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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安徽咨议局章程三

第八章 附  则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5–7 段

第五章 议场秩序

第七十六条 议员每日到会,应书名于签名簿为据。

第七十七条 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按照议员之数编定座号,各议员座位以抽签为定,抽定之后,到会时各按号数入席,不得紊乱。

第七十八条 凡议员入议场者,除开会式、闭会式应礼服外,平时均应冠服整齐。

第七十九条 凡雨具、伞、杖、斗篷等物,不得携入议场。

第八十条 议场内勿吸烟,勿食果饵,勿涕唾在地。

第八十一条 议事时,非为参考不得阅报纸及书籍。

第八十二条 议事时,无论何人不得哗笑,或发赞成反对之声,致妨他人之演说及议案之朗读。

第八十三条 议长鸣警铃时,无论何人皆须静默。

第八十四条 凡议场上有紊乱议场秩序者,议员得随时唤起议长之注意。

第八十五条 议员会议时,如有违背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应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八十六条 议场开议以后,除休息时间外,到会议员不得任意退出议场。

第八十七条 凡议员因有事故不能于会议时到会者,应具理由书,预定日数,向议长请假。其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事故,未经请假而不到会者,应补具理由书,报告议长得其承认。

凡请假时未经议长许可,或事后未得议长承认之阙席议员,以无故不到会论。

关于议员请假及会议时到会时刻,议员得于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内,另行公订规约互守之。

第六章 警 察

第八十八条 本局设守卫及巡警受议长之指挥,执行本局内部之警察权。

第八十九条 本局除自行雇用守卫外,得于每会期开会之始,先期酌定巡警员数,呈请行政长官饬派,由本局编制之。

第九十条 本局得因事务之必要设置守卫长,受议长之指挥,统率守卫及巡警。

第九十一条 本局议场以内之警察,守卫掌之;议场以外之警察,巡警掌之,巡警非经议长命令不得入议场以内。

第九十二条 本局开会时,凡纠察旁听席、查验旁听券、指导旁听人等职务,统由守卫掌理。

第九十三条 本局内之灯火及消防、扫除等事,应由守卫监督之。

第九十四条 本局闭会后所有关于巡警职务均归守卫掌理。

第七章 常驻议员

第九十五条 本局常驻议员应办事件,非经协议不得以本局之名义行之。

第九十六条 本局常驻议员每月至少应开协议会二次,其期日由议长或常驻员五人以上之同意定之。

第九十七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非有常驻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九十八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之议事,以到会常驻议员过半数之取决为准,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九十九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除由议长、主席外,副议长同列议决之数,议长如有事故得以副议长代之。

译六条 议员每天到会,应在签名簿上签名为凭据。

第七十七条 本局每届会期开会之初,按照议员人数编定座位号,各议员座位用抽签方式确定,抽定之后,到会时各自按号数入座,不得混乱。

第七十八条 凡议员进入议场的,除开会式、闭会式应当穿礼服外,平时都应当衣冠整齐。

第七十九条 凡雨具、伞、拐杖、斗篷等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议场。

第八十条 议场内不要吸烟,不要吃果品零食,不要随地吐痰。

第八十一条 议事时,非为参考不得阅读报纸及书籍。

第八十二条 议事时,无论何人不得喧哗嬉笑,或发出赞成反对的声音,妨碍他人演说及议案的朗读。

第八十三条 议长摇警铃时,无论何人都必须安静。

第八十四条 凡议场上有扰乱议场秩序的情况,议员可以随时提醒议长注意。

第八十五条 议员开会时,如有违背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或扰乱议场秩序的,议长应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八十六条 议场开议以后,除休息时间外,到会议员不得随意退出议场。

第八十七条 凡议员因故不能在会议时到会的,应写明理由书,预定天数,向议长请假。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事故,未经请假而不到会的,应事后补交理由书,报告议长并得到其承认。

凡请假时未经议长许可,或事后未得到议长承认的缺席议员,按无故不到会论处。

关于议员请假及会议到会时刻,议员可以在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内,另行公订规约互相遵守。

第六章 警察

第八十八条 本局设置守卫及巡警,受议长指挥,行使本局内部的警察权。

第八十九条 本局除自行雇用守卫外,可以在每届会期开会之初,提前酌定巡警员数,呈请行政长官派遣,由本局编制。

第九十条 本局因事务需要可以设置守卫长,受议长指挥,统率守卫及巡警。

第九十一条 本局议场以内的警察事务,由守卫掌管;议场以外的警察事务,由巡警掌管,巡警没有议长命令不得进入议场以内。

第九十二条 本局开会时,凡纠察旁听席、查验旁听券、指导旁听人等职务,统由守卫掌理。

第九十三条 本局内的灯火及消防、清扫等事务,应由守卫监督。

第九十四条 本局闭会后,所有关于巡警的职务都归守卫掌理。

第七章 常驻议员

第九十五条 本局常驻议员应办理的事项,没有经过协议,不得以本局的名义施行。

第九十六条 本局常驻议员每月至少应召开协议会两次,其日期由议长或五名以上常驻议员的同意确定。

第九十七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没有常驻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九十八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的议事,以到会常驻议员过半数决定为准,可否票数相同的,由议长决定。

第九十九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除由议长担任主席外,副议长同样列入议决人数,议长如有事故可以由副议长代理。

第一百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禁止旁听,但经协议会认许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 本局议决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公布施行之责。

第一百零二条 本局议决不可行事件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未经交令覆议者,常驻议员有呈请更正施行之责。

第一百零三条 本局议决留交常驻议员调查及进行之事件,常驻议员有按照议案分别办理之事。

第一百零四条 凡经常驻议员以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到第一百零三条办理之事件,应由议长于次期本局开会时报告全体议员。

第一百零五条 常驻议员得自订关于议事及办事之规约,惟不得出于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范围以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应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二)旁听规则

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

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受本国聘用之洋员,由所属官厅知会者,一律入官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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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凡由议员价绍之官员、外宾,一律入公众席。

第四条 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五条 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知会本局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限其员数,照送旁听券。

第六条 凡开议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者,书记长得因义员之介绍,承议长之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

第七条 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二种。

第八条 经常旁听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及本省各埠之报馆得用之。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均不待其知会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之指挥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均可旁听。

第九条 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日数,过日即不能用。

第十条 旁听人应以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条 旁听人应遵守左列各项事宜:

一、不得携带戎器、雨具、伞、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后不得来往更动;

四、不得对于议员之言论表示可否;

五、不得谈笑、妨碍议事。

第十二条 凡酒醉者,虽有旁听券,不得入旁听席。

译

第一百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禁止旁听,但经协议会认可的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 本局议决可行的事项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没有交令覆议的,常驻议员有呈请公布施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局议决不可行的事项已经呈报行政长官,行政长官没有交令覆议的,常驻议员有呈请更正施行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本局议决留交常驻议员调查及进行的事项,常驻议员有按照议案分别办理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凡经常驻议员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到第一百零三条办理的事项,应由议长在本局下次开会时向全体议员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常驻议员可以自行订立有关议事及办事的规约,但不得超出谘议局章程及本细则的范围之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细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应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二)旁听规则

第一条 旁听席分官员席、公众席、报馆记者席及外宾席四种。

第二条 凡官员旁听,应由所属官厅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指挥,限定其人数,照发旁听券。

凡受本国聘用的洋员,由所属官厅通知的,一律进入官员席。

第三条 凡公众旁听,应由议员介绍给书记长,承议长指挥,限定其人数,照发旁听券。

凡由议员介绍的官员、外宾,一律进入公众席。

第四条 凡报馆记者旁听,应由报馆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指挥,限定其人数,照发旁听券。

第五条 凡外宾旁听,应由本省外交官通知本局书记长,承议长指挥,限定其人数,照发旁听券。

第六条 凡开议超过一小时,旁听席仍有空位的,书记长可以因议员的介绍,承议长指挥,临时发给旁听券。

第七条 本局旁听券分经常旁听券、临时旁听券两种。

第八条 经常旁听券,只有本省城各行政官厅、各团体,以及本省各埠的报馆可以使用。各官厅以其长官为限,各团体以其主事者为限,各报馆每馆以一人为限,都不必等其通知介绍,由书记长承议长指挥分发,凡遇本局常年会、临时会,都可以旁听。

第九条 临时旁听券,须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六条办理,券中载明旁听天数,超过天数即不能使用。

第十条 旁听人应将旁听券交守卫验明,依守卫指示的位置入座。

第十一条 旁听人应遵守以下各项事宜:

一、不得携带武器、雨具、伞、拐杖、斗篷、水旱烟具等物品入席;

二、不得在旁听席饮食、吸烟或随地吐痰;

三、坐定后不得来回走动;

四、不得对议员的言论表示可否;

五、不得谈笑、妨碍议事。

第十二条 凡酒醉的人,即使有旁听券,也不得进入旁听席。

第十三条 旁听人无论何种事由,不得擅自闯入议

第十三条 旁听人无论何等事由,不得阑入议场。

第十四条 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禁止旁听时,即于本局门首悬禁止旁听牌,虽有旁听券,不得入内。

第十五条 旁听人已经入席以后,如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应禁止旁听时,由议长宣告,令全体旁听人退出。

第十六条 旁听人有不守规则,或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须送交巡警者,得令守卫执行之。

旁听如有骚扰情事,议长得令全体旁听人退出旁听席。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增册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须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处照章由议长、副议长监理。

第二条 本处照章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任办事之职。

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书记为一课课长。

第一课 议事课

第二课 文牍课

第三课 庶务课

第四课 会计课

第四条 各课需用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明,议长量事之繁简用之;其公役则由课长商明书记长,酌量雇用。

第五条 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长兼代;各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商明议长,或以他课课长兼代,或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

第六条 本处办事人员期限,均以议长之任期为断,如议长更换,有留用之人员,该员仍继续办事。

第七条 本处应办各事,除遵守本细则外,悉照议事细则准备。

第八条 本处办事人员各分职守,其有特别事件发生时,须听议长、副议长之指挥,共同办理。

第九条 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者,书记长、课长须得议长之许可,课员须得书记长之许可。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请假过三日者,须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

第十一条 本处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若值本局开会时,或本处有重要事件须继续办理者,由议长、副议长临时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条 本处办事人员如有不合规则之行为,得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换。

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

第十四条 书记长汇各课之总,有提调稽察各课事务之责。

第十五条 本局议员名籍由书记长编制。凡惩罚及辞职、补缺、补选等事,均应记明情节及月日。

本处办事人员名籍亦由书记长编制。

第十六条 本局内部选举之事由书记长经理。

译场。

第十四条 如果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禁止旁听时,就在本局门首悬挂禁止旁听牌,即使有旁听券,也不得入内。

第十五条 旁听人已经入席以后,如果本局按照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一条应当禁止旁听时,由议长宣告,命令全体旁听人退出。

第十六条 旁听人有不遵守规则,或扰乱议场秩序的,议长可以命令其退出,遇到必须送交巡警的情况,可以命令守卫执行。

旁听如有骚扰情事,议长可以命令全体旁听人退出旁听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呈请行政长官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增删修改之处,经本局公决后,仍须呈请行政长官批准方可公布施行。

(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处按章程由议长、副议长监理。

第二条 本处按章程以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担任办事职务。

第三条 本处分四课办事,即以每一位书记担任一课课长。

第一课 议事课

第二课 文牍课

第三课 庶务课

第四课 会计课

第四条 各课所需课员不限人数,由课长会同书记长商定后,由议长酌量事务繁简任用;其杂役则由课长与书记长商定,酌量雇用。

第五条 书记长如有事故,由议长派第一课课长兼代;各课课长如有事故,由书记长与议长商定,或由其他课课长兼代,或从该课课员中派员代理。

第六条 本处办事人员的任期,都以议长的任期为准,如议长更换,有留任人员的,该员仍继续办事。

第七条 本处应办理的各项事务,除遵守本细则外,都按照议事细则准备。

第八条 本处办事人员各自分担职守,遇有特别事项发生时,须听从议长、副议长的指挥,共同办理。

第九条 本处办事人员一律驻局,除休假日外,如有不得已事由须请假的,书记长、课长须得到议长许可,课员须得到书记长许可。

第十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果请假超过三天的,须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派人代理。

第十一条 本处休假日如下:

一、星期日;

二、节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天);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万寿日。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如果正值本局开会时,或本处有重要事项须继续办理的,由议长、副议长临时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条 本处办事人员如有不合规则的行为,可以由议长、副议长随时酌情撤换。

第二章 书记长职务

第十四条 书记长汇总各课事务,有提调稽察各课事务的职责。

第十五条 本局议员名籍由书记长编制。凡惩罚及辞职、补缺、补选等事,都应记明情节及月日。

本处办事人员名籍也由书记长编制。

第十六条 本局内部选举事务由书记长经理。

第十七条 本局议案修正案的门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