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
第十七条 本局议案修正案之门目次序及议事日程表,书记长应承议长之指挥,任排比编制之事。
第十八条 本局关防及本局发信图章,书记长有保管之责。
第十九条 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由书记长编纂。
第二十条 本局特别文件,如不由议会另举起草员,即由书记长拟稿,经议长、副议长核定后,交该课照办。
第二十一条 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招待外,书记长亦任招待之事。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课专掌之事,由书记长任之。
第三章 各课通则
第二十三条 各课课长管一课之事,有董率该课课员约束该课公役之责。
第二十四条 本局开会期内,如各课有事务繁重人员不敷任用者,得商明书记长,请临时书记,或临时课员助理,惟须得议长之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关于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之事,各课应汇集材料供书记长编纂之用。
第四章 议事课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本局会议之事,本课应按照议事细则准备办理,并会同书记长检点及知照互相关联之各课。
第二十七条 本局议员到会签名簿由本课掌管,凡到会之议员均属其亲自签名书到。
第二十八条 本局议员请假簿由本课掌录,按日呈议长核阅,不请假而不到会者,另簿记明,陈告议长、副议长。
第二十九条 本局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回避者,俟议至该事时,本课应知会该议员退出议场。
第三十条 本局议会、审议会一切议事节目,本课应制成议事录;其议场所发语言,应制成速记录;惟长篇演说应由演说议员自录,副稿交本课汇入速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局闭会后遇常驻议员协议事件,本课亦记其议事节目,制成议事录,与开会时同,惟省去速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课于议事录、速记录有审实及保存之责。
第三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议事摘要录,由本课随时探访编纂。
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
译序及议事日程表,书记长应承议长指挥,负责排比编制。
第十八条 本局关防及本局发信图章,由书记长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由书记长编纂。
第二十条 本局特别文件,如果不由议会另行推举起草员的,就由书记长拟稿,经议长、副议长核定后,交该课照办。
第二十一条 本局来宾除议长、副议长负责招待外,书记长也承担招待事务。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课专门掌管的事务,由书记长负责。
第三章 各课通则
第二十三条 各课课长管理一课事务,有统率该课课员、约束该课杂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局开会期间,如果各课事务繁重、人员不够任用的,可以与书记长商定,请临时书记或临时课员协助办理,但须得到议长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关于谘议局要览及本处每年办事报告的事务,各课应汇集材料供书记长编纂使用。
第四章 议事课职务
第二十六条 凡本局会议事务,本课应按照议事细则准备办理,并会同书记长检点及通知相互关联的各课。
第二十七条 本局议员到会签名簿由本课掌管,凡到会议员都应亲自签名到会。
第二十八条 本局议员请假簿由本课登记,按天呈请议长核阅,未请假而不到会的,另簿记明,陈告议长、副议长。
第二十九条 本局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三十八条应当回避的,等议到该事项时,本课应通知该议员退出议场。
第三十条 本局议会、审议会一切议事内容,本课应制成议事录;议场上所发表的言论,应制成速记录;但长篇演说应由发言议员自行记录,将副稿交本课汇入速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局闭会后遇到常驻议员协议事项,本课也记录其议事内容,制成议事录,与开会时相同,只是省去速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课对议事录、速记录负有审核核实及保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议事摘要录,由本课随时探访编纂。
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如果不是由议会另行推举起草员,以及特别交由书记长起草的,就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后照办。
第三十(文本至此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