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页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嘉定十一年,户一千三百六十六万有奇。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地理志》:高宗仓皇渡江,驻跸吴会,中原陕右尽入于金。东画长淮,西割商秦之半,以散关为界。其所存者,两浙、两淮、江东西、湖南北、西蜀、福建、广东、广西十五路而已。有户一千三百六十六万九千六百八十四。
此宁宗嘉定十一年数嘉定十六年诸路户口之数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六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二百六十七万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万八十五。
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二万,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东路户一百四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万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户二百二十六万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东路户一十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万九千六百一十二。
广南东路户四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八。
广南西路户五十二万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二百七。
荆湖南路户一百二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万一千五百六。
荆湖北路户三十六万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万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户一百五十九万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万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户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万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万一千三。
利州路户四十万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万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户八十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户二十万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国朝会要》所载户口,南渡前无各路数目,故以《中书备对》所书元封各路数编入,而南渡后莫盛于宁宗嘉定之时,故备书之。
理宗宝庆元年,上两浙、福建户口之数。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庆元年,两浙路户一百九十七万五千九百九十六,口二百八十二万二千三十二;福建路户一百七十万四千一百八十六,口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十九。
景定五年诸路户口之数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度宗本纪》:景定五年十月,理宗崩,受遗诏即皇帝位。是岁,两浙、江东西、湖南北、广东西、福建成都、京西、潼川、夔利路户五百六十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九,口一千三百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二。
户口部汇考六金金建置五京,十四府,领十九路,户口。
按《金史·地理志》:金袭辽制,建五京,置十四总管府,是为十九路。
上京路,府一,领节镇四,防御一,县六,镇一。
会宁府,县三,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
肇州县一户五千三百七十五隆州县一户一万一百八十信州县一户七千三百五十九咸平路府一领刺郡一县十咸平府,县八,户五万六千四百四。
韩州县二户,一万五千四百一十二。
东京路府一领节镇一刺郡四县十七镇五辽阳府县四户四万六百四澄州县二户,一万一千九百三十五。
渖州县五户,三万六千八百九十二。
贵德州,县二户,二万八百九十六。
盖州县四户,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六。
复州县二户,一万三千九百五十。
北京路府四领节镇七,刺郡三,县四十二,镇七,寨一,堡五十六。
大定府,县十一,户六万四千四十七。
利州县二户,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
义州县三户三万二百三十三锦州县三户,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三。
瑞州县三户,一万九千九百五十三。
广宁府,县三,户四万三千一百六十一。
懿州县二户,四万二千三百五十一。
兴中府,县四,户四万九百二十七。
建州县一户,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九。
全州县一户九千三百一十九临潢府,县五,户六万七千九百七。
庆州县一户二千七兴州县二户,一万五千九百七十。
泰州县一户三千五百四西京路,府二,领节镇七,刺郡八,县四十,镇九。
大同府,县七,户九万八千四百四十四。
丰州县一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弘州县二户二万二千二净州县一户五千九百三十八桓州县一户五百七十八抚州县四户,一万一千三百八十。
德兴府,县六,户八万八百六十八。
昌州县一户一千二百四十一宣德州,县二户,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七。
朔州县二户,四万四千八百九十。
武州县一户,一万三千八百五十一。
应州县三户,三万二千九百七十七。
蔚州县五户,五万六千六百七十四。
云内州,县二,户二万四千八百六十八。
宁边州县一户六千七十二东胜州县,一户三千五百三十一。
中都路,府一,领节镇三,刺郡九,县四十九,镇七。大兴府,县十,户二十二万五千五百九十二。
通州县二户三万五千九十九蓟州县五户六万九千一十五易州县二户,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七。
涿州县五户,一十一万四千九百一十二。
顺州县一户,三万三千四百三十三。
平州县五户,四万一千七百四十八。
滦州县四户六万九千八百六雄州县三户二万四百一十一霸州县四户,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六。
保州县二户九万三千二十一安州县三户三万五百三十二遂州县一户,一万一千一百七十四。
安肃州县一户,一万二千九百八十。
南京路府三领节镇三防御八刺史郡八县一百八镇九十八开封府县十五,户百七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睢州县三,户四万六千三百六十。
归德府,县六,户七万六千三百八十九。
单州县四户六万五千五百四十五。
寿州县二户八千六百七十七陕州县四户四万一千一十邓州县三户二万四千九百八十九。
唐州县四户一万一千三十一裕州县三户八千三百河南府,县九,户五万五千六百三十五。
嵩州县四户,二万六千六百四十九。
汝州县四户三万五千二百五十四。
许州县五户,四万五千五百八十七。
钧州县二户,一万八千五百一十。
亳州县六户六万五百三十五陈州县五户,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五。
蔡州县六户三万六千九十三息州县四户九千六百八十五郑州县七户四万五千六百五十七。
颍州县四户,一万六千七百一十四。
宿州县四户五万五千五十八泗州县四户八千九十二河北东路府一节镇二,防御一,刺郡五,县三十,镇三十八。
河间府,县二,户三万一千六百九十一。
蠡州县一户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七。
莫州县一户,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三。
献州县二户五万六百三十二冀州县五户三千六百七十深州县五户,五万六千三百四十。
清州县三户四万七千八百七十五。
沧州县五户,一十万四千七百七十四。
景州县六户,六万五千八百二十八。
河北西路,府三,节镇二,防御二,刺郡五,县六十一,镇三十三。
真定府,县九,户一十三万七千一百三十七。
威州县一户八千三百一十沃州县七户,三万八千一百八十五。
邢州县八户八万二百九十二洺州县九户七万三千七十彰德府,县五,户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六。
磁州县三户六万三千四百一十七。
中山府县七户八万三千四百九十。
祁州县三户二万三千三百八十二。
浚州县二户,二万九千三百一十九。
卫州县五户九万一百一十二滑州县二户,二万二千五百七十。
山东东路,府二,节镇二,防御二,刺郡七,县五十三,镇八十三。
益都府,县七,户一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八。
潍州县三户三万九百八十九滨州县四户,一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九。
沂州县二户二万四千三十五密州县四户一万一千八十二海州县五户三万六百九十一莒州县三户,四万五千二百四十。
棣州县三户八万二千三百三济南府县七户三十万八千四百六十九。
淄州县四户,一十二万八千六百二十二。
莱州县五户,八万六千六百七十五。
登州县四户,五万五千九百一十三。
宁海州,县二户,六万一千九百三十三。
山东西路,府一,领节镇二,防御二,刺郡五,县二十七,镇四十八。
东平府,县六,户一十一万八千四十六。
济州县四户四万四百八十四徐州县三户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九。
邳州县三户二万七千二百三十二。
滕州县三户四万九千九博州县五户八万八千四十六兖州县四户五万九十九泰安州县三户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五。
德州县三户一万五千五十三曹州县三户,一万二千六百七十七。
大名府路,府一,领刺郡三,县二十,镇二十二。
大名府县十户,三十万八千五百一十一。
恩州县四户九万九千一百一十九。
濮州县二户,五万二千九百四十八。
开州县四户,三万三千八百三十六。
河东北路,府一,领节镇三,刺郡九,县三十九,镇四十,堡十,寨八。
太原府县十一户一十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二,忻州县二户三万二千三百四十一。
平定州县二户,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六。
汾州县五户,八万七千二百二十七。
石州县,六户,三万六千五百二十八。
葭州寨八堡,九户八千八百六十四。
代州县五户,五万七千六百九十。
隩州县一户七千五百九十二宁化州县一户六千一百岚州县三户,一万七千五百五十七。
岢岚州县,一户五千八百五十一。
保德州县一户,三千一百九十一。
管州县一户五千八百八十一河东南路,府二,节镇三,防御一,刺郡六,县六十九,镇三十,关六。
平阳府县十户一,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六。
隰州,县六,户二万五千四百四十五。
吉州县二户,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四。
河中府,县七,户十万六千五百三十九。
绛州县八户,一十三万一千五百一十。
解州,县六户,七万一千二百三十二。
泽州县六户,五万九千四百一十六。
潞州县八户,七万九千二百三十二。
辽州,县四,户一万五千八百五十。
沁州县四户一万八千五十九怀州县四户,八万六千七百五十六。
孟州县四户,四万一千六百四十九。
京兆府,路府一,领节镇一,防御一,刺郡四,县三十六,镇三十七。
京兆府,县十二,户九万八千一百七十七。
商州县二户三千九百九十九虢州县三户一万二十二干州县四户二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同州县六户,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一。
耀州县四户五万二百一十一华州县五户五万三千八百凤翔路,府二,防御二,刺郡二,县三十三,城一,堡四,寨十六,镇十六。
凤翔府,县九,户六万二千三百二。
德顺州,县六,户三万五千四百四十九。
平凉州,县五,户三万一千三十三。
镇戎州,县二户,一万四百四十七。
秦州县八户四万四百四十八陇州县三户,一万六千四百四十二。
鄜延路,府一,领节镇一,刺郡四,县十六,镇五,城二,堡四,寨十八,关二。
延安府,县七,户八万八千九百九十四。
丹州县一户一万三千七十八保安州县一户七千三百四十绥德州县一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
鄜州,县四,户六万二千九百三十一。
坊州县二户二万七百四十六庆原路府一领,节镇二,刺郡三,县十九,镇二十三,城二,堡四,寨十六,边将营八。
庆阳府,县三,户四万六千一百七十一。
环州县一户九千五百四宁州县四户,三万四千七百五十七。
邠州县五户,四万七千二百九十一。
原州县二户一万七千八百泾州,县四,户二万六千二百九十。
边将,第二将营户三千七百一十六。
次西第四将营,户一千二百三十二。
次西第三将营户二千一百五次西第八将营,户一千二百二十二。
次西第七将营户八百五十次西第九将营户七百二十七次西第六将营户九百八十九次西第五将营户三百六十四临洮路府一领,节镇一,防御一,刺郡四,县一十五,镇六,城七,堡十二,寨九,关二。
临洮府,县三,户一万九千七百二十一。
积石州县,一户五千一百八十五。
洮州堡二户,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七。
兰州县三户,一万一千三百六十。
巩州县五户三万六千三百一会州县一户八千九百一十八河州县二户,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二。
太祖收国二年,诏民以岁凶陷为奴者,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者,听。
按《金史·太祖本纪》:「收国二年二月己巳,诏曰:『比以岁凶,庶民艰食,多依附豪族,因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者,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为奴者,并德以两人赎一为良。若元约以一人赎者,即从元约。』」
天辅二年,通、祺等州户来归,命择膏腴地,处之。又诏匹里水路六谋克贫民,具数以闻。
按《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六月甲戌,辽通祺、双辽等州八百余户来归。命分置诸部,择膏腴之地处之。七月癸未,诏曰:「匹里水路、完颜朮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
天辅三年诏索女直户于辽按《金史·太祖本纪》三年五月壬戌,诏咸州路都统司曰:「兵兴以前,曷苏馆、回怕里与系辽籍、不系辽籍女直户民,有犯罪流窜边境,或亡入于辽者,本皆吾民,远在异境,朕甚悯之。今既议和,当行理索,可明谕诸路千户、谋克,遍与询访,其官称、名氏、地里,具录以上。」天辅五年,分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屯种于泰州。按《金史·太祖本纪》五年二月,遣昱及宗雄分诸路猛安谋克之民万户屯泰州,以婆卢火统之。按《食货志》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私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卢火旧居阿注浒水,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
天辅六年,诏移民实内地,命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从便以居。又命习古乃通阅户口,具籍以上。
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按《习古乃传》:习古乃领咸州烟火事。天辅六年,完颜慎思所部及其余未置猛安谋克户口,命习古乃通阅,具籍以上。
天辅七年,徙山西诸部族于岭东,以猛安归附之民还东京,又尽徙六州民于内地。
按《金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迭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
太宗天会年,命宗翰取诸路户籍,按籍索之。
按《金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宗翰传》:太祖将归京师,以宗翰为都统,斡鲁副之。太宗即位,斡鲁奏宋不遣岁币户口事,且将渝盟,不可不备。太宗命宗翰取诸路户籍,按籍索之。
天会元年,给户口赋米。又诏赎新迁户之鬻子,及同姓之自鬻者。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元年诏诸猛安赋米,给户口在内地匮乏者。十二月甲午诏曰:「比闻民间乏食,至有鬻其子者,其听以丁力等者赎之。」按《食货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渖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
天会二年诏赎自鬻诸民按《金史·太宗本纪》二年四月乙亥,诏赎上京路新迁宁江州户口卖身者六百余人。按《食货志》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天会三年,禁权势家买贫民为奴。
按《金史·太宗本纪》三年七月壬申,禁内外官、宗室毋私役百姓。己卯,诏权势之家毋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皆杖一百。天会七年,诏良人被略者听赎。
按《金史·太宗本纪》七年三月壬寅,诏军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夫妻子赎之。
熙宗皇统四年,诏蒲、解、汝、蔡等州百姓为驱者,官赎之。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四年十一月甲辰,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按《食货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疋,妇人幼小二疋。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按《李晏传》:晏以翰林侍讲学士兼御史中丞。初,锦州龙宫寺,辽主拨赐户民,俾输税于寺,岁久皆以为奴。有欲诉者,害之岛中。晏乃具奏:「在律,僧不杀生,况人命乎?辽以良民为二税户,此不道之甚也。今幸遇圣朝,乞尽释为良。」世宗纳其言,于是获免者六百余人。
大定三年十二月丁丑,诏流民未复业,增限招诱。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四年,始行诸路通检之法。诏规措北边艰食户口。
按《金史·世宗本纪》四年十月己卯,命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按《食货志》:通检推排,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漓,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按《阿勒根彦忠传》:彦忠大定四年为刑部尚书,诏规措北边艰食户口。
大定五年又定通检之法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
大定十五年,上以赋调不均,遣济南尹排推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排推。大定十七年,省奏移典部,乞厘正户籍,诏从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诏从之。
大定二十年,诏禁女直人户自卖其奴婢,令猛安谋克人户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保聚相助,又定科差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又按《志》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出。」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
大定二十一年,徙银山侧民。又定避役逃户,同罪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一年六月,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
大定二十二年,诏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它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
按《续文献通考》:世宗大定时屡遣使推排物力,大抵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务使贫富适均。
大定二十三年,定女直奴婢婚聘良人制。是年,奏户口、垦地、牛具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聘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聘于良人。是年七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
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二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