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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食货典户口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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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 · 类书/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 · 第 2401–2600 段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人口二百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人口六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人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人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人口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人口二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人口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人口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人口六十六万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间府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七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人口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广平府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人口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人口五十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庆州旧为隆庆,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人户四百四十五户,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

苏州府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人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人口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人口一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口。

庐州府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四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凤阳府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人口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人口二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万四千一百四户,人口六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人口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宁国府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三十七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人口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人口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人口六十万六千八十九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人口一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人口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口。

又按《会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册之时,有将丁口漏报,或税粮诡寄、户籍那移者,许先行备开缘由自首,本管州县申详,合于司府查对,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官吏、里书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问罪。造册完日,州县各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纸,后开年月,并填委官、里书人役姓名,用印钤盖,申达司府知会,给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粮各若干,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各户抄誊正本开报州县,以为凭据。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每户每年征银三两,帮贴厢长当差。又令顺天府所属人民,私自投充陵海等户者,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赍到部,转发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又按会典,五年令顺天府所属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户、海户及勇士、校尉、军厨躲避粮差者,除本役外,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弘治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府,抚治流民。

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抚民。

按《明会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佥事,兼理抚民,听抚治郧阳都御史节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役开户者问罪。凡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别立,又令攒造黄册,备开军户以便查考。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又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家贫,听其卖产自赡。又令攒造黄册,系军户者,务备开某户某人,及于某年月日为某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事故等项,亦备细开具,以便查考。

弘治十五年黄册民数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口,总计六千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五。南直隶户一百九十万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隶户四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万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万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十七万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六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一。

广西布政司户一十八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万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八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口六百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一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六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

陜西布政司户三十六万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八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八十七万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万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七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八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户五十五万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八万九千三百二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四十一万九十四。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万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按《明会典》: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如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实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议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许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又奏准排年编册之法。按《明会典》正德六年议准各文武官员吏典人等有因升降改调死亡等事故遗下家人弟男子侄寄住年久成家看守坟茔,除已经附籍不许纷更外,中闲若有遗漏人丁并有遗下地土,文职官吏务要移文原籍官司,武职官员亦要行移升降改调卫所照勘别无诈冒,许将丁产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原任贯址及今收籍缘由。如仍作寄籍见任当差随住田产入官,若先前漏报今续有遗下愿回原籍愿去见任者,所在官司仍移文前去知会。又按《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长僧道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无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世家大族规避重差花分小户者,许令首改归并。

正德十五年,议准攒造里甲之法。

按《明会典》十五年议准,今后攒造里甲,止据人户丁产见在官,第其等则。如或本里人户不敷十甲之数,就于附近里内人户拨补完足。若分析户籍,不问本里、他图,本图果有消乏,亦许还并。

世宗嘉靖六年诏:流民复业,并告种荒田者,俱免粮役三年。又诏查审京师附住年久者,责令附籍。按《明会典》:嘉靖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谕,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凡附籍人户,嘉靖六年诏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所籍贯者,行勘发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题准归并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该抚按官查军民匠一体分户之法。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余俱各省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拏问。若富豪大户容留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凡附籍人户,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不许捏为畸零等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其不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泛差役三年。

又按《会典》九年题准,各处州县查审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验其丁产,归并务使一十一户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勑各该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已未升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按图书编军匠开户,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民事,臣考近来有工匠不许开户之例,盖为军匠逃亡事故而设。迩来军户有原不同户而求告合户者,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户者,匠籍亦然。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千顷,辄假例不分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产不及军匠人户百分之一,其法止当不分军民匠等籍限田限丁,将州县人户事产通融总筭一体分户等因。该本部查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今本官奏要将州县人户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盖欲同籍则承军伍之役,分户则应里甲之差。今如湖广之垛籍,山东之分开审差是矣,合行各该抚按官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

按《明会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备行布政司及南北两直隶府州县,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违者听后湖管册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黄册民数按《图书编》黄册民数,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九十七万二千二百二十九口,总计六千二百五十三万一百九十五。南直隶户二百一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万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隶户四十四万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万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二万八千一百五十七,口五百一十万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五万七千四十八口,六百九万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九万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万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户,六十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十七万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一十一万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六万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万九千一百七十。

陕西布政司户三十九万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万六千五百五十八。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九万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

广西布政司户二十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万三千七百七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四十三万一千一十七。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万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海州疲惫,停其原额富户。按明会典,二十四年议准,直隶海州地方疲惫,其原额富户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减富户银两。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准,将原收富户银内动支四百两,给宛、大二县厢长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如前收给立法稽考,如本户尚有丁者,于本户征银,不许累及别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征在官者,立限解部转发济边。

嘉靖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移者,给文遣归。又令大造黄册。

按《明会典》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恡不发者,以隐匿逃军论。又按《会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黄册完解后湖之日,管册官即会大数缮写,首列祖宗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继开今日总数,务期简核进献御览。在湖库匠旧止一百一十名,各库册虽及二年,难以晒晾一周,今后每一大造库房三十间,量加四十二名,听将查册书手分派,每书手二名领匠八名,将库册清晒,周而复始,永为定规。有作弊毁裂册籍等项,比弃毁制书律论。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一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勅各该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己未升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

户口部汇考九明二神宗万历六年上户口总数按《明会典》万历六年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户,人口总计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四万二千四百八户,人口五百一十五万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五户,人口五百八十五万九千二十六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四万一千三百一十户,人口四百三十九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一万五千三百七户,人口一百七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户,人口五百六十六万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六千九十七户,人口五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七户,人口五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九万四千四百二十三户,人口四百五十万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户,人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五十三万七百一十二户,人口二百四万六百五十五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二户,人口一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一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户,人口一百四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四百五户,人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二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户,人口七十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五千九十四户,人口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人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户,人口五十二万五千八十三口。

河闲府人户四万五千二十四户,人口四十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人户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八户,人口一百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三户,人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广平府人户三万一千四百二十户,人口二十六万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人户七万一千一百八十户,人口六十九万二千五十八口。

延庆州人户二千七百五十五户,人口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人户七百七十二户,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三千五百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九万五百一十三口。

苏州府人户六十万七百五十五户,人口二百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九户,人口四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人户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户,人口一百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九千三十九户,人口一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七千三百七十三户,人口六十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凤阳府人户一十一万一千七十户,人口一百二十万三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人户一十万九千二百五户,人口九十万六千三十三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户,人口八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三户,人口五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宁国府人户五万二千一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八万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户,人口八万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户,人口一十七万六千八十五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六百九户,人口五十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六户,人口二十二万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人户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一户,人口三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人户六千七百一十七户,人口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人户八千八百户,人口一十万四千九百六十口。

皇清国初户口定制大清会典,八旗壮丁岁有增益,立法编审,最为详密。其投充买卖人口,渐为限制,具有成规,备列于后。

国初定,每壮丁三百名,编为一佐领。又谕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丁者,增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沈阳者赴渖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拨什库各罚责有差。又定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许令编入本佐领,误编入别佐领下者退回。又谕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又定每佐领编壮丁二百名。又定凡旗下人远离本佐领居住者,人口财物入官,该佐领拨什库罚责有差。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又定首先登城壮丁,准其开户,并将胞兄弟嫡伯叔带出,仍偿原主身价。又定新满洲壮丁,令酌拨旧丁内编成佐领。

凡抚养承嗣国初定,无嗣人抚养他人之子,许报明该旗王贝勒都统,送部注籍,增入本佐领壮丁数内。若私自抚养者,断回原主。

凡买卖人口国初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拏获之人。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不入官,卖主鞭责。

天聪五年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天聪五年题准,凡违法擅为喇嘛及私建寺庙者治罪。若已经呈明礼部者,酌议准行。

崇德八年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二月二十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除部册纪载寺庙外,有不遵禁约新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该管佐领、拨什库,亦罪之。」钦此。

顺治元年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元年题准:王、贝勒等府壮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顺治元年定,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入册,不许带田地投献。

顺治二年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二年题准:畿辅管庄人等,强压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许赴户部、五城御史、顺天府;在外赴道、府、州、县告理,审实释放。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凌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陷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顺治三年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三年题准,自次年为始,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顺治四年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现行例五年编审一次。其流民附籍及招民复业,各有事例,详载于后。顺治四年题准: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并逃亡、故绝者,悉行豁免。

顺治五年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五年题准,三年一次编审,责成州县印官,察照旧例造册,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

凡买卖人口,顺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

顺治六年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六年题准,汉人不许带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盛京购买马匹,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

顺治七年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七年题准投充人置买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入官,两主从重治罪。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八年令原在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不准归并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系伊家奴仆,亦不准凡投充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旗下汉人欲回籍探视亲戚者,该主定限放归,该佐领报部给票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又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有司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横肆今后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部刊示晓谕凡买卖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朝鲜贡使隐匿人口带往者,鞭责,计日罚银;若本地人隐匿逃往者,正法。

顺治九年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九年议准。

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选数员,令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闲散者,准其带出;现有职任者,不准带出。其拨出官员,不必顶替。

凡赎取人口,顺治九年题准,阵获人口准令赎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身价两家各取其平。

顺治十年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俱令该拨什库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邻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俱不必输税。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一年覆准,每三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审察均平,详载原额,开除新收,实在每名征银若干,造册送部,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又覆准编审户口,以顺治十二年为始,直隶责成守道,各省责成布政司。至编审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旧例。

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一年题准,凡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与土著之民一体当差,新附籍者五年后当差。又覆准,各旗官员及富户有能捐赀安插穷丁者,报部题请叙录。

顺治十二年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二年覆准:州县官安插流民一千名至五千名者,准与纪录;督抚总计通省名数,议叙。

顺治十三年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三年覆准,每五年编审一次。又议准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全书内,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余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不必更张。

顺治十四年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四年题准编审。户口州县官,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五年议准各省,编审人丁五年一次,造册具题,令于编审次年八月内到部。如不照限题报者,经管各官俱照违限例议处。府州县官编审年分借名造册,科派小民者,从重处分。督抚不行究参者,一并议处。

顺治十六年大清会典《户律》顺治十六年覆准:凡无籍棍徒游手好闲之人,不许容留在京。令八旗都统、五城御史严饬各该管官,逐户挨查,驱逐回籍。有违法者,该管官即拏送部,严审定罪。如或徇情容隐,被人拿首,即将该管都统以下、拨什库以上分别议处。

顺治十七年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七年覆准直省,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

凡招民复业,顺治十七年覆准四川全定,流民思返故土,令贵州督抚饬沿江州县隘口不得拦阻,听其乐归。

凡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十七年题准,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准其分户。

凡投充人口,顺治十七年题准:投充人诬称不系投充者,审出,鞭一百;如果不系投充,欺压良民者,亦鞭一百。又题准:有将另户人告称系伊奴仆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纳粮后将房地纳粮,辄称不系投充者,审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地方官混报者,以抗违论,经承责三十板。其民人住种满洲房地,年久告称系自己房地者,责三十板。又覆准:各庄俱设屯拨什库,责成清察。如有指称投充欺诈百姓者,真则解部究审;如系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拟。顺治十八年大清会典户口总数,顺治十八年总计直省人丁共二千一百六万八千六百九丁。

直隶顺天府人丁一十万四千三百九十二丁,永平府人丁九万三千五百九十一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一万七千八百二丁。

河间府人丁二十一万九千七百五丁。

真定府人丁一百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九丁  顺德府人丁一十七万九千四百三十七丁  广平府人丁二十七万六千一十丁大名府人丁四十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二丁,延庆州人丁七千七百九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五百五丁奉天府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二丁。

锦州府人丁一千六百五丁江南布政司人丁三百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四丁。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二万九十一丁。江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九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六丁。

湖广布政司人丁七十五万九千六百四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八百八丁。

山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七十五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五十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二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九十一万八千六十丁,陕西布政司人丁二百四十万一千三百六十四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万六千九十六丁。

广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万七百一十五丁,广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二丁。

云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一万七千五百八十二,丁。

贵州布政司人丁一万三千八百三十九丁,凡流民附籍,顺治十八年。

诏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居民迁移内地者,令该督抚确察,速给田房安插得所,仍须亲身料理,不得徒委属员。

凡抚养承嗣,顺治十八年题准:凡无嗣人,存日抚养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产。若抚养他人及奴仆之子,不准承受。若存日未曾立嗣,故后准近房承受。如本族无人,存日保结抚养异姓之子,亦准承受。若无族人,又无抚养异姓人,其家产本佐领从公拨给。

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买人,记册时该翼查明,给以印照。

康熙二年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二年题准:州县编审人丁增至二千名以上者,经管官及督抚、布政司俱准纪录。

凡投充人口,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查其输粮在先,红册载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后输粮者,仍断与满洲。

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令拨什库保结列名。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该管官印票准买,永着为例。

康熙三年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三年议准:四川寄寓外省流民,各督抚造册移送川抚,拨给口粮、舟车,差官护令复籍。

凡赎取人口,康熙三年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家仆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仆者,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四年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四年覆准,罢职官员本身寄居各省者,照例勒令回籍。若本官既殁,子孙有田土丁粮已入版图者,回籍附籍,听其自便。

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四年题准,满洲蒙古有一佐领余丁多至百名以上,愿分作两佐领者听。

康熙五年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题准,地方官招集流民一百名者,纪录一次。

又户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罪。如该管官不行拿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行拿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

康熙六年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六年  议准凡喇嘛将家人及私收人为班第并隐留  部册无名之喇嘛者喇嘛处绞家产籍没总管  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  齐等罚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职旗下官员  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送  与喇嘛为班第者系官议革系平人处死该管  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任  拨什库鞭一百罚本犯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  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  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与属  下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王贝勒各罚马一百  匹贝子公各罚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  五十匹都统罚牲三九副都统罚牲二九参领  罚牲一九佐领骁骑校革职系平人处死其该  管之王贝勒各罚马七十匹贝子公各罚马五  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三十匹都统副都统  各罚牲三九参领佐领各罚牲二九骁骑校罚  牲一九革任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  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  人如家人及所属之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  入官民人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  等处喇嘛班第及将子弟家人送与喇嘛为班  第者本犯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罚银五十两  给出首之人十家长及两邻知而不举者责四  十板该城御史及顺天府府尹罚俸一年该管  知县并兵马司指挥革职寺庙之僧道尼姑有  留隐喇嘛班第并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住  持之僧道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勒令为民住  持之尼姑与所住之喇嘛俱处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为民,罚住持之僧。道与同住之尼姑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该管之僧道录司罚银一百两,入官。如空寺庙中有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拏首者,该管僧道录司及专管僧道罚银一百两,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

康熙七年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七年覆准:见任文武大小各官,有能捐赀迁移四川流民归籍,每一百家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级,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招回之民,责令地方官安插得所。

凡抚养承嗣,康熙七年覆准,凡抚养他人子为嗣,殁后其子本生父母年老乏嗣,仍令归宗又题准,凡无嗣人家产,亲兄弟承受者不议,若伯叔及兄弟之子承受,有亲生女者,给家产三分之一,若疎族人承受其女,给家产五分之二若应归佐领拨给者,其女给家产之半,若数少难分及分拨余剩者,俱给承受之人,凡分给女子,无论人数,止于应给分内分拨凡赎取人口,康熙七年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入官。

康熙八年大清会典》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八年题准,凡调补管别佐领者,止准带本家壮丁。若将伊兄弟族中壮丁带往者,俱令偿还。

凡投充人口康熙八年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正法,妻孥家产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后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凡买卖人口,康熙八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印,照拏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又题准,有将定例后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又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