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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州路领司一县,三州,三户,六十八万,二百三十五口,四百三万六千五百七十。
集庆路领司一县,三州,二户,二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八口,一百七万二千六百九十。
太平路领司一县,三户七万六千二百二口,四十四万六千三百七十一。
池州路领司一县,六户六万八千五百四十七,口三十六万六千五百六十七。
信州路领司一县,五户一十三万二千二百九十口,六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八。
广德路领司一县,二户,五万六千五百一十三口,三十三万九千七百八十。
铅山州户二万六千三十五福州路领司一县,九州岛二州领县二,户七十九万九千六百九十四,口三百八十七万五千一百二十七;建宁路领司一县七,户一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四,口五十万六千九百二十六。
泉州路领司一县,七户八万九千六十口,四十五万五千五百四十五。
兴化路领司一县,三户六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口,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四。
邵武路领司一县,四户六万四千一百二十七口,二十四万八千七百六十一。
延平路领司一县,五户八万九千八百二十五,口四十三万五千八百六十九。
汀州路领司一县,六户四万一千四百二十三口,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二十七。
漳州路领司一县,五户二万一千六百九十五,口一十万一千三百六。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为路一十八,州九,属州十三,属县七十八。
龙兴路领司一县,六州二户,三十七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一百四十八万五千七百四十四。
吉安路领司一县,五州,四户,四十四万四千八十三口,二百二十二万四百一十五。
瑞州路领司一县,二州,一户,一十四万四千五百七十二,口七十二万二千三百二。
袁州路领司一县,三州,一户,一十九万八千五百六十三,口九十九万二千八百一十五。
临江路领司一县,一州,二户,一十五万八千三百四十八口,七十九万一千七百四十。
抚州路领司一县,五户二十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五,口一百九万二千二百七十五。
江州路领司一县,五户八万三千九百七十七口,五十万三千八百五十二。
南康路领司一县,二州,一户九万五千六百七十八口,四十七万八千三百九十。
赣州路领司一县,五州二州领县三,户七万一千二百八十七,口二十八万五千一百四十八。
建昌路领司一县,三户九万二千二百二十三,口五十五万三千三百三十八。
南安路领县三,户五万六百一十一,口三十万三千六百六十六。
南丰州户二万五千七十八口一十二万八千九百,广州路领司一县七,户一十七万二百一十六口,一百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
韶州路领司一县,四户一万九千五百八十四,口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五十六。
惠州路领县四,户一万九千八百三,口九万九千一十五。
南雄路领县二,户一万七百九十二,口五万三千九百六十。
潮州路领司一县,三户六万三千六百五十,口四十四万五千五百五十。
德庆路领县二,户一万二千七百五,口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七。
肇庆路领县二,户三万三千三百三十八,口五万五千四百二十九。
梅州领县一户二千四百七十八,口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五。
南恩州领县二,户一万九千三百七十三,口九万六千八百六十五。
封州领县二,户二千七十七,口一万七百四十三;新州领县一,户一万一千三百一十六,口六万七千八百九十六。
桂阳州领县一,户六千三百五十六,口二万五千六百五十五。
连州领县一户,四千一百五十四口,七千一百四十一。
循州领县三,户一千六百五十八,口八千二百九十。湖广等处行中书省为路三十,州十三,府三,安抚司十五,军三,属府三,属州十七,属县一百五十,管番民总管一。
武昌路领司一县,七户一十一万四千六百三十二,口六十一万七千一百一十八。
岳州路领司一县,三州,一户,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八口,七十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三。
常德路领司一县,一州,二州领县一。户二十万六千四百二十五,口一百二万六千四十二。
沣州路领司一县,三州二户,一十万九千九百八十九口,一百一十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三。
辰州路领县四,户八万三千二百二十三,口一十一万五千九百四十五。
沅州路领县三,户四万八千六百三十二,口七万九千五百四十五。
兴国路领司一县,三户五万九百五十二口,四十万七千六百一十六。
汉阳府领县二,户一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口四万八百六十六。
归州领县三,户七千四百九十二,口一万九百六十四。
靖州路领县三,户二万六千五百九十四,口六万五千九百五十五。
天临路领司一县,五州,七户,六十万三千五百一,口一百八万一千一十。
衡州路领司一县,三户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七十三,口二十万七千五百二十三。
道州路领司一县,四户七万八千一十八口,一十万九百八十九。
永州路领司一县,三户五万五千六百六十六口,一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
郴州路领司一县,六户六万一千二百五十九口,九万五千一百一十九。
全州路领司一县,二户四万一千六百四十五口,二十四万五百一十九。
宝庆路领司一县,二户七万二千三百九口,一十二万六千一百五。
武冈路领司一县,三户七万七千二百七,口三十五万六千八百六十三。
桂阳路户六万五千五十七,口一十万二千二百四。茶陵州户三万六千六百四十二,口一十七万七千二百二。
耒阳州户二万五千三百一十一,口一十一万一十;常宁州户一万八千四百三十一,口六万九千四百二。
静江路领司一县,十户二十一万八百五十二口,一百三十五万二千六百七十八。
南宁路领司一县,二户,一万五百四十二口,二万四千五百二十。
梧州路领县一,户五千二百,口一万九百一十;浔州路领县二,户九千二百四十八,口三万八十九;柳州路领县三,户一万九千一百四十三,口三万六百九十四。
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领县五,户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七,口五万二百五十三。
平乐府领县四,户七千六十,七口三万三千八百二十。
郁林州领县三,户九千五十三,口五万一千五百二十八。
容州路领县三,户二千九百九十九,口七千八百五十四。
象州领县三,户一万九千五百五十八,口九万二千一百二十六。
宾州领县三,户六千一百四十八,口三万八千八百七十九。
横州领县二,户四千九十八,口三万一千四百七十六。
融州领县二,户二万一千三百九十三,口三万九千三百三十四。
藤州领县二,户四千二百九十五,口一万一千二百一十八。
贺州领县四,户八千六百七十六,口三万九千二百三十五。
贵州户八千八百九十一,口二万八百一十一;思明路户四千二百二十九,口一万八千五百一十;太平路户五千三百一十九,口二万二千一百八十六。
田州路军民总管府户二千九百九十一,口一万八千九百一。
雷州路领县三,户八万九千五百三十五,口一十二万五千三百一十。
化州路领县三,户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口五万二千三百一十七。
高州路领县三,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五,口四万三千四百九十三。
钦州路领县二,户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九,口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三。
廉州路领县二,户五千九百九十八,口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六。
干宁军民安抚司领县七,户七万五千八百三十七口,一十二万八千一百八十四。
南宁军领县三,户九千六百二十七,口二万三千六百五十二。
万安军领县二,户五千三百四十一,口八千六百八十六。
吉阳军领县一,户一千四百三十九,口五千七百三十五。
户口部汇考八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脱户之人,许赴官司立户。凡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又立分户、继嗣及妇人夫亡户绝、生女,并父祖在子孙分析财产之法。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立户,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洪武三年,谕天下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又籍天下户口。
按《明会典》: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
洪武十四年诏定户口黄册按《明会典》:国初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其重如此。后着为成式,每岁类报总数,十年攒造黄册,以定赋役,核隐漏,清逃亡,法例甚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为赋役册。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诏令民成丁者,各守本业。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审知逃户,押赴原籍。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实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实京师奏准攒造黄册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庄人户应役及市民养马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筭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指实连册绑縳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顽民赃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
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止许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其州县将各里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里人丁、事产攒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乡都人丁、事产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筭,查对相同,于各里并本州岛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调正官、首领官吏于各州县造到文册,躬亲检阅磨筭,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州县人丁、事产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赍其布政司所辖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筭,相同依式类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数,于各府州造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赍,俱限年终进呈。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
凡黄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上乡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余夷民不造。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官,俱给官钱买马,市民轮流看养。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总计户口,又定攒造黄册之法。按《明会典》,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户,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人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人口七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五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人口三十六万七千二百口。
凤阳府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人口四十二万七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人口六十三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宁国府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人口五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人口一十九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庆府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人口四十二万二千八百四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人口一十八万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人口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和州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人口六万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径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
成祖永乐元年,令选各处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永乐十九年令覆审逃户,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余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再免二丁杂役,以备供送。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许告官寄籍,其余逃民及窝家,俱发充军,容隐者照例坐罪。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不悞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余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并余人等,照隐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邻里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
宣德六年,定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按《明会典》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实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恡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佥补。
英宗正统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顺天府,又令各处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送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粮长大户,免运收籍顺天府。其原佥富户有病故者,免佥补。
凡逃户,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籍者,俱作民籍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正统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恡不发者,罪同。
正统三年,令四川官员取勘各姓,合为一户者,另为立户。
按《明会典》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正统四年,添设各处佐贰官,抚治流民。
按《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陜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简地方革罢。
正统五年令贫难户止听轻役按《明会典》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轻役。正统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丁户,仍于本州岛县人户内佥补。逃者问罪,全家充军。
按《明会典》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于本州岛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正统八年,令逃军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与宽减。不服招抚者,户长充军;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发着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审勘富户。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佥补。正统十二年,奏准查造各处黄册。
按《明会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提问罪。
正统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令收附。
按《明会典》:凡附籍人户,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籍,照旧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壮丁补役。如原籍无人办纳税粮,于附近州县照数拨与地亩承种纳粮,抵补原籍该纳之数。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发回纳粮当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长、甲首户下人丁当差,又令各处市民养马。
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闲人丁,与甲首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隐占者,许甲首首告。又令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于市民佥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户寄籍,并攒造黄册之法。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凡各里旧额人户,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许归并一里当差,余剩人户发附近外里辏图编造,不许寄庄。若有诡立姓名者,许首告改正。其有自愿卖与本处人民为业,除豁寄庄户籍者听,若违例寄庄者,所在有司拘问,田地入官。其军卫官下家人、旗军下老幼余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等户及今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景泰三年令,官员遗下子弟有畏避原籍军匠役,报作民籍寄住者,押发原籍收管。听继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作弊者,并发口外。
按明会典三年令,文职改调事故等项官员遗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又按会典三年令,各处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者,事发所在官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极边州县免造黄册。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县极边番夷黄册免造。
英宗天顺五年,奏准流移人等为业已久者,造入黄册,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天顺五年奏准,各处流移人户及军民官员事故遗下家人,先年编成里甲,开垦荒地为业已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轻则,每亩起科秋粮米二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寄籍及不附籍者,解原籍复业田产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各委官吏亲赍进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户部。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又诏富户有故,不必佥补。又添设湖广参议,抚治流民。按明会典: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余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凡富户,天顺八年诏: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佥补。
凡流民,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抚治汉中府流民。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汉中府抚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军职漏报户下舍人罪。
按《明会典》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归籍之例,又令军户不许将子弟过房。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帖执照。又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伍。
成化七年,令问流民潜住山场为非之罪。
按《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余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户。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户籍册按《明会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不得违例佥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为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终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抚治流民。按《明会典》,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尽发原卫,其有籍名产业者,准留一丁顶补附籍。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无粮草者,尽发原卫当差;有疑有阙者,户留一丁顶补。其原无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诏山陕、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典卖妻妾子女者,许首告,给价赎取。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处该年均徭人户,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当差。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余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者坐罪。镇守衙门,不许干预均徭。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军、厨役随住人口,照回当差。其有在京潜住冒顶军匠者,递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册委官之法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辩验,印封类解。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本字样真楷书写,字事选委司府官员率领各属经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闲查有洗改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法装钉,仍于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保军民匠等籍,易于查究。
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又奏准造册之法。
按《明会典》四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九百一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户,人口总计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户,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人口三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