斩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应以威力制缚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拟绞外,如有将被捉之人拒伤身死,或于掳捉后谋故殴杀者,首犯俱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系拒杀殴杀,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经帮殴成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将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虽无凌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尽者,为首之犯俱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枷肘例拟斩监候;为从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俱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仅止听从掳捉关禁勒索,尚无助势逼勒情事堩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为首亦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因细故逞忿,并非图利勒索,止于关禁数日,迨服礼后即行放回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如有聚众拒杀兵役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帮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俱拟绞监候;伤非金分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索本罪已至斩决者,加拟枭示;已至斩决监候者,加拟立决;若并未聚众拒捕及伤非金刃折伤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无可复加者,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

273.15

山东、安徽两省匪徒,如有结捻、结幅,聚众至四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在市镇、集场、人烟稠密处所,窥视殷实人家铺户,强当讹索得财,不论赃数多寡,首犯拟绞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堩发新疆,酌拟种地当差;如数在五人以上,首犯亦发新疆种地当差,为从俱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讹索强当未经得财者,首犯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讹索强当,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其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入捻、入幅,讹索强当,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俱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译部议处。

273.12

陕西省所属匪徒如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只要有一人持械伤人的,除确应判死罪的以外,其余不分首从,一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至十人以上,持械行动,不论是否伤人,不分首从,一律发配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其中因挟诈勒索未遂,或被人控告,纠众报复、竟将人殴打致死的,一律判斩立决。至于寻常斗殴不在此例之内。待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13

盛京地方若有外来棍徒勾结旗人、民人,或投靠宗室觉罗,聚集三人以上,在河道横拉绳索拦截、敲诈勒索、骚扰百姓、肆意抢夺的,除确应判死罪的以外,其余不论赃数次数,不分首从,一律照棍徒扰害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面部刺"烟瘴改发"四字。若并未聚众,以及虽已聚众但只是在河沟渡口以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敲诈勒索,以及横河拦绠肆意抢夺情节严重的,为首者也照棍徒扰害例判处军罪,为从各犯一律判杖一百、徒三年。旗人犯此罪的,销除本人旗档,与民人一体办理。知情包庇、指使主谋的宗室觉罗,实发黑龙江严加管束。倘若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73.14

捉人勒索的案件,除以强力掳掠捉人、胁迫参与抢劫、应依强盗律判斩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应以威力制缚罪及主使罪各本律本例判绞以外,若有将被捉之人拒捕致伤身死,或掳捉后蓄意谋杀殴死的,首犯一律判斩立决,为从参与谋杀出力者判绞监候,未出力者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是拒捕反抗而被殴打致死,为从帮殴,凡造成刀刃伤或手足、他物折伤以上的,一律判绞监候;伤非刀刃、又非折伤的,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参与帮殴致伤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有将被捉之人任意凌辱虐待,或虽无凌虐却致被捉之人情急自尽的,为首之犯一律照苗人埋伏草丛捉人横加枷肘例判斩监候;为从帮同凌虐及虽无凌虐但助势逼迫致令自尽的,一律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仅是听从掳捉、关押勒索,尚无助势逼迫情节的,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于审明并无凌虐重情、只是图利关押勒索的,为首者也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一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因小事发泄怨忿、并非图利勒索,只关押数日、待对方赔礼后即行放回的,为首者判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若有聚众拒捕杀害兵役的,首犯判斩立决,为从帮殴,若造成刀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的,一律判绞监候;伤非刀刃、又非折伤的,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伤人未致死,刀刃伤及折伤以上的,首犯判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索本罪本应判斩决的,加判枭首示众;本应判斩监候的,加判立决;若并未聚众拒捕、所伤又非刀刃折伤的,仍各照罪犯拒捕律在本罪上加二等;罪行已到遣罪无法再加的,到配所后加枷号三个月。

273.15

山东、安徽两省匪徒,若有结成"捻党""幅党",聚众四十人以上,携带兵器,在市镇、集场、人烟稠密处,窥伺殷实人家、店铺,强行讹诈、抢当得财的,不论赃数多寡,首犯判绞立决;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者,首犯判绞监候,为从一律发新疆酌拟种地当差;聚众五人以上者,首犯也发新疆种地当差,为从一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讹索强当未得财的,首犯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判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者,首犯判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判杖九十、徒二年半。至于出主意的捻首、幅首,本人虽未亲自动手,但只要伙同的犯人已经讹诈强当,就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定罪。至于尚未结成捻党、幅党,聚众未满五人、尚未生事的,仍照各本律本例定罪。若判处遣戍、军罪的犯人脱逃回籍,又再入捻党、幅党讹诈强当,或向原拿他的兵役寻衅报复的,除确应判死罪的以外,其余一律判绞监候。倘若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73.16

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州三府州所属匪徒,若有拜会结社、抢劫、讹诈等案件的,除确应判死罪以及本罪已到遣戍为奴、罪无可加的仍各照例办理外,其余

273.16

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州三府州所属匪徒,如有拜会、抢劫、讹诈等案,除实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为奴罪无可加,堩各照例办理外,其余军、流以下各犯,堩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至广东省匪徒偷入广西省,勾结土匪,有犯拜会、抢劫、讹诈等案,罪在军、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办理。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再行奏明,仍复旧例。

273.17

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东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并安徽、陕西二省所属匪徒,如有僪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止枷杖者,拏获到案,各于枷杖后锁系铁杆一枝,一年改悔释放;若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罪应拟徒者,锁系巨石五年,应拟杖者,锁系巨石三年,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查实,随时开释详报;傥始终怙恶,按其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办。

273.18

广东、广西二省掳捉匪犯,如有将十五岁以下幼童捉回勒索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73.19

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被捉数在三人以上,及掳捉至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除被胁同行或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被捉仅止一二人,及捉人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办理。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273.20

各省匪徒掳人勒赎之案,如有将妇女捉获关禁勒索者,即以抢夺妇女及掳捉勒索各本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273.21

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作为打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鎗刀械,无论有无,恃强掳掠,但得财者,照强盗本律问拟,拒捕杀人者,加以枭示;未得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并未带有鸟鎗刀械,亦未恃强掳掠,但系吓诈得财,无论赃数多寡,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亦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虽不行,但经伙众打单吓诈,即分别人数多寡,有无器械,并曾否掳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问拟。若并无图记纸单,亦未伙众,仅凭口说,藉端讹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至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打单吓诈,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俱拟绞监候。

译判军罪、流罪以下的各犯,都在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罪。至于广东省匪徒偷渡进入广西省、勾结当地土匪,犯有拜会结社、抢劫、讹诈等案件、罪在军罪流罪以下的,也照此例加等办理。待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再行奏明,仍恢复旧例。

273.17

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东兖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以及安徽、陕西二省所属的匪徒,若携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只该判枷杖的,拿获到案后,各在枷杖后锁系铁杆一根,一年内改过悔改的予以释放;若不悔改,再系一年。若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械逞凶拒捕的,罪应判徒罪的锁系巨石五年,应判杖罪的锁系巨石三年,期满果真悔罪自新、或有亲族乡邻愿意出具保结领回的,地方官查实后随时开释、详细呈报。倘若始终怙恶不悛的,按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办。

273.18

广东、广西二省掳捉勒索的匪犯,若有将十五岁以下幼童掳去勒索的,除所犯本罪已到斩决、无法再加以外,其余罪应判斩监候、绞监候的加判立决;罪应判遣戍军罪的加判绞监候;罪应判徒罪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倘若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73.19

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的案件,若被捉人数在三人以上,以及掳捉次数达三次以上、同时并发的,除被胁迫同行的以及本罪已到斩决、无法再加以外,其余罪应判斩监候、绞监候的加判立决;罪应判遣戍军罪的加判绞监候;罪应判徒罪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被捉的只有一二人、掳捉只有一二次的,仍照本条例办理。倘若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恢复旧例办理。

273.20

各省匪徒掳人勒索赎金的案件,若有将妇女掳去关押勒索的,就以抢夺妇女罪与掳人勒索罪两条本例相比较,取处罚较重者论处。

273.21

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冒充所谓"打单"(写帖勒索)名目,纠集三人以上,携带鸟枪刀械,不论是否曾恃强抢掠,只要得财的,就照强盗本律定罪,若拒捕杀人的加判枭首示众;未得财的,为首者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三人以上虽未携带鸟枪刀械、也未恃强抢掠、只是靠吓诈得财的,不论赃数多寡,为首者以及为从而作案两次以上者也一律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作案一次者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案内出主意的首犯,本人虽未亲自参与行动,但只要同伙已经打单吓诈,就按人数多少、有无器械、是否曾抢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定罪。若并无图记纸单、也未纠集同伙,只是凭口头说辞借故敲诈的,为首者判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至于判遣戍军罪的犯人脱逃回籍、又再打单吓诈,或向原拿他的兵役寻衅报复的,除确应判死罪的以外,其余一律判绞监候。若另犯抢劫勒索的,仍照本例取处罚较重者论处。倘若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273.22

广东省的凶恶棍徒以及打单吓诈的各犯,除罪应判军罪、流罪以上的仍按本例定罪外,若棍徒为从而酌情减等、以及打单为从一次、罪应判徒罪应予刺字的犯人,先行刺字、不必解送发配,在本

其另犯抢劫勒索,仍照本例从其重者论。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3.22

广东省凶恶棍徒及打单吓诈各犯,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拟外,如棍徒为从或量减,及打单为从一次,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礅五年,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其棍徒为从或量减之犯,傥开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礅年限上递加二年。若打单吓诈为从二次之犯,即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每办一案,即录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堩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查覆。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23

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除赃未逾贯,首犯仍照例拟遣外,其勒索得赃数至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满贯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273.24

拏获绰号棍徒,如系屡次行凶滋事,即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迹,亦照例拟发。若非屡次行凶滋事扰害于军,罪上量减科断。傥并无滋事实迹,祇有绰号,酌量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此等绰号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访拏,不许讦告。有讦告者,堩不准理。

『律』274.00,诈欺官私取财。

1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2。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3。冒认及诓赚司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

条例

274.01

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及买求中式等项,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应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编者,杖一百,免其枷号。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274.02

学臣考试,有积惯随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审实,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译地锁系铁杆石礅五年,期满开释后分别予以杖责。其中棍徒为从酌减的犯人,倘若开释后又再犯、仍应判徒罪的,就在锁系铁杆石礅的年限上再加二年。若打单吓诈为从二次的犯人,就按例从重定罪。该州县每办结一案,就抄录全案供词招状,报明督抚、按察司,按季汇总造册咨报刑部。若同案犯人有判处军罪、流罪以上的,仍分别项目题奏咨报;到期满开释时,也报部查覆。若该州县任由书吏差役营私舞弊、株连诬陷无辜的,从严参办究治。待数年之后此种风气稍有平息,仍照旧例办理。

273.23

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的案件,若审明并无凌虐重情、只是图利关押勒索的,除赃数未满贯、首犯仍照例判遣戍外,其中勒索得赃数达一百二十两以上的,首犯照抢夺满贯例判绞监候,从犯仍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273.24

拿获有绰号的棍徒,若是屡次行凶滋事的,就照棍徒扰害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虽只是一时一事、但确有凶恶实迹的,也照此例发配。若不是屡次行凶滋事扰害的,在应判的军罪上酌量减等科断。倘若并无滋事实迹、只是有个绰号的,酌情按"不应重"律科断,判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这类有绰号的棍徒,只准由地方官弁查访拿获,不许他人举发告状;有举发告状的,一律不予受理。

【律】274.00,诈欺官私取财。

1、凡是用计谋欺诈[虚假]、蒙骗[隐瞒]官府或私人以此骗取财物的,都按骗取的[诈欺所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免于刺字。若是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不论同居分居]互相诈欺的,也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2、若监临、主守之人诈骗[欺骗,与监守之人相同]自己所监管的财物[属于官府财物]的,按监守自盗论处;未得手的,减二等。

3、冒名认领以及用欺诈手段骗取、拐带他人财物的,也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罪论处[若是亲属之间的,也按服制递减],免于刺字。

条例

274.01

凡假称能替人买官买缺,或假称能帮人规避处分以及买通关系使人科举中式等事项,借此诓骗候选官员以及应予议叙的官吏、举人、监生、生员等人财物的,若诓骗已经得逞、财物已经到手,不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都在该衙门门前枷号三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因央求他人代为营谋而被诓骗的人,免除其枷号,也照前面规定发遣。若诓骗未能得逞、只是商议好了一定数目、财物尚未接受的,应在军罪基础上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骗的行贿一方判杖一百、免除枷号。若只是口头许诺、并未商议好一定数目的,应判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的人判杖八十、免除枷号。若刚被诓骗就立即出首告发的,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比照窃盗罪加一等治罪;被骗的人免予追究。

274.02

学政主持考试时,若有惯于随考场代考的枪手,被查获审明属实的,枷号三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雇请枪手的考生以及从中撮合的人,与枪手同罪。知情而出具保结的廪生,判杖一百。窝藏枪手而不知情的人家,照"不应重"律治罪;若另有别的情节的,从重论处。涉及财物的,计算赃数,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274.

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揽之人,并与鎗手同罪。知情保结之廪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傥有别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4.03

漕粮起运,头帮军伍将已裁陋规复行派敛,私自婪收,或于定数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帮军丁于经管衙门呈控。将勒索之头伍计赃,分别首从定拟,犯该徒罪以上者,俱照指称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例,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加枷号两个月。其官弁兵役受贿,责令该管上司参革究审,计赃以枉法论。军丁挟嫌捏控,照诬告律治罪。

274.04

生童考试如有积惯棍徒捏称给与字眼记认诓骗财物者,不论有无立约封眼及口,许虚赃俱照撞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被骗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仅用虚词诓骗,事属未成,罪止杖责者,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号。

274.05

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为断。如场外经提调访拏,或被生童禀首者,为未成。如已顶名入场,无论当时被获,事后发觉,俱为已成。未成者,除审系积惯随棚,仍照定例问拟外,若仅立有文约,而赃未入手,鎗手与本童堩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无立约及口许虚赃,俱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雇倩之生童与同罪。若生童实系被人撞骗,赃止口许,情罪稍轻者,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274.06

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两个月,发遣[如亲属指官诓骗,止依期亲以下诈欺律,不可引例]

274.07

内地商民与外夷交易买卖,如有负欠潜逃、诓骗财物者,计赃犯该徒罪以上,枷号三个月,附近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三年。

274.08

京城钱铺无论新开旧设,堩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地方官存案。如将兑换现银票存钱文侵蚀,并因存借银两聚积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即拘拏芠部监禁,一面将寓所资财及原籍家产分别行文查封,仍押追在京家属,勒限两个月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其起意关闭之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折责释于。若逾限不完,由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吞赔折,统计未还藏匿及侵蚀票存钱文原兑现银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下者,照诓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至一百二十两,发附近充军;一百二十两以上至三百二十两,发近边;六百六十两,发边远;一千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一千两以上,发遣黑龙江安置当差;一万两以上,拟绞监候。

译03

漕粮起运时,若押运的头帮、军伍将已革除的陋规重新摊派征收、私自贪污收取,或在规定数额之外额外勒索的,允许各帮军丁向管理该事务的衙门呈控告发。将勒索的头目、军伍按数额计赃,分别首从定罪,凡犯该判徒罪以上的,都照"指称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例,不分首从,发配近边充军,情节严重的加枷号两个月。其中官弁、兵役受贿的,责令该管上司参劾革职、审理,计赃按枉法罪论处。军丁若挟嫌捏造控告的,照诬告律治罪。

274.04

生员、童生参加考试时,若有惯于作案的地痞恶徒,谎称给对方特定字样标记以便作弊、借此诓骗财物的,不论有无订立字据、封记标识,以及是否只是口头许诺、赃物是否为虚,一律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被骗的生员、童生判杖一百、徒三年。若只是用虚假言辞诓骗、事情尚未得逞、罪只该判杖责的,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的人仍照例治罪,免除其枷号。

274.05

雇请枪手代考,以是否已经得逞为准划分。若在考场外被监考官查获,或被生员、童生自己出首告发的,就算未得逞;若已经顶替姓名进入考场,不论是当场被抓获还是事后被发觉,都算已经得逞。属于未得逞的,除审明确系惯于随考场代考的枪手、仍照定例定罪外,若只是订立了字据、赃物尚未到手的,枪手与雇请的考生都照"诓骗未成、财物未接受"罪,应判满徒的加枷号两个月;只是口头许诺、罪只该判杖责的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之例治罪。属于已经得逞的,不论有无订立字据以及是否只是口头许诺、赃物是虚是实,都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雇请的生员、童生与之同罪。若生员、童生实在是被人骗局所骗、赃物只是口头许诺、情节罪行较轻的,照"诓骗未成、财物未接受"例,判杖一百、徒三年。

274.06

凡假借内外大小官员名头,以及打着"各衙门打点使用"名目诓骗财物的,只要计赃犯该判徒罪以上,一律不分首从,发配近边充军,情节严重的仍加枷号两个月发配[若是亲属间假借官员名头诓骗的,只依期亲以下诈欺律处理,不可援引此例]。

274.07

内地商人百姓与外国夷人交易买卖,若有欠债潜逃、诓骗财物的,计赃犯该判徒罪以上的,枷号三个月,发配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的,枷号两个月,判杖一百、徒三年。

274.08

京城的钱铺,不论新开设还是旧有的,都要由五家联名互相担保,报明地方官备案存档。若将客户兑换的现银、存票中的钱文侵吞挪用,并因存借银两积累越来越多、萌生歹意、藏匿现银关闭铺门逃走的,立即拘拿送交部里监禁,同时将其寓所资财以及原籍家产分别行文查封,并押追在京家属,限期两个月,将侵吞藏匿的银钱及票存钱文、原兑换现银数目全部追缴清偿完毕。带头起意关闭潜逃的人,枷号两个月、判杖一百、折责后释放。若逾期未还清,由部里审理查实,不论是财主、管事人还是店铺伙计,凡侵吞、赔付、折算,总计未还的藏匿及侵吞票存钱文、原兑现银数目,一百二十两以下的,照诓骗财物律,比照窃盗罪计赃论罪;达一百二十两的,发配附近充军;一百二十两以上至三百二十两的,发配近边;六百六十两的,发配边远;一千两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一千两以上的,发遣黑龙江安置当差;一万两以上

堩勒限一年追赔,限内全完,枷责释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赔,全完死罪减二等定拟军流以下,仍枷责发落;若不完,军流以下人犯即行发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赔不完,即行永远监禁。所欠银钱,勒令互保之四家堩匀给限代发,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偿。如四家不愿代发,或限满代发未完,拘拏送部,照准窃盗为从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发银钱,如本犯于监禁及到配后给还四家者,军流以下即行释放,死罪人犯仍减二等发落。若五家同时关闭,一并拘拏押追,照前治罪。未还银两及票存钱文,仍于各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地方文武官遇有关闭钱铺,不行严拏致令远扬,严参交部议处。

274.09

京城钱铺关闭,如有包揽票存钱文折扣开发者,无论旗民及在官人役,审实照棍徒生事行凶例治罪,仍将并不查拏之地方官交部议处。如有通同作弊包揽折扣者,与犯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其有藉名取钱,踹毁门窗,抢取什物者,照抢夺例治罪。至开设钱铺,先由大兴、宛平两县知县查明确系殷实,取其保结,详报顺天府,移咨步军统领衙门,准其开设。傥该铺关闭逃跑,将取结不慎之知县交部严加议处。如不经两县申转,私行开设,一经该协副尉等拏获,即将该铺财主及铺伙堩照

译的,判绞监候。都限期一年追缴赔偿,限内全部还清的,杖责后释放;未还清的,再限一年追缴,全部还清的死罪减二等定为军、流以下,仍杖责发落;若仍未还清,军、流以下的立即发配,死罪的犯人再限一年追缴,仍未还清的即行永远监禁。所欠银钱,责令互保的四家共同代为偿还,赔偿的四家可免予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在其家属名下追偿。若四家不愿代为偿还,或限满代偿仍未完成的,拘拿送部,照"准窃盗为从"律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其代偿的互保银钱,若本犯在监禁期间或到达配所后偿还给四家的,军、流以下立即释放,死罪的犯人仍减二等发落。若五家同时关闭,一并拘拿追缴,照前面规定治罪。未还清的银两及票存钱文,仍在各犯家属名下严加追讨给还。地方文武官员遇有钱铺关闭而不严加拿人以致远逃的,严参交部议处。

274.09

京城钱铺关闭的案件,若有人包揽将票存钱文按折扣发放的,不论是旗人、民人还是在官任职人员,审明属实的,照棍徒生事行凶例治罪,同时将失于查拿的地方官交部议处。若有人通同作弊、包揽折扣的,与犯人同罪;收受财物的,计赃按枉法罪论处。其中若有人借讨要钱财之名踹毁门窗、抢夺财物什件的,照抢夺例治罪。至于开设钱铺,须先由大兴、宛平两县知县查明确系殷实商户、取得保结,详报顺天府,转咨步军统领衙门,才准开设。倘若该钱铺关闭逃跑,将办理保结不谨慎的知县交部严加议处。若不经两县申报转呈、私自开设的,一经该协、副尉等查获,就将该铺财主及铺伙都照……

违制律治罪,并将铺本一并入官。傥该协副尉不能先事查拏,别经发觉,将该协副尉等交兵部分别议处。

274.10

京城街市挂钱幌,假称金店、参店,藉名烟铺、布铺,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应勒限开发票存,完竣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违,照私自开设例惩办。若不依限开发完竣,照侵蚀票存钱文例科断。

译按违制律治罪,并将其铺子的本钱一并没收入官。倘若该协副尉不能事先查获,而是由别处查获的,将该协副尉等交兵部分别议处。

274.10

京城街市上挂着钱幌子,假冒金店、参店的名义,借用烟铺、布铺的招牌,兑换银钱、开出钱票,却并无联名担保。一旦查获关闭,应限期将所开出的钱票登记造册,办理完毕之后不准再私自开出钱票。如有违反,按私自开设钱铺之例惩办。如不按期限办理完毕,按侵吞挪用票内存钱之例论罪判决。

274.11

京城钱铺以五百一十一家作为定额,不准再增。如有私自开设,照违制律治罪。

274.12

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钱铺,仍责令觅保补送。如短保并不补送,一经关闭,不能开发。照照有保钱铺,加一等治罪。

274.13

奸民卖空、买空设局诱人赌赛,市价长落,其卖空者照用计诈欺局骗人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买空之犯,照为从律,减一等。

『律』275.00,略人,略卖人。

1.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2。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

3。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

4。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5.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幼[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

6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7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条例

275.01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275.02

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如拐后被逼成奸,亦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绞立决,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照前拟军,为从及被诱之人俱减等满徒。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俱枷号两个月发落[按发落之上似应注明杖数]有服亲属犯者,分别有无奸情,照例科断。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照例收赎。

译274.11

京城的钱铺以五百一十一家为定额,不准再增加。如有私自开设的,按照违反制度的法律治罪。

274.12

道光十年以前,京城保人不足的钱铺,仍责令寻找担保人补交。如果保人不足并且不补交,一经关闭,就不能再开办。按照已有担保钱铺(私自开设)的,加一等治罪。

274.13

奸邪之民做卖空、买空的勾当,设局引诱他人赌博,市价涨落牟利,其中卖空的按照用计骗取欺骗他人财物的法律,计算所骗财物按窃盗罪论处,最重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买空的犯人,按照从犯的法律,减一等治罪。

『律』275.00,掠取他人,掠卖他人。

1. 凡是设立计谋诱骗拐取良人(作为奴婢),以及掠卖良人(给人)做奴婢的,都(不分首犯从犯,卖)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卖去做人妻妾子孙的(首谋者)杖一百,徒刑三年;因(诱骗贩卖不服从)而伤害(被掠夺的)人的,处绞刑(监候);杀人的,处斩(监候)(从犯,各减一等);被掠取的人,不判罪,交还亲属团聚。

2. 若假借抱养过继的名义,买良家子女再转卖的,罪也是这样(不能援引其他条例;若买来抚养长大后再卖的,不能等同于此律)。

3. 若双方情愿互相引诱(把人骗到自己手中)以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卖做人妻妾子孙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被引诱的人,减一等(仍需改正并交还亲属);未卖成的,各再减(已卖)一等。十岁以下的,即使双方情愿,也同样按掠夺诱拐论罪(被引诱掠夺的人不判罪)。

4. 若掠卖、和诱他人的奴婢的,各减掠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5. 若掠卖自己子孙为奴婢的,杖八十。(掠卖)弟妹以及侄子、侄孙、外孙,或自己的妾、子孙的媳妇的,杖八十,徒刑二年(掠卖)子孙的妾,减二等。(掠卖)同堂弟妹、堂侄以及侄孙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和同卖的,减(掠卖罪)一等。未卖成的,再减(已卖)一等。被卖的卑幼(虽然情愿,也因是听从家长)不判罪,交还亲属团聚。

6. 其中(无论用威逼还是引诱)卖妻子做婢女,以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属为奴婢的,各按照普通人和诱、掠卖的法律论处。

7. 若(受人寄托而卖出人口的)窝主以及买主明知情况的,与犯人同罪(至死罪的减一等);牙人保人各减(犯人)一等,并追缴价银入官;不知情的都不判罪,追回价银归还原主。

条例

275.01

将内地人口用强力掠卖到境外土官土人的洞寨等地图利的,除杀伤人依照律法该处死外,若没有杀伤人,比照将人口带出境的法律处以绞刑。

275.02

凡诱拐妇女子女,或典当出卖,或作为人的妻妾子孙的,不论是良人还是奴婢,已卖还是未卖,只要是诱骗拐取的,被诱骗的人若不知情,首犯拟绞监候,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被诱骗的人不判罪。如果被拐骗后被逼迫成奸的,也不判罪。若用药饼以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的,首犯处以斩立决,从犯发配到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中和同引诱且知情的人,首犯也按前述判处充军,从犯以及被诱骗的人都减等判满徒。若虽然知道拐带的情由,但并没有一起参与诱拐、分得赃物,只是暂时容留几天的,不分旗人民人,都枷号两个月处置(按理应

275.03

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275.04

盛京、乌喇等处居住之人,买人仍照例用印行买外,若不详询来历,混买人者,系另户,连妻子发往江宁、杭州披甲;系家人,止将本人发往江宁、杭州,给穷披甲之人为奴。

275.05

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历,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钤印。该地方官豫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查。傥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倘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俱照例治罪。至来历分明而官媒掯索,许即告官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查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卖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俱照律治罪。该管员弁分别议处。

275.06

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275.07

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诱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卖,审无勾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售卖,为首拟斩监候,为从近边充军。

275.08

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混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俱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胁同行,并在场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拟斩监候,请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复位拟。其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决外,为从者拟斩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缚及设计强卖,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掳及勾通略诱和诱子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同。其无指引勾串等情,但窝随护送分赃与仅知情窝留而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定拟。

译注明杖数)。有服制亲属犯此罪的,分别有无奸情,照条例判断。妇女犯罪的,由丈夫承担罪责,丈夫不知情或没有丈夫的,仍由本妇承担,照例收赎。

275.03

凡结伙开设"窑子"诱取妇女子女藏匿并强行出卖的,事发后不论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明确系开窑属实的,首犯照光棍罪例判处斩立决,从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275.04

盛京、乌喇等地居住的人,买人除仍按规定用官印登记购买外,若不详细询问来历,随意买人的:如果是另立门户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起发往江宁、杭州充当披甲;如果是家人,只将本人发往江宁、杭州,给贫穷的披甲人为奴。

275.05

凡外省的百姓有买贵州贫苦百姓子女的,须报明地方官,用官印批准后才可购买,但一人不许买到四五人以上,带往外省,仍要各州县约请设立官媒。凡买卖男女人口,须凭官媒查询清楚来历,议定价钱订立契约,写明姓名住址、男女年龄,送官府盖印。该地方官须预先发给循环印簿,把经手买卖的人登记入簿,按月缴回换新以便查核。倘若契约上没有官媒的画押、或买卖人数超过三人的,就追究其掠卖之罪。倘若官媒勾结不法之徒贩卖人口,或不将契约送官盖印的,都照例治罪。至于来历清楚而官媒卡要勒索的,允许立即告官惩治。如果地方官不查明,把苗民男女盖印卖给四川的人贩子的,照例议处。至于印卖苗民人口以后,要发给路引,填注姓名年貌,关卡的员弁验明后放行。如有兵役刁难勒索以及受贿放纵的,都照法律治罪,该管的员弁分别议处。

275.06

凡窝藏包庇四川贩子的,如果确有指引、捆绑拐骗、藏匿贩卖的确实证据,审明属实后,照开窑首犯之例,与四川贩子的首犯一同斩立决,在犯案地方正法。若没有指引捆绑贩卖之事,只是窝藏护送、分得赃物的,不论赃数多少,不分首从,都发配近边充军。只是知情窝藏而未曾分赃的,无论人数多少,首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刑三年。邻居知道而不举报的,杖一百。

275.07

贵州、云南、四川等地的百姓诱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出售,审明并无勾结外省流窜歹徒之事的,仍照诱拐妇女子女的本例分别定罪。如果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出售的,首犯拟斩监候,从犯发近边充军。

275.08

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窜之人勾结本地不法之徒,杀害住在荒村的民苗人户性命,掳掠其妇女子女企图贩卖的,不论已卖未卖,是否已运出境,都照强盗得财的法律,不分首从,都处斩枭首示众。其中有被迫同行、当场并未动手,情有可原的,在上疏时说明,减为拟斩监候,请旨定夺。至于杀害一家三人以上的,仍按复位之例定罪。若用武力强行绑走以及设计诱骗前往四川贩卖的,不论已卖未卖,是否运出境,首犯拟斩立决,从犯拟绞监候。其中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的,除首犯斩立决外,从犯拟斩监候。若审明并没有用武力捆绑及设计强卖,确实是双方情愿诱拐前往四川的,不论已卖未卖,只要已经起程在途,首犯拟绞监候,从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被诱骗的人仍照例拟处徒刑。若窝藏包庇四川贩子在家,确有指引杀人、捆绑掳掠以及勾结掠诱、和诱子女藏匿贩卖的,审明属实的各与首犯同罪。若

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贩捆掳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拏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拏获之文武员弁,堩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275.09

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买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275.10

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捕不行查拏,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律责处;知而不拏者,照应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隶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傥有疏纵,经别处拏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留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查名色讹诈生事者,堩照讹诈例治罪。

275.11

略卖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带回安插。文武官稽查不力,照外国之人私自进口不行查报,交部分别议处。得赃者,以枉法治罪。

275.12

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275.13

和诱略卖期亲卑幼,依律分别拟徒外。若略卖期亲尊长,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因和诱而奸,仍依律各斩立决。

275.14

诱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及亲之妻,审无奸情者,仍以和略卖大功以下尊卑亲本律分别和略拟以徒流。若因奸而拐,及因拐而和奸,除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依律绞决外,余俱照凡人诱拐律拟军至。诱拐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之妾,毋论曾否通奸,概依凡人诱拐例定拟。惟奸父祖妾者,依律斩决,不在此例。诱拐者仍以凡论[略诱者绞候,和诱者发遣]

275.15

凡奸夫诱拐奸妇之案,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禁絻,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夫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例,拟军;奸妇减等满徒。若系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被拐逃者,奸夫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奸妇及为从之犯,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纵容抑勒通奸者,亦照此例办理。

275.16

凡将受寄他人十岁以下子女卖为奴婢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为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若将受寄他人十一岁以上子女和同卖为奴婢子孙者,分别首从各递减一等。

译没有指引勾结等情事,只是窝藏随行护送、分得赃物的,以及仅知情窝留而未分赃的,仍照旧例分别定罪。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骗贩卖、捆绑掳掠等犯罪,也照贵州的条例执行。在一年限期内拿获兴贩的不法之徒,以及不能拿获罪犯的文武官员,都按人数分别议叙或议处。

275.09

凡流窜之徒贩卖贵州苗人的,除本犯照例治罪外,明知情况而故意购买的,照违反制度的法律杖一百,仍将苗人交还亲属领回。

275.10

凡收留迷失的子女而不报官,以及诱拐人犯的案件,各衙门的番役捕快不加以查拿,等到被别处缉获后,将番捕照缉拿盗贼超过期限的法律责罚处置;明知而不拿的,照应捕人员明知罪犯所在而不捕的法律,减罪犯之罪一等处置。该管的官员按窝藏诱拐人数分别议处。直隶各省的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着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的,盘问查实后,立即捕拿治罪。倘若有疏忽放纵,被别处拿获后供出容留的地方,将容留的人家照知情容留拐带之人的条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的条例治罪。该地方官也照例议处。如果有借稽查名义敲诈生事的,都照敲诈的条例治罪。

275.11

把海外番人贩卖到内地的百姓,不分首从,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等有便船,仍令他带回安置。文武官员稽查不力的,照外国人私自进口而不加查报的例,交部分别议处。若得受赃银的,以枉法罪治罪。

275.12

贩卖妇女子女,转卖给他人做奴婢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转卖给他人做妻妾子孙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从犯各减一等。地方官隐匿不申报,后来另经他人发觉的,交部议处。

275.13

和诱、掠卖期亲卑幼的,依法分别拟处徒刑等罪外。若掠卖期亲尊长的,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出嫁贩卖的例,拟斩监候。和同的减一等,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因和诱而通奸的,仍依法各处斩立决。

275.14

诱拐内外大功以下缌麻以上亲属以及亲属的妻子,审明并无奸情的,仍按和诱、掠卖大功以下尊卑亲属的本律分别以和诱、掠卖之罪拟处徒刑、流刑。若因通奸而拐骗,以及因拐骗而后通奸的,除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亲的姊妹以及兄弟的妻子的,各依法处以绞立决外,其余的都照普通人诱拐的法律拟处充军等罪。诱拐期亲以下缌麻以上亲属的妾,不论是否曾经通奸,一概依照普通人诱拐的条例定罪。只有奸淫父亲、祖父的妾的,依法处斩立决,不适用此条例。诱拐的人仍以普通人论处(掠夺诱拐的处绞监候,和同诱拐的发遣充军)。

275.15

凡奸夫诱拐奸妇的案件,除本夫不知道奸情,或者虽然知道奸情但迫于奸夫的强横凶悍而不能禁止,并非有意纵容的,奸夫仍依和诱知情为首之例拟处充军,奸妇减等判满徒。若是本夫纵容或逼迫妻妾与人通奸而被拐逃的,奸夫在充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奸妇以及从犯,再减一等,杖九十,徒刑二年半。本夫、本妇的祖父母、父母纵容或逼迫通奸的,也照此例办理。

275.16

凡将别人寄养的十岁以下的子女卖为奴婢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去做人的子孙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从犯各减一等。若将别人寄养的十一岁以

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问拟。被卖之人俱不坐,给亲属领回。知情故买者,减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275.17

奴及雇工略卖家长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嫁卖例,拟斩监候。其因略卖而又犯杀伤、奸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斩决、凌迟,从重科罪。至略卖家长之期功以下亲属,仍照例拟绞;和者,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275.18

内地奸民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雇与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因被拐卖、威逼,致父子兄弟离散者,不论所拐系男妇女子及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藉洋人为护符,但系诱拐,已成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立决。该地方官获犯审实,一面按约照会外国领事官,将被拐之人立即释放送回;一面录取犯供解审。该督抚提勘后,先行正法,按三个月汇奏一次,仍逐案备招咨部。其华民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国所属各处承工者,仍准其立约赴通商各口下船,毫无禁阻。

刑律

贼盗下之二

『律』276.00发冢

1凡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监候]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为从,减一等]若[年远]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尸在柩未殡,或在殡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杂犯]其盗取器物24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

2.若卑幼发[五服以内]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监候]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五服以内]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祖父母父母]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尊长卑幼]俱不坐。

3.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未葬]死尸者,斩[监候]弃[他人及尊长]而不失[其尸]及[毁而但]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凡人减流一等,卑幼减斩一等]

4[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不论残失与否]斩[监候][律不载妻妾毁弃夫尸,有犯依缌麻以上尊长律,奏请]

5若穿地得[无主]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为]熏狐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

译上的子女双方情愿卖为奴婢或子孙的,分别首从各依次减一等。子女不知情的,仍照前例定罪。被卖的人都不判罪,交给亲属领回。明知情况而故意购买的,减本犯之罪一等;不知情的不判罪。

275.17

奴仆以及雇工掠卖家长的妻子女儿及儿子的,照卑幼强抢期亲尊属出嫁贩卖之例,拟斩监候。若因掠卖又犯有杀伤、奸淫等罪的,仍各依本律分别处以斩立决、凌迟,从重定罪。至于掠卖家长期功以下亲属的,仍照例拟绞刑;和同的,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

275.18

内地的奸恶之民以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的人,设计诱骗愚昧百姓,雇给洋人做工。其中被雇的人,若并非心甘情愿出国,而是因被拐卖、威逼而致父子兄弟离散的,不论所拐的是男是女,是良人还是奴婢,已卖未卖,是否已上船出洋,以及是否借助洋人作为庇护,只要是诱拐的,事已办成的首犯,处斩立决;从犯,处绞立决。该地方官抓获犯人审明属实后,一面按条约照会外国领事官,把被拐的人立即释放送回;一面记录犯人的供词解送审理。该督抚复审后,先行正法,按三个月汇总奏报一次,仍逐案备录招供咨呈刑部。若中国百姓心甘情愿出国,到英、法等国所属各地做工的,仍准许他们订立契约到通商各口岸下船,完全不加禁阻。

刑律

贼盗下之二

『律』276.00 发掘坟墓

1. 凡是发掘(他人)坟墓,挖到棺椁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已经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处绞刑(监候);发掘但还没挖到棺椁的,杖一百,徒刑三年(招魂而葬的,也算从犯,减一等)。若(年代久远)坟墓自行塌陷,以及尚未殡葬埋葬而盗取尸柩(尸体在棺柩中尚未殡葬,或已在殡而未埋)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也处绞刑(作为杂犯)。若盗取器物者,按赃物折价,按普通盗窃罪论处,免于刺字。

2. 若卑幼发掘(五服以内)尊长的坟墓的,与普通人同样论处;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处斩(监候)。把尸体卖掉坟地的,罪也是这样。买地的人以及牙人保人知情的,各杖八十,追缴价银入官,地归还给同宗亲属,不知情的不判罪。若尊长发掘(五服以内)卑幼的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缌麻亲属杖一百,徒刑三年;小功以上依次各减一等(祖父母、父母)发掘子孙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杖八十。若有正当理由而依礼迁葬的(无论尊长卑幼),都不判罪。

3. 若残毁他人尸体或把尸体丢弃水中的,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指死尸在家中或野外尚未殡葬,把尸体焚烧残毁之类;若已经殡葬的,就依照发冢开棺见尸的法律,从重论处)。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尚未安葬的)尸体的,处斩(监候)。丢弃(他人以及尊长的尸体)而未丢失(尸体)的,以及(毁坏但只是)剃发或造成伤害的,各减一等(普通人减流刑一等,卑幼减斩刑一等)。

4. (毁弃)缌麻以上卑幼(的尸体的),各依照普通人(按服制毁弃)的规定依次减一等。毁弃子孙尸体的,杖八十。若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的尸体的(不论是否残毁丢失),处斩(监候)(法律没有记载妻妾毁弃丈夫尸体的情况,如有犯此的,依缌麻以上尊

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烧棺椁者各加为杖九十,徒二年半;烧尸者递加为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可依服属各递加,致反重于祖父母父母也]卑幼各[因其服]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监候]

6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虽未见棺椁]杖一百[仍令改正]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将尊长坟冢平治作地,得财卖人,止问诓骗人财,不可作弃尸卖坟地断,计赃轻者,仍杖一百。买主知情则坐不应重律,追价入官;不知情,追价还主]

7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首]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残弃之人仍坐流罪]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邻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条例

276.01

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坟冢,已行未见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见棺椁者,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枭示;为从斩监候;毁弃、撇撒死尸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枭示。如有家长尊卑亲属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02

凡子孙发掘祖父母、父母坟冢堩,不分首从,已行未见棺椁者,皆绞,立决;见棺椁者,皆斩,立决;开棺见尸,并毁弃尸骸者,皆凌迟处死。若开棺见尸至三冢者,除正犯凌迟处死外,其子俱发往伊犁当差。如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03

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坟冢,发掘开棺见尸者,仍各按照律例治罪外,如因盗葬后被地主发掘弃毁,无论所葬系尊长及卑幼尸柩,俱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于有主坟地及切近坟旁盗葬,尚无侵犯致被地主发掘等情者,照强占山场满流律,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止于田园山场内盗葬者,照强占山场满流律,量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仍勒限一个月,押令犯属迁移,逾限不迁,即将犯属枷示,候迁移日释放。其唆令盗葬之地师、讼师与本犯一体治罪。

276.04

贪人吉壤,将远年之坟盗发者,子孙告发,审有确据,将盗发之人以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如非其子孙,又非实有确据,之前人古冢,但因有土墩,见人埋葬,辄称伊远祖坟墓,勾引匪类,伙告伙证,陷害无辜,审明将为首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照诬告为从律科断。

译长的法律,奏请定夺)。

5. 若挖地挖到(无主)尸体而不立即掩埋的,杖八十。若在他人坟墓中为熏赶狐狸而因此烧毁棺椁的,杖八十,徒刑二年;烧毁尸体的,杖一百,徒刑三年。若是缌麻以上尊长的坟墓,各依次加一等(烧毁棺椁的各加为杖九十、徒刑二年半;烧毁尸体的依次加为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不能按服属各自依次递加,以致反而重于对祖父母、父母的处罚)。卑幼的各按其服制依次减普通人一等。若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以及奴婢、雇工人对家长的坟墓熏赶狐狸的,杖一百;烧毁棺椁的,杖一百,徒刑三年;烧毁尸体的,处绞刑(监候)。

6. 平毁他人坟墓改作田园的(即使没有见到棺椁),杖一百(仍令改正)。在有主的坟地内盗葬的,杖八十,限期迁葬(若把尊长的坟墓平毁改作田地,得财卖给他人,只按诓骗人财物论处,不能按弃尸卖坟地论处,若计算赃物较轻的,仍杖一百。买主知情的,按不应重律判罪,追缴价银入官;不知情的,追回价银归还原主)。

7. 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府检验,而擅自移到别处或埋藏的,杖八十;因此使尸体遗失的(首犯)杖一百;残毁尸体或把尸体丢弃水中的(首犯)杖六十,徒刑一年(残毁遗弃的人仍判流刑之罪);丢弃而未使尸体遗失以及剃发或造成伤害的,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邻里自行残毁的,仍判流刑之罪);因此盗取尸体衣物的,按赃物折价,按窃盗罪论处,免于刺字。

条例

276.01

凡奴婢、雇工人发掘家长的坟墓,已经着手但未见到棺木的,首犯处绞监候,从犯发近边充军;见到棺椁的,首犯处绞立决,从犯处绞监候;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首犯处斩立决并枭首示众,从犯处斩监候;毁弃、抛撒尸体的,不分首从,都处斩立决并枭首示众。如果案中有家长的尊卑亲属或外人,为首为从的,分别按服制论处,普通人各以首从论罪。

276.02

凡子孙发掘祖父母、父母的坟墓,不分首从,已经着手而未见棺椁的,都处绞立决;见到棺椁的,都处斩立决;打开棺见到尸体,以及毁弃尸骨的,都处凌迟处死。若打开棺见到尸体多达三座坟墓的,除正犯凌迟处死外,其子都发往伊犁当差。如果案中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的,分别按服制论处,普通人各以首从论罪。

276.03

凡盗葬之人,除侵犯他人坟墓、发掘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仍各按律例治罪外,若因盗葬后被地主发掘弃毁,不论所葬的是尊长还是卑幼的尸柩,都照强占官民山场的法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在有主坟地及紧靠坟旁盗葬,尚未侵犯以致被地主发掘等情事的,照强占山场满流的法律,减一等,杖一百,徒刑三年。若只是在田园山场内盗葬的,照强占山场满流的法律,减二等,杖九十,徒刑二年半,仍限期一个月,责令犯人家属迁移,逾期不迁的,就将犯人家属枷号示众,等到迁移之日再释放。唆使盗葬的地师、讼师与本犯一并治罪。

276.04

贪图风水吉地,把年代久远的坟墓盗发的,如果由子孙告发,审明确有证据的,把盗发的人按开棺见尸的法律拟处绞监候。若不是其子孙,又没有确实证据,见到前人的古坟,只是因为有土墩,见人埋葬

若实系本人远祖之坟被人发掘盗葬,因将所盗葬之棺发掘抛弃者,照祖父母父母被杀子孙不告官司而擅杀行凶人律杖六十。若盗葬者并无发掘等情,止在切近坟旁盗葬,而本家辄行发掘者,应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他处律科断。如有毁弃尸骸,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尸毁弃律科断。若非系坟地,止在田地场园内盗葬,而地主发掘开棺见尸,仍照律拟绞;其不开棺见尸者,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两造本系亲属,其所侵损之坟冢棺椁骸与本身皆有服制者,各照律内服制科断。

276.05

民人除无故穵焚已葬尸棺者,仍照例治罪外,其因争坟阻葬,开棺易罐埋藏占葬者,亦照开棺见尸、残毁死尸各本律治罪。若以他骨暗埋,豫立封堆,伪说荫基,审系恃强占葬者,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审系私自偷埋者,照于有主坟地内偷葬律治罪[按照律治罪则杖八十矣,与上条参看]其侵犯他人坟冢者,照发掘他人坟冢律治罪。如果审系地师教诱,将教诱之地师堩照诈教诱人犯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隐讳宽纵,不实力查究,照例参处。

276.06

凡愚民惑于风水,擅称洗筋、检筋名色,将已葬父母及五服以内尊长骸骨发掘检视,占验吉凶者,堩照服制以毁弃坐罪,帮同洗检之人,俱以为从论。地保扶同隐匿,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首律,杖一百。若有故而以礼迁葬,仍照律勿论。

276.07

凡殴故杀人案内凶犯起意残毁死尸及弃尸水中,其听从台弃之人,无论在场有无伤人,俱照弃尸为从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尸灭亦,其听从台埋之人,审系在场帮殴有伤,律应满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场并未伤人,止于听从台埋者,照里长地邻弃尸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余人起意毁弃及埋葬灭亦,仍照弃尸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失尸者各减一等。若受雇台埋并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而辄移藏律,杖八十。至窃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斗致毙,尸堕水中漂流不获,及山谷险隘猝然遇暴尸沈涧溪,本无毁弃之情,仍依格杀本律科断,毋庸牵引弃尸之律。若系在家夤夜格捕死奸盗之犯,或在旷野道途格杀拒捕盗贼,罪本不应拟抵,将尸毁弃掩埋移投坑井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遗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以致失尸律,杖一百。如有格杀之后怀挟雠恨,逞凶残毁投弃水火,割剥损伤者,仍照毁弃死尸本律科罪。其随同协捕共殴之余人,有犯弃毁移埋等项,俱照此例分别办理。

276.08

凡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为首者,照《发冢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

译,就声称是自己远祖的坟墓,勾结不法之徒,一同诬告作伪证,陷害无辜的,审明后将首犯照诬告他人死罪未决的法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从犯各照诬告从犯的法律定罪。若确实是本人远祖的坟墓被人发掘盗葬,因而把所盗葬的棺木发掘抛弃的,照祖父母、父母被杀而子孙不告官擅自杀死行凶人的法律,杖六十。若盗葬的人并没有发掘等情事,只是在紧靠坟旁盗葬,而本家就擅自发掘的,应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而擅自移到别处的法律定罪。如有毁弃尸骨的,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尸毁弃的法律定罪。若不是坟地,只是在田地场园内盗葬,而地主发掘打开棺见到尸体的,仍照法律拟绞;其中没有打开棺见到尸体的,各照本律减一等治罪。如果两方本是亲属,其中所侵损的坟墓棺椁尸骨与本身都有服制关系的,各照法律中服制的规定论罪。

276.05

百姓除无故挖掘焚烧已埋葬的尸棺的仍照例治罪外,其中因争坟阻止埋葬,打开棺木换罐埋藏以侵占坟地的,也照开棺见尸、残毁尸体的各本律治罪。若用别的骨头暗中埋下,预先立好坟堆,假称是荫庇的基地,审明是仗势强占埋葬的,照强占官民山场的法律治罪;审明是私自偷偷埋葬的,照在有主坟地内偷葬的法律治罪(按此治罪则为杖八十,与上一条对照参看)。若侵犯他人坟墓的,照发掘他人坟墓的法律治罪。如果确实是地师教唆诱导的,把教唆诱导的地师也照教唆诱导人犯法的法律分别治罪。若地方官隐瞒纵容,不切实查究的,照例参处。

276.06

凡愚昧的百姓迷信风水,擅自以"洗筋""检筋"为名,把已经埋葬的父母以及五服以内尊长的骸骨发掘检视,占卜验看吉凶的,都照服制以毁弃罪定罪,帮同一起洗骨检视的人,都以从犯论处。地保如果包庇隐瞒,照明知他人图谋害人而不立即出面阻止告发的法律,杖一百。若有正当理由而依礼迁葬的,仍照法律不予论罪。

276.07

凡殴打或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凶犯起意残毁尸体以及把尸体丢弃水中的,听从而一起丢弃尸体的人,不论在场是否伤人,都照弃尸从犯的法律,杖一百,徒刑三年。若埋尸灭迹的,听从一起埋尸的人,若审明在场帮同殴打有造成伤害、依法应当判满杖的,也杖一百,徒刑三年。若在场并没有伤人,只是听从埋尸的,照里长地邻弃尸的法律,杖六十,徒刑一年(若案中另有人起意毁弃尸体及埋葬灭迹的,仍照弃尸首犯的法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没有使尸体遗失的各减一等。若受雇埋尸而确实不知情的,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而擅自移藏的法律,杖八十。至于行窃行劫的犯人,如果在湖河船上格斗致死,尸体坠入水中漂流未能找回,以及在山谷险要之地突然遭遇暴力尸体沉入涧溪的,本来没有毁弃的情节,仍依照格杀的本律定罪,不必援引弃尸的法律。若是在家中深夜格杀捕获的奸犯、盗犯,或在旷野道路上格杀拒捕的盗贼,罪本来不应判处死罪抵偿,而把尸体毁弃埋掩、移入坑井的,照地界内有死人不报官而私自掩埋的法律,杖八十。因此使尸体遗失的,照地界内有死人而移置他处以致尸体遗失的法律,杖一百。若有格杀之后因心怀仇恨,逞凶残毁并投入水火中,割剥

如讯明实无嫌隙,秋审入于缓决;若审有挟雠泄忿情事,秋审入于情实。为从帮同刨毁者,改发近边充军,年在五十以上,仍发附近充军。其仅止听从同行,并未动手者,杖一百,徒三年。

276.09

有服尊长盗卑幼,未殡未埋尸柩,开棺见尸者,缌麻尊长为首,依发;卑幼坟冢开棺见尸,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未开棺椁者,再减一等。如系小功以上尊长为首,各依律以次递减为从之。尊长亦各按服制减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10

夫毁弃妻尸者,比依尊长毁弃期亲卑幼死尸律,于凡人杖流上递减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不失尸及毁而但髡发若伤者,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276.11

凡发掘坟冢及锯缝凿孔偷窃之案,但经得财,俱核计所得之赃,照窃盗赃科断。如计赃轻于本罪者,仍依本例定拟;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即从重治罪。

276.12

凡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坟冢,开棺椁见尸者,为首斩立决,枭示;为从皆绞立决。见棺者,为首绞立决;为从皆绞监候。未至棺者,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边远充军。如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及《会典》内有从祀名位之先贤、名臣,并前代分藩亲王,或递相承袭分藩亲王坟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发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坟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发掘常人坟冢例定拟外,余各于发掘常人坟冢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银,交与该督抚饬令地方修葺坟冢;其玉带、珠宝等物,仍置冢内。

276.13

发掘常人坟冢,开棺见尸,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无论次数,俱拟绞监候。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抽取衣饰,尚未显露尸身,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俱拟绞监候。发冢开棺见尸,为从帮同下手开棺者,不论次数,秋审俱入情实。在外瞭望一二次者,入于缓决,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于情实。其发冢见棺,锯缝凿孔,为从帮同凿棺锯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于情实,一二次者,入于缓决。在外瞭望六次者,入于情实,一次至五次者,入于缓决。至发掘常人坟冢见棺椁,为首者改发近边充军,年五十以上发附近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

276.14

盗未殡未埋尸柩及发年久穿陷之冢未开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开棺见尸为首一次者发边远充军二次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者绞为从一次者仍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二次者发边远充军三次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以上者亦绞

276.15

盗未殡未埋尸柩锯缝凿孔为首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四次、五次者发边远充军,六次及六次以上者发极边烟瘴充军;为从一二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者杖一百徒三年,四次、五次者总徒四年,六次、七次者发边远充军,八次及八次以上者发极边烟瘴充军。

译损伤尸体的,仍照毁弃尸体的本律定罪。其余随同协助抓捕、一起殴打的人,若有毁弃、移埋等情事的,都照此条例分别办理。

276.08

凡以指称有旱魃而挖坟毁尸的,首犯照《发冢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如果讯问明白确实没有嫌隙,秋审时列入缓决;若审明有挟嫌泄愤的情事,秋审时列入情实。从犯帮同挖掘毁坏的,改发近边充军,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仍发附近充军。若只是听从同行,并未动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

276.09

有服制的尊长盗取卑幼未殡未埋的尸柩,打开棺见到尸体的:缌麻尊长为首犯的,依照发掘卑幼坟墓打开棺椁见尸的法律(杖一百,徒刑三年)减一等;未打开棺椁的,再减一等。若是小功以上的尊长为首犯的,各依法律依次递减;从犯的尊长也各按服制减首犯之罪一等。如果案中有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的,分别按服制论处,普通人各以首从论罪。

276.10

丈夫毁弃妻子尸体的,比照尊长毁弃期亲卑幼尸体的法律,在普通人杖流之罪上依次减四等,杖七十,徒刑一年半;没有使尸体遗失以及毁坏但只是剃发或造成伤害的,再减一等,杖六十,徒刑一年。

276.11

凡发掘坟墓以及锯缝凿孔盗窃的案件,只要已经得财的,都核计所得的赃物,照窃盗赃物的规定定罪。若计算赃物比本罪轻的,仍依本例定罪;若计算赃物比本罪重的,就从重治罪。

276.12

凡发掘贝勒、贝子、公、夫人等的坟墓,打开棺椁见到尸体的,首犯处斩立决并枭首示众;从犯都处绞立决。见到棺椁的,首犯处绞立决;从犯都处绞监候。未挖到棺木的,首犯处绞监候;从犯发边远充军。如有发掘历代帝王陵寝,以及《会典》中有从祀名位的先贤、名臣,以及前代分封的藩王,或历代承袭分封的藩王坟墓的,都照此例治罪。若发掘前代分封的郡王以及追封的藩王坟墓的,除犯至死罪的仍照发掘普通人坟墓的条例定罪外,其余的各在发掘普通人坟墓的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出的金银,交给该督抚责令地方修葺坟墓;其中玉带、珠宝等物,仍放回坟墓内。

276.13

发掘普通人坟墓,打开棺见到尸体的,首犯拟处斩立决,从犯不论次数,都拟处绞监候。若发掘坟墓见到棺木,锯缝凿孔,抽取衣物首饰,尚未露出尸身的,首犯拟处绞立决,从犯都拟处绞监候。发掘坟墓打开棺见到尸体,从犯帮同下手开棺的,不论次数,秋审都列入情实。在外面瞭望一两次的,列入缓决,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列入情实。若发掘坟墓见到棺木,锯缝凿孔,从犯帮同凿棺锯棺,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列入情实;一两次的,列入缓决。在外面瞭望六次的,列入情实;一次到五次的,列入缓决。至于发掘普通人坟墓见到棺椁的,首犯改发近边充军,年五十岁以上的发附近充军,从犯杖一百,徒刑三年。

276.14

盗取未殡未埋的尸柩,以及发掘年久塌陷的坟墓而未打开棺椁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从犯杖九十,徒刑二年半。若打开棺见到尸体的,首犯一次的发边远充军,两次的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的处绞刑;从犯一次的仍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两次的发边远充军,三次的发极边烟瘴充军,三次以上的也处绞刑。

276.15

盗取未殡未埋的尸柩而锯缝凿孔的,首犯一两次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三次的照杂犯流罪总徒四年,四次、五次的发边远充军,六次及六次以上的发极边烟瘴充军;从犯一两次的杖九十,徒刑二年半,三次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四次

276.16

发掘坟冢,并盗未殡未埋尸柩,无论已开棺、未开棺及锯缝凿孔等项,人犯各按其所犯本条之罪,分别首从并计科断。如一人迭窃有首有从,则视其为首次数与为从次数罪名相比,从其重者论。若为首各次并计罪轻,准其将为首次数归入为从次数内并计科罪,不得以为从次数作为为首次数并计,亦不得以盗未殡未埋尸柩及锯缝凿孔之案归入发冢见棺及开棺见尸案内并计次数治罪。

276.17

受雇看守坟墓并无主仆名分之人,如有发冢及盗未殡未埋尸柩,并锯缝凿孔与未开棺椁者,或自行盗发,或听从外人盗发,除死罪无可复加外,犯该军流以下等罪,悉照凡人首从各本律例上加一等问拟。

276.18

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已得财者,将起意及为从下手发掘、扛台棺木之犯,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跟随同行、在场瞭望之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未经得财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财律,斩立决;从犯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发冢后将尸骨抛弃道路,并将控告人杀害者,亦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

276.19

子孙盗祖父母、父母未殡未埋尸柩,不分首从,开棺见尸者,皆斩立决。如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亦者,皆绞立决。如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20

有服卑幼盗尊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幼卑,发边远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边远充军,功缌卑幼,发近边充军。开棺见尸者,为首期亲卑幼,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功缌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卑幼,发边远充军。如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

276.21

有服卑幼发掘尊长坟冢,未见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卑幼,发边远充军。为从期亲卑幼,发边远充军;功缌卑幼,发近边充军。见棺椁者,为首期亲卑幼,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功缌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为从

译、五次的总徒四年,六次、七次的发边远充军,八次及八次以上的发极边烟瘴充军。

276.16

发掘坟墓,以及盗取未殡未埋的尸柩,不论已开棺、未开棺以及锯缝凿孔等情形,人犯各按其所犯本条之罪,分别首从并合计定罪。如果一人多次作案,既有首犯的次数又有从犯的次数,就比较首犯次数与从犯次数所对应的罪名,从重的论处。若首犯各次合计罪较轻的,准许把首犯的次数并入从犯的次数一并计算,不得把从犯的次数当作首犯的次数并计,也不得把盗取未殡未埋尸柩及锯缝凿孔的案件归入发冢见棺及开棺见尸的案件内一并计算次数治罪。

276.17

受雇看守坟墓、并无主仆名分的人,如有发掘坟墓以及盗取未殡未埋的尸柩,以及锯缝凿孔而未打开棺椁的,无论是自己盗发,还是听从别人盗发,除死罪不能再加重外,所犯该判军、流以下罪的,都照普通人首从各本律例上加一等定罪。

276.18

纠集众人发掘坟墓,起出棺木索要财物赎回,已经得财的,把起意及从犯中动手发掘、抬运棺木的人,比照强盗得财的法律,不分首从,都处斩立决;跟随同行、在场瞭望的人,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未曾得财的,首犯仍比照强盗得财的法律处斩立决,从犯都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发冢后把尸骨抛弃在道路上,并把控告的人杀害的,也照强盗得财的法律,不分首从,都处斩立决。

276.19

子孙盗取祖父母、父母未殡未埋的尸柩,不分首从,打开棺见到尸体的,都处斩立决。若未打开棺椁,事情已经着手实施,确有明显痕迹的,都处绞立决。如果案中有尊长卑幼,或外人为首为从的,分别按服制论处,普通人各以首从论罪。

276.20

有服制的卑幼盗取尊长未殡未埋的尸柩,未打开棺椁的:首犯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从犯期亲卑幼,发边远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近边充军。打开棺见到尸体的:首犯期亲卑幼,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如果案中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的,分别按服制论处,普通人各以首从论罪。

276.21

有服制的卑幼发掘尊长的坟墓,未挖到棺椁的:首犯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边远充军。从犯期亲卑幼,发边远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近边充军。挖到棺椁的:首犯期亲卑幼,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功服、缌麻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原文至此中断)

期亲卑幼,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功缌卑幼,发边远充军。如有尊长或外人为首为从,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从论。开棺见尸,并锯缝凿孔,首从之卑幼,无论期亲功缌,堩照常人一例问拟。

276.22

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未见棺椁,止一冢者,仍照律杖一百。如平治多冢,每三冢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按此比律加重者]卑幼于尊长有犯,缌麻、功服各加凡人一等,期亲又加一等[按此二层无罪止之文,加一等则罪止流二千里,又加一等则罪止二千五百里矣]若子孙平治祖坟,并奴仆雇工平治家长坟一冢者,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冢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止[按子孙与奴雇此处又一体科罪,而上数条则轻重互异,似嫌参差]其因平治而盗卖坟地[按盗卖坟地似系统他人卑幼而言]得财者,堩按律计赃准窃论,加一等,赃轻者各加平治罪一等,知情谋买者悉与犯人同罪[按律文卑幼弃尸卖坟地者斩,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与此不同,知情谋买与犯同罪,亦与私买坟树治罪有异,应参看]不知者不坐。如因平治而强占或盗卖,计亩数多,按例应拟徒流充军,以至因平治而见棺见尸,并弃毁尸骸,按例应拟军遣斩绞凌迟者,仍照各本例从其重者论。其子孙因贫卖地留坟祭扫,并未平治,又非盗卖者,不在此例。

译期亲的卑幼犯此罪,发配到极边之地、足四千里处充军;功服、缌麻服的卑幼,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如果有尊长或外人一同为首犯或从犯,要按服制关系区别对待;对于无服制关系的凡人,各按首犯、从犯论处。开棺见到尸体,以及锯开棺缝、凿孔的,首犯、从犯中的卑幼,无论是期亲还是功服、缌麻服,一律按照普通人的规定一并论罪。

276.22

平毁他人坟墓改作田园,没有见到棺椁,只是一座坟冢的,仍按律杖一百。如果平毁多座坟冢,每三座坟冢加重一等治罪,最重到杖一百、徒三年为止[按:这是比原律加重处罚的情形]。卑幼对尊长犯此罪的,缌麻服、功服的各在凡人的基础上加一等治罪,期亲的再加一等[按:这两层加重都没有"罪止于某刑"的明文,加一等则最重为流二千里,再加一等则最重为流二千五百里]。若是子孙平毁祖坟,以及奴仆、雇工平毁家长坟墓,平毁一座坟冢的,杖一百、徒三年,每多一座坟冢加重一等,仍按加重不至于死罪的成例,加重到实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为止[按:子孙与奴仆雇工在此处又一并治罪,但上面几条的轻重却互不相同,似乎显得参差不一]。因平毁坟墓而盗卖坟地[按:盗卖坟地这一条似是就他人的卑幼而言]得到财物的,一律按律计算赃物数额,按盗窃罪论处,加一等;赃物数额较少的,各在平毁坟墓罪的基础上加一等治罪;明知情由而谋划购买的人,一并与犯罪人同罪[按:律文规定卑幼抛弃尸体、盗卖坟地的判斩罪,买地人、说合中人如果知情,各杖八十,与此处不同;这里知情谋买的与犯罪人同罪,也与私自购买坟树而治罪的规定有异,应当参照比较];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如果因平毁坟墓而强占或盗卖坟地,按亩数计算数额较多,依例应判处徒刑、流刑、充军的,以及因平毁坟墓而见到棺木、见到尸体,并抛弃、毁坏尸骸,依例应判处军流、发遣、斩、绞、凌迟的,仍旧按照各自的本例,从重论处。至于子孙因贫穷而卖地,只留下坟墓以便祭扫,并没有平毁坟墓,又不是盗卖坟地的,不适用此条例。

276.23

奴仆雇工人盗家长未殡未埋尸柩未开棺椁事属已行确有显亦者照发冢已行未见棺例为首绞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开棺见尸者照发冢见棺椁例为首绞立决为从绞监候其毁弃撇撒死尸者仍照旧例不分首从皆斩立决[按此较子孙治罪为轻因系照乾隆六年成案纂定故也]

『律』277.00,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77.01

邻佑人等,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携赃逃遁,直前追捕,或贼势强横,不能力擒送官,登时仓猝殴毙者,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若贼已弃赃及未得财,辄复捕殴致毙,并已被殴跌倒地及就拘获后,辄复迭殴,又捕人多于贼犯,倚众共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其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勿论。

277.02

凡事主[奴仆雇工皆是]因贼犯黑夜例窃,或白日入人家内院内偷窃财物,并市野偷窃,有人看守器物,发时追捕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已离盗所,捕者人数多寡,贼犯已未得财,俱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若贼犯已被殴跌倒地及已就拘获,辄复迭殴致毙,或事后殴打至死者,堩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旷野白日偷窃无人看守器物,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登时,亦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堩杖一百。如贼犯持仗拒捕,被捕者登时格杀,仍依律勿论[凡刀械石块皆是持仗,事在顷刻,势出仓猝,谓之登时抵格而杀,谓之格杀]

277.03

贼犯旷野,白日盗田园谷、麦、蔬果、柴草、木石等类,被事主邻佑殴打至死者,不问是否登时有无看守,各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贼犯持仗拒捕,登时格杀者,仍勿论。

『律』278.00,盗贼窝主。

1.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同]行,但分赃者斩[若行则不问分赃,不分赃只依行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不知盗情,只是暂时停歇者,止问不应]若不[同]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其窝主不曾造谋,但与贼人共知谋情]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

2.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减一等]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窝主若不造意而但]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

3。若本不同谋[偶然]相遇共[为强窃]盗[其强盗固不分首从若窃盗则]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余为从论。

译276.23

奴仆、雇工人盗窃家长尚未出殡、尚未安葬的尸柩,事属已经实行、确有明显痕迹证据的,照"发冢已行未见棺"之例,首犯绞监候,从犯发近边充军;已开棺见到尸体的,照"发冢见棺椁"之例,首犯绞立决,从犯绞监候。其中毁弃、抛撒尸体的,仍照旧例,不分首从,一律斩立决[按:此处较子孙犯此罪的处罚为轻,因是依照乾隆六年成案纂定的缘故]

『律』277.00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晚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杖八十。主人当场将其杀死的,不予论罪。已将其拘押捉住后却擅自杀伤的,减斗杀伤罪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

277.01

邻居等人,因贼犯黑夜偷窃,或白日进入他人家内、院内偷窃,携赃逃跑,当即追捕,或贼势凶悍强横、无法徒手擒获送官,当场仓促间殴打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其余人杖八十。若贼犯已弃赃或未得财,仍再追打致死的,以及已被殴打跌倒在地及被拘获后又再连续殴打的,又或捕人多于贼犯、倚仗人多共同殴打致死的,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余人杖一百。贼犯若持械拒捕,当场将其击杀的,不予论罪。

277.02

凡事主[奴仆、雇工都算在内]因贼犯黑夜按惯例行窃,或白日进入家内、院内偷窃财物,以及在集市、野外偷窃有人看守的器物,事发时追捕殴打致死的,不论贼犯是否已离开作案地点、捕者人数多少、贼犯是否已得财,一律杖一百,徒三年;其余人杖八十。若贼犯已被殴跌倒在地或已被拘获后又连续殴打致死,或事后再殴打致死的,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旷野白日偷窃无人看守器物、殴打致死的,不论是否当场,也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余人仍杖一百。贼犯若持械拒捕,被捕者当场将其击杀的,仍依律不予论罪[凡刀械、石块都算持械;事在顷刻、势出仓猝,称为"登时";抵格而将其杀死,称为"格杀"]

277.03

贼犯在旷野、白日盗取田园中谷物、麦子、蔬菜瓜果、柴草、木石等物,被事主或邻居殴打致死的,不论是否当场、是否有人看守,都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贼犯若持械拒捕,当场被击杀的,仍不予论罪。

『律』278.00 盗贼窝主

1.凡强盗案窝主为主谋策划者,本人虽未同行,但只要分得赃物,即处斩[若曾同行,则不论是否分赃;若未同行而只依同行分得财物计,不分首从一律处斩。若不知是盗窃之事,只是暂时留宿的,只以不应重律论处]。若未同行又未分赃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共同谋划者[窝主未曾主谋策划,只是共知谋划情由的],若同行而未分赃,以及分赃而未同行的,都处斩。若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杖一百。

2.窃盗案窝主为主谋策划者,本人虽未同行,但分得赃物的,按首犯论;若未同行又未分赃的,按从犯论[减一等]。以临时起意主持行盗者为首犯。窝主若非主谋策划而是从犯的,若同行而未分赃,以及分赃而未同行的[比主谋策划者减一等],仍按从犯论。若既未同行又未分赃的,笞四十。

3.若本非事先同谋、偶然相遇而共同[实施强盗、窃盗]的,[强盗

4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所卖所盗]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

5。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故买]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条例

278.01

推鞫窝主窝藏分赃人犯,必须审有造意共谋实情,方许以窝主律论斩。若止是勾引容留,往夹住宿,并无造意共谋情状者,但当以窝藏例发遣,毋得附会文致,概坐窝主之罪。

278.02

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构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实犯死罪外,杖、徒、流罪俱发附近充军。

278.03

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皇亲、功臣者,参究治罪。

278.04

凡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278.05

强窃盗窝家之同居父兄伯叔与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分别发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赃,各照强窃盗为从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约子弟窝者,各照强窃盗父兄论。

278.06

凡曾任职官及在籍职官窝藏窃盗、强盗,按平民窝主本律本例,罪应斩决者,加拟枭示;罪应绞候者,加拟绞立决;罪应徒、流、充军者,概行发遣黑龙江当差。

278.07

漕船被盗,船户、舵工、人等,除勾留容隐、分赃,仍照例治罪外,如失事时有频呼不应、不力为救护者,分别强窃,照窝主不行不分赃例,各减一等治罪,失察之该管员弁,分别议处。其有拏获别帮盗首及窃盗积案巨窝者,交部分别议叙。

278.08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勾引来历不明之人例,发近边充军。

278.09

编排保甲,保正、甲长、牌头,须选勤慎练达之人点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断,该管官严查究革,从重治罪。果实力查访盗贼,据实举报,照捕役获盗过半以半以上例,按名给赏。傥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隐徇匿者,杖八十。如系窃盗,分别贼情轻重惩警。若牌头于保正、甲长处举报而不行转报者,甲长照牌头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牌头免坐。其一切户婚、田土,不得问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问地邻保甲。赌博为盗贼渊薮,仍令同盗贼一并查举。再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傥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

278.10

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应轻律,笞四十;甲长、保正递减科罪。

译案本不分首从;窃盗案则]以临时起意主持行盗者为首犯,其余人按从犯论。

4.明知他人拐卖、诱骗人口以及强盗、窃盗后而分得[所卖、所盗]赃物的,按所分得的赃物数额,比照窃盗从犯论处,免刺字。

5.若明知是强盗、窃盗赃物而故意购买的,按所购物价,以坐赃论。明知而代为寄藏的,比故意购买减一等,各罪最高不超过杖一百。不知情而误买及代为寄藏的,都不予治罪。

条例

278.01

审理窝主窝藏、分赃人犯,必须审明确有主谋策划、共同商议的实情,才准以窝主律论处斩罪。若只是引诱容留、往来留宿,并无主谋策划、共谋情节的,只应以窝藏例发遣,不得牵强附会、罗织罪名,一概按窝主之罪定罪。

278.02

各处大户人家的家人、佃户、仆人勾结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的,准许大户人家立即送官追究审问。若大户人家明知情由而故意放纵的,除实犯死罪外,杖、徒、流罪的都发附近充军。

278.03

凡皇亲、功臣、管庄人、家仆、佃户等人以及各类军民大户人家,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两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地分赃的,都发近边充军。若有主谋策划、共谋情节的,各依律从重判罪。牵涉皇亲、功臣的,另行参究治罪。

278.04

凡强盗窝主的邻居明知情由而不举报的,杖一百。

278.05

强盗、窃盗窝家的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弟自首的,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之例,分别发落。此外父兄等人明知情由而又分赃的,各照强盗、窃盗从犯之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约束子弟成为窝主的,各照强盗、窃盗父兄之例论处。

278.06

凡曾任官职及现任本籍官职者窝藏窃盗、强盗,按平民窝主本律本例,罪应斩决者,加拟枭首示众;罪应绞候者,加拟绞立决;罪应徒、流、充军者,一律发往黑龙江当差。

278.07

漕船遭抢劫,船户、舵工等人,除勾留容隐、分赃仍照例治罪外,若失事时有频呼救援而不应、不尽力救护的,分别按强盗、窃盗案,照窝主未同行未分赃之例,各减一等治罪;失察的主管员弁,分别议处。若有拏获别帮盗首及窃盗积案巨窝的,交部分别议叙。

278.08

容留外省流窜无赖的,照勾引来历不明之人之例,发近边充军。

278.09

编排保甲,保正、甲长、牌头,须挑选勤勉谨慎、干练通达之人担任。若有豪横之徒借名武断专行的,主管官员应严查究办革职,从重治罪。若确实尽力查访盗贼、据实举报,照捕役获盗过半以上之例,按名给赏。倘若明知有为盗、窝盗之人而瞻前顾后徇私隐匿的,杖八十。若是窃盗案,分别按贼情轻重惩戒警告。牌头若向保正、甲长举报而不予转报的,甲长照牌头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牌头免罪。凡一切户婚、田土纠纷,不得问及保甲,只有人命重案才取问地邻保甲。赌博是盗贼渊薮,仍令与盗贼一并查举。此外地方上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的,保甲无法编查,应选族中有品望之人立为族正。若族中有匪类,令族正举报,倘若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

278.10

牌头所管辖区域内有为盗之人,虽

278.11

凡来历不明、游荡奸伪之徒潜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两县不时稽查客店、庵院,取具并无容留甘结,以凭各衙门查阅。赁房居住者,令房主询明保人来历,并着两邻稽查。傥有此等游棍,协同斥逐。若徇情受贿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递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庙住持、房主一并惩治。该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议处。至编户居民住有常业,及候补、候选、读书、贸易诸色人等,确有凭据者,毋许驱逐。傥有借諯勒索、混扰良民者,照吓诈例治罪。

278.12

老瓜贼本处邻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发近边充军,若非知情容留,止系失于稽查,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其邻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侦知瓜贼行踪,赴地方官密禀,该地方官即行严拏,不许指出首人姓名。俟拏获瓜贼审实,将首人给赏。如瓜贼将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获之贼,系首犯赏银五十两,系伙犯赏银二十五两。首获多者,按名给赏,在充公银两内动支。有挟嫌诬首情弊,仍照诬告例治罪。

278.13

窝留积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赃、代卖、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改发」二字,如有脱逃被获,即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其未经造意,又不同行,但经窝留分得些微财物,或止代为卖赃者,堩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窝藏回民行窃犯至遣戍者,亦照窝藏积匪例,分别治罪。

278.14

造意分赃之窝主,不得照窃盗律以一主为重,应统计各主之赃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其在一百二十两以下,亦统计各赃科罪。

278.15

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赃之犯,不论赃数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发近边充军;三次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78.16

西宁地方拏获私歇家,除审有不法重情实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经年累月开设私歇家者,为首照私通土苗例,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徒三年。

278.17

回民窝窃罪应极边烟瘴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78.18

凡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照奸细律,处斩枭首示众。

278.19

山东省匪徒有窝留捻幅匪犯者,无论有无同行,但其窝留之犯曾经抢夺、讹索、强当、滋事者,窝主悉照首犯一例治罪。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8.20

强盗案内知情买赃之犯,照洋盗例,分别次数定拟。其知而寄藏及代为销赃者,一次杖八十,徒二年;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278.21

知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鸁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数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赃数多寡俱免枷号发近边充军[接买盗赃至八十两为满数受寄盗赃至一百两为满数盗后分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为满数]

278.22

广东广西二省如有不法奸徒窝藏匪类捉人关禁勒索坐地分赃者,无论曾否得赃,及所捉人数并次数多寡,但经造意,虽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内土哨奸民勾通取利造意例,拟斩立决;虽未造意,但经事前同谋者,即分别有无陵虐及致令自尽各情,照捉人首犯分别拟以斩候,发遣。

译不知情,但因失察,坐以不应轻律,笞四十;甲长、保正依次递减科罪。

278.11

凡来历不明、游荡奸诈虚伪之徒潜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平大兴两县不时稽查客店、庵院,取具并无容留的甘结文书,以备各衙门查阅。租房居住者,令房主询明保人来历,并令两邻一并稽查。倘若有这类游荡无赖之徒,应协同驱逐斥退。若徇情受贿容留的,除本犯照律治罪、递解回原籍外,容留的客店、寺庙住持、房主也一并惩治。主管官员未能查出的,照例议处。至于编入户籍、居住有固定职业者,以及候补、候选官员、读书人、经商贸易等各色人等,确有凭据的,不许驱逐。倘若借此勒索、骚扰良民的,照吓诈之例治罪。

278.12

老瓜贼(惯偷)本地邻居、地保若明知情由而容留的,发近边充军;若非明知容留、只是失于稽查的,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邻居、地保及兵役、平民能侦知瓜贼行踪,赴地方官处密报的,该地方官应立即严加缉拿,不许透露举报人姓名。等抓获瓜贼审明属实后,给举报人赏赐。若瓜贼将举报人牵连诬陷、案件未能立即侦破的,若是首犯,赏银五十两;同伙赏银二十五两。首获多人的,按名给赏,在充公银两内动支。若有挟嫌诬告的情弊,仍照诬告之例治罪。

278.13

窝藏积匪之家,确有主谋策划以及同行分赃、代为销赃的,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脸上刺"改发"二字,若逃脱后被抓获的,即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未曾主谋策划、又未同行,只是窝藏而分得些许财物,或只是代为销赃的,比本犯减一等治罪。至于窝藏回民行窃、罪至遣戍的,也照窝藏积匪之例,分别治罪。

278.14

主谋策划、分赃的窝主,不得照窃盗律以一家事主为准计算,应统计各事主赃物总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上的,拟绞监候;在一百二十两以下的,也统计各赃总数科罪。

278.15

海盗案内明知情由而接买赃物之犯,不论赃数多寡,第一次杖一百,徒三年;第二次发近边充军;第三次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78.16

西宁地方拏获私开歇息之家,除审明有不法重情、实犯死罪者外,若只是在偏僻小路、长年累月开设私歇家的,为首者照私通土苗之例,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

278.17

回民窝藏窃贼、罪应发极边烟瘴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278.18

凡各处无户籍之徒,引贼抢劫,以报复私仇,探报消息,致贼逃窜的,照奸细律,处斩枭首示众。

278.19

山东省匪徒中有窝藏容留捻匪案犯的,不论是否同行,只要其窝留之犯曾经抢夺、讹索、强当、滋事的,窝主一律照首犯同等治罪。倘若数年后此风气稍息,另行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278.20

强盗案内明知情由而买赃之犯,照海盗之例,分别按次数定罪。明知而代为寄藏及代为销赃的,第一次杖八十,徒二年;第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第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278.21

明知是窃盗赃物而接买、代为寄藏的,若马、骡等牲畜达两头以上,或银货坐赃达满数的,一律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三犯以上的,不论分赃数额多少,都免枷号、发近边充军[接买盗赃达八十两为满数,代为寄藏盗赃达一百两为满数,行窃后分赃达一百二十两以上为满数]

278.22

广东、广西二省若有不法奸徒窝藏匪类、捉人关押勒索、坐地分赃的,不论是否得赃、所捉人数与次数多少,只要曾经主谋策划,虽未同行,即照苗人埋伏草丛捉人案内土哨奸民勾通取利、主谋策划之例,拟斩立决;虽未主谋策划、但事前曾同谋的,即分别有无凌虐及致人自尽等情节,照捉人首犯分别拟处斩候,发遣。若事前未曾

若先未造意同谋,仅止事后窝留关禁勒索,如捉人首犯罪应斩绞者,窝留之犯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罪应拟遣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由本犯自行关禁勒赃,别无窝家者,仍按本例从其重者论。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赃,照盗案例分别发落。邻佑牌保除受贿包庇从复位拟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盗案例分别责惩。窝留关禁之房屋,如系房主知情者,房屋一并入官。傥数年后此风稍息,仍随时奏明酌量办理。

278.23

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赃,但知情存留一人,发近边充军;存留二人,亦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存留三人以上,于发遣处加枷号三个月;五人以上加枷号六个月。如知情而又分赃,无论存留人数多寡,仍照窝主律斩。

278.24

顺天府五城及直隶山东二省,窝藏窃盗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发近边充军;五名以上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窝留积匪之家,无论贼犯在彼行窃与否,但经知情窝留,亦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罪应拟死,仍各从其重者论。

278.25

凡窝线同行上盗得财者,仍照强盗律定拟。如不上盗,又未得财,但为贼探听事主消息,通线引路,照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律』279.00,共谋为盗[此条专为共谋而临时不行者言]

1.凡共谋为强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此共谋[而不行]者[曾]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首[果系]余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但系]造意者,即为窃盗从[果系]余人,并笞五十[必查]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

2其共谋为窃盗[数内一人]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系]造意者[曾]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系]造意者[但]不分赃,及[系]余人[而曾]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条例

279.01

共谋为强盗,伙犯临时畏惧不行,而行者仍为强盗。其不行之犯,但事后分赃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赃重者,仍从重论。不分赃者,杖一百。如因患病及别故不行,事后分赃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不分赃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280.00公,取窃取皆为盗。

1.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其财如强盗抢夺窃取谓潜行隐面私窃取其财如窃盗掏摸皆名为盗]器物钱帛[以下兼官私言]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方谓之盗]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在盗所]未将行亦是[为盗]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不得以盗论]马牛驮鸁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己乃成为盗[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2此条乃以上盗贼诸条之通例,未成盗而有显迹证见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已成盗者,依律以得财科断。

译主谋同谋、只是事后窝留关禁勒索的,捉人首犯罪应斩、绞的,窝留之犯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罪应拟遣的,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倘若是本犯自行关禁勒赃、另无窝家的,仍按本例从重论处。本犯父兄应究明是否曾分赃,照盗案之例分别发落。邻居、牌保除受贿包庇者从重定罪外,若只是明知情由而不举报,也照盗案之例分别责惩。窝留关禁所用房屋,若是房主明知情由的,房屋一并入官。倘若数年后此风气稍息,仍随时奏明酌量办理。

278.23

强盗窝主主谋策划、未同行,又未分赃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非主谋策划、又未同行分赃,只是明知情由而留藏一人的,发近边充军;留藏二人的,也发新疆,给官兵为奴;留藏三人以上的,在发遣处加枷号三个月;五人以上的加枷号六个月。若明知情由而又分得赃物的,不论留藏人数多少,仍照窝主律处斩。

278.24

顺天府五城以及直隶、山东二省,窝藏窃盗一二名的,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的,发近边充军;五名以上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窝留积匪之家,不论贼犯是否在该处行窃,只要明知情由而窝留的,也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罪应判处死刑的,仍各从重论处。

278.25

凡窝藏眼线并同行参与行盗、得财的,仍照强盗律定罪。若未同行行盗、又未得财,只是替贼人探听事主消息、通风报信、引路带领的,照强盗窝主主谋策划、未同行、又未分赃之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律』279.00 共谋为盗[此条专为共谋而临时不行者而设]

1.凡共谋实施强盗,[数人中若有]一人临时未同行、而其他人同行的,则算作窃盗案。这个未同行者,若曾分得赃物,主谋策划者按窃盗案首犯论,其余人一并按窃盗案从犯论。若未分得赃物,主谋策划者按窃盗案从犯论,其余人一并笞五十。[须查明]以临时起意主持行盗者为窃盗案首犯。

2.若共谋实施窃盗,[数人中若有]一人临时未同行、而其他人同行的,则算作强盗案。这个未同行之人,若是主谋策划者、曾分得赃物,不论是否知情,一并按窃盗案首犯论;若是主谋策划者而未分得赃物、以及是其余人而曾分得赃物的,都按窃盗案从犯论;以临时起意及共同实施强盗的,不分首从论处。

条例

279.01

共谋实施强盗,同伙临时因畏惧而未同行、而其他人同行的,仍算作强盗案。未同行之犯,若是事后分得赃物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赃物数额重的,仍从重论处。未分得赃物的,杖一百。若因患病及其他缘故未同行、事后分得赃物的,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分得赃物的,杖一百,徒三年。

『律』280.00 公取、窃取皆为盗

1.凡盗窃,公然拿取和暗中窃取都算是盗[公取指行盗之人公然拿取其财物,如强盗、抢夺;窃取指暗中隐蔽、私下偷取其财物,如窃盗、扒窃,都称为盗]。器物、钱帛[以下兼指官、私财物]之类,须已移动、离开被盗地点[才算盗成];珠玉宝货之类,只要已拿到手中隐藏,即使尚未[从原地]带走,也算是[盗成]。木石等笨重之物,非人力所能搬动的,即使已移动本处,但尚未装载搬运之间,仍不算盗成[不得以盗论处]。马、牛、驮骡之类,须已牵出圈栏;鹰犬之类,须已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才算盗成[若只盗一匹马、另有马跟随的,不合并计算为罪;若盗其母畜而幼崽跟随的,都合并计算为罪]

2.此条是以上诸盗贼

『律』281.00起,除刺字。

凡盗贼錔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收充警迹,谓充巡警之役,以踪迹盗贼之徒。警迹之人俱有册籍,故曰收充。若非应起除而私自用药或火炙去原刺面、膊上字样者,虽不为盗,亦杖六十,补刺。原刺字样]

条例

281.01

凡窃盗等犯,有自行用药销毁面膊上所刺之字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补刺代毁之人,枷号二个月,杖一百。

281.02

凡强盗人命重犯、拒捕杀人、窃盗并律应斩决,以及命案内斩绞监候等犯情重难宥者,该督抚俱于具题之日,交按察使衙门先行刺字,然后递回犯事地方监禁。如系强盗,面上刺「强盗」二字;命案斩绞等犯,面上刺「凶犯」二字。仍将已经刺字之处于本内声明。其戏杀、误杀、斗殴杀俱免刺。直省等处如遇免刺「强盗」「凶犯」等字样者,即擒拏送官。

281.03

偷刨人参之犯,计赃应拟满杖者,照窃盗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如在徒流以上,仍依旧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281.04

凡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及抢夺并一切犯罪应刺事由之犯,如畏罪自首者,各照律例分别减等科断,堩免其刺字[惟强盗自首例应外遣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281.05

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除例应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发外,其例不应刺事由者,即令起解省分,于该犯有面刺「外遣」二字,解赴甘省,酌量分发补刺地名。

281.06

发遣人犯,如从前面上原刺之字与现犯事由相同者,毋庸重复迭刺;傥现犯事由各别,仍于左面上另行刺字。

281.07

拏获无赖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诱赌博之犯审明无论初犯再犯不计次数概于定案时左面刺「诱赌匪犯」四字。

281.08

凡回民行窃,分别初犯、再犯,于臂膊面上概刺「窃贼」二字。

281.09

由烟瘴改发极边人犯面上刺「烟瘴改发」四字。

281.10

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被获及逾限投回者,面上俱刺「逃兵」二字。其军营脱逃之余丁,面上刺「脱逃余丁」四宇

281.11

蠹役犯赃,除照例分别赃数治罪外,无论首从徒罪以下,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一体办理。傥犯赃刺字后,仍盘踞衙门充当者,照更名重役例治罪。如有私毁刺字者,即照窃盗销毁刺字例治罪。若定案时将应刺之犯不行刺字,及刺字后仍无觉察滥准充当者,该管官交部议处。

281.12

新疆改发内地人犯,面上刺「改发」二字,如应刺事由者,并刺事由。

译条款的通例,尚未盗成而有明显痕迹证据可查的,依已实行而未得财科断;已盗成的,依律以得财科断。

『律』281.00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的,都发回原籍,收编充当警迹。应判徒刑的,服刑期满后充当警迹;应判流刑的,在流放地充当警迹。若有磨去除掉原刺字样的,杖六十,补刺[收充警迹,是指令其充当巡查警戒之役,用以踪迹盗贼之徒。警迹之人都有登记名册,所以称为收充。若不是应当起除而私自用药物或用火烧毁脸上、臂膊上原刺字样的,即使不是再犯盗窃,也杖六十,补刺原刺字样]

条例

281.01

凡窃盗等犯,有自行用药物销毁脸上、臂膊上所刺之字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补刺代为销毁字迹之人,枷号二个月,杖一百。

281.02

凡强盗人命重犯、拒捕杀人、窃盗依律应处斩决,以及命案内斩绞监候等犯情节重大难以宽宥的,该督抚都应在具题之日,交按察使衙门先行刺字,然后再解回犯事地方监禁。若是强盗,脸上刺"强盗"二字;命案斩绞等犯,脸上刺"凶犯"二字。仍应在本内声明已经刺字之处。戏杀、误杀、斗殴杀的都免刺。各直省等处若遇免刺"强盗""凶犯"等字样的逃犯,即应擒拏送官。

281.03

偷挖人参之犯,计算赃物应拟满杖的,照窃盗之例,初犯刺臂,再犯刺面;若在徒流以上的,仍依旧例,初犯刺右面,再犯刺左面。

281.04

凡监守常人盗窃仓库钱粮及抢夺,并一切犯罪应刺字标明事由的案犯,若畏罪自首的,各照律例分别减等科断,一并免其刺字[惟强盗自首依例应发遣边外者,仍刺地名,不刺事由]

281.05

应发往乌鲁木齐等处的案犯,除依例应刺明事由者,仍照例刺字发遣外,其余依例不应刺明事由的,即令起解至省城,脸上先刺"外遣"二字,解赴甘肃省,酌量分发补刺地名。

281.06

发遣的案犯,若从前脸上原刺之字与现所犯事由相同的,不必重复迭刺;倘若现所犯事由各不相同,仍于左脸上另行刺字。

281.07

拏获无赖匪徒结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引赌博的案犯,审明后不论初犯、再犯,不计次数,一律于定案时左脸刺"诱赌匪犯"四字。

281.08

凡回民行窃,分别初犯、再犯,一律于臂膊、脸上刺"窃贼"二字。

281.09

由烟瘴改发极边的案犯,脸上刺"烟瘴改发"四字。

281.10

京外在营服役兵丁脱逃被获及逾期投回的,脸上都刺"逃兵"二字。军营脱逃的余丁,脸上刺"脱逃余丁"四字。

281.11

差役犯赃,除照例分别按赃数治罪外,不论首从,徒罪以下的,以"蠹犯"二字刺臂,流罪以上刺面。白役有犯的一体办理。倘若犯赃刺字后仍盘踞衙门充当差役的,照更名重役之例治罪。若有私自毁除刺字的,即照窃盗销毁刺字之例治罪。若定案时应刺字而未予刺字,以及刺字后仍无察觉、滥准充当的,主管官员交部议处。

281.12

从新疆改发内地的案犯,脸上刺"改发"二字,若应刺明事由的,一并刺明事由。若犯事到官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

若犯事到官,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成残废者,仍照律收赎,毋庸刺字。

281.13

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

281.14

发掘坟冢,除冢先穿陷及止盗坟冢上,24石器物者,仍照律免刺外,若开棺见尸,及发冢见棺,与发而未见棺者,首从堩面刺「发冢」字,其盗未殡未埋尸柩者,面刺「盗棺」字。

281.15

粮船水手聚众滋事,罪应徒流者,俱面刺「不去水手」四字;如罪止杖笞人犯,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查管束,毋庸刺字。

281.16

举贡生监犯罪例应刺字者,除所犯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仍行刺字外,若祇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免其刺字。

281.17

凡蒙古民人、番子人等有犯抢劫之案,应照蒙古例定拟者,堩面刺「抢劫」二字。其蒙古发遣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遣」二字。至蒙古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面刺「逃军」二字。

281.18

窃盗刺字发落之后,责令充当巡警,如实能改悔,历二三年无过,又经缉获强盗二名以上,或窃盗五名以上者,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该地方官编入保甲,听其各谋生理。若不系盗犯,不准滥行缉拏。

281.19

奴仆为窃盗或抢夺并盗家长财物俱刺面,其余平民犯抢夺及窃盗初犯,计赃在徒罪以上者刺面,如窃盗初犯罪止杖责者,照律于右小臂膊刺字,再犯左面刺字,不得以赃少罪轻免刺。

281.20

兴贩硝黄犯该徒罪以上者,左面刺「硝犯」二字;罪止拟杖者,右臂刺「硝犯」二字。

刑律

人命之一

『律』282.00谋杀人

1凡谋[或谋诸心,或谋诸人]杀人,造意者斩[监候]从而加功者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未曾杀讫,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谋共殴人科断]

2。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3.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造意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同谋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谋者[虽不同行]皆坐。

4其造意者[通承已杀已伤已行三项]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而不加功]者,一等。

5。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行而不分赃,及不行又不分赃,皆仍依谋杀论]

条例

282.01

凡勘问谋杀人犯,果有诡计阴谋者,方以造意论斩;下手助殴者,方以加功论绞。谋而已行人赃见获者,方与强盗同辟,毋得据一言为造谋,指助势为加功,坐虚赃为得财,一概拟死。

译以下以及成残废者,仍照律收赎,不必刺字。

281.13

台湾无户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所犯只是应判枷杖之罪、应押解回原籍管束的,脸上刺"逐水"字样。

281.14

发掘坟冢,除坟冢原先已塌陷、及只是盗取坟冢上石器物的,仍照律免刺外,若开棺见到尸体的,以及发冢见到棺木与发掘而未见棺木的,首从一律脸上刺"发冢"二字;若是盗窃尚未出殡、尚未安葬的尸柩的,脸上刺"盗棺"二字。

281.15

漕运粮船水手聚众滋事,罪应判徒流的,一律脸上刺"不去水手"四字;若罪止杖笞的案犯,押解回原籍,交地方官严查管束,不必刺字。

281.16

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犯罪依例应刺字的,除所犯是结党作恶、窝藏匪类、卑污下贱之事,仍应刺字外,若只是寻常过错、不致败坏品行的,免其刺字。

281.17

凡蒙古民人、番子等人有犯抢劫案的,应照蒙古之例定罪的,一律脸上刺"抢劫"二字。蒙古发遣案犯在配所逃脱的,脸上刺"逃遣"二字。至于蒙古免死减为充军的案犯在配所逃脱的,脸上刺"逃军"二字。

281.18

窃盗刺字发落之后,责令其充当巡警,若确实能改过自新,历经两三年没有过错,又曾缉获强盗两名以上,或窃盗五名以上的,准许其起除刺字,恢复为良民。该地方官应将其编入保甲,任其各自谋生。若不是盗案案犯,不准滥行缉拏。

281.19

奴仆犯窃盗或抢夺、并盗窃家长财物的都刺面;其余平民犯抢夺及窃盗初犯,计赃在徒罪以上的刺面;若窃盗初犯罪止杖责的,照律于右小臂膊刺字,再犯脸上刺字,不得以赃少罪轻而免刺。

281.20

贩卖硝石、硫黄的案犯,罪该徒罪以上的,左脸刺"硝犯"二字;罪止拟杖的,右臂刺"硝犯"二字。

刑律

人命之一

『律』282.00 谋杀人

1.凡谋划[或在心中谋划,或与他人谋划]杀人的,主谋策划者处斩[监候];跟从而出力帮助的处绞[监候];未出力帮助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杀人既遂才定此罪[若尚未杀成,而对方意外身死的,只依共同殴打人科断]

2.若伤而未死的,主谋策划者处绞[监候];跟从出力帮助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帮助的杖一百,徒三年。

3.若谋划已经实行、尚未伤人的,[主谋策划、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犯的[同谋同行]各杖一百。凡是共同谋划的人[即使未同行]都要治罪。

4.主谋策划者[无论已杀、已伤、已行三种情形]本人虽未亲自动手,仍按首犯论;从犯未同行,比[出力帮助]者的罪减一等。

5.若因此得财的,与强盗同罪,不分首从,一律处斩[同行而未分赃,以及未同行又未分赃的,仍依谋杀论]

条例

282.01

凡审理谋杀人案犯,确有诡计阴谋的,才以主谋策划论处斩罪;下手助殴的,才以出力帮助论处绞罪。谋划已经实行、人赃俱获的,才与强盗同罪,不得仅凭一面之词定为主谋策划,将助势之人指为出力帮助,将虚报的赃物坐实为得财,一概拟死。致使多人受伤

致伤多命,亦不得以被逼勉从及尚未成伤,将加功之犯率行量减。

282.02

凡谋杀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岁以上者仍照例办理外,如有将十岁以下幼孩逞忿谋杀者,首犯拟斩立决[若系图财或有因奸情事,加以枭示]从而加功之犯俱[按俱字可删,恐与上小注混淆]拟绞立决,其从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82.03

凡谋财害命,照律拟斩立决。外其有因他事杀人,后偶见财物,因而取去者,必审其行凶挟何雠隙,有何证据。果系初无图财之心,杀人后见有随身衣物银钱,乘便取去者,将所得之财倍追给主,仍各依本律科断。若杀人后掠取家财,其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审得实情,仍同强盗论罪。

282.04

凡图财害命,得财而杀死人命者,首犯与从而加功者,俱拟斩立决,不加功者拟斩监候。不行而分赃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得财杀人为首者,拟斩监候;从而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未死而已得财者,首犯拟斩监候;从而加功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赃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财伤人为首者,拟绞监候;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282.05

凡谋毇人,已行其人知觉奔逃,或失跌,或堕水等项,虽未受伤,因谋杀奔脱,死于他所者,造意者满流,为从满杖。若其人迫于凶捍,当时失跌身死,原谋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82.06

苗人有图财害命之案,堩照强盗杀人斩决枭示例办理。

282.07

凡僧人逞凶谋故惨杀十二岁以下幼孩者,拟斩立决;其余寻常谋故杀之案,仍照本律办理。

28208

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堩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堩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

282.09

有服卑幼,图财谋杀尊长、尊属,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凌迟、斩决、堩枭首示众。

282.10

船户、店家图财害命,为害行旅。照强盗得财不分首从,律皆斩;为首之犯,仍加枭示。同谋不行事后分赃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至杀人未得财,及伤人未死,并常人图财害命,仍照本例办理。

『律』283.00,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官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未伤]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首]绞[流绞俱不言皆则为从各减等官吏谋杀监候余皆决不待时下斩同]已杀者皆斩[其从而不加功与不行者及谋杀六品以下长官并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其非本属本管本部者各依凡人谋杀论按此注本于笺释]

『律』284.00,谋杀祖父母、父母。

译死亡的,也不得以被逼迫勉强顺从、及尚未成伤为由,将出力帮助之犯一概减轻。

282.02

凡谋杀幼孩之案,除年满十一岁以上的仍照例办理外,若有将十岁以下幼孩逞凶谋杀的,首犯拟斩立决[若是图财或有奸情之事,加以枭首示众];跟从出力帮助之犯都拟绞立决;其跟从而未出力帮助的,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82.03

凡图谋财物、谋害人命的,照律拟斩立决。此外若有因其他事情杀人、事后偶然见到财物、因而取走的,必须查明其行凶怀何仇怨、有何证据。若确实起初并无图财之心,杀人后见死者随身有衣物银钱,顺便取走的,应将所得财物加倍追偿归还失主,仍各依本律科断。若杀人后又搜取其家中财物,明知有藏匿而取走的,查明实情后,仍同强盗论罪。

282.04

凡图财害命、得财并致死人命的,首犯与跟从出力帮助的,都拟斩立决,未出力帮助的拟斩监候。未同行而分赃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得财而杀人的,为首者拟斩监候;跟从出力帮助的拟绞监候;未出力帮助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未死而已得财的,首犯拟斩监候;跟从出力帮助、若是刀伤及骨折以上的,拟绞监候;伤势既非刀伤又非骨折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未出力帮助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同行而分赃的,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财而伤人的,为首者拟绞监候;跟从出力帮助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帮助的杖一百,徒三年。

282.05

凡谋杀人,已经动手实行,其人察觉后逃跑,或跌倒,或坠水等情形,虽未受伤,但因谋杀奔逃、死于他处的,主谋策划者判满流,从犯判满杖。若其人是因凶悍情势逼迫、当场跌倒身死的,原谋划者拟绞监候,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282.06

苗人若有图财害命之案,一律照强盗杀人斩决枭示之例办理。

282.07

凡僧人逞凶谋划、故意杀害十二岁以下幼孩的,拟斩立决;其余寻常谋杀、故杀案件,仍照本律办理。

282.08

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一律照苗人图财害命之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案、盗案内依例应斩枭的案犯一并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文张贴于原犯地方。

282.09

有服制关系的卑幼,图谋财物、谋杀尊长、尊属的,各按服制,依律分别处凌迟、斩决,一律枭首示众。

282.10

船户、店家图财害命、危害行旅的,照强盗得财不分首从、一律处斩之例;为首之犯,仍加枭首示众。同谋而未同行、事后分赃的,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至于杀人未得财、以及伤人未死,并普通人图财害命的,仍照本条例办理。

『律』283.00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皇帝制命出使之官员而所在官吏谋杀之,以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官,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经动手实行[尚未伤害]的,[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已经伤害的,[首犯]处绞[流刑、绞刑都未言"皆"字,则从犯各减等;官吏谋杀官员的从犯监候,其余的都立决不待时,与斩刑相同];已经杀死的都处斩[跟从而未出力帮助以及未同行的,以及谋杀六品以下长官、并府州县佐贰首领官,若不是本属、本管、本部者,各依普通人谋杀论处,此条注释源出于笺释]

『律』284.00 谋杀祖父母、父母

1.凡谋杀祖父母、父母以及期亲尊长、外

1.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缌麻以上律论。有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仿此]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已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

2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

3.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

条例

284.01

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之尊长,仍依启杀法,分别已行、已伤、已杀定拟外,其为从加功之尊长,各按服制,亦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项,各依为首之罪减一等;若同行不加功及同谋不同行,又各减一等;为从系凡人,仍照凡人谋杀为从科断。

284.02

凡尊长故杀卑幼案内,如有与人通奸,因媳碍眼,抑令同陷牙淫,不从商谋致死,减

译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经动手实行的[不问已伤未伤],[事先参与谋划的子孙不分首从]都处凌迟处死[已死在狱中的,仍戮其尸体;其为从犯而服制关系不同的,自当依缌麻以上律论处。若是无服制关系的普通人,自当依普通人谋杀论;凡谋杀有服制关系的亲属,都照此类推]。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经动手实行的,[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已经伤害的,[首犯]处绞[从犯,不论出力帮助与否,都同凡人谋杀论];已经杀死的都处斩[不分首从]

2.若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经动手实行的,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经伤害的,减一等;已经杀死的,依故杀之法论处[依故杀之法,是指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定罪,从犯各依服制关系科断]

3.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以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若是缌麻以上亲属的[兼指尊卑而言,统指主人服制中尊卑亲属],罪与子孙相同[即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缌麻以上尊长相同。若已经转卖的,依良贱相殴论处]

条例

284.01

尊长谋杀卑幼,除为首的尊长仍依故杀之法、分别已行、已伤、已杀定罪外,其跟从出力帮助的尊长,各按服制关系,也分别已行、已伤、已杀三种情形,各依为首者之罪减一等;若同行而未出力帮助、以及同谋而未同行的,又各减一等;若从犯是普通人的,仍照普通人谋杀从犯科断。

284.02

凡尊长故杀卑幼案内,若有与人通奸、因儿媳碍眼,逼迫她一同淫乱,不顺从而共谋致死的,减

口者,俱照平人谋杀之律,分别首从,拟以斩绞监候。

284.03

凡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案内,如有旁人同谋助逆加功者,拟绞立决。

284.04

凡夫谋杀妻之案,系本夫起意者,仍照律办理;外如系他人起意,本夫仅止听从加功者,于绞罪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84.05

凡姑谋杀子妇之案,除伊媳实犯殴詈等罪,仍照本律定拟外,如仅止出言顶撞,辄蓄意谋杀,情节凶残显著者,改发各省驻防,给官兵为奴。

译按照普通人谋杀罪的律例,区分首犯从犯,拟判斩监候、绞监候。

凡是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的案件,如果有旁人共同谋划、帮助加害的,一律拟判绞立决。

凡是丈夫谋杀妻子的案件,如系丈夫本人起意的,仍按律例办理;如系他人起意、丈夫只是听从并帮助加害的,在绞罪的基础上减一等,判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凡是婆婆谋杀儿媳的案件,除了儿媳确实犯有殴打、辱骂等罪、仍按本律定罪外,如果儿媳只是出言顶撞,婆婆便蓄意谋杀,情节凶残明显的,改发配到各省驻防地,发给官兵为奴。

284.06

谋杀期亲尊长,正犯罪应凌迟处死者,为从加功之犯,拟以绞候,请旨即行正法;不加功者,仍按律科断。如为从系有服亲属,各按尊卑服制,本律定拟。

284.07

本宗尊长起意谋杀卑幼,罪应绞候之犯,如与死者之子商同谋杀,致其子罪千凌迟者,将起意之犯拟绞立决。

『律』285.00,杀死奸夫。

1。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内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2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候]

条例

285.01

非奸所获奸,将奸妇逼供而杀,审无奸情确据者,依殴妻至死论。如本夫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当时脱逃,后被拏获到官,审明奸情是实,奸夫供认不讳者,将奸夫拟绞监候,本夫杖八十。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其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本夫照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按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止拟徒;捕亡门内罪人,已就拘而擅杀律应拟绞。此例已就拘执之上,似应添夜无故入人家一句]奸夫到杖一百,徒三年。

285.02

本夫于奸所豋时杀死奸夫者,照律勿论。其有奸夫已离奸所,本夫豋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于奸所获奸,非豋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奸已离奸所,非豋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执擅杀律,拟绞监候。若虽系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至于已经犯奸有据,又复逞凶拒捕,虽非豋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285.03

奸妇自杀,其夫奸夫果不吞情,止科奸罪。

285.04

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死,图奸未成,罪人无论豋时、事后,俱照擅杀律,拟绞监候。

285.05

凡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将奸夫指拏到官,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本律定拟。该督抚于疏内声明,法司核拟时夹签请旨。

285.06

凡奸夫起意杀死亲夫之案,除奸妇分别有无知情同谋,照例办理外,奸夫俱拟斩立决。如奸夫虽未起意,而同谋杀死亲夫之后,复将奸妇拐逃,或为妻妾,或得银嫁卖,并拐逃幼小子女,卖与他人为奴婢者,亦枃斩决[本夫纵奸者不用此例]

285.07

凡因奸同谋杀死亲夫,除本夫不知奸情及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妇仍照律凌迟处死外,若本夫纵容、抑勒妻妾与人通奸,审有确据、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护杀,或奸夫起意,系知情同谋,奸妇皆拟斩立决,奸夫拟斩监候;伤而未死,奸妇拟斩监候,奸夫仍照谋杀人伤而不死律,分别造意、加功与不加功定拟。

译284.06

谋杀期亲尊长,本是正犯应判处凌迟处死的,如果是从犯中出力帮凶的,改判绞监候,请旨后立即正法;未曾出力帮凶的,仍按律定罪。如果从犯是有服制关系的亲属,各按尊卑服制等级,依本律定罪。

284.07

本宗尊长起意谋杀卑幼、本应判绞监候的罪犯,如果与死者之子共谋杀害,导致死者之子获凌迟之罪的,将起意的罪犯改判绞立决。

『律』285.00,杀死奸夫。

1. 凡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在奸宿现场亲自捉获奸夫奸妇,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如果只杀死奸夫,奸妇则依和奸律定罪。(奸妇)由官府出面嫁卖,身价银归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被拘捕、或不在奸宿现场捕获的,都不适用本律)。

2. 妻妾因奸情合谋杀死亲夫的,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候)。如果奸夫是自己杀死其夫,奸妇即使不知情,也判绞(监候)。

条例

285.01

不在奸宿现场捉奸,逼供奸妇而将其杀死,审明并无确凿奸情证据的,按殴妻致死论罪。如果本夫在奸宿现场捉奸,当场将奸妇杀死,奸夫当时逃脱,后来被拿获归案,审明确有奸情,奸夫供认不讳的,将奸夫判绞监候,本夫杖八十。如果是在奸宿现场捉奸,但不是当场将奸妇杀死,奸夫归案后供认不讳、确有实据的,将奸夫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如果不是在奸宿现场捉奸,而是听闻奸情数日后才将奸妇杀死,奸夫归案供认不讳、确有实据的,本夫按已被拘执而擅自杀死之律判徒刑(按:夜间无故闯入人家,已被拘执而擅杀者,只判徒刑;捕拿逃犯门内的罪人,已被拘执而擅杀应判绞。此条例在"已就拘执"之上,似应添"夜无故入人家"一句),奸夫判杖一百、徒三年。

285.02

本夫在奸宿现场当场杀死奸夫的,依律不予论罪。如果奸夫已经离开奸宿现场,本夫当场追赶到门外将其杀死的,按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果在奸宿现场捉奸,但不是当场杀死的,都依夜间无故闯入人家、已被拘执而擅自杀死之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捉奸时奸夫已离开现场,不是当场杀死,且奸夫并未拒捕的,按罪人不拒捕及已被拘执而擅杀之律,判绞监候。如果虽是捕获奸夫,却因其他缘故致其死亡的,仍按谋杀、故杀论罪。至于已有确凿奸情证据,又行凶拒捕的,即使不是当场杀死,也都依罪人拒捕之律定罪。

285.03

奸妇自杀身亡的,如果其夫和奸夫确实没有隐瞒实情,只按奸罪定罪。

285.04

凡本夫及有服制关系的亲属杀死企图行奸未遂的罪人,不论是当场还是事后,都依擅杀律,判绞监候。

285.05

凡奸夫自己杀死其夫,奸妇即使不知情,但当时曾呼喊求救或事后立即首告,将奸夫指认拿获归案的,可见其仍有不忍其夫被害之心,仍依本律定罪。该督抚应在奏疏中注明,法司核议时附签请旨。

285.06

凡奸夫起意杀死亲夫的案件,除奸妇按是否知情、同谋分别依例处理外,奸夫一律判斩立决。如果奸夫虽未起意,但同谋杀死亲夫之后,又将奸妇拐带逃走(或纳为妻妾,或得银卖掉),以及拐带幼小子女卖给他人为奴婢的,也一并判斩立决(本夫纵容奸情的不适用此例)。

285.07

凡因奸情合谋杀死亲夫的案件,除本夫不知奸情、或虽知奸情但因奸夫强悍而无法反抗、并非有意纵容的情形外,奸妇仍依律凌迟处死;如果本夫纵容、逼迫妻妾与人通奸,审明确有实据、众所周知的,或者是被妻妾起意合谋杀害,或者是奸夫起意、妻妾知情同谋的,奸妇都判斩立决,奸夫判斩监候;如果只是伤而未死,奸妇判斩监候,奸夫仍按谋杀人伤而不死律,区分是

若奸夫自杀其夫,奸妇果不知情,仍依纵容抑勒本条科断;其纵奸之本夫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虽于奸所豋时,仍依故杀论。若本夫抑勒卖奸,故杀妻者,以凡论;其寻常知情纵容,非本夫起意卖奸后,因索诈不遂杀死奸妇者,仍依殴妻至死律拟绞监候。

285.08

因奸谋杀本夫之案,除奸妇及起意之奸夫照例办理外,其为从加功之人,如亦系奸夫,仍拟斩监候;若系平人,照凡人谋杀加功律,拟绞监候。

285.09

凡母犯奸淫,其子实系激于义忿,非奸所豋时将奸夫杀死,父母因奸情败露,忿愧自尽者,即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杀,绞监候本例问拟,不得概拟立决。

285.10

凡非应许捉奸之人有杀伤者,各依谋故斗杀伤论。如为本夫、本妇及有服亲属纠往捉奸,杀死奸夫暨图奸、强奸未成罪人者,无论是否豋时,俱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止殴伤者,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仍以斗伤定拟。

285.11

凡妇女拒奸杀死奸夫之案,如和奸之后,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被逼奸将奸夫杀死者,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因贪利与之通奸,后以无力资助拒殴致死者,或先经和奸,后复与他人通奸,情密因而拒绝殴毙者[按犯奸门内所谓因别故拒绝也,与此参看]仍各依谋故斗殴等本律定拟。

285.12

凡聘定未婚之妻与人通奸,本夫闻知,往捉将奸夫杀死,审明奸情属实,除已离奸所非豋时杀死、不拒捕奸夫者,仍照例拟绞外,其豋时杀死及豋时逐至门外杀之者,俱照本夫杀死已就拘执之奸夫引夜无故内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拟徒;其虽在奸所捉获,非豋而杀者,即照本夫杀死已就拘执之奸夫满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奸夫逞凶拒捕,为本夫格杀,照应捕之人擒拏罪人各斗致死律勿论。

285.13

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奸,奸夫情急拒捕,奸妇已经逃避,或本夫追逐奸夫已离奸所拒捕杀死本夫,奸妇并未在场,及虽在场而当时喊救与事后即行首告,并因别事起衅与奸无涉者,奸妇仍止科奸罪外,其奸夫临时拒捕,奸妇在场并不喊阻救护,而事后又不首告者,应照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律拟绞监候。

285.14

凡妾因奸商同奸夫谋杀正妾,比照如仆谋杀家长律,凌迟处死。若谋杀伤而不死,或已行而未伤,俱比照奴仆谋杀家长已行,不论已伤未伤律,拟斩立决。奸夫仍分别曾否起意同谋,各照本例办理。至妾若非因奸起衅,殴故杀正妾,仍照律科断。

285.15

本夫豋时捉奸误杀旁人,奸夫当时脱逃者,除本夫照误杀旁人律拟绞候外,将奸夫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起意主谋、出力帮凶或不出力,分别定罪。如果是奸夫自己杀死其夫,而奸妇确实不知情的,仍依纵容逼迫本条定罪;纵容奸情的本夫因其他缘故将奸夫、奸妇一并杀死的,即使是在奸宿现场当场杀死,仍按故杀论罪。如果本夫逼迫妻子卖奸、故意杀妻的,以平常人论罪;如果是一般知情纵容,并非本夫起意卖奸,后来因索诈不成而杀死奸妇的,仍依殴妻致死律判绞监候。

285.08

因奸情合谋杀死本夫的案件,除奸妇及起意的奸夫依例处理外,出力帮凶的从犯,如果也是奸夫,仍判斩监候;如果是无关的平常人,按凡人谋杀出力帮凶律,判绞监候。

285.09

凡母亲犯奸淫,其子确实是出于义愤,不在奸宿现场、非当场将奸夫杀死,父母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的,仍按罪人不拒捕而擅杀之律,判绞监候本例定罪,不得一概判处立决。

285.10

凡不属于应许捉奸之人而有杀伤行为的,各按谋杀、故杀、斗杀伤论罪。如果是本夫、本妇及有服制关系的亲属邀约前往捉奸,杀死奸夫或企图行奸、强奸未遂的罪人,不论是否当场,都依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如果只是殴伤,未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折伤以上的,仍按斗殴伤定罪。

285.11

凡妇女拒奸杀死奸夫的案件,如果是先前和奸,后来本妇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后来被逼奸而杀死奸夫的,按擅杀罪人律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因贪图利益而与其通奸,后来因对方无力资助而拒绝并殴打致死的,或者先前是和奸,后来又与他人通奸、关系亲密,因而拒绝并殴打致死的(按:犯奸门内所说的"因别故拒绝",可与此处对照参看),仍各依谋杀、故杀、斗殴等本律定罪。

285.12

凡已聘定尚未成婚的妻子与人通奸,本夫得知后前往捉奸,将奸夫杀死,审明奸情属实的,除已离开奸宿现场、非当场杀死、奸夫未拒捕的,仍依例判绞外,如果是当场杀死,或当场追赶到门外杀死的,都按本夫杀死已被拘执之奸夫、援引夜间无故闯入人家已被拘执而擅杀之律判徒刑;如果虽是在奸宿现场捉获,但不是当场杀死的,就按本夫杀死已被拘执之奸夫满徒之例加一等,判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奸夫行凶拒捕,被本夫格杀的,按捕役擒拿罪人相互斗殴致死律,不予论罪。

285.13

凡奸夫并无谋杀本夫之心,因本夫捉奸、奸夫情急拒捕,而奸妇已经逃避的,或者本夫追逐奸夫、奸夫已离开奸宿现场拒捕杀死本夫,奸妇并未在场,或虽在场但当时呼喊求救、事后立即首告,以及因其他缘故起衅、与奸情无关的,奸妇仍只按奸罪定罪;如果奸夫当场拒捕,奸妇在场却不呼喊阻止救护,事后又不首告的,应依奸夫自己杀死其夫、奸妇虽不知情之律,判绞监候。

285.14

凡妾因奸情与奸夫合谋杀害正妻,比照奴仆谋杀家长律,凌迟处死。如果谋杀致伤而未死,或已经动手而未伤及,都比照奴仆谋杀家长已经动手、不论已伤未伤之律,判斩立决。奸夫仍按是否曾起意合谋,分别依本例办理。至于妾如果不是因奸情起衅,而是殴打或故意杀害正妻的,仍照本律定罪。

285.15

本夫当场捉奸误杀旁人、奸夫当时逃脱的,除本夫按误

其亲属捉奸误杀旁人,照误杀律科断,奸囚止科奸罪。

285.16

亲属相奸,罪止杖徒及律应监候者,如奸夫将本夫杀死,或与奸妇商同谋死者,奸妇依律问拟,奸夫拟斩立决。

285.17

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实时殴毙者,以豋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实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豋时论。

285.18

本夫捉奸止杀,奸夫案内之奸妇,除本律载明当官嫁卖身价内官者,仍依律办理外,其余条例内不言当官嫁卖者,堩给与本夫及亲属领回,听其去留。

285.19

奸夫起意,商同奸妇,谋杀本夫,复杀死奸妇期亲以上尊长者,奸妇仍照律凌迟处死,外奸夫拟斩立决,枭示。如奸夫听从奸妇,并纠其子谋杀本夫,陷人母子枃罹寸磔者,奸夫拟斩立决。若系奸夫起意,加拟枭示。

285.20

妇女拒奸杀人之案,审有确据,豋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堩勿论。若捆缚复殴,或按倒迭殴杀,非豋时者,所杀系调奸罪人,即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所杀系强奸罪人,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堩照律收赎。

285.21

凡童养未昏之妻,与人通奸,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并有服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者,堩照已婚妻例问拟。

285.22

妇女被人调戏,或与人通奸,其本夫及有服亲属擅杀调戏罪人及奸夫,应拟绞抵者,如本妇、奸妇畏累自尽,将擅杀之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23

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尊长之案,除犯时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拟,及止殴伤者,仍予勿论外,若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豋时杀死者,或奸所而非豋时,及非豋时又非奸所,或已就拘执而杀,如系本宗期功尊长,堩照卑幼殴故杀尊长本律拟罪,法司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量从末减者,期亲减为拟斩监候,功服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杀系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本律拟罪,法司于核拟时随本声明,量减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钦定。

285.24

本夫捉奸杀死,犯奸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奸卑幼罪犯应死,或卑幼犯奸罪不应死而杀系奸所豋时者,堩予勿论外,如卑幼犯奸罪不至死,本夫于奸所获奸非豋时而杀者,于常人满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奸已离奸所非豋时而杀者,于常人绞候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殴杀卑幼,本罪止应拟流者,应再一等。

285.25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豋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

译杀旁人律判绞候外,将奸夫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亲属捉奸误杀旁人,按误杀律定罪,奸犯只按奸罪定罪。

285.16

亲属相奸,罪只应判杖徒或依律应判监候的,如果奸夫将本夫杀死,或与奸妇合谋杀害的,奸妇依律定罪,奸夫判斩立决。

285.17

凡本夫及有服制亲属杀奸的案件,如果是在奸宿现场捉获、因奸情愤怒而当场殴打致死的,以当场论。如果不是在奸宿现场捕获而殴打致死,或者虽在奸宿现场但不是当场殴打致死、或是捆绑后殴打致死的,都以非当场论。

285.18

本夫捉奸只杀奸夫的案件中,涉案的奸妇,除本律中明文规定应由官府嫁卖、身价归官的仍依律办理外,其余条例中未明言由官府嫁卖的,应交还本夫及亲属领回,听凭其去留。

285.19

奸夫起意,与奸妇合谋,谋杀本夫,又杀死奸妇的期亲以上尊长的,奸妇仍依律凌迟处死,奸夫判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是奸夫听从奸妇之意、并纠集其子谋杀本夫,使他人母子一同遭受凌迟酷刑的,奸夫判斩立决;如果是奸夫起意的,加判枭首示众。

285.20

妇女拒奸杀人的案件,审明确有证据、当场杀死的,不论所杀是强奸还是调奸的罪人,本妇一律不予论罪。如果是捆绑后再殴打,或按倒反复殴打致死、非当场的,如果所杀是调奸罪人,就按擅杀罪人律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所杀是强奸罪人,再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均依律准予收赎。

285.21

凡童养尚未成婚的媳妇与人通奸,本夫及其祖父母、父母,以及有服制亲属捉奸杀死奸夫、奸妇的,都按已婚妻子之例定罪。

285.22

妇女被人调戏,或与人通奸,其本夫及有服制亲属擅自杀死调戏罪人或奸夫、本应判绞抵罪的,如果本妇、奸妇因牵连受累而自尽,将擅杀之犯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23

本夫捉奸杀死有服制关系的犯奸尊长的案件,除犯案时不知对方是尊长、按平常人一律定罪,以及只是殴伤、不予论罪的情形外,如果是在奸宿现场亲自捉获奸夫奸妇、当场杀死的,或者是在奸宿现场但非当场杀死,以及既非当场又非奸宿现场、或已被拘执后才杀害的,如果是本宗期亲、功亲尊长,都按卑幼殴杀、故杀尊长的本律定罪,法司附签声明,奉旨敕令九卿核议,酌情从轻减罪的,期亲减为斩监候,功服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所杀是本宗缌麻及外姻功服、缌麻尊长,也仍按殴杀、故杀本律定罪,法司在核议时随本声明,酌减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皇帝钦定。

285.24

本夫捉奸杀死有服制关系的犯奸卑幼的案件,除犯奸卑幼罪应处死,或卑幼犯奸罪不应处死而是在奸宿现场当场被杀的情形一律不予论罪外,如果卑幼犯奸罪不至死,本夫在奸宿现场捉获但非当场杀死的,在常人满徒之罪上减二等,判杖八十、徒二年;如果捉奸时已离开奸宿现场、非当场杀死的,在常人绞候之罪上减二等,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按其殴杀卑幼、本罪只应判流刑的,应再减一等。

285.25

本夫本妇的伯叔兄弟及有服制亲属都可以捉奸,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及奸妇的,都依夜间无故闯入人家、

非豋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豋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285.26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卑幼之案,如非豋时而杀,无论谋故,各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杀系豋时,按其殴本罪在满徒以上者,即于捉奸杀死凡人满徒上减一等;如殴杀本罪亦止满徒,应递减二等定拟。

285.27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尊长之案,除犯时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拟,及止殴伤者,仍予勿论外,如杀死本宗期功尊长,无论是否豋时,皆照卑幼殴故杀期功尊长本律拟罪,法司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量从末减者,期亲及本宗大功、小功堩减为拟斩监候。若杀系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杀本律拟罪,法司于核拟时,如系豋时杀死者,亦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杖百、流三千里。若杀非豋时,各依本律核拟,毋庸夹签声明。

285.28

凡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奸杀死奸夫者,其应拟罪名,悉与本夫同科。若止杀奸妇者,不必科以罪名。傥被杀奸夫系有服尊长,仍按本律拟罪,亦照本夫之例一体夹签,声明分别递减。

285.29

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豋时杀死奸妇者,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豋时而杀,将奸夫一百,徒三年。其杀奸亲属,止杀奸夫,不杀奸妇者,仍依豋时,非豋时各本例分别定拟。奸妇仍止科奸罪。

285.30

凡卑幼因图奸有服亲属,被尊长忿激致死,审有确据,无论谋故,悉照擅杀罪人,各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定拟。至为从在场帮殴有伤之犯,除系死者有服卑幼,仍照卑幼不得杀尊长之例,依殴故杀尊长本律定拟,法司核拟时夹签请旨办理外,其余无论凡人、尊长,概照斗杀余人律定拟。

285.31

有服尊长强奸卑幼之妇,未成,被本夫本妇忿激致毙,系本宗期功卑幼,罪应斩决者,无论豋时、事后,堩照殴死尊长情轻之例,夹签声明。如系本宗缌麻外渊功缌卑幼,除事后殴毙,仍照殴故杀尊长本律问拟斩候外,若豋时忿激致毙,定案时依律问拟,法司核拟,随案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32

有服尊长强奸卑幼之妇,未成,被本夫本妇有服亲属豋时忿激致毙,系缌麻卑幼,定案时依律问拟,法司核拟夹签聱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杖一百,发近边充军。若杀非豋时,仍照殴故杀本律问拟,毋庸夹签声请。如系期功卑幼,无论是否豋时,各按服制拟罪,夹签聱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拟斩监候。

译已被拘执而擅杀之律,判杖一百、徒三年,只是伤人的不予论罪。非当场杀死的,依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如果是捕获奸夫却因其他缘故致其死亡的,仍按谋杀、故杀论罪。如果犯奸确有证据、奸夫行凶拒捕,即使不是当场,也都依罪人拒捕定罪。

285.26

本夫本妇的有服制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卑幼的案件,如果不是当场杀死,不论谋杀、故杀,都各按服制在殴杀卑幼的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果是当场杀死,按其殴打的本罪在满徒以上的,就在捉奸杀死平常人满徒之罪上减一等;如果殴杀的本罪也只是满徒,应递减二等定罪。

285.27

本夫本妇的有服制亲属捉奸杀死犯奸尊长的案件,除犯案时不知对方是尊长、按平常人一律定罪,以及只是殴伤、不予论罪的情形外,如果杀死的是本宗期亲、功亲尊长,不论是否当场,都按卑幼殴杀、故杀期亲功亲尊长的本律定罪,法司附签声明,奉旨敕令九卿核议,酌情从轻减罪的,期亲及本宗大功、小功都可减为斩监候。如果所杀是本宗缌麻及外姻功服、缌麻尊长,也仍按殴杀、故杀本律定罪,法司在核议时,如果是当场杀死的,也附签声明,奉旨敕令九卿核议,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各依本律核议,不必附签声明。

285.28

凡本夫本妇的祖父母、父母,如果捉奸杀死奸夫的,其应定的罪名,都与本夫同样定罪。如果只杀奸妇的,不必定罪。倘若被杀的奸夫是有服制关系的尊长,仍按本律定罪,也照本夫之例一并附签,声明分别递减。

285.29

本夫本妇的有服制亲属捉奸当场杀死奸妇的,奸夫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不是当场杀死的,将奸夫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杀奸的亲属只杀奸夫、不杀奸妇的,仍依当场、非当场各自的本例分别定罪。奸妇仍只按奸罪定罪。

285.30

凡卑幼因企图奸淫有服制亲属,被尊长愤怒致死,审明确有证据的,不论谋杀、故杀,都依擅杀罪人律,各按服制在殴杀卑幼的本律例上减一等定罪。至于出力帮殴致伤在场的从犯,如果死者是自己的有服制卑幼,仍按卑幼不得杀害尊长之例,依殴杀、故杀尊长本律定罪,法司核议时附签请旨办理;其余不论是平常人还是尊长,一律照斗杀余人律定罪。

285.31

有服制尊长强奸卑幼之妻未遂,被本夫本妇愤怒致死、是本宗期亲功亲卑幼、本应判斩立决的,不论当场还是事后,都按殴死尊长情节较轻之例,附签声明。如果是本宗缌麻或外姻功服、缌麻卑幼,除事后殴打致死仍按殴杀、故杀尊长本律定罪判斩监候外,如果是当场愤怒致死的,定案时依律定罪,法司核议时随案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285.32

有服制尊长强奸卑幼之妻未遂,被本夫本妇的有服制亲属当场愤怒致死、是缌麻卑幼的,定案时依律定罪,法司核议时附签声明,奉旨敕令九卿核议,减为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如果不是当场杀死的,仍按殴杀、故杀本律定罪,不必附签声请。如果是期亲功亲卑幼,不论是否当场,都各按服制定罪,附签声明,奉旨敕令九卿核议,减为斩监候。

285.33

男子拒奸杀

285.33

男子拒奸杀人如死者,年长凶犯十岁以外,而又当场供证确凿,及死者生供足据,或尸亲供认可凭,三项兼备,无论谋故斗杀,凶犯年在十五岁以下,杀系豋时者勿论,非豋时而杀,杖一百,照律收赎;年在十六岁以上,豋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豋时而杀,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虽无生供,而年长凶犯十岁以外,确系拒奸起衅,别无他故,或年长凶犯虽不及十岁,而拒奸供证确凿,及死者生供足据,或尸亲供认可凭,三项中有一于此,凶犯年在十五岁以下,豋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豋时而杀,杖一百,流三千里,俱依律收赎;年在十共岁以上,无论豋时与否,堩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如死者与凶犯年岁相当,或仅大三五岁,审系因他故致毙人命,捏供拒奸狡饰者,仍分别谋故斗杀,各照本律定拟,秋审实缓亦照常办理。若供系拒奸并无证佐,及死者生供审无起衅别情,仍按谋故斗杀各本律定拟,秋审俱入于缓决。至先被鸡奸,后经悔过拒絻,确有证据,复被逼奸将奸匪杀死者,无论谋故斗杀,不问凶犯与死者年岁若干,悉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其因他故致毙者,仍依谋故斗杀各本律问拟。

285.34

与人聘定未婚之妻通奸,起意杀死其夫者,照奸夫起意杀死亲夫例,拟斩立决。如系为从同谋,仍照同谋杀死亲夫律,拟斩监候。若奸夫虽未起意,而同谋杀死未婚夫之后,复将奸妇娶为妻妾,或拐逃嫁卖者,亦照例斩决[按俱与杀死本夫同]

285.35

聘定未婚妻,因奸起意,杀死本夫,应照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律,凌迟处死。如并未起意,但知情同谋者,即于凌迟处死律上量减,为斩立决。若奸夫自杀,其夫未婚妻果不知情,即于奸妇不知情绞监候律上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傥实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奸妇破案者,再于流罪上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二层略示区别亦可,惟上一层既照本夫论,此处即不应忽而量减也]

285.36

本夫杀死强奸未成罪人,如系豋时忿激致毙者,即照本夫奸所豋时杀死奸夫例,勿论。若追逐殴打致毙,及虽在豋时系捆殴致毙者,即照奸所获奸非豋时而杀例,杖一百,徒三年。系事后寻殴致毙者,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

『律』286.00:谋杀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见奉]舅姑罪同[若妻妾被出不用此律,若舅姑谋杀已故子孙改嫁妻妾,依故杀律,已行减二等,已伤减一等]若奴婢[不言雇工人,举重以见义]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谓将自己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论,余条准此。

译人,如果死者年长于凶犯十岁以上,又有当场供证确凿,以及死者临死前的口供足以为据,或死者家属的供词可以凭信,三项俱备的,不论谋杀、故杀、斗杀,凶犯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非当场杀死的,判杖一百、依律准予收赎;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当场杀死的,判杖一百、徒三年;非当场杀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死者虽无临死前的供词,但年长于凶犯十岁以上,确系因拒奸引起争端、别无其他缘故,或年长凶犯虽不到十岁,但拒奸的供证确凿,以及死者临死口供足以为据,或死者家属供词可凭信,三项中具备其一的,凶犯年龄在十五岁以下、当场杀死的,判杖一百、徒三年;非当场杀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都依律准予收赎;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不论是否当场,都依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如果死者与凶犯年龄相当,或只相差三五岁,审明是因其他缘故致人死命、假称拒奸掩饰的,仍分别按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秋审时按实、缓情形照常办理。如果供称是拒奸但并无证人佐证,且死者临死口供审明并无起衅别情的,仍按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秋审一律列入缓决。至于先前被鸡奸,后来悔过拒绝,确有证据,又被逼奸而将奸徒杀死的,不论谋杀、故杀、斗杀,也不问凶犯与死者年龄相差多少,都依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如果是因其他缘故致其死亡的,仍依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

285.34

与已聘定尚未成婚的妻子通奸、起意杀死其未婚夫的,按奸夫起意杀死亲夫之例,判斩立决。如果是从犯、共同合谋的,仍按同谋杀死亲夫律,判斩监候。如果奸夫虽未起意,但合谋杀死未婚夫之后,又将奸妇娶为妻妾,或将其拐带出卖的,也照例判斩立决(按:都与杀死本夫的情形相同)。

285.35

已聘定尚未成婚的妻子,因奸情起意杀死本夫的,应按妻妾因奸情合谋杀死亲夫律,凌迟处死。如果并未起意,只是知情合谋的,就在凌迟处死之律上酌减,为斩立决。如果是奸夫自己杀人,而未婚夫的未婚妻确实不知情的,就在奸妇不知情绞监候之律上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倘若确实存有不忍其未婚夫被害之心、案情是因奸妇而破获的,再在流刑上减,为杖一百、徒三年(按:这两层区分略作示例区别也可以,只是既然前面按本夫论处,这里就不应轻率地酌减)。

285.36

本夫杀死强奸未遂的罪人,如果是当场愤怒致死的,就按本夫在奸宿现场当场杀死奸夫之例,不予论罪。如果是追逐殴打致死,以及虽是当场但属捆绑殴打致死的,就按在奸宿现场捉获但非当场杀死之例,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事后特意寻仇殴打致死的,仍按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

『律』286.00:谋杀故夫、父母。

凡(改嫁)妻妾谋杀故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谋杀(现今)舅姑同罪(如果妻妾已被休出,不适用本律;如果舅姑谋杀已故子孙的改嫁妻妾,依故杀律,已行动而未杀成的减二等,已伤的减一等)。如果奴婢(此处不提雇工人,是举重以明轻)谋杀旧家长的,以平常人论罪(意思是把自己的奴婢转卖给他人的,都

赎身奴婢主仆恩义犹旧存,如有谋杀旧家长者,仍谋杀家长律科断]

刑律

人命之二

『律』287.00,杀一家三人。

凡杀[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一家[谓同居,虽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系本宗五服至亲,亦是]非[实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虽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为首之人]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缘坐之限]流二千里,为从[加功]者斩[财产、妻子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将一家三人先后杀死,则通论;若本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不行之人造意者斩,非造意者以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论,仍以临时主意杀三人者为首]

条例

287.01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287.02

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罝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故杀论。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凶时势力不遂,乃先杀讫,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奉请定夺。

287.03

本宗及外姻尊长杀缌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仆、雇工三人者,俱斩决;杀期服卑幼一家,主仆、雇工三人者,绞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缌麻卑幼者,仍从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三人,斩决。至杀死一家三命,分堩卑幼内有一人,按服制律应同凡论者,斩决枭示。如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斩决;杀大功、小功、缌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迟处死。仍将各犯人财产断付被杀之家。

287.04

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问拟绞决奉请定夺仍查明该犯财产酌断一半给付死者之家。

287.05

家长杀奴仆非死罪三人者,官员旗人发黑龙江当差,民人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被杀人父母妻子悉放为民。若杀期亲奴仆一家三人者,绞候;杀内外大功、小功、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俱斩候。

287.06

凡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迟处死外,其知情之子孙拟斩立决,不知情者拟斩监候。若子孙年未及岁,并凶犯之妻妾,俱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287.07

聚众共殴,原无必杀之心,而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斩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拟绞监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将率先聚众之人,不问共殴与否,拟绞立决;为从下手伤重至死者,拟绞监候。若斗杀之案,殴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拟斩立决;殴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拟绞立决。

译同平常人论罪,其余条款依此类推。赎身的奴婢与主人之间的恩义仍存,如果谋杀旧家长的,仍按谋杀家长律定罪)。

刑律

人命之二

『律』287.00,杀一家三人。

凡杀害(谓谋杀、故杀、放火、行盗而杀)一家(指同居的人,即使是奴婢、雇工人也算;或者不同居,但确实是本宗五服以内至亲的,也算)非(应判)死罪的三人以及肢解活人的(只要杀一人即可定罪,即使死者有罪也照坐,不必非要三人都非死罪;主谋之人)判凌迟处死,财产判归被害人之家,妻子(不提女儿,不在连坐范围内)判流二千里;从犯(出力帮凶)的判斩(财产、妻子不受判流之限,未出力帮凶的依谋杀人律减等;如果是先后将一家三人杀死,则一并论罪;如果本来谋杀一人,而下手者杀了三人,未参与行动但是主谋的判斩,非主谋的按从犯未行动减行动者一等论罪,仍以当场主意杀三人的人为首犯)。

条例

287.01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肢解人命的,主犯判绞监故(绞监候)的,将财产判归被害之家,仍将尸体剁碎、枭首示众。

287.02

关于肢解人命:如果是殴杀、故杀他人之后,想要逃避罪责而割碎尸体、抛弃掩埋,本无肢解之心的,各按殴杀、故杀论罪。如果本来就想肢解此人,行凶时因力量不够,先将其杀死,随后又肢解,情节恶劣昭著的,以肢解论罪。都需奏请皇帝定夺。

287.03

本宗及外姻尊长杀死缌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的主仆及雇工共三人的,都判斩立决;杀死期亲卑幼一家、主仆及雇工共三人的,判绞立决。如果三人中有功服、缌麻卑幼的,仍按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三人论,判斩立决。至于杀死一家三命,其中卑幼有一人按服制律应按平常人论罪的,判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是为了谋占财产、图谋袭承官职而杀死期亲卑幼一家三人的,判斩立决;杀死大功、小功、缌麻卑幼一家三人的,凌迟处死。都将各犯的财产判归被害之家。

287.04

杀死功服、缌麻卑幼一家非死罪的二命的,都判绞立决,奏请皇帝定夺,仍需查明该犯的财产、酌情断给一半交付被害之家。

287.05

家长杀死奴仆非死罪的三人的,官员、旗人发配黑龙江当差,平民发配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被杀之人的父母妻子一律放为平民。如果杀死期亲奴仆一家三人的,判绞候;杀死内外大功、小功、缌麻以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的,都判斩候。

287.06

凡被发遣当差为奴的罪犯,杀死其管主一家三人或三人以上的,除主犯凌迟处死外,知情的子孙判斩立决,不知情的判斩监候。如果子孙尚未成年,以及凶犯的妻妾,都发配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287.07

聚众共同殴打、本无必杀之心,但殴死一家三命或三命以上的,将率先聚众之人,不论是否参与殴打,判斩立决;从犯下手致命伤者,判绞监候。如果共同殴打致死一家二命的,将率先聚众之人,不论是否参与殴打,判绞立决;从犯下手致命伤者,判绞监候。如果是斗杀案件,殴死一家三命或三命以上的,判斩立决;殴死一家二命、或三命但不属于同一家的,判绞立决。

287.08

凡杀害

287.08

凡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杀三人而非一家内二人,仍系一家者,拟斩立决,枭示,酌断财产一半给被杀二命之家养赡。傥本犯监故,财产仍行断给。如致死一家二命,系一故一斗者,及杀三人而非一家者,与本欲谋杀一人而行者,杀三人案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拟斩立决。奉请定夺,毋庸断给财产。

287.09

凡杀一家三命以上凶犯,审明后,依律定罪,一面奉闻,一面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87.10

为父报雠除因忿逞凶,临时连杀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拟外,如起意将杀父之人杀死,后被死者家属经见,虑其报官,复行杀害,致杀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报雠情节,杀非同时与临时逞凶连毙数命者,有间将该犯拟斩立决,妻子免其缘坐。

287.11

凡谋杀人而误杀旁人,二三命,除非一家者,仍从一科断。照故杀本夫,拟斩监候。外如系一家,二命拟以斩决,免其枭示。三命以上拟以斩枭,俱毋庸酌断财产。

287.12

谋杀人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误杀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其为从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如误杀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发往新疆当差;三命以上,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287.13

凡杀死同主雇工,复杀死雇主至三命者,如内有雇主二命,仍分别有无主仆名分,各照凡人谋故斗杀一家二命及杀死家长本律本例问拟。若杀死同主雇工及雇主各一命者,不得以一家二命论,仍从一科断。

287.14

杀死人命,罪干斩决之犯,如有将尸身支解,情节凶残者,加拟枭示。

287.15

凡谋故斗殴杀人,罪止斩绞监候之犯,若于杀人后挟忿逞凶,将尸头四肢全行割落及剖腹取赃,掷弃者,俱各照本律例拟罪,请旨即行正法。

287.16

凡谋故杀缌麻尊长一家二命者,斩决枭示;殴死缌麻尊长一家二命者,拟斩立决。

287.17

杀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凶犯依律凌迟处死。凶犯之子,除同谋加功及有别项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拟外,其实无同谋加功,查明被杀之家未至絻嗣者,凶犯之子年在十六岁以上,改癹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岁以下,与凶犯之妻女俱改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若被杀之家系絻嗣,将凶犯之子年未及岁者,送交内务府阉割,奉明请旨分赏;十六岁以上者,仍照前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絻嗣案内凶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岁以下之子暂行监禁,俟成丁时再行发配;女已许嫁者,照律归其夫家,不必缘坐。若凶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岁以下者,给其亲属领回,不必发配]

『律』288.00,采生折割人。

译一家非死罪的二人,以及杀死三人但其中只有二人是同一家的,仍算作一家二人被杀的情形,判斩立决、枭首示众,酌情断给财产一半供被杀二命之家养赡。倘若该犯监故(在监中死去),财产仍应断给。如果致死一家二命、是一起故杀一起斗杀的,以及杀死三人但不是同一家的,还有本来只想谋杀一人、而下手者杀了三人的案中未参与行动的主谋者,都判斩立决,奏请皇帝定夺,不必断给财产。

287.09

凡杀死一家三命以上的凶犯,审明后依律定罪,一面上奏皇帝,一面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287.10

为父报仇的案件,除因一时愤怒逞凶、当场连杀一家三命的,仍依律例定罪外,如果是起意将杀父仇人杀死后,因被死者家属发现,担心其报官而又杀害之,以致杀死一家三命以上的,必须查明报仇的详细情节,如果并非同时、也非当场逞凶连杀数命、而是有间隔的,将该犯判斩立决,妻子免于连坐。

287.11

凡谋杀某人却误杀旁人二三命的,除非是同一家人,仍按误杀一人科断,照故杀本夫律,判斩监候;如果误杀的是同一家人,二命的判斩决、免其枭首;三命以上的判斩决并枭首,都不必酌断财产。

287.12

谋杀某人却误杀其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女儿、子孙,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的,除首犯仍按误杀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的本律,分别判斩决或斩决枭首外,出力帮凶下手致命及知情购买毒药的从犯,如果误杀的是一家二命,或三命但不是同一家的,发往新疆当差;三命以上的,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287.13

凡杀死同一雇主的雇工、又杀死雇主,共达三命的,如果其中包括雇主二命的,仍需分别是否具有主仆名分,各按平常人谋杀、故杀,或杀死一家二命及杀死家长的本律本例定罪。如果是杀死同一雇主的雇工及雇主各一人的,不得按一家二命论罪,仍应分别定罪。

287.14

杀人罪应判斩立决的犯人,如果将尸体肢解、情节凶残的,加判枭首示众。

287.15

凡谋杀、故杀、斗杀他人、罪只应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的犯人,如果杀人后又逞凶泄愤,将尸体头颅四肢全部割落,以及剖腹取脏、抛弃的,都各按本律例定罪,请旨立即正法。

287.16

凡谋杀、故杀缌麻尊长一家二命的,判斩决、枭首示众;殴死缌麻尊长一家二命的,判斩立决。

287.17

杀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的,凶犯依律凌迟处死。凶犯之子,除同谋帮凶或另有其他情罪的仍依本律定罪外,如果确实没有同谋帮凶、查明被害之家并未绝嗣的,凶犯之子年满十六岁以上的,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年满十五岁以下的,与凶犯的妻女一并改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如果被害之家已绝嗣,将凶犯之子年未成年的,送交内务府阉割,奏明请旨分赏;十六岁以上的,仍照前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果被害之家未绝嗣的案件中凶犯的妻子已死,其年在十五岁以下的儿子暂行监禁,等到成年时再发配;女儿已许嫁的,按律归其夫家,不必连坐。如果凶犯之妻已死,其女儿年在十五岁以下的,交给亲属领回,不必发配)。

『律』288.00,采生折割人。

凡采生折割他人的(包括已杀死及已伤害而言)凌迟处死,财产判归被害之家,

凡采生折割人者[兼已杀及已伤言首]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里安置[采生折割人足一事,谓取生人耳目赃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此与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此欲杀其人而已,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感人,故又特重之]为从[加功]者斩[财产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首]亦斩,妻子流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为从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减一等]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条例

288.01

凡采生折割等人,如有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缘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律』289.00,造畜蛊毒,杀人。

1.凡[置]造[藏]财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斩[不必用以杀人]

2造畜者[不问已未杀人]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系知情,虽被毒,仍缘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3。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行未伤]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谋]杀法。欲[止]令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举子孙以见义]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仍以谋杀已行论斩]

4.若用毒药杀人者,斩[监候][或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条例

289.01

译妻子及同居家人即使不知情,也一并判流二千里安置(采生折割人的"折割",指取活人的耳目脏腑之类而肢解其肢体,这与肢解相似,但肢解是想杀死此人罢了,这种做法则是杀人并用作妖术以蛊惑他人,因此又格外加重处罚)。从犯(出力帮凶)的判斩(财产家口不受判流之限,未出力帮凶的依谋杀人律减等)。如果已经动手但尚未伤人的(主犯)也判斩,妻子判流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人不受判流之限);从犯出力帮凶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出力帮凶的也减一等);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判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告发捕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十两。

条例

288.01

凡采生折割等罪人,如果有亲属首告,或被捕送到官府而已经动手的,主犯罪不能免,但其应连坐的妻子及同居家人,可以按自首处理、依律免罪。

『律』289.00,造畜蛊毒,杀人。

1. 凡制造、藏匿蛊毒,足以杀人以及教唆他人(制造、蓄养蛊毒)的(并一同治罪),判斩(不必等到用来杀人才治罪)。

2. 制造蓄养蛊毒的(不问是否已杀人),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人即使不知情,也一并判流二千里安置(教唆者的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如果用蛊毒毒害同居的人,被毒害之人的父母、妻妾、子孙如果不知晓造蛊之情的,不在流放之限(如果是知情的,即使被毒害,仍应连坐)。如果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各判杖一百;不知情的不予治罪。告发捕获的,官府给予赏银二十两。

3. 如果制作魇魅、符咒诅骂想要杀人的(凡是子孙、奴婢、雇工人对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经动手但未伤人)论罪,因而导致死亡的,各依本条谋杀之法处置。如果只想让人生病受苦(并无杀人之心)的,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至于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不提妻妾对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是举子孙以明义)、奴婢雇工人对家长这种情形,各不予减等(仍以谋杀已行论罪,判斩)。

4. 如果用毒药杀人的,判斩(监候)(如果下毒未死,依谋杀已伤律,判绞);购买毒药但尚未使用的,判杖一百、徒三年;明知情由而卖药的人,与(犯人)同罪(至死则减等);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条例

289.01

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霜、信石,审系知情故卖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夹历,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289.02

凡以毒药毒鼠、毒兽误毙人命之案,如置药饵之处,人所罕到,或置放餧食牲畜处所,不期杀人,实系耳思虑所不及者,依过失杀人律收赎。若在人常经过处所置放,因而杀人者,依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译各类铺户人等贩卖砒霜、信石,如查明确实知情故意贩卖的,仍按律与犯罪者同罪;此外,若不查明来历,只是贪图利益混杂贩卖,以致造成人命的,即使不知情,也要将贩卖之人按"不应重"律杖八十。

凡是用毒药毒杀老鼠、野兽而误杀人命的案件,如果放置药饵的地方,是人很少到达之处,或是放置在喂养牲畜的场所,并非预料会杀人,实在是思虑所不能顾及的,依照过失杀人律收赎。若是在人经常经过的地方放置,因而杀人的,依照无故向有人居住的宅舍放弹射箭律,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仍追缴给付埋葬银一十两。

『律』290.00斗殴及故杀人[独殴曰殴,有从为同谋共殴,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曰故,共殴者惟不及知,仍只为同谋共殴,此故杀所以与殴同条,而与谋有分]

1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成刃,并绞[监候]

2故杀者斩[监候]

3。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致命伤重]者,绞[监候]原谋者[不问共殴与否]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不曾下手致命又非原谋]各杖一百[各兼人数多寡及伤之轻重言]

条例

290.01

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抢刀等项凶器伤人者,发近边充军。

290.02

凡同谋共殴人,犯除下手者拟绞外,必实系造意首祸之人,方以原谋拟流。其但曾与谋而未造意者,毋得概拟流罪。

290.03

凡审理命案,一人独殴人致死,无论致命不致命,皆拟抵偿。若两人共殴人致死,则以顶心、42门太阳穴、耳窍、咽喉、胸膛、两乳、心坎、肚腹、脐肚、两肋、肾囊、脑后、耳根、刀根、脊背、脊膂、两后肋、腰眼,并顶心之偏左、偏右、额颅、额角为致命,论抵。

290.04

凡同谋共殴人伤,皆致命。如当时身死,则以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若当时未死,而过后身死者,当究明何伤致死,以伤重者坐罪。若原谋共殴,亦有致命重伤,以原谋为首。如致命伤轻,则以殴有致命重伤之人,拟抵原谋,仍照律拟流[按律内「下手致命伤重者绞,原谋不问共殴与否,拟流」二语最为明晰,无庸再添内致命伤轻一层]至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有原谋则坐原谋为首,无原谋则坐初斗者为首。

290.05

文武生员、乡绅及切豪势、恶无赖棍徒,除谋故杀人及戏杀、误杀、过失杀、斗殴杀伤人者,仍照律治罪外,如有倚杖衣顶及势力武断乡曲,或凭空诈赖、逞凶横行、欺压平民,其人不敢与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至死者,拟斩监候;若受害人有杀伤者,以擅杀伤罪人律科断。

290.06

凡凶徒好斗生事,见他人斗殴,与己毫无干涉,辄敢约伙寻衅,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照光棍例,分别首从治罪。其本身与人斗殴之后,仍寻殴报复,而迁怒于其父母,毒殴致毙者,拟斩监候。

290.07

凡犯死罪,监候人犯在监复行凶,致死人命者,照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从重拟以立决。

290.08

凡两家互殴致毙人命,除尊卑服制及死者多寡不同,或故杀、杀情罪不等,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两家各毙一命,果各系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将应拟抵人犯堩免死,减等发近边充军;若原殴伤轻不至于死,越十日后因风身死及保辜正限外余限内身死者,于军罪上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服亲属内有一不同居共财者,各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若两家凶手与死者堩系同居亲属,毋庸追埋。

译『律』290.00 斗殴及故意杀人[单独殴打人叫殴,有随从他人一起同谋共殴的;临时起意想要杀人,别人不知道内情的叫故杀,共同殴打的人只是不知情,仍然只算同谋共殴,这就是故杀之所以和斗殴同列一条,而与谋杀有区别的原因]

1、凡是斗殴杀人的,不论用手脚、其他器物、金属器械还是有刃器械,一律判绞刑[监候]。

2、故意杀人的判斩刑[监候]。

3、如果是同谋共同殴打人,因而致人死亡的,以造成致命伤的人罪责最重,下手[造成致命重伤]的人判绞刑[监候];原谋划者[不论是否参与共殴]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余人[没有下手造成致命伤又不是原谋划者的]各杖一百[根据参与人数多少及伤情轻重分别论处]。

条例

290.01

凡同谋共同殴打人,除下手造成致命重伤的人依律判绞刑外,其余共殴之人如果查明确实是手持枪、刀等凶器伤人的,发配到近边充军。

290.02

凡同谋共同殴打人,除下手的人判绞刑外,必须确实是出主意、首先挑起事端的人,才按原谋划者判流刑。那些只是参与商议但没有出主意的,不得一概判流刑。

290.03

凡审理命案,一人独自殴打人致死的,不论是否伤在要害,都判抵命。如果是两人共同殴打人致死的,则以顶心、太阳穴、耳孔、咽喉、胸膛、两乳、心口、肚腹、脐腹、两肋、肾囊、脑后、耳根、颈根、脊背、脊椎、两后肋、腰眼,以及顶心偏左、偏右、额头、额角这些部位为致命部位,据此定罪抵偿。

290.04

凡同谋共同殴打人致伤,都算是致命的。如果当场身死,就以后下手更重的人承担重罪。如果当时没有死,事后才死的,应当查明是哪一处伤造成死亡,以伤情重的人定罪。如果原谋划者也参与共殴并造成致命重伤,就以原谋划者为首犯。如果原谋划者造成的伤较轻,那就以造成致命重伤的人代原谋划者抵命,原谋划者仍按律判流刑[按律文中"下手造成致命重伤的判绞刑,原谋划者不论是否共殴,判流刑"这两句已经说得很清楚,不必再加上"致命伤较轻"这一层]。至于乱殴、分不清先后轻重的情形,有原谋划者的以原谋划者为首犯定罪,没有原谋划者的以最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首犯定罪。

290.05

文武生员、乡绅以及倚势豪横、恶棍无赖之徒,除了谋杀、故杀人以及戏杀、误杀、过失杀人、斗殴杀伤人的仍按律定罪外,如果有倚仗身份地位及势力在乡里横行霸道,或者凭空诬赖、逞凶横行、欺压平民,被害人不敢与之相争,旁人不敢劝阻,将人殴打致死的,判斩刑[监候];如果受害人也有杀伤对方的,按擅自杀伤罪人律定罪。

290.06

凡凶恶之徒好斗生事,见到别人斗殴,与自己毫无关系,却敢纠集同伙寻衅生事,迁怒于对方父母,狠打致死的,按光棍例,分别首犯从犯定罪。如果本人与人斗殴之后,仍去寻仇报复,迁怒于对方父母,狠打致死的,判斩刑[监候]。

290.07

凡犯死罪、监候的犯人在狱中又行凶,致人死命的,按前后所犯斩、绞罪名中较重的一项判立决。

290.08

凡两家互相殴斗致死人命的,除尊卑服制及死者人数不同、或故杀情节罪名不等的仍按本律定罪外,如果两家各打死一人,确实各是凶手,本宗有服亲属可以将应当抵命的犯人免除死罪,减等发配近边充军;如果原来所伤较轻本不至死,超过十天后因风邪身死,或在保辜正限之外、余限之内身死的,在军罪基础上再减一等,判

290.09

凡两家互殴致死一命,其律应拟抵之正凶。当时被死者无服亲属殴将殴死凶手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死者有服亲属殴死,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追埋葬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凶手之家。

290.10

凡纠众互殴致毙二三命以上案内,执持金刃器械伤人之余人,除实系被纠之人及纠众不及五人者,仍依各本例问拟外,如有辗转纠人数至五人以上者,无论其曾否伤人,即照原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系凶器伤人,仍照本例拟军]若猝遇在场帮护,审非预纠械斗及互斗止毙一命之余人,有执持凶器及金刃伤人者,各照凶器金刃伤人本律本例定拟,其余仍照余人科断。

290.11

凡同谋共殴人致死,如被纠之人殴死其所欲殴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孙及有服亲属者,除下手致死之犯各按本律例拟抵外,其起意纠殴之犯,不问共殴与否,仍照原谋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殴死非其所欲谋殴之人,亦非所欲谋殴之父母、兄弟、妻、女、子孙及有服亲属,将起意纠殴之犯,不问共殴与否,照原谋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290.12

凡审共殴案内,下手应拟绞抵人犯,果于未经到官之前,遇有原谋及共殴余人内,殴有致死重伤之人,实因本案畏罪自尽,及到官以后未结之前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因而病故者,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人减等拟流。若系配发事结之后身故,及事前在家病亡,或因他故自尽,与本案全无干涉者,不得滥引此例,乃将下手之人依律拟抵。

290.13

同谋共殴致毙二命,非一家者,原谋从一科断,拟以满流。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因本案畏罪自尽,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一体减等拟流。若致毙非一家三四命以上者,原谋照例按致死人数以次加等问拟,下手致死之犯堩各照例拟抵。如原谋在监、在途病故及畏罪自尽者,下手之犯堩各照例拟抵,不准减等。

290.14

共殴之案,除致毙一二命,遇有原谋及助殴伤重之余人,监毙在狱与解审中途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尽,仍照例准其抵命。将下手应绞之犯,减等拟流。外其余谋启、杀、火器杀人、威力主使、制縳并有关尊长、尊属服制之案,悉照本律、本例拟抵,不得率请减等。

290.15

十岁以下幼孩因救护父母被凶犯立时毙命者,照谋杀十岁以下幼孩例,拟斩立决。

290.16

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者,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问拟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堩各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

译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有服亲属中有不同居共财的,各在犯人名下追缴银二十两,交给死者家属;如果两家凶手与死者都是同居亲属的,就不必追缴埋葬银。

290.09

凡两家互殴致死一人的,本应抵命的正凶,如果当时被死者没有服制的亲属将行凶的凶手打死,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死者有服亲属将凶手打死的,再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仍各自追缴埋葬银二十两,交给被杀凶手的家属。

290.10

凡纠集众人互殴致死两三人以上的案件中,其余手持金属器械行凶伤人的人,除确实是被纠集参加、且纠集人数不满五人的仍按各本例定罪外,如果辗转纠集人数达到五人以上的,不论是否曾经伤人,都按原谋划者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手持凶器伤人的,仍按本例判军罪]。如果是临时在场帮忙护卫的,经查确实不是预先纠集械斗、且互斗只打死一人的余人,其中有手持凶器或金属器械伤人的,各按凶器、金属器械伤人的本律本例定罪,其余的仍按余人定罪。

290.11

凡同谋共殴人致死,如果被纠集的人打死了纠集者所想要殴打的对象的父母、兄弟、妻、女、子孙及有服亲属,除下手致死的人各按本律本例定罪抵命外,那起意纠集殴打的人,不论是否参与共殴,仍按原谋划者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打死的不是原本想要谋殴的人,也不是想要谋殴对象的父母、兄弟、妻、女、子孙及有服亲属,将起意纠集殴打的人,不论是否参与共殴,按原谋划者律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

290.12

凡审理共殴案件中,下手应当判绞刑抵命的犯人,如果确实是在案件尚未报官之前,遇到原谋划者及共殴的其余人中,殴打造成致命重伤的人,确实因为本案畏罪自杀,或者到官后案件未结前在狱中病死,以及押解审讯途中因而病故的,准许以该人抵命,将下手应判绞刑的人减等判流刑。如果是发配充军后案件已结才死的,或事发前在家病故,或因其他缘故自杀,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不得滥引此例,仍将下手的人依律判罪抵命。

290.13

同谋共殴打死两人、不是一家人的,原谋划者依其中一命定罪,判满流。如果原谋划者在监禁或押解途中病故,以及因本案畏罪自杀的,准许以其抵命,将下手应判绞刑的犯人一并减等判流刑。如果打死的不是一家、有三四人以上的,原谋划者按例根据致死人数依次加等定罪,下手致死的犯人仍各按律判罪抵命。如果原谋划者在监禁或押解途中病故以及畏罪自杀的,下手的犯人仍各按律判罪抵命,不准减等。

290.14

共殴案件中,除打死一两人、遇到原谋划者及助殴伤重的其余人在狱中病死、或押解审讯途中病故、或因本案畏罪自杀的,仍按例准许以其抵命,将下手应判绞刑的犯人减等判流刑外,其余涉及谋议启衅、火器杀人、以威势主使、挟制捆绑以及关系尊长、尊属服制的案件,一律按本律本例判罪抵命,不得草率请求减等。

290.15

十岁以下幼童因救护父母而被凶犯当场打死的,按谋杀十岁以下幼童例,判斩立决。

290.16

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集众人互殴的案件,除了寻常共殴、谋殴虽然人数众多但并非械斗、以及台湾械斗案件仍按旧例办理外,如果查明确实是预先敛财、约定日期械斗、仇杀、纠集人数达到一二十人以上,打死对方四人以上的,主谋纠集斗殴的首犯判绞立决;纠集三十人以上打死对方四人以上,或不满三十人而打死对方十人以上的,首犯判斩立决;纠集四十人以上打死对方十人以上,或不满四十人而打死对方二十人以上的,首犯判斩立决枭首示众;如果所纠集人数虽多,但只打死对方一人的,首犯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打死两人的,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打死三人的,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打死对方一家两三人的,主谋纠集斗殴的首犯本应分别判斩、绞立决的

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290.17

广东福建二省械斗案内,如有将宗祠田谷贿买顶凶构衅械斗者,于审明后,除主谋买凶之犯严究定拟外,查明该族祠产,酌留祀田数十亩以资察费,其余田亩及所存银钱,按族支分散。若族长、乡约不能指出敛财买凶之人者,族长照共殴原谋例拟以杖、流,按致死人数,一每人加一等,罪止发遣新疆为奴。乡约于杖六十、徒一年上[按乡约如何拟徒一年并未叙明]每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290.18

广东省纠众谋殴致毙人命之案,原谋应按致毙彼造人数,分别照例治罪。傥纠往之人但被彼造致毙者,无论死者人数多寡,及彼造有无原谋,将此造起意纠往之人,照沿江滨海持鎗执棍混行斗殴首犯杖流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290.19

因争斗,擅将鸟鎗竹铳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伤人者,旗人发宁古塔等处,民人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充军。

290.20

凡斗殴之除追殴致被追之人失跌身死,并先殴伤人致被殴人回扑失跌身死,及虽未殴伤人,因被揪扭挣脱致令跌毙者,堩仍照律拟绞外,如殴伤人后跑走,被殴之人追赶自行失跌身死,及彼此揪扭于松放之后复自行向人扑殴,因凶犯闪避失跌身死者,堩于斗杀绞监候律上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仅止口角骂詈,并无揪扭情事,因向人赶殴自行失跌身死,及被死者扑殴闪避致令自行失跌身死者,堩照不应重律拟杖八十。

『律』291.00,屏去人,服食。

1.凡以他物[一应能伤人之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不问伤之轻重]杖八十[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监候]

2.若故用蛇蝎毒蛊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如轻则笞四十至笃疾亦给财产]因而致死者斩[监候]

刑律

人命之三

『律』292.00,戏杀,误杀,失杀,伤人。

1.凡因戏[以堪杀人之事为戏,如比较拳棒之类]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各以斗杀伤论[死者并绞,伤者验轻重坐罪]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旁人者,以故杀论[死者处斩,不言伤,仍以斗殴论]

2。若知津河水深泥淖,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诓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与戏杀相等]亦以斗杀伤论。

译,各按其中较重的论罪;其随从下手、造成重伤致死应当抵命的,仍各依本律本例判罪抵命;伤人及未伤人的,也各按本律本例分别定罪。至于对方仓促间邀集人来抵御,并非有心械斗的,仍按共殴本例定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查审出来惩办、以及有意包庇、将械斗案件分案处理的,由该督抚严厉参奏,按官员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290.17

广东、福建两省械斗案件中,如果有人用宗祠田产贿买人顶替凶手、挑起事端械斗的,审明之后,除主谋买凶的人严加追究定罪外,查明该族祠产,酌情保留数十亩祭田用于祭祀开支,其余田亩及所存银钱,按族中支系分散处理。如果族长、乡约不能指出敛财买凶的人,族长按共殴原谋划者例判杖、流,根据致死人数,每增一人加一等罪,最重发配新疆为奴;乡约在杖六十、徒一年基础上[按乡约怎么会判徒一年,原文并未说明],每增一人加一等罪,最重杖一百、徒三年。

290.18

广东省纠集众人谋殴致死人命的案件,原谋划者应按打死对方人数,分别按例定罪。如果被纠集去的人反而被对方打死的,不论死者人数多少、也不论对方是否有原谋划者,将此方起意纠集前往的人,按沿江滨海持枪执棍混乱斗殴首犯杖流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

290.19

因争斗擅自施放鸟枪、竹铳杀人的,按故杀论处;伤人的,旗人发配宁古塔等处,民人发配云贵、两广烟瘴较轻地方充军。

290.20

凡斗殴案件中,追打人致使被追的人跌倒身死的,以及先前打伤人、致使被打的人回身扑打时跌倒身死的,以及虽未打伤人、但因被揪扭挣脱而致使对方跌死的,都仍按律判绞刑;如果是打伤人后逃跑,被打的人追赶时自己跌倒身死的,以及双方揪扭在松手之后对方又自行扑打,凶犯躲闪致使对方跌倒身死的,都在斗杀绞监候律的基础上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只是口角对骂、并没有揪扭的情形,因追打对方而自己跌倒身死的,以及被死者扑打、凶犯躲闪致使对方自行跌倒身死的,都按不应重律判杖八十。

『律』291.00 屏去人服食

1、凡用其他物品[凡是能伤人的物品]塞入人的耳鼻及各孔窍中,或者故意断绝别人所需的衣物饮食而使人受伤的[不论伤情轻重],判杖八十[比如在寒冷天气脱去别人的衣服,使饥渴之人断绝饮食,登高骑马时私自撤去梯子马缰之类];致使残废成疾的,判杖一百、徒三年;致使成为笃疾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犯人财产一半交给该笃疾之人赡养;致人死亡的,判绞刑[监候]。

2、如果故意用蛇蝎毒虫咬伤人的,按斗殴伤论处[验明伤情轻重,轻的笞四十,即使成笃疾也须给付财产];因而致死的,判斩刑[监候]。

刑律 人命之三

『律』292.00 戏杀、误杀、失杀、伤人

1、凡因嬉戏[以能致人死命的事作为游戏,如比试拳脚棍棒之类]而致人伤亡,以及因斗殴而误伤旁人的,各按斗杀伤论处[死者一律判绞刑,伤者验明轻重定罪];如果是谋杀、故杀人却误杀了旁人的,按故杀论处[死者判斩刑,不论伤情,仍按斗殴论]。

2、如果明知渡口河水深、泥泞难行,却诈称水浅平稳;以及桥梁渡船已朽坏破漏不能

3。若过失杀伤人者[较戏杀愈轻]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被杀伤之]家[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24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管葬及医药之资]

条例

292.01

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

292.02

收赎过失杀人绞罪,与被杀之家营葬,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其过失伤人收赎银两数目,另载图内]

292.03

凡捕役拏贼,与贼格斗而误杀无干之人者,仍照过失杀人律,于犯人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一分,给付死者之家。

292.04

凡因戏而误杀旁人者,以戏杀论,拟绞监候。

292.05

凡各项埋葬银两,地方官照数追给,取具嫡属收领,然后将该犯释放,报部存案。若不给付,该犯系管押者,仍管押;系监禁者,仍监禁,勒限追给。如捏称给付,将本犯释放者,告发之日,本犯不准援免,地方官一并从重议处。

292.06

命案内死罪人犯,有奉准赎罪者,追埋葬银四十两,给尸亲收领。

292.07

围场内射兽兵丁因射兽而伤平人致死者,照比较拳棒戏杀律,拟绞监候,仍追银给付死者之家。如系前锋、护军、亲军、领催及甲兵等,追给银一百两;系跟役,追给银五十两。若伤而未死,前锋等项及甲兵头等伤者,将本犯鞭一百,罚银四十两;二等伤者,鞭八十,罚银三十两;三等伤者,鞭七十,罚银二十两。如系跟役所罚银数,各减十两,给与被伤之人。

292.08

凡民人于深山旷野捕猎,施放鎗箭打射禽兽,不期杀人者,比照捕户于深山旷野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因而伤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向城巿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鎗箭打射禽兽,不期杀伤人者,仍依弓箭杀伤人本律科断,各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与死者之家。

292.09

凡过失杀人,应追埋葬银两之犯,如有力不能交,咨请豁免者,免其着追,将该犯照不应重律,杖责发落。

292.10

谋杀人,以致下手之犯误杀旁人,将造意之犯拟斩监候;下手伤重致死及知情买药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杖一百。若执持凶器伤罪重于满流者,从其重者论。如下手之犯叨挟他嫌,乘机杀害,并非失误者,审实将下手之犯照谋杀人本律拟斩监候;其造意之犯照谋杀人未伤律拟徒。

292.11

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过失杀夫之祖父母、父母,定案时仍照本例问拟绞决,法司核其情节,实系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与律注相符者,准将可原情节照服制情轻之例夹签声明,恭候钦定,改为拟绞监候。

译载人渡河,却诈称牢固,诱骗人渡河,以致有人落水淹死或受伤的[与戏杀情节相当],也按斗杀伤论处。

3、如果是过失杀伤人的[比戏杀情节更轻],各按斗杀伤罪,依律收赎,将赎银交给被杀伤者的家属[过失是指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想不到的情况,比如弹射禽兽、因事投掷瓦石,无意中杀伤了人,或因登高涉险失足,连累了同伴,或驾船借风、骑马受惊奔跑、驾车下坡,势不能停止,或共同抬举重物,力量不能控制,伤及同抬之人,凡是本来没有害人之意、却偶然造成杀伤人的,都按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交给被杀被伤者的家属,作为丧葬及医药费用]。

条例

292.01

应当抵命的罪犯,遇到皇帝赦免宽宥的,一律追缴银二十两,交给被杀者家属;如果实在十分贫困的,可以酌情只追缴一半。

292.02

收赎过失杀人的绞罪,给被杀者家属办理丧葬的赎银,折合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过失伤人收赎的银两数目,另载于图表中]。

292.03

凡差役捕捉盗贼,与盗贼格斗时误杀了无关之人的,仍按过失杀人律,在犯人名下追缴银十二两四钱一分,交给死者家属。

292.04

凡因嬉戏而误杀旁人的,按戏杀论处,判绞刑监候。

292.05

凡各项埋葬银两,地方官应按数追缴发给,取得死者嫡属的收据,然后才将该犯释放,报部存案。如果没有给付,该犯如果是被管押的,仍继续管押;如果是监禁的,仍继续监禁,限期追缴给付。如果谎称已经给付而将犯人释放的,一经告发,该犯不准援引赦免,地方官一并从重议处。

292.06

命案中判死罪的犯人,如果获准以罚赎抵罪的,追缴埋葬银四十两,交给死者亲属收领。

292.07

围场内射猎的兵丁因射猎而误伤平民致死的,按比试拳棒戏杀律,判绞刑监候,仍追缴银两给付死者家属。如果是前锋、护军、亲军、领催及甲兵等,追给银一百两;如果是跟役,追给银五十两。如果是打伤但未致死的,前锋等及甲兵造成头等伤的,将本犯鞭一百、罚银四十两;造成二等伤的,鞭八十、罚银三十两;造成三等伤的,鞭七十、罚银二十两。如果是跟役,所罚银数各减十两,给付受伤的人。

292.08

凡民人在深山旷野捕猎,施放枪箭打猎禽兽,无意中杀死人的,比照捕户在深山旷野安置窝弓、不设望竿因而伤人致死律,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朝向城市或有人居住的宅舍施放枪箭打猎禽兽,无意中杀伤人的,仍依弓箭杀伤人本律定罪,各追缴埋葬银十两,给付死者家属。

292.09

凡过失杀人应当追缴埋葬银两的犯人,如果实在无力交纳、请求豁免的,可以免予追缴,将该犯按不应重律,判杖责发落。

292.10

谋杀人,以致下手的犯人误杀了旁人,将出主意的人判斩刑监候;下手造成重伤致死以及明知情况仍买药参与的人,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的人判杖一百。如果所持凶器造成的罪比满流更重的,按较重的一项论处。如果下手的犯人是借机报复其他仇恨、趁机杀害,并非失误的,查实后将下手的犯人按谋杀人本律判斩刑监候;出主意的人按谋杀人未伤律判徒刑。

292.11

子孙过失杀死祖父母、父母,以及子孙之妻过失杀死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定案时仍按本例判绞刑决,但法司核查其情节,如果确实是耳目所不能察觉、思虑所想不到,与律注相符的,准许将可以原谅的情节按服制情节从轻之例夹签声明,恭候皇帝裁定

至妻妾过失杀夫、奴婢过失杀家长,亦照此例办理。

292.12

凡谋故斗殴而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命,堩依谋故斗杀各本律科罪。其因谋杀人而误杀一命,案内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292.13

凡因殴子而误伤旁人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谋杀子而误杀旁人,发近边充军。其因殴子及谋杀子而误杀有服卑幼者,各于殴故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若误杀有服尊长者,仍依殴故杀尊长及误杀尊长各本律本例问拟。

292.14

疯病之人,其亲属、邻佑人等,容隐不报,不行看守,以致疯病之人自杀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致死他人者,照知人谋害他人不即阻当首报律,杖一百。如亲属、邻佑人等已经报明,而该管官不严饬看守,以致自杀及致杀他人者,俱交部议处。

292.15

疯病之人如家有严密房屋可以锁锢的当亲属可以管束及妇女患疯者俱报官交与亲属看守令地方官亲发锁40严行封锢如亲属锁禁不严致有杀人者将亲属照例严加治罪如果痊愈不发报官验明取具族长地邻甘结始准开放如不行报官及私启锁封者照例治罪若并无亲属又无房屋者即于报官之日令该管官验讯明确将疯病之人严加锁锢监禁具详立案如果监禁之后疯病并不举发俟数年后诊验情形再行酌量详请开释领回防范若曾经杀人之犯到案始终疯迷不能取供者即行严加锁锢监禁不必追取收赎银两如二三年内偶有病愈者令该地方官讯取供招出结转详照覆审供吐明晰之犯依斗杀律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遇有查办死罪减等恩旨与覆审供吐明晰之犯一体查办如不痊愈即永远锁锢虽遇恩旨不准查办若锁禁不严以致扰累狱囚者将管狱有狱官严加参处狱卒照例严加治罪地方官遇有疯病杀人之案呈报到官务取被杀之事主切实供诃并取邻佑地芀确实供结该管官详加验讯如有假疯妄报除凶犯即行按律治罪外将知情捏报之地方邻佑亲属人等照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问拟

292.16

凡妇人殴伤本夫致死,罪干斩决之案,审系疯发无知,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该督抚按律例定拟,于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晰叙明,法司会同核覆,援引嘉庆十一年段李氏案内所奉谕旨,具题仍照本条拟罪,毋庸夹签,内阁核明于本内夹叙说帖,票拟九卿议奏及依议斩决双签进呈,恭候钦定。

292.17

疯犯杀人,永远锁锢。若亲老丁单,例应留养承祀者,如病果痊愈,令地方官诊验明确,加结具题,核释,仍责成地方官饬交犯属领回,严加防范。傥复病发滋事,亲属照例治罪,本犯永远监禁,不准释放。出结之地方官,照例议处。

292.18

疯病杀人,问拟死罪,免勾,永远监禁之犯,病愈后遇有恩旨,例得查办释放者,除所杀系平人,仍照旧办理外,若卑幼致死尊长及妻致死夫,关系服制者,仍永远监禁,不准释放。

译,改判绞刑监候。至于妻妾过失杀死丈夫、奴婢过失杀死家长的,也照此例办理。

292.12

凡谋杀、故杀、斗殴而误杀了对方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孙一人的,都依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定罪。因谋杀某人而误杀了另一人的,案中从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

292.13

凡因殴打儿子而误伤旁人致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谋杀儿子而误杀了旁人的,发配近边充军。因殴打儿子及谋杀儿子而误杀了有服卑幼的,各在殴打、故杀卑幼的本律基础上减一等。如果误杀了有服尊长的,仍依殴打、故杀尊长及误杀尊长各本律本例定罪。

292.14

疯癫病人,其亲属、邻居等隐瞒不报、不加看管,以致疯病之人自杀的,按不应重律,判杖八十;致死他人的,按明知他人谋害他人而不立即阻止报官律,判杖一百。如果亲属、邻居等已经报官,而该管官员不严令看守,以致该人自杀或杀死他人的,都交部议处。

292.15

疯病之人,如果家中有严密房屋可以锁锢、有适当的亲属可以管束,以及患疯病的妇女,都要报官,交给亲属看守,由地方官发给锁具严加封锢;如果亲属锁禁不严导致该人杀人的,将亲属按例严加治罪。如果确实痊愈,不得私自开放,须报官验明,取得族长、地邻的甘结后才准开放;如果不报官及私自开启锁封的,按例治罪。如果既无亲属又无房屋的,就在报官当日由该管官验讯明确,将疯病之人严加锁锢监禁,具文详报立案。如果监禁之后疯病始终没有发作,等数年后诊验情形,再酌情详请开释领回、加以防范。如果是曾经杀人的犯人到案,始终疯迷不能取得口供的,即予严加锁锢监禁,不必追缴收赎银两;如果在两三年内偶然痊愈的,令该地方官讯取供词、出具甘结,转报详审。经复审供词明晰的犯人,依斗杀律判绞刑监候,列入秋审缓决,遇有查办减死罪的恩旨,与复审供词明晰的犯人一并查办。如果始终未痊愈,即永远锁锢,即使遇到恩旨也不准查办。如果锁禁不严以致骚扰拖累其他囚犯的,将管狱官吏严加参处,狱卒按例严加治罪。地方官遇到疯病杀人案件,务必向被杀者事主取得切实供词,并取得邻居、地保确实的供词结状,该管官详加验讯。如果有假冒疯病妄自呈报的,除凶犯立即按律治罪外,将知情捏报的地方、邻居、亲属等按隐匿罪人、知情者减罪人一等律定罪。

292.16

凡妇人殴打丈夫致死、罪应斩立决的案件,如果查明确系疯病发作、失去知觉,或属误伤及情有可悯的,该督抚应按律例定罪,在案卷内将并非有心冒犯的各种情节分别叙明,法司会同复核,援引嘉庆十一年段李氏案中所奉谕旨,具题时仍照本条判罪,不必夹签,内阁核明后在本奏内夹叙说帖,票拟送九卿议奏,并附依议斩决双签进呈,恭候皇帝裁定。

292.17

疯犯杀人,永远锁锢。如果亲人年老、家中人丁单薄,按例应当留养承祀的,如果病确实痊愈,令地方官诊验明确、加具结状具题,核准释放的,仍责成地方官将犯人交付家属领回,严加防范。如果再次病发滋事,亲属按例治罪,本犯永远监禁,不准释放。出具结状的地方官,按例议处。

292.18

疯病杀人,判处死罪、免予勾决、永远监禁的犯人,病愈后遇有恩旨、按例可以查办释放的,除所杀是平民、仍按旧例办理外,如果卑幼致死尊长、或妻致死夫、涉及服制关系的,仍永远监禁,不准释放。

292.19

凡疯病杀人之案,总以先经报官有案为据。如诊验该犯始终疯病,语无伦次者,仍照定例永远锁锢。若因一时陡患疯病,猝不及报,以致杀人,旋经痊愈,或到案时虽验系疯迷,迨覆审时供吐明晰者,该州县官审明,即讯取尸亲切实甘结,叙详咨部,方准拟以斗杀。如无报案,又无尸亲切结,即确究实情,仍按谋故各本律定拟[按与上假疯妄报一条语意相类]至所杀系有服卑幼,罪不至死者,不得以病已痊愈即行彶配,仍依疯病杀人例永远锁锢。

292.20

疯病杀人,除平人一命仍照例分别办理外,若致毙平人,非一家二命者,拟绞监候,秋审酌入缓决。其连杀平人,非一家三命以上及杀死一家二命者,堩拟绞监候;杀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斩监候,秋审俱入于情实。傥审系装捏疯迷,仍按谋故斗杀一家二三命,各本律例问拟。

292.21

因疯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命,或尊长、尊属一家二命,内一命系凶犯有服卑幼,律不应抵,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一命,俱仍按致死期功尊长、尊属本律问拟,准其比引情轻之例夹签声请,候旨家夺。若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一家二命,或二命非一家,但堩属期功尊长、尊属,或一家二命内一命分属卑幼,而罪应绞抵,或于致毙尊长、尊属之外,复另毙平人二命,无论是否一家,俱按律拟斩立决,不准夹签声请。

292.22

凡疯病杀人问拟斩绞候之犯,除死系期功尊长尊属并连毙平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应入情实各犯毋庸查办外,其余应入缓决人犯,如果到案后病愈,监禁至五年后不复举发,遇有亲老丁单,或父母已故,家无次丁,该管官饬取印甘各结,题请留养承祀。傥释放后复行滋事,将出结之地方官并邻族人等分别议处惩治,本犯仍永远监禁,虽病愈不准再予释放。

『律』293.00,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不告官]擅杀死者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若祖父母父母已亡或妻有他罪不至死而夫擅杀仍绞]

条例

293.01

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无伤痕者,无庸议。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

293.02

凡妻妾无罪被殴致折伤以上者,虽有自尽实迹,仍依夫殴妻妾致折伤本律科断。

『律』294.00,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1。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2。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未葬]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将]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将]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

译292.19

凡疯病杀人的案件,一律以先前已经报官立案为凭据。如果诊验该犯始终疯病、语无伦次的,仍按定例永远锁锢。如果是因一时突发疯病、来不及报官便杀了人,随后痊愈,或到案时虽验明是疯迷状态,等到复审时供词已经清楚明白的,该州县官审明后,即取得死者亲属确切的甘结,详细呈报咨部,才准按斗杀定罪。如果既没有报案、又没有死者亲属出具的甘结,就应彻底查明实情,仍按谋杀、故杀各本律定罪[按此条与上面假冒疯病妄自呈报一条语意相似]。至于所杀的是有服卑幼、罪不至死的,不得因病已痊愈就发配充军,仍依疯病杀人例永远锁锢。

292.20

疯病杀人,除打死平民一人的仍按例分别办理外,如果打死平民、不是一家两人的,判绞刑监候,秋审酌情列入缓决。如果连续打死平民、不是一家三人以上的,以及打死一家两人的,都判绞刑监候;打死一家三人以上的,判斩刑监候,秋审都列入情实。如果查明是装病捏造疯迷的,仍按谋杀、故杀斗杀一家两三人的,各本律本例定罪。

292.21

因疯病打死期功尊长、尊属一人的,或打死尊长、尊属一家两人、其中一人是凶犯的有服卑幼、依律不应抵命的,或在打死尊长、尊属之外又另打死平民一人的,都仍按致死期功尊长、尊属本律定罪,准许比照情节较轻之例夹签声请,恭候皇帝裁夺。如果打死期功尊长、尊属一家两人的,或两人不属同一家、但都是期功尊长、尊属的,或一家两人中有一人是卑幼、应判绞刑抵命的,或在打死尊长、尊属之外又另打死平民两人的,无论是否同一家,都按律判斩立决,不准夹签声请。

292.22

凡疯病杀人判处斩绞候的犯人,除死者是期功尊长尊属以及连续打死平民一家两人及三人以上、应列入情实的各犯不必查办外,其余应列入缓决的人犯,如果到案后病愈,监禁满五年后不再复发,遇到亲人年老、家中人丁单薄,或父母已故、家中没有次子的,该管官取得印甘各结,题请留养承祀。如果释放后再次滋事,将出具结状的地方官及邻族人等分别议处惩治,本犯仍永远监禁,即使病愈也不准再予释放。

『律』293.00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丈夫[不报官]擅自将其杀死的,判杖一百[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受理]。如果丈夫殴打辱骂妻妾,妻妾因而自杀身死的,不予论罪[如果祖父母、父母已经去世,或妻子所犯罪不至死而丈夫擅自杀死的,仍判绞刑]。

条例

293.01

妻子与丈夫口角,以致妻子自缢、身上没有伤痕的,不必议罪。如果殴打造成重伤后自缢身死的,其丈夫判杖八十。

293.02

凡妻妾无罪被殴打致折伤以上的,即使有自杀的确实事实,仍依丈夫殴打妻妾致折伤的本律定罪。

『律』294.00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1、凡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以及家长故意杀死奴婢,以此诬赖他人的,判杖七十、徒一年半。

2、如果子孙将已死的祖父母、父母,或奴婢、雇工人将已死家长的尸体[尚未安葬]用来诬赖他人的,判杖一百、徒三年;诬赖期亲尊长的,判杖八十、徒二年;诬赖大功、小功、缌麻亲属的,各依次递减一等。

3。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以上俱指未告官言]

4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以诬告平人律[反坐]论罪。

5若因[图赖]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图赖罪重,依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依诈取抢夺论]

条例

294.01

有服亲属,互相以尸图赖者,依干名犯义律。

294.02

妻将夫尸图赖人,比依卑幼将期亲尊长图赖人,律。若夫将妻尸图赖人者,依不应重律。其告官司诈财抢夺者,依本律科断。

294.03

故杀妾及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无论图赖系凡人及尊卑亲属,俱发附近充军。

294.04

无赖凶棍,遇有自尽之案,冒认尸亲,混行吵闹,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台去尸首,勒掯行诈者,堩杖一百,枷号两个月。若该管地方兵役,知而不拏者,各照不应重律治罪。

294.05

凡兄及伯叔谋夺族人财产,故杀弟侄,图赖致被诈之家,复有殴故杀尊长,酿成立决重案者,除罪犯应死,悉照各本例定拟外,其罪应流者,即照兄及伯叔因争夺弟侄财产故行杀害例拟绞监候,至被诈之家财产,或无人承管,不得以争夺者之后继嗣承受。

294.06

将父母尸身装点,伤痕图赖他人,无论金刃、手足、他物成伤者,俱拟斩立决。

『律』295.00,弓箭伤人。

凡无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24石者[虽不伤人]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虽至笃疾不在断付家产之限]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伤系亲属,依名例律,本应重罪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本应轻者,听从本法,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条例

295.01

凡鸟鎗、竹铳,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施放者,虽不伤人,笞四十;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深山旷野施放,误伤人者,减汤火伤人律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皆追征埋葬银一十两。

『律』296.00,车马杀伤人。

1。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故]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不致死者不论]致死者,杖一百[以上所犯]并追埋葬银一十两。

2.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条例

296.01

凡骑马掽伤人,除依律拟断外,仍将所骑之马给与被掽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马入官。

『律』297.00,庸医杀伤人。

1.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

译3、如果尊长将已死的卑幼及他人的尸体用来诬赖他人的,判杖八十[以上都是指没有报官的情形]。

4、如果报了官的,按所告罪名的轻重,一并按诬告平民律[反坐]定罪。

5、如果因为[诬赖]而诈取财物的,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论处;抢夺财物的,比照白昼抢夺论处,免于刺字,各按较重的一项定罪[图赖罪重的,按图赖论;诈取、抢夺罪重的,按诈取抢夺论]。

条例

294.01

有服亲属之间互相用尸体诬赖的,依干名犯义律定罪。

294.02

妻子将丈夫的尸体诬赖他人的,比照卑幼将期亲尊长诬赖他人律定罪。如果丈夫将妻子的尸体诬赖他人的,依不应重律定罪。其中报官诈财、抢夺财物的,依本律定罪。

294.03

故意杀死妾及子孙、侄、侄孙以及子孙之妻,用以诬赖他人的,不论诬赖的对象是普通人还是尊卑亲属,一律发配附近充军。

294.04

无赖凶恶之徒,遇有他人自杀的案件,冒认为死者亲属,混乱吵闹殴打,或将棺材拦阻打坏、抬走尸首,以此勒索敲诈的,都判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如果该管地方官吏、差役明知而不予拘捕的,各按不应重律治罪。

294.05

凡兄长及伯叔谋夺族人财产、故意杀死弟侄,用以诬赖,致使被诈之家又发生殴打、故杀尊长、酿成应判立决重案的,除罪犯应判死罪、都按各本例定罪外,其中罪应判流刑的,即按兄及伯叔因争夺弟侄财产故意杀害例判绞刑监候。至于被诈之家的财产,如果无人承管,不得让争夺财产者的后人继承。

294.06

将父母的尸身装点伤痕,用以诬赖他人的,不论是用金属器械、手脚还是其他物品造成的伤痕,一律判斩立决。

『律』295.00 弓箭伤人

凡无故朝向城市及有人居住的宅舍弹射箭矢、投掷瓦石的[即使没有伤人],判笞四十;伤人的,比照普通斗殴伤减一等[即使造成笃疾,也不受断给家产的限制];因而致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所伤的是亲属,依名例律,本应从重定罪而犯罪时不知道对方身份的,按普通人论处;本应从轻定罪的,听从本法定罪,仍须追缴给付埋葬银十两]。

条例

295.01

凡鸟枪、竹铳朝向城市及有人居住的宅舍施放的,即使没有伤人,判笞四十;误伤人的,比汤火伤人律减一等;因而致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在深山旷野施放、误伤人的,比汤火伤人律减一等;因而致死的,判杖一百、徒三年,都须追征埋葬银十两。

『律』296.00 车马杀伤人

1、凡无故在街市、城镇、集市驰骋车马,因而伤人的,比普通斗殴伤减一等;致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无故]在乡村无人的旷野之地驰骋,因而伤人的[没有致死的不予论罪],致死的,判杖一百[以上所犯的]并须追缴埋葬银十两。

2、如果是因公务紧急而驰骋造成杀伤人的,按过失论处[依律收赎,交付被害者家属]。

条例

296.01

凡骑马撞伤人的,除依律定罪外,仍将所骑的马匹给付被撞的人;如果被撞的人身死,该马匹入官。

『律』297.00 庸医杀伤人

1、凡庸医给人用药、针刺失误、不按照方剂处方,因而致人死亡的,责令另请医生辨验药物、穴位,如果没有故意害人的情节,按过失杀人论处[依律收赎,交付其家属],并不许再

2。若故违本方[乃以]诈[心]疗[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

条例

297.01

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为异端法术[如圆光、画符等类]医人致死者,照斗杀律,拟绞监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

『律』298.00,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29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虽未伤人亦]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斗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一十两[若非深山旷野致杀伤人者,从弓箭杀伤论]

『律』299.00,威逼人致死。

1.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审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项]并追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

2。若[卑幼]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绞[监候]

译行医。

2、如果是故意违背原本的方剂[以]欺诈之心行医[给人]治病,而[将轻症说成重症、借人危急]取财物的,按赃物数额比照窃盗论处;因而致人死亡以及因事[暗中另有图谋加害]故意用[相反病症的]药物毒杀人的,判斩刑[监候]。

条例

297.01

凡端公道士以及一切人等,施行诸如圆光、画符等异端法术给人治病、致人死亡的,按斗杀律判绞刑监候;没有致死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犯的,各减一等。

『律』298.00 窝弓杀伤人

凡打猎户在深山旷野猛兽经常出没的地方挖设陷坑、安置窝弓,而不设立望竿及抹眉小索标志的[即使没有伤人也]判笞四十;因而伤人的,比斗殴伤减二等;因而致死的,判杖一百、徒三年,追征埋葬银十两[如果不是在深山旷野而致人杀伤的,按弓箭杀伤人论处]。

『律』299.00 威逼人致死

1、凡因某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死[自尽]的[必须查明犯人确有可令人畏惧的威势],判杖一百。如果官吏、差役等人并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的,罪名相同[以上两项]并须追缴埋葬银十两[交付死者家属]。

2、如果[卑幼]因某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的,判绞刑[监候]。

大功以下,递减一等。

3。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至死者,斩[监候][奸不论已成与未成,盗不论得财与不得财]

条例

299.01

凡因奸威逼人致死,人犯务要审有挟制窘辱情状。其死者,无论本妇、本夫、父母亲属、奸夫,亦以威逼拟斩。若和奸纵容,而本妇、本夫愧迫自尽,或妻妾自逼死其夫,或父母、夫自逼死其妻女,或奸妇以别事致死其夫,与奸夫无干者,毋得概坐因奸威逼之条。

译大功以下亲属犯此罪的,依次递减一等治罪。

三、若因奸淫或盗窃而威逼他人致死的,处斩监候(奸淫不论既遂未遂,盗窃不论是否得财)。

条例

299.01

凡因奸淫威逼致人死亡的,审案人犯务必要查清是否确有挟制、逼迫、羞辱等情状。至于死者,无论是本妇、本夫、父母亲属,还是奸夫,都以威逼致死之罪判处斩刑。若属和奸而纵容通奸,本妇、本夫因羞愧被迫自尽,或妻妾自己逼死其夫,或父母、丈夫自己逼死其妻女,或奸妇因别的事情致其夫死亡、与奸夫无关的,都不得一概按因奸威逼致死之条治罪。

299.02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299.03

妇女与人通奸,致并未纵容之父母一经见闻,杀奸不遂,羞忿自尽者,无论出嫁、在室,俱拟绞立决。其本夫并未纵容,一经见闻,杀奸不遂,因而羞忿自尽者,奸妇拟绞监候,奸夫俱拟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纵容逼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妇女实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奸夫止科奸罪。本夫纵容通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奸夫、奸妇止科奸罪。如父母、本夫虽知奸情,而迫于奸夫之强捍,不能报复,并非有心纵容者,奸夫、奸妇仍照并未纵容之例科断。

299.04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斩监候。如强奸已成,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斩立决。

299.05

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近边充军。其致命而非重伤,及重伤而非致命之处者,追给埋葬银两,杖一百,徒三年。如非致死又非重伤者,杖六十,徒一年。若逼迫尊长致令自尽之案,除期亲卑幼刃伤尊长尊属,及折肢若瞎其一目,并功服卑幼殴伤尊长尊属至笃疾者,仍依律绞决外,若殴有致命重伤未成残废者,缌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发边远充军;功服卑幼发极边充军;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其致命而非重伤,或重伤而非致命之处者,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发边远充军;缌麻发近边充军。如非致命又非重伤,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以下卑幼各于逼迫尊长尊属致死本律上加一等治罪。尊长犯卑幼,各按服制照例科其伤罪。

299.06

凡奉差员役执持勘合、火牌照数支取,而该地方官不能措办,因而自尽者,勿论。若奉差员役额外需索,逼死印官者,审实,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有受贿实迹,仍依枉法从重论。

299.07

凡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逼迫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

299.08

豪强凶恶之徒,恃财倚势,因事威逼挟制,窘辱令平民冤苦无申,情极自尽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拟斩监候;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拟绞监候;如无前项情节,仍照例分别拟军。

299.09

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生、窘迫自尽者,即拟斩决;其本无触忤情节,但其行为违犯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者,拟以绞候。

译299.02

凡是因事情威逼人致死,造成一家二命,或非一家但共计三命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若是一家三命以上,发配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自追缴给付埋葬银两。

299.03

妇女与人通奸,若其并未纵容的父母一旦见闻,欲杀奸未遂,因羞愧忿恨自尽的,无论是已出嫁还是在室女,一律拟绞立决。若本夫并未纵容,一旦见闻,欲杀奸未遂,因而羞愤自尽的,奸妇拟绞监候,奸夫一律拟杖一百、徒三年。若父母纵容逼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的,妇女实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奸夫只按奸罪论处。本夫纵容通奸,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的,奸夫、奸妇只按奸罪论处。如父母、本夫虽然知道奸情,但迫于奸夫的强横,无法反抗,并非有心纵容的,奸夫、奸妇仍照并未纵容之例科断。

299.04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若妻的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强奸未成,或只是经过调戏,其丈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因而羞愤自尽的,一律拟斩监候。如强奸已成,其丈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愤自尽的,一律拟斩立决。

299.05

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真造成致命重伤或成残废笃疾的,虽有自尽的实情,仍依律追缴给付埋葬银两,发近边充军。若是致命处所受伤但非重伤,或重伤但非致命处所的,追缴给付埋葬银两,杖一百、徒三年。若既非致死又非重伤的,杖六十、徒一年。若是逼迫尊长致其自尽的案件,除期亲卑幼刃伤尊长尊属、以及折断肢体或弄瞎一目,并功服卑幼殴伤尊长尊属至笃疾的,仍依律绞决外,若殴打造成致命重伤但未致残废的,缌麻卑幼照凡人加一等,发边远充军;功服卑幼发极边充军;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若是致命处所受伤但非重伤,或重伤但非致命处所的,期服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发边远充军;缌麻发近边充军。若既非致命又非重伤,期亲卑幼仍照逼迫本律绞监候;功服以下卑幼各在逼迫尊长尊属致死本律基础上加一等治罪。尊长冒犯卑幼的,各按服制依例科其伤罪。

299.06

凡奉差遣的官员差役持勘合、火牌照数支取,而该地方官无法措办,因而自尽的,不予论罪。若奉差遣官员差役额外勒索,逼死印官的,审实后依威逼致死律,杖一百,加徒三年。若确有受贿实迹,仍依枉法从重论处。

299.07

凡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的,为首者,比照逼迫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三个月,发近边充军。

299.08

豪强凶恶之徒,依仗钱财权势,因事威逼挟制,窘迫羞辱使平民冤苦无处申诉,情急自尽致死,一家三命以上的,拟斩监候;致死一家二命或非一家但共计三命以上的,拟绞监候;如无前述情节,仍照例分别拟军。

299.09

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的案件,如审明确有触犯冒犯的情节,以致忿激轻生、窘迫自尽的,即拟斩决;若本无触犯情节,只是行为违犯教令,以致抱怨轻生自尽的,拟绞候。妻妾对丈夫

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有犯罪同。

299.10

妻妾捍泼逼迫其夫致死者,拟绞立决。若衅起口角,事涉微细,并无逼迫情状,其夫轻生自尽者,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例,拟绞监候。

299.11

妇人因奸有孕,畏人知觉,与奸夫商谋,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者,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知情卖药者,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服制各分本律重于流者,仍照本律从重科断。如奸妇自倩他人买药,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299.12

凡村野愚民,本无图奸之心,又无手足勾引、挟制、窘辱情状,不过出语亵狎。本妇一闻秽语,即便轻生。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3

因奸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者,拟斩立决。

299.14

强奸已成,将本妇杀死者,斩决枭示;强奸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若强奸人妻女,其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赴救,奸夫逞凶拒捕,立时杀死者,俱拟斩立决;若殴伤越数日后因本伤身死者,亦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强奸已成,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女妇羞忿自尽者,拟斩监候;如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其夫与母亲属及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绞监候。

299.15

奸夫奸妇商谋同死,若已将奸妇致死,奸夫并无自戕伤痕,同死碓据者,审明或谋故,或系斗杀,核其实在情节,各按本律拟以斩绞,不得因有同死之供稍为宽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情败露,商谋同死,奸妇当即殒命,奸夫业经自戕,因人救阻医治伤痊,实有确据者,将奸夫减斗杀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逃及别项情节,临时酌量从复位拟。

299.16

凡调奸妇女未成,业经和息之后,如有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抱忿自尽致死二命者,将调奸之犯改发边远充军;若致死一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7

妇女令媳卖奸,不从,折磨殴逼,致媳情急自尽者,拟绞监候。若奸夫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尽者,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299.18

凡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之案,如系并无他故,辄以戏言觌面相狎者,即照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例,拟绞监候。其因他事与妇女口角,彼此詈骂,妇女一闻秽语,气忿轻生,以及并未与妇女觌面相谑,止与其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听闻秽语羞忿自尽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9

强奸本宗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未成,将本妇杀死者,分别服制,拟以凌迟斩决,仍枭示;系外姻亲属,免其枭示。

译的祖父母、父母有此类罪行的,同样论处。

299.10

妻妾凶悍泼辣逼迫丈夫致死的,拟绞立决。若因口角小事引起,事情轻微,并无逼迫的情状,丈夫因而轻生自尽的,照子孙违犯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之例,拟绞监候。

299.11

妇人因通奸怀孕,害怕被人察觉,与奸夫商议,用药打胎,以致堕胎身死的,奸夫比照以毒药杀人、明知而卖药者,比死罪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按服制各分本律重于流罪的,仍照本律从重科断。若奸妇自己请他人买药,奸夫确实不知情的,只按奸罪论处。

299.12

凡乡野愚昧的百姓,本无图谋奸淫的心思,又无手足勾引、挟制、窘辱等情状,只是出言轻薄调戏。妇人一听秽语,便即轻生自尽的,照强奸未成本妇羞愤自尽之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3

因奸情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的,拟斩立决。

299.14

强奸已成,将本妇杀死的,斩决枭首示众;强奸未成,当场将本妇杀死的,拟斩立决;将本妇殴伤,过了数日后因原伤身死的,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若强奸他人妻女,其丈夫与父母亲属闻声赶来相救,奸夫逞凶拒捕,当场将人杀死的,一律拟斩立决;若殴伤过了数日后因原伤身死的,也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于强奸已成,其丈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愤自尽的,拟斩监候;如强奸未成,或只是经过调戏,其丈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羞愤自尽的,一律拟绞监候。

299.15

奸夫奸妇商议一同赴死,若已将奸妇杀死,奸夫却并无自戕的伤痕,用"同死"作为托词说辞的,审明后无论是预谋故杀,还是属于斗杀,核实其实际情节,各按本律分别拟以斩、绞,不得因有"同死"的供词而稍加宽贷。若奸夫与奸妇因奸情败露,商议一同赴死,奸妇当场殒命,奸夫已经自戕,因被人救下医治伤愈,确有证据的,将奸夫按斗杀罪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另有拐带逃亡及别的情节的,届时酌情从重定拟。

299.16

凡调戏奸淫妇女未成,已经和解之后,如有因被他人耻笑,其丈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又追悔抱恨自尽致死二命的,将调戏之犯改发边远充军;若只致死一命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7

婆婆逼令儿媳卖淫,儿媳不从,遭折磨殴打逼迫,致儿媳情急自尽的,拟绞监候。若奸夫胁迫儿媳一同陷于邪淫,致儿媳情急自尽的,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299.18

凡妇女因他人调笑戏谑而羞愤自尽的案件,如确实并无其他缘故,只是当面用戏言轻佻相待的,即照"只经调戏本妇羞愤自尽"之例,拟绞监候。若因别的事情与妇女口角,彼此对骂,妇女一听秽语,气愤轻生的,以及并未与妇女当面戏谑,只是与其丈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女听闻秽语而羞愤自尽的,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

299.19

强奸本宗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未成,将本妇杀死的

299.20

强奸犯奸妇女已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致本妇羞愧自尽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强奸犯奸妇女未成,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致本妇羞愧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299.21

强奸不从,主使本夫将本妇殴死,主使之人拟斩立决,本夫拟绞监候。

299.22

因事与妇人口角,秽语村辱,以致本妇气忿轻生,又致其夫痛妻自尽者,拟绞监候,入于秋审缓决。

299.23

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亲属相奸,奸夫按奸罪应发附近充军者,如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奸夫于奸罪上加一等,发近边充军。

299.24

奸淫之徒,先与其姑通奸,因被其媳窥破,碍眼,即听从奸妇,图奸其媳,不从,致被其姑毒殴自尽者,除奸妇仍发各省驻防为奴外,将图奸酿命之犯拟绞,监绞,秋审入于情实。

299.25

贼犯除有心放火图窃财物、延烧事主毙命者,仍照例依强盗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如因遗落火煤,或因拨门不开燃烧门▯板壁,或用火煤照亮窃取财物,致火起延烧,不期烧毙事主一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俱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拟斩监候;若烧毙一家三命者,拟斩立决,三命以上加以枭示。

『律』300.00,尊长为人杀,私和。

1.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私和就各该抵命者言,赃追入官]

2。常人[为他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受财准枉法论]

条例

300.01

凡尸亲、人等私和人命,除未经得财或赃罪较轻,仍照律议拟外,如尸亲期服以下亲属受财私和者,俱计赃准枉法,从重论。其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被杀,子孙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贿私和者,无论赃数多寡,俱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杀,祖父母、父母、夫、家长受贿私和,无论赃数多寡,俱杖一百。其以财行求者,如系凶犯之缌麻以上有服亲属及家长、奴婢、雇工人,堩不计赃数,拟杖一百。若凶犯罪止军流者,以财行求之亲属等,各杖九十。罪止拟徒者,各杖八十。说事过钱者,各减受财人罪一等。

译,按服制分别,拟以凌迟或斩决,并枭首示众;若是外姻亲属,免其枭首示众。

299.20

强奸犯奸妇女已成,当场将本妇杀死的,拟斩立决;致本妇羞愧自尽的,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强奸犯奸妇女未成,当场将本妇杀死的,拟斩监候,秋审时列入情实;致本妇羞愧自尽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确有证据的,仍以良家妇女论处。

299.21

强奸不从,主使本夫将本妇殴死的,主使之人拟斩立决,本夫拟绞监候。

299.22

因事与妇人口角,用秽语辱骂,以致本妇气愤轻生,又致其丈夫因妻死悲痛而自尽的,拟绞监候,列入秋审缓决。

299.23

凡和奸的案件,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的,奸夫杖一百、徒三年;亲属相奸,奸夫按奸罪应发配附近充军的,若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奸夫在奸罪基础上加一等,发近边充军。

299.24

奸淫之徒,先与其婆母通奸,因被儿媳窥破而觉得碍眼,便听从奸妇之意,图谋奸淫儿媳,儿媳不从,以致被婆母毒打逼迫自尽的,除奸妇仍发各省驻防为奴外,将图奸酿成人命的犯人拟绞,监候,秋审列入情实。

299.25

盗贼犯人中,除有心放火图谋窃取财物、延烧致事主毙命的,仍照例依强盗分别问拟斩决、斩枭外,如因遗落火煤,或因撬门未开而燃烧门板墙壁,或用火煤照明窃取财物,以致失火延烧,未料想烧死事主一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的,一律照因盗威逼人致死律拟斩监候;若烧死一家三命的,拟斩立决,三命以上的加以枭首示众。

『律』300.00,尊长为人所杀,私自和解。

1. 凡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或家长被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自和解的,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自和解的,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依次递减一等。若卑幼被杀而尊长私自和解的,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丈夫、家长私自和解的,杖八十;受财者,按赃物折算比照窃盗论罪,从重科断[私和是就各该抵命者而言,赃物追缴入官]。

2. 常人为他人私自和解人命的,杖六十[受财者比照枉法论罪]。

条例

300.01

凡是死者亲属、他人等私自和解人命,除未曾得财或赃罪较轻,仍照律议拟外,若死者的期服以下亲属受财私自和解的,一律按赃物折算比照枉法论罪,从重论处。若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或家长被杀,子孙及妻妾、奴婢、雇工人受贿私自和解的,无论赃数多少,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及妻妾、奴婢、雇工人被杀,祖父母、父母、丈夫、家长受贿私自和解的,无论赃数多少,一律杖一百。若行贿求和的,如是凶犯的缌麻以上有服亲属及家长、奴婢、雇工人,一律不计赃数,拟杖一百。若凶犯罪止军流的,行贿求和的亲

『律』301.00,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刑律

斗殴

『律』302.00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

1凡斗殴[与人相争]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但殴即坐]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所殴之皮肤]青赤[而]肿者为伤,非手足者,其余[所执]皆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殴人]亦是[他物]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殴人]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其脏腑而]吐血者,杖八十[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伤论]以秽物污人头面者[情固有重于伤,所以]罪亦如之[杖八十]

2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尚能小视,犹未至瞎]抉毁人耳鼻,若破伤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杖一百]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尽]髡[去]发者,杖六十,徒一年[髡发不尽,仍堪为髻者,止依拔发方寸以上论]

3折人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即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之内者,从本殴伤法论,不坐堕胎之罪]

4折跌人肢[手足]体[腰项]及瞎人一目者[皆成废疾]杖一百,徒三年。

5.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二事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人舌[令人全不能说话]及毁败人阴阳者[以至不能生育]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非理毁坏者,止科其罪,以不妨生育,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6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或不曾下手,或虽殴而伤轻]减[伤重者]一等[凡斗殴不下手伤人者勿论,惟殴杀人以不劝阻为罪,若同谋殴人至死,虽不下手及同行知谋不行救阻者,各依本律,并杖一百,如共殴人伤皆致命,以最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如乱殴不知先后轻重者,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伤同处,或二人同时各瞎人一目,并须以原谋为首,余人为从,若无原谋,以先斗人为首]

7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本等罪]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依本律定拟虽后下手理直]者不减[如甲乙互相斗殴,甲被瞎一目,乙被折一齿,则甲伤为重,当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被伤轻,当坐甲以杖一百,若甲系后下手而又理直,则于杖一百上减二等,止杖八十,乙后下手理直,则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等,止杖八十徒二年,或至笃疾,仍断财养赡,若殴人至死,自当抵命]

条例

302.01

凶徒因事忿争,执持腰刀、铁枪、弓箭并铜铁简、剑、鞭、钺、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等项凶器,及库刀、梭标、骟鸡尾、黄鳝尾、鲫鱼背、海蚌等刀、朴刀、顺刀,并凡非民间常用之刀,但伤人及误伤旁人者,俱发近边充军[如系民间常用之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限]若殴人至笃疾者,改发边远充军;如年在五十以上,仍发近边充军[按「年在五十以上」句应删「改」字,亦可删]若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

译属等,各杖九十。罪止徒刑的,各杖八十。说合经手过钱的人,各减受财人罪一等。

『律』301.00,同行知有谋害

凡是知道同伴要谋害他人,不立即阻止救护,事后又不告发的,杖一百。

刑律

斗殴

『律』302.00 斗殴[相争叫斗,相打叫殴]

1. 凡斗殴以手足打人未成伤的,笞二十[只要殴打就论罪];成伤及以他物打人未成伤的,笞三十[他物打人];成伤的,笞四十[所打的皮肤]青红肿起为伤,非手足者,其余[所持之物]都算他物,即使[持]兵器不用刃[持其背柄殴人]也算[他物];拔发一寸以上的,笞五十;若殴人使血从耳目中流出,及内脏损伤而吐血的,杖八十[若只是皮破血流或鼻孔出血的,仍以成伤论];用污秽之物泼污人头面的[情节本重于伤人],罪也如此[杖八十]。

2. 打折人一齿或手足一指,弄瞎人一目[还能稍微看见,还未至瞎],抠毁人耳鼻,或打破损伤人骨骼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的,杖一百。用污秽之物灌入人口鼻内的,罪也如此[杖一百];打折二齿二指以上及[全部]剃光头发的,杖六十、徒一年[若剃发不尽,仍能梳髻的,只依拔发一寸以上论]。

3. 打断人的筋,弄瞎人两目,堕人胎儿及用刀刃伤人的,杖八十、徒二年[堕胎,是指在保辜期限内胎儿死去,或胎儿满九十日以上已成形的,即行论罪;若胎儿在保辜期限外死去,或堕胎在九十日之内的,从原来殴伤法论处,不追究堕胎之罪]。

4. 折断人的肢体[手足]或腰项,及弄瞎人一目的[都属成残废],杖一百、徒三年。

5. 弄瞎人两目,折断人两肢,损伤人两处以上[两处指如瞎一目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伤致成笃疾,或使人舌头断裂[以致完全不能说话]及毁坏人的生殖器官的[以致不能生育],一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将犯人财产一半判给受伤致笃疾之人养赡[若是无理毁坏妇人生殖器官的,只科其罪,因不妨碍生育,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6. 同谋共同殴打伤人的,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者[或未曾下手,或虽殴打但伤轻]减一等[伤重者的罪][凡是斗殴不曾下手殴人的不论罪,唯有殴杀人时不劝阻也算有罪,若同谋殴人致死,虽未下手以及同行知情谋划而不加以救护阻止的,各依本律,一律杖一百;若共殴人所致之伤都是致命伤,以最后下手最重者当其重罪;若乱殴不知先后轻重的,或二人共打一人,其伤在同处,或二人同时各弄瞎人一目的,一律以原谋为首,其余人为从;若无原谋,以先动手斗殴的人为首]。

7. 若因斗殴互相殴伤的,各验其伤的轻重,定罪;后下手而理直的,减本等罪二等,至于死罪及殴打兄姊伯叔的[依本律定拟],虽后下手理直也不减罪[如甲乙互相斗殴,甲被弄瞎一目,乙被打折一齿,则甲的伤为重,应判乙杖一百、徒三年;乙的伤较轻,应判甲杖一百;若甲是后下手而又理直,则在杖一百上减二等,只杖八十;乙若后下手而理直,则在杖一百、徒三年上减二等,只杖八十、徒二年,若致笃疾,仍要断付财产养赡;若殴人致死,自当抵命]。

条例

302.01

凶徒因事忿争,手持腰刀、铁枪、弓箭以及铜铁简、剑、鞭、钺、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等凶器,以及库刀、梭标、骟鸡尾、黄鳝尾、鲫鱼背、海蚌等刀、朴刀、顺刀,以及一切非民间常用之刀,只要伤人或误伤旁人的,一律发近边充军[若是民间常用的镰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具,不在此限];若殴人致成笃疾的,改发边远充军;若年在五十以上的,仍发近边充军。若聚众持凶器伤人,

虽执持凶器而未伤人者,杖一百;执凶器自伤者,亦杖一百。其伤人之犯,有能首先拏获者,官给赏银十五两;其次协拏者,给赏银十两;再次协拏者,给赏银五两;未伤人者不在给赏之限。若因捕拏而受伤者,除官给赏银外,仍验伤痕等第于犯人名下追给伤银。若果有疯疾,依过失伤人律收赎,将赎银给付被伤之人。

302.02

凶徒因事忿争,剜瞎人眼睛,故折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若非剜瞎,故折全抉者,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发近边充军。

302.03

护军兵丁及食粮当差人役,若执持金分伤人,或自伤者,除革役照律例问拟外,永不准食粮。闲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粮充役。

302.04

沿江滨海有持枪执棍混行斗殴,将两造为首及鸣锣聚众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未伤人者,各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

302.05

凡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器械殴人之案,除致毙人命,罪应拟抵之犯,仍照民人定拟外,其余纠伙共殴之犯,但有一人执持器械者,不分首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结伙虽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争殴,并无执持器械者,均各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在十人以上,虽无执持器械,而但殴伤人者,仍照三人以上执持器械之例定拟。

302.06

凡殴伤罪人至笃疾者,各照本例分别,勿论及以斗伤,并减等问拟,俱毋庸断付财产养赡。

302.07

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凶器伤人。除例载凶器外,其余例未赅载。凡非民间常用之物,均以凶器伤人论。

302.08

夺获凶器,伤人之犯,照执持凶器伤人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302.09

豫省南阳、汝08、陈州、归德、光州五府州所属州县,并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及庐州府所属之合肥县,遇有凶徒结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之案,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因事争殴,不在此例,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302.10

各省械斗及共殴之案,如有自称鎗手、受雇在场帮殴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杀伤人者,仍按各本律例,从其重者论。若并未受雇帮殴,但学习鎗手已成,确有证据者,杖一百,徒三年。

302.11

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阳、汝08、陈州、归德、光州五府州所属,并安徽颖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庐州府所属之合肥县,凶徒结伙斗殴之案,有自称鎗手受雇帮殴者,除结伙罪在满徒以下,仍按自称鎗手本例从复位拟外,如结伙罪应拟军,即将该鎗手于应得军罪上各加一等。

译以及围绕房屋抢夺搜检家财、毁坏器物、奸淫妇女的,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虽持凶器但未伤人的,杖一百;持凶器自伤的,也杖一百。伤人之犯,若有能首先擒获的,官府给赏银十五两;其次协助擒拿的,给赏银十两;再次协助擒拿的,给赏银五两;未伤人的不在给赏之限。若因擒拿而受伤的,除官府给赏银外,仍验伤痕等第在犯人名下追缴给付伤银。若确实患有疯病的,依过失伤人律收赎,将赎银给付被伤之人。

302.02

凶徒因事忿争,剜瞎人眼睛,故意打折人肢体,全部抠毁人耳鼻口唇[若不是剜瞎、故意打折、全毁的,照律科罪,不得援引此例],及割断人舌头,毁坏人生殖器官的,发近边充军。

302.03

护军兵丁及吃粮当差人役,若持凶器伤人,或自伤的,除革职革役照律例问拟外,永不准再吃粮。闲散人有犯的,立案永不准吃粮充役。

302.04

沿江沿海若有持枪执棍混乱斗殴的,将两方为首及鸣锣聚众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伤人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附和而未伤人的,各枷号一个月,责打四十板。

302.05

凡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持械殴人的案件,除致人死命、罪应抵命之犯,仍照民人定拟外,其余纠伙共殴之犯,只要有一人持械的,不分首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但都是徒手争殴,并无持械的,均各在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在十人以上,虽无持械,但殴伤人的,仍照三人以上持械之例定拟。

302.06

凡殴伤罪人致笃疾的,各照本例分别,不予论罪的及以斗伤论、并减等问拟的,都不须断付财产养赡。

302.07

凶徒因事忿争,持凶器伤人。除例中所载凶器外,其余例中未曾列载的。凡非民间常用之物,均以凶器伤人论。

302.08

夺获凶器伤人之犯,照持凶器伤人军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302.09

河南南阳、汝宁、陈州、归德、光州五府州所属州县,以及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及庐州府所属之合肥县,遇有凶徒结伙三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持械伤人的案件,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聚众至十人以上,持械,无论是否伤人,不分首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寻常因事争殴的,不在此例,等数年后此风稍息,仍循旧例办理。

302.10

各省械斗及共殴的案件,若有自称枪手、受雇到场帮殴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有杀伤人的,仍按各本律例从重论处。若并未受雇帮殴,但已练成枪手,确有证据的,杖一百、徒三年。

302.11

各省回民及河南南阳、汝宁、陈州、归德、光州五府州所属,以及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庐州府所属之合肥县,凶徒结伙斗殴的案件,若有自称枪手受雇帮殴的,除结伙罪在满徒以下、仍按自称枪手本例从重定拟外,若结伙罪应拟军的,即将该枪手在应得军罪上各加一等。

302.12

回民以及河南南阳、汝宁、陈州、归德、

302.12

回民并豫省南阳、汝08、陈州、归德、光州五府州所属州县,及安徽颖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卢州府所属之合肥县凶徒,遇有结伙共殴之案,除所殴系属尊长,仍就服制中杀伤尊长及回民并豫省等处凶徒结伙共殴各本律例相比,从其重者论外,若所殴系属卑幼,即各按服制于回民并豫省等处凶徒结伙共殴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断,其有因卑幼触犯以理训责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拟,不得概援结伙共殴之例。

302.13

凡在逃太监在外滋事,除犯谋故斗杀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问拟外,但有执持金刃伤人,确有实据者,发黑龙江给官兵为奴,遇赦不赦。

302.14

天津锅伙匪徒聚众数十人及百人以上,执持火器军械,杀伤人命[按下有十人以上,此数十人亦应叙明]或聚众抢掠,扰害商民,审明后就地正法。如被获时持仗拒捕者,照格杀律勿论[按上层兼言抢掠,以下无抢掠字样,自系专指斗殴言之矣]其结伙三人以上,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除致毙人命罪应拟抵之犯照旧办理外,余俱不分首从,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按此等处与回民、河南等省同]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并无器械,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在十人以上,虽无器械,但殴伤人者,仍照三人以上执持器械例定拟。其非锅伙斗殴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此等案犯应照罪应军流窃案解府审明,详司核请咨部,毋庸解省审勘,以免疏失。其斩绞重犯,仍照例解勘。

『律』303.00保辜限期[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1凡保辜者[先验伤之重轻,或手足,或他物,或金刃,各明白立限]责令犯人[保辜]医治,辜限内皆须因[原殴之]伤死者[如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论[绞]

2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原殴之]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被殴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他故]各从本殴伤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殴伤二等,如辜限内平复,又得减二等,此所谓犯罪得累减也]辜内虽平复而成残癈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殴伤残废笃疾之罪,虽死亦同伤论]

3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其伤轻]限二十日[平复]

4。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5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论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条例

303.01

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县,遇有斗殴伤重不能动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经拏获,及巡役、地保人等指报,该管官即行带领仵作,亲往验看,讯取确供,定限保辜,不许扛台赴验。

译光州五府州所属州县,及安徽颍州、凤阳二府所属州县、庐州府所属之合肥县凶徒,遇有结伙共殴的案件,除所殴系尊长的,仍就服制中杀伤尊长及回民与河南等处凶徒结伙共殴各本律例相比,从重论处外,若所殴系卑幼,即各按服制在回民与河南等处凶徒结伙共殴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断;若有因卑幼冒犯而依理训责的,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拟,不得一概援引结伙共殴之例。

302.13

凡在逃太监在外滋事,除犯谋故斗杀等案,仍照各本律例分别问拟外,只要持凶器伤人、确有实据的,发黑龙江给官兵为奴,遇赦不赦。

302.14

天津锅伙匪徒聚众数十人乃至百人以上,持火器军械,杀伤人命,或聚众抢掠,扰害商民的,审明后就地正法。若被抓获时持械拒捕的,照格杀律不予论罪。其结伙三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持械伤人的,除致人死命、罪应抵命之犯照旧办理外,其余不分首从,一律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结伙虽在三人以上,但都是徒手,并无器械的,在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结伙在十人以上,虽无器械,但殴伤人的,仍照三人以上持械之例定拟。其非锅伙斗殴的案件,不得援引此例。等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此类案犯应照罪应军流窃案解送府衙审明,详报司衙核请咨部,不须解省审勘,以免疏漏差错。其斩绞重犯,仍照例解勘。

『律』303.00 保辜限期[保养也,辜是罪的意思。保辜,是指殴伤人未至死,官府立定期限以观察保护。保护受伤者的伤情,正是保护自己所犯之罪]

1. 凡保辜的[先验明伤的轻重,是手足伤、他物伤,还是金刃伤,各自明白立定期限],责令犯人负责保辜期内医治,辜限内都须因原来所受之伤而死的[如打人头部受伤,风从头部创口侵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论罪[绞]。

2. 若在辜限之外,或虽在辜限之内,原来所受之伤已经痊愈,官府文书案卷记载明白,因别的缘故死去的[指打人头部受伤,不是因头部创口感染风邪,而是因别的疾病死去的,这就是"他故"],各按原殴伤法论处[不在抵命之律]。若折伤以上,在辜限内医治痊愈的,各减二等[后下手理直者减殴伤罪二等,若辜限内又痊愈,再减二等,这就是所谓犯罪可以累计减等];辜限内虽然痊愈但已成残废笃疾,以及辜限期满仍未痊愈而死的,各依律全科其罪[全科所殴致残废笃疾之罪,即使死亡也同伤罪论]。

3. 以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的[伤轻],限二十日痊愈。

4. 以刀刃及汤火伤人的,限三十日。

5. 折断肢体及打破骨骼、堕胎的,无论手足或他物所致,都限五十日。

条例

303.01

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县,遇有斗殴伤重不能行动之人,无论是自行控告到官,或经拿获,以及巡役、地保等人报案的,该管官员应立即带领仵作,亲自前往验看,讯问取得确供,定限保辜,不许抬扛送验。若有违例抬送验看的,将违例抬送验的亲属与不加阻止的地保,各照违令律笞五十。因抬送验看而致伤情加重的,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倘若内外该管衙门

如有违例台验者,将违例台验之亲属与不行阻止之地保,各照违令律笞五十。因台验而致伤生者,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傥内外该管衙门,遇有伤重不能动履之人,仍令扛台听候验看者,各该上司察实指参,交部议处。

303.02

凡斗殴伤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简州县,照例正印官亲诣验看外,其离城窵远之区及繁冗州县,委系不能逐起验看者,许委佐贰、巡捕等官代往据实验报,仍听州县官定限保辜。傥佐贰、巡捕等官验报不实,照例议处。如州县官怠弛推诿,概委佐贰、巡捕等官代验,致滋扰累、捏饰等弊,仍照定例议处。

303.03

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正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303.04

州县承审斗殴受伤及畏罪自戕案件,一面拨医调治速痊,一面讯取确供,提集案犯即行审理完结。不得以伤痊之日起限,如有藉词扣展致有迟延拖累者,照例查参议处。

303.05

凡僧人逞凶毙命,死由致命重伤者,虽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不得轻议宽减。

303.06

刃伤人至筋断者,照破骨伤保辜五十日。

303.07

凡斗殴之案,如原殴并非致命之处,又非极重之伤,越五日因风身死者,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偿,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内,仍依本律拟绞监候。如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伤重而非致命之处,因风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声请改流。其致命伤重,及虽非致命伤至骨损、骨断,即因风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拟以绞抵。若已逾破骨伤,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余限二十日之内,及手足、他物、金刃伤,正限外余限内因风身死者,俱照殴人至废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后余限外因风身死者,止科伤罪。其因患他病身死,与本伤无涉者,虽在辜限之内,仍依律从本殴伤法。

『律』304.00,官内忿争。

凡于官内忿争者,笞五十[忿争之]声彻于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若于临朝之]殿内,又递加一等[递加者,如于殿内忿争者,加一等,杖六十;其声彻于御在之所,及殿内相殴者,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于折伤以上,加宫内折伤之罪一等,又加凡斗伤罪二等,共加三等。虽至笃疾,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依常律断。被殴之人,虽至残废笃疾,仍拟杖一百,收赎。笃疾之人,与有罪焉,故不断财产养赡]

条例

304.01

凡太监在紫禁城内持金刃自伤者,斩立决;在紫禁城外、皇城内持金刃自伤者,斩监候。

译,遇有伤重不能行动之人,仍令抬扛前来听候验看的,各该上司应查实参奏,交部议处。

303.02

凡斗殴伤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务简单的州县,照例由正印官亲自验看外,其余距城遥远之处及事务繁重的州县,确实不能逐一前往验看的,允许委派佐贰、巡捕等官前往据实验报,仍由州县官定限保辜。倘若佐贰、巡捕等官验报不实的,照例议处。若州县官怠惰推诿,一概委派佐贰、巡捕等官代为验看,以致滋生扰累、捏造等弊端的,仍照定例议处。

303.03

斗殴伤人,若辜限内未痊愈,延至限外——若是手足、他物、金刃所伤的,在限外十日之内;折断肢体及打破骨骼、堕胎的,在限外二十日之内——果真因原伤身死,情节属实的,才可拟定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303.04

州县官承审斗殴受伤及畏罪自尽的案件,应一面拨派医生调治务求速愈,一面讯取确供,提集案犯即行审理完结。不得以伤愈之日起限,若有借词拖延展限以致迟延累人的,照例查参议处。

303.05

凡僧人逞凶致人死命的案件,若死因是致命重伤,即使在保辜限外十日之内,也不得轻易议减。

303.06

以刀刃伤人致筋断的,照打破骨骼之伤保辜五十日论处。

303.07

凡斗殴的案件,若原来所殴并非致命之处,又非极重之伤,过了五日后因中风身死的,将殴打之人免其抵命,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内的,仍依本律拟绞监候。若是致命之处但伤轻,或伤重但非致命之处,因中风身死的,必须死在十日以外,才准声请改为流罪。若致命伤重,以及虽非致命之处但伤至骨损骨断,即使因中风身死在十日以外的,仍依律拟绞抵命。若已超过打破骨骼伤的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余限二十日之内,以及手足、他物、金刃伤在正限外、余限内因中风身死的,一律照殴人至废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于在正限后、余限外因中风身死的,只科伤罪。若因患别的疾病死去,与原伤无关的,即使在保辜限内,仍依律按原殴伤法论处。

『律』304.00,宫廷内忿争

凡在宫廷内忿争的,笞五十[忿争的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互相殴打的,杖一百。折伤以上的,在凡人斗伤罪上加二等[若是在临朝的殿内],再依次加一等[所谓依次加一等,是指若在殿内忿争的,加一等,杖六十;若声音传到皇帝所在之处,以及在殿内互相殴打的,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至于折伤以上的,在宫内折伤之罪上加一等,再加凡人斗伤罪二等,共加三等;即使致成笃疾,也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死罪的,依常律论处。被殴之人,即使致成残废笃疾的,仍拟杖一百收赎。笃疾之人自身也有罪过,所以不断付财产养赡]。

条例

304.01

凡太监在紫禁城内持刀刃自伤的,斩立决;在紫禁城外、皇城内持刀刃自伤的,斩监候。

304.02

在行营地方管辖的营帐区域以内,

304.02

行营地方管辖声音账房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拟斩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立决,金刃伤人者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辖声音账房以外卡门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亦拟斩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杀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监候,入于情实,金刃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该遣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随营示众。其在卡门以外谋故斗殴杀伤人及自伤者,均照常律办理。

304.03

除太监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伤,分别斩决监候,仍照旧例办理外,如常人在各处当差及各官跟役,并内务府各项人役、苑户、钦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圆明园大宫门、大东、大西、大北等门及西厂等处地方,并各处内围墙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拟斩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拟绞立决;金刃伤人者,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门以外、大清门以内暨圆明园大宫门、大东、大西、大北等门以外、鹿角木以内,谋故杀人及斗殴金刃杀人者,拟斩立决;谋杀人伤而不死及斗殴手足他物杀人者,

译谋杀故杀人以及斗殴用刀刃杀人的,拟斩立决;谋杀人使受伤而未死,以及斗殴用手足他物杀人的,拟绞立决;用刀刃伤人的,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用刀刃自伤及以手足他物伤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辖营帐区域以外、卡门以内,谋杀故杀人以及斗殴用刀刃杀人的,也拟斩立决;谋杀人使受伤而未死,以及斗杀用手足他物杀人的,拟绞监候,列入情实;用刀刃伤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用刀刃自伤及以手足他物伤人的,杖一百、徒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该发遣罪以下的,都先行插箭随营示众。若在卡门以外谋杀故杀及斗殴杀伤人以及自伤的,均照常律办理。

304.03

除太监在紫禁城内外持刀刃自伤,分别拟斩立决、斩监候,仍照旧例办理外,若常人在各处当差以及各官跟役,以及内务府各项人役、苑户、钦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及圆明园大宫门、大东门、大西门、大北门等及西厂等处地方,以及各处内围墙以内,谋杀故杀人以及斗殴用刀刃杀人的,拟斩立决;谋杀人使受伤而未死,以及斗殴用手足他物杀人的,拟绞立决;用刀刃伤人的,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用刀刃自伤及以手足他物伤人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门以外、大清门以内,以及圆明园大宫门、大东门、大西门、大北门等以外、鹿角木以内,谋杀故杀人以及斗殴用刀刃杀人的,拟斩立决;谋杀人使受伤而未死,以及斗殴用手足他物……

拟绞监候,入于情实;金刃伤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伤及手足他物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该遣罪以下者,俱枷号三个月,再行发配。其东安、西安、地安等门以内及圆明园鹿角木并各内围墙以外,谋故斗殴杀人及自伤者,均照常律办理,不得滥引此例。

译拟判绞刑监候,列入情实;用金属刀刃伤人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用金属刀刃自伤以及用手足或他物伤人的,杖一百,判徒刑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了应当发遣之罪以下的,都先枷号三个月,再行发配。至于东安门、西安门、地安门等门以内,以及圆明园鹿角木和各处内围墙以外的地方,谋杀、故杀、斗殴杀人以及自伤的,均按平常律例办理,不得滥用此条例。

『律』305.00,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

凡宗室觉罗而殴之者[虽无伤]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本罪有]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加凡斗二等[止杖一百徒三年]缌麻以上[兼殴伤言]各递加一等[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条例

305.01

凡宗室觉罗在家安分,或有不法之徒借端寻衅者,仍照律治罪外,若甘自菲薄,在街市与人争殴,如宗室觉罗,罪止折罚钱粮,其相殴者亦系现食钱粮之人,一体折罚,定拟毋庸加等,若无钱粮可罚,即照凡斗办理。

305.02

凡宗室觉罗与人争殴之案,除审明宗室觉罗并未与人争较,而常人寻衅擅殴者,仍照例治罪外,如轻入茶坊酒肆滋事召侮,或与人斗殴,先行动手殴人者,不论曾否腰系黄红带子,其相殴之人即照寻常斗殴一体定拟。其宗室觉罗应得罪名,刑部按例定拟。犯该军流徒罪者,照例锁禁拘禁;犯该笞杖应否折罚钱粮之处,交宗人府酌量犯案情节。如情罪可恶者,在宗人府实行责打,不准折罚。

『律』306.00,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1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官,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监候][不言笃疾者亦止于绞]若[吏卒]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兼殴与伤及折伤而言]减[五品以上罪]三等[军民吏卒]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佐贰官减长官一等,首领减佐贰一等,如军民吏卒减三等各罪轻于凡斗及与凡斗相等皆谓之]减罪轻者加凡斗[兼殴与伤及折伤]一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不问制使长官佐贰首领]斩[监候]若流外[杂职]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官者,减[三品以上罪]二等。若减罪轻[于凡斗伤]及殴伤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不言折伤笃疾至死者皆以凡斗论]

2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亦照殴非本管官之品级科罪]从[被殴]所属上司拘问[如统属州县官殴知府,固依殴长官本条,减吏卒二等;若上司官小,则依下条。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科之。首领殴衙门长官,固依殴官长本条,减吏卒二等;若殴本衙门佐贰官,两人品级与下条九品以上官同,则依下条科之;若品级不与下条同,则止依凡斗。如佐贰首领自相殴,亦同凡斗论罪]

条例

306.01

凡军民人等殴死在京见任官员,照殴死本管官律,拟斩监候;若谋死者,拟斩立决。

译律例305.00 宗室、觉罗以上亲属被殴打。

凡是殴打宗室觉罗的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也要杖打六十,徒刑一年;造成伤害的,杖打八十,徒刑二年;造成骨折等重伤以上、本应判处比杖八十徒二年更重之罪的,在普通斗殴罪基础上加二等(最重杖一百徒三年);对缌麻以上亲属(兼指殴打及伤害而言),各按亲等递加一等(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不得加至死罪);致使对方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监候);致死的,处斩刑(监候)。

条例

305.01

凡宗室觉罗在家安分守己,若有不法之徒故意寻衅滋事的,仍按律治罪;但如果宗室觉罗自甘堕落,在街市上与人争斗殴打,对宗室觉罗,处罚只限于折罚钱粮;与其相殴的人若也是现领钱粮之人,同样折罚,判决时不必再加等;若没有钱粮可折罚,就按照普通人斗殴处理。

305.02

凡宗室觉罗与人争斗殴打的案件,若审明宗室觉罗并未与人争执,而是普通人寻衅擅自殴打的,仍按律治罪;但如果宗室觉罗轻率进入茶坊酒肆滋事挑衅,或与人斗殴中先动手打人的,不论是否腰系黄带子、红带子,与其相殴的人都按普通斗殴一并判决。宗室觉罗应得的罪名,由刑部按律例判决。犯该判军、流、徒罪的,按例锁禁拘禁;犯该笞杖罪是否应折罚钱粮,交宗人府根据案情酌情处理。若情节恶劣,由宗人府实行责打,不准折罚。

律例306.00 殴打奉制出使之人及本管长官。

1.凡奉皇帝制命出使的朝臣,被所在地官吏殴打的,以及百姓殴打本属官员、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打本管官,或吏卒殴打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造成骨折等重伤的,处绞刑(监候,未提及笃疾者也只判绞刑);若吏卒殴打六品以下长官,各罪(兼指殴打、伤害及骨折重伤而言)比照五品以上之罪减三等;军民吏卒殴打佐贰官、首领官的,又各递减一等(佐贰官比长官减一等,首领官比佐贰官再减一等,如军民吏卒犯罪减三等后,各罪若轻于普通斗殴或与之相等,都称为"减罪轻",则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兼指殴打、伤害及骨折重伤而言)。致使对方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监候);致死的(不论是奉制出使之人、长官、佐贰官还是首领官),一律处斩刑(监候)。若无品级的杂职官及军民吏卒殴打非本管三品以上官员的,杖打八十,徒刑二年;造成伤害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造成骨折重伤的,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殴打伤害非本管五品以上官员的,比三品以上官员之罪减二等。若减罪后轻于普通斗殴伤害之罪,以及殴打伤害九品以上(至六品)官员的,各按普通斗殴伤害罪加二等(未提及骨折重伤、笃疾、致死的,都按普通斗殴论处)。

2.凡奉派出使的公使人员在外地被当地官府官员殴打的,治罪也照此办理(也照殴打非本管官员的品级定罪),案件由被殴打者所属上司审理拘问(若下属统辖的州县官殴打知府,本就依照殴打长官本条论罪,比吏卒减二等;若上司官品级较小,则依照下一条论处。上司官与所统属官员相殴,按此定罪。首领官殴打本衙门长官,本就依照殴打官长本条论罪,比吏卒减二等;若殴打本衙门佐贰官,两人品级与下条九品以上官相同,则依下条论处;若品级与下条不同,则只依照普通斗殴论处。若佐贰官、首领官自相殴打,也按普通斗殴论罪)。

条例

306.01

凡军民人等殴死在京

306.02

八旗兵丁并无私雠别故,因管教将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发遣黑龙江,领催、族长各鞭一百。若闲散及护军、披甲人记雠,将该管官动兵刃致伤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免发遣,领催、族长各鞭五十。若杀死者,领催、族长各鞭八十,系官交部议处。其平日不能管教之该管各官,交部分别议处。

306.03

军民人等殴伤本管官及非本管官,如系邂逅干犯,照律问拟流徒;或本管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陵辱者,俱照凡斗定拟。其有衅起索欠等事,本非理曲,因而有犯者,各照殴伤应得流徒原律,酌减二等问罪。其自行取辱及负欠之职官,交部议处。

306.04

部民军士吏卒犯罪在官如有不服拘拏不遵审断或怀挟私雠及假地方公事挺身闹堂逞凶杀害本官者拏获之日无论本官品级及有无谋故已杀者不分首从皆斩立决已伤者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下手者绞候其聚众四五十人者伋照定例科罪其于非本属本管本部各官有犯或该管官任意陵虐及不守官箴自取侮辱者各按其情罪轻重临时酌量比引办理

306.05

凡兵丁谋故杀本管官之案,若兵丁系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亦系同犯罪者,将该兵丁照例拟斩监候,请旨即行正法。斗殴杀者,仍拟绞监候。如本管官与兵丁一同犯罪,致将兵丁杀死者,仍按凡人谋故斗杀各本律科断。

『律』307.00,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不言折伤者,若折伤不致笃疾,止以伤论]佐贰官殴长官者[不言伤者,即伤而不至笃疾,止以殴论]又各减[首领官之罪]二等[若减二等之罪有轻于凡斗,或与及斗相等而]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谓其有统属相临之义]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

『律』308.00,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之]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之]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一以监临之重,一以品级之崇,则不得以下司部民拘之]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律』309.00,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之尊]官者[不问长官佐贰]杖六十徒一年[但殴即坐虽成伤至内损吐血亦同]折伤以上及殴伤[非本管]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不得加至于死盖官品相悬则其罪重名位相次则其罪轻所以辨贵贱也]

『律』310.00,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下所属]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纳户及应办公事人]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

译现任官员的,按照殴死本管官律,判处斩刑监候;若是谋划杀死的,判处斩立决。

306.02

八旗兵丁若并无私仇及其他缘故,因不服管教而将本管官殴打致死的,本犯立即处决,妻子发遣黑龙江,领催、族长各鞭打一百。若因怀恨记仇,闲散人员及护军、披甲人用兵刃将该管官打伤的,本犯立即处决,妻子免于发遣,领催、族长各鞭打五十。若将该管官打死的,领催、族长各鞭打八十,本人若是官员则交部议处。平日未能尽职管教的该管各官,交部分别议处。

306.03

军民人等殴打伤害本管官及非本管官的,若是偶然冲突所致,按律判处流刑或徒刑;若是本管官与军民人等一同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其辱而被殴打的,都按普通斗殴判决。若因索欠财物等事而引发争端,本管官并非理亏一方,因而被殴打伤害的,各按殴打伤害本应判的流徒刑罚,酌情减二等治罪。其自取其辱及负欠财物的官员,交部议处。

306.04

百姓、军士、吏卒犯罪在官府受审时,若有不服拘拿、不遵审断,或怀挟私仇,或假借地方公事名义,挺身闹堂逞凶杀害审案官员的,被捕获之日,无论该官品级高低,也不论是否有预谋,已将其杀死的,不分首犯从犯一律斩立决;已造成伤害的,为首者照光棍例斩立决,从犯下手行凶者绞监候。聚众四五十人的,仍照有关定例治罪。若对非本属、非本管、非本部各官有所冒犯,或该管官任意欺凌虐待、不守官箴自取其辱的,各按情节轻重,临时酌情比照相关律例办理。

306.05

凡兵丁蓄意谋杀本管官的案件,若该兵丁本身是犯罪之人,而本管官也同样犯有罪行的,将该兵丁按律判处斩监候,请旨立即处决。因斗殴而杀死的,仍判处绞监候。若本管官与兵丁一同犯罪,以致兵丁将其杀死的,仍按普通人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判处。

律例307.00 佐职、统属官员殴打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员殴打伤害长官的,各比吏卒殴打伤害长官之罪减二等(未提及骨折重伤者,若骨折重伤未致笃疾,只按伤害论处);佐贰官殴打长官的(未提及伤害,即使造成伤害而未致笃疾,也只按殴打论处),又各比首领官之罪减二等(若减二等后之罪轻于普通斗殴,或与普通斗殴相等,则)按普通斗殴罪加一等(因其与长官存在统属相临的名分关系)。致使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监候);致死的,处斩刑(监候)。

律例308.00 上司官与所统属官员相殴。

凡监临上司的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的下属官员,若下属官员品级较高,以及与品级高于己的百姓相殴的,都按普通斗殴论处(一是因为监临职责重大,一是因为品级尊崇,就不能拘泥于下属或百姓的身份)。若不属统属关系、官品相同而自相殴打的,也按普通斗殴论处。

律例309.00 九品以上官员殴打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员殴打非本管三品以上尊长官员的(不论是长官还是佐贰官),杖打六十,徒刑一年(只要动手殴打即定罪,即使造成内伤吐血等伤害也同样论处);若造成骨折以上重伤,以及殴打伤害非本管五品以上官员的,若五品以上官员殴打伤害非本管三品以上官员的,各按普通斗殴伤害罪加二等(不得加至死罪,因为官品相差悬殊则罪重,名位相近则罪轻,以此区分贵贱)。

律例310.00 抗拒殴打追征拘传之人。

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所殴差人或系职官或系亲属尊长]本犯[殴罪]重[于凡人斗殴]者,各[于本犯应得重罪上仍]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此为纳户及应办公事之人本非有罪而恃强违命者而言,若税粮违限、公事违错则系有罪之人,自有罪人拒捕条]

『律』311.00,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凡者,非徒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学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

条例

311.01

凡谋故殴杀及殴伤受业师者,业儒弟子,照谋故殴杀及殴伤期亲尊长律;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役人等,照谋故殴杀及殴伤大功尊长律,分别治罪。如因弟子违犯教令,以理殴责致死者,儒师照尊长殴死期亲卑幼律,杖一百,徒三年;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役人等,照尊长殴死大功卑幼律,拟绞监候。如殴伤弟子,各按殴伤期亲卑幼、大功卑幼本律问拟。若因奸盗别情谋杀弟子者,无论已伤未伤,已杀未杀,悉照凡人分别定拟。其有挟嫌逞凶故杀弟子及殴杀内执持金刃凶器,非理扎殴致死者,亦同凡论。

『律』312.00威力制缚人。

凡[两相]争论事理[其曲直]听经官陈告[裁决]若[豪强之人]以威力[挟]制[絪]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不问有伤无伤]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验其伤]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监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主使]一等。

条例

312.01

在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势要知情,并坐[诱引依教诱,绑缚拷打依威力,胁骗财物依恐吓,从重科罪。须四事俱全,方引此例]

312.02

旗下家人、庄头等,有在外倚势害民、把持衙门、霸占子女,将良民无故拏至私家絪缚拷打致死者,除本犯照律例从重治罪外,若系内府之人,并将该管官交部议处;系王、贝勒、贝子、公家人,将管理家务官亦交该部议处;系民、公、侯、伯、大臣、官员家人,将各主交该部议处;系平人,鞭一百。

312.03

凡地方乡绅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矜监革去衣顶,杖八十,照例准其纳赎。如将佃户妇女强行奸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如无奸情,照略卖良人为妻妾律,杖一百,徒三年,妇女给亲完聚。该地方官不预行严禁,及被害之人告理而不即为查究者,照徇庇例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

译凡官府差人前往所属地方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应交纳户及应办公事之人抗拒不服、殴打所差之人的,杖打八十。若伤势严重至内伤吐血以上,以及所殴打的差人本人所犯之罪(若其本身有罪)重于普通人斗殴之罪的,各在本犯应得重罪基础上再加二等,最重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致使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监候);致死的,处斩刑(监候)(此条针对本无罪责而恃强抗命的纳户及应办公事之人而言;若因拖欠税粮逾期、办理公事有误等有罪之人,则适用另有关于罪人拒捕的条文)。

律例311.00 殴打授业恩师。

凡殴打传授学业的老师的,按普通人之罪加二等,致死的处斩刑(普通人不单指儒学,百工技艺之师也包括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余若学业未成或改学别业,则不适用此条。若学业已成,罪责也与儒师同等论处)。

条例

311.01

凡谋杀、故意殴杀及殴打伤害授业恩师的,若是学习儒业的弟子,按谋杀、故意殴杀及殴打伤害期亲尊长律论处;若是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各类工匠等人,按谋杀、故意殴杀及殴打伤害大功尊长律,分别治罪。若因弟子违反教令,老师依理殴打责罚以致其死亡的,儒师按尊长殴死期亲卑幼律,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役人等,按尊长殴死大功卑幼律,判处绞监候。若殴打伤害弟子的,各按殴打伤害期亲卑幼、大功卑幼本律判决。若因奸情、盗窃等其他情由而谋杀弟子的,不论已伤未伤、已杀未杀,一律按普通人相关律例分别判决。若因挟嫌逞凶故意杀害弟子,以及殴杀时持有金刃凶器、无理殴打致死的,也一律按普通人论处。

律例312.00 恃强以威力挟制捆绑他人。

凡两方争论事理是非曲直的,应听凭主管官员陈告裁决。若豪强之人以威力挟制捆绑他人,以及在私宅中拷打监禁他人的(不论是否造成伤害),一律杖打八十;伤势严重至内伤吐血以上的,各按其伤情按普通斗殴伤害罪加二等。因而致死的,处绞刑(监候)。若以威力主使他人殴打致人伤亡的,一并以主使之人为首犯,动手之人为从犯论处,主使者比照下手者减一等。

条例

312.01

在京城及外地,无籍游民投靠依附权贵势要,充当其心腹,诱骗生事、绑缚平民,在私宅中拷打、胁迫骗取财物的,枷号一个月,发配烟瘴地面充军。权贵势要若知情,一并治罪(诱骗依"教唆诱骗"论,绑缚拷打依"以威力"论,胁迫骗取财物依"恐吓"论,从重定罪。必须四种行为俱全,才适用此条例)。

312.02

旗下家人、庄头等人,若在外倚仗势力残害百姓、把持衙门、霸占子女,将无辜良民无故抓至私宅捆绑拷打致死的,除本犯依律从重治罪外,若是内府之人,一并将该管官交部议处;若是王、贝勒、贝子、公府的家人,将管理家务的官员一并交该部议处;若是民公、侯、伯、大臣、官员的家人,将各自的主人交该部议处;若是普通百姓,鞭打一百。

312.03

凡地方乡绅私设板棍,擅自责打佃户的,按违制律议处,如属监生则革去衣顶功名,杖打八十,可依例准其纳银赎罪。若强行奸占佃户妇女为婢妾的,处绞监候。若无奸情,按拐卖良人为妻妾律,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妇女交还其亲属团聚。地方官若不预先严加禁止,以及受害人告状而不即时查究的,按徇私包庇例议处。至于奸猾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的,杖打八十,所欠

312.04

凡主使,两人殴一人,数人殴一人,致死者,以下手伤重之人为从,其余皆为余人。若其人自尽,则不可以致死之罪加之,止照所伤拟罪。如有致死、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依因事用强殴打例,发近边充军。

『律』313.00,良贱相殴。

1.凡奴婢殴良人[或殴或伤或折伤]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或殴或伤或折伤笃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监候]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如盗窃强夺诈欺诓骗恐吓求索之类]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条凡殴伤杀法坐之]

2。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亲之奴婢]减三等。至死者[不问缌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

3若殴[内外]缌麻小功亲之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至笃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亲之雇工人]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不问缌麻大功小功]并绞[监候]过失杀者,各勿论[雇倩佣工之人与有罪绿坐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仆之分,故以家长之服属亲疏论,不言殴期亲雇工人者,下条有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当以凡论]

条例

313.01

凡奴仆殴辱职官者,家长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

刑律

斗殴下之一

『律』314.00,奴婢殴家长。

1凡奴婢殴家长者[有伤无伤,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斩杀者[故杀、殴杀、预殴之奴婢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监候][过失]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收赎]若奴婢殴家长之[尊卑]期亲及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绞[监候][为从减一等]伤者[预殴之奴婢不问首从重轻]皆斩[监候]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过失]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预殴之奴婢]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兼内外尊卑,但殴即坐,虽伤亦]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一殴一伤各依本法]死者[预殴奴婢]皆斩[故杀亦皆斩,监候]

2。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者[即无伤亦]杖一百,徒三年。伤者[不问重轻]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监候]死者,斩[殴家长斩决,殴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斩监候]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

译租银照数追还田主。

312.04

凡主使两人殴打一人,或数人殴打一人,致人死亡的,以下手伤害最重的人作为从犯,其余人都作为余犯。若被害人自尽的,则不能按致死之罪加罪,只按所造成的伤害定罪。若造成致死、重伤及成为残废、笃疾的,依照因事仗势逞强殴打的条例,发配近边充军。

律例313.00 良人与贱籍之人相殴。

1.凡奴婢殴打良人的(不论是殴打、造成伤害还是骨折重伤),比普通人之罪加一等;致使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监候);致死的,处斩刑(监候)。良人殴打伤害他人奴婢的(不论是殴打、伤害、骨折重伤还是笃疾),比普通人之罪减一等。若致死及故意杀害的,处绞刑(监候)。若奴婢之间相互殴打伤害杀害的,各依照普通斗殴伤害杀人之法论处。若是因侵犯财物(如盗窃、强夺、诈欺、诓骗、恐吓、索取财物之类)引起的,不适用此加减律例(仍按各条普通殴打伤害杀人之法定罪)。

2.若殴打内外缌麻、小功亲属的奴婢,未造成骨折重伤的不论罪;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直至笃疾的,各比殴打伤害普通人奴婢之罪减二等;殴打大功亲属的奴婢,减三等。致死的(不论是缌麻、小功还是大功亲属的奴婢),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故意杀害的,处绞刑(监候);过失杀害的,各不论罪。

3.若殴打内外缌麻、小功亲属的雇工人,未造成骨折重伤的不论罪;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直至笃疾的,各比普通人之罪减一等;殴打大功亲属的雇工人,减二等;致死及故意杀害的(不论缌麻、大功、小功),一律处绞刑(监候);过失杀害的,各不论罪(雇请的佣工之人与因罪没入为奴婢的人不同,但既有主仆名分,所以按家长服制亲属的亲疏来论处。未提及殴打期亲的雇工人,是因为下一条已有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殴打雇工人的律例;若是他人所雇的工人,则应按普通人论处)。

条例

313.01

凡奴仆殴打侮辱官员的,家长笞打五十,若本人是官员则交该部议处。

刑律 斗殴下之一

律例314.00 奴婢殴打家长。

1.凡奴婢殴打家长的(不论有伤无伤,蓄意殴打的奴婢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处斩刑;将家长杀害的(不论是故意杀害、殴打致死还是蓄意殴打的奴婢,不分首从),一律凌迟处死;过失杀害的,处绞刑(监候);过失造成伤害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不准收赎)。若奴婢殴打家长的尊卑期亲及外祖父母的(即使没有伤害也)处绞刑(监候,从犯减一等);造成伤害的(蓄意殴打的奴婢不论首从、伤情轻重),一律处斩刑(监候);过失杀害的,比殴打之罪减二等;过失造成伤害的,又减一等;故意杀害的(蓄意殴打的奴婢),一律凌迟处死。殴打家长的缌麻亲属(兼指内外尊卑,只要动手殴打即定罪,即使造成伤害也)杖打六十,徒刑一年;殴打小功亲属,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殴打大功亲属,杖打八十,徒刑二年。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殴打缌麻亲属比殴打良人之罪加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罪后可加至死罪(但只判绞刑不判斩刑,一罪殴打一罪伤害各依本法论处)。致死的(蓄意殴打的奴婢),一律处斩刑(故意杀害的也一律处斩,监候)。

2.若雇工人殴打家长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的(即使没有伤害也)杖打一百,徒刑三年;造成伤害的

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斩[监候]

3.若奴婢有罪[或奸或盗,凡违法罪过皆是]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私自]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指奴婢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奴婢有罪,不言折伤、笃疾者,非至死勿论也]

4。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不分有罪无罪]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折伤]罪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监候]

5若[奴婢雇工人]违犯[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教令,而依法[于肾腿受杖去处]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条例

314.01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至死者,皆拟斩立决。

314.02

奴婢过失杀家长者拟绞立决

314.03

契买婢女,务照价买家人例,旗人将文契呈明该管佐领,先用图记,自赴税课司验印;民人将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钤盖印信。至旗人契买民间婢女,在京具报五城、大宛两县,在外具报该地方官用印立案。傥有情愿用白契价买者,仍从其便。但遇殴杀、故杀,问刑衙门须验红契、白契,分别科断。再旗民所买婢女,已经配给红契家奴者,准照红契办理。

314.04

凡民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所买奴仆,俱写立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钤盖印信。如有干犯家长及家长杀伤奴仆,验明官册印契,照奴仆本律治罪。至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交与该地方官,令其永远当苦差。有背主逃匿者,照满洲家人逃走例,折责四十板,面上刺字,交与本主,仍行存案。容留窝藏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314.05

白契所买奴婢,如有杀伤家长及杀伤家长缌麻以上亲者,无论年限及已未配有室家,堩照奴婢杀伤家长一体治罪。其家长杀伤白契所买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以杀伤奴婢论;若甫经契买未配至家者,以杀伤雇工人论。至典当家人隶身长随,若恩养在三年以上,或未及三年配有妻室者,如有杀伤,各依奴婢本律论。傥甫经典买,或典买隶身未及三年,并未配有妻室及一切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并无典卖字据者,如有杀伤,各依雇工人本律论。

译(不论轻重),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造成骨折重伤的,处绞刑(监候);致死的,处斩刑(殴打家长致死者斩立决,殴打家长期亲或外祖父母致死者斩监候);故意杀害的,凌迟处死。过失杀害或伤害的,各比原杀伤之罪减二等。殴打家长的缌麻亲属,杖打八十;殴打小功亲属,杖打九十;殴打大功亲属,杖打一百。伤势严重至内伤吐血以上的,缌麻、小功亲属比普通人之罪加一等,大功加二等(最重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致死的,各处斩刑(监候)。

3.若奴婢有罪(或因奸情,或因盗窃,凡违法过错都属此类),其家长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不报官府而私自殴打致死的,杖打一百;若奴婢无罪而被殴打致死(或故意杀害)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该房人口(指该奴婢的夫妇子女)一律放为良民(奴婢有罪的,未提及骨折重伤、笃疾者,是因为只有致死才论罪)。

4.若家长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殴打雇工人(不论其有罪无罪)的,未造成骨折重伤的不论罪;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比普通人骨折重伤之罪减三等;因而致死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故意杀害的,处绞刑(监候)。

5.若奴婢、雇工人违反家长及期亲、外祖父母的教令,依法在腿部等处施以杖责,偶然致其死亡以及过失杀害的,各不论罪。

条例

314.01

奴婢殴打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致死的,一律判处斩立决。

314.02

奴婢过失杀死家长的,判处绞立决。

314.03

以契约购买婢女,须照买家人之例办理:旗人须将文契呈报所管佐领,先加盖图记,再亲自到税课司验印;民人须将文契报明本地方官,加盖印信。至于旗人购买民间婢女的,在京须报五城及大宛两县,在外须报该地方官加盖印信立案。若情愿使用白契(未经官府验印的私契)购买的,仍听其自便。但遇殴打杀害、故意杀害案件,问刑衙门须查验是红契还是白契,分别定罪。再者,旗人、民人所买婢女若已按红契配给为家奴的,准照红契办理。

314.04

凡民人家中世代所生奴仆、以红契购买的奴仆,以及雍正十三年以前以白契购买的和投靠多年养育已久的,或婢女配婚生有子女的,都属于家奴,世代子孙永远服役,婚配都由家主决定,仍须造册报官存案。婢女配婚以及投靠、购买的奴仆,都要订立文契,报明本地方官加盖印信。若有冒犯家长以及家长杀伤奴仆的情况,查验官册和印契后,照奴仆本律治罪。至于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固、酗酒生事的,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在脸上刺字,流放二千里,交与该地方官,令其永远从事苦役。若有背弃主人逃跑藏匿的,照满洲家人逃跑例,责打四十板,脸上刺字,交还本主,仍存案备查。窝藏容留者,照窝藏逃人例治罪。

314.05

以白契购买的奴婢,若有杀伤家长及杀伤家长缌麻以上亲属的,不论年限及是否已配有家室,一律照奴婢杀伤家长一体治罪。家长杀伤以白契购买、恩养年久、已配有家室的奴婢的,按杀伤奴婢论处;若刚购买不久尚未安家的,按杀伤雇工人论处。至于典当所得的家人、随身长随,若恩养已在三年以上,或未满三年但已配有妻室的,若有杀伤情事,各依奴婢本律论处。若是刚典买不久,或典买后未满三年且未配有妻室,以及一切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打杂受雇服役之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主人共同饮食、不敢与主人同坐

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如有杀伤,各依凡人科断。至典当雇工人等议有年限,如限内逃匿者,责三十板,仍交与本主服役。

314.06

契买婢女,伊父母兄弟私自拐逃者,照和诱知情发遣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女给主领回。若契买家奴及户下陈人将女私聘与人,未成婚者,给还本主;已成婚者,追身价银四十两,无力者量追一半给主。其嫁女之人,杖一百,徒三年,满日给主管束。娶主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314.07

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故杀者,降二级调用;刃伤者,革职,不准折赎,杖一百。若将族中奴婢殴打死者,降二级调用;故杀者,降三级调用,各追人一口给主;刃杀者,革职,不准折赎,杖一百。殴杀他人奴婢者,革职,追人一口给主;故杀者,依律绞候。旗人将奴婢责打身死者,枷号二十日;故杀者,枷号一个月;刃杀者,枷号两个月,各鞭一百。殴雇工人致死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殴族中奴婢致死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若将族中奴婢故杀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刃杀者,发黑龙江当差,仍各追人一口给主。其奴婢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论。

314.08

官员殴死赎身及放出奴婢,并该奴婢之子女者,照殴死族中奴婢降二级调用例,减一等,降一级调用。故杀者,照故杀族中奴婢例,降三级调用。旗人殴死赎身奴婢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

314.09

凡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死赎身奴婢及该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拟绞监候。大功亲属殴死赎身奴婢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小功缌麻递加一等[故杀亦绞监候]殴死赎身奴婢之子女者,以良贱相殴论。若赎身奴婢干犯家长,并家长期服以下亲者,俱依雇工人律科断。赎身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长及家长期亲~祖父母,亦以雇工人论;干犯家长大功以下亲,以良贱相殴论。如家长或家长期服以下亲殴故杀放出奴婢及放出奴婢干犯家长并家长期服以下亲者,仍依奴婢本律定拟;殴故杀放出奴婢之子女,或放出奴婢之子女干犯家长及家长期服以下亲者,各依雇工人律科断。其殴杀族中无服亲属之奴婢及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亦绞监候。若已经赎身放出,如有杀伤干犯,各依良贱相殴本律论。该奴婢之子女,俱以凡论。

314.10

家长之妾殴故杀奴婢之案,除系生有子女者,即照家长之期亲殴故杀奴婢本律分别定拟外,其未生子女之妾殴死隶身服役之婢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拟绞监候。

译、不敢以"你我"平等相称,素来存有主仆名分而无典卖字据的,若有杀伤情事,各依雇工人本律论处。若是农民、佃户、雇用耕作的工人,以及店铺小伙计之类,平日与主人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受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的,若有杀伤情事,各依普通人律例论处。至于典当雇工人等议定服役年限的,若在年限内逃跑的,责打三十板,仍交还本主服役。

314.06

若契约购买的婢女,其父母兄弟私自将其拐走的,照和诱知情发遣例减一等,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该女子交还给原主。若契买的家奴及户下家生子女私自将女儿许配他人,尚未成婚的,交还给原主;已经成婚的,追缴身价银四十两,若无力偿还则量追一半交给原主。出嫁女儿的人,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期满后交还原主管束。娶亲的一方若知情,与其同罪;若不知情则不治罪。

314.07

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致死的,罚俸二年;故意杀害的,降二级调用;用刀刃杀伤的,革职,不准折银赎罪,杖打一百。若将族中奴婢殴打致死的,降二级调用;故意杀害的,降三级调用,各追回一名奴婢交还原主;用刀刃杀害的,革职,不准折赎,杖打一百。殴打杀害他人奴婢的,革职,追回一名奴婢交还原主;故意杀害的,依律处绞监候。旗人将奴婢责打致死的,枷号二十日;故意杀害的,枷号一个月;用刀刃杀害的,枷号两个月,各鞭打一百。殴打雇工人致死的,枷号四十日,鞭打一百;殴打族中奴婢致死的,枷号两个月,鞭打一百;若将族中奴婢故意杀害的,枷号三个月,鞭打一百;用刀刃杀害的,发配黑龙江当差,各追回一名奴婢交还原主。若奴婢违反教令,依法施行杖责,偶然致其死亡的,仍依律不论罪。

314.08

官员将已赎身放出的奴婢及该奴婢的子女殴打致死的,照殴死族中奴婢降二级调用之例减一等,降一级调用;故意杀害的,照故意杀害族中奴婢例,降三级调用。旗人殴打致死赎身奴婢的,枷号四十日,鞭打一百。

314.09

凡家长及家长的期亲、外祖父母殴打致死赎身奴婢及该奴婢子女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故意杀害的,判处绞监候。大功亲属殴打致死赎身奴婢的,杖打一百,流放二千里;小功、缌麻亲属依次递加一等(故意杀害的也是绞监候)。殴打致死赎身奴婢子女的,按良贱相殴论处。若赎身奴婢冒犯家长,以及家长期服以下亲属的,都依雇工人律定罪。赎身奴婢的子女冒犯家长及家长的期亲、祖父母的,也按雇工人论处;冒犯家长大功以下亲属的,按良贱相殴论处。若家长或家长期服以下亲属殴打故杀已放出的奴婢,以及放出的奴婢冒犯家长及家长期服以下亲属的,仍依奴婢本律判决;殴打故杀已放出奴婢子女的,或已放出奴婢子女冒犯家长及家长期服以下亲属的,各依雇工人律定罪。若殴打杀害族中无服制关系亲属的奴婢及该奴婢子女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故意杀害的也是绞监候。若已经赎身放出的,若有杀伤冒犯情事,各依良贱相殴本律论处,该奴婢子女都按普通人论处。

314.10

家长的妾殴打故意杀害奴婢的案件,若该妾已生有子女的,即照家长期亲殴打故意杀害奴婢本律分别定罪;未生子女的妾殴打致死随身服役的婢女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故意杀害的判处绞监候。若与家长其他奴婢有所冒犯,若非随身服役的人,一律按普通人论处。

314.11

若与家长之众奴婢有犯,其非隶身服役之人,俱以凡论。

314.11

凡旗民官员平人将奴婢责打身死及故杀者,除照例治罪外,其奴仆之父母妻子悉行开放,系旗人听其在旗投主,系民人放出为民,不得追收身价。

314.12

凡奴婢背主投营,挟制家主,勒索原契及妻子财物,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皆斩立决。若止背主投营,审无挟制勒索者,枷号四十日,杖一百,交还原主。该营初虽不知,后知而不举发者,交该部议处。

314.13

凡发遣黑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自行携带之妻子跟随,本犯在主家倚食服役,被主责打身死者,照殴死雇工人例,拟杖一百,徒三年。其妻子自行谋生,不随本犯在主家倚食者,仍以凡论。

314.14

凡家长之期亲,因与人通奸,被白契所买婢女窥破,起意致死灭口之案,除婢女年在一五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将未至一五岁之婢女起意致死者,拟绞立决,若系为从,各依本例科断。

314.15

凡家主将红契所买奴婢及白契典买恩养已久奴仆之妻妄行占夺,或图奸不遂,因将奴仆毒殴致死,或将其妻致死,审明确有实据及本主自认不讳者,即将伊主,不分官员平人,发黑龙江当差。若所杀奴婢系白契所买恩养未久者,应照故杀雇工人律,拟绞监候。如伊主并无奸占情弊,而奴仆诬陷其主者,仍照干名犯义律治罪。

314.16

雇工人等干犯旧家长之案,如系因求索不遂,辞出后复藉端讹诈,或挟家长撵遂之嫌,寻衅报复,并一切理曲肇衅在辞工以前者,堩即照雇工人干犯家长各本律例,分别定拟;其辞出之后别因他故起衅者,仍以凡人论。

『律』315.00,妻妾殴夫。

1.凡妻妾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决]死者,斩[决]故杀者,凌迟处死[兼魇魅蛊毒在内]

2。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殴夫罪]一等。加者加入于死[但绞不斩,于家长则决,于妻则监候。若笃疾者,死者故杀者,仍与妻殴夫罪同]

3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顺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盖谓其一则分尊可原,一则情亲当矜也。须得过失实情,不实仍各坐本律。夫过失杀其妻妾及正妻过失杀其妾者,各勿论。

译凡旗人、民人及官员将奴婢责打致死及故意杀害的,除依例治罪外,其奴仆的父母妻子一律放出,若是旗人则听其在旗投靠新主,若是民人则放出为民,不得追收身价。

314.12

凡奴婢背叛主人投奔军营,挟制家主索取原契及妻子财物的,不分首从、不论是否得财,一律斩立决。若只是背叛主人投奔军营,查明并无挟制勒索情事的,枷号四十日,杖打一百,交还原主。该营若起初不知情,后来知情而不举报的,交该部议处。

314.13

凡发配黑龙江等处为奴的犯人,若有自行携带妻子跟随,本犯在主人家依附服役,被主人责打致死的,照殴死雇工人例,判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若其妻子自行谋生,不随本犯在主人家依附的,仍按普通人论处。

314.14

凡家长的期亲,因与人通奸,被以白契购买的婢女察觉,起意将其杀害灭口的案件,除婢女年龄在十五岁以上的,仍照定例办理外,若将未满十五岁的婢女起意杀害的,判处绞立决;若是从犯,各依本例论处。

314.15

凡家主将以红契购买的奴婢,以及以白契典买、恩养已久的奴仆之妻强行占夺,或图谋奸污未遂,因而将奴仆毒打殴打致死,或将其妻致死的,若查明确有实据,或本主自己承认不讳的,即将该主人,不论是官员还是平民,发配黑龙江当差。若所杀的奴婢是以白契购买、恩养未久的,应照故意杀害雇工人律,判处绞监候。若主人并无奸占情弊,而是奴仆诬陷其主人的,仍照干名犯义律治罪。

314.16

雇工人等冒犯旧家长的案件,若是因索求财物未遂,辞退后又借端讹诈,或挟怨家长辞退之嫌,寻衅报复,以及一切理亏而在辞工以前引发争端的,都照雇工人冒犯家长各本律例分别判决;若是辞工之后因其他缘故引发争端的,仍按普通人论处。

律例315.00 妻妾殴打丈夫。

1.凡妻妾殴打丈夫的(只要动手殴打即定罪),杖打一百;丈夫若愿意离异,听其离异(须由丈夫本人告发才定罪)。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各按其伤情比普通斗殴伤害罪加三等;致使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立决);致死的,处斩刑(立决);故意杀害的,凌迟处死(兼指用邪术魇魅、蛊毒害人在内)。

2.若妾殴打丈夫及正妻的,又各比妻殴打丈夫之罪加一等。加罪可加至死罪(但只判绞刑不判斩刑,对家长则立决,对妻则监候。若致使笃疾、致死、故意杀害的,仍与妻殴打丈夫之罪相同)。

3.丈夫殴打妻子,未造成骨折重伤的不论罪;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比普通人之罪减二等(须由妻子本人告发才定罪)。先行审问,夫妇若愿意离异的,判罪后准予离异;不愿离异的,验明所受伤情应得之罪,准予收赎(仍听其团聚)。致死的,处绞刑(监候,故意杀害的也是绞刑)。殴打伤害妾至骨折重伤以上的,比殴打伤害妻子之罪减二等;致死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妻殴打伤害妾的,与丈夫殴打妻子之罪相同(也须妾本人告发才定罪)。过失杀害的,各不论罪(因为一则地位尊卑有别可以原谅,一则情分亲近应当体恤。但须确属过失实情,若不属实,仍各按本律论处。丈夫过失杀死妻妾以及正妻过失杀死妾的,各不论罪;若妻妾过失杀死丈夫,妾过失杀死正妻的,应比照相关律例处理。"过失杀"一句文义不完整,是承接上文两条而言)

若妻妾过失杀其夫,妾过失杀正妻,当用比律。过失杀句不可通,承上二条言]

4.若殴妻之父母者[但殴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二等;至笃疾者绞[监候]杀者斩[监候][故杀者亦斩]

条例

315.01

凡妻殴本夫,如本夫亲告,又复愿离恩义,已絻应按律的决,不得勒追本夫银两,代妻纳赎。如本夫不愿离异,及正妻殴妾至折伤以上,仍依律科断,概准纳赎。至妾殴夫及正妻,依律分别定拟杖罪的决,余罪收赎。

315.02

妾过失杀正妻,比照过失杀期亲尊长律,杖一百,徒三年,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315.03

妻过失杀夫,妾过失杀家长者,俱拟绞立决。

『律』316.00,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犯卑幼]减凡斗一等,卑幼[犯尊长]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无论尊卑长幼]并以凡人论[斗杀者绞,故杀者斩]

『律』317.00,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但殴即坐]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笃疾者[不问大功以下尊属并]绞死者斩[绞斩在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则决,余俱监候;不言故杀者,亦止于斩也]若[本宗及外姻]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卑幼]减凡人一等,小功[卑幼]减二等,大功[卑幼]减三等;至死者绞[监候][不言故杀者,亦止于绞也]其殴杀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言笃疾至死者,罪止此,仍依律给付财产一半养赡]故杀者绞[监候][不言过失杀者,盖各准本条论赎之法;兄之妻及伯叔母,弟之妻及卑幼之妇,在殴夫亲属律;侄与侄孙,在殴期亲律]

条例

317.01

殴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侄孙,除照律拟流外,仍断给财产一半养赡。其大功以下尊长殴卑幼至笃疾,堩照律断给财产。惟殴尊长至笃疾,罪应拟绞者,不在断给财产之内。

317.02

卑幼殴伤缌麻尊长尊属,余限内果因本伤身死,仍拟死罪,奏请定

译。

4.若殴打妻子的父母的(只要动手殴打即定罪),杖打六十,徒刑一年;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各比普通斗殴伤害罪加二等;致使成为笃疾的,处绞刑(监候);杀害的,处斩刑(监候,故意杀害的也是斩刑)。

条例

315.01

凡妻殴打本夫的,若本夫亲自告发,又表示愿意断绝夫妻情义、不愿代妻纳赎的,应按律的决,不得强令追缴本夫银两代妻纳赎。若本夫不愿离异,以及正妻殴打妾至骨折重伤以上的,仍依律定罪,一概准予纳赎。至于妾殴打丈夫及正妻的,依律分别判决,杖罪部分立决,其余罪责准予收赎。

315.02

妾过失杀死正妻的,比照过失杀死期亲尊长律,杖打一百,徒刑三年,杖罪部分立决,其余罪责收赎。

315.03

妻过失杀死丈夫,妾过失杀死家长的,一律判处绞立决。

律例316.00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互殴打,即使五服关系已尽,但尊卑名分仍然存在的,尊长(殴打卑幼)比普通斗殴罪减一等,卑幼(殴打尊长)加一等(但不得加至死罪);致死的(不论尊长卑幼),一律按普通人论处(斗殴致死的处绞刑,故意杀害的处斩刑)。

律例317.00 殴打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打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的(只要动手殴打即定罪),杖打一百;殴打小功兄姊的,杖打六十,徒刑一年;殴打大功兄姊的,杖打七十,徒刑一年半。殴打尊属的又各加一等。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各依次比普通斗殴伤害罪加一等(最重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致使成为笃疾的(不论大功以下尊属),一律处绞刑;致死的处斩刑(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的绞刑、斩刑均为立决,其余都是监候;未提及故意杀害的,也只判斩刑)。若本宗及外姻尊长殴打卑幼的,未造成骨折重伤的不论罪;造成骨折重伤以上的,殴打缌麻卑幼的比普通人之罪减一等,殴打小功卑幼的减二等,殴打大功卑幼的减三等;致死的处绞刑(监候,未提及故意杀害的,也只判绞刑)。殴打杀害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侄孙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未提及笃疾、致死的,罪止于此,仍依律断给一半财产赡养被害人家属);故意杀害的,处绞刑(监候,未提及过失杀害的,因为各按本条准予论罪收赎之法处理;兄之妻及伯叔母,属于殴打丈夫亲属的律例;弟之妻及卑幼之妇,也是如此;侄与侄孙,属于殴打期亲的律例)。

条例

317.01

殴打致死同堂大功弟妹、小功堂侄及缌麻侄孙的,除照律判处流刑外,仍应断给一半财产赡养被害人家属。大功以下尊长殴打卑幼至笃疾的,也照律断给财产。但殴打尊长至笃疾、罪应判处绞刑的,不在断给财产之列。

317.02

卑幼殴打伤害缌麻尊长尊属的,在法定期限内若果真因原伤发作而身死的,仍判处死罪,奏请裁定。

夺。如蒙宽减,减为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若在余限外身死,按其所殴伤罪在徒流以下者,于斩候本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原殴伤重至笃疾者,拟绞监候。殴伤功服尊长尊属,正余限内身死者,照旧办理。其在余限外身死之案,如殴大功、小功尊长尊属至笃疾者,仍依伤罪本律问拟绞决。讯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俱拟绞监候。若系折伤,并手足他物殴伤,本罪止应徒流者,既在余限之外,因伤毙命,堩拟绞监候。秋审时统归服制册内拟入情实办理。

译如果蒙恩宽减,减为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如果在余限之外身死,按照原来殴伤的罪名在徒刑、流刑以下的,在斩监候本罪上减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原来殴伤严重达到笃疾程度的,拟判绞监候。殴伤功服尊长尊属,在正限、余限之内身死的,照旧例办理。至于在余限之外身死的案子,如果殴打大功、小功尊长尊属致其成为笃疾的,仍依照伤罪本律拟判绞决。审讯得知并非有意干犯,或者属于误伤以及情理上可怜悯的,都拟判绞监候。如果是折伤,以及用手足他物殴伤,本罪只应判徒刑、流刑的,既然是在余限之外因伤致死,均拟判绞监候。秋审时一律归入服制册内,按情实办理。

317.03

凡卑幼图奸亲属起衅,故杀有服尊长之案,按其服属,罪应斩决凌迟,无可复加者,于援引服制本律之上,俱声叙「卑幼因奸故杀尊长」字样。其有图奸亲属,故杀本宗及外姻有服尊长,按律罪止斩候者,堩拟斩立决。

317.04

凡听从,下手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至死者,除主使之尊长,仍各按服制以为首科断外,下手之犯审系迫于尊长威吓,勉从下手,邂逅至死者,照威力主使律为从,减等拟流。若尊长仅令殴打,辄行迭殴,多伤至死者,下手之犯拟斩监候。其听从殴死缌麻尊长、尊属之案,依律减等拟流。

317.05

凡于亲母之父母有犯,仍照本律定拟外,其于在堂继母之父母,庶子嫡母在为嫡母之父母,庶子为在堂继母之父母,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己母之父母[若己母系由奴婢家生女收买为妾,及其父母系属贱族者,不在此例]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及本生母之父母,嫁母之父母等七项有犯,即照卑幼犯本宗小功尊属律,殴杀、谋故杀,堩拟斩立决,谋杀已行、已伤及斗殴伤,亦各照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拟。至亲母、继母等各项甥舅等有犯,俱照外姻尊卑长幼本律治罪,与嫁母之弟兄有犯,以凡论。如尊长有于非所自出之外孙及甥等故加陵虐,或至于死,承审官临时权其曲直,按情治罪,不必以服制为限。

317.06

卑幼共殴本宗外姻缌麻以上尊长尊属,致成笃疾之案,除首犯依律分别绞决、绞候外,其听从帮殴之有服卑幼,如仅止手足他物轻伤,不分服之亲疏,仍依为从减等律问拟满流;若有折伤及刃伤者,发极边烟瘴充军。

317.07

凡殴死本宗期功尊长,罪干斩决之案,若系情轻[如卑幼实系被殴情急抵格无心适伤致毙之类]该督抚按律例定拟,止于案内将并非有心干犯各情节分晰叙明,不得两请法司会同核覆,亦照本条拟罪。核其所犯情节实可矜悯者,夹签声明,恭候钦定。若与尊长互斗,系有心干犯殴打致毙者,亦于案内将有心干犯之处详细叙明,即按律拟以斩决。其殴死本宗缌麻及外姻小功缌麻尊长者,照例拟斩监候,毋庸夹签声明[惟救父情切及本夫杀奸殴死缌麻尊长,或殴伤缌麻尊长余限外身死之案,随本声请量减,不在此例]

317.08

凡有服亲属同谋共殴致死之案,除下手伤重之犯及期服卑幼,律应不分首从者,仍各依本律问拟外,其原谋如系缌麻尊长,减凡人一等;期功尊长,各以次递减。若系缌麻卑幼,加凡人一等;大功、小功卑幼,各以次递加。

317.09

凡尊长殴伤卑幼,因风身死之案,各按服制,依殴死卑幼本律本例定拟,仍查照凡人斗殴因风身死之例,分别正限、余限内外递减科断。

译317.03

凡是卑幼图谋奸淫亲属而引发争端,故意杀死有服制的尊长的案件,按照其服制关系,罪名应判斩立决或凌迟处死、已无可再加重的,在援引服制本律条文之上,都要注明"卑幼因奸故杀尊长"字样。其中有图谋奸淫亲属、故意杀死本宗及外姻有服尊长,按律本应判斩监候的,一律改判斩立决。

317.04

凡是听从他人指使、动手殴打本宗小功、大功服的兄姊及尊属致死的,除主使的尊长仍按各自服制以首犯定罪外,动手行凶的人,经审明确系迫于尊长的威吓、勉强动手,偶然致死的,按照"威力主使"律以从犯论处,减等判流刑。如果尊长只是命令殴打,动手者却接连多次殴打、造成多处伤致死的,动手之犯判斩监候。至于听从他人殴死缌麻服尊长、尊属的案件,依律减等判流刑。

317.05

凡是对亲生母亲的父母有所侵犯的,仍照本律定罪;其对在世继母的父母、庶子对嫡母(作为嫡母对待)的父母、庶子对在世继母的父母(庶子不是父亲的嗣子的)、对自己生母的父母(若生母是由婢女所生之女被买为妾,其父母系贱籍出身的,不适用此例)、被过继给他人为嗣者对所过继之母的父母及本生母的父母、改嫁之母的父母,这七项有所侵犯的,都按卑幼冒犯本宗小功尊属律处理:殴杀、谋杀故杀,一律判斩立决;谋杀已实施、已造成伤害以及斗殴致伤的,也各按本宗服制本律分别定罪。至于亲母、继母等各项之下的外甥、舅舅之间有所侵犯的,都按外姻尊卑长幼本律治罪;与改嫁之母的兄弟之间有所侵犯的,按平民论处。如果尊长对并非自己亲生的外孙、外甥等故意加以凌辱虐待,以至于死亡的,审理官员应临时权衡曲直,按情节治罪,不必以服制为限。

317.06

卑幼共同殴打本宗、外姻缌麻以上服制的尊长、尊属,致成笃疾的案件,除首犯依律分别判处绞立决、绞监候外,其中听从帮同殴打的有服卑幼,如果只是手足或其他物件造成轻伤的,不论服制亲疏,仍依从犯律减等判处满流;如果造成骨折或刀刃伤的,发配极边烟瘴之地充军。

317.07

凡是殴死本宗期功服尊长、罪应判斩立决的案件,如果情节较轻(例如卑幼实系被殴打、情势危急、抵抗格挡中无意造成致命伤之类),该督抚应按律例定罪,只在案卷中把并非有心冒犯的各项情节分辨清楚叙明,不得两次请求法司会同复核,也照本条定罪。核实其所犯情节确实值得怜悯的,可以夹签声明,恭候皇帝钦定。如果是与尊长互相斗殴、属于有心冒犯殴打致死的,也应在案卷中把有心冒犯之处详细叙明,仍按律判处斩立决。至于殴死本宗缌麻服及外姻小功、缌麻服尊长的,照例判斩监候,无需夹签声明(只有救助父亲情势急切以及本夫因奸情杀死通奸者而误殴死缌麻服尊长,或殴伤缌麻服尊长、在保辜余限外死亡的案件,随本奏请酌量减刑,不在此例之内)。

317.08

凡是有服亲属共同谋议殴打致死的案件,除动手造成致命伤的凶犯以及期服卑幼、依律不分首从的,仍各依本律定罪外,其中主谋如果是缌麻服尊长,比平民减一等;期功服尊长,各依次递减。如果主谋是缌麻服卑幼,比平民加一等;大功、小功服卑幼,各依次递加。

317.09

凡是尊长殴伤卑幼、因伤风感染而死亡的案件,各按服制,依照殴死卑幼的本律本例定罪,同时参照平民斗殴因风身死之例,按正

317.10

凡尊长殴伤卑幼,保辜正限外,余限内果因本伤身死,各按服制,于殴死卑幼本律例减一等定拟,罪应拟绞者,奏请定夺。

317.11

功服以下,尊长杀死卑幼,如系图谋卑幼财产,杀害卑幼之命,并强盗卑幼资财,放火杀人及图奸谋杀等案,悉照平人谋故杀律问拟斩候,不得复依服制宽减。其余寻常亲属相盗及因图诈、图赖他人财物谋故杀死卑幼之案,仍依服制科断[按言财产而未及职官]

317.12

功服以下,尊长杀死卑幼,因其父兄伯叔素无资助,及相待刻薄,挟有夙嫌,将其十岁以下幼小子女弟侄迁怒,故行杀害,图泄私忿者,悉照凡人谋故杀本律,拟斩监候,不得复依服制科断。其挟嫌谋杀卑幼,年在十一岁以上,并其余谋故卑幼之案,仍照律拟绞监候。

317.13

致死,期功尊长尊属,除与他人斗殴误伤致毙,或被尊长揪扭、刀械交加、身受多伤、无处躲避,实系徒手抵格适伤致毙,或死者,罪犯应死,及淫恶灭伦,并救亲情切各项情节,仍准夹签外,其余持械抵格情同互斗,概从本律问拟斩决,不得以被殴抵格、夺刀自戳等词曲为开脱,夹签声明。

317.14

致毙平人一命,复致毙期功尊长尊属之案,除另毙之命,律不应抵,或例得随本减流,并误杀、擅杀、戏杀、殴死妻及卑幼,暨秋审应入可矜等项,及例内指明被杀之尊属尊长,罪犯应死、淫恶灭伦,并救亲情切听从尊长主使殴毙,仍按服制拟罪,准将可原情节夹签声请外,其余另犯谋故斗杀,复致毙期功尊属尊长,虽系误杀情轻,亦不准夹签声请,以重伦常。

317.15

卑幼殴死本宗功服尊长尊属之案,于叙案后毋庸添入「诘非有心致死」句,专用「实属有心干犯」勘语,以免牵混。其例内载明情轻,如被殴抵格、无心适伤之类,仍于勘勘语内声明「并非有心干犯」以便分别夹签。

刑律

斗殴下之二

『律』318.00,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同胞]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不论轻重]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以上各依首从法]死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是期亲尊属]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服虽小功,其恩义与期亲并重]各加[殴兄姊罪]一等[加者不至于绞,如刃伤、折肢、瞎目者亦绞,至死者亦皆斩]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兄姊及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罪二等[不在收赎之限]故杀者,皆[不分首从]凌迟处死[若卑幼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不加功,各依凡人本律科罪,不在皆斩、皆凌迟之限]其[期亲]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笃疾至折伤以下俱勿论]过失杀者,各勿论。

译限、余限内外分别递减科断。

317.10

凡是尊长殴伤卑幼,在保辜正限之外、余限之内确实因原伤身死的,各按服制,在殴死卑幼本律本例的基础上减一等定罪,罪应判绞刑的,奏请皇帝定夺。

317.11

功服以下的尊长杀死卑幼,如果是图谋卑幼的财产而杀害卑幼性命,或强抢卑幼资财、放火杀人以及图谋奸淫而谋杀等案件,一律照平民谋杀故杀律判处斩监候,不得再依服制从宽处理。其余寻常亲属之间相互偷盗以及因图谋讹诈、图赖他人财物而谋杀、故杀卑幼的案件,仍依服制科断(这里说的是财产,不涉及官职)。

317.12

功服以下的尊长杀死卑幼,如果是因为其父兄伯叔平素没有资助、或对待刻薄、心存旧怨,就迁怒于其十岁以下的年幼子女、弟侄,故意加以杀害、图泄私愤的,一律照平民谋杀故杀本律判处斩监候,不得再依服制科断。至于因挟嫌谋杀年满十一岁以上的卑幼,以及其余谋杀故杀卑幼的案件,仍照律判处绞监候。

317.13

致死期功服尊长、尊属的案件,除了与他人斗殴而误伤致死,或被尊长揪扭、刀械齐下、身受多处伤、无处躲避、确实是徒手抵挡格挡而偶然造成致命伤,或死者本身罪该处死,以及淫恶灭伦、救助亲人情势急切等各种情节,仍准许夹签声明外,其余持械抵挡格挡、情节等同互相斗殴的,一律按本律判处斩立决,不得以"被殴打后抵挡格挡""夺刀自戳"等说法曲意开脱、夹签声明。

317.14

致死一名平民、又致死期功服尊长尊属的案件,除了另一条命案依律不须抵命,或按例可随本奏请减为流刑,以及误杀、擅杀、戏杀、殴死妻子及卑幼,以及秋审应列入可矜等项,还有例文中明确指出被杀的尊属尊长本身罪该处死、淫恶灭伦,以及救助亲人情势急切而听从尊长指使殴打致死的,仍按服制定罪,准许将可原谅的情节夹签奏请外,其余另外犯有谋杀、故杀、斗杀,又致死期功服尊属尊长的,即使属误杀情节较轻,也不准夹签奏请,以此来维护伦常。

317.15

卑幼殴死本宗功服尊长尊属的案件,在叙述案情之后不必加入"追问是否有心致死"这样的语句,专门用"实属有心干犯"的判语,以免混淆。至于例文中载明情节较轻的,如被殴打后抵挡格挡、无心之中恰好造成伤害之类,仍应在判语中声明"并非有心干犯",以便分别夹签处理。

刑律

斗殴下之二

『律』318.00 殴期亲尊长

凡是弟妹殴打(同胞)兄姊的,杖九十,徒二年半;打伤的,杖一百,徒三年;打成骨折的,杖一百,流三千里;用刀刃所伤(不论轻重)以及打断肢体、或打瞎一只眼睛的,判绞刑(监候)(以上各按首从法分别定罪);致死的(不分首从)都判斩刑。如果侄子殴打伯叔父母、姑母(这是期亲尊属)以及外孙殴打外祖父母(服制虽只是小功,但恩义与期亲相当),各在(殴打兄姊之罪)基础上加一等(加重后不至于绞刑的,如刀刃所伤、打断肢体、打瞎眼睛的也判绞刑,致死的也都判斩刑)。其中因过失杀伤的,各在本应处的殴杀伤(兄姊及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罪之上减二等(不在准许收赎之列)。故意杀害的,都(不分首从)凌迟处死(如果卑幼与外人合谋故意杀害亲属,外人是主谋、动手,无论是否加功,都各按平民本律定罪,不在都判斩刑、都判凌迟之列)。至于(期亲)兄姊殴杀弟妹,以及伯叔姑殴杀侄子、侄孙,或外祖父母殴杀外孙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杖一百,流二千里(造成笃疾直至骨折以下的都不予论罪);因过失杀害的

条例

318.01

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将凶恶者,虽未伤,依律发近边充军。

318.02

期亲尊长因争夺弟侄财产、官职及平素雠隙不睦,有意执持凶器故杀弟侄者,如被杀弟侄年在十一岁以上,将故杀之尊长拟绞监候,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之家养赡。若弟侄年在十岁以下,幼小无知,尊长因图占财产、官职挟嫌掺杀、毒毙者,悉依凡人谋故杀律,拟斩监候。如无争夺、挟雠情节,无论年岁,仍照本律例定拟。

318.03

凡故杀期亲弟妹,照故杀大功弟妹律,堩拟绞监候。其殴期亲弟妹致死者,照本律,满徒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318.04

内外有服,尊长尊属殴卑幼之案,如由卑幼触犯,依理训责,及因事互殴,邂逅致成笃疾者,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照律勿论;大功以下尊长尊属,照律减科,仍断给财产一半养赡。若卑幼并无干犯,尊长挟有嫌隙,非理毒殴,故残卑幼至笃疾者,期亲兄姊及功服尊长尊属,俱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伯叔姑、外祖父母,杖九十,徒二年半;缌麻尊长尊属,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准照律科断,仍堩断给财产一半养赡。

318.05

凡卑幼误伤尊长至死,罪干斩决,审非逞凶干犯,仍准叙明可原情节,夹签请旨。其本犯父母因而自戕殒命者,俱改拟绞决,母庸量请末减。

318.06

凡僧尼干犯在家祖父母、父母及杀伤本宗外姻有服尊长,各按服制定拟。若杀伤本宗外姻卑幼,无论斗殴、谋故,俱以凡论。本宗外姻尊长卑幼杀伤出家之亲属,仍各依服制科断。道士、女冠、喇嘛有犯,一例办理。

318.07

期亲尊长与卑幼争奸互斗,卑幼将尊长刃伤及折肢,罪干立决者,除卑幼依律问拟外,将争奸肇衅之尊长杖一百,流二千里;如非争奸,仍各依律例本条科断。

318.08

期亲卑幼殴伤伯叔等尊属,审系父母被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殴打,情切救护者,照律拟以杖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夹签声明量减一等,奏请定夺。

318.09

期亲以下有服尊长杀死有罪卑幼之案,如卑幼罪犯应死者,为首之尊长俱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听从下手之犯,无论尊长凡人,各杖九十。其罪不至死之卑幼,果系积掼匪徒,怙恶不悛,人所共知,确有证据,尊长因玷辱祖宗起见,忿激致毙者,无论谋故为首之尊长,悉按服制于殴杀卑幼各本律本例上减一等;听从下手之犯,无论尊长凡人,各依余人律,杖一百。若卑幼并无为匪确证,尊长假托公忿,报复私雠,或一时一事,尚非怙恶不悛,情节惨忍致死,并本犯有至亲服属,并未起意致死,被疏远亲属起意致死者[如有祖父母父母者,期亲以下亲属以疏远论;虽无祖父母父母,尚有期亲服属者,功缌以下以疏远论;余仿此]堩照谋故殴杀卑幼各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译,各不予论罪。

条例

318.01

凡是卑幼殴打期亲尊长,手持刀刃、追赶砍杀、情势凶恶的,即使未造成伤害,也依律发配近边充军。

318.02

期亲尊长因争夺弟侄的财产、官职以及平素有仇隙不和睦,有意持凶器故意杀害弟侄的,如果被杀弟侄年满十一岁以上,将故意杀害的尊长判绞监候,同时判给一半财产给被杀者的家人赡养。如果弟侄年在十岁以下、年幼无知,尊长因图谋侵占财产、官职、挟嫌加害、毒杀的,一律依平民谋杀故杀律,判处斩监候。如果没有争夺、挟嫌的情节,无论年龄大小,仍照本律本例定罪。

318.03

凡是故意杀害期亲弟妹的,照故意杀害大功服弟妹律,一律判处绞监候。其中殴打期亲弟妹致死的,照本律,在满徒的基础上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

318.04

内外有服的尊长尊属殴打卑幼的案件,如果是因为卑幼冒犯而依理训责,或因事互相殴打、偶然造成笃疾的,期亲尊长尊属以及外祖父母,照律不予论罪;大功以下的尊长尊属,照律减轻科断,仍判给一半财产供赡养。如果卑幼并没有冒犯,尊长心存嫌隙,无理毒打,故意残害卑幼致成笃疾的,期亲兄姊及功服尊长尊属,都杖一百,徒三年;期亲伯叔姑、外祖父母,杖九十,徒二年半;缌麻服尊长尊属,杖一百,流二千里,不准照律减轻科断,仍一律判给一半财产供赡养。

318.05

凡是卑幼误伤尊长致死、罪该判斩立决的,经审明并非逞凶冒犯的,仍准许叙明可原谅的情节,夹签请旨。如果本犯的父母因此而自杀身亡的,都改判绞立决,不必酌情再减刑。

318.06

凡是僧尼冒犯在家的祖父母、父母,以及杀伤本宗、外姻有服尊长的,各按服制定罪。如果杀伤本宗、外姻卑幼的,无论是斗殴还是谋杀故杀,都按平民论处。本宗、外姻尊长卑幼杀伤已出家的亲属的,仍各依服制科断。道士、女冠、喇嘛有所侵犯的,一律照此办理。

318.07

期亲尊长与卑幼因争夺奸情而互相斗殴,卑幼将尊长刀刃所伤或打断肢体、罪该判立决的,除卑幼依律定罪外,将因争夺奸情而挑起事端的尊长杖一百,流二千里;如果不是因争奸而起,仍各依律例本条科断。

318.08

期亲卑幼殴伤伯叔等尊属的案件,经审明是因为父母被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殴打,情急救护的,照律判处杖一百,流二千里,刑部夹签声明酌量减一等,奏请皇帝定夺。

318.09

期亲以下有服尊长杀死有罪卑幼的案件,如果卑幼罪该处死,为首的尊长都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听从动手的人,无论是尊长还是平民,各杖九十。如果卑幼罪不至死,但确实是惯犯匪徒、怙恶不悛、人所共知,确有证据,尊长因觉得玷辱祖宗而愤激致死的,无论是谋杀故杀、为首的尊长,都各按服制在殴杀卑幼各本律本例上减一等;听从动手的人,无论是尊长还是平民,各依余人律,杖一百。如果卑幼并无为匪的确切证据,尊长假借公愤之名、行报复私仇之实,或者只是一时一事的问题、尚不到怙恶不悛的程度,情节残忍致死,以及本犯有至亲的服属,本人并未起意致死、而是被疏远的亲属起意致死的(如果本犯有祖父母父母,期亲以下的亲属都算作疏远;虽无祖父母父母,但还有期亲服属的,功服、缌麻以下算作疏远;其余以此类推),一律照谋杀故杀殴杀卑幼各本律定罪,不得滥用此例。

318.10

期亲弟妹殴死兄姊的案件,如果死者淫恶灭绝人伦、又殴打辱骂父母,经父母喝令殴打致死的,定案时仍照律定罪。法司复核时,参照王仲贵一

318.10

期亲弟妹殴死兄姊之案,如死者淫恶灭伦,复殴詈父母,经父母喝令殴毙者,定案时仍照律拟罪。法司核拟时,照王仲贵之案,随本改拟杖一百,流三千里,请旨定夺。其殴毙罪犯应死兄姊,与王仲贵案内情节未符者,仍照殴死尊长情轻之例,照律拟罪,夹签声明,不得滥引此例。

318.11

期亲卑幼听从尊长主使,共殴以次尊长尊属,致死之案,讯系迫于尊长威吓,勉从下手,邂逅致死者,仍照本律问拟斩决。法司核议时,夹签声请,恭候钦定,不得将下手伤轻之犯止科伤罪。如尊长仅令殴打,辄行迭殴多伤至死者,即照本律问拟,不准声请。

318.12

卑幼如因事争斗,有心施放鸟鎗竹铳,致伤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者,照刃伤例问拟绞决。若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拟绞监候。

318.13

殴伤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正余限内身死者照旧办理。其在余限外身死之案,如系金刃致伤,并以手足他物殴至折肢瞎目者,仍依伤罪本律问拟绞决。讯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有可悯者,俱拟绞监候[按此略伤而原情者]若系折伤并手足他物殴伤,本罪止应徒流者,既在余限之外,因伤毙命,堩拟绞监候[按此因限外而宽之者,与功服同]秋审时统归服制册内拟入情实[按此句似应移于此例之末]其刃伤并折肢瞎目伤而未死之案,如衅起挟嫌,有心致伤者,依律问拟绞决。若讯非有心干犯,或系误伤及情可有悯者,俱拟绞监候堩毋布夹签声请。

『律』319.00,殴祖父母父母。

1.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者,自依各条服制科断]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收赎之例]

2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终与亲母有间,殴杀故杀]各加一等,致令絻嗣者[殴杀故杀]绞[监候]若[祖父母父母嫡继慈养母]非理殴子孙之妇[此「妇」字乞养者同]及乞养异姓子孙[折伤以下无论]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子孙之妇及乞养子孙]并令归宗,子孙之妇[笃疾者]追还[初归]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笃疾者]拨付合得[所分]财产养赡[不在给财产一半之限,如无财产亦量照子孙之妇给银]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非理殴子孙之]妾,各减[殴妇罪]二等[不在归宗追给嫁妆赡银之限]

3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条例

319.01

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勤,是实依律问断。

译案,随本改判杖一百,流三千里,请旨定夺。如果殴死本该处死的兄姊、但与王仲贵一案的情节不符的,仍照殴死尊长情节较轻之例,照律定罪,夹签声明,不得滥用此例。

318.11

期亲卑幼听从尊长指使、共同殴打次一等尊长尊属致死的案件,讯明确系迫于尊长的威吓、勉强动手、偶然致死的,仍照本律判处斩立决。法司复核时,夹签奏请,恭候皇帝钦定,不得将动手伤势较轻的凶犯仅按伤罪论处。如果尊长只是命令殴打,动手者却接连多次殴打、造成多处伤致死的,即照本律定罪,不准奏请减刑。

318.12

卑幼如果因事争斗,有心放鸟铳、竹铳,致使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受伤的,照刀刃伤例判处绞立决。如果不是有心冒犯,或者是误伤以及情有可悯的,判处绞监候。

318.13

殴伤期亲尊长尊属及外祖父母、在保辜正限、余限内死亡的案件,仍照原来办法处理。如果是在余限之外死亡的案件,若是用金刃器械造成的伤,以及用手足或其他物件殴打致断肢、瞎目的,仍依伤罪本律判处绞立决。讯明并非有心冒犯,或者是误伤以及情有可悯的,都判处绞监候(这是指伤情较重但可以酌情从宽的情形)。如果只是骨折以及手足、其他物件所致的伤,本罪只应判徒刑、流刑的,既然是在余限之外因伤致死,一律判处绞监候(这是因在限外而从宽处理,与功服相同)。秋审时统一归入服制册内、列为情实(这句话似乎应该移到本例末尾)。至于刀刃所伤以及断肢、瞎目而未致死的案件,如果是因起衅挟嫌、有心致伤的,依律判处绞立决。如果讯明并非有心冒犯,或者是误伤以及情有可悯的,都判处绞监候,一律不准夹签奏请。

『律』319.00 殴祖父母父母

1. 凡是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判斩刑;杀害的,都凌迟处死(其中作为从犯、服属关系不同的,自应依照各条服制科断);因过失杀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造成伤害的,杖一百,徒三年(都不在准许收赎之列)。

2. 如果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惩戒却横加殴打)无理殴打致死的,杖一百;故意杀害的(并无违犯教令的罪过而故意杀害叫作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杀害的(终究与亲生母亲有所区别),殴杀、故杀各加一等;致使其绝嗣的(殴杀、故杀),判绞刑(监候)。如果(祖父母、父母、嫡母、继母、慈母、养母)无理殴打子孙的媳妇(乞养子孙的媳妇同此)以及所抚养的异姓子孙、致使其成为废疾的,杖八十,成为笃疾的加一等(子孙之妇及所抚养子孙),并且命令其归宗;子孙之妇(笃疾的)追还(最初的)嫁妆,还要发给赡养银十两;所抚养子孙(笃疾的)拨给应得的(应分的)财产赡养(不受给财产一半的限制,如果没有财产也酌量比照子孙之妇给银)。致死的,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杀害的,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中无理殴打子孙的)妾,各减(殴打媳妇之罪)二等(不在归宗、追还嫁妆、给赡养银之列)。

3. 如果子孙殴打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因为其有罪)将其殴杀,或者违犯教令而依法惩戒、偶然致死,以及因过失杀害的,各不予论罪。

条例

319.01

继母告发子女不孝,以及伯叔父母、兄姊、同堂伯叔祖、伯叔父母、兄姊控告弟侄等人殴打自己的,都应拘传四邻亲族人等审问查明是否属实,依律定罪。如果有诬告冤枉的,就应与其辩明道理;如果确实有明显伤痕、招供服罪的,就不必再行勘验。

319.02

(1) 凡是过继的义子过房时在十五岁以下、抚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得财产、

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319.02

1)凡义子过房在一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情,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故杀伤义子者,并以殴故杀伤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有违犯及杀伤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照本例科断。2)其义子后因本宗絻嗣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絻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絻及夺其财产、妻室,并同凡人论[义絻如殴义子至笃疾当合归宗及有故归宗而夺其财产、妻室,亦义絻也]3)义父之期亲尊长并外祖父母,如义子违犯及杀伤义子者,不论过房年岁,并以雇工人论。义絻者,以凡论。其余亲属,不分义絻与否,并同凡人论。

319.03

凡本宗为人后者之子孙,于本生亲属孝服,祇论所后宗支亲属服制。如于本生亲属有犯,俱照所后服制定拟。其异姓义子与伊[按此二字应改为及字]所生子孙,为本生[按此处应添祖父母]父母亲属孝服,亦俱不准降等[按亦字可删]各项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319.04

为人后及女之出嫁者,如于本生祖父母、父母有犯,仍照殴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伯叔兄姊以下,堩依律服图降一等科罪,尊长杀伤卑幼,同。

319.05

凡嫡母殴故杀庶生之子,继母殴故杀前妻之子,审系平日抚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经官讯验有据,即照父母殴故杀子孙律,分别拟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继母加亲母一等之律。如伊子本无违犯教令,而嫡母、继母非理殴杀、故杀者,除其夫现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拟外,若现在并无子嗣,俱照律拟绞监候,听伊夫另行婚娶。系殴杀者,嫡母、继母俱拟缓决;如系故杀者,嫡母入于缓决,继母入于情实。至嫡母、继母为己子图占财产、官职,故杀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拟绞监候,嫡母入于缓决,继母入于情实。应入缓决者,永远监禁;应入情实者,如蒙恩免勾,仍行永远监禁,遇赦俱不准减等。

319.06

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者,无论是否起意,如系亲母,拟绞监候,不论现在有无子嗣,入于缓决,永远监禁;若系嫡母,拟绞监候;继母、嗣母,拟斩监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絻嗣者,俱入于秋审情实;若未致絻嗣者,入于缓决,永远监禁。至姑因奸将媳致死灭口者,如系亲姑、嫡姑,拟绞监候;若系继姑,拟斩监候。

译已娶妻成家的,如果对义父母及义父的祖父母、父母有殴打辱骂、侵占盗窃、恐吓、诈骗、诬告等情事的,就按子孙同样审问定罪,依律处理。如果义父母及义父的祖父母、父母殴打、故意杀伤义子的,也按殴打、故意杀伤所抚养异姓子孙论处。如果过房时虽在十五岁以下、但抚养未久,或者虽在十六岁以上、但未曾分得财产、未曾娶妻成家的,有违犯及被杀伤的,都按雇工人论处。义子的妻子,也依此类推处理,年龄按本例科断。(2) 如果义子后来因本宗绝嗣有缘故而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的祖父母、父母之间并无断绝义亲的情形,原来所分的家产、原来所娶的妻室都没有被扣留的,遇有违犯行为的,仍按雇工人论处。如果是犯了义绝的情形,以及夺取其财产、妻室的,都按平民论处(义绝,比如殴打义子致成笃疾、应当归宗,或有缘故而归宗、却夺取其财产、妻室的,也属于义绝)。(3) 义父的期亲尊长以及外祖父母,如果义子有违犯,或尊长杀伤义子的,不论过房时年龄大小,都按雇工人论处。属义绝的,按平民论处。其余亲属,不论是否义绝,都按平民论处。

319.03

凡是本宗被人过继为嗣者的子孙,对本生亲属服丧,只按所过继一支的亲属服制论处。如果对本生亲属有所侵犯的,都照所过继一支的服制定罪。异姓义子与他(这两字应改为"及"字)所生的子孙,对本生(此处应加"祖父母"二字)父母亲属服丧,也都不准降等("亦"字可以删去),各项有所侵犯的,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319.04

被过继为他人之嗣者以及已出嫁的女子,如果对本生祖父母、父母有所侵犯的,仍照殴打祖父母、父母律定罪;其对伯叔兄姊以下的,一律依律按服制图降一等科罪;尊长杀伤卑幼的,同此办理。

319.05

凡是嫡母殴打、故意杀害庶出之子,继母殴打、故意杀害前妻之子的案件,如经审明平日抚养如同亲生、而其子确实不孝,经官府审讯查验有据的,就照父母殴打、故意杀害子孙律,分别判处杖刑、徒刑,不必援引嫡母、继母比亲生母亲加一等的律条。如果该子本无违犯教令的行为、而嫡母、继母无理殴打致死、故意杀害的,除该妇之夫现有其他子嗣的、仍依律加等定罪外,如果现在并无其他子嗣的,都照律判处绞监候,听凭其夫另行婚娶。属于殴打致死的,嫡母、继母都判缓决;如果是故意杀害的,嫡母列入缓决,继母列入情实。至于嫡母、继母为自己的儿子图谋侵占财产、官职,故意杀害庶出及前妻之子的,都判处绞监候,嫡母列入缓决,继母列入情实。应列入缓决的,永远监禁;应列入情实的,即使蒙恩赦免勾决,仍要永远监禁,遇到大赦也都不准减等。

319.06

因奸情而将子女杀死灭口的,无论是否是自己起意,如果是亲生母亲,判处绞监候,不论现在有无其他子嗣,都列入缓决,永远监禁;如果是嫡母,判处绞监候;继母、嗣母,判处斩监候。查明其夫只有这一个儿子、致使绝嗣的,都列入秋审情实;如果没有致使绝嗣的,列入缓决,永远监禁。至于婆婆因奸情而将儿媳杀死灭口的,如果是亲生婆婆、嫡婆婆,判处绞监候;如果是继婆婆,判处斩监候,都列入缓决,永远监禁。奸夫仍各按是主谋还是加功,照律治罪。

319.07

凡是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的案件,经审明并无其他情节的,无论伤

堩入于缓决,永远监禁。奸夫仍各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319.07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案件,审无别情,无论伤之轻重,即行奏请斩决。如其祖父母、父母因伤身死,将该犯剉尸示众。

319.08

子妇殴毙翁姑之案,如犯夫有匿报、贿和情事,拟绞立决。其其仅止不能管教其妻,实无别情者,将犯夫于犯妇凌迟处所,先重责四十板,看视伊妻受刑后,于犯事地方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重责四十板发落。

319.09

子妇拒奸伤伊翁之案,审明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或伊翁到官供认不讳,或亲串邻佑指出素日淫恶,实亦或同室之人确有见闻证据,毫无疑义者,仍依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恭录邢杰案内谕旨,将应否免罪释放之处奏请定夺。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伤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319.10

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律应凌迟处死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白鹏鹤案内钦奉谕旨及陇阿候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其误伤祖父母、父母律应斩决者,仍照本律定拟,援引樊魁案内钦奉谕旨,恭候钦定。至误杀、~伤夫之祖父母、父母,亦照此例办理。

319.11

子妇拒奸殴毙伊翁之案,如因实系猝遭强暴,情急势危,仓猝捍拒,确有证据,毫无疑义者,仍照殴夫之父母本律定拟。刑部核覆时援引林谢氏成案,将可否改为斩监候之处,奏请定夺。若系有心干犯,事后装点捏饰,并无确切证据,或设计诱陷伊翁因而致杀,及事后殴毙,并非仓猝捍拒致死者,仍照本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319.12

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及子孙之妇过失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俱拟绞立决。

『律』320.00,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1.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与夫殴同罪[或殴或伤或折伤各以夫之服制科断其有与夫同绞罪者仍照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各斩[监候][缌麻亲兼妾殴妻之父母在内此不言故杀者其罪亦止于斩也」不言殴夫之同姓无服亲属者以凡人论]

2.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各以夫殴服制科断]至死者绞[监候][此夫之缌麻、小功、大功卑属也,虽夫之堂侄、侄孙及小功侄孙亦是]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同夫拟徒]故杀者绞[监候][不得同夫拟流]妾犯者,各从凡斗法[不言夫之自期以下弟妹者,殴夫之弟妹但减凡一等,则此当以凡论]

3若[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不拘妻妾]绞[监候][故杀亦绞]

4。

译势轻重,都立即奏请判斩立决。如果其祖父母、父母因伤身死的,将该犯戮尸示众。

319.08

儿媳殴死公婆的案件,如果丈夫有隐匿不报、贿赂调解等情事的,判处绞立决。如果只是不能管教好自己的妻子、实在没有其他情节的,将丈夫在处死犯妇的地方先重责四十板,看着自己妻子受刑之后,在犯事地方枷号一个月,期满之日再重责四十板发落。

319.09

儿媳因拒奸而误伤公公的案件,经审明确实是突遭强暴、情势危急,仓促之间抵抗,或者公公本人到官府供认不讳,或者亲友邻居能指证其平素淫乱恶行、同住之人确有目睹证据、毫无疑义的,仍依殴打丈夫的父母本律定罪。刑部复核时,恭录邢杰一案中皇帝的谕旨,将是否应免罪释放之处奏请皇帝定夺。如果是有心冒犯、事后编造情节掩饰、并无确切证据的,或者设计诱陷公公因而致其受伤的,仍照本律定罪,不得滥用此例。

319.10

子孙误伤祖父母、父母致死、依律应凌迟处死的,仍照本律定罪,援引白鹏鹤一案中钦奉的谕旨以及陇阿候一案中钦奉的谕旨,恭候皇帝钦定。如果误伤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判斩立决的,仍照本律定罪,援引樊魁一案中钦奉的谕旨,恭候皇帝钦定。至于误杀、误伤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也照此例办理。

319.11

儿媳因拒奸而殴死公公的案件,如果确实是突遭强暴、情势危急、仓促之间抵抗,确有证据、毫无疑义的,仍照殴打丈夫父母本律定罪。刑部复核时援引林谢氏的成案,将是否可以改判斩监候之处,奏请皇帝定夺。如果是有心冒犯、事后编造情节掩饰、并无确切证据的,或者设计诱陷公公因而致其被杀,以及事后才将其殴死、并非仓促之间抵抗致死的,仍照本律定罪,不得滥用此例。

319.12

子孙因过失杀害祖父母、父母,以及子孙的妻子因过失杀害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判处绞立决。

『律』320.00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1. 凡是妻妾殴打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本宗、外姻)尊长的,与丈夫殴打同罪(或是殴打、或是伤害、或是骨折,各按丈夫的服制科断;其中有与丈夫同判绞刑的,仍照名例律,比死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致死的各判斩刑(监候)(缌麻服的亲属也包括妾殴打妻的父母在内,这里不说故意杀害,是因为其罪也只到斩刑为止)(不说殴打丈夫的同姓无服亲属,是按平民论处)。

2. 如果妻子殴伤丈夫的卑属,与丈夫殴打同罪(各按丈夫殴打时的服制科断);致死的判绞刑(监候)(这是指丈夫的缌麻、小功、大功服卑属,即使是丈夫的堂侄、侄孙以及小功服侄孙也是如此)。如果殴杀丈夫兄弟之子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与丈夫同判徒刑);故意杀害的判绞刑(监候,不得与丈夫同判流刑)。妾犯此罪的,各按平民斗殴法处理(不说殴打丈夫自己期服以下的弟妹,是因为殴打丈夫的弟妹只比平民减一等,所以这里应按平民论处)。

3. 如果(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殴伤卑幼的妻子的,比平民减一等,妾又减一等;致死的(不论是妻还是妾)判绞刑(监候,故意杀害的也判绞刑)。

4. 如果弟妹殴打兄长的妻子的,在殴打平民的基础上加一等(这里不说妻子殴打丈夫兄长之妻,是因为与丈夫殴打同论)。

5. 如果兄姊殴打弟弟的妻子,以及妻子殴打丈夫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殴凡人一等[其不言妻殴夫兄之妻者,与夫殴同]

5。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夫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殴妻]一等[不言妻殴夫兄之妾者,亦与夫殴同;不言弟妹殴兄之妾及殴大功以下兄弟妻妾者,皆以凡论]

6其殴姊妹之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有亲无服皆为同辈]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夫殴妻殴]一等[加不至于绞]

7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以其近于子也]殴妻之子,以凡人论[所以别妻之子于妾子也]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所以尊父也]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为其近于母也,共加凡人三等,不加至于绞]至死者,各依凡人论[此通承本节弟妹殴兄之妻以下而言也,死者绞,故杀者斩]

条例

320.01

妻之子殴伤生有子女之庶母者,照弟妹殴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妾之子殴伤庶母者,加二等。如殴至死者,俱拟斩监候。其谋故杀死,亦拟斩监候。于秋审时,酌量情罪,分别定拟。

320.02

嫡孙、众孙殴伤庶祖母者,照殴伤庶母例,减一等科断。至死者,拟绞监候。谋故杀者,拟斩监候。秋审时,酌量情节办理。若庶母殴杀嫡孙者,仍同凡论。

『律』321.00,殴妻前夫之子。

1.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其殴伤、折伤]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监候]

2.若殴继父者[亦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笃疾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于死仍给财产一半养赡]至死者斩[监候]

3。其故杀及自夹不曾同居者[不问父殴子,子殴父]各以凡人论。

『律』322.00,妻妾殴故夫父母。

1.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妻妾被出,不用此律,义已絻也]

2。若如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此亦自转卖与人者言之,奴婢赎身不用此律,义未絻也]

『律』323.00,父祖被殴。

1.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实时[少迟即以斗殴]救护,而还殴[行凶之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虽笃疾亦得减流三千里为徒二年]至死者,依常律。

2.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实时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若与祖父母、父母同谋共殴人,自依凡人首从法。又祖父母、父母被大服亲属殴打,止宜救解,不得还殴,若有还殴者,仍依服制科罪。

译的弟妹、丈夫弟弟的妻子的,各比平民减一等。如果殴打妾的,各再减(殴打妻的罪)一等(这里不说妻子殴打丈夫兄长的妾,也是与丈夫殴打同论;不说弟妹殴打兄长的妾以及殴打大功以下兄弟的妻妾,都按平民论处)。

6. 至于殴打姐妹的丈夫、妻子的兄弟,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姐夫的(这些是有亲属关系但无服制、都属同辈),按平民斗殴论处。如果是妾犯此罪的,各在(丈夫殴打、妻子殴打的罪)基础上加一等(加重后也不至于绞刑)。

7. 如果妾殴打丈夫的妾所生之子的,比殴打平民减二等(因为与自己的儿子相近);殴打妻子所生之子的,按平民论处(这是为了区别妻子之子与妾之子)。如果妻子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比殴打平民加一等(这是为了尊重父亲);妾所生之子殴伤父亲的妾的,再加二等(因为与自己的母亲相近,总共比平民加三等,但加重后也不至于绞刑)。致死的,各按平民论处(这是承接上文"弟妹殴打兄之妻"以下而言,致死的判绞刑,故意杀害的判斩刑)。

条例

320.01

妻子所生之子殴伤生育有子女的庶母的,照弟妹殴打兄姊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妾所生之子殴伤庶母的,加二等。如果殴打致死的,都判斩监候。如果是谋杀、故意杀害的,也判斩监候。秋审时,酌量情节罪状,分别定罪。

320.02

嫡孙、众孙殴伤庶祖母的,照殴伤庶母之例,减一等科断。致死的,判绞监候。谋杀、故意杀害的,判斩监候。秋审时酌量情节办理。如果是庶祖母殴杀嫡孙的,仍按平民论处。

『律』321.00 殴妻前夫之子

1. 凡是殴打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子的(指原先曾经同住、如今不再同住的),殴伤、骨折的,比平民减一等;仍同住的,再减一等;致死的,判绞刑(监候)。

2. 如果殴打继父的(也是指原先曾经同住、如今不再同住的),杖六十,徒一年;骨折以上的在平民斗殴伤罪基础上加一等,仍同住的再加一等(直到笃疾为止,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重到死罪,仍要判给一半财产供赡养);致死的判斩刑(监候)。

3. 至于故意杀害以及双方从未同住过的(不论是父亲殴打儿子,还是儿子殴打父亲),都按平民论处。

『律』322.00 妻妾殴故夫父母

1. 凡是妻妾在丈夫死后改嫁、殴打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与殴打公婆同罪。如果原来的公婆殴打已故子孙的改嫁妻妾的,也与殴打子孙媳妇同罪(妻妾被休弃的,不适用此律,因为义分已经断绝了)。

2. 如果是奴婢殴打旧日的家长,或家长殴打旧日的奴婢的,各按平民论处(这里指的是被转卖给别人的情况;如果奴婢是自行赎身的,就不适用此律,因为义分尚未断绝)。

『律』323.00 父祖被殴

1. 凡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立即(稍有迟延就按斗殴论)救护、而反过来殴打(行凶之人)的,只要没有造成骨折,不予论罪。造成骨折以上的,比平民斗殴减三等(即使是造成笃疾,也可以减为流三千里改判徒二年);致死的,依照通常律条处理。

2. 如果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而子孙(未报官)擅自杀死行凶人的,杖六十。如果是当场杀死的,不予论罪(稍有迟延就按擅杀论)。如果与祖父母、父母共谋一起殴打他人的,自应依平民首从

父祖外,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行凶人,审无别项情故,依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律,杖一百]

条例

323.01

人命案内,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被人殴打,实系事在危急,其子孙及妻救护情切,因而殴死人者,于疏内声明,分别减等,援例两请,候旨定夺。其或祖父母、父母及夫与人口角,主令子孙及妻将人殴打致死,或祖父母、父母及夫先与人寻衅,其子孙及妻踵至助势,共殴毙命,俱仍照各本律科断,不得援危急救护之例,概拟减等。

323.02

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脱逃,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凶犯虽经到官拟抵,或于遇赦减等发配后,辄敢潜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本犯拟抵后援例减等问拟军流,遇赦释回者,国法已伸,不当为雠。如有子孙仍敢复雠杀害害者,仍照谋故杀本律定拟,入于缓决,永远监禁。至释回之犯复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用言讥诮,有心欺凌,确有实据者,即属怙恶不悛,死者子孙忿激难堪,因而起意复雠致毙者,仍于谋故杀本律上减一等,拟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323.03

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缌麻尊长及外姻小功缌麻尊长殴打,实系事在危急,卑幼情切救护,因而殴死尊长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照例两请,候旨定夺。若并非事在危急,仍照律拟罪,秋审时核其情节,入于缓决。至父母被卑幼殴打,实系事在危急,救护情切,因而殴死卑幼,罪应绞候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杖一百,

译法处理。另外,祖父母、父母被大功服以上亲属殴打的,只应劝解,不得反过来殴打,如果有反过来殴打的,仍依服制科罪。父祖以外,其余亲属被人杀害,而擅自杀死行凶人的,经审明并无其他情节缘故的,依"罪人本犯应死而擅自杀害"律,杖一百。

条例

323.01

人命案件中,如果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被人殴打,确实事在危急,其子孙及妻子情急救护、因而将行凶人殴死的,在案卷中声明,分别减等,援引条例两次奏请,候旨定夺。如果是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与人口角,指使子孙及妻子将对方殴打致死,或者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先与人挑起事端,其子孙及妻子随后赶到助势、共同殴打致死的,都仍照各本律科断,不得援引危急救护之例、一概判处减等。

323.02

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凶犯当场逃脱、未曾到官,后来被死者子孙撞见杀死的,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如果凶犯虽已到官被判处死刑,或者遇赦减等发配之后,竟敢潜逃回籍,以致被死者子孙擅自杀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本犯被判处死刑后援引条例减等、改判军流,遇赦释放回籍的,国法已经得到伸张,不应再被当作仇人对待。如果有子孙仍敢再图报复、杀害该犯的,仍照谋杀故杀本律定罪,列入缓决,永远监禁。至于释放回籍之犯又向死者子孙寻衅争闹,或用言语讥讽、有心欺凌,确有实据的,即属怙恶不悛,死者子孙愤激难以忍受、因而起意报复致死的,仍在谋杀故杀本律基础上减一等,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323.03

祖父母、父母被本宗缌麻服尊长以及外姻小功、缌麻服尊长殴打,确实事在危急、卑幼情急救护、因而将尊长殴死的,在案卷中声明,减为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照例两次奏请,候旨定夺。如果并非事在危急的,仍照律定罪,秋审时核其情节,列入缓决。至于父母被卑幼殴打、确实事在危急、救护情切、因而将卑幼殴死、罪该判绞监候的,在案卷中声明,减为杖一百,

流三千里,候旨定夺。如殴杀卑幼罪不应抵者,各于殴杀卑幼本律上减一等,仍断给财产一半养赡。若并非事在危急,仍照殴杀卑幼各本律问拟,堩不得滥引此例。

323.04

救亲殴毙人命之案,除听从父母主令将人殴死,或父母先与人寻衅助势共殴,及理曲肇衅累父母被殴,己复逞凶致毙人命者,虽死系犯亲卑幼,父母业经受伤,应仍将凶犯各照本律定拟,不准声请减等外。若无前项情节,确由救亲起衅,如死者系犯亲本宗外姻有服卑幼,先将尊长殴伤,其子目击父母受伤情急救护,将其致毙,不论是否实系事在危急及有无互殴情形,定案时仍照本律定拟,援引孟传冉案内钦奉谕旨声明,照例两请候旨定夺。其并非亲卑幼及父母并未受伤之案,应仍分别是否事在危急,照例定拟。如案系谋故杀及火器杀人,并死系凶犯有服尊长,虽衅起救亲,堩仍各照本律问拟,不得援例声请。

译流放三千里,等候皇帝旨意裁定。如果是殴打杀死卑幼、罪不应抵命的情况,各自在殴杀卑幼本律的基础上减一等治罪,仍判给财产的一半用来赡养。如果并非事出危急,仍照殴杀卑幼的各本律条文定罪,不得滥用这条条例。

323.04

为救助亲属而殴打致人死命的案件,除了听从父母的主使命令而将人打死,或者父母先与人寻衅、助势一同殴打,以及因理亏引发争端、连累父母被打,自己又逞凶致人死命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死者是犯人亲属中的卑幼,但父母已经受伤,仍应将凶犯各按本律定罪,不准声请减等——除此之外的情况,如果没有上述情节,确实是因为救护亲属而引发争斗,如果死者是犯人本宗或外姻中有服制的卑幼,此人先将尊长殴打受伤,其子亲眼看见父母受伤、情势危急而救护,因而将其打死,不论是否确实事出危急以及是否存在互殴的情形,定案时仍照本律定罪,援引孟传冉一案中钦奉的谕旨加以说明,依照惯例两种情况都请旨裁定。至于并非亲属卑幼、父母也未受伤的案件,应仍分别按是否事出危急,依照条例定罪。如果案件属于预谋杀人、故意杀人以及用火器杀人的情况,并且死者是凶犯有服制的尊长,虽然争端起于救助亲属,仍应各按本律问罪定案,不得援引此例声请。

刑律

骂詈

『律』324.00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律』325.00,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官,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指六品至杂职各于杖一百上]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及坐。

条例

325.01

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碞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325.02

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杖一百,用重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律』326.00,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笞五十]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亲闻乃坐。

『律』327.00,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期亲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亲告乃坐[以分相临,恐有谗间之言,故须亲闻以情相与,或有容隐之意,故须亲告]

『律』328.00骂尊长

凡骂[内外]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并须亲告,乃坐[弟骂兄妻,比照殴律,加凡人一等]

『律』329.00: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及坐。

条例

329.01

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办理。

『律』330.00,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律无妻骂夫之条者,以闺门敌体之义恕之也。若犯拟不应笞罪可也]

『律』331.00,妻妾骂故夫父母。

1.凡妻妾夫亡改嫁[其义未絻]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与夫义絻及姑妇俱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孙之妇守志在室而骂已改嫁之亲姑者,与骂夫期亲尊属同,若嫡继慈养母已嫁不在骂姑之例]

2。

译刑律

骂詈

【律】324.00 骂人

凡是骂人的,笞打一十下;互相对骂的,各笞打一十下。

【律】325.00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是奉皇帝制命出使办事的官员,而属官吏役辱骂他的,以及本地百姓辱骂本府知府、本州知州、本县知县,军士辱骂本管长官,或者吏役辱骂本部门五品以上长官的,杖打一百;若吏役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各自〔指从六品到杂职各官,都在杖一百的基础上〕递减三等〔限于军民吏卒〕;辱骂〔本属、本管、本部门的〕佐贰官、首领官的,又各自再递减一等,并且须是本人亲自听闻方可定罪。

条例

325.01

凡是毁谤辱骂公、侯、驸马、伯以及在京、在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官员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

325.02

凡是在长安门外等处胡乱喊冤、辱骂原审官员的,杖一百,用重枷枷号一个月,然后发落。妇人犯此罪的,由其丈夫或儿子代为治罪;若妇人不知情或没有丈夫、儿子的,只治本妇人的罪,照常发落。

【律】326.00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是首领官及统属官辱骂五品以上长官的,杖打八十。若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递减三等〔笞五十〕;佐贰官辱骂长官的,又各自再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且须是本人亲自听闻方可定罪。

【律】327.00 奴婢骂家长

凡是奴婢辱骂家长的,处绞刑〔监候〕;辱骂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杖八十,徒二年;辱骂大功亲属的杖八十,辱骂小功亲属的杖七十,辱骂缌麻亲属的杖六十。若雇工人辱骂家长的,杖八十,徒二年;辱骂家长的期亲及外祖父母的,杖一百,辱骂大功亲属的杖六十,辱骂小功亲属的笞五十,辱骂缌麻亲属的笞四十。这些都须由本人亲自告发方可定罪〔因为主仆之间以名分相临,恐怕有谗言挑拨之事,所以必须本人亲耳听到才算实情;也可能有互相包庇隐瞒之意,所以必须本人亲自告发〕。

【律】328.00 骂尊长

凡是辱骂〔内外〕缌麻兄姊的,笞五十;辱骂小功兄姊的,杖六十;辱骂大功兄姊的,杖七十。若是尊属亲〔兼指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治罪。若辱骂〔期亲同胞〕兄姊的,杖一百。辱骂伯叔父母、姑母、外祖父母的,各在〔辱骂兄姊〕的基础上加一等。这些都须本人亲自告发方可定罪〔弟弟辱骂兄嫂,比照殴打律,比照一般人加一等治罪〕。

【律】329.00 骂祖父母、父母

凡是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律处绞刑。须本人亲自告发方可定罪。

条例

329.01

凡是毁谤辱骂祖父母、父母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事后祖父母、父母又出具息词(撤诉)的,须奏请皇帝定夺。若再次犯此罪,即便有息词,也不准撤销案件审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宠爱之子的怂恿蛊惑,图谋夺取官职、争夺财产等,捏造事实控告子孙打骂的,须查问明白,不论所犯次数多少,也照样办理。

【律】330.00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是妻妾辱骂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的,与丈夫辱骂尊长同罪。妾辱骂丈夫的,杖八十。妾辱骂正妻的,罪也一样。若辱骂丈夫的父母的,杖六十。这些都须本人亲自告发方可定罪〔律文没有妻子辱骂丈夫的条款,是因为夫妻之间以对等相待的情理而宽恕;若情节应

若奴婢[转卖与人,其义已絻]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其赎身奴婢骂旧家长者,仍依骂家长本律论]

刑律

诉讼之一

『律』332.00越诉

1.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亏枉者,方赴上司陈告]

2。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所诬不实之]事重[于杖一百]者,从[诬告]重[罪]论。得实者,免罪[若冲突仪仗,自有本律]

条例

332.01

凡车驾行幸瀛台等处,有申诉者,照迎车驾申诉律拟断;车驾出郊行幸,有申诉者,照冲突仪仗律拟断。

332.02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若涉虚者,杖一百,发边远地方充军。其临时奉旨止拏犯人治罪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332.03

凡跪午门、长安等门及打长安门内石狮鸣冤者,俱照擅入禁门诉冤例治罪。若打正阳门外石狮者,照损坏御桥例治罪[按枷一个月发落]

332.04

凡奸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阍,擅入午门、长安等门者,不问所告虚实,立案不行,仍杖一百,发近边充军。若违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332.05

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文武官俱革职,军民人等皆发附近充军。其有曾经法司、督抚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或因小事纠集多人,越墙进院,突入鼓厅,妄行击鼓,谎告者,拏送法司追究主使教唆之人,与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余人各减一等。如有捏开大款,欲思报复,并将已经法司、督抚衙门断明事件,意图翻异,聚众击鼓者,将首犯照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例,发边远地方充军,余人亦各减一等发落。如究出教令主使之人,身虽不行,亦照首犯治罪。至各省军民人等赴京控诉事件[按此未经断明赴京控诉者,与上问断明白似有不同]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各衙门前故自伤残者,拏获严追主使教唆之人,与自伤未死之本犯堩照在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自刎缢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余人再减一等。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教唆及预谋各犯,分别治罪。傥诬告之罪有重于本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332.06

为事官吏、生监、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督抚或在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督抚或在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蒙眬赴别衙门告理,或未经督抚审结赴京奏诉,希图延宕[按未经审结仍发原问衙门,已见上层,此处系属重复原例所无,修改时何以添入]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希图拖累赴京奏诉,请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将奏告情词及审出诬控缘由,连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仍治以诬告之罪。

译判笞刑而不应治罪的,可以从宽〕。

【律】331.00 妻妾骂故夫父母

1. 凡是妻妾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此时与前夫家的名分未断〕,辱骂前夫的祖父母、父母的,都与辱骂公婆同罪〔按:妻子若在丈夫在世时被休弃,与丈夫的名分已断绝,以及婆媳都改嫁的,不适用此律;又,子孙的妻子守节在家而辱骂已改嫁的婆婆的,与辱骂丈夫期亲尊属同罪;若是嫡母、继母、慈母、养母已改嫁的,不在辱骂婆母之例〕。

2. 若奴婢〔已转卖给他人,与旧主人的名分已断绝〕辱骂旧家长的,按普通人论罪〔若是赎身的奴婢辱骂旧家长的,仍依辱骂家长本律论罪〕。

刑律

诉讼之一

【律】332.00 越诉

1. 凡是军民的诉讼,都须由下而上逐级陈告。若越过本管官府,径直到上级衙门申诉的〔即便所诉属实也要治罪〕,笞五十〔须是本管官府不受理,或受理而判决不公,才可以到上级衙门陈告〕。

2. 若是拦截皇帝车驾、或击打登闻鼓申诉而所诉不实的,杖一百〔若所诬告不实之事情节比杖一百更重的,按诬告罪从重论处〕。若所诉属实的,免罪〔若冲撞仪仗队的,另有本律处理〕。

条例

332.01

凡是皇帝车驾出行到瀛台等处,有申诉的,照拦截车驾申诉律判决;车驾出郊巡幸,有申诉的,照冲撞仪仗律判决。

332.02

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等门内叫喊申诉冤枉的,若奉旨查问属实,枷号一个月,期满后杖一百;若所诉不实,杖一百,发配边远地方充军。若临时奉旨只将犯人拿下治罪的,不论所诉情节虚实,一律不予立案审理,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332.03

凡是跪在午门、长安门等门前,以及敲打长安门内石狮鸣冤的,都照擅入禁门诉冤的条例治罪。若敲打正阳门外石狮的,照损坏御桥的条例治罪〔按:枷号一个月发落〕。

332.04

凡是奸恶之徒身藏兵器,想要叩阍申诉,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等门的,不论所告虚实,一律不予立案审理,仍杖一百,发配近边充军。若违禁闯入堂子跪告的,杖一百。

332.05

凡是假借建言为名,挟制官府,以及将暧昧不明的奸情赃罪之事,污蔑他人名节,用来报复私仇的,文武官员一律革职,军民人等一律发配附近充军。若有曾经司法、督抚等衙门审断明白,却企图翻案,竟在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闹的,或因小事聚集多人,翻墙进院,闯入鼓厅,胡乱击鼓,捏造事实控告的,一律拿送司法衙门追究主使教唆之人,与首犯一并杖一百,徒三年,其余人各减一等。如有捏造重大罪名,图谋报复,并将已经司法、督抚衙门审断明白的事件,企图翻案,聚众击鼓的,将首犯照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的条例,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其余人也各减一等发落。如查出教唆主使之人,即便本人未曾亲自动手,也照首犯治罪。至于各省军民人等到京城控诉事件的〔按:此条指尚未审断明白就到京控诉的情形,与上文已审断明白的情形似有不同〕,如有在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各衙门前故意自伤自残的,须拿获严查追究主使教唆之人,与自伤未死的本犯一并照在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自刎自缢的条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余人再减一等。若自残之犯因伤身死的,也要查明主使教唆及预谋各犯,分别治罪。倘若诬告之罪比本罪更重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

332.06

在职官吏、生员监生、军民人等到京奏诉某事,若查明是被人奏告,曾经督抚或在京司法衙门正在审理尚未结案的,仍交原审各该

若已经督抚或在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办理。

332.07

军民人等,千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332.08

凡蓦越赴京及赴督抚按察司官处各奏告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如有干系重大事情,临时酌量办理。

332.09

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审断,仍治以不应重罪。其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究追主使之人,一体问罪,俱发近边充军。

332.10

凡在外州县有事,款干碍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审断不公,须于状内将控过衙门审过情节开载明白,上司官方许受理。若未告州县及已告州县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

332.11

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告所住之州县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滥准行关;彼处之官亦不得据关拘发,违者分别议处。其于事犯之地方官处告准关提质审,而彼处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参处。

332.12

旗军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该管官即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近边充军。

332.13

直省客商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332.14

词讼未经该管衙门控告,辄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滥行准理,照例议处。其业经在该管衙门控理,复行上控,先将原告穷诘,果情理近实,始行准理。如审理属虚,除照诬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

332.15

外省民人赴京控诉,究问曾否在本省各衙门呈告有案,令其出结。如未经控理,将该犯解回本省,令督抚等秉公审拟题报。其先经历控本省各衙门,已据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将现控呈词核对原案。如所控情事与原案祇小有不符,无关罪名轻重者,毋庸再为审理,即将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与达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关重大者,或曾在本省历控尚未审结报部,虚实难以悬定者,将该犯交刑部暂行监禁,提取该省案卷来京核对质讯,或交该省督抚审办,或请钦派大臣前往,临时酌量请旨查办。如本省未经呈告,捏称已告者,照诬告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译衙门一并审问归结。若曾被人在督抚或在京司法衙门告发,案发后却又蒙混到别的衙门告状,或未经督抚审结就到京奏诉,图谋拖延的〔按:未经审结的仍发回原问衙门,前文已提及此点,此处属重复,是原例所没有的,修订时为何又添入此条,不详〕,或隐瞒被人奏告的缘由,牵扯别的事情,图谋拖累而到京奏诉,请求交别的衙门审理的,须查明属实后,将奏告的情词以及审出的诬控缘由,连同犯人一并转发原审衙门收审归结,仍以诬告之罪治罪。若已经督抚或在京司法衙门审结发落,人犯却到京奏诉冤枉的,才准许改调无关碍的衙门审理办案。

332.07

军民人等自己的诉讼事情,若无故不亲自呈递,反而隐瞒身强力壮的家人,故意让老弱残疾的妇女、家人抱着呈词奏诉的,一律不予立案审理,仍传唤本人或壮丁问罪。

332.08

凡是越级到京城以及到督抚、按察司官处各处奏告机密重大事情,若所奏不实,并且全属诬告涉及十人以上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如有关系重大的事情,临时酌情办理。

332.09

在外地的刁蛮之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径直闯入衙门,挟制官吏的,由所在官府就地拿捕问罪。若是与本人切身相关的事情且确有冤屈的,照例审断,仍以"不应重"罪治罪。若不是与本人相关的事情,也没有冤屈的,一并追究主使之人,一律问罪,都发配近边充军。

332.10

凡是在外地州县有事,牵涉本地官员,不便直接控告,或有冤屈审断不公的,须在诉状内将已控告过的衙门及审理经过情节写明白,上级官府才准许受理。若未曾告到州县,或已告到州县而不等待审断就越级申诉的,要治罪。上级官员违例受理的,也要议处。

332.11

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小事情,应就在案发地告理,不得在原告所居住的州县呈告,原籍官府也不得随便准许发文关照;对方官府也不得依据关文拘拿。违者分别议处。若已在案发地方官处告准并关文提审,而对方地方官隐匿人犯不予解送的,照例参处。

332.12

旗营军人有想要陈告运粮官不法事情的,须等候运粮到淮河一带并完粮返回南方之日,到漕运衙门告理。若到别的衙门挟持告状诈取财物的,由该管官立即拿送问罪。犯罪程度达到徒罪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

332.13

各省客商在各处经商,若有拖欠钱债等事情的,只准在所在地官府陈告审理发落,若有越级到京奏告的,问罪后遣送回原地,所奏告的情词不论虚实,一律不予立案审理。

332.14

诉讼未经该管衙门受理告状,就径直向巡抚、布政司、按察司、道台、府衙控告的,若该衙门滥行受理,照例议处。若已在该管衙门告状受理,又再次上诉的,先将原告严加审问,若情理确实近乎属实,才准许受理。若审理发现所诉是虚假的,除照诬告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

332.15

外省百姓到京控诉的,须查明是否已在本省各衙门呈告过案件,让其出具保证书。若未经受理告状的,将该犯解回本省,令督抚等公正审理拟罪题报。若先曾在本省各衙门控告,已据审结题咨

332.16

八旗人等如有应告地亩在该旗佐领处呈递,如该佐领不为查办,许其赴部及步军统领衙门呈递。其有关濊民人事件,即行文严查办理。若违例在地方官滥行呈递者,照违制律从重治罪。该管官员俱各严行议处。

332.17

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告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332.18

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摭拾察核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现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职为民。已革者问罪,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332.19

已革兵丁挟嫌蓦越赴京控告,本管官审系全虚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烟瘴充军,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为限。

332.20

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之案,已据本省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对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增减,无关罪名轻重,照例毋庸再为审理,将翻控之犯仍照原拟治罪外,如案外添捏情节,核与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发交外省审办。讯明并无屈抑,翻控之犯如后犯所诬之罪重于原犯者,无论已未决配,悉照后犯罪名军流递加一等调发。若后犯轻于原犯之罪,即于原犯罪上加一等。如后犯并原犯罪名已至遣罪无可复加,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知情受雇来京呈递审系无干扛帮者,减囚罪一等。

332.21

刑部除呈请赎罪留养外,省题咨到部及现审在部有案者,俱据呈办理外,其余一切并无原案词讼,堩应由都察院、五城、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词。至钱债细事、争控地亩,并无罪名可拟各案,仍照例听城坊及地方有司自行审断,毋得概行送部。

332.22

军民人等控诉事件俱令向该管官露呈投递,倘敢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无论本人及受雇代递者,接收官员一面将原封进呈,一面将该犯锁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实,本犯系平民,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所控虚诬,核其诬告,本罪仅止笞杖徒者,仍发边远充军。笞杖罪名到配枷号一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如诬告罪应拟流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应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充军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充当苦差。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俱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译报到刑部,又再次到京翻案控告的,即交刑部将现控呈词与原案核对。若所控情事与原案只是稍有不符,无关罪名轻重的,不必再审理,即将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对与原案情节大不相符,而又事关重大的,或曾在本省多次控告尚未审结报部、虚实难以判定的,将该犯交刑部暂行监禁,调取该省案卷来京核对质讯,或交该省督抚审办,或请皇帝钦派大臣前往,临时酌情请旨查办。若本省并未曾呈告,却谎称已经告过的,照诬告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332.16

八旗人等若有应告的地亩事情,在该旗佐领处呈递,若该佐领不予查办,准许其到部及步军统领衙门呈递。若涉及汉民事件的,即行文严查办理。若违例在地方官处滥行呈递的,照违制律从重治罪,该管官员一律严加议处。

332.17

军民人等遇有冤屈之事,应先到州县衙门具状控告,若审断不公,再到该管上司呈明,若仍有冤屈,才准许到京呈诉。若未曾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处先行控告,或正在审办尚未结案就径直到京控告的,须交刑部审讯明白,先治以越诉之罪。

332.18

曾经考察考核,被参劾的人员若心怀私愤,摭拾考核官员另外的贪赃私事,与本案无关,奏告图谋报复的,不分现任、离任文武官员,一律革职为民。已被革职的问罪,所奏告的情词不论虚实,一律不予立案审理。

332.19

已被革职的兵丁挟嫌越级到京控告,经该管官审查确系全属虚假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配烟瘴地方充军,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为限。

332.20

外省百姓到京控诉的案件,已据本省审结题咨报到刑部,又再次到京翻案控告的。除所控事情核对原案相符,或字句稍有增减、无关罪名轻重,照例不必再审理,将翻控之犯仍照原判治罪外,若案外又添加捏造情节,核对与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发交外省审办。若审讯明白确实并无冤屈,翻控之犯,如后诉所诬告的罪名比原犯罪名重的,无论是否已经判决发配,一律照后诉罪名,军流罪递加一等调发。若后诉罪名比原犯罪名轻,即在原犯罪名上加一等治罪。若后诉与原犯罪名已至遣罪无可再加的,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倘若另犯应处死罪名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若明知情况而受雇来京呈递、审明确实无关系而只是帮忙的,减囚罪一等。

332.21

刑部除呈请赎罪留养的案件外,各省题咨报到部及现审在部有案的,一律按现有规定办理外,其余一切并无原案的诉讼,都应由都察院、五城、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一律不准由刑部直接接收呈词。至于钱债细事、争控地亩,并无罪名可判的各案,仍照例听凭城坊及地方官府自行审断,不得一律送部。

332.22

军民人等控诉事件都应向该管官员公开呈递,倘若敢呈递密封奏章挟制入奏的,无论是本人还是受雇代为呈递的,接收官员一面将原封奏章进呈皇帝,一面将该犯锁拿交刑部收禁。若所告属实,本犯是平民的,照冲撞仪仗妄行奏诉的条例加一等发配边远充军;若所控是虚假诬告,核实其诬告本罪只是笞杖徒罪的,仍发配边远充军。笞杖罪名

332.23

负罪人犯呈递封章奏告人罪,无论自行投递、遣人投递,及所控是否得实,并将呈词封固投递,挟制入奏者,原犯系应拟笞杖枷号徒罪尚未发落,或徒罪业已发配役限未满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犯军遣流罪,无论已未到配,三流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仍照名例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军罪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遣罪在配用重枷枷号一年。原犯斩绞监候秋审应入缓决者,改为情实;应入情实者,改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无可复加,仍从原犯罪名科断。傥本案实有屈抑,不赴内外风宪衙门申诉,辄违例递折,除本案准予审理更正外,仍将该犯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发近边充军。若本案更正之罪重于近边充军者,加本罪一等调发。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俱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332.24

凡遣军流犯及徒罪未满年限并递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妄行控诉者,视其应得诬告翻控各本律例与脱逃应行加等之罪相比,从其重者论,仍各照原例再加一等,加至遣罪无可复加,原例重枷枷号三个月者,再加枷号三个月,共享重枷枷号六个月,如另犯应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断。

332.25

凡呈递封章,系平民,仍照原例办理。外如问拟笞杖枷责,业已发落递籍,及原犯并无罪名递籍管束之犯,复又脱逃呈递封章者,视其所空虚实,照平民呈递封章例,递加一等。原例边远充军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例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原例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本例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者,各再递加一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332.26

凡遣军以下人犯,除在配人犯呈递封章,仍照原例办理外,如由配所潜逃,呈递封章控诉事件,并无屈抑者,照在配呈递封章例,递加一等治罪。原例应发极边足四千里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遣罪人犯,无可复加。原例在配用重枷枷号一年者,加为枷号一年六个月。如本案实有屈抑,原例应发近边充军者,改发边远充军。原例应加本罪一等者,再递加一等。如已至斩绞罪名,秋审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改为立决。犯至立决,无可复加,仍照原例科断。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

332.27

凡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虽未递有封章,即照呈递封章挟制入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递籍人犯、脱逃暨负罪遣军以下人犯,在已、在逃,于呈递封章本例上各加一等科断。

译到配所后枷号一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若诬告罪应判流刑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应判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充军的,实际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应判极边烟瘴充军的,改发新疆充当苦差。若因呈递密封奏章另犯应处死罪名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受雇代为呈递的,都照受财代寄的条例发配近边充军,赃款重的以枉法从重论处。

332.23

负罪人犯呈递密封奏章控告他人罪行的,无论是自己亲自投递、还是遣人投递,也无论所控是否属实,只要将呈词密封投递、挟制入奏的,原犯若应判笞杖枷号徒罪尚未发落,或徒罪已经发配但役限未满的,一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犯军、遣、流罪的,无论是否已到配所,三种流刑一律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仍照名例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军罪实际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遣罪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一年。原犯斩绞监候,秋审应列入缓决的,改为情实;应列入情实的,改为立决。若原犯已至立决无可再加的,仍按原犯罪名判决。倘若本案确实有冤屈,却不到内外风宪衙门申诉,径直违例呈递奏折的,除本案准许审理更正外,仍将该犯照冲撞仪仗妄行奏诉的条例发配近边充军。若本案更正后的罪名重于近边充军的,加本罪一等调发。若因呈递密封奏章另犯应处死罪名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受雇代为呈递的,都照受财代寄的条例发配近边充军,赃款重的以枉法从重论处。

332.24

凡是遣、军、流犯及徒罪未满年限、以及递解回籍的人犯私自逃回,若有胡乱控诉的,须比较其应得的诬告翻控各本律例与脱逃应加等治罪相比,从重者论处,仍各照原例再加一等,加到遣罪无可再加的,原例应用重枷枷号三个月的,再加枷号三个月,共用重枷枷号六个月,若另犯应处死罪名的,仍各照本律本例判决。

332.25

凡是呈递密封奏章的人若是平民,仍照原例办理。此外若原被判笞杖枷责,已经发落递解回籍的,以及原犯并无罪名而递解回籍管束的人犯,又再次脱逃呈递密封奏章的,须查其所诉虚实,照平民呈递密封奏章的条例递加一等。原例应发边远充军的,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例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的,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原例极边烟瘴充军的,改发新疆分别当差或为奴。原例遣罪的,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本例已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的,各再增加一个月。倘若另犯应处死罪名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

332.26

凡是遣、军以下人犯,除在配所呈递密封奏章仍照原例办理外,若从配所潜逃,呈递密封奏章控诉事件,并无冤屈的,照在配所呈递密封奏章的条例,递加一等治罪。原例应发极边足四千里的,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遣罪人犯已无可再加。原例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一年的,加为枷号一年六个月。若本案确实有冤屈,原例应发近边充军的,改发边远充军。原例应加本罪一等的,再递加一等。若已至斩绞罪名,秋审应缓决的,列入情实;应情实的,改为立决。若犯罪已至立决,无可再加的,仍照原例判决。倘若另犯应处死罪名的,仍各按其中较重的罪名论处。

罪应边远充军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罪应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罪应极边烟瘴充军者,旗人改发黑龙江当差,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本罪已至发遣,无可复加,应在遣配用重枷枷号三个月者,再加枷号三个月;应枷号一年暨一年六个月者,各再加枷号六个月。如本例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者,亦各递加一个月。原犯斩绞监候,改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无可复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递封章,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者,又各递加一等。如诬告叛逆及干名犯义,罪应死者,仍从重论。

『律』333.00,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贴]隐匿[自己]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监候][虽实亦坐]见者即便烧毁。若[不烧毁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虽有指实]不坐。若[于方投时]能连[人与]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指告者勿论]。若诡写他人姓名词帖讦人阴私陷人,或空纸用印虚捏他人文书,买嘱铺兵递送,诈以他人姓名注附本牌进入内府不销名字陷人得罪者,皆依此律绞。其或系泛常骂詈之语,及虽有匿名文书尚无投官确据者,皆不坐此律]

条例

333.01

凡凶恶之徒,不知国家务,捏造悖谬言词,投贴匿名揭帖者,将投帖之人拟绞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开户。捏造寻常谬妄言词,无关国家事务者,依律绞候。

333.02

凡布散匿名揭帖及投递部院衙门者,俱不准行,仍将投递之人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送者,交该部议处。接受揭帖具题及审理者,革职。若不肖官员唆使恶棍黏贴揭帖,或令布散投递者,与犯人罪同。如该管官不严加察拏,别有发觉者,将司坊官、专汛把总、步军校及巡城御史兼辖营官、步军副尉、总尉、统领,俱交该部分别议处。步军营兵及司坊衙役,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333.03

驻防旗人与民人奸匪茭结,起意捏写匿名揭帖,倾陷平人者,拟绞立决。为从,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为首仍照律拟绞监候,为从旗人发遣黑龙江等处当差。

333.04

胥役匿名揭告,本管官如所告得实,仍照律拟绞监候;若系诬告,拟绞立决。

333.05

凡有拾获匿名揭帖者,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旨密办。

『律』334.00,告状不受理。

1.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虽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民人者[官坐]斩[监候]若告恶逆[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不受理者,杖一百。

译

332.27

凡是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才肯申诉的,即便尚未呈递密封奏章,也照呈递密封奏章挟制入奏的条例,分别按平民及递解回籍人犯、脱逃以及负罪的遣、军以下人犯,无论是在配所还是逃亡在外,在呈递密封奏章本例的基础上各加一等判决。罪应发边远充军的,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罪应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的,改发极边烟瘴充军;罪应发极边烟瘴充军的,旗人改发黑龙江当差,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若本罪已至发遣,无可再加,应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的,再加枷号三个月;应枷号一年及一年六个月的,各再加枷号六个月。若本例已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的,也各递加一个月。原犯斩绞监候的,改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无可再加的,仍照本例判决。若呈递密封奏章,口称必须面见皇上才肯申诉的,又各再递加一等。若诬告谋反叛逆及干名犯义之罪应处死的,仍从重论处。

【律】333.00 投递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是投递〔张贴〕隐匿〔自己〕姓名的文书控告他人罪行的,处绞刑〔监候〕〔即便所告属实也要治罪〕;见到的人应立即烧毁。若〔不烧毁而将其送交官府的,杖八十〕。官府接受并受理审断的,杖一百。被控告的人〔即便文书中所指属实〕不予治罪。若〔在正投递之时〕能连人带文书一并捉获解送官府的,官府发给银十两充作奖赏〔指举报者不予追究〕。若假冒他人姓名写词状挑拨揭发他人隐私陷害他人,或用空白纸盖印虚假捏造他人文书,贿赂差役递送,或诈称他人姓名附注在本牌上进入内府而不销去名字以陷害他人获罪的,都依照此律判处绞刑。若属于寻常辱骂之词,以及虽有匿名文书但尚无投送官府的确凿证据的,都不以此律治罪。

条例

333.01

凡是凶恶之徒,不顾国家大事,捏造悖逆荒谬的言词,投递张贴匿名揭帖的,将投帖之人拟绞立决;明知而不举报的,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面举报的,授予官职;奴仆出面举报的,予以放免为良民。若捏造寻常荒谬言词、与国家事务无关的,依律绞监候。

333.02

凡是散布匿名揭帖以及投递到部院衙门的,一律不准受理,仍将投递之人拿送刑部,照例治罪,若不予拿送的,交该部议处。接受揭帖并据以奏题及审理的官员,革职。若不肖官员唆使恶棍张贴揭帖,或让人散布投递的,与犯人同罪。若该管官不严加查拿,而被别人发觉的,将司坊官、专司把总、步军校及巡城御史兼辖的营官、步军副尉、总尉、统领,一律交该部分别议处。步军营兵及司坊衙役,一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333.03

驻防旗人与民人奸邪勾结,起意捏写匿名揭帖,陷害平民的,拟绞立决。为从犯的,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民人起意的,为首者仍照律拟绞监候,为从的旗人发配黑龙江等处当差。

333.04

差役衙吏匿名揭发告状,若本管官审查所告属实的,仍照律拟绞监候;若是诬告的,拟绞立决。

333.05

凡是拾获匿名揭帖的,即将原帖销毁,不准据以上奏。只有关系国家重大事务的,才秘密奏闻,等候旨意秘密办理。

【律】334.00 告状不受理

1. 凡是控告谋反、叛逆之事,官府不立即受理并派人〔差人〕捕拿的〔即便没有酿成

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论。

2。若词讼原告被论[即被告]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本管]官司告理归结[其各该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财]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轻重及受财枉法从重论]

3。若各部院督抚监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虽陈告而]本宗公事未结絻者,并听[部院等官]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绿由勾销。若有迟错[而部院等官]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轻者依官文书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与果决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

4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絻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将不受理律论罪。

5若[本管衙门]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发]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致有冤枉扰害]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条例

334.01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334.02

各省州县及有刑名之厅卫等官,将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审断,与准理拘提完结之月日,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送该府道司抚督查考。其有隐匿装饰,按其干犯,别其轻重,轻则记过,重则题参。如该地方官自理词讼,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听候,以致废时失业,牵连无辜,小事累及妇女,甚至卖妻鬻子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若上司徇庇不参,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纠参,将该管各上司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

334.03

各府州县审理徒流笞杖人犯,除应行关提质讯者,务申详该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无关提应质人犯,该州县俱遵照定限完结。傥敢阳奉阴违,或经发觉,或经该上司指参,将承问官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334.04

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项,照在京衙门按月注销之例,设立循环簿,将一月内事件填注簿内,开明已未结绿。由其有应行展限及覆审者,亦即于册内注明。于每月底送该管知府、直隶州知州查核,循环轮流注销。

译事故的〕,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捕拿〕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抢劫百姓的〔官府〕处斩〔监候〕。若控告恶逆之罪〔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不予受理的,杖一百。控告杀人及强盗不予受理的,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予受理的,各减犯人本罪二等,最重不超过杖八十。收受〔被告的〕财物的,按枉法赃计算罪名〔与不受理之罪〕从重论处。

2. 若诉讼原告、被告在两处州县的,听凭原告到被告〔本管〕官府告状审理归结〔若各该官府自相推诿,或收受了他人财物〕借故不受理的,罪也一样〔如上文所述,按所告事情轻重及受财枉法从重论处〕。

3. 若各部院、督抚、监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历各地,遇有诉讼未曾在本管官府陈告的,以及〔虽然陈告了但〕本案尚未结案的,都应由〔部院等官〕设立簿册立定期限,发交承办官府追问,取得归结缘由后予以核销。若有拖延错漏而〔部院等官〕不立即督促改正的,与承办官吏同罪〔情节轻的依照公文延误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的规定;情节重的依照不予判决以致耽误公事、杖八十的规定〕。

4. 其中已经在本管官府陈告而不予受理的,以及本案已经了结但审理不当而申诉冤枉的,各〔部院等〕衙门应立即审问。若借故不受理,以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回原审官府收审的,依照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5. 若〔本管衙门〕审理诉讼及大小公务〔自行受理及上司批发的〕,须在本衙门内就地了结,不得转交别处委办〔以致造成冤屈扰害〕,违者按所告事情轻重来定罪〔如所告公事应判杖罪的就以杖罪论,应判笞罪的就以笞罪论;死罪已经执行的同罪,未执行的减等;徒流罪则抵徒流罪〕。

条例

334.01

每年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日,正值农忙时节,一切民间诉讼,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大情节,以及经查有确凿证据的牙商骗劫客货案件,仍照常受理外,其余一切户婚、田土等细小事情,一概不予受理。从八月初一以后,才准许受理审断。若在农忙期内受理细事的,该督抚应指名题参。

334.02

各省州县以及有刑名职权的厅卫等官员,须将每月自行审理的案件如何审断、以及准许受理和拘提完结的月日,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报府、道、司、抚、督查考。若有隐匿粉饰的,按其所犯情节轻重,轻则记过,重则题参。若该地方官自行审理诉讼,有故意拖延,使百姓早晚等候,以致耽误农时、荒废生业,牵连无辜,小事牵累妇女,甚至逼得卖妻鬻子的,该管上司应立即题参。若上司徇私包庇不予题参,或被人告发,或被科道官纠参的,将该管各上司一并交该部,从重议处。

334.03

各府州县审理徒、流、笞、杖人犯,除应行调取质讯的,须申报该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若无需调取质讯人犯的,该州县都应按规定期限完结。倘若敢阳奉阴违的,一经发觉,或经该上司指名参奏,将承办官员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334.04

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户婚田土等事项,比照在京衙门按月注销的先例,设立循环簿,将一个月内的案件登记在簿内,注明已结、未结的缘由。其中应

其有迟延不结、朦混遗漏者,详报督抚,咨参各照例分别议处。

334.05

州县自行审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责成该管巡道巡历。所至即提该州县词讼号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一面开单移司报院。仍令该州县将某人告某人某事,于某日审结造册报铈。如有迟延,即行揭参。其有关系积贼刁棍、衙蠹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亲提究治。知府、直隶州自理词讼,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纵颠倒是非者,该督抚亦即据实察参,分别议处。

334.06

州县词讼,凡遇隆冬岁暮,俱随时审理,不得照农忙之例停讼展限。该管巡道严加查核,违者照例揭参。

334.07

州县审理词讼,遇有两造俱属农民,关系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农忙期内,准其详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审断。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涉争讼,清理稍迟,必致有妨农务者,即令该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总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农。其余一切呈诉无妨农业之事,照常办理,不准停止,仍令该管巡道严加督察查核申报。如州县将应行审结之事,藉称停讼稽延者,照例据实参处。经管道府如不实力查报,该督抚一并严参议处。

334.08

民间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沟洫、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乡保查明,呈报该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不得批令乡地处理完结。如有不经亲审批发结案者,该管上司即行查参,照例议处。

334.09

巡道查核州县词讼号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号簿未经造入,即系州县匿不造入,任意迟延不结,先提书吏责处,并将州县揭报,督抚分别严参。其有事虽审结,所告断理不公,该道核其情节可疑者,立提案卷查核改正。如审断已属公平,刁民诬捏反告者,亦即量予究惩。

『律』335.00,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

译展限及需要覆审的,也须在册内注明。于每月底送交该管知府、直隶州知州查核,循环轮流注销。若有拖延不结、蒙混遗漏的,须详报督抚咨参,各照例分别议处。

334.05

州县自行审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责成该管巡道巡视考察。所到之处即调取该州县诉讼号簿,逐一核查。若有未完的案件,勒令限期审结,一面开列清单转报司、院。仍令该州县将某人告某人、某事,于某日审结的情况造册报送。若有拖延的,即行揭参。其中有关系积年惯犯、衙门蠹役及差役舞弊等情节的,即令巡道亲自提审惩治。知府、直隶州自行审理的诉讼,也是如此。若巡道执行不力,或任意颠倒是非的,该督抚也应据实查参,分别议处。

334.06

州县诉讼,凡遇隆冬岁末,仍应随时审理,不得援引农忙的先例停止诉讼、展延期限。该管巡道应严加查核,违者照例揭参。

334.07

州县审理诉讼,遇到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民、涉及丈量勘察、有妨碍耕作的,若在农忙期内,准许其详报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审断。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正涉及争讼、清理稍有延迟必定妨碍农务的,即令该州县亲自到该处审断,务求速结,一律不得传票拘传到城,以免耽误等候甚至致病妨农。其余一切呈诉、不妨碍农业的事情,照常办理,不准停止,仍令该管巡道严加督察查核申报。若州县将应予审结之事借口停讼稽延的,照例据实参处。经管的道、府若不实力查报,该督抚一并严加参处议处。

334.08

民间诉讼细事,如田亩界址、沟渠水道、亲属远近亲疏等,可令乡保查明后呈报该州县官,务必亲自审断,不得批交乡保处理结案。若有不经亲自审理而批交他人办理结案的,该管上司应立即查参,照例议处。

334.09

巡道查核州县诉讼号簿,若有已告到而尚未办完的案件、号簿中未曾登记的,即视为州县隐瞒不予登记、任意拖延不结,先传唤书吏责罚处置,并将州县揭报,督抚分别严加参奏。若案件虽已审结,但断案不公、该道核查其情节可疑的,须立即调取案卷查核改正。若审断确属公平,是刁民诬陷再次翻告的,也应酌情予以惩处。

【律】335.00 听讼回避

凡是官吏在诉讼当事人之中……

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本籍官长有司]及素有仇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虽罪无增减]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条例

335.01

在京巡城满汉御史承审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满御史应行回避者,会同他城满御史办理;汉御史应行回避者,会同他城汉御史办理。如满汉御史堩应回避,将原案移交他城办理。

译官吏遇到有服亲属以及姻亲之家,或者是自己受业的老师[或者曾经是自己的上司以及本籍的官长有司],以及向来与自己有仇隙的人,都准许行文回避。违反的[即使定罪没有增减],笞四十。如果因此使罪行有所增减的,按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条例

335.01

在京城巡城的满、汉御史承办审理案件时,遇到与自己同旗、同籍之人,满御史依例应当回避的,会同其他城的满御史一同办理;汉御史依例应当回避的,会同其他城的汉御史一同办理。如果满、汉御史都应当回避的,就将原案移交其他城办理。

『律』336.00诬告

1。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于绞]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须]验[其被逮发回之]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被诬之人]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监候][除偿费赎产外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依本绞斩]反坐[诬告人]以死[虽坐死罪仍令备偿取赎断付养赡]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于配所]加徒役三年。

2。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

3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4.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名例律「罪各等者,从一科断」非逐事坐罪也,故告者一事实,即免罪]

5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除被诬之人应得罪名外,皆为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实之罪]若已论决[不问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论决[所诬]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银一分五厘;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银三分;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银一分五厘。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实杖一百外,反坐原告人杖一百,余剩杖四十,赎银三分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6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两一百三十两是实七十两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两之上罪应监候绞即免其罪]

7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8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告人笞杖徒流死全诬者坐]之若[诬重]反坐及全诬加罪轻[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从上书诈不实论[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

9。

译恪铁等酷刑,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论处。

336.19

凡捕役诬指窃贼为强盗,抓捕到案当日,该地方官验明并无拷打逼供情事,或者该犯自己诬服,且另有别的缘故依例应予收监的,因而在监中身死的,将诬拏的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是恐吓诈骗逼供致人死亡、或致死二命的,一律按诬告致死律判处绞刑(监候)。拷打致死的,按故意杀人律判处斩刑(监候)。

336.20

凡捕役等人奉命缉拿盗贼,审明并非本案正犯,如果此人平素行为不端,或曾有犯窃前科的,将捕役按诬良为盗之例治罪,第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这一条专指诬指为强盗的情形)。至于本是良民,却捏造其行踪可疑、素行不轨而妄加拘捕的(这是诬指良民为强盗),以及虽曾有窃案前科但已改恶从善、确有实据仍被妄加拘捕的(此人虽非从未犯过错的良民,但既已改恶从善也等同良民,故与前一种情形相同),以及无论抓到的是平民还是窃贼,私自拷打、恐吓诈取财物、逼令承认盗罪的(拷打诈骗不分良民或犯窃之人),以及所缉拿的盗案中已抓获正犯,因同伙未获,就教唆有窃案前科之人作伪证诬攀他人、滥行抓捕充数等弊端的(教唆作伪证诬攀等弊端专指有前科之人而言,若是良民更是罪加无可加),以上情形一律按诬良为盗之例,分别以强盗、窃盗治罪(这一条明确要分别按强盗、窃盗治罪,诬指为强盗自应按例判发充军,诬指为窃盗又该判什么罪呢——存疑待考)。

336.21

凡将良民诬指为窃贼,声称其寄卖赃物,将良民抓捕拷打、恐吓诈取财物,或借搜赃为由,沿街挨户搜查,抢夺财物、奸淫妇女的,除确系应判死罪者外,其余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果诬指良民为强盗的,也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如有前述拷打诈骗等情节的,一律发往极边烟瘴地区充军(诬指送官的,依诬告论处;奸淫妇女的,按强奸论处)。

336.22

胥吏差役控告本管官员的,除确有切身冤屈、或本官确有不法情事,因已经承办而担心被牵连之外(这类情形仍按常例办理),如果一经查明属于诬告,应在常人诬告加等律的基础上,再加一等治罪。

336.23

诬告案件中,如果所诬之罪按例应加戴枷的,就把诬告人按其所诬告的笞、杖、徒、流、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过失而告之]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诉,当从已徒而又犯徒律]

条例

336.01

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拟绞监候;或将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亦拟绞监候;致死三人以上者,依故杀律,拟斩监候。若诬轻为重[按对平人言]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336.02

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察访为由,纂集事仵,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审实依律问罪,用重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近边充军。若计赃逾贯,及虽未逾贯而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堩拟绞监候。如系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为从堩各减一等。

336.03

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捏写本词,声言奏告,诈赃满数者[准窃盗论26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满数]不分首从,俱发近边充军。若妄指官禁亲藩,诬害平人者,俱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336.04

凡词状,止许一告一诉。告实犯,实证不许波及无辜及陆续投词牵连原状内无名之人。如有牵连妇女,另具投词。傥波及无辜者,一概不准,仍从重治罪。承审官于听断时,如供证已确,纵有一二人不到,非系紧要犯证,即据现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违者议处。

336.05

赴各衙门告言人罪,一经批准,即令原告到案投审。若不即赴审,辄行脱逃,及并无疾病事故,两月不到案听审者,即将被诬及证佐俱行释放。其所告之事,不与审理,拏获原告,专治以诬告之罪。其情虚逃匿,经差缉始行获案者,再加逃罪二等。

336.06

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若将弁克饷,务须营伍管队等头目率领兵丁公同陈告;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如违禁将非系公同陈告之事,怀挟私雠,改捏姓名,砌款黏单,牵连罗织,希图准行妄控者,除所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诬告之罪。

336.07

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率领头目者,不论旗民,枷号两个月,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旗人仍销除旗档。

336.08

挟雠诬告人,谋死人命,致尸遭蒸检,为首者绞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审无挟雠,止以误执伤痕诬告蒸检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满徒。其官司刑逼招认妄供者,革职;审出实情者,交部议叙。

336.09

控告人命,如有诬告情弊,即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听其自行拦息。

译充军各本罪分别加等定罪,都不必再加戴枷号。

336.24

凡诬良为窃的案件,如果拷打致死的,判处斩刑(监候)。如果已经正式诬告到官府,或捆绑恐吓逼供致人自尽的,一律判处绞刑(监候)。如果只是空口捏造指控,并未正式诬告到官,也没有捆绑恐吓逼供情事,死者系自尽而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疑似盗贼致人死亡的案件,审明确系因伤身死的,仍一律按谋杀、故意斗殴杀人、共同殴打及以威力强行捆绑、主使等各本律例定罪。若是捆绑拷打致人自尽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殴打造成致命重伤或成为残废、重病的,即使确有自尽实情,也应按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他人致死律论处——如确有致命重伤或造成残废、重病的,原本发往近边充军,例上再加一等,改发边远地区充军。如果只是空口盘问,死者系自尽而死的,杖一百、徒三年。

336.25

凡官员百姓控告他人之案,查明事情与自己无关,明显是诈骗未遂,或是挟带私怨图谋报复的,内外刑名衙门不问真假,一律立案不予受理。如果状内罗列多项罪状,或涉讼后又控告其他事情的,只挑选与本人切身相关的部分予以受理审查,其余不相干的事情,也一律立案不予受理。并将该原告按违制律杖一百,再加戴枷号一个月;如是官员,革职,已革职的与平民同等办理。如果胆敢捏造与己相关的情节,蒙混获准受理,甚至已经传集人证进行审理,结果仍查明与本人无关的,除按诬告反坐(罪重者从重论)外,其余不论所告真假、诈骗财物多少、是否已经到手,一律不分首从,先在案发地戴枷示众三个月,期满后发往近边充军。旗人犯此罪的,销除旗籍档案,一律照此发遣。

336.26

凡鸦片烟案件,只有当场抓获、证据确凿的才予定罪,不准妄加牵连。如果兵役差人及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借查拿鸦片烟为名,肆意抢夺财物,或挟带私怨报复,或图谋栽赃诈骗,一经查实,不分首从,一律发

其间或有误听人言,情急妄告,于未经验尸之先,尽吐实情,自愿认罪,递词求息者,讯明该犯果无贿和等情,照不应重律治罪完结[按此层于执法之中,仍属原情之意也]如有教唆情弊,将教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该地方官如有徇私贿纵者,提名题参照例分别议处[按此层轻恕尸属而重治教唆之人,以此等事大半出于教唆者为多也]

336.10

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若非实系证佐之挺身硬证者,与诬告人一体治罪,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故行开脱者,该督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336.11

直省各上司有恃势抑勒者,许属员详报督抚题参。若督抚徇庇不参,或自行抑勒者,准其直揭部科,奏请定夺。审实,将该上司分别议处[按此言上司抑勒之罪]若属员已知上司访揭题参,即摭砌款迹,捏词诬揭部科者,该部科查参,将该员解任,令该督抚确审。系诬揭者,革职一事。审虚,即行反坐于诬告,加等例上,再加一等治罪[按此言属员诬揭之罪]如被参本罪重于诬告罪者,亦于被参本罪上加一等治罪。武职悉照文职例行。

336.12

有举首诗文书札悖逆者,除显有逆迹,仍照律拟罪外,若祇是字句失检,涉于疑似,并无确实悖逆形迹者,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至死罪者,分别已决、未决,照例办理。承审官不行详察,辄波累株连者,该督抚科道察出题参,将承审官照故入人罪律,交部议处[按处分例同]

336.13

凡捏造奸赃款迹,写揭字帖,及编造歌谣,挟雠污蔑,以致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照诬告致死例,拟绞监候。其乡曲愚民因事争角,随口斥辱,并无字迹及并未煸迼歌谣者,各依应得罪名科断。

336.14

凡子孙将祖父母、父母死尸,挟雠诬告他人谋害,致尸遭蒸检,比照毁弃祖父母、父母尸律,拟斩监候。其有并非挟雠,止以误执伤痕告官蒸检者,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亲以上尊长,按律不应抵命者,诬告人谋死人命,致蒸检卑幼身尸,仍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其余亲属尊长,律有应抵之条者,如挟雠诬告人谋死人命,致蒸检卑幼之尸,及卑幼诬告致蒸检尊长之尸,俱拟绞监候。若并非挟雠,止以误执伤痕告官蒸检者,亦照诬告人死罪未决律定拟。

336.15

生员代人扛帮作证,审属虚诬,该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计赃重于本罪者,以枉法从重论,其讯明事属有因,并非捏词妄证者,亦将该生严加戒饬,傥罔知悛改,复蹈前辙,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学政黜革。

译往边远地区充军。赃款达一百二十两以上的,为首者判处绞刑(监候)。失察的相关官员,交部议处。

336.27

吸食鸦片烟案件,只准由地方官弁访查拘拿处置,不许他人告发。如有告发的,一律不准受理审理。倘若涉及干犯名分伦理(即卑幼告尊长)之事,仍按本律治罪。

刑律 诉讼之二

『律』337.00 干名犯义

1.凡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妻妾控告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即使所告属实,也)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如同自首者可免罪)。如果是诬告的(不必全部虚假,只要有一件事是诬告即)判绞刑。若控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以及妾控告嫡妻的),即使属实,杖一百;控告大功亲(属实也)杖九十;控告小功亲(属实也)杖八十;控告缌麻亲(属实也)杖七十。被控告的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是妻子的父母(及丈夫的嫡妻),一并如同自首免罪;小功(属实也)杖八十;控告缌麻尊长的,可减本罪三等。如果诬告罪名(比干犯尊长的本罪)更重的,各在所诬罪上加三等治罪(意思是:只依照常人诬告罪加三等,就不至于过轻;加罪不至绞刑。若徒、流已判决或未判决,赔偿费用、赎回产业、判付财产、加徒役等,都依诬告本律办理。如果被告是没有服丧关系的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办理)。

2.如果控告(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藏赃物、充当奸细,以及嫡母、继母、慈母、生母杀害其父,或养父母杀害其生父母,以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打伤害自身(依据事实)应当由自己出面诉讼的,都准许(晚辈陈)告,不受干名犯义的限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受干名犯义限制,一律如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是晚辈的也是如此。又如犯奸情及越境损害他人人身财物无法赔偿的情形,也是如此)。

3.如果控告晚辈属实,期亲、大功及女婿(控告妻父母),也同样可以如同自首免罪;小功、

336.16

八旗有将伊祖父时,或系养子,或系分户年久之人,子孙复行混告者,该部题参,系官革职,系平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如有讹诈逼勒等情,被害人告发审实者,照吓诈律治罪。

336.17

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诬告之人拟斩立决;未决者,拟斩监候,俱不及妻子家产。

336.18

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31及竹签、恪铁等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人论。

336.19

凡捕役诬窃为盗,拏到案日,该地方官验明并无拷逼情事,或该犯自行诬服,并有别故,例应收禁,因而监毙者,将诬拏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吓诈逼认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诬告致死律拟绞监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杀律拟斩监候。

336.20

凡捕役人等奉差缉贼,审非本案正盗,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经犯窃有案者,将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按此层专言诬指为强盗]至其人本系良民,捏称踪迹可疑,素行不轨,妄行拏获[按此诬指良人为强盗]及虽犯窃有案,已改恶为善,确有实据,仍复妄拏[按此虽非良民而改恶为善亦良民也,故与上一层同]并所获之人,不论平人、窃盗,私行拷打、吓诈财物、逼勒认盗[按拷诈则不分良民犯窃]及所缉盗案已获有正贼,因伙盗未获,将犯有窃案之人教供诬扳,滥拏充数等弊[按教供诬扳等弊专指犯窃之人,若系良民亦罪无可加矣]俱照诬良为盗例分别强窃治罪[按此层载明分别强窃治罪,诬指为强自应照例拟军,诬指为窃将科何罪耶]

336.21

凡将良民诬指为窃,称系寄卖贼赃,将良民捉拏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诬指良民为强盗者,亦发边远充军。其有前项拷诈等情,俱发极边烟瘴充军[诬指送官,依诬告论;淫辱妇女,以强奸论]

336.22

胥役控告,本管官除实有切己冤抑及本官有不法等情,既经承行,惧被干连者,仍照例办理外,若一经审系诬告,应于常人诬告加等律上,再加一等治罪。

336.23

诬告之案,如有所诬之罪,按例应加枷号者,即将诬告之人,照律按其所诬之笞、杖、徒、流、充军各本罪,分别加等定拟,俱毋庸加以枷号。

336.24

凡诬良为窃之案,如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若诬告到官,或捆缚吓诈逼认致令自尽者,俱拟绞监候。其止空言捏指,并未诬告到官,亦无捆缚吓诈逼认情事,死由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贼致毙人命之案,讯系因伤身死,仍悉照谋故斗杀、共殴及威力制缚、主使各本律例定拟。

译缌麻也可减本罪三等。若是诬告的,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如果丈夫诬告妻子、妻子诬告妾,也减所诬罪三等(被告是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亲属的,依《名例律》办理。如果诬告晚辈死罪尚未执行的,仍依律减等,不按诬轻为重论处)。

4.如果奴婢控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的亲属,与子孙晚辈同罪。如果雇工人控告家长及家长的亲属,各减奴婢罪一等。若是诬告的,不予减等(另外,奴婢、雇工人被家长控告且属实的,不得免罪,因为按《名例律》规定他们不享有相互容隐的特权)。

5.如果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媳妇、妾以及自己的妾,或是奴婢、雇工人的,都不予论罪(律文未提及妻子父母诬告女婿之事,是因为女婿属于缌麻亲之列)。

6.如果女婿与妻子父母确有断绝姻亲情谊的实情,允许相互控告,各按常人论处(所谓断绝姻亲之状,是指如丈夫远在他方,妻子父母将其女改嫁,或将女婿赶出家门、另招女婿,或纵容外人与女儿通奸;又如女婿殴打妻子致骨折伤残,或逼迫妻子通奸,或明明有妻却谎称无妻而欺骗另娶,或将妻子当作妾,受财将妻妾典当雇佣,谎称姊妹嫁人等情形)。

条例

337.01

八旗中如有将家仆立为养子、分户建档已久之人,年深日久,遇到原主子孙庸碌懦弱、甚至绝嗣的情况,这些人便自称原是养子、或谎称是近支族兄,反而欺压原主子孙,图谋争夺家产而兴讼的,审明后:如是官员,革职,戴枷示众一个月,鞭八十;如是平民,戴枷示众三个月,鞭一百。将其养子分户的档案销毁,仍将其发还原主子孙为奴。

337.02

凡奴仆首告家主的,即使所告全部属实,也必须仍按律从重治罪首告的奴仆。

337.03

凡旗下家奴控告主人、主人所犯该判徒刑的,即在案发附近地方发配服役,不准仅以戴枷责打了结。等徒刑期

其捆缚拷打致令自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殴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虽有自尽实迹,应于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发近边充军,例上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止空言查问,死由自尽者,杖一百,徒三年。

336.25

凡官民人等告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或因怀挟私雠以图报复者,内外问刑衙门不问虚实,俱立案不行。若呈内胪列多款,或涉讼后复告举他事,但择取切己者准为审理,其不系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将该原告照违制律,杖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系官革职,已革者与民人一例办理。如敢妄捏干己情事,耸准及至提集人证审办,仍系不干己事者,除诬告反坐,罪重者仍从复位拟外,其余无论所告虚实,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从,先在犯事地方枷号三个月,满日发近边充军。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一例问发。

336.26

凡鸦片烟案件拏获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如兵役人等,并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假以查拏鸦片烟为由,肆行抢夺,并怀挟雠恨,或希图讹诈裁赃诬赖,审实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336.27

吸食鸦片烟之案,止准地方官弁访拏究办,不许旁人讦告。有讦告者,堩不准审理。傥系干犯名义,仍照本律治罪。

刑律

诉讼之二

『律』337.00,干名犯义。

1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告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虽得实杖一百[告]大功[得实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实亦]杖八十[告]缌麻[得实亦]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得实亦]楮八十[告]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诬罪三等[谓止依凡人诬告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加罪不入于绞若徒流已未决偿费赎产断付加役并依诬告本律若被告无服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

2其告[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赃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其被告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幼同此又犯奸及越关损伤于人于物不可赔偿者亦同]

3。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06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

译满之日,照例由官府变卖,将卖身银两交还原主。

『律』338.00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导命令,以及奉养有所缺失的,杖一百(指教导命令本可遵从却故意违背,家境足以奉养却故意缺失的情形,须由祖父母、父母亲自控告才予治罪)。

条例

338.01

儿子贫穷无法谋生养家、赡养父母,因而导致父母自缢身亡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338.02

凡呈告子孙触犯之案,除子孙确实犯有殴打辱骂尊长之罪、涉及重刑,或仅是违反教令(杖一百)的,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如有祖父母、父母呈告首领,恳求将子孙发遣、或子孙屡次违犯触犯的,即将被呈告的子孙确实发往烟瘴地区充军,旗人发往黑龙江当差。如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媳妇一并呈送的,将被呈送的媳妇与其丈夫一并发配安置。

338.03

凡子孙犯有奸情、盗窃之罪,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包庇,因子孙本人犯下邪淫之事而忧愤自尽,或被他人殴打致死、故意杀害的,(该子孙)一律判处绞立决。如果祖父母、父母纵容包庇,后来事情败露、畏罪自尽的,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若是被他人殴打致死或谋杀、故意杀害的,将犯奸盗之子孙判处绞刑(监候)。如果祖父母、父母教唆命令子孙犯奸犯盗,后来事情败露畏罪自尽的,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若是被他人殴打致死或谋杀、故意杀害的,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子孙所犯之罪应处死刑,或因谋杀故意杀人之事败露导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的,即按各自本犯罪名判处立决。子孙的媳妇如有犯罪,一律与子孙同等论处。

『律』339.00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1.凡被囚禁之人,不得告发他(人的)其他事情;但如果是狱官、狱卒无理凌辱虐待,允许告发。如果因该案被囚禁审问时,又首告自己(

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被告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之亲,依名例律。若诬卑幼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诬轻为重]

4。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实,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为容隐故也]

5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不言妻之父母诬女06者在缌麻亲中矣]

6若女06与妻父母果有义絻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絻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06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女06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条例

337.01

八旗有将家人为养子分户开户之人,年久值伊主之子孙庸懦,或至絻嗣,伊等自称原为养子,或谎称近族兄,反行欺压,希图占产争告者,审明系官,革职,枷号一个月,鞭八十;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将养子分户开户之档销毁,仍给与原主子孙为奴。

337.02

凡奴仆首告家主者,虽所告皆实,亦必将首告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

337.03

凡旗下家奴告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

『律』338.00,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条例

338.01

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338.02

凡呈告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按斩决、绞决]及仅止违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旗人发黑龙江当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

338.03

凡子孙有犯奸盗,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因伊子孙身犯邪淫、忧忿戕生,或被人殴死及故杀害者,堩拟绞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拟绞监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孙犯奸犯盗,后因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

译本人)的其他事情,其中有牵连之人的,也应准许首告,依法审问定罪。

2.年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有重病的人,若是妇女,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本人及同居家人被人盗窃诈骗、侵夺财产及杀伤等情形,准许告发外,其余一律不得告发(因为这些人所犯之罪可以收赎,恐怕故意诬告害人)。官府受理并审理这类案件的,责任官员笞五十(原状立案不予受理)。

条例

339.01

年老及患重病之人,除控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允许本人亲自到官府陈告外,其余公事,允许由同居亲属中确实知晓所告事情实情的人代为陈告;如是诬告,罪责由代告之人承担。

『律』340.00 教唆词讼

凡教唆他人打官司、或替人写状词而增减案情罪状以诬告他人的,与犯罪本人同罪(应判死罪的减一等)。如果是受人雇佣而诬告他人的,与自己亲自诬告同罪(应判死罪的不予减等);受贿的,计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处。至于看到别人愚昧不能伸冤,教导他说出实情,以及替人书写状词而未增减罪状的,不予论罪(如果奸夫教唆与其通奸的妇人诬告其子不孝,按谋杀罪的主谋律论处)。

条例

340.01

替人捏造状词,教唆或帮同他人赴京、或赴督抚及按察司衙门,各自奏告强盗、人命等重罪不实,以及全部诬告十人以上的,一律判发近边充军。

340.02

凡出钱雇请或托人携带状词赴京奏诉的,受雇、受托之人一律发往近边充军;赃款数目大的从重论处。

340.03

凡百姓投充旗下或卖身为奴之后,又代其亲属提起控告、或就其原为民籍时的旧事提起控告的,一律不准受理。

340.04

讼师教唆词讼,危害扰乱百姓。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绝的,如果只是失于觉察,照例从严处分;如果明知而不上报,被上司查访拿获的,将该地方官按纵容奸恶之徒不加查拿之例,交部议处。

340.05

凡雇人诬告他人的,除受雇之

若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

『律』339.00,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1。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人之]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己之]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断。

2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余并不得告[以其罪得收赎,恐故意诬告害人]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原词立案不行]

条例

339.01

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律』340.00,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告其子不孝,依谋杀造意律]

条例

340.01

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340.02

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俱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从重论。

340.03

凡民人投充旗下及卖身后,或代伊亲属具控,或将民籍旧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340.04

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拏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

不报,经上司访拏,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拏例,交部议处。

340.05

凡雇人诬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告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

340.06

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赃多、实犯死罪及偶为代作词状、情节不实者,俱各照本律查办外,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340.07

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板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柣察各官,分别准数,交部议处。

340.08

凡钦差驰审重案,如果审出虚诬,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诬告例治罪外,其有无讼师唆使、扛帮情节,原审大臣即就案严行跟究,按例分别问拟,失察之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

译人仍按律治罪外,雇人诬告之人,按设计教唆引诱他人犯法律,与犯法之人同罪。

340.06

审理词讼案件,追查出主谋教唆之人,除情节严重、赃款巨大、确犯死罪,以及偶尔代人书写状词而情节不实的,各按本律查办外,如果是惯于兴讼的讼棍,勾结胥吏,玩弄乡里愚民,恐吓诈骗财物的,一经查实,即按刁徒滋事扰害之例,判发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区充军。

340.07

坊间刊印的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教唆诉讼的书籍,一律查禁销毁,不准出售。仍有撰写刻印这类书籍的,按淫词小说之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重新印刻及贩卖的,杖一百、徒三年;购买者杖一百。藏匿旧印版不予销毁的,减印刻之罪一等治罪;藏匿这类书籍的,按违制律治罪。相关的稽查官员,按查获数量分别交部议处。

340.08

凡钦差官员紧急审理重大案件,如果审出确系虚假诬告的,除对赴京捏词控告之人按诬告之例治罪外,是否有讼师教唆、帮腔的情节,原审大臣应就案严格追查,按律例分别定罪;失察的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类弊端,也应在案卷中一并声明。

340.09

教唆词讼、诬告他人的案件,如果原告本人并未起意诬告,而是由教唆之人起意主使的,以主谋教唆之人为首犯,听从控告的原告为从犯。如果本人本已起意要控告,而教唆之人只是从旁怂恿的,依律与犯罪之人同罪;有贿赂的,计算赃款按枉法从重论处(如果只是从旁议论是非,并非唆使控告的,按"不应重"律处以杖刑,不得以教唆论处)。

340.10

内外刑名衙门务必挑选乡里中诚实识字之人,考核录用为代书。凡有呈递的状纸,都要令代书按照本人的陈述据实誊写,呈状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查验明白后才准予收受;没有代书姓名的一律严加查究。如有教唆增减案情的,按律治罪。

340.11

凡审理诬告控案,不得轻易听信被告捏称是雇请路过、不知姓名之人代写状词,务必严加追查代写状词、教唆诉讼之人,

340.09

教唆词讼,诬告人之案,如原告之人并未起意诬告,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为首,听从控告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告,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恿者,依律与犯人同罪。有赃者,依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若仅止从旁谈论是非,并非唆令控告者,科以不应重杖,不得以教唆论]

340.10

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

340.11

凡审理诬控案件,不得率听本犯捏称倩过路不识姓名人书写呈词,务须严究代作词状唆讼之人,指名查拏,依例治罪。

340.12

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词俱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实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讼棍徒,该管地方官实力查拏,从重究办。

『律』341.00,军民约会词讼。

1。凡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不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12不发首领官吏[以违令论]各笞五十。

2。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条例

341.01

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提镇、副参、游守等官接受,会同有司追问外,其余不许滥受。凡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赴该管衙门告理。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

译指名查拿,依例治罪。

340.12

凡有控告事件的,其状词都应责令本人自己书写;不能自己书写的,准许口述,由书吏及官府代书据其口述之词如实书写。如有增减情节的,将代书之人按例治罪;教唆诉讼的刁徒,由该管地方官切实查拿,从重究办。

『律』341.00 军民约会词讼

1.凡军人犯有人命案件的,由管辖该军人的军事衙门约请,会同地方有司官员检验、共同审问。如果涉及奸情、盗窃、诈骗、伪造,以及户籍婚姻、田产纠纷、斗殴等与百姓相关的事务,必须一同会审。与百姓无关的,由本管军事衙门自行追究审问。如有拖延搁置、不向首领官吏报告的(按违令论处),各笞五十。

2.如果管军官越权,擅自受理百姓的诉讼,处罚也是如此。

条例

341.01

在外地的军民诉讼,除叛逆及重大机密事务,允许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守备等官员受理,会同地方有司追究审问外,其余一律不准随意受理。凡户籍婚姻、田产纠纷、斗殴、人命等各类诉讼,都应到相关地方衙门告理。军卫的有司官员,如果不是掌印官……(原文至此中断)

不许接受词讼。

341.02

缉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许干预。

341.03

凡旗人谋故斗杀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外,其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证已确,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门核转。倘恃旗狡赖,不吐实供,将案内无辜牵连人等先行摘释,止将要犯解赴同知衙门审明。如该同知事外苛驳,借应质名色,滥差提扰,该上司柆即题参。

译不许接受词讼。

341.02

缉捕的官员差役,只能在京城内外查访谋反、妖言惑众、人命、强盗等重大案件,其余军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地方上的事情,都不许干预。

341.03

凡是旗人犯谋杀、故意杀人、斗殴杀人等案件,仍旧依照惯例,命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一起审理定罪;此外,若是自尽身死等人命案件,就由地方官自行审理。如果案情罪状已经查明,供词证据已经确凿,可以免于将人犯解送,仍由同知衙门核实转报。倘若旗人仗恃旗籍身份狡辩抵赖,不肯吐露实情,就先将案内被无辜牵连的人释放,只将主要人犯解送到同知衙门审问查明。如果该同知在案外苛刻挑剔、故意刁难,借口需要对质等名义,滥派差役骚扰百姓,上司应立即题本参奏。

341.04

凡各省理事厅员,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会同州县审理外,其一切田土户婚债负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录供加看,将案内要犯审解该厅发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论原被,经州县两次拘传,别无他故,抗不到案者,将情虚逃避之犯严拏治罪。

341.05

各处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与民人争角等事,俱行审理,不必与旗员会审。

341.06

川省滤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词讼,照军民约会之例,令该州同与该土司公同核报。

341.07

八旗案件俱交刑部办理,该旗有应参奏者,仍行参奏。

『律』342.00,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律』343.00,诬告,充军及迁徙。

1。凡诬告充军者,照所诬地里远近,抵充军役。

2。若官吏故失出入人军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论。

3。若诬告人罪,应迁徙者,于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论[凡徒二年者,应杖八十,今加诬告罪三等,流二千里,应得杖一百之罪,并论决之]

刑律

受赃

『律』344.00,官吏受财。

1.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赃止一两]俱不叙用。

2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敛吓诈等赃及事后受财过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迁徙比流减半科罪]有赃者[过钱而又受钱]计赃从重论[若赃重从本律]有禄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袖法处者,受一人财固全科,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发已经论决,其它后发虽轻若等,亦并论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实]绞[监候]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袖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译夺,不许擅自摊派商人捐纳。倘若地方官私自强行摊派的,立即题参治罪;督抚未能察觉的,一并交部议处。

『律』353.00 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缉获盗贼,克扣截留赃物不予解交官府的,笞四十;据为己有的,按赃比照不枉法论处,仍将其克留的赃款与已解交的赃款一并计算,以盗罪论处。若军人、弓兵犯此的,即使计赃较多,最重只判杖八十[仍一并计赃以盗罪论处]。

条例

353.01

胥吏、捕役侵吞盘剥盗赃的,按赃照不枉法律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实]绞[监候]

无禄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枉法[扶同听行及故纵之类]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条例

344.01

各部院衙门书办,有辄敢指称部费,招摇撞骗,干犯国宪,非寻常犯赃可比者,发觉审实,即行处斩。为从知情朋分银两之人,照例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

344.02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于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344.03

内外大小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贫民者,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六两至一两,杖一百,徒三年;计赃在十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拟绞。为从分赃,并减一等。其或索诈贫民,致令卖男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发;为从分赃者,不计赃,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吓诈致毙人命,不论赃数多寡,拟绞监候;若系拷打身死者,照故杀律,拟斩监候;为从并减一等。

344.04

白役诈赃逼命之案,除将白役照例拟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场帮索,及正役虽未同行而主使诈赃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正役仅止知情同行,并无吓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并未主使诈赃,亦未知情同行,但于事后分赃,即于白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赃多者计赃从重论。若并未分赃,及白役诈赃并未致毙人命者,仍照私带白役例责革,加枷号两个月。

344.05

县总里书如犯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拟罪;保人、歇家串通衙门行贿者,照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科断。

344.06

凡正身衙役违禁私带白役者,并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赃,照衙役犯赃例治罪。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与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344.07

司道府州县等官不时察访衙蠹,申报该督抚究拟。若该管官员不行察报,经督抚上司访拏,或别经发觉者,照徇庇例交该部议处。如督抚不行访参者,亦交该部议处。其访拏衙蠹并赃私数目,仍应年底造册题报。

344.08

直省书役年满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顶买,索取租银者,缺主照枉法受财律,计赃定拟,至八十两者绞,顶缺之人照以财行求律,至五百两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结人等依不应重律,杖八十,该管官员交部议处。傥该督抚阳奉阴违,亦照例议处。其年满考职时,务令填写并无假姓冒籍字样,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发者,革去职衔,杖一百,不能稽察之该管等官,俱交部议处。

译,从重定罪。

『律』354.00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武官,不得私下或公然接受公、侯、伯所赠金银、缎匹、衣服、粮米、钱物。接受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再犯的处死。公、侯赠与财物的,初犯、再犯免罪,三犯的奏请朝廷裁定处置。若是奉命出征讨伐时所赠的,接受者不受此限[该处绞刑还是斩刑,律文并无明文,但初犯充军即等同流罪,再犯加至监候绞刑,因牵涉公侯伯爵之人,应请由皇上亲自裁决]。

刑律 诈伪

至各衙门一切案件,若假手书吏,以致定稿时高下其手,驳诘不已有赃者照枉法受财律科罪,无赃者依不应重律,杖杖八十,革役,该管官员照例该处,如该督抚不行题参,亦交部议处。

344.09

凡各衙门书吏差役,如有舞文作弊、藉案生事、扰民者,系知法犯法,俱照平人加一等治罪;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344.10

书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经承、贴写,俱照本犯罪减一等发落。如有将书吏情弊查出举首三次者,系书吏,不论己未期满,准其考职即用。如系贴写,准其与期满之书吏一体考职。傥有不肖之徒,希图考职及怀挟私雠,妄行出首者,照诬告律从重治罪。

344.11

凡上司经过,属员呈送下程及供应夫马车辆一切陋规,俱行革除。如属员仍有供应,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职提问。若督抚不行题参,照例议处。其上司随役家人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议处。如知情故纵,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财物律治罪。其随役家人,照在官求索无禄人减一等律治罪,并许被索之属员据实详揭。若属员因需索滥行无应,及上司因不迎送供应别寻他事中伤属员者,将属贺及各上司照例分别议处。

344.12

督抚司道各上司差役扰害乡民,许州县查拏,并许被害人呈告,将该役照例治罪。

344.13

官吏婪赃,审系枉法入己者,虽于限内全完,不准减等。如审无入己各赃,并坐赃致罪者,果能于限内全完,仍照那移亏空钱粮之犯,准其减免。外其因事受财入己,审明不枉法及律载准枉法不枉法论等赃,果于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勒追,全完者,死罪及流徒以下各减一等发落。如不完,流徒以下即行发配,死罪人犯监禁堩,再限一年着追。三年限外不完,死罪人犯永远监禁,全完者奏明请旨堩,照二年全完减罪一等之例办理。

344.14

各衙门差役逼毙人命之案,讯无诈赃情事,但经藉差倚势陵虐吓逼,致令忿迫轻生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差役子侄亲属私代办公,逼毙人命,除讯系诈赃起衅,仍照蠹役诈赃毙命例一体问拟外,若非衅起诈赃,为首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差役有因索诈不遂,将奉官传唤人犯私行羁押拷打陵虐者,为首枷号两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仅止私行羁押,并无拷打陵虐情事,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

『律』345.00坐赃致罪[集解「坐赃非实赃,谓因赃致罪也」]

凡官吏人等非因[枉法不枉法之]事而受[人之]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赔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

译『律』355.00 诈为制书[诈造之罪以最初造作之人为首犯,辗转誊写传抄之人则从犯论处,此意不可有误]

1. 凡诈造原本没有的制书,以及增减原本已有的制书内容的[已施行的不分首从]都处斩刑[监候];未施行的[为首者]处绞刑[监候][为从者减一等];传抄失误错漏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者减一等]。

2. 诈造六部、都察院、将军、督抚、提督、总兵镇守要害隘口等衙门的文书,套写模仿画押签字,盗用印信,以及在空白

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征,如收钱粮、税粮、斟面及捡踏灾伤田粮,与私造斛斗秤尺,各律所载,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为坐赃致罪。官吏坐赃若不入己者,拟还职役,出钱人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

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之上至十两,笞三十[集解「自此每十两加一等」]

二十两笞四十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十

八十两,杖一百,徒一年[隼解「自八十两至九十两九钱俱止杖一百,直至百两方入徒」]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集解「自此每百两加一等,罪止于满徒」]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赃非实赃,故至五百两,罪止徒三年]

『律』346.00事后受财[原在事后,故别于受财律]

凡[官吏]有[承行之]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事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风宪官吏仍加二等。若所枉重者,仍从重论。官吏俱照例为民,但不追夺诰敕。律不言出钱、过钱人之罪,问不应从重可也]

『律』347.00官吏听许财物[原未接受,故别于事后受财律]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受财]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必自其有显迹,有数目者方坐。凡律称准者,至死减一等,虽满数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条既称准枉法论,又称减一等。假如听许,准枉法赃满数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谓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则其余虽在官之人不用此律]

条例

347.01

听许财物,若甫经口许,赃无确据,不得概行议追。如所许财物封贮他处,或写立议单文券,或交与说事之人,应向许财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应得之罪,仍照律科断。如所犯本轻,或本无罪,但许财营求者,止问不应重律。其许过若干,实交若干者,应分别已受未受数目计赃,并所犯情罪,从重科断。已交之赃,在受财人名下着追,未交之财,仍向许财人名下着追。

『律』348.00,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官吏欲]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法之罪]重[于与财]者,从重论[其赃入官]其官吏刁蹬用琼森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避难就易」谓避难当之重罪,就易受之轻罪也。若他律避难,则指难解钱粮,难捕盗贼皆是]

条例

348.01

凡有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审实,皆计所与之赃,与受财人同科。

译纸上盖用印信的[必须盗用印信才定此罪],都处绞刑[监候][不分首从;未施行的为首者减一等,为从者再减一等]。

3. 诈造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印信文书]的[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诈造其余衙门[印信文书]的[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未施行的各自[分首从]减一等。若借此规避某事而情节更重的,从重论处[如诈造文书以脱免抵命之罪来规避偿命,就应按本律定罪之类]。

4.

仍分有禄、无禄,有禄人概不减等,无禄人各减一等。其行求、说事过钱之人,如有首从者,为首照例科断,为从有禄人听减一等,无禄人听减二等。如抑勒、诈索取财者,与财人及说事过钱人俱不坐。至于别项馈送,不系行求,仍照律拟罪。

348.02

奸徒得受正凶贿赂,挺身到官,顶认审系案外之人,在外省业已招解臬司,在京业经法司会审,已属成招定罪,几致正凶漏网者,俱照本犯徒流斩绞之罪一例全科。若正凶放而还获,及逃囚自死者,顶凶之犯照本罪减一等。其行贿本犯,除应立决者毋庸另议外,原犯应入情实者拟为立决,应入缓决者秋审时拟入情实。原犯军流等罪,照军流脱逃改调例加等调发,徒杖以下按律各加一等。如尚未成招,罪未议定,旋即破案者,行贿凶犯仍照原犯罪名问拟,受贿顶凶者减正犯罪二等。至同案之犯代认重伤,致脱本犯罪名已招解者,减正犯罪一等。若原犯本罪重于所减之罪或相等者,各加本罪一等。未招解者,仍照本罪科断。行贿凶犯堩各照原犯罪名定拟。教诱顶凶者与犯人同罪,计赃重者,行贿顶凶教诱各犯,无论案内案外,已未成招堩,以枉法赃从其重者论,照例与受同科。说合过钱者各减顶凶之犯罪一等,受财重者准枉法赃从重论。如有子犯罪而父代认,其子除罪应立决者毋庸另议外,如犯应斩绞监候者,俱拟以立决,军流徒罪各以次递加。

『律』349.00,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1。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并计[索借之]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无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

2。若将自己物货散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卖物则物入官,而原得价钱给主;买物则物给主,而所用之价入官。」此下四条,盖指监临官吏,而豪强亦包其中]

3。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仍追物还主]

4.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鸁、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计其犯时雇工赁直,虽多不得过其本价]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在官]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

5,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

6。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

条例

349.01

凡外任旗员,该旗都统、参领等官,有于出结时勒索重贿,及得缺后要挟求助,或该旗本管王、贝勒及门上人等有勒取、求索等弊,许本官据实密详督抚,转奏。

译凡[诈造的制书文书已施行,以及该文书所到达之处的]该管官府明知而仍听从施行的,都与诈造者同罪[至死罪的减等处理];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有人将盖有印信的空白纸捏造成他人文书投递官府陷害他人的,依投递匿名文书告发他人罪的律条治罪;盗用皇帝钦赐的关防与盗用印信同样有相应成例]。

条例

355.01

诈造六部等衙门文书的,依律定罪。此外若诈造都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借以诓骗、摊派征敛财物的

倘督抚瞻顾容隐,许本官直揭都察院,转为密奏。倘不为奏闻,许各御史据揭密奏。

349.02

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

349.03

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征价入己,强将贷物发卖,多取价利,赃至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近边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至满徒者,按律计赃治罪。其科敛财物明白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征价者,照常发落。

349.04

曲蛮、黎童等僻处外地之人,并改土归流地方,如该管官员有差遣兵役、骚扰、逼勒、科派、供应等弊,因而激动番蛮者,照引惹边衅例,从重治罪。

349.05

凡出差巡察之员,所到州县地方,如有收受门包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该督抚不行查察,交部议处。

349.06

各上司如有勒荐长隋及幕宾者,许属员揭报,将勒荐之上司照例革职。如长随钻营上司引荐,在各衙门招摇撞骗财物者,照衙蠹役恐吓索诈十两以上例计赃治罪。幕宾钻营引荐,事后收受为事人礼物,尚非舞弊诈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照衙门书吏加等例治罪。如倚仗声势欺压本官舞弊诈财者,亦照蠹役诈赃例计赃治罪。如钻营引荐别无情弊,但盘踞属员衙门者,幕宾照书役年满不退例,杖一百;长随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各递回原籍分别发落。其属员徇隐不行揭报者,照例革职。若属员营求上司,因所荐幕宾长随有勾通行贿等弊,照例分别议处治罪。

349.07

长随求索吓诈得财舞弊者,照蠹役诈赃例治罪,并照窃盗例,初犯以“赃犯”二字刺臂,再犯刺面。其有牵诈婪赃,托故先期预遁及本官被参后闻风远扬者,拏获之日,照到官后脱逃例,各加二等治罪,仍追原赃。其各衙门现任大小官员,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长随者,交部议处。

349.08

各省府州县等衙门除日用零星需用食物准其于本地方照市价平买外,其余需用布疋紬缎一切货物等项,或由本籍携带,或在邻境买用,毋得于管辖地方滥行赊买。该管上司仍随时稽察,如有仍在本境赊欠等弊,即严参究治。

『律』350.00,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兄弟子侄奴仆皆是]于所部内取受[所]求索借贷财物[依不枉法]及役使部民若买卖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吏]罪二等[分有禄无禄须确系求索借贷之项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财仍照官吏受财律定罪不准减等]若本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350.01

执事大臣不行约束,家人致令私向所管人等往来交结借贷者,一经发觉,将伊主一并治罪。

译,判处发配近边充军。

355.02

凡诈造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的,不论有无签字画押,都依律定罪。若只是套写模仿签字画押的,各按所犯情节轻重,查照相应律条定罪。诈造六部各司、军卫各所往来文书的,都与其余衙门同等定罪。

355.03

通政使司、大理寺、盐运司,以及部属各管军所,仍照其余衙门拟定判决。情节犯罪较深重的,听凭临时查照比照何种衙门成例,具明缘由奏请朝廷定夺。

『律』356.00 诈

『律』351.00,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受财以下各款]罪二等[加罪不得加至于死,如枉法赃须至八十两方坐绞,不枉法赃须至一百二十两之上方坐绞,风宪吏无禄者亦就无禄枉法不枉法本律断,其家人如确系求索借贷得减本官所加之罪二等,若因事受财不准减等,本官知情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律』352.00,因公科敛[明律目「公」下有「擅」字]

1.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虽不入己]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无禄人减有禄人之罪一等至一百二十两绞监候]

2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无禄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条例

352.01

凡京城及外省衙门,不许罚取纸答、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直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交部照例议处。

352.02

江南、江西、湖广地方及黄、运两河,遇有公事,该督抚查实题请定夺,不许辄派商捐。傥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题参治罪。该督抚失于觉察,一并交部议处。

『律』353.00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所克之]赃并[解过赃通]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仍并赃以论盗罪]

条例

353.01

胥捕侵剥盗赃者,计赃照不枉法律,从重科断。

『律』354.00,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武官,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请区处。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绞或斩,律无明文,但初犯充军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监候绞,以其干系公侯伯,应请自上裁]

刑律

诈伪

『律』355.00诈为制书[诈为以造作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誊写之人非是]

1.凡诈为[原无]制书及增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未施行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传写失错者[为首]杖一百[为从者减一等]

2.诈为六部都察院将军督抚提镇守御紧要隘口衙门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将空纸用印者[必盗用印方坐]皆绞[监候][不分首从未施行者为首减一等为从又减一等]

3[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为]其余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从]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于前事]者,从重论[如诈为出脱人命以规避抵偿,当从本律科断之类]

4其[诈为制书文书已施行及制书文书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一将印信空纸捏写他人文书投递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者律,盗用钦给关防与印信同有例]

条例

355.01

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依律问断。

译传诏旨[诈传诏旨之罪,以最初传出之人为首犯,辗转传述之人则从犯论处,此意不可有误]

1. 凡诈传诏旨[从宫内传出]的,[为首者]处斩刑[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的,[为首者]处绞刑[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员言语,向各属衙门交办公事、借以规避某事的,[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诈传三品、四品衙门官员言语、借以规避某事的,[为首者]杖一百;诈传五品以下衙门官员言语的,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因此得财、而所诈传之事无碍

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近边充军。

355.02

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交书者,俱与其余衙门同科。

355.03

通政使司、大理寺、盐运司、部属各管军所,仍照其余衙门拟断。若情犯深重者,听临时查照比依何衙门,具由奏请定夺。

『律』356.00诈传诏旨[诈传,以传出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传说之,以非是]

1。凡诈传诏旨[自内而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属]衙门分付公事[自]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而诈传无碍于法]者,计赃,以不枉法因[得财诈传]而[变]动事[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赃罪与诈传规避本罪权之]从重论。

3其[诈传诏旨,品官言语,所至之处

译于法度的,按赃比照不枉法论处;若因得财诈传而改变事情、枉曲法度的,以枉法论处。各按枉法、不枉法、赃罪与诈传规避本罪相权衡,从重论处。

3. 其[诈传诏旨、品官言语所至之处(原文至此中断)]

]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4若[内外]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免追免问]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是亦诈传之罪]斩[监候]

『律』357.00,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1.凡对制[敷陈]及奏事[有职业该行而启奏者与]上书[不系本职而条陈时务者]诈[妄]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对奏上书]非密[谓非谋反大逆等项]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译当该官府如果明知情况却听任其施行,各与犯罪者同罪论处[若依律应判死罪的,减一等处罚];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4. 若京内外各衙门追查钱粮、审讯刑事案件时,主管官吏将已经奏请核准、应予免予追究、免予审问的事项,谎称是奉旨追问的[这也属于诈传圣旨之罪],处斩[监候]。

《律》第357条,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1. 凡是当面对答皇帝垂询[陈述奏对],以及奏事[指本职应当办理而据实启奏的]、上书[不属本职、就时政提出建议的],如有欺诈不实的,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对答、上书的内容]本不属机密[指并非谋反、大逆等重大案件],却谎称属于机密的,加一等治罪。

2。若奉制推按问事[转]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报不实之]事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论。

条例

357.01

发遣军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者,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原犯军流加一等调发,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枷号六个月。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之人,照为从律,减本犯罪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盗贼科断。

『律』358.00,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时宪书[起船起马]符验茶盐引者[为首雕刻]斩[监候][为从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二项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从]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即所重者文若有篆文虽非铜铸亦可以假诈行事故形质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谓之伪造惟有其质而文不全者方谓之造而未成至于全无形质而惟描之于纸者乃谓之描摸也]

条例

358.01

凡有伪造诸衙门印信及钦给关防,事关军机,冒支钱粮,假冒官职,大干法纪者,俱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若非关军机、钱粮、假官等弊,止图诓骗财物,为数多者,俱照律拟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诓骗财物,为数无多,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用,各减一等[按斩决一层,斩候一层,满流一层,上层较律加重,下层又较律从轻]其伪造关防印记,诓骗财物,为数多者,将为首雕刻之人,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按烟瘴少轻,即极边足四千里也。例内有已改者,亦有尚仍其旧者,堩应修改一律]若为数无多,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寺。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若描摹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远充军。其为数无多,犯该徒罪以下者,各计赃以次递减[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三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财者,罪止杖一百]

358.02

凡盗用总督、巡抚、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358.03

伪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他人同谋分赃代为雕刻者,将起意之人与雕刻之人共以为首。论案内为从者,减一等。

译2。如果奉皇帝命令审讯查问案情,转报上级不据实汇报的,杖八十,徒二年(如果徇私枉法而所报不实的情况比杖八十徒二年更重的),按出入人罪论处。

条例

357.01

被发配充军流放的犯人在配所,派人呈递密封奏章条陈事务的,无论所言是否可取,原判军流罪的加一等改发配,原判发配极边烟瘴地区充军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原判流放罪在配所的,戴重枷枷号六个月。如果因呈递密封奏章另外犯了应判死罪的罪名,仍各按其中更重的罪论处。其受雇代为呈递的人,按从犯律,减本犯罪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计算赃物较重的,按窃盗贼罪科断。

《律》358.00,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凡伪造各衙门印信及时宪书(起船起马)符验茶盐引的(首犯雕刻者)判斩(监候)(从犯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告发缉捕的官府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告发缉捕的官府给赏银三十两;从犯及知情使用的各减一等("各"字承接上述两项而言)。如果制造而未完成的(首从犯)各再减一等。其中主管官司知情而听任放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即所看重的是文字,如果有篆文即使不是铜铸的也可以假冒行事,所以形制相似而篆文都完整的,称为伪造;只有形制而文字不完整的,才称为制造而未完成;至于完全没有形制而只是描摹在纸上的,才称为描摹)。

条例

358.01

凡有伪造各衙门印信及钦赐关防,事关军机,冒领钱粮,假冒官职,严重触犯法纪的,都判斩立决。从犯,判绞监候。如果不涉及军机、钱粮、假冒官职等弊端,只是图谋诓骗财物,数额较多的,都按律判斩监候。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诓骗财物,数额不多,银子不满十两,钱不满十千的,首犯雕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及知情使用的,各减一等(按:斩立决一层,斩监候一层,满流一层,上层比原律加重,下层又比原律从轻)。其中伪造关防印记,诓骗财物数额较多的,将首犯雕刻的人,发配云贵两广烟瘴较轻地方(按:烟瘴较轻,即极边足四千里之地。条例中有的已经修改,有的仍沿用旧规,应当统一修改)。如果数额不多,首犯仍按律判徒三年。从犯及知情使用的,各减一等。其中制造而未完成的,又各减一等。如果描摹印信,使用诓骗财物,所犯罪应判徒罪以上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数额不多,所犯罪应判徒罪以下的,各按赃额依次递减(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三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八十,徒二年;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未得财的,罪止杖一百)。

358.02

凡盗用总督、巡抚、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赐关防的,都按各官本衙门印信定罪。如果是盗窃及丢弃毁坏、伪造的,都与印信同样论罪。

358.03

伪造假印的案件,如果起意者自己动手雕刻,或他人共同谋划分赃代为雕刻的,将起意的人与雕刻的人一并作为首犯论处,案内的从犯减一等。如果只

若仅受些微价值代为私雕,并无同谋分赃情事者,以起意之人为首,雕刻之人为从,与案内为从者并减首犯罪一等。

358.04

伪造印信之案,如假印形质已具,篆文字体已成,仅止笔画少缺,但经行用得财,为数多者,分别首从,拟以斩候、满流;即为数无多,亦分别首从,照例拟以流徒。甫经雕刻,尚未行用者,各减得财一等。若篆文笔画实未齐全,又未诓骗得财,方以造而未成科断。其伪造关防印记者,亦照此分别首从,各按本例办理。

『律』359.00,私铸铜钱。

1.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2。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3若[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金银成色不足,非系假造,不用此律]

条例

359.01

凡各省拏获私铸之案,不论砂瞉铜钱,核其所铸钱数至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钱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俱拟以斩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受些微雇值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后,贪其价贱,偶为买使者,照为从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铸钱不及十千者,首犯匠人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受雇之犯各照铸钱十千以上从犯之罪递减一等。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并不知情,但失于查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误借匪人,一有见闻立即驱逐,未经首捕者,果未在场亦未受贿纵容,俱以不知情科断。官船户夹带私钱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禀首,杖八十。若私铸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与匠人俱改发足四千里充军[仍回避云贵等省出产铜铅地方]其雇令挑水打炭烧火之人及房主邻佑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铸钱被获审实,将起意为首并同伙商谋之人堩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钱入伙者照为从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该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实力访拏,别经发觉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359.02

凡各省拏获销毁制钱及将制钱翦边图利之犯,审实将为首者拟以斩决,家产入官;为从者绞决,仍令地方官设法密拏。有能拏获者,地方官交部议叙;失察者,地方官及该管上司部分别议处。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依为从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告,并未分赃者,照为从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并未知情,止于失察者,俱杖一旦。

译是收取些微价钱代为私自雕刻,并无共谋分赃情事的,以起意的人为首犯,雕刻的人为从犯,与案内从犯一并减首犯罪一等。

358.04

伪造印信的案件,如果假印的形制已经具备,篆文字体已经形成,只是笔画稍有缺失,但已经使用获得财物,数额较多的,分别首从,判处斩监候、满流;即使数额不多,也分别首从,按例判处流徒。刚刚雕刻完成,尚未使用的,各减得财罪一等。如果篆文笔画确实未齐全,又未骗取财物的,才以制造未完成论处。其伪造关防印记的,也照此分别首从,各按相关条例办理。

《律》359.00,私铸铜钱。

1.凡私铸铜钱的判绞(监候),匠人同罪,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告发缉捕的官府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情而不举报的杖一百,不知情的不治罪。

2。如果将通用铜钱剪削、磨薄、削小,取铜牟利的,杖一百。

3如果用(铜铁水银)伪造金银的,杖一百,徒三年;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金银成色不足,不是伪造的情况,不适用此律)。

条例

359.01

凡各省抓获私铸的案件,不论是砂壳铜钱,核算其所铸钱数达到十千以上,或者虽不满十千但私铸不止一次,之后被发觉的,首犯及匠人都判斩监候,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的都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果是收取些微雇工钱,从事挑水打炭及停工散伙之后,贪图价钱便宜偶然购买使用的,按从犯发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铸钱不满十千的,首犯匠人都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并受雇的犯人各按铸钱十千以上从犯之罪依次递减一等。房主、邻居、总甲、十家长知情而不缉拏举报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确实不知情,只是失于查察的,杖一百。或者有空房别舍误借给匪徒,一旦发现听闻立即驱逐,未曾举报缉拏,但确实不在场也未受贿纵容的,都按不知情论处。船家夹带私钱的,杖一百徒三年,同船的人知情不举报的,杖八十。如果私铸未成、畏罪中止的,首犯与匠人都改发配足四千里充军(仍需回避云贵等产铜产铅省份)。其雇来挑水打炭烧火的人及房主邻居十家长知情而不缉拏举报的,都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的不治罪。刚制造工具尚未铸钱就被查获属实的,将起意首犯及同伙商谋的人都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钱入伙的按从犯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的当地官员及押船官员不切实缉拏,另被发觉的,交部按例分别议处。

359.02

凡各省抓获销毁制钱及将制钱剪边牟利的犯人,查实后将首犯判斩立决,家产没收入官;从犯判绞立决,仍令地方官设法秘密缉拏。有能缉拏到案的,地方官交部议叙;失察的,地方官及主管上司分别议处。房主、邻居、总甲、十家长等知情受贿、代为隐匿的,按从犯例治罪。只是知情不举报,但未分赃的,按从犯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确实不知情,只是失察的,都杖一百。旁人举报缉拏查实的,官府给赏银五两。至于私铸的犯人,如果同时也是私自销毁、剪边的人,承

旁人首捕审实者,官给赏银五两。至私铸之犯,容有即系私销、私翦之人,承审官拏获案犯,必先严究有无销毁、翦边情事。傥有确据,即以私销、私翦例从重治罪。

359.03

凡私铸铅钱,如有伙党鸠工,大炉广铸,至十千文以上者,为首匠人,俱拟绞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而不首者,俱杖八十,徒二年。其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递减。若房主人等仅止失于查察者,俱杖八十。至私铸铅钱未成,将起意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房主人等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递减科断;不知情者不坐。

359.04

凡将银穵孔倾入铜铅等物,及用铜铅等物倾成锭锞,外用银皮包好,并铜铅等物每两内搀实银二三四五钱不等,伪造银使用者,堩照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律,分别首从拟徒。

359.05

凡用铜铁锡铅药煮伪造假银,或骗人行使,发觉为首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枷号两个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359.06

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照私铸律一体分别治罪。

359.07

拏获私铸,如本犯问拟斩绞,其知情分利之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减本犯罪一等,杖一百,流三十里;如本犯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虽经分利,而实系并不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其父兄不能禁约者,杖一百;有能据实出首,准予免罪,本犯仍照律内得兼容隐之亲属,互相告言,各听。如罪人本身自首,法科断。

359.08

凡地方文武各官,严拏私铸,务于山陬水滨,人亦罕到,及居民繁庶,人烟稠密处所,并宜差委妥练员役,不时察访查拏。如遇有私铸之事,知情故纵者,应照例治罪外,其不知情者,从前虽漫无觉察,今但能拏获,不论年月远近,俱免其处分。文官拏获者,并免同城武职之处分;武职拏获者,亦免同城文官之处分。交界之所,此县拏获,彼县亦免处分。至果能实心查拏者,不论本管地方及别州县,准以拏获之多寡,交部量予议叙。若该地方官不加意缉拏,或系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发,俱仍照例处分。

359.09

拏获收买私钱及翦边钱搀和行使并货卖之案,如收买搀和货卖堩在十千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收买在十千以上,搀和货卖不及十千者,于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买在十千以上,尚未搀和货卖者,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买及搀和货卖堩不及十千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不及十千,尚未搀和货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译审官员抓获案犯后,必须先严查有无销毁、剪边情事。如有确据,即按私销、私剪例从重治罪。

359.03

凡私铸铅钱,如果有同伙纠集工匠,用大炉大规模铸造,达到十千文以上的,首犯匠人都判绞监候;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的,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邻居、总甲、十家长等知情而不举报的,都杖八十,徒二年。熔化少量铅料铸钱,不满十千的,首犯及匠人,都发配新疆,给官兵为奴;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并房主等人知情而不举报的,各依次递减。如果房主等人只是失于查察的,都杖八十。私铸铅钱未成的,将起意首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及房主等人知情而不举报的,仍各依次递减科断;不知情的不治罪。

359.04

凡将银子挖孔倾入铜铅等物,及用铜铅等物倾铸成锭块,外面用银皮包裹,以及铜铅等物每两内掺入实银二三四五钱不等,伪造银两使用的,都按用铜铁水银伪造金银律,分别首从判徒罪。

359.05

凡用铜铁锡铅药物熬煮伪造假银,或欺骗他人使用,被发觉的,首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发配云贵两广烟瘴较轻地方;从犯及知情购买使用的,枷号两个月,流三千里,到配所后杖一百。

359.06

奸邪之徒假借前代古钱名义,私自铸造私自贩卖的,按私铸律一并分别治罪。

359.07

抓获私铸案,如果本犯被判斩绞,其知情分利的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弟,减本犯罪一等,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本犯被判发配的,也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虽然分了利,但确实并不知情的,按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其父兄不能约束管教的,杖一百;有能据实出面举报的,准予免罪,本犯仍按律内可以互相容隐的亲属,互相告发听凭处理。如果罪人本人自首的,依法减罪论处。

359.08

凡地方文武各官,严缉私铸,务必在山野水边、人迹罕至处,以及居民稠密处所,都应差派妥当干练的员役,随时察访查拏。如遇有私铸之事,知情故意放纵的,应按例治罪外,不知情的,即使之前一直未能察觉,如今只要能够缉拏,不论时间远近,都免除处分。文官缉获的,一并免除同城武职的处分;武职缉获的,也免除同城文官的处分。交界之处,此县缉获,彼县也免处分。至于确实尽心查拏的,不论本管地方及别的州县,准按缉获的多少,交部酌情议叙。如果该地方官不用心缉拏,或被上司查出,或被旁人告发的,都仍按例处分。

359.09

抓获收买私钱及剪边钱掺和使用并贩卖的案件,如果收买掺和贩卖达到十千以上的,发配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收买在十千以上,掺和贩卖不满十千的,在发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收买在十千以上,尚未掺和贩卖的,再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收买及掺和贩卖都不满十千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不满十千,尚未掺和贩卖的,按不应重律,杖八十。

359.10

私铸当十铜大钱的,按私铸铜钱例,分别定罪。如果经纪、牙行人等,在交易时不按钱面数目字样,任意折减,以及与铺户人等串通舞弊,压低价格,甚至造谣煽动,抗拒不收使用的,将为首阻挠的人,杖八十,徒二年,加枷号两个月

359.10

私铸当十铜大钱,照私铸铜钱例,分别定拟。如经纪、牙行人等,于交易时不照钱面数目字样,任意折减,及与铺户人等通同舞弊,减成定价,甚至造言煽诱,抗不收使,将为首阻挠者,杖八十,徒二年,加枷号两个月;随同附和者,杖六十,徒一年,加枷号一个月。堩先于犯事地方枷号示众,满日起解。

359.11

凡销毁钱文之案,除当十铜钱仍照销毁制钱例定拟外,如有存留各项停用当百、当五十、当五铜钱、当十铁钱、铅铁制钱,并不赴官售卖,辄自销毁者,于销制钱为首斩决,为从绞决。例上酌减一等,为首发边远充军,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

359.12

私铸案内知情,租给房屋之房主,照例治罪,房屋入官。

『律』360.00诈假官

1凡[伪造凭答]诈[为]假官[及为伪答或将有故官员文凭而]假与人官者斩[监候]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须有答付文凭方坐,但凭答皆系与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

2若无官而[不曾假造凭答但]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见任]官员姓名[有所求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项总重有所求为]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加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各主者以一主为重]准窃盗[免刺]从重论[赃轻以诈科罪]

3其当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360.01

凡杂职内有假冒顶替之人,自行山首者,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360.02

凡假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制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实犯死罪[如诈冒假势,凌虐,故杀,斗杀,私盐拒捕之类]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360.03

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近边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360.04

凡各省各营食粮兵丁,并有不食钱粮、假冒营兵、生事扰民及合伙挟制官司、扰害地方者,该地方官审明,分别首从,各照律例定拟。如该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转报,督抚提镇不题参,俱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360.05

伪造凭答,自为假官者,伪造凭答,并将有故官员凭答卖与他人者,及买受凭答,冒名赴任者,俱拟斩监候。

译;随同附和的,杖六十,徒一年,加枷号一个月。都先在犯事地方枷号示众,期满后起解。

359.11

凡销毁钱文的案件,除当十铜钱仍按销毁制钱例定罪外,如果有存留各项停用的当百、当五十、当五铜钱、当十铁钱、铅铁制钱,不送官府出售,擅自销毁的,按销毁制钱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之例上酌减一等,首犯发配边远充军,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359.12

私铸案内知情,将房屋租给犯人的房主,按例治罪,房屋没收入官。

《律》360.00诈假官

1凡(伪造凭据)诈称假冒官职(以及伪造答文或将有故官员文凭)假授人官职的判斩(监候),知情接受假官职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必须有答文凭证才定罪,但答文凭证都是授予者伪造的,所以减等),不知情的不治罪。

2如果没有官职而(不曾伪造凭据文书但)诈称有官职有所图谋的,或诈称官府差遣而抓捕他人的,以及诈冒(现任)官员姓名(有所图谋的),判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项总体上是有所图谋而定的重罪)。如果诈称现任官员的子孙、弟侄、家人总管在巡视辖区内有所图谋的,判杖一百,从犯各加一等。如果得财的,一并计赃(各主犯以一主犯为重)按窃盗罪(免刺字)从重论处(赃物轻的按诈骗罪科罪)。

3其中主管官司知情而听任放行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条例

360.01

凡杂职官员中有假冒顶替的人,自行出面自首的,革职回原籍,免于治罪。

360.02

凡假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城在外地,巧立名目,敲诈骗取财物,侵占土地,破坏封禁山场,拦截船只,勒索银两,出入大小衙门,请托公事,贩卖制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自搭建桥梁,侵害百姓利益的,除犯了实实在在的死罪(如诈冒仗势凌虐、故意杀人、斗殴杀人、贩私盐拒捕之类)外,犯徒罪以上的,都在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杖罪以下的,也枷号一个月发落。如果被害人到所在官府告状,官府不立即受理,以及虽然受理但观望迎合,不立即审断,被人举报的,各自治罪。

360.03

假冒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义,在乡村横行霸道,惹是生非害民,强占田地房屋,招揽流民居住耕种的,准许所在官府拏问。犯徒罪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杖罪以下的,枷号一个月发落。

360.04

凡各省各营吃粮饷的兵丁,以及不吃粮饷、假冒营兵、惹事扰民及合伙挟制官府、扰害地方的,该地方官审明后,分别首从,各按律例定罪。如果该管文武各官不加以稽查转报,督抚提镇不予题参,都交该部按例分别议处。

360.05

伪造凭据文书,自己假冒官职的,伪造凭据文书,并将有故官员的凭据文书卖给他人的,以及购买凭据文书,冒名赴任的,都判斩监候。知情说合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

360.06

凡没有官职而诈称有官职,以及冒称现任官员姓名,并未伪造凭据文书,只是图谋骗一个人、图谋办成一件事,所犯罪应判徒罪以下的,发配近边充军;所犯罪应判军流遣罪的,判绞监候。如果假冒顶戴,自称官职,只图在乡里显耀光荣,没有

知情说合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360.06

凡无官而诈称有官,并冒称见任官员姓名,并未造有凭答,但系图骗一人、图行一事,犯该徒罪以下者,发近边充军;犯该军流遣罪者,拟绞监候。若假冒顶带,自称职官,止图乡里光荣,无所求为,亦无凭答者,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监顶带者,杖一百。

360.07

凡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者,照假冒职官例,杖六十,徒一年。其有把持公事别情,仍照本条按例从重究拟。本管官及地方官失于查察,或有意故纵,分别议处。

『律』361.00诈称内使等官[官与事俱诈]

1.凡[为空]诈称内使[近臣]内阁六科六部都察院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诈官府,煽惑人民者[虽无伪造答付]斩[监候]知情随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2若[本无符验]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符验系伪造,有伪造符验律,系盗者,依盗符验律]

条例

361.01

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实犯死罪[如盗或伪造符验,或因吓骗殴故杀死之类]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361.02

凡诈充各衙门差役,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及搜查客船,吓取财物,扰害军民,犯该徒罪以上者,无论有无签票,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若审系捏造签票,执持锁炼,所犯本罪未至拟徒,但经恐吓诈财者,即照蠹役诈赃一例问拟,仍各加枷号一个月。未捏有签票,止系口称奉差吓唬者,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计赃逾贯,及虽未逾贯而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堩拟绞监候。拷打致死及吓诈忿争殴故杀被诈之人者,堩照罪人杀所捕人律,拟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假差遣有伪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抢检伤人,按律应拟死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所在官司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若被诈之人殴死假差者,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至非被诈之人有与假差谋故斗杀者,仍各按本律科断。

『律』362.00,近侍诈称私行[官实而事诈]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煽惑人民者斩[监候][此诈称系本官自诈称,非他人]

『律』363.00,诈为瑞应。

1。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2。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律』364.00,诈病死伤,避事。

译其他图谋,也没有凭据文书的,判杖六十,徒一年;假冒生员监生顶戴的,判杖一百。

360.07

凡未经考核任职的书吏冒戴顶戴帽子的,按假冒职官例,判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有把持公事等其他情节的,仍按本条相关条例从重论处。本管官及地方官失于查察,或有意故意放纵的,分别议处。

《律》361.00诈称内使等官(官职与事情都是诈称)

1.凡(凭空)诈称内使(近臣)内阁、六科、六部、都察院、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诈官府,煽惑百姓的(即使没有伪造答文凭证)判斩(监候),知情随行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中主管官司知情而听任放行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情的不治罪。

2如果(本来没有符验)诈称使臣乘驿马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减一等。驿站官员知情而供应的,与同罪;不知情而失于盘查的,笞五十。有符验而供应的,不治罪(符验如果是伪造的,有伪造符验律;如果是盗窃来的,依盗符验律)。

条例

361.01

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名目,恐吓官府,诓骗财物的,除犯了实实在在的死罪(如盗窃或伪造符验,或因恐吓骗财殴打致人死亡之类)外,其余的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所在官府畏惧徇私故意放纵,不加以擒拏的,各自治罪。

361.02

凡诈称充任各衙门差役,假借差遣体察访查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住公馆,妄自抓拏平民及搜查客船,敲诈财物,扰害军民,所犯罪应判徒罪以上的,无论有无签发的票文,枷号一个月,发配近边充军。如果查明是捏造签票,手持锁链,所犯本罪未至判徒,但已经恐吓诈取财物的,即照贪污差役诈赃之例判处,仍各加枷号一个月。没有捏造签票,只是口称奉差恐吓吓唬人的,杖罪以下的,也枷号一个月发落。如果计算赃物超过一贯,以及虽未超过一贯但被诈之人因而自尽的,都判绞监候。拷打致死及因恐吓诈骗争执殴打故意杀死被诈之人的,都照罪犯杀死抓捕自己的人律,判斩监候,从犯各减一等。如果假冒差遣有伪造印信批文,或者以捕盗抢检为名伤人,按律应判死罪的,仍各按其中更重的论处。所在官司阿附纵容的,各自治罪。如果被诈之人打死假差役的,按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至于不是被诈之人却与假差役谋划共同斗殴杀人的,仍各按本律论处。

《律》362.00,近侍诈称私行(官职是真的但事情是假的)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自出行体察事务,煽惑百姓的判斩(监候)(这是诈称本身出自本官自己,不是他人)。

《律》363.00,诈为瑞应。

1。凡假造祥瑞征兆的,判杖六十,徒一年。

2。如果有灾异祥瑞之类,而钦天监官员不据实上报的,加二等。

《律》364.00,诈病死伤,逃避职事。

1.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时逃避困难(如难以解送的钱粮、难以缉捕的盗贼之类)的责任的,笞四十(如果所逃避的)事情较重的,杖八十。

2.如果犯罪应判徒刑,故意自伤自残的,判杖一百;诈死的,判杖一百,

1.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时避难[如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之类]者笞四十[如所避之]事重者杖八十

2.若犯罪徒,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伤残以求免拷讯,诈死以求免出官]所避事重[于杖一百及徒三年]者,各从重论[如侵盗钱粮,仍从侵盗重者论]若无避[罪之情,但以恐吓诈赖人]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3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谓知其诈病而准改差知其自残避罪而准作残疾知其诈死而准住提]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条例

364.01

各省获罪之犯报称病故者,着该管官员出具印结,并行文原籍地方官稽查,倘有诈称病故者,分别从重治罪。

364.02

凡未经到案之犯,报称病故,该抚严饬地方官悉心确查,取具甘结,报部。倘有捏报等情,日后发觉,将该地方官与该抚一并严加议处。

『律』365.00,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共事故诱]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赏给,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看「令」字还是教诱人而又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犯法,则宜用自首律]

条例

365.01

苗猺狑獞所住地方,如有外来匪徒教诱犯法,即视所犯之人如罪应拟杖者,将教诱之人加一等治罪;徒罪以上,教诱之人比照住居苗寨教诱为乱例,间发边远充军;犯该死罪者,教诱之人与本犯一例拟以斩绞,遇赦不宥;失察之地方官,照徇庇例议处;隐讳故纵者,照溺职例革职。

365.02

凡土官延幕,必将所延之姓名、年籍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查验。人果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入[按此段言非私聘者]若知系犯罪之人,私聘入幕,并延请后纵令犯法者,照职官窝匿罪人例革职。如有私聘、私就者,即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逐[按此一段仅信私聘而未及犯法者,以下专言犯法之罪]若土幕教诱犯法,即视其所犯之轻重,俱照匪徒教诱犯法加等例治罪。败露潜逃,即行指拏重惩。私聘之文武土官及失察之该管州县,交部分别议处。

365.03

凡地方官有被参降革治罪之案,严究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赃诬拏等项罪有正条者,仍照例办理外,其但系倚官滋事、怂令妄为、累及本官者,各按本官降革处分上加一等。如本官应降一级者,将该犯杖七十;降二级、三级者,以次递加。至革职者,杖六十,徒一年。本官罪应拟徒者,亦各以次递加一等,加至徒三年而止。至总徒准徒、军、流以上者,堩与同罪。

译徒三年(自伤自残是为了逃避拷问,诈死是为了逃避解送官府)。所逃避的事情比(杖一百及徒三年)更重的,各按更重的论处(如侵吞盗窃钱粮,仍从侵盗重罪论处)。如果不是为了逃避罪责,只是想恐吓诈骗他人财物而故意自伤自残的,判杖八十。受雇替人伤残的,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的,减斗杀罪一等。

3主管官司知情而听任的(指明知是诈病却准许改换差事、明知是自残逃避罪责却准作残疾、明知是诈死却准许暂停解送),与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条例

364.01

各省获罪的犯人报称病故的,需要该管官员出具印结,并行文原籍地方官核查,如果有诈称病故的,分别从重治罪。

364.02

凡未到案的犯人,报称病故的,该抚需严令地方官悉心确查,取具甘结,上报部里。如有捏报等情事,日后发觉,将该地方官与该抚一并严加议处。

《律》365.00,诈骗教唆引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语教唆引诱人犯法,以及共同(共事故意引诱)令人犯法,却(自己)去抓捕告发,或者叫人去抓捕告发,图谋求取赏金,或者图谋陷害人使其获罪的,都与犯法之人同罪(罪止杖流,共同令人犯法,看"令"字,是教唆引诱人而又共同犯法;如果只是共同犯法,那应该适用自首律)。

条例

365.01

苗、猺、狑、獞等族所居住的地方,如果有外来匪徒教唆引诱犯法的,即视被教唆之人所犯罪行,如果应判杖罪的,将教唆者加一等治罪;应判徒罪以上的,教唆者比照居住苗寨教唆作乱例,发配边远充军;犯该死罪的,教唆者与本犯一并判斩绞,遇赦不予宽宥;失察的地方官,按徇庇例议处;隐瞒故意放纵的,按渎职例革职。

365.02

凡土官聘请幕僚,必须将所聘之人的姓名、籍贯通知专属辖区州县,确实加以查验。此人如果确实谨慎老实,不是流氓恶棍,加具保结通报后,才准聘入(按:此段说的是非私自聘用的情况)。如果明知是犯罪之人,私自聘为幕僚,以及聘用后纵容其犯法的,按官员窝藏匿留罪人例革职。如果有私自聘用、私自就职的,即令专属辖区州县严加驱逐(按:以上仅言私聘且未涉及犯法的,以下专门讲犯法之罪)。如果土幕教唆引诱犯法,即视其所犯轻重,都照匪徒教唆引诱犯法加等例治罪。事情败露潜逃的,立即通令缉拏重惩。私聘的文武土官及失察的该管州县,交部分别议处。

365.03

凡地方官有被参劾降革治罪的案件,严查其幕友、长随、书役等。除犯诈骗贪赃诬告等有专门条例的,仍按例办理外,只是依仗官府滋事、怂恿妄为、连累本官的,各按本官降革处分程度上加一等。如果本官应降一级的,将该犯人判杖七十;降二级、三级的,依次递加。至于革职的,判杖六十,徒一年。本官罪应判徒刑的,也各依次递加一等,加至徒三年为止。至于总徒、准徒、军、流以上的,都与其同罪。徒罪以下的,将该犯人递解回各自原籍,分别充徒管束,永远不准再次充任。如果有犯罪之后,仍然潜藏在当地,欺

徒罪以下,将该犯递回各原籍,分别充徒管束,永远不准复充。如有犯罪之后,仍潜身该地,欺瞒后任,改易姓名复充者,察实严加治罪。

365.04

游手好闲,不务本业之流,自号教师,演弄拳棒,教人及投师学习,并轮叉舞棍,遍游街市,射利惑民者,严行禁止。如有不遵,一经拏获,将本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随同学习者杖一百,徒三年,限满递籍,严加管束。如坊店寺院容留不报,地保人等不行查拏,堩照不应重笔,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于觉察,照例议处。若讯明旧日曾学拳棒,迨奉禁以后,并未辗转教人,亦不游街射利者,免议。

刑律

犯奸

『律』366.00犯奸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2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3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4。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5强奸者妇女不坐

6。若媒合容止[人在家]通奸者,各减犯人[和刁]罪一等。

7[如人犯奸已露而代]私和奸事者各减[和刁强]二等。

8,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奸妇虽有据,而奸夫则无凭]罪坐本妇。

条例

366.01

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的决;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

366.02

轮奸良人妇女,已成之案审实,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同奸者拟绞监候,同谋未经同奸余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斩立决枭示,为从同奸又帮同下手者拟斩立决,同奸而未下手及下手而未同奸者堩拟绞立决,其同谋而并未下手又未同奸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同奸之犯堩拟绞立决,同谋未经同奸余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若伙谋轮奸未成,审有实据者,为首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帮同下手者拟绞立决,未经下手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译瞒后任官员,改换姓名重新充任的,查实后严加治罪。

365.04

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徒,自称教师,演练拳脚棍棒,教授他人及招收学生学习,以及舞弄叉棍,游走于街市,图利惑乱百姓的,严令禁止。如有不遵守的,一经缉获,将本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随同学习的判杖一百,徒三年,期满遣返原籍,严加管束。如果店铺寺院容留而不报官,地保人等不加以查拏的,都按不应重律,判杖八十。地方文武各官失于觉察的,照例议处。如果查明以前曾经学过拳棒,但奉禁令以后并未辗转教人,也不在街上游走图利的,免予追究。

刑律

犯奸

《律》366.00犯奸

1.凡通奸的,判杖八十;有夫之妇的,判杖九十;强迫和奸的(无论无夫、有夫)判杖一百。

2强奸的判绞(监候),未成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审问强奸案,必须有强暴的情状、妇人无法挣脱的情节,也必须有旁人知晓听闻以及肌肤有损伤、衣服被撕裂之类的证据,才可判绞罪。如果先以强迫开始,后以和奸完成,这就不算强奸了。比如一人强行抓住,另一人行奸,行奸之人判绞,强行抓住的人判未成——流罪。又如看见妇人与他人通奸,旁观者趁机强行奸污她,因为她已经是犯奸的妇人,难以按强奸论,依强迫和奸律论处)。

3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的,即使是双方自愿,也按强奸论处。

4。通奸、强迫和奸的,男女同罪。奸生的子女,责令交由奸夫收养,奸妇听凭本夫嫁卖。如果本夫愿意留下奸妇的,听其自愿。如果将奸妇嫁卖给奸夫的,奸夫、本夫各判杖八十。妇人离婚归宗,财物没收入官。

5强奸案中妇女不治罪。

6。如果有人撮合容留(人在自己家中)通奸的,各减犯人(通奸、强迫和奸)罪一等。

7(如犯奸事情已经败露而代为)私下调解奸情的各减(通奸、强迫和奸、强奸)罪二等。

8,不是在犯奸现场抓获以及仅是指认奸情的,不予追究。如果奸妇怀孕(奸妇虽有实据,但奸夫却无凭证的),罪责由本妇承担。

条例

366.01

凡官员及军民与官员之妻通奸的,奸夫、奸妇一并判绞监候。如果官员与军民之妻通奸的,革职,判杖一百,立即执行;奸妇枷号一个月,判杖一百。军民互相通奸的,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判杖一百。奴婢互相通奸的,不分是否同一主人,以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通奸的,奸夫、奸妇各判杖一百。

366.02

轮奸良家妇女,案情已经查实的,照光棍例,首犯判斩立决,从犯共同行奸的判绞监候,同谋而未同奸的余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因而杀死本妇的,首犯判斩立决枭首示众,从犯共同行奸又帮同下手的判斩立决,同奸而未下手以及下手而未同奸的都判绞立决,同谋而并未下手又未同奸的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果致使本妇自尽的,首犯判斩立决,从犯共同行奸的都判绞立决,同谋未曾同奸的余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果合伙谋划轮奸未成,查有实据的,首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从犯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杀死本妇的,首犯判斩立决,从犯帮同下手的判绞立决,

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斩监候,为从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366.03

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其虽未伙众,因奸将良人子弟杀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童诱去强行鸡奸者,亦照光棍为首例斩决。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若止一人强行鸡奸,并未伤人,拟绞监候;如伤人未死,拟斩监候。其强奸未成,并未伤人者,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刃伤未死,拟绞监候;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傥有指称鸡奸诬害等弊,审实依所诬之罪反坐至死,减一等罪至斩决者,照恶徒生事行凶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366.04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

366.05

强奸妇女,除并未伤人者,已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拟外,其因强奸执持金刃凶器戳伤本妇及拒捕致伤其夫与父母,并有服亲属,已成奸者拟斩监候,未成奸者拟绞监候。如伤非金刃凶器,已成奸者拟绞监候,未成奸者发边远充军,年在五十以上发近边充军。其图奸、调奸妇女未成,罪人拒伤本妇并其夫与父母及有服亲属,如至残废、笃疾,罪在满徒以上者,无论金刃、手足、他物,俱照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监候。但系刃伤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若伤非金刃,仍依罪人拒捕律于本罪上加二等问拟。

366.06

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照窃盗拒捕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纵容抑勒,不用此例]

366.07

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366.08

川省嘓匪有犯轮奸之案,审实,照强盗律,不分首从,皆斩。其同行未成奸者,仍依轮奸本例,拟绞监候。如因轮奸而杀死人命者,无论成奸与否,俱照强盗杀人例,奏请斩决枭示。

366.09

凡喇嘛

译未曾下手的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如果致使本妇自尽的,首犯判斩监候,从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366.03

恶徒纠集众人将良家子弟抢去强行鸡奸的,无论是否杀人,仍照光棍例,首犯判斩立决,从犯如果共同行奸的,都判绞监候,其余人犯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虽然没有纠集众人,但因奸情将良家子弟杀死以及将不满十岁的幼童诱去强行鸡奸的,也照光棍首犯例判斩立决。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的,判斩监候;和同鸡奸的照强奸幼女、即使自愿也按强奸论律,判绞监候。如果只是一人强行鸡奸,并未伤人的,判绞监候;如果伤人未死的,判斩监候。强奸未成、并未伤人的,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刀刃伤人未死的,判绞监候;如果和同鸡奸的,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判杖一百。如有诬指鸡奸陷害等情弊,查实后依所诬告的罪名反坐,罪至死刑但减一等至判斩立决的,照恶徒生事行凶例,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366.04

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以及将不满十岁的幼女诱去强行奸污的,照光棍例判斩立决。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的,判斩监候;和同的仍照即使自愿也按强奸论律,判绞监候。

366.05

强奸妇女,除并未伤人的仍照本律已成、未成分别定罪外,因强奸而持刀刃凶器戳伤本妇以及拒捕伤及其夫与父母、有服亲属的,已经成奸的判斩监候,未成奸的判绞监候。如果伤非刀刃凶器所致,已成奸的判绞监候,未成奸的发配边远充军,年满五十以上的发配近边充军。图谋调戏奸淫妇女未成,罪犯拒捕伤及本妇及其夫与父母、有服亲属,如致残废、笃疾,罪应满徒以上的,无论是刀刃、手足、还是其他器物所伤,都照殴打抓捕自己的人至折伤以上律,判绞监候。但如果是刀刃所伤的,发配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如果伤非刀刃所致,仍依罪犯拒捕律在本罪上加二等论处。

366.06

凡奸夫拒捕,用刀刃伤害前来捉奸的人,照窃盗拒捕殴打抓捕之人至折伤以上者,判绞监候(纵容抑勒的情形不适用此例)。

366.07

凡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而查有确据的,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366.08

四川嘓噜匪徒有犯轮奸案的,查实后,照强盗律,不分首从,都判斩。同行而未成奸的,仍依轮奸本例,判绞监候。如果因轮奸而杀死人命的,无论成奸与否,都照强盗杀人例,奏请判斩立决枭首示众。

366.09

凡喇嘛……(原文至此中断)

和尚等有强奸致死人命者,照光棍例,分别首从定拟。

366.10

凡强奸杀死妇女及良家子弟,仍按例问拟斩决。外其有先经和奸,后因别故拒絻,致将被奸之人杀死者,俱仍照谋故斗殴本律定拟。

366.11

凡妇女与人父子通奸,致其子因奸谋杀其父,酿成逆伦重案者,将犯奸之妇女实发驻防,给兵丁为奴。

译和尚等如有强奸致人死命的,按照光棍例,分别首犯从犯定罪判决。

366.10

凡强奸杀死妇女及良家子弟的,仍按律判处斩决。此外,如有先前是和奸,后来因为别的缘故拒绝,以致把被奸的人杀死的,都仍按照谋杀、故杀、斗殴的本律定罪。

366.11

凡妇女与人父子通奸,致使其子因奸情谋杀其父,酿成逆伦重案的,将犯奸的妇女实发驻防地,给兵丁为奴。

366.12

轮奸已经犯奸妇女已成者为首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同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谋未经同奸余犯杖一百,徒三年。因而致死本妇者,首犯拟斩立决,下手为从同奸者拟绞立决,未同奸者绞监候,同奸而未下手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并未同奸又未下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同奸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同谋未经同奸余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轮奸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死本妇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除案系谋杀,仍照谋杀本律分别曾否加功问拟外,如系殴杀帮同下手者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未经下手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致本妇自尽者,首犯发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如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审有确证者,仍以良人妇女论。

366.13

凡调奸、图奸未成者,经本妇告知亲族乡保,实时禀明该地方官审讯,如果有据,即酌其情罪之重轻,分别枷号、杖责,报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已经投明乡保,该乡保不即禀官,及禀官不即审理,致本妇怀忿自尽者,将乡保照甲长不行转报窃盗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议处。

『律』367.00,纵容妻妾犯奸。

1。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2。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3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买休及逼勒卖休]罪一等[其因奸不陈告而嫁卖与奸夫者,本夫杖一百,奸夫、奸妇各尽本法]

『律』368.00,亲属相奸。

1.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奸夫,斩监候]

2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奸夫]斩[监候]若奸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奸夫奸妇]各[决]绞[惟出嫁祖姑从祖伯叔姑监候绞]强者[奸夫决]斩[惟强奸小功再从姊妹堂侄女侄孙女出嫁降服者监候斩]。若奸妻之亲生母者,以缌麻亲论之太轻,还比依母之姊妹论]

3。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

4[凡奸前项亲属]妾各减[妻]一等,强者绞[监候][其妇女同坐不同坐,其未成奸媒合纵容等件,各详载犯奸律。

译366.12

轮奸犯罪已既遂的,为首者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参与同奸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同谋而未曾同奸的其余人犯,杖一百,徒刑三年。因此致本妇女死亡的,首犯拟斩立决,动手参与同奸为从者拟绞立决,未同奸者绞监候,同奸而未动手者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既未同奸又未动手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致本妇女自尽的,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同奸者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同谋而未同奸的其余人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轮奸未遂,首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刑三年。因此致本妇女死亡的,首犯拟斩监候,为从者除案件属谋杀情形,仍照谋杀本律分别是否加功而分别定罪外,如属殴杀而帮同动手的,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未曾动手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如致本妇女自尽的,首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为从者杖一百,徒刑三年。如该妇女犯奸后已经悔过自新,审明确有证据的,仍按良家妇女论处。

366.13

凡是调戏、图谋通奸未遂的,经本妇女告知亲族乡保,乡保应立即禀明该地方官审讯,如果查有实据,即酌情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枷号、杖责,并报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已经向乡保投诉,该乡保不立即禀官,或禀官后不立即审理,以致本妇女怀恨自尽的,将乡保照甲长不转报窃盗案的条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交部议处。

『律』367.00,纵容妻妾犯奸。

1。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的,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逼迫、勒令妻妾及养女与人通奸的,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问罪,一并离异归宗。

2。若纵容、逼勒亲生女儿及子孙的媳妇、妾与人通奸的,罪责也相同。

3。若用财物买休卖休因而通同娶人妻子的,本夫、本妇及买休之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没收入官。若买休人与该妇人用计逼迫本夫休弃妻子,而其夫本无卖休之情的,不问罪,买休人及本妇各杖六十,徒刑一年,妇人余罪准予收赎,交还本夫,听其嫁人。卖妾的,减一等治罪。媒合之人各减犯人(买休及逼勒卖休)之罪一等(若因奸情不呈报官府而将妻嫁卖给奸夫的,本夫杖一百,奸夫、奸妇各按本律全科其罪)。

『律』368.00,亲属相奸。

1.凡与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通奸的,各杖一百(强奸者,奸夫斩监候)。

2.与(内外)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各杖一百,徒刑三年,强奸者(奸夫)斩(监候)。若与从祖祖母(祖)姑、从祖伯叔母(从祖伯叔)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兄弟之子的妻子通奸的(奸夫奸妇)各(立决)绞(唯出嫁的祖姑、从祖伯叔姑改为监候绞),强奸者(奸夫立决)斩(唯强奸小功以下再从姊妹、堂侄女、侄孙女而已出嫁降服者改为监候斩)。若与妻子的亲生母亲通奸的,以缌麻亲论处过轻,仍比照母之姊妹论处。

3。若与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姊、妹、儿媳、孙媳、兄弟之女通奸的(奸夫奸妇)各(立决)斩(强奸者奸夫立决斩)。

4.(凡与前述亲属通奸而对象为)妾的各减(妻)一等治罪,强奸者绞(监候)(其中妇女同

惟同宗奸生男女,不得混入宗谱,听随便安插]

条例

368.01

凡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地方充军。

368.02

凡亲属和奸,律应死罪者,若强奸未成,边远充军;调奸未成,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和奸罪不至死者,若强奸未成,发近边充军;调奸未成,杖一百,徒三年。

368.03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

『律』369.00,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监候][强奸子妇未成而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成例科断;义子诬执义父欺奸,依雇工人诬家长;嫂诬执夫弟及缌麻以上亲诬执者,俱依诬告]

『律』370.00,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1。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

2。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监候]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监候]

3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监候][军伴、弓兵、门皂、在官役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条例

370.01

凡奴奸家长之妾者,各绞监候。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

370.02

家长之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妻女未成,致令羞忿自尽者,杖一百,发近边充军。

370.03

凡奴及雇工人强奸家长之母与妻女,审有损失肤体、毁裂衣服及邻证见闻确据者,无论已未成奸,将奴及雇工人拟斩立决;若调奸未成,发黑龙江絘披甲人为奴。

『律』371.00,奸部民妻女。

1。凡军民[本管]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2。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若保管在外,仍以奸所部坐之,强者俱绞]

『律』372.00,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

条例

372.01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杖一百,发原籍为民。

372.02

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奸有夫之妇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律』373.00,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和刁有夫无夫俱同,如强者斩]良人奸他人婢者[男妇各]减凡奸一等[如强者仍照凡论,拟绞监候,其强奸未成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译罪与否、及未成奸而媒合纵容等情节,均详载于犯奸律条。唯同宗通奸所生的子女,不得混入宗谱,任其自行安置)。

条例

368.01

凡与内外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依律定罪。奸夫发配附近地方充军。

368.02

凡亲属和奸,依律应处死罪的,若强奸未遂,发近边远地方充军;调戏未遂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和奸罪不致死的,若强奸未遂,发近边地方充军;调戏未遂的,杖一百,徒刑三年。

368.03

凡与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通奸的,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

『律』369.00,诬告翁欺奸。

凡儿媳诬告公公、或弟媳诬告夫兄欺奸的,斩(监候)(若强奸儿媳未遂而该妇自尽,照亲属强奸未遂条例定罪;义子诬告义父欺奸,依雇工人诬告家长律;嫂子诬告小叔及缌麻以上亲属被诬告者,均依诬告律处理)。

『律』370.00,奴婢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1。凡奴婢及雇工人与家长的妻女通奸的,各斩(立决)。

2。若与家长的期亲、或期亲之妻通奸的,绞(监候),妇女减一等治罪。若与家长的缌麻以上亲属、及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的,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强奸者,斩(监候)。

3.妾者各减一等治罪,强奸者亦斩(监候)(军中伴当、弓兵、门皂等在官役使之人,均视作雇工人)。

条例

370.01

凡奴婢与家长之妾通奸的,各绞监候。若家长与家中有夫之妇通奸的,笞四十,系官员的,交部议处。

370.02

家长的有服亲属强奸奴仆、雇工人的妻女未遂,致使其羞愤自尽的,杖一百,发近边地方充军。

370.03

凡奴婢及雇工人强奸家长之母及妻女,审明确有肢体损伤、衣服撕裂及邻里证人见闻等确凿证据的,无论既遂未遂,均将该奴婢及雇工人拟斩立决;若调戏未遂的,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律』371.00,奸所属部民妻女。

1。凡军民(本管)官吏与所辖部民的妻女通奸的,加凡奸罪二等治罪,一律革职革役,永不叙用。妇女以凡奸论处。

2。若与囚犯之妻通奸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囚妇,止依其原犯罪名论处(若保管在外,仍以奸所辖部民妻女论处,强奸者一律绞刑)。

『律』372.00,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在父母或丈夫丧期内、以及僧尼、道士、女冠犯奸的,各加凡奸罪二等,与之通奸之人按凡奸论处(强奸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问罪)。

条例

372.01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挟妓饮酒行为的,均杖一百,发回原籍为民。

372.02

僧道尼僧女冠有和奸行为的,在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与有夫之妇通奸及诱奸的,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刑徒刑治罪,并在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律』373.00,良贱相奸。

凡奴婢与良人妇女通奸的,加凡奸罪一等(和奸、诱奸,无论对方有夫无夫均同,如属强奸的处斩)。良人与他人婢女

『律』374.00,官吏宿娼。

1.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挟妓饮酒,亦坐此律]媒合人,减一等。

2。若官员子孙[应袭荫]宿娼者,罪亦如之。

条例

374.01

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各治以应得之罪,得赃者计赃从重论。

『律』375.00,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条例

375.01

凡藉充人牙将领卖妇人逼勒卖奸图利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如虽无局奸图骗情事,但非系当官交领、私具领状,将妇人久养在家,逾限不卖,希图重利者,杖一百。地方官不实力查拿,照例议处。

375.02

凡无籍之徒,及生监、衙役、兵丁、窝顿、流娼、土妓、引诱、局骗,及得受窝顿娼妓之家财物、挺身架护者,照窝赌例治罪。如系偶然存留,为日无几,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顿月日经久者,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得受娼妓家财物者,仍准枉法计赃,从重论。邻保知情容隐者,杖八十。受财者,亦准枉法论,计赃从重科断。其失察之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375.03

京城内外拿获窝娼并开设软棚月日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邻保杖八十房屋入官若甫经窝娼及开设软棚即被拿获知情租给之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之邻保笞四十若房主邻佑实不知情不坐房至免其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窝娼开设软棚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375.04

凡纵容抑勒妻妾及亲女、义女、子孙之妇、妾等项与人通奸者,除照纵容抑勒犯奸本律治罪外,仍将纵容抑勒之人,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奸夫及妇女,俱照律问拟,毋庸枷号。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之子为优者,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及串通说合之中保,减一等。奸宿者,照抑勒妻女与人通奸奸夫杖八十律拟杖八十,子女不坐,并发归宗。若妇女、男子自行起意为娼、为优、卖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宿娼、狎优之人,亦照例,此例同拟枷杖。

刑律

杂犯

『律』376.00,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条例

376.01

凡钦奉教民敕谕,该督抚率属员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

译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减凡奸罪一等(如属强奸的仍按凡奸论处,拟绞监候,其强奸未遂的,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奴婢相互通奸的,按凡奸论处。

『律』374.00,官吏宿娼。

1.凡(文武)官吏嫖宿娼妓的,杖六十(挟妓饮酒的,也依此律定罪)。媒合之人,减一等治罪。

2。若官员子孙(应承袭荫职者)嫖宿娼妓的,罪责也相同。

条例

374.01

监生、生员放肆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遵守监规学规,以及挟妓赌博、出入官府、挑起或撤销诉讼、说事收钱、包揽物料等行为的,一律革除功名发为民,各按应得之罪治罪,得赃的按赃计算从重论处。

『律』375.00,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家子女为娼优,或娶为妻妾,或收养为子女的,杖一百。知情而嫁卖的,同罪。媒合之人,减一等治罪。财礼没收入官,子女归宗。

条例

375.01

凡借充人牙、率领转卖妇女、逼迫卖淫图利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配云贵两广烟瘴较轻地方。如虽无局骗奸情之事,但并非经官府交领、私自出具领状,将妇女长期养在家中,逾期不卖,图谋重利的,杖一百。地方官不切实查拿的,照例议处。

375.02

凡无籍之徒,以及生员、监生、衙役、兵丁、窝藏容留流娼、土妓、引诱、局骗,以及收受窝藏娼妓之家财物、挺身包庇的,照窝赌条例治罪。如系偶然收留,为时不久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窝藏时日长久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再犯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收受娼妓家财物的,仍按枉法计赃,从重论处。邻里保甲知情容隐的,杖八十。受财的,也按枉法论处,计赃从重定罪。其失于查察的该地方官,交部照例议处。

375.03

京城内外拿获窝娼及开设软棚时日已久的案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出租房屋的房主初犯杖八十徒刑二年,再犯杖一百徒刑三年,知情容留的邻保杖八十,房屋没收入官。若刚开始窝娼及开设软棚即被拿获,知情出租的房主杖八十,知情容留的邻保笞四十。若房主邻佑确实不知情的,不问罪,房屋也免于没收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由家人经手,有出租给窝娼、开设软棚,而业主确实不知情的,罪责归于经手之人。倘若是官房,即将知情出租经手官房之人,也照前例治罪。

375.04

凡纵容、逼勒妻妾及亲女、义女、子孙媳妇、妾等与人通奸的,除照纵容逼勒犯奸本律治罪外,仍将纵容逼勒之人在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处置奸夫及该妇女均照律定罪,无须枷号。若有私买良家女子为娼、及设计诱买良家男子为优的,均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刑三年,知情出卖的与同罪。媒合之人及从中说合的中保,减一等治罪。宿娼者,照逼勒妻女与人通奸奸夫杖八十之律拟杖八十,子女不问罪,一并归宗。若妇女、男子自己起意为娼、为优、卖淫的,照军民相奸条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宿娼、狎优之人,也照此条例,本例一律拟枷杖。

刑律

杂犯

『律』376.00,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坏(亭中)板榜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并令其各自修复重立)。

『律』377.00,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镇守监督]官司不为[行移所司]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律』378.00赌博

1。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2若赌饮食者勿论

条例

378.01

凡军民人等,擅入宗室府内,教诱为非,及赌博诓哄财物者,俱问发近边充军。

378.02

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奴仆犯者,家主系官,交与该部;系平人,责十板。该管各官不行严查缉拏,别经发觉者,交部议处。总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或赌博中人出首者,自首人免罪,仍将在场财物一半给首人充赏,一半入官。凡以马吊、混江赌博财物者,俱照此例治罪。赌饮食者,坐不应重律。以上俱拏获牌骰,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

378.03

八旗直省拏获赌博,务必穷究牌骰之所由来。奴不能究出,或被他处查出,将承审官交部议处。傥将无辜之人混行入罪,照不能查出造卖牌骰例,加一等治罪。其究出造卖之地方官,交部议叙。或所属地有造卖之家,未经发觉,能缉拏惩治,亦交部议叙。

378.04

无赖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诱赌博,折没货物,掯留行李者,初犯到案审系,仅止一二次者,照开场诱赌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并将首犯先于拏获之沿河马头地方加枷号一个月。其船户知情分赃者,初犯仍照为从论,再犯亦与犯人同罪,船价入官。

378.05

凡容留制造赌具之房主,如讯不知情,仍照不应重律治罪外,如审系贪得重租,知情包庇,但在一年以外者,将房主与造卖赌具为首之犯一例问拟,发边远充军;即在一年以内,亦将房主照制造为从及贩卖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将房主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傥地方官拏获造卖赌具之犯,不将窝留造卖月日研究明确,从复位拟者,承审之员严行参处。

378.06

拏获赌博人犯到案,务向各犯严追赌具来历,如不将造卖之人据实供出,即将出有赌具之人照贩卖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若已将造卖之人供出,该地方官规避失察,朦胧结案,或该犯狡词支饰,承审官不根究实情,后经查出,交部分别议处。

译条例

376.01

凡钦奉教民敕谕,该督抚应率属员缮写刊刻,恭敬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一律刊刻木榜晓谕。

『律』377.00,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地、丁夫杂匠在服役之处,若患病,该管(镇守监督)官员不为其(呈报所司)请给医药救治的,笞四十;因此致死的,杖八十。若已呈报所司,而不派遣良医诊治或不给对症药物医治的,罪责相同。

『律』378.00 赌博

1。凡赌博财物的,均杖八十(所摊场之财物,没收入官)。开设赌坊之人(虽未参与赌博的,也)同罪(赌坊也没收入官),只按当场查获的定罪,官员加一等治罪。

2.若赌饮食的不予追究。

条例

378.01

凡军民人等,擅自进入宗室府内,教唆诱使为非作歹,及赌博诓骗财物的,均发配近边地方充军。

378.02

凡赌博,不分兵丁百姓,均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聚集开场窝赌及留宿之人,抽头不多的,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官员犯此罪的,革职枷责,不准折赎。奴仆犯此罪的,家主系官员的,交该部处理;系平民的,责打十板。该管各官不严查缉拿,被他人发觉的,交部议处。总甲笞五十。若旁人出首告发,或赌博参与人出首告发的,出首之人免罪,仍将在场财物一半给出首之人充赏,一半没收入官。凡以马吊、混江牌赌博财物的,均照此条例治罪。赌饮食的,按不应重律论处。以上均须查获牌骰、当场查获有据的,方可定罪,不许妄加牵连拖累。

378.03

八旗直省拿获赌博案,务必追查牌骰的来源。倘不能查出,或被他处查出的,将承审官交部议处。倘若将无辜之人混行入罪的,照不能查出造卖牌骰之例,加一等治罪。追查出造卖之地的地方官,交部议叙。或所属地有造卖之家,未经发觉而能缉拿惩治的,也交部议叙。

378.04

无赖匪徒结党驾船设局招揽客商,引诱赌博,侵吞货物,扣留行李的,初犯到案审明仅一二次的,照开场诱赌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的,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并将首犯先在拿获的沿河码头地方加枷号一个月。其船户知情分赃的,初犯仍按为从论处,再犯也与犯人同罪,船价没收入官。

378.05

凡容留制造赌具的房主,如审讯不知情的,仍照不应重律治罪外,如审明系贪图重租、知情包庇,且在一年以上的,将房主与制造赌具为首之犯一并定罪,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即使在一年以内,也将房主照制造为从及贩卖为首条例,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若在半年以内,将房主照贩卖为从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倘地方官拿获制造贩卖赌具之犯,不将窝藏制造贩卖的时日查究明确,重新审理定罪的,承审官员应严加参处。

378.06

拿获赌博人犯到案,务必向各犯严加追问赌具来历,如不将制造贩卖之人据实供出的,即将持有赌具之人照贩卖为从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若已将制造贩卖之人供出,该地方官规避失察、蒙混结案,或该

378.07

凡描画纸牌照印板造卖之犯,减一等治罪。造卖牌骰未成,照造卖己成者,减一等治罪。

378.08

凡压宝、诱赌,以及开鹌鹑圈、斗鸡坑、蟋蟀盆赌斗者,将开场及同赌之人,俱照赌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该管官,亦照赌博之该管官员例议处。

378.09

在京轿夫有借名依附,潜匿别处,开场诱赌,经旬累月者,将为首开场及放赌抽头之犯,堩发边远充军,同赌之人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递回原籍拘束。其现用轿夫之王大臣,有轿夫在家赌博,不加约束,及任其居住遥远开场放赌,将坐轿之本主照例议处。

378.10

凡现任职官有犯屡次聚赌及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效力赎罪[若偶然犯赌及聚赌一二次者仍革职照例枷责不准折赎]

378.11

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钱会者,将起意邀约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随同入会者,照为从律,减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该管官,交部查议。

378.12

闽省拏获花会案犯,讯明起意为首者,照造卖赌具例,发边远充军。其伙同开设,辗转纠人之犯,照贩卖赌具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在场帮收钱文等犯,堩照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尽赌博本法于开设花会处,先行枷号两个月,满日定地发配。其被诱入会之人,俱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贿庇情事,即照为首本犯一体问拟。如赃重于本罪者,仍计赃从重论。其知情容隐者,虽无受贿情事,亦科以为从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经开设,实系失于查察者,比照造卖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俱照失察赌具例,交部议处。如匪徒另立名色,诱赌聚众,数在三十人以上,与花会名异而实同者,堩照此例办理。

378.13

京城内外拏获赌博,除讯系偶然聚赌、窝赌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外,如开场聚赌经旬累月,其租给房屋棚座之房主铺户堩,照容留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邻佑亦按例定拟,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聚赌,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倘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378.14

凡民人将自己银钱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赌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输钱者据实出首,免罪,仍追所输之钱给还。若官员无论赌钱赌饮食等物,有打马吊、斗混江者,俱革职满杖枷号两个月。上司与属员斗牌、掷骰者,亦堩革职满杖枷号三个月,俱永不叙用。

译犯狡辩支吾,承审官不追查实情的,后经查出,交部分别议处。

378.07

凡照印板临摹绘制纸牌制造贩卖的案犯,减一等治罪。制造贩卖牌骰未成的,照制造贩卖已成的减一等治罪。

378.08

凡压宝、诱赌,以及开设鹌鹑圈、斗鸡坑、蟋蟀盆赌斗的,将开场及同赌之人,均照赌博条例治罪。其失于查察的该管官,也照赌博案件该管官员条例议处。

378.09

在京轿夫有借名依附、潜藏别处,开场诱赌,历时甚久的,将开场及放赌抽头为首之犯,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同赌之人均枷号三个月,杖一百,递解回原籍拘管约束。其雇用现任轿夫的王大臣,若有轿夫在家赌博而不加约束,及任其居住远地开场放赌的,将坐轿的本主照例议处。

378.10

凡现任官员有屡次聚赌及历时甚久开场赌博的,发往乌鲁木齐等处效力赎罪(若偶然赌博或聚赌一二次的,仍革职照例枷责,不准折赎)。

378.11

凡旗人有邀集他人组织抓金钱会的,将起意邀约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随同入会之人,照为从律,减一等,杖九十;失于查察的该管官,交部查议。

378.12

闽省拿获花会案犯,审明起意为首之人的,照制造贩卖赌具条例,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其伙同开设、辗转纠集人员的案犯,照贩卖赌具为首条例,杖一百,流放二千里。其在场帮同收钱等犯,均照为从条例,杖一百,徒刑三年,均照赌博本律,在开设花会之处,先行枷号两个月,期满后定地发配。其被引诱入会之人,均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受贿包庇情事的,即照为首本犯一并定罪。如所得赃款重于本罪的,仍按计赃从重论处。其知情容隐的,虽无受贿情事,也按为从之罪论处,杖一百,徒刑三年。若刚开始开设、确系失于查察的,比照制造贩卖牌骰的保甲知情不举报条例,杖一百。革职及失察的文武各官,均照失察赌具条例,交部议处。如匪徒另立名目、诱人赌博聚众,人数在三十人以上、与花会名称不同而实质相同的,均照此条例办理。

378.13

京城内外拿获赌博案,除审明系偶然聚赌、留宿窝赌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于没收入官外,如开场聚赌历时甚久的,其出租房屋棚座的房主铺户,均照容留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邻佑也按例定罪,房屋棚座一律没收入官。若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出租供聚赌之用,而业主确实不知情的,罪责归于经手之人。倘系官房,即将知情出租经手官房之人,也照前例治罪。

378.14

凡民人以自己银钱开场诱人赌博,历时甚久,聚集无赖放头抽头的,初犯杖一百,徒刑三年;再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留宿参与赌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刑二年;再犯杖一百,徒刑三年。输钱者据实出首的,免罪,仍追还所输之钱交还本人。若官员无论赌钱、赌饮食等物,有打马吊、斗混江牌的,均革职满杖枷号两个月。上司与属员斗牌、掷骰子的,也均革职满杖枷号三个

如该管上司并督抚容隐属员赌博,及地方官弁疏纵赌博者,俱交部严加议处。稽查兵役,亦照例治罪。

378.15

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贩卖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藏匿造赌器具不营销毁者,照贩卖为从例治罪。若于未获之先,本犯自首,准其免罪,仍详记档案。傥免罪之后,又复造卖,发边远充军。如同居之父兄伯叔等据实出首,本犯亦准免罪。地方保甲知造卖之人不首报者,杖一百;受财者,计赃,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378.16

奸民私造赌具,或经旬累月,开场窝赌,其左右紧邻有能据实出首,照例给赏;如有通同徇隐,不即举首者,杖一百,若得财,准枉法从重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得之赃照追入官。

378.17

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设局放头、开场聚赌,经年累月,以致奸宄托迹,酿成重案,除实犯抢夺、杀人及窝藏强盗各照本例治罪外,将设局开赌之犯,照棍徒扰害例科断,其寻常赌博,仍照旧例办理。

『律』379.00,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惟王家用之]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罪其僭分私割也]

条例

379.01

凡诓骗阉割之案,讯系和诱,知情者为首发,近边充军;若系设计略诱,讯明被诱之人并不知情,致被强勒阉割者,即照诱拐子女被诱之人不知情例,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堩将犯人财产一半断给被伤之人养赡;为从者各减一等。如略诱阉割因伤致死者,为首拟斩监候。其有用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阉割者,各依迷拐本例从重论。

379.02

内务府并诸王贝勒等门上放出为民之太监,除效力年久、本管本主保留外,不许仍留京师居住,违者将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将内务府总管、步军统领、巡城御吏一并交部议处。如保留为民之太监有生事犯法者,将保留之人交部议处。

379.03

投充太监听其报明,有司阉割后,即令其自行投报,总管内务府验明,送内当差,不必由该管州县造册送部。

379.04

新进太监由内务府验明,年在十六岁以下,并未娶有妻室者,交地方熟火两处首领太监管教。其应学艺者,交各该处首领太监,各派年陈老成之人,作为本管太监照管衣食,查其行止。如堪供策使,告知总管太监等,分拨各处当差。有不安本分者,该本管太监告知总管太监等,交出与年十六岁以上净身投充之太监堩分,给亲王郡王府内更换。年十六岁以下者,送进该本管及首领太监。若不经心查看,率行分拨,经各该处查出该太监劣迹,将本管及首领太监等交内务府治罪。

译月,永不叙用。如该管上司及督抚容隐属员赌博、及地方官弁疏于查禁赌博的,均交部严加议处。稽查兵役,也照例治罪。

378.15

凡民人制造贩卖纸牌骰子为首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为从及贩卖为首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贩卖为从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如藏匿制造赌具而不销毁的,照贩卖为从条例治罪。若在未被查获之前,本犯自首的,准予免罪,仍详细记录存档。倘免罪之后又再制造贩卖的,发配边远地方充军。如同居的父兄伯叔等据实出首告发的,本犯也准予免罪。地方保甲知晓制造贩卖之人而不举报的,杖一百;受财的,计赃,按枉法从重论罪,罪止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78.16

奸民私造赌具,或历时甚久开场窝赌的,其左右紧邻若能据实出首告发的,照例给赏;如有通同徇隐、不及时举报的,杖一百,若得财的,按枉法从重论处,罪止杖一百,徒刑三年,所得赃款照数追缴没收入官。

378.17

奉天、吉林二省,如有设局放头、开场聚赌,历经年月,以致奸邪之徒藏匿其中,酿成重大案件的,除实犯抢夺、杀人及窝藏强盗的各照本例治罪外,将设局开赌之犯,照棍徒扰害条例定罪,其寻常赌博,仍照旧例办理。

『律』379.00,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收养他人之子,加以阉割充当宦官(唯王家方可使用)。违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子交还亲属(治罪原因是僭越名分私自阉割)。

条例

379.01

凡诓骗阉割案,审明属和诱、知情的为首者,发配近边地方充军;若系设计诱骗,审明被诱之人并不知情、致被强迫阉割的,即照诱拐子女中被诱之人不知情的条例,将为首之犯拟绞监候,并将犯人财产一半判给受害人赡养;为从者各减一等。如诱骗阉割因而致死的,为首者拟斩监候。其中有用药饼及一切邪术迷骗阉割的,各依迷拐本条例从重论处。

379.02

内务府及诸王贝勒等门下放出为民的太监,除效力年久、经本管本主保留者外,不许仍留居京师,违者将容留之人从重治罪,将内务府总管、步军统领、巡城御史一并交部议处。如被保留为民的太监有生事犯法的,将保留之人交部议处。

379.03

投充为太监的听其自行报明,由有司阉割后,即令其自行投报,由总管内务府验明,送入内廷当差,不必由该管州县造册送部。

379.04

新进太监由内务府验明,年龄在十六岁以下、且未曾娶妻的,交由地方熟悉的两处首领太监管教。其中应学习技艺的,交各该处首领太监,各派年长老成之人,负责照管衣食,考察其品行。如堪供使唤,应告知总管太监等,分拨各处当差。有不安分守己的,该本管太监应告知总管太监等,交由年十六岁以上净身投充的太监分派,拨给亲王郡王府内替换。年十六岁以下的,送进该本管及首领太监处。若不用心查看,率意分拨,经各该处查出该太监有劣迹的,将本管及首领太监等交内务府治罪。各该王府在交进太监时,应详加审察,并令同居的太监出具

各该王交进太监时,详加审察,并着落同居之太监出具切实甘结,一并交送。傥换进太监有疏忽弊混,将王府出结之太监治罪。

379.05

凡私自净身人犯,审明委系贫难度日,别无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内务府验看派拨当差。如有因伤致死者,将代倩下手之犯,照过失杀人律科断。若系畏罪情急起意阉割,希图漏免者,除实犯死罪及例应外遣无可再加外,余俱按其原犯科条各加一等定拟。其受雇代倩下手阉割之人,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律』380.00,嘱托公事。

1.凡官吏诸色人等,或为人,或为己,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不分从不从。当该官听从而曲法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曲法事已施行者,杖一百。其出入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以致所枉之事重于笞五十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所应坐本罪一等。

2。若监临势要,曲法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于杖一百者,与官吏同。故出入人罪至死者,减一等。

3。若曲法受赃者,并计赃通算,全科以枉法论。通上官吏人等嘱托者,及当该官吏,并监临势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赃者,祇以不枉法赃论。不曲法,又不受赃,则俱不坐。

4。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吏候受官之日,亦升一等。

条例

380.01

民人附合结党,妄预官府之事者,杖一百。如有降调黜革之员,贿嘱百姓保留者,审实,将与受官民俱照枉法赃治罪。

『律』381.00,私和公事,发觉在官。

凡私和公事,各随所犯事情轻重,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若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律』382.00失火

1.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不分亲属,凡人杖一百。但伤人者不坐,致伤罪,其罪止坐所由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监候。

2社减一等皆以在外延烧言

3若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虽不延烧,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烧山林兆域内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仓库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主守人因而侵欺财物,不在减等之限。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论。如仓库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仓库被窃盗库子尽其财产堩追赔偿之例。

4.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虽不失火,杖八十。

5其守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内外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译切实保结,一并交送。倘换进的太监有疏忽弊混的,将出结的王府太监治罪。

379.05

凡私自阉割之人犯,审明确系贫困难以度日、别无其他原因的,照例令其自行投诉内务府验看派拨当差。如有因受伤致死的,将代为动手之人,照过失杀人律定罪。若系因畏罪情急起意阉割、图谋逃避罪责的,除实犯死罪及例应发遣而无可再加重的外,其余均按其原犯罪名各加一等定罪。其受雇代为动手阉割之人,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的,减斗杀罪一等。

『律』380.00,嘱托公事。

1.凡官吏及各色人等,或为他人、或为自己,曲法请托公事的,笞五十。只要有请托行为即定罪,不分是否听从。该管官员听从而曲法办事的,与之同罪;不听从的,不问罪。若曲法之事已经施行的,杖一百。其枉出枉入之罪重于杖一百的,官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为他人及亲属请托,以致所枉之事重于笞五十的,减官吏之罪三等。为自己请托事务的,加所应得本罪一等。

2。若监临官员、有权势之人曲法为人请托的,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的,与官吏同罪。故意出入人罪至死的,减一等。

3。若曲法而受贿的,一并计赃通算,全部按枉法论罪。上述官吏人等被请托者,及承办官吏,并监临有权势者,均适用此条。若不曲法而受贿的,只按不枉法赃论处。既不曲法,又不受贿的,一律不问罪。

4。若官吏不避讳监临有权势之人,将请托公事的实情向上司告发的,升官一等。吏员候补授官之日,也升一等。

条例

380.01

民人结党附和,妄自干预官府事务的,杖一百。如有降职调用、黜革官员贿赂请托百姓保留的,审实后,行贿受贿的官民均照枉法赃治罪。

『律』381.00,私和公事,发觉在官。

凡私自和解应报官的公事,各按所犯情节轻重,减犯人之罪二等,罪止于笞五十。若私自和解人命、奸情案件的,各依本律定罪,不适用此止笞五十之例。

『律』382.00 失火

1.凡失火烧毁自己房屋的,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而致人死亡的,不分是否亲属,按凡人论处,杖一百。但被烧伤之人不问罪,致伤之罪,仅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的,绞监候。

2.社稷减一等,均指在宫外延烧而言。

3.若在山陵禁地内失火的,即使未延烧,杖八十,徒刑二年;若延烧山陵禁地内林木的,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若在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的,也杖八十,徒刑二年。看守仓库之人因而侵吞财物的,计赃,按监守自盗论处,不分首从。其在外失火而延烧的,各减三等。若看守之人因而侵吞财物的,不在减等之列。若常人因失火而盗取财物的,按常人盗窃论处。如仓库内失火的,杖八十,徒刑二年,比照仓库被盗窃、库子须尽其财产追赔之例处理。

4.若在库藏及仓廒内用火的,即使未失火,也杖八十。

5.其看守宫殿及仓库、或监管囚犯之人,只要发现内外起火,均不得离开所守之处,违者杖一百。若点放焰火爆竹的,按

若点放火花爆仗,问违制。

条例

382.01

凡出征行猎处失火者杖一百

382.02

失火延烧官民房屋及官府公廨仓库失火等案,各照本律笞杖充徒定拟。应否赔修,亦照律办理。外失火延烧官民房屋如数至一百间者,加枷号一个月;至二百间者,加枷号两个月。若延烧官府公廨仓库官物及官民房屋至三百间以上者,加枷号三个月。堩于失火处所枷示。

『律』383.00,放火故烧人房屋。

1.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监候。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2。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不分首从,皆斩监候。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间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3,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赔偿,还官给主。除烧残见在外,其已烧物,令犯人家产折为银数。系一主者全偿,系众主者,计所故烧几处,将家产剉为几分而赔偿之。即官民亦品搭堩偿,若家产罄尽者,免追;赤贫者,止科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之。

条例

383.01

凡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家产折剉赔偿,不敷之数,着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堩赔。

383.02

凶恶棍徒纠众商谋,计图得财,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或官积聚之物,并街市镇店人居稠密之地,已经烧毁抢夺财物者,堩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杀伤人者,枭示。有因焚压致死者,将为首之人枭示,仍照强盗例将法所难宥,情有可原者,于疏内声明。若本非同伙,借名救火乖机抢掠财物者,照抢夺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其恶徒谋财放火,有已经烧毁房屋尚未抢掠财物,又未伤人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谋财放火随即救熄,

译违制论处。

条例

382.01

凡在出征、行猎处失火的,杖一百。

382.02

失火延烧官民房屋及官府公廨仓库失火等案,各照本律笞杖徒刑定罪。是否应赔修,也照律办理。外部失火延烧官民房屋,数量达到一百间的,加枷号一个月;达到二百间的,加枷号两个月。若延烧官府公廨仓库官物及官民房屋达三百间以上的,加枷号三个月,均在失火处所枷号示众。

『律』383.00,放火故烧人房屋。

1.凡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的,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存之物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因而盗取财物的,斩监候。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2。若放火故意烧毁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等系官积存之物的,不分首从,均斩监候。须在放火处捕获、有明显痕迹证据确凿的,方可定罪。其中故意烧毁他人空闲房屋及田场积存之物的,各减一等。

3,并计算所烧之物,减价耗尽犯人家产,折算赔偿,归还官府或物主。除烧剩现存部分外,其已烧毁之物,令犯人家产折算为银两数目。属于一个物主的全额赔偿,属于众多物主的,计算所故意烧毁几处,将家产折算为几份分别赔偿。即使是官民也应按比例搭配赔偿,若家产耗尽的,免于追赔;家境赤贫的,只定其罪。若奴婢、雇工人犯此罪的,按凡人论处。

条例

383.01

凡各边关仓场,若有故意烧毁官府钱粮草束的,拿获审问明白后,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家产折算赔偿,不足之数,责令经办看守之人照数赔偿。

383.02

凶恶棍徒纠集众人商谋,图谋财物,放火故意烧毁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或官府积存之物,以及街市城镇人口稠密之地,已经烧毁并抢夺财物的,均照强盗律,不分首从,拟斩立决;伤人的,枭首示众。有因焚烧压迫致死的,将为首之人枭首示众,仍照强盗条例,情节确实可原、依法难以宽宥的,在案卷内注明说明。若本非同伙,借救火之名乘机抢夺财物的,照抢夺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其恶徒图谋财物放火,已烧毁房屋但尚未抢掠财物、又未伤人的,为首者拟斩监候;为从商议动手点火的,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地方充军;诱骗胁迫同行的,杖一百,徒刑三年。如图谋财物放火后随即将火扑灭的,

尚未烧毁,为首拟绞监候;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诱胁同行者,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若并非图财而怀挟私放火烧毁房屋,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者,为首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拟绞监候。其未伤人及伤而不死者,为首拟斩监候;为从者,发近边充军;诱胁同行者,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挟雠放火,当被救熄,尚未烧毁,为首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为从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三年。若图财挟故烧空地闲房及场园堆积柴草等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系孤村旷野内,并不毗连民居闲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当被救熄尚未烧毁者,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恶徒放火,不即赴援扑灭协力擒拏,照例议处;地方保甲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

译还没烧毁的,为首的判处绞刑监候;为从、商量并动手点火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引诱胁迫别人一同作案的,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如果不是为了图财而是心怀私怨放火烧毁房屋,因此杀人以及焚烧压死人的,为首的判处斩立决;为从、商量并动手点火的,判处绞刑监候。其中没有伤人以及伤而未死的,为首的判处斩监候;为从的,发配到近边充军;引诱胁迫别人一同作案的,一并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是挟怨放火,当即被扑灭,还没烧毁的,为首的枷号两个月,发配到近边充军;为从的,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刑三年。如果为图财挟怨焚烧空地闲房以及场院里堆积的柴草等物的,首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如果是在孤村旷野之中,并不毗连百姓居住的闲房以及田场堆积之物的,杖一百,徒刑三年;为从的各减一等。当即被扑灭还没烧毁的,又各减一等。地方文武官员遇到这类恶徒放火,不立即前往救援扑灭并协力擒拿的,按律例议处;地方保甲等人,按不应重律治罪。

383.03

挟雠放火,除有心烧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者,仍各按律例拟以斩决、凌迟外,其止欲烧毁房屋、柴草泄忿,并非有心杀人者,如致死一二命,应照挟放火因而杀人及焚压人死例,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商谋下手火者,拟绞监候;若致死一家三命以上,首犯斩决枭示,从犯拟绞立决。

『律』384.00,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条例

384.01

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滨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384.02

凡旗员赴戏园看戏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该管上司,交部议处;如系闲散世职,将该管都统等,交部议处。

384.03

凡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除旗档,母庸治罪。该管参佐领限三个月内据实报出,免议;逾限不报,照例分别议处。

『律』385.00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如故违诏旨,坐违制,故违奏准事例,坐违令。

『律』386.00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律无罪名,所犯事有轻重,各量情而坐之。

刑律

捕亡之一

『律』387.00,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应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以最重之罪人为主,减科之,仍戴罪。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功足赎罪,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余人,亦同。若于限内虽未及捕获,而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其罪人或死或首,犹有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犯罪减等为坐。其非专充应捕人,临时差遣者,或推故不行,或知而不捕,各减应捕人罪一等,仍责限获免。其应捕人及非应捕人,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之罪重者同罪,亦须犯有定案,可与同科。所受之赃重于囚罪者,计赃全科,以无禄人枉法从重论。

条例

387.01

隔属隔省密拏强盗及人命案内应拟斩绞重犯,有纵令劫夺及徇庇不解,按彼处地方官,其该管官题参解任;如在隔省,移咨会参解任。俟获犯审明,具题开复。按此句,可剐该管之乡地甲邻,严拏究治。若本无抢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贿纵捏称被劫者,将捕役照诬告律治罪,原参之员即行开复,误听捕役之员交部议处。

译383.03 挟嫌放火,除了有心烧死一家三命或一家二命的,仍各按律例定为斩立决、凌迟外,其只想烧毁房屋、柴草以泄愤,并非有心杀人的,如果因此致死一二人命,应照挟嫌放火因而杀人及焚烧压死人命之例,首犯定为斩立决,同谋下手放火的从犯定为绞监候;如果致死一家三命以上,首犯斩立决枭首示众,从犯定为绞立决。

【律】384.00 搬演杂剧

凡乐人搬演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以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反的杖一百。官员百姓之家纵容他人装扮的,与其同罪。至于神仙道扮以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一类劝人为善的角色,不在禁止之列。

条例

384.01

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张灯举办通宵夜戏的,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加查拿的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认真执行的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等人借机勒索的,照勒索敲诈例治罪。

384.02

凡旗人前往戏园看戏的,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的该管上司交部议处;若是闲散世职人员,将该管都统等交部议处。

384.03

凡旗人因贫困糊口而登台卖艺、有辱旗人身份的,连同子孙一并从旗籍档案中除名,本人不予治罪。该管参领、佐领应在三个月内据实上报,可免议处;逾期不报的,照例分别议处。

【律】385.00 违令

凡违反命令的,笞五十。这是指命令中有所禁止规定,但律文中没有明确罪名的情况,如故意违反诏旨的,以违制论罪;故意违反经奏准的条例的,以违令论罪。

【律】386.00 不应为

凡做了不应当做的事的,笞四十;事情性质严重的,杖八十。这是指律文中没有明确罪名,而所犯之事有轻重之分,各按情节酌情定罪。

刑律

捕亡之一

【律】387.00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应负责缉捕的人员,奉官府差遣追捕罪人,却借故推诿不去,或者明知罪人所在却不立即捕拿的,按罪人所犯之罪减一等治罪,以其中罪最重者为准减科,仍须戴罪立功。限三十日内如能自行捕获一半以上人犯,即使未达一半,但所捕获的是罪最重之人,其功足以抵罪的,都可免罪。即使只由一人捕获其余人犯,也同样论处。若在限期内虽未捕获,但罪人已死亡或已自首而全部了结的,也免罪。若罪人有的已死、有的已自首,仍有未了结的,只按未了结部分的人犯所犯之罪减等定罪。至于不是专职应捕人员、临时被差遣的人,若借故推诿不去,或明知而不捕,各减应捕人罪一等,仍责令限期缉获以免罪。应捕人以及非应捕人员中,有收受贿赂而故意放纵罪犯的,不给予缉捕期限,各与该囚犯所犯之罪中较重的罪同罪论处,但必须查有确凿案情,才可与之同科定罪。若所受贿赂价值超过该囚犯之罪应得刑罚的,按全部赃款计算,以无禄人枉法从重论处。

条例

387.01

隔省隔属发生密拿强盗以及命案中应判斩绞重罪的案犯,如有放纵劫夺人犯或徇私包庇不予解送的,按所在地方官处理;该管官员应题参解任;若在外省,则移咨会同参劾解任。等到罪犯捕获审明后,再具题请求官复原职。按此条,也可以将该管的乡保、地保、邻里

387.02

步军统领衙门番役祇许于京城内外五城所属地方缉拏人犯,既经拏获,属提督管辖者,限即日送该管营弁转送提督衙门;属五城管辖者,限即日送该管官转送御史衙门。如稽留数日始行送管,将番役究明私拷勒索情弊,分别定拟。如有得财纵放,照衙役犯赃例治罪。其地属州县者,行文州县佥差擒捕;或有密拏要犯,州县不能擒捕,必须番役擒捕者,奏闻请旨后行。

387.03

脱逃要犯,务将该犯年貌籍贯,有无须痣,详细开明,行文通缉各州县。于文到之日,差捕认缉。一面填写印票,分给各乡总甲,遍行访察。如果遍缉无踪,年底取具甘结,转详咨部,仍令接缉,务获知照销案。

387.04

缉捕强盗人命,或关系要案内人犯,如有逃逸,一面行文八旗,并提督五城,协力缉捕;一面牌行直隶附近京城之涿州、良乡、通州、昌平、河间等处州县,部文到日,即行捕缉,再行补报督抚。

387.05

凡王公等之辛者库家人等有犯命盗重案脱逃者,该衙门查拏之时,即行文知会伊主,协同捕缉,一年限满不获,将办理包衣事务官交部议处。其该管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俸一个月,未获逃犯仍照案协同缉拏。

387.06

五城司坊等官,若于途次遇有凶徒不法等事,不论何城,并准当时拘执,录取口供,详解该城御史审讯,一面报明本城御史存案。其有暧昧隐避等事,亦许密详该城御史查拏,仍密详本城存案,造册送院议销。倘该役借端讹诈,驾词妄禀,及司坊官擅作威福,拘拏自审,或纵役滋扰,该御史题参,分别议处治罪。按此防其妄拏也。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明知故纵,及有受贿情弊,严加治罪。按此防其故纵也。大宛二县,亦不论五城及该县所属,遇有凶犯不法等事,亦一体缉拏。

387.07

步军统领衙门正身番役俱照各部院经承贴写送查之例,将番役年貌籍贯按季造册,并出具并无白役圆扁子印结,移送河南道御史考核。倘番役私用白役,别经发觉,将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统领及不行详查之该御史一并交部议处。至番役缉拏窃盗斗殴之类,每名预给印票一张,开明款项,发交收执,并将预给印票款项移明河南道查核。如系提拏审案人犯,务必给与印票,将应拏人犯姓名逐一开明,有应密者给与密票,亦于票内开明人犯姓名。如无票私拏,即将该番役解送刑部究讯治罪,失察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

387.08

州县广缉重犯,不得滥给缉票。先将该犯年貌、案由,并差役年貌、籍贯及所差名数,一面详明督抚知照各该省,一面改用通关,给与差役携带在身,密行侦缉。

译严加拿问究治。若本来没有纵放抢犯、徇私包庇等弊端,而捕役受贿放纵却谎称被劫的,将捕役照诬告律治罪,原来被参劾的官员立即恢复原职,错听信捕役谎言的官员交部议处。

387.02

步军统领衙门的番役只准在京城内外五城所辖地方缉拿人犯,一旦捕获,属提督管辖的,限当日送该管营弁转送提督衙门;属五城管辖的,限当日送该管官转送御史衙门。如果拖延数日才送交管辖官员,要查明番役是否有私自拷打、勒索等弊端,分别定罪。如有收受钱财而放纵人犯的,照衙役犯赃例治罪。若地方属于州县管辖的,应行文州县派差役擒捕;若有密拿要犯之事,州县无力擒捕、必须由番役擒捕的,须奏闻请旨后方可执行。

387.03

对脱逃的要犯,务必将该犯的年龄相貌、籍贯,有无胡须痣记等详细开列注明,行文通缉各州县。文书送达之日起,即派差役认人缉捕。同时填写印票,分发给各乡总甲,普遍访察。如果遍访仍无踪迹,年底出具结文,转报咨呈刑部,仍令继续缉捕,务必捕获后知照销案。

387.04

缉捕强盗、命案,或涉及要案的人犯,如有逃逸的,一面行文八旗以及提督五城,协力缉捕;一面行文直隶附近京城的涿州、良乡、通州、昌平、河间等州县,公文送达之日即行捕缉,再补报督抚。

387.05

凡王公等府邸辛者库家人中有犯命案、盗案重案而脱逃的,该衙门查拿时,应立即行文通知其主人,协同缉捕;一年期限届满仍未捕获的,将办理包衣事务的官员交部议处,该管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俸一个月,未获的逃犯仍照案协同缉拿。

387.06

五城司坊等官,若在途中遇到凶徒不法之事,不论属于何城管辖,都准许当场拘拿,记录口供,详报该城御史审讯,同时报明本城御史存案。如有暧昧隐秘之事,也允许秘密详报该城御史查拿,仍秘密详报本城存案,造册送院议销。倘若该差役借机敲诈、捏造谎言妄自禀报,以及司坊官擅自作威作福、擅自拘拿审讯,或纵容差役滋事扰民的,该御史应题参,分别议处治罪。按此是为了防止妄拿。若押坊捕役因非本管地方而明知故纵,以及有受贿情弊的,严加治罪。按此是为了防止故意放纵。大兴、宛平二县,也不论是否属于五城及该县管辖,遇有凶犯不法之事,也一体缉拿。

387.07

步军统领衙门的正身番役,都应照各部院经承、贴写送查的成例,将番役的年龄相貌、籍贯按季造册,并出具没有白役、以及有圆扁子印结的证明,移送河南道御史核查。倘若番役私自雇用白役,一旦被查出,将该番役及所用白役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统领及未认真详查的该御史一并交部议处。至于番役缉拿窃盗斗殴等案件,每人预先发给印票一张,写明缉捕事项,交其收执,并将预发印票的事项报明河南道查核。若是提拿审案的人犯,务必发给印票,将应拿人犯的姓名逐一开列注明;有需要保密的,发给密票,也须在票内注明人犯姓名。如无票私自拘拿的,即将该番役解送刑部究讯治罪,失察的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

387.08

州县广泛缉捕重犯,不得滥发缉票。应先将该

如有迹,即将通关呈报该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缉无踪迹,仍投换回文以为凭验。倘有滥给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缉,以及藉端勒索,除差人照例治罪外,仍将滥给印票及佥差不慎之承缉官照例严加议处。

387.09

官役奉公缉捕罪人,除受财故纵,照律与囚同罪外,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罪人逃避者,如所纵之囚,罪在军流以下者,亦与囚同科,不准减等;若系斩绞外遣等罪,将该犯减发极边烟瘴充军。

387.10

山东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盗之案,除实犯死罪无可再加,仍照旧办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不分赃、不漏信,但知盗窝所在,纵不即捕者,讯出故纵情节,即照寻常强窃盗窝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俟该省盗风稍息,再奏明复归旧例。

387.11

各省团练,除奸细、土匪并盗贼,及遇有要犯经官答令协缉者,准其拏解外,其余逃军、逃流并一切寻常案犯,仍责成地方官拏解。倘该团练私拏酿命,即照谋故杀各本律定拟。

『律』388.00,罪人拒捕。

1.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捕,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

2。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

3。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条例

388.01

凡罪犯业经拏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仍照已就拘执而杀之律,以杀论。倘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死者,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388.02

强盗拒捕杀伤官兵之案,除同伙伤人之时,该犯不在一处者,仍照例拟罪外,其同在一处,或三五成群,虽非下手之人,既在旁目睹,即系同恶共济,法所难宽,即行斩决。

388.03

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司差人持票拘捕及拘获后,佥派看守押解之犯,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者,为首无论谋故殴杀,俱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者,俱拟绞立决。其但系殴杀帮同下手者,不论手足、他物、金刃,拟绞监候;在场肋势,未经帮殴成伤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案内因事牵连,奉票传唤之人被追情急拒毙差役,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并聚众中途打夺,堩仍照拒捕追摄、打夺各本律本例科断。

译犯的年龄相貌、案由,以及差役的年龄相貌、籍贯及所派人数详细报明督抚,通知各省,同时改用通关文书,交给差役随身携带,秘密侦缉。如发现踪迹,即将通关文书呈报该地方官增派差役拘拿解送。如缉捕无踪迹,仍要换取回文作为凭证。倘若滥发印票,以及差役雇佣白役代为缉捕,以及借机勒索的,除差役依例治罪外,仍将滥发印票及派差不慎的承办缉捕官照例严加议处。

387.09

官员差役奉公缉捕罪人,除收受贿赂而故意放纵、照律与囚犯同罪外,其虽未收受贿赂、但暗中通风报信致使罪人逃脱的,如所放纵的囚犯所犯之罪在军流以下的,也与该囚犯同罪,不准减等;若是斩绞或发遣等罪的,将该差役减罪发往极边烟瘴之地充军。

387.10

山东省地方如有兵役与盗贼勾结的案件,除实犯死罪无法再加重、仍照旧办理外,其罪不至死的,各在应得本罪基础上加一等定罪。若不分赃、不通风报信,只是知道盗贼窝藏之处而不予立即捕获的,一经审出有故意放纵情节,即照寻常强盗窃盗窝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等到该省盗匪风气稍有平息后,再奏明恢复旧例。

387.11

各省团练,除奸细、土匪以及盗贼,以及遇到要犯经官府命令协助缉捕的,准许其拘拿解送外,其余逃军、逃流以及一切寻常案犯,仍应责成地方官拘拿解送。倘若该团练私自拘拿致人死命的,即照谋杀、故意杀人各本律定罪。

【律】388.00 罪人拒捕

1.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以及犯罪虽未逃走,但官府派人追捕时抗拒不服追捕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最重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原本应判死罪的,不再加重。殴打追捕之人致折伤以上的,判绞监候。杀死追捕之人的,判斩监候。为从犯的,各减一等。

2. 若罪人持械拒捕,追捕的人当场格杀的不论罪。以及在监或押解途中,已审结的囚犯逃走,追捕的人追而杀之的。若囚犯因被追逼窘迫而自杀的,不论该囚犯所犯之罪应死与否,都不予追究。

3. 若囚犯虽逃走但已被抓获拘执,以及罪人虽逃走但未拒捕,而追捕之人痛恨其逃走、擅自杀死或打成折伤的,这些都是本不应处死的囚犯,各按杀伤罪论处。若罪人本来所犯之罪应处死刑而被擅自杀死的,处杖一百。(此处就捕亡时一时激愤而言,若另有预谋,则另作别论。)

条例

387.01(原文388.01)

凡罪犯已被抓获,捕役借口设法制服捆绑而误伤致死的,仍照已被拘执而杀之律,以杀人罪论处。倘若捕役受人贿赂嘱托而将罪人致死的,照谋杀人首犯、从犯律治罪。

388.02

强盗拒捕杀伤官兵的案件,除同伙伤人时该犯不在现场的、仍照例定罪外,其若同在现场,或三五成群,虽非亲手行凶之人,但既在旁目睹,即属同恶共济,依法难以宽宥,一律斩立决。

388.03

凡一切犯罪事发,官府派人持票拘捕以及拘获后,派人看守押解的犯人,如有逞凶拒捕、杀死差役的,首犯不论是谋杀、故杀还是殴杀,都判斩立决;为从犯谋杀出力以及殴杀下手伤重致死的,都判绞立决。其中只是殴杀帮同下手的,不论用手足、器物还是刀刃,判绞监候;

如差役非奉官票,或虽经奉票,而有藉差吓诈、陵虐罪犯情事,致被殴死者,各照平人谋故杀本律定拟,堩不得以拒捕杀人论。

388.04

拏获围场内偷打牲口、砍伐木植人等,若缉拏时曾经拒捕、不肯就擒者,照拒捕律,加本罪二等问拟。犯至发遣者,先加枷号三个月,再行照例发遣。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者,拟绞监候。杀人者,拟斩监候。

388.05

凡凶徒挟放火及实在凶恶棍徒无故生事行凶扰害并强奸未成各罪人被害之人及本妇有服亲属登时忿激致死者,堩杖一百,徒三年;余人杖八十。如杀非登时,仍照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余人杖一百。

388.06

凡卑幼因奸、因盗图脱、拒杀缌麻尊长、尊属者,按律问拟斩候,仍请旨即行正法。

388.07

强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杀非登时,杖一百,徒三年。图奸未成,罪人被本妇之子登时杀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时杀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388.08

本夫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捉奸殴伤奸夫,或本妇及本夫本妇有服亲属殴伤图奸强奸未成罪人,或男子拒奸殴伤奸匪,或事主殴伤贼犯,或被害之人殴伤挟仇放火凶徒及实在凶恶棍徒至折伤以上者,无论登时事后,概予勿论。期服以下尊长卑幼因捉奸拒奸,或因尊长卑幼强奸图奸殴伤尊长卑幼者,悉照此例勿论。此外不得滥引,仍按殴伤尊长卑幼各本律例问拟。其旷野白日盗田野谷麦者,以别项罪论。其余擅伤别项罪人,除殴非折伤勿论外,如殴至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应以杀拟绞者,仍以伤定拟;若擅杀之罪止应拟满徒者,亦减二等科断。

388.09

窃盗拒捕刃伤事主,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及折伤以上,依例分别问拟斩绞。外若伤非事主,并非例得捉奸之人,以及别项罪人拒捕,如殴所捕人至残废笃疾,罪在满徒以上者,方依律拟以绞候。其但系刃伤、火器伤及刃伤以下,仍各加本罪二等问拟。若本罪已至拟流,有拒捕者,即按五军外遣以次递加二等,罪止发往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388.10

罪人在逃,除逃在未经到官以前者,仍照律不加逃罪外,如事发已经到官脱逃之犯,被获时堩照本律加逃罪二等,其犯该军流者,亦递加二等问拟。至此等事发在逃之犯,被获时有拒捕者,如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殴在折伤以上,或系刃伤及火器伤者,堩拟绞监候;折伤以下者,改发近边充军。犯该充军者,各以次递加二等调发。若犯该极边烟瘴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事发到官后在逃原犯未至满流者,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拒殴在折伤以上,即照别项罪人拒捕例分别拟罪。

译在场助势而未曾帮同殴打成伤的,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案中因牵连而奉票传唤之人,被追捕情急而拒杀差役的,以及其他罪人拒捕,以及聚众中途打夺人犯的,仍照拒捕追捕、打夺各本律本例判罪。如差役并非奉官府正式印票,或虽奉票但有借差役身份吓诈、凌虐罪犯之事,以致被殴打致死的,各照平民谋杀、故杀本律定罪,不得以拒捕杀人论处。

388.04

拘拿围场内偷猎打牲、砍伐树木之人,若缉拿时曾经拒捕、不肯就擒的,照拒捕律,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定罪。犯至应发遣的,先加枷号三个月,再照例发遣。殴打捕人致折伤以上的,判绞监候。杀人的,判斩监候。

388.05

凡凶徒挟嫌放火,以及实在凶恶的地痞无故生事行凶扰害,以及强奸未遂等各种罪犯,被害之人及本妇的服制内亲属当场激愤将其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其余人杖八十。如果杀人不是当场,仍照擅杀罪人律判绞监候,其余人杖一百。

388.06

凡卑幼因奸情、盗窃而图谋脱身、拒杀缌麻服内尊长、尊属的,按律判斩监候,仍请旨立即处决。

388.07

强奸未遂,罪犯被本妇之子当场杀死的,不予追究;若不是当场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图谋强奸未遂,罪犯被本妇之子当场杀死的,杖一百、徒三年;不是当场杀死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388.08

本夫以及本夫、本妇的服制内亲属捉奸时殴伤奸夫,或本妇及本夫、本妇的服制内亲属殴伤图谋强奸、强奸未遂的罪犯,或男子拒奸时殴伤奸匪,或事主殴伤盗贼,或被害之人殴伤挟嫌放火的凶徒及实在凶恶的地痞,致伤程度达折伤以上的,不论是否当场、事后,一概不予追究。期服以下的尊长、卑幼因捉奸、拒奸,或因尊长、卑幼强奸、图奸而殴伤对方尊长、卑幼的,都照此例不予追究。此外不得滥加援引,仍按殴伤尊长、卑幼各本律例判罪。至于在旷野白日盗取田间谷麦的,以其他罪名论处。其余擅自伤害其他罪犯的,除殴打未达折伤的不予追究外,如殴打达折伤以上,按其擅杀之罪本应判绞的,仍以伤害罪定罪;若擅杀之罪只应判满徒的,也减二等定罪。

388.09

窃盗拒捕、用刀伤事主,奸夫拒捕、用刀伤应捉奸之人,致折伤以上的,依例分别判斩绞。此外若受伤者不是事主,也不是依例应予捉奸之人,以及其他罪犯拒捕,若殴打捕人致残废笃疾、罪应满徒以上的,才依律判绞候。若只是刀伤、火器伤及未达刀伤程度以下的,仍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定罪。若本罪已应判流刑而有拒捕情节的,即按五军、外遣依次递加二等,最重发往新疆酌情拨给种地当差。

388.10

罪人在逃,除逃在事情尚未到官之前的、仍照律不加逃罪外,如事发后已到官而脱逃的犯人,被捕获时应照本律加逃罪二等;其所犯是军流罪的,也递加二等定罪。至于此类事发后在逃的犯人,被捕获时有拒捕情节的,如本罪已达满流而拒殴致折伤以上,或是刀伤及火器伤的,判绞监候;折伤以下的,改发近边充军。犯该充军罪的,各依次递加二等调发。若犯该极边烟瘴之罪的,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事

388.11

窃盗被追拒捕刃伤事主者,窃盗拒捕杀人案内为从帮殴刃伤者,窃盗临时拒捕杀人案内为从帮殴刃伤者,窃盗临时拒捕伤人未死,为首刃伤者,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者,罪人事发在逃,被获时拒捕,本罪已至满流而拒殴在折伤以上者,按此处亦沿旧例之说,抢夺杀人案内为从帮殴刃伤者,抢夺伤人未死,刃伤为首者,以上各项除审系有心逞凶拒捕刃伤,仍各照本例分别问拟斩绞监候外,如实系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扭获,情急图脱,用刀自割发辫襟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者,各于死罪上减一等,应绞候者减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应斩候者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388.12

豫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州县及安徽省属,捻匪行凶扰害,被害之家当场致伤及杀死捻匪者,无论是否登时,概予勿论。差役、地保杀死捻匪者,悉杖一百,伤者暨格杀堩勿论。如有挟嫌杀害、藉端泄忿情事,仍照谋故斗殴各本律治罪。若差保庇护捻匪,不行拘拏,照故纵律,与本犯同罪。受财者,以贿纵论。其捻匪拒捕杀死应捕之人者,依罪人拒捕杀人律,拟斩监候。伤者但系刃伤及折伤以上,不论是否残废、笃疾,各依殴所捕人至折伤以上律,拟绞监候。俟数年后捻匪敛戢,仍各照旧办理。

388.13

直隶一省抢窃案犯拒杀差役之案,除奉票指拏有名者,仍照定例分别斩绞立决监候外,其捕役奉票指案承缉抢窃各犯者,票内虽未指明姓名,而该犯确系本案正贼及捕役奉票跴缉盗贼,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者,或遇贼犯正在抢窃,或经事主喊指捕拏,赃证确凿,虽未到官,实属事发,并贼犯先经捕役奉票拏获送官责释有案,并无吓诈凌虐,而该犯挟嫌报复,或纠伙凶殴者,亦属藐法有据。以上三项,凡有杀伤者,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拟。若捕殴致死者,亦依本律分别擅杀、格杀科断。如伤未至死者,捕役殴伤贼匪,非折伤勿论,折伤以上减二等。贼匪拒伤捕役者,于本罪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票及奉票而有吓诈凌虐情事者,各照平人谋故殴杀伤本律科断。俟该省盗风稍息,仍伤旧例遵行。

388.14

凡擅杀奸盗及别项罪人案内余人,无论谋杀加功及刃伤、折伤以上,并凶器伤人,悉照共殴余人律,杖一百。正犯罪止拟徒者,余人杖八十。如有挟嫌、妒奸、谋故别情,乘机杀伤,图泄私忿者,仍照谋故杀及刃伤、折伤、凶器伤人各本律、本例问拟。

388.15

奸匪抢窃并罪,人事发在逃,犯该满流等犯,如拒捕时有施放鸟鎗、竹铳拒伤捕人,按刃伤及折伤本例应拟死罪者,悉照刃伤及折伤以上例分别问拟斩绞监候。

译发到官后在逃、原犯之罪未至满流的,仍依拒捕律加罪二等,如拒殴致折伤以上的,即照其他罪犯拒捕例分别定罪。

388.11

窃盗被追捕时拒捕、用刀伤事主的,窃盗拒捕杀人案中为从帮殴用刀伤人的,窃盗当场拒捕杀人案中为从帮殴用刀伤人的,窃盗当场拒捕伤人未死、首犯用刀伤人的,奸夫拒捕用刀伤应捉奸之人的,罪人事发在逃、被捕获时拒捕、本罪已达满流而拒殴致折伤以上的(按此处也沿用旧例的说法),抢夺杀人案中为从帮殴用刀伤人的,抢夺伤人未死、首犯用刀伤人的,以上各项,除审明确系有心逞凶拒捕、用刀伤人的,仍各照本例分别判斩绞监候外,如确实是被事主及应捕之人抓获、情急图谋脱身,用刀自割发辫、衣带以致误伤事主、捕人的,各在死罪基础上减一等,应判绞候的减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应判斩候的减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388.12

河南省南阳、汝宁、陈州、光州四府州所属州县以及安徽省所属州县,捻匪行凶扰害,被害之家当场致伤或杀死捻匪的,不论是否当场,一概不予追究。差役、地保杀死捻匪的,都杖一百,若是打伤或格杀的都不予追究。如有挟嫌杀害、借机泄愤之情事的,仍照谋杀、故杀、斗殴各本律治罪。若差役、地保庇护捻匪、不予拘拿的,照故意放纵律,与本犯同罪。受贿的,以贿纵论处。至于捻匪拒捕、杀死应捕之人的,依罪人拒捕杀人律,判斩监候。伤人的,只要是刀伤及折伤以上,不论是否致残废、笃疾,各依殴打捕人致折伤以上律,判绞监候。等到数年后捻匪之患平息,仍各照旧例办理。

388.13

直隶一省抢窃案犯拒杀差役的案件,除奉票指名拘拿有名有姓的、仍照定例分别斩绞立决监候外,其捕役奉票承办缉捕抢窃各犯的,票内虽未指明姓名,但该犯确系本案正犯,以及捕役奉票跟踪缉拿盗贼、票内并未指明何案及各犯姓名的,或遇到贼犯正在抢窃、或经事主喊叫指认捕拿、赃证确凿虽未到官但实属事发的,以及贼犯先前已被捕役奉票拿获送官、责令释放有案可查、并无吓诈凌虐情事,而该犯挟嫌报复或纠伙行凶殴打的,也属于藐视法律有据可查——以上三种情形,凡有杀伤的,各照罪人拒捕本律定罪。若捕役殴打致死的,也依本律分别按擅杀、格杀定罪。如伤未致死的,捕役殴伤贼匪,未达折伤的不予追究,达折伤以上的减二等。贼匪拒伤捕役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治罪。其非奉官府正式印票,以及虽奉票但有吓诈、凌虐情事的,各照平民谋杀、故杀、伤人本律判罪。等到该省盗匪之风稍有平息,仍遵照旧例办理。

388.14

凡擅自杀死奸盗及其他罪犯案中的其余同案人,不论是谋杀出力还是刀伤、折伤以上,以及用凶器伤人,都照共同殴打余人律,杖一百。正犯所犯之罪只应判徒刑的,其余人杖八十。若有挟嫌、妒忌奸情、谋杀故杀等其他情节,趁机杀伤、图泄私愤的,仍照谋杀、故杀及刀伤、折伤、凶器伤人各本律、本例定罪。

388.15

奸匪、抢窃并罪之人,事发后在逃,其罪应判满流等的,如拒捕时有施放鸟枪、竹铳拒伤捕人的,按刀伤及折伤

若犯非奸匪抢窃并本罪未至满流,或执持系别项凶器者,仍各照本例办理。

388.16

山东省捻匪、幅匪强劫抢夺、讹索扰害,被害之人当场将其杀死者,无论是否登时,概予勿论。兵丁、差役、地保及邻知应捕人等杀死捻匪、幅匪者,各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格杀及伤者堩勿论。如有挟嫌杀害、藉端泄忿情事,仍依谋故斗杀各本律治罪。若兵役、地保徇庇不拏,与本犯同罪;受财者,以贿纵论。其捻匪、幅匪杀伤事主,除强劫抢夺例有专条外,如讹索不遂杀伤被害之人,即照抢夺杀伤事主例分别定拟。杀伤兵役人等,仍依罪人拒捕本律科断。倘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办理。

『律』389.00,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1。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锁杻越狱在逃者,如犯笞杖徒流,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如因自行脱越而窃放同禁他囚,罪重者与他囚罪重者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2。若罪囚反狱在逃者,无论犯人原罪重轻,但谋助力者,皆斩监候。同牢囚人不知反情者,不坐。

条例

389.01

各处监狱俱分建内外两处,强盗并斩绞重犯俱禁内监,军流以下俱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389.02

获犯到案,并解审发回之时,州县官当细加搜检,无有夹带金刃等物,方许进监,并严禁禁卒不许将砖石、树木、铜铁器皿之类混行取入。如有买酒入监者,将禁卒严行责治。

389.03

拏获越狱人犯务究通线与剃头并代为销毁刺字情弊通线之人与囚同罪至死者拟绞监候其代为剃头并销毁刺字之人俱杀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389.04

凡杀人、盗犯及未杀人之首盗与伤人之伙盗,原拟斩枭及斩决;若越狱脱逃被获者,并于本地方斩决枭示。其未杀伤人之伙盗,原系拟斩免死发遣之犯,如越狱脱逃被获者,于本地方拟斩立决。若因越狱杀伤兵役者,亦拟斩枭示。其外省越狱及在途脱逃盗犯,被别省拏获,即令拏获之地方官审报该抚,具题刑部,查明原卷奏闻,行令拏获之地方立决。其从部刺字发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药迷倒,解差乘间远扬者,该地方官报部,亦行令拏获之地方拟斩立决。若因脱逃杀伤兵役者,斩决枭示。其疏纵之该管官,照例议处。刑书、禁卒有无贿纵,与不严加肘锁,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议处治罪。

389.05

在监斩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赌博等事,杖一百,仍严加锁,俟秋审分别定拟。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开局窝赌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于觉察,狱官故为徇隐,交部分别议处。

译本例应判死罪的,都照刀伤及折伤以上例分别判斩绞监候。若不是奸匪、抢窃,本罪未至满流,或所持是其他凶器的,仍各照本例办理。

388.16

山东省捻匪、幅匪强抢、抢夺、讹诈扰害,被害之人当场将其杀死的,不论是否当场,一概不予追究。兵丁、差役、地保及邻里知情应捕之人杀死捻匪、幅匪的,各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格杀及打伤的都不予追究。如有挟嫌杀害、借机泄愤之情事的,仍依谋杀、故杀、斗杀各本律治罪。若兵役、地保徇私庇护、不予拘拿的,与本犯同罪;受贿的,以贿纵论处。至于捻匪、幅匪杀伤事主的,除强抢、抢夺例有专门条文外,如讹诈不成而杀伤被害之人的,即照抢夺杀伤事主例分别定罪。杀伤兵役等人的,仍依罪人拒捕本律定罪。倘若数年后此风气稍有平息,奏明后仍照旧例办理。

【律】389.00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1. 凡犯罪被囚禁而越狱脱逃,以及解脱枷锁、带着锁杻越狱在逃的,如所犯是笞杖徒流之罪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如果因自行脱逃而顺带放走同监其他囚犯,罪重的与其他囚犯罪重者同罪,最重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判死罪的,依常律处理。

2. 若罪囚反狱在逃的,不论犯人原判罪行轻重,凡是谋划出力协助的,都判斩监候。同牢其他囚犯不知情、未参与反狱的,不予追究。

条例

389.01

各处监狱都应分建内外两处,强盗以及斩绞重犯都关押在内监,军流以下罪犯都关押在外监。另设一室,用来关押女犯。

389.02

捕获犯人到案,以及解审发回之时,州县官应仔细搜检,确认没有夹带金刃等物品,才准许押入监狱,并严禁狱卒将砖石、树木、铜铁器皿之类物品混入监中带入。如有购买酒类带入监狱的,将狱卒严加责罚。

389.03

拘拿越狱人犯,务必追究通风报信及代为剃头、销毁刺字等情弊。通风报信之人与该囚犯同罪,罪至死的判绞监候;代为剃头及销毁刺字的人,都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

389.04

凡杀人、盗窃罪犯,以及未杀人的首犯盗贼与伤人的从犯盗贼,原判斩枭或斩立决的;若越狱脱逃后被捕获的,一律在本地方斩立决枭首示众。其未杀伤人的从犯盗贼,原是判斩、免死发遣的犯人,如越狱脱逃后被捕获的,在本地方判斩立决。若因越狱而杀伤兵役的,也判斩枭首示众。其他省份越狱及途中脱逃的盗犯,被别省捕获的,即令捕获地的地方官审报该省巡抚,具题刑部,查明原案卷宗后奏闻,命令捕获之地方立即处决。其从刑部刺字发遣、在途中被酒灌醉、被药迷倒,解差趁机逃逸的,该地方官报部,也命令捕获地方判斩立决。若因脱逃而杀伤兵役的,斩立决枭首示众。至于疏于防范、致使脱逃的该管官,照例议处。刑房书吏、狱卒有无受贿放纵,以及未严加戒备锁拿、少派兵役或所派差役并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的,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议处治罪。

389.05

在押斩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聚赌等行为的,杖一百,仍严加锁禁,等到秋审时分别定罪。明知而故意放纵的狱卒,照开设赌场窝赌例

军流等犯有犯,亦照此问拟。

389.06

斩绞重犯,如有越狱脱逃,将管狱官及有狱官实时题参,按例分别议处,不得同军流等犯越狱,按照疏防定限扣参。

389.07

斩绞人犯,如有在监年久,自号牢头,串通禁卒、捕役,挟制同囚,吓诈财物,教供诬陷,少不遂意,恣意陵虐,凶恶显著者,审实即照死罪人犯在监行凶致死人命例,依原犯罪名拟以立决,其寻常过犯,酌量严惩示儆。

389.08

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如有持械杀伤官弁役卒及并未伤人,首从各犯,不论原犯罪名轻重,悉照劫囚分别杀伤一例科罪。

389.09

1)犯罪囚禁在狱,私纠伙党三人以上,穿穴踰墙,乘禁卒人等一时疏懈,潜行越狱脱逃者,除原犯斩绞立决,应即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人犯,无论首伙,俱改为立决;原犯军流律应加二等调发者,俱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为首入于情实,为从入于缓决;原犯徒罪律应加二等问拟者,为首改为拟绞监候,秋审时入于缓决,为从发往伊给兵丁为奴;原犯杖笞律应加二等问拟者,为首发往伊为奴,为从实发烟瘴充军。2)若仅止一二人犯,乘间穿穴踰墙因而脱逃,并无预谋纠伙情事者,原犯斩绞立决即行正法;其原犯斩绞监候应入情实人犯,毋论首伙,俱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入于秋审情实;原犯军流律应加等改发者,为首改为拟绞监候入于缓决,为从发往伊给兵丁为奴;原犯徒罪律应加等问拟者,为首发往伊给兵丁为奴,为从实发烟瘴充军;原犯杖笞律应加等问拟者,为首改为实发烟瘴充军,为从问拟满流。其盗犯潜行越狱脱逃,仍各按本例定拟;如有劫狱反狱者,即照劫囚反狱定例办理。

389.10

羁禁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越狱脱逃,将管狱官革职拏问。除五日内拏获,革去顶戴,改为革职留任四年无过题请开复。四个月限内拏获,即行革职免其拏问。外如不能拏获,留于地方协缉五年。限满不获,审系禁役贿纵故纵脱逃者,发往军台效力赎罪。若审明禁役并无贿纵故纵情事,果系法看守偶致疏纵脱逃者,拟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自应不论名数多寡,有狱官暂行革职留任。俟四个月限满不获,仍留任一年督缉。如再不获,按其未获名数议降议革,留于该地方协同接任官缉捕五年。限内拏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查系禁役贿纵故纵者,无论名数多寡,概行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若并无贿纵情弊,系降调之员,仍照未获名数分别降革完结。系革职之员,拟以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以笞数分别降革者,至一案内祇系一名脱逃者,有狱官革职留任。四个月限满不获,仍留任一年督缉。

译,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于觉察、狱官故意徇私隐瞒的,交部分别议处。军流等犯有此类行为的,也照此判处。

389.06

斩绞重犯如有越狱脱逃的,将管狱官及有责任的狱官立即题参,按例分别议处,不得与军流等犯越狱一样,按疏防定限扣分议处。

389.07

斩绞人犯如有在监年久、自封"牢头",勾结狱卒、捕役,挟制同监囚犯,敲诈财物,教唆作伪证诬陷他人,稍不如意便肆意凌虐,凶恶情节显著的,一经查实,即照死罪人犯在监行凶致死人命例,依原犯罪名判处斩立决;寻常过失的,酌情严加惩处以示警戒。

389.08

罪囚在监内结伙反狱的,如有持械杀伤官弁差役,以及虽未伤人,首犯从犯各人不论原犯罪名轻重,都照劫囚分别杀伤的成例科罪。

389.09

1)犯罪囚犯在狱,私自纠合三人以上党羽,穿墙凿穴,趁狱卒等人一时疏忽而越狱脱逃的,除原判斩绞立决、应立即处决外,其原判斩绞监候的人犯,不论首犯从犯,都改判立决;原犯军流之罪、律应加二等调发的,都改判绞监候,秋审时首犯列入情实,从犯列入缓决;原犯徒罪、律应加二等判罪的,首犯改判绞监候,秋审时列入缓决,从犯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原犯杖笞之罪、律应加二等判罪的,首犯发往伊犁为奴,从犯实发烟瘴充军。2)若只是一两个人犯,趁机穿墙凿穴而脱逃、并无预谋纠伙情节的,原判斩绞立决的立即处决;原判斩绞监候、应列入情实的人犯,不论首从,都改判立决,应列入缓决的列入秋审情实;原犯军流之罪、律应加等改发的,首犯改判绞监候列入缓决,从犯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原犯徒罪、律应加等判罪的,首犯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从犯实发烟瘴充军;原犯杖笞之罪、律应加等判罪的,首犯改判实发烟瘴充军,从犯判满流。至于盗犯乘机越狱脱逃的,仍各按本例定罪;如有劫狱、反狱之事的,即照劫囚、反狱定例办理。

389.10

羁押中应判凌迟、斩、绞立决监候的重犯越狱脱逃的,将管狱官革职拿问。若五日内捕获,革去顶戴,改为革职留任,四年内无过失可题请官复原职。四个月限内捕获的,即行革职,免其拿问。此外若不能捕获,留在地方协助缉捕五年。限满仍未捕获、审明系狱卒受贿放纵或故意放纵脱逃的,发往军台效力赎罪。若查明狱卒并无受贿放纵、故意放纵情事,确实是依法看守而偶然疏忽致脱逃的,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按此项自然不论脱逃人数多寡,狱官都暂行革职留任。等四个月限满仍未捕获,仍留任一年督促缉捕。若再未捕获,按未获人数分别降职或革职,留在该地方协同接任官员缉捕五年。限内捕获的,题请官复原职。限满仍未捕获、查明是狱卒受贿放纵者,无论人数多寡,一律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若并无受贿放纵情弊,属降调官员的,仍照未获人数分别降革处理完结;属革职官员的,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按此以人数分别降革处理的。)至于一案中只有一名脱逃的,有责任的狱官革职留任。四个月限满仍未捕获,仍留任一年督促缉捕。若再未捕获,即行革职留任,留在该地方

如再不获,即行革任,留于该地方拹缉五年。限内拏获,题请开复。限满不获,审系依法看守偶致疏纵者,仍以革职完结。系禁役贿纵故纵者,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傥犯被他人捕获者,仍照例科罪。至军流等犯越狱脱逃,及斩绞人犯越狱拏获案内另有军流人犯未获,其有狱管狱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389.11

禁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越狱脱逃,将有狱管、狱各官革职,留于地方,照例限五年,照例分别治罪。协缉如于限内拏获,他处案犯并非本案正犯,仍按限协缉,限满无获。

刑律

捕亡之二

『律』390.00,徒流人逃。

1。凡徒流迁徙充军囚人,已到配所,于所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该徒年分,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2。若官司起发,已经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其计日论罪,亦如配所限内而逃者,论之。

3配所主守及途中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调官及途中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不分官役,各与囚之徒流、迁徙、充军同罪。受财者,计所受赃,以枉法从重论,赃罪重以枉法科之,纵罪重仍以故纵科之。

条例

390.01

军流人犯脱逃被获,遇赦核其情节,准其援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三犯,俱免枷号,仍发原配;如原犯情节较重,不准援赦者,按照逃走次数,照例枷号调发。

390.02

凡在京问拟徒罪人犯,除顺天府所属民人及各省民人无应追银两,毋庸递回原籍,着追者仍令顺天府发配外,其余各省民人有应追之项,俱递回各该督抚,着追完日,照伊原籍应发地方发配充徒,俟年限满日,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系强窃盗及光棍案内之犯,不许出境,傥有私自出境,依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其管束不严之原籍地方官,交部议处,仍令五城、大宛二县并巡捕营严行查拏。傥有前项人犯容留京城潜住,发觉者,将地方官交部议处,总甲人役并知情容留之房主,各依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居住,将知情容留之房主,若系另户并族长,若系家人并伊主及领催,各鞭八十。该佐领、骁骑校交

译协助缉捕五年。限内捕获的,题请官复原职。限满仍未捕获、审明确系依法看守而偶然疏忽的,仍以革职处理完结。系狱卒受贿放纵或故意放纵的,判处杖一百、徒三年。倘若犯人被他人捕获的,仍照例定罪。至于军流等犯越狱脱逃,以及斩绞人犯越狱被捕案中另有军流人犯未被捕获的,其有责任的管狱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389.11

羁押中应判凌迟、斩、绞立决监候的重犯越狱脱逃的,将有责任的管狱各官革职,留在地方,照例限期五年,照例分别治罪。协助缉捕若在限内捕获的,若是其他处的案犯而非本案正犯,仍按限期继续协助缉捕;限满仍无所获的(按此处衔接下文)。

刑律

捕亡之二

【律】390.00 徒流人逃

1. 凡判处徒、流、迁徙、充军的囚犯,已到达配所,在服役期限内逃跑的,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杖一百,仍发回配所。若是徒刑囚犯,仍照原判徒刑年限重新拘役,此前已服役的月日一概不予计算。

2. 若官府已发遣、判决已定,判处徒、流、迁徙、充军的囚犯尚未到达配所、中途在逃的,其按日计算论罪,也如同在配所限内逃跑一样论处。

3. 配所看守及途中押解人员未觉察囚犯逃脱的,一名杖六十,每多一名加一等,最重杖一百,都允许在一百日内追捕。配所提调官及途中主管押解官,减主守及押解人员之罪三等。限内自行捕获的,或他人捕获的,或囚犯已死亡及自首的,都免罪。故意放纵的,不分官员差役,各与该囚犯所犯徒、流、迁徙、充军之罪同罪。收受贿赂的,计算所受赃款,以枉法罪从重论处,若赃罪重于枉法罪的,以枉法定罪,若放纵之罪重的,仍以故纵定罪。

条例

390.01

军流人犯脱逃被捕获的,遇到大赦,核查其情节,若准许援引赦免的,不分初犯、再犯、三犯,都免除枷号,仍发回原配所;若原犯情节较重、不准援引赦免的,按逃跑次数,照例枷号后调发。

390.02

凡在京城判处徒罪的人犯,除顺天府所属民人以及各省民人无需追缴银两、不必递解回原籍的,仍令顺天府发配外,其余各省民人若有应追缴的款项,都递解回各该省督抚,等追缴完毕后,照其原籍应发地方发配充徒,等年限期满后,交原籍地方官管束。若是强盗、窃盗以及光棍案内的犯人,不许出境,倘若私自出境的,依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管束不严的原籍地方官,交部议处,仍令五城以及大兴、宛平二县并巡捕营严加查拿。倘若前项人犯容留在京城潜住、被发觉的,将地方官交部议处,总甲人役以及知情容留的房主,各依不应重律,杖八十。如有旗人容留其居住的,将知情容留的房主,若是另户人家并族长,若是家人则其主人及领催,各鞭八十。该佐领、骁骑校交(部议处)。

部议处。

390.03

军流罪犯在配所脱逃,一面移咨原籍地方,勒限缉拏;一面令该管官悬立赏格,勒限一百日严缉,将该犯拏获到案,各照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役,免罪;如逾限不获一名者,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论;失察之该管官,并兼辖官,交部议处。

译部议处。

390.03

军流罪犯在流放地脱逃,一方面行文原籍地方,限期缉拿;一方面命该管官悬赏,限一百日严加追捕,将该犯拿获到案后,各按定例分别治罪。此外,负责看守的保甲、革职的差役,予以免罪;若超过期限未能捉获一名的,杖八十,每多脱逃一名加一等治罪,最高杖一百;若有收受财物而故意放纵的,按所受赃款以枉法论罪;因失于查察而致人脱逃的该管官及兼辖官,交部议处。

390.04

在川流民犯罪,递回原籍复逃至川者,如无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为匪,所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年;如所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问拟。其递回原籍之时,行文原籍地方官严行管束;如有复逃入川及川省该地方官将逃回人犯失察容隐,俱按逃回名数交部议处。其原籍地保人等,若于该犯出境之时随即呈报,在一百日限内,或经该管官拏获,或经别处拏获,俱准免罪;逾限不获,将地保照因人连累致罪例,减罪人罪二等发落。傥有知情隐匿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受财故纵者,以枉法计赃治罪。其川省之地保人等,如有知情受贿等弊,亦照原籍地保分别治罪。

390.05

在京问拟枷责杖笞递回原籍人犯,取具地方官收管,令该地方官造册,每月朔望点卯。如有私行脱逃来京者,该管官即申报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拏,仍将疏纵之地方官照例议处。如隐匿不报,将地方官查明咨部议处。其逃犯被获,审有为匪不法者,从重归结。若但经复逃来京,不论次数,各按其原犯之罪。如由枷责递回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由笞杖递回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其原犯并无罪名者,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各加枷号一个月,满日仍递回原籍折责发落,严加管束。

390.06

外遣及新疆改发重犯在配脱逃,一面行文报部,一面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将该犯犯事原案全行钞录,同年貌册一并分咨各直省督抚及盛京、黑龙江、吉林等处将军,各饬所属一体严缉,获日查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

390.07

传习邪教人犯,除拟发额鲁特为奴各犯曾奏有谕旨,如在配脱逃被获即行正法者,应钦遵办理外,其余问拟遣军、流、徒人犯,若仅止脱逃并未滋事者,于寻常遣军、流、徒脱逃加等调发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后滋事,或另犯重罪,及妄行控诉、呈递封章者,各视寻常逃犯所应得罪名加一等定拟。其遣军应加枷号者,按照寻常逃犯应得枷号月数递加一等;如已至斩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加为立决;犯至立决无可复加者,仍照原例科断。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失察容留之人,于常犯脱逃之失察容留例上,分别是否滋事,各加一等惩处。

390.08

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脱逃,被获,原犯流二千里者,改为流二千五百里;原犯流二千五百里者,改为流三千里。俱从该犯原籍地方计程发配。初次枷号一个月,二次枷号两个月,三次枷号三个月,照例改发。

390.09

凡免死减等流犯,中途在配脱逃被获者,改发近边充军;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里人犯,中途在配脱逃被获者,改发附近充军。

译390.04

在四川的流民犯罪,被递解回原籍后又逃至四川的,如果没有为匪作歹,照逃人的条例,杖一百,递解回原籍;如果有为匪行为,所犯罪行在杖一百以下的,一并杖六十、徒一年;如果所犯罪行在徒一年以上的,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定罪。在将其递解回原籍之时,行文原籍地方官严加管束;如果又逃入四川,以及四川该地方官对逃回的犯人失于查察、容留隐匿的,都按逃回的人数交部议处。其原籍的地保等人,如果在该犯出境之时随即呈报,在一百日限内,或经该管官员拿获,或经别处拿获的,都准予免罪;超过限期未能拿获的,将地保照因人连累而致罪的条例,减犯人之罪二等发落。倘若有知情隐匿的,与犯人同罪,罪止于杖一百;受财故意放纵的,按枉法计赃治罪。四川的地保等人,如果有知情受贿等弊端的,也照原籍地保的办法分别治罪。

390.05

在京城判处枷号、责打、杖笞后递解回原籍的犯人,取具地方官的收管手续,令该地方官造册,每月初一、十五点名。如果私自脱逃来京的,该管官立即申报上司及原犯事地方查拿,仍将疏于防范的地方官照例议处。如果隐匿不报的,将地方官查明后咨部议处。逃犯被抓获后,审明确有为匪不法行为的,从重结案。如果只是又逃来京城,不论次数,各按其原犯之罪处理。如果是由枷号、责打后递解回原籍的,就照违制律杖一百;由笞杖后递解回原籍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原犯本无罪名的,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各加枷号一个月,期满后仍递解回原籍折责发落,严加管束。

390.06

外遣及新疆改发的重犯在配所脱逃的,一面行文报部,一面知会各该犯原籍地方,并将该犯犯事的原案全部抄录,连同年貌册一并分咨各直省督抚及盛京、黑龙江、吉林等处将军,各自饬令所属一体严加缉拿,抓获之日查照原案审明,照例办理。

390.07

传习邪教的犯人,除了判发给额鲁特为奴的各犯已曾奏有谕旨,如在配所脱逃被抓获即行正法者,应遵旨办理外,其余判处遣军、流、徒的犯人,如果仅仅脱逃并未滋事的,在寻常遣军、流、徒犯脱逃加等调发的条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果逃后滋事,或另犯重罪,以及妄自控诉、呈递密封奏章的,各按照寻常逃犯应得的罪名加一等定罪。遣军应加枷号的,按照寻常逃犯应得的枷号月数递加一等;如果已至斩罪应缓决的,列入情实;应列情实的,改为立决;犯到立决无可再加的,仍照原来的条例判断。倘若另犯应处死的罪名,仍各按其中较重者论处。其失于查察而容留的人,在平常犯人脱逃、失察容留的条例上,分别是否滋事,各加一等惩处。

390.08

凡是流罪犯人,如果有中途在配所脱逃、被抓获的,原犯流二千里的,改为流二千五百里;原犯流二千五百里的,改为流三千里。都从该犯原籍地方计算路程发配。初次枷号一个月,二次枷号两个月,三次枷号三个月,照例改发。

390.09

凡是免死减等的流犯,中途在配所脱逃被抓获的,改发近边充军;以及原犯寻常案内流三千里的犯人,中途在配所脱逃被抓获的,改发附近充军。都就

堩就其现配地方计程发配。若表内现配应发之地与该犯原籍相近,而又地处边境,再无别处可以改发者,即照表内应发地方加一等改发。各按照脱逃次数分别枷号。其原犯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以次递加,照例调发。

390.10

徒犯脱逃,如系在配脱逃,被获仍照律治罪外,其有中途脱逃被获者,各于本罪上递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为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递加至徒三年者,加为总徒四年;总徒四年者,加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免死及寻常遣军流犯,有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堩即照已经到配脱逃各本例讯明,有无另犯不法,分别办理。

390.11

凡行凶发与披甲人为奴之犯,伊主或给亲戚,或亲携来京,或差做买卖来京,永行禁止。若伊主搬移来京,亦留下,另给披甲之人为奴。

390.12

黔省查拏游匪,除斩绞军流照例办理外,其犯该杖徒者,递回原籍充徒发落,并开门该犯姓名、年貌,贯通饬各属备案,仍令各照定例办理。若有犯回籍之后,复敢潜入黔境,一经拏获,讯无为匪,照逃人例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为匪,犯在杖一百以下者,并杖六十、徒一年;犯在徒一年以上者,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其窝留之人,照知人犯罪藏匿律,减罪人一等问拟。失于本察之原籍及黔省地保人等,照川省之例,分别知情、受贿等弊一例治罪。籍失察脱逃,并黔省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堩照例分别议处。

390.13

逃回原籍之军流人犯,本籍地方官于咨缉文到,即传该犯亲属、邻保人等,逐一讯问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回,即取确实供结,详请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保邻不时侦缉,一经回籍,立即首报。傥容留不行举首,别经发觉,即将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其虽不容留,但明知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俱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得援亲属得相容隐之条。若逃徒别处,其知情容留及知而不首之人,罪亦如之。率混详报之地方官,及逃往别处不行查出之地方官,一并交部分别议处。

390.14

免死减等发遣新疆盗犯,并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之盗犯,及未伤人之首盗闻拏投首、窝家盗线闻奴投首,曾经伤人及行劫二次以上之伙盗闻拏投首,伙盗能将盗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拏获,四项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之犯,如在配无故脱逃已逾五日拏获者,无论有无行凶为匪,请旨即行正法。若于五日内拏获,该管将军大臣督抚严行确审,如系仅在附近处所暂行躲避,并未远扬,或偶有事故未自伊主及看役告知,实非逃走者,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责令伊主严加管束。

译其现在配所计算路程发配。如果表内现配应发之地与该犯原籍相近,而又地处边境,再没有别处可以改发的,就照表内应发地方加一等改发。各按照脱逃次数分别加拟枷号。原犯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各犯,仍各由原籍依次递加,照例调发。

390.10

徒犯脱逃,如果是在配所脱逃、被抓获的,仍照律治罪;此外中途脱逃被抓获的,各在本罪上递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的,加为杖七十徒一年半,依次递加到徒三年的,加为总徒四年;总徒四年的,加为准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的,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至于免死及寻常遣军流犯,有尚未到配所而中途脱逃的,就照已经到配所脱逃的各本例审讯明白,有无另犯不法之事,分别办理。

390.11

凡是因行凶而被发给披甲人为奴的犯人,其主人如果将他送给亲戚,或亲自带来京城,或差遣做买卖来京城,一律永远禁止。如果其主人搬迁来京,也要将该犯留下,另外发给披甲人为奴。

390.12

贵州省查拿游匪,除了斩、绞、军、流照例办理外,其中犯该杖、徒的,递解回原籍充徒发落,并开列该犯姓名、年貌,通行贯知各属备案,仍令各处照定例办理。如果有犯人回籍之后,又敢潜入贵州境内的,一经抓获,审明并无为匪行为的,照逃人条例杖一百,递解回原籍;如果有为匪行为,所犯在杖一百以下的,一并杖六十、徒一年;所犯在徒一年以上的,各照所犯之罪加一等。窝藏容留之人,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犯人之罪一等定罪。失于查察的原籍及贵州地保等人,照四川的条例,分别知情、受贿等弊端一并治罪。原籍失察脱逃,以及贵州失察容留,地方文武各官都照例分别议处。

390.13

逃回原籍的军、流犯人,本籍地方官接到咨文缉拿之后,立即传该犯的亲属、邻保等人,逐一审问其来龙去脉、下落。如果确实未曾逃回,就取得确实的供词结状,详细报请咨送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仍令邻保随时侦察缉拿,一旦回到原籍,立即首告呈报。倘若容留而不举首告发,另经发觉的,就将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犯人之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虽未容留,但明知而不告发的,各杖一百。容留的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都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得援引亲属得相容隐的条文。如果逃到别处,其知情容留及知情而不告发的人,罪也相同。草率详报的地方官,以及逃往别处而未能查出的地方官,一并交部分别议处。

390.14

免死减等发遣新疆的盗犯,以及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的盗犯,以及未曾伤人的首盗听闻缉拿而投案自首的、窝家线人听闻拿获而投案自首的、曾经伤人及行劫两次以上的伙盗听闻缉拿而投案自首的、伙盗能将盗首藏匿地方供出、在一年限内被抓获的,这四类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的犯人,如果在配所无故脱逃已超过五日被抓获的,无论有无行凶为匪,请旨即行正法。如果在五日内被抓获,该管将军、大臣、督抚要严加确切审讯,如果确系仅在附近地方暂时躲避,并未远逃,或偶有事故未及时告知其主人及看管人役,实非逃走的,新疆遣犯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责令其主人严加管束。由黑龙江、吉林减回

由黑龙江、吉林减回内地充军拟流,并改发云贵两广充军四项人犯,俱调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堩,毋庸具奏。如再脱逃拏获,奏请即行正法。

390.15

解审命盗重犯及军流徒遣,并发回原籍收管审讯等犯,务于批文内载叙事由,开明该犯年貌、疤痣、箕斗,令沿途地方查明转递。如有中途雇倩顶替情事,除本犯、解役人等照例究拟治罪外,将佥差不慎之员分别议处。如原文内未经开载,将遗漏开造之员照例议处。

390.16

军流徒犯在配及中途脱逃,主守押解人等审无知情贿纵情弊,照律给限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系他人捕获,或囚已死及自首,堩依失囚律治罪,不准宽免。

390.17

秋审缓决人犯遇赦免死减等发遣黑龙江等处者,如非不服伊主管束,或因思家,或因力难受苦,乘间潜逃,并无行凶为匪拒捕之处,被获者,五次以内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获者,枷号六个月,投回者枷号三个月;十次以外被获者,枷号九个月,投回者枷号六个月,俱鞭一百。若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后复行凶为匪及拏获时有拒捕者,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非秋审案内免死减等,系平常发遣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亦无拒捕情事,被获者,五次以内递回发遣处,枷号一个月,投回者免罪;脱逃至五次以外被获者,枷号三个月,投回者枷号一个月;十次以外被获者,枷号六个月,投回者枷号三个月,堩鞭一百。如逃走后复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拒捕者,即照现在所犯定拟。如犯该斩绞监候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者,改为绞监候;犯该徒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罪止笞杖者,递回发遣处,枷号两个月,俱鞭一百。其例应立决者,拏获之日,令该地方官审明该犯原犯情罪,逃走年月,并分给为奴之旗分佐领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拟,详报督抚,具题刑部,逐一查核确实,会议题覆,将该犯即在拏获地方正法,仍行文发遣处所出示晓谕。至军流人犯脱逃后行凶杀人为匪,犯该斩绞者,仍按各本律定拟;应监候者监候,应立决者立决。

390.18

各省遣犯脱逃内有年老者,以年逾七十为准;如在逃时年已六十,勒限十年;年已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获,即于汇咨通缉案内开除停缉;傥后经缉获,仍照例质明办理。

390.19

洋盗案内,被掳过船,随同上盗问拟发遣之犯,在配脱逃被获者,查明发遣原案,除被掳后甘心从盗者,仍照免死盗犯例正法外,若并非甘心从盗,实系掳捉过船,逼令入伙上盗者,如脱逃后并无行凶为匪,即照平常发遣人犯脱逃被获例,递回原遣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脱逃后行凶为匪,亦照平常发遣人犯逃后行凶为匪例,分别问拟。

译内地充军拟流,以及改发云、贵、两广充军这四类人犯,都调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不必再具奏。如果再次脱逃被抓获,奏请即行正法。

390.15

解送审讯的命案、盗案重犯以及军、流、徒、遣犯,以及发回原籍收管审讯等犯,务必在批文内记载事由,写明该犯的年貌、疤痣、指纹特征,令沿途地方查验后转递。如果有中途雇人顶替的情事,除本犯、解役等人照例究拟治罪外,将差委不慎的官员分别议处。如果原文内未曾记载,将遗漏造册的官员照例议处。

390.16

军、流、徒犯在配所及中途脱逃,主管押解的人审明并无知情贿纵的弊端的,照律给予期限追捕。限内能自行捕获的,准予依律免罪。如果是他人捕获,或囚犯已死及自首的,就依失囚律治罪,不准宽免。

390.17

秋审缓决的犯人遇赦免死减等发遣黑龙江等处的,如果不是不服其主人管束,而是因为思念家乡,或因难以忍受劳苦,趁机潜逃,并无行凶为匪或拒捕之事,被抓获的:五次以内的,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主动投回的免罪;脱逃到五次以外被抓获的,枷号六个月,投回的枷号三个月;十次以外被抓获的,枷号九个月,投回的枷号六个月,都鞭一百。如果不服其主人管束,脱逃后又行凶为匪以及被抓获时有拒捕行为的,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其中不属于秋审案内免死减等、而是平常发遣的犯人,在配所脱逃,并无行凶为匪,也无拒捕之事,被抓获的:五次以内的,递回发遣处,枷号一个月,投回的免罪;脱逃到五次以外被抓获的,枷号三个月,投回的枷号一个月;十次以外被抓获的,枷号六个月,投回的枷号三个月,都鞭一百。如果逃走后又行凶为匪,以及被抓获时拒捕的,就照现犯之罪定拟。如果犯该斩、绞监候罪名而应缓决的,列入情实;应列情实的,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的,改为绞监候;犯该徒罪的,递回发遣处,枷号三个月;罪止于笞、杖的,递回发遣处,枷号两个月,都鞭一百。其中依例应立决的,在抓获之日,令该地方官审明该犯原犯的情节罪状、逃走的年月,以及分给为奴的旗分佐领及其主人姓名,照例定拟,详报督抚,具题刑部,逐一查核确实,会议题覆后,将该犯即在抓获地方正法,仍行文发遣处所张贴告示晓谕。至于军、流犯人脱逃后行凶杀人为匪,犯该斩、绞的,仍按各本律定拟;应监候的监候,应立决的立决。

390.18

各省遣犯脱逃中有年老的,以年过七十为准;如果在逃时年已六十,勒令限期十年缉拿;年已五十的,勒令限期二十年。超过期限未能抓获的,就在汇报咨文通缉的案内开除、停止缉拿;倘若之后又缉获的,仍照例查明办理。

390.19

洋盗案内被掳上船、随同上盗被判发遣的犯人,在配所脱逃被抓获的,查明其发遣的原案:除了被掳后甘心从盗的,仍照免死盗犯的条例正法外;如果并非甘心从盗,实系被掳捉上船、被逼迫入伙上盗的,如果脱逃后并无行凶为匪,就照平常发遣人犯脱逃被抓获的条例,递回原发遣处,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果脱逃后行凶为匪的,也照平常发遣人犯逃后行凶为匪的条例,分别定罪。

390.20

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为充军的人犯,在配所脱逃并行

390.20

原犯实犯死罪,免死减军。人犯在配脱逃并行凶为匪者,初次枷号两个月,无论近边、边远,俱调发极边地方充军;二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烟瘴充军;犯至三次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逃后复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仅止枷杖者,仍照脱逃本律加等调发;到配后科以后犯枷杖之罪,若后犯情节罪应徒流以上者,即于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改发;傥后犯之罪重于改发罪名者,各从其重者论,仍分别次数加拟枷号。若后犯已至斩绞监候,罪名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加拟立决。至强盗自首,免死减等充军。人犯在配脱逃,例应正法者,仍照定例办理。

390.21

蒙古发内地驿站当差人犯,在配脱逃,原发山东、河南者,初次调发福建、湖广等省,加枷号一个月;二次调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加枷号两个月;三次者,仍发回原调处所,加枷号三个月,各责四十板。其原发福建、湖广等省者,以次调发极边烟瘴而止。如系免死、减等人犯,在配脱逃,并无行凶为匪者,亦一体加调。若逃后复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仅止枷杖者,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调发;到配后科以后犯枷杖之罪。若后犯情节罪应徒流以上者,即于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改发,仍照例至极边烟瘴而止。堩各分次数枷责刺字。傥罪无可加,每一等再加枷号两个月。如原犯免死、减等之罪,本应外遣,因系蒙古改发内地者,仍依免死遣犯逃回行凶为匪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390.22

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脱逃被获,并无行凶为匪及拒捕情事者,初次递回配所,用重枷枷号六个月;二次枷号九个月;三次及三次以外枷号一年。如逃走后复行凶为匪,并拏获时有拒捕者,除犯该斩、绞监候,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改为绞候,仍照原例办理外,如犯该徒罪,递回配所枷号一年;犯该笞、杖,递回配所枷号九个月。满日俱鞭一百,遇赦俱不准援减。

390.23

凡遣军流徒各犯仅止脱逃者,主守之乡保等及容留军流逃犯之房主邻保,仍照各本例治罪。以外如遣军流犯逃后滋事,主守之乡保等杖一百,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知而不首者,仍杖一百。其徒犯逃后滋事失察之乡保等杖八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照知情藏若罪人律,减本犯罪一等治罪。容留并未滋事之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例再减一等。但知而不首者,各杖八十。受财者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系容留徒罪人犯,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译凶为匪的:初次枷号两个月,无论近边、边远,都调发极边地方充军;二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烟瘴充军;犯到三次的,改发新疆,酌量拨给种地当差。如果逃后又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如果仅止于枷、杖的,仍照脱逃本律加等调发,到配所后再科处后犯枷、杖之罪;如果后犯情节罪应处徒、流以上的,就在逃罪加等调发本例上再加一等改发;倘若后犯之罪重于改发罪名的,各按其中较重者论处,仍分别次数加拟枷号。如果后犯之罪已至斩、绞监候而罪名应缓决的,列入情实;应列情实的,加拟立决。至于强盗自首、免死减等充军的人犯,在配所脱逃、依例应正法的,仍照定例办理。

390.21

蒙古发往内地驿站当差的犯人,在配所脱逃,原发山东、河南的:初次调发福建、湖广等省,加枷号一个月;二次调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加枷号两个月;三次的,仍发回原调地方,加枷号三个月,各责打四十板。原发福建、湖广等省的,依次调发至极边烟瘴为止。如果是免死、减等的人犯,在配所脱逃并无行凶为匪的,也一体加等调发。如果逃后又有行凶为匪,按其后犯情节:仅止于枷、杖的,仍照脱逃本例加等调发,到配所后再科处后犯枷、杖之罪;如果后犯情节罪应处徒、流以上的,就在逃罪加等调发的本例上再加一等改发,仍照例以极边烟瘴为限。都各按次数分别枷责、刺字。倘若罪已无可再加的,每一等再加枷号两个月。如果原犯免死、减等之罪本应外遣、因系蒙古人而改发内地的,仍依免死遣犯逃回行凶为匪的条例,照原犯死罪即行正法。

390.22

回民因行窃、窝赃发遣脱逃被抓获,并无行凶为匪及拒捕情事的:初次递回配所,用重枷枷号六个月;二次枷号九个月;三次及三次以上枷号一年。如果逃走后又行凶为匪,以及被抓获时有拒捕行为的,除犯该斩、绞监候改为立决,犯该军、流发遣改为绞候,仍照原例办理外;如果犯该徒罪的,递回配所枷号一年;犯该笞、杖的,递回配所枷号九个月。期满都鞭一百,遇赦一律不准援引减刑。

390.23

凡遣、军、流、徒各犯仅止脱逃的,主管的乡保等人以及容留军、流逃犯的房主、邻保,仍照各本条例治罪。此外如果遣、军、流犯逃后滋事的,主管的乡保等人杖一百,每多一名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容留的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犯人之罪一等律,再加一等治罪。明知而不告发的,仍杖一百。徒犯逃后滋事而失于查察的乡保等人杖八十,每多一名加一等,罪止于杖八十、徒二年。知情容留的房主、邻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之罪一等治罪。容留而并未滋事的逃徒,照容留滋事逃徒的条例再减一等。只是明知而不告发的,各杖八十。受财的各按赃数,以枉法从重论处。容留的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如果是容留徒罪犯人的,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容留遣、军、流犯的,都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390.24

由京城递解回籍的犯人脱逃来京的,主管的乡保等人笞四十。逃后滋事的,乡保等人杖六十,每多一名加一等,罪止于杖一百。知情

容留遣军流犯,俱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390.24

由京递籍人犯脱逃来京,主守之乡保等笞四十。逃后滋事者,乡保等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知情容留之房主、邻保,亦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一等治罪。其容留并未滋事之递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递籍逃犯例,再减一等。知而不首者,又递减一等。受财者,各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容留之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390.25

充军常犯至配后责令照例当差不得任其闲散如有脱逃系附近充军者初次枷号一个月调发近边二次枷号两个月调发边远三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足四千里四次枷号四个月改发极边烟瘴其本犯近边边远极边足四千里者各以次递加调发至烟瘴少轻人犯在配脱逃者枷号一个月改发极边烟瘴极边烟瘴脱逃者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即令拏获之州县一面收禁一面关查配所原案究明有无行凶为匪及脱逃次数将应行改调之处申详督抚咨部核拟完结毋庸递回原配审断其尚未到配中途脱逃者亦照此例办理

390.26

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刨参人犯脱逃,被获发往伊等处,给兵丁为奴。

390.27

发遣免死盗犯如脱逃拏获,例应请旨正法者,于审明后即正行法,毋庸候部核覆。

『律』391,00稽留囚徒。

1.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原问官司限一十日内,如原定法式锁杻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为首科断罪止杖六十。囚稽留而在逃者,就将当该提调官住俸勒限严捕;吏抵在逃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以囚至配所之日疏放。

2。若邻境官司,遇有囚递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稽留者,验日坐罪;致逃者,抵罪,发遣。

3。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锁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锁杻在逃者,与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分别官吏罪止杖一百,责限擒捕。

4,并罪坐所由疏失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统承上言。

条例

391.01

凡外遣人犯,务令依限解赴。如有患病应留养者,山海关以内州县责成直隶总督查察,山海关以外州县责成盛京将军及奉天府府尹查察。必验明患病确实,具结申请,方准照例留养。如有本系无病及病已痊愈,率行捏结及漫无觉察,任其迁延者,即将各该州县及该旗员等严查参处。并饬各属将每年有无患病留养人犯及已未起解之处,按季报明该督、该府尹,造册报部查核。直省递解人犯,一体照此办理。

391.02

凡隔省递籍人犯,该州县一面发递,一面关会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务遵定例加差转递。

译容留的房主、邻保,也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减本犯之罪一等治罪。容留而并未滋事的递籍逃犯,照容留滋事递籍逃犯的条例再减一等。明知而不告发的,又递减一等。受财的,各按赃数以枉法从重论处。容留的亲属,除祖、父、子、孙、夫妻、奴仆外,其余亲属人等,照不应轻律笞四十。

390.25

充军的普通犯人到配所后,责令按例当差,不得任其闲散。如果有脱逃:属于附近充军的,初次枷号一个月,调发近边;二次枷号两个月,调发边远;三次枷号三个月,调发极边足四千里;四次枷号四个月,改发极边烟瘴。原犯本为近边、边远、极边足四千里的,各依次递加调发,直到烟瘴为止。较轻的犯人在配所脱逃的,枷号一个月,改发极边烟瘴;极边烟瘴犯脱逃的,改发新疆,酌量拨给种地当差。即令抓获的州县一面收禁、一面查询配所原案,究明有无行凶为匪及脱逃次数,将应行改调之处申报详细给督抚,咨部核拟结案,不必递回原配所审断。其中尚未到配所而中途脱逃的,也照此条例办理。

390.26

发遣云、贵、两广极边烟瘴挖参的人犯脱逃被抓获的,发往该处,给兵丁为奴。

390.27

发遣免死盗犯如果脱逃被抓获、依例应请旨正法的,审明之后即行正法,不必等候部里核覆。

【律】391.00 稽留囚徒

1. 凡应判徒、流、迁徙、充军的囚犯判决之后,该管的原审官司限十日内,按原定的方式上锁戴枷,派人管押,牢固防范,发遣送到所判地方交割。如果超过期限无故稽留而不递送的,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以吏员为首犯定罪,罪止于杖六十。如果囚犯因稽留而趁机在逃的,就将当管的提调官停俸、勒令限期严加追捕;吏员则抵在逃犯人的本罪发遣,等抓获犯人到官后替换,以囚犯到配所之日为释放之期。

2. 如果邻境官府遇到递解来的囚犯,稽留而不即时递送的,罪也相同。稽留的,按日子定罪;导致逃走的,抵罪、发遣。

3. 如果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依法上锁戴枷,以致囚犯中途解脱枷锁、自行带枷在逃的,与押解失囚之人同罪,官吏分别定罪,罪止于杖一百,责令限期擒拿。

4. 并且以造成疏失的人承担罪责,受财的按枉法计赃从重论处。以上皆承前所述。

条例

391.01

凡外遣的犯人,务必令其依限解送。如果有患病应当留下调养的:山海关以内州县由直隶总督负责查察,山海关以外州县由盛京将军及奉天府府尹负责查察。必须验明确实患病,具文结报申请,才准照例留养。如果本无病或病已痊愈,却率意捏造病结,或漫不经心失于察觉,任其迁延的,就将各该州县及该旗官员严加查办处分。并饬令各属将每年有无患病留养的人犯以及是否已经起解的情况,按季呈报该督、该府尹,造册报部查核。各直省递解人犯,也一并照此办理。

391.02

凡是跨省递解回籍的人犯,该州县一面递解,一面知会原籍,并知照沿途经过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务必遵照定例增加差役转递。各该州县仍在每季末将递解经过某省的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汇总详报督抚,分咨各省转行查核,照案咨覆。本省递解人犯,也责成各

各该州县仍于季底将有无递解过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汇详督抚,分咨各省转行查核,照案咨覆。其本省递解人犯,亦责成各州县彼此关覆查结。

391.03

外省发遣官常各犯及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废员与军流徒罪人犯于文到之日堩限一个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该督抚将各犯起解月日专咨报部如有迟逾即行指参傥实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验看属实加具并无捏饰印甘铬结详明督抚起限亦不得过两个月该督抚亦即咨部查核如有假捏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别经发觉将该州县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议处

391.04

各处有司起解在逃军犯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充军;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正犯原系附近,发近边;原系近边,发边远;原系边远,发极边地方各充军。

391.05

各省递解人犯,如遇前途水阻及另有事故不能前进,即由附近州县详报该省督抚,查看情形属实,迅即飞咨邻省截留,不准州县擅自知会,仍饬令最近之州县将接到人犯分别监狱大小,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挨次留禁,由该州县开具犯名事由,申报该省上司咨报查考,一俟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县擅用公文私信知会上站截留,即由该督抚据实严参。

391.06

凡各省距省窵远之各厅州县问拟遣军流犯,各督抚于出咨后,即令造册,先行定地,并发给咨牌,存俟奉到部覆,即行佥差起解,不准稍有稽满,仍将发给咨牌并起解日期报部查核。

刑律

捕亡之三

『律』392.00,主守不觉失囚。

1。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罪之最重者为坐。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不觉罪二等,听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狱卒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提牢官于该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反逃者,与狱官同罪。若提牢官狱卒官典故纵者,不给捕限,官役各与囚同罪。至死减等,罪虽坐定,若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囚罪一等。受财故纵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贼自外入,狱劫囚,力不能敌者,官役各免罪。

3。若押解在狱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如狱卒,减二等,仍责限捕获,免罪。如有故纵及受财者,并与囚同罪。系劫者,免科。

条例

392.01

凡发遣黑龙江、宁古塔等处人犯,沿途官员并不亲身押解,交与兵丁解送,或不谨慎看守,以致罪人脱逃者,官交部严加议处,将兵丁照徒流人逃本律治罪,再加枷号一个月。

译州县彼此知会核实。

391.03

外省发遣的官员、常犯以及发往军台效力赎罪的废员与军、流、徒罪人犯,文书到达之日就限一个月内即行起解,不得任其拖延。各该督抚将各犯起解的月日专门咨文报部,如有延误逾期的,即行指名参处。倘若确实因患病而逾期未能起解的,地方官验看属实,具结声明并无捏造,详报督抚,起限也不得超过两个月,该督抚也应即咨部查核。如有假捏或逾期不起解的,另经查出,将该州县及失察的各上司分别交部议处。

391.04

各处衙门起解在逃的军犯及充军人犯,按路程远近,定立时限,责令押送。如果长解纵容犯人在家、拖延不立即起程,逾限一年以上的,解人发往附近充军;受财的按枉法计赃、从重论处。正犯原属附近的,改发近边;原属近边的,改发边远;原属边远的,改发极边地方各充军。

391.05

各省递解人犯,如果遇到前方水路阻断或另有事故不能前进的,即由附近州县详细报告该省督抚,查看情形属实后,迅速飞咨邻省截留,不准州县擅自知会他省,仍饬令最近的州县将接到的人犯,按监狱大小分别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一站依次留禁,由该州县开列犯人姓名、事由,申报该省上司咨报备查,一旦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县擅自用公文私信知会上一站截留的,就由该督抚据实严参。

391.06

凡各省距省城偏远的各厅、州、县判处遣、军、流犯的,各督抚在发出咨文之后,即令造册,先行确定发配地方,并发给咨牌,等到接奉部里核覆后,即行委派差役起解,不准稍有拖延,仍将发给咨牌及起解日期报部查核。

刑律

捕亡之三

【律】392.00 主守不觉失囚

1. 凡狱卒未察觉而致囚犯脱逃的,减囚犯原犯之罪二等,以囚犯所犯罪行中最重的为定罪依据。如果囚犯从内部反出监狱在逃的,又减不觉察之罪二等,准予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行捕获,或经他人捕获,或囚犯已死及自首的,狱卒都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之罪三等。提牢官如果曾经亲自逐一点视罪囚,锁、杻都已依法上齐,并取得狱官、狱卒出具的牢固收禁文状的,不予治罪。如果提牢官当日未曾点视,以致囚犯脱逃反狱的,与狱官同罪。如果提牢官、狱卒、官典是故意放纵的,不给捕限,官吏差役都与囚犯同罪,罪至死减一等;罪虽已定,如果在判决未定之前能自行捕获,或经他人捕获,或囚犯已死及自首的,各减囚犯之罪一等。受财故意放纵的,按枉法计赃从重论处。

2. 如果是盗贼从外部闯入劫囚,力量不能抵敌的,官吏差役都免罪。

3. 如果是押解在押罪囚,中途未察觉而致失囚的,罪也相同;如果是狱卒,减二等,仍责令限期捕获,免罪。如果有故意放纵及受财的,都与囚犯同罪;如果是被劫走的,免于治罪。

条例

392.01

凡发遣黑龙江、宁古塔等处的人犯,沿途官员并不亲自押解,而交给兵丁解送,或者不谨慎看守,以致罪犯脱逃的,官员交部严加议处,将兵丁照徒、流人犯逃走的本律治罪,再加枷号一个月。

392.02

解送审讯的斩、绞重犯,除了解役受贿徇情故意放纵以致本犯脱逃、随

392.02

解审斩绞重犯,除解役受贿徇情故纵以致脱逃本犯,旋即就获质审明确,分别依律定拟外,其在途开放锁镣以致脱逃本犯夬获者,将解役究审严行监禁,俟拿获正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将解役照所纵囚罪全科;如无贿纵情弊,仍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傥监禁已至十年,正犯尚未拿获,将解役照流犯监候待质十年限满之例,先行发配,俟缉获正犯质明,分别办理。如十年限内遇有恩旨不准查办,其并未开放锁镣,但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脱逃者,将违例雇替潜回散行之解役,即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发落,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果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审有确据者,除短解兵役依律减二等治罪外,将长解二名暂行监禁,本官另选干役押同原解之亲属上紧蹗缉,酌限一年,如能限内拏获审无贿纵别情,仍将长解依律减二等拟徒;或限内无获,即照逃犯本罪减一等问拟满流。他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宽免。佥差不慎之地方官,视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议处。

392.03

枷号人犯脱逃,看守人役亦照律拟断。

392.04

押解发遣新疆人犯,中途脱逃,系免死减等例,应正法之盗犯,除有心贿纵,仍照与囚同罪律定拟外,如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或在途开放锁镣,止图便于行走,以致脱逃,并无故纵情弊者,将押解兵役暂行监禁,另选干役押同该兵役亲属蹗缉,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替、托故潜回及开放锁镣之犯,减逃犯本罪一等,拟徒;限满无获,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余兵役及代替之人,限内拏获,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无满获,各减一等发落。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亦将该兵役等暂行监禁一年,限满捕得者,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无获,各减一等发落。如系寻常遣犯脱逃,将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号一个月,故纵贿纵者,仍照律与囚同罪。其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黑龙江等处人犯,中途脱逃者,亦照此分别办

392.05

直隶等省,如遇紧要官犯等类,务择现任文武员弁派委押解。其试用、效力未经历练者,概不得滥行派委。如有违例滥派以致疏失者,除押解之员按照律例分别议罪外,仍将原委之文武各司,分别有无误失,交部议处。

392.06

凡监犯越狱,如狱卒果系依法看守,一时疏忽,偶致脱逃,并无贿纵情弊,审有确据者,依律减囚罪二等治罪,仍给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准其依律免罪;如他人捕获,或囚已死,及自首,概不准免罪。其有将在监斩绞重犯,松放狱具以致脱逃,将松放之该禁卒严行监禁,俟拏获逃犯之日,究明贿纵属实,即照所纵囚犯全科,本犯应入秋审情实者,亦入情实;应绞决者,亦拟绞决;应斩决以上者,亦即拟以斩决。

译即就地捕获、审讯明确的,分别依律定拟外;其中在途中打开锁镣以致脱逃、本犯被抓获的,将解役究审严加监禁,等到抓获正犯之日究明确系贿纵属实的,将解役照所放纵的囚犯之罪全部科断;如果没有贿纵情弊的,仍照故纵律与囚犯同罪,罪至死减一等发落。倘若监禁已满十年,正犯仍未抓获的,将解役照流犯监候待质十年限满的条例,先行发配,等缉获正犯质证明确后,分别办理。如果十年限内遇有恩旨而不准查办的,其中并未打开锁镣、但审明确有违例雇人顶替、假托事故潜自返回、无故先后自行散去、只留一人押解以致脱逃的,将违例雇替、潜回、散行的解役,即照故纵律与囚犯同罪,罪至死减一等发落,不准照旧例减囚犯之罪二等定拟。如果确系依法管解而偶然疏忽脱逃、审有确凿证据的,除短解兵役依律减二等治罪外,将长解二名暂行监禁,本官另选精干差役押同原解人的亲属加紧缉拿,酌定限期一年,如果能在限内抓获、审明并无贿纵别的情弊的,仍将长解依律减二等判处徒刑;如果限内未能抓获,就照逃犯本罪减一等判满流。如果是他人捕获的,也不准依律宽免。委派差役不慎的地方官,参照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议处。

392.03

枷号人犯脱逃的,看守人役也照律定罪。

392.04

押解发遣新疆的人犯,中途脱逃,如果属于免死减等、依例应正法的盗犯:除了有心贿纵、仍照与囚犯同罪律定拟外;如果审明确有违例雇替、假托事故潜自返回,或在途中打开锁镣只图便于行走以致脱逃、并无故意放纵情弊的,将押解兵役暂行监禁,另选精干差役押同该兵役的亲属缉拿,一百日限内捕获的,将起意违例雇替、假托事故潜回及打开锁镣的犯人,减逃犯本罪一等判处徒刑;限满未获的,杖一百、流二千里。其余兵役及代替的人,限内抓获的,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未获的,各减一等发落。如果属于依法管解、偶然疏忽脱逃的,也将该兵役等暂行监禁一年,限满捕获的,各减逃犯本罪二等;限满未获的,各减一等发落。如果是寻常遣犯脱逃的,将押解人等杖八十,再加枷号一个月;故意放纵、受贿放纵的,仍照律与囚犯同罪。由新疆改发烟瘴及黑龙江等处的人犯,中途脱逃的,也照此分别办理。

392.05

直隶等省如果遇到紧要的官犯等类,务必挑选现任文武官员派委押解。其中试用、效力未经历练的,一概不得滥行派委。如果有违例滥派以致疏失的,除押解的官员按律例分别定罪外,仍将原委派的文武上司,分别有无失误,交部议处。

392.06

凡监狱中的囚犯越狱的,如果狱卒确系依法看守、一时疏忽偶然脱逃、并无贿纵情弊、审有确凿证据的,依律减囚犯之罪二等治罪,仍给限一百日,限内能自行捕获的,准予依律免罪;如果是他人捕获,或囚犯已死及自首的,一概不准免罪。其中如果将在监的斩、绞重犯松开狱具以致脱逃的,将松放的该禁卒严加监禁,等到抓获逃犯之日究明确系贿纵属实的,就照所放纵的囚犯之罪全部科断:本犯应列入秋审情实的,也列入情实;应绞决的,也判绞决;应斩决以上的,也即判斩决。如果是徇情松开狱具,或假托事故擅自离开,或雇人代为看守,防范疏懈以致乘机

如系徇情松放狱具,或托故擅离,或倩人代守,防范疏懈,乘间潜逃者,亦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旧例减囚罪二等问拟。

392.07

解役疏脱,应拟斩绞。重犯审有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情事,应照故纵律,与囚同罪者,如疏脱之犯案情未定,将解役牢固监候,俟逃犯拿获定罪,再行照例办理。

392.08

解审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重犯,中途脱逃,佥差不慎之长解官及拨兵、添差护解之地方文武各官,俱照吏部定例分别议以降、留、降调、革职并革职留任,限一年缉拿,限内全获题请开复;如限满不获,查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即照吏例以降革完结,毋庸治罪。若审系解役贿纵、故纵,概行革职,拟以杖一百、徒三年;傥犯被他人捕得者,仍照例科罪。至军流等犯解审脱逃拏获,案内另有军流等犯未获,其佥差护解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392.09

凡解审军流徒犯中途脱逃,审系役卒受贿故纵,即以囚罪全科,赃多者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给限百日,能于限内捕得,堩依律免罪。若限满无获,长解减囚罪二等,短解减三等。傥审有逃例雇倩情弊,亦给限百日,限内捕得,将起意违例雇倩之犯减囚罪二等,余皆免罪。若限满无获,起意违例雇倩者减囚罪一等,余皆减二等。

392.10

押解军流罪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人等,除有受贿故纵情事,仍从复位拟外,如系依法管解,偶致疏脱者,将押解兵役人等照配所看守保甲例拟杖八十,佥差不慎及押解之员,交部议处。

392.11

解审斩绞重犯中途脱逃,除原犯斩绞立决者,即行正法外,其原犯斩绞监候

译潜逃的,也照故纵律与囚犯同罪,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旧例减囚犯之罪二等定拟。

392.07

解役疏忽致囚脱逃、应判斩、绞的重犯,审明确有违例雇替、假托事故潜回情事、应照故纵律与囚犯同罪的,如果脱逃之犯案情尚未确定,将解役牢固监押,等抓获逃犯定罪后,再照例办理。

392.08

解送审讯罪应凌迟、斩、绞立决、监候的重犯,中途脱逃的,委派差役不慎的长解官及拨派兵丁、添差护解的地方文武各官,都照吏部定例分别议处降级、留任、降调、革职并革职留任,限期一年缉拿,限内全部抓获的题请开复;如果限满未获,查明确系依法管解偶然疏忽脱逃的,就照吏例以降革处分了结,不必治罪。如果审明确系解役贿纵、故纵的,一概革职,判处杖一百、徒三年;倘若犯人是被他人捕获的,仍照例定罪。至于军、流等犯解送审讯脱逃被抓获、案内另有军、流等犯未获的,其委派护解的各官仍照旧例交部分别议处。

392.09

凡解送审讯的军、流、徒犯中途脱逃的,审明确系差役受贿故意放纵的,即以囚犯之罪全部科断,赃数多的按枉法从其中较重者论处。如果属于依法管解、偶然疏忽脱逃的,给限一百日,能在限内捕获的,就依律免罪。如果限满未获,长解减囚犯之罪二等,短解减三等。倘若审明有违例雇人顶替的情弊,也给限一百日,限内捕获的,将起意违例雇人的犯人减囚犯之罪二等,其余都免罪。如果限满未获,起意违例雇人的减囚犯之罪一等,其余都各减二等。

392.10

押解军、流罪犯中途脱逃,押解兵役等人,除了有受贿故意放纵情事的仍从前面所定罪名论处外,如果属于依法管解、偶然疏忽脱逃的,将押解兵役等人照配所看守保甲的条例判处杖八十,委派差役不慎及押解的官员,交部议处。

392.11

解送审讯的斩、绞重犯中途脱逃的,除原犯属于斩、绞立决的即行正法外,其原犯属于斩、绞监候的(后文未完)

之犯,核其情节,如秋审时应入情实者,即改为立决;应入缓决者,即改入情实。

392.12

解审斩绞重犯,审有违例雇替等情,其例应与囚罪同至死减等发落之,解役仍于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律』393.00,知情藏匿罪人,以非亲属及罪人未到官者言。

译……的罪犯,核查其情节,如按秋审应列入情实的,就改判为立决;应列入缓决的,就改列入情实。

392.12

解送审理的斩、绞重犯,审出有违犯律例雇人顶替等情形的,按律例应与囚犯本罪相同,减死一等发落;押解的差役仍在本罪基础上加一等定罪拟刑。

《律》393.00条:"知情藏匿罪人",是指非亲属关系、且罪人尚未到官府投案自首的情况而言。

1。凡知他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将犯罪之人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所逃道路,资给所逃衣粮,送令隐匿他所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各字指藏匿、指引、资给、说。如犯数罪,藏匿人止知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亲属纠合外人藏匿亲属,虽免罪减等,外人仍科藏匿之罪。其事未发,非官司捕唤而藏匿,止问不应。其已逃他所,有辗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转送隐匿者,皆坐减罪人一等。不知者勿论。

2。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所犯罪一等,亦不给捕限。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漏泄之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各字指他人捕得,及囚死自首说。

条例

393.01

宛平县属西山门头沟地方开采煤,该县设立印簿,给发户令,将佣工人等姓名、藉贯、来去绿由,十日一报,该县丞考查,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该户不将各项工人开报,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有犯窃、犯赌,或聚众逞凶,致成人命,该户知情不行报究,发觉之日,除本犯按律治罪外,该户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有开设连夏锅伙,诓诱贫民,逼勒入关,禁不容脱身者,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从科断。户知情纵容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治罪。各锅伙内若将工作患病之人忍心弃及病故,不即报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给医药救疗,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司,辄移他处律,分别治罪。其殴打致毙者,仍照谋故杀各本律问拟。该管县丞失察开设连夏锅伙及致毙人命、私埋匿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受财故纵者,按枉法赃及故出人罪各律严参治罪。得受规礼者,计赃科断。失察病故之人私埋匿报者,照例议处。

『律』394.00,盗贼捕限。

1.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月内捕获,当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浦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2。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缉获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凡官罚俸,必三月不获,然后行罚。

条例

394.01

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发掘坟墓一切杂案,俱定限四个月。其限六个月者,州县三个月解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司,司一个月解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四个月者,州县两个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

译1。凡是知道他人犯罪之事已被发觉、官府差人追捕传唤,却将犯罪的人藏匿在家中,不去举报捕获,或指点其逃跑的道路、供给其逃亡所需的衣物粮食、送其到别处隐藏的,各按罪犯所犯之罪减一等治罪。"各字"是指藏匿、指引、资给、说(这几种情形)。如果罪犯犯有数项罪行,藏匿之人只知道其中一项罪,就按其所知道的那项罪减等治罪。如果是亲属纠合外人一起藏匿亲属,虽然(亲属)可以免罪或减等,外人仍要按藏匿罪犯之罪论处。如果事情尚未被发觉,并非官府正在追捕传唤而加以藏匿的,只按"不应为"论处。如果罪犯已经逃到别处,有辗转相送而隐藏罪犯的,明知情由而转送隐匿的,都按减罪犯一等治罪。不知情的人不予论罪。

2。如果知道官府正在追捕罪犯,却泄露此事,致使罪犯得以逃脱的,按罪犯所犯之罪减一等治罪,也不给予捕获的期限。在尚未判决之前,若能自行将罪犯捕获的,可免除泄露消息之罪。如果是被他人捕获,或罪犯已经死亡,或罪犯自首的,也各减一等。"各字"是指他人捕获、以及囚犯已死或自首这几种情形。

条例

393.01

宛平县所属西山门头沟一带开采煤炭,该县设立登记簿册,发给窑户牌照,将雇工人等的姓名、籍贯、来去缘由,每十日申报一次,由该县县丞进行考查,并令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果该窑户不将各项工人情况开报,按照"脱漏户口"律治罪。若各项工人中有犯偷窃、犯赌博,或聚众逞凶、致人死命的,该窑户明知情由而不加举报究办的,事发之日,除本犯依律治罪外,该窑户按照"总甲容留棍徒"例,杖八十。其中若有开设连夏锅伙(工棚),诱骗贫民,逼迫其入伙,禁锢不许其脱身的,按照凶恶棍徒例,分别首犯从犯定罪。窑户明知情由而纵容的,按照明知情由藏匿罪犯律治罪。各锅伙内若有工人患病,狠心遗弃或听任其病死、不立即申报官府的,按照"雇工在做工之地患病、官府不给医药救治,以及地界内有死人不申报官府、擅自移往他处"律,分别治罪。其中有殴打致死的,仍按谋杀、故杀各本律问断。该管县丞若失察连夏锅伙的开设、以及致人死命、私自埋葬隐匿不报等案,分别加等议处。若有受贿而故意放纵的,按照枉法受赃及故意出罪各律从严参处治罪。收受规礼的,按赃论罪。失察工人病死而私自埋葬隐匿不报的,照例议处。

【律】394.00,盗贼捕限。

1.凡是缉捕强盗、窃贼,以案发报官之日为起始,限一个月内捕获。承办的捕役、汛兵,一个月内未捕获强盗的,笞二十;两个月未获,笞三十;三个月未获,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个月内未捕获窃贼的,笞十;两个月未获,笞二十;三个月未获,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期内捕获盗贼达半数以上的,可免罪。

2。如果被盗之人事隔二十日以上才报官的,因距事发之日已久,不受捕获期限的约束。缉捕杀人凶犯的期限与缉捕强盗相同。凡官员罚俸,必须满三个月未能捕获,然后才予以处罚。

条例

394.01

直隶各省审理案件,寻常命案限六个月,抢劫及情节重大的命案、钦部交办案件,以及抢夺、盗掘坟墓等一切杂案,都定限四个月。限六个月的案件

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确实者,题明展限。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府州县自理事件俱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报。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如有迟延情弊,该督抚察参。若该督抚将迟延各官徇情不行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

394.02

凡承审命盗及钦部事件,至限满不结,该督抚照例咨部,即于限满之日接算,再限二参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臬司督抚各分限二十日。如逾限不结,该督抚将易结不结情由详查注明题参照例议处。按此言,承审二参限期至,承审官内有升任、革职、降调及因公他往,委员接审者,如前官承审未及一月者,准其按审过日期扣展一月;以上离任者,准其展限一个月,分限三个月、两个月事件,前官承审历限过半离任者,准其扣半加展。如前官于二参限内离任者,接任官准其以到任之日起,无论六个月、四个月事件,俱扣限四个月审结。按此言,接审分限至,原问官审断未当及犯供翻易情节,督抚另委贤员或会同原问官审理,委审之员扣限一个月,该管各上司亦统限一个月核转具题,总以两个月完结。按此言,委审限期,如官员承审案件借端巧为掩饰,不行速结者,令该督抚题参,交与该部严加议处;上司徇庇不行题参,及下属已经解审混行驳查,以致承审官违限,并知属官例限将满,借端故为派委希图展限者,一并交部议处。督抚参迟延时,将何月日解审驳查次数声明,听部查核。

394.03

凡承审土苗案件,俱以获犯到官日为始,照内地限期审结。限满不结,照例咨参,接扣限期完结。如仍不审结,该督无照例题参。若该犯居土官所辖地方,该土官准州县移会,徇庇不行拏解,经督抚核实题参,将土官革职,择伊子弟之贤者承袭。若该犯居隔属隔省者,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拏解。如庇匿不解,交部议处。如果凶犯实系在逃,俱限六个月承缉。限满无获,交部分别议处。

394.04

盗案如有隔省关查口供,必需时日者,许申详督抚,咨部展限两个月。其通省行查之事,令督抚查明,将最后送到逾限之府州县职名附参照钦部事件例,交部议处。

394.05

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二县查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如限满无获,照外省定例议处。傥该管官不行呈报题参,察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五城兵马司承追赃罚、变产等项,如限满不完,照大宛二县承追杂项钱粮例议处。如该御史不行开送,察出将该御史一并交吏部议处。

译,州县三个月内解送府州,府州一个月内解送按察司,按察司一个月内解送督抚,督抚一个月内咨报朝廷。限四个月的案件,州县两个月内解送府州,府州二十日内解送按察司,按察司二十日内解送督抚,督抚二十日内咨报朝廷。如果案内正犯及重要证人尚未拿获、案情尚未查实的,应上奏说明并申请展限。按察司自理的案件限一个月审结,府州县自理的案件都限二十日审结。上司批交审理的案件限一个月审报。如果是跨地区提人及行文查询的,从公文到达之日起计算期限。如有拖延情弊,该督抚应查明参奏。如果督抚对拖延的各级官员徇私包庇、不予题参,一经科道纠察发现,一并交部议处。

394.02

凡承办审理命案、盗案及钦部交办事件,到期限已满仍未审结的,该督抚应依例咨报刑部,即从限满之日起计算,再展限二次,共加四个月,仍令州县两个月内解送府,府州臬司督抚各自分限二十日办理。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审结,该督抚应将容易审结却未审结的情由详查注明并题参,照例议处。按此意,承办案件二次展限期满后,承办官员如有升任、革职、降调,或因公出差他往,由委员接手审理的:如果前任官员承办审理未满一个月即离任的,准予按其承办审理的实际日数扣减、再展限一个月;已超过一个月离任的,准予展限一个月;对于分限三个月、两个月的事件,若前任官员承办已超过期限的一半才离任的,准予按剩余的一半时间加以展限。如果前任官员是在二次展限期内离任的,接任官员准予从到任之日起计算,无论是六个月还是四个月的案件,都统一扣减为四个月审结。按此意,接手审理分限期满后,若原承审官审断不当、或人犯供词翻异出现新情节的,督抚应另委派贤能官员、或会同原承审官重新审理,受委派审理的官员限一个月,该管各上司也统一限一个月核转并题报,总共以两个月为限完结。按此意,委派审理的期限已述。如果官员承办案件时借故巧为掩饰、不迅速审结的,应由该督抚题参,交部从严议处;上司若徇私包庇、不予题参,以及下属已经解送审理却被混乱驳回查问,以致承审官因此超过期限的,以及明知属官的期限即将届满、却借故派人接手意图借机展限的,一并交部议处。督抚参奏拖延时,应将何月何日解送审理、驳回查问的次数写明,听候刑部查核。

394.03

凡承办审理土苗(少数民族)地区案件,都以拿获罪犯到官之日为起始,比照内地限期审结。限满未结的,照例咨报参奏,扣除已用期限、再定限完结。如果仍未审结,该督抚应照例题参。如果该犯是土司所辖地方之人,该土司应准州县移文会办,若徇庇不予拿解,经督抚查实题参后,将该土司革职,另择其贤能子弟承袭。如果该犯居住在隔属或隔省的地方,从公文到达之日起,限四个月内拿解。如有包庇隐匿不解送的,交部议处。如果凶犯确实在逃,都限六个月内追缉。限满仍未拿获的,交部分别议处。

394.04

盗案如有需跨省关文查询口供、必须耗费时日的,允许申报详情给督抚,咨报刑部展限两个月。如是需要全省行文查询的事,应令督抚查明,将最后送到、已超期限的府州县的官员姓名一并附参,比照钦部事件之例,交部议处。

394

仍令该司坊官将历年承追之项造具清册三本,一送刑部,一送都察院,一送该城御史查核。

394.06

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实赃盗之处,无论隔县、隔府、隔省,一面差役执持印票,即行密拿;一面移文关会拏获。之后仍报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应窃匪、窝赌、窝娼等类,有窜入邻境者,亦照此例,一面差役徒拏,一面关会协缉。傥有疏纵牵制,不行缉拏,交部分别议处。捕役借端骚扰、越境诬拏平民,照诬良为盗例治罪。

394.07

凡京城内有强盗劫财伤人者,该汛值宿领催兵丁俱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步军统领、总尉、副尉、步军校俱交部分别降罚。贼犯限一年缉拏,获半者开复;如不获又失事者,降调。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失事者,该汛兼辖武营武职及文职兵马司官,俱交各该部降罚。专汛千把总及马步兵丁各杖一百。贼犯限一年缉拏,全获者开复;缉拏一半者免其议处;不及一半者,仍照定例议处;不获者,兼辖各官俱降调,千把总俱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斥革发落。贼犯交接管官缉拏。

394.08

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一面详请督抚移咨,一面差人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差协缉。如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堩交部议处。至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行令该地方官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拏者,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部议处。关提人犯,谓关提寻常对质人犯,若盗贼匪人,不用此例。

394.09

凡承缉各官,有假借别州县所获之盗,指为本案盗首,别州县亦扶同搪塞,或先报盗首脱逃,或捏报盗首病故,后经发觉者,将从前假借扶同隐匿捏报之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之文武官,有能拏获别案内首盗伙盗,质审明确者,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赏。若不在伙内之人,首出盗首,即行拏获者,地方官从优给赏,捕役拏获盗首者,亦从优给赏。若盗首不获,将承缉捕役家口监禁勒。比如获盗过半之外,又获盗者,地亦官亦酌量给赏。若州县贿盗狡供,辗转行查,希图销案者,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394.10

苗蛮地方一有失事,该防汛官即带兵追捕,地方官即差役严拏,一面申报上司,并移会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未能弋获,查明凶犯本名确系何处贼蛮,会同该衙门添差缉获。如徇庇不发,并承审官不严行追究,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不实力擒拿,以致逃匿者,并交部议处。若捕役搜捕案犯,牵累良民,照诬指良民为盗例,从重治罪。

394.11

凡捕役串通盗犯,教供妄认别案盗犯,以图销案,州县官失于觉察,审出交部议处。

译.05

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兴宛平二县查拿的案件,如涉及偷盗仓库钱粮、以及隐匿重要要犯的,即在公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拿"字样,限满未获的,照京城定例议处;其余寻常命案盗案,如限满未获的,照外省定例议处。倘若该管官不予呈报题参,一经查出,一并交部议处。其五城兵马司承办追缴赃罚、变卖财产等事项,如限满未完成的,照大兴宛平二县承办追缴杂项钱粮之例议处。如果该御史不予呈报,一经查出,将该御史一并交吏部议处。仍令该城坊官将历年承办追缴的项目造具清册三本,一份送刑部,一份送都察院,一份送该城御史查核。

394.06

交界地方发生案件、查实确有盗匪之处,无论是隔县、隔府、隔省的,一面派差役持印票即刻秘密拿捕,一面移文关会有关方面拿获后,仍需报明地方官添派差役移送解押。其中一应窃贼、窝赌、窝娼等类,若有窜逃入邻境的,也照此例办理,一面派差役追捕,一面关会协同缉拿。如有疏忽纵容、牵制不予缉拿的,交部分别议处。捕役若借机骚扰、越境诬陷平民为盗的,照诬良为盗例治罪。

394.07

京城内如有强盗抢劫财物、伤害人命的,该汛值宿领催兵丁都枷号四十日,革职发落。步军统领、总尉、副尉、步军校都交部分别降职罚俸。案犯限一年内缉拿,缉获过半的予以官复原职;如未能捕获又再发生案件的,予以降职调任。若正阳、崇文、宣武三门关厢内发生案件的,该汛兼辖的武营武职及文职兵马司官,都交各该部降职罚俸。专门驻防的千总、把总及马步兵丁各杖一百。案犯限一年内缉拿,全部捕获的予以官复原职;缉拿一半的免予议处;不足一半的,仍照定例议处;未能捕获的,兼辖各官都降职调任,千总把总都革职,兵丁枷号四十日、革职发落。案犯交由接管官员继续缉拿。

394.08

跨省关文提取人犯的,承办官员一面详细申请督抚移咨,一面派差役关会隔省该地方官添派差役协同缉拿。如擅自发给批牌、径行拘提的,以及隔省地方官徇庇不予协同缉拿的,都交部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文提取人犯的,也应责令该地方官添派差役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拿的,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派差役的地方官交部议处。所谓"关提人犯",是指关文提取寻常对质的人犯;若是强盗匪徒,不适用此例。

394.09

承办缉拿的各官,如果有假借别州县所捕获的盗犯、指称为本案的盗首,别州县也附和敷衍,或先报盗首已经脱逃、或捏报盗首病故,后来事发被发觉的,将从前假借附和、隐匿捏报的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其邻境他省的文武官员,若有能捕获别案内首盗、伙盗,经审讯明确的,该地方文武各官交部分别议叙,兵役分别酌量给予奖赏。如果是不在同伙之内的人,检举揭发盗首、随即将其拿获的,地方官从优给予奖赏,捕役拿获盗首的,也从优给予奖赏。若盗首未能捕获,应将承办缉拿的捕役家属监禁催逼。如捕获盗犯已过半数之外、又能再捕获其他盗犯的,地方官也酌量给予奖赏。如果州县受贿放任盗犯狡辩供词、辗转行文查询、意图借此销案的,照易结不结例治罪。

394.10

苗蛮地方一旦发生案件,该防汛官应立即率兵追捕,地方官应立即派差役严加拿捕,一面申报

捕役照诬良为盗,发边远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贿买情弊,以枉法从重论。

394.12

邻县关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限不发,交部议处。听信地保、差役捏称并无其人,并久经外出,空文回复,掯不发人者,地方官议处。外其地保、差役照不应律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藏匿要犯,按律究拟,本犯从重问断。

394.13

五城地方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即申报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于失事之日起勒限四个月缉拏。山东道按限提比,如限内贼犯未获及获不及半者,该城御史即行查参,交部议处。如承缉限满,该城不行报参,及山东道御史不实力稽察者,令都察院查参,一并议处。及五营所辖地方失窃,该营专汛武职,交步军统领,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394.14

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积案久逃之犯,仍照旧例遵行。其新报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专令该管之府厅比缉,仍将比过各案并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查核,按季汇报臬司,转申督抚查核。傥经年累月,总未获报,该府厅有徇隐之处,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394.15

凡五城地方事,主报有失窃案件,该司坊官隐讳不报者,照步军校讳窃例议处。

394.16

凡各省州县遇有强劫拒捕等重案,立即选差干捕擒拏。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之府州,及关移接壤别属之州县。其专辖之知府知州,立即通饬阖属各选派干捕,悬立赏格,分路侦缉。无获则一体比追。其非本府州所属而境地相接之州县,如遇移关一到,亦即照此协力差捕搜拏。

394.17

凡隔省关提人犯,承问官务将人犯紧要绿由及关提月日通报各上司稽考。如准关之州县迟延不即解送,及听信地保人等捏称并无其人,掯不发解者,该督抚立即严参。至审结题咨时,亦将关到日期扣明程限,声明有无迟延,听候部议。如承审之州县将并非紧要案犯藉称关提不到者,该督抚亦即查明严参议处。

394.18

命盗重案,内外问刑衙门各宜迅速查办。应缉拏者上紧缉拏,应定拟者即行定拟。若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徒质迁延时日者,该堂官、督抚查出,即严行参处。

394.19

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伤本管官,并按此并字有作弁字者,记查妻妾谋死本夫,奴婢殴杀家长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如州县官于正限届满尚未审结,即于限满之日接扣二参限期,州县限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参、二参,照例议处。至杀死三命、四命之案,该督抚即提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悉照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译上司,一面移文会知邻近营汛,协力穷追。如未能捕获,应查明凶犯确切是哪个地方的贼蛮,会同该衙门添派差役缉获。如有徇庇不发的,以及承审官不严加追究的,以及文武官弁明知案犯下落却不实力擒拿、以致其逃匿的,一并交部议处。若捕役搜捕案犯时牵连无辜百姓的,照诬指良民为盗例从重治罪。

394.11

凡捕役与盗犯串通、教唆其供认冒充别案的盗犯、以图销案的,州县官若失于觉察,一经审出,交部议处。捕役照诬良为盗、发边远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受贿情弊的,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394.12

邻县关文提取人犯的,限公文到达后二十日内拿解,逾期不送的,交部议处。如听信地保、差役谎称并无此人、或已经外出许久、以空文回复、扣压不发人的,地方官予以议处。地保、差役则照不应律治罪,受贿的以枉法罪从重论处。藏匿要犯的,依律究拟,本犯从重问断。

394.13

五城地方如有失窃案件,该城坊官应即申报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从案发之日起限四个月内缉拿。山东道按期核查督促,如果限内案犯未获、或捕获不及一半的,该城御史应即查参,交部议处。如承办缉拿限满,该城不予报参,以及山东道御史不实力稽查的,令都察院查参,一并议处。至于五营所辖地方发生失窃案件,该营专门驻防的武职,交步军统领,也照城坊官一体参处。

394.14

凡按察司道核查督促捕役,除积年久未破的案件仍照旧例执行外,对于新报的案件,按察司道不得立即核查督促,专门责成该管府厅负责缉拿,仍将核查过的各案及捕役姓名报明该道查核,按季汇报按察司,转报督抚查核。倘若历经年月总未获报,该府厅若有徇私隐瞒之处,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394.15

五城地方发生失窃案件,若该城坊官隐瞒不报的,照步军校讳报窃案例议处。

394.16

各省州县如遇有强盗劫财拒捕等重案,应立即挑选精干捕役擒拿。一面将失盗情形申报所辖的府州,及关文移会邻接的州县。该专辖的知府知州应立即通饬全属各选派精干捕役,悬赏征捕,分路侦缉。若未能捕获,则应一体比照追缉。至于并非本府州所属、但地域相接的州县,如遇移文关会送到,也应照此协力派差搜拿。

394.17

凡跨省关文提取人犯,承办官务必将人犯的紧要事由及关文提取的月日通报各上司稽考。如接到关文的州县延迟不予立即解送,以及听信地保等人谎称并无此人、扣压不予解送的,该督抚应立即严加参奏。至审结题咨之时,也应将关文到达日期算清限期,说明有无迟延,听候部议。如承办审理的州县把并非紧要的案犯藉口称关提不到的,该督抚也应查明严参议处。

394.18

命案盗案等重案,内外问刑衙门都应迅速查办。应缉拿的立即上紧缉拿,应定罪的立即定拟。若承审官不能审出实情,以监候徒质拖延时日的,该堂官、督抚查出后应立即严加参处。

394.19

卑幼擅自杀害期功尊长、子孙违犯教令致使祖父母父母自尽、属下人殴伤本管官(此并字有作"弁"字的,须查核),妻妾谋杀本夫、奴婢殴杀家长等案件,承审官限一个月内审结解送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内审转题奏。如州县官在正限届满时尚未审结,即从限满之日起转入二次展限期,州县限

394.20

京城遇有盗未明之案,巡捕五营武职等官,照文职缉凶之例,一体扣限查参。俟获犯之日,如审系盗案,仍照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参疏防。

394.21

官员审理命盗钦部事件及一切杂案,内有余犯到案,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词未得,或盘获贼犯究出多案,事主未经认赃,必须等候,方可审拟,或因隔省行查,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将此等情由预行申详督抚,分别题咨展限。按此者准展限者,若正犯要证及盗窃案内首从人犯已经到案,间有余犯未获者,即将现获之犯据情研审,按限完结,不得藉词展限,亦不得延至日久,应就现犯审结之日起限。按此不准展限者,若承审期内遇有续获之犯,如到案在州县分限以内者,即行一并审拟,毋庸另展限期。按分限内一层,如到案已在州县分限以下,不能并案审拟者,将续获人犯另行展案扣限四个月完结。按分限外一层,如间有获犯到案时在州县分限将满者,按将满下似应照旧例添「不能依限审拟」一句,亦不得逾违统限。按分限将满一层,此句处分例系准其扣满统限审解,如该上司不遵定例,严加查核,听其藉端迟延,捏词扣展限期者,承审官及各上司俱交部分别议处。

394.22

盗案获犯到官,无论首盗、伙盗,缉获几名,如供证确凿、赃迹显明者,一经获犯,限四个月完结。如果虚实情形未分、盗赃未确,限内不能完结者,承审官立即据实详报,逐细声明,该管上司核明,预行咨部,准其展限两个月完结。傥承审官有将易结之盗案滥请展限,该督抚漫为咨部者,承审官革职,按照易结不结例,各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394.23

五城所辖地方,如有奴仆偷盗家长财物脱逃者,一经呈报,该坊官即照民人被窃之案一体通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照例比缉,勒限查参。傥隐匿不报,察出照讳窃例参处。其营汛武职,亦照司坊官一体参处。

394.24

凡各本省应缉外遣逃犯,分晰年分名数登注事由及已未就获,为一册。外省通缉者,于每年汇造寻常军流逃犯册内画出,另为一册。年终由臬司衙门汇册造报督抚,于开印后咨部查核。该督抚将本省及通缉各案分折具奏。其通缉遣犯,各督抚于文到日即饬属分差缉拏,将缉役姓名申报,责成该管道府不时稽察。如有怠忿不实力奉行者,该道府揭参,将该地方官议处。

349.25

凡命盗等案要犯负罪在逃,承缉官于事发之日,开明年貌事由,一面差役密拏,一面具详该省督抚。接据详文,即径檄邻省接壤之州县,一体实力协缉,仍移咨邻省督抚,彼此督缉。傥接壤州县接奉文檄,以非本管督抚,心存畛域之见,视为通缉具文,致犯藏境内,别经发觉,即听原行之督抚查参,交部照例议处。

译二十日,府司督抚仍各限十日完结。如有迟延,分别初次参奏、二次参奏,照例议处。至于杀死三命、四命的案件,该督抚应即提审至省城督同速审,其审解限期都按卑幼擅杀期功尊长之例办理。

394.20

京城如遇有盗贼身份未明的案件,巡捕五营武职等官,比照文职缉拿凶犯之例,一体扣算期限查参。等到捕获犯人之日,如审明确系盗案的,仍按例将专辖、兼辖各官补行参处疏于防范之罪。

394.21

官员审理命案盗案钦部事件及一切杂案,其中若有余犯到案、因正犯及重要证人未获、案情词证尚未查实,或缉获盗犯后审出多起案件、事主尚未认定失赃情况,必须等候方可审拟的,或因需跨省行文查询、限内实在难以完结的,承办官应将这些情由预先申详督抚,分别题报咨报展限。按此意,准予展限者:如果正犯要证及盗窃案内首从人犯已经到案,其间若有余犯未获的,应即将现已捕获的犯人据实审理,按期限完结,不得藉词展限,也不得拖延日久,应从现犯审结之日起计算期限。按此意,不准展限者:若承办期限内遇有续获的犯人,如到案时仍在州县分限期以内的,应即一并审拟,无须另行展延期限。按分限内一层。如到案已在州县分限期之外、不能并案审拟的,应将续获的人犯另行立案、限四个月完结。按分限外一层。如其间有捕获犯人到案、时间在州县分限将满之际的(按"将满"之下似应照旧例添"不能依限审拟"一句),也不得逾期超过总期限。按分限将满一层,此句处分之例是准予按期扣满、以统一期限审解。如该上司不遵守定例、严加查核,听任其藉端迟延、捏词展限的,承审官及各上司都交部分别议处。

394.22

盗案捕获犯人到官后,无论是首盗还是伙盗,缉获几名,如果供证确凿、赃物证据显明的,一经捕获,限四个月完结。如果虚实情形尚未查清、盗赃尚未查实、限内不能完结的,承办官应立即据实详报,逐一说明清楚,该管上司核实后,预先咨报刑部,准予展限两个月完结。倘若承办官有将容易审结的盗案滥请展限、该督抚随意咨报刑部的,承办官革职,按易结不结例,各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394.23

五城所辖地方,如有奴仆偷盗家长财物后脱逃的,一经呈报,该城坊官应即照百姓被窃案件一体通报,巡城御史及都察院山东道照例核查督促缉拿,勒限查参。倘若隐匿不报,一经查出,照讳报窃案例参处。其营汛武职,也照城坊官一体参处。

394.24

各本省应缉拿的外省通缉在逃犯人,应分别年份、姓名人数登记事由及是否已经捕获,编为一册。属外省通缉的,于每年汇造的寻常军流逃犯册中另行分列,编为一册。年终由按察司衙门汇册造报督抚,于新年开印后咨报刑部查核。该督抚应将本省案件及外省通缉案件分别造折具奏。对于外省通缉的犯人,各督抚应于公文到达之日即饬令所属分派差役缉拿,将缉拿差役姓名申报,责成该管道府随时稽查。如有懈怠、不实力奉行的,该道府应揭参,将该地方官议处。

394.25

命案盗案等重要罪犯负罪在逃的,承办缉拿官应于事发之日,写明其年貌、事由,一面派差役秘密拿捕,一面详细呈报该省督抚。督抚接到详报后,应立即行文邻省接壤的州县,一体实力协同缉拿,同时移咨邻省督抚,彼此督促缉拿。倘若接壤的州县接到公文后,因非

394.26

五城遇有承缉凶犯,选差干捕,勒限严缉。如一月不获,照例责比;三月至五月不获者,即将该捕役从重责革,枷号两个月示惩,另选干捕蹗缉。如捕役果能实力拏获者,照拏获盗案之例,于赃罚银两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赏给。至巡捕五营所属地方,原与五城联络,遇有不知姓名之人被伤身死,据指挥相验的实,该汛武职即行呈报步军统领衙门,照例勒限严缉正凶,仍于限内报明兵部,俟文职审明是是盗,将武职各官照例查议。其五营捕役应照五城限缉之例,令该汛武弁选差干捕,报明注册,勒限严缉,按期责比。如逾限不获,即行枷号责革,仍令另差干捕实力缉拏。如该汛捕役有能于限内缉获正凶者,量加奖赏,于步军统领衙门房租项下动支发给,汇入年终奏销。

394.27

黔省苗疆地方承审命盗案件,州县各照原定分限:寻常命案三个月,盗案及情重命案两个月,审理完结。其加展两月、三月之例,概行停止。

394.28

营弁拏获盗劫重犯,立即解交该弁所驻之地方有司衙门,严行究诘。如供出首伙姓名,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该处营弁,设法缉拏,毋许稍有迟延。至地方捕役拏获盗犯,该州县讯出伙党姓名,亦即移会地方武弁,一体协缉。其承缉招解,该地方官仍依限办理,毋庸营弁先行会同讯供。

394.29

各省审办无关人命徒罪案件,即照承审一切杂案定限四个月之例,州县两个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详司,司二十日详督抚,督抚二十日批结。至批结之后,由该臬司按季汇齐,务于每季后二十日内造册详报该督抚,该督抚务于十日内出咨报部,总不得过一月之限。其报部册内,务逐案详叙供招,并将人犯到案及州县府司督抚审转批结各日期详细注明,听候查核。傥有审办迟逾分限及造册报部迟延者,交部议处。

刑律

断狱上

『律』395.00,囚应禁而不禁。

1凡[鞫狱官于]狱囚应禁而不[收]禁[徒犯以上妇人犯奸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散禁]应锁杻而不用锁杻及[囚本有锁杻而为]脱去者[各随囚重轻论之]若囚该杖罪[当该官司]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杻而锁应锁而杻者各减[不锁杻罪]一等

2。若囚自脱去[锁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锁杻者,罪亦如[鞫狱官脱去]之[罪]提牢官知[自脱与脱之情]而不举者,与[官典狱卒]同罪,不知者不坐。

3其[鞫狱官于囚之]不应禁而禁,及不应锁杻而锁杻者[倚法虐民]各杖六十。

4若[鞫狱司狱提牢官典狱卒]受财[而故为操纵轻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有禄人八十两律绞]

条例

395.01

侵欺钱粮数至一千两以上,那移钱粮数至五千两以上者,令该管官严行锁禁监追。

译本管督抚辖区、心存地域畛域之见,视为通缉的一纸空文、致使犯人藏匿在境内、后经他处查获发觉的,即听任原来行文的督抚查参,交部照例议处。

394.26

五城遇有承办缉拿的凶犯案件,应挑选精干捕役,勒限严加缉拿。如一个月未获,照例责打督比;三个月至五个月未获的,即将该捕役从重革职、枷号两个月以示惩戒,另选精干捕役继续缉拿。如捕役确实能实力拿获的,照拿获盗案之例,从赃罚银两内令巡城科道酌量赏给。至巡捕五营所属地方,本与五城相互联络,遇有姓名不明之人被害身死的,经指挥相验属实,该汛武职应即呈报步军统领衙门,照例勒限严加缉拿正犯凶手,同时于限内报明兵部,等到文职衙门审明确系盗案后,再将武职各官照例查议。其五营的捕役也应照五城限期缉拿之例,令该汛武弁挑选精干捕役、报明注册、勒限严加缉拿,按期督比。如逾期未获,即行枷号革职,仍令另派精干捕役实力缉拿。如该汛捕役有能在限内缉获正凶的,酌量加以奖赏,从步军统领衙门的房租项下支出发给,汇入年终奏销。

394.27

黔省苗疆地方承办审理命案盗案,州县各按原定的分限:寻常命案三个月,盗案及情节重大的命案两个月,审理完结。原来加展两个月、三个月的例规,一概停止。

394.28

营弁拿获抢劫的重犯,应立即解交该弁所驻防地方的官府衙门,严加究问。如供出首犯从犯的姓名,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上司,一面迅速移咨该处营弁,设法缉拿,不许稍有迟延。至于地方捕役拿获盗犯,该州县审出同伙姓名的,也应即移会地方武弁,一体协同缉拿。其承办缉拿、招供解送,该地方官仍按期限办理,不需营弁先行会同讯问口供。

394.29

各省审办与人命无关的徒罪案件,即照承审一切杂案定限四个月之例,州县两个月内解送府州,府州二十日内详报按察司,按察司二十日内详报督抚,督抚二十日内批结。至批结之后,由该按察司按季汇齐,务必在每季结束后二十日内造册详报该督抚,该督抚务必在十日内出咨报部,总共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其报部的册子内,务必逐案详叙供词招状,并将人犯到案及州县、府、司、督抚审转批结的各个日期详细注明,听候查核。倘若有审办拖延超过分限、以及造册报部迟延的,交部议处。

刑律

断狱上

【律】395.00,囚犯应当收监却未收监。

1凡是鞫审案件的官员,对于狱囚应当收监而未加以收监的(徒罪以上;妇人犯奸的应收监;官员犯公罪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者可散禁),应当上锁铐脚镣却未使用锁铐脚镣的,以及囚犯本来已上锁铐脚镣却让其脱去的,各按囚犯所犯罪行轻重程度论处。如果囚犯该判杖罪的,承办官员笞三十;徒罪的笞四十;流罪的笞五十;死罪的杖六十。如果应上脚镣却上锁、应上锁却上脚镣的,各减(不上锁镣之罪)一等。

2。如果囚犯自行脱去锁镣,以及司狱官、典狱卒私自帮助囚犯脱去锁镣的,其罪也与鞫审官员脱去锁镣之罪相同。提牢官若明知(囚犯自行脱去或他人帮助脱去的情形)而不举报的,与官员、典狱卒同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3.其鞫审官对于不应收监却予以收监、不应上锁镣却上锁镣的(凭借法律欺压百姓),各杖六十。

4.如果鞫审官、司狱、提牢官、典狱卒受贿(因而故意操纵案情轻重的),一并按枉法罪从重论处(有官俸之人受赃八十

其侵欺在一千两以下,那移不及五千两者,散禁官房,严加看守,勒限一年催比。如逾限不完,即锁禁监追。若应行监禁之犯不行监追,及失于防范以致自尽者,将该管之州县官堩照溺职例革职。其该管之上司官,或徇隐,或失察,交部分别议处。

395.02

递回原籍人犯,如系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经周州县,仍照例收监。其犯笞杖等轻罪递回安插者,承审衙门于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途接递州县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仍取具收管,毋得滥行监禁。至递解人犯有应行责惩者,亦于文移内声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责,毋得先责后解,违者交部分别议处。

395.03

解审军流以上人犯,令各州县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及收监者,先期拨役前徒于寄宿处所,传齐地保人等,知会汛兵支更巡逻,徒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虞,地保营汛俱照原解兵役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395.04

山海关外往来解送人犯,住居歇店,该店主即通知该屯领催乡约,按户派夫,帮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脱,即将押解官兵、更夫、领催、乡约等一并送交盛京刑部审讯,分别治罪。

395.05直省无监狱地方,遇有解犯到境,

直省并无监狱地方,该管官遇有解犯到境,即行接收,多拨兵役于店房内严加看守,毋致疏虞。如有藉词推诿,不收人犯,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犯脱逃者,该督抚即行严参,交部从重议处。

395.06

各扎萨克蒙古徒罪以上人犯,一面报部,一面委员解送,应监禁之地方官监禁。

395.07

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轻罪人犯用大枷枷号及用连根带须竹板伤人者,交部议处。因而致死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应枷号者,定于满日责放,不许先责后枷。遇患病即行保释,医治痊日补枷。若先责后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释医治,以致毙命者,交部严加议处。督抚不行察参,或经科道纠参,督无司道一并议处。

『律』396.00,故禁,故勘,平人。

1.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平人系平空无事与公事毫不相干,亦无名字在官者,与下文公事干连之平人不同]因而致死者,绞[监候]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该问]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本]无招[罪而不行保管]误禁致死者,杖八十[如所干连事方讯鞫]有六案应禁者[虽致死]勿论。

2若[官吏怀挟私雠]故勘平人者[虽无伤]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监候]同僚官及狱卒知情[而与之]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译两者,依律绞刑)。

条例

395.01

侵吞钱粮数额达一千两以上、挪用钱粮数额达五千两以上的,令该管官严加锁禁监督追缴。如侵吞在一千两以下、挪用不及五千两的,散禁于官房、严加看守,限期一年督比追缴。如逾期未完成的,即予锁禁监督追缴。若应当监禁的犯人未予监督追缴、以及因失于防范以致其自尽的,将该管的州县官照溺职例革职。该管的上司官员,若属徇私隐瞒或失察的,交部分别议处。

395.02

递解回原籍的人犯,如系奉有特旨、以及犯徒罪以上而援例免罪解交地方官管束的犯人,经过周边州县时,仍照例收监。其犯笞杖等轻罪、被递解回原籍安置的,承办审理的衙门应在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途接递的州县即派差役押送交由客店住宿,仍取具收管文书,不得随意收监。至于递解人犯有应当予以责罚的,也应在文书移交内声明,令原籍地方官折责处理,不得先责打后解送,违者交部分别议处。

395.03

解审军流以上的人犯,令各州县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来不及入监的,先期派差役前往寄宿处所,传齐地保等人、知会汛兵支应更巡逻,返回时也一体办理。倘有疏忽失误,地保营汛都照原解送兵役治罪,地方官从重议处。

395.04

山海关外往来解送的人犯,住宿于客店,该店主应即通知该屯的领催、乡约,按户派夫,协同押解兵丁看守支更,如有疏忽脱逃,即将押解官兵、更夫、领催、乡约等一并送交盛京刑部审讯,分别治罪。

395.05

直省无监狱地方,遇有解犯到境

直省并无监狱的地方,该管官遇有解送犯人到达境内,应即予接收,多派兵役在店房内严加看守,不得有所疏漏。若有藉故推诿、不予收押人犯、仅令原解兵役看守、致使犯人脱逃的,该督抚应立即严加参奏,交部从重议处。

395.06

各扎萨克蒙古徒罪以上的人犯,一面报部,一面委派官员解送,应予监禁的由地方官监禁。

395.07

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规定及为催征税粮使用小枷枷号、白天枷号夜间释放外,若敢将轻罪人犯用大枷枷号、或使用带有连根须的竹板伤人的,交部议处。若因此致人死亡的,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应予枷号的,应定于枷满之日方予责打释放,不许先责打后加枷。遇有患病应即予保释医治,痊愈之日补加枷号。若先责打后加枷、遇患病不即予保释医治、以致丧命的,交部严加议处。督抚若不予查参、或经科道纠举参奏,督抚司道一并议处。

【律】396.00,故意收监、故意勘问,无辜之人。

1.凡官吏怀有私人仇怨、故意收监无辜之人("平人"是指毫无关联、姓名也未曾登记在案之人,与下文因公事牵连的"平人"不同)的,杖八十;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处绞刑(监候)。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明知情由却不举报的,与其同罪;致人死亡的,减一等治罪。不知情的不予治罪。若因审理公事而受牵连的平人,本无罪状而未加保管、误予收监致死的,杖八十(如所牵连之事正在讯问审理中,有六种应予收监的情形,即使致死也不予论罪)。

2若(官吏怀有私人仇怨)故意勘问无辜之人(即使未造成伤害),杖八十;造成折伤以上的,依照一般斗殴伤害律论处;因而致死的,处斩刑(监候)。同僚官员及狱卒明知情由而共同参与勘问

不知情[而共勘]及[虽共勘而但]依法拷讯者[虽致死伤]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正犯]罪人赃仗证佐明白[而干连之人独为之相助匿非]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条例

396.01

强窃盗人命及情罪重大案件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或证据已明,再三详究不吐实情,或先已招认明白后竟改供者,淮夹讯外,其别项小事概不许滥用夹棍。若将案内不应夹讯之人滥用夹棍,及虽系应夹之人因夹致死,并恣意迭夹致死者,将问刑官题参治罪。若有别项情弊,从重论。

396.02

内而法司,外而督抚、按察使正印官,许酌用夹棍、拶指;外其余大小衙门,概不准擅用。若堂官发司审理事件,呈请批准,方许用夹棍、拶指。若不呈请而擅用,及佐贰并武弁衙门擅设夹棍、拶指等刑具者,该堂官及督抚题参,交部议处;正印官亦照失察例处分。

396.03

直省州县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夹讯。其申报事件,有曾经夹讯者,将夹讯几次,或未曾夹讯之处,于招册内据实声明。该管上司于解审时,详加察验,如有蒙眬隐匿情弊,即行题参。至佐贰奉上司批发审理事件,有应夹讯者,详明上司,改委印官审理;系印官批发者,呈明印官掣回,自行审理。如有违例用刑者,督抚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396.04

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除监禁重犯外,其余干连并一应轻罪人犯,即令地保保候审理。如有不肖官员擅设仓铺、所店等名,私禁轻罪人犯及致淹毙者,该督抚即行指参照律拟断。

396.05

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将平空无事、并无名字在官之人,怀挟私雠,故行勘讯致死者,照律拟罪外,傥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扳,刑讯致死者,亦照怀挟私雠故勘平人致死律,拟斩监候。如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误执己见,刑讯致毙者,依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有将干连人犯不应拷讯,任意迭夹致毙者,照非法

译的,与其同罪;致人死亡的,减一等治罪。不知情而共同参与勘问的、以及虽共同参与但依法拷问审讯的,即使致人死伤,也不予治罪。若因公事牵连的无辜之人,在案件必须审讯,正犯及罪犯的赃物证据已经明确,而牵连之人独自协助隐匿罪行、不肯服罪招认,经明确立案、依法拷讯,意外致死的,不予论罪。

条例

396.01

强盗、窃盗人命及情节罪状重大的案件,其正犯及有牵连罪责的人犯,若证据已经明确却屡次详究仍不肯吐露实情,或原已招认明白后又翻供的,准予夹讯;此外别的小事一概不许滥用夹棍。若将案内不应予以夹讯之人滥用夹棍,以及虽是应予夹讯之人却因夹讯致死、以及恣意反复夹讯致死的,将承办官题参治罪;若另有其他情弊的,从重论处。

396.02

对内是三法司、对外是督抚、按察使等正印官,允许酌情使用夹棍、拶指;此外其余大小衙门,一概不准擅自使用。若堂官将案件发交下属司衙门审理,须呈请批准后,方许使用夹棍、拶指。若未经呈请而擅自使用的,以及佐贰官员和武弁衙门擅自设置夹棍、拶指等刑具的,该堂官及督抚应予题参,交部议处;正印官也照失察例处分。

396.03

直省州县自理的案件,不得擅自使用夹讯。其申报的事件,若曾经使用夹讯的,应将夹讯几次、或未曾夹讯的情形,在招册内据实说明。该管上司在解审时,应详加查验,若有蒙混隐匿情弊的,应即题参。至于佐贰官奉上司批发审理的事件,若有应予夹讯的,应详报上司改委正印官审理;若是由正印官批发的,则呈明正印官取回、自行审理。若有违例用刑的,督抚应予题参,交部严加议处。

396.04

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的,除监禁重犯外,其余有牵连的以及一应轻罪人犯,即应令地保保候审理。若有不肖官员擅设仓铺、所店等名目、私自监禁轻罪人犯及致人淹毙的,该督抚应即予指参,照律拟断。

396.05

承审官吏,凡遇一切命案、盗案,若将毫无关联、姓名未曾登记在案之人,因怀有私人仇怨而故意勘问致死的,除照律拟罪外,倘若确属事实无关、或因该人家道殷实、勒索敲诈不遂,暗中受贿嘱托、诬陷罪人牵连、刑讯致死的,也照怀挟私仇故意勘问无辜之人致死律,拟处斩刑监候。若有将牵连的人犯不应拷讯、却误执己见、刑讯致死的,依照决人不如法因而致死律,杖一百。其中若有将牵连的人犯不应拷讯、任意反复夹讯致死的,照非法……(原文至此中断)

殴打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将徒流人犯拷讯致毙二命者,照决人不如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三命以上,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有将笞杖人犯致毙二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致毙三命以上者,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事干连人犯,依法拷讯,邂逅致死,或受刑之后因他病而死者,堩照邂逅致死律,勿论。如有奸徒挟雠诬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托,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依诬告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如有诬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告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之人不肯招承,因而迭夹致毙,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拟,堩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雠」字样,混引故勘平人,概拟重辟,在外不按实具题,在内含糊照覆,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译殴打致死的律条: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将徒流罪犯拷讯致死二命的,照审讯不依法定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致死三命以上的,依次递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徒三年。其中有将笞杖罪犯致死二命的,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加一等,杖一百,流放二千里;致死三命以上的,依次递加一等,最重不超过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因公事牵连的人犯,依法拷讯,偶然致死,或受刑之后因别的病而死的,都照偶然致死律,不予treat(不予论罪)。如有奸邪之徒挟私仇诬告平民,官吏知情,接受其嘱托,因而拷讯致死的,本案罪犯依诬告律判处死罪抵命,官吏照从犯律,判满流。如有诬告平民,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的,将诬告之人判处死罪抵命,官吏交部议处。若被诬告之人不肯招认,因而反复夹讯致死的,照非法殴打致死律定罪,都不得删改律文内"怀挟私仇"字样,混同引用故意勘问平民、一概判处极刑的条文;在外地不按实情具题上报的,在朝内含糊照准复审的,照官司出入人罪律,分别治罪。

396.06

凡问刑各衙门一切刑具,除例载夹棍、拶指、枷号、竹板,遵照题定刀寸式样,官为印烙颁发外,其拧耳、跪炼、压膝、掌责等刑,准其照常行用。如有私自创设刑具,致有一二三号不等,及私造小夹棍、木棒、棰连根带须竹板,或擅用木架撑执、悬吊、敲踝、针刺手指,或数十斤大锁并联枷,或用荆条互击其背,及例禁所不及赅载一切任意私设者,堩属非刑,仍即严参照违制律,杖一百。其有将无辜干连之人滥刑拷讯,及将应行审讯之犯恣意陵虐,因而致毙人命者,照非法殴打致死律治罪。上司各官不即题参照徇庇例议处。

396.07

直省审办案件,轻罪及干连人证交保看管,傥该书差串通需索,陵虐于陵虐罪囚,本律上加一等治罪,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其押保店名目严行禁革。

『律』397.00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在内经]法司[在外经]督抚审录无冤,别无追勘[未尽]事理[其所犯笞杖徒流死罪]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系徒流]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过限不断决不起发]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监候]

条例

397.01

凡恩诏颁到赦款内,除已经刑部法司覆核明白,应免罪囚逐一详查,发时释放,别行题明外,如有情罪可疑者,限赦到一月内即汇疏奏请。其未经法司核覆明白者,俟法司核覆文到之日实时释放,毋得耽延时日。如赦到奏请违限,及将应免轻罪人犯、并无辜之人,仍滥行监禁者,交该部议处。

397.02

各省审结叛案,凡有应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产,俱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解送人役仍定行程限期,违者题参。

397.03

各直省府厅州县凡有监狱之责者除照向例设立循环簿填注每日出入监犯姓名申送上司查阅外并令与专管监狱之司狱吏目典史等官各将监禁人犯无论新收旧管逐名开载填注犯案事由监禁年月及现在作何审断之处造具清册按月申送该管守巡道认真查核如有滥禁淹禁情弊即将有狱官随时参处仍令该道因公巡历至府厅州县之便亲提在监人犯查照清册逐名点验其有填注隐漏者将有狱官及管狱官一并参处并令该道每季将府厅州县所报监犯清册汇送督抚臬司查核若府厅州县有淹禁滥禁情弊该道未行揭报经督抚查出或别经发觉即将该道一并交部议处

『律』398.00,陵虐罪囚。

凡狱卒[纵肆]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验伤轻重定罪]克减[官给罪囚之]衣粮者,计[克减之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译详加审理,若确系诬枉的,即行释放,不得令其等候结案。若承问官审明确系

因[殴伤克减]而致死者[不论囚罪应死不应死并]绞[监候]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有不知坐以不应]

条例

398.01

在内法司问发程递人犯,在外问刑衙门程递来京,及递解别省人犯,除原有杻镣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枷号两个月,发烟瘴充军。

398.02

除强盗、十恶、谋故杀重犯,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斗殴人命等案罪犯,以及军流徒罪等犯,止用铁锁杻镣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铁锁一道。如狱官、禁卒将轻罪滥用重锁,重罪私用轻锁,及应三道而用九道,应九道而用三道,将狱官题参,禁卒革役,受贿者照枉法从重论。任意轻重者,照不应锁杻而锁杻律治罪。提牢官失于觉察,交部议处。

398.03

凡部发递解及外省解部并解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人犯佥差官员务选有家业正役解送。如解役在途教唆人犯通同抢夺者,俱照白昼抢夺律例治罪。中途患病者,原解即报明所在官司,亲身验明,出具印结,即着该地方官留养医治。随行亲属病者,亦准存留,候病痊起解,仍将患病日期报部。如不行留养,致有病故及受贿嘱托捏病迟延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其取结后犯人身死者,官役免议。若未取病结在途身死者,佥差官员交该部照例按名议处。一名解役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398.04

凡官员擅取病呈,致死监犯者,依谋杀人造意律,斩监候。狱官、禁卒人等,听从指使下手者,依从而加功律,绞监候。未曾下手者,依不加功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398.05

凡问刑衙门,不许于狱内用16床,违者官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398.06

凡押解兵役、驿夫、人等,敢于中途奸污犯人妻女者,依奸囚妇律,杖一百,徒三年。押解官虽不知情,亦交该部严加议处。如押解官自犯奸污及陵虐、勒财者,交该部从重议罪。其被害犯人系流徙宁古塔等处者,许赴盛京户部控告;系解京及解各省者,许赴刑部并所在官司控告。

398.07

凡狱卒有受罪雠家贿嘱谋死本犯者,依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398.08

凡犯人出监之日,提牢官司狱细加查问,如有禁卒人等陵虐需索者,计赃治罪,仍追赃给还犯人,提牢官司狱不行查问,事发之日,亦照失察例议处。

398.09

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狱官报明承审官,即行赴监验看。是实行令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调治,俟病痊即送监审结。

译无辜牵连的,不必解审,即行释放,只须记录原供词申报即可。

407.

其外解人犯无人保出者,令其散处外监,加意调治。如狱官不即呈报,及承审官不即验看保释者,俱照淹禁律治罪。若本犯无病而串通狱官、医生捏称有病者,该犯并狱官、医生俱照诈病避事律治罪。或病已痊愈而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不即送监审结者,将本犯及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亦俱照诈病避事律治罪。若保出故纵者,将保人治以本犯应得之罪,疏脱者减二等,仍将取保不的之该佐领、骁骑校、该地方官题参议处。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至督抚题报监毙人犯,将本犯所犯罪名、所患病症及有无陵虐、曾否保释,逐一声明。如有蒙眬情弊查出,交部分别议处。

398.10

番役将盗犯及死罪人犯私拷取供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将军流以下等犯私拷取供者,各递加一等治罪。如有逼索银钱,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该犯有诬指捏诳情弊,照诬告律治罪。该管官失察故纵,交部分别议处。

398.11

凡内外斩绞监候之犯,每遇秋审时,责令狱官监看薙发一次;军流人犯,每季薙发一次,仍令留顶心一片。

398.12

秋审解省人犯,俟审毕发回后,方许薙发。

398.13

刑部监犯患病沉危,医生呈报救治,后提牢官回堂移会满汉查监御史,即日赴部查验。如有监毙人犯,无论因病因刑及猝患暴病身死,不及呈报救治者,堩移会满汉查监御史,率领指挥一员,限一日内赴部会同刑部司官相验。傥承审官有非法拷打及将不应刑讯之人滥刑致毙,并禁卒有陵虐罪囚各情事,即严参究办。至步军统领、都察院、顺天府、五城各衙门,并各省送部之案,务将人犯是否患病及曾否刑讯受伤之处于文内详晰声明。若送到人犯受有刑伤及病势沉重者,刑部立即移咨查监御史,亦于一日内赴部查验立案。

398.14

刑部监犯越狱,并在狱滋事之案,该禁卒等分别有无受财故纵治罪。除至死无可加外,余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流罪以上,先于刑部门口枷号两个月;徒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如有挟嫌设法陷害本官情事,照恶棍设法诈官,实在光棍拟斩例,分别首从严办。如该提牢官知情徇隐故纵,照私罪严参革职。若止疏于防范,失于觉察,照公罪交部议处。

『律』399.00,与囚金刃解脱。

1.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如毒药之类凡]可以[使人]自杀及解脱锁杻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于狱中]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致]囚[狱中]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而逃]及[在狱]杀人者绞[监候]其囚[脱越反狱]在逃[狱卒于]未断罪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2。

译02

凡京内外题奏案件之内,若有拟判杖笞的人犯,在审结之日即可先行

若常人[非狱卒]以可解脱之物与囚人及子孙与[在狱之]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在狱之]家长者,各减[狱卒]一等。

3。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4。若[狱卒常人及提牢司狱官典]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赃重论赃,赃轻论本罪]

5若狱卒失于检点[防范]致囚自尽[原非纵与可杀之具]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律』400.00,主守教囚反异[反训翻]

1.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成案]变乱[已经勘定之]事情,及与通传言语[于外人以致罪人扶同]有所增[入他人]减[去自己之]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教令通传有所增减]者,减[主守]一等。

2。若[狱官典卒]容纵外人入狱,及[与囚传通言语]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3。若[狱官典卒外人]受财者,并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条例

400.01

在京问刑各衙门,如有闲杂人等擅自出入,及跟随听审人犯私入窥探者,本犯及守门领催兵皁,俱责治于衙门首枷号一个月,责三十板。官员犯者,交该部议处。如因出入窥探,而又另犯教供勾串等弊,仍按照律例从重治罪。

400.02

凡书办皁隶及官员家仆人等,有擅自出入监所者,令提牢官、司狱、禁卒立拏回堂,将书隶革役,责四十板,递回原籍;家人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家人之主交部议处。若不行拘拏,补查出者,提牢官、司狱俱以失察例议处。

400.03

步军统领酌量派出番役,在刑部衙门外左近密行访拏。若有探听之徒,照私入刑部衙门例,枷号一个月,责三十板[按私入刑部衙门已改]系官交部议处。如有受贿通信教供情弊,察实将书役并行贿之人,堩计赃从重治罪。

『律』401.00,狱囚衣粮。

1凡狱囚[无家属者]应请给衣粮[有疾病者应请给]医药而不请给患病[重者除死罪不开锁杻外其余]应脱去锁杻而不[请]脱去[犯笞罪者]应保管出外而不[请]保管[及疾至危笃者]应听家人入视而不[请]听[以上虽非司狱官典狱卒所主但不申请上司]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狱官典卒]同罪

2。若[司狱官]已申禀上司[而上司官吏]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条例

401.01

凡解部及递解外省各项犯人,大司官照支给囚粮之例,按程给与口粮。

译责打后释放,仍在题奏之日一并声明。

『律』408.00 狱囚诬指平

如遇隆冬停遣,照重囚例,每名给与衣帽。傥有官侵吏蚀,照冒销钱粮律治罪。

401.02

凡司狱吏,目典史专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滥,许管狱官据实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401.03

凡牢狱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锁杻常须洗涤,席荐常须铺置,冬设暖床,夏备凉浆。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病给医药。看犯支更,禁卒夜给灯油,并令于本处有司在官钱粮内支放。狱官预期申明关给,毋致缺误。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锁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

401.04

内外刑狱医治罪囚,各选用医生二名。每遇年底稽考优劣,如医治痊愈者多,照例俟六年已满,在内咨授吏目,在外咨授典科、训科。不能医治病死多者,即责革更换。

401.05

刑部赴仓支领囚粮,每石给脚价银五分。傥狱卒人等私行扣克,照律严加治罪。狱官通同作弊,一体治罪。其失察之提牢官,交部议处。

401.06

刑部南北两监板栅,不许禁卒人等私相租赁。如有受贿顶租等弊,将狱卒人等从重治罪。

401.07

五城司坊羁禁人犯及刑部等衙门发交各司坊枷号及看守牵连待质等犯,果系赤贫并无家属送饭者,每人每日给老米一升,按季造报户部核销。

401.08

斩绞重犯及军流遣犯,在监及解审发配,俱着赭衣。

401.09

内外问刑衙门收禁人犯,如有禁卒人等私行传递,或代买鸦片烟与犯人吸食者,发极边烟瘴充军。其奉官解递看守之犯,解役、看役人等有犯前项情弊,发近边充军。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401.10

刑部在监现审人犯,除未结各案及监禁待质官常各犯堩不准亲属探视外,其已结各案,许令犯人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妻妾、子孙一月两次入视。其随从入视之使役人等不越两名。提牢、司狱各官定立号簿,将某日某案某犯亲属入监探视逐一详讯发记。每日满汉提牢司员轮流一人在外厅值宿,司狱二员在南北两监内厅值宿,严行查察。如有捏称犯属入监教供舞弊情事,一经察觉,严拏本犯究办,将未能查出之提牢、司狱各官分别议处,自行查出免议。若有送饮食者,提牢官验明禁子转送。至各直省司府州县监狱,责成司狱、吏目、典史专管,于未经结案并待质监犯,严禁不许亲属探视。其已结各案犯属入监探视,亦逐一登记号簿,一体详密稽查。如有奸徒捏名入监无弊,即据实分别拏究参处。其盗犯妻子家口堩不许放入监门探视,违者案子家口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妇女照例收赎,提牢、司狱等官吏参处。

译人

1.凡囚犯在押期间,诬陷指认平民的,按诬告他人(加三等)论处。若

『律』402.00,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犯罪应禁者,许令[服属]亲人入视[犯]徒流[应发配]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徒流已]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在禁在配在途]致死绿由,差人引领[其入视随行之]亲人诣阙奉请发放,违者杖六十。

『律』403.00,死囚令人自杀。

1。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畏惧刑戮]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亲故]雇倩[他]人杀之者,亲故及[雇倩]下手之人,各依[亲属凡人斗殴]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亲故]自杀而未招服罪[其亲故]辄[自]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不令自杀已有幸生之心未招服罪或无可杀之罪]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亲属凡人]斗杀伤论[不减等]

2.若[死囚]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听饮自下手,或令雇倩他人杀之]者,皆斩[监候][雇倩之人仍依本杀罪减二等]

『律』404.00,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及年七十以上[老所当恤]十五以下[幼斫当慈]若废疾[疾所当矜]者[如有犯罪官司]并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故入抵全罪,失入减三等]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以其情亲有所讳]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以其免罪有所恃]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皆以吏为首,递减科罪]

『律』405.00,鞫狱停囚,徒对。

1凡鞫狱官推问[当处]罪囚有[同]起内[犯罪]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当处]停囚,专待[其人]对[问]者[虽彼此]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文书]勾取[他处官司于]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即将所勾待问人犯]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当处鞫狱者,无以其不发而中止]仍行移[他处]本管上司问[违限之]罪,督[令将所取犯人解]发。

2。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是彼此俱属应鞫]听轻囚[移]就重囚[若囚罪相等者听]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往返移就恐致疏虞]各从事发处归断[移文知会如]违[轻不就重少不移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若违法[反]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不得互相推避]仍申达[彼处]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笞五十]之罪。若[当处官司]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译该囚犯本身所犯之罪比加诬他人之罪更重的,从重的本罪论处。

2。若官

条例

405.01

凡校尉等有犯应提拏者,移咨銮仪卫提拏,不得差拘。

405.02

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405.03

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

405.04

凡在京衙门承审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刑部现审事件,杖笞等罪限十日完结,遣军流徒等罪应入汇题者,限二十日完结。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限一个月完结。其斗殴杀伤之犯,到案后以伤经平复及因伤身死之日为始;内外移咨行察及提质,并案犯患病,以查覆及提到并病愈之日为始;接审者,以接审之日为始。仍将应行扣限及三法司会审日期,并于科道衙门注销内声明。傥该司员任意因循,或三法司不即会审,以致逾限,书役得以乘机作弊者,将书役严加治罪,承审司员及会审迟延之堂司官,交部分别议处。若内外移咨行察,催文至三次无回文者,题参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于文到三日内无故不行送部者,亦照例参处。

405.05

凡参审之案,督抚于具题后即行提人犯、要证赴省。其无关紧要之证佐及被害人等,止令州县录供保候,俟奉旨到日,率同在省司道审理。其有应行委员查办之处,亦即就近酌委。以奉旨文到之日扣限,起旧限四个月者,限两个月具题;总督隔省旧限六个月者,限四个月具题。如果案情繁重,实有不能依限完结者,督抚据实先期奏明,请旨展限。如在旧限四个月、六个月内完结者,宽其议处;若逾旧限不结,照例查参议处。

405.06

盗犯已获[按谓已经别处拏获也]祇须关取隔省人证等口供定案[按谓被关之本地]无犯可审者[按谓祇须查取事主邻佑确供]堩照钦部事件例,州县分限两个月,府司督抚共限两个月,统扣四个月完结,不得照承审盗案全限例扣展[按谓全限五个月也]遇有迟延,照例参处。

405.07

邻境关提人犯,照各省关查口供之例,展限两个月。傥逾限不发,照例参处。

405.08

刑部行文八旗内务府五城顺天府提人,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送过部。或人犯有他故不到,即将情由报明。如违,将该管官参处。傥人犯已至,而胥役勒索不行放入,经司务厅查出,照例严加治罪。

译吏审讯囚犯(本囚原无诬指平民之意),非法拷讯,故意教唆授意,使其诬指

如徇隐不究,察出或被首告,将该司务一并参处。

405.09

刑部发城取保犯证,如系五城送部之案,其案犯住址即在原城所管地方,仍发交原城司坊官取保,其余各衙门移送案内应行取保人证,俱按其居址坐落何城,发交该城司坊官就近取保,其由外省州县提到人证,即令本人自举亲识寓居所在交城就近发保,仍将保人姓名报部查核,其并无亲识者,酌量交城看守。

405.10

各省军流等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听候督抚查核。如有应行覆讯者,即行提讯。其或情罪本轻,供证明确,毫无疑窦者,亦不必概行解送,致滋稽延拖累。

『律』406.00,依告状鞫狱。

1。凡鞫狱,须依[原告人]所告本状推问。若于[本]状外别求他事,摭拾[被告]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或以全罪科,或以增轻作重科]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2。若因其[所]告[本]状[事情]或[法]应掩捕搜检,因[掩捕]而检得[被犯]别罪事,合推理者[非状外摭拾者比]不在此[故入同论之]限。

条例

406.01

凡鞫狱,止将状内有名人犯审拟。如光棍案件,伙党人多,仍行严拏究审。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

『律』407.00,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鞫狱官司当]随即放回。若无[待对事]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条例

407.01

督抚应题案件,有牵连人犯[按:牵连见上条,轻罪见下条,此处系属重复]情罪稍轻者,准取的保,俟具题发落。其重案内有挟雠扳害者[按:重案挟雠扳害,如诬告叛逆,诬良为窃等类]承问官申解督抚详审,果系诬枉,即行释放,不得令候结案。若承问官审系无辜牵连者,不必解审,即行释放,止录原供申报。

407.02

凡内外题奏案件内有拟以杖笞人犯审结日即先行责释,仍于题奏之日声明。

『律』408.00,狱囚诬指平人。

1.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加三等]论。其本犯罪重[于加诬之罪]者,从[原]重[者]论。

2。若[本囚无诬指平人之意]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

译……

(原文至此中断,后续内容未提供,译文相应止于此处)

平人者,以故入人[全]罪论。

3若[官司]追征[逋欠]钱粮,逼令[欠户]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赃不入己也]其物给[代纳本]主。

4其被[囚]诬[指]之[平]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5若[官司]鞫囚而证佐之人[有所偏徇]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有所偏私]不以实对,致[断]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证佐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扶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译对普通百姓,按故意使人构成全部罪名论处。

3若官府追征拖欠的钱粮,逼迫欠户诬指平民代为交纳的,按所枉征的财物数额,以坐赃罪论处(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赃物未入官员自己手中);所征之物发还给代纳的本主。

4其被诬指的平民,若无故被拘留三日不放回的,笞二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5若官府审讯囚犯而作证之人有所偏袒徇私、不说实情,故意作虚假证明,以及化外人犯罪、通事传译番语有所偏私、不据实回答,以致判罪出现出入的,作证之人减犯人罪二等(作证人不说实情、使犯人开脱全部罪名的,减犯人全部罪名二等;若增减其罪的,也按所增减之罪减二等之类);通事与犯人同罪(谓化外人本来有罪,通事附和传译使其开脱全部罪名的,通事与犯人同得全部罪名;若将化外人的罪名增减传译的,按所增减的罪名科断通事,如化外人本供认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科断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供认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科断通事笞五十之类)。

刑律

断狱下

『律』409.00,官司出入人罪。

1.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合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

2若[于罪不至全入但]增轻作重[于罪不至全出但]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3。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坐以所减三等、五等]

4.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故出入失出入]各听减一等[其减一等与上减三等、五等并,先减而后算折其剩罪以坐,不然则其失增、失减、剩杖、剩徒之罪,反有重于全出、全入者矣]

条例

409.01

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一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

409.02

凡初次供招,不许擅自删改,俱应详载揭帖。若承问官增减原供,希图结案,按察使依样转详,该督抚严察题参,不行察参,将督抚交部一并议处。按察使亦不得借简招之名,故为删改。傥遇有意义不明,序次不顺,与情罪并无干碍,即就近核正申转,将改本备案,不得发换销毁。违者依改造口供故行出入例议处。

409.03

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余情罪详载律内,俱应照律拟议,不得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诬指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若承审官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409.04

州县承审逆伦罪,关凌迟重案,如有故入、失入,除业经定罪招解者,分别已决、未决,按律定拟外,其虽未招解,业已定供通详,经上司提审平反,究明故入、失入,各照本律减一等问拟。其余若寻常审案,仍照旧办理。

409.05

知府、直隶州有将各州县审拟错误,关系生死出入大案,虚公研鞫,究出实情,改拟得当,经上司核定,题达部议,准行者,交与吏部查明,奏请送部引见。

409.06

凡驳饬改正之案,刑部即检查该府州县原详,据实核办。如原详本无错误,经上司饬驳致错拟罪名者,将该上司议处。如原详未奉饬驳,该上司代为承当,除原拟之员仍按例处分外,将该管上司照徇庇例严议。

『律』410.00,辩明冤枉。

1。凡内外问刑衙门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本囚]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其冤情]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所枉之]罪,坐原告[诬告]原问官吏[以故失入罪论]

2。

译多伦诺尔厅

若[罪囚]事[本]无冤枉,蒙眬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既曰蒙眬,则原告原问官为其诬矣]若所诬罪重[于杖一百徒三年]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罪]人知情,与[蒙辩]同罪[如原犯重止从重论]不知者不坐。

条例

410.01

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各衙门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410.02

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堂上官辩理。果有冤枉及情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410.03

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管地方官审理明白,申详完结。既经批委,不得反复改批别属。如果情事未明,务须详细指驳。傥原问官仍复蒙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亦交该部议处。

410.04

凡审理事件,除事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初即委员会审者,乃令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枉断,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参处。其或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处错误例议处。

410.05

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仍听该督抚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申详,傥审理错谬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县州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410.06

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者,亦改为斩罪,即行正法。

410.07

各省督抚除事关重大、案涉疑难应行提审要件,或奉旨发交审办,以及民人控告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俱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并司道等官接受所属控词。遇有前项各情,或经上司批发之案,亦即亲提审办。间有户婚田土案件,头绪纷繁,必须酌派妥员代为查审者,于结案时仍由该司道等官覆勘定拟具详,不得仅委属员承审外,其余上控之件,讯系原问各官业经定案,或案虽未定而有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役诈赃舞弊情事,如在督抚处具控,即发交司道审办;或距省较远,即发交该管守巡道审办;如在司道处具控,即分别发交本属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办;如在府州处具控,即由该府州亲提审办,概不准复交原问官并会同原问官办理。

译并所属的

审明后,按其罪名系例应招解者,仍照旧招解;系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审之员详结。其有委审之后复经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门亲提研鞫,不得复行委审。若命盗等案尚未成招,寻常案件尚无堂断,而上控呈词内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各等情,应即照本宗公事未结絻者发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归结绿由句销。傥有应亲提而委审,或应亲提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者,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部照例议处。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审者,亦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己非,捏款诬控,或因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律』411.00,有司决囚等第。

1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占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2[其公同审录之际]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冤[审录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之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

3。若[囚犯]明称冤抑[审录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赃挟私]失[或一时不及参究]论。

条例

411.01

秋审时,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具题。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其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至于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俱入次年秋审。

411.02

秋朝审处决重囚及一应立决人犯,如遇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俱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值冬至、夏至齌戒日期及已过冬至、夏至者,于冬至七日、夏至三日以后照例处决。

411.03

刑部现监重犯,每年一次朝审,刑部堂议后即奏请,特派大臣复核,俟核定具奏后,摘紧要情节刊刖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于八月初间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旨定夺。

译,解送口北

其情实者,与各省秋审情实人犯,刑科皆于本省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经御笔勾除者正法,其余仍监固。

411.04

各省每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411.05

凡每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411.06

凡秋审勾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给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411.07

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卑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于秋审时,俱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于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之前,进呈候勾。官犯俟十次免勾之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勾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招册覆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宽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411.08

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勾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着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黏签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着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411.09

各省秋审本揭,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人犯,摘叙简明略节,依法汇为一本,具题,俱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实未勾及初次入秋审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其旧事已入缓决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止于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秋审本内,亦开列起数名数具题。若旧事内有一二案尚须商议,并该督抚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之案,仍听刑部摘出,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案犯一体办理。

411.10

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絻,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絻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很斗者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俱量为区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411.11

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勾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411.12

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俱赴督抚衙门办理。

译道;永平

411.13

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勾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刑。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勾之犯,验明处决。

411.14

每年秋审勾到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勾未勾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行知各督抚,于处决时揭示通衢,晓谕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俱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

411.15

每年朝审勾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步军统领衙门派步军翼尉一员护送。

411.16

秋朝审情实官常犯有经十次未勾者,刑部查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已改缓决后,如遇查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应行宽宥者,恭候谕旨办理。

411.17

直省每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至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其曾拟情实未经勾决之犯,及前拟缓决后改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审。

411.18

秋审人犯解省之时,俱令州县径行解司,仍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亦即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禁,仍汇文行知各该府。

411.19

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县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后发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411.20

直省委员押解秋审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其交替之时,将人犯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明,始回本地。其审毕发回时,亦照此逐程发递。

411.21

大宛两县秋审勾决及一应斩绞立决重犯,刑部于奉旨后,即一面径行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一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411.22

秋审查办留养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属者,由该督抚督同臬司亲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逐加研讯,实系亲老丁单及孀妇独子,方准查办。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县查明禀请督抚遴委道府大员前徒就近查讯,取具供给,详报督抚臬司复核办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属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该管巡道审转者,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查取供给,详办。若犯属及尸亲等籍隶他省者,即移咨所辖之该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分别提审讯取供结,报部核办。

411.23

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该督抚于各州县解犯到省审明题奏后,即留禁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牢固监禁,俟奉到逆匪凶盗案内部文,按察使会同督抚标中军督率府县亲提各犯,验明绑赴市曹监视处决,应枭示者仍传首犯事地方示众。

译府所属以及

411.24

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411.25

各省驻防旗人犯该斩绞者,毋庸解部,即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如有应入秋审人犯,令将军、都统等悉心确核,分别情实、缓决、可矜,造册题达刑部。九卿会核具题,至勾到时,某省驻防即另册,同各省应勾人犯一体办理。

411.26

秋朝审官犯,刑部于每年年终汇开清单,具奏一次。单内将所犯事由、罪名及监禁年分,并该犯年岁,详细注明。

411.27

戏杀、误杀及窃赃满贯,并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问拟绞候,应入缓决之案,秋朝审一次之后,刑部查核奏明,将戏杀、误杀之犯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减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抢夺满贯人犯及误杀案内所杀系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者,俱俟查办缓决时,再行照例办理,不在此例。

411.28

擅杀问拟绞候,入于秋审缓决办理之犯,除谋故火器杀人,或连毙二命及各毙各命致毙人数在四名以上者,堩不准一次减等外,其余俱于缓决一次后,即予减等发落。其遇有亲老丁单应行查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

411.29

湖南省凤凰、干州、永绥三厅命盗案犯,由厅径行招解臬司审转,毋庸解道。其秋审人犯,即责成不由审转之该管本道亲履覆勘,遇有异同,仍遵定例办理。

411.30

距京路远各省应入秋审案件,于每年冬季道员巡历覆审之时,臬司衙门将已经审结具题,约计次年热审可以接准部咨者,逐一查明,移行该道府,同已经接准部咨各案一体预行覆审,造册申送。如至期遇有未准部咨及部驳另审者,臬司照例扣除,仍知会该道,归入下年秋审。

411.31

滇省秋审,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远之直隶四厅州人犯,仍解省会鞫外,其离省窵远之永昌、顺宁、丽江、昭通、广南、普洱等六府,即责令不由审转之各道员于冬季巡历时亲加研鞫,不必会同该府。其由该道审转,如迤西之景东、永北两厅人犯,令迤南道亲审;迤南之镇沅直隶州及州属恩乐县人犯,令迤西道亲审。傥该道不亲加勘鞫,仅以册结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该督抚严参究治。

411.32

贵州直隶普安州一应命盗重案,径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审转。

411.33

距省窵远之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堩免其解省。

译遵化州并

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之凌云、西林、西隆、小镇安、天保、归顺、奉议、崇善、龙州、宁明、永康、左州、养利等各厅州县人犯,责成左江道;思恩府属之武绿、百色人犯,责成古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属及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厅县,责成贵东道;江苏省徐州府所属各州县,责成徐州道;海州所属各县及准安府所属之阜宁、安东二县,责成淮海道[按:淮海、淮扬现祇一道,应并作一笔,改为海州及准安府所属各县]淮安府所属之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责成淮扬道;安徽省凤阳、颎州二府及泗州所属各州县,责成庐凤道[按:处分则例系凤阳、颍州、泗州三府州属]河南省汝宁府及光州所属各州县,责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安襄郧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各县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按:下条湖南省有凤凰、永绥、干州等五厅解赴辰沅永靖道,此例无此五处,绿此仍系乾隆四十二年旧例,彼系道光年间新例故也,惟凤凰等五厅秋审自应仍归道办理矣]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厅所属,责成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府及解州、绛州所属各州县,责成河东道;陕西省榆林、延安二府及绥德州所属,责成延榆绥道;汉中、兴安二府各属,责成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三府州各属,责成南赣宁道;四川省之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及酉阳、忠州、叙永厅等府州所属,并广东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属[按:处分则例四川有石柱厅,广东有琼州等字样,应参看]及浙江省之温州、处州二府所属,堩责成该管道员[按:处分则例,浙江省温处二府所属之下,有玉环厅三字,应参看]甘肃省西宁府所属之循化、贵德、丹噶尔三厅,并大通一县,责成西宁道;庆阳府所属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并所属三县,责成平庆泾道;宁夏府所属五州县,责成宁夏道;阶州直隶州,并所属二县,责成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所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责成安肃道。各于冬季巡历时,逐亲加研鞫,造册加结,移报院司汇核,不必会同该府。傥有鸣冤翻异者,即将本犯解省,听候院司覆审;如有续行补入之案,补勘移报。傥该道不实力奉行,或有冤抑不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该督抚严参究治。

411.34

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堩毋庸解省。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属之百色、武缘两处,解赴右江道;云南省昭通府所属者,解赴迤东道;大理、丽江、永昌、顺宁四府及永北、景东、蒙化三厅并所属者,解赴迤西道;普洱府及镇沅、元江二府并所属者,解赴迤南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属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厅县,解赴贵东道;大定府所属之威宁州、水城厅,解赴贵西道;贵阳、石阡、大定、兴义、遵义、安顺、都匀、锁远、思南、思州、铜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属者,解赴各该管府州;江苏省徐州府所属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属及准安府所属之阜宁、安东二县,解赴准海道;淮安府所属之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解赴准扬道;安徽省凤阳颎州二府所属及泗州并所属者,解赴卢凤道;河南省汝宁府所属及光州并所属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二府所属者,解赴安襄郧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属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及靖州、凤凰、永绥、干州、晃州、古丈坪五厅并所属者,解赴辰沅永靖道;四川省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所属及酉阳、忠州、叙永厅、石柱厅并所属者,解赴该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属者,解赴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厅并所属者,解赴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府所属及解州、绛州并所属者,解赴河东道;陕西省榆林府所属者,解赴延榆绥道;汉中、兴安二府所属者,解赴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属及宁都州并所属者,解赴南赣宁道;广东省雷州、琼州二府所属者,解赴雷琼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属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属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处州二府所属者,解赴温处道[按处分例有玉环厅]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直隶省承德府所属者解赴热河道,宣化府所属及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厅并所属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属及遵化州并所属者解赴

译所属的,解送……

通永道,顺德、广平、大名三府所属者解赴大名道,甘肃省西08府所属之循化、贵德、丹噶尔三厅,大通一县解赴西08道,庆阳府所属之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并所属三县解赴平庆泾道,08夏府所属之五州县解赴08夏道,阶州直隶州并所属二县解赴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解赴安肃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傥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

译通永道所属的顺德、广平、大名三府,解送到大名道;甘肃省西08府所属的循化、贵德、丹噶尔三厅,大通一县,解送到西08道;庆阳府所属的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及其所属三县,解送到平庆泾道;08夏府所属的五州县,解送到08夏道;阶州直隶州及其所属二县,解送到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及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及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解送到安肃道;就近审转,详细报告院司核办。倘若有喊冤翻供的,分别提审解送省里;其中命案内应发配充军流放的犯人,仍各自解送省里复审。

411.35

五城及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如户婚、田土、钱债、细事,并拏获窃盗、斗殴、赌博,以及一切寻常讼案,审明罪止枷杖笞责者,照例自行完结。其旗民词讼,各该衙门堩先详审确情,如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审办,不得以情节介在疑似,滥行送部。若将不应送部之案,率意送部者,刑部将原驳回,仍据实奏参。如例应送部之案,而自行审结,亦即查参核办。至查拏要犯,必须赃证确凿,方可分别奏咨交部审鞫。若将案外无辜之人率行拏送,一经刑部审明,并非正犯,即将该管官员参奏,番捕人等照例治罪。其斗殴余伤者,务当依限报痊,验明传讯,毋许藉伤延宕,饬坊查拘人证,要犯限一两日送部,若逾限催至三准不到者,即将司坊官参处。

411.36

刑部奉特交事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折覆奏[按此奏结者]如罪至斩绞,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完结[按此会题者]其它案件,除杖枷等罪竟行发落外,犯该遣、军、流、徒及军、流、徒、折、枷等罪,傥非寻常经见之事,及酌重、酌轻之案,并犯罪文自生监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俱详叙供招,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内有酌重、酌轻案件,仍于改拟之处黏贴黄签,恭呈御览,俟奉旨之日发落[按此专题者,以下系汇题者]寻常徒、流、军、遣等罪,于审结之日先行发落,按季汇题[按又见照刷文卷应参看]

411.37

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呈送发遣之案,该州县于讯明后,不必解勘,止详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咨,俟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系嫡母、继母及嗣父母呈送发遣,仍照旧解勘。

411.38

刑部核覆各省审题事件,内有余犯拟罪未当,应驳令覆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先决正犯,不必一概驳令覆审。

411.39

应行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如适当两泽愆期、清理刑狱之时,并祈两祈雪期内,刑部将此等应结案牍暂行停止题奏,俟两泽沾足,再行请旨。如系应在外省处决者,俱照常题奏。

411.40

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日,如州县无同城佐贰印官公出,除公出报府有案,并县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其非附郭首县,如有卒奉调遣不及报府者,部交到日,即准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为监决缘由具报上司查核,毋庸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411.41

凡凶盗逆犯干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堩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旧例。其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译411.35

五城和步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如户婚、田土、钱债这类细事,以及拿获窃盗、斗殴、赌博等一切寻常讼案,审明后罪止枷杖笞责的,照例自行了结。至于旗人、民人的诉讼,各该衙门应先详细审明确实情由,如罪名应在徒流以上的,才准送刑部审办,不得因情节似是而非,就滥送刑部。若把不该送部的案件轻率送部,刑部将原案驳回,仍据实参奏。如按例应送部的案件却自行审结,也要查明参处。至于查拿要犯,必须赃证确凿,才可分别奏报、咨呈交部审讯。若把案外无辜之人一并拿送,一经刑部审明并非正犯,就要参奏该管官员,将捕役等人照例治罪。至于斗殴中受伤未愈的,务必按期限报明痊愈情况,验明后传讯,不许借故拖延,饬令坊差查拘人证,要犯限一两日内送部,若超过限期催到三次仍未送到的,就要参处该司坊官员。

411.36

刑部奉旨特交审理的事件,若审明确实无罪可科,应具折覆奏(这类是奏结的);如罪应处斩绞,仍会同三法司核拟专题奏报完结(这类是会题的)。其余案件,除杖枷等罪当即发落外,凡犯该遣、军、流、徒以及军、流、徒折、枷等罪,若不是寻常常见之事,以及应从重、从轻酌量的案件,并且犯罪之人文职自生员、监生以上、武职自骁骑校以上,或本人虽是白丁但系现任大员子弟应予断决的,都要详细叙述供词招状,不拘案件数目和时日,随审结随专题奏报。其中有从重、从轻改拟的案件,仍要在改拟之处贴黄签,恭呈皇帝御览,等奉到旨意之日再行发落(这是专题的,以下是汇题的)。寻常徒、流、军、遣等罪,于审结当日先行发落,按季汇总题奏(另参看照刷文卷条)。

411.37

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罪行而呈请发遣的案件,该州县审讯明白后,不必再解交上级勘核,只须详报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准咨部,等部里覆准后,即确定地点起解。若是嫡母、继母以及嗣父母呈请发遣的,仍照旧解交勘核。

411.38

刑部核覆各省审题的事件中,若余犯拟罪不当,应驳回令其覆审;而正犯应立即正法处刑、不需再质讯,且罪名也无可再加重的,就先将正犯处决,不必一律驳回覆审。

411.39

应立决的人犯,若应在京师处决,恰逢祈雨愆期、清理刑狱之时,以及两次祈雪期内,刑部应将这些应结的案件暂停题奏,等雨雪充足后,再行请旨。若是应在外省处决的,仍照常题奏。

411.40

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达之日,如州县没有同城的佐贰印官外出(除因公外出已报府备案、以及县城即在府城附郭的,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若不是附郭首县,恰逢仓促奉调而来不及报府的,部文到达之日,即准许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要将印官为何外出以及代为监决的缘由具文上报上司查核,不必申请本府另行委派官员。

411.41

凡凶盗逆犯牵涉军机、应予立决而需刑讯的,应即随时办理,并声明咨报刑部,不必拘泥于停刑旧例。

411.42

直省处决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县远而道府近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其州县近而道府远者,不必由道府转行,该督抚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驰往监决。

411.43

凡五城提督、顺天府各衙门,遇有应行递解之下贱匪类,并凶顽生事、反实、患疯病等项人犯,除籍系直隶、就近递回者,听各该衙门照旧办理外,其余应解回别省人犯,堩叙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应解与否,分别办理,三月汇奏一次。

411.44

库尔哈喇乌苏地方遇有一切命盗等案,俱责令营员会同粮员查验讯供,解送T化州办理。

411.45

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堩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督抚项目咨部核覆,令年终汇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查核。

411.46

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内被获者,各就所犯本条加一等治罪,并将地窨平毁。

411.47

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查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历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贰等官,俟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报各上司查核。

411.48

凡遇南郊北部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在京立决重犯,俱停止题奏。其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本章,仍止回避斋戒日期。

411.49

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民事件,无分满汉,俱令自行审理。于讯明定拟之后,旗人笞杖等罪,概行移旗发落,仍知照该州县备案。至承审时,遇有旗人应刑讯之处,仍照例刑讯。

411.50

凡人犯到配,除五徒、三流照应得杖数折责外,其发遣新疆、黑龙江当差为奴者,到配时照例安插,俱不决杖。若问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俱于逐案引律出语内声明。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发落。

411.51

凡绿营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查。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俱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之本犯父兄,如犯在军流以上,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笞四十。邻佑知情容隐者,即视其父母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411.52

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途准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无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

译至于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按月日停止行刑。

411.42

各省处决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县距离远而道府近的仍照旧例办理外,若州县近而道府远的,不必经道府转行,该督抚即派委在省的同知等官,驰往监决。

411.43

凡五城提督、顺天府各衙门,遇有应递解的下贱匪类,以及凶顽生事、谋反案实、患疯病等项人犯,除籍贯是直隶、可就近递回的,听由各该衙门照旧办理外,其余应解回别省的人犯,应叙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是否应解,分别办理,三个月汇奏一次。

411.44

库尔哈喇乌苏地方遇有一切命案、盗案,都责令营员会同粮员查验讯供,解送归化州办理。

411.45

外省徒罪案件,如涉及人命的,应照军流人犯之例解交司衙门审转,督抚将案情咨部核覆,年终汇题一次。至于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细叙述供词招状,按季报部查核。

411.46

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若在地窨内被拿获的,各按所犯本条加一等治罪,并将地窨拆毁。

411.47

凡应立决的犯人,部文到达之日,如正印官外出,令同城的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照不停刑之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没有佐贰官,令该知府在部文到达时,即委派府属的同知、通判、经历等官,速赴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贰等官在监斩之后,要将正印官因何事外出、以及所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细报请各上司查核。

411.48

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在京应立决的重犯,都停止题奏。至于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的本章奏折,仍只需回避斋戒日期。

411.49

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人、民人事件,不分满汉,都令其自行审理。审讯明白定拟之后,旗人笞杖等罪,一概移交该旗发落,仍知照该州县备案。至于承审时遇有旗人应予刑讯之处,仍照例刑讯。

411.50

凡人犯发配到地,除五等徒刑、三等流刑照例折算杖数责打外,其发遣新疆、黑龙江充当差役或为奴的,到配时照例安置,都不再决杖。若判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的,都要在逐案引用律条的语句内声明。到配所后再杖一百折责发落。

411.51

凡绿营兵丁因事被斥革后,即应移文告知地方官,另立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查。若有作奸犯科的,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罪的,都照常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的本犯父兄,若所犯在军流以上的,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之例,杖一百;若在徒杖以下的,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之例,笞四十。邻居知情容隐的,比照其父母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的地方官,交部议处。

411.52

凡随扈车驾官员的跟随仆役,若在途中有殴打致人死命等案件,该督抚应即刻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于寻常的办案期限。其余日常发生的事件,也不得辗转拖延,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处分。

411.53

其余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处处

411.53

盛京刑部审办题奏案件,有经部议驳者,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别部侍郎内特派一员,会同覆审;如系咨驳之案,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411.54

凡命盗案内,本例系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定案时仍专本具题,不得同寻常军遣等案咨部汇题完结。其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

411.55

凡罪应凌迟之案,如谋反大逆,但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签声明之案,仍专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死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本具题]并罪应斩枭案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案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暨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之案,俱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斩决之案,仍循例具题,各督抚于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款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傥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具题,或应奏不奏,亦即查参。

411.56

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转行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411.57

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查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察,经部核对原咨查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窵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于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陵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具文报部。

译盛京刑部审办题奏的案件,若经部议驳回的,刑部即奏请交由盛京将军或另一部的侍郎中特派一员,会同覆审;若是咨文驳回的案件,即声明交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411.54

凡命案、盗案中,本例原应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的,定案时仍应专折具题,不得与寻常军遣等案一并咨部汇题完结。至于罪应斩绞凌迟的人犯,若在监中病故的,随案咨报刑部完结,不必再具题。

411.55

凡罪应凌迟的案件,如谋反大逆案中仅是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害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者,杀害一家非死罪三人以及肢解人者,为首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若情有可悯,依例准许夹签声明的案件,仍需专折具题),采生折割人的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抢劫、在狱囚犯持械拒杀官弁的为首者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谋承袭官职、杀死功服缌服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充当差役为奴的犯人杀死其主人一家三人者,狱囚在监中结伙越狱、持械拒杀官弁的为首者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共谋杀死亲夫者(若是与常人通奸谋杀,仍需专折具题);以及罪应斩枭的案件中,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害一家非死罪二人、若死者是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的,洋盗会匪以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的案件中如子孙殴打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打丈夫祖父母父母的,以及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的案件,都要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斩决的案件,仍照惯例具题。各督抚在专奏折末尾,应将援引刑部议定条款、依例得以专折陈奏之处加以声明,若有强行比附、擅自改题为奏的,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其照例具题;若应奏而不奏的,也要查明参处。

411.56

各省接到应立决人犯的部文后,该督抚要按行程日期计算。若须由府厅州转发至州县,恰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的,即将部文密存于按察使衙门内署,仍按行程日期计算,等行文到州县时已不在停刑日期的,即封缄专差飞递。该州县接到部文,当日即予处决。

411.57

凡应判拟斩绞的人犯若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详文后,应先具文报部(这是指尚未结案而言);仍要责成该督抚详加查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即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加参处。若督抚不加详查,经刑部核对原来咨文查出弊端的,将该督抚一并严参。若前项人犯在监中病故,无论案件是否已结、是否已列入秋审情实或缓决,该州县应立即详报督抚,督抚据详文派员前往相验。若正值盛暑,或距省城遥远的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接报后即派邻近官员前往相验。若病故的是新旧事发的实犯人犯,该督抚在接到详文之日应先行题报(这一点在秋审册内扣除时尤为重要),总不得超过十日的期限。派员相验以及查究刑禁人等有无凌虐弊端,除去程限日期以一个月为限,具文报部。若是缓决及应列入次年秋审情实的人犯,仍照旧例办理。若查验报告迟延超期,分别交部议处。

411.58

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411.58

凡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无江河阻隔者,堩于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员会同该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枭示。

411.59

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并勒索得赃,问拟军流各犯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该管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查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内有关系拒捕及陵虐重情,并干碍参处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慎。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致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参究,提省审办。

411.60

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09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盗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勘,录供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查勘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往勘。

411.61

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该死罪者仍行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军、流罪人犯,无论离省道途远近,堩令该管府州审转,臬司复核详咨,毋庸解省审勘。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以致案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究参,提省审辩。

『律』412.00,检验尸伤不以实。

1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增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增减[如少增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2.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译凡审办悖逆伦常的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的仍各照定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的案件,无论是否因疯癫所致,都一律依本律判拟。若距省城在三百里以内、没有江河阻隔的,应在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官会同该地方官,押赴犯罪地方,立即正法。若距省城在三百里以外的,即在省城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罪地方枭首示众。

411.59

抢窃案计算赃物、计算次数、计算人数,以及勒索得赃的案件,判拟军流的各犯,以及抢窃逾贯的首犯、已死的从犯、罪止拟流的案件,除属于直隶州所辖、向来由道审转的仍由该管各道审转、不必解交司衙门,以及各道所辖直隶州中距道较远的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一概将人犯解交该管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示咨报,不必再转解司道勘转。若犯人翻供的,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提审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其中涉及拒捕及凌虐等重情、以及牵连应参处的案件,仍分别解交司衙门、道衙门,以示审慎。若承办官员有故意迁延勘案及捏饰情弊、导致人犯申诉冤屈的,仍令各督抚严加参究,提省审办。

411.60

广西东兰州所属的那地土州、凌云县所属的天峨哨,距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以及全州所属的西延州同、西隆州所属的八达州同,距州城在一百里以外的盗案,准许该处分驻的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为勘验,记录口供后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查勘不实的,照例议处。至于东兰、凌云距州县不到三百里,全州、西隆州距州城不到一百里的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前往勘验。

411.61

云南省审办结盟为害的匪徒案件,除犯该死罪的仍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军、流的人犯,无论离省道路远近,都应令该管府州审转,由按察使司复核后详报咨呈,不必解省审勘。若承办官员有故意迁延勘案及捏饰情弊、导致人犯申诉冤屈的,仍令各督抚严加究参,提省审辩。

『律』412.00 检验尸伤不据实。

1.凡官府初次检验尸伤,若接到委派文书后,借故迁延不立即检验,致使尸体变化,以及虽然检验了却不亲临尸体所在监视,转而委派吏卒(凭空臆断增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的官吏彼此串通,附和尸状记录,以及虽亲临监视却不用心检验,改动(如把脑部伤记作头部伤之类)伤情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增减(如把少的说成多的、有的说成没有之类)尸伤情况不据实,认定的要害致死原因不明确的,正官杖六十(同检的正官同罪)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据实、附和尸状的,罪也一样(吏典以杖八十论处)。因检验不据实而使罪名有所增减的,按失出失入人罪论处(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2.若官吏、仵作受贿,故意使检验不据实(导致罪名有所增减)的,按故出故入人罪论处。若赃款重于故出故入之罪的,计算赃款以枉法罪论,各从重论处(只坐罪于受贿检验不实之人,其余不知情的人,仍按失出失入人罪论处)。

条例

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余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

条例

412.01

遇告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赖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窦。其果系斗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询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干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辩,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概行检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412.02

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告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告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告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告,不听免检。

412.03

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者,许再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询尸所,不得吊尸检验。

412.04

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亲往相验,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皁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俱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如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若系自尽并无他故,尸亲捏词控告,按诬告律科断。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者,照白昼抢夺例拟罪,仍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其勒索和私者,照私和律科断,勒索财物入官。至该管上司于州县所报自尽命案,果属明确无疑者,不得苛驳,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驳,俟其详复核夺。

412.05

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未经公出,即移请代往相验,或地处窵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方许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毋得滥派杂职。其同知等官相验,填具结格,通报仍听正印官承审,如有相验不实,照例参处。

412.06

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译

412.01

遇有告发人命案的,若死者系自缢、自残或病死,却妄称死因不明,意图图赖诈财的,要审问明确,不得一概发交检验,以免开启弊端。其确实属于斗杀、故杀、谋杀等应检验的案件,在京由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负责;在外由州县正印官负责,务必在检验之前,先详细审讯尸亲、证人、凶犯等人,令其如实供出用何物所伤、何处是致命之处,先立为一案,随即亲自前往尸体所在,督令仵作依法检验报告,认定要害致命之处,仔细验明其圆长斜正、青赤深浅分寸,确实是否为某物所伤,当众与相关人员一一质对明白,各方情理都表示信服,然后才成招定案。若尸体已久、青赤颜色发生变化的,也须详细辨明,不许听凭仵作混报了事。其仵作受贿增减伤痕、附和尸状以酿成冤狱的,审实受贿达到定额的,依律从重论处(若不先查明致死根因就笼统检验的,官吏以违制论处)。

412.02

凡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其他缘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府详审明白的,准予告免检验。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愿告免检验的,官府应验看伤损情况,将尸体交亲属埋葬。其在狱囚犯患病、经保释看治后死亡的,情由并无可疑,也允许亲属申请免予覆检。若是因遭杀伤而死的,即使亲属提出申请,也不准免检。

412.03

凡人命重案,必须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验明白,即应定案判拟。若尸亲控告说伤痕有出入的,允许再进行一次覆检,不得违例进行三次检验,以免拖累。若有疑似不清之处、委派其他官员审理的,所委官员应带同仵作,亲自前往尸体所在询问,不得吊运尸体前来检验。

412.04

凡人命案呈报到官府,该地方印官应立即亲往相验,只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皂隶两名,一切车马饭食都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借机敲诈勒索分文。若确实属于轻生自尽、殴打未致重伤的,即在尸场审明定案,将原告、被告、邻居、证人等释放。若该地方印官不自备车马、而取用于地方的,照因公科敛律议处;书役有勒索行为的,照例计算赃款分别治罪。若故意拖延、造成拖累的,照易结不结之例处分。若确系自尽、并无其他缘故,而尸亲捏词控告的,按诬告律论处。若刁悍之徒借人命案打抢财物的,照白昼抢夺之例治罪,仍追回抢毁的物件归还原主。若有勒索私和的,照私和律论处,勒索所得财物没收入官。至于该管上司对州县所报的自尽命案,若确实明确无疑的,不得苛刻驳回,应予立案;若情节尚不明确的,仍应秉公驳回,等其详细复核后再作定夺。

412.05

地方呈报人命案到官府时,若正印官外出(在相邻不过五六十里的邻邑,印官未曾外出的,即移文请代往相验;若地处遥远、不能朝发夕至,又恰逢外出,才准许派委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前往,不得滥派杂职官员)。该同知等官相验后,填写相验结状,通报后仍由正印官承审,若有相验不实的,照例参处。

412.06

检验自尽人命案,若尸亲远居别处、一时不能到案的,该地方官应立即验明、立案、殓埋。

4

412.07

凡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该管旗员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412.08

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412.09

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旗民,令步军校呈报步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行五城兵马司指挥星往相验,径报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旗民,俱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旗人,并报该旗。

412.10

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历、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查验填图,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查验填报。其讯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查有增减伤痕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体酌量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412.11

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窵远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傥该巡检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412.12

京师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员概令回避。该巡城御史速调别城指挥,带领本管吏仵前往相验办理。其各省州县,如本州岛县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请该上司,立委别州县带领本管吏仵前往验办。

412.13

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录供,通详。仍照例详请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致滋稽延。傥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412.14

凡州县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每名给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设学习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每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之法,即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傥讲解悖谬,饬令分别责革,及勒限学习,另募充补,仍汇册申报院司查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查察之州县,分别查参。

译12.07

凡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该管旗员应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等人共同检验,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定案。若没有理事同知、通判的地方,即会同有司官员共同检验,详报审拟。

412.08

凡检验量度伤情尺寸,照工部颁发的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加长缩短,以致产生出入误差。

412.09

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行报刑部相验。街道上发生的命案,无论旗人民人,令步军校呈报步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速命令五城兵马司指挥前往相验,径报刑部。外城地方的人命案,也无论旗民,都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应即速相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是旗人,还需一并报告该旗。

412.10

凡黔省、蜀省等地,遇有命案,若府州县原本没有佐贰官,以及虽有佐贰官但不在同一城的,印官外出时,准许经历、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熟练的仵作,速往依法相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待印官回来后再查验填图、通报。若印官不能即刻回来,仍请邻邑印官查验填报。其审讯确无其他缘故的自尽、病故等案件,验明后即准取具口供后殓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若代验后查出有增减伤痕等弊端的,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之例分别议处。其他各省所属府州县中,若有与黔蜀等省情形相似的,也一体酌量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412.11

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官、邻封又距离遥远的地方,遇有呈报人命案而印官外出的:若原本是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当日可以往返的,仍饬令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若距城遥远、往返须数日的,该吏目、典史接报后,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前往查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若印官不能即刻回来,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若该巡检有不实之处,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412.12

京师五城吏役中若有人涉及命案,本城官员一概应回避。该巡城御史应速调别城指挥,带领本城的吏、仵前往相验办理。至于各省州县,若本州县吏役涉及命案,即就近禀请该上司,立即委派另一州县带领本城吏、仵前往验办。

412.13

归化城各协厅所属地方,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该通判速往验明,填写格式记录供词,通详上报。仍照例详请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不必再详细派员会验,以免拖延。若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误的,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412.14

凡州县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在额设名额之外,再招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每人发给《洗冤录》一部,选派明白的刑书一人,与仵作逐一细讲解说。每年开印之后,该州县将额设及学习人员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总造册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每年应就近提考一次。考试方法是令每人讲解《洗冤录》一节,若讲解明白的,当堂从优给赏;若讲解错谬的,饬令分别责革,并勒限学习,或另招募补充,仍汇册申报院司查核,并将召募非人、疏于查察的州县,分别查参。至于仵作的工食

至仵作工食,每名拨给皁隶工食一分,学习者两人共给皁隶工食一分。若有暧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傥有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额缺,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堩交部分别议处。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每年照此办理。

412.15

在京五城司坊,每城额设仵作一名之外,各添设额外学习仵作一名,令该巡城御史召募考试充当,其工食照额设仵作减半赏给,每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由户部支领以资养赡,遇有额设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412.16

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涂倒毙、客店病亡,经该城验讯属实,即自行完结外,其余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俱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傥有漏报,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

412.17

黔省州县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邻封窵远,往返数日者,准代验之。杂职等官取立伤单,将尸棺殓。其州县未行覆验,绿由及原验杂职衔名,俱于原题内声叙。如有伤根不符等弊,将原验官参处。若印官计日即回,邻封相距不远者,仍照旧例行。

412.18

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过两日,关名不得过三日。如一时案件坌集,指挥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挥、吏目代验,仍归指挥承办。傥指挥有心规避,委验之员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查参奏。御史姑容,经他人查出参奏者,一并交部议处。

412.19

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陵云县属之天09哨地方,去州县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勘验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412.20

差役奉官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堩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听私埋。如有私埋情事,经尸亲控告破案者,官为究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检,无庸取具尸亲甘结。检明后,除讯系差役索诈陵虐致毙者,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止系因病身死,即将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告之尸亲,讯无挟雠情节,仍按诬告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听私埋及庇护差役不即开检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

译,每名拨给皂隶工食一份,学习者两人共给皂隶工食一份。若遇有暧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确能洗雪沉冤的,该管上司应赏给银十两。若有故意出入、审出受贿情弊的,照例治罪。若仵作名额有空缺不予招募补足的,州县官及各上司都应交部分别议处。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自侵吞工食银两的,州县官革职查办,该管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每年照此办理。

412.15

在京五城司坊,每城除额设仵作一名外,各增设额外学习仵作一名,令该巡城御史招募考试录用,其工食照额设仵作减半发给,每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由户部支领以资养赡,遇有额设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另行考募学习之人。

412.16

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路倒毙、客店病亡的,经该城验讯属实即可自行了结外,其余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件,都应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若有漏报的,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

412.17

黔省州县命案,若逢盛暑、印官外出不能即刻回来、邻封又遥远、往返须数日的,准许代为勘验。杂职等官取立伤单后,将尸棺殓葬。其州县未行覆验的缘由、以及原验杂职官员的衔名,都要在原来的题本内叙述声明。若有伤情根据不符等弊端的,将原验官参处。若印官计算日期即可回来、邻封相距不远的,仍照旧例办理。

412.18

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超过两日,关厢地区不得超过三日。若一时案件众多、指挥不能分身的,准许委派副指挥、吏目代为相验,仍归指挥承办。若指挥有意规避、委验之员有意推卸的,巡城御史应予稽查参奏。若御史姑息容留、被他人查出参奏的,一并交部议处。

412.19

广西东兰州所属的那地土州、凌云县所属的天峨哨地方,距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以及全州所属的西延州同、西隆州所属的八达州同,距州城在一百里以外的命案,准许该处分驻的州同、州判、县丞带领熟练的吏仵前往代为验尸,填写格式取具结状,送交该州县承审,若有勘验不实的,照例议处。至于东兰、凌云距州县不到三百里,全州、西隆州距州城不到一百里的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412.20

差役奉官命暂行看押人犯,若有人犯在押期间身死的,无论有无凌虐情事,都应禀明本管官,传来尸亲,当面验明,不得听任私自埋葬。若有私自埋葬的情事,经尸亲控告而破案的,官府应查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棺检验,不必取具尸亲的甘结。检验明白后,除审实是差役索诈凌虐致死的、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只是因病身死的,即将私自埋葬的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告的尸亲若审无挟嫌情节的,仍按诬告的各本律分别论罪。地方官若任凭私埋、或庇护差役不予开棺检验的,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于差役私自关押致人死命的案件,应令禀请邻近州县,传来尸亲当面验明追究办理。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嫌谋财致人死命、私埋灭迹的,经尸亲告发之后,若已

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雠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告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请开检,按例惩办,堩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412.21

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命案,如距厅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各该厅承审。如有勘验不实、增减伤痕情弊,分别照例议处。其讯无别故自尽、病毙案,亦准取结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若距厅不及三百里者,仍照旧例办理。

『律』413.00,决罚不如法。

1.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当该官吏]堩征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追银]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不及肤]之数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肤]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由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官司决罚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律』414.00,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律』415.00,断罪引律令。

1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

译将致死根由查究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情况非检验不能明确的,也应即详请开棺检验,按例惩办,不必取具尸亲的甘结。

412.21

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的命案,若距厅城在三百里以外的,准许由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熟练的吏仵前往代为验尸,填写格式取具结状,送交各该厅承审。若有勘验不实、增减伤痕等弊端的,分别照例议处。其审无其他缘故的自尽、病故案件,也准许取具结状后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若距厅城不到三百里的,仍照旧例办理。

『律』413.00 决罚不如法。

1.凡官府判决对人用刑不合法度(如应笞刑却用杖刑)的,笞四十;因而致人死亡的,杖一百,该管官吏还要征收埋葬银十两(给付死者家属),执行杖刑的人各减一等(不追缴银两)。执行杖刑的人若杖打没有打到皮肉的,依照实际未打及皮肉的次数抵罪(无论是由主使者还是执行杖刑者引起,都按各自的责任所在治罪)。若因受贿而使处罚不合法度、杖打未及皮肉的,计算赃款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2.若监临官员(管理军队的有司)因公事(主使他人下手的)在人身虚弱之处非法殴打,以及亲自用大杖或金刃、手足殴打人致使折伤以上的,比照常人斗殴伤罪减二等论处,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缴埋葬银十两,听命下手的人各减一等,并按各自的责任所在治罪(如由监临官引起的坐罪于监临官,由下手者引起的坐罪于下手者;若不是因公事,按故意伤害平人论处)。若官府依法决罚人、监临官责打人时,在人的臀部腿部等应受刑之处依法决打,偶然导致死亡、或事后自尽的,各自都不予论罪。

『律』414.00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的长官以及奉命出使在外的人员,在其所在之处有犯罪行为(一切公罪私罪等)的,所属下级官吏等(流罪以下的)不得擅自越权审问,都必须开列所犯事由,申报本管上司区处理断。若所犯是死罪的,先行收押看管,听候上司回复处理;所掌管的(本衙门的)印信以及仓库、牢狱的锁钥,发交次官收管。若没有次官掌印的,也和长官一样处理。违反的,(下属官吏)笞四十。

『律』415.00 断罪引律令。

1.凡官府判罪,都必须具体引用律例条文,违反的(如不具体引用)笞三十。若律文中数事共为一条的,官府只需引用所犯的本罪条文即可。

[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

2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条例

415.01

译[所犯的罪如果只涉及一件事,听凭摘引一条律文来判断定罪]

凡是皇帝特旨判罪、临时处置的案件,不作为固定的法律条文,不得援引比附作为定律。如果擅自援引比附致使判罪出现偏差的,按故意或过失论处[故意援引比附的,按故意出入人罪的全部罪责及所增减的部分定罪处罚;因失误而援引比附的,按失误出入人罪论处,减等定罪]

条例

415.01

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415.02

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余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拟。

415.03

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庸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着为定例。

『律』416.00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

1。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告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2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告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律』417.00,赦前断罪不当。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条例

417.01

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俱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417.02

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议。

417.03

督抚承问叩阍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余轻罪与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417.04

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赦邀免者,俱准释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即行文原旗籍着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查明,任所有无赀财取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旗籍。傥本案已清,别案有查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旗藉。其奉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例。

417.05

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欺情罪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那移获罪,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己军需有间。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旗省咨报户部,查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律』418.00,闻有恩赦而故犯。

1.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

译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接到承审案件的各级官员,审明定案时,必须援引确定的法律条文。如果先援引一条法律,又说不便依此条治罪,另外援引更重的法条,并加上"情罪可恶"等字样来给人定罪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

415.02

律例中记载的比照光棍条款者,仍要依照法例斟酌拟定。此外其余情罪相似、但并非实在光棍的,不得一概照光棍条例定拟。

415.03

除正律正例之外,凡属已办成案而未经通行、明确定为法例的,一律严禁援引,不得混乱牵引比附,以致定罪出现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真有与旧案相符、可以援引为例的,允许在案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定为法例。

【律】416.00 狱囚取服辩("服"是心服,"辩"是辩理,不当就辩解,理当则服罪,或服或辩,所以叫服辩)

1、凡狱囚犯有徒、流、死罪的,审案官司各自传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告知所判定的罪名,仍要取得囚犯的服辩文状,让他心服;如果不服的,听任他自行辩理,再作详细审理。违反的,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2、如果囚犯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来不及传唤告知的,只取本囚的服辩文状,不受必须告知家属罪名的限制。

【律】417.00 赦前断罪不当

凡官司在遇到赦免之前处断刑罚,罪名判得不当的,如果本应从轻却判重了(其情本应被赦令宽宥),应当依律改正从轻,以顺应恩宥;如果本应判重却判轻了,而其情属于常赦所不能赦免的,应当依律重新贴断,以杜绝侥幸获免的情形。如果处轻为重、处重为轻是官吏在赦前故意出入人罪(而非过失出入)的,即使遇到赦免也一律不予宽宥(其故意出入之罪不赦;如果是过失出入的,仍依赦令宽宥)。

条例

417.01

遇上直省特派恤刑官审理时,有经审查得以昭雪释放的,原来问案的官员一律不再追究(因为怕官员顾虑自身获罪而不肯辩明冤情,那么遇赦也可以照此类推)。

417.02

承审官员审理案件,如果错误拟定罪名的,不论所犯罪行轻重,错拟的官员遇赦一律免于追究。

417.03

督抚承审击鼓申冤的案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免范围之内的,仍依限审结、专题奏报外,其余罪行轻微、与赦令相符的,立即释放,汇总专题奏报销案。

417.04

奉恩诏之前,各直省已结案的亏空案件,命令各督抚分别造册送部。案内人犯若有罪名而因遇赦得以宽免的,一律准予释放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的项目,即行文原旗籍着令追缴。其刚刚审理完毕、专题奏报的各案,等到结案之日,将查明确无罪名的各犯,无论有无资财,取具保结后报部,也准予释放回原旗籍。倘若本案已经清结,另有别案尚需追查的事项,等到清结之日,也照样报部释放回原旗籍。至于奉恩诏之后的案件,不适用此例。

417.05

原本并非侵盗入己,只是照侵盗定罪的犯人,比起真正侵吞欺骗的情罪要稍轻。至于亏空军需钱粮,是由于挪移而获罪的,或者已经核减着令赔偿的,尚与入己的军需有所不同。遇到恩赦豁免的,命令各该旗、省咨报

2。若官司闻知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律』419.00,徒囚不应役。

1。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2.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律』420.00,妇人犯罪。

1。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2。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

3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

4.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条例

420.01

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420.02

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查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420.03

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官拘提录供,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420.04

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毋庸解审者,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420.05

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俱派拨官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420.06

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案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起限审解。

译户部,查明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律】418.00 闻有恩赦而故犯

1、凡是听闻将有恩赦而故意犯罪、企图侥幸获免的,加重常犯一等治罪(其中故意犯罪至于死罪的,仍依常律处置);即使遇到赦免,也一律不予宽宥。

2、如果官司听闻将有恩赦而故意判决执行囚犯之罪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如果是常赦所不能宽宥而判决执行的,不予治罪)。

【律】419.00 徒囚不应役

1、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当入役而不入役,以及徒囚因病请假、病已痊愈却不让他补足假期天数服役的,徒囚和监守之人各自超过三日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笞一百。

2、如果徒囚服刑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意放纵他逃走回家,或容许他雇人代替服役的,按照囚犯应服役而未满的月日折抵,充抵徒役;监守之人罪罚一并归于纵容之人;受财的,计算赃数按枉法从重论处;仍要拘捕逃回、雇人代替的徒囚,依律论罪、补贴服役(贴补他逃跑、雇人顶替期间应服的役)。

【律】420.00 妇人犯罪

1、凡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须收禁外,其余各种杂犯,责令交由本夫收管;如果没有丈夫的,责令交由有服亲属或邻里保管,随时到官府听候传唤,不许一概监禁,违反的笞四十。

2、如果妇人怀孕犯罪、应当拷打审讯的,依照上述规定交人保管,都要等到产后一百天再行拷讯。如果尚未生产就予以拷讯,因而导致堕胎的,官吏减凡人斗殴伤人罪三等治罪,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产期未满而拷讯致死的,减一等治罪。

3、如果孕妇犯死罪,准许让接生婆入狱查看情况,也要等到产后一百天再执行死刑;未生产就执行的,杖八十;生产后期限未满就执行的,杖七十;过了期限还不执行的,杖六十。

4、因过失(因失于详审而犯的)各减三等(连同上文各款而言,如不应监禁而监禁的,笞一十;怀孕不应拷讯而拷讯致堕胎的,杖七十;致死的,杖七十、徒一年半;产期未满而拷讯致死的,杖六十、徒一年;以及犯死罪不应用刑而用刑的,未生产就执行死刑的,笞五十;未满产期就执行的,笞四十;过了期限不执行的,笞三十)。

条例

420.01

未生产就拷讯但未导致堕胎,以及产期未满拷讯但未致死的,依照不应重而轻用的律条处理。

420.02

妇女如有犯奸、盗窃、人命等重大情节,或因别案牵连、本身即为正犯的,仍应传提审讯;其余因小事牵连的,传其子侄兄弟代为受审。如遇亏空累赔、追缴赃款、搜查家产及各种杂犯案件,将妇女传提审讯的,一律永远禁止。违反的以违制论罪。

420.03

妇女除犯实在死罪、依例应当收禁的,另设女监关押外,其非实在死罪的,承审官只需拘提录取口供,随即交由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关押。

420.04

凡拟判徒刑、收赎的案件,妇女除属于案内紧要证人、犯人仍需解送审讯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无需再解送审理的,即交由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420.05

斩监候、绞监候的妇女,秋审时押解勘验,经过地方一律派拨官媒护送。凡已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判的,下次即停止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经九卿会

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按律正法。

420.07

妇女犯该斩枭者,即拟斩立决,免其枭示。

『律』421.00,死囚覆奏,待报。

1.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2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条例

421.01

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余概于年底汇奏。

421.02

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每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421.03

凡勾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于勾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律』422.00,断罪不当。

1。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2。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3。若反逆绿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条例

422.01

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查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结。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422.02

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刑部所见即确,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422.03

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422.04

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422.05

卑幼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令承审各员严究确情,按律定拟,仍将是否有心干犯之处于疏内声明,不准稍涉含混。其有声叙未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具题,即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422.06

凡直省督抚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

译核改判为"缓决"的,次年秋审核准无异议后,也停止其解审。

420.06

犯妇怀孕、依律应凌迟或斩决的,除初审证据尚未确凿、案情涉嫌疑似、必须拷问审讯的,仍等到产后一百天期满再行审讯外;如果初审证据已经明确、供认确凿的,于产后一个月起限审理解送。其罪应处凌迟处死的,产后一个月期满,即按律处决。

420.07

妇女犯该斩首示众之罪的,即改判斩立决,免其枭首示众。

【律】421.00 死囚覆奏,待报

1、凡死罪囚犯,不等覆奏回报就擅自处决的,杖八十。如果已经覆奏回报、应当处决的,须等三日才可执行死刑。如果期限未满就行刑,或超过三日期限还不行刑的,各杖六十。

2、其中犯十恶之罪、应处死及犯强盗罪的,即使处决也不必等待时日;如果在禁止行刑之日执行的,笞四十。

条例

421.01

各直省人命、强盗案件,将全部供词列入奏疏的,其中谋反案内的人犯处决后立即专题奏报,其余的一律在年底汇总奏报。

421.02

凡遇庆贺之日,穿朝服;祭祀斋戒、封印之日;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日;每月初一、初二,以及应穿素服的日期,一律不办理刑事案件。四月初八日,不宰杀牲畜,也不办理刑事案件。京内京外一律遵行。

421.03

凡勾决重犯,按旧例刑科需三次覆奏,如今简化去掉两次覆奏,勾到之后,再将原本呈进御览,遵旨施行。

【律】422.00 断罪不当

1、凡断罪应当发配却收赎,应当收赎却发配的,各依照出入人罪之律,减故意、过失出入罪一等治罪。

2、如果应处绞刑却判成斩刑,应处斩刑却判成绞刑的,杖六十(这是指故意的情形而言。如果是过失的,减三等)。已经处决完毕,另外再残毁死尸的,笞五十(仇人砍毁其尸体的,依"另外残毁"论处)。

3、如果谋反大逆连坐的人口,应当入官为奴却被放免,或不应入官却被入官的,各按出入人流罪、故意或过失论处(如果是有意为之,就以故意出入流罪论处;无意而是因失于详审的,以过失出入流罪论处)。

条例

422.01

凡苗、夷人犯军、流、徒罪的,折成枷号责打,案件仍在地方外结,抄写供词招册送部查核。其罪应判处死刑的,不准在外结案,也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必须按律定拟专题奏报结案。如有不肖官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案情,在外私自完结的,事发之日,交部议处。至于一切苗人与苗人之间自相争讼的事情,一律照苗例了结,不必用官法约束,以免滋生扰累。

422.02

凡斩绞案件,如果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的,应驳回令其再审;如果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点的,也应驳回令其妥善拟定。倘若刑部所见即为确当,改拟后专题复奏,不必辗转驳回重审,以免滋生拖累。

422.03

凡州县审理解送的案件,如果供词已经与罪名相符,或有不妥之处,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只需用檄文驳回,等该州县改正申覆后,即行解送人犯及案卷,督抚核覆后,分别咨报或专题完结。

422.04

外省专题奏报的案件,遇有不引用本律定拟、妄自援引别条减等治罪的,刑部即将该案改正,并将该督抚、按察使参奏,无需再驳回令其另拟。

42

其甲刑部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报原题,含糊了结。如委审之员有瞻徇回护情弊,即着从严恭办。

『律』423.00,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条例

423.01

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录写,当堂读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增删改易者,许被害人首告,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工律

营造

『律』424.00擅造作

1。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每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

2。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

3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

4.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

条例

424.01

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五十两以内,物料银二百两以内者,照依各处印文准其修理。其工价银五十两以上,物料银二百两以上者,着该处料估启奏,工部差官覆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修,将用过钱粮着管工官名下销算。如多用钱粮不行启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与承修堂司官交与该部议处。若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段陆续行文,俱称五十两以内不奏者,查出亦交与该部议处。

424.02

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令该督抚奏闻,该部议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抚亲自查明,傥有开报浮多,据实核减,造册具题,该部详核题销。如有不行启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具咨完结者,即行题参,交该部议处。

424.03

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者,该督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行确估题报工部,查明定议,会同户部指定款项题覆,准其动用兴修。

译2.05

卑幼殴死期功尊长的案件,必须责令承审各官严格查究确实情节,按律定拟,并将是否有心干犯的情况在奏疏内说明,不准稍有含混。如有陈述不明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专题奏报的,即将承审官员随本一并参奏,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422.06

凡各直省督抚对于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研究确实情节,不得稍有迁就。其中经刑部驳回重审的案件,无论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一经审得实情,即应据实平反,不得坚持原来的题奏,含糊了结。如果委派审理的官员有徇私回护的情弊,即应从严参办。

【律】423.00 吏典代写招草

凡各衙门审讯刑事案件等项(必须根据犯人的招供草稿来定其罪名),如果吏典等人为人改写或代写招供草稿,增减其中确实的情节,以致官司断罪出现出入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如果犯人确实不识字,允许让在官府中与案情无关的人依照他本人所供述的情节代写(如果是吏典代写,即使定罪没有出入,也以违制论处)。

条例

423.01

各有司审理案件时,命令招房书吏依照口供抄录书写,当堂读给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听取,如果确实与所供无异,才让该犯画供。该有司应亲自定稿,不得假手于胥吏,以致滋生出入情弊。如果有司将供词随意交给经承书吏,以致有增删改易的,允许受害人出面告发,督抚查实后专题参奏。将有司官员照失出入之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意出入之律治罪。受贿的,计算赃数按枉法从重论处。

工律

营造

【律】424.00 擅造作

1、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应当等待批复而不等待,就擅自调派人工的(即使没有摊派征收财物),各自按所役使人工雇工钱(每日八分五厘五毫)折算,按坐赃论罪。

2、如果是非法(不当为却擅自去做的)营造,以及非时(不该做的时候却擅自做的)调派人工营造的(虽然已经申请获得批复),其折算役使人工坐赃的罪,也和不申报待批复的一样论处。

3、其中军民官司如遇城墙倒塌、仓库公廨损坏,事势不容延缓,一时之间调派丁夫军人修理的(虽不申报待批复,也不算擅自专断),不在坐赃论罪之限。

4、如果营造时申报所需财物及人工多少的数目不实的,笞五十。如果因申报不实、以少报多,以致在应用本数之外,已经损耗财物或已经耗费人工的,各自并计所损财物价值及所耗雇工钱,罪重于笞五十的,按坐赃论罪(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赃款不入己的不必追还官府)。

条例

424.01

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在五十两以内、物料银在二百两以内的,依照各处的印文准予修理。工价银超过五十两、物料银超过二百两的,由该处估算工料并启奏,工部派官员复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督修造,将所用钱粮在管工官名下核销。如果多用钱粮而不予启奏,就擅自承修的,将主持行文和承修的堂司官交该部议处。如果物料工价很多,却分成几段陆续行文,都声称在五十两以内而不奏报的,一经查出也交该部议处。

424.02

凡修理行宫,以及各省仓廒等工程,一切动用钱粮的事项,命令该督抚奏闻,该部议复,再进行修理。工程完竣之日,督抚亲自查明,倘若有开报浮多的情况,据实核减,造册专题奏报,该部详核题报销算。如果不予启奏、擅自咨呈该部请求销算,而该部也照准咨复完结的,

俟工竣之日,督抚亲自查核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销,仍知照户部查核。其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下,工价银二百两以下者,该督抚咨明工部定议,知照户部,令其动项兴修,工竣逐一造册题销。傥有需要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明,辄行修建者,查出题参。其有应动用存公银两者,该督抚将确估工料细数咨报工部,查明知照户部,准其动用。工完造报工部,将准销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户部查核。

424.04

紧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大小,预发钱粮,派员修造,俱以领银之日起限。如物料工价二百两以内者,限一个月;五百两以内者,限两个月;一千两至二千两以内者,限三个月;三千两至五千两以内者,限四个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该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递清册,或已递清册该司不据实核算者,照例分别议处。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处分捏报工竣者,另行指参交部议处。其工竣核销,如有应缴银两不及交库完结者,将该员参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着落家产追银还库。该司官员扶同徇隐,并交部议处。

424.05

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抚、布按,每人各管一处。若城工有数处者,则令分管一二处;者则令挨管。如有修筑不坚,三年之内倾圮者,着承修之员与专管之上司分赔。傥上司因干系己身赔修,故意隐匿者,一经发觉,责令专修,并交部治罪。

424.06

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拟外,如实系核减本身,现在无力完交,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堩不准纳赎。如数不及一千两者,仍照旧例请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仍照例请豁,毋庸议罪。致核减款内采买水脚等项应追核减银两,如果力不能完,自应照例请豁免其治罪。其余经费项下,若长支滥领、误发以及分赔之非由属员侵欺,并代赔着赔之项,若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者,果系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数在千两以上者,请豁时应令该旗籍于本折内声明,或将本身照现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减一等问拟,或免其治罪之处,请旨定夺。

『律』425.00,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24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律』426.00,造作不如法。

译即行专题参奏,交该部议处。

424.03

凡各省修建一切工程,如果物料价银在五百两以上、工价银在二百两以上的,该督抚要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目预先确切估算专题奏报工部,查明核定,会同户部指定款项后专题复奏,准予动用兴修。等工程完竣之日,督抚亲自核查造册专题奏报工部,核明准予销算,同时知照户部查核。物料价银在五百两以下、工价银在二百两以下的,该督抚咨报工部核定,知照户部,命令动用款项兴修,工程完竣后逐一造册专题销算。倘若所需物料工价很多,却分成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明就擅自动工修建的,一经查出即行专题参奏。至于应动用存公银两的,该督抚要将确切估算的工料细目咨报工部,查明后知照户部,准予动用。工程完竣造报工部,将准予销算的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户部查核。

424.04

紧急工程,来不及先行估算核算的,酌量工程大小,预先拨发钱粮,派员修造,一律以领取银两之日起算期限。物料工价在二百两以内的,限一个月;五百两以内的,限两个月;一千两到二千两以内的,限三个月;三千两到五千两以内的,限四个月。如期完竣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内该司核算后呈报堂官。如不遵守规定期限完工,以及工程完竣之日不依限呈递清册,或已呈递清册而该司不据实核算的,照例分别议处。如管工官有的因限期已到、修理尚未完工,而故意谎报工竣以避免处分的,另行指名参奏交部议处。工程完竣核销时,如有应缴银两来不及交库完结的,将该员参革,照例限期催追,限内全部交完的准予开复,逾期不完的,照侵蚀正项钱粮之例治罪,仍将其家产查封追缴银两归还国库。该司官员如有徇隐包庇的,一并交部议处。

424.05

各省委派官员修理城墙工程,督抚、布政使、按察使,每人各自负责一处。如果城工有数处的,就命令分管一二处;若有难度,就命令依次轮管。如有修筑不坚固、三年之内倾塌的,责令承修官员与专管的上司分别赔修。倘若上司因自身有干系而故意隐匿不报的,一经发觉,责令其专责修理,并交部治罪。

424.06

凡遇工程核减,除浮报冒领、侵吞欺骗的仍按本律定拟外,如果确实是核减本身、目前无力完缴,请求豁免的银数在一千两以上的,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之例治罪,以十分为标准,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的,杖一百;到六分的,杖六十、徒一年,每增一分加一等,十分全未完的,杖一百、徒三年,且不准折纳赎罪。如果数额不到一千两的,仍照旧例请求豁免,不予治罪。如果本人已经去世,而子孙无力完缴的,仍照例请求豁免,不必议罪。至于因核减款项内采买水脚等项而应追缴的核减银两,如果确实无力偿还,自应照例请求豁免,不予治罪。其余经费项下,如有长期支领、滥发误发以及分赔并非由于属员侵欺、以及代赔着赔的项目,如果欠项零星不到一千两、确实是无力完缴的,照例豁免;如果数额在千两以上的,请求豁免时应在本折内声明该员所属旗籍,或者将本人依照现行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情减一等定罪,或是否免其治罪,请旨定夺。

【律】425.00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伐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白白耗费工力而所成之物不堪使用的,役使的官司及工匠人役一并按所耗费雇工钱,坐赃论罪(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有所建造以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因防备考虑不周而误杀人的,官司人役一并以过失杀人论处(采取材料不堪用、造毁不周备的工匠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捵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着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堩偿物价工钱还官。

条例

426.01

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样货卖者,笞五十。

『律』427.00,冒破物料。

1.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四十两斩]追物还官[若未入己只坐以计料不实之罪]

2局官并[承委]覆实官吏知情扶同[捏报不举]者,与[冒破]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条例

427.01

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辖各标营等衙门收贮军器,经上司官查盘,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饰,虚数开报者,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例治罪。该管官不查报,并失察之上司官,俱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427.02

河工估计,工程总河及该督抚分司委员确查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与所估物料数目相符,核实具题,发帑兴修;如估计过多,物料数目不符,查出即行指参承查之员扶同徇隐,交部议处。至完工之日,再行确查,如工程单薄,物料克减,钱粮不归实用,以致修筑不坚固,将承修之员立即参究,分别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银两,勒限追赔。

427.03

直属抢修等工,每年应需物料,务于八月内预动银两给发购办,按照漕规价值据实秤收,毋许重收累民。十月照额办足交工取具,并无短少,印甘各结存案。倘承办之员限内不能如数办足,将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饰,并将旧烂物料搀入,或经厅汛印官于互相秤收之时查出揭报,或经该督访闻,立即严参议处。如过期发银购办迟滞,分别查参。其上年余剩物料,该管河道查盘实数,出具并无亏空印结呈报,倘盘查缺少扶同徇隐及有霉烂侵亏等弊,即将文武汛员与盘查不实之上司一并参处,照数分赔补项。

427.04

各省修造标营船只,着道员、副将会同领价道员,遴委同知、通判、副将遴委都司、守备协同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般只,即遴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倘承修之员修不如式,贻误军工,以及监验查收之员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盗卖以致短少残缺者,该督抚等即将该管将弁指名题参,其头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别着追。

译、提调官各以经手管辖之人定罪,不得滥及无关之人;如果是误伤,不予治罪)。

【律】426.00 造作不如法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合规格的,笞四十;如果制造军器不合规格,以及织造绸缎粗糙薄劣的(物品还堪使用),各笞五十。如果造作、织造各自不合规格,甚至完全不堪使用,需要重新改造才能使用的,各自一并计算所损耗财物及所耗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的,按坐赃论罪(罪止于杖一百、徒三年)。其中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于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按经手造作、织造之人定罪,局官比工匠减一等,提调官吏又比局官减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合规格、不堪使用等项);并令工匠、局官、提调官吏赔偿物价、工钱归还官府。

条例

426.01

凡打造弓箭,擅自改变式样出卖的,笞五十。

【律】427.00 冒破物料

1、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在应用数目之外虚报多耗物料、借以侵吞入己的,计算入己的赃款,按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犯从犯,一并计赃论罪,赃至四十两的处斩),追缴赃物归还官府(如果没有入己,只按计料不实之罪治罪)。

2、局官以及承委复核的官吏,明知情况而包庇隐瞒、不予揭发的,与冒破者同罪(罪至死的减一等);失于觉察的,减三等,罪止于杖一百。

条例

427.01

直隶及各省督抚、将军、提督、总兵所辖各标营等衙门收贮的军器,经上司官查盘时,如有侵吞欺骗物料、挪移掩饰、虚报数目的,一律以监守自盗论处,赃数重的照侵欺仓库钱粮之例治罪。该管官不查报的,以及失察的上司官,一律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427.02

河工估算,工程总河及该督抚分司委派的官员确实查核工段丈尺、桩埽料物,如果确与所估算的物料数目相符,据实核实专题奏报,发放帑银兴修;如果估算过多、物料数目不符的,一经查出即行指名参奏承查官员的徇隐包庇,交部议处。到工程完竣之日,再行确切查核,如果工程单薄、物料克扣减少,以致钱粮未能归于实用、修筑不够坚固的,将承修官员立即参究,分别按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吞冒领的银两,限期追赔。

427.03

直隶所属抢修等工程,每年所需物料,务必于八月内预先拨付银两购办,按照漕运规定的价格据实收购,不许重复收购、累及百姓。十月照数额办足交工,取得并无短少的印结、甘结存案。倘若承办官员限内不能如数办足,将料物收购数量短少而希图掩饰的,并将陈旧腐烂的物料混入其中的,如经厅、汛、印官在互相收购查验时查出揭报,或者经该督抚访察知悉的,立即严加参奏议处。如果超过期限才拨发银两购办、造成迟延的,分别查明参奏。上年剩余的物料,该管河道官员应查盘核实数目,出具并无亏空的印结呈报,倘若盘查时缺少而互相包庇隐瞒,以及有霉烂侵吞亏空等弊端的,即将文武汛员与查盘不实的上司一并参奏议处,照数分别赔补款项。

427.04

各省修造标营船只,命布政使、副将会同领价道员,遴选委派同知、通判,副将遴选委派都司、守备,协同办理物料修造事宜。如果是将军标下的船只,就遴选委派参领以下等官一同承领、一同办理。倘若承修官员修造不合规格,贻误军事工程,以及监验查收的官员索贿刁难,加之船上器物不及时交代清楚、兵丁私自盗卖以致短少残

如该管上司不行查察,故为徇隐,一经发觉,照例议处。

427.05

浙省修筑塘工,副需银两,饬令承修之员,项目请领,不得牵混并领,亦不得通融那用。领银之后,将办过物料数目申报上司委员查验。如堆贮物料与所报相符,承查之员加具保结申详贮用。傥有亏缺及那移掩饰情弊,即行揭参查验,官扶同徇隐,一并参处。至各塘保固限内,如有坍塌,即着落承修之员赔修。若遇有异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查明工程坚固,钱粮俱归实用者,准取结保题免其赔修。如物料苟简,工程草率,钱粮不归实用,致有冲塌,照例题参,着落赔修。

427.06

豫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承修各员果能实力办理,俟保固三年之后,该督抚核题,并交部分别议叙。倘有不预行修筑,以致田亩被淹,即将各员交部分别议处。若侵蚀钱粮,工程不能坚固,承修之员照侵欺河工钱粮例参革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俱照例议处。

427.07

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该督抚等转饬承办各员,不必拘泥各省从前造报物料定价,悉照时价确估造报。工竣之日,另行委员查勘,并取具并无捏饰印结,详报该督抚等。确访时价,详细核明,据实题咨工部,再行核销。倘承办各员浮开捏报,即照冒销钱粮例指参。所委各员查验不实,照扶同徇隐例参处。

427.08

京城物料价值,经工部会同内务府确访时价,酌中更定。一应采办,工部遵照定例给发。如有赢余,并无别项需用,承办官竟行侵蚀,查出照例参究。傥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许承办官将缘由呈明,核夺。如该员并不呈报,照应申上而不申上,例议处。

42709

凡修造工程,如夫头人等领帑侵蚀及私逃者,俱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

『律』428.00,带造段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监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觉察者,减三等[则笞三十」。若局官违禁带造,监守官吏亦坐不举失察之罪]

『律』429.00,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1.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买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2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律』430.00,造作过限。

1。凡各处[每年]额造常课段疋军器[工匠]过限不纳齐足者,以[所造之数]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2。若[官司]不依期计拨[额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坐]

『律』431.00,修理仓库。

译缺的,该督抚等即将该管将领指名题参,头目、船工等按律治罪,分别追赔。如果该管上司不予查察、故意徇私隐瞒的,一经发觉,照例议处。

427.05

浙江省修筑塘工,所需银两,责令承修官员,按项目分别请领,不得混杂并领,也不得挪用他项。领取银两之后,将办理过的物料数目申报上司委员查验。如果堆贮的物料与所报相符,承查官员出具保结详报后存贮备用。倘若有亏缺以及挪移掩饰的情弊,即行揭发参奏,查验官如有徇隐包庇的,一并参奏议处。至于各处塘工保固期限内,如有坍塌,即责令承修官员赔修。如果遇到异常潮汐、确实并非人力所能施为的,查明工程坚固、钱粮都归实用的,准予取具保结题报,免其赔修。如果物料苟且简陋、工程粗糙草率、钱粮未归实用,以致冲塌的,照例题参,责令赔修。

427.06

河南省应修水利地方,如有动用国库款项的,承修各官员如果确实尽力办理,等保固期满三年之后,该督抚核实专题奏报,并交部分别议叙。倘若不提前修筑,以致田亩被淹的,即将各官员交部分别议处。如果侵吞钱粮、工程不能坚固的,承修官员照侵欺河工钱粮之例参革治罪。该管各官徇私隐瞒不报的,一律照例议处。

427.07

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该督抚等转饬承办各员,不必拘泥于各省从前造报物料的旧定价格,一律依照当时市价确切估算造报。工程完竣之日,另行委派官员查勘,并取具并无捏造粉饰的印结,详报该督抚等。确实查访时价,详细核明,据实专题咨报工部,再进行核销。倘若承办各员浮报捏造的,即照冒销钱粮之例指名参奏。所委派查验的官员如查验不实,照徇隐包庇之例参处。

427.08

京城物料价值,由工部会同内务府确实查访时价,酌情核定。一切采办,工部遵照定例给发。如有盈余、又无其他项目需要使用的,承办官员竟然侵吞的,一经查出照例参究。倘若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用,允许承办官将缘由呈明,由上级裁夺。如果该员并不呈报,照应申报上级而不申报之例议处。

427.09

凡修造工程,如果夫头等人领取国库银两侵吞或者携款潜逃的,一律照常人偷盗仓库钱粮之律,计算赃数治罪。

【律】428.00 带造段疋

凡监临主守的官吏,将自己的物料,擅自在官局中附带织造绸缎的,杖六十,绸缎没收归官。工匠笞五十。局官明知而不予举发的,与监临主守官吏同罪(也杖六十);失于觉察的,减三等(即笞三十)。如果是局官违禁附带织造,监守官吏也按不举发、失察之罪治罪。

【律】429.00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1、凡民间织造违禁的龙凤纹样绸缎纱罗出卖的,杖一百,绸缎没收归官(如果是购买而僭越使用的,杖一百、徒三年;尚未使用的,笞三十)。

2、织造作坊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也杖一百)。

【律】430.00 造作过限

1、凡各处每年额定制造的日常课程绸缎、军器,工匠超过期限未能全部缴纳齐足的,以应造数目十分为标准,欠一分的工匠笞二十,每欠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比工匠减一等,提调官吏又比局官减一等。

2、如果官司不按期拨发额定制造所需物料的,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予治罪)。

【律】431.00 修理仓库

凡内外

凡[内外]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一应]系官房舍[非文卷所关则钱粮所及]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计料]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不请修]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赔偿所损之物[还官]若[当该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误[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损坏官物亦追赔偿,当该官吏不坐]

条例

431.01

各省营房墩台,该管地方文武员弁会同协办修造完竣,严督兵丁加谨守护。如遇坍损,立即报明,印汛各员公同查勘修理,造入交代。于离任时取具接任官印结,详报该管上司查核存案。傥平日不随时修葺,以致坍塌,经后官详揭,即行题参,着落印汛员弁分认赔修。如去任员弁无力赔修,文员即着落不严查之道府赔修,武弁即着落不严查之将备赔修。如兵丁作践折毁,严惩责革,着落汛弁独赔。如汛弁无力,即着落该管将备分赔。至交代之时,后官如有勒掯滥接等弊,该管上司查实,亦即题参交部议处。

『律』432.00,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1。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2。若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还官]者,以毁失官物论[毁者计赃准窃盗加二等免刺,失者依减毁官物三等追赔]

条例

432.01

凡各省督抚提镇及有属员等官到任,其属员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备办铺设,及州县守御等官到任,其属下人役豫为铺设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员,每年指称添换器物修饰衙署派累兵民者,该管上司即行指实题参,文员照科敛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如该上司徇庇不参,或勒令属员

译各处公廨、仓库、局院等属官府的房舍,无论是关乎文卷还是钱粮,只要有损坏的,当值官吏应随即行文所在有司,核算料理修理,违反的笞四十。如果因未申请修理而导致官府物品损坏的,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并赔偿所损坏之物归还官府。如果当值官吏已经行文有司,而有司延误未及时施行修理的,罪归有司承担(也笞四十,损坏的官物也要追缴赔偿,当值官吏不予治罪)。

条例

431.01

各省营房、墩台,该管地方文武官员会同协办修造完竣后,应严格督责兵丁小心守护。如遇坍塌损坏,立即报明,印官、汛官共同查勘修理,登记入交代册。离任时取具接任官员的印结,详报该管上司查核存案。倘若平日不随时修葺,以致坍塌,经后任官员揭发的,即行题参,责令印官、汛员分别承担赔修。如果去任的官员无力赔修,文官就责令失于查察的道员、知府赔修,武官就责令失于查察的将领、副将赔修。如果是兵丁作践毁坏的,严加惩处、责革,责令该汛弁独自赔偿。如果汛弁无力赔偿,就责令该管将领、副将分别赔偿。至于交代之时,后任官员如有勒索刁难、草率接收等弊端,经该管上司查实的,也一并题参交部议处。

【律】432.00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1、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在公廨内的官房,而住在街市民房中的,杖八十。

2、如果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坏丢失而不归还官府的),以毁失官物论处(故意毁坏的,计算赃数比照窃盗罪加二等治罪、免于刺字;因过失丢失的,依减毁官物罪三等追缴赔偿)。

条例

432.01

凡各省督抚、提督、总兵及其属员等官到任,如果让属员摊派累及兵民修理衙署、备办铺设,以及州县守御等官到任,让其属下人役预先为其铺设修理衙署,牵累到兵民及官员,或每年借口添换器物、修饰衙署而摊派累及兵民的,该管上司应立即查实指名题参,文官照科敛之律治罪,武官照克扣之律治罪。如果该上司徇私包庇不予参奏,或勒令属员

修理衙署添换器物,发觉之日将该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议处。再官员升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应物件俱着清载簿籍移交接任官员。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毁盗,将家人照毁盗官物律治罪,其毁盗物件着落旧任官照数赔补。

工律

河防

『律』433.00,盗决河防。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雠]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译修理衙署添置更换器物,一经查出,要将该管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议处。再者,官员升任或离任时,除自己置办的器皿外,衙署内一切物件都要登记在簿册上,移交给接任官员。倘若在职期间的物件被家人毁坏或盗窃,将家人按毁坏盗窃官物的法律治罪,所毁坏盗窃的物件由原任官员照数赔补。

工律

河防

【律】433.00,盗决河防。

凡是盗决官家河防的,杖一百。盗决民间圩岸陂塘的,杖八十。若因盗决而导致水势涨漫,毁坏损害人家房屋以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的,按所毁失物品的价值折算,若重于杖罪的,按坐赃论罪(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的,各按斗殴杀伤罪减一等("各"字承接"河防圩岸陂塘"而言)。若是(或为图利或为报仇)故意盗决河防的,杖一百徒三年。故意盗决圩岸陂塘的,减二等。漂失财物(按所失物品价值折算)若赃罪重于徒罪的,按照窃盗罪论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予刺字。因而杀伤人的,以故意杀伤人罪论处。

条例

433.01

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蒲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堩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絻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俱发近边充军;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发近边充军。

433.02

凡黄河一年之内,运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冲决,而所修工程实系坚固,于工完之日已经总河督抚保题者,止令承修官赔修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如该员修筑钱粮俱归实用,工程已完未及题报,而陡遇冲决者,该总河督抚将冲决情形,并该员工程果无浮冒之处,据实保题,亦令赔修四分,其余俱准开销。如黄可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冲决,而该管各官实系防守谨慎,并无疏虞懈弛者,该总河督抚查明具题,止令防守该管各官共赔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赔二分,同知通判守备州县共赔一分半,县丞主簿千总把总共赔半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其承修防守各员俱令革职留任,戴罪效力,工完之日方准开复。傥总河督抚有保题不实者,后经查出,照徇庇例严加议处,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赔还项。若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者,该总河察访奏闻于工程处正法。

『律』434.00,失时不修堤防。

1凡不[先事]修[筑]河防及[虽]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2。若不[先事]修[筑]圩岸,及[虽]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3。其暴水连两,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条例

434.01

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发附近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434.02

遇河工紧要工程,如有浮议动众,以致众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斩监候,附和传播者杖一百,即于工所枷号一个月。其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发附近充军,一名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434.03

楚省岁修堤塍,如有掯勒业户,将夫工包折银钱者,照河工包揽闸夫、溜夫、捞浅、铺夫例,分别名数定拟。

译国戚以及功臣(八议之中,"亲"与"功"最为重要)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姊妹、女儿、兄弟之子;或者四品、五品文武官员的父母、妻子(未受封诰者)以及应当承袭荫封的子孙犯罪的,由有关衙门依律追究审问,议定罪拟后奏闻,听候皇上亲自裁决(起初虽不必先行参奏提审,但最终也不许擅自决断,仍存有体恤之意)。

3. 如果犯了十恶、谋反叛逆的缘坐之罪,以及奸淫、盗窃、杀人、受财枉法之罪的,准许直接判决,不适用本条关于取旨、奏请裁决的规定。

4. 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仗权势虐害良民、欺凌侵犯官府的(一经案发,由当地官府直接追究提审),加常人之罪一等治罪(如非倚仗权势而犯罪的,不得一概加等治罪),只治罪于犯罪之人本人(不必追究其主人),不适用上述奏请裁决的条文。

5. 如果各衙门追问审理之时,

434.04

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误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查追比。傥有徇纵等情,亦即查参交部议处。其亏帑串保奸民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定,着原领官名下追赔。

434.05

凡堤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除现在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增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并将徇纵容隐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律』435.00,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拆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条例

435.01

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前御道17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律』436.00,修理桥梁道路。

1。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

2。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大清律例

名例律上之一[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也]

『律』1.00五刑

笞刑五[笞者击也,又训为耻,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一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杖刑五[杖重于笞,用大竹板]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十扳]九十[除零折三]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一年杖六十,一十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杀,流之远方]二干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干里,杖一百。

死刑二[凡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立决,凡例中不注监候立决字样者皆为监候]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条例

1.01

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头阔一寸五分,小头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来棍。

1.02

夹棍中梃木长三尺四寸,两旁木各长三尺,上圆下方,圆头各阔一寸八分,方头各阔二寸。

译占据拖延不肯交出人犯的,一律听凭主管官司密封奏闻,请旨处置(意思是说,如果有人到主管衙门告发,官府差人提审其皇亲国戚以及功臣,而对方占据拖延不肯交出人犯归案的,一律听凭主管官司密封奏闻请旨处置)。

条例

5.01

凡满洲、蒙古、汉军、绿营官员军民人等,犯有死罪的,除十恶、侵吞盗窃钱粮、枉法赃与不枉法赃、强盗、放火、盗掘坟墓、诈骗作伪、故意出入人罪、谋杀故杀等各项重罪外,其余属于普通斗殴以及不在常赦宽免之列的各项死罪,如果查明其父祖子孙中有阵亡者的,在京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在取供定罪之后,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确实简明的事迹,写入奏本陈述,等到秋审之时恭候皇上钦定。倘若蒙受皇恩特别予以宽免,一人只准一次,此后都不准再行声请。

『律』6.00职官有犯

1. 凡京内京外大小官员犯有公罪、私罪

从下量至六寸处,凿成圆窝四个,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拶指以五根圆木为之,各长七寸,径圆各四分五厘[按此段言夹棍拶指之式也,下段方言用夹棍之法]其应来人犯不得实供,方来一次;再不实供,许再来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该管上司不时察参。傥有徇隐事发,并交部议处。

1.03

凡寻常枷号,重二十五斤,重枷重三十五斤。枷面各长二尺五寸,阔二尺四寸。至监禁人犯,止用细炼,不用长枷。

1.04

凡民人犯军流徒罪者,俱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缘坐流罪,不加杖。

1.05

各省问刑衙门夹棍,州县呈明知,府验烙,知府呈明按察司验烙,按察司呈明督抚验烙。其尺寸长短宽窄,俱刻于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验烙夹棍者,以酷刑题参。

1.06

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后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节及立秋在六月内者,亦停正法。

1.07

每年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内外问刑衙门,除窃盗及斗殴伤人罪应杖笞人犯不淮减免,其余罪应杖责人犯各减一等,递行八折发落。笞罪宽免。如犯案审题在热审之先而发落在热审期内者,亦照前减免。傥审题虽在热审期内,而发落已逾热审者,概不准其减免。至热审期内监禁重犯,令管狱官量加宽恤。其枷号人犯俱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照例减等补枷满日发落。

1.08

赎刑[五刑中俱有应赎之款附列于此以便引用]

纳赎[无力依律决配,有力照律纳赎]

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

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律赎罪]

纳赎

笞一十[银二钱五分]笞五十[银一两二钱五分]杖六十[银三两]杖一百[银五两]徒一年[银七两五钱]流[二十两]

收赎

笞一十[银七厘五毫]笞五十[银三分七厘五毫]杖六十[银四分五厘]杖一百[银七分五毫]徒一年[银一钱五分]徒三年[银三钱]流二千里[银三钱七分五厘]三千里[银四钱五分]绞斩[银五钱二分五厘]

赎罪

笞一十[银一钱]笞五十[银五钱]笞六十[银六钱]杖一百[银一两]徒一年[银一两七分五厘]徒三年[银一两二钱二分五厘]流一千里[银一两三钱]三千里[一两三钱七分五厘]绞斩[银一两四钱五钱]

1.09

凡律例开明准纳赎、不准纳赎者,仍照旧遵行。外其律例内未经开载者,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纳赎者,听其纳赎;不应准纳赎者,照律的决发落。如承问官滥准纳赎者,交该部议处;多取肥己者,计赃科罪。

译罪名的,主管衙门开列事由,密封奏闻皇帝,请旨,不许擅自提审(这是指所犯之事情节严重而言,如果情节轻微、只是传讯问话的,不在此限)。如果皇上准许交付审理的,依律议定罪拟奏闻请示处置,仍需等候批复核准,才准许判决。

2. 如果属官被本管上司无理欺凌虐待的,也准许开列被欺凌虐待的实际情形,密封直接向皇上奏陈(如果该属官在被参劾之后,才列举款项首告原参上司的,不准受理,并仍治其罪)。

条例

6.01

各处大小土官犯有徒罪、流罪以上的,依律治罪;杖罪以下的,交部议处。

6.02

荫生犯罪、应予提参处分的,听凭各衙门题参。文武生员犯有徒罪、流罪以上等罪的,地方官一面详文请予革除功名,一面即以到官之日起计算审限进行审讯,不必等候学政批复后才予以审理定罪。如果情节本来轻微、罪止于戒饬的,审明后

1.10

各坛祠祭署奉祀、祀丞、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奸盗诈伪、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罢黜,军革役,仍照律发落。若讦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过误犯罪者,照律纳赎。

1.11

太常寺厨役,但系讦告、词讼、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赎,仍送本寺着役;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改拨光禄寺应役。

1.12

凡官员有先参婪赃革职提问者,如审无婪赃入己,止拟因公那用,因公科敛及坐赃致罪,犯该杖一百者,革职徒流军罪,依例决配;如罪在杖一百以下者,依文武官犯私罪律,交部议处,分别降罚。其先经革职之处,准予开复。

1.13

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赃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误,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1.14

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1.15

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

1.16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按律发落,不准纳赎。

1.17

凡文武官犯罪,本案革职。其笞杖轻罪,毋庸纳赎。若革职后另犯笞杖罪者,照律纳赎。徒流军遣,依例发配。有呈请赎罪者,刑部核其情节,分别准赎、不准赎二项,拟定奏明,请旨。不得以可否字样双请入奏。其贪赃官役,概不准纳赎。

1.18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生监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题案内,无论笞杖,堩于办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禠革开复,会同礼部办理。

『律』2.00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镨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律』3.00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律』4.00应议者犯罪

1凡八议者犯罪[开具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

译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细报告学政查核。贡生、监生犯罪的,同此办理。

6.03

文职道员、知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犯有公罪、私罪应予审讯的,仍照例题参,等奉到谕旨后,再行提审。其余文武各官员,在题参之日,就将应对质的人犯一并拘齐审究。如果督抚同驻一省的,一面具本题奏,一面行文知照应承审的衙门,即行提审。

6.04

凡参劾革职、发交审理的案件,查明被参劾之人,如果是同知、游击以下等官,遴选委派知府审理;如果是道员、知府、副将等官,遴选委派道员审理。一律令其就近传齐案卷证据,秉公确实审讯。案内牵连被害、与案情轻重无关的人,由该道员、知府审明录供之后,即分别保释;只将罪重的要犯带至省城,由按察司复核审勘,解送巡抚衙门审拟完结。

6.05

凡被参劾革职审讯的官员,审明确系无辜的,就以开复原职定案,不得以"已经革职"为由,说不必再议奏复核。原来参劾的重罪,审明是虚假的,但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结案的,先开复原职,再按所犯之罪分别降级处罚。

6.06

居住在盛京的满洲、蒙古、汉军文武官员,除因公事牵连获罪的,仍准在本地居住外,如果所犯是侵吞盗窃、亏欠钱粮,以及奸淫、贪污、讹诈等事,被降职革职的

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将议过缘由]奏闻,取自上裁。

2其犯十恶者[实封奏闻,依律议拟]不用此律[十恶或专主谋反叛逆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理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

条例

4.01

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

4.02

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紫带,除有犯习教等重情,另行奏明办理外,其有犯寻常杖、枷、徒、流、军及斩、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体科断,应销档者免其销档,仍准系本身带子。

4.03

凡宗室觉罗,除犯笞杖枷及初犯军、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经犯徒后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罚责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者,堩拟实发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军者,堩拟实发吉林;如二次犯军,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堩拟实发黑龙江。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拟斩绞监候者,宗人府会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仍由宗人府进呈黄册。

4.04

凡宗室犯案到官,该衙门先讯取大概情形。罪在军流以上者,随时具奏;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会同刑部审明,照例定拟。罪应拟徒者,归入刑部,按季汇题;罪应笞杖者,即照例完结,堩毋庸具奏。若到官时未经具奏之案,审明后罪在军流以上者,仍奏明请旨。

4.05

宗室缘事发遣,遇赦减释。如系由盛京释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黑龙江释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给房屋居住。

4.06

宗室犯事到官,无论承审者何官,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戴,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俟结案时,如实系无干,仍分别奏咨给还顶戴。

4.07

凡宗室觉罗犯罪,时系黄红带者,依宗室觉罗例办理;若系蓝带及不系带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4.08

凡宗室觉罗妇女出名具控案件,除系呈送忤逆照例讯办外,其余概不准理。如有擅收,照例参处。傥实有07抑,许令成丁弟兄子侄或母家至戚抱告;无亲丁者,令其家人抱告,官为审理。如审系虚诬,罪坐抱告之人。若妇人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告后复自行赴案逞刁,及拟结后渎控者,无论所控曲直,堩照违制律治罪。有夫男者,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罚钱粮。

4.09

凡宗室觉罗人等告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将该原告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杖一百,实行重责四十板。如妄捏干己情由,耸准迨提集人证质审,仍系讹诈不遂,串结捏控者,将该原告先行摘去顶戴,严行审讯,并究追主使教诱之犯。

译,一律连同其家属,拨发到各省满洲驻防,交该管官严加管束。

『律』7.00文武官犯公罪(凡不是出于私己、而是因公事获罪的,叫做公罪)

凡京内京外大小文武官员犯公罪的,应判笞刑的:笞十罚俸一个月,笞二十、笞三十各递加一个月(笞二十罚俸两个月,笞三十罚俸四个月),笞四十、笞五十各递加三个月(笞四十罚俸六个月,笞五十罚俸九个月);应判杖刑的:杖六十罚俸一年,杖七十降一级,杖八十降二级,杖九十降三级,都留任,杖一百降四级调用(如果按吏部、兵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的,仍照例留任)。吏员、典吏犯罪的,笞刑、杖刑照实决罚完毕后,仍留原职当差。

条例

7.01

休职或病故的旗员,尚未完纳的罚俸银两,如果已无俸禄可以扣抵的,照外省官员的条例,一律予以免追;如果本人是世袭官职、或休职期间仍有俸禄的,仍照数扣抵。

『律』8.

傥狡辩不承,先行板责讯问,审系控款虚诬,罪应斩绞者,照例请旨办理。其余无论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但经商谋捏控,不分首从,俱实发吉林安置。到配重责四十板,主使教诱及助势之犯,无论军民,不分首从,先行枷号三个月,满日俱发近边充军。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其或所控得实,但审因串诈不遂,捏情图准者,亦照此例定拟,不得以事出有因量为援减。

4.10

凡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顶戴。

4.11

宗室觉罗及王公有吸食鸦片烟者,拟绞监候,由宗人府会同刑部进呈黄册。

『律』5.00,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1。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2。若皇亲国戚及功臣[八议之中,亲与功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06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始虽不必参提,其终亦不许擅决,犹有体恤之意焉]

3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许径断决]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4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发听所在官司径追提问]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势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请之律

5。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12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12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条例

5.01

凡满洲、蒙古、汉军、绿营官员军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恶、侵盗钱粮、枉法不枉法赃、强盗、放火、发冢、诈伪、故出入人罪、谋故杀各项重罪外,其寻常斗殴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项死罪,察有父祖子孙阵亡者在内,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于取供定罪后,即移咨八旗兵部,查取确实简明事迹,声叙入本,于秋审时恭候钦定。傥蒙圣恩优免一人一次后,俱不准再行声请。

『律』6.00职官有犯

1。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轻传问不在此限]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

2。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礼陵虐,亦听开具[陵虐]实迹,实封径自奏陈[其被参后,将原参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条例

6.01

各处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断,其杖罪以下交部议处。

译00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而是本人自己所犯的,都是私罪)

凡京内京外大小文官犯私罪的,应判笞刑的:笞十罚俸两个月,笞二十罚俸三个月,笞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个月(笞三十罚俸六个月,笞四十罚俸九个月,笞五十罚俸一年);应判杖刑的:杖六十降一级,杖七十降二级,杖八十降三级,杖九十降四级,都调用;杖一百的,革职离任(犯贪赃罪的不在此限)。吏员、典吏犯罪的,杖六十以上的,罢除差役。

条例

8.01

凡外任各官,遇有钱粮、刑名案件,应予革职的,该督抚题参之时,即行摘去官印,委派他员署理,等奉到谕旨之日,再正式开缺;如果奉旨予以宽宥的,仍准恢复原职。

名例律上之二

『律』9.00犯罪免发遣

凡旗人犯罪,笞刑、杖刑各照数目鞭责;军罪、流罪、徒罪免予实际发遣,分别改为枷号。徒罪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