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安徽咨议局章程二

第二节 会 议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2–4 段

第二十一条 常任审查员于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无名连记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选。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得不用互选法,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如左:

一、财政审查员十三人;

二、法律审查员十一人;

三、请议审查员九人;

四、惩罚审查员七人。

议长、副议长及审议长不在本条被选之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预算案及决算案;

二、与本省预算、决算有关系之财政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资政院提交之法律案;

二、行政长官提交之法律案;

三、本局提出之法律案。

第二十四条 请议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自治会陈请建议及争议事件,其来文盖有自治会图记者;

二、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其来文载有姓名、籍贯、职业、住所者。以上二项,经议员三人以上之承认,即由议长交请议审查会审查其内容,分别应行提议与否报告于本局。

第二十五条 惩罚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条罚则者;

二、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者;

第二十六条 特别审查员遇有必须审查之特种事件,经本局公认,临时依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议员互选或经十人以上之公推,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视事之繁简为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审查之事件,如有不能分门审查者,应归有关系之各项审查会公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被选为审查员者,非有正当之事由不得辞职。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互选,或公推审查长一人,维持该会议事之秩序。

第三十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公推干事一人,掌该会议事录及其他文件,审查长有事故时得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除请议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别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办理外,凡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得议长许可者,由议长交各项审查会审查其事件。

第三十二条 各项审查会不得于本局会议时间内开会,但得本局之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各项审查会非有审查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其议事以到会审查员之过半数决之可否,同数则取决于审查长。

第三十四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时,审查员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

第三十五条 各项审查会得请议长向各官署调取关于审查事件之文件。

第三十六条 议员对于审查事件如有意见,得赴该审查会陈述之。

第三十七条 各项审查会开会时,除议员外禁止旁听,如审查会以为应守秘密者,并得谢绝议员之旁听。

译第二十条 审查员分常任审查员、特别审查员两种。

第二十一条 常任审查员在本局每届会期开会之初,由议员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产生,以得票最多者当选。如果有十人以上联合推举,也可以不用互选法,由议长委任,其员额如下:

一、财政审查员十三人;

二、法律审查员十一人;

三、请议审查员九人;

四、惩罚审查员七人。

议长、副议长及审议长不列入本条被选之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查会应审查的事项如下:

一、本省预算案及决算案;

二、与本省预算、决算有关的财政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会应审查的事项如下:

一、资政院提交的法律案;

二、行政长官提交的法律案;

三、本局提出的法律案。

第二十四条 请议审查会应审查的事项如下:

一、本省自治会陈请建议及争议事件,其来文盖有自治会图记的;

二、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其来文载有姓名、籍贯、职业、住所的。以上两项,经三名以上议员承认,即由议长交请议审查会审查其内容,分别报告是否应予提议给本局。

第二十五条 惩罚审查会应审查的事项如下:

一、议员有违犯谘议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条罚则的;

二、议员有违犯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 特别审查员遇到必须审查的特殊事项时,经本局公认,临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议员互选或经十人以上联合推举,由议长委任,其员额视事务繁简而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审查事项,如果不能分门审查的,应归有关联的各项审查会共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被选为审查员的,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审查会各自由审查员互选,或联合推举审查长一人,维持该会议事秩序。

第三十条 各项审查会各自由审查员联合推举干事一人,掌管该会议事记录及其他文件,审查长有事故时可以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除请议审查事项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别审查事项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办理外,凡议长认为有必要,或五名以上议员提议并得到议长许可的,由议长交各项审查会审查该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项审查会不得在本局会议时间内开会,但得到本局许可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各项审查会没有审查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其议事以到会审查员过半数决定可否,票数相同则由审查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时,审查员对同一事项可以多次发言。

第三十五条 各项审查会可以请议长向各官署调取有关审查事项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议员对审查事项如有意见,可以到该审查会陈述。

第三十七条 各项审查会开会时,除议员外禁止旁听,如果审查会认为应当保密的,也可以谢绝议员旁听。

第

第三十八条 每一事件审查已毕,该审查会应作报告书交由议长通知各议员,如议长认为应守秘密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条 本局得酌定期限使审查会为审查之报告,如审查会无故稽迟,本局得另行选任审查员。

第四十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录,由审查长及干事签名,于其职务完毕后,连同各种文件交办事处保存之。

第二节 会 议

  第一款 提 议

第四十一条 议员提议事件应草具议案说明理由,并须有五人以上之赞成,连同具名,交由议长通告议员。

第四十二条 议员于议场上临时提出意见者,除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特定赞成人数之事项外,须得十人以上之赞成方可提议。

第四十三条 议员已提出之议案,非得本局之允许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条 行政长官提交议案或批答事件到局后,由议长通告各议员。

第二款 讨 论

第四十五条 议员对于议事日程表所载之议题发表意见者,得于会议之前,将姓名及反对或赞成之意预告书记。

第四十六条 书记依各议员预告之先后,编列发言表,送交议长。

第四十七条 开议时,议长将议案令书记朗读,一过,即按照发方表,先反对者,次赞成者,交互指令发言。

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四十八条 凡提出该议案之议员及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得于书记朗读后说明其旨趣。

第四十九条 发言表上所列之议员发言未毕,未经预告之议员不得要求发言。

第五十条 未经预告之议员,对于讨论之事件有反对或赞成之意见,欲临时发表者,

应俟发言表上所列同意见之议员发言已毕,起立告议长以自己之姓名,得议长之许可而后发言。

第五十一条 议长指令发言表上所列之议员发言时,该议员不应,即与未预告者同。

第五十二条 凡发言必登演说坛,但极简短之言,及得议长特许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讨论时对于同一议题不得发言至二次以上,但左列各项不在此限:

一、申明自己所提议案之旨趣者;

二、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申明交议事件或批答事件之旨趣者;

三、审查会之报告员申报告之旨趣者;

四、要求提议之议员、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之员,审查会之报告员,说明疑义者;

五、本细则第二十五条之当事议辩员明事实缘由者。

第五十四条 凡讨论不得涉及议题以外。

第五十五条 议长对于各议题欲自于与讨论之列,应预先通告,至该议题讨论开始之时,即退居议员席,而由副议长入议长席。

议长既与于讨论非至该问题表决以后,不得复入议长席。

第五十六条 发言之人已尽,议长应宣告讨论终局;若发言之人未尽,而有议员五人以上提议作为讨论已终,复得公决者,议长亦即宣告讨论之终局。

译三十八条 每一事项审查完毕后,该审查会应制作报告书交给议长,通知各议员,如果议长认为应当保密的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条 本局可以酌定期限让审查会提交审查报告,如果审查会无故拖延,本局可以另行选任审查员。

第四十条 各项审查会议事记录,由审查长及干事签名,在其职务完成后,连同各种文件交办事处保存。

第二节 会议

第一款 提议

第四十一条 议员提议事项,应起草议案说明理由,并须有五人以上赞成,一并签名,交由议长通告议员。

第四十二条 议员在议场上临时提出意见的,除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特别规定赞成人数的事项外,须得到十人以上赞成才可以提议。

第四十三条 议员已经提出的议案,没有本局的允许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条 行政长官提交议案或批答事项到局后,由议长通告各议员。

第二款 讨论

第四十五条 议员对于议事日程表所列议题要发表意见的,可以在会议之前,将姓名及反对或赞成的意向预先告知书记。

第四十六条 书记按照各议员预告的先后顺序,编列发言表,送交议长。

第四十七条 开议时,议长让书记朗读议案一遍,随即按照发言表,先反对者,后赞成者,交替指令发言。

议长可以酌情省略议案的朗读。

第四十八条 凡提出该议案的议员及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的人员,可以在书记朗读后说明其旨趣。

第四十九条 发言表上所列议员发言尚未结束时,未经预告的议员不得要求发言。

第五十条 未经预告的议员,对讨论的事项有反对或赞成的意见、想临时发表的,应等发言表上所列同意见议员发言完毕后,起立告诉议长自己的姓名,得到议长许可后才能发言。

第五十一条 议长指令发言表上所列议员发言时,该议员不应答的,就与未经预告的议员同样对待。

第五十二条 凡发言必须登上演说台,但是极简短的发言,以及得到议长特许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讨论时对同一议题不得发言超过两次以上,但以下各项不在此限:

一、申明自己所提议案旨趣的;

二、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人员,申明交议事项或批答事项旨趣的;

三、审查会报告员申报报告旨趣的;

四、要求提议的议员、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所派人员、审查会报告员,说明疑义的;

五、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当事议员说明事实缘由的。

第五十四条 凡讨论不得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议长对各议题想要自己参与讨论的,应预先通告,到该议题讨论开始时,就退居议员席位,由副议长入座议长席位。

议长既然参与讨论,就不能在该问题表决之前重新回到议长席位。

第五十六条 发言的人都发言完毕,议长应宣告讨论结束;如果发言的人尚未发言完,而有五人以上议员提议将讨论作为已经结束,又得到公决的,议长也应宣告讨论结束。

第

第五十七条 凡议案经本局讨论,有议员五人以上提议不能作为议案,复得公决者,以废弃论。

  第三款 修 正

第五十八条 议员对于议案欲加修正者,可具修正案交于议长。

第五十九条 议长接受各议员之修正案于会议时,将原案交书记朗读,一过,择修正案与原案最相远者最先提议,依次取决于多数议员。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六十条 各修正案俱被否决,是仍就原案决之。

·438·

第六十一条 议员已提出之修正案,非得本局之允许,不得撤回。

第六十二条 未具修正案之议员临时欲发表意见者,应俟修正案议决后,起立告议长以自己之姓名,得议长之许可而后发言。

第六十三条 议长得以便宜将议案交审查会,使整理关于修正条项字句于会议时宣布之。

第四款 表 决

第六十四条 讨论修正已终,议长乃就讨论修正之结果,将议案交书记朗读,一过,设为可否两问题布告之,布告后,无论何人不得再就此题发言。

议长得以便宜省略议案之朗读。

第六十五条 表决时议长令可者或否者起立,点明起立者数目,复就本日签名簿核记到会议员数目,而后宣告多寡,多数以为可即为可决,多数以为否即为否决,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六十六条 如起立多寡之数不能明确,或议员三人以上对于议长之宣告提出异议者,应由议长命书记按照议员席顺次唱号,再令可者或否得起立以决之。

第六十七条 表决时,经议长认为必要,或有议员五人以上之要求,得不用起立表决法,而用投票表决法。

第六十八条 凡投票表决,分记名投标、无名投票二种,可者用白色票,否者用青色票。

第六十九条 投票时,由议长命书记按照议员席顺次唱号,各由本人投入投票匦。

第七十条 投票表决之结果,若议长认为并无错误,议员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十一条 表决时,应将议场出入之处暂行关闭,凡不在议场之议员,不得加入。

第四章 议事录及速记录

第一节 议事录

第七十二条 议事录应载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局成立及开会、闭会之事项,并其年、月、日、时;

二、开议散会及中止休息之日时;

三、每日会议议员到会人数;

四、议长或审议长及审查会报告之事件;

五、应行会议之议题;

六、临时提议之议题,并提议及赞成者之姓名;

七、决议之事件;

八、表决可否之数;

九、本局认为必要之事项。

第七十三条 议事录应由议长或代理之副议长,并书记长或代理书记署名盖章。

第二节 速记录

第七十四条 速记录用速记法记载议事时一切言论。

第七十五条 议员得于速记录通告之当日午后八钟以前要求订正演说稿之字句,惟订正之处以议长所许可者为限,并不得变更演说之宗旨。

译五十七条 凡议案经本局讨论,有五人以上议员提议不能作为议案,又得到公决的,以废弃论处。

第三款 修正

第五十八条 议员对议案想要加以修正的,可以拟具修正案交给议长。

第五十九条 议长接受各议员的修正案后,在会议时,将原案交书记朗读一遍,选择与原案差别最大的修正案最先提议,依次交由多数议员表决。议长可以酌情省略议案的朗读。

第六十条 各修正案都被否决的,就仍按原案表决。

第六十一条 议员已经提出的修正案,没有本局的允许不得撤回。

第六十二条 没有提出修正案的议员临时想要发表意见的,应等修正案议决后,起立告诉议长自己的姓名,得到议长许可后才能发言。

第六十三条 议长可以酌情将议案交审查会,让其整理有关修正条项的字句,在会议时宣布。

第四款 表决

第六十四条 讨论修正结束后,议长就根据讨论修正的结果,将议案交书记朗读一遍,设定可否两个问题公布,公布后,无论何人不得再就此题发言。

议长可以酌情省略议案的朗读。

第六十五条 表决时,议长命赞成者或反对者起立,点清起立人数,再核对当天签名簿上到会议员人数,然后宣告多少,多数认为可行的即为可决,多数认为不可的即为否决,可否票数相同的,由议长决定。

第六十六条 如果起立人数不能明确,或者有三名以上议员对议长的宣告提出异议的,应由议长命书记按照议员席位顺序唱号,再让赞成者或反对者起立以决定。

第六十七条 表决时,经议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五人以上议员要求,可以不用起立表决法,而用投票表决法。

第六十八条 凡投票表决,分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两种,赞成用白色票,反对用青色票。

第六十九条 投票时,由议长命书记按照议员席位顺序唱号,各自投入投票箱。

第七十条 投票表决的结果,如果议长认为并无错误,议员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十一条 表决时,应将议场出入口暂时关闭,凡不在议场的议员,不得加入。

第四章 议事录及速记录

第一节 议事录

第七十二条 议事录应记载的事项如下:

一、有关本局成立及开会、闭会的事项,以及其年、月、日、时;

二、开议、散会及中止、休息的日期时间;

三、每天会议议员到会人数;

四、议长或审议长及审查会报告的事项;

五、应当会议的议题;

六、临时提议的议题,以及提议者和赞成者的姓名;

七、决议的事项;

八、表决可否的票数;

九、本局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议事录应由议长或代理的副议长,以及书记长或代理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节 速记录

第七十四条 速记录用速记法记载议事时的一切言论。

第七十五条 议员可以在速记录通告当天下午八点以前,要求订正演说稿的字句,但订正之处以议长许可的为限,并不得改变演说的宗旨。

第五章 议场秩序

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