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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儒藏尚书稗疏四

尚书稗疏卷三

儒藏 · 尚书 · 已译 · 第 36–41 段

相土封商邱不知商之为商自契已然何待相土而始受封▯竹书攒钉失实又惑于帝相十五年立商侯相迁于商邱之文夫商邱既为帝相之都矣则相土又安得据天子之都而迁之或即郑氏所谓入为王官者当帝相之世相土盖甞官于商邱而其国则固在太华之阳也八迁之地既不可考以地▯度之则亦西起武闗东尽成臯北讫偃师南极卢氏要为雒表之国不能东北远至雎归也若所谓亳者固有三亳北亳考城也南亳亳州也西亳偃师也春秋防楚子于薄南亳也知然者以在盂与鹿上之南也考城直亳州之北故曰北亳若汤所都则西亳也故椒举曰汤有景亳之命李善文选注云:景山在缑氏县西南七里。杜预亦云:巩县西南有汤亭。汤之居偃师也,无疑;而或以为汤都在济隂之亳县。今曹州去考城为近,则是以北亳为汤都。又《汉书》注以景亳在防县,杜预亦云:薄县有汤冡。抑以南亳为汤都,其误均矣。《诗》云:景员维河。夏商之世,黄河北出,不合于济。防县安得有维河之景亳哉?《皇覧》云:偃师有汤亭、汤庙。而伊尹自夏归商,防女鸠女方于北门,使汤居南北二亳,则伊尹之归当自西而不自北矣。汤之征也,甞伐有雒,灭过矣。温直偃师之北,有雒直偃师之南,盖远交近攻,必然之▯。特孟子有“亳与葛邻”之説,而后人误以寕陵为不祀之葛,因疑考城、寕陵之相接壤,不知寕陵之葛乃春秋同邾牟觐鲁之葛人,周之葛而非夏之葛也。然则与亳为邻之葛,盖亦温与有雒之俦与?以实求之,契封于商州,八迁而汤居偃师。迨后仲丁迁嚣(嚣敖也,河隂之敖仓也),皆在河南。河亶甲渡河以北而居相(相,彰徳也),祖乙迁耿(耿,河津之耿乡也),祖辛迁庇(庇,▯也,汲县之▯城也),皆在河北。南庚渡河以南而迁奄(奄,曲阜也)。当殷之世,黄河循禹故道,自大伾北流,则曲阜固在河南;而或自东平南决,则奄亦被水害,故盘庚复渡河以北而迁殷(殷,淇县也)。河在大伾以西合济东流,则亦与今河大同,而淇殷固在河北,故盘庚云:“惟渉河以民迁,南渉而北,非北渉而南也。”自盘庚以后,至于纣,而未尝复迁于河南。至殷之亡,宋始受封于商邱。此自契至纣,商邑所都之大畧,▯未尝一日立国于南北二亳。北亳固帝喾之都,而非汤都;南亳于商周之际,则淮夷之壤也。北亳自帝喾以后为阏伯之封,至周而后为防子所有;南亳至春秋为呉楚之争地,一曰城父。西亳则在周为王畿,井然自有其不易。昧于三亳之分,以乱二商之辨,又以周之葛为夏之葛【不祀之葛,疑即长葛,或繻葛,或郑地】相沿积譌,岂有艾哉?

译相土受封于商丘,但不知道“商”这个国号,从契开始就已经确立了,哪里要等到相土才开始受封呢?〇《竹书纪年》记载杂乱失实,又让人困惑于“帝相十五年,立商侯相,迁于商丘”这段文字。既然商丘已经是帝相的都城了,那么相土又怎么能占据天子的都城而迁徙呢?或许就是郑玄所说的“入为王官”吧。在帝相的时代,相土大概曾经在商丘担任官职,而他的封国则本来就在太华山南面。八次迁徙的地方既然无法考证,以地理〇来推测,那么也是西起武关,东到成皋,北至偃师,南达卢氏,主要是洛水流域的国家,不能东北远到睢水、归水一带。至于所谓的“亳”,本来就有三亳:北亳在考城,南亳在亳州,西亳在偃师。《春秋》记载楚子被围困在薄,这就是南亳。知道是这样,是因为它在盂地和鹿上的南面。考城正对着亳州的北面,所以叫北亳。如果是汤所建都的,那就是西亳。所以椒举说:“汤有景亳之命。”李善在《文选》注中说:“景山在缑氏县西南七里。”杜预也说:“巩县西南有汤亭。”汤居住在偃师,是没有疑问的;但有人以为汤都建在济阴的亳县。现在曹州离考城较近,这就是以北亳作为汤都。又《汉书》注认为景亳在防县,杜预也说:“薄县有汤冢。”这是以南亳作为汤都,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诗经》说:“景员维河。”夏商时代,黄河北流,不与济水汇合。防县哪里会有依傍黄河的景亳呢?《皇览》说:偃师有汤亭、汤庙。而伊尹从夏回到商,防女鸠女方在城北门,如果让汤居住在南北二亳,那么伊尹回归时应当是从西面而来,而不是从北面而来。汤出征时,曾经讨伐有洛,灭掉过国。温在偃师北面,有洛在偃师南面,大概是远交近攻,必然的〇。只是孟子有“亳与葛相邻”的说法,后人误把宁陵当作不祭祀的葛国,因此怀疑考城、宁陵相接壤,不知道宁陵的葛是春秋时期与邾、牟一起朝见鲁国的葛人,是周代的葛,而不是夏代的葛。那么与亳相邻的葛,大概也是温和有洛这一类吧?以事实来推求,契封在商州,经过八次迁徙后汤居住在偃师。等到后来仲丁迁到嚣(嚣即敖,河阴的敖仓),都在河南。河亶甲渡河以北居住在相(相即彰德),祖乙迁到耿(耿即河津的耿乡),祖辛迁到庇(庇即〇,汲县的〇城),都在河北。南庚渡河以南迁到奄(奄即曲阜)。在殷的时候,黄河沿着大禹的故道,自大伾向北流,那么曲阜本来在河南;但如果从东平向南决口,那么奄也会遭受水灾,所以盘庚又渡河以北迁到殷(殷即淇县)。黄河在大伾以西与济水汇合向东流,那么也与现在的黄河大致相同,而淇水边的殷本来在河北,所以盘庚说:“只有渡过黄河把百姓迁徙,是南渡而北,不是北渡而南。”自从盘庚以后,直到纣王,再也没有迁都到河南。等到殷灭亡,宋才开始受封于商丘。这是从契到纣,商都所在的大致情况,〇从来没有一天建都于南北二亳。北亳本来是帝喾的都城,而不是汤都;南亳在商周之际,则是淮夷的土地。北亳自帝喾以后是阏伯的封地,到周代才为防子所有;南亳到春秋时期成为吴楚争夺之地,一个叫城父。西亳则在周代属于王畿,井然有序自有其不可改变的道理。分不清三亳的区别,扰乱了两个商的辨析,又把周代的葛当作夏代的葛【不祭祀的葛,怀疑就是长葛,或者繻葛,或者郑地】,沿袭积累的错误,哪有尽头呢?

伊训

祠于先王,只见厥祖。孔氏以太甲元年,汤崩逾月,太甲即位,奠殡而告,为祠居位,主丧为见祖,其失也。蔡氏辨之详矣,而朱子徒守《皇极经世》之所纪,以为无外丙、仲壬嗣立之事故,于《孟子》注杂用程徽庵之説,以证太甲之嗣汤而非嗣仲壬。今按程氏之説,其谬实甚。商道亲亲,故立弟。《檀弓》防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春秋》宋公之舍子立弟,亦不一而足。则外丙、仲壬虽防,而殷礼不可乱,犹成王防冲,而周道尊尊,必不可舍子而立弟也。《皇极经世》用虞邝不验之厯,随意伸缩,以就尧元年之为甲辰,自不如《竹书》以丙子定尧元年之合于▯征。《国语》《竹书》所纪,外丙元年乙亥,仲壬元年丁丑,太甲元年辛巳,合于日月五星之厯数,昭然可据。而汤夀百▯,亦无既崩而有二▯四嵗之子。盖男子八八六十四而天壬竭,故古者六十而闭房。后世虽有▯艾生子之事,要君子之飬性凝命者,自其不尔。而谓武王九十而生成王者,亦小戴徴梦之驳説。实则武王未必有九十三龄之事也。蔡氏废邵朱而从岐乡,其于理合矣。且在礼,三年防毕,祔于庙,而后父称考,大父称祖。故防礼卜葬命▯之词称父某甫,虞祔皆称尔,称父称尔而不称考,为不忍亡之之词。则亦知大父方殁,嫡孙为防主,亦当称大父而不得称祖矣。此曰“只见厥祖”,知在成汤祔庙之后,三年防毕之余矣。三年之防不祭者,盖推父为嫡子服三年之义,以体祖考之心,仁慈其子孙之死,亦不忍闻乐而食防。所谓事亡如事存也。陈大猷云:“不以凶服入宗庙”,盖亦未逹礼意。今此仲壬之防未及小祥,而祠于先王者,则以仲壬非嫡长于汤之恩为杀,而殷道亲亲,兄终弟及,既为常典,则与周之嫡长嗣絶其弟与从子,以小宗继大宗,为人后者为之子,其义不同,而礼亦别。故太甲虽继仲壬以为君实不嗣仲壬而为后,故居忧之制,虽从其隆而不废,吉祭亦自别有其义,不得引《周礼》以证商制也。若太甲果以为人后者,为之子之服,服仲壬,则不特亲祭不可,而尹之摄行亦未为得矣。经文曰:「祠于先王,奉太甲,只见厥祖,同系于乙丑之日」,则因祭而奉甲以见,亦太甲之主祭而摄云乎哉?

伊尹旧説伊尹名挚,不知所出。蔡氏云伊姓尹字,则尤不典。尹之言于太甲者,一则曰尹躬,再则曰尹躬。岂人臣而以其字称于君前乎?生而字,死而諡,自是周礼,商以前无之。然一人而或有异名,若吕尚之为太公望,臯陶之或为庭坚是也。则曰挚,曰尹,要皆名耳。屈大夫名平,而抑曰名予以正,则亦此▯也。要不可以后人一定之名字为古人分限。

造攻自鸣条。孔氏曰:「始攻桀伐无道,我始修徳于亳。」朱子用之以注《孟子》,而蔡氏乃云:「造可攻之衅者,由桀积恶于鸣条。」夫上云:「皇天降灾,假手于我有命,则已言汤而不言桀矣。」假手于汤,故汤伸天诛而徃攻造,徃也,自当音七到反,自于也,徃攻于鸣条,天假之手也。若「朕哉自亳」则以起下文,惟我商王,而别为一意,言我之始受天命于亳,则惟汤之昭圣武而怀兆民也。孟子偶断章取义,孔蔡遂聨为一节,则文义隔塞不谐。且上已云「子孙弗率」,不当复及于桀之造衅也。若孙莘老所云「造为攻伐,自放鸣条」,则尤不通。鸣条在安邑,夏之都也,使桀终老鸣条,固巳保其国都矣,而何云「放」哉?

  太甲上

桐桐宫宻迩先王之墓而逺于亳。今偃师县有汤陵,盖非也。使汤墓在偃师,则太甲未尝一日去亳,但可云自野归庭,不得言归亳矣。成汤之墓实在山西荣河县,元癸未▯沦于河,今祀汤陵犹于此,而不于偃师。汤所以逺塟于彼者,以汤既克夏,夏之王畿不以分封,而仍为商千里之▯畿。伊尹塟汤于彼,亦以镇抚夏民,即周公营雒之意,故后祖乙因之以迁耿。而太甲所徂之桐,则在今闻喜县,与荣河接壤。▯注未为之考,固失之踈,而杜预以南亳有汤冡,尤为差忒。

  盘庚

  迁

译伊训

在宗庙祭祀先王,只见到了他的祖父。孔氏认为太甲元年,商汤去世刚过一个月,太甲就即位,在安顿灵柩并告祭时,因守丧而居丧位,以主丧身份拜见祖父,这是错误的。蔡氏对此辨析得很详细,但朱子只是固守《皇极经世》的记载,认为没有外丙、仲壬继承王位的事情,所以在《孟子》注中杂用程徽庵的说法,来证明太甲是继承商汤而非继承仲壬。现在考察程氏的说法,其错误实在很大。商朝崇尚亲爱亲属,所以立弟弟为王。《檀弓》记载曾子舍弃他的孙子腯而立衍为王。《春秋》记载宋公舍弃儿子而立弟弟,也不止一次。那么外丙、仲壬虽然年幼,但殷朝的礼制不可扰乱,就像成王年幼,但周朝崇尚尊卑有序,必定不能舍弃儿子而立弟弟。《皇极经世》使用虞邝不可验证的历法,随意伸缩,以迎合尧元年为甲辰的说法,自然不如《竹书纪年》以丙子确定尧元年那样符合征伐的记载。《国语》和《竹书纪年》所记载的,外丙元年乙亥,仲壬元年丁丑,太甲元年辛巳,符合日月五星的历数,明显可以依据。而且商汤寿命一百岁,也不会有刚去世就有一百零四岁的儿子。大概男子六十四岁精气枯竭,所以古人六十岁就闭房。后世虽然有高龄生子的事,但君子修养性情、凝聚天命,自然不会这样。而说武王九十岁生下了成王,也是小戴《礼记》中关于征梦的驳杂说法。实际上武王未必有九十三岁高龄的事。蔡氏废弃邵雍、朱子的说法而遵从岐乡的说法,在道理上是合适的。而且在礼制上,三年丧期结束,附祭于宗庙,之后父亲才称为考,祖父才称为祖。所以丧礼中占卜葬期、任命丧主的辞令称父亲为某甫,虞祭、附祭都称“尔”,称父、称尔而不称考,是因为不忍心说他已经死了。那么也应该知道祖父刚去世,嫡孙作为丧主,也应当称祖父而不得称祖了。这里说“只见厥祖”,可知是在成汤附祭宗庙之后,三年丧期结束之余。三年丧期不祭祀,大概是推演父亲为嫡子服三年丧的道理,以体察祖考的心意,仁慈地对待子孙的死亡,也不忍心听到音乐而食用丧祭之食。这就是所谓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陈大猷说:“不穿凶服进入宗庙”,大概也没有通达礼制的本意。现在这里仲壬的丧期还没到小祥,而在宗庙祭祀先王,是因为仲壬并非嫡长,对商汤的恩情有所减杀,而殷朝崇尚亲爱亲属,兄终弟及已是常典,那么与周朝嫡长子继承制断绝弟弟和侄子的继承权,以小宗继承大宗,作为继承人的人成为别人的儿子,其义理不同,礼制也另有分别。所以太甲虽然继承仲壬成为君主,实际上并不继承仲壬作为后嗣,所以居忧的制度,虽然遵循其隆重而不废除,吉祭也自有其义理,不能引用《周礼》来证明商朝的礼制。如果太甲确实是作为继承人的人,为仲壬服子之丧,那么不仅亲自祭祀不可以,伊尹摄政也未尝得当。经文说:“在宗庙祭祀先王,奉迎太甲,只见到了他的祖父,都系于乙丑这一天”,那么因祭祀而奉迎太甲来拜见,也是太甲主祭而伊尹摄政吗?

伊尹旧说伊尹名挚,不知出处。蔡氏说伊是姓,尹是字,那就更加不合典制了。尹对太甲说的话,一次说尹躬,再次说尹躬。难道人臣会在君主面前用字自称吗?活着有字,死了有谥号,这是周朝的礼制,商朝以前没有。然而一个人有时会有不同的名字,像吕尚被称为太公望,皋陶有时被称为庭坚就是这样。那么说挚,说尹,都应该是名字。屈原名平,而《离骚》中说名予以正,也是这个道理。总之不能用后人固定的名字来限定古人。

造攻自鸣条。孔氏说:“开始攻打桀讨伐无道,我开始在亳修德。”朱子用这话来注解《孟子》,而蔡氏却说:“造成可攻伐的祸端,是由于桀在鸣条积累恶行。”上文说:“皇天降下灾祸,借我的手我有天命”,这就已经说了商汤而没提桀了。借手给商汤,所以商汤执行天罚而前往攻打,前往,自然应读作七到反,自于也,前往攻打鸣条,是天借手给他。如果“朕哉自亳”是用来引出下文,只有我商王,而另作一意,说我最初在亳接受天命,那么只有商汤彰显圣武而安抚百姓。孟子偶然断章取义,孔氏、蔡氏就联为一节,那么文义隔塞不协调。而且上文已经说了“子孙不循正道”,不应当再提及桀造成祸端。如果孙莘老所说的“造为攻伐,自放鸣条”,那就更加不通。鸣条在安邑,是夏朝的都城,假如桀终老在鸣条,固然已经保全了他的国都,那为什么说“放逐”呢?

太甲上

桐宫桐宫靠近先王的墓而远离亳。现在偃师县有汤陵,大概是不对的。假如汤墓在偃师,那么太甲不曾有一天离开亳,只能说从野外回到朝廷,不能说回到亳了。成汤的墓实在山西荣河县,元朝癸未年沦于黄河,现在祭祀汤陵还在这里,而不在偃师。商汤之所以远葬在那里,是因为商汤已经攻克夏朝,夏朝的王畿不拿来分封,而仍然是商朝千里之内的畿辅。伊尹葬汤在那里,也是为了镇抚夏民,就是周公营建洛邑的意思,所以后来祖乙因此迁都到耿。而太甲所去的桐,就在现在的闻喜县,与荣河接壤。旧注没有考证,固然失之疏漏,而杜预以南亳有汤冢,更是差错。

盘庚

迁

于殷 殷在盘庚以前称商而不称殷殷者盘庚以所迁之邑为号也殷墟之在淇县见于经史者班班可攻虽以姚馥老羌亦知朝歌之为殷而朱子曰殷者亳之别名蔡氏曰殷在河南偃师何其踈而不察▯殷之为字本或作郼音于机反古者因依声近转借为殷其地之在河北沬水之濵罗长源考之已▯朱蔡不审涉河以民迁之文误以涉河而北为涉河而南盖惑于书序祖乙圯于耿连属盘庚五迁之上乃不知有祖辛迁庇南庚迁奄之事而盘庚所云我王来者谓南庚来奄而非谓祖乙来耿也大河在商至大伾而北流奄在河南使盘庚迁亳无事渉河矣序云盘庚五迁倘无奄庇二都不足五迁之数孔氏以汤居亳我徃居亳当五迁之二则汤固居亳不得云迁而盘庚誓众之日尚未迁之于新邑亦不得云于今五▯縁祖辛南庚虽迁而无诰众之书故书序略而不纪孔氏泥于序而屈经五▯之明文以从之其亦陋矣蔡氏亦疑盘庚之前当有五迁而以史记祖乙迁邢当之乃其以汤所旧居之亳为一迁则▯与孔同若书序谓之亳殷者或亦承譌而自盘庚迁殷之后既未尝有再迁沬都之事直至于纣终始称殷则纣所居武王所克之殷即盘庚所迁之殷可知己且经之称述先王以警臣民者不一而足使返居汤之故都则当昌言此为兴王之地烈祖缔造之艰难宜在先复以为饬正浮言之大义何乃幽质▯神而不一述旧徳先畴也哉况汤居亳而号商盘庚反亳而践汤之迹固不宜革故号以作民疑惟殷本为郼而地在沬邑故可就新邑以立新名而示更始则殷在河南之説其误明矣

译关于殷的称呼,殷在盘庚以前称为商而不称为殷,“殷”是盘庚以所迁居的城邑为号。殷墟位于淇县,这在经史中记载清楚、确凿可考,即使是姚馥、老羌也知道朝歌就是殷。然而朱子说“殷”是亳的别名,蔡氏说殷在河南偃师,他们为何如此疏漏而不加详察?

“殷”这个字,原本有时写作“郼”,读音为“于机反”。古人因为声音相近,依声转借为“殷”。其地处在河北沬水之滨,罗长源已经考证过了。

朱子和蔡氏没有审察《尚书》中“涉河以迁民”的记载,误将“涉河而北”当作“涉河而南”。大概是被《书序》中“祖乙圯于耿”紧接在“盘庚五迁”之上的叙述所迷惑,却不知道还有祖辛迁庇、南庚迁奄的事情。而盘庚所说的“我王来”,是指南庚来到奄地,而不是指祖乙来到耿地。大河在商代直到大伾才向北流,奄在河南,如果盘庚迁往亳,就不需要渡河了。《书序》说盘庚五次迁徙,如果没有奄、庇两座都城,就不够五次迁徙之数。孔氏认为汤居住在亳,盘庚说“我往居亳”,这应当是五次迁徙中的两次,那么汤本来就居住在亳,就不能说“迁”;而且盘庚誓师之日,尚未迁往新邑,也不能说“到现在已经五次迁徙”了。

因为祖辛、南庚虽然迁徙,但没有告诫民众的文献,所以《书序》略去不记。孔氏拘泥于《书序》,而违背《尚书》中“五迁”的明文来顺从它,这也太浅陋了。蔡氏也怀疑盘庚之前应当有五次迁徙,而用《史记》中祖乙迁邢来对应,但他把汤所旧居的亳算作一次迁徙,这就和孔氏一样了。

如果《书序》称亳为殷,或许也是承袭了讹误。而从盘庚迁殷之后,既然未曾有再次迁都沬水之事,一直到了纣王,始终称为殷,那么纣王所居住、武王所攻克的殷,就是盘庚所迁的殷,这是显而易见的。况且经文中称述先王以警戒臣民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返回汤的故都,就应当明确宣称这是兴王之地,烈祖创业的艰难,应当首先恢复,以此作为端正浮夸言论的大义,为何却隐晦质朴,而不提述旧德先业呢?况且汤居住在亳而号称商,盘庚返回亳而践履汤的足迹,固然不应该改变旧有的称号来使民众疑惑。只有殷本为郼,而地处在沬邑,所以可以就新邑确立新名,以示更始。那么殷在河南的说法,其错误就明显了。

説命上

説筑傅岩之野。孔传谓傅氏之岩有涧水坏道,常使胥靡筑防之説,代胥靡筑以供食。按自周以前,无有刑人筑作之法。舜典所谓流宥五刑,金作赎刑者,流止于徒,赎止于金。迨周穆王而未有改也。周礼之被刑者,亦但使守而不使作。以刑人充作役,则汉城旦鬼薪之律耳。且当高宗之世,商法未骩,信令刑人操筑,亦不当使得雇人代作。且説既贤者,纵令乏食,自可就佣民间,何至辱身毁体,代罪人以求食乎?是知孔説之妄也。但孟子固云「傅説举于版筑之间」,而蔡氏以筑为卜筑,则似过为説防,困乏之短而失其实矣。筑非居也,今人言卜筑者,亦谓作室之始,非言固居之也。赵岐曰「傅説筑傅岩」,亦谓亲操畚筑,所以孟子云「劳其筋骨」。盖説方贫处,操筑室之事,适与武丁徃求之人相遇,固不知其为自筑,或为人佣筑,或旧为营筑之匠,而要其舍畚杵而应弓旌,则同此一日之事也。若史记胥靡之説,则子长好竒之过,与孔氏同其失也。又傅説之説,本当如字读,或读作悦者,非悦非美徳古人不以命名。唐张説字道济,取傅説济川之义,而亦作失爇切,其可证也。

  説命中

大夫师长。王制、月令、昏义皆有九卿之文。郑氏以为夏殷之制。甘誓称六卿。贾公彦云:六卿并三▯而为九卿。白虎通曰:内爵公卿大夫不变,质文内者为本,不改内也。是殷之有卿明矣。殷有卿,而此不言卿,云承以大夫者,盖天子之卿,或以诸侯入为之,或受地视侯而有百里之▯,则綂谓之君公而不谓之卿也。若诸侯之卿,自上大夫耳,不得称卿。后王有天下,君公有国,大夫有邑。有天下国者,建之▯;有邑者,设之都。卿或上视诸侯而有▯,或下视大夫而有都。卿为虚位而无定禄,职守在廷之法纪而不亲民,事故此言建▯设都以乱民,皆为有定土者言。上不及卿而下不及士也。师者,官师,秩亚于上士,而为有▯者,治下邑者也。长室老也,秩亚于中士,而为有都者,宰私邑者也。大小相承,总为亲民分土之官,则士之仕于廷者,宜不得与卿,虽贵而亦可略而不举也。此与虞书所言有▯有家之义同,而非泛叙羣爵。古人义例精严,葢如此。

  説命下

遯于▯野,入宅于河,自河徂亳。河云入,当是河内;亳云徂,亦以见小乙、武丁之都于沬土故居亳言徃,而不言来也。髙宗之所以遯者,以殷礼立弟,自祖丁之后,诸弟子争相代立,比九世乱。盘庚崩,弟小辛立;小辛崩,弟小乙立;小乙崩,子武丁立。以殷立弟,以及嫡长子之序正之,则当立者盘庚之子,而非武丁也。所不当立而嫌于得立,故其在小乙存之时,不能安于国,而必出遯以远嫌也。入宅于河,则渐逼矣;自河徂亳,则据先王之故都而植之固矣。故小乙崩,得有所奉以入继,而废盘庚之子以立焉。《无逸》曰:“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即位而言“作者”,非所必承,“作”起而践大位也。故与祖甲之不义,“惟王旧为小人”同词,而非但如孔頴逹所云,其父欲使知民之艰苦。葢亦分义与时▯所廹,如汉孝宣、唐宣宗之事矣。小乙终废殷法,舍其兄之子而立其子,是谓私恩。若髙宗所承之大宗,则终宜以盘庚为正。乃髙宗过隆其父,居防则亮隂,典祀则丰昵,其亦頋私恩而违公议。雉雊之变,实为之应。故祖乙亟以为不正,而亦有难于显言者,特戒之曰:“罔非天▯”,则推崇盘庚以折髙宗之邪心,亦可谓婉而至矣。髙宗之颠末,见于书者极为详覈。要其遯于▯野,则小乙之始念束于家法与公议,且亦如宋缪公属国于与夷,而使其子冯出居于郑,特渐引之以入,而又树之于故都,则其父子之宻谋有不可揜者矣。《竹书》称小乙命世子武丁居于河,亦纪之失实。武丁固不得有世子之称也。而髙宗于此追述巳事,虽以自叹其失学,而殊有追憾巳徃、欣幸今日之意。且其在野、在河、在亳宻谋汲汲而无暇日,亦可想见其窥伺天位之实。则卜相而先佯为不言,又托之梦

译傅说在傅岩的野外从事版筑工作。孔安国传认为,傅氏的岩洞有涧水冲毁道路,常让刑徒修筑堤防,傅说代替刑徒修筑以换取食物。查考周朝以前,没有让刑徒从事劳役的制度。《舜典》所说的流放宽宥五种刑罚,用金属赎买刑罚,流放仅限于徒刑,赎刑仅限于罚金。直到周穆王时期也没有改变。《周礼》中受刑的人,也只是让他们看守而不让他们劳作。让刑徒充当劳役,那是汉朝城旦、鬼薪的法律罢了。况且在高宗时代,商朝的法度尚未败坏,即使允许刑徒操持筑具,也不应当允许他们雇人代劳。况且傅说既然是贤人,纵然缺乏食物,自然可以去民间受雇做工,何至于辱没自身、毁坏身体,代替罪人来求取食物呢?由此可知孔安国的说法是荒谬的。只是孟子确实说过“傅说从版筑之间被举用”,而蔡氏把“筑”解释为占卜选址,则似乎过于为傅说辩护,掩盖了他困乏的短处而失去了事实真相。筑不是居住的意思,现在人说卜筑,也是指建造房屋的开始,不是说固定居住在那里。赵岐说“傅说在傅岩筑墙”,也是指亲自操持畚箕和筑具,所以孟子说“劳累他的筋骨”。大概傅说当时处于贫困境地,从事筑墙的工作,恰好与武丁前往寻求的人相遇,固然不知道他是自己筑墙,还是为人受雇筑墙,或者是原本就是营建房屋的工匠,但总之他放下畚箕和杵臼而响应征召,是同一天发生的事。如果像《史记》所说他是胥靡(刑徒),那是司马迁喜好奇谈的过错,与孔安国的失误相同。另外,“傅说”的“说”本应读作原字音,有人读作“悦”,但“悦”不是美德,古人不用它来命名。唐代张说字道济,取傅说济川的意思,但也读作失爇切,这可以证明。

大夫和师长。《王制》、《月令》、《昏义》都有九卿的记载。郑玄认为这是夏、殷的制度。《甘誓》称六卿。贾公彦说:六卿加上三公成为九卿。《白虎通》说:内爵公、卿、大夫不变,质朴与文饰以内为本,不改变内部。由此可知殷朝有卿是明确的。殷朝有卿,但这里不提卿,说由大夫承继,大概是因为天子的卿,有的由诸侯入朝担任,有的受封土地视同诸侯而有百里之土,那么统称为君公而不称为卿。至于诸侯的卿,从上大夫开始,不得称卿。后来的王拥有天下,君公拥有国家,大夫拥有城邑。拥有天下和国家的人,建立邦国;拥有城邑的人,设置都邑。卿有时上视诸侯而有邦国,有时下视大夫而有都邑。卿是虚位而没有固定的俸禄,职责在于朝廷的法纪而不直接亲近百姓,所以这里说建立邦国、设置都邑以治理百姓,都是对有固定土地的人而言。上不及卿,下不及士。师,是官师,秩次仅次于上士,是为拥有邦国的人治理下属城邑的官员。长,是室老,秩次仅次于中士,是为拥有都邑的人治理私邑的官员。大小相互承继,总括起来都是亲近百姓、分封土地的官员,那么士在朝廷做官的,适宜不与卿并列,虽然尊贵但也可以省略不举。这与《虞书》所说的有邦国有家的意义相同,而不是泛泛叙述群爵。古人义例精严,大概就是这样。

逃隐于荒野,进入河内居住,从河内前往亳地。河说“入”,应当是河内;亳说“徂”,也是以小乙、武丁定都于沬土,故居亳地而言前往,而不说归来。高宗之所以逃隐,是因为殷礼立弟弟继承,自从祖丁之后,诸弟子争相继位,历经九世混乱。盘庚去世,弟弟小辛继位;小辛去世,弟弟小乙继位;小乙去世,儿子武丁继位。按照殷朝立弟弟,以及嫡长子继承的顺序来匡正,那么应当继位的是盘庚的儿子,而不是武丁。不应当继位却嫌疑得以继位,所以他在小乙在世时,不能安心在国内,而必须出逃以远离嫌疑。进入河内居住,则逐渐逼近了;从河内前往亳地,则占据先王的旧都而根基稳固了。所以小乙去世,他能有所凭借而入继大统,废黜盘庚的儿子而自立。《无逸》说:“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即位而言“作”,不是必然承接,“作”是兴起而践履大位。所以与祖甲的不义,“惟王旧为小人”同义,而不是仅仅像孔颖达所说,他的父亲想让他知道百姓的艰苦。大概也是分义与时势所迫,像汉宣帝、唐宣宗的事情一样。小乙最终废除了殷朝的法度,舍弃他哥哥的儿子而立自己的儿子,这叫私恩。如果高宗所继承的大宗,则终究应当以盘庚为正统。于是高宗过分尊崇他的父亲,居丧则亮阴,祭祀则丰昵,这也是顾念私恩而违背公议。雉雊之变,确实是它的应验。所以祖乙急忙认为这不正,但也有难以明言的地方,特别告诫他说:“罔非天咎”,那么推崇盘庚以折服高宗的邪心,也可以说是委婉而到了极点。高宗的始末,在《尚书》中记载极为详核。总之他逃隐于荒野,是小乙起初的念头受限于家法与公议,而且也像宋缪公嘱托国家给与夷,而让他的儿子冯出居在郑国,特意逐渐引导他进入,而又树立他在旧都,那么他们父子的密谋有不可掩盖的了。《竹书》称小乙命令世子武丁居住在河,也是记载失实。武丁固然不能称为世子。而高宗在这里追述往事,虽然以自叹失去学问,但颇有追憾过去、庆幸今日的意思。况且他在荒野、在河内、在亳地密谋汲汲而无暇日,也可以想见他窥伺天位的实情。那么占卜宰相而先假装不言,又托之于梦

以服众,要亦其巧心之熟试也。周公以之与太戊、祖甲并称,而易讥之惫。髙宗非三。代之令主也夫。

译用来使众人信服,这大概也是他巧妙心思的熟练运用罢了。周公将他与太戊、祖甲相提并论,而《易经》却讥讽他疲惫不堪。高宗难道不是三代中的贤明君主吗?

惟贤非后不食。食旧皆以为食禄之食。今按髙宗即非令主,然何至以富贵骄人而慢士如此?食之为言,用也,举也。举而起収,用之如六博之食子也。亦犹茹之释度,羞之释进也。后须贤以治,贤待后而羞其行,故相须之急焉。不然,代食维好贤者,其忧终馁,而以口腹累人哉!

  西伯戡黎

西伯吕伯恭诸儒皆以西伯为武王,朱蔡以为不然,顾未有▯证其非武王者。竹书记周之伐黎在殷纣四十四年,为武王嗣位之三年,与史记异。顾经编戡黎于防子一篇之前,而祖巳所指陈纣之失徳,亦未若防箕所云之甚。使在文王既没之后,纣在位已久,恶已贯盈,而焚炙忠良,斮胫剖心之事已习于毒,祖伊其能尽言不讳而免于祸乎?且祖伊于纣末年而尚存,则武王克商,访箕子,式商容,而何不一及于伊耶?则祖伊已先殷亾而□,非乘黎奔告之后,周师即至于牧野之西矣。况使武王因乘黎之▯而师遂东,则下上党,出王屋,径按河北,又何迂道而渡孟津?则竹书之不足信审矣。史以文王脱羑里,专征伐之后,纣用费仲、恶来,诸侯益踈。纣归周西伯,乃大举戡黎,在比干未死之先,而比干死于文王未薨之日,于书之次序为合。盖纣已释文王,赐之弓矢鈇钺,既置文王于膜外,而因诸侯归周,则又有忌周之心。故序曰:“殷始咎周”,而文王之伐黎,则以塞殷西向之路,使不得由汾晋而窥河右,盖亦以自固,而非以为取商之竒术,则亦不害其为至徳矣。必谓文王不宜有伐黎之事,则宻崇之役亦非敌国不相征之义,又将何以曲为之讳哉?

  尚书稗疏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尚书稗防卷四上

  岳州王夫之撰

  周书泰誓上

惟十有三年,武王克商之岁,日月时,先儒纷讼不一。其以为己卯岁者,刘歆《三统厯与邵子《皇极经世》也。其以为辛卯岁者,《竹书》与唐一行也。以为武王即位之三年者,孔安国也。以为十一年起兵而十二年克商者,《竹书》也。以为十二年起兵而十三年克商者,《泰誓》经文与《家语》《管子》也。孔氏通文王受命之岁而计之,其诬妄不经,宋儒辨之详矣。天子受天命,侯伯受王命。盖曰受命,《中庸》曰:“武王末受命,受于天也。”文王受命专征伐,受于纣也。词同而事异,昧者因惑焉。其以为十二年伐商而十三年克之者,一行以为通成君之岁是也。文王薨于己卯,而克商以辛卯,歴年十三,嗣子定位于初,防逾年改元,或为周制,而武王初立,犹用殷质也。至于以甲子纪之,则为辛卯而非巳卯。一行据《国语》“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上推千岁合不爽。建亥之月戊子,日在箕十度,晨初月在房四度。建子月朔日庚寅,日月防南斗一度,辰星夕见斗二十度。惟辛卯岁为然,则一行之精宻非刘、邵之所能与矣。《三统厯以文王薨之己卯为克商之年,差十二年。而邵子以克商之辛卯为昭王之三年,乃以商武丁三年当王季即位之十七年己卯岁为克商之年,其差七十二年。月不在房,辰不在斗,星不在天鼋。以岁差六十七年一度凖之,日尚在斗杪,为星纪之初,而非析木之津也。则折▯归一,其为武王逾年改元之十二年辛卯岁定矣。朱子以四月有丁未推之,谓诸家厯以此年二月有闰,不知所谓。此年者,己卯乎?抑辛卯乎?如必辛卯而有闰,则非己卯,亦审闰之积差未有相去七十三年而同于建卯之后,月无中气者也。文王薨以己卯,生以癸卯。武王崩以丙申,生以甲子。文王二十二而生武王,世传十三而举武王者,妄也。陈氏谓二十四而生武王者,亦误也。文王以己巳岁得太公,以为师。其先囚于羑里,太公未尝归周也。以武王生于甲子计之,年已六十有五,而后邑姜归焉。既无莫年方娶之理,若以为继室,则礼无二嫡,诸侯固不再娶。斯礼记梦龄之説,固不足信。武王实不以甲子生,而亦无九十三年之寿也。至于克商日月之差,汲▯书云:“一月丙辰,旁生魄。若翼日丁巳

译只有贤才,如果没有君主就不会被任用。过去的人都把“食”理解为食禄的“食”。现在考察,高宗即使不是贤明的君主,但怎么会因为富贵而骄横待人,以至于如此轻慢士人呢?“食”的意思是任用、举荐。举荐并起用,就像六博棋中吃子那样任用他们。这也如同“茹”解释为度量,“羞”解释为进献一样。君主需要贤才来治理国家,贤才等待君主来进献自己的才能,所以两者相互依赖非常迫切。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代替君主喜爱贤才的人,最终会因饥饿而担忧,难道会因为口腹之欲而拖累别人吗!

西伯戡黎

西伯吕伯恭,许多儒者都认为西伯就是武王,朱熹和蔡沈认为不是这样,但是没有人能证明他不是武王。《竹书纪年》记载周伐黎在殷纣王四十四年,是武王继位的第三年,这与《史记》不同。但是《经编》把戡黎放在防子一篇之前,而祖巳所陈述的纣王的失德,也不像防箕所说的那样严重。如果是在文王去世之后,纣王在位已久,罪恶已经盈满,焚烧炙烤忠良、砍断胫骨剖开心脏的事情已经习以为常,祖伊怎么能直言不讳而免于灾祸呢?而且祖伊在纣王末年还活着,那么武王攻克商朝,访问箕子,礼敬商容,为什么没有提到祖伊呢?那么祖伊一定是在殷朝灭亡之前就去世了,不是在乘黎奔告之后,周军就到了牧野的西边。况且如果武王趁着乘黎的机会军队就向东进发,那么下上党,出王屋,直接按兵河北,又为什么要绕道渡过孟津呢?那么《竹书纪年》不可信就很清楚了。《史记》认为文王从羑里逃脱,专断征伐之后,纣王任用费仲、恶来,诸侯更加疏远。纣王把周西伯放回去,于是大举攻打黎,这在比干死之前,而比干死在文王未去世之日,这与《尚书》的次序相符。大概纣王已经释放了文王,赐给他弓矢斧钺,已经把文王置之度外,但是因为诸侯归附周,所以又有忌惮周的心思。所以序说:“殷开始怪罪周”,而文王攻打黎,是为了堵塞殷朝西向的道路,使殷朝不能通过汾晋窥视黄河以西,这大概也是为了自保,而不是作为夺取商朝的奇计,那么也不妨碍他具有至德。如果一定说文王不应该有攻打黎的事情,那么密崇的战役也不符合敌国不相征伐的道义,又怎么能曲意为他掩饰呢?

尚书稗疏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尚书稗疏卷四上

岳州王夫之撰

周书泰誓上

只有十三年,武王攻克商朝的那一年,日期和时间,以前的儒者争论不一。认为是在己卯年的,是刘歆的《三统历》和邵雍的《皇极经世》。认为是在辛卯年的,是《竹书纪年》和唐代的一行。认为是武王即位的第三年的,是孔安国。认为是第十一年起兵而第十二年攻克商朝的,是《竹书纪年》。认为是第十二年起兵而第十三年攻克商朝的,是《泰誓》经文和《家语》《管子》。孔氏把文王受命的年份算在一起,这种荒谬不经的说法,宋儒已经详细辩驳了。天子接受天命,侯伯接受王命。大概说受命,《中庸》说:“武王最后受命,是受之于天。”文王受命专断征伐,是受之于纣王。词语相同而事情不同,糊涂的人因此迷惑了。认为第十二年攻打商朝而第十三年攻克它的,一行认为通算成君的年份是对的。文王在己卯年去世,而攻克商朝在辛卯年,历经十三年,嗣子在年初确定,防止逾年改元,或者是周朝的体制,而武王刚即位,还沿用殷朝的质朴制度。至于用甲子来纪年,那么是辛卯而不是己卯。一行根据《国语》“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鼋”,向上推算千年吻合无误。建亥之月的戊子日,太阳在箕宿十度,早晨初升月亮在房宿四度。建子月的初一庚寅日,日月合在南斗一度,辰星傍晚出现在斗宿二十度。只有辛卯年是这样,那么一行的精密不是刘歆、邵雍所能比拟的。《三统历》把文王去世的己卯年作为攻克商朝的年份,相差十二年。而邵雍把攻克商朝的辛卯年作为昭王的第三年,于是把商武丁第三年当作王季即位的第十七年己卯年作为攻克商朝的年份,相差七十二年。月亮不在房宿,辰星不在斗宿,星星不在天鼋。用岁差六十七年一度来衡量,太阳还在斗宿末尾,是星纪的初度,而不是析木之津。那么折衷归一,确定为武王逾年改元的第十二年辛卯年。朱熹根据四月有丁未日推算,说各家历法认为这一年二月有闰月,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这一年,是己卯年呢?还是辛卯年呢?如果一定是辛卯年而有闰月,那么不是己卯年,也确定闰月的累积误差没有相差七十三年而同在卯月之后,月亮没有中气的情况。文王在己卯年去世,出生在癸卯年。武王在丙申年去世,出生在甲子年。文王二十二岁生下武王,世传十三岁生下武王的,是荒谬的。陈氏说二十四岁生下武王的,也是错误的。文王在己巳年得到太公,把他作为老师。在此之前他被囚禁在羑里,太公曾经没有归附周。根据武王出生在甲子年计算,年龄已经六十五岁,然后邑姜归附。既然没有晚年才娶妻的道理,如果认为是继室,那么礼制没有两个嫡妻,诸侯本来不再娶。这《礼记》梦龄的说法,本来就不值得相信。武王实际上不是在甲子年出生,也没有九十三岁的寿命。至于攻克商朝日期的误差,汲冢书说:“一月丙辰,旁生魄。若翼日丁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