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角声七调)又说:(1/3)
卷四(角声七调)又说:
七角本律:实应钟(一)、黄钟(二)、太簇(三)、姑洗(四)、蕤宾(五)、林钟(六)、南吕(七)之(黄钟均)七律。
若古律,则姑洗(一)、仲吕(二)、林钟(三)、南吕(四)、应钟(五)、黄钟(六)、太簇(七)之(仲吕均)七律。
这里却又说七羽一均,实亦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
皆不知何据?)此调居第一,名为南吕,实应太簇(?)。故不曰南吕羽,而曰般涉调也。此调《中原音韵》尚有之,元人杂剧则附于中吕宫矣!)[又案:《碧鸡漫志》:“黄钟(之)羽俗乎般涉调。
然《理道要诀》称,”黄钟羽时号黄钟商调,不可晓也。”(当是黄钟羽调)公考唐及北宋七羽起(?)南吕,则林钟(为)羽为黄钟羽,亦名黄钟调。
南宋七羽起黄钟,则黄钟(之)羽为般涉调。
《理道要诀》所谓“黄钟羽时号黄钟商调”,盖误衍一“商”字耳。此毫无可疑者,而王晦叔以为不可晓,然则晦叔之于燕乐,亦在影响之间,非真知也。)《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几十八调(四十六曲),般涉调曲二:<长寿仙>、<满宫春>;队舞大曲十八,般涉调曲一:<君臣宴会乐>;曲破二十九,般涉调曲一:<郁金香>;小曲二百七十,般涉调曲十:<玉树花>、<望星斗>、<金钱花>、<玉窗深>、<万民康>、<瑶林风>、<随阳雁>、<倒金垒>、<雁来宾>、<看秋月>;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般涉调曲六:<倾杯乐>、<望征人>、<嘉宴乐>、<引驾回>、<拜新月>、<三台>;云韶部大曲十三,般涉调曲一:<长寿仙>。
[案:柳永《乐章集》般涉调有<塞孤>、<瑞鹧鸪>、<洞仙歌>、<安公子>四曲。
张先《子野集》般涉调有<渔家傲>一曲。
《碧鸡漫志》,<安公子>般涉调有令。][又案:《东坡集》<哨遍>云,“其词盖世所谓般赡之<哨遍>也。般赡,龟兹语也,华言为五声,盖羽声也。于五音之次为第五,今世作般涉,误矣!”东坡此论,盖据《隋书音乐志》而言。
窃谓《隋志》七声之次,六曰般赡,非第五也。其曰 “华言五声”者,即“华言长声”、“华言应声”之类,非次也。
段安节唐人,其作《琵琶录》已有“般涉调”之名,“涉”即“赡”之转音,非误也。东坡于此,盖未之深考矣!]金院本般涉调十三曲:<哨遍>、<耍孩儿>、<太平赚>、<拓枝令>、<墙头花>、<夜游宫>、<哨遍缠令>、<急曲子>、<沁园春>、<苏幕遮>、<麻婆子>、<长寿仙察>、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般涉调八章:<哨遍>、<脸儿红>(即<麻婆子>)、<墙头花>、<瑶台月>、<急曲子>(即<促拍令>)、<耍孩儿>(即<魔合罗>)、<煞>、<尾声>(与中吕煞尾同)。
高盘涉调《琵琶录》:羽七调,第七运高般涉调。
《宋史律历志》:”无射(为)羽为高般涉。”《补笔谈》:”下凡字配无射。”又:”无射(为)羽今为高般涉调,杀声用(下)凡字”。
又:”高般涉调用九声,与高宫、高大石调(及高大石角)同(大吕均)。”《词源》:”大吕(之)羽俗名高般涉调。”[案:七羽之第七运,即琵琶四弦之第二声也。(何据?)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二,名为无射,实应夹钟,故不曰无射羽,而曰高般涉调也。此调高于般涉调一律,故曰高般涉调。](此调高于般涉调一律,故曰高般涉调,完全可以理解。但七羽何以实应(用)太簇为首之夹钟均七律?此调何以居琵琶四弦之第二声?则完全无据!)[又案:《琵琶录》高般涉调下注云,“虽去中吕调之运,如车轮转,却去中吕一运声也。”文义不可晓,疑有脱误。][又案:《琵琶录》云,“初制胡部,无方响,只有丝竹,缘方响不应诸调,有直拔声。太宗于内库别收一片铁,有似方响,下于中吕调头一运(原作「韵」,据《乐府杂录》本改。)声名大吕,应高般涉调头。方得应二十八调。”(此处亦疑有脱误)。
又云:“觱栗,大龟兹国乐也,亦曰‘悲栗’,德宗朝,有尉迟青,官至将军,时青州有王麻奴者善此技,河北推为第一手,到京见青。青即席地令坐,因于高般涉调中吹<勒部羝(ㄉㄧ)>曲。曲终,汗泱(原作「洽」)其背,尉迟颔颐而已。谓曰,何必高般涉调也?即自取银字管,于平般涉调吹之。麻奴涕泣愧谢。”此皆唐人论高般涉调者也。
高般涉调自北宋干兴以来已不用,故录其语以备考。窃谓七羽高矣,而高般涉调尤高,尉迟青能于平般涉调吹之,故麻奴愧谢也。
“银字管”即中管也,“平般涉调”即般涉调也。
《宋史乐志》:曲破二十九,高般涉调曲一:<会天仙>;小曲二百七十,高般涉调曲九: <喜秋成>、<戏马台>、<泛秋菊>、<芝殿乐>、<鸂鷘(ㄑㄧㄔ\紫鸳鸯)杯>、<玉芙蓉>、<偃干戈>、<听秋砧>、<秋云飞>;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高般涉调曲一:<顺杯乐>。
中吕调《琵琶录》:”羽七调,第一运中吕调。”《宋史律历志》:”黄钟(为)羽为中吕调”。
《补笔谈》:”六字配黄钟清”。
又:”黄钟(为)羽今为中吕调,杀声用六字。”又:”中吕调用九声,与中吕宫、双调(及双角)同(夹钟均)”。
《碧鸡漫志》:”夹钟(之)羽即俗呼中吕调。“(南渡七羽亦用黄钟以下七律,下仿此。)(否! 非亦用黄钟以下「七律」。乃南宋采「之调名制」,七宫/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周密《齐东野语》:”中吕(调)、夹钟(之)羽也。”《词源》:”夹钟(之)羽俗名中吕调。”[案:七羽之第一运,即琵琶第四弦之第三声也。(何据?)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何据?),则此调居第三,名为黄钟,实应仲吕,故不曰黄钟羽,而曰中吕调也。][又案:南宋燕乐七羽一均,亦用黄钟以下七律。此调居第三,当夹钟之位,故《碧鸡漫志》、《齐东野语》皆以中吕调为夹钟羽也。](前言「此调居第三,实应仲吕」,此又言「此调居第三,当夹钟之位」,岂有左右街得逢源之理?)《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中吕调曲二:<绿腰>、<道人欢>;队舞大曲十八,中吕调曲一:<一斛夜明珠>;曲破二十九,中吕调曲一:<采明珠>;I小曲二百七十,中吕调曲九:<宴嘉宾>、<会群仙>、<集百祥>、<凭朱栏>、<香烟细>、<仙洞开>、<上马杯>、<拂长袂>、<羽觞飞>;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中吕调曲四:<倾杯乐>、<菩萨蛮>、<瑞鹤鸠>、<三台>;云韶部大曲十三,中吕调曲一:<绿腰>。
[案:柳永《乐章集》,中吕调有<戚氏>、<轮台子>、<引驾行>、<望远行>、<彩云归>、<洞仙歌>、<离别难>、<击梧桐>、<夜半乐>、<祭天神>、<过涧歇>、<安公子>、<菊花新>、<燕归梁>、<迷神引>十五曲,又<归去来>一曲旁注中吕调。
张先《子野集》,中吕调有<菊花新>、<虞美人>、<醇红妆>、<天仙子>、<菩萨蛮>[与中吕宫,字句同]。
《碧鸡漫志》,<虞美人>旧曲三,其一属中吕调。
又,<安公子>中吕调有近”。
又,<夜半乐>中吕调有慢、有近拍、有序。]金院本,中吕调十五曲:<香风合缠令>、<墙头花>、<碧牡丹>、<鹄打兔>、<牧羊关>、<乔捉蛇>、<古轮台>、<千秋节>、<碧牡丹缠令>、<木鱼儿>、<掉孤舟缠令>、<双声迭韵>、<安公子赚>、<渠神令>、尾。
正平调(一作平调)《琵琶录》:羽七调,第二运正平调。
《宋史乐历志》:”太簇(为)羽为平调。”《补笔谈》:”高四字配太簇。”又,”太簇(为)羽今为正平调,杀声用(高)四字。”又,”正平调用九声,与道调宫、小石调(及小石角)同(仲吕均)”。
《词源》:”仲吕(之)羽俗名正平调。”[案:七羽之第二运,即琵琶四弦之第四声也。(何据?)南吕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四。
名为太簇,实应林钟,故不曰太簇羽,而曰正平调也。
正平调《宋史乐志》间有称平调者,省文。犹之高大石角或谓之高角也。
考(唐)七羽用太簇以下七律,则林钟(之)羽为正平调,南宋用黄钟以下七律,则林钟(之)羽为高平调。
《碧鸡漫志》云:“林钟羽时号平调,今俗呼高平调”,益由此致误。
不知平调、高平调律名虽同,而唐、宋与南宋所当之位则异,非一调也。律名古今不同,王晦叔尚为其所眩,元以后更何论乎?](宋律比唐律高二度,宋林钟(之)羽,相当于唐南吕(之)羽──高平调。)《宋史乐志》:队舞大曲十八,平调(即正平调)曲一:<金觞祝寿春>;曲破二十九,平调曲一:<万年枝>;小曲二百七十,平调曲十:<万国朝>、<献春盆>、<鱼上水>、<红梅花>、<洞中春>、<春雪飞>、<翻罗袖>、<落梅花>、<夜游乐>、<斗春鸡>;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平调曲一:<倾杯乐>。
[案。《宋史乐志》,队舞大曲、曲破、小曲及因旧曲造新声者,皆有南吕调,又有平调,则此“平调”即正平调,非高平调也。
柳永《乐章集》,既有平调,后又有南吕调,则“平调”亦即正平调也。][又案:《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正平调无大曲,小曲无定数,干兴以来新奏即不用矣。
柳永《乐章集》,平调有<望汉月>、<归去来>、<长寿乐>、<燕归梁>四曲,又<瑞鹤鸪>旁注平调。
《姜白石集》有正平调近<淡黄柳>一曲。
(周密)“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有正平调<寿长春>、<万花新曲破>二曲。][又案:周邦彦<片玉词><瑞龙吟>注云,“案此调,自“章台路”至”归来旧处”是第一段,自”暗凝伫”至”盈盈笑语”是第二段,此谓之‘双拽头’,属正平调。自‘前度刘郎’以下,即犯大石,系第三段。至”归骑晚”以下四句,再归正平。”则<瑞龙吟>乃正平调之犯曲也。][又案:《碧鸡漫志》,“<西河长命女>本林钟羽,而近所分二曲,在仙吕、正平两调,亦羽调也。
调(亦名高平调)《琵琶录》:羽七调,第三运高平调。
《宋史、律历志》:”姑洗(为)羽为高平调”。
《补笔谈》:”高一字配姑洗”。
又:”姑洗羽今为高平调,杀声用一字”。
又:”南吕调用七声,与南吕宫、歇指调(及歇指角)同(林钟均)”。
《姜白石集》:”高平调——林钟(之)羽”。
《碧鸡漫志》:林钟(之)羽时号平调,今俗呼高平调也。(误!参见正平调)《齐东野语》:”高平、林钟(之)羽也”。
《词源》:”林钟(之)羽俗名高平调”。
[案:七羽之第三运,即琵琶四弦之第五声也。(何据?)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应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五,名为姑洗,实应南吕,故不曰姑洗羽,而曰南吕调(即高平调)也。][又案:南宋燕乐七羽一运,亦用黄钟以下七律,此调居第五,当林钟之位,故《白石集》、《碧鸡漫志》、《齐东野语》皆以高平调为林钟羽也。](否!唐之南吕相当于宋之林钟,故南吕调(高平调)在唐为南吕(之)羽、在宋为林钟(之)羽。如此而已!)[又案:正平调省文则曰“平调”,南吕调高于平调一律,(当是一声,实高两律。)故谓之高平调。
是以北宋人既有平调,又有南吕调,此明证也。
王晦叔谓“平调俗呼高平调”者误矣!说见前。]《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南吕调曲二:<绿腰>、<罢金钲>;队舞大曲十八,南吕调曲一:(明南监本,调字上衍一宫字。)<文兴礼乐欢>;曲破二十九,南吕调曲一:<凤城春>;小曲二百七十,南吕调曲七:<春景丽>、<牡丹开>、<展芳茵>、<红桃露>、<啭林莺>、<满林花>、<风飞花>;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南吕调曲二:<倾杯乐>、<三台>;云韶部大曲十三,高平调[即南吕调]曲一: <罢金怔>。
[案:柳永《乐章集》,南吕调有<透碧霄>、<木兰花慢>、<临江仙>、<瑞鹧鸪>、<忆帝京>五曲。
张先《子野集》,高平调有<怨春风>、<于飞乐令>、<临江仙>、<江城子>、<转声虞美人>[又名<胡捣练>]、<燕归粱>、<酒泉子>、<定西番>八曲。
《姜白石集》高平调有<玉梅令>一曲。
“天基圣节排当乐次”,有高平调<庆千秋>一曲,注云“笛独吹”。]金院本,高平调五曲:<木兰花>、<于飞乐>、<糖多令>、<青玉案>、<牧羊关>。
[案:金院本有南吕调<一枝花>,当是南吕宫之误,故不入此。
明人若北曲谱,于此调<牧羊关>下注云“借南吕”,不知高平调即南吕调也。][又案:元人北曲,商调中有“高平杀”,又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元以后并入商调矣!
仙吕调《琵琶录》:”羽七调,第四运仙吕调”。
《宋史律历志》:”仲吕(为)羽,为仙吕调”。
《补笔谈》:”上字配仲吕”。
又:”中吕(为)羽今为仙吕调,杀声用上(仲吕)字”。
又:”仙吕调用九声,与仙吕宫、林钟商(及林钟角)同(夹钟均)”。
《碧鸡漫志》:”夷则(之)羽即俗呼仙吕调”。
《齐东野语》:”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词源》:”夷则(之)羽俗名仙吕调”。
[案:七羽之第四运,即琵琶四弦之第六声也。(何据?)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六,名为仲吕,实应无射,故不曰仲吕羽,而曰仙吕调也。](否!仙吕调对应的声律调名,正就是仲吕为羽。)[又案:南宋燕乐七羽一均,亦用黄钟以下七律,此调居第六,当夷则之位,故《碧鸡漫志》、《齐东野语》皆以仙吕调为夷则羽也。](夷则(之)羽,与仲吕(为)羽是同一事。只有之/为调名制之别,凌氏对此却毫无所知!)《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仙吕调曲二:<绿腰>、<彩云归>;队舞大曲十八,仙吕调曲一:<齐天长寿乐>;曲破二十九,仙吕调曲一:<梦钧天>;琵琶独弹曲破十五,仙吕调曲一:<寿星见>;[案:琵琶独弹曲破,又有正仙吕调<朝天乐>一曲。]小曲二百七十,仙吕调曲十五:<喜清和>、<芰(ㄐㄧ\)荷新>、<清世欢>、<玉钩栏>、<金步摇>、<金错落>、<燕引雏>、<草芊芊>、<步玉砌>、<整华裙>、<海山青>、<旋絮绵>、<风中帆>、<青丝骑>、<喜闻声>;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仙吕调曲四:<倾杯乐>、<月宫仙>、<戴仙花>、<三台>;云韶部大曲十三,仙吕调曲一:<彩云归>。
[案:柳永《乐章集》,仙吕调有们<郭郎儿近拍>、<西施>、<如鱼水>、<玉蝴蝶>、<满江红>、<洞仙歌>、<引驾行>、<望远行>、<八声甘州>、<临江仙>(慢曲)、<竹马子>、<望海潮>、<小镇西>、<小镇西犯>、<迷神行>、<促拍满路花>、 <六么令>、<剔银灯>、<红窗睡>、<临江仙>(令曲)、<凤归云>、 <女冠子>、<玉山枕>、<减字木兰花>、<王楼春>、<甘州令>、<河传>二十七曲。
张先《子野集》仙吕调有<河传>(一作<怨王孙>)、 <偷声木兰花>、<醉桃源>(与大石调字句同)、<千秋岁>、<天仙予>(与中吕调字句同)五曲。
《姜白石集》仙吕调有<鬲溪梅令>一曲。
《碧鸡漫志》,“今世<河传>乃仙吕调。”又云,“近世有<长命女令>,前七拍、后九拍属仙吕调”。][又案:《白石集》自制<凄凉犯>一曲,有注“仙吕调犯商调”(当是双调)。序云,“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宇住,双调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它准此。”窃谓仙吕调上字住,商调凡字往。所住字不同,何由相犯?
若双调则亦上字住,盖“商调”当作双调,传写之误耳。
元人南曲“仙吕入双调”,实导源于此。(卓见)近汪氏绂(ㄈㄨ/)《参读礼志疑》乃云,“今以仙吕调曲辞,而错在双调曲中”,此不知本之言也”。]金院本,仙吕调二十七曲:<醉落魄缠令>、(整金冠>、<风吹荷叶>、<剔(ㄊㄧ)银灯>、<满江红>、<六么实催>、<醉落魄>、<一斜叉>、<醍醐香山会>、<点绛唇缠>、<醉奚婆>、<哈哈令>(疑即<咍(ㄏㄞ)咍令>)、<惜黄花>、<恋香衾(ㄑ一ㄣ)>、<整花冠>、<绣带儿>、<相思会>、<台台令>(重复)、<乐神令>、<瑞莲儿>、<喜新春>、<河传缠令>、<乔合笙>、<临江仙>、<朝天急>、<香山会>、尾。
黄钟调(一作黄钟羽)《琵琶录》:”羽七调,第五运黄钟调”。
《宋史律历志》:”林钟(为)羽为黄钟调”。
《补笔谈》:尺字配林钟。
又:”林钟(为)羽,今为大吕调[疑有误](否!即黄钟调。见《笔谈燕乐28调》”今大吕调,乃古林钟羽”),杀声用尺(林钟)字”。
又:”黄钟羽用九声,与黄钟宫、越调(及越角)同(无射均)”。
《词源》:”无射(之)羽俗名羽调”。
[案:七羽之第五运,即琵琶四弦之第七声也。(何据?)南吕(七羽)一均,既如七宫,实用太簇(一)、夹钟(二)、仲吕(三)、林钟(四)、南吕(五)、无射(六)、黄钟(七)之(夹钟均)七律,则此调居第七,名为林钟,实应黄钟,故不曰林钟羽,而曰黄钟调也。]《宋史乐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六曲),黄钟羽曲一:<千春乐>;队舞大曲十八,黄钟羽曲一:<降圣万年春>;曲破二十九,黄钟羽曲一:<贺回銮>;小曲二百七十,黄钟羽曲七:<宴邹枚>、<云中树>、<燎金炉>、<涧底松>、<岭头梅>、<玉炉香>、<瑞雪飞>;因旧曲造新声者五十八,黄钟羽曲一:<倾杯乐>;金院本,黄钟调五曲:<侍香金童>、<喜迁营缠令>、<四门子>、<柳叶儿>、尾。
《燕乐考原》卷六后论燕乐二十八调说上第一燕乐之源,据《隋书音乐志》,出于龟兹琵琶,惟宫、商、角、羽四均(当是四声调!也就是四音阶!四声调为四均说,系作者的独见),无征声。一均(声调)分为七(律)调,四均故二十八调也。
其器以琵琶为主,而众音从之。《辽史乐志》曰:“四旦二十八调,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协之,皆从浊至清”是也。
虞世南<琵琶赋>,“声备商、-角,韵包宫、羽。”与段安节《琵琶录》,“商、角同用,宫逐羽音”二语正同,皆不云有征声。琵琶四弦,故燕乐四均矣!(四弦四均说,系作者的独见!但依乐理而论,一弦本不止一均!)第一弦声最浊,故以为宫声(琵琶四弦分称为宫商角羽是作者的独见!),所谓“大不逾宫”也。(大不逾宫指钟,与琵琶无关!)分为七调:曰高宫、曰仙吕宫、曰中吕宫、曰黄钟宫、曰道宫、曰正宫、曰南吕宫,谓之七宫。
此弦虽曰宫声,即用琴之第七弦,名为黄钟,实太簇清声。(否!琴之第六弦,方为黄钟。琴之第七弦,当是太簇)故沈存中云:“夹钟(之)宫今为(时调)中吕宫,[黄钟为太簇,故夹钟为中吕,下同]林钟(之)宫今为(时调)南吕宫,无射(之)宫今为(时调)黄钟宫”也。
(宋之铁尺律高于唐之玉尺律二律,故宋之黄钟与唐之太簇等高!)]第二弦声次浊,故以为商声,分为七调:曰高大石调、曰林钟商(即商调)、曰双调、越调、曰小石调、曰大石调、曰歇指调,谓之七商。
此弦琴中无此声,即今三弦之老弦(A?)。
(今三弦之老弦与琵琶缠弦方是等高,无论三弦还是琵琶,最低弦与次低弦多为四度,而非两度!若此则三弦之老弦与中弦却成为大二度!)琴散声无二变,故以应钟当之,名为太簇,实应钟声(?)。
故沈存中云:”无射(为)商今为(时调)林钟商也”。[太簇为应钟,故无射为林钟。?](宫声差两度,是唐宋律制不同的关系,商声所差则系之/为调名制不同,及声律调名与时调名不同的关系,作者把三者混同了!作者且因不知有之/为调名制之差别,乃有宋南渡后改律.之误说!)第三弦声次清,故以为角声,分为七调:曰高太石角、曰林钟角(即商角)、曰双角、曰越角、曰小石角、曰大石角、曰歇指角,谓之七角。
此弦琴中亦无此声,即今三弦之中弦(D?),与七商声相应(D?),故其调名与七商皆同,所谓“商、角同用”也。名为姑洗,实亦应钟声。
故沈存中云:"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 也。[姑洗为应钟,故黄钟为林钟] (否!亦系声律调名与时调名不同的关系)第四弦声最清,故以为羽声。所谓“细不过羽”也,分为七调:曰高般涉调、曰仙吕调、曰中吕调、曰黄钟调(即黄钟羽)、曰正平调、曰般涉调、曰高平调、(即南吕调),谓之七羽。
此弦即今三弦之子弦(A?),实七宫之半声(高八度),故其调名与七宫多同,所谓“宫逐羽音”也。名为南吕,实亦太簇声。
故沈存中云:”黄锺(为)羽今为(时调)中吕调”(南吕为太簇,故黄钟为中吕,下同。)“林钟(为)羽今为(时调)黄钟调”也。(今《补笔谈》误大吕调)后之言乐者,不知二十八调为何物,不知古今律吕不同为何故,多置之不论,即论之,亦茫如捕风。故或于琴徽应声求之,或直以为贸(杂也)乱,皆不得其解而妄说也。
盖燕乐自宋以后,汩(ㄍㄨv沉没也)于儒生之陋者,数百年矣。明魏良辅制水磨腔,又高于宋之燕乐,虽有六宫十一调之名,其实燕乐之太簇一均而已(?)。
今为考之陈编(古书也),按之器数,积之以岁月心力,始得其条理,惜孤学独是独非,未敢自信,愿与世之同志者共质(评也)焉。
燕乐二十八调说中第二宋南渡燕乐不用七角声及三高调,盖东都教坊之遗制也。
至如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则与东都之燕乐互异焉。(何异?)夫古今律吕不同,世儒不得其解,已疑为贸(易也)乱。而东都之律吕,复异于南渡,苟不深求其故,则歧路之中,又有歧焉,益樊然(纷乱貌)莫辨矣!
七商(之大石调?)本起太簇也,南渡乃起黄钟。
故姜(夔)尧章云: “黄钟(之)商俗名大石 调”。
王(灼)晦叔云: “夹钟(之)商俗名双 调”,朱文公( 熹 )云: “无射(之)商俗名越 调”,而周(密)公谨亦有: “夷则(之 商俗名林钟)商调也”。
[七商起太簇,则无夷则(之)商](若以夹钟为律本,方无大吕、夷则两均之所有声调。
七商起太簇,则何以见得,就无有夷则(之)商呢?)七羽本起南吕也,南渡方起黄钟。
(七羽起盘涉调「为调名制」属南吕羽,宋「之调名制」为黄钟之羽,六度之差乃「之/为调名制」不同的关系!)。
故王(灼)晦叔云:
“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夹钟(之)羽俗呼中吕调”,“林钟(之)羽俗呼高平调”,“夷则(之)羽俗呼仙吕调”。
周(密)公谨亦云:
"中吕(调)、夹钟(之)羽也”,“高平(调)、林钟(之)羽也”,“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案,《梦溪笔谈》(采「为调名制」),燕乐字谱分配十二律及四清声:
七宫一均,(杀声)用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等大吕均)七律,故杀声用六[配黄钟清]、(下)四[配大吕]、(下)一[配夹钟]、上[配仲吕]、尺[配林钟]、(下)工[配夷则]、(下)凡[配无射]七字也。
七商一均,(杀声)用太簇、夹钟、仲吕、林钟、南吕、无射、黄钟(等夹钟均)七律,故杀声用(高)四(配太簇)、(下)一(配夹钟)、上(配仲吕)、尺(配林钟)、(高)工(配南吕)、(下)凡(配无射)、六(配黄钟清)七字也。
七羽一均,(杀声)用南吕、无射、黄钟、太簇、姑洗、仲吕、林钟(等无射均)七律,故杀声用(高)工、(配南吕,旧作”四”误!)、(下)凡(配无射)、六(配黄钟清)、(高)四(配太簇)、(高)一(配姑洗)、上(配仲吕)、尺(配林钟)七字也。
[七角不用,故不数]。
南渡之律吕,虽与此异,而杀声则未闻有异,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所谓名异者,之/为调名制不同也。南宋采「之调名制」、北宋采「为调名制」。)于是:
大石调本太簇(为)商,更为黄钟(之)商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二度)双 调本仲吕(为)商,更为夹钟(之)商矣;小石调本林钟(为)商,更为仲吕(之)商矣;歇指调本南吕(为)商,更为林钟(之)商矣;商 调本无射(为)商,更为夷则(之)商矣;越 调本黄钟(为)商,更为无射(之)商矣。
此七商互异之故也。
般涉调本南吕(为)羽,更为黄钟(之)羽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六度)中吕调本黄钟(为)羽,更为夹钟(之)羽矣,正平调本太簇(为)羽,更为仲吕(之)羽矣;高平调本姑洗(为)羽,更为林钟(之)羽矣;仙吕调本仲吕(为)羽,更为夷则(之)羽矣;黄钟调本林钟(为)羽,更为无射(之)羽矣:
此七羽互异之故也。
(两理,角调之两制间,会差大七度。但作者是完全不知道,之/调名制间之区别的。)姜尧章《大乐议》曰:[见《宋史乐志》]“郑译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律调)之宫、商、羽(三声调)而已(宋后阙角调),于其中又阙大吕之商、羽(即高大石与高般涉)焉。
[(阙三高调,今云商羽,)盖当时高宫尚存,(故只云阙大吕之商、羽)]亦其证也。
二十八调阙七角声及三高调,尚有六宫十二调。
干兴(公元1022)以来,教坊新奏又阙一正平调,金、元人因之,遂余六宫十一调”云。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云:
”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元人之不考如此。]燕乐二十八调说下 第三元周德清《中原音韵》、陶宗仪《辍耕录》论曲,皆云有六宫十一调。六宫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旧皆以正宫(原文为仙吕宫)为首之次序,今以均次表之,十一调仿此。]十一调者: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般涉调、高平调、宫调、角调、商角调是也。(此三调皆无曲也! 当是中吕调、仙吕调、黄钟调。)
案,燕乐既有七宫、七角矣,何由又有宫调、角调也?
七角调宋教坊及队舞大曲已不用矣,何由元人尚有商角调也?
皆可疑之甚者!
考《宋史乐志》,太宗所制曲,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所谓十七调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六宫; 商调(《宋史》误脱“商调”,今补)、双调[《宋史》误脱“调”字,今补]、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即黄钟调]般涉调、高平调、十一调。
燕乐二十八调,不用七角调及宫、商、羽三高调,七羽中又阙一正平调,故止十七调也。此则正史所传,凿然可信者矣!
盖元人不深于燕乐。见中吕、仙吕、黄钟三调与六宫相复,故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商角调耳,所以此三调皆无曲也。[《中原音韵》有商角调<黄莺儿>六章, <缀耕录>并入商调,则商角即商调之误也。]六宫之道宫,元人杂剧不用,金人院本有之,是金时六宫尚全也。
十一调之小石调(附于大石调)、歇指调(附于双调)(等两商调)、仙吕调(附于双调)、中吕调(附于中吕宫)、黄钟调(附于黄钟宫或仙吕宫)、般涉调(附于中吕宫)、高平调(附于双调)(等五羽调),元人杂剧皆不用,金人院本亦有之,唯无歇指调,是金时十一调仅阙一调也。
以金、元之曲证之,《中原音韵》小石调<青杏儿>注云,“亦入大石调”,则小石调附于大石调矣。(两调同音阶)元北曲双调有<离亭宴带歇指杀>,则歇指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音阶)般涉调诸曲,《缀耕录》皆并入中吕宫,则般涉调附于中吕宫矣。
中吕调金院本与<石榴花>同用,则中吕调亦附于中吕宫矣。(两调同均)元北曲商调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即南吕调)附于商调矣。
元南曲有“仙吕入双调”之名,则仙吕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杀声)黄钟调金院本与<喜迁莺>同用,则黄钟调附于黄钟宫矣。(两调同均)又,金院本有羽调<混江龙>、元南曲有羽调<排歌>,此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混江龙>本仙吕宫曲,<排歌>亦在仙吕宫<八声甘州>之后,然则黄钟羽又可附于仙吕宫也。
故元人杂剧及(元陶九成) 《辍耕录》有曲者,只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正宫、南吕宫五宫,商调、双调、越调[其锦案,<缀耕录>越调无曲,疑传写脱误]、大石调四调;较《中原音韵》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调,明人不学,合其数而计之,乃误以为九宫,至于近世,著书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为典要也。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燕乐之字谱,即雅乐之五声二变也(否!燕乐字谱是固定调,而五声二变是首调!)。论乐者自明郑世子(朱载堉)而后,如胡氏彦升《乐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学正声》(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合字配下征声,四字配下羽声,以上字配宫 声、尺字配商 声、工字配角 声、(高)凡字配变征声,六字配 征声,五字配 羽声,乙字配变宫声,而世终以其与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与宋人无异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或征声)也!)[(清)吴氏颖芳《吹豳录》(1762)又谓合字当配林钟,而以宋人配黄钟为误,则亦不知声与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宋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故唐以合字配林钟,宋以合字配黄钟,两皆不误!与声律之有别无关!)盖十二律长短有定者也,五声二变,递居之无定者也。
黄钟为宫,亦可以为商、为角,为征、羽,为二变也(不错!),黄钟为合,亦可以为四,为上,为尺、工,为乙、凡也(否!燕乐字谱为固定调!唐以合字配林锺,宋以合字配黄钟!)。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黄钟,不云以合字配宫声也(可不是么!但同样的论据,作者却有相反的结论!因为他以为燕乐字谱也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合,而与律名不合!实则燕乐字谱当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不合,而与律名合!)。
[考《隋志》,郑译似以合字当宫声。然译之言曰:“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知以征声为合字(用林钟为宫与以征声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黄钟,不云宫声也]。(不云宫声,不是因为黄钟不为宫声,而是合字本不为宫声,只是黄钟!)(元)赵(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一弦为宫,曰黄钟之均;二弦为宫,曰夹钟之均;三弦为宫,曰仲吕之均;四弦为宫,曰夷则之均;五弦为宫,曰无射之均。
仲吕均者,琴之正(宫)调也,各调皆以此为主。
三弦为仲吕,[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五声虽递交,而五律之各不变,故燕乐亦用此五律,加大吕、林钟,则为燕乐之七律矣。](否!正调定弦为黄/太/仲/林/南,属仲吕均。定弦若为夷/夹/无/仲/黄五音,则如上所述,系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何以数度认为,这是股琴之定弦法。)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则是宋人亦以上字为宫无疑也(仲吕既并不永远是宫,则仲吕配上字,与上字为宫何干?)。
[(明)宋濂《论琴》谓南宋以仲吕为宫无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为宫之遗法。]仲吕配上字为宫声,则林钟配尺字为商声,南吕配工字为角声,应钟配(高)凡字为变征声,[燕乐所谓变征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即此意,盖应钟本变宫(?),今配变征故也。](此说无理!不堪一驳。)黄钟配合字为下征声,太簇配四字为下羽声,姑洗配乙字为变宫声,黄钟清配六字为征声,太簇清配五字为羽声,(以上律名所配字谱无误!但并言为某声者,无据!)而蕤宾之配勾,[燕乐因蕤宾为变征,故立勾字之名,其实即下尺也。]夷则之配下工,无夷之配下凡,大吕之配下四,夹钟之配下乙,皆所以辅五声二变者也。
又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余字皆无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见宫声之独尊?)然则宋人之所配,与后人宁有异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为宫声,遂起扞(ㄏㄢ\)格(抵触),不知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也。
(作者认为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而是以上字为宫声,合字为征声也!但事实上,声名是首调,字谱与律名则是固定调,无论唐宋都只以字谱配固定的律名,未尝言及配首调声名)。
[宋房庶谓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司马温公以为开元之仲吕。此又唐人以上字为宫之一证。](宋之黄钟适当唐之仲吕,就只能证明唐以宋之林钟为黄钟么!也就是说唐朝是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啦!又怎能证明唐人以上字为宫呢?)夫雅乐去二变可以成乐,俗乐去乙、凡亦可以成乐,若合字为宫,则乙、凡不当二变之位,而俗乐不能去二变声,转可以去五正声矣!有是理乎?
(事实上日本唐传雅乐音阶,就是这样!)今乐器中,惟琴尚有五声二变之名,而古人精义,多为陈言瞽(瞎)说所晦(隐也!),学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于俗乐也。
至于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以四字为宫,而乙、凡不当二变,乃移二变于宫、征之后以就之,益武断,不必辨矣!
[萧山(毛奇龄)说经,廓(ㄎㄨㄛ\扫)除宋儒蒙晦,于圣门颇为有功,然间有矫枉过正,近于武断者,不独论乐也,学者辨之。]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辽史?乐志》大乐各调。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宋史?乐志》虽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紧(如五)之分,亦止此十声,盖唐人之遗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注:“契丹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疑唐之遗声。”]自明以来,俗乐字谱,但有九声,无勾字。
(明)韩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韩氏之言虽以意断,而实与古人暗合,何以证之?于燕乐杀声征之也。
按,五声二变只有七声,今字谱有九声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乐二十八调杀声,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沈氏《笔谈》可考也。
(否!勾是蕤宾,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钟),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与四合两字,两不相侔,不可并论!)燕乐以勾字配蕤宾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吕,皆无蕤宾。唯七角一均,名为起姑洗,实生于应钟,则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当用勾字。而沈氏乃云“歇指角用尺字”,岂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证邪?
宋人以字谱分配律吕,某宫某调,则杀声用某字。“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声”。蔡季通所谓“起调/毕曲”也。
[蔡氏毕曲,即窃燕乐之杀声以为说,而增一“起调”以惑人。](沈括之杀声乃调首宫音,姜夔之住声,亦是宫音,王延龄认为起调就是音阶的首音,而非曲调的首音,若然,则三者本皆不误!)以今器考之,琵琶第一弦最浊,即琴之第七弦,燕乐七宫应之。
三弦第一弦最浊,即琵琶之第二弦,燕乐七商应之。
七宫一均杀声:
高 宫用(下)四字(为宫),即“四字调”(宫=G? 正工调)、仙 吕 宫用(下)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中 吕 宫用(下)一字(为宫),即“一字调”(宫=A?)、黄 钟 宫用(下)凡字(为宫),即“凡字调" (宫=bE)、道 宫用 上字(为宫),即“上字调”(宫=bB)、正 宫用 六字(为宫),即“六字调”(宫=F)、南 吕 宫用 尺字(为宫),即“尺字调”(宫=C)、此今琵琶之七调也。
七商一均杀声:
高大石调用(下)一字(为宫),即“一字调”(宫=A?)、商 调用(下)凡字(为宫),即“凡字调”(宫=bE)、双 调用 上字(为宫),即“上字调”(宫=bB)、越 调用 六字(为宫),即“六字调”(宫=F)、小 石 调用 尺字(为宫),即“尺字调”(宫=C)、大 石 调用(高)四字(为宫),即“四字调”(宫=G正工调)、歇 指 调用(高)工字(为宫),即“工字调”(宫=D)、此今三弦之七调也。
今之俗乐, 用三弦不用琵琶,然则今之四字调乃古之正宫(正工?)。
(上两表:宫调之四字调属高宫, 商调之四字调属大石调,则今之四字调怎会是古之正宫呢?)一字调乃古之高宫(上两表:宫调之一字调属中吕宫,商调之一字调属高大石调,则今之一字调怎会是古之高宫呢?),[今人不用一字调,犹宋教坊不用三高调之遗。](下)一字(夹钟)调乃古(唐)之高 宫,(宋之中吕宫。)(下)凡字(无射)调乃古(唐)之仙吕宫,(宋之黄钟宫。) (宫=bE)、上字(仲吕)调乃古(唐)之中吕宫,(宋之道 宫。) (宫=bB)、六字(黄钟)调乃古(唐)之黄钟宫,(宋之正 宫。) (宫=F)、尺字(林钟)调乃古(唐)之道 宫,(宋之南吕宫。) (宫=C)、四字(太簇)调乃古(唐)之正 宫,(宋之高 宫(大吕?)) (宫=G正工调)、工字(南吕)调乃古(唐)之南吕宫,(宋之仙吕宫(夷则?)) (宫=D)、故南宋七商,亦用黄钟至无射(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也。
七角一均,闰声也,[燕乐七闰为角,非正角声。]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么(末)弦也,[唐人六ㄠ皆在七羽。羽弦最小,故曰"ㄠ弦”。]元人已不用。
今俗乐所用之七宫,又古燕乐之七商,则今乐又高于古乐二律矣。
[太簇高黄钟二律。]此皆按之典籍器数而得者,非向壁虚造(凭空想象)也。
由此观之,古之字谱,与今之字谱,古之宫调,与今之七调,无以异也,学者又何疑乎?
(否! 古之字谱,属固定调,今之字谱属首调。古之宫调,有四声调,今之七调,只属一声调!岂非有异?)
字谱十字见《辽史》,(明)唐(顺之)荆川(1507─1560)谓载籍无考,而以《楚辞》“四上竞气”当之,误也。
述琴第六琴之一弦为黄钟,二弦为夹钟,三弦为仲吕,四弦为夷则,五弦为无射,六弦、七弦则一、二之清声也。
(此系一弦为Mi,四弦为Do之夷则均)一弦为宫,谓之「黄钟之均」,即慢角调也。
二弦为宫(一弦为羽),谓之夹钟之均,即清商调也。
三弦为宫(一弦为征),谓之仲吕之均,即(正)宫调也。
四弦为宫(一弦为角),谓之夷则之均,即慢宫调也。
五弦为宫(一弦为商),谓之无射之均,即蕤宾调也。
(以上皆采紧角为宫法,故生低五度调。)非一弦(必)定为征也,唯仲吕之均,一弦始为征尔。
[《律吕正义》:”一弦为征”,专指正宫一调而言。]非三弦十一徽,(必定)应五弦之散声也,乃宫弦(之)十一徽(大三度),(方)应小间(角弦)之散声尔。
盖琴无变宫/变征二弦,其商弦与征弦、角弦与羽弦、征弦与宫弦,(羽弦与商弦)其中皆有二变。是名为隔一弦,实隔二弦也。故按十徽(纯四度),即应小间(高纯四度弦)之散声,唯宫弦与角弦,则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征(大三度),始应小间(高大三度弦)散声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详矣。其《七弦琴图说》曰:“慢角调于大弦十一徽应三弦散声”,慢角调大弦为宫,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为宫,则四弦为征矣。
又曰:“清商调于二弦十一徽应四弦散声”,清商调二弦为宫,故二弦下一徽也。二弦为宫,则五弦为征矣。
又曰:“宫调于三弦+一徽应五弦散声”,宫调三弦为宫,故三弦下一徽也。三弦为宫,则一弦为征矣。
又曰:“慢宫调于四弦十一徽应六弦散声”,慢宫调四弦为宫,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为宫,则二弦为征矣。
又曰:“蕤宾调于五弦十一徽应七弦散声”,蕤宾调五弦为宫,故五弦下一徽也。五弦为宫,。则三弦为征矣。
何尝拘定一弦为征,三弦独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着<琴旨>,以一弦为征,及三弦独下一徽,为独得之秘,[一弦为征,明郑世子(朱载堉)已有此说。]反复辨论,而不知其昧于旋宫之理也。
故于姜氏之说,不得其旨,反谓斯言只得乎当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傎(颠)也!
盖自唐、宋以来,乐之失其传也久矣,以王(坦)氏习予其器,又殚(ㄉㄢ竭尽)毕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过如此,况不习其器,而托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谓琴声不当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斯言也,但可以论琴徽,不可以论琴弦也。夫五声二变,高下无定者也,无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于所往。
若不考律吕,而但用五声二变,譬之舍规矩(画方圆的工具)而谈方圆,弃权衡(称轻重的工具)而论轻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虽具五声二变,而琴弦必用黄钟、夹钟、仲吕、夷则、无射五律之名,然后无定之声,皆归于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岂虚哉!
(王氏所谓”琴声不用律吕,只当较以五声二变”者,当系指不同均之调,首调定弦往往相同之谓也!如黄钟均与大吕,应钟同定弦──一弦为宫仲吕均与姑洗,夹钟同定弦──一弦为征无射均与南吕,夷则同定弦──一弦为商夹钟均与太簇,大吕同定弦──一弦为羽夷则均与林钟,蕤宾同定弦──一弦为角茍论律吕,则许多均调(如大吕,夷则….),因转调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述笛第七丝声之度,长短不齐,今之琴徽可验也。[琵琶、三弦同。]竹声之度,长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验也。[箫管同。]《续汉志》载京房之言曰:
“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竹声不可以度调,指管乐有管口补正问题。)准之状如瑟,则丝声也。其律之长短皆用准定之,但以准之尺为律之寸而已,非竹声真度也。
[《史记》律数,亦是丝声,又在京房之前](意指用准所定之律,系丝声之度,而非竹声之度)自后儒者悉依其数以制律,故陈其义则可观,施于用则鲜合。
而竹声真度,仅存于伶人(如晋协律中郎将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简编具在,无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谓伶人之口?列和之辞是也;何谓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书律志》载列和对荀勖之辞曰:
[<晋书律志>同。]“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 (长笛有七,由倍无射至姑洗,长律者每笛差二寸)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吕至应钟,长短者每笛差一寸)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