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学录卷五
愚民对理,不得意于官,多出不逊语。其凶悻之状,初听殊可骇,久之知其常事也。此可谈笑听过,切不可动气。动气而言者不已,则将立毙杖下乎?
问事绝不可有成心,又不可执拗到底。如其素恶所犯者轻,即从轻问;若以平日不善,遂罗织成罪,恐罪未必成,奸人反得以假口,且使上司见之,以我辈为不谙事体也。
刁民告状,讦人生平过恶,使其一一皆实,则数十年之事积在一时,其谁无过?况未必实乎?听讼者因众口之交证也,遂信以为然,不知原告既欲含沙,则此中证非原告之死党,则被害之仇雠也。且无赖者因而为利,原告买嘱,则执以为有;被告买嘱,则执以为无。被告家贫,不足以厌买人之欲,则众口铄金,或至忘家丧命。治狱者但问状内事情石矣,切不可堕奸人之计也。
凡问事,但凭中证之言,酌之已意,终不如众耳众目闻见之为真。若犯人极不输服,或地方邻佑又极口为之称冤,再察而改易之,方是虚公无我。若徒执已见,岂惟小民受害,且未免为白璧之瑕。
有事情,可恶法所不容。中证若齐,便一问而决,使之放心,便无他事。若重责其人,又系之狱,经久不断,彼且张皇失措,以我辈为有意也。衙门人又因而挟骗,内外传诵,且被暮夜之名。不则营求请托,或破人之家,所丧多矣。
审谳之法,要虚,要公,要明,要断。而其最要者,则在化大事为小事,化有事为无事。是以从古论狱者曰:“宁失出,毋失入。”又曰:“罪疑惟轻。”此临民上者之第一紧要事。知此法,虽极刁顽、极烦难之地,可迎刃而解,一扫葛藤冤结矣。
投文挂出,起数不论,上司自理。当日问完,不是强盗人命中证,即有二三不到,不必等齐问理。后应解人犯,佥原差起解,应申候详者,发歇家认保无罪者,尽发回。一日呈稿,一日誊真,一日起解。盖乡民住城一日,未免妨工费钱,又富家刁难,贫者买嘱解人,故意迟延,使贫者坐困。如犯前弊,该役重究。
民间苦事,莫甚于株连。健讼刁民,往往一词牵告三二十人,报雠罔利。中间紧关犯证,十无二三。此等奸顽,岂宜听信?各掌印官,凡遇受词日期,俱要当堂审问。无干者即与勾除,毋得一槩发房出票,累苦小民。
勾摄犯人,动差皁快,此庸吏之套习,实小民之大殃也。近日革弊爱民之官,多用原告自拘。夫两雠相见,势必起争,妄称抗违,以激官怒。亦有添差地方保伍同拘者,此是换名之皁快,需求凌虐,与皁快同。至于原告系是妇人自拘,尤为不便。若止以原状或红票付告人,令其递与干证,干证持之,呼唤被告,约会同来。果系冤诬,听从被告诉状至日同理,则干证者事内之人,毕竟不免到官。彼若有所需求,自是有人买嘱,亦不恃勾摄之势矣。是闾阎省一皁快之害,而公堂余一差遣之人也。贤者试一思之。
上司批词:果系徒罪以上,方许差人勾摄。凡公差勾摄往反百里者,不得限过三日。若第五日不投到者,计日加责。仍问犯人有无需索凌虐,或用十数手牌上书「公差有无需索凌虐」七字,其「有无」二字令犯人自填,听审之时执进。庶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严不得大肆贪残。即不能尽革奸弊,然省一分,一分受赐;省一人,一人免害矣。
皁快拘人到城,引领相识,饭店任情破费,酒食招包,娼妇心满意足,纔来投到。或妄禀人犯不齐,或指称关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讨保人,或令原差带押,甚者挂搭轮押,经年累月。放赵甲而留钱乙,卖正犯而拘家属,种种扰民,皆问官惰慢之罪。
吏书骚扰,科索全凭牌票,有司朱押。牌票多不经心,彼或乘忙倦之时,或当微暧之会,便将一二百张,只称未完。前件用印判日,中间言语重轻,任其乱写;事体缓急,任其报票。红单一出,打点即来,遂意则将票停阁;不足则再三写催。有司信实,何曾查某事曾催几次,某票有无回销哉?监司骚扰,郡邑守令骚扰,闾阎此居其半。掌印官将一切前件到日,分急中缓三等
译愚昧的百姓面对公理,如果在官府那里不得意,大多会说出傲慢无礼的话。他们凶狠悖逆的样子,刚听时确实令人害怕,时间久了就知道这是常事了。这种情况可以谈笑间听过去,千万不可动气。如果动气,而说话的人不停止,难道就要立刻杖毙他们吗?
审问案件绝对不可有成见,又不可固执到底。如果那人平时恶劣但所犯的罪行轻微,就从轻审问;如果因为平日不善,就罗织罪名,恐怕罪名未必能成立,奸人反而得以借机发泄,而且让上司看到,认为我们不熟悉事理。
刁民告状,揭发别人平生的过错罪恶,即使一一都属实,那么几十年的事情积累在一时,谁没有过错呢?何况未必属实呢?听讼的人因为众人的相互作证,就相信是真的,不知道原告既然想要含沙射影,那么这些证人不是原告的死党,就是被害者的仇敌。而且无赖之徒因此获利,原告买通他们,就坚持认为有罪;被告买通他们,就坚持认为无罪。被告家贫,不足以满足买通之人的欲望,那么众口铄金,甚至可能导致被告家破人亡。审理案件的人只问状子里的事情是否确实,千万不可落入奸人的圈套。
凡是审问案件,只凭证人的话,斟酌自己的意见,终究不如众人的耳目见闻真实。如果犯人极不服罪,或者地方邻居极力为他喊冤,再考察并改变判决,这才是公正无私。如果只坚持自己的见解,难道只是小民受害,而且难免成为白璧上的瑕疵。
有事情,可恶法所不容。证人如果齐全,就一审而决,让他放心,就不会有其他事情。如果重责其人,又关进监狱,经久不决,他将会惊慌失措,认为我们有意为难。衙门的人又因此挟持诈骗,内外传诵,而且被蒙上贪赃枉法的恶名。否则营求请托,或者破人之家,损失就多了。
审案的方法,要虚心,要公正,要明察,要果断。而其中最要紧的,在于化大事为小事,化有事为无事。所以自古以来论狱的人说:“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又说:“罪行可疑的就从轻处理。”这是治理百姓的上司第一紧要的事。懂得这个方法,即使是极刁顽、极烦难的地方,也可以迎刃而解,一扫纠缠不清的冤结了。
投文挂出,起数不论,由上司自理。当天问完,如果不是强盗命案中的人证,即使有一两个不到,不必等齐再审理。后来应解送的人犯,由原差起解,应申报等候详文的,发给歇家认保无罪的,全部发回。一天呈稿,一天誊真,一天起解。因为乡民住在城里一天,未免妨碍工作花费钱财,又富家刁难,贫者买通解人,故意迟延,使贫者坐困。如果犯前弊,该役重究。
民间的苦事,没有比株连更甚的。健讼的刁民,往往一词牵告三二十人,报仇谋利。中间紧关犯证,十无二三。这种奸顽,岂宜听信?各掌印官,凡是遇到受理词状的日子,都要当堂审问。无干的人就与勾除,不要一概发房出票,累苦小民。
勾摄犯人,动不动差皂快,这是庸吏的套习,实是小民的大殃。近日革弊爱民之官,多用原告自拘两仇相见,势必起争,妄称抗违,以激发官怒。也有添差地方保伍同拘的,这是换名的皂快,需求凌虐,与皂快同。至于原告是妇人自拘,尤为不便。如果只以原状或红票付告人,令他递与干证,干证持之,呼唤被告,约定同来。果系冤诬,听从被告诉状到日同理,那么干证者事内之人,毕竟不免到官。他若有所需求,自是有人买通,也不恃勾摄之势了。这是闾阎省一皂快之害,而公堂余一差遣之人。贤者试一思之。
上司批词:果系徒罪以上,才允许差人勾摄。凡是公差勾摄往返百里的,不得限过三日。如果第五日不投到的,计日加责。仍问犯人有无需索凌虐待,或用十数手牌上书“公差有无需索凌虐”七字,其“有无”二字令犯人自填,听审之时执进。这样限近不得久行吞噬,防严不得大肆贪残,即使不能尽革奸弊,然而省一分,一分受赐;省一人,一人免害了。
皂快拘人到城,引领相识,饭店任情破费酒食招包,娼妇心满意足,才来投到。或妄禀人犯不齐,或称关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取保人,或令原差带押,甚至挂搭轮押,经年累月。放赵而留钱乙,卖正犯而拘家属,种扰民,皆问官惰慢之罪。
吏书骚扰,科索全凭牌票有司朱押。牌票多不经心,他或乘忙倦之时,或当微暖之会,便将一二百张,只称未完前件用印判日,中间言语重轻任其乱写;事体缓急任其报票。红单一出,打点即来遂意则将票停阁;不足则再三写催有司信实,何曾查某事曾几次,某票有无回销哉?监司骚扰郡邑守令骚扰,闾阎此居其掌印官将一切前件到日,分急缓三等
,为三袖折,责令该房自限某事何日可完,即注折上。难完者许其禀官,易完者照限督催,分别既明,方准出票。有司每日看折勾销,前件一事完即勾,一事违限者计日加责。是官斧而吏凿也。彼且办事之不暇,而何暇愚我以行私哉?
译将公文分为三折,责令相关房舍自行限定某项事务在何日可以完成,并直接标注在折子上。难以完成的允许其上报官府,容易完成的则按照期限督促催办,分别清楚之后,才准许发出传票。主管官员每日查看折子进行勾销,前一件事务完成就勾销,一件事务超过期限的则按日加重责罚。这是官员掌握斧柄而吏员负责凿孔啊。他们忙于办理公务尚且来不及,哪里还有空闲来愚弄我以便谋取私利呢?
问事以投到先后为序,不许吏书以受财多寡为后先。但本日投到者,本日即问,虽极忙,不可过二日。其状内情节罪名,未问之先,预为料理。一问之后,实时画供。人犯有认得字者,当堂将口词发下与看,如不通文义,只当堂吩咐某人应徒几年,某人应杖几十,审力有无,填写印票。无力者实时杖释,有力者令其自限何日完纳,即将发落单票付与干证,令其催纳。如果难完,干证至日恳请改限。盖干证住居多与犯人相近,押保催纳最为便宜,不犹愈于皁快乎?
凡审赃审力,先看犯人力量,如果力量不堪,干证不肯保押者,多系贫难棍徒,入官给主之赃,不宜多坐,仍不宜逼认有力,以致追迫太苦,前件难完,上下俱不便也。
小事不宜轻问罪。明初教民榜文云:户婚田土鬬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长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罪,方许赴官陈告,无非省事便民之意。问刑者审系轻小事情,便与发落,不必取供问罪,止将原词立案而已。虽不专用里老剖断,犹不失恤民初意。奈何在外有司官员,不论事情大小,槩引「不应得为而为」,又只用事理重者。及至审力,又不论其人贫富,槩坐有力。稍有力虽赎锾止三两一两有奇,官之所得苦不丰,而自贫民当之。至有鬻妻子以完官,损身命于一讼者,岂不痛哉!至于下「不合」二字,全不照管律条。如鬬殴傍人,则曰「不合不行劝阻」;徒夫在逃,则曰「不合锁押」;乞食告找田地价,则曰「不合勒掯不与」。如此类甚多,皆是律外生法科索无罪。上司官当严为申饬。
已问罪者不许重科。每见民间有事到官,已经论断决赎讫,或原或被,意不甘服,仍赴上司衙门告准发问,问官又重科罪,此大失律意。而上司曾无查驳,非必尽利赎锾,盖亦习而不察耳。名例律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轻罪先发,巳经论决;重罪后发,通计前罪以充后数。」盖一人之力量几何,岂堪罪而又罪?体恤至此,仁之至也。假如十罪俱发,亦止科一罪,而乃于一罪再三科之,岂律意哉?为上司官者,遇有此等申详到日,须查前此巳未发落,巳发落者准其免科,未发落者方行决赎,亦省刑便民之一事也。
凡问事毕,系申详上司者,除摆站以上拘禁候详发落外,其余即日释放,止令歇家报名,听候详允之日,将发落单票给与歇家转付干证,计限完纳,不许一槩羁留。其事在别州县者,移文别州县催纳,实收即令申缴,如有违延者,许问事衙门呈究。
革前应赦罪犯,被人告发者,或财物当给主,或地宅当还人,依律处断,重加责治可矣。近见各衙门,往往以已前事犯拟罪,而吏犯赦前过名,依旧降格,甚悖明诏。问刑衙门不可不知。
原被赴审,必各有一番话说,成诵在心,听之皆是,无可置曲直于其间矣。须吩咐原被不许开口,待将状词情节年月,或于当中插问一二句,或于当中头尾反折一二句。欲问牛,先问马;欲问赵甲,先问钱乙。欲顺问,反倒问;不问不言,有问方答。总之,欲易他准备之话,吐他真实之词。如此错综参伍,或用威吓,或用婉探,推之以情,度之以理,天下无不可决之讼,无不可得之情。所谓真情假不得,假情真不得也。
按词状,情节吃紧,关窍多在年月日时上,仔细查之,思之即可得其十之七八,勿忽。
问事不必迟疑太过,亦不必太恃聪明,尤不可粗心浮气。凡小事无大关系,可数言而决;若优游不断,使人终日伺候,则官之材力可知。又人情不甚相远,即聪明过人,凡事止能了其大意,其中委曲,安能一一知之?且天下有理外之事,一一以意见揣摩,失之远矣。又如赵甲告钱乙田土事,又诬之打抢事虚,即并其田土不问,可乎?此粗浮之过也。
事情重大者,自有理法在。事情若小,又须少顺人情。若槩以理法行之,则刁薄之乡,或至告县不巳,非所以省事也。状内事情既审明白,便取口词,如某一事原是如何起衅,如何争论,某是
译审理案件应以诉状投到的先后为顺序,不允许吏员书吏根据受贿多少来颠倒次序。凡是当天投到的诉状,当天就应当审理,即使极其繁忙,也不得超过两天。对于诉状内的情节和罪名,在正式审理之前,要预先进行梳理安排。一旦开始审理,就要立即记录供词。如果犯人识字,应当堂将口供发下去让他看;如果不通文义,就只当堂吩咐某人应判徒刑几年,某人应判杖刑几十下,审问其是否有财力缴纳赎金,填写印票。无力缴纳者立即杖责后释放,有力缴纳者令其自行限定日期缴清,随即把发落单票交给干证,令其催缴。如果难以缴清,干证在限期内恳请改期。因为干证居住大多与犯人相近,由他们押保催缴最为方便,这难道不比皂隶差役更好吗?
凡是审理赃款和财力,首先要看犯人的承受能力,如果确实无力承担,且干证不肯担保押解的,多半是贫困刁滑之徒,对于入官或归还主人的赃款,不宜多判,也不宜逼迫其承认有力,以致追逼太苦,导致前案难以完结,上下都不方便。
小事不宜轻易定罪。明初教民榜文说:户籍、婚姻、田土、斗殴相争等一切小事,必须经由本里老人、里长裁决。如果是奸淫、盗窃、欺诈、人命等重罪,才允许到官府控告,无非是省事便民的意思。审理刑狱的人如果审知是轻小事情,就直接处理,不必取供定罪,只将原词立案即可。虽然不专门使用里老裁决,也不失体恤百姓的初衷。然而在外地的官员,不论事情大小,一概引用“不应得为而为”的条款,而且只用其中事理较重的。等到审问财力时,又不论那人贫富,一概判为有力。稍微有点财力,虽然赎金只有三两一两有余,官府所得并不丰厚,却由贫民承担。以至于有卖妻卖子来完纳官款,因一场诉讼而损害身命的,难道不令人痛心吗!至于使用“不合”二字,完全不照管律条。比如斗殴中旁人,就说“不合不行劝阻”;丈夫在逃,就说“不合锁押”;乞讨者告找田地价,就说“不合勒掯不与”。此类情况很多,都是律外生法,科索无罪之人。上司官员应当严厉申诫。
已经定罪的不允许重复科罚。常常见到民间有事到官府,已经论断决赎完毕,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心中不服,仍到上司衙门控告获准发问,问官又加重科罪,这大大违背了律意。而上司从未查驳,并非一定贪图赎金,大概也是习以为常而不察罢了。名例律说:“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等者,从一科断。轻罪先发,已经论决;重罪后发,通计前罪以冲抵后数。”大概一个人的财力有限,哪能承受罪上加罪?体恤至此,仁德至极。假如十罪俱发,也只科一罪,却对一罪再三科罚,难道符合律意吗?作为上司官员,遇到此类申详到日,须查此前是否已发落,已发落的准许免科,未发落的才进行决赎,这也是省刑便民的一件事。
凡是问事完毕,需要申详上司的,除了摆站以上拘禁候详发落的外,其余即日释放,只令歇家报名,听候详允之日,把发落单票给歇家转付干证,计限缴清,不允许一概羁留。事情在别州县的,移文别州县催缴,实收立即令其申缴,如有违延者,允许问事衙门呈报追究。
革除前应赦罪犯,被人告发的,或者财物应当给主人,或者地宅应当还人,依律处断,加重责罚即可。近来见各衙门,往往以已前事犯拟罪。而吏犯赦前过名,依旧降格处分,非常违背明诏。问刑衙门不可不知。
原告被告赴审,必各有一番话说,熟记在心,听起来都像是,无法在其中判断曲直。须吩咐原告被告不许开口,等到将状词情节年月,或在中间插问一二句,或在中间头尾反折一二句。想问牛,先问马;想问赵甲,先问钱乙。想顺问,反倒问;不问不言,有问才答。总之,是想打乱他准备的话,让他吐出真实的词。如此错综参伍,或用威吓,或用委婉探问,推之以情,度之以理,天下没有不可决断的诉讼,没有不可得知的实情。所谓真情假不得,假情真不得。
按照词状,情节关键,关窍多在年月日时上,仔细查究,思考即可得其十之七八,不可疏忽。
问事不必迟疑太过,也不必太恃聪明,尤其不可粗心浮气。凡是小事无大关系,可数言而决;如果优游不断,使人终日伺候,那么官员的材力就可知了。又人情不甚相远,即使聪明过人,凡事只能了解其大意,其中委曲,怎能一一知晓?况且天下有理外之事,一一以意见揣摩,失之太远了。又如赵甲告钱乙田土事,又诬告打抢事虚,就一并不问其田土事,可以吗?这是粗浮的过错。
事情重大者,自有理法在。事情若小,又要稍顺人情。如果一概以理法行之,那么刁薄之乡,或许会到县衙告状不止,这不是省事的做法。状内事情既审明白,便取口供,如某一事原是如何起衅,如何争论,
某非,即照犯人情节直书不妨。尝见初仕难于下笔,为其不文,不知其不必文也。
译如果确实不是这样,就根据犯人的具体情节如实书写,没有什么妨碍。我曾见过刚做官的人难以下笔,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文采不够,却不知道公文并不需要华丽的辞藻。
招拟之诀,招不离审,审不离情。情者,人犯曲直之情也;审者,问官口词审语也;招者,招书据问官口词衍之而为犯人自招之语,如一问得「某某不合」之类是也。上司驳问,多系招词与审语矛盾,书手得钱,或将年月以后改前,以前改后,情节以轻改重,以重改轻,字句之间动关颠倒,官府一时不察,辄令誊写,上司见之前后参差,如何不驳?故凡审语既定,须令招书照依审语节节衍长,虽文可衍,而意则不可改,故曰「招不离审」也。听审人犯,其理或屈或直,其罪或重或轻,其情或大或小,其故或明白败露,或迹不可见而理则可知,所谓情也。问官听讼,业已得情,而或下笔不达,或尚未得情而辄尔臆写,此等矛盾之处,所谓「审离情」也。官府审语,须一一将犯人情状描写如画,方可谓「审不离情」。然有司知此,既要合律,又要全情,则不但「审不离情」,而尤妙于移情就律。若情不移,则律不合,圜土皆死囚矣。至于移情最妙之处,又不但移犯人之清,而且移阅者之情,就我作者之情,所谓智者识精,仁者心苦,毒心拙笔及不耐烦人不可语此。阴骘解网之道也。
招书呈招稿,进衙仔细参伍,细改如密语。当堂未审,不妨并改。总之,以停当精细为主。
口词中有审语、参语不同。如审得某以何事起衅,遂至忿争,各叙始末,此审语也,案也。审语后又参看得某某,谁曲谁直,或用骈丽语,此参语也。断也有前,而审语内即兼用断案,不复用参语者;有不用审语、招叙明,径用参语者;有参语或对偶,或不对偶者,活变在人,不可执一。
参语不可不留心。如问某罪,即详其所以得罪者为何?问某罪,即详其所以应释者为何?固不可草草不文,又不可浮泛而不切于事情。序事简而明,议罪确而当,此老吏深文,可与知者道也。
经由上司大事,若强盗、人命、侵欺钱粮之类,此等审语须在退堂静坐时,用心仔细查做。如其未妥,迟二三日不妨,所谓担迟不担错也。若虽系上司事,而不甚关系,又事无可疑,则据案成之,立使犯人共晓。若虽系本县事,而到底经由上司,恐系刁棍,必有后言,仍宜退堂做。若不必经上司,而事关两家钱粮利害,视官笔迹以为断,令者宜当堂书审语立案。若事小,择紧关情节,批一二句在原状上便是,不必审语。事更小,责而逐之便是,虽批亦不必矣。
小民有事,既告在衙门,断令便须要了割。近日州县,但追完纸赎原断过田地人口等项,通不照管,任其仍旧。不识何心,以此待民?而告争者犹未已甚矣。民之愚也。
取供书手多是欺官,不谙事体。若平时已讲过律令,习过招议,此辈自无所容其奸。若平时于招体通未留心,其法亦易试。取房科已允招二三篇,细看招议之体,即不难晓。合者该,也不合者不该。也不该而为之,即是罪。故凡招中有罪处,始称不合。辟如强盗招,则称云某人就不合如何劈门把风等语。或有由轻入复位罪在重处者,则初称云某人不合专一交结贼党或嫖博非为,及至犯事情重处,则复称云某月某日某人又不合故违某律明火持枪劫财杀人等语。此招拟一人之体也。如轻重混杂,多人共总一招,则于情重者称云某人就不合如何如何,情轻者则称云某人亦不合如何如何。前分轻重本情,后分轻重本律。此招议多犯之体也。如均系重罪,有罪而驳问之后有生死不同者,则于先存今故某犯名下,但叙其罪恶之状,不必亦称不合,以既死无可罪矣。惟现存听审犯人名下,始称不合,以便阅招者醒眼。或有尚系驳问数内而今死者,或因先死之人而关系现存听审者,皆称不合亦无妨。此招拟生死各犯之体也。
按,叙不合处,各系情罪重大,事关死与遣者,即在此处贴律。例如云:“某人就不合故违某律某例”,一语与后面拟罪处相同,则前后首尾相应,阅招者殊觉醒眼。事小在徒杖以下者,只称不合,不必贴律。凡论串招,招首先将罪重一人作招头,如事内有应议之人共犯,则以
译撰写招拟文书的诀窍在于:招供不能脱离审讯,审讯不能脱离实情。所谓“情”,是指犯人案件中曲直是非的实际情况;所谓“审”,是指主审官口头询问和审断的语言;所谓“招”,是指根据主审官的口头审断语言,衍生扩展而成的犯人自认招供的文字,例如一问之下得到“某某人行为不当”之类的回答即是。
上级官员驳回复审,大多是因为招供之词与审讯之语相互矛盾。这是因为书吏收受了钱财,有时将年月日期后改前、前改后,将情节轻的改为重的、重的改为轻的,在字句之间随意颠倒。官府一时没有察觉,便命人誊写,上级官员看到前后参差不齐,怎能不驳回?因此,凡是审讯之语确定之后,必须让招供文书依照审讯之语逐节衍生扩展,虽然文字可以引申,但意思不可更改,所以说“招不离审”。
听审的犯人,其道理或屈或直,其罪行或重或轻,其情节或大或小,其缘由或明白败露,或踪迹难见但道理可知,这就是所谓的“情”。主审官审理案件,既然已经掌握了实情,却有时下笔不能准确表达,或者尚未掌握实情就随意臆测书写,这类矛盾之处,就是所谓的“审离情”。官府的审讯之语,必须一一将犯人的情状描绘得栩栩如生,才能称得上“审不离情”。然而,如果司法官员懂得这一点,既要符合律法,又要保全实情,那么不仅做到了“审不离情”,而且更妙在能够“移情就律”。如果实情不能迁就律法,那么牢狱之中就全是死囚了。至于“移情”最精妙之处,不仅在于迁就犯人的实情,而且在于迁就阅读者的心境,顺应撰写者的心意,这就是所谓智者见识精到,仁者用心良苦,那些心地狠毒、文笔拙劣以及缺乏耐心的人,是无法理解这一点的。这是暗中积德、宽宥罪人的道理。
招供文书呈送招稿时,进入衙门要仔细参详比对,细致修改如同密语一般。在堂上尚未审结时,不妨一并修改。总之,以稳妥精细为主。
口头审讯之词中,有“审语”和“参语”的区别。例如审讯得知某人因何事起争端,于是导致愤怒争执,各自叙述始末,这是“审语”,也就是案件事实。在审语之后,再参看某某人,谁曲谁直,有时使用骈俪华丽的语言,这是“参语”。断案也有先行的,在审语内就兼用断案之语,不再使用参语;也有不使用审语、招供叙述清楚,直接使用参语的;有参语使用对偶句式的,也有不使用对偶句式的,灵活变化在于人,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
参语不可不留心。例如问某人的罪行,就详细写明他之所以获罪的原因是什么;问某人的罪行,就详细写明他之所以应当释放的原因是什么。固然不可草率无文,也不可浮泛而不切合事情实际。叙述事情简明扼要,评议罪行准确恰当,这是老练官吏深谙文辞的表现,只能与懂行的人谈论。
经由上级官员审理的大事,如强盗、人命、侵吞欺瞒钱粮之类,这类审讯之语必须在退堂静坐时,用心仔细查核撰写。如果不够妥当,推迟两三天也无妨,所谓“宁迟不错”。如果虽然是上级交办的事,但不太重要,又事情无可怀疑,就依据案卷定案,立即让犯人知晓。如果虽然是本县的事,但最终要经由上级,恐怕是刁滑之徒,必有后患,仍宜退堂撰写。如果不必经由上级,但事关两家钱粮利害,视官笔迹而定,命令者应当堂书写审讯之语立案。如果事情小,选择关键情节,在原状上批注一二句即可,不必写审讯之语。事情更小,斥责驱逐即可,即使批注也不必了。
小民有事,既然告到衙门,判决就必须要了结。近日州县官府,只要追完纸赎、原断过的田地人口等项,一概不管,任其依旧。不知是何居心,以此对待百姓?而告争的人还不停止,太过分了。这是百姓愚昧啊。
取供的书吏多是欺瞒官员,不熟悉事理。如果平时已经讲解过律令,练习过招供评议,这类人自然无处施展奸诈。如果平时对招供文体完全未加留心,其方法也容易试验。取房科已经允许招供二三篇,仔细看招供评议的体例,就不难明白。符合的该写,不符合的不该写。不该写却写了,就是罪过。因此,凡是招供中有罪过的地方,才称“不合”。例如强盗招供,就称某人就不合如何劈门把风等语。如果有由轻罪进入复位罪在重处的情况,起初称某人就不合专一交结贼党或嫖赌为非,等到犯事情节严重处,则复称某月某日某人又不合故意违反某律明火持枪劫财杀人等语。这是招拟一人之体例。如果轻重混杂,多人共总一招,则在情重者名下称某人就不合如何如何,情轻者名下称某人亦不合如何如何。前分轻重本于情,后分轻重本于律。这是招议多犯之体例。如果均系重罪,有罪而驳问之后生死不同者,则在先存今故某犯名下,只叙述其罪恶之状,不必也称不合,因为既死无可罪了。只有现存听审犯人名下,才称不合,以便阅招者醒目。如果有尚系驳问数内而今死者,或因先死之人关系现存听审者,皆称不合也无妨。这是招拟生死各犯之体例。
按,叙述不合之处,各系情罪重大,事关死与流放者,即在此处贴附律法。例如说:“某人就不合故意违反某律某例”,一语与后面拟罪处相同则前后首尾相应,阅招者特别醒目。事小在徒杖以下者,只称不合不必贴律。凡论串招,招首先将罪重大一人作招头,如事内有应议之人
京官与外官共犯,如俱是应奏请者,则罪重者为首。
京官虽僧道官,若与在外六品以下官共犯,亦必以京官为首【应议者是朝廷□旧大臣,京官无大小皆在辇毂之下,外官五品以上即古诸侯大夫之列,体统稍尊,皆须论功定议,奏请闻问者,示不敢于擅专也】致仕官与见役吏共犯,则以官为首。
罢闲官及生儒与吏承共犯,以吏承为首。
内臣与京官共犯,则用官为首;若与在外六品以下官共犯,则内臣为首【为其应奏提也】
有职役人与白丁共犯,必以有职役之人为首。
妇人与男子共犯妇罪,虽重,必用男子为首。
僧道与里老共犯僧道为首
军与民共犯,及其余人相等者,悉以罪重之人为首,通将各人事情招出。已获者称「在官」,未获者称「未到官」,脱逃者称「在逃」。定罪全凭招眼,最要明白。
如窃盗则云:是某窥见某人家有财物,或某物不合辄起盗心,与某人商谋,某亦不合听从。于某日某时分,潜到某人家门首,剜开墙壁,进入房内,偷出某物,或某分某物,如银钱各分若干,用讫。
如强盗则云访得某人家积有财物,不合纠同某人、某人各不合依允,各持枪棍,于某月某日几更时分到于某人家门首,用某物打开大门,一齐入内,或将主事某杀伤、烧伤,劫出某物,或在某窝家分散,某分得见起某物,或未起某物。
如故杀则云:因与某人争论何事,厮打不合,用某物,故向某人某处狠打几下,当时气绝,或某月某日身死,当有某人见证,或某人不合不行劝阻。
如误杀,则云:「某与某人各不合用某物鬬打,误将某人某处误打一下,因伤身故。」
若谋杀,则云:某向与某人有仇,意欲谋害,不合与某人相商,某亦不合杀。计在心,于某月某日某时分,探得某人独身在于某处。某叫同某人,某执某物,某执某物,潜到某处等候。某人不来,是某为首,令某向伊某处用某物,或戮讫,或砍几下,不死,某又向头上用某物砍几下,或当时气绝,或某月某日身死。某人当场未曾动手。
若同谋共殴人,则云某一时被某人欺负,或交易不明,欲泄已忿,不合与某人相同前去,某亦不合依允【云云】余仿此。
不拘事情轻重多少,须以年月顺序。遇串招出年月多者,则云节蒙。
议头项下,仍依罪重在前,斩绞徒流笞杖依序拟科,重者在前,轻者在后。各等赃物,先顺事主所失之赃,次序所分之物。
小词讼,只看他投到状词。对他原告状词有同处,此即真情也。又看原被词告诉相角之处,此亦可揣得真情。将笔点出查问此处,每每片言而服,其余皆扯草凑篮事也。若夫强盗大招,其中有真盗,有假盗,有真赃,有假赃,有久拏,有新拏,有阵获,有扳扯,有盗口供,有捕役供,有某衙门入,某衙门出,如此之类,犹如乱麻。新任当之,有脚慌手乱而已。此等大招,若止据卷混审,纵审十次,何能碧水分鱼,令此心快慊?须要吩咐招书,将文卷预送呈览。其上司新驳词语,听审人犯名字,则大字写贴单上。衙中用一纸,顺序横写各犯姓名,每一姓名要隔四五寸。然后自家从招头细看到招尾,如遇某处某人阵获,即将此某处阵获要紧情节年月摘写在某人姓名下。如遇某人某处起赃,即将此某处起赃要紧情节年月摘写在某人姓名下。或系年月可疑,或系供扳可疑,或系赃证记号可疑,或系前后矛盾可疑,某衙门如何出,某衙门如何入,一一将此真假要紧关系情节详细分款各书在姓名下,且细加朱圈,以便查阅。如此则招中情节既一一无漏,而紧关肯綮又一一分明。出堂时逐一唤审,只问此摘出情节一单,别将新供者据案录出一纸回衙。又将上司新驳情节再想再审,圜土始无冤民,且上司亦见吾辈心苦。此审大招,最妙最要法也。
词状中有一事而抚按同准者,抚按批允后,系两院分赎。有一事而抚按、盐、漕、屯、河诸衙门同准者,看系何衙门同准,即系几衙门分赎。司与道亦然,惟司、道则不与各院分赎,虽同有状,不过
译京官与外官共同犯罪,如果都属于应当奏请朝廷裁决的情形,那么罪行较重者作为首犯。
京官即使是僧道官,如果与在外六品以下的官员共同犯罪,也必须以京官为首犯【因为应当议处的是朝廷旧日的大臣,京官无论品级大小都在皇帝车驾之下,外官五品以上相当于古代的诸侯大夫,体制稍尊,都需要论功定议,奏请朝廷知晓,以示不敢擅自专断】。退休官员与在职吏员共同犯罪,则以官员为首犯。
罢免闲散官员及生员与吏员共同犯罪,以吏员为首犯。
宦官与京官共同犯罪,则以官员为首犯;如果与在外六品以下的官员共同犯罪,则以宦官为首犯【因为宦官应当奏请提审】。
有职役的人与平民共同犯罪,必定以有职役的人为首犯。
妇女与男子共同犯下妇女的罪行,即使罪行较重,也必须以男子为首犯。
僧道与里老共同犯罪,以僧道为首犯。
军人与平民共同犯罪,以及其他罪行相等的人,全部以罪行较重的人为首犯,并将各人的案情招供出来。已经抓获的称为“在官”,尚未抓获的称为“未到官”,脱逃的称为“在逃”。定罪完全依据供词,最重要的是要清楚明白。
如果是盗窃案,则供称:是某人窥见某人家中有财物,或者某物不合常理便起了盗心,与某人商量谋划,某人也顺从听从。在某日某时,偷偷来到某人家门口,挖开墙壁,进入房内,偷出某物,或者某物分得多少,如银钱各分得若干,已经花用完毕。
如果是强盗案,则供称:探得某人家中积有财物,不该纠集某人、某人,某等人也不该依从答应,各自手持枪棍,在某月某日几更时分来到某人家门口,用某物打开大门,一齐进入屋内,或将主人某杀伤、烧伤,劫出某物,或者在某窝点分散赃物,某分得现起某物,或未起某物。
如果是故意杀人,则供称:因为与某人争论何事,互相打斗不该,用某物,故意向某人某处狠打几下,当时气绝身亡,或者某月某日死亡,当时有某人见证,或者某人不该不劝阻。
如果是误杀,则供称:“某与某人各自不该用某物打斗,误将某人某处误打一下,因而受伤身亡。”
如果是谋杀,则供称:某向来与某人有仇,意图谋害,不该与某人商量,某也不该杀人。计谋在心中,在某月某日某时,探得某人独自一人在某处。某叫上某人,某手持某物,某手持某物,偷偷来到某处等候。某人不来,是某作为首犯,命令某向伊某处用某物,或者刺死,或者砍了几下,没死,某又向头上用某物砍了几下,或者当时气绝,或者某月某日死亡。某人当场未曾动手。
如果是同谋共同殴打他人,则供称某一时被某人欺负,或者交易不明,想要发泄自己的愤恨,不该与某人一同前去,某也不该依从答应【等等】,其余类推。
不管事情轻重多少,必须按照年月顺序排列。遇到串供中涉及年月较多的,则称“节蒙”。
在议定首犯项下,仍然依照罪行较重者排在前面,斩、绞、徒、流、笞、杖按顺序拟罪量刑,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各类赃物,先顺次列出物主损失的赃物,再列出分得的物品。
小的词讼案件,只看他递交的状词。对照原告状词中有相同之处,这就是真情实意。又看原告与被告词状中互相辩驳之处,这也能够揣测出真情。用笔点出查问此处,往往片言只语就能使人信服,其余都是扯草凑篮的虚词。至于强盗大案的供词,其中有真盗,有假盗,有真赃物,有假赃物,有久拿的,有新拿的,有当场抓获的,有攀扯牵连的,有盗匪口供,有捕役口供,有从某衙门进入,从某衙门出来的,如此之类,犹如乱麻。新任官员面对这种情况,只会手忙脚乱而已。这类大案的供词,如果只依据卷宗混审,即使审问十次,怎能像碧水分鱼那样清晰分明,让内心痛快满意呢?必须吩咐写供词的人,将文书预先呈送阅览。其上司新驳斥的词语,听审人犯的名字,则用大字写在贴单上。衙门中用一张纸,按顺序横写各犯姓名,每个姓名之间要隔开四五寸。然后自己从供词开头细看到结尾,如果遇到某处某人当场抓获,即将此某处当场抓获的重要情节年月摘写在某人姓名下。如果遇到某人某处起获赃物,即将此某处起获赃物的重要情节年月摘写在某人姓名下。或者年月可疑,或者供词攀扯可疑,或者赃证记号可疑,或者前后矛盾可疑,某衙门如何出来,某衙门如何进去,一一将这些真假重要相关情节详细分款各书在姓名下,并且仔细加上朱圈,以便查阅。这样则供词中的情节既无一遗漏,而关键要害又一一分明。出堂时逐一传唤审问,只问此摘出的情节一单,另外将新供者据案录出一纸回衙。又再次思考上司新驳斥的情节再审,监狱中才开始没有冤民,而且上司也能见到我们用心良苦。这是审问大案最妙最重要的方法。
词状中有一件事而巡抚、巡按同时批准的情况,巡抚、巡按批允后,由两院分担赎银。有一件事而巡抚、巡按、盐运、漕运、屯田、河道诸衙门同时批准的情况,看是哪个衙门同时批准,即由几个衙门分担赎银。布政司与道台也是如此,只是布政司、道台不与各院分担赎银,即使共同有状词,也不过
院允后报之耳。书手粗心,最易忽略遗忘。大详中如有此等分赎衙门,须要剔明。一句云:“除将本招通详某院、某院候详外,今具招详文册,伏候本院照详施行。”若遗此句,则他衙门允后,几处俱不准分赎,须州县代赔,不可不知。
译院方允准后才会上报。书吏粗心大意,最容易忽略遗忘。如果大详中涉及此类分赎衙门,必须逐一查明。其中有一句:“除将本招通详某院、某院等候详报外,现在具呈招详文册,恭候本院照详施行。”如果遗漏了这句话,那么其他衙门允准后,各处都不准分赎,必须由州县代为赔偿,这是不可不知的。
刁悍之地,多有保歇诈骗私向人犯,称云:“我能打点衙门,我能关通相公。”掌稿令之封银若干,俟事定后收用者,凡事曲直,必有胜负。负家原银虽还,胜家则被此辈哄去矣。此等到处多有之,蜀、滇、黔谓之顺风旗,中州、吴、楚谓之撞太岁,都中近日谓之撞木钟。故凡保歇有此者,务明示严禁。若衙门人做保歇,尤于官府不便,须时差人密访,或时问听审人犯,违者加等重处。
有请托者,须处之以理。初听时,切不可轻诺;又不可轻泄。之人,又不可因请托而处之太过,使人难堪。
阻请托者,当慎之于始。但能禁止一二人,则此风自息。凡人之所畏而不为者,为有理法在。倘有力之家不复为礼法所缚,亦何求而不得哉?
请托之事,所在恒有,然未必不自当官者致之。是非倒置,则人得假公以济私;听信权豪,则人得望风而比例;优游不断,则人得乘间以请求;责罚太苛,则人得百计以求免。诚主之以正大,出之以精明,持之以廉平,济之以果决,则人且服吾之宽,诵吾之公,惮吾之严。请托何自而来?
士夫请托,未必一一皆是徇私,其中亦有激于公义,或迫于情之不容己者。我辈亦不可执一,果所言是,便虚心改正,谁得而议其私?果为至亲,若事无关系,姑少免其责,末减其赃,庶乎情法两尽也。
凡请托,不惟众人之言当裁之以理,即正人君子其言亦不可不察其是非。盖君子固不肯欺人,或每每为人所欺。昔一令极信一乡先生,一孝廉,遂假馆于乡先生。凡有请托者,俱以大义言之。乡先生便挥笔一书,令听之如响。在言者以为至公,不知实堕孝廉术也。又请托中有极狡者,一令方正,有某姓者常以事干令,每事必反。之后某氏欲为原告,则以被告为名,令便重怒被告,原告遂得气。其为被告亦然。通县俱以令厚,故人不知实为彼所卖也。我辈遇此,但据理原情,不主一偏,则彼自无所措手矣。
理直何用请托?理曲自有法度。今受人央嘱,势必颠错;事理拂逆人情,王法无论,天理何安?且受嘱本意,不过忧谗要誉,畏人发觉其短耳。所在郡邑,岂能人人受其嘱?即一人,岂能事事受其嘱乎?得罪一人,便足造谤;但违一事,亦自失欢。奈何徇私废法,惟高明之是畏乎?
◆人命
杀人之狱,谋故者少,鬬殴者多,而鬬殴之律重在保辜。谓以殴伤之人责付殴者调理医疗,照律立限,限满之日定罪发落。盖殴伤者之亲属,自非慈亲孝子,鲜不利其死,以为索诈财物之地,而殴人者惟恐其死,要已命抵偿,则凡可以生全之者,无所不至。是一件相打公事,活得两人性命,乃律之良法美意也。每见有司官员,凡遇此等状词,多视为末务,不即拘审相验伤痕,即已相验,亦不责付被告调理,恣原告之所为,之故被伤者十死八九。既死之后,知法者赴官陈告而已,玩法者摃尸上门,聚众打抢,囊箧一空,门窍尽碎,然后告官。官府又不实时相验,虽实时相验,又往往差委佐贰首领官员,其可信任者已少矣。及至简验之时,简官嫌其凶秽不肯近尸,又犯人扭锁跪□,多不同看,惟有尸亲仵作喝报尸伤,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间有犯人与尸亲争伤,而简官竟不经目,止报一笔为仵作誊录耳。及再更简官,再更仵作,或暗卖尸格,约与雷同分寸,或意欲轻重,多增疑似伤痕,驳而又驳,简而又简。是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尸于身后,何其酷哉!今劝宰州县者,着为挈令,凡有鬬殴伤重者,地方实时首报。若陈告者已至,而地方未报,即重责之。人命尸亲,不是父兄伯叔,便是弟侄妻子,被殴之日,即自解衣眼同见证,要见被殴之人年若干岁,某月某日某时,被某人某人用何凶器殴打某处,见今某处斜伤长若干,阔若干,某处圆伤横若干,围若干,红色青色,有肿无肿,曾否皮破骨裂,某某见证,即照状式告辜到官。官审地方,果系重伤,即不许摃抬到城,恐破伤处中风致殒,实时亲行,或委廉明佐领,匹马
译刁悍之地,多有保歇诈骗私向人犯(注:此处“私向人犯”疑为“私向人犯”或类似意指私下勾结人犯的保歇),声称:“我能打点衙门,我能关通相公(注:指衙门中的书吏、差役等)。”掌稿令(注:指负责文书的官员)封给银两若干,待事情定下来后收取使用。凡事曲直,必有胜负。负家原银虽然归还,胜家却被此辈哄骗去了。这类人在各地多有,蜀、滇、黔称为顺风旗,中州、吴、楚称为撞太岁,京城近日称为撞木钟。所以凡是保歇中有这类人的,务必明示严禁。如果衙门中人做保歇,尤其对官府不便,必须时常派人秘密查访,或者时常询问听审的人犯,违者加等重处。
有请托的人,必须用道理来处置。初次听时,切不可轻易许诺;又不可轻易泄露。对于请托的人,又不可因为请托而处置得太过分,使人难堪。
阻止请托的人,应当在开始时谨慎。只要能禁止一两个人,那么这种风气自然就会平息。凡是人们因为敬畏而不做的事,是因为有理法在。如果有力之家不再被礼法束缚,那么还有什么求而不得的呢?
请托之事,到处常有,但未必不是由当官的人导致的。是非颠倒,那么人们就能假借公事来谋取私利;听信权豪,那么人们就能望风而效仿;优游不断,那么人们就能乘隙而请求;责罚太苛,那么人们就能百计以求免。如果真正以正大为主,表现出精明,保持廉平,辅以果决,那么人们就会佩服我的宽厚,颂扬我的公正,畏惧我的严厉。请托从何而来呢?
士大夫请托,未必一一都是徇私,其中也有激于公义,或迫于情势不容己的。我们也不可固执一端,如果所说的话是对的,就虚心改正,谁又能议论其私呢?如果是至亲,如果事情无关紧要,姑且稍减其责,末减其赃,大概情理和法律都能兼顾了。
凡是请托,不仅众人的话应当用道理来裁断,即使是正人君子的话也不可不明辨其是非。因为君子固然不肯欺人,但往往被人所欺。从前一个县令极信任一位乡先生,一位孝廉,于是假馆于乡先生。凡有请托的人,都用大义来说。乡先生就挥笔一写,县令听之如响。在说话的人以为至公,不知道实际上落入了孝廉的圈套。又请托中有极狡猾的人,一个县令方正,有某姓的人常以事干县令,每事必反。之后某氏想要做原告,就以被告为名,县令便重怒被告,原告遂得气。他做被告也是如此。全县都以为县令厚道,所以人们不知道实际上是被他出卖了。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只根据道理推究情理,不偏袒一方,那么他们自然无处下手了。
理直何用请托?理曲自有法度。现在受人央求嘱托,势必颠错;事理拂逆人情,王法不说,天理何安?而且受嘱本意,不过忧谗要誉,怕人发觉其短处罢了。所在郡邑,岂能人人受其嘱托?即使一人,岂能事事受其嘱托呢?得罪一人,便足以造谤;只要违一事,也自然失欢。为什么要徇私废法,只畏惧高明的人呢?
◆人命
杀人的案件,谋杀故杀的少,斗殴的多,而斗殴的法律重在保辜。谓以殴打致伤的人责付殴打者调理医疗,照律立限,限满之日定罪处理。因为殴打致伤者的亲属,如果不是慈亲孝子,很少有不利其死的,以此作为索取诈取财物的手段,而殴打人的人惟恐其死,要自己命抵偿,那么凡是能使其生全的,无所不至。是一件相打公事,能活两人性命,这是法律的良法美意。每见有司官员,凡遇此类状词,多视为末务,不立即拘审相验伤痕,即使已经相验,也不责付被告调理,恣意原告之所为,因此被伤者十死八九。既死之后,知法的赴官陈告而已,玩法的抬尸上门,聚众打抢,囊箧一空,门窗尽碎,然后告官。官府又不实时相验,即使实时相验,又往往差委佐贰首领官员,其中可信任的已少了。等到简验之时,简官嫌其凶秽不肯近尸, 又犯人扭锁跪地,多不同看,惟有尸亲仵作喝报尸体伤痕,或多增分寸,或乱报青红,间或犯人与尸亲争伤,而简官竟不亲眼查看,只报一笔让仵作誊录罢了。等到再换简官,再换仵作,或暗卖尸格,约定雷同分寸,或意欲轻重,多增疑似伤痕, 驳而又驳,简而又简。死者既以挺刃丧命于生前,又以蒸煮分户于身后,何其酷哉!现在劝告州县宰官,着为挈令,凡有斗殴伤重者,地方实时首报。如果陈告者已至,而地方未报,就重责之。人命尸亲,不是父兄伯叔, 便是弟侄妻子,被殴之日,即自解眼同见证,要见被殴之人年若干岁, 某月某日某时,被某人某人用何凶器具殴打某处,见今某处斜伤长若干, 阔若干, 某处圆伤横若干, 围若干, 红色青色, 有肿无肿, 曾否皮破骨裂, 某某见证, 即照状式告辜到官。官审地方, 果系重伤, 即不许抬到城, 恐破伤处中风致殒, 实时亲行, 或委廉明佐领, 匹马
肩舆,少带人从,督同折伤科医士,携带合用膏散,诣彼相验,登记伤痕,令医敷贴整理,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领。至家中,用心调治。案候在官身死之日,即照状式告简官照辜状原供伤痕,依法简验。平时常读《洗冤》等录,临期务须亲验致命等伤,稍有疑似,即加审覆。耐烦一刻,即可为他日干连人等全活数命。果系装诬,明立文案,以杜后端;果系真犯,即取具供招,以塞求请。仍严责吏仵眼,同原被干证取四不扶同甘结定。招拟罪之时,更须万分详审,务使情节了然明白,此心确然痛快,庶生死两不含冤,亦省后来屡驳屡勘耽延屡岁累苦多人耳。如被殴不告辜限者,除登时打死及在三日之内者,姑准简究外,其余死后告人命者,俱以假伤骗诈及自殴诬人论,不准真正人命。若人命不先告官,而乘机纠众摃尸上门抢财伤人者,纵是真的抵命之外,亦须引例问遣其辜限之日系隔月者,要查大建小建,此生死出入之界,不可不慎也。大抵尸当速相,而不可轻简;骸可详简,而不可轻拆。凡上司官招拟批驳情节不明者,止审情节;尸伤欠确者,方简尸伤,不得一槩烦扰,以致生死苦累。狱情画地,人命关天,为民父母者念之哉!念之哉!
译乘坐轿子,稍微带几名随从,督促并会同折伤科的医生,携带适用的膏药和散剂,前往现场进行检验,登记伤痕,命令医生敷药包扎处理,限定保辜的期限,责令凶犯领回伤者,在家中用心调治。等到保辜期限内伤者死亡时,立即按照状纸格式向官员报告,依据保辜状上原本供认的伤痕,依法进行检验。平时经常阅读《洗冤录》等书籍,临到检验时务必亲自检验致命等伤痕,稍有疑似之处,就加以审讯复核。耐心片刻,就可以为日后牵连的人保全数条性命。如果是装伤诬告,就明确立案文书,以杜绝后患;如果是真正的罪犯,就取得供词招状,以堵塞求情请托的途径。仍然严厉责成吏员和仵作,会同原告、被告及干系证人,取得“四不扶同”的甘结确定下来。在拟罪定案之时,更须万分详细审慎,务必使案情情节清晰明白,内心确信痛快,这样才能使死者生者都不含冤,也省去后来反复驳审、勘验,拖延数年、累苦多人的麻烦。如果被殴打后没有在保辜期限内告发的,除了当场打死以及在三天之内死亡的,姑且允许查究外,其余死后才告发命案的,都以假伤骗诈及自殴诬告论处,不准按真正人命案处理。如果发生人命案不先告官,而是乘机纠集众人抬尸上门抢财伤人的,即使是真的抵命之外,也必须援引条例问罪发配。保辜期限如果是跨月的,要查清大月小月,这是生死出入的关键界限,不可不慎重。大体上尸体应当迅速检验,但不可轻率简略;骸骨可以详细检验,但不可轻易拆解。凡是上司官员因招供拟罪批驳情节不明者,只审查情节;尸伤不够确凿者,才检验尸伤,不得一概烦扰,以致使死者生者受苦受累。狱情如同画地自限,人命关系重大,作为百姓父母官的人要念及此啊!要念及此啊!
有致命之处,有致命之伤。顶心■〈囟页〉门,耳根,咽喉,心坎,腰眼,小腹,肾囊,此速死之处。脑后,额角,胸膛,背后,胁肋,此必死之处。肉青黑,皮破,肉绽,骨裂,脑出,血流,此致命之伤。致命之伤,当速死之处,不得过三日;当必死之处,不得过十日。若当致命之处而伤轻,或极重之伤而非致命之处,虽死于限内,当推别情,不可一槩坐死,况死于限外乎。致命重伤,当致命要处,死于登时,或三日之内。原告干证,定执某物殴某处,只宜于所殴之处简验伤痕,既免死者翻尸,又免生者冤诬。何者?人生一世,自少至壮,或失足磕跌,或疾病捶按,或生疮被击,或负重着坚,血不流行,伤轻与新伤着骨则红,日久则消;重伤与久伤着骨则青,终身不散。试将病死之人细一蒸刷,果全身一副白骨,则简验真足凭信。近日问官全不理会,原告证人本说耳根一下打死,而浑身简验动数十处伤痕,上司以伤痕不对为驳词。问官增殴打情节为比对,有左右伤痕尺寸青红不差分毫者,如以为殴,岂两手执一般凶器而对击乎?有昏夜醉后羣殴而定执某人打某处者,虽殴者亦不能自知其所殴之处,不能自记其所殴之数,而况证人乎?大抵共殴只坐殴人因由,简伤只重原伤的处,慎毋刻舟胶柱,致有冤情;慎勿含糊模棱,致多驳案。
上司数批简问,非以求同正,谓恐有冤抑,相与平反耳。每见承委官员,不以人命为重,或恐前官怨恨,不敢异同;或因犯者富豪,不肯开释;或观望上司之批语,以为从违;或描写厯来之成案,以了己事。如此存心,公耶?私耶?倘有毫发冤情,其罪重于初审何者?狱情不始于我,而死刑实成于我也。天地神明,岂无知哉!以后委勘人命重事务责正直仁厚官员,持虚秉公,细加鞫审。或前官怨我互异,或后官与我不同,总付之无心。盖众官同勘一事,原为此事虚实;同勘一人,原为此人生死。岂以求媚人、求胜人哉?此心不克,人品可知矣。
昏夜被杀,见证无人,及尸无下落者,只宜案候密访,不可妄听执猜,锻炼成狱。近世耻无摘伏之明,多成附会之罪。《书》曰:「罪疑惟轻。」又曰:「宁失不经。」夫以皋陶为士,安有罪疑不经之人?何可宁失?古人犹过慎如此,吾人未必过皋陶,奈何必欲牵合罗织,以成人之死耶?
尸亲递拦词,除卑幼于尊长,须要根究明白,斟酌准理外,其亲祖父母之于子孙,夫之于妻,但递拦词免问者,果非致命、破损、重伤,死于当日,不必过于搜求,即与准理立案备照。其人命事情,尸亲未曾远出,不当年告发,而告于一年之外,及不系有服之亲而傍人讦告,及不系正告事情,正系于切思之下,开于粘单之中者,不问虚实,俱不准理。如有妄准,以兴大狱,扰多人者,其人之不肖可知矣。
有等奸民买尸做伤,妄告人命。访得人家新葬,问其是女是男,多者数十金,少者十数金。贪财奸民,不顾血属,情愿卖与简验,自己投作证人。又买仵作,以皁矾、五棓、苏木等制造浅淡青红等伤,任口喝报简官。既不经目,即看亦不细察。曾有诬成大狱者,此系法外之奸,故无拟罪之律。以后问官审出真情,买尸卖尸俱引《开棺见尸律》,问以死罪。其卖者仍分有服无服、卑幼尊长,依律定拟,决不可止拟诬告徒罪。既不得律意,且无以惩大奸也。
北地人命真者固多,假亦不少。盖北方种菜多用磇信杀虫,匹夫匹妇与人打骂,气不可忍,辄服信以死。初时唇脗多黑,口出黄水,遍身或发泡。初简手足指骨节俱红,久则俱黑,遍身色俱惨黯,骨节亦有黑者。初仕不知仵作,知者亦少,即知之,不得钱又不报,故一槩抵偿。一或简出服毒,上司又批驳云:「仓卒之际,毒自何来?先某官简无毒,今简称有毒,何也?」一驳再驳,冤者甚众,可为痛心。然仵作为凶手买嘱者多,每将磇信置死者口鼻中,或置洗尸水内,骨色亦多黑,又不可不防。
老幼人命不真系图赖者,老之伤多在头脑
译有导致立即死亡的地方,有导致立即死亡的伤势。头顶囟门、耳根、咽喉、心窝、腰眼、小腹、肾囊,这些是迅速致死的地方。脑后、额角、胸膛、背部、胁肋,这些是必然致死的地方。肉色青黑、皮肤破裂、肌肉绽开、骨头断裂、脑浆流出、血液涌出,这些是致命的伤势。致命的伤势,若发生在迅速致死的地方,不超过三天就会死亡;若发生在必然致死的地方,不超过十天就会死亡。如果发生在致命部位但伤势较轻,或者伤势极重但不在致命部位,即使死在规定的期限内,也应当推究其他情况,不能一概判为致死,何况死在期限之外呢。致命的重伤,发生在致命要害处,死在当场,或者三天之内。原告和证人,坚持说是某物击打了某处,只适宜在被打的部位检验伤痕,这样既避免了死者尸体被反复翻动,又避免了生者被冤枉诬陷。为什么呢?人活一世,从少年到壮年,有时失足磕碰跌倒,有时因病捶打按摩,有时生疮被打,有时负重压着硬物,血液流通不畅,轻伤和新伤贴着骨头就会发红,时间久了就会消退;重伤和旧伤贴着骨头就会发青,终身不散。试着将病死的人仔细蒸煮刷洗,果然全身是一副白骨,那么检验确实足以凭信。近来审理案件的官员全然不理会这些,原告证人原本说是耳根一下打死,而全身检验动不动就有几十处伤痕,上司以伤痕对不上作为驳回的理由。审理官员增加殴打的情节来比对,有左右伤痕尺寸青红不差分毫的,如果认为是殴打所致,难道是两只手拿着同样的凶器对着打吗?有在昏黑夜晚醉酒后群殴,却坚持说是某人打了某处的,即使是打人者自己也不能知道打在了哪里,不能记住打了多少下,何况是证人呢?大体上共同殴打只追究殴打人的原因,检验伤痕只重视原本受伤的部位,千万不要像刻舟求剑那样固执僵化,导致冤情;也不要含糊模棱两可,导致案件被多次驳回。
上司多次批令检验询问,不是要求与之前的结论相同,而是担心有冤屈,想要共同平反罢了。常常见到受委派的官员,不把人命当回事,有的害怕前任官员怨恨,不敢有不同意见;有的因为犯人是富豪,不肯开释;有的观望上司的批语,以此决定顺从或违背;有的照搬历来成案,以敷衍了事。这样存心,是公还是私呢?倘若有丝毫冤情,其罪责比初审时更重为什么呢?案件的情况不是从我这里开始的,但死刑确实是由我定成的。天地神明,难道没有知觉吗!以后委派勘验人命重案的事务,要责成正直仁厚的官员,秉持虚心公正,仔细审讯。或者前任官员怨恨我意见不同,或者后任官员与我意见不同,都付之无心。大概众官员共同勘验一事,原本是为了弄清此事的虚实;共同勘验一人,原本是为了决定此人的生死。哪里是为了讨好别人、胜过别人呢?这种心术不能克制,人品就可想而知了。
在昏黑夜晚被杀,没有见证人,以及尸体下落不明的,只适宜立案等候秘密查访,不可妄听固执猜测,罗织罪名成狱。近世以没有揭发伏罪的明察为耻,多造成牵强附会的罪责。《尚书》说:“罪行有疑问就从轻发落。”又说:“宁可失于不常法。”以皋陶为法官,难道会有罪行有疑问却不按常法处理的人吗?为什么可以宁可失于不常法?古人尚且如此过分谨慎,我们未必超过皋陶,为什么一定要牵强附会罗织罪名,来置人于死地呢?
尸亲递交拦阻诉讼的诉状,除了卑幼对尊长,必须根究明白,斟酌批准受理外,其余如祖父母对子孙,丈夫对妻子,只要递交拦词免予追问的,如果不是致命、破损、重伤,死在当天的,不必过于搜求,就批准受理立案备查。那些人命案件,尸亲未曾远出,不应当在当年告发,却在一年之后才告发,以及不是有服制的亲属而是旁人揭发告发,以及不是正式告发事情,而是出于切思之下,写在粘单之中的,不问虚实,都不批准受理。如果有妄自批准,引发大狱,扰乱多人的,此人的不肖就可想而知了。
有等奸民买尸做伤,妄告人命案件。探听到人家新葬,问是女是男,多的几十两银子,少的十几两银子。贪财的奸民,不顾血缘亲属,情愿卖给检验,自己投作证人。又买通仵作,用皂矾、五倍子、苏木等制造浅淡青红等伤痕,任凭口头喝令报告检验官员。既然不亲眼目睹,即使看了也不仔细察验。曾有诬告成大狱的,这是法外的奸诈,所以没有拟罪的律条。以后审理官员审出真情,买尸卖尸都引用《开棺见尸律》,以死罪论处。其中卖尸者仍区分有服制无服制、卑幼尊长,依律定罪,决不可只拟诬告徒罪。这样既不符合律意,而且无法惩办大奸。
北方人命案件真实的固然多,假的也不少。大概北方种菜多用砒信杀虫,普通男女与人打骂,气不可忍,就服毒自杀。起初嘴唇多黑,口出黄水,全身有的发泡。起初检验手足指骨节都红,久了都黑,全身颜色都惨暗,骨节也有黑的。初任官员不懂仵作,懂的也少,即使懂了,不给钱又不报,所以一概抵偿。一旦检验出服毒,上司又批驳说:“仓促之际,毒从哪里来?先前某官检验无毒,现在检验有毒,为什么?”一驳再驳,冤屈的人很多,令人痛心。然而仵作被凶手买通的很多,常常将砒信放在死者口鼻中,或者放在洗尸水中,骨色也多黑,又不可不防备。
老幼人命不真实属于图赖的,老人的伤痕多在头脑
,则撞磕之故也;幼之伤多在一边,则抛掷之故也。有踩死者,伤在腹背,其伤必阔大散漫。老幼在众中被人推跌、践踏死者,其伤亦然。
译如果是撞磕造成的,那么伤痕就是撞击所致;幼儿受伤多在一侧,那是被抛掷的缘故。有被踩踏致死的,伤口在腹部和背部,其伤痕必定宽大且散乱。老人和幼儿混在人群中被人推倒、践踏致死的,其伤痕也是这样。
贫民相殴,或激于一时之忿,打死妇人、义女、义男,其常也。然亦有图赖者,若两家相持,贫与富鬬,或贫民为富家所逼,其中妇人、义男、义女死者,多是图赖。其伤多在头脑,且极惨毒。若横身一伤,至无完肤,皆图赖者也。盖殴人者原无杀人之心,其伤必不重。若重,必非殴死之伤也。
凡民行凶打人,见人伤重,凶手惧而自尽,每每有被打人不死而凶手死者,凶手之家反来胁告。立案勿问,俟被打者既愈,酌审。若凶手因相打者身死,又因尸亲威逼,不论真伪,惧而自尽。若被打身死者有伤,准抵以凶手有应抵之罪也。若无伤,仍治尸亲威逼之罪。
自尽人命,若有重伤,又曾鬬殴者,俱有律例在。若未鬬殴,一旦杀妻子,或自杀以赖人,此骗局也,死不足惜。然人谁不爱其身及妻子哉?其情亦可怜已。且愚人不知律法,哀死之心与图利之心交战胸中,求之未免太过。即其人可恨,其事可恶,不治被告者之罪足矣。
人命,行财即实,固也。然亦不可执一,小人无知,见彼家人死,便仓卒不知所出,而棍徒搬弄,彼小心浅见者,希图了事,谁知告者执此为左券乎?故人命但求真伤,行财非所论也。
按刁黠之民,遇官府好察,多有原告之家,扮作被告之人,行贿使官府之潜闻者,官府不肖,则原告扮作被告,欲贿之状,又竟不贿以激怒官府者,在廉官,只不听之,惟细审真伪可耳。
殴人至死及杀人者,抵偿,此重律也。虽经相殴,而以他故自尽,死不系真正打死者,拟威逼,此轻律也。然势豪凶悍,鱼肉平民,听其威逼而止,拟杖可乎?故例中虽系自尽,而有重伤者,必拟军,此不重亦不轻之例也。
按人命,曾相殴及相骂者,即是病死,不妨均拟威逼,不必用强及自尽也。观例有威逼祖父母之文可知,若必用强,子孙岂能威行祖父母乎?
人命全在初简,然辨血尸伤痕易辨,枯骨伤痕难辨,腐烂伤痕尤难。盖透骨之伤,必须棍棒铁石、手足之伤,止及皮肉;其入骨者必浅。惟初死皮肉上血晕朗然,至腐烂时,伤处不伤处俱是一片青黑,即细辨亦未必真。今后人命若初打时未及告明验过,则告状时须一面递状,一面即扛尸至城外相验。若早不扛尸,待皮肉臭烂不便相验者,先责尸亲若干。
朝廷自有法律,一省多衙门,果负冤屈,大则进本,小则告状,何气不出,何冤不伸?有等愚民,受气不过,服毒跳崖,自缢自刎,不知自杀人命,只该杖罪,追棺木银三两,告状牵连数月,所追不彀盘费,将一个死身子换了别人一顿杖条,有何便宜?以后自死人命,有司衙门休与准理,同居父母伯叔兄弟妻子见死不救者,仍以重利轻伦,不孝不义重责枷号。
人谁不爱其生?乃至轻生自尽,无聊之人,冀有以利之耳。官府遇此,不断埋葬,此心不安。若断埋葬,再稍怂恿,利之者众,死者亦众矣。清廉阴骘之吏,遇此等轻生地方,宜官府置棺材数十付,衣服数十领,审出图赖真情,分文不断,径将官置衣棺,即刻押埋。百姓闻风,毫无所利,不一月而图赖之风绝矣。
人命自尽,即在平民,止问威逼。况尊长之于卑幼,家长之于家人,又有体统乎?刁民往往以此挟骗,问官亦不察而过计之,是导之刁诱之死也。今后凡媳妇因公姑打骂,使女家人因家长打骂,遂致自尽者,先报知邻佑,后告明本县,无他重情,押出即便深埋。如有刁民欲图挟骗,或捏别故审出,各责若干。
刁民告人命,多牵告妇人,或作因奸,或作见证,大意欲败人闺门,又以有力之家难于妇人,一出便与买和,今后人命状内不许牵告妇人,即果与妇人相关,有体面之家初问亦不必出,如有原告差人因而挟骗者,责若干直,待审后果是相干,然后出理。
人命多系棍徒起灭硬证,人命若假,止罪原告,若辈亦何所儆?今后凡告人命不实者,原告反坐,中证以起灭词讼论,枷号若干月。
人命定主使,必其人果与某争,果喝令子弟家人殴打至死,方可谓之主使。迩来家人殴死
译贫民互相殴打,有时因一时的愤怒,打死妇人、义女、义男,这是常有的事。但也有借机讹诈的人,如果两家对峙,穷人与富人争斗,或者穷人受富家逼迫,其中死去的妇人、义男、义女,大多是借机讹诈。他们的伤痕多在头部,而且极其惨烈毒辣。如果身上横遭一处重伤,以至于没有完好的皮肤,都是借机讹诈的人。因为殴打他人的人原本没有杀人的心思,其伤痕必定不会太重。如果伤痕很重,必定不是殴打致死形成的伤痕。
凡是百姓行凶打人,看到别人伤势严重,凶手害怕而自杀,常常有被打的人没死而凶手死了的情况,凶手的家人反而来胁迫诬告。立案后暂不审理,等被打的人痊愈后,酌情审理。如果凶手因为与人争斗而身死,又因为死者家属的威逼,不论真假,害怕而自杀。如果被打死的人身上有伤,就准许以凶手有应抵偿的罪行来定罪。如果没有伤,仍然要治死者家属威逼的罪。
自杀人命,如果有重伤,又曾经有过争斗,都有律例规定。如果没有争斗,突然杀死妻子儿女,或者自杀来诬赖别人,这是骗局,这种人死了也不可惜。然而,谁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和妻子儿女呢?他们的情境也很可怜。况且愚昧的人不懂法律,哀悼死者的心和谋取利益的心在胸中交战,追求的结果未免太过分。即使这个人可恨,这件事可恶,不追究被告的罪也就够了。
人命案件,行贿属实,固然如此。但也不能固执一端,小人无知,看到对方家人死了,便仓促间不知所措,而讼棍从中挑拨,那些小心浅见的人,希望把事情了结,哪里知道告状的人拿着这个作为把柄呢?所以人命案件只要求查出真正的伤痕,行贿与否不在讨论之列。
按:狡猾奸诈的百姓,遇到喜欢察访的官府,多有原告家的人,扮成被告的人,行贿给官府暗中探听的人,如果官府不贤良,原告扮成被告,想要行贿的样子,却最终不行贿来激怒官府,对于廉洁的官员,只不听从他们的话,只要仔细审查真假就可以了。
殴打他人致死以及杀人的人,抵偿性命,这是重律。虽然经过争斗,但因为其他原因自杀,死因不真正是打死的,拟判威逼,这是轻律。然而势豪凶悍,欺压平民,听任他们威逼而停止,拟判杖刑可以吗?所以条例中虽然是自杀,但有重伤的,必定拟判充军,这是不重也不轻的条例。
按:人命案件,曾经有过争斗或争吵的,即使是病死,不妨都拟判威逼,不必使用强力或自杀。看条例中有威逼祖父母的条文就可以知道,如果一定要使用强力,子孙怎么能对祖父母施加威逼呢?
人命案件全在于初次检验,然而辨别血尸伤痕容易辨别,枯骨伤痕难辨别,腐烂伤痕尤其难。因为透骨的伤痕,必须是棍棒铁石造成的,手足造成的伤痕,只及皮肉;入骨的必定浅。只有刚死时皮肉上的血晕清晰,到腐烂时,伤处和不伤处都是一片青黑,即使仔细辨别也未必真实。今后人命案件如果刚打时没有及时告明检验,那么告状时须一面递交状子,一面立即扛尸体到城外检验。如果早不扛尸体,等到皮肉臭烂不便检验的,先责打死者家属若干。
朝廷自有法律,一省有很多衙门,如果遭受冤屈,大的就进京申诉,小的就告状,什么气出不了,什么冤屈伸不了?有等愚民,受气不过,服毒、跳崖、自缢、自刎,不知道自杀人命,只该杖刑,追缴棺木银三两,告状牵连几个月,所追缴的不够盘费,将一个死身子换了别人一顿杖刑,有什么便宜?以后自杀人命,有司衙门不要批准受理,同居的父母、伯叔、兄弟、妻子见死不救的,仍然以重利轻伦、不孝不义重责枷号。
谁不爱惜自己的生命?以至于轻生自杀,无聊的人,希望有利益可得罢了。官府遇到这种情况,不断送埋葬,此心不安。如果断送埋葬,再稍加怂恿,得利的人多,死者也就多了。清廉阴骘的官吏,遇到这种轻生的地方,应该官府准备棺材数十具,衣服数十件,审出借机讹诈的真情,分文不给,直接将官备的衣服棺材,立即押送埋葬。百姓听到风声,毫无利益可得,不到一个月借机讹诈的风气就绝迹了。
人命自杀,即使在平民中,只问威逼。何况尊长对卑幼,家长对家人,又有体统呢?刁民往往以此挟持诈骗,问官也不察而过度计较,这是引导他们刁诈诱骗致死。今后凡是媳妇因为公婆打骂,使女家人因为家长打骂,导致自杀的,先报告邻居,后告明本县,没有其他重情,押出后立即深埋。如果有刁民想要挟持诈骗,或者捏造其他原因审出的,各责打若干。
刁民告人命,多牵连告妇人,或者作为因奸,或者作为见证,大意是想败坏人家的闺门,又因为有力之家难以对付妇人,一出来就与买和,今后人命状内不许牵连告妇人,即使果然与妇人相关,有体面之家初问也不必出来,如果有原告差人因而挟持诈骗的,责打若干直,等审后确实是相干的,然后出来审理。
人命多系讼棍起灭硬证,人命如果假,只罪原告,这些人又怎么警戒?今后凡是告人命不实的,原告反坐,中证以起灭词讼论处,枷号若干月。
人命定主使,必定这个人果然与某人争执,果然喝令子弟家人殴打致死,才可以称为主使。近来家人殴打致死
人,则讼者舍少贱而告尊长,其实家长父兄一面未见,大都皆骗局也。若家长父兄不在,家人子弟自以私忿争打,便可当时开释。即所争者为家长父兄之事,家长父兄果在,彼时实未主使,此亦可当时开释也。若未主使,但袖手旁观,此不能无罪。
译如果是诉讼案件,原告舍弃地位低微的人而控告尊长,实际上连家长父兄的面都没见到,这大多都是骗局。如果家长父兄不在,家人子弟因私怨互相争斗殴打,就可以当场释放。即使所争的是家长父兄的事情,只要家长父兄确实在场,当时确实没有主使,这也就可以当场释放。如果虽然没有主使,只是袖手旁观,这就不能无罪。
人命狐疑,或黑夜杀死,无据,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苟以意见罗织成狱,恐后有不胜悔者。京师一家被盗,杀其全家,止婢子荷花获免。法司以荷花同奸夫杀之也,坐凌迟处决。后盗出,问官皆得罪。夫一身荣辱不足计,但死者抱冤受惨,惜哉。
按,疑难人命,切不可信中证一面之词。盖中证多系买求,又有亲识死党,一听其言,生死俱冤。又不必差人采访,致起奸弊。但忽至原日相殴地方,邻佑老弱皆目击者,细审数人真伪,自见。
投河自缢之辨,已死人方投之河,则脑髓中不藏沙泥,为其气不足以呼吸故也。若活人投河,则呼吸泥沙皆宿于脑,用微水洗净脑外,将清水一大盆细细荡之,泥沙自出。且奔命之时,两手指扒泥扒石,其指缝必有血荫。死人入河则不然,此投河之辨也。人死后用索绞之,其迹白而不紫红;活人自缢者,其痕红紫易认。至于用索绞死人,则脑后八字痕不分了,俱在颈上周围如一圈然;自缢者脑后分了而不周围,此自缢之辨也。
按上二说,辨之明矣。若本系谋杀,而又以自缢之法令之死,则难辨矣。此须细问而察其情,思其故,未可草草。
人命不论真伪,俱要作速完缴。人齐即问,尸到即简简验。一真即取定口词,立地成招。三日后即解合干上司。若假即令埋葬,不必申但立案,以杜后词。盖人命事大,观望者众。若未经问明,即将凶手重责送监,优游不断,请托打点,此不必言。或愚民以不肖之心窥我衙门人,又因而诓骗官声,且从此败,戒之。
◆婚姻
吕坤曰:「男女婚姻,有下过聘礼,又将女别聘,若媒证明白,自宜断还前夫。若已经过门,则落花覆水,自是弃物。倘无大关系,只在父母处倍断财礼更便。若妇家不愿,尤不宜强之,恐生变也。」
◆奸情
吕坤曰:「奸情原无证见,易诬而难明,故律称非奸所捕获勿论。奸妇有孕,罪坐本妇者,盖慎之也。以后凡告奸情,即本妇招承,亦勿准理。安知非本夫逼使骗赖?又安知非本妇有所希图乎?且妇女不至有孕,即奸亦勿问,奸亦所以全妇女之名节,而免凌逼之性命。为人父母,不当如是耶?若淫奔在逃及被人捉获,则无词矣。」
强奸不分已成、未成,致逼妇女自尽、身死,指证若真,法宜坐抵。何者?强奸已当问绞,况因奸致死,是二辟也,何可轻纵?若妇人及年十三岁以上女子,奸虽已成,而妇女无恙,又不声说,则强和皆未可知。有情虽和,而事发激羞,因而变怒者;有因他事失好,因而拏奸者;有因至其室,迹不别嫌,报雠、贪利而诬奸者。至于晦夜不识面目,而止据音声、衣帽;得于窃取,而指称夺获,皆不可草率坐奸。以后问官,凡妇女以和奸发觉,激羞自尽,或被父母、本夫殴打,因而自尽、身死者,逼非奸夫,又无威状,难以因奸威逼致死,坐奸夫之罪。盖和奸之罪,两杖,彼奸妇事发,逼于别人,奸夫自有应得罪名耳。
上无教化,则下无见闻。如兄收弟妻,弟收兄嫂,及雇工人奸家长妻者,于法合死。愚民皆不知也。乃有兄弟亡而收其妻,谓之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者,世道不明,罪岂专在百姓哉?凡遇此等狱情,有司自当审处:何人主婚?有何证验?仍先将律法徧晓愚民。有改正离异者,免究,勿听讦告之言,轻成大狱也。
贫家男女易杂,小民名节多轻,非若士夫之家严内外以远别,有礼义以养心。故愚民、贫民不可遽责以圣贤之道,凡决此辈奸情,不可细拘文法,当有法外之精意焉。
◆田土
吕坤曰:「田土一事,有因疆界争者,有因买卖争者,有因推收争者,有因价值争者,有因回赎争者,俱不可不为之处。如疆界不明,但查原丈弓口,令中人、邻佑处分;又不明,则亲往看之。径自委官,未免多事。如系争买,一尽本家,二尽业主,三尽近邻。如本家、业主、近邻必欲减价,则听其别卖。粮米不明,则查户首粮数及当日原丈弓口。又恐有豪强飞诡,小民懦弱,田尽卖而米尚存者
译人命案件若有疑点,或者在黑夜中杀人,缺乏证据,与其错杀无辜,宁可犯下漏网的过失。如果仅凭主观臆断罗织罪名构成案件,恐怕日后会有无法挽回的悔恨。京城有一家被盗,全家被杀,只有婢女荷花幸免。司法部门认为荷花与奸夫合谋杀人,判处凌迟处死。后来真凶落网,问案官员都获罪。个人的荣辱得失尚且不必计较,只是死者含冤受惨,实在可惜。
按:疑难的人命案件,切不可轻信中间证人的片面之词。因为中间证人多是花钱买通的,又有亲友死党,如果只听信他们的言辞,无论生死都是冤案。也不必派人四处采访,以免滋生奸弊。只需突然前往当日发生斗殴的地点,邻居中的老弱之人都是目击者,仔细审问几个人的真伪,真相自然显现。
关于投河与自缢的辨别:如果是死后才投入河中,那么脑髓中不会藏有沙泥,这是因为死者气息不足以呼吸的缘故。如果是活人投河,呼吸时会吸入泥沙,都积存在脑中,用微量的水洗净脑外,将一大盆清水细细荡涤,泥沙自然流出。而且在逃命时,两手指扒泥扒石,指缝中必有血渍。死人入河则不然,这是辨别投河的方法。人死后用绳索绞杀,痕迹是白色的而不呈紫红色;活人自缢的,痕迹红紫容易辨认。至于用绳索绞杀死人,脑后八字形的痕迹不分开,都在颈部周围像一圈一样;自缢者脑后的痕迹分开而不环绕周围,这是辨别自缢的方法。
按:上述两种说法,辨别得很清楚了。如果本来是谋杀,又用自缢的法令来致死,那就难以辨别了。这需要仔细询问并观察案情,思考其中的缘故,不可草率行事。
人命案件不论真伪,都要迅速结案。人齐备了就审问,尸体到了就检验。如果是真凶,就确定口供,立即形成招供。三天后就押解给相关上司。如果是假案,就令埋葬,不必申报,但立案存档,以杜绝日后的诉讼。因为人命案件重大,观望的人众多。如果未经审明,就将凶手重责送监,拖延不决,请托打点,这不必多说。或者愚民以不良之心窥探衙门人员,又因此诓骗官声,从此败坏,要引以为戒。
◆婚姻
吕坤说:“男女婚姻,有已经下过聘礼,又将女子另许他人的,如果媒人证明清楚,自然应当判归前夫。如果已经过门,就像落花覆水,自然是弃物。倘若没有重大关系,只在父母处加倍断给财礼更为方便。如果妇家不愿意,尤其不宜强迫,恐怕生变。”
◆奸情
吕坤说:“奸情原本没有证人看见,容易诬陷而难以查清,所以律法称非在奸所捕获的不予论处。奸妇怀孕,罪责归于本妇,这是谨慎的做法。以后凡是告发奸情,即使是本妇招认,也不予受理。怎么知道不是本夫逼迫骗赖?又怎么知道不是本妇有所图谋?而且妇女不到怀孕的地步,即使是奸情也不追究,这也是为了保全妇女的名节,而避免凌辱逼迫导致的性命之忧。为人父母,不应当这样吗?如果淫奔在逃以及被人捉获,那就无话可说了。”
强奸不论已成、未成,导致逼迫妇女自尽、身死,指证如果真实,法律应当判处抵命。为什么呢?强奸本来应当判处绞刑,何况因奸致死,这是两条死罪,怎么可以轻纵?如果是妇人及十三岁以上的女子,奸情虽然已成,而妇女无恙,又不声张,那么强和都难以确定。有情势虽和,但事发激羞,因而变怒的;有因他事失好,因而捉奸的;有因至其室,迹不别嫌,报仇、贪利而诬陷奸情的。至于黑夜不识面目,只根据声音、衣帽;得于窃取,而指称夺获的,都不可草率定罪。以后问案官员,凡是妇女以和奸发觉,激羞自尽,或被父母本夫殴打,因而自尽、身死的,逼迫者不是奸夫,又没有威逼的迹象,难以因奸威逼致死,判处奸夫的罪。因为和奸的罪,双方杖责,那奸妇事发,逼迫于别人,奸夫自有应得的罪名。
上面没有教化,下面就没有见闻。如哥哥收弟弟的妻子,弟弟收哥哥的嫂子,以及雇工人奸污家长妻子的,按法律应当处死。愚民都不知道。于是有兄弟去世而收其妻子的,称为就和;父母主婚,亲戚道喜的,世道不明,罪责难道全在百姓吗?凡是遇到这类狱情,有司自然应当审处:何人主婚?有何证据?仍先将律法普遍告知愚民。有改正离异的,免究,不要听信告发之言,轻易酿成大狱。
贫家男女容易混杂,小民名节多轻,不像士大夫之家严内外以远别,有礼义以养心。所以愚民、贫民不可遽然以圣贤之道责备,凡是决断这类奸情,不可细拘文法,应当有法外之精意。
◆田土
吕坤说:“田土一事,有因疆界争执的,有因买卖争执的,有因推收争执的,有因价值争执的,有因回赎争执的,都不可不为之处。如果疆界不明,只查原丈弓口,令中人、邻佑处分;还不明,则亲往查看。径自委派官员,未免多事。如果是争买,一尽本家,二尽业主,三近邻。如果本家、业主、近邻必欲减价,就听其别卖。粮米不明,就查户首粮数及当日原丈弓口。又怕有豪强飞诡,小民懦弱,田卖尽而米尚存的”
。价值多寡,则问之民风土俗,证之中证,交单至应赎与否则,有原契、原中在。如原契已改,原中已故,但验之笔迹。若卖主力不能赎,又赴告者多是意在加添、假名回赎耳。须是斟酌加添之例,固不可开,亏折之事亦不谓无,审处而详问其风俗可也。」
译价值的高低,则询问当地的风俗民情,并依据中间人进行验证。至于是否应当赎回,若有原始契约和原始中间人在,便以此为准。如果原始契约已经更改,原始中间人已经去世,则只检验笔迹。如果卖方无力赎回,又提起诉讼的人,大多是想借此增加赎金,或假借名义赎回罢了。必须斟酌增加赎金的先例,固然不可开启,但吃亏折损的事情也不能说没有,仔细审察并详细询问当地风俗即可。
按四方则例不同,典田、典屋又不同。如典田者,典主已有籽粒之利,五年减半赎取,十年洗手交还。典屋获佃金,同此。如无佃金,典主亦已住居,可以作利还本,便当退还。虽风俗不同,天理人情,大约所争不远,在人审酌之耳。
◆状式
吕坤曰:「古者以金矢听辞,皆悬式于象魏,不者有诛,恶无情也。迩刁风日甚,状中叙事,仅数语而形容彼罪,张大我冤,常居十六。冀骇闻一受耳,不知波及蔓引,则无辜者为殃,此多赎之藉,而小民之忧也。今定为式,各衙门一体遵行,倘违式滥准,官可知矣。」
凡各府州县受词衙门责令代书人等,俱照后式填写。如不合式者,将代书人重责枷号,所告不许准理。
人命告辜式
人命告检式
告盗情状式
告辩盗状式
告奸情状式
告打诈状式
告地土状式
告婚姻状式
告赌博状式
告陵夺状式
告保盗状式
告贪污状式
告故勘状式
告科敛状式
告侵欺状式
告窝访状式
告土豪状式
告财产状式
告钱债状式
告欺害状式
告唆诬状式
告诡隐状式
告抗粮状式
告重收状式
○人命告辜式
人命告辜式【不许多报一处,不许妄增一分,违者看明重究,路远告辜不得过五日】本县某里某人,为殴伤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若干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为某事【多不过四字】相争,被某执拏【砖石金刃他物或用拳脚】将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顶心打有斜伤一处【青红】色,长若干,阔若干,耳根打有圆伤一处【青红】色【有无骨破】围若干,横若干,见今【着床】不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到官,伏乞相看案候保辜,责令本犯寻医调治,上告
○人命告检式
人命告检式本县某里某人为人命事,某月某日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被某人殴打伤重,某医调治不痊,至某日某时身死。除伤痕已经报官案候外,伏乞检验施行上告。
○告盗情状式
告盗情状式【不许多开一物,不许多报一盗,违者重究,仍不准理】某州某县人某人,为盗情事,某月日某更时分,不知名【强窃】盗约有几名,各持凶器【剜透墙房暗偷出,或打开门窗将某拏住,用刀扎火燎劫去】某物某物若干件【系甚花样,有何记号,银】钱若干数【整锭散碎,或人口俱惊散,或轮奸某妇女】保甲人等【俱来通不】救护【或追赶不前,或不知去向】伏乞案候严拏上告。
○告辩盗状式
告辩盗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辩冤事,某平日作何生理?原因某事【不过四字】与见获盗犯某人有雠。某人、某人知证,某日某夜,某实在某处何干?某人、某人见证。今被某贼攀诬同盗,况某见在某乡约保甲管教,乞批本约查访平日果否非为,容其保救,庶不苦死黑狱上告。
○告奸情状式
告奸情状式某府某县某人为奸情事,财娶到【妻儿妇】某氏,或【妹女】某名,年若干岁,被某人【诱奸日久,拐带财物若干,到某地方潜住,或云强奸不从,见打札某处伤痕,或强奸已成,见扯破何衣,夺下何物,氏喊叫何人听证,或不堪羞忿,某日某时自缢、自刎、投井身死】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打诈状式
告打诈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打诈事,某月日,某人、某人【指称衙门指拏盗情】将某拏住,指何情由,用何凶器,在于某处拷打,见有某伤,诈去财物若干,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地土状式
告地土状式【田宅同卖过十年者不准】某府某县人某人,为地土事,某年月,同中某人、某人,买到某人【民军匠】地若干,价钱若干【□未】经过割,被某人侵占,自量得几十几亩几分几厘,邻佑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婚姻状式
告婚姻状式某府某县人为婚姻事,某年月日,同媒某人,将第几男某人,用财
译查各地方的惯例各不相同,典当田地与典当房屋又有所不同。比如典当田地,典主已经获得了庄稼的收益,五年后减半价赎回,十年后则彻底交还。典当房屋获得租金的,也同此理。如果没有租金,典主已经居住其中,可以用居住的利益抵偿本金,就应当退还房屋。虽然风俗不同,但天理人情,大体上争议不会相差太远,在于人仔细斟酌罢了。
◆状式
吕坤说:“古代用金矢来听取诉讼,都将格式悬挂在象魏之上,不遵守的有诛杀之罪,厌恶的是没有情由。近来刁风日益严重,诉状中叙述事情,仅仅几句话就形容对方的罪过,夸大我的冤屈,常常占十分之六。希望以此惊骇听闻,使官员受理,却不知道波及牵连,会使无辜的人遭受祸殃,这是多赎的借口,是小民的忧患。现在制定格式,各衙门一体遵行,如果违背格式随意批准,官员的罪责可知了。”
凡是各府州县受理诉状的衙门,责令代书人等,都按照后面的格式填写。如果不合格式,将代书人重责枷号,所控告的不允许受理。
人命告辜式
人命告检式
告盗情状式
告辩盗状式
告奸情状式
告打诈状式
告地土状式
告婚姻状式
告赌博状式
告陵夺状式
告保盗状式
告贪污状式
告故勘状式
告科敛状式
告侵欺状式
告窝访状式
告土豪状式
告财产状式
告钱债状式
告欺害状式
告唆诬状式
告诡隐状式
告抗粮状式
告重收状式
○人命告辜式
人命告辜式【不许多报一处,不许妄增一伤,违者查明重究,路远告辜不得超过五日】本县某里某人,为殴伤之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多少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因某事【最多不超过四字】相争,被某人执拿【砖石金刃他物或用拳脚】将某人的【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头顶打有斜伤一处【青红】色,长多少,宽多少,耳根打有圆伤一处【青红】色,【有无骨破】围多少,横多少,现在【卧床】不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着到官府,恳请查看案件等待保辜,责令本犯寻医调治,上诉
○人命告检式
人命告检式本县某里某人,为人命之事,某月某日有某【父伯叔侄兄弟的妻子】被某人殴打伤重,某医调治不好,到某日某时身死。除伤痕已经报官等待外,恳请检验施行,上诉。
○告盗情状式
告盗情状式【不许多开一物,不许多报一盗,违者重究,仍不准受理】某州某县人某人,为盗情之事,某月某日某更时分,不知名【强窃】盗贼约有几名,各持凶器【剜透墙壁房屋暗偷出,或打开门窗将某人抓住,用刀扎火燎劫去】某物某物多少件【系甚花样,有何记号,银】多少钱数【整锭散碎,或人口俱惊散,轮奸某妇女】保甲人等【都来通不】救护【或追赶不上,或不知去向】恳请等待严拿,上诉。
○告辩盗状式
告辩盗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辩冤之事,某平日作何生计?原因某事【不过四字】与现获盗犯某人有仇。某人、某人知证,某日某夜,某人实在某处做什么?某人、某人见证。今被某贼攀咬诬陷同盗,况且某人现在某乡约保甲管教,恳请批给本约查访平日是否确实为非作歹,容其保救,以免苦死黑狱,上诉。
○告奸情状式
告奸情状式某府某县某人,为奸情之事,财娶到【妻儿妇】某氏,或者【妹女】某名,年多少岁,被某人【诱奸日久,拐带财物多少,到某地方潜住,或云强奸不从,现打札某处伤痕,或强奸已成,现扯破何衣,夺下何物,某氏喊叫何人听证,或不堪羞忿,某月某日某时自缢、自刎、投井下身死】某人、某人证,上诉。
○告打诈状式
告打诈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打诈之事,某月某日,某人、某人【指称衙门指拿盗情】将某人抓住,指何情由,用何凶器,在某处拷打,现有某伤,诈去财物多少,某人、某人证,上诉。
○告地土状式
告地土状式【田宅同卖过十年的不准】某府某县人某人,为地土之事,某年某月,同中人某人、某人,买到某人【民军匠】地多少,价钱多少【□未】经过割,被某人侵占,自己量得几十几亩几分几厘,邻居某人、某人证,上诉。
○告婚姻状式
告婚姻状式某府某县人,为婚姻之事,某年某月某日,同媒人某人,将第几男某人,用财
礼或聘礼若干,定某人第几女,小名为妻。一向【未曾行礼,行礼几次】至某月某日,不行知会,用某人某人为媒,改定与某人为妻【未曾,已经】成婚,上告。
译依照聘礼若干的礼节,确定某人的第几个女儿,小名为妻。一直未曾行礼(或已行礼几次),直到某月某日,没有通知告知,改由某人、某人作为媒人,重新确定与某人为妻(或未曾、已经)成婚,现向上级报告。
○告赌博状式
告赌博状式【自告者不准】某府某县某人,为赌博事,某月日,某人、某人帮某【弟侄子孙】陆续赢去钱若干,物若干,卖房地若干,某人开场,见夺摊场,某物上告。
○告陵夺状式
告陵夺状式【孤幼被人陵夺同此式】某府某县某人,为陵夺事。氏某年月丧夫【有子女无子女】遗下【房若干地若干头畜若干粮食若干衣服若干】情愿守节。被某【伯叔兄弟】上门打几次,骂几次,夺卖某物。又将氏暗许某人,强来逼取某人。某人证上告。
○告保盗状式
告保盗状式【不在乡约保甲者即系奸民犯盗不准保救】某府某县乡约保甲邻佑某人等共百十人为冤枉事,本约几甲某人平日作何生理,本分善良,并无非为等事,委与某有雠,或系快壮某人诈财唆咬,伏乞审明,保在,倘有徇情惧恶,妄保真贼者,事发某等同罪,脱逃某等访拏结状,情愿入招粘卷,所保是实,上告。
○告贪污状式
告贪污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贪污事,某年月日,为何缘故,被某【官吏】某人【索诈】某【银物】若干,某人过付,可审上告。
○告故勘状式
告故勘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故勘事,某年月日被某【官吏】挟雠诈财,故将某人拘拏【监禁拷打】身死,指某人证上告。
○告科敛状式
告科敛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科敛事,某年月日被某人、某人指称何项名色科派,某人、某人【银物】若干,某人审证上告。
○告侵欺状式
告侵欺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侵欺事,某年月日被【库吏斗级大户屯头】某人收掌某项【银物】某人侵盗,或于内侵欺若干,指某人某簿审证上告。
○告窝访状式
告窝访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窝访事,被某人专一纂捏无影事迹,交结访事人役。某年月日,挟骗某人【银物】若干,指凭某人证,上告。
○告土豪状式
告土豪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土豪事,某年月日,有某缺【用食】向某借【银若干两粟若干石】算利过本几倍,伊将某私家拷打,逼将【妻妾子女房地头畜】准折指某人证上告。
○告财产状式
告财产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财产事,某【祖父】某故遗下【房几所,地若干亩,资本银若干两,首饰衣服若干件】应该某与某【伯叔或兄】照支派均分。今某某倚恃尊长,尽行霸去不分,指遗约或亲邻某人证上告。
○告钱债状式
告钱债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钱债事,某人因缺用,于某年月日,向某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加三出利,指中人某人,并借约证。今某人至今几年,本利分文不还,或止还本利若干,尚欠若干,屡讨延调不与,上告。
○告欺害状式
告欺害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欺害事,被某与某素有某隙。今某倚恃豪强于某月日将某无故罗殴,指某人证又至某月日,暗将某成熟田苗用棍扑倒,约有几亩上告。
○告唆诬状式
告唆诬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唆诬事,某里某人与某或【地土相争,酒醉互嚷】以此结雠,指某人证,今某【或因盗贼,或因人命】事犯,被某唆,某将某挂告同【盗殴】乞准审豁上告。
○告诡隐状式
告诡隐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诡隐事被某里某人将自己地土【诡寄欺隐】若干【躲避重差减扣额粮】某人或【黄审】册证上告。
○告抗粮状式
告抗粮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抗粮事。某人见种地若干粮石,至今【升合不纳,诡作荒逃】致某【受比赔累】乞准拘究,仍将揭过银两,责令本犯起利上告。
○告重收状式
告重收状式某府州县某人为重收事【库吏大户】某人征收某项钱粮,不遵部司法马大戥高称,每两加耗若干,某人、某人证,上告。
◆刑具
吕坤曰:「衙门刑具,载在条律,其数有六:笞、杖、讯、枷、杻、镣。无论笞杖,即讯亦号为极重矣。大头止径四分三厘,其用止于重罪不服。其法止于臀腿分受。至于笞杖,止加于臀而已,不及腿也。近日各衙门
译○ 控告赌博的状纸格式
控告赌博的状纸格式【自己主动告发的不予批准】某府某县某人,因赌博之事,在某月某日,某人、某人伙同某【弟侄子孙】陆续赢去钱财若干,物品若干,变卖房地若干,某人开设赌场,当场查获赌具,就某物之上告发。
○ 控告欺凌掠夺的状纸格式
控告欺凌掠夺的状纸格式【孤苦幼小被人欺凌掠夺也使用此格式】某府某县某人,因欺凌掠夺之事。某氏在某年某月丧夫【有子女或无子女】,遗留【房屋若干、田地若干、牲畜若干、粮食若干、衣物若干】,情愿守节。被某【伯叔兄弟】上门殴打几次,辱骂几次,掠夺变卖某物。又将某氏暗中许配给某人,强行逼迫索取某人。有某人作证,上告。
○ 控告包庇盗贼的状纸格式
控告包庇盗贼的状纸格式【不在乡约保甲登记的人就是奸民,犯盗罪不予包庇救助】某府某县乡约保甲及邻居某人等共百十人,因冤枉之事,本保甲几甲的某人平日从事何种职业,安分善良,并无为非作歹等事,确实与某人有仇,或是快壮役某人为诈骗钱财而唆使诬告,恳请审明,予以保释,倘若有人徇私情、畏惧恶势力,妄自包庇真贼,事发后某人与其同罪,若盗贼脱逃,我等负责访查捉拿,结状,情愿入招粘卷,所担保的是实情,上告。
○ 控告贪污的状纸格式
控告贪污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贪污之事,在某年某月某日,因何缘故,被某【官吏】某人【勒索欺诈】某【银两物品】若干,有某人经手交付,可审问上告。
○ 控告故意拷打的状纸格式
控告故意拷打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故意拷打之事,在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官吏】挟持私仇、诈骗钱财,故意将某人拘捕【监禁拷打】致死,有某人作证,上告。
○ 控告非法摊派的状纸格式
控告非法摊派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非法摊派之事,在某年某月某日被某人、某人指称何项名目进行摊派,某人、某人【银两物品】若干,有某人审问作证,上告。
○ 控告侵吞欺诈的状纸格式
控告侵吞欺诈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侵吞欺诈之事,在某年某月某日被【库吏斗级大户屯头】某人掌管某项【银两物品】,某人侵吞盗窃,或在其中侵吞欺诈若干,有某人某账簿审问作证,上告。
○ 控告窝藏访事的状纸格式
控告窝藏访事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窝藏访事之事,被某人专门编造无中生有的事迹,勾结访事人役。在某年某月某日,挟持欺骗某人【银两物品】若干,有某人凭据作证,上告。
○ 控告土豪的状纸格式
控告土豪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土豪之事,在某年某月某日,有某缺【用度粮食】向某人借【银若干两、粟若干石】,计算利息超过本金几倍,他将某私家拷打,逼迫将【妻妾子女、房地、牲畜】抵债,有某人作证,上告。
○ 控告财产纠纷的状纸格式
控告财产纠纷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财产之事,某【祖父】某去世后遗留【房屋几所、田地若干亩、资本银若干两、首饰衣物若干件】,应该由某与某【伯叔或兄长】按照支派均分。如今某某倚仗尊长身份,全部霸占不分,有遗约或亲邻某人作证,上告。
○ 控告钱债纠纷的状纸格式
控告钱债纠纷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钱债之事,某人因缺钱使用,在某年某月某日,向某人借去【银若干两、粟若干石】,加三成利息,有中人某人,以及借约作证。如今某人至今几年,本息分文未还,或只还本息若干,尚欠若干,多次讨要拖延推脱不给,上告。
○ 控告欺压危害的状纸格式
控告欺压危害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欺压危害之事,被某与某素来有某嫌隙。如今某倚仗豪强,在某月某日将某人无故罗织罪名殴打,有某人作证,又至某月某日,暗中将某人成熟的田苗用棍棒扑倒,约有几亩,上告。
○ 控告唆使诬告的状纸格式
控告唆使诬告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唆使诬告之事,某里某人与某或【因土地相争、酒醉互骂】因此结仇,有某人作证,如今某【或因盗贼、或因人命】案件犯法,被某人唆使,某将某人挂名告发同【盗殴】,恳请批准审问开脱,上告。
○ 控告诡秘隐瞒的状纸格式
控告诡秘隐瞒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诡秘隐瞒之事,被某里某人将自己土地【诡寄欺隐】若干【躲避重役、减扣额粮】,有某人或【黄审】册作证,上告。
○ 控告抗缴粮食的状纸格式
控告抗缴粮食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抗缴粮食之事。某人现种地若干,粮石若干,至今【升合不纳,诡称荒逃】,致使某【受比赔累】,恳请批准拘捕追究,仍将揭过的银两,责令本犯起利,上告。
○ 控告重复征收的状纸格式
控告重复征收的状纸格式某府州县某人,因重复征收之事【库吏大户】某人征收某项钱粮,不遵守部司法令,使用大戥高称,每两加收耗银若干,有某人、某人作证,上告。
◆ 刑具
吕坤说:“衙门的刑具,记载在条律中,其数量有六种:笞、杖、讯、枷、杻、镝。无论笞杖,即使是讯问也号称极重了。大头直径只有四分三厘,其使用仅限于重罪不服。其方法仅限于臀部腿部分受。至于笞杖,只加于臀部而已,不及腿部。近日各衙门”
用重大竹篦,不去棱节,听从恶卒任责腿弯,多者三五十,或内溃割肉,或筋伤残废。此惟法司惩创极恶大奸,百一用之。郡邑职在牧民,常刑当如是耶?但竹篦通行巳久,不能遽革,以肆奸顽,亦当分为轻重三等。每板臀腿分受,十板以上,两腿分受。何处非肌肤?何肌肤不痛楚?而必欲残民以逞哉!如不系极恶大奸,万民所恨,而仍前槩用重大及数多加力,又丛于一处,擅及于腿弯者,无问曾否伤人,定以酷刑参罢。」
译使用粗大的竹篦,不削去棱角和节疤,任由凶恶的差役在犯人膝盖后方施刑,多的达三五十下,有的导致内部溃烂割伤肌肉,有的致使筋脉伤残废。这只有司法部门用来惩戒极其凶恶的大奸大恶之徒,百中才用其一。郡县官员的职责在于治理百姓,日常的刑罚应当这样吗?只是竹篦通行已久,不能立刻废除,以免放纵奸恶顽劣之人,但也应当分为轻、中、重三等。每打一下,臀部和腿部分担承受,十板以上,两条腿分担承受。哪里不是肌肤?哪处的肌肤不感到疼痛?为何一定要残害百姓来逞快意呢!如果不是极其凶恶的大奸大恶之徒,不是万众所痛恨的,却仍然像以前一样一概使用粗大的竹篦,并且增加次数、加重力道,又集中在一处,擅自打在膝盖后方的人,不论是否伤及人命,一律以施行酷刑的罪名弹劾罢免。
枷有三等,死罪重不过二十三斤,徒流二十斤,杖十五斤。夫枷非令贪重,止书罪名于上,号令示众而已,故曰枷号。至于一百斤、一百二十斤大枷,于例虽有用,亦不常。今后各府州县,百斤重枷不得轻用,应枷号者照律置为三等,仍俱日枷夜放,不许一槩辄用大枷昼夜不放,违者以违制论,因而死者以酷刑参处。
人身之用手居其九,若惧有疏虞,大镣严锁,牢绊两足可矣。至于木杻,惟死罪男子始用,充军以下例不械其两手,念人情之便也。妇人虽死罪不杻,谓饮食便溺不可托之他人,重男女之别也。以后各有司衙门,非犯死罪男子,不得一槩用杻,以伤朝廷体,悉人情至意。
夹棍、扛子、脑箍、拶指、攒板,原非应有刑具。近日问官有心不精细、性不耐烦者,盗不分强窃,人命不分真伪,一入衙门,只靠夹拶酷烈之状,不可尽述。以后众证明白事情端的,而展转不肯招承者,间有此等刑具,夹不得过一次,扛不得过三十,拶指不得对两头,夹拶不得过二时,脑箍定不许用。如违,不分有无伤人,定以酷刑署考情重者参究拏问。
◆刑戒
五不打
五莫轻打
五勿就打
五且缓打
三莫又打
三怜不打
三应打不打
三禁打
○五不打
五不打。老不打,血气已衰,打必致死。幼不打,血气未全,打必致命。且老幼不拷讯,已载律文。病不打,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衣食不继不打,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人打我不打,或与人鬬殴而来,或经别官已打,重又行加打,则打死之名独坐于我。
○五莫轻打
五、莫轻打。宗室莫轻打,天潢之派,干系甚大。即无名封者,亦勿轻打。官莫轻打,即仓、巡、驿、递、阴医等官,亦勿轻打。彼既为官,妻子仆从,相对赧颜,亦多殒命。况其体多■〈月色〉薄,有司不宜擅刑。生员莫轻打,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责戒,重则申究如律,彼自无词。上司差人莫轻打,非恤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有犯宜尽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若畏势含忍,又阘茸非体矣。妇人莫轻打,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五勿就打
五勿就打。人急勿就打。彼方急迫无聊,打则适速其死。人忿勿就打。愚民自执已见,方以理直自负,打则其忿愈甚,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人醉勿就打。俗云三官避酒客,沈醉之人不晓天地,宁知礼法,打亦不痛,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监候酒醒惩戒。其收监亦勿镇匣冷地,寒气入心,亦足致命。人随行远路勿轻打。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日逐跋涉辛苦,又要跟上程途,亦多致命,待其回后数日惩之。人跑来喘急勿就打。捉拏人犯从远路跑来,六脤奔腾,喘息未定,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未有不死者,宜待其喘定用刑。
○五且缓打
五且缓打。我怒且缓打。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巳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我醉且缓打。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当检点强制之。我病且缓打。病中用刑多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已俱损。我见不真且缓打。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刑甲矣。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特甲刑称冤,颠倒周章,亦为可笑。我不能处分且缓打。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即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曾见有打人后又陪事人者,只为从前慌张耳。
○三莫又打
三莫又打,已拶莫又打。语曰:「十指连心,肝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曾受拶者,每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其已伤骨故。嗟乎!均是皮骨,何
译枷刑分为三等,死罪的重枷不超过二十三斤,徒刑和流刑的枷重二十斤,杖刑的枷重十五斤。枷刑并非旨在让犯人承受过重负担,只是将罪名写在上面,示众宣告罢了,所以称为“枷号”。至于一百斤、一百二十斤的大枷,虽然法例中偶有使用,但并不常见。今后各府州县,不得轻易使用百斤重枷,应当受枷号示众的犯人,依照律法分为三等,并且都要做到白天戴枷、晚上卸下,不允许一概使用大枷昼夜不卸,违者以违反制度论处,因此导致犯人死亡的,以滥用酷刑参劾处理。
人的身体,手的功用占其九分,如果担心有疏漏意外,用大镣铐严加锁住,牢固地绑住双脚就可以了。至于木枷(木杻),只有死罪的男子才开始使用,充军以下的罪行,法例规定不束缚双手,这是体恤人情的方便。妇女即使是死罪也不使用木枷,因为饮食如厕不能托付给他人,这是重视男女之别。以后各官府衙门,除非是犯死罪的男子,不得一概使用木枷,以免损害朝廷体面,违背体恤人情的至意。
夹棍、扛子、脑箍、拶指、拶板,原本都不是应有的刑具。近日审理案件的官员中,有心思不精细、性情不耐烦的人,盗窃不分强盗与窃贼,人命不分真假,一旦进入衙门,只依靠夹棍、拶指等酷烈的刑讯,其惨状不可尽述。以后如果众证明确、事情清楚,而犯人反复不肯招认的,偶尔可以使用这些刑具,但夹棍不得超过一次,扛子不得超过三十下,拶指不得从两头同时用力,夹棍和拶指不得超过两个时辰,脑箍绝对不许使用。如果违反,不论是否伤人,一律以滥用酷刑论处,情节严重者参劾查办。
刑戒
五不打
五莫轻打
五勿就打
五且缓打
三莫又打
三怜不打
三应打不打
三禁打
○五不打
五不打。老人不打,因为血气已经衰弱,打必致死。孩童不打,因为血气尚未健全,打必致命。况且老幼不拷讯,已经载入律文。病人不打,因为血气尚未平复,打则病情加剧必死。衣食不继者不打,如乞丐、穷汉饥寒交迫,打后无人照料必死。别人打过的我不打,或者与人斗殴而来,或者经过别的官员已经打过,再加重殴打,那么打死人的罪名就独坐在我身上了。
○五莫轻打
五、莫轻打。宗室成员莫轻打,皇族血脉,关系重大。即使是没有封爵的,也不要轻打。官员莫轻打,即使是仓官、巡官、驿官、递官、阴医等小官,也不要轻打。他们既然身为官员,面对妻子仆从会感到羞愧,往往因此丧命。况且他们体质多单薄,地方官不宜擅自用刑。生员莫轻打,关系读书人的体面。有事,轻则在学校责戒,重则按律法申究,他们自然无话可说。上司差遣的人莫轻打,并非怜悯这些人,而是投鼠忌器。打虽然理直,也损害上司的体面。有罪过应当详细记录罪状,秘密上报上司,上司自有处置。如果畏惧权势而隐忍,又是庸碌无能的表现。妇女莫轻打,因羞愧而轻生,被人耻笑,必会自杀。
○五勿就打
五勿就打。人急迫时勿就打。对方正急迫无奈,打则加速其死亡。人愤怒时勿就打。愚民固执己见,正以理直气壮自居,打则愤怒更甚,死也不服,气逆伤心,容易丧命,应当多方比喻开导,等他自知理亏,即使打也不怨恨。人醉酒时勿就打。俗话说“三官避酒客”,沉醉的人不懂天地,哪里知道礼法,打也不觉得痛,倘若醉话冒犯官员,也失体统,应当暂时监候酒醒后再惩戒。收监也不要把他们关在冷硬的匣子里,寒气入心,也足以致命。人随行远路时勿轻打。被打的人如果在家还能自行休养,远路随行每日跋涉辛苦,又要跟上行程,也大多致命,等他回来几天后再惩罚。人跑来喘急时勿就打。捉拿犯人从远路跑来,五脏奔腾,喘息未定,就趁怒用刑,血逆攻心,没有不死的,应当等他喘定后再用刑。
○五且缓打
五且缓打。我愤怒时且缓打。有怒不迁,是大贤者的作为。盛怒之下,刑罚必定失当。等自己气平,再慢慢责问。试着在怒定之后,详细观察怒时所用的刑罚,没有不过分的。我醉酒时且缓打。酒能让人气暴心粗,刑罚必定不当。即使当时有人议论,也应当检点克制自己。我生病时且缓打。病中用刑多带火气,不仅施加不当,也恐怕用刑导致发怒,人和自己都受损。我真相不明时且缓打。事情刚入手,未见是非,就急忙用刑。倘若仔细审问本情,与刑罚不对,过错在乙,却打了甲。知道甲是直的,又打乙,不仅甲称冤,颠倒周章,也很可笑。我不能处置时且缓打。遇到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须先考虑最终会作何结局,才好加刑。如果浮躁粗心,先即刑责,倘若最终难以了结,反而费事处理。曾见过打人后又赔礼道歉的,只是因为从前慌张罢了。
○三莫又打
三莫又打,已经拶过手指的莫又打。俗话说:“十指连心”,拶得重的人,血刚奔涌到心口。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丧命。”常见曾经受过拶刑的人,每逢风雨之夜,叫苦不宁,是因为骨头已经受伤的缘故。唉!同样是皮肉筋骨,何
忍至此?已夹莫又打。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岂可轻用?下人以力为食,一受夹棍,终成废疾,决难趁食,切宜念之。人谓审强盗宜用,余谓强盗因夹招承,此心终放不下,唯多方设法,隔别细审,令其自吐真情,于心斯安。此等刑终不用可也。要枷莫又打,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译怎能忍心到这种地步?既然已经上了夹棍,为何还要再打?夹棍是重刑,常人难以忍受,四肢血脉奔涌溃乱,再加上鞭打责罚,难道有不死的吗?况且夹棍并不列入五刑之中,怎么可以轻易使用?底层百姓靠力气谋生,一旦遭受夹棍之刑,最终会成为残废,绝对难以再从事劳作,务必对此加以体恤。有人说审理强盗案件适宜使用夹棍,我认为强盗因为被夹棍逼供而招认,这颗心始终无法放下,唯有多方设法,隔离开来仔细审讯,让他们自己吐露真情,这样内心才能安宁。这类刑罚最终是不应该使用的。既然要上枷锁,为何还要再打?先打后枷,身体屈伸不便,伤口溃烂难以调理,足以导致死亡。等到释放枷锁时再责罚也不迟。
○三怜不打
三怜不打。盛寒酷暑,怜不打。遇有盛寒酷暑,令人无处躲藏,拥毡围垆,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责,未有不死者。佳晨令节,怜不打。如元旦、冬至,人人喜庆,此时曲体人愿,顺养天和,即有违犯,当怜而恋之。人方伤心,怜不打。问理时,如知其人,或新丧父母,丧妻丧子,彼哀气伤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鲜不丧生,即有应刑,宜姑恕之。
○三应打不打
三应打不打?尊长该打,为与卑幼讼不打。尝见尊长与卑幼讼,官亦分曲直,用刑不知。卑幼讼尊长,尊长准自首,卑幼问干名犯义。遇有此等,即尊长万分不是,亦宜宽恕。即言语触官,亦不宜用刑,人终以为因卑幼而刑尊长也,大关伦理世教。百姓该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不惟我有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亦不敢告矣。工役铺行该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即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亦欠光明。
○三禁打
三禁打,禁重杖打。五刑轻重,律有定式。大杖一足,当中杖三,小杖五官之用。刑只见太过,未见太少。若用轻杖,则多加数杖,亦不伤生。且我见责之多,怒亦息而杖可已。若重杖,只见数少,而不知其人已负重伤矣。禁从下打。皁隶求索不遂,每重打腿弯,致其断筋而死。或打在一块,同一被刑而死,生异则贫富不同耳。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禁佐贰非刑打。夹棍重刑,不许佐贰首领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备一二副,候不常之用。各衙遇有不得已而用,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全然不知。凡各衙人犯,令其一一过堂,庶知收敛。
邹南皋曰:余奉上恩,两入南比部,于职事毫无裨补,独部同僚谊甚笃,至忘余不肖,时有教督,余亦自忘其不肖,譊譊以古道相期,益信吾辈在宇宙内,惟有此善与人同之一路,别无功课。而比部之善,则莫大于用刑。余敬列余友吕叔简氏所寄《刑戒》者,刻于石,俾同寅暇时省览。在内则广钦恤之仁,在外则流恺悌之泽,以此律已以此淑人。余虽无用于世,诸君子之善,即我善也。夫求生不得,然后杀之;求出不得,然后入之。刑措不能,不得已而后刑之,必如是而后为无负我国家仁厚至意。凡我同寅,念之哉!闻昔时詈人者,必曰「愿尔世世为刑官」,余窃谓心存生生之心,即世为刑官,其德滋大,无伤也。鸣呼!天道好生,神明临汝,一念惨酷,殃流后裔。登兹堂者,无视为卮言。
◆监禁
囚犯奉有决单,自当明正典刑,是以未决之先,贫者有囚粮,病者有医药,夏则洒扫以防瘟,冬常温焕以御寒。圣王岂不知其人之当诛哉?以为既有临时之死,且延一日之生,故曲加体悉如此耳。近日有司疏于治狱,有狱卒要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雠家买求狱卒,设计致死者;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灭口者;有无钱通贿,断其供给,有病不报,待其垂死而递病呈,或死后而补病呈者。倘系情真罪当之囚,瘐死犹可;中间有抱冤待辩之人,株连未结之罪,一槩死于狱中,所伤天理不细。以后狱囚有病,先取囚亲告治结状调治,不痊后取尸亲告领结状,一并粘连申详上司,方准开除。无亲人者,以里长、甲首、邻佑代之。其强盗失迷乡贯,原无亲族里长者,取刑房吏告治病呈及医生病案粘申,如无,以凌虐罪囚论。
有司钱粮原不宽绰,若囚粮一槩全给,岂能人人均沾,年年常继?今拟分为三等: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者不准给,家不甚贫、有人供给者不准给外,有情稍轻而家极贫或无家供应者,给与全粮;情稍轻而家次贫、日用不足者,给与半粮。至于新获贼盗,真假未分,果无供给,亦当有处。若监故未成之囚,甚于奉单之罪,倘被告发,定拟故勘。
一朝之忿,毙人于顷刻,百年之悔,无由
译○三怜不打
三怜不打。严寒酷暑,怜悯而不打。遇到严寒酷暑,让人无处躲藏,即使抱着毡子围着火炉,披头散发敞着衣襟,尚且难以忍受,这时候怎么适宜用刑?因为他们手指冻裂、皮肤皲裂,筋骨灼热、骨头蒸烤,如果再遭受刑责,没有不死的。美好的早晨和佳节,怜悯而不打。比如元旦、冬至,人人都喜庆,这时候顺应人的愿望,涵养和顺的天性,即使有违犯,也应当怜悯并宽恕他们。人正伤心,怜悯而不打。审理案件时,如果知道那人,或刚丧父母,或丧妻丧子,他们哀伤之气伤害身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很少有不丧命的,即使有应受刑罚的,也宜暂且宽恕。
○三应打不打
三应打不打?尊长该打,因为与卑幼诉讼而不打。曾见尊长与卑幼诉讼,官员也分辨曲直,却不知用刑。卑幼诉讼尊长,尊长准许自首,卑幼则按干名犯义论处。遇到这类情况,即使尊长万分不是,也宜宽恕。即使言语触怒官员,也不宜用刑,人们终究会认为是因为卑幼而刑罚尊长,这严重违背伦理教化。百姓该打,因为与衙门人员诉讼而不打。即使衙门人员理直,百姓也宜从宽,否则不仅我有庇护衙门人员的嫌疑,后来即使衙门人员理屈,也不敢告发了。工役铺行该打,因为修缮私衙或购买自用物品而不打。即使那人十分可恶,也暂且宽恕,不然人有借口不服,而我用刑也不够光明正大。
○三禁打
三禁打,禁止重杖打。五刑的轻重,律法有定式。大杖一足,中等杖三,小杖五官之用。刑罚只见过分,未见太少。如果用轻杖,即使多加几杖,也不伤性命。而且我见责打多了,怒气也平息,杖刑就可以停止。如果用重杖,只见杖数少,却不知那人已负重伤了。禁止从下打。皂隶求索不遂,往往重打腿弯,导致筋断而死。或打在一处,同样受刑而死,生死不同罢了。穷人有什么罪,却让他们受此?禁止佐贰非刑打。夹棍是重刑,不许佐贰首领衙门私自设置,即使正官也只备一二副,等待不常用时。各衙门遇到不得已而用,到堂上禀请。因为正官尚且斟酌,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在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完全不知。凡各衙门的人犯,让他们一一过堂,庶几知道收敛。
邹南皋说:我承蒙皇恩,两次进入南比部,对于职事毫无补益,唯独与部中同僚情谊深厚,以至于忘记我不肖,时常教导督促,我也自忘不肖,喧喧嚷嚷以古道互相期许,更加相信我们在宇宙内,只有这善与人同的一条路,别无功课。而比部的善,没有比用刑更大的了。我恭敬地列出我朋友吕叔简寄来的《刑戒》,刻在石上,使同僚闲暇时省视阅览。在内则广施钦恤之仁,在外则流布恺悌之泽,以此律己,以此教化他人。我虽然无用于世,诸君子的善,就是我的善。求生不得,然后杀之;求出不得,然后入狱。刑罚搁置不能,不得已而后用刑,必须这样才不辜负我国家仁厚的至意。凡我同僚,念之哉!听说从前骂人者,必说“愿你世世为刑官”,我私下认为心存生生之心,即使世世为刑官,其德更大,无伤也。唉!天道好生,神明临汝,一念惨酷,灾殃流及后裔。登上这堂的人,不要视为戏言。
◆监禁
囚犯奉有决单,自当明正典刑。因此未决之前,贫者有囚粮,病者有医药,夏天洒扫以防瘟疫,冬天温暖以御寒。圣王岂不知那人应当诛杀吗?认为既然有临时的死,且延长一日之生,所以曲加体恤如此。近日有司疏于治狱,有狱卒求索不遂,凌虐致死的;有仇家买求狱卒,设计致死的;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此灭口的;有无钱通贿,断绝供给,有病不报,等到垂死才递病呈,或死后才补病呈的。倘若系情真罪当之囚,瘐死还可;中间有抱冤待辩之人,株连未结的罪,一概死于狱中,所伤天理不小。以后狱囚有病,先取囚亲告治的结状调治,不痊愈后取尸亲告领的结状,一并粘连申详上司,方准开除。没有亲人的,以里长、甲首、邻佑代替。强盗迷失乡贯,原本无亲族里长的,取刑房吏告治病呈及医生病案粘连申详,如果没有,以凌虐罪囚论处。
有司钱粮原本不宽绰,如果囚粮一概全给,岂能人人均沾,年年常继?现在拟定分为三等: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不准给,家不甚贫、有人供给的不准给外,有情稍轻而家极贫或无家人供应的,给与全粮;情稍轻而家次贫、日常不足的,给与半粮。至于新获贼盗,真假未明,确实无供给的,也应当有安置。如果监禁未成之囚,甚于奉单之罪,倘若被告发,定拟故勘。
一朝之忿,毙人于顷刻,百年之悔
而改,图此等死囚,情尤可悯。有一入狱而父母妻子不复得见者,有送饭到而不知谁接谁食者。昔人有念囚无嗣,不禁妻子出入而令其有子者,此虽不可为常,至于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律有明条。今三法司重囚,每月令家属一对面,任从谈叙家常,待其辞毕,方许收监。妇人临决将产,满月而后行刑。圣王仁及囹圄,盖如此。有司若怀泣罪之心,行哀矜之政,使法不疏纵而情不郁抑,岂患无术哉?第恐念不及此耳。有司习于故套,拘摄人犯,动送监仓,不知一人在禁,一家忧忙。或有老亲而无妻室者,或有少妇而无子侄者,或家贫路远不能供给者,或家有病人,或身自抱病者,或冬寒而身无绵衣者,或空手枵腹无钱打点牢狱者,即使其人当死,亦应曲体其心,况于轻小事情,岂宜泛系之狱?为民父母,亟宜念兹。各该府州卫县衙门,除死罪及充军摆站人犯及入官还官赃物,俱应收禁追比外,其有力徒罪及杖一百以下赎决等犯,止令干证保领,听其宁家辏办,限期完纳,虽系院司各道纸赎,俱不许仓拘正犯及滥将家属监追。
译然而考虑到这些死囚,情状尤其值得怜悯。有的入狱后父母妻儿再也无法相见,有的送饭到狱中却不知是谁接饭、谁吃饭。从前有人想到囚犯没有子嗣,不禁其妻妾出入,让他们得以生子,这虽然不能作为常例,但至于应当允许家人入狱探视却不允许的情况,律法中有明确的条文。如今三法司关押的重囚,每月让家属见面一次,任其谈论家常,等到他们说完话,才允许收监。妇女临刑时将要生产,满月后才执行刑罚。圣明的君王仁爱恩泽遍及监狱,大概就是这样。主管官员如果怀着悲悯罪人的心情,施行哀怜体恤的政治,使法律不疏漏放纵而人情不压抑郁结,难道还担心没有方法吗?只怕是念头没有考虑到这一点罢了。主管官员习惯于旧例,拘捕人犯,动不动就送往监狱关押,不知道一个人被关押,全家都忧愁忙碌。有的有老亲而没有妻室,有的有少妇而没有子侄,有的家贫路远不能供给,有的家中有病人,有的自身抱病,有的冬天寒冷而没有棉衣,有的空手空腹没有钱打点牢狱,即使这人应当处死,也应当体谅他的心情,何况是轻微的小事,怎么适宜随意关进监狱?作为百姓的父母官,急切应当想到这些。各该府、州、卫、县衙门,除了死罪以及充军、摆站的人犯,以及入官、还官的赃物,都应当收监追比之外,其余有力徒刑以及杖一百以下赎决等罪犯,只让干证保领,听任他们回家筹措办理,限期完纳,即使是院司各道的纸赎,都不允许关押正犯以及滥将家属监追。
监仓二簿,只宜掌印官一本。其佐贰首领官应送监仓犯人,俱票禀白堂上,同簿附名。掌印官每遇票日,便将二簿查阅一遍:某人某日监仓系何事情,有无得所,应否释放,何以处分。往见一县令,懒于问辞,轻于听信,拘到人犯,皁快禀收仓。监佐贰首领各有监仓簿籍,要送监仓即送监仓,甚者监仓皆满而送之。冷铺者有灯节醉争,至除日犹系狱者,缘二簿经年不一过目,吏卒因循不肯禀白。甚者催比钱粮,花户坐仓,以数百不知,令何人辏办也。吁可恨哉!贤有司试一思之。
司狱官、刑房吏、禁子等役,不禀白掌印官,而擅打监仓人犯者,拏问重治。
狱中之弊无穷,最可恶者,狱中多年恶囚,智力足以制服羣囚,或党与足以疏詟众囚者,不论几人,牢中名之曰牢头。禁子与之通同,每一日使一牢头值日。有新犯进监,则与之接风,设酒费一钱,要还数两,一不遂意,百拷千磨,异常惨毒。新犯如系犯盗,则牢头教之以供,报平日仇家,或一方家温食厚之人。官府不察,提摄到监,则此辈之鱼肉无所不至。在诬扳者破家亡身,在犯盗入监者得计改口,而牢头则从狱中放账。禁子得牢头之利,则必爱之惜之。遇晚松刑,且使之身藏利刃,出入无禁,公然拥妾私家者。往时反狱之弊患,正坐此。小民犯法,即情节重大,亦未必有甚机械,自有牢头教引,一入监后,即便为铁口百舌,究使变诈反复,大恶漏网。牢头在监日久,其心思别无他用,往往某官某官性情一一探讨在胸,是以狡囚为人作一诉词,或告一打网抑状,或做一截招诉状,无不能颠倒是非,害遍一方。牢头身在狱中,每每使子弟亲戚将远年田地无干事情波害一方人众。一方人畏之如虎,多送月钱。至于江洋大盗,党与伙劫,贿救累囚,千百弊端,未有能缕数者。
反狱越狱,惟强盗为然,而夜防尤要。近日有司常不下监牢,头禁卒日久情熟,安常心怠。夜间囚犯既不入■〈木匣〉床,又不上锁镣。彼贼无一年生理,心怀百计脱逃。虎兕出柙,非掌印官之过与?若使手足不得利便,精力不得壮强,出不测而夜查监牢,遇一疏而重惩。典守时刻兢兢,岂有反狱越狱之变哉!
囚犯有诈死者。陕西耀州重犯邵于贤,因署篆不常,遂佯死,密令其子挟鱼置卧内。时方盛暑,不数日而虫出,臭秽不可近。狱卒俱以为真死,委官相验,亦不复近前,因席卷而出。越数月,始事败,不可不知。
囚犯生心,多在新官交代之际,尤宜堤防。初仕者不知,竟致失事。他如迎春、操演之类,亦不可不戒严。
囚犯无供送者,不但要区处饭食,寒天亦宜区处衣绵,庶不至促死以干天和。凡贼赃无主衣服,皆可给之。如此加意,则禁子自不敢凌死矣。
狱房大抵多狭,故盛暑牢瘟可虑。除另造病房两间,添设炕灶以便病者【必以发热不食,气色异常,医生称病者方准出■〈木匣〉】移房调理外。自四月以后,九月以前,每三日一扫除。房中但有腥■〈羊喿〉蒸秽之气,查系何人所作,便加惩治。房墙近檐之处,多加小孔数十,以引清风,以泄浊气。军徒等罪足胫亦系短镣活镯,夏月与禁子听其露侵【惟直宿禁子不许出监】至于溷厕,亦须五日放门一次,令园丁打扫,或时爇苍朮以避邪恶,多备天水散等药以防暑泻。
妇人勿轻系狱,盖男女有别,廉耻为重。皁快一拘妇人,无穷之利;妇人一入公门,无限之辱。掏摸戏狎,无所不至,有因之而丧名节者。居官谁无妇女?岂应独忽民情?
凡妇女有犯奸及应该死罪者,此皆刑吏、禁卒之妻妾也。死生自有常刑,男女岂得无别?但监守从来无人致关防,不能无弊。今拟另设女监于养济院中,老妇择其稍精壮者二人,作为伴■〈浦上女下〉其犯妇接送饭食及门前呼唤应答,皆以伴■〈浦上女下〉代之。女监中水火锅灶及宿止之处,亦须事事处分,纺花作履,听从其便。伴■〈浦上女下〉除月粮布花照院支给外,每人每季再加盐菜银五钱。其门户关闭,仍以刑吏
译监管仓库的两本账簿,只应由掌印官掌管一本。那些佐贰官和首领官应当送交监仓的犯人,都要通过票禀向堂上报告,并连同账簿附上名字。掌印官每逢票报的日子,便将两本账簿查阅一遍:某人在某日关进监仓是因为什么事情,是否安置得当,是否应当释放,该如何处置。过去曾见一位县令,懒得审问口供,轻易听信他人,拘捕到人犯后,衙役禀报收监,他就直接关进监仓。监佐贰官和首领官各自有监仓的账籍,要送监仓就送监仓,严重的甚至监仓都满了还往里送。有的犯人只是因为灯节醉酒争执,到了除夕还在狱中,这是因为两本账簿整年都不看一眼,吏卒因循守旧不肯禀报。更严重的是催缴钱粮,让欠税户坐在监仓里,几百人不知去向,让谁来凑齐办理呢?唉,真可恨啊!贤明的地方官试着想一想吧。
司狱官、刑房吏、禁卒等役吏,不禀报掌印官而擅自殴打监仓犯人者,捉拿审问,从重治罪。
监狱中的弊端无穷无尽,最可恶的是,狱中那些多年囚禁的恶囚,其智谋力量足以制服众囚,或者党羽足以威慑众囚的,不论人数多少,牢中称他们为牢头。禁卒与他们串通,每天让一个牢头值班。有新犯人进监,就给他接风,设酒花费一钱,却索要几两银子偿还,稍有不如意,就百般拷打折磨,异常惨毒。新犯人如果是盗窃犯,牢头就教他供认,诬告平日的仇家,或者当地家境殷实、衣食丰厚的人。官府如果不加查察,将这些被诬告的人提审到监,那么这些人遭受的鱼肉欺凌无所不至。对于被诬告者来说,是破家亡身;对于入监的盗窃犯来说,是得逞改口,而牢头则在狱中放高利贷。禁卒得了牢头的好处,必然爱护他、庇护他。遇到晚上放松刑罚时,还让他身上藏有利刃,出入没有禁令,公然带着妾室在私室居住。过去反狱的弊端祸患,正是由此造成的。小民犯法,即使情节重大,也未必有什么心机,自有牢头教唆引导,一旦入监,便变得铁嘴钢牙、巧言令色,终究导致欺诈反复,大恶之徒漏网。牢头在狱中待的时间久了,心思别无他用,往往将某官某官的性情一一探明牢记在心,所以狡诈的囚犯让人写诉状,或者告发打击网罗的状子,或者做截留招供的诉状,没有不能颠倒是非、祸害一方的。牢头身在狱中,常常指使子弟亲戚将多年前的田地无关之事波及祸害一方民众。一方百姓畏惧他们如虎,多送月钱。至于江洋大盗、结伙抢劫、贿赂救囚等千百种弊端,没有能够一一列举的。
反狱越狱,只有强盗才会这样,而夜间防范尤为重要。近日地方官常常不下监牢,头目禁卒日久情熟,安于常规而心生懈怠。夜间囚犯既不住在木匣床中,也不上锁镣。那些贼人没有一年的生计,心怀百计想要逃脱。虎兕出柙,难道不是掌印官的过错吗?如果让囚犯手脚不得便利,精力不得强壮,出其不意地夜间查监,遇到一处疏忽就重重惩处。典守者时刻兢兢业业,哪会有反狱越狱的变故呢!
囚犯中有诈死的。陕西耀州重犯邵于贤,因为署理县印不常,于是假装死亡,密令他的儿子带着鱼放在卧室内。当时正值盛夏,没过几天虫子就爬出来了,臭秽不可靠近。狱卒都以为是真的死了,委派官员相验,也不敢靠近,于是裹着尸席卷而出。过了几个月,事情才败露,不可不知。
囚犯产生异心,多在新官交接之际,尤其应当堤防。初任官职的人不知道,竟然导致失事。其他如迎春、操演之类,也不可不严加戒备。
囚犯如果没有人供给饮食,不但要安排饭食,寒冷天气也应当安排衣棉,以免促其死亡而违背天和。凡是贼赃中无主的衣服,都可以发给囚犯。如此用心,那么禁卒自然不敢凌虐致死。
狱房大多狭窄,所以盛夏时牢狱瘟疫值得忧虑。除了另外建造两间病房,添设炕灶以便病人【必须是以发热不食、气色异常、医生诊断为病者才准许出木匣】移房调理外。从四月以后到九月以前,每三日打扫一次。房中只要有腥臊蒸秽之气,查清是谁造成的,便加以惩治。房墙靠近屋檐之处,多加数十个小孔,以引入清风,以排出浊气。军徒等罪人的足胫也系着短镣活镯,夏月与禁卒听任露水侵袭【只有直宿的禁卒不许出监】至于厕所,也必须五天开门一次,让园丁打扫,或者时常燃烧苍术以避邪恶,多备天水散等药以防中暑腹泻。
妇女不要轻易关进监狱,因为男女有别,廉耻为重。衙役一拘捕妇女,就有无穷的获利;妇女一进入公门,就有无限的侮辱。掏摸戏狎,无所不至,有人因此丧失名节。做官的谁没有妇女?难道应该独自忽视民情吗?
凡是妇女犯奸淫以及应当判处死罪的,这些都是刑吏、禁卒的妻妾。死生自有常刑,男女岂能没有区别?但是监守历来没有人致关防,不能没有弊端。现在拟定在养济院中另设女监,老妇中选择稍微精壮的二人,作为伴当,犯妇的接送饭食以及门前呼唤应答,都由伴当代替。女监中的水火锅灶以及住宿之处,也须事事安排妥当,纺花作履,听从其便。伴当除了月粮布花照院支给外,每人每季再增加盐菜银五钱。其门户关闭,仍然由刑吏
古者罪人无闲坐之理,城旦则令之修筑,鬼薪则令之劈柴,仓庾则令之舂米。今以罪人拘系在仓,犹有古之遗意。但仓犯原非重罪,充军发站人犯,虽送监不妨笞杖及赎徒,令里族之长、乡甲之人保领在外。至听讼之日不悞听问,申详之后不悞赎决可也。惟是隔县关提,又当解审,无人保领及监追还官钱粮,家属不当保领者,然后送仓。能几何人哉?近查几处州县,专听皁快说有,钱讨保在外,无钱者不论罪情轻重,一槩送监。至于妇人收监,惟有犯奸死罪两条,余俱责付本夫收管,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并无杂犯送监仓之文。甚监追钱粮家属,并无妇女,虽盗贼捕限,亦无监禁家属之文。果其夫其父盗情已真,仓禁妻子犹可。如招攀在逃,无赃无证之人,而滥禁妻子巳属胡涂。甚者监其父母兄长,不亦孟浪之甚乎?
七十以上老人,十五以下小儿,及身有疾病,新遭重丧,不系谋反大逆,同居亲属俱不许擅拘仓禁。
拖欠钱粮,止令限办;入官财物,止令限纳给主;财物止令限还,纸谷罪赎,止令限完。各令保人领催,不则禀拘责治。如家贫无办,讨保无人,即令仓死,何益如可以经营,有人保领,仓之反妨措处。至于审罪之时,便问干证人等,本犯果否有力,能否完纳,方拟罪名。若果身家真无亏兑,自当减赃银注。无力既省比销,未完亦免累年仓比。其罪深恶重之人,宁陆续多责及枷号示众,亦足示惩。
州县监仓,切近掌印正官,下情既易通闻,羣小犹知忌惮。驿递之设,半不同城,官与吏卒,情同猫鼠,不惟禁约为难,亦且贪虐同术。吁天之声,何由上达?又朝夕在其掌握,有冤亦不敢闻。以后发驿徒夫,除驿夫牢头不许擅自殴打外,其驿官以法钤束,应得责治者,不得过十板。如有需索见面节仪、卖歇等钱,及私下非礼凌虐、奉承不到,将徒夫擅行敲扑者,许被害之人指实陈告,以凭重究。
发配名轻于充军,而实等于死罪。彼惯奸积猾,或买免驿吏,或挟制驿丞,或寻情嘱托,公然在家觅人点站,不待言矣。其穷苦老疾及家中无供之人,乞食不前,坐卧湿地,或官吏要索横肆,凌虐至于伤命,只报相埋,情甚可恨。此后驿官如遇病囚,即申州县调理,或掌印官验明,姑令保放调养,或收入州县调养,病痊照日补役。但有不呈州县而报死者,该驿官吏以凌虐致死,提问罢斥,果系别情者,定拟抵罪。
公差人等拷吓钱财,土豪棍徒夺骗良弱,及诬告重情,分毫无实等犯,非徒罪不足示惩,其余需索科敛,须审十分端的。如贯分已满未满,便有应杖应徒,所争不过一钱半钱耳。原告之言,岂得分毫不爽?告称全诬、轻诬,便有加罪、免罪,岂无一实半实乎?干证之语,安知一字无欺?低昂伸缩间,是在取供时斟酌之耳。至于一事告实,或重事告实,或轻事告实,或反坐所剩,或未决收赎,或律该罪止,自有应得正条,岂容一槩重拟?近有因指称告助坐赃问徒者,不知婚丧等事原有相助之文,宴会设席,岂无一钱之费?又有诬告人杖一百而加三等徒二年者,不看事情轻重,槩与诬死同科。驿中徒犯甚多,皆缘问拟太易,不知纳赎每倾人家发驿,或伤人命,今驿递徒犯所在充溢,无容身处矣。如果情有可恨,法所当惩,宁多责枷号可也。
犯人发驿,原为工作,如京师炒铁、运炭之类。近日恐其逃走,止令押锁乞食,甚失本意。以后徒罪人等,有做一切官工者,官给饭食一日,准一日自备饭食一日,准二日。有情愿驿中奔走效劳者,与做工同,申准原批司道,折限满日释放。
政学录卷五终
译古代对于罪人,没有让他们空闲坐着的道理:判处城旦的,就让他们去修筑城墙;判处鬼薪的,就让他们去劈柴;判处仓庾的,就让他们去舂米。如今将罪人拘禁在仓中,还保留着古制的遗意。但是,仓犯原本不是重罪,充军发配驿站的人犯,虽然送入监狱不妨碍执行笞杖和赎徒,可以命令里长、乡甲等人担保带领他们在外服役。等到听讼审理之日,不耽误审讯;申报详情之后,不耽误赎罪判决,这样就可以了。只有那些隔县关提、又需要解送审讯,无人担保带领以及监追归还官家钱粮,家属不适宜担保带领的,然后才送入仓中。这样的人能有多少呢?近来查访几处州县,专门听信衙役说是有钱就担保在外,没钱的人不论罪情轻重,一概送入监狱。至于妇女收监,只有犯奸淫和死罪这两条,其余都责成丈夫收管,没有丈夫的责成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并没有杂犯送入监仓的条文。即使是监追钱粮的家属,也没有妇女,虽然是盗贼追捕限期,也没有监禁家属的条文。如果其丈夫父亲盗情确凿,仓禁妻子还可以。如果是招供牵连在逃,无赃物无证据的人,而滥禁妻子已经属于糊涂。更甚的是监禁其父母兄长,不也太轻率了吗?
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十五岁以下的小孩,以及身患疾病、新遭重丧的人,如果不是谋反大逆之罪,同居亲属都不允许擅自拘禁在仓中。
拖欠钱粮,只命令限期办理;入官财物,只命令限期缴纳给主;财物只命令限期归还,纸谷罪赎,只命令限期完纳。各令保人带领催缴,否则禀报拘捕责打惩治。如果家贫无力办理,求保无人,就让他们死在仓中,有什么好处?如果可以经营,有人担保带领,关在仓中反而妨碍筹措。至于审罪的时候,就询问干证人等,本犯是否真的有能力,能否完纳,才拟定罪名。如果确实家产真的没有亏空,自然应当减除赃银数额。无力缴纳既省去了比销,未完纳也免去了连年仓比。那些罪深恶重的人,宁可陆续多责打及枷号示众,也足以显示惩戒。
州县监仓,切近掌印正官,下级情况容易通闻,群小还知道忌惮。驿站设置的,多半不同城,官与吏卒,情同猫鼠,不仅禁约为难,而且贪虐同术。呼天之声,如何上达?又朝夕在其掌握之中,有冤也不敢申诉。以后发配驿站的徒夫,除了驿夫牢头不许擅自殴打外,驿站官员依法约束,应得责治的,不得超过十板。如果有需索见面节仪、卖歇等钱,以及私下非礼凌虐、奉承不到,将徒犯擅自敲扑的,允许被害之人指实陈告,以便重究。
发配名义上轻于充军,但实际上等于死罪。那些惯奸积猾之人,或者买通免驿吏,或者挟制驿丞,或者寻情嘱托,公然在家找人点站,不必说了。那些穷苦老疾及家中无供给的人,乞食不前,坐卧湿地,或者官吏要索横肆,凌虐至于伤命,只是报称相埋,情状甚可恨。此后驿站官员如遇病囚,即申报州县调理,或者掌印官验明,姑且令保放调养,或者收入州县调养,病愈后照日补役。但有不呈报州县而报死的,该驿官吏以凌虐致死论处,提问罢斥,果系别情的,定拟抵罪。
公差人等拷吓钱财,土豪棍徒夺骗良善弱小,以及诬告重情,分毫无实等犯,不是徒罪不足以显示惩戒,其余需索科敛,须审十分确实。如果贯分已满未满,便有应杖应徒,所争议的不过一钱半钱罢了。原告之言,岂能分毫不爽?告称全诬、轻诬,便有加罪、免罪,岂无一实半实?干证之语,安知一字无欺?高低伸缩之间,是在取供时斟酌罢了。至于有一事告实,或重事告实,或轻事报实,或反坐所剩,或未决收赎,或者律该罪止,自有应得正条,岂能一概重拟?近来有因指称告助坐赃问徒的,不知婚丧等事原有相助的条文,宴会设席,岂无一钱之费?又有诬告杖一百而加三等徒二年的,不看事情轻重,一概与诬死同科。驿站中徒犯甚多,皆因为问拟太易,不知纳赎每每倾家荡产,发配驿站,或者伤人命,如今驿站徒犯所在充溢,没有容身之处了。如果情有可恨,法所当惩,宁可多责打枷号也可以。
犯人发配驿站,原本是为了工作,如京师炒铁、运炭之类。近来恐怕他们逃走,只令押锁乞食,甚失本意。以后徒刑人等,有做一切官工的,官给饭食一日,准一日;自备饭食一日,准二日。有情愿在驿站中奔走效劳的,与做工同,申报准原批司道,折限满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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