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办 事
第九条 每日设理事一员,以当选常驻议员之次序轮值。
第十条 理事员掌记事簿,记载逐日所办之事件,以备稽考。
第十一条 理事员自午后二钟起至四钟止,在办公厅与办事员接洽。
第十二条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办事处交本日理事员传观。
第十三条 常驻议员如调阅存案之文件,应具条盖章,向办事处取出,定期缴还,缴还时即将原条取消。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过十星期。
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者,不在前项之例。
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支配,此往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时,当具书陈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
第十九条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辞常驻议员论。
第五章 阅 报
第二十条 本局购阅之日报、册报,以常驻全体之在局内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请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责。
第二十一条 各报到局时,号房即照派定清单分别送呈。
第二十二条 各员所收之报,本局同人均可调阅,但须定期缴存。
第二十三条 各员收管之日报,至一月时,即汇交本局掌报员装订。
第二十四条 各员收管之册报,至年假时,或常驻任期届满时,均须汇交本局掌报员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以协议会公决即施行之。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由常驻议员过半数提出经协议会公决施行。
译查的结果,应报告协议会公决。
第九条 每日设理事一员,按当选常驻议员的次序轮值。
第十条 理事员掌管记事簿,记载每日所办的事件,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理事员从午后二时起至四时止,在办公厅与办事员接洽事务。
第十二条 本局每日收到的文件由办事处交给当日理事员传阅。
第十三条 常驻议员如需调阅存案的文件,应开具条据盖章,向办事处取出,约定日期归还,归还时即将原条取消。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四条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条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统计不得超过十星期。
第十六条 凡有特别事故请特别假、经议长许可的,不受前项限制。
第十七条 凡请假须互相调配,此去彼来,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时请假。
第十八条 假期已满,因有要事仍不能到局的,应写信说明理由,指定日数,再行续假。
第十九条 假期逾期超过十日的,按辞去常驻议员论处。
第五章 阅 报
第二十条 本局购阅的日报、册报,由常驻在局的全体人员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请假,即改派他人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各报送到本局时,门房即按派定的清单分别送呈。
第二十二条 各员所收管的报纸,本局同人都可以调阅,但须约定日期归还。
第二十三条 各员收管的日报,到一个月时,即汇交本局掌报员装订。
第二十四条 各员收管的册报,到放年假时,或常驻任期届满时,都须汇交本局掌报员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经协议会公决后即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由常驻议员过半数提出,经协议会公决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