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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朱子礼纂四

朱子礼纂卷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4–25 段

承重为祖父,皆斩衰三年。盖嫡子当为父后,以承大宗之重,而不能袭位以执丧,则嫡孙继统而代之执丧,义当然也。然自汉文短丧之后,歴世因之,天子遂无三年之丧。为父且然,则嫡孙承重,从可知矣。人纪废壊,三纲不明,千有余年,莫能厘正。及我大行夀皇圣帝,至性自天,孝诚内发,易月之外,犹执通丧,朝衣朝冠皆以大布,超越千古,拘挛牵制之▯革去,百王衰陋卑薄之

译为祖父服最重的丧礼,都应当穿斩衰之服守丧三年。这是因为嫡子应当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来承担大宗的重任,如果不能继承爵位来主持丧礼,那么嫡孙就继承宗统代替他主持丧礼,这在道义上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自从汉文帝缩短丧期之后,历代沿袭这一做法,天子于是就没有了守丧三年的制度。为父亲尚且如此,那么嫡孙为祖父承重,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人伦纲纪败坏,三纲大义不明,一千多年以来,没有人能够加以纠正。等到我们已故的寿皇圣帝,天性至孝,孝心诚意发自内心,除了将三年丧期改为以月代年之外,仍然坚持服完整的丧期,上朝的礼服和礼帽都用粗布制作,超越了千古,革除了那些束缚牵制的陋习,百代帝王衰败鄙陋、轻慢薄情的……

风甚盛徳也,所宜着在方册,为世法程,子孙守之,永永无斁。而间者,遗诰初颁,太上皇帝偶违康豫,不能躬执丧次。陛下实以世嫡之重,仰承大统,则所承重之服,着在礼律,所宜一遵夀皇已行之法。易月之外,且以布衣布冠视朝听政,以代太上皇帝躬执三年之丧。而一时仓卒,不及详议,遂用漆纱浅黄之服。不唯上违礼律,无以风示天下,且将使寿皇已革之▯去而复留,已行之礼举而复坠。臣愚不肖,诚窃痛之。然既往之失,不及追改,唯有将来启殡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欲望陛下仰体寿皇圣孝成法,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男女方丧之礼,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过为华靡。布告郡国,咸使闻知,庶几渐复古制,而四海之众有以着于君臣之义,实天下万世之幸。取进止【文集乞讨论防服劄子】

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谓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传云:「父没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畧,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决断,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文集书奏槀后】

臣伏覩今日瑞庆节前一日,宰执率文武百竂诣行宫便殿拜表称贺,臣已前来祗赴立班。然窃惟念寿皇梓宫在殡,阶下追慕方新,乃以此时讲行贺礼,臣当以经术入侍帷幄,覩此缺失,心实未安。乆欲奏闻,又念疏逺,不敢僭越。昨晚忽奉睿防,特令宣引今日晚讲。仰见圣心虚懐求善,唯恐不及,待遇之恩复异常品,感激之深不能自已。谨此密奏,欲望圣慈速赐▯防,便令权免其表,亦不收接。三年之内,凡有合称贺事,并依此例,庶几上广孝治,益隆圣徳,风示四表,垂法万世【文集乞瑞庆节不受贺劄子】

臣又闻前日贺表虽蒙退出,而未降指挥。今后合称贺事,三年之内并与权免。其节序变迁,并合进名奉慰。并乞圣明,先赐处分,庶几遇事免致失礼【文集·不受贺表下贴黄】

闻某人不肯丁所生母忧,曰:“礼为所生父母齐衰杖期,律文许申心丧。若所生父再娶,亦当从律,某人是也。”又问:“若所生父与所继父俱再娶,当持六丧乎?”曰:“固是。”又问:“先儒争濮议事,曰:‘此只是理防称亲,当时盖有引戾园事,欲称皇考者。’”又问:“称皇考是否?”曰:“不是。”然近世儒者亦有多言合称皇考者【语类·万人杰录】

沈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髙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合行齐衰三月也。”伊川顷言:“祖父母丧,须是不赴举。后来不曾行,法令虽无明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不当赴举【语类·沈僴录】

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语类·包▯录】

嫡孙承重,庶孙是长,亦不承【语类失名】

问:并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后者,其意为如何也?曰: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文集·答郭子从】

所喻礼文,此等事平昔不曾讲究,一旦荒迷,又不暇问,所以例多苟简,不满人意。然丧与其易也,宁戚,但存其大节,使不失吾哀痛之诚心为急。此等虽小不备,亦不得已也。礼服制度,见于《仪礼》为详,诸家皆祖之,而有更变尔。若必欲致详,可细考也。据今所急,卜葬为先。葬后三虞卒哭而祔,祔毕主复于寝,以俟

译风教是极盛的美德,应当记载在典籍中,作为世人的法式,子孙世代遵守,永远不厌倦。然而近来,先帝遗诏刚颁布,太上皇帝偶然身体不适,不能亲自执掌丧礼。陛下确实凭借世子的身份,继承大统,那么所应承担的丧服,记载在礼律之中,应当完全遵循寿皇已经实行的法规。在易月之外,暂且穿着布衣布冠上朝听政,以代替太上皇帝亲自执行三年的丧礼。而当时仓促,来不及详细商议,于是使用了漆纱浅黄的丧服。这不仅上违背礼律,无法教化天下,而且将使寿皇已经革除的旧俗重新保留,已经实行的礼仪重新废弛。臣愚笨不肖,确实私下感到痛心。然而过去的失误,来不及追改,只有将来启殡发引时,礼法应当重新使用初丧时的丧服,那么其变除的节次,还有可以商议的余地。希望陛下仰体寿皇圣孝的成法,明确诏令礼官考证礼律,预先指定。官吏军民男女正在服丧的礼仪,也应当稍加制定,不要使其过于奢华。布告各郡国,都让他们知道,或许能逐渐恢复古制,而四海之众得以彰显君臣之义,实在是天下万世的幸运。请陛下决断。【文集乞讨论防服劄子】

按照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父【指承重者】,法意很明白,但礼经没有明文。只是传文中说:“父亲去世而为祖父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不知依据什么。但《小记》说:“祖父去世而为祖母后者服三年”,可以旁证。至于为祖父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有“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处理国政,不能处理丧事”的疑问,而郑玄回答“天子诸侯的丧服都是斩衰”的文字,才见到父亲在世而继承祖父国位的丧服。向来写进这段文字时,没有文字可查,又没有朋友可问,所以大致且以礼律来说,也有怀疑父亲在世不当承重的。当时没有明白的证验,只以礼律人情的大意回答,心中常不安。回来考证,才见到这个说法,方才没有疑问。才知道学问不讲究,其害如此,而礼经的文字确实有缺略,不免有待于后人。向使没有郑康成,那么此事终究没有决断,不能直接说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文集书奏槀后】

臣看到今日瑞庆节前一日,宰执率领文武百官到行宫便殿拜表称贺,臣已前来祗赴立班。然而私下思念寿皇梓宫在殡,阶下追慕之情方新,却在此时讲行贺礼,臣当以经术入侍帷幄,看到此缺失,心实未安。久欲奏闻,又念自己疏远,不敢僭越。昨晚忽奉睿旨,特令宣引今日晚讲。仰见圣心虚怀求善,唯恐不及,待遇之恩复异常品,感激之深不能自已。谨此密奏,希望圣慈速赐旨意,便令权免其表,也不收接。三年之内,凡有合称贺事,并依此例,或许能上广孝治,益隆圣德,教化四方,垂法万世。【文集乞瑞庆节不受贺劄子】

臣又闻前日贺表虽蒙退出,而未降指挥。今后合称贺事,三年之内并与权免。其节序变迁,并合进名奉慰。并乞圣明,先赐处分,或许遇事免致失礼。【文集·不受贺表下贴黄】

听说某人不愿为所生母服忧,说:“礼法为所生父母服齐衰杖期,律文允许申心丧。若所生父再娶,也应当从律,某人就是这样。”又问:“若所生父与所继父都再娶,应当持六丧吗?”说:“固然是。”又问:“先儒争濮议时,说:‘这只是理防称亲,当时盖有引戾园事,欲称皇考者。’”又问:“称皇考是否?”说:“不是。”然而近世儒者也有多说合称皇考的。【语类·万人杰录】

沈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高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合行齐衰三月也。”伊川顷言:“祖父母丧,须是不赴举。后来不曾行,法令虽无明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不当赴举。”【语类·沈僴录】

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语类·包〇录】

嫡孙承重,庶孙是长,亦不承。【语类失名】

问:并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后者,其意为如何也?曰: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文集·答郭子从】

所喻礼文,此等事平昔不曾讲究,一旦荒迷,又不暇问,所以例多苟简,不满人意。然丧与其易也,宁戚,但存其大节,使不失吾哀痛之诚心为急。此等虽小不备,亦不得已也。礼服制度,见于《仪礼》为详,诸家皆祖之,而有更变尔。若必欲致详,可细考也。据今所急,卜葬为先。葬后三虞卒哭而祔,祔毕主复于寝,以俟

三年,而后彻几筵。此礼经皆有明文,不必用他说改易也【文集·答寥子晦】

译三年之后,才撤去灵位前的几筵。这在礼经中都有明确的记载,不必用其他的说法来更改它。

因论丧服曰:「今人吉服皆已变古,独丧服必欲从古,恐不相称。」闳祖云:「虽是如此,但古礼已废,幸此丧服尚有古制,不犹愈于俱亡乎?」直卿亦以为然。先生曰:「礼,时为大。某尝谓衣冠本以便身,古人亦未必一一有义,又是逐时增添,名物愈繁。若要可行,须是酌古之制,去其重复,使之简易,然后可。」又云:「一人自在下面做,不济事,须是朝廷理防,一齐与整顿过。」又云:「康节说:『某今人须着今时衣服,忒煞不理防也【语类·李闳祖绿】

丧礼前书已报大概,适再考《仪礼》绖五服皆有之,一在首,一在要,大小有差。斩衰条下《▯中已言之,故不复言耳。要绖之下又有带,斩衰绞带,齐衰布带是也。盖绖带以象吉服之大带,此带则象吉服之革带,屈其一端立贯之,还以插于要间。非齐衰则止用布带而无要绖也。右本在上者,齐衰绖之制,以麻根处着头右边,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须着缨方不脱落也。辟领,《仪礼》注云:“辟领广四寸”,则与濶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与来书所言不同,不知何故。详此辟领是有辟积之义,虽广四寸,须用布濶四寸,长八寸者,折其两头令就中相接,即方四寸而缀定上边于领之旁,以所折向里,平面向外,如今裙之有折,即所谓辟积也。温公所谓裳每幅作三□者是也。如此即是一旁用八寸,两旁共尺六寸矣。菅屦疏屦今不可考,今畧以轻重推之,斩衰用今草鞋,齐衰用麻鞋可也。麻鞋卒伍所著者【文集答周叔谨】

问贺去冬侍坐,承斟酌古今之制,谓居丧冠服当与吉服称其制度等级,已畧言及。近见亲戚有居母丧,用温公寛袖襕衫、布幞头,取其与吉服相符,而又加首绖、要绖,而去温公之布四脚,不知可行否?曰:今考政和五礼丧服,却用古制,准此而行,则亦无特然改制之嫌,却恐吉服须讲求一酌中制度,相与行之耳。又问:女子适人为父母服期,传云不贰斩也。贱妇丧母,遂于既葬卒哭而归,继看丧。大记曰: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其既葬而归者,乃妇人为祖父母、为兄弟之为父后者耳。贺虽令反终其月数,而误归之月,不知尚可补填乎?因思他人或在母家,彼此有所不便,不可以待练之乆,其不可以不归也,又如之何?曰:补填,如今追服,意亦近厚。或有不便归而不变其居处饮食之节可也,衣服则不可不变。此亦以意言之,深恐不免汰哉之诮也【文集答叶味道】

防谕及祔礼,此在髙明,考之必已精宻,然犹谦逊博谋及于浅陋,如此顾某何足以知之?然昔遭丧祸,亦尝考之矣。窃以众言淆乱,则折诸圣,孔子之言万世不可易矣,尚复何说?况期而神之之意,揆之人情,亦为允惬。但其节文次第,今不可考,而《周礼》则有《仪礼》之书,自始死以至祥禫,其节文度数详焉。故温公《书仪》虽记孔子之言,而卒从《仪礼》之制,盖其意谨于阙疑,以为既不得其节文之详,则虽孔子之言,亦有所不敢从者耳。程子之说意亦甚善,然郑氏说凡祔已反于寝,练而后迁庙。《左氏春秋传》亦有特祀于主之文,则是古人之祔,固非遂彻几筵。程子于此,恐其考之有所未详也。《开元礼》之说,则髙氏既非之矣。然其自说大祥彻灵坐之后,明日乃祔于庙,以为不忍一日未有所归,殊不知既彻之后,未祔之前,尚有一夕其无所归也。乆矣,凡此皆有所未安,恐不若且从《仪礼》、温公之说,次序节文亦自曲有精意,如《檀弓》诸说可见。不审尊兄今已如何行之,愿以示教。若犹未也,则必不得已而从髙氏之说,但祥祭之日未可彻去几筵【或迁稍近庙处】直俟明日奉主祔庙,然后彻之,则犹为亡于礼者之礼耳。鄙见如此,不审髙明以为如何【文集答陆子寿】

先王制礼,本缘人情,吉凶之际,其变有渐,故始死全用事生之礼,既卒哭祔庙

译于是讨论丧服制度说:“如今人的吉服都已经改变了古制,唯独丧服一定要遵循古制,恐怕两者不相称。”李闳祖说:“虽然如此,但古礼已经废弛,幸好这丧服还保留着古制,不也比全都失传要好些吗?”朱直卿也认为他说得对。先生(朱熹)说:“礼制,以顺应时势为最重要。我曾经说过,衣冠本来是为了方便身体,古人也未必每一样都有深意,而且随着时代不断增添,名物越来越繁杂。如果要实行,必须斟酌古制的做法,去掉重复的部分,使之简易,然后才可以。”又说:“一个人自己在下面做,行不通,必须由朝廷来规范,一起整顿一番。”又说:“邵康节说:‘现在的人必须穿当时的衣服,太不讲究规范了。’”

关于丧礼,前信已经大致报告过了,最近再考察《仪礼》,发现绖带在五服中都有,一条在头上,一条在腰间,大小有差别。在斩衰条下《仪礼》中已经说过,所以不再重复。腰间绖带下面还有带子,斩衰用绞带,齐衰用布带。大概绖带是模仿吉服的大带,这带子则是模仿吉服的革带,弯曲一端直立穿过,再插回腰间。如果不是齐衰,就只用布带而没有腰间绖带。右边在上,齐衰绖带的制度,是用麻根处贴在头的右边,从额头前向左环绕,到脑后就在右边原来的麻根处相接,然后把麻尾藏在麻根下面,麻根搭在麻尾上面,系紧固定。有缨带的,因为加在冠帽外面,所以必须系上缨带才不脱落。关于辟领,《仪礼》注解说:“辟领宽四寸”,那么与中间宽八寸相比,两边加起来是一尺六寸,与你来信所说的不同,不知是什么原因。详细说来,这辟领是有辟积的意思,虽然宽四寸,必须用宽四寸、长八寸的布,折叠两头使它们在中间相接,即形成四寸见方,把上边缝在领子旁边,折叠的部分向里,平面向外,就像现在裙子的褶皱,这就是所谓的辟积。司马光所说的每幅裳布做成三折就是如此。这样一边就用八寸,两边总共一尺六寸。菅屦和疏屦现在无法考证,现在大致根据轻重来推断,斩衰用现在的草鞋,齐衰用麻鞋就可以了。麻鞋是士兵穿的。

问:去年冬天侍坐时,承蒙您斟酌古今制度,说居丧时的冠服应当与吉服在制度等级上相称,已经大致说过。最近看到亲戚中有为母亲守丧的,用司马光的宽袖襕衫、布幞头,取其和吉服相符,又加上首绖、腰绖,而去掉司马光所说的布四脚,不知道可行吗?答:现在考察政和五礼中的丧服,却采用古制,按照这个执行,就没有特别改制的嫌疑,只是恐怕吉服需要讲求一种折中的制度,共同实行罢了。又问:女子出嫁后为父母服期年之丧,传文说不再服斩衰。地位低下的妇女为母亲守丧,在安葬完毕、卒哭之后返回夫家,继续为其他亲属守丧。《大记》说:为父母守丧,练祭之后返回夫家,期年九月;安葬之后返回。注解说:返回是指返回夫家。那些安葬后就返回的,是妇女为祖父母、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守丧。叶味道虽然让她们回去服满丧期,但误算了返回的月份,不知道还可以补服吗?因此想到别人如果在母家,彼此有所不便,不能等待练祭那么久,不能不返回,又该怎么办?答:补服,就像现在的追服,意思也接近厚道。如果有不便返回而不改变居住饮食节制的也可以,但衣服不能不变。这也是凭心意说的,深怕不免受到“汰哉”的讥讽。

来信谈及防谕和祔礼,这在您高明之处,考察必定已经精密,但还是谦逊地广泛谋问于浅陋的我,这样看我怎么能知道呢?然而以前遭遇丧祸,也曾考察过。我认为众说纷纭,就折中于圣人,孔子的话万世不可改变,还有什么可说的呢?况且期年之后神灵化的意思,衡量人情,也很恰当。只是其中的节文次第,现在无法考证,而《周礼》中有《仪礼》这本书,从始死到祥禫,其中的节文度数详细记载。所以司马光的《书仪》虽然记载了孔子的话,但最终遵循《仪礼》的制度,大概他的意思是谨慎于存疑,认为既然得不到节文的详细情况,即使是孔子的话,也有所不敢遵循的。程子的说法意思也很好,但郑玄说凡是祔祭已经返回寝宫,练祭之后才迁到宗庙。《左氏春秋传》也有特祀于神主的文字,那么古人的祔祭,本来就不是立即撤去几筵。程子在这里,恐怕考察得不够详细。《开元礼》的说法,高氏已经驳斥了。但他自己说大祥撤去灵位之后,第二天才祔于宗庙,认为不忍心一天没有归宿,殊不知撤去之后,祔祭之前,还有一夜没有归宿。很久了,凡此种种都有所不安,恐怕不如暂且遵循《仪礼》和司马光的说法,次序节文也自有精微之意,如《檀弓》中的各种说法可见。不知道尊兄现在是如何实行的,希望示教。如果还没有,那么不得已而遵循高氏的说法,但在祥祭之日不可撤去几筵【或迁移到稍近宗庙的地方】,直到第二天奉神主祔于宗庙,然后才撤去,这还是亡于礼者的礼啊。鄙见如此,不知道高明以为如何。

先王制定礼制,本来是根据人情,吉凶之际,其变化有渐进的过程,所以始死时完全使用事奉生者的礼制,既卒哭祔庙

,然后神之,然犹未忍尽变,故主复于寝,而以事生之礼事之,至三年而迁于庙,然后全以神事之也。此其礼文见于经传者不一,虽未有言其意者,然以情度之,知其必出于此无疑矣。其迁庙一节,郑氏用谷梁「练而壊庙」之说,杜氏用贾逵、服防说,则以三年为断,其间同异得失,虽未有考,然谷梁但言「壊旧庙」,不言「迁新主」,则安知其非于练而迁旧主,于三年而纳新主耶?至于礼疏所解郑氏说,但据《周礼》「庙用卣」一句,亦非明验,故区区之意,窃疑杜氏之说为合于人情也。来谕考证虽详,其大概以为既吉则不可复凶,既神事之则不可复以事生之礼接尔,窃恐如此,非惟未尝深考古人吉凶变革之渐,而亦未暇反求于孝子慈孙深爱至痛之情也。至谓古者几筵不终丧,而力诋郑杜之非,此尤未敢闻命。据礼,小敛有席,至虞而后有几筵,但卒哭而后不复馈食于下室耳。古今异宜,礼文之变,亦有未可深考者。然《周礼》自虞至祔,曾不旬日,不应方设而遽彻之,如此其速也。又谓终丧彻几筵,不闻有入庙之说,亦非也。诸侯三年丧毕之祭,鲁谓之吉禘,晋谓之禘祀,《礼疏》谓之特禘者是也,但其礼亡,而士大夫以下则又不可考耳。夫今之礼文,其残阙者多矣,岂可以其偶失此文,而遽谓无此礼耶?又谓壊庙则变昭穆之位,亦非也。据礼家说,昭常为昭,穆常为穆,故书谓文王为穆考,诗谓武王为昭考,至《左传》犹谓「毕原酆郇」为文之昭,「邘晋应韩」为武之穆,则昭穆之位,岂以新主祔庙而可变哉?但昭主祔庙,则二昭递迁;穆主祔庙,则二穆递迁尔【此非今者所论之急,但谩言之,以见来说考之未精,类此】又谓古者每代异庙,故有祔于祖父祖姑之礼,今同一室则不当。専祔于一人,此则为合于人情矣。然伊川先生尝讥关中学礼者有役文之弊,而吕与叔以守经信古学者,庶几无过而已。义起之事,正在盛徳者行之。然则此等苟无大害于义理,不若且依旧说,亦夫子存羊爱礼之意也。某于礼经不熟,而考证亦未及精。且以愚意论之,如此,不审髙明以为如何?然亦不特如此。某常以为,大凡读书处事,当烦乱疑惑之际,正当虚心博采,以求至当。或未有得,亦当且以阙疑阙殆之意处之。若遽以已所粗通之一说,而尽废已所未究之众论,则非惟所处之得失或未可知,而此心之量亦不宏矣。间并及之,幸恕狂妄【文集·答陆子夀】

译然后将其视为神灵,然而仍然不忍心完全改变对待他的方式,所以将神主牌位安放在寝室,用侍奉活人的礼仪来侍奉他,直到三年之后才将神主牌位迁入宗庙,然后才完全以侍奉神灵的礼仪来侍奉他。这些礼仪的条文在经传中记载不一,虽然没有人明确说明其中的用意,但根据人情来推测,知道这必定出于此理,毫无疑问。关于迁入宗庙这一环节,郑氏采用《谷梁传》“练祭时毁坏旧庙”的说法,杜氏采用贾逵、服虔的说法,则以三年为界限,其间同异得失,虽然没有详细考证,但《谷梁传》只说“毁坏旧庙”,并没有说“迁入新神主”,那么怎么知道不是在练祭时迁入旧神主,在三年时纳入新神主呢?至于《礼记正义》所解释的郑氏说法,只是依据《周礼》中“宗庙使用卣”这一句话,也不是明确的证据,所以我个人的意见,私下怀疑杜氏的说法更符合人情。您来信考证虽然详细,其大旨认为既然已经转为吉礼就不能再行凶礼,既然以侍奉神灵的礼仪对待他,就不能再用侍奉活人的礼仪接待他,我私下担心这样认为,不仅没有深入考察古人吉凶变革的渐进过程,也没有闲暇反思孝子慈孙深沉的爱与极度的悲痛之情。至于说古代几筵不终丧,而极力指责郑氏、杜氏的错误,这尤其不敢苟同。根据礼制,小敛时有席,到了虞祭之后才有几筵,只是卒哭之后不再在下室进献饮食罢了。古今情况不同,礼仪条文的变化,也有不可深究的地方。然而《周礼》从虞祭到祔祭,不过十天,不应该刚设置就立刻撤除,如此迅速。又说终丧撤除几筵,没有听说有入庙的说法,这也是不对的。诸侯三年丧期结束的祭祀,鲁国称为吉禘,晋国称为禘祀,《礼记正义》称为特禘,就是这种祭祀,只是其礼仪已经失传,而士大夫以下就更不可考了。如今的礼仪条文,残缺的很多,怎么能因为偶尔缺失这一条文,就立刻认为没有这种礼仪呢?又说毁坏宗庙就会改变昭穆的位次,这也是不对的。根据礼家的说法,昭永远是昭,穆永远是穆,所以《尚书》称文王为穆考,《诗经》称武王为昭考,直到《左传》还称“毕原酆郇”为文王的昭,称“邘晋应韩”为武王的穆,那么昭穆的位次,难道会因为新神主祔庙而改变吗?只是昭的神主祔庙,则两个昭位依次迁出;穆的神主祔庙,则两个穆位依次迁出罢了【这不是现在讨论的重点,只是随便说说,以显示您的考证不够精审,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又说古代每一代都有独立的宗庙,所以有祔于祖父、祖姑的礼仪,现在同一室就不应当只祔于一人,这倒是符合人情的。然而伊川先生曾经讥讽关中学礼的人有拘泥文辞的弊病,而吕与叔以恪守经典、信从古学的学者,大概没有过错罢了。因义理而兴起的事情,正是有盛德的人去实行的。那么这些如果不对义理造成大的危害,不如暂且依照旧说,这也是孔子保存牺牲、爱护礼制的用意。我对礼经不熟悉,考证也没有达到精审的程度。暂且以我的愚见来说,是这样,不知高明以为如何?然而不仅仅如此。我常常认为,大凡读书处事,在烦乱疑惑的时候,正应当虚心广泛采纳,以求得最恰当的道理。或者还没有所得,也应当暂且以存疑、谨慎的态度来处理。如果立刻用自己粗略通晓的一种说法,而完全废弃自己尚未探究的各种言论,那么不仅所处理事情的得失还不可知,而且这颗心的度量也不宏大。偶尔一并提及,希望原谅我的狂妄。

或问:“设如母卒,父在,父要循俗制,丧服用僧道火化,则如何?”曰:“公如何?”曰:“只得不从。”曰:“其他都是皮毛外事,若决如此做,从之也无妨。若火化,则不可。”泳曰:“火化,则是残父母之遗骸。”曰:“此语若将与丧服、浮屠一道说,便是未识轻重在【语类·胡泳录】

伯谟问:“某人家欲除服而未葬,除之则魂魄无所依,不可祔庙。曰:不可。如何不早葬?葬何所费?只是悠悠。”因语莆人葬,只是于马鬛上大可忧,须是悬棺而葬【语类·郑可学録】

问一之寄,问志石之制,在士庶当如何题?温公谓当书姓名,恐所未安。夫妇合葬者,所题之辞又当如何?曰:「宋故进士【或云处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畧记名字乡里年歳子孙及葬之年月】又问一之卜,以三月半葬,并改葬前妣祔于先茔,以前妣与其先丈合为一封土,而以继妣少间数歩,又别为一封。与朋友议以神道尊右,而欲二妣皆列于先茔之左,不审是否然?程子葬穴图,又以昭居左而穆居右,而庙制亦左昭右穆,此意何也?曰:「一之所处,得之昭穆,但分世数,不为分尊卑。如父为穆,则子为昭,又岂可以尊卑论乎?周室庙制,太王、文王为穆,王季、武王为昭,此可考也。」又问:「明器亦君子不死其亲之意?」曰:「某家不曾用【文集答陈安卿】

人家墓圹棺椁切不可太大,当使圹仅能容椁,椁仅能容棺,乃善。去年此间陈家坟墓遭发掘者,皆缘圹中太濶;其不能发者,皆是圹中狭小,无着脚乎处,此不可不知也【又此间坟墓山脚低卸,故盗易入】问坟与墓何别?曰:墓想是茔域,坟即土封隆起者。光武纪云“为坟”,但取其稍髙,四边能走水足矣。古人坟极髙大,圹中容得人行,也没意思。法令一品以上坟得一丈二尺,亦是尽髙矣。守约云:坟墓所以遭发掘者,亦隂阳家之说有以启之。盖凡发掘者,皆以葬浅之故,若深一二丈,自无此患。古礼葬亦许深。曰不然,深葬有水。尝见兴化漳泉间坟墓甚髙,问之则曰:棺只浮在土上,深者仅有一半入地,半在地上,所以不得不髙其封。后来见福州人举移旧坟稍深者,无不有水,方知兴化漳泉浅葬者,盖防水尔。北方地土深厚,深塟不妨,岂可同也?问椁外可用炭灰杂沙土否?曰:只纯用炭末置之椁外,椁内实以和沙石灰。或曰:可纯用灰否?曰:纯灰恐不实,须杂以筛过沙。乆之,沙灰相乳入,其坚如石。椁外四围上下一切实以灰术,约厚七八寸许,既辟湿气,免水患,又截树根不入。树根遇炭皆生转去,以此见炭灰之妙。盖炭是死物无情,故树根不入也。抱朴子曰:炭入地千年不变。问范家用黄泥拌石灰实椁外如何?曰:不可。黄泥乆之亦能引树根。又问古人用沥青,恐地气蒸热,沥青溶化,棺有偏陷,却不便。曰:不曾亲见用沥青利害,但书传间多言用者,不知如何【语类沈僴录】

问某旧闻风水之说,断然无之。比因谋葬先人,周旋思虑,不敢轻置。既以审诸己,又以询诸人。既葬之后,畧闻或者以为茔竁坐向少有未安,便觉惕然不安。乃知人子之丧亲,尽心择地以求亡者之安,亦未为害。然世俗之人,但从时师之说,専以避凶趋吉为心。既择地之形势,又择年月日时之吉凶,遂致逾时不葬。某窃谓程先生所谓道路窰井之类,固不可不避;土色生物之美,固不可不择。然欲尽人子之心,则再求众山拱揖、水泉环绕、藏风聚气之地。至于择日,则于三日中选之,至事办之辰更以决之。卜筮某山不吉,某水不吉。既得山水拱揖环绕于前,又考其来去之吉凶,虽已脗合,又必须年月日时之皆合其说,则恐不必如此,不知然否?曰:“伊川先生力破俗说,然亦自言须是风顺地厚之处乃可。然则亦须稍有形势拱揖环抱,无空阙处乃可用也。但不用某山某水之说耳。”又问:“某昨者营葬之时,结屋数椽于先垅之西。既塟后,与诸弟常居其间,庶得朝夕展省,且免在家人事混杂。”敬子以为主丧者既塟当

译有人问:“假如母亲去世,父亲还在,父亲要遵循世俗的规矩,丧服用僧道火化,那该怎么办?”回答说:“您打算怎么做?”回答说:“只能不听从。”回答说:“其他都是表面的小事,如果父亲坚决要这样做,顺从他也无妨。如果是火化,那就不可以。”胡泳说:“火化,就是残害父母的遗骸。”回答说:“这话如果拿来和丧服、佛教混为一谈,就是分不清轻重了。”【语类·胡泳录】

伯谟问:“有人家想除去丧服但还没安葬,除去丧服则魂魄无所依托,不能附祭于宗庙。”回答说:不可以。为什么不早点安葬?安葬有什么花费?只是拖拖拉拉罢了。”于是谈到莆田人安葬,只是在马鬣山上安葬大可担忧,必须悬棺而葬。【语类·郑可学录】

问一之寄,问志石的制度,在士人和百姓中应当如何题写?司马光说应当书写姓名,恐怕这样不妥。夫妇合葬的,所题写的文字又应当如何?回答说:“宋故进士【或说处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面略记名字、乡里、年龄、子孙及安葬的年、月】。”又问一之占卜,以三月半安葬,并改葬前妻附葬于先人的墓地,以前妻和她的先父合为一座坟土,而继母稍微隔开几步,另外作为一座坟土。和朋友商议以神道尊右,而想让两位母亲都列在先人墓地的左边,不知道是否这样?程子葬穴图,又以昭居左而穆居右,而宗庙制度也是左昭右穆,这是什么意思?回答说:“一之所处,符合昭穆,但只分世代,不分尊卑。比如父亲为穆,那么儿子为昭,又怎么可以用尊卑来论呢?周朝宗庙制度,太王、文王为穆,王季、武王为昭,这是可以考证的。”又问:“明器也是君子不让亲人死去的意思吗?”回答说:“我家不曾使用。”【文集答陈安卿】

人家墓穴棺椁切不可太大,应当使墓穴刚好能容纳棺椁,棺椁刚好能容纳棺材,这才好。去年这里陈家坟墓被发掘的,都是因为墓穴太宽;那些没能被发掘的,都是墓穴狭小,没有下脚的地方,这不可不知道。【又这里坟墓山脚低矮,所以盗贼容易进入】问坟和墓有什么区别?回答说:墓想来是茔域,坟就是土堆隆起的地方。《光武纪》说“为坟”,只是取它稍微高一点,四边能排水就够了。古人的坟极高极大,墓穴中容得下人走,也没有意思。法令规定一品以上坟高一丈二尺,也是够高了。守约说:坟墓之所以被发掘,也是阴阳家的说法有以启之。大概凡是发掘的,都是因为葬得浅的缘故,如果深一二丈,自然没有这种祸患。古礼安葬也允许深。回答说不是这样,深葬有水。曾经看见兴化、漳、泉之间的坟墓很高,问他们则说:棺材只是浮在土上,深的也只有一半入地,一半在地上,所以不得不高起坟堆。后来看见福州人迁移旧坟稍深的,无不有水,才知道兴化、漳、泉浅葬的,大概是防水罢了。北方地土深厚,深葬不妨碍,哪里可以相同呢?问棺椁外面可以用炭灰杂沙土吗?回答说:只纯用炭末放在棺椁外面,棺椁里面填实和沙石灰。有人说:可以纯用灰吗?回答说:纯灰恐怕不实,必须杂以筛过的沙。久了,沙灰相乳入,坚硬如石。棺椁外面四围上下一切实以灰术,大约厚七八寸许,既辟湿气,免水患,又截树根不入。树根遇到炭都生转去,以此见炭灰之妙。大概炭是死物无情,所以树根不入。《抱朴子》说:炭入地千年不变。问范家用黄泥拌石灰实椁外如何?回答说:不可以。黄泥久了也能引树根。又问古人用沥青,恐怕地气蒸热,沥青溶化,棺材有偏陷,却不便。回答说:不曾亲见用沥青利害,但书传间多言用者,不知如何。【语类沈僴录】

问某旧闻风水之说,断然无之。比因谋葬先人,周旋思虑,不敢轻置。既以审诸己,又以询诸人。既葬之后,略闻或者以为茔竁坐向少有未安,便觉惕然不安。乃知人子之丧亲,尽心择地以求亡者之安,亦未为害。然世俗之人,但从时师之说,专以避凶趋吉为心。既择地之形势,又择年月日时之吉凶,遂致逾时不葬。某窃谓程先生所谓道路窰井之类,固不可不避;土色生物之美,固不可不择。然欲尽人子之心,则再求众山拱揖、水泉环绕、藏风聚气之地。至于择日,则于三日中选之,至事办之辰更以决之。卜筮某山不吉,某水不吉。既得山水拱揖环绕于前,又考其来去之吉凶,虽已脗合,又必须年月日时之皆合其说,则恐不必如此,不知然否?回答说:“伊川先生力破俗说,然亦自言须是风顺地厚之处乃可。然则亦须稍有形势拱揖环抱,无空阙处乃可用也。但不用某山某水之说耳。”又问:“某昨者营葬之时,结屋数椽于先垅之西。既葬后,与诸弟常居其间,庶得朝夕展省,且免在家人事混杂。”敬子以为主丧者既葬当

居家,盖神已归家,则家为重。若念不能忘,却令弟軰宿墓时一展省可也。程先生论古人直是诚实处最可观。又以质之舜□云:“庐墓一节不合圣贤之制,切不须为之。”某既闻此二说,不欲更遂初志,日即则在家间中门外别室,更常令一二弟居宿坟庵,某时一展省,未知可否?曰:“坟土未干时一展省何害于事,但不须立庐墓之名耳【文集·答胡伯量】

译居家,大概是因为精神已经回归家中,所以以家为重。如果思念之情难以排遣,可以让弟弟们在守墓期间去墓地探望一次也可以。程先生论述古人真正诚实的地方,最值得称道。又拿这个问题去请教舜卿,他说:“在墓旁结庐守丧这一节不符合圣贤的制度,千万不要这样做。”我既然听到了这两种说法,就不想再实现最初的愿望,每天就在家里中门外另一间屋子里居住,又常常让一两个弟弟住在坟庵,我偶尔去探望一次,不知道这样行不行?回答说:“坟土未干时去探望一次有什么妨害呢,只是不必设立结庐守墓的名目罢了。”

隂阳家说,前軰所言,固为正论,然恐幽明之故,有所未尽,故不敢从。然今亦不须深考其书,但道路所经,耳目所接,有数里无人烟处,有欲住者,亦住不得。其成聚落,有宅舍处,便须山水环合,畧成气象。然则欲掩藏其父祖,安处其子孙者,亦岂可都不拣择,以为乆逺。

安宁之虑,而率意为之乎?但不当极意过求,必为富贵利达之计耳。此等事,自有酌中恰好处,便是正理。世俗固为不及,而必为髙论者,似亦过之也【文集·答孙敬甫】

丧塟之时,只当以素食待客。祭馔荤食,只可分与仆役【语类·叶贺孙录】

问服父母之丧而祭祀祖先,当衣何服?与居母丧而见父,居父母丧而见祖父母,其朔旦歳节上夀为礼,各衣何服?父母在而遭所生丧【谓所出母】不知合衣何服?合与不合?设几筵出声哭舅姑,俱存而子妇丁其父母忧,虽合奔丧,然卒哭后必当复归,恐三年之服自不可改,遇节序变迁,不审可以发哀出声否?见舅姑及从舅姑以祭,不知所易当何服?乞赐垂诲。曰:古者居丧三年不祭【见曾子问】其见祖父母之属,古人亦有节文,不尽记。然上夀之礼,自不合与所生父母丧礼,律亦有明文,更宜详考,亦当稍避尊者,乃为安耳。如女己适人,为父母服期,礼律亦甚明。若有舅姑,难以发哀于其侧,从祭但畧去华盛之服可也【文集答董叔重】

问《王制》:“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郑氏不解“不祭”之义。按吕博士云:“人事之重,莫甚于哀死,故有丧者之毁,如不欲生。大功之丧,业犹可废,丧不贰事,如此则祭虽至重,亦有所不行。盖祭而诚至,则忘哀;祭而诚不至,则不如不祭之为愈。”后世哀死不如古人之隆,故多疑于此。郑氏解“惟祭天地社稷”,云“不以卑废尊也”。愚谓此说非是。按天子诸侯之丧所不祭者,惟宗庙耳,郊社五祀皆不废也。天地可言尊于宗庙,五祀社稷不尊于宗庙也。但内事用情,故宗庙虽尊而有所不行;外事由文,故社稷五祀不可废其祭。曾子问疏所谓“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其说优于郑氏矣。内事用情者,以子孙哀戚之情,推祖考之心,知其必有所不安于此【曾子问篇曰:“天子崩,国君薨,祝取羣庙之土而藏诸祖庙。”郑氏注曰:“象有凶者聚也。”愚谓此葢示与子孙同忧之意】而子孙之于祖考至敬不文,又不可使人摄事,必也亲之则衰麤不可以临祭,又不可以释衰而吉服,徇情而礼废,亦明矣。外事由文者,有国家者百神尔,主天子之于天地,诸侯之于社稷,大夫之于五祀,皆礼文之不可已者,非若子孙之于祖考也。以文为尚,故不得以私丧乆废其祭,而其祭之也,必以吉礼吉服,故不得已随其轻重而使人摄焉,期于无废其文而已。哀戚方深交神之意有所不至,不得已也,以文而行,其亦礼之称乎?又《曾子问》:“天子崩殡【天子七日而殡】五祀之祭不行【哀戚方甚故不祭】既殡而祭【疏曰:“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乆废其祭,故既殡哀情稍杀而后祭也】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不备礼也】自启【将塟启殡】至于反哭【既塟而反】五祀之祭不行【启殡见柩哀情益深故亦不祭】已塟而祭【义同既塟】祝毕,献而已也【未纯吉也。郑氏曰:郊亦然,社亦然,唯尝禘宗庙】

【俟吉也】诸侯自薨至殡【诸侯五日而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如天子之礼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杜氏注谓此天子诸侯之礼,不通于卿大夫,葢卒哭后特用丧礼祀新死者于寝,而宗庙四时尝祭自如旧也,此与礼记不同。释例又引晋三月而塟悼公,改服修官,蒸于曲沃,防于溴梁之事为验。战国礼变如此,葢三年之丧,诸侯莫之行乆矣。左传特记一时之事,而杜氏乃误为正礼也】右三条皆非士大夫之制,然其礼有可得而推者。古大夫宗庙有五祀,推外事由文之意,则五祀惟自卒至殡,自启至于反哭,暂废;既塟殡

译阴阳家的说法,前辈们所说的,固然算是正统的言论,但我担心对于幽明之理,有所未尽,所以不敢盲从。然而现在也不必深究那些书籍,只是道路所经过、耳目所接触的地方,有几里没有人烟之处,想住也住不得。那些形成聚落、有宅舍的地方,必定是山水环绕聚合,略具气象。那么想要掩藏父祖、安顿子孙的人,难道可以完全不加拣择,以为长久安宁的考虑,而随意行事吗?只是不应当极力过度追求,必定为了富贵显达的打算罢了。这类事情,自有斟酌适中、恰如其分的地方,这就是正理。世俗固然做得不够,而那些必定要高谈阔论的人,似乎也有过分的。

丧葬的时候,只应当用素食招待客人。祭祀用的荤食,只可以分给仆役。

问:服父母之丧而祭祀祖先,应当穿什么衣服?与居母丧而见父亲,居父母丧而见祖父母,在初一、岁节上寿行礼时,各应当穿什么衣服?父母在世而遭遇所生母亲(指生母)的丧事,不知道应当穿什么衣服?应当穿还是不应当穿?设置几筵出声哭悼公婆,公婆都在世而儿媳遭遇父母的丧事,虽然应当奔丧,但卒哭之后必定应当返回,恐怕三年的丧服自不可更改,遇到节序变迁,不知是否可以发哀出声?见公婆以及跟随公婆祭祀,不知道应当换穿什么衣服?乞求赐予教诲。回答说:古人居丧三年不祭祀(见《曾子问》),他们见祖父母之类的人,古人也有节制文饰,不完全记得。然而上寿之礼,自然不应当参与,对于生母的丧礼,律法也有明文规定,更应当详细考究,也应当稍微回避尊者,这才安心。比如女子已经出嫁,为父母服期年之丧,礼法和律令都非常明确。如果有公婆在,难以在他们旁边发哀,跟随祭祀只要略去华丽盛大的服饰就可以了。

问《王制》:“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郑氏不理解“不祭”的含义。按吕博士说:“人事之中,没有比哀悼死者更重的,所以有丧事的人毁伤身体,好像不想活一样。大功之丧,事业还可以废弃,丧事不兼做其他事,像这样那么祭祀虽然极重,也有所不行。大概祭祀如果诚意到了,就会忘记哀伤;祭祀如果诚意不到,那么不如不祭祀更好。”后世哀悼死者不如古人隆重,所以多对此有疑问。郑氏解释“只祭祀天地社稷”,说“不因为卑贱而废弃尊贵”。我认为这个说法不对。按天子诸侯的丧事所不祭祀的,只有宗庙罢了,郊祀、社稷、五祀都不废弃。天地可以说比宗庙尊贵,五祀社稷不比宗庙尊贵。只是内事用情,所以宗庙虽然尊贵却有所不行;外事由文,所以社稷五祀不可废弃其祭祀。《曾子问》疏所说“外神不可以自己的私丧长久废弃其祭祀”,这个说法优于郑氏。内事用情,是以子孙哀戚之情,推想祖考之心,知道他们必定对此有所不安(《曾子问》篇说:“天子崩,国君薨,祝取群庙之土而藏诸祖庙。”郑氏注说:“象征有凶事聚集。”我认为这大概是表示与子孙同忧的意思),而子孙对于祖考至敬而不尚文饰,又不可以让人代理,必定要亲自参与,那么衰麻粗陋不可以临祭,又不可以脱去衰麻穿吉服,顺从情而废弃礼,也很明白了。外事由文,有国家者百神罢了,天子对于天地,诸侯对于社稷,大夫对于五祀,都是礼文不可停止的,不像子孙对于祖考那样。以文饰为尚,所以不得以私丧长久废弃其祭祀,而祭祀的时候,必定用吉礼吉服,所以不得已随其轻重而让人代理,目的在于不废弃其文饰罢了。哀戚正深,交神之意有所不到,不得已,以文饰而行,这也算是礼的称职吧?又《曾子问》:“天子崩殡(天子七天而殡)五祀之祭不行(哀戚正甚所以不祭)既殡而祭(疏说:“五祀外神不可以自己的私丧长久废弃其祭祀,所以既殡哀情稍减而后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不备礼)自启(将葬启殡)至于反哭(既葬而反)五祀之祭不行(启殡见柩哀情益深所以也不祭)已葬而祭(义同既殡)祝毕,献而已(未纯吉。郑氏说:郊也是如此,社也是如此,只有尝禘宗庙)(等待吉时)诸侯自薨至殡(诸侯五天而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像天子的礼节一样)《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杜氏注说这是天子诸侯的礼节,不通于卿大夫,大概卒哭后特用丧礼在寝祭祀新死者,而宗庙四时尝祭如旧,这与《礼记》不同。《释例》又引晋三月而葬悼公,改服修官,蒸于曲沃,防于溴梁的事为验证。战国礼变如此,大概三年之丧,诸侯很久不实行了。《左传》特记一时之事,而杜氏却误为正礼)”右三条皆非士大夫之制,然其礼有可得而推者。古大夫宗庙有五祀,推外事由文之意,则五祀惟自卒至殡,自启至于反哭,暂废;既殡

则使家臣摄之。推内事用情之理,则宗庙之祭宜亦废也。今人家无五祀,惟享先一事,遭丧而废,盖无疑矣。曰:「在丧废祭,古礼可考者如此。」但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絶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絶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合于古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可以

译就让家臣代理祭祀。推究处理内事应合乎情理的原则,那么宗庙的祭祀也应当废除。现在人家没有五祀,只有享祭祖先这一件事,遭遇丧事而废除,大概是没有疑问的。有人说:“在丧期废除祭祀,古代礼制中可以考证的就是这样。”但是古人守丧,粗麻丧服不脱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都与平日截然不同,所以宗庙的祭祀虽然废除,但在阴阳两界之间都没有遗憾。现在人守丧与古人不同,卒哭之后就将丧服染黑,凡是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所做的事都不废除,却唯独废除这一件事,恐怕也有所不安。我私下认为想要处理这个义理的人,只应当自我反省守丧的礼制,果真能够始终如一地符合古礼,那么废除祭祀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如果其他时候不免穿着染黑的丧服出入,或者其他不符合古礼的地方还很多,那么在卒哭之前不得已按照礼制暂且废除,卒哭之后可以

畧放《左传》杜注之説,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左传》之意,卒哭前亦废祭也】但卒哭之期,须既塟立主,三虞之后,卜日而祭,以成事方可耳。

【温公髙氏二书载此节文甚详可以熟考】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为断,墨衰出入,则决然不可。愚见如此,不知伯崇以为如何?然主奉丧祭,乃令兄职,此事非伯崇所得専。但以此仪从容咨讲,更与知礼者评之,庶其听则可矣。万一有所不合,则某闻之,丧与甚哀不足而礼有余,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夫子亦言:“丧,与其易也,宁戚【某常解此义以为具文备礼而非致慤焉之为易,今人多此病,试思之】此则伯崇所当勉也,更思之【文集答范伯崇】

越绋之说,注虽简疏,必详此等,可自检看。居丧不祭,伊川、横渠各有说。若论今日人家所行,则不合礼处自多,难以一概论。若用韩魏公法,则有时祭,有节祠。时祭礼繁,非居丧者所能行;节祠则其礼甚简,虽以墨缞行事,亦无不可也。○丧礼自塟以前,皆谓之奠,其礼甚简,盖哀不能文,而于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礼事之也。自虞以后,方谓之祭,故礼家又谓奠为丧祭,而虞为吉祭,盖渐趋于吉也。酹酒有两说:一用郁鬯灌地以降神,则唯天子诸侯之礼有之,今其书亡,不可深考;一是祭酒,盖古者饮食必祭,人以鬼神自不能祭,故代之祭也。今人虽存其礼,而失其义,不可不知【文集·答严时亨】

亲丧,兄弟先满者先除服,后满者后除。以在外闻丧,有先后者【语类·包▯录】

问:按礼,居丧不吊,其送塟虽无明文,然执绋即是执事,礼亦有妨。乡俗不特往吊送丧,凡亲旧家有吉凶之事,皆有所遗。不知处此当如何?曰:吉礼固不可预,然吊送之礼却似不可废。所谓礼从宜者,此也【文集·答胡伯量】

问改塟缌?郑氏以为终缌之月数而除服,王肃以为塟毕便除。如何?曰:如今不可考,礼宜从厚,当如郑氏。问:王肃以为既虞而除之,若是改塟,神已在庙乆矣,何得虞乎?曰:便是如此,而今都不可考,看来也须当反哭于庙。问:郑氏以为只是有三年服者,改塟服缌三月;非三年服者,吊服加麻,塟毕除之否?曰:然。子思曰:礼,父母改塟缌而除,则非父母不服缌也【语类·叶贺孙录】

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庶母自谓父妾生子者,士服缌麻,而大夫无服。若母,则《仪礼》有“公子为其母”之文。今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谓生己者”,则是不问父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故注中则有嫡母之文,又以明生己者之正为母也。至如封叙、封赠,亦但谓之所生母,而不谓之庶母也。《通典》之说,未暇检。但以“公子为母,练冠麻衣,既塟除之”为比,则承宗庙社稷之重者,恐不得为父所生之祖母者持重矣。更俟病间续考奉报【文集·答李守约】

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论也。曰: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文集·答郭子从】

问嫡子已娶无子而没,或者以为母在,宜用尊厌之例,不须备礼。曰:宗子成人而无子,当为之立后,尊厌之说非是。又问嫡子死而无后,当谁主其丧?曰:若已立后,则无此疑矣【文集·答李孝述】

先生塟长子,丧仪铭旌,埋铭魂轿柩,只用紫盖,尽去繁文。埋铭石二片,各长四尺,濶二尺许,止记姓名歳月居里,刻讫以字面相合,以铁束之,置于圹上。其圹用石,上盖厚一尺许,五六叚横凑之,两旁及底五寸许,内外皆用石灰杂炭末细沙黄泥筑之【语类·叶贺孙录】

问:亲迎,女在涂,而壻之父母死,如之何

译大致依照《左传》杜预注的说法,遇到四季祭祀的日子,穿着丧服在灵位前单独祭祀,使用墨衰这种丧服,在家庙中照常祭祀是可以的【《左传》的意思是,卒哭之前也停止祭祀】。但是卒哭的日期,必须等到安葬后立好神主,经过三次虞祭之后,占卜吉日进行祭祀,以完成丧事才可以。

【司马光和高氏的两本书记载这一节文字非常详细,可以仔细研读】如果灵柩还在,却想以一百天为界限,穿着墨衰出入,那就绝对不行。我的意见是这样,不知道伯崇认为如何?然而主持奉养神主和丧祭,是令兄的职责,这件事不是伯崇所能专断的。只是用这种礼仪从容地咨询讨论,再与懂礼的人评议,或许可以听从他们的意见。万一有什么不合之处,那么我听说,丧事中与其哀痛不足而礼节有余,不如礼节不足而哀痛有余。孔子也说:“丧事,与其仪式周全,不如内心悲痛【我常解释这个意思,认为具备形式、完备礼节而不是表达真诚,就是‘易’,现在人多有此毛病,试着想想】。这则是伯崇所应当勉力做到的,再想想【文集答范伯崇】

关于越绋的说法,注解虽然简略,但必定详细记载这类事情,可以自己检阅查看。居丧期间不祭祀,伊川先生和横渠先生各有说法。如果论及当今人家所实行的,不合礼的地方自然很多,难以一概而论。如果采用韩魏公的方法,就有时祭,有节祠。时祭礼节繁琐,不是居丧者所能实行的;节祠则礼节非常简单,即使穿着墨衰行事,也没有不可以的。○丧礼自安葬以前,都称为奠,其礼节非常简略,大概是因为哀痛不能讲究文饰,而且对于新死的人也不忍心立刻用鬼神的礼节来侍奉。自虞祭以后,才称为祭,所以礼学家又把奠称为丧祭,而把虞祭称为吉祭,大概是逐渐趋向于吉庆了。酹酒有两种说法:一种是用郁鬯灌地来降神,这只有天子诸侯的礼节才有,现在其书已失传,不能深入考证;另一种是祭酒,大概古代饮食必定要祭祀,人认为鬼神自己不能祭祀,所以代替他们祭祀。现在的人虽然保留了这个礼节,却失去了其中的意义,不可不知道【文集·答严时亨】

父母去世,兄弟中先满丧期的先除服,后满丧期的后除服。这是因为在外地听到丧讯,有先后的缘故【语类·包〇录】

问:按照礼制,居丧期间不吊唁,虽然送葬没有明文规定,但执绋就是执事,礼节上也有妨碍。乡间风俗不仅前往吊唁送丧,凡是亲友家有吉凶之事,都有馈赠。不知道处理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答:吉礼固然不可以参与,但吊唁送葬的礼节却似乎不可废除。所谓礼从宜,就是这种情况【文集·答胡伯量】

问改葬缌麻服的问题?郑氏认为服满缌麻的月数后除服,王肃认为安葬完毕就除服。如何?答:如今无法考证,礼制应当从厚,应当像郑氏那样。问:王肃认为虞祭后就除服,如果是改葬,神主已经在庙中很久了,怎么能进行虞祭呢?答:确实是这样,但现在都无法考证,看来也应当在庙中反哭。问:郑氏认为只有服三年丧的人,改葬服缌麻三月;不是服三年丧的人,穿吊服加麻,安葬完毕就除服,是这样吗?答:是的。子思说:礼制,父母改葬服缌麻后除服,那么不是父母就不服缌麻【语类·叶贺孙录】

你所提到的庶母的名称,也不正确。庶母自指父亲妾室所生的儿子,士人服缌麻,而大夫无服。如果是母亲,那么《仪礼》中有“公子为其母”的文字。现在令甲之下,也明确有注字,说“指生我的人”,那么就不问是父亲的妻子还是父亲的妾,都得以称为母亲了。所以注文中就有嫡母的文字,又用以说明生我的人正称为母亲。至于封叙、封赠,也只称为所生母,而不称为庶母。《通典》的说法,来不及检阅。但用“公子为母,练冠麻衣,安葬后除服”作为比照,那么承继宗庙社稷重任的人,恐怕不能为父亲所生的祖母持重了。再等病好后继续考证奉报【文集·答李守约】

问周代制度有大宗的礼节,于是有立嫡的意义。立嫡作为继承人,所以父亲为长子服丧,权衡其重者如此。现在大宗的礼节废除了,没有立嫡的方法,而儿子各自都可以作为继承人,那么长子和幼子应当没有区别,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丧的说法不一定正确。父亲为长子服三年丧,也不可以用嫡庶来论断。答:宗子虽然未能确立,但服制自然应当遵循古制,这也是爱礼存羊的意思,不可以随意更改。比如汉代宗子法已经废除,但其诏令还说“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这是此礼意还在。难道可以说宗法废除而诸子都可以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吗【文集·答郭子从】

问嫡子已娶妻无子而去世,有人认为母亲在,应当用尊厌的例子,不需要完备礼节。答:宗子成人而无子,应当为他立后,尊厌的说法不对。又问嫡子死而无后,应当由谁主持丧事?答:如果已经立后,就没有这个疑问了【文集·答李孝述】

先生安葬长子,丧仪铭旌,埋铭魂轿柩,只用紫盖,尽去繁文。埋铭石两片,各长四尺,宽二尺左右,只记录姓名、岁月、居里,刻完后以字面相合,用铁束之,置于墓穴上。其墓穴用石,上盖厚一尺左右,五六段横凑之,两旁及底五寸左右,内外皆用石灰杂炭末细沙黄泥筑之【语类·叶贺孙录】

问:亲迎,新娘在路上,而新郎的父母去世,怎么办

?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恐亦有碍。开元礼:除丧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昬之礼。趋丧后事,皆不言之,何也?曰: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除丧而后束带相见,于是而始入御。开元之制,必有所据矣【文集·答郭子从】

译孔子说:“你改穿布制的深衣,戴上白色的头巾,去奔丧。”恐怕也有妨碍。《开元礼》规定:除去丧服之后,系上腰带相见,不行初次成婚的礼仪。奔丧后的事情,都不加以说明,为什么呢?回答说:奔丧之后,男子住在外边的客舍,女子住在内室的客舍,自然互相不见面。除去丧服之后系上腰带相见,这才开始进入内室侍奉。《开元礼》的制度,必定有所依据。

问亲迎男女遭丧之礼,曾子问之详矣。今有男就成于女家,乆而未归。若壻之父母死,女之奔丧,如之何?若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曰:此乃原头,不是且仿在涂之礼行之可也。然既嫁则服自当降,既除而归夫家耳【文集答叶味道】

问曾子问曰:「昬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壻使人吊,如壻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云云】如未有吉日,独不当吊乎?曰:「恐无不吊之理【文集答叶味道】

问:「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齐衰而吊,既塟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斩衰,恐今亦难行也。曰:「未见难行处,但人自不肯行耳【文集·答郭子从】

问:古者父在,子为母期,夫为妻期,其练、祥、禫之祭皆同。今制夫为妻服与古同,而子为母齐衰三年,则夫为妻大祥之日,乃子为母小祥之祭矣。至于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恐只是夫为祭主,其辞曰:「夫某为子某荐其祥事。」如曾子问宗子为介子之礼,不识可否?曰:「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但小祥之后,夫即释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须素服【如吊服可也】以祭,但改其祝词,亦不必言为子而祭也。」又问:父在母没,父既除期之丧,子尚为母服,其见父之时,当以何服?曰:「此于礼无文,但问丧有父在不杖之説,可更检疏议参订之【文集答窦文卿】

喻及丧礼逾期主祭之疑,此未有可考。但司马氏大小祥祭已除服者,皆与祭,则主祭者虽已除服,亦何害于主祭乎?但不可纯用吉服,须畧如吊服,或忌日之服可也。更告博询深于礼者议之【文集·答陈明仲】

问程氏主式,士人家可用否?曰:“他云已是杀诸侯之制,士人家用牌子。”曰:“牌子式当如何?”曰:“温公用大板子,今但依程氏古式而勿陷其中可也【语类·陈淳录】

问:凡题主,男子、妇人无官称者,宜何书?曰:“伊川主式”已详言之,可考也。又问:夫在妻之神主,宜何书?何人奉祀?若用夫,则题“嫔某氏神主”,旁注“夫某奉祀”,否?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曰: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也【文集·答窦文卿】

主式乃伊川先生所制,初非朝廷立法,固无官品之限。万一继世无官,亦难遽易,但继此不当作耳【有官人自作主不妨】牌子亦无定制,窃意亦须似主之大小髙下,但不为判合陷中可也。凡此皆是后贤义起之制,今复以意斟酌如此。若古礼则未有考也【文集答曾光祖】

黄文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从曾祖服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纪,仔细看则皆有义存焉。”又言:“吕与叔集中一妇人墓志言:‘凡遇功缌之丧,皆蔬食终其月。’此可为法。”又言:“生布加碾治者为功【语类·李方子录】

  朱子礼纂卷三

<经部,礼类,杂礼书之属,朱子礼纂》>

  钦定四库全书

  朱子礼纂卷四

  大学士李光地撰

  祭

问阳魂为神,阴魄为鬼。祭义曰: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而郑氏曰:气嘘吸出入者也,耳目之聪明为魄。然则阴阳未可言鬼神,阴阳之灵乃鬼神也。如何曰:魄者形之神,魂者气之神,魂魄是形气之精英,谓之灵。故张子曰:二气之良能【二气即阴阳也,良能是其灵处】问眼,体也,眼之光为魄;耳,体也,何以为耳之魄?曰:能听者便是。如鼻之知臭,舌之知味,皆是。但不可以知字为魄,才説知便是主于心也。心但能知,若甘苦咸淡要从舌上过。如老人耳重目昏,便是魄渐要散。潘问:魄附于体,气附于魂,可作如此防否?曰:也不是附,魂魄是形气之精英。铢问:阳主伸,阴主屈,鬼神

译问关于亲迎时男女遭遇丧事的礼仪,曾子已经问得很详细了。现在有一种情况,男子在女家完成婚礼,很久没有回家。如果丈夫的父母去世,妻子去奔丧,该怎么办?如果妻子的父母去世,妻子应该穿什么丧服?回答说:这应该追溯本源,不是姑且模仿在途中遭遇丧事的礼仪来执行就可以的。然而既然已经出嫁,丧服自然应当降低等级,服丧期满后就回到夫家罢了。【《文集·答叶味道》】

问:曾子问:“婚礼已经纳币,确定了吉日,这时女方父母去世,该怎么办?”孔子说:“丈夫派人去吊唁。如果丈夫的父母去世,女方家里也派人去吊唁。”等等。如果没有确定吉日,难道就不应该吊唁吗?回答说:“恐怕没有不吊唁的道理。”【《文集·答叶味道》】

问:“娶妻已经确定了吉日,这时女方去世,该怎么办?”孔子说:“丈夫穿齐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去世也是同样的道理。”按照古礼应该穿斩衰,恐怕现在也难以实行。回答说:“没有看到难以实行的地方,只是人们自己不肯实行罢了。”【《文集·答郭子从》】

问:古时候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服丧一年,丈夫为妻子服丧一年,他们的练祭、祥祭、禫祭都相同。现在的制度,丈夫为妻子服丧与古制相同,但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三年,那么丈夫为妻子举行大祥祭的日子,正好是儿子为母亲举行小祥祭的时候。等到儿子为母亲举行大祥祭和禫祭时,丈夫已经没有丧服了,祭祀该怎么办?恐怕只能由丈夫作为主祭,祝辞说:“丈夫某某为儿子某某进献祥祭。”就像曾子问宗子为介子行礼那样,不知道可以吗?回答说:“现在的礼仪,灵位必须三年后才撤除,那么小祥、大祥的祭祀都由丈夫主持。只是小祥之后,丈夫就脱去丧服;大祥的祭祀,丈夫恐怕也必须穿素服【如吊唁时的衣服也可以】来祭祀,只改变祝辞,也不必说为了儿子而祭祀。”又问:父亲在世母亲去世,父亲已经除去了为期一年的丧服,儿子还在为母亲服丧,这时儿子见父亲时,应该穿什么衣服?回答说:“这在礼制上没有明文规定,但《问丧》中有父亲在世则儿子不持丧杖的说法,可以再查阅疏议来参订。”【《文集·答窦文卿》】

谈到丧礼逾期主祭的疑问,这没有可以考证的依据。但司马氏认为大小祥祭时已经除服的人,都参与祭祀,那么主祭的人虽然已经除服,对主持祭祀又有什么妨害呢?只是不能纯粹穿吉服,必须稍微像吊唁的衣服,或者忌日所穿的衣服也可以。再广泛询问深通礼制的人来商议。【《文集·答陈明仲》】

问程氏制定的神主样式,士人家庭可以使用吗?回答说:“他说那已经是减省诸侯制度的样式,士人家庭用牌子。”问:“牌子的样式应该怎样?”回答说:“司马光用大木板,现在只要依照程氏的古式而不陷入其中即可。”【《语类·陈淳录》】

问:凡是题写神主,男子、妇人没有官称的,应该怎么写?回答说:“伊川的神主样式”已经详细说过了,可以考证。又问:丈夫在世时妻子的神主,应该怎么写?由谁来奉祀?如果用丈夫,就题写“嫔某氏神主”,旁边注明“夫某奉祀”,对吗?丈夫祭祀妻子而说奉祀,莫非太尊贵了吗?回答说:旁注是用于地位尊贵者以下的,那么就不必写了。【《文集·答窦文卿》】

神主样式是伊川先生制定的,起初并非朝廷立法,本来没有官品的限制。万一后代没有做官的,也很难立即更改,只是此后不应当再制作罢了。【有官职的人自己制作神主不妨碍】牌子也没有固定的样式,我私下认为也应该像神主的大小高下,只是不做成判合陷中的样式即可。凡此都是后世贤者根据义理创立的制度,现在又凭心意斟酌成这样。至于古礼则没有考证。【《文集·答曾光祖》】

黄文问:“母亲的丈夫(即舅舅),舅舅的妻子,都没有丧服,为什么呢?”回答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有四层,所以由父亲向上为从曾祖服缌麻。姑母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都有丧服,都是由父亲推演出来的缘故。母族有三层,母亲的父母、母亲的兄弟,恩情止于舅舅,所以母亲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不服丧,因为推演不过去缘故。妻族有两层,妻子的父亲,妻子的母亲,乍看似乎杂乱无章,仔细看则都有义理存在。”又说:“吕与叔集中有一篇妇人墓志说:‘凡是遇到功缌之丧,都吃素食直到那个月结束。’这可以作为法则。”又说:“生布经过碾治的是功布。”【《语类·李方子录》】

朱子礼纂卷三

<经部,礼类,杂礼书之属,朱子礼纂》>

钦定四库全书

朱子礼纂卷四

大学士李光地撰

祭

问阳魂为神,阴魄为鬼。《祭义》说:“气,是神的旺盛表现;魄,是鬼的旺盛表现。”而郑氏说:“气是呼吸出入的东西,耳目的聪明是魄。”那么阴阳还不能说是鬼神,阴阳的灵妙才是鬼神。为什么这样说?回答说:魄是形的灵妙,魂是气的灵妙,魂魄是形气的精华,称之为灵。所以张载说:二气的良能【二气就是阴阳,良能是它的灵妙之处】。问:眼睛,是形体,眼睛的光明是魄;耳朵,是形体,什么算是耳朵的魄?回答说:能听见的就是。比如鼻子知道气味,舌头知道味道,都是这样。但不能把“知”字当作魄,一说到“知”就是主于心了。心只能知道,如果甘苦咸淡要从舌头上经过。比如老人耳聋眼花,就是魄逐渐要消散。潘问:魄依附于形体,气依附于魂,可以这样理解吗?回答说:也不是依附,魂魄是形气的精华。铢问:阳主伸展,阴主屈曲,鬼神